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 紀
〔一〕(《竹書紀年》):鄭桓公(厲)〔宣〕王之子。《史通‧雜說上》
案:《史通‧雜說上》:「《竹書紀年》出於晉代,學者始知……鄭桓公厲王之子,則與經典所載乖剌甚多。」趙紹祖《竹書紀年校補》卷二云:「按《史通》所引本皆與經典乖剌者,若桓公為厲王之子,則正與《史記》合,劉知幾不應云乖剌也,疑《史通》有誤字耳。」浦起龍《史通通釋》卷一六云:「句有誤,厲王疑本作宣王。」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亦云:「《史通‧雜說篇》又誤『宣』作『厲』,……案劉氏所謂經典,即《世本》、《史記》等書及漢晉人傳注也。秦漢以後著述家皆以鄭桓為厲王子,而《紀年》獨以為宣王子,故曰乖剌,若《竹書》本是厲王,何乖剌之有乎?」是,據改。
〔二〕《竹書紀年》:晉文侯二年,周宣王子多父伐鄶,克之。乃居鄭父之丘,名之曰鄭,是曰桓公。《水經‧洧水注》
案:「周宣」,永樂大典本、朱謀本皆作「同惠」。戴震校本改「同」為「周」。楊守敬《水經注疏》卷二二據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改作「周宣」。案《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云:「近本《水經注》『周宣』多誤作『同惠』,或更脫『惠』字,……『同』『周』、『惠』『宣』字形相似,故鈔錄鋟板者多誤。」《存真》改作「周厲」,《輯校》亦云:「『同惠』疑『周厲』之訛。」非是。現從雷說,并據《注疏》本。《史記‧鄭世家》桓公名友,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三五、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二六及《存真》皆以「友」、「多」字形相近,因或作「友」,或作「多」。
《水經‧渭水注》引《漢書》薛瓚注:「幽王既敗,虢儈又滅,遷居其地,國於鄭父之丘,是為鄭桓公。」《漢書‧地理志》注亦引臣瓚曰:「幽王既敗,二年而滅會,四年而滅虢,居於鄭父之丘,是以為鄭桓公。」顏注所引為詳,當係臣瓚原文,《水經注》為約舉之辭。《輯校》云:「傅瓚親校《竹書》,其言又與《洧水注》所引《紀年》略同,蓋亦本《紀年》。然臣瓚以伐鄶為在幽王既敗二年,《水經注》以為晉文侯二年,未知孰是。」案幽王既敗二年,據《史記‧十二諸侯年表》當晉文侯十二年,則《洧水注》所引本為「十二年」,脫一「十」字。《存真》、《輯校》列於晉文侯二年,現改列於十二年。
《國語‧鄭語》及《史記‧鄭世家》皆謂鄭桓公與幽王同死驪山之下,與《紀年》異。
〔三〕《汲冢竹書紀年》:二十一年,攜王為晉文公所殺。以本非適,故稱「攜王」。《左傳‧昭公二十六年》正義
《汲冢紀年》曰:余為晉文侯所殺,是為攜王。《通鑑外紀》卷三
案:《輯校》以二十一年屬晉文侯,是。《存真》以為周平王二十一年,當晉文侯三十一年,誤從今本。
〔四〕《竹書紀年》曰:莊伯以曲沃叛,伐翼,公子萬救翼,荀叔軫追之,至于家谷。《水經‧澮水注》
案:《存真》據《太平御覽》卷八七六引《史記》:「八年,無雲而雷。十月,莊伯以曲沃叛。」列於曲沃莊伯八年。《輯校》同。所據為鮑刻,影宋本《御覽》「十月」作「十年」。今本《紀年》繫「無雲而雷」於周平王四十八年,當莊伯八年;又以「十月,莊伯以曲沃叛」與本條及下條併,列於桓王元年,當莊伯十二年,繫年據下條,是今本所據亦作「十月」。現仍從《存真》、《輯校》。
〔五〕《竹書紀年》曰:莊伯十二年,翼侯焚曲沃之禾而還。作為文公。《水經‧澮水注》
案:《存真》刪「作為文公」四字。戴震校本云:「案此句有訛舛,未詳。」趙一清校本則以為「『作』字疑誤」。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云:「『作』蓋『是』字之訛。此惠公十五年公子重耳入於曲沃下傳文也,誤衍於此。」
〔六〕(《紀年》):魯隱公及邾莊公盟於姑蔑。《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春秋‧隱公元年》:「三月,公及邾儀父盟於蔑。」即此事。《輯校》云:「據《後序》在莊伯十二年正月。」是。《存真》同。
〔七〕(《竹書》):鄭莊公殺公子圣。《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案:《訂補》列於莊伯十二年。原注:「《春秋》作『段』。」是「公子圣」即《左傳》之「共叔段」。《春秋‧隱公元年》「鄭伯克段於鄢」,即此事。《公羊傳》:「鄭伯克段於鄢。克之者何?殺之也。」以段為莊公所殺,與《紀年》同,與《左傳》異。
〔八〕《竹書》:紀子伯、莒子盟於密。《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案:《春秋‧隱公二年》:「紀子伯、莒子盟於密。」《公羊》、《穀梁》同,《左傳》作「子帛」,即此事。《訂補》列於莊伯十三年。
〔九〕《汲冢竹書紀年》曰:晉武公元年,尚一軍。芮人乘京,荀人董伯皆叛。《水經‧河水注》
案: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二九云:「乘即《周語》『乘人不義』、《書序》『周人乘黎』之乘,韋注訓乘為陵,鄭注訓乘為勝。《周禮》曰:『馮弱犯寡則眚之。』鄭注云:『馮猶乘陵也。』京是邑名。」
〔一0〕《竹書紀年》曰:翼侯伐曲沃,大捷,武公請成于翼,至桐乃返。《水經‧涑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作「洞庭」,朱箋云:「一讀作『桐』。」戴震校本改為「桐」,云:「案近刻『桐』訛作『洞』,下衍『庭』字。」《存真》作「桐」,蓋據戴校本。《輯校》作「桐庭」。《存真》列於曲沃武公元年,云:「《涑水注》不引何年,以文勢論之,當在此。」《輯校》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云:「案此紀不可確知何年,然既云『武公請成』,則非莊伯時事甚明。過此以往,沃日強,翼日弱,翼縱伐沃,無大捷之理,當是武公初立,翼伐其喪,報莊伯復攻之役也。」繫於莊伯十五年「曲沃莊伯卒」後,較《存真》所論為詳,亦合於事理,唯繫於莊伯十五年不如武公元年之明白,現從《存真》。
