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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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士冠礼第一
卷二 士冠礼第一
卷三 士冠礼第一
卷四 士昏礼第二
卷五 士昏礼第二
卷六 士昏礼第二
卷七 士相见礼第三
卷八 乡饮酒礼第四
卷九 乡饮酒礼第四
卷十 乡饮酒礼第四
卷十一 乡射礼第五
卷十二 乡射礼第五
卷十三 乡射礼第五
卷十四 燕礼第六
卷十五 燕礼第六
卷十六 大射第七
卷十七 大射第七
卷十八 大射第七
卷十九 聘礼第八
卷二十 聘礼第八
卷二十一 聘礼第八
卷二十二 聘礼第八
卷二十三 聘礼第八
卷二十四 聘礼第八
卷二十五 公食大夫礼第九
卷二十六 公食大夫礼第九
卷二十六下 觐礼第十
卷二十七 觐礼第十
卷二十八 丧服第十一
卷二十九 丧服第十一
卷三十 丧服第十一
卷三十一 丧服第十一
卷三十二 丧服第十一
卷三十三 丧服第十一
卷三十四 丧服第十一
卷三十五 士丧礼第十二
卷三十六 士丧礼第十二
卷三十七 士丧礼第十二
卷三十八 既夕礼第十三
卷三十九 既夕礼第十三
卷四十 既夕礼第十三
卷四十一 既夕礼第十三
卷四十二 士虞礼第十四
卷四十三 士虞礼第十四
卷四十四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卷四十五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卷四十六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卷四十七 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卷四十八 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卷四十九 有司彻第十七
卷五十 有司彻第十七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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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一 士冠礼第一
卷一 士冠礼第一
《仪礼疏》序。○窃闻道本冲虚,非言无以表其疏;言有微妙,非释无能悟其理。是知圣人言曲事资,注释而成。至於《周礼》、《仪礼》,发源是一,理有终始,分为二部,并是周公摄政大平之书。《周礼》为末,《仪礼》为本。本则难明,末便易晓。是以《周礼》注者,则有多门,《仪礼》所注,后郑而已。其为章疏,则有二家:信都黄庆者,齐之盛德;李孟悊者,隋日硕儒。庆则举大略小,经注疏漏,犹登山远望而近不知;悊则举小略大,经注稍周,似入室近观而远不察。二家之疏,互有修短。时之所尚,李则为先。案士冠三加,有缁布冠、皮弁、爵弁,既冠,又著玄冠见於君。有此四种之冠,故记人下陈缁布冠、委貌、周弁,以释经之四种。经之与记都无天子冠法,而李云委貌与弁皆天子始冠之冠,李之谬也。《丧服》一篇,凶礼之要,是以南北二家,章疏甚多,时之所以,皆资黄氏。案郑注《丧服》引《礼记·檀弓》云:绖之言实也,明孝子有忠实之心,故为制此服焉。则绖之所作,表心明矣。而黄氏妄云:衰以表心,绖以表首。以黄氏公违郑注,黄之谬也。黄、李之训,略言其一,馀足见矣。今以先儒失路,后宜易涂,故悉鄙情,聊裁此疏,未敢专欲,以诸家为本,择善而从,兼增己义,仍取四门助教李玄植详论可否,佥谋已定,庶可施以函丈之儒,青衿之俊,幸以去瑕取玖,得无讥焉。
[疏]《士冠礼》第一。○郑《目录》云:童子任职居士位,年二十而冠,主人玄冠朝服,则是於诸侯。天子之士,朝服皮弁素积。古者四民世事,士之子恒为士。冠礼於五礼属嘉礼,大、小《戴》及《别录》此皆第一。○释曰:郑云“童子任职居士位,年二十而冠”,为士身加冠。知者,郑见下《昏礼》及《士相见》皆据士身自昏、自相见。又《大戴礼·公冠》篇及下诸侯有冠礼,夏之末造,亦据诸侯身自加冠,故郑据士身自加冠为目也。郑云“四民人世事,士之子恒为士”者,是《齐语》文。彼云:“桓公谓管仲曰:‘成民之事若何?’管子对曰:‘四民勿杂处也。’公曰:‘处士、农、工、商若何?’管子对曰:‘昔圣王之处士就闲燕也,处工就官府也,处商就市井也,处农就田野也。少而习焉,其心安焉。是四民世事,士之子恒为士也。”引之者,证此士身年二十加冠法。若士之子,则四十彊而仕,何得有二十为士自加冠也?二十而冠者,郑据《曲礼》文“二十曰弱冠”,故云年二十而冠。其大夫始仕者,二十已冠,讫五十乃爵命为大夫,故大夫无冠礼。又案《丧服·小功章》云“大夫为昆弟之长殇”,郑云:“大夫为昆弟之长殇,小功谓为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知为大夫无殇服也。”《小记》云:“丈夫冠而不为殇。”大夫身已加冠,降兄殇在小功,是身有德行,得为大夫冠,不以二十始冠也。若诸侯则十二而冠,故《左传》襄九年:“晋侯与诸侯伐郑,还,公送晋侯,以公宴于河上。问公年,季武子对曰:‘会于沙随之岁,寡君以生。’注云:沙随在成十六年。晋侯曰:‘十二年矣,是谓一终,一星终也。国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礼也。君可以冠矣。’”是诸侯十二而冠也。若天子,亦与诸侯同十二而冠,故《尚书·金縢》云“王与大夫尽弁”,时成王年十五,云王与大夫尽弁,则知天子亦十二而冠矣。又《大戴礼》云:“文王十三生伯邑考。”《左传》云:“冠而生子,礼也。”是殷之诸侯亦十二而冠。若夏之天子、诸侯与殷天子亦十二而冠。可知若天子之子则亦二十而冠。故《礼记·祭法》云“王下祭殇五”。又《礼记·檀弓》云:“君之適长殇,车三乘。”是年十九已下乃为殇,故二十乃冠矣。若天子、诸侯冠,自有天子、诸侯冠礼,故《大戴礼》有《公冠》篇,天子自然有冠礼,但《仪礼》之内亡耳。士既三加,为大夫早冠者,亦依士礼三加。若天子、诸侯礼则多矣。故《大戴礼·公冠》篇云“公冠四加”者,缁布、皮弁、爵弁后加玄冕。天子亦四加,后当加衮冕矣。案下文云:“天子之元子犹士,天下无生而贵者。”则天子之子虽早冠,亦用士礼而冠。案《家语·冠颂》云:“王大子之冠,拟冠。”则天子元子亦拟诸侯四加。若然,诸侯之子不得四加,与士同三加可知。郑又云“冠於五礼属嘉礼”者,郑据《周礼》大宗伯所掌五礼,吉、凶、宾、军、嘉而言。《宗伯》云“以嘉礼亲万民”,下云“以昏冠之礼亲成男女”,是冠礼属嘉礼者也。郑又云“大、小戴及《别录》此皆第一”者,大戴,戴圣,与刘向为《别录》十七篇,次第皆《冠礼》为第一,《昏礼》为第二,《士相见》为第三,自兹以下,篇次则异。故郑云大、小《戴》、《别录》即皆第一也。其刘向《别录》,即此十七篇之次是也,皆尊卑吉凶次第伦叙,故郑用之。至於大戴即以《士丧》为第四,《既夕》为第五,《士虞》为第六,《特牲》为第七,《少牢》为第八,《有司彻》为第九,《乡饮酒》第十,《乡射》第十一,《燕礼》第十二,《大射》第十三,《聘礼》第十四,《公食》第十五,《觐礼》第十六,《丧服》第十七。小戴於《乡饮》、《乡射》、《燕礼》、《大射》四篇亦依此《别录》次第,而以《士虞》为第八,《丧服》为第九,《特牲》为第十,《少牢》为第十一,《有司彻》为第十二,《丧》为第十三,《既夕》为第十四,《聘礼》为第十五,《公食》为第十六,《觐礼》为第十七。皆尊卑吉凶杂乱,故郑玄皆不从之矣。
仪礼。
[疏]“仪礼”。○释曰:《仪礼》者,一部之大名;《士冠》者,当篇之小号。退大名在下者,取配注之意故也。然《周礼》言周不言仪,《仪礼》言仪不言周,既同是周公摄政六年所制。题号不同者,《周礼》取别夏、殷,故言周;《仪礼》不言周者,欲见兼有异代之法,故此篇有醮用酒,《燕礼》云诸公,《士丧礼》云商祝、夏祝,是兼夏、殷,故不言周。又《周礼》是统心,《仪礼》是履践,外内相因,首尾是一。故《周礼》已言周,《仪礼》不须言周,同可知矣。且《仪礼》亦名《曲礼》,故《礼器》云:“经礼三百,曲礼三千。”郑注云:“曲犹事也,事礼谓今礼也。其中事仪三千。”言仪者,见行事有威仪;言曲者,见行事有屈曲。故有二名也。
郑氏注。
[疏]“郑氏注”。○释曰:《后汉书》云:“郑玄,字康成,青州北海郡高密县人,郑崇之后也。”言“注”者,注义於经下,若水之注物,亦名为著。故郑叙云:“凡著《三礼》七十二篇。”云著者,取著明经义者也。孔子之徒言传者,取传述之意。为意不同,故题目有异也。但《周礼》六官六十,叙官之法,事急者为先,不问官之大小。《仪礼》见其行事之法,贱者为先,故以《士冠》为先。无大夫冠礼,诸侯冠次之,天子冠又次之。其《昏礼》亦士为先,大夫次之,诸侯次之,天子为后。诸侯乡饮酒为先,天子乡饮酒次之,乡射、燕礼已下皆然。又以《冠》、《昏》、《士相见》为先后者,以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四十强而仕,即有挚见乡大夫、见己君及见来朝诸侯之等,又为乡大夫、州长行乡饮酒、乡射之事已下,先吉后凶,尽则行祭祀、吉礼,次叙之法,其义可知。略陈《仪礼》元本,至於礼之大义,备於《礼记疏》。
士冠礼。筮于庙门。筮者,以蓍问日吉凶於《易》也。冠必筮日於庙门者,重以成人之礼成子孙也。庙,谓祢庙。不於堂者,嫌蓍之灵由庙神。
[疏]“士冠”至“庙门”。○释曰:自此至“宗人告事毕”一节,论将行冠礼,先筮取日之事。案下文云“布席于门中,闑西阈外”者,闑为门限,即是门外。故《特牲礼》筮日,主人即位於门外西面。此不言门外者,阈外之文可参,故省文也。○注“筮者”至“庙神”。○释曰:郑知筮以蓍者,《曲礼》云“龟曰卜,蓍曰筮”,故知筮以蓍也。云“问日吉凶於《易》也”者,下云“若不吉,则筮远日,如初仪”;又案《周礼》大卜掌《三易》,一曰《连山》,二曰《归藏》,三曰《周易》;筮得卦,以《易》辞占吉凶,故云问日吉凶於《易》也。不筮月者,《夏小正》云:“二月绥多士女,冠子取妻时也。”既有常月,故不筮也。云“冠必筮日於庙门者,重以成人之礼成子孙也”者,案《冠义》云:“筮日筮宾,所以敬冠事。敬冠事,所以重礼。”是筮日为重礼之事也。《冠义》又云:“古者重冠。重冠,故行之於庙。行之於庙者,所以尊重事。尊重事,而不敢擅重事。不敢擅重事,所以自卑而尊先祖也。”是成人之礼成子孙也。此经唯论父子、兄弟,不言祖孙。郑兼言孙者,家事统於尊,若祖在则为冠主,故兼孙也。云“庙谓祢庙”者,案《昏礼》行事皆直云庙,《记》云“凡行事,受诸祢庙”,此经亦直云庙,故知亦於祢庙也。然《仪礼》之内单言庙者,皆是祢庙,若非祢庙,则以庙名别之。故《聘礼》云:“宾朝服问卿,卿受于祖庙。”又受聘在始祖庙,即云“不腆先君之祧”,是不言於庙,举祖祧以别之也。士於庙,若天子、诸侯冠,在始祖之庙。是以襄九年季武子云“以先君之祧处之”,祧则与《聘礼》先君之祧谓迁主所藏始祖同也。若然,服虔注以祧为曾祖者,以其公还及卫,冠於卫成公之庙。服注:“成公,卫曾祖。”故以祧为曾祖庙。时不冠於卫之始祖,以非已庙故也。无大夫冠礼,若幼而冠者,与士同在祢庙也。云“不於堂者,嫌蓍龟之灵由庙神”者,此据经冠在庙堂,此蓍筮在门外,不同处,故以庙决堂。以蓍自有灵,知吉凶不假庙神,故云嫌蓍龟之灵由庙神也。案《天府职》云:“季冬,陈玉,以贞来岁之美恶。”注云:“问岁之美恶,谓问於龟。”凡卜筮者,实问於鬼神,龟筮能出其卦兆之占耳。若然,卜筮实问七八九六之鬼神,故以六玉礼耳。而龟筮直能出其卦兆之占,似无灵者,各有所对。若以蓍龟对生数、成数之鬼神,则蓍龟直能出卦兆,不得有神。若以卦对生成之鬼神,则蓍龟亦自有神。是以《易·系辞》云“蓍之德圆而神”,又云“定天下之吉凶,成天下之亹亹者,莫善於蓍龟。”又郭璞云:“上有荫丛蓍,下有千龄蔡。”凡虫之智,莫善於龟;凡草之灵,莫善於蓍。蓍、龟自有灵也。若蓍自有神,不假庙神也。不於寝门筮者,一取成人之礼成子孙,二兼取鬼神之谋。故《易·系辞》云“人谋鬼谋”,郑注云:“鬼谋,谓谋卜筮於庙门。”是也。
主人玄冠,朝服,缁带,素韠,即位于门东,西面。主人,将冠者之父兄也。玄冠,委貌也。朝服者,十五升布衣而素裳也。衣不言色者,衣与冠同也。筮必朝服者,尊蓍龟之道。缁带,黑缯带。士带博二寸,再缭四寸,屈垂三尺。素韠,白韦韠,长三尺,上广一尺,下广二尺,其颈五寸,肩革带博二寸。天子与其臣,玄冕以视朔,皮弁以日视朝。诸侯与其臣,皮弁以视朔,朝服以日视朝。凡染黑,五入为緅,七入为缁,玄则六入与?
[疏]“主人”至“西面”。○释曰:此主人将欲谋日之时,先服,即位於祢庙门外,东西而立,以待筮事也。○注“主人”至“八与”。○释曰:经直云主人,当是父兄加冠之礼。知兼有兄者,《论语》云:“出则事公卿,入则事父兄。”父兄者,一家之统,父不在则兄为主可知,故兼其兄也。又案下文“若孤子,则父兄戒宿。冠之日,主人紒而迎宾”,则无亲父亲兄,故彼注云“父、兄,诸父、诸兄”,则知此主人迎宾是亲父、亲兄也。云“玄冠,委貌”者,此云玄冠,下记云委貌,彼云委貌,见其安正容体;此云玄冠,见其色;实一物也。云“朝服者,十五升布衣”者,《杂记》云“朝服十五升”,布也。云“素裳”者,虽经不言裳,裳与韠同色,云素韠者,故知裳亦积白素绢为之也。云“衣不言色者,衣与冠同也”者,礼之通例,衣与冠同色,故《郊特牲》云“黄衣黄冠”是也。裳与韠同色,故下爵弁服、纁裳、韎韐,韎韐即纁之类是也。经直云朝服不言色,与冠同可知也。若然,郑不言裳与韠同色者,举衣与冠同,裳与韠同,亦明知,故不言也。其衣冠色异,经即别言之。是以下云爵弁服纯衣是也。云“筮必朝服者,尊蓍龟之道”者,此决正冠时,主人服玄端爵韠,不服此服,朝服是尊蓍龟之道也。若然,下文云有司如主人服,又宿宾,宾如主人服,又宿赞冠者,及夕为期,皆朝服。云尊蓍龟者,案《乡饮酒》主人朝服,则此有司、宾主朝服,自是寻常相见所服,非特相尊敬之礼。此筮而朝服,决正冠时与。士之祭礼,入庙常服玄端。今此筮亦在庙,不服玄端,故云尊蓍龟之道。此筮唯有蓍草,言龟者,按《周礼》小事徒筮而已;若大事,先筮而后卜。龟筮是相将之物,同著朝服,故兼言龟,是以《杂记》卜筮皆朝服也。案《特牲礼》筮日与祭同服玄端,《少牢》筮日与祭同服朝服,不特尊蓍龟者。彼为祭事,龟不可尊於先祖,故同服。此为冠事,冠事龟可尊於子孙,故服异也。云“缁带,黑缯带”者,案《玉藻》云“君素带,终裨。大夫素带,裨垂。士练带,率下裨”。注云:“大夫裨其纽及末,士裨其末而已。”又云“杂带,君朱绿,大夫玄华,士缁裨”。郑云:“君裨带上以朱,下以绿终之。大夫裨垂外以玄,内以华。士裨垂之下,外内皆以缁,是谓缁带。”郑彼云“是谓”者,指此文也。若然,天子、诸侯带绕腰及垂者,皆裨之。大夫则不裨其绕腰者,直裨垂之三尺屈而垂者。士则裨其末绕三尺,所垂者不裨,在者若然。大带所用物:大夫已上用素;士练缯为带体,所裨者用缁。则此言缁,据裨者而言也。云“士带博二寸,再缭四寸,屈垂三尺”者,此亦《玉藻》文。大夫已上大带博四寸。此士卑降於大夫已上,博二寸,再缭共为四寸,屈垂三尺。则大夫已上亦屈垂三尺同矣。云“素韠,白韦韠”者,案《玉藻》云:“韠,君朱,大夫素,士爵韦。”彼以韠为总目,而云君朱,大夫素,士爵韦,是韠色不同。下云韦者,是君、大夫同用韦也。但彼是玄端服之韠,此士用素韦为之,故郑云白韦韠也。又云“韠,长三尺”至“博二寸”,亦皆《玉藻》文。郑彼注云:“颈五寸,亦谓广也。颈中央、肩两角皆上接革带,肩与革带广同。”此韠即黻也。祭服谓之黻,朝服谓之韠也。云“天子与其臣,玄冕以视朔,皮弁以日视朝”者,此约《玉藻》而知。案彼云天子玄端,“听朔於南门之外”,“皮弁以日视朝”。又云诸侯“皮弁以听朔於大庙,朝服以日视朝於内朝”,彼注云:“端当为冕。”谓天子以玄冕听朔於南门之外、明堂之中。彼皆不言臣,此郑兼言臣者,欲见在朝君臣同服。引之者,证此玄冕朝服而筮者是诸侯之士。则诸侯与其臣与子加冠,同服皮弁以筮日。天子与其臣与子加冠,同服玄冕以筮日矣。知天子服玄冕、诸侯服皮弁以筮日者,郑既取君臣同服,明筮时还君臣同服。若云天子用玄冕、诸侯用皮弁,其臣不得上同于君,君下就臣同朝服也。云“凡染黑,五入为緅,七入为缁,玄则六入与”者,案《尔雅》一染谓之縓,再染谓之赪,三染谓之纁。”此三者皆是染赤法。《周礼·锺氏》染鸟羽云:“三入为纁,五入为緅,七入为缁。”此是染黑法,故云凡染黑也。但《尔雅》及《周礼》无四入与六入之文,《礼》有色朱玄之色,故注此玄则六入,下经注云朱则四入,无正文,故皆云“与”以疑之。但《论语》有绀緅连文,绀又在緅上,则以纁入赤为朱,若以纁入黑则为绀。故《淮南子》云:“以染緅则黑于。”又以绀入黑汁则为緅,故绀緅连言也。若然,玄为六入,缁为七入,深浅不同。而郑以衣与冠同,以缁与玄同色者,大同小异,皆是黑色,故云同也。
有司如主人服,即位于西方,东面,北上。有司,群吏有事者,谓主人之吏,所自辟除,府史以下,今时卒吏及假吏是也。
[疏]“有司”至“北上”。○释曰:此论主人有司从主人有事,故立位于庙门外西方,东面以待事也。○注“有司”至“是也”。○释曰:士虽无臣,皆有属吏、胥徒及仆隶,故云“有司,群吏有事者”也。云“谓主人之吏,所自辟除,府史以下”者,案《周礼》三百六十官之下,皆有府史胥徒,不得君命,主人自辟除,去役赋,补置之,是也。又案《周礼》皆云府史,此云群吏,吏、史亦一也。故举汉法为证。又《周礼》郑注云:“官长所自辟除。”此云主人者,以此经云主人,故依经而直云主人,主亦为长者也。又此注以有司为群吏,案《特牲》以有司为士属吏,不同者,言群吏则为府吏胥徒也;言属吏则谓君命之士。是以下文“宿赞冠者”注云:“谓宾若他官之属,中士若下士也。”又主人赞者,亦云“其属中士若下士”,是言属者尊之义。《特牲》之“有司,士之属吏”亦亲类也。《特牲》有司之上有子姓,此文无者,彼祭祀事重,故子姓皆来;此冠事稍轻,故容有不至,故不言。
筮与席、所卦者,具馔于西塾。筮,所以问吉凶,谓蓍也。所卦者,所以画地记爻,《易》曰:“六画而成卦。”馔,陈也。具,俱也。西塾,门外西堂也。
[疏]“筮与”至“西塾”。○释曰:下云“布席于门中闑西阈外”,彼据筮。此云西塾,据陈处。○注“筮所”至“堂也”。○释曰:“筮,所以问吉凶,谓蓍也”者,案《曲礼》云:“龟为卜,策为筮。”故知问吉凶谓蓍。案《易》筮法用四十九蓍,“分之为二以象两,卦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时。归奇于扐以象闰”,“十有八变而成卦”是也。云“所卦者,所以画地记爻”者,筮法,依七八九六之爻而记之,但古用木画地,今则用钱。以三少为重钱,重钱则九也。三多为交钱,交钱则六也。两多一少为单钱,单钱则七也。两少一多为拆钱,拆钱则八也。案《少牢》云:“卦者在左坐,卦以木。”故知古者画卦以木也。云“《易》曰六画而成卦”者,《说卦》文,彼云:“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将以顺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兼三才而两之,故《易》六画成卦。”注云:三才,天、地、人之道,六画,画六爻。引之者,证画地识爻之法。云“西塾,门外西堂也”者,案《尔雅》云:“门侧之堂谓之塾。”即《士虞礼》云“羞燔俎在内西塾上,南顺”是也。筮在门外,故知此经西塾门外西堂也。
布席于门中,闑西阈外,西面。闑,门橛。阈,阃也。古文闑为槷,阈为蹙。
[疏]“布席”至“西面”。○释曰:此所布之席拟卜筮之事。言在“门中”者,以大分言之。云“闑西阈外”者,指陈席处也。○注“闑门”至“为蹙”。○释曰:云“闑,门橛”者,闑,一名橛也。云“阈,阃也”者,《曲礼》云“外言不入于阃”,阃,门限,与阈为一也。云“古文闑为槷,阈为蹙”者,遭于暴秦,燔灭典籍,汉兴,求录遗文之后,有古书、今文。《汉书》云:鲁人高堂生为汉博士,传《仪礼》十七篇。是今文也。至武帝之末,鲁恭王坏孔子宅,得古《仪礼》五十六篇,其字皆以篆书,是为古文也。古文十七篇与高堂生所传者同,而字多不同,其馀三十九篇绝无师说,秘在於馆。郑注《礼》之时,以今、古二字并之。若从今文不从古文,即今文在经,闑阈之等是也,於注内叠出古文,槷蹙之属是也。若从古文不从今文,则古文在经,注内叠出今文,即下文“孝友时格”,郑注云:“今文格为嘏。”又《丧服》注“今文无冠布缨”之等是也。此注不从古文槷蹙者,以槷蹙非门限之义,故从今不从古也。《仪礼》之内,或从今,或从古,皆逐义强者从之。若二字俱合义者,则互挽见之,即下文云“壹揖壹让升”,注云:“古文壹皆作一。”《公食大夫》“三牲之肺不离赞者辩取之一以授宾”,注云:“古文一为壹。”是大小注皆叠。今古文二者俱合义,故两从之。又郑叠古今之文者,皆释经义尽乃言之。若叠今古之文说,须别释馀义者,则在后乃言之,即下文“孝友时格”注云“今文格为嘏”,又云“凡醮不祝”之类是也。若然,下记云“章甫殷道”,郑云:“章,明也。殷质,言以表明丈夫也。甫,或为父,今文为斧。”事相违,故因叠出今文也。
筮人执筴,抽上韇,兼执之,进受命於主人。筮人,有司主三《易》者。韇,藏筮之器。今时藏弓矢者谓之韇丸也。兼,并也。进,前也,自西方而前。受命者,当知所筮也。
[疏]“筮人”至“主人”。○释曰:此经所陈,据筮时之事。案《少牢》云:史“左执筮,右抽上韇、兼与筮执之,东面受命于主人”。得主人命讫,“史曰:诺。西面于门西,抽下韇,左执筮,右兼执韇以击筮”。乃立筮。此云筴,彼云筮,一也。但筮法不殊,此亦应不异。《少牢》具陈,此不言者,文不具,当与彼同。案《三正记》,大夫蓍五尺,故立筮;七之蓍三尺,当坐筮。与彼异也。○注“筮人”至“筮也”。○释曰:案《周礼·春官》:“筮人掌《三易》:一曰《连山》,二曰《归藏》,三曰《周易》。”注云:“问蓍曰筮,其占《易》。”是筮人主《三易》者也。云“韇,藏筴之器”者,韇有二,其一从下向上承之,其一从上向下韬之也。云“今时藏弓矢者谓之韇丸也”者,此举汉法为况,亦欲见韬弓矢者以皮为之,故《诗》云”象弭鱼服“,是以鱼皮为矢服,则此韇亦用皮也。知“自西方而前”者,上云“即位于西方”,故知前向东方受命也。云“受命者,当知所筮也”者,谓执之不知以请筮何事,宰遂命之也。凡卜筮之法,案《洪范》云:“七稽疑,择建立卜筮人”,三人占,从二人之言”。又案《尚书·金縢》云:“乃卜三龟,一习吉。”则天子、诸侯卜时三龟并用,于玉、瓦、原三人各占一兆也。筮时,《连山》、《归藏》、《周易》亦《三易》并用。夏殷以不变为占,《周易》以变者为占,亦三人各占一《易》,筮皆三占从二。三者,三吉为大吉,一凶为小吉,三凶为大凶,一吉为小凶。案《士丧礼》筮宅,“卒筮,执卦以示命筮者,命筮者受视,反之,东面,旅占”。注云:“旅,众也。反与其属共占之,谓掌《连山》、《归藏》、《周易》者。”又卜葬日云:“占者三人在其南。”注云:“占者三人,掌玉兆、瓦兆、原兆者也。”《少牢》,大夫礼,亦云三人占。郑既云反与其属占之,则郑意大夫卜筮同用一龟、一《易》,三人共占之矣。其用一龟、一《易》,则三代颗用,不专一代。故《春秋纬演孔图》云:“孔子脩《春秋》,九月而成。卜之,得《阳豫》之卦。”宋均注云:“《阳豫》,夏殷之卦名。”故今《周易》无文。是孔子用异代之筮。则大夫卜筮,皆不常据一代者也。
宰自右少退,赞命。宰,有司主政教者。自,由也。赞,佐也。命,告也。佐主人告所以筮也。《少仪》曰:“赞币自左,诏辞自右。”
[疏]“宰自”至“赞命”。○注“宰有”至“自右”。○释曰:知宰是有司主政教者,士虽无臣,以属吏为宰,若诸侯使司徒兼冢宰以出政教之类,故云“主政教者”。引《少仪》者,取证赞命在右之义,以其地道尊右,故赞命皆在右。是以《士丧礼》亦云:“命筮者在主人之右。”注云:“命尊者宜由右出。”《特牲》云:“宰自主人之左赞命。”不由右者,为神求吉变故也。《士丧》在右不在左者,以其始死,未忍异于生,故在右也。《少牢》宰不赞命,大夫尊屈,士卑不嫌,故使人赞命也。
筮人许诺,右还,即席坐,西面,卦者在左。即,就也。东面受命,右还北行就席。卦者,有司主画地识爻者。
[疏]“筮人”至“在左”。○释曰:此言筮人於主人受命讫,行筮事也。但即席坐西面者,主人为筮人而言作坐,文宜在西面下。今退西面于下者,欲西面之文下就画卦者,亦西向故也。○注“即就”至“爻者”。○释曰:郑知“东面受命”者,以其上文有司在西方东面,主人在门东西面,今从门西东面,主人之宰命之,故东面受命可知也。知“右还北行就席”者,以其主人在门外之东南,席在门中,故知右还北行,乃得西面就席坐也。云“卦者,有司主画地识爻者”,上云所卦者,谓於此云卦者,据人以杖画地,记识爻之七八九六者也。
卒筮,书卦,执以示主人。卒,已也。书卦者,筮人以方写所得之卦。
[疏]“卒筮”至“主人”。○释曰:此言所筮六爻俱了,卦体得成,更以方版画体示主人之事也。○注“卒已”至“之卦”。○释曰:云“书卦者筮人”者,下文云“筮人还东面旅占”,明此书卦是筮人也。不使他人书卦者,筮人尊卦,亦是尊蓍龟之道也。案《特牲》云:“卒筮,写卦,筮者执以示主人。”注云:“卦者主画地识爻,六爻备,乃以方版写之。”则彼写卦亦是卦者。故郑云卦者画爻者。彼为祭礼,吉事尚提提,故卦者写卦,筮人执卦以示主人。《士丧礼》注云:“卦者写卦示主人。”经无写卦之文,是卦者自画示主人。以其丧礼遽于事,故卦者自画自示主人也。此冠礼,筮者自为自示主人,冠礼异于祭礼、丧礼故也。
主人受眡,反之。反,还也。
[疏]“主人受眡反之”。○释曰:此筮讫,写所得卦示主人。主人受得省视,虽未辨吉凶,主人尊,先受视以知卦体而已。主人既知卦体,反还与筮人,使人知其占吉凶也。
筮人还,东面旅占,卒,进告吉。旅,众也。还与其属共占之。古文旅作胪也。
[疏]“筮人”至“告吉”。○释曰:此言筮人既於主人受得卦体,还于门西东面,旅共占之,是吉卦。乃进向门东,东面告主人云:吉也。
若不吉,则筮远日,如初仪。远日,旬之外。
[疏]“若不”至“初仪”。○释曰:《曲礼》“吉事先近日”,此《冠礼》是吉事,故先筮近日。不吉,乃更筮远日。是上旬不吉,乃更筮中旬;又不吉,乃更筮下旬。云“如初仪”者,自“筮于庙门”已下至“告吉”是也。○注“远日旬之外”。○释曰:《曲礼》云:“旬之内曰近某日,旬之外曰远某日。”彼据吉礼而言。旬之内曰近某日,据士礼旬内筮,故云近某日,是以《特牲》旬内筮日是也。旬之外曰远某日者,据大夫以上礼旬外筮,故言远某日,是以《少牢》筮旬有一日是也。案《少牢》云:“若不吉,则及远日,又筮日如初。”郑注云:“及,至也。远日后丁若后己。”言至远日,又筮日如初,明不并筮,则前月卜来月之上旬,上旬不吉;至上旬,又筮中旬,中旬不吉;至中旬,又筮下旬;下旬不吉则止,不祭祀也。若然,《特牲》不言及,则可上旬之内筮,不吉则预筮中旬,中旬不吉,又预筮下旬,又不吉则止。若此冠礼亦先近日,《士冠礼》亦于上旬之内预筮三旬,不吉则更筮后月之上旬。以其祭祀用孟月,不容入他月。若冠子,则年已二十不可止,然须冠,故容入后月也。若然,大夫已上筮旬外,士筮旬内。此士礼,而注云“远日,旬之外”者,此远日旬之外,自是当月上旬之内筮不吉,更筮中旬。云远日,非谓《曲礼》文。大夫以上,前月预筮来月上旬为远某日者,彼自有远日,与此别也。
彻筮席。彻,去也,敛也。
[疏]“彻筮席”。○注“彻去也敛也”。○释曰:据席则彻去之,筮则敛藏之,故两训之也。
宗人告事毕。宗人,有司主礼者。
[疏]“宗人告事毕”。○注“宗人”至“礼者”。○释曰:士虽无臣,亦有宗人掌礼,比于宗伯,故云“有司主礼者”。
主人戒宾,宾礼辞,许。戒,警也,告也。宾,主人之僚友。古者有吉事则乐与贤者欢成之,有凶事则欲与贤者哀戚之。今将冠子,故就告僚友使来。礼辞,一辞而许。再辞而许曰固辞。三辞曰终辞,不许也。
[疏]“主人”至“辞许”。○释曰:自此以下至“宾拜送”一节,论主人筮日讫三日之前,广戒僚友,使来观礼之事也。云“主人戒宾”者,谓主人亲至宾大门外之西、东面,宾出大门外之东、西面戒之。云“宾礼辞许”者,即下云:“戒宾曰:‘某有子某,将加布于其首,愿吾子之教之也。’宾对曰:‘某不敏,恐不能共事,以病吾子,敢辞。’主人曰:‘某犹原吾子之终教之也。’宾对曰:‘吾子重有命,某敢不从。’”是一度辞,后乃许之,是宾礼辞许者也。○注“戒警”至“许也”。○释曰:同官为僚,同志为友。此宾与主人同是官,与为同志,故以“僚友”解之。此谓上、中、下士尝执挚相见者也。若未尝相见,则不必戒,故郑以僚友言之是也。云“古者有吉事则乐与贤者欢成之”者,则此经戒宾使来者是也。云“有凶事则欲与贤者哀戚之”者,则《士丧礼》始死命赴者使告君及同僚之等是也。云“礼辞,一辞而许”者,即此文是也。云“再辞而许曰固辞”者,则《士相见》云:“‘某也原见,无由达,某子以命命某见。’主人对曰:‘某子命某见,吾子有辱,请吾子之就家也,某将走见。’宾对曰:‘某不足以辱命,请终赐见。’主人对曰:‘某不敢为仪,固请吾子之就家也,某将走见。’宾对曰:‘某不敢为仪,固以请。’主人对曰:‘某也固辞,不得命,将走见。’”是其再辞而许,名为固辞之义也。云“三辞曰终辞不许也”者,又《士相见》云:“士见于大夫,终辞其挚。”是三辞不许为终辞之义也。若一辞不许,后辞上许,则为礼辞许。若再辞不许,后三辞上许,则为再辞而许之曰固。辞若不许至于三辞,又不许,则为三辞曰终辞不许也。又三辞而许则曰三辞,若三辞不许乃曰终辞。是以《公食大夫》戒宾,“上介出请,入告,三辞”。又《司仪》云:“诸公相为宾,主君郊劳,交摈,三辞,车逆,拜辱,三揖,三辞。”注云:“先辞,辞其以礼来于外。后辞,辞升堂。”皆是三辞而许称三辞。若然,此戒宾,宾礼辞许,不固辞。案《乡饮酒》主人“请宾,宾礼辞,许”。注云:“不固辞者,素所有志。”是宾习道艺,本望宾举,是素所有志,故不固辞。此亦素有志,乐与主人欢成冠礼,故不固辞。诸经云礼辞许者,是素有志之类也。
主人再拜,宾答拜。主人退,宾拜送。退,去也,归也。
[疏]案《乡饮酒》:“主人戒宾,宾拜辱,主人答拜。乃请宾,宾礼辞,许,主人再拜,宾答拜。主人退,宾拜辱。”《乡射》亦然,皆与此文不同。此经文不具,当依彼文为正。但此不言拜辱者,亦是不为宾已故也。
前期三日,筮宾,如求日之仪。前期三日,空二日也。筮宾,筮其可使冠子者,贤者恒吉。《冠义》曰:“古者冠礼筮日筮宾,所以敬冠事。敬冠事所以重礼,重礼所以为国本。”
[疏]“前期”至“之仪”。○释曰:此文下尽“宿赞冠者亦如之”,论筮宾若赞冠者之节。云“前期三日”者,加日为期,期前三日也。筮宾者,谓於僚友众士之中,筮取吉者为加冠之宾也。云“如求日之仪”者,亦于庙门外,下至告事毕,唯命筮别,其馀威仪并同,故云如求日之仪也。命筮虽无文,宰、赞盖云:主人某为適子某加冠,筮某为宾,庶几从之。若庶子,则改“適”为一“庶”,字异,馀亦同。此经不云命筮,并上筮日亦不云命筮者,皆文不具也。○注“前期”至“国本”。○释曰:云“前期三日,空二日也”者,谓正加冠日是期日,冠日之前空二日,外为前期三日,故云空二日也。二日之中,虽有宿宾、宿赞冠者,及夕为期,但非加冠之事,故云空也。云”筮宾,筮其可使冠子者”,即下文三加,皆宾亲加冠于首者是也。云“贤者恒吉”者,解经先戒后筮之意。凡取人之法,先筮后戒。今以此宾是贤者,必知吉,故先戒宾,宾已许,方始筮之。以其贤恒自吉,故先戒后筮之也。若贤恒吉,必筮之者,取其审慎重冠礼之事,故郑引《冠义》为证也。云“重礼所以为国本”者,《诗》云:“人而无礼,胡不遄死。”《礼运》云:“治国不以礼,犹无耜而耕也。”故云重礼所以为国本也。然冠既筮宾,《特牲》、《少牢》不筮宾者,彼以祭祀之事,主人自为献主,群臣助祭而已。天子诸侯之祭,祭前已射,于射宫择取可预祭者,故不筮之也。
乃宿宾。宾如主人服,出门左,西面再拜。主人东面答拜。宿,进也。宿者必先戒,戒不必宿。其不宿者为众宾,或悉来或否。主人朝服。
[疏]“乃宿”至“答拜”。○释曰:此经为宿宾,摈者传主人辞,入内告宾,宾如主人服,出门与主人相见之仪也。○注“宿进”至“朝服”。○释曰:郑训宿为进者,谓进之使知冠日当来,故下文“宿曰:‘某将加布于某之首,吾子将莅之,敢宿。’宾对曰:‘某敢不夙兴。’”是宿之使进之义也。云“宿者必先戒”者,谓若宾及赞冠同在上戒宾之内已戒之矣,今又宿,是宿者必先戒也。云“戒不必宿”者,即上文戒宾之中,除正宾及赞冠者,但是僚友欲观礼者,皆戒之。使知而已,后更不宿,是戒不必宿者也。云“不宿者为众宾,或悉来或否”者,此决宾与赞冠者戒而又宿,不得不来,众宾主来观礼,非要须来,容有不来者,故直戒不宿也。云“主人朝服”者,是上文筮日时朝服,至此无改服之文,则知皆朝服。凡有戒无宿者,非止於此。案《乡饮酒》、《乡射》主人戒宾及《公食大夫》各以其爵,皆是当日之戒,理无宿也。又《大射》“宰戒百官有事于射者,射人戒诸公卿大夫射,司士戒士射与赞者。前射三日,宰夫戒宰及司马”,皆有戒而无宿是也。“射人宿视涤”,此言宿者,谓将射之前,於宿预视涤濯,非戒宿之意也。若然,《特牲礼》云前期三日宿尸,前无戒而直有宿者,《特牲》文不具,其实亦有戒也。又《礼记·祭统》云:“先期旬有一日,宫宰宿夫人,夫人亦散齐七日,致齐三日。”注云:“宿,读为肃。肃,犹戒也。戒轻、肃重也者。彼以夫人尊,故不得言戒,而变言宿。读为肃者,肃亦戒之意。”彼以宿当戒处,非谓祭前三日之宿也。《大宰》云“祀五帝则掌百官之誓戒”者,谓戒百官使之散齐,至祭前三日,当致齐也。凡宿宾之法,案《特牲》云前期三日筮尸,乃宿尸,厥明夕,陈鼎。则前期二日宿之也。《少牢》“筮吉”下云“宿”,郑注云:“大夫尊,仪益多,筮月既戒,诸官以齐戒矣。至前祭一日,又戒以进之,使知祭日当来。”又云:“前宿一日,宿戒尸。”注云:“先宿尸者,重所用为尸者,又为将筮。”吉则乃遂宿尸。是前祭二日筮尸讫宿尸,至前祭一日又宿尸。天子、诸侯祭前三日宿之,使致齐也。
乃宿宾。宾许,主人再拜,宾答拜。主人退,宾拜送。乃宿宾者,亲相见,致其辞。
[疏]“乃宿”至“拜送”。○释曰:上据摈者传辞,宾出与主人相见。此经据主人自致辞,故再举宿宾之文也。
宿赞冠者一人,亦如之。赞冠者,佐宾为冠事者,谓宾若他官之属,中士若下士也。宿之以筮宾之明日。
[疏]“宿赞”至“如之”。○注“赞冠”至“明日”。○释曰:案下文冠子之时,赞者坐栉、设纚、卒纮之类,是赞冠者佐宾为冠事者。以其佐宾为轻,故不筮也。云“谓宾若他官之属”者,此所取本由主人之意,或取宾之属,或取他官之属,故郑两言之。案《周礼》三百六十官,每官之下皆有属官。假令上士为官首,其下有中士、下士为之属。若中士为官首,其下即有下士为之属也。云“中士若下士也”者,此据主人是上士而言之。赞冠者皆降一等。假令主人是上士,宾亦是上士,则取中士为之赞。假令主人是下士,宾亦是下士,则亦取下士为之赞。礼穷则同,故也。云“宿之以筮宾之明日”者,以下有“厥明夕为期”,是冠前一日宿宾。宿赞在厥明之上,则去冠前二日矣。筮宾是前期三日,则知宿宾赞冠者是筮宾之明日,可知不在宿宾下。而在宿赞冠之下言之者,欲取为厥明相近故也。
厥明夕,为期于庙门之外。主人立于门东,兄弟在其南,少退,西面,北上。有司皆如宿服,立于西方,东面,北上。厥,其也。宿服,朝服。
[疏]“厥明”至“北上”。○释曰:自此至“宾之家”,论冠前一日之夕为明日加冠之期告宾之事也。云“厥明夕为期”者,谓宿宾与赞冠明日向暮为加冠之期。必於庙门者,以冠在庙,知亦在庙为期也。主人之类在门东,宾之类在门西者,各依宾主之位,夹处东西也。○注“厥其”至“朝服”。○释曰:知“宿服,朝服”者,以其宿服如筮日之服,筮日朝服,转相如,故知是朝服也。
摈者请期,宰告曰:“质明行事。”摈者,有司佐礼者,在主人曰摈,在客曰介。质,正也。宰告曰,旦日正明行冠事。
[疏]“摈者”至“行事”。○释曰:上经布位已讫,故此经见为期之事。言请期者,谓请主人加冠之期。言告曰者,即是宰赞命告之也。○注“摈者”至“冠事”。○释曰:上云有司,此言摈者,故知摈者是有司佐主人行冠礼者也。云“在主人曰摈,在客曰介”者,案《聘礼》及《大行人》皆以在主人曰摈,在客称介,亦曰相,《司仪》云“每门止一相”是也。云“旦日正明行冠事”者,案《特牲》“请期曰羹饪”,郑注云:“肉谓之羹。饪,熟也。谓明日质明时而曰肉熟,重豫劳宾。”此无羹饪,故云质明。《少牢》云“旦明行事”,故此注取彼而言旦日正明行冠事也。
告兄弟及有司,摈者告也。
[疏]“告兄弟及有司”。○注“摈者告也”。○释曰:上文陈兄弟及有司位次,此告讫,下乃云告事毕,则兄弟及有司亦庙门之外矣。必告之者,礼取审慎之义,故也。必知摈者告者,上摈者请期,此即云告,明还是摈者告可知。
告事毕。宗人告也。
[疏]“告事毕”。○注“宗人告也”。○释曰:知宗人告者,亦约上文筮日时宗人告事得知也。
摈者告期于宾之家。
[疏]“摈者”至“之家”。○释曰:有司是家之属吏者,则告期皆得在位。宾是同僚之等,为期时不在,故就家告之。於夕为期,当暮即得告之者,以其共仕於君,其家必在城郭之内相近,故得告也。
夙兴,设洗,直于东荣,南北以堂深。水在洗东。夙,早也。兴,起也。洗,承盥洗者弃水器也,士用铁。荣,屋翼也。周制,自卿大夫以下,其室为夏屋。水器,尊卑皆用金罍,及大小异。
[疏]“夙兴”至“洗东”。○释曰:自此至“宾升则东面”,论将冠子豫陈设冠与服、器物之事也。○注“夙早”至“小异”。○释曰:云“洗,承盥洗者弃水器也”者,谓盥手洗爵之时,恐水秽地,以洗承盥洗水而弃之,故云弃水器也。云“士用铁”者,案《汉礼器制度》,洗之所用,士用铁,大夫用铜,诸侯用白银,天子用黄金也。云“荣屋翼也”者,即今之博风。云荣者,与屋为荣饰;言翼者,与屋为翅翼也。云“周制自卿大夫以下,其室为夏屋”者,言周制者,夏、殷卿大夫以下屋无文,故此经是周法,即以周制而言也。案此经是士礼而云荣,《乡饮酒》卿大夫礼,《乡射》、《丧大记》大夫士礼,皆云荣。又案《匠人》云:“夏后氏世室,堂修二七,广四修一,五室。”此谓宗庙。路寝同制,则路寝亦然。虽不云两下为之,彼下文云殷人重屋、四阿,郑云:四阿,四注屋。重屋谓路寝。殷之路寝四阿,则夏之路寝不四阿矣,当两下为之。是以《檀弓》孔子云:“见若覆夏屋者矣。”郑注云:“夏屋,今之门庑。”汉时门庑也,两下为之,故举汉法以况。夏屋两下为之,或名两下屋为夏屋。夏后氏之屋亦为夏屋。郑云卿大夫以下其室为夏屋两下,而周之天子诸侯皆四注。故《丧大记》云“升自屋东荣”,郑以为卿大夫士,其天子诸侯当言东霤也。周天子路寝,制似明堂五室十二堂,上圆下方,明四注也。诸侯亦然。故《燕礼》云“洗当东霤”,郑云:“人君为殿屋也。”云“水器,尊卑皆用金罍,及大小异”者,此亦案《汉礼器制度》,尊卑皆用金罍,及其大小异。此篇与《昏礼》、《乡饮酒》、《乡射》、《特牲》皆直言水,不言罍。《大射》虽云罍水,不云枓。《少牢》云:“司宫设罍水於洗东,有枓。”郑注云:“设水用罍,沃盥用枓,礼在此也。”欲见罍、枓俱有,馀文无者,不具之意也。《仪礼》之内,设洗与设尊,或先或后,不同者,若先设洗则兼馀事。此士冠,宾与赞共洗,《昏礼》有夫妇与御媵之等,《少牢》、《特牲》兼举鼎,不专为酒,以是皆先设洗。《乡饮酒》、《乡射》先设尊者,以其专为酒。《燕礼》、《大射》自相对,《大射》辨尊卑,故先设尊;《燕礼》不辨尊卑,故先设洗。又《仪礼》之内或有尊无洗,或尊、洗皆有,文不言设之者,是不具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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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二 士冠礼第一
卷二 士冠礼第一
陈服于房中西墉下,东领北上。墉,墙。
[疏]“陈服”至“北上”。○释曰:自此至“东面”,论陈设衣服器物之等,以待冠者。《丧大记》与《士丧礼》服或西领,或南领,此东领者,此嘉礼异於凶礼,故士之冠特先用卑服。北上,便也。
爵弁服,纁裳,纯衣,缁带,韎韐。此与君祭之服。《杂记》曰:“士弁而祭於公。”爵弁者,冕之次,其色赤而微黑,如爵头然,或谓之緅。其布三十升。纁裳,浅绛裳。凡染绛,一入谓之縓,再入谓之赪,三入谓之纁,朱则四入与?纯衣,丝衣也。馀衣皆用布,唯冕与爵弁服用丝耳。先裳后衣者,欲令下近缁,明衣与带同色。韎韐,缊韨也。士缊韨而幽衡,合韦为之。士染以茅蒐,因以名焉。今齐人名蒨为韎韐。韨之制似韠。冠弁者不与衣陈而言於上,以冠名服耳。今文纁皆作熏。
[疏]“爵弁”至“韎韐”。○释曰:此所陈从北而南,故先陈爵弁服。○注“此与”至“作熏”。○释曰:士礼昏冠,自祭以爵弁服助君祭,故云“与君祭之服”也。云“爵弁者,冕之次”者,凡冕以木为体,长尺六寸,广八寸,绩麻三十升布,上以玄,下以纁,前后有旒。其爵弁制大同,唯无旒,又为爵色为异。又名冕者,俛也,低前一寸二分,故得冕称。其爵弁则前后平,故不得冕名。以其尊卑次於冕,故云爵弁冕之次也。云“其色赤而微黑,如爵头然,或谓之緅”者,七入为缁,若以纁入黑则为绀,以绀入黑则为緅,是三入赤,再入黑,故云其色赤而微黑也。云“如爵头然”者,以目验爵头,赤多黑少,故以爵头为喻也。以緅再入黑汁,与爵同,故取《锺氏》緅色解之。故郑注《锺氏》云:“今《礼》俗文作爵,言如爵头色也。”玄此言赤者,对文为赤。若将緅比纁,则又黑多矣。故《淮南子》云:“以染绀则黑於。”况更一入黑为緅乎!故《巾车》云“雀饰”,郑注云“雀,黑多赤少之色”是也。云“其布三十升”者,取冠倍之义。是以《丧服》衰三升、冠六升、朝服十五升,故冕三十升也。云“纁裳,浅绛裳”者,绛则一染至三染,同云浅绛。《诗》云:“我朱孔阳。”毛传云:“朱,深纁也。”故从一染至三染皆谓之浅绛也。云“朱则四入与”者,《尔雅》及《锺氏》皆无四入之文。经有朱色,故郑约之,若以纁入黑则为绀,若以纁入赤则为朱,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也。然上注以解玄缁,故引《锺氏》染黑法;此注解纁,故引《尔雅》染赤法也。云“纯衣,丝衣也”者,案郑解纯字或为丝,或为色,两解不同者,皆望经为注。若色理明者,以丝解之;若丝理明者,以色解之。此经玄衣与纁裳相对,上玄下纁,色理自明。丝理不明,则以丝解之。《昏礼》“女次纯衣”,注云“丝衣”,以下文有女从者毕袗玄,色理自明,则亦丝理不明,故亦以丝理解之。《周礼·媒氏》云:“纯帛无过五两。”注云:“纯,实缁字也。古缁以才为声,纳币用缁,妇人阴也。”以经云纯帛,丝理自明,故为色解之。《祭统》云:“蚕於北郊,以共纯服。”丝理自明,故郑亦以色解也。《论语》云:“麻冕,礼也。今也纯,俭。”以纯对麻,丝理自明,故郑亦以色解之。是况有不同之事,但古缁、纟才二字并行。若据布为色者,则为缁字。若据帛为色者,则为纟才字。但缁布之缁多在,本字不误,纟才帛之纟才,则多误为纯。云“馀衣皆用布”者,此据朝服、皮弁服、玄端服及深衣、长衣之等,皆以布为之,是以《杂记》云朝服十五升布。玄端亦服之类,则皮弁亦是天子朝服。深衣或名麻衣,故知用布也。云“唯冕与爵弁服用丝耳”者,《祭统》云:“王后蚕於北郊,以供纯服。”爵弁服是冕服之次,故知亦用丝也。云“先裳后衣者,欲令下近缁,明衣与带同色”者,衣在上,宜与冠相近,应先言衣。今退衣在裳下者,若衣与冠同色者,先言衣,后言裳。今爵弁与衣异,故退纯衣於下,使与带同色也。云“韎韐,缊韨也”者,此经云韎韐,二者一物,故郑合为一物解之也。云”士缊韨而幽衡“者,《玉藻》文。言幽衡者,同系於革带,故连引之也。云”合韦为之“者,郑即因解名缊韨之字,言韐者韦旁著合,谓合韦为之故名韐也。云”士染以茅蒐,因以名焉”者,案《尔雅》云:“茹藘,茅蒐。”孙氏注:“一名蒨,可以染绛。”若然,则一草有此三名矣。但周公时名蒨草为韎草,以此韎染韦合之为韐,因名韨为韎韐也。云“韨之制似韠”者,案上注已释韠制,其韨之制亦如之,但有饰无饰为异耳。祭服谓之韨,其他服谓之韠。《易·困封》:“九二,困於酒食,朱韨方来,利用享祀。”是祭服之韨也。又案《明堂位》云:“有虞氏服韨,夏后氏山,殷火,周龙章。”郑云:“后王弥饰,天子备焉。诸侯火而下,卿大夫山,士韎韦而已。”是士无饰则不得单名韨,一名韎韐,一名缊韨而已。是韨有与缊异,以制同饰异。故郑云韨之制似韠也。但染韦为韨之体,天子与其臣及诸侯与其臣有异。《诗》云:“朱芾斯黄。”郑云:“天子纯朱,诸侯黄朱。”《诗》又云“赤芾在股”,是诸侯用黄朱。《玉藻》再命、三命皆云赤韨,是诸侯之臣亦用赤韨。《易·困卦》九二云:“困於酒食,朱韨方来,利用享祀。”郑注云:二据初辰在未,未为土,此二为大夫有地之象。未上值天厨酒食,象困於酒食者,采地薄,不足己用也。二与日为体,离为镇霍爻。四为诸侯有明德,受命当王者。离为火,火色赤。四爻辰在午时,离气赤,又朱是也。文王将王,天子制用朱韨,故《易·乾凿度》云:“孔子曰,天子、三公、诸侯同色。”《困卦》:“困于酒食,朱韨方来。”又云天子、三公、大夫不朱韨。诸侯亦同色者,其染之法,同以浅绛为名,是天子与其臣纯朱,诸侯与其臣黄朱,为异也。云“冠弁不与衣陈而言於上,以冠名服耳”者,案此文上下陈服,则於房缁布冠及皮弁,在堂下是冠弁,不与服同陈。今以弁在服上并言之者,以冠弁表明其服耳,不谓同陈之也。云“今文纁皆作熏”者,纁是色,当从丝旁为之,故叠今文不从熏,从经文古纁也。
皮弁服,素积,缁带,素韠。此与君视朔之服也。皮弁者,以白鹿皮为冠,象上古也。积犹辟也,以素为裳,辟蹙其要中。皮弁之衣用布亦十五升,其色象焉。
[疏]“皮弁”至“素韠”。○释曰:此皮弁服卑於爵弁,故陈之次在爵弁之南。上爵弁服、下玄端服皆言衣,此独不言衣者,以其上爵弁服与爵弁异,故言衣;下玄端服服但冠时用缁布冠,不用玄冠,既不言冠,故言衣也。今此皮弁之服用白布,衣与冠同色,故不言衣也。○注“此与”至“象焉”。○释曰:案《玉藻》云:“诸侯皮弁,听朔於大庙。”又案《乡党》说孔子之服云“素衣,麑裘”。郑云“视朔之服”。视朔之时,君臣同服也。云“皮弁者,以白鹿皮为冠,象上古也”者,谓三皇时冒覆头,句颔绕项,至黄帝则有冕,故《世本》云“黄帝作旒冕”。《礼运》云“先王未有宫室”,又云“食草木之实,鸟兽之肉”,“未有麻丝,衣其羽皮”,郑云:“此上古之时。”则此象上古谓象三皇时。以五帝为大古,以三皇为上古也。若然,黄帝虽有丝麻、布帛、皮弁,至三王不变,是以下记云“三王共皮弁”,郑注云:“质不变。”郑注《郊特牲》云:“所不易於先代。”故《孝经纬》云“百王同之不改易”也。案《礼图》仍以白鹿皮为冠,故云:“以白鹿皮为冠,象上古也。”云“积,犹辟也,以素为裳,辟蹙其要中”者,经典云素者有三义:若以衣裳言素者,谓白缯也,即此文之等是也;画缋言素者,谓白色,即《论语》云“缋事后素”之等是也;器物无饰亦曰素,则《檀弓》云“奠以素器”之等是也。是以郑云以素为裳辟蹙其要中也。知“皮弁之衣亦用十五升布”者,《杂记》云“朝服十五升”,此皮弁亦天子之朝服,故亦十五升布也。然《丧服》注云祭服、朝服,辟积无数。则祭服、皮弁,皆辟积无数。馀不云者,举皮弁可知,不并言也。唯丧服裳幅三袧有数耳。云“其色象焉”者,谓象皮弁之色用白布也。以此言之,《论语》注云素用缯者,彼上服裼衣用素也。
玄端,玄裳、黄裳、杂裳可也。缁带,爵韠。此莫夕於朝之服。玄端即朝服之衣,易其裳耳。上士玄裳,中士黄裳,下士杂裳。杂裳者,前玄后黄。《易》曰:“夫玄黄者,天地之杂色,天玄而地黄。”士皆爵韦为韠,其爵同。不以玄冠名服者,是为缁布冠陈之。《玉藻》曰:“韠,君朱,大夫素,士爵韦。”
[疏]“玄端”至“爵韠”。○释曰:此玄端服,服之下,故后陈於皮弁之南。陈三等裳者,凡诸侯之下皆有二十七士,公侯伯之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不同一命、不命皆分为三等,故服分为三等之裳以当之。上下经三等之服同用缁带者,以其士唯有一幅裨之带,故三服共用之。大带,所以束衣。革带,所以珮韠及佩玉之等。不言革者,举韠有革带可知,故略不言耳。三裳之下云“可也”者,欲见三等之士各有所当。当者即服之,故言可以许之也。○注“此莫”至“爵韦”。○释曰:云“此莫夕於朝之服”者,当是莫夕於君之朝服也。案《玉藻》云:“君朝服以日视朝于内朝。”“夕深衣,祭牢肉。”是君朝服,朝服、夕服,深衣矣。下又云“朝玄端,夕深衣”。朝时不服,与君不同,故郑注云谓大夫士也。则彼朝玄端、夕深衣,是大夫、士家私朝也。若然,大夫、士既服玄端、深衣以听私朝矣。此服注云莫夕於朝之服,是士向莫之时夕君之服。必以莫为夕者,朝礼备,夕礼简,故以夕言之也。若卿大夫莫夕於君,当亦朝服矣。案《春秋左氏传》成十二年晋郤至谓子反曰:“百官承事,朝而不夕。”此云莫夕者,无事则无夕法,若夕有事,须见君则夕。故昭十二年子革云夕,哀十四年子我亦云夕者,皆是有事见君,非常朝夕之事也。云“玄端即朝服之衣,易其裳耳”者,上云“玄冠,朝服,缁带,素韠”,此玄端亦缁带。彼云朝服,即此玄端也。但朝服亦得名端,故《论语》云“端章甫”,郑云:端,诸侯视朝之服耳。皆以十五升布为缁色,正幅为之同名也。云“易其裳耳”者,彼朝服素韠,韠同裳色,则裳亦素。此既易其裳,以三等裳同爵韠,则亦易之矣。不言者,朝服言素韠,不言裳,故须言易。彼言素韠,此云爵韠,於文自明,故不须言易也。云“上士玄裳,中士黄裳,下士杂裳”者,此无正文,直以诸侯之士皆有三等之裳,故还以三等之士记之。但玄是天色,黄是地色,天尊而地卑,故上士服玄,中士服黄,下士当杂裳。杂裳者,还用此玄黄,但前阳后阴,故知“前玄后黄”也。云“《易》曰”者,是《文言》文,引之者,证此裳等是天地二色为之。云“士皆爵韦为韠,其爵同”者,三裳同云爵韠,故知三等之士同用爵韦为韠也。其爵韦者,所引《玉藻》文是也。云“不以玄冠名服者,是为缁布冠陈之”者,今不以玄冠表此服者,此为冠时缁布冠陈之冠,既不用玄冠,故不言也。云“《玉藻》”者,案彼注云:“此玄端服之韡也。”云“韠”者,与下君、大夫、士为总目。韦者,又总三者用韦为之,言君朱,大夫素,士爵者,韠之韦色也。云“君朱”者,见五等诸侯,则天子亦朱矣。韠同裳色,则天子诸侯朱裳。士言爵,则此经爵、韠亦一也。以其裳有三等,爵亦杂色,故同爵韠。若然,大夫素裳则与朝服不异者,礼穷则同也。
缁布冠缺项,青组缨属于缺;缁纚,广终幅,长六尺;皮弁笄;爵弁笄;缁组纮,纁边;同箧。缺读如“有頍者弁”之頍。缁布冠无笄者,著頍,围发际,结项中,隅为四缀,以固冠也。项中有纟屈,亦由固頍为之耳。今未冠笄者著卷帻,頍象之所生也。滕、薛名蔮为頍。属犹著。纚,今之帻梁也。终,充也。纚一幅,长六尺,足以韬发而结之矣。笄,今之簪。有笄者,屈组为纮,垂为饰。无笄者,缨而结其绦。纁边,组侧赤也。同箧,谓此上凡六物。隋方曰箧。
[疏]“缁布”至“同箧”。○注“缺读”至“曰箧”。○释曰:云“缺读如‘有頍者弁’之頍”者,读从《頍弁诗》,义取在首,頍者,弁貌之意也。云“缁布冠无笄”者,案经皮弁、爵弁言笄,缁布冠不言笄,故云无笄也。云“著頍,围发际”者,无正文,约汉时卷帻亦围发际,故知也。云“结项”者,此亦无正文,以经云頍,明于项上结之也。云“隅为四缀,以固冠也”者,此亦无正文,以义言之。既武以下别有頍项,明于首四隅为缀,上缀于武,然后頍项得安稳也。云”项中有纟屈,亦由固頍为之耳”者,此亦无正文,以义言之。頍之两头皆为纟屈,别以绳穿纟屈中结之,然后頍得牢固,故云亦由固頍为之也。云“今之未冠笄者著卷帻,頍象之所生”者,此举汉法以况义耳。汉时男女未冠笄者,首著卷帻之状虽不智,知既言頍围发际,故以冠之,明汉时卷帻亦以布帛之等围绕发际为之矣。云“頍象之所生”者,汉时卷帻是頍之遗象所生,至汉时,故云頍象之所生也。云“滕、薛名蔮为頍”者,此亦举汉时事以况之。汉时滕、薛二国云蔮。蔮,卷帻之类亦遗象,故为况也。云“纚,今之帻梁”者,亦举汉法为况耳。帻梁之状,郑目验而知,至今久远,亦未审也。云“纚一幅,长六尺,足以韬发而结之矣”者,人之长者不过六尺,纚六尺,故云足以韬发。既云韬发,乃云结之,则韬讫乃为紒矣。云“有笄”者,即经云皮弁及爵弁皆云笄者,是有笄也。云“屈组为纮”者,经缁组纮纁边,是为有笄者而设。言屈组,谓以一条组於左笄上系定,绕颐下,又相向上仰属于笄,屈系之有馀,因垂为饰也。云“无笄者,缨而结其绦”者无笄,即经缁布冠是也,则以二条组两相属于頍,故经云“组缨属于頍”也。既属讫,则所垂绦于颐下结之,故云缨而结其绦也。云“纁边,组侧赤也”者,纁是三入之赤色,又云边,则于边侧赤也。若然,以缁为中,以纁为边,侧而织之也。云“同箧,谓此上凡六物”者,“缁布”至“属于頍”共为一物;纚长六尺,二物;皮弁笄,三物;爵弁笄,四物;其缁组纮纁边,皮弁、爵弁各有一,则为二物,通前四为六物。云“隋方曰箧”者,《尔雅》无文,此对笥方而不隋也。隋谓狭而长也。案《周礼·弁师》云“掌五冕”,而云“玉笄朱纮”,则天子以玉为笄,以朱为纮。又案《祭义》云天子“冕而朱纮”,诸侯“冕而青纮”。诸侯之笄亦当用玉矣。又案《弁师》韦弁与皮弁同科,皮弁有笄,则二者亦有笄矣。又为笄者属缨,不见有緌,则六冕无緌矣。然士缁布冠无緌,故下记云:孔子曰“其緌也,吾未之闻也”。若诸侯亦以缁布冠为始冠之冠緌。故《玉藻》云:“缁布冠缋緌,诸侯之冠也。”郑注云“尊者饰”,其大夫纮。案《礼器》云“管仲镂簋朱纮”,郑注云“大夫、士当缁组纮,纁边”是也。其笄亦当用象耳。
栉实于箪。箪,笥也。
[疏]“栉实于箪”。○注“箪笥也”。○释曰:郑注《曲礼》“圆曰箪,方曰笥”。笥与箪方圆有异,而云箪、笥共为一物者,郑举其类,注《论语》亦然。
蒲筵二,在南。筵,席也。
[疏]“蒲筵二在南”。○注“筵席也”。○释曰:筵二者,一为冠子,即下云“筵于东序少北”是也;一为醴子,即下云“筵于户西南面”是也。云“在南”者,最在南头,对下文“侧尊一甒醴,在服北”也。郑注云“筵,席也”者,郑注《周礼·司几筵》云:“敷陈曰筵,藉之曰席。”然其散言之,筵、席通矣。前敷在地者,皆言藉,取相承之义,是以诸席在地者,多言筵也。
侧尊一甒醴,在服北。有篚实勺、觯、角柶,脯醢,南上。侧犹特也。无偶曰侧,置酒曰尊。侧者,无玄酒。服北者,纁裳北也。篚,竹器如笭者。勺,尊升,所以<奭斗>酒也。爵三升曰觯。柶状如匕,以角为之者,欲滑也。南上者,篚次尊,笾豆次篚。古文甒作庑。
[疏]“侧尊”至“南上”。○注“侧犹”至“作庑”。○释曰:云“侧犹特也。无偶曰侧,置酒曰尊。侧者,无玄酒”者,凡礼之通例,称侧有二:一者无偶,特一为侧,则此文侧是也。又《昏礼》云“侧尊甒醴于房中”,亦是无玄酒曰侧。至於《昏礼》合升侧载,《聘礼》云侧袭,《士虞礼》云侧尊,此皆是无偶为侧之类也。一者《聘礼》云“侧受几”者,侧是旁侧之义也。云“服北者,纁裳北也”者,此上先陈爵弁服之时,纁裳最在北,向南陈之。此云服北,明在纁裳北可知也。云“篚,竹器如笭”者,其字皆竹下为之,故以竹器言之。如笭者,亦举汉法为况也。云“勺,尊升,所以<奭斗>酒也”者,案《少牢》云罍水有枓,与此勺为一物,故云尊升。对彼是罍枓,所以<奭斗>水,则此为尊枓<奭斗>酒者也。云“爵三升曰觯”者,案《韩诗外传》云:“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觯,四升曰角,五升曰散。”相对爵、觯有异,散文则通皆曰爵,故郑以爵名觯也。云“柶状如匕,以角为之者,欲滑也”者,对《士丧礼》用木柶者,丧礼反吉也。云“南上者,篚次尊,笾豆次篚”,知然者,以经云尊在服北南上,则是从南北向陈之,以尊为贵,次云篚,后云笾豆,故知次第然也。云“古文甒作庑”者,此甒为酒器,庑是夏屋两下,故不从古文也。
爵弁、皮弁、缁布冠各一匴,执以待于西坫南,南面,东上。宾升则东面。爵弁者,制如冕,黑色,但无缫耳。《周礼》:“王之皮弁,会五采玉璂,象邸,玉笄。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皮弁,各以其等为之。”则士之皮弁,又无玉象邸饰。缁布冠,今小吏冠其遗象也。匴,竹器名,今之冠箱也。执之者,有司也。坫在堂角。古文匴作纂,坫作襜。
[疏]“爵弁”至“东面”。○释曰:此一节论使有司三人各执其一,豫在阶,以待冠事。宾未入,南面以向宾,在堂,亦以向宾。言升则东面,据终言之也。○注“爵弁”至“作襜”。○释曰:云“爵弁者,制如冕而黑色,但无缫耳”者,已於上解讫,今复言之者。上文直举冠以表服,其冠实不陈,故略言其冠。至此专为冠言之,是以注弁引皮弁以下之事。案《弁师》言冕有五采缫玉,皮弁有五采玉璂、象邸、玉笄,下云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韦弁、皮弁、弁绖,各以其等为之。郑注云:“各以其等,缫斿玉璂如其命数也。”但上文已言上公之法,故此诸侯唯据侯伯子男,是以郑云:“冕则侯伯缫七就,用玉九十八;子男缫五就,用玉五十,缫玉皆三采。孤缫四就,用玉三十二;三命之卿缫三就,用玉十八;再命之大夫缫再就,用玉八,藻玉皆朱绿。韦弁、皮弁则侯伯璂饰七,子男璂饰五,玉亦三采。孤则璂饰四,三命之卿璂饰三,再命之大夫璂饰二,玉亦二采。弁绖之弁,其辟积如冕缫之就然。庶人吊者素委貌。一命之大夫冕而无斿,士变冕为爵弁。其韦弁、皮弁之会无结饰,弁绖之弁不辟积。”彼经文具言之,今此注略引以证士皮弁无玉,以象为饰之意,不取於韦弁、弁绖及依命数之事,故不具引之。云“缁布冠,今小吏冠其遗象也”者,但缁布冠,士为初加之冠,冠讫则弊之不用,庶人则常著之。故《诗》云“台笠缁撮”,是庶人以布冠常服者。以汉之小吏亦常服之,故举为况。云“匴,竹器名,今之冠箱也”者,此亦举汉法为况。云“执之者有司也”者,则上云有司如主人服,有司不主一事,故知此亦有司也。云“坫在堂角”者,但坫有二文,一者谓若《明堂位》云“崇坫亢圭”,及《论语》云“两君之好,有反坫”之等,在庙中有之,以亢反爵之属。此篇之内言坫者,皆据堂上角为名,故云堂角。云“古文匴为纂,坫作檐”者,皆从经今文,故叠古文也。
主人玄端爵韠,立于阼阶下,直东序,西面。玄端,士入庙之服也。阼犹酢也。东阶,所以答酢宾客也。堂东西墙谓之序。
[疏]“主人”至“西面”。○释曰:上文已陈衣冠器物,自此以下至“外门外”,论宾主兄弟等著服及位处也。云“玄端爵韠”者,主人之服与上所陈子加冠玄端服亦一也。云“立於阼阶下”者,时欲与宾行礼之事也。云“直东序”者,直,当也。谓当堂上东序墙也。○注“玄端”至“之序”。○释曰:案《特牲》士礼祭服用玄端,此亦士之加冠在庙,故与祭同服,故云“士入庙之服也”。云“东西墙谓之序”者,《尔雅·释宫》文。
兄弟毕袗玄,立于洗东,西面,北上。兄弟,主人亲戚也。毕犹尽也。袗,同也。玄者,玄衣、玄裳也。缁带韠。位在洗东,退於主人,不爵韠者,降於主人也。古文袗为均也。
[疏]“兄弟”至“北上”。○释曰:此论兄弟来观礼之服也。○注“兄弟”至“均也”。○释曰:云“兄弟,主人亲戚也”者,既云兄弟,故是亲戚。云“袗,同也。玄者,玄衣、玄裳也。缁带韠”者,以其同玄,故知上下皆玄。云缁带韠者,缁亦玄之类,因士有缁带,故韠亦言缁,实亦玄也。云“位在洗东,退於主人”者,主人当序南,西面,洗当荣,兄弟又在洗东,故云退於主人也。云“不爵韠者,降於主人也”者,爵弁同色,主人尊,故也。兄弟用缁韠,不用爵韠,兄弟卑,故云降於主人也。
摈者玄端,负东塾。东塾,门内东堂,负之北面。
[疏]“摈者”至“东塾”。○释曰:摈者不言如主人服,别言玄端,则与主人不同可知。主人与兄弟不同,故特言玄端,与下赞者玄端从之同言玄,则此摈者是主人之属中士若下士也,故直举玄端,不言裳也。○注“东塾”至“北面”。○释曰:知是摈者是主人摈,相事在门内,故知在门内东堂。负之北面,向主人也。
将冠者采衣,紒,在房中,南面。采衣,未冠者所服。《玉藻》曰:“童子之节也,缁布衣,锦缘,锦绅,并纽,锦束发,皆朱锦也。”紒,结发。古文紒为结。
[疏]“将冠”至“南面”。○注“采衣”至“为结”。○释曰:“将冠者”,即童子二十之人也。以其冠事未至,故言将冠者也。云“缁布衣,锦缘”者,以其童子不帛襦袴,不衣裘裳,故云缁布衣,以锦为缁布衣之缘也。云“锦绅”者,以锦为大带也。云“并纽”者,亦以锦为纽绅之垂也。云“锦束发”者,以锦为总。云“皆朱锦也”者,童子之锦皆朱锦也。云“紒,结发”者,则《诗》云“总角?兮”是也。以童子尚华饰,故衣此也。
宾如主人服,赞者玄端从之,立于外门之外。外门,大门外。
[疏]“宾如”至“之外”。○注“外门大门外”。○释曰:云“宾如主人服”者,以其宾与主人尊卑同,故得如之。赞者皆降主人一等,其衣冠虽同,其裳则异,故不得如主人服,故别玄端也。若然,此冠兄弟及宾赞皆得玄端。《特牲》主人与尸,祝、佐食玄端,自馀皆朝服者,彼助祭在庙,缘孝子之心,欲得尊嘉宾以事其祖祢,故朝服与主异也。
摈者告。告者,出请入告。
[疏]“摈者告”。○注“告者出请入告”。○释曰:“出请入告”者,告主人也。
主人迎,出门左,西面再拜。宾答拜。左,东也。出以东为左,入以东为右。
[疏]“主人”至“答拜”。○注“左东”至“为右”。○释曰:“出以东为左,入以东为右”,据主人在西,出则以西为右,入以西为左也。
主人揖赞者,与宾揖,先入。赞者贱,揖之而已。又与宾揖,先入道之,赞者随宾。
[疏]“主人”至“先入”。○注“赞者”至“随宾”。○释曰:云“赞者贱,揖之而已”者,正谓赞者降于主人,与宾一等,为贱也。云“又与宾揖”者,对前为宾拜讫,今又揖者,为主人将先入,故又与宾揖,乃入也。云“赞者随宾”者,后不见更与赞者为礼,故知随宾入也。
每曲揖。周左宗庙,入外门,将东曲,揖;直庙,将北曲,又揖。
[疏]“每曲揖”。○注“周左”至“又揖”。○释曰:“周左宗庙”者,《祭义》与《小宗伯》俱有比文,对殷右宗庙也。言此,皆欲见入大门东向入庙。云“入外门,将东曲,揖”者,主人在南,宾在北,俱东向,是一曲,故一揖也。至庙南,主人在东,北面,宾在西,北面,是曲为二揖,故云“直庙将北曲又揖”也。通下将入庙又揖,三也。
至于庙门,揖入。三揖,至于阶,三让。入门将右曲,揖;将北曲,揖;当碑,揖。
[疏]“至于”至“三让”。○注“入门”至“碑揖”。○释曰:经直云入门揖,郑知此为三揖者,以上云“每曲揖”,据入门东行时。此入庙门三揖,是据主人将右,欲背客,宜揖;将北曲,与客相见,又揖。云“当碑揖”者,碑是庭中之大节,又宜揖。是知三揖,据此而言也。案《昏礼》注:“入三揖者,至内霤,将曲,揖;既曲,北面,揖;当碑,揖。”及《聘礼》、《乡饮酒》“入三揖”注虽不同。皆据此三节为三揖,义不异也。
主人升,立于序端,西面,宾西序,东面。主人、宾俱升,立相乡。
[疏]“主人”至“东面”。○注“主人”至“相乡”。○释曰:此文主人与宾立相乡,位定,将行冠礼者也。主人升堂不拜至者,冠子为宾客,故异於《乡饮酒》之等也。
赞者盥于洗西,升,立于房中,西面,南上。盥於洗西,由宾阶升也。立于房中,近其事也。南上,尊於主人之赞者。古文盥皆作浣。
[疏]“赞者”至“南上”。○注“盥於”至“作浣”。○释曰:此宾者之赞冠者不在堂,升即位于房中,与主人赞者并立者,以其与主人赞者俱是执劳役之事,故先入房并立待事,故郑云“近事”也。云“盥於洗西,由宾阶升也”者,赞者盥於洗西无正文,案《乡饮酒》主人在洗北、南面,宾在洗南、北面,如此相乡。又主人从内,宾从外来之,便赞者亦从之。又卑不可与宾并,明在洗西、东面,及向宾阶,便知在洗西也。云由宾阶升者,以与主人、赞者在房并立,恐由阼阶,故明之,同於宾客也。云“南上,尊於主人之赞”者,以其宾主赞者俱降一等,两赞尊卑同而云尊者,直以主人尊,敬宾之赞,故云尊於主人之赞。又知与主人、赞并立者,以赞冠一人而已,而云南上,明与主人为序也。
主人之赞者筵于东序,少北,西面。主人之赞者,其属中士若下士。筵,布席也。东序,主人位也。適子冠於阼,少北,辟主人。
[疏]“主人”至“西面”。○注“主人”至“主人”。○释曰:云“主人之赞者,其属中士若下士”者,以主人上士为正,故云其属中士。若主人是中士,赞是其属下士为之。宾与赞冠者同。云“筵,布席也”者,谓布冠者席也。云“东序,主人位也”者,引《冠义》云“適子冠於阼”为证是也。
将冠者出房,南面。南面立于房外之西,待宾命。
[疏]“将冠”至“南面”。○注“南面”至“宾命”。○释曰:知在房外之西,不在东者,以房外之东南当阼阶,是知房外者皆在房外之西。故《昏礼》“女出于母左”,母在房外之西,故得出时在母左也。云“待宾命”者,以其下文有“宾揖将冠”,则宾有命也。
赞者奠纚、笄、栉于筵南端。赞者,宾之赞冠者也。奠,停也。古文栉为节。
[疏]“赞者”至“南端”。○注“赞者”至“为节”。○释曰:前頍项已下六物同一箧,陈於房,今将用之,故赞冠者取置于将冠之席南,拟用。若然,六者俱用,不言缨、纮等四物,大略其实皆有,可知。不言栉盛于箪,今亦并箪将来置於席南端也。服不将来置於席南者,皆加冠讫,宜房中隐处加服讫,乃见容体也。知赞者是其宾之赞冠者也者,以其赞冠者主为冠事而来,故知取笄、纚是宾之赞冠者。若非宾之赞者,则云主人以别之,故上云主人之赞者是也。
宾揖将冠者,将冠者即筵坐。赞者坐,栉,设纚。即,就。设,施。
[疏]“宾揖”至“设纚”。○释曰:此二者劳役之事,故赞者为之也。
宾降,主人降。宾辞,主人对。主人降,为宾将盥,不敢安位也。辞对之辞未闻。
[疏]“宾降”至“人对”。○释曰:云“辞对之辞未闻”者,上筮宾、宿宾之时,虽不言其辞,下皆陈其辞。此宾主之辞,下皆不言,故云未闻也。
宾盥,卒,壹揖,壹让,升。主人升,复初位。揖让皆壹者,降於初。古文壹皆作一。
[疏]“宾盥”至“初位”。○释曰:云“主人升复初位”者,谓初升序端也。○注“古文壹皆作一”。○释曰:一、壹得通用,虽叠古文,不破之也。
宾筵前坐,正纚,兴,降西阶一等。执冠者升一等,东面授宾。正纚者,将加冠,宜亲之。兴,起也。降,下也。下一等,升一等,则中等相授。冠,缁布冠也。
[疏]“宾筵”至“授宾”。○注“正纚”至“冠也”。○释曰:云“正纚者,将加冠,宜亲之”者,以其赞者前已设纚讫,今宾复出正之者,虽旧设已正,以亲加冠,故纚亦宜亲之也。云“下一等,升一等,则中等相授”者,案《匠人》天子之堂九尺,贾、马以为傍九等为阶,则诸侯堂宜七尺,则七等阶;大夫堂宜五尺,则五等阶;士宜三尺,则三等阶;故郑以中等解之也。知冠是缁布冠者,以下文有皮弁、爵弁,故知此是缁布冠也。
宾右手执项,左手执前,进容,乃祝。坐如初,乃冠。兴,复位。赞者卒。进容者,行翔而前,鸧焉,至则立祝。坐如初,坐筵前。兴,起也。复位,西序东面。卒,谓设缺项、结缨也。
[疏]“宾右”至“者卒”。○注“进容”至“缨也”。○释曰:知“进容者,行翔而前,鸧焉”者,《曲礼》云:“堂下不趋”,“室中不翔”,则堂下固得翔矣。又云“大夫济济、士跄跄”,注云:“皆行容止之貌。”此进容是士,故知进容谓行翔而前鸧焉。云“至则立祝”者,以经祝下乃云坐如初,故祝时立可知。云“坐如初,坐筵前”者,上正纚时筵前坐,是初坐也。云“卒,谓设缺项、结缨也”者,下文皮弁,赞者卒纮,此谓缁布冠,无笄纮,直頍项,青组缨属於頍,故卒者终頍项与结缨也。若然,经云“右手执项”,谓冠后为项,非頍项,其下皮弁、爵弁无頍项,皆云执项,故知非頍项也。
冠者兴,宾揖之。適房,服玄端爵韠。出房,南面。复出房南面者,一加礼成,观众以容体。
[疏]“冠者”至“南面”。○注“复出”至“容体”。○释曰:言“复”者,对前出房,故云复。前出为待宾命,此出为观众以容体也。案《郊特牲》论加冠之事,云“加有成”也,故此郑云“一加礼成”也。云“观众以容体”者,以其既去缁布衣锦缘童子服,著此玄端成人之服,使众观知,故云观众以容体也。
宾揖之,即筵坐。栉,设笄。宾盥,正纚如初。降二等,受皮弁,右执项,左执前,进祝,加之如初,复位。赞者卒纮。如初,为不见者言也。卒纮,谓系属之。
[疏]“宾揖”至“卒纮”。○注“如初”至“属之”。○释曰:此当第二加皮弁之节。云“即筵坐,栉”者,坐讫,当脱缁布冠,乃更栉也。云“设笄”者,凡诸设笄有二种:一是紒内安发之笄,一是皮弁、爵弁及六冕固冠之笄。今此栉讫,未加冠即言设笄者,宜是紒内安发之笄也。若安发之笄,则缁布冠亦宜有之,前栉讫不言设笄者,以其固冠之笄。缁布冠无笄,而皮弁、爵弁有笄,上文巳陈讫。今若缁布冠亦言设笄,即与皮弁、爵弁相乱,故缁布冠不言设笄,其实亦有也。若然,缁布冠不言设笄而言设纚,皮弁冠言设笄不言设纚,互见为义,明皆有也。其於固冠之笄,则於宾加弁之时自设之可知。云“如初,为不见者言也”者,上加缁布冠时,有宾降主人降,宾辞主人对,宾盥卒一揖一让升,主人升复初位,宾筵前坐之等相次,此皆不见,故设经省文如之而已,故云为不见者言也。云“卒纮,谓系属之”者,即上注云有笄者,屈组以为纮,伸属之左相,系定右相,纟屈系,拟解时易,为系属之也。
兴,宾揖之。適房,服素积素韠,容,出房,南面。容者,再加弥成,其仪益繁。
[疏]“兴宾”至“南面”。○释曰:兴,谓冠者加皮弁讫,起待宾揖之也。云“適房,服素积素韠”者,上陈服皮弁云缁带素韠,此不言缁带者,上唯有一带,不言可知,故不言也。○注“容者”至“益繁”。○释曰:此对上加缁布冠时,直言出房南面,不言容,此则言容,以再加弥成,其仪益繁,故言容,其实彼出亦是容,故郑注云“观众以容体”也。
宾降三等,受爵弁,加之。服纁裳韎韐。其他如加皮弁之仪。降三等,下至地。他,谓卒纮容出。
[疏]“宾降”至“之仪”。○注“降三”至“容出”。○释曰:云“降三等,下至地”者,据士而言。云“他,谓卒纮容出”者,以其自馀皆缁布冠见讫,皮弁如之而已。至卒纮容出,唯皮弁有之,故知他谓此二者也。
彻皮弁、冠、栉、筵,入于房。彻者,赞冠者,主人之赞者为之。
[疏]“彻皮”至“于房”。○注“彻者”至“为之”。○释曰:冠即缁布冠也,不言缁布冠者,可知故也。皮弁具言者,以有爵弁之嫌。然不言爵弁者,著之以受醴,至见母兄弟姑妒讫乃易服,故也。云“彻者,赞冠者,主人之赞者为之”者,以其赞冠者奠栉,主人之赞者设筵,故知还遣之也。
筵于户西,南面。筵,主人之赞者。户西,室户西。
[疏]“筵于户西南面”。○注“筵主”至“户西”。○释曰:知主人之赞者设筵者,以上文筵于东序,已遣主人之赞,故知此亦“主人之赞者”也。云“户西,室户西”者,以下记醮于客位在户西,醮醴同处,故知户西也。
赞者洗于房中,侧酌醴,加柶,覆之,面叶。洗,盥而洗爵者。《昏礼》曰房中之洗“在北堂,直室东隅。篚在洗东,北面盥”。侧酌者,言无为之荐者。面,前也。叶,柶大端。赞酌者,宾尊不入房。古文叶为擖。
[疏]“赞者”至“面叶”。○注“洗盥”至“为擖”。○释曰:云“洗,盥而洗爵”者,凡洗爵者必先盥,盥有不洗爵者。此经直云洗,明盥手乃洗爵,故郑云盥而洗爵。引《昏礼》“房中之洗”至“北面盥”者,证房中有洗之事。若然,前设洗于庭者,不为醴,以房中有洗、醴尊也。云“侧酌者,言无为之荐”者,谓无人为之荐脯醢,还是此赞者,故下直言荐脯醢,不言别有他人,明还是赞者也。《昏礼》赞醴妇是赞者自酌自荐,经虽不言侧酌,侧自明也。云“叶,柶大端”者,谓扱醴之面柄细,故以为柶大端,此与《昏礼》宾皆云“面叶”者,此以宾尊,不入户,赞者面叶授宾,宾得面枋授冠者,冠者得之面叶以扱醴而祭。《昏礼》宾亦主人尊,不入房,赞者面叶以授主人,主人面枋以授宾,宾得面叶以扱祭。至於《聘礼》礼宾,宰夫实觯以醴,加柶于觯,面枋授公者,凡醴皆设柶。《聘礼》宰夫不讶授,公侧受醴,则还面枋以授宾,故面枋也。
宾揖,冠者就筵,筵西,南面。宾受醴于户东,加柶,面枋,筵前北面。户东,室户东。今文枋为柄。
[疏]“宾揖”至“北面”。○注“户东”至“为柄”。○释曰:知“室户东”者,以其冠者筵室户西。宾自至房户取醴酌醴者,出向西以授也。
冠者筵西拜受觯,宾东面答拜。筵西拜,南面拜也。宾还答拜於西序之位。东面者,明成人与为礼,异於答主人。
[疏]“冠者”至“答拜”。○注“筵西”至“主人”。○释曰:云“筵西拜,南面拜也”者,上云冠者筵西南面,知受觯拜还南面也。知宾东面在西序者,以上文与主人相对,本位於西序也。云“东面者,明成人与为礼,异於答主人”者,案《乡饮酒》、《乡射》,宾於西阶北面答主人拜,今此於西序东面拜,故云异於答主人。又《昏礼》礼宾、《聘礼》礼宾皆云“拜送”,此云“答拜”,不云拜送者,彼醴是主人之物,故云拜送,此醴非宾物,故云答拜也。
荐脯醢。赞冠者也。
[疏]“荐脯醢”。○注“赞冠者也”。○释曰:上文云“赞侧酌醴”是赞冠者,明此荐亦是赞冠者也。
冠者即筵坐,左执觯,右祭脯醢,以柶祭醴三,兴。筵末坐,啐醴,建柶,兴。降筵,坐奠觯,拜。执觯兴。宾答拜。建柶,扱柶於醴中。其拜皆如初。古文啐为呼。
[疏]“冠者”至“答拜”。○释曰:云“祭醴三兴”者,三祭者一,如《昏礼》始扱一祭,又扱再祭也。云“筵末坐啐醴,建柶兴。降筵”,此啐醴不拜既爵者,以其不卒爵,故不拜也。
冠者奠觯于荐东,降筵,北面坐取脯,降自西阶,適东壁,北面见于母。荐东,荐左。凡奠爵,将举者於右,不举者於左。適东壁者,出闱门也。时母在闱门之外,妇人入庙由闱门。
[疏]“冠者”至“於母”。○注“荐东”至“闱门”。○释曰:云“荐东,荐左”者,据南面为正,故云荐左也。云“凡奠爵,将举者於右”者,谓若《乡饮酒》、《乡射》是也。此文及《昏礼》赞醴妇是不举者,皆奠之於左也。云“適东壁者,出闱门也”者,宫中之门曰闱门。母既冠子无事,故不在门外。今子须见母,故知出闱门也。云“妇人入庙由闱门”者,《杂记》云夫人奔丧“入自闱门,升自侧阶”,郑注云:“宫中之门曰闱门,为相通者也。”是也。
母拜受,子拜送,母又拜。妇人於丈夫,虽其子犹侠拜。
[疏]“母拜”至“又拜”。○注“妇人”至“侠拜”。○释曰:郑云“妇人於丈夫,虽其子犹侠拜”者,欲见礼子之体例,但是妇人於丈夫皆使侠拜,故举子以见义也。
宾降,直西序,东面,主人降,复初位。初位,初至阶让升之位。
[疏]“宾降”至“初位”。○释曰:此将欲与冠者造字而迎之位也。○注“初位”至“之位”。○释曰:云“初位,初至阶让升之位”者,谓初迎宾至阶让升之位,其宾直西序则非初让升之位,主人直东序西者,欲迎其事,闻字之言故也。
冠者立于西阶东,南面,宾字之,冠者对。对,应也。其辞未闻。
[疏]“冠者”至“者对”。○注“对应”至“未闻”。○释曰:云“宾字之”者,即下文有字辞、又有某甫之字,若孔子云尼父之字是也。云“其辞未闻”者,下有宾祝辞,不见冠者应辞,故云未闻也。案《礼记·冠义》云“既冠而字之,成人之道也”。见於母,母拜之,据彼则字讫乃见母。此文先见乃字者,此文见母是正见。彼见母在下者,记人以下有兄弟之等皆拜之,故退见母於下,使与兄弟拜,文相近也。若然,未字先见母,字讫乃见兄弟之等者,急於母,缓於兄弟也。
宾出,主人送于庙门外。不出外门,将醴之。
[疏]“宾出”至“门外”。○注“不出”至“醴之”。○释曰:以下云请醴宾,故云“将醴之”也。
请醴宾,宾礼辞,许。宾就次。此醴当作礼,礼宾者,谢其自勤劳也。次,门外更衣处也,以帷幕簟席为之。
[疏]“请醴”至“就次”。○注“此醴”至“为之”。○释曰:云“此醴当作礼”者,对上文有酌醴、受醴之等,不破之,此当为上於下之礼,不得用醴。礼即从醴字,何者?《周礼》云诸侯用鬯,不云鬯宾,明不得以醴礼宾,即为醴,故破从礼也。云“次,门外更衣处也”者,次者,舍之名,以其行礼,衣服或与常服不同,更衣之时须入於次,故云更衣处也。云“必帷幕簟席为之”者,案《聘礼·记》云:“宗人授次,次以帷,少退于君之次。”注云:“主国之门外,诸侯及卿大夫之所使者,次位皆有常处。”又案《周礼·幕人》“掌帷幕幄帟绶之事”,注云:“帷幕皆以布为之,四合象宫室,曰幄。”云簟席者,士卑或用簟席,是以《杂记》诸侯大夫丧皆用布,士用簟席为之,次亦当然。
冠者见於兄弟,兄弟再拜,冠者答拜。见赞者,西面拜,亦如之。见赞者西面拜,则见兄弟东面拜,赞者后宾出。
[疏]“冠者”至“如之”。○注“见赞”至“宾出”。○释曰:兄弟位在东方,此赞冠者则宾之类,故赞者东面也。言赞者先拜,冠者答之也。知赞者后宾出者,文於见兄弟下始见之,明赞者后宾出也,出亦当就次待礼之也。
入见姑姊,如见母。入,入寝门也。庙在寝门外。如见母者,亦北面,姑与姊亦侠拜也。不见妹,妹卑。
[疏]“入见”至“见母”。○注“入入”至“妹卑”。○释曰:男子居外,女子居内。庙在寝门外,入见,入寝门可知,不见父与宾者,盖冠毕则已见也。不言者,从可知也。云“不见妹,妹卑”者,以其妹卑於姑姊,故不见也。
乃易服,服玄冠、玄端、爵韠,奠挚见于君。遂以挚见於乡大夫、乡先生。易服不朝服者,非朝事也。挚,雉也。乡先生,乡中老人为卿大夫致仕者。
[疏]“乃易”至“先生”。○注“易服”至“仕者”。○释曰:云“易服”者,爵弁既助祭之服,不可服见君与先生等,故易服,服玄端也。云“易服不朝服者,非朝事也”者,此乃因加冠以成人之礼,见君非正服之节,故不朝服。经直云玄端,则兼玄冠矣。今更云玄冠者,以初冠时服玄端为缁布冠服,缁布冠非常著之冠而弊之。易服宜服玄冠配玄端,故兼云玄冠也。朝服与玄端同,玄端则玄裳、黄裳、杂裳、黑屦,若朝服玄冠、玄端虽同,但裳以素而屦色白也。以其但正幅,故朝服亦得端名。然六冕皆正幅,故亦名端。是以《乐记》云魏文侯“端冕而听古乐”,又《论语》云“端章甫”,郑云:“端,玄端,诸侯视朝之服。”则玄端不朝,得名为玄端也。云“挚,雉也”者,士执雉是其常,故知挚是雉也。云“乡先生,乡中老人为卿大夫致仕者”者,此即《乡饮酒》与《乡射记》“先生”,及《书传》“父师”皆一也。先生亦有士之少师,郑不言者,经云乡大夫不言士,故先生亦略不言,其实亦当有士也。
乃醴宾以壹献之礼。壹献者,主人献宾而已,即燕无亚献者。献、酢、酬,宾主人各两爵而礼成。《特牲》、《少牢馈食之礼》献尸,此其类也。士礼一献,卿大夫三献。礼宾不用柶者,泲其醴。《内则》曰:“饮,重醴清糟,稻醴清糟,黍醴清糟,粱醴清糟。”凡醴事,质者用糟,文者用清。
[疏]“乃醴”至“之礼”。○注“壹献”至“用清”。○释曰:此“醴”亦当为“礼”,不言可知也。云“壹献者,主人献宾而已,即燕无亚献者”者,案《特牲》、《少牢》,主人献尸,主妇亚献,为二献。此则主人献宾而已,无亚献,知即燕者,《乡饮酒》末有燕,故知献后有燕。云“献、酢、酬,宾主人各两爵而礼成”者,主人献宾,宾酢主人;主人将酬宾,先自饮讫乃酬,宾奠而不举,是宾、主人各两爵而礼成也。必知一献之礼,礼备有酬酢者,《昏礼》舅姑飨妇以一献之礼奠酬,得正礼不旅,又曰妇酢舅,更爵自荐,是备酬酢也。《乡饮酒》亦备献酢酬,是其义也。云“《特牲》、《少牢馈食之礼》献尸,此其类也”者,此宾、主人各两爵,无亚献。彼主人、主妇各一爵,有亚献。虽不同,得主人一献,义类同,故云此其类也。云“士礼一献”者,即《士冠》及《昏礼》、《乡饮酒礼》、《乡射》皆是一献也。云“卿大夫三献”者,案《左氏传》云:“季孙宿如晋,拜莒田也。晋侯享之,有加笾。武子退,使行人告曰:小国之事大国也,苟免於讨,不敢求贶。得贶不过三献。”又《礼记·郊特牲》云“三献之介”,亦谓卿大夫三献之介。案《大行人》云上公飨礼九献,侯伯七献,子男五献。是以大夫三献,士一献,亦是其差也。云“礼宾不用柶者,泲其醴”者,此有献、酢、酬,饮之泲者,故不用柶。《冠礼》礼子用醴不泲,故用柶也。云“《内则》曰饮”者,郑注云:“目诸饮也。”云“重醴清糟”者,郑云:“重,陪也。糟,醇也。清,泲也。致饮有醇者,有泲者,陪设之。”稻醴以下是也。云“凡礼事,质者用糟,文者用清”者,质者,谓若《冠礼》礼子之类是也,故以房户之閒显处设尊也。
主人酬宾,束帛俪皮。饮宾客而从之以财货曰酬,所以申畅厚意也。束帛,十端也。俪皮,两鹿皮也。古文俪为离。
[疏]“主人”至“俪皮”。○注“饮宾”至“为离”。○释曰:主人酬宾,当奠酬之节,行之以财货也。此礼宾与飨礼同,但为飨礼有酬币则多。故《聘礼》云若不亲飨,“致飨以酬币”,注云:“礼币束帛,乘马亦不是过也。”又案《大戴礼》云礼币采饰而四马,是大夫礼多,与士异也。案《礼器》云“琥璜爵”,郑云:“天子酬诸侯,诸侯相酬以此玉将币也。”则又异於大夫也。下凡酬币之法,尊卑献数多少不同,及其酬币,唯於奠酬之节一行而已。《春秋》:秦后子出奔晋,后子享晋侯,“归取酬币终事八反”,杜注云:“备九献之仪,始礼自赍其一,故续送其八酬酒币。”彼九献之閒皆云币,春秋之代奢侈之法,非正礼也。云“束帛,十端也”者,礼之通例。凡言束者,无问脯与锦,皆以十为数也。云“俪皮,两鹿皮也”者,当与《射礼》庭实之皮同,《礼记·郊特牲》云:“虎豹之皮,示服猛也。”又《觐礼》用马,则国君用马或虎豹皮,若臣聘则用鹿皮,故郑注《聘礼》云:“凡君於臣,臣於君,麋鹿皮可也。”言可者,以无正文。若然,两国诸侯自相见,亦用虎豹皮也。
赞者皆与,赞冠者为介。赞者,众宾也。皆与,亦饮酒为众宾。介,宾之辅,以赞为之,尊之。饮酒之礼,贤者为宾,其次为介。
[疏]“赞者”至“为介”。○注“赞者”至“为介”。○释曰:郑知“赞者众宾”者,以其下别言赞冠者,明上云赞者是众宾也。云“介,宾之辅”者,以其《乡饮酒之礼》,贤者为宾,其次为介,又其次为众宾。彼据将贡以为优劣之次也,此虽不贡,以饮酒之礼立宾主,亦以优劣立介以辅也。云“以赞为之,尊之”者,谓宾此赞冠者,故遣为介也。云“饮酒之礼,贤者为宾,其次为介”者,取尊为义也。
宾出,主人送于外门外,再拜,归宾俎。一献之礼,有荐有俎,其牲未闻。使人归诸宾家也。
[疏]“宾出”至“宾俎”。○注“一献”至“家也”。○释曰:宾不言荐脯醢者,案舅姑共飨妇,以一献有姑荐,则此一献亦有荐脯醢可知。经有俎必有特牲,但《乡饮酒》、《乡射》取择人而用狗,此《冠礼》无择人之义,则不用狗,但无正文,故云“其牲未闻”也。知“使人归诸宾家”者,以宾出,主人送於门外,乃始言归宾俎,明归於宾家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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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三 士冠礼第一
卷三 士冠礼第一
若不醴,则醮用酒。若不醴,谓国有旧俗可行,圣人用焉不改者也。《曲礼》曰:“君子行礼,不求变俗。祭祀之礼,居丧之服,哭泣之位,皆如其国之故,谨修其法而审行之。”是。酌而无酬酢曰醮。醴亦当为礼。
[疏]“若不”至“用酒”。○注“若不”至“为礼”。○释曰:自此已上说周礼冠子之法,自此已下至“取笾脯以降如初”,说夏殷冠子之法。云“若不醴,则醮用酒”者,案上文適子冠於阼,三加讫一醴於客位是周法。今云“若不醴,则醮用酒”非周法,故知先王法矣。故郑云“若不醴,谓国有旧俗可行,圣人用焉不改者也”,云“圣人”者,即周公制此《仪礼》,用旧俗则夏殷之礼是也。云“《曲礼》曰”已下者,是《下曲礼》文也。云“君子行礼,不求变俗”者,与下文为目,谓君子所住之国,不求变彼国之俗,若卫居殷墟者也。云“祭祀之礼”者,若《郊特牲》云:“殷人先求诸阳,周人先求诸阴。”求诸阳者,先合乐乃灌地降神也;求诸阴者,谓先灌地乃合乐。若卫居殷地用殷礼,则先合乐乃灌也。云“居丧之服”者,谓若《檀弓》周之诸侯绝旁期降上下,殷之诸侯服旁期不降上下,卫居殷墟亦不降上下也。云“哭泣之位”者,殷礼无文,亦应有异也。云“皆如其国之故”者,谓上所云皆如其故国之俗而行之。云“是”者,依先王旧俗而行不改之事。向来所解引《曲礼》,据人君施化之法,不改彼国旧俗,证此醮用酒,旧俗之法也。故《康诰》周公戒康叔,居殷墟当用殷法,是以云“兹殷罚有伦”,使用殷法。故所引《曲礼》,皆据不变彼国之俗。但君子行礼,不求变俗有二途,若据《曲礼》之文云“君子行礼不求变俗”,郑注云:“求,犹务也。不务变其故俗,重本也。谓去先祖之国居他国。”又云:“祭祀之礼,居丧之服,哭泣之位皆如其国之故,谨修其法而审行之。”注:“其法谓其先祖之制度若夏殷”者,谓若杞宋之人居郑卫,郑卫之人居杞宋。若据彼注,谓臣去己国居他国,不变己国之俗。是以定四年祝佗云,殷人六族,在鲁启以商政。亦不变本国之俗,故开商政示之。皆据当身居他国,不变己国之俗。与此注引不同者,不求变俗,义得两合,故各据一边而言也。云“酌而无酬酢曰醮”者,郑解无酬酢曰醮,唯据此文而言。所以然者,以周法用醮,无酬酢曰醮。案《曲礼》云“长者举未釂”,郑注云:“尽爵曰釂。”是醮不专於无酬酢者。若然,醴亦无酬酢不为醮名者,但醴大古之物,自然质无酬酢。此醮用酒,酒本有酬酢,故无酬酢得名醮也。云“醴亦当为礼”者,亦上请醴宾之醴,故破之也。
尊于房户之閒,两甒,有禁。玄酒在西,加勺,南枋。房户閒者,房西室户东也。禁,承尊之器也。名之为禁者,因为酒戒也。玄酒,新水也,虽今不用,犹设之,不忘古也。
[疏]“尊于”至“南枋”。○注“房户”至“古也”。○释曰:云“禁,承尊之器也。名之为禁者,因为酒戒也”者,以醴不言禁,醴非饮醉之物,故不设戒也。此用酒,酒是所饮之物,恐醉,因而禁之,故云因为酒戒。若然,玄酒非饮亦为禁者,以玄酒对正酒,不可一有一无,故亦同有禁也。云“不忘古也”者,上古无酒,今虽有酒,犹设之,是不忘古也。
洗,有篚在西,南顺。洗,庭洗,当东荣,南北以堂深。篚亦以盛勺觯,陈於洗西。南顺,北为上也。
[疏]“洗有”至“南顺”。○注“洗庭”至“上也”。○释曰:知“洗,庭洗”者,上周法用醴之时,醴之尊在房。今醮用酒与常饮酒同,故洗亦当在庭。是以下云“宾降,取爵于篚,卒洗,升酌”,故知洗在庭也。设洗法在设尊前,此洗亦当在设尊前设之,故此直云洗有篚在西,不言设也。若然,上不言设洗者,以其上云醮用酒,即连云尊,文势如此,故不言设洗。云“当东荣,南北以堂深”者,上己有文也。云“篚亦以盛勺觯”者,周法用醴在房,庭洗无篚。此用酒,庭洗有篚,故周公设经辨其异者。但醴篚在房,以盛勺觯,此庭洗,篚亦盛勺觯,故云“亦”也。云“南顺,北为上也”者,席之制有首尾者,据识之先后为首尾。此篚亦云上者,应亦有记识为上下,以其南顺之言,故北为上也。
始加,醮用脯醢。宾降,取爵于篚,辞降如初。卒洗,升酌。始加者,言一加一醮也。加冠於东序,醮之於户西,同耳。始醮亦荐脯醢。宾降者,爵在庭,酒在堂,将自酌也。辞降如初,如将冠时降盥,辞主人降也。凡荐出自东房。
[疏]“始加”至“升酌”。○注“始加”至“东房”。○释曰:云“始加,醮用脯醢”者,此言与周别之事。周家三加讫乃一醴,於客位用脯醢,此加讫即醮於客位用脯醢,是其不同也。但言始加醮用脯醢者,因言与周异之意,其实未行事,是以下乃始云“宾降取爵于篚”也。云“加冠於东序,醮之於户西,同耳”者,经不见者,嫌与周异,故辨之。其经不言冠者,醮之处即与周同,故经不见也。云“始醮亦荐脯醢”者,以其经云醮用脯醢,泛言若醮用酒,未著其节,故亦如上周家三加始荐脯醢。云“宾降者,爵在庭,酒在堂,将自酌也”者,决周家醴在房,赞者酌授宾,宾不亲酌,此则宾亲酌酒洗爵,故有升降也。云“辞降如初,如将冠时降盥,辞主人降也”者,欲见用醴时,直有将冠时宾降,无宾降取爵,以其酌在房故也。今云如初者,唯谓如将冠降盥之事也。云“凡荐出自东房”者,用醴时,尊在房,脯醢出自东房;醮用酒,酒尊在堂,脯醢亦出自东房。《乡饮酒》、《乡射》、《特牲》、《少牢》荐者皆出东房,故云“凡”以该之也。
冠者拜受,宾答拜如初。赞者筵于户西,宾升,揖冠者就筵。乃酌,冠者南面拜受,宾授爵,东面答拜,如醴礼也。於宾答拜,赞者则亦荐之。
[疏]“冠者”至“如初”。○注“赞者”至“荐之”。○释曰:此经略言拜受答拜,不言处所面位。言如初者,以其虽用酒与周异,自外与周同,故直言如初也。是以郑取上醴子法以言之,故言如初以结之也。云“於宾答拜赞者,则亦荐之”者,经直云拜受,答拜如初,亦不言出荐之时节,故郑别言之,亦当如周家醴子时荐也。凡醴子、醴妇并《昏礼》礼宾,面位不同者,皆随时之便,故不同也。
冠者升筵,坐。左执爵,右祭脯醢,祭酒,兴。筵末坐,啐酒。降筵,拜,宾答拜。冠者奠爵于荐东,立于筵西。冠者立俟宾命,宾揖之,则就东序之筵。
[疏]“冠者”至“筵西”。○注“冠者”至“之筵”。○释曰:此经虽用醴酒不同,其於行事与周礼醴子同,但位有异。彼一加讫入房,易服讫出房,立待宾容命。此则醮讫立於席西,待宾命为异,皆为更加皮弁也。云“兴。筵末坐,啐酒”者,为醮於客位敬之故也。《昏礼》礼宾与《聘礼》礼宾在西阶上啐醴者,《昏礼》注云“此筵不主为饮食起”,《聘礼》注云“糟醴不卒”,故也。冠子用醴拜,此醮子用酒亦拜者,以与醴子同是成人法。拜啐,故虽用醮亦拜啐也。
彻荐、爵,筵尊不彻。彻荐与爵者,辟后加也。不彻筵尊,三加可相因,由使也。
[疏]“彻荐”至“不彻”。○注“彻荐”至“便也”。○释曰:云“彻荐与爵者,辟后加也”者,案下文云:“加皮弁,如初仪,再醮,摄酒,其他皆如初。”酒则云摄,明因前也。除酒之外,云其他如初,明荐爵更设是后加,卒设於席前也。故知前云彻荐爵,为辟后加也。
加皮弁,如初仪。再醮,摄酒,其他皆如初。摄犹整也。整酒,谓挠之。今文摄为聂。
[疏]“加皮”至“如初”。○注“摄犹”至“为聂”。○释曰:云“摄犹整也。整酒,谓挠之”者,案《有司彻》云“司官摄酒”,注云:“更洗益整顿之。”不可云洗,亦当为挠,谓更挠搅添益整顿,示新也。
加爵弁,如初仪。三醮,有乾肉折俎,哜之,其他如初。北面取脯,见于母。乾肉,牲体之脯也。折其体以为俎。哜,尝之。
[疏]“加爵”至“于母”。○注“乾肉”至“尝之”。○释曰:前二醮有脯醢,更加此乾肉折俎。言“哜之”者,哜谓至齿尝之。案下若杀再醮不言摄,此经再醮言摄,三醮不言摄,则再醮之后皆有摄,互文以见义也。云“取脯,见于母”者,亦適东壁侠拜,与周同。案下文若杀已下,云卒醮取笾脯以降,此亦取笾脯。乾肉曰脯。云“乾肉,牲体之脯也”者,案《周礼·腊人》云“掌乾肉凡田兽之脯腊”,郑注云:“大物解肆乾之谓之乾肉,若今梁州乌翅矣。薄析曰脯,捶之而施姜桂曰腶脩。”若然,乾肉与脯脩别言。若今梁州乌翅者,或为豚解而七体以乾之,谓之乾肉,及用之,将升于俎,则节折为二十一体,与《燕礼》同,故总名乾肉折俎也。
若杀,则特豚,载合升,离肺实于鼎,设扃鼏。特豚,一豚也。凡牲皆用左胖,煮於镬曰亨,在鼎曰升,在俎曰载。载合升者,明亨与载皆合左右胖。离,割也,割肺者,使可祭也。可哜也。今扃为铉,古文鼏为密。
[疏]“若杀”至“扃鼏”。○注“特豚”至“为密”。○释曰:上醮子用乾肉不杀,自此至取笾脯以降,论夏殷醮子杀牲之事,杀言“若”者,是不定之辞,杀与不杀俱得云若也。云“载合升”者,在鼎曰升,在俎曰载,载在后。今先言载,后言升,又合字在载升之閒,通事之者,欲见在俎、在镬俱曰合也。云“设扃鼏”者,以茅覆鼎,长则束其本,短则编其中。案《冬官·匠人》“庙门容大扃七个”,注云:“大扃,牛鼎之扃,长三尺。”又曰“闱门容小扃参个”,注云:“小扃,膷鼎之扃,长二尺。”皆依汉礼。而知今此豚鼎之扃当用小扃也。云“特豚,一豚也”者,此特若《郊特牲》之特,皆以特为一也。云“凡牲皆用左胖”者,案《特牲》、《少牢》皆用右胖,《少仪》云:“大牢则以牛左肩折九个”。为归胙用左,则用右而祭之。《乡饮酒》、《乡射》主人用右体,生人亦与祭同用右者,皆据周而言也。此云用左,郑据夏殷之法,与周异也。但《士虞》丧祭用左,反吉故也。云“煮於镬曰亨”者,案《特牲》云:“亨于门外东方,西面北上。”注云:“亨,煮也。亨豕鱼腊,以镬各一爨。《诗》云:谁能亨鱼,溉之釜鬵。”是镬为亨也。云“在鼎曰升,在俎曰载”者,案《昏礼》云“特豚合升”,又云“侧载”,《特牲》亦云“卒载加匕于鼎”,《少牢》云“司马升羊,实于一鼎”,皆是在鼎曰升,在俎曰载之文。但在鼎直有升名,在俎则升、载两称也。故《少牢》云“升羊载右胖”,升豕其载如羊。《有司彻》亦云“乃升”,注云:“升牲体於俎也。”是在俎升、载二名也。云“载合升者,明亨与载皆合左右胖”者,以升、载并陈,又合山二者之閒,故知从镬至俎,皆合左右胖也。云“离,割也,割肺者,使可祭也,可哜也”者,凡肺有二种:一者举肺,一者祭肺。就举肺之中复有三称:一名举肺,为食而举;二名离肺,《少仪》云三牲之肺,离而不提心也;三名哜肺,以齿哜之。此三者皆据生人为食而有也。就祭肺之中亦复有三称:一者谓之祭肺,为祭先而有之;二者谓之忖肺,忖,切之使断;三者谓之切肺,名虽与忖肺异,切肺则忖肺也。三者皆为祭而有。若然切肺、离肺指其形,馀皆举其义称也。云“今文扃为铉,古文鼏为密”者,一部之内皆然,不从今文故叠之也。
始醮,如初。亦荐脯醢,彻荐爵,筵尊不彻矣。
[疏]“始醮如初”。○注“亦荐”至“彻矣”。○释曰:云“始醮,如初”者,此一醮与不杀同,未有所加,故云如初也。
再醮,两豆:葵菹、蠃醢;两笾:栗、脯。蠃醢,螔蝓醢。今文蠃为蜗。
[疏]“再醮”至“栗脯”。○注“蠃醢”至“为蜗”。○释曰:此二豆、二笾增数者,为有杀牲,故盛其馔也。案郑注《周礼·醢人》云:“细切为齑,全物若<月枼>为菹。”作醢及赞者,先膊乾其肉,乃后莝之,杂以梁麹及盐,渍以美酒,涂置甀中,百日则成矣,是作醢及菹之法也。云“蠃醢,螔蝓醢”者,《尔雅》文。
三醮,摄酒如再醮,加俎,哜之,皆如初,哜肺。摄酒如再醮,则再醮亦摄之矣。加俎哜之,哜当为祭,字之误也。祭俎如初,如祭脯醢。
[疏]“三醮”至“哜肺”。○注“摄酒”至“脯醢”。○释曰:云“摄酒如再醮,则再醮亦摄之矣”者,周公作经取省文,再醮不言摄酒,以三醮如之,则再醮摄之可知,故郑云再醮亦摄之矣。云“加俎哜之,哜当为祭,字之误也”者,经有二哜,不破“如初哜”之哜,唯破“加俎哜”之字者,以祭先之法,祭乃哜之,又不宜有二哜,故破加俎之哜为祭也。云“祭俎如初,如祭脯醢”者,以三醮唯祭俎之肺,不复祭脯醢也。若然,前不杀之时,一醮彻脯醢为辞,再醮之脯醢,至再醮不言彻脯醢者,以三醮上唯加乾肉,不荐脯醢,故不彻也。今殷亦然,一醮彻荐辞,至再醮亦不彻荐,直彻爵而已,亦为三醮以不加笾豆加牲俎,是以祝辞一醮,亦云嘉荐,至三醮者,直云笾豆有楚。楚,陈列貌。是三醮不加笾豆明文也。
卒醮,取笾脯以降,如初。
[疏]“卒醮”至“如初”。○释曰:此取笾脯见母,与前不异。上周法与不杀皆不云笾者,上皆直荐脯醢,不云笾豆。此若杀云两笾,故云笾脯。若然,既杀有俎肉而取脯者,见其得礼而已,故不取俎肉。如若得束帛者,不须取脯,是以《冠礼》礼宾得束帛,皆不取脯也。
若孤子,则父兄戒、宿。父兄,诸父诸兄。
[疏]“若孤”至“戒宿”。○注“父兄诸父诸兄”。○释曰:上陈土有父加冠礼讫,自此至“东塾北面”,论士之无父,自有加冠之法也。周公作文,於此乃见之者,欲见周与夏殷孤子同冠於阼阶,礼之於客位,唯一醮三醴不同耳,是以作经言其与上异者而已。言“父兄,诸父诸兄”者,以其上文父兄非直戒宿而己,故知此是诸父诸兄,非己之亲父亲兄也。
冠之日,主人紒而迎宾,拜,揖,让,立于序端,皆如冠主,礼於阼。冠主,冠者亲父若宗兄也。古文紒为结,今文礼作醴。
[疏]“冠之”至“於阼”。○注“冠主”至“作醴”。○释曰:云“主人紒而迎宾”者,即上“采衣紒”是也。云“拜,揖,让,立于序端”者,谓主人出先拜,宾答拜讫,揖让而入于庙门。既入门,又三揖,至阶,又三让而升堂,乃立于东序端,宾升,立西序端,一皆如上。父兄为主人,故作文省略,总云“揖让立于序端,皆如冠主”也。云“礼於阼”者,别言其异者也。云“今文礼作醴”者,郑不从今文者,以其言醴则不兼於醮,言礼则兼醴、醮二法故也。
凡拜,北面于阼阶上。宾亦北面于西阶上答拜。
[疏]“凡拜”至“答拜”。○释曰:此亦异於父在者。云“凡拜”者,谓初拜至及啐拜之等,宾主皆北面,与父在时拜于筵西、南面,宾拜于序端东面为异也。
若杀,则举鼎陈于门外,直东塾,北面。孤子得申礼,盛之。父在,有鼎不陈於门外。
[疏]“若杀”至“北面”。○释曰:云“若杀”者,有则杀,无则已,故云若,不定之辞也。言举鼎者,谓於庙门外之东壁镬所,举至庙门外之东,直东塾,二鼎豚鱼腊鼎,皆北向,相重而列之也。○注“孤子”至“门外”。○释曰:案上文父在亦有杀法。今郑云“孤子得申礼,盛之”者,不为杀起,止为陈鼎于外而言。郑知“父在,有鼎不陈於外”者,以上文若杀,直云特豚载合升,不辨外内。孤子乃云举鼎陈于门外,类于上,父在陈鼎不於门外也。凡陈鼎在外者,宾客之礼也;在内者,家私之礼也。是在外者为盛也。今孤子则陈鼎在外,故云“孤子得申礼,盛之”也。
若庶子,则冠于房外,南面,遂醮焉。房外,谓尊东也。不於阼阶,非代也。不醮於客位,成而不尊。
[疏]“若庶”至“醮焉”。○释曰:上已言三代適子冠礼讫,此经论庶子加冠法也。周公作经,於三代之下言之,则三代庶子冠礼皆於房外同用醮矣,但不知三代庶子各用几醮耳。今於周之適子三加一醴,夏殷適子三加三醮,是以下文祝辞三醴一而醮三,皆为三代而为言。至於三代,庶子皆不见别辞,则周之庶子宜依適子用一醮,夏殷庶子亦依三醮。三代適子有祝辞,言庶子则无,故下文注云:“凡醮者不祝。”○注“房外”至“不尊”。○释曰:知“房外,谓尊东也”者,上陈尊在房户之閒,案《乡饮酒》宾东则东,则尊东明,此亦於尊东也。云“不於阼阶,非代也”者,案下记云:“適子冠於阼,以著代也。”明庶子不於阼,非代故也。云“不醮於客位,成而不尊”者,下记云:“醮於客位,加有成也。”是適子於客位,成而尊之,此则成而不尊,故因冠之处遂醮焉。
冠者母不在,则使人受脯于西阶下。
[疏]“冠者”至“阶下”。○释曰:案《内则》云:“舅没则姑老。”若死,当云没,不得云“不在”,且母死则不得使人受脯。今言不在者,或归宁,或疾病也。使人受脯,为母生在,於后见之也。
戒宾,曰:“某有子某,将加布於其首,原吾子之教之也。”吾子,相亲之辞。吾,我也。子,男子之美称。古文某为谋。
[疏]“戒宾”至“之也”。○注“吾子”至“为谋”。○释曰:自此至“唯其所当”者,周公设经,直见行事,恐失次第,不言其辞。今行事既终,总见戒宾、醮及为字之辞也。云“某有子某”者,上某,主人名;下某,子之名。加布,初加缁布冠也。云“原吾子之教之也”者,即此以加冠行礼为教之也。云“吾子,相亲之辞。吾,我也”者,谓自己身之子,故云吾子,相亲之辞也。云“子,男子之美称”者,古者称师曰子。又《公羊传》云:“名不若字,字不若子。”是子者,男子之美称也。今请宾与子加冠,故以美称呼之也。
宾对曰:“某不敏,恐不能共事,以病吾子,敢辞。”病犹辱也。古文病为秉。主人曰:“某犹原吾子之终教之也。”宾对曰:“吾子重有命,某敢不从!”敢不从,许之辞。宿曰:“某将加布於某之首,吾子将莅之,敢宿。”宾对曰:“某敢不夙兴。”莅,临也。今文无对。
始加,祝曰:“令月吉日,始加元服。令、吉,皆善也。元,首也。
[疏]注“令吉”至“首也”。○释曰:元首,《左传》曰先轸入狄师而死之,狄人归先轸之元。是元为首。又《尚书》云:“君为元首。”亦是元为首也。
弃尔幼志,顺尔成德。寿考惟祺,介尔景福。”尔,女也。既冠为成德。祺,祥也。介、景,皆大也。因冠而戒,且劝之。女如是则有寿考之祥,大女之大福也。
[疏]注“尔女”至“福也”。○释曰:云“既冠为成德”者,案《冠义》,既冠责以父子君臣长幼之礼,皆成人之德。云“祺,祥也”者,祺训为祥,祥又训为善也。云“因冠而戒”者,则经“弃尔幼志,顺尔成德”是也。云“且劝之”者,即经云“寿考惟祺,介尔景福”是也。
再加,曰:“吉月令辰,乃申尔服。辰,子丑也。申,重也。
[疏]“再加”至“尔服”。○注“辰子”至“重也”。○释曰:上云“令月吉日”,此云“吉月令辰”,互见其言,是作文之体,无义例也。云“辰,子丑也”者,以十幹配十二辰,直云辰子丑,明有幹,可知即甲子、乙丑之类,略言之也。
敬尔威仪,淑慎尔德,眉寿万年,永受胡福。”胡犹遐也、远也,远无穷。古文眉作麋。三加,曰:“以岁之正,以月之令,咸加尔服。正犹善也。咸,皆也。皆加女之三服,谓缁布冠、皮弁、爵弁也。兄弟具在,以成厥德。厥,其。
黄耇无疆,受天之庆。”黄,黄发也。耇,冻梨也。皆寿征也。疆,竟。
[疏]注“黄黄”至“疆竟”。○释曰:《尔雅》云“黄发齯齿”,故以黄为黄发也。云“耇,冻梨”者,《尔雅》云“耇、老,寿也”。此云耇冻黎者,以其面似冻黎之色故也。
醴辞曰:“甘醴惟厚,嘉荐令芳。嘉,善也。善荐,谓脯醢芳香也。
[疏]“醴辞”至“令芳”。○注“嘉善”至“香也”。○释曰:谓脯醢为善荐芳香者,谓作之依时,又造之依法,故使芳香而善也。
拜受祭之,以定尔祥。承天之休,寿考不忘。”休,美也。不忘,长有令名。
醮辞曰:“旨酒既清,嘉荐亶时。亶,诚也。古文亶为瘅。
始加元服,兄弟具来。孝友时格,永乃保之。”善父母为孝,善兄弟为友。时,是也。格,至也。永,长也。保,安也。行此乃能保之。今文格为嘏。凡醮者不祝。
[疏]注“善父”至“不祝”。○释曰:“善父母为孝,善兄弟为友”者,《尔雅》文。不言善事父母、善事兄弟者,欲见非且善事兄弟而亦为兄弟之所善者,诸行周备之意也。云“凡醮者不祝”者,案上文前后例,周与夏殷冠子法,其加冠祝辞三节不辨三代之异,则三代祝辞同可知也。至於周醮之辞三等别陈之者,以其数异,辞宜不同故也。若然,醮辞唯据適子而言,以其将著代重之,故备见祝辞也。此注云“凡醮者不祝”者,言“凡”谓庶子也,既不加冠於阼,又不礼於客位,无著代之理,故略而轻之也。亦不设祝辞者,《曾子问》注云“凡殇不祭”之类也。其天子冠礼祝辞,案《大戴礼·公冠》篇,成王冠周公为祝词,使王近於人,远於天,啬於时,惠於财。其辞既多,不可具载。其诸侯无文,盖亦有祝辞,异於士也。
再醮,曰:“旨酒既湑,嘉荐伊脯。湑,清也。伊,惟也。
[疏]注“湑清也伊惟也”。○释曰:湑,泲酒之称,故《伐木》诗云“有酒湑我”,注云:“湑,莤之文。”《凫鹥》诗云“尔酒既湑”,注云:“湑,酒之泲者。”是湑为清也。云“伊,惟也”者,助句辞,非为义也。
乃申尔服,礼仪有序。祭此嘉爵,承天之祜。”祜,福也。
三醮,曰:“旨酒令芳,笾豆有楚。”旨,美也。楚,陈列之貌。
[疏]注“旨美”至“之貌”。○释曰:《楚茨》诗亦云“笾豆有楚”,注云:“楚,陈列之貌。”是用其再醮之笾豆,不增改之,故云“有楚”也。
咸加尔服,肴升折俎。肴升折俎,亦谓豚。
[疏]注“肴升”至“谓豚”。○释曰:云“折俎”者,即谓折上若杀之豚也。
承天之庆,受福无疆。
字辞曰:“礼仪既备,令月吉日,昭告尔字。昭,明也。
[疏]“字辞”至“尔字”。○释曰:此字文在三代之下而言,则亦遂三代字辞同。此辞宾直西序东面,与子为字时言之也。
爰字孔嘉,髦士攸宜。爰,於也。孔,甚也。髦,俊也。攸,所也。
宜之于假,永受保之,曰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当。于犹为也。假,大也。宜之是为大矣。伯、仲、叔、季,长幼之称。甫是丈夫之美称。孔子为尼甫,周大夫有嘉甫,宋大夫有孔甫,是其类。甫,字或作父。
[疏]“宜之”至“所当”。○释曰:云“伯某甫”者,某若云嘉也。但设经不得定言人字,故言甫为且字,是以《礼记》诸侯薨,复曰“皋某甫复”。郑云:“某甫且字。”以臣不名,君且为某之字呼之。既此,某甫立为且字。言“伯、仲、叔、季”者,是长幼次第之称。若兄弟四人,则依次称之。夏殷质则积仲,周文则积叔,若管叔、霍叔之类是也。云“唯其所当”者,二十冠时与之作字,犹孔子生三月名之曰丘,至二十冠而字之曰仲尼。有兄曰伯,居第二则曰仲。但殷质,二十为字之时,兼伯、仲、叔、季呼之;周文,二十为字之时,未呼伯、仲,至五十乃加而呼之。故《檀弓》云“五十以伯仲”,周道也。是呼伯仲之时,则兼二十字而言。若孔子生於周代,从周礼呼尼甫,至五十去甫以尼配仲,而呼之曰仲尼是也。若然,二十冠而字之,未呼伯、仲、叔、季。今於二十加冠而言者,一则是殷家冠时,遂以二十字呼之;二则见周家若不死,至五十乃加而呼之。若二十已后死,虽未满五十,即得呼伯仲。知义然者,见庆父乃是庄公之弟,桓六年庄公生,至闵公二年庆公死,时庄公未满五十,庆父乃是庄公之弟,时未五十,庆父死,号曰共仲。是其死后虽未五十,得呼仲叔季。故二十冠时,则以伯、仲、叔、季当拟之,故云“唯其所当”也。○注“干犹”至“作父”。○释曰:知“甫是丈夫之美称”者,以其人之贤愚,皆以为字,故隐元年,“公及邾仪父盟于蔑”。《穀梁传》云:“仪,字也。父犹傅也,男子之美称也”是也。云“孔子为尼甫”者,哀十六年,孔丘卒,哀公诔之曰:“哀哉,尼甫!”因字号谥曰尼甫也。云“周大夫有嘉甫”者,桓公十五年,“天王使嘉甫来求车”是也。云“宋大夫有孔甫,是其类”者,案《左氏传》桓二年“孔父嘉为司马”是也。郑引此者,证有冠而为此字之意,故云是其类也。又甫字或作父者,字亦通,或尼甫、嘉甫、孔甫等,见为父字者也。
屦,夏用葛。玄端黑屦,青絇繶纯,纯博寸。屦者顺裳色,玄端黑屦,以玄裳为正也。絇之言拘也,以为行戒,状如刀衣鼻,在屦头。繶,缝中紃也。纯,缘也。三者皆青。博,广也。
[疏]“屦夏”至“博寸”。○注“屦者”至“广也”。○释曰:自此至“繐屦”,论三服之屦。不於上与服同陈者,一则屦用皮葛,冬夏不同;二则屦在下,不宜与服同列,故退在於此。此言夏用葛,下云冬皮,则春宜从夏,秋宜从冬,故举冬夏寒暑极时而言。《诗》魏地以葛屦屦霜,剌褊也。云“屦者顺裳色”者,礼之通例;衣与冠同,屦与裳同,故云顺裳色也。云“玄端黑屦,以玄裳为正也”者,以其玄端有玄裳、黄裳、杂裳,经唯云玄端黑屦,与玄裳同色,不取黄裳、杂裳,故云以玄裳为正也。云“絇之言拘也,以为行戒”者,以拘者自拘持之言,故云以为行戒也。云“状如刀衣鼻,在屦头”者,此以汉法言之。今之屦头见有下鼻,似刀衣鼻,故以为况也。云“繶,缝中紃也”者,谓牙底相接之缝中有绦紃也。云“纯,缘也”者,谓绕口缘边也。云“皆青”者,以经三者同云青也。云“博,广也”者,谓纯所施广一寸也。
素积白屦,以魁柎之,缁絇繶纯,纯博寸。魁,蜃蛤。柎,注者。
[疏]“素积”至“博寸”。○注“魁蜃蛤柎注者”。○释曰:以魁蛤灰柎之者,取其白耳。云“魁,蜃蛤”者,魁即蜃蛤,一物,是以《周礼·地官·掌蜃》掌“共白盛之蜃”,郑司农云谓蜃炭,引此士冠白屦以魁柎之,“玄谓今东莱用蛤,谓之乂灰云”是也。云“柎,注者”,以蛤灰涂注於上,使色白也。
爵弁纁屦,黑絇繶纯,纯博寸。爵弁屦以黑为饰,爵弁尊,其屦饰以缋次。
[疏]“爵弁”至“博寸”。○注“爵弁”至“缋次”。○释曰:案此三服见屦不同,何者?玄端以衣见屦,以玄端有黄裳之等,裳不得举裳见屦,故举玄端见屦也。皮弁以素积见屦,屦裳同色,是其正也。爵弁既不举裳,又不举衣,而以爵弁见屦者,上陈服已言纁裳,裳色自显,以与六冕同玄衣纁裳,与冕服之嫌,故不以衣裳而以首服见屦也。云“爵弁屦以黑为饰,爵弁尊,其屦饰以缋次”者,案《冬官》画缋之事云:“青与白相次,赤与黑相次,玄与黄相次。”郑云:“此言画缋六色所象,及布采之第次,缋以为衣。”又云:“青与赤谓之文,赤与白谓之章,白与黑谓之黼,黑与青谓之黻。”郑云:“此言剌绣采所用,绣以为裳。”此是对方为缋次,比方为绣次。案郑注《屦人》云:“复下曰舄禅,下曰屦。”又注云:“凡舄之饰,如缋之次;凡屦之饰,如绣之次也”者,即上黑屦以青为絇繶纯,白屦以黑为絇繶纯,则白与黑,黑与青为绣次之事也。今次爵弁纁屦,纁,南方之色赤。不以西方白为絇繶纯,而以北方黑为絇繶纯者,取对方缋次为饰。举舄者,尊爵弁是祭服,故饰与舄同也。
冬,皮屦可也。
[疏]“冬皮屦可也”。○释曰:冬时寒,许用皮,故云“可也”。
不屦繐履。繐屦,丧屦也。缕不灰治曰繐。
[疏]“不屦繐屦”。○注“繐屦”至“曰繐”。○释曰:案《丧服》记云:“繐衰四升有半。”繐衰既是丧服,明繐屦亦是丧屦,故郑云“丧屦”也。云“缕不灰治曰繐”者,斩衰冠六升,传云“锻而勿灰”,则四升半,不灰治可知。言此者,欲见大功未可以冠子,恐人以冠子,故於屦末因禁之也。
记。冠义。
[疏]“记冠义”。○释曰:凡言“记”者,皆是记经不备,兼记经外远古之言。郑注《燕礼》云:“后世衰微,幽、厉尤甚,礼乐之书,稍稍废弃。”盖自尔之后有记乎?又案《丧服》记子夏为之作传,不应自造,还自解之。记当在子夏之前,孔子之时,未知定谁所录。云“冠义”者,记《士冠》中之义者,记时不同,故有二记。此则在子夏前。其《周礼·考工记》,六国时所录,故遭秦燔灭典籍,有《韦氏》、《雕氏》阙,其记则在秦汉之际儒者加之,故《王制》有正“听之棘木之下”,异时所记,故其言亦殊也。
始冠,缁布之冠也。大古冠布,齐则缁之。其緌也,孔子曰:“吾未之闻也,冠而敝之可也。”大古,唐、虞以上。緌,缨饰。未之闻,大古质,盖亦无饰。重古,始冠冠其齐冠。白布冠,今之丧冠是也。
[疏]“始冠”至“可也”。○注“大古”至“是也”。○释曰:此经直言加缁布冠,不言有緌无緌,又不言加冠之后此缁布冠更著以不,故言不緌,不更著之事也。云“大古冠布”者,谓著白布冠也。云“齐则缁之”者,将祭而齐则为缁者,以鬼神尚幽暗也。云“其緌也,孔子曰:吾未之闻也”者,孔子时有緌者,故非时人緌之,诸侯则得著緌,故《玉藻》云:“缁布冠缋緌,诸侯之冠也。”郑云:“尊者饰也。”元缺一字士冠不得緌也。云“冠而敝之可也”者,据士以卜冠时用之,冠讫,则敝去之不复著也。若庶人犹著之,故《诗》云:“彼都人士,台笠缁撮。”是用缁布冠笼其发,是庶人常服之矣。云“大古,唐、虞以上”者,此记与《郊特牲》皆陈三代之冠,云牟追、章甫、委貌之等,郑注《郊特牲》云:“三代改制,齐冠不复用也。以白布冠质,以为丧冠也。”三代既有此,明大古是唐、虞已上可知。云“未之闻,大古质,盖亦无饰”者,此经据孔子时非其著緌,未知大古有緌以不,故郑云大古质,无饰也。云“重古,始冠冠其齐冠”者,以经云始冠缁布之冠,即云大古冠布则齐冠一也,故郑云冠其齐冠也。云“白布冠者今之丧冠是也”者,以其大古时,吉凶同服白布冠,未有丧冠。三代有牟追之等,则以白布冠为丧冠。若然,丧服起自夏禹以下也。
適子冠於阼,以著代也。醮於客位,加有成也。醮,夏、殷之礼,每加於阼阶,醮之於客位,所以尊敬之,成其为人也。
三加弥尊,论其志也。弥犹益也。冠服后加益尊。论其志者,欲其德之进也。
[疏]“適子”至“成也”。○注“醮夏”至“人也”。○释曰:此记人说夏、殷法,可兼于周。以其於阼及三加皆同,唯醮醴有异,故知举二以见一也。
冠而字之,敬其名也。名者,质,所受於父母,冠成人,益文,故敬之也。今文无之。
[疏]“冠而”至“名也”。○注“名者”至“无之”。○释曰:案《内则》云,子生三月父名之,不言母。今云“受於父母”者,夫妇一体,受父即是受於母,故兼言也。云“冠成人,益文”者,对名是受於父母,为质,字者受於宾,为文。故君父之前称名,至於他人称字也。是敬定名也。
委貌,周道也。章甫,殷道也。毋追,夏后氏之道也。委犹安也。言,所以安正容貌。章,明也。殷质,言以表明丈夫也。甫,或为父,今文为斧。毋,发声也。追犹堆也。夏后氏质,以其形名之。三冠皆所服以行道也,其制之异同未之闻。
[疏]“委貌”至“道也”。○释曰:记人历陈此三代冠者,上缁布冠也。诸元缺起此侯已下,始加之冠,此委貌之等。记人以经有缁布冠、皮弁、爵弁、玄冠,故还记缁布冠以下四种之冠,以解经之四者,此委貌即解经“易服,服玄冠”是也。○注“委犹”至“之闻”。○释曰:云“今文为斧”者,义无取,故叠之不从也。云“毋,发声也”者,若在上谓之发声,在下谓之助句,义无取,则是发声也。云“三冠皆所常服以行道”者,以释经三代皆言道,是诸侯朝服之冠,在朝以行道德者也。云“其制之异同未之闻”者,委貌、玄冠於礼图有制,但章甫、毋追相与,异同未闻也。
周弁,殷冔,夏收。弁名出於槃。槃,大也,言所以自光大也。冔名出於幠。幠,覆也,言所以自覆饰也。收,言所以收敛发也。其制之异亦未闻。
[疏]注“弁名”至“未闻”。○释曰:又历陈此三者,欲见三代加冠皆有弁。云“周弁”者,弁是古冠之大号,非直含六冕,亦兼爵弁於其中。见士之三加之冠者爵弁者,故云弁,弁者冠名也。云“弁名出於槃。槃,大也”者,无正文,郑以意解之。《论语》云“服周之冕”,以五色缫服有文饰,则知有德,故云“言所以自光大也”。云“冔名出於幠。幠,覆也,言所以自覆饰也。收,言所以收敛发也”者,皆以意解之也。云“制之异亦未闻”者,案《汉礼器制度》弁冕、《周礼·弁师》相参。周之冕以木为体,广八寸,长尺六寸,绩麻三十升布为之,上以玄,下以纁,前后有旒,尊卑各有差等。天子玉笄朱纮,其制可闻。云未闻者,但夏、殷之礼亡,其制与周异,亦加上未闻也。
三王共皮弁、素积。质不变。
[疏]注“质不变”。○释曰:此亦三代自天子下至士皆是再加,当在周弁三加之上,退之在下者,欲见此是三代之冠,百王同之,无别代之称也。故《郊特牲》云“三王共皮弁”,注云:“所不易於先代。”故《孝经》亦云百王同之,不改易也。若然百王同之,言三王共者,以损益之极,极於三王。又上三冠亦据三代,故云“三王其皮弁”。其实先代后代皆不易,是以郑云质不变也。
无大夫冠礼,而有其昏礼。古者五十而后爵,何大夫冠礼之有?据时有未冠而命为大夫者。周之初礼,年未五十而有贤才者,试以大夫之事,犹服士服,行士礼。二十而冠,急成人也。五十乃爵,重官人也。大夫或时改取,有昏礼是也。
[疏]“无大”至“之有”。○释曰:此经所陈,欲见无大夫冠礼之事。有大夫冠礼,记者非之。○注“据时”至“是也”。○释曰:郑云“据时有未冠而命为大夫”者,言周末作记之时,有二十已前未加冠而命为大夫者,记非之也。云“周之初礼,年未五十而有贤才者,试以大夫之事,犹服士服,行士礼”者,郑解古者五十而后爵,何大夫冠礼之有?是古者未有,周大夫有冠礼,故非之。此郑云未五十,则二十已士,或有未二十有贤才,亦得试为大夫者,故《丧服》“殇卜功章”云“大夫为昆弟之长殇”,郑云:“大夫为昆弟之长殇小功,谓士若不仕,以此知为大夫无殇服。”言为大夫无殇服,谓兄殇在小功,则兄十九已下,死大夫则十九已下既为兄殇服,己为大夫,则早冠矣。大夫冠而不为元缺止此殇故也。虽早冠,亦行士礼而冠,是大夫无冠礼也。云“二十而冠,急成人也。五十乃爵,重官人也”者,解试为大夫二十,则其爵命要待五十意也。云“大夫或时改娶,有昏礼”者,释经“而有其昏礼”,以其三十而取,五十乃命为大夫,则昏时犹为士,何得有大夫昏礼乎?五十巳后容改娶,故有大夫昏礼也。若然,案下文“古者生无爵”,郑云:“古谓殷。”此经以古为周初者,下云“古者生无爵”,对周时士生有爵,故知古者生无爵,据殷也。今此云古者,以周末时大夫冠,对周初时无,若以古者为殷时,则周家有大夫冠礼,何得言周末始有乎?明古者据初而言也。
公侯之有冠礼也,夏之末造也。造,作也。自夏初以上,诸侯虽父死子继,年未满五十者亦服士服,行士礼,五十乃命也。至其衰末,上下相乱,篡杀所由生,故作公侯冠礼以正君臣也。《坊记》曰:“君不与同姓同车,与异姓同车不同服,示民不嫌也。以此坊民,民犹得同姓以杀其君也。”
[疏]“公侯”至“造也”。○注“造作”至“君者”。○释曰:记人言此者,欲见夏初已上,虽诸侯之贵,未有诸侯冠礼,犹依士礼,故记之於《士冠篇》末也。云“自夏初以上”者,以经云“公侯之有冠礼,夏之末造”,明夏初未有。言“以上”者,夏以前唐、虞之等,亦未有诸侯冠礼也。未满五十者亦服士服行士礼,五十乃命也者。既云服士服,行士礼,亦如上文五十而后爵,何公侯冠礼之有?以其与大夫同未五十服行士礼也。云“至其衰未,上下相乱”至“以正君臣也”者,解经夏之末造公侯冠礼也。引《坊记》者,欲见夏末以后制诸侯冠礼,以防诸侯相篡弑之事也。云“同车”者,谓参乘为车,右及御者也。云“不同服”者,案《玉藻》云:“君之右虎裘,厥左狼裘。”又云仆右恒朝服,君则各以时事服,是不同服。此谓非在军时。若在军时,君臣同服韦弁服也。
天子之元子犹士也,天下无生而贵者也。元子,世子也。无生而贵,皆由下升。
[疏]“天子”至“者也”。○注“元子”至“下升”。○释曰:此记者见天子元子冠时,亦依士冠礼,故於此兼记之也。天子之元子虽四加与十二而冠,其行事犹依士礼,故云“犹士”也。元子尚不得生而贵,则天下之人亦无生而贵者也。云“无生而贵,皆由下升”者,天子元子冠时行士礼,后继世为天子,是由下升。自馀天下之人,从微至著,皆由下升也。
继世以立诸侯,象贤也。象,法也。为子孙能法先祖之贤,故使之继世也。
[疏]“继世”至“贤也”。○释曰:记此者欲见上言天子之子冠行士礼,此诸侯之子冠亦行士礼,以其士之子恒为士,有继世之义。诸侯之子亦继世,象父祖之贤。虽继世象贤,亦无生而贵者,行士冠礼,故记之於此也。云“能法先祖之贤”者,凡诸侯出封,皆由有德。若《周礼·典命》云:“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及其出封,皆加一等。”出为五等诸侯,即为始封之君,是其贤也。於后子孙继立者,皆不毁始祖之庙,是象先祖之贤也。
以官爵人,德之杀也。杀犹衰也。德大者爵以大官,德小者爵以小官。
[疏]“以官”至“杀也”。○注“杀犹”至“小官”。○释曰:记人记此者,欲见仕者从士至大夫而冠,无大夫冠礼者也。云“以官爵人”者,以,用也,谓用官爵命於人也。云“德之杀也”者,杀,衰也,以德大小为衰杀,故郑云“德大者爵以大官,德小者爵以小官”官者,管领为名。爵者,位次高下之称也。
死而谥,今也。古者生无爵,死无谥。今,谓周衰,记之时也。古,谓殷。殷士生不为爵,死不为谥。周制以士为爵,死犹不为谥耳,下大夫也。今记之时,士死则谥之,非也。谥之,由鲁庄公始也。
[疏]“死而”至“无谥”。○注“今谓”至“始也”。○释曰:记人记此者,欲见自上所陈冠礼以士为本者,由无生而贵,皆从士贱者而升也。云“死而谥,今也”者,据士生时虽有爵,所不合有谥,若死而谥之,正谓今周衰之时也。云“古者生无爵,死无谥”者,古谓殷以前,夏之时,士生无爵,死无谥,是士贱。今古皆不合有谥也。郑云“今谓周衰,记之时也”者,以记者自云今也,明还据周衰记之时。案《礼运》云:“孔子曰:我观周道,幽、厉伤之。”是周衰也。自此已后,始有作记,故云周衰记之时也。云“古谓殷”者,周时士有爵,故知古谓殷。云“殷士生不为爵,死不为谥”者,对周士生有爵,死犹不谥也。云“周制以士为爵,死犹不谥耳,下大夫也”者,案《周礼·掌客职》云:“群介、行人、宰史,以其爵等为之牢礼之陈数。”郑注云:“以命数则参差难等,略於臣,用爵而已。”群介、行人皆士,故知周士有爵。虽有爵,死犹不谥。卿大夫已上则有谥也。云“今记之时,士死则谥之,非也”者,解经死而谥,今也。云“谥之,由鲁庄公始也”者,案《礼记·檀弓》云:“鲁庄公及宋人战于乘玉,县贲父御,卜国为右。马惊,败绩,公坠,佐车授绥。公曰:‘未之卜也。’县贲父曰:‘他日不败绩,而今败绩,是无勇也。’遂死之。圉人浴马,有流矢在白肉。公曰:‘非其罪也。’遂诔之。”士之有诔,自鲁庄公始也。若然,作记前庄公诔士至记时亦行之,故此礼云“死而谥今也”,故郑云“今谓周衰”之时也。案《郊特牲》云:“死而谥之,今也。古者生无爵,死无谥。”郑注云:“古谓殷以前也。大夫以上乃谓之爵,死有谥也。”以此而言,则殷大夫以上死有谥。而《檀弓》云“幼名,冠字,五十伯仲,死谥,周道也”者,殷已前皆因生号为谥,若尧、舜、汤之属是也。因生号以谥,故不得谥名。周礼死则别为谥,故云死谥,周道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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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四 士昏礼第二
卷四 士昏礼第二
[疏]《士昏礼》第二。○郑《目录》云:“士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而名焉。必以昏者,阳往而阴来,日入三商为昏。昏礼於五礼属嘉礼,大、小《戴》及《别录》此皆第二。”○释曰:郑知是士娶妻之礼者,以“记”云“记士昏礼”,故知是士娶妻。郑云“日入三商”者,商谓商量,是漏刻之名,故三光灵曜亦日入三刻为昏,不尽为明。案马氏云:日未出、日没后皆云二刻半,前后共五刻。今云三商者,据整数而言,其实二刻半也。
昏礼。下达,纳采用雁。达,通也。将欲与彼合昏姻,必先使媒氏下通其言。女氏许之,乃后使人纳其采择之礼。用雁为挚者,取其顺阴阳往来。《诗》云:“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昏必由媒,交接设绍介,皆所以养廉耻。
[疏]“昏礼”至“用雁”。○释曰:从此下至“主人许,宾入,授如初礼”,陈纳采问名之礼。云“下达”者,谓未行纳采已前,男父先遣媒氏女氏之家通辞往来,女氏许之,乃遣使者行纳采之礼也。言下达者,男为上,女为下,取阳倡阴和之义,故云下达,谓以言辞下通於女氏也。是以下记昏辞云“吾子有惠,贶室某也”,注云:“称有惠,明下达。”谓此下达也。云“纳采用雁”者,昏礼有六,五礼用雁: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是也,唯纳徵不用雁,以其自有币帛可执故也。且三礼不云纳,言纳者恐女氏不受,若《春秋》内纳之义。若然,纳采言纳者,以其始相采择,恐女家不许,故言纳。问名不言纳者,女氏已许,故不言纳也。纳吉言纳者,男家卜吉,往与女氏,复恐女家翻悔不受,故更言纳也。纳徵言纳者,纳币帛则昏礼成,复恐女家不受,故更云纳也。请期、亲迎不言纳者,纳币则昏礼已成,女家不得移改,故皆不言纳也。其昏礼有六,尊卑皆同,故《左氏》庄公二十二年《经》书:“冬,公如齐纳币。”《穀梁传》曰:“纳币,大夫之事也。礼有纳采,有问名,有纳徵,有告期,四者备而后娶,礼也。公之亲纳币,非礼也,故讥之。”彼无纳吉者,以庄公在母丧内,亲行纳币,非礼之事,故关其纳吉以非之也。○注“达通”至“廉耻”。○释曰:郑云“必先使媒氏下通其言,女氏许之,乃后使人纳其采择之礼”者,欲见纳采之前,有此下达之言也。案《周礼·地官》有媒氏职,是天子之官,则诸侯之国亦有媒氏,传通男女,使成婚姻,故云媒氏也。云“用雁为挚者,取其顺阴阳往来”者,案《周礼·大宗伯》云:“以禽作六挚,卿执羔,大夫执雁,士执雉。”此昏礼无问尊卑皆用雁,故郑注其意云取顺阴阳往来也。顺阴阳往来者,雁木落南翔,冰泮北徂,夫为阳、妇为阴,今用雁者,亦取妇人从夫之义,是以昏礼用焉。引“《诗》”者,证须媒下达之义也。云“昏必由媒,交接设绍介”者,《诗》云“匪媒不得”,是由媒也。其行五礼,自纳采已下,皆使使往,是交接设绍介也。云“皆所以养廉耻”者,解所以须媒及设绍介者,皆所以养成男女使有廉耻也,使媒通之、媵御沃盥交之等,皆是行事之渐,养廉耻之义也。
主人筵于户西,西上,右几。主人,女父也。筵,为神布席也。户西者,尊处,将以先祖之遗体许人,故受其礼於祢庙也。席西上,右设几,神不统於人,席有首尾。
[疏]“主人”至“右几”。○释曰:此女将受男纳采之礼,故先设神坐,乃受之。○注“主人”至“首尾”。○释曰:云“筵,为神布席也”者,下文礼宾云“彻几改筵”,是为人设席,故以此为神席也。云“户西”者,以户西是宾客之位,故为尊处也。必以西为客位者,以地道尊右故也。知“受礼於祢庙”者,以记云凡行事受诸祢庙也。云“席西上,右设几,神不统於人”者,案《乡射》、《燕礼》之等设席皆东上,是统於人。今以神尊,不统於人,取地道尊右之义,故席西上,几在右也。云“席有首尾”者,以《公食》记蒲筵萑席,皆卷自末,是席有首尾也。
使者玄端至。使者,夫家之属,若群吏使往来者。玄端,士莫夕之服,又服以事於庙。有司缁裳。
[疏]“使者玄端至”。○注“使者”至“缁裳”。○释曰:云“使者,夫家之属”者,案《士冠》赞者於中士下差次为之。此云夫家之属,亦当然。假令主人是上士,属是中士;主人是中士,属是下士;主人是下士,属亦当是下士,礼穷即同也。云“玄端,士莫夕之服,又服以事其庙”者,此亦如《士冠礼》玄端,士莫夕於朝之服也。但士以玄端祭庙,今使者服玄端至,亦於主人庙中行事,故云又服以事其庙也。云“有司缁裳”者,案士唯有三等之裳:玄裳、黄裳、杂裳。此云缁裳者,即玄裳者矣,以其缁、玄大同小异也。然士有三等裳,今直言玄裳者,据主人是上士而言。案《士冠》云:“有司如主人服。”则三等士之有司,亦如主人服也。
摈者出请事,入告。摈者,有司佐礼者。请犹问也。礼不必事,虽知,犹问之,重慎也。
[疏]“摈者”至“入告”。○注“摈者”至“慎也”。○释曰:云“摈者,有司佐礼”者,案《士冠礼》有司并是主人之属及群吏佐主人行礼之人,故知此摈者亦是主人有司佐礼者也。在主人曰摈。云“请犹问也。礼不必事,虽知,犹问之,重慎也”者,案《论语》云“无必”,故云不必事也。以其前已有下达之事,今使者来在门外,是知有昏事也,而犹问之,重慎也。
主人如宾服,迎于门外,再拜,宾不答拜。揖入。门外,大门外。不答拜者,奉使不敢当其盛礼。
[疏]“主人”至“揖入”。○释曰:案《士冠礼》主人迎宾於大门外,云主人西面,宾东面。此及《乡饮酒》、《乡射》皆不言面位者,文不具耳,当亦如《士冠》也。○注“门外”至“盛礼”。○释曰:知门外是大门外者,以其大夫唯有两门:寝门、大门而已。庙在寝门外之东,此下有至于庙门,明此门外是大门外可知也。云“宾不答拜者,奉使不敢当其盛礼”者,此士卑,无君臣之礼,故宾虽属吏,直言不答拜,不言辟。若诸侯於使臣,则言辟,是以《射礼》宾迎入门,公拜,宾辟,不答拜。《公食大夫》主为宾已,故宾答拜,稽首,亦辟,乃拜之。以其君尊故也。
至于庙门,揖入。三揖,至于阶,三让。入三揖者:至内霤,将曲,揖;既曲,北面,揖;当碑,揖。
[疏]“至于”至“三让”。○注“入三”至“碑揖”。○释曰:凡入门三揖者,以其入门,宾主将欲相背,故须揖;宾主各至堂涂北面相见,故亦须揖;至碑,碑在堂下,三分庭之一,在北曲庭中之节,故亦须揖。但《士冠》注云:“入门将右曲,揖;将北曲,揖;当碑,揖。”此注:“至内霤,将曲,揖;既曲,北面,揖;当碑,揖。”文不同者,郑举二文相兼乃足也。三者,礼之大节,尊卑同,故《乡饮酒》、《乡射》、《聘礼》、《公食大夫》皆有此三揖之法,但注有详略耳。
主人以宾升,西面。宾升西阶,当阿,东面致命。主人阼阶上北面再拜。阿,栋也。入堂深,示亲亲。今文阿为庪。
[疏]“主人”至“再拜”。○释曰:宾则使者也。礼之通例,宾主敌者,宾主俱升,若《士冠》与此文是也。若《乡饮酒》、《乡射》皆主尊宾卑,故初至之时,主人升一等,宾乃升,至卒洗之后亦俱升。唯《聘礼》公升二等,宾始升者,彼注云“亦欲君行一,臣行二”也。《觐礼》,王使人劳侯氏,使者不让,先升者,奉王命尊故也。“主人阼阶上北面再拜”者,主人不言当阿,则如《乡饮酒》主人当楣,再拜。○注“阿栋”至“为庪”。○释曰:案《乡饮酒》、《聘礼》皆云“宾当楣”,无云“当阿”者,独此云宾当阿,故云“示亲亲”也。凡士之庙,五架为之,栋北一楣下有室户,中脊为栋,栋南一架为前楣,楣前接檐为庪。《乡射》记云:“序则物当栋,堂则物当楣。”故云是制五架之屋也。乡大夫射於庠,庠则有室,故物当前楣。士射於序,序则无室,故物当栋。此士之庙,虽有室,其栋在室外,故宾得深入当之也。
授于楹閒,南面。授於楹閒,明为合好,其节同也。南面,并授也。
[疏]“授于楹閒南面”。○注“授於”至“授也”。○释曰:楹閒,谓两楹之閒,宾以雁授主人於楹閒者,明和合亲好,令其宾主远近节同也。凡宾主敌者,授於楹閒。不敌者,不於楹閒。是以《聘礼》宾觌大夫云“受币于楹閒南面”,郑注云:“受币楹閒,敌也。”《聘礼》又云“公侧袭受玉于中堂与东楹之閒”,郑注云:“东楹之閒,亦以君行一,臣行二。”至礼宾及宾私觌,皆云“当东楹”,是尊卑不敌,故不於楹閒也。今使者不敌,而於楹閒,故云“明为合好”也。云“南面,并授也”者,以经云南面不辨宾主,故知俱南面并授也。
宾降,出,主人降。授老雁。老,群吏之尊者。
[疏]“宾降”至“老雁”。○释曰:授雁讫,宾降,自西阶出门。主人降,自阼阶授老雁,於阶立,待后事也。○注“老群吏之尊者”。○释曰:大夫家臣称老,是以《丧服》公士大夫以贵臣为室老,《春秋左氏传》云“执臧氏老”,《论语》云“赵魏老”,《礼记》“大夫室老行事”,皆是老为家臣之贵者。士虽无君臣之名,云“老”亦是群吏中尊者也。
摈者出请。不必宾之事有无。
[疏]“摈者出请”。○注“不必”至“有无”。○释曰:此主人不知宾有事,使摈出请者,亦是不必宾之事有无也。
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如初礼。问名者,将归卜其吉凶。古文礼为醴。
[疏]“宾执”至“初礼”。○释曰:此之一使,兼行纳采、问名,二事相因。又使还须卜,故因即问名,乃还卜之,故共一使也。云“主人许”者,摈请入告,乃报宾,宾得主人许,乃入门,升堂,授雁,与纳采礼同,故云“如初礼”也。○注“问名”至“为醴”。○释曰:言“问名”者,问女之姓氏,不问三月之名,故下记问名辞云“某既受命,将加诸卜,敢请女为谁氏”,郑云:“谁氏者,谦也。不必其主人之女。”是问姓氏也。然以姓氏为名者,名有二种:一者是名字之名,三月之名是也;一者是名号之名,故孔安国注《尚书》以舜为名,郑君《目录》以曾子为姓名,亦据子为名,皆是名号为名者也。今以姓氏为名,亦名号之类也。郑云“将归卜其吉凶”者,亦据下记文也。
摈者出请,宾告事毕。入告,出请醴宾。此醴亦当为礼。礼宾者,欲厚之。
[疏]“摈者”至“醴宾”。○注“此醴”至“厚之”。○释曰:此下至“送于门再拜”,主人礼宾之事。云“此醴亦当为礼”者,亦《士冠》礼宾为醴字,彼已破从礼,故云“亦”。此以醴酒礼宾,不从醴者,以《大行人》云上公“再祼而酢”,侯伯“一祼而酢”,子男“一祼不酢”,及“以酒礼之”,用齐礼之,皆不依酒醴为名,皆取相礼,故知此醴亦为礼敬之礼,不取用醴为醴之义也。《秋官·司仪》云“诸公相为宾”,及将币,“宾亦如之”,注云:“上於下曰礼,敌者曰傧。”《聘礼》乡亦云“无摈”,注云:“无摈,辟君是大夫已上尊,得有礼、摈两名。”士以下卑,唯称礼也。
宾礼辞,许。礼辞,一辞。
[疏]“宾礼辞许”。○注“礼辞一辞”。○释曰:礼宾一辞许者,主人礼宾之常法,乡已行纳采、问名,宾主之情已通矣,故略行一辞而已。
主人彻几改筵,东上。侧尊甒醴于房中。彻几改筵者,乡为神,今为人。侧尊,亦言无玄酒,侧尊於房中,亦有篚有笾豆,如冠礼之设。
[疏]“主人”至“房中”。○释曰:彻几改筵者,於户西礼神坐,彻去其几,於后授宾,改设其筵,设侧尊甒醴在东房之中,以礼宾也。○注“彻几”至“之设”。○释曰:经云“东上”者,统於主人。注云“乡为神,今为人”者,为神则西上,为人则东上,不同,故辨之。云“侧尊,亦言无玄酒”者,醴糟例无玄酒配之,以其醴象大古质,故士冠与此昏礼之等皆无玄酒也。郑知此“亦有篚有笾豆如冠礼”者,此下云“赞者酌醴,加角柶”,明有篚盛之,又云“赞者荐脯醢”,则有笾豆可知。但冠礼尊在服北,南上,则此尊与篚等亦南上,故云“如冠礼之设”也。
主人迎宾于庙门外,揖让如初,升。主人北面,再拜。宾西阶上北面答拜。主人拂几,授校,拜送。宾以几辟,北面设于坐,左之,西阶上答拜。拂,拭也。拭几者,尊宾,新之也。校,几足。辟,逡巡。古文校为技。
[疏]“主人”至“答拜”。○释曰:云“主人迎宾于庙门外。揖让如初,升”者,如纳采时三揖三让也。云“主人北面再拜”者,拜宾至此堂饮之,是以《公食大夫》、《燕礼》、《乡饮酒》、《乡射》、《大射》皆云“拜至”,并是拜宾至此堂也。但《燕礼》、《大射》、《公食大夫》皆云“至,再拜”,先言至者,欲见宾至乃拜之,是有尊卑不敌之义。馀皆言拜至,至在拜下者,体敌之义也。若然,此为礼宾,有拜至者,前虽有纳采、问名之事,以昏礼有相亲之义,故虽后亦拜至也。聘礼、享礼及礼宾不拜至者,聘礼不取相亲之义,故不拜至。是以彼郑注云:“以宾不於此始至也。”云“主人拂几”者,此拂几虽不言外拂、内拂,又不言三,案《有司彻》:“主人西面,左手执几,缩之,以右袂推拂几三,二手横执几,进,授尸于筵前。”注云:“衣袖谓之袂。推拂,去尘示新。”云拂者,外拂之也。则此亦外拂之三也。凡行敌礼者,拂几皆若此。卑於尊者,则内拂之。故《聘礼》云:“宰夫内拂几三,奉两端以进。”郑云“内拂几,不欲尘坋尊者”是也。若然,《冠礼》礼宾无几者,冠礼比昏为轻,故无几。《乡饮酒》、《乡射》及《燕》宾,宾轻,故无几。《聘》宾及《公食大夫》宾重,故有几也。云“授校”者,凡授几之法,卑者以两手执几两端,尊者则以两手於几閒执之,授皆然。是以《聘礼》宰夫奉两端以进,《有司彻》云:“尸进,二手受于手閒。”注云:“受从手閒,谦也。”虽不言两手,两手授之可知。又案《聘礼》云:“公东南乡,外拂几三,卒,振袂,中摄之,进,西乡。宾进,讶,受几于筵前。”以此言之,公尊,中执几以一手,则宾以两手於几两端执之也。而此亦宾主不敌授校者,昏礼异於馀礼。云“拜送”者,此当再拜送君,於聘宾则一拜,故《聘礼》云“公一拜送”,郑注云“公,尊也”是也。此几以安体,非己所得,故宾受讫,然后答拜。下经受醴之时,先拜乃受者,彼是入口之物,己所当得,故先拜乃受之。云“宾以几辟”者,以宾卑,故以凡辟。《聘礼》宾卑,亦云以几辟。《有司彻》不云以几辟者,尊尸故也。《觐礼》不云以几辟者,尊王使也。凡设几之法,受时或受其足,或受于手閒,皆横受之。及其设之,皆旋几纵执,乃设之於坐南,北面陈之,位为神则右之,为人则左之,为异。不坐设之者,几轻,故也。○注“拂拭”至“为枝”。○释曰:郑知“校,几足者,《既夕记》云“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故知校是几足也。
赞者酌醴,加角柶,面叶,出于房。赞,佐也,佐主人酌事也。赞者亦洗酌,加角柶,覆之,如冠礼矣。出房南面,待主人迎受。古文叶作擖。
[疏]“赞者”至“于房”。○注“赞佐”至“作擖”。○释曰:云“赞者亦洗酌,加角柶,覆之,如冠礼矣”者,案《冠礼》云:“赞者洗於房中,侧酌醴,加柶覆之。”此与冠礼同,故知如冠礼矣。
主人受醴,面枋,筵前西北面。宾拜受醴,复位。主人阼阶上拜送。主人西北面疑立,待宾即筵也。宾复位於西阶上北面,明相尊敬。此筵不主为饮食起。
[疏]“主人”至“拜送”。○注“主人”至“食起”。○释曰:经唯云主人西北面,知“疑立”者,《乡饮酒》云“主人阼阶东疑立”,明此亦然也。凡主人将授酒醴,於筵前待宾,即筵前乃授之。此郑云“即筵”,谓就筵前,与下宾即筵别也。是以冠礼礼子及下礼妇皆於筵西受礼。然礼宾进筵前受醴,是不躐席之事也。云“宾复位於西阶上北面,明相尊敬。此筵不主为饮食起”者,但此筵为行礼,故拜及啐皆於西阶也。
赞者荐脯醢。荐,进宾即筵坐,左执觯,祭脯醢,以柶祭醴三,西阶上北面坐,啐醴,建柶,兴,坐奠觯,遂拜。主人答拜。即,就也。左执觯,则祭以右手也。凡祭於脯醢之豆閒,必所为祭者,谦敬,示有所先也。啐,尝也。尝之者,成主人意。建犹扱也。兴,起也。奠,停也。
[疏]“赞者”至“答拜”。○释曰:此经云“坐奠觯,遂拜”,言遂者,因事曰遂,因建柶兴,坐奠觯,不复兴,遂因坐而拜。《冠礼》礼子并醮子,及此下礼妇,不言坐奠觯遂者,皆文不具。《聘》礼宾不言拜者,理中有拜可知也。○注“即就”至“停也”。○释曰:郑云“祭以右手”,出于《乡射》也。云“凡祭於脯醢之豆閒”者,谓祭脯醢俎豆皆於豆閒,此及《冠礼》、《乡饮酒》、《乡射》、《燕礼》、《大射》皆有脯醢,则在笾豆之閒。此注不言笾直言豆者,省文。《公食大夫》及《有司彻》豆多者,则言祭於上豆之閒也。云“必所为祭者,谦敬,示有所先也”者,案《曲礼》云“主人延客祭”,注云:“祭,祭先也。君子有事不忘本也。”此云谦敬,示有所先。先即本,谓先世造此食者也。云“啐,尝也。尝之者,成主人意”者,主人设馔,望宾为美之,今客尝之告旨,是成主人意也。
宾即筵,奠于荐左,降筵,北面坐取脯,主人辞。荐左,笾豆之东。降,下也。自取脯者,尊主人之赐,将归执以反命。辞者,辞其亲彻。
[疏]“宾即”至“人辞”。○释曰:此奠於荐左,不言面位,下赞礼妇“奠于荐东”,注云:“奠于荐东,升席奠之。”此云奠于荐东,升席奠之,明皆升席,南面奠也。必南面奠者,取席之正。又祭酒亦皆南面,并因祭酒之而奠之,则《冠礼》礼子亦南面奠之。《聘礼》礼宾,宾北面奠者,以公亲执束帛待赐,已不敢稽留,故由便疾北面奠之也。《乡饮酒》、《乡射》酬酒不祭不举,不得因祭而奠于荐东也。《燕礼》、《大射》重君物,君祭酬酒,故亦南面奠。云“降,下也。自取脯者,尊主人之赐,将归执以反命”者,案下记云“宾右取脯,左奉之,乃归执以反命”是也。
宾降,授人脯,出,主人送于门外,再拜。人,谓使者从者,授於阶下西面,然后出去。
[疏]“宾降”至“再拜”。○注“人谓”至“出去”。○释曰:郑知“人,谓使者从者”者,以其此脯使者将归,故授从者也。又知“授於阶下西面,然后出去”者,以其宾位在西,授脯文在出上,故知西阶下西面授之,然后出去也。
纳吉,用雁,如纳采礼。归卜於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昏姻之事於是定。
[疏]“纳吉”至“采礼”。○释曰:案上文纳采在前,问名在后,今此不云如问名而云如纳采者,问名宾不出大门,故此纳吉如其纳采也。○注“归卜”至“是定”。○释曰:郑知义然者,案下记云:“纳吉曰吾子有贶命,某加诸卜,占吉,使某也敢告。”凡卜并皆於祢庙,故然也。未卜时恐有不吉,婚姻不定,故纳吉乃定也。
纳徵,玄纁束帛、俪皮,如纳吉礼。徵,成也。使使者纳币以成昏礼。用玄纁者,象阴阳备也。束帛,十端也。《周礼》曰:“凡嫁子取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俪,两也。执束帛以致命。两皮为庭实。皮,鹿皮。今文纁皆作熏。
[疏]“纳徵”至“吉礼”。○释曰:此纳徵无雁者,以有束帛为贽故也。是以《孝经钩命决》云“五礼用雁”是也。案《春秋左氏》庄公二十二年:“冬,公如齐纳币。”不言纳徵者,孔子制《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故指币体而言周文,故以义言之。徵,成也,纳此则昏礼成,故云“徵”也。○注“徵成”至“作熏”。○释曰:云“用玄纁者,象阴阳备也。束帛,十端也”者,《周礼》:“凡嫁子娶妻,入币缁帛无过五两。”郑彼注云:“纳币帛缁,妇人阴也。凡於娶礼,必用其类。五两,十端也。必言两者,欲得其配合之名,十象五行十日相成也。士大夫乃以玄纁束帛,天子加以穀圭,诸侯加以大璋。《杂记》云:‘纳币一束,束五两,两五寻。’然则每端二丈。”若彼据庶人空用缁色,无纁,故郑云用缁妇人阴,此玄纁俱有,故云象阴阳备也。案《玉人》,穀圭,天子以聘女;大璋,诸侯以聘女。故郑据而言焉。“玄纁束帛”者,合言之阳奇阴耦,三玄二纁也。其大夫无冠礼而有昏礼,若试为大夫及幼为大夫者,依士礼。若五十而爵,改娶者,大夫昏礼,玄纁及鹿皮则同於士。馀有异者,无文以言也。
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徵礼。主人辞者,阳倡阴和,期日宜由夫家来也。夫家必先卜之,得吉日,乃使使者往,辞即告之。
[疏]“请期”至“徵礼”。○释曰:请期如纳徵礼,纳吉礼如纳采礼。案上纳采之礼下至“主人拜送於门外”,其中揖让升降及礼宾迎送之事,此皆如之。○注“主人”至“告之”。○释曰:婿之父使使纳徵讫,乃下卜婚月,得吉日,又使使往女家告日,是期由男家来。今以男家执谦,故遣使者请女家。若云期由女氏,故云“请期”。女氏知阳倡阴和,当由男家出,故主人辞之。使者既见主人辞,遂告主人期日也。是以下记云:“使者曰:某使某受命吾子,不许,某敢不告!期曰某日。”注云:“某吉日之甲乙。”是告期之辞,故郑云“辞即告”也。
期,初昏,陈三鼎于寝门外东方,北面,北上。其实特豚,合升,去蹄。举肺脊二,祭肺二,鱼十有四,腊一肫,髀不升。皆饪。设扃鼏。期,取妻之日。鼎三者,升豚、鱼、腊也。寝,婿之室也。北面,乡内也。特犹一也。合升,合左右胖升於鼎也。去蹄,蹄甲不用也。举肺、脊者,食时所先举也。肺者,气之主也,周人尚焉。脊者,体之正也,食时则祭之,饭必举之,贵之也。每皆二者,夫妇各一耳。凡鱼之正,十五而鼎,减一为十四者,欲其敌偶也。腊,兔腊也。肫,或作纯,纯,全也,凡腊用全。髀不升者,近窍,贱也。饪,孰也。扃,所以扛鼎。鼏,覆之。古文纯为钧,髀为脾。今文扃作铉,鼏皆作密。
[疏]“期初”至“扃鼏”。○释曰:此文下尽“合卺”一节,论夫家欲迎妇之时,豫陈同牢之馔也。云“陈三鼎於寝门外东方,北面北上”者,谓在夫寝门外也。言“东方”、“北面”,是礼之正。但数鼎,故云“北面,北上”,则此及《少牢》皆是也。《特牲“陈鼎於门外,北面北上”,当门而不在东方者,辟大夫故也。今此亦东方,不辟大夫者,重昏礼,摄盛也。鼎不言“北上”,直言“北面”,《士冠》所云是也。凡鼎陈於外者,北面为正。阼阶下,西面为正。《士丧礼》小敛陈一鼎於门外西面者,丧礼少变,在东方者,未忍异於生。於大敛大奠及朔月奠,《既夕》陈鼎,皆如大敛奠。门外皆西面者,亦是《丧礼》、《既夕》变也。《士虞》陈三鼎于门外之右,北面,北上,入设于西阶前,东面,北上。不在东者,既葬,鬼事之反吉故也。《公食》陈鼎七,当门南面西上者,以宾是外人,向外统之。○注“期取”至“作密”。○释曰:云“期,娶妻之日”者,此陈同牢之馔。下云亲迎之礼,其中无厥明之文,明是娶妇之日也。云“鼎三者,升豚、鱼、腊也”者,即经文自显也。云“寝,婿之室也”者,命士以上之父子异宫,自然别有寝。若不命之士,父子同宫,虽大院同居,其中亦隔别,各有门户,故经总云“寝门外”也。云“合升,合左右胖升於鼎也”者,以夫妇各一,故左右胖俱升,若祭,则升右也。云“去蹄,蹄甲不用也”者,以其践地,秽恶也。云“举肺、脊者,食时所先举”者,案下文“赞者告具,揖妇,即对筵,皆坐祭,祭荐、黍、稷、肺”,即此祭肺也。下又云“赞尔黍稷”,授肺脊,皆食,以湆酱,皆祭举,食举也”,即此举肺、脊也。祭时二肺俱有,生人唯有举肺,皆祭。今此得有祭肺者,《礼记·郊特牲》论娶妇“玄冕齐戒,鬼神阴阳也”,故与祭祀同二肺也。据下文先用祭肺,后用举肺,此经先言举肺,后言祭肺者,以举肺脊长大,故先言。是以《特牲》、《少牢》入鼎时举肺脊在前。云“肺者,气之主也,周人尚焉”者,案《礼记·明堂位》云:“有虞氏祭首,夏后氏祭心,殷祭肝,周祭肺。”郑注云:“气主盛也。”但所尚不同,故云周人尚焉。云“脊者,体之正也,食时则祭之”者,对祭肺未食时祭也。云“饭必举之,贵之也”者,但一身之上体总有二十一节,前有肩、臂、臑,后有肫、胳、脊,在中央有三脊:正、脡、横脊,而取中央正脊,故云体之正。凡云先以对后,案《特牲》举肺脊后食幹骼,注云:“肺,气之主也。脊,正体之贵者,先食啖之,所以导食通气。”此不言先食啖之,从彼可知也。云“每皆二者,夫妇各一耳”者,释经多之义。云“凡鱼之正,十五而鼎,减一为十四”者,据《特牲》记云“鱼十有五”,注云:“鱼,水物,以头枚数,阴中之物,重数於月十有五日而盈。《少牢馈食礼》亦云十有五而俎。尊卑同。”则是尊卑同用十五而同鼎也。云“欲其敌偶也”者,夫妇各有七也。此夫妇鬼神阴阳,故同祭礼十五而去一,若平生人则与此异,故《公食太夫》一命者七鱼,再命者九鱼,三命者十有一鱼,天子诸侯无文,或诸侯十三鱼,天子十五鱼也。云“腊,免腊也”者,《少牢》用麋腊,士兔腊可知,故《曲礼》云“兔曰明视”也。云“肫,或作纯。纯,全也,凡腊用全”者,此或《少牢》文,案《少牢》“腊一纯”,注云:“纯犹全也。”凡牲体则用一胖不得云全,其腊则左右体胁相配,共为一体,故得全名也。《特牲》、《少牢》亦用全,《士丧》大敛与《士虞》皆用左胖,不全者,《丧礼》略文。今文鼏皆作密者,郑以省文,故兼下绤幂总叠之,故云“皆”也。设洗于阼阶东南。洗,所以承盥洗之器弃水者。
馔于房中,醯酱二豆,菹醢四豆,兼巾之。黍稷四敦,皆盖。醯酱者,以醯和酱,生人尚亵味。兼巾之者,六豆共巾也。巾为御尘,盖为尚温。《周礼》曰:“食齐视春时。”
[疏]“馔于”至“皆盖”。○注“醯酱”至“春时”。○释曰:郑知“以醯和酱”者,得醯者无酱,得酱者无醯,若和之,则夫妻皆有,是以知以醯和酱也。云“生人尚亵味”者,此文与《公食》皆以醯和酱,《少牢》、《特牲》不言之,故云然也。引《周礼》释敦皆有盖者,饭宜温,比春时故也。
大羹湆在爨。大羹湆,煮肉汁也。大古之羹无盐菜。爨,火上。《周礼》曰:“羹齐视夏时。”今文湆皆作汁。
[疏]“大羹湆在爨”。○注“大羹”至“作汁”。○释曰:湆与汁一也。知“大古之羹无盐菜”者,《左传》桓二年臧哀伯云:“大羹不致。”《礼记·郊特牲》云“大羹不和”,谓不致五味,故知不和盐菜。唐虞以上曰大古,有此羹。三王以来更有鉶羹,则致以五味。虽有鉶羹,犹存大羹,不忘古也。引《周礼》者,证大羹须热,故在爨,临食乃取也。
尊于室中北墉下,有禁。玄酒在西。绤幂,加勺,皆南枋。墉,墙也。禁,所以庪甒者。玄酒不忘古也。绤,粗葛。今文枋作柄。
[疏]“尊于”至“南枋”。○注“墉墙”至“作柄”。○释曰:云“禁所以庪甒”者,《士冠》云甒,此亦士礼,虽不言甒,然此尊亦甒也。庪承於甒。云“禁”者,因为酒戒,故以禁言之也。云“玄酒不忘古也”者,古谓黄帝已前,以《礼运》云“污尊而抔饮”,谓神农时虽有黍稷未有酒醴,则神农以上以水为玄酒也。《礼运》又云:“后圣有作,以为醴酪。”据黄帝以后,虽有酒醴,犹是不忘古也。
尊于房户之东,无玄酒。篚在南,实四爵合卺。无玄酒者,略之也。夫妇酌於内尊,其馀酌於外尊。合卺,破匏也。四爵两卺凡六,为夫妇各三酳。一升曰爵。
[疏]“尊于”至“合卺”。○注“无玄”至“曰爵”。○释曰:云“无玄酒者,略之”者,此对上文夫妇之尊有玄酒,此尊非为夫妇,故略之也。云“夫妇酌於内尊,其馀酌於外尊”者,据上文玄酒知之。云“一升曰爵”者,《韩诗内传》云“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觯,四升曰角,五升曰散”是也。
主人爵弁,纁裳,缁袘。从者毕玄端。乘墨车,从车二乘,执烛前马。主人,婿也,婿为妇主。爵弁而纁裳,玄冕之次。大夫以上亲迎冕服。冕服迎者,鬼神之。鬼神之者,所以重之亲之。纁裳者,衣缁衣。不言衣与带而言袘者,空其文,明其与袘俱用缁。袘,谓缘。袘之言施,以缁缘裳,象阳气下施。从者,有司也。乘贰车,从行者也。毕犹皆也。墨车,漆车,士而乘墨车,摄盛也。执烛前马,使徒役持炬火居前炤道。
[疏]“主人”至“前马”。○释曰:此至“俟于门外”,论婿亲迎之节。○注“主人”至“炤道”。○释曰:云“主人,婿也”者,以其亲迎向女家。女父称主人,男称婿,已下皆然。今此未至女家,仍据男家而言,故云主人是婿。为妇主,故下亲迎至男家,婿还称主人也。云“爵弁而纁裳”者,下爵弁亦冕之类,故亦纁裳也。云“玄冕之次”者,郑注《周礼·弁师》云:“一合之大夫冕而无旒,士变冕为爵弁。”故云冕之次也。云“大夫以上亲迎冕服”者,士家自祭,服玄端;助祭,用爵弁。今爵弁用助祭之服亲迎,一为摄盛,则卿大夫朝服以自祭,助祭用玄冕,亲迎亦当玄冕,摄盛也。若上公有孤之国,孤絺冕,卿大夫同玄冕。侯伯子男无孤之国,卿絺冕,大夫玄冕也。孤卿大夫士为臣卑,复摄盛取助祭之服,以亲迎则天子诸侯为尊,则衮矣,不须摄盛,宜用家祭之服,则五等诸侯玄冕,以家祭则亲迎不过玄冕,天子亲迎当服衮冕矣。是以《礼记·郊特牲》云:“玄冕斋戒,鬼神阴阳也。将以为社稷主。”以社稷言之,据诸侯而说,故知诸侯玄冕也。其於孤卿,虽絺冕以助祭,至於亲迎,亦用玄冕,臣乃不得过君故也。云“冕服迎者,鬼神之。鬼神之者,所以重之亲之”者,《郊特牲》文。云“纁裳者,衣缁衣。不言衣与带而言袘者,空其文,明其与袘俱用缁”者,郑言纁裳者,衣缁衣,言缁衣即玄衣,大同故也。上《士冠》陈爵弁服云“缁衣缁带”,此文有缁袘无“衣带”二字,故云空其文。以袘著缁者,欲见袘与衣带色同,故云“俱用缁”也。云“袘谓缘”者,谓纯缘於裳,故字从衣。云“袘之言施”者,义取施及於物,故作施也。云“以缁缘裳,象阳气下施”者,男阳女阴,男女相交接,示行事有渐,故云“象阳气下施”,故以衣带上体同色之物下缘於裳也。云“从者,有司也。乘贰车,从行者也”者,以士虽无臣,其仆隶皆曰有司。使乘贰车,从婿。大夫已下有贰车,士无贰车,此有者,亦是摄也。云“墨车,漆车”者,案《巾车》注云:“栈车不革鞔而漆之。”则士之栈车漆之,但无革为异耳。案《考工记》云“栈车欲其弇”,郑云:“无革鞔。”又云“饰车欲其侈”,郑云:“革鞔。”则大夫已上皆以革鞔,则得饰车之名。饰者,革上又有漆饰。士卑无饰,虽有漆,不得名墨车,故唯以栈车为名。若然,自卿已上更有异饰,则又名玉金,象夏篆、夏缦之等也。云“士乘墨车,摄盛也”者,案《周礼·巾车》云:一曰玉路以祭祀。又云:金路,同姓以封;象路,异姓以封;革路,以封四卫;木路,以封蕃国;孤乘夏篆,卿乘夏缦,大夫乘墨车,士乘栈车,庶人乘役车。士乘大夫墨车为摄盛,则大夫当乘卿之夏缦,卿当乘孤之夏篆,已上有木路,质而无饰,不可使孤乘之,礼穷则同也。孤还乘夏篆。又於臣之外特置,亦是尊尊,则尊矣,不欲摄盛。若然,庶人当乘士之栈车,则诸侯天子尊则尊矣,亦不假摄盛,依《巾车》自乘本车矣。玉路祭祀,不可以亲迎,当乘金路矣。以摄言之,士之子冠与父同,则昏亦同。但尊適子,皆与父同,庶子宜降一等也。
妇车亦如之,有裧。亦如之者,车同等,士妻之车,夫家共之。大夫以上嫁女,则自以车送之。裧,车裳帏,《周礼》谓之容。车有容,则固有盖。
[疏]“妇车”至“有裧”。○注“亦如”至“有盖”。○释曰:妇车亦墨车,但有裧为异耳。曰“士妻之车,夫家共之”者,即此是也。云“大夫以上嫁女,则自以车送之”者,案宣公五年冬《左传》云,齐高固及子叔姬来,反马也。休以为礼无反马,而左氏以为得礼。礼,妇人谓嫁曰归,明无大,故不反於家。经书高固及子叔姬来,故讥乘行匹至也。《士昏》皆异,据《士礼》无反马,盖失之矣。《士昏礼》曰:“主人爵弁,纁裳缁袘。从者毕玄端,乘墨车,从车二乘,执烛前马。妇车亦如之,有裧。”此妇乘夫家之车。《鹊巢》诗曰:“之子于归,百两御之。”又曰:“之子于归,百两将之。”国君之礼,夫人始嫁,自乘其车也。《何彼襛矣》篇曰:“曷不肃雍,王姬之车。”言齐侯嫁女,以其母王姬始嫁之车远送之,则天子、诸侯女嫁,留其车。可知今高固大夫反马,大夫亦留其车。礼虽散亡,以《诗》论之,大夫以上至天子,有反马之礼。留车,妻之道;反马,婿之义。高固秋月逆叔姬,冬来反马,则妇人三月祭行,故行反马礼也。以此郑《箴膏肓》言之,则知大夫巳上嫁女,自以其车送之。若然,《诗》注以为王姬嫁时自乘其车,《箴膏肓》以为齐侯嫁女,乘其母王姬始嫁时车送之,不同者,彼取《三家诗》,故与《毛诗》异也。凡妇车之法,自士已上至孤卿皆与夫同,有裧为异,至於王后及三夫人并诸侯夫人皆乘翟车。案《周礼·巾车》王后之五路,重翟、厌翟、安车皆有容盖,又云翟车、辇车,郑注云:《诗·国风·硕人》曰“翟蔽以朝”,谓诸侯夫人始来乘翟蔽之车,以朝见於君,成之也。此翟蔽盖厌翟也,然则王后始来乘重翟矣。又《诗序》云:王姬下嫁於诸侯,车服不系其夫,下王后一等。以此差之,王后始来乘重翟,则上公夫人用厌翟,侯伯子男夫人用翟车。若然,巾车、安车次厌翟,在翟车之上者,以其安车在宫中所乘,有容盖,与重翟、厌翟同。翟车有屋,退之在下,其实安车无翟饰,不用为嫁时所乘也。三夫人与三公夫人当用翟车,九嫔与孤妻同用夏篆,世妇与卿大夫妻同用夏缦,女御与士妻同用墨车也。其诸侯夫人侄娣及二媵并侄娣,依次下夫人以下一等为差也。云“裧,车裳帏,《周礼》谓之容”者,案《巾车职》重翟、厌翟、安车皆有容盖,郑司农云:“容谓幨车,山东谓之裳帏,或谓之潼容。”后郑从之。《卫诗》云“渐车帷裳”,是山东名帏裳也。云“车有容,则固有盖”者,《巾车》云“有容盖”,容、盖相配之物,此既有裧之容,明有盖可知,故云固有盖矣。
至于门外。妇家大门之外。
[疏]“至于门外”。○注“妇家大门之外”。○释曰:知是大门外者,以下有揖入,乃至庙,庙乃大门内,故知此大门外也。
主人筵于户西,西上,右几。主人,女父也。筵,为神布席。
[疏]“主人”至“右几”。○注“主人”至“布席”。○释曰:以先祖之遗体许人,将告神,故女父先於庙设神席,乃迎婿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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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五 士昏礼第二
卷五 士昏礼第二
女次,纯衣纁袡,立于房中,南面。次,首饰也,今时髲也。《周礼·追师》掌“为副、编、次”。纯衣,丝衣。女从者毕袗玄,则此衣亦玄矣。袡,亦缘也。袡之言任也。以纁缘其衣,象阴气上任也。凡妇人不常施袡之衣,盛昏礼,为此服。《丧大记》曰“复衣不以袡”,明非常。
[疏]“女次”至“南面”。○注“次首”至“非常”。○释曰:不言裳者,以妇人之服不殊裳,是以《内司服》皆不殊裳。彼注云:“妇人尚专一德,无所兼,连衣裳不异其色”是也。注云“次,首饰也,今时髲也。《周礼·追师》掌‘为副、编、次’”者,案彼注云:“副之言覆,所以覆首,为之饰其遗象,若今步繇矣。编,编列发为之,其遗象若今假紒矣。次,次第发长短为之,所谓髲髢。”言“所谓”,谓如《少牢》“主妇髲鬄”也。又云“外内命妇衣鞠衣、襢衣者服编,衣褖衣者服次”。其副唯於三翟祭祀服之。士服爵弁助祭之服以迎,则士之妻亦服褖衣助祭之服也。若然,案《内司服》:“王后之六服:袆衣、揄翟、阙翟、鞠衣、展衣、褖衣,素沙。”素沙与上六服为里,五等诸侯、上公夫人与王后同侯伯夫人,自揄翟而下,子男夫人自阙而下。案《玉藻》有鞠衣、襢衣、褖衣,注云:“诸侯之臣皆分为三等,其妻以次受此服。公之臣、孤为上,卿大夫次之,士次之。侯伯子男之臣,卿为上,大夫次之,士次之。”其三夫人已下内命妇,则三夫人自阙翟而下,九嫔自鞠衣而下,世妇自襢衣而下,女御自褖衣而下,嫁时以服之。诸侯夫人无助天子祭,亦各得申上服,与祭服同也。云“纯衣,丝衣”者,此经纯亦是丝,理不明,故见丝体也。云“女从者毕袗玄,则此衣亦玄矣”者,此郑欲见既以纯为丝,恐色不明,故云女从袗玄,则此丝衣亦同玄色矣。云“袡,亦缘也”者,上纁裳缁袘,袘为缘,故云袡亦缘也。云“袡之言任也。以纁缘其衣,象阴气上任也”者,妇人阴,象阴气上交於阳,亦取交接之义也。云“凡妇人不常施袡之衣,盛昏礼,为此服”者,此纯衣即褖衣,是士妻助祭之服,寻常不用纁为袡,今用之,故云盛昏礼为此服。云“《丧大记》曰复衣不以袡,明非常”者,以其始死,招魂复魄用生时之衣。生时无袡,知亦不用袡,明为非常所服,为盛昏礼,故服之。引之者,证袡为非常服也。然郑言凡妇人服不常施袡者,郑欲见王后已下,初嫁皆有袡之意也。
姆纚、笄、宵衣,在其右。姆,妇人年五十无子,出而不复嫁,能以妇道教人者,若今时乳母矣。纚,縚发。笄,今时簪也。纚亦广充幅,长六尺。宵,读为《诗》“素衣朱绡”之绡,《鲁诗》以绡为绮属也。姆亦玄衣,以绡为领,因以为名,且相别耳。姆在女右,当诏以妇礼。
[疏]“姆纚”至“其右”。○释曰:此经欲见女既在房,须有传命者之义也。○注“姆妇”至“妇礼”。○释曰:云“姆,妇人年五十无子,出而不复嫁,能以妇道教人”者,妇人年五十阴道绝,无子,乃出之。案《家语》云:“妇人有七出:不顺父母出,淫辟出,无子出,不事舅姑出,恶疾出,多舌出,盗窃出。”又庄二十七年何休注:“公羊云:无子弃,绝世也;淫佚弃,乱类也;不事舅姑弃,悖德也;口舌弃,离亲也;盗窃弃,反义也;嫉妒弃,乱家也;恶疾弃,不可奉宗庙也。”又《家语》有“三不去”:“曾经三年丧,不去。”休云:“不忘恩也。”“贱取贵,不去。”休云:“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休云:“不穷穷也。”休又云:“丧妇长女不娶,无教戒也;世有恶疾不取,弃於天也;世有刑人不娶,弃於人也;乱家不娶,类不正也;逆家女不娶,废人伦也。”是五不娶。又案《易·同人》“六二”郑注云:“天子诸侯后夫人,无子不出。”则犹有六出。其天子之后虽失礼,郑云:“嫁於天子,虽失礼,无出道,远之而已。若其无子不废,远之,后尊如故,其犯六出则废之。”然就七出之中馀六出,是无德行不堪教人,故无子出。能以妇道教人者,以为姆,既教女,因从女向夫家也。云“若今时乳母”者,汉时乳母与古时乳母别。案《丧服》乳母者,据大夫子有三母:子师、慈母、保母。其慈母阙,乃令有乳者,养子谓之为乳母,死为之服緦麻。师教之乳母,直养之而已。汉时乳母则选德行有乳者为之,并使教子,故引之以证姆也。云“纚,縚发”者,此纚亦如《士冠》纚,以缯为之,广充幅,长六尺,以縚发而紒之。姆所异於女者,女有纚,兼有次,此姆则有纚而无次也。云“笄,今时簪”者,举汉为况义也。云“宵,读为《诗》‘素衣朱绡’之绡”者,引《诗》以为证也。云“姆亦玄衣,以绡为领,因以为名”者,此衣虽言绡衣,亦与纯衣同是褖衣,用绡为领,故因得名绡衣也。必知绡为领者,《诗》云“素衣朱绡”,《诗》又云“素衣朱襮”,《尔雅·释器》云:“黼领谓之襮。”襮既为领,明朱绡亦领可知。案上文云女褖衣,下文云女从者毕袗玄,皆是褖衣,则此绡衣亦褖衣矣。女与女从襌黼领,此姆以玄绡为领也。若然,《特牲》云绡衣者,谓以绡缯为衣。知此绡为领者,以下女从者云“被黼”据领,明此亦据领也。云“姆在女右,当诏以妇礼”者,案《礼记·少仪》云“赞币自左,诏辞自右”,地道尊右之义,故姆在女右也。
女从者毕袗玄,纚笄,被黼,在其后。女从者,谓侄娣也。《诗》云:“诸娣从之,祁祁如云。”袗,同也,同玄者,上下皆玄。,襌也。《诗》云:“素衣朱襮。”《尔雅》云:“黼领谓之襮。”《周礼》曰:“白与黑谓之黼。”天子、诸侯后夫人狄衣,卿大夫之妻,剌黼以为领,如今偃领矣。士妻始嫁,施襌黼於领上,假盛饰耳。言被,明非常服。
[疏]“女从”至“其后”。○释曰:此是从女之人,在女后为尊卑威仪之事也。○注“女从”至“常服”。○释曰:知女从是侄娣者,案下文云“虽无娣媵先”,郑云:“古者嫁女,必侄娣从,谓之媵。”即此女从,故云“女从者,谓侄娣也”。云“《诗》”者,《韩奕》篇,引之证侄之义也。云“袗,同也,同玄者,上下皆玄”者,此袗读从《左氏》“均服振振”一也。故云同玄,上下皆玄也。同者即妇人之服,不殊裳也。云“,襌也”者,此读如《诗》云褧衣之褧,故为襌也。引《诗》、《尔雅》、《周礼》者,证黼得为领之义也。黼谓剌之在领为黼文,名为襮,故云“黼领谓之襮”。云“天子、诸侯后夫人狄衣”者,案《周礼·内司服》云:“掌王后之六服:袆衣、揄狄、阙狄。”又注云:“侯伯之夫人揄狄,子男之夫人亦阙狄,唯二王后袆衣。”故云后夫人狄衣也。云“卿大夫之妻,剌黼以为领”者,以士妻言被,明非常,故知大夫之妻,剌之常也。不於后夫人下言领,於卿大夫妻下乃云剌黼为领,则后夫人亦同剌黼为领也。但黼乃白黑色为之,若於衣上则画之,若於领上则剌之。以为其男子冕服,衣画而裳绣,绣皆剌之。其妇人领虽在衣,亦剌之矣。然此士妻言被襌黼,谓於衣领上别剌黼文,谓之被,则大夫以下剌之,不别被之矣。案《礼记·郊特牲》云:“绡黼丹朱中衣,大夫之僣礼也。”彼天子、诸侯中衣有黼领,服则无之。此今妇人事华饰,故於上服有之,中衣则无也。云“如今偃领矣”者,举汉法,郑君目验而知,至今已远,偃领之制,亦无可知也。云“士妻始嫁,施襌黼於领上,假盛饰耳。言被,明非常服”者,对大夫已上妻则常服有之,非假也。
主人玄端,迎于门外,西面再拜。宾东面答拜。宾,婿。
[疏]“主人”至“答拜”。○释曰:此言男至女氏之大门外,女父出迎之事也。
主人揖入,宾执雁从。至于庙门,揖入。三揖,至于阶,三让。主人升,西面。宾升,北面,奠雁,再拜稽首,降,出。妇从,降自西阶。主人不降送。宾升奠雁拜,主人不答,明主为授女耳。主人不降送,礼不参。
[疏]“主人”至“降送”。○释曰:此言女父迎宾婿入庙门,升堂,父迎出大门之事也。云“宾升,北面奠雁,再拜稽首”者,此时当在房外当楣北面,知在房户者,见隐二年“纪履緰来逆女”,《公羊传》曰:“讥始不亲迎也。”何休云:“夏后氏逆於庭,殷人逆於堂,周人逆於户。”后代渐文,迎於房者,亲亲之义也。○注“宾升”至“不参”。○释曰:云“宾升奠雁拜,主人不答,明主为授女耳”者,案纳采阼阶上拜,至问名、纳吉、纳徵、请期,转相如皆拜,独於此主人不答,明主为授女耳。云“主人不降送,礼不参”者,礼宾主宜各一人,今妇既从,主人不送者,以其礼不参也。
婿御妇车,授绥,姆辞不受。婿,御者,亲而下之。绥,所以引升车者。仆人之礼,必授人绥。
[疏]“婿御”至“不受”。○注“婿御”至“人绥”。○释曰:云“仆人之礼,必授人绥”者,《曲礼》文。今婿御车,即仆人礼,仆人合授绥,姆辞不受,谦也。
妇乘以几,姆加景,乃驱。御者代。乘以几者,尚安舒也。景之制盖如明衣,加之以为行道御尘,令衣鲜明也。景亦明也。驱,行也。行车轮三周,御者乃代婿。今文景作憬。
[疏]“妇乘”至“者代”。○注“乘以”至“作憬”。○释曰:云“乘以几”者,谓登车时也。几,所以安体,谓若尸乘以几之类。以重其初昏,与尸同也。云“景之制盖如明衣”者,案《既夕礼》:“明衣裳用布,袂属幅,长下膝。”郑注云:“长下膝,又有裳於蔽下体深也。”此景之制无正文,故云盖如明衣,直云制如明衣。此嫁时尚饰,不用布。案《诗》云:“衣锦褧衣,裳锦褧裳。”郑云:“褧,襌也。盖以襌縠为之中衣,裳用锦而上加襌縠焉。为其文之大著也。庶人之妻嫁服也。士妻纟才衣纁袡。”彼以庶人用襌縠,连引士妻纟才衣,则此士妻衣上亦用襌縠。《硕人》是国君夫人,亦衣锦褧衣,则尊卑同用襌縠。庶人卑,得与国君夫人同用锦为衣大著。此士妻不用锦,不为文大著,故云“行道御风尘”也。
婿乘其车先,俟于门外。婿车在大门外,乘之先者,道之也。男率女,女从男,夫妇刚柔之义,自此始也。俟,待也。门外,婿家大门外。
[疏]“婿乘”至“门外”。○注“婿车”至“门外”。○释曰:云“婿车在大门外”者,谓在妇家大门外。知者,以其婿於此始言乘其车,故知也。云“男率女,女从男,夫妇刚柔之义,自此始也”者,并《郊特牲》文。云“门外,婿家大门外”者,命士已上,父子异宫,故解为婿家大门外。若不命之士,父子同宫,则大门父之大门外也。
妇至,主人揖妇以入。及寝门,揖入,升自西阶。媵布席于奥。夫入于室,即席。妇尊西,南面,媵、御沃盥交。升自西阶,道妇入也。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御,当为讶。讶,迎也,谓婿从者也。媵沃婿盥於南洗,御沃妇盥於北洗。夫妇始接,情有廉耻,媵、御交道其志。
[疏]“妇至”至“盥交”。○释曰:此明夫导於妇入门升阶,及对席,媵、御沃盥之仪。云“主人揖妇以入”者,此则《诗》云“好人提提,宛然左辟”是也。云“夫入于室,即席”者,谓婿也。妇在尊西,未设席。婿既为主,东面须设馔,讫,乃设对席。揖即对席为前后至之便故也。○注“升自”至“其志”。○释曰:云“升自西阶,道妇入也”者,以寻常客客,主人在东,宾在西。今主人与妻俱升西阶,故云道妇入也。云“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即侄娣也。云“御,当为讶。讶,迎也,谓婿从者也”者,以其与妇人为盥,非男子之事,谓夫家之贱者也。知“媵沃婿盥於南洗,御沃妇盥於北洗”者,以其有南北二洗。又云“媵御沃盥交”,明知夫妇与媵御南北交相沃盥也。
赞者彻尊幂。举者盥,出,除幂,举鼎入,陈于阼阶南,西面,北上。匕俎从设。执匕者,执俎者,从鼎而入,设之。匕,所以别出牲体也。俎,所以载也。
[疏]“赞者”至“从设”。○注“执匕”至“载也”。○释曰:案《特牲》、《少牢》、《公食》与《有司彻》,及此《昏礼》等,执匕俎举鼎各别人者,此吉礼尚威仪故也。《士丧礼》举鼎,右人以右手执匕,左人以左手执俎,举鼎人兼执匕俎者,丧礼略也。云“从设”者,以从男之事,故从吉祭法也。《公食》执匕俎之人,入加匕於鼎,陈俎於鼎南,其匕与载,皆举鼎者为之。《特牲》注云:“右人也,尊者於事指使可也。”则右人於鼎北,南面匕肉出之。左人於鼎西俎南,北面承取肉,载於俎。《士虞》右人载者,丧祭少变,故在西方,长者在左也。今《昏礼》鬼神阴阳当与《特牲礼》同,亦右人匕,左人载,遂执俎而立,以侍设也。云“匕,所以别出牲体也”者,凡牲有体,别谓肩、臂、臑、肫、胳、脊、胁之等於鼎,以次别匕出之载者,依其体别,以次载之於俎,故云别出牲体也。
北面载,执而俟。执俎而立,俟豆先设。
[疏]“北面载执而俟”。○注“执俎”至“先设”。○释曰:知俟豆先设者,下文菹醢后乃云“俎入,设于豆东”,故知也。
匕者逆退,复位于门东,北面,西上。执匕者事毕逆退,由便。至此乃著其位,略贱也。
[疏]“匕者”至“西上”。○注“执匕”至“贱也”。○释曰:云“至此乃著其位,略贱也”者,案《士冠》未行事,陈主人位讫,即言兄弟及摈者之位,於此初陈鼎门外时,不见执匕者位,至此乃著其位,故言略贱也。
赞者设酱于席前,菹醢在其北。俎入,设于豆东,鱼次。腊特于俎北。豆东,菹醢之东。
[疏]注“豆东菹醢之东”。○释曰:酱与菹醢俱在豆,知不在酱东者,下文酱东有黍稷,故知在菹醢东也。
赞设黍于酱东,稷在其东,设湆于酱南。馔要方也。
[疏]“赞设”至“酱南”。○注“馔要方也”。○释曰:豆东,两俎酱东,黍稷是其要方也。
设对酱于东,对酱,妇酱也,设之当特俎。
[疏]“设对酱于东”。○注“对酱”至“特俎”。○释曰:婿东面设酱,在南为右,妇西面,则酱在北为右,皆以右手取之为便,故知设之当特俎东也。
菹醢在其南,北上。设黍于腊北,其西稷。设湆于酱北。御布对席,赞启会,卻于敦南,对敦于北。启,发也。今文启作开,古文卻为绤。
[疏]“菹醢”至“于北”。○释曰:“菹醢在其南,北上”者,谓菹在酱南,其南有菹有醢。若婿醢在菹北,从南向北陈为南上。此从北向南陈,亦醢在菹南,为北上也。云“湆”,即上文大羹湆。在爨者,羹宜热,醢食乃将入,是以《公食大夫》云“大羹湆不和,实于镫,由门入,公设之于酱西”是也。又生人食,《公食大夫》是也。《特牲》、《士虞》等为神设,皆为敬尸,尸亦不食也。《乡饮酒》、《乡射》、《燕礼》、《大射》不设者,湆非饮食之具,故无也。《少牢》无湆者,文不备。《有司彻》有湆者,宾尸礼亵,故有之,与《少牢》礼异也。云“设湆于酱北”者,案上设婿湆於酱南,在酱黍之南,特俎出於馔北,此设妇湆於酱北,在特俎东,馔内则不得要方,上注云:“要方者,据大判而言耳。”云“启会,卻于敦南,对敦于北”者,取婿东面以南为右,妇西面以北为右,各取便也。卻,仰也,谓仰於地也。
赞告具。揖妇,即对筵,皆坐,皆祭。祭荐、黍、稷、肺。赞者西面告馔具也。婿揖妇,使即席,荐菹醢。
[疏]“赞者”至“稷肺”。○注“赞者”至“菹醢”。○释曰:知“赞者西面告馔具”者,以其所告者宜告主人,主人东面,知西面告也。云“荐菹醢”者,以其《仪礼》之内单言荐者,皆据笾豆而言也。
赞尔黍,授肺脊。皆食,以湆、酱,皆祭举、食举也。尔,移也,移置席上,便其食也。皆食,食黍也。以,用也,用者,谓啜湆咂酱。古文黍作稷。
[疏]“赞尔”至“举也”。○释曰:云“祭举、食举也”者,举谓举肺,以其举以祭以食,故名肺为举,则上文云“祭者,祭肺”也。○注“尔移”至“作稷”。○释曰:云“尔,移也”者,尔训为近,谓移之使近人,故云“移置席上,便其食也”。案《玉藻》云“食坐尽前”,谓临席前畔,则不得移黍於席上。此云“移置席上”者,鬼神阴阳,故此昏礼从《特牲》祭祀法。云“皆食,食黍也”者,案《特牲》、《少牢》祭举、食举乃饭,此先食黍,乃祭举,相反者,彼九饭礼成,故先食举,以为导食气。此三饭礼略,故不须导也。此先尔黍稷,后授肺,《特牲》亦然,以其士礼同也。《少牢》佐食,先以举肺脊,授尸,乃尔黍者,大夫礼与士异故也。然《士虞》亦先授举肺脊,后乃尔黍者,丧礼与吉反故也。云“用者,谓啜湆肺咂酱”者,以其大羹汁不用箸,酱又不须以箸,故用口啜湆,用指咂酱也。
三饭,卒食。卒,已也。同牢示亲,不主为食起,三饭而成礼也。
[疏]“三饭卒食”。○注“同牢”至“礼也”。○释曰:云“同牢示亲,不主为食起”者,《少牢》十一饭,《特牲》九饭而礼成,此独三饭,故云同牢示亲,不主为食起,三饭而成礼也。
赞洗爵,酌酳主人,主人拜受。赞户内北面答拜。酳妇亦如之。皆祭。酳,漱也。酳之言演也,安也。漱,所以絜口,且演安其所食。酳酌内尊。
[疏]“赞洗”至“皆祭”。○释曰:自此至“尊否”,论夫妇食讫酳及彻馔於房节。云“主人拜受”者,婿拜当东面酳,妇亦如之者,妇拜当南面。是以《少牢》云籑“皆答拜”,郑注云:“在东面席者,东面拜。在西面席者,皆南面拜。”故知妇拜南面。若赞答妇拜,亦於户内北面也。云“皆祭”者,祭先也。○注“酳漱”至“内尊”。○释曰:云“酳,漱也。酳之言演也,安也。漱,所以絜口,且演安其所食”者,案《特牲》云:“主人洗角升,酌酳尸。”注云:“酳犹衍也,是献尸也。谓之酳者,尸既卒食,又欲颐衍养乐之。”又《少牢》云:“主人酌酒,乃酳尸。”注云:“酳犹羡也,既食之而又饮之,所以乐之。”三注不同者,文有详略,相兼乃具。《士虞》亦是酳尸,注直云:“酳,安食也。”不言养乐及羡者,丧故略之。此三酳俱不言献,皆云酳,直取其絜,故注云漱所以絜口,演安其所食,亦颐养乐之义。知“酳酌内尊”者,以下文云赞“酌于户外尊”,故知此夫妇酌内尊也。
赞以肝从,皆振祭,哜肝,皆实于菹豆。肝,肝炙也。饮酒,宜有肴以安之。
[疏]“赞以”至“菹豆”。○释曰:案《特牲》、《少牢》献尸,以肝从尸哜之,加于菹豆,与此同礼之正也。主人与祝亦以肝从,加於俎不加於豆者,下尸,故不敢同之也。《士虞》献尸,尸以肝加於俎者,丧祭,故郑云加於俎,从其牲体也,以丧不志於味,但此云实,不云加,异於祭故也。
卒爵,皆拜。赞答拜,受爵。再酳如初,无从。三酳用卺,亦如之。亦无从也。
[疏]“卒爵”至“如之”。○注“亦无从也”。○释曰:“卒爵,皆拜,赞答拜”者,献主处也。云“再酳如初”者,如自赞洗爵已下,至答拜受爵也。云“亦无从也”者,三酳用卺亦如之,亦自赞洗爵至受爵,郑直云“亦无从”。用卺文承再酳之下,明知事事如再酳,以其初酳有从,再酳如初无从,三酳用卺亦无从,故郑以亦无从言之,其实皆同再酳也。
赞洗爵,酌于户外尊。入户,西北面奠爵,拜。皆答拜。坐祭,卒爵,拜。皆答拜。兴。赞酌者,自酢也。
[疏]“赞洗”至“拜兴”。○释曰:言“皆”者,皆夫妇也。三酳乃酌外尊,自酢者皆是略贱者也。既隔,合卺乃用爵,不嫌相袭爵,明更洗馀爵也。
主人出,妇复位。复尊西南面之位。
[疏]“主人出妇复位”。○注“复尊西南面之位”。○释曰:直云“主人出”,不云处所,案下文云“主人说服于房”矣,则此时亦向东房矣。云“复尊西南面之位”者,妇人不宜出复入,故因旧位而立也。
乃彻于房中,如设于室,尊否。彻室中之馔设于房中,为媵御馂之。彻尊不设,有外尊也。
[疏]“乃彻”至“尊否”。○释曰:经云“乃彻于房中,如设于室”,虽据豆俎而言,理兼於尊矣,故云彻尊。不设有外尊,明彻中兼尊也。云“尊否”者,唯尊不设于房中而言也。知为媵御馂之者,下文云“媵馂主人之馀”已下是也。
主人说服于房,媵受。妇说服于室,御受。姆授巾。巾,所以自絜清。今文说皆作税。
[疏]“主人”至“授巾”。○释曰:自此至“呼则闻”,论夫妇寝息及媵、御馂之事也。云“主人说服于房,媵受。妇说服于室,御受”者,与沃盥文同,亦是交接有渐之义也。叠今文为税不从者,税是追服之言,非脱去之义,故不从也。
御衽于奥,媵衽良席在东,皆有枕,北止。衽,卧席也。妇人称夫曰良。《孟子》曰:“将见良人之所之。”止,足也。古文止作趾。
[疏]“御衽”至“北止”。○注“衽卧”至“作趾”。○释曰:衽于奥,主于妇席。使御布妇席,使媵布夫席,此亦示交接有渐之义也。云“衽,卧席也”者,案《曲礼》云:“请席何乡,请衽何趾。”郑云:“坐问乡,卧问趾,因於阴阳。”彼衽称趾,明衽卧席也。若然,前布同牢席,夫在西,妇在东,今乃夫在东,妇在西,易处者,前者示有阴阳交会有渐,故男西女东,今取阳往就阴,故男女各於其方也。云“《孟子》”者,案《孟子·离娄篇》云:“齐人有一妻一妾而处室者,其良人出,则必厌酒肉而后反。其妻问所与饮食者,则尽富贵者。其妻告其妾曰:良人出,则厌酒肉而后反,问所与饮食者,则尽富贵者也,而未尝有显者,来吾将瞯良人之所之。”注云:“瞯,视也。”彼瞯为视,亦得为见,故郑此注为见也。引之者,证妇人称夫为良人之义也。云“古文止作趾”者,虽叠古文,趾为足,亦一义也。
主人入,亲说妇之缨。入者,从房还入室也。妇人十五许嫁,笄而礼之,因著缨,明有系也。盖以五采为之,其制未闻。
[疏]“主人”至“之缨”。○注“入者”至“未闻”。○释曰:知“从房还入室”者,夫前出说服於房,今言入,明从房入室也。云“妇人十五许嫁,笄而礼之,因著缨”者,案《曲礼》云“女子许嫁缨”,又云“女子许嫁笄而字”,郑据此诸侯文而言。但言十五许嫁,则以十五为限,则自十五巳上皆可许嫁也。云“明有系也”者,缨是系物为之,明有系也。云“盖以五采为之”者,以《周礼·巾车职》五路,皆有繁缨就数,郑注:“缨皆用五采罽为之。”此缨虽用丝为之,当用五采,但无文,故云“盖”以疑之也。云“其制未闻”者,此缨与男子冠缨异,彼缨垂之两傍,结其绦。此女子缨,不同於彼,故云其制未闻。但缨有二,时不同,《内则》云:“男女未冠笄者,总角衿缨,皆佩容臭。”郑注云:“容臭,香物也。以缨佩之,为迫尊者给小使也。”此是幼时缨也。《内则》又云,妇事舅姑,子事父母,“衿缨、綦屦”。注云:“衿,犹结也。妇人有缨示系属也。”是妇人、女子有二时之缨。《内则》示有系属之缨,即许嫁之缨,与此说缨一也。若然,笄亦有二等,案《问丧》亲始死,笄纚,据男子去冠仍有笄元缺一字与妇人之笄,并有安发之笄也。爵弁、皮弁及六冕之笄,皆是固冠冕之笄,是其二也。
烛出。昏礼毕,将卧息。媵馂主人之馀,御馂妇馀,赞酌外尊酳之。外尊,房户外之东尊。
[疏]“媵馂”至“酳之”。○释曰:亦阴阳交接之义。云“酌外尊”者,贱不敢与主人同酌内尊也。
媵侍于户外,呼则闻。为尊者有所徵求。今文侍作待。
[疏]“媵待”至“则闻”。○释曰:不使御待于户外供承夫妇者,以女为主,故使媵待于户外也。
夙兴,妇沐浴。纚笄、宵衣以俟见。夙,早也。昏,明日之晨。兴,起也。俟,待也。待见於舅姑寝门之外。古者命士以上,年十五父子异宫。
[疏]“夙兴”至“俟见”。○释曰:自此至“授人”,论妇见舅姑之事。云“纚笄宵衣”者,此则《特牲》主妇宵衣也。不著纯衣纁袡者,彼嫁时之盛服。今已成昏之后,不可使服,故退从此服也。○注“夙早”至“异宫”。○释曰:言“昏,明日之晨”者,以昨日昏时成礼,此经言“夙兴”,故知是昏之晨旦也。云“兴,起也。俟,待也。待见於舅姑寝门之外”者,因训即解之也。云“古者命士以上,年十五父子异宫”者,案《内则》云:“由命士以上,父子异宫。”不云年限。今郑知十五为限者,以其十五成童,是以郑注《丧服》亦云:“子幼谓年十五以下,则不随母嫁。”故知十五以后乃异宫也。郑言此限者,欲见不命之士父子同宫,虽俟见,不得言舅姑寝门外也。
质明,赞见妇于舅姑。席于阼,舅即席。席于房外,南面,姑即席。质,平也。房外,房户外之西。古文舅皆作咎。
[疏]“质明”至“即席”。○注“质平”至“作咎”。○释曰:此经论设舅姑席位所在。郑知房外是房户外之西者,以其舅在阼,阼当房户之东。若姑在房户之东,即当舅之北,南面向之不便。又见下记云“父醴女而俟迎者,母南面於户外,女出於母左”,以母在房户西,故得女出於母左。是以知此房外亦房户外之西也。
妇执笲枣栗,自门入,升自西阶,进拜,奠于席。笲,竹器而衣者,其形盖如今之筥<芦去>芦矣。进拜者,进东面乃拜。奠之者,舅尊,不敢授也。
[疏]“妇执”至“于席”。○释曰:此经论妇从舅寝门外入见舅之事也。必见舅用枣栗,见姑以腶脩者,案《春秋》庄二十四年经书:“秋,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戊寅,大夫宗妇觌,用币。”《公羊传》云:“宗妇者何?夫夫之妻也。觌者何?见也。用者何?用者不宜用也。见用币,非礼也。然则曷用?枣栗云乎?腶脩云乎?”注云:“腶脩者,脯也。礼,妇人见舅以枣栗为贽,见姑以腶脩为贽,见夫人至尊,兼而用之。云乎?辞也。枣栗,取其早自谨敬。腶脩,取其断,断自脩正。”是用枣栗、腶脩之义也。案《杂记》云:“妇见舅姑,兄弟姑姊妹皆立于堂下,西面,北上,是见已。”注云:“妇来为供养也,其见主於尊者,兄弟以下在位,是为已见,不复特见。”又云:“见诸父,各就其寝。”注云:“旁尊也。亦为见时不来。”今此不言者,文略也。○注“笲竹”至“授也”。○释曰:知“笲,竹器”者,以字从竹,故知竹器。知有衣者,下记云“笲缁被纁里加于桥”,注云:“被,表也。笲有衣者,妇见舅姑,以饰为敬。”是有衣也。云“如今之筥籚矣”者,此举汉法以况义,但汉法去今以远,其状无以可知也。云“进拜者,进东面乃拜”者,谓从西阶进至舅前而拜。云“奠之者,舅尊,不敢授也”者,案下姑奠于席不授,而云舅尊不敢授者,但舅直抚之而已,至姑则亲举之。亲举者,若亲授之,然故於舅得云尊不敢授也。
舅坐抚之,兴,答拜。妇还,又拜。还又拜者,还於先拜处拜。妇人与丈夫为礼则侠拜。
[疏]“舅坐”至“又拜”。○注“还又”至“侠拜”。○释曰:云“先拜处”者,谓前东面拜处也。云“妇人与丈夫为礼则侠拜”者,谓若《士冠》冠者见母,“母拜受,子拜送,母又拜”。母於子尚侠拜,则不徒此妇於舅而已,故广言妇人与丈夫为礼则侠拜。
降阶,受笲腶脩,升,进,北面拜,奠于席。姑坐,举以兴,拜,授人。人,有司。姑执笲以起,答妇拜,授有司彻之,舅则宰彻之。
