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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社会审计制度

第一节 社会审计制度概述

  一、社会审计制度的概念

  社会审计,就是由审计事务所,对社会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业务。社会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中的三个组成部分之一。我国实行社会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从事社会审计业务的组织机构,是审计事务所。我国管理审计事务所的国家机关,是各级审计机关。

  社会审计制度,是指国家法律对于社会审计的法律地位,审计事务所的法人性质、承办业务的范围、基本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国家对其进行管理的各项规定的总称。我国规定社会审计制度的现行法规,是国务院1988年11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审计署1989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颁布《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社会审计工作,加强对审计事务所的管理,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规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社会审计在我国审计体系中的地位;审计事务所的法人性质;审计事务行业协会;成立审计事务所的审批程序;审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审计事务所承办业务的范围和委托权限;审计事务所的工作制度;审计机关对审计事务所的管理;审计事务所的财务税收管理;违法处理;执行审计师制度等基本制度。

  二、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区别与关系

  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区别与关系,实质上就是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事务所的区别与关系。

  (一)三者的区别

  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事务所三者存在以下4个方面的区别:

  1.设置的法律依据不同。审计机关是根据宪法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是根据法律(审计法)设置的。审计事务所是依法批准组织成立的。

  2.组织机构的性质不同。审计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内部审计机构是各单位的职能部门。审计事务所是具有集体组织性质的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3.法律地位不同。三者的法律地位集中表现在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这一关键性环节上。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公证证明作用。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则不能对外,不具有公证证明作用。审计事务所对承办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所作的《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委托的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结论和决定》,则由委托的审计机关作出。

  4.任务或者业务不同。审计机关的任务,是代表国家实行外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的任务,是对本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事务所的业务,是向社会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

  (二)三者的关系

  在国家审计体系中,审计机关是领导管理机关,同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同审计事务所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审计机关在业务上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在行政上管理审计事务所。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事项,委托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第二节 审计事务所概述

  一、审计事务所的概念

  审计事务所,是依法由社会组织成立的,从事社会审计工作的组织机构。审计事务所是依法独立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业务的事业单位。审计事务所向社会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二、审计事务所的法人性质

  根据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规定,成立审计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5个条件:(一)章程;(二)办公场所;(三)符合要求的自有资金;(四)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审计师以上资格的执业审计师;(五)法定代表人。根据以上规定,审计事务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三、审计事务所的审批程序

  成立审计事务所,根据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规定,应当遵照以下主要程序办理:

  (一)经当地审计机关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审计机关审查批准。

  (二)经过批准成立的审计事务所,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以后,始得营业。

  四、审计事务所工作人员的资格

  审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依法包括以下人员:(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事业编制内的人员;(二)聘请的离退休专业人员;(三)招收的劳动合同制人员。除此以外,审计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党政机关的人员,都不得在审计事务所兼任职务。

  审计事务所业务人员的审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办理。

  审计机关对于严格遵纪守法、工作成效显著的审计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五、审计事务所承办业务的范围

  审计事务所接受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委托,承办审计查证、咨询服务业务。

  (一)审计查证

  审计事务所的审计查证业务,包括以下事项:

  1.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经济责任的查证事项;

  2.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

  3.注册资金的验证和年检;

  4.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的验证;

  5.建帐建制,资产评估,清理债权债务;

  6.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查证业务。审计事务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查证业务,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办理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执行。

  除此以外,审计事务所根据政府的规定,办理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审计事项。

  (二)咨询服务

  审计事务所的咨询服务业务,包括以下事项:

  1.经济管理咨询服务。

  2.培训审计、财务、会计和其他经济管理人员。

  3.担任审计、会计咨询顾问。

  六、委托权限与委托书

  (一)委托权限

  审计事务所办理业务,必须根据委托权限行事。委托权限是指委托人授予被委托人办理业务的权限,亦即被委托人承办委托业务的权利范围。

  国家机关委托审计事务所办理审计、查证、鉴定、验资等事项,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授予审计事务所下列权限:1.查阅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帐目、文件、资料,核查资财;

  2.参加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会议;3.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索取证明材料。

  其他委托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委托审计事务所办理业务时,应当在委托书或者协议书中,约定有关查阅帐目、文件、资料和核查资财的权限。

  (二)委托书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审计事务所办理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业务时,都应当出具委托书,或者订立书面协议。委托书,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业务的一种文书。

  七、审计事务所行业协会

  审计事务所行业协会,是指由各审计事务所依法联合组织成立的行业协会。按照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规定》的规定,审计事务所可以联合组织成立行业性的协会组织。审计事务所行业协会的宗旨和任务是:1.交流社会审计工作经验;2.维护审计事务所以及审计工作人员的合法的职业权益;

  3.监督审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审计事务所行业协会,是审计事务所和审计工作人员求其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组织。

第三节 审计事务所的工作制度与工作程序

  一、审计事务所的工作制度

  审计事务所办理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业务时,实行以下三项基本工作制度:

