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五十五
王國禮一
封爵
國家稽古法、封同姓、王二等、將軍三等、中尉三等、女封主君五等、具載
祖訓職掌諸書。其後宗庶日蕃、禁防寖備。諸凡奏封等項、稽覈尤嚴。嘉靖末年、定為宗藩條例。萬曆十年、刪訂畫一、
欽定名曰宗藩要例、今見行。具列于後
凡封爵典制。洪武初定、
親王嫡長子年及十歲、立為
王世子。如或以庶奪嫡、輕則降為庶人、重則流竄遠方。
王世子承襲
親王。
朝延遣人行
冊命之禮。如無嫡長子、以庶長子承襲。
親王次嫡子、及庶子、年至十歲、皆封郡王。 【 子孫未封者、稱王子王孫。言語皆稱裔旨】
郡王嫡長子、襲封郡王。郡王受封、并郡王嫡長子襲封者、亦行
冊命之禮。如無嫡長子、以庶長子承襲。次嫡庶子俱授鎮國將軍。鎮國將軍之子、授輔國將軍。輔國將軍之子、授奉國將軍。奉國將軍之子、授鎮國中尉。鎮國中尉之子、授輔國中尉。輔國中尉以下、俱授奉國中尉○永樂間定、鎮國將軍從一品。 【 舊三品】 輔國將軍從二品。 【 舊四品】 奉國將軍從三品。 【 舊五品】 鎮國中尉從四品。 【 舊六品】 輔國中尉從五品。 【 舊七品】 奉國中尉從六品。 【 舊八品】
世子嫡長子、封世孫。
郡王嫡第一子、封長子。長子嫡第一子、封長孫。
親王選婚、封
親王妃、
世子封世子妃。
郡王封郡王妃。世孫封世孫夫人。長子封長子夫人。長孫封長孫夫人。鎮國將軍封鎮國將軍夫人。輔國將軍封輔國將軍夫人。奉國將軍封淑人。鎮國中尉封恭人。輔國中尉封宜人。奉國中尉封安人。
親王女、封郡王。
郡王女、封縣主。鎮國將軍女、封郡君。輔國將軍女、封縣君。奉國將軍女、封鄉君。中尉之女、俱稱宗女。世子女、與郡王女同。世孫及郡王長子女、與鎮國將軍女同。長孫女、與輔國將軍女同。其
靖江王府、合比正支郡王、遞減一等、女封縣君。將軍以下、照例遞減○弘治十年定。
郡王出府、止封一妃。鎮國輔國將軍、各止封一夫人。奉國將軍、封一淑人。鎮國中尉。封一恭人。輔國中尉、封一宜人。奉國中尉、封一安人。妾媵不封
凡
親王封典。萬曆十年議准、
親王薨逝、其子應襲封、及世孫承重者、先請
敕管理府事。俟服制已滿、方許請封、不得服內陳乞。 【 正德四年例】 若薨而絕嗣、許親弟親姪進封為
親王。如無親弟親姪、以次推及倫序相應者、進封。該有期功服制。亦先請
敕管理府事。俟本等服制滿日請封。日後子孫、除承襲
親王外。其餘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級、不准加封。若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加封者、姑准照常傳襲。例後加封者、查照世次改正。其進封者所支祿米、如原係
郡王、仍支
郡王祿。原係將軍中尉、仍支將軍中尉祿。日後子孫襲王、亦照始進封之祿支給 【 萬曆七年例】 凡追封
親王。嘉靖八年、令凡孫襲祖爵者、得追封其父母。曾孫襲曾祖爵者、得追封其祖父母父母。旁支襲爵者、得追封其本生祖父母父母。妻先故者、得追封為妃 【 郡王同】○萬曆七年議准、
世子早逝、其子承襲而追封者。子孫封爵、姑免查革。若原非聽繼
親王人數、特以子進封而得追封者、雖在例前、其次嫡庶子、止授本等官職。已封者、姑俟身終、其子改正。若追封在例後者、雖係世子、其次子止照原議、授以本等官職○十年議准、
親王薨逝、
世子先故、或以孫承襲而追封
世子為
親王。或
親王故絕、旁支進封而追封其父為
親王。其次子以下、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級、不准加封。若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加封者、姑准照常傳襲。例後加封者、查照世次改正
凡
郡王封典。萬曆十年議准、凡
郡王薨逝、原與
親王同城者、其子孫服滿之日、照常請封。若另城者、應襲子孫、先請
敕管理府事、亦候服制滿日請封。故絕者、俱不得襲封。與
親王同城者、其宗支自奉
親王約束。止許推舉倫序相應之人、以本等爵職、請
敕奉祀。另城者、許推舉一人、以本等爵職、請
敕管理府事、亦不得陳乞繼封。 【 正德四年例】 若以
郡王進封
親王者、其郡爵亦不許補襲、請
敕奉祀如前例 【 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追封
郡王。萬曆十年議准、