[疏]“降阶”至“授人”。○释曰:此经论妇见姑之事。○注“人有”至“彻之”。○释曰:云“人,有司”者,凡行事者,皆主人有司也。知舅则使宰彻者,此见下记云“舅答拜宰彻”是也。
赞醴妇。醴当为礼。赞礼妇者,以其妇道新成,亲厚之。
[疏]“赞醴妇”。○注“醴当”至“厚之”。○释曰:自此至“於门外”,论舅姑堂上礼妇之事。云“醴当为礼”者,《士冠》、《内则》、《昏义》诸文,醴皆破从礼者,案《司仪》注:“上於下曰礼,敌者曰傧。”又案《大行人》云“王礼再祼而酢”之等用郁鬯,不言王鬯,再祼而酢而言礼,则此诸文虽用醴礼宾,不得即言主人醴宾,故皆从上於下曰礼解之。
席于户牖閒,室户西,牖东,南面位。
[疏]“席于户牖閒”。○注“室户”至“面位”。○释曰:知义然者,以其宾客位於此,是以礼子、礼妇、礼宾客,皆於此尊之,故也。
侧尊甒醴于房中。妇疑立于席西。疑,正立自定之貌。
[疏]“侧尊”至“席西”。○注“疑正立自定之貌”。○释曰:云“妇疑立于席西”者,以其礼未至而无事,故疑然自定而立,以待事也。若行之閒而立,则云立,不得云疑立也。
赞者酌醴,加柶,面枋,出房,席前北面。妇东面拜受。赞西阶上北面拜送。妇又拜。荐脯醢。妇东面拜,赞北面答之,变于丈夫始冠成人之礼。
[疏]“赞者”至“脯醢”。○释曰:云“面枋,出房”者,以其赞授,故面枋。《冠礼》赞酌醴,将授宾,则面叶。宾受醴,将授子,乃面枋也。此妇又拜,并下经“妇又拜”者,皆侠拜也。○注“妇东”至“之礼”。○释曰:云“妇东面拜,赞北面答之,变於丈夫始冠成人之礼”者,案《冠礼》礼子与此礼妇俱在宾位,彼礼子南面受醴,此则东面,不同,故决之。彼南面者,以向宾拜,此东面者,以舅姑在东,亦面拜之也。
妇升席,左执觯,右祭脯醢,以柶祭醴三,降席,东面坐,啐醴,建柶,兴,拜。赞答拜。妇又拜,奠于荐东,北面坐取脯,降,出,授人于门外。奠于荐东,升席,奠之。取脯降出授人,亲彻,且荣得礼。人,谓妇氏人。
[疏]“妇升”至“门外”。○注“奠于”至“氏人”。○释曰:郑知奠者“升席奠之”者,见上《冠礼》礼子、礼宾,皆云即筵“奠于荐东,降筵,北面坐取脯”,明此奠时升席,南面奠,乃降,北面取脯,降出授人。云“亲彻,且荣得礼”者,言且兼二事,何者?下飨妇之俎不亲彻,又自出门授人,是且荣得礼。下飨不亲彻俎者,於礼时礼讫,故於后略之。知人是妇氏人者,以其在门外,妇往授之,明是妇氏之人也。
舅姑入于室,妇盥馈。馈者,妇道既成,成以孝养。特豚,合升,侧载,无鱼腊,无稷,并南上。其他如取女礼。侧载者,右胖载之舅俎,左胖载之姑俎,异尊卑。并南上者,舅姑共席于奥,其馔各以南为上。其他,谓酱湆菹醢。女,谓妇也。如取妇礼同牢时。今文并当作并。
[疏]“舅姑”至“女礼”。○释曰:自此至“之错”,论妇馈舅姑成孝养之事。云“其他如取女礼”者,则自“侧载”以下,“南上”以上,与取女异。异者,彼则有鱼腊并稷,此则无鱼腊与稷。彼男东面,女西面别席,其酱醢菹,夫则南上,妇则北上;今此舅姑共席东面,俎及豆等皆南上。是其异也。○注“侧载”至“作并”。○释曰:豚载皆合升,若成牲载一胖,是常得云侧,此乃载胖,故云“侧”。但周人尚右,故知右胖载之舅俎,左胖载之姑俎。是以郑云“异尊卑”也。云“并南上者,舅姑共席于奥,其馔各以南为上”者,决同牢男女东西相对,各上其右也。云“其他,谓酱湆菹醢”者,以同牢时夫妇各有此四者,今以馈舅姑,亦各有此四物,故云“如同牢时”也。虽不言酒,既有馈,明有酒在其他中,酒在内者,亦在北牖下,外尊亦当在房户外之东。郑不云者,略耳。
妇赞成祭,卒食,一酳,无从。赞成祭者,授处之。今文无成也。
[疏]“妇赞”至“无从”。○注“赞成祭者授处之”。○释曰:“赞成祭”者,谓授之,又处置,令知在於豆閒也。
席于北墉下。墉,墙也,室中北墙下。
[疏]“席于北墉下”。○释曰:此席将为妇馂之位处也。
妇彻,设席前如初,西上。妇馂,舅辞,易酱。妇馂者,即席将馂也。辞易酱者,嫌淬汙。
[疏]“妇彻”至“易酱”。○释曰:“妇彻,设于席前如初,西上”者,此直馂馀。“舅辞,易酱”者,舅尊故也。不馂舅馀者,以舅尊,嫌相亵。言“西上”者,亦以右为上也。○注“妇馂”至“淬汙”。○释曰:言“将”者,事未至,以其此始。言妇馂之意至下文“妇馂姑之馔”乃始馂耳。云“辞易酱者,妇嫌淬汙”者,以其酱乃以指咂之,淬汙也。
妇馂姑之馔。御赞祭豆、黍、肺,举肺、脊。乃食,卒。姑酳之,妇拜受,姑拜送。坐祭,卒爵,姑受,奠之。奠之,奠于篚。
[疏]“妇馂”至“奠之”。○注“奠之奠于篚”。○释曰:云“御赞祭豆、黍、肺,举肺、脊”者,御赞妇祭之也。郑知“奠之於篚”者,此云如取女礼,取女有篚,明此亦奠之于篚可知也。
妇彻于房中,媵御馂,姑酳之。虽无娣,媵先。於是与始饭之错。古者嫁女,必侄娣从,谓之媵。侄,兄之子。娣,女弟也。娣尊侄卑。若或无娣,犹先媵,容之也。始饭谓舅姑。错者,媵馂舅馀,御馂姑馀也。古文始为姑。
[疏]“妇彻”至“之错”。○注“古者”至“为姑”。○释曰:云“古者嫁女,必侄娣从,谓之媵”者,媵有二种,若诸侯有二媵外别有侄娣。是以庄公十九年经书:“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公羊传》曰:“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夫人自有侄娣,并二媵各有侄娣,则九女是媵,与侄娣别也。若大夫、士无二媵,即以侄娣为媵。郑云“古者嫁女,必侄娣从,谓之媵”,是据大夫、士言也。云“侄,兄之子。娣,女弟也。娣尊侄卑”者,解经云“虽无娣,媵先”之义,以其若有娣,乃先,媵即侄也。云“犹先媵,容之也”者,对御是夫之从者,为后。若然,侄与娣俱名媵,今言虽无娣媵先,似娣不名媵者,但侄娣俱是媵。今去娣,娣外唯有侄,侄言媵先,以对御为先,非对娣也。称媵以其侄娣,俱是媵也。云“始饭谓舅姑”者,舅姑始饭,如今媵馂舅馀,御馂姑馀,是交错之义,若“媵御沃盥交”也。舅姑为饭始,不为馂始,俗本云与始馂之错者,误也。
舅姑共飨妇以一献之礼。舅洗于南洗,姑洗于北洗,奠酬。以酒食劳人曰飨。南洗在庭,北洗在北堂。设两洗者,献酬酢以絜清为敬。奠酬者,明正礼成,不复举。凡酬酒皆奠於荐左,不举。其燕则更使人举爵。
[疏]“舅姑”至“奠酬”。○注“以酒”至“举爵”。○释曰:自此至“归俎于妇氏人”,论飨妇之事。此飨与上盥馈同日为之,知者,见《昏义》曰:“舅姑入室,妇以特豚馈,明妇顺也。厥明,舅姑共飨妇。”郑彼注云:“昏礼不言厥明,此言之者,容大夫以上礼多,或异日。”故知此士同日可也。此与上事相因,亦於舅姑寝堂之上,与礼妇同在客位也。云“其飨妇以一献之礼”者,案下记云“飨妇姑荐焉”,注云:“舅姑共飨妇,舅献姑荐脯醢。”但荐脯醢无盥洗之事,今设此洗,为妇人不下堂也。云“姑洗於北洗”,洗者洗爵,则是舅献姑酬,共成一献,仍无妨姑荐脯醢也。云“凡酬酒皆奠於荐左,不举”者,此经直云奠酬,不言处所,故云“凡”,通《乡饮酒》、《乡射》、《燕礼》之等。云“燕则更使人举爵”者,案《燕礼》献酬讫,别有人举旅行酬是也。飨亦用醴酒,知者,以下记云“庶妇使人醮之”,注云“使人醮之,不飨也。酒不酬酢曰醮,亦有脯醢。適妇酌之以醴,尊之;庶妇酌之以酒,卑之”是也。若然,知记非醴妇者,以记云“庶妇使人醮之”,明適妇亲之。案上醴妇虽適,使赞者亲,明记醮庶妇使人当飨,节也。
舅姑先降自西阶,妇降自阼阶。授之室,使为主,明代己。
[疏]“舅姑”自“阼阶”。○注“授之”至“代己”。○释曰:案《曲礼》云子事父母,“升降不由阼阶”,是主人尊者之处。今舅姑降自西阶,妇降自阼阶,是授妇以室之事也。云“授之室”,《昏义》文也。
归妇俎于妇氏人。言俎,则飨礼有牲矣。妇氏人,丈夫送妇者,使有司归以妇俎,当以反命於女之父母,明其得礼。
[疏]“归妇俎于妇氏人”。○注“言俎”至“得礼”。○释曰:案《杂记》云大飨,“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是宾所当得也。飨时设几而不倚,爵盈而不饮,肴乾而不食,故归俎。此飨妇,妇亦不食,故归也。经虽不言牲,既言俎,俎所以盛肉,故知有牲。此妇氏人即上妇所授脯者也,故上注引此妇氏人,证所授人为一也。
舅飨送者以一献之礼,酬以束锦。送者,女家有司也。爵至酬宾,又从之以束锦,所以相厚。古文锦皆为帛。
[疏]“舅飨”至“束锦”。○注“送者”至“作帛”。○释曰:此一献与飨妇一献同,礼则异,彼兼有姑,此依常飨宾客法。知送者是女家有司者,故《左氏传》云:“齐侯送姜氏,非礼也。凡公女嫁于敌国,姊妹则上卿送之,以礼於先君。公子则下卿送之。於大国,虽公子亦上卿送之。於天子,则诸卿皆行,公不自送。於小国,则上大夫送之。”以此而言,则尊无送卑之法,则大夫亦遣臣送之,士无臣,故知有司送之也。云“古文锦皆为帛”者,此及下文锦皆为帛,不从古文者,礼有玉锦,非独此文,则礼有赠锦之事,故不从古文也。
姑飨妇人送者,酬以束锦。妇人送者,隶子弟之妻妾。凡飨,速之。
[疏]“姑飨”至“束锦”。○注“妇人”至“速之”。○释曰:《左氏传》云:“士有隶子弟。”士卑无臣,自以其子弟为仆隶,并已之子弟之妻妾,但尊无送卑,故知妇人送者是隶子弟之妻妾也。云“凡飨,速之”者,案《聘礼》飨食速宾,则知此舅姑飨送者,亦速之也。凡速者,皆就馆召之,是以下云“若异邦则赠丈夫送者以束锦”,郑云:“就宾馆。”则宾自有馆。若然,妇人送者,亦当有馆。男子则主人亲速,其妇送者不亲速,以其妇人迎客不出门,当别遣人速之。
若异邦,则赠丈夫送者以束锦。赠,送也。就宾馆。
[疏]“若异”至“束锦”。○注“赠送也就宾馆”。○释曰:案庄二十七年冬,莒庆来迎叔姬,《公羊传》曰:“大夫越竟逆女,非礼也。”郑注《丧服》亦云:“古者大夫不外娶。”今言异邦得外娶者,以大夫尊,外娶则外交,故不许。士卑不嫌,容有外娶法,故有异邦送客也。郑知就馆者,赠贿之等皆就馆,故知此亦就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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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六 士昏礼第二
卷六 士昏礼第二
若舅姑既没,则妇入三月,乃奠菜。没,终也。奠菜者,以篚祭菜也,盖用堇。
[疏]“若舅”至“奠菜”。○释曰:自此至“飨礼”,论舅姑没三月庙见之事。必三月者,三月一时天气变,妇道可以成之故也。此言“舅姑既没”者,若舅没姑存,则当时见姑,三月亦庙见舅。若舅存姑没,妇人无庙可见,或更有继姑,自然如常礼也。案《曾子问》云:“三月而庙见,称来妇也。择日而祭於祢,成妇之义也。”郑云:“谓舅姑没者也,必祭,成妇义者。妇有供养之礼,犹舅姑存时盥馈特豚於室。”此言奠菜,即彼祭於祢一也。奠菜亦得称祭者,若《学记》云“皮弁祭菜”之类也。○注“没终”至“用堇”。○释曰:此注云“奠菜者,以篚”,案下云“妇执笲菜”,篚即笲,一也。郑知菜“盖用堇”者,舅姑存时用枣、栗、腶、脩、义取早起肃栗,治腶自脩,则此亦取谨敬。因《内则》有堇、荁、枌、榆供养,是以疑用堇,故云“盖”也。
席于庙奥,东面,右几。席于北方,南面。庙,考妣之庙。北方,墉下。
[疏]注“庙考”至“墉下”。○释曰:案《周礼·司几筵》云“每敦一几”,郑注云:“《周礼》虽合葬及时,同在殡,皆异几,体实不同,祭於庙同几,精气合。”又《祭统》云“设同几”,同几即同席,此即祭於庙中而别席者。此既庙见,若生时见舅姑,舅姑别席异面,是以今亦异席别面,象生,不与常祭同也。郑知“庙,考妣庙”者,《曾子问》云“择日而见於祢”,又象生时见舅姑,故知考妣庙也。
祝盥,妇盥于门外。妇执笲菜,祝帅妇以入。祝告,称妇之姓,曰:“某氏来妇,敢奠嘉菜于皇舅某子。”帅,道也。入,入室也。某氏者,齐女则曰姜氏,鲁女则曰姬氏。来妇,言来为妇。嘉,美也。皇,君也。
[疏]释曰:洗在门外,祝与妇就而盥之者,此亦异於常祭,象生见舅姑,在外沐浴,乃入舅姑之寝,故洗在门外也。云“祝帅妇以入”者,象《特牲》阴厌,祝先主人入室也。云“某子”者,言若张子、李子也。
妇拜,扱地,坐奠菜于几东席上,还,又拜如初。扱地,手至地也。妇人扱地,犹男子稽首。
[疏]注“扱地”至“稽首”。○释曰:云“扱地,手至地”者,以手之至地谓之扱地,则首不至手,又与男子空首不同。云“妇人扱地,犹男子稽首”者,妇人肃拜为正,今云扱地,则妇人之重拜也,犹男子之稽首,亦拜中之重,故以相况也。案《周礼·大祝》:“辨九拜,一曰稽首,二曰顿首,三曰空首,四曰振动,五曰吉拜,六曰凶拜,七曰奇拜,八曰褒拜,九曰肃拜。”郑云:“稽首,拜头至地也。顿首,拜头叩地也。空首,拜头至手,所谓拜手也。吉拜,拜而后稽颡,谓齐衰不杖以下者。言吉者,此殷之凶拜,周以其与顿首相近,故谓之吉拜云。凶拜,稽颡而后拜,谓三年服者。振动,谓战栗变动之拜。郑大夫云:“奇拜,谓一拜也。褒读为报,报拜,再拜是也。”郑玄谓“一拜,答臣下拜。再拜,拜神与尸。”郑司农云:“肃拜,但俯下手,今时撎是也。”但九拜之中,四者是正拜,即稽首、顿首、空首、肃拜是也。稽首,拜中之重,是臣拜君之拜也。顿首,平敌相与之拜,故《左氏传》齐侯拜鲁侯为稽首,鲁君答以顿首。齐於鲁责稽首,答曰:“天子在,无所稽首。”是臣於君以稽首,故《燕礼》臣与君皆云稽首也。空首者,君答臣下拜也。肃拜者,妇人以肃拜为正,若以男子於军中亦肃拜,故《左氏传》晋郤至云“敢肃使者”是也。馀五者皆依於正拜。振拜,郑云《书》曰王动色变者,是武王观兵,白鱼入王舟,王动色变,武王於时拜天神,为此拜当稽首也。奇拜既为一拜,是君答臣下之拜,当以附空首也。褒拜为尸及神,亦当附稽首也。其吉拜,先吉拜为顿首,后稽颡,则吉拜当附顿首也。凶拜为先稽颡,后吉拜之,此周之三年之丧拜,后为吉拜,当附稽首也。《左氏传》穆嬴抱太子適赵氏,顿首於宣子者,私求法,故不为肃拜。《丧小记》云“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者,为重丧,故亦不肃拜也。
妇降堂,取笲菜入。祝曰:“某氏来妇,敢告于皇姑某氏。”奠菜于席,如初礼。降堂,阶上也。室事交乎户,今降堂者,敬也。於姑言敢告,舅尊於姑。
[疏]“妇降”至“初礼”。○释曰:此为来妇奠於姑,设於北坐之前以见姑也。○注“降堂”至“於姑”。○释曰:不直云降而云降堂者,则在阶上,故云“降堂,阶上”也。云“室事交乎户,今降堂者,敬也”者,室事交乎户,《礼器》文。彼子路与季氏之祭,云:“室事交乎户,堂事交乎阶”。今此既是室之事,当交於户,今乃交於阶,故言敬也。云“於姑言敢告,舅尊於姑”者,上文於舅言“敢奠嘉菜”,不言告,是舅尊於姑,言告,是姑卑也。
妇出,祝阖牖户。凡庙无事则闭之。
[疏]注“凡庙无事则闭之”。○释曰:先言牖后言户者,先阖牖,后闭户,故为文然也。以其祭讫则阖牖户,明是无事则闭之,以其鬼神尚幽闇故也。
老醴妇于房中,南面,如舅姑醴妇之礼。因於庙见礼之。
[疏]释曰:舅姑生时,见讫,舅姑使赞醴妇於寝之户牖之閒。今舅姑没者,使老醴妇於庙之房中,其礼则同,使老及处所则别也。○注“因於庙见礼之”。○释曰:象舅姑生时,因见礼之,故此亦因庙见礼之也。
婿飨妇送者丈夫、妇人,如舅姑飨礼。
[疏]释曰:舅姑存,舅姑自飨送者,如上文。今舅姑没,故婿兼飨丈夫、妇人,如舅姑飨礼,并有赠锦之等。
记。士昏礼,凡行事,必用昏昕,受诸祢庙。辞无不腆,无辱。用昕,使者。用昏,婿也。腆,善也。宾不称币不善,主人不谢来辱。
[疏]“记士昏”至“无辱”。○释曰:凡言“记”者,皆经不备者也。○注“用昕”至“来辱”。○释曰:云“用昕,使者”,谓男氏使向女家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五者,皆用昕。昕即明之始,君子举事尚早,故用朝旦也。云“用昏,婿也”者,谓亲迎时也。知“辞无不腆”者,《郊特牲》云:“告之以直、信。信,事人也。信,妇德也。”注云:“此二者所以教妇正直信也。”是宾纳徵之时,不得谦虚为辞也。云“主人不谢来辱”者,此亦是不为谦虚,教女正直之义也。
挚不用死,皮帛必可制。挚,雁也。皮帛,俪皮、束帛也。
[疏]释曰:云“挚不用死”者,凡挚亦有用死者,是以《尚书》元缺起卷首止此云“三帛二牲一死挚”,即士挚雉。今此亦是士礼,恐用死雁,故云不用死也。云“皮帛必可制”者,可制为衣物,此亦是教妇以诚信之义也。
腊必用鲜,鱼用鲋,必殽全。殽全者,不餧败,不剥伤。
[疏]“腊必”至“殽全”。○注“殽全”至“剥伤”。○释曰:腊用鲜者,义取夫妇日新之义。云“鱼用鲋”者,义取夫妇相依附者也。云“殽必全”者,义取夫妇全节无亏之理。此并据同牢时也。
女子许嫁,笄而醴之,称字。许嫁,已受纳徵礼也。笄女之礼,犹冠男也,使主妇女宾执其礼。
[疏]“女子”至“称字”。○释曰:女子许嫁,谓年十五已上至十九已下。案《曲礼》:“女子许嫁,缨。”有笄兼有缨,示有系属。此不言缨,文不具也。云“醴之,称字”者,犹男于冠醴之称字,同。是以《礼记·丧服小记》云:“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是其义同也。○注“许嫁”至“其礼”。○释曰:知“许嫁,已受纳徵礼也”者,以纳采、问名、纳吉三礼虽使者往来,未成交亲,故《曲礼》云:“非受币,不交不亲。”郑据纳徵,唯未行请期、亲迎也,二者要待女二十为之。云“笄女之礼,犹冠男也,使主妇女宾执其礼”者,案《杂记》云:“女虽未许嫁,年二十而笄,礼之,妇人执其礼。”郑注云:“言妇人执其礼,明非许嫁之笄。”彼以非许嫁笄轻,故无主妇女宾,使妇人而已。明许嫁笄,当使主妇对女宾执其礼,其仪如冠男也。又许嫁者,用醴礼之;不许嫁者,当用酒醮之,敬其早得礼也。
祖庙未毁,教于公宫,三月。若祖庙已毁,则教于宗室。祖庙,女高祖为君者之庙也。以有緦麻之亲,就尊者之宫,教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宗室,大宗之家。
[疏]“祖庙”至“宗室”。○注“祖庙”至“之家”。○释曰:此谓诸侯同族之女将嫁之前教成之法。经直云“祖庙”,郑知“女高祖为君者之庙也,以有緦麻之亲”者,以其诸侯立五庙,大祖之庙不毁,亲庙四,以次毁之。经云“未毁”与“已毁”,是据高祖之庙而言,故云“祖庙,女高祖为君者之庙也”。共承高祖,是四世緦麻之亲。若三世共曾祖曾祖,小功之亲。若共祖,大功之亲。若共祢庙,是齐衰之亲,则皆教於公宫。今直言“緦麻”者,举最疏而言亲者,自然教於公宫可知也。云“教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者,《昏义》文,郑彼注云:“妇德,贞顺也。妇言,辞令也。妇容,婉娩也。妇功,丝麻也。”云“宗室,大宗之家”者,案《丧服小记》“继别为宗”,谓别子之世適长子族人来宗事之者,谓之宗者,收族者也。高祖之庙既毁,与君绝服者,则皆於大宗之家教之。又小宗有四,或继祖,或继祢,或继曾祖,或继高祖,此等至五代皆迁不就之教者,小宗卑故也。
问名,主人受雁,还,西面对。宾受命乃降。受雁于两楹閒,南面,还于阼阶上,对宾以女名。
[疏]“问名”至“乃降”。○注“受雁”至“女名”。○释曰:此亦记经不具者。案经直云“问名,如纳采之礼”,纳采礼中无主人西面对事,故记之也。知“受雁於两楹閒,南面”者,纳采时宾“当阿东面致命,主人阼阶上北面再拜”,又云“授于楹閒南面”,问名如纳采之礼,故亦楹閒南面授雁,於彼唯不云“西面”,故记之也。云“还于阼阶上,对宾以女名”者,此即西面对,与拜时北面异处也。
祭醴,始扱壹祭,又扱再祭。宾右取脯,左奉之,乃归,执以反命。反命,谓使者问名、纳吉、纳徵、请期,还报於婿父。
[疏]“祭醴”至“反命”。○释曰:云“祭醴”者,谓赞醴妇之时,礼成於三,其为三祭之时。始祭醴云“初”,故始扱壹祭,后祭醴又扱为再祭也。云“宾右取脯,左奉之,乃归”者,经直云“降筵北面坐取脯”,不言用左右手,故记之也。云“右取脯,左奉之”者,谓先用右手取得脯,乃用左手兼奉之,以降授从者於西阶下,乃归,执以反命。○注“反命”至“婿父”。○释曰:知反命是此问名、纳吉、纳徵、请期者,以下云:“凡使者归,反命曰‘某既得将事矣,敢以礼告’。”言“凡”非一,则知四者皆有反命也。以纳采与问名同使,亲迎又无使者,故据此四者而言也。
纳徵,执皮,摄之,内文,兼执足,左首。随入,西上,参分庭一在南。摄犹辟也。兼执足者,左手执前两足,右手执后两足。左首,象生。《曲礼》曰:“执禽者左首。”随入,为门中阨狭。西上,中庭位并。
[疏]“纳徵”至“在南”。○释曰:案经直云“纳徵,玄纁束帛、俪皮,如纳吉礼”,则授币得如授雁之礼,至於庭实之皮,无可相如,故记之。○注“摄犹”至“位并”。○释曰:执皮者相随而入,至庭北面,皆以西为左,一手执两足,毛在内,故云“内文”。云“左首,象生”者,案《聘礼》“执皮者皆左首”,此亦执皮而左首,故云象生。与执禽者同,故引《曲礼》“执禽者左首”为证。必象生者,取妇人生息之义。云“随入为门中阨狭”者,皮皆横执之。案《匠人》云“庙门容大扃七个”,注云:“大扃,牛鼎之扃,长三尺,每扃为一个,七个二丈一尺。”彼天子庙门。此士之庙门降杀,甚小,故云门中阨狭,故随入得并也。云“西上,中庭位并”者,俱北面西上也。
宾致命,释外足见文。主人受币。士受皮者自东出于后,自左受,遂坐摄皮,逆退,適东壁。宾致命,主人受币,庭实所用为节。士,谓若中士、下士不命者,以主人为官长。自,由也。
[疏]“宾致”至“东壁”。○释曰:此亦为经不见主人之士受皮之事,故记之也。云“释外足”者,据人北面以足向上执之,足远身为外,释之则文见,故释外足见文也。云“士受皮”者,取皮自东方,出于后者,谓自东方出於执皮者之后,至於左北面受之,故云也。云“逆退”者,二人相随,自东而西,今以后者先向东行,故云逆退也。○注“宾致”至“由也”。○释曰:云“宾致命,主人受币,庭实所用为节”者,以其上经纳徵、授币如纳吉之礼,其目已具。今言之者,为执皮者释外足见文,及士受皮时节不见,故云宾堂上致命时,庭中执皮者释外足见文;主人堂上受币时,主人之士於堂下受取皮,是其庭实所用为节也。云“士,谓若中士、下士不命者”,但诸侯之士,国皆二十七人。依《周礼·典命》:侯伯之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命与不命,国皆分为三等:上九,中九,下九。案《周礼》三百六十官,皆有官长,其下皆有属官。但天子之士,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与诸侯之士异。若诸侯上、中、下士同命。今言士,谓若中士、下士不命者,据上士为官长者。若主人是中士,则士是下士;若主人是下士,则士是不命之士、府史之等。此不命与子男之士不命者别,彼虽不得君简策之命,仍得人君口命为士。此则不得君命,是官长自辟除者也。案《既夕》宰举币是士之府史,则庭实胥徒为之。云“自,由也”者,谓由执皮者之左受之也。
父醴女而俟迎者,母南面于房外。女既次纯衣,父醴之于房中,南面,盖母荐焉,重昏礼也。女奠爵于荐东,立于位而俟婿。婿至,父出,使摈者请事。母出南面房外,示亲授婿,且当戒女也。
[疏]“公醴”至“房外”。○注“女既”至“女也”。○释曰:此亦前经不具,故记之。云“女既次纯衣,父醴之于房中,南面”者,见於上文。云“盖母荐焉”者,舅姑共飨,妇姑荐脯醢,故知父母醴女亦母荐脯醢,重昏礼,故母荐也。云“女奠爵于荐东,立于位而俟婿”者,案《士冠礼》子与醮子及此篇礼宾、礼妇皆奠爵于荐东,明此亦奠荐东也。云“婿至,父出,使摈者请事”者,见于上文。云“母出南面房外,示亲授婿,且当戒女也”者,并参下文而言也。
女出于母左,父西面戒之,必有正焉。若衣、若笄,母戒诸西阶上,不降。必有正焉者,以讬戒使不忘。
[疏]“女出”至“不降”。○释曰:此记亦经不具。以母出房户之西南面,女出房西行,故云“出于母左”。父在阼阶上西面,故因而戒之。云“母戒诸西阶上”者,母初立房西,女出房,母行至西阶上,乃戒之也。○注“必有”至“不忘”。○释曰:云“讬戒使不忘”者,谓讬衣笄恒在身而不忘,持戒亦然,故戒使不忘也。下文父母及庶母重行戒者,并与此文相续成也。此士礼,父母不降送。案桓公三年经书:“九月,齐侯送姜氏于讙。”《穀梁传》曰:“礼,送女,父不下堂,母不出祭门。”祭门则庙门,言不出庙门,则似得下堂者,彼诸侯礼,与此异。以其大夫、诸侯、天子各有昏礼,故不同也。
妇乘以几。从者二人坐持几,相对。持几者,重慎之。
[疏]“妇乘以几”。○注“持几者重慎之”。○释曰:上经虽云“妇乘以几”,不见从者二人持之,故记之也。此几谓将上车时而登,若王后则履石,大夫、诸侯亦应有物履之,但无文以言。今人犹用台,是石几之类也。
妇入寝门,赞者彻尊幂,酌玄酒,三属于尊,弃馀水于堂下阶閒,加勺。属,注也。玄酒,涚水贵新,昏礼又贵新,故事至乃取之,三注于尊中。
[疏]“妇入”至“加勺”。○释曰:经中唯置酒尊,不见彻幂以下事,故记之。○注“属注”至“尊中”。○释曰:经云“酌玄酒三注於尊”,谓於外器中酌取。此涚水三度注於玄酒尊中,礼成於三,故三注之也。云“玄酒,涚水贵新”者,案《郊特牲》云:“明水涚齐,贵新也。”又云:“凡涚,新之也。”是礼有贵新也。今昏礼,事至乃取之,故云贵新也。若然,礼有玄酒、涚水、明水三者,各逐事物生。名玄酒,据色而言,涚水据新取为号,其实一也。以上古无酒,用水为酒,后代虽有酒,用之配尊,不忘本故也。明水者,案《周礼·秋官·司烜氏》云“以阴鉴取明水於月”,《郊特牲》云:“其谓之明水也,由主人之絜著此水也。”注云:“著犹成也。言主人齐絜,此水乃成可得也。”配尊之酒,三酒加玄酒,郁鬯与五齐皆用明水配之。《郊特牲》云五齐加明水,三酒加玄酒,不言郁鬯者,记人文略也。相对,玄酒与明水别;通而言之,明水亦名玄酒。故《礼运》云“玄酒在室”,彼配郁鬯,五齐是明水,名为玄酒也。以其俱是水,故通言水也。若天子、诸侯祭祀,得郁鬯与五齐、三酒并用。卿大夫、士祭直用三酒与玄酒,无五齐与郁鬯。又明水若生人相礼不忘本,亦得用,以其用醴醴,则五齐之中醴齐之类也。
笲,缁被纁里,加于桥。舅答拜,宰彻笲。被,表也。笲有衣者,妇见舅姑,以饰为敬。桥,所以庪笲,其制未闻。今文桥为镐。
[疏]“笲缁”至“彻笲”。○释曰:上经虽云笲,不言表里加饰之事,故记之也。
妇席荐馔于房。醴妇,飨妇之席荐也。
[疏]“妇席荐馔于房”。○注“醴妇”至“荐也”。○释曰:此亦於经不见,故记之。但醴妇时唯席与荐,无俎,其飨妇非直有席荐,并有俎。俎则不馔于房,从鼎升于俎,入设于席前。今据醴妇时,同有席与荐馔于房中者而言也。
飨妇,姑荐焉。舅姑共飨妇,舅献爵,姑荐脯醢。
[疏]“飨妇姑荐焉”。○释曰:经直言“舅姑共飨妇,以一献之礼”,时同自明,不言姑荐,故记之也。
妇洗在北堂,直室东隅,篚在东,北面盥。洗在北堂,所谓北洗。北堂,房中半以北。洗南北直室东隅,东西直房户与隅閒。
[疏]“妇洗”至“面盥”。○释曰:经唯言“北洗”,不言洗处及篚,故记之也。○注“洗在”至“隅閒”。○释曰:房与室相连为之房,无北壁,故得北堂之名,故云“洗在北堂”也。云“所谓北洗”者,所谓经中北洗也。云“北堂,房半以北”者,以其南堂是户外,半以南得堂名,则堂是户外之称,则知此房半以北得堂名也。知房无北户者,见上文云尊于房户之东,房有南户矣。《燕礼》、《大射》皆云羞膳者升自北阶,立于房中。不言入房,是无北壁而无户,是以得设洗直室东隅也。云“洗南北直室东隅”者,是南北节也。云“东西直房户与隅閒”者,是东西节也。
妇酢舅,更爵,自荐。更爵,男女不相因也。
[疏]“妇酢舅更爵自荐”。○释曰:谓舅姑飨妇献时,舅姑荐。今妇酢舅,妇自荐之,嫌别人荐,故记之也。
不敢辞洗,舅降则辟于房,不敢拜洗。不敢与尊者为礼。
[疏]“不敢”至“拜洗”。○释曰:此事当在妇酢舅之上,退之在下者,欲见酬酒洗时亦不辞,故也。此对《士冠》、《乡饮酒》之等主与宾为礼,皆辞洗,此则不敢也。此事於经不见,故记之也。
凡妇人相飨,无降。姑飨妇人送者于房,无降者,以北洗篚在上。
[疏]“凡妇人相飨无降”。○注“姑飨”至“在上”。○释曰:本设北洗,为妇人有事不下堂。今以北洗及篚在上,故不降。经不言,故记之也。言“凡”者,欲见舅姑共飨妇及姑飨妇人送者皆然,故言凡也。
妇入三月,然后祭行。入夫之室三月之后,於祭乃行,谓助祭也。
[疏]“妇入”至“祭行”。○注“入夫”至“祭也”。○释曰:此据舅在无姑,或舅没姑老者。若舅在无姑,三月不须庙见,则助祭。案《内则》云“舅没则姑老”者,谓姑六十亦传家事,任长妇。妇入三月庙见,祭菜之后亦得助夫祭,故郑云“谓助祭也”。此亦谓適妇,其庶妇无此事。亦以经不见,故记之也。
庶妇,则使人醮之,妇不馈。庶妇,庶子之妇也。使人醮之,不飨也。酒不酬酢曰醮,亦有脯醢。適妇酌之以醴,尊之。庶妇酌之以酒,卑之。其仪则同。不馈者,共养统於適也。
[疏]“庶妇”至“不馈”。○注“庶妇”至“適也”。○释曰:不飨者,以適妇不醮而有飨。今使人醮之,以醮替飨,故使人醮之,不飨也。云“酒不酬酢曰醮”者,亦如庶子醮。然知“亦有脯醢”者,以其飨妇及醮子皆有脯醢,故知亦有脯醢也。云“其仪则同”者,適妇用醴於客位,东面拜受醴,赞者北面拜送。今庶妇虽於房外之西,亦东面拜受,醮者亦北面拜送,故云其仪则同也。云“不馈者,共养统於適也”者,谓不盥馈特豚,以其共养统于適妇也。
昏辞曰:“吾子有惠,贶室某也。昏辞,摈者请事告之辞。吾子,谓女父也。称有惠,明下达。贶,赐也。室犹妻也。子谓公冶长可妻也。某,婿名
[疏]“昏辞”至“某也”。○注“昏辞”至“婿名”。○释曰:郑知昏辞是“摈者请事告之辞”者,以其言“吾子有惠贶室某也”,是使告主人之辞,明知是摈者出门请事,使者告之辞也。知“吾子,谓女父”者,请事告摈者,称前已有惠,贶其妻於婿某,申明是女父,乃得以女许人,故知吾子女父也。云“明下达”者,此摈者称有惠贶室,即婿家旧已有辞下达女家,见许,今得言贶室也,故引上文下达以释此也。引“子谓公冶长可妻也”者,证以女许人称贶室,室犹妻也。
某有先人之礼,使某也请纳采。”某,婿父名也。某也,使名也。
[疏]“某有”至“纳采”。○注“某婿”至“名也”。○释曰:此亦是使者门外,通连上语告摈者之辞也。以其使者称向主人摈者,故知上某是婿父,下某是使者名也。
对曰:“某之子憃愚,又弗能教。吾子命之,某不敢辞。”对曰者,摈出纳宾之辞。某,女父名也。吾子,谓使者。今文弗为不,无能字。
[疏]“对曰”至“敢辞”。○注“对曰”至“能字”。○释曰:郑知“对曰者,摈出纳宾之辞”者,以其上文宾告摈者辞,下经致命主人,明此是中閒摈者出领宾告者辞,下经致语入告主人摈者,又领主人此语,以告使者知也。
致命,曰:“敢纳采。”问名,曰:“某既受命,将加诸卜,敢请女为谁氏?”某,使者名也。谁氏者,谦也,不必其主人之女。
[疏]“致命曰:“敢纳采”。○释曰:此使者升堂,致命於主人辞。若然,亦当有主人对辞,如纳徵致命,主人对辞,不言之者,文不具也。问名,宾在门外请问名,主人许。无辞者,纳采、问名同使,前已相亲於纳采,许昏讫,故於问名略,不言主人所传辞也。是以於此直见宾升堂,致命主人之辞也。自此已下有纳吉、纳徵、请期之等,皆有门外宾与摈者传辞。及升堂致命,主人对,或理有不须而言,或理须辞而文不具以情商度,义可皆知也。○注“某使”至“之女”。○释曰:知“某,使者名也”者,以使者对主人称某,既受命,明是使者之名也。云“谁氏者,谦也”者,以其下达乃纳采,则知女之姓矣。今乃更问主人女为谁氏者,恐非主人之女,假外人之女收养之,是谦,不敢必其主人之女也。其本云问名,而云谁氏者,妇人不以名行,明本不问女之三月名,此名即姓号之名。若《尚书》孔注云:“虞氏,舜名。”舜为谥号,犹为名解之,明氏姓亦得为名。若然,本问名上氏姓,故云谁氏也。
对曰:“吾子有命,且以备数而择之,某不敢辞。”卒曰某氏,不记之者,明为主人之女。
[疏]“对曰”至“敢辞”。○释曰:云“吾子有命”者,正谓行纳采、问名,使者将命来,是已有命来择,即是且以备数而择之也。○注“卒曰”至“之女”。○释曰:云“卒曰某氏”者,主人终卒对客之辞,当云某氏对使也。云“不记之”者,明为主人之女者。若是他女,当称女氏以答。今不言之者,明是主人之女。容旧知之,故不对,是以云“明为主人之女”也。
醴,曰:“子为事故,至於某之室。某有先人之礼,请醴从者。”言从者,谦不敢斥也。今文於为于。对曰:“某既得将事矣,敢辞。”将,行“先人之礼,敢固以请。”主人辞,固,如故。“某辞不得命,敢不从也。”宾辞也,不得命者,不得许己之命,
纳吉,曰:“吾子有贶命,某加诸卜,占曰吉,使某也敢告。”贶,赐也。赐命,谓许以女名也。某,婿父名。
[疏]注“贶赐”至“父名”。○释曰:知某是婿父名者,以其云“命某加诸卜”是婿父卜,故知某是婿父名。
对曰:“某之子不教,唯恐弗堪。子有吉,我与在,某不敢辞。”与犹兼也。古文与为豫。
[疏]“对曰”至“敢辞”。○注“与犹兼也”。○释曰:云“我与在”,以其夫妇一体,夫既得吉,妇吉可知,故云我兼在,占吉中也。
纳徵,曰:“吾子有嘉命,贶室某也。某有先人之礼,俪皮束帛,使某也请纳徵。”致命,曰:“某敢纳徵。”对曰:“吾子顺先典,贶某重礼,某不敢辞,敢不承命!”典,常也,法也。
[疏]“纳徵”至“承命”。○释曰:吾子有命以下至“请纳徵”,是门外向摈者辞也。云致“命曰,某敢纳徵”者,是所升堂致命辞也。云“对曰”者,是堂上主人对辞也。
请期,曰:“吾子有赐命,某既申受命矣。惟是三族之不虞,使某也请吉日。”三族,谓父昆弟、已昆弟、子昆弟。虞,度也。不亿度,谓卒有死丧,此三族者,己及子皆为服期,期服则逾年,欲及今之吉也。《杂记》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
[疏]“请期”至“吉日”。○释曰:云“某既申受命矣”者,申,重也。谓前纳采已后,每度重受主人之命也。云“惟是三族之不虞,使某也请吉日”者,今将成昏,须及吉时,但吉凶不相干,若值凶,不得行吉礼,故云惟是三族。死生不可亿度之事,若值死时,则不得娶,及今吉时,使某请吉日以成昏礼也。○注“三族”至“嫁子”。○释曰:郑知三族是父、己、子三者之昆弟者,若大功之丧服内不废成礼,若期,亲内则废,故举合废者而言。以其父昆弟则伯、叔及伯、叔母,己昆弟则已之亲兄弟,子昆弟则己之適子、庶子者,皆己之齐衰期服之内亲故,三族据三者之昆弟也。引《杂记》者,见大功小功之末,既葬,则可以嫁子、娶妻,经曰三族,不据之矣。今据父之昆弟期,於子小功,不得与子娶妻。若於子期,於父小功,亦不得娶妻。知今皆据婿之父而言。若然,己、父昆弟於子为小功而言,此三族者,己与子皆为服期者,亦据大判而言耳。
对曰:“某既前受命矣,唯命是听。”前受命者,申前事也。曰:“某命某听命于吾子。”曰某,婿父名也。对曰:“某固唯命是听。”使者曰:“某使某受命,吾子不许,某敢不告期!”曰某日。某,吉日之甲乙。
[疏]注“某吉日之甲乙”。○释曰:云“曰某日”者,是使者付主人吉日之辞。云“某,吉日之甲乙”者,谓以十日配十二辰,若云甲子、乙丑、丙寅、丁卯之类,故郑略举甲乙而言之也。
对曰:“某敢不敬须!”须,待
凡使者归,反命,曰:“某既得将事矣,敢以礼告。”告,礼所执脯。
[疏]注“告礼所执脯”。○释曰:知礼是所执脯者,上文礼宾,宾皆北面取脯,降授从者。今此云归以反命,故知礼是所执脯也。
主人曰:“闻命矣。”
父醮子,子,婿。
[疏]“父醮子”。○释曰:女父礼女用醴,又在庙。父醮子用酒,又在寝。不同者,父礼女者,以先祖遗体许人,以適他族,妇人外成,故重之而用醴,复在庙告先祖也。男子直取妇入室,无不反之,故轻之,而用酒在寝。知醮子亦不在庙者,若在庙以礼,筵於户西,右几布神位,今不言,故在寝可知也。
命之,曰:“往迎尔相,承我宗事。相,助也。宗事,宗庙之事。勖帅以敬先妣之嗣,若则有常。”勖,勉也。若犹女也。勉帅妇道,以敬其为先妣之嗣。女之行则当有常,深戒之。《诗》云:“大姒嗣徽音。”
[疏]“勖帅”至“有常”。○注“勖勉”至“徽音”。○释曰:云“以敬其为先妣之嗣”者,谓妇人入室,使之代姑祭也。“《诗》云大姒嗣徽音”者,《大雅·文王》诗。大姒者,文王妃。嗣,继。徽,美也。娶大姒,明以继先妣美音也。引之者,证敬其为先妣之嗣也。
子曰:“诺。唯恐弗堪,不敢忘命。”
宾至,摈者请,对曰:“吾子命某,以兹初昏,使某将,请承命。”宾,婿也。命某,某,婿父名。兹,此也。将,行也。使某行昏礼来迎。
[疏]“宾至”至“承命”。○注“宾婿”至“来迎”。○释曰:云“命某,某,婿父名”者,以其经有二某,命某者,是婿自称之,以对摈者也。经云“使某”者,是婿名,故不言也。
对曰:“某固敬具以须。”
父送女,命之,曰:“戒之敬之,夙夜毌违命。”夙,早也,早起夜卧。命,舅姑之教命。古文毌为无。
[疏]“父送”至“违命”。○释曰:上送女之时,父母俱戒讫,今此记人又云此戒者,当同是送女时,并有此戒,续成前语。庶母所戒亦然。以前后语时不同,故记人两处记之。但父戒之,使无违舅命;母戒之,使无违姑命,故父云“命”,母云“戒”也。然若此注有云“命舅姑之教”,命有“姑”字者,传写误也。云“古文毌为无”,不从者,以许氏《说文》毋为禁辞,故从经今文毋为正也。
母施衿结帨,曰:“勉之敬之,夙夜无违宫事。”帨,佩巾。
[疏]“宫事”。○释曰:则姑命妇之事,若《内宰职》云后教六宫,妇人称宫故也。
庶母及门内,施鞶,申之以父母之命,命之曰:“敬恭听,宗尔父母之言。夙夜无愆,视诸衿鞶。”庶母,父之妾也。鞶,鞶囊也。男鞶革,女鞶丝,所以盛帨巾之属,为谨敬。申,重也。宗,尊也。愆,过也。诸,之也。示之以衿鞶者,皆讬戒使识之也。不示之以衣笄者,尊者之戒,不嫌忘之。视乃正字,今文作示,俗误行之。
[疏]“庶母”至“衿鞶”。○注“庶母”至“行之”。○释曰:云“男鞶革,女鞶丝”者,《内则》文。男女用物不同,故并引男子鞶革,於经无所当也。云“所以盛帨巾之属,为谨敬”者,案《内则》云“箴、管、线、纊,施鞶帙”,郑云:“鞶帙言施,明为箴管线纊有之。”是鞶以盛帨巾之属。此物所以供事舅姑,故云谨敬也。云“不示之以衣笄者,尊者之戒,不嫌忘之”者,前文父戒以衣笄,此经母施衿结帨,庶母直示之以衿鞶,不示以衣笄,故郑决之也。云“视乃正字,今文作示,俗误行之”者,案《曲礼》云“童子常视毋诳”,注云:“视,今之示字。”彼注破视从示,此注以视为正字,以示为俗误。不同者,但古文字少,故眼日视瞻与以物示人皆作视字,故此注云视乃正字,今文作示,是俗人以今示解古视,故云误也。彼注云“视今之示字”者,以今晓古,故举今文示而言,两注相兼乃具也。
婿授绥,姆辞曰:“未教,不足与为礼也。”姆,教人者。
宗子无父,母命之。亲皆没,己躬命之。宗子者,適长子也。命之,命使者。母命之,在《春秋》“纪裂繻来逆女”是也。躬犹亲也,亲命之,则“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币”是也。言宗子无父,是有父者,礼,七十老而传,八十齐丧之事不及。若是者,子代其父为宗子,其取也,父命之。
[疏]“宗子”至“命之”。○注“宗子”至“命之”。○释曰:云“宗子者,適长子也”者,案《丧服小记》云:“继别宗,继祢者为小宗。”大宗、小宗皆是適妻所生长子也。云“命之,命使者”者,谓纳采已下至请期五者,皆命使者也。云“母命之,在《春秋》‘纪裂繻来逆女’是也”者,案隐二年经书:“秋九月,纪裂繻来逆女。”《公羊传》曰:“裂繻者何?纪大夫也。何以不称使?昏礼不称主人。”何休云:“为养廉远耻也。”又云:“然则曷称?称诸父兄师友。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币,则其称主人何?辞穷也。辞穷者何?无母也。”休注云:“礼,有母,母当命诸父兄师友,称诸父兄师友以行。宋公无母,莫使命之,辞穷,故自命之。自命之,则不得不称使。”又云:“然则纪有母乎?曰有。有则何以不称母?母不通也。”休注云:“礼,妇人无外事,但得命诸父兄师友,称诸父兄师友以行耳。母命不得达,故不得称母通使,文所以远别也。”服注亦云:不称主人,母命不通,故称使。妇人无外事,若然,直命使子之父兄师友,使命使者,不自亲命使者。此注云“命之,命使者”,似母亲命者,郑略言之,其实使子父兄师友命使者也。云“躬,犹亲也,亲命之,则‘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币’是也”者,成八年文,义取《公羊传》,如向说举纳币,其馀使亲命之也。云“言宗子无父”至“不及”者,案《曲礼》“七十曰老而传”,注云:“传家事在子孙,是谓宗子之父。”又《王制》云:“八十齐衰之事弗及也。”注云:“八十不齐,则不祭也。子代之祭,是谓宗子不孤。”二者皆是宗子有父,虽主家事,其昏事则父命使者也。
支子,则称其宗。支子,庶昆弟也。称其宗子命使者。
[疏]“支子则称其宗”。○释曰:云“称其宗”者,谓命使者,当称宗子以命之,以大、小宗皆然也。
弟,称其兄。弟,宗子之母弟。
[疏]“弟则称其兄”。○注“弟宗子之母弟”。○释曰:知此弟是宗子同母弟者,以上支子谓庶昆弟,称其宗子命使者,故知此弟宗子同母弟也。
若不亲迎,则妇入三月然后婿见,曰:“某以得为外昏姻,请觌。”女氏称昏,婿氏称姻。觌,见。
[疏]“若不”至“请觌”。○释曰:上已言亲迎,自此已下至篇末论婿不亲迎,过三月及婿往见妇父母事也。必亦待三月者,亦如三月妇庙见,一时天气变,妇道成。故见外舅姑,自此至“敢不从”,并是婿在妇家大门外与摈者请对之辞。○注“女氏”至“觌见”。○释曰:“女氏称昏,婿氏称姻者,《尔雅·释亲》文。所以别男女,则男曰昏,女曰姻者,义取婿昏时往娶,女则因之而来。及其亲,则女氏称昏,男氏称姻,义取送女者昏时往男家,因得见之故也。
主人对曰:“某以得为外昏姻之数,某之子未得濯溉於祭祀,是以未敢见。今吾子辱,请吾子之就宫,某将走见。”主人,女父也。以白造缁曰辱。
[疏]“主人”至“走见”。○释曰:云“某之子未得濯溉於祭祀”者,前祭之夕濯溉祭器,以其自此以前未庙见,未得祭祀,故未敢相见也。云“请吾子之就宫”者,使婿还就家,是欲往就见也。○注“主人”至“曰辱”。○释曰:云“以白造缁曰辱”者,谓以絜白之物造置於缁色器中,是汙白色。犹今宾至己门,亦是屈辱,故云以白造缁曰辱也。
对曰:“某以非他故,不足以辱命,请终赐见。”非他故,弥亲之辞。命,谓将走见之言。今文无终赐。
[疏]“对曰”至“赐见”。○注“非他”至“终赐”。○释曰:此婿对摈者辞。云“非他故,弥亲之辞”者,上摈云得为外昏姻,是相亲之辞,今又云非他故,是为婿而来见,弥相亲之辞也。
对曰:“某得以为昏姻之故,不敢固辞,敢不从。”不言外,亦弥亲之辞。古文曰外昏姻。
主人出门左,西面。婿入门,东面。奠挚,再拜,出。出门,出内门。入门,入大门。出内门不出大门者,异於宾客也。婿见於寝。奠挚者,婿有子道,不敢授也。挚,雉也。
[疏]“主人”至“拜出”。○注“出门”至“雉也”。○释曰:云“出内门。入大门”者,以大夫、士迎宾皆於大门外,故此决之也。云“婿见於寝”者,《聘礼》凡见宾客及上亲迎,皆於庙者,《聘礼》敬宾客,故在庙。亲迎在庙者,以先祖之遗体许人,故在庙。此婿见外舅姑非宾,非亲迎,故知在適寝也。云“奠挚者,婿有子道,不敢授也”者,凡执挚相见,皆亲授受,此独奠之,象父子之道质,故不亲授,奠之而已。云“挚,雉也”者,以其士执雉,是其常也。
摈者以挚出,请受。欲使以宾客礼相见。
[疏]“摈者以挚出请受”。○注“欲使”至“相见”。○释曰:案《聘礼》宾执挚入门右,从臣礼辞之,乃出,由门左西进,北面,从宾客礼。此亦然,故知所请受者,请退从宾客相见受之。
婿礼辞,许,受挚,入。主人再拜受,婿再拜送,出。出,已见女父。
[疏]“婿礼”至“送出”。○注“出已见女父”。○释曰:云“受挚,入”者,亦如《聘礼》,受挚乃更西入也。云“出,已见女父”者,以其相见讫,拟出,更与主妇相见也。
见主妇,主妇阖扉,立于其内。主妇,主人之妇也。见主妇者,兄弟之道,宜相亲也。阖扉者,妇人无外事。扉,左扉。
[疏]“见主”至“其内”。○注“主妇”至“左扉”。○释曰:云“见主妇者,兄弟之道,宜相亲也”者,《尔雅》“母与妻之党为兄弟”,故知主妇於婿者,兄弟之道也,故云宜相亲也。云“阖扉者,妇人无外事”者,妇人送迎不出门,见弟不逾阈,是无外事也。云“扉,左扉”者,《士丧礼》卜葬云:“阖东扉,主妇立于其内。”既言东扉,即是左扉,故知是左扉也。
婿立于门外,东面。主妇一拜,婿答再拜。主妇又拜,婿出。必先一拜者,妇人於丈夫必侠拜。
主人请醴,及揖让入,醴以一献之礼。主妇荐,奠酬,无币。及,与也。无币,异於宾客。
[疏]“主人”至“无币”。○注“及与”至“宾客”。○释曰:训及为与者,以主人与婿揖让而入寝门,升堂醴婿,故训及为与也。云“无币,异於宾客”者,上《冠礼》醴宾酬之以币,《昏礼》飨宾酬以束锦,《燕礼》、《大射》酬宾客皆有币,此无币,故云异於宾客也。
婿出,主人送,再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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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七 士相见礼第三
卷七 士相见礼第三
[疏]《士相见礼》第三。○郑《目录》云:“士以职位相亲,始承挚相见礼。《杂记》会葬礼曰:相见也,反哭而退,朋友虞祔而退。士相见於五礼属宾礼。大、小戴及《别录》皆第三。”○释曰:郑云“士以职位相亲,始承挚相见”者,释经亦有大夫及庶人见君之礼,亦士见大夫之法,独以《士相见》为名者,以其两士职位不殊,同类昵近,故以《士相见》为首。云“《杂记》:相见也,反哭而退,朋友虞祔而退”者,以送葬之礼,恩厚者退迟,恩薄者退疾。引之者,证有执挚相见之义也。云“士相见於五礼属宾礼”者,案《周礼·大宗伯》“五礼”宾礼之别有八:春朝、夏宗、秋觐、冬遇、时会、殷同,此六者,是五等诸侯见天子,兼有自相朝觐之礼。彼又云“时聘曰问,殷覜曰视”二者是诸侯使臣出聘,天子及自相聘之礼,并执玉帛而行,无执禽挚之法。此属直新升为士大夫之等,同国执禽挚相见及见君之礼,虽非出聘,亦是宾主相见之法,故属宾礼也。且士卑,唯得作介,从君与卿大夫出向他国,无身自聘问之事。案《周礼》行夫是士官,其有美恶无礼,特行无介,始得出向他邦,亦非聘问之法也。然昏、冠及丧、祭,尊卑各自有礼,及执挚相见,唯有此《士相见》。其篇内含卿大夫相见,以其新升为士,或士自相见,或士往见卿大夫,或卿大夫下见士,或见己国君,或士大夫见他国君来朝者,新出仕从微至著,以士为先后,更有功乃升为大夫已上,故以士为总号也。又天子之孤卿、大夫、士与诸侯之孤卿、大夫、士,执挚既同,相见之礼亦无别也。
士相见之礼。挚,冬用雉,夏用腒。左头奉之,曰:“某也原见,无由达。某子以命命某见。”挚,所执以至者,君子见於所尊敬,必执挚以将其厚意也。士挚用雉者,取其耿介,交有时,别有伦也。雉必用死者,为其不可生服也。夏用腒,备腐臭也。左头,头,阳也。无由达,言久无因缘以自达也。某子,今所因缘之姓名也。以命者,称述主人之意。今文头为脰。
[疏]“士相见”至“某见”。○释曰:自此至“送于门外再拜”,论士与士相见之事也。云“某也原见,无由达”者,谓新升为士,欲见旧为士者,谓久无绍介中閒之人达彼此之意,虽原见,无由得与主人通达相见也。云“某子以命命某见”者,某子是绍介中閒之人姓名,以主人之命命某,是宾之名命某来见主人也。案《少仪》“始见君子者,辞曰:某固原闻名於将命”者,谓以卑见尊法。彼又云“敌者曰:某固愿见”於将命者,此两士相见,亦是敌者。不言原见於将命者者,此既言愿见,无由达见敌者始欲相见。案下文及还挚者,皆云於将命者,明此亦有原见於将命者,不言者,文不具也。○注“挚所”至“为脰”。○释曰:云“挚,所执以至”者,挚得训为至,升为士者元缺一字彼人相见,欲相尊敬,必执禽鸟始得至,故云挚所执以至者也。云“士挚用雉”者,对大夫已上所执羔、雁不同也。云“取其耿介,交有时,别有伦也”者,伦,类也。交接有时,至於别后,则雄雌不杂,谓春交秋别也。士之义亦然,义取耿介不犯於上也。云“雉必用死者,为其不可生服也”者,经直云冬用雉,知用死雉者,《尚书》云:“三帛、二牲、一死挚。”则雉,义取耿介,为君致死也。云“夏用腒,备腐臭也”者,案《周礼·庖人》云:“春行羔豚,夏行腒鱐。”郑云:“腒,乾雉。鱐乾鱼。”腒鱐热而乾,乾则不腐臭,故此取不腐臭也。冬时虽死,形体不异,故存本名,称曰雉。夏为乾腒,形体异,故变本名称曰腒也。云“左头,头,阳也”者,《曲礼》云“执禽者左首”,雉与羔、雁同是合生执之物,以不可生服,故杀之虽死,犹尚左以从阳也。云“某子,今所因缘之姓名也”者,谓绍介之姓名。云“以命者,称述主人之意”者,言绍介之人称述主人之辞意传来宾也。云“今文头为脰”者,郑不从今文者,以其脰,项也,项不得为头,故不从也。但此云某子以命命某见,谓旧未相见,今始来见主人,故须某子传,通孺悲欲见孔子,不由绍介,故孔子辞以疾。且经云某子,郑云某子,今所因缘之姓名。案《乡饮酒》云“某子受酬”,注云:“某者,众宾姓。”又《乡射》云“某酬某子”,注云:“某子者,氏也。”与此注某子为姓名不同者。彼旅酬下为上,尊敬在上,以《公羊传》:“名不若字,字不若子。”故下者称姓,以配子,彼对面语,故不言名。此非对面之言,於彼遥称绍介之意,若不言名,直称姓是何人,故郑以姓名解之也。若然,《特牲》云“皇祖某子”,注为伯子、仲子者,以孙不宜云父祖姓,故以伯子、仲子言之,望经为义,故注有殊。若然,注宜有名,无者误也。
主人对曰:“某子命某见,吾子有辱。请吾子之就家也,某将走见。”有,又也。某子命某往见,今吾子又自辱来,序其意也。走,犹往也。今文无走。
[疏]“主人”至“走见”。○释曰:云“某子命某见”者,某子则是绍介姓名,以某子是中閒之人,故宾主共称之也。此上下皆言请,不言辞。辞而不受,须相见,故言请而已。○注“有又”至“无走”。○释曰:郑转有为又者,以言某子以命命某,往就彼见吾子,又自辱来,於义为便,故从又,不从有也。云“走,犹往也”者,以言走,直取急往相见之意,非走骤之义,故释从往也。云“今文无走”字者,无走,於文义不足,故不从今文从古文也。
宾对曰:“某不足以辱命,请终赐见。”命,谓请吾子之就家。
主人对曰:“某不敢为仪,固请吾子之就家也,某将走见。”不敢为仪,言不敢外貌为威仪,忠诚欲往也。固,如故也。今文不为非,古文云“固以请”也。
[疏]注“不敢”至“以请”。○释曰:固如故也者,固为坚固,坚固则如故,以再请如前,故云固如故也。云“今文不为非”者,云非敢於义不便,故不从今文非也。云“古文云‘固以请’”者,固请於文从便,若有以字於文赊缓,故不从古文“固以请”也。
宾对曰:“某不敢为仪,固以请。”言如固请终赐见也。今文不为非。
主人对曰:“某也固辞,不得命,将走见。闻吾子称挚,敢辞挚。”不得命者,不得见许之命也。走,犹出也。称,举也。辞其挚,为其大崇也。古文曰“某将走见”。
[疏]注“不得”至“走见”。○释曰:云“走犹出也”者,亦如上之走往,披据句宾家,故走为往,此据出门,故云走犹出也。云“辞其挚,为其大崇也”者,凡宾主相见,唯此新升为士有挚,又初不相识,故有挚为重。对重相见,则无挚为轻。是以始相见,辞之为大崇,故也。云“古文曰‘某将走见’”者,上再番皆云“某将走见”,今此三者亦云“某将走见”,与前同,此叠古文不从者,以上第一番请宾主皆无“不敢为仪”,第二番宾及主人皆云“不敢为仪”,文句既异,若不云某,於文不便,故须云某也。此三番於上已云某也,固辞不得命,於下不须云某,於文便,古文更云“某将走见”,文叠,故不从也。
宾对曰:“某不以挚不敢见。”见於所尊敬而无挚,嫌大简。
[疏]注“见於”至“大简”。○释曰:此士相见唯是平敌相伉,案《曲礼》云:“主人敬客则先拜客,客敬主人则先拜主人。”并不问爵之大小,唯以相尊敬为先后,故虽两士,亦得云相尊敬,不敢空手,须以挚相见。若无挚相见,是则大简略也。
主人对曰:“某不足以习礼,敢固辞。”言不足习礼者,不敢当其崇礼来见己。
[疏]注“言不”至“见己”。○释曰:案上经宾云某不以挚不敢见,是宾以崇礼来见主人。今主人不敢当其崇礼来见己,故变文言“不足以习礼”,故郑云言不足习礼者,不敢当其崇礼来见已也。
宾对曰:“某也不依於挚不敢见,固以请。”言依於挚,谦自卑也。今文无也。
[疏]注“言依”至“卑也”。○释曰:凡相见之礼,以卑见尊必依挚。《礼记·檀弓》云“鲁人有周丰也者,哀公执挚请见之”者,是下贤,非正法。今《士相见》云“不依於挚不敢见”,谦自卑也。
主人对曰:“某也固辞,不得命,敢不敬从!”出迎于门外,再拜。宾答再拜。主人揖,入门右。宾奉挚,入门左。主人再拜受。宾再拜送挚,出。右,就右也。左,就左也。受挚於庭,既拜受,送则出矣。不受挚於堂,下人君也。今文无。
[疏]注“右就”至“无文”。○释曰:凡门出,则以西为右,以东为左;入门则以东为右,以西为左,依宾西主东之位也。知“受挚於庭”者,以其入门左右,不言揖让而升之事,故知在庭也。云“既拜,送则出矣”者,欲见宾拜送挚讫而言出,则去还家,无意得待主人留己也。云“不受挚於堂,下人君也”者,《聘礼》宾升堂致命授玉,又下云君在堂升见无方阶,亦是升堂见君法,故云不升堂下人君也。
主人请见,宾反见,退。主人送于门外,再拜。请见者,为宾崇礼来,相接以矜庄,欢心未交也。宾反见,则燕矣。下云“凡燕见於君”至“凡侍坐於君子”,博记反见之燕义,臣初见於君,再拜,奠挚而出。
[疏]“主人请见”至“再拜”。○注“请见”至“而出”。○释曰:郑解主人留宾之意。云“请见”者,为宾崇礼来相接,则执挚来是也。云“以矜庄,欢心未交也”者,正谓入门拜受,拜送时宾主俱矜庄相敬,欢心未交也。云“宾反见,则燕矣”者,上《士冠》礼宾、《士昏》纳采之等,《礼记》皆有礼宾、飨宾之事,明此行礼,主人留必不虚,宜有欢燕,故云则燕矣。以挚相见,非聘问之礼。燕既在寝,明前相见亦在寝之庭矣。若诸文有留宾者,多是礼宾之事,知此不行礼宾而云燕者,彼诸文皆是为馀事相见,以其事重,故为礼宾。此直当身相见,其事轻,故直有燕矣。是以诸文礼宾,此燕宾,故直云“请见”也。云“‘凡燕见於君’至‘反见之燕义’”者,凡燕见,或反见,或本来侍坐,非反见,下注云“此谓特见图事,非立宾主之燕”是也。侍坐於君子之下,乃有侍坐、问夜、膳荤、赐食爵之等,不引证燕见者,彼直是侍坐法,非燕见之礼故也。云“臣初见於君,再拜,奠挚而出”者,郑欲见自“燕见于君”下至“凡侍坐於君子”皆反见燕法,其中仍有臣见于君法,臣始事见于君法,礼毕,奠挚而出,君亦当遣人留之燕也。若然,下有他邦之人则还挚,虽不见反燕,臣尚燕他邦,有燕可知,但文不具也。
主人复见之,以其挚,曰:“曏者吾子辱,使某见。请还挚於将命者。”复见之者,礼尚往来也。以其挚,谓曏时所执来者也。曏,曩也。将犹传也。传命者,谓摈相者。
[疏]“主人”至“命者”。○释曰:自此至“宾退送再拜”论主人还于宾之事。○注“复见”至“相者”。○释曰:云“复见之者,礼尚往来也”者,郑解主人还挚之意,云“礼尚往来”,《曲礼》文。五等诸侯,身自出朝及遣臣出聘,以其圭璋重,不可遥复,朝聘讫,即还之。璧琮财轻,故不还。彼朝聘用玉,自为一礼,有不还之义,其在国之臣,自执挚相见,虽禽挚皆还之。臣见於君,则不还。义与朝聘异,不可相决也。云“将犹传也。传命者,谓摈相者”者,谓出接宾曰摈,入诏礼曰相,一也。故《聘礼》与《冠义》皆云每一门止一相,是谓摈介为相也。
主人对曰:“某也既得见矣,敢辞。”让其来答己也。
[疏]“主人”至“敢辞”。○释曰:上言主人,此亦言主人者,上言主人者据前为主人而言。此云主人者,谓前宾今在己家而说也。
宾对曰:“某也非敢求见,请还挚于将命者。”言不敢求见,嫌亵主人,不敢当也。今文无也。
[疏]注“言不”至“当也”。○释曰:云“嫌亵主人,不敢当也”者,曏者主人见己,今即来见主人,宾主频见,是亵也。今云“非敢求见”,嫌亵主人,不敢更相见也,故不敢当相见之法,直云“还挚”而已。
主人对曰:“某也既得见矣,敢固辞。”固,如故也。宾对曰:“某不敢以闻,固以请於将命者。”言不敢以闻,又益不敢当。
[疏]注“言不敢”至“敢当”。○释曰:上云“非敢求见”,已是不敢当,此云“不敢以闻”,耳闻疏於目见,故云“又益不敢当”也。
主人对曰:“某也固辞,不得命,敢不从。”许受之也。异日则出迎,同日则否。
[疏]注“异日”至“则否”。○释曰:下云“宾奉挚入”,不言主人出迎,又不言厥明,是与前相见同日。知异日出迎者,《乡饮酒礼》云:明日,乃息司正,主人出迎之。司正犹迎之,况同僚乎,是知异日出迎也。若然,《聘礼》公迎于大门内,至礼宾又出迎者,彼初是公迎,彼初之命不为迎宾身,故至醴宾身,虽同日亦出迎之,故郑注云公出迎者,已之礼更端是也。《昏礼》宾为男家使,初时出迎,至醴宾身,虽同日亦出迎也。《有司彻》前为尸,后为宾,所为异,故云虽同日亦出迎。此二者亦是更端之义也。案《乡饮酒》及《公食大夫》皆於戒宾之时,未行宾主之礼,是以宾至乃迎之,故虽同日,亦迎宾,非更端之义也。
宾奉挚入,主人再拜受。宾再拜送挚,出。主人送于门外,再拜。士见於大夫,终辞其挚。於其入也,一拜其辱也。宾退,送,再拜。终辞其挚,以将不亲答也。凡不答而受其挚,唯君於臣耳。大夫於士,不出迎。入一拜,正礼也。送再拜,尊宾。
[疏]“士见於大夫”至“再拜”。○注“终辞”至“尊宾”。○释曰:云“以将不亲答也”者,事未至谓之将,如上《士相见》宾来见士,后将亲答就士家,则辞而受其挚。此则以将不亲答,终不受也。若然,经直云“终辞其挚”,不言一辞、再辞,亦有可知,但略而不言也。又《少仪》云始见君子曰“愿闻名”此不言愿闻,亦文不具也。云“凡不答而受其挚,唯君於臣耳”者,见下文“他邦之人则使摈者还其挚”,见己君不言还挚。又文有三辞:初辞、中辞、终辞。初辞之时,则云“使某”,中辞云“命某”,以辞在中者,传言而已,故云“命某”。然使某者是尊君卑臣之义,其心重。若云“命某”者,尊君卑臣,稍浅渐轻之义,故郑云或言命某传言耳。必知有此义者,案僖九年《左传》曰:“天子有事於文武,使孔赐伯舅胙。”以伯舅耋老,加劳赐一级,无下拜,是尊君。称使传言,云命有轻重之义也。
若尝为臣者,则礼辞其挚,曰:“某也辞,不得命,不敢固辞。”礼辞,一辞其挚而许也。将不答而听其以挚入,有臣道也。宾入,奠挚,再拜。主人答壹拜。奠挚,尊卑异,不亲授也。古文壹为一。宾出,使摈者还其挚于门外,曰:“某也使某还挚。”还其挚者,辟正君也。宾对曰:“某也既得见矣,敢辞。”辞君还其挚也。今文无。摈者对曰:“某也命某,某非敢为仪也。敢以请。”还挚者请使受之。宾对曰:“某也夫子之贱私,不足以践礼,敢固辞。”家臣称私。践,行也。言某臣也,不足以行宾客礼。宾客所不答者,不受挚。摈者对曰:“某也使某,不敢为仪也。固以请。”言使某,尊君也。或言命某,传言耳。
宾对曰:“某固辞,不得命,敢不从!”再拜受。受其挚而去之。
[疏]注“受其挚而去之”。○释曰:云“受其挚而去”者,以其尝为臣为轻,既不受其挚,又相见无飨燕之礼,故郑云而去以绝之也。
下大夫相见,以雁,饰之以布,维之以索,如执雉。雁,取知时,飞翔有行列也。饰之以布,谓裁缝衣其身也。维,谓系联其足。
[疏]“下大夫”至“执雉”。○释曰:言“下大夫”者,国皆有三卿五大夫。言上大夫,据三卿,则此下是五大夫也。二十七士与五大夫转相副贰,则三卿宜有六大夫,而五者,何休云:司马事省,阙一大夫。○注“雁取”至“其足”。○释曰:云“雁,取知时”者,以其木落南翔,冰泮北徂,随阳南北,义取大夫能从君政教而施之。云“飞翔有行列也”者,义取大夫能依其位次,尊卑有叙也。上士执雉,左头奉之,此云“如执雉”,明执雁者亦左头奉之也。案《曲礼》云:“饰羔雁者以缋。”彼天子卿大夫,非直以布,上又画之,此诸侯卿大夫执挚,虽与天子之臣同饰羔雁者,直用布为饰,无缋。彼不言士,则天子之士与诸侯之士同,亦无饰。士贱,故无别也。
上大夫相见,以羔,饰之以布,四维之,结于面,左头,如麛执之。上大夫,卿也。羔取其从帅,群而不党也。面,前也。系联四足,交出背上,於焜前结之也。如麛执之者,秋献麛,有成礼,如之。或曰麛,孤之挚也。其礼盖谓左执前足,右执后足。今文头为脰。
[疏]“上大夫”至“执之”。○注“上大”至“为脰”。○释曰:云“上大夫,卿也”者,即三卿也。云“羔取其从帅”者,凡羔羊群皆有引帅,若卿之从君之命者也。云“群而不党也”者,羊羔群而不党,义取三卿亦皆正直,虽群居不阿党也。云“系联四足,交出背上,於胸前结之”者,谓先以绳双系前两足,复以绳系后两足,乃以双绳於左右从腹下向背上交过,於胸前结之也。云“如麛执之者,秋献麛,有成礼,如之”者,案《周礼·兽人》云:“冬献狼,夏献麋,春秋献兽物。”鹿、豕、群兽及狐狸可也。麛是鹿子,与鹿同时献之,又《庖人》云“秋行犊麛”,则献当在秋时,故云秋献麛也。又案《礼器》“曲礼三千”,郑云:“曲犹事也。事礼谓今礼也,其中事仪三千。”则礼未亡之时,三千条内有此献麛之法,是有成礼可依,故此经得如之也。云“或曰麛,孤之挚也”者,案《大宗伯》及《大行人》与《聘礼》皆云孤执皮帛,谓天子之孤与诸侯之孤执皮帛。今此执麛者,谓新升为孤,见己君法,至馀事则皆皮帛也。云“其礼盖谓左执前足,右执后足”者,案经云左头则与雉、雁同,是以《曲礼》云“执禽者左首”。此郑又云执之,盖谓左执前足,右执后足者。元缺起此此释经麛执之,据四足而言之。凡以挚相见之法,唯有新升为臣,及聘朝,及他国君来,主国之臣见,皆执挚相见。常朝及馀会聚皆执笏,无执挚之礼。又执挚者,或平敌,或以卑见尊,皆用挚。尊无执挚见卑之法。《檀弓》云哀公执挚见己臣周丰者,彼谓下贤,非正法也。
如士相见之礼。大夫虽挚异,其仪犹如士。
[疏]“如士相见之礼”。○释曰:此下大夫及卿,其挚虽有羔、雁之异,其相见之仪则皆如士也。○注“大夫”至“如士”。○释曰:云“仪犹如士”者,或两大夫,或两卿相见,皆如上文“某也原见无由达己”下至“主人拜送于门外”也。
始见于君,执挚,至下,容弥蹙。下,谓君所也。蹙犹促也,促,恭悫貌也。其为恭,士、大夫一也。
[疏]注“下谓”至“一也”。○释曰:直云“见于君”,不辨臣之贵贱,则臣之贵贱皆同。故郑云“其为恭,士大夫一也”。不言所而言“下”者,凡臣视袷已下,故不言所、言下也。
庶人见於君,不为容,进退走。容,谓趋翔。
[疏]注“容谓趋翔”。○释曰:此不言民而言庶人,则是庶人在官,谓若《王制》云:“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即府史胥徒是也。按郑注《曲礼》云:“行而张足曰趋,行而张拱曰翔。”皆是庶人貌也。此庶人见君不趋翔,谓是常法。《论语》是孔子行事,而云“趋进翼如”者,彼谓孔子与君图事於堂,图事讫,降堂,向时揖处至君前横过,向门,特加肃敬,与庶人同也。
士大夫则奠挚,再拜稽首,君答壹拜。言君答士大夫一拜,则於庶人不答之。庶人之挚鹜。古文壹作一。
[疏]注“言君”至“作一”。○释曰:臣拜君云再拜稽首,则君答一拜者,当作空首,则九拜中奇拜是也。云“言君答士大夫一拜则於庶人不答之”者,案《曲礼》“君於士不答拜”,谓己士。此得与大夫同答一拜者,士贱,君不答拜。此以新升为士,故答拜。《聘礼》问劳云答士拜者,亦以新使反,故拜之也。云“庶人之挚鹜”者,案《大宗伯》云“以禽作六挚,庶人执鹜”,注云:“鹜取其不飞迁。”象庶人安土重迁是也。
若他邦之人,则使摈者还其挚,曰:“寡君使某还挚。”宾对曰:“君不有其外臣,臣不敢辞。”再拜稽首,受。
[疏]释曰:宾不辞即受挚,以君所不臣,礼无受他臣挚法,宾如此法,故不敢亢礼於他君,故不辞即受之也。凡臣无境外之交,今得以挚执见他邦君者,谓他国之君来朝,此国之臣因见之,谓若《掌客》“卿皆见以羔”之类是也。《春秋》卿、大夫与他国之君相见者,皆因聘会乃见之,非特行也。
凡燕见于君,必辩君之南面。若不得,则正方,不疑君。辩犹正也。君南面,则臣见正北面。君或时不然,当正东面,若正西面,不得疑君所处邪乡之。此谓特见图事,非立宾主之燕也。疑,度之。
[疏]释曰:案上文注以此为博记反见之燕义,则此与燕义、燕礼立宾主之燕,别以其此经君之面位正南,臣北面向之。若不得南面,或君东、西面,则臣亦正方向之,不可预度君之面位,邪立向之,皆与《燕礼》君在阼阶西面为正异,故知此经是特见,皆图事,并与宾反见之燕义也。知有“图事”者,《论语·乡党》云孔子与君图事于庭、图事于堂,《燕礼》亦云君与卿同事之时,有此面位无常之法也。
君在堂,升见无方阶,辩君所在。升见,升堂见於君也。君近东,则升东阶。君近西,则升西阶。
[疏]注“升见”至元缺止此“西阶”。○释曰:此文据君所在,随便升阶,无常之事,亦谓反燕及图事之法。若立宾主,君升自阼阶,宾及主人升自西阶,《燕礼》所云是也。
凡言,非对也,妥而后传言。凡言,谓己为君言事也。妥,安坐也。传言,犹出言也。若君问,可对则对,不待安坐也。古文妥为绥。
[疏]“凡言”至“传言”。○注“凡言”至“为绥”。○释曰:此据臣与君言之法也。云“凡言”,谓己为君言事也者,谓臣有图,为君言也。《礼记·少仪》云:“量而后入,不入而后量。”是臣有事将入见君,须量己所言,亦当量君安坐,乃可得入,而后传出己言,向君道之。云“妥,安坐也”者,《尔雅·释诂》文。
与君言,言使臣。与大人言,言事君。与老者言,言使弟子。与幼者言,言孝弟於父兄。与众言,言忠信慈祥。与居官者言,言忠信。博陈燕见言语之仪也。言使臣者,使臣之礼也。大人,卿大夫也。言事君者,臣事君以忠也。祥,善也。居官,谓士以下。
[疏]“与君”至“忠信”。○释曰:上文据与君言,此文则总说尊卑言语之别。云“与君言,言使臣。与大人言,言事君”者,但君臣相对,有事即言,不必与君言恒言使臣,与臣言恒言事君。今唯言使臣、事君者,下供上命,礼法当然,故君以使臣为主,臣以事君为正,无妨更言。馀事已下,皆随事为主可也。云“与老者言,言使弟子”者,谓七十致仕之人,依《书》传:大夫致仕为父师,士致仕为少师,教乡间子弟。雷次宗云:学生事师,虽无服,有父兄之恩,故称弟子也。云“与幼者言,言孝弟於父兄”者,幼既与老者相对,此幼即弟子之类,孝弟事父兄之名,是人行之本,故云言孝弟于父兄。“与众言,言忠信慈祥”者,此文承老幼之下,亦非朝廷之臣,但是乡闾长幼共聚之处,使之行忠信慈善之事也。云“与居官者言,言忠信”者,此与在朝之士,言以忠信为主也。○注“博陈”至“以下”。○释曰:云“博陈燕见言语之仪也”者,据已上博陈与君燕见举动言语,知此博陈也。云“言使臣者,使臣之礼也”者,并事君以忠,并是《论语》孔子对定公之文。云“大人,卿大夫也”者,此云“言事君”,明非天子诸侯,又非士,是卿大夫可知。又案下文云“凡与大人言,始视面,中视抱,卒视面”,并是臣视君之法,则大人据君也。又《礼运》云:“大人世及以为礼。”郑解为诸侯者,以彼上文云“天下为家”,以据天子,明下云大人是诸侯可知。《易·革卦》云“君子豹变”据诸侯,则大人虎变是天子可知。又案《论语》云“狎大人”,注为天子诸侯为政教者,彼据小人不在朝廷,故以大人为天子诸侯政教解之。郑皆望文为义,故解大人不同。云“居官,谓士以下”者,以上大夫云事君,已据居官,卿大夫其居官之内,唯有二十七士并府史胥徒,故云士以下也。
凡与大人言,始视面,中视抱,卒视面,毋改。众皆若是。始视面,谓观其颜色可传言未也。中视抱,容其思之,且为敬也。卒视面,察其纳己言否也。毋改,谓传言见答应之閒,当正容体以待之,毋自变动,为嫌解惰不虚心也。众,谓诸卿大夫同在此者。皆若是,其视之仪无异也。古文毋作无,今文众为终。
[疏]“凡与”至“若是”。○注“始视”至“为终”。○释曰:云“中视抱,容其思之,且为敬”者,案《曲礼》:“天子视不上於袷。”袷,交领也。“不下於带”,上於袷则敖,下於带则忧。视大夫得视面。此视君得视面者,彼据寻常视君法,此据与君言时,故不同也。云“且为敬”者,此言抱即面相袷,不视袷是敬君之常礼,故云且为敬也。云“为嫌解惰不虚心也”者,《礼记》云“虚中以治之”,郑注云:“虚中,言不兼念馀事。”是虚心之意也。云“众,谓诸卿大夫同在此”者,言於君视之高下如此,其卿大夫视君之仪与言者无异也。云“古文毋作无”,不从者,《说文》云毋盖亦禁辞,故不从有无之无也。云“今文众为终”,不从者,以上已有卒,卒为终,故从古为众也。
若父,则游目,毋上於面,毋下於带。子於父,王孝不主敬,所视广也,因观安否何如也。今文父为甫,古文毋作无。
[疏]“若父”至“於带”。○注“子於”至“作无”。○释曰:案《曲礼》大夫之臣视大夫得视面不得游目,士之臣视士得旁游目。今子视父,应与视君同,不上於袷。与士大夫同者,以子於父主孝不主敬,所视广者,因视安否何如也。
若不言,立则视足,坐则视膝。不言则伺其行起而已。
[疏]“若不”至“视膝”。○注“不言”至“而已”。○释曰:已上皆据臣子与君父言语之时,此据不言之时,郑言“伺其行起”者,行解经立,行由立始,故以行解立。是以《论语》云“立不中门”,郑云“立行不当枨闑之中央”,是亦以行解立,一也。又以起解坐,以其起由坐始故也。
凡侍坐於君子,君子欠伸,问日之早晏,以食具告。改居,则请退可也。君子,谓卿大夫及国中贤者也。志倦则欠,体倦则伸,问日晏,近於久也。具犹辩也。改居,谓自变动也。古文伸作信,早作蚤。
[疏]“凡侍”至“可也”。○注“君子”至“作蚤”。○释曰:此陈侍坐於君子之法。郑云君子卿大夫者,礼之通例,大夫得称君子,亦得称贵人,而士贱,不得也。知“及国中贤者”者,《乡射礼》云:“征唯所欲,以告於乡先生君子,可也。”郑云:“乡先生,乡大夫致仕者。君子,有大德行不仕者。”则《曲礼》云“博闻强识而让,敦善行而不怠,谓之君子”是也。云“志倦则欠,体倦则伸”,郑注《曲礼》亦然。云“古文伸作信,早作蚤”者,此二字古通用,故《大宗伯》云“侯执身圭”,为信字。《诗》云:“四之日其蚤,献羔祭韭。”为蚤字既通用,叠古文者,据字体非直,从今为正,亦得通用之义也。
夜侍坐,问夜,膳荤,请退可也。问夜,问其时数也。膳荤,谓食之。荤,辛物,葱薤之属,食之以止卧。古文荤作薰。
[疏]“夜侍”至“可也”。○注“问夜”至“作薰”。○释曰:云“问夜,问其时数也”者,谓若锺鼓漏刻之数也。云“古文荤作薰”者,《玉藻》云“膳於君,有荤桃茢”,作此荤。郑注《论语》作焄,义亦通。若作薰,则《春秋》“一薰一莸”,薰,香草也,非荤辛之字,故叠古文不从也。
若君赐之食,则君祭先饭,遍尝膳,饮而俟。君命之食,然后食。君祭先饭,食其祭食,臣先饭,示为君尝食也。此谓君与之礼食。膳,谓进庶羞,既尝庶羞,则饮,俟君之遍尝也。今云呫尝膳。
[疏]“若君”至“后食”。○注“君祭”至“尝膳”。○释曰:此经及下经论臣侍君坐得赐食之法。郑云“先饭,示为君尝食也”者,凡君将食,必有膳宰进食,则膳宰尝君前之食,备火齐不得,下文是也。今此文谓膳宰不在,则侍食者自尝自己前食,既不尝君前食,则不正尝食,故云示为君尝食也。云“此谓君与之礼食”者,谓君与臣小小礼食法,仍非正礼食,正礼食则《公食大夫》是也。彼君前无食,此君臣俱有食,故知小小礼食。此即《玉藻》云:“若赐之食,而君客之,则命之祭,然后祭。”彼云客之,则此注礼食亦不得祭,故一也。但此文不云客之命之祭然后祭,文不具也。若臣尝食,不得云礼食,亦不得祭,故郑注《玉藻》云“侍食则正不祭”是也。
若有将食者,则俟君之食,然后食。将食犹进食,谓膳宰也。膳宰进食,则臣不尝食。《周礼·膳夫》:“品尝食,王乃食。”
[疏]“若有”至“后食”。○注“将食”至“乃食”。○释曰:云“膳宰进食,则臣不尝食”者,臣为君尝食,本为膳宰不在,今膳宰既在,明臣不尝食也。是以《玉藻》云:“若有尝羞者,则俟君之食,然后食,饭饮而俟。”注云“不祭侍食,不敢备礼也。不尝羞,膳宰存也”是也。云“膳夫”者,天子膳夫,则诸侯之膳宰。引之者,证经将食之人是膳宰,因将膳与君品尝食。凡君食,臣有侍食之时,唯子不侍食。是以《文王世子》云:“命膳宰曰,末有原。应曰诺,然后退。”是大子不侍食。若卿大夫已下,则有侍食法,故《内则》云“父没母存,冢子御食,群子妇佐馂”是也。
若君赐之爵,则下席,再拜稽首,受爵,升席祭,卒爵而俟,君卒爵,然后授虚爵。受爵者於尊所,至於授爵,坐授人耳。必俟君卒爵者,若欲其釂然也。今文曰“若赐之爵”,无君也。
[疏]“若君”至“虚爵”。○注“受爵”至“君也”。○释曰:云“受爵者於尊所”者,《曲礼》亦是赐爵法,而云“酒进则起,拜受於尊所”是也。云“至於授爵,坐授人耳”者,见《曲礼》与《玉藻》并此文,并无立授之文,故知坐授也。云“必俟君卒爵者,若欲其釂然也”者,此经文与《玉藻》文同,皆燕而君客之赐爵法。故臣先饮以酒,是甘味,欲美君之味,故先饮。必待君卒爵而后授虚爵者,臣意若欲君尽爵然也。案《曲礼》云:“侍饮於长者,酒进则起,拜受於尊所,长者辞,少者反席而饮。长者举未釂,少者不敢饮。”彼是大燕饮礼,故郑注引《燕礼》曰“公卒爵而后饮”。案《燕礼》当无筭爵,后得君赐爵,待君卒爵乃饮是也。
退,坐取屦,隐辟而后屦。君为之兴,则曰:“君无为兴,臣不敢辞。”君若降送之,则不敢顾辞,遂出。谓君若食之饮之而退也。隐辟,俛而逡巡。兴,起也。辞君兴而不敢辞其降,於已大崇,不敢当也。
[疏]“退坐”至“遂出”。○注“谓君”至“当也”。○释曰:云“谓君若食之饮之而退也”者,以上云“若君赐之食”、“若君赐之爵”,下而云退者,明为此二者而退也。云“隐辟,俛而逡巡”者,案《曲礼》云“乡长者而屦”,此亦当然。云“不敢辞其降”者,谓君降送时,明有不降法,故《曲礼》云“就屦跪而举之,屏於侧”,注云“谓独退也”。云“若”者,不定之辞也。
大夫则辞,退下,比及门,三辞。下亦降也。
[疏]“大夫”至“三辞”。○释曰:云“大夫则辞退下”者,对上不敢辞,是士,士卑不敢辞降。大夫之内兼三卿、五大夫,臣中尊者,故得辞降也。
若先生、异爵者请见之,则辞。辞不得命,则曰:“某无以见,辞不得命,将走见。”先见之。先生,致仕者也。异爵,谓卿大夫也。辞,辞其自降而来。走犹出也。先见之者,出先拜也。《曲礼》曰:“主人敬宾,则先拜宾。”
[疏]“若先”至“见之”。○注“先生”至“拜宾”。○释曰:此先生即《乡饮酒》云“就先生而谋宾介”,亦一也。故彼注与此注皆云“致仕者”也。云“异爵,谓卿大夫也”者,此《士相见》本文是士,故以卿大夫为异爵也。训走为出者,亦谓士见异爵,取急意而言走,其实非走,直出也。引《曲礼》者,欲见言敬,客先拜也。彼云客,此云宾者,对文,宾客异;散文,宾客通;故变文云宾也。
非以君命使,则不称寡。大夫士,则曰“寡君之老”。谓摈赞者辞也。不称寡者,不言寡君之某,言姓名而已。大夫、卿、士,其使则皆曰寡君之某。《檀弓》曰:“士而未有禄者,君有馈焉曰献。使焉曰寡君之老。”
[疏]“非以”至“之老”。○注“谓摈”至“之老”。○释曰:云“非以君命使,则不称寡”者,此则《玉藻》云“大夫私事使,私人摈,则称名”。以其非聘问之礼,则为私事使,私人摈也。《聘礼》云:“若有言,则以束帛,如享礼。”引《春秋》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归於齐,《玉藻》注亦引之是也。郑云“谓摈赞者辞也”者,以《玉藻》自诸侯之於天子以下至大夫,皆云“摈者曰”,故知不自称,是摈赞之辞也。云“其使则皆曰寡君之某”者,释经“大夫士则曰寡君之老”,为公事使者也。此则《玉藻》云“公士摈,则曰寡大夫、寡君之老。大夫有所往,必与公士为宾”,亦一也。彼注云:“谓聘也。大聘使上大夫,小聘使下大夫。”则曰寡君之某,故郑总云“某”也。若然,经直云大夫,郑兼云士者,经本文是士,则云非以君命使,可以兼士也。但士无特聘问,或作介,往他国亦有称谓,而云寡君之士某也。云“《檀弓》曰仕而未有禄”者,谓试为大夫,士直有试功之禄,未有正禄。云“君有馈焉曰献”者,谓有馈物于君,亦与正禄者同称献。云“使焉云寡君之老”者,於他国君边自称寡君之某,此文亦兼士大夫。引之者,证公事使称寡君之某也。
凡执币者,不趋,容弥蹙以为仪。不趋,主慎也。以进而益恭为威仪耳。今文无容。
[疏]“凡执”至“为仪”。○释曰:案《小行人》合六币:玉、马、皮、圭、璧、帛,皆称币。下文别云“执玉”,则此币谓皮马享币及禽挚皆是。○注“不趋”至“无容”。○释曰:凡趋有二种:有疾趋,“行而张足曰趋”是也;有徐趋,则下文“舒武举前曳踵”是也。今此经云“不趋”者,不为疾趋,故云“主慎也”。既不云疾趋,又不为下文徐趋,但徐疾之閒为之,故“以进而益恭为威仪”也。
执玉者,则唯舒武,举前曳踵。唯舒者,重玉器,尤慎也。武,迹也。举前曳踵,备⻊疐跲也。今文无者,古文曳作抴。
[疏]“执玉”至“曳踵”。○释曰:此篇直见在国以禽挚相见之礼,无执玉朝聘邻国之事。而云“执玉”者,因执挚相见,故兼见朝聘执玉之礼也。案《玉藻》记徐趋之节云“圈豚行”,又与此不同者,文有详略,俱是徐趋也。○注“唯舒”至“作抴”。○释曰:云“唯舒者,重玉器,尤慎也”者,案《玉藻》云“执龟玉不趋”,不趋者,不为疾趋。又《曲礼》云:“凡执主器,执轻如不克。”故为重玉器,尤慎也。云“备⻊疐跲也”者,⻊疐跲,则颠倒恐损玉,故徐趋也。
凡自称於君,士大夫则曰“下臣”。宅者在邦,则曰“市井之臣”;在野,则曰“草茅之臣”;庶人则曰“剌草之臣”。他国之人则曰“外臣”。宅者,谓致仕者也。致仕者,去官而居宅,或在国中,或在野。《周礼·载师》之职“以宅田任近郊之地”。剌犹剗除也。今宅为讬,古文茅作苗。
[疏]“凡自”至“外臣”。○释曰:云“凡自称於君,士大夫则曰下臣”者,此与君言之时。案《玉藻》云“上大夫曰下臣”,与此同也。○注“宅者”至“作苗”。○释曰:此亦自称於君,以其致仕不在,故指宅而言,故曰“宅者,谓致仕者”也。云“或在国中,或在野”者,案《尔雅》“郊外曰野”,则自郊至畿五百里内皆名野。又案《乡大夫职》“国中七尺,野自六尺”,此亦云在国在野,相对其言,国外则云野,则云宅在野者,城外畿内皆是也。云“《载师》之职”者,彼郑注云:“宅田,致仕者之家所受田也”。引之,证彼言宅田据地,此言宅据所居,一也。云“剌犹剗除也”者,案《诗》有“其镈斯赵”,注云:“赵,剌也”,故以剌为剗除草木者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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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八 乡饮酒礼第四
卷八 乡饮酒礼第四
[疏]《乡饮酒礼》第四。○郑《目录》云:“诸侯之乡大夫,三年大比,献贤者能者於其君,以礼宾之,与之饮酒,於五礼属嘉礼。《大戴》此乃第十,《小戴》及《别录》此皆第四。”○释曰:郑知此乡饮酒是诸侯之乡大夫献贤能法者,案《春官》小胥掌乐县之法,而云:“凡县锺磬,半为堵,全为肆。”注云:“锺磬者,编县二八十六枚而在一虡,谓之堵。锺一堵,磬一堵,谓之肆。半之者,谓诸侯之卿、大夫、士也。诸侯之卿、大夫半天子之卿、大夫。西县锺,东县磬。士亦半天子之士,县磬而已。”今此下唯县磬而无锺,故以为诸侯乡大夫也。若然,谓诸侯乡大夫,是大夫为之,亦应锺磬俱有,而直有磬者,郑彼注云“宾乡人之贤者,从士礼也”,故县磬而已。若然,天子乡大夫宾贤能从士礼,亦锺磬俱有,不得独有磬也。知诸侯之乡大夫非士者,案《乡射》记云士则鹿中,大夫则兕中。又经有“堂则物当楣,序则物当栋”,则非直州射兼有诸侯。乡大夫以五物询众庶,行射之礼,则知诸侯乡大夫是大夫为之可知也。凡乡饮酒之礼,其名有四:案此宾贤能谓之乡饮酒,一也;又案《乡饮酒义》云“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是党正饮酒,亦谓之乡饮酒,二也;乡射州长春秋习射於州序,先行乡饮酒,亦谓之乡饮酒,三也;案《乡饮酒义》,又有卿大夫士饮国中贤者,用乡饮酒,四也。其《王制》云:“习射尚功,习乡尚齿。”还是乡饮酒党饮酒法。
乡饮酒之礼。主人就先生而谋宾、介。主人,谓诸侯之乡大夫也。先生,乡中致仕者。宾、介,处士贤者。《周礼》大司徒之职:“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三曰六艺,礼、乐、射、御、书、数。”《乡大夫》以“正月之吉,受法于司徒,退而颁之于其乡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艺”,及三年大比,“而兴贤者、能者。乡老及乡大夫帅其吏与其众寡,以礼礼宾之。厥明,献贤能之书於王”,是礼乃三年正月而一行也。诸侯之乡大夫,贡士於其君,盖如此云。古者年七十而致仕,老於乡里,大夫名曰父师,士名曰少师,而教学焉,恒知乡人之贤者。是以大夫就而谋之,贤者为宾,其次为介,又其次为众宾,而与之饮酒,是亦将献之,以礼礼宾之也。今郡国十月行此饮酒礼,以《党正》每岁“邦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治谓”之说,然此篇无正齿位之事焉。凡乡党饮酒必於民聚之时,欲见其化,知尚贤尊长也。《孟子》曰:“天下有达尊三,爵也、德也、齿也。”
[疏]“乡饮”至“宾介”。○释曰:自此至“介亦如之”,论乡大夫与先生谋宾介,并戒告之仪。“主人就先生而谋宾介”者,谓乡大夫尊敬之,先就庠学者,若先生谋此二人道艺优者为宾,稍劣者为介。○注“主人”至“齿也”。○释曰:云“宾、介,处士贤者”者,案《玉藻》云大夫素带,士练带,居士锦带,弟子缟带。郑玄以居士在士之下、弟子之上,解为道艺处士,非朝廷之士。此处士亦名君子,即《乡射礼》云“征唯所欲,以告於先生君子可也”。郑亦云:“君子有大德行不仕者,以其未仕,有德自处,故名处士君子也。”云贤者,义取乡大夫之兴贤能者而言也。云“《周礼》”至“书数”,并《大司徒职》文。故彼郑注云:“物犹事也。兴犹举也。民三事教成,乡大夫举其贤者能者,以饮酒之礼宾客之,既则献其书於王矣。知,明於事;仁,爱人以及物;圣,通而先识;义,能断时宜;忠,言以中心;和,不刚不柔。善於父母为孝;善於兄弟为友;睦,亲於九族;姻,亲於外亲;任,信於友道;恤,振忧贫者。礼,五礼之义;乐,六乐之歌舞;射,五射之法;御,五御之节;书,六书之品;数,九数之计。”引此天子司徒者,欲兼诸侯司徒,亦使乡大夫教民以三物,教成亦使乡大夫行乡饮酒之礼,尊之为宾客,兴举之也。云“《乡大夫》”已下至“於王”,并《周礼·地官·乡大夫职》文。云“正月之吉”,谓周之正月朔日也。云“受法于司徒”者,谓六乡大夫皆於大司徒处受三物,教民宾举之法也。云“退而颁之于其乡吏,使各以教其所治”者,吏即州长、党正、族师、闾胥之等是也。云“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艺”者,德行即六德、六行,道艺正谓民中有道艺者,考察知其优者,拟举之也。云“及三年大比,而兴贤者、能者”,大比谓三年大案比户口之时而兴举之,贤者即德行者也,能者即道艺者也。云“乡老”,谓三公二乡公一人。云“及乡大夫帅其吏”者,即帅其乡吏、州长已下。云“与其众寡”者,即乡中之人也。云“以礼礼宾之”者,以《乡饮酒》之礼礼而宾举之也。云“厥明,献贤能之书於王”者,今日行乡饮酒之礼,至其明日,献此贤能之书于王,王再拜而受之,登于天府也。云“是礼乃三年正月而一行也”者,欲见彼是天子乡大夫法,诸侯乡大夫无文,以此约之,故云“诸侯之乡大夫贡士於其君,盖亦如此云”。但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云“古者年七十”至“学焉”,案《略说》云:“大夫七十而致仕,老於乡里,名曰父师,士曰少师,以教乡人子弟於门塾之基,而教之学焉”是也。云“贤者为宾,其次为介,又其次为众宾,而与之饮酒。是亦将献之,以礼礼宾之也”者,谓据此经诸侯乡大夫贡士之法,亦如天子之乡大夫贡法,故云“亦”也。若据乡贡一人,其介与众宾不贡之矣,但立介与众宾,辅宾行乡饮酒之礼,待后年还以贡之耳。案《射义》云“古者天子之制,诸侯岁献贡士”,注引旧说“大国三人,次国二人,小国一人”。大国三乡,次国二乡,小国一乡,所贡之士与乡同。则乡送一人至君所,其国有遂,数亦同其乡,并有公邑、采地,皆有贤能贡之,而贡士与乡数同。不言遂与公邑、采地所贡者,盖当乡送一人至君所,君又总校德之大小,取以贡之,纵取乡外,仍准乡数为定。乡大夫虽行饮酒礼客之于君,其简讫,仍更行饮酒礼宾之於王。是《易·观》“盥而不荐”,郑注云:“诸侯贡士於天子,乡大夫贡士於其君,必以礼宾之。”唯主人观而献宾,宾盥而酢主人,设荐俎则弟子也。是乡大夫及诸侯贡士皆行饮酒礼礼宾也。云“今郡国”至“之说然”者,郑欲解此乡饮酒贡士法,彼汉时所行饮酒礼者是正齿位,与此不同之意。汉时已罢诸侯之国而为郡,郡有大守,而封王子、母弟者仍为国,故云郡国也。云“十月行此饮酒礼”者,谓行此乡饮酒礼也。云“以《党正》每岁邦索鬼神而祭祀”者,则《礼记·郊特牲》云:“蜡者,索也,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周谓之十二月,即夏之十月,农功毕而蜡祭也。云“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者,属,聚也,谓当蜡祭之月,党正聚民於序学中,以三时务农,将阙於礼,此时农隙,故行正齿位之礼。则《礼记·乡饮酒义》云:“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年长者在上。”是正齿位之法也。云“之说然”者,汉时十月饮酒礼,取此党正之文,而然与此篇《乡饮酒礼》异也。云“此篇无正齿位焉”者,以其此篇以德行为本而贡之,无党正正齿位法也。云“凡乡党饮酒必於民聚之时”者,此乡饮酒必於三年大比民聚之时,党正乡饮酒亦於大蜡民聚之时也。云皆“欲其见化,知尚贤尊长也”者,尚贤,据此篇乡饮酒;尊长,据《党正》乡饮酒也。但党正饮酒,以乡大夫临观行礼,或乡大夫居此党内,则亦名乡饮酒也。云“《孟子》”者,《孟子·公孙丑》篇:齐王召,孟子不肯朝,后不得已而朝之。宿於大夫景丑之家,景子讥之曰:礼云“父召,无诺;君召,不俟驾而行”。固将朝矣。闻君命而遂不果,宜与夫礼若不相似然。对曰:“天下有达尊三,爵也,德也,齿也。朝廷莫如爵,乡党莫如齿,辅世长民莫如德。恶有得其一以慢其二哉”是也。引之者,证乡大夫饮酒是尚德也,党正饮酒尊长尚齿也。爵则於此无所当,连引之耳。
主人戒宾,宾拜辱。主人答拜,乃请宾,宾礼辞,许。主人再拜,宾答拜。戒,警也,告也。拜辱,出拜其自屈辱至己门也。请,告以其所为来之事。不固辞者,素所有志。
[疏]“主人”至“答拜”。○注“戒警”至“有志”。○释曰:云“拜辱,出拜其自屈辱至己门也”者,知宾出门者,见《冠礼》主人宿宾,宾出门左,《乡射》戒宾亦出门,故知此亦出门。云“所为来之事”者,谓行乡饮酒之礼也。云“不固辞者,素所有志”者,不如《士相见》固辞,此礼辞即许者,以其主人与先生谋时,宾已知欲贡己,又宾以学习德业,拟为宾主情意相许,是以不固辞,为素有志也。案《冠礼》主人先拜,宾答拜,此宾先拜,主人答拜者,彼《冠礼》主人戒同寮,同寮尊,又使之加冠於子,尊重之,故主人先拜。此则乡大夫尊矣,宾是乡人,卑矣。又将贡己,尊敬主人,故宾先拜辱也。是以下注云“去又拜辱者,以送谢之”也。
主人退,宾拜辱。退犹去也。去又拜辱者,以送谢之。
介亦如之。如戒宾也。
[疏]“介亦如之”。○注“如戒宾也”。○释曰:言“如戒宾”者,亦如上主人戒宾已下、宾拜辱已上之事。谋宾介及戒亦言宾介,意不言众宾,众宾德劣,但谋介时虽不言众宾,亦当谋之,故上注兼言其次为众宾。至於戒速之日必当遣人戒速,使知但略而不言,故下云“宾及众宾皆从之”是也。《乡饮酒义》云:“主人亲速宾及介,而众宾自从之。”亦据不得主人戒速而为自从也。
乃席宾、主人、介。席,敷席也。夙兴往戒,归而敷席。宾席牖前,南面。主人席阼阶上,西面。介席西阶上,东面。
[疏]“乃席宾主人介”。○注“席敷”至“东面”。○释曰:知夙兴往戒归而敷席,不别日者,下记云:“乡,朝服而谋宾、介,皆使能,而不宿戒。”是同日也。郑知宾、介与主人席位如此者,案《乡饮酒义》云:“主人者尊宾,故坐宾於西北,而坐介於西南以辅宾。宾者,接人以义者也,故坐於西北。主人者,接人以仁,以德厚者也,故坐於东南。而坐僎於东北,以辅主人也。”又云:“宾必南面,介必东乡,介宾主也。”《乡射》云:“乃席宾,南面,席主人于阼阶上,西面。”以此,故知宾主及介其位然也。
众宾之席,皆不属焉。席众宾於宾席之西。不属者,不相续也,皆独坐,明其德各特。
[疏]“众宾”至“属焉”。○注“席众”至“各特”。○释曰:郑知众宾席在宾席之西者,见《乡射》云:“席宾,南面,东上。众宾之席,继而西。”此众宾之席亦当然,但此不属为异耳。云“皆独坐,明其德各特”者,《乡射》注云:“言继者,甫欲习众庶,未有所殊别。”此乃特贡於君,故众宾之席皆不属焉。明三物已久,其德各特,故不属续其席。虽不属,犹统宾为位,同南面也。
尊两壶于房户閒,斯禁。有玄酒,在西。设篚于禁南,东肆,加二勺于两壶。斯禁,禁切地无足者。玄酒在西,上也。肆,陈也。
[疏]“尊两”至“两壶”。○注“斯禁”至“陈也”。○释曰:凡设尊之法,但醴尊见其质,皆在房内,故《士冠礼》礼子、《婚礼》礼妇,醴皆在房隐处。若然,《聘礼》礼宾尊於东厢、不在房者,见尊欲与卑者为礼,相变之法。设酒之尊,皆於显处见其文,是以此及醮子与《乡射》、《特牲》、《少牢》、《有司彻》皆在房户之閒是也。《燕礼》、《大射》尊,在东楹之西者,君尊专大惠也。云“设篚于禁南,东肆”者,言东肆以头首为记,从西向东为肆,则大头在西也。云“斯禁,禁切地无足”者,斯,澌也,澌尽之名,故知切地无足。《昏礼》、《冠礼》皆云禁者,士礼以禁戒为名,卿大夫士并有禁名,故郑以大夫士双言也。是以《玉藻》云:“大夫侧尊用棜,士侧尊用禁。”注云:“棜,斯禁也,大夫士礼之异也。”《礼器》云“大夫士棜禁”,注云:“棜,斯禁也。谓之棜者,无足,有似於棜,或因名云耳。大夫用斯禁,士用棜禁。”然则禁是定名,言棜者是其义称。故《礼器》大夫士裛名为棜禁。案《特牲礼》云“实兽於棜”,注云:“棜之制,如今大木舆矣。”则棜是舆,非承尊之物,以禁与斯禁,无足似舆,故世人名为棜。若然,周公制礼,《少牢》名为棜,则以周公为世人,或有本无“世人”字者,是以《少牢》不名斯禁,谓之为棜,取不为酒戒。《特牲》云“壶禁在东序”,记云“壶棜禁馔于东序”,注云:“禁言棜者,祭尚厌饫,得与大夫同器,不为神戒也。”其实不用云棜禁,不敢与大夫同名斯禁。作记解注,故云士用棜禁,明与《少牢》棜同也。若然,士之棜禁,大夫之斯禁,名虽异,其形同,是以《礼器》同名棜禁也。其馀《士冠》、《昏礼》礼宾用醴,不饮,故无禁,不为酒戒。若天子诸侯承尊之物谓之丰,上有舟,是尊与卑异号也。
设洗于阼阶东南,南北以堂深,东西当东荣。水在洗东,篚在洗西,南肆。荣,屋翼。
[疏]“设洗”至“南肆”。○注“荣屋翼”。○释曰:云“南北以堂深”者,堂深,谓从堂廉北至房室之壁堂下,洗北去堂远近深浅取於堂上深浅。假令堂深二丈,洗亦去堂二丈,以此为度。云“荣,屋翼”者,荣在屋栋两头,与屋为翼,若鸟之有翼,故《斯干》诗美宣王之室云:“如鸟斯革,如翚斯飞。”与屋为荣,故云荣也。
羹定。肉谓之羹。定犹孰也。
[疏]“羹定”。○注“肉谓”至“孰也”。○释曰:云“肉谓之羹”者,《尔雅》文。言肉,正谓其狗。孰云定者,孰即定止然,故以定言之。言此者,以与速宾时节为限,不敢烦劳宾,故限之也。
主人速宾,宾拜辱,主人答拜,还,宾拜辱。速,召也。还犹退。
[疏]“主人”至“拜辱”。○释曰:自此至“皆从之”,论主人往宾门召之使来之事。案《乡射》云:“主人朝服,乃速宾。宾朝服出迎,再拜。”彼云乃速宾,此不云主人乃者,彼戒速别服,故云乃以閒之。此戒速,虽与彼同,但此戒速同服,故不云乃。云“主答拜,还,宾拜辱”,案《聘礼》云宾入境,至近郊,使下大夫至宾馆,下大夫遂以宾入宾送,不拜。又《公食大夫礼》使大夫戒宾,“大夫还,宾不拜送,遂从之”,郑注云:“不拜送者,为从之不终事。”皆不拜送。此独拜送者,亦是乡大夫尊,宾卑,又拟贡,故特拜辱而送之,异於馀者。介亦如之。如速宾也。
宾及众宾皆从之。从犹随也。言及众空,介亦在其中矣。
[疏]“宾及”至“从之”。○注“从犹”至“中矣”。○释曰:郑云“言及众宾,介亦在其中矣”者,上文戒及速皆言宾与介,不言众宾,及从主人来,即言宾及众宾,众宾不戒不速,尚从主人,则介在从主人可知也。
主人一相迎于门外,再拜宾,宾答拜,拜介,介答拜。相,主人之吏,摈赞传命者。
[疏]“主人”至“答拜”。○注“相主”至“命者”。○释曰:自此至“答再拜”,论主人迎宾入,升堂并拜至之事。云“主人一相迎于门外”者,谓主人於群吏中立一相,使传宾主之命。主人乃自出迎宾於大门外,必非一相迎宾者,案《乡饮酒义》云“主人拜迎宾于庠门之外”,明主人自迎。若然,主人辄言一相者,欲见使一相传命,乃迎,故云“相主人之吏,摈赞传命者”也。若然,《士相见》注“异日则拜迎,同日不拜迎”者,彼以挚相见法,此自以宾举贤能,故与彼异也。
揖众宾。差益卑也,拜介、揖众宾,皆西南面。
[疏]“揖众宾”。○注“差益”至“南面”。○释曰:云“差益卑”者,以上文主人迎宾而拜介,是介差卑於宾。今於众宾不拜,直揖之而已,故云差益卑也。知拜介揖众宾皆西南面者,以其宾、介、众宾立位在门外,位以北为上,主人与宾正东西相当,则介与众宾差在南东面明。知主人正西面拜宾,则侧身向西南拜介、揖众宾矣。
主人揖,先入。揖,揖宾也。先入门而西面。
[疏]“主人揖先入”。○注“揖揖”至“西面”。○释曰:此乡大夫行乡饮酒在庠学,唯有一门,即向阶,门内既有三揖,故主人导宾,揖而先入门,至内霤西向待宾也。
宾厌介,入门左。介厌众宾,入,众宾皆入门左,北上。皆入门西,东面,宾之属相厌,变於主人也。推手曰揖,引手曰厌,今文皆作揖。又曰众宾皆入左,无门。
[疏]“宾厌”至“北上”。○注“皆入”至“无门”。○释曰:主人入后,宾乃厌介,介厌众宾,相随入门,皆东面北上定位。宾既北上,主人西面相向,揖讫乃相背,各向堂涂,介与众宾亦随宾至西阶下也。云“宾之属,相厌变於主人也”者,以宾与介、众宾等自用引手而入,故不揖,是变於主人也。云“推手揖,引手曰厌”者,厌字或作撎字者,古字义亦通也。云“推手揖”者,案《周礼·司仪》云:“士揖庶姓,时揖异姓,天揖同姓。”郑以推手小下之为士揖,平推手为时揖,推手小举之为天揖,皆以推手为揖。又案僖二年《公羊传》:“荀息进曰:虞、郭见与?献公揖而进之。”何休云:“以手通指曰揖。”与此别者,推手解其厌状,通指道其揖意也。郑则解揖体,何氏释其揖意,相兼乃足也。云“引手曰厌”者,以手向身引之。云“今文皆作揖”者,郑不从也。云“又曰众宾皆入门左,无门”,亦不从也。
主人与宾三揖,至于阶,三让。主人升,宾升。主人阼阶上当楣北面再拜。宾西阶上当楣北面答拜。三揖者,将进揖,当陈揖,当碑揖。楣,前梁也。复拜,拜宾至此堂,尊之。
[疏]“主人”至“答拜”。○注“三揖”至“尊之”。○释曰:云“三让,主人升”者,主人先升,宾后升,故《乡射》云“主人升一等,宾升”是也。云“三揖者,将进揖,当陈揖,当碑揖”者,《尔雅》“陈,堂涂也”。云“楣,前梁也”者,对后梁为室户上。云“复拜,宾至此堂,尊之”者,案《公食礼》云:“公升二等,宾升。”公当楣北乡,至再拜。《燕礼》、《大射》皆云主人升自西阶,宾右至,再拜。《乡饮酒义》亦云“拜至拜洗”,皆不云至者,略之。是知此升堂拜亦是拜至。可知凡拜至者,皆是尊之也。
主人坐取爵于篚,降洗。将献宾也。
[疏]“主人”至“降洗”。○注“将献宾也”。○释曰:自此至“主人阼阶上答拜”,论主人盥洗献宾之节也。云“主人坐取爵于篚”者,篚在堂上尊南,故取之乃降也。宾降。从主人也。
主人坐奠爵于阶前,辞。重以己事烦宾也。事同曰让,事异曰辞。
[疏]注“重以”至“曰辞”。○释曰:主人献宾,乃是主人事,故云“重以己事烦宾也”。云“事同曰让,事异曰辞”者,事同,谓若上文主人与宾俱升阶,而云三让是也;事异,若此文主人有事,宾无事,是事异则曰辞。此对文为义,若散文则通。是以《周礼·司仪》云:“主君郊劳,交摈,三辞,车逆,拜辱,三揖,三辞,拜受。”注云:“三辞,重者先辞,辞其以礼来於外,后辞,辞升堂。”事同而云辞,是其通也。
宾对。对,答也。宾主之辞未闻。
[疏]注“宾主之辞未闻”。○释曰:其辞未闻者,谓若《冠礼》醮辞之等,虽行事,辞不见,於后以次见辞。此则无见辞之事,故云“未闻”也。
主人坐取爵,兴,適洗,南面坐,奠爵于篚下,盥洗。已盥乃洗爵,致絜敬也。今文无奠。
[疏]“主人”至“盥洗”。○注“已盥”至“无奠”。○释曰:案《乡饮酒义》云:“主人盥洗扬觯,所以致絜也。拜至,拜洗,拜受,拜送,所以致敬也。”此经先言盥、后言洗,则盥手乃洗爵者,所以致絜,郑取《乡饮酒义》为言也。若然盥手、洗爵,止是致絜,拜受之等乃是致敬,并言敬者,郑注兼拜至、拜受而言耳。
宾进,东北面,辞洗。必进东行,示情。
[疏]“宾进东北面辞洗”。○释曰:案下经云:“宾复位,当西序,东面。”注云:“言复位者,明始降时,位在此者。”案《乡射》“宾进东北面,辞洗”,彼注云:“必进者,方辞洗,宜违其位也。言东北面,则位南於洗矣。”是其宾初降立,至于序南东乡,至於主人洗爵乃东行,故此得北面辞洗也。云“示情”者,实进前就主人示谦,下主人之情也。
主人坐奠爵于篚,兴对。宾复位,当西序,东面。言复位者,明始降时位在此。
[疏]“主人”至“东面”。○注“言复”至“在此”。○释曰:上经奠爵于阶前者,主人未洗,见宾降即奠爵,故在阶前奠爵。此即至洗,将洗爵,见宾辞,故奠爵於篚兴对,故不同也。云“言复位者,明始降时位在此”者,上始降时,直云宾降,不言处所,於此见之,是举下以明上之义也。
主人坐取爵,沃洗者西北面。沃洗者,主人之群吏。
[疏]“主人”至“北面”。○注“沃洗”至“群吏”。○释曰:知“主人群吏”者,下记云:“主人之赞者,西面北上,不与。”注云:“赞,佐也。谓主人之属,佐助主人之礼事,彻鼏,沃盥,设荐俎。”是也。
卒洗,主人壹揖、壹让,升。俱升。古文一作壹。
[疏]“卒洗”至“让升”。○注“俱升”。○释曰:知“俱升”者,《乡射》云:“主人卒洗,一揖一让,以宾升。”明俱升可知。若然,上文主人先升,宾乃升者,以初至之时,宾客之道进宜难,故主人升导之,至此以辞让讫,故略威仪而俱升也。
宾拜洗。主人坐奠爵,遂拜,降盥。复盥,为手坋汙。
[疏]“宾拜”至“降盥”。○注“复盥为手坋汙”。○释曰:言“奠爵,遂拜”者,因事曰遂,是以《燕礼》云:宾受酬,“坐祭酒,遂奠于荐东”,注云:“遂者,因坐而奠,不北面。”是其类也。凡宾主行事,相报皆言答,此不言答,省文也。
宾降,主人辞,宾对,复位,当西序。卒盥,揖让升。宾西阶上疑立。疑,读为疑然从於赵盾之疑。疑,正立自定之貌。
[疏]“宾降”至“疑立”。○注“疑读”至“之貌”。○释曰:言“揖让”升,不言一揖一让,从上可知。云“疑,读为疑然从於赵盾之疑。疑,正立自定之貌”者,案宣公六年《公羊传》云:晋灵公欲杀赵盾,“於是伏甲于宫中,召赵盾而食之。赵盾之车右祁弥明者,国之力士也,仡然从乎赵盾而入,放乎堂下而立”。何休云:“仡然,壮勇貌。”郑氏以“仡然从乎赵盾而入,放乎堂下而立”,不取何休注义,以《乡射》注云“疑,止也,有矜庄之色”,自定其义,不殊字义,与何少异也。
主人坐取爵,实之宾之席前,西北面献宾。献,进也,进酒於宾。
[疏]“主人”至“献宾”。○注“献进”至“於宾”。○释曰:云“西北面”者,宾在西阶,北面,将就席受,故西北面向其席故也。宾西阶上拜,主人少退。少退,少辟。
宾进受爵,以复位。主人阼阶上拜送爵,宾少退。复位,复西阶上位。
[疏]“宾进”至“少退”。○释曰:云“宾进”者,以宾西阶上疑立,今见主人西北面献於己席前,故宾进,将於席前受之故也。案《乡射》云“宾进,受爵於席前,复位”,此不言席前,文不具也。
荐脯醢。荐,进也。进之者,主人有司。
[疏]“荐脯醢”。○注“荐进”至“有司”。○释曰:知非主人自荐者,案《昏礼》礼宾“赞者荐脯醢”,《周礼·膳宰》“荐脯醢”,皆非主人,故知此亦非主人,是有司也。
宾升席,自西方。升由下也,升必中席。
[疏]“宾升席自西方”。○注“升由”至“中席”。○释曰:案《曲礼》云:“席南乡、北乡,以西方为上。”今升席自西方,云“升由下”者,以宾统於主人,以东方为上,故以西方为升由下也。
乃设折俎。牲体枝解节折在俎。
[疏]“乃设折俎”。○注“牲体”至“在俎”。○释曰:凡解牲体之法,有全蒸其豚,解为二十一体。体解,即此折俎是也。是以下有宾俎脊、胁、肩,介俎脊、胁、肫、胳,是体解也。
主人阼阶东疑立。宾坐,左执爵,祭脯醢。坐,坐於席。祭脯醢者以右手。
[疏]“主人”至“脯醢”。○注“坐坐”至“右手”。○释曰:知宾坐坐於席上者,上文宾升席,下文降席,故知此坐在席可知。云“祭脯醢者以右手”者,此经左执爵,明祭用右手,是以《乡射》亦云“右祭脯醢”。
奠爵于荐西,兴,右手取肺,却左手执本,坐,弗缭,右绝末以祭,尚左手,哜之。兴,加于俎。兴,起也。肺离之。本,端厚大者。缭犹紾也。大夫以上,威仪多。紾绝之,尚左手者,明垂紾之,乃绝其末。哜,尝也。
[疏]“奠爵”至“于俎”。○注“兴起”至“尝也”。○释曰:奠爵於荐右者,为取肺奠之将举,故奠於右。《礼记·少仪》云“取俎进俎,不坐”,是以取时奠爵兴,至加于俎又兴也。云“肺离之。本,端厚大”者,此是举肺刲者,於下记文。本谓根本,肺之大端,故云厚大。云“缭,犹紾也”者,弗缭即弗紾,一也。云“大夫以上,威仪多”者,此《乡饮酒》大夫礼,故云缭祭,《乡射》士礼,云绝祭。但云缭必兼绝,言绝不得兼缭,是以此经云缭兼言绝也。言大夫以上,则天子诸侯亦缭绝兼有,但礼篇亡,无以可知也。案《周礼·大祝》云:辨九祭,“七曰绝祭,八曰缭祭”,注云:“本同,礼多者缭之,礼略者绝则祭之。”亦据此与《乡射》而言也。大夫已上为缭祭,《燕礼》、《大射》虽诸侯礼,以宾皆大夫为之,臣在君前,故不为缭祭,皆为绝祭也。云“哜,尝也”者,哜至齿则尝之也。
坐捝手,遂祭酒。捝,拭也。古文捝作说。
[疏]“坐捝手遂祭酒”。○注“捝拭”至“作说”。○释曰:案《内则》事佩之中有帨,则宾客自有帨巾以拭手也。坐捝手,因事曰遂,因坐祭酒,故云遂也。案《乡射》“坐捝手,执爵遂祭”,此不言执爵,省文也。
兴,席末坐啐酒。啐亦尝也。
[疏]“兴席末坐啐酒”。○注“啐亦尝也”。○释曰:言“席末”,谓於席之尾,故云末。《乡饮酒义》云:“祭荐、祭酒,敬礼也。哜肺,尝礼也。啐酒,成礼也。於席末,言是席之正,非专为饮食也。此所以贵礼而贱财也。”注云:“祭荐、祭酒、哜肺於席中,唯啐酒於席末。”是也。啐酒於席末者,酒是财,贱财之义也。云“啐亦尝”者,亦前肺云哜,是至齿为尝。此酒云啐,谓入口为尝,虽至齿,入口不同,皆是尝也。又肺於前用之不得言成礼,酒后乃用,故云成礼,异於肺也。
降席,坐奠爵,拜,告旨,执爵,兴。主人阼阶上答拜。降席,席西也。旨,美也。
[疏]“降席”至“答拜”。○注“降席”至“美也”。○释曰:宾拜告旨,主人拜崇酒,其节同,义即异矣。宾言旨,甘主人之位,啐则拜之。主人云崇者,崇,充也,谢宾以酒恶相充实,饮讫,乃崇酒。先后亦同也。
宾西阶上北面坐,卒爵,兴,坐奠爵,遂拜,执爵,兴。主人阼阶上答拜。卒,尽也。於此尽酒者,明此席非专为饮食起。
[疏]“宾西”至“答拜”。○注“卒尽”至“食起”。○释曰:言“遂拜”者,亦因奠爵不起,因拜也。云“於此尽酒者,明此席非专为饮食起”者,但此席为宾贤能起,故谓在席尽爵,於此西阶上卒之也。云“不专为饮食”者,啐酒於席末,兼为饮食之事,故以不专言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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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九 乡饮酒礼第四
卷九 乡饮酒礼第四
宾降洗,将酢主人。
[疏]“宾降洗”。○注“将酢主人”。○释曰:自此已下至“西阶上答拜”,论宾酢主人之事。云“将酢主人”者,案《尔雅》云:“酢,报也。”前得主人之献,今将酌以报之,故降洗而致絜敬,故云将酢主人也。
主人降。亦从宾也。降,降立阼阶东,西面。
[疏]“主人降”。○注“降立”至“西面”。○释曰:知面位如此者,案下云“主人复阼阶东,西面”,故知此当於阼阶东西面也。
宾坐奠爵,兴辞。西阶前也。
[疏]“宾坐奠爵兴辞”。○注“西阶前也”。○释曰:郑知“西阶前”者,《乡射》云:“宾西阶前东面坐奠爵,兴,辞降。”此亦然,故也。
主人对,宾坐取爵,適洗南,北面。主人阼阶东,南面辞洗。宾坐奠爵于篚,兴对。主人复阼阶东,西面。宾东北面盥,坐取爵,卒洗,揖让如初,升。主人拜洗,宾答拜,兴,降盥,如主人礼。宾实爵主人之席前,东南面酢主人。主人阼阶上拜,宾少退。主人进受爵,复位,宾西阶上拜送爵,荐脯醢。主人升席自北方,设折俎,祭如宾礼。祭者,祭荐俎及酒,亦哜啐。
[疏]“主人”至“宾礼”。○注“祭者”至“哜啐”。○释曰:此宾坐取爵,適洗南盥,坐取爵,卒洗,以此言之,则宾未盥,主人辞洗。案《乡射礼》盥讫将洗,主人乃辞洗,先后不同者,彼与乡人习礼轻,故盥讫乃辞洗,此乡人将宾举之,故未盥先辞洗,重之故也。若然,《乡射礼》内兼有乡大夫,即尊与州长同於盥后辞洗者,以其盥后辞洗是礼之常故也。但《乡射》“宾坐取爵適洗,坐奠爵于篚下”,主人辞洗之时,宾方奠爵于篚下,此不奠爵篚下,便言奠爵于篚者,《乡射》云“宾坐取爵洗”之时,未得主人之命,故得奠於篚下,得主人之命,乃奠于篚。此则宾取爵適洗,未奠之时,主人即辞,故奠于篚也。云“揖让如初,升”者,谓前主人卒洗,一揖一让升也。云“降盥,如主人礼”者,谓如主人降盥礼,则此宾降,主人亦降,宾辞降,主人对,一与主人降辞已下同也。云“祭如宾礼”者,如上宾祭时坐,“左执爵,右祭脯醢,奠爵于荐西,兴,右手取肺,卻左手执本,坐,弗缭,右绝末以祭,尚左手,哜之。兴,加于俎。坐捝手,遂祭酒。兴,席末坐,啐酒。”故云祭如宾礼。云“祭者,祭荐俎及酒”者,荐谓脯醢,俎即离肺也。云“亦哜啐”者,直云祭如宾礼。嫌祭不哜啐,故郑明之。云亦哜肺啐酒,是以下文云“不告旨”,明亦啐也。
不告旨。酒,己物也。
自席前適阼阶上,北面坐卒爵,兴,坐奠爵,遂拜,执爵兴。宾西阶上答拜。自席前者,啐酒席末,因从北方降,由便也。
[疏]“自席”至“答拜”。○注“自席”至“便也”。○释曰:案《曲礼》云席“东乡、西乡以南方为上,南乡、北乡以西方为上。”凡升席,必由下,降由上。今主人当降自南方,以啐酒於席末,遂因从席北头降,又从北向南,北面拜,是由便也。若降由上之正,亦是便,故下云主人作相“降席自南方”,不由北方,亦由便也。
主人坐奠爵于序端,阼阶上北面再拜崇酒。宾西阶上答拜。东西墙谓之序。崇,充也,言酒恶,相充实。
[疏]“主人坐奠爵于序端”。○注“东西”至“充实”。○释曰:“奠爵于序端”者,拟后酬宾讫,取此爵以献介也。云“东西墙谓之序”者,《尔雅·释宫》文。但彼云“东西厢”,厢即墙,故变言之也。
主人坐取觯于篚,降洗。宾降,主人辞降。宾不辞洗,立当西序,东面。不辞洗者,以其将自饮。
[疏]“主人”至“东面”。○释曰:自此至“复位”,论主人酬宾之事。○注“不辞”至“自饮”。○释曰:酬酒先饮,乃酬宾,故云“将自饮”。若然,既自饮而盥洗者,礼法宜絜故也。若然,经云“宾降主人辞”,应奠爵,不言者,理在可知,故为文略也。
卒洗,揖让升。宾西阶上疑立。主人实觯酬宾,阼阶上北面坐奠觯,遂拜,执觯兴。宾西阶上答拜。酬,劝酒也。酬之言周,忠信为周。
[疏]“卒洗”至“答拜”。○注“酬劝”至“为周”。○释曰:云“宾西阶上疑立”者,待主人自饮故也。云“酬之言周,忠信为周”者,此解主人将酬宾,先自饮之意。以其酬宾若不自先饮,主人不忠信,恐宾不饮,示忠信之道,故先自饮,乃饮宾为酬也。忠信为周,《国语》文。
坐祭,遂饮,卒觯,兴,坐奠觯,遂拜,执觯兴。宾西阶上答拜。主人降洗,宾降,辞如献礼。升,不拜洗。不拜洗,杀於献。
[疏]“坐祭”至“拜洗”。○注“不拜洗杀於献”。○释曰:云“坐祭,遂饮”者,因坐祭即饮,饮卒觯,因事曰遂,故曰遂。云“辞,如献礼”者,主人辞,宾降,主人为己洗爵,此与献宾时同,故云“辞如献礼”。礼杀升堂,不拜洗,与献时异,故别言之,使不蒙如也。礼杀於献者,献时拜洗,礼初不杀故也。
宾西阶上立,主人实觯宾之席前,北面,宾西阶上拜,主人少退,卒拜,进,坐奠觯于荐西。宾已拜,主人奠其觯。
[疏]“宾西”至“荐西”。○注“宾已”至“其觯”。○释曰:宾已拜,“主人奠其觯”者,非久停,下文宾取之“奠于荐东”是也。
宾辞,坐取觯,复位。主人阼阶上拜送,宾北面坐奠觯于荐东,复位。酬酒不举,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以全交也。
[疏]“宾辞”至“复位”。○注“酬酒”至“交也”。○释曰:宾辞,不解所辞之事,案《乡射》:“二人举觯于宾与大夫,进,坐奠于荐右,宾与大夫辞,坐受觯以兴。”注云:“辞,辞其坐奠觯。”以彼云宾与大夫辞,即云坐受觯以兴。若自手受之以举觯,是礼已,故宾与大夫可以当亢答之礼,得云辞其亲奠。此礼初,宾谦卑,不辞其奠,故经不云坐受以兴。然此辞是主人复亲酌已,故《乡射》主人酬宾云宾辞,郑注云“辞主人复亲酌己”是也。云“酬酒不举,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以全交也”者,并《曲礼》文。案彼欢谓饮食,忠谓衣服,引之并谓饮食者,郑於彼欢与忠相对解之,故欢为饮食,忠为衣服,通而言之,总为饮食,於义合也。云“全交”者,所有饮食与已已尽之,恐人嫌贫而交绝,故不尽为全交,酬酒不饮亦是全交,故引为证也。此以奠於荐东,为酬酒不举。案《燕礼》二人媵爵于公,“奠于荐南”,彼皆举为旅酬而在左者,郑彼注云:“奠于荐南,不敢必君举也。”案《特牲》主人酬宾,“奠于荐北”,彼举旅而在左者,郑彼云:“行神惠。”故不与此同也。
主人揖,降。宾降,立于阶西,当序,东面。主人将与介为礼,宾谦,不敢居堂上。
[疏]“主人”至“东西”。○注“主人”至“堂上”。○释曰:自此下至“主人介右答拜”,论主人献介之事。
主人以介揖让升,拜如宾礼。主人坐取爵于东序端,降洗。介降,主人辞降,介辞洗,如宾礼。升,不拜洗。介礼杀也。
[疏]“主人”至“拜洗”。○注“介礼杀也”。○释曰:案上主人迎宾之时,介与众宾从入,又主人与客三揖至於阶之时,介与众宾亦随至西阶下东面。今此文云揖让升,如客礼,则唯於升堂时相让,无庭中三揖之事矣。升堂而云拜者,谓拜至亦如宾矣。云“介礼杀也”者,谓不拜洗,是以《乡饮酒义》云“三让以宾升,拜至、献酬、辞让之节繁,及介省矣”是也。
介西阶上立。不言疑者,省文。
[疏]注“不言疑者,省文”。○释曰:此决上献酬辞宾时,宾於西阶上疑立,此亦当献酒节而不言疑者,省文也。
主人实爵介之席前,西南面献介。介西阶上北面拜,主人少退。介进,北面受爵,复位。主人介右北面拜送爵,介少退。主人拜于介右,降尊以就卑也。今文无北面。
[疏]“主人”至“少退”。○注“主人”至“北面”。○释曰:云主人“介之席前,西南面献介”者,以介席东面,故邪向之。若献宾时,於宾席前北面向之也。“主人拜于介右,降尊以就卑也”者,以主人献宾时,主人自在阼阶,今於献介,主人来在西阶介右,是介卑,故降主人之尊,就西阶介之东北面拜也。至旅酬皆同阶者,礼杀故也。
主人立于西阶东,荐脯醢。介升席自北方,设折俎。祭如宾礼,不哜肺,不啐酒,不告旨。自南方降席,北面坐卒爵,兴,坐奠爵,遂拜,执爵兴。主人介右答拜。不哜啐,下宾。
[疏]“主人”至“答拜”。○注“不哜啐下宾”。○释曰:云“主人立于西阶东”者,始献介之时近西,在介右,今於设荐之时,主人无事,稍近东。案上献宾荐设之时,主人云“疑立”,此不言者,文略也。云“主人介右答拜”者,还近西於前立处答拜也。
介降洗,主人复阼阶,降辞如初。如宾酢之时。
[疏]“介降”至“如初”。○注“如宾酢之时”。○释曰:自此至“介降立于宾南”,论介酢主人之事。云“主人复阼阶,降辞如初”者,如宾酢主人之时,介辞主人从己降,主人辞介为己洗,一皆如之也。
卒洗,主人盥。盥者,当为介酌。
[疏]“卒洗主人盥”。○注“盥者当为介酌”。○释曰:此主人自饮而盥者,尊介也。是以《乡射》云:大夫将酢,主人卒洗,“主人盥”。注云:“盥者,虽将酌自饮,尊大夫,不敢亵。”是其类也。
介揖让升,授主人爵于两楹之閒。就尊南授之。介不自酌,下宾。酒者,宾主共之。
[疏]“介揖”至“之间”。○释曰:“揖让升”者,谓一揖一让升也。云“授主人爵于两楹之间”,以爵授主人也。○注“就尊”至“共之”。○释曰:知两楹间是尊南者,以上云尊於房户閒,房户閒当两楹之北,故云“就尊南授之”也。云“介不自酌,下宾”者,以其宾亲酌以酢主人,此不自酌,故云下宾也。云“酒者,宾主共之”者,此郑解酒宾主共之,故宾自酌以酢主人,介卑,故不敢酌,是以《乡饮酒义》云“尊於房户之閒,宾主共之”是也。
介西阶上立。主人实爵,酢于西阶上,介右坐奠爵,遂拜,执爵兴。介答拜。主人坐祭,遂饮,卒爵,兴,坐奠爵,遂拜,执爵兴。介答拜。主人坐奠爵于西楹南,介右再拜崇酒。介答拜。奠爵西楹南,以当献众宾。
[疏]“介西”至“答拜”。○释曰:此主人既受爵,介无事,故於西阶上立。不言疑立,可知也,亦省文。○注“奠爵”至“众宾”。○释曰:知此奠爵为众宾者,案下文云“主人揖升坐取爵于西楹下”是也。乡射无介,故献众宾时於东序端,取爵献讫,奠爵于篚也。
主人复阼阶,揖降。介降立于宾南。
[疏]“主人”至“宾南”。○释曰:向来主人与介行礼於西阶上,事讫,故复阼阶揖让降。介降立于宾南者,以将献众宾,故介无事,就宾南也。
主人西南面三拜众宾,众宾皆答壹拜。三拜、壹拜,示遍,不备礼也。不升拜,贱也。
[疏]“主人”至“壹拜”。○注“三拜”至“贱也”。○释曰:自此已下至“奠于篚”,论献众宾之事。云“西南面”者,以其主人在阼阶下,众宾在宾、介之南,故西南向拜之。云“三拜、壹拜,示遍,不备礼也”者,众宾各得主人一拜,主人亦遍得一拜,是不备礼,故《乡射》云:“三拜众宾,众宾皆答壹拜。”彼注云:“三拜,示遍也。壹拜,不备礼也。”大夫礼皆然,故《少牢》云:“主人三拜籑者,籑者皆答拜。”郑云:“三拜,旅之示遍也。”又《有司彻》云:“主人降南面,拜众宾于门东,三拜众宾,门东北面,皆答壹拜。”大夫尊,故也。士则答再拜,故《特牲》云:主人“三拜众宾,众宾答再拜。”郑云“众宾再拜者,士贱,旅之,得备礼”是也。云“不升拜,贱也”者,此决上主人与宾、介行礼皆升堂拜,至此三拜,宾贱,故不升拜至也。
主人揖升,坐取爵于西楹下,降洗,升实爵,于西阶上献众宾。众宾之长升拜受者三人。长,其老者,言三人,则众宾多矣。
[疏]“主人”至“三人”。○注“长其”至“多矣”。○释曰:云“主人揖升”者,从三人为首,一一揖之而升也。云“降洗,升实爵”者,以下不更言洗,则以下因此不复洗矣。云“西阶上献众宾”者,下别言众宾之长三人,则众宾之中兼言堂下众宾,故郑云“众宾多矣”。自三人已下,於下便以次历言之矣。云“拜受者三人”,则堂下众宾不拜受矣。
主人拜送。於众宾右。
[疏]“主人拜送”。○注“於众宾右”。○释曰:知在众宾右,拜送者约上文介右而知也。
坐祭,立饮,不拜既爵。授主人爵,降复位。既,卒也。卒爵不拜,立饮,立授,贱者礼简。
[疏]“坐祭”至“复位”。○注“既卒”至“礼简”。○释曰:云“卒爵不拜,立饮,立授,爵贱者礼简”者,宾贤能,以贤者为宾,其次为介,不间长幼。其三宾德劣于宾、介,则数年之长幼,故上众宾之长也。宾介则坐祭,坐饮,又拜既爵,此三宾则坐祭,与宾、介同不拜既爵、立饮、立授则异,贱,故礼简也。
众宾献,则不拜受爵,坐祭,立饮。次三人以下也,不拜,礼弥简。
[疏]“众宾”至“立饮”。○注“次三”至“弥简”。○释曰:此据堂下众宾不拜受,简於三人,故云“礼弥简”也。
每一人献,则荐诸其席。谓三人也。
[疏]“每一”至“其席”。○注“谓三人也”。○释曰:上已云献,此以下别言荐。云每一人,还发三人而言。云“每一人献则荐诸、其席”,则一一得献,即荐之,以其言席,又下别言众宾,则此三是三人,故郑云“三人”也。
众宾辩有脯醢。亦每献荐於其位,位在下。今文辩皆作遍。
[疏]“众宾辩有脯醢”。○注“亦每”至“作遍”。○释曰:云“亦每献荐於其位”者,如上三人,一一荐之。知位在下者,以其言堂下立侍,不合有席,既不言席,故位在下,既不言其数,则乡人有学识者,皆来观礼,皆入饮酒之内。是以《乡射》云:旅酬堂上,“辩,卒受者兴,以旅在下者”,明众宾在堂下也。
主人以爵降,奠于篚。不复用也。
[疏]“主人”至“于篚”。○释曰:以此合一献遍,不复用,故以主人爵降,奠於篚也。
揖让升。宾厌介升,介厌众宾升,众宾序升,即席。序,次也。即,就也。今文厌皆为揖。
[疏]“揖让”至“即席”。○注“序次”至“为揖”。○释曰:自此至“举觯者降”,论遍献众宾讫,将以旅酬之事。云“众宾序升”者,谓三宾堂上有席者,以年长为首,以次即席也。云“今文厌皆为揖”,不从者,以宾相引以手,不得为揖故也。
一人洗,升,举觯于宾。一人,主人之吏。发酒端曰举。
[疏]“一人”至“于宾”。○注“一人”至“曰举”。○释曰:此一人举觯,为旅酬也。云“发酒端曰举”者,从上至下遍饮讫,又从上而起,是发酒端曰举也。
实觯,西阶上坐奠觯,遂拜,执觯兴,宾席末答拜。坐祭,遂饮,卒觯兴,坐奠觯,遂拜,执觯兴,宾答拜。降洗,升实觯,立于西阶上,宾拜。宾拜,拜将受觯。
[疏]“实觯”至“宾拜”。○注“宾拜拜将受觯”。○释曰:云“宾席末答拜”者,谓於席西南面,非谓席上,近西为末,以其无席上拜法也。已下宾拜皆然。
进,坐奠觯于荐西。宾辞,坐受以兴。举觯不授,下主人也。言坐受者,明行事相接,若亲受,谦也。
[疏]“进坐”至“以兴”。○注“举觯”至“谦也”。○释曰:云“举觯不授,下主人也”者,决上主人献宾皆亲授而奠之,今不亲授,是下主人。《乡射》注云:“不授,贱不敢也。”下主人明。此亦贱不敢授也。云“言坐受者,明行事相接,若亲受,谦也”者,若於人手相授受,名为受,不於人取之,不得言受。今於地取之而言受者,以主人奠之,宾取之而无隔绝,虽於地,若手受之,故云明行事相接若亲受之谦也。
举觯者西阶上拜送,宾坐奠觯于其所。所,荐西也。
[疏]“举觯”至“其所”。○注“所荐西也”。○释曰:宾奠於其所者,待作乐后立司正,宾乃取此觯以酬主人,以其将举,故且奠之於右也。
举觯者降。事已。
[疏]“举觯者降”。○注“事已”。○释曰:案《乡射》“举觯者降”后有大夫,此不言者,大夫观礼之人,或来或否,故不言也。
设席于堂廉,东上。为工布席也。侧边曰廉,《燕礼》曰:“席工於西阶上少东,乐正先升,北面。”此言乐正先升,立于西阶东,则工席在阶东。
[疏]“设席”至“东上”。○注“为工”至“阶东”。○释曰:自此下至“乐正告于宾乃降”,论主人乐宾之事。大判总为作乐,其中别有四节之殊:有歌,有笙,有间,有合,次第不同也。案《燕礼》“席工于西阶上”,即云“乐正先升”,《大射》亦云“席工于西阶上,工六人四瑟”,始云“小乐正从之”,不同者,《燕礼》主於欢心,尚乐,故先云乐正先升,《大射》主於射,略於乐,故辨工数,乃云乐正从之也。若然,此主於乐,不与燕同,而席工下辨工数,乃云乐正升者,此臣礼避初也。至於《乡射》亦应主於射,略於乐,而不言工数,先云乐正,而不与《大射》同者,亦是避初之事也。云“为工布席也”者,以《乡射》、《燕礼》、《大射》皆席工连言,此不言席工,文不具尔,故此为工布席。下云工入升,明此席也。引《燕礼》者,欲证此席为工,又取此工席在西阶东,以其此经云堂廉东上,不言阶东,故取《燕礼》西阶上少东,乐正又在工西。此下云乐正於西阶东,据乐正於西阶东,而立在工西,则知工席更在阶东、北面可知。但此言近堂廉,亦在阶东,彼云阶东亦近堂廉也。
工四人,二瑟,瑟先。相者二人,皆左何瑟,后首,挎越,内弦,右手相。四人,大夫制也。二瑟,二人鼓瑟,则二人歌也。瑟先者,将入,序在前也。相,扶工也,众宾之少者为之,每工一人。《乡射礼》曰“弟子相工如初入”,天子相工使视了者,凡工,瞽矇也,故有扶之者。“师冕见,及阶,子曰:‘阶也。’及席,子曰:‘席也。’”固相师之道。后首者,变于君也。挎,持也。相瑟者则为之持瑟。其相歌者,徒相也。越,瑟下孔也。内弦,侧担之者。
[疏]“工四”至“手相”。○注“四人”至“之者”。○释曰:云“四人,大夫制也”者,此乡大夫饮酒而云四人,《大射》诸侯礼而云六人,故知四人者,大夫制也。《燕礼》亦诸侯礼,而云四人者,郑彼注云:工四人者,《燕礼》轻,从大夫制也。《乡射》是诸侯之州长,士为之,其中兼有乡大夫,以三物询众庶行《射礼》法,故工亦四人,大夫制也。若然,士当二人,天子当八人,为差次也。云“二瑟,二人鼓瑟,则二人歌也”者,既云工四人二人瑟,明二人鼓瑟可知也。云“相,扶工也,众宾之少者为之”者,见《乡射》云:“乐正適西方,命弟子。”弟子则众宾之少者也。云“每工一人”者,案《周礼》瞽三百人,又此经二人瑟,相者二人,皆左何瑟。又《大射》仆人正相大师,以诸文言之,故知每工一人。若然,此经工四人,二人瑟,相二人,则工二人。歌虽不言相,亦二人可知。以空手无事,故不言也。云“《乡射礼》曰弟子相工如初入”者,彼谓将射,乐正命弟子相工迁乐於下,降时如初入之次第,亦瑟先歌后,引之,证弟子相工之事。天子相工亦使眡了为之,知者,见《周礼·眡瞭职》云“凡乐事相瞽”是也。云“凡工,瞽矇也”者,郑司农云:无目眹谓之瞽,有目眹而无见谓之矇,有目无眸予谓之瞍,故《诗·大雅》云“矇瞍奏工”是也。引《论语》者,证瞽人无目,须扶之义也。云师,即大师之官,无目矇瞽之长也。云“后首者,变於君也”者,案《燕礼》云:“小臣左何瑟,面鼓。”注云:“燕尚乐,可鼓者在前也。”此《乡饮酒》亦尚乐,而不面鼓,是变於君也。案《大射》主於射,略於乐,《乡射》亦应主於射,略於乐,所以面鼓,亦是变於君也。云“挎,持也”者,瑟底有孔越,以指深入谓之挎也。云“其相歌者,徒相也”者,徒,空也,无可荷空,以右手相,以经不言故也。云“内弦,侧担之者”,以左於外,侧担之使弦向内也。
乐正先升,立于西阶东。正,长也。
[疏]“乐正”至“阶东”。○注“正长也”。○释曰:案《周礼》有大司乐、乐师,天子之官。此乐正者,诸侯及大夫、士之官,当天子大司乐。言先升,对后升。云“长”,乐官之长也。
工入,升自西阶。北面坐。相者东面坐,遂授瑟,乃降。降立于西方,近其事。
[疏]“工入”至“乃降”。○注“降立”至“其事”。○释曰:工入升,不言歌瑟先后,案上文已云瑟先其歌可知也。郑知“降立於西方,近其事”者,《乡射》云:“乐正適西方,命弟子赞工迁乐。”故知西方是近其事也。
工歌《鹿鸣》、《四牡》、《皇皇者华》。三者皆《小雅》篇也。《鹿鸣》,君与臣下及四方之宾燕,讲道修政之乐歌也。此采其己有旨酒,以召嘉宾,嘉宾既来,示我以善道。又乐嘉宾有孔昭之明德,可则效也。《四牡》,君劳使臣之来乐歌也。此采其勤苦王事,念将父母,怀归伤悲,忠孝之至,以劳宾也。《皇皇者华》,君遣使臣之乐歌也。此采其更是劳苦,自以为不及,欲谘谋于贤知而以自光明也。
[疏]“工歌”至“者华”。○注“三者”至“光明”。○释曰:凡歌《诗》之法,皆歌其类。此时贡贤能,拟为卿大夫,或为君所燕食,以《鹿鸣》诗也;或为君出聘,以《皇皇者华》诗也;或使反为君劳来,以《四牡》诗也。故宾贤能而预歌此三篇,使习之也。云“三者皆《小雅》篇也”者,其诗见於《小雅》之内也。云“《鹿鸣》,君与臣下及四方之宾燕,讲道修政之乐歌也”者,自此已下,郑皆先引《诗序》於上,复引《诗经》於下,以其子夏作序,所以序述经意,故郑并引之也。案《鹿鸣》序云:“《鹿鸣》,燕群臣嘉宾也。”然后群臣嘉宾得尽其心之事,还依序而言也。云“此采其己有旨酒,以召嘉宾,嘉宾既来,示我以善道”至“可则效也”者,案彼经云“我有旨酒,以燕乐嘉宾之心”,又云“示我周行”,“德音孔昭,视民不恌,是则是效”之事。《四牡》序云:“劳使臣之来也。”经云:“王事靡盬,我心伤悲”,“岂不怀归”,“将母来谂。”《皇皇者华》序云:“君遣使臣也。”经云:“於彼原隰,駪駪征夫,每怀靡及”,“周爰谘谋”之事,故郑依而引之为证也。
卒歌,主人献工。工左瑟,一人拜,不兴,受爵。主人阼阶上拜送爵。一人,工之长也。凡工贱,不为之洗。
[疏]“卒歌”至“送爵”。○注“一人”至“之洗”。○释曰:云“一人,工之长也”者,谓就四人之内为首者也。云“凡工贱,不为之洗”者,下大师为之洗,是君赐者为之洗,明自外不为之洗也。案此《乡饮酒》及《燕礼》同是主欢心尚乐之事,故有升歌笙閒合乐,及其献工献笙后閒合不献,以知二节自前已得献,故不复重献。《乡射》主於射,略於乐,无笙閒,唯有合乐,笙工并为,至终总献之。《大射》亦主於射,略於乐,但不閒歌,不合乐,故有升歌,《鹿鸣》三终,主人献工,乃后下管新宫,不复得献,此君礼异於《乡射》也。若《乡射》与《大射》同略於乐,《大射》不略升歌而略笙閒合者,《二南》是乡大夫之正,《小雅》是诸侯之正,郑注《乡射》云“不略合乐”者,不可略其正。诸侯不略《鹿鸣》之等,义亦然也。
荐脯醢,使人相祭。使人相者,相其祭酒、祭荐。
[疏]“荐脯醢使人相祭”。○注“使人”至“祭荐”。○释曰:知“使人相祭”者,以相者扶工之人,每事使之指授,故知还使相者为之。知“祭酒、荐祭”者,以其云献荐脯醢即云相祭,知相其祭酒祭荐也。
工饮,不拜既爵,授主人爵。坐授之。
[疏]注“坐授之”。○释曰:知“坐授之”者,以经不云“兴”,故知坐授之也。
众工则不拜,受爵,祭饮,辩有脯醢,不祭。祭饮,献酒重,无不祭也。今文辩为遍。
[疏]“众工”至“不祭”。○注“祭饮”至“为遍”。○释曰:言“献酒重,无不祭也”者,众工诸事皆不备,尚祭饮,则知得献酒无有不祭,故知献酒重无不祭也。其正酬亦祭,至於旅酬以下,则不祭而已。故下记云:“凡旅不洗,不洗者,不祭。”郑注云:“敬礼杀也。”不甚絜也。此众工亦不洗而祭,是以云献酒重无不祭也。
大师,则为之洗,宾、介降,主人辞降。工不辞洗。大夫若君赐之乐,谓之大师,则为之洗,尊之也。宾、介降,从主人也。工,大师也。上既言献工矣,乃言大师者,大师或瑟,或歌也。其献之,瑟则先,歌则后。
[疏]“大师”至“辞洗”。○注“大夫”至“则后”。○释曰:天子诸侯有常官,则有大师也。大夫则无常官,若君赐之乐,并乐人与之,则亦谓之大师,主人为之洗。若然,工非大师则无洗。云“宾,介降,从主人也”者,案《乡射》云:“大师则为之洗,宾降。”注云:“大夫不降,尊也。”此既大夫礼,则有大夫亦不降可知也。云“工,大师也”者,既言大师则为之洗,而云工不辞洗,故知工即大师。是以《论语》云“师冕见,孔子为之相”,郑云:“相,扶工。”是工为乐人之总称也。云“上既言献工矣,乃言大师者,大师或瑟,或歌也”者,以其前工有瑟有歌,后别言大师,则大师能瑟,或在瑟中,若大师能歌,或在歌中,故云大师或瑟或歌也。云“其献之,瑟则先,歌则后”者,以其序入及升堂,皆瑟先歌后,其献法皆先瑟后歌,是以知献之瑟先歌后,随大师所在,以次献之也。《燕礼》云:“卒歌,主人洗升,献工,工不兴,左瑟,一人拜,受爵。”注云:“左瑟,便其右。一人,工之长者也。”《燕礼》诸侯礼有常官,不言大师,以《燕礼》主为臣子,故工四人,从大夫制,其大师入工,不别言之也。《大射》云:“主人洗升,实爵,献工,工不兴,左瑟。”注云:“大师无瑟,於是言左瑟者,节也。”若大师在歌,亦先得献,与《燕》异也。
笙入堂下,磬南,北面立。乐《南陔》、《白华》、《华黍》。笙,吹笙者也,以笙吹此诗以为乐也。《南陔》、《白华》、《华黍》,《小雅》篇也,今亡,其义未闻。昔周之兴也,周公制礼作乐,采时世之诗以为乐歌,所以通情,相风切也,其有此篇明矣。后世衰微,幽、厉尤甚,礼乐之书,稍稍废弃。孔子曰:“吾自卫反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谓当时在者而复重杂乱者也,恶能存其亡者乎?且正考父校商之名颂十二篇于周大师,归以祀其先王。至孔子二百年之閒,五篇而已,此其信也。
[疏]“笙入”至“华黍”。○释曰:此升歌讫得献,乃始入也。云“磬南,北面”者,磬既南面,其南当有击磬者在磬南、北面,而云笙入磬南北面者,在磬者之南北面也。○注“笙吹”至“信也”。○释曰:言“《小雅》篇也”者,今序仍在《鱼丽》之下,是《小雅》也。云“今亡,其义未闻”者,案诗《鱼丽》之下见子夏序,序此三篇。案彼子夏序云“《南陔》,孝子相戒以养也。《白华》,孝子之絜白也。《华黍》,时和岁丰,宜黍稷也。”此已上是子夏序,文则云“有其义而亡其辞”者,此是毛公续序。云有其义,指子夏序有其义也;云而亡其辞者,谓《诗》辞亡矣。若然,彼亡辞,此亡义,与此义异也。云“昔周之兴也,周公制礼作乐”至“明矣”者,欲明周公制此《仪礼》之时,有此三篇之意也。云“后世衰微,幽、厉尤甚”者,《礼运》云:孔子曰:我观周道,幽厉伤之,吾舍鲁何適。是幽厉尤甚者也。礼乐之书稍稍废弃者,自幽、厉已后,稍稍更加废弃,此篇之失也。又引孔子以下至“其信”者,欲明孔子以前,言亡三篇之意也。案《南陔》注云:“孔子论《诗》,《雅》、《颂》各得其所,时俱在耳。篇第当在於此,时遭战国及秦之世而亡之,其义则与众篇之义合编,故存。至毛公为诂训传,乃分众篇之义,各置於其篇端。”彼《诗》郑注又与此不同者,郑君注《礼》之时,未见《毛传》,以为此篇孔子前亡。注《诗》之时,既见《毛传》,以为孔子后失。必知战国及秦之世者,以子夏作序,具序三篇之义,明其《诗》见在,毛公之时亡其辞,故知当战国及秦之世也。
主人献之于西阶上。一人拜,尽阶,不升堂,受爵,主人拜送爵。阶前坐祭,立饮,不拜既爵,升授主人爵。一人,笙之长者也。笙三人,和一人,凡四人。《乡射礼》曰:“笙一人拜于下。”
[疏]“主人”至“人爵”。○注“一人”至“於下”。○辞曰:自此至“不祭”,论献笙者之事。云“一人拜”者,谓在地拜,乃尽阶,不升堂受爵也。云“一人,笙之长者也”者,笙者四人,今言一人受爵,明据为首长者而言也。云“笙三人,和一人,凡四人”者,案《乡射》记云:“三笙一和而成声。”注:“三人吹笙,一人吹和,凡四人。”《尔雅》曰“笙小者谓之和”是也。云“《乡射礼》曰:笙一人拜于下”者,即此一人拜者,亦在堂下可知。但献工之时,拜送在西阶东,以工在阶东故也。此主人拜送笙之时,在西阶上,以其笙在阶下,故不同也。
众笙则不拜,受爵,坐祭,立饮,辩有脯醢,不祭。亦受爵于西阶上,荐之者於其位,磬南。今文辩为遍。
[疏]“众笙”至“不祭”。○注“亦受”至“为遍”。○释曰:众笙除一人之外,二人者不备礼,故亦受爵於西阶上者,与一人同也。云“荐之皆於其位,磬南”者,依前笙入,立于磬南之处,是其类也。
乃閒歌《鱼丽》,笙《由庚》;歌《南有嘉鱼》,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仪》。閒,代也,谓一歌则一吹。六者皆《小雅》篇也。《鱼丽》,言大平年丰物多也。此采其物多酒旨,所以优宾也。《南有嘉鱼》,言大平君子有酒乐与贤者共之也。此采其能以礼下贤者,贤者累蔓而归之,与之燕乐也。《南山有台》,言大平之治以贤者为本。此采其爱友贤者,为邦家之基,民之父母,既欲其身之寿考,又欲其名德之长也。《由庚》、《崇丘》、《由仪》,今亡,其义未闻。
[疏]“乃閒”至“由仪”。○释曰:此一经堂下吹笙,堂上升歌,閒代而作,故谓之“乃閒”也。○注“閒代”至“未闻”。○释曰:云“谓一歌则一吹”者,谓堂上歌《鱼丽》终,堂下笙中吹《由庚》续之。以下皆然。此《鱼丽》、《南有嘉鱼》、《南山有台》,其诗见在。云“六者皆《小雅》篇也”者,见编在《小雅》之内,故知之。见在者,郑君亦先引其序,后引其诗。案《鱼丽》序云:“《鱼丽》,美万物盛多也。”诗云:“君子有酒,旨且多。”《南有嘉鱼》序云:“大平之君子至诚,乐与贤者共之也。”诗云:“君子有酒,嘉宾式燕以乐。”《南山有台》序云:“乐得贤也。得贤则能为邦家立大平之基矣。”诗云:“乐只君子,邦家之基。”又云:“乐只君子,民之父母,遐不眉寿”是也。此其郑君所言义意。云“《由庚》、《崇丘》、《由仪》,今亡,其义未闻”者,案《诗》序云:“《由庚》,万物得由其道也。《崇丘》,万物得极其高大也。《由仪》,万物之生,各得其宜也。”“有其义而亡其辞”,此毛公续序,义与《南陔》、《白华》、《华黍》同。堂上歌者不亡,堂下笙者即亡,盖当时方以类聚,笙歌之诗,各自一处,故存者并存,亡者并亡也。
乃合乐,《周南》:《关雎》、《葛覃》、《卷耳》,《召南》:《鹊巢》、《采蘩》、《采蘋》合乐,谓歌乐与众声俱作。《周南》、《召南》,《国风》篇也。王后、国君夫人房中之乐歌也。《关雎》言后妃之德,《葛覃》言后妃之职,《卷耳》言后妃之志,《鹊巢》言国君夫人之德,《采蘩》言国君夫人不失职,《采蘋》言卿大夫之妻能修其法度。昔大王、王季居于岐山之阳,躬行《召南》之教,以兴王业。及文王而行《周南》之教,以受命。《大雅》云:“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谓此也。其始一国耳,文王作邑于丰,以故地为卿士之采地,乃分为二国。周,周公所食;召,召公所食。於时文王三分天下有其二,德化被于南土,是以其诗有仁贤之风者,属之《召南》焉;有圣人之风者,属之《周南》焉。夫妇之道,生民之本,王政之端,此六篇者,其教之原也。故国君与其臣下及四方之宾燕,用之合乐也。乡乐者,风也。《小雅》为诸侯之乐,《大雅》、《颂》为天子之乐。《乡饮酒》升歌《小雅》,礼盛者可以进取也。《燕》合乡乐,礼轻者可以逮下也。《春秋传》曰:《肆夏》、《繁遏》、《渠》,天子所以享元侯也。《文王》、《大明》、《绵》,两君相见之乐也。然则诸侯相与燕,升歌《大雅》,合《小雅》。天子与次国、小国之君燕亦如之,与大国之君燕,升歌《颂》,合《大雅》。其笙閒之篇未闻。
[疏]“乃合”至“采蘋”。○注“合乐”至“未闻”。○释曰:此一经论堂上元缺一字堂下众声俱合之事也。云“合乐,谓歌乐众声俱作”者,谓堂上有歌瑟,堂下有笙磬,合奏此诗,故云众声俱作。云“《周南》、《召南》,《国风》篇也”者,案《论语》注《国风》之首篇,谓“十五国风之篇首”,义可知也。云“王后国君夫人房中之乐歌也”者,案《燕礼》记云:“有房中之乐。”注云“弦歌《周南》、《召南》之诗,而不用锺磬之节。谓之房中者,后、夫人之所讽诵以事其君子”是也。既名房中之乐用锺鼓奏之者,诸侯、卿、大夫燕、飨亦得用之,故用锺鼓。妇人用之,乃不用锺鼓,则谓之房中之乐也。云“《关雎》言后妃之德”以下至“修其法度”,《周南》三篇即言后妃,《召南》三篇则言夫人,不同者,此虽同是文王之化,《召南》是文王未受命已前之事,诸侯之礼,故称夫人,《周南》是文王受命称王之后,天子之礼,故称后也。云“昔大王、王季居于岐山之阳”者,案《鲁颂》云:“后稷之孙,实维大王,居岐之阳。”郑云:“大王自豳徙居岐阳。”是大王居於岐阳也。兼言王季者,王季,大王之子,继大王后亦居岐阳,至文王始居于丰,故兼言王季也。云“躬行《召南》之教,以兴王业”者,大王得鸑鷟鸣于岐,又实始翦商,王季又纂我祖考,是其以兴王业也。云“及文王而行《周南》之教,以受命”者,文王徙居丰,得赤雀之命,故云以受命也。郑注《乡射》云:“昔大王、王季、文王始居岐山之阳。”彼兼言文王者,欲见文王未受命以前,亦得《召南》之化。知者,案《羔羊》诗序云:“召南之国,化文王之政。”《摽有梅》序云:“召南之国,被文王之化。”此不兼言文王者,据文王徙丰,受命之后,专行《周南》之教,是《周南》十一篇唯言文王之化,不言大王、王季也。《大雅》云“刑于寡妻”者,是《大雅·思齐》之诗也。引之者,证文王施化,自近及远,自微至著之意。云“其始一国耳”者,谓大王自豳迁于岐山,周原膴々,过百里之地。言此者,欲见徙居于丰以后,二分天下,以此故国分与二公,故云文王作邑于丰,以故地为卿士之采地,乃分为二国也。云“周,周公所食;召,召公所食”者,此二公身为三公,下兼卿士,即上采地一也。云此者,欲见采地得称周召之意。云“於时文王三分天下有其二,德化被于南土”者,欲见周、召皆称南之意也。云“是以其诗有仁贤之风者,属之《召南》焉”者,谓文王未受命以前也。云“有圣人之风者,属之《周南》焉”者,谓受命以后也。故《诗》序云:“《关雎》、《麟趾》之化,王者之风,故系之周公。《鹊巢》、《驺虞》之德,诸侯之风也。先王之所以教,故系之召公。”必将《二南》系此二公者,天子不风,文王受命称王,故系於二公也。云“夫妇之道,生民之本,王政之端”者,欲见合乐之时,作此六篇之意也。云“故国君与其臣下及四方之宾燕,用之合乐也”者,此据《燕礼》而言之也。云“乡乐者,风也”者,亦据《燕礼》而言,故《燕礼》记云“遂合乡乐”者,据此《乡饮酒》、《乡大夫》所作也。云“《小雅》为诸侯之乐”者,则升歌《鹿鸣》之等是也。云“《大雅》、《颂》为天子之乐”者,《肆夏》、《繁遏》、《渠》之等是也。云“《乡饮酒》升歌《小雅》,礼盛者可以进取也”者,据此《乡饮酒》为飨礼,升歌《鹿鸣》,进取诸侯之乐,飨礼盛,可以进取也。云“《燕》合乡乐,礼轻者可以逮下也”者,逮,及也,以《燕礼》轻,故言可以逮下也。郑君据《仪礼》上下而言,其实飨、燕同乐,知者,穆叔如晋,晋侯飨之,歌《鹿鸣》之三,是与《燕礼》同乐也。若然,《小雅》云乡或进取,燕可以逮下者,飨亦逮下也。云“《春秋传》曰”者,襄公四年《左氏传》文。彼云:“穆叔如晋,晋侯享之,金奏《肆夏》之三,不拜。工歌《文王》之三,又不拜。歌《鹿鸣》之三,三拜。韩献子使行人子员问之曰:吾子舍其大,而重拜其细,敢问何礼也?穆叔对曰:《三夏》,天子所以享元侯也,使臣弗敢与闻。《文王》,两君相见之乐也,臣不敢及。《鹿鸣》,所以嘉寡君也,敢不拜嘉?”引之者,证《肆夏》、《繁遏》、《渠》是《颂》,谓天子之乐歌。案《锺师》杜子春注引吕叔玉云:“《肆夏》,时迈也。《繁遏》,执竞也。《渠》,思文也。”郑君不从,以为《诗》篇名《颂》之族类也,此歌之大者载在乐章,乐崩亦从而亡之,是以《颂》不能具是也。云“然则诸侯相与燕,升歌《大雅》,合《小雅》。天子与次国、小国之君燕亦如之,与大国之君燕,升歌《颂》,合《大雅》”者,此约穆叔云《肆夏》、《繁遏》、《渠》天子所以享元侯,《肆夏》、《繁遏》、《渠》则《颂》也。元侯,大国之君也。凡合乐者,遏取卑者一节,故歌《颂》,合《大雅》也。若元侯自相享,亦依此。案《诗谱》云:“天子、诸侯燕群臣及聘问之宾,皆歌《鹿鸣》,合乡乐。”郑云:诸侯相燕,天子与国君燕,与大国之君燕。《国语》及襄公四年公言飨见之者,亦欲飨同也。向来所言,皆据升歌合乐有此尊卑之差,若纳宾之乐,天子与五等诸侯同用《肆夏》,是以《燕礼》纳宾用《肆夏》。《礼记·郊特牲》云:“大夫之奏《肆夏》,由赵文子始也。”是大夫不得用之,其诸侯以上同用之也。云“其笙閒之篇未闻”者,案《乡饮酒礼》笙閒之乐前与升歌同在《小雅》,则知元侯及国君相飨燕,笙閒亦同升歌矣。而云未闻知,谓如《由庚》、《由仪》之等篇名未闻。
工告于乐正曰:“正歌备。”乐正告于宾,乃降。乐正降者,以正歌备,无事也。降立西阶东,北面。
[疏]“工告”至“乃降”。○注“乐正”至“北面”。○释曰:郑知“降立西阶东,北面”者,以其堂上时在西阶之东,北面,知降堂下亦然。在笙磬之西,亦得监堂下之乐,故知位在此也。此《乡饮酒》及《乡射》大夫礼卑,无大师,故工告乐备。国君礼备,有大师告乐备。《大射》不告乐备者,是礼主於射,略於乐故也。
主人降席自南方,不由北方,由便。
[疏]“主人降席自南方”。○注“不由北方由便”。○释曰:自此至“退立于觯南”,论立司正之事。云“不从北方,由便”者,主人之席南上,升由下,降由上,是其常而言。不从北方由便者,解礼,故所以升由下,降由上者,是由便也。
侧降。宾、介不从。
[疏]“侧降”。○注“宾介不从”。○释曰:侧者,特也。宾、介不从,故言侧。上来主人降,宾、介皆从降,此独不从者,以其方燕,礼杀故也。
作相为司正。司正礼辞,许诺。主人拜,司正答拜。作,使也。礼乐之正既成,将留宾,为有解惰,立司正以监之。拜,拜其许。
[疏]“作相为司正”。○注“作使至其许”。○释曰:上经云一相迎子门外,今将燕使为司正,监察宾主之事,故使相为司正也。云“礼乐之正既成”者,谓主人与宾行献酢之礼,是礼成也。升歌笙閒,合乐三终,是乐成也。故郑总言礼乐之正既成也。
主人升,复席。司正洗觯,升自西阶,阼阶上北面受命于主人。主人曰:“请安于宾。”司正告于宾,宾礼辞,许。为宾欲去,留之,告宾於西阶。
[疏]“主人”至“辞许”。○注“为宾”至“西阶”。○释曰:此司正升西阶,適阼阶上,案《乡射》云司正“升自西阶,由楹内適阼阶上,北面”,彼此同。此不言由楹内者,省文也。云“告宾於西阶”者,《乡射》云司正西阶上,故知也。
司正告于主人,主人阼阶上再拜,宾西阶上答拜。司正立于楹閒以相拜,皆揖,复席。再拜,拜宾许也。司正既以宾许告主人,遂立楹閒以相拜。宾、主人既拜,揖就席。
[疏]“司正”至“复席”。○注“再拜”至“就席”。○释曰:凡相拜者,当在宾主拜前。今相见,云在宾拜下者,以经云“司正告于主人”,因即拜宾,宾即答拜,文理切,不得先言相拜,故退之在下,其实相时在宾主拜前,是以《乡射》云:“司正告于主人,遂立楹閒以相拜,主人阼阶上再拜,宾西阶上答再拜。”是其相拜在前也。云“主、宾既拜,揖就席”者,以《乡射》宾主拜讫,即揖就席故也,知此亦然也。
司正实觯,降自西阶,阶閒北面坐奠觯,退共,少立。阶閒北面,东西节也。其南北当中庭。共,拱手也。少立,自正,慎其位也。己帅而正,孰敢不正。《燕礼》曰:“右还北面。”
[疏]“司正”至“少立”。○注“阶閒”至“北面”。○释曰:云“阶閒北面,东西节也”者,阶閒谓两阶之閒,东西等是东西节也。云“其南北当中庭”者,案《乡射》云:“司正实觯,降自西阶中庭,北面坐奠觯。”此经虽不言中庭,宜与彼同,故云中庭也。云“己帅而正,孰敢不正”者,此是《论语》孔子语季康子之言也。彼言子帅,指季康子为子;此言己帅,指司正为己,欲见司正退也。云“共,拱手也。少立,自正,慎其位也”者,欲见令宾主亦皆正,慎其位也。云“《燕礼》曰:右还北面”者,《燕礼》司正降自西阶,又还北面,取不背其君。此亦降自西阶,亦右还北面,取不背大夫也,故引以为证也。
坐取觯,不祭,遂饮,卒觯兴,坐奠觯,遂拜,执觯兴,盥洗,北面坐奠觯于其所,退立于觯南。洗觯奠之,示絜敬。立於其南以察众。
[疏]“坐取”至“觯南”。○注“洗觯”至“察众”。○释曰:执觯兴洗北面者,案《乡射》、《大射礼》皆直云取觯洗,南面反奠於其所,不云盥,此俗本有盥者,误。又此文及《乡射》奠空觯,皆位南,北面奠之。《燕礼》、《大射》皆南面奠之者,以国君礼盛、仪多故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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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十 乡饮酒礼第四
卷十 乡饮酒礼第四
宾北面坐取俎西之觯,阼阶上北面酬主人。主人降席,立于宾东。初起旅酬也。凡旅酬者,少长以齿,终於沃盥者,皆弟长而无遗矣。
[疏]“宾北”至“宾东”。○释曰:自此至“司正降复位”,论堂上堂下遍行旅酬之事。云“取俎西之觯”者,谓前一人举觯,奠于荐右,今为旅酬而举之。前主人酬宾奠于荐东者不举,故言俎西以别之。云“主人降席”,不云自南方北方者,案下记云:“主人、介凡升席自北方,降席自南方。”指此文也。○注“初起”至“遗矣”。○释曰:云“凡旅酬者,少长以齿”以下,并是《乡饮酒义》文,是以彼云:“宾酬主人,主人酬介,介酬众宾,少长以齿,终於沃洗者焉,知其能弟长而无遗矣。”案下记云:“主人之赞者西面北上,不与。”注云:“赞,佐也。谓主人之属,佐助主人礼事,彻鼏沃盥,设荐俎者。与,及也。不及,谓不及献酒,言不及献酒则旅酬,亦不与旅酬,所以酬正献也。”记又云:“无筭爵然后与。”若然,此旅酬得终於沃洗者,郑解酬之大法,欲见堂上宾、主人之党无不与,故郑君连引无筭爵旅酬,而言终沃洗也。其实此时未及沃洗也。
宾坐奠觯,遂拜,执觯兴,主人答拜。不祭,立饮,不拜,卒觯,不洗,实觯,东南面授主人。宾立饮卒觯,因更酌以乡主人,将授。
主人阼阶上拜,宾少退。主人受觯,宾拜送于主人之西。旅酬同阶,礼杀。
[疏]注“旅酬同阶礼杀”。○释曰:决上正酬时不同阶,今同阶,故云“礼杀”也。
宾揖,复席。酬主人讫。
主人西阶上酬介。介降席自南方,立于主人之西,如宾酬主人之礼。主人揖,复席。其酌,实觯西南面授介。自此以下旅酬,酌者亦如之。
[疏]注“其酌”至“如之”。○释曰:知“西南面授介”者,案宾酬主人时,於阼阶上东南面向之,则知此主人酬介于西阶上西南面可知。云“自此已下旅酬,酌者亦如之”者,谓亦如主人酬介,其酬酌介实觯,西南面授之,以其旅酬皆西阶上故也。
司正升相旅,曰:“某子受酬。”受酬者降席。旅,序也。於是介酬众宾,众宾又以次序相酬。某者,众宾姓也,同姓则以伯仲别之。又同,则以且字别之。
[疏]注“旅序”至“别之”。○释曰:上文“作相为司正”,注云:“将留宾,为有懈惰,立司正以监之。”今以宾、主及介旅酬不监之,至众宾乃监者,以其主人与宾、介习礼已久,又各一位,不嫌失礼。至於众宾,既不久习礼,又同在一位,恐其失礼,故须监之也。云“某者,众宾姓也”者,以某在子上,故知是众宾姓也。若单言某,则是字,故《乡射》云“某酬某子”,注云:“某者,字也。”云“同姓则以伯仲别之”者,但此众宾之内有同姓,司正命之,则呼伯仲别之也。云“又同,则以且字别之”者,为同姓之中有伯仲同者,则以某甫且字别之也。
司正退立于序端,东面。辟受酬者,又便其赞上赞下也。始升相,西阶西北面。
[疏]“司正”至“东面”。○注“辟受”至“北面”。○释曰:司正初时在堂上西阶西,北面命受酬者讫,退立于西序端东面者,一则案此下文“众受酬者受自左”,即是司正立处,故须辟之;二则东面时赞上赞下便也。云“始升相,西阶西北面”者,虽无正文,以众宾之席在宾西南面,介酬在西阶上,司正升相旅,当在西阶西北面命宾,故知位如此也。
受酬者自介右,由介东也。尊介,使不失故位。
[疏]“受酬者自介右”。○注“由介”至“故位”。○释曰:北面以东为右,故郑云“由介东”也。云“尊介,使不失故位”者,凡授受之法者,授由其右,受由其左,即下文“众受酬者”是也。此受介酬者应自介左,而自介右者,介位在西,故云尊介使不失故位也。
众受酬者受自左,后将受酬者,皆由西变於介也。今文无众酬者。
[疏]“众受”至“自左”。○注“后将”至“酬者”。○释曰:言“众受酬”者,谓上众宾之内为首者一人,自介右受之,自第二以下,并堂下众宾皆自左受之。言“变於介”者,即是授受之常法也。
拜,兴,饮,皆如宾酬主人之礼。嫌宾以下异也。
辩,卒受者以觯降,坐奠于篚。辩,辩众宾之在下者。《乡射礼》曰:“辩,遂酬在下者,皆升,受酬于西阶上。”
[疏]注“辩辩”至“阶上”。○释曰:引《乡射》者,彼礼与此同。经直言辩,不云“遂酬在下者,皆升,受酬于西阶上”者,文不具,故引以证也。
司正降,复位。觯南之位。
[疏]“司正降复位”。○注“觯南之位”。○释曰:复位者,以相旅毕,堂上无事,故降复觯南之位。
使二人举觯于宾、介,洗,升实觯于西阶上,皆坐奠觯,遂拜,执觯兴。宾、介席末答拜。皆坐祭,遂饮,卒觯,兴,坐奠觯,遂拜,执觯兴,宾、介席末答拜。二人亦主人之吏。若有大夫,则举觯于宾与大夫。《燕礼》曰:“媵爵者于洗南,西面北上,序进盥洗。”
[疏]“使二”至“答拜”。○注“二人”至“盥洗”。○释曰:自此至“无筭乐”,论宾主燕坐爵乐无数之事。云“宾介席末答拜”者,宾於席西南面答拜,介於席南东面答。云“二人亦主人之吏”者,亦上一人举觯是主人之吏,以其主人使之,故知皆是主人之吏也。云“若有大夫,则举觯于宾与大夫”者,以其大夫尊於介故也。引《燕礼》者,证此二人举觯将盥时,亦於洗南西面北,上以次盥手也。
逆降,洗,升实觯,皆立于西阶上,宾、介皆拜。於席末拜。
[疏]注“於席末拜”。○释曰:言“席末拜”者,宾在席西南面,介在席南东面,以其俱是答拜,故同前席末拜也。
皆进,荐西奠之,宾辞,坐取觯以兴。介则荐南奠之。介坐受以兴。退,皆拜送,降。宾、介奠于其所。宾言取,介言受,尊卑异文。今文曰宾受。
[疏]“皆进”至“其所”。○释曰:言“皆进”者,一人之宾所,奠觯于荐西,一人之介所,奠觯于荐南。○注“宾言”至“异文”。○释曰:尊者得卑者物言取,是以《家语》云:“定公假马於季氏,孔子曰:君於臣有取无假。”故宾尊言取,介卑言受也。
司正升自西阶,受命于主人。主人曰:“请坐于宾。”宾辞以俎。至此盛礼俱成,酒清肴乾,宾主百拜,强有力者犹倦焉。张而不弛,弛而不张,非文武之道。请坐者,将以宾燕也。俎者,肴之贵者。辞之者,不敢以礼杀当贵者。
[疏]“司正”至“以俎”。○释曰:云“司正升自西阶,受命于主人”,此不言阼阶上受,案《乡射》:“司正升自西阶,阼阶上受命于主人,適西阶上,北面,请坐於宾。”则此亦同彼。云“主人曰:请坐于宾”者,亦是使司正传语於宾也。○注“至此”至“贵者”。○释曰:自此以上,皆立行礼,人皆劳倦,故请坐於宾也。云“酒清肴乾”者,案《聘义》云:“酒清,人渴而不敢饮也;肉乾,人饥而不敢食也。”彼上云:“聘、射之礼,至大礼也。”则是聘、射皆有饮酒礼,故此《乡饮酒》引之。云“宾主百拜”者,《乐记》文。彼是饮酒礼,与此同,故引而相证。但此乡饮酒之礼虽无百拜,举全数而言也。云“强有力”者,亦《聘义》文。言此者,欲见自此以前未得安坐饮食也。云“张而不弛,弛而不张,非文武之道”者,此《杂记》文。略而言之,此以弓弩喻行礼之法。张而不弛,以喻旅酬已前立行礼;弛而不张,喻无筭爵以后坐食。一张一弛,是文武之道。张而不弛,弛而不张,非文武之道,故后须坐也。云“俎者,肴之贵者”,谓骨体贵而肉贱,故云肴之贵者。云“辞之者,不敢以礼杀当贵者”,自旅以前立行礼,是盛,自此后无筭爵,坐以礼,谓之杀,故今将坐辞以俎,不敢以礼杀当贵者。案《燕礼》司正奠觯于中庭,请彻俎而坐。此礼司正监旅讫,二人举觯后将行无筭爵,始请坐于宾,不同者,《燕礼》司正之前云二人致爵,三举旅,得爵多,故司正奠时即坐燕。此礼由来未行旅酬,故使二人举觯,敌俎后乃坐也。
主人请彻俎,宾许。亦司正传请告之。
司正降阶前,命弟子俟彻俎。西阶前也。弟子,宾之少者。俎者,主人之吏设之,使弟子俟彻者,明彻俎宾之义。
[疏]“司正降阶”。○注“西阶”至“之义”。○释曰:云“弟子,宾之少者”,以其称弟子,故知是宾之少者。西阶前命之,故知宾弟子。宾敬主人而使弟子彻俎,故云“宾之义”也。
司正升,立于席端。待事。
[疏]“司正”至“席端”。○释曰:司正降阶前,命弟子彻俎讫即升,立于席端。弟子仍未彻俎,故郑云“待事”也。
宾降席,北面。主人降席,阼阶上北面。介降席,西阶上北面。遵者降席,席东、南面。皆立,相须彻俎也。遵者,谓此乡之人仕至大夫者也,今来助主人乐宾,主人所荣而遵法者也,因以为名。或有无,来不来,用时事耳。今文遵为僎,或为全。
[疏]“宾降阶”至“南面”。○释曰:“皆立”者,将取俎以授人。遵不北面者,以其尊,故席东、南面向主人。○注“皆立”至“为全”。○释曰:云“皆立,相须彻俎也”者,须,待也,受俎之人一时彻而授之也。云“遵者,谓此乡之人仕至大夫者也”者,以《乡射》云“大夫若有遵者入门左”,注云:“谓此乡之人为大夫者也。谓之遵者,方以礼乐化民,欲其遵法之也。”既云大夫若有遵,明士不得有遵,又士立于下,不得升堂,故知此遵是大夫也。云“或有无”者,下文云“宾若有遵”,言若者,不定之辞,故知或有或无也。云“来不来,用时事耳”者,言来之与不来,事在当时,故云用时事耳。
宾取俎,还授司正,司正以降,宾从之。主人取俎,还授弟子,弟子以降自西阶。主人降自阼阶。介取俎,还授弟子,弟子以降,介从之。若有诸公、大夫,则使人受俎,如宾礼。众宾皆降。取俎者皆乡其席,既授弟子,皆降,复初入之位。
[疏]“宾取”至“皆降”。○释曰:主人取俎还授弟子,弟子以降自西阶,案《燕礼》:“膳宰彻公俎,降自阼阶。”与此不同者,彼公不降,故宰夫降阼阶。此主人降自阼阶,故弟子降自西阶也。○注“取俎”至“之位”。○释曰:云“取俎者皆乡其席”者,以其俎在席前,乡席取俎,还转授之,故经皆言“还授”也。云“既授弟子,皆降,复初入之位”者,以其下云“揖让如初升”,故知此降时,亦复初入之位,位在东阶,西阶相让也。
说屦,揖让如初,升,坐。说屦者,为安燕当坐也。必说於下者,屦贱,不空居堂。说屦,主人先左,宾先右。今文说为税。
[疏]“说屦”至“升坐”。○释曰:自此以下至“再拜”,论无筭爵饮酒礼终送宾之事也。云“如初,升,坐”者,谓宾主初入,揖让而升堂,升堂虽同,前则升堂立,此则即席坐,与前异也。○注“说屦”至“为税”。○释曰:云“说屦者,为安燕当坐也”者,凡堂上行礼之法:立行礼不说屦,坐则说屦。屦空则不宜陈於侧,故降,说屦,然后升坐也。云“说屦,主人先左,宾先右”者,案《曲礼》云:“上於东阶则先右足,上於西阶则先左足。”郑注云“近於相乡敬也”。案《玉藻》著屦之法,坐左纳右,坐右纳左。今说之亦北面乡阶,主人先坐左,宾先坐右,亦取近为相乡敬之义也。
乃羞。羞,进也。所进者,狗胾醢也。乡设骨体,所以致敬也。今进羞,所以尽爱也。敬之,爱之,所以厚贤也。
[疏]“乃羞”。○注“羞进”至“贤也”。○释曰:知“所进者,狗胾醢”者,案下记云:“其牲狗。”《礼记》又云:“荐羞不逾牲。”则所羞者狗胾也。但醢是旧作之物,诸经又不见以狗作醢,则胾必狗也。醢则当兼有馀牲也。云“乡设骨体,所以致敬也。今进羞所以尽爱也”者,骨体贵,人不食,故云致敬。胾醢,贱人所食,故云尽爱也。
无筭爵。筭,数也。宾主燕饮,爵行无数,醉而止也。《乡射礼》曰:“使二人举觯于宾与大夫。”又曰:“执觯者洗,升实觯,反奠於宾与大夫。”皆是。
[疏]“无筭爵”。○注“筭数”至“皆是”。○释曰:引“《乡射礼》”者,证此无筭爵从首至末,更从上至下,唯醉乃止。郑云皆是者,从首至末皆是行无筭爵之义。
无筭乐。燕乐亦无数,或閒或合,尽欢而止也。《春秋》襄二十九年:吴公子札来聘,请观于周乐。此国君之无筭。
[疏]“无筭乐”。○注“燕乐”至“无筭”。○释曰:云“燕乐亦无数”者,亦上无筭爵也。案上升歌笙閒合乐皆三终,言有数,此即无也。云“或閒或合,尽欢而止也”者,以其不言《风》、《雅》,故知或閒如上,閒歌用《小雅》也;或合用《二南》也。言“或閒或合”者,於后科用其一,但不并用也。引“《春秋》”者,彼是国君礼,此是大夫礼,见其异也。但无筭之乐,还依尊卑用之。案《春秋》为季札所歌《大雅》与《颂》者,但季札请观周乐,鲁为之尽陈。又鲁,周公之后,歌乐得与元侯同,故无筭之乐,《雅》、《颂》并作也。
宾出,奏《陔》。《陔》,《陔夏》也。陔之言戒也,终日燕饮,酒罢,以《陔》为节,明无失礼也。《周礼·锺师》“以锺鼓奏《九夏》”,是奏《陔夏》则有锺鼓矣。锺鼓者,天子诸侯备用之,大夫、士鼓而已。盖建於阼阶之西,南鼓。《乡射礼》曰:“宾兴,乐正命奏《陔》,宾降及阶,《陔》作,宾出,众宾皆出。”
[疏]“宾出奏陔”。○注“陔陔”至“皆出”。○释曰:云“《陔》,《陔夏》也”者,《周礼·锺师》有《陔夏》,故云《陔夏》也。云“《周礼·锺师》以锺鼓奏九夏”者,案《锺师》云:“凡乐事,以锺鼓奏九夏:《王夏》、《肆夏》、《昭夏》、《纳夏》、《章夏》、《齐夏》、《族夏》、《祴夏》、《骜夏》。”杜子春云:“王出入奏《王夏》,尸出入奏《肆夏》,牲出入奏《昭夏》,四方宾来奏《纳夏》,臣有功奏《章夏》,夫人祭奏《齐夏》,族人侍奏《族夏》,客醉而出奏《陔夏》,公出入奏《骜夏》。”言以锺鼓者,庭中先击锺,却击鼓,而奏此《九夏》,故云是奏《陔夏》则有锺鼓矣。云“锺鼓者,天子诸侯备用之”者,《锺师》天子礼有锺鼓,《大射》诸侯礼亦具有锺鼓,故云天子诸侯备用之。云“大夫、士鼓而已”者,案《乡射》云:“不鼓不释。”明无锺可知。此且语锺鼓,若用九夏则尊卑不同,天子则九夏俱作,诸侯则不用《王夏》,得奏其《肆夏》以下,大夫以下,据此文用《陔夏》,其馀无文。云“盖建于阼阶之西,南鼓”者,据此奏《陔夏》之时,其鼓约《大射》建鼓在阼阶西、南鼓而知。无正文,故云“盖”。彼注云:鼓不在东县,南为君也。此乡大夫无东县,直有一鼓而已,故县在阼阶之西,南乡主人也。引《乡射》者,证宾出远近《陔》作之义。云“宾出,众宾皆出”者,经宾据正宾,不言众宾与介,则宾出之时,众宾与介俱出可知。
主人送于门外,再拜。门东,西面拜也。宾介不答拜,礼有终也。
[疏]“主人”至“再拜”。○注“门东”至“终也”。○释曰:云“门东,西面拜也”者,此约主人迎宾之时门东西面拜,今送宾,还依此位立也。云“宾介不答拜,礼有终也”者,於迎宾介时,宾介答拜,今送宾,主人再拜,若宾介答拜,是行礼无终毕,故宾介不答,是礼有终也。不言众宾者,迎送俱不拜,故不言也。
宾若有遵者,诸公、大夫,则既一人举觯,乃入。不干,主人正礼也。遵者,诸公大夫也。谓之宾者,同从外来耳。大国有孤,四命谓之公。
[疏]“宾若”至“乃入”。○释曰:自此已下至“不加席”,论乡内有诸公、大夫来观礼,主人迎之与行礼事也。○注“不干”至“谓之公”。○释曰:言“不干,主人正礼”者,正礼,谓宾主献酢是也。是以一人举觯为旅酬始,乃入。若然,即是作乐前入,而於此篇末乃言之者,以其无常,或来或不来,故於后言之也。云“遵者,诸公大夫也”者,孤只一人,而言诸者,案郑注《燕礼》云:“诸公者,谓大国之孤也。孤一人,言诸者,容牧下三监。”案《王制》云:“天子使其大夫监於方伯之国,国三人。”《王制》所陈是殷法,言容者,周公制礼时因而不改,故云容也。云“大国有孤,四命”者,《周礼·典命》文。谓之公者,若天子有三公也。
席于宾东,公三重,大夫再重。席此二者於宾东,尊之,不与乡人齿也。天子之国,三命者不齿。於诸侯之国,爵为大夫则不齿矣。不言遵者,遵者亦卿大夫。
[疏]“席于”至“再重”。○注“席此”至“大夫”。○释曰:言“三重”、“再重”者,席有地可依,若衣裳在身,一领即为一重,再重、三重犹二领、三领也。云“席此二者於宾东”者,宾在户牖之閒,酒尊又在户东席,此二者又在酒尊之东,但继宾而言耳。云“尊之,不与乡人齿也”者,乡人谓众宾之席,在宾西,故云不与乡人齿。案上注云此篇无正齿位之事,今此言齿者,彼云无正齿位者,对党正饮酒,乡人五十已上、九十已下有齿法。《乡饮酒》贡士以德为次,故云无正齿位之礼。此言齿者,谓士已上来观礼,乃有齿法。云“天子之国,三命者不齿”者,案《周礼·党正职》云:“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壹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父族,三命不齿。”彼是天子党正饮酒法,故知天子之国三命不齿。此是天子贡人乡饮酒法,郑引之为证者,欲见天子乡饮酒三命不齿同也。云“於诸侯之国,爵为大夫则不齿矣”者,以此篇及《乡射》皆云若有大夫不辨命数,故知爵为大夫即不齿也。皆谓《乡射》、《乡饮酒》之礼,若党正饮酒则与此异。案《文王世子》云:“其朝于公,内朝则东面北上,臣有贵者以齿。”下文云“庶子治之,虽有三命,不逾父兄”,郑注云:“治之,治公族之礼也。唯於内朝则然,其馀会聚之事则与庶姓同。”又引党正饮酒云:“一命齿於乡里,再命齿於父族,三命不齿。不齿者,特为位不在父兄行列中。”但《文王世子》是诸侯之法,即诸侯党正饮酒还与天子同。但诸侯之国一命已上,至三命大夫、士具有言“一命齿於乡里”者,公、侯、伯之士一命与堂下乡人齿,以其士立堂下故也。子、男之士不命,与一命之士同齿於阶下。子、男之大夫一命,坐於上,与六十已上齿於堂。再命齿於父族者,谓子、男之卿与公、侯、伯之大夫以父族为宾,则与之齿,异姓为宾,则不与之齿,席於尊东。三命不齿者,谓公、侯、伯之卿虽父族为宾,亦不与之齿,席於尊东也。云“不言遵者,遵者亦卿大夫”者,案上文宾若有遵者,与诸公、大夫虽文异,诸公、大夫则遵也。故郑云遵者,诸公、大夫也。明此经不言遵者,亦卿、大夫可知。
公如大夫入,主人降,宾、介降,众宾皆降,复初位。主人迎,揖让升。公升如宾礼,辞一席,使一人去之。如,读若今之若。主人迎之於门内也。辞一席,谦自同於大夫。
[疏]“公如”至“去之”。○释曰:此据诸公、大夫入,宾、介与众宾皆避之,降,复西阶下东面位。○注“如读”至“大夫”。○释曰:郑曰“如读若今之若”者,前无大夫入,直以大夫与主人为礼是其当,公则非当,故郑读如若今之若,谓大夫之於公,更无异礼矣。云“主人迎於门内”者,以经公如大夫,主人不言出,故知迎於门内也。云“辞一席,谦自同於大夫”者,大夫再重,公三重,故辞去一席,同於大夫再重。
大夫则如介礼,有诸公,则辞加席,委于席端,主人不彻。无诸公,则大夫辞加席,主人对,不去加席。加席,上席也。大夫席再重。
[疏]“大夫”至“加席”。○释曰:云“大夫则如介礼”者,以其公如宾,故大夫则如介礼。主人迎宾,宾厌介,此公与大夫同入,公亦厌大夫,故云大夫如介礼。云“有诸公,则辞加席,委於席端,主人不彻”者,大夫再重是其正,大夫以公在,故谦,委加席於席端,主人不彻也。○注“加席”至“再重”。○释曰:云“加席,上席也”者,以其再重、三重,席皆一种,故云上席也。记云“蒲筵缁布纯”,明无异也。以其乡大夫贤者,公与大夫来观礼而已,故俱加重,数更无异席也。《公食大夫礼》异国之客有别席,是以《公食大夫》云:“宰夫设筵,加席几。”又记云:“司宫具几与蒲筵常,缁布纯,加萑席寻。”又上注云:谓三命大夫也。孤为宾,则莞筵纷纯,加藻席画纯,是与当国之大夫异也。《燕礼》云“司宫筵宾于户西东上,无加席”也者,以其燕私故也。《大射》云:“司宫设宾席于户西,南面,有加席。”与公侯同者,以其《大射》辨尊卑故也。
明日,宾服乡服以拜赐。拜赐,谢恩惠。乡服,昨日与乡大夫饮酒之朝服也。不言朝服,未服以朝也。今文曰宾服乡服。
[疏]“明日”至“拜赐”。○注“拜赐”至“乡服”。○释曰:郑知乡服是朝服者,下记云“朝服而谋宾介”是也。此宾言乡服,其《乡射》宾言朝服,不同者,案《乡射》记云:“大夫与,则以公士为宾。”谓在朝著朝服是其常,此宾是乡人子弟,未仕,虽著朝服,仍以乡服言之,故郑云“不言朝服未服以朝也”。
主人如宾服以拜辱。拜宾复自屈辱也。《乡射礼》曰:“宾朝服以拜赐于门外,主人不见。如宾服,遂从之,拜辱於门外,乃退。”
[疏]“主人”至“拜辱”。○注“拜宾”至“乃退”。○释曰:引《乡射》者,於此文不具,故引以为证,明彼此宾主皆不相见,造门外拜谢而已。
主人释服。释朝服,更服玄端也。古文释作舍。
[疏]“主人释服”。○释曰:自此已下至“乡乐唯所欲”,论后日息司正,征唯所欲,更行饮酒之礼。○注“释朝”至“作舍”。○释曰:言“释朝服,更服玄端也”者,以其昨日正行宾举饮酒之礼相尊敬,故朝服。此乃燕私轻,故玄端劳也。
乃息司正。息,劳也。劳赐昨日赞执事者,独云司正。司正,庭长也。
[疏]注“息劳”至“长也”。○释曰:郑云“劳赐昨日赞执事者”者,案下记云:“主人之赞者西面北上,不与。”郑注云:“主人之属,佐助主人礼事,彻幂,沃盥,设荐元缺起比俎者。与,及也。不及谓不献酒。”明此时劳,可知今独言司正,司正是庭长,故独言之也。
无介,劳礼略也,司正为宾。
[疏]注“劳礼”至“为宾”。○释曰:此劳时司正为宾,当立介以辅宾。无介者,劳礼略故也。
不杀,市买,若因所有可也,不杀则无俎。
[疏]注“市买”至“无俎”。○释曰:市买无正文,郑以意言之。云“不杀则无俎”者,其杀则俎以盛骨体,既言不杀,故知无俎也。
荐脯醢,羞同也。
[疏]注“羞同也”。○释曰:以其脯醢与正行饮酒同有此荐,故云“羞同”也。
羞唯所有。在有何物。
[疏]注“在有何物”。○释曰:羞谓上文正行饮酒之时用狗胾,今不杀,故言羞唯所有也。云“在有何物”者,杂物皆是也。
征唯所欲,征,召也。
[疏]注“征召也”。○释曰:昨日正行饮酒,不得唤亲友,故今礼食之馀,别召知友,故言“征唯所欲”也。
以告於先生、君子可也。告,请也。先生不以筋力为礼,於是可以来。君子,国中有盛德者。可者,召不召唯所欲。
[疏]注“告请”至“所欲”。○释曰:案《曲礼》云:“老者不以筋力为礼。”此先生,老人教学者,故云先生不以筋力为礼,於是可以来也。云“君子,国中有盛德者”者,此君子则《曲礼》“博闻强识,敦善行而不殆,谓之君子”也。又《玉藻》云“居士锦带”,郑云“居士,道艺处士”,亦一也。云“可者,召不召唯所欲”者,上文云“征唯所欲”,上下相成解也。
宾、介不与。礼渎则亵。古文与为预。
[疏]注“礼渎”至“为预”。○释曰:宾介昨日正行礼,今又召之,则是数,数则渎,渎则不敬,故云“礼渎则亵”,是以不与。
乡乐唯欲。乡乐,《周南》、《召南》六篇之中,唯所欲作,不从次也。不歌《鹿鸣》、《鱼丽》者,辟国君也。
[疏]注“乡乐”至“君也”。○释曰:云“乡乐,《周南》、《召南》”者,上注以《二南》为乡大夫之乐,《小雅》为诸侯之乐,故知《二南》也。但乡燕同乐,上正行饮酒,歌《小雅》,今燕不歌《鹿鸣》、《鱼丽》,是避国君也。
记。乡,朝服而谋宾、介,皆使能,不宿戒。乡,乡人,谓乡大夫也。朝服,冠玄端,缁带,素韠,白屦。今郡国行乡饮酒之礼,玄端而衣皮弁服,与礼异。再戒为宿戒。礼,将有事,先戒而又宿戒。
[疏]“记乡”至“宿戒”。○释曰:上经直云主人与先生谋宾介,不云服衣,不云使能及不宿戒之事,故记之也。○注“乡乡”至“宿戒”。○释曰:“乡,乡人,谓乡大夫”者,以乡大夫为主人,故知乡大夫。知“朝服,冠玄端,缁带,素韠,白屦”者,玄端即朝服之衣,裳又与韠同色,屦亦同裳色,故知义然也。云“再戒为宿戒。礼,将有事,先戒而又宿戒”者,此即《士冠》先戒宾及宿是也。此直戒而不宿,与冠礼异。
蒲筵,缁布纯。筵,席也。纯,缘也。
[疏]释曰:《公食》记云“蒲筵常缁布纯”,此不言常,文不具也。倍寻曰常,丈六尺也。
尊绤幂,宾至彻之。绤,葛也。幂,覆尊巾。其牲,狗也。狗取择人。
亨于堂东北。祖阳气之所始也。阳气主养。《易》曰:“天地养万物,圣人养贤以及万民。”
[疏]注“祖阳”至“万民”。○释曰:此据《乡饮酒义》而言,以正月三阳生之月,万物出地盛於东南,故云“祖阳气之所始也”。引《易·颐》“彖辞”者,义取养贤能而宾举之事也。
献用爵,其他用觯。爵尊,不亵用之。
[疏]注“爵尊不亵用之”。○释曰:案上献宾、献众宾等皆用一升之爵,至酬及旅酬之等皆用三升之觯。以献为初相敬,故用爵,以酬之等皆用为相劝,故用觯,是以郑云“爵尊,不亵用之”也。
荐脯,五挺,横祭于其上,出自左房。挺犹胑也。《乡射礼》曰:“祭半胑,胑长尺有二寸。”左在东,阳也,阳主养。房,馔陈处也。《冠礼》之馔,脯醢南上。《曲礼》曰:“以脯脩置者,左朐右末。”
[疏]注“挺犹”至“右末”。○释曰:此横祭于元缺止此其上者,於脯为横,於人为缩,其挺有五,通祭者六,故《乡射》记云:“荐脯用笾,五胑,祭半胑,横于上。胑长尺二寸。”则祭半胑者,长六寸。此脯不言长短者,记文不具也。云“《冠礼》之馔,脯醢南上”者,欲见此房中之馔亦南上也。引《曲礼》者,欲见此脯与《曲礼》脯羞虽朐挺有异,其设之皆横於人前。郑彼注云:“屈中曰朐。”以左手案之,右手擘之便。
俎由东壁,自西阶升。亨狗既孰,载之俎,馔於东方。
[疏]“俎由”至“阶升”。○注“亨狗”至“东方”。○释曰:亨狗於东方,孰乃载之於俎,馔陈於东壁,既馔於东方,恐由东阶升,故记辩之,云“自西阶升”也。
宾俎,脊、胁、肩、肺。主人俎,脊、胁、臂、肺。介俎,脊、胁、肫、胳、肺。肺皆离。皆右体,进腠。凡牲,前胫骨三:肩、臂、臑也。后胫骨二:膊、胳也。尊者俎尊骨,卑者俎卑骨。《祭统》曰:“凡为俎者,以骨为主,骨有贵贱。”凡前贵后贱。离犹扌奎也。腠,理也。进理,谓前其本也。今文胳作骼。
[疏]“宾俎”至“进腠”。○注“凡牲”至“作骼”。○释曰:此序体,宾用肩,主人用臂,介用胳,其閒有臑肫在而介不用者,盖为大夫俎,故此阙焉。是以《乡射》记云:“宾俎,脊、胁、肩、肺。主人俎,脊、胁、臂、肺。”注云:“宾俎用肩,主人用臂,尊宾也。”若有尊者,则俎其馀体,是臑肫为大夫明矣。大夫虽尊,不夺宾主正礼,故用体卑於主人与宾,而尊於介也。或有介俎肫、胳,不言者,欲见用体无常,若有一大夫即介用肫,若有二大夫则介用胳,故肫、胳两见亦徒也。云一“胫骨二:膊、胳也”者,此皆如《特牲》、《少牢》不取觳也。云“《祭统》”者,据祭祀归俎之法,此据饮酒生人之礼,引之者,取一边,骨有贵贱之义,以其宾用肩,主人用臂,介用胳,前贵於后也。
以爵拜者不徒作。作,起也。言拜既爵者不徒起,起必酢主人。
[疏]“以爵拜者不徒作”。○注“作起”至“主人”。○释曰:经直云“以爵拜者不徒作”,郑知“拜既爵者不徒起,起必酢主人”者,以其拜受爵者有不酢主人法,故上经众宾之长一人受爵而不酢主人,故此是拜,既爵起,必酢主人者也。
坐卒爵者拜既爵,立卒爵者不拜既爵。降杀各从其宜,不使相错,唯工不从此礼。
[疏]“坐卒”至“既爵”。○注“降杀”至“此礼”。○释曰:以其工无目,不使立卒爵,唯坐卒爵,不拜既爵与立卒爵者,同故云“唯工不从此礼”也。
凡奠者於左,不饮者,不欲其妨。
[疏]“凡奠者於左”。○注“不饮”至“其妨”。○释曰:奠於左者,谓主人酬宾之觯,主人奠於荐右,客不尽主人之欢,奠之於左,是不欲其妨后奠爵也。
将举,於右。便也。
[疏]“将举於右”。○注“便也”。○释曰:谓若上文一人举觯为旅酬始,二人举觯为无筭爵始,皆奠於右,是其将举者於右,以右手举之便也。
众宾之长一人辞洗,如宾礼。於三人之中,复差有尊者,馀二人虽为之洗,不敢辞,其下不洗。
[疏]“众宾”至“宾礼”。○注“於三”至“不洗”。○释曰:此记上主人献众宾时,主人揖升,坐取爵于西楹下,降洗爵,众宾长一人降,亦进,东向辞洗,如宾礼。是於三人之中复差尊者得辞洗,馀二人虽为之洗,不敢辞也。云“其下不洗”者,谓其堂下立者不为之洗,献之而已。
立者东面北上。若有北面者,则东上。贤者众寡无常也。或统於堂,或统於门。
[疏]“立者”至“东上”。○注“贤者”至“於门”。○释曰:此谓堂下立者,乡人贤者或多或少。若少,则东面北上,统於堂也;若多,东面立不尽,即门西,北面东上,统於门也。
乐正与立者,皆荐以齿。谓其饮之次也。尊乐正同於宾党,不言饮而言荐,以明饮也。既饮,皆荐於其位,乐正位西阶东,北面。
[疏]“乐正”至“以齿”。○注“谓其”至“北面”。○释曰:云“谓其饮之次也”者,谓乐正与立者以齿受旅,是饮之次也。云荐者以先饮乃荐,依饮之次而荐之,故明饮也。必有饮荐相将者,案上经云“众宾偏有脯醢”,郑注云:“以每献荐於其位,位在下。”此言乐正与立者皆荐以齿,明受献乃荐於众宾,在下者同也。
凡举爵,三作而不徒爵。谓献宾、献大夫、献工,皆有荐。
[疏]“凡举”至“徒爵”。○释曰:徒,空也。谓献宾、献大夫、献工,不空以爵,献之而已,皆有荐脯醢。
乐作,大夫不入。后乐贤者。
[疏]“乐作大夫不入”。○注“后乐贤者”。○释曰:大夫之入,当一人举觯之后,未乐作之前,以助主人乐贤。若乐作之后,后乐贤者,故不入也。
献工与笙,取爵于上篚。既献,奠于下篚。明其异器,敬也。如是,则献大夫亦然。上篚三爵。
[疏]“献工”至“下篚”。○注“明其”至“三爵”。○释曰:郑知“上篚三爵”者,以上经初主人献宾时,云取爵於篚,降洗,献宾,受酢,主人奠爵于序端,酬宾讫,又取爵於东序端以献介,受酢讫,奠爵於西楹南,降,三拜众宾讫,犹升,取爵于西楹下,献堂上堂下众宾讫,主人以爵降,奠于篚。是其上篚一爵也。此记又云“献工与笙,取爵于上篚,既献,奠于下篚”,是上篚二爵也。又《乡射礼》献大夫云:“主人揖让,以大夫升,拜至,大夫答拜,主人以爵降。”洗献大夫,此篇亦有大夫,故知上篚有三爵也。
其笙,则献诸西阶上。谓主人拜送爵也。於工拜于阼阶上者,以其坐於西阶东也。古文无上。
[疏]“其笙”至“阶上”。○注“谓主”至“无上”。○释曰:上经主人献笙于西阶上,此记人又言之者,为拜送送爵而言也,故郑云“主人拜送爵”也。云“於工拜于阼阶上者,以其坐於西阶东也”者,以工坐於西阶东,主人不得西阶上拜送爵故也。此笙在西阶,献於西阶,工嫌亦阼阶拜送,故此明之也。
磬,阶閒缩霤,北面鼓之。缩,从也。霤以东西为从。鼓犹击也。大夫而特县,方宾乡人之贤者,从士礼也。射则磬在东。古文缩为蹙。
[疏]“磬阶”至“鼓之”。○注“缩从”至“为蹙”。○释曰:言“大夫而特县”者,案《周礼·小胥》“半为堵,全为肆”,郑注云:“锺磬者,缩县之,二八十六枚而在一虡谓之堵。锺一堵、磬一堵谓之肆。半之者,谓诸侯之卿、大夫、士也。”诸侯之卿、大夫西县锺,东县磬。今诸侯、卿、大夫合锺磬俱有,今直云磬,是以郑云:大夫而特县,方宾乡人之贤者,从士礼也。云“射则磬在东”者,据《乡射》而言,避射位,故在东,与此阶閒异也。
主人、介,凡升席自北方,降自南方。席南上,升由下,降由上,由便。
[疏]“主人”至“南方”。○注“席南”至“由便”。○释曰:案《曲礼》云:“席南乡、北乡,以西方为上,东乡、西乡,以南方为上。”郑注云:“坐在阳则上左,在阴则上右。”是以主人与介席南方为上,故升由下,降由上者,便也。若然,席坐在阴,以东为上者,统於主人也。
司正,既举觯而荐诸其位。司正,主人之属也。无献,因其举觯而荐之。
[疏]“司正”至“其位”。○注“司正”至“荐之”。○释曰:案下文云“主人之赞者西面北上,不与,无筭爵然后与”。是其无献也,故因举觯荐诸其位。
凡旅,不洗。敬礼杀也。
[疏]“凡旅不洗”。○注“敬礼杀也”。○释曰:案上二人举觯皆为旅始,不可不自絜,故洗。自此以后,旅酬皆不洗,故云“凡旅不洗”也。
不洗者不祭。不甚絜也。
既旅,士不入。后正礼也,既旅则将燕矣。
[疏]“既旅士不入”。○注“后正”至“燕矣”。○释曰:旅谓旅酬,所酬献皆拜受,故云“正礼”。既旅之后无筭爵,行燕饮之法,非正礼,故士不入,后正礼故也。
彻俎,宾、介、遵者之俎,受者以降,遂出授从者。以送之。
[疏]“彻俎”至“从者”。○释曰:以上文正经宾、介、遵者之俎直云降自西阶,无出之文,故记之。上之必授从者,以其己所当得也。
主人之俎,以东。藏於东方。
[疏]“主人之俎以东”。○注“藏於东方”。○释曰:已上文三云主人授弟子俎,弟子以降自西阶,不言以东,故记人辨之。云“藏於东方”者,以其主人,故云藏之。
乐正命奏《陔》,宾出,至于阶,《陔》作。
[疏]“乐正”至“陔作”。○释曰:《陔》谓《陔夏》,《诗》篇名。命击鼓者,宾降自西阶,恐宾醉失礼,故至阶奏之。
若有诸公,则大夫於主人之北,西面。其西面者,北上,统於公。
[疏]“若有”至“北面”。○注“其西”至“於公”。○释曰:若无诸公,则大夫南面西上,统於遵也。
主人之赞者西面,北上,不与。赞,佐也。谓主人之属,佐助主人礼事,彻鼏,沃盥,设荐俎者。西面北上,统於堂也。与,及也。不及谓不献酒。
[疏]“主人”至“不与”。○注“赞佐”至“献酒”。○释曰:云“西面北上,统於堂也”者,以其主人之属故也。
无筭爵,然后与。燕乃及之。
[疏]注“燕乃及之”。○释曰:以其主人之属,非主人所敬,故无筭爵乃得酒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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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十一 乡射礼第五
卷十一 乡射礼第五
[疏]《乡射礼》第五。○郑《目录》云:“州长春秋以礼会民,而射於州序之礼。谓之乡者,州,乡之属,乡大夫或在焉,不改其礼。射礼於五礼属嘉礼。《大戴》十一,《小戴》及《别录》皆第五。”○释曰:郑云“州长春秋以礼会人,而射於州序”者,《周礼·地官·州长职》文也,郑引之者,证此乡射是州长射法。云“谓之乡”者,欲见州长射,得名《乡射》之意。云“州,乡之属”者,《周礼·大司徒职》云:“五州为乡。”是州属乡,故云州乡之属。云“乡大夫或在焉”者,一乡管五州,乡大夫或宅居一州之内,则郑注《礼记》云“或则乡之所居州党,而乡大夫来临此射礼”,是为乡大夫在焉,则名《乡射》。又乡大夫三年大比,兴贤者能者讫,而以乡射之礼五物询众庶,亦行此州长射礼以询之,亦是乡大夫在焉,故名为《乡射》。云“不改其礼”者,虽乡大夫在,其礼仍依州长射礼,故云不改其礼。案经乡大夫射於庠,云堂则由楹外,又云堂则物当楣,又云大夫用兕中,其礼与士射於序别,而云不改者,《大射》乡大夫、士射,先行乡饮酒礼,及未旅而射,为不改其实,亦有少异也。郑云“射礼於五礼属嘉礼”者,案《周礼·大宗伯》云:“以嘉礼亲万民。”下有“以宾射之礼亲故旧朋友”,故知属嘉礼也。
乡射之礼。主人戒宾。宾出迎,再拜。主人答再拜,乃请。主人,州长也。乡大夫若在焉,则称乡大夫也。戒犹警也,语也。出迎,出门也。请,告也。告宾以射事,不言拜辱,此为习民以礼乐,不主为宾己也。不谋宾者时,不献贤能,事轻也。今郡国行此礼以季春。《周礼》乡老及乡大夫,三年正月献贤能之书於王,退而以乡射之礼五物询众庶。诸侯之乡大夫既贡士於其君,亦用此礼射而诣众庶乎?
