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会计核算的概念和内容
一、会计核算的概念
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凭证为根据,对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军队等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务收支情况或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和计算,并据以编制会计报表。它是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也是《会计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占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会计核算的基本帐务处理程序是对于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根据合法的凭证,记入有关帐户;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费用进行成本核算;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持帐簿记录与实物相符;在期末根据帐簿记录编制资金平衡表和其他会计报表,以反映各单位在某一期间的财务状况或其生产经营成果。《会计法》第二章规定了会计核算必须做好的日常工作。其中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会计核算的内容;(二)会计年度;(三)记帐的货币单位;(四)会计核算的方法和程序;(五)会计档案管理。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根据《会计法》第7条规定,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有以下七项:(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与结算;(四)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五)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本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行核算的事项。这些会计核算的内容,是从传统的事后的记录、计算和反映方面,即目前可以规范化的方面规定的。因此,会计核算的内容只是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生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事项,或者虽不引起资金增减变化但需要在帐簿中记录和反映的各种事项。前者如现金收付,财物收发等,后者如费用分配、帐项结转等。这些事项都可以客观地用货币计价,并影响资金平衡表、利润表中有关项目的增减变动,即会计学上的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此外,还有一些经济活动,如同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虽然不属于会计学上的经济业务,但在签订经济合同过程中,会计人员也要参加预测、计算、评价、可行性研究等工作。不过,这一些经济活动,属于事前的核算,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包括在《会计法》规定的会计核算范围之内。
《会计法》第7条用列举具体经济业务的形式,规定对一切经济业务都必须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它的含义是:一切经济业务都必须在发生时,在会计上进行记录、计算、反映,不能错漏;一切经济业务都必须由经办人员和会计人员按照规定办理会计手续,包括计量检验、办理财务收支的审批和领批手续、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等。这是保证会计核算数字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和前提,否则就不可能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
第二节 会计年度和记帐货币单位
一、会计年度
《会计法》第8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这是与1951年前政务院颁发的《预算决算暂行条例》相一致的。
会计核算必须规定会计年度(会计核算期),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每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是连续不断地发生的,在时间上本身具有不间断性。为了定期总结各个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结果,在会计核算上必须把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在时间上有一个划分期(年、季、月、旬等),即会计期间。每一个会计期间终了结一次帐,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反映该期间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以一年为单位的会计期间,叫做会计年度。《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年度,与计划年度、财政年度或预算年度齐全一致,这样有利于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
对年度中间成立的企业,应自成立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为第一个会计年度,第二年仍应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一年的会计报表中,应加以注明。对季节性生产的企业,在会计核算上也要从1月1日算起至12月31日止作为一个会计年度,计算当年的财务成果。
会计年度通常与财政年度相一致。但世界各国的会计年度起讫日期,由于受国情和历史原因的影响而有所不同。其中,有的采用历年制,即每年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法国、瑞典、比利时、朝鲜、波兰、俄罗斯等80多个国家;有的采用四月制,即每年从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如英国、日本、缅甸、印度等10多个国家;有的采用七月制,即每年从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如澳大利亚、意大利、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有的采用十月制,即每年从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如美国、泰国、海地、尼日尔等国。
二、记帐的货币单位《会计法》第9条规定:"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以外国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在我国,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队中,会计记帐理应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但是,从对外开放以来,同外国的经济往来不断增多,有些单位发生用外币计算的经济业务。为了使会计核算能够进行全国统一汇总,《会计法》规定,以外国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为了反映外币业务的实际情况,除了登记人民币金额以外,还要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外汇折合率。
《会计法》规定了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但对元以下保留几位数字未作规定。在1984年4月24日,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中规定:"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会计基本制度》更具体地规定:"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第三节 会计核算的方法和程序
《会计法》第10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其中突出了"真实、准确、完整"的客观要求。也就是会计记录必须如实反映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文字表达和数字计算必须准确,一切经济业务必须全部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漏记、少记,更不准帐外设帐。同时为了有利于宏观和微观经济管理,会计核算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除制度规定者外,不得擅自改变会计核算的方法和程序,只有如此,才能做到会计核算系统化和规范化。
一、关于会计凭证的规定《会计法》第11条规定:"办理本法第7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和据以登记帐簿的书面证明文件。任何单位,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如现金的支付,物资的进出,往来款项的结算等等,经办业务的有关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办理凭证手续,做好会计凭证的填制和审核工作。也就是必须由经办经济业务的有关人员,在会计凭证上写明经济业务的内容,并在会计凭证上签名盖章,有的还要加盖单位公章,以对会计凭证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完全责任。一切会计凭证,还要经过有关人员严格审核。只有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才能作为登记帐簿的依据。因此,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取得和审核会计凭证。它是如实地反映和有效地监督经济活动,并为登记帐簿提供依据所不可缺少的核算方法。
