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十三
守衛【食錢牌面附】
國初置都鎮撫司、總領禁衛。後又以親軍諸衛、分番守衛、而改都鎮撫司為留守五衛。每衛設指揮五員。關領
內府銅符、日輪二員、點閘守衛官軍。夜亦如之。法例漸密。具載於後
洪武二十七年
聖旨榜例。自古到如今、各朝皇帝、差軍守衛皇城。務要本隊伍正身當直。上至頭目、下至軍人、不敢頂替。這等守衛、是緊要的勾當。若是頂替、干係利害。撥散隊伍守衛、尤其利害。且如論隊伍守衛、撥那所軍。若用軍多、盡本所守衛。若用少、或五百、三百、二百、一百、務要整百戶守衛。若軍別無事故、各各見在衛所、其當該管軍人員、不行仔細檢點、照依原伍上直。致令小人賣放、或閒居在衛所、或私自縱放、不在衛所、點視不到。定將本管指揮、千百戶、衛所鎮撫、總小旗、各杖一百。指揮降千戶、調邊遠。千戶降百戶、調邊遠。百戶降總旗、調邊遠。衛鎮撫降所鎮撫、調邊遠。總旗降小旗、調邊遠。小旗降做軍、調邊遠。如是受財賣放、以致隊伍不全。係是圍宿重事、不問贓多少、處以重罪○一當直之時、不問全所、或一百戶上直。必定無全伍。何故無全伍、且如父母妻子、或死喪、或因病、或本身有病、或嫁娶、或公差、或囚事被監、或種植蔬菜五穀、看守果木、或婦人產難。此數等、皆是軍人有妨上直之時。理合明白開寫、是數事內、何等妨占。自此等別無虛冒、難以問罪、理合逐件准說○一若本無前條數事、倚法為姦、妄稱數事內一事、不行上直非官吏該管容縱、罪坐本軍、杖一百、流煙瘴。若所管官旗人等、受財冒為此事、不拘贓多少、處以重罪○一軍人在京衛分近處、不出百里之外、死喪慶弔、許告假行。本衛親管官旗首領官吏、即時准告放行、以快人情。敢有留難、笞五十。上官罰俸一月○一凡當直之日、務要各千戶、差調本管百戶、各帥本隊伍旗軍、一名一名、務要著實、不許頂替。若有事故、儘有事故開除。見在不問多少、從實當直。若將本隊伍一百戶軍、調故三四次當直。或一旗一直、兩旗一直、或五名一直、三名一直、多少不等、拆散隊伍。處以重刑、家遷化外○一若死喪、親姻疾病、產難、隨即告知本管官旗、即時放行。毋得刁蹬留難。若有刁蹬留難、即時親身赴
御前陳告。若當直之時、本身若有暴疾、本管官旗即放歸營所、請醫調治□看視遲慢、放回猶豫、致令病甚。親管小旗校一百、總旗杖九十、百戶住俸一月。其病軍食錢帶去、不必瑣碎來奏○一若軍人別無餘丁、家有父母、或父、或母、一時染病、不能痊可。似這等軍、許不當直、告知明白、在家侍奉父母病疾。管甚麼十日、五日、半月、一月、不拘幾時、直待父母痊可、纔方上直。若父母病痊、及父母無病、詐稱有病。閘驗是實、治以重罪、輕則流入煙瘴○一軍人單夫隻妻者、若妻有病、本軍許不上直。看覷妻室病痊之後、纔方上直。設或無病稱病、病痊不直。閘驗是實、調入煙瘴○一若官旗首領官吏、不畏法度、擅將上直軍人、撥散隊伍。許本隊伍內、不問軍旗人等、赴
御前陳奏。閘驗是實、賞鈔五十錠。作弊官吏、處以重刑○一凡點大軍、病疾不許扛抬赴點。幼軍自十三赴點。十二以下、皆不赴點。止點視於營內○一凡一應關請、有孕婦女不許入內。違者本管官旗杖一百。若不令官旗知會、若孕私入者罪坐本婦○一凡當直之時、守衛何門、本日外人於內辦事、事畢、仍於本門回還。若自本門入、不自本門出、不問是何等人、卻被別門擒拏、雖係國戚、亦當即時奏聞區處。將所入之門、守直官旗軍人、俱各處以重刑。擒拏之門、直守軍旗受賞○一凡整點大軍、本管官旗、私自縱令正軍不入隊伍。