[疏]“乡射”至“乃请”。○释曰:自此至“无介”,论州长将射,先戒宾之事。案大射前三日,宰夫戒宰及司马,又射前一日,乐人宿县。此不言日数,则戒宾与射同日矣,礼同乡饮酒也。以其乡射先行乡饮酒,乡饮酒戒宾与饮酒同日,知此《乡射》戒宾,与射亦同日也。○注“主人”至“庶乎”。○释曰:案乡大夫是诸侯乡大夫,则此州长亦诸侯之州长,以士为之。是以经云:“释获者执鹿中。”记云“士鹿中”,是皆为此州长射而言,是诸侯州长可知。若天子州长,中大夫为之,若然,记云“大夫兕中”者,为乡大夫询众庶而言也。云“乡大夫若在焉,则称乡大夫也”者,谓大夫来临礼之时,州长戒宾不自称,称乡大夫以戒宾也。云“出迎,出门也”者,谓出序之学门,亦如乡饮酒出庠门,皆有一门,入门即至堂耳。云“不言拜辱者,此为习民以礼乐,不主为宾己也”者,对乡饮酒主人戒宾,宾拜辱者,彼为宾也,非为习民以礼乐故也。云“不谋宾者时,不献贤能,事轻也”者,还决乡饮酒献贤能,故须就先生而谋宾、介,礼重,对此不献贤能为轻,故不谋宾也。云“今郡国行此礼以季春”者,汉时虽无诸侯国,而置郡为守,其王之子弟犹名国,其君曰相,故郑注《礼记》云“如今从大守相临之礼”是也。引之者,证时节与周异也。云“《周礼》”至“众庶”,皆《周礼·乡大夫职》文。引之者,证此乡射中兼有乡大夫行射礼,故有射於堂及兕中之事。云“五物”者,案彼云:“一曰和,二曰容,三曰主皮,四曰和容,五曰兴舞。”郑注云“和载六德,容包六行也。庶民无射礼,因田猎分禽则有主皮。主皮者,张皮射之,无侯也。主皮、和容、兴舞,则六艺之射与礼乐与?当射之时,民必观焉,因询之也”是也。郑云和载六德者,和是六德之下,六德大,故举下以载上也。容为孝者,人有孝行则性行含容,故以孝为容。孝是六行中之大,故举上以包下,故云容包六行也。云主皮六艺之射者,但六艺中,射总言诸射,不专据主皮。但三物教万民,射唯有主皮,此询众庶,不兼士已上,故以主皮为六艺之射。以和容为礼者,礼之用,和为贵。又行礼有容仪,是以汉时谓礼为容,故以礼为和容也。以乐为兴舞者,为乐必兴舞,故兴舞以表乐也。若然,六德与六行在身所有,故可举少以兼多,六艺施於外,非独身所行,不可举一以包六。但六者之中,御与书、数三者,於施化民为缓,故特举礼、乐与射而言之。郑以主皮、和容、兴舞,非射及礼乐之正名,故云“乎”以疑也。
宾礼辞,许。主人再拜,宾答再拜。主人退,宾送,再拜。退,还射宫,省录射事。
[疏]注“退还”至“射事”。○释曰:射宫者,乡庠、州序是也。知“省录射事”者,即下文云“乃张侯”之等是也。下言饮酒之事,知不为饮酒事者,以饮酒者止为射事,故以射为主也。
无介。虽先饮酒,主於射也,其序宾之礼略。
[疏]“无介”。○注“虽先”至“礼略”。○释曰:郑云“虽先饮酒”者,自此已下,先言饮酒,献后乃射,以是《礼记·射义》云“古者诸侯之射也,必先行燕礼,卿、大夫、士之射也,必先行《乡饮酒》之礼”是也。但《乡饮酒》之礼有介一人以辅宾,此无介者,主於射,序宾之礼略,故无介以辅宾也。
乃席宾,南面,东上。不言於户牖之閒者,此射於序。
[疏]“乃席”至“东上”。○注“不言”至“於序”。○释曰:自此以下至“羹定”,论将射,预前设席位、尊罍、乐悬及张侯之事也。云“不言於户牖之閒”者,此射於序者,决乡饮酒在庠,以其序无室,庠有室,此据州长射於序,以其无室、无户牖,设席亦当户牖之处耳。言“东上”,亦主人在东,故席端在东,不得以《曲礼》“席南向北向,西方为上”,因阴阳解之也。
众宾之席继而西。言继者,甫欲习众庶,未有所殊别。
[疏]“众宾”至“而西”。○注“言继”至“殊别”。○释曰:甫,始也。言始欲习众庶,未有所殊别,此决《乡饮酒》三宾之席不属殊别,彼有德之人,故各自特,不继,有所殊别。
席主人於阼阶上,西面。阼阶,东阶。
尊於宾席之东,两壶,斯禁。左玄酒,皆加勺。篚在其南,东肆。斯禁,禁切地无足者也。设尊者北面,西曰左,尚之也。肆,陈也。
[疏]“尊於”至“东肆”。○注“斯禁”至“陈也”。○释曰:云“斯禁,禁切地无足者也”者,案州长是士,应言禁制,不言者,其中兼有卿、大夫礼,故举大夫斯禁,与《乡饮酒》同。云“设尊者北面,西曰左,尚之也”者,经云“左玄酒”,据人设尊,北面,故以西为左。若据酒,则以南面为正,地道尊右,以西为右,玄酒在右,故云尚之。若然,云左,据设尊,又云尚之,据酒尊也。
设洗于阼阶东南,南北以堂深,东西当东荣。水在洗东,篚在洗西,南肆。荣,屋异也。
县于洗东北,西面。此县谓磬也。县於东方,辟射位也。但县磬者,半天子之士,无锺。
[疏]注“此县”至“无锺”。○释曰:云“此县谓磬也”者,对《大射》县锺、磬、镈具有也。云“县於东方,辟射位也”者,此言决《乡饮酒》无射事,县於阶閒也。云“但县磬者,半天子之士,无锺”者,案《周礼·小胥职》云:“半为堵,全为肆。”郑云:“锺磬者,编县之二八十六枚而在一虡谓之堵。锺一堵、磬一堵谓之肆。半之者,谓诸侯之卿、大夫、士也,诸侯之卿、大夫半天子之卿、大夫。”天子之卿、大夫判县者,东西各有锺磬为肆。诸侯之卿、大夫判县者,分一肆於两厢,东县磬,西县锺。若天子之士特县者,直东厢有锺磬,二虡为一肆,诸侯之士分取磬而已。县於东方为特县,故云无锺,对大夫及天子士有锺。若然,此既兼乡大夫询众庶,当为判县,宜有锺,而总云无锺者,方以礼乐化民,虽大夫亦同士特县也。若《乡饮酒》方宾乡人之贤者,从士礼也。其天子诸侯锺、磬、镈具,卿、大夫、天子士已下亦无镈。知者,以其诸侯卿、大夫、士半天子卿、大夫、士,若有镈,添锺、磬为三,半不得,故知卿大夫已下皆无镈也。
乃张侯,下纲不及地武。侯,谓所射布也。纲,持舌绳也。武,迹也。中人之迹尺二寸。侯象人,纲即其足也,是以取数焉。
[疏]“乃张”至“地武”。○注“侯谓”至“数焉”。○释曰:此已下,论预张侯之事。郑知侯用布,案下记云兽侯,大夫士皆言布侯。则馀宾射、大射,其侯皆用布,此乡射采侯二正,亦用布可知。云“纲,持舌绳也”者,《周礼·梓人》云:“上纲与下纲出舌寻,縜寸焉”。注云:“纲所以系侯於植者也。”故云纲持舌绳也。云“武,迹也。中人之迹尺二寸”者,无正文,盖目验当时而言,似云中人定扼围九寸也。汉礼云五武成步,步六尺,或据此而言也。云“侯象人”者,案郑注《梓人》云:“上下皆出舌一寻者,亦人张手之节也。”以其张侯之法,下两舌半上舌,两头纲皆出一寻,即是上广下狭,象人张足六尺,张臂八尺,故云象人也。云“纲即其足也”者,谓经下纲象足。云“是以取数焉”者,以下纲象足,张之六尺,是取数於武也。
不系左下纲,中掩束之。事未至也。
[疏]“不系”至“束之”。○注“事未至也”。○释曰:案下记云:“东方谓之右个。”注云:“侯以向堂为面也。”则此左下纲以西畔而言。云“中掩束之”者,案记云:乡侯一丈,“倍中以为躬”;躬二丈,“倍躬以为左右舌”;舌四丈,两舌各出一丈。又云“下舌半上舌”,则左右各出五尺。今将此五尺与下纲不系者,中掩左厢向东,待将射乃解之,故云“事未至”也。
乏参侯道,居侯党之一,西五步。容谓之乏,所以为获者御矢也。侯道五十步,此乏去侯北十丈,西三丈。
[疏]“乏参”至“五步”。○注“容谓”至“三丈”。○释曰:乏参侯道者,谓三分侯道。云“居侯党之一”者,党,旁也。谓在侯西北邪向之,故以旁言之。其居旁之一者,谓侯道内三分之,居一分之地十丈也。云“西五步”者,据侯之正北落西有五步,即三丈也。云“容谓之乏”者,案《周礼·射人职》云:“王以六耦射三侯,三获三容。五正。”彼据王三侯有三容。容者以革为之,可以容身,故云容也。云“乏”者,谓矢於此匮乏不去,故云乏也。云“获者御矢也”者,谓唱获者恐矢至身,故云获者御矢也。云“侯道五十步”者,记云乡侯五十弓。弓之下制六尺,与步相应,故郑云步也。云“此乏去侯北十丈”者,五十步计之,步六尺,五十步则三十丈,三分取一为十丈。云“西三丈”者,经云“西五步”,五六三十,故云三丈也。远近如此者,一得避矢,一得去堂二十丈,闻唱获声是其节也。
羹定。肉谓之羹。定犹孰也,谓狗孰可食。
[疏]“羹定”。○注“肉谓”至“可食”。○释曰:云“谓狗孰”者,此与《乡饮酒》同,亨狗於东方是也。
主人朝服,乃速宾。宾朝服出迎,再拜。主人答再拜,退,宾送,再拜。速,召也。射宾轻也。戒时玄端。今郡国行此乡射礼,皮弁服,与《礼》为异。
[疏]“主人”至“再拜”。○释曰:自此至“当楣北面答再拜”,论主召宾从己之事。此主人与宾俱朝服,案《乡饮酒》宾主俱不言服者,以彼宾礼重,故戒与速宾俱朝服,故不言。此习礼轻,是故戒时玄端,召时乃朝服,故须言之也。必此戒时玄端者,见《公食大夫》云:“宾朝服,即位于大门外,如聘。”注云:“於是朝服,则初时玄端。”宜与彼同,皆是戒时不言服,后速时朝服,故知此亦戒时玄端矣。且《乡饮酒》戒速俱不言服,知皆朝服者,下记云“乡朝服而谋宾介”是也。云“今郡国”已下,引之者,欲见与周异也。
宾及众宾遂从之。
及门,主人一相出迎于门外,再拜。宾答再拜。相,主人家臣,摈赞传命者。
[疏]“宾及”至“再拜”。○注“相主”至“命者”。○释曰:《乡饮酒》云:“宾及众宾皆从之。”彼兼介,故云“皆”。此无介,故不言皆也。云“主人一相出迎于门外”,注与《乡饮酒》同,此亦主人自迎,而言一相者,使之传宾,言兼相礼也。
揖众宾。差卑,礼宜异。
[疏]“揖众宾”。○注“差卑礼宜异”。○释曰:此宾与众宾同是乡人无爵者,而云“差卑”者,唯据立为宾者尊,众宾即不为卑,不论有爵无也。云“礼宜异”者,宾则拜之,众宾则揖之,是其异也。
主人以宾揖,先入。以犹与也。先入,入门右西面。
[疏]“主人”至“先入”。○注“以犹”至“西面”。○释曰:云“以,犹与”者,案《左氏传》云“蔡人以吴子与楚人战于柏举”,彼以者,能东西之曰以,以谓驱使前人之称,此言嫌有驱使之称,故以为与,谓主人与宾,是以为平敌之义,故须训之。云“先入,入门右西面”者,此注亦与《乡饮酒》同。以其宾入东面,故西面待之。
宾厌众宾,众宾皆入门左,东面北上。宾少进。引手曰厌。少进,差在前也。今文皆曰揖众宾。
[疏]“宾厌”至“少进”。○注“引手”至“众宾”。○释曰:此经亦与《乡饮酒》同。此云“宾少进”,彼亦宜然。不言者,文不具也。
主人以宾三揖,皆行。及阶,三让,主人升一等,宾升。三让而主人先升者,是主人先让於宾。不俱升者,宾客之道,进宜难也。
[疏]“主人”至“宾升”。○注“三让”至“难也”。○释曰:言“皆行”者,宾主既行,众宾亦行,故云皆行。《乡饮酒》亦皆行,不言者,文略也。知“主人先让於宾”者元空一字,以其主人之法先升导宾,宾后升。进宜难,礼之常然,故知主人先让宾也。此先升一等,礼之常。《燕礼》君升二等者,尊君故也。
主人阼阶上当楣北面再拜,宾西阶上当楣北面答再拜。主人拜宾至此堂。
[疏]注“主人拜宾至此堂”。○释曰:知拜是拜至者,《乡饮酒义》云:“拜至,拜洗。”《公食》亦云:“当楣北乡再拜。”故知拜是拜至。
主人坐取爵於上篚,以降。将献宾也。
[疏]“主人”至“以降”。○注“将献宾也”。○释曰:自此至“主人阼阶上答拜”,论主人献宾之事。凡取爵于篚以降者,皆是上篚。《乡饮酒》不言上者,文略也。
宾降。从主人也。主人阼阶前西面坐奠爵,兴辞降。重以主人事烦宾也。今文无阼阶。
宾对。对,答。
[疏]“宾对”。○注“对答”。○释曰:《乡饮酒》注云:“宾主之辞未闻。”此不注,从可知。
主人坐取爵,兴,適洗,南面坐奠爵于篚下,盥洗。盥手又洗爵,致絜敬也。古文盥皆作浣。宾进,东北面辞洗。必进者,方辞洗,宜违位也。言“东北面”,则位南於洗矣。主人坐奠爵于篚,兴对,宾反位。反从降之位也。《乡饮酒》曰:“当西序东面。”主人卒洗,壹揖壹让以宾升。宾西阶上北面拜洗,主人阼阶上北面奠爵,遂答拜,乃降。乃降,将更盥也。古文壹皆作一。
宾降,主人辞降,宾对。主人卒盥,壹揖壹让升,宾升,西阶上疑立。疑,止也。有矜庄之色。
[疏]注“疑止”至“之色”。○释曰:《乡饮酒》注“疑读为疑然从於赵盾之疑”,疑,正立自定之貌。此言疑止也有矜庄之色,二注相兼乃具也。
主人坐取爵,实之宾席之前,西北面献宾。进酒於宾也。凡进物曰献。
[疏]注“进酒”至“曰献”。○释曰:云“凡进物曰献”者,欲见此宾乃是乡民而已,无尊卑上下。犹言献者,此献直是进物,而言献,进之也。案《周礼·玉府》注云:“古者致物於人,尊之则曰献。”彼据尊敬前人,虽卑亦曰献。若齐侯献捷於鲁之类,义与此别也。
宾西阶上北面拜,主人少退。少退犹少辟也。
[疏]注“少退犹少辟也”。○释曰:《乡饮酒》文与此同,注云:“少退,少辟。”及下文云“宾少退”注云:“少退,逡巡。”义亦与此同。
宾进受爵于席前,复位。复位,西阶上位。主人阼阶上拜送爵,宾少退。荐脯醢。荐,进。
宾升席,自西方。宾升降由下也。
[疏]注“宾升降由下也”。○释曰:凡席升由下,降由上。下文降席不由上者,以主人在东,敬主人,不得降由上。又於席西拜,便使升降皆由下,故云“宾升降由下也”。
乃设折俎。牲体枝解节折以实俎也。
主人阼阶东疑立。宾坐,左执爵,右祭脯醢,奠爵于荐西,兴取肺,坐绝祭。卻左手执本,右手绝末以祭也。肺离,上为本,下为末。
[疏]注“却左”至“为末”。○释曰:郑皆约《乡饮酒》知之也。
尚左手,哜之。哜,尝也。右手在下,绝以授口尝之。兴加于俎,坐捝手,执爵,遂祭酒,兴,席未坐啐酒。捝,拭也。啐,尝也。古文捝作说。降席,坐奠爵,拜,告旨。降席,席西也。旨,美也。执爵兴,主人阼阶上答拜。宾西阶上北面坐,卒爵,兴,坐奠爵,遂拜,执爵兴。卒,尽。主人阼阶上答拜。
宾以虚爵降。将洗以酢主人。
[疏]“宾以虚爵降”。○注“将洗以酢主人”。○释曰:自此至“宾西阶上答拜”,论宾酢主人之事。《乡饮酒》不言虚爵,直云“降洗”,此直云“虚爵降”,不言洗,互见为义,相兼乃具也。
主人降。从宾也。降立阼阶东,西面,当东序。
[疏]注“从宾”至“东序”。○释曰:皆《乡饮酒》文也。
宾西阶前东面坐奠爵,兴,辞降。主人对。宾坐取爵,適洗,北面坐奠爵于篚下,兴,盥洗。宾北面盥洗,自外来。
[疏]注“宾北”至“外来”。○释曰:对主人自内出、南面是也。上文主人坐取爵,適洗,南面是也。
主人阼阶之东,南面辞洗。宾坐奠爵于篚,兴对。主人反位。反位,从降之位也。主人辞洗,进。
[疏]注“反位”至“洗进”。○释曰:云“反位,从降之位也”者,即上东序之西南面位。云“主人辞洗,进”者,经直言反,不言进,郑以言反位由前,进乃反位,故郑却本之,主人辞洗,进也。
宾卒洗,揖让如初,升。
[疏]“宾卒”至“初升”。○释曰:言“如初”,则亦一揖一让也。
主人拜洗,宾答拜,兴,降盥,如主人之礼。宾升,实爵主人之席前,东南面酢主人。酢,报。主人阼阶上拜,宾少退。主人进受爵,复位。宾西阶上拜送爵,荐脯醢。主人升席自北方。乃设折俎。祭如宾礼。祭荐俎及酒,亦哜啐。不告旨。酒己物。
自席前適阼阶上,北面坐卒爵,兴,坐奠爵,遂拜,执爵兴。宾西阶上北面答拜。自,由也。啐酒於席末,由前降,便也。
[疏]注“自由”至“便也”。○释曰:郑知义然者,亦约《乡饮酒》得知也。
主人坐奠爵于序端,阼阶上再拜崇酒。宾西阶上答再拜。序端,东序头也。崇,充也。谢酒恶相充满也。
[疏]“主人坐奠爵于序端”。○释曰:奠爵于序端,此拟下献众宾,故云“取爵于序端”,与《乡饮酒》同也。
主人坐取觯于篚,以降。将酬宾。
[疏]“主人”至“以降”。○注“将酬宾”。○释曰:自此至“当西序”,论酬宾之事。
宾降。主人奠觯,辞降。宾对,东面立。主人坐取觯,洗,宾不辞洗。不辞洗。以其将自饮。卒洗,揖让升。宾西阶上疑立。主人实觯,酬之,阼阶上北面坐奠觯,遂拜,执觯兴。酬,劝酒。
宾西阶上北面答拜。主人坐祭,遂饮,卒觯,兴,坐奠觯,遂拜,执觯兴。宾西阶上北面答拜。主人降洗。宾降辞,如献礼。以将酌己。
[疏]注“以将酌己”。○释曰:郑言此者,前不辞洗,主人自饮,至此辞洗,以将酌己,故辞也。
升,不拜洗。酬礼杀也。宾西阶上立。主人实觯宾之席前,北面。酬宾。
宾西阶上拜。主人坐奠觯于荐西。宾辞,坐取觯以兴,反位。宾辞,辞主人复亲酌己。
[疏]注“宾辞”至“酌己”。○释曰:此射前献时亲酌己,今复亲酌己。
主人阼阶上拜送。宾北面坐,奠觯于荐东,反位。酬酒不举。
[疏]“主人阼阶上拜送”。○注“酬酒不举”。○释曰:《乡饮酒》注引《曲礼》不尽人之欢之事,此不言,亦从郑注可知。
主人揖降。宾降,东面立于西阶西,当西序。主人将与众宾为礼,宾谦,不敢独居堂。
主人西南面三拜众宾,众宾皆答壹拜。三拜,示遍也。壹拜,不备礼也。献宾毕,乃与众宾拜,敬不能并。
[疏]“主人”至“壹拜”。○注“三拜”至“能并”。○释曰:云“三拜,示遍也”元空一字者,众宾无问多少,止为三拜而已,是示遍也。云“壹拜,不备礼也”者,众宾人皆壹拜,是拜不备礼,此亦答大夫拜法。以其此礼中含卿大夫法,若答士拜,则亦再拜,见於《特牲》也。云“献宾毕,乃与众宾拜”者,自尔来唯与宾拜,未与众宾拜,今始拜之,故云“敬不能并”。
主人揖升,坐取爵于序端,降洗,升,实爵,西阶上献众宾。众宾之长升,拜受者三人。长,其老者。言三人,则众宾多矣。国以多德行、道艺为荣,何常数之有乎?
[疏]“主人”至“三人”。○注“长其”至“有乎”。○释曰:众宾之长升拜受者三人,此虽非宾贤能,其众亦三人在堂上,与《乡饮酒》数同。其堂上众宾无定数,故郑云“言三人则众宾多矣。”云“国以多德行、道艺为荣”者,案《周礼·大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一曰六德,二曰六行,三曰六艺。此既乡人,则德行亦据六德、六行,道艺则六艺也。此并与《乡饮酒》宾、介与众宾之类,并来与在射中,是以孔子射於矍相之圃,观者如堵墙。彼亦据孔子为乡大夫,习人以礼乐之射,至於誓之於后,仅有存焉,亦无常数之事也。
主人拜送。送拜爵於众宾右。
[疏]“主人拜送”。○注“拜送”至“宾右”。○释曰:知在众宾右者,约《乡饮酒》献众宾皆於西阶上,宾右知之也。
坐祭,立饮,不拜既爵,授主人爵,降复位。既,尽。
[疏]“坐祭”至“复位”。○释曰:此还上三人者,降复宾南东面位。
众宾皆不拜,受爵,坐祭,立饮。自第四已下,又不拜受爵,礼弥略。
[疏]“众宾”至“立饮”。○注“自第”至“弥略”。○释曰:此谓堂下众宾无数者,故郑云“自第四”以下。云“又不拜受爵,礼弥略”者,三宾虽坐祭,立饮,不拜既爵,仍拜受,此众宾非直坐祭,立饮,不拜既爵,又不拜受爵,故云礼弥略也。
每一人献,则荐诸其席。诸,於。
[疏]“每一”至“其席”。○释曰:此还据堂上三人有席者,故云“荐诸其席”,谓席前也。
众宾辩有脯醢。荐於其位。
[疏]“众宾辩有脯醢”。○注“荐於其位”。○释曰:还据堂下无席者,故郑云“荐於其位”,不席也。
主人以虚爵降,奠于篚。不复用。
揖让升。宾厌众宾升,众宾皆升,就席。
[疏]“揖让”至“就席”。○释曰:自此以下至“举觯者降”,论旅酬之事。
一人洗,举觯於宾。一人,主人之吏。
[疏]“一人洗举觯于宾”。○注“一人主人之吏”。○释曰:主人之吏,亦谓府史以下,非属官也。
升,实觯,西阶上坐奠觯,拜,执觯兴。宾席末答拜。举觯者坐祭,遂饮,卒觯,兴。坐奠觯,拜,执觯兴。宾答拜,降洗,升实之,西阶上北面。将进奠觯。宾拜。拜受觯。
举觯者进,坐奠觯于荐西。不授,贱不敢也。
[疏]注“不受贱不敢也”。○释曰:以其是主人之吏,既贱,故不敢亲授奠之也。
宾辞,坐取以兴。若亲受然。
[疏]注“若亲受然”。○释曰:云“若亲受然”者,宾辞,即坐取以兴,故云“若亲受然”也。
举觯者西阶上拜送。宾反奠于其所。举觯者降。
[疏]“举觯”至“举觯者降”。○释曰:云“反奠于其所”者,还於荐西,以其射后宾北面举之为旅酬,故不奠于荐东也。
大夫若有遵者,则入门左。谓此乡之人为大夫者也。谓之遵者,方以礼乐化民,欲其遵法之也。其士也,於旅乃入。乡大夫、士非乡人,礼亦然,主於乡人耳。今文遵为僎。
[疏]“大夫”至“门左”。○注“谓此”至“为僎”。○释曰:云“大夫若有遵”者,言若者,或无不定,故云若也。郑知是当乡大夫者,以其《乡射》既与人行射礼,而言大夫者,当乡大夫可知。云“其士也,於旅乃入”者,下记云“士既旅不入”,明未旅閒皆得入,是以未旅而射,其士皆在也。知乡大夫、士非乡人,礼亦然者,以其同是乡大夫、士,礼无异,故也。但异乡不助主人乐宾,为别也。
主人降,迎大夫於门内也。不出门,别於宾。
[疏]“主人降”。○注“迎大”至“於宾”。○释曰:郑知“迎大夫於门内”者,以其上文大夫入门左,此经直云“主人降”,不云出,故知迎大夫在门内可知。
宾及众宾皆降,复初位。不敢居堂,俟大夫入也。初位,门内东面。
[疏]“宾及”至“初位”。○注“不敢”至“东面”。○释曰:知“初位,门内东面”者,上文宾厌众宾,皆入门左,东面北上,故知也。
主人揖让,以大夫升,拜至,大夫答拜。主人以爵降,大夫降。主人辞降。大夫辞洗,如宾礼。席于尊东。尊东,明与宾夹尊也。不言东上,统於尊也。
[疏]“主人”至“尊东”。○注“尊东”至“尊也”。○释曰:上云尊於宾席之东,则在尊西。今大夫言席於尊东,明与宾夹尊可知。云“不言东上,统於尊也”者,席於尊东,继尊而言,又不言东上西上,是以下云大夫降席东南面。降由下,故知西上,统於尊也。
升,不拜洗。主人实爵,席前献于大夫。大夫西阶上拜,进受爵,反位。主人大夫之右拜送。大夫辞加席,主人对,不去加席。辞之者,谦不以己尊加贤者也。不去者,大夫再重席,正也。宾一席重。
[疏]“升不”至“加席”。○注“辞之”至“重席”。○释曰:云“升,不拜洗”者,以大夫尊,故不拜洗也。云“反位”者,大夫反西阶上位。云“主人大夫之右拜送”者,谓在大夫之东拜送爵也。云“辞之者,谦不敢以己尊加贤”者,《乡射》之礼,乡人为宾。下记云:若“大夫与,则以公士为宾”,亦选贤者为之,故辞加席,又不以己尊加贤者也。云“不去者,大夫再重席,正也”者,《乡饮酒》云:“公三重,大夫再重。”故知大夫再重席,礼之正也。云“宾一重席”者,乡人,故一重,纵公士为宾,亦一重也。
乃荐脯醢。大夫升席。设折俎。祭如宾礼,不哜肺,不啐酒,不告旨,西阶上卒爵,拜。主人答拜。凡所不者,杀於宾也。大夫升席由东方。
[疏]“乃荐”至“答拜”。○注“凡所”至“东方”。○释曰:云“凡所”,谓经中三事,以其杀於宾。若然,上云“不拜洗”,亦是杀於宾之类也。云“大夫升席由东方”者,以其大夫席西上,升由下,故知大夫升席由东方也。
大夫降洗。将酢主人也。大夫若众,则辩献,长乃酢。
[疏]“大夫降洗”。○注“将酢”至“乃酢”。○释曰:自此至“皆升就席”,论大夫酢主人讫,宾主皆升就席之事。知“大夫若众,则辩献,长乃酢”者,此经据一大夫而言,故献大夫即酢。案《有司彻》:主人洗爵,献长宾于西阶上,然后众宾长升,拜受爵,宰夫赞主人酌,若是以辩,乃升长宾,主人酌于长宾西阶上,北面,宾在左。注云:“主人酌自酢,序宾,意宾卑不敢酢。”宾尸与,凡平饮酒礼同,可以相参,亦是辩献长乃酢也。
主人复阼阶,降辞如初。卒洗,主人盥。盥者,虽将酌自饮,尊大夫,不敢亵。
[疏]“主人”至“人盥”。○注“盥者”至“不敢亵”。○释曰:云“盥者,虽将酌自饮”者,以其下文大夫洗爵升,授主人爵,是主人酌以自酢,故云虽将酌自饮。云“不敢亵”者,决《有司彻》主人自酌不盥,是此为尊大夫,虽自酢亦不敢亵也。
揖让升。大夫授主人爵于两楹閒,复位。主人实爵,以酢于西阶上。坐奠爵,拜,大夫答拜。坐祭,卒爵,拜,大夫答拜。主人坐奠爵于西楹南,再拜崇酒,大夫答拜。主人复阼阶,揖降。将升宾。
[疏]“揖让”至“揖降”。○注“将升宾”。○释曰:云“主人坐奠爵於西楹南”者,前献宾,宾酢主人,主人饮酢讫,奠爵于东序端。将后献众宾,不得奠于篚中,此受大夫酢,不奠于篚者,为士於旅乃入,拟献士,故奠爵于此也。
大夫降,立于宾南。虽尊,不夺人之正礼。
[疏]“大夫”至“宾南”。○注“虽尊”至“正礼”。○释曰:大夫尊,在堂则席之于尊东,特尊之。今降而在宾下者,欲使宾主相对行礼。若在其北,则妨宾主揖让之正礼,故云“不夺主人之正礼”。
主人揖让,以宾升,大夫及众宾皆升,就席。
席工于西阶上,少东。乐正先升,北面立于其西。言少东者,明乐正西侧阶,不欲大东,辟射位。
[疏]“席工”至“其西”。○注“言少”至“射位”。○释曰:自此至“告于宾”,论作乐之事。云“席工”者,谓为工设席,下文乃升席也。云“言少东者,明乐正西侧阶”者,既言席工于西阶上少东,则在西阶东矣。复云乐正立于其西,则近席西,其言从近,故知乐正侧近西阶东,则不欲大东,辟射位,《大射》亦同此注。《燕礼》注亦然者,燕亦容有射法,《乡饮酒》工位与此同,注不言者,不射故也。
工四人,二瑟,瑟先。相者皆左何瑟,面鼓,执越,内弦,右手相。入,升自西阶,北面东上。工坐,相者坐授瑟,乃降。瑟先,贱者先就事也。相,扶工也。面,前也。鼓在前,变於君也。执越内弦,右手相,由便也。越,瑟下孔,所以发越其声也。前越言执者,内有弦结,手入之浅也。相者降,立西方。
[疏]“工四”至“乃降”。○释曰:云“四人二瑟”,则是二人歌可知。经不言相歌二人者,以其空相,亦与瑟者同,故不言,直言瑟之难者也。○注“瑟先”至“西方”。○释曰:云“瑟先,贱者先就事也”者,案《大射》大师、少师歌,众工瑟,是知瑟者贱也。凡工者皆先瑟后歌,是贱者先即事,故序亦在前。若然,得献亦在前,以随其先后而取之故也。云“鼓在前,变於君也”者,《乡射》与《大射》相对,《大射》君礼而后首,此臣礼前首,故云变於君。《燕礼》与《乡饮酒》相对,是以《燕礼》面鼓,又与《乡饮酒》后首相变。云“执越内弦,右手相”者,案《乡饮酒》注云“内弦侧担之”者,据瑟体而言。《燕礼》注云“内弦弦为主”者,据弦体而说。此言“内弦右手相,由便”,语异义同也。云“前越言执者,内有弦结,手入之浅也”者,瑟体首宽尾狭,内越孔虽长,广狭亦等,但弦居瑟上,近首鼓处则宽,近尾不鼓处并而狭。侧持之法,近鼓持之入则近,手入则深,是以通与《燕礼》言面鼓,则云执之手入浅也。《大射》与《乡饮酒》言后首,则云挎越,手入深故也。云“相者降,立西方”者,其相者是弟子,位在西者,是以下文云:“乐正適西方,命弟子赞工迁乐于下。”故知此相工是弟子,故降立还于西方也。
笙入,立于县中,西面。堂下乐相从也。县中,磬东立,西面。
[疏]“笙入”至“西面”。○注“堂下”至“西面”。○释曰:云“堂下乐相从也”者,案上文云“县于洗东北西面”,此云“立于县中”,明是堂下相从,皆在东方也。云“县中,磬东立,西面”者,谓在磬东,当磬之东。郑知不在磬西,西面者,若磬西、西面,则笙者背磬,不可,故知在磬东,西面也。
乃合乐,《周南·关雎》、《葛覃》、《卷耳》,《召南·鹊巢》、《采蘩》、《采蘋》。不歌、不笙、不閒,志在射,略於乐也。不略合乐者,《周南》、《召南》之风,乡乐也,不可略其正也。昔大王、王季、文王始居岐山之阳,躬行《召南》之教,以成王业,至三分天下,乃宣《周南》、《召南》之化,本其德之初,“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故谓之乡乐。用之房中以及朝廷《飨》、《燕》、《乡射》、《饮酒》,此六篇其风化之原也。是以合金石丝竹而歌之。
[疏]“乃合”至“采蘋”。○释曰:言“乃”者,以其作乐之法,先歌后乃合乐。今不歌、不笙、不閒,唯合乐,故言乃以见非常故也。○注“不歌”至“歌之”。○释曰:据《乡饮酒》、《燕礼》作乐有四节,今不歌、不笙、不閒,唯有合乐,故云“志在射略於乐也”。云“合乐者,《周南》、《召南》之风,乡乐也”者,上注已云《颂》及《大雅》天子乐,《小雅》诸侯乐,此《二南》乡大夫乐,但《乡饮酒》、《乡射》是大夫、士为主人,故大夫、士乐为乡乐者也。云“不可略其正也”者,《二南》是大夫、士之乡乐,己之正乐,故云不可略其正者也。云“昔大王”已下,於《乡饮酒》注己说,义具於彼,此注略言之耳。若然者,《燕礼》与《乡饮酒》文同,注又与《燕礼》不异者,以其《乡射》与《乡饮酒》同是大夫、士礼,卿大夫、士行《射礼》,先行《乡饮酒礼》,《乡饮酒》与《乡射》自为首尾,故《乡饮酒》注具,於此略。言《燕礼》是诸侯礼,天子、诸侯射先行《燕礼》,则《燕礼》与《大射》自为首尾,是以《燕礼》歌、笙、閒、合郑亦具注之,《大射》又略言之也。
工不兴,告于乐正曰:“正歌备。”不兴者,瞽矇礼略也。
[疏]“工不”至“歌备”。○注“不兴”至“略也”。○释曰:言“正歌”者,升歌也。升歌,《鹿鸣》是上歌。诸侯乐非己正乐,故以《二南》为正歌也。言“备”者,凡作乐皆三终,此备明亦三终也。云“不兴者,瞽矇礼略也”者,以工告乐正,以卑告尊当兴,今以瞽矇无目,不可责其备礼,故不兴者,於礼略也。
乐正告于宾,乃降。乐正降者,堂上正乐毕也。降立西阶东,北面。
[疏]“乐正”至“乃降”。○注“乐正”至“北面”。○释曰:言“告于宾”者,作乐主为乐宾,今歌备,故告宾,言歌备也。言“乐正降者,堂上正乐毕也”者,以其《乡饮酒》、《燕礼》但升歌、笙、閒合乐皆是正歌,今略去升歌、笙、閒三者,唯有合乐於堂上,故云堂上正乐毕也。云正乐者,对后无筭乐非正乐也。下射虽歌《驺虞》,亦是堂下,非堂上,故以堂上决之也。云“降立西阶东,北面”者,此无正文,约堂上乐正位在西阶东,北面,今降亦当在西阶东,北面也。
主人取爵于上篚,献工。大师,则为之洗。尊之也。君赐大夫乐,又从之以其人,谓之大师。
[疏]“主人”至“之洗”。○注“尊之”至“大师”。○释曰:自此至“反升就席”,论主人献工笙之事。但天子、诸侯官备,有大师、少师、瞽人作乐之长,大夫、士官不备,不合有大师,君有赐大夫、士乐器之法,故《春秋左氏》云:晋侯歌锺二肆,取半以赐魏绛,魏绛於是乎始有金石之乐,礼也。时以乐人赐之,故郑云“君赐大夫乐,又从之以其人,谓之大师”也。
宾降,主人辞降。大夫不降,尊也。
[疏]“宾降主人辞降”。○注“大夫不降尊也”。○释曰:云“大夫不降,尊也”者,此宾降,大夫若降,直与宾共文,今不言大夫降,《乡饮酒》亦云宾介,不言大夫降,明大夫皆不降,以其尊故也。
工不辞洗。卒洗,升实爵。工不兴,左瑟,一人拜受爵。左瑟,辟主人授爵也。一人,无大师,则工之长者。
[疏]“工不”至“受爵”。○释曰:此言工不辞洗,及一人拜受爵,皆上大师也。不言大师,言工一人者,欲见有大师,则大师不辞洗,拜受爵;若无大师,则凡工不辞洗,拜受爵,故变言工与一人。假令大师左瑟先献,若歌则后献,亦先献工一人,是以郑云一人无大师则工之长者。以《乡饮酒》献工时云“一人不兴受爵”,注云:“一人,工之长也。”大师为歌者未得献,先献瑟工之长者也。
主人阼阶上拜送爵。荐脯醢。使人相祭。人,相者。
[疏]“主人”至“相祭”。○注“人相者”。○释曰:云“人,相者”,则弟子相之,既相工,明祭亦相之可知。
工饮,不拜既爵,授主人爵。众工不拜受爵,祭饮,辩有脯醢,不祭。祭饮,不兴受爵,坐祭,坐饮。
[疏]“工饮”至“不祭”。○注“祭饮”至“坐饮”。○释曰:云“工饮,不拜既爵”者,还是上一人拜受爵者,虽不拜,既爵仍拜受也。下众工又对上一人拜受爵,众工不拜受爵也。郑云“祭饮,不兴受爵,坐祭,坐饮”者,对上宾主坐祭,立饮,故云“坐祭,坐饮”,亦不拜既爵可知也。
不洗,遂献笙于西阶上。不洗者,贱也。众工而不洗矣,而著笙不洗者,笙贱於众工,正君赐之,犹不洗也。
[疏]“不洗”至“阶上”。○注“不洗”至“洗也”。○释曰:云“众工而不洗矣,而著笙不洗者,笙贱於众工,正君赐之,犹不洗也”,郑云此者,欲见工在上贵,君赐之大师为之洗,笙贱位在下,正谓君赐之,笙人犹不为之洗,况众笙乎?欲取赐笙人不为之洗之意,不取众笙不为洗也。
笙一人拜于下,尽阶,不升堂。受爵,主人拜送爵。阶前坐祭,立饮,不拜既爵,升,授主人爵。众笙不拜,受爵,坐祭,立饮,辩有脯醢,不祭。主人以爵降,奠于篚。
[疏]“笙一”至“于篚”。○释曰:此经总献,笙人虽贱,中亦有尊卑,故一人升阶受爵,馀者不升,不拜既爵则同也。
反升,就席。亦揖让以宾升,众宾皆升。
[疏]“反升就席”。○注“亦揖”至“皆升”。○释曰:云“亦揖让以宾升,众宾皆升”者,谓亦前大夫若有遵者,则入门左,主人降,宾及众宾皆降,主人共大夫行礼讫,主人揖让以宾升,大夫及众宾皆升就席相似,故云“亦”。若然,上宾降时虽不言众宾降,众宾卑,从降可知,故今从宾升也。
主人降席自南方,礼杀,由便。
[疏]“主人”至“南方”。○注“礼杀由便”。○释曰:自此尽“未旅”,论立司正之事也。云“礼杀,由便”者,对上文主人受作爵时礼盛,故主人降席自北方,啐酒於席末亦然,今此立司正礼杀,故降席自南方,故云礼杀由便也。
侧降。宾不从降。
[疏]“侧降”。○注“宾不从降”。○释曰:侧降犹特降,故云“宾不从降”也。
作相为司正。司正礼辞,许诺,主人再拜,司正答拜。爵备乐毕,将留宾以事,为有解倦失礼,立司正以监之,察仪法也。《诗》云:“既立之监,或佐之史。”
[疏]“作相”至“答拜”。○注“爵备”至“之史”。○释曰:云“爵备”者,谓宾及众宾与尊者并工笙并得献,是爵备也。云“乐毕”者,合乐讫是乐毕。以无升笙与閒,故不言乐成而云毕而已也。云“将留宾以事”者,下有射事,射讫,行旅无筭之事,故须立司正以监之。但中閒为射系变司正为司马。射讫,反为司正,以监察仪法也。引《诗》者,证监与正为一物,皆察仪法也。
主人升就席。司正洗觯,升自西阶,由楹内適阼阶上,北面受命于主人。洗觯者,当酌以表其位,显其事也。楹内,楹北。
[疏]“主人”至“主人”。○注“洗觯”至“楹北”。○释曰:云“受命于主人”者,谓受主人请安宾之命,是以下云“请安于宾”,郑注云:“传主人之命也。”
西阶上北面请安于宾。传主人之命。宾礼辞,许。司正告于主人,遂立于楹閒以相拜。相,谓赞主人及宾相拜之辞。主人阼阶上再拜,宾西阶上答再拜,皆揖就席。为己安也。今文揖为升。
司正实觯,降自西阶,中庭北面坐奠觯,兴,退,少立。奠觯,表其位也。少立,自修正,慎其位也。古文曰少退立。
[疏]“司正”至“少立”。○注“奠觯”至“退立”。○释曰:此云“北面坐奠觯”,《乡饮酒》亦然者,此二者皆臣礼,故北面奠觯。《燕礼》、《大射》皆司正南面奠觯者,彼是君礼,欲取还不背君,故南面奠觯。故《大射》云:“南面坐奠觯,兴,右还,北面少立。坐取觯,兴,坐,不祭,卒觯,奠之,兴,再拜稽首,左还,南面坐取觯,洗,南面反奠于其所,北面立。”注云:“皆所以自昭明於众也。将於觯南北面则右还,於觯北南面则左还。如是,得从觯西往来也。必从觯西往来者,为君在阼,不背之也。”又取威仪多。此及《乡饮酒》在阼,非君直北面奠觯,又威仪简故也。
进,坐取觯,兴,反坐,不祭,遂卒觯,兴。坐奠觯,拜,执觯兴,洗,北面坐奠于其所。今文坐取觯,无进。又曰坐奠之拜。
兴,少退,北面立于觯南。立觯南,亦其故摈位。
[疏]“兴少”至“觯南”。○注“立觯”至“摈位”。○释曰:云“立觯南,亦其故摈位”者,案上未有摈位,此云摈位者,案《射礼》云:“摈者退中庭。”是摈者在中庭有位。《燕礼》、《大射》皆摈者为司马,则此《乡射》及《乡饮酒》云“作相为司正”,相即摈者也,故知觯南者中庭,故摈位也。
未旅。旅,序也。未以次序相酬,以将射也。旅则礼终也。
[疏]“未旅”。○注“旅序”至“终也”。○释曰:旅,众也,而言序者,谓众以次序相酬,必於未旅而射者。旅则醉,礼终恐不得射,故於未旅而射也。此大夫、士礼,将射,先行乡饮酒行旅酬而已,故射前未旅,而射后乃始行旅酬。《燕礼》、《大射》国君礼,故先行燕礼,虽行一献,以其辨尊卑,故行四举旅。《大射》主为射,故再拜讫即射。《燕礼》主为燕,故三举旅乃射,彼皆与此不同也。
三耦俟于堂西,南面,东上。司正既立,司射选弟子之中德行道艺之高者,以为三耦,使俟事於此。
[疏]“三耦”至“东上”。○注“司正”至“於此”。○释曰:自此已下尽“乐正北面立于其南”,论三番射事。郑知司正既立司射,即选弟子之中为三耦俟事於此者,经云“俟於堂西”,明此时始选,故知既立司正,司射乃选弟子使俟事於此也。故记云:“三耦者,使弟子。司射前戒之。”注云:“弟子,宾党之少者也。前戒,谓先射请戒之。”
司射適堂西,袒、决、遂,取弓于阶西,兼挟乘矢,升自西阶。阶上北面告于宾,曰:“弓矢既具,有司请射。”司射,主人之吏也。於堂西袒、决、遂者,主人无次,隐蔽而已。袒,左免衣也。决犹闿也,以象骨为之,著右大擘指,以钩弦闿体也。遂,射韝也,以韦为之,所以遂弦者也。其非射时,则谓之拾。拾,敛也,所以蔽肤敛衣也。方持弦矢曰挟。乘矢,四矢也。《大射》曰:“挟乘矢於弓外,见镞於弣,右巨指钩弦。”古文挟皆作接。
[疏]“司射”至“请射”。○注“司射”至“作接”。○释曰:云“司射,取弓于阶西,兼挟乘矢”者,以其司射之弓矢豫陈於西阶,故司射於堂西袒、决、遂讫,即取弓矢於阶西。是以下记云“司射之弓矢与扑,倚于西阶之西”是也。云“有司请射”者,此有司谓司马,故《大射》云司射“自阼阶前曰:为政请射”,注:“为政,谓司马。司马,政官,主射礼。”诸侯之州长无司马官,直言有司请射,以比司马也。云“司射,主人之吏也”者,《大射》诸侯礼有大射正为长,射人次之,司射又次之,小射正次之,皆是士为也。则此大夫士礼,不得用士,故知是主人之吏为之可知。云“於堂西袒、决、遂者,主人无次,隐蔽而已”者,此对《大射》人君礼有次,在东方,不须適堂西也。云“袒左免衣也”,知袒左者,凡事无问吉凶,皆袒左,是以《士丧》主人左袒,此及《大射》亦皆袒左,不以吉凶相反。唯有受刑袒右,故《觐礼》云:“乃右肉袒于庙门之东。”注云“右肉袒者,刑宜施於右”是也。云“决犹闿也,以象骨为之”者,《大射》注亦然。案《缮人》云:“掌王之用弓弩矢箙矰弋决拾。”郑注云:“《士丧礼》‘决用正,王棘若檡棘’,则天子用象骨与?”无正文,故引《士丧礼》,又言“与”以疑之。若然,诸侯及大夫生用象,死用棘。天子无问死生,皆用象者,盖取其滑也。云“著右大擘指,以钩弦闿体也”,知者,以右巨指钩弦,故知著於右大擘指也。以右擘著极,是以《大射》云“朱极三”,注云“以朱韦为之三者,食指、将指、无名指”是也。云“遂,射韝也,以韦为之,以遂弦者也”者,《大射》注亦云:“遂,射韝也。以朱韦为之,著左臂所以遂弦也。”云“其非射时,则谓之拾。拾,敛也,所以蔽肤敛衣也”者,此篇及《大射》将射云袒、决、遂,射讫,则云说、决、拾,於公虽射亦谓之拾,故《大射》云:“公就物,小射正奉决拾以笥,大射正执弓,皆以从於物。”彼亦临时而云拾,以公射袒朱襦言拾,以见敛衣,故变文以见义也。云“所以蔽肤敛衣也”者,言蔽肤,据士;敛衣,据大夫已上。是以下记;“大夫与士射袒薰襦。”《燕礼》记云君射“袒朱襦”,若对君,大夫亦与士同,亦蔽肤也。云“方持弦矢曰挟”,知者,下记云:“凡挟矢,於二指之閒横之。”是言其方可知。引《大射》“挟乘矢於弓外,见镞於弣”,是其方也。若侧持弓矢,则名执,故下文云:“司射犹袒、决、遂,左执弓,右执一个,兼诸弦面镞。”注云“侧持弓矢曰执。面犹尚也,并矢於弦,尚其镞”是也。云“乘矢,四矢也”者,下云司射“搢三挟一个”,又《诗》云:“四矢反兮。”是四矢曰乘,凡物四皆曰乘也。引《大射》者,欲见挟为方持弦矢。
宾对曰:“某不能,为二三子。”许诺。言某不能,谦也。二三子,谓众宾已下。
[疏]“宾对”至“许诺”。○注“言某”至“已下”。○释曰:“二三子,谓众宾以下”者,谓除三耦之外,通射者而言,故云谓众宾以下也。若然,《投壶》礼宾固辞乃许者,彼因燕而为之再辞乃许。此为众习礼,不专为己,故一辞即许。大射不请者,彼为择士而射,故不须云许,直告射节而已。此为众庶习礼,故云“为二三子许诺”,亦一辞而许也。
司射適阼阶上,东北面告于主人,曰:“请射于宾,宾许。”
司射降自西阶,阶前西面,命弟子纳射器。弟子,宾党之年少者也。纳,内也。射器,弓、矢、决、拾、旌、中、筹、楅、丰也。宾党东面,主人之吏西面。
[疏]“司射”至“射器”。○注“弟子”至“西面”。○释曰:郑知弟子是宾党之年少者,以其宾党西方,东面,今以西面命之,明是宾党。是以郑云“宾东矢面,主人之吏西面”也。言弟子,故知少者。知射器弓九以下者,并案下文所陈用者知之也。云“宾党东面,主人之吏西面”者,案《投壶》宾党及主党皆为弟子,皆得与投壶者,彼燕法主欢心,故皆与。今此射与乡人习礼,《乡饮酒》同,上下经文党皆不与也。
乃纳射器,皆在堂西。宾与大夫之弓倚于西序,矢在弓下,北括。众弓倚于堂西,矢在其上。上,堂西廉。矢亦北括。
[疏]“乃纳”至“其上”。○注“上堂”至“北括”。○释曰:云“宾与大夫之弓倚于西序,矢在弓下,北括。众弓倚于堂西,矢在其上”者,以其序在堂上,故矢在弓下,堂西矢在堂上,随其弓在堂下,随其所宜而已。云“上,堂西廉”者,以其在堂西,故矢在上者,还在堂上之廉棱也。云“矢亦北括”者,其在堂上西序者北括,故知堂下者於上亦北括也。
主人之弓矢在东序东。亦倚于东序也。矢在其下,北括。
[疏]“主人”至“序东”。○注“亦倚”至“北括”。○释曰:上宾大夫弓矢在西序,矢在北括,此主人弓矢如上也。
司射不释弓矢,遂以比三耦於堂西。三耦之南,北面,命上射曰:“某御於子。”命下射曰:“子与某子射。”比,选次其才相近者也。古文曰某从於子。
[疏]“司射”至“子射”。○注“比选”至“於子”。○释曰:言“遂以”者,司正因上阶前令弟子纳射器,不释弓矢,遂比三耦,因曰遂,故云遂以也。云“比,选次其才相近者也”者,才虽各自用,乃因选其力相近为宜也。
司正为司马。兼官,由便也。立司正为莅酒尔,今射,司正无事。
[疏]“司正为司马”。○注“兼官”至“无事”。○释曰:言“兼官”者,若以诸侯对大夫,大夫兼官,诸侯具官;特以诸侯对天子,天子具官,诸侯兼官,各有所对,故云兼官,云“由使也”者。使司正为司马,不烦馀官也。案《射义》云:“孔子射於矍相之圃,射至於司马,使子路执弓矢,出延射。又使公罔之裘、序点扬觯而语。”但此篇是州长春秋习射法,兼士,有卿大夫三年贡士之后,以五物询众庶,射於庠,乡大夫五物询众,而引孔子射於矍相之事,则孔子鲁之乡大夫也。以其天子乡卿大夫为之,诸侯乡大夫使下大夫为之,是其差也。但《乡饮酒》之礼二人举觯为无筭爵,据此篇未旅先射,射讫行旅酬,酬讫,宾始二人举觯为无筭爵。未射时询众庶,得使公罔之裘、序点二人扬觯者,扬觯实在射后一酬讫始行之。今孔子询众庶之时,借取无筭爵时於旅也语,故使公罔之裘、序点二人扬觯以询众庶。此篇司射恒执弓矢,子路亦执弓矢,则子路为司射也。射於矍相时云射至司马,此文又云“司正为司马”,则使子路询众庶时当此节也。
司马命张侯,弟子说束,遂系左下纲。事至也。今文说皆作税。
[疏]“司马”至“下纲”。○注“事至也”。○释曰:上张侯时不系左下纲,中掩束之,今弟子说其束不致地,遂系左下纲於植,事至故也。
司马又命获者倚旌于侯中。为当负侯也,获者亦弟子也。谓之获者,以事名之。
[疏]“司马”至“侯中”。○注“为当”至“名之”。○释曰:案下记云:“司马阶前命张侯,遂命倚旌。”以记言之,司马命张侯与命倚旌,其事相因,故云“遂”,明同是西阶前也。云“为当负侯也”者,下云“司马命获者执旌以负侯”是也。知“获者亦弟子”者,堂下位,主人之党在东,宾弟子在西,下云“获者由西方坐取旌倚于侯中”,言由西方,是宾党弟子可知,亦上张侯者也。云“以事名之”者,以其唱获,故名获者也。
获者由西方坐取旌,倚于侯中,乃退。
乐正適西方,命弟子赞工,迁乐于丁。当辟射也。赞,佐也。迁,徙也。
弟子相工,如初入。降自西阶,阼阶下之东南,堂前三笴,西面北上坐。笴,矢幹也。今文无南。
[疏]“弟子”至“上坐”。○注“笴矢幹也”。○释曰:言“如初入”者,亦如上升堂时,相者亦在,左何瑟,面鼓,内弦,右手以如入升时也。云“笴,矢幹也”者,案《矢人》注:“矢幹长三尺。”是去堂九尺也。
乐正北面立于其南。北面,乡堂,不与工序也。
[疏]“乐正”至“其南”。○注“北面”至“序也”。○释曰:云“不与工序也”者,工西面北上,以南北为序,乐正北面,则东西为列,故云不与工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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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十二 乡射礼第五
卷十二 乡射礼第五
司射犹挟乘矢,以命三耦:“各与其耦让取弓矢,拾。”犹,有故之辞。拾,更也。
[疏]“司射”至“拾矢”。○注“犹有”至“更也”。○释曰:自此尽“取扑搢之以反位”,论司射诱射,教三耦射法之事。《大射》有次,“三耦取弓矢於次”,注云:“取弓矢不拾者,次中隐蔽处。”则此无次取弓矢。拾者,拾更也。递取弓矢,见威仪故也。云“犹,有故之辞”者,前已云司射兼挟乘矢,此云“犹”是有故之辞,云此者,欲见司射恒执弓矢未改之意。
三耦皆袒、决、遂。有司左执弣,右执弦,而授弓。有司,弟子纳射器者也。凡纳射器者,皆执以俟事。
[疏]“三耦”至“授弓”。○注“有司”至“俟事”。○释曰:前有司请射,解为司马。此有司为弟子者,以有事者皆有司,故郑注解上有司请射与《大射》为政请射同,故解为司马。此经以纳射器使弟子,不见出文,则弟子执射器入者,即使守之以授用者,故知有司还是弟子。是以郑云“凡纳射器者,皆执以俟事”。
遂授矢。受於纳矢而授之。
[疏]“遂授矢”。○注“受於”至“授之”。○释曰:此授矢者,则上文有司授弓者,以其弟子执弓矢,故授弓讫复授矢。是以郑云“受於纳矢而授之”。
三耦皆执弓,搢三而挟一个。未违俟处也。搢,插也,插於带右。
[疏]“三耦”至“一个”。○注“未违”至“带右”。○释曰:上云“三耦俟于堂西”,又云“遂以比三耦於堂西”,此云“三耦皆执弓搢三而挟一个”,前后皆因前位,去未违俟处。下文乃云“三耦皆进,由司射之西,立于其西南,东面北上”,是移本位者也。云“搢,插也,插於带右”者,以其左手执弓,右手抽矢而射,故知插於带右,故《诗》云“左旋右抽”是也。
司射先立于所设中之西南,东面。三耦皆进,由司射之西,立于其西南,东面北上而俟。
司射东面立于三耦之北,搢三而挟一个。为当诱射也,固东面矣。复言之者,明却时还。
[疏]“司射”至“一个”。○注“为当”至“时还”。○释曰:云“固东面矣,复言之者,明卻时还”者,司射先在中西南,东面,今三耦立定,司射卻来向三耦之北,东面,明司射卻时,右还西南,东面也。
揖进,当阶,北面揖。及阶揖,升堂揖。豫则钩楹内,堂则由楹外。当左物,北面揖。钩楹,绕楹而东也。序无室,可以深也。周立四代之学於国,而又以有虞氏之庠为乡学。《乡饮酒义》曰“主人迎宾於庠门外”是也。庠之制,有堂有室也。今言豫者,谓州学也。读如“成周宣谢灾”之谢,《周礼》作序。凡屋无室曰谢,宜从谢。州立谢者,下乡也。左物,下物也。今文豫为序,序乃夏后氏之学,亦非也。
[疏]“揖进”至“面揖”。○注“钩楹”至“非也”。○释曰:凡行射礼耦,耦各相对揖,故司射诱射,发东面位,揖进,当西阶北面揖,及阶揖,升堂揖讫,东行向两楹閒,物须过西楹,是以豫则钩楹内北过,以记云:“序则物当栋。”物近北,故过由楹北也。堂则由楹外过而东行,以记云:“堂则物当楣。”物近南,故过由楹南也。云“当左物”者,以南面为正,东为左物,北面又揖也。云“钩楹,绕楹而东也”者,北而东也。云“序无室,可以深也”者,据州立序而言。云“周立四代之学於国”者,案《王制》云:有虞氏上庠下庠,夏后氏东序西序,殷人左学右学,周人东胶虞庠。周立四代者,通己为四代,但质家贵右,故虞殷大学在西郊,小学在国中。文家贵左,故夏周大学在国中王宫之东,小学在西郊。周所立前代学者,立虞、夏、殷三代大学。若然,则虞氏上庠,则周之小学为有虞氏之庠,制在西郊也。立殷之右学则瞽宗,周立之亦在西郊。立夏后氏之东序,则周之东胶立在王宫之东,以其改东序为东胶。东胶,二代名,故云周立四代学。《文王世子》亦论四代学中学乐之事。云“而又以有虞氏之庠为乡学”者,与周立虞庠同制,故引《乡饮酒义》为证乡立庠之义也。云“庠之制,有堂有室也”者,则此篇云“堂则由楹外”,又记云“堂则物当楣”是也。《论语》云:“由也升堂矣,未入於室。”室堂相将,有室必有堂。言此者,见庠则室堂俱有,对榭则有堂无室也。云“今言豫者,谓州学也”者,《周礼·地官·州长职》云“春秋以礼会民而射于序”是也。云“读如‘成周宣榭灾’之榭”者,案宣公十六年《经》书:“成周宣榭火。”彼虽不据学,以其无室,与《尔雅》“无室曰榭”同,故引以为证也。云“《周礼》作序”者,据《州长职》文。云“凡屋无室曰榭,宜从榭”者,郑广解榭名。《尔雅》云:“阇谓之台,有木者谓之榭。”及成周宣谢,及此州立谢,皆是无室,故云“凡”以该之,不得从豫及序,故云宜从榭也。云“州立榭者,下乡也”者,以其乡之庠有室有堂,州谢则有堂无室,故云下乡也。云“今文豫为序,序乃夏后氏之学,亦非也”,不从今文者,以其虞庠、夏序皆是有室,州之序则无室,故云“非”。言“亦”者,古文为豫已非,今文作夏后氏之序亦非。若然,《礼记·学记》及《州长职》并下记皆作序,郑不破之者,以乡立虞庠,依虞有室,州立夏序,去室,犹取序名,是以郑注《州长》云“序,州党之学也”,故不破之也。
及物揖。左足履物,不方足,还,视侯中,俯正足。方犹并也。志在於射,左足至,右足还,并足则是立也。南面视侯之中,乃俯视并正其足。
[疏]“及物”至“正足”。○注“方犹”至“其足”。○释曰:云“志在於射”者,解足未正先视侯中之意。言“左足至”者,解左足履物也。右足还并足则是立也者,解经不方足,还及正足之言。若然,云还时兼视侯中也。此不言画物早晚,案《大射》纳射器之下,即言“工人、士与梓人升自北阶两楹閒,疏数容弓,若丹,若墨,度尺而午”。此不言者,卑者文略,亦当在纳射器后即画之也。
不去旌。以其不获。
[疏]“不去旌”。○注“以其不获”。○释曰:以其旌拟唱获,今以三耦诱射,不唱获,故不去旌也。
诱射,诱犹教也。将乘矢。将,行也。行四矢,象有事於四方。
[疏]“将乘矢”。○注“将行”至“四方”。○释曰:云“象有事於四方”者,《诗》云:“四矢反兮,以御乱兮。”是四矢有事於四方。
执弓不挟,右执弦。不挟,矢尽。
[疏]“执弓”至“执弦”。○注“不挟矢尽”。○释曰:案上文司射将射时云“搢三而挟一个”,又云“将乘矢”,故知矢尽,空执弦也。
南面揖,揖如升射。降,出于其位南,適堂西,改取一个,挟之。改,更也。不射而挟之,示有事也。今文曰適序西。
[疏]“南面”至“挟之”。○释曰:云“出于其位南,適堂西”者,上文司射位设于所设中之西南,东面,今乃適位南,而北回適堂西者,取教众耦威仪之法故也。云“改取一个,挟之”者,此不在西阶而在堂西,故適堂西即云改取一个也。
遂適阶西,取扑,搢之,以反位。扑,所以挞犯教者。《书》云:“扑作教刑。”
[疏]“遂適”至“反位”。○注“扑所”至“教刑”。○释曰:引《书》者,《舜典》文也。彼谓教学之刑,此为教射法,教虽不同,用扑是一,故引为证也。
司马命获者执旌以负侯。欲令射者见侯与旌,深有志於中。
[疏]“司马”至“负侯”。○注“欲令”至“於中”。○释曰:自此尽“搢扑”,论三耦为第一番射法。云“欲令射者见侯与旌,深有志於中”者,凡射主欲中侯,使获者举旌唱获,以是豫使见之,望深有志於中也。
获者適侯,执旌负侯而俟。俟,待也。今文俟为立。
[疏]“获者”至“而俟”。○释曰:俟,待也,而待者谓待司马命去侯。
司射还,当上耦,西面作上耦射。还,左还也。作,使也。
[疏]“司射”至“耦射”。○注“还左还也”。○释曰:知“左还”者,经云“还当上耦”,上耦位在司射之西南,东面。司射还欲西面与上耦相当,故知左还回身当之取便可知也。
司射反位,上耦揖进,上射在左,并行。当阶,北面揖,及阶揖。上射先升三等,下射从之,中等。中犹閒也。
[疏]“司射”至“中等”。○释曰:云“司射反位”者,反中西南,东面位也。
上射升堂,少左。下射升,上射揖,并行。并,亻并也,亻并东行。
[疏]“上射”至“并行”。○注“亻并东行”。○释曰:知并行并东行者,以其既言升,乃言并行,故知并东行向物也。云“少左”者,言上射先升,少左,避下射升阶也。
皆当其物,北面揖,及物揖。皆左足履物,还,视侯中,合足而侯。司马適堂西,不决、遂、袒,执弓。不决遂,因不射,不备。
[疏]“皆当”至“执弓”。○注“不决”至“不备”。○释曰:“皆左足履物”者,谓先以左足履物,东头合足而俟,司马命去侯。云“因不射,不备”,此决司射诱射行事,袒即决、遂,执弓挟矢,今司马不射,故不备,直袒而已也。若然,《大射》司马正不射而袒,又复决、遂者,彼《大射》志於射,故司马正虽不射,袒复决、遂,以其不为射,仍不挟矢也。
出于司射之南,升自西阶,钩楹,由上射之后,西南面立于物閒。右执箫,南扬弓,命去侯。钩楹,以当由上射者之后也。箫,弓末也。《大射》曰:“左执弣。”扬犹举也。
[疏]“出于”至“去侯”。○注“钩楹”至“举也”。○释曰:“钩楹”者,於西楹西而北,东行过。由上射之后,乃西南面立于物閒者,欲取南扬弓,向侯便故也。右执箫者,不可一手扬弓,故引《大射》曰左手执弣,左当却手,则右执箫者,右当覆手也。
获者执旌许诺,声不绝,以至于乏,坐,东面偃旌,兴而俟。声不绝,不以宫商,不绝而已。乡射威仪省。偃犹什也。
[疏]“获者”至“而俟”。○注“声不”至“仆也”。○释曰:云“而俟”者,待射者发矢当坐,故下云“获者坐而获也”。云“乡射威仪省”者,决《大射》云:“负侯皆许诺,以宫趋,直西及乏南,又诺以商,至乏,声止。”是其唱诺为宫商,是其威仪多,此至者,威仪省故也。
司马出于下射之南,还其后,降自西阶,反由司射之南,適堂西,释弓,袭,反位,立于司射之南。围下射者,明为二人命去侯。
[疏]“司马”至“之南”。○注“围下”至“去侯”。○释曰:司马由上射之后立於物閒,命去侯讫,物閒南行,西向,適阶降,是其顺矣。今命去侯讫,乃围下射之后,绕下射之东南行,而適西阶去。若出物閒西行,则似直为上射命去侯,是以并下射围绕之,明为二人命去侯也。
司射进,与司马交于阶前,相左,由堂下西阶之东,北面视上射。命曰:“无射获,无猎获。”上射揖,司射退,反位。射获,谓矢中人也。猎,矢从傍。
[疏]“司射”至“反位”。○注“射获”至“从傍”。○释曰:云“交于阶前,相左”者,既云司射与司马交于阶前相左,乃云由堂下西阶绕东北面,则相左之时在西阶之西。司马由北而西行,司射由南而东行,各以左相迎,故云相左也。司射既不升堂,不得云司射向北,司马向南,而相左也。云“射获,谓矢中人也”者,人谓获者,亦以事名。云“猎,矢从傍”者,谓从乏傍也。
乃射。上射既发,挟弓矢,而后下射射,拾发,以将乘矢。古文而后作后,非也。《孝经说》然后曰后者,后也当从后。
[疏]“乃射”至“乘矢”。○注“古文”至“从后”。○释曰:引《孝经说》,取《孝经纬·援神契》文。彼说《孝经》云“然后能保其社稷”之等,皆作后,后者,后也,故不从古文后,是以云“当从后”。
获者坐而获。射者中,则大言获。获,得也。射,讲武田之类,是以中为获也。
[疏]“获者坐而获”。○注“射者”至“获也”。○释曰:此未释筭,故下经云“获而未释获”,郑云“但大言获,未释其筭”是也。云“获,得也。射,讲武田之类,是以中为获也”者,《诗》云“舍拔则获”,谓射著禽兽为获,获则得也。战伐得囚俘亦曰获,射著正鹄亦曰获,但“举旌以宫”大言获也,“偃旌以商”小言获也。
举旌以宫,偃旌以商。宫为君,商为臣,声和律吕相生。
[疏]注“宫为”至“相生”。○释曰:宫为君,商为臣,《礼记·乐记》文。宫数八十一,数最浊,故为君,配中央土。商数七十二,次君,故为臣,配西方金。云“声和律吕相生”者,以其以黄锺之初九,下生林锺之初六,林锺又上生大蔟之九二。初九与九二虽非以次相生,大蔟亦由黄锺所生,故云声和由律吕相生。故举旌以宫,偃旌以商,不取其馀律吕也。
获而未释获。但大言获,未释其筭。卒射,皆执弓,不挟,南面揖,揖如升射。不挟,亦右执弦,如司射。
上射降三等,下射少右,从之,中等,并行,上射於左。降,下。
[疏]“上射”至“於左”。○释曰:此上射、下射升与降,皆上射为先。又上射升降皆在左。
与升射者相左,交于阶前,相揖。由司马之南適堂西,释弓,说决拾,袭而俟于堂西,南面,东上。三耦卒射,亦如之。司射去扑,倚于西阶之西,升堂,北面告于宾,曰:“三耦卒射。”去扑乃升,不敢佩刑器即尊者之侧。
[疏]“与升”至“卒射”。○注“去扑”至“之侧”。○释曰:云“不敢佩刑器即尊者之侧”者,此司射将升堂即宾前,故去扑於阶西,乃升,是不敢佩刑器即於尊者之侧也。《大射》:“司射去扑,倚于阶西,適阼阶下,北面告于公曰:三耦卒射。”不升堂亦去扑者,国君尊,虽堂下亦去扑也。
宾揖。以揖然之。
[疏]“宾揖”。○注“以揖然之”。○释曰:《大射》司射告公三耦卒射,不见公揖,然之者,公尊故也。
司射降,搢扑,反位。司马適堂西。
[疏]“司马適堂西”。○释曰:自此尽“加于楅”,论三耦射讫取矢之事。
袒,执弓,由其位南进,与司射交于阶前,相左,升自西阶,钩楹,自右物之后,立于物閒,西南面,揖弓,命取矢。揖,推之也。
[疏]注“揖推之也”。○释曰:推手曰揖,引手曰厌,故《周礼·司仪》天揖、时揖、土揖,郑注皆以“推手”解之,是以推手为揖。但揖弓者向侯而揖之,以其命取矢故也。扬弓者,向乏而扬之,以其命去侯故也。
获者执旌许诺,声不绝,以旌负侯而俟。俟弟子取矢,以旌指教之。
[疏]注“俟弟”至“教之”。○释曰:此即下文弟子取矢,委于楅是也。
司马出于左物之南,还其后,降自西阶,遂適堂前,北面立于所设楅之南,命弟子设楅。楅犹幅也,所以承笴矢者。
[疏]“司马”至“设楅”。○注“楅犹”至“矢者”。○释曰:云“楅犹幅也”训楅为幅者,义取若布帛有边幅,整齐之意,故云“所以承笴齐矢”,即下云“委于楅北括”。又《大射》云:“既拾取矢,梱之。”注云:“梱,齐等之。”是其承笴也。
乃设楅于中庭,南当洗,东肆。东肆,统於宾。
[疏]“乃设”至“东肆”。○注“东肆统於宾”。○释曰:此弟子设楅之时,司马教之,故《大射》云:“小臣师设楅。司马正东面以弓为毕。”郑注云:“毕,所以教助执事者。”明此亦然。云“东肆,统於宾”者,然则楅有首尾,故下记云:“楅长如笴,博三寸,厚寸有半,龙首。”郑注云:“两端为龙首。”若然,则有首无尾。而言西上者,应有刻饰,记之为首尾也。
司马由司射之南退,释弓于堂西,袭,反位。弟子取矢,北面坐委于楅,北括,乃退。司马袭进,当楅南,北面坐,左右抚矢而乘之。抚,拊之也。就委矢,左右手抚而四四数分之也。上既言袭矣,复言之者,嫌有事即袒也。凡事升堂乃袒。
[疏]“司马”至“乘之”。○注“抚拊”至“乃袒”。○释曰:云“司射之南退,释弓”者,司马往堂西释弓,还依三耦所行之处,亦取威仪进止之事,故曰司射之南也。云“委矢于楅,北括”者,顺射时矢南行故也。云“抚,拊之也”者,言抚者,抚拍之义,言拊者,取拊近之理,故转从拊也。云“就委矢,左右手抚而四四数分之也”者,谓司马北面就所委矢之南,北面以右手抚四矢,於东以之手抚四矢,於西是四四数而分之也。云“上既言袭矣,复言之者,嫌有事即袒也”者,案上文命弟子设楅,退时已袭,今复言袭进者,嫌有事则袒,故重言之也。云“凡事升堂乃袒”者,堂下虽有事亦不袒,若司射不问堂上、堂下,有事即袒。司马与司射递行事,恐同,故明之也。
若矢不备,则司马又袒执弓如初,升,命曰:“取矢不索。”索犹尽也。
弟子自西方应曰:“诺。”乃复求矢,加于楅。增故曰加。曏获者许诺,至此弟子曰诺,事同,互相明。
[疏]注“增故”至“相明”。○释曰:上言获者执旌许诺,故曰“曏获者许诺”,至此弟子曰诺,以其事同,互相明也。言“互”者,获者执旌许诺,不言弟子许诺,则弟子亦许诺。此直言弟子自西方应曰诺,不言获者应诺,则获者亦应诺可知,以其事同,省文,故互相明之。
司射倚扑于阶西,升,请射于宾,如初。宾许诺。宾、主人、大夫若皆与射,则遂告于宾,適阼阶上告于主人,主人与宾为耦。言若者,或射或否,在时欲耳。射者绎己之志,君子务焉。大夫,遵者也。告宾曰:“主人御于子。”告主人曰:“子与宾射。”
[疏]“司射”至“为耦”。○注“言若”至“宾射”。○释曰:自此尽“比众耦辩”,论次番将射比众耦之事。但射礼三而止,第一番直司射与三耦诱射,不释筭;第二番三耦与众耦俱射,释筭;第三番兼有作乐为射节。云“言若者,或射或否”者,以“若”是不定之辞,故知或射或否。射者绎己之志者,《礼记·射义》文,绎谓陈己之志意也。云“大夫,遵者也”者,上云大夫有遵者是也,故与宾主同在任情之限。云“告宾曰:‘主人御于子。’告主人曰:‘子与宾射’”,此约下大夫与士射之辞,以宾比大夫,以主人比士,尊宾之义也。
遂告于大夫,大夫虽众,皆与士为耦。以耦告于大夫,曰:“某御於子。”大夫皆与士为耦,谦也。来观礼,同爵自相与耦,则嫌自尊别也。大夫为下射而云御於子,尊大夫也。士谓众宾之在下者,及群士来观礼者也。礼,一命已下,齿於乡里。
[疏]“遂告”至“於子”。○注“大夫”至“乡里”。○释曰:云“大夫为下射,而云御於子,尊大夫也”者,上命三耦云:命上射曰某御於子,命下射曰子与某子射。今命大夫云某御于子,与上射同者,尊大夫也。大夫虽为下射,其辞不与下射同也。云“士谓众宾之在下者”,言众宾则与宾俱来者也。下记云:“大夫与,则公士为宾。”郑注云:“公士,在官之士。”则众宾之内亦有士矣,与宾俱至,则得主人之所命者也。其将射而至者,非主人之所命,直来观礼者也。但是一命已下,莫问先后而至,皆齿于堂下,故郑总云:“士谓众宾之在下者及群士来观礼者也。”云“《礼》一命以下,齿于乡里”者,《周礼》党正礼十月行正齿位之礼云:“一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父族,三命不齿。”案《乡饮酒》注云“此篇无正齿位之礼”,则乡射先行乡饮酒之礼,亦无正齿位之法。而云一命以下齿于乡里者,《乡饮酒》、《乡射》虽无正齿位之礼,士立于下,是以一命者在下,与乡里齿,是其常法。诸侯之士无再命以上,若为公卿大夫,自在尊东,为遵也。言士与众宾之在下者,则堂上三宾不与大夫为耦矣,亦皆射,故下文云“众宾与射者皆降”是也。
西阶上北面作众宾射。作,使。
司射降,搢扑,由司马之南適堂西,立,比众耦。众耦,大夫耦及众宾也。命大夫之耦曰:“子与某子射。”其命众耦如三耦。
[疏]“司射”至“众耦”。○注“众耦”至“三耦”。○释曰:云“众耦,大夫耦及众宾也”者,言大夫之耦,唯谓堂下之士,言众宾,则兼堂上三宾,故下云众宾皆降。云“命大夫之耦曰:子与某总射”,此即上文命下射之辞也。云“其命众耦如三耦”者,上命三耦云“命上射曰某御於子,命下射曰子与某子射”是也。以其俱是士,故命辞同。
众宾将与射者皆降,由司马之南適堂西,继三耦而立,东上。大夫之耦为上,若有东面者,则北上。言若有者,大夫士来观礼及众宾多,无数也。
[疏]“众宾”至“北上”。○注“言若”至“数也”。○释曰:言由司马之南適堂西者,上文司马位在司射之南、东面是也。云“多,无数也”者,以其言“若”,亦是不定之辞,故无常数也。众宾若少,以南面为正,若多不受,则西边东面,北上。若然,大夫来在尊东为遵,而此言之者,郑总解来观礼之意,不谓大夫辄在此位也。
宾、主人与大夫皆未降。言未降者,见其志在射。
[疏]“宾主”至“未降”。○注“言未”至“在射”。○释曰:言“未降”,后有降阶之理,故下云“三耦卒射。宾、主人、大夫揖,皆由其阶降”。与耦俱升射也。言“志在射”者,以其射在於堂上故也。
司射乃比众耦,辩。众宾射者降,比之,耦乃遍。
[疏]“司射”至“耦辩”。○注“众宾”至“乃遍”。○释曰:云“众宾射者降,比之,耦乃遍”者,以上文司射降比众耦,下文乃云众宾将与射者皆降,郑恐众宾堂上后降者不比,故兼堂上后降亦比,乃遍也。
遂命三耦拾取矢,司射反位。反位者,俟其袒、决、遂来。
[疏]“遂命”至“反位”。○注“反位”至“遂来”。○释曰:自此尽“为上”,论拾取矢并众耦皆就射位之事。云“反位者,俟其袒、决、遂来”者,下文云“三耦拾取矢,进立于司马之西南”是也。此司射反位,不言先下,将欲为下番射。司射堂西命三耦及众宾,皆袒、决、遂,执弓就位,司射先反位。郑注云:言先三耦及众宾,曏不言先三耦,未有拾取矢位,无所先。以此言之,明言先反者,对未反位之辞俱有位。得言先,若一有一无,不得言先,即此文。是以下文注决此也。若俱无,亦得言先,故上云司射比三耦於堂西。云“司射先立於所设中之西南,东面。三耦皆进,由司射之西,立于其西南,东面北上而俟”,是其皆未有位,亦得言先。
三耦拾取矢,皆袒、决、遂,执弓,进立于司马之西南。必袒、决、遂者,明将有射事。
[疏]“三耦”至“西南”。○注“必袒”至“射事”。○释曰:“立于司马之西南”者,案上司射位在中西南,司马位在司射南,今立于司马之西南,亦东面北上也。云“必袒、决、遂者,明将有射事”者,始取未有射事而袒、决、遂者,以其取矢即讫有射,故豫著之,故云将有射事也。
司射作上耦取矢。作之者,还当上耦,如作射。
[疏]“司射”至“取矢”。○注“作之”至“作射”。○释曰:案上文司射作射之时左还,当上耦西面作上耦射。今作取矢亦如之,故云“还当上耦如作射”。
司射反位,上耦揖进,当楅北面揖,及楅揖。当楅,楅正南之东西。
[疏]“司射”至“楅揖”。○注“当楅”至“东西”。○释曰:此上耦发位东行时,一南一北并行。及将至楅南,下耦在南,稍进,当前楅南,俱北面揖,其时上射稍西,下射稍东,东西相当,故云“当楅楅正南之东西”也。
上射东面,下射西面。上射揖进,坐,横弓,却手自弓下取一个,兼诸弣,顺羽,且兴,执弦而左还,退反位,东面揖。横弓者,南踣弓也。却手由弓下取矢者,以左手在弓表,右手从里取之,便也。兼并矢於弣,当顺羽,既又当执弦也。顺羽者,手放而下,备不整理也。不言毋周,在阼非君,周可也。
[疏]“上射”至“面揖”。○注“横弓”至“可也”。○释曰:言“顺羽且兴”者,谓以右手顺羽之时则兴,故云且兴也。言“左还”者,以左手向外而西回。“东面揖”者,揖下射,使取矢也。云“横弓者,南踣弓也”者,覆左手以执弓,却右手以取矢便,故知不北踣弓也。云“以左手在弓表”者,表,弓背也,覆手以执背,故云左手在弓表。云“右手从里取之,便也”者,覆手在表执弓,右手卻在里取矢,故云便也。云“不言毋周,在阼非君,周可也”者,案《大射》云:“左旋,毋周,反面揖。”郑注云:“左还,反其位。毋周,右还而反东面也。君在阼,还周则下射将背之。”此直云左还反位,不言毋周,明还周可也。郑云下射将背之,则上射背左还,毋周也。
下射进,坐,横弓,覆手自弓上取一个,兴,其他如上射。覆手由弓上取矢者,以左手在弓里,右手从表取之,亦便。
[疏]“下射”至“上射”。○注“覆手”至“亦便”。○释曰:云“以左手在弓里,右手从表取之,亦便”者,上射在西云南踣弓,此不云踣弓,则亦南踣弓。知者,以其亦用左手执弓,覆右手取矢,则执弓却左手可知。既仰左手向上执弓而南踣,故用右手弓上向下取矢,亦便也。
既拾取乘矢,揖,皆左还,南面揖,皆少进,当楅南,皆左还,北面,搢三挟一个。楅南,乡当楅之位。
[疏]“既拾”至“一个”。○注“楅南”至“之位”。○释曰:云“楅南,乡当楅之位”者,上云进当楅北面揖,今至此位,皆还北面也。
揖,皆左还,上射於右。上射转居右,便其反位也。下射左还,少南行,乃西面。
[疏]“揖皆”至“於右”。○注“上射”至“西面”。○释曰:云“上射转居右,便其反位也”者,此决射时升降,上射皆居左。彼自堂西,不复庭位故也。此复庭位,故上射转在右,是以郑云便其反位也。云“下射左还,少南行,乃西面”者,以其初北面时,东西相当,今西行,宜并,故下射少南行,乃西面取并行故也。
与进者相左,相揖,反位。相左皆由进者之北。
[疏]“与进”至“反位”。○注“相左”至“之北”。○释曰:云“由进者之北”者,以其进取矢者东行,此则西行,由进者之北则得相左也。
三耦拾取矢,亦如之。后者遂取诱射之矢,兼乘矢而取之,以授有司于西方,而后反位。取诱射之矢,挟五个,弟子逆受於东面位之后。
[疏]“三耦”至“反位”。○注“取诱”至“之后”。○释曰:云“三耦拾取矢亦如之”者,上云三耦之中,上耦外而言之。云“取诱射之矢,挟五个”者,以其前拾取矢皆进三挟一个,乃反位。此则先取四矢,亦搢三挟一个,乃并取诱射四矢,兼挟之,故五个也。云“弟子逆受於东面位之后”者,弟子即纳射器者,因留主授受於堂西西方,今见下耦将司射矢来向位,仍西面,弟子即往逆受之讫,下射乃反东面,故云“授有司于西方而后反位”,谓反向东面位,是以郑亦云“弟子逆受於东面位之后”也。
众宾未拾取矢,皆袒、决、遂,执弓,搢三挟一个,由堂西进,继三耦之南而立,东面,北上,大夫之耦为上。未犹不也。众宾不拾者,未射,无楅上矢也。言此者,嫌众宾三耦同伦,初时有射者,后乃射有拾取矢,礼也。
[疏]“众宾”至“为上”。○注“未犹”至“礼也”。○释曰:云“未犹不也”者,若言未,谓此第一番初时,未有拾取矢,礼以其第一番唯有三耦射,无宾射法,不得云未。是以转为不以其全,不拾取矢也。云“言此者,嫌众宾三耦同伦,初时有射”者,此解经云众宾不拾之意有此嫌,故明之。云“后乃射有拾取矢,礼也”者,据第三番众宾乃射,自然有楅上拾取矢礼,后文见之也。
司射作射如初,一耦揖升如初。司马命去侯,获者许诺。司马降,释弓反位。司射犹挟一个,去扑,与司马交于阶前,升,请释获于宾。犹,有故之辞。司射既诱射,恒执弓挟矢以掌射事,备尚未知,当教之也。今三耦卒射,众足以知之矣。犹挟之者,君子不必也。
[疏]“司射”至“于宾”。○注“犹有”至“必也”。○释曰:自此尽“共而俟”,论第二番射之事。案《大射》第二番射,司马命去侯云如初。此司马命去侯,不言如初者,此臣礼,威仪省。司马初命去侯时,获者许诺,声不绝,以至于乏。再番、三番命去侯,获者直许诺,无不绝声,故不言如初。《大射》君礼,威仪多,故第二番与前同,获者以宫商趋之,故言如初。於第三番礼杀,复不以宫商,直许诺,又不得言如初。云“今三耦卒射,众足以知之矣。犹挟矢者,君子不必也”者,三耦教射者,三耦卒射,众宾足知射礼,犹挟矢教之者,君子不必也者。案《论语》孔子云君子“无必、无固、无我”,以不必即知,故仍教之。
宾许,降,搢扑,西面立于所设中之东,北面命释获者设中,遂视之。视之,当教之。
[疏]“宾许”至“视之”。○注“视之当教之”。○释曰:云“当教之”者,谓教其释筭,安置左右,及数筭告胜负之事,亦教之也。
释获者执鹿中,一人执筭以从之。鹿中,谓射於谢也,於庠当兕中。
[疏]“释获”至“从之”。○注“鹿中”至“兕中”。○释曰:以州长是士,射于榭;乡大夫是大夫,为之射于庠。下记云“士则鹿中,大夫兕中”,故云“鹿中谓射於榭也,於庠当兕中也”。
释获者坐设中,南当楅,西当西序,东面,兴受筭,坐实八筭于中,横委其馀于中西,南末。兴,共而俟。兴还北面受筭,反东面实之。
[疏]“释获”至“而俟”。○注“兴还”至“实之”。○释曰:云“设中,南当楅”,南北节,西当西序,东西节。云“兴还北面受筭,反东面实之”者,以其所纳射器皆在堂西,执中与筭,皆从堂西来,向西序之南,南面,执中者既东面坐,设讫,兴,还向北面受筭,回向东面实之也。
司射遂进,由堂下,北面命曰:“不贯不释。”贯犹中也。不中正不释筭也。古文贯作关。
[疏]“司射”至“不释”。○注“贯犹”至“作关”。○释曰:言“不贯”者,以其以布为侯,故中者贯穿布侯,故以中为贯也。是以郑云贯犹中也。中则贯也。
上射揖。司射退反位。释获者坐取中之八筭,改实八筭于中,兴,执而俟。执所取筭。
[疏]“上射”至“而俟”。○注“执所取筭”。○释曰:八筭者,人四矢,一耦八矢。虽不知中否,要须一矢则一筭,改实八筭,拟后来者用之。
乃射。若中,则释获者坐而释获,每一个释一筭。上射於右,下射於左,若有馀筭,则反委之。委馀筭,礼尚异也。委之,合於中西。
[疏]“乃射”至“委之”。○注“委馀”至“中西”。○释曰:云“上射於右,下射於左”者,以释筭者东面为正,依投壶礼,宾党於右,主党於左,是以上射於右,宾党也;下射於左,主党也。云“委馀筭,礼尚异也”者,手中馀筭未知有几,不可尽中所有,馀亦得於后释,要委馀於地,别取中内八筭者,礼尚异,故不用馀者。云“委之,合於中西”者,筭法多少视射人多少不定,要横委其馀於中西,手中馀者与之合也。
又取中之八筭,改实八筭于中,兴,执而俟。三耦卒射。
宾、主人、大夫揖,皆由其阶降,揖。主人堂东袒、决、遂,执弓,搢三挟一年。宾於堂西亦如之。皆由其阶,阶下揖,升堂揖。主人为下射,皆当其物,北面揖,及物揖,乃射。卒,南面揖,皆由其阶,阶上揖,降阶揖。宾序西,主人序东,皆释弓,说决、拾,袭,反位,升,及阶揖,升堂揖,皆就席。或言堂,或言序,亦为庠谢互言也。宾主人射,大夫止於堂西。
[疏]“又取”至“就席”。○注“或言”至“堂西”。○释曰:上云“榭则钩楹内”,谓射於榭者也;“堂则由楹外”,谓射於庠者也。此当有乡大夫射於庠,亦有州长射於序,故互见其义。互言者,今袒、决、遂,则言堂东西,见在庠,在榭亦然。释弓说决、拾,则言序东、序西,序则榭也,在庠亦然。故言互言之,周公省文,欲两见之也。云“大夫止於堂西”者,上宾、主人、大夫俱降,无堂西之文,下云大夫袒、决、遂,就其耦,故知此时止於堂西,故记云“大夫降,立于堂西以俟射”也。
大夫袒、决、遂,执弓,搢三挟一个,由堂西出于司射之西,就其耦。大夫为下射,揖进,耦少退。揖如三耦。及阶,耦先升。卒射,揖如升射,耦先降。降阶,耦少退。皆释弓于堂西,袭。耦遂止于堂西,大夫升就席。耦於庭,不并行,尊大夫也。在堂如上射之仪,近其事,得申。
[疏]“大夫”至“就席”。○注“耦於”至“得申”。○释曰:言“在堂如上射之仪”者,谓耦先升,是如上射身先升法,以其近射事,故得申也。
众宾继射,释获皆如初。司射所作,唯上耦。於是言唯上耦者,嫌宾、主人射亦作之。《大射》三耦卒射,司射请于公及宾。
[疏]“众宾”至“上耦”。○注“於是”至“及宾”。○释曰:云“於是言唯上耦者,嫌宾、主人射亦作之”,郑言此者,若二耦射,下即言所作唯上耦,则宾、主人射作之未可知,故於众宾射讫乃言此,明宾、主射不作可知,故於此乃言“所作唯上耦”,明除宾、主矣。故郑云:“於是言唯上耦,嫌宾主射亦作之。”引《大射》者,公尊,公与宾射,不作直请,记云:“宾、主人射,则司射摈升降。”是虽不作,犹为摈相之,但不请也。
卒射,释获者遂以所执馀获,升自西阶,尽阶,不升堂,告于宾曰:“左右卒射。”降,反位,坐委馀获于中西,兴,共而俟。司射不告卒射者,释获者於是有事,宜终之也。馀获,馀筭也,无馀筭则空手耳。俟,俟数也。
[疏]“卒射”至“而俟”。○注“司射”至“数也”。○释曰:云:“宜终之也”者,决前番射,司射告卒射,此二番射不告卒,使获者告,是宜终之也。云“馀获,馀筭”者,一耦不必尽中,故有馀筭也。云“无馀筭则空手耳”者,或宾、主八矢尽中,释八筭,故空手告也。
司马袒、决,执弓升,命取矢,如初。获者许诺,以旌负侯,如初。司马降,释弓,反位。弟子委矢,如初。大夫之矢,则兼束之以茅,上握焉。兼束大夫矢,优之,是以不拾也。束於握上,则兼取之,顺羽便也。握,谓中央也。不束主人矢,不可以殊於宾也。言大夫之矢,则矢有题识也。肃慎氏贡椐矢,铭其括。今文上作尚。
[疏]“司马”至“握马”。○注“兼束”至“作尚”。○释曰:自此尽“司马乘矢”,论取矢之事。云“束于握上,则兼取之,顺羽便也”者,握上则兼取之顺持之处,全束於握之上,取持於中央,握之向下顺羽便,故乘矢总束之也。云“不束主人矢,不可以殊於宾也”者,主人乡大夫,则是大夫官当束之,不敢殊别於宾,若主人是州长,则士自然不束也。肃慎氏者,《国语》文。引之者,证矢有题识,以有题识,故束者得知是大夫之矢也。
司马乘矢如初。
司射遂適西阶西,释弓,去扑,袭,进由中东,立于中南,北面视筭。释弓去扑,射事已。
[疏]“司马”至“视筭”。○注“释弓”至“事已”。○释曰:凡言“遂”者,因上事。司射於上无事,而言“遂適”者,以司射与司马递行事,今以司马进乘矢,司射遂適西阶西,释弓去扑也。云“射事已”,此始再番射未已,而言已者,前番不释获,今据第二释获之,功成则为已,是以下记云:“司射释弓矢,视筭,与献释获者释弓矢。”注云:“唯此二事,休武主文。”休武者,射讫数筭,主文者,洗爵献释获者是也。
释获者东面于中西坐,先数右获。固东面矣,复言之者,为其少南就右获。
[疏]“释获”至“右获”。○注“固东”至“右获”。○释曰:释获者在中西东面。释筭之时,宾党於右,主党於左。今将数筭,宜就之,是以少南就右获,更东面也。
二筭为纯。纯犹全也。耦阴阳。
[疏]“二筭为纯”。○注“纯犹”至“阴阳”。○释曰:云“耦阴阳”者,阴阳对合,故二筭为耦阴阳也。
一纯以取,实于左手,十纯则缩而委之。缩,从也。於数者东西为从。古文缩皆为蹙。
[疏]注“缩从”至“为蹙”。○释曰:凡言“从”、“横”者,南北为从,东西为横。今释筭者东面而言从横,则据数筭东为正,是以东西者为从,南北者为横,故郑云“於数者东西为从”也。
每委异之。易校数。
有馀纯,则横於下。又异之也,自近为下。
[疏]“有馀”至“於下”。○释曰:此则以南北为横也。
一筭为奇,奇则又缩诸纯下。奇犹亏也。又从之。
兴,自前適左,东面。起由中东就左获,少北於故,东面乡之。
[疏]注“少北”至“乡之”。○释曰:云“少北於故”,故则右筭也。又移至左筭之后,东面乡之,是以云少北於故。
坐,兼敛筭,实于左手,一纯以委,十则异之。变於右。
[疏]注“变於右”。○释曰:云“变於右”者,右则一一取之於地,实于左手。此则总敛於左手,一一取之於左手,委於地是变也。必变之者,礼以变为敬也。
其馀如右获。谓所缩所横。
司射复位,释获者遂进取贤获,执以升,自西阶,尽阶,不升堂,告于宾。贤获,胜党之筭也。齐之而取其馀。
[疏]“司射”至“于宾”。○注“贤获”至“其馀”。○释曰:云“齐之而取其馀”者,解经“取贤获”,以筭为获,以其唱获则释筭,故名筭为获。左右数齐,有馀则贤获,故以告也。
若右胜,则曰“右贤於左”。若左胜,则曰“左贤於右”。以纯数告。若有奇者,亦曰奇。贤犹胜也。言贤者,射之以中为俊也。假如右胜,告曰右贤於左,若干纯、若干奇。
[疏]“若右”至“曰奇”。○注“贤犹”至“干奇”。○释曰:“若干”者,数不定之辞。凡数法,一二已上得称若干,奇则一也,一外无若干。郑亦言若干者,因纯有若干,奇亦言若干,奇言若干者,衍字也。
若左右钧,则左右皆执一筭以告,曰:“左右钧。”降复位,坐,兼敛筭,实八筭于中,委其馀于中西,兴,共而俟。
[疏]“若左”至“而俟”。○释曰:此将为第三番射,故豫设之。或实或委,一如前法也。
司射適堂西,命弟子设丰。将饮不胜者,设丰所以承其爵也。丰形盖似豆而卑。
[疏]“司射”至“设丰”。○注“将饮”至“而卑”。○释曰:自此尽“彻丰与觯”,论罚爵之事。云“设丰所以承其爵也”者,案《燕礼》君尊有丰,此云承爵,丰则两用之。《燕礼》注:“丰形似豆,卑而大。”此不言大,彼以承尊,故言大。此承爵,不言大,或小耳。
弟子奉丰升,设于西楹之西,乃降。胜者之弟子洗觯,升酌,南面坐奠于丰上。降,袒执弓,反位。胜者之弟子,其少者也。耦不酌,下无能也。酌者不授爵,略之也。执弓反射位,不俟其党,已酌有事。
[疏]“弟子”至“反位”。○注“胜者”至“有事”。○释曰:知弟子是“少者”,以其执弟子礼使令,故知少者也。云“执弓反射位,不待其党,已酌有事”者,以此弟子由堂西,固在射宾中矣。党即众宾是也。案下文“三耦及众射者皆与其耦进,立于射位”,今酌者不待其党与俱进,而先反射位者,由已酌酒有事讫,其党未得司射命,又无事,不得共酌者同就射位,故酌者先得反射位也。
司射遂袒执弓,挟一个,搢扑,北面于三耦之南,命三耦及众宾胜者:“皆袒、决、遂,执张弓。执张弓,言能用之也。右手执弦,如卒射。
[疏]“司射”至“张弓”。○注“执张”至“卒射”。○释曰:云“右手执弦,如卒射”者,上文卒射,执弓不挟,右执弦,矢尽故也。此非卒射,亦执张弓,为无矢亦右执弦也,故注云如卒射。
不胜者皆袭,说决拾,卻左手,右加弛弓于其上,遂以执弣。固袭说决拾矣,复言之者,起胜者也。执弛弓,言不能用之也。两手执弣,又不得执弦。
[疏]注“固袭”至“执弦”。○释曰:云“固袭说决拾矣”者,谓前降堂时既袭,说决拾矣。云“起胜者也”者,谓至此复言不胜者,谓以此袭说决拾,以不能用也,起发胜者袒决遂,能用也。云“两手执弣,又不得执弦”者,上胜者言执张弓,如卒射,则左手执弓,右手执弦,此则云执弣,明仰弓於左手之上,执弣横之,而不得执弦,则宜右手共执弓弣,故云两手执弣又不得执弦也。
司射先反位。居前俟所命来。
[疏]“司射先反位”。○注“居前俟所命来”。○释曰:云“居前俟所命来”者,以众射者皆止於堂西,未向射位,而司射先反位,於下文众耦等乃来就射位,是得命即来,故云俟所命来也。来讫,司射乃作之也。
三耦及众射者皆与其耦进立于射位,北上。司射作升饮者,如作射。一耦进,揖如升射,及阶,胜者先升,升堂,少右。先升,尊贤也。少右,辟饮者也,亦相饮之位。
[疏]“三耦”至“少右”。○注“先升”至“之位”。○释曰:云“少右,辟饮者也”者,以其丰於西楹之西,正当西阶,饮者升,少西,又当辟丰上之爵,故云少右辟饮酒也。云“亦相饮之位”者,以其相饮者皆北面於西阶,授者在东,饮者在西,故云亦相饮之位。
不胜者进,北面坐取丰上之觯,兴,少退,立卒觯,进,坐奠于丰下,兴,揖。立卒觯,不祭不拜,受罚爵,不备礼也。右手执觯,左手执弓。
[疏]注“右手”至“执弓”。○释曰:此无正文,以祭礼皆左手执爵,用右手以祭,故知此亦用左手执弓,右手执觯可知也。
不胜者先降。后升先降,略之,不由次。
[疏]注“后升”至“由次”。○释曰:此对射时,升降皆有上射在先,今后升先降,故云“略之不由次第”也。
与升饮者相左,交于阶前,相揖,出于司马之南,遂適堂西,释弓,袭而俟。俟复射。
[疏]注“俟复射”。○释曰:“待复射”者,谓待第三番射也。
有执爵者。主人使赞者代弟子酌也。於既升饮而升自西阶,立于序端。
[疏]“有执爵者”。○注“主人”至“序端”。○释曰:以初使胜党弟子酌酒於丰上以发首,故使弟子。今云“有执爵者”,明主人使赞者代弟子酌於丰上,以次至终也。赞者,谓主人之贱不射者。此则《乡饮酒》云“主人之赞者”之类也。云“於既升饮而升自西阶,立于序端”者,谓於上耦既饮讫,赞者乃升自西阶,酌讫,奠於丰上,如下文赞者即立于序端。立于序端,文出于《大射》也。
执爵者坐取觯,实之,反奠于丰上。升饮者如初。每者辄酌,以至於遍。
[疏]“执爵”至“如初”。○注“每者”至“於遍”。○释曰:云“执爵者坐取觯,实之”者,谓初饮讫,反奠於丰上,赞者取此觯实之,反奠于丰上。云“升饮者如初”,已下皆如初,故郑云“每者辄酌,以至於遍”也。
三耦卒饮。宾、主人、大夫不胜,则不执弓,执爵者取觯,降洗,升实之,以授于席前。优尊也。受觯,以適西阶上,北面立饮。受罚爵者,不宜自尊别。卒觯,授执爵者,反就席。大夫饮,则耦不升。以宾主人饮,耦在上,嫌其升。若大夫之耦不胜,则亦执弛弓,特升饮。尊者可以孤,无能对。众宾继饮,射爵者辩,乃彻丰与觯。彻犹除也。设丰者反丰於堂西,执爵者反觯於篚。
司马洗爵,升实之以降,献获者于侯。乡人获者贱,明其主以侯为功得献也。
[疏]“司马”至“于侯”。○注“乡人”至“献也”。○释曰:自此“尽负侯而俟”,论司马献获者之节。云“乡人获者贱,明其主以侯为功得献也”者,案《大射》云:“司马正洗散,遂实爵,献服不。服不侯西北三步,北面拜受爵。”注云:“近其所为献。”彼国君礼,使服不士官唱获,故就其所为唱获献之。此乡人获者贱,故献於侯,明以侯为功得献也。
荐脯醢,设折俎,俎与荐皆三祭。皆三祭,为其将祭侯也,祭侯三处也。
[疏]“荐脯”至“三祭”。○注“皆三”至“处也”。○释曰:“三处”者,下文右与左、中是也。
获者负侯,北面拜受爵,司马西面拜送爵。负侯,负侯中也。拜送爵不同面者,辟正主也。其设荐俎,西面错,以南为上。为受爵于侯,荐之於位。古文曰再拜受爵。
[疏]“获者”至“送爵”。○注“负侯”至“受爵”。○释曰:知“负侯中”者,以下云適右个,又適左个,后言中,明先居中可知。云“拜送爵不同面者,辟正主也”者,案上文正主献宾、献众宾皆北面,与受献者同面,今此与受献不同面,故云辟正主也。云“其设荐俎,西面错,以南为上”者,获者据文东面,而云西面错,据设人而言。以南为上者,《特牲》、《少牢》东面笾豆,皆以南方为上,故知此亦然。云“受爵於侯,荐之於位”者,此云“负侯,北面拜受爵”,是受爵于侯。云“荐之於位”者,下云“左个之西北三步东面设荐”,是荐之於位也。若然,不荐亦在侯者,以其酒在人首,可得就侯献获者,荐乃设之於地。若与酒俱在侯所,则正祭侯何名献获也?若《大射》,则献与荐俱在乏,乃適侯祭之,君礼,与此异也。
获者执爵,使人执其荐与俎从之,適右个,设荐俎。获者以侯为功,是以献焉。人,谓主人赞者,上设荐俎者也。为设笾在东,豆在西,俎当其北也。言使设,新之。
[疏]“获者”至“荐俎”。○注“获者”至“新之”。○释曰:此将祭侯也。云“获者以侯为功,是以献焉”者,以获者卑贱,因侯有功乃得献,今还以得献之酒献侯,故云是以献也。云“人,谓主人赞”者,以其前使为获者设荐俎,是主人之赞者,今还使之设荐俎,故知人是主人赞者。知“笾在东,豆在西,俎当其北也”者,以其侯以北面为正,依《特牲》、《少牢》皆笾在右,故知笾在东,右厢;豆在西,左厢可知也。云“言使设,新之”者,郑意嫌更使人设之,其实荐此者仍前人,而云使人设荐俎,示新之而已,故云言使设也。
获者南面坐,左执爵,祭脯醢,执爵兴,取肺,坐祭,遂祭酒。为侯祭也,亦二手祭酒反注,如《大射》。
[疏]“获者”至“祭酒”。○注“为侯”至“大射”。○释曰:此正祭侯,故获者南面乡侯祭,故郑云“为侯祭也”。云“亦二手祭酒反注,如《大射》”者,案《大射》云:“获者左执爵,又祭荐俎,二手祭酒。”郑注云:“二手祭酒者,南面於俎之北,当为侯祭於豆閒,爵反注,为一手不能正也。此荐俎之设,如於北面人焉。”此祭亦然,故云如《大射》也。
兴,適左个,中皆如之。先祭左个,后中者,以外即之,至中,若神在中也。
左个之西北三步,东面设荐、俎。获者荐右东面立饮,不拜既爵。不就乏者,明其享侯之馀也。立饮荐右,近司马,於是司马北面。
[疏]“左个”至“既爵”。○注“不就”至“北面”。○释曰:云“不就乏者,明其享侯之馀也”者,若就乏,则己所当得,今不就乏近侯者,明享侯之馀。云“立饮于荐右,近司马”者,解在荐右之意也。知“於是司马北面”者,此约献释获者司射之位,案下文司射献释获者,“释获者荐右东面拜受爵,司射北面拜送爵”,故知此时司马亦北面也。若然,释获者在司射之西,北面,立饮,此获者不北面饮者,案《大射》注:“此曏受献之位也,不北面者,嫌为侯卒爵。”此亦然,故不北面也。
司马受爵,奠于篚,复位。获者执其荐,使人执俎从之,辟设于乏南。迁设荐俎就乏,明己所得礼也。言辟之者,不使当位,辟举旌,偃旌也。设于南,右之也。凡他荐俎,皆当其位之前。
[疏]“司马”至“乏南”。○注“迁设”至“之前”。○释曰:云“迁设荐俎就乏,明己所得礼也”者,前设近侯,见享侯之馀,此近乏者,乏者,己所有事之处,迁近乏,是明其己所得礼故也。云“设于南,右之也”者,以右取之便也。云“凡他荐俎,皆当其位之前”者,言“凡”,见广解荐处,谓凡燕及食并祭祀之荐俎,皆当其位之前,唯此与《大射》获者与释获者荐俎辟设,不当前也。
获者负侯而俟。
[疏]“获者负侯而俟”。○释曰:获者既受献,负侯而俟第三番射也。
司射適阶西,释弓矢,去扑,说决、拾,袭,適洗,洗爵,升实之,以降,献释获者于其位,少南。荐脯醢,折俎,有祭。不当其位,辟中。
[疏]“司射”至“有祭”。○注“不当其位辟中”。○释曰:自此尽“反位”,论司射献释获之事。此荐脯醢及折俎有肺祭一,与献获者同。但彼三祭,此一祭为异也。一祭者,亦荐有祭肺。俎有祭肺,以为将食而祭,故言“有祭”也。云“不当其位,辟中”者,以释获者位在中西,故献之於其位少南,所以辟中也。
释获者荐右东面拜受爵,司射北面拜送爵。释获者就其荐坐,左执爵,祭脯醢,兴,取肺,坐祭,遂祭酒,兴,司射之西,北面立饮,不拜既爵。司射受爵,奠于篚。释获者少西辟荐,反位。辟荐少西之者,为复射妨司射视筭也,亦辟俎。
[疏]“释获”至“反位”。○注“辟荐”至“辟俎”。○释曰:云“亦辟俎”者,上献获者讫,获者执其荐,使人执俎从之,设于乏南。此释获者受献讫,释获者少西辟荐,不云辟俎,亦辟俎与获者同可知,故云亦辟俎也。
司射適堂西,袒、决、遂,取弓于阶西,挟一个,搢扑,以反位。为将复射。
[疏]“司射”至“反位”。○注“为将复射”。○释曰:自此尽“反位”,论将为下番射作之,使拾取矢之事。
司射去扑,倚于阶西,升,请射于宾,如初。宾许。司射降,搢扑,由司马之南適堂西,命三耦及众宾:“皆袒、决、遂,执弓,就位。”位,射位也。不言射者,以当序取矢。
[疏]“司射”至“就位”。○注“位射”至“取矢”。○释曰:云“位,射位”者,知是射者,下云“各以其耦反於射位”,故知此是射位在司射之西南东面者也。云“不言射位者,以当序取矢”者,以此当次序拾取矢射,故不言射位也。
司射先反位。言先三耦及众宾也。既命之,即反位,不俟之也。曏不言先三耦,未有拾取矢位,无所先。
[疏]“司射先反位”。○注“言先”至“所先”。○释曰:言“先三耦及众宾也”者,此下有三耦及众宾,故知先三耦及众宾也。云“曏不言先三耦,未有拾取矢位,无所先”者,案前第二番将射,命三耦拾取矢,司射反位,不言先,未有位,无所先,故决之。第二番无位者,以司射之西南有三耦射位,至再番司射反於故位,三耦将移於司马之西南,拾取矢之位,未往之时,末有故位,三耦既无故位,故司射不得言先,故以此决之也。凡射,大射与乡射各有三位,此乡射无次,有堂西取弓矢,袒、决、遂及比耦之位;又有三耦射位,在司射位西南;又有拾取矢及再番射位,是三位。《大射》有次,次内有袒、决、遂取弓矢之位;又有堂东次比耦之位;又有射位,并拾取矢之位,是亦有三位。但君臣礼异,故位事不同也。
三耦及众宾皆袒、决、遂,执弓,各以其耦进,反于射位。以犹与也。今文以为与。
[疏]“三耦”至“射位”。○注“以犹与也”。○释曰:训以为与者,《春秋》之义,能东西之曰以。若存以字,谓言尊卑不同,任意以之,故转为与,则平敌之义也。
司射作拾取矢。三耦拾取矢如初,反位。宾、主人、大夫降揖如初。主人堂东,宾堂西,皆袒、决、遂,执弓,皆进阶前揖。南面相俟而揖行也。
[疏]“司射”至“前揖”。○注“南面”至“行也”。○释曰:言“南面”者,谓宾主各於堂东西,南面立相待。言“揖行”者,谓各於堂上北面相见而揖,揖讫,行向楅也。
及楅揖,拾取矢如三耦。及楅,当楅东西也。主人西面,宾东面,相揖拾取矢。不北面揖,由便也。
[疏]“及楅”至“三耦”。○注“及楅”至“便也”。○释曰:云“及楅,当楅东西也”者,宾主出堂东西相见,揖讫,东西行至楅所也。云“不北面揖,由便也”者,决三耦及众宾皆於楅南北面揖,及楅揖。此则无楅,南北面揖,宾主各由东西便故也。
卒,北面搢三挟一个。亦於三耦为之位。
[疏]“卒北”至“一个”。○注“亦於三耦为之位”。○释曰:经云“搢三挟一个”,与上三耦取矢讫,搢三挟一个同,又同处,故云“亦於三耦为之位”也。
揖退。皆已揖左还,各由其涂反位。
[疏]“揖退”。○注“皆已”至“反位”。○释曰:云“皆已揖左还,各由其涂反位”者,谓宾主北面揖退之时,宾主皆左还,相背各向堂涂,反堂东西之位。知左还者,约上三耦也。
宾堂西,主人堂东,皆释弓矢,袭,及阶揖,升堂揖,就席。将袒先言主人,将袭先言宾,尊宾也。
[疏]“宾堂”至“就席”。○注“将袒”至“宾也”。○释曰:袒是尽敬之事,袭是脩容之礼,故上经将袒先言主人,此经袭则先言宾,是尊宾故也。
大夫袒、决、遂,执弓,就其耦。降袒、决、遂於堂西,就其耦於射位,与之拾取矢。
[疏]“大夫”至“其耦”。○注“降袒”至“取矢”。○释曰:知“於堂西”者,上文宾主人大夫降,宾堂西袒、决、遂,又上文大夫射时,堂西袒、决、遂,故知也。
揖皆进,如三耦。耦东面,大夫西面。大夫进,坐,说矢束。说矢束者,下耦,以将拾取。
[疏]“揖皆”至“矢束”。○注“说矢”至“拾取”。○释曰:“大夫西面”者,为下射故也。
兴,反位。而后耦揖进坐,兼取乘矢,顺羽而兴,反位,揖。兼取乘矢者,尊大夫,不敢与之拾也。相下相尊,君子之所以相接也。
[疏]“兴反”至“位揖”。○注“兼取”至“接也”。○释曰:此大夫与耦取矢、踣弓、覆手、仰手,一如上三耦法,其揖退之仪亦如上,左还而西也。
大夫进坐,亦兼取乘矢,如其耦。北面,搢三挟一个。亦於三耦为之位。揖退。耦反位,大夫遂適序西,释弓矢,袭,升即席。大夫不序於下,尊也。众宾继拾取矢,皆如三耦,以反位。
司射犹挟一个以进,作上射如初。一耦揖升如初。进,前也。曏言还当上耦西面,是言进,终始互相明也。今文或言作升射。
[疏]“司射”至“如初”。○注“进前”至“升射”。○释曰:自此尽“退中与筭而俟”,论第三番用乐射之事。云“曏言还当上耦西面,是言进,终始互相明也”者,上番将射时,云司射还当上耦西面,作上耦射,不言进,明还当上耦时者进,近上耦乃作之,此直进作射,不言还当上耦,明进时亦还当上耦而作之,故言终始互相明也。
司马升,命去侯,获者许诺。司马降,释弓反位。司射与司马交于阶前,去扑,袭,升,请以乐乐于宾。宾许诺。司射降,搢扑,东面命乐正,曰:“请以乐乐于宾,宾许。”东西,於西阶之前也。不就乐正命之者,传尊者之命於贱者,遥号令之可也。乐正亦许诺,犹北面不还,以宾在堂。
[疏]“司马”至“宾许”。○注“东面”至“在堂”。○释曰:知在“西阶之前,不就乐正命之”者,以经云“司射降,搢扑”,即言东面命乐正,无行进之事,故知西阶之前遥命之也。云“乐正亦许诺”,知者,案《大射》云:“司射东面命乐正曰:命用乐。乐正曰:诺。”是乐正许诺之事。此不言者,文不具,故言之。云“犹北面不还,以宾在堂”者,此亦无文,乐正位东阶东南,北面;大师位东北,西面;宾在堂,南面;乐正犹北面,不还西面,是以下文特云“东面命大师”,明此时不西面受命矣。《大射》郑注彼云:“乐正西面受命,左还,东面命大师。”与此礼异者,虽无正文,郑以义言,在阼故也。
司射遂適阶閒,堂下北面命曰:“不鼓不释。”不与鼓节相应,不释筭也。乡射之鼓五节,歌五终,所以将八矢,一节之閒当拾发,四节四拾,其一节先以听也。
[疏]“司射”至“不释”。○注“不与”至“听也”。○释曰:云“乡射之鼓五节”者,以卿、大夫、士用五节,是以《射人》云:王以《驺虞》九节,诸侯以《狸首》七节,卿大夫以《采蘋》五节,士以《采蘩》五节。是卿大夫士同五节。云“歌五终,所以将八矢”者,下记云:“歌《驺虞》若《采蘋》。”歌五终是也。云“一节之閒当拾发,四节四拾,其一节先以听也”者,尊卑乐节虽多少不同,四节以尽乘矢则同,其馀外皆以听,以知乐终始长短也。王九节者,五节先以听;诸侯七节者,三节先以听;卿、大夫、士五节者,一节先以听;皆四节拾将乘矢。但尊者先以听则多,卑者先以听则少,优至尊,先知审政也。此节亦取侯道之数,故郑注《射人》云:九节、七节、五节者,奏乐以为射耦之差,言节者,容侯道之数也。凡射皆与臣下共为,若与尊者同耦,自然与尊者同节。若不与尊者同耦,则各自用其节,乐当与《射义》同。
上射揖。司射退反位。乐正东面命大师,曰:“奏《驺虞》,閒若一。”东面者,进还乡大师也。《驺虞》,《国风·召南》之诗篇也。《射义》曰:“《驺虞》者,乐官备也。”其诗有“一发五豝、五豵,于嗟驺虞”之言,乐得贤者众多,叹思至仁之人以充其官,此天子之射节也。而用之者,方有乐贤之志,取其宜也。其他宾客、乡大夫则歌《采蘋》。“閒若一”者,重节。
[疏]“上节”至“若一”。○注“东面”至“重节”。○释曰:云“东面者,进还乡大师也”者,以其大师西面,乐正北面,明知进身乡大师乃命之。云“此天子之射节也”者,《周礼·射人》而知。云“取其宜也”者,《驺虞》喻得贤者多,此《乡射》亦乐贤,故云取其宜也。云“其他宾客、乡大夫则歌《采蘋》”者,《采蘋》是乡大夫乐节,其他谓宾射与燕射,若州长他宾客自奏《采蘩》。若然,此篇有乡大夫、州长射法,则同用《驺虞》,以其同有乐贤之志也。云“閒若一者,重节”者,閒若一谓五节之閒,长短希数皆如一,则是重乐节也。
大师不兴,许诺。乐正退反位。
乃奏《驺虞》以射。三耦卒射,宾、主人、大夫、众宾继射,释获如初。卒射,降。皆应鼓与歌之节,乃释筭。降者,众宾。
[疏]“大师”至“射降”。○注“皆应”至“众宾”。○释曰:云“乐正退反位”者,反工南北面位也。云“降者,众宾”者,次番射时,宾与主人、大夫卒射皆升堂,此降者众宾也。
释获者执馀获,升告左右卒射,如初。卒,已也。今文曰告于宾。
司马升,命取矢,获者许诺。司马降,释弓反位。弟子委矢,司马乘之,皆如初。
司射释弓视筭,如初。筭,获筭也。今文曰视数也。释获者以贤获与钧告,如初。降复位。
司射命设丰,设丰、实觯如初。遂命胜者执张弓,不胜者执弛弓,升饮如初。
司射遂袒、决、遂,左执弓,右执一个,兼诸弦,面镞,適堂西,以命拾取矢,如初。侧持弦矢曰执。面犹尚也。并矢於弦,尚其镞,将止,变於射也。
[疏]“释获”至“如初”。○注“侧持”至“射也”。○释曰:言犹袒者,亦是有故之辞,以其常袒,恐不袒,故言犹以连之也。云“侧持弦矢曰执”者,对方持弦矢曰挟。并矢於弦尚其镞将止变於射也者,亦是对将射挟矢而言。
司射反位。三耦及宾、主人、大夫、众宾皆袒、决、遂,拾取矢,如初。矢不挟,兼诸弦弣以退,不反位,遂授有司于堂西。不挟,亦谓执之如司射也。不以反射位授有司者,射礼毕。
[疏]“司射”至“堂西”。○注“不挟”至“礼毕”。○释曰:云“不挟,亦谓执之如司射也”者,执之如司射兼诸弦弣,则与司射异。以其司射直执一个,无三矢兼於弣,三耦以下则执一个,并於弦,又以三矢并於弣,所以异也。
辩拾取矢,揖,皆升就席。谓宾大夫及众宾也。相俟堂西,进立于西阶之前。主人以宾揖升,大夫及众宾从升,立时少退于大夫。三耦及弟子自若留下。
[疏]“辩拾”至“就席”。○注“谓宾”至“留下”。○释曰:知相俟于堂西者,以经言辩拾取矢讫,乃言“揖,皆升就席”,则知先取矢者皆相待堂西,其主人则在堂东,遍取矢讫,乃揖而升堂就席也。云“主人以宾揖升,大夫及众宾从升,立时少退于大夫。三耦及弟子自若留下”者,众宾则三宾也,皆依上文献后升,及留在下之法。
司射乃適堂西,释弓,去扑,说决、拾、袭,反位。
[疏]“司射”至“反位”。○释曰:司射之扑在阶西,今来去扑於堂西之等,以其不复射故也。
司马命弟子说侯之左下纲而释之,说,解也。释之不复射,奄束之。
[疏]“司马”至“释之”。○注“说解”至“束之”。○释曰:上初张侯时,云“乃张侯,下纲不及地武,不系左下纲,中掩束之”,郑云:“事未至也。”又至将射时,“司马命张侯,弟子说束,遂系左下纲”。郑注云:“事至。”今言司马命弟子说侯之左下纲而释之,直言“说侯之左下纲而释之”,明未全去,备复射,故郑下注云:“诸所退皆俟於堂西,备复射也。”故知此释之为三番射毕,不复射。若有射,则行燕射,旅酬以后乃为之,故於此时中掩左下纲,如初张时也。
命获者以旌退,命弟子退楅。司射命释获者退中与筭而俟。诸所退皆俟堂西,备复射也。旌言“以”者,旌恒执也。获者,释获者,亦退其荐俎。
[疏]“命获”至“而俟”。○注“诸所”至“荐俎”。○释曰:“获者,释获者,亦退荐俎”者,上献时皆有荐俎,辟之於右,今获者以旌退,释获者退中,故知亦退荐俎也。
司马反为司正,退复觯南而立。当监旅酬。
[疏]“司马”至“而立”。○注“当监旅酬”。○释曰:自此尽“司正降复位”,论射讫行旅酬之事。故司马反为司正,郑云“当监旅酬”也。
乐正命弟子赞工即位。弟子相工,如其降也,升自西阶,反坐。赞工迁乐也。降时如初入。乐正反自西阶东,北面。
[疏]“乐正”至“反坐”。○注“赞工”至“北面”。○释曰:前为将射,迁工于东方西面,乐正北面。今将旅酬作乐,故迁升於堂上也。云“降时如初入”者,以经直云“如其降也”,降时威仪不见,故取上文降时如初入。初入则上“工四人”已下是也。云“乐正反自西阶东,北面”者,上初升於西阶之东,乐正立于其西,合乐讫,工告乐正曰:“正歌备。”乐正告于宾,乃降立于西阶东,北面。又将射时,乐正命弟子赞工迁乐于下,弟子相工如初入,降自西阶东,北面,近其事。知不升者,以正乐毕,上无告请於宾之事,宜与正歌备已后同也。
宾北面坐,取俎西之觯,兴,阼阶上北面酬主人。主人降席,立于宾东。宾坐奠觯,拜,执觯兴,主人答拜。宾不祭,卒觯,不拜,不洗,实之,进东南面。所不者,酬而礼杀也。宾立饮。
[疏]“宾北”至“南面”。○注“所不”至“立饮”。○释曰:“宾北面坐,取俎西之觯”者,谓上一人举觯于宾,宾奠于荐西者也。云“宾立饮”者,《乡饮酒》当此宾酬主人时云宾“不祭,立饮”是也。
主人阼阶上北面拜,宾少退。少退,少逡遁也。
主人进受觯,宾主人之西,北面拜送。旅酬而同阶,礼杀也。
[疏]注“旅酬”至“杀也”。○释曰:对献酬之时,宾主各於其阶,故云“同阶,礼杀也”。
宾揖,就席。主人以觯適西阶上酬大夫。大夫降席,立于主人之西,如宾酬主人之礼。其既实觯,进西南面,立乡所酬。
[疏]“宾揖”至“之礼”。○注“其既”至“所酬”。○释曰:云“主人以觯適西阶上酬大夫”者,旅酬恒执此觯以相酬,故言“以”。知义然者,上文“命获者以旌退”,郑注云“旌言以者,旌恒执也”是也。云“其既实觯,进西南面,立曏所酬”,知者,以上宾酬主人,阼阶上实觯进南面,则知此主人酬大夫西阶上,实觯而亦进西面可知也。
主人揖,就席。若无大夫,则长受酬,亦如之。长,谓以长幼之次酬众宾。
[疏]“主人”至“如之”。○释曰:云“若无大夫”者,乡人为公卿大夫来观礼者为遵,或有或无,不定,故云若。有大夫先酬之,无大夫则酬长,以《乡射》无介,直有三宾,以长幼之次受酬。此言酬众宾,则三宾也。
司正升自西阶,相旅,作受酬者曰:“某酬某子。”某者,字也。某子者,氏也。称酬者之字,受酬者曰某子。旅酬下为上,尊之也。《春秋传》曰“字不若子”,此言某酬某子者,《射礼》略於《饮酒》,《饮酒》言某子受酬,以饮酒为主。
[疏]“司正”至“某子”。○注“某者”至“为主”。○释曰:云“旅酬下为上,尊之也”者,以旅酬者少长以齿,逮下之道,前人虽卑,其司正命之饮酒,呼之称谓尊於酬者,故受酬者为某子,酬他为某也。云“《春秋传》曰”者,案庄十年秋九月经书:“荆败蔡师于莘,以蔡侯献舞归。”《公羊传》曰:“荆者何?州名也。州不若国,国不若氏,氏不若人,人不若名,名不若字,字不若子。”何休云:“爵最尊也。”郑引之者,证旅酬下为上之义。酬者称字,受酬者称子,子是尊称。云“此言某酬某子者,《射礼》略於《饮酒》,《饮酒》言某子受酬,以饮酒为主”者,此《乡射》主於射,略於《饮酒》,故称酬他者字,又称受酬饮酒者为子,是字不若子。《饮酒》言“某子受酬”,直以饮酒为主故也。
受酬者降席。司正退立于西序端,东面。退立,俟后酬者也。始升相,立阶西北面。
[疏]“受酬”至“东面”。○注“退立”至“北面”。○释曰:云“始升相,立阶西北面”者,《乡饮酒》注亦然。知者,以司正升自西阶,与西阶之酬者立,故知始时在西阶西北面也。
众受酬者拜,兴、饮,皆如宾酬主人之礼。辩,遂酬在下者,皆升,受酬于西阶上。在下,谓宾党也。《乡饮酒》记曰:“主人之赞者,西面北上,不与,无筭爵然后与。”此异於宾。
[疏]“众受”至“阶上”。○注“在下”至“於宾”。○释曰:引《乡饮酒》记者,欲见宾党在西,主党在东,主党不与酬之义。
卒受者以觯降,奠于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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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十三 乡射礼第五
卷十三 乡射礼第五
司正降复位,
[疏]“司正降复位”。○释曰:自此尽“唯宾”,论举觯於宾与大夫,为无筭爵之事。云“司正降复位”者,司正当监旅酬讫,故降,使二人举觯于宾与大夫,为无筭始也。
使二人举觯于宾与大夫。二人,主人之赞者。
举觯者皆洗觯,升,实之,西阶上北面,皆坐奠觯,拜,执觯兴。宾与大夫皆席末答拜。举觯者皆坐祭,遂饮,卒觯,兴,坐奠觯,拜,执觯兴。宾与大夫皆答拜。举觯者逆降,洗,升实觯,皆立于西阶上,北面,东上。宾与大夫拜。举觯者皆进,坐奠于荐右。坐奠之,不敢授。
[疏]“举觯”至“荐右”。○注“坐奠之不敢授”。○释曰:宾与大夫皆席末答拜者,皆席西南面答拜。云“皆进,坐奠于荐右”者,以其将饮者於右,故也。云“坐奠之,不敢授”者,对献酬时亲授主人之赞者,卑不敢亲授觯也。
宾与大夫辞,坐受觯以兴。辞,辞其坐奠觯。
[疏]“宾与”至“以兴”。○注“辞辞其坐奠觯”。○释曰:必辞者,赞者不敢亲授,宾与大夫不可自尊,故辞之。不言“取”而言“受”者,亦是若亲受之然。
举觯者退反位,皆拜送,乃降。宾与大夫坐,反奠于其所,兴。不举者,盛礼已崇。古文曰反坐。
[疏]“举觯”至“所兴”。○注“不举”至“反坐”。○释曰:崇,重也。凡饮酒,礼成於酬。前已旅酬,所盛礼已重,今主人复举觯,为无筭爵,尽欢情,客不尽主人欢,故且奠之。未举之,故不奠荐左。
若无大夫,则唯宾。长一人举觯,如《燕礼》媵爵之为。
[疏]若“无大夫则唯宾”。○注“长一”至“之为”。○释曰:曏二人举觯为宾与大夫,今若无大夫,当阙一人,故云“则唯宾”也。云“长一人举觯,如《燕礼》媵爵之为”者,燕礼初,二大夫媵觯,至旅酬,复使二人,君命长媵一爵於君,与此同,故云如《燕礼》之为彼旅酬。此为无筭爵,不同,但一人是同,故引为证也。
司正升自西阶,阼阶上受命于主人,適西阶上,北面请坐于宾。请坐,欲与宾燕,尽殷勤也。至此盛礼以成,酒清肴乾,强有力者犹倦焉。
[疏]“司正”至“于宾”。○注“请坐”至“倦焉”。○释曰:自此尽“少退北上”,论请坐彻俎之事。云“酒清肴乾,强有力者犹倦焉”者,此《礼记·聘义》文。案彼云:“故强有力者将以行礼也,酒清人渴而不敢饮也,肉乾人饥而不敢食也,日莫人倦。”引之者,证此宾须坐之义。
宾辞以俎。俎者,肴之贵者也。辞之者,不敢以燕坐亵贵肴。
[疏]“宾辞以俎”。○注“俎者”至“贵肴”。○释曰:俎所盛骨体,骨体是肴之贵者,故辞之也。
反命于主人,主人曰:“请彻俎。”宾许。司正降自西阶,阶前命弟子俟彻俎。弟子,宾党也。俎者,主人赞者设之。今宾辞之,使其党俟彻,顺宾意也。上言“请坐于宾”,此言“主人曰”,互相备耳。
[疏]“反命”至“彻俎”。○注“弟子”至“备耳”。○释曰:知弟子是宾党者,以其司正降自西阶,阶前命之,明宾党弟子在西阶东面也。必使宾党弟子者,彻俎是宾请之,故郑云“俎者,主人赞者设之,今宾辞之,使其党俟彻,顺宾意也”。云“上言请坐于宾,此言主人曰,互相备耳”者,凡辞,皆司正请于主人,主人有命,司正乃传告宾。今上文云司正“请坐于宾”,直见司正传主人辞,不见“主人曰请坐于宾”之辞,此经直见“主人曰请彻俎”,不见司正传主人以告宾,是互相备也。不言“互文”而云“互相备”者,凡言互文者,各举一事,一事自周,是互文。此据一边礼,一边礼不备,文相续乃备,故云互相备。若云“糗饵粉餈”,郑注云“饵言糗,餈言粉,互相足”之类也。
司正升,立于序端。宾降席,北面。主人降席自南方,阼阶上北面。大夫降席,席东南面。俟弟子升受俎。
[疏]“司正”至“南面”。○注“俟弟子升受俎”。○释曰:云“俟弟子升受俎”者,下云“司正以俎出授从者”,注云:“授宾家从来者也,所以厚礼之。”则此弟子升受俎者。案下文据大夫与主人而言,若宾俎授司正,非弟子也。
宾取俎,还授司正。司正以降自西阶,宾从之降,遂立于阶西,东面。司正以俎出,授从者。授宾家从来者也。古者与人饮食,必归其盛者,所以厚礼之。
[疏]注“授宾”至“礼之”。○释曰:云“古者与人饮食,必归其盛者,所以厚礼之”者,《乡饮酒》、《燕礼》、《大射》宾客皆有俎,彻归客之左右,俎是肴之贵,是归其盛者。《公食大夫》既食,“有司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故总云古者与人饮食必归其盛者,所以厚礼之也。
主人取俎,还授弟子。弟子受俎,降自西阶以东。主人降自阼阶,西面立。以东,授主人侍者。
[疏]“主人”至“面立”。○注“以东”至“侍者”。○释曰:云“以东,授主人侍”者,弟子是宾党,非主人之赞者,故知彻主人俎,还授主人侍者,归入於内也。
大夫取俎,还授弟子。弟子以降自西阶,遂出授从者。大夫从之降,立于宾南。凡言还者,明取俎各自乡其席。
众宾皆降,立于大夫之南,少退,北上。从降,亦为将燕。
[疏]注“从降亦为将燕”。○释曰:宾、主人、大夫有俎,从俎而降。此三宾无俎,亦从大夫而降,亦如宾、主人、大夫将燕,故同降同升也。
主人以宾揖让,说屦,乃升。大夫及众宾皆说屦,升,坐。说屦者,将空坐,屦亵贱,不宜在堂也。说屦则抠衣,为其被地。
[疏]“主人”至“升坐”。○注“说屦”至“被地”。○释曰:自此尽“门外再拜”,论升坐行无筭爵,宾醉送出之事。云“说屦则抠衣,为其被地”者,《曲礼》云“抠衣趋隅”,彼谓升席时,引之证说屦,低身亦然,若不抠衣,恐衣被地履之。但对文上曰衣,下曰裳,散文衣裳通,此衣即裳也。案《少仪》云:“排阖说屦於户内,一人而已矣。”郑注云:“虽众敌,犹有所尊也。”彼尊卑在室,则尊者说屦在户内,自馀说屦於户外。若尊卑在堂,则亦尊者一人说屦在堂,自馀说屦於堂下,是以《燕礼》、《大射》臣皆说屦於阶下。公不见说屦之文,明公舄在堂矣。此乃《乡饮酒》臣礼,宾主人行敌礼,故皆说屦於堂下也。
乃羞。羞,进也。所进者,狗胾醢也。燕设啗具,所以案酒。
[疏]“乃羞”。○注“羞进”至“案酒”。○释曰:云“所进者,狗胾醢也”者,以其牲用狗,故知狗胾醢。醢未必狗,以其醢豫造乃成,非临时之物,故知非狗,连言之也。
无筭爵。使二人举觯。宾与大夫不兴,取奠觯饮,卒觯,不拜。二人,谓曏者二人也。使之升,立于西阶上。宾与大夫将旅,当执觯也。卒觯者固不拜矣,著之者,嫌坐卒爵者拜既爵。此坐于席,礼既杀,不复崇。
[疏]“无筭”至“不拜”。○注“二人”至“复崇”。○释曰:经“宾”上有“于”字者,误。以此二觯仍是前二人所举者,今以二人升者,举发使行无筭爵,非新觯,以郑注可知,故误有也。若然,举觯上属,实下属为句也。云“卒觯者固不拜矣,著之者,嫌坐卒爵者拜既爵”者,上正旅酬时,宾酬主人,宾不祭,卒觯,不拜,不洗,今此二人举觯,礼弥杀,故云卒觯者固不拜矣。嫌坐卒爵者拜既爵者,以正献酬时皆坐,卒爵拜既爵,嫌此无筭爵饮,卒觯,亦有拜义,故明之。云“坐于席,礼既杀,不复崇”者,此决正行献酬时,在於阶下,有拜既爵,此说屦就席,礼既杀,不复崇重,故无拜爵也。
执觯者受觯,遂实之。宾觯以之主人,大夫之觯长受,长,众宾长。而错,皆不拜。错者,实主人之觯,以之次宾也。实宾长之觯,以之次大夫,其或多者,迭饮於坐而已,皆不拜受,礼又杀也。
[疏]注“错者”至“杀也”。○释曰:云“其或多者,迭饮於坐而已”者,众宾之长在宾西者三人,大夫则席於宾东。若大夫亦三人,则与众宾等,得交错相酬。言其或多者,若有一大夫,则众宾二人无所酬,直二人迭饮而已。若大夫四人已上,多於三宾,自三人之外,亦无所酬,则亦自相酬,迭饮而已。云“皆不拜受,礼杀也”者,上二人举觯於宾与大夫,皆拜受,及饮卒不拜,是其杀。今众宾与大夫不拜受觯,故言礼又杀也。
辩,卒受者兴,以旅在下者于西阶上。众宾之末,饮而酬主人之赞者;大夫之末,饮而酬宾党,亦错焉。不使执觯者酌,以其将旅酬,不以己尊孤人也。其末若皆众宾,则先酬主人之赞者,若皆大夫,则先酬宾党而已。执觯者酌,在上辩,降复位。
[疏]“辩卒”至“阶上”。○注“众宾”至“复位”。○释曰:经云“辩”,谓堂上众宾已上皆饮讫。云“卒受”者,谓最末后饮者。云“众宾之末,饮而酬主人之赞者;大夫之末,饮而酬宾党,亦错焉”者,此亦若堂上交错也。云“不使执觯者酌”,谓不使二人执觯者酌。云“以其将旅酬,不以己尊孤人也”者,其堂上皆坐行酒,至此立阶上,旅在下,解经“兴,以旅在下者”。云“其末若皆众宾,则先酬主人之赞”者,谓大夫或少或无,则众宾为末饮也。云“若皆大夫”者,谓大夫多,众宾遍后,二觯并酬大夫,则大夫为末饮也。云“执觯者酌在上辩,降复位”者,谓二人举觯酌堂上众宾已上辩,其堂下自酌相旅,二人无事,故降复于东阶前,西面北上位也。故《乡饮酒》记云:“主人之赞者西面北上,不与,无筭爵然后与。”必知复位者,下经云“执觯者皆与旅”是也。
长受酬,酬者不拜,乃饮,卒觯,以实之。言酬者不拜者,嫌酬堂下异位当拜也。古文曰受酬者不拜。
[疏]“长受”至“实之”。○注“言酬”至“不拜”。○释曰:谓堂下或宾党之长,或主人赞者之长,受堂上酬,酬者不拜。郑云“酬者不拜者,嫌酬堂下异位,当拜也”者,嫌堂下异位,堂上酬堂下当拜,故明之也。
受酬者不拜受。礼杀,进受尊者之酬,犹不拜。
[疏]“受酬者不拜受”。○注“礼杀”至“不拜”。○释曰:堂下卑者受堂上尊者酒当拜,由礼杀,虽尊者之酬,犹不拜也。
辩旅,皆不拜。主人之赞者於此始旅,嫌有拜。
[疏]“辩旅皆不拜”。○注“主人”至“有拜”。○释曰:以《乡饮酒》记云:“主人之赞者不与,无筭爵然后与。”故郑偏言主人之赞者於此始旅,嫌有拜,故明之也。
执觯者皆与旅。嫌已饮不复饮也。上使之劝人耳,非逮下之惠也。亦自以齿与於旅也。
[疏]“执觯者皆与旅”。○注“嫌已”至“旅也”。○释曰:此即上文二人举觯者於西阶上,已卒觯,故郑云“嫌已饮不复饮也”。
卒受者以虚觯降,奠于篚。执觯者洗,升实觯,反奠于宾与大夫。复奠之者,燕以饮酒为欢,醉乃止,主人之意也。今文无执觯及宾觯、大夫之觯,皆为爵。实觯,觯为之。
[疏]“卒受”至“大夫”。○注“复奠”至“为之”。○释曰:今文此经云执觯者,无此执觯,又今文无执觯及宾觯、大夫之觯皆为爵,不从者,以其皆在无筭爵之科,明不为爵。云“实觯,觯为之”者,亦不从也。
无筭乐。合乡乐无次数。
[疏]“无筭乐”。○注“合乡乐无次数”。○释曰:知合乡乐《二南》者,约上正歌时不略,其正已歌乡乐。但上有次第,先歌《关雎》,次歌《葛覃》、《卷耳》,次歌《鹊巢》、《采蘋》、《采蘩》,皆三终,有次数。今无次数,在宾主所好也。
宾兴,乐正命奏《陔》。《陔》,《陔夏》,其诗亡。《周礼》宾醉而出,奏《陔夏》。《陔夏》者,天子诸侯以锺鼓,大夫、士鼓而已。
[疏]“宾兴”至“奏陔”。○注“陔陔”至“而已”。○释曰:此宾兴,即命奏,下文宾降,乃作乐也。云“《陔》,《陔夏》其诗亡”者,《九夏》皆《诗》篇,郑注《锺师》云:“歌之大者,载在乐章,乐崩亦从而亡。”云“《周礼》”者,《锺师》云:《陔夏》,杜子春云:“客醉而出,奏《陔夏》。”虽非正文,亦据《周礼》而言。云“《陔夏》者,天子诸侯以锺鼓”,知者,《锺师》云:“以锺鼓奏《九夏》。”是天子法。襄公四年:“穆叔如晋,晋侯飨之,金奏《肆夏》之三,不拜。”则《陔夏》奏用锺矣。大夫、士尚有鼓,明诸侯亦有鼓,故总云“天子、诸侯以锺鼓”。知“大夫、士用鼓”者,此《乡射》、《乡饮酒》皆有鼓,故知以鼓奏《陔》而已也。
宾降及阶,《陔》作。宾出,众宾皆出,主人送于门外,再拜。拜送宾于门东,西面。宾不答拜,礼有终。
[疏]“宾降”至“再拜”。○注“拜送”至“有终”。○释曰:知“拜送宾于门东,西面”者,此约迎宾时於此拜也。云“不答拜,礼有终”者,以行礼有终,故不答也。
明日,宾朝服以拜赐于门外。拜赐,谢恩惠也。
[疏]“明日”至“门外”。○释曰:自此尽“经末”,论息劳司正之事。
主人不见,如宾服,遂从之,拜辱于门外,乃退。不见,不亵礼也。拜辱,谢其自屈辱。
[疏]“主人”至“乃退”。○注“不见”至“屈辱”。○释曰:不见不亵礼者,礼不欲数,数则渎。今主人不见,恐相亵,故不见也。
主人释服,乃息司正。释服,说朝服,服玄端也。息犹劳也。劳司正,谓宾之与之饮酒,以其昨日尢劳倦也。《月令》曰:“劳农以休息之。”
[疏]“主人”至“司正”。○注“释服”至“息之”。○释曰:上文主人如宾服,则主人亦朝服矣。今言“释服”,谓释去朝服。朝服之下,衣则次玄端,故知“释服说朝服服玄端也”。玄端即朝服之下易其裳为异也。《月令》者,彼是十月农功毕,劳农以休息之,为息田夫之腊祭,引之者,证息劳来休息之义也。
无介。劳礼略,贬於饮酒也。此已下皆记礼之异者。
[疏]“无介”。○注“劳礼”至“异者”。○释曰:云“劳礼略,贬於饮酒也”者,谓贬於《乡饮酒》,《乡饮酒》礼有介,此上司正饮酒及此劳礼皆无介,是贬於《乡饮酒》也。云“此以下皆记礼之异”者,谓息司正之礼与上饮酒礼异之事也。
不杀。无俎故也。
[疏]“不杀”。○注“无俎故也”。○释曰:下文云“无俎”,无俎故不杀,杀即有俎也。
使人速。速,召宾。
[疏]“使人速”。○注“速召宾”。○释曰:若《公食》使人召之还,司正为摈也。
迎于门外,不拜,入,升。不拜至,不拜洗。荐脯醢,无俎。宾酢主人,主人不崇酒,不拜众宾。既献众宾,一人举觯,遂无筭爵。言遂者,明其间阙也。宾坐奠觯于其所,摈者遂受命于主人,请坐于宾,宾降说屦升坐矣。不言遂请坐者,请坐主於无筭爵。
[疏]“迎于”至“筭爵”。○注“言遂”至“筭爵”。○释曰:云“言遂者,明其閒阙也”者,閒阙谓閒一人举觯,下有工升歌,立司正旅酬,及二人举觯及彻俎之事,以其阙此数事,故云“遂无筭爵”也。云“宾坐奠觯于其所,摈者遂受命于主人,请坐于宾,宾降说屦升坐矣”,此并依正饮酒礼。不言遂请坐者,请坐主於无筭爵者,以其请坐主於无筭爵,今言无筭爵,自然请坐可知,故不须言请坐于宾也。
无司正。使摈者而已,不立之。
[疏]“无司正”。○注“使摈”至“立之”。○释曰:不立司正,亦是与饮酒礼异。
宾不与。昨日至尊,不可亵也。古文与作豫。
[疏]“宾不与”。○注“昨日”至“作豫”。○释曰:宾者,主人所尊敬,不可复召之,复召之亦是亵渎也。
征唯所欲,征,召也。谓所欲请呼。
[疏]“征唯所欲”。○注“征召”至“请呼”。○释曰:须止则止,须召则召,在主人之意,故云“所欲请呼”也。
以告於乡先生、君子可也。告,请也。乡先生,乡大夫致仕者也。君子,有大德行不仕者。
[疏]“以告”至“可也”。○注“告请”至“仕者”。○释曰:云“乡大夫致仕者也”者,此即《乡饮酒》注云“先生,谓老人教学者”。云“君子,有大德行不仕”者,大德行,谓六德、六行,可贡而不仕者。此即居士缟带,亦曰处士。
羞唯所有。用时见物。
[疏]“羞唯所有”。○注“用时见物”。○释曰:谓昨日所有之馀见物。
乡乐唯欲。不歌《雅》、《颂》,取《周》、《召》之《诗》,在所好。
[疏]“乡乐唯欲”。○注“不歌”至“所好”。○释曰:此即与上无筭乐同,而云不歌《雅》、《颂》者,以其上饮酒主於射,略於乐,不用《小雅》。此非乡射,而亦不歌《雅》、《颂》者,亦不可过于正饮酒礼,故云“《周》、《召》之诗在所好”也。
记。大夫与,则公士为宾。不敢使乡人加尊於大夫也。公士,在官之士。乡宾主用处士。
[疏]“记大”至“为宾”。○注“不敢”至“处士”。○释曰:据此乡射使处士无爵命者为宾,故有大夫来,不以乡人加尊於大夫,故易去之,使公士为宾。若然,《乡饮酒》贡士法:贤者为宾,其次为介,又其次为众宾。有大夫来,不易去之,以其宾拟贡故也。云“乡宾主用处士”,即君子者也。
使能,不宿戒。能者敏於事,不待宿戒而习之。
[疏]“使能不宿戒”。○注“能者”至“习之”。○释曰:解上宾用处士。云“能者敏於事”者,《孝经》云:“参不敏。”郑云:“敏犹达也。”则此通达於事。
其牲,狗也。狗取择人。
[疏]“其牲狗也”。○注“狗取择人”。○释曰:《乡饮酒》、《乡射》义取择贤士为宾,天子已下,燕亦用狗,亦取择人可与燕者。
亨于堂东北。《乡饮酒义》曰:“俎阳气之所发也。”
[疏]“亨于堂东北”。○注“乡饮”至“发也”。○释曰:阳气起於东北而盛於南方,亨狗于东北,饮酒是阳,故法之。
尊,绤幂。宾至,彻之。以绤为幂,取其坚絜。
[疏]“尊绤幂宾至彻之”。○注“以绤”至“坚絜”。○释曰:凡幂者皆为尘埃加,故设之。但用幂不用幂不同者,凡用醴,皆不见用幂,质故也。即《士冠》礼子,《昏礼》礼宾赞礼妇,《聘礼》礼宾,此等用醴皆无幂是也。醮无酒,亦用幂者,从礼子,质也。或以尊厌卑,亦无幂。《燕礼》君尊,有幂,方圜壶则无幂。《昏礼》尊於室内有幂,尊於房户外为媵御贱,故无幂。《乡饮酒》、《乡射》有幂者,无所厌故也。若祭祀之幂,《幂人》云:“以疏布幂八尊。”郑云:“天地之神尚质。”“以画布幂六彝。”郑云:“宗庙可以文。”“凡王巾皆黼。”注云:“周尚武,其用文德则黻可。”诸侯无文,或与王同。其丧中之幂皆用疏布。《士丧礼》小敛用功布,大敛亦同。《士虞》用絺幂,与吉同,大夫亦当然也。云“宾至,彻之”者,巾幂必布,执幂,宾未至,恐尘加,宾至,彻去不复用,以其《乡射》、《饮酒》不见更用之文故也。《燕礼》君命彻幂,则未命之前重用之者。君尊,久设恐尘,故重覆之。
蒲筵,缁布纯。筵,席也。纯,缘。
[疏]“蒲筵缁布纯”。○注“筵席也纯缘”。○释曰:乡大夫、州长与乡人习礼,虽有公卿之尊,无加席,唯一种,故记人记之云筵席者,郑注《周礼·序官》云:“铺陈曰筵,藉之曰席。”然其言之筵席,通但在地者为筵,取铺陈之义,在上曰席,取相承藉之义耳。
西序之席,北上。众宾统於宾。
[疏]“西序之席北上”。○注“众宾统於宾”。○释曰:众宾之席继宾,己西南面东上,今云“西序之席北上”者,谓众宾有东面者则北上,此东面非常,故记之也。若然,此乡射上设席,虽不言众宾之数,上文云“三拜众宾”,郑云:“三拜,示遍也。”则众宾亦三人矣。而复有东面者,若公卿大夫多,尊东不受则於尊西,宾近於西,则三宾东面北上,统於宾也。
献用爵,其他用觯。爵尊,不可亵也。以爵拜者,不徒作。以爵拜,谓拜既爵。徒犹空也。作,起也。不空起,言起必酢主人。
荐,脯用笾,五胑,祭半胑,横于上。醢以豆,出自东房。胑长尺二寸。脯用笾,笾宜乾物也。醢以豆,豆宜濡物也。胑犹脡也,为记者异耳。祭横于上,殊之也。於人为缩。胑广狭未闻也。古文胑为胾,今文或作植。
[疏]“荐脯”至“二寸”。○注“脯用”至“作植”。○释曰:云“豆,宜濡物也”者,案《王制》云:“一为乾豆。”郑云:“谓腊之以为祭祀,豆实。”与此违者,以其豆实则醢也。郑注《周礼·醢人》云:“作醢及赞者,必先膊乾其肉,乃后细莝之,杂以梁麹及盐渍,以美酒涂置甀中,百日则成矣。”是乾以为豆实,醢是也。云“胑犹脡也,为记者异耳”者,《乡饮酒》记云:“脯五脡。”此云五胑,胑与脡不同,非训之,是记者异,名不同,非别有义,故郑云胑犹脡也。云“於人为缩”者,脯法於人为缩者,《乡饮酒》记引《曲礼》云:“以脯脩置者,左朐右末。”郑注《曲礼》云:“屈中曰朐。”取左手案之,右手擘之,便故。於人为缩。横,祭半胑横上,於脯为横,於人则为纵也。
俎由东壁,自西阶升。狗既亨,载于东方。
[疏]“俎由”至“阶升”。○注“狗既”至“东方”。○释曰:云“狗既亨,载于东方”者,上云“亨于堂东北”,今云“俎由东壁”者,亨在东北,实俎曰载,载则於东方,东方则东壁,故云俎由东壁也。云“自西阶升”者,既由东壁,恐如祭馔由东阶升,故记人明之。若祭馔则东阶升,《特牲》、《少牢》是也。尊神,故由阼阶升。
宾俎,脊、胁、肩、肺。主人俎,脊、胁、臂、肺。肺皆离。皆右体也。进腠。以骨名肉,贵骨也。宾俎用肩,主人用臂,尊宾也。离犹扌奎也。腠,肤理也。进理,谓前其本。右体,周所贵也。若有尊者,则俎其馀体也。
[疏]“宾俎”至“进腠”。○注“以骨”至“体也”。○释曰:云“以骨名肉”者,骨为本,有名,肉为末,无名。所食即肉,故以骨名肉,必知骨有肉者,《特牲》“乃食举”,注云:“举言食者,明凡解体皆连肉。”是有肉也。云“宾俎用肩,主人用臂,尊宾也”者,此据前三体而言,以其体有肩、臂、臑。《礼记·祭统》云:“周人贵肩。”为其显,故宾用肩,尊宾也。云“离犹扌奎也”者,案《礼记·少仪》云:“牛羊之肺,离而不提心。”郑云:“提犹绝也。扌奎离之不绝中央少者。”中央少者,即是心也。此将食,举肺也。云“进理,谓前其本”者,此与《公食》同,生人食法。《少牢》进下者,是鬼神食法。云“右体,周所贵也”者,对左,殷所贵。云“若有尊”者,则俎其馀体也者,前有三,肩、臂、臑,以次用之。宾、主、已用肩臂,有一大夫则用臑,二大夫则取后体用䏝,若有三大夫巳上则用胳,其脊、胁与宾、主同,故下文云“获者之俎折脊胁肺臑”,注云“臑,若䏝胳觳折之,以为大夫之馀体”是也。
凡举爵,三作而不徒爵。谓献宾、献大夫、献工,皆有荐。
[疏]注“谓献”至“有荐”。○释曰:知此三人者,以其言三作,故知唯此三人而已。
凡奠者於左,不饮,不欲其妨。
[疏]“凡奠者於左”。○释曰:谓若酬宾奠於右,宾奠之於左。
将举者於右。便其举也。
[疏]“将举者於右”。○释曰:谓若酬一人二人,举奠之,於荐右后举之者也。
众宾之长,一人辞洗,如宾礼。尊之於其党。
[疏]“众宾”至“宾礼”。○注“尊之於其党”。○释曰:此献三宾之时,主人唯为长者一人洗爵,如经文恐已后更洗,故记人明之也。
若有诸公,则如宾礼,大夫如介礼。无诸公,则大夫如宾礼。尊卑之差。诸公,大国之孤也。乐作,大夫不入。后乐贤也。乐正与立者齿。谓其饮之次也。尊乐正同於宾党。《乡饮酒》记曰:“与立者皆荐以齿。”
三笙一和而成声。三人吹笙,一人吹和,凡四人也。《尔雅》曰:“笙小者谓之和。”
[疏]“三笙”至“成声”。○注“三人”至“之和”。○释曰:云“《尔雅》曰:笙小者谓之和”者,案《尔雅·释乐》云:“大笙谓之巢。”孙氏注云:“巢高大。”又云:“小者谓之和。”注云:“和,小笙是也。”
献工与笙,取爵于上篚。既献,奠于下篚。其笙,则献诸西阶上。奠爵于下篚,不复用也。今文无与笙。
[疏]“献工”至“阶上”。○注“奠爵”至“与笙”。○释曰:云“奠爵于下篚,不复用也”者,谓堂上不复用,无妨堂下更入用之。知者,献获及释获者皆取而献之是也。《大射》献服不氏用散不用爵者,彼君礼,与此异也。
立者,东面北上。宾党。
[疏]“立者东面北上”。○注“宾党”。○释曰:此谓一命及不命来观礼者,与堂下众宾齿,东面北上而立。
司正既举觯而荐诸其位。荐於觯南。
[疏]“司正”至“其位”。○注“荐於觯南”。○释曰:知荐於觯南不荐於觯北者,以司正觯南北面立,若荐觯北,与觯相隔,非位前,故知觯南位北也。
三耦者,使弟子,司射前戒之。弟子,宾党之少者也。前戒,谓先射请戒之。
[疏]“三耦”至“戒之”。○注“弟子”至“戒之”。○释曰:云“使弟子,司射前戒之”者,谓请射之前戒之,以其经云“三耦俟於堂西”,故郑云“前戒谓先射请戒之”也。
司射之弓矢与扑,倚于西阶之西。便其事也。
[疏]“司射”至“之西”。○注“便其事也”。○释曰:此矢谓挟一个者,初,司射適堂西袒、决、遂,取弓矢于阶西,兼挟一矢,则诱射之,弓矢亦在阶西矣。若然,诱射讫,適堂西改取一个挟之,遂適阶西取扑,此一个实在堂西,至视筭之时,於西阶西释弓矢,去扑,献释获者,此亦在西阶西,故郑云“便其事也”。
司射既袒、决、遂而升,司马阶前命张侯,遂命倚旌。著并行也。古文曰:遂命获者倚旌。
[疏]“司射”至“倚旌”。○注“著并”至“倚旌”。○释曰:云“著并行”者,谓司射与司马有不并行事时,案上文将射,適堂西,袒决遂,取弓矢於西阶上,北面告宾曰:“弓矢既具,有司请射。”其时司马即阶前令倚旌,此皆同时,故郑云著并行事。如上经纳射器及比三耦以前,司射独行事后及司正为司马,与司射并行事,故记人记之也。
凡侯,天子熊侯,白质;诸侯麋侯,赤质;大夫布侯,画以虎豹;士布侯,画以鹿豕。此所谓兽侯也,燕射则张之。乡射及宾射,当张采侯二正。而记此者,天子诸侯之燕射,各以其乡射之礼而张此侯,由是云焉白质、赤质,皆谓采其地。其地不采者,白布也。熊、麋、虎、豹、鹿、豕,皆正面画其头象於正鹄之处耳。君画一,臣画二,阳奇阴偶之数也。燕射射熊、虎、豹,不忘上下相犯。射麋、鹿、豕,志在君臣相养也。其画之皆毛物之。
[疏]“凡侯”至“鹿豕”。○注“此所”至“物之”。○释曰:云“此所谓兽侯也”者,《周礼·梓人》云“张兽侯以息燕”,注云“息者,休农息老物也。燕谓劳使臣,若与群臣饮酒而射”是也。云“燕射则张之”者,《燕礼》大射正为司射,如乡射之礼,是诸侯燕用乡射之礼,故云燕射则张之也。天子虽无文,据记天子燕射记,明天子燕射亦用乡射之法也。云“乡射及宾射,当张采侯二正”者,案《周礼》射人掌宾射,大夫、士同二正,是宾射二正。乡射无文,知亦采侯二正者,《周礼》宾射与宾客为射,此乡射虽与乡人习礼,亦如宾主行射礼,又非私相燕劳,故约与宾射同也。言采侯者,《梓人》云:“张五采之侯,则远国属。”是宾射之侯,故云采侯也。云“而记此者,天子诸侯之燕射,各以其乡射之礼”者,以天子自用乡射之礼,诸侯自用乡射之礼,大夫士亦各随其君用乡射之礼也。用乡射之礼,谓张侯道五十步及三耦,一与乡射同。云“张此侯”,则经兽侯是也。云“由是云焉”者,谓由是用乡射法,故云兽侯,於此乡记也。云“白质、赤质,皆谓采其地”者,案《周礼·掌蜃》云:“共白盛之蜃。”则此以蜃灰涂之,使白为地。赤质者亦以赤涂之,使赤为地。云“不采者,白布也”者,谓大夫士直云布侯者也。云“熊、麋、虎、豹、鹿、豕,皆正面画其头”者,知皆画首者,以其言貍首者,射不来者之首,明此兽侯等亦正面画其头也。云“象於正鹄之处耳”者,案《梓人》云“参分其广,而鹄居一焉”,据《大射》之侯。若宾射之侯,则三分其侯正居一焉。若燕射之侯,则兽居一焉,故云象其正鹄之处耳。云“君画一,臣画二,阳奇阴偶之数也”者,《礼记·郊特牲》云:“君之南乡,答阳之义也。臣之北面,答君也。”是君阳臣阴,又天一生水,地二生火,是一二阴阳之数,故云君一臣二,阳奇阴偶之数也。云“燕射射熊虎豹,不忘上下相犯”者,三者皆猛兽,不苟相下,若君臣之道,亦献可者替,否者不苟相从,辄当犯颜而谏,似兽等,故用之。云“射麋、鹿、豕,志在君臣相养也”者,案《内则》云麋鹿豕皆有轩,并是可食之物,故云相养也。云“其画之皆毛物之”者,此无正文,但画五三三正之侯,各以其色,明画兽侯亦以毛物画之可知也。
凡画者,丹质。宾射之侯,燕射之侯,皆画云气於侧以为饰。必先以丹采其地,丹浅於赤。
[疏]“凡画者质丹”。○注“宾射”至“於赤”。○释曰:云“宾射之侯,燕射之侯”者,此乡射以采侯二正,是宾射之侯也,此兽侯也,又是燕射之侯,故郑并言之云“皆画云气於侧以为饰”者,郑解经凡言“画”者,皆画云气,故以云气解之也。盖象云色,若宾射之侯,天子九十步侯,朱、白、苍、黄、玄五正者,还画此五色云气於其侧;七十步侯,朱、白、苍三正者,还画此三色云气於其侧;五十步侯,朱、绿二正者,还画此二色云气於其侧,以为饰也。云“必先以丹采其地”者,欲画此五色、三色云气时,必先用丹采此地,乃於其上画云气也。天子侯九十步之内,更有七十、五十步侯。畿内诸侯七十步侯内,更有五十步侯。畿外诸侯者之九十步侯之内,更有七十、五十步侯。其画之采皆如其数也。以侯数非一,尊卑又不同,故云“凡”以广之,言凡画云气,以丹为质地者也。云“丹浅於赤”者,案《月令》云:“乘朱路,驾赤緌,载赤旂,衣朱衣。”朱与赤互言之,即为一物。又案《冬官·锺氏》云:“以朱湛丹秫。”四入为朱,色深而湛丹秫,故知丹浅於赤。郑言此者,欲见以丹为地,丹上得见赤色云之义,故言此也。
射自楹閒,物长如笴,其閒容弓,距随长武。自楹閒者,谓射於庠也。楹閒,中央东西之节也。物,谓射时所立处也。谓之物者,物犹事也,君子所有事也。长如笴者,谓从画之长短也。笴,矢幹也,长三尺,与跬相应,射者进退之节也。閒容弓者,上下射相去六尺也。距随者,物横画也,始前足至东头为距,后足来合而南面为随。武,迹也,尺二寸。
[疏]“射自”至“长武”。○注“自楹”至“二寸”。○释曰:云“自楹閒者,谓射於庠”也,知者,以其言楹閒则是庠,则物当楣,故知非射於序者也。云“楹閒,中央东西节也”者,以其楹閒北面无限,东楹西楹相当,故知东西之节也。云“长如笴者,谓从画之长短也”者,其下有距随为横,此言物长,又是从迹之称,故知南北之长短也。云“笴,矢幹也,长三尺”者,以《矢人职》得知也。云“与跬相应”者,《礼记·祭义》云:“故君子跬步而弗忘孝也。”一举足谓之跬,再举足谓之步。步射者,履物不过一跬,故知以三尺为限也。云“距随者,物横画也,始前足至东头为距,后足来合而南面为随”者,谓上射下射并足处皆然。言长武,武,迹也,中人之迹尺二寸,谓横尺二寸也。
序则物当栋,堂则物当楣。是制五架之屋也。正中曰栋,次曰楣,前曰庪。
[疏]“序则”至“当楣”。○注“是制”至“曰庪”。○释曰:云“是制五架之屋也”者,庠序皆然,但有室、无室为异。
命负侯者,由其位。於贱者,礼略。
[疏]“命负”至“其位”。○释曰:“其位”者,正据司马自在己位,遥命之。遥命者,由负侯者贱,略之故也。对司射比耦,则就其位,经无司马命负侯之位,故记之也。
凡適堂西,皆出入于司马之南。唯宾与大夫降阶,遂西取弓矢。尊者宜逸,由便也。
旌,各以其物。旌,总名也。杂帛为物,大夫士之所建也。言各者,乡射或於庠,或於谢。
[疏]“旌各以其物”。○注“旌总”至“於谢”。○释曰:云“旌,总名也”者,以《周礼·司常》云九旗,对文“通帛为旃,杂帛为物,全羽为旞,析羽为旌”各别。今名物为旌者,散文通,故云旌总名也。云“杂帛为物,大夫士之所建也”者,《司常》文。通帛者,通体并是绛帛,周所尚赤也。杂帛者,中绛,缘边白也,白,殷之正色,故郑彼注云言“先王正道佐职”也。云“各者,乡射或於庠,或於谢”者,诸侯乡大夫是大夫,询众庶,射於庠;射於谢、於序,是诸侯、州长。是士春秋习射于谢。大夫、士同建物而云各者,虽同建物,仞则大夫五仞、士三仞,不同,故云各也。
无物,则以白羽与朱羽糅,杠长三仞,以鸿脰韬上,二寻。无物者,谓小国之州长也。其乡大夫一命,其州长士不命,不命者无物。此翿旌也,翿亦所以进退众者。糅,杂也。杠,橦也。七尺曰仞。鸿,鸟之长脰者也。八尺曰寻。今文糅为缩,韬为翿。
[疏]“无物”至“二寻”。○注“无物”至“为翿”。○释曰:云“无物者,谓小国之州长也”者,案《典命》:“子男之卿再命,大夫一命,士不命。”大夫一命,得建物。士不命,则无物,是以不得与上“各以其物”同,别为此旌。云“此翿旌也”者,据下文“士鹿中翿旌”也。下云:“君国中射,则皮树中,以翿旌获。”此不命士与国君同者,士卑不嫌,命士以上,尊卑自异也。云“翿亦所以进退众”者,此非直用之於获,案《丧大记》君葬时,执翿居前诏倾亏,亦所以进退众人也。云“七尺曰仞”者,无正文,郑案《书传》云:雉长三丈高一丈,则墙高一丈。《礼记·祭义》云:“筑宫仞有三尺。”墙高一丈,云仞有三尺,除三尺之外只有七尺,故知七尺曰仞也。王肃则依《小尔雅》四尺曰仞,孔君则八尺曰仞,所见不同也。云“鸿,鸟之长脰者”也者,脰则项也。云“八尺曰寻”者,亦无正文,《冬官》云“车有六等之数”,云“殳长寻有四尺”,长丈二而云寻有四尺,除四尺则寻长八尺矣。
凡挟矢,於二指之閒横之。二指,谓左右手之第二指,此以食指、将指挟之。
[疏]“凡挟”至“横之”。○注“二指”至“挟之”。○释曰:云“二指,谓左右手之第二指”,知左右手皆挟之者,以云“二指之閒横之”,则知左右手也。云“此以食指、将指挟之”者,以左擘指拓弓,右擘指钩弦,故知挟矢以第二、第三指閒。第二指为食指,《左传》云“子公之食指动”是也。第三指为将指,《左传》云“吴王阖闾伤於将指”是也。故云食指将指之閒挟之。知不在无名指閒者,以无名指短,与将指不相应,故知不是也。
司射在司马之北。
[疏]“司射在司马之北”。○释曰:经不明言司射与司马南北相当,故明之也。
司马无事不执弓。以不主射,故也。
始射,获而未释获;复,释获;复,用乐行之。君子取人以渐。
[疏]“始射”至“行之”。○释曰:始射,获而未释获,据三耦射时。云“复释获”者,据第二番射时。复用乐行之,据第三番射时。
上射於右。於右物射。
楅,长如笴,博三寸,厚寸有半,龙首,其中蛇交,韦当。博,广也。两端为龙首,中央为蛇身相交也。蛇龙,君子之类也。交者,象君子取矢於楅上也。直心背之衣曰当,以丹韦为之。司马左右抚矢而乘之,分委於当。
[疏]“楅长”至“韦当”。○注“博广”至“於当”。○释曰:云“蛇龙,君子之类也”者,《易》云:“龙战于野,其血玄黄。”郑注云:“圣人喻龙,君子喻蛇。”是蛇龙总为君子之类也。云“直心背之衣曰当”者,直通身之言,其楅两头为龙首,於背上通身著当。言当心中央也。知“丹韦为之”者,周尚赤,上云“凡画者丹质”,又《周礼》九旗之帛皆用绛,故知此当亦以丹韦为之。云“司马左右抚矢而乘之,分委於当”者,若未分时,总在於当,今则四四在一边,不谓分讫,乃至於两当也。
楅,魨,横而拳之,南面坐而奠之,南北当洗。魨,赤黑漆也。
[疏]“楅魨”至“当洗”。○注“魨赤黑漆也”。○释曰:云“南面坐而奠之”者,取向弟子持矢北面,故南面奠之。云“南北当洗”者,恐南北不知远近,故记言南北当洗,南北节也。
射者有过,则挞之。过,谓矢扬中人。凡射时矢中人,当刑之。今乡会众贤以礼乐劝民,而射者中人,本意在侯,去伤害之心远,是以轻之,以扑挞於中庭而已。《书》曰:“扑作教刑。”
[疏]“射者”至“挞之”。○注“过谓”至“教刑”。○释曰:云“是以轻之,以扑挞於中庭而已”,引《书》者,谓《尚书·尧典》之文,彼据教学,故彼注云:“不勤道业则挞之。”引之者,於射时司射搢扑,亦是教射法,故引证挞犯礼之过者,是以《尚书》亦云“侯以明之,挞以记之”是也。
众宾不与射者不降。不以无事乱有事。古文与为豫。
[疏]“众宾”至“不降”。○注“不以”至“为豫”。○释曰:乡射不得与射者,虽誓,仅有存焉。三宾已上,容其有文无武者,许其不射,故记者言之也。
取诱射之矢者,既拾取矢,而后兼诱射之乘矢而取之。谓反位巳礼成,乃更进取之,不相因也。
[疏]“取诱”至“取之”。○注“谓反”至“因也”。○释曰:云“不相因”者,既自拾取已之乘矢,反位,东西望讫,上射乃更向前,兼取诱射之矢。礼以变为敬,故不相因。
宾、主人射,则司射摈升降,卒射即席,而反位卒事。摈宾主人升降者,皆尊之也。不使司马摈其升降,主於射。
[疏]“宾主”至“卒事”。○注“摈宾”至“於射”。○释曰:云“不使司马摈其升降,主於射”者,必以司射决之者,以司马本是司正,不主射事,司射主射事,故使司射也。
鹿中,髤,前足跪,凿背,容八筭。释获者奉之,先首。前足跪者,象教扰之兽受负也。
[疏]注“前足”至“负也”。○释曰:服不氏教扰猛兽,猛兽不堪受负。其有合负物者,教扰则屈前足以受负,若今扆受负则四足俱屈之类也。
大夫降,立于堂西以俟射。尊大夫,不使久列於射位。
[疏]“大夫”至“俟射”。○注“尊大”至“射位”。○释曰:谓主人、大夫降时,宾、主先射,大夫则立于堂西,其耦在司马之西射位,大夫且立於堂西,射至,乃取其耦共升射。
大夫与士射,袒薰襦。不肉袒,殊於耦。耦少退于物。下大夫也,既发则然。
司射,释弓矢视筭。与献释获者释弓矢。唯此二事,休武主文,释弓矢耳。然则摈升降不释。
[疏]“司射”至“弓矢”。○注“唯此”至“不释”。○释曰:此二者经文自具记之者,以唯此二事释,欲显出宾、主升降时不释,故言之。是以郑云“然则摈升降不释”也。
礼射不主皮。主皮之射者,胜者又射,不胜者降。礼射,谓以礼乐射也。大射、宾射、燕射是矣。不主皮者,贵其容体比於礼,其节比於乐,不待中为备也。言不胜者降,则不复升射也。主皮者无侯,张兽皮而射之,主於获也。《尚书传》曰:战斗不可不习,故於蒐狩以闲之也。闲之者,贯之也。贯之者,习之也。凡祭,取馀获陈於泽,然后卿大夫相与射也。中者,虽不中也取;不中者,虽中也不取。何以然?所以贵揖让之取也,而贱勇力之取。向之取也於囿中,勇力之取也。今之取也於泽宫,揖让之取也。泽,习礼之处,非所於行礼,其射又主中,此主皮之射与?天子大射,张皮侯;宾射,张五采之侯;燕射,张兽侯。
[疏]“礼射”至“者降”。○注“礼射”至“兽侯”。○释曰:云“礼射,谓以礼乐射也”者,射时有礼,兼作乐,故连乐言之。不言乡射者,乡射用采侯,宾射中兼之,故不言也。云“不主皮者,贵其容体比於礼,其节比於乐”者,此即九节、七节、五节,应於乐节是也。云“言不胜者降,不复升射也”者,据主皮射者也。礼射二番不胜,仍待三番,复升射也。《尚书传》者,济南伏生为《尚书》作传。云“已祭,取馀获陈於泽,然后卿大夫相与射也”者,此则《周礼》山虞田讫,虞人植旗於中,属禽焉。每禽择取三十馀,将向国以祭,谓若《大司马》云:仲春祭社,仲夏享礿,仲秋祀方,仲冬享烝。已祭,乃以馀获陈於泽。宫中卿大夫、士,共以主皮之礼射取之。云“虽不中虽中”者,据内田时也。云“非所於礼”者,云揖让取即是行礼,而云非所於行礼者,揖让虽是礼,对大射之等,其体比於礼,其节比於乐,为非所行礼也。云“此主皮之射与”者,《书传》不言主皮,以义约同,故云“与”以疑之也。云“天子大射”已下者,案《梓人》云“张皮侯而栖以鹄,则春以功”,即此郑云“天子大射张皮侯”,一也。《梓人》又云:“张五采之侯远国属”,即此郑云“宾射张五采之侯”也。《梓人》又云“张兽侯以息燕”,即此郑云“燕射张兽侯”也。郑言此者,证此是礼射,与主皮异也。若然,天子有泽宫,又有射宫,二处皆行射礼者,泽宫之内有班馀获射,又有试弓习武之射,若西郊学中射者,行大射之礼,张皮侯者是也。泽宫中射,将欲向射宫,先向泽宫中试弓,习武之射,此习武之射无侯,直射甲革椹质,故《司弓矢职》云:“王弓弧弓,以授射甲革椹质。”而注引《圉人职》曰“射则充椹质”是也。
主人亦饮于西阶上。就射爵而饮也,己无俊才,不可以辞罚者。
[疏]“主人”至“阶上”。○注“就射”至“辞罚”。○释曰:此谓主人在不胜之党受罚爵之时也。云“就射爵而饮也”者,谓西楹西丰上射爵也。云“己无俊才,不可以辞罚”者,以主人尊,恐不受罚爵,故言此也。
获者之俎,折脊、胁、肺、臑。臑,若䏝胳觳之折,以大夫之馀体。
[疏]“获者”至“肺臑”。○注“臑若”至“馀体”。○释曰:上宾主人已用肩、臂,唯有臑及䏝、胳、觳,若脊胁骨多,尊卑皆有,自臑已下,各得其一。今郑具言之,欲见科取其一不定,以其若无大夫,获者得臑,即经所云者,故臑在肺下,欲见无大夫已合得。若大夫一人,大夫得臑,获者得䏝。若大夫二人,获者即得胳。若大夫三人,获者即得觳。若大夫公卿更多,则折之不得整体,或更取馀体也。故郑又云“折以大夫之馀体”也。
东方谓之右个。侯,以乡堂为面也。
[疏]“东方谓之右不”。○注“侯以乡堂为面也”。○释曰:以其经直云左右个,不辨东西,故记人明之也。
释获者之俎,折脊、胁、肺。皆有祭。皆,皆获者也。祭,祭肺也。以言肺,谓刌肺不离,嫌无祭肺。
[疏]“释获”至“有祭”。○注“皆皆”至“祭肺”。○释曰:云“以言肺,谓刌肺不离”者,即经中脊、胁、肺,是切肺与祭肺同也。云“嫌无祭肺”者,此明记人之意,见上已有刌肺不离者,即经中脊、胁、肺,是刌肺与祭肺同,嫌更不别有祭肺,故言皆有祭肺。言“皆,皆获者”,欲见释获者与主获者二者皆别有祭肺,故云“皆”也。若然,上肺即举肺,案《公食大夫》有切肺与祭肺者,优宾,使宾祭。此二者亦以举肺为祭肺者,略贱者之义,是以《有司彻》侑俎,羊切肺一,侑豕,俎亦切肺一。郑云:“豕又祭肺,不哜肺,不备礼。”则是略贱之类也。
大夫说矢束,坐说之。明不自尊别也。
歌《驺虞》若《采蘋》,皆五终。射无筭。谓众宾继射者,众宾无数也。每一耦射,歌五终也。
[疏]“歌驺”至“无筭”。○注“谓众”至“终也”。○释曰:上用《驺虞》以化民,下用《采蘋》,大夫之乐节,亦可皆五终者,大夫、士皆五节,一节一终,故云“五终”也。郑言“众宾无数”者,谓堂下众宾继射者,故无数。若堂上众宾,则三人也。
古者於旅也语。礼成乐备,乃可以言语,先王礼乐之道也。疾今人慢於礼乐之盛,言语无节,故追道古也。凡旅,不洗。敬杀。不洗者不祭。不盛。
既旅,士不入。后正礼也。既旅,则将燕矣。士入,齿於乡人。
[疏]注“士入齿於乡人”。○释曰:以其士立于下,故齿於乡人也。
大夫后出。下乡人,不干其宾主之礼。
[疏]“大夫后出”。○注“不干其宾主之礼”。○释曰:宾主及众宾出后乃出,故云“不干其宾主之礼”。
主人送于门外,再拜。拜送大夫,尊之也。主人送宾还,入门揖,大夫乃出,送拜之。
[疏]“主人”至“再拜”。○注“拜送”至“拜之”。○释曰:上文大夫后出,是大夫意不干宾主之礼。此经主人意,故郑云“拜送大夫尊之也”。知“主人送宾还,入门揖,大夫乃出送拜之”者,以其上经云宾出,“主人送于门外,再拜”。此记又云:“大夫后出,主人送于门外,再拜。”故知主人送宾还,入门揖,大夫乃出,送再拜之也。
乡侯,上个五寻。上个,谓最上幅也。八尺曰寻,上幅用布四丈。
[疏]“乡侯上个五寻”。○注“上个”至“四丈”。○释曰:以五寻,寻八尺,五八四十,故四丈也。
中十尺。方者也,用布五丈。今官市幅广二尺二寸,旁削一寸。《考工记》曰:“梓人为侯,广与崇方。”谓中也。
[疏]“中十尺”。○注“方者”至“中也”。○释曰:云“方者也”者,谓侯中正方十尺。云“用布五丈。今官布幅广二尺二寸,旁削一寸”者,郑意此言十尺,用布五幅,幅广二尺二寸,两畔各削一寸为缝,幅各二尺在,故五幅为一丈也。汉法,幅二尺二寸,亦古制存焉,故举以为况。若然,《周礼》、《郑志》纯三只,只八寸,二尺四寸者,据缯幅也。《士丧礼》云:“亡则以缁长半幅。”注云:“半幅一尺,终幅二尺。”亦谓缯而幅二尺者。幅有二种,丧礼略,用其狭者,故《周礼》郑云“凡为神之衣物,必沽而小”是也。引《梓人》者,彼总据三侯,侯中皆广与崇方,引之证经十尺是方也。
侯道五十弓,弓二寸以为侯中。言侯中所取数也。量侯道以貍步,而云弓者,侯之所取数,宜於躬器也。正二寸,骹中之博也。今文改弓为肱也。
[疏]“侯道”至“侯中”。○注“言侯”至“肱也”。○释曰:云“言侯中所取数也”者,谓侯中大小取数于侯道。云“量侯道以貍步”者,《大射》文,故彼云以貍步张三侯,是用步耳。而云弓者六尺为步,弓之下制六尺,与步相应。而云弓者,侯之所取数,宜於射器也,故此经云弓也。云“正二寸者,骹中之博也”者,案《周礼·弓人》云:“骹解中有变焉。”谓弓弣把中侧骨之处博二寸,故於此处取数焉。
倍中以为躬,躬,身也。谓中之上下幅也,用布各二丈。
[疏]“倍中以为躬”。○注“躬身”至“二丈”。○释曰:身谓中,上、中、下各横接一幅布者,故郑云“中之上下幅,用布各二丈”也。
倍躬以为左右舌。谓上个也。居两旁谓之个,左右出谓之舌。
[疏]“倍躬以为左右舌”。○注“谓上”至“之舌”。○释曰:言“谓上个”者,对下个不得倍躬,故谓上个也。云“两旁谓之个”,在躬之两傍则谓之个。云“左右出谓之舌”,谓躬外两相各出一丈,若人舒舌,故下云“下舌半上舌”,据出者而言也。
下舌半上舌。半者,半其出於射者也,用布三丈。所以半上舌者,侯,人之形类也,上个象臂,下个象足。中人张臂八尺,张足六尺,五八四十,五六三十,以此为衰也。凡乡侯用布十六丈,数起侯道五十弓以计。道七十弓之侯,用布二十五丈二尺;道九十弓之侯,用布三十六丈。
[疏]注“半者”至“六丈”。○释曰:“半者,半其出於躬者也”者,以其言“舌”,故知半其出者也。云“用布三丈”者,上舌两相各一丈,今下舌两相各五尺,通躬二丈,故云用布三丈也。云“侯,人之形类也”者,人形上广下狭故也。云“五八四十”,据上个四丈;五六三十,据下个三丈;以此上下为衰差也。云“凡乡侯用布十六丈,数起侯道五十弓以计”者,用布十六丈者,中五幅,幅一丈,用布五丈;上下躬各二丈,总四丈;上个四丈,下个三丈,是总十六丈也。云“道七十弓之侯,用布二十五丈二尺”者,道七十弓,弓取二寸,二七十四,侯中丈四尺。七幅,幅有丈四尺,中用布九丈八尺;上下躬各用布二丈八尺,上下总用布五丈六尺;上个倍躬,为五丈六尺;下舌半上舌,上舌出者,两相各出丈四尺;下舌半之,两相各出七尺,下舌用布一丈四尺,通躬二丈八尺,总计用布四丈二尺也,通计用布二十五丈二尺。云“道九十弓之侯,用布三十六丈”者,弓取二寸,九十弓,侯中丈八尺。侯中用布九幅,幅别丈八尺;中用布十六丈二尺;倍中以为躬,上下躬各用布三丈六尺,上下总七丈二尺;倍躬以为左右舌,上舌用布亦七丈二尺,下舌亦半上舌,上舌出者丈八尺,下舌半之,则下舌总用布五丈四尺,以此计之,总用布三十六丈也。
箭筹八十。箭,筱也。筹,筭也。筭八十者,略以十耦为正,贵全数。其时众寡从宾。
[疏]“箭筹八十”。○注“箭筱”至“从宾”。○释曰:云“箭,筱也”者,谓以箭为筹射之耦,随宾多少。今言八十,举成数,以十耦为文。但一者数之始,十者数之终,以十耦为成数也。
长尺有握,握素。握,本所持处也。素,谓刊之也。刊本一肤。
[疏]“长尺有握握素”。○注“握本”至“一肤”。○释曰:云“长尺”,复云有握,则握在一尺之外,则此筹尺四寸矣。云“刊本一肤”者,《公羊传》僖三十一年云:“触石而出,肤寸而合,不崇朝而遍雨乎天下者,唯泰山尔。”何休云:“侧手为肤。”又《投壶》云:“室中五扶。”注云:“铺四指曰扶。一指案寸。”皆谓布四指,一指一寸,四指则四寸。引之者,证握肤为一,谓刊四寸也。
楚扑长如笴。刊本尺。刊其可持处。君射,则为下射。上射退于物一笴,既发,则答君而俟。答,对也。此以下杂记也。今文君射则为下。君乐作而后就物。君,袒朱襦以射。君尊。小臣以巾执矢以授。君尊,不搢矢,不挟矢,授之稍属。若饮君,如燕则夹爵。谓君在不胜之党也。宾饮君如燕,宾媵觚于公之礼则夹爵。夹爵者,君既卒爵,复自酌。
君国中射,则皮树中,以翿旌获,白羽与朱羽糅;国中,城中也。谓燕射也。皮树,兽名。以翿旌获,尚文德也。今文皮树繁竖,糅为縚。古文无以。
[疏]“以翿旌获”。○注“国中”至“无以”。○释曰:知城中是燕射者,以其下有宾射、大射,不在国,故国中是燕射,以其燕在寝故也。云“以翿旌获,尚文德也”者,以其燕主欢心,故旌从不命之士,亦取尚文德之义。必知取尚文德者,以其以文德者舞文舞,羽舞也,以武德者舞武舞,干舞也。此既用羽,知取尚文德也。
於郊,则闾中,以旌获;於郊,谓大射也,大射於大学。《王制》曰:“小学在公宫之左,大学在郊。”闾,兽名,如驴一角;或曰如驴歧蹄。《周书》曰:北唐以闾。析羽为旌。
[疏]“於郊”至“旌获”。○注“於郊”至“为旌”。○释曰:知“於郊,谓大射也”者,案《大射》云:“公入《骜》。”从外来入,此既言於郊,故知大射在郊也。云“大射於大学”者,据诸侯而言也。天子大射在虞庠小学,以其天子大学在国中,小学在郊。诸侯不得立大学在国,立大学在郊,故郑引《王制》“小学在公宫之左,大学在郊”,是殷法,诸侯用焉,故引为证。必知诸侯立大学在郊者,见《诗·鲁颂》有泮宫。《礼记》云:“故鲁人将有事於上帝,必先有事於泮宫。”郑云:“泮宫,郊之学也。”则《诗》泮宫,此郊学是也。云“闾,兽名,如驴一角,或曰如驴歧蹄。《周书》曰:北唐以闾”者,歧蹄已上,《山海经》文,《周书》见於《国语》也。
於竟,则虎中龙旃。於竟,谓与邻国君射也。画龙於旃,尚文章也。通帛为旃。
[疏]“於竟则虎中龙旃”。○注“於竟”至“为旃”。○释曰:与邻国君射,则宾射也。以其君有送宾之事,因送则射。云“尚文章也”者,亦若翿旌也。云“通帛为旃”,《司常》文,郑注云:“凡九旗之帛皆用绛。”则通帛者,正幅为绛,长寻曰旐,系旐曰旆,通体皆用绛帛为之名旃。
大夫,兕中,各以其物获。兕,兽名,似牛一角。
[疏]“大夫”至“物获”。○注“兕,兽名,似牛一角”。○释曰:下有士,则此专据大夫为文。而云“各以其物”者,公、侯、伯大夫再命,子男之大夫一命,为卿大夫,刃数虽同,旒依命数不同,故云各。又下云士“翿旌以获”,唯小国之州长不命者,则公侯之州长一命,有旌,亦入物中,则各内兼之矣,故云各。兕似牛一角,案《尔雅》及《山海经》知之。
士,鹿中,翿旌以获。谓小国之州长也。用翿为旌以获,无物也。古文无以获。
唯君有射于国中,其馀否。臣不习武事於君侧也。古文“有”作“又”,今文无“其馀否”。
[疏]“唯君”至“馀否”。○注“臣不”至“馀否”。○释曰:天子、诸侯皆燕射在国。又天子宾射在朝,亦在国。大夫、士燕射、宾射不在国。大夫又得行大射,虽无郊学,亦不得在国。是以孔子为乡射,射於矍相之圃,是其一隅。若然,此乡射亦不在国,射亦宜在国外,故记人於此见之也。
君在,大夫射则肉袒。不袒薰襦,厌於君也。今文无射。
[疏]“君在”至“肉袒”。○注“不袒”至“於君”。○释曰:上云大夫与士射袒纁襦,今与君射为厌,与士同,故肉袒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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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十四 燕礼第六
卷十四 燕礼第六
[疏]《燕礼》第六。○郑《目录》云:“诸侯无事,若卿大夫有勤劳之功,与群臣燕饮以乐之。燕礼於五礼属嘉。《大戴》第十二,《小戴》及《别录》皆第六。”○释曰:案上下经注,燕有四等。《目录》云诸侯无事而燕,一也;卿大夫有王事之劳,二也;卿大夫又有聘而来,还与之燕,三也;四方聘客与之燕,四也。若然,《目录》云卿大夫有勤劳之功,聘使之劳兼王事之劳二也者,知臣子覜聘还与之燕者,《四牡》劳使臣是也。知有王事之劳燕者,下记云“若以乐纳宾,则宾及庭,奏《肆夏》”。郑注云“卿大夫有王事之劳,则奏此乐焉”是也。知君臣无事有燕者,案《鲁颂》云:“夙夜在公,在公明明。振振鹭,鹭于下。鼓咽咽,醉言舞。于胥乐兮。”郑笺云:“君臣无事则相与,明义明德而已。絜白之士,群集於君之朝,君以礼乐与之饮酒。”燕乐以尽其欢,是其无事而燕也。又知宾及庭奏《肆夏》,是己之臣子有王事之劳者,案《郊特牲》云“宾入大门而奏《肆夏》”,郑注云:“宾朝聘者。”是异国聘宾入大门奏《肆夏》,故知。记云“宾及庭奏《肆夏》”者,是己之臣子也。又知异国聘宾有燕者,《聘礼》所云燕与时赐者是也。
燕礼。小臣戒与者。小臣相君燕饮之法。与者,谓留群臣也。君以燕礼劳使臣,若臣有功,故与群臣乐之。小臣则警戒告语焉,饮酒以合会为欢也。
[疏]“燕礼小臣戒与者”。○释曰:自此已下尽“射人告具”,论告戒群臣及陈馔之事。必使小臣戒与者,以其燕为聘使者为主,兼与旧在者欢乐之,故今戒可与之人使依期而至。○注“小臣”至“欢也”。○释曰:云“小臣相君燕饮之法”者,案《周礼·大仆职》云“王燕饮则相其法”,又案《小臣职》云“凡大事佐大仆”,则王燕饮,大仆相,小臣佐之。此诸侯礼降於天子,故宜使小臣相,是以下云“小臣师一人在东堂下”,注云:“师,长也。小臣之长一人,犹天子大仆,正君之服位者也。”是诸侯小臣当大仆之事。云“与者,谓留群臣也”者,谓群臣留在国不行者也。云“君以燕礼劳使臣,若臣有功”者,此即《目录》卿大夫有勤劳之功,劳使臣即《四牡》劳使臣也。若臣有功,即王事之劳也,故郑总云“卿大夫勤劳之功”。若然,郑不言与群臣无事燕者,以其经云“戒与者”,功劳之外与及之为有事之臣燕,不得云无事燕者,故不言之。案《大射》云“君有命戒射”者,以其大射辨尊卑,故云君有命,明政教由尊者出。燕礼主欢心,不辨尊卑,故不言君有命。
膳宰具官馔于寝东。膳宰,天子曰膳夫,掌君饮食膳羞者也。具官馔,具其官之所馔,谓酒也、牲也、脯醢也。寝,露寝。
[疏]“膳宰”至“寝东”。○注“膳宰”至“路寝”。○释曰:以其燕在寝,故膳宰具官馔于寝东,拟燕时设之。云“膳宰,天子曰膳夫,掌君饮食膳羞者也”者,以其天子有宰夫,兼有膳夫,掌君饮食。诸侯亦有宰夫,复有膳宰,掌君饮食,与天子膳夫同,故引天子膳夫并之。云“具官馔,具官之所馔”者,谓卿大夫、士之馔总馔之。大射亦用燕礼,直云官馔,不言膳宰,与此同不言者,文不具。云“谓酒也、牲也、脯醢也”,知者,案下所设亦有此三者,牲即其牲狗也。云“寝,路寝”者,以其飨在庙,服朝服。下记云“燕朝服於寝”,正处在路寝,不在燕寝可知,故云路寝也。案《公食大夫》云“凡宰夫之具馔于东房”,不使膳宰者,彼食异国之大夫,敬之,故使宰夫具馔。此燕己臣子,故使膳宰,卑者具馔。必知膳宰卑於宰夫者,案天子宰夫下大夫,膳夫上士。天子膳夫卑於宰夫,则知诸侯膳宰亦卑於宰夫者也。
乐人县。县,锺磬也。国君无故不彻县。言县者,为燕新之。
[疏]“乐人县”。○注“县锺”至“新之”。○释曰:案《大射》乐人宿县在射前一日,又具辨乐县之位者,以其大射在学宫。学宫不常县乐,射乃设之,故射前一日县之。又辨乐县之位,此燕在路寝,有常县之乐。今言“乐人县”者,为燕新之而已,故不在燕前一日,又不辨乐县之处。又直云“乐人”,未知乐人意是何官?案《周礼·春官·大司乐》云“凡乐事宿县”,又案《乐师》云“凡乐成则告备”,是天子有大司乐,并有乐师之官。案《序官》:“乐师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以此知天子有大司乐、乐师,诸侯无大司乐,直有大乐正、小乐正,以其诸侯兼官,此二者皆当天子乐师大夫及士。则诸侯乐师不用大夫,大乐正当上士,小乐正当下士为之,故郑下注云“乐正于天子乐师也”,《大射》注亦云“小乐正於天子乐师”,若然,县乐之法,案《周礼·眠了职》云“掌大师之县”,郑注云:“大师当县则为之。”案下仆人相大师,则诸侯无眠了,则使仆人县乐,大师以声展之,乐师又监之。云“县,锺磬也”者,案《小胥》“天子宫县,诸侯轩县”,面皆锺、磬、镈各一虡,“大夫判县,士特县”,不得有镈,故云锺磬。案下唯有磬而无锺,而云锺磬者,郑泛解乐县法,故兼言锺,其实诸侯之士特县磬而已。云“国君无故不彻县”者,案《曲礼》唯有“大夫无故不彻县,士无故不去琴瑟”,不言国君。但大夫无故不彻县,则国君无故亦不彻县可知。郑以《燕礼》为国君法,故以义约之也。云“言县者,为燕新之”者,更整理乐县之法,为新之也。
设洗篚于阼阶东南,当东霤。罍水在东,篚在洗西,南肆。设膳篚在其北,西面。设此不言其官,贱也。当东霤者,人君为殿屋也。亦南北以堂深。肆,陈也。膳篚者,君象觚所馔也,亦南陈。言西面,尊之,异其文。
[疏]“设洗”至“西面”。○注“设此”至“其文”。○释曰:云“设此不言其官,贱也”者,决膳宰具官馔,乐人县,司宫设尊,皆言其官,独此不言官,故知贱也。案《少牢》司宫设罍水,大夫兼官。此国君礼,或可别人为之,但无文,故郑不细辨。云“当东霤者,人君为殿屋也”者,汉持殿屋四向流水,故举汉以况周。言东霤,明亦有西霤。对大夫士言东荣,两下屋故也。云“亦南北以堂深”者,亦《士冠礼》、《乡饮酒》等也。云“膳篚者,君象觚所馔也”者,案下文“洗象觚,升实之,东北面献于公”是也。但尊君,不可与臣同篚,故别释之也。云“亦南陈”者,亦陈之南肆者也。言“西面,尊之,异其文”者,欲见膳篚西面,南肆者亦西面,此不可言南肆而言西面,是尊君之篚,故异其文也。
司宫尊于东楹之西,两方壶,左玄酒,南上。公尊瓦大两,有丰,幂用绤若锡,在尊南,南上。尊士旅食于门西,两圜壶。司宫,天子曰小宰,听酒人之成要者也。尊方壶,为卿大夫士也。臣道直方,於东楹之西,予君专此酒也。《玉藻》曰:“唯君面尊。”玄酒在南,顺君之面也。瓦大,有虞氏之尊也。《礼器》曰:“君尊瓦甒。”丰形似豆,卑而大。幂用绤若锡,冬夏异也。在尊南,在方壶之南也。尊士旅食者用圜壶,变於卿大夫也。旅,众也。士众食,谓未得正禄,所谓庶人在官者也。今文锡为緆。
[疏]“司宫”至“圜壶”。○注“司宫”至“为緆”。○释曰:云“司宫,天子曰小宰,听酒人之成要者也”者,案《天官·小宰职》:“掌建邦之宫刑,以治王宫之政令。”是小宰掌宫事。此诸侯无小宰,有司宫,明司宫亦当掌宫刑,治宫之政令,可知是司宫掌宫事,与小宰同。又案《酒正》云:“酒正之出,日入其成,月入其要,小宰听之。”此司宫亦设酒尊,当掌酒事,与小宰同,是以知此诸侯司宫当天子小宰者也。若然,案《酒正》云:“酒正之出,日入其成,月入其要,小宰听之。”案彼文则是小宰听酒正之成要,此注云听酒人成要者,案彼注云:“出,谓授酒材及用酒之多少也。受用酒者,日言其计於酒正,酒正月尽言於小宰。”云日言其计於酒正者,是酒人也。酒正月尽总言於小宰,则是小宰所听者,并是酒人所言,故郑之此注据酒人而言也。云“尊方壶,为卿大夫士也”者,以其燕总有卿大夫、士,又别有公尊瓦大两,故知方尊为此人也。云“於东楹之西,子君专此酒也”者,此决《乡饮酒》、《乡射》皆於房户之閒,宾主共之。此於东楹之西,向君设之,人君尊,专大惠,故云予君专此酒也。引《玉藻》者,欲见尊面向君,顺君面,非宾主共之意。案《少仪》云:“尊壶者面其鼻。”郑注云:“鼻在面中,言乡人也。”乡人者,据此《燕礼》尊面向君而言。《少仪》又云:“尊者以酌者之左为上尊。”《乡饮酒》云:“尊两壶于房户之閒,玄酒在西。”又《乡射》云:“尊於宾席之东,两壶斯禁,左玄酒。”郑注云:“设尊者北面,西曰左。”此等皆据酌者北面而言,玄酒在左,若据设尊之人及尊面而言,即南面,以右为尊。此燕礼尊,面向君,据君面以左为尊,玄酒在南。若据酌者,不得背君而西面,当尊西东面,则酌者之右为上尊,是以下文媵爵于公者交於东楹北也。云“瓦大,有虞氏之尊也”者,《明堂位》文。引《礼器》“君尊瓦甒”,《大射》亦云“膳尊两甒”,不引《大射》而引《礼器》者,郑欲同此三者之文,皆是一物故也。云“丰形似豆,卑而大”者,据汉法而知。但豆径尺,柄亦长尺,此承尊之物,不可同於常豆,故知卑而大,取其安稳也。云“幂夏绤冬锡,冬夏异也”者,夏宜用绤,冬宜用锡。葛之粗者曰绤,按《丧服传》云:“锡者何也?麻之有锡者也。锡者十五升,抽其半,无事其缕,有事其布曰锡。”郑注云“治其布使之滑易”是也。云“在尊南,在方壶之南也”者,其幂本为瓦大设,今未用陈在方壶之南者,不可在方壶、瓦大之閒相杂故也。瓦大不言玄酒者,以其言瓦大两,又言南上有玄酒,在南可知。凡无玄酒者,有陈之而已,不言上下,是以此尊土旅食直云“两圜壶”,《大射》亦云“雨圜壶”,《特牲》尊两圜壶於阼阶,西方亦如之,皆是无玄酒,不言上下也。又凡用醴者无玄酒,《士冠礼》醴子,《昏礼》醴妇,《聘礼》醴宾,醴皆无玄酒,质故也。《昏礼》房外之尊无玄酒,郑云“略之”。此及《大射》尊士旅食无玄酒,郑云“贱也”。《特牲》、《少牢》阳厌纳一尊,无玄酒,郑注云“礼杀”也。《士丧》、《既夕》、《士虞》皆有酒,醴无玄酒者,以凶变於吉故也。《特牲》东西阶两壶无玄酒者,注云:“优之。”云“士众食,谓未得正禄”者,以其士大夫已上得正禄。《王制》云:“下士九人禄,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皆正禄,此则未得正禄。云“所谓庶人在官者也”者,所谓《王制》文,故《王制》云:“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谓府史胥徒,谓府八人禄,史七人禄,胥六人,徒五人。皆非正禄,号为“士旅食者”也。
司宫筵宾于户西,东上,无加席也。筵,席也。席用蒲筵,缁布纯。无加席。燕私礼,臣屈也。诸侯之官无司几筵也。
[疏]“司宫”至“席也”。○注“筵席”至“筵也”。○释曰:云“筵,席也”者,案《周礼·序官·司几筵》,郑注云:“铺陈曰筵,藉之曰席。然其言之筵席,通。”若然,铺陈曰筵者,先铺一席在地者;藉之曰席,据重已上相承藉者,筵、席一也,故郑云“筵席通”。云“席用蒲筵,缁布纯”者,案《公食大夫》记云:“蒲筵常,缁布纯,加萑席寻,玄帛纯。”彼有加席,故有萑在上。此无加席,故言席用蒲。云“无加席。燕私礼,臣屈也”者,对《公食大夫礼》异国之宾有加席,礼得申。云“诸侯之官无司几筵也”者,对天子有司几筵布席,诸侯兼官,使司官设尊,并设席。
射人告具。告事具於君,射人主此礼,以其或射也。
[疏]“射人告具”。○注“告事”至“射也”。○释曰:云“射人主此礼,以其或射也”者,案《公食大夫礼》“赞者负东房,告具”,以其无射,故使赞者。此乃射人告具,与《大射》同。案下文“若射则不献庶子”,言“若”者,或射或不,故此郑注云“以其或射”。言“或”,亦是不定之义。案《大射》告具之上有“羹定”,此不言羹定者,文不具也。
小臣设公席于阼阶上,西乡,设加席。公升,即位于席,西乡。《周礼》诸侯胙席,莞筵纷纯,加缫席,画纯。后设公席者,凡礼,卑者先即事,尊者后也。
[疏]“小臣”至“西乡”。○注“周礼”至“后也”。○释曰:自此下尽“诸公卿者”,论君臣位次及命羞者之事。注引《周礼》者,《司几筵》之文也。彼诸侯祭祀神席及受酢之席,此乃燕饮之席,引之者,欲见燕饮与受酢席同。若飨诸侯来朝,则《郊特牲》云“大飨君三重席而酢焉”是也。燕他国之臣,即《郊特牲》云:“三献之介,君专席而酢焉。”此降尊以就卑也,故君单席受酢也。云“后设公席者,凡礼,卑者先即事,尊者后也”者,此燕私礼,故贱者先即事。《大射》辨尊卑,故先设公席,后设宾席也。
小臣纳卿大夫,卿大夫皆入门右,北面东上。士立于西方,东面北上。祝史立于门东,北面东上。小臣师一人,在东堂下,南面。士旅食者立于门西,东上。纳者,以公命引而入也。自士以下,从而入即位耳。师,长也。小臣之长一人,犹天子大仆,正君之服位者也。凡入门而右由闑东,左则由闑西。
[疏]“小臣”至“东上”。○注“纳者”至“闑西”。○释曰:云“卿大夫皆入门右,北面东上”者,此是拟君揖位,故下经君始尔之就庭位。云“士立於西方,东面北上”者,此是士之定位,士贱,故不待君揖,入门即就定位。云“祝史立於门东,北面东上”者,案《大射》“大史在犴侯之东北,北面”,不言祝,此言祝史不言大史者,《大射》及下文云:“大史俟於所设中之西,东面以听政。”嫌其位初在此,不在犴侯之东北,故著夫史以明之。其馀祝史彼不言者,以其《大射》先行燕礼,此《燕礼》有祝史,故於彼不言,省文也。云“纳者,以公命引而入也”者,虽无正文,进止由君,故知以公命者也。云“自士已下,从而入即位耳”者,对大夫以上,小臣引之就门东揖位,未就庭位。自士已下,不须引,从大夫而入,径即庭位。云“师,长也。小臣之长一人,犹天子大仆,正君之服位者也”者,案《夏官·大仆识》云:“掌正王之服位,出入王之大命。”彼下文有小臣之官,上士四人,其职云:“掌王之小命,诏相王之小法仪。”诸侯兼官,无大仆,唯有小臣出入君之教命,正君之服位,但诸侯小臣之官有上下,是以《大射》云“小臣师从者在东堂下,南面,西上”,又云“小臣正赞袒”。若然,诸侯小臣正,次有小臣师,《大射礼》小臣正相君,小臣师佐之,常在君左右,不在堂下之位,故唯云小臣师。从者在堂下南面,此燕轻,宜有小臣师及从者相君。燕饮小臣正一人,无事得在堂下,此言小臣师即大仆,小臣正一也,故郑以为当天子大仆。云“凡入门而右由闑东,左则由闑西”者,郑云凡入门者,广解宾主人入门之义。案《曲礼》云:“大夫士出入君门,由闑右。”又《玉藻》云:“公事自闑西,私事自闑东。”言私事即大夫士出入君门一也,又与此经卿大夫士入君门亦由闑右同。公事自闑西者,即《聘礼》聘宾入,由闑西是也。若然,此注云入门而右由闑东者,是臣朝君之法也。左即由闑西者,是聘宾入门之法。
公降立于阼阶之东南,南乡。尔卿,卿西面北上;尔大夫,大夫皆少进。尔,近也,移也,揖而移之,近之也。大夫犹北面,少前。
[疏]“公降”至“少进”。○注“尔近”至“少前”。○释曰:《曲礼》云“揖人必违其位”,是以公将揖卿大夫,降立於阼阶之东南,南面揖之。变揖言尔者,尔训近也,移也,卿大夫得揖,移近中庭也,是以郑云“揖而移之,近之也”。云“大夫犹北面,少前”者,三卿五大夫初入门右,同北面。三卿得揖,东相西面,五大夫得揖,中庭少进,北面不改,故云大夫犹北面少前。
射人请宾。命当由君出也。
[疏]“射人请宾”。○注“命当由君出也”。○释曰:案《大射》云:“大射正摈。”摈者请宾,此直云“射人请宾”,不云为摈者,但射人有大小,大者为大射正,其次为射正,又其次为司正,悉监射事,见於《大射》。礼大辨尊卑,故云大射正为摈。此燕礼,或因燕而射,以其礼轻,或大射正为摈,或小射正为摈,此二者皆是射人,故直云射人请宾,不定尊卑也。既当请君,不辨射人面位者,以其君南面,射人北面可知,故不言。
公曰:“命某为宾。”某,大夫也。
[疏]“公曰命某为宾”。○注“某大夫也”。○释曰:知大夫非卿者,以其宾主相对,宰夫为主人,是大夫,明宾亦是大夫。《燕义》云:“不以公卿为宾,而以大夫为宾,为疑也。”故知是大夫。
射人命宾,宾少进,礼辞。命宾者,东面南顾。礼辞,辞不敏也。
[疏]“射人”至“礼辞”。○注“命宾”至“敏也”。○释曰:郑知“命宾者,东面南顾”者,《少仪》云:“诏辞自右。”明知在君之右,东面者,向君南顾者,向宾便也。知“礼辞,辞不敏”者,取《孝经》曾子云“参不敏”为义。
反命。射人以宾之辞告於君。又命之。宾再拜稽首,许诺。又,复。射人反命。告宾许。
宾出,立于门外,东面。当更以宾礼入。
[疏]“宾出”至“东面”。○注“当更以宾礼入”。○释曰:前卿大夫从臣礼,相从而入,故出更以宾礼入,是以下经“宾入及庭,公降一等揖之”。
公揖卿大夫,乃升就席。揖之,人之也。
[疏]“公揖”至“就席”。○注“揖之人之也”。○释曰:言“人之”者,公将及升堂,故以人意相存偶,是以揖之,乃升。
小臣自阼阶下,北面,请执幂者与羞膳者。执幂者,执瓦大之幂也。方圜壶无幂。羞膳,羞於公,谓庶羞。
[疏]“小臣”至“膳者”。○注“执幂”至“庶羞”。○释曰:云“执幂者,执瓦大之幂也。方圜壶无幂”,郑知者,以其上文“幂用绤”,文承瓦大之下,方圜壶不言幂,故知义然。云“羞於公,谓庶羞”者,知羞於公者,以其言羞膳据君而言,又与执幂者连文,幂据君,明羞膳据公可知。又知是庶羞者,以其脯醢称荐,明羞是庶羞。
乃命执幂者,执幂者升自西阶,立於尊南,北面,东上。以公命於西阶前命之也。东上,玄酒之幂为上也。羞膳者从而东,由堂东升自北阶,房中西面南上,不言之者,不升堂,略之也。
[疏]“乃命”至“东上”。○注“以公”至“略之也”。○释曰:郑知“西阶前命之”者,案下记云“羞膳者与执幂者皆士也”,士位在西方,东面,故知西阶前以君命命之。云“东上,玄酒之幂为上也”者,以其唯瓦大两有幂,玄酒尊於正酒,经云“东上”,故知玄酒之幂为上。羞膳者以下尽略之。郑知义然者,以经直云“执幂者升自西阶”,羞膳者无升文,又且东面阶、西面阶妇人之阶,非男子之所升,则羞者升自北阶。知由堂东者,以羞在房。又《大射》云“工人士与梓人升自北阶”,知“房中西面南上”者,约《士冠礼》脯醢在房中服北、赞者盥于洗西、升立于房中西面、南上,下注云:“近其事也。”言“略之”者,解不由前堂升,执幂与羞膳临时请者,以其诸侯兼官,有常职先定,亦有临时命之者,是以经与记直云士,不言其官,不请羞宾者,下记约与君同,亦用士也。
膳宰请羞于诸公卿者。小臣不请而使膳宰,於卑者弥略也。礼以异为敬。
[疏]“膳宰”至“卿者”。○注“小臣”至“为敬”。○释曰:言“弥略”者,上请宾使射人,请执幂使小臣,已是其略。今羞诸公卿乃使膳宰,膳宰卑於小臣,故云弥略也。知膳宰卑於士者,《周礼》膳夫是上士,此诸侯膳宰,明非上士。且礼之大例,荐羞者尊於设俎者,公士为荐羞,膳宰设俎,故知膳宰卑也。
射人纳宾。射人,为摈者也。今文曰摈者。
[疏]“射人纳宾”。○注“射人”至“摈者”。○释曰:自此至“宾以虚爵降”,论宾升堂主人献宾之事。案《大射》“大射正摈”,此云射人为摈,与上射人请宾义同,还是小射正也。
宾入,及庭,公降一等揖之。及,至也。至庭,谓既入而左北面时。
[疏]“宾入”至“揖之”。○注“及至”至“面时”。○释曰:郑知“至庭,谓既入而左北面时”者,以其云“宾入及庭”,宾入谓入门时,及庭谓宾入门而出堂涂北面,是其当公降揖之节,故知北面时也。
公升就席。以其将与主人为礼,不参之也。
[疏]“公升就席”。○注“以其”至“之也”。○释曰:郑知“将与主人为礼,不参之”者,下经云宾升,主人亦升。是其宾与主人为礼,不得相参之也。
宾升自西阶,主人亦升自西阶,宾右北面至再拜,宾答再拜。主人,宰夫也。宰夫,大宰之属,掌宾客之献饮食者也。其位在洗北西面。君於其臣虽为宾,不亲献,以其尊,莫敢伉礼也。至再拜者,拜宾来至也。天子膳夫为献主。
[疏]“宾升”至“再拜”。○注“主人”至“献主”。○释曰:知主人是宰夫者,案《礼记·燕义》云“使宰夫为献主”是也。云“宰夫,大宰之属”者,案《天官》云:“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宰夫属大宰,故云“大宰之属”。云“掌宾客之献饮食者也”者,案《宰夫职》云:“凡朝觐、会同、宾客,掌其牢礼、委积、膳献、饮食。”引之者,证宰夫为主人之义。云“其位在洗北西面”者,案下文献大夫下,胥荐主人于洗北西面是也。云“君於其臣虽为宾,不亲献,以其尊,莫敢伉礼也”者,此略取《燕义》文。设宾主饮酒之礼,使宰夫为献主,臣莫敢与君伉礼也。不以公卿为宾,而以大夫为宾,为疑,明嫌之义也,是君不亲为主人之事也。云“天子膳夫为献主”者,案《膳夫职》云“王燕饮酒则为献主”是也。案《燕义》注云“天子使膳宰为主人”,则是膳宰、膳夫一人也。上文注云“膳宰,天子曰膳夫”者,欲见天子、诸侯之臣名异,其实同也。
主人降洗,洗南,西北面。宾将从降,乡之。
[疏]“主人”至“北面”。○释曰:此宰夫代君为献主,升降不由阼阶,与宾同,由西阶升降,故降自西阶,当洗南北面。今西北面者,郑云“宾将从降,乡之”,当辞宾降故也。案《乡饮酒》、《乡射》主人降,洗爵,在阶下辞宾降者,彼宾主异阶,故在阶下,不在洗南也。
宾降,阶西,东面。主人辞降,宾对。对,答。
主人北面盥,坐取觚洗。宾少进,辞洗。主人坐奠觚于篚,兴对。宾反位。宾少进者,又辞,宜违其位也。献不以爵,辟正主也。古文觚皆为觯。
[疏]“主人”至“反位”。○注“宾少”至“为觯”。○释曰:“宾少进者,又辞,宜违其位也”者,言又辞,对前主人辞降,今又宾辞洗。言少进者,前宾降,宾在阶下,《曲礼》云“揖人必违其位”,以其宾又辞洗,宜违本位也。云“献不以爵,避正主也”者,此宰夫为主人,非正主,故用觚,对《乡饮酒》、《乡射》是正主,皆用爵。
主人卒洗,宾揖,乃升。宾每先升,尊也。
[疏]“主人”至“乃升”。○注“宾每先升尊也”。○释曰:“每先升”者,前宾初升时,先云宾升自西阶,后云主人亦升自西阶。此宾揖乃升,下云主人升,故云“宾每先升”。宾先升者,尊宾故也。
主人升,宾拜洗。主人宾右奠觚答拜,降盥。主人复盥,为拜手坋尘也。
[疏]“主人”至“降盥”。○注“主人”至“尘也”。○释曰:言“复盥”者,前盥为洗爵,此盥为污手。
宾降,主人辞,宾对。卒盥,宾揖升,主人升,坐取觚。取觚,将就瓦大酌膳。
执幂者举幂,主人酌膳,执幂者反幂。君物曰膳,膳之言善也。酌君尊者,尊宾也。
[疏]注“君物”至“宾也”。○释曰:言“君物曰膳,膳之言善也”者,言君物,总众物之名。上云设膳篚,设膳尊,膳之言善,所以别於臣子之尊篚也。云“酌君尊者,尊宾也”者,大夫为宾,宾亦臣子,而酌膳尊,尊宾故也。必尊之者,立宾以对君故也。
主人筵前献宾,宾西阶上拜,筵前受爵,反位。主人宾右拜送爵。宾既拜,前受觚,退复位。
膳宰荐脯醢,宾升筵。膳宰设折俎。折俎,牲体骨也。《乡饮酒》记曰:“宾俎,脊、胁、肩、肺。”
[疏]“膳宰”至“折俎”。○注“折俎”至“肩肺”。○释曰:引《乡饮酒》记者,《燕礼》不言宾之牲体之数,此《燕礼》既与《乡饮酒》同用狗,则与此宾之牲体数同,故引以为证也。
宾坐,左执爵,右祭脯醢,奠爵于荐右,兴,取肺,坐绝祭,哜之,兴,加于俎,坐捝手,执爵,遂祭酒,兴,席末坐,啐酒,降席,坐奠爵,拜,告旨,执爵兴。主人答拜。降席,席西也。旨,美也。
[疏]“宾坐”至“答拜”。○注“降席”至“美也”。○释曰:云“降席,坐奠爵拜”,郑云“降席,席西”,不言面,案前体例降席,席西,拜者皆南面,拜讫则告旨。
宾西阶上北面坐卒爵,兴,坐奠爵,遂拜。主人答拜。遂拜,拜既爵也。
[疏]“宾西”至“答拜”。○注“遂拜拜既爵也”。○释曰:经云“坐卒爵”,又云“兴坐奠爵遂拜”,遂拜之文,隔坐奠辞,嫌遂拜不为拜既爵,故郑明之,云“遂拜拜既爵也”。
宾以虚爵降。将酢主人。
[疏]“宾以虚爵降”。○注“将酢主人”。○释曰:自此已下尽“序内东面”,论宾酢主人之事。郑知“将酢主人”者,下经论酢主人之事,故知也。
主人降。宾洗南坐奠觚,少进,辞降。主人东面对。上既言爵矣,复言觚者,嫌易之也。《大射礼》曰:“主人西阶西,东面少进对。”今文从此以下,觚皆为爵。
[疏]“主人”至“面对”。○注“上既”至“为爵”。○释曰:云“上既言爵矣,复言觚者,嫌易之也”者,上文主人洗觚献宾,云“宾以虚爵降”,此经又云“坐奠觚”,中閒言爵者,欲见对文。一升曰爵,二升曰觚,散文即通,觚亦称爵,以此言之,此觚即前爵。周公作经,嫌易之,故复言觚也。引《大射礼》者,此经直有“主人降”,又云“主人东面对”,不辨主人立处,又无少进之文,《大射》先行燕礼,与此同,故引以为证。
宾坐取觚,奠于篚下,盥洗。篚下,篚南。主人辞洗。谦也。今文无洗。
宾坐奠觚于篚,兴对,卒洗,及阶,揖,升。主人升,拜洗如宾礼。宾降盥,主人降,宾辞降。卒盥,揖升,酌膳,执幂如初,以酢主人于西阶上。主人北面拜受爵,宾主人之左拜送爵。宾既南面授爵,乃之左。
[疏]“宾坐”至“送爵”。○注“宾既”至“之左”。○释曰:郑云“宾既南面授爵,乃之左”,郑知南面授爵与主人者,以经言“主人北面拜受爵”,明宾於东楹之西,东面酌膳讫,向西阶南面授主人,可知授爵讫,乃之主人之左,北面拜送爵,故郑云南面授爵乃之左也。
主人坐祭,不啐酒,辟正主也。未荐者,臣也。
[疏]“主人坐祭不啐酒”。○注“辟正”至“臣也”。○释曰:案《乡饮酒》、《乡射》皆是正主,经直云“祭如宾礼”,亦不见有啐酒之事,未知正主有啐不?此云“不啐”,辟正主者,案文可知。以《燕礼》、《大射》啐酒、告旨并不为者,经云“不啐酒”、“不告旨”,并言不。《乡饮酒》、《乡射》直云“不告旨”,不言“不啐酒”,明主人啐矣。《有司彻》傧尸之礼,尸酢主人,云“席末坐啐酒”。《特牲》、《少牢》尸酢主人,主人皆有啐酒,是其虽不告旨,唯有啐酒之事。云“未荐者臣也”者,对宾礼献讫,则荐脯醢。此主人是臣,故献讫不荐,至献大夫下,胥荐主人于洗北是也。
不拜酒,不告旨。主人之义。
[疏]“不拜酒不告旨”。○注“主人之义”。○释曰:拜酒,主人为告旨。但告旨者,宾拜讫,主人告酒美。《乡饮酒》、《乡射》正主人不拜酒,不告旨,主人无自告美,故此主人代君为主,不得直云“主人”,故云“主人之义”。
遂卒爵,兴,坐奠爵,拜,执爵兴。宾答拜。主人不崇酒,以虚爵降奠于篚。崇,充也。不以酒恶谢宾,甘美君物也。
宾降,立于西阶西。既受献矣,不敢安盛。
射人升宾,宾升,立于序内,东面。东西墙谓之序。《大射礼》曰:“摈者以命升宾。”
[疏]“射人”至“东面”。○注“东西”至“升宾”。○释曰:“东西墙谓之序”者,《尔雅》文。引《大射礼》者,证此经云“射人升宾”之时,亦得君命。
主人盥,洗象觚,升实之,东北面献于公。象觚,觚有象骨饰也。取象觚者东面。
[疏]“主人”至“于公”。○注“象觚”至“东面”。○释曰:自此下尽“奠于膳篚”,论主人献公之事。云“取象觚者东面”者,以膳篚南有臣之篚,不得北面取,又不得南面背君取,从西阶来,不得篚东西面取,以是知“取象觚者东面”也。
公拜受爵。主人降自西阶,阼阶下北面拜送爵。士荐脯醢,膳宰设折俎,升自西阶。荐,进也。《大射礼》曰:“宰胥荐脯醢,由左房。”
[疏]“公拜”至“西阶”。○注“荐进”至“左房”。○释曰:凡此篇内,公应先拜者,皆后拜之,尊公故也。是以下举旅行酬,皆受酬者先拜,公乃答拜。此公先拜受爵者,受献礼重故也。是以下云主人受公酢,得酌膳,燕上欢故也。《大射》主人受公酢者,辨尊卑故也。云“士荐脯醢,膳宰设折俎”者,案前献宾荐脯醢,及设折俎皆使膳宰者,宾卑故也。今於公士荐脯醢,膳宰设折俎异人,以其士尊於膳宰,君尊,故使士荐。必知士尊於膳宰者,以其诸侯膳宰当天子膳夫,上士二人,诸侯降等,膳宰则卑,故下记云“羞膳者与执幂者皆士也”,郑注云:“尊君也,膳宰卑於士。”是其士尊也。《大射》主於射,略於饮酒,故公及宾同使宰胥荐脯醢,庶子设折俎。此《燕礼》燕私,主於羞,故宾之荐俎,庶羞同使膳宰,君之脯醢,庶羞同使士,尊官为之。《大射》必使庶子设折俎者,案《周礼》庶子下大夫,《大射》序尊卑变於《燕礼》,故尊官为之。引《大射礼》者,证此经脯醢从左房而来,天子诸侯有左右房,故得言“左房”。大夫士无右房,故言东房而已。
公祭如宾礼,膳宰赞授肺,不拜酒,立卒爵,坐奠爵,拜,执爵兴。凡异者,君尊,变於宾也。
[疏]“公祭”至“爵兴”。○注“凡异”至“宾也”。○释曰:云“凡异者,君尊,变於宾也”者,云“凡”非一,谓膳宰赞授肺,立卒爵。又上文士荐脯醢,皆是异於宾,故言凡以广之。
主人答拜,升,受爵以降,奠于膳篚。
更爵,洗,升,酌膳酒以降,酢于阼阶下,北面坐奠爵,再拜稽首,公答再拜。更爵者,不敢袭至尊也。古文更为受。
[疏]“更爵”至“再拜”。○释曰:自此已下尽“主人奠爵于篚”,论主人受公酢之事。主人受公酢而自酌者,不敢烦公,尊君之义。○注“更爵”至“为受”。○释曰:献君自酢同用觚,必更之者,袭因也。不敢因君之爵,《丧服传》云:“君至尊也。”故以君为至尊也。
主人坐祭,遂卒爵,再拜稽首。公答再拜,主人奠爵于篚。
主人盥洗,升,媵觚于宾,酌散,西阶上坐奠爵,拜宾。宾降筵,北面答拜。媵,送也,读或为扬,扬,举也。酌散者,酌方壶酒也,於膳为散。今文媵皆作腾。
[疏]“主人”至“答拜”。○释曰:自此尽“东南面立”,论主人酬宾之事。案前受献讫,立于序内以来,未有升筵之事。案《乡饮酒》、《大射》酬时皆主人西阶上,坐奠爵,拜,宾西阶上北面答拜,酬前宾皆无逆在席者,又以下文宾奠于荐东、宾降筵西,东南面立。以此约之,则此无升筵之事,或言降筵者,盖误。○注“媵送”至“作腾”。○释曰:云“媵,送也,读或为扬,扬,举也”者,案《礼记·檀弓下》云:“知悼子卒,未葬。平公饮酒,师旷、李调侍,鼓锺。杜蕢自外来,升酌,曰:旷饮斯。又酌曰:调饮斯。”注云:“皆罚平公。”曰:“寡人亦有过焉,酌而饮寡人。杜蕢洗而扬觯。”注云:“举爵於君也。《礼》扬作媵,扬,举也,媵,送也,扬近得之。”若然,此注今文媵作腾,腾与媵皆是送义,读从《檀弓》杜蕢扬觯之扬,扬训为举,义胜於媵送,故读从之也。
主人坐祭,遂饮,宾辞。卒爵,拜,宾答拜。辞者,辞其代君行酒,不立饮也。此降於正主酬也。
[疏]“主人”至“答拜”。○注“辞者”至“酬也”。○释曰:案《乡饮酒》、《乡射》主人酬宾,皆坐卒觯,此主人酬宾亦坐饮,宾辞之者,上文献君,君立卒爵,此主人代君酬宾,亦宜立饮。今主人坐祭,遂饮,故郑云“辞者,辞其代君行酒,不立饮”。云“此降於正主酬也”者,正主谓《乡射》饮酒正主酬处。
主人降洗,宾降,主人辞降,宾辞洗。卒洗,揖升。不拜洗。不拜洗,酬而礼杀。主人酌膳,宾西阶上拜。拜者,拜其酌己。
受爵于筵前,反位。主人拜送爵,宾升席,坐祭酒,遂奠于荐东。遂者,因坐而奠,不北面也。奠之者,酬不举也。
[疏]“主人酌膳”。○释曰:自此至“荐东”,此为酬宾。若然,案《乡饮酒》、《乡射》主人酬宾,皆主人实觯,席前北面,宾始西阶上拜。此及《大射》,主人始酌膳时,宾已西阶上拜者,以其《燕礼》、《大射》皆是主人代君劝酒,其宾是臣,急承君劝,不敢安暇,故先拜也。主人又不坐奠於荐西,宾祭讫,遂南面奠於荐东,不北面奠也。
主人降复位。宾降筵西,东南面立。宾不立於序内,位弥尊也。位弥尊者,其礼弥卑,记所谓“一张一弛”者,是之类与?
