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一
翰林院
國初置翰林院、正三品衙門。設學士承旨、學士、侍講學士、侍讀學士、直學士、典簿、待制、修撰、應奉、編修、典籍、檢閱等官。職專
制誥文冊文翰等事。洪武十四年、改正五品衙門。革承旨、直學士、待制、應奉、檢閱、典簿。設孔目、五經博士、侍書、待詔、檢討。十八年、定設學士、侍讀學士、侍講學士為正官。孔目為首領官。侍讀、侍講、五經博士、典籍、侍書、待詔為屬官。修撰、編修、檢討為史官。又有秘書監、弘文館、及
起居注等官後皆不設。其
華蓋殿大學士、 【 今為 中極殿大學士】
武英殿大學士、
文華殿大學士、
文淵閣大學士、
東閣大學士、俱洪武中設、職正五品、班在學士上。
永樂初、
簡命編修等官、直
文淵閣、參預機務、謂之入閣辦事。後漸陞至學士、及大學士。洪熙中、又添設
謹身殿大學士。 【 今為 建極殿大學士】 有加尚書、至三少者。後又有以他官兼學士、大學士、入閣者。
文淵閣銀印、自宣德中
特賜、凡機密文字、鈐封進至
御前開拆。其餘公務行移各衙門、皆用翰林院印。而各衙門章奏文移、亦止曰行翰林院。後闊臣又奏于本院設公座、于是
內閣翰林稱同官。其院事主于
內閣。而掌印則以學士、或侍郎詹事等官兼學士、或春坊官署掌、從
內閣題請云
凡
經筵。
欽命內閣大學士知經筵事、或同知經筵事、班俱在尚書都御史上。講書展書等官、及
日講官、俱從
內閣於本院、及詹事府、春坊、司經局官內、具名題請。其
經筵講章、
日講直解、俱送
內閣看定。
經筵講章、先三日進呈。
日講直解、先一日進呈
凡
東宮出閣講學。
內閣官提調講讀。其講讀、侍班、及校書、正字官。從
內閣於本院、及詹事府、春坊、司經局官內、具名題請。工字例以
制敕房官兼職
凡
親王出閤讀書。
內閣官提調檢討等官講讀。擬定經書起止。所習倣字、每日送看
凡上
徽號議、勸進箋、
登極表、并一應奉
旨應制文字、俱從
內閣撰進
凡修實錄史志等書。
內閣官充總裁、本院學士等官充副總裁、皆出
欽命。纂修、從
內閣於本院、及詹事府、春坊、司經局官內、具名題請。謄錄、催纂、
制敕誥敕房官皆預。纂修完日進呈。其
實錄草稿、會同司禮監官、於
內府燒燬
凡
玊牒。十年一次、
內閣奏請
命學士等官二員纂修
凡
皇子名。及各
王府奏請子名。
親王、公主、
郡王、郡主、縣主、郡君、縣君、鄉君封號。俱
內閣擬奏、請
旨點用。禮部抄出施行
凡
朝廷祭告祝文。各
王府諡冊、壙誌、
諭祭文。及文武大臣
諭祭文。俱
內閣擬撰。其諡用等文、禮部抄出施行
凡
內閣擬撰文官
誥敕。正統間、以學士專管。後久不設。弘治七年、復設一員、常以尚書兼學士者為之。嘉靖二十四年裁革。以講讀編檢等官五員專管
凡
親王、及文武大臣
賜諡。禮部奏准、開具揭帖、送
內閣擬奏、請
旨點用。抄出施行
凡
內閣擬撰各衙門公差官員
敕書。嘉靖十年令、官員請
敕、該部照成化以前事例、應與者、奏來照舊。其餘濫行奏添者、俱革去。兵部題准、京營提督坐營、并府衛提督巡捕、及臨時差遣官員、在外巡撫總兵、副參遊擊等官、照舊坐名請
敕。其兵備、海道撫治、捕盜、守備、備倭、領班、留守、管領達官、撫管夷人、及太僕寺管理馬匹等官請
敕、不必坐定職名。新任官員、就彼交代接管具奏。
制敕房、及該部各置文簿一扇、查照登記。日後責任、與原載事體不同者、聽奏換。二十六年、吏部題准、請
敕官員、惟提督京營邊關馬政少卿、管理寄養馬匹少卿、點閘京營科道官、不坐名。餘俱坐名。今管理寄養馬匹少卿仍坐名
凡
內閣所掌
制敕、詔旨、誥命、冊表、
寶文、
玉牒、講章、碑額、及題奏揭帖等項、一應機密文書、各
王府敕符底簿、
制敕房書辦。文官
誥敕、及番譯
敕書、并四夷來文揭帖、兵部紀功勘合底簿等項、