〔一一〕《紀年》又云:晉武公七年,芮伯萬之母芮姜逐萬,萬出奔魏。《水經‧河水注》
案:《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戊注,見本書附錄。
《左傳‧桓公三年》:「芮伯萬之母芮姜,惡芮伯之多寵人也,故逐之,出居於魏。」即此事。
〔一二〕(《紀年》又云):(晉武公)八年,周師、虢師圍魏,取芮伯萬而東之。《水經‧河水注》
案:《存真》、《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戊注,見本書附錄。
《左傳‧桓公四年》:「冬,王師、秦師圍魏,執芮伯以歸。」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二九云:「據《紀年》則是役也有虢無秦,以芮伯歸者乃王師、虢師,故紀曰取芮伯萬而東之,周在魏東四百餘里也。」
〔一三〕(《紀年》又云):(晉武公)九年,戎人逆芮伯萬于郟。《水經‧河水注》
案:《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戊注,見本書附錄。永樂大典本、朱謀本作「郟」,趙一清校本、戴震校本並改作「郊」。郟,王城;郊,周邑,見《左傳》桓公七年及昭公十三年杜注。楊守敬《水經注疏》卷四云:「是作『郊』作『郟』並通。」《存真》、《輯校》作「郊」,蓋據戴校本。現從大典本。
〔一四〕(《竹書》):魯桓公、紀侯、莒子盟於區蛇。《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案:《春秋‧桓公十二年》:「夏六月壬寅,公會紀侯、莒子盟於毆蛇。」《公羊》、《穀梁》皆作「紀侯」,《左氏》作「杞侯」;《公羊》「毆蛇」,《穀梁》、《左氏》皆作「曲池」。區蛇、毆蛇、曲池同聲相通。《訂補》列於晉武公十六年。
〔一五〕(《竹書》):鄭殺其君某。《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案:原釋曰:「是子亹。」《左傳‧桓公十八年》:「七月戊戌,齊人殺子亹而轘高渠彌。」此云鄭子亹為齊人所殺,與《竹書》異。《訂補》列於晉武公二十二年。
〔一六〕《竹書》云:齊襄公滅紀郱、鄑、郚。《史記‧秦始皇本紀》正義
《竹書》云:齊襄公滅紀遷紀。《史記‧齊太公世家》正義
案:《齊太公世家》正義一條,見日本古鈔本所存正義佚文(《史記會注考證》卷三頁一四),《存真》、《輯校》未及見,《訂補》失收。
《春秋‧莊公元年》:「齊師遷紀郱、鄑、郚。」與《竹書》同。《存真》、《輯校》列於晉武公二十三年。
〔一七〕(《竹書》):齊人殲于遂。《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竹書紀年》:齊人殲于遂。《新唐書‧劉貺傳》
案:《春秋‧莊公十七年》:「秋,齊人殲于遂。」與《紀年》同。《存真》、《輯校》列於晉武公三十九年。
〔一八〕《汲冢古文》:晉武公滅荀,以賜大夫原氏黯,是為荀叔。《漢書‧地理志》注
《汲郡古文》:晉武公滅荀,以賜大夫原氏。《水經‧汾水注》
《汲郡古文》:晉武公滅郇,以賜大夫原(點)〔黯〕,是為郇叔。《文選‧北征賦》注
案:《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九注,見本書附錄。《存真》列此於晉武公九年,云:「此未詳何年事,姑附於此。」現據《輯校》列於三十九年。
〔一九〕《紀年》:晉獻公二年春,周惠王居于鄭。鄭人入王府,多取玉,玉化為蜮射人。《開元占經》卷一二0
《書紀年》曰:晉獻公二年春,周惠王居于鄭。鄭人入王府多取玉焉,玉化為蜮射人。《太平御覽》卷九五0蟲豸部
《紀年》云:晉獻公二年春,周惠王居于鄭。鄭人入王府取玉焉,玉化為蜮以射人也。《太平廣記》卷四七三昆蟲部引《感應經》所引
案:《輯校》、《訂補》所據為鮑刻《御覽》,脫「春」字,影宋本有。《廣記》所引,原注「出《感應經》」。《宋史‧藝文志》著錄有李淳風《感應經》三卷,當即其書。書今佚,《廣記》尚略有徵引,皆鈔錄古籍,《紀年》此條即所錄古籍之一。
干寶《搜神記》卷六云:「晉獻公二年,周惠王居於鄭。鄭人入王府多〔脫〕,化為蜮射人。」原注「脫」字,示有脫文,據《御覽》當為「取玉焉玉」四字。干寶曾據《紀年》體例以修《晉紀》,見《史通‧申左》,本條當即鈔自《紀年》。
〔二0〕(《紀年》):衛懿公及赤翟戰于洞澤。 《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左傳‧閔公二年》:「冬十二月,狄人伐衛。衛懿公好鶴,鶴有乘軒者。將戰,國人受甲者皆曰:『使鶴,鶴實有祿位,余焉能戰!』公與石祁子玦,與寧莊子矢,使守,曰:『以此贊國,擇利而為之。』與夫人繡衣,曰:『聽於二子。』渠孔御戎,子伯為右,黃夷前驅,孔嬰齊殿。及狄人,戰於熒澤,衛師敗績,遂滅衛。」即此事。《後序》云:「疑『洞』當為『泂』,即《左傳》所謂熒澤也。」「泂」、「熒」音同,是。《存真》、《輯校》列於晉獻公十七年。
〔二一〕(《竹書》):鄭棄其師。《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竹書紀年》):鄭棄其師。《新唐書‧劉貺傳》
案:《史通‧惑經》亦引「鄭棄其師」,云:「出《瑣語‧晉春秋》」,是此既見《紀年》,又見《瑣語》。《春秋‧閔公二年》:「鄭棄其師」,與《紀年》同。《存真》、《輯校》列於晉獻公十七年。
〔二二〕《竹書紀年》曰:晉獻公十有九年,獻公會虞師伐虢,滅下陽。虢公醜奔衛。獻公命瑕父、呂甥邑于虢都。《水經‧河水注》
(《紀年》):晉獻公會虞師伐虢,滅下陽。《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存真》、《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己注,見本書附錄。
