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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明會典卷之八十

    建言

祖訓、大小官員、并百工技藝之人、應有可言之事、許直至

御前奏聞。其言當理、即付所司施行。諸衙門毋得阻滯。違者即同姦論。所以廣耳目、防壅蔽、而通下情也。

累朝以來、亦有驀越報復之禁、具載于後

洪武九年、頒建言格式。使言者直陳得失、無事繁文○十五年、令軍士建言者、所司用印實封、入遞奏聞。本人不必赴京○永樂元年、令凡利國利民之事、不拘百工技藝之人、皆許具實敷奏。若官吏人等、貪贓壞法、顛倒是非、酷虐良民、及婚姻田土軍役等事、一體職掌榜文內事理、具狀自下而上陳告。如有假以實封建言、驀越合干上司、徑赴

朝廷干冒者、治以重罪○八年、令布政司按察司進表官、陳奏軍民利病、政治得失○十三年、令凡軍民利病、及貪官污吏、作弊害民者、許諸人具實奏聞○景泰四年、令建言者、該衙門詳細參看、果有利國利民、可行則行。有假以言事報復讎怨者、具奏治罪○近例、凡天下官吏軍民人等建言民情、每歲禮部會官議定可否具奏。內可行者、移各該衙門施行。若泛言不切、立案不行。其撫按等官、陳奏地方利弊、則從各衙門職掌、覆奏定奪

    會議

洪武二十四年、令今後在京衙門、有奉

旨發放為格為例、及緊要之事、須會多官計議停當、然後施行○又令各衙門會議事、六科給事中與議。若有眾論不同、許

面奏定奪○宣德三年奏准、官民建言、六部尚書、都御史、六科給事中、會議奏聞○正統十年、

命內閣官與各衙門會議。後免會○正德六年奏准、凡事機重大、會官議擬、先備揭帖送該議官、人各一本。如緊急、亦將略節先送傳看畢、方纔請會。仍行守衛嚴禁在傍觀聽者○近例、凡

朝廷有大事、當會別部、或會九卿堂上官、及掌科掌道官議者、該部奏請得

旨、然後請會。若合會武臣、則五府管事官皆與。合會儒臣、則翰林院詹事府春坊司經局國子監皆與。若刑名、則錦衣衛與。若大事、則

皇親駙馬皆與。其奉

旨會某衙門者、如

旨施行

    節假

凡每歲正旦節、自初一日為始、文武百官放假五日。冬至節、本日為始、放假三日○永樂七年、令元宵節、自正月十一日為始、

賜百官節假十日

    養老

國初養老、令貧者給米肉、富者賜爵。惟及於編民。天順以後、始令致仕官七十以上者、皆得給酒肉布帛、或進階。其大臣八十九十者、

特賜存問。蓋古者尊高年、養國老之遺意。今並列于後

洪武元年、

詔民年七十之上者、許一丁侍養、與免雜泛差役○十九年、

詔所在有司、審耆老不係隸卒倡優、年八十九十鄰里稱善者、備其年甲行實、具狀奏聞。貧無產業者、八十以上、月給米五斗、肉五斤、酒三斗。九十以上、歲加給帛一疋、絮五斤。雖有田產、僅足自贍者、所給酒肉絮帛亦如之。其應天鳳陽二府富民、年八十以上、賜爵里士。九十以上、賜爵社士。皆與縣官平禮。並免雜差。正官歲一存問。著為令○永樂十九年、

詔民年八十以上、有司給與絹二疋、布二疋、酒一斗、肉十斤。時加存卹○二十二年、令民年七十以上、及篤廢殘疾者、許一丁侍養。不能自存者有司賬給。八十以上者、仍給絹二疋、綿二斤、酒一斗。時加存問○天順二年、

詔軍民有年八十以上者、不分男婦、有司給絹一疋、綿一斤、米一石、肉十斤。年九十以上者倍之。男子百歲、加與冠帶榮身○又

詔四品以上官、年七十、以禮致仕、不能自存者、有司歲給米五石○八年、

詔凡民年七十以上者、免一丁差役。有司每歲給酒十瓶、肉十斤。八十以上者、加與綿二斤、布二疋。九十以上者、給與冠帶。每歲設宴待一次。百歲以上、給與棺具○成化二十三年、

詔在京文職、以禮致仕、五品以上、年及七十者、進散官一階。其中廉貧不能自存、眾所共知者、有司仍每歲給與食米四石。不許?情濫給○弘治十八年、

詔文職官員五品以上、以禮致仕在家者各進階一級。其二品以上大臣、年及八十者有司備采幣羊酒問勞。九十以上者、具奏遣使存問○嘉靖元年、

詔文職致仕一品未受恩典者、有司月給食米二石、歲撥人夫二名應用。二品以上年及八十者、備采幣羊酒問勞。九十以上者、具實奏來、遣使存問。五品以上以禮致仕、年七十以上者、進散官一階。其中廉貧不能自存、眾所共知者、歲給米四石、以資養贍○又

