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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十四

    力士校尉【王府校尉附】

國初用力士、校尉、隨從直

駕。洪武二十六年定、於民間丁多相應人戶內、僉點有力精壯、無過犯體氣之人應當。皆撥錦衣旗手等衛著役。如有事故、即照原籍、另戶僉補。如解到部、照依所補姓名、送發該衛。果係在逃正身、就送該衛發落。若正身不獲、解到戶丁、照地方發遣充軍、仍挨勾正身。後為定例。初力士隸旗手衛。後亦隸錦衣、及騰驤四衛。惟校尉隸錦衣衛如故

凡力士校尉收充。天順二年奏准、民人投充力士校尉者、行原籍官司、查無違礙、方准收役○六年、令凡人材不識字者、改充力士校尉。女戶

欽陞官員、子孫例無承襲者、將軍子、試量身力不及者、俱收充校尉○成化十四年奏准、力士校尉病故、或老疾不能應當、其子孫告替補者、行移該衛、查係在營生長冊籍有名、無違礙者、具奏收役。雖例不勾丁、而子孫願替補者、亦准查收○弘治十三年奏准、凡校尉事故、須冊籍內親子弟姪替補。若將別姓詐冒替補者、問罪。官旗調外衛差操、冒替之人、亦調衛充軍○嘉靖二年題准、錦衣衛將軍事故、不係侍直年深授官者、止許親男收充校尉一輩。不許將弟姪、及房族認戶人等收補、躲避民差○三年議准、錦衣等衛力士校尉、不許買窩冒頂、及異姓外孫女戶、買求該管官旗、州縣裡書、朦朧起送替補。其遇該替役、並清理解到等項、兵部將編軍冊、科道清查文冊、查對姓名相同、方令收補。但冊內無名者、查發原籍、聽當民差

凡老疾釋放。永樂五年奏准、力士校尉、係民間僉充者、例不勾丁、如有老疾、聽於歲終具告兵部、行該衛勘明、具奏釋放○天順元年

詔、錦衣旗手武驤等四衛力士校尉、有年六十以上、及殘疾不堪差操、已告在部、不問有無保結、悉放寧家

凡戶丁勾補。永樂五年奏准、僉充力士校尉、若逃回病故、或老疾不堪者、仍勾其戶丁、補當一輩。若係原祖充當而在逃者、發冊清勾到部、送問、發衛著役。原逃事故、解到戶丁補役者、發衛查收。凡四丁抽僉者、病故俱勾補○正德八年題准、兩京旗校力士、有在逃一年之內、聽其首告。查無違礙、初犯准令復役、再犯調衛充軍。若一年之外、曾經造冊清勾者、不許首告。止許原籍官司拘解。如正身病故、具結將應解戶丁解補○十年題准、今後校尉力士逃回、務要挨拏正身到官、追妻起解。其例該調衛之人、月久不獲、就將戶丁照例調衛。若原逃病故、方將應繼戶丁、解補原伍

凡各處解到故絕校力戶丁、行武庫司查非近年清勾者、不准。屬北直隸、限五年以內、屬南直隸、河南、山東等處、限十年以內、奉有清單、查無違礙者准補

凡首逃校力、不及三五月者、查明收復。一年之上、及逃二次者、送問、復役。三次者、送問、調衛充軍

凡冒濫查革。弘治十六年

詔、錦衣衛校尉、專係直

駕人役。近年多有奏討投託、濫占跟用、因而令其幹辦私事、脅制害人。該衛盡行查明取回○令錦衣衛旗校人等、除弘治年間、編軍冊內見在數目外。其餘詭名頂補、在逃故絕等項人役、冒濫食糧者、戶兵二部各選差屬官、會同科道、及本衛公正官、查議裁革

凡罪犯問擬。弘治十三年奏准、校尉犯該一應姦盜、搶奪誆騙、恐嚇求索、枉法不枉法等項罪名。但係行止有虧者、俱調衛充軍。其詐冒校尉巡捕名色、占宿公館、妄拏平人、嚇取財物、生事扇惑、擾害軍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所在軍衛有司驛遞等衙門、阿從故縱者、各治以罪○嘉靖六年題准、今後錦衣衛校尉、有犯斬絞重罪、不分處決監故、解來戶丁、並隨營子孫替補、俱照總小旗事例、一體調衛