郡王薨逝。長子先故。其孫承襲之後、例得追封長子為
郡王。其次子以下、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級。不得比
世子例前追封
親王例、冒請加封。 【 弘治七年例】 其追封
親王
郡王之嫡配已故、一體追封為
親郡王妃。若係見存、亦准加封。但止請
敕知會、不遣官
冊封、不給冠服等件 【 弘治十年例】
凡請改封典。萬曆十年議准、
親王嫡長子封為
世子。次嫡庶子封為
郡王。
郡王嫡長子封為長子。次嫡庶子封為鎮國將軍。如
世子長子有故、
親王次嫡子改封
世子。
郡王次嫡子改封長子。或妃年五十以上無出、及妃已故。
親王庶長子、亦改封
世子。
郡王庶長子、亦改封長子。若未封者、徑得請封。
親王嫡長孫、封為世孫。
郡王嫡長孫、封為長孫。
親王嫡長曾孫、封為曾世孫。
郡王嫡長曾孫、封為曾長孫。如世孫長孫有故、次
嫡庶孫應繼王爵者、亦許改封為世孫長孫 【 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庶子襲封。萬曆十年議准、
親郡王娶有內助妾媵、不論入府先後、已未加封、所生之子、皆為庶子。如嫡子有故、庶子襲封父爵、定以庶長承襲。若有越次爭襲、朦朧奏擾者、將本宗參究罰治輔導官、并同謀撥置之人、行巡按御史、提問治罪
凡請封生母。洪武二十五年議准、
王妃以下、有所出者、稱夫人○弘治四年定、
親王庶子受封、其母始封夫人○十三年奏准、
親王妾媵生女者、不得援生子例、請封夫人○嘉靖四十三年題准、
親王之妾、其子已襲封
親王、而嫡妃不存者、准封繼妃。
郡王之妾其子已襲封
郡王、而嫡妃不存者、准封次妃。俱止請
敕知會、不給
誥命冠服。身後減半祭葬○萬曆七年議准、將軍以下、其生母年踰七十者、許其陳請。各從子爵秩、准與封號○十年議准、
親王庶子襲封
親王、而嫡母不存者、生母許封次妃。 【 弘治十年例】 但不得濫請繼妃封號。
郡王庶子襲封
郡王、而嫡母不存者、生母亦許封次妃。俱止請
敕知會、不給
誥命冠服。身後與祭一壇、無葬。若已故者、俱准追封次妃。其
親王庶子初封
郡王者、生母止封夫人。 【 弘治四年例】 不在次妃之例。將軍中尉、如嫡母不存、其生母亦各從子之爵秩、授封夫淑恭宜安人。止行文該府知會、俱不給
誥命祭葬。若已故者、亦准追封。其養母庶母、不許一概濫請。至於生母年老多疾、其子願請出府就養者、許其陳乞。 【 嘉靖十一年例】 子多者、仍聽遞相迎養 【 萬曆七年例】
凡遣使冊封。嘉靖三十二年題准、每年冊封、□月題請。四月初旬傳
制遣官出京○四十四年奏准、冊封
親王、及
親王妃、勳戚大臣為正使。翰林、坊局、六科、尚寶、及卿寺五品以上官副之。冊封
世子、
郡王、及
世子
郡王妃、翰林、坊局、六科、尚寶、及卿寺五品以上官為正使。部寺屬官、中書行人等官副之
凡冊寶冠服。洪武間定、凡
親王
王世子、俱授金冊金寶。寶行印綬監鑄給。冊行銀作局造辦。冊文行翰林院撰作、中書科書寫。冠服儀仗行內官監造。如係舊府先年曾請封
世子者、金寶儀仗傳用、俱不另給。
世子承襲、止授金冊、傳用金寶。
郡王鍍金銀印、鍍金銀冊。儀仗冠服冊文、俱照
世子例行。
親王妃、用金冊九翟冠服、冊文照
親王例行。餘俱傳用。
世子妃、用金冊七翟冠服、餘照
親王妃行、
郡王妃、用鍍金銀冊七翟冠服、如初封者用儀仗、襲封者不用。
世子并妃、
郡王并妃、係初封、該給銀造大器一分、於銀作局關領。襲封者傳用、不領○嘉靖四十四年題准、初封
郡王及妃、銀大器俱令自備、不許請給。世孫、長子、長孫、及世孫夫人、長子夫人、長孫夫人、俱止給冠服、不給
誥命。鎮國將軍夫人、及郡主以下、俱給
誥命
凡酌議工價。萬曆十年議准、
郡王初封者、爵秩雖同。然有
帝孫王孫之異。係
帝孫者、儀仗房屋冠服及身後墳價、俱照例全給。其餘
郡王、儀仗房屋冠服、止令自備、不必奏請關給。身後墳價量給一半。如妃先故、給與造墳。以後
王故之日、止開壙合葬。若
王故在萬曆七年例前、而妃今故者、不必補給。
世子墳價、與
郡王同。至於將軍、中尉、郡縣主君等、房屋冠服墳價、俱一概停免
凡管理府事。正德四年議准、
郡王患病及薨逝、其子幼小、有以親支暫管府事者、禮部請
敕、著令用心撫養、毋致失所。候其長成、仍回本府不許干預一應事務○嘉靖二十二年議准、
郡王惟管理府事者請
敕其餘不許瀆請○四十三年議准、凡
親王有罪削封。本府各
郡王、聽自行管束宗儀、及奏請一應事件。若迎接
詔敕、
大宗廟祀、則輪遞從尊者○萬曆十年議准、凡
