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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内税法

第一节 流转税法

  一、产品税

  产品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产品销售收入金额或购进商品支付金额征收的一种税。实行对产品征税可以配合价格政策,调节产品之间利润差异,从而引导和促进商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计划和宏观决策的要求进行经济活动。产品税税额,约占国家预算收入的40%左右。产品税自1984年开始征收。

  (一)纳税主体根据《产品税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或进口《条例〈草案〉》规定的应税产品,不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个人,都是产品税的纳税主体。

  (二)税目和税率工业产品的税目原有260个,近年来,国家决定将一部分产品改征增值税,目前产品税的税目还有90多个,农业产品税目有10个。产品税率的设计是根据各类产品盈利水平、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国家经济改革的需要考虑的,税率一般采用固定的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只有电力、热力类大型发电环节采用定额税率,从量计征。

  (三)征税客体具体包括:产品销售收入金额;由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收购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收购支付金额;进口的应税产品所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某些虽然没有销售收入的产品,但要视同销售,仍应征收产品税,如:工业企业以自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的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的;非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产品;工业企业加工应税的产品。

  (四)纳税环节和税额的计算

  1.纳税环节凡从事工业生产的纳税人,在产品销售实现后纳税;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由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单位收购的在支付收购款以后纳税;进口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在产品报关后纳税。

  2.税额的计算《条例〈草案〉》规定,从事工业生产的纳税人,应分别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税额。收购农付产品的纳税人,收购支付金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税额。进口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应在产品报关后,根据产品数量,按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税额。进口产品的产品税,由海关代征。

  (五)减税免税产品税的减免税要体现以下两个原则:一是根据国家的政策,需要对特定的产品的生产进行鼓励的;二是由于非主观因素造成暂时的特殊困难,纳税有困难的。

  对特定产品生产进行鼓励的包括:出口产品一般免税,已缴纳产品税转为出口的由经营单位在报关出口后,可申请退税;进口产品如确系有利我国工业技术改造的先进设备产品,

  可免缴纳产品税;列入国家计划(包括中央、省和地方三级)试制的新产品在试销期间,给予1-3年的免税期;利用废渣、废液、废气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给予定期的减免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特需产品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减免税。

  对非主观因素造成暂时的特殊困难的减免税,按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六)产品税的缴纳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主体销售应税工业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采用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商品的当天。

  纳税主体自产自用的产品,按照规定应当缴纳产品税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2)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的发生,由收购单位纳税的,为结付收购货款的当天;由销售者纳税的,为成交的当天。

  (3)纳税人进口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纳税人缴纳产品税税款的期限,由县(市)税务机关分别核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30天为一期,逐期计算纳税。不能按期计算的,可以按次计算。

  以30天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7天内报缴税款;以1天、3天、5天、10天、15天、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5天报缴税款。

  3.纳税地点

  产品税的纳税地点,除了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般按下列办法办理:

  纳税主体生产销售工业品,包括到外地自销或委托外地代销产品,均应在纳税人核算地缴纳产品税。

  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由全民、集体单位收购的,在收购地缴纳产品税;由生产者销售给全民、集体收购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在销售地缴纳产品税。生产者到外地销售或者委托外地经销应税农、林、牧、水产品,持有销售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的,回原地后不再纳税。

  二、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产品新增加的价值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所谓新增加的价值是指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销售收入额,扣除同期已经消耗掉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和计入产品销售价格内的包装物金额后的数额。增值税于50年代首创于法国,至今已近40年的历史。我国1982年制定《增值税暂行办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1984年10月1日起我国新的《增值税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开始实施。

  实行增值税的优点在于:使我国税收制度更加适应当前工业生产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大而全""小而全"工业生产结构的改组,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可以平衡企业间的税收负担,从而实现较好地协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

  (一)纳税主体《条例(草案)》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进口和委托加工增值税的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税目和税率《条例(草案)》规定征收增值税的工业产品共12个,但自1986年以来又陆续增添了纺织产品、日用机械、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保温瓶等,目前已增至30多个税目。列举税目的工业产品,都是生产结构复杂,税收负担不平衡较为突出的产品。增值税的税率均采用比例税率。