凡兩京、鳳陽、承天、各

皇陵校尉、行錦衣衛撥發十名看守。逃絕照數奏補

公主出府、奏討校尉、准行錦衣衛撥校尉三名、軍三十七名。隆慶三年奏准、駙馬病故、仍留原撥校軍、看守府第

皇親奏討校軍、准行錦衣府軍前二衛、照例撥給三十名。分外請乞者、不准

親王府校尉。弘治六年令、

親王出府、行錦衣衛撥隨侍校尉六百名○又令、

親王出府、先行摘撥校尉三百名、軍人六百名。內一百名、為背什物之數、暫令在京隨侍。其餘軍校八百名、聽兵部臨期具奏、於附近衛撥軍五百名、改輳群牧所軍三百名、改充校尉○七年奏准、

親王隨侍校尉、至就國之日、聽以一半從行。於附近衛所、撥軍餘補數。其一半存留在京、以備

各王出府聽用○嘉靖九年議准、

親王府食糧軍校、除正數外、每正丁下、量留餘丁一名、或二名供貼。餘俱分撥缺人

郡王將軍位下使用。若

親王封國日淺、餘丁撥用不敷、仍照例僉補○萬曆十年議定、革除

親王墳所、給守墳軍校五名

郡王府校尉、成化元年題准、滿三十名者、不必增添○弘治六年令、

郡王出府、行各該護衛、撥校尉三十名。無護衛、於各衛軍餘、及民間僉點○八年題准、

親王子應封郡王者、將至十四歲、預先具奏、量於護衛、或民間、僉撥校尉三十名應役○嘉靖八年題准、

郡王新封、應得校尉、以二十四名為額。原係護衛僉撥者、仍於本衛僉撥。其不係護衛僉撥者、有護衛處、該衛撥與軍餘十二名、民間僉派十二名。無護衛處、俱於民間僉派。舊封

郡王、已派三十名者、不必減革。校丁逃亡死絕、至二十四名以下、方許僉補○萬曆十年議定、

郡王不拘、舊封新封、俱以二十四名為額。如前例僉撥。其民校每名、每年於徭編內。徵銀十二兩、解布政司轉發該府、雇人代役。原撥民校、掣回有司當差。如有占吝不發者、聽撫按官參究。其絕封

郡王府、除另城管理府事者、量留民校十名、照例徵銀雇役外。其餘民校、盡數發還有司

王府校尉僉補。弘治六年令、各處

王府、除原之國

欽賜校尉、子孫承繼者、照舊關支糧米。其餘民間僉充投充等項、止免差役、不許支糧○正德十二年題准、

親王位下、民校逃故、照舊僉解補役。

郡王以下、民校有不願應役、及新僉補役者、許追銀十二兩、交與教授領回、雇人代役。願當者、仍從其便○十五年、令各府原額軍校逃故者、照例勾取。不足之數、就於本府軍校餘丁內僉補、不必僉補民役、累害小民○嘉靖八年、令各處新封

王府、應僉民校、及舊役逃故消乏者、俱照例於均徭內、每名、帶徵銀一十二兩、解府雇人代役。在府舊役民校、情願應當、聽從其便。不願者、亦照例徵銀、解發雇役○九年題准、

王府力士校尉事故、以選退將軍兒男、相兼充補。不必行有司另僉○十八年議准、各府軍校故絕逃亡、無從勾解者、聽將見在軍校、真正子孫補當。不許將民丁無藉之徒、濫收頂補

凡看府人役。嘉靖三十八年奏准、

親王宮眷、迎取來京者、兵部照例撥給校尉八十名、看守府第

宗室儀從。成化五年令、

宗室將軍數多、僉換校尉、難為常例。其餘只用儀從○二十二年令、

宗室將軍、不許抵換校尉、只照舊例撥與。從人跟用。今後奏討抵換者、不必覆奏○弘治六年令、將軍以下、撥儀從二十名。不得用校尉

凡各

王府回還校尉、祖係民僉、并將軍改充故絕者、不准清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