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25-29条规定违反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一、行政责任指行为人违反《会计法》的规定,但尚未严重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应受到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的法律后果。违反《会计法》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五:
(一)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情节尚不严重的;
(三)会计人员对明知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予以办理,单位行政领导人、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决定办理或者坚持办理,情节严重的;
(四)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单位行政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严重违反《会计法》的规定,并已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法律后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三:
(一)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情节严重的;
(二)会计人员对明知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予以受理;单位行政领导人、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决定办理或者坚持办理,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单位行政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会计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刑事处分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司法机关既要依法惩处严重违反《会计法》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又要注意保护无罪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受刑事追究。司法机关既是依法履行职责会计人员的后盾,也是敢于与违反《会计法》的现象作斗争的所有人员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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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杨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