  (三)计税方法《条例(草案)》原规定分别不同税目采用"扣额法"和"扣税法"两种方法计税,为了平衡税负,简化计税办法,国家决定,自1987年起,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一律采用"扣税法"不再同时使用"扣额法"。

  "扣税法"的计算,以工业产品销售收入金额依率计算应缴纳的税额,再减去购入原材料、燃料、动力和零配件等已经负担的税额,即为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额。对进口的应税产品按组成计税价格,依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扣除任何已纳税金。进口工业产品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四)征收方法

  征收增值税,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1.分期核实征收方法,即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逐期结算应纳税额。

  2.定率征收、年终结算的征收方法,即纳税人先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增值率,逐期计算纳税,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核算,多退少补。

  3.单台(机)定率征收方法,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单位产品的扣除金额或扣除税额核定扣除率(额),由纳税人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逐期结算应纳税额。

  4.定期定率征收方法,即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按年或按季核定的应税产品的征收率或者税额,分期纳税的方法。

  具体到每一个纳税人采取上述方法中的哪一种,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征收方法确定后,在一个年度内不可变动。

  5.减税免税和缴纳办法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规定的原则和范围,以及增值税的缴纳规定,均与产品税基本相同。

  三、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从事商业经营、服务性业务等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1984年10月1日在全国施行。

  (一)纳税主体《营业税条例(草案)》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条例(草案)》还规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有上述经营业务的,也是纳税人。所以,凡是经营或从事服务上述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何种所有制经济单位和任何个人,都是法定的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税目《条例(草案)》列举营业税目共11个,它们是:商品零售、商业批发、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出版业、公用事业、娱乐业、服务业和临时经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财政部于1988年5月18日发出《对典当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在营业税税目增设"典当业",下设"典当物品的保管费和利息""典当物品销售"两个子目。

  (三)税率营业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分为3%、5%、10%、15%共4个档次。设计税率时,对国家需要鼓励、支持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税率从低或不征税。如对国营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平价销售粮食、食油的收入免税,农业机械站、排灌站的机耕收入和排灌收入免税。对商业零售、公用事业、大众化的文娱事业,普通饭馆税率从低。对收入较少,负担能力低的修理修配、理发、缝纫等行业税率也从低,为3%。对人民生活关系不大,收入又较多,负担能力较大的行业税率从高,如舞场、弹子房的税率为10%,高级饭馆,西餐馆税率为5%。对于临时经营,税率为5%-10%,需要加成倍征收的,可在1至10成和1-3倍的幅度内征收。

  (四)征税客体和税额的计算营业税征税客体是商品的流转额和服务性营业收入额。具体可分三类:从事商业零售的以商品销售收入额;从事商品批发、调拨的商品销售收入额减去销售商品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从事其他劳务服务的,是营业收入额。

  (五)营业税的缴纳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分别为:

  (1)商业、物资供销企业,纳税义务的发生,采用委托收款等方式的,为发出商品的当天。

  (2)其他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发生,为取得收入的当天。

  2.纳税地点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为:

  固定业户在业户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设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在其所在地按各自的营业收入额缴纳营业税;

  固定业户凭税务机关的证明,临时到外县(市)从事批发经营的,回固定业户所在地缴纳营业税;从事商品零售的,在销售地缴纳营业税;

  管道运输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在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在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3.纳税期限和报缴税款办法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人报缴营业税税款的办法,与产品税基本相同。

  (六)减税免税

  营业税的减税、免税主要有:

  全民所有制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平价销售粮食、食油的收入;农业机械站、排灌站的机耕和排灌收入;外贸出口商品的调拨和出口销售收入;医疗保健、育婴托儿;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农牧保险的收入;以及博物馆、文化宫(馆、站)、体育馆(场)、展览馆、公园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除了上述各项外,对政策鼓励、支持的科技成果转让、技术提供和咨询服务等收入,以及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经济损失,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省一级政府可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照顾。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它主要在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开征。该税自1985年起全国范围内征收。

  (一)征收范围和税率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是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分别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建制镇的,税率为1%。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时间和地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环节、征收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实缴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同地征收的,故不应予以减税、免税。但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税、免税照顾。

  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款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以上是对内适用的4个流转税作了简要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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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杨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