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藏經 叢林兩序須知
明 通容述
叢林兩序須知目次
總引西序
首座須知(西堂通用) 書記須知 藏主須知 知客須知 浴主須知(內圊頭附) 方丈侍者須知
東序
監寺須知 維那須知 副寺須知 典座須知 直歲須知
叢林兩序須知
金粟寺住持通容授弟子 行元 述
總引
百丈清規。統住持兩序各眾而言也。茲獨舉兩序者何以。清規為兩序提攝大綱。而立身行事之曲折細微。中間有未盡備也。葢兩序之設。為眾辦事。而交相肘臂。互作屏藩。以黼黻宗猷於可大可久。至若司帑庾。歷庶務。世出世間。靡不閑習。則後日者。據位稱師。臨眾馭物。亦必知繇來所恪守不易之規。可以仍舊習之。而明其有本。所謂成己或人。職此之故。識是意者。雖東西易位。不以班次崇卑為嫌。進退隨時。不以職分得失為計。各理其業。各安其居。上無厭心。下無異議。雍雍乎古儒歎以為三代威儀。僅見於此者。良有取爾也。迨今隆替相承。人情懈變。或執意自矜。或茫然忽略。或強弱異勢。黨與攻爭。或口舌是非。終年失睦。非惟有玷法席。抑且無補毗尼。用是摭其大綱。詳其細事。彙成條欵。目曰須知。知我罪我。我亦何辭焉。
西序
據住持上堂時。列次為西序。凡任兩序職者。宜將本寮龜鑑。時常經目。公勤行持。共鼎法席。若也弛墮。不以為事。則規繩不振。悞敗叢林。其過非淺。幸加簡閱。勿致失事也。至囑。
首座須知(西堂通用)
夫禪林之有首座。亦猶衣之有領。網之有綱也。綱領專。而佛祖根源。人天眼目。僧輩表儀悉係焉。是故當其職者。貴乎尊主愛眾。以荷持大法為己任。倘或去就乖張。三業不謹。則內外失瞻。將何光前翼後哉。因立數條。端為本寮龜鑑。庶繼起有人。亦得依而行之。而無虞敗事云。
住持有命。代為行事者。宜慎重不辜所舉。 住持所囑大小事務。行之果否。當回覆。 凡事遵守條章。毋恃職以縱意。 凡事斟酌得宜。然後行之。 所言不可妄發。所行必顧所言者。 尊卑有序。謙己下人。毋恃職。大生我慢。 處事公平。度量寬廣。毋偏頗淺狹。自輕其身。 各寮執事。巨細相通。不得別戶分門。妄生彼此。 堂內維那書記等。須體諒相尊。同心恊力為貴。毋恃職藏私。以致大小不平者。 堂眾有犯堂規者。維那舉出。宜隨輕重。據理諒情罰之。 舉罰堂眾。維那先已會請議定。毋臨時變執。互相亢凌。 堂外各寮行眾。有犯清規者。知客舉出。亦隨輕重據理諒情罰之。 凡事有牽纏結角。不得分斷合宜者。當到知客寮。會眾頭首。商議定奪之。 請住持上堂小參。各項事務。照依常例。 早晚課誦勿失。並二時齋粥赴堂。除有事別論。 三板止靜。宜隨眾坐香。除有事。 普請宜隨眾。除有事。 護惜常住什物。毋故輕支濫費。除定例該應者。 不可私收徒眾。濫授法名。倘有真心歸向者。許議稟方丈。 老病亾歿。垂恤送終等事。皆當與會議行之。 本寮所有常住物件。宜置簿登記。以便查考。 告假起單日。將本寮常住物件。憑簿簡點分明。交與知客照管。毋致混亂。
已上數條。當職者。各宜臨事覺察。攙先行之。毋待方丈口囑可也。或有欵數不週。惟冀隨時體諒。此諭。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書記須知
古之名宿。以專柄大法為己任。而翰墨詞章。則特請書記以職之。固知書記之職。係匪輕也。如黃龍之在泐潭。大慧之在昭覺。此其最顯著者也。迄今佛法不興。世風非古。縱有其名。聊存故事焉耳。因立數條。端為本寮龜鑑。庶後來紹職者。亦得勵而行之。而無輕所學云。