誥敕房書辦。各用中書舍人等官、於本院、或各該衙門帶俸。遇有陞遷、仍舊供職。其有勘別用者、亦從吏部推舉
凡記注
起居、及編纂章奏。萬曆三年、
內閣題准、倣
國初起居注官遺意、令
日講官、日輪一員、專記注
起居、錄
聖諭
詔敕冊文等項。其諸司章奏、另選講讀並史官六員、專管編纂、以吏戶禮兵刑工分六曹、每曹一員、常川在館供事。
聖諭詔敕等項、令兩房官、錄送記注。其各曹章奏、六科奉
旨發抄到部、即全錄送閣、轉發編纂。月終、將記注編纂等稿、送
內閣公同各官、投匱封鎖、年終、並入大匱、藏之東閣左右。每常朝、
御皇極門、即輪該日記注
起居、並編纂官、共四員、列於東班各科給事中之上若午朝、
御會極門、列於
御座西稍南。及遇
郊祀、
耕耤、
幸學、
大閱諸典禮、亦令侍班隨從紀錄
凡
駕詣
郊壇或
巡狩、行幸、
親征。
內閣官扈從、
制敕房官隨行書辦。遇有
敕旨、即時撰寫
凡
內閣收貯
御製文字、實錄、
玉牒副本、古今書籍、及紙劄筆墨等項。典籍等官收掌。嘉靖七年、令學士一員、編纂
御劄
凡
內閣擬撰各
王府冊誥、及文官
誥敕、進稿畢、編類勘合。中書舍人領出書寫、原稿繳納。奏捷、並賀謝等致詞。鴻臚寺領出宣念
凡兩京鄉試、及會試考試官。禮部奏行本院會試於大學士學士等官、鄉試於春坊司經局官、及本院講讀修撰內、
內閣具名奏請
欽命。其會試同考試史官、於本院講讀官、及春坊司經局官內、與各衙門官相兼推選。收掌試卷、用
制敕房官一員
凡武舉會試考試官。兵部奏行
內閣、於本院學士講讀修撰、及坊局官內、具名、奏請
欽命
凡
殿試讀卷官。
內閣於大學士學士等官內具名、從禮部奏請、至日、與各衙門該讀卷官、詳定試卷。次日同詣
文華殿、
內閣官、將第一甲三卷、以次進讀、俟
御筆批定、出、將二甲三甲姓名、填寫黃榜。又次日早、同詣
中極殿、
內閣官進至
御座前、以次拆卷將姓名籍貫
面奏。司禮監官、授
制敕房官填榜畢。開寫傳臚帖子。
內閣官一員、捧榜至
皇極殿、授禮部尚書。
制敕房官、將帖子授鴻臚寺官傳臚。其受卷、彌封、掌卷官。從
內閣於本院、及春坊等官、並
制敕房官內推選、與各衙門官相兼執事
凡進士登科立石題名於國子監。從禮部奏請
欽命內閣大學士一員撰文
凡頒
詔。內閣官一員、捧
詔自
皇極殿左門入。至
中極殿、候
駕興、捧出至
皇極殿、授于禮部尚書
凡朝鮮等國、頒
詔等差。學士等官充正使、從禮部奏請
欽點
凡
東宮、及
親王冠禮、
內閣官充賓贊。婚禮、充納徵等使。從禮部奏請
欽命
凡
冊封
親王、郡王、本院官、及坊局等官、充正副使、從禮部奏請
欽點。其祭告祈禱、或遣學士
凡兵部清理武官貼黃。奏請
命學士等官一員、同該部及都察院堂上官、於
闕右門清理、本院官專管撰述
凡
聖節、冬至、正旦大朝賀。及頒
詔、進
實錄等大禮。本院講讀編檢等官四員、于
皇極殿寶座東、向西、與中書舍人對立侍班
凡
東宮千秋節、及冬至、正旦朝賀。本院修撰等官二員、於
文華殿內、與春坊司經局官對立侍班
凡
郊祀慶成等宴。本院學士侍坐殿內、在文官四品之上。正統三年、
內閣辦事者、六品亦坐殿內、列學士之下。成化四年、令修撰等官、另列于
丹陛之東西稍北。其預
經筵者、與講讀官俱坐于中左門
凡
聖駕幸國子監、聽講。本院學士、侍坐于三品之次
凡本院、詹事府、春坊、司經局印信。缺官掌管、俱從
內閣題請。奉
旨、吏部補本銓注
凡每年春秋祭
文廟。傳
制、專遣
內閣大學士、或禮部尚書。其分獻、用本院官二員
凡庶吉士。
內閣會同吏禮二部考選、送院讀書、奏請學士以上等官二員教習。本院仍行戶部給燈油錢、兵部撥皂隸、刑部給紙劄、工部修理房屋、具器用、順天府給筆墨、光祿寺給酒飯。
內閣按月考試、俟有成效、奏請送吏部銓注本院、并除各衙門職事
凡禮部奏請考試歲貢生員、及乞
恩就教舉人。吏部奏請考試願就教職歲貢生員。該部官、赴
內閣領題送卷、本院官批定進呈後、送部奏請施行
