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書法
晉衛恒四體書勢序曰,昔在黃帝,創製造物,有沮誦、倉頡者,始作書契,以代結繩,蓋觀鳥跡以興思也。因而遂滋,則謂之字。有六義焉,一曰指事,上下是也。二曰象形,日月是也。三曰形聲,江河是也。四曰會意,武信是也。五曰轉註,老考是也。六曰假借,令長是也。夫指事者,在上為上,在下為下也。象形者,日滿月虧,效其形也。形聲者,以類為形,配以聲也。會意者,止戈為武,人言為信也。轉註者,以老為考也。假借者,數言同字,其聲雖異,其意一也。自黃帝至三代,其文不改。及秦用篆書,焚燒先典,而古文絕矣。漢武帝時,魯共王壞孔子宅,得尚書、春秋、論語、孝經,時人已不復知有古文,謂之科斗書。漢世秘藏,希得見之。魏初,傳古文者出於邯鄲淳。恒祖敬侯寫淳尚書,後以示淳,而淳不別。至正始中,立三字石經,轉失淳法,因科斗之名,遂效其形。太康元年,汲縣人盜發魏襄王冢,得策書十餘萬言。案敬侯所書,猶有仿佛。古書亦有數種,其一卷論楚事者,最為工妙,恒竊說之,故竭愚思以贊其美,愧不足廁前賢之作,冀以存古人之象焉。昔周宣王時,史籀始著大篆十五篇,或與古同,或與古異,世謂之籀書者也。及平王東遷,諸侯立政,家殊國異,而文字乖形。秦始皇帝初兼天下,丞相李斯乃奏益之,罷不合秦文者。斯乃作蒼頡篇,中車府令趙高作爰歷篇,太史令胡毋敬作博學篇,皆取史籀大篆,或頗省改,所謂小篆者。自秦壞古文,有八體,一曰大篆,二曰小篆,三曰刻符,四曰蟲書,五曰摹印,六曰署書,七曰殳文,八曰隸書。王莽時,使司徒甄豐校文字部,改定古文,復有六書,一曰古文,孔氏壁中書也。二曰奇字,即古文而異者也。三曰篆書,秦篆書也。四曰佐書,即隸書也。五曰繆篆,所以摹印也。六曰鳥書,所以書幡信也。及許慎撰說文,用篆書為正,以為體例,最可得而論也。秦時李斯,號為二篆,諸山及銅人銘皆斯書也。漢建初中,扶風曹喜少異於斯,而亦稱善。邯鄲淳師焉,略究其妙。韋誕師淳,而不及也。太和中,誕為武都太守,以能書留補侍中,魏氏寶器銘題皆誕書也。漢末,又有蔡邕,採斯喜之法,為古今雜形,然精密簡理不如淳也。秦既用篆,奏事繁多,篆字難成,即令求人佐書,曰隸字。漢因行之,獨符印璽、幡信題署用篆。隸書者,篆之捷也。上谷王次仲始作楷法。至靈帝,好書。時多能者,而師宜官為最,大則一字徑丈,小則方寸千言,甚矜其能。或時不持錢詣酒家飲,因壁書,過觀者以酒讎,計錢足而滅之。每書輒削,而焚其柎。梁鵠乃益為判而飲之酒,候其醉而竊其柎,鵠卒以書至選部尚書。宜官、鵠宜為大字,邯鄲淳宜為小字。鵠謂淳得次仲法,然鵠之用筆盡其勢矣。漢末,有左子邑,小與淳、鵠不同,然亦有名。魏初有鍾、胡二家,為行書法,俱學之於劉德昇。而鍾氏少異,然亦各有巧,今大行於世。漢興而有草書,不知作者姓名。至章帝時,齊相杜度號善作篇。後有崔瑗、崔寔,亦皆稱工。杜氏殺字甚安,而書體微瘦。崔氏甚得筆勢,而結字小疏。弘農張伯英者,因而轉精甚巧,凡家之布帛必書而後練之,臨池學書,池水盡黑,下筆必為楷,則號匆匆不暇草書,寸紙不見遺,至今猶寶其書,韋仲將謂之草聖。伯英弟文舒者,次伯英。又有姜孟潁、梁孔達、田彥和及韋仲將之徒,皆伯英弟子,有名於世,然殊不及文舒也。羅叔景、趙元嗣者,與伯英並時,見稱於西州,而矜巧自異,眾頗惑之。故英自稱上比崔、杜不足,下方羅、趙有餘。河間張超亦有名,然雖與崔氏同州,不如伯英之得其法也。
漢時策書,其制二尺,短者半之,篆書,起年月,稱皇帝以名,諸侯王三公其罪免亦賜策。其異者隸書,用尺一木,兩行而已。
隸書
漢書藝文志,史籀篇者,周時史官教學童書也,與孔氏壁中古文異體。蒼頡七章者,秦丞相李斯所作也。爰歷六章者,車府令趙高所作也。博學七章者,太史令胡毋敬所作也。文字多取史籀篇,而篆體復頗異,所謂秦篆者也。是時始造隸書矣,起於官獄多事,苟趨省易,施之於徒隸也。漢興,閭里書師合蒼頡、爰歷、博學三書,斷六十字以為一章,凡五十五章,並為蒼頡篇。武帝時,司馬相如作凡將篇,無復字。師古曰,復,重也。元帝時,黃門令史游作急就篇。成帝時,將作大匠李長作元尚篇,皆蒼頡中正宇也,凡將則頗有出矣。至元始中,征天下通小學者以百數,各令記字於庭中。楊雄取其有用者,以作訓纂篇,順續蒼頡,又易蒼頡中重複之宇,凡八十九章。臣復續楊雄作十三章,韋昭曰,臣,班固自謂也。作十三章,後人不別,疑在蒼頡下篇三十四章中。凡一百二章,無復字,六藝群書所載略備矣。蒼頡多古字,俗師失其讀。宣帝時,征齊人能正讀者,張敞從受之。傳至外孫之子杜林,為作訓故,並列焉。庾肩吾書品序,隸體發源秦時,隸人下邳程邈所作,始皇見而重之。以奏事繁多,篆字難制,遂作此法,故曰隸書。今時正書是也。
張守節史記正義論例曰,程邈變篆為隸,楷則有常。後代作文隨時改易,衛宏官書數體,呂忱或宇多奇,鍾、王等家以能為法,致今楷文改變,非復一端。
南齊書劉休傳。元嘉世,羊欣受字,敬正隸法,世共宗之。右軍之體微古,不復見貴。休始好此法,至今此體大行。
梁書蕭子雲傳,子雲善草隸書,為世楷法。自云善效鍾元常、王逸少,而微變字體。答敕云,臣昔不能賞拔,隨世所貴,規摹子敬,多歷年所。年二十六,著晉書史至二王列傳,欲作論語草隸法,言不盡意,遂不能成,略指論飛白一勢而已。十許年來,始見敕旨論書一卷,商略筆勢,洞徹字體,又以逸少之不及元常,猶子敬之不及逸少。自此研思,方悟隸式,始變子敬,全範元常,逮爾以來,自覺功進。可見鍾、王之字即是隸書。
後魏書江式傳,式表云,晉世義陽王典祠令任城呂忱表上字林六卷,附托許氏說文。而按偶章句,隱別古籀奇惑之宇,文得正隸,不差篆意也。
又云,式於是譔集字書,號曰古今文字,凡四十卷。大體依許氏說文為本,上篆下隸。
水經註,昔在漢世,洛陽宮殿門題多是大篆,言是蔡邕諸子。自董卓焚宮殿,魏太相。平荊州,漢吏部尚書安定梁孟皇善師宜官八分體,求以贖死。太祖善其法,常仰繫帳中愛玩之,以為勝宜官。北宮榜題咸是鵠筆。南宮既建,明帝令侍中京兆韋誕以古篆書之。皇都遷洛,始令中書舍人沈含馨以隸書書之。景明、正始之年,又敕符節,令江式以大篆易之,今諸桁榜題皆是式書。
劉勰文心雕龍引庾肩吾書品,隸體發源秦時,隸人下邳程邈所作。始皇見而重之,以奏事繁多,篆字難制,遂作此法,故曰隸書,今時正書是也。草聖起於漢時,解散隸法,用以赴急。本因草創之義,故曰草書。建初中,京兆杜操始以善書知名,今之草書是也。
北齊書,趙仲將善草隸,雖與弟書,書字楷正,云草不可不解,若施於人,似相輕易。若與當家中卑幼,又恐其疑所在宜爾,是以必須隸書。可見不草即是隸書。
晉成公綏隸書體云,蟲篆既繁,草稿近偽,適之中庸,莫尚於隸。是則篆草之中惟有隸也。又云,若乃八分、璽法,殊好異制。是八分雖別一體,亦謂之隸也。又云,垂象表式,有模有楷。則後人之名為楷者,從此出矣。
王羲之題衛夫人筆陣圖後云,夫書,先須引八分、章草入隸字中,發人意氣。
宣和書譜,為八分之說者多矣。一曰東漢上谷王次仲以隸字改為楷法,變八分。此蔡希綜之說也。莊子,丁子有尾。世人謂曲波為尾。丁子二子,在行曲波亦是尾也。楊慎曰,觀此,則莊子之時已有八分書,不始於王次仲矣。一曰去隸字八分取二分,去小篆二分取八分,故謂之八分。此蔡琰述父中郎邕語也。前世之善書類能言其書矣。然而自漢以來,至於唐千百載間,金石遺文之所載,特存篆、隸、行、草,所謂八分者何有?至唐,則八分書始盛,其典型蓋類隸而變方廣作波勢,不古不嚴,豈在唐始有之耶?杜甫作八分歌,盛稱李潮、韓擇木、蔡有鄰,是皆唐之諸子。而今所存者,又皆唐字。則希綜、蔡邕之論安在哉?蓋古之名稱與今或異,今所謂正書,則古所謂隸書。今所謂隸書,則古所謂八分。至唐則猶有隸書中別為八分以名之,然則唐之所謂八分者,非古之所謂八分也。今御府所藏八分者四人,曰張彥遠、曰貝冷該,曰于僧翰、曰釋靈該,是四子俱唐人,則知今之八分出於唐明矣。故不得不辨,以詔後世云。
金石錄,右東魏大覺寺碑陰題銀青光祿大夫臣韓毅隸書,蓋今楷字也。庾肩吾曰,隸書,今之正書也。張懷瓘六體書論亦云,隸書者,程邈造字皆真正,亦曰正書。自唐以前皆謂楷字為隸,至歐陽公集古錄,誤以八分為隸書,自是舉世凡漢時石刻皆目為漢隸。有一士人力主此論,餘嘗出漢碑數本問之,何者為隸?何者為八分?蓋自不能分也。因覽此碑,毅自題為隸書。故聊志之,以祛來者之惑。