住持奉徵召。所有進謝表章。當代理(此古昔盛事也。今雖不及見。宜存之)。 住持聯啟書柬。回復顧問慶吊等。當代理。稿成即呈覆。如住持有餘力。則不預其事。 記錄上堂小參。開室普說法語等。如方丈闕書狀侍者。當代理。 山門榜牒齋疏。往來帖式。及祈禱水旱蝗災祭文詞語。悉屬之。 抄寫。宜用心以清楷為貴。毋潦草趂快了事。 文房四寶。尺寸出乎常住。宜護惜之。毋濫用。 凡方丈所囑大小事務。行之果否。當回覆。 各寮執事。巨細相通。不得別戶分門。妄生彼此。 處眾貴寬和。不得恃職亢上凌下。 不得大小諸寮。干涉餘事。除公務告請會議者。 早晚隨眾課誦。并二時齋粥赴堂。除有事別論。 三板止靜。宜隨眾坐香。除有事。 普請宜隨眾。除有事。 本寮所有常住文書什物。宜私自登簿。以便查考。 退職日。將本寮常住文書什物。照簿簡點分明。交與新書記掌管。毋得混亂。
已上數條。當職者。各宜臨事覺察。依分行之可也。或有欵數不週。惟冀隨時體諒。此諭。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藏主須知
經藏輝煌。佛祖命脉所寄也。司其柄者。貴乎勤謹小心。以護持聖教為念。若夫几案不嚴。喧煩不息。則非藏主待眾之道矣。因立數條。端為本寮龜鑑。庶後來任職者。亦得依而行之。而無委故事云。
藏內所有經典。宜敬重。 藏內經典。宜照字號次第安放。以便尋覽。 藏內經典。函帙若干。安放某處。宜置總簿記定。以便查閱。 藏內經典。濕潤蠧壞。須照顧晒焙及時(或霉天。或六月是也。又晒焙事煩。另請眾幫為得)。 藏內所有經典。函帙目錄。常加點對。有殘斷缺失者。須粘綴增補之。 藏內經典。眾有請出披閱者。宜然名登簿。及閱畢送還。仍照簿交收入藏。毋致散失。 職掌藏內經典。亦宜用心愽稽。廣其聞見。毋徒目為故事。 經藏鎻鑰。須嚴謹。 潔淨藏堂。及嚴拭几案等。 凡方丈所囑大小事務。行之果否。當回覆。 處眾貴寬和。不得恃職亢上凌下。 各寮執事。巨細相通。不得別戶分門。妄生彼此。 不得大小諸寮。干涉餘事。除公務告請會議者。 本寮所有常住物件。宜私自登簿。以便查考。 退職日。將本寮常住物件。并藏內經典函帙。照號對簿簡點分明。交與新藏主掌管。毋混亂。
已上數條。當職者。各宜臨事覺察。攙先行之可也。或有欵數不週。惟冀隨時體諒。此諭。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知客須知
知客為叢林綱紐。外護耳目。自非達才能幹。正直服眾者。未易以克當。如雪竇之在太陽。禪月之在石霜是也若夫憎貧敬富。重俗輕僧。知客之道安在乎。因立數條。端為本寮龜鑑。庶後來荷職者。亦得依而行之。而無虞敗事云。
在任官員到山。其往來迎送之禮。先要同監寺稟白方丈議妥。然後行之。 在任官員到山。先要同監寺庫司商量。打點齋饌若干。湯粿菓品若干。稟白方丈。然後行之。其官房床帳器具。香燭柴炭等項。須當留心照顧。至齋時湯饌食物。簡點如儀。外有隨行皂快等。仍各安下去處。齋茶欵待。毋致踈失(如官員在道者。特令齋茶相陪。禮當隨時別議)。 宰官檀越尊宿到山。先要遣知隨潔淨寮房。打點床帳器用燈油等項。伺候供給。至到時。茶湯迎待。如欲謁方丈。預先通報。然後引上相見。或欲到首座庫司諸寮相訪。及各處隨喜者。親為引往。 宰官檀越尊宿詣方丈。先令知隨打點坐椅。行茶次第如儀。不得參差失禮。 宰官檀越尊宿等。凡小食齋飯。早晚茶湯。應及時照管。 檀越宰官居士到山。或遇朔望之辰。俟大眾課誦巡寮畢。須令知隨請諸頭首。齊到客堂相看。方不失叢林大體。或尊客寅早未及隨眾者。宜黎明為便。 其次僧俗客情到山。齋茶照如常例。如欲詣方丈諸寮。及參堂安單等。亦當引往。或有令知隨安單者。但觀事勢。勿拘。 尼師女客到山。須安置女客堂。毋得混雜。 尊客到山。監寺亦得陪隨照管。應知之。 凡有要緊客情到山。合用佳品菜蔬者。宜囑庫司典座備辦。 施主設齋請上堂。當先引上方丈。相見禮畢。然後引入庫房。打點齋儀。上堂儀。及請眾頭首儀畢。隨令行者捧盤跟隨。引齋主到禪堂各寮送禮。白云。某齋主為某事。請和尚某日上堂。送畢。復令行者上方丈。安排禮儀。齋主秉香伺候。同眾頭首懇請。及次日再三詣方丈。禮亦如之(或執事禮儀。庫司忙不及辦。先引齋主禮請。