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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一

   翰林院

國初置翰林院、正三品衙門。設學士承旨、學士、侍講學士、侍讀學士、直學士、典簿、待制、修撰、應奉、編修、典籍、檢閱等官。職專

制誥文冊文翰等事。洪武十四年、改正五品衙門。革承旨、直學士、待制、應奉、檢閱、典簿。設孔目、五經博士、侍書、待詔、檢討。十八年、定設學士、侍讀學士、侍講學士為正官。孔目為首領官。侍讀、侍講、五經博士、典籍、侍書、待詔為屬官。修撰、編修、檢討為史官。又有秘書監、弘文館、及

起居注等官後皆不設。其

華蓋殿大學士、 【 今為 中極殿大學士】

武英殿大學士、

文華殿大學士、

文淵閣大學士、

東閣大學士、俱洪武中設、職正五品、班在學士上。

永樂初、

簡命編修等官、直

文淵閣、參預機務、謂之入閣辦事。後漸陞至學士、及大學士。洪熙中、又添設

謹身殿大學士。 【 今為 建極殿大學士】 有加尚書、至三少者。後又有以他官兼學士、大學士、入閣者。

文淵閣銀印、自宣德中

特賜、凡機密文字、鈐封進至

御前開拆。其餘公務行移各衙門、皆用翰林院印。而各衙門章奏文移、亦止曰行翰林院。後闊臣又奏于本院設公座、于是

內閣翰林稱同官。其院事主于

內閣。而掌印則以學士、或侍郎詹事等官兼學士、或春坊官署掌、從

內閣題請云

經筵。

欽命內閣大學士知經筵事、或同知經筵事、班俱在尚書都御史上。講書展書等官、及

日講官、俱從

內閣於本院、及詹事府、春坊、司經局官內、具名題請。其

經筵講章、

日講直解、俱送

內閣看定。

經筵講章、先三日進呈。

日講直解、先一日進呈

東宮出閣講學。

內閣官提調講讀。其講讀、侍班、及校書、正字官。從

內閣於本院、及詹事府、春坊、司經局官內、具名題請。工字例以

制敕房官兼職

親王出閤讀書。

內閣官提調檢討等官講讀。擬定經書起止。所習倣字、每日送看

凡上

徽號議、勸進箋、

登極表、并一應奉

旨應制文字、俱從

內閣撰進

凡修實錄史志等書。

內閣官充總裁、本院學士等官充副總裁、皆出

欽命。纂修、從

內閣於本院、及詹事府、春坊、司經局官內、具名題請。謄錄、催纂、

制敕誥敕房官皆預。纂修完日進呈。其

實錄草稿、會同司禮監官、於

內府燒燬

玊牒。十年一次、

內閣奏請

命學士等官二員纂修

皇子名。及各

王府奏請子名。

親王、公主、

郡王、郡主、縣主、郡君、縣君、鄉君封號。俱

內閣擬奏、請

旨點用。禮部抄出施行

朝廷祭告祝文。各

王府諡冊、壙誌、

諭祭文。及文武大臣

諭祭文。俱

內閣擬撰。其諡用等文、禮部抄出施行

內閣擬撰文官

誥敕。正統間、以學士專管。後久不設。弘治七年、復設一員、常以尚書兼學士者為之。嘉靖二十四年裁革。以講讀編檢等官五員專管

親王、及文武大臣

賜諡。禮部奏准、開具揭帖、送

內閣擬奏、請

旨點用。抄出施行

內閣擬撰各衙門公差官員

敕書。嘉靖十年令、官員請

敕、該部照成化以前事例、應與者、奏來照舊。其餘濫行奏添者、俱革去。兵部題准、京營提督坐營、并府衛提督巡捕、及臨時差遣官員、在外巡撫總兵、副參遊擊等官、照舊坐名請

敕。其兵備、海道撫治、捕盜、守備、備倭、領班、留守、管領達官、撫管夷人、及太僕寺管理馬匹等官請

敕、不必坐定職名。新任官員、就彼交代接管具奏。

制敕房、及該部各置文簿一扇、查照登記。日後責任、與原載事體不同者、聽奏換。二十六年、吏部題准、請

敕官員、惟提督京營邊關馬政少卿、管理寄養馬匹少卿、點閘京營科道官、不坐名。餘俱坐名。今管理寄養馬匹少卿仍坐名

內閣所掌

制敕、詔旨、誥命、冊表、

寶文、

玉牒、講章、碑額、及題奏揭帖等項、一應機密文書、各

王府敕符底簿、

制敕房書辦。文官

誥敕、及番譯

敕書、并四夷來文揭帖、兵部紀功勘合底簿等項、

誥敕房書辦。各用中書舍人等官、於本院、或各該衙門帶俸。遇有陞遷、仍舊供職。其有勘別用者、亦從吏部推舉

凡記注

起居、及編纂章奏。萬曆三年、

內閣題准、倣

國初起居注官遺意、令