親王薨、子幼、許撫按官推舉
郡王一位、請
敕暫管府事。凡一應奏請名封、鈐束宗儀事件、悉令管理。惟錢糧止許稽查、不許收掌。待嗣子年長、稍知事體、即便具奏迴避。其另城
郡王薨、子幼、亦聽撫按官於將軍中尉內、推舉一位、請
敕攝理府事。俱要倫次相應賢能素著者、方行推選。不得徇情濫舉、致啟爭端 【 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鈐束宗儀弘治十七年議准、各
王府儀賓戚屬、如自恃尊屬、以
王幼沖、不服鈐束、肆情縱欲、任意非為、敗倫傷化、聽
王指實具奏。巡撫等官、照例會本奏聞區處。其教授等官、不行勸正、及軍民旗校無籍之徒、并樂工人等、哄誘撥置生事者、重治○正德四年議准、
親郡王患病、或年雖尚幼、其合府
郡王將軍以下、悉該聽其鈐束、有事必啟而行。違者、許該府指實參奏○嘉靖二十四年議准、各府儀賓、務要照將軍等例、五日一赴府畫押。或不到、即時差人查究下落。其有無故推託者、聽
親王量加罰治。若累次抗違不到、備由參奏前來、以憑題請處治。搆訟緣事者、將俸糧按月扣留在官、作正支銷
凡查革冒封。萬曆十年議准、
郡王無繼統之例。其進封
親王、或薨故絕嗣、或犯罪革爵者、子孫弟姪、及旁支疏族、俱不准承襲王爵。先年有冒封過者、許各自首、姑准本爵終身。不分同城另城、其長子次子、俱止授世次本等爵級。有以前加封者、悉令改正。若隱匿不首、查出之日、即行削奪、不俟終身
凡進繳冊印。萬曆十年議准、
郡王初封、給有冊印。其緣事降革者、例當繳奪若薨故而本支盡絕、無人收藏者、亦當追繳。 【 正德二年及嘉靖四十三年例】 今後遇有此項、通送
親王奏繳。不許稽遲留外、以滋弊端。其有進封
親王、或改封
世子、及雖故絕、本府尚有人奉祀者、止令繳印、不必繳冊 【 萬曆七年例】
凡宗支奏報。弘治十年令、凡
王府宗支、但有新生子女、即報本支
郡王、啟
親王審實、年終類奏。長史造冊二本、齎送到部、一送宗人府比對、一留禮部查考。其各城另住
郡王、照例徑奏。教授造冊繳部○正德四年題准各
王府初生子女、三日後、即行具本奏報其冊、一年一次備造一樣二本、分送禮部、并守人府、以便查考○萬曆十年議准、
宗室新生子女、三日後、即具啟各該
親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審實、取具收生親識宮眷人等、保結明白、按季類奏。或因事稽遲、許於下季補奏。每年終、備將奏報過子女、攢造文冊一樣二本齎部、一轉送宗人府比對、一收貯禮部查考。如有不依期奏報、及未經保結明白、朦朧妄報者、俱候年終、將長史教授等官、量罪重輕
參治。所報子女、日後不許請名請封 【 弘治十年正德四年例同、但當時一年一次奏報】
奏報格式
某王臣某、謹
奏、為報生事。為某郡王某等、啟稱本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妃夫淑恭宜安人、第幾妾、某氏、於某年月日、嫡庶生第幾子女等、例該報生。乞為轉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
宗藩要例曰、宗支奏報一款。
宗室新生子女、三日後、即具啟各該
親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審實、取具收生親識宮眷人等、保結明白、按季類奏。或因事稽遲、許於下季補奏。如有不依期奏報、及未經保結明白、朦朧妄報者、俱候年終、將長史教授等官、量罪重輕參治。所報子女、日後不許
請名請封等因。今某等第幾子女等、俱係某季該報生
數。已令長史教授某人等、遵例審實、具結送部外。理合奏報。伏乞
敕下該衙門登記、以便日後奏
請名封。臣等不勝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人齎捧、謹具奏
聞 【 奏本背面、俱要細書對本長史教授、及用寶典寶等官職名。後倣此】
計開
某郡王府
一某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年若千歲。正配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於某年月日、嫡生第幾子女。如係庶出者、云第幾妾某氏、於某年月日、庶生第幾子女。收生婦某氏例該奏報
凡查參
玉牒。萬曆十年議准、各