然後自己分送亦得。又齋主未見方丈。隨即打點齊儀啟請者。但觀事勢勿拘)。 施主設齋佛前上供。先入堂白維那。後引齋主秉香伺候。次第如儀。不得少失(如有普供。鳴皷三下齊眾)。 齋時須領齋主秉香。方丈詣請。及住持出坐定。諸頭首禮畢。又令齋主向住持舉香三拜。仍禮東西兩序大眾者(或齋主虔心。齋中嚫儀。要親遞過。當令知隨捧盤伺候。不然。照如常例。又齋畢。引齋主方丈拜送。宜知之。不必拘可也)。 施主設齋散嚫。如事忙。宜通副寺代理(又散嚫。有平等雙分不一者。隨時酌量)。 施主到山設齋。須計其來貲厚薄。預白副寺。隨量營為。不得拘泥。 或往來客僧。求謁方丈。不具禮物者。當引見。毋怏怏留難。以乖大體。 凡方丈所囑大小事務。行之果否。當回覆。 住持請尊客茶。及客堂相看等。須及時照管。毋致失瞻。 常住齋茶。宜同監寺拜請方丈。 監寺闕職。及有事別出等。如田庄稅契。出入送迎。慶吊差撥。各處要緊事務。當會議庫司。共代理之。 每夜至開小靜後。到庫房。同監院直歲營辦。議行明日之事。 凡新僉頭首者。當引禮拜方丈。參堂巡寮。後請茶。 頭首執事。及公幹告假出山。日前當白庫司。設齋茶小食相待。至明晨起身。齋飯如儀。外合小菜茶菓。路中備用者。應看何事。隨時置辦。 凡往來客情。及在寺大小執事。有功常住者。告假出山。合行贐送之禮。須議稟方丈。 常住犒勞頭首。令知隨各處具請。同庫子安排食物管待。 春冬二期解制。預請化主。須同監院商確。稟白方丈。 歲例分飯齋。應及時料理。并請定明年收飯者。 堂內各寮大眾。告假出山者。當詳問為何事。考其往返。以便裁酌去留。 在寺及新到僧眾。有懇求進堂者。預先引拜方丈。給出單票。然後送入白維那安單。 堂外各寮行眾。有不耐煩告退者。當為勸勉安慰。發其道心。至不可。則別僉補之。 堂外各寮行眾。應照名上水牌。以便擺撥替換。 堂外各寮雜小執事。有闕職者。當請眾補入。 堂外各寮行眾。有非為動眾。理合擯出者。當議稟方丈。 各寮行眾。有口舌是非者。當為據理勸解。毋致多事。 各寮行眾。服勞疾病者。朝暮饑渴寒溫。宜顧問。 各寮執事。巨細相通。不得別戶分門。妄生彼此。 不得專學己業。廢弛公事。互相推託。致同寮不平者。 處眾貴寬和。不得恃職亢上凌下。 或有眾干犯於我者。當念彼之辛劬。毋得懷忿藏私。必革其單而後已。 訓誨知隨。不必妄加鞭捶。及惡言毒語等。宜體悉善調。毋恃職欺凌。以致輕心告退。 客廳寮房。令知隨每晨淨掃。毋縱懶惰。 客寮床帳被蓆器用等。應照管。預防損壞。有不如法者。令知隨及時洗晒。處置得宜(如四月。當[(冰-水+〡)*又]晒絮綿。洗淨夾被。脩補客帳。晒淨草蓆。秋末冬初。則晒乾草苫。洗淨夾被。收貯絮綿之類是也)。 客寮床帳被蓆器用等。應照件登簿。以便查考。 客房所有物件。令知隨收拾安置。毋致失落。 客房所有被物等件。凡內外大小諸寮借用者。當認名登簿。時常管察。以便收取。毋致遺落。 客房大小物件欠缺者。預白庫司置辦。以存後用。 船隻出入。須照顧請人撑搖。及打點米菓無失。 無事。不可濫費常住茶菓及菜蔬等。 遇亡僧。領喪主到方丈。請住持秉炬佛事。次至禪堂。請維那諸師念誦。候茶毗畢。仍引喪主。到方丈禪堂禮謝。 退職日。將客寮所有物件。照簿簡點分明。交與新知客掌管。毋得混亂。
已上數條。當職者。各宜臨事覺察。攙先行之。毋待方丈頻為口囑可也。或有欵數不週。惟冀隨時體諒。此諭。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浴主須知(內圊頭附)
不憚辛勤寒暑。而徧叩諸檀施之家。無非為堅一其志以淨眾耳。故一盥一濯。方便靡窮。即受福亦莫大焉。若失諸緣弗具。湯水失宜。日用之中。幾何能免眾念哉。因立數條。端為本寮龜鑑。庶後來領職者。亦得依而行之。而共成勝事云。