[疏]“主人”至“面立”。○注“宾不”至“类与”。○释曰:云“宾不立于序内,位弥尊也。位弥尊者,其礼弥卑”者,案上初宾得献,降升之时,序内立,是不敢近宾席,是礼尊而宾卑。至此酬讫,立於席西,是宾位弥尊,礼渐杀,故云弥卑也。云“记所谓‘一张一弛’”者,《礼记·杂记》文。案彼孔子谓子贡,党正饮酒“百日之蜡,一日之泽”,以弓弩喻,是一张一弛之法。此献时为盛,是一张也;酬时为杀,是一弛也。无正文,故云“是之类与”,言“与”以疑之。
小臣自阼阶下请媵爵者,公命长。命长,使选卿大夫之中长幼可使者。
[疏]“小臣”至“命长”。○注“命长”至“使者”。○释曰:自此尽“公答再拜”,论使下大夫媵爵於公之事。此旅酬从公而起,故须大夫之中长幼可使者。知非卿大夫最长,而云“长幼可使者”,案下文“大夫长升受旅”,是长幼次第,非专最长,则此命长非最长,是长幼之中可使者也。
小臣作下大夫二人媵爵。作,使也。卿为上大夫,不使之者,为其尊。
[疏]“小臣”至“媵爵”。○注“作使”至“其尊”。○释曰:案《王制》“上大夫卿”,是卿为上大夫。云“不使之者,为其尊”者,谓若主人与宾使下大夫,不使卿之类也。
媵爵者阼阶下皆北面,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再拜稽首,拜君命也。
媵爵者立于洗南,西面,北上。序进,盥,洗角觯,升自西阶,序进,酌散,交于楹北。降,阼阶下皆奠觯,再拜稽首,执觯兴,公答再拜。序,次第也,犹代也。楹北,西楹之北也。交而相待於西阶上,既酌,右还而反,往来以右为上。
[疏]“媵爵”至“再拜”。○释曰:“西面北上”者,是未盥相待之位。序进盥则北面向洗。○注“序次”至“为上”。○释曰:云“楹北,西楹之北也”者,二大夫盥手洗爵讫,先者升西阶,由西楹之北向东楹之西,东面酌酒讫,右还,由西楹北向西阶上,北面。后者升西阶,亦由西楹之北向东楹之西,酌酒讫,亦由西楹之北西阶上,北面相待。乃次第而降,故云“交而相待於西阶之上。既酌,右还而反,往来以右为上”。云“以右为上”者,谓在洗南西面及阶上北面时,先者在右,地道尊右故也。
媵爵者皆坐祭,遂卒觯,兴,坐奠觯,再拜稽首,执觯兴。公答再拜。媵爵者执觯待于洗南。待君命也。
[疏]“媵爵”至“洗南”。○注“待君命也”。○释曰:云“执觯待于洗南。待君命”者,以其君尊臣卑,虽自饮讫,故执觯待于洗南,以待君命也。
小臣请致者。请使一人与?二人与?优君也。
[疏]“小臣请致者”。○注“请使”至“君也”。○释曰:案下二人俱致礼法,当然是以不敢必君举也,故云“一人与、二人与”。取君进止,是优君也。
若君命皆致,则序进,奠觯于篚,阼阶下皆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媵爵者洗象觯,升实之,序进,坐奠于荐南,北上,降,阼阶下皆再拜稽首,送觯。公答再拜。序进,往来由尊北,交于东楹之北,奠于荐南,不敢必君举也。《大射礼》曰:“媵爵者皆退反位。”
[疏]“若君”至“再拜”。○注“序进”至“反位”。○释曰:云“序进,往来由尊北,交于东楹之北”者,前二人酌酒,降自西阶,故交于西楹之北。此酌酒奠于君所,故交于东楹之北。交于东楹北者,以其酒尊,所陈在东楹之西,西向,而陈其尊,有四并执幂者,在南,不得南头以之君所。又唯君面尊,尊东西面,酌酒以背君,故先酌者东面酌讫,由尊北,又楹北往君所奠讫,右还而反。后酌者亦於尊北,又於楹北与反者而交。先者於南西过,后者於北东行,奠讫,亦右还而反,相随降自西阶。云“奠于荐南,不敢必君举也”者,案《乡饮酒》、《乡射》皆云奠者於左,将举者於右。是《乡饮酒》一人举觯及二人举觯,皆奠于荐右。今言媵爵於公,是将举旅,当奠於荐右,而奠於荐左,故云不敢必君举也。引《大射礼》者,此经二人阶下再拜稽首,送觯,无反位之文,故引《大射》媵爵者皆退反门右北面位。
公坐,取大夫所媵觯,兴以酬宾。宾降,西阶下再拜稽首。公命小臣辞,宾升成拜。兴以酬宾,就其阶而酬之也。升成拜,复再拜稽首也。先时君辞之,於礼若未成然。
[疏]“公坐”至“成拜”。○注“兴以”至“成然”。○释曰:自此至“奠于篚”,论公为宾举旅之节。公坐取大夫所媵觯者,取上楹北觯。云“兴以酬宾,就其阶而酬之也”者,经但云“兴以酬宾”,郑知公就西阶者,以其宾降拜不於阼阶下,而言西阶下,故知公在宾西阶上也。不言西阶者,以公尊,空其文也。云“升成拜,复再拜稽首也。先时君辞之,於礼若未成然”者,凡臣於君,虽为宾,与君相酬,受爵不敢拜於堂上,皆拜於堂下。若君辞之,闻命即升,若堂下拜讫,君辞之,即升堂,复再拜稽首。所以然者,以堂下再拜而君辞之,若未成然,故复升堂再拜稽首以成之,升则不云再拜稽首,直云成拜。以堂下既有再拜稽首,则此文是也。若堂下未拜之閒,闻命则升,升乃再拜稽首,则不得言升成拜,以其堂下未拜,即下经云“小臣辞,宾升,再拜稽首”,郑注:“不言成拜者,为拜故下,实未拜是也。”凡臣拜於君有三等,初受献,拜於堂下,或亲辞,或遣小臣辞,成与不成,如上说。至於酬酒,虽下堂拜,未即拜,待君辞,即此下经云:“公坐奠觯,答再拜,执觯兴,立卒觯。宾下拜,小臣辞。宾升,再拜稽首。”注云:“不言成拜者,为拜故下,实未拜也。下不辄拜,礼杀也。”此篇末无筭爵,受公赐爵者,皆下席,堂上拜稽首,不堂下拜者,礼末又轻於酬时。
公坐奠觯,答再拜,执觯兴,立卒觯。宾下拜,小臣辞。宾升,再拜稽首。不言成拜者,为拜故下,实未拜也。下不辄拜,礼杀也。此宾拜于君之左,不言之者,不敢敌偶于君。
[疏]“公坐”至“稽首”。○注“不言”至“於君”。○释曰:云“此宾拜于君之左,不言之者,不敢敌偶于君”者,上云公酬宾于西阶上,则此宾升再拜者,拜于君之左可知。经不言拜于君之左者,若言再拜于君之左,则臣与君敌偶。故郑云:不言之者,不敢敌耦于君。阙其文也。
公坐奠觯,答再拜,执觯兴。宾进受虚爵,降奠于篚,易觯洗。君尊,不酌故也。凡爵,不相袭者也。於尊者言更,自敌以下言易,更作新。易,有故之辞。进受虚爵,尊君也。不言公酬宾於西阶上及公反位者,亦尊君,空其文也。
[疏]“公坐”至“觯洗”。○注“君尊”至“文也”。○释曰:云“君尊,不酌故也”者,以其君酬宾,当亲酌以授宾,今宾爵自酌者,君尊,不酌与臣故也。云“凡爵,不相袭者也。於尊者言更,自敌以下言易”者,於尊者言更,谓受尊者之爵,及与尊者爵,皆言更。上文主人献公讫,受爵以降,奠于膳篚,更爵洗,酌膳以自酢,是受尊者之爵言更也。下文云宾酬卿,“若膳觯也,则降更觯”,郑注云:“言更觯,卿尊也。”是与尊者之爵言更。云“自敌以下言易”者,谓与卑者之爵及受卑者之爵皆云易。此文公酬宾云“宾进,受虚爵,降奠于篚,易觯洗”,言易者,宾尊,以公举觯酬宾,是与卑者,故言易也。上文大夫二人媵爵于公者,卒觯,“执觯待于洗南,小臣请致者。若君命皆致,则序进,奠觯于篚,阼阶下再拜稽首。媵爵者洗象觯,升实之,序进,坐奠于荐南”。是受卑者之爵。合言易而不言者,理自明。若不言易者,奠散觯,洗象觯,隔再拜稽首,故不复言易也。若然,主人受公酢,宾受公酬,二者之爵皆从尊者来,所以受酢为受尊者之爵,言更受酬。为与卑者之爵言易者,以其主人受酢,由己献公,公报己,己所当得,是以为受尊者之爵言更也。宾受公酬,以公举媵觯,就西阶上以酬宾,特为宾举旅,故以为尊者与卑者之爵言易。案下士举旅,公坐取宾所媵觯,唯公所赐受者,如初受酬之礼,降更爵洗,升酌膳,彼亦是尊者与卑者之爵,不言易而言更者,旅酬下为上,尊前人,故不言易而言更也。云“更作新”者,欲见此爵前人已用,今不复用,更新用一爵,故云更作新也。云“易,有故之辞”者,言此爵我先尝用,今由前人后用,已不用,亦以为爵,故云易有故之辞也。案《特牲》宾长致爵于主人、主妇,言更爵酢者,欲得嘉宾美客,以事其先,故言更。《少牢》不傧尸,云致爵于主人主妇,宾易爵酢者,大夫礼尊于宾,有君道,故言易。若然,又案《少牢》不傧尸,主妇致爵于主人,主妇更爵酢。注云:“更犹易也。”若然,更与易似不别者,但更、易不殊,以尊卑不同,设文有异。云“不言公酬宾於西阶及公反位者,亦尊君,空其文也”者,以其公就西阶,是降尊就卑,敬公不言降尊,故空文不言。
公有命,则不易不洗,反升酌膳觯,下拜。小臣辞。宾升,再拜稽首。下拜,下亦未拜,凡下未拜有二,或礼杀,或君亲辞。君亲辞,则闻命即升,升乃拜,是亦不言成拜。
[疏]“公有”至“稽首”。○注“下拜”至“成拜”。○释曰:云“凡下未拜有二,或礼杀,或君亲辞”,云礼杀者,谓若酬时下为拜、实未拜,辞之,即升再拜稽首是也。云“或君亲辞”者,谓若《公食大夫》云公拜至,宾降西阶东北面答拜,公降一等辞,宾不拜,直言“阶上北面再拜稽首”,是阶下未拜,不得言升成拜,直言再拜稽首而已。
公答再拜。拜於阼阶上也。於是宾请旅侍臣。
[疏]注“拜於”至“侍臣”。○释曰:云“於是宾请旅侍臣”者,案下记云:“凡公所酬,既拜,请旅侍臣。”郑注云:“既拜,谓自酌升拜时也。摈者阼阶下告於公,还西阶下告公许。旅,行也,请行酒於群臣。必请者,不专君惠也。”《大射》於此时宾请旅於诸臣,此不言者,文不具,故记人辨之。
宾以旅酬於西阶上。旅,序也,以次序劝卿大夫饮酒。
[疏]“宾以”至“阶上”。○注“旅序”至“饮酒”。○释曰:此经论旅酬先尊后卑之法,仍未行旅。下经“射人作大夫长”,乃始旅酬。
射人作大夫长升受旅。言作大夫,则卿存矣。长者,尊先而卑后。
[疏]“射人”至“受旅”。○注“言作”至“卑后”。○释曰:遣人作大夫者,燕或射,故使之。云“言作大夫,则卿存矣”者,以其卿称上大夫,言大夫长,故知卿亦存在作中矣。云“长者,尊先而卑后”者,宾则旅三卿,三卿遍,次第至五大夫,大夫遍,不及士。
宾大夫之右坐奠觯,拜,执觯兴,大夫答拜。宾在右者,相饮之位。
[疏]“宾大”至“答拜”。○注“宾在”至“之位”。○释曰:言宾在右者,宾在西阶上酬卿,宾与卿并北面。宾在东,卿在西,是宾在大夫之右。宾位合在西,今在东,故云“宾在右者,相饮之位”也。
宾坐祭,立饮,卒觯,不拜。酬而礼杀。
[疏]“宾坐”至“不拜”。○注“酬而礼杀”。○释曰:此对酢之时,坐卒爵,拜既爵,是礼盛也。今旅酬,立卒觯,不拜既爵,故云“礼杀”也。
若膳觯也,则降更觯洗,升实散。大夫拜受,宾拜送。言更觯,卿尊也。
[疏]“若膳”至“拜送”。○注“言更觯卿尊也”。○释曰:案上文体例,与卑者之爵称易,与尊者之爵称更,虽立为宾,仍是大夫为之,是宾卑於卿,故言“更觯者,卿尊也”。
大夫辩受酬,如受宾酬之礼,不祭。卒受者以虚觯降,奠于篚。卒犹后也。《大射礼》曰:“奠于篚,复位。”今文辩皆作遍。
[疏]“大夫”至“于篚”。○注“卒犹”至“作遍”。○释曰:言不祭者,亦是酬礼杀也。引《大射礼》者,此经云“降奠于篚”,不言反位,故引《大射》。奠爵於篚讫,当复门右北面位。
主人洗,升,实散,献卿于西阶上。酬而后献卿,别尊卑也,饮酒成於酬也。
[疏]“主人”至“阶上”。○释曰:自此尽“无加席”,论主人献孤卿之节。○注“酬而”至“酬也”。○释曰:此酬非谓寻常献酬,乃是君为宾举旅行酬,以其主人献君,君酢主人,主人不敢酬君,故使二大夫媵爵于公以当酬处,所以覆献也。但君恩既大,为宾举旅,饮酒之礼成於酬,故酬辨乃献卿,以君尊卿卑,是以君礼成,卿乃得献,故云“别尊卑”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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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十五 燕礼第六
卷十五 燕礼第六
司宫兼卷重席,设于宾左,东上。言兼卷,则每卿异席也。重席,重蒲筵缁布纯也。卿坐东上,统於君也。席自房来。
[疏]“司宫”至“东上”。○注“言兼”至“房来”。○释曰:此经设三卿之席,在於宾东,言兼卷,则每卿异席也者。若三卿同席,则直云卷重席,不须言兼。今云“兼卷”,则兼三卿重席皆卷之,故知“每卿皆异席也”。云“重席,重蒲筵”者,案《公食大夫》记云:“司宫具几与蒲筵常,缁布纯,加萑席寻,玄帛纯。”彼为异国之宾,有蒲筵、萑席两种席,故称加。上小臣设公席与公食大夫席,及宾皆称加,亦是两种席。两种而称加。此燕已臣子,一种席重设之,故不称加。若然,案《乡饮酒》云:“席于宾东,公三重,大夫再重。”公升如宾礼,大夫则如介礼,有诸公则辞加席。《乡射》亦云:“大夫辞加席。”案彼二文虽称加,上文云三重再重,则无异席,故彼记直云蒲筵。彼云加者,以上席加於下席,故郑彼云“加席上席”也,故此下注云“重席虽非加,犹为其重累去之”,是其一种席也。云“卿坐东上,统於君也”者,决《乡饮酒》、《乡射》诸公大夫席于尊东,西上,彼遵尊於主人,故郑注云“统於尊”。此为君尊,故统於君而东上也。云“席自房来”者,案《公食记》云:“宰夫筵,出自东房。”故知也。
卿升,拜受觚,主人拜送觚。卿辞重席,司宫彻之。彻犹去也。重席虽非加,犹为其重累去之,辟君也。
[疏]“卿升”至“彻之”。○注“彻犹”至“君也”。○释曰:云“重席虽非加,犹为其重累去之,辟君也”者,案《乡射》云“大夫辞加席”之等,皆是异席而辞之。此重席重蒲筵,不合辞,以君有加席两重,故辞之以辟君。
乃荐脯醢。卿升席坐,左执爵,右祭脯醢。遂祭酒,不啐酒,降席,西阶上北面坐卒爵。兴,坐奠爵,拜,执爵兴。主人答拜,受爵。卿降复位。不酢,辟君也。卿无俎者,燕主於羞。
[疏]“乃荐”至“复位”。○释曰:此云卿荐脯醢,不言其人,略之,故下记辨之云“羞卿者,小膳宰”是也。○注“不酢”至“於羞”。○释曰:案上主人献公,主人酢于阼阶下,此即不酢,故决之。云“卿无俎者,燕主於羞”者,决《大射》庶子设俎辨尊卑,故与此异。
辩献卿,主人以虚爵降,奠于篚。今文无奠于篚。
射人乃升卿,卿皆升就席。若有诸公,则先卿献之,如献卿之礼。诸公者,谓大国之孤也。孤一人,言诸者,容牧有三监。
[疏]“射人”至“之礼”。○注“诸公”至“三监”。○释曰:云“诸公者,谓大国之孤也”,知者,《周礼·典命》云“公之孤四命”,侯伯已下不言孤,故据大国而言。云“孤一人”者,郑司农注《典命》云,上公得置孤卿一人,后郑从之,故此亦云孤一人,与司农义同。云“言诸者,容牧有三监”者,以其言诸,非一人,案《王制》云:“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於方伯之国,国三人。”彼是殷法,同之。周制使伯佐牧,不置监。周公制礼,因殷不改者,若《士冠》醮用酒之类,故郑云容。言容有异代之法,据《周礼》天子大夫四命,与孤等,故同称公。
席于阼阶西,北面,东上,无加席。席孤北面,为其大尊,屈之也。亦因阼阶西位近君,近君则屈,亲宠苟敬私昵之坐。
[疏]“席于”至“加席”。○注“席孤”至“之坐”。○释曰:案上文卿初设重席,辞之乃彻。此孤北面,初无加席者,皆是为大尊屈之也。云“亲宠苟敬私昵之坐”者,案下记云“宾为苟敬,席于阼阶之西”,以为敬。此孤亦席於阼阶之西,故为苟敬私昵之坐也。
小臣又请媵爵者,二大夫媵爵如初。又,复。
[疏]“小臣”至“如初”。○释曰:自此至“送觯公答再拜”,论一人致爵于公之事。云“二大夫媵爵如初”者,亦上二人媵爵,“媵爵者阼阶下皆北面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媵爵者立于洗南,西面北上,序进,盥,洗角觯,升自西阶,序进酌散,交于楹北。降,阼阶下,皆奠觯,再拜稽首,执觯兴。公答再拜,媵爵者皆坐,祭,遂卒觯,兴,坐奠觯,再拜稽首,执觯兴,公答再拜。媵爵者执觯待于洗南”,相似也,故言二大夫媵爵如初也。
请致者。若命长致,则媵爵者奠觯于篚,一人待于洗南。长致,致者阼阶下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命长致者,公或时未能举,自优暇也。古文云:阼阶下北面再拜。
[疏]“请致”至“再拜”。○注“命长”至“暇也”。○释曰:上文小臣请媵爵,则此请致者亦小臣也。云“命长致者,公或时未能举,自优暇也”者,脱履升坐以前,公为宾、为卿、为大夫,三举旅也。燕礼之正,不得损益,而云公或时未能举,自优暇者,正谓周公作经以优之,非实也,故云“若命长致”。言“若”者,不定之辞,优君之义,故唯命长致。不然,似言皆致,以其三举旅,唯有此三觯故也。
洗象觯,升实之,坐奠于荐南,降,与立于洗南者二人皆再拜稽首送觯。公答再拜。奠于荐南者,於公所用酬宾觯之处。二人俱拜,以其共劝君。
[疏]“洗象”至“再拜”。○注“奠于”至“劝君”。○释曰:云“奠于荐南者,於公所用酬宾觯之处”者,案前大夫二人媵觯奠于公,荐南,北上,其上觯已取,为宾举旅,下觯仍在。今大夫又媵一觯,而云“奠于荐南”,明知是所用酬宾觯之处。云“二人俱拜,以其共劝君”者,上云“媵爵者二大夫媵爵如初”,是共劝君酒,今始命长致,故俱拜,以其共劝君故也。
公又行一爵,若宾若长,唯公所酬。一爵,先媵者之下觯也。若宾若长,则宾礼杀矣。长,公卿之尊者也。宾则以酬长,长则以酬宾。
[疏]“公又”至“所酬”。○释曰:自此至“奠于篚”,论为卿举旅之事。○注“一爵”至“酬宾”。○释曰:知“一爵是先媵者之下觯”者,以其前大夫二人媵爵,皆奠于荐南,以其上觯者已为宾举旅,今又行一爵,故知先媵者之下觯也。其后媵一觯者,留之后为大夫举旅也。云“若宾若长,则宾礼杀矣”者,前为宾举旅,不云“若宾若长”,专为宾,礼盛。至此为卿举旅,不专为宾举旅,科从其一,是宾礼杀也。云“长,公卿之尊者也”者,有诸公,公为尊;若无诸公,三卿为尊;长中可以兼此二者。云“宾则以酬长,长则以酬宾”者,释经“若宾若长”,言“若”,不定,或先或后,故两言之。
以旅于西阶上,如初。大夫卒受者以虚觯降,奠于篚。
[疏]“以旅”至“于篚”。○释曰:言“如初”者,一如上为宾举旅之节。
主人洗,升,献大夫于西阶上。大夫升,拜受觚。主人拜送觚。大夫坐祭,立卒爵,不拜既爵。主人受爵。大夫降复位。既,尽也。不拜之者,礼又杀。
[疏]“主人”至“复位”。○释曰:自此尽“皆升就席”,论献大夫之节。○注“既尽”至“又杀”。○释曰:云“不拜之者,礼又杀”者,前卿受献不酢,辟君,已是礼杀,今大夫受献,不但不酢主人,又不拜既爵,故云“礼又杀”。
胥荐主人于洗北,西面,脯醢,无脀。胥,膳宰之吏也。主人,大夫之下,先大夫荐之,尊之也。不於上者,上无其位也。脀,俎实。
[疏]“胥荐”至“无脀”。○注“胥膳”至“俎实”。○释曰:云“胥,膳宰之吏也”者,案《周礼》有府史胥徒,郑注《天官》胥读如谞,谓其有才知为什长,是庶人在官者。所羞荐者皆膳宰,胥是膳宰之吏。云“主人,大夫之下,先大夫荐之,尊之也”者,案《大射》注直云主人大夫,不云“下”,此云“大夫之下”者,谓大夫之中位次在下。下经云“辩献大夫,乃荐”,此荐文在上,是先大夫荐之,尊之也。云“不於上者,上无其位也”者,案此《燕礼》大夫堂上,士在下,独此宰夫言堂上无位者,以其主人位在阼阶,君已在阼,故主人辟之,位在下,是以《大射》注云:“不荐於上,辟正主也。”云“脀,俎实”者,脀者,升也,谓升特牲体於俎,故云俎实也。
辩献大夫,遂荐之,继宾以西,东上。遍献之乃荐,略贱也。亦献而后布席也。
[疏]“辩献”至“东上”。○注“遍献”至“席也”。○释曰:凡大夫升堂受献,得献讫,即降,献遍,不待大夫升,遂荐於其位,大夫始升,故言“遂”也。云“遍献之乃荐,略贱也”者,决上卿与宾得献,即荐,贵故也。云“亦献而后布席也”者,亦上献卿之时,司宫兼卷重席设於宾左,此大夫不言设席,明亦得献后即布席也。若言案《大射》席“小卿宾西东上”,注云:“席於宾西,射礼辨贵贱也。”以此言之,燕礼主欢,不辨贵贱,小卿与大卿皆在宾东,故此宾西无小卿位。
卒,射人乃升大夫,大夫皆升,就席。
席工于西阶上,少东。乐正先升,北面立于其西。工,瞽矇歌讽诵诗者也。凡执技艺者称工。《少牢馈食礼》曰:“皇尸命工祝。”《乐记》师乙曰:“乙贱工也。”乐正,于天子乐师也。凡乐,掌其序事,乐成则告备。
[疏]“席工”至“其西”。○释曰:自此至“降复位”,论作乐之事。此上下作乐之中有四节:升歌一,笙二,閒三,合乐四。○注“工瞽”至“告备”。○释曰:“工,瞽矇歌讽诵诗者也”者,案《周礼》瞽矇掌播鼗,讽诵诗。郑云:“讽诵诗,谓闇读之不依咏也。”彼不依琴瑟闇读之,即《尔雅》“徒歌曰谣”。此作乐之时依於瑟,即诗注云:“曲合乐曰歌”,一也。故下云“工歌《鹿鸣》”之类是也。云“凡执技艺者称工”者,执技艺,文出於《王制》,但能其事者皆称工。是以引《少牢馈食》祝称工,《乐记》师乙为大师乐官,亦称工。至於《冬官》,巧作者皆称工。云“乐正,於天子乐师”也,知乐正与乐师相当者,案《周礼·乐师职》云:“凡乐成则告备。”此乐正告乐备,故知乐正当天子乐师。“乐师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乐师大小多矣。此诸侯乐正亦有大小之名也,故《大射》云:“小乐正从之。”郑注云:“小乐正,於天子乐师也。”是其诸侯乐正虽有大小,当天子乐师。知大乐正不当天子大司乐者,以其天子大司乐不告乐备,故不得以大乐正当之。但《大射》主於射,略於乐,故小乐正告乐备。此燕主欢心,故大乐正告乐备,故不同。
小臣纳工,工四人,二瑟。小臣左何瑟,面鼓,执越,内弦,右手相。入,升自西阶,北面东上坐。小臣坐授瑟,乃降。工四人者,燕礼轻,从大夫制也。面鼓者,燕尚乐,可鼓者在前也。越,瑟下孔也。内弦,弦为主也。相,扶工也。后二人徒相,天子大仆二人也。小臣四人,祭仆六人,御仆十二人,皆同官。
[疏]“小臣”至“乃降”。○注“工四”至“同官”。○释曰:“工四人者,燕礼轻,从大夫制也”者,郑言此者,决大射礼重,工六人,从诸侯制。案《公羊传》:“诸公六,诸侯四。”若然,知非大射,是诸公制。此燕礼是诸侯制者,案《乡射》之工四人,是大夫制,则诸侯不得有工四人。五等诸侯同六人,彼《公羊》六人、四人不同者,自是舞人之数,不得以彼决此也。云“面鼓者,燕尚乐,可鼓者在前也”者,此决《乡饮酒》“左何瑟,后首”,臣降於君故也。引“天子大仆二人也”者,《周礼·序官》文。引之者,此经小臣相工,《大射》云:“仆人正徒相大师,仆人师相少师,仆人士相上工。”仆人以下,同官既多,递换相工,但大射辨尊卑,故仆人正等相工。此燕礼轻,故小臣相工,是以别《周礼》同官人多,得相参之意。
工歌《鹿鸣》、《四牡》、《皇皇者华》。三者皆《小雅》篇也。《鹿鸣》,君与臣下及四方之宾宴,讲道脩政之乐歌也。此采其己有旨酒,以召嘉宾,嘉宾既来,示我以善道。又乐嘉宾有孔昭之明德,可则效也。《四牡》,君劳使臣之来乐歌也。此采其勤苦王事,念将父母,怀归伤悲,忠孝之至,以劳宾也。《皇皇者华》,君遣使臣之乐歌也。此采其更是劳苦,自以为不及,欲谘谋於贤知,而以自光明也。
[疏]“工歌”至“者华”。○注“三者”至“明也”。○释曰:此经歌《诗》之类,郑於《乡饮酒》已注。此注与彼同,但此燕礼歌《小雅》,亦合乡乐,下就卑也。《乡饮酒》升歌《鹿鸣》之等,飨或上取,故彼此《诗》同注,亦不异也。
卒歌,主人洗,升献工。工不兴,左瑟,一人拜受爵。主人西阶上拜送爵。工歌乃献之,贱者先就事也。左瑟,便其右。一人,工之长者也。工拜於席。
[疏]“卒歌”至“送爵”。○注“工歌”至“於席”。○释曰:云“工歌乃献之,贱者先就事也”者,歌《诗》是其事,先施功劳,乃始献之,是贱者先就事。对工以上,不就事而得献也,故《大射》注云“工歌而献之,以事报之”是也。云“左瑟,便其右”者,工北面,以西为左,空其右受献。便者,酒从东楹之西来,故以右为便。案《大射》云献工,工左瑟,郑注云:“大师无瑟,於是言左瑟者,节也。”以其经云“仆人正徒相大师”,无瑟。言大师左瑟者,为饮酒之节,此与《乡饮酒》同,无所分别。大师或瑟或歌,是以不得言节之。案《乡饮酒》大师则为之洗,则众工不洗也。此经主人洗升献工,不辨大师与众工,则皆为之洗爵。又案《乡饮酒》记:“不洗者不祭。”此篇与《大射》群工与众笙皆言祭,故知皆为之洗。云“工拜於席”者,以经云工与左瑟,即云“一人拜受爵”,不见有降席之文,明工拜於席可知。
荐脯醢。辄荐之,变於大夫也。
[疏]“荐脯醢”。○注“辄荐”至“夫也”。○释曰:案上献大夫之时云“辨献大夫,遂荐之”,郑注云:“遍献之乃荐,略贱也。”此献工之长一人即荐脯醢,非谓贵工即献之,正是礼尚异,变於大夫也。
使人相祭。使扶工者相其祭荐、祭酒。
[疏]“使人相祭”。○注“使扶”至“祭酒”。○释曰:上云“小臣相祭”,则此扶工相祭是小臣也。此据相长一人,文承“受爵荐脯醢”之下,故知祭荐脯醢及祭酒二事,对下众工祭酒,不祭脯醢也。
卒受,不拜。贱,不备礼。主人受爵。将复献众工也。众工不拜,受爵,坐祭,遂卒爵。辩有脯醢,不祭。主人受爵,降奠于篚。遂犹因也。古文曰卒爵不拜。
公又举奠觯。唯公所赐。以旅于西阶上,如初。言赐者,君又弥尊,宾长弥卑。
[疏]“公又”至“如初”。○注“言赐”至“弥卑”。○释曰:此燕尚饮酒,故工歌之后,笙奏之前,而为大夫举旅。《大射》虽行燕礼,主於射,故笙之閒至射,乃为大夫举旅。云“言赐者,君又弥尊,宾长弥卑”者,案上为宾举旅,直云“公兴以酬宾”,为卿举旅而云“若宾若长”,言若不定,科酬其一,不专为宾,是君礼渐尊,宾礼渐杀。虽然,犹言酬,至此言唯公所赐者,以上下言之,是君又弥尊,宾长弥卑也。
卒。旅毕也。
[疏]“卒”。○注“旅毕也”。○释曰:言“旅毕”者,谓为大夫举旅酬,行於西阶之上,或从宾或从卿,次第尽大夫,故云旅毕也。
笙入,立于县中,奏《南陔》、《白华》、《华黍》。以笙播此三篇之诗。县中,县中央也。《乡饮酒礼》曰:磬南北面奏《南陔》、《白华》、《华黍》。皆《小雅》篇也,今亡,其义未闻。昔周之兴也,周公制礼作乐,采时世之诗以为乐歌,所以通情相风切也,其有此篇明矣。后世衰微,幽、厉尤甚,礼乐之书,稍稍废弃,孔子曰:“吾自卫反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谓当时在者而复重杂乱者也,恶能存其亡者乎?且正考父校商之名《颂》十二篇于周大师,归以祀其先王。至孔子二百年之閒,五篇而已,此其信也。
[疏]“笙入”至“华黍”。○注“以笙”至“信也”。○释曰:此笙奏《南陔》、《白华》、《华黍》三篇等,经注与《乡射》同,亦不复重释。但此云“笙入,立于县中”,以其诸侯轩县,阙南面而已,故得言“县中”。《乡饮酒》唯有一磬县而已,不得言县中而云磬南。注引《乡饮酒》者,欲见此虽轩县,近北面县之南也。
主人洗,升,献笙于西阶上。一人拜,尽阶,不升堂,受爵,降,主人拜送爵。阶前坐祭,立卒爵,不拜既爵,升授主人。一人,笙之长者也。《乡射礼》曰:“笙一人拜于下。”
[疏]“主人”至“主人”。○注“一人”至“于下”。○释曰:引《乡射礼》者,证笙一人拜,此与《乡饮酒》皆直云“一人拜”,不言拜于下,故《乡饮酒》与此注皆引《乡射》以为证,欲见拜者拜於阶下。
众笙不拜,受爵,降,坐祭,立卒爵。辩有脯醢,不祭。
[疏]“众笙”至“不祭”。○释曰:言不拜受爵降者,於阶下受爵者亦尽阶不升堂。云“辩有脯醢”者,亦献讫荐于位之前。
乃閒歌《鱼丽》,笙《由庚》;歌《南有嘉鱼》,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仪》。閒,代也,谓一歌则一吹也。六者皆《小雅》篇也。《鱼丽》言大平年丰物多也,此采其物多酒旨,所以优宾也。《南有嘉鱼》言大平君子有酒,乐与贤者共之也,此采其能以礼下贤者,贤者累蔓而归之,与之宴乐也。《南山有台》言大平之治以贤者为本也,此采其爱友贤者,为邦家之基,民之父母,既欲其身之寿考,又欲其名德之长也。《由庚》、《崇丘》、《由仪》今亡,其义未闻。
[疏]“乃閒”至“由仪”。○注“閒代”至“未闻”。○释曰:此经注一与《乡饮酒》同,彼已释讫,不复重解。
遂歌乡乐,《周南》:《关雎》、《葛覃》、《卷耳》;《召南》:《鹊巢》、《采蘩》、《采蘋》。《周南》、《召南》,《国风》篇也。王后、国君夫人房中之乐歌也。《关雎》言后妃之德,《葛覃》言后妃之职,《卷耳》言后妃之志,《鹊巢》言国君夫人之德,《采蘩》言国君夫人不失职也,《采蘋》言卿大夫之妻能脩其法度也。昔大王、王季居于岐山之阳,躬行《召南》之教,以兴王乐。及文王而行《周南》之教以受命。《大雅》云:“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谓此也。其始一国尔。文王作邑于丰,以故地为卿士之采地,乃分为二国。周,周公所食也;召,召公所食也。於时文王三分天下有其二,德化被於南土,是以其诗有仁贤之风者,属之《召南》焉;有圣人之风者,属之《周南》焉。夫妇之道者,生民之本,王政之端。此六篇者,其教之原也。故国君与其臣下及四方之宾燕,用之合乐也。乡乐者,《风》也。《小雅》为诸侯之乐,《大雅》、《颂》为天子之乐。《乡饮酒》升歌《小雅》,礼盛者可以进取。燕合乡乐者,礼轻者可以逮下也。《春秋传》曰:《肆夏》、《繁遏》、《渠》,天子所以享元侯也;《文王》、《大明》、《绵》,两君相见之乐也。然则诸侯之相与燕,升歌《大雅》,合《小雅》也。天子与次国、小国之君燕,亦如之。与大国之君燕,升歌《颂》,合《大雅》,其笙閒之篇未闻。
[疏]“遂歌”至“采蘋”。○注“周南”至“未闻”。○释曰:云“遂歌乡乐”者,《乡饮酒》云:“乃合乐。”与此文不同者,以其《二南》是大夫士乐,大夫士或作乡大夫,或作州长,故名乡大夫乐。饮酒不言乡乐者,以其是己之乐,不须言乡,故直言合乐。此燕礼是诸侯礼,下歌大夫士乐,故以乡乐言之。又《乡饮酒》注云合乐谓歌与众声俱作。彼经有合乐之字故也。此经无合乐之字,故阙而不言。其实此歌乡乐亦与众声俱作,是以彼处解合为歌,与众声俱作耳。此歌而解合,明同也。自《周南》以下,所注亦与《乡饮酒》同,亦不复重释。
大师告于乐正曰:“正歌备。”大师,上工也。掌合阴阳之声,教六诗,以六律为之音者也。子贡问师乙曰:“吾闻声歌各有宜也,如赐者宜何歌也?”是明其掌而知之也。正歌者,声歌及笙各三终,閒歌三终,合乐三终,为一备。备亦成也。
[疏]“大师”至“歌备”。○注“大师”至“成也”。○释曰:云“大师,上工也”者,案《春官》:“大师下大夫二人,小师上士四人。”又云:“上瞽四十人,中瞽百人,下瞽百有六十人。”注云:“凡乐之歌,必使瞽矇为焉。命其贤知者。”以其大师对小师,已下二百人为上士也。云“掌合阴阳之声,教六诗,以六律为之音者也”者,并《大师职》文。案彼云“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注云:“阳声,黄锺、大蔟、姑洗、蕤宾、夷则、无射;阴声,大吕、应锺、南吕、林锺、中吕、夹锺。”又云:“皆文之以五声:宫、商、角、徵、羽。皆播之以八音:金、石、土、革、丝、木、匏、竹。”又云:“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以六德为之本,以六律为之音。”云“子贡问师乙”以下,至“何歌也”,并《乐记》文。师乙,鲁之大师,以掌乐事,故子贡问焉。引之者,证大师知乐节,故告歌备,故郑云“是明其掌而知之”也。知升歌以下四节皆三终者,案《礼记·乡饮酒义》云:“工八,升歌三终,主人献之;笙入三终,主人献之;閒歌三终,合乐三终。工告乐备。”故知皆三终。彼与此经閒歌合乐,不献之者,但閒歌合乐还是始升歌,笙奏之前已得献,故不复重献。云“备亦成也”者,案《周礼·乐师职》云:“凡乐成则告备。”故云亦成也。
乐正由楹内、东楹之东,告于公,乃降复位。言由楹内者,以其立於堂廉也。复位,位在东县之北。
[疏]“乐正”至“复位”。○注“言由”至“之北”。○释曰:“言由楹内”者,以其乐正与工俱在堂廉,则楹南无过处,故由楹内適东楹之东告于公。云“复位,位在东县之北”者,案《大射》略於乐,小乐正升堂,经有左右正,则知亦有大乐正,至席工於西阶上少东,东面时,小乐正亦降立於其南,北面。卒管,工向东坫之东南,西面北上坐时,郑注云:“於是时,大乐正还北面立於其南。”臣位尊东,明工升堂时,小乐正升,大乐正东方,西面,工来东坫之东南,西面时,大乐正东县之北,北面,其小乐正则立於西阶下东面。此燕礼主於乐,故大乐正升堂。今降,明复於东县之北,北面也。
射人自阼阶下请立司正,公许。射人遂为司正。君许其请,因命用为司正。君三举爵,乐备作矣。将留宾饮酒,更立司正以监之,察仪法也。射人俱相礼,其事同。
[疏]“射人”至“司正”。○注“君许”至“事同”。○释曰:自此尽“皆反坐”,论立司正遂行所监之事。云“君三举爵”者,为宾、为卿、为大夫举旅。云“乐备作矣”者,歌、笙、閒、合四者备作,各三终矣。案《乡饮酒》、《乡射》立司正后始行旅酬者,彼是士飨礼。飨礼之法,莫问尊卑,遍献之后,乃行旅酬,故立司正之后乃行旅酬。此《燕礼》,国君燕其臣子,虽一献以辨尊卑,故主人献君而受酬,主人卑,不敢酬,公献之礼成於酬。故使大夫媵觯於公,当酬公,君行大惠,即举之为宾,宾得觯,请旅诸臣遍卿大夫,乃成一献之礼。复献,卿大夫皆为之举旅行酬,皆成其献。但卿大夫皆堂上有位,近君不敢失礼,故虽举旅行酬,而未立司正。作乐后,将献群士,士职卑,位在堂下,将为士举旅,恐失礼,故未献之前,即立司正监之,故不同也。
司正洗角觯,南面坐奠于中庭,升,东楹之东受命,西阶上北面命卿大夫:“君曰‘以我安’。”卿大夫皆对曰:“诺。敢不安!”洗奠角觯于中庭,明其事以自表,威仪多也。君意殷勤,欲留宾饮酒。命卿大夫以我故安,或亦其实不主意於宾。
[疏]“司正”至“不安”。○注“洗奠”至“於宾”。○释曰:云“洗奠角觯于中庭,明其事以自表,威仪多也”者,此奠觯于中庭,威仪多,决《乡饮酒》不奠,是以《乡饮酒》作相为司正,洗觯,执以升自西阶,是不奠,威仪少也。云“君意殷勤,欲留宾饮酒。命卿大夫以我故安”者,以上人安,客乃安,故欲安宾,先语卿大夫,以我意故须安也。云“或亦其实不主意於宾”者,郑意两解,前解主意为宾,故使卿大夫为宾安;或亦其实不专主为宾,兼群臣共安也。
司正降自西阶,南面坐取觯,升酌散,降,南面坐奠觯,右还,北面少立,坐取觯,兴,坐不祭,卒觯,奠之,兴,再拜稽首。右还,将適觯南,先西面也。必从觯西,为君之在东也。少立者,自严正,慎其位。
[疏]“司正”至“稽首”。○注“右还”至“其位”。○释曰:“右还,将適觯南,先西面也”者,右还,谓奠时南面,乃以右手向外而西面,乃从觯西南行,而右还北面。云“必从觯西,为君之在东也”者,若从觯东而左还北面,则背君,以其君在阼故也。云“自严正,慎在位”者,以司正监察,主为使人严正谨慎,故先自严正谨慎也。
左还,南面坐取觯,洗,南面反奠于其所。反奠虚觯,不空位也。
[疏]“左还”至“其所”。○注“反奠”至“位也”。○释曰:必使不空者,亦欲使众人睹,知司正严正之处。
升自西阶,东楹之东请彻俎,降,公许。告于宾,宾北面取俎以出。膳宰彻公俎,降自阼阶以东。膳宰降自阼阶,以宾亲彻,若君亲彻然。
[疏]“升自”至“以东”。○注“膳宰”至“彻然”。○释曰:云“降自阼阶,以宾亲彻,若君亲彻然”者,臣之升降当西阶,今见宾亲彻,膳宰代君彻,不降西阶,而降自阼阶,当君降处,故云若君亲彻降自阼然也。
卿大夫皆降,东面,北上。以将坐,降待宾反也。
[疏]“卿大”至“北上”。○注“以将”至“反也”。○释曰:案《大射》云:“大夫降复位。”注云:“门东北面位。”不与卿同东面位者,彼卿有俎,卿取俎以出。故大夫不敢独在西阶下,故复位,复门东,北面位。此燕,卿无俎,故大夫与卿同降西阶下,东面,北上位也。云“以将坐,降待宾反”者,上文宾以俎出,当反入升坐,故卿大夫待宾反,亦升坐也。
宾反入,及卿大夫皆说屦,升就席。公以宾及卿大夫皆坐,乃安。凡燕坐必说屦,屦贱,不在堂也。礼者尚敬,敬多则不亲。燕安坐,相亲之心。
[疏]“宾反”至“乃安”。○注“凡燕”至“之心”。○释曰:凡在堂立行礼,不说屦,安坐则说屦,故郑云“凡燕坐必说屦”。以其屦在足,贱,不宜在堂,陈於尊者之侧也。云“礼者尚敬,敬多则不亲。燕安坐,相亲之心”者,《左氏传》云“飨以训恭俭”,设几而不倚,爵盈而不饮,“燕以示慈惠”,飨在庙立行礼,是敬多则不亲者也。燕在寝,以醉为度,是相亲之心者也。若然,直云宾及卿大夫说屦,不云君降说屦,则君说屦之在堂上席侧,是以《礼记·少仪》云:“排阖说屦於户内者,一人而已矣。”彼据尊者坐在室,则尊者一人说屦在户内。今此燕在堂上,则君尊说屦於席侧可知也。
羞庶羞。谓<月巽>肝膋,狗胾醢也。骨体所以致敬也,庶羞所以尽爱也。敬之爱之,厚贤之道。
[疏]“羞庶羞”。○注“谓<月巽>”至“之道”。○释曰:案《大射》云“羞庶羞”,注云:“所进众羞,谓<月巽>肝膋、狗胾醢也。或有炮鳖、脍鲤、雉、兔、鹑、鴽。”大射先行燕礼,明与彼同。此注不言“炮鳖”已下,注文不具。郑知有此物者,以经云庶羞,不唯二豆而已。案《内则》为:“肝膋,取狗肝一,幪之以其膋,濡炙之,举燋其膋,不蓼。”注云:“膋,肠閒脂。”此及大射其牲皆用狗,故知有肝膋狗胾。知有炮鳖脍鲤者,《诗》云:“吉甫燕喜”,“饮御诸友,炮鳖脍鲤。”又《内则》及《公食大夫》上大夫二十豆,有雉兔鹑鴽。《礼记·王制》云:“庶羞不逾牲。”此燕用狗,必可有此物而已。《乡饮酒》、《乡射》亦有狗,但经直云羞,不云庶,是以郑注云:“胾醢,明二豆无馀物也。”云“骨体所以致敬也”者,据未坐以前;“庶羞所以尽爱”,据说屦已后也。
大夫祭荐。燕乃祭荐,不敢於盛成礼也。
[疏]“大夫祭荐”。○注“燕乃”至“礼也”。○释曰:“不敢於盛成礼”,谓未立司正之前,立行礼,受献之时,不祭脯醢,祭先是成礼,不敢成礼於盛时。
司正升受命,皆命:“君曰无不醉。”宾及卿大夫皆兴,对曰:“诺。敢不醉!”皆反坐。皆命者,命宾,命卿大夫也。起对必降席,司正退立西序端。
[疏]“司正”至“反坐”。○注“皆命”至“序端”。○释曰:云“起对必降席”者,经云“反坐”,不云“降”,明起对必降席,既对乃反坐也。是以《孝经》云:“曾子避席,曰:参不敏。”亦是起对也。知“司正退立西序端”者,此无降文,见《乡饮酒》云:“司正升相旅,退立于序端东面。”故知此亦然也。
主人洗,升,献士于西阶上。士长升,拜受觯,主人拜送觯。献士用觯,士贱也。今文觯作觚。
[疏]“主人”至“送觯”。○注“献士”至“作觚”。○释曰:自此尽“立饮”,论献士之事。云“献士用觯,士贱也”者,对上大夫已上献用觚,旅酬乃用觯。此献士即用觯,故云士贱也。不从今文觚者,若从觚,与大夫巳上何异?故不从。
士坐祭,立饮,不拜既爵。其他不拜,坐祭,立饮。他,谓众士也,亦升受爵,不拜。
[疏]“士坐”至“立饮”。○注“他谓”至“不拜”。○释曰:云“他,谓众士也”者,上云士长,明此士长之外皆众士也。知“亦升受爵”者,以其士尊於笙之长,笙之长尚受爵於阶上,明士得升堂受爵也。言“不拜”者,以其士长得拜,明众士不拜也。
乃荐司正与射人一人、司士一人、执幂二人,立于觯南,东上。天子射人、司士,皆下大夫二人,诸侯则上士,其人数亦如之。司正为上。
[疏]“乃荐”至“东上”。○注“天子”至“为上”。○释曰:此等皆士而先荐者,以其皆有事,故先得荐。司士亦先荐者,案《周礼》司士掌群士爵禄、废置之事,士中之尊,故亦先得荐也。郑引《周礼·序官》射人、司士下大夫二人,约出此。“诸侯则上士”者,天子官尊,诸侯宜降一等,以是诸侯射人、司士得在士位中。云“其人数亦如之”者,案《周礼·序官》:“射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皆名射人。则诸侯虽使士为之,人数亦等。以其畿外诸侯张三侯,与天子同,故知射人之数亦同也。言此者,欲见射时射人有事非一,故下文注云“大射正,射人之长”,是以《大射礼》大射正及小射正皆有事也。云“司正为上”者,虽同是士,以其为庭长,故设在上先荐之。此经三者当官虽多,皆取长先荐,其馀在於众位,依齿也。又士位在西有事者,别在觯南,北面东上也。
辩献士。士既献者,立于东方,西面,北上。乃荐士。每已献而即位于东方,盖尊之,毕献,荐于其位。
[疏]“辩献”至“荐士”。○注“每已”至“其位”。○释曰:云“即位于东方,盖尊之”者,以其庭中之位,卿东方西面,大夫北面,士西方东面,是东方尊。今卿大夫得献升堂,位空,故士得献,即东方卿位,是尊之。以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知“毕献,荐之”者,以其经云“辩献士”,“乃荐士”,故知当毕献后乃荐也。
祝史、小臣师亦就其位而荐之。次士献之,已,不变位,位自在东方。
[疏]“祝史”至“荐之”。○注“次士”至“东方”。○释曰:云“次士献之,已,不变位”者,对先献士,士即变位,乡东方也。云“位自在东方”者,案上设位之时,祝史在门,其小臣在东堂下,是先在东方也。
主人就旅食之尊而献之。旅食不拜,受爵,坐祭,立饮。北面酌,南乡献之於尊南。不洗者,以其贱,略之也。亦毕献乃荐之。主人执虚爵奠于篚,复位。
[疏]“主人”至“立饮”。○注“北面”至“复位”。○释曰:云“北面酌,南乡献之於尊南”者,案《大射》旅食尊,在西鑮之南,北面。则此主人在南,亦北面以陈尊,向君,若东楹之西,东向设尊,亦是向君为正。彼酌者,尊后东面酌,此亦尊后北面酌,南面献之於尊南也。云“不洗者,以其贱”者,此乃庶人在官,府史胥徒之辈,故云“贱,略之也”。云“亦毕献乃荐之”者,亦上文,士此毕献,乃荐可知。云“主人执虚爵奠於篚,复位”者,此约《大射》献旅食讫,云执虚爵奠于篚复位,故知也。
若射,则大射正为司射,如乡射之礼。大射正,射人之长者也。如乡射之礼者,燕为乐卿大夫,宜从其礼也。如者,如其“告弓矢既具”至“退中与筭”也。纳射器而张侯,其告请先于君,乃以命宾及卿大夫,其为司正者亦为司马,君与宾为耦。《乡射》记曰自“君射”至“龙旃”,亦其异者也。荐旅食乃射者,是燕射主於饮酒。
[疏]“若射”至“之礼”。○注“大射”至“饮酒”。○释曰:此一经论燕末行射之节。云“大射正,为司射”者,燕礼轻,又不主为射,故射人为摈,又为司正。至射时,大射正为司射。大射之时略於燕,主於射,故大射正为摈,又为司正,至射又亲其职,故不同为司射也。云宜从之者,《乡射》是卿大夫礼,故乐之还从之也。云“如者,如其‘告弓矢既具’至‘退中与筭’也”者,经云如乡射之礼,明从始至末皆如之。案《乡射》初,司射告弓矢既具,至三番射讫,而退中与筭,故如之也。云“纳射器而张侯”者,欲见此与《乡射》因纳射器后即张侯,大射纳射器之后无张侯之事,是以特言此也。云“告请先於君,乃以命宾及乡大夫”者,此《燕礼》与《大射》皆国君之礼,此《燕礼》每事皆先请於君,《大射》亦先请於君,故曰大射初,司射自阼阶前请於公,公许,乃命宾。及卿大夫乡射,西阶上告宾曰,弓矢既具,乃告於主人,遂告大夫,是先后异也。云“其为司正者亦为司马”者,《乡射》将射,云司正为司马,此亦於将射,司正为司马,亦射之也。若然,则上文射人告具,射人请宾,又云射人请立司正,公许,射人遂为司正,皆一人也。必云司正为司马者,诸侯有常官,嫌与《乡射》异,故言此也,若士射,则司正不为司马。云“君与宾为耦”者,欲见《乡射》宾与主人为耦,此君与宾为耦,亦是异於《乡射》也。引“《乡射》记‘君射’至‘龙旃’,亦其异者也”者,谓旌与中异,何者?彼因记国君三处射,旌与中各不同。云“君国中射,则皮树中,以翿旌获,白羽与朱羽糅”,言国中,则此《燕射》也。又云“於郊则闾中,以旌获”,谓诸侯大射在郊。又云“於竟则虎中,龙旃”,谓诸侯宾射在竟。此皆诸侯礼,射虽记在《乡射》,皆与《乡射》异也。云“荐旅食乃射者,是燕射主於饮酒”者,此献士旅食后乃射,是燕射於饮酒,决《大射》未为大夫举旅之前则射,是彼《大射》主於射故也。
宾降洗,升媵觚于公,酌散,下拜。公降一等,小臣辞。宾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此当言媵觯,酬之礼皆用觯。言觚者,字之误也。古者觯字或作角旁氏,由此误尔。
[疏]“宾降”至“再拜”。○注“此当”至“误尔”。○释曰:自此尽“宾反位”,论宾媵爵於公之节。云“古者觯字或作角旁氏,由此误尔”者,案《冬官·梓人》:“为饮器,勺一升,爵一升,觚二升。献以爵而酬以觚,一献而三酬,则一豆矣。”郑引南郡大守马季长云:“觚当为觯,豆当为斗。”郑康成云:“古者觯,角傍氏,似觚,故误为觚,时人又多閒觚,寡闻觝,是以误为觚。”此注与彼同也。
宾坐祭,卒爵,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宾降洗象觯,升酌膳,坐奠于荐南,降拜。小臣辞。宾升成拜,公答再拜。宾反位。反位,反席也。今文曰洗象觚。
[疏]“宾坐祭”至“反位”。○注“反位”至“象觚”。○释曰:知“反位,是反席”者,以其堂下无席,堂上乃有之,而云宾升成拜,不云降,明上反位者,反席可知也。
公坐取宾所媵觯,兴。唯公所赐。至此又言兴者,明公崇礼不倦也。今文觯又为觚。
[疏]“公坐”至“所赐”。○注“至此”至“为觚”。○释曰:自此尽“士旅酌卒”,论君为士举旅之事。云“唯公所赐”者,辞与为大夫举旅同也。云“至此又言兴者,明公崇礼不倦也”者,以其说屦升坐之后,理当倦,今言兴,明不倦矣。
受者如初受酬之礼,降,更爵洗,升,酌膳,下拜。小臣辞。升成拜,公答拜。乃就席,坐行之。坐行之,若今坐相劝酒。
有执爵者。士有盥升主酌授之者。
[疏]“有执爵者”。○注“士有”至“之者”。○释曰:无筭,坐劝酒,有执爵行之者。今此为士举旅,亦有执爵行之,若无筭爵,然后士有盥升,主酌授之者。若然,前三举旅皆酬者,自酌授人也。
唯受于公者拜。公所赐者也,其馀则否。
司正命执爵者爵辩,卒受者兴,以酬士。欲令惠均。
[疏]“司正”至“酬士”。○注“欲令惠均”。○释曰:此所命者,命大夫也。以前三举旅,辩大夫则止,今此为士举旅,故及之。云“欲令惠均”者,惠均於室及均於庭也,士特牲爵止,欲得神惠均於室及均於庭。此据人君之惠,均於庭也。
大夫卒受者以爵兴,西阶上酬士。士升,大夫奠爵拜,士答拜。兴酬士者,士立堂下,无坐位。
[疏]“大夫”至“答拜”。○注“兴酬”至“坐位”。○释曰:此即上文司正所命者也。云“兴酬士者,士立堂下,无坐位”者,凡礼,堂上有席者坐,堂下无席者立。是以《礼记·檀弓》工尹商阳是士,而云“朝不坐”,堂下无坐位者也。
大夫立卒爵,不拜,实之。士拜受,大夫拜送。士旅于西阶上,辩。祝史、小臣,旅食皆及焉。
[疏]“大夫”至“上辩”。○注“祝史”至“及焉”。○释曰:知旅食皆及者,以士未得献时,旅酬不及。得献之后,旅则及之。旅食亦次士得献,故知亦酬及之,其庶子以下未得献者,至献后无筭爵及焉。
士旅酌。旅,序也。士以次序自酌相酬,无执爵者。卒。
主人洗,升自西阶,献庶子于阼阶上,如献士之礼。辩,降洗,遂献左右正与内小臣,皆於阼阶上,如献庶子之礼。庶子,掌正六牲之体及舞位,使国子脩德学道,世子之官也,而与膳宰、乐正联事。乐正亦学国子以舞。左右正,谓乐正、仆人正也。小乐正立于西县之北,仆人正、仆人师、仆人士立于其北,北上。大乐正立于东县之北。若射,则仆人正、仆人士陪于工后。内小臣、奄人掌君阴事阴令,后夫人之官也,皆献于阼阶上,别於外内臣也。献正下及内小臣,则磬人、锺人、鑮人、鼓人、仆人之属尽献可知也。凡献皆荐也。
[疏]“卒主”至“之礼”。○注“庶子”至“荐也”。○释曰:此一经献庶子以下之节。云“庶子,掌正六牲之体及舞位,使国子脩德学道,世子之官也”者,案《周礼·诸子职》云:“大祭祀,正六牲之体。凡乐事,正舞位。”国子存游倅,使之脩德学道,彼天子诸子之官,属大子。若据诸侯,为世子之官。引之者,以天子谓之诸子,诸侯谓之庶子,掌公卿大夫士之適子,掌事寔同,故取《诸子职》解此庶子之事。云“而与膳宰、乐正联事”者,以掌正六牲之体,得与膳宰联事;掌国子脩德学道,得与乐正联事;以其乐正亦掌教国子故也。言此者,欲见膳宰得献,此庶子亦得献之意。云“乐正亦教国子之舞”者,欲见庶子掌国子得与乐正联事。云“左右正,谓乐正、仆人正也”,仆人正以下至“北上”,郑知义然者,见《大射礼》而知。云“左右正”者,据中庭为左右,《大射礼》工迁於东,仆人正亦与乐正同处,名曰左正,复云右正,明是小乐正在西为一也。若小乐正不在西,大射之礼不得有左右正之文。又两面俱县,明大、小乐正各监一县。又知“仆人正”以下在小乐正之北北上者,以《乡射》弟子相工皆在西,今仆人正以下亦是相工之人,故知亦在西方也。又工堂上西阶之东相工者,宜近其事,故在西方乐正之北也。又知“北上”者,以《大射》、《乡射》工迁在下之时,皆北上统於乐正,今相者以工为主,明在堂下,则宜北统於堂上矣。下又知“大乐正在东县北”者,约《乡射》云:“县于洗东北。”至射时迁乐於阼阶下之东南,堂前三笴西面,北上,坐乐正北面,立于其南,是得为一证也。云“若射”以下至“工后”者,案《大射》将射之时,工迁於下东坫之东南,西面,北上坐,相者以工为主,故知相工陪於东,即在工后也。云“内小臣、奄人掌君阴事阴令,后夫人之官也”者,案《天官·小臣·序官》云:“内小臣奄上士四人。”其职云:“掌王之阴事阴令。”郑注云:“阴事,群妃御见之事。阴令,王所求为於北宫。”彼后之官,兼云夫人者,欲见诸侯夫人内小臣亦与后之内小臣职同,故双言之。云“皆献於阼阶上,别於外内臣也”者,臣云外内者,案《周礼》有外内命夫,郑注云:“外命夫六乡以出。”案内命夫,朝廷卿大夫,则诸侯臣在乡遂及采地者为外臣,在朝廷者为内臣。但外内臣皆献於西阶上,此献於阼阶,故云“别於外内臣”也。云“则磬人”以下至“尽献可知也”者,此据《周礼》天子有此官,诸侯并以下士为之,则诸侯亦有此官,以其庭中之乐,轩县别有锺、磬、镈、鼓,故知也。兼言仆人者,此经直见仆人正,不见仆人师、仆人士,《大射》见之。内小臣、奄人之贱者尚得献,明此等皆得献可知也。知“凡献皆荐”者,以经云“如献士”,献士有荐,凡此等献讫,明皆有荐也。
无筭爵。筭,数也,爵行无次无数,唯意所劝,醉而止。
[疏]“无筭爵”。○注“筭数”至“而止”。○释曰:自此尽“无筭乐”,论酒行乐作无次数之节。云“爵行无次无数”者,此对四举旅以前,皆有次有数,此则无次数也。
士也,有执膳爵者,有执散爵者。执膳爵者酌以进公,公不拜,受。执散爵者酌以之公,命所赐。所赐者兴,受爵,降席下,奠爵,再拜稽首。公答拜。席下,席西也。古文曰:公答再拜。
[疏]“士也”至“答拜”。○注“席下”至“再拜”。○释曰:自旅酬已前,受公爵皆降,拜,升成拜。至此不复降拜者,礼杀故也。云“席下,席西也”者,宾与卿大夫席皆南面统於君,皆以东为上,故知席下为席西也。
受赐爵者以爵就席坐,公卒爵,然后饮。不敢先虚爵,明此劝惠从尊者来也。
[疏]“受赐”至“后饮”。○注“不敢”至“来也”。○释曰:上已言君命所赐,至此经云“受赐”,自然惠从尊者来。但先君受爵,似惠不由君来,故后饮然后授虚爵,是由尊者来,故后饮之也。此执爵者皆酌行之以遍,唯卒爵者兴以酬士,自酌与之,是以《乡饮酒》、《乡射》皆云:“辩,卒受者兴,以旅在下者”。注云:“不使执觯者酌,以其将旅,不以已尊孤人也。”
执膳爵者受公爵,酌,反奠之。宴欢在於饮酒,成其意。
[疏]“执膳”至“奠之”。○注“宴欢”至“其意”。○释曰:云“成其意”者,君意欲得皆醉,今执膳者酌,反奠於君前,望当君心,故云“宴欢在於饮酒,成其意”也。
受赐爵者兴,授执散爵,执散爵者乃酌行之。予其所劝者。
唯受爵於公者拜。卒受爵者兴,以酬士于西阶上。士升,大夫不拜,乃饮实爵。乃犹而也。
[疏]注“乃犹而也”。○释曰:转乃为而者,“乃”是缓辞。此将劝士,士已升阶,大夫即饮,不可为乃,故从而解之也。
士不拜,受爵。大夫就席。士旅酌,亦如之。公有命彻幂,则卿大夫皆降,西阶下,北面,东上,再拜稽首。公命小臣辞。公答再拜,大夫皆辟。命彻幂者,公意殷勤,必尽酒也。小臣辞,不升成拜,明虽醉,正臣礼也。不言宾,宾弥臣也。君答拜於上,示不虚受也。
[疏]“士不”至“皆辟”。○注“命彻”至“受也”。○释曰:云“士旅酌,亦如之”者,亦如大夫相酌之法。云“公有命彻幂”者,此君尊,在东楹之西,专大惠,故待无筭爵乃彻幂。《乡饮酒》尊在房户之閒,宾主共之,故宾至则彻之,与此异也。云“小臣辞,不升成拜,明虽醉,正臣礼也”者,臣之礼当下拜为正,今不言升成拜者,於下已拜,是虽无筭爵,已醉而不倦,行臣礼,礼之正也。云“不言宾,宾弥臣也”者,经直言“卿大夫皆降”,不别言宾,是燕末宾同於臣。言弥者,上旅酬云“若宾若长”,犹言宾,但言赐不言酬己,是宾卑。今乃设宾,不言宾,是宾弥臣,故同臣例也。云“君答拜於上,示不虚受也”者,案《燕义》云:“礼无不答,言上之不虚取於下也。”彼释此言也,但彼言不虚取於下者,总申此燕礼君答拜之事,不独为此言也。
遂升,反坐。士终旅於上,如初。卿大夫降而爵止,於其反席卒之。
[疏]“遂升”至“如初”。○注“卿大”至“卒之”。○释曰:云“卿大夫降而爵止”者,上文已云“大夫不拜,乃饮实爵,士不拜受爵”,是大夫饮讫爵止也。云“於其反席卒之”者,谓上士受得大夫爵,此经云“士终旅於上如初”,是於大夫反席,士卒之也。
无筭乐。升、歌、閒、合无数也,取欢而已,其乐章亦然。
[疏]“无筭乐”。○注“升歌”至“亦然”。○释曰:此无筭对上升歌笙閒合,各依次第而三终,有次有数。此则任君之情,无次无数,其《诗》乐章亦然,亦无次无数。
宵则庶子执烛於阼阶上,司宫执烛於西阶上,甸人执大烛於庭,阍人为大烛於门外。宵,夜也。烛,燋也。甸人,掌共薪蒸者。庭大烛,为位广也。阍人,门人也。为,作也,作大烛以俟宾客出。
[疏]“宵则”至“门外”。○注“宵夜”至“客出”。○释曰:凡燕法设烛者,或射之后,终燕则至宵也。或冬之日不射亦宵,夏之日不射未必至宵也。云“烛,燋也”者,古者无麻烛,而用荆燋,故《少仪》云主人“执烛抱燋”,郑云:“未爇曰燋。”但在地曰燎,执之曰烛,於地广设之则曰大烛。其燎亦名大烛,故《诗》云:“庭燎之光。”毛云“庭燎,大烛”也,郑云“夜未央,而於庭设大烛。”毛、郑并指此“甸人执大烛”之文也。《司烜氏》云:“凡邦之大事,共坟烛庭燎。”“玄谓坟,大也,树於门外曰大烛,於门内曰庭燎。”言树,则大烛亦在地,广设之而已。此阍人为大烛於门外者,亦是大烛在地者。案《郊特牲》云:“庭燎之百由齐桓公始也。”注云:“僣天子也。庭燎之差,公盖五十,侯、伯、子、男皆三十。”文出《大戴礼》也。此亦诸侯礼,以燕礼轻,故不言庭燎设大烛而已。云“甸人,掌共薪蒸者”,《天官·甸师氏职》文。引之者,以其内有烛燋,故使之在门为大烛也。云“阍人,门人也”者,案《天官·阍人》“掌守王中门之禁”,诸侯亦当然。
宾醉,北面坐取其荐脯以降。取脯,重得君赐。
奏《陔》。《陔》,《陔夏》,乐章也。宾出奏《陔夏》,以为行节也。凡《夏》,以锺鼓奏之。
[疏]“奏陔”。○注“陔夏”至“奏之”。○释曰:云“陔,陔夏”者,案《锺师》“九夏”之中有《陔夏》,《九夏》皆是《诗》。《诗》为乐章,故知乐章也。云“宾出奏《陔夏》,以为行节也”者,此及《乡饮酒》皆於宾出奏《陔夏》,明此为行节戒之,使不失礼。云“凡《夏》,以锺鼓奏之”者,案《周礼·锺师》云:“以锺鼓奏《九夏》。”郑注云:“先奏锺次击鼓。”是凡《夏》皆以锺鼓奏之。
宾所执脯,以赐锺人于门内霤,遂出。必赐锺人,锺人掌以锺鼓奏《九夏》。今奏《陔》以节己,用赐脯以报之,明虽醉不忘礼。古文赐作锡。卿大夫皆出。随宾出也。公不送。宾礼讫,是臣也。
公与客燕,谓四方之使者。
[疏]“公与客燕”。○注“谓四方之使者”。○释曰:自此尽“敢拜赐命”,论与异国臣将燕,使卿大夫就馆戒客之辞事。但燕异国卿大夫与臣子同,唯戒宾为异,故於礼末特见之也。云“谓四方之使”者,以其云“客”,以寡君对之,故知四方使卿大夫来聘,主君将燕之也。
曰:“寡君有不腆之酒,以请吾子之与寡君须臾焉,使某也以请。”君使人戒客辞也。礼使人各以其爵。寡,鲜也,犹言少德,谦也。腆,膳也。上介出请入告。古文腆皆作殄,今文皆曰不腆酒,无之。
[疏]“曰寡”至“以请”。○注“君使”至“无之”。○释曰:云“礼使人各以其爵”者,案《公食大夫》云:“使大夫戒,各以其爵。”以其大聘使卿,小聘使大夫,爵不同,故主君亦以其爵戒之也。云“上戒出请入告”者,亦约《公食》使者至馆门外,客使者上介出请事,入告宾。但彼食礼重,故三辞,此燕礼轻,故再辞,为异耳。又彼见宾出,拜辱,大夫不答拜,此不言者,文不具。
对曰:“寡君,君之私也。君无所辱赐于使臣,臣敢辞。”上介出答主国使者辞也。私,谓独有恩厚也。君无所为辱赐於使臣,谦不敢当也。敢者,怖惧用势决之辞。
[疏]“对曰”至“敢辞”。○注“上介”至“之辞”。○释曰:云“敢者,怖惧用势决之辞也”者,谓若怖惧之事,不避危难,用势往决之,故云用势决之辞也。
“寡君固曰‘不腆’,使某固以请。”“寡君,君之私也,君无所辱赐于使臣,臣敢固辞。”重传命。固,如故。“寡君固曰‘不腆’,使某固以请。”“某固辞,不得命,敢不从!”许之也。於是出见主国使者,辞以见许为得命。今文无使某。致命曰:“寡君使某,有不腆之酒,以请吾子之与寡君须臾焉。”亲相见,致君命辞也。
“君贶寡君多矣,又辱赐于使臣,臣敢拜赐命。”贶,赐也,犹爱也。敢拜赐命,从使者拜君之赐命,犹谦不必辞也。
[疏]注“敢拜”至“辞也”。○释曰:主君使大夫往戒,只为燕事。今客从之者,来就燕。而云拜主君赐燕之命者,谦不必有燕事。
记。燕,朝服於寝。朝服者,诸侯与其群臣日视朝之服也。谓冠玄端、缁带、素韠,白屦也。燕於路寝,相亲昵也。今辟雍十月行此燕礼。玄冠而衣皮弁服,与礼异也。
[疏]“记燕朝服於寝”。○注“朝服”至“异也”。○释曰:凡记皆记经不具者,以经不言燕服及燕处,故记人言之也。云“谓冠玄端、缁带、素韠、白屦”者,皆《士冠礼》文。案《屦人》注:“天子诸侯吉事皆舄。”诸侯朝服素裳、素韠,应白舄,而云白屦者,引《士冠礼》成文。其实诸侯当白舄,其臣则白屦也。郑注《周礼·屦人》云:“复下曰舄,襌下曰屦。”下谓底,以此为异也。云“燕於路寝,相亲昵也”,知燕於寝者,以其飨在庙,明燕在寝私处可知也。引汉法,欲见与古异者。周时玄冠服则缁布衣,今衣皮弁服,是其异也。
其牲,狗也。狗取择人也,明非其人不与为礼也。
亨于门外东方。亨於门外,臣所掌也。
[疏]“亨于门外东方”。○注“亨于”至“掌也”。○释曰:此君礼,故云臣使掌。案《公食》记云:“亨于门外东方。”注云:“必於门外者,大夫之事也。”注不同者,以其飨食在庙,严凝宜亲监视,不得言臣所掌,故注云大夫之事也。《乡饮酒》亨狗于堂东北者,非君礼,是臣於堂东北。不在外者,宜主人亲供,又法阳气之所始,故三者注皆不同也。
若与四方之宾燕,则公迎之于大门内,揖让升。四方之宾,谓来聘者也。自戒至於拜至,皆如《公食》,亦告馔具而后公即席。小臣请执幂、请羞者,乃迎宾也。
[疏]“若与”至“让升”。○注“四方”至“宾也”。○释曰:云“自戒至於拜至,皆如《公食》”者,此燕用狗,彼用大牢;此戒宾再辞,彼三辞;至於卿大夫立位,皆不同。而云如《公食》者,谓除此之外如之。若然,依《公食》从首“使大夫戒,各以其爵,上介出请入告”已下,至“北面再拜稽首”,皆如之,馔具之等,不如之也。云“亦告馔具而后公即席。小臣请执幂、请羞者,乃迎宾也”者,言此者,欲见燕四方宾,此等依上文与燕己臣子同,亦不如《公食》。以其《公食》公无席,又无入庙之事,又《公食》无请执幂羞膳,故别言此也。
宾为苟敬,席于阼阶之西,北面。有脀,不哜肺,不啐酒。其介为宾。苟,且也,假也。主国君乡时,亲进醴于宾。今燕,又宜献焉。人臣不敢亵烦尊者,至此升堂而辞让,欲以臣礼燕,为恭敬也。於是席之如献诸公之位。言苟敬者,宾实主国所宜敬也。脀,折俎也。不哜啐,似若尊者然也。介门西北面,西上,公降迎上介以为宾,揖让升,如初礼。主人献宾、献公,既献苟敬,乃媵觚,群臣即位,如燕也。
[疏]“宾为”至“为宾”。○注“苟且”至“燕也”。○释曰:云“主国君飨时,亲进醴于宾”者,谓行聘享讫,礼宾之时,君亲酌醴进于宾。若然,前有飨食,不言之者,飨礼亡,无以可言。食礼又无酒醴所献之事,故不言,而云飨时也。云“今燕,又宜献焉”者,案上燕己臣子,使宰夫为主人,知此亲献者,若不亲献,即同己臣子,宾何须辞之而为苟敬,故知君当亲献焉。云“至此升堂而辞让”者,若此时升堂,不辞即行燕宾之礼,故知辞之在初升堂时。云“欲以臣礼燕,为恭敬也”者,此谓在阼西,北面,故云“席之如诸公之位”也。云“言苟敬者,宾实主国所宜敬也”者,宾实主国所宜敬,但为辞让,故以命介为宾,不得敬之。今虽以介为宾,不可全不敬,於是席之於阼阶西,且敬也,故云苟敬也。云”不哜啐,似若尊者然也”者,案此《燕礼》与《大射》、《乡射》皆不哜啐,是诸公如乡礼,今聘卿在诸公之坐,亦不哜不啐,是为似若诸公尊者然也。云“介门西北面,西上”者,约《聘礼》而知也。云“公降迎上介以为宾,揖让升,如初礼”者,此如上文,燕己臣子以大夫为宾者,同故云如初礼也。云“主人献宾、献公,既献苟敬,乃媵觚”者,若上燕己臣子之时,献宾、献公既,即媵觯以酬宾,但苟敬之。前宜有荐、有俎,实与君同,明知献公后即献苟敬,乃可酬宾也。云“群臣即位,如燕”者,如上燕已臣子同。若然,群臣不待迎宾入,乃从君入者,以其皆蒙献酬,故因其先至寝门,故小臣引之即入,不待宾入后也。
无膳尊,无膳爵。降尊以就卑也。
[疏]“无膳尊无膳爵”。○注“降尊以就卑”。○释曰:《郊特牲》云:“三献之介,君专席而酢焉,此降尊以就卑也。”注云:“三献,卿大夫来聘,主君飨燕之,以介为宾,宾为苟敬,则彻重席而受酢也。专犹单也。”彼与此事同,故郑引彼经以证此。燕己臣子,不见有君亲受宾酢。若燕异国臣子,得有专席,受酢者献卿大夫之后,依次各为此三人举旅。献士之后,宾乃媵觯於公,宾取所媵觯为士举旅,应以为酢君,君专席而受之也。
与卿燕则大夫为宾,与大夫燕亦大夫为宾。不以所与燕者为宾者,燕为序欢心,宾主敬也。公父文伯饮南宫敬叔酒,以路堵父为客,此之谓也。君恒以大夫为宾者,大夫卑,虽尊之,犹远于君。今文无则,下无燕。
[疏]“与卿”至“为宾”。○注“不以”至“无燕”。○释曰:此谓与已臣子燕法。若与异国宾燕,皆用上介为宾,如上说也。云“公父文伯”已下,是《鲁语》文。此三人皆鲁大夫,自相燕法。云“此之谓也”者,此谓不使所为燕者为宾之义。云“君恒以大夫为宾者,大夫卑,虽尊之,犹远於君”者,案《礼记·燕义》云:“不以公卿为宾,而以大夫为宾,为疑也,明嫌之义也。”注云:“公卿尊矣,复以为宾,则尊与君大相近。”是不用公卿为宾,恐逼君用大夫为宾。虽尊之,犹远於君,不畏逼君也。
羞膳者与执幂者,皆士也。尊君也。膳宰卑於士。
[疏]“羞膳”至“士也”。○注“尊君”至“於士”。○释曰:经直云请执幂与羞膳,不辨其人,故记人言之。云“尊君也,膳宰卑於士”者,言膳宰,别小膳宰也,以其下云“羞卿者小膳宰”,明於君者,士也,士尊於小膳宰也。若然,士则膳宰之长者,故下注“小膳宰”云“膳宰之佐也”。
羞卿者,小膳宰也。膳宰之佐也。若以乐纳宾,则宾及庭,奏《肆夏》。宾拜酒,主人答拜而乐阕。公拜受爵而奏《肆夏》,公卒爵,主人升受爵以下而乐阕。《肆夏》,乐章也,今亡。以锺鑮播之,鼓磬应之,所谓金奏也。记曰“入门而县兴”,“示易以敬也”。卿大夫有王事之劳,则奏此乐焉。
[疏]“若以”至“乐阕”。○注“肆夏”至“乐焉”。○释曰:自此尽“若舞则勺”,论臣子有王事之劳与之燕之事。云“若”者,不定之辞,以其常燕已臣子无乐,王事之劳,或有或无,故言若也。云“《肆夏》,乐章也,今亡”者,郑注《锺师》云:“《九夏》皆《诗》篇名,《颂》之族类也。此歌之大者,载在乐章。乐崩亦从而亡。是以《颂》不能具也。”云“以锺鑮播之,鼓磬应之”者,《锺师》云“掌金奏”,郑注云:“击金以为奏乐之节。金谓锺及镈。”又云:“凡乐事以锺鼓奏《九夏》。”郑注云:“先击锺,次击鼓。”是奏《肆夏》时有锺、鑮、鼓、磬。彼经注虽不言磬,但县内有此四者,故郑兼言磬也。言“所谓金奏也”者,所谓《锺师》掌金奏也。云“记曰”者,此郑引二记之文。何者?云“入门而县兴”,是《仲尼》之文。《仲尼燕居》云:“两君相见,揖让而入门,入门而县兴,揖让而升堂,升堂而乐阕。”《郊特牲》云:“宾入大门而奏《肆夏》,示易以敬也。”必引二记文者,以燕在寝,宾及庭、及寝庭,与《仲尼燕居》入门而县兴事相类,故引之,证宾及庭乐作之义也。此《肆夏》以金奏之,故引《郊特牲》示易以敬,证用《肆夏》之义也。不取宾入大门者,大门非寝门故也。云“卿大夫有王事之劳,则奏此乐焉”,知者,以发首陈君与臣子常燕,及聘使之臣燕,次论四方宾燕,今此言宾及庭奏《肆夏》,则非寻常大夫为宾。与宰夫为主人相对者,谓若宾为苟敬四方宾之类,特奏《肆夏》,其事既重,若非有王事之劳,何以致此。故知是臣有王事之劳者,乃奏此乐也。
升歌《鹿鸣》,下管《新宫》,笙入三成。《新宫》,《小雅》逸篇也。管之入三成,谓三终也。
[疏]“升歌”至“三成”。○注“新宫”至“终也”。○释曰:《鹿鸣》不言工,歌《新宫》不言笙,奏而言升歌、下管者,欲明笙奏异於常燕,常燕即上所陈四节是也。今工歌《鹿鸣》三终,与笙奏全别,故特言。下管《新宫》,乃始笙入三成者,止谓笙奏《新宫》三终,申说“下管”之义。云“《新宫》,《小雅》逸篇也”,知在《小雅》者,以配《鹿鸣》,而言《鹿鸣》是《小雅》,明《新宫》,《小雅》可知。
遂合乡乐。乡乐,《周南》、《召南》六篇。言遂者,不閒也。
若舞,则《勺》。《勺》,《颂》篇,告成《大武》之乐歌也。其《诗》曰:“於铄王师,遵养时晦。”又曰:“实维尔公允师。”既合乡乐,万武而奏之,所以美王侯,劝有功也。
[疏]“若舞则勺”。○注“勺颂”至“功也”。○释曰:言“若”者,或为之舞,或不为之舞,在於君意,故以不定而言。云“舞则《勺》”者,谓为之舞,则歌《勺》诗以为曲。云“《勺》、《颂》篇,告成《大舞》之乐歌也”者,《勺》诗序文。云“其《诗》曰:‘於铄王师,遵养时晦’”者,铄,美也,言於呼美武王之师;遵,循也,循养晦昧之,纣三分天下犹服事於殷。又曰“实维尔公允师”者,公事允信也,言武王伐纣,实维汝武王之事,信得用师之道。云“既合乡乐”者,以文承合乡乐之下,故知既合乡乐也。云“万舞而奏之”者,释经舞时,作周万舞之舞,而奏《勺》诗。宣八年《公羊传》云:“壬午,犹绎,万八去籥。”《传》曰:“万者何?干舞也。”谓秉干舞以奏《勺》诗也。云“所以美王侯,劝有功也”者,天子诸侯作之,是美王侯,亦所以劝有功也。
唯公与宾有俎。主於燕,其馀可以无俎。
[疏]“唯公与宾有俎”。○注“主於”至“无俎”。○释曰:主於燕其馀可以无俎者,对《大射》辨尊卑,公卿皆有俎,其牲用狗则同。
献公,曰:“臣敢奏爵以听命。”授公释此辞,不敢必受之。
[疏]“献公”至“听命”。○注“授公”至“受之”。○释曰:谓若主人献公,宾媵觯於公,虽非献,亦释此辞也。
凡公所辞,皆栗阶。栗,蹙也,谓越等急趋君命也。
凡栗阶,不过二等。其始升,犹聚足连步。越二等,左右足各一发而升堂。
[疏]“凡栗阶不过二等”。○注“其始”至“升堂”。○释曰:凡堂及阶,尊者高而多,卑者庳而少。案《礼器》云:“天子之堂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士冠礼》“降三等受爵弁”,郑注云:“降三等,下至地。”则士三等阶。以此推之,则一尺为一阶,大夫五尺,五等阶;诸侯七尺,七等阶;天子九尺,九等阶可知。今云“凡栗阶不过二等”,言“凡”,则天子九等已下,至士三等皆有栗阶之法。栗阶不过二等,据上等而言。故郑云“其始升犹聚足连步”,一也。故《曲礼》云:“涉级聚足,连步以上。”郑注云:“涉等聚足,谓前足蹑一等,后足从之并。连步,谓足相随不相过也。”此即聚足,一也。天子已下,皆留上等为栗阶,左右足各一发而升堂。其下无问多少,皆连步。《杂记》云:“主人之升降散等。”郑注云:“散等,栗阶。”则栗阶亦名散等。凡升阶之法有四等:连步,一也;栗阶,二也;历阶,三也,历阶谓从下至上皆越等,无连步,若《礼记·檀弓》云“杜蕢入寝,历阶而升”是也;越阶,四也。越阶谓左右足越三等,若《公羊传》云“赵盾避灵公,躇阶而走”是也。
凡公所酬,既拜,请旅侍臣。既拜,谓自酌升拜时也。摈者阼阶下告于公,还西阶下告公许。旅,行也,请行酒于群臣。必请者,不专惠也。
[疏]“凡公”至“侍臣”。○注“既拜”至“惠也”。○释曰:云“既拜,谓自酌升拜时也”者,此即上宾得君酬酒饮讫,自酌降拜,升时请旅侍臣。云“摈者阼阶下告于公,还西阶下告公许。旅,行”者,此约《大射》而知也。
凡荐与羞者,小膳宰也。谓於卿大夫以下也。上特言羞卿者、小膳宰者,欲绝於宾。羞宾者亦士。
[疏]“凡荐”至“宰也”。○注“谓於”至“亦士”。○释曰:云“谓於卿大夫以下”者,以其执幂与羞膳,於君是士,则知此“凡”者,於卿大夫也。云“上特言羞卿者小膳宰者,欲绝於宾。羞宾者亦士”者,郑意於此言凡,总卿大夫,於文足矣。上文君下特言“羞卿者小膳宰”者,欲见直言君,不须言宾,以其宾之荐俎与君同,明羞膳亦与君同,不使小膳宰,故云欲绝於宾,为羞宾者亦士也。
有内羞。谓羞豆之实,酏食糁食,羞笾之实,糗饵粉餈。
[疏]“有内羞”。○注“谓羞”至“粉餈”。○释曰:云“谓羞豆之实,酏食糁食”者,《天官·醢人》云:“羞豆之实,酏食糁食。”郑注云:“酏,<食衍>也。”《内则》曰:“取稻米,举糔溲之,小切狼臅膏,以与稻米为<食衍>。”又曰:“糁取牛、羊、豕之肉,三如一,小切之,与稻米,稻米二,肉一,合以为饵,煎之。”是也。云“羞笾之实,糗饵粉餈”者,《笾人职》云:“羞笾之实,糗饵、粉餈。”郑注云:“此二物者粉稻米、黍米所为也。合蒸曰饵,饼之曰餈。糗者,捣粉熬大豆为之,为饵,餈之,黏著以粉之耳。饵言糗,餈言粉,互相足。”是也。糗熬之,亦粉之,其粉捣之,亦糗之,是互相足也。
君与射,则为下射,袒朱襦,乐作而后就物。君尊。小臣以巾授矢,稍属。君尊,不搢矢。不以乐志。辟不敏也。既发,则小臣受弓以授弓人。俟复发也。不使大射正,燕射轻。上射退于物一笴,既发,则答君而俟。答,对。
若饮君,燕,则夹爵。谓君在不媵之党,宾饮之如燕媵觚,则又夹爵。
[疏]“若饮君燕则夹爵”。○释曰:“夹爵”者,将饮君,先自饮,及君饮讫,又自饮,为夹爵。
君在,大夫射,则肉袒。不纁襦,厌於君。
[疏]注“不纁襦厌於君”。○释曰:《乡射》记大夫对士射,袒纁襦,此对君,肉袒,故云“厌於君”也。
若与四方之宾燕,媵爵,曰:“臣受赐矣,臣请赞执爵者。”受赐,谓公卿者酬之,至燕,主人事宾之礼杀,宾降洗,升媵觯于公,答恩惠也。
[疏]“若与”至“爵者”。○注“受赐”至“惠也”。○释曰:谓公取二大夫所媵觯上者以酬宾是也。云“宾降洗,升媵觯于公”者,谓上献士讫,宾媵觯于公,是答恩惠也。
相者对曰:“吾子无自辱焉。”辞之也。对,答也。亦告公,以公命答之也。
有房中之乐。弦歌《周南》、《召南》之诗,而不用锺磬之节也。谓之房中者,后夫人之所讽诵,以事其君子。
[疏]“有房中之乐”。○注“弦歌”至“君子”。○释曰:云“弦歌《周南》、《召南》之诗,而不用锺磬之节”者,此文承四方之宾,燕下而云“有”,明四方之宾而有之。知“不用锺磬”者,以其此《二南》本后夫人侍御于君子,用乐师,是本无锺磬。今若改之而用锺磬,当云有房中之奏乐,今直云“有房中之乐”,明依本无锺磬也。若然,案《磬师》云:“教缦乐,燕乐之锺磬。”注云:“燕乐,房中之乐,所谓阴声也。二乐皆教其锺磬。”房中乐得有锺磬者,彼据教房中乐,待祭祀而用之,故有锺磬也。房中及燕,则无锺磬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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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十六 大射第七
卷十六 大射第七
[疏]《大射》第七。○郑《目录》云:“名曰大射者,诸侯将有祭祀之事,与其群臣射以观其礼。数中者,得与於祭;不数中者,不得与於祭。射义於五礼属嘉礼。《大戴》此第十三,《小戴》及《别录》皆第七。”○释曰:云诸侯将有祭祀之事以下,交出於《射义》。
大射之仪。君有命戒射。将有祭祀之事,当射,宰告於君,君乃命之。言君有命,政教宜由尊者。
[疏]“大射”至“戒射”。○注“将有”至“尊者”。○释曰:自此尽“西纮”,论射前预戒诸官,及张侯设乐悬之事。不言“礼”、言“仪”者,以射礼盛,威仪多,故以仪言之。是以《射义》云:“孔子曰:射者何以射?何以听?循声而发,发不失正鹄者,其唯贤者乎!若夫不肖之人,则彼将安能以中。”是其射容难,故称仪也。云“将有祭祀之事,当射”者,按《射义》云:“天子将祭,必先习射於泽。泽者,所以择士也。已射於泽,而后射於射宫。射中者得与於祭,不中者不得与於祭。”是其将祭必射也。云“宰告於君,君乃命之”者,郑意不云宰戒百官者,宰先告君,君之使戒,乃戒,即云戒百官是也。云“言君有命,政教宜由尊者”,其经云“戒射”,此戒亦政教之类,故以政教言之也。
宰戒百官有事於射者。宰,於天子冢宰,治官卿也。作大事,则掌以君命,戒於百官。
[疏]“宰戒”至“射者”。○注“宰於”至“百官”。○释曰:按《周礼·大宰职》云:“掌百官之誓戒。”此言宰戒百官,其事同,故郑以天子冢宰言之也。其实诸侯兼官,无冢宰,立地官司徒以兼之,故《聘礼》云“宰命司马”,注云:“宰,上卿贰,君事者也。诸侯谓司徒为宰。”是诸侯立司徒兼冢宰之事也。言“大事,则掌以君命,戒於百官”者,《周礼·大宰职》云:“作大事则戒于百官,赞王命。”是郑之所引,以证宰戒之事也。
射人戒诸公、卿、大夫射。司士戒士射与赞者。射人掌以射法治射仪,司士掌国中之士,治凡其戒命,皆司马之属也。殊戒公卿大夫与士,辨贵贱也。赞,佐也,谓士佐执事不射者。
[疏]“射人”至“赞者”。○注“射人”至“射者”。○释曰:上文宰官尊,总戒。此射人司士,色别重戒之。谓若《天官·冢宰》戒百官宗伯、大司寇之等,重戒也。云“射人掌以射法治射仪”者,《夏官·射人》文。云“司士掌国中之士,治凡其戒令”者,此《司士职》文。云“国中之士”,彼士总公卿大夫士而言,此射人巳戒公卿大夫,则司士戒士赞者,唯有士不兼,大夫已上不同者,断章取义,故与本职不同也。云“皆司马之属也”者,射人、司士皆属司马,故云司马属也。此上下文所云戒者,皆谓祭前旬有一日,知者,《祭统》云:“先期旬有一日,宫宰宿夫人,夫人亦散斋七日,致斋三日。”若然,卜及戒皆在旬有一日,是《大宰》云:“前期十日,帅执事而卜日。遂戒。”注云:“前期,前所诹之日也。十日,容散斋七日,致斋三日。”其天子又有天地及山川、社稷、宗庙,诸侯直有境内山川、社稷、宗庙,卜日及戒皆同也。按《郊特牲》云:“卜郊,受命于祖庙,作龟于祢宫。”卜之日,王立于泽亲听。《誓命》又云:“献命库门之内,戒百官也。大庙之命,戒百姓也。”注云:“王自泽宫而还,以誓命重相申敕也。”王自此还斋路寝之室。若然,卜日在泽宫,又至射宫,皆同在旬有一日,空十日,故后日乃斋也。
前射三日,宰夫戒宰及司马。射人宿视涤。宰夫,冢宰之属,掌百官之徵令者。司马,於天子政官之卿,凡大射则合其六耦。涤,谓溉器,埽除射宫。
[疏]“前射”至“视涤”。○注“宰夫”至“射宫”。○释曰:此宰夫戒是再戒之宿,不云“宿”者,辟下宿视涤。何者?宰夫戒是申戒,下宿是夕宿,是以《宗伯》云:“凡祀大神、享大鬼、祭大示,帅执事而卜日宿,视涤濯。”注云:“宿,申戒也。”此前有射人戒,是七日前期。此宰夫戒是申戒,又知宿是夕宿者,以戒宿同文。明不同日,以其上云前射三日戒,明此非三日,是前一日矣。云“宰夫,冢宰之属”者,按《大宰》云:“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属冢宰,故云冢宰之属。云“掌百官之徵令”者,《宰夫职》文。云“司马,於天子政官之卿”者,《小宰职》云“四曰司马,其属六十,掌邦政”是也。云“凡大射则合其六耦”者,《大司马职》云:“若大射,合诸侯之六耦。”是将祭而射,故使诸侯为耦。若其馀射,则卿大夫以下为耦也。云“涤,谓溉器,埽除”者,以其诸侯射,先行燕礼,不视涤器,明涤器是射器,及埽除射宫也。
司马命量人量侯道与所设乏以貍步:大侯九十,参七十,干五十。设乏,各去其侯西十、北十。量人,司马之属,掌量道巷涂数者。侯,谓所射布也。尊者射之以威,不宁侯,卑者射之以求为侯。量侯道,谓去堂远近也。容谓之乏,所以为获者之御矢。貍之伺物,每举足者,止视远近,为发必中也。是以量侯道取象焉。《乡射》记曰:“侯道五十弓。”《考工记》曰“弓之下制六尺”,则此貍步六尺明矣。大侯,熊侯,谓之大者,与天子熊侯同。参读为糁,糁,杂也,杂侯者,豹鹄而麋饰,下天子大夫也。干,读为犴,犴侯者,犴鹄犴饰也。大夫将祭,於己射麋侯,士无臣,祭不射。
[疏]“司马”至“北十”。○注“量人”至“不射”。○释曰:云“量人,司马之属,掌量道巷涂数者”,《量人职》文。量人属司马,故云司马之属也。云“侯,谓所射布也”者,以其三侯皆以布,以皮为鹄,旁又饰以皮也。云“尊者射之以威,不宁侯”者,即《梓人》云“毋或若汝不宁侯,不属于王所,故抗而射汝”是也。云“卑者射之以求为诸侯”者,《射义》云“故天子之大射,谓之射侯。射侯者,射为诸侯也。射中则得为诸侯,射不中则不得为诸侯”是也。“容谓之乏”所以为获者之御矢者,此云“乏”,《周礼·射人》云“容”,所以为获者之御矢,解容乏之义。以其容身,故得御矢。言乏,矢於此乏匮不去也。云“则此貍步六尺明矣”,郑云此者,阴破先郑,故先郑注《射人》貍步谓一举足为步,於今为半步,故郑注彼亦引弓之下制六尺以非之也。云“大侯,熊侯,谓之大者,与天子熊侯同”者,《司裘职》云:“王大射则共虎侯、熊侯、豹侯,设其鹄。诸侯则共熊侯、豹侯。”彼畿内诸侯二侯,以熊侯为首,此畿外诸侯三侯,与天子同。不得与天子同其大射时所用物,宜与畿内诸侯同用熊,又与天子熊侯同,故云大侯也。云“参读为糁,糁,杂也,杂侯者,豹鹄而麋饰,下天子大夫也”者,《司裘》云:“卿大夫则共麋侯。”此则以豹皮为鹄,以麋饰其侧,不用纯麋,是下天子大夫也。必知以豹为鹄,以麋为饰者,天子卿大夫用麋侯,诸侯卿大夫亦用麋侯,并据己家用之。若助祭,亦射君之第二侯,明君之第二侯用麋饰其侧,侯以饰得名。又畿内诸侯第二侯用豹为鹄,故知畿外诸侯亦以豹皮为鹄可知。云“干,读为犴,犴侯者,犴鹄犴饰也”者,亦取捷黠意。“大夫将祭,於己射麋侯”者,《司裘》云:“卿大夫共麋侯。”是天子卿大夫。以《孝经》云:“大夫有争臣三人。”以有臣,故将祭得大射择士。郑言此者,以己射用麋侯,又见助君祭,亦射君之麋侯。云“士无臣,祭不射”者,《孝经》云“士有争友”,不言臣,以仆隶为友。《司裘》卿大夫下不言士,故祭不言士大射。若然,士有宾射、燕射,不得大射,虽不得大射,得与君宾射,故《射人》注不言士者,此与诸侯之宾射,士不与也。若然,诸侯之士亦然也。
遂命量人、巾车张三侯,大侯之崇,见鹄於参,参见鹄於干干,不及地武。不系左下纲。设乏,西十、北十。凡乏用革。巾车,於天子、宗伯之属,掌装衣车者,亦使张侯。侯,巾类。崇,高也。高必见鹄。鹄,所射之主。《射义》曰:“为人君者以为君鹄,为人臣者以为臣鹄,为人父者以为父鹄,为人子者以为子鹄。”言射中此乃能任己位也。鹄之言较,较,直也,射者所以直己志。或曰:鹄,鸟名,射之难中,中之为俊,是以所射於侯取名也。《淮南子》曰:“鳱鹄知来。”然则所云正者正也,亦鸟名。齐、鲁之閒,名题肩为正。正、鹄皆鸟之捷黠者。《考工记》曰:“梓人为侯,广与崇方,参分其广而鹄居一焉。”则大侯之鹄方六尺,糁侯之鹄方四尺六寸大半寸,犴侯之鹄方三尺三寸少半寸。及,至也。武,迹也。中人之足,长尺二寸,以犴侯计之,糁侯去地一丈五寸少半寸,大侯去地二丈二尺五寸少半寸。凡侯北面,西方谓之左。前射三日,张侯设乏,欲使有事者豫志焉。
[疏]“遂命”至“用革”。○注“巾车”至“志焉”。○释曰:上文直命量人量侯道,及乏远近之处,此经论张侯高下之法也。云“设乏西十北十”者,《乡射》云:“乏参侯道,居侯党之一,西五步。”注云:“此乏去侯北十丈,西三丈。”云西十北十,则西与北皆六丈,不得为三分居侯党之一者,以其三侯入堂深故也。若然,此三侯之下总云西十北十,则三侯之乏皆西十北十矣。西亦六丈者,以三侯恐矢扬伤人,与一侯亦异也。云“巾车,於天子、宗伯之属”者,《周礼》巾车属宗伯,故云宗伯之属也。云“掌装衣车”者,天子五路:木路无革鞔,革路有革无异饰,玉路、金路、象路有革鞔,又有玉金象为饰。孤乘夏篆,卿乘夏缦,皆以物为饰,故云装衣车者也。云“侯,巾类”者,侯亦有饰,故《乡射》记云“凡画者丹质”,及正鹄之饰,故云巾类也。引《射义》者,欲证射以鹄为主也。云“鹄之言较,较,直也,射者所以直己志”,并下注云“然则所云正者正也”,此取《射义》解之,故《射义》云射者“内志正,外体直,然后持弓矢审固”,注云“内正外直,正鹄之名出自此”是也。云“或曰:鹄,鸟名,射之难中,中之为俊,是以所射於侯取名也”,并下云“正,亦鸟名。齐、鲁之閒名题肩为正。正、鹄皆鸟之捷黠者”,郑以正鹄之名有此二义,故两解之也。云“《考工记》:‘梓人为侯,广与崇方,参分其广而鹄居一焉’”者,三等皆高广等,引之者,郑欲解经见鹄之义,故先知侯鹄广狭尺寸也。云“则大侯之鹄方六尺”者,以侯道九十弓,弓取二寸,二九十八,侯中丈八尺,三分其侯而鹄居一,故知鹄方六尺也。云“糁侯之鹄方四尺六寸大半寸”者,以侯道七十弓,弓取二寸,则侯中丈四尺,三分其侯,鹄居其一,丈四取丈二,三分得四尺,又於二尺之内取尺八寸又得六寸,又二寸,一寸为三分,总六分,取二分,二分於三分为三分寸之二,三分寸之二即是大半寸,故云糁侯之鹄方四尺六寸大半寸也。云“犴侯之鹄方三尺三寸少半寸”者,犴侯侯道五十弓,弓取二寸,则侯中方一丈,三分其侯,鹄居一焉,一丈且取九尺得三尺,一尺取九寸得三寸,一寸分为三分得一分,则是三分寸之一,三分寸之一则是少半寸,故云犴侯之鹄方三尺三寸少半寸也。云“中人之足,长尺二寸”者,无正文,以目验而知。云“以犴侯计之”者,以大侯、糁侯高下无文,犴侯云下纲不及地武,则犴侯下纲去地尺二寸,以是从犴侯计之也。犴侯侯中一丈,上下躬及上下舌各二尺,合八尺,是丈八尺矣。又下不及地尺二寸,则犴侯上纲去地丈九尺二寸也。糁侯侯中丈四尺,中上、中下各四尺,得八尺,并之二丈二尺也。鹄居侯中三分之一,则鹄下亦有四尺六寸大半寸,通躬身四尺为八尺六寸三分寸之二矣。张法,糁鹄下畔与犴侯之上纲齐,所谓见鹄於犴。自馀糁侯鹄下畔八尺六寸大半寸,在掩犴侯亦如之。犴侯上犴本去地丈九尺二寸,直掩八尺,上有一丈一尺二寸在,复掩六寸,上有一丈六寸在,复掩三分寸二,唯有一丈五寸三分寸一在。少半寸者,即三分寸一也。言大半寸者,即三分寸二也。故知“糁侯下纲去地一丈五寸少半寸”也。大侯中丈八尺,中之上下各四尺,即八尺矣。中方丈八尺,更加八尺,二丈六尺也。“糁侯去地丈五寸少半寸”,本上纲下纲相去二丈二尺,其举也上纲去地三丈二尺五寸少半寸也。大侯鹄下畔与糁侯上纲齐,所谓见鹄於糁也。侯中丈八尺,三分之则鹄下亦有六尺,下躬身四尺,一丈矣,则大侯自鹄以下掩糁侯一丈也。自一丈以下犹有二丈二尺五寸少半寸在,是大侯下纲去地亦然,故注於此数也。云“前射三日,张侯设乏”,知“三日”者,前文云前射三日,下云“乐人宿县”,下云“厥明”,自前射三日以后,论事不著异日,故知张侯与设乏同是射前三日矣。
乐人宿县于阼阶东,笙磬西面,其南笙锺,其南鑮,皆南陈。笙犹生也。东为阳中,万物以生。《春秋传》曰:“大蔟所以金奏,赞阳出滞,沽洗所以脩絜百物,考神纳宾。”是以东方锺磬谓之笙,皆编而县之。《周礼》曰:“凡县锺磬,半为堵,全为肆。”有锺有磬为全。鑮如锺而大,奏乐以鼓鑮为节。
[疏]“乐人”至“南陈”。○注“笙犹”至“为节”。○释曰:云“东为阳中,万物以生”者,阳气起於子,盛於午,故东方为阳中也。万物以生,以其正月三阳生,大蔟用事,故万物生焉。云“《春秋传》”者,是《外传》伶州鸠对周景王辞。引之者,证锺磬为笙之事。“大蔟”者,寅上候气之管,度律均锺,金即锺也,故奏之所以赞阳出滞。云“姑洗所以脩絜百物,考神纳宾”者,亦据度律均锺,姑洗在辰,三月百物脩絜而出,考神纳宾,谓祭祀而有助祭之宾客。但东方阳管唯有此二律,故据此二律言之,是以名东方锺磬为笙也。云“皆编而县之”者,言皆者,欲解磬非应律之物,与锺同言之者,以其鑮与鼓虽同西面,与锺同,不编之。而磬与锺同十六枚而在一虡,与锺同编又同宫,故兼言磬。是以《磬师职》云:“掌教击磬,击编锺。”注云:“磬亦编於锺。言之者,锺有不编,不编者,锺师击之。”是其磬与锺编之。此东方云笙而西方言颂者,以其夷则、无射主西方,成功收藏,故称颂。颂者,美盛德之形容,故云颂也。但天有十二次,地有十二辰,按《书传》云:“天子出撞黄锺之锺,右五锺皆应,入刚撞蕤宾之锺,左五锺皆应。”左右云五,则除黄锺、蕤宾并为阳,而应锺、林锺已西为右五也,大吕、中吕已东为左五也。云“《周礼》曰:‘凡县锺磬,半为堵,全为肆’”者,《周礼·小胥职》文。鼓鑮亦县,而直言锺磬者,据编县者为文。鼓鑮笋虡之上,各县一而已,不编之。郑彼注云“半之”者,谓诸侯之卿大夫士也,诸侯之卿大夫半天子之卿大夫。天子之卿大夫判县,东西各有锺磬,是全之为肆。诸侯卿大夫虽同判县,半天子卿大夫,取一相锺磬分为两相,西县锺,东县磬。而天子之士特县,直东有锺磬,且是全之为肆。诸侯之士直特县,半天子之士,县磬而已,或於阶閒,或於东方。又天子宫县,四面皆有,诸侯轩县,阙南面,面皆有锺磬鑮,及鼓具有也。卿大夫士皆无鑮者,若有鑮,则诸侯臣半天子臣,不得具,是以阙之。云“鑮如锺而大”者,《特牲》注亦云:“鑮如锺而大。”并据《国语》而注之。以言鑮形如锺而复大,以大,故特一县,不编之也。云“奏乐以鼓鑮为节”者,按《周礼·鑮师》云:“掌金奏之鼓。”注云:“谓主击晋鼓,以奏其锺鑮也。”以此言之,则先击鼓,后击锺鑮,皆是与乐为节,故郑注以鼓鑮为节,不言锺磬,已注解,故不言也。
建鼓在阼阶西,南鼓。应鼙在其东,南鼓。建犹树也。以木贯而载之,树之跗也。南鼓,谓所伐面也。应鼙,应朔鼙也。先击朔鼙,应之。鼙,小鼓也。在东,便其先击小后击大也。鼓不在东县南,为君也。
[疏]“建鼓”至“南鼓”。○注“建犹”至“君也”。○释曰:下西面、北面建鼓,皆言一。此建鼓不言一者,彼在本方,故须言一。见无他鼓,此鼓本东方以为君,故移来在北方,故异其文,不言一也。云“建犹树也。以木贯而载之,树之跗也”者,按《明堂位》云:“殷楹鼓,周县鼓。”注云:“楹为之柱贯中上出也。县,县之於簨虡也。”此云以木贯而载之,则为之柱贯中上出,一也。周人县鼓,今言建鼓,则殷法也,若醮用酒之类。主於射,略於乐,故用先代鼓。云“鼓不在东县南,为君”者,决下“一建鼓在其南,东鼓”者,为宾复不在东县北者,取顺君面故也。
西阶之西,颂磬东面,其南锺,其南鑮,皆南陈。一建鼓在其南,东鼓。朔鼙在其北。言成功曰颂。西为阴中,万物之所成。《春秋传》曰:“夷则所以咏歌九则,平民无忒。无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轨义。”是以西方锺磬谓之颂。朔,始也。奏乐先击西鼙,乐为宾所由来也。锺不言颂,鼙不言东鼓,义同,省文也。古文颂为庸。
[疏]“西阶”至“其北”。○注“言成”至“为庸”。○释曰:言《春秋传》者,亦是《外传》文。云“咏歌九则”者,谓六府三事,九功之德是也。以此九则平民,使无差慝。云“无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者,哲人,谓后稷,后稷以稼穑之功成於季秋,先王之业,以农为本,故云示民轨义,谓轨法义理也。云“先击西鼙,乐为宾所由来也”者,解先击朔鼙之意,宾向外来,位在西,其乐主为乐宾,故先击朔鼙、应鼙应之也。云“锺不言颂,鼙不言东鼓,义同,省文也”者,决上东方言笙锺,应鼙言南鼓,此当言颂锺东鼓,义与上文同,亦合有,而不言者,省文也。云“古文颂为庸”者,此虽叠古文不从,亦通义,是《尚书》云:“笙庸以閒。”笙东方,锺磬西方。是庸亦功也,亦有成功之义也。
一建鼓在西阶之东,南面。言面者,国君於其群臣,备三面尔。无锺磬,有鼓而已。其为诸侯则轩县。
[疏]“一建”至“南面”。○注“言面”至“轩县”。○释曰:云“言面者,国君於其群臣,备三面尔”者,言国君合有三面,为辟射位,又与群臣射,阙北面。无锺磬镈,直有一建鼓而已,故不言“南鼓”而言“南面”也。云“其为诸侯则轩县”者,若与诸侯飨燕之类,则依诸侯轩县,三面皆有鼓与锺磬镈。
簜在建鼓之閒。簜,竹也,谓笙箫之属,倚於堂。
[疏]“荡在建鼓之閒”。○注“簜竹”至“於堂”。○释曰:按《禹贡》云:“筱簜既敷。”注云:“簜,竹。”故知此簜亦竹也。其器则管也,是以下云:“乃管《新宫》”,注云:“管,谓吹簜。”故知竹管也。按《小师职》注云:“管如笛而小,并两而吹之,今大予乐官有焉。”《尔雅》云:“大笙谓之巢,小者谓之和。”箫大者二十三管,长尺四寸,小者十六管,长尺二寸。大笙十九簧,小者十三簧。若然,笙、箫与管器异,以其皆用竹,故云笙箫之属也。云“倚於堂”者,管拟吹之,不倚在两建鼓閒者,以不得倚於鼓,故知倚於堂也。
鼗倚于颂磬西纮。鼗如鼓而小,有柄。宾至,摇之以奏乐也。纮,编磬绳也,设鼗於磬西,倚于纮也。《王制》曰:“天子赐诸侯乐,则以祝将之。赐伯、子、男乐,则以鼗将之。”
[疏]“鼗倚”至“西纮”。○注“鼗如”至“将之”。○释曰:知“鼗如鼓而小”者,按《那》诗云:“猗与那与,置我鼗鼓。”《传》云:“猗,叹辞。那,多也。郑读置为植。植鼗鼓者,为楹贯而树之,美汤受命伐桀定天下,而作护乐,故叹之多。其改夏之制,乃始植我殷家之乐,鼗与鼓也。鼗虽不植,贯而摇之,亦植之类。”以其殷人植鼓,以木贯之,而下有拊,鼗亦以木为柄而贯之,但手执而不植为异,故云亦植之类。鼗与鼓同文,是鼗如鼓而小也。知“有柄。宾至,摇之以奏乐”者,按《眡瞭职》云:“掌凡乐事播鼗,击颂磬、笙磬。”磬言击,鼗言播,播为摇之可知。鼗所以节乐,宾至乃乐作,故至宾至,摇之以奏乐也。云“纮,编磬绳也”者,纮若天子诸侯冕而朱纮用组之类。磬又编县之,用纮,故知纮编磬绳也。知“设鼗於磬西,倚於纮”者,以其锺磬皆面向东,人居其前西面,故知鼗在磬西,倚之於纮也。引《王制》者,证鼗为节乐之器,柷状如漆筒,中有椎,所以节乐,鼗亦节乐,柷大於鼗,故赐公侯乐则以柷将命,赐伯、子、男乐则以鼗将命,自馀乐器陈於外也。
厥明,司宫尊于东楹之西,两方壶,膳尊两甒在南,有丰。幂用锡若絺,缀诸箭。盖幂,如勺,又反之。皆玄尊。酒在北。膳尊,君尊也。后陈之,尊之也。丰以承尊也。说者以为若井鹿卢,其为字从豆,声,近似豆,大而卑矣。幂,覆尊巾也。锡,细布也。絺,细葛也。箭,筱也。为幂,盖卷辟,缀於筱,横之也。又反之,为覆勺也。皆玄尊,二者皆有玄酒之尊,重本也。酒在北,尊统於君,南为上也。唯君面尊,言专惠也。今文锡或作緆,絺或作绤,古文箭作晋。
[疏]“厥明”至“在北”。○注“膳尊”至“作晋”。○释曰:自此尽“羹定”,论豫设尊洗具馔之事。案《礼记·燕义》,诸侯射先行燕礼,此以下至东陈,皆陈设器物,与《燕礼》同,但文有详略耳。云“说者以为若井鹿卢”者,鹿卢之形,即葬下棺,碑间重鹿卢之辈,今见井上竖柱夹之,以索绕而挽之是也。云其为字从豆声者,此谓上声下形之字,年和穀豆多有,故从豆为形也。“丰”者,承尊之器,象形也。是以丰年之字,下著豆,今诸经皆以承尊爵之,不用本字之,而用丰年之丰,故郑还旅丰字解之,故云其为字从豆为形,以为声也。云“近似豆,大而卑矣”者,既用豆为形,还近似笾豆之豆,举汉法而知。但豆口径尺,柄亦长尺,口径小而又高。此承尊之物,口足径各宜差宽,中央亦大,共高尺,比常豆而下,故云近似豆而卑。但斫一大木为之,取其安稳,此丰若在宗庙,或两君燕亦谓之坫,致爵在於上,故《论语》云“邦君为两君之好,有反坫”,郑注云“反坫,反爵之坫”是也。必用丰年之丰为坫者,以其时和年丰,万物成孰,粢盛丰备,以共郊庙,神歆其祀,祝嘏其福,至《乡饮酒》、《乡射》、《燕礼》、《大射》,或君与臣下及四方之宾燕,家富民足,人情优暇,旨酒嘉肴,盈尊满俎,於以讲道论政,既献酬侑酢,至无筭爵,行礼交乐,和上下相欢,劝饮为乐故也。云“锡,细布也”者,《丧服记》曰:“锡者,十五升抽其半。无事其缕,有事其布,曰锡。”故知锡是细布也。谓之锡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云“唯君面尊”者,《玉藻》文,注云:“面,向也。”彼谓人君燕臣子,专其恩惠,此《大射》亦谓人君燕臣下,与彼是同专惠之道,故皆尊鼻向君。云“言专惠”者,决《乡饮酒》尊于房户之閒,宾主夹之,不得专惠故也。
尊士旅食于西鑮之南,北面,两圜壶。旅,众也。士众食未得正禄,谓庶人在官者。圜壶,变於方也。贱无玄酒。
[疏]“尊士”至“圜壶”。○注“旅众”至“玄酒”。○释曰:前设县时,鑮南更有一建鼓。今设尊不应在鼓北,而云鑮南者,其实在鼓南门西,北面,与《燕礼》同。而云鑮南者,遥继鑮而言,必继鑮者,乐以县为主故也。
又尊于大侯之乏东北,两壶献酒。为隶仆人、巾车、糁侯犴侯之获者。献读为沙,沙酒浊,特泲之,必摩沙者也。两壶皆沙酒。《郊特牲》曰:“汁献涚于醆酒。”服不之尊,俟时而陈於南,统於侯,皆东面。
[疏]“又尊”至“献酒”。○注“为隶”至“东面”。○释曰:知“为隶仆人、巾车、糁侯犴侯之获”者,以其此人皆有功,又下文以此尊献之,故知也。知“沙酒浊”者,以五齐从下向上差之,醍沈清於泛醴,鬯郁又在五齐之上,故知沙酒浊也。云“特泲之,必摩沙者也”者,此解名沙酒之意。云“《郊特牲》曰:汁献涚于醆酒”者,此以五齐中取醆酒,盎齐泲郁鬯之事。献,沙也,泲郁鬯之时,和盎齐以手摩沙,出其香汁,涚清也,泲之使清也。此为隶仆以下卑贱之人而献郁鬯者,此所得献,皆因祭侯,谓侯之神,故用郁鬯也。云“服不之尊,俟时而陈於南,统於侯,皆东面”,知此不为大侯服不设者,案下文云“服不之尊东面南上”,故郑云:“俟时而陈於南。”统於侯,皆东面也。
设洗于阼阶东南,罍水在东,篚在洗西,南陈。设膳篚在其北,西面。或言南陈,或言西面,异其文也。
[疏]“设洗”至“西面”。○注“或言”至“文也”。○释曰:云“异其文也”者,洗篚言南陈,亦西面,膳篚言西面,亦南陈,其实所从言异,尊君故也。
又设洗于获者之尊西北,水在洗北,篚在南,东陈。亦统於侯也。无爵,因服不也。有篚,为奠虚爵也。服不之洗,亦俟时而陈於其南。
[疏]“又设”至“东陈”。○注“亦统”至“其南”。○释曰:云“亦统於侯也”者,前设尊两献酒,亦云“服不之尊”,俟时而陈於南,统於侯。今此设篚在南,后设服不之洗在南,亦统於侯。
小臣设公席于阼阶上,西乡。司宫设宾席于户西,南面,有加席。卿席宾东,东上。小卿宾西,东上。大夫继而东上。若有东面者,则北上。席工于西阶之东,东上。诸公阼阶西,北面,东上。唯宾及公席布之也,其馀树之於位后耳。小卿,命於其君者也。席於宾西,射礼辨贵贱也。诸公,大国有孤卿一人,与君论道,亦不典职如公矣。
[疏]“小臣”至“东上”。○注“唯宾”至“公矣”。○释曰:知“宾及公席布之,其馀树之於位后”者,下文更有孤卿大夫席文,故知也。此实未布而言布之者,欲辨尊卑,故先言也。孤尊而后言之者,言“若”,是有无不定,故后言也。云“小卿,命於其君者也”者,按《王制》云:“大国三卿,皆命於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小国亦三卿,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若言小卿,据次国已下有之。云“射礼辨贵贱也”者,决《燕礼》大、小卿皆在尊东,西无小卿位,彼主於燕,不辨贵贱故也。云“与君论道,亦不典职如公矣”者,成王《周官》云:“立太师、太傅、太保,兹惟三公。论道经邦,燮理阴阳。”是三公论道无职,比大国立孤一人,论道与公同,亦无职,故云不典职如公也。纵郑不见《周官》,於《周礼》三公亦无职,《考工记》云“或坐而论道”,亦通及三公矣。
官馔。百官各馔其所当共之物。
[疏]“官馔”。○释曰:《燕礼》宰馔,此不言宰而言官者,欲见非独宰,故郑云“百官各馔”。
羹定。亨肉孰也。《射义》曰:“诸侯之射也,必先行燕礼。”燕礼牲用狗。
射人告具于公。公升即位于席,西乡。小臣师纳诸公卿大夫,诸公卿大夫皆入门右,北面,东上。士西方,东面,北上。大史在干侯之东北,北面,东上。士旅食者在士南,北面东上。小臣师、从者在东堂下,南面,西上。大史在干侯东北,士旅食者在士南,为有侯,入庭深也。小臣师,正之佐也。正相君,出入君之大命。
[疏]“射人”至“西上”。○注“大史”至“大命”。○释曰:自此尽“少进”,论群臣立位之事。云“大史在干侯东北,士旅食者在士南,为有侯,入庭深也”者,决《燕礼》,士旅食者立于门西东上。此不继门而在士南继士者,为有侯,故入庭深也。云“小臣师,正之佐也”者,下有小臣正,正,长也,故以师为佐。云“正相君,出入君之大命”者,小臣正,小臣中尊如天子大仆,故引《大仆职》解之也。
公降,立于阼阶之东南,南乡。小臣师诏揖诸公卿大夫,诸公卿大夫西面,北上,揖大夫,大夫皆少进。诏,告也。变尔言揖,亦以其入庭深也。上言大夫,误衍耳。
[疏]注“诏告”至“衍耳”。○释曰:《燕礼》言“尔”,以其近门去君远而言尔。尔,近也,移也,揖之使移近。此入庭深,故不言尔而言揖,揖之而已,不须移近之也。云“上言大夫,误衍”者,以其大夫与公卿面有异,故下别言大夫少进,明上有大夫,误衍“大夫大夫”四字也。
大射正摈。大射正,射人之长。
[疏]“大射正摈”。○注“大射正射人之长”。○释曰:自此尽“门外北面”,论请立宾之事。大射正对射人为长,若小臣正对小臣师亦为长。
摈者请宾。公曰:“命某为宾。”某,大夫名。摈者命宾,宾少进,礼辞。命宾者,东面南顾。辞,辞以不敏。反命,以宾之辞告於君。又命之。宾再拜稽首,受命。又,复。
摈者反命。宾出,立于门外,北面。公揖卿大夫,升就席。小臣自阼阶下北面,请执幂者与羞膳者。请士可使执君两甒之幂,及羞脯醢庶羞於君者。方圜壶献无幂。
[疏]“公揖”至“膳者”。○注“请士”至“无幂”。○释曰:自此尽“公卿者”,论卿大夫定位及请执幂之事。云“请士可使”者,郑知请士者,据《燕礼》而知。云“方圜壶献无幂”者,方圜壶,臣尊献获者,尊皆无幂。
乃命执幂者。执幂者升自西阶,立于尊南,北面,东上。命者於西阶前以公命命之,东上,执玄尊之幂为上。羞膳者从而东,由堂东升自北阶,立于房中,西面南上。不言命者,不升堂,略之。
[疏]“乃命”至“东上”。○注“命者”至“略之”。○释曰:知“命之在西阶前”者,以其小臣位在东堂下,於阼阶请公命,乃就西阶请执幂者,以其执幂者士位在西故也。云“羞膳者从而东”者,已於《燕礼》释讫。云“不升堂”者,但不由南方升,略之。升自北堂,是亦升堂矣。
膳宰请羞于诸公卿者。膳宰请者,异於君也。
[疏]“膳宰”至“卿者”。○释曰:不言命者,对君言命於臣,略之。
摈者纳宾,宾及庭,公降一等揖宾,宾辟。及,至也。辟,逡遁,不敢当盛。
[疏]“摈者”至“宾辟”。○注“及至”至“当盛”。○释曰:自此尽“宾答再拜”,论主人迎宾拜至及献宾之事。云“公降一等揖宾”,不言请宾至位就席者,亦是以宾与主人为礼,礼不参,故不请也。此言“宾辟”,《燕礼》不言,文略也。
公升,即席。以宾将与主人为礼,不参之。
奏《肆夏》。《肆夏》,乐章名,今亡。吕叔玉云:《肆夏》,《时迈》也。《时迈》者,大平巡守,祭山川之乐歌。其《诗》曰:“明昭有周,式序在位。”又曰:“我求懿德,肆于《时夏》。”奏此以延宾,其著宣王德,劝贤与?《周礼》曰:“宾出入,奏《肆夏》。”
[疏]“奏肆夏”。○注“肆夏”至“肆夏”。○释曰:云“《肆夏》乐章名,今亡”者,案《周礼·锺师》云“以锺鼓奏《九夏》”,杜子春引吕叔王以为“《肆夏》,《时迈》也;《繁遏》、《执傹》也;《渠》,《思文》也”。后郑云:“以《文王》、《鹿鸣》言之,则《九夏》皆《诗》篇名,《颂》之族类也。此歌之大者,载在乐章,乐崩亦从而亡,是以《颂》不能具。”郑彼注破吕叔玉。此注亦云“《肆夏》,乐章名,今亡”,与彼注亦同。今此又引“吕叔玉”於下者,以无正文,叔玉或为一义,故郑於此两解之也。云“祭山川之乐歌”者,以其《时迈》序云:“巡守告祭柴望也。”谓巡守祭当方山用,则《王制》及《尚书》云“望秩於山川”是也。云“明昭有周”者,美武王有明,明於周。云“式序在位”者,式,用也,任贤用能,序之使在官位。云“我求懿德”者,懿,美也,我求取美德之人也。云“肆于《时夏》”,肆,遂也,夏,大也,能如此遂於王道之大。云“奏此以延宾,其著宣王德,劝贤与”者,今国君歌此诗,延宾入者,其欲著明诸侯,宣布王之德,以劝贤人,使有德言与者?郑以义解之,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也。云“《周礼》曰:宾出入,奏《肆夏》”者,按《大司乐》云:“王出入则令奏《王夏》,尸出入则令奏《肆夏》,牲出入则令奏《昭夏》。”下云:“大飨不入牲,其他皆如祭祀。”郑注云:“大飨,飨宾客也。”彼宾客谓诸侯来朝者也。“不入牲,牲不入,亦不奏《昭夏》也。其他谓王出入,宾客出入,亦奏《王夏》、《肆夏》。”以此言之,王用《肆夏》以飨诸侯来朝。今引之者,证燕时纳宾,亦奏之。按《燕礼》记云:“若以乐纳宾,则宾及庭奏《肆夏》。”郑云:“卿大夫有王事之劳,则奏此乐焉。”此亦同彼注也。若臣无王事之劳,则如常燕,无以乐,纳宾法也。又此纳宾乐,故诸侯亦得用,若升歌则不可。若宾醉而出,奏《陔夏》,与此异也。
宾升自西阶,主人从之。宾右北面至再拜,宾答再拜。主人,宰夫也,又掌宾客之献饮食。君於臣虽为宾,不亲献,以其莫敢亢礼。
主人降洗,洗南,西北面。宾将从降,乡之,不於洗北,辟正主。
[疏]“主人”至“北面”。○注“宾将”至“正主”。○释曰:自此至“虚爵降”,论主人献宾之事也。云“不於洗北,辟正主”者,按《乡饮酒》、《乡射》主人降洗,洗北南面是正主,此宰夫代君为主,故不於洗北南面也。
宾降阶西,东面。主人辞降,宾对。对,答。主人北面盥,坐取觚,洗。宾少进,辞洗。主人坐奠觚于篚,兴对。宾反位。宾少进者,所辞异,宜违其位也。献不用爵,辟正主。主人卒洗。宾揖,升。宾每先升,尊也。主人升,宾拜洗。主人宾右奠觚答拜,降盥。宾降,主人辞降,宾对。卒盥。宾揖升。主人升,坐取觚。取觚,将就瓦甒酌膳。执幂者举幂,主人酌膳,执幂者盖幂。酌者加勺,又反之。反之,覆勺。
筵前献宾。宾西阶上拜,受爵于筵前,反位。主人宾右拜送爵。宾既拜,於筵前受爵,退复位。
[疏]注“宾既”至“复位”。○释曰:云“宾既拜,於筵前受爵”者,郑恐读者以拜下读为句。
宰胥荐脯醢。宰胥,宰官之吏也,不使膳宰荐,不主於饮酒,变於燕。
[疏]注“宰胥”至“於燕”。○释曰:云“不使膳宰荐者,不主饮酒,变於燕”者,决《燕礼》使膳宰荐,主於饮酒故也。
宾升筵。庶子设折俎。庶子,司马之属,掌正六牲之体者也。《乡射》记曰:“宾俎,脊、胁、肩、肺。”不使膳宰设俎,为射变於燕。宾坐,左执觚,右祭脯醢,奠爵于荐右,兴取肺,坐绝祭,哜之,兴加于俎,坐捝手,执爵,遂祭酒,兴,席末坐啐酒,降席,坐奠爵,拜,告旨,执爵兴。主人答拜。降席,席西也。旨,美也。
乐阕。阕,止也。乐止者,尊宾之礼盛於上也。
[疏]“乐阕”。○注“阕止”至“上也”。○释曰:此上经云“奠爵拜告旨”,下经云“宾卒爵”,则此经者是宾啐酒节即乐阕。《燕礼》记亦云:“宾及庭,奏《肆夏》。宾拜酒,主人答拜而乐阕。”亦据啐酒时。按《郊特牲》“宾入大门而奏《肆夏》”,又曰“卒爵而乐阕”,与此啐酒乐阕不同者,彼注谓朝聘者,故卒爵而乐阕,此燕己臣子法,故啐酒而乐阕也。云“尊宾之礼盛於上也”者,宾及庭,奏《肆夏》,乃至升堂饮酒,乃乐止,是尊宾之礼盛於堂上者也。
宾西阶上北面坐,卒爵,兴,坐奠爵,拜,执爵兴。主人答拜。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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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十七 大射第七
卷十七 大射第七
宾以虚爵降。既卒爵,将酢也。
[疏]“宾以虚爵降”。○释曰:自此尽“西序东面”,论宾酢主人之事。
主人降。宾洗南西北面坐奠觚,少进,辞降。主人西阶西、东面,少进,对。宾坐取觚,奠于篚下,盥洗。篚下,篚南。
主人辞洗。宾坐奠觚于篚,兴对,卒洗,及阶,揖升。主人升,拜洗如宾礼。宾降盥,主人降。宾辞降,卒盥,揖升。酌膳,执幂如初,以酢主人于西阶上。主人北面拜受爵。宾主人之左拜送爵。宾南面授爵,乃於左拜。凡授爵,乡所受者。
[疏]注“宾南”至“受者”。○释曰:知者,以经云“主人北面”,明凡授爵乡所受者,《乡饮酒》、《乡射》献酬酢皆然,故云“凡”,谓南面授与所受者也。
主人坐祭,不啐酒,辟正主也。未荐者,臣也。不拜酒。主人之义。《燕礼》曰:“不拜酒,不告旨。”遂卒爵,兴,坐奠爵,拜,执爵兴。宾答拜。主人不崇酒,以虚爵降,奠于篚。不崇酒,辟正主也。崇,充也,谓谢酒恶相充实。
宾降,立于西阶西,东面。既受献矣,不敢安盛。
[疏]“实降”至“东面”。○注“既受”至“安盛”。○释曰:以堂上为盛,故降下。下文於酬宾“降筵西,东南面立”,注云:“不立於序内,位弥尊。”《燕礼》注云:“位弥尊,礼弥卑。”是未酬已前礼盛者也。
摈者以命升宾。宾升,立于西序,东面。命,公命也。东西墙谓之序。
[疏]注“命公”至“之序”。○释曰:知“公命”者,命由尊者出,故也。云“东西墙谓之序”者,《尔雅·释宫》文。
主人盥,洗象觚,升酌膳,东北面献于公。象觚,觚有象骨饰者也。取象觚东面,不言实之,变於《燕》。
[疏]“主人”至“于公”。○注“象觚”至“于燕”。○释曰:自此尽“于篚”,论主人献公之事。云“取象觚东面”者,乡公为敬故也。云“不言实之,变於《燕》”者,《燕礼》云实之主於饮酒,此云酌,不云实之,主於射,略於饮酒故也。
公拜受爵,乃奏《肆夏》。言乃者,其节异於宾。
[疏]“公拜”至“肆夏”。○注“言乃”至“於宾”。○释曰:言“异”者,宾及庭奏,此君受爵乃奏,是其节异故也。云“乃”者,缓辞也。
主人降自西阶,阼阶下北面拜送爵。宰胥荐脯醢,由左房。庶子设折俎,升自西阶。自,由也。左房,东房也。人君左右房。《乡射》记曰:“主人俎,脊、胁、臂、肺也。”
[疏]注“人君左右房”。○释曰:以人君左右房,故云“左房”,对大夫士东房而已,故云“东房”。不言左,以无右所对故也。
公祭,如宾礼,庶子赞授肺。不拜酒,立卒爵,坐奠爵,拜,执爵兴。凡异者,君尊,变於宾。
[疏]注“凡异”至“於宾”。○释曰:言“异”者,使庶子授肺,不拜酒,立卒爵之等,皆异於宾也。
主人答拜。乐阕。升受爵,降奠于篚。
更爵洗,升酌散以降,酢于阼阶下,北面坐奠爵,再拜稽首。公答拜。更,易也。易爵,不敢袭至尊。古文更为受。
[疏]“更爵”至“答拜”。○注“更易”至“为受”。○释曰:自此尽“于篚”,论主人受公酢之事。
主人坐祭,遂卒爵,兴,坐奠爵,再拜稽首。公答拜。主人奠爵于篚。
主人盥洗,升媵觚于宾,酌散,西阶上坐奠爵,拜。宾西阶上北面答拜。媵,送也。散,方壶之酒也。古文媵皆作腾。
[疏]“主人”至“答拜”。○注“媵送”至“作腾”。○释曰:自此尽“南面立”,论主人受宾爵之事。
主人坐祭,遂饮。宾辞。卒爵兴,坐奠爵,拜,执爵兴。宾答拜。辞者,辞其代君行酒不立饮也,比於正主酬也。
[疏]注“辞者”至“酬也”。○释曰:上文公饮立卒爵,此则坐饮,故以公决之。云“比於正主酬也”者,谓於《乡饮酒》、《乡射》下正主酬宾之节也。
主人降洗,宾降。主人辞降,宾辞洗。卒洗。宾揖升,不拜洗。不拜洗,酬而礼杀也。
主人酌膳。宾西阶上拜,受爵于筵前,反位。主人拜送爵。宾升席,坐祭酒,遂奠于荐东。遂者,因坐而奠之,不北面也。奠之者,酬不举也。
[疏]“主人”至“荐东”。○注“遂者”至“举也”。○释曰:云“不北面也”者,此决《乡饮酒》、《乡射》“宾北面坐奠觯于荐东”,注皆云:“酬酒不举。”引《曲礼》:“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以全交也。”
主人降,复位。宾降筵西,东南面立。宾不立於序内,位弥尊。
[疏]注“宾不”至“弥尊”。○释曰:案《乡饮酒》注云:“位弥尊,礼弥卑。”引《杂记》“一张一弛”,此对酬时立于西序之时,不降于下,礼稍卑,位稍尊。此在席西,东面,位弥尊,礼弥卑也。
小臣自阼阶下请媵爵者,公命长。命之使选於长幼之中也。卿则尊,士则卑。
[疏]“小臣”至“命长”。○注“命之”至“则卑”。○释曰:自此尽“反位”,论将为宾举旅,使二大夫媵爵之事。云“命之使选於长幼之中”,知不取卿大夫之年长者,以其下作大夫不取年长,又知不取臣中位长者,以其不取卿,故郑云“卿则尊,士则卑”,故不取之,而取下大夫尊卑处中者。
小臣作下大夫二人媵爵。作,使。媵爵者阼阶下皆北面再拜稽首。公答拜。再拜稽首,拜君命。媵爵者立于洗南,西面北上,序进,盥洗角觯,升自西阶,序进,酌散,交于楹北,降,適阼阶下,皆奠觯,再拜稽首,执觯兴。公答拜。序,次第也,犹代也。先者既酌,右还而反,与后酌者交於西楹北,相左,俟於西阶上,乃降,往来以右为上。古文曰:降造阼阶下。媵爵者皆坐祭,遂卒觯,兴,坐奠觯,再拜稽首,执觯兴。公答再拜。媵爵者执觯待于洗南。待,待君命。小臣请致者。请君使一人与?二人与?不必君命。
若命皆致,则序进,奠觯于篚,阼阶下皆北面再拜稽首。公答拜。媵爵者洗象觯,升实之,序进,坐奠于荐南,北上,降,適阼阶下,皆再拜稽首送觯公答拜。既酌而代进,往来由尊北,交於东楹北,亦相左,奠於荐南,不敢必君举。
[疏]注“既酌”至“君举”。○释曰:言“亦”者,亦前酬酌自饮时,相左於西楹之北时,后者南相东向,先者北相西向,向西阶右旋,北面待后至降也。今此二人,先者於尊西东面酌讫,於东楹之北,东向,向公前奠之,右旋于东楹之北,北畔西过。后者亦於樽西东面酌讫,於东楹之北南过,东向,於公前奠之,是亦交於楹北,相左也。云“奠於荐南”,不敢必君举者,凡举者於右,不举者於左,今奠於荐左,是不举之处,故云“不敢必君举”也。
媵爵者皆退反位。反门右北面位。
[疏]注“反门右北面位”。○释曰:但大夫初与卿在门右北面,得揖,少进,中庭北面,今当反庭中位而立。云“门右北面位”者,大夫虽得揖少进,仍是门右北面位,少进而已,故郑还以“门右北面”言之。
公坐取大夫所媵觯,兴以酬宾。宾降,西阶下再拜稽首。小臣正辞,宾升成拜。公起酬宾於西阶,降尊以就卑也。正,长也。小臣长辞,变於《燕》。升成拜,复再拜稽首,先时君辞之,於礼若未成然。
[疏]“公坐”至“成拜”。○注“公起”至“成然”。○释曰:自此尽“复位”,论为宾举旅下及大夫之事。云“小臣长辞,变於《燕》”者,《燕礼》直使小臣辞,亦是《燕》主欢,此《射礼》辨尊卑,故使小臣长辞,异於饮酒礼,故云变於《燕》也。
公坐奠觯,答拜,执觯兴。公卒觯,宾下拜,小臣正辞。宾升,再拜稽首。不言成拜者,为拜故下,实未拜也。下不辄拜,礼杀也。下亦降也。发端,言降拜,因上事,言下拜。
[疏]“公坐”至“稽首”。○注“不言”至“下拜”。○释曰:自此已下皆云“公答拜”,不言“再拜”,《燕礼》皆言“公答再拜”,不同者,《燕》主欢,不用尊卑,故公拜皆再拜。此《射礼》主辨尊卑,故直云“答拜”,答一拜。此一拜者,正礼也,故《周礼·大祝》辨九拜:一曰稽首,首至地,臣拜君法。二曰顿首,顿首平敌相拜法。三曰空首,君答臣下拜,复不为再拜,即七曰奇拜是也。云“下亦降也”者,此非训下为降,故云“发端言降拜,因上事言下拜”,直因降有上文,即云下也。经云“公卒觯,宾下拜”者,公尊不拜,既爵,宾降拜,若为君拜既爵也。
公坐奠觯,答拜,执觯兴。宾进,受虚觯,降,奠于篚,易觯,兴洗。宾进以臣道,就君受虚爵,君不亲酌。凡爵不相袭者,於尊者言更,自敌以下言易。更,作新;易,有故之辞也。不言公酬宾於西阶上及公反位者,尊君,空其文也。公有命,则不易不洗。反升酌膳,下拜。小臣正辞。宾升,再拜稽首。公答拜。不易,君义也。不洗,臣礼也。宾告于摈者,请旅诸臣。摈者告于公,公许。旅,序也。宾欲以次序劝诸臣酒。宾以旅大夫于西阶上。摈者作大夫长升受旅。作,使也,使之以长幼之次,先孤卿,后大夫。
宾大夫之右坐奠觯,拜,执觯兴。大夫答拜。宾在右,相饮之位。
[疏]注“宾在右相饮之位”。○释曰:宾位在左,而在大夫之右者,是相饮之位,非宾主之位也。
宾坐祭,立卒觯,不拜。酬而礼杀。
若膳觯也,则降,更觯,洗,升实散。大夫拜受。宾拜送,遂就席。言更觯,尊卿,尊卿则宾礼杀。
[疏]注“言更”至“礼杀”。○释曰:上注云“不相袭”者,於尊言“更”,自敌以下言“易”。此宾於卿是自敌以下,当言易,今言更者,尊卿,尊则卑宾,礼杀也。
大夫辩受酬,如受宾酬之礼,不祭酒。卒受者以虚觯降,奠于篚,复位。卒犹已也。今文辩作遍。
[疏]“大夫”至“复位”。○释曰:言“复位”者,亦如上复门右北面位,即中庭北面位也。
主人洗觚,升实散,献卿于西阶上。酬宾而后献卿,饮酒礼成於酬。
[疏]“主人”至“阶上”。○注“酬宾”至“於酬”。○释曰:自此尽“无加席”,论献公卿之事。
司宫兼卷重席,设于宾左,东上。言兼卷,则每卿异席。重席,蒲筵缁布纯。席卿言东上,统於君,席自房来。
[疏]“司宫”至“东上”。○注“言兼”至“房来”。○释曰:上文设席之下,注谓“唯宾及公席布之也,其馀树之於位后耳”者,以至献卿乃布之。若然,此云“兼卷”者,不谓始卷之,直是铺设之时,兼卷而设之也。
卿升,拜受觚。主人拜送觚。卿辞重席,司宫彻之。彻犹去也。重席虽非加,犹为其重累,辞之,辟君。
乃荐脯醢。卿升席,庶子设折俎。卿折俎未闻,盖用脊、胁、臑、折、肺。卿有俎者,射礼尊。
[疏]“乃荐”至“折俎”。○注“卿折”至“礼尊”。○释曰:云“卿折俎未闻”者,以《燕礼》卿无俎,故云未闻。又云“盖用脊、胁、臑、折、肺”者,案《乡射》记云“宾俎,脊、胁、肩、肺,主人俎,脊、胁、臂、肺”,又“获者之俎,折脊、胁、肺、臑”,彼注云:“臑,若膊胳觳之折,以大夫之馀体。”以此言之,则此宾俎亦用脊、胁、肩、肺,君俎亦脊、胁、臂、肺,前体有肩、臂、臑,后体有䏝、胳、觳,尊卑以次用之,故卿宜用臑。若有公,公用臑,卿宜用䏝也。云“卿有俎者”,《射礼》尊者,对《燕礼》不辨尊卑,故公卿等皆无俎也。
卿坐,左执爵,右祭脯醢,奠爵于荐右,兴取肺,坐绝祭,不哜肺,兴,加于俎,坐捝手,取爵,遂祭酒,执爵兴,降席,西阶上北面坐卒爵,兴,坐奠爵,拜,执爵兴。陈酒肴,君之惠也。不哜啐,事在射,臣之意。
[疏]注“陈酒”至“之意”。○释曰:案《燕礼》不在射亦不啐者,彼为臣有功,君与之燕,恩及於卿,故卿不敢啐也。卿有无俎者,自然不哜也。
主人答拜,受爵,卿降,复位。复西面位,不酢,辟君。辩献卿。主人以虚爵降,奠于篚。摈者升卿,卿皆升,就席。若有诸公,则先卿献之,如献卿之礼,席于阼阶西,北面,东上,无加席。公,孤也。席之北面,为大尊,屈之也。亦因阼阶上近君,近君则亲宠苟敬私昵之坐。
小臣又请媵爵者,二大夫媵爵如初。请致者。若命长致,则媵爵者奠觯于篚。命长致者,使长者一人致也。公或时未能举,自优暇。
[疏]“小臣”至“于篚”。○注“命长”至“优暇”。○释曰:自此尽“奠于篚”,论举旅之事。
一人待于洗南。不致者。长致者阼阶下再拜稽首,公答拜。再拜稽首,拜君命。洗象觯,升实之,坐奠于荐南,降,与立于洗南者二人皆再拜稽首送觯。公答拜。奠於荐南,先媵者上觯之处也。二人皆拜如初,共劝君饮之。
公又行一爵,若宾若长,唯公所赐。一爵,先媵者之下觯也。若宾若长,礼杀也。长,孤卿之尊者也。於是言赐,《射礼》明尊卑。
[疏]注“於是言”至“尊卑”。○释曰:案《燕礼》为卿举旅,言“若宾若长,唯公所酬”,《燕礼》主於饮酒,此言所赐,是以决之也。
以旅于西阶上,如初。赐宾则以酬长,赐长则以酬宾,大夫长升受旅以辩。大夫卒受者以虚觯降,奠于篚。
主人洗觚,升,献大夫于西阶上。大夫升,拜受觚。主人拜送觚。大夫坐祭,立卒爵,不拜既爵。主人受爵。大夫降复位。既,尽也。大夫卒爵不拜,贱不备礼。
[疏]“主人”至“复位”。○释曰:自此尽“就席”,论献大夫之事。○注“大夫”至“备礼”。○释曰:此注云“大夫卒爵不拜,贱不备礼”,《燕礼》注云:“礼杀者,两注相兼乃足。”对公卿拜既爵,此不拜,此献卿后是礼杀,亦是贱不备礼也。
胥荐主人于洗北,西面。脯醢,无脀。胥,宰官之吏。主人,下大夫也。先大夫荐之,尊之也。不荐于上,辟正主。脀,俎实。
辩献大夫,遂荐之,继宾以西,东上。若有东面者,则北上。卒,摈者升大夫,大夫皆升,就席。辩献乃荐,略贱也。亦献后布席也。
[疏]“辩献”至“就席”。○注“辩献”至“席也”。○释曰:既言“辩献大夫,遂荐之”,后乃云“继宾以西,东上”以下云云者,上总言献大夫辩,乃一时荐之,下文更明布席位次,就席之仪,故云“辩献乃荐,略贱”也。“略贱”则是献讫,降阶,献辩,摈者乃总升之就席,就席讫,乃荐之。
乃席工于西阶上,少东。小臣纳工,工六人,四瑟。工,谓瞽矇善歌讽诵《诗》者也。六人,大师、少师各一人,上工四人。四瑟者,礼大乐众也。
[疏]“乃席”至“四瑟”。○注“工谓”至“众也”。○释曰:自此尽“西面北上坐”,论作乐及献工之事。云“六人者,大师、少师各一人,上工四人”,皆据文而言也。云“礼大乐众也”者,对《燕礼》工四人而言也。
仆人正徒相大师,仆人师相少师,仆人士相上工。徒,空手也。仆人正,仆人之长。师,其佐也。士,其吏也。天子视了相工,诸侯兼官,是以仆人掌之。大师、少师,工之长也。凡国之瞽矇正焉。杜蒯曰:“旷也,大师也。”於是分别工及相者。《射礼》明贵贱。
[疏]“仆人正”至“上工”。○注“徒空”至“贵贱”。○释曰:云“仆人正,仆人之长。师,其佐也”者,以正为长,师为众,故仆人正为长,仆人师为佐也。云“士,其吏也”者,以其在仆人之下,故知仆人之吏,吏则府史之类。云“天子视了相工”者,见於《眡了职》文。云“大师、少师,工之长也”者,《周礼·春官》:“大师,下大夫二人,小师上士四人。”郑注云:“凡乐之歌,必使瞽矇为焉。命其贤知者,以为大师、小师。”是乐工之长也。云“杜蒯曰,旷也大师也”者,《礼记·檀弓》文。引之者,证大师为乐工之长也。云“於是分别工及相者,《射礼》明贵贱”者,对《燕礼》主欢,不明贵贱,故不分别工贵及相贱元空一字。
相者皆左何瑟,后首,内弦,挎越,右手相。谓相上工者,后首,主於射,略於此乐。内弦挎越,以右手相工,由便也。越,瑟下孔,所以发越其声者也。古文后首为后手。
后者徒相入。谓相大师、少师者也。上列官之尊卑,此言先后之位,亦所以明贵贱,凡相者以工出入。
[疏]“后者徒相入”。○注“谓相”至“出入”。○释曰:“上列官之尊卑”,此陈先后之位,亦是以明贵贱者。“上列官之尊卑”,谓先言仆人正与大师,后言仆人士与上工,是列官尊卑也。此陈先后,则上工与瑟在前,大师、少师在后,是先后之位。既据入时行位,亦据升堂坐之先后,亦依此也。云“凡相者以工出入”者,欲见入时如此,出时亦然。
小乐正从之。从大师也,后升者,变於《燕》也。小乐正於天子,乐师也。
[疏]“小乐正从之”。○注“从大”至“师也”。○释曰:云“从大师也,后升者,变於《燕》也”者。《燕礼》乐正先升,又不使小乐正者,彼主於乐,此则略於乐故也。
升自西阶,北面,东上。工六人。
坐授瑟,乃降。相者也,降立于西县之北。
[疏]”坐授瑟乃降“。○注”相者“至”之北“。○释曰:《乡饮酒》注云:“降立于西方,近其事。”以取近其事,故在西县之北也。
小乐正立于西阶东。不统於工,明工虽众,位犹在此。
[疏]“小乐”至“阶东”。○注“不统”至“在此”。○释曰:云“不统於工,明工虽众,位犹在此”者,决《燕礼》工四人,乐正升立于工之西,在西阶东,不统於工,此虽六人,众於彼,犹统于阶,而云西阶东不变。若使小乐正通之於工,恐工位移近西,故犹统于阶也。
乃歌《鹿鸣》三终。《鹿鸣》,《小雅》篇也。人君与臣下及四方之宾燕,讲道脩政之乐歌也。言已有旨酒,以召嘉宾,与之饮者,乐嘉宾之来,示我以善道,又乐嘉宾有孔昭之明德,可则效也。歌《鹿鸣》三终,而不歌《四牡》、《皇皇者华》,主於讲道,略於劳苦与谘事。
[疏]“乃歌鹿鸣三终”。○注“鹿鸣”至“谘事”。○释曰:云“主於讲道,略於劳苦”者,据《四牡》劳使臣,此不用之。云“与谘事”者,谓《皇皇者华》有谘谋、谘度、谘询之事,亦略之也。
主人洗,升实爵,献工。工不兴,左瑟。工歌而献之,以事报之也。洗爵献工,辟正主也。献不用觚,工贱,异之也。工不兴,不能备礼,左瑟,便其右。大师无瑟,於是言左瑟者,节也。
[疏]“主人”至“左瑟”。○注“工歌”至“节也”。○释曰:云“洗爵献工,辟正主也”者,案《乡饮酒》、《乡射》云“大师则为之洗”,谓君赐之乐者,其馀工不为之洗,是正主法。今此工六人皆为之洗,故云“辟正主人”。必知同洗者,以其更无别献之文,故知同洗也。云“献不用觚,工贱,异之也”者,《燕礼》、《大射》献宾、献卿大夫皆用觚,而献工用爵,故云异之。《乡饮酒》、《乡射》献同用爵者,变於君故也。云“大师无瑟,於是言左瑟者,节也”者,上言“献工”,下云“一人拜受爵”,则六人皆在工内,而云“工不兴”,“左瑟”,於是明大师亦入左瑟中,故须云“大师无瑟”。於是言左瑟者,以其六人总当献酒之节,故总入左瑟文,不谓有瑟也。
一人拜受爵。谓大师也。言一人者,工贱,同之也。工拜於席。
[疏]“一人拜受爵”。○注“谓大”至“於席”。○释曰:云“谓大师也。言一人者,工贱,同之也”者,《乡饮酒》、《乡射》云:“大师则为之洗。”则知此一人谓大师,不言大师,对君,工贱,不异其文,故同之而云一人也。
主人西阶上拜送爵。荐脯醢。辄荐之,变於大夫。
[疏]“主人”至“脯醢”。○注“辄荐之变於大夫”。○释曰:案上文云“辩献大夫遂荐之”,此工得献,不待辩辄荐之,故云“变於大夫”也。
使人相祭。使人相者,相其祭荐,祭酒。
[疏]“使人相祭”。○注“使人”至“祭酒”。○释曰:知“祭荐,祭酒”者,此文承一人受爵荐脯醢之下,明二者皆祭也,若下文众工直祭酒,不祭脯醢也。
卒爵,不拜。主人受虚爵。众工不拜,受爵,坐祭,遂卒爵。辩有脯醢,不祭。相者,相其祭酒而已。
主人受爵,降奠于篚,复位。大师及少师、上工皆降,立于鼓北,群工陪于后。鼓北,西县之北也。言鼓北者,与鼓齐面,馀长在后也。群工陪于后,三人为列也。於是时,小乐正亦降立於其南,北面。工立,仆人立於其侧,坐则在后。《考工记》曰:“鼓人为皋陶,长六尺有六寸。”
[疏]“大师”至“于后”。○注“鼓北”至“六寸”。○释曰:知“鼓北是西县之北”者,以其下文大师、少师始迁向东,明此降者降在西县之北可知。云“言鼓北者,与鼓齐面,馀长在后也”者,案前列乐县之时,鼓在鑮南,今不言在锺磬之北,遥据鼓而言之者,欲取形大又面向东,工亦面向东,故遥取鼓面也。言“馀长在后”者,欲见鼓长六尺六寸,工面与鼓面齐,鼓有馀长在人后矣。言此者,工与鼓前面齐、后面不齐之意也。云“群工陪于后,三人为列也”者,大师、少师二人,上工四人,今若立时,三人为列,大师后有工二人,少师后亦有工二人,故云三人为列也。云“於是时,小乐正亦降立於其南,北面”者,亦约迁乐於东方,工西面,乐正北面,言“亦”者,亦东方也。云“工立,仆人立于其侧,坐则在后”者,亦约迁乐东方时面位得知也。云“《考工记》曰:鼓人为皋陶,长六尺有六寸”者,彼云“韗人为皋陶”,先郑云:“韗,书或为<革匋>。”玄谓<革匋>者以皋陶,名官<革匋>,即陶字,从革,今云鼓人者,误。当作<革匋>人,<革匋>人掌鼓,后人误言鼓,鼓人自在《地官》,掌教六鼓矣。云“为皋陶”者,鼓木之名,其穹隆二十板,谓鼓木长六尺六寸,贾侍中彼解为晋鼓,引之者,证鼓东西长,工齐前面,於后有馀之义也。
乃管《新宫》三终。管,谓吹簜以播《新宫》之乐。其篇亡,其义未闻。笙从工而入,既管不献,略下乐也。立于东县之中。
[疏]“乃管《新宫》三终”。○注“管谓”至“之中”。○释曰:云:“管,谓吹簜”者,此云管,上云簜,故郑合为一事解之。云“其篇亡,其义未闻”者,以其堂下诗,故与《由庚》之等同亡,但上《由庚》、《由仪》之等有序无诗,同云有其义而亡其辞,此则辞义皆亡,故云其义未闻。云“笙从工而入”者,案《燕礼》云:“笙入,立于县中。”有笙入之文,此上下不见笙入之文,故知笙从工而入也。上云簜,解为竹,谓笙箫之属。竹即管也。今此经云管,已解簜为管,复云笙从工而入者,《燕礼》记云“下管《新宫》,笙入三成”。则吹管者亦吹笙,故兼言笙,欲见笙管相将也。云“立于东县之中”者,《燕礼》笙入立于县中,则於此县而言,此辟射位,故知立于东县之中也。
卒管。大师及少师、上工皆东坫之东南,西面,北上,坐。不言县北,统於堂也。於是时,大乐正还北面立于其南。
[疏]“卒管”至“上坐”。○注“不言”至“其南”。○释曰:工人前不即迁于东者,为管笙所作,不以无事乱有事,故待卒管。大师乃东坫西面北上坐,不言去堂,远近当如《乡射》迁工阼阶下之东南,堂前三笴,西面北上。云“不言县北,统于堂也”者,上云鼓北,不统於堂者,彼权立,非正位故也。
摈者自阼阶下请立司正。三爵既备,上下乐作,君将留群臣而射,宜更立司正以监之,察仪法也。
[疏]“摈者”至“司正”。○注“三爵”至“法也”。○释曰:自此尽“北面立”,论将射,立司正察仪安宾之事。
公许,摈者遂为司正。君许其请,因命用之,不易之者,俱相礼,其事同也。
司正適洗,洗角觯,南面坐奠于中庭。奠觯者,著其位以显其事,威仪多也。
[疏]注“奠觯”至“多也”。○释曰:《燕礼》及此《射礼》,司正不以觯升而奠之於地,比《乡饮酒》及《乡射》为显,其威仪多,自此已后,还与二乡同也。
升,东楹之东受命于公,西阶上北面命宾、诸公、卿大夫:“公曰‘以我安宾’。”诸公、卿大夫皆对曰:“诺,敢不安!”以我安者,君意殷勤,欲留之,以我故安也。司正降自西阶,南面坐取觯,升酌散,降,南面坐奠觯,奠於中庭故处。兴,右还,北面少立,坐取觯兴,坐,不祭,卒觯,奠之,兴,再拜稽首,左还,南面坐取觯,洗,南面反奠于其所,北面立。皆所以自昭明於众也。将於觯南北面则右还,於觯北南面则左还,如是,得从觯西往来也。必从觯西往来者,为君在阼不背之也。
司射適次,袒、决、遂,执弓,挟乘矢於弓外,见镞於弣,右巨指钩弦。司射,射人也。次,若今时更衣处,张帏席为之。耦次在洗东南。袒,左免衣也。决,犹闿也,以象骨为之,著右巨指,所以钩弦而闿之。遂,射韝也,以朱韦为之,著左臂,所以遂弦也。方持弦矢曰挟。乘矢,四矢。弣,弓杷也。见镞焉,顺其射也。右巨指,右手大擘,以钩弦,弦在旁,挟由便也。古文挟皆作接。
[疏]“司射”至“钩弦”。○注“司射”至“作接”。○释曰:自此至“于次”,论射事将至,誓射者及比三耦之事。云“司射,射人也”者,案《燕礼》“射人告具”,注云:“射人主此礼,以其或射。”又云:“射人纳宾。”又云:射人“请立司正,公许,射人遂为司正”。则射人、司正一人也。又云:“乃荐司正与射人一人。”注:“天子射人、司士皆下大夫二人,诸侯则上士,其人数亦如之。”又曰:“若射,则大射正为司射。”注:“大射正,射人之长。”此篇云“射人告具”,又曰“大射正摈”,自此以后皆止云“摈”。摈者自阼阶下请立司正,公许,遂为司正,则此篇司正与大射正为一人也。下云:“公就物,小射正奉决、拾以笥,大射正执弓。”注云:“大射正舍司正,亲其职。”“乃荐司正”,注云:“司正,大射正是也。”云“耦次在洗东南”者,此无正文,案《乡射》记云:“设楅横奉之,南面坐奠之,南北当洗。”此下云三耦出次,西行拾取矢,又当北行向楅,则次在洗东南矣。云“方持弦矢曰挟”者,以矢横为方,《乡射》记云“凡挟矢,於二指閒横之”是也。
自阼阶前曰:“为政请射。”为政,谓司马也。司马,政官,主射礼。
[疏]“自阼”至“请射”。○注“为政”至“射礼”。○释曰:云“为政,谓司马也”者,案《大宰》云:“四曰夏官,其属六十,掌邦政。”是为政谓司马也。云“司马,政官,主射礼”者,其属有射人,主射事,故司马政官主射礼也。
遂告曰:“大夫与大夫,士御於大夫。”因告选三耦於君。御犹侍也。大夫与大夫为耦,不足,则士侍於大夫,与为耦也。今文於为于。
[疏]“遂告”至“大夫”。○注“因告”至“为于”。○释曰:云“不足,则士侍於大夫,与为耦也”者,是以《曲礼》云:“君使士射。”注谓“以备耦”是也。
遂適西阶前,东面右顾,命有司纳射器。纳,内也。
[疏]“遂適”至“射器”。○释曰:命,谓司射命之也,言有司,则前文“司士戒士射与赞者”,注云“谓士佐执事不射者”是也。《乡射》西阶前“西面命弟子纳射器”,此言东面者,君在阼,宜向之,故“东面右顾”者。以其有司是士,士在西阶南,东面,是以右顾向之。
射器皆入。君之弓矢適东堂,宾之弓矢与中、筹、丰,皆止于西堂下。众弓矢不挟。总众弓矢、楅,皆適次而俟。中,闾中,筭器也。筹,筭也。丰,可奠射爵者。众弓矢,三耦及卿大夫以下弓矢也。司射矢亦止西堂下。众弓矢不挟,则纳公与众弓矢者挟之。楅,承矢器。今文俟作待。
[疏]“射器”至“而俟”。○注“中闾”至“作待”。○释曰:云“中,闾中,筭器也”者,《乡射》记云:“於郊则闾中。”据此《大射》,故知闾中。中所以盛筭,故云筭器也。云“司射矢亦止西堂下”者,下文云司射卒诱射,“遂適堂西,改取一个挟之”是也。若然,司射有矢无弓,在堂西有弓者,误。或则据司射将献释获者,適阼阶西去朴,適堂西释弓,脱决、拾,是时弓在西堂下也。
工人、士与梓人升自北阶,两楹之閒,疏数容弓,若丹若墨,度尺而午,射正莅之。工人士、梓人,皆司空之属,能正方圜者。一从一横曰午,谓画物也。射正,司射之长。
[疏]“工人”至“莅之”。○注“工人”至“之长”。○释曰:知“工人士与梓人皆司空之属,能正方圜”者,《冬官》虽亡,不知官属之号,见今《考工记》有三十官,有梓人之官,此工人士又与梓人同事,故知《冬官》未亡时,属司空也。云“能正方圜者”,以工巧之能知也。《缋人职》云“火以圜,土以黄,其象方”,《梓人职》“张五采之侯”之类,是知方圜也。云“一从一横曰午,谓画物也”者,则上文横与距随是也。但未知从者横者,若为用丹,若为用墨,或科用其一。云“午”,十字,谓之先以左足履物,右足随而并立也。云“度尺”者,即《乡射记》“从如笴三尺,横如武尺二寸”是也。
卒画,自北阶下。司宫埽所画物,自北阶下。扫物,重射事也。工人士、梓人、司宫,位在北堂下。
[疏]“卒画”至“阶下”。○注“扫物”至“堂下”。○释曰:知“工人、梓人、司宫,位在北堂下”,虽无正文,南方不见有位,其人升降自北阶,明位在北堂下。
大史俟于所设中之西,东面以听政。中未设也,大史俟焉,将有事也。《乡射礼》曰:“设中,南当楅,西当西序,东面。”
[疏]“大史”至“听政”。○注“中未”至“东面”。○释曰:注引《乡射》者,欲见大史位之所在,在此也。
司射西面誓之曰:“公射大侯,大夫射参,士射干。射者非其侯,中之不获。卑者与尊者为耦,不异侯。”大史许诺。誓犹告也。古文异作辞。
[疏]“司射”至“许诺”。○注“誓犹”至“作辞”。○释曰:卑者、尊者射不异侯,言此者,以其誓云:“君射大侯,大夫射参侯,士射干侯。”恐与尊为耦,亦各射己侯,故覆言。此宾与君为耦,同射大侯;士与大夫为耦,同射参侯。以其既与尊者为耦,不可使之别侯。别侯者,则非耦类故也。
遂比三耦。比,选次之也。不言面者,大夫在门右北面,士西方东面。
[疏]“遂比三耦”。○注“比选”至“东面”。○释曰:云“不言面”者,以下云面,故决之。云“大夫在门右北面,士西方东面”者,仍依朝位,以其设朝之班位以来,其位未改,明知司射命誓及比次须还依旧位,司射面皆向之而比次也。若耦及侯数,天子大射、宾射六耦三侯,畿内诸侯则二侯四耦,畿外诸侯大射、宾射皆三侯三耦。但诸侯畿外、畿内各有一申一屈,故畿外三侯远尊得申,与天子同三耦则屈。畿内二侯近尊则屈,四耦则申。若燕射,则天子、诸侯例同三耦,一侯而已,以其燕私,屈也。若卿大夫士例同一侯三耦,略言之数,备《礼记·射义》也。
三耦俟于次北,西面北上。未知其耦。今文俟为立。
[疏]“三耦”至“北上”。○注“未知”至“为立”。○释曰:云“未知其耦”者,下经始命之,故云未知其耦。若然,此经已言面位者,三耦虽未知与谁为耦,要知为三耦,故立於此。
司射命上射,曰:“某御於子。”命下射,曰:“子与某子射。”卒,遂命三耦取弓矢于次。取弓矢不拾者,次中隐蔽处。
[疏]“司射”至“于次”。○注“取弓”至“蔽处”。○释曰:云“取弓矢不拾者,次中隐蔽处”者,对《乡射》堂西显露之处拾取矢也。
司射入于次,搢三挟一个,出于次,西面揖,当阶北面揖,及阶揖,升堂揖,当物北面揖,及物揖,由下物少退,诱射。搢,扱也。挟一个挟於弦也。个犹枚也。由下物而少退,谦也。诱犹教也,“夫子循循然,善诱人”。
[疏]“司射”至“诱射”。○注“搢扱”至“诱人”。○释曰:自此至“东面”,论司射诱射之事。此射人诱射与《乡射》同,但《乡射》往阶西取弓矢,此则入次取弓矢为异。然此云“入次,搢三挟一个”,则已前皆挟乘矢不改,《乡射》亦然。引《论语》者,彼夫子教弟子学问事。司射教人射事,虽不同,同是教法,故引为证也。
射三侯,将乘矢,始射干,又射参,大侯再发。将,行也。行四矢,象有事於四方。《诗》云:“四矢反兮,以御乱兮。”
卒射,北面揖。揖於当物之处,不南面者,为不背卿。
[疏]注“不南”至“背卿”。○释曰:案《乡射》诱射,射卒南面揖者,彼尊东,或公或卿大夫位同不别,故司射不特尊之。此《大射》辨尊卑,尊东唯有天子命卿,其馀小卿及大夫皆宾西,故特尊之,不背之也。
及阶揖,降,如升射之仪。遂適堂西,改取一个挟之。改,更也。不射而挟矢,示有事也。
遂取扑搢之,以立于所设中之西南,东面。扑,所以挞犯教者也。於是言立,著其位也。《乡射》记曰:“司射之弓矢与扑,倚于西阶之西。”
[疏]注“扑所”至“之西”。○释曰:云“於是言立,著其位”者,案《乡射》司射先立所设中之西南,三耦从之,立於西南,司射却就之,搢三挟一个,乃诱射。此则诱射卒,乃始来就位者,由此有次,就次取弓矢,射讫,无事乃於此立,故云於是言立,著其位也。引《乡射》记者,此不言司射倚弓矢之处,引之,证此与彼记文同也。
司马师命负侯者:“执旌以负侯。”司马师,正之佐也。欲令射者见侯与旌,深志於侯中也。负侯,获者也。天子,服不氏下士一人,徒四人,掌以旌居乏待获。析羽为旌。
[疏]“司马”至“负侯”。○注“司马”至“为旌”。○释曰:自此尽“而俟”,论司马师命服不负侯之事也。引“天子服不氏,下士一人,徒四人”者,欲见诸侯亦三侯,亦使服不氏与徒为获者也。云“析羽为旌”,《周礼·司常》文。
负侯者皆適侯,执旌负侯而俟。司射適次,作上耦射。作,使也。
司射反位。
[疏]“司射反位”。○释曰:此不言先反位者,为三耦始出次,未有次前位,无所先,故不言先也。
上耦出次,西面揖进。上射在左,并行,当阶北面揖,及阶揖。上射先升三等,下射从之,中等。上射在左,便射位也。中犹閒也。
[疏]注“上射”至“閒也”。○释曰:云“上射在左,便射位也”者,《乡射》亦云上射在左,不云便射位者,彼东面位,上射在北,故在左不取便射位之义。此次北西面位,亦上射在北,居右,故上射须在左,以其发位并行,及升北面就物位皆言居左,履物南面,上射乃在右,故云上射在左便射位也。
上射升堂,少左。下射升,上射揖,并行。并,亻并也,亻并东行。
皆当其物北面揖,及物揖。皆左足履物,还视侯中,合足而俟。视侯中,各视其侯之中。大夫耦则视参中,参中十四尺。士耦则视干中,干中十尺。
[疏]注“视侯”至“十尺”。○释曰:弓二寸,以为侯中。参侯七十弓,故侯中十四尺;干侯五十弓,故侯中十尺。
司马政適次,袒、决、遂,执弓,右挟之,出,升自西阶,適下物,立于物閒,左执弣,右执箫,南扬弓,命去侯。司马正,政官之属。箫,弓末。扬弓者,执下末。扬犹举也。適下物,由上射后东过也。命去侯者,将射当获也。《乡射礼》曰:“西南面,立于物閒。”
[疏]“司马”至“去侯”。○注“司马”至“物閒”。○释曰:云“司马正政官之属”者,非大司马,大司马之下属大司马,故云司马属。案天子有大司马卿一人,小司马中大夫二人。此虽诸侯礼,亦应有小司马,号为司马正也。知“適下物由上射后东过也”者,案《乡射》司马命去侯时,由上射后过至下射西,西南面扬弓,命去侯,故引《乡射》证此亦在物閒西南面也。
负侯皆许诺,以宫趋,直西,及乏南,又诺以商,至乏,声止。宫为君,商为臣,其声和相生也。《乡射礼》曰:“获者执旌许诺。”古文声为磬。
[疏]“负侯”至“声止”。○注“宫为”至“为磬”。○释曰:云“宫为君,商为臣”,《乐记》文。云“声和相生”者,宫生徵,徵生商,而云相生者,虽隔徵亦是相生之义也。云“声和”者,宫数八十一,商数七十二,弹宫则商应,故云声和也。引《乡射》者,彼臣礼,下云“诺声不绝”,不言宫商,引之,证与此不同之意。
授获者,退立于西方。获者兴,共而俟。大侯,服不氏负侯,徒一人居乏,相代而获。参侯、干侯,徒负侯居乏,不相代。《乡射礼》曰:“获者执旌许诺,声不绝,以至于乏,坐东面偃旌,兴而俟。”古文获皆作护,非也。
[疏]“授获”至“而俟”。○注“大侯”至“非也”。○释曰:云“大侯,服不氏负侯,徒一人居乏,相代而获”者,上注引《周礼》服不氏下士一人,徒四人,是以郑分之於三侯之上,大侯尊,故使服不氏与一徒居乏,自馀徒三人分之於二侯,徒以少一人,不得相代也。引《乡射》者,此文不具,宜与彼同。
司马正出于下射之南,还其后,降自西阶,遂適次,释弓,说决、拾,袭,反位。拾,遂也。《乡射礼》曰:司马“反位,立于司射之南”。
[疏]“司马”至“反位”。○注“拾遂”至“之南”。○释曰:引《乡射》者,於此司马不言位,宜与《乡射》同,故引为证。
司射进,与司马正交于阶前,相左,由堂下,西阶之东,北面视上射。命曰:“毋射获,毋猎获。”上射揖。司射退,反位。射获,矢中乏也。从旁为猎。乃射。上射既发,挟矢,而后下射射,拾发以将乘矢。拾,更也。将,行也。获者坐而获。坐言获也。举旌以宫,偃旌以商。再言获也。
获而未释获。但言获,未释筭。古文释为舍。
[疏]“获而未释获”。○注“但言”至“为舍”。○释曰:云“但言获,为释筭”者,郑注《乡射》云:“但大言获。”此注不言大,省文也。
卒射,右挟之,北面揖,揖如升射。右挟之,右手挟弦。
上射降三等,下射少右,从之,中等,并行。上射於左,与升射者相左交于阶前,相揖。適次,释弓,说决、拾、袭,反位。上射於左,由下射阶上少右,乃降待之。言袭者,凡射皆袒。
[疏]“上射”至“反位”。○注“上射”至“皆袒”。○释曰:云“上射降三等”者,诸侯阶有七等,言三等者,欲明下射中等,是降一等之上下,下射过向西畔由右,故上射至地待之,乃得二人并行,上射於左也。云“与升射者相左交于阶前”者,降射者仍南行,故得阶前交往来也。云“上射於左,由下射阶上少右,乃降待之”者,此郑解在阶下,而上射得在左之意,由下射阶上少右,向西畔乃降,上射於地待之,故并行时得上射在左也。云“凡射皆袒”者,案《乡射》“命三耦,各与其耦让取弓矢,拾”,三耦取弓遂至卒射,云“脱决、拾,袭而俟于堂西,南面”。此则前遂命三耦取弓矢于次,不言袒,至此亦言袭,故须言凡射皆袒,决在此不见袒,亦袒可知也。
三耦卒射,亦如之。司射去扑,倚于阶西,適阼阶下,北面告于公,曰:“三耦卒射。”反,搢扑,反位。
[疏]“三耦”至“反位”。○释曰:云“司射去扑,倚于西阶西,適阼阶下,北面告于公”者,案《乡射》:“司射去扑,倚于西阶之西,升堂,北面告于宾曰:三耦卒射。”注云:“去扑乃升,不敢佩刑器即尊者之侧。”此不升堂而在阼阶下而亦去扑者,尊公故也。
司马正袒、决、遂,执弓,右挟之,出,与司射交于阶前,相左。出,出於次也。袒时亦適次。
[疏]“司马”至“相左”。○注“出出”至“適次”。○释曰:自此至“兴反位”,论取矢设楅。云“出于次也,袒时亦適次”者,以此而言,则袒时入次,今更出次。知不在位上袒而入次取弓者,凡袒、袭皆隐处。《乡射》无次,司马適堂西袒,执弓矢,不在位。此《大射》有次,明入次袒,不在位可知。
升自西阶,自右物之后,立于物閒,西南面,揖弓,命取矢。揖,推之。负侯许诺,如初去侯,皆执旌以负其侯而俟。俟小臣取矢,以旌指教之。
司马正降自西阶,北面命设楅。此出于下射之南,还其后而降之。
[疏]注“此出”至“降之”。○释曰:“此出于下射之南,还其后而降之”者,《乡射》文。此亦然,故引为证也。
小臣师设楅。司马正东面以弓为毕。毕,所以教助执事者。《乡射》记曰:“乃设楅于中庭,南当洗,东肆。”
[疏]“小臣”至“为毕”。○注“毕所”至“东肆”。○释曰:云“毕,所以教助执事”者,以毕是助载鼎实之物,故司马执弓为毕以指授,若《周礼》执殳以为鞭度。然引《乡射礼》文者,证经设楅,故亦当洗。
既设楅,司马正適次,释弓,说决、拾,袭,反位。小臣坐委矢于楅,北括,司马师坐乘之,乘,四四数之。卒。若矢不备,则司马正又袒执弓,升,命取矢如初,曰:“取矢不索。”乃复求矢,加于楅。卒,司马正进坐,左右抚之,兴,反位。左右抚,分上下射,此坐皆北面。
司射適西阶西,倚扑,升自西阶,东面请射于公。倚朴者,将即君前,不敢佩刑器也。升堂者,欲诸公卿大夫辩闻也。
[疏]“司射”至“于公”。○注“倚扑”至“闻之”。○释曰:自此尽“未降”,请君行第二番射,并命谓之为。云“倚扑者,将即君,前不敢佩刑器也”者,上以去扑告君不注,至此乃注者,彼告在阼阶下,远君,故不注。至此升堂乃注,义与彼同也。上不升者,以告以三耦射,射卒事缓,故在下。此告欲诸公卿大夫遍闻也,故升,但升者是其正,故《乡射》升堂,《大射》告公,故前在堂下,此升者,欲公卿闻之故也。
公许。遂適西阶上,命宾御于公,诸公、卿则以耦告于上,大夫则降,即位而后告。告诸公卿於堂上,尊之也。
司射自西阶上北面告于大夫,曰:“请降。”司射先降,搢扑,反位。大夫从之降,適次,立于三耦之南,西面,北上。適次,由次前而北,西面立。
[疏]“司射”至“北上”。○注“適次”至“面立”。○释曰:云“告于大夫曰请降”者,以诸公卿在上,故请大夫降。《乡射》降告“主人与宾为耦,遂告于大夫”,又曰:“宾主人与大夫皆未降。”注云:“言未降者,见其志在射。”大夫未降者,彼臣礼,主人与宾皆卑,故大夫未降,与此异也。云“適次,由次前而北,西面立”者,上云司射等適次,谓入次中,此適次者,大夫降自西阶,东行適次,所过向堂东,西面立,因过次为適次,非入次也。
司射东面于大夫之西比耦。大夫与大夫,命上射曰:“某御於子。”命下射曰:“子与某子射。”卒,遂比众耦。众耦,士也。
众耦立于大夫之南,西面北上。若有士与大夫为耦,则以大夫之耦为上。为上,居群士之上。
[疏]“司射”至“为上”。○注“为上”至“之上”。○释曰:云“为上,居群士之上”者,若是士与大夫之尊者为耦,故居群士之上也。郑云群士之上者,既为上射,恐在大夫之上,故云群士之上。是以下注云:“士虽为上射,其辞犹尊大夫也。”若然,国皆有三卿五大夫,三耦六人而已,而云使士为耦者,卿大夫或有故,或出使,容其不足,使士备耦之法也。
命大夫之耦曰:“子与某子射。”告於大夫曰:“某御於子。”士虽为上射,其辞犹尊大夫。
命众耦,如命三耦之辞。诸公、卿皆未降。言未降者,见其志在射。
[疏]注“言未”至“在射”。○释曰:言“未”者,后当降,故云未也。若终六射不得言未,是以《乡射》记云“众宾不与射者不降”,注:“不以无事乱有事。”是不射不得云未也。
遂命三耦各与其耦拾取矢,皆袒、决、遂,执弓,右挟之。此命入次之事也。司射既命而反位,不言之者,上射出,当作取矢,事未讫。
[疏]“遂命”至“挟之”。○注“此命”至“未讫”。○释曰:自此尽“袭反位”,论命拾取矢之事。郑知此是“命入次之事”者,上来未有三耦入次袒、决、遂之事,又下文乃云“一耦出”,明此是命入次之事。若然,“司射命讫当反位,不言”者,以其三耦入次,出乃当作取矢,待作取矢,即是事未讫,故不言反位也。仍未知令入次之后,未出之閒,且在西方位,且在阶下位。三者虽无文,以事缓急言之,三耦入次,出则作之,宜在阶下位,於义可也。又《乡射》云“司射反位”者,司射反位,则有三耦位,得言反位。此曰射位在西方,去次远,又曰射位若阶下,去次亦远,不得言反,故不言也。
一耦出,西面揖,当楅北面揖,及楅揖。三耦同入次,其出也,一上射出,西面立,司射作之,乃揖行也。当楅,楅正南之东西。上射东面,下射西面。上射揖进,坐横弓,卻手自弓下取一个,兼诸弣,兴,顺羽,且左还,毋周,反面揖。横弓者,南踣弓也。卻手自弓下取矢者,以左手在弓表,右手从里取之,便也。兼,并也。并矢於弣,当顺羽,既又当执弦。顺羽者,手放而下,备不整理也。左还,反其位。毋周,右还而反东面也。君在阼,还周则下射将背之。古文且为阻。
[疏]“上射”至“面揖”。○注“横弓”至“为阻”。○释曰:云“左还,反其位。毋周,右还而反东面也”者,毋周者,左还行至位,即位右还而反东面,是还不周也。云“君在阼,还周则下射将背之”者,上射左还,已还背君,而据下射而言者,上射去君远,故据下射而言。以其下射若右还周,为背君,若左还,向东覆,即右还西面,是不背君,周即背故也。
下射进,坐横弓,覆手自弓上取一个,兼诸弣,兴,顺羽,且左还,毋周,反面揖。横弓,亦南踣弓也。人东西乡,以南北为横。覆手自弓上取矢,以左手在弓里,右手从表取之,便也。
[疏]“下射”至“面揖”。○注“横弓”至“便也”。○释曰:云“横弓,亦南踣弓也”者,谓南踣弓以左手仰执弓里,以覆右手,於弓表向下取矢,亦便也。上射、下射俱南踣弓者,取背君向南为顺故也。
既拾取矢,梱之。梱,齐等之也。古文梱作魁。
兼挟乘矢,皆内还,南面揖。内还者,上射左,下射右,不皆右还,亦以君在阼,嫌下射,故左还而背之也。上以阳为内,下以阴为内,因其宜可也。
[疏]“兼挟”至“面揖”。○注“内还”至“可也”。○释曰:云“不皆右还,亦以君在阼,嫌下射,故左还而背之”者,若上下俱向内,是相向为顺。若上射左还,是不故背君。若下射右还背君,少亦左还,初时面向君,转身南向背君多,似故背君,故不左还也。云“上以阳为内,下以阴为内,因其宜可也”者,上射东面左还时,以左手还,取东相阳方为内,下射西面右还时,以右手还,取西相阴方为内,随其阴阳得左右相向,是因其宜也。
適楅南,皆左还,北面揖,搢三挟一个。楅南,乡当楅之位也。
揖,以耦左还,上射於左。以犹与也。言以者,耦之事成於此,意相人耦也。上射转居左,便其反位也。上射少北,乃东面。
[疏]“揖以”至“於左”。○注“以犹”至“东面”。○释曰:云“言以者,耦之事成於此,意相人耦也”者,揖不须言以,今云“以者”,必有义意,故郑云言以者耦之事成於此,谓成於此拾取矢,以其取矢后,一番了更无事,故云成於此,人意相存耦也。云“上射转居左,便其反位也”者,位在次北西面,是以上射居左,至次北右还西面,便也。云“上射少北,乃东面”,知不少南者,以其次在楅东南,北面揖时,已在次西面,故知上射少北,乃东面,得东当次也。
退者与进者相左,相揖。退,释弓矢于次,说决、拾、袭,反位。二耦拾取矢,亦如之。后者遂取诱射之矢,兼乘矢而取之,以授有司于次中。皆袭,反位。有司纳射器,因留,主授受之。
司射作射如初。一耦揖、升如初。司马命去侯,负侯许诺如初。司马降,释弓,反位。司射犹挟一个,去扑,与司马交于阶前,適阼阶下,北面请释获于公。犹,守故之辞,於此言之者,司射既诱射,恒执弓挟矢以掌射事,备尚未知,当教之也。今三耦卒射,众足以知之矣,犹挟之者,君子不必也。公许。反,搢扑,遂命释获者设中,以弓为毕,北面。北面立于所设中之南,当视之也。《乡射礼》曰:“设中,南当楅,西当西序。”
大史释获。小臣师执中,先首,坐设之,东面,退。大史实八筭于中,横委其馀于中西,兴,共而俟。先犹前也。命大史而小臣师设之,国君官多也。小臣师退,反东堂下位。《乡射礼》曰:“横委其馀于中西,南末。”
[疏]“大史”至“而俟”。○注“先犹”至“南末”。○释曰:此不见执筭之人,案《乡射》命释获者,“释获者执鹿中,一人执筭以从之”。彼臣礼,官少,释获者自执中设之,尚使人执筭,况国君官臣多,大史不自执中,岂得自执筭,明亦使人执之。云“小臣师退,反东堂下位”者,其位已见篇首也。引《乡射》者,证筭以南末为顺也。
司射西面命曰:“中离维纲,扬触,梱复,公则释获,众则不与。”离犹过也,猎也。侯有上下纲,其邪制躬舌之角者为维。或曰维当为绢。绢,纲耳。扬触者,谓矢中他物,扬而触侯也。梱复,谓矢至侯,不著而还。复,复反也。公则释获,优君也。正当中鹄而著。古文梱作魁。
[疏]“司射”至“不与”。○注“离犹”至“作魁”。○释曰:中谓中侯,注不言可知。云“离犹过也,猎也”者,谓矢过猎,因著维与纲二者。云“侯有上下纲,其邪制躬舌之角者为维”者,案《梓人》云:“上纲与下纲出舌寻,縜寸焉。”注:“纲所以系侯於植者也。上下皆出舌一寻者,亦人张手之节也。郑司农云:縜,笼纲者,维持侯者。”若然,则纲与维皆用绳为之,又以布为縜,笼纲,然后以上个、下个边缀著縜,两头以纲系著,植维者於上个、下个,上下躬两头皆有角,又以小绳缀角系著植,故矢或离纲,或离维也。云“或曰维当为绢,绢,纲耳”者,郑更为一解,绢则维也,云绢纲耳者,以绢为纲耳,离著绢也。云“众当中鹄”者,大射鹄,则《梓人》云“张皮侯而栖鹄”是也。
唯公所中,中三侯皆获。”值中一侯则释获。
[疏]“唯公”至“皆获”。○注“值中”至“释获”。○释曰:云“中三侯皆释获”,则离维纲及扬触梱复亦释之,不言者,以中为主也。
释获者命小史,小史命获者。传告服不,使知此司射所命。
[疏]注“传告”至“所命”。○释曰:据在大侯而言告服不,则参侯、干侯告可知,举远见近。
司射遂进,由堂下北面视上射,命曰:“不贯不释。”上射揖。司射退,反位。贯犹中也。射不中鹄,不释筭。古文贯作关。
[疏]“司射”至“反位”。○注“贯犹”至“作关”。○释曰:案上文离维纲,公则释获言之,则此云不中不释筭者,据除君而言也。
释获者坐取中之八筭,改实八筭,兴,执而俟。执所取筭。乃射。若中,则释获者每一个释一筭,上射於右,下射於左。若有馀筭,则反委之。委馀筭,礼贵异。又取中之八筭,改实八筭于中,兴,执而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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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十八 大射第七
卷十八 大射第七
三耦卒射。宾降,取弓矢于堂西。不敢与君并俟告。取之以升,俟君事毕。
[疏]“三耦”至“堂西”。○注“不敢”至“事毕”。○释曰:自此尽“其而俟”,论第二番射三耦讫,次公卿大夫之事。但此宾先降,取弓矢即升堂者,以其“不敢与君并待告”,故下云司射告射于公,小射正取公之决、拾,并授弓拂弓,是君得告,乃取弓矢,是不敢与君并俟告也。云“取之以升,俟君事毕”者,案下文云“公将射,则宾降適堂西,袒、决、遂,执弓,搢三挟一个,升自西阶”,是君事毕。君事毕,宾降,袒、决、遂,乃更升。若然,宾於此不即袒、决、遂者,去射时远,故不可即袒也。
诸公、卿则適次,继三耦以南。言继三耦,明在大夫北。
[疏]“诸公”至“以南”。○注“言继”至“夫北”。○释曰:言“適次”者,但射位在堂东,次在洗东南,今诸公卿东南適次前,北至三耦之南,以次西面立。云“继三耦,明在大夫北”者,以其三耦在北,大夫在南,而言继三耦,明在大夫之北也。
公将射,则司马师命负侯,皆执其旌以负其侯而俟。君尊,若始焉。
[疏]“公将”至“而俟”。○注“君尊若始焉”。○释曰:云“君尊,若始焉”者,案上始时,司马命负侯,三耦将射,司马命去侯。今三耦卒射,君将射,司马使更命负侯,是君尊若始焉。
司马师反位。隶仆人埽侯道。新之。司射去扑,適阼阶下,告射于公,公许。適西阶东,告于宾。告当射也。今文曰阼阶下,无適。
遂搢扑,反位。小射正一人,取公之决、拾于东坫上。一小射正授弓、拂弓,皆以俟于东堂。授弓,当授大射正。拂弓,去尘。
[疏]“小射”至“东堂”。○注“授弓”至“去尘”。○释曰:据此经上下,或云“大射正”,或云“司射”,或云“小射正”,不同者,今行射礼,大射正一人,为上,司射次之,或云小射正。若然,大射正与司射各一人,据其行事,小射正不止一人而已。此云“小射正一人,取公之决、拾於东坫上”,下云“小射正奉决拾以笥”,与此一人。此又云“小射正授弓”,与取决、拾别,则小射正二人也。云“授弓,当授大射正”者,下云“大射正执弓”,以袂以授公,明此小射正授弓者,当授大射正也。
公将射,则宾降,適堂西,袒、决、遂,执弓,搢三挟一个,升自西阶,先待于物北,一笴,东面立。不敢与君并。笴,矢幹。东面立,乡君也。
[疏]“公将”至“面立”。○注“不敢”至“君也”。○释曰:云“公将射,则宾降”者,案前文宾降適堂西取弓矢,无宾升堂之文,但文不具,其实即升矣,是以此文云宾降。云“笴,矢幹”者,案《周礼·矢人》矢幹长三尺,则此宾立於物北三尺矣。
司马升,命去侯如初,还右,乃降,释弓,反位。还右,还君之右也,犹出下射之南,还其后也。今文曰右还。
[疏]注“还右”至“右还”。○释曰:云“还右,还君之右也”者,君为下射,宾为上射,司马在君之西南,扬弓命去侯讫,还君之右东而南,西向,降自西阶。“犹出下射之南,还其后也”者,由如上文初将射时,司马立於物閒,南扬弓,命去侯讫,出於下射之南,还其后,降自西阶,前后是同,故取彼解此。云“今文曰右还”,不从右还者,若右还,则右还於上射,不得还君,故不从也。
公就物,小射正奉决、拾以笥,大射正执弓,皆以从於物。笥,萑苇器。大射正舍司正,亲其职。
[疏]“公就”至“於物”。○注“笥萑”至“其职”。○释曰:前解大射正与司射别人,案此注大射正舍司正亲其职,则大射正与司正为一人。又案上文司射请立司正,遂立司射为司正,则司射又与大射正为一人,与上解似相违者,以大射正与射人俱掌射事,相当,则大射正与司射别。若通而言之,射人不对大射正,射人亦名大射正,故此以射人为大射正也。
小射正坐奠笥于物南,遂拂以巾,取决,兴,赞设决,朱极三。极犹放也,所以韬指,利放弦也。以朱韦为之。三者,食指、将指、无名指。无极,放弦契於此指,多则痛。小指短,不用。
小臣正赞袒,公袒朱襦,卒袒。小臣正退俟于东堂,小射正又坐取拾,兴。赞设拾,以笥退奠于坫上,复位。既袒乃设拾。拾,当以韝襦上。
[疏]注“既袒”至“襦上”。○释曰:案上文设决讫,乃云“公袒朱襦”,始云“小臣正赞设拾”,拾当拾敛肤体,宜在朱襦之上。故郑云“既袒乃设拾,拾当以韝襦上”。《乡射》云“袒决遂”,以其无襦,故遂与决得俱时设。若大夫对士射,袒纁襦,设遂亦当在袒后。
大射正执弓,以袂顺左右隈,上再下壹,左执弣,右执箫,以授公。公亲揉之。顺,放之也。隈,弓渊也。揉,宛之,观其安危也。今文顺为循,古文揉为纽。
[疏]“大射”至“揉之”。○注“顺放”至“为纽”。○释曰:云“顺,放之也”者,以袂向下,於弓隈顺放之。云“观其安危也”者,案《考工记·弓人》云“其弓安,其弓危”者,以弓弱者为危,其弓强者为安,则此云观安危者,谓试弓之强弱。
小臣师以巾内拂矢而授矢于公,稍属。内拂,恐尘及君也。稍属,不搢矢。大射正立于公后,以矢行告于公。若不中,使君当知而改其度。下曰留,上曰扬,左右曰方。留,不至也。扬,过去也。方,出旁也。
公既发,大射正受弓而俟,拾发以将乘矢。公,下射也,而先发,不留尊也。
[疏]“公既”至“乘矢”。○注“公下”至“尊也”。○释曰:案上三耦射者,上射射讫,乃次下射。此公为下射,当后射,今君射前於宾,故郑云“先发不留尊也”。
公卒射,小臣师以巾退,反位。大射正受弓。受弓以授有司於东堂。
小射正以笥受决、拾,退奠于坫上,复位。大射正退,反司正之位。小臣正赞袭。公还而后宾降,释弓于堂西,反位于阶西,东面。阶西东面,宾降位。
[疏]注“阶西”至“降位”。○释曰:案上文宾受献讫,降立於阶西东面,此云“反位於阶西,东面”,故云反位也。
公即席,司正以命升宾。宾升复筵,
[疏]“公即”至“复筵”。○释曰:此公与宾复升即位者,公卿以下当继射,公与宾当观之,故升就位也。
而后卿大夫继射。
诸公卿取弓矢于次中,袒、决、遂,执弓,搢三挟一个,出,西面揖,揖如三耦,升射。卒射,降如三耦。適次,释弓,说决、拾,袭,反位。众皆继射,释获皆如初。诸公卿言取弓矢,众言释获,互言也。卒射,释获者遂以所执馀获適阼阶下,北面告于公,曰:“左右卒射。”司射不告者,释获者於是有事,宜终之也。馀获,馀筭也。无馀筭则无所执。古文曰馀筭。反位,坐委馀获于中西,兴,共而俟。
司马袒执弓,升,命取矢如初。负侯许诺,以旌负侯如初。司马降,释弓如初。小臣委矢于楅,如初。司马,司马正,於是司马师亦坐乘矢。
[疏]“司马”至“如初”。○释曰:自此尽“就席”,论射讫,取矢委於楅之事。○注“司马”至“乘矢”。○释曰:知“司马,是司马正,司马师亦坐乘矢”者,此经皆言“如初”,案上番射,司马正与司马师乘矢,故知也。
宾、诸公、卿、大夫之矢皆异束之以茅。卒,正坐,左右抚之,进束,反位。异束大夫矢,尊殊之也。正,司马正也。进,前也。又言束,整结之,示亲也。
[疏]注“异束”至“殊之也”。○释曰:公卿皆异束,但言大夫者,公卿自相对,其矢俱束之,及其脱之,亦拾取。但三耦之内,大夫以士耦之,士矢不束,大夫束之,故曰尊殊之。下注云:“不言君矢,小臣以授矢人於东堂下可知。”知者,以其小臣取矢,明取之以授矢人。
宾之矢,则以授矢人于西堂下。是言矢人,则纳射器之有司,各以其器名官职。不言君矢,小臣以授矢人于东堂下可知。
司马释弓,反位,而后卿、大夫升就席。此言其升,前小臣委矢於楅。
[疏]注“此言”至“於楅”。○释曰:云“此言其升,前小臣委矢於楅”者,案上文司马降,释弓如初,在小臣委矢之上,其司马降释弓之时,卿大夫即升就席。委矢当依司马命取矢之下,不失其次,故不即见卿大夫升事,是以於此特言“司马降释弓”,与卿大夫升为节耳,故郑亦言其次第也。
司射適阶西,释弓,去扑,袭,进由中东,立于中南,北面视筭。释弓去扑,射事已也。
[疏]“司射”至“去扑”。○释曰:自此尽“共而俟”,论数筭之事。直言“去扑”,不言去矢,矢亦去之,是以下文司射执弓,挟一个,搢扑。明此时去矢,后更挟之。
释获者东面于中西坐,先数右获。固东面矣,复言之者,少南就右获。二筭为纯。纯犹全也,耦阴阳也。一纯以取,实于左手。十纯则缩而委之。缩,从也。於数者东西为从。古文缩皆作蹙。每委异之。易校数。有馀纯,则横诸下。又异之也,自近为下。一筭为奇,奇则又缩诸纯下。又从之。兴,自前適左,从中前北也,更端,故起。东面坐。少北於故。坐,兼敛筭,实于左手,一纯以委,十则异之。变於右也。其馀如右获。谓所缩所横者。司射复位,释获者遂进取贤获执之,由阼阶下北面告于公。贤获,胜党之筭也。执之者,齐而取其馀。若右胜,则曰:“右贤於左。”若左胜,则曰:“左贤於右。”以纯数告。若有奇者,亦曰奇。告曰:某贤於某若干纯、若干奇。若左右钧,则左右各执一筭以告,曰:“左右钧。”还复位,坐,兼敛筭,实八筭于中,委其馀于中西,兴,共而俟。
司射命设丰。当饮不胜者射爵。
[疏]“司射命设丰”。○释曰:自此尽“彻丰与觯”,论二番射讫,行射爵之事。
司宫士奉丰,由西阶升,北面坐设于西楹西,降复位。胜者之弟子洗觯,升酌散,南面坐奠于丰上,降反位。弟子,其少者也。不授者,射爵犹罚爵,略之。
[疏]注“弟子”至“略之”。○释曰:自此以上,其疏见於《乡射》,於此不复言。云“不授者,射爵犹罚爵,略之”者,案《诗》云:“兕觥其,旨酒思柔。”注云:,陈设貌。觥,罚爵,不手授。此饮射爵亦不手授,故云犹罚爵也。案献酬之爵皆手授之,此不手授,故云略之也。若然,士以下饮罚爵者,取於丰,大夫已上皆手授,尊之,故下注云:“授爵而不奠丰,尊大夫也。”其三耦之内,虽大夫亦取於丰者,以其作三耦与众耦同事,故不复殊之。
司射遂袒执弓,挟一个,搢扑,东面于三耦之西,命三耦及众射者:“胜者皆袒、决、遂,执张弓。执张弓,言能用之也。右手挟弦。
不胜者皆袭,说决、拾,卻左手,右加弛弓于其上,遂以执弣。”固袭说决、拾矣,复言之者,起胜者也。不胜者执弛弓,言不能用之也。两手执弣,无所挟也。
[疏]注“固袭”至“挟也”。○释曰:云“固袭说决、拾矣,复言之者,起胜者也”者,起胜者,射毕之时,降堂,皆就次袭说决拾矣,故云固袭。今复言之者,以其胜者更袒决遂,故复言。不胜,袭,说决拾,欲与胜者相起复发,故复言之也。
司射先反位。居前,俟所命入次而来饮。
三耦及众射者皆升,饮射爵于西阶上。不胜之党无不饮。
[疏]注“不胜之党无不饮”。○释曰:以其经云“三耦及众射者皆升饮射爵”者,言升之,明知不胜之党无不饮。但大射者,所以择士以助祭,今若罚爵,在於不胜之党,虽数中亦受罚。及其助祭,虽饮射爵亦得助祭。但在胜党,虽不饮爵,若不数中,亦不得助祭。以其饮罚据一党而言,取其助祭取一身之艺,义故不同也。
小射正作升饮射爵者,如作射。一耦出,揖如升射。及阶,胜者先升升堂,少右。先升,尊贤也。少右,辟饮者,亦因相饮之礼然。
[疏]注“先升”至“礼然”。○释曰:云“亦因相饮之礼然”者,案《乡饮酒》、《乡射》献酬之礼,献者在右,酬者在左,故云“亦”也。
不胜者进,北面坐取丰上之觯,兴,少退,立卒觯,进,坐奠于丰下,兴,揖。立卒觯,不祭,不拜,受罚不备礼也。右手执觯,左手执弓。
[疏]注“立卒”至“执弓”。○释曰:案《乡饮酒》皆祭坐卒爵、拜既爵,故此决之,受罚不备礼也。云“右手执觯,左手执弓”者,以其执弛弓不释於地,明知未饮时两手执弓。今受罚爵,右手执爵,为便左手执弓可知。
不胜者先降,后升先降,略之,不由次也。降而少右,复并行。
[疏]“不胜者先降”。○注“后升”至“并行”。○释曰:云“后升先降,略之,不由次也”者,案上文“胜者先升”,此文“不胜者先降”,故云略之不由次。云“降而少右,复并行”者,见下文“与升饮者相左”,明降至堂下,此二人少右,复并行,以其辟升者在左故也。
与升饮者相左,交于阶前,相揖,適次,释弓,袭,反位。仆人师继酌射爵,取觯实之,反奠于丰上,退俟于序端。仆人师酌者,君使之代弟子也。自此以下,辩为之酌。
升饮者如初,三耦卒饮。若宾、诸公、卿、大夫不胜,则不降,不执弓,耦不升,此耦谓士也。诸公卿或阙,士为之耦者,不升。其诸公卿大夫相为耦者不降席,重耻尊也。
[疏]“若宾”至“不升”。○注“此耦”至“尊也”。○释曰:知“此耦谓士”者,以大夫坐於上,士立於下,经云“耦不升”,故云此耦谓士也。是以郑解其意云:诸公卿或阙,士为之耦者不升,其诸公卿大夫相为耦者不降席,以其大夫在堂上,故云“不降席”。云“重耻尊也”者,解士不升,大夫已上不降席,意以其卑者对饮尊者是可耻之事,不对饮是重耻尊者也。
仆人师洗,升实觯以授,宾、诸公、卿、大夫受觯于席,以降,適西阶上,北面立饮,卒觯,授执爵者,反就席。虽尊亦西阶上立饮,不可以己尊枉正罚也。授爵而不奠丰,尊大夫也。
[疏]注“虽尊”至“夫也”。○释曰:云“不可以已尊枉正罚也”者,正罚,谓上文饮者在左,胜者在右,於西阶之上北面,跪取丰上之觯饮之是也。今虽不取於丰,亦於西阶北面,是不可以已尊枉正罚也。
若饮公,则侍射者降,洗角觯,升酌散,降拜。侍射,宾也,饮君则不敢以为罚,从致爵之礼也。
[疏]“若饮”至“降拜”。○注“侍射”至“礼也”。○释曰:云“侍射,宾也”者,以其宾与君对射,耦自相饮,故知侍射者宾也。云“饮君则不敢以为罚,从致爵之礼也”者,罚爵,如上文罚者饮之而已,今则从《燕》,臣致爵於君之礼,下文所谓夹爵者是也。但此经云“角觯”,与上文觯皆是“三升曰觯”。觯与角连,故谓之角觯,或单言角,或单言觯。是以《礼记·少仪》云:“侍射则约矢,侍投则拥矢,胜则洗爵而请不角。”注云:“角谓觥,罚爵也。於尊长与客,如献酬之爵。”又《诗》云:“我姑酌彼兕觥。”毛传云:“兕觥,角爵。”笺云:“兕觥,罚爵。”是其角觯、兕觥皆罚爵。此角觯以兕角为之,非谓“四升曰角”者也。若然,此角觯对下文饮君云象觯,故云角觯,谓宾酌如兕,自饮君,即下文宾降洗象觯,亦从献酬之爵,不敢用罚爵也。
公降一等,小臣正辞,宾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宾坐祭,卒爵,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宾降,洗象觯,升酌膳以致,下拜,小臣正辞,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公卒觯,宾进受觯,降洗散觯,升实散,下拜,小臣正辞,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宾复酌自饮者,夹爵也。但如致爵,则无以异於《燕》也。夹爵,亦所以耻公也。所谓若饮君,燕则夹爵。
[疏]注“宾复”至“夹爵”。○释曰:云“所谓若饮君,燕则夹爵”者,言所谓《乡射》文。彼云“燕”者,则此经夹爵也。
宾坐,不祭,卒觯,降奠于篚,阶西东面立。不祭,象射爵。
[疏]注“不祭象射爵”。○释曰:案上文受罚者取爵於丰,饮之,不祭。此云君爵不祭,是以宾饮夹爵亦不祭,皆与射同,故云“象”。
摈者以命升宾,宾升就席。摈者,司正也。今文席为筵。若诸公、卿、大夫之耦不胜,则亦执弛弓,特升饮。此耦亦谓士也。特犹独也。以尊与卑为耦,而又不胜,使之独饮,若无伦匹,孤贱也。众皆继饮射爵,如三耦。射爵辩,乃彻丰与觯。彻,除也。
司宫尊侯于服不之东北,两献酒,东面,南上,皆加勺,设洗于尊西北,篚在南,东肆,实一散于篚。为大侯获者设尊也。言尊侯者,获者之功由侯也。不於初设之者,不敢必君射也。君不射,则不献大侯之获者。散,爵名,容五升。
[疏]“司宫”至“于篚”。○注“为大”至“五升”。○释曰:自此尽“侯而俟”,论设尊献服不之事。云“不於初设之者,不敢必君射也,君不射,则不献大侯之获者”。若然,此设大侯之获者,君不射则不设之,不豫设者,不敢必君射。案上张侯先设大侯,君射大侯,张之,必君射者。但圣人设法,一与一夺,以大射者为祭,择士所以助祭,人君不可不亲,故夺其尊,使之必射,故豫张大侯。至此设大侯之尊,君射讫乃设之者,许其自优暇,容有不射之理,是以不射则不设,射乃设之。云“散,爵名,容五升”者,案《韩诗传》云:“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觯,四升曰角,五升曰散。”是其散容五升也。
司马正洗散,遂实爵,献服不。言服不者,著其官,尊大侯也。服不,司马之属,掌养猛兽而教扰之者。洗酌皆西面。
[疏]“司马”至“服不”。○注“言服”至“西面”。○释曰:云“服不者,著其官,尊大侯也”者,自此已前皆以事名之,於此而言服不,著其官,言尊大侯故也。云“服不,司马之属”者,以其服不在大司马下六十官之属者。云“掌养猛兽而教扰之”者,猛兽,熊、罴之属,教之使扰驯人,意象王者服不服诸扰,使归服王者。云“洗酌皆西面”者,以其设尊、设洗皆东面,故知洗爵酌酒皆西面向之也。若然,献旅食尊,后酌者为背君,此西面不嫌背君,以其南统於侯故也。
服不侯西北三步,北面拜受爵。近其所为献。
[疏]“服不”至“受爵”。○注“近其所为献”。○释曰:云“近其所为献”者,以其服不得献,由侯所为,故不近乏而近侯献之,故云近其所为献也。
司马正西面拜送爵,反位。不俟卒爵,略贱也。此终言之,献服不之徒乃反位。
[疏]“司马”至“反位”。○注“不俟”至“反位”。○释曰:云“不俟卒爵,略贱也”者,案上文献服不讫,又案下文“卒祭,左个之西北三步,东面,设荐俎,立卒爵”。若然,卒爵礼祭侯讫,今司马反位在未祭侯之前,故略贱也。云“此终言之。献服不之徒乃反位”者,但大侯尊,服不与其徒二人共在获所献,服不亦兼献徒。此经唯见献服不,不见献其徒,即云司马反位,明献徒后始反位,是以知反位者终言之,其实献徒后乃反位,故下注云“司马正皆献之”是也。
宰夫有司荐,庶子设折俎。宰夫有司,宰夫之吏也。《乡射》记曰:“获者之俎,折脊、胁、肺。”
[疏]“宰夫”至“折俎”。○注“宰夫”至“胁肺”。○释曰:云“宰夫有司,宰夫之吏也”者,诸侯宰夫是士,而宰夫有司明是宰夫之吏,府史也。引《乡射》记者,此俎实无文,故引之为证。
卒错,获者適右个,荐俎从之。不言服不,言获者,国君大侯,服不负侯。其徒居乏待获,变其文,容二人也。司马正皆献之。荐俎已错,乃適右个,明此献己,已归功於侯也。適右个由侯内。《乡射》记曰:“东方谓之右个。”
[疏]“卒错”至“从之”。○注“不言”至“右个”。○释曰:云“国君大侯,服不负侯。其徒居乏待获,变其文,容二人也”者,案上注云:“天子服不氏下士一人,徒四人,掌以旌,居乏待获。”郑言容二人者,欲见服不与徒二人皆得献,故郑云“司马正皆献之”。云“適右个由侯内”者,以其既祭左个,次祭右个,乃祭於中,故云適右个由侯内。
获者右执爵,右祭荐俎,二手祭酒。祭俎不奠爵,不备礼也。二手祭酒者,获者南面於俎北,当为侯祭於豆閒,爵反注,为一手不能正也。此荐俎之设,如於北面人焉。天子祝侯曰:“唯若宁侯,无或若女不宁侯,不属於王所,故抗而射女。强饮强食,贻女曾孙诸侯百福。”诸侯以下,祝辞未闻。
[疏]“获者”至“祭酒”。○注“祭俎”至“未闻”。○释曰:云“祭俎不奠爵,不备礼也”者,言祭俎者,谓祭俎上肺。但肺有二种,此云祭是祭肺也,非是离肺。知者,案《乡射记》云:“获者之俎,折脊、胁、肺、臑。”又曰:“释获者之俎,折脊、胁、肺。皆有祭。”则此俎祭肺亦离肺。若然,凡祭,祭肺皆不奠爵,是其常。云此不奠爵,不备礼者,但祭肺、离肺两有,祭肺不奠爵。若空有祭肺,亦不奠爵。今祭俎不奠,故云不备礼。云“天子祝侯曰”以下,《周礼·梓人》文。云“诸侯以下,祝辞未闻”,知诸侯不与天子祝辞,同而云未闻者,以本所射侯,天子中之则能服诸侯,诸侯中之则得为诸侯,若天子云“抗而射女”,诸侯则不得云“抗而射女”,是以知祝辞有异,但未闻耳。
適左个,祭如右个,中亦如之。先祭个,后中者,以外即之至中,若神在中。《乡射礼》曰:献获者,“俎与荐皆三祭”。
[疏]注“乡射”至“三祭”。○释曰:以其左、右及中,故三者皆三祭,非谓一处有三祭。
卒祭,左个之西北三步,东面。此乡受献之位也。不北面者,嫌为侯卒爵。
[疏]“卒祭”至“东面”。○注“此乡”至“卒爵”。○释曰:云“不北面者,嫌为侯卒爵”者,前服不受献之时,侯西北面者,欲归功於侯故也。今卒爵虽同旧处而东面者,以其前受献为己,今卒爵还为己卒爵,故东面,是以云不北面者嫌为侯卒爵也。
设荐俎,立卒爵。不言不拜既爵,司马正己反位,不拜可知也。《乡射礼》曰:“获者荐右东面立饮。”
[疏]“设荐”至“卒爵”。○注“不言”至“立饮”。○释曰:云“不言不拜既爵,司马正已反位,不拜可知也”者,决《乡射》“获者荐右东面立饮,不拜既爵”。此则不言之,以其司马在,对司马不拜既爵,司马已反位,不拜既爵可知,故不言。引《乡射礼》者,此不言立位之处,当同《乡射》荐者东面立。
司马师受虚爵,洗,献隶仆人与巾车、获者,皆如大侯之礼。隶仆人扫侯道,巾车,张大侯及参侯、干侯之获者,其受献之礼,如服不也。隶仆人巾车,於服不之位受之,功成於大侯也。不言量人者,此自后以及先可知。
[疏]“司马”至“之礼”。○注“隶仆”至“可知”。○释曰:云“隶仆人扫侯道”者,谓君射时,初扫之时,亦是隶仆人也。云“巾车,张大侯”者,举尊者而言。其参侯、干侯亦张之,是以上文司马“遂命量人、巾车张三侯”。此直云大侯,举尊而言也。云“及参侯、干侯之获者”,以其上文以献大侯服不获者,明此经获者是糁侯、犴侯可知。云“隶仆人巾车,於服不之位受之”,知者,以其隶仆人、巾车素无其位,而经云“如大侯之礼”,明就大侯之位受献,是以郑云“功成於大侯也”。云“不言量人者,此自后以及先可知”者,案上张侯之时,先言量人,后言巾车,君射之时乃有隶仆人扫侯道。受献先言隶仆人,后言巾车,是自后以及先,隶仆尚得献,明量人在巾车之先得献可知。
卒,司马师受虚爵,奠于篚。获者之篚。
获者皆执其荐,庶子执俎从之,设于乏少南。少南,为复射妨旌也。隶仆人、巾车、量人,自服不而南。
[疏]注“隶仆”至“而南”。○释曰:知“自服不而南”者,虽无正文,以其受献於服不之位,明继服不而南可知。
服不复负侯而俟。
司射適阶西,去扑,適堂西,释弓,说决、拾,袭,適洗,洗觚,升实之,降,献释获者于其位,少南。献释获者与获者异,文武不同也。去扑者,扑不升堂也。少南,辟中。
[疏]“司射”至“少南”。○释曰:自此尽“反位”,论献释获者之事。○注“文武不同”。○释曰:言“文武不同”者,以其献获者於侯西北面受献,归功於侯,是其武献;释获者升堂酌酒,东面献之,就释筭之所,是其文,故云文武不同。
荐脯醢、折俎,皆有祭。俎与服不同,唯祭一为异。
[疏]注“俎与”至“为异”。○释曰:云“俎与服不同”者,以其俱用一俎。云“唯祭一为异”者,上祭侯之俎,引《乡射》获者“俎与荐皆三祭”,郑《乡射》注云:“祭侯三处。”至此献释获者,不主祭侯,正唯一祭俎耳,故云唯祭一为异。
释获者荐右东面拜受爵。司射北面拜送爵。释获者就其荐坐,左执爵,右祭脯醢,兴,取肺,坐祭,遂祭酒。祭俎不奠爵,亦贱不备礼。
[疏]注“祭俎”至“备礼”。○释曰:上祭侯之时,祭俎不奠爵,不备礼,至此祭俎亦祭肺不奠爵,贱,亦不备礼。
兴,司射之西,北面立卒爵,不拜既爵。司射受虚爵,奠于篚。释获者少西辟荐,反位。辟荐少西之者,为复射妨司射视筭,亦辟俎也。
[疏]注“亦辟俎也”。○释曰:以其荐俎相将,荐既辟,俎亦辟可知。
司射適堂西,袒、决、遂,取弓,挟一个,適阶西,搢扑以反位。为将复射。
[疏]“司射”至“反位”。○注“为将复射”。○释曰:自此尽“于公如初”,论司射请公为三番射事。
司射倚扑于阶西,適阼阶下,北面请射于公,如初。不升堂,宾诸公卿大夫既射矣,闻之可知。
[疏]注云“不升堂,宾诸公卿大夫既射矣,闻之可知”者,决前司射升堂,请射于公升,今不升者,诸公卿大夫前已射,闻之矣。
反搢扑,適次,命三耦皆袒、决、遂,执弓,序出取矢。曏言拾,是言序,互言耳。
[疏]“反搢”至“取矢”。○注“曏言”至“言耳”。○释曰:自此尽“袭反位”,论三耦与卿大夫取矢之事。云“曏言拾”者,谓第一射时,三耦云拾取矢。云“是言序”者,谓序出次时,一耦先后互者,皆次序出次,至庭拾取矢。
司射先反位。言先,先三耦也。司射既命三耦以入次之事,即反位。三耦入次,袒、决、遂,执弓挟矢,乃出反次外西面位。曏不言司射先反位,三耦未有次位,无所先也。
[疏]“司射先反位”。○注“言先”至“先也”。○释曰:云“曏不言司射先反位,三耦未有次外位,无所先也”者,凡言反位者,谓前已有位,今乃反之,是今礼反於旧位。旧位第一番之时,三耦次外旧无位,司射虽先有位,不得言先反位,是以决之。
三耦拾取矢如初,小射正作取矢如初。小射正,司射之佐,作取矢,礼杀,代之。
[疏]“三耦”至“如初”。○注“小射”至“代之”。○释曰:云“礼杀,代之”者,决第一番不言小射正作取矢。
三耦既拾取矢,诸公、卿、大夫皆降,如初位,与耦入於次,皆袒、决、遂,执弓,皆进当楅,进坐,说矢束。上射东面,下射西面,拾取矢,如三耦。皆进当楅,进三耦揖之位也。凡继射,命耦而已,不作射,不作取矢,从初。
[疏]“三耦”至“三耦”。○注“皆进”至“从初”。○释曰:云“凡继射,命耦而已,不作射,不作取矢,从初”者,言凡继射命耦者,前三耦卒射后,大夫降至“三耦之南,西面北上,司射东面于大夫西,比耦,大夫与大夫,命上射曰:某御於子。命下射曰:子与某子射。卒,遂比众耦”云云。至公即席后,宾升阶复位还筵,而后卿大夫继射,后“众皆继射,释获皆如初”,注云:“诸公卿言取弓矢,众言释获,互言也。”既《司射》注:“司射所作,唯上耦。”是此文小射正但作三耦拾取矢,公以下亦无作拾文,故曰“不作取矢从初”,从三耦法也。
若士与大夫为耦,士东面,大夫西面。大夫进坐,说矢束,退反位。说矢束,自同於三耦,谦也。
[疏]注“说矢”至“谦也”。○释曰:云“自同於三耦,谦也”者,以其三耦是士之束,既是大夫,若束则异於三耦,故云说矢束自同於三耦谦也。《乡射》“坐说矢束”,注云:“说矢束者,下耦以将拾取。”彼不言同三耦者,彼三耦非大夫故也。
耦揖进,坐兼取乘矢,兴,顺羽,且左还,毋周,反面揖。兼取乘矢,不敢与大夫拾。
大夫进坐,亦兼取乘矢,如其耦。北面搢三挟一个,揖进。大夫与其耦皆適次,释弓,说决、拾、袭,反位。诸公、卿升就席。大夫反位,诸公卿乃升就席,大夫与己上下位。
[疏]注“大夫”至“下位”。○释曰:诸公卿大夫自为耦者,拾取矢在前,大夫与士耦者说矢束,拾取矢在后,今待大夫反位,公卿乃升就席者,以其上大夫与下大夫同是大夫爵,但上下有异耳。故上大夫待下大夫反位,乃后升就席。
众射者继拾取矢,皆如三耦,遂入于次,释弓矢,说决、拾、袭,反位。
司射犹挟一个以作射,如初。一耦揖升如初。司马升,命去侯,负侯许诺。司马降,释弓反位。司射与司马交于阶前,倚扑于阶西,適阼阶下,北面请以乐于公,公许。请奏乐以为节也。始射,获而未释获,复释获,复用乐行之。君子之於事也,始取苟能,中课有功,终用成法,教化之渐也。射用应乐为难。孔子曰:“射者何以听,循声而发,发而不失正鹄者,其唯贤者乎?”
