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氏家制﹝宋﹞陸九韶撰
居家正本上
古者,民生八歲入小學,學禮樂射御書數。至十五歲,則各因其材而歸之四民,故為農工商賈者亦得入小學,七年而後就其業。其秀異者入大學而為士。民之德行,凡小學大學之所教,俱不在言語文字,故民皆有實行而無詐偽。自井田廢壞,民無所養,幼者無小學之教,長者無大學之師,有國者設科取士。其始也,投名自薦,其終也,糊名考校。禮義亷耻絶滅盡矣。學校之養士,非養之也,賊夫人之子也。父母之教子,非教之也,是驅而入爭奪傾險之域也。愚謂人之愛子,但當教之以孝弟忠信,所讀之書先須六經語孟,通曉大義,明父母君臣夫婦兄弟朋友之節,知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之道,以事父母,以和兄弟,以睦族黨,以交朋友,以接鄰里,使不得罪於尊卑上下之際次。讀諸史以知歷代興衰,究觀皇帝王霸與秦漢以来為國者規模措置之方。此皆非難事,功效逐日可見,惟患不為耳。世之教子者不知務此,惟教以科舉之業,志在於薦舉登科,難莫難於此者。試觀一縣之閒應舉者幾人,而與薦者有幾?至於及第,尤其希罕。蓋是有命,非偶然也。此孟子所謂求在外者得之有命是也。至於止欲通經知古今修身,為孝弟忠信之人,特恐人不為耳。此孟子所謂求則得之求在我者也。此有何難,而人不為耶?况既通經知古今,而欲應今之科舉,亦無難者。若命應仕宦,必得之矣。而又道德仁義在我,以之事君臨民,皆合義理,豈不榮哉!
居家正本下
人孰不愛家愛身愛子孫?然鮮克明愛之之道,故終焉適以損之。請試言其略:一家之事,貴於安寧和睦悠久也,其道在於孝弟謙遜,重仁義而輕名利夫!然後安寧和睦,可得而享也。今則不然,所謂謙遜仁義之道,口未嘗言之,朝夕之所從事者,名利也;寢食之所思惟者,名利也;相聚而講究者,取名利之方也。言及於名利,則津津然有喜色;言及於孝弟仁義,則淡然無味,惟思卧;幸其時數之遇,則躍躍以喜;小有沮意,則躁悶若無所容與,鑊湯爐炭無異。如其時數不遇,則朝夕憂煎,怨天尤人,至於父子相夷,兄弟叛散,良可憫也!豈非愛之適以損之乎?夫謀利而遂者不百一,謀名而遂者不千一。今處世不能百年,而乃徼幸於不百一不千一之事,豈不癡甚矣哉?就使遂志,臨政不明仁義之道,亦何足為門户之光耶?愚深思熟慮之日久矣,而不敢出諸口。今老矣,恐一旦先朝露而滅,不得與鄉曲父兄子弟語及,於此懷不滿之意,於冥冥之中無益也。故輒冒言之,幸垂聽而擇焉。夫事有本末,知愚賢不肖者本也,貧富貴賤者末也。得其本則末隨,趨其末則本末俱廢。此理之必然也。何謂得其本則末隨?今行孝弟,本仁義則為賢為知,賢知之人,衆所尊仰。雖簞瓢為奉,陋巷為居,已固有以自樂,而人不敢以貧賤而輕之,豈非得其本而末自隨乎?夫慕爵位,貪財利,則非賢非知,非賢非知之人,人所鄙賤,雖紆青紫,懷金玉,其胸襟未必通嘵義理,亦無以自樂,而人莫不鄙賤之。豈非趨其末而本末俱廢乎?况貧富貴賤,自有定分。富貴未必得,則將隕穫而無以自處矣。斯言往往招人怒罵,然愚謂或有信之者,其為益不細,雖怒罵有所不恤也。况相信者稍衆,則賢才自此而盛,又非小補矣!