起期進堂齋。及散期出堂年節齋。并普茶。宜隨分置辦。 期內大眾。合用布巾。草紙履屐。器用雜物等。宜置辦。 期內。佛前各處香。油。燈籠等。宜置辦。 起期。合用服飾茶菓送方丈。及頭首等。宜置辦。(自前段至此。所應起期致辦者。另有開張數目。多以百計。少以十計。須隨量營為可也)。 浴期五日一遍。以逢五逢十為限。如明日朔望。則十四念九日設浴(又遇普請。或暑天時。宜燒浴。但非逢期。不用請也)。 逢期。先掛開浴牌。午後排設香桌。及湯熱時。燃香三炷。請住持入浴。另打點茶菓伺候。 住持浴畢。入堂請浴。隨到諸頭首寮處。 頭首浴畢。當通知客。請檀越居士浴。然後行籌。內外照班入浴。復敲梆催趲。次第亦然。 凡眾浴畢。或點糖湯。隨宜管待。 凡遇浴期。先要爭洗浴塘取水。及午後請浴時。排設香几。衣架。面盆。布巾。草履木套耳爬。脚剪等以供眾用。 大眾浴畢。須洗淨盆塘。晒[日*良]布巾。收拾雜物等。 浴期逢冬。宜安設焙爐。以便烘煖衣服。 湯水要充足。冷煖得宜。或遇夜有要緊客情索一浴者。雖非期限。亦宜應之。 早晚路燈。及時照管。并謹慎火燭柴灰等。 早晚潔掃糞池。挑滌淨器。備辦紙籌。預供眾用。 期內所有供眾等物。毋自己濫用。 本寮所有常住什物宜私自登簿。以便查考。 處眾貴寬和。不得恃職亢上凌下。 職滿日。所有供眾食物。并油燭等。宜送入常住。 職滿日。將本寮所有常住什物。及供眾零碎等項。簡點分明。交與圊頭照管。毋致混亂。
已上數條。當職者。各宜臨事覺察。量力行之可也。或有欵數不週。惟冀隨時體諒。此諭。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方丈侍者須知
侍者之稱。侍住持以近道也。清規所列有五。曰燒香。曰書狀。曰請客。曰衣鉢。曰湯藥。頰輔最近。肘掖尤親猶身之有臂。頭之有項。先輩多任叢林幹練謹恪之士為之。其為住持蒞眾攸關故也。儻制行不勤。立身不端。非惟有負道法。抑亦無裨倚任。因立數條。端為本寮龜鑑。庶繼起近事者。亦得遵而行之。而無覆餗云耳。
燒香。凡住持上堂小參。普說。開室時。預備香几。爐爇無失。乃至念誦放參。節臘特為。諸山名勝尊宿。掛搭行禮。焚香亦如之。朔望住持禮佛。具帶小盒香片隨行。伺候拈舉。時常拭淨匙爐。片截檀束。或揩拂杖屨。晒薰被席。並床帳座榻諸餘之屬。宜淨掃無怠。 書狀。凡住侍上堂小參。開室普說法語。并書問酧答偈贊等。逐一記錄。或代製文字。往復簡札。先具稿呈覆。端的然後行事。如書記偶缺。山門一應文翰。悉當代理。 請客。凡住持應接往來賓客。諸山尊宿。至管待當道檀越。或請主專使等。須預令客司備茶湯。或小食陪飯。隨時豐儉。及留請兩序。茶湯相欵。亦宜預備。若上堂小參普說。夏冬二制諸期內。朔望。五日一參等。或齋主。或頭首執事請迎。當先覆住持。勿致臨時造次。不壯叢林鉅典。又檀越尊客初到山。謁方丈畢。集會眾頭首執事。客廳相看。數至者不論。遇朔望清旦。雲集竟。若有檀越尊客在山。宜通知客。相看亦然或維那知客。俱不赴眾。或在假。其一切行事。已上三侍者皆當攝之。(或云。書狀不當干涉餘事。無據)若住持久出則歸眾行立。暫出則俱不離班位。
衣鉢。不立班次。兼通內外庶務。翼贊住持。納忠救過。和眾調事。其有執事去住。人眾辛勞。時宜商覆存恤。若有寸長片善。合圍拱把之才。不特先容而已。須安置得宜。俾玉成有日。如密菴以如侍者而得松源。東叟得昇首座是也。
乃至整潔巾瓶。修頓衣鉢。早暮近侍。小心左右。毋懶略忽怠。以致住持動念。 湯藥。朝夕供奉方丈湯藥。製揀方料。簡慎品味。其中根性優劣。補瀉不同。或湯或丸。火候緩急。因時調服。一一須知謹察。若和適飲食。酸冷甘鹹寒暑節侯。溫扇剃浴等類。宜隨時加審。毋致違和。迨至起居應接。勿得差遲。須擇年壯謹愿者充之。或佐助衣鉢侍者。撫恤近事行者。或暫缺燒香請客。悉當攝行。立班。與燒香書狀請客同(其外聖僧侍者。在眾後行道。不在此限)。
