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无效经济合同
第一节 无效经济合同的概念及条件
一、无效经济合同的概念
所谓无效经济合同,是指不具备有效经济合同条件,国家不予承认和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二、无效经济合同的条件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7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确认经济合同为无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为经济合同主体不合格,合同无效:
1.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法人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的;
2.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虽然有执照但超范围经营的;这个条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具有下列其中之一,可确认合同无效;(1)没有法人营业执照;(2)有执照但超经营范围的。
3.国家法律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和无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经济合同的;这个条件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确认合同无效:(1)国家法律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无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经济合同的。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为经济合同内容不合法,合同无效:
1.经济合同的条款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和国家计划要求的。这一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确认合同无效:(1)合同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2)合同条款违反国家计划要求签订经济合同的。
2.经济合同标的为国家明令禁止的买卖物,未经许可经营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这一条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认合同无效:(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入流通领域的物;(2)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或未办理许可证手续的物;(3)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不允许实施的某种行为而签订合同的;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经济合同的。所谓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或隐瞒真相,致使对方产生某种错误认识,使其上当受骗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当事人一方使用暴力或要挟、威胁的方法,迫使对方签订违背自己意志的经济合同的行为。
4.当事人有意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签订经济合回的。所谓规避法律,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明知国家具有某项法律规定,但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采用种种手段逃避法律的制裁,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为无效代理行为,合同无效:
1.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限消失后签订经济合同,而被代理人又未予追认的。这个条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确认合同无效:(1)代理人未经授权;(2)代理人虽经授权但超越授权范围;(3)代理权已经消失,而签订经济合同的。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签订经济合同的。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经济合同的。
4.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合同的。
(四)不符合法定程序,合同无效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的经济合同,必须在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法律、法规
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经过公证或鉴证才能生效的经济合同,必须在公证或鉴证后生效。
第二节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一、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
(一)无效经济合同确认权的概念
所谓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是指确认经济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的权力。经济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由谁来行使的问题。我国《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确认。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的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无效经济合同应遵守以下程序:
1.立案
无效经济合同案件的来源有两个途径: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检查或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
(2)第三人告诉的,均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处理。
在仲裁中发现的部分无效经济合同,无效部分用裁定方式处理,有效的部分按仲裁方式处理。对于全部无效的经济合同,应立即终止仲裁程序,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
2.查明事实
凡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的无效经济合同,办案人员应调查研究、审查合同文本,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然后认真分析研究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3.确认无效经济合同
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办案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批准后,制作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地址;
(2)确认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3)处理结果;
(4)不服处理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限和机关。
4.申请复议
当事人如果对确认的无效经济合同不服,可在收到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当认真审查。如果原确认正确,应驳回复议申请;原确认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复议决定为终局确认。
5.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的,确认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确认书应当按照规定认真执行,逾期不执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6.监督程序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确认,并指令重新审理。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发现本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经济合同确认有错误的,也可以决定重新审理。
二、无效经济合同的处理方法
(一)无效经济合同的种类
无效经济合同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不涉及违法行为的无效经济合同。
第二类,涉及一般违法行为,虽然需要给予经济制裁,但当事人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无需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无效经济合同。
第三类,有严重违法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以至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无效经济合同。
由于无效经济合同的种类不同,所以,处理方法也不完全相同。
(二)无效经济合同的处理方法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对于不同种类的无效经济合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1.对于不涉及违法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造成的无效经济合同,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返还、赔偿、追缴财产的方法处理。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经济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有过错的当事人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如果有过错的一方依据无效经济合同取得的标的物还存在,则应将原物返还给对方;如果标的物已不存在或者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而不能再返还时,有过错一方当事人可用赔偿损失的方法抵偿。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交出应退还的财物。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造成经济合同无效,并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过错是一方造成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如果无效合同是双方的过错引起的,则应按照责任的大小、主次、轻重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追缴财产
追缴财产是指对当事人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采取的惩罚手段。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则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非故意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予追缴,收归国库所有。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以上三种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2.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无效经济合同,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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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杨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