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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错误的根源在于忘记了商品的价值
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和具体劳动时间无关
以上分析表明,我们在分析劳动生产率和价值生产之间的关系时,绝对不能忘记商品的价值不是由具体生产者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即:同种商品在同一时刻价值相同,和具体生产者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无关。这也是符合常识的:同样的商品在同一时刻价格相等(不考虑信息不全导致的偏差)。
认为"商品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始终成立的人,是因为使用各个生产者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作为商品的价值,所以得出了错误的结论,请见表8-6。表8-6:A企业和和生产同种商品的其它企业之间在同一时刻的比较
企业A其它
日期现在
劳动生产率高低
一天的产量(件)20001000
生产一件产品需要的时间(分钟)12
每件产品的价值12<-错误
每天创造的总价值1×2000=20002×1000=2000
在这个表格中,第6行是错误的。马克思说:"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它的现实价值不是用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它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时间来计量。"(《资本论》,第353页)在同一时刻,同样的商品不应该有两种价值,因为在同一时刻不可能有两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数值。
如果同时生产同种商品的人,谁在在生产中花费的时间越长,谁的商品价值就越高,那么,人们就会选择磨洋工,因为这样创造的价值反而比较多。这不仅违背了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资本论》,第52页),也是不合常理的。
由于第6行是错误的,所以第7行的计算结果"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创造的总价值和低的企业相同,均为2000"也是错误的。
"商品的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这句话,实际上包含了"一个人越懒,越不熟练,他的商品就越有价值,因为他制造商品需要花费的时间越多"这种违背常理的情况,因为这个人的劳动生产率显然很低。
正是为了防止劳动价值论出现这种荒谬结果,马克思提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因此,在使用"商品的价值量与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这个结论时,必须同时使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概念,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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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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