《春秋‧僖公二年》:「虞師、晉師滅下陽。」《左氏》「下陽」,《公羊》、《穀梁》皆作「夏陽」。《存真》列「虢公醜奔衛」以下於晉獻公二十二年,當據《左傳‧僖公五年》:「冬十二月丙子朔,晉滅虢,虢公醜奔京師。」《輯校》並列入十九年。現從《輯校》。
〔二三〕(《紀年》):重耳出奔。《史通‧惑經》
案:《史通‧惑經》:「且案汲冢竹書《晉春秋》及《紀年》之載事也,如『重耳出奔』、『惠公見獲』,書其本國,皆無所隱。」《晉春秋》即《瑣語‧晉春秋》,是《紀年》、《瑣語》二書皆載此事。
《左傳‧僖公四年》:「重耳奔蒲。」《存真》、《輯校》據此列於晉獻公二十一年。
〔二四〕《竹書紀年》:晉獻公二十五年正月,翟人伐晉,周陽有白兔舞於市。《水經‧涑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皆作「周」,全祖望、趙一清、戴震校本同。楊守敬《水經注疏》卷六作「周陽」。案《水經》云:「西過周陽邑南。」作「周陽」者是。《存真》、《輯校》皆作「周陽」。
〔二五〕《竹書紀年》:穆公十一年,取靈邱。 董逌《廣川書跋》卷四
《竹書紀年》:穆公十一年,取靈邱。《古文苑》卷一注引王順伯《詛楚文跋》
案:《存真》、《輯校》列於晉惠公二年。王順伯跋云:「『亞駝』即呼沱河。顧野王考其地在靈丘,《竹書紀年》穆公十一年取靈丘,故亞駝自穆公以來為秦境也。」(《書跋》同)則《紀年》之文疑出顧野王《輿地志》所引。本輯斷限迄於北宋中,厚之為乾道進士,董逌亦靖康間人,以所引《紀年》似轉引而來,姑次於此。
〔二六〕(《竹書紀年》):隕石于宋五。《史通‧惑經》
案:《春秋‧僖公十六年》:「春王正月戊申朔,隕石於宋五。」與《紀年》同。《存真》、《輯校》列於晉惠公六年。
〔二七〕(《紀年》):惠公見獲。《史通‧惑經》
案:據《史通‧惑經》,此條亦見《瑣語‧晉春秋》。《春秋‧僖公十五年》:「十有一月壬戌,晉侯及秦伯戰於韓,獲晉侯。」即此事。《存真》、《輯校》列於晉惠公六年。
〔二八〕《汲郡竹書紀年》曰:晉惠公十五年,秦穆公率師送公子重耳,涉自河曲。《水經‧河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皆作「十五年」。趙一清校本引沈氏說:「晉惠公以十四年卒,無十五年,……《涑水篇》誤同。」戴震校本仍作「十五年」,《涑水注》所引(見下條)則改作「十四年」。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云:「『十五年』,諸本從《左傳》、《史記》文作『十四年』,甚誤。案《春秋》經文,里克弒其君卓,在魯僖公十年正月,以夏正言之,則九年之十一月也。國君踰年改元,而晉用夏正,則魯僖公之十年三月,即晉惠公之元年正月矣。至僖公二十四年冬,經始書曰『晉侯夷吾卒』。通計之,是惠公在位實十五年。《外傳‧晉語》亦云『十五年十月惠公卒』,而《水經》《河水》、《涑水》二注引《紀年》亦皆有晉惠公十五年之文。唯《左氏內傳》誤以惠公之卒繫於僖公二十三年,又誤以秦納重耳事繫於僖公二十四年春正月,史遷作《世家》、《年表》從其說。而世之為左學諛遷書者遂奉其誤而不悟。……今據《春秋》、《國語》及《水經注》文改正。」楊守敬《水經注疏》卷四從雷說,於河水、涑水二注皆作「十五年」。
趙紹祖《竹書紀年校補》卷二、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皆以惠公無十五年,當為十四年之誤。《存真》作「十四年」,云:「『四』,一作『五』,誤也。」《輯校》仍作「十五年」。
〔二九〕《竹書紀年》云:晉惠公十有五年,秦穆公率師送公子重耳,圍令狐、桑泉、臼衰,皆降于秦師。狐毛與先軫禦秦,至於廬柳,乃謂秦穆公使公子縶來與師言,退舍,次於郇,盟於軍。《水經‧涑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皆作「十有五年」,戴震校本改作「十四年」。《存真》作「十四年」,《輯校》作「十五年」。參上條。《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戊,見本書附錄。
〔三0〕(《紀年》):周襄王會諸侯於河陽。《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春秋‧僖公二十八年》:「冬,天王狩於河陽。」即此事。《存真》、《輯校》列於晉文公五年。
〔三一〕《汲冢古文》:文公城荀。《漢書‧地理志》注
(《汲郡古文》)又云:文公城郇。《文選‧北征賦》注
案:本條無年次,《存真》、《輯校》列於文公五年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繫於元年,皆無確證。現姑從《存真》、《輯校》。
〔三二〕《竹書紀年》:齊師逐鄭太子齒奔城張陽南鄭。《水經‧涑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作「城張陽南鄭」,戴震校本改作「張城南鄭」。《涑水注》云「涑水又西南逕張陽城東」,下即引《書紀年》云云,似「陽」字非衍。今本《紀年》作「城張南鄭」,戴校據之刪「陽」字,又乙「城張」為「張城」。《存真》、《輯校》皆據戴校。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作「張陽南鄭」,刪「城」字。現據大典本。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引鄭環說,以「『齊』乃『晉』之訛,『逐』乃『送』之訛,『齒』乃『蘭』之訛,『奔』乃『于』之訛,『南』乃『歸』之訛」,即《左傳‧僖公三十年》所記晉文公圍鄭,納公子蘭事。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0繫於晉獻公二十四年,云:「齊師即伐鄭之師,太子齒即世子華也。『華』、『齒』二字形似,故誤。……據《左傳》:『是年春,齊人伐鄭。夏,鄭殺申侯以說於齊。秋,盟於寧毌。鄭伯使太子華聽命於會,華謂齊侯:若去洩氏、孔氏、子人氏,我以鄭為內臣。齊侯將許之,管仲斥言子華之姦,使無列於會,子華由是得罪於鄭。』蓋齊桓因管仲之言,惡華之為人,逐之,不使在會。華知其言已洩,難以復國,乃奔於晉之張城,又徙於秦之南鄭,卒且歸鄭而嬰戮也。」皆屬猜擬之辭,未足取信。疑《涑水注》所引文有訛舛。