王府玉牒冊、每年八月以裏、遵照冊式、攢造一樣二本。冊尾明註監造某官、對同某官、書寫某役差人齎送到部。一轉送宗人府。一收貯禮部。除過期不到者、聽宗人府查參外。其造到文冊、但有開載不明、或嫡庶混淆、或名位舛錯、或那移封期、或增減年歲等項情弊、本部即將經管員役、指名參究。原冊駁回另造。 【 嘉靖四十四年例】 其本年內殤卒位數、照依宗支歲報冊、一體開報、以備查考
玉牒冊式
某王某。生子幾位。女幾位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母妃某氏嫡生。收生婦某氏。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具奏
賜名。某年月日
冊封為世子某年月日具奏選婚。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某年月日、
冊封為世子妃。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襲封為某王。妃某氏、同日進封為某王妃。王某年月日薨。妃某年月日薨 【 如係次嫡庶子已封郡王、改封世子、并從親進封者、俱要明白開註】
第二子某。某年月日母妃內助幾妾某氏嫡庶生。收生婦某氏。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自奏
賜名。某年月日
冊封為某郡王。某年月日具奏選婚。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某年月日、
冊封為某郡王妃。某年月日入府成婚。王某年月日薨。妃某年月日薨 【 餘倣此】
第一女。某年月日母妃內助幾妾某氏嫡庶生。收生婦某氏。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具奏
請封。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封為某郡王。選配儀賓某人。某年月日冠帶成婚。郡王某年月日卒。儀賓某年月日卒 【 餘倣此】
某郡王某。生子幾位。女幾位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母妃某氏嫡生。收生婦某氏。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具奏
賜名。某年月日授封為長子。某年月日具奏選婚。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某年月日封為長子夫人。某年月日奉某字幾號勘合、入府成婚。某年月日
冊封為某王。夫人某氏同日進封為妃。王某年月日薨。妃某年月日薨 【 如係次嫡庶子已封將軍、改封長子者。俱要明白開註】
第二子某。某年月日母妃內助幾妾某氏嫡庶生。收生婦某氏。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具奏
賜名。某年月日授封為鎮國將軍。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某年月日封為鎮國將軍夫人。某年月日奉某字幾號勘合、入府成婚。將軍某年月日卒。夫人某年月日卒 【 餘倣此】
第一女。某年月日母妃內助幾妾某氏嫡庶生。收生婦某氏。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具奏
請封。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封為某縣主。選配儀賓某人。某年月日冠帶成婚。縣主某年月日卒。儀賓某年月日卒 【 餘倣此】
鎮國將軍某。生子幾位。女幾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輔國將軍某。生子幾位。女幾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奉國將軍某。生子幾位。女幾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鎮國中尉某。生子幾位。女幾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輔國中尉某。生子幾位。女幾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奉國中尉某。生子幾位。女幾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以後某字輩、照依世次、由郡王以至將軍中尉、同前開造
