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二
通政使司
洪武三年、初置察言司。設司令、掌受四方章奏尋革。十年、始置通政使司、正三品衙門。設通政使、左右通政、左右參議、經歷司經歷、知事。職專出納
帝命。通達下情。關防諸司出入公文。奏報四方章奏實封建言、陳情伸訴、及軍情聲息災異等事。成化二年、增設謄黃右通政、列銜本司、不與司事。今革
士納帝命
洪武十四年令、本司職專出納。與內外諸司、俱無文移。有徑行本司者、以違制論○二十六年定、凡有
帝命、必當詳審覆奏允當、然後施行
通達下情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有四方陳情建言、伸訴冤枉民間疾苦善惡等事、知必隨即奏聞。及告不公不法等事、事重者、於底簿內謄寫所告緣由、齎狀奏聞。仍將所奉
旨意、於上批寫送該科給事中、轉令該衙門抄行常事者、另置底簿、將文狀編號、用使關防、明立前件、連人狀送當該衙門整理。月終奏繳底簿送該科、督併承行該衙門回銷○永樂四年、令本司奏事、雖小必聞
凡每日早朝、引奏天下臣民、及入遞所奏事。或五事、七事。遇大寒大暑、減免奏數不一
開拆實封
凡天下臣民實封入遞、或人齎到司。須於公廳眼同開拆、仔細檢看。事干軍情機密、調撥軍馬。及外國來降、進貢方物、急缺官員、提問軍職有司官員、并請
旨定奪事務。即於底簿內謄寫略節緣由。當將原來實封、
御前陳奏畢。就於奏本後批寫
旨意送該科給事中收。轉令該衙門抄出施行。其進繳稅糧文冊勘合通關、起解軍囚等項。附簿明白、止送該科送、不必入奏
凡邊方腹裏、盜賊機密重情。正德六年奏准、各處撫按官、題奏到司、隨即封進、不許遲留。副本亦要隨本封實。咨呈等文免掛號。待事已施行方許開拆附卷。各該承行衙門、俱要慎密關防。如有漏泄、一體治罪○嘉靖十二年、令凡內外奏報軍機、並兵部議處賊情。不拘齋戒日期、照常封進
凡題本奏本。嘉靖八年題准、照原定長短廣狹格式、刊印頒降。令內外臣民遵守、不許違越。奏本字樣、務與題本大略相似。毋得細小。違者、本司參駁治罪
凡在京大小衙門、但係奏本、不分公事私事。並在外守備等項內臣、陳情已事。巡撫都御史、巡按等項御史、總兵副參、及分守守備備倭等項武職、宣慰宣撫招討等司、及府州縣等衙門、一應錢糧軍馬刑名、乞
恩認罪繳
敕等項本冊。俱赴本司投進。嘉靖八年題准、有徑自封進者、本司參駁治罪
凡軍民人等、奏告詞訟。本司參詳、除謀逆機密重情、無主人命、全家被人殘害、侵欺係官錢糧、偽造寶鈔、私鑄銅錢、並干已事情外。中間看係革前、並不干已事、及審出添捏等項虛情、例不該奏告。就於本後、明白參出、抄送法司、該道再加詳審、立案不行。嘉靖八年題准、有硃語太長、浮詞太多、及一應違錯不敬者、本司參駁治罪凡內外各衙門、一應公事、用題本。其雖係公事、而循例奏報奏賀、若乞
恩認罪、繳
敕謝
恩、並軍民人等陳情建言伸訴等事、俱用奏本。嘉靖十八年定、
皇太子監國、用啟本。奏題皆曰啟。伏候
敕旨、曰
令旨
關防公文勘合
洪武二十六年定、本司置立出入文簿、令各房令典分掌。內外衙門、公文到司、必須辨驗允當、隨即於簿內編號、註寫某衙門行某處為某事。公文、用日照之記。勘合、用驗正之記。關防畢。令鋪兵於文簿內書名畫字遞送。若行移不當、及違式差錯洗補、互相推調等項。事重者、入奏區處。常事、照依