老學庵筆記,周越書苑云,郭忠恕以為小篆散而八分生,八分破而隸書出,隸書悖而行書作,行書狂而草書聖。以此知隸乃今真書。趙明誠金石錄謂誤以八分為隸,自歐陽公始。千字文云,杜藁鍾隸。王羲之傳,尤善隸書,為古今之冠。
項氏家說曰,程回可父辨隸書曰,周興嗣千宇,杜稿鍾隸。蕭子雲啟云,論草隸,逸少不及元常,子敬不及逸少。任玠五體序云,篆則科斗、玉筋、垂露、薤葉,隸則羲、獻、鍾、庾、歐、虞、顏、柳,八分則酌乎篆、隸之間者。書苑云,蔡文姬言,割程隸宇八分取二分,割李篆字二分取八分,於是為八分書。以諸家參之,則今之稱隸者,乃二八分書。古之稱隸者,真書、行書也。唐與國初並無此誤,自歐陽以來始誤。故少游遂疑程邈帖不當為小楷,疑非秦書。蓋不知先有真書,後有八分書也。黃公紹曰,按唐六典,校書郎正字所掌字體有五,一古文,二大篆,皆不用。三曰小篆,印璽、旗幡所用。四曰八分,石經、碑碣所用。五曰隸書。典籍表奏、公私文疏所用。則程說信矣。
章子厚曰,石金刻東漢、魏、晉皆用八分,唯銘刻之陰或用隸字也。許昌辨臣勸進與受禪壇碑皆八分之妙者。近世有荒唐士人,妄謂為隸書,乃今正書耳,世俗亦往往謂之隸書,且相尚學焉。不知彼將以何等為古八分,又將以今正書為何等邪?墨莊漫錄。
水經註,古文出於黃帝之世。蒼頡本鳥跡為字,取其孳乳相生,故文字有六義焉。自秦用篆書,焚燒先典,古文絕矣。魯恭王得孔子宅書,不知有古文,謂之科斗書。蓋用科斗之名,遂效其形耳。言大篆出於周宣王之時,史籀創著。平王東遷,文字乖錯。秦之李斯及胡毋敬,又以改籀書謂之小篆,故有大篆、小篆焉。然許氏字說專釋於篆,而不本古文,言古隸之書起於秦代,而篆字文繁,無會劇務,故用隸人之省,謂之隸書。或曰即程邈於云陽增損者。是知隸者,篆捷也。孫暢之嘗見青州刺史傅宏仁說,臨淄人發古塚,得銅棺,前和外隱起為隸字,言齊太公六世孫胡公之棺也。唯三字是古,餘同今書。證知隸自古出,非始於秦。
洪适隸釋云,今之言漢字者,則謂之隸。言唐字者,則謂之分。殆不知在秦漢時,分隸已兼有之。唐張懷瓘書斷云,蔡邕八分入神,隸入妙。又云,張昶八分碑在華陰。今華山所存漢碑凡四,華亭一碑乃昶分書也。又云,八分者,秦羽人上谷王次仲所作,始皇時官務稍多,得次仲文,簡略,赴急速之用,甚喜。遣使三召,不至。漢和帝時,賈魴用隸字寫三蒼,隸法由茲而廣。蓋八分為小篆之捷,其贊八分則曰,龍騰虎踞兮勢非一,交戟橫戈兮氣雄逸。其贊隸則曰,摧鋒劍折,落點星垂。詳其說而察其字,則孫根及華亭碑為漢人八分無疑矣。唐人自稱八分,蓋有自來,考古博雅之士更為辨之。
宋史選舉志,書學生,習篆、隸、草三體。篆以古文大、小二篆為法,隸以二王、歐、虞、顏、柳真、行為法,草以章草、張芝九體為法。
趙古則學範曰,隸即漢八分,真即漢隸,古今傳習異辭,始隨常名,使人易曉。好古者不可不知也。
沈存中補筆談曰,今世俗謂之隸書者,只如古人之八分書。謂初從篆文變隸,尚有二分篆法,故謂之八分書。後也全變隸書,即今之正書,章草、行書、草書皆是也。後之人乃誤謂古八分書為隸書,以今時書為正書。殊不知所謂正書者,隸書之正者耳,其餘行書、草書皆隸也。杜甫李潮小篆歌曰,陳,苔石鼓文已訛,大小二篆生八分。苦縣光和尚骨立,書貴瘦硬方通神。苦縣老子朱龜碑光書評云,漢魏牌榜、碑文和華山碑皆今所謂隸書也。杜甫詩亦只謂之八分。又書評云,漢魏牌榜、碑文,非篆即八分,未嘗用隸書。之漢魏碑文,皆八分,非隸書也。
元吾邱衍學古編辨字,一曰科斗書。科斗書者,蒼頡觀三才之文,及意度為之,乃字之祖,即今之偏旁是也。盡文象蝦蟆子,形如水蟲,故曰科斗。,二曰籀文。籀文者,史籀取蒼頡形意配合為之,損益古文,或同或異,加之銛利鉤殺,大篆是也。史籀所作,故曰籀文。三曰小篆。小篆者,李斯省籀文之法同天下書者。比籀文體十存其八,故曰小篆,謂之八分小篆也。既有小篆,故謂籀文為大篆。四曰秦隸。秦隸者,孫邈以文牘繁多,難於用篆,因減小篆為便用之法,故不為體勢,若漢識篆字相近,非有此法之隸也。便於佐隸,故曰隸書。即是秦權、秦量上刻字,人多不知,亦謂之篆矣。或言秦未有隸,且疑程邈之說,故詳及之。五曰八分。八分者,漢隸之未有挑法者也。比秦隸則易識,比漢隸則微似篆,若用篆筆作漢隸字,即得之矣。八分與隸,人多不分,故言其法。六曰漢隸。漢隸者,蔡邕石經及漢人諸碑上字是也。此體為最後出,皆有挑法,與秦隸同名,其實異。寫法載前卷十七舉下,此不再敷。七曰款識。款識文者,諸侯本國之文也。古者諸侯書不同文,古形體各異。秦有小篆,始一其法。近世學者取款識字為用,一紙之上,齊楚不分,人亦莫曉其謬。今分作外法,故末置之,不欲亂其源流,使可考其先後耳。
十七舉曰,隸書,人謂宜扁,殊不知妙在不扁,挑拔平硬如摺刀頭,方是漢隸。書體法之云,方勁古拙,斬釘截鐵。備矣。
卷二
禁燒金
宋開寶四年詔,西漢法,作偽黃金棄市,所以防民之奸弊也。如聞京城之內競習其業,轉相誑耀,此而不止,為盜之萌。自今犯者,並置極典。
禁銷金銀箔
魏齊王正始元年,詔曰,易稱損上益下,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方今百姓不足,而御府多作金銀雜物,將奚以為?今出黃金銀物百五十種,千八百餘斤,銷冶以供軍用。
齊書,大明、泰始以來,相承奢侈。太祖輔政,上表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為箔。海陵王延興元年八月乙卯,申明織成金之禁。
陳書,後主太建十四年四月庚子詔曰,朕臨御區字,撫育黔黎,方欲康濟澆薄,蠲省繁費,奢僭乖眾,實宜防斷,應鏤金銀薄及物庶化生土木人彩花之屬,及布帛幅尺短狹輕疏者,並傷財廢業,尤成蠹患,並皆禁絕。
唐六典有十四種金,曰銷金,曰拍金,曰鍍金,曰織金,曰砑金,曰披金,曰泥金,曰鏤金,曰捻金,曰戧金,曰圈金,曰貼金,曰嵌金,曰裹金。
宋史食貨志,天聖中,登萊採金歲益數千兩,仁宗命獎勸官吏。宰相王曾曰,采金多,則背本趨末者眾,不宜誘之。景佑中,登萊饑,詔弛金禁,聽民采取,俟歲豐復故。然是時海內承平已久,民間習俗日漸侈靡,糜金以飾服器者不可勝數,重禁莫能止焉。輿服志,大中祥符元年,三司言,竊惟山澤之寶,所得互難,倘縱消釋,實為虛費。今約天下所用,歲不下十萬兩,俾上弊棄於下民。自今金銀箔線、貼金,銷金、泥金、蹙金線裝貼什器土木玩用之物,並請禁斷,非命婦不得以為首飾。冶工所用器悉送官。諸州寺觀有以金箔飾尊像者,據申三司,聽自齎金銀、工價,就文思院換給。從之。二年,詔申禁熔金以飾器服。又太常博士知溫州李邈言,兩浙僧求丐金銀珠玉,錯末和泥,以為塔像,有高褒丈者。毀碎珠玉,浸以成俗,望嚴行禁絕,違者重論。從之。七年,禁民間服銷金及跋遮郍纈。八年,詔內庭自中官以下,並不得銷金、貼金、間金、戧金、圈金、解金、剔金、陷金、明金、泥金、楞金、背影金、盤金、織金、金線捻絲裝著衣服,並不得以金為飾。其外廷臣庶家悉皆斷禁。臣民舊有者,限以一月許迴易。為真像前供養物,應寺觀裝功德用金箔,須具殿位真像顯合增修創造數,經官司陳狀勘會,詣實聞奏,方給公憑,詣三司收買。其明金銀假果、花枝、樂身之類,應金為裝彩物,降詔前已有者,更不毀壞,自餘悉禁。違者,犯人及工匠皆坐。仁宗本紀,康定元年,禁以金箔飾佛像。合而觀之,古來用金之費可知矣。
西湖志餘,金箔,銷金之尤者。上供之外非嚴禁不可。乃今民間首飾、衣褲、器用、文軸、榱題,多用塗畫,歲糜不貲。大中祥符間,杭州周承裕私煉金為箔,鄭仁澤市千枚轉鬻他州,事敗,全家徒配。轉運使陳堯佐言,仁澤情同罰異,不可懲奸羨。乃定轉賣者減造者一等,著為令。此法似可援引,而奏行於今日者也。
山堂考索,淳熙八年,上曰,朕以宰耕牛、禁銅器及金翠等事,刻之記事版,每京尹初上,輒示之。
元史葉李傳,賈似道怒李,嗾其黨臨安尹劉良貴誣李僭用金飾齋匾,鍛煉成獄,竄漳州。
陸深河汾燕閑錄曰,世間糜費,惟黃金最多。自釋老之教日盛,而寺觀裝飾之侈靡,已數倍於上下之制用,凡金作箔,皆一往不可復者。東坡見後世金少,以為寶貨神變不可知,復歸山澤。此何言歟?按王莽敗時,省中黃金尚有六十萬斤。莽籍漢基,富有天下,固應有之。梁孝王死,亦有金四十萬斤。至燕王劉澤,一賜田生亦二百斤。何漢世之多金耶!