凡名封奏結。萬曆十年議准、
宗室子女、請名請封、俱由各該
親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審實、定於每季仲月。類奏一次。仍取具本位親支、如無親支、以次挨及房族
宗室五位、並長史教授等官、兩鄰收生人等、不致扶同欺隱甘結。於具奏之時、一併差人齎送到部、轉行宗人府、備查生年月日、父爵母封、明白回報。仍將禮部收貯
玉牒文冊查對相同、方與題覆。其或查無奏報、及有差錯者、行布政司查勘。若有扶同隱匿、將額外濫收妾媵、並乞養過房來歷不明樂婦花生傳生子女、捏作嫡出庶出、朦朧冒請名封者、本部查出、或被奏告事發、將本位參降爵級。保勘
宗室、罰革祿米。長史教授等官革職。一應甘結人等、行巡按御史提問、以枉法論罪。 【 弘治間及嘉靖三十年例】 如
王奏到三月以外、而長史教授等結未到、致妨查、題者、禮部每上下半年查參一次。行巡按御史將長史教授等官提問
凡奏請期限。天順八年定、各
王府所生子女、年至十五、方許請封○嘉靖四十四年議准、
親郡王將軍中尉所生之子、俱五歲即與請名。候該府奏到、禮部類題。行翰林院遵照
祖訓欽定字樣、編擬名字、附簿登記。於每年三九月內、類行翰林院請
敕頒行各
王府○萬曆七年議准、請名封過期者、非
特恩、不許濫給冠帶○十年議准、凡
親郡王將軍中尉之子、不分長次嫡庶、俱年五歲請名。
親王嫡庶子女、及世孫、
郡王嫡長子長孫、俱年十歲請封、十五歲選婚。
親王次嫡庶孫、
郡王次嫡庶子、及嫡庶女、將軍中尉嫡庶子女、俱年十五歲請封、即與選婚。若因事耽延、未能如期奏請者、男請名請封、過期五年以下查題。十年以下行勘。十五年以下、勘明另題、止給名糧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十五年以上立案。如係聽繼
王爵人數、過期年久、例應另題立案者、臨期請
旨定奪。男選婚、女請封、過期十年以下查題。十五年以下行勘。十五年以上立案。其庶人請給名糧、亦許十五歲具奏。過期一如選婚例行
凡稽查奏勘。萬曆十年議准、
王府奏請名封婚禮等項、長史教授等官、將歷年冊籍、備查的確、及審據各該人役、保勘明白、與例相合、啟
王、如式具奏。不得受賄徇私、將違礙事情。混行奏擾。亦不得因而留難勒掯、累苦貧宗。其禮部行勘事件、該布政司務要查覈明確、依限回覆。不得止據長史教授申文、抄寫以了前件。亦不得遲延日久、以致守候不便。今後但有奏請違礙責在長史教授等官。回報草率、及遲至一年之外者、責在該布政司官。聽本部酌量事情重輕參奏
奏請格式
一男請名
某王臣某、謹
奏為乞
恩請名事。據某郡王某等、啟稱本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嫡庶第幾子等、各年歲已足。例該
請名。乞為轉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
宗藩要例內、名封奏結一款。
宗室子女
請名
請封、俱由各該
親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審實、定於每季仲月、類奏一次。仍取具本位親支、如無親支、以次挨及房族
宗室五位、並長史教授等官、兩鄰收生人等、不致扶同欺隱甘結。於具奏之時、一併差人齎送到部等因。今據某等第幾子等、俱係某季該
請名人數。已令長史教授某人等、查勘明白、遵例具結送部外。理合開列類奏。伏乞
敕下禮部、照例
賜名。臣等不勝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人齎捧、謹具奏
聞
計開
某郡王府一某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奏
請、授封為某爵。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會選到某府州縣軍民籍、某人第幾女某氏、為配。於某年月日具奏。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授封為妃夫淑恭宜安人。於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於某年月日、嫡生第幾子。收生婦某氏。已於某年月日、奏報。今見年五歲、例該
