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
第一节 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概述
一、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的概念
由审计机关对各级行政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计监督的制度,叫作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我国实行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对各级行政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资财,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挥艰苦奋斗、为政清廉的优良传统。我国规定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的现行法规,是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9年6月21日审计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施行细则》、1989年12月14日审计署发布的《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二、《制度》的适用范围《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指《制度》适用于哪些单位。《制度》适用于下列单位: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
(二)其他国家机关;
(三)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者有国家资产的社会团体;
(四)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总公司;实行定期审计的事业单位,可以比照《制度》执行。
公安、安全、外事等机关特殊的绝密事项经费,由其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三、行政单位定期审计权限的划分
行政单位定期审计权限的划分,是指关于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对行政单位定期审计权限的划分。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行政管理费、事业费,基本建设和其他各项专用资金等预算内、预算外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实行定期审计。审计机关审计主管单位的财务收支。必要时有重点地抽查其所属的二级及基层单位的财务收支。主管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所属的单位实行审计。
四、定期审计的内容
行政单位定期审计的内容,是指《制度》关于定期审计的审计事项,以及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的规定的总称。《制度》规定了行政单位定期审计以下6个方面审计事项,以及对其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一)财会等制度方面
1.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执行国家会计制度。
2.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财会制度,是否明确具体,严密有效。
(二)资产管理方面
1.有无编造假决算,挤占挪用各项专项资金,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私自设立"小钱柜"等情况。
2.有无擅自购买专控商品,乱拉资金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擅自调拨、转让和变买公有财产物资等情况。
(三)财经纪律方面
1.有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倒买倒卖,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
2.有无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等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
(四)财政、财务收支方面
1.有无偷税漏税,逃汇套汇,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隐藏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资金等情况。
2.有无超过编制、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和滥发钱物等情况。
(五)经济效益方面
在各项资金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上,是否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定期审计的重点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围绕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廉政建设的要求,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确定行政单位定期审计的重点。
第二节 行政单位定期审计程序
一、审计方式与期限
(一)审计方式
行政单位定期审计的审计方式,分为报送审计、就地审计两种。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情情况,采用报送审计方式或者就地审计方式。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会计帐册、报表等财务会计资料。
(二)审计期限行政单位定期审计的间隔期限,一般分为月、季、半年、一年。各行政单位的审计间隔期限,由审计机关分别确定。
二、审计程序
行政单位定期审计程序,属于简易审计程序。定期审计程序分为以下三个主要阶段:发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监督检查;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明确规定审计的方式、审计的范围、审计的间隔期限和有关要求等。审计终结以后,审计机关应当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将对本级行政单位的定期审计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写出《年度审计报告》,并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
三、审计处理
行政单位定期审计的审计处理,是指对被审计单位和人员,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的处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移交国家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但是,审计机关对执行财经制度,廉洁奉公和勤俭节约的行政单位,则应当予以表扬。
第三节 违反《制度》的处理
一、对违反《制度》的处理
对违反《制度》的处理,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不按照审
计机关的规定报审,以及拒审、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的处理。对于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报审,以及拒审、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行政机关,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封存帐册、资产、暂停拨款,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以罚款,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违反《制度》的处理与审计处理的区别
在概念上和法律制度上,必须将违反《制度》的处理与审计处理区别开来。简单地说,违反《制度》的处理,是指作为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机关在审计监督检查过程中,违反《制度》的规定,拒绝审计监督检查,而审计机关根据《制度》的规定,对其和有关人员进行的处理。审计处理,是指作为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机关,在实施审计监督检查之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而审计机关和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其和有关人员进行的处理。从时间上讲,前者是对现在违法的处理。后者则是对过去违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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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杨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