欽定事例、在外、貼送當該衙門如律、在京衙門、退回改正。將發過公文、并差錯件數、月終類奏。文簿繳進。若各處公文、事干軍情災異機密重事。隨即入奏。送該科給事中收。如呈稟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門公文緊要者入奏。仍用
欽降勘合、用使本衙門印信、云寫
旨意、貼送當該衙門、覆奏施行。若誤遞到有施行者、奏訖、亦貼送當該衙門。無施行者、亦入奏。送該科給事中收照○宣德四年令、在京諸司行移、在外三司軍衛府州縣催辦事務、悉聽本衙門自行分管辦理。有輒差掌印正官、及坐名差官者、通政司糾舉、處以重罪
月奏
凡本司發過五府六部都察院、及內外諸司衙門公文、并照駁各衙門差錯公文實封等件。及行移勘合原告文狀、拏人起數、給由人員。每月類奏。年終通行類數開奏
凡每月終、五府等衙門、出入公文等項數目、
面奏送科外。其給由起復官員、仍奏令吏部查理
雜行
凡天下府州縣、奏到本年雨澤。本年終
面奏、類送戶科 【 萬曆六年革】
凡本司日逐收下奏本夾板。年終
面奏、令錦衣衛差人、運送司禮監交收
凡本司合用紙劄、於刑部見收囚人紙劄內關用。印色等項、原從順天府買用。後奏准、於刑部支給官錢買用。今仍於順天府關用
凡
命官會議大事。會問大獄。秋後審錄重囚。及會推文職大臣、總兵官、本司官皆預
凡六科、中書舍人、行移各衙門。俱經本司轉行
凡尚寶司、六科、中書舍人、官員俸糧。俱從本司帶支。今自行關支
南京通政使司
凡南京軍民人等、陳告狀詞。置立底簿、將狀編號、用使關防、明立前件。連人狀送各該衙門整理。弘治十三年奏准、南京詞訟、干係地方者、許內外守備官員受理。其餘一應詞訟、悉遵舊制、赴南京通政司、告送法司問理。其在外軍衛有司、不係掌印官、不許受詞訟
凡南京各衙門公文出入。俱赴本司掛號
凡每月朔望日、各衙門堂上官會議、本司掌印官預
凡每歲秋後、法司會各衙門官、審錄重囚。本司掌印官預
凡南京六科、中書舍人、行移各衙門、俱從本司轉行
凡南京尚寶司、六科、中書舍人、俸糧。俱於本司帶支
中書舍人
國初、中書省設直省舍人。從八品。洪武九年、改中書舍人。正七品。後中書省革、更定為從七品。職專書寫
誥敕冊符鐵券等事。共額設二十員。無正副、例推年深者一人掌印。其恩廕帶俸、及
文華
武英東西二房。
內閣
誥敕
制敕二房分直者、無常員。
文華殿門東房、別設中書舍人分直、職專奉
旨書寫書籍等項。
武英殿門西房、別設中書舍人分直、職專奉
旨寫篆
冊寶圖書等項。
凡
親王之國、
敕符事號。赴
內閣謄寫。其底簿、付印綬監照收
凡
親王、
郡王、并妃。初授封號、合授金冊銀冊。俱從銀作局造。冊文寫完、仍送本局鐫刻
凡
王府自
郡王以下、至奉國中尉、自
王夫人以下、至鄉君及儀賓、合給
誥命。公侯駙馬伯、內外文武官、及蕃王土官、合給
誥敕命。俱從該部奏准送寫
凡公侯伯初授封爵、合給鐵券。從工部造完、送寫
誥文、并券陰則例畢。轉送銀作局鐫刻填金。仍領回、以右一面頒給。左一面、年終奏送古今通集庫收貯
凡內外文武官、應給
誥敕。俱於翰林院領寫。其新製武官
誥命。自有織定誥文。請誥、續誥、俱從兵部徑自送黃填寫