侍者之職。內近住持。外臨大眾。須以佛祖為心。肅雍上下。期法道底于大成。山門因而綦隆。或矜伐自居。不以平等處人。則修持之事勿論。贊助之功何有。且晨昏在側。舉心動念。皆所領會。如其有命。須用心體貼。大小曲折。靡不周悉。臨機圓融。相時通變。總要不違住持之意。不牾大眾之心而已。同事諸職。尤宜和睦。互相肘臂。勿以久侍後進。而生輕慢。
其數條外。更有欵細。不及詳舉。各宜覺察行之毋。待住持諄諄可也。惟當職者照諒之。此諭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東序
據住持上堂時。列次為東序。
監寺須知
梵語摩摩帝。此云寺主。又云知事也。知事之職。貴以尊主愛眾為念。故古昔叢林盛時。多請首座西堂書記。以充此職。其或臘高事諳。廉能公謹。眾所素服者充之。
因立數條。端為本寮龜鑑。庶後來當職者。亦得依而行之。而無虞敗事云。
在任官員到山。其往來迎送之禮。先要同知客稟白方丈議。妥然後行之。 在任官員到山。先要同庫司知客商量。打點齋饌若干。湯粿菓品若干。稟白方丈。然後行事。其官房床帳器用。香燭柴炭。及到時湯饌食物等。亦須同知客留心照顧。毋得忽略(或官員在道者。特令齋茶相陪。禮當隨時別議)。 本處檀越施主宰官居士到山。應加溫存。早晚陪論。或欲詣諸寮。及四處觀瞻者。皆得引往。 本處檀越施主等。合行慶吊人事者。當會議稟白方丈。 本處檀越施主等。所當周旋敬重者。凡遇年節及閒暇時。宜親造其家。殷勤顧問。 本處及諸方名僧尊宿到山。早晚亦須客房照管。 本處女客到山。宿食語言。應加照顧。但不得親厚。 掌理家事。常到庫司。會計錢穀出入簿書。預令歲計有餘。毋致臨時空乏。 歲例分飯齋。應及時料理。并請定明年收飯者。 春冬二期解制。預請化主。須同知客商確。稟白方丈。 常住欠缺物件。宜與副寺商議。發銀置辦(如柴草鹽油。豆麻禾麥等。可以隨緣募入者。當及時會議。撥眾理之為得。又正四月間。雨水淋漓。及冬天霜雪嚴寒時。預先分付務眾。備積柴薪。以充後用)。 各寮帳蓆被綿等。有破損者。當照管。請人收葺。 凡常住財物。雖毫末錙銖。十方眾僧有分。如非寺門外護官員。檀越賓客。迎送慶吊。合行人事者。並不可假名支破侵漁。 凡事有關係者。必會議稟方丈纔行。不可妄擅己意。 凡方丈所囑大小事務。行之果否。當回覆。 出入寺院。須稟白方丈。及庫司知客。恐臨時有事。以便代理。 差設庄庫職務。必須公平。毋用私黨。致怨上下。 訓誨行者。不妄鞭捶。設當懲戒擯罰。亦須稟議。量情示警。毋縱威暴。激其諍端。擾亂叢席。 各寮行眾有口舌鬥諍者。當為據理勸解。毋致多事。 田園二房等寮。須時常往彼慰諭。令各安心長遠。倘有不如法。及亟起單者。亦當調度之。毋致動念他往。 各寮行眾。有不耐煩告退者。當為勸勉安慰。發其道心。至不得已則從之。任知客撥眾代補。 處眾要寬和。不得恃職亢上凌下。 各寮執事。巨細相通。不得別戶分門。妄生彼此。 凡服勞疾病者。朝暮饑渴寒溫應加照顧。 行眾有輕心肆罵者。當會議處置不得私自革退。 不可私收徒眾。濫授法名。倘有真心皈依者。當會議知客。稟白方丈。 早暮勤事香火。課誦勿失。并二時齋粥赴堂。除有事別論。 普請宜隨眾。除有事。 凡遇年節。及期內朔望。無施主設齋請住持上堂。預先日前下午。俟禪堂開小靜後。衣具秉香。同眾頭首。方丈拜請。次早再三請。亦如之。除有事別出。則庫司代職。 朔望之辰。大眾雲集舉讚。當出位佛前上香。展具三拜。至維那祝白。亦出位展具三拜。復至韋馱四處。禮亦如之。除有事別出。則庫司代職。 凡遇常住齋供時。當佛前舉香展拜。除有事。庫司代職。 凡遇常住齋茶。當與知客拜請住持。除有事。庫司代職。 每夜開小靜後。到庫房。同知客直歲營辦。議行明日之事。 常住所有田庄山界。苗租書契等。須收拾安放庫房。隨時照管。 田園播植收種。宜及時催趲司田園者。 本寮所有常住什物。宜私自登簿。以便查考。 退職日。將本寮所有什物。并各項書契等。照簿簡點分明。交與新監寺掌管。毋得溷亂。