日講官、日輪一員、專記注

起居、錄

聖諭

詔敕冊文等項。其諸司章奏、另選講讀並史官六員、專管編纂、以吏戶禮兵刑工分六曹、每曹一員、常川在館供事。

聖諭詔敕等項、令兩房官、錄送記注。其各曹章奏、六科奉

旨發抄到部、即全錄送閣、轉發編纂。月終、將記注編纂等稿、送

內閣公同各官、投匱封鎖、年終、並入大匱、藏之東閣左右。每常朝、

御皇極門、即輪該日記注

起居、並編纂官、共四員、列於東班各科給事中之上若午朝、

御會極門、列於

御座西稍南。及遇

郊祀、

耕耤、

幸學、

大閱諸典禮、亦令侍班隨從紀錄

駕詣

郊壇或

巡狩、行幸、

親征。

內閣官扈從、

制敕房官隨行書辦。遇有

敕旨、即時撰寫

內閣收貯

御製文字、實錄、

玉牒副本、古今書籍、及紙劄筆墨等項。典籍等官收掌。嘉靖七年、令學士一員、編纂

御劄

內閣擬撰各

王府冊誥、及文官

誥敕、進稿畢、編類勘合。中書舍人領出書寫、原稿繳納。奏捷、並賀謝等致詞。鴻臚寺領出宣念

凡兩京鄉試、及會試考試官。禮部奏行本院會試於大學士學士等官、鄉試於春坊司經局官、及本院講讀修撰內、

內閣具名奏請

欽命。其會試同考試史官、於本院講讀官、及春坊司經局官內、與各衙門官相兼推選。收掌試卷、用

制敕房官一員

凡武舉會試考試官。兵部奏行

內閣、於本院學士講讀修撰、及坊局官內、具名、奏請

欽命

殿試讀卷官。

內閣於大學士學士等官內具名、從禮部奏請、至日、與各衙門該讀卷官、詳定試卷。次日同詣

文華殿、

內閣官、將第一甲三卷、以次進讀、俟

御筆批定、出、將二甲三甲姓名、填寫黃榜。又次日早、同詣

中極殿、

內閣官進至

御座前、以次拆卷將姓名籍貫

面奏。司禮監官、授

制敕房官填榜畢。開寫傳臚帖子。

內閣官一員、捧榜至

皇極殿、授禮部尚書。

制敕房官、將帖子授鴻臚寺官傳臚。其受卷、彌封、掌卷官。從

內閣於本院、及春坊等官、並

制敕房官內推選、與各衙門官相兼執事

凡進士登科立石題名於國子監。從禮部奏請

欽命內閣大學士一員撰文

凡頒

詔。內閣官一員、捧

詔自

皇極殿左門入。至

中極殿、候

駕興、捧出至

皇極殿、授于禮部尚書

凡朝鮮等國、頒

詔等差。學士等官充正使、從禮部奏請

欽點

東宮、及

親王冠禮、

內閣官充賓贊。婚禮、充納徵等使。從禮部奏請

欽命

冊封

親王、郡王、本院官、及坊局等官、充正副使、從禮部奏請

欽點。其祭告祈禱、或遣學士

凡兵部清理武官貼黃。奏請

命學士等官一員、同該部及都察院堂上官、於

闕右門清理、本院官專管撰述

聖節、冬至、正旦大朝賀。及頒

詔、進

實錄等大禮。本院講讀編檢等官四員、于

皇極殿寶座東、向西、與中書舍人對立侍班

東宮千秋節、及冬至、正旦朝賀。本院修撰等官二員、於

文華殿內、與春坊司經局官對立侍班

郊祀慶成等宴。本院學士侍坐殿內、在文官四品之上。正統三年、

內閣辦事者、六品亦坐殿內、列學士之下。成化四年、令修撰等官、另列于

丹陛之東西稍北。其預

經筵者、與講讀官俱坐于中左門

聖駕幸國子監、聽講。本院學士、侍坐于三品之次

凡本院、詹事府、春坊、司經局印信。缺官掌管、俱從

內閣題請。奉

旨、吏部補本銓注

凡每年春秋祭

文廟。傳

制、專遣

內閣大學士、或禮部尚書。其分獻、用本院官二員

凡庶吉士。

內閣會同吏禮二部考選、送院讀書、奏請學士以上等官二員教習。本院仍行戶部給燈油錢、兵部撥皂隸、刑部給紙劄、工部修理房屋、具器用、順天府給筆墨、光祿寺給酒飯。

內閣按月考試、俟有成效、奏請送吏部銓注本院、并除各衙門職事

凡禮部奏請考試歲貢生員、及乞

恩就教舉人。吏部奏請考試願就教職歲貢生員。該部官、赴

內閣領題送卷、本院官批定進呈後、送部奏請施行

凡各處儒學訓導九年考滿。吏部出題考試、印封文卷、送

內閣委本院官、批定去取、送部奏請施行

凡各處舉到幼童、奉

旨送院讀書習字者。月給食米。

內閣稽考課業、俟有成效、奏請擢用。其願科舉出身者聽

凡四方番夷翻譯文字。永樂五年、設四夷館。內分八館、曰韃靼、女直、西番、西天、回回、百夷、高昌、緬甸、選國子監生習譯。宣德元年、兼選官民子弟、委官為教師、本院學士稽考課程。後

