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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不能因为犯罪存在风险,
就否认在正当的生产活动中承担风险是一种劳动
曾有读者质问我:"如果承担风险是一种劳动,那么盗窃银行、贪污腐败也要承担风险,这些人也是在劳动吗?"
首先,犯罪行为本身就不属于劳动。马克思不可能认为种植罂粟的农民、生产毒品的工人、制造电脑病毒的科学家是在进行体力劳动或者脑力劳动,是在创造价值,尽管他们耗费了大量的体力和脑力。所以,因从事非法活动而承担受到惩罚的风险不是心力劳动。
但是,承担风险是一种成本,犯罪所冒的风险越大,犯罪的成本也越高,就会减少人们犯罪的倾向。
第二,并非所有的"承担风险"都是心力劳动。例如,下班时把一大笔钱放在办公桌上,而不锁进保险箱,虽然承担了钱被盗窃的风险,但是不算劳动。马克思在定义什么是劳动时特别强调了行为的目的性,在判断什么是、什么不是心力劳动时,显然也应该这样。只有对商品生产有贡献的承担风险行为,才属于心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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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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