[疏]注“请奏”至“者乎”。○释曰:云“请奏乐以为节也”者,谓若天子《驺虞》九节,诸侯《貍首》七节,大夫《采蘋》,士《采蘩》皆五节。云“始射,获而未释获”者,谓第一番三耦射中时,虽唱获未释筭。云“复释获”者,谓第二番众耦皆射,释筭未作乐。云“复用乐行之”者,谓第三番射,非直释筭,复用乐焉。云“射用应乐为难”者,但礼射,其容体比於礼,其节奏比於乐,又须中於侯,名为应乐节。云“孔子曰”者,《礼记·射义》文。引之者,证射用应乐而为难之意。
司射反,搢扑,东面命乐正曰:“命用乐。”言君有命用乐射也。乐正在工南,北面。
[疏]注“言君”至“北面”。○释曰:云“乐正在工南,北面”者,此时工在洗东西面,乐正在工南北面,司射在西阶下东面。经云“命乐正”者,东面遥命之。
乐正曰:“诺。”司射遂適堂下,北面视上射,命曰:“不鼓不释。”不与鼓节相应,不释筭也。鼓亦乐之节。《学记》曰:“鼓无当於五声,五声不得不和。”凡射之鼓节,《投壶》其存者也。《周礼》射节:天子九,诸侯七,卿大夫以下五。
[疏]注“不与”至“下五”。○释曰:引《学记》者,证鼓得与乐为节之事。云“凡射之鼓节,《投壶》其存者也”者,射之鼓节多少无文,案今《礼记·投壶》篇图出鲁鼓、薛鼓,云“取半以下为投壶节,尽用之为射节”,是其投壶存者。云“《周礼》射节:天子九”以下者,是《射人》、《乐师》皆有此支,引之者,证射节多少。
上射揖,司射退反位。乐正命大师,曰:“奏《貍首》,閒若一。”乐正西面受命,左还东面,命大师以《大射》之乐章,使奏之也。《貍首》,逸诗《曾孙》也。貍之言不来也。其诗有“射诸侯首不朝者”之言,因以名篇,后世失之,谓之《曾孙》。曾孙者,其章头也。《射义》所载《诗》曰“曾孙侯氏”是也。以为诸侯射节者,采其既有弧矢之威,又言“小大莫处,御於君所,以燕以射,则燕则誉”,有乐以时会君事之志也。閒若一者,调其声之疏数重节。
[疏]“上射”至“若一”。○注“乐正”至“重节”。○释曰:云“《貍首》,逸诗《曾孙》也”者,以其《貍首》是篇名,《曾孙》是章头。知者,以其《射义》上文云:其节,天子以《驺虞》,诸侯以《貍首》,卿大夫以《采蘋》,士以《采蘩》。以类言之,《驺虞》、《采蘋》是篇名,《貍首》篇名可知。《射义》下文“诸侯君臣尽志於射”,又云“故《诗》曰:曾孙侯氏,四正具举。小大莫处,御於君所”,注云:“此《曾孙》之诗,诸侯之射节也。四正,正爵四行也。四行者,献宾、献公、献卿、献大夫,乃后乐作而射也。”上云《貍首》,下云《曾孙》。《曾孙》,章头也,是以郑云“《曾孙》其章头,《射义》所载曾孙侯氏”是也。云“后世失之,谓之《曾孙》”者,以《曾孙》为篇名是失之,云曾孙其章头也,是正世人也。云“小大莫处”已下,“则燕则誉”以上,皆《射义》文。彼注以燕,以射先行燕礼乃射是也。云“閒若一者,调其声之疏数重节”者,谓九节、七节、五节,中閒相去,或希疏或密数,中閒使如一。必疏数如一者,重此乐故也。
大师不兴,许诺。乐正反位,奏《貍首》以射。三耦卒射。宾待于物如初。公乐作而后就物,稍属,不以乐志。其他如初仪。不以乐志,君之射仪,迟速从心,其发不必应乐,辟不敏也。志,意所儗度也。《春秋传》曰:“吾志其目。”
[疏]“大师”至“初仪”。○注“不以”至“其目”。○释曰:此经云“如初”者,皆如上第二番射法,唯作乐为异耳。云“辟不敏也”者,若以乐志,不与乐节相应,则见君不敏。今不以乐志,迟速从心,其发不必应乐,是辟不敏也。引《春秋传》者,定八年《左氏传》文:正月,公侵齐,门于阳州,其时鲁人颜息射人中眉,退曰:“我无勇,吾志其目也。”服氏注云:志中其目,是非其诚,诈以自矜。引之者,证志是意所拟度也。
卒射如初。宾就席,诸公、卿、大夫、众射者皆继射,释获如初。卒射,降反位。释获者执馀获进告。左右卒射,如初。
司马升,命取矢,负侯许诺。司马降,释弓反位。小臣委矢,司马师乘之,皆如初。司射释弓、视筭,如初。释获者以贤获与钧告,如初。复位。
司射命设丰、实觯,如初。遂命胜者执张弓,不胜者执弛弓,升、饮,如初,卒、退丰与觯,如初。
司射犹袒、决、遂,左执弓,右执一个,兼诸弦,面镞,適次,命拾取矢,如初。侧持弦矢曰执。面犹尚也。兼矢於弦,尚镞,将止,变於射也。
[疏]注“侧持”至“射也”。○释曰:上文皆云“挟一个”,此经云“执一个”,故上注云:“方持弦矢曰挟。”以其将射故也。此注云:“侧持弦矢曰执。”谓镞向上,故云“兼矢於弦,尚镞,将止,变於射”也。案《乡射礼》云:“矢不挟,兼诸弦弣。”不言面镞,此言面镞,不言兼弦弣,各举一边,省文之义。言兼弦附者,一矢兼弦,三矢兼弣也。
司射反位。三耦及诸公、卿、大夫、众射者皆袒、决、遂,以拾取矢,如初。矢不挟,兼诸弦,面镞,退適次,皆授有司弓矢,袭,反位。不挟,亦谓执之如司射。卿、大夫升就席。
司射適次,释弓,说决、拾,去扑,袭,反位。司马正命退楅、解纲。小臣师退楅,巾车、量人解左下纲。司马师命获者以旌与荐俎退。解犹释也。今文司马师,无司马。
司射命释获者退中与筭而俟。诸所退射器皆俟,备君复射,释获者亦退其荐俎。
[疏]注“诸所”至“荐俎”。○释曰:云“皆俟,备君复射”者,但射已三番,於后或射或否,但臣不敢必君射,故备拟於君也。云“释获者亦退其荐俎”者,前辟荐俎,今既退中与筭,荐俎不可虚留,明亦退之可知。
公又举奠觯,唯公所赐。若宾若长,以旅于西阶上,如初。大夫卒受者以虚觯降,奠于篚,反位。
[疏]“公又”至“反位”。○释曰:此一节论射讫,为大夫举旅之事。
司马正升自西阶,东楹之东,北面告于公:“请彻俎。”公许。射事既毕,礼杀人倦,宜彻俎燕坐。
[疏]“司马”至“公许”。○释曰:自此尽“反位坐”,论彻俎升坐安燕之事。
遂適西阶上,北面告于宾。宾北面取俎以出。诸公、卿取俎如宾礼,遂出,授从者于门外。自其从者。
大夫降复位。门东北面位。
[疏]“大夫降复位”。○注“门东北面位”。○释曰:云“大夫降”者,大夫虽无俎,以宾及公卿皆送俎,不可独立於堂,故降复位。云“门东北面位”者,谓初小臣纳卿大夫门东北面揖位,案下文“宾诸公卿皆入门,东面,北上”,谓在西阶下。知大夫不复在西阶下位者,以其言复位者,复前位,其西阶下旧无位,故知非西阶下。若然,公卿入西阶下,郑云诸公卿不入门而右,以将燕,亦因从宾者也。大夫以公卿未入,不可犹居西阶,故在门东北面位也。
庶子正彻公俎,降自阼阶以东。降自阼阶,若亲彻也。以东,去藏。宾、诸公、卿皆入门,东面,北上。诸公卿不入门而右,以将燕,亦因从宾。司正升宾。宾、诸公、卿、大夫皆说屦,升就席。公以宾及卿、大夫皆坐,乃安。曏命以我安,臣於君尚犹踧,至此乃敢安。
羞庶羞。羞,进也。庶,众也。所进众羞,谓<月巽>肝膋、狗胾醢也。或有炮鳖、脍鲤、雉、兔、鹑、鴽。
[疏]“羞庶羞”。○注“羞进”至“鹑鴽”。○释曰:知有“<月巽>肝膋”者,此《大射》先行燕礼,燕法,其牲唯有狗。又案《内则》云:“肝膋,取狗肝一,幪之以其膋,濡炙之,举燋其膋,不蓼。”注云:“膋,肠閒脂。”故知此羞中有肝膋也。又知有“狗胾醢”者,以其《公食大夫》有牛胾炙、羊胾炙、豕胾炙,此燕无三牲,故知胾醢亦用狗。知“有炮鳖、脍鲤”者,案《六月》诗云:“吉甫燕喜,既多受祉。”又云:“饮御诸友,炰鳖脍鲤。”故知有此也。《公食大夫》有王事之劳,乃有之。故《六月》诗郑注:“以吉甫远从镐地来,又日月长久,今饮之酒,使其诸友恩旧者侍之。又加其珍美之馔,所以极劝之也。”是有王事之劳乃有之,无王事之劳则无,故《公食大夫》不见也。又知有雉兔鹑鴽者,《公食大夫》二十豆有此四者,此仍引《内则》上大夫二十豆者,不引二十豆,尽以其二十豆有三牲之物,此狗,故唯引此四者。
大夫祭荐。燕乃祭荐,不敢於盛成礼。
[疏]“大夫祭荐”。○注“燕乃”至“成礼”。○释曰:云“燕乃祭荐,不敢於盛成礼”者,此大夫卑,不敢与公卿同时於盛成礼也。
司正升受命,皆命。公曰:“众无不醉。”宾及诸公、卿、大夫皆兴,对曰:“诺,取不醉!”皆反位坐。皆命者,命宾、命诸公、命卿大夫,皆乡其位也。兴对必降席,敬也。司正退立西序端。
[疏]“司正”至“位坐”。○注“皆命”至“序端”。○释曰:云“兴对必降席”者,经直云“兴”,不言降席,郑知降席者,以为反坐,故知降席也。言“敬也”者,决上文司正命宾与大夫以我安,虽未坐,不云降而对,故以此为敬。若然,上不降席者,彼直云“安”,未尽殷勤,故不降。此命使醉,是尽殷勤,故兴降,加敬也。知司正退立西序端者,案司正监酒,此将献士,事未讫,亦如《乡饮酒》监旅时,立于西序端也。
主人洗、酌,献士于西阶上。士长升,拜受觯,主人拜送。献士用觯,士贱也。今文觯作觚。
[疏]“主人”至“拜送”。○注“献士”至“作觚”。○释曰:自此尽“奠于篚”,论献士及祝史等之事。云“献士用觯,士贱也”者,言献士用觯,对上献大夫已上觚。觚二升,觯三升,用大者贱,用小者尊,故云士贱也。
士坐祭,立饮,不拜既爵。其他不拜,坐祭,立饮。其他,谓众士也。升不拜受爵。
[疏]注“其他”至“受爵”。○释曰:云“其他,谓众士也”者,长谓士中之长,次云士,谓长已下,下云其他,谓众士者,亦谓二十七士,以其下经旅食,谓庶人在官,故知此非府史以下。
乃荐司正与射人于觯南,北面,东上,司正为上。司正,射人士也。以齿受献,既乃荐之也。司正,大射正也。射人,小射正,略其佐。
[疏]注“司正”至“其佐”。○释曰:案《燕礼》荐司正与射人一人,司士一人,执幂二人,此不言其数,又不言司士与执幂者,以射人是小射正,非一人互见执事,执事者皆同献,不言其数,不言执幂者二人,文不具。
辩献士。士既献者立于东方,西面,北上。乃荐士。士既献易位者,以卿大夫在堂,臣位尊东也。毕献荐之,略贱。
[疏]注“士既”至“略贱”。○释曰:云“毕献荐之,略贱”者,案上献士,立饮,是毕献讫,乃云“乃荐司正与射人于觯南”,是献士又献司正已下。若然,荐士当在乃荐司正上,至此言之者,其实荐士在乃荐司正上,今此更言士得献讫,立在东方,立毕乃荐,不毕献,待司正荐,乃荐士也。是以荐司正言乃者,缓辞,明司正已下荐在士后也。
祝史、小臣师亦就其位而荐之。亦者,亦士也。辩献乃荐也,祝史门东北面,东上。
主人就士旅食之尊而献之。旅食不拜,受爵,坐祭,立饮。主人既酌,西面,士旅食北面受之,不洗者,於贱略之。
[疏]注“主人”至“略之”。○释曰:知“主人既酌,西面,士旅食北面受之”者,以其不可背君南面授,故知位之如此。若然,大史等亦北面,则亦西面授酒也。其小臣师等,案上文位在阼阶东面,自然北面授。
主人执虚爵,奠于篚,复位。
宾降洗,升,媵觯于公,酌散,下拜。公降一等,小臣正辞。宾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宾受公赐多矣。礼将终,宜劝公,序厚意也。今文觯为觚。公答拜,无再拜。
[疏]“宾降”至“再拜”。○释曰:自此尽“旅酌”,论宾举爵为士举旅行酬之事。○注“宾受”至“再拜”。○释曰:云“宾受公赐多矣。礼将终,宜劝公,序厚意也”者,上文为宾、为卿、为大夫举旅,皆臣自致爵。今此其宾为士举旅行酬,因得为宾,致爵於君,故郑云序宾厚意也。
宾坐祭,卒爵,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宾降,洗象觚,升酌膳,坐奠于荐南,降拜。小臣正辞。宾升成拜,公答拜。宾反位。反位,反席也。此觚当为觯。
[疏]注“反位”至“为觯”。○释曰:自此已前,宾位在西阶下东面,无席,户牖之閒位则有席。此宾升成拜,不言降反位,明反位者,反於户牖之閒席位。云“此觚当为觯”者,凡旅酬皆用觯,献士尚用觯,故知觚当为觯,下经觚亦当为觯。
公坐取宾所媵觯,兴。唯公所赐。受者如初受酬之礼,降,更爵,洗,升酌膳,下,再拜稽首。小臣正辞,升成拜。公答拜。乃就席,坐行之。坐行之,若今坐相劝酒。
有执爵者。士有盥升,主酌授之。
[疏]“有执爵者”。○注“士有”至“授之”。○释曰:知“士有盥升”者,以其为公卿大夫使行旅,不可不絜。知是士者,案下文云士“有执膳爵者,有执散爵者”,故知士有盥升,主酌授之。
唯受于公者拜。公所赐者拜,其馀则否。
司正命:“执爵者爵辩,卒受者兴以酬士。”欲令惠均。
[疏]注“欲令惠均”。○释曰:以堂上公卿大夫旅遍并堂下之士,故云“欲令惠均”也。
大夫卒受者以爵兴,西阶上酬士。士升,大夫奠爵拜,受答拜。兴酬士者,士立堂下,与上坐者异也。
[疏]注“兴酬”至“异也”。○释曰:云“兴酬士者”,决向来堂上相旅,皆坐相酬,执爵者行之,大夫未能受酬者,辄兴西阶上,故郑云“士立堂下,与上坐者异也”。
大夫立卒爵,不拜,实之。士拜受,大夫拜送。士旅于西阶上,辩。祝史,小臣师,旅食皆及焉。
[疏]注“祝史”至“及焉”。○释曰:郑知“祝史”以下皆得旅酬者,前得献祝史与旅皆得献,明此旅酬得之可知。
士旅酌。旅,序也。士以次自酌相酬,无执爵者。
[疏]“士旅酌”。○注“旅序”至“爵者”。○释曰:云“无执爵”者,对上文卿大夫等有执爵者,以其坐故也。士无执爵者,以其贱不坐,故以次自酌,以相酬无执爵者也。
若命曰“复射”,则不献庶子。献庶子则正礼毕,后无事。
[疏]注“献庶”至“无事”。○释曰:献酬之礼,庶子以下最后得献。若献庶子之后,正礼毕,不得更有射事,故命复射在献庶子之前。
司射命射,唯欲。司射命宾及诸公卿大夫射,欲者则射,不欲者则止。可否之事,从人心也。
[疏]注“司射”至“心也”。○释曰:此乃三番射后,爵行无筭,非直解怠,复有醉者,是以不可恣心所欲。
卿、大夫皆降,再拜稽首。公答拜。拜君乐与臣下执事无已。不言宾,宾从群臣礼在上。
[疏]注“拜君”至“在上”。○释曰:云“不言宾,宾从群臣礼在上”者,谓初酬宾,直言宾,再举旅言若长,不专於宾,已是礼杀。第三举旅,云“唯公所赐,若宾若长”,至此宾士举旅,直云“唯公所赐”,复不言若宾若长,宾从群臣礼在上。
壹发,中三侯皆获。其功一也,而和者益多,尚欢乐也。矢扬触,或有参中者。
[疏]注“其功”至“中者”。○释曰:上文第二番、第三番,唯公得中三侯,皆释获。至此燕后复射,礼杀,臣与君同,是以郑云“和者益多,尚欢乐也”。云“其功一也”者,谓三侯所中,皆是功,故云一也。云“矢扬触,或有参中”者,卿大夫主射参侯,士主射犴侯,其中或扬触,容中别侯,皆与释。
主人洗,升自西阶,献庶子于阼阶上,如献士之礼。辩献。降洗,遂献左右正与内小臣,皆於阼阼上,如献庶子之礼。庶子既掌正六牲之体,又正舞位,授舞器,与膳宰、乐正联事。又掌国子戒令,教治世子之官也。左右正,谓乐正、仆人正也。位在中庭之左右。小乐正在颂磬之北,右也。工在西,即北面。工迁於东,则东面。大乐正在笙磬之北,左也。工在西,则西面。工迁於东,则北面。仆人正相大师,工升堂,与其师士降立於小乐正之北,北上。工迁於东,则陪其工后。国君无故不释县。二正,君之近官也。内小臣,奄人,掌君阴事阴令,后夫人之官也。献三官於阼阶,别内外臣也。同献更洗,以时事不联也。献正下及内小臣,则磬人、锺人、鑮人、鼓人、仆人师、仆人士,尽献可知也。庶子、内小臣,位在小臣师之东,少退,西上。
[疏]“主人”至“之礼”。○注“庶子”至“西上”。○释曰:云“小乐正在颂磬之北,右也。工在西,即北面”者,工在西,谓迁乐於下时,大师、少师、上工立於鼓北也。云“工迁於东,则东面”者,案上迁乐於东之时,直云大师、少师、上工皆东坫之东,不见小乐正从之,明留在西县之北,东面向工矣。云“大乐正在笙磬之北,左也。工在西,则西面”者,案上文司射“东面命乐正”,单言乐正者,谓大乐正既东面命之,则大乐正元立於东矣,以其工在西阶下,故知西面向之矣。云“工迁於东,则北面”者,案上文乐正及位,大师既西面,明乐正北面可知。是以《乡射》工迁於东,西面北上,乐正北面立于其南,此亦与彼同北面也。云“国君无故不释县。二正,君之近官也”,言此者,人君路寝之廷乐县不释,乐正与仆人正同掌乐事,是君之近官也。云“同献更洗,以时事不联也”者,以其虽同献於阼阶上,献有前后,故更爵洗之,是以云时事不联也。云“庶子、内小臣,位在小臣师之东”者,案《公食》堂上夹北有宰夫,内宰在东北,此《射礼》堂上夹北无宰位,又案执事者堂上,又非乐人,不得在乐正位,以其与小臣师同名小臣,故知小臣师之东也。又云“少退,西上”者,见《公食》在宰东北少退,故知此亦少退。知西上者,以此位皆西上故也。
无筭爵。筭,数也。爵行无次数,唯意所劝,醉而止。
[疏]“无筭爵”。○释曰:自此尽“无筭乐”,论爵与乐恣意无数之事。
士也,有执膳爵者,有执散爵者。执膳爵者酌以进公,公不拜,受。执散爵者酌以之公,命所赐。所赐者兴受爵,降席下,奠爵,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席下,席西。
受赐爵者以爵就席坐,公卒爵,然后饮。酬之礼,爵代举。今爵并行,嫌不代也。并行犹代者,明劝惠从尊者来。
[疏]注“酬之”至“者来”。○释曰:凡行酬之法,转爵递饮,今膳、散两有,宜得即饮,犹待公卒爵乃饮,犹代饮然。明惠从公来,嫌得即饮不代,故著嫌不卒爵然后饮,故曰嫌不代。
执膳爵者受公爵,酌,反奠之。燕之欢在饮酒,成其意也。
[疏]注“燕之”至“意也”。○释曰:云“燕之欢在饮酒”者,谓安燕之欢,正在於饮酒,故受公爵者更酌,反奠於公所,拟公更赐爵,是其欢燕成之意也。
受赐者兴,授执散爵者。执散爵者乃酌行之。与其所劝者。
唯受于公者拜。卒爵者兴,以酬士于西阶上。士升。大夫不拜乃饮,实爵。乃犹而也。
[疏]注“乃犹而也”。○释曰:郑转乃为而者,乃是缓辞,於礼不切,故为之也。
士不拜,受爵。大夫就席。士旅酌,亦如之。公有命彻幂,则宾及诸公卿大夫皆降,西阶下北面,东上,再拜稽首。命彻幂者,公意殷勤,欲尽酒。
公命小臣正辞,公答拜。大夫皆辟。升,反位。升不成拜,於将醉正臣礼。
[疏]注“升不”至“臣礼”。○释曰:於例,臣於堂下再拜稽首,得小臣以君命辞,其拜不成,当升成拜。今直升不成拜者,以其拜於下,是臣之正礼,故郑云“於将醉正臣礼”。
士终旅於上,如初。卿大夫降而爵止,於其反席卒之。
[疏]注“卿大”至“卒之”。○释曰:上文卿大夫酬辩,始酬士,公命彻幂,公卿以下降而爵止,是以卿大夫升反席,士以下相酬而卒之。
无筭乐。升歌閒合无次数,唯意所乐。
宵则庶子执烛於阼阶上,司宫执烛於西阶上,甸人执大烛於庭,阍人为烛於门外。宵,夜也。烛,燋也。甸人,掌共薪蒸者。庭大烛,为其位广也。为,作也,作烛俟宾出。
[疏]“宵则庶子执烛”。○释曰:自此尽篇终,论礼毕容公卿出入之事。
宾醉,北面坐取其荐脯以降。取脯,重得君之赐。奏《陔》。《陔夏》,乐章也,其歌《颂》类也。以锺鼓奏之,其篇今亡。
宾所执脯,以赐锺人于门内霤,遂出。必赐锺人,锺人以锺鼓奏《陔夏》,赐之脯,明虽醉,志礼不忘乐。
[疏]“宾所”至“遂出”。○释曰:案《乡饮酒》、《乡射》宾出无取脯赐锺人之事者,彼是臣礼,此为君法,故详略不同。
卿大夫皆出。从宾出。
公不送。臣也,与之安燕交欢,嫌亢礼也。
[疏]“公不送”。○注“臣也”至“礼也”。○释曰:案《燕义》云:“使宰夫为献主,臣莫敢与君亢礼。”曏来安燕交欢,君若送之,是臣与君亢礼,故君不送宾也,故《燕礼》注云“宾礼讫臣礼”是也。
公入,《骜》。《骜夏》,亦乐章也。以锺鼓奏之,其诗今亡。此公出而言入者,射宫在郊,以将还为入。燕不《骜》者,於路寝,无出入也。
[疏]“公入骜”。○注“骜夏”至“入也”。○释曰:云“《骜夏》,亦乐章也”者,案《周礼·锺师》有《九夏》,皆乐章,其中有《骜夏》,如《陔夏》,故云亦乐章也。云“以锺鼓奏之”者,案《锺师》“以锺鼓奏《九夏》”,郑云:“先击锺,次击鼓。”故云以锺鼓奏之。云“其诗今亡”者,郑注《锺师》云:“《九夏》皆诗篇名,《颂》之族类也。此歌之大者,载在乐章,乐崩亦从而亡,是以《颂》不能具。”是其今亡。云“此公出而言入者,射宫在郊,以将还为入”者,天子射在虞庠,周之小学在西郊,案《乡射》记“於郊则闾中”,郑注云诸侯“大学在郊”。是诸侯大射所,故言入者,射宫在郊,以将还为入也。郑知燕在路寝者,《燕礼》记云“燕朝服於寝”,与群臣宾客燕不合在燕寝,故知从路寝也。此篇所解多不具者,以其诸侯大夫射先行燕礼,大射三番多依《乡射》,是以与礼同者,於此不复重释之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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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十九 聘礼第八
卷十九 聘礼第八
[疏]“聘礼第八”。○郑《目录》云:“大问曰聘。诸侯相於久无事,使卿相问之礼。小聘使大夫。”《周礼》曰:“凡诸侯之邦交,岁相问,殷相聘也,世相朝也。”於五礼属宾礼。《大戴》第十四,《小戴》第十五,《别录》第八。○释曰:郑云“大问曰聘者”,则此篇发首所论是也。云“久无事”者,案下记云:“久无事则聘焉。”注云:“事谓盟会之属。”若有事,事上相见,故郑据久无事而言。云“小聘使大夫”者,下经云“小聘曰问。其礼如为介,三介”是也。“《周礼》曰”者,《大行人》文,郑彼注:“小聘曰问殷中也,久无事又於殷朝者,及而相聘也。父死子立曰世。凡君即位,大国朝焉,小国聘焉。此皆所以习礼考义,正刑一德,以尊天子也。必择有道之国而就修之。”然岁相问,殷相聘,《聘义》所云“比年小聘,三年大聘”是也。《大行人》云:“上公九介,侯伯七介,子男五介。”又云:“凡诸侯之卿,其礼各下其君二等。”《聘义》:“上公七介,侯伯五介,子男三介。”是诸侯之卿、介各下其君二等者也。若小聘曰问,使大夫,又下其卿二等,此《聘礼》是侯伯之卿大聘,以其经云五介,“上介奉束锦,士介四人,皆奉玉锦”。又云入竟张旃,孤卿建旃,据侯伯之卿之聘者。必见侯伯之卿聘者,周公作经,互见为义,此见侯伯之卿大聘。《玉人》云:“瑑圭璋八寸,璧琮八寸,以覜聘。”上公之臣,《公食大夫》俎实云“伦肤七”,据子男之臣,是各举一边,而言明五等俱有,是其互见为义也。
聘礼。君与卿图事,图,谋也。谋聘故及可使者。谋事者必因朝,其位,君南面,卿西面,大夫北面,士东面。
[疏]“聘礼”至“图事”。○注“图谋”至“东面”。○释曰:自此尽“官具”,论聘人及用币之事。云“谋聘故及可使”者,谋聘者,为久无事,须聘,故谓有事,故或因聘,或特行。若记云:“若有故,则卒聘,束帛加书将命。”是因聘者也。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之类,是特行者也。言及可使者,谓於三卿之中选可使者,即经云“遂命使者”是也。其总三事皆须谋者也,言谋事者必因朝者,欲取对众共询之意。云“其位,君南面”已下,知面位然者,此《仪礼》之内见诸侯三朝:燕朝,《燕礼》是也;又射朝,《大射》是也;不见路门外正朝,正朝,当与二朝面位同。案《燕礼》、《大射》皆云“卿西面,大夫北面,士东面”,公降阶南面揖之,是以知正朝面位然也。若天子三朝,射人见射朝,司士见正朝,不见燕朝,以诸侯正朝与燕朝同,明天子燕朝亦与正朝同也。
遂命使者。遂犹因也。既谋其人,因命之也。聘使卿。
[疏]“遂命使者”。○注“遂犹”至“使卿”。○释曰:云“既谋其人,因命之也”者,谓谋其人,人亦在谋事之中,故云因命,即上注可使者是也。云“聘使卿”者,以其经云“及竟张旃”,《周礼·司常》云“孤卿建旃”,故知使卿也。若然,使者自在谋内,审知所聘之国远近,何以下记云使者“既受行,出,遂见宰,问几月之资”,注云:“古者君臣谋密草创,未知所之远近。”问行用多少,但所谋之时,经云出聘,不言其国,使者不得审知,故更问之。是以《左氏》吴公子季札遂聘齐晋卫郑之等,下文云“无行则重贿反币”,是亦有历聘之事也。
使者再拜稽首,辞。辞以不敏。
[疏]“使者”至“首辞”。○注“辞以不敏”。○释曰:云“辞以不敏”者,郑取《孝经》“曾子曰参不敏”之辞为义也。
君不许,乃退。退,反位也。受命者必进。
[疏]“君不许乃退”。○注“退反”至“必进”。○释曰:知“受命者必进”者,以其云“退”,故知进乃有退法,是受命前进,近君也。
既图事,戒上介,亦如之。既,已也。戒犹命也。已谋事,乃命上介,难於使者易於介。
[疏]“既图”至“如之”。○注“既已”至“於介”。○释曰:既谋事乃命介,在谋后别命之,谋使者是难,谋后命介是易也。
宰命司马戒众介,众介皆逆命,不辞。宰,上卿,贰君事者也。诸侯谓司徒为宰。众介者,士也,士属司马。《周礼》司马之属,司士掌作士,適四方,使为介。逆犹受也。
[疏]“宰命”至“不辞”。○注“宰上”至“受也”。○释曰:天子有六卿:天、地、四时之官。是诸侯兼官而有三卿:立地官司徒兼冢宰,立夏官司马兼春官,立冬官司空兼秋官。是以《左氏》杜泄云:吾子为司徒,叔孙为司马,孟孙为司空。故《礼记·内则》云:“后王命冢宰,降德于众兆民。”郑云:“《周礼》冢宰掌饮食,司徒掌十二教。今一云冢宰,记者据诸侯也,诸侯并六卿为三,或兼职焉。”是其诸侯并六卿为三,诸侯以司徒为冢宰,义与此同。宰上卿,贰君事,诸侯谓司徒为宰者也。云“士属司马”,引《周礼》者,案司士属司马,而云“作士適四方使为介”,诸侯之司马亦然,故引以证诸侯司马戒众介也。云“不辞”者,是其副使之贱者,故不敢辞。
宰书币,书聘所用币多少也。宰又掌制国之用。
[疏]“宰书币”。○注“书聘”至“之用”。○释曰:宰即上命司马兼官者也。云“书聘所用币多少也”者,谓聘邻国享君及夫人问卿之等币。《周礼·司仪》云:“凡诸侯之交,各称其邦而为之币,以其币为之礼。”郑云:“币,享币也。於大国则丰,於小国则杀”是也。云“宰又掌制国之用”者,案《王制》云:“冢宰制国用,必於岁之杪。”是以使之书币也。
命宰夫官具。宰夫,宰之属也。命之使众官具币及所宜赍。
[疏]“命宰夫官具”。○注“宰夫”至“宜赍”。○释曰:所命者冢宰,司徒命之以宰夫,属司徒。《周礼》宰夫“掌百官府之徵令”,故命诸官云“官具”者,谓使宰夫命诸官,各具所行币。币在官之府,其司非一,故言“众官”。币谓享币,及问大夫问卿,总具之及所宜赍者,谓行道所用多少皆是。
及期,夕币。及犹至也。夕币,先行之日,夕陈币而视之,重聘也。
[疏]“及期夕币”。○注“及犹”至“聘也”。○释曰:自此尽“受书以行”,论陈币付使者之事。云“夕币,先行之日夕”,知者,下云“厥明,释币于祢”,是行日,明此夕是先行之日夕也。云“视之”者,正谓宾及众介视之,故下云“使者朝服帅众介夕”,注云“视其事”是也。
使者朝服,帅众介夕。视其事也。古文帅皆作率。
管人布幕于寝门外。管犹馆也。馆人,谓掌次舍帷幕者也。布幕以承币。寝门外,朝也。古文管作官,今文布作敷。
[疏]“管人”至“门外”。○注“管犹”至“作敷”。○释曰:云“馆人,谓掌次舍帷幕者也”者,案《天官》有《掌舍》、《掌次》、《幕人》等。《掌次》云:“有邦事,则张幕设案。”《掌舍职》云:“为帷宫,设旌门。”又《幕人》云:“掌帷幕幄帟绶之事。”郑云:“在旁曰帷,在上曰幕。幕或在地,展陈于上。”即此布幕是也。馆人即彼掌舍,以诸侯兼官,故郑总言之也。云“幕以承币”者,即下文“官陈币”是也。云“寝门外,朝也”者,谓路门外,即正朝之处也。下记云:“宗人授次,次以帷。”则馆人与宗人共掌之,若宾客则宗人掌之也。
官陈币:皮,北首西上,加其奉於左皮上;马则北面,奠币于其前。奉,所奉以致命,谓束帛及玄纁也。马言则者,此享主用皮,或时用马,马入则在幕南,皮马皆乘。古文奉为卷,今文无则。
[疏]“官陈”至“其前”。○注“奉所”至“无则”。○释曰:云“官陈币”者,即上文“官具”者也。馆人布幕於地,官陈币於其上。云“奉,所奉以致命,谓束帛及玄纁也”者,所奉谓后享时奉,入以致命,故知。是以下文享时所致,束帛加璧以享君,玄纁加琮以享夫人,郑不言璧琮者,璧琮不陈,厥明乃授之也。云“马言则者,此享主用皮,或时用马”者,主用皮,谓有皮之国。国无皮者,乃用马。故下云:“庭实,皮则摄之。”郑注:“皮言则者,或用马也。”记云“皮马相閒可也”,注“閒犹代也。土物有宜”也。云“马入则在幕南”者,以经云“马则北面,奠币于其前”也,是马在幕南。故下展币时云:“马则幕南北面,奠币于其前”也。知“皮马皆乘”者,案下宾觌时云“总乘马”,又云“礼,玉束帛乘皮”,是皆乘也。
使者北面,众介立于其左,东上。既受行,同位也。位在幕南。
[疏]“使者”至“东上”。○注“既受”至“幕南”。○释曰:云“既受行,同位”者,对未受命行已前,卿大夫士面位各异,是以记云:“使者既受行日,朝同位。”郑注云“谓前夕币之閒,同位者,使者北面,介立于其左,少退,别其处臣也”是也。知“在幕南”者,币在幕上,使者须视币,故在幕南也。
卿大夫在幕东,西面北上。大夫西面,辟使者。
[疏]“卿大”至“北上”。○注“大夫”至“使者”。○释曰:此谓处者,大夫常北面,今与卿同西面,故云“辟使者”。
宰入,告具于君。君朝服出门左,南乡。入告,入路门而告。
[疏]注“入告”至“而告”。○释曰:朝在路门外,故知“入路门”,至路寝而告君,以其在路寝听政处故也。
史读书展币。展犹校录也。史幕东西面读书。贾人坐抚其币。每者曰在必。西面者,欲君与使者俱见之也。
[疏]“史读书展币”。○注“展犹”至“之也”。○释曰:知“史幕东西面”者,以其君南面,使者北面,故知幕东西面读之可知,是以郑云“欲君与使者俱见之也”。知贾人抚币者,以其贾人主币行者,故知贾人抚币。受之其币,谓官具之者,非直所奉而已。若然,贾人当在幕西,东面抚之,亦欲使君与宾俱见之也。
宰执书,告备具于君,授使者。使者受书,授上介。史展币毕,以书还授宰,宰既告备,以授使者。其受授皆北面。
[疏]注“史展”至“北面”。○释曰:云“史展币毕,以书还授宰”者,以其宰在幕东,西面,史居前西面,读书展币,展币讫,明回还授宰,宰以书授使者。云“其受授皆北面”者,当宰以书授使者之时,宰来至使者之东,北面授使者,使者北面授介,三者皆北面,向君故也。
公揖入。揖,礼群臣。
[疏]“公揖入”。○释曰:以展币授使者讫,礼毕,故入於寝也。
官载其币,舍于朝。待旦行也。
[疏]“官载”至“于朝”。○注“待旦行也”。○释曰:此云“官”,谓官人从宾行者,与前官陈币者异。必知行者,以下文入竟又展之,又“有司展群币以告”,注云“有司,载币者,自展自告”是也。云“待旦行”者,下文“厥明,释币遂行”是也。
上介视载者,监其安处之,毕乃出。
[疏]“上介视载者”。○注“监其”至“乃出”。○释曰:经直云“上介视载者”,注云“监其安处之,毕乃出”,不言馀人出,则上文舍於朝,不出,待旦则行,以其须守币故也。
所受书以行。为当复展。
[疏]“所受书以行”。○注“为当复展”。○释曰:“书”谓前宰授使者,此书将行,为当复展故也。
厥明,宾朝服释币于祢。告为君使也。宾,使者谓之宾,尊之也。天子诸侯将出,告群庙,大夫告祢而已。凡释币,设洗盥如祭。
[疏]“厥明”至“于祢”。○注“告为”至“如祭”。○释曰:自此尽“亦如之”,论宾与上介将行告祢之事。云“朝服”者,卿大夫朝服祭,故还服朝服告也。云“天子诸侯将出,告群庙”者,案《礼记·曾子问》云:“孔子曰:诸侯適天子,必告于祖,奠于祢。”注云:“皆奠币以告之。”是诸侯出告群庙。案彼下文又云:“孔子曰:天子诸侯将出,必以币帛皮圭告于祖祢,遂奉以出。”是天子与诸侯同告群庙之事。云“大夫告祢而已”者,大夫三庙,降天子,不得并告,故直告祢而已。若父在则告祖,知者,下记云:“赐饔唯羹饪。筮一尸,若昭若穆。”注云:“筮尸若昭若穆,容父在,父在则祭祖,父卒则祭祢。”以此言之,明初行时,父在释币於祖庙可知。案昭元年楚公子围聘於郑,云“布几筵,於庄、共之庙而来”,服氏云:“庄,谓楚庄王,围之祖。共王,围之父。”是大夫并告群庙者。彼不告聘,直告娶,故得并告。古者大夫得因聘而娶,故《传》云“且娶於公孙段氏”是也。云“凡释币,设洗盥如祭”者,案《曾子问》云“凡告用牲币”,注云“牲当为制”,则告无牲,直用币而已。但执币须絜,当有洗而盥手,其设洗如祭祀之时,亦洗当东荣,南北以堂深,水在洗东,篚在洗西。必知无祭事者,下文还时云:“乃至于祢,筵几于室,荐脯醢,觞酒陈。”郑云:“行释币,反释奠,略出谨入。”是其差也。
有司筵几于室中。祝先入,主人从入。主人在右,再拜,祝告,又再拜。更云主人者,庙中之称也。祝告,告以主人将行也。
[疏]“有司”至“再拜”。○注“更云”至“行也”。○释曰:云“更云主人者,庙中之称也”者,上云“宾”,至此更云“主人”,是庙中之称,故《特牲》、《少牢》皆称主人,对《聘》称宾也。
释币,制玄纁束,奠于几下,出。祝释之也。凡物十曰束。玄纁之率,玄居三,纁居二。《朝贡礼》云:纯,四只。制,丈八尺。
[疏]“释币”至“下出”。○注“祝释”至“八尺”。○释曰:知“祝释币”者,案《曾子问》:君薨而世子生,大祝裨冕执束帛,升自西阶,命无哭。告曰:某之子生,敢告。奠币於殡东。则知此亦大祝释之可知也。云“凡物十曰束”者,案《昏礼》“玄纁束”,则每卷二丈,自馀行礼云束者,每卷一丈八尺为制,币帛锦十卷者皆名束,至於脯十脡亦曰束,故云凡物十曰束也。云“玄纁之率,玄居三,纁居二”者,言“率”,皆如是也。玄三纁二者,象天三覆地二也。云“《朝贡礼》云纯四只制丈八尺”者,纯谓幅之广狭,制谓舒之长短,《周礼》赵商问只长八寸,四八三十二,幅广三尺二寸,大广非其度。郑志答云:古积画误为四,当为三,三咫则二尺四寸矣。《杂记》云:“纳币一束,束五两,两五寻。”然则每卷二丈,若作制币者,每卷丈八尺为制,合卷为匹也。
主人立于户东,祝立于牖西。少顷之閒,示有俟於神。
[疏]注“少顷”至“於神”。○释曰:案《士虞礼》无尸者,出户而听若食间,此无祭事,故云“有俟於神”也。
又入,取币,降,卷币,实于笄,埋于西阶东。又入者,祝也。埋币必盛以器,若藏之然。
又释币于行。告将行也。行者之先,其古人之名未闻。天子诸侯有常祀在冬。大夫三祀:曰门、曰行、曰厉。丧礼有“毁宗躐行,出于大门”,则行神之位在庙门外西方。不言埋币,可知也。今时民春秋祭祀有行神,古之遗礼乎?
[疏]“又释币于行”。○注“告将”至“礼乎”。○释曰:云“行者之先,其古人之名未闻”者,此谓平地道路之神。云“古人名未闻”者,谓古人教人行道路者,其人名字未闻。云“天子诸侯有常祀在冬”者,《月令》祀行是也。言此者,欲见大夫虽三祀,有行无常祀,因行使始出有告礼而已。至於出城,又有軷祭祭山川之神,喻无险难也。“大夫三祀曰门、曰行、曰厉”者,见《祭法》文。云“丧礼有‘毁宗躐行,出于大门’”者,《檀弓》文。案彼云:“掘中霤而浴,毁灶以缀足。及葬,毁宗躐行,出于大门,殷道也。”下文周柩入毁宗,虽不云躐行,亦有行可知。所毁者,毁庙门西而云躐行,明行神在庙门西矣。“不云埋币,可知”者,承上宗庙埋之,此亦埋可知。云“今时民春秋祭祀有行神,古之馀礼乎”者,郑以行神无正文,虽约《檀弓》,犹引汉法为况乎者,犹,疑之矣。若然,城外祭山川之神有軷坛,此礼行神亦当有軷壤。是《月令》“冬祭行”注云“行在庙门外之西,为軷坛,厚二寸,广五尺,轮四尺”是也。
遂受命。宾须介来,乃受命也。言遂者,明自是出,不复入。
[疏]“遂受命”。○注“宾须”至“复入”。○释曰:下云“上介及众介俟于使者之门外”,是其宾须介来,乃受命也。云“自是出,不复入”者,自释币於门,不复更入。若然,则待介於门矣。
上介释币亦如之。如其於祢与行。
上介及众介俟于使者之门外。俟,待也。待於门外,东面北上。
[疏]“上介”至“门外”。○注“俟待”至“北上”。○释曰:自此尽“敛旃”,为使者与介向君朝受命即行之事。知“待於门外,东面北上”者,上云宾释币讫不复入,明介待宾於大门外,宾出则向君也。言“东面北上”者,依宾客门外之位。
使者载旃,帅以受命于朝。旃,旌旗属也。载之者,所以表识其事也。《周礼》曰“通帛为旃”,又曰“孤卿建旃”。至於朝门,使者北面东上。古文旃皆为膳。
[疏]“使者”至“于朝”。○注“旃旌”至“为膳”。○释曰:云“载之者,所以表识其事”者,人见张旃,则知是孤卿为使之事,是表识其事也。云“《周礼》曰”者,《司常》文。云“至於朝门”者,凡诸侯三门:皋、应、路。路门外有常朝位。下文君臣皆朝列位,乃使卿进使者,使者乃入至朝,即此朝门者,皋门外矣。知“北面东上”者,还依展币之位也。
君朝服,南乡。卿大夫西面,北上。君使卿进使者。进之者,使者谦,不敢必君之终使己。
[疏]“君朝服”至“使者”。○注“进之”至“使己”。○释曰:此还依展币之位,知大夫与卿同西面,避宾。下文使者还,亦同展币北面东上位。
使者入,及众介随入,北面,东上。君揖使者进之,上介立于其左,接闻命。进之者,有命,宜相近也。接犹续也。
贾人西面坐启椟,取圭,垂缫,不起而授宰。贾人,在官知物贾者。缫,所以藉圭也。其或拜,则奠于其上。今文缫作璪。
[疏]“贾人”至“授宰”。○注“贾人”至“作璪”。○释曰:云“贾人,在官知物贾者”,谓若《王制》云庶人之在官,府史胥徒之类,以知物贾,故名贾。云“其或拜,则奠于其上”者,故《觐礼》记云“奠圭于缫上”是也。但缫有二种:一者以木为中幹,以韦衣之,天子五采,公侯伯三采,子男二采,采为再行。下记及《典瑞》皆有其文,此为缫也。下记云“绚组尺”,及《曲礼》下文“执玉其有藉者则裼”,郑亦为之缫,若韦版为之者,奠玉於上,此则无垂缫、屈缫之事。若绚组为之者,所以系玉於韦版,使不失坠,此乃有屈垂之法,则此经所云者是也。案向来所注,皆以韦版缫藉解之者,郑意以承玉及系玉二者,所据虽异,所用相将,又同名为缫,是以和合解之。故以韦版为之者,以解绚组之缫也。
宰执圭,屈缫,自公左授使者。屈缫者,敛之。礼以相变为敬也。自公左,赞币之义。
[疏]“宰执”至“使者”。○注“屈缫”至“之义”。○释曰:云“自公左,赞币之义”者,《礼记·少仪》云:“诏辞自右,赞币自左。”取地道尊右之法,是赞币之义,故於公左也。
使者受圭,同面,垂缫以受命。同面者,宰就使者北面并授之。既授之,而君出命矣。凡授受者,授由其右,受由其左。
[疏]“使者”至“受命”。○注“同面”至“其左”。○释曰:知“宰就使者北面”者,以经言“同面”,不见使者进文,使者既先北面,故知就使者北面,并面授之。既授与使者,即言受命,明知则出命矣。云“凡授受者,授由其右,受由其左”者,据此宰由其右授使者,使者受由其左。又据《乡饮酒》、《乡射》、《燕礼》,献酢酬皆授由其右,受由其左,故云“凡”以广之。若有所因由,则有授由左,受由右,是以使者反命之时,宰自公左受玉。郑云亦於使者之东,同面并受,不右使者,由便也。又宾授觌时,士受马,適右受。郑云:“適牵者之右,而受由便。”又《乡饮酒》云:“受酬者自介右。”郑云:“尊介,使不失故位。”如此者,皆是变例,郑据平常行事而言也。
既述命,同面授上介。述命者,循君之言,重失误。
[疏]“既述”至“上介”。○注“述命”至“失误”。○释曰:上文授玉讫,君出命,命辞虽不知何语,要知使者既受命,使者又重述君命,为述命。述命者,重失误。
上介受圭,屈缫,出授贾人,众介不从。贾人,将行者,在门外北面。
[疏]“上介”至“不从”。○注“贾人”至“北面”。○释曰:云“众介不从”者,以上介送圭,向外与贾人,反来,故众介不从,以待之。云“贾人,将行者”,知者,经言“授贾人”,使受之,则是行人主掌此玉,故知。将行者,对上云贾人出玉者,是留者也。知“在门外北面”者,以其使者在门外时,皆北面,此贾人不入,明依本北面可知。
受享束帛加璧,受夫人之聘璋,享玄纁束帛加琮,皆如初。享,献也。既聘又献,所以厚恩惠也。帛,今之璧色缯也。夫人亦有聘享者,以其与己同体,为国小君也。其聘用璋,取其半圭也。君享用璧,夫人用琮,天地配合之象也。圭璋特达,瑞也;璧琮有加,往德也。《周礼》曰:“瑑、圭、璋、璧、琮,以覜聘。”
[疏]“受享”至“如初”。○注“享献”至“覜聘”。○释曰:此经中三事,上经已受聘君圭,此经受享君束帛加璧,又受聘夫人璋,又受享夫人琮。案上文夕币时,云“官陈币皮北首西上加其奉於左皮上”,郑注云:“奉,所奉以致命,谓束帛及玄纁也。”则知所陈,直陈束帛及玄纁,不陈璧、琮。是以此经受璧而连言束帛玄纁者,以其享时,束帛加璧於其上,玄纁加琮於其上,以相配之物,故兼言束帛玄纁。若然,璧、琮右受者,以其璧、琮与圭、璋同类,尊之故也。云“帛,今之璧色缯”者,《周礼·大宗伯》云:“孤执皮帛。”郑注亦然。又案《宗伯》云“以苍璧礼天”,下云“牲币各放其器之色”,币即币帛,礼天之璧用苍色,则币帛之色亦苍色,是璧色缯。於汉时云“璧色缯”者,亦因周法,则此束帛亦与璧色同,以其相配,但未知正用何色耳。云“聘用璋,取其半圭”,知半曰璋者,案《周礼·典瑞》云:“四圭有邸以祀天,两圭有邸以祀地,圭璧以祀日月,璋邸射以祀山川。”以上向下差之,以两圭半四圭,圭璧半两圭,璋邸射又半圭璧,是半圭曰璋也。云“圭璋特达,瑞也”者,《聘义》云:“圭璋特达,德也。”郑云:“特达,谓以朝聘也。”言瑞者,《大宗伯》云:“以玉作六瑞。”公执桓圭以下皆是瑞。故《尚书》云:“班瑞於群后。”言特达者,不加束帛也。云“璧琮有加,往德也”者,谓加於束帛之上。言往德者,《郊特牲》云:“束帛加璧,往德也。”谓以束帛加璧,致厚往,为主君有德,故以玉致之。君子於玉比德,故言往德也,往德义出於彼。郑言此者,欲见朝置享用玉之意也。“《周礼》曰”,《玉人》文。云“瑑、圭、璋、璧、琮,以覜聘”者,欲见此篇聘宾不用君之所执圭璋,以其公则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子执穀璧,男执蒲璧,臣出聘,圭璋璧琮,则瑑之而已,无此桓、信、躬、穀、蒲之文。又所执皆降其君一等,故引之为证也。
遂行,舍于郊。於此脱舍衣服,乃即道也。《曲礼》曰:“凡为君使,已受命,君言不宿於家。”
[疏]“遂行舍于郊”。○注“於此”至“於家”。○释曰:言“遂行”者,受命则行,不留停,故云遂行。言“於此脱舍衣服,乃即道”者,上文云宾朝服,告祢,及遂朝君受命,至此衣服未改,郑注云“吉时道路深衣”,则此脱舍朝服,服深衣而行,故云於此所脱舍衣服乃即道也。引《曲礼》者,见受君命及君言,言别有告请之事,遂行舍於郊,则彼云不宿于家也。
敛旃。此行道耳,未有事也。敛,藏也。
[疏]“敛旃”。○注“此行”至“藏也”。○释曰:云“此行道耳,未有事也”者,案下文云“及竟张旃”,是有事也。故此自郊已后未有事,敛,藏也。
若过邦,至于竟,使次介假道,束帛将命于朝,曰:“请帅。”奠币。至竟而假道,诸侯以国为家,不敢直径也。将犹奉也。帅犹道也,请道已道路所当由。
[疏]“若过”至“奠币”。○注“至竟”至“当由”。○释曰:自此尽“执策於其后”,论过他国竟假道之事。云“诸侯以国为家,不敢直径”者,案《左氏传》僖三十三年:秦师袭郑,不假道於晋,为晋所败。是其不假道,直径过天子之师。行过无假道,以其天子以天下为家,所在如主人故也。天子微弱,则有之。是以《周语》”定王使单襄公聘於宋,遂假道於陈以聘楚”。服氏注云:“是时天子微弱,故与诸侯相聘同”是也。
下大夫取以入告,出许,遂受币。言遂者,明受其币,非为许故也。容其辞让不得命也。
[疏]“下大夫”至“受币”。○注“言遂”至“命也”。○释曰:云“言遂者,明受其币,非为许故也”者,币本为行礼,非为求许。若许受币,当云出许受币,不须言遂。今不以许道受币,云遂,是以容其辞让,不受此币,不得命遂受之,故云遂也。
饩之以其礼,上宾大牢,积唯刍禾,介皆有饩。凡赐人以牲,生曰饩。饩犹禀也,给也。以其礼者,尊卑有常差也。常差者,上宾、上介牲用大牢,群介用少牢。米皆百筥,牲陈于门内之西,北面。米设于中庭。上宾、上介致之以束帛,群介则牵羊焉。上宾有禾十车、刍二十车,禾以秣马。
[疏]“饩之”至“有饩”。○注“凡赐”至“秣马”。○释曰:此谓主国所致礼。云“凡赐人以牲,生曰饩”者,言“凡”者,总解诸文。案此下经云:“主国使卿归饔饩五牢”,云“饪一牢,腥二牢,饩二牢,陈于门西”。郑注云:“饩,生也。牛羊右牵之。豕,东之。”是牲生曰饩,上介及士亦皆牲生为饩。《论语》云:“告朔之饩羊。”郑注亦云:“牲,生曰饩。”《春秋传》云:“饩臧石牛。”服氏亦云:“牲生。”是凡牲生曰饩。《春秋》僖三十三年郑皇武子云:“饩牵竭矣。”服氏以为腥曰饩,以其对牵,故以饩为腥。《诗序》云:“虽有牲牢饔饩。”郑云:“腥曰饩。”以其对生是活,故以饩为腥。又不为牲生者,郑望文为义,故注不同也。“饩犹禀也给也”者,於宾为禀,禀,受也。於主人为给,给,宾客也。云“以其礼者,尊卑有常差。常差者,上宾、上介牲用大牢”,经不言上介,知与宾同大牢者,若上介与群介同,当为介皆少牢,是以下文“大夫饩宾”,云上宾、上介皆大牢,米八筐,众介皆少牢,米六筐,是上介与宾同之义也。云“米皆百筥”以下,尽二十车,皆约下文君使卿致饔饩礼。若然,上介与宾同大牢,依大夫饩宾礼,米不依大夫饩宾,与上介米八筐而依君致饔饩者,以此经有刍禾,大夫饩宾礼无刍禾,故还依主国归饔饩之礼也。案下归饔饩,上宾、上介米陈于门内,众介米百筥设於门外,郑不言者,略而不辨之也。云“上宾、上介致之以束帛,群介则牵羊”者,案大夫饩宾礼,使老牵牛以致之,上介亦如之。不依此依归饔饩者,以其彼此皆是国君礼,唯牵以行道之閒,不依归饔饩之法,致之用束帛,宜与归饔饩同也。云“群介则牵羊焉”者,致礼於士,无用束帛之法,但归饩则用大牢。礼盛,宰夫朝服,牵牛以致之。此众介皆少牢,当与大夫饩宾,少牢亦牵羊以致之同也。无正文,故言“则”也。“上宾有禾十车,刍二十车”,亦与下归饔饩同也。若然,大牢则上介与上宾同,刍禾不同者,以经上宾云“唯刍禾”,言“唯”著异,明上介无也。但下文设飧时,大夫之礼禾视死牢而已,此饩宾用生牢,不用死牢,得有禾者,此过国致礼,异於常礼,故生致而有刍禾也。以刍薪倍禾,故禾十车,刍二十车也。
士帅,没其竟。没,尽。
誓于其竟,宾南面,上介西面,众介北面,东上。史读书,司马执策立于其后。此使次介假道,止而誓也。宾南面,专威信也。史於众介之前,北面读书,以敕告士众,为其犯礼暴掠也。礼,君行师从,卿行旅从。司马,主军法者,执策示罚。
[疏]“誓于”至“其后”。○注“此使”至“示罚”。○释曰:此誓当在使次介假道之时,止而誓,言今在士帅没其竟之后言之者,此文因上设彼国礼法讫,乃更却本而言之,不谓此士帅没竟后,是以郑云:“此使次介假道止而誓也。”言“宾南面,专威信”者,此聘礼虽非军事,亦是梱外之事,使专威信,故南面若君然也。知史於众介之前北面读书者,以经言“众介北面”,则言史读书,明亦北面,与众介同北面,又宾南面复对之故也。云“君行师从”已下,定四年召陵之会祝佗辞,引之者,此聘使有旅从,恐暴掠也。
未入竟,壹肄。谓於所聘之国竟也。肄,习也。习聘之威仪,重失误。
[疏]“未入竟壹肄”。○注“谓於”至“失误”。○释曰:自此尽“私事”,论虽未至主国,预习聘享威仪之事。此与下文为目,所习之礼事在下。云“谓於所聘之国”者,郑解未入境,境谓所聘之国境,未入也。
为壝坛,画阶,帷其北,无宫。壝土象坛也。帷其北,宜有所乡依也。无宫,不壝土,画外垣也。
[疏]“为壝”至“无宫”。○注“壝土”至“垣也”。○释曰:案《觐礼》与《司仪》同为坛三成,宫方三百步,此则无外宫,其坛壝土为之,无成,又无尺数,象之而已。云“帷其北,宜有所乡依”者,虽不立主人,宾、介习礼,宜有所向,故帷其北也。云“无宫,不壝土,画外垣也”者,不壝土,为宫是画外垣,垣墙壝土为外墙土,今则不画宫也。
朝服无主,无执也。不立主人,主人尊也。不执玉,不敢亵也。徒习其威仪而已。
[疏]“朝服”至“执也”。○注“不立”至“而已”。○释曰:云“不立主人,主人尊也”者,主人则主国君受聘享者,不立臣作君,故云主人尊也。
介皆与,北面西上。入门左之位也。古文与作豫。
[疏]“介皆”至“西上”。○注“入门”至“作豫”。○释曰:此所习之礼,不习大门外内及庙门内之礼者,以其於外威仪少而易行,故略之。但习入庙聘享、揖让、升降、布币、授玉之礼,是以直云“北面西上”之位也。云“入门左之位”者,案下文云“宾入门左,介皆入门左,北面,西上”是也。
习享,士执庭实。士,士介也。庭实必执之者,皮则有摄张之节。
[疏]“习享士执庭实”。○注“士士”至“之节”。○释曰:享时庭实旅百,献国所有,非止於皮,知所执是皮者,以其金龟竹箭之等,皆列之於地,不执之。所执者,唯有皮而已,是以下聘时,宾升致命授玉之时,执皮者张之以见文,是以特言“执”也,是以云“皮有摄张之节”。
习夫人之聘享,亦如之。习公事,不习私事。公事,致命者也。
[疏]“习夫”至“私事”。○注“公事致命者也”。○释曰:云“习夫人之聘享亦如之”者,以其行聘君讫,则行聘夫人,行享君讫,即行享夫人,还君受之,一如受君礼,故云亦如之也。云“习公事”者,谓君聘享、夫人聘享及问大夫,皆致君命,故郑云“公事,致命者”。是以下文行君聘享及夫人聘享讫,摈出,请宾告事毕,郑注云“公事毕”。又问卿时,云卿大夫“升堂,北面听命,宾东面致命”,郑注云:“致其君之命。”皆公事致命者也。“私事”者,谓私觌於君,私面於卿大夫,故下文宾觌,“入门右”,注云“私事自闑右”是。又问卿讫,宾西面如觌币,“入门右,大夫辞,宾遂左”,注云:“见,私事。宾虽敌,谦入门右,为若降等然”是也。若然,大夫之币不在朝付之,至郊乃付之,避君礼,不谓非公事。
及竟,张旃,誓。及,至也。张旃,明事在此国也。张旃,谓使人维之。
[疏]“及竟张旃誓”。○注“及至”至“维之”。○释曰:自此尽“入境敛旃”,论宾至主国之境,谒关人见威仪之事。云“张旃,明事在此国”者,以其行道敛旃,及境张旃,明所聘之事在此国,故张旃以表其事也。是以郑云明事在此国也。云“张旃,使人维之”者,案《礼纬·稽命徵》云:大夫杠五刃,齐於较,较崇八尺,人又长八尺,人维得手及之者。盖以物接之,乃得维持之。案《节服氏》“掌祭祀朝觐,六人维王之大常,诸侯则四人”。但大常十二旒,人有六,则一人维持二旒,郑云:“维之以缕。”用线维之。大夫无文。诸侯四人,不依命数。大夫或一人,或二人维持之。
乃谒关人。谒,告也。古者竟上为关,以讥异服,识异言。
[疏]“乃谒关人”。○注“谒告”至“异言”。○释曰:古者境上为关者,王城十二门,则亦通十二辰,辰有一门一关,诸侯未知几关。鲁废六关,半天子,则馀诸侯亦或然也。云关讥异言,案《王制》云:“关讥而不征。”注亦云:“几,几异服、异言。”二注皆无正文。案《周礼·司门》云:“几出入不物者。”注云:“不物,衣服视占不与众同。”郑以出入不物几之,则不物中含有此异服异言。云衣服视占不与众同,则是异也。但《周礼·司关》:“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又云:“每关下士二人。”但司关为都总,主十二关,居在国都,每关下士二人者,各主一关,今所谓关人者,谓告每关,关人来告司关,司关为之告王,故《司关职》云“凡四方之宾客叩关,则为之告”是也。
关人问从者几人。欲知聘问,且为有司当共委积之具。
[疏]“关人”至“几人”。○注“欲知”至“之具”。○释曰:不问使人而问从者,关人卑者,不敢轻问尊者,故问从者。云“欲知聘问”者,问得从者,即知使者是大聘,亦知使者是小聘。知者,以君行师从一州之民,卿行旅从一党之人,若大夫小聘,当一旅之人,百人也。“且谓有司当共委积之具”者,宾客入竟,当於庐宿市设,少曰委,多曰积,是为行道之具也。
以介对。以所与受命者对,谦也。《聘礼》:上公之使者七介,侯伯之使者五介,子男之使者三介。以其代君交於列国,是以贵之。《周礼》曰:“凡诸侯之卿,其礼各下其君二等。”
[疏]“以介对”。○注“以所”至“二等”。○释曰:云“以所与受命者对,谦也”者,上问从者几人,当为卿行旅从对,今不云而以介与受命者对,是谦也。《聘礼》上公之使七介至三介,皆《礼记·聘义》文,而云《聘礼》者,《聘义》亦得言《聘礼》也。云“以其代君交於列国,是以贵之”,贵之者,随国大小节级,与之介以副使者,是贵之也。引《周礼》者,欲见贵之才下其君二等而已也。郑注《周礼》二等,谓介与朝位宾主之閒也。
君使士请事,遂以入竟。请犹问也,问所为来之故也。遂以人,因道之。
[疏]“君使”至“入竟”。○注“请犹”至“道之”。○释曰:君得关入告,即知为聘来,使士迎之,故《聘义》云“君使士迎于竟”是也。而云使士请事,君子不必入,故知而犹问也。云“遂以入”竟者,若然,向来宾之问,犹停关外,君使士请讫,乃导以入竟。
入竟,敛旃,乃展。复校录币,重其事。敛旃,变於始入。
[疏]“入竟敛旃乃展”。○注“复校”至“始入”。○释曰:自此尽“贾人之馆”,论三度展币之事。云“重其事”者,亦恐有脱漏失错,故云重其事,不可轻也。“敛旃,变於始入”者,上“及竟张旃”注云:“事在此国也。”此则入竟后乃敛,敛之者,谓若初出至郊敛旃,郑云:“行道耳,未有事也。”此亦及竟,示有事於此国,张之始入。张之去国远,更是行道未有事,故郑云变於始入。始入时示有事於此国,今是行道去之,故云变於始入也。
布幕,宾朝服立于幕东,西面,介皆北面,东上。贾人北面,坐拭圭。拭,清也。侧幕而坐,乃开椟。
[疏]“布幕”至“拭圭”。○注“拭清”至“开椟”。○释曰:宾西面者,虽不对君,由是臣道,异於前誓时,示威信也。知贾人侧幕者,以其幕所陈皆贾人所主,此圭虽不陈,亦宜侧近於幕以开圭也。知贾人坐者,下文聘时於庙门外,贾人开圭坐授上介,故知此亦坐。
遂执展之。持之而立,告在。
[疏]“遂执展之”。○注“持之而立告在”。○释曰:此经告讫,下文乃云“上介北面视之”,则此所告者告宾,云在上介乃视之。
上介北面视之,退复位。言退复位,则视圭进违位。
[疏]“上介”至“复位”。○注“言退”至“违位”。○释曰:郑言此者,见经直有退文,不见其进,故云“则视圭进”也。“违位”之言,出於《曲礼》。《曲礼》云:“揖人必违其位。”郑云:“礼以变为敬。”今此进违位,亦是敬也。
退圭。圭璋尊,不陈之。
[疏]“退圭”。○注“圭璋尊不陈之”。○释曰:尊不陈,对下文拭璧加于左皮上,陈之为卑故也。上不言璋,直言圭,下乃言夫人之聘享,则璋未拭而并言璋者,欲见皆不陈故。
陈皮,北首,西上,又拭璧,展之,会诸其币,加于左皮上。上介视之,退。会,合也。诸,於也。古文曰陈币北首。
[疏]“陈皮”至“之退”。○注“会合”至“北首”。○释曰:璧言合诸币者,享时当合,故今亦合而陈之。故《小行人》云:“合六币。”六币亦是所享之物故也。
马则幕南,北面,奠币于其前。前,当前幕上。
展夫人之聘享,亦如之。贾人告于上介,上介告于宾。展夫人聘享,上介不视,贬於君也。贾人既拭璋琮,南面告於上介,上介於是乃东面以告宾,亦所谓“放而文”之类。
[疏]“展夫”至“于宾”。○注“展夫”至“之类”。○释曰:知面位如此者,其贾人北面,在幕南,上介亦北面,明贾人既拭夫人聘璋享琮讫,乃回身南面告上介,上介於是还东面告宾可知也。云“所谓‘放而文’之类”者,所谓《礼器》文。案《礼器》云:“有放而文也。”注云:“谓若天子服日月以至黼黻。”是天子衣放象日月以下而为文。今夫人聘享展讫,但上介不视,至於贾人南面告上介,上介东面告宾,放象君礼而为文变,是其类也。
有司展群币,以告。群币,私觌及大夫者。有司,载币者,自展自告。
[疏]“有司”至“以告”。○注“群币”至“自告”。○释曰:云“群币,私觌及大夫”者,上展君及夫人币讫,此言有司展群币,故知是私觌及大夫者。私觌者,行君夫人聘享讫,宾以私礼已物见主君。云大夫者,亦谓宾以已物面主国之卿。必知私觌之币是宾介自将己物者,以经记上下唯有君及夫人聘享,及问大夫聘之币付使者之文,不见有付宾介私觌之币。又案下文宾将还,云“遂行,舍于郊”,公使卿赠如觌币,使下大夫赠上介亦如之,使士赠众介,如其觌币,还至本国,陈币于朝。云“上宾之公币、私币皆陈,上介公币陈,他介皆否”,注云:“此币使者及介所得,於彼国君卿大夫之赠赐也。”其礼於君者不陈。公币,君之赐也;私币,卿大夫之币也。至於宾反命讫,君使宰赐使者及介币,以此言之,彼国所报私觌之币还与宾介。明知私觌是宾介私赍行可知也。《夏官·校人》云:“凡国之使者,皆供其币马。”郑注:“使者所用私觌。”若然,彼使者谓天子使卿大夫存覜省问诸侯之事,使者得之行私觌。私觌之马,校人供之,与诸侯礼异也。
及郊,又展,如初。郊,远郊也。周制,天子畿内千里,远郊百里。以此差之,远郊上公五十里,侯伯三十里,子男十里也。近郊各半之。
[疏]“及郊”至“如初”。○注“郊远”至“半之”。○释曰:云“周制,天子畿内千里”者,《周礼·大司徒》云:“制其畿方千里。”据《周礼》而言,其自殷已上,亦畿方千里。《商颂》云:“邦畿千里,唯民所止。”夏亦千里。《王制》云:“天子县内方千里。”郑据夏时《禹贡》方千里曰甸服,据唐虞畿内是也。云“远郊百里”者,《司马法》文。畿方千里,王城面五百里。以百里为远郊。若公百里中置国城,面二百五十里,故远郊五十里。自此已下,至子男差之可知。云“近郊各半之”者,亦约周天子远郊百里,近郊五十里,亦无正文。《尚书·君陈》序云:“命君陈分正东郊成周。”郑注:“周之近郊五十里。今河南、洛阳相去则然。”郑以目验知之。若然,天子近郊半远郊,则诸侯近郊各半远郊可知也。
及馆,展币於贾人之馆,如初。馆,舍也。远郊之内有候馆,可以小休止沐浴。展币不于宾馆者,为主国之人有劳问己者就焉,便疾也。
[疏]“及馆”至“如初”。○注“馆舍”至“疾也”。○释曰:案《周礼·遗人职》云:十里有庐,三十里有宿,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馆。畿内道路皆有候馆,郑云“远郊之内有候馆”者,据此。候馆在远郊之内,指而言之,不谓於此独有也。以行道之閒停息,故云“小休止沐浴”,又得展币也。云“展币不于宾馆者,为主国之人有劳问己者就焉,便疾也”者,若并在宾馆,则事烦不疾,若展币於贾人之馆,其宾馆受劳问,是以就贾人之馆展币,便疾也。案《大行人》诸侯朝天子,上公三劳,侯伯再劳,子男一劳,孤不问,一劳。诸侯自相朝,无过如朝天子,遣臣相聘,无过一劳。此下文使卿近郊劳,此乃远郊之内,得有此劳问己者,谓同姓舅甥之国。而加恩厚者,别有远郊之内问劳也。
宾至于近郊,张旃。君使下大夫请行,反。君使卿朝服,用束帛劳。请行,问所之也。虽知之,谦不必也。士请事,大夫请行,卿劳,弥尊宾也。其服皆朝服。
[疏]“宾至”至“帛劳”。○注“请行”至“朝服”。○释曰:自此尽“遂以宾入”,论主君使大夫及卿行请劳之事。入近郊张旃者,示将有事以自表也。知皆朝服者,以卿劳礼重,尚朝服,明以外士大夫轻者,朝服可知也,故举后以明前也。
上介出请,入告。宾礼辞,迎于舍门之外,再拜。出请,出门西面,请所以来事也。入告,入北面告宾也。每所及至,皆有舍。其有来者者,皆出请入告,于此言之者,宾弥尊,事弥录。
[疏]“上介”至“再拜”。○注“出请”至“弥录”。○释曰:云“入北面告宾也”者,此时宾当在宾馆,阼阶西面,故上介北面告宾也。云“每所及至,皆有舍。其有来者,皆出请入告,于此言之者,宾弥尊,事弥录”者,道皆有庐、宿、市,来之舍前,出请,士大夫请行,亦当出请入告。於此始言之者,先士,次大夫,后卿,以是先卑后尊,今复见此言,故云宾弥尊事弥录也。
劳者不答拜。凡为人使,不当其礼。
[疏]“劳者不答拜”。○注“凡为”至“其礼”。○释曰:言“凡”者,非直此卿为君劳,宾不敢当其礼,不答拜,聘宾亦初入大门,主君拜宾,辟不答拜也。如此之类皆然,故云凡以该之。至后,傧劳者与之答拜,为己故也。
宾揖,先入,受于舍门内。不受于堂,此主於侯伯之臣也。公之臣,受劳於堂。
[疏]“宾揖”至“门内”。○注“不受”至“於堂”。○释曰:知“公之臣,受劳於堂”者,案《司仪》云:“诸公之臣相为国客,及大夫郊劳,三辞拜辱,三让,登听命。”是公之臣受劳於堂之事。
劳者奉币入,东面致命。东面,乡宾。
[疏]“劳者”至“致命”。○注“东面乡宾”。○释曰:宾在馆,如主人当入门西面,故劳者东面向之也。
宾北面听命,还,少退,再拜稽首,受币。劳者出。北面听命,若君南面然。少退,象降拜。
[疏]“宾北”至“者出”。○注“北面”至“降拜”。○释曰:云“北面听命,若君南面然。少退,象降拜”者,下文归饔饩,“大夫东面致命,宾降阶西面,再拜稽首”,是此象之也。若然,此行尊卑礼,讶受法,归饔饩时,上北面受币。此在庭,亦当北面,讶受币,劳者南面可知也。
授老币。老,宾之臣。
[疏]“授老币”。○注“老宾之臣”。○释曰:大夫家臣称老。若赵魏“臧氏老”之类也。
出迎劳者。欲傧之。
[疏]“出迎劳者”。○注“欲傧之”。○释曰:《司仪》注云:“上於下曰礼,敌者曰傧。”此言傧者,欲见宾以礼礼使者,故云“欲傧之”。
劳者礼辞。宾揖,先入,劳者从之。乘皮设。设於门内也。物四曰乘。皮,麋鹿皮也。
[疏]“劳者”至“皮设”。○注“设於”至“皮也”。○释曰:庭实当三分庭一在南设之。今以傧劳者在庭,故设於门内也。云“皮,麋鹿皮”者,郑於下注云:“君於臣,臣於君,麋鹿皮可者。”以无正文,知用麋鹿皮者,案《郊特牲》云:“虎豹之皮,示服猛也。”彼诸侯朝享天子法,用虎豹。此臣聘君,降於享天子法,用麋鹿皮。故《齐语》云:“齐桓公使诸侯轻其币,用麋鹿皮四张。”亦一隅也。
宾用束锦傧劳者。言傧者,宾在公馆如家之义,亦以来者为宾。
[疏]“宾用”至“劳者”。○注“言傧”至“为宾”。○释曰:云“言傧者,宾在公馆如家之义,亦以来者为宾”者,凡言傧者,谓报於宾。今以宾馆,故宾若主人。故云“傧劳者”,即以劳者为宾故也。
劳者再拜稽首受。稽首,尊国宾也。
[疏]“劳者”至“首受”。○注“稽首尊国宾”。○释曰:《周礼·大祝》辨九拜:一曰稽首,首至地,臣拜君法;二曰顿首,头叩地,平敌相於法;三曰空首,首至手,君答臣下拜法。《郊特牲》云:“大夫之臣不稽首,非尊家臣,以辟君也。”今此劳者与宾同类,不顿首而稽首,故云“尊国宾”也。下宾亦稽首送者,以是为君使,故亦稽首以报之也。
宾再拜稽首,送币。受、送,拜皆北面,象阶上。
[疏]注“受送”至“阶上”。○释曰:知“受、送,拜皆北面,象阶上”者,此经面位无文。案归饔饩宾傧大夫时,宾楹閒北面授币,大夫西面受,此宾亦宜与彼同。北面授,还北面拜送。若然,云“受送拜皆北面”者,误,当云“授送拜皆北面”,并据宾而言也。
劳者揖皮出,乃退。宾送再拜。揖皮出,东面揖执皮者而出。
[疏]“劳者”至“再拜”。○注“揖皮”至“而出”。○释曰:知“东面揖执皮”者,以其执皮者在门内,当门,劳者在执皮之西,故知东面揖皮,可知揖之若亲受之。又执皮者是宾之使者,执皮者得揖从出劳者,从人当讶受之,是以《公食大夫礼》云:“宾三饭,公侑食以束帛,庭实设乘皮,宾受币,宾出,揖庭实出。”郑云:“揖执皮者,若亲受。”云“上介受宾币,从者讶受皮”,则此从者亦讶受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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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二十 聘礼第八
卷二十 聘礼第八
夫人使下大夫劳以二竹簋方,玄被纁里,有盖。竹簋方者,器名也。以竹为之,状如簋而方,如今寒具筥。筥者圜,此方耳。
[疏]“夫人”至“有盖”。○注“竹簋”至“方耳”。○释曰:自此尽“以宾入”,论夫人劳宾之事。夫人劳使下大夫者,降于君,故不使卿。凡簋皆用木而圆,受斗二升,此则用竹而方,故云“如簋而方”。受斗二升则同。“如今寒具筥”者,寒具,若《笾人》先郑云:“朝事,谓清朝未食,先进寒具,口实之笾实以冬食。”故谓之寒具。筥圆,此方者,方圆不同,为异也。案《玉人》云:“案十有二寸,枣栗十有二列,诸侯纯九,大夫纯五,夫人以劳诸侯。”彼有玉案者,谓王后法有玉案,并有竹簋以盛枣栗,故彼引此为证。此诸侯夫人劳卿大夫,故无案,直有竹簋以盛枣栗。
其实枣蒸栗择,兼执之以进。兼犹两也。右手执枣,左手执栗。
[疏]“其实”至“以进”。○注“兼犹”至“执栗”。○释曰:云“兼,犹两”者,谓一人执两事,知“右手执枣,左手执栗”者,见下文云“宾受枣,大夫二手授栗”,则大夫先度右手,乃以左手共授栗,便也。明知右手执枣可知,必用右手执枣先度之者,郑注《士虞礼》云“枣美,故用右手执枣也”。
宾受枣,大夫二手授栗。受授不游手,慎之也。
[疏]注“受授”至“之也”。○释曰:初两手俱用,既受枣,不共授栗,游暇一手,不慎也。今右手授枣讫,即共授栗,不游手,为谨慎也。
宾之受,如初礼。如卿劳之仪。
傧之如初。下大夫劳者遂以宾入。出以束锦授从者,因东面释辞,请道之以入,然则宾送不拜。
[疏]“傧之”至“宾入”。○注“出以”至“不拜”。○释曰:云“出以束锦授从者,因东面释辞,请导之”者,傧下大夫,如前有束锦,则此大夫亦受得束锦。经言“遂以宾入”,明知有辞请导之。虽无文,郑以意言之。大夫在西,明出时授束锦与已从者,乃得因东面释请导之辞也。云“然则宾送不拜”者,以其云遂以宾入即从之,明宾送不拜,谓若《公食大夫》使人戒宾,“不拜送,遂从之”,其类也。案上君使士请,遂以宾入,郑云因导之。郑不言宾送不拜者,士请事空手无币,宾亦不傧,请导宾,宾从入,无再拜送之理,故郑不言宾送不拜。此大夫劳傧,与卿同有拜送之理,故云宾送不拜也。《觐礼》大夫劳侯氏,侯氏即从大夫入,拜送大夫。天子使尊,故虽从亦拜送,与此异。
至于朝,主人曰:“不腆先君之祧,既拚以俟矣。”宾至外门,下大夫入告,出释此辞。主人者,公也。不言公而言主人,主人,接宾之辞,明至欲受之,不敢稽宾也。腆犹善也。迁主所在曰祧。周礼,天子七庙,文武为祧,诸侯五庙。则祧,始祖也,是亦庙也。言祧者,祧尊而庙亲,待宾客者,上尊者。
[疏]“至于”至“俟矣”。○释曰:自此尽“俟閒”,论宾初至,主君请行聘礼,宾又请俟閒之事。云“至于朝”者,郑云“宾至外门”者,外门即诸侯之外朝,故下云“以柩造朝”,亦谓大门外为外朝也。云“下大夫入告,出释此辞”者,此下大夫即夫人劳宾导宾入者也。云“明至欲受之,不敢稽宾”,案《觐礼》云:“侯氏遂从之,天子赐舍。”郑云“且使即安”,不即言欲受之者,彼天子以诸侯为臣,故使且安。此邻国聘宾,不臣人之臣,故言不敢稽宾也。云“迁主所在曰祧”者,此总解天子诸侯称祧也。云“周礼:天子七庙,文武为祧”者,案《周礼·大宗伯序官·守祧职》云“奄八人”,郑注云:“远庙曰祧。”又《守祧职》云“掌守先王先公之庙祧”,郑注云:“庙谓大祖之庙,及三昭三穆,迁主所藏曰祧,先公之迁主藏于后稷之庙。先王之迁主藏于文武之庙。”云奄八人,庙有一奄,周立七庙,通姜嫄庙为八,故奄八人。《祭法》,郑注云:“祧之言超也。超,上去意也,不毁之也。”云“迁主所藏曰祧”,天子有二祧,以藏迁主,诸侯无二祧,迁主藏于大祖庙,故此名大祖庙为祧也。云“既拚”者,《少仪》云:“扫席前曰拚。”拚者,扫除之名。云“诸侯五庙”,《王制》与《祭法》文。云“则祧,始祖,是亦庙也,言祧者,祧尊而庙亲,待宾客者,上尊者”,下文“迎宾於大门,揖入,及庙门”,受宾聘享皆在庙。此云先君之祧,明下云庙是大祖庙可知。是以於大祖庙受聘享,尊之。若飨食则於祢庙,燕又在寝,弥相亲也。此郑义。若孔君、王肃,则以高祖之父及祖为二祧,非郑义也。
宾曰:“俟閒。”宾之意不欲奄卒主人也。且以道路悠远,欲沐浴齐戒,俟閒,未敢闻命。
[疏]“宾曰俟閒”。○注“宾之”至“闻命”。○释曰:此郑以意解之。上文以意解主君不欲稽留於宾。此经解“宾意不欲奄卒主人”,故云“俟閒”。必知有齐戒沐浴者,案《玉藻》云:“将適公所,宿齐戒,沐浴。”彼谓臣见己君入庙,必须齐戒沐浴,此有齐戒沐浴可知也。云“未敢闻命”者,谓不腆先君之祧,既拚以俟之命,不敢闻之也。
大夫帅至于馆,卿致馆。致,至也。宾至此馆,主人以上卿礼致之,所以安之也。
[疏]“大夫”至“致馆”。○注“致至”至“之也”。○释曰:自此尽“送再拜”,论主君遣卿致馆之事。云“宾至此馆,主人以上卿礼致之”者,案《觐礼》云:“侯氏遂从之,天子赐舍,辞曰:赐伯父舍。侯氏再拜稽首,受傧之束帛、乘马。”注云:“王使人以命致馆无礼,犹傧之者,尊王使也。”无礼,谓无束帛。此云“以上卿礼”,明有束帛,致亦可知。若然,有礼则称致,觐礼不称致,无礼故也。案《司仪》云诸公相为宾,主君郊劳,云“三辞,拜受”,拜受谓拜受币。又云“致馆亦如之”,郑云:“使大夫授之,君又以礼亲致焉。”亦是有币可知。又云:“诸侯、诸伯、诸子、诸男之相为宾也,各以其礼相待也,如诸公之仪。”是五等相待,致馆同有币矣。天子待诸侯无币,则其臣来无币可知。据此文,侯、伯之卿聘郊劳致馆有币,则五等待臣皆同有币也。《司仪》诸侯之臣相为国客,亦皆有币,与此同。若诸侯遣大夫小聘曰问,下云:“小聘曰问,不享,有献,不及夫人,不筵几,不礼,面不升,不郊劳。”注云:“记贬於大聘,所以为小也。献,私献也。面犹觌也。”虽不言不致馆,略之耳,亦不致也。又诸臣朝觐天子,天子无礼以致,犹傧,尊王使。又五等自相朝,主国皆有礼,皆有傧,故《司仪》云:“宾继主君,皆如主国之礼。”郑玄谓“继主君者,傧主君也。傧之者,主君郊劳,致馆饔饩,还圭赠郊送之时也”,此等皆主君亲致馆。又云“致馆亦如之”,亦如郊劳时,亦有傧矣。以此言,诸臣致者,皆有傧也。若诸侯遣卿大夫聘,王国有用币致馆,无傧也。故《司仪》云“诸公之臣相为国客”,“致馆如初之仪”,郑注云“如郊劳也,不傧耳”是也。
宾迎,再拜。卿致命,宾再拜稽首。卿退,宾送再拜。卿不俟设飧之毕,以不用束帛致故也。不用束帛致之者,明为新至,非大礼也。
[疏]“宾迎”至“再拜”。○注“卿不”至“礼也”。○释曰:云“宾迎再拜”者,宾在馆如主人,故先拜也。卿不言答拜,答拜可知,但文略耳。虽不言入、言迎,则入门可知。言“卿致命”者,亦东面致君命也。云“卿不俟设飧之毕,以不用束帛致故也”者,下直云“宰夫朝服设飧”,不言致,则此卿致馆,兼致飧矣。致馆有束帛,致飧空以辞。致君命无束帛者,案下记云“飧不致”,郑注云:“不以束帛致命,草次馔,飧具轻。”若然,卿以空拜致飧,既即退,不待宰夫设毕也,以不用束帛致故也。云“非大礼也”者,对下“聘日致饔”,郑云“急归,大礼”也。若然,此侯伯之卿礼,其公之臣,亦以币帛致。案《司仪》云“诸公之臣相为国客,致馆如初之仪”,郑注云“不言致飧者,君於聘大夫不致飧也。《聘礼》曰‘飧不致,宾不拜’”是也。其子男之臣,不致可知。又案《司仪》云君亲致馆,至於“致飧如致积之礼”,郑注云:“俱使大夫,礼同也。”以此言之,致馆致飧,似别人者,但致积在道,致飧在馆,所致别人。若致馆与致飧同时,致馆者兼致飧,无嫌也。言俱使大夫者,言积与飧同使大夫,决君不亲之义,何妨致馆与致飧一人也。其臣致飧无币,其五等诸侯致飧则有币。案《司仪》诸侯相於“致飧如致积”,致积有币,知致飧亦有币也。
宰夫朝服设飧,食不备礼曰飧。《诗》云“不素飧兮”,《春秋传》曰“方食鱼飧”,皆谓是。
[疏]“宰夫朝服设飧”。○注“食不”至“谓是”。○释曰:云“食不备礼曰飧”者,对饔饩也。生与腥饪俱有,馀物又多,此飧唯有腥饪而无生,馀物又少,故云不备礼也。引《诗传》者,案《诗》云:“彼君子兮,不素飧兮。”毛云:“熟食曰飧。”郑云:“读如鱼飧之飧。”则《诗》飧与《传》鱼飧同,是直食鱼与饭为飧。彼少牢,小礼中不备;此则两大牢,大礼中不备。不备是同,故引证一边不备,其实礼有异也。“《春秋传》曰’方食鱼飧‘”者,案宣六年经书晋赵盾卫孙免侵陈,《公羊传》曰:“赵盾弑君,此其复见何?亲弑君者赵穿也。亲弑君者,赵穿,则曷为加之赵盾?不讨贼也。复国不讨贼,此非弑君如何?赵盾之复国柰何?灵公为无道,灵公使膳宰以熊膰不熟,公杀之。盾入谏,公见盾再拜,盾拜稽首,归。公使勇士某者往杀之,勇士入门,不见人,闚其户,方食鱼飧。勇士曰:嘻,子诚仁人也,是子之俭也,吾不忍杀子也。虽然,吾不可复见吾君矣。遂刎颈而死。”是鱼飧之事。
饪一牢,在西,鼎九,羞鼎三;腥一牢,在东,鼎七。中庭之馔也。饪,孰也。孰在西,腥在东,象春秋也。鼎西九东七。凡其鼎实与其陈,如陈饔饩。羞鼎则陪鼎也,以其实言之,则曰羞,以其陈言之,则曰陪。
[疏]“饪一”至“鼎七”。○注“中庭”至“曰陪”。○释曰:云“中庭之馔也”者,对下文是堂上及门外之馔也。云“象春秋也”者,腥之言生,象春物生;饪,孰也,象秋物有成孰,故云象春秋也。云“鼎西九东七”者,九谓正鼎九,牛、羊、豕、鱼、腊、肠胃、肤、鲜鱼、鲜腊;东七者,腥鼎无鲜鱼、鲜腊,故七。云“凡其鼎实与其陈,如陈饔饩”者,如其死牢,故《掌客》云:诸侯之礼,饔饩九牢、七牢、五牢,其死牢如飧之陈,凡介、行人皆有飧饔饩。此则如介礼也。是飧之死牢与饔饩死牢,实与飧陈同,亦於东阶、西阶也。云“羞鼎则陪鼎也”,知是一物者,此云“羞鼎”,下饔饩言“陪鼎”,故知一也。陪鼎三,则下云膷、臐、膮是也。
堂上之馔八,西夹六。八、六者,豆数也。凡馔以豆为本。堂上八豆、八簋、六钘、两簋、八壶。西夹六豆、六簋、四鉶、两簠、六壶。其实与其陈,亦如饔饩。
[疏]“堂上”至“夹六”。○注“八六”至“饔饩”。○释曰:堂上与西夹所陈六、八非一,知六、八是豆者,凡设馔皆先设豆,乃设馀馔,故郑云凡馔以豆为本。无妨六八之内,兼有馀馔,故郑言簋、钘之等也。凡郑所云,皆约饔饩,故云“亦如饔饩”也。郑必约与陈饔饩同者,以其陈鼎饔饩同,故知馀亦同也。
门外米、禾皆二十车。禾,稿实并刈者也。诸侯之礼,车米视生牢,禾视死牢,牢十车。大夫之礼,皆视死牢而已。虽有生牢,不取数焉。米陈门东,禾陈门西。
[疏]“门外”至“十车”。○注“禾稿”至“门西”。○释曰:“诸侯之礼,车米视生牢,禾视死牢,牢皆十车”者,案《掌客》云:上公之礼,飧五牢,饔饿九牢,其死牢如飧之陈,牵四牢,车米视生牢,牢十车,车秉有五籔,车禾视死牢,牢十车;侯伯飧四牢,饔饩七牢,其死牢如飧之陈,牵三牢;子男飧三牢,饔饩五牢,其死牢如飧之陈,牵二牢,皆米视生牢,牢十车,禾视死牢,牢十车。是其义也。云“大夫之礼,皆视死牢而已。虽有生牢,不取数焉”者,知然者,见下归饔饩五牢,饔三牢,饩二牢,饔三牢,死牢也。门外米禾皆三十车,与死三牢同,不取饩二牢生之数,故知义然也。云“米陈门东,禾陈门西”者,此亦约下归饔饩知之,上皆云陈如饔饩,此不云如饔饩者,至下经与薪刍并云“凡此之陈,亦如饔饩”是也。
薪刍倍禾。各四十车。凡此之陈,亦如饔饩。
上介,饪一牢,在西,鼎七,羞鼎三;堂上之馔六;门外米禾皆十车,薪刍倍禾。西鼎七,无鲜鱼、鲜腊。
[疏]“上介”至“倍禾”。○注“西鼎”至“鲜腊”。○释曰:六者与宾西夹数同,但言堂则西夹无矣。云“西鼎七,无鲜鱼、鲜腊”者,此亦约饔饩时宾饪鼎数,故下文宾腥鼎七,无鲜鱼、鲜腊,此亦鼎七,故知无鲜鱼、鲜腊也。
众介皆少牢。亦饪在西。鼎五,羊、豕、肠、胃、鱼、腊。新至尚孰,堂上之馔四豆、四簋、两钘、四壶,无簠。
[疏]“众介皆少年”。○注“亦饪”至“无簠”。○释曰:知“亦饪”者,依上介知然。知“鼎五”者,以宾九,上介七,众介当五,降杀以两。又约少牢五鼎,此亦少牢,故知亦五鼎也。知鼎实有羊、豕、鱼、腊与肠胃者,以上介无鲜鱼、鲜腊,此又无牛,故从羊豕以下数之得五。案少牢有肤,此无者,生人食与祭异,故《玉藻》“朔月少牢五俎”,亦云羊、豕、鱼、腊、肠胃,不数肤也。案上注皆不言“新至尚熟”,於此言之者,上文宾与上介皆言饪一牢,在西;下归饔饩亦言饪一牢,在西;此众介直言少牢,不言饪;下文归饔饩,亦直言饩一牢,无饪;恐众介飧饔前后皆无饪,故特言之。新至尚熟,对后无饔,直有饩,不尚熟也。必知少牢是饪者,承上介一牢饪,知此亦饪。云“堂上之馔四豆、四簋、两钘、四壶,无簠”,知数如此者,以宾与上介降杀以两,故然也。知无簠者,以宾簠有二,《曲礼》云:“岁凶,大夫不食粱。”非岁凶,大夫食粱。粱,大夫常食,大夫礼多,与宾同簠,盛稻粱,则上介亦二簠,与宾同。士非直不合食粱,差降,亦无簠也。
厥明,讶宾于馆。此讶下大夫也。以君命迎宾谓之讶。讶,迎也。亦皮弁。
[疏]“厥明”至“于馆”。○注“此讶”至“皮弁”。○释曰:自此尽“每曲揖”,论将行聘礼主君迎宾向庙之事。云“此讶下大夫也”者,案《周礼》有掌讶,中士八人为之。此讶下大夫,非彼掌讶也。案下记云:“卿,大夫讶;大夫,士讶;士皆有讶。”又《周礼·掌讶》云:“凡宾客,诸侯有卿讶,卿有大夫讶,大夫有士讶,士皆有讶。”此大聘是卿,故使下大夫讶也。天子诸侯虽有掌讶之官,朝聘之宾,不使掌讶为讶,直以尊卑节级为讶,故云此讶下大夫也。言“以君命迎”者,凡举事,皆以承君命,故知迎宾待君命也。云“亦皮弁”者,下文君及宾皮弁,明此大夫亦皮弁服也。
宾皮弁聘,至于朝。宾入于次。服皮弁者,朝聘主相尊敬也。诸侯视朔皮弁服。入于次者,俟辨也。次在大门外之西,以帷为之。
[疏]“宾皮”至“于次”。○注“服皮”至“为之”。○释曰:云“服皮弁者,朝聘主相尊敬也”者,《周礼·大行人》诸侯朝天子,各服冕服,庙中将币三享。《觐礼》亦云“侯氏裨冕”,在庙觐天子。此诸侯待四方朝聘皆皮弁者,入天子庙,得申其上服;入已庙,不可以冕服,又不可服常朝之服,故服天子之朝服,诸侯以为视朔之服,在庙待朝聘之宾,是相尊敬故也。知此皮弁是诸侯视朔服者,以其《玉藻》云诸侯“皮弁以听朔於大庙”是也。云“次在大门外之西,以帷为之”者,下记云:“宗人授次,次以帷,少退于君之次。”以宾位在西,故知也。
乃陈币。有司入于主国庙门外,以布幕陈币,如展币焉。圭璋,贾人执椟而俟。
[疏]“乃陈币”。○注“有司”至“而俟”。○释曰:“有司入于主国庙门外”者,案下文行聘时,币在主国庙门外,知在此也。知有幕者,以言陈币如展币,明亦布幕陈币也。云“圭璋,贾人执椟而俟”者,案下文云:“贾人东面坐启椟取圭。”郑注“贾人乡入陈币,东面俟,於此言之,就有其事也”是也。
卿为上摈,大夫为承摈,士为绍摈。摈者出请事。摈,谓主国之君所使出接宾者也。绍,继也,其位相承继而出也。主君,公也,则摈者五人;侯伯也,则摈者四人;子男也,则摈者三人。《聘义》曰:“介绍而传命,君子於其所尊不敢质,敬之至也。”既知其所为来之事,复请之者,宾来当与主君为礼,为其谦不敢斥尊者,启发以进之。於是时,宾出次,直闑西,北面。上摈在闑东阈外,西面。其相去也,公之使者七十步,侯伯之使者五十步,子男之使者三十步。此旅摈耳,不传命。上介在宾西北,东面。承摈在上摈东南,西面,各自次序而下。末介、末摈,旁相去三丈六尺。上摈之请事,进南面,揖宾俱前,宾至末介,上摈至末摈,亦相去三丈六尺。止揖而请事,还入告于公。天子诸侯朝觐,乃命介绍传命耳。其仪,各乡本受命,反面传而下,及末,则乡受之,反面传而上。又受命传而下,亦如之。此三丈六尺者,门容二彻参个,旁加各一步也。今文无摈。
[疏]“卿为”至“请事”。○注“摈谓”至“无摈”。○释曰:此摈陈在主国大门外,主君之摈与宾之介东西相对,南北陈之。云“其位相承继而出也”者,从门向南陈,为继而出。云“主君,公也,则摈者五人;侯伯也,则摈者四人;子男也,则摈者三人”者,案《周礼·大行人》天子待诸侯,云上公之礼摈者五人,侯伯之礼摈者四人,子男则摈者三人。今以诸侯待聘宾,用天子待已之摈数者,以诸侯自相待,无文,郑以意解之。但天子尊,得分辨诸侯尊卑以待之。诸侯卑,降天子,不敢分辨。前人故据已国大小而为摈数,且《春秋》又有大国朝焉,小国聘焉,又有卿出并聘之事,则小国有朝大国法,无大国下朝小国之礼。若相聘问,大小皆得。若然,待其臣,据此文与待君等,天子待诸侯之臣亦宜与君同也。又案《周礼》大宗伯为上摈,小行人为承摈,《觐礼》啬夫为末摈,若待子男,三人足矣。若侯伯少一人,待上公少二人,一人、二人,皆以士充数也。引《聘义》者,案彼郑注:“质,谓正自相当。”故设摈介通情乃相见,是敬之至。引之者,证须摈介之意也。云“既知其所为来之事”者,在道已遣士请事、大夫问行郊劳致馆之等,是足知来事矣。云“复请之者,宾来当与主君为礼,为其谦不敢斥尊者,启发以进之”者,亦解所以立摈介通情,及进相见之义也。云“於是时,宾出次,直闑西,北面”者,案《玉藻》云:“君入门,介拂闑,大夫中枨与闑之閒,士介拂桭。”此谓朝君。又云“宾入不中门”,此谓聘宾,云不中门,则此闑西北面者。若然,聘宾入门,还依作介入时同,亦拂闑也。云“上摈在闑东阈外,西面”者,主位在东,故宾在闑西。上摈在闑东,以摈位并门东西面,故上摈亦西面向君也。云“其相去也,公之使者七十步,侯伯之使者五十步,子男之使者三十步”者,此依《大行人》云:“诸侯之卿,其礼各下其君二等。”郑注云:“所下者,介与宾主之閒。”是以步数与介数亦降二等也。云“此旅摈耳”者,案《司仪》云“三问,旅摈”,郑云:“旅,陈,陈摈介,不传辞。”故郑此云不传命也。若然,上注下注皆引《聘义》云“介绍而传命”者,若交摈传命,则是宾介传命。此旅摈传命者,直是宾来至末介下,对上摈传本君之命也。其介相绍继,则交摈旅摈同,唯传命,不传辞,有异矣。是以《司仪》云:“及将币交摈。”郑注亦引《聘义》“介绍而传命”为证,以其皆是相连继於位也。云“上介在宾西北,东面。承摈在上摈东南,西面”,此谓宾直闑西北面,主君在门内南面,列位时云西北东南者,据宾西北望上介,介仍向正北陈之矣。上摈东南望承摈等,仍向正南陈之矣。不谓介西北邪陈,摈东南向邪陈也。云“各自次序而下”者,宾之介或七,或五,或三,从南向北,次序上次,下至末介;主人之摈,或五,或四,或三,从承摈向南上次,下至末摈也;东西相去三丈六尺。云“上摈之请事,进南面,揖宾俱前”者,谓上摈入,向公前北面受命,出门南面遥揖宾使前,摈者渐南行,宾至末介北,东面,上摈至末摈南,西面,东西相去亦三丈六尺。云“止揖而请事”者,二人俱立定,乃揖而请所为来之事。云“还入告于公”者,宾对讫,上摈入告公,公乃有命纳宾也。云“天子诸侯朝觐,乃命介绍传命耳”者,此引《聘义》文。自此以下,论天子诸侯交摈法。云“绍”者,亦谓使介相绍继以传命,传命即摈介相传宾主之命也。此交摈谓在大门外,初未迎宾时。案《曲礼》注:“春夏受挚於朝,受享於庙,秋冬一受之於庙。”《觐礼》“天子不下堂而见诸侯”,则秋冬受挚、受享皆无迎法。无迎法,则无此交摈之义。若春夏受挚於朝,无迎法,受享於庙则迎之,故《大行人》云“庙中将币三享”,郑注:“朝,先享不言朝者,朝正礼,不嫌有等也。”是正朝无迎法。若然,《觐礼》无迎法,此云朝觐,彼言觐者,觐虽无迎法,飨食则有迎法。故《齐仆》云朝觐宗遇,飨食皆乘金路,其法仪各以其等,为车送逆之节,故连觐也。云“其仪,各乡本受命,反面传而下”者,虽言各乡本受命,非一时之事,先上摈入受命,出,传与承摈,承摈传与末摈,此是上摈乡本受命。反面传而下,末介向末摈边受命传与次介,次介传与上介,上介传与宾,是及其末,则乡受之,反面传而上也。云“又受命传而下,亦如之”者,此乃发宾传向主君,一如前发主君传而向下,故云亦如之。如此三回,为交摈三辞,此则《司仪》云“诸公相为宾,交摈三辞”者也。诸、侯、伯、子、男相为宾,如诸公之仪,其交摈则同也。云“此三丈六尺”者,此则却计前云相去三丈六尺。云“门容二彻参个”者,《冬官·匠人》云天子五门。匠人直计应门,直举应门,则皋、库、雉亦同。云“二彻参个”者,辙广八尺,参个三八二十四,门容二丈四。云“傍加各壹步也”者,此无正文,但人之进退周旋,不过再举足一步,故门傍各空一步,丈二添二丈四尺,为三丈六尺。
公皮弁,迎宾于大门内。大夫纳宾。公不出大门,降于待其君也。大夫,上摈也,谓之大夫者,上序可知。从大夫总,无所别也。於是宾主人皆裼。
[疏]注“公不”至“皆裼”。○释曰:云“降于待其君也”者,案《司仪》诸公相为宾,公皮弁,交摈,车迎,拜辱,出大门。此於门内,是降於待其君也。云“从大夫总,无所别也”者,《春秋》之义,卿称大夫。《王制》云“上大夫卿”,是总无别也。云“於是宾主人皆裼”者,案《玉藻》云:“不文饰也不裼。”又云:“执龟玉袭。”下文行聘时执玉,宾主人皆袭,此时未执玉,正是文饰之时,明宾主人皆裼也。
宾入门左。内宾位也。众介随入,北面西上少退,摈者亦入门而右,北面东上,上摈进相君。
[疏]“宾入门左”。○注“内宾”至“相君”。○释曰:知“众介随入,北面西上少退”者,约下文入庙行聘享时,众介入庙,随宾入门左,北面西上,少退,不敢与宾齐也。知“摈者亦入门而右,北面东上”者,亦约众介统於宾,北面西上,明摈者北面东上,亦约朝君揖位亦北面东上而知之也。知“上摈进相君”者,《乡党》云“君召使摈”,郑云:“有宾客,使迎之。”彼据初迎宾时,至於入门之后,每事皆上摈相君也。
公再拜。南面拜迎。
[疏]“公再拜”。○注“南面拜迎”。○释曰:知“君南面”者,经虽不见君面位,主君尊於外国,臣犹南面,故《郊特牲》云:“君之南乡,答阳之义。”故知君南面也。
宾辟,不答拜。辟位逡遁,不敢当其礼。
[疏]注“不敢当其礼”。○释曰:云“不敢当其礼”者,以卿奉君命使,不敢宾辟,当相酬亢之礼,故不答拜,直逡遁而已。
公揖入,每门、每曲揖。每门辄揖者,以相人偶为敬也。凡君与宾入门,宾必后君,介及摈者随之,并而雁行。既入,则或左或右,相去如初。《玉藻》曰:“君入门,介拂闑,大夫中枨与闑之閒,士介拂枨。宾入不中门,不履阈。”此宾,谓聘卿大夫也。门中,门之正也。不敢与君并由之,敬也。介与摈者雁行,卑不逾尊者之迹,亦敬也。宾之介,犹主人之摈。
[疏]“公揖”至“曲揖”。○注“每门”至“之摈”。○释曰:诸侯三门,皋、应、路,则应门为中门,左宗庙,右社稷。入大门东行,即至庙门,其閒得有每门者,诸侯有五庙,大祖之庙居中,二昭居东,二穆居西。庙皆别门,门外两边皆有南北隔墙,隔墙中夹通门。若然,祖庙已西,隔墙有三,则閤门亦有三。东行经三门,乃至大祖庙,门中则相逼,入门则相远,是以每门皆有曲,有曲即相揖,故“每曲揖”也。是以《司仪》亦云“每门止一相”,亦据閤门而言也。云“以相人偶”者,以人意相存偶也。云“凡君与宾入门,宾必后君”者,以宾主不敌,是以《玉藻》云“於异国之君称外臣某”,故知聘宾后於主国君也。言“凡”者,非直聘享向祖庙,若飨食向祢庙,燕礼向路寝,皆当后於主君,故言凡以广之。云“介及摈者随之,并前而雁行”者,言并,上摈与上介并,次摈与次介并,末摈与末介并,各自雁行於后也。云“既入,则或左或右”者,东行,宾介於左,君摈於右也。云“相去如初”者,初谓大门外相去三丈六尺也。《玉藻》曰:“君入门,介拂闑,大夫中枨与闑之閒,士介拂枨。”郑注云:“此谓两君相见也。君入必中门,上介夹闑,大夫介、士介雁行於后,示不相沿也。君若迎聘客,摈者亦然。”又云:“宾入不中门,不履阈。”郑注云:“辟尊者所从也。”此经谓聘客,郑君并引朝君,欲见卿大夫聘来,还与从君为介时入门同,故并引之也。云“君入门介拂闑”,又云“门中,门之正”,又云“卑不逾尊者之迹”,若然,聊为一闑言之,君最近闑,亦拂之而过,上介则随君而行,拂闑而过,所以与君同行者,臣自为一列。主君既出迎宾,主君与君并入,主君於东闑之内,宾於西闑之内,并行而入。上介於西闑之外,上摈於东闑之外,皆拂闑。次介、次摈皆大夫,中枨与闑之閒,末介、末摈皆士,各自拂枨,如是得君入中门之正。上摈、上介俱得拂闑,又得不逾尊者之迹矣。又云“宾入不中门”者,此谓聘宾,大聘大夫,故郑卿、大夫并言入门之时,还依与君为介来入相似,宾入还拂闑,故上注宾自闑西,拟入时拂闑西故也。云“门中,门之正也”者,谓两闑之閒。云“卑不逾尊者之迹”者,士以大夫为尊,大夫以上介为尊,上介以君为尊也。云“宾之介,犹主人之摈”者,欲见摈介雁行,不别也。
及庙门,公揖入,立于中庭。公揖先入,省内事也。既则立於中庭以俟宾,不复出。如此,得君行一臣行二,於礼可矣。公迎宾于大门内,卿大夫以下入庙门即位而俟之。
[疏]“及庙”至“中庭”。○注“公揖”至“俟之”。○释曰:自此尽公“裼降立”,论行聘之事。云“公揖先入,省内事也”者,《曲礼》云“请入为席”,彼卿大夫士礼,是以郑注云“虽君亦然”,省内事即请入为席之类也。云“如此,得君行一臣行二,於礼可矣”者,言得君行一臣行二者,案下文三揖言之,初揖注云:“将曲揖,谓在内霤之閒住,主君先立,无过近於内霤閒。”若然,去门既近,去阶又远也,以此不得君行一,臣行二。下文受玉于东楹之閒,彼得为君行一,臣行二矣。下文又云“公升二等,宾升”,君阶七等,君升二等,宾升一等,已上仍有五阶,亦不得为君行一,臣行二,与此同。欲见君行近,臣行远之义。皆据大判而言,不可细分之矣。言於礼可者,以其尊者宜逸,卑者宜劳,故言於礼可也。云“公迎宾於大门内,卿大夫以下,入庙门即位而俟之”者,上初命拜迎宾于馆之时,卿大夫士固在朝矣,及宾来大门外陈介之时,主君之摈亦在大门外之位,君在大门内时,其卿大夫不以无事乱有事,当於庙中在位矣。必知义然,当见行事之时,公授宰玉,又云士受皮,又云宰夫授公几,皆是於外无事,在庙始有事,更不见此官等命人庙之文,明君未入庙时,此官已在位而俟。《公食大夫》以其官各具馔物,皆有事,不预入庙,故公迎宾入,后乃见卿大夫以下之位,与此异也。
宾立接西塾。接犹近也。门侧之堂谓之塾。立近塾者,已与主君交礼,将有出命,俟之於此。介在币南,北面西上,上摈亦随公入门东,东上,少进於士。
[疏]“宾立接西塾”。○注“接犹”至“於士”。○释曰:云“门侧之堂谓之塾”者,《尔雅·释宫》文。云“立近塾者,已与主君交礼,将有出命,俟之於此”者,对在大门外时,未与主君交礼,直使摈传命,故去门七十步,五十步,三十步,此将与君交礼,故近门也。云於此“介在币南,北面西上”者,以上文入竟展币时,布幕,宾西面,介北面东上,统於宾,今此陈币宾在门西,北面,明介北面,西上,统於宾也。云“上摈随公入门东,东上,少进於上”者,案下“几筵既设,摈者出请命”,更不见上摈别入之文,明随公入可知也。知门东有士者,案《公食》云:“士立于门东,北面西上。”郑云“统於门者,非其正位”也。故知此亦然。以摈者是卿,又相君,故知进於士,在士前也。
几筵既设,摈者出请命。有几筵者,以其庙受,宜依神也。宾至庙门,司宫乃于依前设之。神尊,不豫事也。席西上,上摈待而出请受宾所以来之命,重停宾也。至此言命,事弥至,言弥信也。《周礼》:“诸侯祭祀,席蒲筵,缋纯,右彫几。”
[疏]“几筵”至“请命”。○注“有几”至“彫几”。○释曰:云“有几筵者,以其庙受,宜依神也”者,此对不在庙受,不几筵,故下云:“聘遭丧,入竟则遂也。不郊劳,不几筵。”注云:“致命不於庙,就尸柩於殡宫,又不神之。”下小聘不几筵,注云:“记贬於聘。”是以记云“唯大聘有几筵”。《觐礼》不云几筵,文不具也。又案《曲礼》注:春夏受挚於朝,受享於庙,秋冬一受之於庙。诸侯无此法,四时皆在於庙,亦无四时朝觐之别名,同,皆曰朝也。云“宾至庙门,司宫乃于依前设之。神尊,不豫事也”者,此对《公食》“宰夫设筵,加席几”,而后迎宾,彼食礼,与此异也。知在扆前者,案《司几筵》云:大朝觐、大飨射,王位依前南乡,设筵几。《觐礼》亦云依前,诸侯亦然。《尔雅·释宫》云:“牖户之閒谓之扆。”但天子以屏风设於扆,诸侯无屏风,为异席,亦不同也。云“至此言命,事弥至,言弥信也”者,上入竟,士请事,近郊,下大夫请行,皆是谦问,不敢以必来之己国,不正言之。至此,事益至,言则信矣。故正问之而言请命,是其事至言信矣。云“《周礼》”至“彫几”者,《周礼·司几筵》文。彼诸侯祭祀,席三重,上更有“加莞筵,纷纯”,不引之者,文略可知。引之者,证此所设者,设常祭祀之席也。
贾人东面坐启椟,取圭,垂缫,不起而授上介。贾人乡入陈币,东面俟,於此言之,就有事也。授圭不起,贱不与为礼也。不言裼袭者,贱不裼也。缫,有组系也。
[疏]“贾人”至“上介”。○注“贾人”至“系也”。○释曰:“贾人乡入陈币,东面俟,於此言之,就有事也”者,上文宾入次,乃陈币在门外,不言者,彼贾人未有事。今此有事,故就此言面位,以此东面,明初亦东面矣,故举此明前东面也。云“授圭不起,贱不与为礼也”者,以贾人是庶人在官者,故云贱不与为礼,为礼当起而授也。云“不言裼袭者,贱不裼也”者,若不贱,以垂缫当裼,以贱故不裼也。云“缫,有组系”也,知有组者,下记云:“所以朝天子,圭与缫皆九寸。”“问诸侯,朱绿缫,八寸,皆玄纁系,长尺,绚组”是也。
上介不袭,执圭,屈缫,授宾。上介北面受圭,进西面授宾。不袭者,以盛礼不在於已也。屈缫,并持之也。《曲礼》曰:“执玉,其有藉者则裼,无藉者则袭。”
[疏]“上介”至“授宾”。○注“上介”至“则袭”。○释曰:上介裼於贾人处,垂缫受得圭而不袭者,郑云“以盛礼不在於己故也”,以宾执圭,升堂致命,为盛礼在己者也。云“上介北面受圭,进西面授宾”者,以上介本位北面,故北面受圭,宾东面,故上介西面授宾。引《曲礼》者,彼记人据此绚组尺为缫藉,不据韦皮衣木板画以五采之缫藉也。云“执玉,其有藉者则裼”,据此,贾人垂缫以授上介,上介不袭受之时也。云其“无藉者”,则袭者据此上介屈缫以授宾,宾袭受之时也。记人直记裼袭之义,不论盛礼在己之意,故各举一边而言也。
宾袭,执圭。执圭盛礼,而又尽饰,为其相蔽敬也。《玉藻》曰:“服之袭也,充美也。是故尸袭,执玉龟袭”也。
[疏]“宾袭执玉”。○注“执圭”至“袭也”。○释曰:云“执圭盛礼”者,《玉藻》云“执玉龟袭”,注:“重宝瑞也。”若然,云盛礼者,以其圭瑞以行礼,故为盛礼也。云“又尽饰,为其相蔽敬也”者,《玉藻》又云:“君在则裼尽饰也。”注云:“臣於君所。”今聘宾於主君,亦是臣於君所,合裼以尽饰。今既执圭,以瑞为敬,若又尽饰而裼,则掩蔽玉之敬,故不得裼也。云“服之袭也,充美也”者,彼注云:“充犹覆也。”“是故尸袭”者,为尸尊,故去饰也,不裼。云“执玉龟袭也”者,彼注云:“重宝瑞也。”以龟玉为宝瑞,若裼,则尽饰为蔽敬,故引之证不裼也。
摈者入告,出辞玉。摈者,上摈也。入告公以宾执圭,将致其聘命。圭,贽之重者,辞之,亦所以致尊让也。
[疏]“摈者”至“辞玉”。○注“摈者”至“尊让”。○释曰:知摈是上摈者,案上相礼者皆上摈,故知此亦据上摈。云“圭,贽之重”者,《大宗伯》云“以玉作六瑞”,君之所执;又云“以禽作六贽”,臣之所执;总而言之皆是贽。故《左氏传》云男贽不过玉帛、禽鸟,但君之所执,为贽之重者也。云“辞之,亦所以致尊让”也,致尊让,《乡饮酒义》文。彼为宾主三辞三让,是致尊让。此辞玉,亦是致尊让之事,故引之为证也。案文公十二年《左氏传》云:秦伯使西乞术来聘,襄仲辞玉,宾对曰:“不腆敝器,不足辞也。”彼主人无三辞者,文不具,亦当三辞也。
纳宾,宾入门左。公事自闑西。
[疏]“纳宾宾入门左”。○注“公事自闑西”。○释曰:案《玉藻》云:“公事自闑西。”注云:“聘享也。”又云:“私事自闑东。”注云:“觌面也。”故郑引之以证此入门左是聘享。宾入自闑西,入门左也。
介皆入门左,北面,西上。随宾入也。介无事,止於此。今文无门。
[疏]“介皆”至“西上”。○注“随宾”至“无门”。○释曰:案《司仪》云:诸公之臣相为国客,及将币,“每门止一相,及庙,唯君相入”,注云:“唯君相入,客臣也。相不入矣。”此介皆入,不同者,彼云每门止一相,郑云绝行在后耳,非是全不入庙。又云唯君相入者,谓前相君礼须入,故言之;臣相不前相礼,故不言入;其实皆入,与此同也。
三揖,君与宾也。入门将曲,揖;既曲北面,又揖;当碑揖。
[疏]“三揖”。○注“君与”至“碑揖”。○释曰:前云公揖入,立于中庭,三分庭一在南。宾后独入,得云“入门将曲,揖”者,谓公先在庭南面,宾既入门,至碑曲,揖,宾既曲北面,宾又揖,主君揖,主君二者,皆向宾揖之,再揖讫,亦主君东面向堂涂,北行当碑,乃得宾主相向而揖,是以得君行一,臣行二,非谓宾入门时,主君更向内霤,相近而揖。若然,何得云君行一,臣行二也。
至于阶,三让。让,升。
公升二等,先宾升二等,亦欲君行一,臣行二。
[疏]“公升二等”。○注“升宾”至“行二”。○释曰:诸侯阶有七等,公升二等,在上仍有五等,而得云君行一,臣行二者,但君行少,臣行多,大判而言,非谓即君行一,臣行二。此文出《齐语》晏子辞。
宾升,西楹西,东面。与主君相乡。
摈者退中庭。乡公所立处,退者以公宜亲受宾命,不用摈相也。
[疏]“摈者退中庭”。○注“乡公”至“相也”。○释曰:上文公揖入,立于中庭,今公与宾升堂,云“摈者退中庭”,此文与君立中庭同,故云“乡公所立处”。
宾致命。致其君之命也。
公左还,北乡。当拜。
[疏]“公左还北乡”。○注“当拜”。○释曰:言“左还北乡”者,公升受宾致命时西乡,以左手乡外,回身北面乃拜,故云“当拜”。
摈者进。进阼阶西,释辞於宾,相公拜也。
[疏]“摈者进”。○注“进阼”至“拜也”。○释曰:知“阼阶西”者,以其摈者在中庭公立处,直言“进”,则进至阼阶西,不得更向阼阶前,亦不可更进西阶,故知“进阼阶西,释辞於宾”,复得“相公拜”也。
公当楣再拜。拜贶也。贶,惠赐也。楣谓之梁。
[疏]“公当楣再拜”。○注“拜贶”至“赐也”。○释曰:拜贶之言,文出《聘义》。彼云“北面拜贶,拜君命之辱”是也。
宾三退,负序。三退,三逡遁也。不言辟者,以执圭将进授之。
[疏]“宾三退负序”。○注“三退”至“授之”。○释曰:案上文宾入门,“公再拜,宾辟,不答拜”。又下文云宾讶受几於筵前,“公一拜送,宾以几辟”,皆言辟,此不言辟,故决之也。案《司仪》云:诸公之臣相为国客,及将币,“客登拜,客三辟,授币”,注云:“客三辟,三退,负序也”者,彼诸公之臣相聘之礼,与侯伯之卿聘於邻国之礼少异故也。
公侧袭,受玉于中堂与东楹之閒。侧犹独也。言独,见其尊宾也。他日公有事,必有赞为之者。凡袭于隐者,公序坫之閒可知也。中堂,南北之中也。入堂深,尊宾事也。东楹之閒,亦以君行一,臣行二。
[疏]“公侧”至“之閒”。○注“侧犹”至“行二”。○释曰:云“他日公有事,必有赞为之”者,案《大射》云公卒射,小臣正赞袭,是其赞为之也。云“几袭於隐”者,案《士丧礼》:小敛,主人袒于户内,袭于序东。丧礼遽於事,尚袭於序东,况吉事乎?明知袭於隐者也。云“公序坫之閒可也”者,《士丧》袭于序东,谓於堂东地上,此则公在堂上。堂东南角为坫,郑以意斟酌隐处无过於序东坫北可也。无正文,故云可也。云“中堂,南北之中也。入堂深,尊宾事也”者,凡庙之室堂皆五架,栋南北皆有两架,栋北一架,下有壁,开户栋南一架,谓之楣。则楣北有二架,楣南有一架。今於当楣北面拜讫,乃更前北侵半架,於南北之中乃受玉,故云南北之中,乃入堂深,尊宾事故也。云“东楹之閒,亦以君行一,臣行二”者,两楹之閒为宾主处中,今乃於东楹之閒,更侵东半閒,故云君行一臣行二也。
摈者退,负东塾而立。反其等位,无事。宾降,介逆出。逆出,由便。宾出。聘事毕。
公侧授宰玉。使藏之,授於序端。
[疏]“公侧授宰玉”。○注“使藏”至“序端”。○释曰:郑知“授於序端”者,凡公授受皆於序端,是以下文“公升侧受几于序端”,故知此亦授于序端也。
裼,降立。裼者,免上衣,见裼衣。凡当盛礼者,以充美为敬。非盛礼者,以见美为敬。礼尚相变也。《玉藻》曰:“裘之裼也,见美也。”又曰:“麛裘青犴褎,绞衣以裼之。”《论语》曰:“素衣,麛裘。”皮弁时或素衣,其裘同可知也。裘者为温,表之,为其亵也。寒暑之服,冬则裘,夏则葛。凡襢裼者左,降立,俟享也。亦於中庭。古文裼皆作赐。
[疏]“裼降立”。○注“裼者”至“作赐”。○释曰:云“裼者,免上衣,见裼衣”者,案《玉藻》云:“君衣狐白裘,锦衣以裼之。”注云:“君衣狐白毛之裘,则以素锦为衣覆之使可裼也。袒而有衣曰裼,必覆之者,裘亵也。《诗》云:‘衣锦褧衣,裳锦褧裳。’然则锦衣复有上衣明矣。天子狐白之上衣,皮弁服与?凡裼衣象裘色也。”若然,凡服四时不同,假令冬有裘,儭身裈衫,又有襦袴,襦袴之上有裘,裘上有裼衣,裼衣之上又有上服、皮弁、祭服之等。若夏则以絺绤,絺绤之上则有中衣,中衣之上复有上服、皮弁、祭服之等。若春秋二时,则衣袷褶,袷褶之上加以中衣,中衣之上加以上服也。言见裼衣者,谓袒衿前,上服见裼衣也。故《玉藻》云:“裘之裼也,见美也。”袭者掩之,故《玉藻》云“袭充美”是也。云“凡当盛礼者,以充美为敬。非盛礼者,以见美为敬。礼尚相变也”者,《玉藻》云“执龟玉袭”,是礼之盛者,充美为敬。《玉藻》又云:“君在则裼,尽饰也。”是非盛礼者,以见美为敬。据此二者,是礼尚有相变也。引《玉藻》者,证礼不盛者,以裼见美也。又曰“麛裘青犴褎,绞衣以裼之”,引《论语》“素衣麛裘”,又云“皮弁时或素衣,其裘同,可知也”,郑并引二文者,欲见诸侯与其臣视朔与行聘礼,皆服麛裘,但君则麛裘还用麛褎,臣则不敢纯如君,麛裘则青犴褎裼衣,君臣亦有异时。若在国视朔,君臣同素衣为裼,故《乡党》云“素衣麛裘”,彼一篇是孔子行事。郑兼见君臣视朔之服,是其君臣同用素裼可知。若聘礼,亦君臣同用麛裘,但主君则用素衣为裼,使臣则用绞衣为裼,是以郑总云皮弁时或素衣其裘同可知也。言“或素衣”者,在国则君臣同素衣,聘时主君亦素衣,唯臣用绞衣为裼也。依《杂记》云“朝服十五升布”,皮弁亦天子朝服,与诸侯朝服同用十五升布,亦同素积以为裳,白舄,臣用白屦也。云“裘者为温,表之,为亵”者,案《月令》云孟冬天子始裘。是裘为温。云“表之”者,则裼衣是也。裼衣象裘色,复与上服色同也。云“凡襢裼者左”者,吉凶皆袒左是也,是以《士丧礼》主人左袒,《檀弓》云吴季札“左袒右还其封”,《大射》亦左袒。若受刑,则袒右,故《觐礼》侯氏袒右受刑是也。知降立俟享也者,下文宾行享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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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二十一 聘礼第八
卷二十一 聘礼第八
摈者出请。不必宾事之有无。
[疏]“摈者出请”。○注“不必”至“有无”。○释曰:自此尽“以束帛如享礼”,论享礼之事。
宾裼,奉束帛加璧享。摈者入告,出许。许受之。
庭实,皮则摄之,毛在内,内摄之,入设也。皮,虎豹之皮。摄之者,右手并执前足,左手并执后足,毛在内,不欲文之豫见也。内摄之者,两手相乡也。入设,亦参分庭一在南,言则者,或以马也。凡君於臣,臣於君,麋鹿皮可也。
[疏]“庭实”至“设也”。○注“皮虎”至“可也”。○释曰:知“皮,是虎豹皮”者,经云“毛在内”,不欲文之豫见,是有文之皮。《郊特牲》云:“虎豹之皮,示服猛也。束帛加璧,往德也。”文无所属,则天子诸侯皆得用之。此聘使为君行之,故知皮是虎豹之皮也。《齐语》云:“桓公知诸侯归己,令诸侯轻其币,用麋鹿皮”,非其正也。云“摄之者,右手并执前足,左手并执后足”者,下云皮右首,故云右手执前两足。必以一手执两足者,取两足相向,得掩毛在内,俱放,又得毛向外,故郑云“内摄之者,两手相乡”也。知入设参分庭一在南者,见《昏礼记》:“纳徵,执皮,摄之,内文,兼执足。左首,随入西上,参分庭一在南。”故知此亦然。但此右首,彼左首者,《昏礼》象生,故与此异也。云“则者,或以马也”者,以其皮马相閒,有皮则用皮,无皮则用马,故云“则”,见其不定故也。云“凡君於臣,臣於君,麋鹿皮可也”者,云凡君於臣,谓使者归,若使卿赠如觌币,及食飨以侑币、酬币,庭实皆有皮,故云“凡”也。臣於君,谓私觌,庭实设四皮,及介用俪皮,此皆有麋鹿皮,故亦云“凡”也。若然,《大宗伯》云“孤执皮帛”,郑云:天子之孤用虎皮,诸侯之孤用豹皮。得用虎豹者,彼所执以为贽,与庭实不同,故得用虎豹也。
宾入门左,揖让如初,升致命,张皮。张者,释外足,见文也。
[疏]“宾入”至“张皮”。○注“张者”至“文也”。○释曰:案《昏礼记》:“宾致命,释外足,见文,主人受币,士受皮。”注云:“宾致命,主人受币,庭实所用为节。”此亦然,下受皮以授币为节也。
公再拜受币。士受皮者自后右客。自,由也。从东方来,由客后西,居其左受皮也。执皮者既授,亦自前西而出。
[疏]“公再”至“右客”。○注“自由”至“而出”。○释曰:云“执皮者既授,亦自前西而出”者,此约下私觌时,“牵马者自前西向出”相类,故云“亦”也。
宾出,当之坐摄之。象受于宾。
[疏]“宾出”至“摄之”。○注“象受于宾”。○释曰:云“坐摄之”者,向张皮见文,今摄之者,还如入时,执前后足,内文也。
公侧授宰币,皮如入,右首而东。如入,左在前。皮右首者,变于生也。
[疏]“公侧”至“而东”。○注“如入”至“生也”。○释曰:云“公侧授宰币”者,上云“公侧袭”,侧犹独也,此已上侧亦独,无人赞之也。云“如入,左在前”者,皮四张,三人入门时,先者北面在左,西头为上,馀取皮向东者,亦左在前,向东为次第也。云“皮右首者,变于生也”者,《曲礼》云“执禽者左首”,《士相见》贽用雉,左头奉之,下大夫执雁,上大夫执羔,如执雉,皆左首。雉虽死,以不可生服,执之如羔,雁亦从左首,象阳。今此皮则右首,变於生。《昏礼》左首,《昏礼》取象生,与此异也。
聘于夫人用璋,享用琮,如初礼。如公立于中庭以下。
若有言,则以束帛,如享礼。有言,有所告请,若有所问也。记曰:有故,则束帛加书以将命。《春秋》臧孙辰告籴于齐,公子遂如楚乞师,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皆是也。无庭实也。
[疏]“若有”至“享礼”。○注“有言”至“实也”。○释曰:云“有言,有所告请,若有所问也”者,言有所告,即告籴之类是也。请,即乞师之类是也。问,即言汶阳之田之类是也。郑据《传》而言,有此三事,皆是有言。有言,即记云“有故”,一也。云“有言”,即有书致之,故记云,有故则“束帛加书以将命”也。云“《春秋》臧孙辰告籴”者,事在庄公二十八年也。云“公子遂如楚乞师”者,事在僖二十六年也。云“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事在成公八年也。此三者皆见《春秋经》,引之者,证此有言以“束帛加书”之事也。云“无庭实也”者,以经直云“束帛如享礼”,则除束帛之外,更无所有,故知无庭实也。《国语》云:臧孙辰以鬯圭者,是告籴之物。服注云:无庭实也。又哀七年《左传》云:“邾茅夷鸿以乘韦束帛自请救于吴”,求救非法,故有乘韦为庭实也。
摈者出请事,宾告事毕。公事毕。
宾奉束锦以请觌。觌,见也。乡将公事,是欲交其欢敬也。不用羔,因使而见,非特来。
[疏]“摈者”至“事毕”。○注“觌见”至“特来”。○释曰:自此尽“从者讶受马”,论宾将私觌,主人不许而行礼宾之事。云“乡将公事”者,聘享是也。云“是欲交其欢敬也”者,聘是公礼,非是交欢,此行私礼,为交欢敬也。案《郊特牲》云:“为人臣者无外交。”郑注“私觌是外交也”者,彼谓臣为君介,而行私觌,是外交。若特行聘,则得私觌,非外交也。故彼上经云:“大夫执圭而使,所以申信也。”注云“其君亲来,其臣不敢私见於主国君也。以君命聘,则有私见”是也。云“不用羔,因使而见,非特来”者,谓因为君聘使而行私见,故用束锦,非特来。若特来,则卿用羔也。若然,案《士相见》卿初仕见已君及卿,皆见以羔。见他君得有羔者,案《尚书》有“三帛二生”,二生,卿执羔,大夫执雁,彼见天子法。从朝君而见,得有羔。若诸侯相朝,其臣从君,亦得执羔见主君可知。其为君聘,则不得执羔见主君也,故郑云因使而见非特来。案定公八年经书“公会晋师于瓦”,《左传》云:“范献子执羔,赵简子、中行文子皆执雁。”亦是从君见,主君法也。
摈者入告,出辞。客有大礼,未有以待之。
[疏]“摈者入告出辞”。○注“客有”至“待之”。○释曰:云“大礼”者,即上行聘享是也。云“未有以待之”者,谓主人未有以待之,以礼待之,即下礼宾是也。故止客私觌,即下文行礼宾也。
请礼宾,宾礼辞,听命。摈者入告。告宾许也。
宰夫彻几改筵。宰夫,又主酒食者也。将礼宾,彻神几,改神席,更布也。宾席东上。《公食大夫礼》曰:“蒲筵常,缁布纯,加萑席寻,玄帛纯。”此筵上、下大夫也。《周礼》曰:筵国宾于牖前,莞筵纷纯,加缫席画纯,左彤几者,则是筵孤也。孤,彤几,卿大夫其漆几与?