詔內外大小文武官員人等、死於忠諫、老親寡妻、無人侍養者、有司量加優恤

    恤孤貧

國初、立養濟院以處無告。立義塚以瘞枯骨。累朝推廣恩澤、又有惠民藥局、漏澤園、旛竿蠟燭二寺。其餘隨時給米給棺之惠、不一而足。茲備列之

洪武初、令天下置養濟院、以處孤貧殘疾無依者○三年、令民間立義塚。仍禁焚屍。若貧無地者、所在官司擇近城寬閒之地、立為義塚○十九年、

詔所在鰥寡孤獨、取勘明白、田糧未曾除去差撥者、即與除去。若不能自養、官歲給米六石。其孤兒有田、不能自立、既免差役、責令親戚收養。無親戚、鄰里養之。其無田者、一體給米六石。候出幼、同民當差○宣德三年、令天下軍民貧病者、惠民藥局給與醫藥○天順元年、令收養貧民於大興宛平二縣。每縣設養濟院一所於順便寺觀。從京倉支米煮飯、日給二餐。器血柴薪蔬菜之屬、從府縣設法措辦。有疾者、撥醫調治。死者、給與棺木○四年、令京城崇文宣武安定東直西直阜城門外、各置漏澤園。仍令通州臨清沿河、有遣胔暴露者、一體掩藏○嘉靖六年、

詔在京養濟院、止收宛大二縣孤老。各處流來男婦篤廢殘疾之人、工部量出官錢、於五城地方各修蓋養濟院一區、盡數收養。戶部於在官倉庫、每人日給米一升。巡城御史稽考、毋得虛應故事○又令巡城御史行各城地方、有在街啼號乞丏者、審屬民籍、送順天府發養濟院。屬軍衛、送旛竿蠟燭二寺給濟。外處流來三百里內者、驗發本貫官司收養。三百里外、及不能行走者、一體送二寺給濟。每季輪差兵馬副指揮一員、看驗飯食、有無弊端、隨同內官給散。十日一次開報查考。並行南京禮部、一體施行○十一年、

詔順天府發銀二百七十五兩、於五城市故衣、給民無衣者

    自宮禁例

永樂二十二年、令凡自宮者、以不孝論。軍犯、罪及本管頭目總小旗。民犯、罪及有司里老○宣德二年、令凡自淨身者、軍還原伍、民還原籍、不許投入

王府、及官員勢要之家隱藏、躲避差役。若再犯者、本犯及隱藏之家俱處死。該管總小旗里老鄰人、知而不舉、一體治罪○王統十二年、令凡自首在官閽者、送海南子種菜。其隱瞞不首、及再擅淨身、并私收使用者、事發、全家發遼東充軍○天順二年、令淨身者拏問邊遠充軍○成化九年、令私自淨身希求進用者、本身處死、全家發煙瘴地面充軍○十五年、令淨身人、巡城御史、錦衣衛官、督同五城兵馬、逐回原籍。若該城內外容留潛住者、并火甲鄰佑人等、一體究治。本身枷號一箇月、滿日決打一百押回。如再來京、并家下父兄人等俱治罪○二十二年、令各

王府非奉

朝廷明文、擅收淨身人、俱發回原籍收管、不許投託容隱○弘治元年、令錦衣衛拘審淨身人、送順天府遞回原籍。官司五日一點閘、不在者即杖併戶頭追回見官、不許容縱○五年、令私自淨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處斬。全家發邊遠充軍。兩鄰及歇家不舉者同罪。有司里老容隱者、一體治罪○十三年奏准、先年淨身人、曾經發遣、若不候

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問發邊衛充軍○正德元年、令直隸順天等府山東河南等布政司地方、再有私自淨身者、照例、本身并下手之人處死。全家發邊遠充軍。其先已淨身者、立籍點閘、不使私自逃至京師、擾害官府○二年、令違例私自淨身人、著錦衣衛、五城兵馬、著落各該地方、盡數逐去。如有潛躲在京者、拏住殺了○九年、令今後再有私自淨身者、除小幼無知者、本身免死充軍。其餘俱照見行事例、本身并主使下手之人處斬。全家發邊遠充軍。里老鄰佑、及本管官、不行舉察者、各從重治罪○十六年、

詔私自淨身人、在京潛住希圖收用、著緝事衙門、巡城御史、訪拏究問。今後敢有私自淨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處斬。全家發煙瘴地面充軍。兩鄰及歇家不舉首者、治罪○嘉靖八年奏准、凡海子食糧淨身男子、分別老壯造冊。禮部備查各處

王府、并將軍中尉數目、將年壯者、斟酌多寡、派去各府供役。不堪選用者、給與印信文票、發回原籍官司收恤。免其本身差役○萬曆十一年奏准、小民犯禁私割、致傷和氣、著都察院行五城御史、及通行各省直撫按衙門、嚴加禁約。自今五年以後、民間有四五子以上、願以一子報官閹割者、聽。有司造冊送部、候收補之日選用。如有私割者、照例重治。鄰佑不舉者、一併治罪不宥

  祠祭清吏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