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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惠全書卷之十五

  刑名部五

  ◆刑名部五

  人命中

  ○人命中

  圖賴

  威逼

  自盡

  驗屍

  檢肉屍

  △圖賴

  凡命案中、以屍圖賴人者此惡俗之宜痛懲者也非與人有仇隙、藉之陷害即與人爭訟、慮不能制勝、以之搪抵、甚之殺人圖賴、詐取銀錢、搶奪家財、更有將他屍冒為親屬、誣告謀殺、種種奸刁、莫可名狀、但圖賴人者、必捏告打死。殺死。或威逼死、自要說出一段根因。自有干証。本官須從。其根因上詳察從其干証口中研究。則圖賴真情。自然敗露圖賴之情既真、或將巳死未葬之屍圖賴人或將既葬之屍圖賴人。或故殺其親屬圖賴人。或圖賴人自告。或被害告圖賴之人問擬有輕重之不同大約巳死輕于既葬。巳、死。之屍、又分尊長以卑幼。罪止杖。或卑幼以尊長 【 杖徒俱兼妻妾奴婢僱工言】 而為輕重。既葬之屍、亦分尊長以卑幼 【 有杖徒有杖】 或卑幼以尊長。 【 斬】 以及他人 【 絞】 皆以開棺見屍而為輕重。若故殺之屍、止有祖父母父母故殺子孫、家長故殺奴婢、 【 杖七十徒一年半】 反是則為不赦之條圖賴又非所論其故殺平人亦有正條。至于人告亦輕于自告人告止就以上尊長將軍幼。及卑幼將尊長已死之屍。祖父母父母及家長將故殺子孫奴婢之屍。圖賴律論。自告則隨其所告輕重。並以誣告、平人律反坐。若其指屍詐財計賍准竊指屍搶財准白晝搶奪。若殺卑幼奴婢等圖賴詐。財以故殺恐嚇從重科斷。一切宜于、律例致詳云、

  ○按吳下有一種買他屍造假傷圖賴人者其屍于冬月新墓中盜掘出、以皂礬五棓蘇木等藥物、造成青赤傷、賣與奸人買去、誣告有仇之家、賄通仵作。扶同捏報。或即此輩造賣。藉獲重利。以驗傷必出于其手也。故大膽為之。共昏瞶之官、不能覺察。証成大獄者往往有之。凡遇此等買屍者隨其所告坐以本條賣屍者比照開棺擬之重辟則庶知所警矣。

  △威逼

  凡自盡之中。有威逼人致死之條以與自輕其生者有異也。然所云威逼務要實有威之可畏而挾制之方可言威、實有逼之不堪而窘辱之方可言逼若無可威可逼之實跡。未可槩坐此條。以律中有杖埋充軍絞斬輕重之別也如因戶婚事威逼致死者、杖一百、並追埋葬十兩若威逼期親致死者絞、大功以下逓減、若因姦盜、無論姦成與否。得則與否、皆坐斬、若毆打威逼致死。有致命之傷。及殘廢篤疾。雖其自盡。除追埋葬、仍擬邊衛充軍、至于子孫妻妾威逼之條、俱有比依重辟。此非常之事。可不具論。鴻按婦人與人通、原以和、若以含羞自縊。止照通姦坐罪。有何威逼之事乎。彼訟師者、捏影搏沙。未可深信。須眾証分明。顯有實據然後可擬也