已上數條。當職者。各宜臨事覺察。攙先行之。毋待方丈頻為口囑可也。或有欵數不週。惟冀隨時體諒。此諭。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維那須知
維者綱維。華言也。那者梵語。此云悅眾也。又聲論以次第翻之。謂能知僧事次第也。是故膺其任者。必恪守繇來已然之規。而眾乃可不紊。若夫圖安玩法。矯眾自矜。其何以克當哉。因立數條。端為本職龜鑑。庶後繼者。亦得依而行之。而無虞敗事云。
行事要公正寬和。毋恃職過威以凌眾。 凡事照顧堂規。毋自己懶散嬉戲以導眾。 凡事可以權變隨宜者。毋死執。 堂眾存心不等。當善為調度約束之。毋致互相怨諍。 或有眾小犯於我者。毋故懷忿藏私。必革其單而後已。除大事。議稟處置。 堂眾有病。須照顧。 堂眾告假出入。宜審實。 結制須整肅堂規。毋縱眾懶散。各處閑談。并看閱文書等。 堂眾行事。具載堂規。有小可初犯者。面囑之。不用白眾。 有屢犯堂規動眾者。當稟白方丈處置。不得苟留。 有犯堂規動眾者。當會議舉出。聽板首理斷。如板首闕職。則自己隨輕重量情罰之。 凡舉眾。聽板首理斷。先已議定。毋臨時執意。互相亢凌。 於板首書記等。須體諒相尊。同心恊力為貴。毋恃職藏私。以致大小不平者。 凡事要同板首副悅商量。毋縱意而行。以致失睦。 堂外頭首執事。各各相通。毋自別戶分門。妄生彼此。 堂內香燈侍者。宜體悉善用之。毋恃職欺凌。以致輕心告退。 凡方丈所囑大小事務。行之果否。當回覆。 凡遇年節朔望。請住持上堂。先於日前下午。開小靜後。令侍者各寮白諸頭首。聚會同上方丈。及住持出。知事上香畢。齊展拜。白云。明日(某節某旦)請和尚上堂。次早再請亦如之。但不必白也(如係施主設齋。知客各處送禮說明。諸頭首自隨時應候。至明日再請。恐或有事忙地隔。不聞開小靜者。須令侍者。到寮白之為當)。 住持登座。舉讚白椎。自有定例。毋越次。 期內初逢十日。上午開小靜後。令侍者各寮白諸頭首。請住持當晚小參。已後亦然。除住持回覆免請者。 凡遇齋茶。當領眾同諸頭首。向住持作禮三拜。然後歸位。 凡遇十四三十晚。課誦畢。當領眾禮拜方丈。 朔望之辰。舉讚祝白。照依舊例。毋越新逆眾。 朔望雲集時。唱名三拜。當依次。毋得混亂。如某執事闕職。亦須唱過。不可失也。 朔望雲集畢。當領眾禮方丈。各處巡寮。如寺廣事煩。難以周遍。則散期時不巡寮亦可。 各事輪牌。板首不在其數。如輪流堂眾。照依名次。毋偏重。除病告假者。 早晚課誦勿失。並二時齋粥赴堂。除有事別論。 定香。宜隨時酌量。 單薦。要及時普眾處置(如四月十月之間。打晒增減是也)。 單帳有破壞者。預白庫司置辦。然後請眾收葺。 供儀。收積以公眾用。 堂眾名數。及出入告假。當上板記定。以便查考 有事不得隨眾。當令副悅知之。如係公務隔日者。宜白眾告假。 凡遇剃頭日期。於上午開小靜後。令侍者先請板首。然後照位次輪流。毋混亂。 凡遇浴期。諸頭首浴畢。然後照班輪出。毋混亂。 凡眾進堂。及失板等。當令侍者引禮方丈。各處巡寮。如齋粥二時失板。就本堂問訊。 住持入堂。宜肅眾。 尊客入堂。當出位立西邊。相見作揖。以存大體。 堂內所有物件。如係香燈侍者照管者。當囑之。毋致損失。 退職日。或有物件及供儀等。當簡點分明。交與副悅眾代管。
已上數條。當職者。各宜臨事覺察。攙先行之。毋待方丈口囑可也。
或有欵數不週。惟冀隨時體諒。此諭。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副寺須知
古規曰庫頭。今諸寺稱櫃頭。北方稱財帛。其寔皆此一職。葢副貳都監寺分勞也。副寺之職。貴乎出納公平。若夫儲畜常住。減尅眾僧。則非所以護眾矣。
因立數條。端為本寮龜鑑。庶後來登職者。亦得依而行之。而無虞敗事云。
掌常住錢銀。出入切記隨時上曆。至每月十四三十晚。令庫子預備椅桌茶菓。請方丈及頭首到寮。結筭每日用出若干。收入若干。除用外寔存庫若干。筭畢。書記登簿。僉單。或方丈不出。廼同監寺知客呈方丈。