  (一)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的一般概念是:办理本案的人,凡是同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正确解决,则一律应当回避。我国社会审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以保障社会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审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应当实行回避;而委托单位,则有权要求其回避:

  1.与委托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或者鉴定事项的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

  2.有其他直接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委托事项的。回避制度是完成审计查证事项的法律保证。

  (二)保密制度

  社会审计工作实行保密制度,以维护有关方面和国家的利益。审计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对其所取得和了解到的资料、情况,都应当按照有关的规定,严格保守秘密。

  (三)收费制度

  审计事务所是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因此社会审计工作实行收费制度,以保障审计事务所发展所需要的自有资金。审计事务所承办审计查询和咨询服务时,向委托方收取费用。

  审计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然后报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国家另有统一规定的项目,则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执行。

  二、审计事务所的工作程序

  (一)社会审计工作原则

  社会审计工作原则,是指审计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业务时,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或者指导思想。前述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守的法制原则、独立原则、客观原则、公正原则、保密原则,对社会审计工作一般也是适用的,兹不赘述。请参阅第三章《审计工作程序》中的第一节《审计工作原则》。

  (二)社会审计工作程序

  对社会审计工作程序,主要阐述以下两个阶段:

  1.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事务所办理业务完毕,即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真实资料,在双方约定的范围内,向委托人提交审计、查证、鉴定、验资报告,并且应当对《报告》内容的正确性、合理性,承担责任。

  审计事务所办理审计、查证、鉴定、验资业务时,如果发现委托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有违法行为时,则应当如实在《报告》中提出。审计事务所认为有必要时,则有权拒绝出具《报告》。

  2.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

  审计事务所对其承办的由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所作出的《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委托的审计机关予以审定。而《审计结论和决定》,则应当由审计机关作出。

第四节 违法处理

  违法处理,是指对违反《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的处理。社会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中的三个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国家对其实行管理。审计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办理社会审计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保守秘密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利、泄露秘密。对于其违法行为,则实行处理。违法处理包括对以下两个方面:

  一、对审计事务所违法的处理

  对于违反审计署《关于社会审工作的规定》的审计事务所,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其性质、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分。

  责令审计事务所解散的程序是:首先经该所的主管审计机关提出建议;然后由批准成立该所的审计机关作出决定;最后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对审计事务所工作人员违法的处理

  对于违反审计署《关于社会审工作的规定》的审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由审计事务所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则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节 执业审计师制度

  一、执业审计师制度概述

  执业审计师制度,是指国家对执业审计师实行管理的各项规定的总称。我国规定执业审计师制度的现行法规,是1991年10月9日审计署制定发布的《执业审计师制度(试行)》。制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审计体系,加强审计事务所的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保证业务质量,推动社会审计的健康发展。执业审计师的管理机关,在全国为审计署,在各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审计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可以委托或授权省级以上社会审计协会,协助办理有关管理执业审计师的具体工作。

  二、执业审计师的资格与工作机构

  担任执业审计师应当经过考试。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过五年以上财经工作,现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审计师考试。执业审计师考试由审计署统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具体实施。

  取得中级以上审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一年以上从事社会审计工作经历的人员,申请担任执业审计师,经过考核合格者,可以免予考试。执业审计师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按照审计署的规定组织实施。

  三、执业审计师的申请、审批程序

  执业审计师的申请、审批程序是:

  (一)申报人填写《执业审计师注册申报表》,提交有关文件、证件、证明材料或者考试成绩单。

  (二)申报人所在审计事务所审核申报表,签署意见,报批准该审计事务所成立的审计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审批。

  (三)审计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召集由管理人员和高级专家组成的执业审计师审核委员会,对申报进行审核。对符合执业审计师条件的人员,授予执业审计师称号,给予注册,发给《中国执业审计师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审核批准的执业审计师名单,应报审计署备案。审计署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通知批准的审计局重新审查。

  四、执业审计师的职责与工作机构

  执业审计师是依法从事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执业审计师的工作机构,为经省级以上审计机关批准成立、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审计事务所。

  执业审计师可以担任审计事务所所长或者业务项目负责人。审计事务所向委托方提交的审计、查证、鉴定、验资、咨询报告,应当有负责该项目的执业审计师签字。执业审计师应当就所签署报告的正确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执业审计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社会审计工作规程》,以及执业审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审计署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每年对执业审计师履行职责情况及工作业绩,组织力量进行一次考核,对称职者准予年度注册。

  五、违反工作规则的处分

  执业审计师违反工作规则、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后果的,其所在审计事务所应当如实上报。经执业审计师审核委员会研究确定,由审核批准的审计机关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暂停使用执业审计师称号1至12个月。(三)取消执业审计师称号,吊销《执业审计师证书》。执业审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执业审计师称号的解除

  执业审计师因调动、解聘等原因,离开审计事务所,不再从事社会审计工作的,则应当交回《执业审计师证书》,其称号自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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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杨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