梁孝王死,藏府餘黃金尚有四十餘萬斤。館陶公主幸董偃,令中府曰,董君所發,一日金滿百,金錢滿百萬,帛滿千匹,乃白之。王莽傳,時省中黃金萬斤者為一匱,尚有六十匱。黃門鉤盾藏府中尚方處,處各有數匱。
禁造銅像
宋書夷蠻傳,元嘉十二年,丹陽尹蕭摹之奏曰,佛化被於中國,己歷四代,形像、塔寺,所在千數。自頃以來,情敬浮末,不以精誠為至,更以奢競為重。舊寺頹弛,曾莫之修。而各務造新,以相誇尚。材竹銅彩,糜損無極,無關神祇,有累人事。不為之防,流遁未息。請自今以後,有欲鑄銅像者,悉詣臺自聞。興造塔寺、精舍,皆先詣在所二千石通辭,郡守依事列言本州,須許報然後就功。其有輒造寺舍者,皆依不承用詔書律,銅宅林院悉沒入官。詔可。
禁造銅器
南史,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夏四月甲子,初禁人車及酒肆器用銅。
代宗紀,大暦七年十二月壬子,禁鑄銅器。
舊唐書德宗紀,貞元九年正月甲辰,禁賣劍、銅器。天下有銅山,任人采取,其銅官買。除鑄鏡外,不得鑄造。
憲宗紀,元和元年二月甲辰,以錢少,禁用銅器。
文宗紀,開成三年六月癸丑,上御紫宸,謂宰臣曰,幣輕錢重,如何?楊嗣復曰,此事已久,不可遽變其法,法變則擾人。但禁銅器,斯得其要。
禁銅不過嶺南
唐書憲宗紀,元和四年,禁錢不過嶺南。穆宗時,韓愈奏狀亦言禁錢,不得出五嶺。
禁用銅錢
實錄,洪武二十七年八月,詔禁用銅錢。時兩浙之民重錢輕鈔,多行折使,至有以錢百六十文折鈔一貫者。福建、兩廣、江西諸處,大率皆然。由是物價湧貴,而鈔法益壞不行。上乃諭戶部尚書郁新曰,國家造鈔,令與銅錢相兼行使,本以便民。比年以來,民心刁詐,乃以錢鈔任意虧折行使,致令鈔法不行,甚失立法便民之意。宜令有司,悉收其錢歸官,依數換鈔,不許更用銅錢行使。限半月內,凡軍民商賈所有銅錢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棄毀者,罪之。
正統十三年五月庚寅,禁使銅錢。時鈔既通行,而市廛亦仍以銅錢交易,每鈔一貫折銅錢二十文。監察御史蔡愈濟以為言,請出榜禁約,仍令錦衣衛、五城兵馬司巡視,有以銅錢交易者,擒治其罪,十倍罰之。上從其言。
禁斷新錢
宋書明帝紀,泰始二年三月壬子,斷新錢,專用古錢。
顏竣傳,景和元年,沈慶之啟通私鑄,由是錢貨亂敗。一千錢長不盈三寸,大小稱此,謂之鵝眼錢。劣於此者,謂之綖環錢,入水不沈,隨手破碎。市井不復料數,不萬錢不盈一掬,斗米一萬。商賈不行。太宗初,惟禁鵝眼、綖環,其餘皆通用。復禁民鑄,官署亦廢工,尋復並斷,惟用古錢。
禁金銀
實錄,洪武三十年三月甲子,禁民間無以金銀交易。時杭州諸郡商賈不論貨物貴賤,一以金銀定價。由是鈔法阻滯,公私病之,故有是命。
禁金銀塗
宋書,武帝永初二年正月丙寅,斷金銀塗。
宋文帝元嘉三十年七月辛酉,詔曰,百姓勞弊,徭賦尚繁,言念未乂,宜崇約信損。凡用非軍國,宜悉停功。可省細作並尚方雕文靡巧,金銀塗飾。
禁銅釘
宋書,武帝永初二年正月己卯,禁喪事用銅釘。
禁銷錢為佛象
舊唐書,敬宗寶暦元年十月庚子朔,河南尹王起奏,盜銷錢為佛象者,請以盜鑄錢論。
禁毀錢為銅
宋史寧宗紀,開禧二年正月辛亥,詔坑戶毀錢為銅者,不赦,仍籍其家,著為令。
禁兵器
漢武帝時,丞相公孫弘奏言,民不得挾弓弩。十賊彍弩,百吏不敢前,盜賊不輒伏辜,免脫者眾,害寡而利多,此盜賊所以蕃也。禁民不得挾弓弩,則盜賊執短兵,短兵接則眾者勝。以眾吏捕寡賊,其勢必得。盜賊有害無利,則莫犯法,刑錯之道也。臣愚以為禁民毋得挾弓弩便。上下其議,光祿大夫吾邱壽王對曰,臣聞古者作五兵,非以相害,以禁暴討邪也。安居則以制猛獸而備非常,有事則以設守衛而施行陣。及至周室衰微,上無明王,諸侯力政,強侵弱,眾暴寡,海內捖敝,巧詐併生,是以知者陷愚,勇者咸怯,苟以得勝為務,不顧義理。故機變械飾,所以相賊害之具不可勝數。於是秦兼天下,廢王道,立私議,滅詩書而首法令,去仁恩而任刑戮,墮名城,殺豪傑,銷甲兵,折鋒刃、其後民以耨鉏箠梃相撻擊,犯法滋眾,盜賊不勝,至於赭衣塞路,群盜滿山,卒以亂亡。故聖王務教化而省禁防,知其不足恃也。今陛下昭明德,建太平,舉俊材,興學宮,三公有司或由窮巷起白屋,裂地而封,宇內日化,方外鄉風。然而盜賊猶有者,郡國二千石之罪,非挾弓矢之過也。禮曰,男子生,桑弧蓬矢以舉之,明示有事也。孔子曰,吾何執?執射乎?大射之禮,自天子降及庶人,三代之道也。詩雲,大侯既抗,弓矢斯張。射夫既同,獻爾發功。言貴中也。愚聞聖王合射以明教矣,未聞弓矢之為禁也。且所為禁者,為盜賊之以攻奪也。攻奪之罪死,然而不止者,大奸之於重誅固不避也。臣恐邪人挾之而吏不能禁,良民以自備而抵法禁,是擅賊威而奪民救也。竊以為無益於禁奸,而廢先王之典,使學者不得習行其禮,大不便。書奏,上以難丞相弘,弘屈服焉。
舊唐書鄭惟忠傳,中宗即位,擢拜黃門侍郎。時議請禁嶺南首領家畜、兵器,惟忠曰,夫為政,不可革其俗習,且吳都賦云,家有鶴膝,戶有犀渠。如或禁之,豈無驚擾耶?遂寢。
元世祖中統三年三月,諭諸路,禁民間私藏軍器。
四年二月,詔私造軍器者處死。民間所有,不輸官者,與私造同。
七月戊戌,詔弛河南沿邊軍器之禁。
至元元年二月,弛邊城軍器之禁。
隋文帝開皇十五年二月丙辰,收天下兵器。敢有私造者,坐之。關中緣邊不在其例。禁河以東無得乘馬。
煬帝大業五年正月己丑,制民間鐵叉、搭鉤、鑽刀之類,皆禁絕之。
宋太宗淳化二年閏二月丁亥,詔內外諸軍,除木槍、弓弩矢外,不得畜他兵器。
五年三月,禁民間兵器,犯者驗多寡定罪。
十一年八月甲寅,弛河南軍器之禁。
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二月己亥,敕中外,凡漢人持鐵尺、手撾及杖之藏刃者,悉輸於官。
二十七年五月,江西省言,吉贛、河南,廣東、福建以禁兵弓矢,賊益發,乞依內郡例,許尉兵持弓矢。從之。
三十年二月,申嚴江南兵器之禁。
武宗至大二年十一月辛酉,申嚴漢人執弓矢、兵杖。
仁宗皇慶四年十一月庚寅,申禁漢人持弓矢、兵器田獵。
英宗至治二年正月甲戌,禁漢人執兵器出獵及習武藝。
王莽始建國二年,禁民不得夾弩鎧,徙西海。
楊氏據淮南,禁民私畜兵器,盜賊益繁。御史臺主薄京兆盧樞上言,今四方分爭,宜教民戰,且善人畏法禁,而奸民弄干戈,是欲偃武而反招盜也。宜團結民兵,使之習戰,自衛鄉里。從之。
金太宗天會三年十一月辛卯,南路軍帥司請禁契丹、奚、漢人夾兵器,詔勿禁。
元順帝至元二年十一月辛末,禁彈弓、弩箭、神箭。
至元三年四月癸酉,禁漢人、南人、高麗人不得執持軍器,凡有馬者俱入官。
八月癸未,弛高麗人執持軍器之禁,仍令乘馬。戊子,漢人鎮遏生蕃處亦開軍器之禁。
五年四月己酉,申漢人、南人、高麗人不得執軍器、弓矢之禁。
六年五月癸丑,禁民間藏軍器。
