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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二(53)

  最后的合同书是余曼丽代表华中公司签的字。吴晓春觉得余曼丽是当地人,将来万一遇到什么麻烦她也能摆平,另外,还能在甲方面前树立余曼丽的威信,在娱乐城内部树立她的权威,便于她今后工作。因为在很多人看来,谁能代表公司签字谁就是“老板”,吴晓春现在就是要余曼丽来当这个“老板”,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余曼丽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她的作用。当然,合同的内容都是经过吴晓春反复推敲的。内容包括:(1)每月租金十万元人民币,另外甲方在娱乐城每月享有壹万元免费签单权,附上有权免费签单的人员名单一二三四;(2)签定合同7天内付定金贰拾万,免费三月装修期,从第四个月开始每月5号之前付当月租金;(3)甲方负责在三个月内完成门前绿化带该广场审批手续,乙方承担费用完成改造工程;(4)甲方无偿提供水电指标和设备,乙方自理水电费及其他各种经营税费;(5)甲乙双方都谋求进一步合作的可能性,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收购合同标的背后整个厂区的权力。

  合同是比较公正的,吴晓春并没有因为自己掌握主动权加上不利于对方的不合理条款。吴晓春认为,不公正的合同是不能维持长久的,在对方地盘上更是这样。例如,余曼丽已经说服对方接受由甲方负责将门前绿化带改造成广场的条款,吴晓春主动建议将此款加上“费用由乙方承担”。余曼丽不理解,吴晓春解释说,如果让对方出钱,准会无限期拖下去。

  租赁签定之后,立即投入装修。吴晓春继续放权,娱乐城的装修工作也交由余曼丽全权负责,而吴晓春自己则把主要精力放在火车站旁边的那个商住楼上,毕竟,相对于一个租用别人物业的娱乐城来说,商住楼才是华中公司真正的大项目。

  在这边工作顺利开展的同时,吴晓春在集团总部那边也“红”了起来。

  集团公司有一个内部刊物《集团快讯》,报道的全部是集团内部的一些事情。以前吴晓春在集团总部的时候,清闲,还经常为《集团快讯》写写稿,来武汉当封疆大臣后,忙了,考虑的问题多了,有压力了,也就没有时间和精力写了,设置基本上没时间看了。他不知道,正是由于这个《集团快讯》,使他成了是整个集团的大“红”人。

  原来,由于武汉位于交通枢纽的中心,集团总部来内地出差的人往往都要经过这里,而吴晓春对集团总部来的人都热情招待,集团领导还好说,觉得是应该的,可对于一般员工来说,就觉得欠了吴晓春的人情,就想着找机会报答。比如等吴晓春回深圳的时候回请他一顿。可吴晓春回深圳的机会少,就是偶尔回去了,应付老板和公司高层都来不及,哪里有机会给一般的员工,所以,对集团总部的一些普通工作人员来说,如何报答吴晓春竟成了问题。这时候,不知道是谁先带的头,在《集团快讯》写了一篇关于华中公司和吴晓春本人的通讯,既完成了投稿任务,也顺便补了吴晓春一个人情,一举两得。引得其他人纷纷效仿。于是,一时间关于华中公司及吴晓春本人的报道便接二连三地不断地出现在《集团快讯》上。这样的报道多了,吴晓春自然也就“红”了,于是,黄鑫龙在集团公司年终总结大会上就专门表扬了华中公司,说吴晓春没要集团公司一分钱就搞成一个像模像样的华中公司。如此,吴晓春的“红”就算是得到集团内部的“官方确认”,红得更加耀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