《存真》與上條同列於文公五年後,云:「以上二條不詳何年。」《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繫者」。今本《紀年》繫於周襄王二十二年,當晉文公七年。現姑從《存真》編次。
〔三三〕《竹書紀年》:晉襄公六年,洛絕於○。《水經‧洛水注》
案: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三九云:「案字書無『○』字,當是『泂』字。泂音熒,衛地。否則是『向』字誤添水旁。案《小雅》『作都於向』,注謂『向在東都畿內』。」《存真》改作「泂」,《輯校》仍作「○」。
〔三四〕(《紀年》):齊國佐來獻玉磬、紀公之甗。《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左傳‧成公二年》:「齊侯使賓媚人賂以紀甗、玉磬與地。」即此事。賓媚人,《春秋‧成公二年》作國佐。杜注,賓媚人即國佐。國佐亦稱國武子,齊之上卿。金文有《國差○》,首云:「國差立事歲。」許瀚云:「齊國佐所為器,『差』,『佐』古通用。佐亦曰賓媚人,諡武子,詳《春秋左氏傳》。」(于省吾《雙劍誃吉金文選》卷上三引)《存真》、《輯校》列于晉景公十一年。
〔三五〕《竹書紀年》曰:楚共王會宋平公於湖陽。《水經‧沘水注》
案:《存真》云:「案楚共王立於晉景公九年,卒於晉悼公十四年。宋平公立於晉厲公五年。檢《春秋》,是時宋皆從晉,惟魯成公六年,魯、衛兩以晉命侵宋,然是宋共公之世,非平公也。當闕疑。」現姑據《存真》列於晉厲公元年後。《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繫者」。
〔三六〕《竹書紀年》:晉昭公元年,河赤於龍門三里。《水經‧河水注》
案:戴震校本云:「案近刻『河』下有『水』字。」《存真》、《輯校》作「河水」。此據永樂大典本。
〔三七〕《書紀年》曰:昭公六年十二月,桃杏花。《太平御覽》卷九六八果部
案:《訂補》云:「按《御覽》引此文在『幽王十年九月,桃杏實』上,同為一條,則昭公疑非晉昭公,當是昭王之誤。今本《紀年》:昭王『六年,冬十二月,桃李華』,所據尚不誤。」案今本《紀年》景王十九年「冬十二月,桃杏花」,當晉昭公六年,所據與今傳《御覽》同。又今本昭王六年條作「桃李花」,與此作「桃杏花」者亦異。《訂補》所疑非是。
〔三八〕《書紀年》曰:晉定六年,漢不見于天。《太平御覽》卷八七五咎徵部
案:《輯校》作「晉定公」,影宋本、鮑刻本皆無「公」字。
〔三九〕(《竹書》):楚囊瓦奔鄭。《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案:原注:「因曰是子常。」《春秋‧定公四年》:「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吳子及楚人戰於柏舉,楚師敗績,楚囊瓦出奔鄭。」《左傳》作「子常奔鄭」。《訂補》列於晉定公六年。
〔四0〕《紀年》曰:晉定公十八年,青虹見。《太平御覽》卷一四天部
〔四一〕王劭按:《紀年》簡公後次孝公,無獻公。《史記‧燕世家》索隱
案:《史記》《燕世家》及《十二諸侯年表》於簡公、孝公之間有獻公一代,《紀年》無。《存真》、《輯校》據此作「【燕簡公卒,次孝公立】」,列於晉定公十八年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繫於十九年,云:「索隱於《史記》所言在位年數,凡與《紀年》異者,多引紀文校正之,今於簡公下唯引王劭此說,是紀謂簡公亦在位十二年也。」是。王劭之說當出所著《讀書記》,見《隋書‧王劭傳》。
〔四二〕《竹書紀年》:晉定公二十年,洛絕於周。《水經‧洛水注》
〔四三〕《紀年》曰:晉定公二十五年,西山女子化為丈夫,與之妻,能生子。其年,鄭一女而生四十人,二十死。《開元占經》卷一一三
案:《搜神記》卷六:「周哀王八年,鄭有一婦人,生四十子,其二十人為人,二十人死。」干寶曾見《紀年》,所記當本此條。《輯校》脫「二十死」三字。
〔四四〕《竹書紀年》曰:晉定公二十八年,淇絕於舊衛。《水經‧淇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作「二十八年」,趙一清、戴震校本刪「二」字。《存真》、《輯校》皆據戴校。今本《竹書紀年》繫於周敬王三十六年,當晉定公二十八年,是所據與大典本《水經注》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亦列於二十八年。現據永樂大典本。
〔四五〕《竹書紀年》:晉定公三十一年,城頓丘。《水經‧淇水注》
〔四六〕《竹書紀年》曰:宋殺其大夫皇瑗於丹水之上。又曰:宋大水,丹水壅不流。《水經‧獲水注》
案:《存真》合為一條,刪「又曰」二字。《輯校》仍分二條,前條繫於晉定公三十五年,後條附「無年世可繫者」。現姑據《存真》編次。《左傳‧哀公十八年》:「春,宋殺皇瑗。」《存真》、《輯校》繫年據此。
〔四七〕《竹書紀年》曰:晉出公五年,澮絕於梁。《水經‧澮水注》
〔四八〕《竹書紀年》曰:晉出公五年,丹水三日絕不流。《水經‧沁水注》
〔四九〕《竹書紀年》:晉出公六年,齊、鄭伐衛。荀瑤城宅陽。《水經‧濟水注》
《竹書》云:宅陽一名北宅。《史記‧穰侯列傳》正義
案:「宅陽一名北宅」,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並以為注文,《輯校》同。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四九云:「此當是荀勖、束皙輩校正之語」,是。
〔五0〕《紀年》云:晉出公十年十一月,於粵子句踐卒,是為菼執。《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後有「次鹿郢立」,四字乃他條之文。《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一九六五年,湖北江陵望山一號楚墓,曾出土越王勾踐劍,銘文為:「越王鳩淺自作用鐱。」勾踐、鳩淺同聲相通。