請名。如係庶出者、即於入府成婚之下、雲於某年月日因年足若干歲、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無出。遵例具奏娶妾。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軍民籍、某人第幾女某氏、於某年月日、入府為第幾妾。於某年月日、庶生第幾子。收生婦某氏。已於某年月日奏報。今見年五歲、例該
請名
一男請封
某王臣某、謹
奏、為乞
恩請封選婚事。據某郡王某等、啟稱本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嫡庶第幾子某等、各年歲已足。例該
請封選婚。乞為轉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
宗藩要例內。名封奏結一款。
宗室子女
請名
請封。俱由各該
親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審實、定於每季仲月、類奏一次。仍取具本位親支、如無親支、以次挨及房族
宗室五位、並長史教授等官、兩鄰收生人等、不致扶同欺隱甘結。於具奏之時、一併差人齎送到部等因。今據某等第幾子某等、俱係某季該
請封人數。已令長史教授某人等、查勘明白、遵例具結送部外。理合開列類奏。伏乞
敕下禮部、照例
賜給封號
誥命祿米。從人等項准令於本境官員軍民良家女內、選擇具奏婚配。臣等不勝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人齎捧、謹具奏
聞
計開 【 同前。但某年月日奏報下、雲於某年月日、具奏賜名某。今見年一十五歲。例該請封選婚】
一女請封 【 同前】
以上俱類奏格式
一親王子女請封、合用單本格式
某王臣某、謹
奏、為乞
恩請封事竊照臣見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荷蒙
聖恩、冊封臣為某王。於某年月日、具奏選婚。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會官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女某氏、為配。於某年月日、具奏、
冊封為某王妃。於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於某年月日、嫡生第幾子。如係庶生者、雲妃某氏、於某年月日入府成婚、無出。於某年月日、具奏選妾。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會官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女某氏、於某年月日入府為第幾妾。於某年月日、庶生第幾子。收生婦某氏。於某年月日、奏報。於某年月日、具奏、
賜名某。今年足十歲。例該
請封。已令長史某等、取具某王等、無礙結狀送部外。理合具奏。伏望
皇上篤念親親。乞
敕禮部、照例
賜給封號冊印等項。
遣官
冊封。臣不勝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人齎捧、謹具奏
聞 【 凡親王子女、報生請名選婚、及親郡王並妃請封、或親王選妾、例應單本具奏者、具倣此】
凡犯罪革爵。弘治十六年定、
郡王已革王爵、將軍中尉已革官職、或降為庶人者、其降革以後、所生子女、不許請封○嘉靖五年議准、庶人發高牆者、其未革爵前、所生子女、係無罪之人、俱存留在府居住、責令相應親屬照管。候長成、備查伊父犯罪緣由奏請○萬曆十年議准、凡
宗室有犯罪革爵者、未封子女、無論革前革後所生、一概不許請封。 【 嘉靖四十四年例】 其已封而無同惡情由者、備查所犯輕重、分別奏請。止係越關訐奏等項革爵者、已封子孫、姑免查革。若犯該敗倫傷化、人命強盜等項、子孫除同惡隨坐外、其餘一體降為庶人、日後不許援引遠年寬宥事例、覬復封爵。 【 萬曆七年例】 其在內法司、及在外撫按等官、但有干係
宗室降革等項者、俱備開所犯招由、行移禮部知會、以便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