臨點之際、卻乃雇覓他人代替點視者官旗與雇覓之人、俱各處以重刑。有能首告者、賞鈔一百錠。官首告陞一階。總旗首告、陞百戶。小旗首告、陞百戶。軍人首告、陞百戶。仍賞鈔一百錠。本管官旗自行覺舉者、不在陞賞之例○一在京軍人戶下壯丁多者或弟兄子姪、或見贅在戶女婿、凡遇上直、做工、公差、許輪流代替。不輪者聽。若遇出征調遣、正軍親行。正軍軟弱戶下壯丁願隨行代替者、亦聽。本管官旗首領官吏、敢有刁蹬者、杖一百罷職。總小旗首領官吏、邊遠充軍○一遇朝參、先放直日都督、將軍、散騎、帶刀人員、及應直帶刀指揮、千百戶衛所鎮撫進。然後百官進朝。不許攙越混雜○一守衛官員、凡遇當直、須待朝後辰時、方許交班。違者問罪○一凡內官、內使、小火者、出入各門。守門官軍務要搜檢精細、揣捏交襠、或將帶金銀疋衣服等項、須憑勘合放出。或有公差幹辦事務、明白附寫。前去某處公幹。及辨驗身上衣服是何顏色、見數明白、隨即附記。事畢回還、依數點進。但有點對不同、即時奏聞○一內官、內使、須要比對銅符、依前搜檢放出。若內官內使、出門本無銅符、及有銅符不行比對明白、輒便放出者、守門官軍、治以重罪○一各處進納官物長解、及內府做工諸色人等、誤帶鈔貫等物入門。守門官軍務要用心搜檢、止當寄放、方許進門。若進門之時、搜驗潔淨、比候出門、搜出有帶出物件、即時拏奏○一官員軍民人等、入奏事務、守衛官軍人等不許問其緣故。所將文書、亦不許開看。隨即徑直引奏。若擅問緣故、及將文書開看者、依律論罪
承天門午門紅牌
一官員人等、說謊者、處斬
一凡大小官員奏事。語言不一、轉換支吾面欺者、斬
凡各衛分定地方
皇城四門、自
午門左、至闕左門東、第五鋪。
午門右、至闕右門西、第五鋪。
端門左、至
承天門左橋南。
端門右、至
承天門右橋南。
長安左門、至外
皇城以東、第六鋪。
長安右門、至外
皇城以西、第十一鋪
以上該旗手、濟陽、濟州、府軍、虎賁左、金吾前、燕山前、羽林前、八衛官軍分守
東華門左、盡左第十一鋪、東至東上門左。
東華門右、盡右第一鋪、東至東上門右。
東安門左、外盡左第十四鋪、內至東上南北門左。
東安門右、外盡右第十四鋪內至東上南北門右以上該金吾左、羽林左、府軍左、燕山左、四衛官軍分守
西華門左、盡左第一鋪、西至西上南北門左。
西華門右、盡右第九鋪、西至西上南北門右。
西安門左、外盡左第十二鋪、內至
乾明門左。
西安門右、外盡右第七鋪、內至
乾明門右
以上該金吾右、羽林右、府軍右、燕山右、四衛官軍分守
玄武門左、盡左第五鋪、北至北上門、北上西門以左。
玄武門右、盡右第四鋪、北至北上門、北上東門以右。
北安門左、外盡左第十二鋪、內至北上西門外以左。
北安門右、外盡右第八鋪、內至北上東門外以右。
以上該金吾後、府軍後、通州大興左、四衛官軍分守
凡各門守衛官、照依地方、各領銅符收掌守衛
承天門承字號、
東安門東字號、
西安門西字號、
北安門北字號、俱陰文右比。留守衛巡城官、領承字等四號銅符、俱陽文左比
凡各門守衛官員、遇夜各領令牌、齎執巡警
午門、領申字一號至四號。
長安左右門、及
東華門、領申字五號至八號。
西華門、領申字九號至十二號。
北安門、領申字十三號至十六號
凡
皇城、每日輪都督一員、帶刀千百戶一員、領申字十七號令牌、於內直宿。仍點各門守衛軍士。後都督裁革、改令五府僉書、侯、伯、每夜一員輪直
凡內
皇城四圍四十鋪、設銅鈴四十一箇。每更初、自闕右門發鈴、傳遞至闕左門第一鋪止。次日納鈴於闕右門第一鋪夜遞如初。外
皇城四圍七十二鋪、銅鈴七十八箇。每更初、自