〔五一〕《紀年》云:(衛悼公)四年卒於越。《史記‧衛世家》索隱
案:《存真》云:「立悼公事,見《左傳‧魯哀公二十六年》,當晉出公之六年,則悼公之卒,應在晉出公之十年也。」《輯校》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訂》卷四亦皆據此補於出公十年。
〔五二〕《紀年》云:於粵子句踐卒,次鹿郢立,六年卒。《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金陵局本於「勾踐卒」下有「是菼執」三字,宋耿秉本、黃善夫本、元彭寅翁本迄清殿本皆無(見水澤利忠《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四一頁一四)。今據耿秉等本。《存真》、《輯校》列於晉出公十六年,作「【於粵子鹿郢卒,子不壽立】。」《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鹿郢,《史記‧越世家》作「鼫與」,索隱引樂資云:「《越語》謂鹿郢為鼫與也。」當出所為《春秋後傳》(見《隋書‧經籍志》),書今佚,據殘存佚文,頗引《紀年》以證史,此云「鹿郢」蓋亦本《紀年》。《左傳‧哀公二十四年》作「適郢」,《越絕書》卷八作「與夷」,《吳越春秋》卷一0作「興夷」。金文有《者○鐘》,銘曰:「隹戉十有九年,王曰:者○」,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謂為勾踐十九年器,疑作器者「者○」即與夷,亦即鹿郢(《燕京學報》第三七期頁一八七)。
〔五三〕《竹書紀年》曰:荀瑤伐中山,取窮魚之丘。《水經‧巨馬水注》
《竹書》曰:晉荀瑤伐中山窮魚之丘。《初學記》卷八州郡部
《竹書紀年》曰:晉荀瑤伐中山,取窮魚之丘。《太平御覽》卷六四地部
《竹書紀年》云:晉荀瑤伐中山,取窮魚之丘。《太平寰宇記》卷六七易州易縣
案:《存真》云「此未詳何年」,次於晉出公十六年後,《輯校》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列於十八年,蓋從今本。現姑據《存真》列此。
〔五四〕《竹書紀年》:晉出公十九年,晉韓龍取盧氏城。《水經‧洛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無「取盧」二字,今據戴校。《存真》作「龍」,云:「『龍』,一作『龐』。」《輯校》作「龐」。戴校云:「『龍』,今《竹書紀年》作『龐』。」「龍」、「龐」古音同相通。
〔五五〕《竹書紀年》:晉出公(三)〔二〕十年,智伯瑤城高梁。《水經‧汾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作「三十年」,晉出公在位僅二十三年,顯誤。趙一清、戴震校本據今本《紀年》改作「十三年」,《存真》、《輯校》從之。又今本本條附注云:「一本晉出公二十年。」今本已將《紀年》晉年全改為周年,則所謂「一本」,絕非指今本《紀年》之另一本。蓋今本此條當亦輯自《水經注》,見「三十年」有誤,乃肊定為「十三年」,當周貞定王七年。注者見他本《水經注》有作「二十年」者,因注於下,則所謂「一本」當指《水經注》。趙紹祖《竹書紀年校補》卷二云:「出公無三十年,當以二十年為是。」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二亦云:「酈注云:……《竹書紀年》:晉出公二十年,智伯瑤城高梁。」即據此注語改正,并列於出公二十年,是。
《義證》云:「智伯瑤即荀瑤,詳見上。智本邑名,《左傳》自荀首以下皆以『知』稱。」
〔五六〕按《紀年》:成侯名載。《史記‧燕世家》索隱
按《紀年》:智伯滅,在成公二年也。《史記‧燕世家》索隱
案:宋黃善夫本迄清殿本皆作「成侯」,金陵書局本作「成公」(見水澤利忠《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三四頁一二)。
此以智伯滅在燕成公二年,《晉世家》索隱引《紀年》以為在晉出公二十二年(見下),則成公元年當出公二十一年。逾年改元,孝公之卒,成公之立,當在出公二十年。《存真》據此列為「【二十年,燕侯載立】」,是。《輯校》作「燕孝公卒,次成侯載立」,繫於出公十九年。金文多郾(燕)侯載器,《三代吉金文存》卷一九、二0著錄有《郾侯載戈》、《郾侯載矛》,與《紀年》可互證。
〔五七〕《竹書紀年》:晉出公二十二年,河絕於扈。《水經‧河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作「二十二年」,趙一清、戴震校本據今本《紀年》改作「十二年」,《存真》、《輯校》據之。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繫於二十二年,是。《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丁,見本書附錄。
〔五八〕如《紀年》之說,此乃出公二十二年事。《史記‧晉世家》索隱
案:《史記‧晉世家》:「哀公四年,趙襄子、韓康子、魏桓子共殺知伯,盡并其地。」索隱:「如《紀年》之說,此乃出公二十二年事。」《存真》據此作「【二十二年,魏桓子、韓康子、趙襄子共殺智伯,并其地】」,《輯校》作「【二十二年,趙襄子、韓康子、魏桓子共殺智伯,盡并其地。】」皆據《史記‧晉世家》,《輯校》更全錄《史記》之文。
〔五九〕《紀年》又云:出公二十三年奔楚,乃立昭公之孫,是為敬公。《史記‧晉世家》索隱