  △自盡

  夫自盡有男子、有婦人、婦人自盡、或姑嚴而毆辱時加。或夫忍而寡刻相待。此自盡之可憫者也。若姑媳彼此反唇。夫妻偶爾角口與妯娌街鄰爭詈。一時憤激捐生。此悍潑之無足惜者也其女子自盡、非晚母無恩。則白璧之有玷乎。至于男子、或饑寒交廹、貧苦無聊。或私債官錢。償還莫措。此亦自盡之可憫者也。若其微嫌小隙。殞身于彼者之家。飲恨訂仇畢命于伊人之地。希圖詐害。借名洩忿。勾黨而刼財。具控呼冤。疊詞而破產。此又刁惡之無足惜者也。其小兒、或罹湯火、或遭淹溺、究與失足墮坑墜井者等。豈得以自盡律之乎。良有司宜親馳速驗因其死而酌奪之情有可憫者。量加笞責。重則斷以葬埋。以慰地下之魂不足惜者。即令屍親殯殮。一槩不准株連。以杜人間之釁。如此、刁風自息。人亦自重其生矣。鴻待罪郯東、輕生者甚多而郯為最、葢地方凋瘠。百姓貧苦。原不知有生之樂。兼之風俗頑悍、素喜鬬爭、並不知禮讓為何物。家人父子。頃刻變乎寇讐。鄉里親朋??尊俎可興干櫓。懸梁自縊。無日不聞。刎頸投河。間時而有。鴻竊憂之、因自念曰、不教而犯。父母之罪也、教而不從。子弟之過。然後行吾之法。彼將誰尤。于是大張告示編為歌詞、徧貼鄉村。傳播里巷。使婦人女子。咸知孝敬慈讓之足貴。忤悖悍潑之為恥。商農工賈咸知守理安分之為榮、鬬狠囂競之為辱先有以塞其自盡之源而後儆之以自盡之法夫男于自盡。懸梁赴水。永作負榱逐浪之魂。報官不收。蠅囋蛆咂。誰為悲哀。婦人自盡弔索垂巾。長為閭巷陰房之鬼。呈屍待驗。露體赤身罔知羞恥。是以父母所生之遺體。竟自毀傷。以萬刼難遇之人身。視同猪狗。此本縣所深惡而痛恨者也。爾既以遺體不惜。本縣又何惜爾之遺體。爾既以猪狗自視。本縣又何不以猪狗視爾。示後敢有以自盡捏詞告理者。即以所告按律反坐。敢有借命率眾抄搶者。定以白晝搶奪按律科罪。是爾之一命不白死乎。本縣言出令隨。爾等試靜思猛省。毋忽又嚴諭莊頭地方凡係自盡身屍。務須以自盡字様呈報鴻即刻單騎親詣驗視果係自盡實跡無可疑者。酌其致盡情由、或行笞責。或斷葬埋。其情不足矜者。立令屍親具殮埋結狀不出差票不多帶跟役無論遠近自備乾糧不擾一盃茶水令刑書隨携硃墨筆硯。登記屍痕口供不用棚塲官惟坐一凳或葦蓆一片而已。其屍親人等不用一錢。不見縣門。不過一宿。而其事已結矣。若遇有率眾圍鬧。持棍行兇之徒。立刻鎖拿重責。倡首者。帶至衙門。枷號封固著地方押回。就于本處示眾。如是者半年。人知悔悟。自盡者稀。殆至歲餘。竟不復聞民問少許多枉死鬼而官亦省無限馬蹄忙矣孰謂教與法之不可行于下邑哉。 【 驗自盡傷痕具詳檢驗類中】

  謹按康熙三十三年五月內中城御史張 條奏旗下人命自盡者即行完結、並無拘訊兩隣之例、旗民自應一例、不必株累兩鄰等語、刑部議覆、嗣後五城宛大二縣、所屬民人自盡、勢必應問兩鄰情由方許拘訊、審得真情、而又借端株累兩鄰者、照定例治罪云云通行直省、奉 旨依議、由是推之。兩鄰尚不許株連。況敢挾命控搶乎。並附以徵 新例杜害之更嚴云

  鴻按前論七殺命案、有真命中之假命是謂借屍圖賴。自盡命案、有假命中之真命。是謂威逼致死。故真假俱宜詳辨。因篇末以俟采定、 【 檢驗及辨各種死傷法并醫救諸方附】

  △驗屍

  驗屍 驗初死之屍也、屍有四縫、驗時須依後開次序看驗。凡有傷損。即令仵作指定處所圓長斜正青黑分寸。驗官、親驗無差押兇犯認明屍傷并屍親干証等俱認確然後、硃筆登記如頂心顖門腦角、額角、太陽、目眥鼻山根耳根結喉、血盆、胸前乳脇軟肋心腹小腹、乘枕、穀道、陰囊婦女陰戶、乳傍皆係要害致命之處尤宜詳辨傷色以紫黯微腫為最重次重紫赤腫。又次赤與青。紅紫為新。青黑則久。所關非細必須分別