景泰二年八月辛巳,禁廣東、福建、浙江等處軍民之家不得私藏兵器,匿不首者,全家充軍。造者本身與匠俱論死。其知情者亦連坐之。
禁餳
宋書顏竣傳,時歲旱民饑,竣上言,禁餳一月,息米近萬斛。
禁車牛入都
後唐明宗長興元年正月,宗正少卿李延祚奏請止絕車牛,不許於天津橋來往。
末帝清泰二年,御史中丞盧損請止絕天津橋車牛往來中道,兩頭下關,駕出即開。兩旁之路士庶往來,其車牛並浮橋路往來。
清波雜志云,舊說沛都細車前列數人,持水罐子旋灑路,過車以免埃●蓬勃。
禁牝馬
魏世宗正始四年十一月丁未,禁河南畜牝馬。
延昌元年六月戊寅,通河南牝馬之禁。
永樂元年七月丙戌,上諭兵部臣曰,比聞民間馬價騰貴,蓋民不得私畜故也。漢文、景時,閭里有馬千百為群,民有即國家之有。其榜諭天下,聽軍民皆畜馬,官府不得禁。又曰,三五年後,庶幾馬漸番息。
禁馬
元史世祖紀,至元二十三年六月戊申,括諸路馬,凡色目人有馬者三取其二,漢民悉人官。敢匿與互市者罪之。
二十六年十二月辛巳,括天下馬,一品二品官許乘五匹,三品三匹,四品五品二匹,六品以下皆一匹。
禁大船
隋文帝開皇十八年正月辛丑詔曰,吳越之人往承弊俗,所在之處私造大船,因相聚結,致有侵害。江南諸州民間有船長三丈以上,悉括入官。
禁畜鷹鷂
魏高祖延興五年四月,詔禁畜鷹鷂,開相告之制。
北齊文宣帝天保八年四月乙酉,詔公私禁取鷹鷂。
禁絹扇
晉書,安帝義熙元年五月癸末,禁絹扇及樗蒲。
禁番香
廣東通志,建文三年十一月,禮部為禁約事。奉聖旨,沿海軍民私自下番,誘引蠻夷為盜,有傷良民。爾禮部出榜,去教首人知道,不問官員軍民之家,但阵繫番貨、番香等物,不許存留販賣。其見有者,限三個月銷盡。三個月外,敢有仍前存留販賣者,處以重罪。欽此。除復奏外,今將聖旨事意備榜條陳,前去張掛,仰各遵守施行,須至榜者。一,祈神拜佛所燒之香止用我國松香、柏香、楓香、黃連香、蒼朮香、蒿桃香水之類,或合成為香,或為末,或各用,以此為香,以表誠敬。蓋上香之說,上古本無降神之禮,焚蕭艾以展其誠。近代凡有禱祈,事主昇壇,動輒然香在前。為何?恐人身垢穢。香不過辟穢氣而已,何必取外番之香以為香?只我中國諸藥中有馨香之氣者多,設使合和成料,精緻為之,其名曰某香、某香,以供降神禱祈用,有何不可?一,茶園馬牙香雖係兩廣土產,其無籍頑民多有假此為名者,夾帶番香貨賣。今後止許本處燒用,不許將帶過嶺,違者一體治罪。一,檀香、降真茄蘭木香、沈香、乳香、速香、羅斛香、粗柴香、安息香、烏香、甘麻然香、光香、生結香,並書名,不書番香,軍民之家並不許販賣存留,見有者許三個月銷盡。
困學紀聞,取蕭祭脂,曰其香始昇,為酒為醴。曰有飶其香。古所謂香者如此。韋雕五禮精義云,祭祀用香,今古之禮並無其文。隋志曰,梁天監初,何佟之議,鬱鬯蕭光,所以達神,與其用香,其議一也。考之殊無依據,開元開寶禮不用。
實錄,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甲寅,禁民間用番香、番貨。先是,上以海外諸夷多詐,絕其往來,唯琉球、真臘、暹羅許入貢,而沿海之人往往有私下諸番,貿易香貨,因誘蠻夷為市。命禮部申嚴禁絕之。敢有私下諸番以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貨皆不許販鬻,其見有者,限以三個月銷盡。民間禱祀,止用松香,柏香、楓香、桃香諸香,違者罪之。其兩廣所產香木,聽彼土人自行檢用,亦不許越嶺貨賣。蓋慮其雜市番香,故並及之。
永樂十四年十一月,禁交趾、安息諸香不得出境。
禁賣寶石
元史脫歡傳,上疏言,國以善為寶,凡子女玉帛、羽毛齒革、珍禽奇獸之類,皆喪德喪志之具。今復回回諸色人等,不許齎寶入賣,以虛國用。違者罪而沒之。如此則富商大賈無所施其奸偽,而國用有蓄積矣。
禁瓷器
實錄,正統三年十二月丙寅,命都察院出榜,禁江西瓷器。窯場燒造宮樣青花白地瓷器,於各處貨賣,及饋送官員之家,違者正犯處死,全家謫戍口外。
十二年九,月戊戌,禁約兩京及江西、河南、湖廣、甘肅、大同、遼東沿途驛遞鎮店軍民客商人等,不許私將白地青花瓷器賣與外夷使臣。
十二月甲戌,禁江西饒州府私造黃紫紅綠青藍白地青花等瓷器。命都察院榜諭其處,有敢仍冒前禁者,首犯凌遲處死,籍其家資,丁男亢軍邊衛。知而不以告者連坐。
禁茶
金史,泰和五年,尚書省奏,茶,飲食之餘,非必用之物。比歲上下竟啜,農民尤甚,市並茶肆相屬。商旅多以絲絹易茶,歲費不下百萬,是以有用之物而易無用之物也。若不禁,恐耗財彌甚。遂命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許食茶,仍不得賣及饋獻。不應食者,以斤兩定罪賞。
元光二年省臣奏,金幣、錢穀,世不可一日缺者也。茶本出於宋地,非飲食之急,而自昔商賈以金帛易之,是徒耗也。泰和間,常禁止之。後以宋人求和,乃罷。兵興以來,復舉行之,然犯者不少衰,而邊民又窺利,越境私易,恐因泄軍情,或盜賊入境。今河南、陝西凡五十餘郡,郡日食茶率二十袋,袋值銀二兩,是一歲之中妄費民財三十餘萬也,奈何以有用之貨而資敵國乎?乃制親王、公主現任五品以上官,素蓄者存之,禁不得賣饋,餘人並禁之。犯者徒五年,告者賞寶錢一萬貫。
禁酒
周書酒誥,厥或告曰,群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於周,予其殺!又惟殷之迪諸臣,百工乃湎於酒,勿庸殺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辭。惟我一人弗恤,弗觸乃事,時同於殺。
景帝中元三年,夏旱,禁酤酒。
後元年夏,令民得酤酒。
宣帝時,復禁民酤。
漢興,有酤酒之禁,其律,三人以上無故群飲,罰金四兩。
後漢和帝永元十六年三月,詔兗、豫、徐、冀四州,比年雨多傷稼,禁酤酒。
順帝漢安二年十月丙午,禁酤酒。
桓帝永興二年九月詔曰,朝政失中,雲漢作旱,川靈湧水,蝗螽孳蔓。殘我百穀。太陽虧光,饑饉薦臻。其不被害郡縣,當為饑餒者儲,天下一家,趣不糜爛,則為國寶。其禁郡國不得賣酒,祠祀裁定。
獻帝建安中年,饑兵興,曹公表制禁酒。孔融傳曰,融頻書爭之,多侮慢之辭。
蜀先主時,以天旱禁酒,釀者有刑。
晉孝武帝太元八年十二月庚午,以寇難,敕平、開酒禁。
安帝隆安五年,以歲饑禁酒。
義熙三年二月己丑,大赦,除酒禁。
抱朴子曰,曩者既年荒穀貴,民有醉者相殺,牧伯因此輒有酒禁,嚴令重申,官司搜索,收執榜徇者相屬,制鞭而死者大半。防之彌峻,犯者至多,至乃穴地而釀,油囊懷酒,民之好此,可謂篤矣。又臨民者雖設其法,而不能自斷斯物,緩己急人,雖令不從,弗躬弗親,庶民弗信。以此而禁,禁安得止哉?治賣之家廢業則困,遂修飾賂遺,依憑權右,所屬吏不敢問,無力者獨止,而有勢者擅市,張爐專利,乃更倍售,從其酤賣,公行靡憚。法輕利重,安能免乎哉!