会计凭证的填制和审核,对于完成会计工作任务,发挥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及时、正确地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完成情况,可以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还可以加强经济管理上的责任制。
会计凭证的种类名称很多,但按其填制的程序和用途来分,有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类。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和重要根据。如发票、收料单、领料单等。其基本内容包括: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的编号;填制和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包括金额等);填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签章。
记帐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而填制的、作为登记帐簿依据的凭证。其基本内容包括:填制单位的名称;凭证的名称;凭证的编号;填制凭证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制证、审核、记帐等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按照记帐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与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有联系,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收、付款凭证是用来记录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凭证。它们是根据有关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的。转帐凭证是用来记录转帐业务(即
在发生经济业务时,不需要收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各项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的,作为登记转帐日记帐、明细帐和转帐等有关帐簿的依据。
为了正确地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业务,保证核算资料的真实、正确和合法,会计部门和经济业务的有关部门,必须对会计凭证,将别是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
对原始凭证的审核,主要是审查两方面的内容。(一)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即审核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度和计划的规定,有无违反财政纪律等违法乱纪的行为。如有违反,要向本单位领导汇报,提出拒绝执行的意见。必要时,可向上级领导机关反映有关情况,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涂改凭证等违法乱纪行为,必须及时揭露,并向领导汇报,严肃处理。
(二)审查原始凭证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如: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应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数字和文字是否正确,书写是否清楚,有关人员是否已签名盖章等。如有手续不完备或数字计算错误的凭证,应由经办人员补办手续或更正错误。
对记帐凭证的审核,主要是审查凭证的填制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如: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是否全部附上;记帐凭证记录的内容是否同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相符;应借、应贷会计科目和金额是否正确;摘要是否填写清楚;各个项目是否填列齐全;有关人员是否签名盖章等。如有错误,应及时更正。只有经过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才能据以登记帐簿。
对会计凭证进行审核,实质上就是要正确处理企业同国家、同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也涉及正确处理财务会计部门同本单位各职能部门以及职工群众之间的关系。因此,审核会计凭证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和掌握国家政策、法规、制度和计划、预算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的业务和生产经营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从实际出发,坚持原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
二、关于会计帐簿的设置和登记的规定《会计法》第12条规定:"各单位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会计机构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按照会计制度关于记帐规则的规定记帐。"这一条对会计科目、会计帐簿和记帐规则三个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单位必须按照全国的统一会计制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除会计制度允许变动的以外,不得任意增减或者合并会计科目;对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对应关系,也不得任意改变。各单位还要按照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避免重犯过去搞"无帐会计"、"以单代帐"等错误。关于记帐规则,应按财政部1984年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财产清查的规定《会计法》第13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其中财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材料物资、商品产品和有价证券等。除现金和银行存款直接在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反映收付结存数外,其他都应设明细分类帐,要使用金额和实物两种指标进行核算,实行永续盘存制,使明细分类帐上随时可以查明结存的金额和实物数量。如: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帐、材料明细分类帐、产成品明细分类帐等。至于使用保管部门应另设实物卡,如:固定资产卡、材料卡、成品卡等。这样,可以相互勾稽,防止和减少差错,但工作量大而且重复,因此在一般中小型企业中,也可以将两者结合起来。如将材料明细帐直接由材料仓库登记,以数量反映仓库实物的收发结存情况,以金额反映材料资金的占用情况和计算产品的材料成本。其他如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以简化核算手续。
四、关于会计报表的规定《会计法》第14条规定:"各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是一个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总结。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年报。在工业企业中的主要报表有:资金平衡表、利润表、商品产品成本表、生产费用表,都是按月编报,具体内容和编送日期,由主管部门统一规定。会计部门必须按照规定,正确及时地总结报告期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内容,编报会计报表。《会计法》第14条第二款还规定:"会计报表由单位行政领导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或者盖章。"其目的在于加强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心。特别是从事经济工作的领导人,对于提供经济信息的会计报表,除了签名盖章外,还要会审查、利用会计报表,使会计报表符合《会计法》和会计制度的要求,为加强企业经济管理和整个国民经济管理发挥其应起的作用。
五、关于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会计法》第15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会计档案,记录和反映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经过和结果,有的还涉及财政经济的机密问题,因此,它是重要的经济资料和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之一。任何单位在完成经济业务手续和记帐之后,必须按照规定的立卷归档制度,形成会计档案资料,妥善保管,以便于日后随时查阅。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服务,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于1984年6月1日制定颁发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其中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办法,都作了具体规定,必须认真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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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杨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