[疏]“宰夫彻几改筵”。○注“宰夫”至“几与”。○释曰:云“宰夫,又主酒食者也”者,对上宰夫设飧,今又主酒食以礼宾也。云“宾席东上”者,对前为神而西上也。云“《公食大夫礼》曰蒲筵及萑席,此筵上、下大夫也”者,以《公食》蒲筵、萑席二者是为上、下大夫法。又引《周礼》者,郑欲推出上、下大夫用漆几也。案《司几筵》云:诸侯酢席,莞筵纷纯,加缫席画纯,筵国宾于牖前,亦如之,左彤几。注云“国宾诸侯来朝,孤卿大夫来聘,后言几者,使不蒙如也。朝者,彫几。聘者,彤几”。但司几筵是天子之官,几筵又是诸侯之法,又郑云“国宾诸侯来朝,孤卿大夫来聘”,是诸侯与朝聘天子法,则孤卿大夫是诸侯之臣也。以此言之,则天子孤卿大夫几筵与诸侯之臣同可知。若然,《公食大夫》筵,上、下大夫礼同用蒲筵莞席,与此席不同。郑注此国宾中卿大夫得与孤同者,郑欲广国宾之义,其实此国宾中,唯有诸侯与孤无卿大夫也。郑必知卿大夫漆几者,《司几筵》有五几,从上向下序之:天子玉几,诸侯彫几,孤彤几,卿大夫漆几,下有素几,丧事所用,差次然也。无正文,故云“与”之疑之。
公出,迎宾以入,揖让如初。公出迎者,已之礼更端也。
[疏]“公出”至“如初”。○注“公出”至“端也”。○释曰:云“公出迎者,己之礼更端也”者,前聘享俱是公礼,故不出迎。此礼宾私礼,改更其端序,故公出迎也。
公升,侧受几于序端。漆几也。今文无升。
宰夫内拂几三,奉两端以进。内拂几,不欲尘坋尊者。以进,自东箱来授君。
[疏]“宰夫”至“以进”。○注“内拂”至“授君”。○释曰:知几“自东箱来”者,案《觐礼》记云:“几俟于东箱。”又此经直云进,不言升,明不从下来,从东箱来可知也。
公东南乡,外拂几三,卒,振袂,中摄之,进,西乡。进就宾也。
[疏]“公东”至“西乡”。○释曰:云“中摄之”者,拟宾用两手在公手外取之故也。
摈者告。告宾以公授几。
宾进,讶受几于筵前,东面俟。未设也。今文讶为梧。
[疏]“宾进”至“面俟”。○注“未设”至“为梧”。○释曰:未设而俟者,待公拜送讫乃设之故也。
公壹拜送。公尊也。古文壹作一。
[疏]“公壹拜送”。○注“尊公”至“作一”。○释曰:宾再拜稽首,公乃壹拜,当空首,故注云“公尊也”。
宾以几辟。辟位逡遁。
北面设几,不降,阶上答再拜稽首。不降,以主人礼未成也。几宾左几。
[疏]注“不降”至“左几”。○释曰:云“不降,以主人礼未成”者,案《乡饮酒义》云:“啐酒,成礼也於席末。”据此而言,则啐酒为成礼。此设几,主为啐酒,今未啐醴,故云礼未成也。云“凡宾左几”者,对神右几也。
宰夫实觯以醴,加柶于觯,面枋。酌以授君也。君不自酌,尊也。宰夫亦洗升实觯,以醴自东箱来,不面擸,不讶授也。
[疏]“宰夫”至“面枋”。○注“酌以”至“授也”。○释曰:“宰夫亦洗升实觯”者,经无宰夫升降之文,以理亦之者,亦上授几时,从下而升东箱,取几进以授君。今又从下升东箱,酌醴,进以授君,故亦之。不言宰夫升降者,贱,略之也。云“以醴自东箱来”者,下记云“醴尊于东箱瓦泰一,有丰”,是也。云“不面擸,不讶授也”者,公西面向宾,宰夫自东箱来,在公傍侧,并授与公,是以下云“公侧受醴”,不讶受,故不面擸也。
公侧受醴。将以饮宾。
宾不降,壹拜,进筵前受醴,复位。公拜送醴。宾壹拜者,醴质,以少为贵。
[疏]注“宾壹”至“为贵”。○释曰:《礼器》云礼有“以少为贵者”,今宾於上下皆再拜稽首,独此一拜,故郑据大古之醴质,无玄酒配之,故壹拜,以少为贵也。
宰夫荐笾豆脯醢,宾升筵,摈者退负东塾。事未毕,摈者不退中庭,以有宰夫也。
[疏]“宰夫”至“东塾”。○注“事未”至“宰夫”。○释曰:云“事未毕,摈者不退中庭,以有宰夫也”者,案上文摈者退中庭,又云摈者进,事未毕,在中庭可知。此下文亦云“摈者进,相币”,事亦未毕,而在东塾,故决之。若然,以有宰夫主饮食之事,宰夫所主己虽事未毕,犹得负东塾,以其閒有事,宰夫相已无事故也。若无宰夫,在中庭矣。
宾祭脯醢,以柶祭醴三,庭实设。庭实,乘马。
[疏]注“庭实乘马”。○释曰:郑知“乘马”者,下文元缺起此“宾执左马以出”,故知也。
降筵,北面,以柶兼诸觯,尚擸,坐啐醴。降筵,就阶上。
[疏]注“降筵,就阶上”。○释曰:以左手执觯,右手以柶,祭醴讫,降筵北面,以柶兼并於觯,两手奉之,尚擸。不作上字者,尚,古今通用也。云“降筵,就阶上”者,以《乡饮酒》宾主行礼献酢,卒爵,皆各於其阶,此降筵啐醴,明亦在西阶之上。
公用束帛。致币也。言用,尊于下也。亦受之于序端。
[疏]注“致币”至“序端”。○释曰:上文郊劳,宾用束锦傧劳者,下文归饔饩於上介,云大夫用束帛致之,皆亦云“用”,独於此言用“尊於下”者,傧劳者及归饔饩,皆是宾敬君之使者,自尊之可知。今君亲用束帛礼宾,故言用尊于下也。云“亦受之于序端”者,上公侧受几於序端,则知此币亦受之於序端也。
建柶,北面奠于荐东。糟醴不啐。摈者进,相币。赞以辞。宾降,辞币。不敢当公礼也。公降一等辞,辞宾降也。
栗阶升,听命。栗阶,趋君命尚疾,不连步。
[疏]注“栗阶”至“连步”。○释曰:凡“栗阶”者,其始升亦连步,於上栗阶不过二等,今云“不连步”者,谓不从下向上皆连步,其始升连步,则有之也。
降拜,拜受。
公辞。不降一等,杀也。
[疏]注“不降一等杀也”。○释曰:案前辞辞币,君降一等,今不降,故言“杀”。
升,再拜稽首,受币,当东楹,北面。亦讶受而北面者,礼主於己。已,臣也。
[疏]注“亦讶”至“臣也”。○释曰:前行聘享时,宾东面,主君西面,讶授受,但以奉君命,故宾不北面。此以主君礼己,己臣也,故北面受,异於聘享时也。若然,上受几受醴,亦是己之礼,以礼未成,故不北面也。此礼成,故北面也。
退,东面俟。俟君拜也。不北面者,谦若不敢当阶然。
公壹拜,宾降也。公再拜。不俟公再拜者,不敢当公之盛也。公再拜者,事毕成礼也。
[疏]注“不俟”至“礼也”。○释曰:此宾主俱谦,公本欲再拜,宾见公一拜止,则降,不敢当,公不止,遂再拜也。云“公再拜者,事毕成礼也”者,前受几及醴,公送皆一拜,注云“公尊也”。令事毕成礼,不可亦自尊亢,故送币亦再拜也。
宾执左马以出。受尊者礼,宜亲之也。效马者并左右靮授之。馀三马,主人牵者从出也。
[疏]注“受尊”至“出也”。○释曰:案下归饔饩於宾,宾傧大夫,庭实设乘马,宾用束锦,乘马,大夫降,执左马以出。《觐礼》侯氏至郊,王使人用璧劳讫,侯氏用束帛、乘马傧使者,使者受币降,以左骖出。二者皆是尊国宾故也。唯上文郊劳宾傧劳执币揖皮者,皮是死物,异於马故也。云“效马者并左右靮授之”者,《曲礼》云:“效马效羊者,右牵之。”效犹呈见,故谓牵马人为效马者也。云“馀三马,主人牵者从出也”者,以是主人庭实,出门乃有从者讶受马,明主人牵者从出可知。
上介受宾币,从者讶受马。从者,士介。
[疏]注“从者士介”。○释曰:郑云“从者,士介”,下记文。案《公食》云:“上介受宾币,从者讶受皮。”郑注:“从者,府史之属。”不为士者,彼《公食》是子男之大夫小聘,一介,其馀皆府史以下,故知从者是府史之属也。《既夕》云则马两,士受马,郑云:“此士谓胥徒之长,有勇力者受马。”彼据一庙下士,不应更有其属士,故以为胥徒之长言之也。《昏礼记》云“士受皮”,郑注:“士谓若中士、下士不命者。”以其主人为官长,据上士而言也。
宾觌,奉束锦,总乘马,二人赞。入门右,北面奠币,再拜稽首。不请不辞,乡时已请也。觌用束锦,辟享币也。总者,总八辔牵之。赞者,居马閒扣马也。入门而右,私事自闑右。奠币再拜,以臣礼见也。赞者,贾人之属,介特觌也。
[疏]“宾觌”至“稽首”。○注“不请”至“觌也”。○释曰:自此尽“公降立”,论行私觌之事。云“不请不辞,乡时已请也”者,云不请,宾不请;不辞,主君不辞。所以不辞者,乡时已请觌,主人辞之以礼宾,故今不复请,亦不辞之也。云“觌用束锦,辟享币也”者,以上文享主君用束帛,享夫人用玄纁束帛,以今用束锦,是辟享币也。云“总者”至“扣马也”者,宾总八辔,在前牵之,二人赞者各居两马閒,各用左右手,手扣一匹,故云“在马閒扣马也”。云“入门而右,私事自闑右”者,《玉藻》云“公事自闑西”,郑注云:“聘享也。”又云“私事自闑东”,注云:“觌面也。”此行觌礼,故引之也。云“奠币再拜,以臣礼见也”者,谓由闑东,介又不从,又自牵马,又不升堂入币,皆是以臣礼见也。云“赞者,贾人之属”者,既行臣礼,不使介从,明赞者是贾人之属从行者。云“介特觌也”者,主君辞宾,宾入门左,则介五人随入门西,北面西上,其介五人行觌礼,各自特行,无介从,为特觌也。
摈者辞,辞其臣。宾出。事毕。
摈者坐取币,出,有司二人牵马以从,出门,西面于东塾南。将还之也。赞者有司受马乃出。凡取币于庭,北面。
[疏]注“将还”至“北面”。○释曰:云“赘者有司受马乃出”者,宾出之时,赞扣马者未得出,待人受马乃得出。所以然者,币可奠之於地,其马不可散放,故待人受之乃可以出,故云有司受马乃出也。云“凡取币于庭,北面”者,言“凡”非一,此时辞宾,更出取币,后门右礼讫,又取币,皆北面,又众介奠币,摈者取亦北面,故云凡以广之也。
摈者请受。请以客礼受之。宾礼辞,听命。宾受其币,赞者受马。
牵马,右之。入设。庭实先设,客礼也。右之,欲人居马左,任右手便也。於是牵马者四人,事得申也。《曲礼》曰:“效马效羊者右牵之。”
[疏]“牵马右之入设”。○注“庭实”至“牵之”。○释曰:云“庭实先设,客礼也”者,对前入门右时,宾奉束锦总乘马,一时入,无先后之别,是臣礼。今此入设,下经乃云“宾奉币”,是先设庭实,客礼也。云“於是牵马者四人,事得申也”者,知四人者,若如前赞者二人,则不得云“右之”。既言右之,明人牵一匹,不须宾牵之,事得申,人牵一匹,宾不总牵是也。引《曲礼》者,欲见牵马在右,礼之常。彼效马、效羊谓尊者之物使养之,今来呈见,此取一边牵之法,义不与彼同也。
宾奉币,入门左,介皆入门左,西上。以客礼入,可从介。
[疏]注“以客”至“从介”。○释曰:对入门右行臣礼,不得从介也。
公揖让如初,升。公北面再拜。公再拜者,以其初以臣礼见,新之也。
[疏]“公揖”至“再拜”。○注“公再拜”至“之也”。○释曰:臣礼见,谓初入门右,是以今再拜,新之也。知此不为拜至者,下记云“礼不拜至”,郑注云:“以宾不於是始至。”私觌固非始至,而为再拜,明为臣礼见新之也。
宾三退,反还,负序。反还者,不敢与授圭同。
[疏]“宾三”至“负序”。○注“反还”至“圭同”。○释曰:云“反还者,不敢与授圭同”者,上行聘时,三退负序,不言反还,故决之也。
振币进授,当东楹北面。不言君受,略之也。
[疏]注“不言”至“之也”。○释曰:此决聘享皆言公受,此乃私觌,故略之,不言其公受也。
士受马者,自前还牵者后,適其右,受。自,由也。適牵者之右而受之也。此亦并授者,不自前左,由便也,便其已授而去也。受马自前,变於受皮。
[疏]“士受”至“右受”。○注“自由”至“受皮”。○释曰:此庭实之马,四匹在庭北面西上,牵马者亦四人,各在马西,以右手执马而立。士受马者从东方来,由马前各適牵马者之前,还绕其后,適牵马者之东,马西而受之。牵马者自前行而出之。云“世亦并授者,不自前左,由便也”者,《乡饮酒》之等於西阶之上,皆授由其右,受由其左,今乃受马者,不自左而由其右受者,使授马者授讫,右回,其身於出时为便,故郑注云便其已授而去也。云“受马自前,变於受皮”者,上受享庭实之皮,“受皮者自后右客”,郑注云:“自,由也。从东方来,由客后西,居其左受皮也。”此亦从东而来,由马前者,马是生物,恐惊,故由前,是变於受皮也。
牵马者自前西,乃出。自,由也。
[疏]“牵马”至“乃出”。○释曰:四马并北面,牵马者皆在马西,士既受马,其最西头者,便即出门,不须由马之前。其次东三匹者,皆由西於马前而出,故云“牵马者自前西乃出”,据三人而言也。
宾降阶东拜送,君辞。拜送币于阶东,以君在堂,乡之。
[疏]“宾降”至“君辞”。○注“拜送”至“乡之”。○释曰:此言宾拜送币者,私觌己物故也。前享币不拜送者,致君命,非己物故也。
拜也,君降一等辞。君乃辞之,而宾由拜,敬也。
[疏]注“君乃”至“敬也”。○释曰:经上云拜送,而云君辞,君辞复云拜也,是其君乃辞之,宾由拜者,敬主国君故也。
摈者曰:“寡君从子,虽将拜,起也。”此礼固多有辞矣,未有著之者,是其志而焕乎?未敢明说。
[疏]注“此礼”至“明说”。○释曰:云“此礼固多有辞矣”者,谓此《仪礼》之内,宾主之辞固多有辞矣,但周公作经,未有显著明言之者,直云“辞”耳。此及《公食》皆著其辞,此二者是志记之,言“焕乎”可见。云“未敢明说”者,据此二者,触类而长之,馀辞亦可以意量作,但疑事无质,未可造次明说,故上注每云“其辞未闻”也。
栗阶升。公西乡。宾阶上再拜稽首。成拜。公少退。为敬。
宾降出。公侧授宰币。马出。庙中宜清。
[疏]“宾降”至“马出”。○注“庙中宜清”。○释曰:云“公侧授宰币”,不言出,言马出者,以庙中宜清洁,出就厩。币不言出,与上皮币同,皆以东入藏之,故记云“宾之币,唯马出,其馀皆东”,注云:“马出,当就厩也。馀物皆东,藏之内府。”是币不出之义也。
公降立。摈者出请。上介奉束锦,士介四人皆奉玉锦束,请觌。玉锦,锦之文纤缛者也。礼有以少文为贵者,后言束,辞之便也。
[疏]“公降”至“请觌”。○注“玉锦”至“便也”。○释曰:自此尽“举皮以东”,论上介、众介行私觌之事。云“玉锦,锦之文纤缛者也”者,案《聘义》孔子论玉而云“缜密以栗,知也”,是玉有密致,锦之纤缛似玉之密致者。云“礼有以少文为贵”者,《礼器》直云有“以文为贵者”,有“以少为贵者”,无少文为贵之语,但有以少为贵,以文为贵,明亦有以少文为贵,故郑以义而言之也。
摈者入告,出许。上介奉币,俪皮,二人赞。俪犹两也。上介用皮,变於宾也。皮,麋鹿皮。
[疏]注“上介用皮变於宾”。○释曰:宾用马,今上介用皮,故云“变於宾也”。
皆入门右,东上,奠币,皆再拜稽首。皆者,皆众介也。赞者奠皮出。
[疏]注“赞者奠皮出”。○释曰:郑知赞者奠皮出者,下云“有司二人举皮从其币出”,无人授之,明赞者奠即出可知。
摈者辞,亦辞其臣。介逆出。亦事毕也。
摈者执上币,士执众币,有司二人举皮,从其币,出请受。此请受,请于上介也。摈者先即西面位请之。释辞之时,众执币者随立门中而俟。
[疏]注“此请”至“而俟”。○释曰:云“此请受,请于上介也”者,对前宾,此请上介亦不请众介也。知“摈者先即西面位请之”者,以其上介等先立门西,东面,故摈西面对之。云“释辞之时,众执币者随元缺起此立门中而俟”者,以其请受之,下经云“委皮南面,执币者西面”,故知当请之时,立于门中可知。言“随”者,谓相随从,故《昏礼》记云:纳徵,执皮,“随入”,注云:“为门中阨狭。”记云“凡庭实随入左先”,明此出时亦随出而立也。案《匠人》云:“庙门容大扃七个。”注:“大扃,牛鼎之扃,长三尺。”七个则二丈一尺。闑东,明不得并出也。
委皮南面,摈者既释辞,执众币者进即位,有司乃得委之。南面,便其复入也。委皮当门。
[疏]注“摈者”至“当门”。○释曰:云“摈者既释辞,执众币者进即位,有司乃得委皮”者,以前文云举皮者从其币出,皮在后,可知随立门中之时未得委皮,明执币者进即位,乃得委皮也。云“南面,便其复入也。委皮当门”者,此决执币者西面,其皮不西面委之者,以皮入右首,右先,故南面横委於门中,当门北上,执皮者北面受之而乃入,便故也。
执币者西面,北上。摈者请受。请于上介也。上言“其次”,此言“其位”,互约文也。
[疏]注“请于”至“文也”。○释曰:上文“摈者执上币”,注云:“请受,请于上介也。”此虽众介所请,亦请上介,上介尊故也。云“上言其次,此言其位,互约文也”者,上云“摈者执上币,士执众币,有司二人举皮,从其币出请受”,是其次也。此言“委皮南面,执币者西面北上”,是其位也。言“互”者,此言西面北上,则上当有北面东上之文,下云士介觌币时,“士三人东上,坐取币立”是也。此宜有士执众币,立於南面之文,如是者,互文也。言“约”者,虽互见其文,文犹不备。若欲备文,当上取归宾币之文,下取归士介币之文,以理推,约之乃备也。若然,上当言摈者执币,士四人,北面东上,坐取币,从有司二人,坐举皮,从其币出,随立於门中,摈者出门西面,于东塾南请受,士执币者进,立摈南西面,北上,执皮者南面委皮於门中,北上。如是,乃为文备也。
介礼辞,听命。皆进,讶受其币。此言皆讶受者,嫌摈者一一授之。
[疏]注“此言”至“授之”。○释曰:“此言皆讶受者,嫌摈者一一授之”者,案上受享皮及宾私觌之马,并不云皆,此独云“皆”者,嫌摈者独请上介,请先授上介币,故言皆。明不一一授,同时讶受可知也。享币无门外授先后之法,故不言皆。
上介奉币,皮先,入门左,奠皮。皮先者,介随执皮者而入也。入门左,介至揖位而立。执皮者奠皮以有不敢授之义。古文重入。
[疏]注“皮先”至“重入”。○释曰:云“介至揖位而立”者,谓宾觌时币入门左,介皆入门左,西上,公揖让如初,升,宾至此待揖而后进,明此介亦至揖位而立。云“执皮者奠皮,以有不敢授之义”者,案享时庭实使人执之,《昏礼》庭实亦使人执之,亦皆东,不奠於地,以其得亲授主人,有司此奠之不敢授,故下云“二人坐举皮”,明不授也。
公再拜。拜中庭也。不受于堂,介贱也。
[疏]注“拜中”至“贱也”。○释曰:知“拜中庭”者,上云公降立,不见更有进退之文,自受享以来,降立皆在中庭,故知此公拜亦中庭可知也。
介振币,自皮西进,北面授币,退复位,再拜稽首送币。进者,北行,参分庭一而东行,当君乃复北行也。
[疏]注“进者”至“行元缺止此也”。○释曰:介初在揖位,君在中庭,奠皮近西,故介发揖位,经皮西北出三分一乃东行,北向,当君乃北行,至君所乃授币,故云“自皮西进,北面授币”也。
介出。宰自公左受币。不侧授,介礼轻。
[疏]“介出”至“受币”。○注“不侧授介礼轻”。○释曰:案宾觌礼云“侧授宰币”,此不云“侧授”,故云“介礼轻”。宰自公左受则是侧,不云“侧”者,当有赞者於公受,转授宰,故云“介礼轻”也。
有司二人坐举皮以东。
摈者又纳士介。纳者,出道入也。
[疏]“摈者又纳士介”。○注“纳者出道入也”。○释曰:自此尽“序从之”,论士介行私觌之事。云“纳者,出道入也”者,谓若《燕礼》、《大射》小臣纳卿大夫,出道入之也。
士介入门右,奠币,再拜稽首。终不敢以客礼见。
[疏]注“终不”至“礼见”。○释曰:上介奠币讫,辞之,终以客礼,是士介卑,奠币出,私觌即了,终不敢以客礼见也。
摈者辞,介逆出。摈者执上币以出,礼请受,宾固辞。礼请受者,一请受而听之也。宾为之辞,士介贱,不敢以言通於主君也。固,衍字,当如面大夫也。
[疏]“摈者”至“固辞”。○注“礼请”至“大夫也”。○释曰:知“固,衍字,当如面大夫”者,案下士介面大夫时,摈者执上币出,礼请受,宾辞无固字。故知此固衍字,当如士介面大夫。
公答再拜。摈者出,立于门中以相拜。摈者以宾辞入告,还立门中阈外,西面。公乃遥答拜也,相者赞告之。
[疏]注“摈者”至“吉之”。○释曰:郑知摈立门中阈外西面者,以公在内,宾在门外之西,东面,摈者两处相之,明居阈外西面,向宾告之也。
士介皆辟。辟,於其东面位逡遁也。
士三人,东上,坐取币,立。俟摈者执上币来也。
[疏]“士三”至“币立”。○注“俟摈”至“来也”。○释曰:上文摈者执上币以出,宾辞之,士皆辟之,乃云士三人取币立,摈者执上币始来,明士三人立俟之可知也。
摈者进。就公所也。
[疏]“摈者进”。○注“就公所也”。○释曰:以公在庭,故摈者自门外来,进向公左,授币与宰也。
宰夫受币于中庭,以东。使宰夫受于士,士介币轻也。受之于公左。宾币,公侧授宰,上介币,宰受于公左,士介币,宰夫受于士,敬之差。
[疏]注“使宰”至“之差”。○释曰:云“使宰夫受于士”者,以上文士三人取币,明此宰夫所受,受于士也。知“受之於公左”者,《礼记·少仪》云“赞币自左”,是以凡受币皆於公左也。云“宾币,公侧授宰”者,即上文公侧授宰币于序端是也。云“上介币,宰受於公左”者,即上云庭中,宰自公左受之是也。云“士介币,宰夫受于士”者,即经文是也。在公左受之,是尊卑不同,敬之差也。元缺一字所受之虽不同,及其以东,其藏并是宰夫,宰夫币所主故也。
执币者序从之。序从者,以宰夫当一一受之。
摈者出请,宾告事毕。宾既告事毕,众介逆道宾而出也。
[疏]“摈者”至“事毕”。○注“宾既”至“出也”。○释曰:自此尽“不顾”,论事毕送宾之事。云“众介逆道宾而出也”者,介为首,宾为尾,谓逆道也。必知有逆出者,上文聘讫,云“宾降介逆出”,又聘夫人私觌亦介逆出,诸聘礼之等皆逆出,故知此亦逆出可知也。
摈者入告,公出送宾。公出,众摈亦逆道。绍摈及宾并行,閒亦六步。
及大门内,公问君。乡以公礼将事,无由问也。宾至始入门之位,北面,将揖而出。众介亦在其右,少退西上,於此可以问君“居处为于”,序殷勤也。时承摈、绍摈亦於门东,北面东上。上摈往来传君命,南面。蘧伯玉使人於孔子,孔子问曰:“夫子何为?”此公问君之类也。
[疏]“及大”至“问君”。○注“乡以”至“类也”。○释曰:云“众介亦在其右,少退西上”者,案上宾初入门左,郑注云:由宾位也。众介随入,北面西上,少退,今宾出,至入门之位,将北面拜君,而后出,故知其位亦当初入门之位。此位前后皆约聘享入庙,北面西上之位也。云“时承摈、绍摈亦於门东,北面东上。上摈往来传君命”者,亦约常朝入门,门东,北面东上之揖位。上摈往来相君,自是其常。引《论语》者,彼虽非聘,亦是大夫使人往来法,问夫子何为?亦是问君之类,故云“之类”也。
宾对,公再拜。拜其无恙。公拜,宾亦辟。
[疏]注“拜其”至“亦辟”。○释曰:案《尔雅·释言》:“恙,忧也。”言“亦”者,亦初迎宾入门,主君拜,宾辟,故云亦也。
公问大夫,宾对。公劳宾,宾再拜稽首,公答拜。劳以道路之勤。
公劳介,介皆再拜稽首,公答拜。宾出,公再拜送,宾不顾。公既拜,客趋辟,君命上摈送宾出,反告宾不顾,於此君可以反路寝矣。《论语》说孔子之行曰:“君召使摈,色勃如也,足躩如也。宾退,必复命曰,宾不顾矣。”
[疏]“公劳”至“不顾”。○注“公既”至“顾矣”。○释曰:云“宾不顾”,据上摈送宾复回,谓君云宾不顾矣,故引孔子事为证。若然,此送宾是上摈,则卿为上摈,孔子为下大夫,得为上摈者,以孔子有德,君命使摄上摈,若定十年夹谷之会令孔子为相同也。
宾请有事於大夫。请问,问卿也。不言问聘,聘亦问也,嫌近君也。上摈送宾出,宾东面而请之,摈者反命,因告之。
[疏]“宾请”至“大夫”。○注“请问”至“告之”。○释曰:自此尽“亦如之”,论宾请问大夫讫,即馆,卿大夫劳宾介之事。云“不言问聘,聘亦问也,嫌近君也”者,对文大聘曰聘,小聘曰问,总而言之,问聘一也。不得云问卿,若言问近君矣,故云“有事于大夫也”。郑云“摈者反命,因告之”者,但从朝以来,行聘享、行礼宾之事,事已烦矣,今日即请,未可即行,故云反命因告之。告之使知而已,是以宾至馆行劳宾介,及受饔饩,终日有事,明日乃行问卿之礼也。宾所请问,卿宜云有事于某子,故下记云“币之所及皆劳”,郑云“所以知及不及者,宾请有事,固曰某子某子”是也。
公礼辞,许。礼辞,一辞。
宾即馆。小休息也。即,就也。
[疏]“宾即馆”。○注“小休息也”。○释曰:言休息者,据此一日之间,其事多矣,明旦行问,卿暂时止息,故云“小休息也”。
卿大夫劳宾,宾不见。以己公事未行,上介以宾辞辞之。
[疏]注“以己”至“辞之”。○释曰:“以己公事未行”者,其聘享公事已行,仍有问大夫之等公事未行,故不敢见。云“上介以宾辞辞之”者,以经云“宾不见”,明上介以宾辞辞之,可知。是以下言“上介受”,明此上介辞也。
大夫奠雁再拜,上介受。不言卿,卿与大夫同执雁,下见于国君。《周礼》:凡诸侯之卿见朝君,皆执羔。
[疏]“大夫”至“介受”。○注“不言”至“执羔”。○释曰:云《周礼》者,案《周礼·秋官·掌客》云:凡诸侯之礼,上公五积,卿皆见以羔;侯伯四积,卿皆见以羔。是主国之卿见朝君皆执羔。引之证主国卿见聘,客不得执羔,与大夫同用雁,不见朝君故也。
劳上介,亦如之。
君使卿韦弁,归饔饩五牢。变皮弁,服韦弁,敬也。韦弁,韎韦之弁,兵服也。而服之者,皮韦同类,取相近耳。其服盖韎布以为衣,而素裳。牲,杀曰饔,生曰饩。今文归或为馈。
[疏]“君使”至“五牢”。○注“变皮”至“为馈”。○释曰:自此尽“无傧”,论主君使卿归饔饩於宾介之事。云“变皮弁,服韦弁,敬也”者,案《周礼·春官·司服》王之吉服有九,祭服之下先云兵事韦弁服,后云视朝皮弁服,则韦弁尊於皮弁。今行聘享之事等皆皮弁,至归饔饩则韦弁,故云敬也。云“韦弁,韎韦之弁,兵服也”者,郑知弁用韎韦者,案《司服》注,郑引《春秋传》曰:“晋郤至衣韎韦之跗。”注又云:“今时五伯缇衣,古兵服之遗色。”故知用韎韦也。韎即赤色,以赤韦为弁也。云兵服者,《司服》云“凡兵事韦弁服”,故云兵服也。云“服之者,皮韦同类,取相近耳”者,有毛则曰皮,去毛熟治则曰韦,本是一物,有毛无毛为异,故云取相近耳。云“其服盖韎布以为衣,而素裳”者,此无正文,但正服则郑注《司服》云“韦弁,以韎韦为弁,又以为衣裳”,又晋郤至衣韎韦之跗注,《郑志》解此跗注,以跗为幅,以注为属,谓制韦如布帛之幅,而连属为衣及裳。今此郑云以韎布为衣而素裳,全与兵服异者,郑以意量之。此为宾馆於大夫士之庙,既为入庙之服,不可纯如兵服,故为韎布为衣而素裳。《郑志》兵服以其与皮弁同白舄,故以素裳解之。此言素裳,又与《郑志》同。若然,唯变其衣耳,以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云“杀曰饔,生曰饩”者,《周礼》有内饔、外饔,皆掌割亨之事。《诗》云:“有母之尸饔。”故知杀曰饔,生曰饩者,以其对饔是腥饪,故知饩是生。故下云“饩二牢”,皆活陈之也。
上介请事,宾朝服礼辞。朝服,示不受也。受之当以尊服。
[疏]“上介”至“礼辞”。○注“朝服”至“尊服”。○释曰:郑知义然者,案下云“宾皮弁迎大夫”是受之,用皮弁为尊服,明此著朝服,朝服卑於皮弁,是示不受。言示不受,终受之也。
有司入陈。入宾所馆之庙,陈其积。
[疏]“有司入陈”。○注“入宾”至“其积”。○释曰:案上文直云“致馆”及“即馆”,不辨庙与正客馆之名。案下记云“卿馆於大夫,大夫馆於士”,皆是大夫士之庙。下文又云“揖入及庙”,郑据此而言,明陈之於庙也。《曾子问》:“孔子云:自卿大夫士之家曰私馆。”即卿大夫士之庙一也。孔子又云:“公馆,与公所为曰公馆。”郑注云:“公馆,若今县官宫也。”彼是正客馆,彼此两言之者,若朝聘使少,则皆於正客馆,若使多,则有在大夫庙。多少不定,两言之也。案《大行人》及《掌客》积与饔饩各别,此注以饔饩为陈其积者,对文饔饩与积别,散文总是委积,故云“积”也。
饔,谓饪与腥。
[疏]“饔”。○注“谓饪与腥”。○释曰:知者,上总言“饔饩五牢”,下陈有三处,据此,饔下云“饪一牢”,“腥二牢”,下又别云“饩二牢”,故知饔别饪、腥二者也。若然,饪与腥共以饔目之者,以其同是死,列之以鼎故也。
饪一牢,鼎九,设于西阶前,陪鼎当内廉,东面,北上,上当碑,南陈;牛、羊、豕、鱼、腊、肠胃同鼎,肤、鲜鱼、鲜腊,设扃鼏。膷、臐、膮,盖陪牛、羊、豕。陪鼎三牲,臛、膷、臐、膮陪之,庶羞加也。当内廉,辟堂涂也。肠胃次腊,以其出牛羊也。肤,豕肉也,唯燅者有肤。此馔先陈其位,后言其次,重大礼,详其事也。宫必有碑,所以识日景,引阴阳也。凡碑,引物者,宗庙则丽牲焉,以取毛血。其材,宫庙以石,窆用木。
[疏]注“陪鼎”至“用木”。○释曰:案《公食大夫》庶羞也,以非正馔,故在正鼎后,而言“加”也。云“当内廉,辟堂涂也”者,正鼎九,虽大判继阶而言,其云于阶前,则阶东稍远,故陪鼎犹当内廉也,而辟堂涂,堂涂之内也。云“肠胃次腊,以其出牛羊”也,郑言此者,以其肤是豕肉,肠胃是腹内之物,而在肉前者,以其肠胃出於牛羊,故在肤前列之也。云“肤,豕肉也,唯燅者有肤”者,君子不食圂腴,犬豕曰圂。若然,牛羊有肠胃而无肤,豕则有肤而无肠胃也。且豕则有肤,豚则无肤,故《士丧礼》豚皆无肤。以其皮薄故也。纵豕以四解,亦无肤,故《既夕》大遣奠少牢无肤,以其豚解故也。云“此馔先陈其位,后言其次,重大礼,详其事也”者,先陈其位者,“南陈”已上是也,后言其次者,“牛羊豕”已下是也。案设飧时,直云饪一牢在西,鼎九,羞鼎三,腥一牢在东,鼎七。直言西九东七,不言次陈位,飧是小礼,轻之故也。云“宫必有碑,所以识日景,引阴阳也”者,言宫必有碑者,案诸经云“三揖”者,郑注皆云:入门将曲揖,既北面揖,当碑揖。若然,《士昏》及此《聘礼》是大夫士庙内皆有碑矣。《乡饮酒》、《乡射》言三揖,则庠序之内亦有碑矣。《祭义》云:“君牵牲,丽于碑。”则诸侯庙内有碑明矣。天子庙及庠序有碑可知。但生人寝内不见有碑,虽无文,两君相朝,燕在寝,岂不三揖乎?明亦当有碑矣。言所以识日景者,《周礼·匠人》云“为规识日出之景,与日入之景”者,自是正东西南北。此识日景,唯可观碑景邪正,以知日之早晚也。又云“引阴阳”者,又观碑景南北长短,十一月,日南至,景南北最长,阴盛也。五月,日北至,景南北最短,阳盛也。二至之閒,景之盈缩、阴阳进退可知。云“凡碑,引物者,宗庙则丽牲焉,以取毛血”者,云凡碑引物,则识日景、引阴阳皆是引物,则宗庙之中是引物。但庙碑又有丽牲,丽,系也。案《祭义》云:“君牵牲,丽于碑。”以其鸾刀以取血毛,毛以告纯,血以告杀,兼为此事也。云“其材,宫庙以石,窆用木”者,此虽无正文,以义言之,葬碑取县绳繂暂时之閒,往来运载,当用木而已。其宫庙之碑,取其妙好,又须久长,用石为之,理胜於木,故云宫庙以石窆用木也。是以《檀弓》云:“公室视丰碑,三家视桓楹。”时鲁与大夫皆僣,言视桓楹,桓楹,宫庙两楹之柱,是葬用木之验也。
腥二牢,鼎二七,无鲜鱼、鲜腊,设于阼阶前,西面,南陈如饪鼎,二列。有腊者,所以优宾也。
[疏]“腥二”至“二列”。○注“有腥”至“宾也”。○释曰:云“优宾”者,案下文士四人皆饩大牢,无腥,是不优之也。
堂上八豆,设于户西,西陈,皆二以并,东上,韭菹,其南醓醢,屈。户,室户也。东上,变于亲食宾也。醓醢,汁也。屈犹错也。今文并皆为并。
[疏]“堂上”至“醢屈”。○注“户室”至“为并”。○释曰:云“设于户西,西陈,皆二以并,东上,韭菹,其南醓醢,屈”者,谓其南东上醓醢,醓醢西昌本,昌本西麋臡,麋臡西菁菹,菁菹北鹿臡,鹿臡东葵菹,葵菹东蜗醢,蜗醢东韭菹。案《周礼·天官·醢人》朝事之豆有八:韭菹、醓醢、昌本、麋臡、菁菹、鹿臡、茆菹、纴臡。馈食之豆:葵菹、蠃醢。此经直云韭菹、醓醢,屈,知此昌本以下八豆者,案《公食》下大夫六豆,韭菹、醓醢、昌本、麋臡、菁菹、鹿臡;又云“上大夫八豆”,郑注云:记《公食》上大夫异於下大夫之豆数,加葵菹、蜗醢,以充八豆。若然,案朝事八豆,菁菹、鹿臡下,仍有茆菹、麏臡不取,而取馈食葵菹、蜗醢者,案《少牢》正祭用韭菹、醓醢、葵菹、蜗醢,朝事馈食之豆兼用之,明此宾上大夫亦兼用朝事馈食之豆以充八豆可知。云“东上者,变於亲食宾也”者,案《公食大夫》公亲食宾,云“宰夫自东房荐豆六,设于酱东,西上”,此云东上,是变於亲食宾也。云“屈犹错也”者,犹下经错黍,此经菹,菹不自相,当皆交错陈之,故云错也。
八簋继之,黍其南稷,错。黍在北。
[疏]“八簋”至“稷错”。○注“黍在北”。○释曰:云“继”者,继八豆以西陈之。云“八簋”者,此陈之次第与八豆同,故郑云“屈犹错也”。八豆言屈,八簋言错者,以八豆之实各别,直次第屈陈之,则得相变,故云“屈”也。八簋唯有黍、稷二种,虽屈陈之,则閒杂错陈之,使当行黍、稷閒错,不得并陈,设亦相变,故郑下注“几馔屈错要相变”是也。
六鉶继之,牛以西羊、豕,豕南牛,以东羊、豕。鉶,羹器也。
[疏]“六鉶”至“羊豕”。○注“鉶羹器也”。○释曰:此不言纟争屈错者,纟争文自具,故不言之也。案此文上下纟争屈错似各别,郑此注屈犹错。《士丧礼》“陈衣於房中,南领,西上纟争”,注云:“纟争犹屈。”又似不别者。云纟争屈二者,下手陈之少异,屈者,句而屈陈之;纟争者,直屈陈之;不为句陈讫则相似。故注《士丧礼》云:“纟争犹屈。”言错者,閒杂而陈之,与纟争屈同。或句屈陈而错,此文是也;或纟争陈如错,《公食大夫》是也。故《公食大夫》云:“宰夫设黍稷六簋于俎西,二以并,东北上,黍当牛俎,其西稷,错以终,南陈。”是其直纟争错之也。
两簠继之,粱在北。簠不次簋者,粱稻加也。凡馔屈错要相变。
[疏]注“凡馔”至“相变”。○释曰:凡豆及簋之数皆耦,两自相对而陈之。屈错不相对者,欲使陈设者,其要杀各得相变,不使相当。其六鉶纟争者,牛及豕二者相变,羊豕相当,不相变,以其大牢牛、羊、豕不耦,故羊豕不得变也。
八壶设于西序,北上,二以并,南陈。壶,酒尊也。酒盖稻酒、粱酒。不错者,酒不以杂错为味。
[疏]“八壶”至“南陈”。○注“壶酒”至“为味”。○释曰:郑云“盖稻酒粱酒也”者,以下夫人归礼,醙黍清各两壶,此中若有黍,不得各二壶。若三者各二壶,则止有六壶,与夫人归礼同。又不得各三壶,若三者各三壶,则九壶,不合八数。止有稻、粱,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郑知不直有稻黍而为稻粱者,稻粱是加相对之物,故为稻粱也。此陈饔饩,堂上及东西夹簋有二十,簠六。上文设飧时,与此堂上及西夹,其对则簋十四,簠四。案《掌客》设飧,公、侯、伯、子、男簋同十二,公簠十,侯伯簠八,子男簠六,又皆陈饔饩,其死牢加飧之陈,如何此中飧之簋数及饔饩之簠数皆多於君者?彼是君礼,自上下为差,此乃臣礼,或多或少,自是一法,不可以彼相并。又此中致饔饩於宾,醯醢百瓮,米百筥。《周礼》上公瓮筥百二十,侯伯瓮筥百,子男瓮筥八十。子男少於此卿大夫礼,礼或损之而益,此其类也。
西夹六豆,设于西墉下,北上。韭菹,其东醓醢,屈。六簋继之。黍其东稷,错。四鉶继之,牛以南羊,羊东豕,豕以北牛。两簠继之,粱在西。皆二以并,南陈。六壶西上,二以并,东陈。东陈在北墉下,统於豆。
[疏]“西夹”至“东陈”。○释曰:“六豆”者,先设韭菹,其东醓醢,又其东昌本,南麋臡,麋臡西菁菹,又西鹿臡。此陈还取朝事之豆,其六簋、四鉶、两簠、六壶,东陈,其次可知,义复与前同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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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二十二 聘礼第八
卷二十二 聘礼第八
馔于东方,亦如之,东方,东夹室。西北上。亦韭菹,其东醓醢也。
[疏]“馔于”至“北上”。○释曰:云“西北上”者,则於东壁下南陈,西北有韭菹,东有醓醢,次昌本,次南麋臡,次西有菁菹,次北有鹿臡,亦屈错也。上西夹馔六豆,直言北上,不云西北上。此东夹独云西北上者,以其西夹言北上,其东醓醢,是西北上可知。此东夹馔,若不言西北上,恐东夹馔从东壁南陈,以东北为上,其西有醓醢,与西夹相对陈之,故云西北上。见虽东夹,其陈亦与西夹同,是以郑云亦韭菹其东醓醢也。
壶东上,西陈。亦在北墉下,统於豆。
醯醢百瓮,夹碑,十以为列,醯在东。夹碑在鼎之中央也。醯在东,醯、穀,阳也。醢、肉,阴也。
[疏]“醯醢”至“在东”。○注“夹碑”至“阴也”。○释曰:案《既夕礼》云“瓮三醯醢屑”,郑注云:“瓮,瓦器。其容亦盖一觳。”《瓬人》云:“簋,实一觳。”又云:“豆,实三而成觳。”四升曰豆,则瓮与簋同受升二升也。《礼器》云:“五献之尊,门外缶,门内壶,君尊瓦甒。”注云:“壶大一石,瓦甒五升。”即此壶大一石也。云“夹碑在鼎之中央也”者,上陈鼎云“西阶前,陪鼎当内廉,东面北上,上当碑,南陈”,下腥鼎亦如之,此言夹碑,自然在鼎之中央可知。云“醯在东,醯穀,阳也。醢、肉,阴也”者,醯是酿穀为之酒之类,在人消散,故云阳;醢是酿肉为之,在人沈重,故云阴也。《大宗伯》云:“天产作阴德,地产作阳德。”注云:“天产六牲之属,地产九穀之属。”以六牲为阳,九穀为阴,与此醯是穀物为阳违者,物各有所对,六牲动物行虫也,故九穀为阴。《郊特牲》云:“鼎俎奇而笾豆偶,阴阳之义也。”又以笾豆、醯醢等为阴。鼎俎肉物总为阳者,亦各有所对。以鼎俎之实以骨为主,故为阳;笾豆穀物,故为阴也。《有司彻》注又以庶羞为阳,内羞为阴者,亦羞中自相对。内羞虽有糁食,是肉物,其中有糗饵粉餈食物故为阴,庶羞肉物故为阳也。
饩二牢,陈于门西,北面,东上。牛以西羊、豕,豕西牛、羊、豕。饩,生也。牛羊,右手牵之。豕,束之,寝右,亦居其左。
[疏]“饩二”至“羊豕”。○注“饩生”至“其左”。○释曰:先言“饔”后言“饩”者,陈者先以孰为主,是以先陈饔。饔下即陈孰物继之,故六豆以下相次,此饩是生物,其下次陈刍薪米禾之等相继也。云“牛羊,右手牵之”者,《曲礼》云“效马、效羊者右牵之”,以不噬齧人,用右手,便也。言右手牵之,则人居其左也。云“豕,束之,寝右,亦居其左”者,豕束缚其足,亦北首,寝卧其右,亦人居其左。案《特牲》云:“牲在其西,北首东足。”郑注云:“东足者,尚右也。”与此不同者。彼祭礼法用右胖,故寝左上右。《士虞》记云:“陈牲于庙门外,北首西上,寝右。”郑注:“寝右者,当升左胖也。”变吉,故与此生人同也。
米百筥,筥半斛,设于中庭,十以为列,北上。黍、粱、稻皆二行,稷四行。庭实固当庭中,言当中庭者,南北之中也。东西为列,列当醯醢南,亦相变也。此言中庭,则设碑近如堂深也。
[疏]“米百”至“四行”。○注“庭实”至“深也”。○释曰:云“庭实固当庭中,言当中庭者,南北之中也”者,上享时,直言庭实入设,不言中庭,则在东西之中,其南北三分庭一在南,此更言中庭,欲明南北之中也。上文公立於中庭,宰受币於中庭,皆南北之中也。知北上东西为行者,以经云“北上黍粱稻皆两行,稷四行”,若南北纵陈,止得言东西,不得言北上。何者?以黍、粱、稻及稷当行皆一种,无上下故也。明横陈,可知黍两行在北,次粱两行,次稻两行,次南稷四行。所以不用稻为上者,稻、粱是加,黍、稷是正,故黍为上端,稷为下端,以见上下,而稻粱居其閒,亦相变者,亦上纟争屈错之义。云“此言中庭,则设碑近如堂深也”者,陈鼎,上当其碑,南向陈之,醯醢夹碑在鼎中央,亦南向陈之。今米为筥,在醯醢之南北之中,则碑近北可知。言堂深者,犹若设洗南北,以堂深相似。若然,碑东当洗矣。
门外,米三十车,车秉有五籔,设于门东,为三列,东陈。大夫之礼,米禾皆视死牢。秉、籔,数名也。秉有五籔,二十四斛也。籔读若不数之数。今文籔或为逾。
[疏]“门外”至“东陈”。○注“大夫”至“为逾”。○释曰:云“大夫之礼,米禾皆视死牢”者,上文饪一牢,腥二牢,是三牢死,故米三十车,并下禾三十车,亦是视死牢也。云“秉、籔,数名也。秉有五籔,二十四斛也”者,下记云:“十斗曰斛,十六斗曰籔,十籔曰秉。”若然,一秉十六斛,又有五籔为八斛,总二十四斛也。云“籔读若不数之数”者,郑君时以籔为数名,数名有数有不数,故云不数之数。此从音读,其字仍竹下为之,得为十六斗为籔,故下记注云:“今江、淮之閒,量名有为籔者。”是十六斗量器之名。
禾三十车,车三秅,设于门西,西陈。秅,数名也。三秅,千二百秉。
[疏]注“秅数”至“百秉”。○释曰:下记云:“四秉曰筥,十筥曰稯,十稯曰秅,四百秉为一秅。”三四十二,为千二百秉也。
薪刍倍禾。倍禾者,以其用多也。薪从米,刍从禾,四者之车皆陈,北辀。凡此所以厚重礼也。《聘义》曰:“古之用财不能均如此,然而用财如此其厚者,言尽之於礼也。尽之於礼,则内君臣不相陵,而外不相侵,故天子制之,而诸侯务焉尔。”
[疏]“薪刍倍禾”。○注“倍禾”至“焉尔”。○释曰:云“薪从米,刍从禾”者,以其薪可以炊爨,故从米陈之;刍可以食马,故从禾陈之。郑言此者,以经云“倍禾”,恐并从禾陈之故也。云“四者之车皆陈,北辀”者,以其向内为正故也。引《聘义》者,欲见主君享礼聘宾,外内皆善,故引为证也。
宾皮弁迎大夫于外门外,再拜,大夫不答拜。大夫,使者,卿也。
[疏]“宾皮”至“答拜”。○注“大夫使者卿也”。○释曰:云“外门外”者,谓於主人大门外,入大门东行,即至庙门也。云“不答拜”者,亦以为君使,不敢当故也。云“大夫,使者,卿也”者,即上卿韦弁者也。
揖入。及庙门,宾揖入。宾与使者揖而入。使者止执币,宾俟之于门内,谦也。古者天子適诸侯,必舍於大祖庙。诸侯行,舍于诸公庙。大夫行,舍于大夫庙。
[疏]“揖入”至“揖入”。○注“宾与”至“夫庙”。○释曰:云“使者止执币”者,下经始云“大夫奉束帛入”,明此宾揖入时,使者止执币可知。云“宾俟之于门内,谦也”者,聘时主君揖入,立于庭,尊卑法。此宾与使者敌,故宾在门内,谦也。云门内即宁下,故下宾问卿,云:“及庙门,大夫揖入。”郑注“入者,省内事也,既而俟于宁下”是也。云“古者天子適诸侯,必舍于大祖庙”者,案《礼运》云:“天子適诸侯,必舍其祖庙。”下记云:“卿馆於大夫,大夫馆于士,士馆于工商。”郑注云:不馆於敌者之庙,为大尊也。以此差之,诸侯无正文,郑注舍于诸公庙者,诸公,大国之孤。云“大夫行,舍于大夫庙”者,谓卿舍于大夫也。若无孤之国,诸侯舍於卿庙也。
大夫奉束帛,执其所以将命。入,三揖,皆行,皆犹并也。使者尊,不后主人。
[疏]“入三揖皆行”。○注“皆犹”至“主人”。○释曰:云“使者尊,不后主人”者,主人则宾所在,若主人也。然君与使者行,当后君也。
至于阶,让,大夫先升一等。让不言三,不成三也。凡升者,主人让于客三。敌者则客三辞,主人乃许升,亦道宾之义也。使者尊,主人三让,则许升矣。今使者三让,则是主人四让也。公虽尊,亦三让乃许升,不可以不下主人也。古文曰三让。
[疏]“至于”至“一等”。○注“让不”至“三让”。○释曰:云“让不言三,不成三也。凡升者,主人让于客三。敌者则客三辞,主人乃许升”者,是三让三辞成也。今宾三让,大夫即升,无三辞,则不成三也。云“使者尊,主人三让,则许升矣”者,即此经主人让大夫先升是也。云“今使者三让,则是主人四让也”者,经虽言让,大夫先升,大夫之让不明,故郑君两言之,但使尊终先升。若主人三让,使人亦三让,主人又一让,则主人四让,使者乃升,故郑复言此也。案《周礼·司仪》云“诸公之臣相为国客”,大夫郊劳,“三让,登听命”,又云“致饔饩如劳之礼”,即得行三让之礼。此中“古文云三让”,与彼合。郑不从者,《周礼》统心,举其大率而云三让,此《仪礼》据屈曲行事。观此经直云让,大夫先升,是主人或三让,大夫无三让,故不从古文也。云“公虽尊,亦三让乃许升,不可以不下主人也”者,此据公为主人,亦有三让,故上行聘时,云“至於阶,三让,公升二等宾升”,亦是公先让先升,故成三让。是以《聘义》云“三让而后升”,公尊,必三让者,不下宾客,主人之义故也。
宾从,升堂,北面听命。北面于阶上也。
大夫东面致命。宾降,阶西再拜稽首,拜饩亦如之。大夫以束帛同致饔饩也,宾殊拜之,敬也,重君之礼也。
[疏]注“大夫”至“礼也”。○释曰:“大夫以束帛同致饔饩五牢”,及陈豆壶车米之等,今宾拜饔三牢,及庭实又别拜饩二牢,及门外米禾殊拜之者,敬主君以重礼故也。
大夫辞,升成拜。尊宾。受币堂中西,北面。趋主君命也。堂中西,中央之西。大夫降,出。宾降,授老币,出迎大夫。老,家臣也。宾出迎,欲摈之。
大夫礼辞,许。入,揖让如初。宾升一等,大夫从,升堂。宾先升,敌也,皆北面。
[疏]“大夫”至“升堂”。○注“宾先”至“北面”。○释曰:前大夫奉君命归饔饩,故先升一等,今宾私傧使者,无君命,体敌,故宾先升在馆,如主人之仪故也。知皆北面者,以其体敌,又下始云“宾奉币西面,大夫东面”,明此北面可知。
庭实设,马乘。乘,四马也。宾降堂,受老束锦,大夫止。止不降,使之馀尊。
[疏]注“止不”至“馀尊”。○释曰:凡宾主体敌之法,主人降,宾亦降。今宾降,使者不降者,使之馀尊,虽合降而不降。
宾奉币西面,大夫东面。宾致币。不言致命,非君命也。
大夫对,北面当楣,再拜稽首。稽首,尊君客也。致对,有辞也。
[疏]注“稽首”至“辞也”。○释曰:宾主既行敌体之礼,当行顿首,今大夫稽首,於宾为拜君之拜,尊君客故也。致者,宾致币当有辞,对者,大夫对亦当有辞,所以无辞者,文不具故也。
受币于楹閒,南面,退,东面俟。宾北面授,尊君之使。
[疏]“受币”至“面俟”。○注“宾北”至“之使”。○释曰:北宾傧使者,是体敌之义。经云“受币于楹閒南面”,知宾不南面并授,而云宾北面授者,凡敌体授之义,授由其右,受由其左。今尊君之使,是以大夫南面,宾北面,故知宾北面授币。
宾再拜稽首送币。大夫降,执左马以出。出庙门,从者亦讶受之。
[疏]注“出庙”至“受之”。○释曰:言“亦”者,上宾受礼时,受币马,云宾降,“执左马以出,上介受宾币,从者讶受马”,此亦从者讶受马,故云亦也。
宾送于外门外,再拜。明日,宾拜于朝,拜饔与饩,皆再拜稽首。拜谢主君之恩惠於大门外。《周礼》曰:凡宾客之治令,讶听之。此拜亦皮弁服。
[疏]“宾送”至“稽首”。○注“拜谢”至“弁服”。○释曰:知拜谢在大门外者,以其直言宾拜於朝,无入门之文,故知在大门外。若然,诸侯外朝在大门外明矣。引《周礼》者,《秋官·掌讶职》云:宾客“至于国,宾入馆,次于舍门外,待事于客。及将币,为前驱,至于朝,诏其位”。凡宾客之治令讶讶治之。引之者,欲见宾客发馆至朝来往,皆掌讶前驱为之导。知“此拜亦皮弁”者,以其受时皮弁,故知此拜亦皮弁也。故《公食大夫》云:“若不亲食,使大夫各以其爵、朝服以侑币致之。宾朝服以受,明日宾朝服以拜赐于朝。”彼朝服受,还朝服拜,则知此皮弁受,亦皮弁拜可知。
上介,饔饩三牢,饪一牢,在西,鼎七,羞鼎三;饪鼎七,无鲜鱼、鲜腊也。宾、介皆异馆。
[疏]“上介”至“鼎三”。○释曰:自此尽“两马束锦”,论主君使下大夫归饔饩於上介之事。○注“饪鼎”至“异馆”。○释曰:云“饪鼎七,无鲜鱼、鲜腊也”者,对上宾九鼎,有鲜鱼、鲜腊也。云“宾、介皆异馆”者,案下记云:“卿馆於大夫,大夫馆於士,士馆於工商。”彼云卿,即此宾,一也。彼云大夫,即此上介也。彼云士,即此众介也。故知宾、介各异馆。必异馆者,所陈饔饩厚,无所容故也。
腥一牢,在东,鼎七;堂上之馔六。六者,宾西夹之数。
西夹亦如之。筥及瓮,如上宾。凡所不贬者,尊介也。言如上宾者,明此宾客介也。
[疏]“西夹”至“上宾”。○注“凡所”至“介也”。○释曰:云“如上宾者,明此宾客介也”者,案下云“宾之公币、私币皆陈,上介公币陈”,是上介有与宾同者。前经不言如上宾,独此经言如上宾,以其此饔饩大礼,西夹筥及瓮如上宾,以其客此上介,如上宾之礼也。
饩一牢。门外米、禾视死牢,牢十车,薪刍倍禾。凡其实与陈,如上宾。凡,凡饪以下。下大夫韦弁,用束帛致之。上介韦弁以受,如宾礼。介不皮弁者,以其受大礼似宾,不敢纯如宾也。
傧之两马束锦。
[疏]“傧之两马束锦”。○释曰:此下大夫使者受上介之傧礼,如卿使者受宾傧礼,当庭同,不言如上大夫者,省文也。
士介四人,皆饩大牢,米百筥,设于门外。牢米不入门,略之也。米设当门,亦十为列,北上。牢在其南,西上。
[疏]“士介”至“门外”。○注“牢米”至“西上”。○释曰:自此至“无傧”,论使宰夫归饩於众介之事。上文宾与上介米陈碑南,饩陈门内,此不入门,陈於门外者,郑云“略之也”。云“米设当门,亦十为列,北上”,彼亦当门。此直云“设於门外”,不云东西,明当门北上,与宾同。云“牢在其南,西上”者,以此饩本设於庭,在门内,由士介贱,不得入门,且宾与上介门东有米三十车,薪六十车,门西禾三十车,刍六十车,皆统门为上。此饩本非门外东西之物,制不在门外东西,宜当门陈之。云“牢在其南,西上”,知如此设之者,以其宾、上介饩在米南,门西,东上,明知此牢亦在米南而,西上为异耳。
宰夫朝服,牵牛以致之。执纼牵之,东面致命,朝服无束帛,亦略之。士介西面拜迎。
[疏]“宰夫”至“致之”。○注“执纼”至“拜迎”。○释曰:案下记云“士馆于工商”,则此致者在工商之馆,宰夫从外来,即为宾客,宜在门西东面,此就太牢之中,取以致饩。云“朝服无束帛,亦略之”者,决上宾与上介皮弁有束帛,故以为略之也。云“士介西面拜迎”者,以其士介为主人,故西面。每上宾与上介米禾皆视死牢,具有刍薪米禾,此士直有生饩,无死牢,则无刍薪米禾矣。
士介朝服,北面再拜稽首受。受,於牢东拜,自牢后適宰夫右受,由前东面授从者。
[疏]“士介”至“首受”。○注“受於”至“从者”。○释曰:知“自牢后適宰夫右受”者,以其牢东北面拜,明在宰夫东南,从牢后来適宰夫,至宰夫之后受取牛,便故也。必知在宰夫右受者,见前君使士受私觌之马,適其右受,知此亦在右受也。若然,君使士受私觌由前,此由牢后,与受马不同者,牛畜扰驯,与马有异,故得从其后適宰夫右,取便也。云“由前东面授从”者,於宰夫之后受牛,遂由宰夫之前东授从者,亦是取便也。
无摈。既受,拜送之矣。明日,众介亦各如其受之服,从宾拜於朝。
[疏]“无摈”。○注“既受”至“於朝”。○释曰:言“无摈”者,决上宾与上介皆有傧。士介贱,故略之。知“明日,众介亦各如其受之服,从宾拜於朝”者,案下夫人使下大夫韦弁归礼,宾受,如受饔之礼,傧之乘马束锦,又归礼於上介,上介受之如宾礼,傧之两马束锦,明日宾拜礼於朝。郑注云“於是乃言宾拜,明介从拜”。夫人归礼,介尚从拜,则君饔饩介皆从拜可知。
宾朝服问卿。不皮弁,别於主君。卿,每国三人。
[疏]“宾朝服问卿”。○注“不皮”至“三人”。○释曰:自此尽“无傧”,论宾赍聘君之币,问主国卿之事。云“不皮弁,别於主君”者,对上文行聘享、私觌皆皮弁,此朝服降一等,故郑注云“别於主君”。云“卿,每国三人”者,每国三卿是其常,郑言此者,欲见三卿皆以币问之。其主国下大夫曾使向己国者,乃得币问之,与卿异。
卿受于祖庙。重宾礼也。祖,王父也。
[疏]“卿受于祖庙”。○注“重宾”至“父也”。○释曰:卿受邻国君所问之礼,不辞让者,以其初,君送客之时,宾请有事於大夫,君礼辞许,是以卿不敢更辞,故下记云“大夫不敢辞”。云“祖,王父也”者,大夫三庙,有别子者,立大祖庙;非别子者,并立曾祖庙;王父即祖庙也。今不受於大祖庙及曾祖庙而受於祖庙者,以其天子受於文王庙,诸侯受於祖庙,大夫下君,故受於王父庙。
下大夫摈。无士摈者,既接於君所,急见之。
[疏]“下大夫摈”。○注“无士”至“见之”。○释曰:行聘享於主国君时,主君摈者三人,以上并有士摈宾,又设介。今直云“大夫摈”,无士摈者,以其设摈介多者不敢质,示行事有渐。但宾行聘享於主君之时,卿以与宾相接,故急见之,不须士摈。
摈者出请事,大夫朝服迎于外门外,再拜。宾不答拜,揖。大夫先入,每门、每曲揖。及庙门,大夫揖入。入者,省内事也。既而俟于宁也。
[疏]“摈者”至“揖入”。○注“入者”至“宁也”。○释曰:大夫二门,入大门东行即至庙门。未及庙门而有每门者,大夫三庙,每庙两旁皆南北竖墙,墙皆阁门,假令王父庙在东,则有每门每曲之事。云“入者,省内事也”者,《曲礼》云“请入为席”是也。云“既而俟于宁”者,宁,门屋宁也,知俟于宁者,下云宾入,“三揖皆行”,郑注云:“皆犹并也。”宾与卿并行,以卿俟于宁,故得并行。与卿三揖,不俟于庭者,下君也。案《曲礼》云:“客至於寝门,则主人请入为席,然后出迎客,主人肃客而入。”此卿既入,不重出迎客者,彼《曲礼》平常宾客,故重出迎客。此聘问之宾,与平常宾客异,上君揖宾不重出,此卿亦不重出,与彼同,但在庭与在宁不同矣。
摈者请命。亦从入而出请,不几筵,辟君也。
[疏]注“亦从”至“君也”。○释曰:“亦”者,亦君受聘时,摈者从君而入,几筵既设,摈者出请。此摈者亦从卿而入,省内然后出请。
庭实设四皮。麋鹿皮也。
宾奉束帛入。三揖,皆行,至于阶,让。皆犹并也。古文曰三让。
[疏]注“古文曰三让”。○释曰:不从古文者,亦是不成三,故宾先升一等,大夫从,升堂,故不从三让也。
宾升一等,大夫从,升堂,北面听命。宾先升,使者尊。宾东面致命。致其君命。大夫降,阶西再拜稽首。宾辞,升成拜。受币堂中西,北面。於堂中央之西受币,趋聘君之命。
宾降,出。大夫降,授老币,无摈。不摈宾,辟君也。
[疏]注“不摈宾辟君也”。○释曰:上文宾行聘享讫,而君礼宾有束帛乘马,敌者曰摈。今卿不摈宾者,辟国君也。
摈者出请事。宾面,如觌币。面,亦见也。其谓之面,威仪质也。
[疏]“摈者”至“觌币”。○注“面亦”至“质也”。○释曰:自此至“授老币”,论宾行私面於卿之事。宾私面於卿,其币多少与私觌於君同,故云“如觌币”。宾私觌之时,用束锦、乘马,则此私面於卿,亦用束锦、乘马可知也。云“面,亦见也。其谓之面,威仪质也”者,觌面并文,其面为质。若散文,面亦为觌,故郑《司仪》注云:“私面,私觌也。”又《左传》云“楚公子弃疾以乘马八匹私面郑伯”是也。
宾奉币,庭实从。庭实,四马。
[疏]“宾奉币庭实从”。○注“庭实四马”。○释曰:以其言如觌币,故知庭实四马也。
入门右,大夫辞。大夫於宾入,自阶下辞迎之。
[疏]注“大夫”至“迎之”。○释曰:知“阶下辞”者,以其授老币时降故也。知迎者,下文“揖让如初”,明元缺一字迎之可知。
宾遂左。见,私事也。虽敌,宾犹谦,入门右,为若降等然。《曲礼》曰:“客若降等,则就主人之阶,主人兴辞於客,然后客复就西阶。”
[疏]注“见私”至“西阶”。○释曰:云“为若降等”者,主人是大夫,客是士,降等法,士就东阶。今此宾与卿觌者,就门右,若士於大夫降等。引《曲礼》者,主人辞宾,宾遂左,就门右西阶,复正也。
庭实设,揖让如初。大夫至庭中,旋并行。
[疏]“庭实”至“如初”。○注“大夫”至“并行”。○释曰:云“大夫至庭中,旋并行”者,宾初入门右,大夫阶下辞宾,宾遂门左,大夫至庭中迎宾,大夫回,旋与宾揖而并行,北出。言“如初”者,大夫不出门,唯有庭中一揖,至碑元缺一字又揖,再揖而已。
大夫升一等,宾从之。大夫先升,道宾。大夫西面,宾称面。称,举也。举相见之辞以相接。
大夫对,北面当楣再拜,受币于楹閒,南面,退,西面立。受币楹閒,敌也。宾亦振币进,北面授。
[疏]注“受币”至“面授”。○释曰:知宾北面授者,以云大夫“南面退西面立”,言退,明宾不得南面。又见下文“宾当楣再拜”,明北面授,因拜可知。云“受币楹閒,敌也”者,凡授受之义,在於两楹之閒者,皆是体敌,故《昏礼》云“授于楹閒南面”,注云:“授於楹閒,明为合好,其节同也,南面并授也。”谓宾主俱至楹閒,南面并而授。是以《曲礼》云:“乡与客并,然后受。”注云:“於堂上,则俱南面,礼敌者并授。”此是敌者之常礼也。虽是敌者,於两楹之閒,或有讶受者,皆是相尊敬之法。则此云大夫南面,宾北面授,虽是敌礼,是尊大夫,故讶受。又前致饔饩,傧使者於楹閒,宾北面授币,郑云:宾北面授,尊君之使。自馀不在楹閒,别相尊敬。是以前云“公受玉于中堂,与东楹之閒”,郑注云:“东楹之閒,亦以君行一,臣行二。”又云公礼宾,宾“受币,当东楹北面”,注云:“亦讶受。”又宾觌公云“振币进授,当东楹北面”,如此之类,不在两楹之閒者,皆非敌法,就文解之。
宾当楣再拜送币,降,出。大夫降,授老币。
摈者出请事。上介特面,币如觌。介奉币。特面者,异於主君,士介不从而入也。君尊,众介始觌不自别也。上宾则众介皆从之。
[疏]“摈者”至“奉币”。○注“特面”至“从之”。○释曰:自此尽“再拜送币”,论上介私面於邻国卿之事。云“特面者,异於主君”者,介初觌主君之时,不敢自尊,别与众介同执币而入。今私面於邻国卿,不与众介同,而特行礼焉,故云特面者异於主君也。云“士介不从而入”者,对觌君时,众介从而入,故郑云君尊於众介,始觌不自别也。云“上宾则众介皆从之”者,上介言特面,则宾问卿与私面,介皆从可知。
皮,二人赞。亦俪皮也。
[疏]“皮二人赞”。○注“亦俪皮也”。○释曰:案经云“币如觌”,则上介私面,亦与私觌於君币同,故云“亦俪皮”也。
入门右,奠币,再拜。降等也。
[疏]“入门”至“再拜”。○注“降等也”。○释曰:言“降等”者,主人是卿,上介是大夫,故入门右,不敢自同宾客。
大夫辞。於辞上介则出。
摈者反币。出还于上介也。
[疏]“摈者反币”。○注“出还于上介也”。○释曰:不言反皮,出还於上介,皮出可知,但文不具。
庭实设,介奉币入,大夫揖让如初。大夫亦先升一等。今文曰入设。
[疏]注“大夫”至“入设”。○释曰:云“亦”者,亦上宾行私面,大夫升一等,宾乃升。此上介私面亦然,故云亦也。
介升,大夫再拜受。亦於楹閒南面而受。
[疏]注“亦於”至“而受”。○释曰:“亦”者,宾行私面,大夫受币於楹閒,南面,故云亦,得在楹閒为敌法。上介是下大夫,与卿小异大同,明得行敌法,在楹閒可知。
介降拜,大夫降辞。介升,再拜送币。介既送币,降出也。大夫亦授老币。
摈者出请。众介面,如觌币,入门右,奠币,皆再拜。大夫辞,介逆出。摈者执上币出,礼请受,宾辞。宾亦为士介辞。
[疏]“摈者”至“宾辞”。○注“宾亦为士介辞”。○释曰:自此至“拜辱”,论士介私面於邻国卿之事。云“宾亦为士介辞”者,亦者,亦士介私觌於主国君时,故云亦也。
大夫答再拜。摈者执上币,立于门中以相拜,士介皆辟。老受摈者币于中庭,士三人坐取群币以从之。摈者出请事。宾出,大夫送于外门外,再拜。宾不顾。不顾,言去。摈者退,大夫拜辱。拜送也。
下大夫尝使至者,币及之。尝使至己国,则以币问之也。君子不忘旧。
[疏]“下大”至“及之”。○注“尝使”至“忘旧”。○释曰:自此尽“于卿之礼”,论主国下大夫尝使至己国者,聘君使上介以币问之事。诸侯之国皆有三卿五大夫,其三卿不问至己国、不至己国,皆以币及之,上已论讫。其五大夫者,或作介,或特行,至彼国者,乃以币及之,略於三卿故也。言“君子不忘旧”者,此大夫尝与彼国君相接,即是故旧也,今以币及之,故云君子不忘旧也。
上介朝服,三介,问下大夫,下大夫如卿受币之礼。上介三介,下大夫使之礼也。
[疏]注“上介”至“礼也”。○释曰:云“上介三介,下大夫使之礼也”者,下经云“小聘曰问”,其礼如为介,三介是下大夫小聘之礼。据此篇,大聘使卿五介,小聘使大夫三介,若大国之卿七介,小聘使大夫五介。小国之卿三介,小聘使大夫一介也。《曲礼》云“儗人必於其伦”,故问下大夫还使上介,是各於其爵易,以相尊敬者也。
其面,如宾面于卿之礼。
大夫若不见,有故也。
[疏]“大夫若不见”。○注“有故也”。○释曰:自此尽“不拜”,论主国卿大夫有故,不得亲受聘君之币之事。言“有故”者,或有病疾,或有哀惨,不得受其问礼。
君使大夫各以其爵为之受,如主人受币礼,不拜。各以其爵,主人卿也。则使卿;大夫也,则使大夫。不拜,代受之耳,不当主人礼也。
[疏]“君使”至“不拜”。○注“各以”至“礼也”。○释曰:云“各以其爵,主人卿也,则使卿;大夫也,则使大夫”者,若然,经云“君使大夫”,大夫中有卿,大夫,总名也。云各以其爵,亦是易以相尊敬故也。云“不拜,代受之耳,不当主人礼也”者,案《周礼·宗伯》云:“大宾客,则摄而载祼。”郑注云:宗伯代王为祼。拜送则王亦此类,拜是致敬之事,不可代人之拜,故直受之而已,不当主人之礼拜之。
夕,夫人使下大夫韦弁归礼。夕,问卿之夕也。使下大夫,下君也。君使之。云夫人者,以致辞当称寡小君。
[疏]“夕夫”至“归礼”。○注“夕问”至“小君”。○释曰:自此尽“宾拜礼於朝”,论主君夫人归礼於宾与上介之事。云“夕,问卿之夕也”者,案下记云:“聘日致饔,明日问大夫。夕,夫人归礼。”是其问卿之夕也。云“使下大夫,下君也”者,归饔饩使卿,此夫人使下大夫,故云下君也。云“君使之,云夫人者,以致辞当称寡小君”者,案隐二年《传》:“九月,纪裂繻来逆女。何以不称使?婚礼不称主人。”又云:“纪有母乎?曰有。有则何以不称母?母不通也。”何休注云:“礼,妇人无外事。”明知此使下大夫归礼者,是君使之可知,而称夫人使者,以其致辞於宾客时,当称寡小君,故称夫人使下大夫,其实君使之也。
堂上笾豆六,设于户东,西上,二以并,东陈。笾豆六者,下君礼也。臣设于户东,又辟馔位也。其设,脯其南醢,屈,六笾六豆。
[疏]“堂上”至“东陈”。○注“笾豆”至“六豆”。○释曰:言“笾豆六东陈”者,其馔自户东为首,二以并,东陈,先於北设脯,即於脯南设醢,又於醢东设脯,以次屈而陈之,皆如上也。云“笾豆六者,下君礼也”者,君归饔饩八豆,此六豆,故云下君也。设於户东,又辟君馔位故也。云“其设,脯其南醢,屈,六笾六豆”者,此约君礼设豆法。云“韭菹其南醓醢屈”,故知此醢在南屈陈之。又知笾豆各六者,下文“上介四豆、四笾”,降杀以两,明夫人多二,六豆六笾可知。
壶设于东序,北上,二以并,南陈。醙、黍、清,皆两壶。醙,白酒也。凡酒,稻为上,黍次之,粱次之,皆有清白,以黍閒清白者,互相备,明三酒六壶也。先言醙,白酒尊,先设之。
[疏]“壶设”至“两壶”。○注“醙白”至“设之”。○释曰:其设壶於东序,自北向南而陈,稻、黍、粱皆二壶,并之而陈也,故言“醙黍清皆两壶”也。云“以黍閒清白者,互相备”者,醙,白也,上言白,明黍、粱皆有白;下言清,明稻、黍亦有清故也。於清白中言黍,明醙即是稻,清即是粱也,故言互相备也。三酒既有清白二色,故言六壶。必先言醙者,以白酒尊重,故先设之也。
大夫以束帛致之。致夫人命也。此礼无牢,下朝君也。
[疏]“大夫”至“致之”。○注“致夫”至“君也”。○释曰:案《周礼·掌客》云:上公之礼,“夫人致礼,八笾,膳大牢,致飨大牢”。侯伯以下亦皆有牢,是朝君来时有牢。此卿来聘无牢,故云“下朝君也”。
宾如受饔之礼,傧之乘马、束锦。上介四豆、四笾、四壶,受之如宾礼。四壶,无稻酒也。不致牢,下於君也。
[疏]注“四壶无稻酒”。○释曰:知者,案上致於宾六壶,稻、黍、粱皆有清白。今上介四壶,明从上去之,无稻米之酒,清白俱去之,元缺一字故四壶也。
傧之两马、束锦。明日,宾拜礼於朝。於是乃言宾拜,明介从拜也。今文礼为醴。
[疏]注“於是”至“为醴”。○释曰:郑解若於上文宾下言之,则介从拜之事不明,故於上介之下乃云“明日宾拜礼於朝”,则介从元缺起此宾拜可知。
大夫饩宾大牢,米八筐。其陈於门外,黍、粱各二筐,稷四筐,二以并,南陈,无稻。牲陈於后,东上,不馔於堂庭,辟君也。
[疏]注“其陈”至“君也”。○释曰:自此至“牵羊以致之”,论主国大夫饩宾及上介之事。云“陈於门外”,知者,经无牢米八门之文,故明是门外可知,与君饩士介同。云“黍粱各二筐,稷四筐,二以并,南陈,无稻”者,案上使卿归饔饩之时,米百筥,设於中庭,十以为列,北上,稻、粱、黍各二行,稷四行。此云“八筐”,黍、筥、稷亦宜法其行数,故知黍、粱各二筐,稷四筐。知二以并南陈者,以其君筥米北上,故知此亦北上,南陈。知二以并者,以其陈筥米,粱、黍、稻不杂陈,则知此筐米亦不杂陈,二以并可知。云“无稻”者,见记云“凡饩大夫,黍、粱、稷筐五斛”是也。云“牲陈於后,东上”者,此与君饩士介略同,饩士介时,不言门东西,郑注云“当门”,则知此门外亦当门。君饩宾,米在庭,牲在门西,虽不正当米南,亦得牲在其南,故知此牲陈亦在米南可知。知东上者,君饩宾时,陈於门西东上也。云“不馔於堂庭,辟君也”者,案上君致饔饩,笾豆在堂,牲牢米等在庭,此在门外,故云辟君也。若然,案《掌客》邻国之君来朝,卿皆见以羔,膳大牢,侯伯子男膳特牛,彼又无筐米,此侯伯之臣得用大牢,有筐米者,彼为君礼,此是臣礼,各自为差降,不得以彼难此。
宾迎,再拜。老牵牛以致之,宾再拜稽首受。老退,宾再拜送。老,室老,大夫之贵臣。
[疏]注“老室”至“贵臣”。○释曰:案《丧服》:“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传》曰:室老,士贵臣,其馀皆众臣也。”郑注云:“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即此室老贵臣者,家相邑宰之属,故为贵臣也。
上介亦如之。众介皆少牢,米六筐,皆士牵羊以致之。米六筐者,又无粱也。士亦大夫之贵臣。
[疏]注“米六”至“贵臣”。○释曰:言“又无粱也”者,上文八筐无稻,从上去之,明知此亦从上去之,无粱,其稻、粱是加,故去之。云“士亦大夫之贵臣”者,即是大夫邑宰也,以其大夫使之,故知大夫之贵臣也。
公於宾,壹食,再飨。飨,谓亨大牢以饮宾也。《公食大夫礼》曰:“设洗如飨。”则飨与食互相先后也。古文壹皆为一,今文飨皆为乡。
[疏]注“飨谓”至“为乡”。○释曰:此篇虽据侯伯之卿聘使五等诸侯,其臣聘使牢礼皆同,无大国次国之别。是以《掌客》五等诸侯相朝,其下皆云群介、行人、宰、史皆有飧饔饩,以其爵等为之牢礼之陈数。又云“凡诸侯之卿、大夫、士为国客,则如其介之礼以待之”,郑注云:“尊其君以及其臣也。以其爵等为之牢礼之陈。数爵,卿也,则飧二牢,饔饩五牢;大夫也,则飧大牢,饔饩三牢;士也,则飧少牢,饔饩大牢也。此降小礼,丰大礼也。以命数则参差难等,略於臣用爵而已。”以此言之,公、侯、伯、子、男大聘使卿,主君一食再飨;小聘使大夫,则主君一食一飨。若然,案《掌客》子男一食一飨,子男之卿再飨。多於君者,以其君臣各自相望,不得以君决臣也。云“飨,谓亨大牢以饮宾也”者,以其飨礼与食礼同,食礼既亨大元缺止此牢,明飨礼亨大牢可知。但以食礼无酒,飨礼有酒,故以饮宾言之。引《公食》飨与食互相先后者,此经先言食,后言飨,则食在飨前。《公食》言设洗如飨礼,则飨在食前,飨先后出於主君之意,故先后不定也。
燕与羞,俶献,无常数。羞,谓禽羞雁鹜之属,成孰煎和也。俶,始也。始献,四时新物,《聘义》所谓时赐无常数,由恩意也。古文俶作淑。
[疏]“燕与”至“常数”。○注“羞谓”至“作淑”。○释曰:案《周礼·掌客》:上公三燕,侯伯再燕,子男一燕。皆有常数。此臣无常数者,亦是君臣各为一,不得相决。知“羞,谓禽羞雁鹜之属”者,案下记云“禽羞俶献”,故知是禽。知“成孰煎和”者,以其言羞鼎臐之类,故知成孰煎和者也。知禽是雁鹜之属者,案下记云:“宰夫归乘禽,日如饔饩之数。”郑注:“乘禽,乘行之禽也,亦云雁鹜之属。”以无正文,故以意解之。
宾介皆明日拜于朝。上介壹食、壹飨。飨食宾,介为介,从飨献矣,复特飨之,客之也。
[疏]注“飨食”至“之也”。○释曰:不言从食者,《公食》介虽从入,不从食。宾食毕,介逆出,是不得从食矣。知“从飨”者,下记云:“大夫来使,无罪飨之,过则饩之,其介为介。”注云:“飨宾有介者,宾尊,行敌礼也。”故知介从飨。案襄二十七年:“宋公兼享晋、楚之大夫,赵孟为客,子木与之言,弗能对,使叔向侍言焉,子木亦不能对也。”叔向为赵孟介,而得从飨,是其义也。云“复特飨之”,即此经是也。
若不亲食,使大夫各以其爵,朝服致之以侑币,如致饔,无傧。君不亲食,谓有疾及他故也。必致之,不废其礼也。致之必使同班,敌者易以相亲敬也。致礼於卿,使卿;致礼於大夫,使大夫,非必命数也。无傧,以己本宜往。古文侑皆作宥。
[疏]“若不”至“无傧”。○注“君不”至“作宥”。○释曰:案上文云君使卿归饔饩於宾馆,宾傧之。今君有故,不亲食,使卿生致其牢,礼亦於宾馆,但无傧为异。云“谓有疾及他故也”者,他故之中,兼及有哀惨。云“非必命数也”者,依《典命》:公侯伯之卿三命,大夫再命;子男之卿再命,大夫一命。经云“各以其爵”,故知不依命数。云“无傧,以己本宜往”者,饔饩之等,不宜召宾,故君使人致礼宾则傧使者,此飨食之礼,主君无故,合速宾之来就主君,入庙,宾无傧礼。今主君有故,生致於宾,亦无傧,故云本宜往。此篇据侯伯之卿来聘,是使卿致礼。郑兼云“使大夫”,於大夫者,小聘使大夫来,使大夫致礼也。若然,经直言“使大夫”者,大夫中兼有上大夫兼卿也。
致飨以酬币,亦如之。酬币,飨礼酬宾劝酒之币也,所用未闻也。礼币束帛、乘马,亦不是过也。《礼器》曰“琥璜爵”,盖天子酬诸侯。
[疏]“致飨”至“如之”。○注“酬币”至“诸侯”。○释曰:云“礼币束帛、乘马,亦不是过也”者,郑以飨之酬币无文,故约上主君礼宾之时,用束帛、乘马,此飨宾酬币亦不过是,故云亦不是过。引《礼器》者,案彼经云:有以少为贵者,“圭璋特,琥璜爵”,郑注云:“圭璋特,朝聘以为瑞,无币帛也。琥璜爵者,天子酬诸侯,诸侯相酬,以此玉将币也。”彼经不云天子诸侯相酬之币,故此注云“盖”,言“酬诸侯”者,公侯伯用琥,於子男用璜,引之者,证与此酬卿大夫不同之义。
大夫於宾,壹飨,壹食。上介,若食、若飨。若不亲飨,则公作大夫致之以酬币,致食以侑币。作,使也。大夫有故,君必使其同爵者为之致之。列国之宾来,荣辱之事,君臣同之。
[疏]“大夫”至“侑币”。○注“作使”至“同之”。○释曰:此一经论主国卿大夫飨食聘宾及上介之事。此直言飨食不言燕,亦有燕,是以《郑诗·羔裘》云:“知子之来之,杂佩以赠之。”郑注云“与异国宾客燕时,虽无此物,犹言之以致其厚意。其若有之,固将行之。士大夫以君命出使,主君之臣必以燕礼乐之,助君之叹”是也。又昭二年《左传》云,韩宣子来聘,宴于季氏。《传》无讥文,明邻国大夫有相燕之法。又此大夫相礼,飨食有常数,虽有燕之,亦无常数,亦无酬币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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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二十三 聘礼第八
卷二十三 聘礼第八
君使卿皮弁,还玉于馆。玉,圭也。君子於玉比德焉。以之聘,重礼也。还之者,德不可取於人,相切厉之义也。皮弁者,始以此服受之,不敢不终也。
[疏]“君使”至“于馆”。○注“玉圭”至“终也”。○释曰:自此尽“宾送不拜”,论主君使卿诣馆还玉及报享之事。云“玉,圭也”者,举聘君之圭。云“君子於玉比德焉。以之聘,重礼也。并相切厉之义”,并《聘义》文。案《聘义》云:“天子制诸侯,比年小聘,三年大聘,相厉以礼。”又云:“已聘而还圭璋,此轻财而重礼之义。”又云:“夫昔者君子比德於玉焉。”是其义也。云“还之者,德不可取於人,相切厉之义也”者,既以玉比德,德在於身,不取於人,彼既将玉来,似将德与己,己不可取彼之德,故还之,不取德也。既不得取,而将玉往来者,相切磋,相磨厉以德,而尊天子,故用之也。云“皮弁者,始以此服受之,不敢不终也”者,始谓受聘享在庙时,今还,以皮弁还玉,是终之也。
宾皮弁,袭,迎于外门外,不拜,帅大夫以入。迎之不拜,示将去,不纯为主也。帅,道也。今文曰迎于门外,古文帅为率。
[疏]“宾皮”至“以入”。○注“迎之”至“为率”。○释曰:云“帅大夫以入”者,大夫即卿,卿亦大夫也。云“不纯为主也”者,客在馆如主人,卿往如宾,今不拜迎,是不纯为主也,决上君使卿归饔饩时,宾拜迎,是纯为主人故也。
大夫升自西阶,钩楹。钩楹,由楹内,将南面致命。致命不东面,以宾在下也。必言钩楹者,宾在下,嫌楹外也。
[疏]“大夫”至“钩楹”。○注“钩楹”至“外也”。○释曰:云“不东面,以宾在下也”者,决归饔饩时,大夫东面致命;行聘时,宾亦东面致命也。云“必言钩楹者,宾在下,嫌楹外也”,若然,不在楹外近之者,以初行聘时,在堂上楹内,故今还在楹内也。
宾自碑内听命,升自西阶,自左,南而受圭,退负右房而立。听命於下,敬也。自左南面,右大夫且并受也。必并受者,若乡君前耳。退,为大夫降逡遁。今文或曰:由自西阶,无南面。
[疏]“宾自”至“而立”。○注“听命”至“南面”。○释曰:云“听命於下,敬也”者,此决宾受礼时,公用束帛,宾西阶上听命;归饔饩时,宾阼阶上听命。此特於下听命,故云敬也。云“自左南面,右大夫且并受也”者,以《乡饮酒》献酢之时,授者在右,受者在左,故右大夫也。且并受者欲取,如向君前然也。云“若向君前耳”者,谓於本国君前受圭璋时,北面并受,今还,南面并受,面位受不同,并受一边不异,故云若向君前耳。云“退,为大夫降逡遁”者,以大夫降为之逡遁,而退因即负右房,南面而立,大夫士直有东房西室,天子诸侯左右房,今不在大夫庙,於正客馆,故有右房也。
大夫降中庭。宾降自碑内,东面,授上介于阼阶东。大夫降出,言中庭者,为宾降节也。授於阼阶东者,欲亲见贾人藏之也。宾还阼阶下西面立。
[疏]“大夫”至“阶东”。○注“大夫”至“面立”。○释曰:云“大夫降出,言中庭者,为宾降节也”者,以其大夫授宾圭讫,降自西阶,将出门至中庭,不止。今云大夫降出中庭者,大夫中庭宾乃降,故郑云为宾降节也。云“授於阼阶东者,欲亲见贾人藏之也”者,贾人是上启椟者,是掌玉之人,此时无事,在堂东待此玉,故宾向阼阶东得见之。云“宾还阼阶下西面立”者,以其宾在馆如主人,在阶下西面立是其常处,立者以待授璋也。
上介出请,宾迎。大夫还璋,如初入。出请,请事於外以入告也。宾虽将去,出入犹东,唯升堂由西阶。凡介之位,未有改也。
[疏]注“唯升堂”至“改也”。○释曰:案上文云“宾自碑内听命,升自西阶”,是其升堂由西阶也。云“凡介之位,未有改也”者,以其宾唯升自西阶,明介犹在东方,故上文授上介于阼阶东也,故言未有改。
宾裼,迎。大夫贿用束纺。贿,予人财之言也。纺,纺丝为之,今之縳也,所以遗聘君,可以为衣服,相厚之至。
[疏]“宾裼”至“束纺”。○注“贿予”至“至也”。○释曰:此则未知何用之财,若是报享之物,不应在礼玉之上。今言此“束纺”者,以其上圭璋是彼国之物,下云“礼玉束帛”,报聘君之享物,彼君厚礼於此,此亦当厚礼於彼,故特加此束纺,是以郑云“相厚之至”也。云“贿,予人财之言也”者,案下记云“贿,在聘于贿”,又云“无行则重贿反币”。郑注《周礼》云:“布帛曰贿。”是贿为财物,是与人财物谓之贿也。云“纺,纺丝为之”者,因名此物为纺。云“今之縳也”者,郑注《周礼·内司服》亦云“素纱者,今之白縳也。”则此束纺者,素纱也,故据汉法况之。
礼玉、束帛、乘皮,礼,礼聘君也,所以报享也。亦言玉璧可知也。今文礼皆作醴。
[疏]“礼玉束帛乘皮”。○注“礼礼”至“作醴”。○释曰:云“礼,礼聘君也”者,此谓报享之物,以其彼持享物来礼此主君,此主君亦以物礼彼君,故云礼礼聘君也。云“所以报享也”者,彼以物享此君,此君亦以物享彼君,《曲礼》云:“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今以来而往,是相享之法,故云报享也。云“亦言玉璧可知也”者,上文聘宾行享之时,束帛加璧,束锦加琮,今报享物,亦有璧琮致之,故云亦言玉璧可知。此玉则琮也,以其经言玉,故以玉言之。若然,经言束帛兼有束锦矣,案下记云“贿,在聘于贿”,又云“无行则重贿反币”,则此礼也。
皆如还玉礼。大夫出,宾送,不拜。
公馆宾,为宾将去,亲存送之,厚殷勤,且谢聘君之意也。公朝服。
[疏]“公馆宾”。○注“为宾”至“朝服”。○释曰:自此尽“宾退”,论明日宾将发,主君就馆拜谢聘君使臣来礼己国之事。云“公朝服”者,以其行聘享在庙之时,相尊敬重,故著皮弁。此拜谢之礼轻,故知著朝服。
宾辟,不敢受主国君见己於此馆也。此亦不见,言“辟”者,君在庙门,敬也。凡君有事於诸侯臣之家,车造庙门乃下。
[疏]“宾辟”。○注“不敢”至“乃下”。○释曰:云“此亦不见,言辟者,君在庙门,敬也”者,此言亦者,亦劳宾时,故上文宾即馆,卿大夫劳宾,宾不见,以其不见,故遣上介听命,故知此宾亦不见。凡言“辟”者,将见而不见,则谓之辟。此本不见而言辟者,以其君在庙门外,虽不见而言辟,故郑云“敬也”。云“凡君有事於诸臣之家,车造庙门乃下”者,以其卿馆于大夫之庙,此馆则是诸臣之家,案《公食》记云:“宾之乘车在大门外。”又《曲礼》云“客车不入大门”,以此言之,君车入大门矣。大夫士有两门,入门东行则是庙门矣。既至庙门,须与宾行礼,故郑云造庙门乃下也。
上介听命。听命於庙门中,西面,如相拜然也。摈者每赞君辞,则曰:“敢不承命,告于寡君之老。”
[疏]“上介听命”。○注“听命”至“之老”。○释曰:云“听命於庙门中,西面,如相拜然也”者,案前受士介币之时,“宾固辞,公答再拜,摈者出,立于门中以相拜”,注云:“立门中阈外西面。”此中宾不见,使介听命,明如相拜,然取其视外,便也。必知在门中西面者,以其君来如宾礼,东面,介西面,面公可知。云“摈者每赞君辞,则曰:敢不承命,告于寡君之老”者,以其君尊,不自出辞,以是故君之摈者,每事赞君出辞,则曰“敢不承命”者,谓上介答君之辞,知告宾。云“告于寡君之老”者,案《玉藻》云:“摈者曰寡君之老。”注云:“摈者之辞,主於见他国君。”今上介当摈者之处,故知告于宾,称告于寡君之老。
聘享,夫人之聘享,问大夫,送宾,公皆再拜。拜此四事,公东面拜,摈者北面。
[疏]“聘享”至“再拜”。○注“拜此”至“北面”。○释曰:云“聘享”者,谓宾聘君以圭,享君以璧。夫人聘享者,谓宾聘夫人以璋,享夫人以琮。问大夫者,间三卿及尝聘彼国之下大夫,送宾以登路。云“拜此四事”者,君礼一,夫人礼二,大夫礼三,送宾礼四,四事皆再拜。云“公东面”者,公如宾礼,门西东面,摈者向公、向介,故知北面为相而言也。
公退,宾从,请命于朝。宾从者,实为拜主君之馆己也。言请命者,以己不见,不敢斥尊者之意。
[疏]“公退”至“于朝”。○注“宾从”至“之意”。○释曰:云“言请命者,以己不见,不敢斥尊者之意”者,案《司仪》云:“君馆客,客辟,介受命,遂送,客从拜辱于朝。”此经不言拜辱,而言请命,凡言请者,得不由君,君听则拜,此下经直云“公辞宾退”,不见拜文,是君不受其谢,故云“请命者,以己不敢斥尊者之意”,故不言“辱”而言“请”。
公辞,宾退。辞其拜也。退,还馆装驾,为且将发也。《周礼》曰:“宾从,拜辱于朝,明日,客拜礼赐,遂行之。”
[疏]“公辞宾退”。○注“辞其”至“行之”。○释曰:云“退,还馆装驾”者,以明旦将发,故装束驾乘。引《周礼》者,证明日客拜礼赐,遂行之事。郑彼注云:“礼赐者,谓乘禽。”即此下文“宾拜乘禽”是也。
宾三拜乘禽於朝,讶听之。发去乃拜乘禽,明己受赐,大小无不识。
[疏]“宾三”至“听之”。○注“发去”至“不识”。○释曰:自此尽“送至于竟”,论宾介发行王国赠送之事。云“明己受赐,大小无不识”者,以其乘禽是礼,以细小尚记识而拜之,况飨饩食礼之大者,记识可知,故云大小无不识。
遂行,舍于郊。始发,且宿近郊,自展軨。
[疏]“遂行舍于郊”。○注“始发”至“展軨”。○释曰:《曲礼》云:“已驾,仆展軨。”郑注云“具视”也。彼是君车,故使仆展之,此卿大夫,故郑云“自展軨”恐不得所故也。
公使卿赠,如觌币。赠,送也,所以好送之也。言如觌币,见为反报也。今文公为君。
[疏]“公使”至“觌币”。○注“赠送”至“为君”。○释曰:“所以好送之”者,来而不往非礼,以礼来往,皆是和好之事,故云好送之也。云“言如觌币,见为反报也”者,以其赠之多少,一如觌币,故郑云见为反报也。
受于舍门外,如受劳礼,无傧。不入,无傧,明去而宜有已也。如受劳礼,以赠劳同节。
[疏]注“不入”至“同节”。○释曰:言“不入,无傧”,对归饔饩入设而有傧。此则不入,无傧,明宾去,礼宜有已。云“如受劳礼,以赠劳同节”者,宾来劳之,去有赠之,皆在近郊,礼又不别,故言同节也。
使下大夫赠上介,亦如之。使士赠众介,如其觌币。大夫亲赠,如其面币,无傧。赠上介亦如之。使人赠众介,如其面币。士送至于竟。
使者归,及郊,请反命。郊,近郊也。告郊人,使请反命於君也。必请之者,以己久在外,嫌有罪恶,不可以入。春秋时,郑伯恶其大夫高克使之将兵,逐而不纳,此盖请而不得入。
[疏]“使者”至“反命”。○注“郊近”至“得入”。○释曰:自此尽“拜其辱”,论使者反命之事。知郊是近郊者,以下文云“朝服载旃”,郑云“行时税舍於此郊,今还至此,正其故行服,以俟君命,敬也”者,初行云“舍於郊敛旃”,今至此载旃而入,故知近郊也。云“告郊人,使请反命於君”者,以其使者至所聘之国,谒关人,明此至郊告郊人,使请可知。引《春秋》者,案闵二年《公羊传》云:“郑伯恶高克,使之将,逐而不纳,弃师之道也。”何休云:“使将师救卫,随后逐之。”彼无大夫文,言大夫者,郑君加之也。
朝服,载旃。行时税舍于此郊,今还至此,正其故行服,以俟君命,敬也。古文旃作膳。
禳,乃入。禳,祭名也。为行道累历不祥,禳之以除灾凶。
[疏]“禳乃入”。○注“禳祭”至“灾凶”。○释曰:案《春官·小祝》云掌“侯禳祷祠之祝号”,郑注云:“禳,禳卻凶咎。”故郑此云禳是祭名也。
乃入,陈币于朝,西上。上宾之公币、私币皆陈,上介公币陈,他介皆否。皆否者,公币、私币皆不陈。此币,使者及介所得於彼国君卿大夫之赠赐也。其或陈或不陈,详尊而略卑也。其陈之,及卿大夫处者待之,如夕币。其礼於君者不陈。上宾,使者。公币,君之赐也。私币,卿大夫之币也。他介,士介也。言他,容众从者。
[疏]“乃入陈”至“皆否”。○注“皆否”至“从者”。○释曰:云“此币,使者及介所得於彼国君卿大夫之赠赐也”者,於君所得为公币,於卿大夫所为私币。宾之公币有:入郊劳币,一也;礼宾币,二也;致饔饩,三也;夫人归礼币,四也;侑食币,五也;再飨币,六也;夕币,七也;赠贿币,八也。此八者,皆主君礼赐使者,皆用束锦,故曰公币。宾之私币略有十九:主国三卿五大夫皆一,食有侑币,飨有酬币,皆用束锦,则是十六;有三卿郊赠,则十九也。其上介公币则有五:致饔饩,一也;夫人致礼币,二也;侑食币,三也;飨酬币,四也;郊赠币,五也。降於宾者,以其上介无郊赠币,又无礼宾币,又阙一飨币,故宾八,上介五也。上介私币有十一:主国三卿五大夫,或飨或食不备,要有其一,则其币八也;又三卿皆有郊赠,如其面币,通前则十一也。主国下大夫尝使己国者,聘亦有币及之,则亦有报币之事,其数不定。士介四人直有郊赠报私币,主国卿大夫报士介私面,士介私币,数不甚明。云“礼於君者不陈”者,谓贿用束纺,礼用束帛、乘皮,不陈之者,以经云公币,又云上介公币,他介皆否。若礼於君者,一统於宾,不得云介之币,故知礼於君者不陈。必礼於君不陈,礼於己始陈者,以其礼於君者,是其正,故不陈之。礼於己者,以其荣,故陈之。是以下注云:“不加於其皮上,荣其多。”是其义也。若然,聘君以币问卿,而其卿不见报聘君之币者,以其尊卑不敌,若报之,嫌其敌体故也。
束帛各加其庭实,皮左。不加於其皮上,荣其多也。
[疏]注“不加”至“多也”。○释曰:此决初夕币时,束帛皆加于左皮上。今不言加於皮上者,若加於皮上,相掩蔽,故不加於皮上,荣其多也。
公南乡。亦宰告于君,君乃朝服出门。左,南乡。
[疏]“公南乡”。○注“亦宰”至“南乡”。○释曰:此陈币,当如初夕币之时,管人布幕于寝门外,使者北面,众介立于其左,东上,卿大夫在幕东,西面北上,宰告於君,君朝服出门左,南乡,是以郑此注亦依夕币而言之。
卿进使者,使者执圭,垂缫,北面。上介执璋,屈缫,立于其左。此主於反命,士介亦随入,并立,东上。
[疏]“卿进”至“其左”。○注“此主”至“东上”。○释曰:案上行聘礼之时,上介屈缫授宾,宾袭受之。今此宾执圭垂缫,宾则犭军,变於宾,彼国致命时也。上介执璋,屈缫者,变於宾故也。必变之者,反命致敬少於邻国致命时,故宾於君前得裼,见美为敬也。云“士介亦随入,并立,东上”者,此言“亦”者,亦初行受於朝时,君使卿进,使者入,众介随入,北面东上。此中虽不云士介入,明亦随入可知。
反命,曰:“以君命聘于某君,某君受币于某宫,某君再拜。以享某君,某君再拜。”君亦揖使者进之,乃进反命也。某君,某国名也。某宫,若言桓宫、僖宫也。某君再拜,谓再拜受也。必言此者,明彼君敬君,己不辱命。
[疏]“反命”至“再拜”。○注“君亦”至“辱命”。○释曰:云“君亦揖使者进之,乃进反命也”者,亦谓亦受命於朝位,立定时,君揖,使者乃进受命,明反命亦然。某君某国名者,若云郑国君、齐国君。云“某宫,若言桓宫、僖宫”者,《左传》有桓宫之楹宫,是庙名。其受聘享於庙,故以宫言之。但受聘享在大祖庙,不在亲庙四,而云桓宫、僖宫者,略举庙名而言也。
宰自公左受玉。亦於使者之东,同面并受也。不右使者,由便也。
[疏]“宰自公左受玉”。○注“亦於”至“便也”。○释曰:此言“亦”者,亦於出使初受玉时,宰“自公左授使者圭,同面”,注云:北面并授之。凡并授者,授由其右,受由其左。此中受由其右者,因东藏之便,故郑云“不右使者,由便也。”
受上介璋,致命亦如之。变反言致者,若云非君命也。致命曰:“以君命聘於某君夫人,某君再拜,以享于某君夫人,某君再拜。”不言受币于某宫,可知,略之。
[疏]“受上”至“如之”。○注“变反”至“略之”。○释曰:云“变反言致者,若云非君命也”者,君与夫人聘於邻国君与夫人,各有所当。聘邻国君受命於君,今使者还,反命於君;聘於邻国夫人,当受命於夫人,使者还,反命於夫人。但妇人无外事,虽聘夫人,亦君命之。今使还反命,不云反命於君,变反言致命者,若本非君命,犹夫人之命然,故变反言致也。若然,夫人既无外事,而承君命聘邻国夫人者,以其夫妇一体,共事社稷,故下记云:“君以社稷,故在寡小君,拜。”是宾主相对之辞也。云“致命曰”已下,聘夫人反命无文,此郑君依记上文反命於君之辞而言之,云“不言受币於某宫可知,略之”者,以其夫人受聘享,皆因君聘享同时同宫,故略之也。
执贿币以告,曰:“某君使某子贿。”授宰。某子,若言高子、国子。凡使者所当以告君者,上介取以授之,贿币在外也。
[疏]“执贿”至“授宰”。○注“某子”至“外也”。○释曰:此贿币者,即上文贿用束纺是也。云“某子,若言高子、国子”者,案闵公二年冬《经》书“齐高子来盟”,僖三十三年《经》书“齐国归父来聘”,《左传》曰“国子为政,齐犹有礼”者是也。云“凡使者所当以告君者,上介取以授之”者,以上受上介璋,是上介授宾,明其馀皆上介取以授之。云“贿币在外”者,以其上文云“礼於君者不陈”,此贿币即是礼於君前,明在外也。
礼玉亦如之。亦执束帛加璧也。告曰:“某君使某子礼。”宰受之,士随,自后左士介,受乘皮如初。上介出取玉束帛,士介从取皮也。
[疏]“礼玉亦如之”。○注“亦执”至“皮也”。○释曰:此即上云“礼玉束帛乘皮”,郑注云:“礼,礼聘君也,所以报享也。”云“亦执束帛加璧也”者,言“亦”,亦上文行享时束帛加璧者也。云“宰受之,士随,自后左士介,受乘皮”者,此约初行享之时,公侧授宰币,士受皮皆自后右客,今执享皮币玉,宰受之可知。言宰受之士随,自后随宰,自后谓自士介后,其在东上者,不须云自后。其馀三人皆后,乃得左之。必左士介者,取向东藏之便故也。云“上介出取玉束帛,士介从取皮也”者,此亦初享之时,宾奉束帛加璧,是上介取以授宾,明士介从取皮可知。
执礼币,以尽言赐礼。礼币,主国君初礼宾之币也。以尽言赐礼,谓自此至於赠。
[疏]注“礼币”至“於赠”。○释曰:云“礼币,主国君初礼宾之币也”者,谓从郊劳已后,至於赠贿,八度礼宾,皆有币,是自郊劳为初也。云“以尽言赐礼,谓自此至於赠”者,此则郊劳也。
公曰:“然,而不善乎?”善其能使於四方。而犹女也。
授上介币,再拜稽首。公答再拜。授上介币,当拜公言也。不授宰者,当复陈之。
[疏]“授上”至“再拜”。○注“授上”至“陈之”。○释曰:云“不授宰者,当复陈之”者,此币皆先陈之,今宾执以告君,宾释辞,君曰勤劳使於四方。故授上介币,当拜答君,言此币不授与宰者,当复陈之於本处。此币入於己者,故不授宰也。上贿币礼君者,反命讫,皆授宰,故以此决之。
私币不告。亦略卑也。君劳之,再拜稽首。君答再拜。劳之以道路勤苦。
若有献,则曰:“某君之赐也。言此物某君之所赐予为惠者也。其所献虽珍异,不言某为彼君服御物,谦也。其大夫出,反必献,忠孝也。
[疏]“若有”至“赐也”。○注“言此”至“孝也”。○释曰:此献物谓入宾者,故下记云:“既觌,宾若私献,奉献将命。”注云:“时有珍异之物,或宾奉之,犹以君命致之。”则是宾亦言有私献於彼君,则彼君亦有私献报宾,则此献者也。云“大夫出,反必献,忠孝也”者,案下《曲礼》云:“大夫私行,出疆必请,反必有献。”彼私行出疆,反必有献,此以公聘出疆,反亦有献,故云大夫出,反必献。此以入己之物献於君者,忠孝也。事君言忠,事父言孝,此献君忠也,而兼言孝者,忠臣出孝子之门,故连言孝也。
君其以赐乎?”不必其当君也。献不拜者,为君之答已也。
[疏]“君其以赐乎”。○注“不必”至“己也”。○释曰:言君其以赐乎者,大夫所献之物,谦不必当君所须此物,君其以赐臣下乎?言乎者,或当君意,或不当君意,故言“乎”以疑之。云“献不拜者,为君之答己也”者,士拜国君,国君不拜,士贱故也。大夫拜国君,国君即答拜,大夫尊故也。故云不拜者,为君之答己拜。若然,自反命以来,尽於赐礼之等,或拜或不拜,无答己之嫌。独此不拜,为君之答己者。自此以前,皆是彼国报君之物,宾直告事而已,君受之而无言,故宾不拜君。有言及己者,乃拜之,拜君言也。此献是彼国君赐於己,理须拜送,是以《玉藻》云:“凡献於君,大夫使宰,士亲,皆再拜稽首送之。”又《郊特牲》云:“大夫有献弗亲,不面拜,为君之答己。”亦此类。故郑云献不拜者,为君之答己。若然,《玉藻》不亲,此亲者,此因反命,故亲献也。
上介徒以公赐告,如上宾之礼。徒谓空手,不执其币。
君劳之,再拜稽首。君答拜。劳士介亦如之。士介四人,旅答壹拜,又贱也。
[疏]注“士介”至“贱也”。○释曰:郑知旅答士介共一拜者,君劳上介,上介再拜稽首,君答拜,不言再拜,则君答上介一拜矣。劳士亦如之。不言“皆”,则总答一拜矣。劳宾,君答再拜,劳上介,君答一拜,对宾再拜,已是贱矣。今此士介四人,共答一拜,故云“又贱也”。此一拜答臣下,则《周礼·大祝》辨九拜,“七曰奇拜”是也。是以彼注云:一拜,答臣下也。案《曲礼》云“君於士不答拜”,此君答拜士者,以其新行反命,君劳苦之,故答拜异於常也。
君使宰赐使者币,使者再拜稽首。以所陈币赐之也。礼,臣子,人赐之而必献之君父,不敢自私服也。君父因以予之,则拜受之,如更受赐也。既拜,宰以上币授之。
[疏]“君使”至“稽首”。○注“以所”至“授之”。○释曰:云“礼,臣子,人赐之而必献之君父,不敢自私服也。君父因以予之,则拜受之,如更受赐也”者,案《内则》云:“妇或赐之衣服,则受而献诸舅姑,舅姑受之则喜,若反赐之则辞,不得命,如更受赐。”臣子於君父亦然,言此者,证此经君使宰以所献之物反赐使者,使者辞不得命,再拜稽首受之,如更受赐。云“既拜,宰即以上币授之”者,以其上文云执礼币,授上介者,是执上币,不执下币,明知宰所执授之者是上币可知。
赐介,介皆再拜稽首。士介之币,皆载以造朝,不陈之耳。与上介同受赐命,俱拜。既拜,宰亦以上币授上介。
乃退。君揖入,皆出去。
[疏]“乃退”。○注“君揖入皆出去”。○释曰:知“君揖入,皆出去”者,初宾将行,君前受命讫,君揖入,揖宾介出,故知此君退者,亦反命讫,宾介出可知。
介皆送至于使者之门,将行,俟于门,反又送于门,与尊长出入之礼也。
[疏]“介皆”至“之门”。○注“将行”至“礼也”。○释曰:云“将行,俟於门”,是出之礼,初行之时,介皆至宾门,俟宾同行。今行反,又送至于门,是入之礼,故云“与尊长出入之礼”。
乃退揖。揖别也。
使者拜其辱。随谢之也,再拜上介,三拜士介。
[疏]注“再拜上介三拜士介”。○释曰:上介是大夫,与己同类,故知再拜。士卑,与己异类,各一拜,故言三拜士介。
释币于门。门,大门也。主于闑,布席于闑西阈外,东面,设洗于门外东方,其馀如初于祢时。出于行,入于门,不两告,告所先见也。
[疏]“释币于门”。○注“门大”至“见也”。○释曰:自此尽“亦如之”,论宾上介使还礼门神及奠于祢之事。知“门是大门”者,以其从外来,先至大门,即礼门神,故知门是大门也。案《特牲》筮时云“席於门中,闑西阈外”,故知此亦席于闑西阈外。知“东面”者,神居东面为正故也。云“设洗于门外东方”者,以其庙在学,设洗皆云“洗当东荣”,故在门外,亦在东方也。云“其馀如初于祢时”者,初出亦释币於行,不如之者,以其初出於庙,礼文具设于行,其文略,故此云如祢时也。言如者,谓释币於祝,先入己下,埋于西阶东是也。云“出于行,入于门,不两告,告所以先见也”者,出时自庙出,先见行,即告行,入时先见门,故告门。出入皆告一,故云不两告也。
乃至于祢,筵几于室,荐脯醢。告反也。荐,进也。
[疏]“乃至”至“脯醢”。○注“告反也荐进也”。○释曰:云“筵几于室”者,还以《特牲》、《少牢》司宫设席于奥东面,右几,但无牲牢,进脯醢而已,以告祭非常故也。
觞酒陈。主人酌进奠,一献也。言陈者,将复有次也。先荐后酌,祭礼也。行释币,反释奠,略出谨入也。
[疏]“觞酒陈”。○注“主人”至“入也”。○释曰:云“言陈者,将复有次也”者,但云主人一献当言奠,今不言奠而言陈者,以其下仍有室老及士献,以备三献,故言陈。陈有次第之言,以其三时次第皆列于坐者也。云“先荐后酌,祭礼也”者,以其《特牲》、《少牢》皆先荐馔,乃后献奠于鉶南,此与彼同,故云先荐后酌祭礼也。云“行释币,反释奠,略出谨入也”者,必略出谨入者,出时以祷祈,入时以祠报,故不同也。
席于阼,为酢主人也。酢主人者,祝取爵酌,不酢於室,异於祭。
[疏]“席于阼”。○注“为酢”至“於祭”。○释曰:郑知“祝取爵酌”者,案《特牲》、《少牢》尸酢主人,祝取爵,以酢主人。但此无尸为异也。不酢於室异於祭者,此决《特牲》、《少牢》皆於室内,尸东西面受酢,此乃於外行来告反,故在阼不在室,知与正祭异也。又於正祭时有尸,尸饮卒爵,以尸爵酢主人。此吉祭无尸,爵兼奠,故别取爵以酢主人,亦异也。
荐脯醢,成酢礼也。
[疏]“荐脯醢”。○注“成酢礼也”。○释曰:此奠谓若《特牲》、《少牢》主人受酢时,皆席于户内,有荐俎,此虽无俎,亦荐脯醢于主人之前,以成酢礼也。
三献。室老亚献,士三献也。每献奠,辄取爵酌主人,自酢也。
[疏]“三献”。○注“室老”至“酢也”。○释曰:郑注《丧服》云:室老,家相、士、邑宰。知无主妇而取士者,以其自外来,主於告,反即释奠於祢庙,故知主妇不与而取士。备三献,必知有室老与士者,以其前大夫致饔饩於宾时,使老牵牛以致之,郑注云:皆大夫之贵臣。故知此亦贵臣为献也。云“每献奠,辄取爵酌”者,此通三献皆献奠讫,别取爵自酢,故云辄取爵酌也。别云“主人自酢”者,对正祭有尸,三献皆献尸讫,尸酢主人,主妇宾长。今此无尸,皆自酢,独云主人者,主人为首正,故举前以包后。
一人举爵,三献礼成,更起酒也。主人奠之,未举也。
[疏]“一人举爵”。○注“三献”至“举也”。○释曰:云“三献礼成”者,大夫士家祭三献,《特牲》、《少牢》礼是也。云“更起酒”者,此欲献酬,从者不得酌神之尊,是以《特牲》行酬时,设尊两壶於阼阶东,西方亦如之。郑注云:“谓酬宾及兄弟。”则此亦当然,故知别取酒也。云“主人奠之,未举”者,以其下文云“献从者”,乃云“行酬”,似《乡饮酒》、《乡射》一人举觯,未举,待献介众宾后乃行酬,亦然也。
献从者,从者,家臣从行者也。主人献之,劳之也。皆升饮酒於西阶上,不使人献之,辟国君也。
[疏]“献从者”。○注“从者”至“君也”。○释曰:知升饮於上者,案《特牲礼》献众宾及兄弟之等,皆升饮於西阶上,故此献从者,亦於阶上可知。云“不使人献之,避国君”者,若正祭,虽国君亦自献,故《祭统》云“尸饮五,君洗玉爵献卿;尸饮七,君洗瑶爵献大夫”之等。若然,则告祭非常,今献从者,从燕法。案《燕礼》使宰夫为献主,是国君不亲献,此大夫亲献,故云避国君也。
行酬,乃出。主人举奠酬从者,下辩,室老亦与焉也。
[疏]注“室老亦与”。○释曰:知者,案《燕礼》使者劳者,在者亦与,故知此室老亦与。不言士者,文不具,亦与可知。
上介至,亦如之。
聘遭丧,入竟,则遂也。遭丧,主国君薨也。入竟则遂,国君以国为体,士既请事,已入竟矣。关人未告,则反。
[疏]“聘遭丧入竟则遂也”。○注“遭丧”至“则反”。○释曰:自此尽“卒殡乃归”,上陈告行聘之事,此以下论或遭主国君丧,或聘君薨於后,或使者与介身卒。安不忘危,故见此非常之事。从此尽“练冠以受”,论主国君或夫人薨,或世子死,行变礼之事。云“以国为体”者,谓《公羊传》宋人执郑祭仲,使之逐忽而立突仲,以逐忽则国存,不逐则国灭,故逐忽而立突,是以国为体。但聘君主以聘国,故君虽薨而遂入,关人未告则反者,聘使至关,乃谒关人,关人入告君,君知乃使士请事。已入关,自然入矣,若关人未告君,君不知,使者又未入闻,主国君死,理当反矣。
不郊劳,子未君也。
[疏]“不郊劳”。○注“子未君也”。○释曰:案文公八年,天王崩。九年,毛伯来求金,《公羊传》曰:“何以不称使?当丧未君也。逾年矣,何以谓之未君?即位矣而未称王也。未称王何以知其即位?以诸侯逾年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也。以天子三年然后称王,亦知诸侯於其封内三年称子。”若然,云“子未君”,《公羊传》文。但彼据逾年即位后,此据新遭父丧,引之者,以其同是子未君故也。
不筵几,致命不於庙,就尸柩於殡宫,又不神之。
[疏]“不筵几”。○注“致命”至“神之”。○释曰:“不筵几,致命不於庙”,决正聘设几筵也。“就尸柩於殡宫”者,国君虽以国为体,主聘其国,但聘亦为两君相好,今君薨,当就尸柩,故不就祖庙也。云“又不神之”者,以其鬼神所在曰庙,则殡宫亦得为庙,则设几筵亦可矣。但始死,不忍异於生,不神之,故於殡傍无几筵也。《曾子问》云“君薨世子生”,告殡殡东有几筵者,郑云:“明继体也。”然则寻常则殡东不设几筵,当在室内矣。
不礼宾。丧降事也。
[疏]“不礼宾”。○注“丧降事也”。○释曰:云“不礼”者,谓既行聘享讫,不以醴酒礼宾也。
主人毕归礼,宾所饮食不可废也。礼,谓饔饩飨食。
[疏]“主人毕归礼”。○注“宾所”至“飨食”。○释曰:知归礼中兼有飨食者,主人有故,虽飨食,亦有生致法,故主人亦归之。且下文云“宾唯饔饩之受”,明本并飨食,亦归宾,乃就中受饔饩。若本不归飨食,空归饔饩何顿云饔饩之受,明其时并致飨食也。
宾唯饔饩之受。受正不受加也。
[疏]“宾唯饔饩之受”。○注“受正不受加也”。○释曰:饔饩大礼是其正,自飨食之等是其加也。
不贿,不礼玉,不赠。丧杀礼,为之不备。
[疏]“不贿不礼玉不赠”。○注“丧杀礼为之不备”。○释曰:云“不贿”者,皆据上文谓不以束纺。“不礼玉”者,谓不以束帛、乘皮以报享。“不赠”者,宾出至郊,不以物赠之也。
遭夫人、世子之丧,君不受,使大夫受于庙,其他如遭君丧。夫人、世子死,君为丧主,使大夫受聘礼,不以凶接吉也。其他,谓礼所降。
[疏]“遭夫”至“君丧”。○注“夫人”至“所降”。○释曰:云“夫人、世子死,君为丧主”者,案《礼记·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妇”,郑注云:“言妻,见大夫以下,亦为此三人为丧主也。”故云君为丧主。既为丧主,是以使大夫受聘礼,不以凶接吉也。云“其他,谓礼所降”者,谓“不礼以下,不赠以上”,皆阙之。
遭丧,将命于大夫,主人长衣练冠以受。遭丧,谓主国君薨,夫人、世子死也。此三者,皆大夫摄主人。长衣,素纯布衣也。去衰易冠,不以纯凶接纯吉也。吉时在里为中衣,中衣、长衣,继皆掩尺,表之曰深衣,纯袂寸半耳。君丧不言使大夫受,子未君,无使臣义也。
[疏]“遭丧”至“以受”。○注“遭丧”至“义也”。○释曰:此经总说上三人死,主君不得受命,故使将命於大夫,主人即大夫,故郑云“此三者,皆大夫摄主人”也。云“长衣,素纯布衣”者,此长衣则与深衣同布,但袖长素纯为异,故云长衣素纯布衣也。此长衣之缘以素为之,故云素纯也。去衰易冠者,谓脱去斩衰之服,而著长衣,脱去六升、九升之冠,而著练冠,故云“去衰易冠”也。云“不以纯凶接纯吉”者,《聘礼》是纯吉礼,为君三升衰裳六升冠,为夫人、世子,六升衰裳九升冠,是纯凶礼。麻绖与屦不易,直去衰易冠而已,故云不以纯凶接纯吉。云“吉时在里为中衣,中衣、长衣,继皆掩尺,表之曰深衣,纯袂寸半耳”,郑言此者,欲广解长衣、中衣、深衣三者之义。此三者之衣,皆用朝服十五升布,六幅分为十二幅而连衣裳,袖与纯缘则异,故云吉时在里为中衣。中衣与长衣继皆掩尺者,案《玉藻》云“长中继掩尺”,郑注云:“其为长衣、中衣,则继袂掩一尺。”此郑云吉时之服纯袂寸半者,纯为衣裳之侧,袂为口缘,皆寸,半表里共三寸。案《深衣目录》云:“深衣,连衣裳而纯以彩。”纯素曰长衣,有表则谓之中衣。以此言之,则长衣、中衣皆用素纯。云“君丧不使大夫受,子未君,无使臣义也”者,其疏见於上。若然,臣为君斩,为夫人、世子期,轻重不同。今受邻国之聘礼,同用长衣练冠者,但接邻国者,礼不可以纯凶,故权制此服,略为一节耳。向来所释,皆是君主始薨。假令君薨逾年,嗣子即位,邻国朝聘,以吉礼受之於庙,故成十七年《经》书“邾子玃且卒”,十八年“邾宣公来朝”,《传》云“即位而来见”,逾年可以朝他国,他国来朝亦得以吉礼受之於庙矣。虽逾年而未葬,则不得朝人。人来朝已,亦使人受之於庙。於夫人、世子亦然,以其本为死者,来故也。
聘,君若薨于后,入竟则遂。既接於主国君也。
[疏]“聘君”至“则遂”。○注“既接於主国君也”。○释曰:自此尽“唯稍受之”,论聘者遭已君之丧,行非常之礼事。云“接於主国”者,谓谒关人,关人告君,君使士请事,是接於主国矣。故“入境则遂”也。
赴者未至,则哭于巷,衰于馆。未至,谓赴告主国君者也。哭于巷者,哭于巷门,未可为位也。衰于馆,未可以凶服出见人。其聘享之事,自若吉也。今文赴作计。
[疏]“赴者”至“于馆”。○注“未至”至“作计”。○释曰:“未至,谓赴告主国君者也”,以其本国遭丧,赴者有两使,一使告聘者,一使告主国。云“未可为位”者,以其赴主国之使未至,是以未可为位,受人吊礼。云“衰于馆未可以凶服出见人”者,对下经“赴者至,则衰而出”。云“其聘享之事,自若吉”者,下云受饔饩之礼,故知先行聘享,乃后受礼,以其主国未得赴告,故自若吉也。
受礼,受饔饩也。
[疏]“受礼”。○注“受饔饩也”。○释曰:上文遭主国之丧,宾唯饔饩之受,受礼亦饔饩之礼。
不受飨食。亦不受加。
[疏]“不受飨食”。○注“亦不受加”。○释曰:上文遭主国之丧,云“唯饔饩之受”,注云:“受正不受加也。”加,即此飨食也,故此云“亦不受加”也。
赴者至,则衰而出,礼为邻国阙,於是可以凶服将事也。
[疏]“赴者”至“而出”。○注“礼为”至“事也”。○释曰:云“礼为邻国阙”者,案襄二十三年,《春秋左氏传》云:“杞孝公卒,晋悼夫人丧之,平公不彻乐,非礼也。礼,为邻国阙。”服注云:“邻国尚为之阙乐,况舅甥之亲乎?”若然,赴者至,主国君使者衰而出,则主国可以阙乐。云“於是可以凶服将事”者,谓主人所归礼,则宾可以凶服受之,其正行聘享,则著吉服矣。故《杂记》云“执玉不麻”是也。
唯稍受之。稍,禀食也。
[疏]“唯稍受之”。○注“稍禀食也”。○释曰:礼,君行师从,卿行旅从。从者既多,不可阙於稍食。案《周礼》每云“稍事”,皆谓米禀以其稍稍给之,故谓米禀为稍。
归,执圭复命于殡,升自西阶,不升堂。复命于殡者,臣子之於君父,存亡同。
[疏]“归执”至“升堂”。○注“复命”至“亡同”。○释曰:自此尽“即位踊”,论使者丧,还执圭还国复命之事。云“臣子之於君父,存亡同”者,案《礼记》奔父母之丧,升自西阶。此复命於殡,亦升自西阶法。生时出必告,反必面,故云臣子於君父存亡同也。
子即位,不哭。将有告请之事,宜清净也。不言世子者,君薨也。诸臣待之,亦皆如朝夕哭位。
[疏]“子即位不哭”。○注“将有”至“哭位”。○释曰:云“不言世子者,君薨也”者,案《公羊传》:“君存称世子,君薨称子某,既葬称子,逾年称君。”案上文称世子,此文单称子,是知其君薨,故君不称某,而与此既葬同号者,以其既不得称世子,略云子而已。故不言某,其实正法称子某,是以《杂记》在殡待邻国之使皆称某。云“诸臣待之,亦皆如朝夕哭位”者,但臣子一列,上下文唯言子,不言群臣,与子同。知如朝夕哭位者,案《奔丧》云:奔父之丧在家者,待之皆如朝夕哭位,故知此亦然。
辩复命,如聘。自陈币至于上介,以公赐告,无劳。
[疏]“辩复命如聘”。○注“自陈”至“无劳”。○释曰:言“辩复命如聘”者,上文君存时,使者复命,自陈公币已下,至赐告之等,今复命於殡所,亦尽陈之,故言“辩”。知“无劳”者,劳主君出命,今君薨,不可代君出命,故知无劳也。
子臣皆哭。使者既复命,子与群臣皆哭。
[疏]“子臣皆哭”。○注“使者”至“皆哭”。○释曰:此据子在位哭,亦兼群臣,故郑云“子与群臣皆哭”。
与介入,北乡哭。北乡哭,新至别於朝夕。
[疏]“与介入北乡哭”。○注“北乡”至“朝夕”。○释曰:使者升阶复命讫,不见出文,而言与介入者,以其复命之时,介在币南,北面,去殡远,复命讫,除去币,宾更与介前入近殡,北乡哭,乡内为入,故云“与介入,北乡哭”也。云“北乡哭,新至别於朝夕”者,朝夕哭位在阼阶下,西面,今於殡前北乡,故云别於朝夕也。
出,袒括发。悲哀变於外,臣也。
[疏]“出袒括发”。○注“悲哀变於外臣也”。○释曰:案《奔丧》云“至於家,入门左,升自西阶”,东面哭,括发袒於殡东,是於内者,子故也。此使者出门,袒括发,变於外者,臣故也。
入门右,即位踊。从臣位,自哭至踊,如奔丧礼。
[疏]“入门右即位踊”。○注“从臣”至“丧礼”。○释曰:案《奔丧》云:袒括发於西阶,东即位,踊,袭、绖於序东。此门外袒括发,入门右,即位踊,亦当袭绖於序东,故郑云“自哭至踊,如奔丧礼”也。
若有私丧,则哭于馆,衰而居,不飨食。私丧,谓其父母也。哭于馆,衰而居,不敢以私丧自闻于主国,凶服干君之吉使。《春秋传》曰:“大夫以君命出,闻丧,徐行而不反。”
[疏]“若有”至“飨食”。○注“私丧”至“不反”。○释曰:自此尽“从之”,论使者有父母之丧行变礼之事。云“不敢以私丧自闻于主国”者,解“哭于馆”。又云“凶服干君之吉使”者,亦取不敢解之。言“衰而居”,谓服衰居馆行聘享,即皮弁吉服,故不敢凶服干君之吉使也。引《春秋传》者,案宣八年《经》书:“夏六月,公子遂如齐,至黄乃复。”《公羊传》云:“其言至黄乃复何?有疾也。何言乎有疾乃复?讥。何讥尔?大夫以君命出,闻丧徐行而不反。”何氏注:“闻大丧而不反,重君命也。徐行者,为君当使人追代之,以丧喻疾者,丧犹不还,而况疾乎?”是也。以此言之,使虽未出国境,闻父母之丧,遂行,不敢以私废王事,君使人代之可也。以此言之,明至彼所使之国,虽闻父母之丧,不反可知,是以哭于馆衰而居。
归,使众介先,衰而从之。己有齐斩之服,不忍显然趋於往来,其在道路,使介居前,归又请反命,己犹徐行随之。君纳之,乃朝服,既反命,出公门,释服,哭而归。其佗如奔丧之礼。吉时道路深衣。
[疏]“归使”至“从之”。○注“己有”至“深衣”。○释曰:云“己有齐斩之服”者,以其私丧之内,有为父斩为母齐衰,故齐斩并言之也。云“不忍显然趋於往来”者,解经并“使众介先衰而从之”意。经云归,据反国时兼云往者。郑意去时闻父母之丧,不敢即反,亦使众介先,衰而从之,故往来并言。云“在道路,使介居前”者,谓去向彼国时。云“归又请反命,己犹徐行随之”者,此谓还国至近郊,使人请反命,君许入,犹使介居前,徐行於后,随介至国也。云“君纳之,乃朝服”者,以其行聘之时,犹不以凶服干君之吉使,而服吉服,知此反命时,亦不以凶服于君之吉使,而服朝服,如吉时反命矣。云“出公门,释服,哭而归”者,案《杂记》云:“大夫士将与祭於公,既视濯而父母死,则犹是与祭也。次於异宫,既祭,释服出公门外,哭而归。”亦云“其它如奔丧之礼”,明此亦出公门,释朝服而归。但彼祭服不可著出,故门内释服。此朝服可以著,出门乃释服为异也。云“其他如奔丧之礼”者,案《奔丧》云:“至於家,入门左,升自西阶,殡东西面坐,哭尽哀,括发,袒,降堂东即位,西乡哭,成踊,袭、绖于序东,绞带,反位拜宾,成踊,送宾,反位。有宾后至者,则拜之成踊,送宾皆如初,众主人、兄弟皆出门,出门哭止阖门,相者告就次,於又哭。括发,袒,成踊。於三哭,犹括发,袒,成踊。三日成服,拜宾送宾皆如初。云“吉时道路深衣”者,以其朝服之下,唯有深衣,庶人之常服。既以朝服反命,出门去朝服,还服吉时,深衣三日,成服乃去之。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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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二十四 聘礼第八
卷二十四 聘礼第八
宾入竟而死,遂也。主人为之具,而殡。具,谓始死至殡所当用。
[疏]“宾入”至“而殡”。○注“具谓”至“当用”。○释曰:自此尽“卒殡乃归”,论宾介死之事。云“宾入境而死,遂也”者,若未入境即反来。云“主人为之具而殡”者,谓从始死至殡所当用者,主人皆供之。郑云“具,谓始死至殡所当用”,直云至殡所当用,明不殡於馆,取其至殡节,主人供丧具,以其大敛讫即殡,故连言殡。故下文“归介复命”之时,柩止门外,明敛於棺而已。
介摄其命。为致聘享之礼也。初时,上介接闻命。
[疏]“介摄其命”。○注“为致”至“闻命”。○释曰:云“初时,上介接闻命”者,郑解介得代宾致命之意,以其命出於君。初,宾受命於君之时,宾介同北面,上介接闻君命矣,以是今宾死,得摄其命。
君吊,介为主人。虽有臣子亲因,犹不为主人,以介与宾并命於君,尊也。
[疏]“君吊介为主人”。○注“虽有”至“尊也”。○释曰:古者宾聘,家臣適子皆从行,是以延陵季子聘於齐,其子死葬於嬴搏之閒。故郑云“虽有臣子亲因,犹不为主人”,以其介尊故也。
主人归礼币,必以用。当中奠赠诸丧具之用,不必如宾礼。
[疏]“主人”至“以用”。○注“当中”至“宾礼”。○释曰:宾既死,主人所归礼与币,必以当丧者之用。云“当中奠赠”者,解经中小敛、大敛之用。云“当中奠赠,诸丧具之用”者,具谓袭与小敛、大敛,解经“币”,云“不必如宾礼”者,不必如致飧饔之礼,束纺、皮帛之类,不堪丧者之用故也。
介受宾礼,无辞也。介受主国宾己之礼,无所辞也。以其当陈之以反命也。有宾丧,嫌其辞之。
[疏]“介受宾礼无辞也”。○注“介受”至“辞之”。○释曰:云“介受主国宾己之礼”者,谓公币、私币之属,故郑云“当陈之以反命也”。言“无辞”者,虽无三辞,以其殡受饔饩之时礼辞,受食三辞,明介亦有礼辞。云“无所辞也”者,以有宾丧,嫌介有三辞,故云介受宾礼无辞也。
不飨食。
[疏]“不飨食”。○释曰:案上遭君丧,受饔饩不受飨食。郑云“受正不受加”,此云“不飨食”,介不就君受飨食,明受饔饩正礼也。
归,介复命,柩止于门外。门外,大门外也。必以柩造朝,达其忠心。
[疏]“归介”至“门外”。○注“门外”至“忠心”。○释曰:知“门外,是大门外”者,国君有三门:皋、应、路;又有三朝:内朝在路寝庭,正朝在路门外,应门外无朝,外朝当在皋门外。经直云“止於门外”,无入门之言,明知止於大门外,外朝之上。是以上宾拜赐,皆云“於门外”,亦在外朝矣。故郑云“必以柩造朝,达其忠心”也。
介卒复命,出,奉柩送之。君吊,卒殡。卒殡,成节乃去。
[疏]“介卒”至“卒殡”。○注“卒殡成节乃去”。○释曰:当介复命之时,宾之尸柩在外朝,上介卒复命,谓复命讫,出君大门,奉宾之柩,送至宾之家。尸柩入殡於两楹之閒,君往就吊。“卒殡”者,谓殡讫,殡是丧之大节。故云“卒殡,成节乃”去,谓君与大夫尽去。
若大夫介卒,亦如之。不言上介者,小聘,上介,士也。
[疏]“若大”至“如之”。○注“不言”至“士也”。○释曰:云“不言上介者,小聘,上介,士也”者,案经大夫介卒,据大聘上介是大夫而言。今郑以经不言上介,则大夫介卒,中兼有聘使大夫,其卒亦如之。故郑云不言上介小聘上介士也,欲兼见小聘之法也。若小聘,上介、末介皆士,则入下文“士介死”中,以其下文更不见小聘宾介死法,故此兼言之也。
士介死,为之棺敛之,不具佗衣物也,自以时服也。
[疏]注“不具”至“服也”。○释曰:以其士介卑,其礼降於宾与上介,非直具棺,他衣物亦具之。此士介直具棺,不具他物也。其士介从者,自用时服敛之。
君不吊焉。主国君使人吊,不亲往。
[疏]“君不吊焉”。○注“主国”至“亲往”。○释曰:云“主国君使人吊,不亲往”者,对上经宾死,“君吊,介为主人”。此士,云“不吊”者,明不亲吊,使人吊之可知也。
若宾死,未将命,则既敛于棺,造于朝,介将命。未将命,谓俟閒之后也。以柩造朝,以已至朝,志在达君命。
[疏]“若宾”至“将命”。○注“未将”至“君命”。○释曰:前云“宾入境而死”,谓在路死,未至国。此经更说宾至朝俟閒之后,使大夫致馆,未行聘享,而宾在馆死之事,故郑云“俟閒之后”。是以郑云“以柩造朝”,以其既至朝,志在达君命,则知上国外死,不以柩造朝可知。
若介死,归复命,唯上介造于朝。若介死,虽士介,宾既复命,往,卒殡乃归。往,谓送柩。
小聘曰问。不享,有献,不及夫人。主人不筵几,不礼。面不升,不郊劳。记贬於聘,所以为小也。献,私献也。面犹觌也。
[疏]“小聘”至“郊劳”。○注“记贬”至“觌也”。○释曰:自此尽“三介”,论侯伯行小聘之事。云“不享”者,谓不以束帛加璧,献国所有。云“不礼”者,聘讫,不以齐酒礼宾。“面不升”者,谓私觌庭中受之,不升堂,此对大聘升堂受。若然,不言私觌而言面者,对大聘言觌,故辟之而言面也。
其礼,如为介,三介。如为介,如为大聘上介。
[疏]“其礼”至“三介”。○注“如为”至“上介”。○释曰:云“其礼如为介”者,谓特问使大夫得主国之礼多少,如大聘卿。此大夫为上介之时,即上文介之礼,飧饔饩及食燕之等。三介者,大夫降於卿二等故也。举此侯伯之小聘,则公之臣,子男之臣,小聘礼数,其义可知也。
记。久无事,则聘焉。事,谓盟会之属。
[疏]“记久”至“聘焉”。○注“事谓盟会之属”。○释曰:此云“久无事,则聘焉”者,则《周礼》殷聘也。是以《周礼·大行人》云:“凡诸侯之邦交,岁相问也,殷相聘也,世相朝也。”注云:“小聘曰问。殷,中也。久无事,又於殷朝者,及而相聘也。”云“事,谓盟会之属”者,案《春秋》有事而会,不协而盟。是以《春秋》有会而不盟,盟必因会,若有盟会相见,故云久无事则聘焉。
若有故,则卒聘。束帛加书将命,百名以上书於策,不及百名书於方。故,谓灾患及时事相告请也。将犹致也。名,书文也,今谓之字。策,简也。方,板也。
[疏]“若有”至“於方”。○注“故谓”至“板也”。○释曰:云“故,谓灾患及时相告请”者,此即上经云“若有言”一也。言灾患,上注引《春秋》臧孙辰告籴于齐、公子遂如楚乞师。此云“及时事”者,即上注引《春秋》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是也。云“名,书文,今谓之字”者,郑注《论语》亦云:“古者曰名,今世曰字。”许氏《说文》亦然。言此者,欲见经云“名”,名者即今之文字也。云“策,简方。板也”者,简谓据一片而言,策是编连之称,是以《左传》云南史氏“执简以往”,是简者未编之称。此经云“百名以上书之於策”,是其众简相连之名。郑作《论语序》云:“《易》、《诗》、《书》、《礼》、《乐》、《春秋》,策皆尺二寸,《孝经》谦,半之,《论语》八寸策者,三分居一,又谦焉。”是其策之长短。郑注《尚书》:“三十字,一简之文。”服虔注《左氏》云:“古文篆书,一简八分字。”是一简容字多少者。云“方,板”者,以其百名以下书之於方,若今之祝板,不假连编之策。一板书尽,故言方板也。
主人使人与客读诸门外。受其意,既聘享,宾出而读之。读之不於内者,人稠处严,不得审悉。主人,主国君也。人,内史也。书必玺之。
[疏]“主人”至“门外”。○注“受其”至“玺之”。○释曰:云“既聘享,宾出而读之”者,上经云:“若有言,则以束帛如享礼。”文承聘享之后,故知此读诸门外,故云既聘享也。郑知人是内史者,案《内史职》云:“凡四方之事书,内史读之。”此云“使人与客读诸门外”者,亦是四方事书,故知人是内史也。知书必玺之者,案襄二十九年《左传》云:公如楚,“还,及方城,季武子取卞,使公冶问,玺书追而与之”。故知此书亦玺之也。
客将归,使大夫以其束帛反命于馆。为书报也。
[疏]“客将”至“于馆”。○注“为书报”也。○释曰:此为书报上有故之事,彼以束帛加书将命,此亦以束帛加书反命于馆。
明日君馆之。既报,馆之,书问尚疾也。
[疏]“明日君馆之”。○注“既报”至“疾也”。○释曰:为昨日为书报之,今日君始就馆送客者,书问之道尚疾故也。必须尚疾者,以其所报告请,多是密事,是以郑云“既报,馆之,书问尚疾也”。
既受行,出,遂见宰,问几月之资。资,行用也。古者君臣谋密草创,未知所之远近,问行用,当知多少而已。古文资作赍。
[疏]“既受”至“之资”。○注“资行”至“作赍”。○释曰:使者受命於君,但知出聘,不知远近,故云“古者君臣谋密草创,未知所之远近”,故问宰行粮多少,即知远近也,故知须问之。
使者既受行日,朝同位。谓前夕币之閒,同位者,使者北面,介立于左少退,别其处臣也。
[疏]“使者”至“同位”。○注“谓前”至“臣也”。○释曰:云“既受行日”者,谓已受命日,夕币之前,使者及介朝君之时,皆同位,北面,东上;在朝处,臣东方,西面,北上,故郑云“同位者,使者北面,介立于左,少退,以别处臣也。”
出祖,释軷,祭酒脯,乃饮酒于其侧。祖,始也。既受聘享之礼,行出国门,止陈车骑,释酒脯之奠於軷,为行始也。《诗传》曰:軷,道祭也。谓祭道路之神。《春秋传》曰:軷涉山川。然则軷,山行之名也。道路以险阻为难,是以委土为山,或伏牲其上,使者为軷,祭酒脯祈告也。卿大夫处者,於是饯之,饮酒於其侧。礼毕,乘车轹之而遂行,舍於近郊矣。其牲,犬羊可也。古文軷作祓。
[疏]“出祖”至“其侧”。○注“祖始”至“作祓”。○释曰:云“既受聘享之礼,行出国门,止陈车骑,释酒脯之奠於軷”者,凡道路之神有二:在国内释币於行者,谓平適道路之神;出国门释奠於軷者,谓山行道路之神;是以委土为山象,国中不得軷名,国外即得軷称。引《诗传》曰者,证軷祭道路之神也。引《春秋传》曰者,案襄二十八年《左氏传》子大叔云:“軷涉山川,蒙犯霜露。”引之者,证軷是山行之名,涉者水行之称。故《鄘》诗云:“大夫軷涉,我心则忧。”《毛传》云:“草行曰軷,水行曰涉。”云“是以委土为山”者,案《月令》冬祀行,郑注:“行庙门外之西,为軷壤,厚二寸,广五尺,轮四尺。祀行之礼,北面设主於軷上。国外祀山行之神为軷壤,大小与之同。”郑注《夏官·大驭》云:“封土为山象,以菩刍棘柏为神主,既祭之,以车轹之而去,喻无险难也。”云“或伏牲其上”者,案《周礼·犬人》云:“掌犬牲,凡祭祀供犬牲,用牷物,伏瘗亦如之。”郑注云:“伏,谓伏犬,以王车轹之。”故知有伏牲其上。云“使者为軷祭酒脯祈告也”者,案《周礼·大驭》:“掌驭玉路以祀。及犯軷,王自左驭,驭下祝,登,受辔。”彼天子礼,使驭祭。此大夫礼,故使者自祭,犯軷而去。云“卿大夫处者,於是饯之”者,案《诗》云“饮饯于祢”,是处者送行人而饮酒,名曰饯也。云“遂行,舍于郊”者,即上经云舍于近郊是也。云“其有牲,犬羊可”者,《犬人职》云:“伏、瘗亦如之。”是用犬也。《诗》云“取羝以軷”,是用羊也。是犬羊各用其一,未必并用之。言可者,人君有牲,大夫无牲,直用酒脯。若然,此见出行时祭軷,案《韩奕》诗云:“韩侯出祖,出宿于屠。显父饯之,清酒百壶。”是韩侯入觐天子,出京城为祖道。又《左氏传》:“郑忽逆妇妫于陈,先配而后祖,陈钅咸子曰:是不为夫妇,诬其祖矣。”《郑志》以祖为祭道神,是亦将还而后祖道,此聘使还亦宜有祖,但文不具。
所以朝天子,圭与缫皆九寸,剡上寸半,厚半寸,博三寸,缫三采六等,朱白仓。圭,所执以为瑞节也。剡上,象天圜地方也。杂采曰缫,以韦衣木板,饰以三色。再就,所以荐玉,重慎也。九寸,上公之圭也。古文缫或作藻,今文作璪。
[疏]“所以”至“白仓”。○注“圭所”至“作璪”。○释曰:云“圭,所执以为瑞节”者,案《周礼·大宗伯》云:“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国。”又云:“王执镇圭,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子执穀璧,男执蒲璧。”是以其圭为瑞。又案《周礼·掌节》有玉节之节,即是节与瑞别矣。今此云瑞节,但连言节者,案节不得言瑞,瑞亦是节信,故连言节也。云“剡上,象天圜地方也”者,下不剡象地方,上剡象天圜。案《杂记》赞大行曰:博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此经直剡上寸半,不言左右,文不具也。凡圭,天子镇圭,公桓圭,侯信圭,皆博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唯长短依命数不同。云“杂采曰缫”者,凡言缫者,皆象水草之文。天子五采,公侯伯三采,子男二采,皆是杂采也。云“以韦衣木板,饰以三色。再就”者,依《汉礼器制度》而知也。但木板大小,一如玉制,然后以韦衣之,大小一如其板,经云“三采六等”,注云:“三色再就者,就即等也。”是一采为再就,三采即六等也,是以郑注《典瑞》云一匝为一就。《典瑞》云侯伯“三采三就”者,以一采虽有再匝,并为一就。《觐礼》注云朱白仓为六色者,亦是一采一匝为二色,三采故六色。三采,据公侯伯子男则二采,故《典瑞》云子男“皆二采再就”是也。所以荐玉重慎者,玉者宝而脆,今以缫藉荐之,是其重慎也。
问诸侯,朱绿缫,八寸。二采再就,降於天子也。於天子曰朝,於诸侯曰问,记之於聘,文互相备。
[疏]“问诸”至“八寸”。○注“二采”至“相备”。○释曰:此诸侯使臣聘,缫藉之等云“二采再就”者,上云三采六等,此二采不云四就者,此臣礼与君礼异。此二采虽与子男同,子男即一采为一匝,二采为再匝,为四等。今臣一采为一就,二采共为再就,是二采当君一采之处,是以《典瑞》云:“瑑圭璋璧琮,缫皆二采一就,以覜聘。”亦是臣二采共当君一采一匝之处。云“降於天子”者,案《典瑞》王“执镇圭,缫藉五采五就”,言五就者,据一采为一等,若据一采一匝而言,即五采十等,此二采二等,是降於天子也。此亦降於诸侯,而言降於天子者,此郑君指上文朝天子而言,故言聘诸侯降於朝天子也。云“於天子曰朝”者,据上文所以朝天子是也。则诸侯自相朝亦同圭与缫九寸,侯伯以下亦依命数。云“於诸侯曰问”者,诗侯遣臣自问。若遣臣问天子,圭与缫亦八寸,是以云“记之於聘,文互相备”。案《玉人》云:“瑑圭璋八寸,璧琮八寸,以覜聘。”无所依据,则於天子诸侯同言八寸者,据上公之臣。侯伯之臣则六寸,子男之臣则四寸,各降其君二等。若然,经言八寸者,据上公之臣也。
皆玄纁系,长尺,绚组。采成文曰绚。系,无事则以系玉,因以为饰,皆用五采组,上以玄,下以绛为地。今文绚作纟匀。
[疏]“皆玄”至“绚组”。○注“采成”至“作纟匀”。○释曰:上文缫藉,尊卑不同,此之组系,尊卑一等。云“采成文曰绚”,郑注《论语》文成章曰绚,与此语异义同。云“系,无事则以系玉,因以为饰”者,无事谓在椟之时,亦以系玉,因以为饰。此组系亦名缫藉,即上文反命之时,使者执圭垂缫,上介执璋屈缫。又《曲礼下》云:“执玉,其有藉者则裼,无藉者则袭。”郑注亦云:“藉,缫也。”裼、袭皆据有缫无缫之时,是其因以为饰。云“皆用五采组”者,以其言绚,绚是文章之名,经又言皆,复无尊卑之别,故知皆用五采组也。云“上以玄,下以绛为地”者,以其皆用五采,而经直云玄纁为地,上加五采,上下皆据垂之为上下,必知上玄下绛者,上玄以法天,下绛以法地故也。经云“纁”,注云“绛”者,《尔雅》三入赤汁为纁,绛则赤也,故本绛以解纁。
问大夫之币,俟于郊,为肆,又赍皮马。肆犹陈列也。赍犹付也。使者既受命,宰夫载问大夫之礼待於郊,陈之为行列,至则以付之也。使者初行,舍于近郊。币云肆,马云赍,因其宜,亦互文也。不於朝付之者,辟君礼也。必陈列之者,不夕也。古文肆为肄。
[疏]“问大夫”至“皮马”。○注“肆犹”至“为肄”。○释曰:知载大夫币是宰夫者,以其初,宰众官具币,故知载币於郊,付使者亦是宰夫可知。云“币云肆,马云赍,因其宜,亦互文也”者,以其币是财贿易可陈列,故言肆,不言赍,亦付使者矣。马是难陈之物,故直言赍,亦付使者亦陈之,是因其宜,互文也。
辞无常,孙而说。孙,顺也。大夫使,受命不受辞,辞必顺且说。
[疏]注“受命不受辞”。○释曰:受命,谓受君命,聘於邻国,不受宾主对答之辞。必不受辞者,以其口及则言辞无定准,以辞无常,故不受之也。
辞多则史,少则不达。史,谓策祝。
[疏]注“史谓策祝”。○释曰:案《周礼》大史、内史皆掌策书。《尚书·金縢》云“史乃策祝”,是策书祝辞,故辞多为文史。
辞苟足以达,义之至也。至,极也。今文至为砥。
辞曰:“非礼也,敢。”对曰:“非礼也,敢辞。”辞,不受也。对,答问也。二者皆卒曰敢,言不敢。
[疏]“辞曰”至“敢辞”。○注“辞不”至“不敢”。○释曰:辞谓宾辞主人,答谓宾答主人,介则在旁。曰非礼也敢,故《易·旅卦·初六》云“琐琐,斯其所取灾”,郑云:琐琐,犹小小。爻互体艮,艮小石,小小之象。三为聘客,初与二其介也。介当以笃实之人为之,而用小人琐琐,然客主人为言,不能辞曰非礼,不能对曰非礼。每者不能以礼行之,则其所以得罪是其义也。
卿馆於大夫,大夫馆於士,士馆於工商。馆者必於庙,不馆於敌者之庙,为大尊也。自官师以上,有庙有寝,工商则寝而已。
[疏]“卿馆”至“工商”。○注“馆者”至“而已”。○释曰:云“馆者必於庙”,案上归饔饩云於庙,明其礼皆在庙可知。云“不馆於敌者之庙,为大尊也”者,以其在庙尊,则尊矣,故就降等而已。若又在敌者之庙,以上是其大尊。云“自官师以上,有庙有寝”者,案《祭法》云:“適士二庙,官师一庙。”郑云:“官师谓中士、下士。”是其官师有庙。知庙有寝,案《周礼·隶仆》云:“掌五寝之扫除。”郑注云:“五寝,五庙之寝。天子七庙,唯祧无寝。”《诗》云“寝庙奕奕”,相连之貌。故《左传》云:“大叔之庙在道南,其寝在道北。”是其前曰庙,后曰寝。“工商则寝而已”者,案《尔雅·释宫》云:“室有东西厢曰庙。”注云:“夹室前堂。”又云:“无东西厢有室曰寝。”注云:“但有大室。”是其自士以上有庙者必有寝,庶人在官者、工商之等有寝者则无庙,故《祭法》云“庶士庶人无庙,祭於寝”是也。
管人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管人,掌客馆者也。客,谓使者下及士介也。
飧不致。不以束帛致命,草次馔,飧具轻。
[疏]“飧不致”。○注“不以”至“具轻”。○释曰:“君不以束帛致命”者,对饔饩以束帛致之,此不以束帛致,草次馔具轻者,以其客始至则致之,故言“草次”也。对聘日致饔饩,生死俱有礼物,又多为重,故以此物为轻而不致。
宾不拜,以不致命。
[疏]“宾不拜”。○注“以不致命”。○释曰:云“不拜”者,宰夫朝服设食,宾无拜受之文,以其不以束帛致故也。
沐浴而食之。自絜清,尊主国君赐也。记此,重者沐浴可知。
[疏]“沐浴而食之”。○注“自絜”至“可知”。○释曰:云“记此,重者沐浴可知”者,以其食礼轻,尚沐浴而食,饔饩食重者,沐浴而食可知。
卿,大夫讶。大夫,士讶。士皆有讶。卿,使者。大夫,上介也。士,众介也。讶,主国君所使迎待宾者,如今使者护客。
[疏]“卿大”至“有讶”。○注“卿使”至“护客”。○释曰:云“卿,大夫讶”者,谓大聘使卿,主人使大夫迎。士讶者,小聘使大夫,主人使士迎。言“皆有讶”者,自介已下皆迎之。云“卿,使者。大夫,上介。士,众介也”者,据此篇是侯伯之卿大聘而言,其实小聘使大夫,亦使士迎之。所迎者,谓初行聘及飨食燕皆迎之,故郑君无所止定。
宾即馆,讶将公命。使已迎待之命。
[疏]“宾即馆讶将公命”。○注“使已迎待之命”。○释曰:案《秋官·掌讶职》云:“宾入馆,次于舍门外,待事于客。”注云:“次,如今宫府门外更衣处。待事于客,通其所求索。”彼谓天子有掌讶之官,共承客礼。此诸侯使,无掌讶,是以还遣所使大夫士讶,将公命有事,通传于君。
又见之以其挚。又,复也。复以私礼见者,讶将舍於宾馆之外,宜相亲也。大夫讶者执雁,士讶者执雉。
[疏]“又见之以其挚”。○注“又复”至“执雉”。○释曰:云“复以私礼见”者,讶将舍於宾馆之外,宜相亲也者。礼,掌讶舍於宾之馆门外。此大夫士,君使为讶,虽非掌讶之官,亦为次舍于宾之馆外,宜相亲,故执挚以相见。“大夫讶者执雁,士讶者执雉”,案《士相见》及《大宗伯》文也。
宾既将公事,复见之以其挚。既,已也。公事,聘享问大夫。复,报也。使者及上介执雁,群介执雉,各以见其讶。
[疏]“宾既”至“其挚”。○注“既已”至“其讶”。○释曰:云以“公事,聘享问大夫”者,此并行君物享主国君,及问大夫,故云公事也。云“复,报也”者,有报讶者以挚私见己,今还以挚私报之。知“使者及上介同执雁”,不执羔者,见上文主国卿大夫劳宾同执雁,则知此使者及上介同执雁可知。“各以见其讶”者,谓使者见大夫之讶者,上介见士之讶者,士介亦见士讶者。
凡四器者,唯其所宝,以聘可也。言国独以此为宝也。四器,谓圭、璋、璧、琮。
[疏]“凡四”至“可也”。○注“言国”至“璧琮”。○释曰:案以公事,《宗伯》云“以玉作六瑞”,王执镇圭,公执桓圭,以下人执之曰瑞。又云“以玉作六器,以礼天地四方”,谓礼神曰器。此四者,人所执。不言“瑞”而言“器”者,对文,执之曰瑞,礼神曰器。散文则通,虽执之亦曰器。是以《尚书》云“五器卒乃复”,与此文皆称器。云“言四国独此以为宝”者,案《周礼·天府职》:“凡邦国之玉镇、大宝器藏焉。”注云:“玉镇大宝器,玉瑞、玉器之美者。”是其玉称宝。云“四器,谓圭、璋、璧、琮”者,是据上经圭璋以行聘,璧琮以行享而言。此据公侯伯之使者用圭、璋、璧、琮;若子男使者,聘用璧、琮,享用琥、璜。
宗人授次。次以帷。少退于君之次。主国之门外,诸侯及卿大夫之所使者,次位皆有常处。
[疏]“宗人”至“之次”。○注“主国”至“常处”。○释曰:“主国门外”,以其行朝聘、陈宾介皆在大门外,故次亦在大门外可知。云“诸侯及卿大夫之使者,次位皆有常处”者,以其上公九十步,侯伯七十步,子男五十步,使其臣聘使,大聘、小聘又各降二等。其次皆依其步数,就西方而置之。未行礼之时,止於次中,至将行礼,宾乃出次。凡为次,君次在前,臣次在后,故云“少退於君之次”,故云“皆有常处”。
上介执圭,如重,授宾。慎之也。《曲礼》曰:“凡执主器,执轻如不克。”
[疏]“上介”至“授宾”。○注“慎之”至“不克”。○释曰:此谓当将聘於主君庙门外,上介屈缫以授宾,宾袭受之节。引《曲礼》者,彼器即此玉,欲证执玉如重之义也。
宾入门,皇;升堂,让;将授,志趋。皇,自庄盛也。让,谓举手平衡也。志犹念也。念趋,谓审行步也。孔子之执圭,鞠躬如也,如不胜。上如揖,下如授,勃如战色,足蹜蹜如有循。古文皇皆作王。
[疏]“宾入”至“志趋”。○注“皇自”至“作王”。○释曰:宾入门皇,谓未至堂时。升堂让,谓升堂东面向主君之时。将授志趋,谓宾执玉向楹,将授玉之时。念乡入门在庭时,执玉徐趋,今亦然。若降堂后趋进翼如,则疾趋也。云“让,谓举手平衡也”者,谓若《曲礼》云“凡奉者当心”,下又云“执天子之器则上衡”,注云:“谓高於心。”“国君则平衡”,注云:“谓与心平。”则此亦执国君器也,故引之为证。引“孔子之执圭”者,《乡党》论孔子为君聘使法。彼“足蹜蹜如有循”,谓徐趋,据入彼国庙门,执玉行步之时,以足容重退之,在降堂之下,与此趋同,故为证也。
授如争承,下如送;君还,而后退。重失队也。而后犹然后也。
[疏]“授如”至“后退”。○注“重失”至“后也”。○释曰:授,谓就东楹授玉於主君时,如与人争承取物,恐失坠。云“下如送,君还而后退”者,以上文次言之,此下如送者,止谓聘享每讫,君实不送,而宾之敬如君送然,故云下如送也。君回还,宾则退出庙门,更行后事,非谓宾出大门也。
下阶,发气,怡焉;再三举足,又趋。发气,舍息也。再三举足,自安定,乃复趋也。至此云举足,则志趋卷遯而行也。孔子之升堂,鞠躬如也,屏气似不息者,出降一等,逞颜色,怡怡如也。没阶,趋进,翼如也。
[疏]“下阶”至“又趋”。○注“发气”至“如也”。○释曰:云“下阶,发气怡焉”者,即《论语》云“出降一等,逞颜色,怡怡如也”。云“再三举足,自安定,乃复趋也”者,谓降时再三举足,故又趋进翼如也。云“发气,舍息”者,以将授玉,屏气似不息,今既授玉,降阶,纵舍其气,怡然和悦也。云“至此举足,则志趋卷遯而行也”者,是释志趋为徐趋,此举足为疾趋也。
及门,正焉。容色复故,此皆心变见於威仪。
[疏]“及门正焉”。○注“容色”至“威仪”。○释曰:此谓聘讫,将更有享而出门时。云“心变见於威仪”者,以其貌从心起,观威仪,省祸福,睹貌可以知心故也。
执圭,入门,鞠躬焉,如恐失之。记异说也。
[疏]“执圭”至“失之”。○注“记异说也”。○释曰:亦谓将聘,执圭入庙门时。云“鞠躬焉”,则鞠躬如也,如恐失之者,即执轻如不克也。云“记异说”者,以上文已记执圭此,又记执圭之仪,以同记事而言有差,异人记事,说有不同也。
及享,发气焉,盈容。发,舍气也。孔子之於享礼,有容色。
[疏]“及享”至“盈容”。○注“发舍”至“容色”。○释曰:云“及享发气焉盈容”者,即孔子行享礼有容色,一也,故注引为证也。此发气,即上注云“舍息”,一也。
众介北面,跄焉。容貌舒扬。
[疏]“众介北面跄焉”。○注“容貌舒扬”。○释曰:此谓宾行聘,众介从,入门左,北面。《曲礼》云:“大夫济济,士跄跄。”郑云:“皆行容止之貌。”故此注亦云“容貌舒扬”也。但彼大夫云济济,诸侯云皇皇,上文宾入门皇,得与诸侯同者,以其执君圭璋,志在重玉,故行容得与君同。若寻常行,则大夫济济也。
私觌,愉愉焉。容貌和敬。
[疏]“私觌愉愉焉”。○注“容貌和敬”。○释曰:上文享时盈容,对聘时仪貌战色,颜舒缓。此私觌,对享时又愉愉和敬,舒於盈容也。
出,如舒雁。威仪自然而有行列。舒雁,鹅。
[疏]“出如舒雁”。○注“威仪”至“雁鹅”。○释曰:此出庙门之外,行步如鹅,又纾缓於愉愉也。云“舒雁,鹅”者,《尔雅·释鸟》文。
皇,且行;人门主敬,升堂主慎。复记执玉异说。
[疏]“皇且”至“主慎”。○注“复记执玉异说”。○释曰:上已二度记执玉行步之法。今又云“皇且行”,是别有人更记此执玉行法,故云“复记执玉异说”也。
凡庭实,随入,左先,皮马相閒可也。随入,不并行也。閒,犹代也。士物有宜,君子不以所无为礼,畜兽同类可以相代。古文閒作干。
[疏]“凡庭”至“可也”。○注“随入”至“作干”。○释曰:云“左先”者,以皮马以四为礼,北面以西头为上,故左先入陈也。云“君子不以所无为礼”者,案《礼器》云:“天不生,地不养,君子不以为礼。”言当国有马而无虎豹皮,则用马;或有虎豹皮并有马,则以皮为主而用皮也。云“畜兽同类可以相代”者,畜谓马,兽谓虎豹,《尔雅》释云:“在家曰畜,在野曰兽。”云“同类”者,《尔雅》又云:“二足而羽谓之禽,四足而毛谓之兽。”若然,则马畜亦是四足之类,故云同类可以相代也。
宾之币,唯马出,其馀皆东。马出,当从厩也。馀物皆东,藏之内府。
[疏]“宾之”至“皆东”。○注“马出”至“内府”。○释曰:云“马出,当从厩也”者,若有皮之国,用皮则不出,亦从馀物东藏也。知“东藏之内府”者,案《天官·内府职》云:“凡四方之币献之,金玉、齿革、兵器,凡良货贿入焉。”注云:“诸侯朝聘所献国珍。”彼天子礼诸侯,亦当有内府。诸侯自朝聘,其货献珍异,亦人内府,故注依之也。
多货,则伤于德。货,天地所化生,谓玉也。君子於玉比德焉。朝聘之礼,以为瑞节,重礼也。多之则是主於货,伤败其为德。
[疏]“多货则伤于德”。○注“货天”至“为德”。○释曰:此经主论聘享所用圭璋璧琮不得过多之事也。云“货,天地所化生,谓玉也”者,郑注《周礼·九职》亦云:“金玉曰货,布帛曰贿。”故此注云货天地所化生谓玉也。下注云“币人所造成”,币则布帛曰贿,对金玉是自然之物也。云“君子於玉比德焉”者,《聘义》文。云“重礼”也,亦《聘义》文。云“多之则是主於货,伤败其为德”者,以玉比德,故朝聘用之,相厉以德,不取重宝珍美之意。若多之,则是主於货物,不取相厉以德,是伤败其为德。是以圭璧聘享主国君,璋琮聘享主国夫人,各用一而已也。
币美,则没礼。币,人所造成,以自覆币,谓束帛也。爱之斯欲衣食之,君子之情也,是以享用币,所以副忠信,美之,则是主於币,而礼之本意不见也。
[疏]“币美则没礼”。○注“币人”至“见也”。○释曰:此主论享时用束帛。故享君用束帛,享夫人用束锦,皆不得过美。云“币,人所造成,以自覆币,谓束帛也”者,案《礼记·檀弓》:“伯高之丧,孔氏之使者未至,冉子摄束帛乘马而将之。孔子曰:异哉!徒使我不诚於伯高。”郑注云:“礼所以副忠信也。忠信而无礼,何传乎!”是知自覆者,覆忠信而已。若更美,则主意於财美而礼不见,故没礼也。云“爱之斯欲衣食之,君子之情也”者,《礼记·檀弓》云:“爱之斯录之矣。”彼据爱父母而作重,此亦微取彼文。但此云爱之斯欲衣食之,兼言食,谓以币欲之,君子之情则忠信。
贿,在聘于贿。贿,财也。于,读曰为。言主国礼宾,当视宾之聘礼,而为之财也。宾客者,主人所欲丰也。若苟丰之,是又伤财也。《周礼》曰:“凡诸侯之交,各称其邦而为之币,以其币为之礼。”古文贿皆作悔。
[疏]“贿在聘于贿”。○注“贿财”至“作侮”。○释曰:郑转“于”作“为”者,欲就《司仪》之文为解故也。云“言主国礼宾”者,释经贿是主国礼宾也。云“当视宾之聘礼”者,释经在聘,谓在宾聘财多少。云“而为之财也”者,释经于贿也,谓主人视宾多少,为财贿报宾。云“若苟丰之,是又伤财也”者,凡行礼用财者,取不丰不俭,取於折中。若句且丰多,则伤於贪财。引《周礼》者,《秋官·司仪职》文。案彼注云:“币谓享币也。於大国则丰,於小国则杀。”解经各称其邦而为之币。彼又注云:“主国礼之如其丰杀之礼。”解经以其币为之礼,“谓贿用束纺,礼玉束帛、乘皮,及赠之属”是也。
凡执玉,无藉者袭。藉,谓缫也。缫所以缊藉玉。
[疏]“凡执玉无藉者袭”。○注“藉谓”至“藉玉”。○释曰:凡缫藉有二种,若以木为中幹,施五采三采者,此缫常有,不得云无藉。今此云“无藉者袭”,据绚组尺缫藉而言。若庙门外贾人启椟取玉,垂缫以授上介,上介裼受,上介屈缫以授宾,宾即袭受,即此执玉无藉者是也。此文与《曲礼》同,故《曲礼》凡执玉,“其有藉者则裼,无藉者则袭”是也。
礼,不拜至。以宾不於是始至。今文礼为醴。
[疏]“礼不拜至”。○注“以宾”至“为醴”。○释曰:此文承执玉帛之下聘臣事,据《乡饮酒》宾主升堂,主人有拜至之礼。此宾昨日初至之时,主人请宾行礼,宾言俟閒,此时宾已至矣,故聘时不拜至,是以郑云“以宾不於是始至”。
醴尊于东箱,瓦大一,有丰。瓦大,瓦尊。丰,承尊器,如豆而卑。
荐脯五胑,祭半胑,横之。胑,脯如版然者,或谓之脡,皆取直貌焉。
[疏]注“胑脯”至“貌焉”。○释曰:此脯礼宾时所用荐脯是也。案《乡饮酒礼》云荐脯“五脡”,故云“或谓之脡,皆取直貌”。
祭醴,再扱,始扱一祭,卒再祭。卒,谓后扱。
主人之庭实,则主人遂以出,宾之士讶受之。此谓馀三马也,左马,宾执以出矣。士,士介从者。
[疏]“主人”至“受之”。○注“此谓”至“从者”。○释曰:此“主人之庭实”者,谓主人礼宾时设乘马也。经云“宾执左马以出”,三马在后,主人从者牵之,遂从宾以出於门外,宾之士介迎受之,故郑云“此谓馀三马也”。知“士,是士介从”者,以其经云“从者讶受马”,此既云士,故知士介从者也。
既觌,宾若私献,奉献,将命。时有珍异之物,或宾奉之,所以自序尊敬也,犹以君命致之。
[疏]“既觌”至“将命”。○注“时有”至“致之”。○释曰:云“犹以君命致之”者,以经云“将命”,是以知虽是私献己物,与君物同,皆云君命致之,臣统於君故。
摈者入告,出礼辞。辞其献也。
宾东面坐奠献,再拜稽首。送献不入者,奉物礼轻。
[疏]注“送献”至“礼轻”。○释曰:云“奉物礼轻”者,谓以奉私献入,则是主於货,伤败於享觌,故不入。
摈者东面坐取献,举以入告,出,礼请受。东面坐取献者,以宜并受也。其取之,由宾南而自后右客也。
[疏]“摈者”至“请受”。○注“东面”至“客也”。○释曰:“摈者东面坐取献,举以入告”者,谓摈者从门东適南方,西行於宾北,举币入告於君,及出,一请於宾而受之,故云“出礼请受”。云“东面坐取献者”,以宜并受也者。献物在门外,摈者出受之,摈者与宾敌并受,故云“宜并受也”。云“其取之,由宾南而自后右客也”者,案上受享之时,受皮者自后右客。郑注云:“自,由也。”从东方来,由客后西居其左受皮也。此宾门西东面奠献摈者,从东由宾南,自客后居宾左,取献物,故云自后右客也。
宾固辞,公答再拜。拜受於宾也,固亦衍字。
[疏]注“拜受”至“衍字”。○释曰:知“固是衍字”者,以其上摈者礼请受,不云“固”,明知宾不固辞,故云固衍字。云“亦”者,亦士介私觌时,“宾固辞”,郑注云:“固衍字,当如面大夫也。”
摈者立于阈外以相拜,宾辟。相,赞也。古文阈为蹙。摈者授宰夫于中庭。东藏之,既乃介觌。
若兄弟之国,则问夫人。兄弟,谓同姓若昏姻甥舅有亲者。问犹遗也,谓献也。不言献者,变於君也。非兄弟,献不及夫人。
[疏]注“兄弟”至“夫人”。○释曰:云“兄弟,谓同姓”者,若鲁於晋郑之等,同姓也。云“若昏姻甥舅有亲”者,若鲁取齐女以为舅,齐则以鲁为甥,是有亲者也。云“非兄弟,献不及夫人”者,以其经云“兄弟之国则问”,夫人则非兄弟,问不及夫人可知。
若君不见。君有疾若他故,不见使者。
[疏]“若君不见”。○注“君有”至“使者”。○释曰:云“他故”者,病之外,或新有哀惨也。
使大夫受。受聘享也,大夫,上卿也。
[疏]“使大夫受”。○注“受聘”至“卿也”。○释曰:知“受聘享”者,以其在后虽有觌献之法,聘享在前,是以据在先者而言。云“大夫,上卿也”者,以其卿上大夫,故以卿为大夫。必知使卿,不使下大夫者,以其君无故,君亲受,今既有故,明使上卿代君受之。
自下听命,自西阶升受,负右房而立。宾降亦降。此仪如还圭然,而宾大夫易处耳。今文无而。
[疏]注“此仪”至“处耳”。○释曰:案上使大夫还玉於馆,“大夫升自西阶钩楹,宾自碑内听命,升自西阶,自左南面受圭,退负右房而立,大夫降中庭,宾降自碑内东面,授上介于阼阶东”。此中与彼还玉,皆升自西阶,此非易处也。但还玉时,宾自大夫左受之,此中大夫於宾左受之,其宾主之位,皆易处於还玉时,故云“易”处也。
不礼。辟正主也。古文礼作醴。
[疏]“不礼”。○注“辟正主也”。○释曰:案上聘享及私觌讫,主君礼宾。此大夫代君,不礼,故云“辟正主也”。
币之所及,皆劳,不释服。以与宾接於君所,宾又请有事于己,不可以不速也。所不及者,下大夫未尝使者也。不劳者,以先是宾请有事於己同类,既闻彼为礼所及,则己往有嫌也。所以知及不及者,宾请有事,固曰某子某子。
[疏]“币之”至“释服”。○注“以与”至“某子”。○释曰:云“不可以不速也”者,释经“不释服”,即注云:“所不及者,下大夫未尝使者。”以其经云:“下大夫尝使至者,币及之。”故知所不及者,是下大夫未尝使者也。云“不劳者,以先是宾请有事於己同类,既闻彼为礼所及,则已往有嫌也”者,此劳宾在后,宾请有事於大夫在聘日。云“先是宾请有事於己同类”,同类谓币所及者,故郑云既闻彼为礼所及。云“则已往有嫌”者,彼国币及己,是以礼加於己,今劳宾者,是以礼报之,若币不及己,若往劳宾,则是己有礼於宾,是讥宾无礼於己之嫌,是以不往劳之,故云已往有嫌也。云“所以知及不及者,宾请有事,固曰某子某子”者,当宾请事於大夫之时,显此张子、李子之等,使受礼者预知,尔时不道己姓,则知己乃币所不及。
赐饔,唯羹饪。筮一尸,若昭若穆。羹饪,谓饪一牢也。肉谓之羹。唯是祭其先,大礼之盛者也。筮尸若昭若穆,容父在,父在则祭祖,父卒则祭祢。腥饩不祭,则士介不祭也。士之初行,不释币于祢,不祭可也。古文羹为羔,饪作腍。
[疏]“赐饔”至“若穆”。○注“羹饪”至“作腍”。○释曰:古者天子诸侯行,载庙木主。大夫虽无木主,亦以币帛主其神,是以受主国饔饩,故筮尸祭,然后食之,尊神以求福故也。昭穆言“若”者,以其昭穆不定,故云若也。云“腥饩不祭,则士介不祭也”者,上致饔饩之时,云“上介饔饩三牢”,则饪、腥、饩三者皆有,故云士介四人皆饩,大牢无饪可祭,故知士介不祭也。
仆为祝。祝曰:“孝孙某,孝子某,荐嘉礼于皇祖某甫,皇考某子。”仆为祝者,大夫之臣摄官也。
[疏]“仆为”至“某子”。○注“仆为”至“官也”。○释曰:经并云孝孙孝子、皇祖皇考,以其不定,故两言,谓上经若昭若穆,亦两言之。云“仆为祝者,大夫之臣摄官也”者,若然,诸侯不摄官使祝,祝,策矣。案定四年祝佗云:“嘉好之事,君行师从,卿行旅从,则臣无事。”若君到主国祭饔之时,得不摄官乎?诸侯不使人摄,是以《觐礼》云:“侯氏裨冕,释币于祢。”注云:“释币于祢之礼,既则祝藏其币,归乃埋之於祧,西阶之东。”大夫使仆摄祝,则是本无祝官,与诸侯异矣。其诸侯礼,大祝不行,知不使小祝行者,以其《掌客》云“群介行人宰史”,是诸侯从官不言祝,明大、小祝俱不行矣。
如馈食之礼。如少牢馈食之礼,不言少牢,今以大牢也。今文无之。
[疏]“如馈食之礼”。○注“如少牢”至“无之”。○释曰:云“如少牢馈食之礼”者,案少牢礼有尊俎笾豆鼎敦之数,陈设之仪,阴厌阳厌之礼,九饭三献之法,上大夫又有正祭於室,傧尸於堂,此等皆宜有之。至於致爵、加爵,及献兄弟弟子等,固当略之矣。
假器於大夫。不敢以君之器为祭器。
[疏]“假器於大夫”。○注“不敢”至“祭器”。○释曰:案《曲礼》云:“大夫士去国,大夫寓祭器於大夫,士寓祭器於士。”注云:“与得用者言寄觊己后还。”若然,卑者不得用尊者之器,是以此大夫聘使,不得将己之祭器而行致饔饩,虽是祭器,人臣不敢以君之器为祭器。是以聘使是大夫,还於主国,大夫假祭器而行之。
朌肉及廋、车。朌犹赋也。廋,廋人也。车,巾车也。二人掌视车马之官也。赋及之,明辩也。古文朌作纷。
[疏]“朌肉及廋车”。○注“朌犹”至“作纷”。○释曰:此谓怒讫归胙在下。云“廋,廋人也。车,巾车也”者,案《周礼》天子夏官有廋人职掌养马,春官有巾车职。诸侯虽兼官,亦当有廋人、巾车,是故引《周礼》为证。
聘日致饔。急归大礼。明日,问大夫。不以残日问人,崇敬也。古文曰问夫人也。夕,夫人归礼。与君异日,下之也。今文归作馈。
既致饔,旬而稍,宰夫始归乘禽,日如其饔饩之数。稍,禀食也。乘禽,乘行之禽也,谓雁鹜之属。其归之,以双为数。其,宾与上介也。古文既为饩。
[疏]“既致”至“之数”。○注“稍禀”至“为饩”。○释曰:云“既致饔,旬而稍”者,以其宾客之道,十日为正,行聘礼既讫,合归一旬之后,或逢凶变,或主人留之,不得时反,即有稍礼。故下文云:“既将公事,宾请归。”注云:“谓已问大夫,事毕请归,不敢自专,谦也。主国留之,飨食燕献无日数,尽殷勤也。”是主人留之。是以《周礼·浆人》亦“共宾客之稍礼”,注云:“稍礼非飧饔之礼,留閒王稍所给宾客者,浆人所给,亦六饮而已。”诸侯相待亦如之,是其留閒致稍者也。云“乘禽,乘行之禽也”者,别言此者,欲见此乘非物四曰乘,言如其饔饩之数者,一牢当一双,故《聘义》云“乘禽日五双”,是此饔饩五牢者也。云“雁鹜之属”者,案《尔雅》“二足而羽”,若然,上介三牢则三双也,士介一牢则一双也,羽谓之禽,故以禽为雁鹜之属。云“其,宾与上介也”者,以其下文别有士介故也。
士中日则二双。中犹閒也。不一日一双,大寡,不敬也。
凡献,执一双,委其馀于面。执一双,以将命也。面,前也,其受之也。上介受以入告之,士举其馀从之,宾不辞,拜受于庭。上介执之,以相拜于门中,乃入授人。上介受,亦如之。士介拜受于门外。
[疏]“凡献”至“于面”。○注“执一”至“门外”。○释曰:云“上介受以入告之,士举其馀从之”者,此乘禽而云“凡献”,宜约私献。私献,摈者取献以入,士举其馀。此若上介受入,明其馀士举从入可知。云“不辞,拜受于庭”者,以其经无辞文,又饔饩云礼辞,明此禽礼轻,无辞,受于庭可知。“上介执之,以相拜于门中,乃入授人”者,此亦约私献,私献之时,摈者取献以入,又云摈者立于阈外,以相拜宾,辟摈者,授宰夫是其约也。云“上介受,亦如之”者,以其受饔饩之时,上介受己如宾礼,故知受乘禽亦如宾也。云“士介拜受於门外”者,以其受饩在门外,此受乘禽在门外可知。
禽羞、俶献比。比,放也。其致之,礼如乘禽也。禽羞,谓成孰有齐和者。俶献,四时珍美新物也。俶,始也,言其始可献也。《聘义》谓之时赐。
[疏]“禽羞俶献比”。○注“比放”至“时赐”。○释曰:云“禽羞,谓成孰有齐和者”,以其称羞,谓若庶羞、内羞之等,故称禽则以雁鹜等为之,故以成孰解之。“《聘义》谓之时赐”者,案《聘义》云:“燕与时赐无数。”时赐,谓四时珍异,以赐诸宾客。与此俶献是一物,故引以为证。
归大礼之日,既受饔饩,请观。聘於是国,欲见其宗庙之好,百官之富,若尤尊大之焉。讶帅之,自下门入。帅犹道也。从下门外入,游观非正也。
各以其爵,朝服。此句似非其次,宜在“凡致礼”下,绝烂在此。
[疏]“各以其爵朝服”。○注“此句”至“在此”。○释曰:云“宜在‘凡致礼’下”者,以其各以其爵朝服为致礼而言,故知义然。
士无饔,无饔者无摈。谓归饩也。
[疏]“士无”至“无摈”。○注“谓归饩也”。○释曰:案上经直云宰夫朝服以致之,是其无饔,宰夫退去,士介不傧之,是也。
大夫不敢辞,君初为之辞矣。此句亦非其次,宜在“明日问大夫”之下。
[疏]“大夫”至“辞矣”。○注“此句”至“之下”。○释曰:此谓宾问卿之时,卿不敢辞者,以宾聘享讫,出大门,请有事於大夫,君礼辞许,是君初为之辞,故卿不辞也。
凡致礼,皆用其飨之加笾豆。凡致礼,谓君不亲飨宾及上介,以酬币致其礼也。其,其宾与上介也。加笾豆,谓其实也,亦实於瓮筐。飨礼今亡。
[疏]“凡致”至“笾豆”。○注“凡致”至“今亡”。○释曰:云“其,其宾与上介也”者,案上经宾壹食壹飨,上介若食若飨,唯士介不言飨,故知其中唯有宾与上介耳。云“加笾豆,谓其实也,亦实于瓮”者,案致飨饩,醯醢是豆实,实于瓮,明此飨之豆实,亦实于瓮,可知也。案昭六年:“夏,季孙宿如晋,拜莒田也。晋侯享之以加笾。武子退,使行人告曰:小国之事大国也,苟免於讨,不敢求贶,得贶不过三献。今豆有加,下臣弗堪,无乃戾也。”此中致飨有加笾豆者,飨使者无加笾豆之正礼,此云加笾豆者,殷勤之义也。云“飨礼今亡”者,以其食礼在,知其豆数,飨礼亡,无文以知之。
无饔者无飨礼。士介无飨礼。
[疏]“无饔者无飨礼”。○注“士介无飨礼”。○释曰:“无饔者,无飨礼”,文承飨下,故郑以无飨礼解之。以其宾与上介饔饩俱有,故有飨。士介唯有饩而已,无饔,故无飨礼也。
凡饩,大夫黍、粱、稷,筐五斛。谓大夫饩宾、上介也。器寡而大,略。
[疏]“凡饩”至“五斛”。○注“谓大”至“大略”。○释曰:案上经云“大夫饩宾,大牢米八筐”,众介米六筐,不辨大小,故此记人辨之,云“筐五斛”。云“器寡而大,略”者,以其君归饔饩于宾,与大夫介筥米小而多者,是尊者所致,以多器为荣。今大夫致礼於宾、介,器寡而大,是略之於卑者也。
既将公事,宾请归。谓已问大夫,事毕请归,不敢自专,谦也。主国留之,飨食燕献无日数,尽殷勤也。
[疏]“既将公事宾请归”。○主“谓已”至“勤也”。○释曰:云“已问大夫”者,请问三卿与下大夫,尝使於彼国,币所及皆是君命,及以君物行礼者,皆是公事,事讫,故请归也。云“主国留之,飨食燕献无日数,尽殷勤也”者,亦谓至旬,宾乃将归,主君乃留宾,有此飨食燕献之等,故《燕礼》注云“今燕又宜献焉”是也。云无日数者,谓行此飨食之等,相去希数,无常日数,尽主人殷勤也。
凡宾拜于朝,讶听之。拜,拜赐也。唯稍不拜。
[疏]“凡宾”至“听之”。○注“拜拜”至“不拜”。○释曰:案上经云:“宾三拜乘禽於朝,讶听之,遂行,舍于郊。”又案《司仪》云:“明日,客拜礼赐,遂行。”是临行大小礼皆拜赐,则知唯米禀刍薪等不拜也。
燕则上介为宾,宾为苟敬。飨食,君亲为主,尊宾也。燕,私乐之礼,崇恩杀敬也。宾不欲主君复举礼事礼已,于是辞为宾,君听之。从诸公之席,命为苟敬。苟敬者,主人所以小敬也。更降迎其介以为宾。介,大夫也。虽为宾,犹卑於君,君则不与亢礼也。主人所以致敬者,自敌以上。
[疏]“燕则”至“苟敬”。○注“飨食”至“以上”。○释曰:云“飨食,君亲为主,尊宾也”者,以其飨食在庙,为宾,故君亲为主。至后燕礼在寝,又以醉为度,崇於恩,杀於敬,故宾辞而使介为宾也。以苟敬为小敬者,以阼阶西近主,为位诸公坐位,故我小敬,对户牖南面为大敬。云“更降迎其介以为宾”者,介在庙门内西北面,降至庭迎之。云“不与亢礼也”者,略取《燕义》文,解君不亲为献主而使宰夫之意也。云“主人所以致敬者,自敌以上”者,谓两君相见,两大夫、两士以上,则主人亲献也。
宰夫献。为主人代公献。
无行,则重贿反币。无行,谓独来,复无所之也。必重其贿与反币者,使者归,以得礼多为荣,所以盈聘君之意也。反币,谓礼玉、束帛、乘皮,所以报聘君之享礼也。昔秦康公使西乞术聘于鲁,辞孙而说。襄仲曰:不有君子,其能国乎?厚贿之。此谓重贿反币者也。今文曰贿反币。
[疏]“无行”至“反币”。○注“无行”至“反币”。○释曰:云“重其贿”,即上贿在聘于贿是也。“反币”,谓上礼玉、束帛、乘皮是也。云“秦康公”者,案文公十二年《左氏传》云“秦伯使西乞术来聘”云云是也。此特来,非历聘,历聘则吴公子札聘於上国、聘齐、聘鲁是也。
曰:“子以君命在寡君,寡君拜君命之辱。”此赞君拜聘享辞也。在,存也。
[疏]“曰子”至“之辱”。○释曰:此及下三经,即上经云:“公馆宾,宾辟,上介听命,聘享,夫人之聘享,问大夫,送宾,公皆再拜。”注云:“拜此四事。”彼见其拜,此见其赞辞也。
“君以社稷故,在寡小君,拜。”此赞拜夫人聘享辞也。言君以社稷故者,夫人与君体敌,不敢当其惠也。其卒亦曰:“寡君拜命之辱。”
[疏]“君以”至“君拜”。○注“此赞”至“之辱”。○释曰:云“言君以社稷故者,夫人与君体敌,不敢当其惠也”者,释经云“社稷故”,以其《礼记·哀公问》孔子云取夫人为社稷主。妇人无外事,天地并社稷,后夫人虽不与,以夫妇一体,故夫人亦得云社稷主,是其云社稷故者。见夫人与君体敌,今夫人使致礼来,主人不敢当,下文云“君贶寡君延及二三老”,是与君不敌,敢当之也。
“君贶寡君,延及二三老,拜。”此赞拜问大夫之辞。贶,赐也。大夫曰老。
又拜送。拜送宾也。其辞盖云:“子将有行,寡君敢拜送。”自拜聘享至此,亦非其次,宜承上君馆之下。
[疏]“又拜送”。注“拜送”至“之卜”。○释曰:此即上经君即馆拜送宾,故郑云此宜承上“君馆之”下。
宾於馆堂楹閒,释四皮、束帛。宾不致,主人不拜。宾将遂去是馆,留礼以礼主人,所以谢之也。不致,不拜,不以将别崇新敬也。
[疏]注“不致”至“敬也”。○释曰:若宾敬主,宜致,主人敬宾,宜拜,皆是崇敬。若致与拜,即是崇新敬,故不为。若《乡饮酒》送宾,宾不答,礼有终,相类也。
大夫来使,无罪,飨之;乐典嘉宾为礼。
[疏]“大夫”至“飨之”。○注“乐与嘉宾为礼”。○释曰:案《鹿鸣序》燕群臣嘉宾,此无罪飨之,亦是乐宾,为礼者也。
过则饩之。饩之,腥致其牢礼也。其致之辞,不云君之有故耳。《聘义》曰:“使者聘而误,主君不亲飨食,所以愧厉之也。”不言罪者,罪将执之。
[疏]“过则饩之”。○注“饩之”至“执之”。○释曰:云“过则饩之”,谓礼有失误,故引《聘义》使者聘而误主君。云“不言罪者,罪将执之”者,《春秋》之义,聘宾有罪皆执之。若然,上经云无罪飨之,有罪非但不飨,又执之。此过则饩之,虽不飨,犹生致,过轻故也。若然,上云罪,下云过,互见其义也。
其介为介。飨宾有介者,宾尊,行敌礼也。
[疏]“其介为介”。○注“飨宾”至“礼也”。○释曰:谓飨宾於庙之时,还以聘之上介为介。若然上经上介主人别行飨,则是从宾为介得介,则飨复别飨也。云“宾尊,行敌礼也”者,若《乡饮酒》宾主行敌礼,而有介然也。
有大客后至,则先客不飨食,致之。卑不与尊者齐礼。
[疏]“有大”至“致之”。○注“卑不”至“齐礼”。○释曰:此据《聘礼》而言,则无君朝之事。若然,则前有小国之卿大夫来聘,将行飨食,有大国卿大夫来聘,则废小国飨食之礼,以其卑不与尊齐礼并行之。
唯大聘有几筵。谓受聘享时也。小聘轻,虽受于庙,不为神位。
[疏]“唯大聘有几筵”。○注“谓受”至“神位”。○释曰:案上经云“几筵既设,摈者出请命”者,行聘享及私觌礼毕,云宰夫彻几改筵,是行聘享为神位。今小聘不为神位,屈也。
十斗曰斛,十六斗曰籔,十籔曰秉。秉,十六斛。今江、淮之间,量名有为籔者。今文籔为逾。二百四十斗。谓一车之米,秉有五籔。
四秉曰筥。此秉谓刈禾盈手之秉也。筥,穧名也,若今莱阳之閒,刈稻聚把,有名为筥者。《诗》云:“彼有遗秉。”又云:“此有不敛穧。”
[疏]“四秉曰筥”。○注“此秉”至“敛穧”。○释曰:云“此秉为刈禾盈手之秉也”,对上文秉为量名也。引《诗》者,证此秉为盈手穧,即此筥亦一,即今人谓之一铺、两铺也。
十筥曰稯。十稯曰秅。四百秉为一秅。一车之禾三秅,为千二百秉。三百筥,三十稯也。古文稯作緵。
[疏]注“一车”至“作緵”。○释曰:云“一车之禾三秅”,即经致饔饩时,云“禾三十车车三秅”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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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二十五 公食大夫礼第九
卷二十五 公食大夫礼第九
[疏]《公食大夫礼》第九。○郑《目录》云:“主国君以礼食小聘大夫之礼,於五礼属嘉礼。《大戴》第十五,《小戴》第十六,《别录》第九。”○释曰:郑知是“小聘大夫”者,案下文云宰夫自东方,荐豆六,於酱东,设黍稷六簋,又设庶羞十六豆,此等皆是下大夫小聘之礼。下乃别云“上大夫八豆、八簋”,又云“上大夫庶羞十六豆”,是食上大夫之法,故知此篇据小聘大夫也。若然,《聘礼》据侯伯之大聘,此篇据小聘大夫者,周公设经,互见为义。案篇末云“鱼、肠胃、伦肤若九,若十有一,下大夫则若七,若九”,郑注云:“此以命数为差,九谓再命者,十一谓三命者,七谓一命者。九或上或下者,再命谓小国之卿,次国之大夫也。卿则曰上,大夫则曰下,大国之孤视子男。”以此言之,鱼、肠胃、伦肤皆七者,谓子男小聘之大夫。此《公食》序在《聘礼》之下,是因聘而食之。不言食宾与上介,直云大夫者,若云食宾与上介,则小聘使下大夫,上介乃是士,是以直云大夫,兼得大夫聘宾与上介,亦兼小聘之宾。若然,《聘礼》据大聘,因见小聘。此《公食》先见小聘,后言大聘者,欲见大聘、小聘,或先或后,不常之义。
公食大夫之礼。使大夫戒,各以其爵。戒犹告也。告之必使同班,敌者易以相亲敬。
[疏]“公食”至“其爵”。○注“戒犹”至“亲敬”。○释曰:自此尽“如聘”,论主君使大夫就馆,戒聘客使来行食礼之事。云“各以其爵”者,此篇虽据子男大夫为正,兼见五等诸侯大聘使卿之事,故云各以其爵也。
上介出请,入告。问所以来事。
[疏]“上介出请入告”。○注“问所以来事”。○释曰:据大夫就宾馆之门外,宾使上介出请大夫所为来之事。
三辞。为既先受赐,不敢当。
[疏]“三辞”。○注“为既”至“敢当”。○释曰:既先受赐者,谓聘日致饔,受赐大礼,故今辞食,不敢当之。但受饔之时,礼辞而已,至於飨食,皆当三辞。
宾出,拜辱。拜使者,屈辱来迎已。大夫不答拜,将命。不答拜,为人使也。将犹致也。宾再拜稽首。受命。大夫还,复於君。
宾不拜送,遂从之。不拜送者,为从之,不终事。
[疏]“宾不”至“从之”。○注“不拜”至“终事”。○释曰:案《乡饮酒》主人拜送,宾不答拜,云礼有终。此宾不拜送,为从之不终事,故宾不拜送也。若然,《乡饮酒》、《乡射》戒宾,遂从之,而云拜辱、拜送者,以其主人先反,不相随,故得拜辱、拜送。《觐礼》使者劳宾於门外,侯氏再拜,遂送之。使者既不先反,犹拜送者,尊天子使故也。
宾朝服即位于大门外,如聘。於是朝服,则初时玄端。如聘,亦入于次俟。
[疏]“宾朝”至“如聘”。○注“於是”至“次俟”。○释曰:云“大门外,如聘”者,则宾主设摈介以相待,如聘时。云“於是朝服,则初时玄端”者,初时,谓宾发馆时服玄端。若《乡射》“主人朝服乃速宾”,郑注云:“射,宾轻也。戒时玄端。”以此言之,亦宾在馆拜所戒大夫即玄端,宾遂从大夫至君大门外,入次,乃去玄端,著朝服,出次,即位也。云“如聘,亦入於次俟”者,案《聘礼》:“宾皮弁聘,至于朝,宾入于次。”注云:“入于次者,俟办。”则此入次,亦俟主人办也。若然,《聘礼》重宾,发馆即皮弁。此食礼轻,及大门乃朝服。
即位。具。主人也。摈者俟君於大门外,卿大夫士序,及宰夫具其馔物,皆於庙门之外。
[疏]“即位具”。○注“主人”至“之外”。○释曰:云“摈者俟君於大门外”者,解即位之事。云“卿大夫士序,及宰夫具其馔物,皆於庙门之外”者,以其君迎宾入,始言卿大夫以下庙内之位,则知此具馔物时,皆在庙门外也。故郑下文注云:“自卿大夫至此,不先即位从君而入者,明助君飨食,宾自无事,故不在大门内。”是其义也。
羹定。肉谓之羹。定犹孰也。著之者,下以为节。
[疏]“羹定”。○注“肉谓”至“为节”。○释曰:云“肉谓之羹”者,《尔雅》文。云“著之者,下以为节”者,羹定与下文“陈鼎”之节为目也。
甸人陈鼎七,当门,南面,西上,设扃鼏。鼏若束若编。七鼎,一大牢也。甸人,冢宰之属,兼亨人者。南面西上,以其为宾,统於外也。扃,鼎扛,所以举之者也。凡鼎鼏,盖以茅为之,长则束本,短则编其中央。今文扃作铉,古文鼏皆作密。
[疏]“甸人”至“若编”。○注“七鼎”至“作密”。○释曰:云“七鼎,一大牢也”者,案《聘礼》致飧与饔饩皆九鼎,此亦一大牢而七鼎者,此食礼轻,无鲜鱼、鲜腊,与《聘礼》“腥一牢鼎七”同也。云“甸人,冢宰之属,兼亨人”者,案《天官》有甸师氏,兼有亨人,皆属冢宰。彼天子礼,诸侯比天子为兼官,故甸人兼亨人也。必使甸人陈鼎兼亨人者,案《亨人职》云“掌共鼎镬”,又案《甸师职》云掌“帅其徒以薪蒸,役外内饔之事”,故使甸人兼亨人陈鼎。若然,案《少牢》“羹定饔人陈鼎”者,以其无甸人官,故饔人陈鼎也。《既夕士礼》云“甸人抗重”,又云“甸人筑坅坎”,以士无臣,使属吏摄甸人之事,非谓置此官也。云“凡鼎鼏,盖以茅为之”者,诸文多言鼎鼏,皆不言所用之物,此经虽言“若束若编”,亦不指所用之体,故郑云“盖”以疑之。然必知用茅者,《诗》曰:“白茅苞之。”《尚书》孔传云:“苴以白茅。”茅是絜白之物,故疑用茅也。
设洗如飨。必如飨者,先飨后食,如其近者也。飨礼亡,《燕礼》则设洗於阼阶东南。古文飨或作乡。
[疏]“设洗如飨”。○注“必如”至“作乡”。○释曰:云“必如飨者,先飨后食,如其近者也”,郑据此文行食礼,而云如飨,明先飨,设洗讫,乃后食,故乡前如之,是先飨后食也。案《聘礼》云“公於宾,壹食再飨”,则食在飨前矣。不言如《燕礼》者,飨食在庙,燕在寝,则是飨食重,先行之。故二者自相先后,是以不得用《燕礼》决之也。引《燕礼》者,欲见设洗之法,燕与飨食同,故无飨礼,引《燕礼》而言也。
小臣具槃匜,在东堂下。为公盥也。公尊,不就洗。小臣於小宾客飨食,掌正君服位。
[疏]“小臣”至“堂下”。○注“为公”至“服位”。○释曰:知此“为公盥”者,案《特牲》尸尊,不就洗,盥用槃匜,故知此所设槃匜亦为公盥,不就洗也。云“小臣於小宾客飨食,掌正君位”者,按《夏官·小臣职》云“小祭祀,宾客飨食”,如大仆之法。此诸侯之聘客飨食,故亦小臣掌之也。
宰夫设筵,加席、几。设筵於户西,南面而左几。公不宾至授几者,亲设湆酱,可以略此。
[疏]“宰夫”至“席几”。○注“设筵”至“略此”。○释曰:云“设筵於户西,南面而左几”者,以其宾在户牖之閒,南面,又生人左几,异於神右几故也。云“公不宾至授几者,亲设湆酱,可以略此”者,决《聘礼》礼宾时,公亲授几者,以无设湆酱之事故也。故下记云“不授几”,郑云“异於醴也”。
无尊。主於食,不献酬。
饮酒、浆饮,俟于东房。饮酒,清酒也。浆饮,浆也。其俟奠於丰上也。饮酒先言饮,明非献酬之酒也。浆饮先言浆,别於六饮也。
[疏]“饮酒”至“东房”。○注“饮酒”至“饮也”。○释曰:云“饮酒,清酒也”者,按《周礼·酒正》注先郑云:“清酒,祭祀之酒。”后郑从之。则此宾客用之者,优宾故也。云“浆饮,浆也”者,之言载,以其汁滓相载,故云。汉法有此名故也。云“其俟奠於丰上也”者,下云“饮酒实於觯,加于丰”是也。此云奠,即彼加也。云“饮酒先言饮,明非献酬之酒也”者,以其《乡饮酒》、《燕礼》等献酬之酒皆不言饮,饮之,可知此拟酳口,故言饮,是异於献酬酒故也。是以《酒人》云:“共宾客之礼酒、饮酒。”郑注云:“礼酒,飨燕之酒。”不言饮食之酒,云饮,亦是其义也。云“浆饮先言浆,别於六饮也”者,按《浆人》云:“共王六饮,水、浆、醴、凉、医、酏。”彼先云六饮,后云水浆,与此先云浆不同,故云先云浆别於六饮。必别於六饮者,彼六饮为渴而饮,此浆为酳口,不为渴,故异之。
凡宰夫之具,馔于东房。凡,非一也。饮食之具,宰夫所掌也。酒浆不在凡中者,虽无尊,犹嫌在堂。
[疏]“凡宰”至“东房”。○注“凡非”至“在堂”。○释曰:云“酒浆不在凡中者,虽无尊,犹嫌在堂”者,以其酒浆常在堂,若不特言之,则凡中不含之,言谓酒浆仍在堂,故上特言之。
公如宾服,迎宾于大门内。不出大门,降於国君。
[疏]“公如”至“门内”。○注“不出”至“国君”。○释曰:自此尽“阶上北面再拜稽首”,论主君迎宾入拜至之事。云“不出大门,降於国君”者,按《周礼·司仪》云:“将币,交摈,三辞,车逆,拜辱,宾车进,答拜。”又云致饔饩,飨食,“皆如将币之仪”。是国君来则出迎也。
大夫纳宾。大夫,谓上摈也。纳宾以公命。公入门左,公再拜。宾辟,再拜稽首。左,西方,宾位也。辟,逡遁,不敢当君拜也。公揖入,宾从。揖入,道之。
及庙门,公揖入。庙,祢庙也。
[疏]“及庙门公揖入”。○注“庙祢庙也”。○释曰:《仪礼》之内单言庙者,皆据祢庙。是以《昏礼》纳采云“至于庙”,记云“凡行事必用昏昕,受诸祢庙”,以此而言,则言庙皆祢庙也。若非祢庙,则言庙祧,若《聘礼》云“不腆先君之祧”,问卿云“受于祖庙”之类是也。但受聘在祖庙,食飨在祢,燕轻於食飨,又在寝,是其差次也。
宾入,三揖。每曲揖,及当碑揖,相人偶。
至于阶,三让。让先升。
[疏]“至于阶三让”。○释曰:按《曲礼》云:“客若降等,则就主人之阶。主人固辞,然后客复就西阶。”此亦降等,初即就西阶者,此君与客食礼,礼之正,彼谓大夫士以小小燕食之礼,故与此不同也。
公升二等,宾升。远下人君。
[疏]“公升二等宾升”。○注“远下人君”。○释曰:言“远下人君”者,亦取君行一,臣行二之义也。
大夫立于东夹南,西面,北上。东夹南,东西节也。取节於夹,明东於堂。
[疏]“大夫”至“北上”。○注“东夹”至“於堂”。○释曰:此谓主国卿大夫立位。云“取节於夹,明东於堂”者,序已西为正堂,序东有夹室,今大夫立于夹室之南,是东于堂也。
士立于门东,北面,西上。统於门者,非其正位,辟宾在此。
[疏]“士立”至“西上”。○注“统於”至“在此”。○释曰:案《燕礼》、《大射》士在西方,东西北上,不统於门。又在门东北面,宜东统於君。今在门东西上,统於门者,以宾在门西,辟宾,在此非正位故也。
小臣,东堂下,南面,西上。宰,东夹北,西面,南上。宰,宰夫之属也。古文无南上。
[疏]“小臣”至“南上”。○注“宰宰”至“南上”。○释曰:云“宰东夹北,西面南上”者,谓在北堂之南,与夹室相当,故云夹北也。云“宰,宰夫之属也”者,以经云“南上”,则非止一人。但宰官之内,有宰夫之等,是以下有宰夫之官,皆於此立可知,故云之属也。若然,宰尊官,在小臣之下者,以其小臣位在北堂南,故先见之,非谓尊卑先后为次也。
内官之士,在宰东北,西面,南上。夫人之官,内宰之属也。自卿大夫至此,不先即位,从君而入者,明助君飨食,宾自无事。
[疏]“内官”至“南上”。○注“夫人”至“无事”。○释曰:云“夫人之官内宰之属也”者,经云“内官”,按《周礼·天官·内宰》下大夫掌王后已下,彼天子内官,诸侯未必有内宰,以其言内官之士,以士为之,明当天子内宰,故举内宰况之也。云“自卿大夫至此,不先即位,从君而入者,明助君飨食,宾自无事”者,按前聘时,君迎客于大门内时,卿大夫已下入庙即位者,受聘事重,非飨食之事,故先入庙即位。此已下虽有宰及宰夫者,皆有事,及大夫二牲、士庶羞之等,皆助君食宾,非己之事,故后入也。
介,门西,北面,西上。西上,自统於宾也。然则承摈以下,立於士西,少进东上。
[疏]“介门”至“西上”。○注“西上”至“东上”。○释曰:云“然则承摈以下,立于士西,少进东上”者,以其介统於宾而西上,则摈统於君而东上可知。承摈以下,既是有事之人承摈,是大夫又尊於士,故知少进东上。不言上摈者,上摈有事,其位不定,故不言。
公当楣北乡,至再拜,宾降也,公再拜。楣谓之梁。至再拜者,兴礼俟宾,嘉其来也。公再拜,宾降矣。
[疏]“公当”至“再拜”。○注“楣谓”至“降矣”。○释曰:自此尽“稽首”,论公拜至宾答拜之事。云“公再拜,宾降矣”者,释经宾降在“至再拜”下,“公再拜”上。以其至再拜者,公已一拜,宾即降,下公再拜者,宾降后,又一拜。虽一拜,本当再拜,故皆以再拜言之。犹下侑币之时,“公一拜,宾降,公再拜”,注云:宾不敢俟成拜也。若然,郑云“公再拜,宾降矣”者,解经“至再拜,客降”也。
宾西阶东、北面答拜。西阶东,少就主君,敬也。摈者辞,辞拜於下。
拜也。公降一等,辞曰:“寡君从子,虽将拜,兴也。”宾降再拜,公降,摈者释辞矣。宾犹降,终其再拜稽首。兴,起也。
[疏]“宾西”至“答拜”。○释曰:自此尽“稽首”,论宾降答拜之事。此云“答拜”,下云“拜也”,并据公未降之前,宾为一拜。以其宾始一拜之閒,公降一等,故閒在一辞之中,是以郑云宾降再拜,释经北面拜答及拜也。云“公降,摈者释辞矣”者,解经“辞曰寡君从子虽将拜兴也”,郑注云“宾犹降,终其再拜稽首”者,按下文“宾栗阶升,不拜”,升既不拜,略於下。虽辞宾,犹终降,再拜稽首也。若然,摈者辞拜於下之时,其位在下,故下记云“卿摈由下”,注云“不升堂”是也。按下文云“摈者退,负东塾而立”,注云“无事”,又云“摈者进相币”,然则摈者有事则进,无事则退,故负东塾也。
宾栗阶升,不拜。自以己拜也。栗,是栗也。不拾级连步,趣主国君之命,不拾级而下曰辵。
[疏]“宾栗阶升不拜”。○注“自以”至“曰辵”。○释曰:云“自以己拜也”者,於堂下终为再拜稽首,故於堂上不拜也。云“栗,实栗也”者,谓疾之意也。云“不拾级连步”者,《曲礼》云“拾级聚足连步以上”,郑注云:“拾当为涉声之误也。级,等也。涉等聚足,谓前足蹑一等,后足从之并。”此涉级也。连步,郑云“重蹉跌也”,连步谓足相随不相过也。其连步据足而言,涉级据阶而说,其实一也。此等寻常升法,此栗阶据趋君命而上,按《燕礼》记云:“凡君所辞皆栗阶”,注云:“栗,蹙也。谓越等急趋君命也。”又曰“凡栗阶不过二等”,注云:“其始升犹聚足连步,越二等,左右足各一发而升堂。”是栗阶之法也。云“不拾级而下曰辵”者,凡升降有四种,云辵者,君臣急谏诤,则越三等为辵阶,越一等为历阶,又有连步,又有栗阶,为四等也,义已具於《燕礼》记疏也。
命之,成拜,阶上北面再拜稽首。宾降拜,主“君辞之,宾虽终拜,於主君之意犹为不成”。
[疏]“命之”至“稽首”。○注“宾降”至“不成”。○释曰:按《论语》孔子云:“拜下,礼也,今拜乎上,泰也。”是以上文主君虽辞宾,犹终拜於下,尽臣之礼,为成拜。“主君之意犹以为不成”,故命之升成拜,宾遂主君之意,故升更拜也。
士举鼎,去幂于外,次入。陈鼎于碑,南面,西上。右人抽扃,坐奠于鼎西,南顺,出自鼎西,左人待载。入由东,出由西,明为宾也。今文奠为委,古文待为持。
[疏]“士举”至“待载”。○注“入由”至“为持”。○释曰:自此尽“逆退复位”,论鼎入已载之事。云“去幂於外,次入”者,次入,谓序入也。故《少牢》云序入去幂於外者,以其入当载於俎,故去之也。《士丧》、《士虞》皆入,乃去幂者,丧礼变于吉故也。
雍人以俎入,陈于鼎南。旅人南面加匕于鼎,退。旅人,雍人之属。旅食者也。雍人言入,旅人言退,文互相备也。出入之由,亦如举鼎者。匕俎每器一人,诸侯官多也。
[疏]“雍人”至“鼎退”。○注“旅人”至“多也”。○释曰:云“旅人,雍人之属”者,即《燕礼》云:“尊士旅食于门西,两圜壶。”郑云:“士旅食者,所谓庶人在官者也。”引《王制》解之者是也。云“雍人言入,旅人言退,文互相备也”者,雍人言入亦退,旅人言退亦入,皆入而退去,故云文互相备也。云“每器一人,诸侯官多也”者,按《少牢》云:“鼎序入,雍正执一匕以从,雍府执四匕以从,司士合执二俎以从,司士赞者二人,皆合执二俎以相从。”是大夫官少,故每人兼执也。若然,《特牲》云“赞者执俎及匕从鼎入”,《士虞》亦云“匕俎从士”,《昏礼》亦云“匕俎从设”,彼注云:“执匕者,执俎者,从鼎而入,设之。”不言并合者,士官弥少,并合可知。不言者,文不具或可。士礼又异於大夫,执鼎人兼执匕俎,故《士丧礼》小敛大敛奠举鼎者,兼执俎也。若依前释,则《士丧礼》略威仪故也。
大夫长盥,洗东南,西面,北上,序进盥。退者与进者交于前。卒盥,序进,南面匕。长,以长幼也。序犹更也。前,洗南。
[疏]“大夫”至“面匕”。○注“长以”至“洗南”。○释曰:云“进盥,退者与进者交于前”,郑云前谓洗南,但言前,不云北。《乡饮酒》、《乡射》宾盥北面,则此大夫亦皆北面可知。云“长,以长幼也”者,若《燕礼》云“命长”之类,皆据长幼为长,不谓众中之长者也。
载者西面。载者,左人。亦序自鼎东,西面於其前,大夫匕则载之。
[疏]“载者西面”。○注“载者”至“载之”。○释曰:前云“左人待载”,其时鼎东南面,今大夫鼎北面南,匕之左人当载,故序自鼎东西面,於其前矣。俎正当鼎南,则载者在鼎南稍东也。
鱼腊饪。饪,孰也。食礼宜孰,飨有腥者。
[疏]“鱼腊饪”。○注“饪孰”至“宜孰”。○释曰:上文直云“羹定”,肉谓之羹,恐鱼腊不在羹定之中,故此特著鱼腊饪也。以食礼尚孰,故皆饪也。○注“飨有腥者”。○释曰:《乐记》云大飨“而俎腥鱼”,郑注云:“以腥鱼为俎,实不臑孰之。”是飨礼有腥也。又宣公十一年:“冬,晋侯使士会平王室,定王享之。原襄公相礼,殽烝。武子私问其故。王闻之召武子曰:季氏,而弗闻乎?王享有体荐,宴有折俎,公当享,卿当宴,王室之礼也。”又《国语》云:禘郊之事则有全烝,王公立饫则有房烝,亲戚宴飨则有殽烝。以此观之,明飨有腥,以飨礼用体荐。体荐则腥矣。故《礼记》云“腥其俎”,谓豚解而腥之,豚解者,皆腥也。
载体进奏。体,谓牲与腊也。奏,谓皮肤之理也。进其理,本在前。下大夫体七个。
[疏]“载体进奏”。○注“体谓”至“七个”。○释曰:三牲与腊皆载体,直言体,不辨体形及数,以下鱼、肠胃、伦肤皆言七,则此亦七体,故郑云“下大夫体七个”。若然,七个此不言体形,按《士虞记》云“升左肩、臂、臑、肫、骼、脊、胁”七体,彼丧礼用左。又按《乡饮酒》、《乡射记》皆云“右胖进腠”,则此亦用右胖,肩、臑、臂、肫、骼、脊、胁可知。既用右胖,则左胖为庶羞。其庶羞者,此下大夫十六豆,上大夫二十豆是也。若致飧及归饔饩,腥鼎皆无庶羞。《乡饮酒》、《乡射》、《燕礼》、《大射》虽同用狗一牲,以其亨,亨亦皆有庶羞也。云“奏,谓皮肤之理。进其理,本在前”者,此谓生人食法,故进本,本谓近上者。若祭祀则进末,故《少牢》云“进下”,郑云“变於食生”是也。
鱼七,缩俎,寝右。右首也。寝右进鬐也。乾鱼近腴,多骨鲠。
[疏]“鱼七缩俎寝右”。○注“右首”至“骨鲠”。○释曰:云“缩俎”者,於人为横,缩,纵也。鱼在俎为纵,於人亦横。云寝右,郑云“右首也,寝右,进鬐”也,宾在户牖之閒南面,俎则东西陈之,鱼在俎,首在右,腹腴乡南。鬐,脊也。进脊在北,乡宾,必以脊乡宾者,郑云“乾鱼近腴,多骨鲠”,故不欲以腴乡宾,取脊少骨鲠者乡宾,优客故也。若祭祀,则进腴,以鬼神尚气,腴者,气之所聚,故《少牢》进腴是也。
肠、胃七,同俎。以其同类也。不异其牛羊,腴贱也。此俎实凡二十八。
[疏]“肠胃七同俎”。○注“以其”至“十八”。○释曰:云“以其同类也”者,释经同俎,以其牛羊同是畜类也。云“不异其牛羊,腴贱也”者,以牲体则异俎,及此肠胃即同俎,以其腹腴贱,故略之,同俎也。云“此俎实二十八”者,牛羊各有肠胃,肠胃各七,四七二十八也。但此肠胃与牲或同鼎同俎,或别鼎别俎,何者?据此下文七鼎肠胃与牲别鼎别俎,是其正法,取其鼎俎奇也。《少牢》五俎,肠胃与牲同鼎者,以其有鲜兽,若肠胃别鼎则六,不得奇,故并肠胃与牲同鼎,《有司彻》亦然。此肠胃七者,以其与牲体别鼎,故取数於牲亦七。《少牢》并肠胃於牲鼎,故云肠三胃三,取数於脊胁各三也。宾尸礼杀於正祭,故肠胃各一。《既夕》盛葬奠,故肠胃五也。
伦肤七。伦,理也,谓精理滑脃者,今文伦或作论。
[疏]“伦肤七”。○释曰:伦肤谓豕之皮革为之,但此公食大夫为宾用为美,故肤与肠胃皆别鼎俎。《特牲》腥有三鼎,鱼、腊不同鼎,故肤从牲,同鼎。《有司彻》虽同《少牢》,亦止三鼎而已,羊、豕、鱼皆一鼎,故肤还从於牲鼎也。又此肤与牲体之数亦七,而《少牢》肤九者,此食礼,故肤从体数。《少牢》大夫之祭,肤出下牲,故取数於牲之体而九也。
肠、胃、肤,皆横诸俎,垂之。顺其在牲之性也。肠胃垂及俎拒。
[疏]“肠胃”至“垂之”。○注“顺其”至“俎拒”。○释曰:肠胃得在牲而垂肤,亦言顺牲之性者,从多而言。云“垂及俎拒”者,《少牢》云“肠三,胃三,垂及俎拒”是也。
大夫既匕,匕奠于鼎,逆退,复位。事毕,宜由便也。士匕载者,又待设俎。
[疏]“大夫”至“复位”。○注“事毕”至“设俎”。○释曰:“士匕载者,又待设俎”者,以上文云“士举鼎”,又云“左人待载”,下文云“士设俎于豆南”,是载者又待设俎可知也。
公降盥。将设酱。
[疏]“公降盥”。○注“将设酱”。○释曰:自此尽“各卻于其西”,论公与宰夫为宾设正馔之事。云“将设酱”者,下云“公设之”,是以盥手也。
宾降,公辞。辞其从己。卒盥,公壹揖、壹让,公升,宾升。揖让皆壹,杀於初。古文壹皆作一。
宰夫自东房授醯酱,授,授公也。醯酱,以醯和酱。
[疏]“宰夫”至“醯酱”。○注“授授”至“和酱”。○释曰:按记云:蒲筵常长丈六尺,於堂上户牖之閒南面设之。乃设正馔於中席已东,自中席已西设庶羞也。云“醯酱,以醯和酱”者,按归饔饩,醯醢别,知此醯酱不别,而以醯和酱者,此经所陈物,异者皆别器,此醯酱下但言酱,不别言醯,明以醯和酱可知。祭祀无此法,以生人尚亵味,故有之。
公设之。以其为馔本。
宾辞,北面坐迁而东迁所。东迁所,奠之东侧,其故处。
[疏]“宾辞”至“迁所”。○注“东迁”至“故处”。○释曰:云“东迁所”者,谓以西为上,君设当席中,故东迁之,辟君设处侧近也,近其故处。
公立于序内,西乡。不立阼阶上,示亲馔。
[疏]“公立”至“西乡”。○注“不立”至“亲馔”。○释曰:云“不立阼阶上,示亲馔”者,以其君之行事皆在阼阶上,今近阼北者,以其设馔在户西近北,今君亦近北,是亦亲监馔故也。
宾立于阶西,疑立。不立阶上,以主君离阼也。疑,正立也,自定之貌。今文曰西阶。
宰夫自东房荐豆六,设于酱东,西上。韭菹以东醓醢、昌本,昌本南麋臡,以西菁菹、鹿臡。醓醢,醢有醓。昌本,昌蒲本,菹也。醢有骨谓之臡。菁,蓂菁,菹也。今文臡皆作麋。
[疏]“宰夫”至“鹿赞”。○注“醓醢”至“作麋”。○释曰:云“醓醢,醢有醓”者,按《周礼·醢人》云:“朝事之豆,韭菹醓醢。”已下依此为次,彼注云:“醓,肉汁也。”则此醓醢是肉之汁。昌本者,彼注云:“昌蒲根。”又按彼注齑菹之称,菜肉通。又云“细切为齑,全物若<月枼>为菹”。又按彼经为菹者,经言菹,不言齑菹者,即是齑也。彼言昌本,亦即齑也。此注云菹者,齑菹,粗细为异,通而言之,齑亦得为菹,故云菹也。云“醢有骨者谓为臡”,案《尔雅·释器》云:“肉为之醢,有骨者谓之臡。”又郑司农云:“有骨为臡,无骨为醢”也。云“菁蓂菁菹也”者,即今之蔓菁也。
士设俎于豆南,西上,牛、羊、豕、鱼在牛西,腊、肠胃亚之。亚,次也。不言纟争错,俎尊。
[疏]“士设俎”至“亚之”。○注“亚次”至“俎尊”。○释曰:云“不言纟争错,俎尊”者,上设豆纟争陈之,下设黍稷错陈之,此设俎不纟争不错者,但尊故也。
肤以为特。直豕与肠胃东也。特肤者,出下牲,贱。
[疏]“肤以为特”。○注“直豕”至“牲贱”。○释曰:云“出下牲,贱”者,以豕在牛、羊之下,贱。肤,豕之所出,故云出下牲贱,特之於俎东也。
旅人取匕,甸人举鼎,顺出,奠于其所。以其空也。其所,谓当门。
[疏]“旅人”至“其所”。○释曰:前旅人以匕入,加於鼎,退出。今还使之取匕前,士举鼎入,今不使士举鼎出者,以其士载讫,遂设俎於宾前,事未毕,故甸人举鼎而出也。
宰夫设黍、稷六簋于俎西,二以并,东北上。黍当牛俎,其西稷,错以终,南陈。并,亻并也。今文曰亻并。古文簋皆作轨。
大羹湆不和,实于镫。宰右执镫,左执盖,由门入,升自阼阶,尽阶,不升堂,授公,以盖降,出,入反位。大羹湆,煮肉汁也。大古之羹不和,无盐菜。瓦豆谓之镫。宰谓大宰,宰夫之长也。有盖者,馔自外入,为风尘。今文湆为汁。又曰:入门自阼阶,无升。
[疏]“大羹”至“反位”。○注“大羹”至“无升”。○释曰:云“以盖降,出,入反位”者,宰位在东夹北,西面南上,今以盖降出,送於门外,乃更入门,反於东夹北位也。云“大羹湆,煮肉汁也。大古之羹”者,谓是大古五帝之羹。云“不和,无盐菜”也,大古质,故不和以盐菜,对鉶羹调之以盐菜者也。云“瓦豆谓之镫”,《诗》云“于豆于登”,毛亦云:“木曰豆,瓦曰登。”云“宰谓大宰,宰夫之长”者,以单言宰,诸侯三卿无大宰,以司徒兼大宰,大宰之下有宰夫,故云宰夫之长也。
公设之于酱西,宾辞,坐迁之。亦东迁所。
[疏]“公设”至“迁之”。○注“亦东迁所”。○释曰:言“亦”者,亦前酱东迁所,以酱既东迁所,今於酱西迁之,明亦东迁所移之,故酱处也。
宰夫设鉶四于豆西,东上,牛以西羊,羊南豕,豕以东牛。鉶,菜和羹之器。
[疏]“宰夫”至“东牛”。○注“鉶菜和羹之器”。○释曰:云“鉶,菜和羹之器”者,下记云“牛藿,羊苦,豕薇”,是菜和羹,以鉶盛此羹,故云之器也。据羹在鉶言之,谓之鉶羹;据器言之,谓之鉶鼎;正鼎之后设之,谓之陪鼎;据入庶羞言之,谓之羞鼎;其实一也。
饮酒,实于觯,加于丰。丰,所以承觯者也,如豆而卑。
宰夫右执觯,左执丰,进设于豆东。食有酒者,优宾也。设于豆东,不举也。《燕礼》记曰:凡奠者於左。
[疏]“宰夫”至“豆东”。○注“食有”至“於左”。○释曰:云“食有酒者,优宾也”者,按下文宰夫执浆饮,宾兴受。唯用浆酳口,不用酒。今主人犹设之,是优宾。引《燕礼》者,彼据酒,主人奠於荐左,宾不饮,取奠於荐右,此酒不用,故亦奠於豆东。酒义虽异,不举是同,故引为证也。按《燕礼》无此文,《乡饮酒》、《乡射》记皆云“凡奠者於左,举者於右”,不同之而引《燕礼记》者,此必转写者误,郑本引《乡饮酒》、《乡射》之等也。
宰夫东面,坐启簋会,各卻于其西。会,簋盖也。亦一一合却之。各当其簋之西。
[疏]注“会簋”至“之西”。○释曰:云“亦一一合却之”者,却者,仰也。簋盖有六,两两皆相重而仰之,谓之却合,故云一一却合之。“各当其簋之西”,为两处亦者,亦《少牢》,故《少牢》云“佐食启会盖二,以重设于敦南”也。
赞者负东房,南面告具于公。负东房,负房户而立也。南面者,欲得乡公与宾也。
[疏]“赞者”至“于公”。○注“负东”至“宾也”。○释曰:自此尽“酱湆不祭”,论宾所祭馔之事。经直云“负东房”,郑知“负房户而立”者,以公在东序内,宾在户西,虽告具于公,且欲使宾闻之,故知於房近西,是以郑云“得乡公与宾也”。
公再拜,揖食。再拜,拜宾馔具。宾降拜。答公拜。公辞。宾升,再拜稽首。不言成拜,降未拜。宾升席,坐取韭菹,以辩擩于醢,上豆之閒祭。擩犹染也。今文无于。
赞者东面坐取黍,实于左手,辩,又取稷,辩,反于右手,兴以授宾。宾祭之。取授以右手,便也。宾亦兴受,坐祭之於豆祭也。独云赞兴,优宾也。《少仪》曰:“受立,授立,不坐。”
[疏]“赞者东面”至“祭之”。○注“取授”至“不坐”。○释曰:此所授者,皆谓远宾者,故菹醢及鉶皆不授,以其近宾,取之易,故不言。按《曲礼》云:“殽之序,辩祭之。”故知虽不授,亦祭可知也。经直云“祭”,知“祭之於豆祭”者,按《少牢》云:“尸取韭菹,辩扌耎于三豆,祭于豆閒。”故知於豆祭也。云“独云赞兴,优宾”者,欲见宾坐而不兴,是优宾,其实俱兴也。引《少仪》者,欲见赞兴,宾亦兴之义,以其宾坐,赞亦坐故也。
三牲之肺不离,赞者辩取之,壹以授宾。肺不离者,刌之也。不言刌,刌则祭肺也。此举肺不离而刌之,便宾祭也。祭离肺者,绝肺祭也。壹犹稍也。古文壹作一。
[疏]“三牲”至“授宾”。○注“肺不”至“作一”。○释曰:云“肺不离者,刌之也”者,按《少仪》云:“牛羊之肺,离而不提心。”郑云:“提犹绝也。刲之不绝中央少者。”此即为食而举肺也。《少牢》云“举肺一,长终肺,祭肺三,皆切之”,是祭肺切,举肺不切。云“不言刌,刌则祭肺也”者,是兴祭肺同,其实举肺。云“祭离肺者,绝肺祭也”者,此郑解举肺将祭之时,绝末而祭之,与祭肺异也。凡举肺有二名:一名离肺,亦名举肺;祭肺亦名刌肺也。
宾兴受,坐祭。於是云宾兴受坐祭,重牲也。宾亦每肺兴受,祭於豆祭。
捝手,扱上鉶以柶,辩擩之,上鉶之閒祭。扱以柶,扱其鉶菜也。捝,拭也,拭以巾。
[疏]“捝手”至“閒祭”。○注“扱以”至“以巾”。○释曰:此云“上鉶之閒祭”者,著其异於馀者,馀祭於上豆之閒,此鉶别自祭鉶閒。云“捝,拭也,拭以巾”者,案《内则》“左佩纷帨”,帨即佩巾,而云捝拭,拭手以巾,似帨不名巾者,本名帨者,以拭手为名,其实名巾,故郑举其实称也。此有四鉶,而云“扱上鉶”,辩擩则唯有一柶,优宾,故用一柶而已。《少牢》二鉶祭神,故宜各有柶也。
祭饮酒於上豆之閒。鱼、腊、酱、湆不祭。不祭者,非食物之盛者。
[疏]“祭饮”至“不祭”。○注“不祭”至“盛者”。○释曰:此“不祭者”,以正在馔之内。以其有三牲之体,鱼、腊、湆、酱非盛者,故不祭也。若入庶羞,则祭之,故下文云“士羞庶羞皆有大”,又云“辩取庶羞之大,兴一以授宾,宾受,兼壹祭之”,《少仪》云“祭膴”,膴诂为大鱼肉之脔,是亦祭之。
宰夫授公饭粱,公设之于湆西。宾北面辞,坐迁之。既告具矣,而又设此,殷勤之加也。迁之,迁而西之,以其东上也。
[疏]“宰夫”至“迁之”。○注“既告”至“上也”。○释曰:自此尽“降出”,论设加馔粱与庶羞之事。云“迁之,迁而西之,以其东上也”,知粱东上者,下文“宰夫膳稻于粱西”,是以粱在东为上也。
公与宾皆复初位。位,序内阶西。
[疏]“公与宾皆复初位”。○注“位序内阶西”。○释曰:按上公设酱时,立于序内,宾立於阶西,此云“公与宾复初位”,故知公还在序内,宾还在阶西也。
宰夫膳稻于粱西。膳犹进也。进稻粱者以簠。
[疏]“宰夫”至“粱西”。○注“膳犹”至“以簠”。○释曰:知进稻以簠者,下记云“簠有盖幂”,郑注云:“稻粱将食乃设,去会於房,盖以幂。”上云设黍稷讫云“却会”,此稻粱不云却会者,先於房去之故也。
士羞庶羞,皆有大、盖,执豆如宰。羞,进也。庶,众也。进众珍味可进者也。大,以肥美者特为脔,所以祭也。鱼或谓之膴,膴,大也。唯醢酱无大。如宰,如其进大羹湆,右执镫,左执盖。
[疏]“士羞”至“如宰”。○注“羞进”至“执盖”。○释曰:云“皆有大”者,中有二物三物之肉,兼有鱼也。云“鱼或谓之膴,膴,大也”者,或《有司彻》云“尸俎五鱼,侑主人皆一鱼,皆加膴,祭于其上”是也。《少仪》云膴祭也。云“唯醢酱无大”者,郑注《周礼·醢人》作醢之法,“先膊乾其肉,乃后莝之,杂以粱麹及盐,渍以美酒,涂置甀中,百日则成矣”。何大脔之有也?酱则醢也,亦无大脔也。
先者反之,由门入,升自西阶。庶羞多,羞人不足,则相授於阶上,复出取也。
[疏]“先者反之”。○释曰:“反之”者,以其庶羞十六豆,羞人不足,故先至者,反取之。下文云“先者一人升,设於稻南”,其人不反,则此云先者反之,谓第二已下为先者也。
先者一人升,设于稻南簋西,閒容人。簋西,黍稷西也。必言稻南者,明庶羞加,不与正豆并也。閒容人者,宾当从閒往来也。
[疏]注“簋西”至“往来也”。○释曰:“簋西,黍稷西也。必言稻南者”,以其黍稷西近北有稻,故庶羞设黍稷西南,南陈之,是稻粱与庶羞俱是加,故南北相继,而在黍稷正馔之西,是下不与正豆并也。云“閒容人者,宾当从閒往来也”者,下文宾“左拥簠粱,右执湆以降,公辞;升,反奠于其所”,是宾往来也。
旁四列,西北上。不统於正馔者,虽加,自是一礼,是所谓羹胾中别。
[疏]“旁四列西北上”。○注“不统”至“中别”。○释曰:云“所谓羹胾中别”者,按《曲礼》云“左殽右胾”,彼云:“殽,骨体也。”此肉谓之羹,亦一也。殽为正馔,胾谓切肉,则庶羞云左殽右胾,则曰此正馔在东,庶羞在西,閒容人同,故谓所谓羹胾中别也。
膷以东臐、膮、牛炙。膷、臐、膮,今时臛也。牛曰膷,羊曰臐,豕曰膮,皆香美之名也。古文膷香,臐作薰。
炙南醢,以西牛胾、醢、牛鮨。先设醢,纟争之以次也。肉则谓鮨为脍,然则脍用鮨。今文鮨作鳍。
[疏]注“先设醢纟争之以次也”。○释曰:此云“先设醢,纟争之次”,而《特牲》注云:“以有醢,不得纟争也。”与此“先设醢,纟争之以次”违者,大凡醢配胾是其正,而醢卑于胾。今牛羊豕胾皆在醢下者,直是纟争之次,非尊卑之列。《特牲》以一有醢,若纟争之,当醢在胾上,不成错,故不得纟争。《少牢》四豆,羊胾醢,故得纟争而错,与此同也。
鮨南羊炙,以东羊胾、醢、豕炙。炙南醢,以西豕胾、芥酱、鱼脍。芥酱,芥实酱也。《内则》曰:“脍,春用葱,秋用芥。”众人腾羞者尽阶、不升堂,授,以盖降,出。腾当作媵。媵,送也。授,授先者一人。
赞者负东房,告备于公。复告庶羞具者,以其异馔。
[疏]“赞者”至“于公”。○释曰:自此尽“兼壹祭之”,论赞告馔具,宾祭之事。
赞升宾。以公命命宾升席。
[疏]“赞升宾”。○注“以公命命宾升席”。○释曰:前设馔讫,赞者告具于公,公再拜揖食,此使赞升宾者,以其礼杀故也。是以上文正馔,公先拜,宾答拜,此宾先拜公,公答拜,为异也。
宾坐席末,取粱,即稻,祭于酱湆閒。即,就也。祭稻粱不於豆祭,祭加宜於加。
[疏]注“即就”至“於加”。○释曰:云“祭稻粱不於豆祭,祭加宜於加”者,按下文云“宾三饭以湆酱”,注云:“每饭歠湆,以肴擩酱,食正馔也。三饭而止。”又云“不以湆酱”,注云:“不复用正馔也。”则此湆酱是正馔,而云“加”者,但湆酱与粱皆是加,故公亲设之。下文为正馔而此云加者,为湆酱虽是加,以在正馔之上,得与正馔为本,故名正馔,其实是正馔之加,故公亲设之也。
赞者北面坐,奠取庶羞之大,兴,一以授宾。宾受,兼壹祭之。壹壹受之,而兼一祭之,庶羞轻也。自祭之於膷臐之閒,以异馔也。
[疏]“赞者”至“祭之”。○注“壹壹”至“馔也”。○释曰:“壹壹受之,而兼一祭之,庶羞轻也”者,决上三牲之脯祭之。今此祭庶羞并之,故云“轻”也。云“自祭之於膷臐之閒,以异馔也”者,不云“於豆祭”,而云“於膷臐之閒”,以祭宜於加故也。
宾降拜,拜庶羞。
[疏]“宾降拜”。○注“拜庶羞”。○释曰:自此尽“鱼腊不与”,论宾正食受侑币,至於食终之事。
公辞。宾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
宾北面自閒坐,左拥簠粱,右执湆以降。自閒坐,由两馔之閒也。拥,抱也。必取粱者,公所设也。以之降者,堂,尊处,欲食於阶下然也。
公辞。宾西面坐奠于阶西,东面对,西面坐取之,栗阶升,北面反奠于其所,降辞公。奠而后对,成其意也。降辞公,敬也。必辞公者,为其尊而亲临己食。侍食,赞者之事。
[疏]注“奠而”至“之事”。○释曰:云“成其意”者,谓成其食降阶下之意,故奠乃对。此决下文大夫相食,宾执粱与湆之西序端,主人辞,宾反之而不奠也。
公许,宾升,公揖退于箱。箱,东夹之前,俟事之处。
[疏]注“箱东”至“之处”。○释曰:按《尔雅》“有东西厢曰庙”,其来皆在序外故也。知是“俟事之处”者,正以此文“公揖退于厢”而俟宾食,即待事之处也。
摈者退,负东塾而立。无事。
宾坐,遂卷加席,公不辞。赞者以告公,公听之,重来,优宾。
[疏]“宾坐”至“不辞”。○注“赞者”至“优宾”。○释曰:知云“赞者以告公,公听之”者,公既在序外,宾食在户西,若不告公,公何以知之,明知赞者告公也。云“重来,优宾”者,若公来则劳宾,不来则宾不劳,故难重来,而不来则优饶宾也。
宾三饭以湆酱。每饭,歠湆,以肴擩酱,食正馔也。三饭而止,君子食不求饱。不言其肴,优宾。
[疏]“宾三饭以湆酱”。○注“每饭”至“优宾”。○释曰:云“每饭,歠湆,以殽擩酱”者,按《曲礼》:“三饭,主人延客食胾,然后辩殽。”郑注:“云先食胾,后食殽。殽尊。”此先食殽者,彼郑云大夫士与客燕食之法,其礼食宜放《公食大夫礼》。云若然,此为礼食,故先食殽;彼大夫士与客燕食,则先食胾,故不同。又按《昏礼》“同牢”云:“赞尔黍,授肺脊,皆食,以湆酱,皆祭举食举也。”注云:“皆食黍也。以,用也,用者,谓歠湆咂酱。”而不食殽者,此公食宾礼,解体折节,明食殽可知。彼豚解者皆不食,故彼不食殽也。是以彼又云“三饭卒食”,注:“同牢示亲,不主为食,起三饭而成礼也。”故不食殽也。但湆言啜,淡故也。酱言擩,殽故也。云“三饭而止。君子食不求饱”者,解三饭而止,故下宰夫进浆,是不求饱,故引《论语》学者“食不求饱”为证也。云“不言其殽,优宾”者,案《特牲》、《少牢》尸食时举殽,皆言次第,此不言者,任宾取之,是优宾也。
宰夫执觯浆饮与其丰以进。此进漱也,非为卒食,为将有事,缘宾意欲自絜清。
宾捝手,兴受。受觯。宰夫设其丰于稻西。酒在东,浆在西,是所谓左酒右浆。
[疏]“宰夫”至“稻西”。○注“酒在”至“右浆”。○释曰:云“酒在东,浆在西者”,案上饮酒,实于觯,宰夫设于豆东,是酒在东也。云浆在西者,即此经设於稻西是也。云“是所谓左酒右浆”者,按《曲礼》云“酒浆处右”,郑云:“此言若酒若浆耳,两有之,则左酒右浆。”云两有者,据此《公食》而言,左酒右浆也。
庭实设。乘皮。宾坐祭,遂饮,奠於丰上。饮,漱。
公受宰夫束帛以侑,西乡立。束帛,十端帛也。侑犹劝也。主国君以为食宾,殷勤之意未至,复发币以劝之,欲用深安宾也。西乡立,序内位也。受束帛于序端。
[疏]“公受”至“乡立”。○注“束帛”至“序端”。○释曰:云“西乡立,序内位也”者,按上文公设酱,“公立于序内西乡”,此经亦云西乡立,故知亦在序内位也。云“受束帛于序端者,按《大射礼》公凡受於序端,故每云公之所受者,皆约之受於序端。
宾降筵,北面。以君将有命也。北面於阶上。
[疏]“宾降筵北面”。○注“以君”至“阶上”。○释曰:云“以君将有命”者,谓有束帛侑食之命,故宾降筵北面,於西阶上以待主君之命。
摈者进相币。为君释币辞於宾。宾降辞币,升听命。降辞币,主国君又命之,升,听命,释许辞。
[疏]“宾降”至“听命”。○注“降辞”至“许辞”。○释曰:云“主国君又命之,升”,知者,约《聘礼》礼宾,“宾降辞币,公降一等辞,栗阶升,听命”是也。
降拜。当拜受币。公辞,宾升,再拜稽首,受币,当东楹,北面。主国君南面授之,当东楹者,欲得君行一,臣行二也。
退,西楹西,东面立。俟主国君送币也。退不负序,以将降。
[疏]“退西楹西东面立”。○注“俟主”至“将降”。○释曰:按《聘礼》“宾三退负序”,注云:“三退,三逡遁也。不言辟者,以执圭将进授之。”彼皆当楣再拜,故宾退负序。此亦为公拜送币,但在楹西耳,故宾在阶西,不负序,以将降故也。
公壹拜,宾降也,公再拜。宾不敢俟成拜。介逆出。以宾事毕。宾北面揖,执庭实以出。揖执者,示亲受。公降立。俟宾反。
上介受宾币,从者讶受皮。从者,府史之属。讶,迎也。今文曰梧受。
[疏]注“从者”至“梧受”。○释曰:云“从者,府史之属”,知非士介者,此子男小聘,使大夫士介一人而已。介已受宾币,故知讶受者非士介,是府史之属也。
宾入门左,没霤,北面再拜稽首。便退则食礼未卒。不退则嫌,更入行拜,若欲从此退。
[疏]“宾入”至“稽首”。○注“便退”至“此退”。○释曰:云“便退则食礼未卒。不退则嫌”者,此郑探解宾意。食礼自有常法,三饭之后当受侑币,更入以终食礼,故送庭实而后入。是以郑云便退则食礼未卒,解经“宾入”之意。云“不退则嫌”者,谓有贪食之嫌,解“再拜稽首”,将辞之意,是以“更入行拜若欲从此退”者,待公设辞留宾之意也。
公辞。止其拜,使之卒食。揖让如初,升。如初入也。
宾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宾拜,拜主国君之厚意。宾揖,介入复位。
[疏]注“宾揖介入复位”。○释曰:上文云“介逆出”,下更云“介逆出”,明知中閒介复入可知。但复入之节,当此宾入之时也。
宾降辞公如初。将复食。宾升,公揖退于箱。宾卒食会饭,三饮。卒,已也。已食会饭,三漱浆也。会饭谓黍稷也。此食黍稷,则初时食稻粱。
[疏]注“卒已也”至“稻粱”。○释曰:知“会饭是黍稷”者,见上文云:“宰夫东面坐,启簋会,各卻於其西。”此云“食会饭”,故知会饭者是黍稷也。前宾三饭不云会,以其簠盛稻粱,以其稻粱无会,故郑云“此食黍稷,则初时食稻粱”矣。
不以酱湆。不复用正馔也。初时食加饭用正馔,此食正饭用庶羞,互相成也。后言湆者,湆或时后用。
[疏]“不以酱湆”。○注“不复”至“后用”。○释曰:云“初时食加饭用正馔,此食正饭用庶羞,互相成也”者,按上文“宾三饭以湆酱”,注云:“每饭歠湆,以殽擩酱。”是正馔,稻粱是其加,此云“卒食会饭,三饮不以酱湆”,郑意以庶羞黍稷是其正,庶羞是其加,互相成而已。言相成者,既非互文,直取馔食互相成而已。云“后言湆者,湆或时后用”者,前文宾三饭以湆酱,先言湆,后言酱,是先用湆,此后言湆,或容前三饭后用湆也,故作文有先后也。
捝手,兴,北面坐取粱与酱以降,西面坐奠于阶西。示亲彻也。不以出者,非所当得,又以己得侑币。
[疏]注“示亲”至“侑币”。○释曰:云“不以出者,非所当得,又以已得侑币”者,云不以出者,决《士昏礼》客取脯出以授从者。彼是已所当得,此非直已得侑币,下文“有司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是己所当得。郑不言三牲而言侑币者,据已得者而言之。
东面再拜稽首。卒食拜也。不北面者,异於辞。
[疏]“东面再拜稽首”。○注“卒食”至“於辞”。○释曰:云“卒食拜也,不北面”者,按上文宾受侑币出,“入门左,没霤,北面再拜稽首”,其时辞欲退,公留之卒食,故决之。以其待公留,故北面。此卒食礼终,故东面。为意有异,故面位不同,是以郑云不北面者“异於辞”也。
公降,再拜。答之也,不辞之使升堂,明礼有终。介逆出,宾出。公逆于大门内,再拜。宾不顾。初来揖让,而退不顾,退礼略也,示难进易退之义。摈者以宾不顾告公,公乃还也。
[疏]“介逆”至“不顾”。○注“初来”至“还也”。○释曰:云“摈者以宾不顾告公,公乃还也”者,知摈者告公者,按经公送于大门内,公不见宾矣。而云宾不顾,明知摈者告公,公还入宴寝也。此摈者告宾不顾,即《论语》云:“宾退,必复命曰:宾不顾矣。”但彼据聘享讫,此据食礼讫,事虽不同,复命云宾不顾矣即不异。
有司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卷犹收也。无遗之辞也。三牲之俎,正馔尤尊,尽以归宾,尊之至。归俎者实于篚,它时有所释故。
[疏]“有司”至“宾馆”。○注“卷犹”至“释故”。○释曰:云“归俎者实于篚”者,此食礼无肵俎,而言卷三牲之俎,不言用俎,唯云实于篚。按《士虞礼》亦无肵俎,尸举牲体皆盛於篚,吉凶虽不同,无肵俎是一,故知同用篚也。云“它时有所释故”者,解三牲之俎言卷,案《特牲》及《士虞》尸卒食,取俎归於尸三个,是有所释,此无所释,故称“卷”也。彼注云“释犹遗也”,遗者,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也。
鱼、腊不与。以三牲之俎无所释故也。礼之有馀为施惠。不言肠胃、肤者,在鱼、腊下,不与可知也。古文与作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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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二十六 公食大夫礼第九
卷二十六 公食大夫礼第九
明日,宾朝服拜赐于朝。拜食与侑币,皆再拜稽首。朝,谓大门外。
[疏]“明日”至“稽首”。○注“朝谓大门外”。○释曰:自此尽“讶听之”,论宾拜谢主君之事。云“朝,谓大门外”者,以其经云拜赐于朝,无宾入之文,又《聘礼》以柩造朝,亦无丧入之,故皆言朝云云,朝谓大门外也。若然,案闵三年《左氏传》云:“季友将生,使卜楚丘之父卜之曰:男也。其名曰友,在公之右,閒於两社,为公室辅。”注:两社,“周社、亳社之间,朝廷执政所在”。但诸侯左宗庙,右社稷,在大门之内。则诸侯外朝不在大门内者,但外朝在大门外两社之閒,遥系外朝而言执政所在。又此《食礼》拜侑币,《聘礼》归饔饩,直言拜饔与饩,不拜束帛者,彼使人致之,故不拜。此食礼,君亲赐,不拜之。
讶听之。受其言,入告出报也。此下大夫有士讶。
[疏]“讶听之”。○注“受其”至“士讶”。○释曰:云“此下大夫有士讶”者,此篇是子男使下大夫小聘,又案《周礼·掌讶》“大夫有士讶”,故云此下大夫有士讶也。
上大夫八豆、八簋、六鉶、九俎,鱼腊皆二俎。记公食上大夫,异於下大夫之数。豆加葵、菹、蜗、醢,四四为列,俎加鲜鱼、鲜腊,三三为列,无特。
[疏]“上大夫”至“二俎”。○注“记公”至“无特”。○释曰:云“豆加葵、菹、蜗、醢”者,案《周礼·醢人》朝事之豆,云韭菹、醓醢、昌本、麋臡、菁菹、鹿臡、茆菹、麇臡。案上文下大夫六豆用鹿臡,以下仍有茆菹、麇臡在。今上大夫八豆,不取茆菹、麇臡,而取馈食之豆葵菹、蜗醢者,郑以《特牲》、《少牢》参之,彼二篇俱以馈食为始,皆用《周礼》馈食之豆。《特牲》两豆用馈食葵菹、蜗醢。《少牢》四豆,二豆与《特牲》同,两豆用朝事之豆,韭菹、醓醢。注云:“韭菹、醓醢,朝事之豆也。”而馈食用之丰大夫礼,以此观之,故此《公食大夫》兼用馈食之豆,亦是丰大夫礼也。云“俎加鲜鱼、鲜腊”者,上文下大夫七俎,牛、羊、豕、鱼、腊、肠胃与肤,此云“九俎”,明加鲜鱼、鲜腊。云“无特”者,陈馔要方,上七俎者,东西两行为六俎,一俎在特,于俎东。此九俎为三行,故无特,虽无特,肤亦为下。
鱼、肠胃、伦肤,若九若十有一,下大夫则若七若九。此以命数为差也。九谓再命者也,十一谓三命者也,七谓一命者也,九或上或下者,再命谓小国之卿,次国之大夫也。卿则曰上,大夫则曰下。大国之孤视子男。
[疏]“鱼肠”至“若九”。○注“此以”至“子男”。○释曰:云“此以命数为差也”者,案《周礼·典命》公侯伯之卿三命,大夫再命,士一命;子男之卿再命,大夫一命,士不命。则诸侯之臣分为三等:三命,再命,一命。不命与一命同。此经鱼、肠胃、伦肤亦分为三等,有十一,有九,有七。则十一当三命,九当再命,七当一命。若然,唯有上下二文者,以公侯伯之大夫与子男之卿同再命,卿爵尊为上,大夫爵卑为下。则上言若九者,子男之卿也,下言若九者,公侯伯大夫也,故郑云“卿则曰上,大夫则曰下”。云“大国之孤视子男”者,欲见此经唯见三命以下,案《周礼·典命》大国之孤四命。又《大行人》云大国之孤,执皮帛以继子男,又云“其他皆视小国之君”。若然,孤与子男同十三,侯伯十五,上公十七,差次可知。
庶羞,西东毋过四列。谓上下大夫也。古文毋为无。
[疏]“庶羞”至“四列”。○注“谓上”至“为无”。○释曰:上文云“庶羞旁四列”,此上大夫馔内言“庶羞西东毌过四列”,则东西横行,上下大夫皆四以为行,下大夫四四十六,东西四行,南北亦四行;上大夫东西四行,南北五行矣。
上大夫庶羞二十,加於下大夫以雉、兔、鹑、鴽。鴽,无母。
[疏]“上大”至“鹑鴽”。○注“鴽无母”。○释曰:云“鴽,无母”者,案《尔雅·释鸟》云“鴽,鴾母”,郭氏曰:“鹌也,青州人呼曰鴾母。”《庄子》曰:“田鼠化为鹑。”《淮南子》云:“虾<虫麻>所化也。”《月令》曰:“田鼠化为鴽。”然则鴽、鹑,一物也。
若不亲食,谓主国君有疾病,若它故。
[疏]“若不亲食”。○注“谓主”至“它故”。○释曰:自此尽“听命”,论主君不亲食,使大夫致礼於宾馆之事。疾病之外,别云“他故”者,君有死丧之事,故《聘礼》云“主人毕归礼,宾唯饔饩之受”,谓毕致飨食,但宾不受之。
使大夫各以其爵、朝服以侑币致之。执币以将命。豆实,实于瓮,陈于楹外,二以并,北陈。簋实,实于筐,陈于楹内、两楹閒,二以并,南陈。陈瓮筐於楹閒者,象授受於堂中也。南北相当,以食馔同列耳。瓮北陈者,变於食。瓮数如豆,醢芥酱从焉。筐米四。今文并作亻并。
[疏]“豆实”至“南陈”。○注“陈瓮”至“作亻并”。○释曰:云“南北相当,以食馔同列耳”者,案上文正食之时,黍稷亦南陈,今於楹閒陈,筐米亦南陈,是正食及此馔陈是同列也。云“瓮北陈者,变於食”者,上文正食之时,“宰夫自东房,荐豆六,设於酱东,西上”陈之,今於楹閒二以并,北陈,故云变於食也。云“瓮数如豆”者,以菹醢各异物,不可同瓮,故瓮数如豆。上大夫八豆则八瓮,下大夫六豆则六瓮。云“醢芥酱从焉”者,以其三牲不杀,生列於门内,醢经百日乃成,不由不杀,故有醢。庶羞之醢同是酱类,故使之相从。但庶羞之醢,更无别种,宜同一瓮,芥酱宜亦一瓮。知有芥酱者,以其有生鱼,故知有也。云“筐米四”者,上文上大夫八簋,今乃生致之,黍稷宜各一筐,稻粱又二筐,故云筐米四。
庶羞陈于碑内。生鱼也。鱼腊从焉。上大夫加鲜鱼、鲜腊、雉兔鹑鴐,不陈于堂,辟正馔。
[疏]“庶羞陈于碑内”。○注“生鱼”至“正馔”。○释曰:云“生鱼”者,上文鱼脍是鱼之中脍者,皆是生鱼也。案郑注《周礼》云“燕人脍鱼方寸,切其腴以啗所贵”是也。此则全生不脍,何者?十脍在豆,与胾炙俱设,今胾炙在牲未杀,脍全不破可知。若然,庶羞之内,众羞俱有,郑独云生鱼者,以其胾炙在牲不杀,於此无矣。虽有乾腊、雉兔之等,以生鱼为主,故云生鱼也。云“鱼腊从焉”者,虽无三牲之肉,有乾鱼腊可知。云“上大夫加鲜鱼、鲜腊、雉兔鹑鴽”者,以其下大夫七鼎,无鲜鱼、鲜腊,上大夫九鼎,加鲜鱼、鲜腊可知,雉兔鹑鴽亦生致之矣。云“不陈于堂,辟正馔”者,以其庶羞本在堂上,正馔之西,今在碑内,故云辟正馔也。若然,不陈於碑南者,以其本合在堂,今宜近堂,故在碑北。
庭实陈于碑外。执乘皮者也,不参分庭一在南者,以言归,宜近内。
[疏]“庭实陈于碑外”。○注“执乘”至“近内”。○释曰:“执乘皮者,不参分庭一在南者,以言归,宜近内”者,庭实正法,皆参分庭一在南而陈之,故《昏礼》记云:纳徵,执皮者,“参分庭一在南”。今云“碑外”,继碑而言近北矣,彼参分庭一在南陈之者,谓在主人之庭,参分庭陈之,拟与宾向外,故近南。此陈於客馆,拟与宾入内,故郑云以言归故在内也。
牛、羊、豕陈于门内西方,东上。为其践汙馆庭,使近外。
[疏]“牛羊”至“东上”。○注“为其”至“近外”。○释曰:案上庶羞与庭实在碑之内,近内陈之;此牛羊豕陈於门内,继门言之,云“为其践汙馆庭,使近外”也。若然,致饔饩,牛、羊、豕亦在此,此云使近外者,以饔饩有腥有熟,故略。其生者近门,是其常。此既不杀,牛、羊、豕宜近内,故决之也。
宾朝服以受,如受饔礼。朝服,食礼轻也。
[疏]“宾朝”至“饔礼”。○注“朝服食礼轻也”。○释曰:云“朝服,食礼轻”者,以其归饔饩时,卿韦弁,宾皮弁。受此食礼,宾朝服,受不皮弁,故云食礼轻。
无摈。以己本宜往。
[疏]“无摈”。○注“以己本宜往”。○释曰:云“以己本宜往”者,明主君无故,速宾在庙行食礼,而有侑币宾,无傧法。主君有故,致食礼并有侑币,亦不合有傧,故云以己本宜往。
明日,宾朝服以拜赐于朝。讶听命。赐亦谓食,侑币。
[疏]注“赐亦谓食侑币”。○释曰:云“亦”者,亦上速宾食时,拜食与侑币,今亦然,故云亦。
大夫相食,亲戒速。记异於君者也。速,召也。先就告之,归具,既具,复自召之。
[疏]“大夫”至“戒速”。○注“记异”至“召之”。○释曰:自此尽“大夫之礼”,论主国大夫食宾之礼别於主君之事。云“记异於君”者,案下文“其他皆如公食大夫之礼”,故知自此已下,皆记异於君法。是以此经大夫亲戒速,决君不亲戒速,此则异於君也。以其下诸文皆异,故云记异於君者也。云“先就告之,归具,既具,复自召之”者,以其戒具两有,皆亲为之,故为此解,与《乡饮酒》、《乡射》同,故彼二文皆云戒宾既归,布筵设尊,乃亲速宾是也。
迎宾于门外,拜至,皆如飨拜。飨,大夫相飨之礼也,今亡。古文飨或作乡。降盥,受酱、湆、侑币、束锦也,皆自阼阶降堂受,授者升一等。皆者,谓受酱、受湆、受币也。侑用束锦,大夫文也。降堂,谓止阶上。今文无束。宾止也。主人三降,宾不从。
[疏]“宾止也”。○注“主人三降宾不从”。○释曰:云“主人三降”者,案上文郑注“皆”者,谓受酱、受湆、受币,皆自阼阶降。此郑云“主人三降”,即上三者。不数主人降盥者,案《乡饮酒》所言降盥者,皆为洗爵,故宾从降。此降盥不为洗爵,故郑不数之。案《聘礼》致饔饩,“宾降堂,受老束锦,大夫止”。注云:“止不降,使之馀尊。”此宾不降者,虽宾主敌,以主人降堂,不至地,故宾止不降也。
宾执粱与湆,之西序端。不敢食於尊处。
[疏]“宾执”至“序端”。○注“不敢食於尊处”。○释曰:此两大夫敌,故之西序端。上公食大夫,大夫降阶下,臣卑故也。
主人辞,宾反之。卷加席,主人辞,宾反之。辞币,降一等,主人从。从辞宾降。受侑币,再拜稽首。主人送币,亦然。敌也。
[疏]“受侑”至“亦然”。○注“敌也”。○释曰:案《郊特牲》云:“大夫之臣不稽首,非尊家臣,以辟君也。”又案“左氏传”哀十七年:“公会齐侯盟于蒙,孟武伯相。齐侯稽首,公拜。齐人怒。武伯曰:非天子,寡君无所稽首。”若然,臣於君乃稽首,平敌相於当顿首。今言敌而“稽首”者,以食礼相尊敬,虽敌亦稽首,与臣拜君同故也。
辞於主人,降一等,主人从。辞,谓辞其临己食。卒食,彻于西序端。亦亲彻。东面再拜,降出。拜,亦拜卒食。其他皆如公食大夫之礼。
[疏]“其他”至“之礼”。○释曰:云“其他”谓豆数、俎体、陈设皆不异上陈,但礼异者,谓亲戒速,君则不亲迎宾,公不出。此大夫出大门,公受酱湆币,不降,此大夫则降也。公食大夫,大夫降食於阶下,此言“西序端”。上公食卷加席,公不辞,此则辞之,皆是异也。
若不亲食,则公作大夫,朝服以侑币致之。作,使也。大夫有故,君必使其同爵者为之致礼。列国之宾来,荣辱之事君臣同。宾受于堂。无摈。与受君礼同。
[疏]“宾受于堂无摈”。○注“与受君礼同”。○释曰:云“与受君礼同”者,《聘礼》宾受致饔币,云“堂中西,北面”,注:“趋主君之命也。堂中西,中央之西。”此虽无傧,受币亦与之同也。
记。不宿戒。食礼轻也。此所以不宿戒者,谓前期三日之戒,申戒为宿,谓前期一日。
[疏]“记不宿戒”。○注“食礼”至“一日”。○释曰:祭祀,散齐七日为戒,致齐三日为宿,此则与祭祀异。此“不宿戒”者,谓不为三日之戒,又不为一日之宿,故郑云“此所以不宿戒者,谓前期三日之戒,申戒为宿,谓前期一日”者。若然,必知三日之戒,一日之宿者,《大射》前期三日,宰夫戒宰及司马,又《少牢》辟人君,有前期一日之宿。此虽人君礼,以食礼轻,故知有三日之戒,一日之宿。既无前日之事,宜与《乡饮酒》、《乡射礼》同当日为之,故皆不言日数。故下注云“食宾之朝,宿兴戒之,宾则从戒而来,不复召”是也。
戒,不速。食宾之朝,夙兴戒之,宾则从戒者而来,不复召。不授几。异於醴也。
[疏]“不授几”。○注“异於醴也”。○释曰:决礼宾时,公亲授几也。
无阼席。公不坐。
亨于门外东方。必於门外者,大夫之事也。东方者,主阳。
[疏]“亨于门外东方”。○注“必於”至“主阳”。○释曰:案上经甸人、亨人之等,亨人是士官,不得言大夫之事,言大夫之事者,解亨在门外之礼也。《燕礼》注云:“亨於门外,臣所掌也。”言臣亦是大夫事。《少牢》廪爨、饔爨皆在门外,亦大夫事。《特牲》云“主妇视饎,爨于西堂下”者,以其无廪人主之,故在内。若然,《乡饮酒》虽是大夫之事,以其取祖阳气之始,故亦於门内。
司宫具几,与蒲筵常,缁布纯,加萑席寻,玄帛纯,皆卷自末。司宫,大宰之属,掌宫庙者也。丈六尺曰常,半常曰寻。纯,缘也。萑,细苇也。末,经所终,有以识之。必长筵者,以有左右馔也。今文萑皆为莞。
[疏]“司宫”至“自末”。○注“司宫”至“为莞”。○释曰:云“司宫,大宰之属,掌宫庙者”,案《燕礼》云:“司宫尊于东楹之西。”注:“司宫,天子曰小宰,听酒人之成要者也。”注虽不同,其义一也。但《燕礼》司宫云设尊,故以小宰解之,此司宫设几席,故以大宰之属解之。案大宰之下有宫人,掌宫中除汙秽之事,即此司宫。彼不言设几席者,以天子具官,别有司几筵,又有小宰。诸侯兼官,故司宫兼司几筵及小宰也。云“丈六尺曰常,半常曰寻”者,此皆无正文。案《周礼·考工记》云车有六等之数,云:“轸崇四尺,谓之一等;又云戈长六尺六寸,既建而迆之,崇於轸四尺,谓之二等;人长八尺,崇於戈四尺,谓之三等;殳长寻有四尺,崇於人四尺,谓之四等;车戟常,崇于殳四尺,谓之五等;酋矛常有四尺,崇于戟四尺,谓之六等。”自轸至矛,皆以四尺为差。以是约之,即知常是丈六尺,寻是八尺也。云“萑,细苇”者,以类言之,其实全别。是以《诗》云“葭菼”,注云:“葭,芦菼。”则苇一名芦,一名,一名萑,一名菼。此萑又与莞席之莞不同,彼莞谓蒲也。云“有以识之”者,席无异物为记,但织之自有首尾可为记识耳。云“必以长筵者,以有左右馔”者,宾在户牖之閒,南面,上陈馔之时,正馔在左,庶羞在右,陈馔虽不在席上,皆陈於席前,当席左右,其閒容人,故谓长筵也。
宰夫筵,出自东房。筵本在房,宰夫敷之也。天子诸侯左右房。
[疏]“宰夫”至“东房”。○注“筵本”至“右房”。○释曰:上云司宫具几筵,具之在房,宰夫敷之而已。“天子诸侯左右房”,以其言东房,对西房。若大夫士直有东房而已,故直云“在房”也。
宾之乘车在大门外西方,北面立。宾车不入门,广敬也。凡宾即朝,中道而往,将至,下行,而后车还立于西方。宾及位而止,北面。卿大夫之位当车前。凡朝位,宾主之閒,各以命数为远近之节也。
[疏]“宾之”至“面立”。○注“宾车”至“节也”。○释曰:云“宾车不入门,广敬也”者,《曲礼》云“客车不入大门”,与此同。《觐礼》云“偏驾不入王门”,偏驾,谓同姓金路之等。乘墨车以朝,墨车亦云不入大门,与此亦同。云“凡宾即朝,中道而往”者,《内则》云:“男子由右,女子由左,车从中央。”故宾乘车中道。云“而后车还立于西方”者,案《少仪》云:“仆於君子,始乘则式,君子下行,然后还立。”注云:“还车而立,以俟其去。”是还立于西方乡外。云“宾及位而止,北面”者,案《玉藻》云“宾立不当门”,彼亦谓聘使也。云“卿大夫之位当车前”者,案《大行人》云上公立当轵,侯伯立当前疾,子男立当衡,又云大国之孤“朝位当车前”者,则卿大夫立亦与孤同一节。兼云大夫者,小聘曰问,使下大夫,立与孤卿同当车前,故连言也。云“凡朝位,宾主之閒,各以命数为远近之节”者,案《大行人》云上公朝位,宾主之閒九十步,侯伯七十步,子男五十步,注云:“朝位,谓大门外宾下车,及王车出迎所立处。”又云“凡诸侯之卿,其礼各下其君二等,以下及大夫士皆如之”。若然,如诸侯则依命数,臣下其君二等,则不得依命数矣。而云依命数者,依命数据君而言,其臣依君命数而降之,故郑总以命数言之也。
鉶芼,牛霍、羊苦、豕薇,皆有滑。藿,豆叶也。苦,苦荼也。滑,堇荁之属。今文苦为芐。
[疏]“鉶芼”至“有滑”。○注“藿豆”至“为芐”。○释曰:云“滑,堇荁之属”者,案《士虞记》云:“鉶芼,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荁。”郑注云:“荁,堇类也。乾则滑。夏秋用生葵,冬春用乾荁。”此经云“皆有滑”,不言所用之物,故取《士虞记》解之。云“之属”者,其中兼有葵也。
赞者盥,从俎升。俎,其所有事。
[疏]“赞者盥从俎升”。○注“俎其所有事”。○释曰:直言此者,豆亦从下升。不言从豆升者,赞者不佐祭豆,直佐祭俎,故云“俎,其所有事”。是以上经云:“三特之肺不离,赞者辩取之,壹以授宾。”若然,黍稷亦赞祭,不彼黍稷升者,黍稷设之在后故也。黍稷虽后升,先祭者,以其先食黍稷,后食肉故也。