前趙劉曜,命民季秋農功畢,乃聽飲酒。
後趙石勒,以民始復業,資儲未豐,於是重制禁釀,郊祀宗廟皆用醴酒。行之數年,無復釀者。
宋太祖元嘉十二年夏六月,斷酒。時揚州諸郡大水,揚州西曹主簿沈亮以為酒糜穀,而不足療饑,請權禁止。詔從之。
二十一年正月己亥,南徐南豫州、揚州之浙江、江西並禁酒。
二十二年九月乙未,開酒禁。
南齊武帝永明十一年五月,詔曰,水旱成災,穀稼傷弊,京師二縣諸方始熟,可權斷酒。
魏文成帝太安四年正月丙午,始設酒禁,釀酤飲者皆斬之。是時年穀屢登,士民多因酒酗訟,或議國政,故一切禁之。
獻帝即位,開酒禁,吉凶賓親各有程日。
正光後,國用不足,有司奏斷百官常給之酒,計一歲所省米五萬三千五十四斛九斗,蘖穀六千九百六十斛,面三十萬五百九十九斤。其四時郊廟,百神群祀,依式供營。遠蕃客使,不在限斷。
東魏孝靜帝天平四年閏九月,禁京師酤酒。元象元年四月,開酒禁。
北齊武成帝河清四年二月壬申,以年穀不登,禁酤酒。
後主天統五年十月壬戌,詔禁造酒。
武平六年閏八月辛巳,開酒禁。
後周武帝保定二年二月癸丑,以久不雨,京城三十里內禁酒。
唐高祖武德二年閏月詔曰,酒醪之用,表節制於歡娛。芻豢之滋,致肥甘於豐衍。然而沈湎之輩,絕業亡資。惰窳之民,騁嗜奔欲。方今烽燧尚警,兵革未寧,年數不登,市肆騰貴。趨末者眾,浮沈尚多。餚羞曲蘖,重增具費。救弊之術,要在權宜。關內諸州官民,俱斷屠酤。
順典,唐貞觀六年詔曰,比年豐稔,閶里無事。乃有墮業之人,不顧家產,朋游無度,酣宴是耽,危身敗德,咸由於此。自非澄源正本,何以革茲敝俗?可先錄鄉飲酒禮一卷,頒行天下。每年令州縣官長,親率長幼,依禮行之。庶乎人識廉恥,時知敬讓。
高宗咸亨元年七月庚戌,以粟麥貴,斷酤酒。
玄宗開元二年十一月,以歲饑,禁京城酤酒。
肅宗乾元元年三月辛卯詔曰,為政之本,期於節用。今農功在務,廩食末優,比聞京城之中,酒價尤貴,但以曲蘖之費有損國儲,游惰之徒益資廢業。其京城內酗酒即宜禁斷。麥熟之後,任依常式。
二年十月,禁酤酒。除光祿供進祭祀及宴蕃客外,一切禁斷。
代宗寶應二年三月,以泰陵、乾陵發引,詔禁酤酒。
廣德二年十二月,詔天下州縣各量定酤酒戶,隨月納稅。除此之外,不問官私,一切禁止。
遼興宗時,禁職官不得擅造酒糜穀。有婚祭者,司給文始聽。
金熙宗天會十三年正月甲戌,詔公私禁酒。海陵正隆五年,禁朝官飲酒,犯者死。三國人使燕飲者罪。
六年,判大宗正徒單貞、益都尹京、安武軍節度使爽、金吾衛上將軍阿速飲酒,以近屬故,杖貞七十,餘皆杖百。
世宗大定十四年,詔猛安謀克之民,今後不許殺生祈祭。若遇節辰及祭天日,許得飲會。自二月至八月終並禁絕飲燕,不許赴會他所,恐妨農功。雖閑月,亦不訥,痛飲。犯者抵罪。
十八年三月乙巳,命戌邊女真人,遇祭祀、婚嫁、節辰,許自造。
二十九年十二月戊戌,禁宮中上直官及承應人毋得飲酒。
金史梁肅傳,肅為大興尹,上疏言,自漢武帝用桑弘羊,始立榷酤法。民間栗麥歲為酒所耗者十常二三,宜禁天下酒麯。自京師及州郡官務,仍舊不得酤販出城,其縣鎮鄉村,權行停止。不報。
哀宗天興二年九月,禁公私釀酒。
元世祖至元十四年,以冬無雨雪,春澤未降,遣使問便民之事於翰林國史院。耶律鑄、姚樞、王磐、竇默等曰,足食之道,惟在節用。靡穀之多,無逾醪醴曲蘖。況自周漢良來,嘗有明禁,祈賽神社,費亦不貲。宜一切禁止。從之。
五月癸巳,申嚴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家貲,散之貧民。
十五年四月,以時雨露沾足,稍弛酒禁。民之衰疾飲藥者,官為醞釀,量給之。
十一月甲午,開酒禁。
十八年三月,禁甘肅瓜沙等州酒。
十九年十月,禁大都及山北州郡酒。
二十年四月,申嚴酒禁。有私造者,財產女子沒入官,犯人配役。
九月辛未,以歲登,開諸路酒禁。
二十二年正月,詔禁私酒。
二十四年九月,以西涼平灤路饑,禁酒。
二十七年七月丙午,禁平地、忙安倉釀酒,犯者死。
九月戊申,弛酒禁。
二十八年三月,嚴酒禁。
至元二十二年八月,罷榷酤。初,民間酒聽自造,米一石官取鈔一貫。盧世榮以官鈔五萬錠,立榷酤法,米一石取鈔十貫,增舊十倍。至是,罷榷酤,聽民自造,增課鈔一貫為五貫。
至元十四年五月詔曰,漢賜大酣,歲有常數。周申文誥,飲有戒無彝。況糜有穀者莫甚於斯,崇飲者刑則無赦。近緣春旱,朝議上陳,官禁市酤,以豐民食。朕詳來奏,實為腆民。可自今年某月日,民間無得醞造酒醴,俾暴殄天物,重傷時和。故茲詔示,想宜知悉。
成宗大德五年十月丙戌,以歲饑,禁釀酒。
十一月,詔諭中書,近因禁酒,聞年老需酒之人有豫市而儲之者,其無釀具者勿問。
七年十二月乙酉,弛京師酒課,許貧民釀酒。
九年正月壬申,弛大都酒禁。
武宗至大元年,中書省言杭州一郡,歲以酒糜米麥二十八萬石,禁之便。河南、益州亦宜禁之。制可。
至大二年二月甲戌,弛中都酒禁。
十月辛酉,弛酒禁,立酒課提舉司。許有壬宿欒河望白海行宮詩云,聖恩疏酒令,暫得醉歌同。注云,時有旨特放灤河酒禁。
禁種糯
太祖實錄,戊戌年十二月,下令禁酒。丙午年二月,下令禁種糯。其略曰,予自創業江左,十有二年,德薄才菲,懼弗勝任。但以軍國之費,不免科征於民,而吾民效順,樂於輸賦,固為可喜。然竭力畎畝,所出有限,而過取之重,心甚憫焉。故凡有益於民者,必力行而申告之。曩以民間造酒醴,糜米麥,故行禁酒之令。今春米麥價稍平,予以為頗有益於民,然不塞其源,而欲遏其流,不可得也。其令農民今歲無得種糯,以塞造酒之源。欲得五穀豐積而價平,吾民得所養,以樂其生,庶幾養民之實也。
賜酒獻酒
金章宗承安元年,敕有司以酒萬尊置通衢,賜民縱飲。
九月癸未,都人進酒三千一百瓶,詔以賜北邊軍吏。
禁鑿石
後漢順帝永建四年二月戊戌,詔以民入山鑿石,發泄藏氣,敕有司檢察,所當禁絕,如建武、永平故事。
禁發冢
魏高宗太安四年十月甲戌,北巡至陰山,有故冢毀廢。詔曰,昔姬文葬枯骨,天下歸仁。自今有穿毀葬隴者,斬之。
禁毀淫祠
漢桓帝紀,延熹八年四月丁丑,壞郡國諸房祀。
後漢書,欒巴為豫章太守,郡土多山川鬼怪,小人嘗破貲產以祈禱。巴素有道術,能役鬼神,乃悉毀壞房祠,房祠謂為房堂而祀。剪理奸誣。於是妖異自消,百姓始頗為懼,終皆安之。
晉書載記,石勒禁州郡諸祠堂非正典者,皆除之。其能興雲致雨,有益於百姓者,郡縣更為立祠堂,植嘉樹,准岳瀆以下為差等。
宋書武帝紀,永初二年四月己卯詔曰,淫祠惑民費財,前典所絕,可並下在所,除諸房廟。其先賢及以勛德立祠者,不在此例。
南史王神念傳,梁時為青、冀二州刺史,性剛正,所更州郡,必禁止淫祀。時青州東北有石鹿山,臨海,先有神廟,妖巫欺惑百姓,遠近祈禱,糜費極多。及神念至,便令毀撤,風俗遂改。
宋書禮志,城陽國人以劉章有功於漢,為之立祠,青州諸郡轉相仿傚,濟南尤甚。至魏武帝為濟南相,皆毀絕之。及秉大政,普加除剪,世之淫祠遂絕。至文帝黃初五年十一月詔曰,先王制祠,所以昭孝事祖,大則郊社,其次宗廟,三辰五行,名山川澤,非此族也不在祀典。叔代衰亂,崇信巫史,至乃宮殿之內,戶牖之間,無不沃酹,甚矣其惑也!自今其敢設非禮之祭,巫祝之言,皆以執左道論,著為令。明帝青龍元年又詔,郡國山川不在祀典者勿祀。
晉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詔,昔聖帝明王,修五嶽四瀆名山川澤,各有定制,所以報陰陽之功,而當幽明之道故也。然以道蒞天下者,其鬼不神,其神不傷人也。故祝史薦而無愧詞,是以其人敬慎幽冥,而淫祀不作。末氏信道不篤,僭禮瀆神,縱欲祈請,曾不敬而遠之,徒偷以求幸,妖妄相煽,捨正為邪,故魏朝疾之。其按舊禮,具為之制,使功著於人者,必有其報。而妖淫之鬼,不亂其間。
二年正月,有司奏,春分祠厲殃及禳祠。詔曰,不在祠典,除之。