至一年終。又總結筭每月用出若干。收入若干。除用外寔存庫若干。筭畢。登簿繳單亦如之。外有米麥布帛五味等。出入亦當記隨時上曆。以便考筭。 庫內錢銀布帛米穀等。日夜要關心繫念。以防有失也。 倉庫踈漏。鼠雀侵耗。米麥蒸潤。一切物色。頓放守護。有不如法者。並須及時處置。 庫內要多發銀兩買辦。當會議監寺。或知客。稟白方丈。 方丈所囑大小事務。行之果否。當回覆。 各寮執事。巨細相通。不得別戶分門。妄生彼此。 處眾要寬和。不得恃職亢上凌下。 二時齋粥赴堂。不得狥私背眾。除有事。 上下庫子。須與監寺知客商量。擇有心力。能權變守己廉謹者為之。 管待庫子。凡事要公正商量。不可結怨狥私。擅為革退。 凡常住財物。雖毫末錙銖。十方眾僧有分。如非寺門外護。官員檀越。賓客迎送。慶吊合行人事者。並不可假名支破侵漁。 什物動用。期乎節儉公平。不得輕與濫費。虧損常住。 凡事以護惜常住為心。而又不可過執。尅減大眾。甚至重入輕出。致外議不平者。 常住菓品。不得狥私鬻眾(菓品鬻眾。亦人情方便耳。但待客之需。期以足用為最。且亦貿易事煩。未免有多寡貴賤之誚。不如除之尤善)。 病僧合用供給之物。有即及時應付。毋得苦難。 首座西堂寮。合用茶菓供給者。當令庫子辦送。 凡有常例合用茶菓者。取即應之。并戒期內所用茶菓亦如例。 常住犒勞執事。令庫子同知隨。鋪排食物照管。 凡眾為化主公幹出山者。所有嚫儀。當預分留之。 朝暮出入。當令庫子看守。如無人在庫。不宜輕出。 庫內缺少蔬菓。油鹽糖豆。器具雜物等。當預先置辦。毋致臨時乏用。 家常日用。糟醬米醋豆油等。當及時請熟諳者。相幫制辦。 庫內菓品。如糕餅等。所應自製者。隨時置辦。 庫內待客小菜。合用香椒五味者。令庫子精製。 遇齋供時。令庫子安排佛前菓品。及住持位等。一如舊例。或施主欲豐厚美觀者。宜添設之。 施主設齋備供儀。憑堂內侍者賷入。厚薄照如常例。或施主另意添設者別論。 施主設齋散嚫。如知客事忙。宜代理(又散嚫有平等雙分不一者。隨時酌量)。 施主某日設齋。雖知客預先引到。而齋事亦當與知客商之。 凡遇年節朔望之辰。及請住持上堂時。令庫子方丈排設香燭。一如舊例(如庫房遠離方丈。即知客遣行者理之亦得。不必拘執相推可也)。 監院有事別出。如遇年節朔望。請住持上堂。及朔望佛前舉香。常住齋供時舉香。皆當代職。 監院有事別出。如遇常住齋茶。當與知客拜請方丈。 歲例分飯齋。應及時料理。并請定明年收飯者。 監院闕職。及有事別出等。如田庄稅契。出入迎送。慶吊差撥。各處要緊事務。當會議知客。共職之。 庫內所有器用什物。當置簿記定。以便查考。 大小諸寮。所有器用什物。當置總簿記定。以便查考。 退職日。須請諸頭首。結筭簿書。將錢銀布帛米穀。一切器用食物等。逐件簡點分明。交與新副寺掌管。毋得混亂。
已上數條。當職者。各宜臨事覺察。攙先行之。毋待方丈頻為口囑可也。或有欵數不週。惟冀隨時體諒。此諭。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典座須知
處稠林而立德。莫大乎利養以資生。是故膺雲厨之任者。能調和眾口。而百福俱全焉。若夫六味不精。三德不給。則非二時所以奉眾矣。因立數條。端為本寮龜鑑。庶後來領職者。亦得依而行之。而無成過咎云。