居家制用上
古之為國者,冢宰制國用,必於歲之杪,五榖皆入,然後制國用。用之大小,視年之豐耗。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雖有凶旱水溢,民無菜色。國既若是,家亦宜然。故凡家有田疇,足以瞻給者,亦當量入而為出,然後用度有凖,豐儉得中,怨讟不生,子孫可守。今以田疇所收,除租稅及種蓋糞治之外,所有若干,以十分均之,留三分為水旱不測之備。
專存米榖,不可變易銀錢輕貨,但當逐年增置倉廪。
一分為祭祀之用,祭祀謂先祖中霤社稷之神。
六分分十二月之用,閏月則分作十三月之用。
取一月合用之數,約為三十分,日用其一。茶飯魚肉,賔客酒漿,子孫紙筆,先生束修,幹事奴僕等,皆取諸其間。
可餘而不可盡,用至七分,為得中。不及五分,為太嗇。蓋於所餘太多,則家益富,不至僭侈無度,而入於罪戾矣。
其所餘者,别置簿收管,以為伏臘裘葛修葺墻屋醫藥賔客弔喪問疾時節餽送。又有餘,則以周給鄰族之貧弱者,賢士之窮困者,佃人之饑寒者,過往之無聊者,毋以妄施僧道。蓋僧道本是蠧民,况今之僧道,無不豐足。施之適足以濟其嗜欲,長其過惡,而費農夫血汗勤勞所得之物,未必不增吾冥罪,果何福之有哉?其田疇不多,日用不能有餘,則一味節嗇,裘葛取諸蠶績,牆屋取諸畜養,雜種蔬果皆以助用,不可侵過次日之物。一日侵過,無時可補,則便有破家之漸,當謹戒之!其有田少而用廣者,但當清心儉素,經營足食之路,於接待賔客弔喪問疾時節饋送聚會飲食之事,一切不講,免致干求親舊,以滋過失責望,故素以生怨尤,負諱通借,以招恥辱。家居如此,方為稱宜,而遠吝侈之咎。積是成俗,豈惟一家不憂水旱天灾,雖一縣一郡通天下皆無憂矣!其利豈不博哉!
居家制用下
居家之病有七,曰呼,曰遊,曰飲食,曰土木,曰爭訟,曰玩好,曰惰慢。有一於此,皆能破家。其次貧薄而務周旋,豐餘而尚鄙嗇,事雖不同,其終之害,或無以異,但在遲速之間耳。夫豐餘而不用者,宜若無害也,然已既豐餘,則人望以周濟。今乃恝然,必失人之情。既失人之情,則人不祐之,惟恐其無隙。苟有隙可乘,則爭媒蘖之,雖其子孫,亦懷不滿之意。一旦入手,若決堤破防矣。前所言存留十之三者,為豐餘之多者制也。苟所餘不能三分,則存二分亦可。又不能二分,則存一分亦可。又不能一分,則宜樽節用度,以存贏餘,然後家可長久。不然一旦有意外之事,必遂破家矣。
記曰:喪用三年之仂。註謂仂,什一也。計今所存留三分之數,喪葬所費,其豐約之節,當以此為凖。余謂人家婚禮,當視喪禮所費,則豐約亦似得中。其有貧者,豈復可立凖則?所謂斂手足形,還葬而無槨,人豈有非之者?則婚禮亦宜俱無所費,所謂迨其謂之是矣。
前所謂一切不講者,非絶其事也。謂不能以貨財為禮耳。如弔喪則以先往後罷為助,賔客則樵蘇供爨清談而已。至如奉親,最急也,啜菽飲水,盡其歡,斯謂之孝;祭祀,最嚴也,蔬食菜羹,足以致其敬。凡事皆然。則人固不我責,而我亦何歉哉!如此,則禮不廢而財不匱矣。前所言以其六分為十二月之用,以一月合用之數約為三十分者,非謂必於其日用盡,但約見每月每日之大槩,其間用度,自為贏縮,惟是不可先次侵過,恐難追補。宜先餘而後用,以無貽鄙嗇之譏。世皆謂用度有何窮盡?蓋是未嘗立法,所以豐儉皆無準則。好豐者妄用以破家,好儉者多藏以斂怨,無法可依,必至於此。愚今考古經國之制,為居家之法,隨貲産之多寡,制用度之豐儉。合用萬錢者,用萬錢不謂之侈;合用百錢者,用百錢不謂之吝,是取中可久之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