簠有盖幂。稻粱将食乃设,去会於房,盖以幂。幂,巾也。今文或作幕。
[疏]“簠有盖幂”。○注“稻粱”至“作幕”。○释曰:簠簋相将,簋既有会,明簠亦有会可知。但黍稷先设,故却会於敦南,簠盛稻粱,将食乃设,故郑云“去会于房,盖以幂。幂,巾也”。至於陈设,幂亦去之,经云“有盖幂”者,据出房未设而言。
凡炙无酱。已有咸和。
[疏]“凡炙无酱”。○注“已有咸和”。○释曰:云“凡”者,欲解《仪礼》一部之内,牛、羊、豕炙,皆无酱配之。云“已有咸和”者,若今人食炙然。
上大夫蒲筵,加萑席。其纯,皆如下大夫纯。谓三命大夫也。孤为宾,则莞筵纷纯,加缫席画纯也。
[疏]“上大”至“夫纯”。○注“谓三”至“纯也”。○释曰:经云上大夫不辨命数,则子男之卿再命,其席亦同下大夫。郑言“谓三命大夫”者,欲见公侯伯之卿三命,亦与子男下大夫同。公之孤四命,其席则异,郑据三命而言。云“孤为宾,则莞筵纷纯,加缫席画纯”者,案《周礼·司几筵》云筵国宾于牖前,“莞筵纷纯,加缫席画纯”,云“左彤几”,与此记三命已下席不同,故知彼国宾谓筵孤也,无正文,故云“则”也。
卿摈由下。不升堂也。
[疏]“卿摈由下”。○注“不升堂也”。○释曰:此谓上摈摈诏宾主升降周还之事,故云“不升堂”。
上赞,下大夫也。上,谓堂上。摈,赞者,事相近,以佐上下为名。
[疏]“上赞下大夫也”。○注“上谓”至“为名”。○释曰:案上经云赞者告具於公而赞宾食,故云上赞使下大夫为之。
上大夫庶羞。酒饮浆饮,庶羞可也。於食庶羞,宰夫又设酒浆,以之食庶羞可也。以优宾。
[疏]“上大夫”至“可也”。○注“於食”至“优宾”。○释曰:案上经云“上大夫庶羞二十豆”,此记人复记之者,欲见上大夫食加饭之时,得兼食庶羞。又食会饭及庶羞之时,宰夫更设酒饮、浆饮,故郑云“於食庶羞,宰夫又设酒浆,所以食庶羞可也”。所以然者,优宾故也。
拜食与侑币,皆再拜稽首。嫌上大夫不稽首。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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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二十六下 觐礼第十
卷二十六下 觐礼第十
[疏]《觐礼》第十。○郑《目录》云:“觐,见也,诸侯秋见天子之礼。春见曰朝,夏见曰宗,秋见曰觐,冬见曰遇。朝宗礼备,觐遇礼省,是以享献不见焉。三时礼亡,唯此存。尔觐礼於五礼属宾。《大戴》第十六,《小戴》十七,《别录》第十。”○释曰:郑云“春见曰朝”等,《大宗伯》文。云“朝宗礼备,觐遇礼省”者,按《曲礼下》云:“天子当扆而立,诸侯北面而见天子曰觐。天子当宁而立,诸公东面,诸侯西面曰朝。”郑注:“诸侯春见曰朝,受挚於朝,受享於庙,生气,文也。秋见曰觐,一受之於庙,杀气,质也。朝者,位於内朝而序进;觐者,位於庙门外而序入。王南面立於扆,宁而受焉。夏宗依春,冬遇依秋,春秋时齐侯唁鲁昭公,以遇礼相见,取易略也。觐礼今存,朝、宗、遇礼今亡。”据此彼而言,是朝宗礼备,觐遇礼省可知。郑又云“是以享献不见焉”者,享谓朝觐而行三享,献谓二享后行私觌,私觌后即有私献,献其珍异之物。故《聘礼记》云:“既觌,宾若私献,奉献将命。”注云:“时有珍异之物,或宾奉之,所以自序尊敬也。犹以君命致之。”臣聘犹有私献,况诸侯朝觐,有私献可知。是以《周礼·大宰职》云:“大朝觐会同,赞玉币、玉献。”注云:“币,诸侯享币。玉献,献国珍异,亦执玉以致之。”大朝觐会同既有私献者,四时常朝有私献可知。案下文有享,亦当有献,而云享,献不见者,案《周礼·大行人》云:上公冕服九章,介九人,宾主之閒九十步,庙中将币三享。侯伯子男亦云。郑云:“朝先享不言朝者,朝正礼,不嫌有等。”彼据春夏朝宗而言,不见秋冬者,以四时相对,朝宗礼备,故见之。觐遇礼省,故略而不言。此下文见享者,不对春夏,故言之。郑云是以享献不见者,据《周礼·大行人》而说也。必知郑据《大行人》者,以其引《周礼》四时朝见,即云“是以享献不见”,明郑据《周礼·大行人》而言也。有人解享字上读,以献不见为义者,苟就此文有享无献,不辞之甚也。
觐礼。至于郊,王使人皮弁用璧劳。侯氏亦皮弁迎于帷门之外,再拜。郊,谓近郊,去王城五十里。《小行人职》曰:“凡诸侯入王,则逆劳于畿。”则郊劳者,大行人也。皮弁者,天子之朝朝服也。璧无束帛者,天子之玉尊也。不言诸侯,言侯氏者,明国殊舍异,礼不凡之也。郊舍狭寡,为帷宫以受劳。《掌舍职》曰:“为帷宫,设旌门。”
[疏]“觐礼”至“再拜”。○注“郊谓”至“旌门”。○释曰:自此尽“乃出”,论侯氏至近郊,天子使使者劳侯氏之事。云“郊,谓近郊”者,案《聘礼》云至於近郊,君使卿劳。故知此郊者亦近郊也。知“近郊去王城五十里”者,成周与王城相去五十里,而《君陈序》云“分正东郊成周”,郑云:“今河南洛阳相去则然,是近郊五十里也。”引《小行人职》者,约近郊劳是大行人,以其尊者宜逸,小行人既劳于畿,明近郊使大行人也。案《大行人》上公三劳,侯伯再劳,子男一劳。此虽不辨劳数,案《小行人》云“凡诸侯入王,则逆劳于畿”,不辨尊卑,则五等同有畿劳。其子男唯有此一劳而已,侯伯又加远郊劳,上公又加近郊劳,则此云近郊,据上公而言。若然,《聘礼》使臣聘,而云近郊劳者,臣礼异於君礼。君礼宜先远,臣礼宜先近故也。若然,《书传略说》云“天子之子十八曰孟侯”者,於四方诸侯来朝,迎於郊。《孝经》注亦云天子使世子郊迎者,皆异代法,非周礼也。案《玉人职》云:“案十有二寸,枣栗十有二列,诸侯纯九,大夫纯五,夫人以劳诸侯。”注云:夫人谓王后。劳诸侯皆九劳,大夫皆五。此文不见者,以其《聘礼》於聘客,主国夫人尚有劳,以二竹簋方,明后亦有。略言王劳,不言后,文不具也。云“皮弁者,天子之朝朝服”者,《司服》云“视朝则皮弁”,故知在朝服皮弁,至入庙乃裨冕也。云“璧无束帛者,天子之玉尊”者,此对诸侯玉卑,故《聘礼》云“束帛加璧”,是诸侯臣所执。《小行人》合六币云“璧以帛,琮以锦,琥以绣,璜以黼”,是诸侯所执。以致享皆有束帛配之,诸侯玉卑故也。此乃行劳所用,以享礼况之耳。云“不言诸侯,言侯氏者,明国殊舍异,礼不凡之也”者,言诸侯则凡之总称,言侯氏则指一身,不凡之也。而所劳之处,或非一国,舍处不同,故不总言诸侯而云侯氏也。云“郊舍狭寡,为帷宫以受劳”者,《周礼》十里有庐,三十里有宿,五十里有市,市有馆,郊关之所各自有舍。或来者多,馆舍狭寡,故不在馆舍,以帷为宫,以受劳礼也。云“《掌舍职》曰:为帷宫,设旌门”者,谓为帷宫,则设旌旗以表四门。彼天子所舍,平地之事,引之者,证诸侯行亦有帷宫,设旌为门之事也。案《聘礼》使卿劳,宾受於门内。司仪,诸侯之臣相为国客,亦是受劳於馆,不为帷宫者,彼臣礼,卿行旅从徒众少,故在馆。此诸侯礼,君行师从徒众多,故於帷宫。襄二十八年《左氏传》云:“子产相郑伯以如楚,舍不为坛。”注云:“至敌国郊,除地封土为坛,以受郊劳。”又:“外仆言曰:先大夫相先君適四国,未尝不为坛,今子草舍,无乃不可乎?子产曰:大適小,则为坛,小適大,苟舍而已,焉用坛。”彼亦是诸侯相朝,当为坛,以帷为宫受劳之事也。
使者不答拜,遂执玉,三揖。至于阶,使者不让,先升。侯氏升听命,降,再拜稽首,遂升受玉。不答拜者,为人使不当其礼也。不让先升,奉王命尊也。升者,升坛。使者东面致命,侯氏东阶上西面听之。
[疏]“使者”至“受玉”。○注“不答”至“听之”。○释曰:云“升者,外坛”者,以帷宫无堂可升,故知升者升坛也。云“使者东面致命,侯氏东阶上西面听之”者,知面位如此者,并约下文就馆赐侯氏车服而知也。
使者左还而立,侯氏还璧,使者受。侯氏降,再拜稽首,使者乃出。左还,还南面,示将去也。立者,见侯氏将有事於己,俟之也。还玉,重礼。
[疏]“使者”至“乃出”。○注“左还”至“重礼”。○释曰:直云“使者左还”,不云拜送玉者,凡奉命使,皆不拜送。若卿归饔饩,不拜送币,亦斯类也。若身自致者,乃拜送,下文傧使者及聘礼私觌、私面皆拜送币是也。云“左还,还南面,示将去也”者,以其东面致命而左还,明左还者,南面也,未降而南面,示将去故也。云“立者,见侯氏将有事於己,俟之”者,经云“而立”,即云“侯氏还璧”,故知立者见侯氏将有还玉之事,於已故俟之不降。云“还玉,重礼”者,案《聘义》圭璋还之,璧琮加束帛报之,所以轻财重礼。彼以璧琮不还,则为轻财者,以其璧琮加束帛,故为轻财不还。此以天子之璧不加束帛,尊之,与圭璋同,故亦还之,为重礼也。
侯氏乃止使者,使者乃入。侯氏与之让升。侯氏先升,授几。侯氏拜送几,使者设几,答拜。侯氏先升,宾礼统焉。几者,安宾,所以崇优厚也。上介出止使者,则己布席也。
[疏]“侯氏”至“答拜”。○注“侯氏”至“席也”。○释曰:自此尽“遂从之”,论侯氏傧使者遂从入朝之事。云“侯氏先升,宾礼统焉”者,行宾礼是宾客之礼,是以宾在馆为主人,主人先升,使者为宾,宾后升,故云礼统焉,谓宾统有此堂也。云“几者,安宾,所以崇优厚”者,按《大宰》云“赞玉几”,注云:“立而设几,优尊也。”此使者亦不坐而设几,故云所以优厚也。《聘礼》卿劳受傧不设几者,诸侯之卿卑,故不与此同也。云“上介出止使者,则己布席”者,经不云上介出止使者,郑云上介出止使者,案至馆皆不敢当,皆使上介出请事。又见此经云“使者乃入”,始云“侯氏与之让升”,是侯氏不出,故知使上介止使者也。云“则己布席”者,以其素不云布席,而云设几,几不可设於地,明有席,席之所设,唯在此时。案《聘礼》受聘云“几筵既设”,是几筵相将,故云上介出止使者,则己布席也。
侯氏用束帛、乘马傧使者,使者再拜受。侯氏再拜送币。傧使者,所以致尊敬也。拜者各於其阶。
[疏]“侯氏”至“送币”。○注“傧使”至“其阶”。○释曰:云“傧使者,所以致尊敬也”者,案《聘礼》使卿用束帛劳宾,宾不还束帛,宾傧卿以束锦。此使者以玉劳侯氏,侯氏还玉,仍亦傧使者,是致尊敬天子之使故也。知“拜各於其阶”者,此宾与使行敌礼,若《乡饮酒》、《乡射》宾主拜各於其阶也。
使者降,以左骖出。侯氏送于门外,再拜。侯氏遂从之。騑马曰骖。左骖,设在西者。其馀三马,侯氏之士遂以出授使者之从者于外。从之者,遂随使者以至朝。
[疏]“使者”至“从之”。○注“騑马”至“至朝”。○释曰:知“左骖,设在西”者,陈四马与人,以西为上,案《聘礼》礼宾时,宾执左马以出,此亦以左骖出,故知左骖设在西也。又知“其馀三马,侯氏之士遂以出授使者之从者于外”者,亦案《聘礼》礼宾执左马以出,记云:“主人之庭实,则主人遂以出,宾之士讶受之。”此侯氏在馆如主人,明三马亦侯氏之士以出授使者从者可知。云“从之者遂随使者以至朝”者,亦如《聘礼》云下大夫劳宾使者,“遂以宾入,至於朝”,其义同,故知义然也。
天子赐舍。以其新至,道路劳苦,未受其礼,且使即安也。赐舍犹致馆也,所使者司空与?小行人为承摈。今文赐皆作锡。
[疏]“天子赐舍”。○注“以其”至“作锡”。○释曰:自此尽“乘马”,论赐侯氏舍馆,侯氏傧使之事。云“赐舍,犹致馆”者,犹《聘礼》宾至於朝,君使卿致馆,此不言致馆,言赐舍者,天子尊极,故言赐舍也。云“所使者司空与”者,《聘礼》使卿致馆,此亦宜使卿。知是司空,非卿者,《周礼》以天、地、春、夏、秋、冬六卿,无致馆之事。司空主营城郭宫室,馆亦宫室之事,故知所使者,司空也。但司空亡,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知“小行人为承傧”者,案《聘礼》致馆,宾主人各摈介,故知此亦陈摈介。必知使小行人为承摈者,案《小行人》云:“及郊劳,视馆,将币,为承而摈。”是其义也。
曰:“伯父,女顺命于王所,赐伯父舍。”此使者致馆辞。
[疏]“曰伯”至“父舍”。○注“此使者致馆辞”。○释曰:此及下经皆云“伯父”者,案下文谓同姓大国,举同姓大国,则同姓小国及异姓之国礼不殊也。
侯氏再拜稽首,受馆。傧之束帛、乘马。王使人以命致馆,无礼,犹傧之者,尊王使也。侯氏受馆於外,既则傧使者於内。
[疏]“傧之束帛乘马”。○注“王使”至“於内”。○释曰:云“王使人以命致馆,无礼,犹傧之者,尊王使也”者,决《聘礼》卿无礼致馆,宾无束帛傧卿,此王使亦无礼致馆,其宾犹傧使者,用束帛、乘马,故云尊王使也。云“侯氏受馆於外”者,案《聘礼》“大夫帅至馆,卿致馆”,而云宾迎再拜,卿退,宾送再拜,则《聘礼》致馆不在外。此不见大夫帅至馆,即云天子赐舍,是侯氏受舍于外可知,与《聘礼》异也。知“既则傧使者於内”者,以其既受馆,则为己所有,明傧使者在内可知也。
天子使大夫戒,曰:“某日,伯父帅乃初事。”大夫者,卿为讶者也。《掌讶职》曰:“凡讶者,宾客至而往,诏相其事。”戒犹告也。其为告,使顺循其事也。初犹故也。古文帅作率。
[疏]“天子”至“初事”。○注“大夫”至“作率”。○释曰:自此尽“再拜稽首”,论天子使大夫戒侯氏期日使行觐礼之事。知大夫是卿为讶者,以其《周礼·秋官·掌讶职》云“诸侯有卿讶”,故知大夫即卿为讶者。云“其为告,使顺循其事也。初犹故”者,以其四时朝觐,自是寻常,故使恒循故事之常也。
侯氏再拜稽首。受觐日也。
诸侯前朝,皆受舍于朝。同姓西面北上,异姓东面北上。言诸侯者,明来朝者众矣。顾其入觐,不得并耳。受舍於朝,受次於文王庙门之外。《聘礼记》曰:“宗人授次,次以帷,少退于君之次。”则是次也。言舍者,尊舍也,天子使掌次为之。诸侯上介先朝受焉此觐也,言朝者,觐、遇之礼虽简,其来之心,犹若朝也。分别同姓异姓受之,将有先后也。《春秋传》曰:“寡人若朝于薛,不敢与诸任齿。”则周礼先同姓。
[疏]“诸侯”至“北上”。○注“言诸”至“同姓”。○释曰:此一经论前朝一日,诸侯各遣上介受次於朝之事。云“言诸侯者,明来朝者众矣”者,上注云“言侯氏者,明国殊舍异,礼不凡之”;於此言诸侯凡之者,以其诸国同时遣上介,故言来朝者众矣。若其行礼,自有前后,故郑云“顾其入觐不得并耳”。云“受舍於朝,受次于文王庙门之外”者,以其春夏受贽於朝,无迎法,受享於庙,有迎礼。秋冬受贽、受享皆在庙,并无迎法。是以大门外无位,既受觐於庙,故在大门外受次。知在文王庙门外者,案《聘礼》云:“不腆先君之祧,既拚以俟。”则诸侯待朝聘之宾,皆在大祖之庙。以其诸侯者无二祧,迁主所藏,皆在始祖之庙,故以始祖为祧。案天子待觐、遇亦当在祧,《祭法》云天子七庙有二祧,又案《周礼·守祧职》云:“掌守先王先公之庙祧。”郑注:“迁主所藏曰祧。”穆之迁主藏於文王庙,昭之迁主藏於武王庙。今不在武王庙而在文王庙者,父尊而子卑,故知在文王庙也。若然,先公木主藏於后稷庙,受觐、遇不在后稷庙者,后稷生非王,故不宜在焉。云“言舍者,尊舍也”者,此宾以帷为次,非屋舍,尊天子之次,故以屋舍言之,是尊舍也。若天子春夏受享,诸侯相朝聘迎宾客者,皆有外次,即《聘礼记》“宗人授次”是也。有外次於大门外者,则无庙门外之内次。天子觐、遇在庙者,有庙门外之内次,无大门外之外次,此文是也。云“天子使掌次为之”者,案《周礼·掌次》云“掌王次舍之法,以待张事”,故知使掌次为之。诸侯兼官,无掌次,使馆人为之,故《聘礼》云:“馆人布幕于寝门外。”郑注云“馆人掌次舍帷幕者”是也。云“诸侯上介先朝受焉”者,知使上介者,案下文诸侯觐於天子,为官方三百步,上介皆奉其君之旂置于宫,明知此亦使上介也。云“其来之心,犹若朝也”者,案《周礼·大宗伯》云春曰朝,秋曰觐,郑注云:“朝之言朝也,欲其来之早。觐之言勤,欲其勤王事。”各举一边而言,其实早来、勤王通有也。故郑云“其来之心犹若朝,故变觐言朝也”。云“分别同姓异姓受之,将有先后”者,案此经同姓西面,异姓东面,案下《曲礼》云:“天子当依而立,诸侯北面而见天子曰觐。”彼此皆是觐礼,彼诸侯皆北面,不辨同姓异姓,与此不同者,此谓庙门外为位时,彼谓入见天子时,故郑注云觐者位於庙门外而序人,入谓北面见天子时。引《春秋》者,案隐十一年《经》书:“滕侯、薛侯来朝。”《左传》曰“争长。薛侯曰:我先封。滕侯曰:我周之卜正也,薛,庶姓也,我不可以后之。公使羽父请於薛侯曰:君与滕君辱在寡人,周谚有之曰:山有木,工则度之;宾有礼,主则择之。周之宗盟,异姓为后,寡人若朝于薛,不敢与诸任齿。君若辱贶寡人,则原以滕君为请。薛侯许之,乃长滕侯”也。若然,彼服注云:“争长,先登授玉。”此位在门外,引之者,以其在先即先登,外内同,故引以为证。
侯氏裨冕,释币于祢。将觐,质明时也。裨冕者,衣裨衣而冠冕也。裨之为言埤也。天子六服,大裘为上,其馀为裨,以事尊卑服之,而诸侯亦服焉。上公衮无升龙,侯伯鷩,子男毳,孤絺,卿大夫玄。此差,司服所掌也。祢,谓行主迁主矣而云祢,亲之也。释币者,告将觐也。其释币,如聘大夫将受命释币于祢之礼。既则祝藏其币,归乃埋之於祧西阶之东。今文冕皆作絻。
[疏]“侯氏”至“于祢”。○注“将觐”至“为絻”。○释曰:此经明诸侯之在馆内,将觐於王,先释币告於行主之礼。知“将觐质明时”者,案《聘礼》宾厥明释币于祢,故知此亦质明时也。云“裨之言埤”者,读从《诗》“政事一埤益我”,取裨陪之义。云“天子六服,大裘为上,其馀为埤”者,天子吉服有九,而言六服者,据六冕而言,以大裘为上,无埤义,衮冕以下,皆为裨,故云其馀为裨。云“以事尊卑服之”者,即《司服》所云王“祀昊天上帝,则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祀先王则衮冕”以下,至“群小祀则玄冕”,举天子而言,故云以事尊卑服之。云“而诸侯亦服焉”者,亦据《司服》而言,诸侯唯不得有大裘,上公则衮冕以下,故郑云“此差司服所掌也”。云“上公衮无升龙”者,案《白虎通》引《礼记》曰,天子乘龙,载大旂,象日月升龙。传曰:天子升龙,诸侯降龙。以此言之,上得兼下,下不得僣上,则天子升降俱有,诸侯直有降龙而已。若然,彼升龙文承大旗之下,知不施於旌旗而据衣服者,案《司常》云“交龙为旂”,又云“诸侯建旂”,注云:“诸侯画交龙,一象其升朝,一象其下复。”则旌旗升降俱有。而《白虎通》云“诸侯降龙”者,据衣服而言。案《玉藻》诸侯玄冕以祭,不得服衮冕以下,是以郑注《司服》云“诸侯自於其家则降”。若然,诸侯自家祭降,鲁与二王之后,皆不得用衮冕、鷩冕、毳冕,则此及孤卿大夫絺冕、玄冕者,是入君庙及入天子之庙,故服也。今云诸侯告祢用裨冕者,将入天子之庙,故服以告祢,谓若《曾子问》云“诸侯裨冕以朝”,郑注云为“将庙受”,亦斯之类也。云“祢,谓行主迁主矣”者,案《礼记·曾子问》云:“师行必以迁庙主行乎?孔子曰,天子巡守,以迁庙主行,载于齐车,言必有尊也。”彼虽据天子,其诸侯行亦然,以其皆有迁庙木主。若然,大夫无木主,《聘礼》宾释币于祢者,大夫虽无木主,以币帛主其神,亦为行主也。而云“祢,亲之”者,以其在外,唯有迁主可事,故不言迁主,而云祢也。云“其释币,如聘大夫将受命释币于祢之礼”者,案《聘礼》将行,释币于祢,此祢无文,故约与之同。乃受命,即出行,故云将受命释币于祢,皆是告将行,无祭祀。知“既则祝藏其币归乃埋之於祧西阶之东”者,此无正文,案《聘礼》祝告,祝“又入取币,降,卷币,实于笲,埋于西阶东”,此亦与彼同。云祧者,诸侯迁主藏於始祖之庙,诸侯既以始祖之庙为祧,迁主归还入祧庙,故知此币埋於祧西阶之东也。
乘墨车,载龙旂、弧韣,乃朝以瑞玉,有缫。墨车,大夫制也。乘之者,入天子之国,车服不可尽同也。交龙为旂,诸侯之所建。弧,所以张縿之弓也,弓衣曰韣。瑞玉,谓公桓圭、侯信圭、伯躬圭、子穀璧、男蒲璧。缫,所以藉玉,以韦衣木,广袤各如其玉之大小,以朱白苍为六色。今文玉为圭,缫或为璪。
[疏]“乘墨”至“有缫”。○注“墨车”至“为璪”。○释曰:自此尽“乃出”,论诸侯发馆至天子庙门之外,以次行觐礼之事。云“墨车,大夫制也”者,案《周礼·巾车职》云:“孤墨夏篆,卿乘夏缦,大夫乘墨车,士乘栈车,庶人乘役车。”故知乘车大夫制也。必言墨车大夫制者,对玉路、金路、象路之等,天子诸侯之制也。云“乘之者,入天子之国,车服不可尽同”者,《巾车》云同姓金路,异姓象路,四卫革路。并得与天子同,据在本国所乘,下记云“偏驾不入王门”,偏驾金路、象路等是也。既不入王门,舍於客馆,乘此墨车以朝也。云“交龙为旂诸侯之所建”者,《司常职》文也。云“弧,所以张縿之弓也”者,《尔雅》说旌旗正幅为縿,故以此弧弓张縿之两幅,故云张縿之弓也。云“弓衣曰韣”者,案《月令》云:“后妃帅九嫔御,乃礼天子所御,带以弓韣,授以弓矢,于高禖之前。”言带以弓韣,韣是弓衣可知。云“瑞玉,谓公桓圭”之等,皆《大宗伯》、《典瑞职》文。云“缫,所以藉玉”,至为六色,其义疏已见於《聘礼》记。
天子设斧依於户牖之閒,左右几。依,如今綈素屏风也。有绣斧文,所以示威也。斧谓之黼。几,玉几也。左右者,优至尊也。其席莞席纷纯,加缫席画纯,加次席黼纯。
[疏]“天子”至“右几”。○注“依如”至“黼纯”。○释曰:云“依,如今綈素屏风也”者,案《尔雅》“牖户之閒谓之扆”,以屏风为斧文,置於依地。孔安国《顾命传》云“扆,屏风,画为斧文,置户牖閒”是也。言綈素者,綈,赤也,素,白也。汉时屏风以綈素为之,象古者白黑斧文,故郑以汉法为况。云“有绣斧文,所以示威也”者,案《周礼·缋人》云:“青与赤谓之文,赤与白谓之章,白与黑谓之黼,黑与青谓之黻,五采备谓之绣。”此白黑斧以比方绣次为之,故云有绣斧文,所以示威也。云“斧谓之黼”者,据绣次言之,白与黑谓之黼,即为此黼字也。据文体形质言之,刃白而銎黑,则为此斧字,故二字不同也。云“几,玉几也”者,案《周礼·司几筵》云“左右玉几”,故知此几是玉几也。注:“左右有几,优至尊也。”亦与此同。又案《大宰》云“赞玉几”,郑注云:“玉几,王所依也。立而设几,优尊者。”但几唯须其一,又几坐时所以冯依,今左右及立而设之,皆是优至尊也。两注相兼乃具。云“其席莞席”以下,亦《司几筵》文。案彼云“大朝觐,大飨射。凡封国命诸侯,王位设黼依,依前南乡设莞席纷纯”等,郑注云纷纯者,“纷如绶,有文而狭。缫席者,削蒲弱展之,编以五采,若今合欢矣。画纯者,谓画云气。次席者,桃枝蓆有次列成文”,此次席即《顾命》所谓“篾席”也。篾谓竹青,据竹而言。次谓次列,据文体而说。是以《顾命》云:“牖閒南向,敷重篾席。”孔传云:“桃枝竹。”义与郑同。
天子衮冕,负斧依。衮衣者,裨之上也。缋之,绣之为九章。其龙,天子有升龙,有降龙。衣此衣而冠冕,南乡而立,以俟诸侯见。
[疏]“天子衮冕负斧依”。○注“衮衣”至“侯见”。○释曰:云“负斧依”者,负谓背之南面也。云“衮衣者,裨之上也”者,但裨衣者,自衮冕至玄冕,五者皆裨衣,故云裨之上也。上文云裨衣者,总五等诸侯,指其衣有三等,不得定其衣号,故言总裨衣。此据天子一身,故指其衣体言衮冕。云“缋之,绣之为九章”者,衣缋而裳绣,衣在上为阳,阳主轻浮,故对方为缋次。裳在下为阴,阴主沈深,故刺之为绣次。是以《尚书》衣言作缋,裳言紩绣,为九章首,郑注《司服》云:冕服九章,登龙於山,登火於宗,彝尊其神明也。九章:初一曰龙,次二曰山,次三曰华虫,次四曰火,次五曰宗彝,皆画以为缋;次六曰藻,次七曰粉米,次八曰黼,次九曰黻,皆絺以为绣。则衮之衣五章,裳四章,凡九也。云“南乡而立”者,此文及《司几筵》虽不云立,案下《曲礼》云“天子当宁而立”,又云“当扆而立”,在朝、在庙皆云立,故知此南面而立,以俟诸侯之见也。
啬夫承命,告于天子。啬夫,盖司空之属也。为末摈,承命於侯氏。下介传而上,上摈以告于天子。天子见公,摈者五人;见侯伯,摈者四人;见子男,摈者三人。皆宗伯为上摈。《春秋传》曰:“啬夫驰。”
[疏]“啬夫”至“天子”。○注“啬夫”至“夫驰”。○释曰:云“啬夫,盖司空之属也”者,无正文,知司空属者,案五官之内,无啬夫之名,故知是司空之属。但《司空职》亡,故言“盖”以疑之。云“末摈,承命於侯氏。下介传而上,上摈以告于天子”者,案《周礼·司仪职》两诸侯相朝,皆为交摈。则此诸侯见天子,交摈可知。此所陈摈介,当在庙之外,门东陈摈,从北乡南;门西陈介,从南乡北,各自为上下,此经先云“啬夫承命,告于天子”,则命先从侯氏出。下文天子得命,呼之而入命,又从天子下至侯氏即令入,故下注云:“君乃许入。”若然,此觐遇之礼略,唯有此一辞而已,无三辞之事。《司仪》云“交摈三辞”者,据诸侯自相见於大门外法,其天子春夏受享於庙,见於大门外,亦可交摈三辞矣。云“天子见公,摈者五人”以下,并《大行人》文。云“皆宗伯为上摈”者,案《大宗伯职》云“朝觐会同,则为上相”,郑注云:“相诏王礼也。出接宾曰摈,入诏礼曰相。”若四时常朝,则小行人为承摈,故《小行人职》云:“将币,为承而摈。”此文啬夫为末摈,若子男三摈,此则足矣。若侯伯四摈,别增一士。若上公五摈,更别增二士。若时会殷同,则肆师为承摈。故《肆师职》云“大朝觐佐摈”,郑注云:“为承摈。”是其义也。引《春秋传》者,案《左氏传》昭十七年,“夏六月朔,日有食之”,叔孙昭子救日食,引《夏书》云:“辰不集于房,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郑引者,欲见啬夫是卑官,得为末摈之意也。
天子曰:“非他,伯父实来,予一人嘉之。伯父其入,予一人将受之。”言非他者,亲之辞。嘉之者,美之辞也。上摈又传此而下至啬夫,侯氏之下介受之,传而上,上介以告其君,君乃许入。今文实作寔,嘉作贺。
[疏]“天子”至“受之”。○注“言非”至“作贺”。○释曰:此经直云“伯父其入”,不云迎之,《礼记·郊特牲》云“觐礼天子不下堂而见诸侯”,故无迎法。若然,案《夏官·齐仆》云“掌驭金路以宾,朝、觐、宗、遇、飨食皆乘金路,其法仪各以其等为车送逆之节”者,觐遇虽无迎法,至於飨,即与春夏同,故连言之。
侯氏入门右,坐奠圭,再拜稽首。入门而右,执臣道不敢由宾客位也。卑者见尊,奠挚而不授。
[疏]“侯氏”至“稽首”。○注“入门”至“不授”。○释曰:云“卑者见尊,奠挚而不授”者,案《士昏礼》云婿执雁,升奠雁,又云“若不亲迎,则妇入三月然后婿见”,主人出门,婿入门,“奠挚再拜出”,郑注云:“奠挚者,婿有子道,不敢授也。”又《士相见》凡臣见於君,奠挚再拜,与此奠圭皆是卑者不敢授而奠之。
摈者谒。谒犹告也。上摈告以天子前辞,欲亲受之,如宾客也。其辞所易者,曰“伯父其升”。
[疏]“摈者谒”。○注“谒犹”至“其升”。○释曰:云“其辞所易者,曰伯父其升”者,此又不见谒告之辞。郑注云“上摈告以天子前辞”者,谓摈者谒以上辞云:“天子曰:非他,伯父实来,予一人嘉之,伯父其入,予一人将受之。”是摈者於门外传王辞,告之使入。此摈者谒告,还用彼辞,所改易者,唯改入字为升,故云伯父其升也。以其唤使升堂,亲受之也。
侯氏坐取圭,升致命。王受之玉。侯氏降,阶东北面再拜稽首。摈者延之曰:“升。”升成拜,乃出。摈者请之。侯氏坐取圭,则遂左,降拜稽首送玉也。从后诏礼曰延。延,进也。
[疏]“侯氏”至“乃出”。○注“摈者”至“进也”。○释曰:云“侯氏坐取圭,则遂左,降”者,以经侯氏得摈者之告,坐取圭即言升致命,无出门之文,明知遂向门左,从左堂涂升自西阶致命也。云“从后诏礼曰延。延,进也”者,以其宾升堂,摈者不升,若《特牲》、《少牢》祝延尸,使升,尸升,祝从升。与此文同,皆是从后诏礼之事。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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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二十七 觐礼第十
卷二十七 觐礼第十
四享,皆束帛加璧,庭实唯国所有。四当为三。古书作三四或皆积画,此篇又多四字,字相似,由此误也。《大行人职》曰诸侯“庙中将币,皆三享”,其礼差又无取於四也。初享或用马,或用虎豹之皮。其次享,三牲鱼腊,笾豆之实,龟也,金也,丹漆丝纊竹箭也,其馀无常货。此地物非一国所能有,唯所有分为三享,皆以璧帛致之。
[疏]“四享”至“所有”。○注“四当”至“致之”。○释曰:自此尽“事毕”,论侯氏行觐礼讫,相随即行三享之事。云“四当为三。古书作三四或皆积画,此篇又多四字,字相似,由此误也”者,知四当为三者,诸文唯谓三享,无四享之事,所以误作四者,由古书作三四之字,或皆积画者,《尧典》云:“帝曰:次!亖岳。”《皋陶》云“外薄亖海”,《泰誓》序云“作《泰誓》三篇”,是古书三四皆积画也。云此篇又多四字者,下有“四传摈”,又云“路下四亚之”,又云“束帛四马”,“四门”,“四尺”,四字既多,积画亖又似三,由此故误为四字也。引《大行人》者,欲证三享为正文。云“其礼差又无取於四也”者,案《聘礼》“小聘曰问,不享”,大聘虽有享,不言数,明一享而已。案《大行人》五等诸侯皆同三享,若然,三与一及不享,是其礼之差,是无取於四之义,故从三为正。云“初享或用马,或虎豹之皮”者,案下经先陈马,《聘礼》特言皮,故知初享以此二者为先。言“或”者,《聘礼》记云“皮马相閒,可也”,又《聘礼》经夕币时,皮则左首,展币时,更云马则幕南北面,此下经亦用马,案《郊特牲》云“虎豹之皮,示服猛也”,是其或用马,或用虎豹之皮,为初享也。云“其次享,三牲鱼腊,笾豆之实”以下,皆《礼器》文。是以《礼器》云:“大飨,其王事与?三牲、鱼、腊,四海九州之美味也。笾豆之荐,四时之和气也。内金,示和也。束帛加璧,尊德也。龟为前列,先知也。金次之,见情也。丹漆、丝纊、竹箭,与众共财也。其馀无常货,各以其国之所有,则致远物也。”彼诸侯国王为祫祭而致之,与此因觐致之同,以其因觐即助祭,因祭即致享物,若不当三年袷祭,即特致三享也。云“皆以璧帛致之”者,案《聘礼》束帛加璧,享君;束锦加琮,享夫人。《小行人》亦云“璧以帛,琮以锦”,是五等诸侯享天子与后。此云璧帛致之者,据享天子而言,若享后,即用琮锦。但三享在庭分为三段,一度致之,据三享而言,非谓三度致之为皆也。凡享者,贡国所有,或因朝而贡,或岁之常贡,岁之常贡则《小行人》云“春入贡”及《大宰》“九贡”是也,因朝而贡者,则《大行人》云“侯服,岁一见,其贡祀物”之等是也,皆有璧帛以致之。案《小行人》云:“合六币:圭以马,璋以皮,璧以帛,琮以锦,琥以绣,璜以黼。此六物者,以和诸侯之好故。”注云:“合,同也。六币所以享也。五等诸侯享天子用璧,享后用琮,其大各如其瑞,皆有庭实以马。若皮,皮虎豹之皮。用圭璋者,二王之后也。二王后尊,故享用圭璋而特之。《礼器》曰圭璋特,义亦通於此,其於诸侯亦用璧琮耳。子男於诸侯,则享用琥璜,下其瑞也。凡二王后,诸侯相享之玉,大小各降其瑞一等。”若如此言,郑知五等享玉各如其瑞者,见《玉人职》云:“璧琮九寸,诸侯以享天子。”言九寸,据上公琮以享后,不言者,文不具。公依命数与瑞等,则侯伯子男之享玉,亦如其瑞可知。又知五等自相享,各降其瑞一等者,又见《玉人职》云:“瑑琮八寸,诸侯以享夫人。”郑云:“献於所朝聘君之夫人。”兼言聘者,欲见聘使亦下君之瑞一寸,与君同,直言瑑琮享夫人,不言瑑璧以享君,亦文不具。若然,侯伯子男自相享,各降其瑞一寸可知。圭璋据二王后享天子与后者,五等诸侯既用璧琮,二王后尊,明用圭以享天子,用璋以享后可知。又知二王后自相享,亦用璧琮者,以五等诸侯降於享天子,明二王后退用璧琮可知。子男自相享用琥璜者,以其子男瑞用璧,享天子可与瑞同,自相享不得与瑞等,降用琥璜可知。若然,子男之臣自相聘,亦享用琥璜,不得逾君故也。又知五等之臣聘享之玉,皆降其君一寸者,又见《玉人》云:“瑑圭璋八寸,璧琮八寸,以覜聘。”八寸,据上公之臣,则侯伯子男臣,各降其君一寸可知。案《孝经纬援神契》云:二王后称公,大国称侯。则二王之后为公,而则前谓公者,案《典命》云:“上公九命为伯,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九为节。”郑注云:“上公者,谓王之三公有德者,加命为二伯,二王之后亦为上公。”若然,《典命》云:“王之三公八命。”有功加一命为二伯,则周公、召公是也。本国犹称侯,则鲁侯燕伯是也。
奉束帛,匹马卓上,九马随之,中庭西上,奠币,再拜稽首。卓,读如卓王孙之卓,卓犹的也。以素的一马以为上,书其国名,后当识其何产也。马必十匹者,不敢斥王之乘,用成数,敬也。
[疏]“奉束”至“稽首”。○注“卓读”至“敬也”。○释曰:云“中庭西上”者,案《昏礼》云“参分庭一在南”,又《聘礼》云“庭实,皮则摄之”,注云:“参分庭,一在南。”又米筥“设于中庭”,郑注云:“言当中庭者,南北之中也。”则此云中庭,亦是南北之中。不参分庭一在南者,以其三享同陈,须入庭深设之故也。云“卓,读如卓王孙之卓,卓犹的也”者,以音字既同,而读从之。卓王孙,是司马相如之妻文君之父也。於十马之内以素的一马以为上,故训卓为的也。云“书其国名,后当识其何产也”者,谓若晋有郑之小驷,复有屈产之类是也。云“马必十匹者,不敢斥王之乘,用成数,敬也”者,此为庭实,故用十匹。案《康王之诰》二伯率诸侯而入,皆布乘黄朱,而陈四匹者,彼据二王之后,以国所有享新王。享物陈於庭,用圭,以马致享,马不得上堂,亦陈於庭,直以圭升堂致命,乘马若乘皮,故以四为礼。非所享之物,故用四马,与此异也。
摈者曰:“予一人将受之。”亦言王欲亲受之。
[疏]“摈者”至“受之”。○注“亦言”至“受之”。○释曰:云“亦言王欲亲受之”者,亦上亲受之也。
侯氏升致命。王抚玉。侯氏降自西阶,东面授宰币,西阶前再拜稽首,以马出,授人,九马随之。王不受玉,抚之而已,轻财也。以马出,随侯氏出授王人於外也。王不使人受马者,主于享,王之尊益君,侯氏之卑益臣。
[疏]“侯氏”至“随之”。○注“王不”至“益臣”。○释曰:云“授宰币”,王既抚玉,不受币,币即束帛加璧,并玉言币,故《小行人》合六币,皮马与玉皆为币。此单言宰,即大宰,大宰主币,故《周礼·大宰职》云:“大朝觐会同,赞玉币、玉献、玉几、玉爵。”注云“助王受此四者”是也。云“王不受玉,抚之而已,轻财也”者,案《聘义》,圭璋还之为重礼,璧琮不还为轻财。是以圭璋亲受,璧琮初即不受,为轻财故也。云“以马出,随侯氏出授王人於外也”者,谓侯氏牵马而出,马随侯氏之后出,授王人於外也。云“王之尊益君,侯氏之卑益臣”者,春夏受贽於朝,虽无迎法,王犹在朝。至受享又迎之,而称宾主,至觐礼受享,皆无迎法,不下堂而见诸侯,已是王尊为君礼,臣卑为臣礼。王犹亲受其玉,今至于三享,贡国所有,行供奉之节,故使自执其马,王不使人受之於庭者,是王之尊益君,侯氏之卑益臣故也。《聘礼》享用皮,及宾私觌,马皆使人受之者,见他国之君不臣人之臣,故与此异也。若然,《聘礼》享君,尚有币问卿大夫;此诸侯觐天子,享天子讫,亦当有币问公卿大夫,是以隐七年《左氏传》云“初,戎朝于周,发币于公卿,而凡伯不宾”,服注云:“戎以朝礼,及公卿大夫发陈其币。”凡伯以诸侯为王,卿士不修宾主之礼,敬报於戎。是以冬天王使凡伯来聘,还戎,伐之於楚丘以归,是诸侯朝天子,亦有聘及公卿大夫之事也。
事毕。三享讫。
乃右肉袒于庙门之东。乃人门右,北面立,告听事。右肉袒者,刑宜施於右也。凡以礼事者左袒,入更从右者,臣益纯也。告听事者,告王以国所用为罪之事也。《易》曰:折其右肱,无咎。
[疏]“乃右”至“听事”。○注“右肉”至“无咎”。○释曰:自此尽“降出”,论侯氏受刑,王免之降出之事。刑袒於右者,右是用事之便,又是阴,阴主刑,以不能用事,故刑袒於右也。云“凡以礼事者左袒”,左袒者,无问吉凶礼,皆袒左。知者,《士丧礼》云:“主人出南面,左袒,扱诸面之右。”《檀弓》云:廷陵季子葬其子於嬴、博之閒,葬讫,左袒。故云“凡”以该之。引“《易》曰折其右肱无咎”者,案《易·丰卦》九三云“折其右肱,无咎”,凡卦爻,二至四,三至五,两体交互,各成一卦,先儒谓之互体,故郑随其义而注云:三,艮爻,艮为手,互体为巽。巽又为进退,手而便於进退,右肱也,犹大臣用事於君,君能诛之,故无咎。引之者,证刑理宜於右之义。云“告听事者”,告王以国所用为罪之事也者,加得字解之,当云“告王以国所用为者得非罪之事”也。正是罪之一辞,解拟受刑之意,又解云告王以己无罪,引下文“伯父无事”,解之不辞之甚也。
摈者谒诸天子。天子辞於侯氏,曰:“伯父无事,归宁乃邦。”谒,告。宁,安也。乃犹女也。侯氏再拜稽首,出,自屏南適门西,遂入门左,北面立,王劳之。再拜稽首。摈者延之曰:“升。”升成拜,降出。王辞之,不即左者,当出隐於屏而袭之也。天子外屏,劳之,劳其道劳也。
[疏]“侯氏”至“降出”。○注“王辞”至“劳也”。○释曰:云“当出隐於屏而袭之也”者,以屏外不见天子为隐。向者右袒,今王辞以无事,故宜袭也。云“天子外屏”者,据此文出门乃云屏南,即是外屏。云天子外屏,取《礼纬》之文,故《礼纬》云:“天子外屏,诸侯内屏,大夫以帘,士以帷”是也。
天子赐侯氏以车服。迎于外门外,再拜。赐车者,同姓以金路,异姓以象路。服则衮也,鷩也,毳也。古文曰:迎于门外也。
[疏]“天子”至“再拜”。○注“赐车”至“外也”。○释曰:自此尽“亦如之”,论王使人赐侯氏车服之事。云“同姓金路,异姓象路”,案《周礼·巾车》“掌五路”,自玉路至木路,玉路以祀,尊之,不赐诸侯。金路云“同姓以封”,象路云“异姓以封”,革路云“以封四卫”,木路云“以封蕃国”。郑云:同姓“谓王子母弟,率以功德出封,虽为侯伯,其画服犹如上公”。赐鲁侯,郑伯服则衮冕,得乘金路,以下与上公同,则大公与杞宋虽异姓,服衮冕,乘金路矣。异姓谓舅甥之国,与王有亲者,得乘象路。异姓侯伯,同姓子男,皆乘象路。以下四卫,谓要服以内,庶姓与王无亲者,自侯伯子男,皆乘革路。以下蕃国,据外为总名,皆乘木路而已。郑直言金路、象路者,略之也。云“服则衮也,鷩也,毳也”,据《司服》而言。案《司服》上陈王之吉服有九,下云公之服,自衮冕而下,如王之服;侯伯自鷩冕而下,如公之服;于男自毳冕而下,如侯伯之服也。
路先设,西上,路下四,亚之。重赐无数,在车南。路谓车也。凡君所乘车曰路。路下四,谓乘马也。亚之,次车而东也。《诗》云:“君子来朝,何锡予之?虽无予之,路车乘马。又何予之?玄衮及黼。”重犹善也。所加赐善物。多少由恩也。《春秋传》曰:“重锦三十两。”
[疏]“路先”至“车南”。○注“路谓”至“十两”。○释曰:云“凡君乘车曰路”者,郑注《周礼》云:“路,大也。”君之居以大为名,是以云路寝、路门之等。引《春秋》者,闵二年《左氏传》云:“狄人伐卫”,又云“及狄人战于荧泽,卫师败绩,遂灭卫。夜与国人出,狄入卫,遂从之,又败诸河。宋桓公逆诸河,宵济,立戴公以庐於曹,齐侯使公子无亏帅车三百乘、甲士三千人以戍曹,归公乘马,祭服五称,牛、羊、豕、鸡、狗皆三百与门材,归夫人鱼轩,重锦三十两”。郑引之,证重赐无数,在车南也。
诸公奉箧服,加命书于其上,升自西阶,东面,大史是右。言诸公者,王同时分命之而使赐侯氏也。右读如“周公右王”之右。是右者,始随入,於升东面,乃居其右。古文是为氏也。
[疏]“诸公”至“是右”。○注“言诸”至“氏也”。○释曰:云“言诸公者,王同时分命之而使赐侯氏也”者,以其言“诸”,非一之义,以诸侯来觐者,众各停一馆,故命诸公分往赐之。云“右读如周公右王之右”者,案襄公二十一年《左氏传》,晋栾盈出奔楚,范宣子杀羊舌虎,囚伯华。於是,祁奚老矣,闻之,乘驲而见宣子,祁奚曰:“夫谋而鲜过,惠训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犹将十世宥之,以劝能者。今壹不免其身,以弃社稷,不亦惑乎?鲧殛而禹兴,伊尹放太甲而相之,而卒无怨色。管、蔡为戮,周公右王。若之何其以虎也弃社稷?”郑引此者,证大史是右,是佐公,而在公右之义也。云“是右者,始随入,於升东面,乃居其右”者,大史卑,明始时随公后,升讫,公东面,大史乃居其右,故云是右,谓於是乃居公右而并东面。知并立者,以其在公右,宣王命故也。
侯氏升,西面立。大史述命。读王命书也。侯氏降两阶之閒,北面再拜稽首。受命。升成拜。大史辞之降也。《春秋传》曰:且有后命,以伯舅耋老,毋下拜。此辞之类。
[疏]“升成拜”。○注“大史”至“之类”。○释曰:引《春秋》者,僖九年《经》:夏,公会宰周公、齐侯、宋子、卫侯之等于葵丘。《传》云:“王使宰孔赐齐侯胙,曰:天子有事于文、武,使孔赐伯舅胙。齐侯将下拜,孔曰:且有后命,天子使孔曰,以伯舅耋老,加劳,赐一级,无下拜。对曰:天威不违颜咫尺,小白余敢贪天子之命,无下拜,恐陨越于下,以遗天子羞,敢不下拜?下拜,登受。”郑引之者,证此大史述王辞,侯氏下拜亦如此。故郑云“此辞之类”也。但彼以齐侯年老,故未降已辞。此下拜礼也,故降拜乃辞之。彼齐侯不升成拜者,亦以年老故也。
大史加书于服上,侯氏受。受箧服。使者出。侯氏送,再拜,傧使者,诸公赐服者,束帛、四马,傧大史亦如之。既云拜送,乃言傧使者,以劳有成礼,略而遂言。
[疏]“使者”至“如之”。○注“既云”至“遂言”。○释曰:云“既云拜送,乃言傧使者,以劳有成礼,略而遂言”者,经云“侯氏送再拜”者,事势宜终,故连言之。其实傧使者在拜送前,必以之傧后略言者,以傧有成礼可依,故后略言。案上篇以来,每有傧礼,皆是成篇之法,是成礼也。
同姓大国,则曰“伯父”,其异姓,则曰“伯舅”。同姓小邦,则曰“叔父”,其异姓小邦,则曰“叔舅”。据此礼云伯父,同姓大邦而言。
[疏]“同姓”至“叔舅”。○注“据此”至“而言”。○释曰:案《周礼·冢宰职》云:“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注云“大曰邦,小曰国。邦之所居,亦曰国”者,彼经或邦国连言,或单言国。则邦国连言据诸侯,单言国据王。以邦在国上,故云大曰邦,小曰国。唯王建国是邦之所居,亦曰国。彼对文则例,散文则通,故此大国言国,小国言邦也。郑云“据此礼云伯父,同姓大邦而言”者,郑欲解称伯父、叔父不要同姓为定之意。云据此云伯父者,即上文云伯父,此文即云“同姓大国则曰伯父”,是以云据此礼云伯父,同姓大邦而言。若也据文,则不要同姓与大国,案下《曲礼》东西二伯,不问同姓异姓,皆称伯父,州牧而称叔父。郑云:“牧尊於大国之君而谓之叔父,辟二伯,亦以此为尊”是也。又云“同姓大国,则曰伯父”者,唯据此礼而云伯父而言,不据他文,故郑此注决为不定之意。
飨礼,乃归。礼,谓食燕也。王或不亲以其礼币致之,略言飨礼,互文也。《掌客职》曰:上公三飨三食三燕,侯伯再飨再食再燕,子男一飨一食一燕。
[疏]“飨礼乃归”。○注“礼谓”至“一燕”。○释曰:云“礼,谓食燕也”者,案《聘礼》及诸文,言飨皆单云飨,无云礼。郑所引《掌客》五等,飨、食、燕三者具有,今飨下有礼,故以礼为食燕也。云“王或不亲以其礼币致之”,郑言此者,欲解经变食燕而言之礼,见王有故不亲食燕,则以礼币致之,故言之礼。云“略言飨礼,互文”者,直言飨,见王无故亲飨之,若王有故,亦以侑币之礼致之,食燕公之礼,见王有故,以币之礼致之,亦宜有王无故,亲食燕,故云互文也。引《掌客》者,见五等诸侯飨、食、燕皆具有,证经之礼是食燕之义也。以此文为互,则飨食燕皆有酬币、侑币,是以《掌客职》“三飨三食三燕”云云,即云“若弗酌,则以币致之”,郑注云:“若弗酌,谓君有故,不亲飨食燕。”彼是诸侯自相待法,此郑引之,证经天子待诸侯法,则天子待诸侯三者皆有币可知。案《掌客》云:王巡守,“从者三公视上公之礼,卿视侯伯之礼,大夫视子男之礼”,则天子使公卿大夫存覜省至诸侯之国,诸侯与之飨、食、燕皆有币,与诸侯同可知也。若大国之孤聘於天子及邻国,其飨、食、燕有侑币、酬币,亦与子男同。故《大行人》云:“凡大国之孤,执皮帛以继小国之君,出入三积,不问一劳。”又云“其他皆视小国之君”,郑注云:“他谓贰车及介牢礼,宾主之閒,摈者将币,祼酢飨食之数。”故知飨食燕亦有币也。案《聘礼》云:“若不亲食,使大夫各以其爵朝服致之,以侑币如致饔,无傧。致飨以酬币,亦如之。”是亲飨食之有币可知。又云“燕与俶献无常数”,又不言致燕以币,则无致燕之礼,亲燕亦无酬币。《鹿鸣》序云:“燕群臣嘉宾也,既饮食之,又实币帛筐篚,以将其厚意。”则饮食据飨食有币。若然,发首云燕群臣嘉宾者,文王於群臣嘉宾恩厚,燕之无数,故先言其实无币也。若然,天子燕已臣及四方卿大夫,诸侯燕己臣及四方卿大夫,皆无酬币也。
诸侯觐于天子,为宫方三百步,四门,坛十有二寻,深四尺,加方明于其上。四时朝觐受之於庙,此谓时会殷同也。宫,谓壝土为埒,以象墙壁也。为宫者,於国外,春会同则於东方,夏会同则於南方,秋会同则於西方,冬会同则於北方。八尺曰寻,十有二寻则方九十六尺也。深谓高也,从上曰深。《司仪职》曰:“为坛三成。”成犹重也。三重者,自下差之为三等,而上有堂焉。堂上方二丈四尺,上等、中等、下等,每面十二尺。方明者,上下四方神明之象也。上下四方之神者,所谓神明也。会同而盟,明神监之,则谓之天之司盟,有象者,犹宗庙之有主乎?王巡守,至于方岳之下,诸侯会之,亦为此宫以见之。《司仪职》曰“将会诸侯,则命为坛三成,宫旁一门,诏王仪,南乡见诸侯”也。
[疏]“诸侯”至“其上”。○注“四时”至“侯也”。○释曰:自此尽“四传傧”,论会同王为坛见诸侯之事。云“四时朝觐受之於庙”者,案《曲礼下》经言之春夏朝宗在朝不在庙,而言四时朝觐皆在庙者,朝宗虽在朝,受享则在庙,故并言之。云“此谓时会殷同也”者,以《司仪职》云“将合诸侯则令为坛三成”,与此为一事,则合者,合诸侯也,故知此为坛见诸侯谓时会殷同时也。案《大宗伯》云“时见曰会,殷见曰同”,郑注云:“时见者,言无常期。诸侯有不顺服者,王将有征讨之事,则既朝觐,王为坛於国外,合诸侯而命事焉。《春秋传》曰‘有事而会,不协而盟’是也。殷犹众也。十二岁王如不巡守,则六服尽朝。朝礼既毕,王亦为坛,合诸侯以命政焉。所命之政,如王巡守殷见四方。四时分来,终岁则遍。”若如此注,则时会殷同,亦有朝觐在庙,而独云四时朝觐在庙者,以其《周礼·大行人》诸侯依服数来朝、时会无常期。假令当方诸侯有不顺服,则顺服者皆来朝王,其中则有当朝之岁者,复有不当朝之岁者。若当朝之岁者,自於庙朝觐,若不当朝之岁者,当在坛朝。若十二年王不巡守,则殷朝,亦云既朝,乃於坛者六服之内,若以当岁者,即在庙,则依服数,十二岁合有侯服。年年朝者在庙朝觐,其五服自甸男采卫要五服。若以十二岁王巡守,总合朝服,不得独在庙,在坛朝,故郑会同皆言既朝觐乃为坛於国外也。朝事仪未在坛朝而先言帅诸侯拜日,亦谓帅已朝者诸侯而言也。云“为宫者,於国外,春会同则於东方”,云云者,经直言“为坛”,郑知逐四方为之者,案《司仪》云“将合诸侯,则令为坛三成”,郑注云:“合诸侯,谓有事而会也。为坛於国外以命事。”天子春帅诸侯拜日於东郊,则为坛於国东;夏礼日於南郊,则为坛於国南;秋礼山川丘陵於西郊,则为坛於国西;冬礼月与四渎於北郊,则为坛於国北。既拜礼而还,加方明於坛上而祀焉。郑引此文,下及朝事仪而言,故知为坛皆依方为之。但四方之坛,并宜在四郊之内,以其拜日之等,於近郊退来就坛,明坛在近郊之内。但去城不知远近,或四方皆依成数,东方八里,南方七里,西方九里,北方六里。四方此其定分。案《职方》王会同或出畿在诸侯之国,故《职方氏》令诸侯共待之事则无常数。云“八尺曰寻”者,依《考工记》云“殳长寻有四尺”,从轸差之,知寻长八尺。云“三重者,自下差之为三等,而上有堂焉。堂上方二丈四尺,上等、中等、下等,每面十二尺”者,此以下基九十六尺,上下三等,每等两相各丈二尺,共二丈四尺,三等总七丈二尺,通堂上二丈四,合九丈六尺也。云“方明者,上下四方神明之象也”者,谓合木为上下四方,故名方,此则神明之象,故名明。此乐解得名方明,神之义也。云“所谓明神也”者,所谓《秋官·司盟》之职云“北面诏明神,既盟,则贰之”是也。云“则谓之天之司盟,有象”者,案《春秋》襄十一年《经》书:公会晋侯,宋公之等伐郑。郑人惧,行成。秋七月,同盟于亳。范宣子曰:“不慎,必失诸侯。”乃盟,载书曰:“凡我同盟,毋蕴年,毋壅利,毋保奸,毋留慝,救灾患,恤祸乱,同好恶,奖王室。或閒兹命,司慎司盟,名山名川,明神殛之。”注云:“二司,天神。”司盟司慎不敬者,盟司察明者,是为天之司盟也。云“有象者犹宗庙之有主乎”者,以其宗庙木主,亦上下四方为之,故云犹宗庙之有主。无正文,约同之,故云“乎”以疑之。虽同四方为之,但宗庙主止一神,而已此下文以六色为六神,用六玉礼之,有此别,但取四方同而已。云“王巡狩至於方岳之下,诸侯会之,亦为此宫以见之”者,案下文“祭天燔柴,祭山丘陵升,祭川沈,祭地瘗”。郑注云“升沈必就祭者也,则是谓王巡守及诸侯之盟祭也”者,是王巡守在方岳,亦为此宫可知。是以《司仪》注云:“王巡守殷国而同,则其为宫亦如此与?”以其与宫同也。案《司仪》云:“王合诸侯,令为宫。”据时会而言。其巡守,据王就方岳殷国。此王有故不行,诸侯同来,此二者,其坛文约与时会同,故云“与”以疑之。是以郑注《大宗伯》云殷同,王亦为坛於国外。亦时会有文者也。引《司仪》者,彼此同是一事,但文有详略。此文言者,取《司仪》以足之。云“南乡见诸侯也”者,王在堂上,公於上等,侯伯於中等,子男於下等,奠玉、拜皆升堂,授玉乃降也。
方明者,木也,方四尺。设六色:东方青,南方赤,西方白,北方黑,上玄,下黄。设六玉:上圭,下璧,南方璋,西方琥,北方璜,东方圭。六色象其神,六玉以礼之。上宜以苍璧,下宜以黄琮,而不以者,则上下之神,非天地之至贵者也。设玉者,刻其木而著之。
[疏]“方明”至“方圭”。○注“六色”至“著之”。○释曰:云“上宜以苍璧,下宜以黄琮”者,案《大宗伯》云:苍璧礼天,黄琮礼地,青圭礼东方,赤璋礼南方,白琥礼西方,玄璜礼北方。据彼文,上宜用苍璧,下宜用黄琮,今於四方还依《宗伯》,唯上不用璧,下不用琮,故郑云“而不以者,则上下之神非天地之至贵者也”。案《宗伯》注:“此礼天以冬至,谓天皇大帝在北极者也。礼地以夏至,谓神在昆仑者也。”郑云:非天地之贵,其天地之贵,即昊天昆仑是也。既非天地之贵,即日月之神,故下云“祭天燔柴”,“祭地瘗”,郑注:“天地谓日月也。”若然,日月用圭璧者,《典瑞》云“圭璧以祀日月”,故用圭璧也。四方用圭璋之等,案《大宗伯》注云:礼东方以立春,谓苍精之帝而大昊句芒食焉,馀三方皆据天帝、人帝、人神,则此亦非彼神也。以其下文有日、月、四渎、山川、丘陵之神迎拜,以为明神,故知非天帝、人帝之等。是以《司盟》云:“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盟神。”郑注云:“有疑,不协也。明神,神之明察者,谓日月山川也。觐礼加方明於坛上,所以依之也。”是郑解方明之神,明日月山川之等,非天帝也。若然,四方礼神还用圭璋琥璜,非天神还用礼玉者,尊此明神而与天神同,故用之也。云“刻其木而著之”者,虽无正文,以意言之,以其非置於坐以礼神於上下,犹南北为顺,刻木於四方亦顺,不刻木安於中则不可,故知义然也。
上介皆奉其君之旂,置于宫,尚左。公侯伯子男皆就其旂而立。置於宫者,建之,豫为其君见王之位也。诸公,中阶之前,北面东上。诸侯,东阶之东,西面北上。诸伯,西阶之西,东面北上。诸子,门东,北面东上。诸男,门西,北面东上。尚左者,建旂,公东上,侯先伯,伯先子,子先男,而位皆上东方也。诸侯入壝门,或左或右,各就其旂而立。王降阶,南乡见之三揖。土揖庶姓,时揖异姓,天揖同姓。见揖,位乃定。古文尚作上。
[疏]“上介”至“而立”。○注“置於”至“作上”。○释曰:云“上介皆奉其君之旂,置于宫,尚左”者,此虽不言前期,郑云“豫为其君见王之位也”,则亦前期一日可也。公侯就旂,据临朝之时也。此旂郑虽不解,郑注《夏官》中夏辨号名,此表朝位之旂,与铭旌及在军徽帜同,皆以尺易刃,小而为之也。云“中阶之前”已下皆朝事仪,《明堂位》文。以朝事仪论会同之事,《明堂位》周公朝诸侯于明堂,不在宗庙,皆与此同,故郑依之也。言“上”者,皆以近王为上。云“尚左者,建旂,公东上,侯先伯,伯先子,子先男,而位皆上东方”者,以其侯伯别阶相,对子男虽隔门,亦相对,皆以东为上,故云侯先伯、子先男也。云“诸侯入壝门,或左或右,各就其旂而立”者,案下注云“诸侯初入门,王官之伯帅之”,则此云诸侯入壝门或左或右者,是二伯初帅之,各依左右。若《康王之诰》云:“大保帅西方诸侯入应门左,毕公帅东方诸侯入应门右。”皆北面。此虽无应门,亦二伯帅诸侯初入宫门,或左或右,亦皆北面立定,乃始各就其旂而立。王乃降南面,见之而揖。必知王有降揖之事者,《燕礼》、《大射》公降揖群臣,使定位,故知王亦然。又知王“土揖庶姓”之等者,此是《司仪职》王在坛揖诸侯之事,彼与此同。郑彼注云:“土揖,推手小下之也。时揖,平推手也。天揖,推手小举之。以推手曰揖,引手曰撎。”故为此解也。若然,《觐礼》天子不下堂而见诸侯,今王降者,以在坛会同相见,与觐异故也。以其《觐礼》庙门设摈,此则堂壝门设摈,是以虽继《觐礼》之下,《觐礼》无降揖法,此与诸侯对面相见,故有降揖之事。
四传摈。王既揖五者,升坛,设摈,升诸侯以会同之礼。其奠瑞玉及享币,公拜於上等,侯伯於中等,子男於下等。摈者每延之,升堂致命,王受玉抚玉,降拜於下等。及请事、劳,皆如觐礼,是以记之觐云。四传摈者,每一位毕,摈者以告,乃更陈列而升。其次,公也,侯也,伯也,各一位,子男侠门而俱东上,亦一位也。至庭乃设摈,则诸侯初入门,王官之伯帅之耳。古文传作傅。
[疏]“四传摈”。○注“王既”至“作传”。○释曰:知“奠瑞玉及享币,公拜於上等,侯伯於中等,子男於下等,摈者每延之。升堂致命,王受玉抚玉,降拜於下等”者,三等拜礼皆《司仪职》文。摈者延之升堂以下,约上《觐礼》之法,云王受玉谓朝时,抚玉谓享时。是以《司仪》三等之下云“其将币亦如之”,郑云:“将币,享也。”又云“及请事、劳,皆如觐礼”者,请事谓上文侯氏奠圭,摈者请侯氏,王欲亲受之;劳谓侯氏受刑后,王劳之,故云皆如觐礼。云“公也,侯也,伯也,各一位”者,以其面位同,故各自设摈。云“子男侠门而俱东上,亦一位也”者,以其虽隔门,相去近,又同北面东上,故共一位设摈,故有四传摈。云“至庭乃设摈”者,对上觐礼门外设摈。案此上经,诸侯各就其旂而立,乃云“四传摈”,则在诸侯之北,故知至庭乃设摈。云“则诸侯初入门,王官之伯帅之耳”者,约《顾命》而知之。
天子乘龙,载大旂,象日月、升龙、降龙,出,拜日於东门之外,反祀方明。此谓会同以春者也。马八尺以上为龙。大旂,大常也。王建大常,縿首画日月,其下及旒交画升龙、降龙。《朝事仪》曰:天子冕而执镇圭,尺有二寸,缫藉尺有二寸,搢大圭,乘大路,建大常十有二旒,樊缨十有二就,贰车十有二乘,帅诸侯而朝日於东郊,所以教尊尊也。退而朝诸侯。由此二者言之,已祀方明,乃以会同之礼见诸侯也。凡会同者,不协而盟。《司盟职》曰:“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书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既盟则藏之。”言北面诏明神,则明神有象也。象者其方明乎?及盟时又加於坛上,乃以载辞告焉。诅祝掌其祝号。
[疏]“天子”至“方明”。○注“此谓”至“祝号”。○释曰:自此尽“西门外”,论将见诸侯,先礼日月山川之事。云“此谓会同以春者也”者,案下文於南门、北门、西门之外礼日月四渎,会同以夏、秋、冬,此云“拜日於东门之外”,故知会同以春者也。云“马八尺以上为龙”者,是《周礼·廋人职》文,案彼云“马八尺以上为龙,七尺以上为騋,六尺以上为马”,五尺以上为驹。云“大旂,大常也”者,案《周礼·司常》云:“日月为常,交龙为旂。”则旂与常别,此既象日月,则是大常。而云大旂者,九旂各有定称,亦有通名,故桓二年臧哀伯云:“三辰旂旗”,服氏注云:“九旂之总名。”故大常亦谓之大旂,是以诸侯建交龙为旂,亦谓之常。《大行人》云五等诸侯亦曰“建常九斿”,亦是通称也。云“王建大常,縿首画日月,其下及旒交画升龙、降龙”,知义然者,以其先言日月,后言龙,故知縿首画日月,依《尔雅》说旌旗云正幅为縿,“长寻曰旐”,谓旌旗身也,其下属旒,乃画日月交龙。案《左传》云:“三辰旂旗。”服注云:“三辰,谓日、月、星。”孔君《尚书传》亦云画日、月、星於衣服旌旗。郑注《司服》亦云:“王者相变,至周而以日、月、星辰画於旌旗,所谓三辰,旂旗昭其明也。”若然,大常当有星,所以《司常》及此直云日、月,不云星者,既言三辰,则日月星俱有。《周礼·司常》不言星者,《司常》九旂皆以二字为名,故略不言星,是以此文亦略不言星。案文大常之上又有交龙,则诸侯交龙为旂无日月,王之大常非直有日月兼有交龙。《司常》不言交龙,亦是於文略。引《朝事仪》以下,至“朝诸侯”,此亦同法,故引之证此拜日於东门之事。云“天子冕而执镇圭”者,案《玉藻》天子玄冕拜日於东门之外,则知此亦玄冕也。搢大圭者,则《周礼·玉人职》“大圭长三尺,杼上终葵首”是也。云“乘大路”者,则《周礼·玉路》也,以周之玉路,因殷之大路,饰之以玉,故犹以大路为名。云“樊缨十有二就”者,案《巾车》郑注云:“樊,马大带。缨,马鞅。就,成也。以五采罽饰之,一匝为一成,樊与缨各饰为十二匝,十二就也。云“贰车十有二乘”者,案《周礼·大行人》云:上公贰车九乘,侯伯七乘,子男五乘。而天子十二以为节,故十二乘。贰车者,饰皆与正路同,当亦饰之以玉,使人乘之。《少仪》云“乘贰车则式,佐车则否”是也。云“帅诸侯朝日於东郊”者,朝日即拜日,一也,以其朝必有拜。云“所以教尊尊也”者,天子至尊,犹往朝日,是教天下尊敬其所尊者,故云教尊尊也。云“退而朝诸侯”者,朝日於东郊,退就坛使诸侯朝已。云“由此二者言之,已祀方明,乃以会同之礼见诸侯也”者,言二者,诸侯朝事仪与此觐礼,其朝事仪朝日退,乃始朝诸侯,此觐礼加方明於坛上,公侯伯子男就其旂而立,王乃四传摈见之,是已祀方明,乃始见诸侯,二者同,故云由此二者言之。若然,朝事仪直有朝日,礼毕退见诸侯,此觐礼祀方明,礼毕乃朝诸侯,不同者,以其邦国有疑,则有盟事。朝日既毕,乃祀方明於坛,祀方明礼毕,退去方明於下,天子乃升坛与诸侯相见。朝礼既毕,乃更加方明於坛,与诸侯行盟誓之礼。若邦国无疑,王帅诸侯朝日而已,无祀方明之事。是以《朝事仪》直云朝日教尊尊而朝诸侯,不言祀方明之事。郑云已祀方明者,据此《觐礼》上下有盟誓而言。此天子乘龙及下文礼日之等,若有盟誓,文当在“宫方三百步”之上。今退文在下者,欲见盟誓非常,寻常无盟誓之事,直朝日而已故也。云“凡会同者,不协而盟”者,《左氏传》云:“有事而会,不协而盟。”引此者,解此经反祀方明之意。反祀方明者,为不协而盟故也,故引《司盟》证之。云“既盟则藏之”者,盟誓既讫,写此盟辞颁之於六官,司盟之官覆写一通自藏,拟后覆验。云“言北面诏明神,则明神有象也。象者其方明乎”,郑云此者,《司盟》云“诏明神”,不言方明,此文直言方明,不言明神,郑欲合为一事,故云言北面诏明神,则明神有形象可告,以其方明有四方四色,是其象,无正文,以义约为一事,故言“乎”以疑之。云“及盟时又加於坛上,乃以载辞告焉”者,对前祀方明加於坛上,祀讫,退而乃朝诸侯讫,又加於坛上,以载辞告之。云“诅祝掌其祝号”者,案《春官·诅祝职》云:“掌盟、诅、类、造、攻、说、襘、禜之祝号。”注云:“八者之辞,皆所以告神明也。盟诅主要誓,大事曰盟,小事曰诅。”又云“作盟诅之载辞,以叙邦国之信”是也。
礼日於南门外,礼月与四渎於北门外,礼山川丘陵於西门外。此谓会同以夏、冬、秋者也。变拜言礼者,容祀也。礼月於北郊者,月,大阴之精,以为地神也。盟神必云日月山川焉者,尚著明也。《诗》曰:“谓予不信,有如皦日。”《春秋传》曰:“纵子忘之,山川神祇其忘诸乎?”此皆用明神为信也。
[疏]“礼日”至“门外”。○注“此谓”至“信也”。○释曰:知“此谓会同夏、秋、冬”者,以经礼日之等,各於其门外。上经礼日於东门之外,已是春会同,明知此是夏、秋、冬也。既所礼各於门外为坛,亦各合於其方,是以《司仪》云:“将合诸侯,则令为坛三成,宫旁一门。”郑注云:“天子春率诸侯拜日於东方,则为坛於国东。夏礼日於南郊,则为坛於国南。秋礼山川丘陵於西郊,则为坛於国西。冬礼月四渎於北郊,则为坛於国北。”云“变拜言礼者,容祀也”者,言拜无祀,祀则兼拜。上经云拜日无盟誓,不加方明於坛,直拜日教尊尊而已。此经三时皆言礼,见有盟誓之事。加方明於坛,则有祀日与四渎及山川之事,故言礼。是以或言拜,或言礼。云“礼月於北郊者,月,大阴之精,以为地神也”者,郑据经,三时先北后西,不以次第,以其祭地於北郊,祭月、四渎亦於北郊,与地同。但日者,大阳之精,故於东郊、南郊,於阳方而礼之。以月是地神,四渎与山陵俱是地神,以山陵出见为微阴,故配西方四渎为极阴,故月同配北方。又以月尊,故先言之而又祭於北郊也。云“盟神必云日月山川焉”者,为其著明也者,以山川是著见,日月是其明,故同为盟神也。引《诗》者曰,明诗人以为明证。引《春秋》者,定元年二月,孟懿子会城成周,宋仲几不受功,即云士弥牟曰:晋之从政者新,子姑受功,归吾视诸故府。仲几曰:纵子忘之,山川鬼神其忘诸乎?引之者,山川神为盟神义也。不言月者,诸文无以月为盟神之事,故不引。据此《觐礼》,言月以月明为盟神可知。
祭天,燔柴。祭山、丘陵,升。祭川,沈。祭地,瘗。升、沈必就祭者也。就祭,则是谓王巡守及诸侯之盟祭也。其盟,愒其著明者。燔柴、升、沈、瘗,祭礼终矣,备矣。《郊特牲》曰:“郊之祭也,迎长日之至也,大报天而主日也。”《宗伯职》曰:“以实柴祀日月星辰。”则燔柴祭天,谓祭日也。柴为祭日,则祭地瘗者,祭月也。日月而云天地,灵之也。《王制》曰:王“巡守,至于岱宗,柴”,是王巡守之盟,其神主日也。《春秋传》曰:“晋公为践土之盟。”而《传》云山川之神,是诸侯之盟,其神主山川也。月者,大阴之精,上为天使,臣道莫贵焉。是王官之伯,会诸侯而盟,其神主月与?古文瘗作殪。
[疏]“祭天”至“地瘗”。○注“升沈”至“作殪”。○释曰:上论天子在国行会同之礼,於国之四郊拜礼於日月山川之神,以为盟主,已备於上。今更言祭日月山川者,据天子巡守於四岳,各随方向祭之,以为盟主,故重见此文。云“升、沈必就祭者也”者,对上经山川丘陵,但於四郊望祭之,故不言升沈之事。此经言升沈,必是就山川丘陵,故言升沈。案《尔雅》云:“祭山曰庪悬,祭川曰浮沈。”不言升,此山丘陵云升者,升即庪悬也。此祭川直言沈,不言浮者,以牲体或沈或浮,不言浮,亦文略也。云“就祭,则是谓王巡守及诸侯之盟神也”者,此经主为天子,春东郊,夏南郊,皆礼日,即此经“祭天燔柴”也;秋西郊,即此经“祭山丘陵升”是也;冬北郊,即此经“祭川沈祭地瘗”也。以其川即四渎也,郑兼言诸侯之盟者,以其诸侯自盟,亦祭山川为神主,故兼言之。此经兼有王官之伯,以月为神主。不言者,无正文,故不言也。云“其盟,愒於著明者”,亦如上释以日月为明,山川为著也。云“燔柴、升、沈、瘗,祭礼终矣”者,案《周礼》禋祀实柴燎是歆神始,礼未终,而言礼终者,以其祭礼有三始,乐为下神始,禋柴为歆神始,牲体为荐馔始,燔柴是乐为下神之后,是下神之礼终,故云礼终。案《尔雅》:“祭天曰燔柴,祭地曰瘗埋。”柴与瘗相对,则瘗埋亦是歆神。若然,则升沈在柴瘗之閒,则升沈亦是歆神之节,皆据乐为下神之后,而为祭礼终矣或可。《周礼》此三者为歆神,至祭祀之后,更有此柴瘗升沈之事,若今时祭祀讫,始有柴瘗之事者也。引《郊特牲》者,案《易纬》三王之郊,一用夏正,春分以后,始日长,於建寅之月郊天。云“迎长日之至”者,预迎之。又云“大报天而主日也”者,郑注云:“大犹遍。”谓郊天之时,祭尊可以及卑,日月以下皆祭,以日为主。又云《大宗伯职》曰“以实柴祀日月星辰”者,此所引不取月与星辰之义,直取日而已与?此经燔祭文同。郑引此诸文者,欲证此经祭天燔柴是祭日,非正祭天神,以其日亦是天神,故以祭天言之,是以郑云“则燔柴祭天谓祭日也”。又云“柴为祭日,则祭地瘗者,祭月也”者,以其前文天子在国祀日月,燔祭既是日,祭地是月可知,亦非正地神也。云“日月而云天地,灵之”者,以其尊之欲为方明之主,故变日月而云天地,是神灵之也。云“《王制》曰:王‘巡守,至於岱宗,柴’,是王巡守之盟,其神主日也”者,案彼注以为告至,案祀典“岁二月东巡守,至於岱宗,柴”,注为考绩燔燎柴。此又为祭日柴,不同者,但巡守至岱宗之下,有此三种之柴,告至讫,别有考绩,皆正祭之神,别有祭日,以为方明之主。《尚书》与《王制》并此文唯有柴之文,故注不同,互见为义,明皆有,是以此引《王制》之柴以为祭日。引《春秋》者,僖公二十八年,晋文公败楚於城濮,为践土之盟。《传》云:“山川之神。”引之,证诸侯之盟用山川为主。此不言宋仲几者,所引之言,皆是诸侯之事。云“月者,大阴之精,上为天使,臣道莫贵焉”者,郑注《周礼·九嫔职》引孔子云:“日者天之明,月者地之理。阴契制,故月上属为天,使妇从夫。放《月纪》”,此二处俱是纬文。郑言此者,证王官之伯,臣中最尊,奉王使出与诸侯盟,其神主月,以其无正文,故言“与”以疑之。乡来所解,诸侯以山为主,王官之伯以月为主。案襄十一年《左传》云:秋七月,诸侯同盟於亳,云“司慎、司盟,名山、名川”,彼非直有山川,兼有二司,则此所云日月山川者,兼有此二司可知。又王官之伯非直奉王使出会诸侯而盟,若受弓矢之赐,得专征伐,亦与诸侯为盟。
记。几俟于东箱。王即席,乃设之也。东箱,东来之前,相翔待事之处。
[疏]“记几俟于东箱”。○注“王即”至“之处”。○释曰:云“王即席,乃设之也”者,案《公食大夫》记:“宰夫筵出自东房。”则此天子礼,几筵亦在东房,其席先敷其几,且俟于东箱,待王即席,乃设之,谓若《聘礼》宾即席乃授几。若然,《公食大夫》:“宰夫设筵,加席几。”同时预设者,公亲设湆,可以略几,故以几与席同时设之。若为神几筵,亦同时而设,故《聘礼》:“几筵设,摈者出请命。”云“东箱,东夹之前”者,案上文觐在文王庙中,案郑《周礼》注,宗庙路寝制如明堂,明堂有五室、四堂,无箱夹,则宗庙亦无箱夹之制。此有东夹者,此周公制礼,据东都乃有明堂。此文王庙仍依诸侯之制,是以有东夹室。若然,《乐记》注云“文王庙为明堂制”者,彼本无“制”字,直云文王庙为明堂。云“相翔待事之处”者,翔谓翱翔无事,故《公食》宾将食辞於公亲临己食,公揖退於箱以俟宾食,是相翔待事之处也。
偏驾不入王门。在旁与己同曰偏。同姓金路,异姓象路,四卫革路,蕃国木路。驾之与王同,谓之偏。驾不入王门,乘墨车以朝是也。偏驾之车,舍之於馆与?
[疏]“偏驾不入王门”。○注“在旁”至“馆与”。○释曰:云“在旁与己同曰偏”者,依《周礼·巾车》掌王五路:玉路以祀,不赐诸侯;金路以宾,同姓以封;象路以朝,异姓以封;革路以即戎,以封四卫;木路以田,以封蕃国。此五路者,天子所乘为正,四路者,诸侯乘之为偏。是据诸侯在旁,与王同为偏。云“不入王门,乘墨路以朝是也”者,据上文而言。云“偏驾之车,舍之於馆与”者,偏驾既云不入王门,又云乘墨车而至门外,诸侯各停於馆,明舍在馆。无正文,故言“与”以疑之。
奠圭于缫上。谓释於地也。古文缫作璪。
[疏]“奠圭于缫上”。○释曰:此解侯氏入门右,奠圭,释於地时,当以缫藉承之,元损一字乃释於地。此缫谓韦衣木版,朱白苍与朱绿画之者,非谓绚组尺为系者,彼所以系玉固者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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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二十八 丧服第十一
卷二十八 丧服第十一
[疏]《丧服》第十一。○案:郑《目录》云:“天子以下,死而相丧,衣服、年月、亲疏、隆杀之礼。不忍言死而言丧,丧者,弃亡之辞,若全存居於彼焉,已亡之耳。《大戴》第十七,《小戴》第九,刘向《别录》第十一。”○释曰:案《礼器》云:“经礼三百,曲礼三千。”郑云:“经礼谓《周礼》也。曲犹事也。事礼谓今礼也。礼篇今亡,本数未闻,其中事仪三千。”若然,未亡之时,有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之丧服,其篇各别,今皆亡,唯士丧礼在。若然,据《丧服》一篇总包天子以下服制之事,故郑《目录》云“天子以下相丧衣服亲疏之礼”。丧服之制,成服之后,宜在《士丧》始死之下,今在《士丧》之上者,以《丧服》总包尊卑上下,不专据士,故在《士丧》之上。是以《丧服》为第十一。《丧服》所陈,其理深大,今之所释,且以七章明之。第一,明黄帝之时朴略尚质,行心丧之礼终身不变。第二,明唐虞之日,淳朴渐亏,虽行心丧,更以三年为限。第三,明三王以降,浇为渐起,故制《丧服》以表哀情。第四,明既有《丧服》,须明“丧服”二字。第五,明《丧服》章次,以精粗为序。第六,明作传之人,并为传之意。第七,明郑玄之注,经传两解之。第一明黄帝之时朴略尚质行心丧之礼终身不变者,案《礼运》云:昔者先王未有宫室,食鸟兽之肉,衣其羽皮。此乃伏羲之时也。又云:后圣有作,治其丝麻以为布帛,养生送死,以事鬼神。此谓黄帝之时也。又案《易·系辞》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在《黄帝九事》章中,亦据黄帝之日,言丧期无数,是其心丧终身者也。第二明唐虞之日淳朴渐亏虽行心丧更以三年为限者,案《礼记·三年问》云:“将由夫患邪淫之人与?则彼朝死而夕忘之,然而从之,则是曾鸟兽之不若也,夫焉能相与群居而不乱乎?将由夫脩饰之君子与?则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若驷之过隙,然而遂之,则是无穷也。故先王焉为之立中制节,壹使足以成文理,则释之矣,然则何以至期也?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己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郑注云:“法此变易,可以期也。”又云:“然则何以三年也?”注云:“言法此变易,可以期,何以乃三年为。”又云:“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注云:“言於父母加隆其恩,使倍期也。”据此而言,则圣人初欲为父母期加隆焉,故为父母三年。必加隆至三年者,孔子答宰我云:“子生三年,然后免於父母之怀。”是以子为之三年,报之三年。《问》又云:“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谓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壹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注云:“不知其所从来,喻此三年之丧,前世行之久矣。”既云喻前世行之久,则三年之丧,实知其所从来,但喻久尔。故《虞书》云:“二十八载,帝乃殂落,百姓如丧考妣三载,四海遏密八音。”是心丧三年,未有服制之明验也。第三明三王已降,浇伪渐起,故制丧服,以表哀情者,案《郊特牲》云:“大古冠布,齐则缁之。”郑注云:“唐虞已上曰大古。”又云“冠而敝之可也”,注云:“此重古而冠之耳。三代改制,齐冠不复用也。以白布冠质,以为丧冠也。”据此而言,则唐虞已上,吉凶同服,惟有白布衣、白布冠而已。故郑注云白布冠为丧冠。又案三王以来,以唐虞白布冠为丧冠。又案《丧服》记云:“凡衰外削幅,裳内削幅。”注云:“大古冠布衣布,先知为上,外杀其幅,以便体也。后知为下,内杀其幅,稍有饰也。后世圣人易之,以此为丧服。”据此《丧服》记与《郊特牲》两注而言,则郑云后世圣人,夏、禹也。是三王用唐虞白布冠、白布衣为丧服矣.第四明既有丧服须明丧服二字者,案郑《目录》云:“不忍言死而言丧,丧者弃亡之辞,若全存於彼焉,已弃亡之耳。”又案《曲礼》云:“天子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尔雅》曰崩、薨、卒、不禄,皆训死也,是士以上为义。称庶人言死,得其总名。郑注《曲礼》云:“死之言澌,精神澌尽。”又案《檀弓》孔子云:“丧欲速贫。”《春秋左氏传》鲁昭公出居乾侯,齐侯唁公於野井,公曰:丧人其何称。是丧弃亡之辞,弃於此,存於彼。是孝子不忍言父母精神尽澌,虽弃於此,犹存於彼。以此郑义言之,其丧字去声读之,人或以平声读之者,虽不与同,义亦通也。死者既丧,生人制服服之者,但貌以表心,服以表貌,故《礼记·閒传》云:“斩衰何以服苴?苴,恶貌也,所以苴其内,见诸外。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枲,大功貌若止,小功、緦麻,容貌可也。”下又云“斩衰三升”,三升半齐衰,四升以下是其孝子丧亲,以衣服表心。但吉服所以表德,凶服所以表哀。德有高下,章有升降,哀有浅深,布有精粗,不同者也。第五明丧服章次以精粗为叙者,案《丧服》上下十有一章,从斩至緦麻,升数有异。异者,斩有二义不同:为父以三升为正,为君以三升半为义,其冠同六升,三年。齐衰惟有正之四升,冠七升。继母、慈母虽是义以配父,故与因母同,是以略为节,有正而已。杖期,齐衰有正而已,父在为母,与为妻同正服,齐衰五升,冠八升,不杖。齐衰期章有正、有义二等:正则五升,冠八升;义则六升,冠九升。齐衰三月章皆义服,齐衰六升,冠九升,曾祖父母计是正服。但正服合以小功,以尊其祖。不服小功而服齐衰,非本服,故同义服也。殇大功有降、有义:为夫之昆弟之长子殇,是义,其馀皆降服也。降服衰七升,冠十升;义服衰九升,冠十一升。大功章有降、有正、有义:姑姊妹出適之等是降,妇人为夫之族类为义,自馀皆正。衰冠如上释也。繐衰唯有义服,四升半,皆冠七升而已。以诸侯大夫为天子,故同义服也。殇小功有降、有义:妇人为夫之族类是义,自馀皆降服。降则衰、冠同十升,义则衰、冠同十二升。小功亦有降,亦有正、有义,如前释。緦麻亦有降、有正、有义,皆如上陈。但衰冠同十五升,抽去半而已,自斩以下至緦麻,皆以升数。升数少者在前,升数多者在后,要不得以此升数为叙者,一则正义及降升数不得同在一章,又繐衰四升半,在大功之下,小功之上。郑下注云:“在小功之上者,欲审著缕之精粗。”若然,《丧服》章次,虽以升数多少为前后,要取缕之精粗为次第也。第六明作传之人,又明作传之义,传曰者,不知是谁人所作,人皆云孔子弟子卜商字子夏所为。案《公羊传》是公羊高所为,公羊高是子夏弟子,今案《公羊传》有云“者何”、“何以”、“曷为”、“孰谓”之等,今此《传》亦云“者何”、“何以”、“孰谓”、“曷为”等之问。师徒相习,语势相遵,以弟子却本前师,此传得为子夏所作,是以师师相传,盖不虚也。其传内更云传者是子夏,引他旧传以证己义。《仪礼》见在一十七篇,馀不为传,独为《丧服》作传者,但《丧服》一篇总包天子已下,五服差降,六术精粗,变除之数既繁,出入正殇交互,恐读者不能悉解其义,是以特为传解。第七明郑玄之注经传两解之,云郑氏者,北海郡高密县人,姓郑名玄字康成,汉仆射,郑崇八世孙也。后汉征为大司农而不就,年七十四卒於家。云“注”者,注义於经传之下,辨其义意。若传不释经者,则注在传上以释经,若传义难明者,则在传下以释传。又在传下注,皆须题云“玄谓”以别传,若在传上注者,不须题玄义可知。或云注,或云传,出注述者意耳。或有解云:前汉以前云传,后汉以后云注。若然,王弼、王肃之等后汉之人云传,此说非也。
丧服。斩衰裳,苴绖、杖、绞带,冠绳缨,菅屦者:者者,明为下出也。凡服,上曰衰,下曰裳,麻在首、在要皆曰绖。绖之言实也,明孝子有忠实之心,故为制此服焉。首绖象缁布冠之缺项,要绖象大带,又有绞带,象革带。齐衰以下用布。
[疏]“丧服”至“屦者”。○释曰:题此二字於上者,与此一篇为总目。言“斩衰裳”者,谓斩三升布以为衰裳。不言裁割而言“斩”者,取痛甚之意。知者,案《三年问》云:“创钜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杂记》:“县子云:三年之丧如斩,期之丧如剡。”谓哀有深浅,是斩者痛深之义,故云斩也。若然,斩衰先言斩,下疏衰后言齐者,以斩衰先斩布,后作之,故先言斩;疏衰,先作之,后齐之,故后云齐。斩齐既有先后,是以作文有异也。云“苴绖、杖、绞带”者,以一苴目此三事,谓苴麻为首绖、要绖,又以苴竹为杖,又以苴麻为绞带。知此三物皆同苴者,以其冠绳缨不得用苴,明此三者皆用苴。又《丧服小记》云“苴杖,竹也”,记人解此杖是苴竹也。又绞带与要绖象大带与革带,二者同在要。要绖既苴,明绞带与要绖同用苴可知。又《丧服四制》云“苴衰不补”,则衰裳亦同苴矣。云“冠绳缨”者,以六升布为冠,又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冠在首,退在带下者,以其衰用布三升,冠六升。冠既加饰,故退在带下。又齐衰冠缨用布,则知此绳缨不用苴麻,用枲麻,故退冠在下,更见斩义也。云“菅屦”者,谓以菅草为屦,《诗》:“云白华菅兮,白茅束兮。”郑云:“白华已沤名之为菅,濡刃中用。”则此菅亦是已沤者也。已下诸章并见年月,唯此斩章不言三年者,以其丧之痛极,莫甚於斩,故不言年月,表创钜而已。是以衰设人功之疏,绖又言麻之形体,至於齐衰已下,非直见人功之疏,又见绖去麻之状貌。举齐衰云三年,明上斩衰三年可知。然此一经为次若此者,以先丧而后服,故服在丧下。又先斩,后乃为衰裳,故斩文在衰裳之上。绖、杖、绞带俱蒙於苴,故苴又在前。经中绖有二事,仍以首绖为主,故绖文在上。杖者各齐其心,故在绞带之前。冠缨虽加於首,以其不蒙於苴,故退文在下。屦乃服中之贱,最后为宜,圣人作文伦次然。○注“者者”至“用布”。○释曰:云“者者,明为下出也”者,周公设经,上陈其服,下列其人。此经所陈服者,明为下人所出,故服下出者,明臣子为君父等所出也。案下诸章皆言“者”,郑止一解,馀皆不释,义皆如此也。云“凡服,上曰衰,下曰裳”者,言“凡”者,郑欲兼解五服。案下记云:衰广四寸,长六寸。缀之於心,总号为衰。非正当心而已,故诸言衰皆与裳相对。至於吊服三者,亦谓之为衰也。云“麻在首,在要皆曰绖”,知一绖而兼二者,以子夏《传》要、首二绖俱解,《礼记》诸文亦首、要并陈,故《士丧礼》云“要绖小焉”,故知一绖而兼二文也。云“绖之言实也,明孝子有忠实之心,故为制此服焉”,《檀弓》云“绖也者实也”,明孝子有忠实之心,故为制此服焉。案《问丧》云“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枲”之等,皆是心内苴恶,貌亦苴恶,服亦苴恶,是服以象貌,貌以象心,是孝子有忠实之心。若服苴而貌美,心不苴恶者,是中外不相称,无忠实之心者也。云“首绖象缁布冠之缺项”者,案《士冠礼》:缁布冠,“青组缨,属於缺”,郑注云:“缺,读如‘有頍者弁’之頍,缁布冠之无笄者,著頍围发际,结项中隅为四缀,以固冠也。”此所象无正文,但丧服法吉服而为之,吉时有二带,凶时有二绖,以要绖象大带,明首绖象頍项可知。以彼頍项为吉时,缁布冠无笄,故用頍项以固之。今丧之首绖与冠绳缨,别材而不相缀,今言象之者,直取绖法象頍项而为之。至於丧冠,亦无笄,直用六升布为冠,一条绳为缨,与此全异也。云“要绖象大带”者,案《玉藻》云,大夫以下大带用素,天子朱里,终裨以玄黄,士则练带,裨下末三赤,用缁,是大带之制。今此要绖,下传名为带,明象吉时大带也。云“又有绞带,象革带”者,案《玉藻》韠之形制,云“肩革带博二寸”,吉备二带,大带申束衣,革带以佩玉佩及事佩之等。今於要绖之外,别有绞带,明绞带象革带可知。案《士丧礼》云:“苴绖大鬲,要绖小焉。”又云:“妇人之带牡麻,结本。”注云:“妇人亦有首绖,但言带者,记其异。此齐衰妇人,斩衰妇人亦有苴绖。”以此而言,则妇人吉时,虽云女鞶丝,以丝为带,而无頍项。今於丧礼哀痛甚,亦有二绖与绞带,以备丧礼。故此绖具陈於上,男女俱言於下,明男女共有此服也。云“齐衰已下用布”者,即下《齐衰章》云“削杖布带”是也。若然,案此经,凶服皆依旧名,唯衰与绖特制别名者,案《礼记·檀弓》云“有以故兴物者”,郑云:“衰绖之制。”以绖表孝子忠实之心,衰明孝子有哀摧之义,故制此二者而异名,见其哀痛之甚故也。
传曰:斩者何?不缉也。苴绖者,麻之有蕡者也。苴绖大搹,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为带。齐衰之绖,斩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大功之绖,齐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小功之绖,大功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緦麻之绖,小功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苴杖,竹也。削杖,桐也。杖各齐其心,皆下本。杖者何?爵也。无爵而杖者何?担主也。非主而杖者何?辅病也。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绞带者,绳带也。冠绳缨,条属,右缝,冠六升,外毕,锻而勿灰。衰三升,菅屦者,菅菲也,外纳。居倚庐,寝苫枕块,哭昼夜无时。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寝不说绖带。既虞,翦屏柱楣,寝有席,食疏食,水饮,朝一哭、夕一哭而已。既练,舍外寝,始食菜果,饭素食,哭无时。盈手曰搹。搹,扼也。中人之扼围九寸,以五分一为杀者,象五服之数也。爵,谓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也。无爵,谓庶人也。担犹假也。无爵者假之以杖,尊其为主也。非主,谓众子也。属犹著也。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著之冠也。布八十缕为升,升字当为登。登,成也。今之《礼》皆以登为升,俗误已行久矣。《杂记》曰:“丧冠条属,以别吉凶。三年之练冠,亦条属,右缝,小功以下左缝。”外毕者,冠前后屈而出,缝於武也。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楣谓之梁,柱楣所谓梁闇。疏犹粗也。舍外寝,於中门之外,屋下垒墼为之。不涂塈,所谓垩室也。素犹故也,谓复平生时食也。斩衰不书受月者,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
[疏]“传曰”至“无时”。○释曰:云“斩者何”,问辞,以执所不知,故云者何。云“不缉也”者,答辞,此对下疏衰裳齐,齐是缉,此则不缉也。云“苴绖者,麻之有蕡者也”,案《尔雅·释草》云“蕡,枲实”,孙氏注云:“蕡,麻子也。”以色言之谓之苴,以实言之谓之蕡。下言牡者,对蕡为名;言枲者,对苴生称也,是以云“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枲”也。若然,枲是雄麻,蕡是子麻,《尔雅》云“蕡,枲实”者,举类而言,若圆曰箪,方曰笥。郑注《论语》云:“箪、笥,亦举其类也。”下传云:“牡麻者,枲麻也。”不连言绖,此苴连言绖者,欲见苴绖别於苴杖。故下传别云苴杖,后传牡麻不连言绖,此苴连言绖者,彼无他物之嫌,独有绖,故不须连言绖也。云“苴绖大搹,左本在下”者,《士丧礼》文与此同,彼此皆云“苴绖大搹”,连言苴者,但经连言苴绖,绖中有此二,言绖大搹,先据首绖而言也。雷氏以搹,搤不言寸数,则各从其人大小为搤,非郑义。据郑注:无问人之大小,皆以九寸围之为正。若中人之迹,尺二寸也。云左本在下者,本谓麻根,案《士丧礼》郑注云:“下本在左,重服统於内,而本阳也。”以其父是阳,左亦阳,言下是内,故云重服统於内,以言痛从心内发故也。此对为母右本在上,轻服统於外,而本阴也。云“去五分一以为带”者,以其首绖围九寸,取五寸,去一寸,得四寸;馀四寸,寸为五分,总二十分,去四分,馀十六分,取十五分,五分为寸,为三寸;添前四寸,为七寸,并一分,总七寸五分寸之一也。云“齐衰之绖,斩衰之带也”者,以其大小同,故叠而同之也。云“去五分一以为带”者,谓七寸五分寸之一也,中五分去一,为齐衰之带,今计之以七寸中取五寸,去一寸,得四寸;馀二寸,寸分为二十五分,二寸合为五十分,馀一分者,又破为五分;添前为五十五分,亦五分去一,总去一十一分,馀四十四分在;又二十五分为一寸,馀十九分在,齐衰之带,总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云“大功之绖,齐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者,就五寸中去一寸,得四寸;前二十五分破寸,今大功百二十五分破寸,则以十九分者各分破为五分,十九分总破为九十五,与百二十五分破寸相当,就九十五分中五分去一,去十九馀七十六,则大功之绖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带则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又云“小功之绖,大功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者,又就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中,五分去一,前百二十五分破寸,今亦四倍加之,以六百二十五分破寸,然后五分去一,为小功带。又云“緦麻之绖,小功之带,去五分一以为带”,则亦四倍加之,前六百二十五分破寸,今则三千一百二十五分破寸,五分去一取四,以为緦麻之带。绖带之等皆以五分破寸,既有成法,何假尽言。然斩衰有二,齐衰有四,大功、小功成人与殇各有二等,緦麻殇与成人章又不别,若使绖带各依升数,则参差难等。是以子夏作传,五服各为一节计之。似《周礼·掌客》云群介行人宰史,各以爵等为牢礼之数。郑云:“以命数则参差难等,略於臣,用爵而已。”此绖亦然也。《士丧礼》云:“苴绖大鬲,下本在左,要绖小焉。”郑注云:“绖带之差,自此出焉。”谓子夏言绖带之差,出於《士丧》之绖,故郑指而言之也。但斩衰之绖围九寸者,首是阳,故欲取阳数极於九,自齐衰以下,自取降杀之义,无所法象也。云“苴杖,竹也。削杖,桐也”者,《传》意见经唯云苴杖,不出杖体所用,故言苴杖者竹也。下章直云削竹,亦不辨木名,故因释之云:“削竹者,桐也。”若然,经言苴杖,因释削杖,唯上下二章不通於下,是以兼释之。至於绖带,五服自明,故不兼释。然为父所以杖竹者,父者子之天,竹圆亦象天,竹又外内有节,象子为父,亦有外内之痛。又竹能贯四时而不变,子之为父哀痛亦经寒温而不改,故用竹也。为母杖桐者,欲取桐之言同,内心同之於父,外无节,象家无二尊,屈於父。为之齐衰,经时而有变。又案变除削之使方者,取母象於地故也。此虽不言杖之粗细,案《丧服小记》云:“绖杀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绖。”郑注云:“如要绖也。”郑知如要绖者,以其先云绖五分为杀,为要绖,其下即云杖大如绖,明如要绖也。如要绖者,以杖从心已下,与要绖同处,故如要绖也。云“杖各齐其心”者,杖所以扶病,病从心起,故杖之高下以心为断也。云“皆下本”者,本,根也,案《士丧礼》“下本”,注云顺其性也。云“杖者何爵也”者,自此已下,有五问五答,皆为杖起文。云“者何”者,亦是执所不知,以其吉时,五十已后乃杖,所以扶老。今为父母之丧,有杖有不杖,不知,故执而问之。云“爵”,以爵答之,以其有爵之人必有德,有德则能为父母致病深,故许其以杖扶病。云“无爵而杖者何”,问辞也,庶人无爵,亦得杖。云“檐主也”者,答辞也,以其虽无爵无德,然以適子,故假取有爵之杖为之,丧主拜宾、送宾,成丧主之义也。云“非主而杖者何”,问辞也;“辅病也”,答辞也。郑云谓众子虽非为主,子为父母致病是同,亦为辅病也。云“童子何以不杖”者,案此子夏之问辞,有不同,或云“者何”,或云“何以”,或云“何如”,或云“孰后”,或云“孰谓”,或云“何大夫”,或云“曷为”,有此七者。答有义意,凡言者何,皆谓执所不知,故隐元年《公羊传》云:“元年者何?”何休云:“诸据疑问所不知,故曰者何。”即此问“杖者何”是也。称何以者,皆据彼决此,即下云:父为长子,“何以三年”,据期章为众子期,適庶皆子,长子独三年,是据彼决此也。此即《公羊传》云“何以不言即位”,何休云:“据文公言即位。”隐不称即位是也。云何如者,问比类之辞,即下传云“何为而可为人后”者,“同宗则可为人后”,是其问比类也。云孰后者,不问比类,依《不杖章》,子夏传云:孰后?后大宗。礼有大宗、小宗,故问谁为后。云孰谓者,亦是问比类,但旧君有二等,一是待放之臣,二是致仕之臣,俱为旧君。是以《齐衰三月章》云“旧君”,传曰:“为旧君者,孰谓也,仕焉而已者也。”由其有二等,故问比类也。即《公羊传》云“王者孰谓?谓文王”是也。云何大夫者,亦是据彼决此,即《齐衰三月章》云“大夫为旧君”,《传》曰:“何大夫之谓乎?言其以道去君,而犹未绝也。”由其大夫有致仕者,有待放者,不同,故举何大夫之问也。言曷为者,亦是据彼决此,故《不杖章》云:“大夫曷为不降,命妇也。”云谓据大夫於姑姊妹出嫁,宜降不降,故举曷为之问也。今云童子何以不杖,问辞也,不能病也,答辞也。此庶童子,非直不杖,以其未冠首加免而已。故《问丧》云:“免者以何为也?曰:不冠者之所服也。”言何以者,据当室童子及成人皆杖,唯此庶童子不杖,故云何以决之也。知当室童子杖者,案《问丧》云:“《礼》曰:童子不緦,唯当室緦。緦者,其免也。当室则免而杖矣。”谓適子也。案《杂记》云:“童子哭不偯,不踊,不杖,不菲,不庐。”注云:“未成人者,不能备礼也。”此独云不杖,馀不言者,此上下皆释杖,故言杖,不云馀者。其实皆无,直有衰裳绖带而已。又云“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者,此亦谓童子妇人,若成人妇人正杖,知者,此《丧服》上陈其服,下陈其人。丧服之下,男子妇人俱列,男子妇人同有苴杖。又《丧大记》云:“三日,子、夫人杖;五日,大夫世妇杖。”诸经皆有妇人杖文,故知成人妇人正杖也。明此童子妇人,案《丧服小记》云:“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郑注云:“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无男昆弟,使同姓为摄主不杖,则子一人杖,谓长女也。许嫁及二十而笄,笄为成人,成人正杖也。”是其童女为丧主,则亦杖矣。若然,童子得称妇人者,案《小功章》云:“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是未成人称妇人也。雷氏以为此《丧服》妻为夫、妾为君、女子子在室为父、女子子嫁及在父之室为父三年,如传所云妇人者皆不杖,《丧服小记》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唯著此一条,明其馀不为主者皆不杖。此说非,何者?此四等妇人皆在杖科之内,何得不杖?又《礼记》记文说妇人杖者甚众,何言无杖也。云“绞带者,绳带也”者,以绞麻为绳作带,故云绞带也。王肃以为绞带如要绖,马、郑不言,当依王义。雷氏以为绞带在要绖之下言之,则要绖五分去一为带。但首绖象頍项之布,又在首,要绖象大带,用缯,又在要,故须五分去一以为带。今绞带象革带,与要绖同在要,一则无上下之差,二则无粗细可象,而云去要绖五分一为绞带,失其义也。但绖带至虞后,变麻服葛。绞带虞后虽不言所变,案公士、众臣为君服布带,又齐衰已下亦布带,则绞带虞后变麻服布,於义可也。云“冠绳缨,条属”者,丧用绳,为缨属,著也,著之冠,垂之为缨也。云“外毕”者,前后两毕之未而向外摄之也。云“锻而勿灰”者,以冠为首饰,布倍衰裳而用六升,又加以水濯,勿用灰而已。冠六升勿灰,则七升巳上故灰矣。故《大功章》郑注云:“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粗沽之。”则七升已上皆用灰也。云“衰三升”者,不言裳,裳与衰同,故举衰以见裳。为君义服衰三升半,不言者,以缕如三升半,成布三升,故直言三升,举正以包义也。云“菅屦者,菅菲也,外纳。居倚庐”者,周公时谓之屦,子夏时谓之菲。案《士丧礼》“屦外纳”,郑注云:“纳,收馀也。”王谓正向外编之,居倚庐,孝子所居,居在门外东壁,倚木为庐,故《既夕》记云“居倚庐”,郑注云:“倚木为庐,在中门外东方,北户。”又《丧大记》云:“凡非適子者,自未葬,以於隐者为庐。”注云:“不欲人属目,盖庐於东南角。”若然適子则庐於其北显处为之,以其適子当应接吊宾,故不於隐者。若然,此下有臣为君,则亦居庐。案《周礼·宫正》云大丧,“授庐舍,辨其亲疏贵贱之居”,注云:“亲者、贵者居倚庐,疏者、贱者居垩室。”又《杂记》朝廷卿大夫士居庐,都邑之士居垩室,见诸侯之臣为其君之礼。案《丧大记》云:“妇人不居庐。”若然,此经云居倚庐,专据男子生文。云“寝苫枕块”,《既夕》文与此同,彼注云:“苫,编藁。块,堛也。”彼又云“不说绖带”,郑注云:“哀戚不在於安。”若然,在中门外者,哀亲之在外;寝苫者,哀亲之在草故也。此之衰三升枕块,据大夫已上。若士,则大夫適子为士者得行大夫礼。若正士则枕草,衰则缕三升半,成布三升,《杂记》所云“齐晏平仲为其父粗衰斩枕草”是也,但平仲谦为父服士服耳。云“哭昼夜无时”者,哭有三无时:始死未殡已前,哭不绝声,一无时;既殡已后,卒哭祭已前,阼阶之下为朝夕哭,在庐中思忆则哭,二无时;既练之后,无朝夕哭,唯有庐中或十日,或五日,思忆则哭,三无时也。卒哭之后,未练之前,唯有朝夕哭,是一有时也。云“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者,孝子遭父母之丧,当为父母致病,故《丧大记》云“水浆不入口”,三日之后乃始食。必三日许食者,圣人制法,不以死伤生,恐至灭性,故礼许之食。虽食犹节之,使朝夕各一溢米而已也。曾子有母之丧,水浆不入於口七日者,失礼之法,故子思非之,云“先王制礼,过之者俯而就之,不至者跂而及之,故君子执亲之丧,水浆不入於口者三日,杖而后能起”,是礼之常法也。云“寝不说绖带”者,案《杂记》:“孔子云,少连、大连善居丧,三月不解。”郑注云:“不解倦也。”又案《既夕》文与此同,郑注云:“哀戚不在於安。”绖带在衰裳之上,而云不说,则衰裳在内,不说可知。此据未葬前,故文在虞上,既虞后,寝有席,衰绖说可知也。云“既虞,翦屏柱楣”者,案《王制》云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大夫士三月而葬。又案《士虞礼》既葬,反,日中而虞,郑注《士丧》“三虞”云:“虞,安也。”葬时送形而往,迎魂而反,反哭之时,入庙中,上堂不见,入室又不见,乃至適寝之中,旧殡之处,为虞祭,以安之。《礼记·檀弓》云“葬日虞,不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是也。依《公羊传》云:天子九虞,诸侯七虞,大夫五虞,士三虞。今传言既虞,谓九虞、七虞、五虞、三虞之后,乃改旧庐,西乡开户,翦去户傍两厢屏之馀草。柱楯者,前梁谓之楣,楣下两头竖柱,施梁乃夹户傍之屏也。云“寝有席”者,案《间传》云“既虞,卒哭,柱楣翦屏,芐翦不纳”,郑云:“芐,今之蒲苹。”即此寝有席,谓蒲粗加於苫上也。云“食疏食,水饮”者,未虞以前,朝一溢米,夕一溢米而为粥。今既虞之后,用粗疏米为饭而食之,明不止朝一溢夕一溢而已,当以足为度。云饮水者,未虞以前,渴亦饮水,而在既虞后,与疏食同。言水饮者,恐虞后饮浆酪之等,故云饮水而已也。云“朝一哭夕一哭而已”者,此当《士虞礼》卒哭之后。彼云卒哭者,谓卒去庐中无时之哭,唯有朝夕於阼阶下有时之哭。《丧服》之中,三无时哭外,唯此卒哭之后,未练之前一节之閒是有时之哭,故云而已,言其不足之意。云“既练,舍外寝”者,谓十三月服七升冠,男子除首绖而带独存,妇人除於带而绖独存。又练布为冠,著绳,屦止舍外寝之中,不复居庐也。云“始食菜果,饭疏食”者,案《丧大记》“祥而食肉”,《閒传》云“大祥有醯酱,中月而禫,而饮醴酒,始饮酒者,先饮醴酒,始食肉者,先食乾肉”,《曲礼》云父母之丧,“有疾饮酒食肉,疾止复初”,皆为不以死伤生也。云“哭无时”者,此三无时哭中,谓练后垩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思忆则哭。《大记》云“祥而外无哭者,禫而内无哭者”,皆在哭无时之限也。○注“盈手”至“异数”。○释曰:云“以五分一为杀者,象五服之数也”者,郑五服之内,升数至多,若绖带象升数,降杀参差难等。若五服,服为一节,则降杀易明,故郑云象五服之数也。云“爵,谓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也”者,案《白虎通》云:“天子爵号。”又夏殷之士无爵,周之道,爵及命士通大夫自然皆爵也。是天子以下,皆曰爵也。云“属犹著也。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著之冠也”者,案《礼记》云:“丧冠条属,以别吉凶。”若然,吉冠则缨、武别材,凶冠则缨、武同材,是以郑云通屈一条绳为武,谓将一条绳从额上约之,至项后交过,两相各至耳,於武缀之,各垂於颐下结之。云“著之冠”者,武缨皆上属著冠,冠六升,外毕是也。云“布八十缕为升”者,此无正文,师师相传言之,是以今亦云八十缕谓之宗,宗即古之升也。云“今之《礼》皆以登为升,俗误已行久矣”者,案郑注《仪礼》之时,古今二《礼》并观,叠古文者,则从经今文,若叠今文者,则从经古文。今此注而云今之《礼》皆以登为升,与诸注不同,则今古《礼》皆作升字,俗误已行久矣也。若然,《论语》云“新穀既升”,升亦训为成,今从登不从升者,凡织纴之法,皆缕缕相登,上乃成缯布,登义强於升,故从登也。引《杂记》者,证条属是丧冠,若吉冠则缨、武异材。云“三年之练冠,亦条属”者,欲见条属以至大祥,除衰杖,大祥除丧之际,朝服缟冠,当缨、武异材,从吉法也。云“右缝,小功以下左”者,案《大戴礼》云:“大功已上唯唯,小功已下额额。”然孝子朝夕哭在阼阶之下,西面吊,宾从外入门,北面见之。大功以上,哀重其冠,三辟积,乡右为之,从阴,阴,唯唯然顺。小功緦麻,哀轻,其冠亦三辟积,乡左为之,从阳,吊宾入门,北乡望之,额额然逆。乡宾二者皆条属,但从吉从凶不同也。云“外毕者,冠前后屈而出,缝於武也”者,冠广二寸,落顶,前后两头皆在武下,乡外出,反屈之,缝於武而为之,两头缝,毕乡外,故云外毕。案《曲礼》云“厌冠不入公门”,郑注云:“厌犹伏也。丧冠厌伏。”是五服同名。由在武下,出反屈之,故得厌伏之名。《檀弓》云:“古者冠缩缝,今也衡缝。故丧冠之反吉,非古也。”是吉冠则辟积无杀,横缝,亦两头皆在武上,乡内,反屈而缝之,不得厌伏之名。云“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依筭法,百二十斤曰石,则是一斛。若然,则十二斤为一斗,取十斤分之,升得一斤;馀二斤,斤为十六两,二斤为三十二两,升取三十两十升,升得三两,添前一斤十六两,为十九两。馀二两,两为二十四铢,二两为四十八铢,取四十铢十升,升得四铢,馀八铢。一铢为十累,八铢为八十累,十升,升得八累。添前则是一升得十九两四铢八累。於二十两,仍少十九铢二累。则别取一升破为十九两四铢八累,分十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为二百四十铢,又分九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九两者二百一十六铢,并四铢八累,添前四百六十铢八累,总为二十四分。直取二百四十铢,馀二百二十铢八累在,又取二百一十六铢二十四分,分得九铢,添前分得十九铢,有四铢八累。四铢,铢为十累,总为四十累,通八累为四十八累,二十四分,分得二累,是一升为二十四分,分得十九铢,添前四铢为二十三铢,将二累添前八累则为十累,则十参为一铢,以此一铢添前二十三铢,则为二十四铢,为一两,一两添十九两,外二十两曰溢。云“楣谓之梁,所谓梁闇”者,所谓《书传》文。案《丧服四制》云“高宗谅闇三年”,郑注云:“谅,古作梁,楣谓之梁。闇,读如鹑鹌之鹌,闇谓庐也。庐有梁者,所谓柱楣也。”即此柱楣者也。云“舍外寝,於中门之外,屋下垒墼为之。不涂塈,所谓垩室也”者,今至练后不居旧庐,还於庐处为屋。但天子五门,诸侯三门,得有中门,大夫士唯有大门、内门两门而已。无中门而云中门外者,案《士丧礼》及《既夕》,外位唯在寝门外,其东壁有庐,垩室。若然,则以门为中门,据内外皆有哭位,其门在外,内位中,故为中门,非谓在外门、内门之中为中门也。言屋下垒墼为之者,东壁之所,旧本无屋,而云屋下为之者,谓两下为屋,谓之屋下。对庐偏加东壁,非两下谓之庐也。云不涂塈者,谓翦屏而已,不泥涂塈饰也。云所谓垩室者,《閒传》云父母之丧,既虞,翦屏,期而小祥,居垩室。彼练后居垩室,即此外寝,故郑云所谓垩室也。云“谓复平生时食也”者,此食为饲读之,不得为食读之,知者,天子已下,平常之食皆有牲牢、鱼腊。练后始食菜果,未得食肉饮酒,何得平常时食,明专据米饭而言也。以其初据一溢米而言,既虞,饭疏食,食亦米饭也。此既练后,复平生时食,食亦据米饭而言。以其古者名饭为食,与《公食大夫》者同音也。云“斩衰不书受月者”云云,凡丧服,所以表哀,哀有盛时、杀时,服乃随哀以降杀。故初服粗,至葬后练,后大祥,后渐细加饰,是以冠为受,斩衰裳三升冠六升,既葬后,以其冠为受,衰裳六升冠七升,小祥又以其冠为受,衰裳七升冠八升。自馀齐衰以下,受服之时,差降可知。然葬后有受服,有不受服,案下《齐衰三月章》及《殇大功章》,皆云无受,《正大功章》即云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今此《斩衰章》及《齐衰章》应言受月,而不言,故郑君特解之。案《杂记》云: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士三月而葬,是月而卒哭。是天子已下,虞、卒哭异数,尊卑皆葬讫反日中而虞。天子九虞,诸侯七虞,大夫五虞,虞讫即受服。士三虞,待卒哭乃受服。必然者,以其大夫已上,卒哭在后月,虞在前月,日已多,是以虞即受服,不得至卒哭。士葬月,卒哭与虞同月,故受服待卒哭后也。今不言受月者,《丧服》总包天子以下,若言七月,唯据天子,若言五月,唯据诸侯,皆不该上下,故周公设经,没去受服之文,欲见上下俱含故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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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二十九 丧服第十一
卷二十九 丧服第十一
父,传曰:为父何以斩衰也?父至尊也。
[疏]“父”。○释曰:周公设经,上陈其服,下列其人,即此文。父已下是为其人服上之服者也。先陈父者,此章恩义并设,忠臣出孝子之门,义由恩出,故先言父也。又下文诸侯为天子、妻为夫、妾为君之等,皆兼举著服之人於上,乃言所为之人於下。若然,此父与君直单举所为之人者,馀者若直言天子,臣皆为天子,故举诸侯也。若直言夫,则妾於君体敌,亦有夫义。妾为君,若直言君,与前臣为君文不殊,已外亦皆嫌疑,故兼举著服之人。子为父、臣为君,二者无嫌疑,故单举所为之人而已。云“传曰:为父何以斩衰也?父至尊也”者,言何以者,问比例,以父母恩爱等,母则在齐衰,父则入於斩,比并不例,故问何以斩,不齐衰。答云父至尊者,天无二日,家无二尊,父是一家之尊,尊中至极,故为之斩也。
诸侯为天子,
[疏]“诸侯为天子”。○释曰:此文在父下君上者,以下文君中虽言天子,兼有诸侯及大夫,此天子不兼馀君,君中最尊上,故特著文於上也。
传曰:天子至尊也。
[疏]“传曰天子至尊也”。○释曰:不发问而直答之者,义可知,故直答而云“天子至尊”,同於父也。
君,
[疏]“君”。○释曰:臣为之服。此君内兼有诸侯及大夫,故文在天子下。郑注《曲礼》云:“臣无君犹无天。”则君者,臣之天。故亦同之於父为至尊,但义故,还著义服也。
传曰:君至尊也。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
[疏]注“天子”至“曰君”。○释曰:卿大夫承天子诸侯,则天子诸侯之下,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案《周礼·载师》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畺地。是天子卿大夫有地者,若鲁国季孙氏有费邑,叔孙氏有郈邑,孟孙氏有郕邑,晋国三家亦皆有韩、赵、魏之邑,是诸侯之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以其有地则有臣故也。天子不言公与孤,诸侯大国亦有孤,郑不言者,《诗》云“三事大夫”,谓三公,则大夫中含之也。但士无臣,虽有地不得君称,故仆隶等为其长,吊服加麻,不服斩也。
父为长子,不言適子,通上下也。亦言立適以长。
[疏]“父为长子”。○释曰:君、父尊外,次长子之重,故其文在此。○注“不言”至“以长”。○释曰:言长子通上下,则適子之号,唯据大夫士,不通天子诸侯。若言大子,亦不通上下。案《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妇。”郑注云:“言妻,见大夫已下,亦为此三人为丧主也。”则大子下及大夫之子不通士,若言世子,亦不通上下,唯据天子诸侯之子。是以郑云“不言適子,通上下”,非直长子得通上下,冢子亦通上下。故《内则》云“冢子则大牢”,注云:“冢子犹言长子,通於下也。”是冢子亦通上下也。云“亦言立適以长”者,欲见適妻所生,皆名適子,第一子死也,则取適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若言適子,唯据第一者,若云长子,通立適以长,故也。
传曰:何以三年也?正体於上,又乃将所传重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重其当先祖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也。庶子者,为父后者之弟也,言庶者,远别之也。《小记》曰:“不继祖与祢。”此但言祖不言祢,容祖、祢共庙。
[疏]“传曰何”至“祖也”。○释曰:云“何以”者,亦是问,比例,以其俱是子,《不杖章》父为众子期,此章长子则为之三年,故发何以之传也。不问斩而问三年者,斩重而三年轻,长子非尊极,故举轻以问之。轻者尚问,明重者可知,故举轻以明重也。云“正体於上,又乃将所传重也”者,此是答辞也。以其父祖適適相承,为上已又是適承之於后,故云正体於上。云又乃将所传重者,为宗庙主是有此二事,乃得三年。云“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者,此明適適相承,故须继祖乃得为长子三年也。○注“此言”至“共庙”。○释曰:云“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者,经云“继祖”,即是为祖后乃得为长子三年。郑云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不同者,周之道有適子,无適孙,適孙犹同庶孙之例,要適子死后乃立適孙,乃得为长子三年。是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也。云“重其当先祖之正体”者,解经正体於上。又云“又以其将代巳为宗庙主也”者,释经传重也。云“庶子者,为父后者之弟也”者,谓兄得为父后者是適子,其弟则是庶子,是为父后者之弟,不得为长子三年。此郑据初而言,其实继父祖身三世,长子四世乃得三年也。云“言庶者,远别之也”者,庶子,妾子之号,適妻所生第二者是众子,今同名庶子,远别於长子,故与妾子同号也。云“《小记》曰不继祖与祢,此但言祖不言祢,容祖祢共庙”者,案《祭法》云:適士二庙,官师一庙。郑注云:“官师,中下之士,祖祢共庙。”则此容祖、祢共庙,据官师而言。若然,《小记》所云祖祢并言者,是適士二庙者也。祖、祢共庙,不言祢直言祖,举尊而言也。郑注《小记》云“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者,郑前有马融之等,解为长子五世,郑以义推之,己身继祖与祢,通已三世,即得为长子斩,长子唯四世,不待五世也,此微破先师马融之义也。以融是先师,故不正言,而云不必而已也。若然,虽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种:一则正体不得传重,谓適子有废疾,不堪主宗庙也;二则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后是也;三则体而不正,立庶子为后是也;四则正而不体,立適孙为后是也。案《丧服小记》云:“適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郑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妇既小功不大功,则夫死亦不三年期可知也。
为人后者,
[疏]“为人后者”。○释曰:此出后大宗,其情本疏,故设文次在长子之下也。案《丧服小记》云:“继别为大宗,继祢为小宗。”大宗即下文为宗子齐衰三月,彼云后大宗者,则此所后,亦后大宗者也。
传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何如而可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也。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若子者,为所为后之亲,如亲子。
[疏]“传曰”至“若子”。○释曰:云“何以三年”者,以生己父母三年,彼不生己亦为之三年,故发问,比例之传也。云“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者,答辞也。雷氏云:此文当云为人后者,“为所后之父”,阙此五字者,以其所后之父或早卒,今所后其人不定,或后祖父,或后曾高祖,故阙之,见所后不定故也。云“何如而可为之后”,问辞。“同宗则可为之后”,答辞。此问亦问比类,以其取后取何人为之,答以同宗则可为之后,以其大宗子当收聚族人,非同宗则不可。谓同承别子之后,一宗之内,若别宗同姓,亦不可以其收族故也。又云“何如而可以为人后”,问辞。云“支子可也”,答辞。以其他家適子当家,自为小宗,小宗当收敛,五服之内亦不可阙,则適子不得后他,故取支子,支子则第二已下,庶子也。不言庶子,云支子者,若言庶子,妾子之称,言谓妾子得后人,適妻第二巳下子不得后人,是以变庶言支,支者,取支条之义,不限妾子而已。若然,適子不得后人,无后亦当有立后之义也。云“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已下之亲至“若子”,谓如死者之亲子,则死者祖父母,则当己曾祖父母,齐衰三月也。妻谓死者之妻,即后人之母也。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并据死者妻之父母、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於后人为外祖父母及舅与内兄弟,皆如亲子为之著服也。若然,上经直言为人后,不言为父,此经直言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及妻及死者外亲之等,不言死者緦麻、小功、大功及期之骨肉亲者,子夏作传,举疏以见亲,言外以包内,骨肉亲者,如亲子可知。
妻为夫。
传曰:夫至尊也。
[疏]“妻为夫传曰夫至尊也”。○释曰:自此已下论妇人服也。妇人卑於男子,故次之。案《曲礼》云:“天子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后以下皆以义称士,庶人得其总名妻者,齐也。妇人无爵,从夫之爵,坐以夫之齿,是言妻之尊卑,与夫齐者也。若然,此经云妻为夫者,上从天子,下至庶人,皆同为夫斩衰也。传言“夫至尊”者,虽是体敌,齐等夫者,犹是妻之尊敬。以其在家天父,出则天夫。又妇人有三从之义: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是其男尊女卑之义,故云夫至尊,同之於君父也。
妾为君。
传曰:君至尊也。妾谓夫为君者,不得体之,加尊之也,虽士亦然。
[疏]“妾为君传曰君至尊也”。○释曰:妾贱於妻,故次妻后。案《内则》云:“聘则为妻,奔则为妾。”郑注云:“妾之言接,闻彼有礼,走而往焉,以得接见於君子。”是名妾之义。但其并后匹適,则国亡家绝之本,故深抑之,别名为妾也。既名为妾,故不得名婿为夫,故加其尊名,名之为君也。亦得接於夫,又有尊事之称,故亦服斩衰也。云“君至尊也”者,既名夫为君,故同於人君之至尊也。○注“妾谓”至“亦然”。○释曰:云“不得体之,加尊之也”者,以妻得体之得名为夫,妾虽接见於夫,不得体敌,故加尊之而名夫为君,是以服斩也。云“虽士亦然”者,案《孝经》士言争友,则属隶不得为臣,则士身不合名君,至於妾之尊夫,与臣为异,是以虽士妾得称夫为君,故云虽士亦然也。
女子子在室为父,女子子者,子女也,别於男子也。言在室者,谓已许嫁。
[疏]“女子”至“为父”。○注“女子”至“许嫁”。○释曰:自此尽“为父三年”,论女子子为父出及在室之事。制服又与男子不同。云“女子子者,子女也,别於男子也”者,男子、女子,各单称子,是对父母生称。今於女子别加一字,故双言二子,以别於男一子者。云“言在室者,关已许嫁”者,郑意经直云女子子为父得矣,而别加在室者,关已许嫁。关,通也,通已许嫁。《内则》“女子十年不出”,又云“十有五年而笄”,女子子十五许嫁而笄,谓女子子年十五笄,四德已备,许嫁与人,即加笄,与丈夫二十而冠同。死而不殇,则同成人矣。身既成人,亦得为父服斩也。虽许嫁为成人,及嫁,要至二十乃嫁於夫家也。
布总,箭笄,髽,衰,三年。此妻妾女子子丧服之异於男子者。总,束发。谓之总者,既束其本,又总其末。箭笄,筱竹也。髽,露紒也,犹男子之括发。斩衰括发以麻,则髽亦用麻。以麻者自项而前,交於额上,却绕紒,如著幓头焉。《小记》曰:“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髽。”凡服,上曰衰,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妇人不殊裳,衰如男子衰,下如深衣,深衣则衰无带,下又无衽。
[疏]“布总”至“三年”。○注“此妻”至“无衽”。○释曰:上文不言布,不言三年,至此言之者,上以哀极,故没其布名与年月,至此须言之故也。以其笄既用箭,则总不可不言用布。又上文绖至练有除者,此经三者既与男子有殊,并终三年乃始除之矣。案《丧服小记》云妇人带“恶笄以终丧”,彼谓妇人期服者,带与笄终丧。此斩衰,带亦练而除笄,亦终三年矣,故以三年言之。云“此妻妾女子子丧服之异於男子”者,郑据经上下妇人服斩者而言。若然,周公作经,越妻妾而在女子子之下言之者,雷氏云:服者本为至情,故在女子之下为文也。若然,经之体例皆上陈服,下陈人,此服之异在下言之者,欲见与男子同者如前,与男子异者如后,故设文与常不例也。以上陈服下陈人,则上服之中亦有女子子,今更言女子子,是言其异者。若然,上文列服之中,冠绳缨非女子所服,此布总笄髽等,亦非男子所服,是以为文以易之也。云“谓之总者,既束其本,又总其末”者,郑解此经云布总者,只为出紒后垂为饰者,而言以其布总六升,与男子冠六升相对,故知据出见者而言,是以郑云谓之总者,既束其本又总其末也。云“箭笄,筱竹也”者,案《尚书·禹贡》云“筱簜既敷”,孔云:“筱,竹箭。”是箭筱为一也。又云“髽,露紒也,犹男子之括发”者,髽有二种,案《士丧礼》曰“妇人髽于室”,注云:“始死,妇人将斩衰者,去笄而纚。将齐衰者,骨笄而纚。今言髽者,亦去笄纚而紒也。齐衰以上至笄犹髽,髽之异於括发者,既去纚而以发为大紒,如今妇人露紒其象也。”其用麻布,亦如著幓头,然是妇人髽之制也。二种者:一是未成服之髽,即《士丧礼》所云者是也,将斩衰者用麻,将齐衰者用布;二者成服之后露紒之髽,即此经注是也。云“斩衰括发以麻,则髽亦用麻”者,案《丧服小记》云斩衰“括发以麻,免而以布”,男子髻发与免用布,有文;妇人髽用麻布,无文。郑以男子髻发,妇人髽,同在小敛之节,明用物与制度亦应不殊。但男子阳,以外物为名,名为括发。妇人阴,以内物为称,称为髽,为异耳。郑引汉法幓头况者,古之括发,其髽之状亦如此,故郑注《士丧礼》云:“其用麻布亦如著幓头也。”引《丧服小记》者,彼男子冠,妇人笄,相对有二时:一者男子二十而冠,妇人许嫁而笄,吉时相对也;一者成服后,男子丧服,妇人箭笄,丧中相对也。今此《小记》所云,参上下文,是据丧中冠笄相对而言。引之者,证经箭笄是与男冠相对之物也。云“男子免而妇人髽”者,亦《小记》之文。此免既齐衰以下,用布为免,则髽是齐衰以下,亦同用布为髽,相对而言也。但男子阳多变,斩衰名括发,齐衰以下名免耳;妇人阴少变,故齐、斩妇人同名髽。案《士丧礼》郑注云:“众主人免者,齐衰将袒,以免代冠。免之制未闻,旧说以为如冠状,广一寸”,亦引《小记》括发及汉幓头为说。则及发及免与髽,三者虽用麻布不同,皆如著幓头不别。若然,成服以后,斩衰至緦麻皆冠如著幓头,妇人皆露紒而髽也。云“凡服,上曰衰,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妇人不殊裳”者,以其男子殊衣裳,是以衰缀於衣,衣统名为衰,故衰裳并见。案《周礼·内司服》王后六服,皆单言衣不言裳,以连衣裳,不别见裳。则此《丧服》亦连裳於衣,衰亦缀於衣而名衰,故直名衰,无裳之别称也。云“衰如男子衰”者,妇人衰亦如下记所云“凡衰外削幅”,以下之制如男子衰也。云“下如深衣”者,如深衣六幅,破为十二,阔头乡下,狭头乡上,缝齐倍要也。云“深衣则衰无带,下”者,案下记云“衣带下尺”,注云:“衣带下尺者,要也。广尺,足以掩裳上际也。”今此裳既缝著衣,不见里衣,故不须要以掩裳上际,故知无要也。云“又无衽”者,又案下记云“衽二尺有五寸”,注云:“衽,所以掩裳际也。”彼据男子阳多变,故衣裳别制。裳又前三幅,后四幅,开两边,露里衣,是以须衽。属衣两旁垂之,以掩交际之处。此既下如深衣,缝之以合前后,两边不开,故不须衽以掩之也。案《深衣》云“续衽钩边”,注云:“续犹属也。衽,在裳旁者也。属连之,不殊裳前后也。钩边,如今曲裾也。”彼吉服深衣,须有曲裾之衽。此妇人凶服之衰,下连裳,虽如深衣,不得尽如深衣并有衽,故郑总云下无衽,则非直无丧服之衽,亦无吉服深衣之衽也。
传曰:总六升,长六寸,箭笄长尺,吉笄尺二寸。总六升者,首饰象冠数。长六寸,谓出紒后所垂为饰也。
[疏]“传曰总”至“二寸”。○释曰:云“箭笄长尺,吉笄尺二寸”者,此斩之笄用箭,下记云:女子子適人为父母,妇为舅姑,用恶笄。郑以为榛木为笄,则《檀弓》“南宫縚之妻之姑之丧”,云“盖榛以为笄”,是也。吉时,大夫士与妻用象,天子诸侯之后、夫人用玉为笄。今於丧中,唯有此箭笄及榛二者。若言寸数,亦不过此二等。以其斩衰尺,吉笄尺二寸。《檀弓》南宫縚之妻为姑,榛以为笄,亦云一尺。则大功以下,不得更容差降。郑注《小记》云:“笄所以卷发。”既在同卷发,故五服略为一节,皆用一尺而已。是以女子子为父母既用榛笄,卒哭之后,折吉笄之首归於夫家。以榛笄之外,无可差降,故用吉笄也。若然,总不言吉,而笄言之者,以其丧中有用吉笄之法,故《小记》无折笄之法当记文,故《小记》折吉笄之首是也。○注“总六”至“饰也”。○释曰:云“总六升者,首饰象冠数”也,上云男子冠六升,此女子子总用布,当男子冠用布之处,故同六升,以同首饰故也。十五升首饰尊,故吉服之冕三十升,亦倍於朝服十五升也。云“长六寸,谓出紒后所垂为饰”也,郑知者,若据其束本,入所不见,何寸数之有乎?故郑以六寸据垂之者,此斩衰六寸。南宫縚妻为姑总八寸,以下虽无文,大功当与齐同八寸,緦麻、小功同一尺,吉裛当尺二寸,与笄同也。
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谓遭丧后而出者,始服齐衰期,出而虞,则受以三年之丧受,既虞而出,则小祥亦如之,既除丧而出,则已。凡女行於大夫以上曰嫁,行於士庶人曰適人。
[疏]“子嫁”至“三年”。○释曰:不言女子子,直云“子嫁”者,上文已云女子子,别於男子,此承上,故不须具言,直云子嫁,是女子子可知。直云反为父足矣,而云“反在父之室”者,以其出时,父已死,初服齐衰,不与在室同。既服齐衰,后反被出,更服斩衰,即与在室同,故须言在室也。言“三年”者,亦有事须言,以其初死服期服,死后被出向父家,更服斩衰三年,与上在室者同,故须言三年也。○注“谓遭丧”至“適人”。○释曰:郑知遭丧后被出者,若父未死被出,自然是在室,与上文同,何须设此经。明是遭丧后,被七出者。云“始服齐衰”者,以其遭父丧时未出,即不杖期,《麻屦章》云女子子嫁为父母是也。云“出而虞,则受以三年之丧受”者,若不被出,则虞后以其冠为受,嫁女在室,为父五升衰裳,八升总。今未虞而出,是出而乃虞,虞后受服与在家兄弟同受斩衰。斩衰,初死三升衰裳,六升冠。既葬,以其冠为受,衰六升,冠七升。此被出之女,亦受衰裳六升,总七升,与在室之女同,故云受以三年之丧受也。云“既虞而出,则小祥亦如之”者,未虞已前未被出,至受后,受以出嫁之受,以八升衰裳,九升总。今既虞后,乃被出至家,又与在室女同。至小祥练祭,在室之女受衰七升,总八升,此被出之女与之同,故云既虞而出小祥亦如之。云“既除丧而出,则已”者,此谓既小祥而出者,以其嫁女为父母期,至小祥已除矣,除服后乃被出,不复为父更著服,故云既除而出则已也。云“凡女行於大夫已上曰嫁,行於士庶人者曰適人”,案《齐衰三月章》云:“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传曰:嫁者,嫁於大夫;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是行於大夫曰嫁。《不杖章》云:“女子子適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传虽不解丧服,本文是士,故知行於士庶人曰適人。庶人谓庶人在官者,府史、胥徒名曰庶人。至於民庶,亦同行士礼,以礼穷则同之。行大夫以上曰嫁,若天子之女嫁於诸侯,诸侯之女嫁於大夫。出嫁为夫斩,仍为父母不降。知者,以其外宗、内宗及与诸侯为兄弟者为君皆斩。明知女虽出嫁,反,为君不降。若然,下传云:“妇人不二斩,犹曰不二天。”今若为夫斩,又为父斩,则是二天,与传违者,彼不二天者,以妇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欲使一心於其天,此乃尊君宜斩,不可以轻服服之,不得以彼决此。若然,外宗、内宗与诸侯为兄弟服斩者,岂不为夫服斩乎?明为君斩,为夫亦斩矣。
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士,卿士也。公卿大夫厌於天子诸侯,故降其众臣布带绳屦,贵臣得伸,不夺其正。
[疏]“公士”至“绳屦”。○注“士卿”至“其正”。○释曰:云“士,卿士也”者,以其在公之下,大夫之上,尊卑当卿之位,故知是卿士也。不言公卿言士者,欲见公无正职,大夫又承副於卿士之言事,卿有职事之重,故变言士,见斯义也。云“公卿大夫厌於天子诸侯,故降其众臣布带绳屦”者,郑解公卿大夫、天子诸侯并言之者,欲见天子诸侯下皆有公卿大夫,公卿大夫下皆有贵臣众臣。若然,天子诸侯下公卿大夫,《周礼·典命》及《大宰》具有其文,此诸侯下公卿,《典命》大国立孤一人是也。以其诸侯无公,故以孤为公卿。《燕礼》云:“若有诸公,则先卿献之。”郑注云:“诸公者,大国之孤也。孤一人,言诸者,容牧有三监。”是以其孤为公,言厌於天子诸侯,故除其众臣布带、绳屦二事,其馀服杖、冠、绖则如常也。其布带则与齐衰同,其绳屦则与大功等也。云“贵臣得伸,不夺其正”者,下传云“室老士贵臣”,故云贵臣得伸。得伸者,依上文绞带、菅屦,故云不夺其正也。
传曰:公卿大夫室老、士,贵臣,其馀皆众臣也。君,谓有地者也。众臣杖,不以即位。近臣,君服斯服矣。绳屦者,绳菲也。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近臣,阍寺之属。君,嗣君也。斯,此也。近臣从君矣,服无所降也。绳菲,今时不借也。
[疏]“传曰公”至“菲也”。○释曰:云“室老、士,贵臣,其馀皆众臣也”者,传以经直云众臣,不分别上下贵贱,故云室老、士二者是贵臣,其馀皆众臣也。云“有地者。众臣,杖不以即位”,欲见公卿大夫,或有地或无地,众臣为之皆有杖。但无地公卿大夫其君卑,众臣为之皆得以杖,与嗣君同即阼阶下朝夕哭位。若有地公卿大夫,其君尊,众臣虽杖,不得与嗣君同即阼阶下朝夕哭位,下君故也。○注“室老”至“借也”。○释曰:云“室老,家相也”者,《左氏传》云“臧氏老”,《论语》云“赵魏老”,是家臣称老。云家相者,案《曲礼》云大夫不名,家相长妾。以大夫称家,是室老相家事者也。云“士,邑宰也”者,《杂记》云:“大夫居庐,士居垩室。”郑注云:“士居垩室,亦谓邑宰也。”与此同,皆谓邑宰为士也。若然,孤卿大夫有菜邑者,其邑既有邑宰,又有家相,若鲁三卿,公山弗扰为季氏费宰,子羔为孟氏之郕宰之类,皆为邑宰也。阳货、冉有、子路之等为季氏家相,亦名家宰。若无地,卿大夫则无邑宰,直有家宰。则孔子为鲁大夫,而原思为之宰,是直有家相者也。此等诸侯之臣,而有贵臣、众臣之事。案《周礼·载师》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畺地。是天子公卿大夫有菜地者也。案《郑志》答云:天子之卿,其地见赐乃有,何由诸侯之臣正有此地,则天子下有无地者也。有菜地者有邑宰,复有家相,无地者,直有家相可知。云“近臣,阍寺之属”者,《周礼》天子宫有阍人,寺人。阍人掌守中门之禁,晨夜开闭,墨者使守门者也。寺人掌外内之通令,奄人使守后之宫门者也。是皆近君之小臣,又与众臣不同,无所降其服,又得与贵臣等不嫌相逼通也。是以《丧服小记》云:“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馀从而服,不从而税。”彼亦是近君小臣,与大臣异也。云“君,嗣君也”者,释传云:君服但其君以死矣,更有君为死君之服,故知是嗣君。若然,案《王制》畿内诸侯不世爵而世禄,彼则天子公卿大夫未爵命,得有嗣君者,以世禄降未得爵,亦得为嗣君,况其中兼畿外诸侯下卿大夫也。且《诗》云:“维周之士,不显亦世。”《左氏传》云:“官有世功,则有官族。”皆是臣有世功,子孙得袭爵,故虽畿内公卿大夫有嗣君也。云绳菲今时不借也者,周时人谓之屦,子夏时人谓之菲,汉时谓之不借者,此凶荼屦,不得从人借,亦不得借人,皆是异时而别名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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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三十 丧服第十一
卷三十 丧服第十一
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三年者。疏犹粗也。
[疏]“疏衰”至“年者”。○注“疏犹粗也”。○释曰:此《齐衰三年章》,以轻於斩,故次斩后。疏犹粗也,粗衰者,案上《斩衰章》中为君三升半粗衰,郑注《杂记》云微细焉,则属於粗,则三升正服斩不得粗名,三升半成布三升微细则得粗称。粗衰为在三升斩内,以斩为正,故没义服之粗。至此四升,始见粗也。若然,为父哀极,直见深痛之斩,不没人功之粗。至於义服斩衰之等,乃见粗称,至於大功、小功,更见人功之显,緦麻极轻,又表细密之事,皆为哀有深浅,故作文不同也。斩衰先言斩者,一则见先斩其布,乃作衰裳;二则见为父极哀,先表斩之深重。此齐衰稍轻,直见造衣之法。衰裳既就,乃始缉之,是以斩衰,斩在上,齐衰,齐在下。“牡麻绖”者,斩衰绖不言麻,此齐衰绖见麻者,彼有杖,杖亦苴,故不得言麻。此绖文孤不兼杖,故得言麻也。云“冠布缨”者,案斩衰冠绳缨,退在绞带下,使不蒙苴齐,冠布缨,无此义,故进之使与绖同处。此布缨亦如上绳缨,以一条为武,垂下为缨也。云“削杖布带”者,并不取蒙苴之义,故在常处。但杖实是桐,不言桐者,以斩衰杖不言竹,使蒙苴故阙竹字。此既不取蒙苴,亦不言桐者,欲见母比父削杀之义,故亦没桐文也。布带者,亦象革带,以七升布为之,此即下章带缘各视其冠是也。齐斩不言布,此缨带言布者,以对斩衰缨带用绳,故此须言用布之事也。“疏屦”者,疏取用草之义,即《尔雅》云“疏不熟”之疏。若然,注云疏犹粗者,直释经疏衰而已,不释疏屦之疏。若然,《斩衰章》言“菅屦”,见草体者,以其重,故见草体,举其恶貌。此言疏以其稍轻,故举草之总称。自此以下,各举差降之宜,故《不杖章》言“麻屦”,《齐衰三月》与《大功》同“绳屦”,《小功》緦麻轻,又没其屦号。言“三年”者,以其为母稍轻,故表其年月。若然,父在为厌降至期,今既父卒,直申三年之衰,犹不申斩者,以天无二日,家无二尊也。是以父虽卒后,仍以馀尊所厌,直申三年,不得申斩也。云“者”者,亦如《斩衰章》文,明者为下出也。
《传》曰:齐者何?缉也。牡麻者,枲麻也。牡麻绖,右本在上,冠者沽功也。疏屦者,藨蒯之菲也。沽犹粗也。冠尊,加其粗。粗功,大功也。齐衰不书受月者,亦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
[疏]“传曰”至“菲也”。○注“沽犹”至“异数”。○释曰:缉则今人谓之为緶也。上章传先云“斩者何不缉也”,此章言齐对斩,故亦先言“齐者何缉也”。云牡麻者枲麻也者,此枲对上章苴,苴是恶色,则枲是好色。故《閒传》云“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枲”也。云“牡麻绖右本在上”者,上章为父,左本在下者,阳统於内;则此为母,阴统於外,故右本在上也。云“疏屦者藨蒯之菲也”者,藨是草名,案《玉藻》云“屦蒯席”,则蒯亦草类。云“冠尊加其粗,粗功大功也”者,此郑虽据齐衰三年而言,冠尊加服皆同,是以衰裳升数恒少,冠之升数恒多。冠在首尊,既冠从首尊,故加饰而升数恒多也。斩冠六升,不言功者,六升虽是齐之末,未得沽称,故不见人功。此三年齐冠七升,初入大功之境,故言沽功,始见人功。沽,粗之义,故云粗功,见人功粗大不精者也。云“齐衰不书受月者,亦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者,其义说与《斩章》同,故云“亦”也。
父卒则为母。尊得伸也。
[疏]“父卒则为母”。○注“尊得伸也”。○释曰:此章专为母三年,重於期,故在前也。直云父卒为母足矣,而云“则”者,欲见父卒三年之内而母卒,仍服期,要父服除后,而母死乃得伸三年,故云则以差其义也。必知义如此者,案《内则》云:“女子十有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注云:“故,谓父母之丧。”言二十三而嫁,不止一丧而已,故郑并云父母丧也。若前遭母丧,后遭父丧,自然为母期为父三年,二十三而嫁可知。若前遭父服未阕,即得为母三年,则是有故,二十四而嫁,不止二十三也。知者,假令女年二十,二月嫁娶之月,将嫁,正月而遭父丧,并后年正月为十三月小祥,又至后年正月大祥,女年二十二,欲以二月将嫁,又遭母丧,至后年正月十三月大祥,女年二十三将嫁。此是父服将除,遭母丧,犹不得为申三年。况遭父丧,在小祥之前,何得即申三年也。是父服未除,不得为母三年之验,一也。又《服问》注曰:“为母既葬,衰八升。”亦据父卒为母,与父在为母同五升衰裳,八升冠。既葬,以其冠为之受衰八升,是父卒为母,未得申三年之验,二也。《閒传》云为母既虞卒哭,衰七升者,乃是父服除后,乃为母申三年。初死,衰四升,冠七升;既葬,以其冠为之受衰七升,与此经同是父服除后为母,乃申三年之验,是三也。诸解者全不得思此义,妄解则文,说义多涂,皆为谬也。尊得伸者,得伸三年,犹未伸斩。
继母如母。
[疏]“继母如母”。○释曰:继母本非骨肉,故次亲母后。谓己母早卒,或被出之后,继续己母,丧之如亲母,故云“如母”。但父卒之后如母,明父在如母可知。下《期章》不言者,举父没后,明父在如母,可知慈母之义亦然,皆省文也,故皆举后以明前也。若然,直言继母载在《三年章》内,自然如母可知,而言如母者,欲见生事,死事一皆如己母也。
传曰: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因犹亲也。
[疏]“传曰”至“殊也”。○释曰:传发问者,以继母本是路人,今来配父,辄如己母,故发斯问。答云继母配父,即是片合之义,既与己母无别,故孝子不敢殊异之也。
慈母如母。
[疏]“慈母如母”。○释曰:慈母非父片合,故次后也。云如母者,亦生礼、死事皆如己母。
传曰:慈母者何也?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如母,贵父之命也。此主谓大夫士之妾,妾子之无母,父命为母子者。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士之妾子为母期矣。父卒则皆得伸也。
[疏]“传曰”至“命也”。○释曰:传别举“传”者,是子夏引旧传证成己义故也。欲见慈母之义,旧已如此,故须重之如己母也。云“妾之无子”者,谓旧有子,今无者,失子之妾,有恩慈深,则能养他子以为己子者也。若未经有子,恩慈浅,则不得立后而养他。不云“君命妾曰”,而云“父”者,对子而言父,故言父也。必先命母者,容子小,未有所识,乃命之或养子是然,故先命母也。云“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者,案《内则》云:“孝子之身终,终身也者,非终父母之身,终其身也。”彼终其身为终孝子之身。此终其身下乃云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则以慈母轻於继母,言终其身,唯据终慈母之身而已。明三年之后不复如是,以《小记》云慈母“不世祭”,亦见轻之义也。云“如母,贵父之命也”者,一非骨血之属,二非配父之尊,但唯贵父之命故也。传所引唯言妾之子与妾相事者,案《丧服小记》云:“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郑云:“缘为慈母后之义,父之妾无子者,亦可命已庶子为后。”又云即庶子为后,此皆子也,传重而已不先命之,与適妻使为母子也。若然,此父命妾之文,兼有庶母、祖庶母,但不命女君与妾子为母子而已。○注“此谓”至“伸也”。○释曰:郑知“此主谓大夫士之妾,妾子之无母,父命为母子者”,知非天子诸侯之妾与妾子者,案下记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縓缘。”既葬除之,父没乃大功。明天子庶子亦然,何有命为母子为之三年乎?故知主谓大夫士之妾与妾子也。云“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者,《小功章》云:“君子子为庶母之慈己者”。注云:“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適妻子。”彼谓適妻,子备三母:有师母、慈母、保母。慈居中,服之则师母、保母服,可知是庶母为慈母服,《小功》下云其不慈己则緦可也,是大夫之適妻子不命,为母子慈己加服小功。若妾子为父之妾,慈己加服小功可知。若不慈己,则緦麻矣。士为庶母,《緦麻章》云:“士为庶母。”传曰:“以名服也。”故此云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者之服可也。云“大夫之妾子,父在为其母大功”者,《大功章》云“大夫之庶子为其母”,是大功也。云“士之妾子为其母期矣”者,《期章》云:“父在为母”,不可言士之妾子为其母,郑知者,推究其理,大夫妾子厌降,为母大功。士无厌降,明如众人服期也。云“父卒则皆得伸也”者,士父在已伸矣,但大夫妾子父在大功者,父卒则与士皆得伸三年也。
母为长子。
[疏]“母为长子”。○释曰:长子卑,故在母下。但父为长子在《斩章》,母为长子在齐衰,以子为母服齐衰,母为之不得过於子为己,故亦齐衰也。若然,长子与众子为母,父在期,若夫在为长子,岂亦不得过於子为己服期乎?然者子为母有降屈之义,父母为长子本为先祖之正体,无厌降之义,故不得以父在屈至期,明母为长子不问夫之在否也。
传曰: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不敢降者,不敢以己尊降祖祢之正体。
[疏]“传曰”至“降也”。○释曰:云“何以三年”者,此亦问,比例,父母为众子期等是子,此何以独三年?云“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者,《斩章》又云“何以三年”,答云“正体於上,将所传重”,不降,故於母亦云不敢降,故答云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若然,夫不敢降,妻亦不敢降,而云父母者,以其父母各自为子,故父母各云“何以三年”而问之,是以答各据父母为子而言,不据夫妻也。○注“不敢”至“正体”。○释曰:云“不敢以己尊降祖祢之正体”者,上传於父已答云“正体於上”,是以郑解母不降,亦与父同,以夫妇一体,故不降之义亦等。
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
[疏]“疏衰”至“期者”。○释曰:案下章不言疏衰已下者,还依此经所陈,唯言不杖及麻屦异於上者,此章“疏衰”已下,与前章不殊,唯“期”一字与前三年有异。今不直言其异,而还具列之者,以其此一期与前三年悬绝,恐服制亦多不同,故须重列七服者也。但此章虽止一期,而禫杖具有。案下《杂记》云:“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注云:“此谓父在为母。”即是此章者也。母之与父,恩爱本同,为父所厌屈而至期,是以虽屈犹申禫杖也。为妻亦申,妻虽义合,妻乃天夫,为夫斩衰,为妻报以禫杖,但以夫尊妻卑,故齐斩有异。
传曰:问者曰:何冠也?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緦麻、小功,冠其衰也。带缘各视其冠。问之者,见斩衰有二,其冠同。今齐衰有四章,不知其冠之异同尔。缘,如深衣之缘。今文无冠布缨。
[疏]“传曰”至“其冠”。○释曰:云“问者曰何冠也”者,此还子夏之问答而言。问者曰者,子夏欲起发前人使之开悟,故假他问答己之言也。云“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者,降服,齐衰四升,冠七升;既葬,以其冠为受,衰七升,冠八升。正服,齐衰五升,冠八升;既葬,以其冠为受,衰八升,冠九升。义服,齐衰六升,冠九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服衰九升,冠十升。降服,大功衰七升,冠十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正服,大功衰八升,冠十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以其初死,冠升皆与既葬衰升数同,故云冠其受也。大功亦然。云“緦麻小功,冠其衰也”者,以其降服,小功衰十升;正服,小功衰十一升;义服,小功衰十二升,緦麻十五升,抽其半七升半,冠皆与衰升数同,故云冠其衰也。义疏备於下记也。云“带缘各视其冠”者,带谓布带,象革带者,缘谓丧服之内,中衣缘用布,缘之二者之布升数多少,视犹比也,各比拟其冠也。然本问齐衰之冠,因答大功与緦麻,小功并答带缘者,子夏欲因问博陈其义,是以假问答异常例也。○注“问之”至“布缨”。○释曰:云“问之者见斩衰有二,其冠同”者,下记云“斩衰三升,三升有半,冠六升”,是其冠同也。云“今齐衰有四章不知其冠之异同尔”者,下记云“齐衰四升,其冠七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七升,冠八升”,唯见此降服齐衰,不见正服、义服,及三月齐衰一章不见,以不知其冠之异同,故致此问也。云“缘如深衣之缘”者,案深衣《目录》云:“深衣,连衣裳而纯之,以采素纯曰长衣,有表则谓之中衣。”此既在丧服之内,则是中衣矣。而云深衣,以其中衣与深衣同是连衣裳,其制大同,故就深衣有篇目者而言之。案《玉藻》云其为“长中继揜尺”,注云:“其为长衣、中衣则继袂揜一尺,若今褎矣。深衣则缘而已。”若然,中衣与长衣袂皆手外长一尺。案《檀弓》云练时“鹿裘衡长袪”,注云“袪谓褎缘袂口也”。练而为裘,横广之又长之,又为袪,则先时狭短,无袪可知。若然,此初丧之中衣缘亦狭短,不得如《玉藻》中衣继袂揜一尺者也。但吉时麛裘,即凶时鹿裘,吉时中衣,深衣。《目录》云大夫以上用素,士中衣不用布,缘皆用采,况丧中缘用布,明中衣亦用布也。其中衣用布,虽无明文,亦当视冠。若然,直言缘视冠,不言中衣缘用采,故特言缘用布,何妨丧时中衣亦用布乎?云“今文无冠布缨”者,郑注《仪礼》从经今文者,注内叠出古文,不从古文。若从经古文者,注内叠出今文,不从今文。此注既叠出今文,明不从今文,从经古文,有冠布缨为正也。
父在为母。
[疏]“父在为母”。○释曰:《斩章》直言父,即知子为之可知。今此言母,亦知子为之,而言父在为母者,欲明父母恩爱等,为母期者,由父在厌,故为母屈至期,故须言父在为母也。
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
[疏]“传曰”至“之志也”。○释曰:上章已论斩衰不同讫,故传直言“何以期”而不三年决之也。“屈也”者,答辞,以家无二尊,故於母屈而为期,是以云“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解父在母屈之意也。言不敢伸其私尊,明子於父母本尊。若然,不直言尊而言私尊者,其父非直於子为至尊,妻於夫亦至尊。母则於子为尊,夫不尊之,直据子而言,故言私尊也。若然,夫妻敌体而言屈,公子为母练冠在五服之外,不言屈者,举尊以见卑,屈可知。大夫妾子为母大功,亦斯类也。云“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者,子於母屈而期,心丧犹三年,故父虽为妻期,而除三年乃娶者,通达子之心丧之志故也。不云“心”而言“志”者,心者,万虑之总,喜怒哀乐好恶六情皆是情,则为志母虽一期,哀犹未绝,是六情之中而哀偏在,故云志也,不云心也。《左氏传》晋叔向云一岁王“有三年之丧二”,据大子与穆后,天子为后亦期,而云三年丧者,据达子之志而言三年也。
妻。传曰:为妻何以期也?妻至亲也。適子父在则为妻不杖,以父为之主也。《服问》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妇。”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谓庶子。
[疏]“妻传曰”至“亲也”。○释曰:妻卑於母,故次之。夫为妻,年月禫杖亦与母同,故同章也。以其出嫁天夫,为夫斩,故夫为之,亦与父在为母同。传曰“何以期也”者,传意以妻拟母,母是血属得期,怪妻义合亦期,故发此之传也。此问异於常例,上问母直云“何以期”,今云“为妻”,乃云“何以期”者,雷氏云:“妻卑,以拟同於母,故问深於常也。”云“妻至亲也”,答以妻至亲,故同於母。言妻至亲者,妻既移天齐体,与己同奉宗庙,为万世之主,故云至亲也。○注“適子”至“庶子”。○释曰:云“適子父在则为妻不杖,以父为之主也”者,《不杖章》之文也。又引《服问》者,郑彼注云:“言妻见大夫已下,亦为此三人为丧主也。”若士卑,为此三人为丧主可知。若然,至此经为妻,非直是庶子为妻,欲见兼有適子父没为妻在其中。云“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谓庶子”者,案《丧服小记》云“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可”是也。引之者,证经云是天子以下至士庶人,父皆不为庶子之妻为丧主,故夫皆为妻杖,得伸也。
出妻之子为母。出犹去也。
[疏]“出妻之子为母”。○释曰:此谓母犯七出。去,谓去夫氏或適他族,或之本家子从而为服者也。七出者:无子一也,淫泆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天子诸侯之妻,无子不出,唯有六出耳。雷氏云:子无出母之义,故继夫而言出妻之子也。
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传曰:“绝族无施服,亲者属。”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在旁而及曰施,亲者属,母子至亲,无绝道。
[疏]“传曰”至“私亲也”。○释曰:云“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者,传意似言出妻即是绝族,故於外祖可以无服,恐人疑为之服,故传明言之也。又云“传曰”者,子夏引他旧传,证成己义。云“绝族”者,嫁来承奉宗庙,与族相连缀,今出则与族绝,故云绝族也。“无施服”者,傍及为施,以母为族绝,即无傍及之服也。云“亲者属”者,旧传解母被出,犹为之服也。云“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者,旧传释为父后者,谓父没適子承重,不合为出母服意。云“传”曰者,子夏释旧传意云与尊者为一体者,不言与父为体,而言与尊者,上《斩衰章》已有《传》云“正体於上,将所传重”,释相承父祖已上皆是尊者,故不言父也。但事宗庙祭祀者,不欲闻见凶人,故《杂记》云有死於宫中三月不祭,况有故可得祭乎?是以不敢服其私亲也。父已与母无亲,子独亲之,故云“私亲”也。○注“在旁”至“绝道”。○释曰:云“在旁而及曰施”者,《诗》云“莫莫葛藟,施于条枚”,“茑与女萝,施于松上”,皆是在旁而及曰施。此以母为主,旁及外祖,今母已绝族,不复及在旁,故云无施服也。云“亲者属母子至亲无绝道”者,属犹续也,《孝经》云“父母主之,续莫大焉”,故谓母子为属,对父与母义合有绝道,故云母子至亲无绝道。
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传曰:何以期也?贵终也。尝为母子,贵终其恩。
[疏]“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释曰:云“父卒继母嫁”者,欲见此母为父已服斩衰三年,恩意之极,故子为之一期,得伸禫杖。但以不生己,父卒改嫁,故降於已母。虽父卒后,不伸三年,一期而已。云“从为之服”者,亦为本是路人,暂时之与父片合,父卒,还嫁,便是路人,子仍著服,故生从为之文也。“报”者,《丧服上、下》并记云报者十有二,无降杀之差。感恩者皆称报。若此子念继母恩,终从而为服,母以子恩,不可降杀,即生报文,馀皆放此。
不杖、麻屦者,此亦齐衰,言其异於上。
[疏]“不杖麻屦者”。○注“此亦”至“於上”。○释曰:案上《斩章》布总箭笄亦是异於上,郑不言之,至此乃注者,彼亦是异於上,不言者,以下文更有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亦是异於上。同是斩衰,而有二文皆异,故不得言异於上,直注云:“此妻妾女子子异於男子而已。此则虽是别章,唯此二事异於上,故得言之也。此《不杖章》轻於上禫杖,故次之。又云此章与上章虽杖与不杖不同,其正服齐衰裳皆同五升而冠八升则不异也。必知父在为母不衰四升,冠七升,与上三年齐衰同者,见郑注《杂记》云:“士以臣从君服之齐衰,为其母与兄弟。”是父在,为母与兄弟同正服五升,八升之验也。又郑注《服问》云“为母既葬衰八升”,是初死衰五升,冠八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八升,冠九升,是亦为母同正服衰五升之验也。又案此章云“不杖麻屦”,郑云“言其异於上”,则上章下疏衰之等亦同,又是为母同正服五升之验也。案下记云齐衰四升冠七升,及《閒传》云为母既虞,受衰七升者,唯据上章父卒为母齐衰三年者也。
祖父母。
[疏]“祖父母”。○释曰:孙为之服丧服条例,皆亲而尊者在先,故《斩章》先父三年,齐衰先母,此不杖期先祖,亦是其次。若然,此章有降、有正、有义服之本制,若为父期,祖合大功,为父母加隆至三年,祖亦加隆至期,是以祖在於章,首得其宜也。
传曰:何以期也?至尊也。
[疏]“传曰”至“尊也”。○释曰:云“何以期也至尊也”者,此据母而问,所生之母至亲,唯期而已,祖为孙止大功,孙为祖既疏,何以亦期。答云“至尊也”者,祖为孙降至大功,似父母於子降至期,祖虽非至亲,是至尊,故期。若然,不云“祖至尊”,而直云“至尊”者,以是父之至尊,非孙之至尊,故直云至尊也。
世父母、叔父母。
[疏]“世父母叔父母”。○释曰:世叔既卑於祖,故次之。伯言世者,欲见继世为昆弟之子,亦期。不言报者,以昆弟之子犹子,若言报为疏,故不言报也。
传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与尊者一体也。然则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牉合也;昆弟,四体也。故昆弟之义无分,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故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异居而同财,有馀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宗者,世父为小宗典宗事者。资,取也。为姑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传曰”至“名服也”。○释曰:传发“何以期”问比例者,雷氏云:“非父之所尊,嫌服重,故问也。”不直云“何以言世父叔父”者,以经总言而传离释,故二文欲别问也。云“与尊者一体也”者,虽非至尊,既与尊者为一体,故服期。不言与父为一体者,直言尊者,明父为一体也,为与一尊,故加期也。云“然则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者,以世叔父与二尊为体,故加期。昆弟之子无此义,何以亦期?故怪而致问也。云“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者,凡得降者,皆由已尊也,故降之。世叔非正尊,故生报也。云“父子一体”已下云云,传云此者,上既云一体,故传又广明一体之义,凡言“体”者,若人之四体,故传解父子、夫妻、兄弟,还比人四体而言也。云“父子一体也”者,谓子与父骨血是同为体,因其父与祖亦为一体,又见世叔与祖亦为一体也。云“夫妻一体也”者,亦见世叔母与世叔父为一体也。云“昆弟一体也”者,又见世叔与父亦为一体也。故马云:言一体者,还是至亲,因父加於世叔,故云昆弟一体。因世叔加於世叔母,故以夫妻一体也。因上世叔是旁尊,故以下广明尊有正有旁之义也。人身首足为上下,父子亦是尊卑之上下,故父子比於首足。因父子兼见祖孙,故马云首足者,父尊若首,加祖在期,子卑若足,曾孙在緦也。云“夫妇牉合也”者,《郊特牲》云“天地合而后万物兴焉”,是夫妇半合,子胤生焉,是半合为一体也。云“昆弟四体也”者,四体谓二手、二足,在身之旁,昆弟亦在父之旁,故云四体也。云“故昆弟之义无分”者,此传兄弟有合离之义,以手足四体本在一身,不可分别。若昆弟共成父身,亦不可分别,是昆弟之义不合分也。云“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者,昆弟理不合分,然而分者,则辟子之私也,使昆弟之子各自私朝其父,故须分也。云“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者,《内则》云:“子事父母,鸡初鸣,咸盥漱,栉纚笄总。”朝事父母,若兄弟同在一宫,则尊崇诸父之长者。第二已下,其子不得私其父,不成为人人之子之法也。云“故有东宫有西宫”云云,案《内则》云:“命士以上,父子异宫。”不命之士,父子同宫,纵同宫亦有隔别,亦为四方之宫也。云“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者,二母是路人,以来配世叔父,则生母名,既有母名,则当随世叔而服之,故云以名服也。○注“宗者”至“如之”。○释曰:案《丧服小记》云:“继别为大宗,继祢为小宗。”大宗继别子之后,百世不迁之宗,在五服之中者,族人为之月筭如邦人,如为齐衰,《齐衰三月章》宗子是也。小宗有四,皆据五服之内,依常著服。五世别高祖,则别事亲者。今宗子在《期章》之内,明非大宗子,是世父为小宗典宗事者也。云“为姑姊妹在室亦如之”者,《大功章》云“为姑嫁大功”,明未嫁在此《期章》。若然,不见姑者,雷云:不见姑者,欲见时早出之义。
大夫之適子为妻。
[疏]“大夫之適子为妻”。○释曰:云“大夫之適子为妻”,在此《不杖章》,则上《杖章》为妻者是庶子为妻,父没后適子亦为妻杖,亦在彼章也。
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何以不杖也?父在则为妻不杖。大夫不以尊降適妇者,重適也。凡不降者,谓如其亲服服之。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为人后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
[疏]“传曰”至“不杖”。○释曰:怪所以期,发比例而问者。大夫众子为妻皆大功,今令適子为妻期,故发问也。云“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大功章》有適妇,注云:“適子之妻。”是父不降適妇也。云子亦不敢降者,谓不敢降至大功,与庶子同也。云“何以不杖也”者,既不降,怪不杖,故发问也。“父在为妻不杖”者,父为適子之妇为丧主,故適子不敢伸而杖也。《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妇。”是大夫为適妇为丧主也,故子不杖也。若然,此適子为妻通贵贱,今不云“长子”通上下而云“適子”,唯据大夫者,以五十始爵,为降服之始,嫌降適妇,其子亦降其妻,故明。举大夫不降,天子诸侯虽尊,不降可知。○注“大夫”至“出降”。○释曰:云“大夫不以尊降適妇者,重適也”者,此解经文所不降適子之妇,对大夫为庶子之妇小功,是尊降也。云“凡不降者谓如其亲服服之”者,谓依五服常法服之。云“降有四品”者,郑因传有降、不降之文,遂总解《丧服》上下降服之义。云“君大夫以尊降”者,天子诸侯为正统之亲,后夫人与长子、长子之妻等不降,馀亲则绝。天子诸侯绝者,大夫降一等,即大夫为众子大功之等是也。云“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者,此非身自尊,受父之厌屈以降,无尊之妻。下记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縓缘,为其妻縓冠葛绖带麻衣”,父卒乃大功是也。大夫之子即《小功章》云“大夫之子为从父昆弟在小功”皆是也。云“公之昆弟以旁尊降”者,此亦非己尊旁及昆弟,故亦降其诸亲,即《小功章》云“公之昆弟为从父母昆弟”是也。案《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母妻昆弟”,传曰:“先君馀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若然,公之昆弟有两义,既以旁尊,又为馀尊厌也。云“为人后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者,谓若下文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又下文云“女子適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为父后者”,此二者是出也。凡大夫之服,例在正服后,今在昆弟上者,以其妻本在杖期,直以父为主,故降入《不杖章》,是以进之在昆弟上也。
昆弟。昆,兄也。为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昆弟”。○注“昆兄”至“如之”。○释曰:昆弟卑於世叔,故次之,此亦至亲以期断。云“昆,兄也”者,昆,明也,以其次长,故以明为称弟。弟也,以其小,故以次弟为名。云“为姊妹在室亦如之”者,义同於上,姑在室也。
为众子。众子者,长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子在室亦如之。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大夫则谓之庶子,降之为大功。天子、国君不服之。《内则》曰:“冢子未食而见,必执其右手。適子、庶子已食而见,必循其首。”
[疏]“为众子”。○注“众子”至“其首”。○释曰:众子卑於昆弟,故次之,注兼云女子之义,如上姑姊妹。但上注郑云“在室”,此不云在室可知,故略不言也。昆弟众子及下昆弟之子者,皆不发传者,以其同是一体,故无异问。姊妹女子子在室不见者,亦如上姑不见。雷氏云:“欲见出当及时”,又《大功章》见姑姊妹女子子嫁大功,明此在室可知,故略之也。云“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者,经不云士,郑云士者,《丧服》平文是士,故言士可知也。云“大夫则谓之庶子,降之为大功”者,下文大夫之子皆云庶子,降一等,故大功。云“天子国君不服之”者,以其绝旁亲,故知不服。若然,经所云唯据士也。引《内则》者,案彼云子生三月之末,释日翦发为鬌,以见於父。若冢子,生则见於正寝,其日夫妻共食,具视朔食,天子则大牢,诸侯则少牢,大夫特牲,士特豚。冢子未食而见,必执其右手,咳而名之。执右明授之室事,退入夫之燕寝乃食,下云其非冢子皆降一等。云“適子庶子巳食而见必循其首”者,不授室事故也,而郑注未食已食,急正缓庶之义。言冢子犹言长子,通於下也,彼言適子,谓適妻所生第二已下,庶子谓妾子也。引之者,证言庶子是别於適长者也。
昆弟之子。
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檀弓》曰:“丧服,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
[疏]“昆弟之子”。○注“檀弓”至“进之”。○释曰:昆弟子疏於亲子,故次之。世叔父为之,此两相为服,不言报者,引同己子,与亲子同,故不言报,是以《檀弓》为证,言“进”者,进同己子故也。
大夫之庶子为適昆弟。两言之者,適子或为兄,或为弟。
[疏]“大夫”至“昆弟”。○注“两言”至“为弟”。○释曰:此大夫之妾子,故言庶,若適妻所生第二已下,当直云昆弟,不言庶也。云“两言之”者,以其適妻所生適子,或长於妾子,或小於妾子,故云两言之。適子或为兄,或为弟,是以经昆弟并言之。
《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虽尊,不敢降其適,重之也。適子为庶昆弟,庶昆弟相为,亦如大夫为之。
[疏]“传曰”至“降也”。○释曰:云“父之所不降”者,即《斩章》父为长子是也。云“子亦不敢降”者,於此服期是也。发“何以”传者,馀兄弟相为皆大功,独为適服期,故发问比例之传也。○注“大夫”至“为之”。○释曰:云“大夫虽尊,不敢降其適,重之也”者,释传父之所不降。云“適子为庶昆弟”已下,郑广明大夫与適子所降者,以大夫適子得行大夫礼,故父子俱降庶,庶又自相降也。如大夫为之皆大功也。
適孙。
[疏]“適孙”。○释曰:孙卑於昆弟,故次之。此谓適子死,其適孙承重者,祖为之期。
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適也。有適子者无適孙,孙妇亦如之。周之道,適子死则立適孙,是適孙将上为祖后者也。长子在,则皆为庶孙耳,孙妇亦如之。適妇在,亦为庶孙之妇。凡父於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也。
[疏]“传曰”至“如之”。○释曰:传云“何以”问比例者,亦为众孙大功,此独期,故发问也。云“有適子者无適孙”者,谓適子在,不得立適孙为后也。云“孙妇亦如之”,亦谓不立之,故云亦如之也。○注“周之”至“期也”。○释曰:云“周之道,適子死则立適孙,是適孙将上为祖后者也”者,此释祖为孙服重之义。言周之道,对殷道则不然,以其殷道,適子死,弟乃当先立,故言周之道也。云“长子在则为庶孙耳”者,既適子在不得立孙,明同庶孙之例。云“凡父於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也”者,案《丧服小记》云:“適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妇之服也。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妇,将不传重於適。及将传重者非適,服之皆如众子庶妇也。”是以郑云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妇,非长子皆期。明非长子妇及於非適孙传重,同於庶孙,大功可知也。若然,长子为父斩,父亦为斩,適孙承重为祖斩,祖为之期,不报之斩者,父子一体,本有三年之情,故特为祖斩。祖为孙本非一体,但以报期,故期不得斩也。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
[疏]“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释曰:此谓其子后人反来为父母在者,欲其厚於所后,薄於本亲,抑之,故次在孙后也。若然,既为本生不降斩,至《禫杖章》者,亦是深抑厚於大宗也。言报者,既深抑之,使同本疏往来相报之法故也。
传曰:何以期也?不贰斩也。何以不贰斩也?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筭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绝。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也。適子不得后大宗。都邑之士,则知尊弥,近政化也。大祖,始封之君。始祖者,感神灵而生,若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之所由出,谓祭天也。上犹远也。下犹近也。收族者,谓别亲疏,序昭穆。《大传》曰: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疏]“传曰”至“大宗”。○释曰:问者,本生父母应斩及三年,今乃不杖期,故问比例也。云“不贰斩”者,答辞。又不贰斩者,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此解不贰斩之意也。此问答虽兼母,专据父,故答以斩而言。案《丧服小记》云:“别子为祖,继别为大宗。”谓若鲁桓公適夫人文姜生大子,名同,后为君,次子庆父、叔牙、季友,此三子谓之别子。别子者,皆以臣道事君,无兄弟相宗之法,与大子有别,又与后世为始,故称别子也。大宗有一,小宗有四。大宗一者,别子之子,適者为诸弟来宗之,即谓之大宗。自此以下,適適相承,谓之百世不迁之宗。五服之内,亲者月筭如邦人,五服之外,皆来宗之,为之齐衰,《齐衰三月章》“为宗子之母妻”是也。小宗有四者,谓大宗之后生者,谓别子之弟。《小记》注云:“别子之世长子兄弟宗之。”第二已下,长者亲弟来宗之,为继祢小宗。更一世长者,非直亲兄弟,又从父昆弟亦来宗之,为继祖小宗。更一世长者,非直亲昆弟,从父昆弟,又有从祖昆弟来宗之,为继曾祖小宗。更一世长者,非直有亲昆弟,从父昆弟,从祖昆弟来宗之,又有从曾祖昆弟来宗之,为继高祖小宗也。更一世绝服,不复来事,以彼自事,五服内继高祖巳下者也。四者皆是小宗,则家家皆有兄弟相事长者之小宗。虽家家尽有小宗,仍世事继高祖已下之小宗也,是以上传云“有馀则归之宗”,亦谓当家之长为小宗者也。云“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者,此问小宗、大宗二者与何者为后,后大宗也。案何休云“小宗无后当绝”,与此义同也。又云“后大宗者降其小宗”,此则继为人后为父母,父母尚降,明馀皆降也。故《大功章》云“为人后者为其昆弟”,是降小宗之类也。云“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者,此问必后大宗,何意也?明宗子尊统领,是以《书传》云:“宗子燕族人於堂,宗妇燕族人於房,序之以昭穆”,既有族食、族燕齿序族人之事,是以须后不可绝也,故云尊之统也。云“禽兽”已下者,因之尊宗子,遂广申尊祖,宗子之事也。云“禽兽知母不知父”者,《尔雅》云:“两足而羽谓之禽,四足而毛谓之兽。”彼对文而言之也。若散文言之,兽亦名禽。禽兽所生,唯知随母,不知随父,是知母不知父。云“野人曰父母何筭焉”者,野人谓若《论语》郑注云“野人粗略”,与都邑之士相对。亦谓国外为野人,野人稍远政化,都邑之士为近政化。《周礼》云“野自六尺”之类者,不知分别父母尊卑也。云“都邑之士则知尊祢”者,士下对野人,上对大夫,则此士所谓在朝之士并在城郭士,民知义礼者,总谓之为士也。云“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者,此学谓乡庠序及国之大学、小学之学士,文王之世子亦云“学士”,虽未有官爵,以其习知四术,闲知六艺,知祖义父仁之礼,故敬父遂尊祖,得与大夫之贵同也。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皆是爵尊者,其德所及远之义也。云大宗“收族”已下,谓论大宗立后之意也。云“適子不得后大宗”者,以其自当主家事并承重祭祀之事故也。○注“都邑”至“道然也”。○释曰:都邑之士者,对天子诸侯曰国采地,大夫曰都邑。故《周礼·载师》有家邑、小都、大都,《春秋左氏》诸侯下大夫采地,亦云邑曰筑,都曰城。散文天子已下皆名都邑,都邑之内者,其民近政化。若然,天子诸侯施政化,民无以远近为异,但近者易化,远者难感,故民近政化者识深,则知尊父,远政化者识浅,不知父母有尊卑之别也。大祖始封之君者,案《周礼·典命》云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其爵皆加一等。加一等者,八命为上公九命,为牧八命,为侯伯七命,为子男五命,此皆为大祖,后世不毁其庙。若鲁之周公,齐之大公,卫之康叔,郑之桓公之类,皆是大祖者也。云“始祖感神灵而生,若后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所由出谓祭天”者,谓祭所感帝,还以始祖配之。案《大传》云:“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是后稷感东方青帝灵威仰所生,契感北方黑帝汁光纪所生。《易纬》云“三王之郊,一用夏正”。《郊特牲》云“兆日於南郊,就阳位”,则王者建寅之月祀所感帝於南郊,还以感生祖配祭,周以后稷,殷以契配之,故郑云谓祖配祭天也。又郑注《大传》云王者之先祖,皆感大微五帝之精以生,则不止后稷与契而已。但后稷感青帝所生,即《生民》诗云“履帝武敏歆”,据郑义,帝喾后世妃姜原履青帝大人迹而生后稷,殷之先母有娀氏之女简狄吞燕卵而生契,此二者文著,故郑据而言之,其实帝王皆有所感而生也。云“上犹远也,下犹近”者,天子始祖,诸侯及大祖,并於亲庙外祭之,是尊统远。大夫三庙,適士二庙,中下士一庙,是卑者尊统近也。若然,此论大宗子,而言天子诸侯、大夫士之等者,欲见大宗子统领百世而不迁,又上祭别祖子大祖而不易,亦是尊统远。小宗子唯统五服之内,是尊统近,故传言尊统远近而云大宗者,尊之统也。又云大宗者,收族,是大宗统远之事也。引《大传》者,案彼称姓谓正姓,若殷于、周姬之类,缀之以食者,以食礼相连缀,使不相疏,若宗子於族人行族食、族燕者也。云“百世婚姻不通周道然”者,对殷道则不然,谓殷家不系之以正姓,但五世绝服,以后庶姓别於上,而戚单於下,下婚姻通也。引之者,证周之大宗子统领族人,序以昭穆,百世不乱之事也。
女子子適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
[疏]“女子子”至“父后者”。○释曰:女子卑於男子,故次男子后。
传曰:为父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妇人不贰斩者何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妇人不能贰尊也。为昆弟之为父后者何以亦期也?妇人虽在外,必有归宗,曰小宗,故服期也。从者,从其教令。归宗者,父虽卒,犹自归宗,其为父后持重者,不自绝於其族类也。曰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小宗明非一也,小宗有四。丈夫妇人之为小宗,各如其亲之服,辟大宗。
[疏]“传曰”至“服期也”。○释曰:经兼言父母,传特问父不问母者,家无二尊,故父在为母期,今出嫁仍期,但不杖禫而已。未多悬绝,故不问女子子在室斩衰三年。今出嫁与母同在不杖麻屦悬绝,故问云“为父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答辞。云“妇人不贰斩者何”,更问不贰斩之意也。云“妇人有三从之义”已下,答辞。前《斩章》云为人后,不云丈夫不贰斩,至此女子子云妇人不贰斩者,则丈夫容有贰斩,故有为长子皆斩。又《丧服四制》云:“门内之治,恩揜义,门外之治,义断恩。”至於君父别时而丧,仍得为父申斩,则丈夫有二斩。至於女子子在家为父,出嫁为夫,唯一无二,故特言妇人,是异於男子故也。若然,案《杂记》云:“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是妇人为夫并为君得二斩者,然则此妇人不贰斩者,在家为父斩,出嫁为夫斩,为父期,此其常事。彼为君不可以轻服,服君非常之事,不得决此也。言妇人有三从之义者,欲言不贰斩之意,妇人从人所从,即为之斩。若然,夫死从子,不为子斩者,子为母齐衰,母为子不得过齐衰,故亦不斩也。云“妇人不能二尊”者,欲见不贰斩之义。云曰“小宗故服期”者,欲见大宗子百世不迁,妇人所归,虽不归大宗,宗内丈夫,妇人为之齐衰三月。小宗宗内兄弟父之適长者为之,妇人之所归宗者,归此小宗,遂之期,与大宗别。传恐人疑为大宗,故辨之曰小宗故服期也。○注“从者”至“大宗”。○释曰:归宗者父虽卒犹自归宗,知义然者,若父母在,嫁女自当归宁父母,何须归宗子。传言“妇人虽在外必归宗”,明是据父母卒者,故郑据父母卒而言。若然,天子诸侯夫人父母卒,不得归宗,以其人君绝宗,故许穆夫人、卫侯之女,父死不得归,赋《载驰》诗是也。云“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者,郑解传意言“曰小宗”者,传重释归宗,是乃小宗也。云“明非一”者,欲见家家皆有也。云“小宗有四”者,已於上释。云“丈夫妇人为小宗各如其亲之服”者,谓各如五服尊卑,服之无所加减。云“避大宗”者,大宗则齐衰三月,云丈夫妇人五服外,皆齐衰三月。五服内,月筭如邦人,亦皆齐衰,无大功、小功、緦麻,故云避大宗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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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三十一 丧服第十一
卷三十一 丧服第十一
继父同居者。
[疏]“继父同居者”。○释曰:继父本非骨肉,故次在女子子之下。案《郊特牲》云:夫死不嫁,终身不改。诗恭姜自誓不许再归,此得有妇人将子嫁而有继父者,彼不嫁者,自是贞女守志,而有嫁者,虽不如不嫁,圣人许之,故《齐衰三年章》有继母,此又有继父之文也。
传曰:何以期也?《传》曰:“夫死,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適人。而所適者,亦无大功之亲,所適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继父之道也。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妻稚,谓年未满五十。子幼,谓年十五已下。子无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也。为之筑宫庙於家门之外,神不歆非族。妻不敢与焉,恩虽至亲,族已绝矣。夫不可二,此以恩服尔。未尝同居,则不服之。
[疏]“传曰”至“异居”。○释曰:“何以期也”者,以本非骨肉,故致问也。“传曰”已下,并是引旧传为问答。自此至齐衰期,谓子家无大功之内亲,继父家亦无大功之内亲,继父以财货为此子筑宫庙,使此子四时祭祀不绝,三者皆具,即为同居,子为之期,以继父恩深故也。言妻不言母者,已適他族,与己绝,故言妻,欲见与他为妻,不合祭己之父故也。云“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者,此一节论异居,继父言异者,昔同今异,谓上三者若阙一事,则为异居。假令前三者仍是具,后或继父有子,即是继父有大功之内亲,亦为异居矣。如此,父死为之齐衰三月,入下文《齐衰三月章》继父是也。云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者,欲见前时三者具,为同居,后三者一事阙,即为异居之意。云“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谓子初与母往继父家时,或继父有大功内亲,或已有大功内亲,或继父不为已筑宫庙,三者一事阙,虽同在继父家,亦名不同居,继父全不服之矣。○注“妻稚”至“服之”。○释曰:郑知“妻稚谓年未满五十”者,案《内则》妾年五十闭房,不复御,何得更嫁?故未满五十也。云“子幼谓年十五已下”者,案《论语》云“可以讬六尺之孤”,郑亦云“十五已下”,知者,见《周礼·乡大夫职》云:“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十五则受征役,何得随母,则知子幼十五已下。言“已下”则不通十五,以其十五受征,明据十四至年一岁已上也。云“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下记云“小功巳下为兄弟”,则小功已下疏,故得兄弟之称。则大功之亲容同财共活可知。云“为之筑宫庙於家门之外”者,以其中门外有己宗庙,则知此在大门外筑之也。必在大门外筑之者,神不歆非族故也。若在门内,於鬼神为非族,恐不歆之,是以大门外为之。随母嫁得有庙者,非必正庙,但是鬼神所居曰庙,若《祭法》云“庶人祭於寝也”,神不歆非族,《大戴礼》文。云“夫不可二”者,据传云妻,明据继父而言,以其与继父为妻,不可更於前夫为妻而祭,故云夫不可二也。云“此以恩服尔”者,并解为继父期与三月。云“未尝同居则不服之”者,以其同居与异居有服,明未尝同居不服可知。
为夫之君。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
[疏]“为夫之君传曰”至“从服也”。○释曰:此以从服,故次继父下。但臣之妻皆禀命於君之夫人,不从服小君者,欲明夫人命亦由君来,故臣妻於夫人无服也。不直言夫之君而言为者,以夫之君而言为者,以夫之君从服轻,故特言为夫之君也。传曰“何以期”者,问比例者,怪人疏而同亲者,故发问。云“从服也”,以夫为君斩,故妻从服期也。
姑、姊妹、女子子適人无主者,姑、姊妹报。
[疏]“姑姊”至“姊妹报”。○释曰:此等亲出適,已降在大功,虽矜之服期,不绝於夫氏,故次义服之下。女子子閒在上,不言报者,女子子出適大功,反为父母,自然犹期,不须言报,故不言也。姑对侄,姊妹对兄弟出適,反为侄与兄弟大功,侄与兄弟为之降至大功,今还相为期,故须言报也。
传曰:无主者,谓其无祭主者也。何以期也?为其无祭主故也。无主后者,人之所哀怜,不忍降之。
[疏]“传曰”至“主者也”。○释曰:云“无主者谓其无祭主”者,无主有二:谓丧主、祭主。传不言丧主者,丧有无后,无无主者,若当家无丧主,或取五服之内亲,又无五服亲,则取东西家,若无则里尹主之。今无主者,谓无祭主也,故可哀怜而不降也。○注“无主”至“降之”。○释曰:云“人之所哀怜”者,谓行路之人,见此无夫复无子而不嫁,犹生哀{敏心},况侄与兄弟及父母,故不忍降之也。若然,除此之外,馀人为之服者,仍依出降之服,而不服加,以其馀人恩疏故也。不言嫁而云適人者,若言適人,即谓士也;若言嫁之,嫁之乃嫁於大夫,於本亲又以尊降,不得言报,故云適人不言嫁。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
[疏]“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释曰:此亦从服轻,於夫之君及姑姊妹女子子无主,故次之。言“为”者,亦如为夫之君也。
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父母、长子,君服斩。妻,则小君也。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有废疾不立。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国於曾祖。
[疏]“传曰”至“者服斩”。○释曰:云“父母长子君服斩”者,欲见臣从君服期。若然,君之母当在齐衰,与君父同在斩者,以母亦有三年之服,故并言之。云“妻则小君也”者,欲见臣为小君,期是常,非从服之例。云“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者,传解经臣为君之祖父母服期,若君在,则为君祖父母从服期。○注“此为”至“尊祖”。○释曰:云“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者,若《周礼·典命》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皆加一等,是五等诸侯为始封之君非继体,容有祖父不为君而死,君为之斩,臣亦从服期也。云“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有癈疾不立”者,此祖与父合立,为癈疾不立,己当立,是受国於曾祖。若然,此二者自是不立,今君立不关父祖。又云“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国於曾祖”者,此解传之“父卒”耳。郑意以父祖有癈疾,必以今君受国於曾祖,不取受国於祖者。若今君受国於祖,祖薨,则群臣为之斩,何得从服期?故郑以新君受国於曾祖。若然,曾祖为君薨,群臣自当服斩,若君之祖薨,君为之服斩,臣从服期也。若然,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则君之祖亦是癈疾,或早死不立,是以君之父受国於祖,复早卒,今君乃受国於曾祖也。赵商问:“己为诸侯,父有癈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而为其祖服,制度之宜,年月之断云何?”答云:“父卒为祖后者三年斩,何疑?”赵商又问:“父卒为祖后者三年,已闻命矣。所问者,父在为祖如何?欲言三年则父在,欲言期,复无主,斩杖之宜,主丧之制,未知所定。”答曰:“天子诸侯之丧,皆斩衰,无期。”彼志与此注相兼乃具也。
妾为女君。
[疏]“妾为女君”。○释曰:妾事女君,使,与臣事君同,故次之也。以其妻既与夫体敌,妾不得体夫,故名妾。妾,接也,接事適妻,故妾称適妻为女君也。
传曰: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女君,君適妻也。女君於妾无服,报之则重,降之则嫌。
[疏]“传曰”至“姑等”。○释曰:传意谓妾或是妻之侄娣同事一人,忽为之重服,故发问也。答曰“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者,妇之事舅姑亦期,故云“等”。但并后匹適,倾覆之阶,故抑之,虽或侄娣,使如子之妻,与妇事舅姑同也。○注“女君”至“则嫌”。○释曰:云“女君於妾无服”者,诸经传无女君服妾之文,故云无服。必无服者,郑解其不服之意,是以云“报之则重”。还报以期,无尊卑降杀,大重也。云“降之则嫌”者,若降之大功、小功,则似舅姑为適妇庶妇之嫌,故使女君为妾无服也。
妇为舅姑。
[疏]“妇为舅姑”。○释曰:文在此者,既欲抑妾事女君,使如事舅姑,故妇事舅姑在下,欲使妾情先於妇,故妇文在后也。
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
[疏]“传曰”至“从服也”。○释曰:问之者,本是路人,与子判合,则为重服,服夫之父母,故问也。云“从服也”者,答辞既得体,其子为亲,故重服,为其舅姑也。
夫之昆弟之子。男女皆是。
[疏]“夫之昆弟之子”。○注“男女皆是”。○释曰:《檀弓》云:“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进同己子,故二母为之,亦如已子服期也。云“男女皆是”者,据女在室与出嫁,与二母相为服同期与大功,故子中兼男女,但以义服情轻,同妇事舅姑,故次在下也。
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
[疏]“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释曰:“报之”者,二母与子本是路人,为配二父,而有母名,为之服期,故二母报子还服期。若然,上世叔之下不言报,至此言之者,二父本是父之一体,又引同己子,不得言报,至此本疏,故言报也。
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
[疏]“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释曰:二妾为其子,应降而不降,重出此文,故次之。
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此言二妾不得从於女君尊降其子也。女君与君一体,唯为长子三年,其馀以尊降之,与妾子同也。
[疏]“传曰”至“遂也”。○释曰:传嫌二妾承尊应降,今不降,故发问。答云“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者,诸侯绝旁期,为众子无服,大夫降一等,为众子大功。其妻体君,皆从夫而降之,至於二妾贱,皆不得体君,君不厌妾,故自为其子得伸,遂而服期也。○注“此言”至“同也”。○释曰:云“唯为长子三年”,更云“其馀”,谓己所生第二已下,以尊降,与妾子同,诸侯夫人无服,大夫妻为之大功也。
女子子为祖父母。
[疏]“女子子为祖父母”。○释曰:章首已言“为祖父母”,兼男女,彼女据成人之女,此言“女子子”,谓十五许嫁者,亦以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
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经似在室,传似已嫁。明虽有出道,犹不降。
[疏]“传曰”至“祖也”。○释曰:祖父母正期也。已嫁之女,可降旁亲,祖父母正期,故不降也,故云“不敢降其祖也”。○注“经似”至“不降”。○释曰:知经似在室者,以其直云“女子子”,无嫁文,故云“似在室”。云“传似已嫁”者,以其言“不敢”,则有敢者,敢谓出嫁,降旁亲,是已嫁之文。此言不敢,是虽嫁而不敢降祖,故云“传似已嫁”也。经传互言之,欲见在室、出嫁同不降,故郑云“明虽有出道犹不降”也。云“出道”者,女子子虽十五许嫁,始行纳采、问名、纳吉、纳徵四礼,即著笄为成人,得降旁亲。要至二十乃行,谓请期、亲迎之礼,以其笄而未出,故云明虽有出道,犹不降。不直言出而言道者,实未出,故云出道,犹如郑注《论语》云:“虽不得禄,亦得禄之道。”是亦未得禄而云之道,亦此类也。
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唯子不报。传曰:大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也。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妻者也。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者也。何以言唯子不报也?女子子適人者为其父母期,故言不报也。言其馀皆报也。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曷为不降命妇也?夫尊於朝,妻贵於室矣。命者,加爵服之名。自士至上公,凡九等。君命其夫,则后夫人亦命其妻矣。此所为者,凡六命夫、六命妇。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谓姑姊妹女子子也。其有祭主者,如众人。唯子不报,男女同不报尔。传以为主谓女子子,似失之矣。大夫曷为不降命妇,据大夫於姑姊妹女子子,既以出降在大功,其適士者又以尊降在小功也。夫尊於朝,与己同,妻贵於室,从夫爵也。
[疏]“大夫之子”至“於室矣”。○释曰:此言大夫之子为此六大夫、六命妇服期不降之事。其中虽有子女重出其文,其馀并是应降而不降,故次在女子为祖下。但大夫尊,降旁亲一等,此男女皆合降至大功,为作大夫与己尊同,故不降,还服期。若姑姊妹女子子,若出嫁,大功,適士又降至小功。今嫁大夫虽降至大功,为无祭主,哀怜之不忍降,还服期也。传云“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者也”者,郑兼言命妇,欲见既为命妇不降,又无祭主,更不降服期之意也。传云“何以言唯子不报也”,郑云子中兼男女,传唯据女子子,郑不从也。云“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欲见此经云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礼,降与不降,一与父同,故传据父为大夫为本,以子亦之也。云“大夫曷为不降命妇也”已下,欲见大夫是尊同,大夫妻是妇人,非尊同,亦不降者,传解妻亦与夫同尊卑之意,是以云“夫尊於朝”、“妻贵於室”,以其大夫以上贵,士以下贱,此中无士与士妻,故以贵言之也。○注“命者”至“夫爵也”。○释曰:云“命者加爵服之名”者,见《公羊传》云:“锡者何?赐也。命者何?加我服也。”又案《觐礼》“诸公奉箧服,加命书於其上”,以命侯氏,是命者加爵服之名也。云“自士至上公凡九等”者,不据爵,皆据命而言,故《大宗伯》云:“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壹命受爵,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赐则,六命赐官,七命赐国,八命作牧,九命作伯。”伯则分陕上公者,是九等者也。以其《典命》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大国孤四命,公侯伯卿三命,大夫再命,士一命;子男卿二命,大夫一命,士不命。天子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二命,下士一命。此经虽无士,郑总解天子诸侯命臣、后夫人命妻之事,故兼言士也。云“君命其夫”者,君中总天子诸侯。云“后夫人亦命其妻矣”者,案《礼记》云:“夫人不命於天子,自鲁昭公始也。”由昭公娶同姓不告天子,天子亦不命,明臣妻皆得后夫人命也。郑言此者,经云命夫命妇,不辨天子诸侯之臣,则天子诸侯下但是大夫,大夫妻皆是命夫、命妇也。云“此所为者凡六大夫六命妇”者,六大夫,谓世父一也,叔父二也,子三也,昆四也,弟五也,昆弟之子六也;六命妇者,世母一也,叔母二也,姑三也,姊四也,妹五也,女子子六也。云“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谓姑姊妹女子子也”,郑言此者,经六命妇中有世母、叔母,故郑辨之,以其世母、叔母无主有主皆为之期,故知唯据此四人而言也。云“其有祭主者如众人”者,自为大功矣。云“唯子不报,男女同不报尔”者,以其男女俱为父母三年,父母唯为长子斩,其馀降,何得言报,故知子中兼男女,是知传唯据女子子失之矣。云“大夫曷为不降命妇者,据大夫於姑姊妹女子子,既以出降,其適士者,又以尊降在小功也”者,此亦六命妇中有二母,故郑辨之也。云“夫尊於朝”已下,郑亦解姑姊妹女子子之夫,贵与已同之义。若然,案《曲礼》云:“四十强,而仕,五十艾,服官政,为大夫。”何得大夫子又为大夫?又何得为弟之子为大夫者?五十命为大夫,自是常法,大夫之子有德行茂盛者,岂待五十乃命之乎?是以《殇小功》有大夫为其昆弟之长殇,大夫既为兄弟殇,明是幼为大夫。举此一隅,不得以常法相难也。
大夫为祖父母、適孙为士者,
[疏]“大夫”至“为士者”。○释曰:祖与孙为士卑,故次在此也。
传曰:何以期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与適也。不敢降其祖与適,则可降其旁亲也。
[疏]注“不敢”至“亲也”。○释曰:大夫以尊降其旁亲,虽有差约,不显著,故於此更明之。经云不降祖与適,明於馀亲降可知,大夫降旁亲明矣。
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
[疏]“公妾”至“父母”。○释曰:以出嫁为其父母,亦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云“公”,谓五等诸侯皆有八妾,士谓一妻一妾,中间犹有孤,犹有卿大夫妻,不言之者,举其极尊卑,其中有妾,为父母可知。
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与?《春秋》之义,“虽为天王后,犹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於父母,此传似误矣。礼,妾从女君而服其党服,是嫌不自服期父母,故以明之。
[疏]“传曰”至“遂也”。○释曰:传曰“何以期也”,问者,以公子为君厌,为己母不在五服,又为己母党无服。公妾既不得体君,君不厌,故妾为父母得伸,遂而服期也。○注“然则”至“明之”。○释曰:郑欲破传义,故据传云“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然则女君体君者,有以尊降其父母者与,言“与”,犹不正执之辞也。云“《春秋》之义”者,案桓九年《左传》云“纪季姜归于京师”,杜云:“季姜,桓王后也。季,字姜。纪,姓也。书字者,伸父母之尊。”是王后犹不待降父母,是子尊不加父母。传何云妾不得体君乎?岂可女君降其父母,是以云“传似误矣”。言“似”,亦是不正执,故云似,其实误也。云“礼妾从女君而服其党服”者,《杂记》文也。云“是嫌不自服其父母,故以明之”者,郑既以郑为误,故自解之。郑必不从传者,一则以女君不可降父母,二则经文兼有卿大夫士,何得专据公子以决父母乎?是以传为误也。
疏衰裳齐、牡麻绖,无受者。无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轻服受之。不著月数者,天子诸侯葬异月也。《小记》曰:“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履。”
[疏]“疏衰”至“受者”。○释曰:此《齐衰三月章》以其义服,日月又少,故在《不杖章》下。上皆言冠带,此及下传大功皆不言冠带者,以其轻,故略之。至正大功言冠,见其正犹不言带,緦麻又直言緦麻,馀又略之。若然,《礼记》云齐衰居垩室者,据期,故谯周亦云:“齐衰三月,不居垩室。”○注“无受”至“绳履”。○释曰:云“无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轻服受之”者,凡变除,皆因葬练祥乃行。但此服至葬即除,无变服之理,故云服是服而除。若大功已上,至葬后以轻服受之。若斩衰三升,冠六升,葬后受衰六升,是更以轻服受之也。云“不著月数者,天子诸侯葬异月也”者,大夫士三月葬,此章皆三月葬后除之,故以三月为主。三月者,法一时天气变,可以除之。但此经中有寄公为所寓,又有旧君,旧君中兼天子诸侯,又有“庶人为国君”,郑云:“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也。”但天子七月葬,诸侯五月葬,为之齐衰者,皆三月,藏其服至葬更服之,葬后乃除,是以不得言少以包多,亦不得言多以包少,是以不著月数者,天子诸侯葬异月故也。云“《小记》”者,彼记人见此丧服齐衰三月,与大功皆不言屦,故解此二章同绳屦。是以郑还引之,证此章著绳屦也。
寄公为所寓。寓,亦寄也。为所寄之国君服。
[疏]“寄公为所寓”。○注“寓亦”至“君服”。○释曰:此章论义服,故以疏者为首,故寄公在前。言寓亦寄者,《诗·式微》云:“黎侯寓於卫。”寓即寄,其义同,故云“寓亦寄也”。作文之势,不可重言,寄公为所寄,故云寓也。
传曰:寄公者何也?失地之君也。何以为所寓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诸侯五月而葬,而服齐衰三月者,三月而藏其服,至葬又反服之,既葬而除之。
[疏]“传曰”至“同也”。○释曰:传依上例,执所不知称者何,问比例者等,是诸侯各有国土,而寄在他国,故发问也。“失地之君也”,答辞也。失地君者,谓若《礼记·射义》贡士不得其人数有让,数有让,黜爵削地,削地尽,君则寄在他国。《诗·式微》“黎侯寓於卫”,彼为狄人所迫逐,寄在卫,黎之臣子劝以归,是失地之君,为卫侯服齐衰三月,藏其服,至葬更服,葬讫,乃除也。云“言与民同也”者,以客在主国,得主君之恩,故报主君与民同。则民亦服之三月,藏其服,至葬又反服之,既葬讫,乃除也。○注“诸侯”至“除之”。○释曰:上以释变除要待葬后,诸侯五月葬,而言三月,故知三月藏服,至葬更服,葬后乃除可知。不於章首言之,欲就三月之下解之故也。
丈夫、妇人为宗住⒂宗子之母、妻。妇人,女子子在室及嫁归宗者也。宗子,继别之后,百世不迁,所谓大宗也。
[疏]“丈夫”至“母妻”。○释曰:此与大宗同宗,亲如寄公为所寓,故次在此。言丈夫、妇人者,谓同宗男子、女子皆为大宗子,并宗子母、妻齐衰三月也。○注“妇人”至“大宗也”。○释曰:此经为宗子,谓与大宗别,高祖之人皆服三月也。案《斩章》女子子在室,及女反在父室者。又《不杖章》中归宗妇人,为当家小宗亲者期,为大宗疏者三月也。云“宗子继别之后”者,案《丧服小记》及《大传》云“继别为大宗”,又云“有五世则迁之宗”,小宗有四是也。有百世不迁之宗,继别为大宗是也。云“所谓大宗也”者,即上文大宗者尊之统是也。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义也。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
[疏]“传曰”至“妻服也”。○释曰:传以丈夫妇人与宗子服绝,而越大功、小功与曾祖同,怪其大重,故问比例,何以服齐衰三月?云“尊祖也”,至之义也,答辞也。祖谓别子为祖,百世不迁之祖。当祭之日,同宗皆来陪位及助祭,故云尊祖也。云“尊祖故敬宗”者,是百世不迁之宗,大宗者尊之统,故同宗敬之。云“敬宗者尊祖之义也”者,以宗子奉事别子之祖,是尊祖之义也。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者,谓宗子父已卒,宗子主其祭。《王制》云:“八十齐丧之事不与。”则母七十亦不与。今宗子母在,未年七十,母自与祭,母死,宗人为之服。宗子母七十已上,则宗子妻得与祭,宗人乃为宗子妻服,故云然也。必为宗子母、妻服者,以宗子燕食族人於堂,其母、妻亦燕食族人之妇於房,皆序以昭穆,故族人为之服也。
为旧君、君之母、妻。
[疏]“为旧君君之母妻”。○释曰:旧君,旧蒙恩深,以对於父,今虽退归田野,不忘旧德,故次在宗子之下也。但为旧君有二:一则致仕,二则待放未去。此则致仕者也。不云“旧臣”,而云“旧君”者,若云旧臣,言谓旧君为之,非《丧服》体例,故云旧君。若《斩章》云父君者则臣子为之。此不复言臣法,如君也。
传曰:为旧君者,孰谓也?仕焉而已者也。何以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君之母、妻,则小君也。仕焉而已者,谓老若有废疾而致仕者也。为小君服者,恩深於民。
[疏]“传曰”至“小君也”。○释曰:云“为旧君者孰谓也”者,此经上下臣为旧君有二,故发问云孰谓也。云“仕焉而已者也”者,答辞也。传意以下为旧君,是待放之臣,以此为致仕之臣也。云“何以服齐衰三月”者,怪其旧服斩衰,今服三月也。云“言与民同也”者,以本义合,且今义已断,故抑之使与民同也。云“君之母妻则小君也”者,虽前后不得同时,皆是小君,故齐衰三月,恩深於人故也。○注“仕焉”至“於民”。○释曰:云“仕焉而已”者,谓老若有废疾而致仕者也者,此解仕焉而已。有仕已老者,《曲礼》云“大夫七十而致仕”,云有废疾者,谓未七十而有废疾,亦致仕,是致仕之中有二也。云“为小君服者,恩深於民也”者,下文庶人为国君,无小君,是恩浅;此为小君,是恩深於民也。
庶人为国君。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
[疏]“庶人为国君”。○注“不言”至“如之”。○释曰:案《论语》云:“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注云:“民者,冥也。其见人道远。”案《王制》云:“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庶人谓府史胥徒。经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据在官者而言之。《檀弓》云:“君之丧,诸达官之长杖。”谓士大夫为君杖,则庶人不为君杖,斩则下同於民三月也。云“天子畿内之民亦如之”者,以其畿外上公五百里,侯四百里已下,其民皆服君三月,则畿内千里,是专属天子,故知为天子亦如诸侯之境内也。
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在外,待放已去者。
[疏]“大夫”至“国君”。○注“在外待放已去者”。○释曰:此大夫在外,不言为本君服与不服者,案《杂记》云:“违诸侯之大夫不反服,违大夫之诸侯不反服。”以其尊卑不敌。若然,其君尊卑敌,乃反服旧君服。则此大夫已去他国,不言服者,是其君尊卑不敌,不反服者也,是以直言其妻长子为旧国君,注云“在外待放已去者”。知是待放已去者,对上下文而知。以其上传以为仕焉,而已下传云而犹未绝,此传云“长子言未去”,明身是已去他国,与本国绝者,故郑云待放已去者也。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妻,言与民同也。长子,言未去也。妻虽从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妇人归宗,往来犹民也。《春秋传》曰:“大夫越竟逆女,非礼。”君臣有合离之义,长子去,可以无服。
[疏]“传曰”至“未去也”。○释曰:并服而问者,怪其重,何者,妻本从夫服君,今夫已绝,妻不合服而服之;长子本为君斩者,亦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礼,从父而服之,今父已绝於君,亦当不服矣,而皆服衰三月,故发问也。○注“妻虽”至“无服”。○释曰:云“妻虽从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者,郑欲解传云“妻言与民同”之意。以古者不外娶,是当国娶妇,妇是当国之女,今身与妻俱出他国,大夫虽绝而妻归宗,往来犹是本国之民。其归者,则《期章》云“为昆弟之为父后者”,曰小宗者是也。云“《春秋》”者,案《春秋公羊传》庄二十七年“莒庆来逆叔姬”,《传》曰:“大夫越竟逆女,非礼。”彼云妇,此云女,郑以义言之,以其未至夫家,故云女。引之者,证古者大夫不外娶之事。云“君臣有合离之义”者,谓谏争从臣,是有义则合三谏,不从是无义,则离子既随父,故去可以无服矣。
继父不同居者。尝同居,今不同。
[疏]“继父不同居者”。○注“尝同居今不同”。○释曰:此则《期章》云“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者也。但章皆有传,唯庶人为国君,及此继父不传者,以其庶人已於寄公与上下旧君释讫,继父已於《期章》释了,是以皆不言也。
曾祖父母。
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正言小功者,服之数尽於五,则高祖宜緦麻,曾祖宜小功也。据祖期,则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也。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则曾孙、玄孙,为之服同也。重其衰麻,尊尊也。减其日月,恩杀也。
[疏]“曾祖父母”。○释曰:曾、高本合小功,加至齐衰,故次继父之下。此经直云曾祖,不言高祖,案下《緦麻章》郑注云:“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孙。”则高祖有服明矣。是以此注亦兼曾、高而说也。若然,此曾祖之内合有高祖可知。不言者,见其同服故也。○“传曰”至“尊也”。○释曰:云“何以齐衰三月也”者,问者,怪其三月大轻,齐衰又重,故发问也。云“小功者兄弟之服也”,案下记传云凡“小功已下为兄弟”,是以云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云“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者,传释服齐衰之意也。○注“正言”至“恩杀也”。○释曰:云“正言小功者,服之数尽於五”者,自斩至緦是也。云“则高祖宜緦麻,曾祖宜小功也”,据为父期而言,故三年。问云“何以至期也”,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彼又云“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是本为父母加隆至三年,故以父为本而上杀下杀也。是故言为高祖緦麻者,谓为父期,为祖宜大功,曾祖宜小功,高祖宜緦麻。又云“据祖期”,是为父加隆三年,为祖宜期,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故郑云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此郑总释传云“小功者兄弟之服”,其中含有曾、高二祖而言之也。又云“则曾孙玄孙为之服同也”者,曾祖中既兼有高祖,是以云曾孙、玄孙各为之齐衰三月也。云“重其衰麻尊尊也”者,既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故云重其衰麻,谓以义服,六升衰,九升冠,此尊尊者也。云“减其日月,恩杀也”者,谓减五月为三月者,因曾、高於己非一体,恩杀故也。
大夫为宗子。
[疏]“大夫为宗子”。○释曰:大夫尊,降旁亲皆一等,尊祖故敬宗,是以大夫虽尊不降,宗子为之三月。宗子既不降,母、妻不降可知。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疏]“传曰”至“其宗也”。○释曰:以大夫於馀亲皆降,独不降宗子,故并服而问。答云“不敢降其宗也”者,於馀亲则降也。
旧君。大夫待放未去者。
[疏]“旧君”。○注“大夫待放未去者”。○释曰:此旧君以重出,故次在此也。郑知此旧君是待放未去之大夫者,郑据传而言也。案上下四经皆为旧君,不言国。庶人为国君言国,其妻、长子为旧国君言国,此旧君又不言国者,据继在土地,而为之服,正如为旧君止,是不敢进同臣例,故服之三月,非为土地,故不言国。庶人本继土地,故言国也。其妻、长子本为继土地,故言国。此待放未去,本为君埽其宗庙为服不继土地,故不言国也。
传曰:大夫为旧君,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去,君埽其宗庙,故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何大夫之谓乎?言其以道去君而犹未绝也。以道去君,为三谏不从,待放於郊。未绝者,言爵禄尚有列於朝,出入有诏於国,妻子自若民也。
[疏]“传曰”至“绝也”。○释曰:此为旧君服,对前已去,不服旧君。此虽未去,已在境而为服,故怪其重,所以并服而问也。又馀皆不并人问,直云何以齐衰,唯此与寄公并人而问者,所怪深重者,并人而言。至如寄公,本是体敌,一朝重服,故并言寄公。此待放之臣,已在国境,可以不服而服之,故并言大夫也。○注“以道”至“若民也”。○释曰:云“以道去君,谓三谏不从待放”者,此以道去君,据三谏不从,在境待放,得环则还,得玦则去。如此者,谓之以道去君。有罪放逐,若晋放胥甲父於卫之等,为非道去君。云“未绝者言爵禄有列於朝,出入有诏於国”者,《下曲礼》文。爵禄有列,谓待放大夫旧位乃在。出入有诏於国者,谓兄弟宗族犹存,吉凶之事,书信往来相告不绝。引之者,证大夫去君,埽其宗庙,诏使宗族祭祀,为此大夫虽去,犹为旧君服。若然,君不使埽宗庙,爵禄已绝,则是得玦而去,则亦不服矣。云“妻子自若民也”者,此郑还约上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也。上下旧君皆不言士者,上仕焉者,有士可知。是以传亦不言大夫,次云大夫在外,言大夫者,以其士妻亦归宗,与大夫同。其大夫长子,父在朝,长子得行大夫礼,未去,为君服斩。若士之长子与众子同,父去,子虽未去,即无服矣,与大夫长子异,故特言大夫也。此不言士者,此主为待放未绝,大夫有此法。士虽有三谏不从,出国之时,案《曲礼》逾竟,素服,乘髦马,不蚤鬋,不御妇人,三月而后,即向他国。无待放之法,是出国即不服旧君矣。是以此旧君唯有大夫也。若然,不言公卿及孤者,《诗》云“三事大夫”,则三公亦号大夫,则大夫中总兼之矣。
曾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也。
[疏]“曾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传曰”至“其祖也”。○释曰:问者,以大夫尊,皆降旁亲,今怪其服,故发问。经不言大夫,传为大夫解之者,以其言曾祖为士者,故知对大夫下为之服,明知曾孙是大夫。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
[疏]“女子子”至“未嫁”。○释曰:此亦重出,故次在男子曾孙下也。但未嫁者同於前故曾祖父母,今并言者,女子子有嫁逆降之理,故因已嫁,并言未嫁。
传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服齐衰三月?不敢降其祖也。言嫁於大夫者,明虽尊犹不降也。成人谓年二十已笄醴者也。此著不降,明有所降。
[疏]注“言嫁”至“所降”。○释曰:云“言嫁於大夫者,明虽尊犹不降也”者,以举尊以见卑,欲明適士者以下不降可知也。云“成人谓年二十已笄醴者也”者,以其云“成人”,明据二十已笄以醴礼之。若十五许嫁,亦笄为成人,亦得降,与出嫁同。但郑据二十不许嫁者而言之,案上章为祖父母,本无降理,不须言不敢。又女子子为祖父母,传亦不敢言降其祖父母,传不言不敢降其祖者,至此乃言者,谓曾祖轻,尚不降,况祖父母重者,不降可知。是举轻以见重也。云“此著不降,明有所降”者,案《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叔父母,如此类是有所降也,馀者皆不次。
大功布衰裳、牡麻绖,无受者。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粗沽之。
[疏]“大功”至“受者”。○释曰:章次此者,以其本服齐衰斩,为殇死,降在大功,故在正大功之上,义齐衰之下也。不云月数者,下文有缨绖、无缨绖,须言七月、九月,彼已见月,故於此略之。且此经与前不同,前《期章》具文,於前《杖章》下《不杖章》直言其异者,此殇《大功章》首为文略,於正具文者,欲见殇不成人故,故前略后具,亦见相参取义。云“无受”者,以传云殇文不缛,不以轻服受之。○注“大功”至“沽之”。○释曰:云“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粗沽之”者,斩粗皆不言布与功,以其哀痛极,未可言布体与人功,至此轻,可以见之。言大功者,《斩衰章》传云冠六升不加灰,则此七升言锻治,可以加灰矣,但粗沽而已。若然,言大功者,用功粗大,故沽疏,其言小者,对大功是用功细小。
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殇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殇者。女子子许嫁,不为殇也。
