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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联合劳动不仅可以增加使用价值的生产,
也可以增加价值的生产
马克思说:"在价值生产上,多数始终只是许多个数的总和。因此对于价值生产来说,1200个工人无论是单独进行生产,还是在同一资本指挥下联合起来进行生产,都不会引起任何差别。"(《资本论》,第358至359页)
马克思同时告诉我们:"12个人在一个144小时的共同工作日中提供的总产品,比12个单干的劳动者每人劳动12小时或者一个劳动者连续劳动12天所提供的产品要多得多。"(《资本论》,第363页)
也就是说,联合劳动可以增加产品(使用价值)的数量,但是不会增加价值的生产。
如果我们假设一个劳动者单独劳动时每12小时可以生产一件产品,那么12个劳动者各自分散劳动12小时,一共可以生产12件这样的产品。
如果这12个工人在一起共同劳动12小时(即马克思所说的"一个144小时的工作日"),产品的数量是多少呢?
马克思告诉我们这个数量比分散劳动时"要多得多"。我们已经假设12个人分散劳动时的总产量是12件产品,现在我们假设12个人共同劳动的产量比分散劳动大一倍,即24件同样的产品。也就是说,在联合劳动时,同样的产品只需要分散劳动的一半时间,即6小时就能够生产出来。
现在我们来比较分散劳动和共同劳动创造的价值。
在论及商品的价值时,马克思一再强调:"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资本论》,第52页)。他还用蒸汽织布机和手工织布作为例子说明,商品的价值不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具体的、个别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在分析一家率先使用新技术的企业时,马克思再次强调:"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它的现实价值不是用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它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时间来计量。"(《资本论》,第353页)
因此,在某一具体时刻,一种商品只有一个确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论具体生产时花费了多少时间,相同的商品具有相同的价值。
在我们的例子中,尽管工人分散劳动时生产一件产品花费的劳动时间是12小时,比联合劳动的工人长一倍,但是,他们产品的价值和后者一样,不会因为耗费的劳动时间长一倍而具有大一倍的价值。
12个工人分散单独劳动一天只能生产12件产品,但是12个工人共同劳动一天可以生产24件产品,由于产品的价值是相同的,所以,共同劳动创造的价值是单独劳动的一倍。
因此,"对于价值生产来说,1200个工人无论是单独进行生产,还是在同一资本指挥下联合起来进行生产,都不会引起任何差别",这一说法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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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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