長安右門發鈴、傳遞至
長安左門止。次日納鈴於
長安右門第一鋪、夜遞如初
凡內
皇城左右、每夕輪坐更將軍一百人、每更二十人
凡內
皇城四門、設走更官八員、於內府給領簿籍、每更、各門官交互往來、於簿上用印一顆為信
東華門官、南至闕左門、北至
玄武門。
西華門官、北至
玄武門、南至闕右門。其三門官吏、更赴
東華、西華、二門、亦如之。隆慶三年甲明舊制。如總督上直官怠弛、不行稽查者、參究
凡官員人等出入四門、無牙牌者、附寫水牌
凡外
皇城各門、設馬直百戶十八員、各領全伍、以備隨
駕。成化四年。革馬直官軍、選精壯者、補宿衛
凡守衛官、遇巡城官到來、將銅符比驗相同、方許點閘
凡
皇城四門巡視。宣德三年、令常差御史一員○天順元年、添差給事中一員○成化十一年、令留守衛官、每日巡行各門、點閘二次○弘治二年、令每夜分行、亦點閘二次○十年、令各門守衛官軍、隻日輪給事中、雙日輪御史、及兵部委官、點閘○正德四年議准、留守五衛、每日輪指揮五員、領齎銅符、巡點內外門鋪官軍。遇夜、每更一員、逐一點視。仍令各門守衛官、置簿一扇、送簿印鈐。門吏輪守、每巡點官到、即將本人衛分、職名、註於該日該更之下、不到、不許填註、以便科道等官、不時稽考。其守衛員缺、就令督同選補○隆慶二年議准、留守等衛指揮等官、兵部劄行巡視郎中、嚴行各衛、常時巡察、晝夜點守。季冬會同巡視科道、分別勤惰、從實參舉。勤職者、陞用。曠職者、降調問罪○六年。每衛專設點城指揮二員、上下半月、分管點閘
凡守門內官、弘治十八年題准、磚城四門照舊。其餘各門、只以四員名為則、不許增添○隆慶元年議准、守門內官、止許專司啟閉、關防鎖鑰但有仍前違例點閘、暗開騙局、科索官軍財物者、許官軍親訴科道、即時參究。若各該官軍啟閉非時、或地方失事、各門官止許具本題知、不許挾私妄參
凡各門進出事件。宣德五年、令每日從守衛官具奏
凡守衛官。天順五年令、有懸帶金牌、棄置兵仗、擅離信地者、錦衣衛官校、並巡視給事中、御史、拏送法司問罪、決杖一百、發遼東邊衛差操○弘治元年、令
皇城各門、各鋪、上直守衛、該管官旗鈐束不嚴、及容情故縱所管軍人離直、點視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指揮、千百戶、衛所鎮撫、總小旗、以至於軍、各遞降如洪武榜例、調邊衛、帶俸食糧差操。所鎮撫亦降總旗。若受財賣放者、不分人贓多寡、問罪、亦照前例降調。其留守五衛、晝夜輪流點城官員、但受財賣放者、一體參問降調。若止是巡點不嚴、以致軍士不全、問罪還職。其各該直宿官旗軍人、點視不到一二次者、送問、三次以上者、問發邊衛差操○正德四年議准、營操官、選補守衛者、即將營操除豁○又題准、守衛軍士、有躲閒代替、官有賣放私占、辦納網巾菜蔬等項、俱聽巡視糾儀科道等官、參奏重治○十六年、禁約守門官、科害軍人、並各衛指揮、千百戶人等、指稱科歛賣放者、從重治罪
凡守衛官軍。原額共八千三百三十三員名。天順元年、令不許私相替換、及賣放偷閒、役使營私、辦納月錢、隱匿跟隨、需索供應、聽各官互相舉奏。指揮以下犯者、照例降調。其內官、內使、止許役用三名、或二名、亦不許離直遠出。違者、該管並點閘官、奏請發落。成化間、兵部奏請會同兵科揀選、汰其老弱殘疾者、退還原衛、照數於各衛選補。如不足、則於五軍等營、次撥官軍內選補。弘治九年因各衛各營、選補不足、奏行團營頭撥軍人選補○十六年題准、各門守衛官員旗軍、逃亡首補、有願告的決、及不肯守衛、推稱的決罪犯違礙、本衛官吏受囑、輒改別差者、俱聽比較官查參究治。