凡各處儒學訓導九年考滿。吏部出題考試、印封文卷、送
內閣委本院官、批定去取、送部奏請施行
凡各處舉到幼童、奉
旨送院讀書習字者。月給食米。
內閣稽考課業、俟有成效、奏請擢用。其願科舉出身者聽
凡四方番夷翻譯文字。永樂五年、設四夷館。內分八館、曰韃靼、女直、西番、西天、回回、百夷、高昌、緬甸、選國子監生習譯。宣德元年、兼選官民子弟、委官為教師、本院學士稽考課程。後
內閣委官提督。弘治初奏准、科目出身四品以上官二員提督。其官生公會、按月從本院印給、仍繳送稽考。及食糧授職、從吏禮二部、奏會
內閣、出題考試中否、仍從該部奏請施行。正德六年、增設八百館。萬曆七年增設暹羅館。取本國人為教師、選世業子弟習學
凡四夷館習譯監生子弟。舊例月支米一石、會官考試、一年、通習者與冠帶。全不通者、黜退。正統元年奏定、考中一等者冠帶、為譯字官。又一年再考中、授職。弘治三年奏准、子弟不許別圖出身。三年後考中食糧、月給米一石。又三年考中冠帶、為譯字官。又三年考中、授序班職事。初試不中者、許再試。三試不中者、黜退為民。監生初入館、照坐監例食糧。三年考中、食糧一石、家小糧仍舊。又三年考中、冠帶。又三年考中、授從八品職事。三試不中者、送回本監別用。其曾習舉業者、非精通譯字、不准應試。八年奏准、子弟有願科舉者、考送順天府應試。嘉靖元年令、譯字生習學三年、會考不中、徑黜為民。六年不中、給與冠帶。九年不中、授應得職銜。俱回籍閒住、免其雜泛差徭。其有資稟年歲相應、尚堪作養者、聽翰林院酌量、許其再試。二十一年題准、譯字生初試譯業精通者、照例食糧、習學辦事。譯業粗通、資稟年歲尚堪策勵者、姑送館習學、不許食糧、候三年滿日再試。其譯字差謬、習學無成、畏避考試、臨考不到、與未經起送、及原係納賄夤緣者、俱革黜為民
凡該繼軍丁、告願科舉者。兵部奏送本院、出題考試、批定中否、送部施行 【 今不行】
凡國子監監生課簿。按月送
內閣稽考
凡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門、關給
內府精微文簿、開寫日行事務、註銷前件。按月奏送本院稽考、年終類送司禮監交收。萬曆元年題准、各部院章奏、覆奉
欽依、轉行各衙門覆勘、提問、議審、催督、查覈、一應考成事件。立限造冊、每月終、送
內閣註銷稽考
凡會議大政事、大典禮。正統十年、令
內閣與各衙門會議。或合儒 【 臣】 會議者、則本院官、詹事府坊局官、及國子監堂上官、皆預
凡各衙門領敕官員。俱赴
內閣、會有
敕書、方赴鴻臚寺報名、辭
朝領
敕。嘉靖九年、令以學士坊局等官一員、捧授 【 儀見禮部朝儀下】
凡教習內官。正統初年、於
內府開設書堂、選翰林檢討等官教習。後復用修撰編修等官二員、漸增至四員
凡一應官員閒雜人等、不許擅入
內閣。違者治罪
凡習儀。宣德以後、本院官俱不習儀。成化間、學士而下、仍依常參官俱習儀。惟
內閣及兩房官仍舊
凡
內閣合用筆墨、及雌黃、硃墨、俱于司禮監關給。紙劄、該監及刑部都察院關給。木炭、惜薪司及工部關給。本院紙劄、刑部都察院關給
凡
內閣官。光祿寺日逐支給物料、撥廚役製造酒飯。司禮監撥匠作、裝製書籍紙劄。工部撥輪班匠供役。本院官酒飯、俱于光祿寺支給
凡本院官吏、及帶俸官俸糧。舊於禮部帶支。後奏准、本院自行收支。今改祿米倉關支
凡本院公署。設
內閣公座于中堂、而掌印及學士等座俱旁列。嘉靖七年、
敕建敬一亭于公署之後、每年行順天府、於宛平大興二縣均徭內、各撥門子二名、看守灑掃
南京翰林院
凡本院官。永樂後、止設學士等官一員掌印。員缺從
內閣推舉
凡南京各衙門遇
朝廷冊立大禮、及上
徽號等項、合用慶賀表箋。南京禮部行本院撰述
凡本院官吏俸糧。與翰林院同
凡本院合用匠役。於南京工部撥給
尚寶司 南京尚寶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