凡
誥敕軸。俱南京織染局織造。齎送工部、轉送印綬監、會同掌印官、檢選收貯。或不堪用、仍會同參奏
凡
王府誥軸。舊製、
王雲龍、
王夫人雲鳳、軸嵌七寶。後
親郡王俱用冊。惟
親郡王生母封夫人者、仍給
誥命如舊製。鎮國將軍、及夫人、用玊軸。輔國將軍、及夫人、犀軸。奉國將軍、及淑人、鎮國中尉、及恭人、俱金軸。輔國中尉、及宜人、奉國中尉、及安人、俱角軸。郡主、及郡主儀賓、犀軸。縣主、及縣主儀賓、郡君、及郡君儀賓、俱金軸。縣君、及縣君儀賓、鄉君、及鄉君儀賓、俱角軸
凡文武官
誥敕軸。舊製、官一品、雲鶴錦、夫人、雲鸞錦、俱玉軸。二品、獅子、夫人、鸂鶒、俱犀軸。三品、四品、瑞荷、淑人、恭人、芙蓉、俱金軸。五品、瑞草、宜人、四季花、俱角軸。六品、七品、安人、孺人、俱葵花、烏木軸。及八品九品官同。文用玉箸篆。武用柳葉篆。品級花樣引首同。新製、武官誥軸、一品至七品、俱鎧甲葵花引首。抹金軸。仍用柳葉篆文。今兼用之
凡該用
誥敕軸。俱於
御前奏過。將原領印綬監勘合號紙、備細填寫各該給
誥敕職名流品軸數、繳進該監比對、登記內號底簿。照數領用。其號紙、文官、並
王府、蕃王、土官與武職。舊製俱用智字號。武官、新製用仁字號
凡寫
誥敕。成化二十三年、奉
旨、照奏准年月填寫
凡寫完
誥敕軸、類編勘合底簿。公侯伯、內外文武官、舊用二十八宿。後更定。公侯伯本身、並追封、用仁義禮智字。蕃王、及文官一品二品本身同。三品以下、用十二支字。追封、用文行忠信等字。武官新製。續誥用千字文。請誥仍用二十八宿。永樂以後、請誥用急就章。蠻夷土官、各從文武類編。每字編滿一千道、仍從前續編。若
王府、並駙馬都尉、俱不編號。其底簿。
王府、及儀賓、共一扇。駙馬都尉、蕃王、土官、各一扇。公侯伯、共一扇。文官、一品二品各一扇。三品至五品共一扇。六品至九品共一扇。武官、請誥續誥各一扇。外官、品級雖與京官相同、俱列於後。用寶完備、收候每年終、於
御前奏過、送古今通集庫收貯
凡編完誥敕軸。會同該部該司該科官、與尚寶司官、於
皇極門用寶訖。仍領回收貯。候該部請
旨頒給
凡吏部、兵部、奏過應該拘收追奪
誥敕。俱會掌印官收貯燒燬。仍於勘合底簿內、明白開註
凡頒
賜文武官扇。從司禮監辦完送寫
凡大祀
天地。分官二員、隨
駕供事
凡
萬壽聖節、正旦、冬至、及傳
制傳臚等項。分官四員、於
皇極殿侍班
凡
東宮千秋令節、並正旦、冬至、分官二員、於
文華殿侍班
凡冊封
宗室。例充副使
凡會試。委官一員、與
制敕房官、收掌試卷
凡武舉。正德十三年題准、委官一員、與兵部屬官、收掌試卷
凡寫武官
誥敕、並謄黃監生、舊用八十名。後定為四十名。俱從兵部送用。天順八年、令會同兵部堂上官選取。成化十三年題准、以二十五名寫誥、十五名轉送通政司謄黃
凡行移各衙門。俱從通政司轉行
凡各官俸、通政司關支。今自行關支。監生月糧、兵部關支
凡每日各官並監生酒飯。俱光祿寺供給
凡寫
誥敕、合用紙劄筆墨。具奏、於司禮監關支。其武官
誥敕、合用紙劄筆墨。該兵部具奏。行順天府買用
凡裱裝用
寶勘合底簿等項、合用裱背等匠八名。工部每季差撥應用
南京中書舍人
後不設
六科 南京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