宋武帝永初二年四月詔,淫祠自蔣子文以下,皆除之。其先賢及以勛德立祠者,不在此例。普禁淫祠,由是蔣子文以下祠並皆毀絕。孝武孝建初,更修起蔣山祠,所在山川漸皆修復。明帝立九州廟於雞籠山,大聚群神。蔣侯,宋代稍加爵,位至相國、大都督中外諸軍事,加殊禮鍾山王。蘇侯驃騎大將軍。四方諸神威加爵秩。
魏肅宗神龜二年十二月,詔除淫祠,焚諸雜神、子文之廟。
舊唐書狄仁傑傳,為冬官侍郎,充江南巡撫使。吳楚俗多淫祠,仁傑奏毀一千七百所,唯留夏禹、吳太伯、季札、伍員四祠。
于頔傳,為蘇州刺史,吳俗事鬼。頤疾其淫祠廢生業,神宇皆撤去,唯太伯、伍員等三數廟存焉。
宋史陳希亮傳,以殿中丞知●縣。毀淫祠數百區,勒巫為農者七十餘家。
太原志,秦偉,三原人。正德中,為山西參政,毀淫祠百餘區,凡佛像、聖母及大山、二郎,無孑遺者。
林俊為雲南副使,滇崇釋,信鬼。鶴慶玄化寺,稱有活佛,歲時士女會集,爭以金泥其面。俊按部至,焚之,得金數百兩,輸之官。毀淫祠三百六十區,所在學宮敝,以其材修之。
王沈魏書,初,城陽景王劉章以有功於漢,故其國為立祠,青州諸郡轉相仿傚,濟南尤甚,至五百餘祠。賈人或假二千石輿服,導從作樂,奢侈日甚,民坐窮困,歷世長吏無敢禁絕者。太祖太祖,曹操,為濟南相。到,皆毀壞祠屋,止絕官吏民不得祀祠。及至秉政,遂除奸邪鬼神之事,世之淫祠由此遂絕。
抱朴子,第五公誅除妖道,而既壽且貴。宋廬江罷絕山祭,而福祿永終。文翁破水靈之廟,而身吉民安。魏武禁淫祠之俗,而洪慶來假。
華陽國志,王浚為益州刺史。蜀中山川神祠皆種松柏,浚以為非禮,皆廢壞燒除,取其松柏為舟船,唯不毀禹王祠及漢武帝祠。又禁民作巫咒。於是蜀無淫祀之俗。
奴告主
魏書任城王澄傳,除都督淮南諸軍事、鎮南大降軍、開府、揚州刺史。下車,封孫叔敖之墓,毀蔣子文之廟。卒告其將,奴婢告其主,凡以禁奸,奸愈甚。
舊唐書張鎰傳,拜中書侍郎平章事。建中三年正月,太僕卿趙縱為奴當千發其陰事,縱下御史臺,留當千於內侍省。鎰上疏論之曰,伏見趙縱為奴所告下獄,人皆震懼,未測聖情。貞觀二年,太守謂侍臣曰,比有奴告其主謀逆,此極弊法,特須斷決。假令有謀反者,必不獨成,自有他人論之,豈藉其奴告也?自今以後,奴告主者皆不許受,便令決殺。由是賤不得干貴,下不得陵上,教化之本既正,悖亂之漸不生,為國之經,百代難改。今縱非叛逆,奴實奸兇,奴在禁中,縱獨下獄,考之於法,或恐未正。臣叨居股肱、職在匡弼。斯是大體,敢不極言。伏乞聖慈,納臣愚懇。上深納之。縱左貶循州司馬,當千杖殺之。
大唐新語,則天朝,奴婢多通外人,輒羅告其主,以求官賞。潤州刺史竇孝湛妻龐氏,為其奴所告夜醮,敕御史薛季旭推之。季旭言其咒詛,草狀以聞,先於玉階涕泣不自勝曰,龐氏事狀,臣子所不忍言。則天納之。遷季旭給事中,龐棄市。將就刑,龐男希瑊訴冤於侍御史徐有功,有功覽狀曰,正當枉狀,停決。以聞,三司對按,季旭益周密其狀,秋官及司刑兩曹既宣,復而自懼,眾迫有功,有功不復申,遂處絞死。則天召見,迎謂之曰,。卿此按失出何多也?有功曰,失出,臣下之小過。好生,聖人之大德。願陛下弘大德,天下幸甚!則天默然久之,曰去矣。敕減死,放於嶺南。
通鑒,唐太宗貞觀二年,上曰,比有奴告其主反者,此弊事。夫謀反不能獨為,必與人共之,何患不發?而必使奴告耶?自今有奴告主者,皆勿受,仍斬之。
東觀奏記,大理卿馬曙任代北水陸運使。代北出犀甲,曙罷職,以一二十領自隨。故事,人臣家不得蓄兵器。曙既在朝,乃瘞而藏之。一日,奴有犯罪者,曙笞之,即告於御史臺,稱曙蓄兵器,有異謀。命吏發曙私第,得甲不虛,坐貶邵州刺史。諫官上論,以奴訴即主,在法不治。上命杖殺曙奴於青泥驛,曙再貶嶺外。臣無不感悅。
晉趙王倫篡位,孫秀擅權。司隸從事游顥與殷渾有隙,渾誘顥奴晉興誣告顥有異志。秀不詳察,即收顥及襄陽中正李邁殺之,厚待晉興,以為已部曲。
晉書石季龍載記,立私論之條,偶語之律。聽吏告其君,奴告其主,威刑日濫。公卿以下,朝會以目。吉凶之問,自此而絕。
魏謩傳,為中書侍郎同平章事。大理卿馬曙從人王慶告曙家藏甲兵,曙坐貶官,而慶無罪。謩引法律論之,竟杖殺慶。
裴度傳,王稷家二奴告稷換父遺表,隱沒進奉物,留其奴於仗內,遣中使往東都,檢責稷之家財。度奏曰,王鍔身沒之後,其家進奉已多,今因其奴告,檢責其家事,臣恐天下將帥聞之,必有以家為計者。憲宗即日召中使還,二奴付京兆府決殺。
冊府元龜,肅宗至德二年,風翔張謙奴附子告謙與逆賊為細作,三司推鞫虛妄。詔曰,自下訟上,敗俗亂常。附子宜付鳳翔郡集眾決殺。
敬宗寶暦元年五月,瓊王府司馬謝少莒奴沙桔告少莒為不軌,詔委內侍省推鞠。不實,沙桔杖流靈州,少莒釋放。凡告人不實,法當反坐,況其家僕?則沙桔止於決杖,仍流近處,為失刑矣。
五代史史弘肇傳,李嵩坐奴告變族誅,弘肇取其幼女以為婢子,於是前資故將失職之家姑息僮奴,而廝養之輩往往脅制其主。
李嵩傳,嵩弟嶼僕葛延遇為嶼商賈,多乾沒其貲,嶼笞責之。是時高祖將葬睿陵,河中李守貞反,延遇上變,言嵩與其甥王凝謀反,因山陵放火焚京師,又以蠟丸書通守貞。逢吉送李嵩侍衛獄,嵩出乘馬,從者去無一人。嵩恚曰,自古豈有不死之人,然亦豈有不亡之國乎?乃自誣服,族誅。嵩素與翰林徐臺符相善,後周太祖立,臺符告宰相馮道,請誅葛延遇。道以數經赦宥,難之。樞密使王峻聞之,多臺符有義,乃奏誅延遇。冊府元龜,徐臺符先與漢故太子傅李嵩為執友,乾佑中,嵩為部曲葛延遇等誣告,族滅。廣順中,臺符為兵部侍郎,白於宰府,請誅延遇等。宰相馮道以延遇等已經赦宥,未之誅也。時五峻執政,聞臺符之言,深加嘆服,因奏於太祖,遂誅延遇等。時人義之。
唐景思傳,為沿淮巡檢。景思有奴,嘗有所求,不如意,即馳見弘肇,告景思與李景交通而私蓄兵甲。弘肇一吏將三十騎往收景思。奴謂吏曰,景思,勇者也,得則殺之。不然,將失之也。吏至,景思迎前,以兩手抱吏呼冤,請詣獄自理。吏引奴與景思驗,景思曰,我家在此,請索之,有錢一千為受外賂,有甲一屬為私蓄兵。吏索,唯一衣笥軍籍糧簿而已,吏憫而寬之。景思請械送京師以自明。景思有僕王知權,在京師,聞景思被告,乃見弘肇,願先下獄,明景思不反。弘肇憐之,送知權獄中,日勞以酒食。景思既械就道,潁、亳之人隨之京師共明之。弘肇乃鞫其奴,具伏,既奏斬奴,而釋景思。
冊府元龜,弘肇專恣刑殺。故相李嵩為家童誣告,族戮於市,而取其幼女為婢。自是仕宦之家畜僕隸者,皆以姑息為意。而舊勛故將之後,為廝養輩之所脅制者,往往有之。有燕人何福殷者,以商販為業,嘗以錢十四萬,市得玉枕一枚,遣家童及商人李進賣於淮南,大得茗回。家童無行,隱福殷貨財數十萬。福殷責其償,不伏,遂杖之。未幾,家童詣弘肇,上變,言虜主之入汴也,偽燕王趙延壽遺福殷齎玉枕,陰遺淮南主,以致誠意。弘肇即日逮捕福殷,榜掠備至。福殷自誣,連罪者數輩,並棄市,妻女為弘肇帳下健卒分取之,其家財並籍沒。
宋史李孝壽傳,為開封尹。有舉子為僕所凌,忿甚,具牒欲送府,同舍生勸解,久乃釋。戲取牒,效孝壽花書判云,不勘案,決杖二十。明日持詣府,告其主效尹書判私用刑。孝壽即迫至,備言本末。孝壽幡然曰,所判正合我意。如數與僕杖,而謝舉子。時都下數千人,無一僕敢肆者。
遼史刑法志,景帝時,吳王稍為奴所告,有司請鞫。帝曰,朕知其誣,若案問,恐餘人效之。命斬以徇。
聖宗統和二十四年,詔主非謀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無得告罪。若奴婢犯罪至死,聽送有司,其主無得擅殺。
元史速不臺傳,欽察之奴來告其主者,速不臺縱為民。還以聞,帝曰,奴不忠其主,肯忠他人乎?遂戮之。
不忽術傳,有奴告主者,主被誅,詔即以其主所居官與之。不忽術言,如此必大壞天下之風俗,使人情愈薄,無有上下之分矣。帝悟,為追廢前命。
卒告將
宋史何中立傳,以龍圖閣直學士知慶州,戍卒有告大校受贓者,中立曰,是必挾他怨也。鞭卒竄之。或曰,貸奸可乎?中立曰,部曲得持短長以制其上,則人不自安矣。