內閣委官提督。弘治初奏准、科目出身四品以上官二員提督。其官生公會、按月從本院印給、仍繳送稽考。及食糧授職、從吏禮二部、奏會

內閣、出題考試中否、仍從該部奏請施行。正德六年、增設八百館。萬曆七年增設暹羅館。取本國人為教師、選世業子弟習學

凡四夷館習譯監生子弟。舊例月支米一石、會官考試、一年、通習者與冠帶。全不通者、黜退。正統元年奏定、考中一等者冠帶、為譯字官。又一年再考中、授職。弘治三年奏准、子弟不許別圖出身。三年後考中食糧、月給米一石。又三年考中冠帶、為譯字官。又三年考中、授序班職事。初試不中者、許再試。三試不中者、黜退為民。監生初入館、照坐監例食糧。三年考中、食糧一石、家小糧仍舊。又三年考中、冠帶。又三年考中、授從八品職事。三試不中者、送回本監別用。其曾習舉業者、非精通譯字、不准應試。八年奏准、子弟有願科舉者、考送順天府應試。嘉靖元年令、譯字生習學三年、會考不中、徑黜為民。六年不中、給與冠帶。九年不中、授應得職銜。俱回籍閒住、免其雜泛差徭。其有資稟年歲相應、尚堪作養者、聽翰林院酌量、許其再試。二十一年題准、譯字生初試譯業精通者、照例食糧、習學辦事。譯業粗通、資稟年歲尚堪策勵者、姑送館習學、不許食糧、候三年滿日再試。其譯字差謬、習學無成、畏避考試、臨考不到、與未經起送、及原係納賄夤緣者、俱革黜為民

凡該繼軍丁、告願科舉者。兵部奏送本院、出題考試、批定中否、送部施行 【 今不行】

凡國子監監生課簿。按月送

內閣稽考

凡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門、關給

內府精微文簿、開寫日行事務、註銷前件。按月奏送本院稽考、年終類送司禮監交收。萬曆元年題准、各部院章奏、覆奉

欽依、轉行各衙門覆勘、提問、議審、催督、查覈、一應考成事件。立限造冊、每月終、送

內閣註銷稽考

凡會議大政事、大典禮。正統十年、令

內閣與各衙門會議。或合儒 【 臣】 會議者、則本院官、詹事府坊局官、及國子監堂上官、皆預

凡各衙門領敕官員。俱赴

內閣、會有

敕書、方赴鴻臚寺報名、辭

朝領

敕。嘉靖九年、令以學士坊局等官一員、捧授 【 儀見禮部朝儀下】

凡教習內官。正統初年、於

內府開設書堂、選翰林檢討等官教習。後復用修撰編修等官二員、漸增至四員

凡一應官員閒雜人等、不許擅入

內閣。違者治罪

凡習儀。宣德以後、本院官俱不習儀。成化間、學士而下、仍依常參官俱習儀。惟

內閣及兩房官仍舊

內閣合用筆墨、及雌黃、硃墨、俱于司禮監關給。紙劄、該監及刑部都察院關給。木炭、惜薪司及工部關給。本院紙劄、刑部都察院關給

內閣官。光祿寺日逐支給物料、撥廚役製造酒飯。司禮監撥匠作、裝製書籍紙劄。工部撥輪班匠供役。本院官酒飯、俱于光祿寺支給

凡本院官吏、及帶俸官俸糧。舊於禮部帶支。後奏准、本院自行收支。今改祿米倉關支

凡本院公署。設

內閣公座于中堂、而掌印及學士等座俱旁列。嘉靖七年、

敕建敬一亭于公署之後、每年行順天府、於宛平大興二縣均徭內、各撥門子二名、看守灑掃

   南京翰林院

凡本院官。永樂後、止設學士等官一員掌印。員缺從

內閣推舉

凡南京各衙門遇

朝廷冊立大禮、及上

徽號等項、合用慶賀表箋。南京禮部行本院撰述

凡本院官吏俸糧。與翰林院同

凡本院合用匠役。於南京工部撥給

 尚寶司 南京尚寶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