凡所有供養。務在物料精潔。五味調和。生熟合宜。毋得忽略動眾念。 佛前各處齋供。務在隨豐儉。齊整安排。不得參差。目為故事。 尊客到山。調理菜蔬。務要加勤覺察。如尋常客情。則隨分鋪設不妨。 預備客菜。以防不時忽到者。 凡有殘蔬餘供。可以普眾者。宜發出。毋藏蓄過時。以致腐壞。 重務行眾。早晚合用菜蔬者。當善為調和。毋使致怨。 各眾冐犯寒暑。求取釅辣湯者。代為之。 各眾無事濫索菜蔬者。不得輕與。 油醬五味等。宜收置厨房。不得憑眾私取濫用。 以護惜常住為心。不得匿取菜蔬。私造飲食。及陪奉人情等。 二時厨下粥飯。所食不可異眾。 淨潔鍋灶。及謹慎火燭等(自前段至此貼案通知)。 各寮執事。巨細相通。不得別戶分門。妄生彼此。 處眾貴寬和。不得恃職亢上凌下。 同貼案貴有商量。毋硬執己意。互相怨諍。 以勞逸必均為念。毋恃職自暇其身。 施主作齋。所有發麵錢銀。當隨多寡。照位輕重分之(如收銀一錢。已得其五。貼案得其三。火頭得其二是也。或有過勞略為增減者。自己隨時酌量)。 五更報鐘鳴。預及時起身。以俟應板。如有失者。晚當入堂各處問訊。 二時過堂板。須緩急合度。 凡遇公事。宜隨眾。除事繁弗論。 本寮所有常住什物。宜私自登簿。以便查考。 退職日。將本寮所有什物。照簿簡點分明。交與新典座掌管。毋得混亂。
已上數條。當職者。各宜臨事覺察行之可也。或有欵數不週。惟冀隨時體諒。此諭。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直歲須知
職掌一切作務。名曰直歲。當其任者。貴乎公勤辦事。以勞逸必均為念。若夫寮舍不修。什物不備。安眾之道失矣。因立數條。端為本寮龜鑑。庶後來受職者。亦得依而行之。而無虞敗事云。
凡殿堂寮舍之損漏。戶牖墻壩之崩圮。須及時白方丈。打點工眾整葺。毋挨延過日。貽累後人。 常住有土木雜作之役。當統率眾工。朝暮照管。計每日工程若干。該銀若干。支出銀若干。私自登簿。以便結筭。如係大修造。事體甚煩。即當議稟方丈。添人共掌之。 每夜至開小靜後。到庫房。同監院知客營辦。議行明日之事。 重務工眾。合用茶菓麵食犒勞者。當及時預知。同庫司知客商議。 大小匠工。有不勤作者。當黜其游惰。毋縱浮食。蠧財害公。 田園播植收種。須及時催趲司田園者。 田園庄舍。碾磨碓坊。頭疋舟車。俱要應時修葺。火燭盜賊。亦宜巡護防警。 鋤鋸刀斧簑笠杠繩。所用雜物等。須安放司什房內。令司什照管。有破損朽壞者。分付及時收理。 司什房內。所有動用什物。當閱其數。令司什逐項登記。以便查考。 司什房內。動用什物。欠缺應買者。當白庫司置辦。 船隻出入。須照管搬貨。及囑付看守者。收繫放纜。水旱二時防護等。 凡方丈所囑大小事務。行之果否。當回覆。 各寮執事。巨細相通。不得別戶分門。妄生彼此。 不得專學己業。廢弛公事。互相推託。致同寮不平者。 處眾貴寬和。不得恃職亢上凌下。 或有眾干犯於我者。當念彼之辛劬。毋得懷忿藏私。必革其職而後已。 差撥使令。所有賞罰。要得其當。毋用阿狥。致怨上下。 當日普請。預先掛牌。旁書云。某處某事。至眾粥飯畢。廼敲長梆立號。有不赴者。合行各處催趲。 作務出坡。夏冬化柴。要堂內輪數眾。當白維那。客堂輪數眾。當白堂主。不得擅自差撥。其餘大小寮舍。則照位輪之。 普請出坡。當以身先之。不得躲懶背眾。除事煩弗論。 凡僧病革。須先備辦柴薪。迨瞑目時。預告雜務。收設龕位靈桌。及齋供茶菓香紙等。將亡僧所有隨身行李。同知客簡點。安放常住空處。仍差撥行眾。打點水火。及擡龕等。復掛送亡牌。俟大眾粥罷。念誦送出。到茶毗所。住持立定。廼問訊度火炬。候舉佛事。次日引喪主。持磁器收骨。盛貯封定。安置諸隱處。以便入墖。 估唱亡僧物件。須同兩序執事主之(送亡估唱二事。百丈清規。載之甚詳。但恐過煩。難以悉舉。姑就今時所通行者。錄其大槩。以便權宜云爾)。 本寮所有常住什物。宜私自登簿。以便查考。 清明祭掃祖塔。住持塔。及普同塔等。預令雜務剗草。掃淨壇所。並開壙收置亡僧靈骨。或石崩灰拆。依時整葺。毋致荒壞。 退職日。將本寮司什寮。所有家火物件。照簿簡點分明。交與新直歲掌管。毋得混亂。
已上數條。當職者。各宜臨事覺察攙先行之。毋待方丈頻為口囑可也。或有欵數不週。惟冀隨時體諒。此諭。
崇禎己卯年春月日本山住持某立
叢林兩序須知(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