文彥博傳,仁宗不豫,有禁卒告都虞侯欲為亂。彥博召都指揮使許懷德,問虞侯何如人,懷德稱其願可保。彥博曰,然則卒有怨,誣之耳,當亟誅之以靖眾。乃斬卒於軍門。
蘇軾傳,知定州。有卒吏以贓訴其長,軾曰,此事吾自治則可,聽汝告,軍中亂矣。立決配之,眾乃定。
吏告本官
魏明帝時,獵法甚峻。宜陽典農劉龜竊於禁內射兔,其功曹張京詣校事言之。帝匿京名,收龜付獄。廷尉高柔請告者名,帝大怒曰,劉龜當死,乃敢獵吾禁地。送龜廷尉,廷尉便當拷掠,何復請告者主名?吾豈妄收龜耶?柔曰,廷尉,天平之平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毀法乎?重複為奏,詞旨深切。帝意悟,乃下京,即召還訊,各當其罪。
後魏太武,以各官多貪,詔吏民得舉告守令之不法者。於是奸猾專求牧宰之失,迫脅在位,橫於閭里,而長吏咸降心待之,貪縱如故。
實錄,洪武十四年十月甲戌,江西按察司書吏言其副使田嘉寫表具名不具朝服,為不敬。上曰,拜表則具朝服,寫表雖常服何害?小官摭拾長官細故,其風不可長也。命法司正其罪。
十五年八月壬寅,杭州府同知安貞,以擅造公宇器用為吏所
告,湖廣按察司鞫之。以聞,上遣使敕曰,安貞有犯,法司如律按之,固其職也。然原貞之情非私也,房宇器用之物,皆公家所需,若遷他官而去,必不以偕往。今乃罪之,是長猾吏告訐之風矣。敕安貞復職,械其吏送京師。
十七年閏十月乙未朔,左都御史詹徽言,四川成都府有吏訴其知府張仁受賄,同知蔡良於公署設宴,放吏為民,請逮問之。上曰,吏胥之於官長,猶子弟之於父兄。下訐其上,有乖名義,不足聽也。
實錄,正統十年五月,太醫院判欽謙奏吏抗己,吏亦摭謙不法事以訴刑部,請並逮謙鞫之。上曰,命謙自陳,而械示吏於院門。謙陳狀伏罪,遂宥之。
小校殺本管
洪武四年七月,偽夏平章丁冊真為帳下小校所殺,蜀平,小校赴京言狀。中書省奏請賞,上曰,小校殺本管,非義也,何賞為?不許。
妻子告家長
元史,世祖至元十三年十二月壬申,李思敬告運使姜毅所言悖妄,指毅妻子為證。帝曰,妻子豈為證者耶!詔勿問。
告妖言
魏書高柔傳,文帝時,民間數有誹謗妖言,帝疾之,有妖言輒殺,而賞告者。柔上疏曰,今妖言者必戮,告之者輒賞。既使過誤無反善之路,又開凶狡誣善之端,非所以息奸省訟也。昔周公作誥,稱殷之先王,小民怨詈,則皇自敬德。在漢,太宗亦除誹謗妖言之令。臣愚以為宜除妖謗賞告之法,以隆天父養物之仁。帝不即從,而相誣告者滋甚。帝乃下詔,敢以誹謗相告者罪之!於是遂絕。
吏告前官
舊唐書陽城傳,出為道州刺史。前刺史有髒罪,觀察使方推鞫之。吏有幸於前刺史者,拾其不法事以自為功,城立杖殺之。
禁御狀
正統四年八月,浙江嘉興府知府黃懋,言所治人民多係無賴,以告訐為能。輒入京妄奏,甚至有雇人代草者,詞所連及,動百八十,曠歲無稽,善良抱冤。乞敕通政司,今後嘉興有陳訴者,抑之不受。上以懋所言天下皆然,何獨嘉興?命法司普禁之。今後唯謀反重情許訴於京,餘皆自下而上,違者以驀越罪之。
應募殺兄弟
實錄,洪武七年三月乙亥,蘭州人郭買的叛,誘番兵入寇,詔立賞格購捕之。蘭州衛遣其兄著沙與其弟火石歹往招之,不從,遂夜斬其首以歸。奏聞,請賞。上曰,買的罪固當死,然為弟兄者勸之不從,執之而已,今手刃之,有乖天倫。若賞之,非所以令天下也。但以所獲牛馬給之。
禁參謁座主
全唐詩話,進士題名,自神龍之後,過闕宴後,率皆期集於慈恩塔下題名。會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書復奏,奉宣旨,不欲令及第士呼有司為座主而趨附其門,兼題名局席等條,疏進來者。伏以國家設文學之科,求真實之士,所宜行崇風俗,義本君親,然後昇於朝廷,必為國器。豈可懷賞拔之私惠,忘教化之根源,自謂門生,遂成膠固,所以士風浸壞,臣節何施?樹黨背公,靡不由此。臣等商量,今日以後,進士及第,任一度參謁有司,向後不得聚集參謁。有司宅置宴,其曲江大會朝官及題名局席,並望勒停。緣初獲美名,實皆少雋,既遇春節,難阻良游,三五人自為宴樂,並無所禁,唯不得聚集同年進士廣為宴會,仍委御史臺察訪聞奏。謹具如前,奉敕宜依。於是向之題名各盡削去。
山堂考索,宋太祖建隆三年九月丙辰,詔及第舉人不得呼知舉官為恩門、師門,及自稱門生。
貸回鶻錢
舊唐書,李晟子惎累官至右龍武大將軍。沈湎酒色,恣為豪侈,積債至數千萬。其子貨回鶻錢一萬餘貫不償,為回鶻所訴。文宗怒,貶惎為定州司法參軍。
圍棋免官
宋顏延之,初仕晉,為鎮東司馬,坐圍棋免官。
禁中表為婚
西魏文帝大統九年正月,禁中表及從母兄弟姊妹為婚。
污辱宗女
舊唐書,吳取,通玄宗室女,為外婦,貶泉州司馬。德宗召見,臨問,責以污辱近屬。行至華州長城驛,賜死。
母喪宴飲
舊唐書,憲宗元和十二年,駙馬都尉於季友,居嫡母喪,與進士劉師服歡宴夜飲。季友削官爵,笞四十,忠州安置。師服笞四十,配流連州。于頔不能訓子,削階。
母喪薄游
舊唐書皇甫鎛傳,授監察史。丁母憂,免官。坐居喪時薄游,除詹事府司直。
婦喪宴飲
晉廬江太守周龕,明日當除婦服,今日請客奏伎。長史周顗等同會。劉隗奏龕暮宴朝祥,慢服之愆難逭,請免龕官。顗等知龕有喪,吉會非禮,各奪俸一月。
期功喪不預朝賀
舊唐書王方慶傳眾奏言,令杖期、大功喪未葬,不預朝賀。未終喪,不預宴會。比來朝官不遵禮法,身有哀容,陪預朝會,手舞足蹈,公違憲章。名教既虧,實玷王化。伏望申明令式,禁斷。
山陵未成宴飲
漢書外戚恩澤侯表成都侯王況,綏和二年,坐山陵未成,置酒歌舞,免。
魏書甄楷傳,除秘書郎。世宗崩,未葬,楷與河南尹丞張普惠等飲戲,免官。
國喪未期宴樂
晉成帝初,鍾雅為御史中丞。時國喪未期,而尚書梅陶私奏女妓,雅劾奏曰,臣聞放勛之殂,八音遏密。雖在凡庶,猶能三載。自茲以來,歷代所同。肅宗明皇帝背棄萬國,尚未期月。聖主縞素泣血臨朝,百僚慘愴,動無歡容。陶無大臣忠慕之節,家庭侈靡。聲妓紛葩,絲竹之音流聞衢路,宜加放斥,以整王憲。請下司徒,論正清議。穆后臨朝,特原不問。雅直言繩違,百僚憚之。
國忌禁宴飲
舊唐書,德宗貞元十,二年,駙馬郭曖,王士平,曖弟照、暄,坐代宗忌辰宴飲,貶官歸第。
忌日行香
舊唐書崔蠡傳,上疏論國忌日設僧齋,百官行香,事無經據。詔曰,朕以郊廟之禮,嚴奉祖宗,備物盡誠,庶幾昭恪。恭唯忌日之感,所謂終身之憂。而近代以來,皈依釋、老二教以設食,會百辟以行香,將以有助聖靈,冥資福祚,有異皇王之術,頗乖教義之宗。昨得崔蠡奏論,遂遣,討尋本末,禮文令式曾不該明,習俗因循雅當整革。其兩京、天下州府,以國忌日於寺觀設齋焚香,自今以後,並宜停罷。
匿忌日
舊唐書,祝欽明歷刑部、禮部二尚書,同中書門下三品。以匿忌日,為御史中丞蕭至忠所劾,貶授申州剌史。
子卯
玉藻,子卯,稷食菜羹。
後北周武帝天和元年五月甲午詔曰,道德交喪,禮義嗣興。褒四始於一言,美三千於為政。是以在上不驕,處滿不溢。富貴所以長守,邦國於焉乂安。故能承天靜地,和民敬鬼,明並日月,道錯四時。朕雖庸昧,有志前古。甲子乙卯,禮云不樂。萇弘表昆吾之稔,屠蒯有揚觶之文。自世道喪亂,禮儀紊毀,此禮茫然已墜於地。昔周王受命,請聞顓頊,廟有戒盈之器,室為復禮之銘。矧伊末學,而能忘此?宜依是日省事停樂,庶知為君之難,為臣不易。貽之後昆,殷鑒斯在。
子孫伐墓柏貶官
唐書韋述傳,為吏部尚書,以子孫伐墓柏,坐不能禁,貶絳州剌史。
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
北史李諤傳,諤見禮教凋敝,公卿薨亡,其愛妾侍婢,子孫輒嫁賣之,遂成風俗。乃上書曰,臣聞追遠慎終,人德歸厚。三年無改,方稱為孝。如聞大羨臣之內,有父祖亡沒,日月未久,子孫無賴,引其妓妾,嫁賣取財。有一於此,實損風化。妾雖微賤,親承衣履,服斬三年,古今通式。豈容遽褫衰絰,強傅鉛華,泣辭靈几之前,送付他人之室?凡在見者,猶致傷心。況乎人子,能堪斯忍?復有朝廷重臣,位望通貴,平生交舊,親老兄弟,及其亡沒,遂同行路,朝聞其死,夕窺其妾,方便求聘,以得為限,無廉恥之心,棄朋友之義。上覽而嘉之,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始於此也。
