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技术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技术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一、技术合同履行的概念
技术合同的履行是指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双方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全面完成各自应尽义务,使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全部实现的整个行为过程。技术合同履行包含下列函义:
(一)技术合同合法有效;(二)当事人必须自己履行合同义务;(三)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履行义务。
二、技术合同履行的原则技术合同的履行原则包括: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两部分。
(一)技术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1.亲自履行原则。亲自履行是指除在技术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二者履行合同的以外,合同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2.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是指技术合同依法签订后,当事人各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等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使履行合同的行为与合同内容完全相符合。适当履行还包括履行期限适当、履行地点适当、履行方法适当等。
3.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向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并完全与验收标准相符合。对于合同的标的,不能用金钱来代替。合同中规定什么标的,就应该履行什么标的。
(二)技术合同履行的特殊原则
1.技术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履行原则。技术合同如果履行期限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又不能确定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就履行期限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如果各方不能就合同的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应按下列原则办理:承担义务的一方可以随时向另一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也可以随时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另一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2.技术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原则。
如果当事人各方没有在技术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或履行地点不明确,或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也不能确定时,当事人各方可以通过协商加以明确解决。如果各方就合同履行地点达不成协议,应按下列原则办理:技术开发合同,在研究开发方所在地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在受让方所在地履行;技术咨询合同,在顾问方所在地履行;技术服务合同,在委托方所在地履行。
3.技术合同中技术成果验收标准不明确的履行原则。在技术合同中没有约定技术标准或技术标准签订的不明确或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的内容也不能确定时,当事人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确定。如果当事人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可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技术标准履行;没有标准的,可按本行业合乎实用的一般要求履行。
第二节 技术合同履行中的成果分享
一、技术开发合同中的成果归属和分享
(一)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研究开发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二)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一方如果转让其所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时,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也不得申请专利。
(三)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及利益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
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不得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二、技术转让合同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分享
所谓后续改进,是指技术转让合同在有效期限内,一方或双方对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良。后续改进技术成果,可以由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和使用非专利技术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没有约定,任何一方则无权分享另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
三、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中新技术成果的归属
在履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过程中,顾问方或者服务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顾问方或者服务方。委托方利用顾问方或者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方。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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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杨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