案:《史記‧晉世家》:「出公十七年,知伯與趙、韓、魏共分范、中行地以為邑。出公怒,告齊、魯,欲以伐四卿。四卿恐,遂反攻出公,出公奔齊,道死。故知伯乃立昭公曾孫驕為晉君,是為哀公。哀公大父雍,晉昭公少子也,號為戴子。戴子生忌,忌善知伯,蚤死,故知伯欲盡并晉,未敢,乃立忌子驕為君。」《趙世家》:「襄子立四年,知伯與趙、韓、魏盡分其范、中行故地。晉出公怒,告齊、魯,欲以伐四卿。四卿恐,遂共攻出公。出公奔齊,道死。知伯乃立昭公曾孫驕,是為晉懿公。」據《晉世家》,出公之後為哀公,《趙世家》則出公之後為懿公,《六國年表》之世次又為出公錯、哀公忌、懿公驕,(今本脫懿公一代,蓋後人據《晉世家》刪之,《晉世家》索隱、《六國年表》正義所引皆有。)又皆無《紀年》之敬公一代,似莫可究詰。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二云:「《晉世家》明云:『立昭公曾孫驕為哀公。』《趙世家》又謂驕是懿公,則哀懿自是一人之諡,猶周之貞定王,《左傳》正義引《世本》,或稱貞王,或稱定王也,《竹書》又謂哀懿公即敬公耳。傳謂敬公是昭公之孫,孫即曾孫,猶《魯頌》謂僖公為周公之孫,蓋孫是後裔之大名,非必皆子之子也。奔齊奔楚及在位年數,與《史記》各殊,此聞見異詞,而《竹書》以晉人紀晉事,當不誤也。」是。
〔六0〕《紀年》云:不壽立十年見殺,是為盲姑,次朱句立。《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晉敬公三年。《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金文有「越王州勾矛」及「越王州勾劍」,銘文為「越王州勾自作用矛」或「越王州勾自作用劍」,皆鳥書,見容庚《鳥書考》(《中山大學學報》一九六四年第一期)。一九七三年,湖北江陵藤店一號楚墓亦出土越王州勾劍一,鳥書,銘文與過去發現者同。「州勾」即「朱勾」。朱勾,《史記‧越世家》、《越絕書》卷八、《吳越春秋》卷一0皆作「翁」。
〔六一〕按《紀年》:魏文侯初立,在敬公十八年。《史記‧晉世家》索隱
案:《存真》列於晉敬公十八年,於晉烈公十五年「魏文侯卒」下云:「索隱云:『《紀年》文侯五十年卒。』考文侯立於晉敬公十八年,《晉世家》索隱有明文可據。是歲當周考王七年,至此歷三十八年,當周安王五年。《魏世家》云:『文侯三十八年卒。』是也。若果有五十年,則文侯初立應在晉敬公六年,又與《晉世家》索隱所引不合,應闕疑。」是《紀年》文侯立於敬公十八年與在位五十年卒,二者之間不合,如朱氏所疑。《輯校》列於敬公六年,云:「案《魏世家》索隱引《紀年》:『文侯五十年卒,武侯二十六年卒。』由武侯卒年上推之,則文侯初立,當在敬公六年。索隱作『十八年』,『十八』二字乃『六』字誤離為二也。」此說實本於雷學淇《介庵經說》,所著《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亦繫「魏文侯立」於晉敬公六年,云:「『十八』即『六』字之訛,蓋『六』字點形少長,出於畫下,即似『十八』。」
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以《紀年》兩條本無不合,云:「魏斯在位五十年,立十二年而自稱侯,故《晉世家》索隱云:『按《紀年》文侯初立在敬公十八年。』據《紀年》,敬公十八年當周考王七年,魏斯既立之十二年也;其明年,周考王八年、晉幽公元年,文侯改元稱元年,下至周安王六年,為稱侯之三十八年,在位之五十年。由此上推五十年至周定王二十四年為魏斯元年。此所考訂,本《紀年》魏斯(文侯)在位五十年卒之記載,分前十二年為未稱侯而後三十八年為稱侯改元。稱侯改元之年又據《晉世家》索隱所引《紀年》文,而此『文侯初立』應在稱侯改元之前一年。」(見《燕京學報》第三六期頁一一八)此折衷之論,可備一說。現從《輯校》列於敬公六年。
〔六二〕《紀年》云:晉幽公七年,大旱,地長生鹽。《北堂書鈔》卷一四六酒食部
〔六三〕《竹書紀年》曰:(晉)幽公九年,丹水出相反擊。《水經‧沁水注》
〔六四〕《竹書紀年》:幽公十三年,魯季孫會晉幽公於楚丘,取葭密,遂城之。《水經‧濟水注》
《竹書紀年》:幽公十三年,魯季孫會晉侯于楚,取葭密,遂城之。《太平寰宇記》卷一三曹州乘氏縣
案:永樂大典本《水經注》「幽公十三年」朱謀本作「幽王」,箋云:「舊本作『幽公』。」全祖望、趙一清、戴震校本改作「元公三年」。戴校本云:「案近刻訛作幽王十三年。」《存真》、《輯校》列於晉幽公三年,「幽公」從舊本,「三年」從戴校。現據大典本《水經注》及《太平寰宇記》列於幽公十三年。
〔六五〕《紀年》云:夫人秦嬴賊公於高寢之上。《史記‧晉世家》索隱
案:《太平御覽》卷八七六引《史記》:「幽公十二年,無雲而雷,至十八年,晉夫人秦嬴賊君于高寢。」
《存真》云:「今《史記》無之,當是《紀年》文也。」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亦以為引《紀年》而誤。此《史記》非《紀年》,詳本書附錄。《存真》、《輯校》列於晉幽公十八年,繫年據此,則是。
〔六六〕《竹書紀年》曰:晉烈公元年,趙獻子城泫氏。《水經‧沁水注》
《竹書紀年》曰:晉烈公元年,趙獻子城泫氏。《太平寰宇記》卷四四澤州高平縣
案:《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己,見本書附錄。又所補《寰宇記》一條僅見清萬廷蘭刻本,清乾隆樂氏本、晚清金陵書局本皆無,《存真》、《輯校》亦未收。
〔六七〕《竹書紀年》:晉烈公元年,韓武子都平陽。《水經‧汾水注》
〔六八〕《紀年》:於粵子朱句三十四年滅滕。《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甲,見本書附錄。
《存真》、《輯校》列於晉幽公十四年,誤。案晉敬公在位僅十八年,此誤從今本《紀年》,以敬公在位為二十二年。(王國維《今本竹書紀年疏證》卷下,見本書二七六頁。)其間相差四年,故本條應列於晉烈公元年。說詳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燕京學報》第三六期頁一一六),《訂補》本此。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繫於烈公二年。現從《訂補》。
〔六九〕按《紀年》作(燕)文公二十四年卒,簡公立。《史記‧燕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晉幽公十四年,誤,當列於晉烈公元年,說詳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燕京學報》第三七期頁一七五)雷學淇《考證竹書紀年》亦繫於烈公元年。
