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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人和资本结合以后,必要劳动时间大大缩短
如果一个工人在工厂劳动,即和资本结合在一起时,必要劳动时间是6小时,那么他不和资本结合,独自一人从事生产劳动,必要劳动时间是多少呢?是相等,还是更长或更短?
比较劳动和资本结合前后"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有助于我们了解"剩余劳动时间"的本质。
马克思说:"如果工人每天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平均代表6个物化劳动小时,那末,工人要生产这个价值,就必须平均每天劳动6小时。如果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平均一天同样要劳动这么多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资本论》,第242至第243页)。(注6-1)
也就是说,工人在不和资本结合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必要劳动时间也是6小时。
但问题是,工人不和资本结合,怎么可能拥有相同的"其它条件"?资本的作用就在于预先准备好原料、购置好机器设备,然后雇佣大量工人,把他们组织起来,使他们相互分工协作,使商品的生产时间大大缩短。显然,资本的这一作用和它的所有制性质没有关系,不论资本是属于个人(资本家)、还是集体(劳动者集资办厂)或者属于全体人民(国家),都是如此。
马克思告诉我们,商品的价值并非由具体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资本论》,第52页),也就是说,相同的商品,不论实际生产时花费的劳动时间是多少,都具有相同的价值。如果甲生产一件商品花费6小时,乙生产同样的商品要花费12小时,尽管乙的劳动时间长了一倍,但是两人产品的价值相同。
这也符合常识:相同的商品具有相同的价格,和具体生产者的成本没有关系。
因为商品的价值等于生产时耗费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价值之和,如果假设甲乙二人生产每件产品耗费的物化劳动的价值量是相等的,那么,甲可以在6小时中创造的价值量,乙需要12小时才能创造出来。乙劳动12小时只等于甲劳动6小时。(注6-2)
这一结论完全符合马克思的观点,他告诫我们,不能认为"一个人越懒,越不熟练,他的商品就越有价值,因为他制造商品需要花费的劳动时间越多。"(《资本论》,第52页)他还指出:"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劳动要多。"(《资本论》,第354页)
工人在工厂里劳动,与其它工人分工、协作并且使用先进的大型机器,因此,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生产商品需要的时间大大缩短。
而一个工人独自一人在家里生产同样的商品,由于没有以上条件,花费的时间要长得多。如果工厂里的工人生产一件产品需要6小时,他可能需要12小时,甚至更长。
因此,在工厂劳动的工人可以用6个小时创造出自己一天生活资料的价值,并不证明独自劳动的工人也可以在6小时里创造出一天生活资料的价值。后者要创造出同样数量的价值,花费的劳动时间要比前者长得多。不仅可能超过6小时,而且可能超过12小时(马克思采用的工人在工厂劳动一天的总时数)。
由于现代化的工厂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所以工人独自劳动时的必要劳动时间可能远远超过一天劳动时间的自然极限,即超过24小时。请注意:必要劳动时间超过24小时,并不意味着工人无法生存。因为在政治经济学中"必要劳动时间"对应的是有电视机和冰箱甚至有汽车的生活水平,远远高于维持生存的水平。因此,一个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超过24小时,只是意味着他的生活水平必然会降低到平均水平以下。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必要劳动时间不是一个常数,它和劳动条件有关。劳动者和资本结合(不论是私人资本还是集体资本或者全民所有的资本),可以大大缩短必要劳动时间。注6-1:
曾有读者指出:"不为资本家劳动,独立劳动"可能指的是"工人在自己集资创办的工厂里劳动"。
马克思在这里是为了说明工人"必要劳动时间"的必要性,他的意思是不论工人在什么地方劳动、为谁劳动,是否与资本结合,都必须有一段时间用于生产自己生活资料的价值。
如果马克思的意思是"工人在自己的工厂里劳动",就失去了意义,因为在这里资本属于集体还是属于私人,没有任何区别。
另一方面,即使马克思真地是在讲工人在自己工厂劳动的情况,也不能说明独自劳动具有相同的劳动条件、独自劳动的工人必要劳动时间只需6小时。
注6-2:
分析中假设甲乙二人生产一件产品耗费的物化劳动的价值量是相同的,但是马克思告诉我们,劳动生产率较高的人耗费的物化劳动较少(《资本论》,第361页)。因此,严格地说,乙在12个小时里创造的价值要少于甲在6小时中创造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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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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