寒食禁火
琴操,介子推抱木而燒死,文公令民五月五日不得發火。
魏武帝令曰,聞太原、上黨、西河、雁門,冬至後百五日皆絕火寒食,云為介子推。且北方冱寒之地,老少羸弱,將有不堪之患。今則人不得寒食。若犯者,家長半歲刑,主吏百日刑,令長奪一月俸。
魏書,高祖太和二十年二月癸丑,詔介山之邑,聽為寒食,自餘禁斷。
晉書載記,石勒時,雹起西河介山,大如雞子,平地三尺,洿下丈餘,行人、禽獸死者萬數。歷太原、樂平、武鄉、趙郡、廣平、鉅鹿千餘里,樹木摧折,禾稼蕩然。勒正服於東堂,以問徐光曰,歷代以來,有斯災幾也?光對曰,周、漢、魏、晉皆有之,雖天地之常事,然明主未始不為變,所以敬天之怒也。去年禁寒食,介推,帝鄉之神也,歷代所尊,或者以為未宜替也。一人呼嗟,王道尚為之虧。況群神怨憾,而不怒動上帝乎?縱不令天下同爾,介山左右,晉文之所封也,宜任百姓奉之。勒下書曰,寒食既并州之舊風,朕生其俗,不能異也。前者外議,以子推諸侯之臣,王者不應為忌,故從其議。倘或由之而致斯災乎?子推雖朕鄉之神,非法食者,亦不得亂也。尚書其促檢舊典,定議以聞。有司奏以子推歷代攸尊,請普復寒食,更為植嘉樹,立祠堂,給戶奉祀。勒黃門郎韋謏駁曰,按春秋,藏冰失道,陰氣發泄為雹。自子推以前,雹者復何所致?此自陰陽乖錯所為耳。且子推賢者,曷為暴害若此?求之冥趣,必不然矣。今雖為冰室,懼所藏之冰不在固陰冱寒之所,多在山川之側,氣泄為雹也。以子推忠賢,令綿介之間奉之為允,於天下則不通矣。勒從之。於是遷冰室於重陰凝寒之所,并州復寒食如初。
唐李涪刊誤曰,論語曰,鑽燧改火,春榆夏棗,秋柞冬槐。則是四時皆改其火。自秦漢以降,漸至簡易,唯以春是一歲之首,止一鑽遂。而適當改火之時,是為寒食節之後。既曰就新,即去其舊。今人待新火曰勿與舊火相見,即其事也。又禮記郊特牲云,季春出火曰禁火。此則禁火之義昭然可徵。俗傳禁火之因,皆以介推為據,是不知古,以鑽燧證之。
困學紀聞,司爟鄭司農引鄹子與論語馬融引周書月令同。晉時有以洛陽火度江者,代代事之,相續不滅,火色變青。後漢禮儀志,日夏至浚井改水,日冬至鑽燧改火。
升庵集,容齋隨筆謂,寒食禁火不由介推,其言是矣。近觀十六國春秋,石勒下令,寒食不許禁火,後有冰雹之異。徐光曰,介推,帝鄉之神也,歷代所尊,未宜替也,宜令百姓奉之。勒又令尚書定議以聞。韋謏曰,子推忠賢,令綿介之間奉之為允,於天下則不通矣。勒從之,令并州復寒食如初。容齋亦未之考耶?然勒禁天下寒食,而至隋、唐已復禁改火,觀隋李崇嗣普天皆滅焰,匝地盡藏煙之句,及元縝連昌宮詞自注,唐時京城寒食火禁,以雞羽入灰,有禁者罪之。,亦極嚴矣。火禁迨今則絕不知,而四時亦不改火。自胡元入中國,鹵莽之政也,然寒食不必復,改火乃先聖節宣天道,可因元人而廢之乎?
禁刻書
宋孝宗淳熙七年五月己卯,申飭書坊擅刻書籍之禁。
禁饋送
宋光宗紹熙二年三月丙辰,詔監司郡守,互送以贓論。
慈幼局
宋史理宗紀,淳祐九年正月癸亥,詔給官田五百畝,命臨安府創慈幼局,收養道路遺棄初生嬰兒。
吏部令史
魏書,孝靜帝武定六年四月甲子,吏部令史張永和、青州人崔潤等偽假入官。事覺,糾檢,首者六萬餘人。
舊唐書楊虞卿傳,改吏部員外郎。太和二年,南曹令史李賨等六人,偽出告身簽符,賣鑿空偽官,令赴任者六十五人,取受錢者一萬六千七百三十貫。虞卿按得偽狀,捕賨等,移御史臺鞫劾。賨稱六人,共率錢二千貫,與虞卿廳典溫亮,求不發舉偽濫事跡。乃詔給事中嚴休復、中書舍人高鉞,左丞李景休充三司推按,而溫亮逃竄。賨等既伏誅,虞卿以檢下無術,停見任。
江南典選
舊唐書劉滋傳,興元元年,改吏部侍郎,往淇州知選事。時京師寇盜之後,天下蝗旱,穀價翔貴,選人不能赴調,乃使滋江南典選,以便江嶺之人。時稱舉職。
兩都試舉人
舊唐書賈至傳,廣德二年,轉禮部侍郎。以時艱歲歉,請舉人赴省者兩都就試,兩都試舉人自此始也。
大臣子弟仍放及第
舊唐書,宣宗大中元年二月丁酉,禮部侍郎魏扶奏,臣今年所放進士三十三人,其封彥卿、崔琢、鄭延休等三人,實有詞藝,為時所稱。皆以父兄見居重位,不得令中選。詔令翰林中書承旨、戶部侍郎韋琮重考復,敕曰,彥卿等所試文字併合度程,可放及第。有司考試只在至公,如涉請托,自有朝典。今後但可依常例放榜,不得別有奏聞。
食祿子弟復試
唐宣宗大中元年,禮部侍郎魏扶奏,臣今年所放進士云云,侍郎韋琮考復,敕放及第。文俱同上。
宋太祖開寶元年三月癸巳,權知貢舉王佑擢進士合格者十人,陶穀子邴名在第二。翌日,穀入謝,上謂左右曰,聞穀不能訓子,邴安得登第?遂命中書復試,而邴復登第。因下詔曰,造士之選,非樹私恩。世祿之家,宜敦素業。如聞黨與,頗容竊吹,文衡公器,豈宜欺濫。自今舉人,凡關食祿之家,委禮部具析以聞,當復試。
宰執子弟不預科名
舊唐書,王箋苦學,善屬文。以季父鐸作相,避嫌不就科試。
舊唐書楊嚴傳,會昌四年,僕射王起典貢部,選士三十人。嚴與楊知至、竇緘、源重、鄭樸五人,試文合格,物議以子弟非之。起復奏,武宗敕曰,楊嚴一人可及第,餘四人落下。
大唐新語,大中末,令狐綯罷相,其子滈應進士舉,在父未罷相前,拔史解及第,諫議大夫崔宣上疏,論滈弄父權勢,以舉人文卷須十日前送納,豈可父尚居於樞務,男私拔其解名,干撓主司,侮弄文法,恐奸欺得路,孤直杜門,請下御史臺推。疏留下不出。
宋雍熙二年,宰相李昉之子宗鍔、參政呂蒙正之子亨、鹽鐵使王明之子扶、度支使許仲宣之子待間,舉進士試,皆入等。上曰,此並勢家,與孤寒並進,但以藝昇,人亦謂朕有私。皆罷之。
韓維嘗以進士薦禮部,父億任執政,不就廷試。仁宗患縉紳奔競,諭近臣曰,恬退守道者旌擢,則躁求者自當知愧。於是宰相文彥博等言,公好古嗜學,安於靜退,乞加甄錄,召試舉士院。辭不赴,除國子監主簿。
幸第並坐其兄
宋景德二年四月丁酉,樞密直學土劉師道,責授忠武行軍司馬。知制誥陳堯咨,責授單州團練副使。先是,師道弟幾道舉進士,禮部奏名,將廷試。近制,悉糊名校等。堯咨教幾道於卷中密為識別,幾道既擢第,或告其事,詔落籍,永不預舉。
宋史趙●傳,為御史,上疏言,治平以前,大臣不敢援置親黨於要途,多處管庫,甚者不使應科舉,與寒士爭進。自王安石柄國,持內舉不避親之說,始以子雱列侍從,由是循習為常。資望淺者,或居事權繁重之地。無出身者,或預文字清切之職。今宜杜絕其源。
韓維傳,以進士奏名禮部,以父億輔政,不肯試大廷,受蔭入官。
唐義問傳,鎖廳試禮部,用舉者召試秘閣,父介引嫌,罷之。
優給大臣子孫
舊唐書憲宗紀,元和八年十二月敕,張茂昭立功河朔,舉族歸朝,義烈之風,史冊收載。如聞身沒之後,家無餘財,追懷舊勛,特越常典。宜歲賜絹二千匹,春秋二時支給。
禁保留官長
後周太祖廣順二年八月甲午,敕諸州縣吏民、緇黃繼來詣闕,留舉刺史、縣令。牧宰之任,委寄非輕,係烝庶之慘舒,布朝廷之條法。若廉勤奉職,撫字及民,自有政聲達於朝聽,何勞民庶遠致舉留,既妨農作之時,又耗路途之費。所宜釐革,免致勞煩。今後刺史、縣令顯有政能,觀察使審解事狀,朝廷當議獎昇,百姓僧道更不舉請,一切止絕。
禁民往南
元史世祖紀,至元二十三年四月,以漢民就食江南者多,又從官南方者秩滿多不還,遣使盡徙北還。仍設脫脫朱孫於黃河、江淮諸津渡,凡漢民非齎公文適南者止之,為商者聽之。
生員招儒僮
實錄,正統十年五月乙未,廣東高安縣學生伍章等六人,偕所傜僮,首貢香燭至京。上諭禮部臣曰,生員當居學肄業,顧捨所學而超干辦,其志陋矣。禮部因請罪之,上曰,不必罪,姑戒諭遣之。而禁約諸傜僮獠州縣,毋得令生員招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