〔七0〕《紀年》內……無「肅」字。《史記‧秦始皇本紀》索隱
案:《秦始皇本紀》:「肅靈公,昭子子也。」索隱:「《紀年》及《系本》無『肅』字。立十年,《表》同。《紀》十二年。」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卷一三據此補「秦靈公卒」,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補「秦靈公立十年卒」。《存真》、《輯校》亦作「【
秦靈公卒】」。是皆以索隱所引「立十年」為《紀年》之文。案索隱僅以《紀年》無「肅」字,與《始皇本紀》異。「立十年」即《本紀》之「享國十年」,與《六國年表》同,而與《秦本紀》作「十二年」者異,索隱之意如此,是此三字當非《紀年》所有,似不應補為「秦靈公卒」。《紀年》之文已不可知,但索隱繫此於靈公即位之下,疑《紀年》本有秦靈公初立之文,或可書為「秦靈公立」。
《考訂》列於晉烈公二年,《存真》、《輯校》列於晉幽公十五年。《訂補》云:「按靈公卒,《史記‧六國表》在威烈王十一年,則當在晉烈公元年,見附表。此因敬公年歲之差異,遂誤前四年。」此說雖是,但本條是否可補為「秦靈公卒」,尚在疑似之間,現姑從舊輯,列於烈公元年。
〔七一〕《竹書紀年》:晉烈公四年,越子朱句滅郯,以郯子鴣歸。《水經‧沂水注》
《紀年》:於粵子朱句……三十五年滅郯。《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存真》云:「《水經‧沂水注》引作晉烈公四年,疑傳刻訛也。」《輯校》亦以《沂水注》所引繫年與索隱不合。《存真》、《輯校》皆列於晉幽公十五年。《訂補》云:「據《越世家》索隱所引越紀年排算,此事當在晉烈公二年,見附表。疑《沂水注》『四』字或為『二』之誤。《通鑑外紀目錄》:『晉烈公四年,越滅郯。』當即本《紀年》,則四年之訛相傳已久。」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繫於烈公三年,云:「蓋古文『三』『四』皆積畫成字,故『三』誤為『』也。」現從《訂補》列於二年。
〔七二〕《竹書紀年》:晉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水經‧丹水注》
《竹書紀年》云:晉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太平寰宇記》卷一四一商州上洛縣
《竹書紀年》:晉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輿地廣記》卷一四商州上洛縣
案:《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己,見本書附錄。
〔七三〕《竹書紀年》:晉烈公四年,趙城平邑。《水經‧河水注》
《竹書》曰:晉列公四年,趙城平邑。《初學記》卷八州郡部
《竹書紀年》云:晉烈公四年,趙城平邑。《太平寰宇記》卷五四魏州南樂縣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水經注》皆作「四年」,戴震校本改作「二年」,蓋據今本《紀年》。《存真》列於二年,《輯校》列於四年。
《史記‧趙世家》:「(獻侯)十三年,城平邑。」《六國年表》趙獻侯十三年亦列有「城平邑」。《水經‧水注》:「水又東逕平邑縣故城南,趙獻侯十三年,城平邑。」據《紀年》,獻侯十三年當晉烈公五年,與此相差一年。
〔七四〕《紀年》:三十七年朱句卒。《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存真》、《輯校》列於晉幽公十七年,誤。《訂補》云:「案此事當在晉烈公四年。」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繫於烈公五年。現從《訂補》。
〔七五〕(《竹書紀年》):(晉烈公)五年,田公子居思伐趙鄙,圍平邑。《水經‧河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作「趙鄙」,趙一清、戴震校本改為「邯鄲」,蓋據今本《紀年》。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作「趙鄙」。《存真》、《輯校》據戴校作「邯鄲」,誤。
《輯校》云:「田居思即《戰國策》之田期思,《史記‧田敬仲世家》之田臣思(巨思之訛)。《水經‧濟水注》引《紀年》作田期,《史記‧田敬仲世家》索隱引《紀年》謂之徐州子期。而據《濟水注》:『齊田期伐我東鄙。』在惠成王十七年,距此凡五十三年,且三家尚未分晉,趙不得有邯鄲之稱。疑《河水注》所引『晉烈公五年』,或有誤字也。」《輯校》沿戴校據今本改「趙鄙」為「邯鄲」之誤,以「三家尚未分晉,趙不得有邯鄲之稱」;又以田居思即田期,因疑《水經注》所引《紀年》之晉烈公五年或有誤字。(《存真》亦云:「趙都邯鄲,《世家》在敬侯元年,當魏武侯十一年,此蓋追書也。」)
《通鑑外紀》卷一0:「(周威烈王)九年,齊伐趙東鄙,圍平邑。」據《外紀目錄》為晉烈公五年。金履祥《通鑑前編》卷一八:「威烈王十一年,齊田居思伐晉趙氏鄙,圍平邑。」據《史記‧六國年表》亦在烈公五年(今本《紀年》此條亦繫於威烈王十一年)。所據皆當為《河水注》引《紀年》,可證兩宋人所見之本皆作「趙鄙」及「晉烈公五年」,與永樂大典本合。《存真》、《輯校》所疑非是。又田居思亦非田期,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四三、四六,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四、三七皆曾指出。《義證》卷三四云:「居思者,陳公子完之裔孫也,其系未詳。」「居思乃田氏支庶仕於齊者。」田期即田忌,乃桂陵之戰齊軍統帥,別為一人,見後。
