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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节 内部审计制度概述

  一、内部审计制度的概念

  由本单位设立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的制度,叫作内部审计制度,简称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政府部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内部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定内部审计制度的现行法规,是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9年12月2日审计署发布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规定》执行。

  二、内部审计机构

  (一)内部审计机构概述

  由本单位设立的,对本单位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的机构,叫作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审计署,负责指导全国的内部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指导本地区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机关驻政府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直属单位和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

  下列单位,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1.国家审计机关未设立派出机构的政府部门;

  2.国家金融机构;

  3.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

  4.有国家资产的其他大中型企业;

  5.全民所有制大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

  6.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7.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二节 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审计人员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事项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国家和单位资产的管理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

  (六)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七)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八)所在单位领导人交办的和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所在单位的规定,可以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权

  1.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2.参加有关的会议。

  (二)调查权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制止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四)提出意见,反映情况权

  1.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2.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对其进行指导的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反映。

  (五)建议追究责任权

  1.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建议。

  2.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六)经济处理、处罚权

  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权。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当按时向其主管的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本单位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人员

  (一)内部审计人员的任务

  内部审计人员是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人员的总称。内部审计人员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任免与技术职称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并应事前征求对其进行指导的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意见。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聘任内部审计专业人员。

  (三)内部审计人员的权责

  内部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内部审计人员负责指导本单位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节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一、内部审计工作原则

  内部审计工作原则,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监督检查、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处理对《审计结论和决定》的申诉等一系列内部审计工作时,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或者指导思想。审计机关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工作也必须遵守法制原则、独立原则、客观原则、公正原则、保密原则,请参阅第三章《审计工作程序》中的第一节《审计工作原则》。

  二、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分为以下4个主要阶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提出《审计报告》;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

  (一)拟订审计项目计划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上级的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即可实施审计。

  (二)实施审计审计项目计划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以后,即实施审计。在实施审计前,应当事前通知被审计单位。对于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或者建议。

  (三)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终了,即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将《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以后,报送本单位行政领导人审批。

  (四)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

  经过本单位行政领导人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三、异议及其处理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服而提出申诉,叫作异议。在内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果有异议,则可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申诉。该行政领导人,则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四、审计档案管理

  所有审计档案,是专指内部审计档案。所谓内部审计档案,就是内部审计机构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工作中,对其办理的审计事项形成的文书、资料等的总称,是内部审计的重要文件。因此,内部审计机构对其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并且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五、违法处理

  这里所称的违法处理,是指在进行内部审计工作过程中,对于违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对于违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分为两种情况与办法。一是由其主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二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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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杨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