仍行法司、不許將守衛首逃、或為事旗軍的決、有礙收撥上直○正德四年奏准、凡守衛官軍、聽點城科道等官、督同該衛掌印官、揀選不堪者、退還營衛。逃故者、照數補足。毋致缺少防衛○萬曆二年、議所選汰、俱行職方司、將清勾解到軍人驗補○四年議准、圍軍逃故、即呈巡視等衙門、著該營衛設法挨拏正身、並勾其戶丁代替。如果正身無獲、別無戶丁、方許照缺於五軍等三大營選補。各該管把總等官、逃軍十名以上者、俟年終聽巡視等衙門、一體查參重究
凡查點守衛軍。隆慶二年題准、守衛官軍、三日一班輪換。務以辰時為期、必待新者至、舊者方回。如有先時而去、及後時不來者、即作不到一次、許留守衛官、查報治罪○又題准、守衛官軍、如查點一次不到者、重責記簿。二次不到者、扣本月直米一半。三次不到者、全扣。類總開送戶部、臨倉扣除。官軍通同欺隱者、參究○五年題准、內外周圍紅鋪。兵部轉行巡視郎中、嚴督官軍、常川在鋪看守。如遇換班、亦須交代明白。每月終、具結投遞○又題准、守衛官軍、點驗正身、置牌編伍、約束稽查。仍前影射躲避者、事發、依例遣發煙瘴衛分○六年題准、將旗手等二十衛軍士、備造各軍真正姓名年貌文冊。仍置木牌、明書年貌、給與本軍懸帶。務要牌冊相同、聽各衙門不時點驗。如有代替等弊、參治
凡私役守衛軍。正德九年奏准、
皇城內外守衛軍士、各該侯伯並守衛內外等官、不許擅撥做工。違者、許科道官劾奏治罪。把總等官拏問、照私役操軍例降級
凡守衛軍器。成化十二年、令
皇城守門內臣、督令各該官軍、俱照分守地方披戴盔甲、列持器仗、逐人檢察。其城外紅鋪、並九門軍器等件、亦要(木朔)架整齊、以時執把。俱不許散漫怠玩。違者、許點城官、並兵部查問○正德四年題准、凡各衛官軍盔甲器械、有損折破壞者、三年一換、工部仍委官點視○十三年題准、點城科道等官、陸續揀選換補、不拘限期○隆慶五年議准、仍照舊、三年一換○萬曆十一年題准、每遇三年照例呈請兌換軍器、各軍有老弱頂名者、逐名更補
凡守衛官軍下班。萬曆十一年題准、守衛紅盔明甲官軍、每月除上直日期外、令下操三日、隸神樞八營操演。圍子手、亦除分班更直外、隸五軍備兵營、一體隨操
凡
皇城九門吏役關防。成化二十二年、令各鑄關防。凡錢糧文書進出用使、計關防共三十三顆、撥門吏共四十八名收管。其所支月糧、俱在兵部。役滿之日、武庫司起送吏部
午門、吏四名、關防三顆。
端門、吏四名、關防三顆。
承天門、吏四名、關防三顆。
長安左門、吏三名、無關防。
長安右門、吏三名、關防三顆。
東安門、吏三名、關防三顆。
東中門、吏一名、關防三顆
東上門、吏二名、關防二顆。
東上北門、吏一名、關防三顆
東上南門、吏一名、關防二顆。
西安門、吏四名、關防二顆。
西上門、吏四名、無關防。
西中門、吏四名、無關防。
北安門、吏四名、關防四顆。
北中門、吏二名、關防二顆。
北上門、吏四名、無關防。
凡各門進納錢糧。弘治十四年、令所在守門軍士、及門吏、邀索財物者、聽點城、及巡視科道官、參提問罪
凡常朝門禁。成化十二年奏准、每日
長安左右門初開。先放常朝、及見、辭、等項官吏盡絕、方許驗牌放進各監局工役人等。有攙越混進、及夾帶財物、入內買賣者、守衛官具奏治罪○弘治元年奏准、朝參文武官、隨從官吏人等、俱官給木牌懸帶、守衛官辨驗放入。其謝恩、見辭、工滿囚人、進春、進曆、送納錢糧、諸色人等、經該衙門給與牌面。事畢、放回。人數多者、給印信手本、送守衛官照入○正德四年題准、朝參官員跟隨人役、照例、大臣三人、餘者一人○嘉靖三年題准、公侯駙馬伯、並文武大臣、除朝賀、陪祭、更換衣服、及議事、會審、許帶執事官吏外。若當期止許帶三人、其餘官員二人、俱要懸帶本衙門牌面
