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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正一个两百年前的错误

  "在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以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一般地说,狩猎民族捕杀海狸一头所需要的劳动,若二倍于捕杀鹿一头所需要的劳动,那么,海狸一头当然换鹿二头。"

  如果这是一个大学生毕业论文的一部分,他的成绩肯定是不及格。因为写第一句话时他还很不肯定,使用了"似乎是……"这种很犹豫的口气,但是未经任何证明,他就在紧接着的第二句话里给出极其肯定的结论:"海狸一头当然换鹿二头"。

  然而,两百多年来,亚当.斯密在其著作《国富论》(1776年初版)中的这段话(中文译文见:《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42页),作为一个影响波及全人类、至今还在决定中国人命运的理论的基础,似乎从来没有人提出过疑问。

  如果一个渔夫捕杀一头海狸要花费两天时间,一个猎人捕杀一头鹿需要一天时间,在我们第三者看来,一头海狸交换两头鹿,两天劳动的成果交换两天劳动的成果,是最合理、最公平的方案。但是,如果我们深入思考一下,就会发现问题没有那么简单。

  渔夫用自己的劳动产品--海狸--去交换鹿,说明他需要鹿。那么他为什么不直接去捕杀鹿呢?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研究一下:猎人可以用一天时间捕杀一头鹿,那么渔夫捕杀一只鹿需要多少时间?显然只有三种可能:

  1)比猎人短,例如半天。这样渔夫用一天时间就可以猎到两头鹿。

  这显然不可能。如果是这样,渔夫就没有必要花费两天劳动,捕杀一头自己并不需要的海狸,再去和猎人交换自己仅需一天就可以捉到的两头鹿。

  2)和猎人一样,一天可以捕杀一头鹿。

  也不可能。渔夫能够用两天时间捕杀两头鹿,就不会多此一举,先用两天时间捕一头海狸,再去交换两头鹿。

  3)比猎人长。这是最后一种可能,实际情况也是这样。渔夫捕鹿,尽管是偶尔为之,但是也必须学习有关技术、准备特殊的工具,可能还必须长途跋涉,到远离渔村的深山里去。

  假设渔夫捕杀一头鹿需要三天时间,捕杀两头鹿就需要六天劳动,他用两天劳动的成果:一头海狸,去交换两头鹿,就可以节约四天劳动。

  显然,上述分析也完全适用于猎人,他去捕杀海狸,花费的时间要比渔夫多,用自己捕杀的鹿和渔夫交换自己所需的海狸,也可以节约劳动。

  实际上,渔夫猎鹿花费的时间要比猎人多得多,猎人同样如此,因此,通过交换他们可以节约大量劳动。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你有我无"不是发生商品交换的根本原因,因为我还有其它选择:自己生产原来没有、却又需要的东西。只有在能够节约劳动的情况下,我才考虑和别人交换。对方同样如此。因此,"节约劳动"才是商品交换的根本动机。

  在研究商品交换时,我们还必须考虑一个实际情况:谁也不知道对方商品在生产中实际花费了多少劳动时间(或者说"成本")。渔夫并不知道猎人只需要一天就可以捕杀一头鹿,猎人也不知道渔夫只需两天就可以捕杀一头海狸。他们在讨价还价时只有一个判据:交换能否使自己节约劳动。

  因此,即使一头海狸换一头鹿,即渔夫用两天劳动交换猎人一天劳动,渔夫也不会拒绝,因为他仍然可以节约一天劳动;如果猎人需要五天才能抓住一头海狸,他也不会拒绝用三头鹿换一头海狸。虽然他三天的劳动只换得了渔夫两天的劳动,但是交换可以使他节约两天劳动。显然,在一定范围内,任何交换比例都能够被双方同时接受。按照本文假设的双方劳动时间,这个范围是从3:2到1:5(海狸:鹿)。

  看来,斯密先生的"海狸一头当然换鹿二头"只是他想当然的结果,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

  那么最后到底是按照哪一个比例进行交换的呢?显然,劳动时间已经无法发挥作用,因为它只能决定交换比例的范围。而且,双方生产同一物品所需的劳动时间差异越大,由劳动时间决定的交换比例范围也越大。

  因此,劳动时间不可能是交换比例的决定因素。最后的交换比例取决于各自需求的迫切程度、讨价还价的能力等因素。

  在现代社会,工厂采用专业化、大规模的方式生产商品,把很多基础性的东西,例如开发技术的劳动、学习技术的时间、寻找和发掘矿藏的劳动、必不可少的大型设备、长途运输等等的成本分摊在大量的产品上,所以产品的成本远远低于消费者自己少量制作时耗费的成本。

  因此,即使商品的价格高于其价值(生产中耗费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之和),消费者仍然不会拒绝购买。例如,一台价值为2000元的电视机不会因为价格是2200元而被消费者拒绝购买。假设一个普通清洁工人的月薪为400元,她用五个半月的劳动就可以交换得到自己十年也造不出来的电视机,当然不会拒绝。

  一个工人被商品生产者赚走200元,和被自己的雇主剥削200元,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为了节约劳动、提前享受,是为了鼓励生产者发展技术、开发新产品、进一步降低成本,以便数年后同样用2200元可以买到屏幕更大、功能更多、性能更好的彩电;而且他作为消费者拥有选择权,让产品最好、服务最令他满意的生产者赚这200元;而被雇主剥削200元则对这个工人没有任何好处。

  商品价格中高于价值的部分,可以理解为"消费者给生产者的酬谢",因为后者节约了前者大量的劳动。由于工厂的生产成本总是远远低于消费者自己制造的成本,所以其产品的价格可以长期而稳定地高于价值,企业的利润可以来自"消费者酬谢",而不必完全来自工人的剩余价值。

  生产同样商品的其它企业的竞争可以迫使价格下降。如果竞争足够激烈,价格将被迫降低到接近甚至等于价值。但是,这种"等价交换"只能再次说明"等价"并非商品交换的天然属性,它的出现和存在需要特定的外部条件。

  只有在商品价格降低到等于商品价值时,占有雇员的剩余价值才成为企业获取利润的唯一途径。如果采取强制措施(政府法令,劳动者联合斗争等),保证工人的工资等于其创造的全部价值,企业所有者在"等价交换"时就无利可图,因为既没有"消费者酬谢",也没有剩余价值可供剥削,这将迫使劳动生产率较低的企业在市场价格降低到等于其产品的价值、它的"消费者酬谢"消失时退出竞争。这样,即使存在私有企业,也可以实现消灭剥削的理想。

  本文的结论是:商品交换的根本动机是为了节约劳动;商品不必"等价交换";剥削雇工的剩余价值不是一个企业获得利润的唯一途径;除了剩余价值,利润还可以来自"消费者酬谢";发展私有经济和消灭剥削并不矛盾。

  笔者认为,正确认识商品交换过程、全面认识利润来源,对于我们解放思想、推动改革开放,以及"重建中国的经济学"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999年11月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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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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