  按前所定格狀單、身屍必填某姓名、年貌籍貫、今騐時照單記明姓名年若干歲、身長若干尺寸、面色光麻、有無鬚鬍、以辨是否本身屍方看四面。

  正面

  頭面 【 有無瘢麻鬍鬚】 髮 【 量長短】   頂心   顖門   髮際

  額角   兩肩 【 看左右】  兩眼 【 看左右并開合】 目眥 【 看左右】  鼻

  山根   口 【 看開合】   齒 【 看全否】   舌 【 看有無抵齒】  頦

  喉    胸    兩乳 【 婦人乳傍】  脇    肋

  心    腹    臍    小腹   玉莖

  陰囊 【 婦人陰戶】  腎于 【 看全否】  兩大腿  膝 【 看左右】   兩臁

  兩腿腕  兩腳面  十指   十指甲

  背面

  腦後   承枕骨  兩胛   背脊  腰

  兩臀 【 有無杖痕】  穀道   兩腿   兩■〈月曲〉■〈月秋〉 兩腿腳

  兩腳根  兩腳板

  左側

  腦角   太陽穴  左耳   左耳根  左頰

  項    肩    膊    肘    腕

  臂    手    五指   五指爪

  右側與左同

  按身屍宜速相驗毋令發變。發變亦看天時寒暑。年紀老少。身體肥瘦肥而少者易變。瘦而老者遲變。又看南北氣候之不同。山之寒暄。更有陡頓不常。貴在臨時審量。以平時而論。大約春月屍經兩三日變動。口鼻肚皮兩脇胸前肉色微青。若經十日則鼻耳內多有惡汁流出。肚皮胖脹。夏月一二日即變動。三日則汁流身脹蛆攢。唇翻膚爛皰起。四五日則頭髮脫落矣。秋月較春畧速較夏稍緩。冬月四五日肉色先黃緊微變。半月後始變動。若用薦蓆褁包安埋溫地。則變動遲于平常也。

  凡檢屍、先出牌、令搭棚廠、如屍已多日須多備糟葱食鹽白梅醋等類、以為罨葢傷痕之用、但不可令差役借端需索。

  至屍所宜坐上風燒皂角蒼术降香以辟惡臭、或用蔴油擦鼻竅內、蘇合香丸塞鼻、并畧飲燒酒或口含生薑小片為妙、

  △檢肉屍

  檢屍次序止作兩面驗法作四面不同從正面頭上檢起解頭髮、量長若干、分開頂髮、檢頂門顖門左右、兩太陽穴、擘雙睛、鼻孔口齒舌、臉上須看有無剌字。或已有用藥爛去。字痕黯淡及成疤者。用竹笆于痕處撻之即現。看兩耳、□喉下、左右兩臂、手掌手背、十指指甲、心胸兩乳、乳傍脇肋臍大肚、小腹、陰囊、外腎、玉莖、 【 婦人產門】 左右兩大小腿腳腳底板、十趾、趾爪、翻身背面、看腦後承枕骨、頸項背脊、腰脊、臀後看有無笞杖痕看糞門、

  屍上是何處傷痕、或青或紫、或赤或黑或有血無血并量大小長濶深淺等分寸、令仵作指定報明檢官親臨看視無差。押兇犯認明並屍親干証等俱認確然後照報硃筆填入屍格。檢畢、令各書押于屍格之後。其身屍某。處或有雕青炙痕瘡痕之類、俱宜開填屍格之內。

  屍格式

  ·屍格式

  面式某府某州某縣某年月    日檢到某人屍形

  仰面

  頂心 【 有無色傷硃填下同】 偏左 偏右  顖門   偏左

  偏右  額顱   額角  兩太陽穴 兩眉

  眉叢  兩眼胞  兩眼  雙晴   兩頰腮

  兩耳  兩耳輪  兩耳垂 兩耳竅  鼻根

  鼻凖  兩鼻孔  人中  上下唇吻 上下齒

  頜頦  咽喉   食氣顙 兩缺盆穴 兩肩腫

  兩腋胑 合膊   兩■〈月曲〉■〈月秋〉 兩手婉  兩手心

  十指  十指肚  十指尖 十指夾縫 胸膛

  兩乳  心坎   肚腹  兩脇   兩肋

  肚臍  兩胯   小腹  陰囊   玉莖

  外腎  婦人產門 【 處子曰陰門】 兩腿  兩膝   兩臁肕

  兩腳腕 兩腳面  十指  十指爪

  合面

  腦後  髮    髮際  兩耳根  項頸

  兩臂膊 兩肐膊  兩手腕 兩手背  十指指甲

  脊背  脊膂   兩後 【 肋脇】  腰眼   兩臀

  穀道  兩腿   兩■〈月曲〉■〈月秋〉  兩腿肚 兩腳踝

  兩腳根 兩腳心  十趾   十趾肚 十趾爪縫

  一對眾定驗得某人果因某處致命

  一驗屍人等

  正犯某

  干犯某

  干証某

  屍親某 【 俱書押】

  右件前項致命根因中間但有脫漏不實扶同捏合增減屍傷驗官吏人等情願日罪無辭保結是實

  年  月      日司吏某

  首領官某

  檢驗官某 【 俱書押】

  右屍格乃前代刊定 本朝格式、當依本處刊定者用之、○今檢驗訖例取仵作甘結

  福惠全書卷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