〔七六〕案《紀年》:齊宣公〔四〕十五年,田莊子卒。《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案:《史記‧田敬仲完世家》:「(宣公四十五年)莊子卒,子太公和立。」索隱:「案《紀年》:齊宣公十五年,田莊子卒;明年,立田悼子;悼子卒,乃次立田和。是莊子後有悼子,蓋立年無幾,所以作《系本》及記史者不得錄也。而莊周及鬼谷子亦云:田成子殺齊君,十二代而有齊國。今據《系本》、《系家》,自成子至王建之滅,唯只十代,若如《紀年》則悼子及侯剡,即有十二代,乃與《莊子》、《鬼谷》說同,明《紀年》亦非妄。」莊周之說見《莊子‧胠篋篇》,今本《鬼谷子》無此語。
洪頤烜《校正竹書紀年》卷下、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據此補於貞定王二十四年,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卷一二補於貞定王二十八年。《存真》、《輯校》列於晉敬公十一年。此皆據齊宣公十五年推算,誤。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作「齊宣公四十五年,田莊子卒」,繫於晉烈公五年,云:「考索隱此段所引紀文,『宣公』下蓋落一『四』字。《紀年》之說本亦謂宣公四十五年莊子卒,明年悼子立,立六年,至晉烈公十一年即卒,故索隱曰『立年無幾』。若莊子於宣公十五年卒,是悼立三十六年矣,豈得云『無幾』乎?」楊守敬《水經注疏》卷二四亦云:「按《史記‧田齊世家》:『宣公四十五年,莊子卒。』索隱引《竹書》作『十五年,田莊子卒;明年,立田悼子;悼子卒,乃次立田和』。索隱所引蓋脫一『四』字,若是宣公十五年,不得在晉烈公十一年也。」(《紀年》謂「晉烈公十一年,田悼子卒」。見後,故雷、楊二氏云然。)說是,今據增「四」字,並列於晉烈公五年。
〔七七〕案《紀年》:齊宣公〔四〕十五年,……明年,立田悼子。《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晉敬公十三年。據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應繫於晉烈公六年,說詳見上條。
〔七八〕《紀年》云:(秦)簡公九年卒,次敬公立。《史記‧秦本紀》索隱
王劭按:《紀年》云:(秦)簡公後,次敬公。《史記‧秦始皇本紀》索隱
案:《秦始皇本紀》索隱所引一條,《存真》、《輯校》失收。《存真》、《輯校》列於晉烈公六年。《訂補》云:「當在烈公十年。」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繫於烈公十一年。現從《訂補》。
《史記‧六國年表》秦簡公在位十五年,簡公之後為惠公,惠公在位十三年。據《紀年》則簡公、惠公之間尚有敬公一代,年數亦異。但《六國年表》本於《秦記》,《秦始皇本紀》後所附《秦記》亦同,當以《史記》為正。
〔七九〕《竹書紀年》:晉烈公十一年,田悼子卒。田布殺其大夫公孫孫,公孫會以廩丘叛於趙。田布圍廩丘,翟角、趙孔屑、韓師救廩丘,及田布戰於龍澤,田布敗逋。《水經‧瓠子水注》
《紀年》:宣公五十一年,公孫會以廩丘叛於趙。十二月,宣公薨。《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紀年》:悼子卒,乃次立田和。《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案:《存真》改晉烈公十一年為七年,《輯校》仍列於烈公十一年。《訂補》云:「朱本『十一年』改作『七年』。蓋據《田敬仲世家》索隱引『(齊)宣公五十一年』,合算晉年,而誤以晉敬公為二十二年,相差四年,遂改《瓠子水注》『十一年』為『七年』,以求符合。王氏不取。甚是。」
《史記‧六國年表》:「(齊宣公五十一年),田會以丘反。」《齊太公世家》:「宣公五十一年卒,子康公貸立,田會反丘。」《田敬仲完世家》:「宣公五十一年卒,田會自丘反。」田會即公孫會,齊大夫,與《紀年》合。《呂氏春秋‧不廣》:「齊攻丘,趙使孔青將死士而救之,與齊人戰,大敗之。齊將死,得車二千,得尸三萬,以為二京。」《孔叢子‧順勢》:「齊攻趙,圍丘,趙使孔青師五萬擊之,剋齊軍,獲尸三萬。」即記是役,孔青亦即孔屑。
〔八0〕《竹書》云:烈公十二年,王命韓景子、趙烈子、翟員伐齊,入長城。《水經‧汶水注》
案:《呂氏春秋‧下賢》:「(魏文侯)故南勝荊於連隄,東勝齊於長城,虜齊侯,獻諸天子,天子賞文侯以上聞。」與《紀年》所記為一事。翟員即上條之「翟角」,魏帥。晉烈公十二年當魏文侯四十二年。時三晉之中,文侯最強,此役實以魏為主,故《呂氏春秋》僅舉文侯。金文有《○羌鐘》銘文為:「唯廿有再祀,○羌作戎,厥辟韓宗○率征秦迮齊,入長城,先會于平陰。武侄寺力,○敓楚京。賞于韓宗,命于晉公,邵于天子。用明則之于銘。武文咸刺,永○毋忘。」(《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頁二三四)此「廿有再祀」為周威烈王二十二年,當晉烈公十二年。據前條,晉烈公十一年當齊宣公五十一年;又據《史記‧六國年表,齊宣公五十一年當周威烈王二十一年,則威烈王二十二年正當晉烈公十二年,《紀年》與《○羌鐘》所記全合。○羌,韓將。所謂「賞于韓宗」指韓景子,「命于晉公」指晉烈公,「邵于天子」指周威烈王。由《紀年》可以釋《○羌鐘》之文,由《○羌鐘》亦可以證《紀年》之確。
〔八一〕《紀年》……作景子,名處。《史記‧韓世家》索隱
案:《史記‧韓世家》:「十六年,武子卒,子景侯立。」索隱:「《紀年》及《系本》皆作景子,名處。」諸本皆作「處」,明凌稚隆本、清殿本改作「虔」(見《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四五頁八)。《史記‧六國年表》及《韓世家》皆作「虔」。《史記》作「景侯」,名「虔」,《紀年》、《世本》則作「景子」,名「處」,與之異,索隱之釋本在於此。如改為「虔」,與《史記》同,則與索隱原意不合。《存真》、《輯校》作「虔」,非是。現從《存真》、《輯校》列於晉烈公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