凡朝門雜禁。成化七年奏准、各門守衛官軍、務遵舊制、嚴加搜檢。但有無名之人、及假帶牌面者、就便拏送究問○弘治元年令、
長安左右門、鹿角柵、與儻眾木內、正街空地、不許人畜作踐污穢擠塞。犯者、許錦衣衛旗校緝拏送問○又令、罷閒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入禁門交結者、各門官仔細盤詰、拏送錦衣衛、著實打一百、發煙瘴地面永遠充軍○七年令、
長安等門、不許閒雜之人、出入賣物穿走。違者、許兵部、及巡視官、將守門官軍參究○十三年奏准、凡左道邪術、及燒煉丹藥之人、擅入
皇城、夤緣求進、而守衛官軍不行關防搜拏者、參奏治罪○嘉靖十四年題准、守衛官軍該直之日、不許擅離直所。若有擔荷背、或背
闕踞坐、俛臥
御橋、直趨
禁道、及婦人假裝男子、入內訴冤者、擒拏、參送法司問罪○隆慶五年議准、官員輿馬床扇、不許擁入東西長安門鹿角柵內。及軍民工匠人等、不帶牌面、及手本無名、並服色不正、器物應禁者、俱不准入。如有違者、許守衛官軍、拏送巡視衙門參究
凡守衛軍士食錢。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上十二衛、守衛隨駕軍人、每名一直三日、食錢鈔三百文。先期一日、令各衛、將軍名數目、手本報進
內府。兵部官一員攢類軍名、並該支鈔錠總數、送禮科關鈔。令該管守衛官領去給散。如有公差患病名數、食錢明白扣除。不許將軍人頂替冒支
凡
皇城四門廚房。洪武二十八年、各設恩軍、為守衛軍士、做造飯食。
長安左右門廚房二所。恩軍二百二十五名。管軍百戶二員。金吾前衛鎮撫司帶管。
東安門廚房一所。恩軍九十七名。管軍百戶一員。羽林左衛鎮撫司帶管。
西安門廚房一所。恩軍一百一十名。管軍百戶一員。金吾後衛鎮撫司帶管○永樂七年以後、每官軍守衛三日、於京倉支直米五升○正統六年、復設各門廚房。分調南京原額恩軍一百名、及於在京撥補、共五百名。簡選百戶五員、分領造飯○弘治二年、復停止造飯。每直三日、於各門內倉支米五升★各恩軍改隸內官監差使、輪派寶善門灑掃掛燈。正德二年奏准、不許分送做工、及別項差用。今除節年逃故外、見在止一百七十六名、仍隸內官監、分屬金吾前後、羽林左右、四衛帶管食糧☆○萬曆二年題准、旗手等二十衛守衛軍士、每月將見在守衛直宿官軍實數、並實支月糧文冊二本、赴司掛號。一本轉送戶部、撥倉支糧。其官軍該班、不得支糧者、候下班補給
凡牌面。洪武二十六年定、隨
駕官員、力士、校尉、須憑牌面守衛。其牌面、
內府印綬監掌管。輪直官員人等、於簿上明白附寫花名、畫字給領。如遇下直、務要交割明白勾銷、庶無差失。其在外新設衛所、申索守禦夜巡銅牌、須要定奪數目、編置字號、行移禮部鑄造、就送該部給發○正德四年題准、尚寶司督同各守衛官、備查各衛銅牌。某衛、該某號牌面若干。某牌、係某軍懸帶。遇交班之時、必須兌換明白、方許回還、旗手等二十衛、年終各造文冊、送司備照★今附造年貌文冊內☆該司仍委官查點。如有損失將本軍並該管官員、參究治罪、責限挨尋、限外不獲、方許給補
凡
皇城外各鋪。萬曆十一年議准、每三年移咨工部修理。三年限內、有作踐損壞者、將督鋪指揮等官參治。仍責令修葺、不許科歛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