[疏]“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注“殇者”至“殇也”。○释曰:“子、女子子”在章首者,以其父母於子,哀痛情深,故在前。云“殇者,男女未冠笄”者,案《礼记·丧服小记》云:“男子冠而不为殇,女子笄而不为殇。”故知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殇者。女子子许嫁不为殇者,女子笄与男子冠同,明许嫁笄,虽未出,亦为成人,不为殇可知。兄弟之子亦同此,而不别言者,以其兄弟之子犹子,明同於子,故不言。且中殇或从上,或从下,是则殇有三等,制服唯有二等者,欲使大功下殇有服故也。若服,亦三等,则大功下殇无服,故圣人之意然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未成人也。何以无受也?丧成人者其文缛,丧未成人者其文不缛,故殇之绖不樛垂,盖未成人也。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皆为无服之殇。无服之殇以日易月,以日易月之殇,殇而无服。故子生三月则父名之,死则哭之,未名则不哭也。缛犹数也。其文数者,谓变除之节也。不樛垂者,不绞其带之垂者。《杂记》曰:“大功以上散带。”以日易月,谓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殇而无服者,哭之而已。为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关適庶也。
[疏]“传曰”至“不哭也”。○释曰:云“何以大功也”,问者,以成人皆期,今乃大功,故发问也。云“未成人也”者,答辞。以其未成人,故降至大功。云“何以无受也”,问者,以其成人至葬后皆以轻服受之,今丧未成人,即无受,故发问也。云“丧成人者其文缛”已下,答辞。遂因广解四等之殇,年数之别,并哭与不哭,具列其文。但此殇次成人,是以从长以及下,与无服之殇又三等殇,皆以四年为差,取法四时穀物变易故也。又以八岁巳上为有服,七岁已下为无服者,案《家语·本命》云:“男子八月生齿,八岁龀齿,女子七月生齿,七岁龀齿。”今传据男子而言,故八岁已上为有服之殇也。传必以三月造名,始哭之者,以其三月一时天气变,有所识眄,人所加怜,故据名为限也。云“未名则不哭也”者,不止依以日易月而哭,初死亦当有哭而已。○注“缛犹”至“庶也”。○释曰:云“其文数者谓变除之节也”者,成人之丧,既葬,以轻服受之,又变麻服葛,緦麻者除之,至小祥,又以轻服受之,男子除於首,妇人除於带,是有变除之数也。今於殇人丧,象物不成,则无此变除之节数,月满则除之。又云“不樛垂者,不绞带之垂”者,凡丧至小敛皆服,未成服之麻,麻绖、麻带,大功以上散带之垂者,至成服乃绞之,小功以下,初而绞之。今殇大功,亦於小敛服麻,散垂,至成服后,亦散不绞,以示未成人,故与成人异,亦无受之类,故传云盖不成也。引《杂记》者,证此殇大功有散带,要至成服则与成人异也。云“以日易月”,谓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若至七岁,岁有十二月,则八十四日哭之。此既於子、女子子下发传,则唯据父母於子,不关馀亲。云“殇而无服,哭之而已”者,此郑总解无服之殇,以日易月哭之事也。云“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者,以其成人同是期,与众子同。今经传不言者,以其亦犹子故也。云“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者,谓若《期章》云“子”,又云“昆弟之子”,是子中兼男女也。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关適庶”,关,通也,为子中通有长之適。若然,成人为之斩衰三年,今殇死,与众子同者,以其殇不成人,与穀物未熟,故同入殇大功也,故别言子见斯义也。王肃、马融以为日易月者,以哭之日易服之月,殇之期亲,则以旬有三日哭,緦麻之亲者,则以三日为制。若然,哭緦麻三月,丧与七岁同。又此传承父母子之下,而哭緦麻孩子,疏失之甚也。
叔父之长殇、中殇,姑姊妹之长殇、中殇,昆弟之长殇、中殇,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適孙之长殇、中殇,大夫之庶子为適昆弟之长殇、中殇,公为適子之长殇、中殇,大夫为適子之长殇、中殇。公,君也。诸侯大夫不降適殇者,重適也。天子亦如之。
[疏]“叔父”至“中殇”。○释曰:自此尽“大夫庶子为適昆弟之长殇中殇”,皆是成人齐衰期。长殇、中殇,殇降一等在功,故於此总见之。又皆尊卑为前后次第,作文也。云公为適子,大夫为適子,皆是正统,成人斩衰。今为殇死,不得著代,故入大功。特言適子者,天子诸侯於庶子,则绝而无服,大夫於庶子降一等,故於此不言,唯言適子也。若然,二適在下者,亦为重出其文故也。○注“公君”至“如之”。○释曰:云“公,君也”者,直言公恐是公士之公,及三公与孤皆号公,故训为君,见是五等之君,故言诸侯。言“天子亦如之”者,以其天子与诸侯同绝宗故也。
其长殇皆九月,缨绖。其中殇七月,不缨绖。绖有缨者,为其重也。自大功以上绖有缨,以一条绳为之,小功巳下绖无缨也。
[疏]“其长殇”至“缨绖”。○注“绖有”至“无缨也”。○释曰:绖之有缨,所以固绖,犹如冠之有缨,以固冠,亦结於颐下也。五服之正,无七月之服,唯此大功中殇有之,故《礼记》云:“九月、七月之丧,三时是也。”云“绖有缨者为其重也”者,以经云九月缨绖,七月不缨绖,故知绖有缨,为其情重故也。“自大功已上绖有缨”,此郑广解五服有缨、无缨之事,但诸文唯有冠缨,不见绖有缨之文。郑检此经长殇有缨法,则知成人大功已上绖有缨明矣。郑知“一条绳为之”者,见斩衰冠绳,缨通屈一条绳,屈之武垂下为,故知此绖之缨,亦通屈一条属之,绖垂下为缨可知。“小功已下绖无缨也”者,亦以此经中殇七月绖无缨,明小功五月已下,绖无缨可知。
大功布衰裳、牡麻绖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受犹承也。
传曰: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此受之下也,以发传者,明受尽於此也。又受麻绖以葛绖。《閒传》曰:“大功之葛,与小功之麻同。”凡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正言三月者,天子诸侯无大功,主於大夫士也。此虽有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非内丧也。古文依此礼也。
[疏]“大功”至“月者”。○注“受犹承也”。○释曰:此成人《大功章》,轻於前《殇章》,既略,於此具言。○“传曰”至“十一升”。○注“此受之”至“礼也”。○释曰:云“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者,此章有降、有正、有义。降则衰七升,冠十升;正则衰八升,冠亦十升;义则衰九升,冠十一升。十升者,降小功。十一升者,正小功。传以受服不言降大功与正大功,直云义大功之受者,郑云此受之下,正据受之下发传者,明受尽於此。义服大功,以其小功至葬,唯有变麻服葛,因故衰无受服之法,故传据义大功而言也。云“又受麻绖以葛绖”者,言受,衰麻俱受,而传唯发衰,不言受麻以葛,故郑解之云又受麻以葛绖。引《閒传》者,证经大功既葬,其麻绖受以小功葛者,以其大功既葬,变麻为葛,五分去一,大小与小功初死同。即《閒传》云大功之葛小功之麻同,一也,故引之为证耳。云“凡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者,以於《斩章》释讫,言此者,欲见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虞而受服。若然,经正三月者,以其天子诸侯绝旁期,无此大功丧,以此而言,经言三月者,主於大夫士三月葬者。若然,大夫除死月数,亦得为三月也。云“此虽有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非内丧也”者,彼国自以五月葬后服,此诸侯为之,自以三月受服,同於大夫士,故云“主於大夫士也”。
姑、姊妹、女子子適人者。
[疏]“姑姊”至“人者”。○释曰:此等并是本期,出,降大功,故次在此。
传曰:何以大功也,出也。出必降之者,盖有受我而厚之者。
[疏]“传曰”至“出也”。○释曰:问之者,以本期,今大功,故发问也。○注“出必”至“之者”。○释曰:案《檀弓》云:“姑姊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也。”郑取以为说。若然,女子子出降,亦同受我而厚之,皆是於彼厚,夫自为之禫杖期,故於此薄,为之大功。
从父昆弟。世父、叔父之子也,其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从父昆弟”。○注“世父”至“如之”。○释曰:昆弟亲为之期,此从父昆弟,降一等,故次姑姊妹之下。云“其姊妹在室亦如之”者,义当然也。谓之从父昆弟,世叔父与祖为一体,又与己父为一体,缘亲以致服,故云“从”也。降於亲兄弟一等是其常,故不传问。
为人后者为其昆弟。
[疏]“为人”至“昆弟”。○释曰:在此者,以其小宗之后大宗,欲使厚於大宗之亲,故抑之,在从父昆弟之下。
传曰:何以大功也?为人后者,降其昆弟也。
[疏]“传曰”至“昆弟也”。○释曰:案下记云“为人后者於兄弟降一等”者,故大功也。若然,於本宗馀亲,皆降一等也。
庶孙。男女皆是下殇。《小功章》曰为侄庶孙,丈夫妇人同。
[疏]“庶孙”。○注“男女”至“妇人同”。○释曰:卑於昆弟,故次之。庶孙从父而服祖期,故祖从子而服孙大功,降一等,亦是其常,故传亦不问也。云“男女皆是”者,女孙在室,与男孙同,其义然也。引殇小功者,欲见彼殇既男女同,证此成人同,不异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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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三十二 丧服第十一
卷三十二 丧服第十一
適妇。適妇,適子之妻。
[疏]注“適妇適子之妻”。○释曰:疏於孙,故次之。其妇从夫,而服其舅姑期,其舅姑从子,而服其妇大功,降一等者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不降其適也。妇言適者,从夫名。
[疏]释曰:此传问者,以其適庶之子,其妻等是妇而为庶妇小功,特为適妇服大功,故发问也,答“不降其適”故也。若然,父母为適长三年,今为適妇不降一等服期者,长子本为正体於上,故加至三年。妇直是適子之妻,无正体之义,故直加於庶妇一等,大功而已。
女子子適人者为众昆弟。父在则同,父没,乃为父后者服期也。
[疏]释曰:前云姑姊妹女子子出適,在章首者,情重故。至此,女子子反为昆弟在此者,抑之,欲使厚於夫氏,故次在此也。为本亲,降一等是其常,故无传也。云“父没乃为父后者服期也”者,《不杖章》所云是也。
侄丈夫妇人,报。为侄男女服同。
[疏]注“为侄男女服同”。○释曰:侄卑於昆弟,故次之。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妇人者,姑与侄在室出嫁同以侄女言男人,见嫁出,因此谓侄男为丈夫,亦见长大之称,是以郑还以男女解之。
传曰:侄者何也?谓吾姑者吾谓之侄。
[疏]释曰:云“谓吾姑者吾谓之侄”者,名唯对姑生称。若对世叔,唯得言昆弟之子,不得侄名也。
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
[疏]释曰:以其义服,故次在此。记云为夫之兄弟降一等,此皆夫之期,故妻为之大功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从服也。夫之昆弟何以无服也?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故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道犹行也。言妇人弃姓,无常秩,嫁於父行,则为母行,嫁於子行,则为妇行。谓弟之妻为妇者,卑远之,故谓之妇。嫂者,尊严之称,是嫂亦可谓之母乎?言不可。嫂犹叟也,叟,老人称也。是为序男女之别尔。若己以母妇之服服兄弟之妻,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则是乱昭穆之序也。治犹理也。父母兄弟夫妇之理,人伦之大者,可不慎乎?《大传》曰: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会。名著而男女有别。
[疏]“传曰”至“慎乎”。○释曰:问者,怪无骨肉之亲而重服大功,故致问也。答“从服也”,从夫而服,故大功也。若然,夫之祖父母、世父母为此妻著何服也。案下《緦麻章》云妇为“夫之诸祖父母报”,郑注谓“夫所服小功”者,则此夫所服期,不报限。王肃以为父为众子期,妻小功,为兄弟之子期,其妻亦小功,以其兄弟之子犹子。引而进之,进同己子,明妻同可知。“夫之昆弟何以无服”已下,总论兄弟之妻不为夫之兄弟服,夫之兄弟不为兄弟妻服之事。云“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此二者尊卑之叙,并依昭穆相为服,即此经“为夫之世叔父母服”是也。云“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者,此二者欲论不著服之事。若著服,则相亲,近于淫乱,故不著服。推而远之,远乎淫乱,故无服也。又云“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者,欲明母之与妇本是路人,今来嫁于父子之行,则生母妇之名,既名母妇,即有服,有服则相尊敬,远于淫乱者也。是母妇之名,人理之大,可不慎乎?当慎之。若然,兄弟之妻,本无母妇之名,名兄妻为嫂者,尊严之称,名弟妻为妇,与子妻同号者,推而远之,下同子妻也。是兄弟妻既无母妇之名,今名为嫂妇者,假作此号,使远于淫乱,故不相为服也。○注“道犹”至“有别”。○释曰:云“谓弟之妻为妇者,卑远之,故谓之妇”者,使下同子妻,则本无妇名,假与子妻同远之也。云“嫂者尊严之称,是嫂亦可谓之母乎”者,此因弟妻名为妇,以致斯问,言不可也。云“嫂犹叟也,叟,老人称也”者,叟有两号:若孔注《尚书》“西蜀叟”,叟是顽愚之恶称;若《左氏传》云“赵叟在后”,叟是老人之善名。是以名为嫂,嫂妇人之老,称故云老人之称。云“是为序男女之别尔”者,谓不名兄妻为母,是次序昭穆之别也。云“若己以母妇之服服兄弟之妻,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则是乱昭穆之序也”者,此解不得之意,何者?以弟妻为妇,即以兄妻为母,而以母服服兄妻,又以妇服服弟妻,又使妻以舅服服夫之兄,又使兄妻以子服服己夫之弟,则兄弟反为父子,乱昭穆之次序,故不得以兄妻为母者也。故圣人深塞乱源,使兄弟之妻本无母妇之名,不相为服也。引《大传》者,云“同姓从宗合族属”者,谓大宗子同是正姓,姬姜之类属聚也,合聚族人於宗子之家,在堂上行食燕之礼,即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是也。又云“异姓主名治际会”者,主名谓母与妇之名。治,正也。际,接也。以母妇正接之会聚,则宗子之妻食燕族人之妇於房是也。云“名著而男女有别”者,谓母妇之名明著,则男女各有分别而无淫乱也。
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子,谓庶子。
[疏]注“子谓庶子”。○释曰:大夫为此八者本期,今以为士,故降至大功,亦为重出此文,故次在此也。云“子谓庶子”者,若长子在《斩章》,故谓庶子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尊不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尊同,谓亦为大夫者。亲服,期。
[疏]注“尊同”至“服期”。○释曰:尊同谓亦为大夫者,经言大夫为之,明尊同,是亦为大夫也。云“亲服期”者,此八者并见《期章》是也。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母、妻、昆弟。公之庶昆弟,则父卒也。大夫之庶子,则父在也。其或为母,谓妾子也。
[疏]释曰:云“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者,此二人各自为母、妻,为昆弟服大功。此并受厌降,卑於自降,故次在自降人之下。○注“公之”至“子也”。○释曰:若云公子,是父在。今继兄而言昆弟,故知父卒也。又公子父在为母、妻,在五服之外,今服大功,故知父卒也。云“大夫之庶子则父在也”者,以其继父而言。又大夫卒,子为母、妻得伸,今但大功,故知父在也。云“其或为母,谓妾子也”者,以其为妻、昆弟,其礼并同,又於適妻,皆大夫自不降,其子皆得伸,今在大功,明妾子自为己母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先君馀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也。大夫之庶子,则从乎大夫而降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言从乎大夫而降,则於父卒如国人也。昆弟,庶昆弟也。旧读昆弟在下,其於厌降之义,宜蒙此传也,是以上而同之。父所不降,谓適也。
[疏]“传曰”至“降也”。○释曰:问者,怪此等皆合重服期,今大功,故发问也。答云“先君馀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也”者,此直答公之庶昆弟,以其公在为母、妻厌,在五服外,公卒犹为馀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其大夫之子,据父在有厌,从於大夫,降一等,大夫若卒,则得伸,无馀尊之厌也。云“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此传云而降,遂言不降者也,此传虽文承大夫下,亦兼解公之昆弟,未悉公为何人。不降弟,公不降,子亦不降,与大夫同也。○注“言从”至“適也”。○释曰:以大夫尊,少身在降一等,身没其庶子则得伸,如国人也。云“昆弟,庶昆弟也”者,若適,则在父之所不降之中,故知庶昆弟也。云“旧读昆弟在下,其於厌降之义,宜蒙此传也,是以上而同之”者,言旧读,谓郑君以前马融之等,以“昆弟”二字抽之在传下,今皆易之在上。郑检经义,昆弟乃是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所为者,父以尊降庶子,则庶子亦厌而为昆弟大功。是知宜蒙此传,则昆弟二字当在传上,与母妻宜蒙此传,同为厌降之文,不得如旧读也。云“父所不降谓適也”者,不指不降之人,而云谓適者,欲见適中非一,谓父为適妻、適子之等皆是也。
皆为其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皆者,言其互相为服,尊同则不相降。其为士者,降在小功,適子为之,亦如之。
[疏]注“皆者”至“如之”。○释曰:此文承上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之下,则是上二人为此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以其二人为父所厌降亲,今此从父昆弟为大夫,故此二人不降,而服大功,依本服也。言“皆”者,郑云“互相为服”者,以彼此相为同,是从父昆弟相为著服,故云皆,互相见之义故也。云“其为士者降在小功”者,降亦等故也。云“適子为之亦如之”者,虽適不降,同故也。
为夫之昆弟之妇人子適人者。妇人子者,女子子也。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见恩疏。
[疏]注“妇人”至“恩疏”。○释曰:此亦重出,故次从父昆弟下。此谓世叔母为之服,在家期,出嫁大功。云“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见恩疏”者,女在家室之名,是亲也,妇者事人之称,是见疏也。今不言女与母,而言夫之昆弟与妇人子者,是因出,见恩疏故也。
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下传曰:“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指为此也。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自为其子期,异於女君也。士之妾,为君之众子亦期。
[疏]注“下传”至“亦期”。○释曰:妾为君之庶子,轻於为夫之昆弟之女,故次之。引下传曰“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指为此也”者,彼传为此经而作,故云指为此。在下者,郑彼云文烂在下尔故也。云“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者,妾从女君服,得与女君同,故亦同女君三年。又云“自为其子期,异於女君也”者,以其女君从夫降,其庶子大功,夫不厌妾,故自服其子期,是异於女君也。云“士之妾为君之众子亦期”,谓亦得与女君期者,亦是与己子同故也。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旧读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
[疏]注“旧读”至“服也”。○释曰:此是女子子逆降旁亲,又是重出,故次之於此。知逆降者,此经云嫁者为世父已下出降大功,自是常法。更言未嫁者,亦为世父已下,非未嫁逆降,如何?云“旧读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者,此马融之辈旧读如此,郑以此为非,故此下注破之也。
传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下言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此不辞,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明之。《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明之矣。传所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文烂在下尔。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
[疏]释曰:云“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此二者,依郑为世父巳下七人本服皆期,未嫁者逆降之,服大功也。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者,此传当在上,“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下,烂脱,误在此。但“下言”二字及“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九字总十一字,既非子夏自著,又非旧读者自安,是谁置之也?今以义,必是郑君置之。郑君欲分别旧读者,如此意趣,然后以注破之。云“此不辞”者,谓此分别文句,不是解义言辞也。云“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名之”者,此郑欲就旧章读破之。案《不杖期章》云“女子子適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也,又云“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自为其亲”,皆言其以明妾为私亲。今此不言,其明非妾为私亲,一人逆降,一人合降,不得合云二人,是二人为此七人等逆降者。又引《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见之矣”者,彼二人为曾祖是正尊,虽出嫁,亦不降。此则为旁亲,虽未嫁,亦逆降。圣人作文,是同足以明之,明是二人为此七人不得以嫁者、未嫁者上同君之庶子。下文为世父以下,为妾自服私亲也。云“传所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文烂在下尔”者,此传为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而发,应在“女子子”之上,“君之庶子”之下,以简札韦编烂断,后人错置於下,是以旧读将为本在於此,是以遂误也。云“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者,此郑依经正解之,以其嫁者降旁亲是其常,而云未嫁者,成人未嫁,亦降旁亲者,谓女子子十五已后许嫁笄,为成人,有出嫁之道,是以虽未出,即逆降世父已下旁亲也。云“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者,谓女子子年十九,后年二月,冠于娶妻之月,其女当嫁,今年遭此世父已下之丧,若依本服期者,过后二月,不得及时逆降在大功,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则於二月得及时而嫁,是以云明当及时也。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大夫者。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
[疏]释曰:此等姑姊已下,应降而不降,又兼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此大夫、大夫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四等人尊卑同,皆降旁亲。姑姊已下一等,大功,又以出降,当小功。但嫁於大夫,尊同,无尊降,直有出降,故皆大功也。但大夫妻为命妇,若夫之姑、姊妹在室及嫁,皆小功。若不为大夫妻,又降在緦麻。假令彼姑、姊妹亦为命妇,唯小功耳。今得在大夫科中者,此谓命妇为本亲,姑姊妹已之女子子,因大夫,大夫之子为姑姊妹女子子,寄文於夫与子姑姊妹之中,不烦别见也。云“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国君绝期已下,今为尊同,故亦不降,依嫁服大功。
传曰:何以大功也?尊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不得祢先君。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不得祖诸侯。此自卑别於尊者也。若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则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别於卑者也。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故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不得祢、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庙而祭之也。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祢,则世世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后世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别子也。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则如其亲服,后世迁之,乃毁其庙尔。因国君以尊降其亲,故终说此义云。
[疏]“传曰”至“不敢服也”。○释曰:云“何以大功也”,问者,以诸侯绝旁服,则大夫降一等,今此大功,故发问也。答曰云“尊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者,大夫与诸侯所以亦为服者,各自以为尊同,故服之也。若然,大夫之下则云命妇、大夫之子,国君之下不云夫人,世子亦同国君,不降可知。云“诸侯之子称公子”已下,因尊同,遂广说尊不同之义也。但诸侯之子,適適相承象贤,而旁支庶已下,并为诸侯,所绝不得称诸侯子,变名公子。案《檀弓》注云:“庶子言公,卑远之。”是以子与孙皆言公,见疏远之义故也。云“此自卑别於尊者也”者,谓適既立庙,支庶子孙不立庙,是自卑别於尊者也。云“若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谓若《周礼·典命》云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其出封皆如一等。是公之子孙,或为天子臣,出封为五等诸侯,是公子有封为国君之事。云“则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别於卑者也”者,谓后世将此始封之君,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谓不复祀别子也。云“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者,以其初升为君,诸父是祖之一体,又是父之一体,其昆弟既是父之一体,又是己之一体,故不臣此二者,仍为之著服也。云“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者,以其诸父尊,故未得臣,仍为之服。昆弟卑,故臣之不为之服,亦既不臣,当服本服期。其不臣者,为君所服当服斩,以其与诸侯为兄弟者,虽在外国,犹为君斩,不敢以轻服服至尊。明诸父昆弟虽不臣,亦不得以轻服服君,为之斩衰可知。云“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者,继世至孙,渐为贵重,故尽臣之。不言不降,而言不臣,君是绝宗之人,亲疏皆有臣道,故虽未臣,子孙终是为臣,故以臣言之。云“故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者,此欲释臣与不臣,君之子与君同之义。云“君之所为服”者,谓君之所不臣者,君为之服者,子亦服之,故云“子亦不敢不服也”。云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者,然此谓君所臣之者,君不为之服,子亦不敢服之,以其子从父升降故也。○注“不得”至“义云”。○释曰:云“不得祢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庙而祭之也”者,郑恐人以传云不得祢不得祖,令卑别之,不得将为祢祖,故云不得者,不得立其庙而祭之,名为不得也。以其庙已在,適子为君者立之,旁支庶不得并立庙,故云不得也。云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祢,郑言此者,欲见公子、公孙若立为卿大夫,得立三庙;若作上士,得立二庙;若作中士,得立一庙,并得祭其祖祢。既不祖祢先君,当立别子已下,以其公子、公孙并是别子,若鲁桓公生世子名同者,后为君庆父,叔牙、季友等谓之公子,公子并为别子,不得祢先君桓公之庙,庆父等虽为卿大夫,未有庙。至子孙已后,乃得立别子为大祖,不毁庙。已下二庙,祖祢之外,次第则迁之也,故云“卿大夫巳下祭其祖祢”也。虽得祭祖祢,但不得祢祖先君也。云“则世世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此谓郑叠传文也。云“后世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别子也”者,此郑解义语,以其后世为君,祖此受封君,解世世祖是人,不得祀别子。解不祖公子者也,以其别子卑,始封君尊,是为自尊别於卑者也。云“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则如其亲服”者,此解始封君得立五庙,五庙者,大祖与高祖巳下四庙。今始封君,后世乃不毁其庙,为大祖於此。始封君未有大祖庙,唯有高祖以下四庙,则公子为别子者,得入四庙之限,故云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则如其亲。如其亲,谓自祢已上,至高祖以次立四庙。云“后世迁之,乃毁其庙尔”者,谓始封君死,其子立,即以父为祢庙,前高祖者为高祖之父,当迁之,又至四世之后,始封君为高祖,父当迁之时,转为大祖,通四庙为五庙,定制也。故云后世迁之,乃毁其庙也。云“因国君以尊降其亲,故终说此义云”者,自诸臣之子已下,既非经语,而传汎说降与公子之义,故云终说也。
繐衰裳、牡麻绖,既葬除之者。
[疏]释曰:此繐衰是诸侯之臣为天子,在大功下,小功上者,以其天子七月葬,既葬除,故在大功九月下,小功五月上。又缕虽如小功升数,又少,故在小功上也。此不言带屦者,以其传云“小功之繐也”,则带屦亦同小功可知。
传曰:繐衰者何?以小功之繐也。治其缕如小功,而成布尊四升半。细其缕者,以恩轻也。升数少者,以服至也。凡布细而疏者谓之繐,今南阳有邓繐。
[疏]注“治其”至“邓繐”。○释曰:传问者,正问缕之粗细,不问升数多少,故答云“小功之繐”也。若然,小功繐知据缕粗细,非升数者,下记人记出升数,而“繐衰四升有半”,郑彼注云:“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缕之精粗也。”故云注亦云“治其缕如小功而成布四升半也”。云“细其缕者以恩轻也”者,以其诸侯大夫是诸侯,臣於天子为陪臣,唯有聘问接见天子,天子礼之而已,故服此服,是恩轻也。云“升数少者以服至尊也”者,诸侯为天子服至尊,义服斩,缕加三升半,陪臣降君,改服至尊加一升,四升半也。云“凡布细而疏者谓之繐”者,此丧服谓之繐,由繐而疏,若非丧服,细而疏亦谓之繐,故云“凡”以总之。云“今南阳有邓繐”者,谓汉时南阳郡邓氏造布,有名繐,言此者,证凡布细而疏,即是繐之义。
诸侯之大夫为天子。
[疏]释曰:此经直云“大夫”,则大夫中有孤卿,以其小聘使下大夫,大聘或使孤,或使卿也。故《大行人》云:诸侯之孤,以皮帛继子男。故知大夫中兼孤卿。
传曰:何以繐衰也?诸侯之大夫,以时接见乎天子。接犹会也。诸侯之大夫,以时会见於天子而服之,则其士庶民不服可知。
[疏]○注“接犹”至“可知”。○释曰:传问者,怪其重,此既陪臣,何意服四升半布,七月乃除。答云“以时接见乎天子”者,为有恩,故服之。云“接犹会也,诸侯之大夫以时会见於天子而服之”者,案《周礼·大宗伯》有“时见曰会”,彼诸侯聘时见曰会,无常期曰时会。此郑云以时会见者,直据诸侯大夫,时复会其问覜天子礼,此即《周礼·大宗伯》云:“时聘曰问,殷覜曰视。”郑注云:“时聘者,亦无常期。天子有事,乃聘之焉。竟外之臣,既非朝岁,不敢渎为小礼。”是天子有事乃遣大夫来聘。彼又注云:“殷覜谓一服朝之岁,以朝者少,诸侯乃使卿以大礼众聘焉。一服朝在元年、七年、十一年。”此时唯有侯服一服朝,故馀五服并使卿来见天子。此并是以时会见天子。天子待之以礼,皆有委积、飧饔、飨食燕与时赐,加恩既深,故诸侯大夫报而服之也。云“则其士庶民不服可知”者,上文云“庶人为国君”,注云:“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即知畿外之民不服可知。今又言之者,以畿外内民庶,於天子有服无服,无明文,今因畿外诸侯大夫接见天子者,乃有服,不聘天子者,即无服。明民庶不为天子服可知,故重明之。若然,诸侯之士约大夫,不接见天子则无服,明士不接见亦无服可知。其有士与卿大夫聘时作介者,虽亦得礼,介本副使,不得天子接见亦不服可知。
小功布衰裳、澡麻带绖五月者。澡者,治去莩垢,不绝其本也。《小记》曰:“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绝其本,屈而反以报之。”
[疏]“小功”至“月者”。○释曰:此《殇小功章》在此者,本齐衰大功之亲,为殇降在小功,故在成人小功之上也。但言小功者,对大功是用功粗大,则小功是用功细小精密者也。自上以来,皆带在绖下,今此带在绖上者,以大功已上,绖、带有本,小功以下,断本。此殇小功中,有下殇,小功带不绝本,与大功同,故进带於绖上,倒文以见重,故与常例不同也。且上文多直见一绖包二,此别言带者,亦欲见带不绝本,与绖不同,故两见之也。又殇大功直言无受,不言月数,此直言月,不言无受者,圣人作经,欲互见为义。大功言无受,此亦无受,此言五月,彼则九月、七月可知。又且下章言“即葛”,此章不言即葛,亦是兼见,无受之义也。又不言布带与冠,文略也。不言屦者,当与下章同吉屦无絇也。○注“澡者”至“报之”。○释曰:云“澡者,治去莩垢”者,谓以枲麻,又治去莩垢,使之滑净,以其入轻竟故也。引《小记》者,欲见下殇小功中有本,是齐衰之丧,故特言下殇。若大功下殇,则入緦麻,是以特据下殇。云“屈而反以报之”者,谓先以一股麻不绝本者为一条,展之为绳。报,合也。以一头屈而反,乡上合之,乃绞垂必屈而反以合者,见其重故也。引之者,证此带亦不绝本,屈而反以报之也。若然,此章亦有大功长殇,在小功者,未知带得与斩衰下殇小功同,不绝本不。案《服问》云“小功无变也”,又云“麻之有木者,变三年之葛”,彼云小功无变,据成人小功无变,三年之葛有本,得变之,则知大功殇长中在小功者,轻带无本也。以此而言,经注专据齐斩下殇小功重者而言,其中无有大功之殇在小功带麻绝本者,似若《斩衰章》兼有义服,传直言衰三升,冠六升,不言义服衰三升半者也。若然,姑、姊妹出適降在小功者,以其成人非所哀痛,带与大功之殇同,亦无本也。
叔父之下殇,適孙之下殇,昆弟之下殇,大夫庶子为適昆弟之下殇,为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殇,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从父昆弟之长殇。
[疏]释曰:此经自“叔父”已下,至“女子子之下殇”八人,皆是成人期。长殇、中殇大功,已在上《殇大功章》;以此下殇小功,故在此章也。仍以尊者在前,卑者居后。云“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之长殇,从父昆弟之长殇”,此二者以本服大功,今长殇、中殇小功,故在此章。从父昆弟情本轻,故在出降昆弟后也。
传曰:问者曰:中殇何以不见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问者,据从父昆弟之下殇在緦麻也。大功、小功,皆谓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则齐衰之殇亦中从上也。此主谓丈夫之为殇者服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也。
[疏]注“问者”至“求之也”。○释曰:不直云“何以”而云“问者曰”者,以其传总问大功、小功,所问非一,故云问者曰,与常例不同。郑云“问者,据从父昆弟之下殇在緦麻也”者,以其《緦麻章》见从父昆弟之下殇,此章见从父昆弟之长殇,唯中殇不见,故致问,是以据从父昆弟也。云“大功小功,皆谓服其成人也”者,以其《緦麻章》传云:“齐衰之长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据此二传言之,礼无殇在齐衰,则下齐衰之殇与大功之殇据成人,明此大功与小功之殇据服其成人可知也。若然,此经大功之殇唯有为人后者,为昆弟及从父昆弟二者,长殇、中殇在此小功,共成人小功之殇中从下,自在緦麻,於此言之者,欲使小功与大功相对,故兼言之也。云“大功之殇中从上,则齐衰之殇亦中从上也”者,以此传云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而言,则大功重者中从上,齐衰重於大功,明从上可知,故谓举轻以明重也。又云“此主谓丈夫之为殇者服也”者,郑以此云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緦麻章》云:“齐衰之殇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两文相反,故郑以彼谓妇人为夫之族类,此谓丈夫为殇者服也。郑必知义然者,以其此传发在从父昆弟丈夫下,下文发传在妇人为夫之亲下,故知义然也。云“凡不见者,以此求之也”者,周公作经,不可具出,略举以明义,故云不见者以此求之也。
为夫之叔父之长殇。不见中殇者,中从下也。
[疏]注“不见”至“下也”。○释曰:夫之叔父义服,故次在此。成人大功,故长殇降一等,在小功。云不见中殇者中从下也者,下《传》云“大功之殇中从下”,主谓此妇人为夫之党类,故知中从下,在緦麻也。
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
[疏]释曰:云“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者,此皆成人为之齐衰期。长、中殇在大功,故下殇在此小功也。云“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者,谓姑为侄成人大功,长殇在此小功。不言中殇,中从上。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妇人,亦是见恩疏之义。庶孙者,祖为之大功,长殇、中殇亦在此小功。言丈夫、妇人,亦是见恩疏也。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殇。大夫为昆弟之长殇小功,谓为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知为大夫无殇服也。公之昆弟不言庶者,此无服,无所见也。大夫之子不言庶者,关適子亦服此殇也。云公之昆弟为庶子之长殇,则知公之昆弟犹大夫。
[疏]释曰:云“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殇”者,谓此三人为此六种人,成人以尊,降至大功,故长殇小功中亦从上。此一经亦尊卑为次序也。○注“大夫”至“大夫”。○释曰:云“大夫为昆弟之长殇小功,谓为士者若不仕者也”者,凡为昆弟,成人期,长殇在大功,今大夫为昆弟长殇小功,明大夫为昆弟降一等,成人大功长殇,中殇在小功,若昆弟亦为大夫同等,则不降,今言降在小功,明是昆弟为士,若不仕者也。云“以此知为大夫无殇服也”者,已为大夫,则冠矣,丈夫冠而不为殇,是以知大夫无殇服矣。若然,大夫身用士礼,已二十而冠,而有兄姊殇者,已与兄姊同十九,而兄姊於年终死,已至明年初二十,因丧而冠,是已冠成人而有兄姊殇也。且五十乃爵命,今未二十已得为大夫者,五十乃爵命,自是礼之常法,或有大夫之子有盛德,谓若甘罗十二相秦之等,未必要至五十,是以得有幼为大夫者也。若然,《曲礼》云”四十强而仕“,则四十然后为士。今云殇死者为士,若不仕则为士而殇死,亦是未二十得为士者。谓若《士冠礼》郑《目录》云:“士之子任士职,居士位,二十而冠。”则亦是有德未二十为士,至二十乃冠。故郑引《管子》书四民之业,士亦世焉是也。云“公之昆弟不言庶者,此无服,无所见也”者,经云公之昆弟,多兼言庶,此特不云公之庶昆弟,直云公之昆弟者,若为母则兼云庶,以其適母適庶之子,皆同服。妾子为母,见厌不申,今此经不为母服,为昆弟已下,并同长殇,故不言庶也。云“大夫之子不言庶者,关適子亦服此殇也”者,若言大夫庶子为昆弟,谓言適子不服之,若不言庶子,则兼適庶,是以郑云不言庶子者关適子,关,通也,通適子亦服此服也。云“公之昆弟为庶子之长殇,则知公之昆弟犹大夫”者,旧疑大夫与公之昆弟尊卑异,今案此经云公之昆弟与大夫同降,昆弟已下成人大功,长殇同小功,则知此二人尊卑同,故云犹大夫也。
大夫之妾为庶子之长殇。君之庶子。
[疏]注“君之庶子”。○释曰:妾为君之庶子,成人在大功,已见上章。今长殇降一等,在此小功。云“君之庶子”者,若適长,则成人随女君三年,长殇在大功,与此异,故言君之庶子以别之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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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三十三 丧服第十一
卷三十三 丧服第十一
小功布衰裳、牡麻绖、即葛五月者。即,就也。小功轻,三月变麻,因故衰以就葛绖带,而五月也。《閒传》曰:“小功之葛与緦之麻同。”旧说小功以下,吉屦无絇也。
[疏]注“即就”至“絇也”。○释曰:此是《小功成人章》,轻於殇小功,故次之。此章有三等:正、降、义。其衰裳之制,澡绖等与前同,故略也。云“即葛五月者”,以此成人文缛,故有变麻从葛,故云即葛。但以日月为足,故不变衰也,不列冠屦,承上大功文略,小功又轻,故亦不言也。言日月者,成人文缛,故具言也。云“即就也”者,谓去麻就葛也。引《閒传》,欲见小功有变麻服葛法,既葬,大小同,故变同之也。引旧说云“小功以下吉屦无絇也”者,以小功轻,非直丧服不见屦,诸经亦不见其屦,以轻略之,是以引旧说为证絇者。案《周礼·屦人职》屦舄皆有絇、繶、纯。纯者,於屦口缘。繶者,牙底接处缝中有条。絇者,屦鼻头有饰,为行戒,吉时有行戒,故有絇。丧中无行戒,故无絇。以其小功轻,故从吉屦为其大饰,故无絇也。
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报。祖父之昆弟之亲。
[疏]注“祖父”至“之亲”。○释曰:此亦从尊向卑,故先言从祖祖父母,已上章已先言父,次言祖,次言曾。此从祖祖父母,是曾祖之子,祖之兄弟,故次之。是以郑言祖父之昆弟之亲者,云从祖父母者,是从祖祖父之子,是父之从父昆弟之亲,故郑并言祖父之昆弟之亲。云“报”者,恩轻,欲见两相为服,故云报也。
从祖昆弟。父之从父昆弟之子。
[疏]注“父之”至“之子”。○释曰:此是从祖父之子,故郑云“父之从父昆弟之子”,已之再从兄弟。以上三者为三小功也。
从父姊妹、父之昆弟之女。
[疏]注“父之昆弟之女”。○释曰:此谓从父姊妹在家大功,出適小功。不言出適,与在室姊妹既逆降,宗族亦逆降报之,故不辨在室及出嫁也。
孙適人者。孙者,子之子,女孙在室,亦大功也。
[疏]注“孙者”至“功也”。○释曰:以女孙在室,与男孙同大功,故出適小功也。
为人后者,为其姊妹適人者。不言姑者,举其亲者,而恩轻者降可知。
[疏]注“不言”至“可知”。○释曰:云“不言姑者,举其亲者,而恩轻者降可知”,案《诗》云:“问我诸姑,遂及伯姊。”注云:“先姑后姊,尊姑也。”是姑尊而不亲,姊妹亲而不尊,故云不言姑,举姊妹亲者也。
为外祖父母。传曰:何以小功也?以尊加也。
[疏]释曰:发问者,是传之不得决此,以云外亲之服不过緦,今乃小功,故发问。云“以尊加也”者,以言祖者,祖是尊名,故加至小功。言“为”者,以其母之所生情重,故言为。犹若众子恩爱,与长子同退入期,故特言为众子也。
从母,丈夫妇人,报。从母,母之姊妹。
[疏]注“从母母之姊妹”。○释曰:母之姊妹与母一体,从於己母而有此名,故曰从母。言“丈夫妇人”者,母之姊妹之男女,与从母两相为服,故曰报。云丈夫妇人者,马氏云:从母报姊妹之子,男女也。丈夫妇人者,异姓无出入降。若然,是皆成人长大为号。
传曰:何以小功也?以名加也。外亲之服皆緦也。外亲异姓,正服不过緦。丈夫妇人,姊妹之子,男女同。
[疏]注“外亲”至“女同”。○释曰:云“以名加也”者,以有母名,故加至小功。云“外亲之服皆緦也”者,以其异姓,故云外亲,以本非骨肉,情疏,故圣人制礼无过緦也。言此者,见有亲与母名,即加服之意耳。注云“外亲异姓”者,从母与姊妹,子舅与外祖父母皆异姓,故总言外亲也。
夫之姑、姊妹,娣姒妇,报。夫之姑姊妹,不殊在室及嫁者,因恩轻,略从降。
[疏]注“大夫”至“从降”。○释曰:夫之姑姊妹,夫为之期,妻降一等,出嫁小功。因恩疏,略从降,故在室及嫁同小功。若此释,恐谓未当报,然文不为娣姒设,以其娣姒妇两见,更相为服自明,何言报也?既报字不为娣姒,其报於娣姒上者,以其於夫之兄弟使之远别,故无名,使不相为服。要娣姒妇相为服,亦因夫而有姑娣姒妇,下云报,使娣姒上蒙夫字以冠之也。
传曰:娣姒妇者,弟长也,何以小功也?以为相与居室中,则生小功之亲焉。娣姒妇者,兄弟之妻相名也。长妇谓稚妇为娣妇,娣妇谓长妇为姒妇。
[疏]注“娣姒”至“姒妇”。○释曰:传云娣姒妇者弟长也者,此二字皆以女为形,以弟为声,则据二妇立称,谓年小者为娣,故云娣,弟是其年幼也;年大者为姒,故云姒。长是其年长,假令弟妻年大,称之曰姒,兄妻年小,谓之曰娣,是以《左氏传》穆姜是宣公夫人,大妇也。声伯之母是宣公弟叔肸之妻,小妇也。声伯之母不聘,穆姜云:“吾不以妾为姒。”是据二妇年大小为娣姒,不据夫年为小大之事也。
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从父昆弟、庶孙、姑姊妹女子子適士者。从父昆弟及庶孙,亦谓为士者。
[疏]注“从父”至“士者”。○释曰:从父昆弟、庶孙本大功,此三等以尊降入小功,姑、姊妹、女子子本期,此三等出降入大功。若適士又降一等,入小功也。此等以重出其文,姑姊妹又以再降,故在此。郑云“为父昆弟及庶孙亦谓为士”者,以经女子子下总云“適士”,郑恐人疑,故郑别言之,以其从父昆弟及庶孙已见於《大功章》,今在此,故三等人降亲一等,故知此文亦谓为士者也。
大夫之妾为庶子適人者。君之庶子,女子子也。庶女子子在室大功,其嫁於大夫亦大功。
[疏]注“君之”至“大功”。○释曰:此云“適人”者,谓士,是以本在室大功,出降,故小功。郑云“嫁於大夫亦大功”者,直有出降,无尊降故也。
庶妇。夫将不受重者。
[疏]注“夫将不受重者”。○释曰:经云於支庶舅姑为其妇小功。郑云“夫将不受重”,则若《丧服小记》注云:“世子有废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其舅姑皆为其妇小功,则亦兼此妇也。
君母之父母从母。君母,父之適妻也。从母,君母之姊妹。
[疏]注“君母”至“姊妹”。○释曰:此亦谓妾子为適妻之父母,及君母姊妹,知適妻子为之同也。
传曰:何以小功也?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不在则不服。不敢不服者,恩实轻也。凡庶子,为君母,如適子。
[疏]注“不敢”至“適子”。○释曰:何以发问者,以既不生己母,又非骨肉,怪为小功,故发问也。答云“不敢不从服”者,言无情,实但畏敬,故云不敢不从服也。云君母不在者,或出或死,故直云不在,容有数事不在也。郑云“不敢不服者,恩实轻也”者,以解不敢意也。云“如適子”者,则如適妻之子,非正適长,而据君母在,而云如,若君母不在,则不如。若然君母在,既为君母父母,其己母之母母或亦兼服之。若马氏义,君母不在,乃可申矣。
君子子为庶母慈己者。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適妻子。
[疏]注“君子”至“妻子”。○释曰:郑云“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適妻子”者,礼之通例。云君子与贵人皆据大夫已上,公子尊卑比大夫,故郑据而言焉。又国君之子为慈母无服,士又不得称君子,亦复自养子无三母具,故知此二人而已。必知適妻子者,妾子贱,亦不合有三母故也。
传曰:君子子者,贵人之子也,为庶母何以小功也?以慈己加也。云君子子者,则父在也。父没,则不服之矣。以慈己加,则君子子亦以士礼为庶母緦也。《内则》曰:“异为孺子室於宫中,择於诸母与可者,必求其宽裕慈惠,温良恭敬,慎而寡言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皆居子室。他人无事不往。”又曰:“大夫之子有食母。”庶母慈己者,此之谓也。其可者贱於诸母,谓傅姆之属也。其不慈己,则緦可矣。不言师、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国君世子生,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子,三年而出,见於公宫,则劬非慈母也。士之妻自养其子。
[疏]注“云君”至“其子”。○释曰:云“为庶母何以小功也”,发问者,以诸侯与士之子皆无此服,唯此贵人大夫与公子之子犹有此服,故发问也。答云“慈己加也”,故以緦麻上加至小功也。云“君子子者,则父在也”者,以其言子继於父,故云父在。且大夫公子不继世,身死则无馀尊之厌,如凡人,则无三母慈己之义,故知父在也。云“父没则不服之矣”者,以其无馀尊,虽不服小功,仍服庶母緦麻也,如士礼,故郑又云“以慈己加,则君子子以士礼为庶母緦也”,是其本为庶母緦麻也。“《内则》”已下,至“非慈母也”,皆《内则》文。彼文承国君与大夫士之子生之下,郑彼注云:“为君养子之礼。”今此郑所引,证大夫公子养子之法,以其大夫公子適妻亦得立三母故也。云“异为孺子室於宫中”者,郑注云:“特埽一处以处之,更不别室。”还於侧室生子之处也。云“择於诸母与可者”,诸母谓父之妾,即此经庶母者也。云“可”者,彼注云:“可者,傅御之属也。”谓母之外别有傅母御妾之等有德行者,可以充三母也。云“必求其宽裕慈惠,温良恭敬,慎而寡言者”,宽谓宽弘,裕谓容裕,慈谓恩慈,惠谓惠爱,温谓温润,良谓良善,恭谓恭恪,敬谓敬肃,慎谓能谨慎,寡言谓审词语,有此十行者,得为子师,始终与子为模范,故取德行高者为之也。故彼注云:“子师,教示以善道者。”云“其次为慈母”,彼注云:“慈母知其嗜欲者,德行稍劣者为慈母。”即此经慈母是也。又云“其次为保母者”,德行又劣前者为保母,彼注云:“保母,安其居处者。”云“皆居子室”者,以皆是子母,是以居子之室也。云“他人无事不往”者,彼注云:“为儿精气微弱,将惊动也。”又云“大夫之子有食母”者,彼注云:“选於傅御之中。《丧服》所谓乳母也。”案下章云乳母,注云:“谓养子者,有他故,贱者代之慈己者。”若然,大夫三母之内,慈母有他故,使贱者代慈母养子,谓之乳母。死则服之三月,与慈母服异。引之者,证三母中又有此母也。君与士皆无此事。云“庶母慈己者,此之谓也”者,谓此经庶母慈己,则《内则》所云之谓也。云“其可者贱於诸母,谓傅姆之属也”者,傅姆谓女师,郑注《昏礼》云:“姆妇人年五十无子,出而不复嫁,能以妇道教人者。若今时乳母矣。”郑注《内则》云:“可者,傅御之属。”与此注不同者,无正文,故注有异,相兼乃具。云“其不慈己,则緦可矣”者,覆解子为三母之服,谓诸母也。传云“以慈己加”,若不慈己,则不加,明本当緦也。云“不言师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者,周公作经,举中以见上下,故知皆服之矣。云“国君世子生,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子三年而出,见於公宫,则劬非慈母”者,引此者,彼既总据国君与卿大夫士养子法,向来所引,唯据大夫与公子养子法,故更见国君养子之礼。但国君子之三母具,如前说三母之外,别有食子者,二者之中,先取士妻无堪者,乃取大夫妾,不并取之。案彼注谓先有子者,以其须乳故也。劬劳三年,子大出见公宫,则劳之以束帛,此经慈母以其无服故也。知国君子於三母无服者,案《曾子问》孔子曰:“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以此而言,则知天子诸侯之子,於三母皆无服也。云“士之妻自养其子”者,此亦《内则》文。取之者,以其君大夫养子已具,故因论士之养子法。彼注云:“贱不敢使人也。”
緦麻三月者。緦麻,布衰裳而麻绖带也。不言衰绖,略轻服,省文。
[疏]注“緦麻”至“省文”。○释曰:此章五服之内,轻之极者,故以緦如丝者为衰裳。又以澡治莩垢之麻为绖带,故曰“緦麻”也。“三月”者,凡丧服变除,皆法天道,故此服之轻者,法三月,一时天气变,可以除之,故三月也。云“緦麻布衰裳”者,緦则丝也,但古之緦麻字通用,故作緦字。直云“而麻绖带”也,案上《殇小功章》云“澡麻绖带”,况緦服轻,明亦澡麻可知。云“不言衰绖,略轻服,省文”者,据上殇小功言绖带,故成人小功与此緦麻有绖带可知,故云略轻服省文也。
传曰:緦者,十五升抽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緦。谓之緦者,治其缕,细如丝也。或曰有丝,朝服用布,何衰用丝乎?抽犹去也。《杂记》曰:“緦冠繰缨。”
[疏]注“谓之”至“繰缨”。○释曰:云“緦者十五升抽其半”者,以八十缕为升,十五升千二百缕,抽其半六百缕,缕粗细如朝服,数则半之,可谓緦而疏,服最轻故也。云“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緦”者,案下记云“大夫吊於命妇锡衰,传曰:锡者十五升抽其半,无事其缕,有事其布曰锡”,郑注云:“谓之锡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不锡者,不治其缕,哀在内也。緦者,不治其布,哀在外。”若然,则二衰皆同升数,但锡衰重,故治布不治缕,哀在内故也。此緦麻衰,治缕不治布,哀在外故也。云“谓之緦者,治其缕细如丝也”者,以其粗细与朝服十五升同,故细如丝也。云“或曰有丝”者,有人解有用丝为之,故云緦。又曰“朝服用布,何衰用丝乎”者,此郑以义破,或解朝服,谓诸侯朝服缁布衣,及天子朝服皮弁服白布衣,皆用布,至於丧衰,何得反丝乎,故不可也。引《杂记》“緦冠繰缨”者,以其斩衰缨,缨重於冠,齐衰已下缨,缨与冠等。上传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緦麻小功,冠其衰也。”则此云緦冠者,冠与衰同用緦布,但繰缨者,以灰繰治布为缨,与冠别,以其冠与衰皆不治布缨,则繰治以其轻,故特异於上也。
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族曾祖父者,曾祖昆弟之亲也。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孙,则高祖有服明矣。
[疏]注“族曾”至“明矣”。○释曰:此即《礼记·大传》云:“四世而緦,服之穷也。”名为四,緦麻者也。云“族曾祖父母”者,己之曾祖亲兄弟也。云“族祖父母”者,已之祖父,从父昆弟也。云“族父母”者,已之父从祖昆弟也。云“族昆弟”者,已之三从兄弟皆名为族。族,属也,骨肉相连属,以其亲尽,恐相疏,故以族言之耳。云“祖父之从父昆弟之亲”者,欲推出高祖有服之意也。以己之祖父与族祖父相与为从昆弟,族祖父与已之祖俱是高祖之孙,此四緦麻又与己同出高祖,已上至高祖为四世,旁亦四世,旁四世既有服,於高祖有服明矣。郑言此者,旧有人解,见《齐衰三月章》直见曾祖父母,不言高祖,以为无服,故郑从下乡上推之,高祖有服可知。上章不言者,郑彼注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服同,故举一以见二也。然则又云族祖父者,郑意以族祖父者,上连祖父之从父昆弟为义句也,故下亦高祖之孙也,明己之祖父,即高祖之正孙,族祖父,高祖之旁孙也。
庶孙之妇,庶孙之中殇。庶孙者,成人大功,其殇,中从上。此当为下殇,言中殇者,字之误尔。又诸言中者,皆连上下也。
[疏]注“庶孙”至“下也”。○释曰:庶孙之妇緦者,以其適子之妇大功,庶子之妇小功,適孙之妇小功,庶孙之妇緦,是其差也。云“庶孙之中殇”,注云庶孙者成人大功其殇中从上者,则长、中殇皆入《小功章》中,故云此当为下殇言中殇者字之误尔。又诸言中者皆连上下也者,谓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緦麻之殇,中从下。谓殇之内无单言中殇者,此经单言中殇,故知误,宜为下也。
从祖姑姊妹適人者,报。从祖父、从祖昆弟之长殇。不见中殇者,中从下。
[疏]注“不见”至“从下”。○释曰:此一经皆本服小功,是以此经或出適,或长殇,降一等皆緦麻。云不见中殇者中从下者,以其小功之殇,中从下故也。其云从祖父长殇,谓叔父者也。
外孙。女子子之子。
[疏]注“女子子之子”。○释曰:云外孙者,以女出外適而生,故云外孙。
从父昆弟侄之下殇,夫之叔父之中殇、下殇。言中殇者,明中从下。
[疏]注“言中”至“从下”。○释曰:从父昆弟,成人大功,长、中殇在小功,故下殇在此章也。侄者为姑之出,降大功,长、中殇小功,故下殇在此也。夫之叔父,成人大功,长殇在小功,故中下殇在此。以下《传》言之,妇人为夫之族类,大功之殇中从下,故郑据而言之也。
从母之长殇,报。
[疏]释曰:从母者,母之姊妹,成人小功,故长殇在此。中、下之殇则无服,故不言。云报者,以其疏亦两相为服也。案《小功章》已见从母报服,此殇又云报者,以前章见两,俱成人以小功相报。此章见从母与姊妹子,亦俱在殇死,相为报服,故二章并言报也。
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
[疏]释曰:此为无冢適,唯有妾子,父死,庶子承后,为其母緦也。
传曰:何以緦也?《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然则何以服緦也?有死於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因是以服緦也。君卒,庶子为母大功。大夫卒,庶子为母三年也。士虽在,庶子为母皆如众人。
[疏]“传曰”至“緦也”。○释曰:传发问者,怪其亲重而服轻,故问。引旧传者,子夏见有成文,引以为证。云“与尊者为一体”者,父子一体,如有首足者也。云“不敢服其私亲也”者,妾母不得体君,不得为正亲,故言私亲也。云“然则何以服緦也”,又发此问者,前答既云不敢服其私亲,即应全不服,而又服緦,何也?答曰“有死於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因是以服緦也”者,云有死宫中者,纵是臣仆死於宫中,亦三月不举祭,故此庶子因是为母服緦也。有死即废祭者,不欲闻凶人故也。○注“君卒”至“众人”。○释曰:云“君卒,庶子为母大功”者,《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其母”是也。以其先君在,公子为母在五服外,记所云是也。先君卒,则是今君,庶昆弟为其母大功。先君馀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今庶子承重,故緦。云“大夫卒,庶子为母三年也”者,以其母在大功,父卒无馀尊所厌,故伸三年。士虽在庶子为母皆如众人者,士卑无厌故也。郑并言大夫士之庶子者,欲见不承后者,如此服若承后,则皆緦,故并言之也。向来经传所云者,据大夫士之庶子承后法。若天子诸侯庶子承后,为其母所服云何?案《曾子问》云:“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郑云“谓庶子王为其母”无服。案《服问》云:“君之母非夫人,则群臣无服,唯近臣及仆骖乘从服,唯君所服服也。”注云:“妾先君所不服也。礼庶子为后,为其母緦。言唯君所服,申君也。《春秋》之义,有以小君服之者,时若小君在,则益不可。”据彼二文而言。《曾子问》所云据小君在,则练冠五服外。《服问》所云,据小君没后,其庶子为得申,故郑云申君,是以引《春秋》之义。母以子贵。若然,天子诸侯礼同,与大夫士礼有异也。
士为庶母。
[疏]释曰:上下体例,平文皆士。若非士,则显其名位。传云“大夫已上为庶母无服”,则为庶母是士可知。而经云“士”者,当云大夫已上,不服庶母,庶人又无庶母,为庶母服者,唯士而已,故诡例言士也。
传曰:何以緦也?以名服也。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
[疏]释曰:发问者,除士以外,皆无服庶母服。独士有服,故发问。答云“以名服也”,以有母名,故有服。云“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者,以其降,故无服,此传解特称士之意也。
贵臣、贵妾。
[疏]“贵臣贵妾”。○释曰:此贵臣、贵妾谓公士大夫为之服緦以等。非南面。故服之也。
传曰:何以緦也?以其贵也。此谓公士大夫之君也。殊其臣妾贵贱而为之服。贵臣,室老士也。贵妾,侄娣也。天子诸侯降其臣妾,无服。士卑无臣,则士妾又贱,不足殊,有子则为之緦,无子则已。
[疏]释曰:发问者,以臣妾言不应服,故发问之也。答云“以其贵也”,以非南面,故简贵者服之也。○注“此谓”至“则已”。○释曰:云“此谓公士大夫之君也”者,若士则无臣,又不得简妾贵贱,天子诸侯又以此二者无服,则知为此服者,是公卿大夫之君,得“殊其臣妾贵贱而为之服”也。云“贵臣,室老士也”者,上《斩章》郑已注云:“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云“贵妾,侄娣也”者,案《曲礼》云“大夫不名家相、长妾”,《士昏》云“虽无娣,媵先”,是上侄娣不具,卿大夫有侄娣为长妾可知,故以贵妾侄娣也。云“天子诸侯降其臣妾无服”者,以其绝期已下故也。云“士卑无臣”者,《孝经》以诸侯天子大夫皆云“争臣”,“士有争友”,是士无臣也。云“妾又贱,不足殊”者,以大夫已上身贵,妾亦有贵,士身贱,妾亦随之贱者,故云妾又贱不足殊也。云“有子则为之緦,无子则已”者,《丧服小记》文。
乳母。谓养子者有他故,贱者代之慈己。
[疏]注“谓养”至“慈己”。○释曰:案《内则》云:“大夫之子有食母。”彼注亦引此云“《丧服》所谓乳母”。以天子诸侯其子有三母具,皆不为之服,士又自养其子。若然,自外皆无此法,唯有大夫之子有此食母为乳母,其子为之緦也。云“为养子者有他故”者,谓三母之内,慈母有疾病或死,则使此贱者代之养子,故云乳母也。
传曰:何以緦也?以名服也。
[疏]释曰:怪其馀人之子皆无此乳母,独大夫之子有之,故发问也。答“以名服”,有母名,即为之服緦也。
从祖昆弟之子。族父母为之服。
[疏]注“族父母为之服”。○释曰:云“从祖昆弟之子”者,据己於彼为再从兄弟之子。云“族父母为之服”者,据彼来呼己为族父母,为之服緦也。
曾孙。孙之子。
[疏]注“孙之子”。○释曰:据曾祖为之緦,不言玄孙者,此亦如《齐衰三月章》直见曾祖,不言高祖,以其曾孙、玄孙为曾、高同,曾、高亦为曾孙、玄孙同,故二章皆略不言高祖玄孙也。
父之姑。归孙为祖父之姊妹。
[疏]注“归孙”至“姊妹”。○释曰:案《尔雅》云:“女子谓晜弟之子为侄,谓侄之子为归孙”,是以郑据而言焉。
从母昆弟。传曰:何以緦也?以名服也。
[疏]释曰:传问者,怪外亲轻而有服者。答云“以名服”者,因从母有母名,而服其子,故云以名服也。必知不因兄弟名,以其昆弟非尊亲之号,是以上《小功章》云为从母小功,云“以名加也”;为外祖父母,“以尊加也”。知此以名者,亦因从母之名,而服其子为义。
甥。姊妹之子。
[疏]注“姊妹之子”。○释曰:云甥者,舅为姊妹之子。
传曰:甥者何也?谓吾舅者吾谓之甥。何以緦也?报之也。
[疏]释曰:发问者,五服未有此名,故问之。答云“谓吾舅者吾谓之甥”,以其父之昆弟,有世叔之名,母之昆弟,不可复谓之世叔,故名为舅。舅既得别名,故谓姊妹之子为甥,亦为别称也。云“何以緦也,报之也”者,此怪其外亲而有服,故发问也。答曰报之者,甥既服舅以緦,舅亦为甥以緦也。
婿。女子子之夫也。传曰:何以緦?报之也。
[疏]释曰:发问之者,怪女之父母为外亲女夫服。答云“报之”者,婿既从妻而服妻之父母,妻之父母遂报之服。前疑侄及甥之名而发问,此不疑婿而发问者,侄甥本亲而疑异称,故发问。而婿本是疏人,宜有异称,故不疑而问之也。
妻之父母。传曰:何以緦?从服也。从於妻而服之。
[疏]注“从於妻而服之”。○释曰:传发问者,亦怪外亲而有服。答云“从服”,故有此服。若然,上言甥不次言舅,此言婿次即言妻之父母者,舅甥本亲,不相报,故在后别言舅。此婿本疏,恐不是从服,故即言妻之父母也。
姑之子。外兄弟也。传曰:何以緦?报之也。
[疏]释曰:云“外兄弟”者,姑是内人,以出外而生,故曰外兄弟。传发问者,亦疑外亲而服之,故问也。答云“报之”者,姑之子既为舅之子服,舅之子复为姑之子两相为服,故云报之也。
舅。母之昆弟。传曰:何以緦?从服也。从於母而服之。
[疏]注“从於母而服之”。○释曰:传发问者,亦疑於外亲而有服。答“从服”者,从於母而服之。不言报者,既是母之怀抱之亲,不得言报也。
舅之子。内兄弟也。传曰:何以緦?从服也。
[疏]释曰:云“内兄弟”者,对姑之子。云“舅之子”,本在内不出,故得内名也。传发问者,亦以外亲服之,故问也。答云“从服”者,亦是从於母而服之。不言报者,为舅既言从服,其子相於亦不得言报也。
夫之姑姊妹之长殇。夫之诸祖父母,报。诸祖父者,夫之所为小功,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曰曾祖父母。曾祖於曾孙之妇无服,而云报乎?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从服緦。
[疏]注“诸祖”至“服緦”。○释曰:夫之姑姊妹,成人妇为之小功,长殇降一等,故緦麻也。云“诸祖父者,夫之所为小功”者,妻降一等,故緦麻者。以其本疏,两相为服,则生报名。云“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者,此依《小功章》,夫为之小功者也。云“或曰曾祖父母”者,或人解诸祖之中兼有夫之曾祖父母,凡言“报”者,两相为服。曾祖为曾孙之妇无服,何得云报乎?郑破或解也。云“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从服緦”者,此郑既破或解,更为或人而言。若今本不为曾祖齐衰三月,而依差降服小功,其妻降一等,得有緦服。今既齐衰三月,明为曾孙妻无服。
君母之昆弟。
[疏]释曰:前章不云君母姊妹,而云从母者,以其上连君之父母故也。此昆弟单出,不得直云舅,故云“君母之昆弟”也。
传曰:何以緦?从服也。从於君母而舅服之也。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卒,则不服也。
[疏]注“从於”至“服也”。○释曰:传发问者,怪非已母而服之。答云“从服”者,虽本非己亲,敬君之母,故从於君母而服緦也。云“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卒则不服也”者,君母之昆弟从服与君母之父母故亦同,取於上传解之也,皆徒从,故所从亡则已也。
从父昆弟之子之长殇,昆弟之孙之长殇,为夫之从父昆弟之妻。
[疏]释曰:从父昆弟之子之长殇,昆弟之孙之长殇,此二人本皆小功,故长殇在緦麻,中殇从下殇,无服。夫之从父昆弟之妻,同堂娣姒降於亲娣姒,故緦也。
传曰:何以緦也?以为相与同室,则生緦之亲焉。长殇、中殇降一等,下殇降二等。齐衰之殇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同室者,不如居室之亲也。齐衰、大功,皆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殇中从下,则小功之殇亦中从下也。此主谓妻为夫之亲服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
[疏]“传曰”至“从下”。○释曰:“何以緦”,发问者,以本路人,夫又不服之,今相为服,故问之。答云“以为相与同室则生緦之亲焉”者,以大功有同室同财之义,故云相与同室则生緦之亲焉。云“长殇中殇降一等,下殇降二等”者,即云“齐衰之殇中从上”,乃是妇人为夫之族著殇法,则此一等、二等之传,虽文承上男子为殇之下,要此传为下妇人著殇服而发之。若云长殇中殇降一等者,据下齐衰中殇从上,在大功也。下殇降二等者,亦是齐衰下殇在小功者也。○注“同室”至“求之”。○释曰:云“同室者,不如居室之亲也”者,言同室者,直是舍同,未必安坐。言居者,非直舍同,又是安坐,以上《小功章》亲娣姒妇发传而云“相与居室”,此从父昆弟之妻相为,即云“相与同室”,是亲疏相并。同室不如居室中,故轻重不等也。云“齐衰大功皆服其成人也”者,以其无殇在齐衰之服,明据成人。齐衰既是成人,明大功亦是成人可知也。云“大功之殇中从下,则小功之殇亦中从下”者,则举上以明下。上《殇小功》注云“大功之殇中从上”,则齐衰之殇亦中从上。彼注举下以明上,皆是省文之义,故言一以包二也。云“此主谓妻为夫之亲服也”者,此传又承妇人在夫家,相为著服之下。又上文《殇小功》章已发传,据大功、小功不据齐衰,以其重,故据男子为殇服而言。此不言小功,上取齐衰,对大功以其轻,故知妇人义服,为夫之亲而发也。云“凡不见者,以此求之”者,以其妇人为夫之亲,从夫服而降一等,而经传不见者,以此求也。事意尽可知。前章注为丈夫而言,此章更为妇人出,故两处并见也。
记。
[疏]释曰:《仪礼》诸篇有“记”者,皆是记经不备者也。作记之人,其疏已在《士冠篇》。
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縓缘;为其妻,縓冠、葛绖带、麻衣縓缘。皆既葬除之。公子,君之庶子也。其或为母,谓妾子也。麻者,緦麻之绖带也。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为不制衰裳变也。《诗》云:“麻衣如雪。”縓,浅绛也,一染谓之縓。练冠而麻衣縓缘,三年练之受饰也。《檀弓》曰:“练,练衣黄里、縓缘。”诸侯之妾子厌於父,为母不得伸,权为制此服,不夺其恩也。为妻縓冠葛绖带,妻轻。
[疏]注“公子”至“妻轻”。○释曰:云“练冠麻,麻衣縓缘”者,以练布为冠,麻者,以麻为绖带。又云麻衣者,谓白布深衣。云縓缘者,以缯为縓色,与深衣为领缘。“为其妻縓冠”者,以布为縓色,为冠。“葛绖带”者,又以葛为绖带。云“麻衣縓缘”者,与为母同。皆既葬除之者,与緦麻所除同也。云“公子君之庶子也”者,则君之適夫人第二已下,及八妾子皆名庶子。云“其或为母,谓妾子也”者,以其適夫人所生第二已下,为母自与正子同,故知为母妾子也。云“麻者緦麻之绖带也”者,以经有二麻,上麻为首绖、腰绖,知一麻而含二绖者,《斩衰》云“苴绖”,郑云:“麻在首在要皆曰绖。”故知此经亦然。知如緦之麻者,以其此言麻,緦麻亦云麻,又见《司服》“吊服环绖”,郑云:“大如緦之绖。”则此云子为母,虽在五服外,绖亦当如緦之绖,故郑以此麻兼緦言之也。云“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知者,案士之妾子,父在为母期,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诸侯妾子,父在小功,是其差次,故知此当小功布也。云“为不制衰裳变也”者,此记不言衰,明不制衰裳变者,以其为深衣,不与丧服同,故云“变”也。《诗》云“麻衣如雪”者,彼麻衣及《礼记·檀弓》云“子游麻衣”,并《閒传》云“大祥素缟麻衣”,注皆云“十五升布”,深衣与此小功布深衣异。引之者,证麻衣之名同,取升数则异。礼之通例,麻衣与深衣制同,但以布缘之则曰麻衣;以采缘之则曰深衣;以素缘之袖长在外,则曰长衣;又以采缘之袖长在衣内,则曰中衣;又以此为异也,皆以六幅破为十二幅,连衣裳则同也。云“縓,浅绛也”者,对三入为纁为浅绛。云“一染谓之縓”者,《尔雅》文。案彼云“一染谓之縓,再染谓之赪,三染谓之纁”也。云“縓缘,三年练之受饰也”,知者,引《檀弓》云“练衣黄里縓缘”,注云:“练中衣,以黄为内縓为饰。”为中衣之饰,据重服三年变服后为中衣之饰也。此公子为母,在五服外轻,故将为人初死,深衣之饰,轻重有异,故不同也。云“诸侯之妾子厌於父,为母不得申,权为制此服,不夺其恩也”者,诸侯尊,绝期已下无服,公子被厌,不合为母服。不夺其母子之恩,故五服外权为制此服。必服麻衣縓衣者,麻衣大祥受服,縓缘练之受饰,虽被抑,犹容有三年之哀故也。云“为妻縓冠葛绖带,妻轻”者,以縓布为冠,对母用练冠,以葛是葬后受服,而为绖带,对母用麻,皆是为妻轻故也。
传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谓妾与庶妇也。君之所为服,谓夫人与適妇也。诸侯之妾,贵者视卿,贱者视大夫,皆三月而葬。
[疏]注“君之”至“而葬”。○既曰:传发问者,怪亲母与妻其服大轻,故问之答云“君之所不服”者,以尊降诸侯,绝旁期已下,故不服妾与庶妇也。公子以厌降,亦不敢私服母与妻。又云“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者,谓君之正统者也,注云“君之所不服,谓妾与庶妇也”者,解传意,还释上公子为母与妻者也。云“君之所为服,谓夫人与適妇也”者,正统故不降也。云“诸侯之妾,贵者视卿,贱者视大夫,皆三月而葬”者,《大戴礼》文。郑不於上经“葬之”下注之,至於此传下乃引之者,郑意注传云“君之所不服”,谓妾与庶妇也,下乃解妾有贵贱,葬有早晚,故至此引之,见此意也。云妾贵者,谓诸侯一娶九女,夫人与左右媵各有侄娣,二媵与夫人之娣三人为贵妾,馀五者为贱妾也。卿大夫三月而葬,《王制》文。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於兄弟降一等。兄弟,犹言族亲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
[疏]注“兄弟”至“求之”。○释曰:此三人所以降者,大夫以尊降,昆弟以旁尊降,大夫之子以厌降,是以总云“降一等”。上经当已言讫,今又言之者,上虽言之,恐犹不尽,记人总结之,是以郑云“凡不见者,以此求之”。云“兄弟犹言族亲也”者,以下云“小功”已下为兄弟,恐此兄弟亦据小功已下得降,故曰犹族亲也。则此兄弟及下文为人后者,为兄弟皆非小功已下,犹族亲所容广也。
为人后者,於兄弟降一等,报。於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言报者,嫌其为宗子不降。
[疏]注“言报”至“不降”。○释曰:谓支子为大宗子,后反来为族亲兄弟之类,降一等。云“於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者,此等服其义已见於《斩章》。云“言报者,嫌其为宗子不降”者,以其出降本亲,又宗子尊重,恐本亲为宗子有不敢降服之嫌,故云“报”以明之,言报是两相为服者也。
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不及知父母,与兄弟居,加一等。皆在他邦,谓行仕出游,若辟仇。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
[疏]注“皆在”至“早卒”。○释曰:云“在他邦加一等”者,二人共在他国,一死一不死,相愍不得辞於亲眷,故加一等也。云“不及知父母与兄弟居加一等”者,谓各有父母,或父母有早卒者,与兄弟共居,而死亦当愍其孤幼相育,特加一等。云“皆在他邦谓行仕”者,孔子身行七十二国,不见仕者,以古者有出他国之法,故云行仕也。又云“出游”者,谓若孔子弟子朋友同周游他国,兄弟容有死者。又云“若辟仇”者,《周礼·调人》云:“从父兄弟之仇,不同国。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皆有兄弟共行之法也。云“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者,或遗腹子,或幼小未有知识,而父母早死者也。
传曰:何如则可谓之兄弟?传曰:“小功以下为兄弟。”於此发兄弟传者,嫌大功已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国,则亲自亲矣。若不及知父母,则固同财矣。
[疏]注“於此”至“财矣”。○释曰:发问者,上经及记已有兄弟,皆是降等,唯此兄弟加一等,故怪而致问。引旧传者,以有成文,故引之。云“小功已下为兄弟”者,以其加一等故也。郑云“於此发兄弟传者,嫌大功以上又加也”者,郑亦据於此兄弟加一等发传者,嫌大功已上亲则亲矣,又加之,故於小功发传也。云“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国,则亲自亲矣”者,不可复加者也。云“若不及知父母则固同财矣”者,据经不及知父母,与兄弟居,既亲重,则财食是同,虽无父母,恩自隆重,不可复加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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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三十四 丧服第十一
卷三十四 丧服第十一
朋友皆在他邦,袒免,归则已。谓服无亲者,当为之主,每至袒时则袒,袒则去冠,代之以免。旧说云,以为免,象冠,广一寸。已犹止也。归有主,则止也。主若幼少,则未止。《小记》曰:“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
[疏]○注“谓服”至“而已”。○释曰:谓同门曰朋,同志曰友。或其游学,皆在他国而死者,每至可袒之节,则为之袒而免,与宗族五世袒免同。云“归则已”者,谓在他国袒免,为死者无主,归至家,自有主,则止,不为袒免也。郑云“谓服无亲者当为之主”者,以其有亲入五服,今言朋友,故知是义合之轻,无亲者也。既孤在外,明为之作主可知。云“每至袒时则袒”者,凡丧至小敛节,主人素冠环绖以视,敛讫,投冠括发,将括发,先袒,乃括发,括发据正。主人齐衰已下,皆以免代冠,以冠不居,肉袒之,礼故也。云“旧说云以为免,象冠,广一寸”者,郑注《士丧礼》云“免之制未闻”,旧说以为如冠状,广一寸。引《丧服小记》曰齐衰括发以麻,免而以布,此用麻布为之,状如今之著幓头矣。自项中而前,反於项上,卻绕紒也,是著免之义也。云“归有主则止也,主若幼少则未止”者,本以在外为无主,与之为主,今至家,主若幼少,不能为主,则朋友犹为之主,未止。引《小记》者,证主幼少不能主丧,朋友为主之义。以虽有子,是三年之人,小不能为主,大功为主者,为之再祭,谓练祥。朋友轻,为之虞祔而已。以其又无大功已下之亲,此朋友自外来及在家,朋友皆得为主,虞祔乃去,彼郑注以义推之。又云小功緦麻,为之练祭可也。是亲疏差降之法也。
朋友,麻。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相为服緦之绖带。《檀弓》曰:“群居则绖,出则否。”其服,吊服也。《周礼》曰:凡吊,当事则弁绖。服弁绖者,如爵弁而素,加环绖也。其服有三:锡衰也,緦衰也,疑衰也。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緦衰,为大夫士疑衰。诸侯卿及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当事乃弁绖,否则皮弁,辟天子也。士以緦衰为丧服,其吊服则疑衰也。旧说以为士吊服布上素下,或曰素委貌冠加朝服。《论语》曰:“缁衣羔裘。”又曰:“羔裘玄冠不以吊。”何朝服之有乎?然则二者皆有似也。此实疑衰也,其弁绖皮弁之时,则如卿大夫然。又改其裳以素,辟诸侯也。朋友之相为服,即士吊服疑衰素裳。庶人不爵弁,则其吊服素冠委貌。
[疏]○注“朋友”至“委貌”。○释曰:云“朋友麻”者,上文据在他国,加袒免,今此在国,相为吊服,麻绖带而已。注云“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相为服緦之绖带”者,案《礼记·礼运》云“人其父生而师教之”,朋友成之。又《学记》云:“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论语》云:“以文会友,以友辅仁。”以此而言,人须朋友而成也。故云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故为之服。知緦之绖带者,以其緦是五服之轻,为朋友之绖带约与之等,故云緦之绖带也。云“《檀弓》曰群居则绖,出则否”者,彼注群,谓七十二弟子相为朋友。彼亦是朋友相为之法。云居则绖,绖谓在家居止则为之绖,出家行道则否。引之者,证此亦然也。彼又云:“孔子之丧,二三子皆绖而出。”是为师出行亦绖也。云“其服,吊服也”者,以其不在五服,五服之外唯有吊服,故即引《周礼》吊服之等也。《周礼》者,《司服职》文。彼云:“凡吊事,弁绖服。”郑注亦云“弁绖者,如爵弁而素加环绖”也。言爵弁者,制如冕,以木为中榦,广八寸,长尺六寸,前低一寸二分,以三升布,上玄下纁。爵弁之体,广长亦然,亦以三升布,但染作爵头色,赤多黑少之色,置之於版上,今则以素为之。又加环绖者,一股麻为骨,又以一股麻为绳,缠之如环然,谓之环绖加於素弁之上。彼注云“绖大如緦”之绖,是吊服之绖。但此文云“朋友麻”,郑引《周礼》王吊诸臣之绖及三衰证此者,以其王於诸臣,诸侯於诸臣,皆有朋友之义,故《泰誓》武王谓诸侯云我“友邦冢君”,是谓诸侯为友。《洛诰》周公谓武王云“孺子其朋”,是王以诸臣为朋。诸侯於臣亦有朋友之义可知。故引《周礼》弁绖与三衰证此朋友麻也。若然,弁绖唯一衰则有三,则一弁冠三衰也。云“其服有三,锡衰也,緦麻也,疑衰也”者,案彼云:“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緦衰,为大夫士疑衰。”郑司农云:“锡,麻之滑易者也。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布,无事其缕。緦亦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疑衰十四升,玄谓无事其缕,哀在内;无事其布,哀在外。疑之言拟也,拟於吉”者也。云“诸侯及卿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当事乃弁绖,否则皮弁,辟天子也”者,案《礼记·服问》云:“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大夫相为亦然。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注云:“出,谓以他事不至丧所。”是诸侯及卿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也。天子常弁绖,诸侯卿大夫当事大敛、小敛及殡时,乃弁绖,非此时则皮弁,是辟天子也。云“士以緦衰为丧服”者,士卑,无降服,是以緦为丧服。既以緦为丧服,不得复将緦为吊服,故向下取疑衰为吊服也。旧说者以士吊服无文,故旧说云“以为士吊服布上素下”,云或曰“素委貌冠加朝服”者,前有此二种解者,故郑引《论语》破之。云“《论语》曰缁衣羔裘”,言此者,欲解缁衣羔裘与下羔裘玄冠为一物,并是朝服。是以云又曰“羔裘玄冠不以吊”,何朝服之有乎?此破旧以言朝服,不合首加素委貌,又布上素下,近是天子之朝服,又不言首所加,故非之也。云“然则二者皆有似也”者,以其未小敛已前,容有著朝服吊法,则子游、曾子吊是也,但非正吊法之服。又布上素下,近士之吊服素下,故云二者皆有似也。云“此实疑衰也”者,总破二者也。云“弁绖皮弁之时,则如卿大夫然”者,以其三衰共有弁绖,当事著皮弁亦同,故知二者如卿大夫然也。云“又改其裳,以素辟诸侯也”者,诸侯及卿大夫否则皮弁,辟天子,此诸侯之士不著疑裳而用素,又辟诸侯也。云“朋友之相为服,即士吊服疑衰素裳”者,是郑正解士之吊服。云“庶人不爵弁”者,则其冠素委貌,不言其服,则白布深衣,以白布深衣,庶人之常服,又尊卑始死,未成服已前服之,故庶人得为吊服也。向来所释,皆据郑君所引而言,案《司服》诸侯如王之服言之,郑则诸侯皆如王,亦有三衰服,问直云君吊用锡衰,未辨緦衰、疑衰所施用。案《文王世子》注云:“君虽不服臣,卿大夫死则皮弁锡衰以居往吊,当事则弁绖,於士盖疑衰,同姓则緦衰。”若然,案《士丧礼》:“君若有赐焉则视敛。”注云:“赐,恩惠也。敛,大敛。君视大敛,皮弁服,袭裘,主人成服之后往,则锡衰。”此注又与《文王世子》违者,《士丧礼》既言有恩惠,则君与此士有师友之恩,特加与卿大夫同,其诸侯卿大夫则有锡衰,士唯疑衰。其天子卿大夫士既执挚与诸侯之臣同,则吊服亦同也。天子孤与卿同六命,又亦名为卿,诸侯孤虽四命,与卿异,及其聘之介数,与卿降君二等等同,则孤吊服皆与卿同也。天子三公与王子母弟得称诸侯,其吊服亦与畿外诸侯同三衰也。凡吊服直云素弁环绖,不言带,或有解云有绖无带。但吊服既著衰,首有绖,不可著吉时之大带,吉时之大带既有采矣。麻既不加于采,采可得加於凶服乎?明不可也。案此经注服緦之绖带,则三衰绖带同有可知。其以三衰所用,皆是朋友,故知凡吊皆有带矣。首言环绖,则其带未必如环,但亦五分去一为带,纠之矣,其吊服除之。案《杂记》云:“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是知未吉,则凡吊服亦当依气节而除,并与緦麻同三月除之矣。为士虽比殡不举乐,其服亦当既葬除矣。
君之所为兄弟服,室老降一等。公士大夫之君。
[疏]○注“公士”至“之君”。○释曰:天子诸侯绝期,今言为兄弟服,明是公士大夫之君。於旁亲降一等者,室老家相降一等,不言士,士邑宰远臣,不从服。若然,室老似正君近臣,故从君所服也。
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后,如邦人。
[疏]○释曰:妻从夫服其族亲,即上经夫之诸祖父母,见於《緦麻章》。夫之世叔见於《大功章》,夫之昆弟之子不降嫂叔,又无服。今言从夫降一等,记其不见者,当是夫之从母之类乎?云“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者,以其与尊者为一体,既不得服所出母,是以母党皆不服之,不言兄弟而显尊亲之名者。雷氏云:“为父后者服其本族。”若言兄弟,恐本族亦无服,故汎著其尊亲之号,以别於族人也。
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亲则月筭如邦人。言孤,有不孤者。不孤,则族人不为殇服服之也。不孤,谓父有废疾,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孤为殇,长殇、中殇大功衰,下殇小功衰,皆如殇服而三月,谓与宗子绝属者也。亲,谓在五属之内。筭,数也。月数如邦人者,与宗子有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期,长殇,大功衰九月,中殇,大功衰七月,下殇,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其长殇、中殇,大功衰五月;下殇,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小功衰五月。其殇与绝属者同。有緦麻之亲者,成人及殇,皆与绝属者同。
[疏]注“言孤”至“者同”。○释曰:宗子,谓继别为大宗,百世不迁,收族者也。云“孤为殇”者,谓无父未冠而死者也。云“大功衰、小功衰”者,以其成人齐衰,故长殇、中殇皆在大功衰,下殇在小功衰也。云“皆三月”者,以其衰虽降月,本三月法,一时不可更服,故还依本三月也。云“亲则月筭如邦人”者,上三月者,是绝属者,若在五属之内亲者,月数当依本亲为限,故云如邦人也。注云“言孤有不孤”者,郑以记文云孤,明对不孤者,故《曲礼》注云:“是谓宗子不孤。”彼不孤对此孤也。云“不孤则族人不为殇服服之也”者,以父在,犹如周之道有適子无適孙,以其父在,为適子则不为適孙服,同於庶孙,明此本无服,父在亦不为之服殇可知也。云“不孤谓父有废疾”者,案《丧服小记》云:“適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是子不孤。谓父有废疾不立,其子代父主宗事。云“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案《曲礼》云:“七十曰老,而传。”注云:“传家事任子孙。”是谓宗子不孤,是父年七十,子代主宗事者。云“与宗子有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期”者,谓宗子亲昆弟及伯叔昆弟之子,姑姊妹在室之等皆是也。自大功亲以下,尽小功亲以上,成人月数虽依本皆服齐衰者,以其绝属者,犹齐衰三月。明亲者无问大功、小功、緦麻,皆齐衰者也。既皆齐衰,故三月既葬,受服乃始受以大功、小功、齐衰也。至於小功亲已下,殇与绝属者同者,以其成人小功五月,殇即入三月,是以与绝属者同皆大功衰、小功衰三月,故与绝属者同也。云“有緦麻之亲者,成人及殇皆与绝属者同”者,以其绝属者为宗子齐衰三月,緦麻亲亦三月,是以成人及殇死皆与绝属者同也。
改葬,緦。谓坟墓以他故崩坏,将亡失尸柩也。言改葬者,明棺物毁败,改设之,如葬时也。其奠如大敛,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服緦者,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必服緦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緦三月而除之。
[疏]注“谓坟”至“除之”。○释曰:云“谓坟墓以他故崩坏,将亡失尸柩者也”者,郑解改葬之意。云他故者,谓若遭水潦漂荡之等,坟墓崩坏,将亡失尸柩,故须别处改葬也。云“改葬者,明棺物毁败,改设之,如葬时也”者,直言棺物毁败而改设,不言依服,则所设者,唯此棺如葬时也。云“其奠如大敛”者,案《既夕》记朝庙至庙中更设迁祖奠云“如大敛奠”,即此移柩向新葬之处所设之奠亦如大敛之奠,士用肫三鼎,则大夫已上更加牲牢。大夫用特牲,诸侯用少牢,天子用大牢可知。云“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者,即设奠之礼,朝庙是也。又朝庙载柩之时,士用輁轴,大夫已上用輴,不用蜃车,饰以帷荒,则此从墓之墓亦与朝庙同可知,故云礼宜同也。云“服緦者,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知者,若更言馀服,无妨更及齐衰已下,今直言緦之轻服,明知唯据极重而言,故以三等也。不言妾为君,以不得体君,差轻故也。不言女子子,妇人外成,在家又非常,故亦不言。诸侯为天子,诸侯在畿外差远,改葬不来,故亦不言也。云“必服緦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者,君亲死已多时,哀杀已久,可以无服,但亲见君父尸柩,暂时之痛,不可不制服以表哀,故皆服緦也。故云“三月而除”者,谓葬时服之,及其除也,亦法天道一时,故亦三月除也。若然,郑言三等,举痛极者而言,父为长子,子为母,亦与此同也。
童子,唯当室緦。童子,未冠之称也。当室者,为父后,承家事者,为家主,与族人为礼。於有亲者,虽恩不至,不可以无服也。
[疏]注“童子”至“服也”。○释曰:此云“当室”者,《周礼》谓之“门子”,与宗室往来,故为族人有緦服。云“童子,未冠之称”者,谓十九已下。案《内则》年二十“敦行孝弟”,十九已下,未能敦行孝弟,非当室则无緦麻,以当室故服緦也。云“当室者,为父后,承家事者”,以其言当室,是代父当家事,故云“为家主,与族人为礼”。“於有亲者”,则族内四緦麻以来皆是也。云“虽恩不至,不可以无服也”者,以其童子未能敦行孝弟,故云恩不至,与族为礼而为服,故服之也。若然,不在《緦章》者,若在《緦章》则外内俱报,此当室童子,直与族人为礼,有此服不及外亲,故不在《緦章》而在此记也。
传曰:不当室则无緦服也。
[疏]释曰:记自云“唯当室緦”,自然不当室则无緦服。而传言之者,案《曲礼》云:“孤子当室,冠衣不纯采。”但是孤子,皆不纯以采。《曲礼》言之者,嫌当室与不当室异,故言之。此传恐不当室与当室者同,故明之也。
凡妾为私兄弟,如邦人。嫌厌降之也。私兄弟,自其族亲也。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谓士之女为大夫妻,大夫之女为诸侯夫人,诸侯之女为天王后也。父卒,昆弟之为父后者宗子,亦不敢降也。
[疏]注“嫌厌”至“降也”。○释曰:妾言“凡”者,总天子以下至士,故凡以该之也。云“嫌厌降之也”者,解记此之意,君与女君不厌妾,故云嫌厌之,其实不厌,故记人明之。云“私兄弟自其族亲也”者,以其兄弟总外内之称,若言私兄弟,则妾家族亲也。云“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以其女君与君体敌,故得降其兄弟旁亲之等。子尊不加父母,唯不降父母,则可降其兄弟旁亲。云“谓士之女为大夫妻,大夫之女为诸侯夫人,诸侯之女为天王后”者,此等皆得降其兄弟旁亲也。云“父卒,昆弟之为父后者宗子,亦不敢降也”者,虽得降其兄弟,此为父后者,不得降,容有归宗之义,归於此家,故不降。
大夫吊於命妇,锡衰。命妇吊於大夫,亦锡衰。吊於命妇,命妇死也。吊於大夫,大夫死也。《小记》曰:“诸侯吊,必皮弁锡衰。”《服问》曰:“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大夫相为亦然。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
[疏]注“吊於”至“则否”。○释曰:云“吊於命妇,命妇死也”者,郑恐以记云大夫吊命妇者,以为大夫死,其妻受吊於命妇,故云命妇死也。知不吊命妇,为命妇夫死者,以其记人作文,宜先吊大夫身,然后吊其妇,故以命妇死吊其夫解之也。引《小记》者,以记人直言身上衰,不言首服,故引《小记》也。言“诸侯吊,必皮弁”者,言诸侯不言君,谓诸侯因朝吊异国之臣,著皮弁锡衰,虽成服后,亦不弁绖也。引《服问》者,有己君并有卿大夫与命妇相吊法。云“以居”者,君在家服之,出亦如之,出行不至丧所,亦服之。云“当事则弁绖”者,谓当大、小敛及殡,皆弁绖也。云“大夫相为亦然”者,一与君为卿大夫同,为其妻降于大夫,出则否。引之者,证大夫与命妇相吊服锡衰同也。
传曰:锡者何也?麻之有锡者也。锡者,十五升抽其半,无事其缕,有事其布,曰锡。谓之锡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锡者,不治其缕,哀在内也。緦者不治其布,哀在外。君及卿大夫吊士,虽当事,皮锡衰而已。士之相吊,则如朋友服矣,疑衰素裳,凡妇人相吊,吉笄无首,素总。
[疏]注“谓之”至“素总”。○释曰:问者先问其名,答云“麻之有锡者也”,答以名“锡”之意。但言麻者,以麻表布之缕也,又云“锡者,十五升抽其半”者,以其缕之多少与緦同。云“无事其缕,有事其布”者,事犹治也,谓不治其缕,治其布,以哀在内,故也。緦则治缕,不治布,哀在外,以其王为三公六卿,重於畿外诸侯故也。郑云谓之锡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以治解事,以滑易解锡,谓使锡锡然滑易也。云“君及卿大夫吊士,虽当事,皮弁锡衰而已”者,是士轻,无服弁绖之礼,有事无事皆皮弁衰而已,见其不足之意也。若然,《文王世子》注:“诸侯为异姓之士疑衰,同姓之士緦衰。”今言士与大夫又同锡衰者,此言与《士丧礼》注同,亦是君於此士有师友之恩者也。云“士之相吊,则如朋友服矣”者,朋友麻,是朋友服也。上注士吊服用疑衰素裳,腰首服麻吊,亦朋友服也。云“凡妇人相吊,吉笄无首,素总”者,上文命妇吊於大夫锡衰,未解首服,至此乃解之者,妇人吊之首服无文,故特传释锡衰后,下近“妇人吉笄无首布总”乃解之。必知用吉笄无首素总者,下文女子子为父母卒哭,折吉笄之首,布总,此吊服用吉笄无首,素总。又男子冠,妇人笄,相对,妇人丧服,又笄裛相对,上注男子吊用素冠,故知妇人吊亦吉笄无首,素总也。
女子子適人者为其父母,妇为舅姑,恶笄有首以髽。卒哭,子折笄首以笄,布总。言以髽,则髽有著笄者明矣。
[疏]注“言以”至“明矣”。○释曰:此二者皆期服,但妇人以饰事人,是以虽居丧内,不可顿去修容,故使恶笄而有首。至卒哭,女子子哀杀归於夫氏,故折吉笄之首而著布总也。案《斩衰章》“吉笄尺二寸”,斩衰以箭,笄长尺。《檀弓》齐衰笄亦云尺,则齐衰已下皆与斩同一尺,不可更变,故折吉笄首而已。其总,斩衰已六升,长六寸,郑注:总六升,象冠数。则齐衰总亦象冠数。正服,齐衰冠八升,则正齐衰总亦八升,是以总长八寸。笄总与斩衰长短为差,但笄不可更变,折其首总可更变,宜从大功总十升之布总也。言以髽者则髽有著笄明矣,郑言此者,旧有人解《丧服小记》云“男子免而妇人髽”,免而无笄,则髽亦无笄矣。但免、髽自相对,不得以妇人与男子有笄无笄相对,故郑以经云“恶笄”有首以髽,髽笄连言,则髽有著笄明矣。
传曰:笄有首者,恶笄之有首也。恶笄者,栉笄也。折笄首者,折吉笄之首也。吉笄者,象笄也。何以言子折笄首而不言妇?终之也。栉笄者,以栉之木为笄,或曰榛笄。有首者,若今时刻镂摘头矣。卒哭而丧之大事毕,女子子可以归於夫家而著吉笄。吉笄尊,变其尊者,妇人之义也。折其首者,为其大饰也。据在夫家,宜言妇。终之者,终子道於父母之恩。
[疏]注“栉笄”至“之恩”。○释曰:案记自云“恶笄之有首也”,即恶笄自有首明矣。而传更云“笄有首”,重言之者,但恶者,直木理粗恶,非木之名。若然,斩衰笄用箭,齐衰用栉,俱是恶。传恐名通於箭,故重叠言之,名不通於箭,直谓此齐衰栉木为恶木也。又云“恶笄者,栉笄也”者,既叠不通箭,乃释木名,故云栉木之笄也。云“折笄首者,折吉笄之首也”者,以记折笄首,文承恶笄之下,恐折恶笄之首,故传辨之。以折首去饰,不可以初丧重时有首,至卒哭哀杀之后,乃更去首,应轻更重,於义不可。故传以为初死恶笄有首,至卒哭更著吉笄,嫌其大饰,乃折去首而著之也。又云“吉笄者,象笄也”者,传明吉时之笄以象骨为之,据大夫士而言。案《弁师》天子诸侯笄皆玉也。郑云“栉笄者,以栉之木为笄”者,此栉亦非木名。案《玉藻》云沐“栉用椫栉,发晞用象栉”,郑云:“椫,白理木为栉。”栉即梳也,以白理木为梳栉也。彼椫木与象栉相对,此栉笄与象笄相对,故郑云栉笄者以栉之木为笄。云“或曰榛笄”者,案《檀弓》云:“南宫縚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髽,曰:尔毋从从尔,尔毋扈扈尔。盖榛以为笄,长尺而总八寸。”彼为姑用榛木为笄,此亦妇人为姑,与彼同。但此用椫木,彼用栉木,不同耳。盖二木俱用,故郑两存之也。云“笄有首者,若今刻镂摘头矣”,郑时摘头之物刻镂为之,此笄亦在头,而去首为大饰,明首亦刻镂之,故举汉法况之也。云“卒哭而丧之大事毕,女子子可以归於夫家”者,但以出適女子与在家妇俱著恶笄,妇不言卒哭折吉笄首,女子子即言折吉笄之首,明女子子有所为,故独折笄首耳。所为者,以女子外成,既以哀杀事人,可以加容,故著吉笄,仍为大饰,折去其首,故以归於夫家解之。若然,《丧大记》云女子子“既练而归”,与此注违者,彼小祥,归是其正法,此归者,容有故许之归,故云“可以”,权许之耳。云“吉笄尊,变其尊者妇人之义也”,妇人之事人,不可顿凶居丧,不可尽饰,故著吉笄,又折笄首,是妇人事人之义,异於男子也。若然,案《服问》云:“男子重首,妇人重要。”此云笄尊者,彼男女相对,故云妇人重要。若妇人不同,对男子,然亦是上体尊於下体。故云笄尊也。云“据在夫家,宜言妇”者,传解记文女子適人犹云“子折笄首”。云“终之者,终子道於父母之恩”者,子对父母生称父对舅姑立名,出適应称妇,故虽出適犹称子,终初未出適之恩也。
妾为女君、君之长子,恶笄有首,布总。
[疏]释曰:妾为女君之服,得与女君同,为长子亦三年。但为情轻,故与上文妇事舅姑齐衰同,恶笄有首,布总也。
凡衰,外削幅。裳,内削幅,幅三袧。削犹杀也。大古冠布衣布,先知为上,外杀其幅,以便体也。后知为下,内杀其幅,稍有饰也。后世圣人易之,以此为丧服。袧者,谓辟两侧,空中央也。祭服朝服,辟积无数。凡裳,前三幅,后四幅也。
[疏]注“削犹”至“幅也”。○释曰:自此已下尽“袪尺二寸”,记人记衰裳之制,用布多少,尺寸之数也。云“凡”者,总五服而言,故云凡以该之。云“衰外削幅”者,谓缝之边幅向外。“裳内削幅”者,亦谓缝之边幅向内。云“幅三袧”者,据裳而言,为裳之法,前三幅后四幅,幅皆三辟,摄之以其七幅,布幅二尺二寸,幅皆两畔各去一寸,为削幅则二七十四尺。若不辟积,其腰中则束身不得就,故须辟积其腰中也。腰中广狭,在人粗细,故袧之。辟摄亦不言寸数多少,但幅别以三为限耳。郑云“大古冠布衣布”者,案《礼记·郊特牲》云:“大古冠布,齐则缁之。”郑注云:“唐虞以上曰大古也。”是大古冠布衣布也。云“先知为上,外杀其幅,以便体也。后知为下,内杀其幅,稍有饰也”者,此亦唐虞已上,黄帝已下,故《礼运》云:“未有麻丝,衣其羽皮。”谓黄帝已前。下文云后圣有作,“治其丝麻,以为布帛”。后圣谓黄帝,是黄帝始有布帛,是时先知为上,后知为下,便体者。边幅向外,於体便有饰者,边幅向内,观之美也。云“后世圣人易之,以此为丧服”者,又案《郊特牲》云缁布冠,“冠而敝之可也”,注:“此重古而冠之耳。三代改制,齐冠不复用也。以白布冠质,以为丧冠也。”以此言之,唐虞以下,冠衣皆白布,吉凶同,齐则缁之,鬼神尚幽闇。三代改制者,更制牟追、章甫、委貌,为行道朝服之冠。缁布冠,三代将为始冠之冠,白布冠质,三代为丧冠也。若然,此后世圣人指夏禹身也,以其三代最先故也。云“袧者谓辟两侧,空中央也”者,案《曲礼》“以脯脩置者,左朐右未”,郑云:“屈中云朐。”则此言袧者,亦是屈中之称。一幅凡三处出之,辟两边相著,自然中央空矣,幅别皆然也。云“祭服朝服,辟积无数”者,朝服谓诸侯与其臣以玄冠服为朝服,天子与其臣以皮弁服为朝服。祭服者,六冕与爵弁为祭服。不云玄端,亦是士家祭服中兼之。凡服唯深衣、长衣之等,六幅破为十二幅,狭头向上,不须辟积。其实腰閒已外,皆辟积无数,似丧冠三辟积,吉冠辟积无数也。然“凡裳,前三幅,后四幅”者,前为阳,后为阴,故前三后四,各象阴阳也。唯深衣之等,连衣裳十二幅,以象十二月也。
若齐,裳内衰外。齐,缉也。凡五服之衰,一斩四缉。缉裳者,内展之。缉衰者,外展之。
[疏]注“齐缉”至“展之”。○释曰:据上齐斩五章,有一斩四齐。此据四齐而言,不一斩者,上文已论五服衰裳,缝之外内,斩衰裳亦在其中。此据衰裳之下,缉之用针功者,斩衰不齐,无针功,故不言也。“若”言者,不定辞,以其上有斩,不齐,故云若也。言“裳内衰外”者,上言衰外削幅,此齐还向外展之,上言裳内削幅,此齐还向内展之,并顺上外内而缉之。此先言裳者,凡齐据下裳而缉之,裳在下,故先言裳,顺上下也。郑云“齐,缉也”者,据上传而言之也。云“凡五服之衰,一斩四缉”者,谓齐衰至总麻并齐,齐既有针功,緦之名则没,去齐名,亦齐可知也。言“展之”者,若今亦先展讫,乃行针功者也。
负,广出於適寸。负,在背上者也。適,辟领也。负出於辟领外旁一寸。
[疏]注“负在”至“一寸”。○释曰:以一方布置於背上,上畔缝著领,下畔垂放之,以在背上,故得负名。適辟领,即下文適也,出於辟领外旁一寸,总尺八寸也。
適,博四寸,出於衰。博,广也。辟领广四寸,则与阔中八寸也。两之为尺六寸也。出於衰者,旁出衰外,不著寸数者,可知也。
[疏]注“博广”至“知也”。○释曰:此辟领广四寸,据两相而言。云“出於衰”者,谓比焜前衰而言出也。云“博,广也”者,若言博,博是宽狭之称,上下两旁俱名为博。若言广,则唯据横阔而言。今此適四寸据横,故博为广,见此义焉。云“辟领,广四寸”者,据项之两相向外各广四寸。云“则与阔中八寸也”者,谓两身当缝,中央总阔八寸,一边有四寸,并辟领四寸,为八寸。云“两之为尺六寸也”者,一相阔与辟领八寸,故两之总一尺六寸。云“出於衰者,旁出衰外”者,以两旁辟领,向前望衰之外也。云“不著寸数者可知也”者,以衰广四寸,辟领横广总尺六寸,除中央四寸当衰,衰外两旁各出衰六寸,故云不著寸数可知也。
衰,长六寸,博四寸。广袤四寸也。前有衰,后有负板,左右有辟领,孝子哀戚无所不在。
[疏]注“广袤”至“不在”。○释曰:袤,长也,据上下而言也。缀於外衿之上,故得广长当心。云“前有衰,后有负板”者,谓负广出於適寸,及衰长六寸,博四寸。云“左右有辟领”者,谓左右各四寸。云“孝子哀戚无所不在”者,以衰之言摧,孝子有哀摧之志,负在背上者,荷负其悲哀在背也。云“適”者,以哀戚之情,指適缘於父母,不兼念馀事,是其四处皆有悲痛,是无所不在也。
衣带,下尺。衣带下尺者,要也。广尺,足以掩裳上际也。
[疏]注“衣带”至“际也”。○释曰:谓衣腰也。云“衣”者,即衰也,但衰是当心广四寸者,取其哀摧在於偏体,故衣一名为衰。今此云据在上曰衣,举其实称。云“带”者,此谓带衣之带,非大带、革带者也。云“衣带下尺者”,据上下阔一尺,若横而言之,不著尺寸者,人有粗细,取足为限也。云“足以掩裳上际也”者,若无腰,则衣与裳之交际之閒,露见表衣,有腰则不露见,故云掩裳上际也。言上际者,对两旁有衽,掩旁两厢下际也。
衽,二尺有五寸。衽,所以掩裳际也。二尺五寸,与有司绅齐也。上正一尺,燕尾二尺五寸,凡用布三尺五寸。
[疏]注“衽所”至“五寸”。○释曰:云“掩裳际也”者,对上腰而言,此掩裳两厢下际不合处也。云“二尺五寸,与有司绅齐也”者,《玉藻》文。案彼士已上,大带垂之皆三尺,又云有司二尺有五寸,谓府史绅即大带也。绅,重也,屈而重,故曰绅。此但垂之二尺五寸,故曰与有司绅齐也。云“上正一尺”者,取布三尺五寸,广一幅,留上一尺为正。正者,正方不破之言也。一尺之下,从一畔旁入六寸,乃向下,邪向下一畔一尺五寸,去下畔亦六寸,横断之,留下一尺为正。如是,则用布三尺五寸,得两条衽,衽各二尺五寸,两条共用布三尺五寸也。然后两旁皆缀於衣,垂之向下掩裳际,此谓男子之服。妇人则无,以其妇人之服连衣裳,故郑上《斩章》注云妇人之服“如深衣则衰无带,下又无衽”是也。
袂,属幅。属犹连也。连幅,谓不削。
[疏]注“属犹”至“不削”。○释曰:属幅者,谓整幅二尺二寸,凡用布为衣物及射侯,皆去边幅一寸,为缝杀,今此属连其幅,则不削去其边幅,取整幅为袂。必不削幅者,欲取与下文衣二尺二寸同,纵横皆二尺二寸,正方者也。故《深衣》云“袂中可以运肘”,二尺二寸亦足以运肘也。
衣,二尺有二寸。此谓袂中也。言衣者,明与身参齐。二尺二寸,其袖足以容中人之肱也。衣自领至要二尺二寸,倍之四尺四寸,加辟领八寸,而又倍之,凡衣用布一丈四寸。
[疏]注“此谓”至“四寸”。○释曰:云“此谓袂中也”者,上云袂,据从身向袪而言,此衣据从上向掖下而言。云“言衣者,明与身参齐”者,袂所以连衣为之,衣即身也,两旁袂与中央身总三事,下与畔皆等,故变袂言衣,欲见袂与衣齐参也,故云与身参齐。云“二尺二寸,其袖足以容中人之肱也”者,案《深衣》云袂中“可以运肘”,郑注云:“肘不能不出入。”彼云肘,此云肱也。凡手足之度,郑皆据中人为法,故云中人也。云“衣自领已下”云云者,郑欲计衣之用布多少之数,自领至腰皆二尺二寸者,衣身有前后,今且据一相而言,故云衣二尺二寸,倍之为四尺四寸,总前后计之,故云“倍之为四尺四寸”也。云“加阙中八寸”者,阙中谓阙去中央安项处,当缝两相总阙去八寸,若去一相,正去四寸,若前后据长而言,则一相各长八寸,通前两身四尺四寸,总五尺二寸也。云“而又倍之”者,更以一相五尺二寸,并计之,故云又倍之。云“凡衣用布一丈四寸”者,此唯计身,不计袂与袪,及负衽之等者,彼当丈尺寸自见,又有不全幅者,故皆不言也。
袪,尺二寸。袪,袖口也。尺二寸,足以容中人之并两手也。吉时拱尚左手,丧时拱尚右手。
[疏]注“袪袖”至“右手”。○释曰:云“袪,袖口也”者,则袂末接袪者也。云“尺二寸”者,据複摄而言,围之则二尺四寸,与深衣之袪同,故云“尺二寸,足以容中人之并两手”也。“吉时拱尚左手,丧时拱尚右手”者,案《檀弓》云:“孔子与门人立,拱而尚右。二三子亦皆尚右。孔子曰:我则有姊之丧故也。二三子皆尚左。”郑云:“复,正也。丧尚右,右,阴也。吉尚左,左,阳也。”是其吉时拱尚左,丧时拱尚右也。以袪横既与深衣尺二寸,既据横而言,不言缘之深浅、尺寸者,同故,缘口深浅亦与深衣同寸半可知,故记人略不言也。
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以其冠为受,受冠七升。衰,斩衰也。或曰三升半者,义服也。其冠六升,齐衰之下也。斩衰正服,变而受之此服也。三升,三升半,其受冠皆同,以服至尊,宜少差也。
[疏]注“衰斩”至“差也”。○释曰:自此至篇末,皆论衰冠升数多少也。以其正经言斩与齐衰,及大功、小功、緦麻之等,并不言布之升数多少,故记之也。云“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者,衰异冠同者,以其三升半,谓缕如三升半,成布还三升,故其冠同六升也。云“以其冠为受,受冠七升”者,据至虞变麻服葛时,更以初死之冠六升布为衰,更以七升布为冠,以其葬后哀杀,衰冠亦随而变轻故也。云“衰,斩衰也”者,总二衰皆在《斩衰章》也。云“或曰三升半者,义服也”者,以其《斩章》有正、义,子为父,父为长子,妻为夫之等,是正斩。云诸侯为天子,臣为君之等,是义斩。此三升半实是义服,但无正文,故引或人所解为证也。上章子夏传亦直云衰三升冠六升,亦据正斩而言。不言义服者,欲见义服成布同三升故也。云“六升,齐衰之下也”者,齐衰之降服四升,正服五升,义服六升,以其六升是义服,故云“下”也。云“斩衰正服,变而受之此服也”者,下注云“重者轻之故也”。云“三升,三升半,其受冠者同,以服至尊,宜少差也”者,以父与君尊等,恩情则别,故恩深者三升,恩浅者三升半,成布还三升,故云少差也。
齐衰四升,其冠七升。以其冠为受,受冠八升。言受以大功之上也。此谓为母服也。齐衰正服五升,其冠八升。义服六升,其冠九升。亦以其冠为受。凡不著之者,服之首主於父母。
[疏]注“言受”至“父母”。○释曰:此据父卒为母齐衰三年而言也。云“言受以大功之上也”者,以其降服,大功衰七升;正服,大功衰八升,故云大功之上。云“此谓为母服也”者,据父卒为母而言,若父在为母,在正服齐衰前已解讫。云“齐衰正服五升,其冠八升,义服六升,其冠九升,亦以其冠为受,凡不著之者,服之首主於父母”者,上斩言三升主於父,此言四升主於母,正服以下轻,故不言从可知也。
繐衰四升有半,其冠八升。此谓诸侯之大夫为天子繐衰也。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缕之精粗也。升数在齐衰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
[疏]注“此谓”至“尊也”。○释曰:云“诸侯之大夫为天子繐衰也”者,是正经文也。云“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缕之精粗也”者,据升数合在杖期上,以其升数虽少,以缕精粗与小功同,不得在杖期上,故在小功之上也。云“升数在齐衰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者,据缕如小功,小功已下乃是兄弟,故云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至尊,则天子是也。
大功八升,若九升。小功十升,若十一升。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不言七升者,主於受服,欲其文相值,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义服九升,其冠十一升。亦皆以其冠为受也。斩衰受之以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轻之,轻者从礼,圣人之意然也。其降而在小功者,衰十升,正服衰十一升,义服衰十二升,皆以即葛及緦麻无受也。此大功不言受者,其章既著之。
[疏]注“此以”至“著之”。○释曰:云“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者,以其小功、大功俱有三等,此唯各言二等,故云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以此二小功衰,衰受二大功之冠,为衰二大功,初死,冠还用二小功之衰,故转相受也。云“不言七升者,主於受服,欲其文相值”者,以其七升乃是殇大功,《殇大功章》云“无受”,此主於受,故不言七升者也。云欲其文相值,值者,当也,以其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与降服小功衰十升同;既葬,受衰十升,冠十一升,义服,大功衰九升,其冠十一升,与正服小功衰同;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初死,冠皆与小功衰相当,故云文相值也,是冠衰之文相值。云“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义服九升,其冠十一升,亦皆以其冠为受也”,郑言此者,既解为文相值,又覆解文相值之事。若然,降服既无受,而亦覆言之者,欲见大功正服与降服冠升数同之意。必冠同者,以其自一斩及四齐,衰与降大功冠皆校衰三等,及至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冠与降大功同上校二等者,若不进正大功冠与降同,则冠宜十一升。义大功衰九升者,冠宜十二升,则小功緦麻冠衰同,则降小功衰冠当十二升,正服小功冠衰同十三升,义服小功当冠衰十四升,緦麻冠衰当十五升,十五升即与朝服十五升同,与吉无别。故圣人之意,进正大功冠与降大功同,则緦麻不至十五升。若然,正服大功不进之,使义服小功至十四升,緦麻十五升抽其半,岂不得为緦乎?然者,若使义服小功十四升,则与疑衰同,非五服之差故也。又云“斩衰受之以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轻之,轻者从礼,圣人之意然也”者,圣人之意,重者恐至灭性,故抑之,受之以轻服、义服,齐衰六升是也。轻者从礼者,正大功八升,冠十升,既葬,衰十升,受以降服小功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葬,衰十一升,受以正服小功二等,大功皆不受,以义服小功是从礼也,是圣人有此抑扬之义也。云“其降而在小功者,衰十升,正服衰十一升,义服衰十二升,皆以即葛及緦麻无受”者,此郑云皆以即葛及无受,文出《小功緦麻章》。以其小功因故衰,唯变麻服葛为异也。其降服,小功已下升数,文出《閒传》,故彼云:“斩衰三升,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緦麻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緦,此哀之发於衣服者也。”郑注云:“此齐衰多二等,大功、小功多一等,服主於受,是极列衣服之差也。”郑彼注顾此文校多少而言。云“服主於受”,据此文不言降服大功、小功、緦麻之受,以其无受,又不言正服、义服,齐衰者二者虽有受,齐斩之受主於父母,故亦不言。若然,此言十升、十一升小功者,为大功之受,而言非小功有受,彼注云是极列衣服之差者,据彼经总言,是极尽陈列於服之差降,故其言之与此异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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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三十五 士丧礼第十二
卷三十五 士丧礼第十二
[疏]《士丧礼》第十二。○郑《目录》云:“士丧其父母,自始死至於既殡之礼。丧於五礼属凶。《大戴》第四,《小戴》第八,《别录》第十二。”○释曰:郑云“自始死至於既殡之礼”者,自,从也;既,已也;谓从始死已殡之后,未葬之前,皆录之。是已下殡后论朔奠、筮宅、井椁、卜葬日之事也。又云“丧於五礼属凶”者,案《周礼·大宗伯》掌五礼:吉、凶、宾、军、嘉。此於五礼属凶。若然,天子诸侯之下皆有士,此当诸侯之士。知者,下云“君若有赐不言王”。又《丧大记》云:“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郑云:“《士丧礼》沐稻,此云士沐粱,盖天子之士也。”又大敛陈衣与《丧大记》不同,郑亦云:“彼天子之士,此诸侯之士。”以此言之,此篇诸侯之士可知。但公侯伯之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一命与不命皆分为三等,各有上、中、下,及行丧礼,其节同,但铭旌有异,故下云“为铭各以其物,亡则以缁长半幅”,物谓公侯伯之士,一命已上,生时得建旌旗;亡谓子男之士,生时无旌旗之物者,唯此为异。又郑直云士丧父母,不言妻与长子二者,亦依士礼,故下记云:“赴曰:君之臣某死。赴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是礼同,故得同附於君之臣。记不云父者,以其经主於父死,故记不言也。
士丧礼。死于適室,幠用敛衾。適室,正寝之室也。疾者齐,故于正寝焉。疾时处北墉下,死而迁之当牖下,有床衽。幠,覆也。敛衾,大敛所并用之衾。衾,被也。小敛之衾当陈。《丧大记》曰:“始死,迁尸于床,幠用敛衾,去死衣。”
[疏]注“適室”至“死衣”。○释曰:自此尽“帷堂”,论始死招魂、缀足、设奠、帷堂之事。云“適室,正寝之室也”者,若对天子诸侯谓之路寝,卿大夫士谓之適室,亦谓之適寝,故下记云“士处適寝”,总而言之,皆谓之正寝。是以庄三十二年秋八月,公薨于路寝,《公羊传》云:“路寝者何?正寝也。”《穀梁传》亦云:“路寝,正寝也。”言正寝者,对燕寝与侧室非正。案《丧大记》云:“君夫人卒於路寝,大夫世妇卒於適寝,内子未命,则死于下室,迁尸于寝,士之妻皆死于寝。”郑注云:“言死者必皆於正处也。”以此言之,妻皆与夫同处。若然,天子崩亦於路寝,是以《顾命》成王崩,延康王於翼室。翼室,则路寝也。若非正寝,则失其所。是以僖三十三年冬十二月,“公薨於小寝”,《左氏传》云:“即安也。”是讥不得其正。云“疾者齐,故於正寝焉。疾时处北墉下,死而迁之当牖下,有床衽”者,此并取下记文,但文有详略,文次不与本同。云“疾者齐,故于正寝焉”,以其齐须在適寝,是以故在正寝。郑彼注云:“正情性也。”衽是卧席,故彼云“下莞上簟,设枕”焉。云“幠,覆也,敛衾,大敛所并用之衾”者,经直云衾,不辩大小。郑知非小敛衾,是大敛衾者,郑云小敛之衾当陈者,不用小敛衾,以其大敛未至,故且覆尸,是以小敛讫,大敛之衾当陈,则用夷衾覆尸,是其次也。此所覆尸,尸袭后将小敛,乃去之,是以下袭讫,亦云“幠用衾”,郑注云:“始死时,敛衾。”必覆之者,为其形亵。言大敛所用之衾者,案《丧大记》君大夫士皆小敛一衾,大敛二衾。今始死,用大敛一衾以覆尸,及至大敛之时,两衾俱用,一衾承荐於下,一衾以覆尸,故云大敛所并用之衾。引《丧大记》者,欲见加敛衾以覆尸,以“去死衣”,郑彼注云“去死衣,病时所加新衣及复衣也,去之以俟沐浴”是也。
复者一人,以爵弁服,簪裳于衣,左何之,扱领于带。复者,有司招魂复魄也。天子则夏采、祭仆之属,诸侯则小臣为之。爵弁服,纯衣纁裳也,礼以冠名服。簪,连也。
[疏]注“复者”至“连也”。○释曰:言“复者一人”者,诸侯之士一命与不命并皆一人。案《杂记》云“复西上”者,郑注云:“北面而西上,阳长左也。复者多少,各如其命之数。”若然,案《典命》诸侯卿大夫三命、再命、一命;天子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皆依命数,九人以下。则天子宜十二为节,当十有二人也。云“复者,有司”者,案《丧大记》复者小臣,则士家不得同僚为之,则有司府史之等也。不言所著衣服者,案《丧大记》小臣朝服,下记亦云“复者朝服”,则尊卑皆朝服可知。必著朝服者,郑注《丧大记》云:“朝服而复,所以事君之衣也。”复者庶其生气,复既不苏,方始为死事耳。愚谓朝服平生所服,冀精神识之,而来反,衣以其事死如事生,故复者皆朝服也。若然,天子崩,复者皮弁服也。云“招魂复魄也”者,出入之气谓之魂,耳目聪明谓之魄,死者魂神去,离於魄,今欲招取魂来复归于魄,故云招魂复魄也。云“天子则夏采、祭仆之属”者,案《周礼·天官·夏采职》云:“大丧以冕服复於大祖,以乘车建绥复於四郊。”郑注云:“求之王平生尝所有事之处。乘车玉路於大庙,以冕服不出宫也。”又《夏宫·祭仆职》云:“大丧复於小庙。”郑注云:“小庙,高祖以下也。始祖曰大庙。”又《隶仆》云“大丧复於小寝”,郑注云:“小寝,高祖以下庙之寝也。始祖曰大寝。”此不言隶仆,以其隶仆与祭仆同仆官之属中兼之。案《檀弓》:“君复於小寝、大寝、小祖、大祖、库门、四郊。”郑注云:“尊者求之备也,亦他日所尝有事。”是诸侯复法。言库门,据鲁作说,若凡平诸侯,则皋门,举外门而言,三门俱复。则天子五门及四郊皆复。不言者,文不具。卿大夫以下,复自门以内庙及寝而已。妇人无外事,自王后以下,所复处亦自门以内庙及寝而已。云“诸侯则小臣为之”者,《丧大记》文也。云“爵弁服,纯衣纁裳也”者,案《士冠礼》云“陈服於房中西墉下,东领北上。爵弁,服纁裳,纯衣”是也。士用爵弁者,案《杂记》云:“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是士服爵弁,助祭於君玄冠,自祭於家庙,士复用助祭之服。则诸侯以下皆用助祭之服可知。故《杂记》云:“复,诸侯以褒衣冕服,爵弁服。”郑注云:“复,招魂复魄也。冕服者,上公五,侯伯四,子男三。褒衣亦始命为诸侯,及朝觐见加赐之衣也。褒犹进也。”则衮冕之类。若然,冕服者有六,除大裘,有衮冕、鷩冕、毳冕、絺冕、玄冕,上公衮冕而下,侯伯鷩冕而下,子男毳冕而下,皆爵弁。若然,孤自絺冕而下,卿大夫玄冕,爵弁,士爵弁而已。天子孤卿大夫士,其衣亦与之同。三公执璧,与子男同,其服亦同。若然,大裘是祭天地之服,又与四郊建绥,而复不用大裘,而冕则门及庙寝等用衮冕以下,与上公同。但复者依命数,衣服不足覆,取上服重用之,以充其数。王后以下,案《杂记》云复衣“夫人税衣揄狄”,郑鞠衣、展衣、褖衣至揄狄,是侯伯夫人。案《周礼·内司服》掌王后六服,袆衣、揄狄、阙狄、鞠衣、展衣、褖衣。王后及上公夫人,二王后及鲁之夫人,皆用袆衣下至褖衣。侯伯夫人与王之三夫人,同揄翟以下至褖衣。子男夫人与三公夫人,自阙狄以下至褖衣。孤之妻与九嫔,鞠衣、展衣、褖衣。卿大夫妻与王之世妇,展衣、褖衣。士妻与女御,褖衣而已。云“礼以冠名服”者,案《士冠礼》皮弁、爵弁,并列於阶下执之,而空陈服於房,云“皮弁服”、“爵弁服”,是以冠名服。郑言此者,欲见复时唯用缁衣纁裳,不用爵弁。而经言爵弁服,是礼以冠名服也。云“簪,连也”者,若凡常,衣服、衣裳各别,今此招魂,取其便,故连裳於衣。
升自前东荣,中屋,北面招以衣,曰:“皋某复!”三。降衣于前。北面招,求诸幽之义也。皋,长声也。某,死者之名也。复,反也。降衣,下之也。《丧大记》曰:“凡复,男子称名,妇人称字。”
[疏]注“北面”至“称字”。○释曰:案《丧大记》:“复有林麓,则虞人设阶;无林麓,则狄人设阶。”郑云:“阶,所乘以外屋者。虞人,主林麓之官也。狄人,乐吏之贱者。阶,梯也,簨虡之类。”有林麓,谓君与夫人有国有采地者,无林麓,谓大夫士无采地者。则此升屋之时,使狄人设梯。复声必三者,礼成於三。“北面招求诸幽之义也”者,《礼记·檀弓》文。以其死者必归幽暗之方,故北面招之,求诸幽之义。引《丧大记》者,证经复时所呼名字,云“男子称名”者,据大夫以下。若天子崩,则云“皋天子复”,若诸侯薨,则称“皋某甫复”,若妇人称字,则尊卑同。此经含有男子、妇人之丧,故言男子称名,妇人称字。案《丧服小记》云:“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是也。
受用箧,升自阼阶,以衣尸。受者,受之於庭也。复者,其一人招,则受衣亦一人也。人君则司服受之,衣尸者覆之,若得魂反之。
[疏]注“受者”至“反之”。○释曰:郑“知受之於庭”者,以其降衣檐前,受而升自阼阶,明知受之於堂下,在庭可知。云“复者其一人招,则受衣亦一人也”者,以其服唯一领,明知各一人也,自再命以上,受者亦各依命数。云“人君则司服受之”者,案《丧大记》云:“北面三号,卷衣投于前,司服受之。”以其大夫士无司服之官,明据君也。云“衣尸者覆之,若得魂反之”者,此服衣浴而去之,不用袭敛,故《丧大记》云:“始死,迁尸于床,幠用敛衾,去死衣。”郑注云:“死衣,病时所加新衣及复衣也。”彼又云:“复衣不以衣尸,不以敛。”郑注云:“不以衣尸,谓不以袭也。”敛谓小敛、大敛,而云“覆之”,直取魂魄反而已。
复者降自后西荣。不由前降,不以虚反也。降因彻西北厞,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自是行死事。
[疏]注“不由”至“死事”。○释曰:云“不由前降,不以虚反也”者,凡复者,缘孝子之心,望得魂气复反,复而不苏,则是虚反。今降自后,是不欲虚反也。云“降因彻西北厞”者,案此文及《丧大记》皆言降自西北荣,皆不言彻厞,郑云彻厞者,案《丧大记》将沐,“甸人为垼于西墙下,陶人出重鬲。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厞薪”,用爨之诸文更不见彻厞薪之文,故知复者降时彻之,故郑云降因彻西北厞也。西北名为厞者,案《特牲》尸谡之后,改馔於西北隅,以为阳厌,而云“厞用筵”,郑云:“厞,隐也。”故以西北隅为厞也。必彻毁之者,郑云“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自是行死事”者,复而不苏,下文楔齿、缀足之等,皆是行死事也。
楔齿用角柶,为将含,恐其口闭急也。
[疏]注“为将”至“急也”。○释曰:案记云:“楔貌如轭上两末。”郑云:“事便也。”此角柶其形与扱醴角柶制别,故屈之如轭,中央入口,两末向上,取事便也。以其两末向上,出入易故也。
缀足用燕几。缀犹拘也。为将屦,恐其辟戾也。今文缀为对。
[疏]注“缀犹”至“为对”。○释曰:案记云:“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郑注云:“校,胫也。尸南首,几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以此言之,几之两头皆有两足,今竖用之一头,以夹两足,恐几倾倒,故使御者坐持之。案《丧大记》:“小臣楔齿用角柶,缀足用燕几。君、大夫、士一也。”又案《周礼·天官·玉府》:“大丧共含玉,复衣裳,角枕、角柶。”则自天子以下至於士,其礼同。言燕几者,燕,安也。当在燕寝之内,常冯之以安体也。
奠脯醢、醴酒,升自阼阶,奠于尸东。鬼神无象,设奠以冯依之。
[疏]注“鬼神”至“依之”。○释曰:案《檀弓》曾子云:“始死之奠,其馀阁也与?”郑注云“不容改新”也,则此奠是阁之馀食为之。案下小敛一豆一笾,大敛两豆两笾。此始死,俱言亦无过一豆一笾而已。下记云:“若醴若酒。”郑注云:“或卒无醴,用新酒。”此醴酒虽俱言,亦科用其一,不并用,以其小敛酒醴具有,此则未具,是其差。
帷堂。事小讫也。
[疏]注“事小讫也”。○释曰:云“事小讫也”者,以其未袭,敛必帷之者,鬼神尚幽闇故也。
乃赴于君。主人西阶东,南面命赴者,拜送。赴,告也。臣,君之股肱耳目,死当有恩。
[疏]注“赴告”至“有恩”。○释曰:此及下经,论使人告君之事。云“臣,君之股肱耳目”者,案《虞书》云:“帝曰:臣作朕股肱耳目。”注云:“大体若身。”云死当有恩,是以下有吊及赠襚之事也。案《檀弓》云:“父兄命赴者。”郑注云:“谓大夫以上也,士主人亲命之。”是尊卑礼异也。
有宾,则拜之。宾,僚友群士也。其位犹朝夕哭矣。
[疏]注“宾僚”至“哭矣”。○释曰:此谓因命赴者,有宾则拜之。若不因命赴者,则不出,是以下云“唯君命出”,郑云“始丧之日,哀戚甚,在室故不出”是也。云“宾,僚友群士也”者,同官为僚,同志为友,群士即僚友也。以其始死,唯赴君,此僚友未蒙赴及即来,是先知疾重,故未赴即来,明是僚友之士,非大夫及疏远者。若有大夫,则经辨之而称大夫,是以下文因君襚,即云“有大夫则特拜之”是也。云“其位犹朝夕哭矣”者,谓宾吊位犹如宾朝夕哭位,其主人之位则异於朝夕,而在西阶东,南面拜之,拜讫,西阶下东面,下经所云“拜大夫之位”是也。
入,坐于床东,众主人在其后,西面。妇人侠床,东面。众主人,庶昆弟也。妇人,谓妻妾子姓也,亦適妻在前。
[疏]注“众主”至“在前”。○释曰:自此尽“北面”,论主人以下哭位之事。云“入坐”者,谓上文主人拜宾讫,入坐于床东,是其众主人直言在其后,不言坐,则立可知。妇人虽不言坐,案《丧大记》妇人皆坐,无立法。言“侠床”者,男子床东,妇人床西,以近而言也。案《丧大记》:“士之丧,主人、父、兄、子姓皆坐于东方,主妇、姑、姊妹、子姓皆坐于西方。”此义恐错,此经有不命士,《丧大记》无不命士,又与《大记》文不同,释亦不合。“子姓皆坐于西方”,注云:“士贱,同宗尊卑皆坐。”此除主人之外不坐者,此据命士,彼据不命之士。知者,案《丧大记》云:“大夫之丧,主人坐于东方,主妇坐于西方,其有命夫、命妇则坐,无则皆立。”是大夫丧,尊者坐,卑者立,是知此非主人皆立,据命士;《大记》云尊卑皆坐,据不命之士。云“妇人谓妻妾子姓”者,下云“亲者在室”,其中有姑姊,故此注直言妻妾子姓也。《丧大记》兼言姑姊妹者,彼无别文,见亲者在室,故注总言之也。言“亦適妻在前”者,亦主人在众主人前也。
亲者在室。谓大功以上父兄姑姊妹子姓在此者。
[疏]注“谓大”至“此者”。○释曰:知亲者谓大功以上者,以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相亲昵之理,下有众妇人户外,据小功以下疏者,故知此为大功以上也。云“父兄姑姊妹”在此者,上注据死者妻妾子姓也,此注据主人之兄弟姑姊妹子姓而言。若然,父谓诸父,兄谓诸兄、从父昆弟,姑谓主人之姑,姊妹谓从父姊妹,子姓谓主人之孙,於死者谓曾孙、玄孙。曾孙为曾祖、高祖齐衰三月,当在大功亲之内,故云“子姓”在此者。
众妇人户外北面,众兄弟堂下北面。众妇人、众兄弟,小功以下。
[疏]注“众妇人”至“以下”。○释曰:案《丧服记》云:“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传曰:“小功以下为兄弟。”玄谓於此发兄弟传者,嫌大功以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国,则亲自亲矣,是大功以上为亲者,则上文是也。是以知此妇人在户外,是小功以下可知。若然,同是小功以下,而男子在堂下者,以其妇人有事自堂及房,不合在下,故男子在堂下,妇人户外堂上耳。
君使人吊。彻帷。主人迎于寝门外,见宾不哭,先入,门右北面。使人,士也。礼使人必以其爵。使者至,使人入将命,乃出迎之。寝门,内门也。彻帷,<户去>之,事毕则下之。
[疏]注“使人士”至“下之”。○释曰:自此尽“不辞入”,论君使人吊禭之事。郑知礼使人必以其爵者,案《聘礼》使人归饔饩及致礼皆各以其爵,此君使人吊朝士,明亦以其爵,使士可知,此《仪礼》见诸侯吊法。若天子则不以其爵,各以其官,是以《周礼·大仆职》云:“掌三公孤卿之吊劳。”郑云:“王使往。”又《小臣职》云:“掌士大夫之吊劳。”又《御仆职》掌群使之吊劳。又案《宰夫职》云:“凡邦之吊事,掌其戒令与币器。”注:“吊事,吊诸侯。”是其皆以官不以爵也。云“使者至,使人入将命,乃出迎之”者,将命,谓传宾主人之言摈者也。案下小敛后云:“有禭者,则将命摈者出请入告。”注云:“《丧礼》略於威仪,既小敛摈者乃用辞。”若然,则此虽有摈者,未用辞,故此下经不云主人出迎。经不云摈者,郑探其意,使者,使人入将命所使之人。入将命,即包主人摈者也。云“寝门,内门也”者,以其大夫士唯有两门,有寝门者、外门者。以其下云“主人拜送于外门外”,故知此寝门,内门也。云“彻帷,<户去>之”者,谓褰帷而上,非谓全彻去。知事“毕则下之”者,案下“君使人禭,彻帷”,明此事毕,下之可知。
吊者入,升自西阶,东面。主人进中庭,吊者致命。主人不升,贱也。致命曰:“君闻子之丧,使某如何不淑。”
[疏]注“主人”至“不淑”。○释曰:上云主人迎于寝门外,此云吊者入,谓入寝门,以其死在適寝。云“主人不升,贱也”者,对大夫之丧,其子得升堂受命。知者,案《丧大器》:“大夫於君命,迎于寝门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于下。”言拜于下,明受命之时得升堂,必知大夫之子得升堂受命者。案《丧大记》云:“大夫之丧,将大敛,君至,主人迎,先入门右,君即位于序端,主人房外南面,卒敛,宰告,主人降,北面於堂下,君抚之,主人拜稽颡。”郑注云:“大夫之子尊,得升,视敛。”下文又云:“士之丧,将大敛,君不在,其馀礼犹大夫也。”以君常视士殡,故言君不在。若有恩赐,君视大敛则不得如大夫。言君不在者,谓士之子不升堂,在君侧。以此言之,士受君命,不得升堂,以其贱。明大夫之子得升,受命乃降拜可知。是以《大戴礼》云:“大夫於君命升听命降拜”是也。云“致命曰”以下,郑知有此辞者,案《杂记》诸侯使人吊邻国之君丧,而云吊者入,升自西阶东面,致命曰:“寡君闻君之丧,寡君使某,如何不淑。”彼据邻国之君,故称寡;此使士吊己国之士,故直云君,不言寡也。
主人哭,拜稽颡,成踊。稽颡,头触地。成踊,三者三。
[疏]注“稽颡”至“者三”。○释曰:云“稽颡头触地”者,案《礼记·檀弓》曰:“稽颡而后拜,颀乎其致也。”为稽首之拜,但触地无容即名稽颡。云“成踊三者三”,案《曾子问》,君薨,世子生,三日告殡云:“众主人卿大夫士,哭踊三者三。”凡九踊也。
宾出,主人拜送于外门外。
君使人襚。彻帷。主人如初。襚者左执领,右执要,入,升,致命。襚之言遗也。衣被曰襚。致命曰:“君使某襚。”
[疏]注“襚之”至“某襚”。○释曰:云“主人如初”者,如上吊时迎于寝门外以下之事也。云“襚之言遗也”者,谓君有命,以衣服遗与主人。云“衣被曰襚”者,案《左传》隐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穀梁传》曰“乘马曰赗,衣衾曰襚,贝玉曰含,钱财曰赙”是也。云“致命曰君使某襚”者,亦约《杂记》文。此君襚虽在袭前,主人袭与小敛俱不得用君襚,大敛乃用之。知者,案《丧大记》云:“君无襚,大夫士毕主人之祭服,亲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陈。”注云“无襚者,不陈不以敛”谓不用之为小敛,至大敛乃用之。故下文大敛之节云“君襚不倒”,注云“至此乃用君襚,主人先自尽”是也。
主人拜如初,襚者入,衣尸,出。主人拜送如初。唯君命,出,升降自西阶。遂拜宾,有大夫则特拜之。即位于西阶下,东面,不踊。大夫虽不辞,入也。唯君命出,以明大夫以下,时来吊襚,不出也。始丧之日,哀戚甚,在室,故不出拜宾也。大夫则特拜,别於士旅拜也。即位西阶下,未忍在主人位也。不踊,但哭拜而已。不辞而主人升入,明本不为宾出,不成礼也。
[疏]注“唯君”至“礼也”。○释曰:云“主人拜如初”者,亦如上主人进中庭,哭拜稽颡成踊。云“襚者入,衣尸出”者,案《既夕》记:“襚者委衣于床,不坐。”众襚者委于床上不坐。则此襚者左执领,右执要,以衣尸,亦不坐。云“唯君命出”者,欲见孤卿大夫士,虽有吊襚来皆不出,故云唯著异也。云“遂拜宾”者,因事曰遂,以因有君命,故拜宾,若无君命,则不出户。云“大夫虽不辞,入也”者,谓主人小敛后,宾致辞云“如何不淑”,乃复位踊。今以初死,大夫虽不辞,主人升入室。云“以明大夫以下,时来吊襚,不出也”者,言唯君命出,明大夫已下,时来吊襚,不出可知。经云拜大夫者,以因君命,出见故也。云“未忍在主人位也”者,至小敛后始就东阶下,西南面主人位也。云“明本不为宾出,不成礼也”者,总解不为之踊,及虽不辞而入二事。
亲者襚,不将命,以即陈。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也。不将命,不使人将之致於主人也。即陈,陈在房中。
[疏]注“大功”至“房中”。○释曰:自此尽“適房”,论大功兄弟及朋友吊襚之事。云“大功以上”,谓并异门齐衰,故云以上。云“即陈,陈在房中”者,下云“如襚以適房”,故知此陈陈在房中也。
庶兄弟襚,使人以将命于室,主人拜于位,委衣于尸东床上。庶兄弟,即众兄弟也。变众言庶,容同姓耳。将命曰:“某使某襚。”拜于位,室中位也。
[疏]注“庶兄”至“位也”。○释曰:知“庶兄弟即众兄弟”者,见上文云“亲者在室”,又云“众兄弟堂下北面”,注云“是小功以下”。又云“亲者襚”,此云“庶兄弟襚”,以文次而言,故知庶兄弟即众兄弟也。云“变众言庶,容同姓耳”者,以同姓绝服者有襚法,郑必知变众言庶,即容同姓者,见《丧服·不杖麻屦章》士言众子,大夫言庶子。郑云:“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是庶者疏远之称,故知言庶容同姓。云“将命曰,某使某襚”者,某谓庶兄弟名,使某襚者名,但庶兄弟是小功緦麻之亲,在堂下,使有司归家取服,致命於主人,若同姓,容不在始来吊襚也。云“拜于位,室中位也”者,以其非君命不出,故知拜于室中位也。
朋友襚,亲以进,主人拜,委衣如初。退,哭,不踊。亲以进,亲之恩也。退,下堂反宾位也,主人徒哭不踊,别於君襚也。
[疏]注“亲以”至“襚也”。○释曰:云“别於君襚也”者,上文君襚之时,主人哭拜,稽颡成踊,此朋友襚,主人徒哭不踊,故云别於君襚。
彻衣者执衣如襚,以適房。凡於襚者出,有司彻衣。
[疏]注“凡於”至“彻衣”。○释曰:云“执衣如襚”者,上文君襚之时,襚者左执领右执要。此彻衣者,亦左执领,右执要,故云如襚也。云“凡於襚者,出有司彻衣”者,案此彻衣之文,在诸襚者之下言之,故《杂记》诸侯使人吊,含襚赗讫,乃云“主人有司”,故云凡於襚者出有司彻衣。
为铭,各以其物。亡则以缁,长半幅,赪末,长终幅,广三寸。书铭于末曰:“某氏某之柩。”铭,明旌也。杂帛为物。大夫之所建也,以死者为不可别,故以其旗识识之,爱之斯录之矣。亡,无也。无旌,不命之士也。半幅一尺,终幅二尺。在棺为柩。今文铭皆为名,末为旆也。
[疏]注“铭明”至“旆也”。○释曰:自此至“西阶上”,论书死者铭旌之事。此《士丧礼》记公侯伯之士一命,亦记子男之士不命,故此铭旌总见之也。云“为铭各以其物”者,案《周礼·司常》大夫士同建杂帛为物。今云各以其物,而不同者,杂帛之物虽同,其旌旗之杠,长短则异,故《礼纬》云:天子之旗九刃,诸候七刃,大夫五刃,士三刃。但死以尺易刃,故下云“竹杠长三尺”,长短不同,故言各以别之,此据候伯之士一命者也。云“铭,明旌也”者,《檀弓》文。杂帛为物大夫之所建也者,此《司常》文也。言“杂帛”者,为旗旌之縿,以绛帛为之,以白色之帛裨缘之,郑彼注云:“大夫士杂帛,言以先王正道佐职”是也。云“以死者”至“录之矣”者,《檀弓》文。案彼自“铭明旌”至“录之矣”,引之者,事恰尽重与奠,自为下事之别,不得以《周礼·小祝》之职,社子春解熬为重,郑不从其义,故以证破子春。又郑注《檀弓》云谓重与奠,此引证铭旌者,郑君两解之,以彼兼有重与奠,亦是录死者之义。此铭旌是录死者之名,故两注不同。案《周礼·小祝》云“设熬置铭”,杜子春引“《檀弓》曰:铭,明旌也。以死者为不可别,故以其旗识之,爱之斯录之矣”。子春亦为此解,云“无旌不命之士也”者,谓子男之士也。云“半幅一尺,终幅二尺”者,经直云“长半幅”,不言广,则亦三寸。云“赪末,长终幅,广三寸”,则广三寸总结之,但布幅二尺二寸,今云二尺者,郑君计侯与深衣皆除边幅一寸,此亦两边除二寸而言之。凡书铭之法,案《丧服小记》云:“复与书铭,自天子达於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郑注云:“此谓殷礼也。殷质,不重名,复则臣得名君。周之礼,天子崩,复曰:皋天子复。诸侯薨,复曰:皋某甫复。其馀及书铭则同。”以此而言,除天子诸侯之外,其复男子皆称姓名,是以此云某氏某之柩。云“在棺为柩”者,下《曲礼》文。以其铭旌表柩不表尸,故据柩而言。
竹杠长三尺,置于宇西阶上。杠,铭橦也。宇,梠也。
[疏]注“杠铭”至“梠也”。○释曰:此始造铭讫,且置於宇下西阶上,待为重讫,以此铭置於重。又下文卒涂,始置於肂。若然,此时未用权,置於此及於重也。云“宇,梠也”者,案《尔雅·释宫》云:“檐谓之樀。”郭云:“屋梠。”谓当檐下,故《特牲记》云“爨在西壁”,郑注云:“西壁,堂之西墙下。”旧说云“南北直屋梠,稷在南”是也。
甸人掘坎于阶閒,少西。为垼于西墙下,东乡。甸人,有司主田野者。垼,块灶。西墙,中庭之西。今文卿为面。
[疏]注“甸人”至“为面”。○释曰:自此尽“西阶下”,论掘坎为垼馔陈沐浴之具。此坎不论浅深及所盛之物。案《既夕》记云:“掘坎,南顺。广尺,轮二尺,深三尺,南其壤。”下文沐浴馀潘及巾柶等,弃埋之於北坎也。云“甸人,有司主田野”者,士无臣,所行事皆是有司属吏之等。言主田野者,案《周礼·甸师》其徒三百人,掌帅其属,而耕耨王藉。是掌田野,士虽无此官,亦有掌田野之人,谓之甸人。云“垼,块灶”者,案《既夕》记云“垼用块”,是以块为灶名,为垼用之,以煮沐浴者之潘水。知在中庭之西者,经直云“于西墙下”,不继阶宇,明近南,中庭之西也。
新盆、槃、瓶、废敦、重鬲,皆濯,造于西阶下。新此瓦器五种者,重死事。盆以盛水,槃承渜濯,瓶以汲水也。废敦,敦无足者,所以盛米也。重鬲,鬲将县重者也。濯,涤溉也。造,至也,犹馔也。以造言之,丧事遽。
[疏]注“新此”至“事遽”。○释曰:云“盆以盛水”者,案下文祝浙米时所用。“槃以盛渜濯”者,谓置於尸床下时,馀潘水名为渜濯。知以此槃盛者,下文别云“士有冰,用夷槃”,彼是寒尸之槃,故知此承渜濯。云“瓶以汲水也”者,下文管人汲,用此瓶也。知“废敦,敦无足”者,若有足直名敦,故下文彻朔奠云“敦启会面足”,注云:“面足执之,令足閒卿前也。”是其有足直名敦,凡物无足称废。是以《士虞礼》云:“主人洗废爵,主妇洗足爵。”废爵,注云“爵无足”是也。云“所以盛米也”者,以下文而知。云“重鬲,鬲将县重者”也,下文鬻馀饭,乃县於重。此时先用煮沐潘,故云将县重者也。以其事未至,故言“将”也。云“以造言之,丧事遽”者,以其不言馔造者,造是造次,故以造言之丧事遽也。
陈袭事于房中,西领,南上,不綪。袭事谓衣服也。綪读为纟争,纟争,屈也。袭事少,上陈而下不屈。江沔之閒,谓萦收绳索为纟争。古文綪皆为精。
[疏]注“袭事”至“为纟争”。○释曰:自此至“继陈不用”,论陈袭所用之事。云“袭事谓衣服也”者,此先陈之,至下文商祝袭时及用之。但用者三称而已,其中庶襚之等虽不用,亦陈之,以多为贵。案下小敛、大敛先陈先用,后陈后用,依次第而陈。此袭事,以其初死,先成先陈,后成后陈,丧事遽,备之而已,故不依次也。云“袭事少,上陈而下不屈”者,所陈之法,房户之内,於户东西领南上,以衣裳少,从南至北则尽,不须纟争屈。知户东陈之者,取之便故也。云“江沔之閒”者,案《禹贡》云:“嶓冢导漾,东流为汉。”孔传云:“泉始出山为漾水,南东流为沔水,至汉中东行为汉水。”南有江水,北有沔水,故云“江沔之閒,以萦收绳索为纟争”。引之证取纟争为屈义也。
明衣裳,用布。所以亲身,为圭絜也。
[疏]注“所以”至“絜也”。○释曰:案下记云“明衣裳,用幕布”,注云:“幕布,帷幕之布。”则此布用帷幕之布,但升数未闻。知“亲身”者,下浴讫,先设明衣,故知亲身也。云“为圭絜也”者,以其言明,明者絜净之义,故知取圭絜者也。
鬠笄用桑,长四寸,中。桑之为言,丧也。用为笄,取其名也。长四寸,不冠故也。,笄之中央以安发。
[疏]注“桑之”至“安发”。○释曰:以髻为鬠,义取以发会聚之意。云“桑之为言丧也”者,为丧所用,故用桑以声名之,是以云取其名也。云“长四寸,不冠故也”者,凡笄有二种:一是安发之笄,男子、妇人俱有,即此笄是也;一是为冠笄、皮弁笄、爵弁笄,唯男子有而妇人无也。此二笄皆长,不唯四寸而已。今此笄四寸者,仅取人髻而已,以其男子不冠,冠则笄长矣。此注及下注知死者不冠者,下记云:“其母之丧,鬠无笄。”注云:“无笄,犹丈夫之不冠也。”以此言之,生时男子冠,妇人笄。今死妇人不笄,则知男子亦不冠也。《家语》云孔子之丧,袭而冠者。《家语》王肃之增改,不可依用也。云“,笄之中央以安发”者,两头阔,中央狭,则於发安,故云以安发也。
布巾,环幅,不凿。环幅,广袤等也。不凿者,士之子亲含,及其巾而已。大夫以上,宾为之含,当口凿之,嫌有恶。古文环作还。
[疏]注“环幅”至“作还”。○释曰:此为饭含而设,所以覆死者。而云“广袤等也”者,布幅二尺二寸,郑计布广狭例,除边幅二寸,以二尺为率,则此广袤等亦二尺也。云“不凿者,士之子亲含,反其巾而已”者,下经云“主人左扱米实于右,三实一贝,左中亦如之”,是士之子亲含。此经云“不凿”,明反其巾而已也。又知“大夫以上宾为之含,当口凿之,嫌有恶”者,案《杂记》云:“凿巾以饭,公羊贾为之也。”郑云:“记士失礼所由始也。士亲饭必发其巾,大夫以上,宾为饭焉,则有凿巾。”以此经云“不凿”,则大夫以上凿,谓若士月半不殷奠,则大夫以上月半殷奠可知。以其大夫以上有臣,臣为宾,宾饭含嫌有恶,故凿之也。
掩,练帛广终幅,长五尺,析其末。掩,裹首也。析其末,为将结於颐下,又还结於项巾。
[疏]注“掩裹”至“项中”。○释曰:掩,若今人幞头。但死者以后二脚於颐下结之,与生人为异也。此陈之耳,若设之。案下经云“商祝掩瑱设幎目”,注云:“掩者,先结颐下。既瑱幎目,乃还结项”是也。
瑱,用白纊。瑱,充耳。纊,新绵。
[疏]注“瑱充耳纊新绵”。○释曰:案下记云“瑱塞耳”,《诗》云“充耳”,充即塞也。生时人君用玉,臣用象。又《著》诗云“充耳以素”、“充耳以黄”之等,注云“所以悬瑱”,则生时以黄以素,又以玉象等为之,示不听谗。今死者直用纊塞耳而已,异於生也。云“纊,新绵”者,案《禹贡》豫州贡丝纊,故知纊新绵,对缊是旧絮也。
幎目,用缁,方尺二寸,赪里,著,组系。幎目,覆面者也。幎,读若《诗》云“葛藟萦”之萦。赪,赤也。著,充之以絮也。组系,为可结也。古文幎为涓。
[疏]注“幎目”至“结也”。○释曰:郑读从“葛藟萦”之萦者,以其葛藟萦于树木,此面衣亦萦於面目,故读从之也。云“组系,为可结也”者,以四角有系於后结之,故有组系也。
握手,用玄,纁里,长尺二寸,广五寸,牢中旁寸,著,组系。牢读为楼,楼谓削约握之中央以安手也。今文楼为,旁为方。
[疏]注“牢读”至“为方”。○释曰:名此衣为握,以其在手,故言握手,不谓以手握之为握手。云“牢读为楼,楼谓削约握之中央以安手也”者,经云“广五寸,牢中旁寸”者,则中央广三寸,广三寸中央又容四指而已。四指,指一寸,则四寸,四寸之外,仍有八寸,皆广五寸也。读从楼者,义取楼敛挟少之意。云“削约”者,谓削之使约少也。
决,用正王棘,若檡棘,组系,纊极二。决犹闿也,挟弓以横执弦。《诗》云:“决拾既次。”正,善也。王棘与檡棘,善理坚刃者皆可以为决。极犹放也。以沓指放弦,令不挈也。生者以朱韦为之,而三。死用纊,又二,明不用也。古文王为玉。今文檡为也。世俗谓王棘矺鼠。
[疏]注“决犹”至“矺鼠”。○释曰:云“挟弓以横执弦”者,方持弓矢曰挟,未射时已然,至射时还依此法以闿弦,故云挟弓以横执弦也。引《诗》者,证决是闿弦之物。云“王棘与檡棘”者,科用其一,皆得不谓兼用二者。云“以沓指放弦,令不挈也”者,谓以此二者与决为藉,令弦不决挈伤指耳。云“生者以朱韦为之,而三”者,《大射》所云“朱极三”者是也。彼但为君设文,引证此士礼,则尊卑生时俱三,皆用朱韦,死者尊卑同二,用纊也。
冒,缁质,长与手齐,赪杀,掩足。冒,韬尸者,制如直囊,上曰质,下曰杀。质,正也。其用之,先以杀韬足而上,后以质韬首而下,齐手。上玄下纁,象天地也。《丧大记》曰:“君锦冒黼杀,缀旁七。大夫玄冒黼杀,缀旁五。士缁冒赪杀,缀旁三。”凡冒,质长与手齐,杀三寸。
[疏]注“冒韬”至“三尺”。○释曰:云“制如直囊”者,下经云“设冒櫜之”,故云如直囊。云“上曰质,下曰杀。质,正也”者,案此经以冒为总目,下别云质与杀,自相对。则知上曰质,质正者,以其在上,故以正为名。引《丧大记》君与大夫士皆以冒对杀,不云质,则冒既总名,亦得对杀,为在上之称。皆云“缀旁”者,以其冒无带,又无钮,一定不动,故知旁缀,质与杀相接之处,使相连,尊卑降杀而已。云“其用之,先以杀韬足而上,后以质韬首而下,齐手”者,凡人著服,先下后上,又质长与手齐,杀长三尺,人有短者,质下覆杀,故后韬质也。
爵弁服,纯衣。谓生时爵弁之服也。纯衣者,纁裳。古者以冠名服,死者不冠。
[疏]注“谓生”至“不冠”。○释曰:云“谓生时爵弁之服也”者,凡袭敛之服,无问尊卑,皆先尽上服生时服,即士之常服,以助祭者也。云“纁裳”者,《士冠礼》文。云“古者以冠名服,死者不冠”者,以死者不冠,而经云爵弁、皮弁,此直取以冠名服,不用其冠,故云此也。
皮弁服,皮弁所衣之服也。其服,白布衣素裳也。
[疏]注“皮弁”至“裳也”。○释曰:云“皮弁所衣之服也”者,亦见死者不冠,不用皮弁,今直取以冠名服,是皮弁所衣著之服也。知“其服,白布衣素裳”者,《士冠礼》注:“衣与冠同色,裳与屦同色。”以皮弁白而白屦,故《士冠礼》云“素积白屦”是也。《杂记》云:“朝服十五升。”则皮弁天子朝服与诸侯朝服同十五升布也。
褖衣,黑衣裳,赤缘谓之褖。褖之言缘也,所以表袍者也。《丧大记》曰:“衣必有裳,袍必有表,不襌,谓之一称。”古文褖为缘。
[疏]注“黑衣”至“为缘”。○释曰:知此褖衣是黑衣裳者,此褖衣则玄端。知者,以其《士冠礼》陈三服,玄端、皮弁、爵弁,有玄端,无褖衣。此《士丧》袭亦陈三服,与彼同此,无玄端,有褖衣,故知此褖衣则玄端者也。玄端有三等裳,此《丧礼》质,略同玄裳而已。但此玄端连衣裳,与妇人褖衣同,故变名褖衣也。若然,连衣裳者,以其用之以表袍,袍连衣裳故也。是以《杂记》云:“子羔之袭也,茧衣裳与税衣纁袡。曾子曰:不袭妇服。”彼曾子讥用纁袡,不讥其税衣,是税衣以表袍,故连衣裳而名褖衣。引《丧大记》者,欲见褖衣以表袍之意。若然,《杂记》云茧衣,《大记》云袍,不同者,《玉藻》云:“纊为茧,缊为袍。”郑云:“衣有著之异名也。”其实连衣裳一也。云“赤缘谓之褖”者,《尔雅》文。彼释妇人嫁时褖衣,此引之者,证此褖衣虽不赤缘,褖衣之名同,故引为证也。
缁带,黑缯之带。
[疏]注“黑缯之带”。○释曰:上虽陈三服同用一带者,以其士唯有此一带而已。案《玉藻》云士“练带缁辟”,是黑缯之带据裨者而言也。但生时著服不重各设带,此袭时三服俱著共一带,为异也。
韎韐,一命缊韨。
[疏]注“一节缊韨”。○释曰:韎者据色,而言以韎草染之,取其赤韐者,合韦而为之,故名韎韐也。云“一命缊韨”者,《玉藻》文。但祭服谓之韨,他服谓之韠,士一命名为韎韐,亦名缊韨,不得直名韨也。但《士冠礼》玄端爵韠,皮弁素韠,爵弁服,韎韐,今亦三服共设韎韐者,以其重服,亦如带矣。
竹笏。笏,所以书思对命者。《玉藻》曰:“笏,天子以球玉,诸侯以象,大夫以鱼须文竹,士以竹本象可也。”又曰:“笏度二尺有六寸,其中博三寸,其杀六分而去一。”又曰:“天子搢珽,方正於天下也。诸侯荼,前诎后直,让於天子也。大夫前诎后诎,无所不让。”今文笏作忽。
[疏]注“笏所”至“作忽”。○释曰:云“笏所以书思对命”者,亦《玉藻》文。引《玉藻》者,证天子以下,笏之所用物不同,及长短广狭有异。言公侯,不言伯子男,亦与公侯同。案彼郑云:“谓之珽,珽之言挺然无所屈也。或谓之大圭长三尺。”或者,或《玉人职》文。郑又云“荼读为舒迟之舒,舒懦者,所畏在前也。诎谓圜杀其首,不为椎头。诸侯唯天子诎焉,是以谓笏为荼。大夫前诎后诎无所不让也”,郑注云:“大夫奉君命出入者也。上有天子,下有己君,又杀其下而圜。”前后皆诎,故云无所不让。彼虽不言士,士与大夫同。
夏葛屦,冬白屦,皆繶缁絇纯,组綦系于踵。冬皮屦变言白者,明夏时用葛,亦白也。比皮弁之屦,《士冠礼》曰:“素积白屦,以魁柎之。缁絇、繶、纯,纯博寸。”綦,屦系也,所以拘止屦也。綦,读如马绊綦之綦。
[疏]注“冬皮”至“之綦”。○释曰:云“变言白者,明夏时用葛,亦白也”者,案《士冠礼》云:“屦,夏用葛,冬用皮。”今此变言白者,欲互见其义,以夏言葛,冬当用皮,冬言白,明夏亦用白。又《士冠礼》云“爵弁纁屦,素积白屦,玄端黑屦”。以三服各自用屦,屦从裳色,其色自明。今死者重用其服,屦唯一,故须见色。若然,三服相参,带用玄端,屦用皮弁,韎韐用爵弁,各用其一,以当三服而已。云“此皮弁之屦”者,以其色白,即所引《士冠礼》曰“素积白屦”者为证是也。引缁絇繶纯者,欲解《士冠礼》繶絇纯同用缁,此经繶虽在缁上,明亦用缁可知。繶谓条在牙底相接之缝中,絇在屦鼻,纯谓缘口,皆以条为之,但舄则对方为缋次,屦则比方为绣次为,异耳。云“綦屦系也”者,经云“系于踵”,则綦当属于跟后以两端向前,与絇相连于脚跗踵足之上合结之,名为系于踵也。云“读如马绊綦之綦”者,此无正文,盖俗读马有绊名为綦,拘止马,使不得浪去,此屦綦亦拘止屦,使不纵诞也。
庶襚继陈,不用。庶,众也。不用,不用袭也。多陈之为荣,少纳之为贵。
[疏]注“庶众”至“为贵”。○释曰:直云“庶襚”,即上经亲者襚,庶兄弟襚,朋友襚,皆是,故云庶襚。云“继陈”,谓继袭衣之下陈之。云“不用,不用袭也”者,以其继袭衣而言不用,明不用袭,至小敛,则陈而用之,唯君襚至大敛乃用也。云“多陈之为荣”者,庶襚皆陈之是也。少纳之为贵者,袭时唯用三陈是也。
贝三,实于笲。贝,水物。古者以为货,江水出焉。笄,竹器名。
[疏]注“贝水”至“器名”。○释曰:自此尽“夷槃可也”,论陈饭含沐浴器物之事。此云“贝三”,下云“稻米”,则士饭含用米贝。上《檀弓》云“饭用米贝”,亦据士礼也。案《丧大记》云:“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郑云:“《士丧礼》沐稻,此云士沐粱,盖天子之士也。”饭与沐米同,则天子之士饭用粱,大夫用稷,诸侯用粱。郑又云:“以差率而上之,天子沐委与。”则饭亦用委可知。但士饭用米,不言兼有珠玉,大夫以上饭时兼用珠玉也。《杂记》云:“天子饭九贝,诸侯七,大夫五,士三。”郑注云:“此盖夏时礼也。周礼天子饭含用玉。”案《典瑞》云:“大丧,共饭玉,含玉。”《杂记》云:“含者执璧。”彼据诸侯而用璧,唯大夫含无文。哀十一年《左氏传》云:公会吴子伐齐,陈子行命其徒具含玉,示必死者。春秋时非正法,若赵简子云“不设属椑”之类。文五年,“王使荣叔归含且赗”。何休云:“天子以珠,诸侯以玉,大夫以璧,士以贝,春秋之制也。”《礼纬稽命徵》云:天子饭以珠含,竟未释。周大夫所用以玉,盖亦异代法。云“贝,水物”者,按《书传》云:“纣囚文王,散宜生等於江淮之閒,取大贝如车渠以献于纣,遂放文王。”是贝水物,出江水也。又云“古者以为货”者,《汉书·食货志》云:“五贝为朋。”又云:有大贝、壮贝之等,以为货用。是古者以为货也。知笲是竹器名者,以其字从竹,又《聘礼》云:“夫人使下大夫劳以二竹簋方,其实枣蒸栗。”《婚礼》妇见舅姑执笲以盛枣栗。此虽盛贝不盛枣栗,其笲并竹器也。
稻米一豆,实於筐。豆四升。
[疏]注“豆四升”。○释曰:昭公三年晏子辞。
浴巾一,浴巾二,皆用绤,於笲。巾所以拭汙垢。浴巾二者,上体、下体异也。绤,粗葛。
[疏]注“巾所”至“粗葛”。○释曰:云“浴巾二者,上体下体异”,此士礼,上下同用绤。按《玉藻》云:“浴用二巾,上絺下绤。”彼据大夫以上,分别上下为贵贱,故上用细,下用粗也。
栉,於箪。箪,苇笥。
[疏]注“箪苇笥”。○释曰:案《曲礼》云“凡以弓剑包苴箪笥问人者”,注云:“圆曰箪,方曰笥。”则是箪、笥别。此注箪苇笥者,举其类。按《论语》云颜回“一箪食”,注云:“箪,笥也。”亦举其类,谓若蕡麻与枲麻,雄雌异,而郑注云“蕡麻,枲麻也”,亦举其类也。
浴衣,於箧。浴衣,已浴所衣之衣,以布为之,其制如今通裁。
[疏]注“浴衣”至“通裁”。○释曰:知“浴衣,已浴所衣之衣”者,下经云“浴用巾,挋用浴衣”,是既浴所著之衣,用之以晞身,明以布为之。云“如今通裁”者,以其无杀,即布单衣,汉时名为通裁,故举汉法为况。
皆馔于西序下,南上。皆者,皆具以下。东西墙谓之序,中以南谓之堂。
[疏]注“皆者”至“之堂”。○释曰:谓从序半以北陈之。云“东西墙谓之序”者,《尔雅·释宫》文。云“中以南谓之堂”者,诸於序中半以南乃得堂称,以其堂上行事非专一所。若近户,即言户东、户西;若近房,即言房外之东、房外之西;若近楹,即言东楹、西楹;若近序,即言东序下、西序下;若近阶,即言东阶、西阶;若自半以南无所继属者,即以堂言之,即下文“淅米于堂”是也。其实户外、房外皆是堂,故《论语》云:“由也升堂矣,未入于室。”是室外皆名堂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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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三十六 士丧礼第十二
卷三十六 士丧礼第十二
管人汲,不说繘,屈之。管人,有司主馆舍者。不说繘,将以就祝濯米。屈,萦也。
[疏]注“管人”至“萦也”。○释曰:自此尽“明衣裳”,论沐浴及寒尸之事。云“不说繘屈之”者,以其丧事遽,则知吉尚安舒,汲宜说之矣。云“管人,有司主馆舍”者,士既无臣,所行事者是府史,故知管人是有司也。《聘礼》记云:“管人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此为死者,故亦使之汲水也。云“不说繘,将以就祝濯米”者,以下经云“祝淅米”,明此管人将以就堂授祝濯米可知。
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祝,夏祝也。淅,汏也。
[疏]注“祝夏”至“汏也”。○释曰:知是夏祝者,见下记云“夏祝淅米,差盛之”是也。
管人尽阶,不升堂,受潘,煮于垼,用重鬲。尽阶,三等之上。《丧大记》曰:“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厞,薪用爨之。”
[疏]注“尽阶”至“爨之”。○释曰:云“尽阶”者,三阶上也。云“用重鬲”者,以其先煮潘,后煮米,为鬻悬于重,故煮潘用重鬲也。云“取所彻庙之西北厞,薪用爨之”者,此薪即复人降自西北荣所彻者也。
祝盛米于敦,奠于贝北。复於筐处。
[疏]注“复於筐处”。○释曰:“敦”即上“废敦”也。云“复於筐处”者,向未淅实于筐,今淅讫,盛于敦所置之处,还於筐,所以拟饭之所用也。
士有冰,用夷槃可也。谓夏月而君加赐冰也。夷槃,承尸之槃。《丧大记》曰:“君设大槃,造冰焉。大夫设夷槃,造冰焉。士并瓦槃,无冰。设床襢第,有枕。”
[疏]注“谓夏”至“有枕”。○释曰:“谓夏月”者,以《周礼·凌人职》云“夏颁冰”,据臣而言,《月令》二月出冰,据君为说。云“而君加赐冰也”者,《丧大记》云士无冰用水,此云有冰,明据士得赐者也。云“夷槃,承尸之槃”者,案《丧大记》注“礼自仲春之后,尸既袭,既小敛,先内冰槃中,乃设床於其上,不施席而迁尸焉,秋凉而止”是也。引“《丧大记》”已下,欲证士有赐乃有冰,又取用冰之法。案彼注“造犹内”,“夷槃小焉”,策为箦,谓无席如浴时床也,特欲通冰之寒气。若然,《凌人》云“大丧共夷槃冰”,则天子有夷槃。郑注《凌人》云:“汉礼器制度,大槃广八尺,长丈二尺,深三尺,漆赤中。”诸侯称大槃,辟天子。其大夫言夷槃,此《士丧》又用夷槃,卑不嫌,但小耳,故郑云夷槃小焉。
外御受沐入。外御,小臣侍从者。沐,管人所煮潘也。
[疏]注“外御”至“潘也”。○释曰:此云“外御”者,对内御为名。故下记云:“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浴。”则此外御,是士之侍御仆从者,故《尚书·冏命》云:“今予命汝作大正,正于群仆侍御之臣。”此虽无臣,亦有侍御仆从者也。知“沐,管人所煮潘也”者,以其上文管人煮潘,此外御受沐入,明所受之於管人也。
主人皆出,户外北面。象平生沐浴倮裎,子孙不在旁,主人出而襢策。
[疏]注“象平”至“襢策”。○释曰:云“象平生沐浴裸裎”者,裸谓赤体,裎犹袒也。将浴尸,裸袒无衣,故子孙不在旁,主人出也。下记云:“御者四人,抗衾而浴。”郑云:“抗衾,为其倮裎,蔽之也。”以浴尸时袒露无衣,故抗衾以蔽之也。云“而襢策”者,又下记云“襢策”,郑云“襢,袒也。袒箦去席,盝水便”是也。
乃沐,栉,挋用巾。挋,晞也,清也。古文挋皆作振。
[疏]注“挋晞”至“作振”。○释曰:挋谓拭也,而云“晞也、清也”者,以其栉讫,又以巾拭发乾,又使清净无潘磝,拭讫,仍未作纷。下文待蚤揃讫,乃鬠用组,是其次也。
浴用巾,挋用浴衣。用巾,用拭之也。《丧大记》曰:“御者二人浴,浴水用盆,沃水用枓。”
[疏]注“用巾”至“用枓”。○释曰:枓,酌水器,受五升,方有柄。今用大匏,不方,用挹盆中水以沃尸。又案《丧大记》“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沐用瓦盆,明沐浴俱有盘及枓,此沐浴槃、枓亦皆有也。引《丧大记》者,证人之数及浴之器物也。
渜濯弃于坎。沐浴馀潘水、巾、栉、浴衣,亦并弃之。古文渜作缘,荆沔之閒语。
[疏]注“沐浴”至“閒语”。○释曰:潘水既经温煮,名之为渜。已将沐浴,谓之为濯。已沐浴讫,馀潘水弃于坎。知巾、栉、浴衣亦弃之者,以其已经尸用,恐人亵之,若弃杖者弃于隐者,故知亦弃于坎。云“古文渜作缘,荆沔之閒语”者,《禹贡》云:“荆河惟豫州。”则郑见豫卅人语渜为缘,是以古文误作缘也。
蚤揃如他日。蚤,读为爪,断爪揃须也。人君则小臣为之。他日,平生时。
[疏]注“蚤读”至“生时”。○释曰:郑读蚤从爪者,此蚤乃是《诗》云“其蚤献羔祭韭”,古早字,郑读从手爪之爪。知“人君则小臣为之”者,《丧大记》云“小臣爪足”,注云“爪足,断足爪”是也。
鬠用组,乃笄,设明衣裳。用组,组束发也。古文鬠皆为括。
[疏]注“用组”至“为括”。○释曰:鬠紒乃可设,明衣以蔽体,是其次也。
主人入,即位。已设明衣,可以入也。
[疏]释曰:自此尽“反位”,论布袭衣裳并饭含之事。
商祝袭祭服,褖衣次。商祝,祝习商礼者。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袭,布衣床上。祭服,爵弁服、皮弁服,皆从君助祭之服。大蜡有皮弁素服而祭,送终之礼。袭衣於床,床次含床之东,衽如初也。《丧大记》曰:“含一床,袭一床,迁尸於堂又一床。”
[疏]注“商祝”至“一床”。○释曰:云“商祝,祝习商礼”者,虽同是周祝,仰习夏礼则曰夏祝,仰习商礼则曰商祝也。云“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者,案《表记》云:“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尊而不亲言尊敬,故知殷人教以敬,是以使之袭,於接神宜。若然,此篇及《既夕》以夏人教忠,从小敛奠、大敛奠及朔半荐新、祖奠、大遣奠皆是夏祝为之,其閒虽不言祝名,亦夏祝可知。其彻之者,皆不言祝名,则周祝彻之也。殷人教以敬,但是接神皆商祝为之,其閒行事,若祝取铭之类,不言祝名者,亦周祝可知。唯《既夕》开殡时,以周祝彻馔,而堂下二事不可并使周祝,故夏祝取铭置于重。案《周礼》有大祝、小祝、丧祝、诅祝、甸祝,此篇及《既夕》言夏祝、商祝,周礼以丧祝行事,皆当丧祝者也。天子以下丧礼,云亦当丧祝行事也。云“袭,布衣床上”者,《丧大记》云袭一床,故知袭时布衣床上也。此虽布衣未袭,待饭含讫,乃袭,下经为次是也。云“祭服,爵弁服、皮弁服,皆从君助祭之服”者,以其爵弁从君助祭宗庙之服,《杂记》云“士弁而祭于公”是也。皮弁,从君听朔之服,《玉藻》云“皮弁以听朔於大庙”是也。云“大蜡有皮弁素服而祭,送终之礼也”者,《郊特牲》文。引之者,证皮弁之服有二种:一者皮弁时白布衣积素为裳,是天子朝服,亦是诸侯及臣听朔之服;二者皮弁时衣裳皆素葛带榛杖,大蜡时送终之礼凶服也。此士之袭及士冠所用听朔者,不用此素服,引者欲见《郊特牲》皮弁素服是大蜡送终之服,非此袭时所用者也。知“袭衣於床,床次含床之东”者,以其死于北墉下,迁尸于当牖下,沐浴而饭含。引《大记》云“含一床,袭一床,迁尸于堂又一床”者,丧事所以即远,故知袭床次含床之东。云“衽如初也”者,衽卧席下莞上簟,彼一床之下,又云皆有枕席,君、大夫、士一也,故知衽如初含时也。
主人出,南面,左袒,扱诸面之右。盥于盆上,洗贝,执以入。宰洗柶,建于米,执以从。俱入户,西乡也。今文宰不言执。
[疏]注“俱入”至“言执”。○释曰:云“扱诸面之右”者,面,前也,谓袒左袖,扱於左腋之下带之内,取便也。云“洗贝执以入”者,洗讫,还於笄内执以入。云“宰洗柶,建于米”者,亦於废敦之内建之。郑知“俱入户,西乡”者,以下经始云“主人与宰床西东面”,故知此时西乡也。
商祝执巾从入,当牖北面,彻枕,设巾,彻楔,受贝,奠于尸西。当牖北面,值尸南也。设巾覆面,为饭之遗落米也。如商祝之事位,则尸南首明矣。
[疏]注“当牖”至“明矣”。○释曰:云受贝者就尸东,主人边受取笄贝,从尸南过,奠尸西床上,以待主人亲含也。郑云“当牖北面,值尸南也”者,知尸当牖者,见《既夕》记:“设床策,当牖衽,下莞上簟。”迁尸於上,是尸当牖。今言当牖北面,故知值尸南可知。云“设巾覆面,为饭之遗落米也”者,但士之子亲含,发其巾,不嫌秽恶,今设巾覆面者,为饭时恐有遗落米在面上,故覆之也。云“如商祝之事位,则尸南首明矣”者,旧有解云:“迁尸於南牖时,北首。”若北首则祝当在北头而南乡,以其为彻枕设巾,要须在尸首,便也。今商祝事位以北面,则尸南首明矣。若然,未葬已前,不异於生,皆南首。《檀弓》云“葬于北方北首”者,从鬼神尚幽闇,鬼道事之故也。唯有丧朝庙时北首,顺死者之孝心,故北首也。
主人由足西,床上坐,东面。不敢从首前也。祝受贝米奠之,口实不由足也。
[疏]注“不敢”至“足也”。○释曰:云“祝受贝米奠之口实不由足也”者,前文祝入,当牖北面,是由尸首,故受主人贝奠之,并受米奠于尸西,故主人空手由足过,以其口实,不可由足,恐亵之故也。
祝又受米,奠于贝北。宰从立于床西,在右。米在贝北,便扱者也。宰立床西,在主人之右,当佐饭事。
[疏]注“米在”至“饭事”。○释曰:云“米在贝北,便扱”者,以其祝先奠贝于尸西,祝又受米从首西过,奠于贝南,便矣。今不於贝南奠之而奠于贝北,故云便主人之扱也。云“宰立床西,在主人之右,当佐饭事”者,此不敢取“诏辞自右”之义,直以米在主人之右,故宰亦在右,故云当佐饭事也。
主人左扱米,实于右,三,实一贝。左、中亦如之。又实米,唯盈。于右,尸口之右。唯盈,取满而已。
[疏]注“于右”至“而已”。○释曰:云“于右,尸口之右”者,尸南首,云右,谓口东边也。云“唯盈,取满而已”者,以经左右及中各三扱米,更云实米唯盈,则九扱恐不满,是以重云唯盈也。
主人袭,反位。袭,复衣也。位在尸东。
[疏]注“袭复”至“尸东”。○释曰:云“袭,复衣也”者,以其乡袒则露形,今云袭,是复著衣,故云复衣。知“位在尸东”者,以其乡者在尸西,今还尸东西面位也。
商祝掩,瑱,设幎目,乃屦,綦结于跗,连絇。掩者,先结颐下。既瑱,幎目,乃还结项也。跗,足上也。絇,屦饰,如刀衣鼻,在屦头上,以馀组连之,止足坼也。
[疏]注“掩者”至“坼也”。○释曰:自此尽“于坎”,论袭尸之事。云“掩者,先结颐下。既瑱,幎目,乃还结项也”者,经先言掩,后言瑱与幎目,郑知后结项者,以其掩有四脚,后二脚先结颐下,无所妨,故先结之。若即以前二脚向后结于项,则掩於耳及面,两边瑱与幎目无所施,故先结颐下,待设瑱塞耳,并施幎目,乃结项后也。云“跗,足上也”者,谓足背也。云“絇,屦饰,如刀衣鼻在屦头上”者,以汉时刀衣鼻况絇,在屦头上,以其皆有孔,得穿系于中而过者也。若无絇,则谓之鞮屦,是以郑注《周礼·鞮鞻氏》云鞮屦者,无絇之屝。云“以馀组连之”者,以綦屦系既结,有馀组穿连两屦之絇,使两足不相恃离,故云“止足坼也”。
乃袭,三称。迁尸於袭上而衣之。凡衣死者,左衽,不纽,袭不言设床,又不言迁尸於袭上,以其俱当牖,无大异。
[疏]注“迁尸”至“大异”。○释曰:云“迁尸於袭上而衣之”者,以其上文已布衣於含东床上而未袭,今已饭含讫,乃迁尸,以衣著於尸,故云迁尸於袭上而衣之也。云“凡衣死者,左衽,不纽”者,案《丧大记》云:“小敛、大敛,祭服不倒,皆左衽结,绞不纽。”注云:“左衽,衽乡左,反生时也。”云“袭不言设床,又不言迁尸於袭上,以其俱当牖,无大异”者,此对大敛、小敛布衣讫,皆言迁尸於敛上,以其小敛于户内,大敛于阼阶,其处有异故也。此袭床与含床并在南牖下,小别而已,无大异,故不言设床与迁尸也。若然,疾者於北墉下废床,始死迁尸於南牖,即有床,故上文主人入坐於床东,主妇床西,以其夏即寒尸,置冰於尸床之下,虽不言设床,有床可知。故将饭含,祝以米贝,致於床西也。《大记》唯言含一床,袭一床,大敛不言床者,以大、小敛衣裳多陈於地,故不言床。袭衣裳少,含时须漉水,又须寒尸,故并须床也。此士袭三称,小敛十九称,大敛三十称。案《杂记》注云:“士袭三称,子羔袭五称,今公袭九称,则尊卑袭数不同矣。诸侯七称,天子十二称与?”以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丧大记》云小敛十有九称,尊卑同,大敛君百称,五等同大夫五十称,以下文士三十称。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命数虽殊,称数亦等,三公宜与诸侯同。
明衣不在筭。筭,数也。不在数,明衣襌衣不成称也。
[疏]注“筭数”至“称也”。○释曰:云“不在数,明衣襌衣不成称也”者,《丧大记》云:“袍必有表,不襌,衣必有裳谓之一称。”其褖衣虽襌,以袍为表,故云“称”。明衣襌而无里,不成称,故不数也。
设韐、带、搢笏。韐带,韎韐缁带。不言韎缁者,省文,亦欲见韐自有带。韐带用革。搢,插也,插衣带之右旁。古文韐为合也。
[疏]注“韐带”至“合也”。○释曰:云“韐带,韎韐缁带”者,案上陈服之时,有韎韐,有缁带,故云是韎韐缁带也。云“不言韎缁者,省文,亦欲见韐自有带”者,本正言韎韐带,亦同得为省文,今言韎韐者用革带也,以其生时缁带以束衣,革带以佩韨,王之等生时有二带,死亦备此二带,是以《杂记》云:“朱绿带,申加大带於上。”注云“朱绿带者,袭衣之带,饰之,杂以朱绿,异於生也。此带亦以素为之,申,重也,重於革带也。革带以佩韨,必言重加大带者,明虽有变,必备此二带”是也。案《玉藻》云:“杂带,君朱绿,大夫玄华,士缁辟。”又案《杂记》云:“率带,诸侯大夫皆五采,士二采。”注云“此谓袭尸之大带也”。以此而言,生时君大夫二色,今死则加以五采。士生时一色,死更加二色,是异於生。若然,又《杂记》“朱绿带”注云:“朱绿带者,袭衣之带,饰之,杂以朱绿,异於生也。此带亦以素为之。”彼是带衣之带,非大带,诸侯礼,则士大夫亦宜有之,此不言,文不具也。但人君衣带用朱绿,与大带同,此则大夫士,饰与大带同也。云“搢,插也,插於带之右旁”者,以右手取之便故也。
设决,丽于,自饭持之。设握,乃连。丽,施也。,手后节中也。饭,大擘指本也。决,以韦为之籍,有彄。彄内端为纽,外端有横带,设之,以纽擐大擘本也。因沓其彄,以横带贯纽结於{取手}之表也。设握者,以綦系钩中指,由手表与决带之馀连结之。此谓右手也。古文丽亦为连,作捥。
[疏]注“丽施”至“作捥”。○释曰:云“决,以韦为之籍,有彄。彄内端为纽外端有横带”者,以下当大擘本乡掌为内端,属纽,子乡手表为外端,属横带也。云“设之,以纽擐大擘本也。因沓其彄,以横带贯纽结於之表也”者,以郑言之,大指短,其著之先以纽擐大擘本,然后因沓其彄於指,乃以横带绕手,一二贯纽,反向手表结之。郑虽云结于之表,且内於带閒,未即结此横带,即上组系是也。云“设握者,以綦系钩中指,由手表与决带之馀连结之”者,案上文握手长尺二寸,裹手一端,绕於手表,必重宜於上掩者,属一系於下角,乃以系绕手一匝,当手表中指向上钩,中指又反而上绕取系乡下,与决之带馀连结之。云“此谓右手也”者,以其右手有决,今言与决同结,明是右手也。下记所云“设握”者,此谓左手,郑云:“手无决者也。”
设冒,櫜之。幠用衾。櫜,韬盛物者,取事名焉。衾者,始死时敛衾。今文櫜为橐。
[疏]注“櫜韬”至“为橐”。○释曰:云“取事名焉”者,此本名冒,而云櫜,櫜是韬盛之名,今以此冒櫜盛尸,故名为櫜,是取盛物之事名焉。云“衾者,始死时敛衾”者,篇首始死云“幠用敛衾”,注云:“大敛之衾。”今虽袭讫,乃用大敛衾,以其袭时无衾,小敛之衾陈之,与前未袭同,不言敛衾,单言衾,是敛衾可知,故不言也。
巾、柶、鬊、蚤埋于坎。坎至此筑之也。将袭辟奠,既则反之。
[疏]注“坎至”至“反之”。○释曰:云“坎至此筑之也”者,上文直云“渜濯弃于坎”,不言埋,以其未筑故也。至此言“埋”者,事讫当筑之故也。必至此乃筑之者,以其敛事遽,无暇即埋,又虑更有须埋者,故至此覆尸讫,乃埋之。前为坎者,是甸人也,则此埋之,亦甸人也。云“将袭辟奠,既则反之”者,言此者,以初死脯醢醴酒之奠,尔来不言,恐不知所安之处,但始死设于尸东,方袭事,必当辟之,袭讫,反之於尸东,以其不可空无所依故也。案下记云:“小敛,辟奠不出室。”彼还是袭奠,辟小敛,则此辟袭奠,亦不出室,仍不言处。大敛时,辟小敛奠于序西南,则此宜室西南隅,至大敛,辟小敛奠,则言于序西南,有文可知也。若然,此奠袭后,因名袭奠,故下郑注云:“将小敛,则避袭奠。”
重木刊凿之。甸人置重于中庭,参分庭一,在南。木也,县物焉曰重。刊,斫治,凿之为县簪孔也。士重木长三尺。
[疏]注“木也”至“三尺”。○释曰:自此至“于重”,论设重之事。云“木也,县物焉曰重”者,解名木为重之意,以其木有物县於下,相重累,故得重名。云“凿之为县簪孔也”者,下云“系用靲”,用靲内此孔中,云簪者,若冠之笄,谓之簪,使冠连属於紒,此簪亦相连属於木之名也。云“士重木长三尺”者,郑言士重木长三尺,则大夫以上各有等,当约铭旌之杠,士三尺,大夫五尺,诸侯七尺,天子九尺,据竖之者,横者宜半之,郑不言大夫以上,无正文故也。
夏祝鬻馀饭,用二鬲,于西墙下。夏祝,祝习夏礼者也。夏入教以忠,其於养宜。鬻馀饭,以饭尸馀米为鬻也。重,主道也。士二鬲,则大夫四,诸侯六,天子八与?簋同差。
[疏]注“夏祝”至“同差”。○释曰:云“于西墙下”者,西墙下有灶,即上文甸人为垼是也。云“夏人教以忠,其於养宜”者,案《礼记·表记》云:“夏道尊命,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书传略说》亦云“夏后氏主教以忠”,是夏人教以忠也。《曲礼》云:“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郑云:“欢谓饮食,忠谓衣服。”若忠不对欢,忠亦饮食,故此饮食使夏祝忠者,养宜也。前商祝奠米、饭米,夏祝彻之,今乃鬻之,而盛於鬲,是以下记云“夏祝彻馀饭”,注云“彻,去鬻”是也。云“重,主道也”者,《檀弓》文,彼注云:“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即是虞祭之后,以木主替重处,故云重主道也。引之者,证此重是木主之道也。云“士二鬲,则大夫四,诸侯六,天子八与,簋同差”者,亦无正文,郑言之者,以其同盛黍稷,故知同差也。案《特牲》用二敦,《少牢》用四敦,同姓之大夫士用簋,故皆以簋言之。《明堂位》云:“周之八簋。”《诗》云:“陈馈八簋。”皆天子礼。自上降杀以两,明诸侯六。《祭统》诸侯礼,而云“四簋黍见其脩於庙中也”,二簋留,阳厌不用馂,故不言也。
幂用疏布,久之,系用靲,县于重。幂用苇席,北面,左衽,带用靲,贺之,结于后。久读为灸,谓以盖塞鬲口也。靲竹{⺮密}也。以席覆重,辟屈而反,两端交於后。左衽,西端在上。贺,加也。古文幂皆作密。
[疏]注“久读”至“作密”。○释曰:云“幂用疏布,久之”者,郑久读为灸,灸塞义,谓直用粗布盖鬲口为塞也。云“靲,竹{⺮密}也”者,案《顾命》云:“牖閒南向,敷重篾席。”即此靲{⺮密}一也,谓竹之青,可以为系者。云“以席覆重,辟屈而反,两端交於后。左衽,西端在上”者,据人北面以席先於重北面南掩之,然后以东端为下向西,西端为上向东,是为辟屈而反,两端交於后,为左衽、右衽,然后以{⺮密}加束之,结於后也。
祝取铭,置于重。祝,习周礼者也。
[疏]释曰:以铭未用,待殡讫乃置於殔。今且置於重,必且置于重者,重与主皆是录神之物故也。
厥明,陈衣于房,南领,西上,綪。绞横三缩一,广终幅,析其末。綪,屈也。绞,所以收束衣服为坚急者也,以布为之。缩,从也。横者三幅,从者一幅。析其末者,令可结也。《丧大记》曰:“绞一幅为三。”
[疏]注“綪屈”至“为三”。○释曰:自此尽“东柄”,论陈小敛衣物之事。云“厥明”者,对昨日始死之日,为厥明。此陈衣将陈,并取以敛,皆用箧,是以《丧大记》云“凡陈衣者,实之箧,取衣者,亦以箧。升降者自西阶”是也。云“绞所以收束衣服为坚急”者,此总解大小敛之绞,若细而分之则别。故郑注《丧大记》云:“小敛之绞也,广终幅,析其末,以为坚之强也。大敛之绞,一幅三析,用之以为坚之急也。”云以布为之,知者,下记云“凡绞紟用布,伦如朝服”,注云:“伦,比也。”此绞直言从横幅数,不言长短者,人有短长不定,取足而已。引《丧大记》,证绞为三析之事。
缁衾,赪里,无紞。紞,被也。敛衣或倒,被无别於前后可也。凡衾制同,皆五幅也。
[疏]注“紞被”至“幅也”。○释曰:云“敛衣或倒”者,案下文云“祭服不倒”,则馀服有倒者,皆有领可记也。云“被无别於前后可也”者,被本无首尾,生时有紞,为记识前后,恐於后互换。死者一定,不须别其前后可也。云“凡衾制同,皆五幅也”者,此无正文,《丧大记》云:“紟五幅,无紞。”衾是紟之类,故知亦五幅。
祭服次,爵弁服,皮弁服。
[疏]注“爵弁服皮弁服”。○释曰:凡陈敛衣,先陈绞紟於上,次陈祭服於下,故云“祭服次”。至大敛陈衣,亦先陈绞紟衾,次陈君襚祭服,所以然者,以绞紟为里束衣,故皆绞紟为先。但小敛美者在内,大敛美者在外,故小敛先布散衣,后布祭服;大敛则先布祭服,后布散衣。是小敛美者在内,大敛美者在外也。袭时美者在外,是三者相变也。
散衣次,襚衣以下,袍茧之属。
[疏]注“褖衣”至“之属”。○释曰:袍茧有著之异名,同入散衣之属也。
凡十有九称。祭服与散衣。
[疏]释曰:士之服唯有爵弁、皮弁、褖衣而已。云“十九称”,当重之使充十九。必十九者,案《丧大记》小敛“衣十有九称,君陈衣于序东,大夫士陈衣于房中”,注云:“衣十有九称,法天地之终数也。”则天子以下皆同十九称。言法天地之终数者,天地之初数,天一地二,终数则云天九地十,人在天地之閒而终,故取终数为敛衣称数,尊卑共为一节也。
陈衣继之,庶襚。
[疏]注“庶襚”。○释曰:知“庶襚”者,以其袭时陈衣讫,乃云庶襚,继陈不用,此亦陈衣讫,乃云陈衣继之,明亦是庶襚。
不必尽用。取称而已,不务多。
[疏]释曰:袭时言庶襚,继陈则全不用,此陈衣继之,下云“不必尽用”,则兼用之,不必尽而已。以其小敛用衣多,主人自尽不足,故容用之也。云“取称而已,不务多”者,衣服虽多,不得过十九耳。
馔于东堂下,脯、醢、醴、酒。幂奠用功布,实于箪,在馔东。功布,锻濯灰治之布也。凡在东西堂下者,南齐坫。古文奠为尊。
[疏]注“功布”至“为尊”。○释曰:知“功布,锻濯灰治之布”者,案《丧服传》云:冠六升,锻而勿灰。七升已下,锻濯灰治之。是以《殇大功章》云“大功布衰裳”,注云:“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粗治之。”则此云功布者,大功之布,故云锻濯灰治之也。云“凡在东西堂下者,南齐坫”,知者,《既夕》记云:“设棜于东堂下,南顺,齐于坫,馔于其上两甒醴酒。”若然,则凡设物於东西堂下者,皆南与坫齐。北陈之堂隅,有坫以士为之,或谓堂隅为坫也。
设盆盥于馔东,有巾。为奠设盥也。丧事略,故无洗也。
[疏]注“为奠”至“洗也”。○释曰:云“为奠设盥也”者,谓为设奠人设盥洗及巾。云“丧事略,故无洗也”,直以盆为盥器也。下云“夏祝及执事盥,执醴先酒”,即是於此盥也。但诸文设洗篚者,皆不言巾,至於设洗篚不言巾者,以其设洗篚,篚内有巾可知,故不言。凡不就洗篚皆言巾者,既不就洗篚,恐挥之不用,故言巾。是以《特牲》、《少牢》尸尊,不就洗篚,及此丧事略,不设洗篚,皆见巾是也。
苴绖,大鬲,下本在左,要绖小焉。散带垂,长三尺。牡麻绖,右本在上,亦散带垂。皆馔于东方。苴绖,斩衰之绖也。苴麻者,其貌苴,以为绖。服重者尚粗恶,绖之言实也。鬲,扼也。中人之手,扼围九寸。绖带之差,自此出焉。下本在左,重服统於内而本阳也。要绖小焉,五分去一。牡麻绖者,齐衰以下之绖也。牡麻绖者其貌易,服轻者宜差好也。右本在上,轻服本於阴而统於外。散带之垂者,男子之道,文多变也。馔于东方东坫之南,苴绖为上。
[疏]注“苴绖”至“为上”。○释曰:此陈绖带者,以其小敛讫,当服未成服之麻故也。云“亦散带垂”者,不言尺寸,亦与苴绖同垂三尺。云“苴绖,斩衰之绖也”者,案《丧服·斩衰章》云:“丧服,斩衰裳,苴绖杖。”故知此苴绖,斩衰之绖。云“苴麻者,其貌苴,以为绖”者,案《礼记·閒传》云“斩衰貌若苴”,彼据人之形貌若苴麻,明麻之形貌亦苴可知,故此指麻之貌苴者以为绖。云“服重者尚粗恶”者,对齐衰已下服轻,不尚粗恶,故《閒传》云“齐衰貌若枲,大功貌若止”,是不尚粗恶也。云“绖之言实也”者,《檀弓》云:“绖也者,实也。”郑注《丧服》云:“明孝子有忠实之心。”是明孝子之心与服相称,不虚服此服也。云“鬲,扼也,中人之手扼围九寸”者,此无正文,《丧服》及此皆言苴绖大鬲,鬲是扼物之称,故据中人一扼,而言大者,据大拇指与大巨指扼之,故言大也。云“绖带之差,自此出焉”者,案《丧服传》云:“苴绖大搹,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为带。齐衰之绖,斩衰之带也。”自此斩衰之带差至緦麻之带,故云绖带之差自此出焉。云“下本在左,重服统於内而本阳也”者,谓斩衰统於内,以解本在下而本阳,以解在左对齐衰之绖,右本在上轻服,本於阴而统外。案《杂记》云“亲丧外除”,郑云:“日月已竟而哀未忘。”“兄弟之丧内除”,注云:“日月未竟而哀已杀。”此言统内统外者,亦据哀在内外而言。本阳本阴者,亦据父者子之天,为阳,母者子之地,为阴而言也。云“要绖小焉,五分去一”者,亦据《丧服传》而言。首绖围九寸,五分之五寸正去一寸,得四寸。馀四寸每寸为五分,四寸为二十分,去四分,得十六分,取十五分为三寸,馀一分在,总得七寸五分寸之一。彼传因即分之至緦麻。云齐衰之绖,斩衰之带也,以其俱七寸五分寸之一,又去五分一以为带。七寸取五寸,去一寸得四寸,彼二寸,一寸为二十五分,二寸为五十分,一分为五分,添前为五十五分,总去十一分,馀有四十四分,二十五分为一寸,添前四寸为五寸,仍有十九分在,是齐衰之带总有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彼又云大功之绖,齐衰之带,以其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又去五分一以为带,五寸去一寸得四寸,馀二十五分寸之十九者,一分为五分,十分为五十分,又九分者为四十五分,添前五十,总为九十五分,去一者,五十去十,四十五去九,总得七十六,据整寸破之而言,此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以为小功之绖。大功之带以下,仍有小功之带,但小功之带以小功之绖又五分去一,下至緦麻之带,皆以五倍破寸,计之可知耳。云“牡麻绖者,齐衰以下之绖也”者,案《丧服》齐衰、大功皆言牡麻绖,小功又言澡麻,则齐衰以下皆牡麻绖。传曰:“牡麻者,枲麻也。”对苴绖为麻之有蕡色如苴黎,则此雄麻色好者,故《閒传》云“齐衰貌若枲”,是以郑云“牡麻绖者其貌易,服轻者宜差好也”。云“散带之垂者,男子之道,文多变也”者,此小敛,绖有散麻带垂之至三日成服。绞之,对妇人阴质,初而绞之,与小功以下男子同。知“馔于东方东坫之南,苴绖为上”者,以其对下床笫夷衾之等在西坫南,故此亦在东坫南也。若然,经直言东方,知不在东堂下东方者,以其小敛陈馔皆在东堂下,若此亦在东堂下,当言陈于馔东馔北,何须言东方乎?明此非东堂下也。知苴绖为上者,以其经先言苴绖,明依此为首南陈之也。
妇人之带,牡麻结本,在房。妇人亦有苴绖,但言带者,记其异。此齐衰妇人,斩衰妇人亦苴绖也。
[疏]注“妇人”至“绖也”。○释曰:知“妇人亦有苴绖”者,《丧服》首云“苴绖杖”,下经男子妇人俱陈,则妇人亦有苴绖。《礼记·服问》之等每云妇人麻绖之事,故知妇人亦有绖。今此经不言妇人苴绖者,记其异。谓男子带有散麻,妇人则结本无异者。且男子小功緦麻,小敛有带则绞之,亦结本,妇人带结本,可以兼之矣。云“此齐衰妇人”者,以其牡麻宜言齐衰,以下至緦麻皆同牡麻也。云“斩衰妇人亦苴绖也”者,此亦据带而言,以其带亦名绖,则《丧服》云“苴绖杖”,郑云:“麻在首在要皆曰绖。”彼绖既兼男女,则妇人有苴麻为带绖可知。经不言者,以义可知,故省文也。此带牡麻兼男子小功以下,陈之则别处,以其男子陈之于坫南,此经云在房,明知异处也。
床笫、夷衾,馔于西坫南。笫,箦也。夷衾,覆尸之衾。《丧大记》曰:“自小敛以往用夷衾,夷衾质杀之,裁犹冒也。”
[疏]注“笫箦”至“冒也”。○释曰:云“夷衾覆尸之衾”者,小敛讫,奉尸夷於堂,幠用夷衾矣,故陈之於西坫南。案《曲礼》云:“在床曰尸,在棺曰柩。”此夷衾小敛以往,用之覆尸柩,今直言覆尸者,郑据此小敛未入棺而言。云“《丧大记》曰自小敛以往用夷衾”者,对小敛已前用大敛之衾,今小敛以往,大敛之衾当陈之,故用夷衾,证小敛不用之,兼明夷衾之制。郑言小敛以往,则此夷衾本为覆尸覆柩,不用人棺矣。是以将葬,启殡覆棺亦用之矣。云“夷衾质杀之,裁犹冒也”者,案上文冒之材云“冒缁质,长与手齐,赪杀掩足”,注云:“上曰质,下曰杀。”此作夷衾,亦如此,上以缁下以赪,连之乃用也。其冒则韬下韬上讫,乃为缀旁使相续,此色与形制大同,而连与不连则异也。
西方盥,如东方。为举者设盥也。如东方者,亦用盆布巾,馔於西堂下。
[疏]注“为举”至“堂下”。○释曰:云“为举”者,谓将举尸者,则下经“士盥二人”是也。云“西堂下”,知者,以其东方盥在东堂下,则知此西方亦在西堂下可知。
陈一鼎于寝门外,当东塾,少南,西面。其实特豚,四鬄,去蹄,两胉、脊、肺。设扃鼏,鼏西末。素俎在鼎西,西顺,覆匕,东柄。鬄,解也。四解之,殊肩髀而已,丧事略。去蹄,去其甲,为不絜清也。胉,胁也。素俎,丧尚质。既馔,将小敛,则辟袭奠。今文鬄为剔,胉为迫。古文鼏为密。
[疏]注“鬄解”至“为密”。○释曰:此亦为小敛奠陈之鼏,用茅为编。言西末,则茅本在东方。四解之殊肩髀而已丧事略者,凡牲体之法有二:一者四解而已,此经直云“四鬄”,即云去蹄,明知殊肩髀为四段。案《士冠礼》云“若杀,则特豚载合升”,注云:“合左右胖。”此下文大敛亦云豚合升,则吉凶之礼,豚皆合升,而郑云“丧事略”者,但丧中之奠,虽用成牲,亦四解,故《既夕》葬奠云:“其实羊左胖。”豕亦如之。是以郑总释丧中四解之事,故云丧事略。若禘郊,大祭虽吉祭,亦先有豚解,后为体解,是以《礼运》云:“腥其俎,孰其殽。”郑云:“腥其俎,谓豚解而腥之。孰其殽,谓体解而爓之。”《国语》亦云禘郊之事则有全脀,王公立饫则有房俎,亲戚燕饮则有殽脀者。若然,禘郊虽先有全脀,后有体解、豚解,《礼运》所云者是也。若然,此经云四鬄,并两胉胁与脊总为七体,若豚解皆然也。云“既馔,将小敛,则辟袭奠”者,既始死之奠袭,后改为袭奠,以恐妨敛事,故知辟袭奠,前袭时已辟之,今将小敛亦辟之,亦当於室之西南隅。如将大敛,辟小敛奠於序西南也。凡奠在室外经宿者,皆辟之於序西南,是以小敛奠与祖奠等皆辟之於序西南。朝庙迁祖之奠,不设於序西南,以其以再设为亵,是以迁之,即设新之也。
士盥,二人以并,东面立于西阶下。立,俟举尸也。今文并为并。
[疏]注“立俟举尸也”。○释曰:举尸谓小敛从袭床为迁尸於户内服上,即下文“士举迁尸反位”是也。
布席于户内,下莞上簟。有司布敛席也。商祝布绞、衾,散衣、祭服。祭服不倒,美者在中。敛者趋方,或傎倒衣裳,祭服尊,不倒之也。美,善也。善衣后布,於敛则在中也。既后布祭服,而又言善者在中,明每服非十称也。
[疏]注“敛者”至“称也”。○释曰:云“敛者趋方,或傎倒衣裳”者,以其袭时衣裳少,不倒,小敛十九称,衣裳多,取其要方,除祭服之外,或倒或否。云“祭服尊,不倒”者,士之助祭服,则爵弁服、皮弁服,并家祭服玄端亦不倒也。云“善衣后布,於敛则在中也”者,以其敛衣半在尸下,半在尸上,今於先布者在下,则后布者在中可知也。云“既后布祭服,而又言善者在中,明每服非一称也”者,欲见祭服文在散衣之下,即是后布祭服,祭服则是善者。复云善者在中,则祭服之中更有善者可知。故云每服非一称,以其总十九称之中,善者非一称也。
士举迁尸,反位。迁尸於服上。设床笫于两楹之閒,衽如初,有枕。衽,寝卧之席也。亦下莞上簟。
[疏]注“衽寝”至“上簟”。○释曰:《曲礼》云:“请席何乡,请衽何趾。”郑云:“坐问乡,卧问趾,因於阴阳。”是衽为卧席。云“亦下莞上簟”者,《诗·斯干》宣王寝席而言“下莞上簟”,是寻常寝席,无问贵贱者下莞上簟。
卒敛,彻帷。尸已饰。主人西面冯尸,踊无筭。主妇东面冯,亦如之。冯,服膺之。主人髺发,袒,众主人免于房。始死,将斩衰者鸡斯,将齐衰者素冠。今至小敛变,又将初丧服也。髺发者,去笄纚而紒。众主人免者,齐衰将袒,以免代冠。冠,服之尤尊,不以袒也。免之制未闻。旧说以为如冠状,广一寸。《丧服小记》曰:“斩衰髺发以麻,免而以布。”此用麻布为之,状如今之著幓头矣。自项中而前,交於额上,却绕紒也。于房于室,释髺发宜於隐者。今文免皆作絻,古文髺作括。
[疏]注“始死”至“作括”。○释曰:知“始死将斩衰者鸡斯”者,案《礼记·问丧》云:“亲始死,鸡斯徒跣。”郑注云:“鸡斯,当为笄纚。”以成服乃斩衰,是始死未斩衰,故云始死将斩衰者鸡斯也。云“将齐衰者素冠”者,《丧服小记》云:“男子冠而妇人笄。”冠笄相对。《问丧》亲始死,男子云笄纚,明齐衰男子素冠可知。云“今至小敛变”者,谓服麻之节,故云“变”也。云“又将初丧服也。髺发者,去笄纚而紒”者,此即《丧服小记》云:“斩衰髺发以麻,为母髺发以麻,免而以布。”是母虽齐衰,初亦髺发,与斩衰同,故云“去笄纚而紒”,紒上著髺发也。云“众主人免者,齐衰将袒,以免代冠”者,此亦小敛节与斩衰髺发同时,此皆据男子。若妇人,斩衰,妇人以麻为髽,齐衰,妇人以布为髽。髽与髺发皆以麻布自项而向前,交於额上,郤绕紒如著幓头焉。免亦然,但以布广一寸为异也。云“于房于室释,髺发宜於隐者”,并下文妇人髽于室兼言之也。
妇人髽于室。始死,妇人将斩衰者,去笄而纚,将齐衰者,骨笄而纚。今言髽者,亦去笄纚而紒也。齐衰以上,至笄犹髽。髽之异於髺发者,既去纚而以发为大紒,如今妇人露紒,其象也。《檀弓》曰:“南宫縚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髽。曰:尔毋纵纵尔,尔毋扈扈尔。”其用麻布,亦如著幓头然。
[疏]注“始死”至“头然”。○释曰:知“妇人将斩衰者去笄而纚”者,《丧服小记》云:“男子冠而妇人笄。”冠笄相对。将斩衰,男子既去冠而著笄纚,则妇人将斩衰亦去笄而纚可知。又知“将齐衰者骨笄而纚”者,上引男子齐衰,始死素冠,则知妇人将齐衰,骨笄而纚也。云“今言髽者,亦去笄纚而紒也”者,谓今至小敛节,亦如上将斩衰。男子去笄纚而髺发,则此将斩衰,妇人亦去笄纚而麻髽,齐衰,妇人去骨笄与纚而布髽矣。郑不云斩衰妇人去纚,而云去笄纚者,专据齐衰妇人而言,文略故也。郑所以云而紒,紒即髽也。故《丧服》注亦云:“髽,露紒也。”云“齐衰以上,至笄犹髽”者,谓从小敛著未成服之髽,至成服之笄,犹髽不改,至大敛殡后,乃著成服之髽代之也。云“髽之异於髺发者,既去纚而以发为大紒,如今妇人露紒,其象也”者,古者男子、妇人,吉时皆有笄纚,有丧至小敛,则男子去笄纚,著髺发,妇人去纚而著髽,髽形先以发为大紒,紒上,斩衰,妇人以麻,齐衰,妇人以布,其著之如男子髺发与免,故郑依《檀弓》“纵纵”、“扈扈”之后,乃云“其用麻布,亦如著幓头然”。既髺发与髽皆如著幓头,而异为名者,以男子阳,外物为名,而谓之髺发;妇人阴,内物为称,而谓之髽也。但经云“妇人髽于室”者,男子髺发与免在东房,若相对妇人,宜髽于西房,大夫士无西房,故於室内户西,皆於隐处为之也。
士举,男女奉尸,侇于堂,幠用夷衾。男女如室位,踊无筭。侇之言尸也。夷衾,覆尸柩之衾也。堂谓楹閒。床,笫上也。今文侇作夷。
[疏]注“侇之”至“作夷”。○释曰:云“侇之言尸也”者,尸之衾曰夷,衾尸之床曰夷床,并此经侇尸不作移字,皆作侇者,侇人旁作之,故郑注《丧大记》皆是依尸为言也。云“幠用夷衾”者,初死幠用大敛之衾,以小敛之衾当陈,今小敛后,大敛之衾当拟大敛,故用覆棺之夷衾以覆尸也。
主人出于足,降自西阶。众主人东即位。妇人阼阶上西面。主人拜宾,大夫特拜,士旅之,即位,踊,袭、绖于序东,复位。拜宾,乡宾位拜之也。即位踊,东方位。袭绖于序东、东夹前。
[疏]注“拜宾”至“夹前”。○释曰:云“众主人东即位”者,虽无降阶之文,当从主人降自西阶。主人就拜宾之时,众主人遂东即位於阼阶,下主人位南,西面也。於时阼阶空,故妇人得向阼阶上西面也。云“复位”者,复阼阶下西面位。云“拜宾,乡宾位拜之也”者,经云主人“降自西阶”,即云“主人拜宾”,明不即位而先拜宾,是主人乡宾位拜宾可知。云“即位踊,东方位”者,谓主人拜宾讫,即乡东方阼阶下,即西面位踊,踊讫,袭绖也。云“袭绖于序东,东夹前”者,经云主人降自西阶,更无升降之文,而云序东东夹前者,主人即位,踊讫,而去袭绖于序东,谓乡堂东,东西当序墙之东。又当东夹之前,非谓就堂上东夹前也。云“复位”者,复阼阶下西面位。
乃奠。祝与执事为之。举者盥,右执匕,却之,左执俎,横摄之,入,阼阶前西面错,错俎北面。举者盥,出门举鼎者,右人以右手执匕,左人以左手执俎,因其便也。摄,持也。西面错,错鼎於此宜西面。错俎北面,俎宜西顺之。
[疏]注“举者”至“顺之”。○释曰:右执匕左执俎者,谓乡北入内,东方为右人,西方为左人,故郑云“右人以右手执匕,左人以左手执俎”,各用内手举鼎,外手执匕俎,故云“便也”。云“错鼎於此宜西面”者,对在门外时,北面陈鼎,乡内为宜也。
右人左执匕,抽扃予左手,兼执之,取鼏,委于鼎北,加扃,不坐。抽扃取鼏,加扃於鼏上,皆右手。今文扃为铉,古文于为与,鼏为密。
[疏]注“抽扃”至“为密”。○释曰:云“抽扃取鼏,加扃於鼏上,皆右手”者,以其经云“左执匕”,即云“抽扃予左手兼执之”,不言用右手,故郑明之以其右人用左手执匕,即知抽扃已下用右手,似若左执爵,用右手祭脯祭荐,取便也。
乃朼,载,载两髀于两端,两肩亚,两胉亚,脊、肺在於中,皆覆,进柢,执而俟。乃朼,以朼次出牲体,右人也。载,受而载於俎,左人也。亚,次也。凡七体,皆覆,为尘。柢,本也。进本者,未异於生也。骨有本末。古文朼为匕,髀为脾,今文胉,胉为迫,柢皆为胝。
[疏]注“乃朼”至“为胝”。○释曰:凡七体者,前左右肩,臂、臑属焉,后左右脾,肫、胳属焉,并左右胁,通脊为七体也。案下文,大敛豚合升,言合升则髀亦升之矣。凡言“合升”,多言皆并髀升,非独丧礼。若体解升者,皆髀不升,郑云:“近窍,贱也。”云“皆覆,为尘”者,诸进体皆不言覆,此言覆者,由无尸而不食,故覆之也。云“进本者,未异於生也”者,《公食大夫》亦进本,是生人法,今以始死,故未异於生也。
夏祝及执事盥,执醴先,酒、脯、醢、俎从,升自阼阶。丈夫踊,甸人彻鼎巾,待于阼阶下。执事者,诸执奠事者。巾,功布也。执者不升,己不设,祝既错醴,将受之。
[疏]注“执事”至“受之”。○释曰:云“甸人彻鼎巾”者,以其空无事,故彻。案《公食大夫》云:“甸人举鼎顺,出奠于其所。”谓当门也。或云彻鼎者误,何者?前陈馔于东堂下,脯醢、醴、酒鼏奠用功布,实于箪,何彻之有也?云“执者不升,己不设,祝既错醴,将受之”者,此执者不升,唯据执巾者,故郑云祝既错醴将受之。当以覆酒醴,故下云“祝受巾”是也。
奠于尸东,执醴酒,北面西上。执醴酒者先升,尊也。立而俟,后错,要成也。豆错,俎错于豆东。立于俎北,西上。醴酒错于豆南。祝受巾,巾之,由足降自西阶。妇人踊。奠者由重南,东,丈夫踊。巾之,为尘也。东,反其位。
[疏]注“东反其位”。○释曰:云“由足降自西阶,妇人踊”者,主人位在阼阶下,妇人位在上,故奠者升,丈夫踊,奠者降,妇人踊,各以所见先后为踊之节也。云“奠者由重南,东,丈夫踊”者,此奠者奠讫,主人见之,更与主人为踊之节也。奠者降反位,必由重南东者,以其重主道神,所冯依不知神之所为,故由重南而过,是以主人又踊也。注云“东,反其位”者,其位盖在盆盥之东,南上。
宾出,主人拜送于门外。庙门外也。
[疏]注“庙门外也”。○释曰:庙门者,士死于適室,以鬼神所在则曰庙,故名適寝为庙也。
乃代哭,不以官。代,更也。孝子始有亲丧,悲哀憔悴,礼防其以死伤生,使之更哭,不绝声而已。人君以官尊卑,士贱以亲疏为之。三日之后,哭无时。《周礼·挈壶氏》:“凡丧,县壶以代哭。”
[疏]注“代更”至“代哭”。○释曰:此经论君及大夫士於小敛之后,随尊卑代哭之事。注云“人君以官尊卑,士贱以亲疏为之”者,案《丧大记》云君丧,县壶,“乃官代哭”,大夫官代哭不县壶,士代哭不以官,注云:“自以亲疏哭也。”此注不言大夫,举人君与士,其大夫有《大记》可参,以官可知,故不言也。云“三日之后哭无时”者,礼有三无时之哭:始死未殡,哭不绝声,一无时;殡后葬前,朝夕入於庙,阼阶下哭,又於庐中,思忆则哭,是二无时;既练之后,在垩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一哭,是三无时。练则葬后有朝夕在阼阶下哭,唯此有时无无时之哭也。引《挈壶氏》者,证人君有县壶为漏克分更代哭法,大夫士则无县壶之义也。
有襚者,则将命。摈者出请,入告。主人待于位。丧礼略於威仪,既小敛,摈者乃用辞。出请之辞曰:“孤某使某请事。”
[疏]注“丧礼”至“请事”。○释曰:云“丧礼略於威仪,既小敛,摈者乃用辞”者,案上文始死,云有宾则拜之,君使人吊,皆不云摈者出请入告之事,至此乃云摈者出请入告,是丧礼略於威仪,既小敛,摈者乃用辞也。云“出请之辞曰孤,某使某请事”者,此约《杂记》诸侯使人吊邻国诸侯之丧嗣君,在阼阶之下使摈者出请,云:“孤某使某请事。”此亦宜然,故引为证也。
摈者出,告须,以宾入。须,亦待也。出告之辞曰:“孤某须矣。”
[疏]注“须亦”至“须矣”。○释曰:云“出告之辞曰,孤某须矣”者,此约《杂记》辞为证也。
宾入中庭,北面致命。主人拜稽颡。宾升自西阶,出于足,西面委衣,如於室礼,降,出。主人出,拜送。朋友亲襚,如初仪,西阶东,北面哭,踊三,降。主人不踊。朋友既委衣,又还哭於西阶上,不背主人。
[疏]注“朋友”至“主人”。○释曰:云“朋友亲襚如初仪”者,谓初死时,庶兄弟襚,使人以将命于室,朋友襚,亲以进,亲之恩是也。云“西阶东,北面哭,踊三,降,主人不踊”者,案前初死,“朋友襚,亲以进,退,哭不踊”,注云:“主人徒哭不踊。”以为朋友不哭,主人徒哭。此朋友堂上北面哭,据朋友哭,知上文退哭非朋友哭者,前文朋友君命俱来,君之使者不哭,朋友亦不哭,故退哭,据主人。此朋友特来,无君命,故哭与彼异,不可相决。
襚者以褶,则必有裳,执衣如初,彻衣者亦如之。升降自西阶,以东。帛为褶,无絮,虽复,与襌同。有裳乃成称,不用表也。以东,藏以待事也。古文褶为袭。
[疏]注“帛为”至“为袭”。○释曰:案《丧大记》云:“小敛,君大夫复衣复衾;大敛,君褶衣褶衾。大夫士犹小敛也。”若然,则士小敛、大敛皆同用复,而襚者用褶者,褶者所以襚主人,未必用之襚耳。云“帛为褶,无絮,虽复与襌同,有裳乃成称,不用表也”者,此决《杂记》云“子羔之袭也,茧衣裳与税衣”,乃为一称,以其絮亵,故须表。此虽有表里为褶,衣裳别,则裳又无絮,非亵,故有裳乃成称不须表也。言虽复与襌同者,案《丧大记》君大夫士褶衣与复衣相对,有著为复,无著为褶,散文褶亦为复也。案《丧大记》有衣必有裳乃成称,据襌衣、祭服之等而言。此褶虽复,与襌同,亦得裳乃成称也。云不用表也者,见异於袍茧也。云“藏以待事也”者,以待大敛事而陈之也。
宵,为燎于中庭。宵,夜也。燎,火燋。
[疏]注“宵夜也燎火燋”。○释曰:案《少仪》云主人“执烛抱燋”,注云:“未爇曰燋。”古者以荆燋为烛,故云“燎,火燋”也。或解庭燎与手执为烛别,故《郊特牲》云:“庭燎之百,由齐桓公始也。”注云:“僣天子也。庭燎之差,公盖五十,侯伯子男皆三十。”大夫士无文。大烛或云以布缠苇,以蜡灌之,谓之庭燎。则此云庭燎,亦如之。云“大”者,对手执者为大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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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三十七 士丧礼第十二
卷三十七 士丧礼第十二
厥明,灭燎。陈衣于房,南领,西上,綪。绞,紟,衾二。君襚、祭服、散衣、庶襚,凡三十称。紟不在筭,不必尽用。紟,单被也。衾二者,始死敛衾,今又复制也。小敛衣数,自天子达,大敛则异矣。《丧大记》曰:“大敛,布绞,缩者三,横者三。”
[疏]注“紟单”至“者三”。○释曰:云“君襚、祭服、散衣”者,士祭服有助祭爵弁服,自家祭,玄端服散衣,非祭服、朝服之等。云“庶襚”者,谓朋友兄弟之等来襚者也。云“紟不在筭”者,案《丧大记》“紟五幅,无紞”,郑云今之单被也。以其不成称,故不在数内。云“不必尽用”者,案《周礼·守祧职》云“其遗衣服藏焉”,郑云:“遗衣服,大敛之馀也。”即此不尽用者也。云“衾二者,始死敛衾,今又复制”者,此大敛之衾二:始死幠用敛衾,以小敛之衾当陈之,故用大敛衾,小敛已后,用夷衾覆尸,故知更制一衾,乃得二也。云“小敛衣数,自天子达”者,案《丧大记》君大夫小敛已下,同云十九称,则天子亦十九称,注云:“十九称,法天地之终数也。”案《易·系辞》生成之数,从“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是十九为天地之终数。云“大敛则异矣”者,案此文,士丧大敛三十称,《丧大记》士三十称,大夫五十称,君百称。不依命数,是亦丧数略,则上下之大夫及五等诸侯各同一节,则天子宜百二十称。此郑虽不言袭之衣数,案《杂记》注云:“士袭三称,大夫五称,公九称,诸侯七称,天子十二称与?”以其无文,推约为义,故云“与”以疑之。
东方之馔,两瓦甒,其实醴酒,角觯,木柶。毼豆两,其实葵菹芋,蠃醢。两笾无縢,布巾,其实栗,不择。脯四脡。此馔但言东方,则亦在东堂下也。毼,白也。齐人或名全菹为芋。縢,缘也。《诗》云:“竹柲绲縢。”布巾,笾巾也。笾豆具而有巾,盛之也。《特牲馈食礼》有笾巾。今文蠃为蜗,古文縢为甸。
[疏]注“此馔”至“为甸”。○释曰:云“此馔但言东方,则亦在东堂下也”者,案上小敛之馔云于东堂下,此直言东方,则亦东堂下。郑云“亦”者,亦上小敛也。云“齐人或名全菹为芋”者,案郑於《周礼·醢人》注云:“细切为齑,全物若<月枼>为菹。”若然,凡菹者,全物不得芋名。此云齐人名全菹为芋者,菹法旧短四寸者全之,若长於四寸者,亦切之,则葵长者自然切乃为菹。但丧中之菹葵,虽长而不切,取齐人全菹为芋之解也。引《诗》者,欲见縢为缘义。云“笾豆具而有巾,盛之也”者,使小敛一豆一笾,笾豆不具,故无巾。若然,笾有巾,豆无巾者,以豆盛菹醢,湿物不嫌无巾,故不言,其实有巾矣。案此注引《特牲》记“笾巾”,郑彼注云:“笾有巾者,果实之物多皮核,优尊者。”此言盛之,不同,引之者,以其彼为尸,尸食,故云优尊者。此为神,神不食,故云盛之,引之直取证有巾覆之同。
奠席在馔北,敛席在其东。大敛奠而有席,弥神之。
[疏]注“大敛”至“神之”。○释曰:云“弥神之”者,以其小敛奠无巾,大敛奠有巾,已是神之。今於大敛奠,又有席,是弥神之也。
掘肂见衽。肂,埋棺之坎者也,掘之於西阶上。衽,小要也。《丧大记》曰:“君殡用輴,欑至于上,毕涂屋。大夫殡以幬,欑置于西序,涂不暨于棺。士殡见衽,涂上,帷之。”又曰:“君盖用漆,三衽三束。大夫盖用漆,二衽二束。士盖不用漆,二衽二束。”
[疏]注“肂埋”至“二束”。○释曰:云“肂,埋棺之坎”者,肂训为陈,谓陈尸於坎,郑即以肂为埋棺之坎也。知“於西阶上”者,《檀弓》孔子云:“夏后氏殡於东阶,殷人殡於两楹之閒,周人殡於西阶之上。”故知士亦殡于西阶之上。此殡时,虽不言南首,南首可知。郑注上文云如商柷之事位,则尸南首。以《檀弓》又云:“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礼运》云:“故死者北首,生者南乡。”亦据葬后而言,则未葬已前,不忍异於生,皆南首,唯朝庙时北首。故《既夕》云:“正柩于两楹閒,用夷床。”注云:“是时柩北首。”必北首者,朝事当不背父母,以首乡之故也。引《丧大记》者,云“毕涂屋”者,毕,尽也。四面及上尽涂之,如屋然。云“大夫殡以幬,欑置于西序”者,大夫不得如人君於西阶,离序而四面欑之,大夫但逼西序,以木幬覆棺营欑置於西序。云“涂不暨于棺”者,彼注云:“欑中狭小,裁取容棺。”暨,及也,但涂木不及棺而已。云“士殡见衽涂上”者,即此经掘肂而见其小要於上涂之而已。云“帷之”者,鬼神尚幽闇,君大夫士皆同也。云“又曰君盖用漆,三衽三束”者,古者棺不钉,彼郑注云:“用漆者,涂合牡,牡之中也。衽,小要也。”棺盖每一缝为三道,小要每道为一条皮束之,故云君盖用漆三衽三束。大夫士降于君,故二衽二束,大夫有漆,士无漆也。引之者,证经肂与衽之义也。
棺入,主人不哭。升棺用轴,盖在下。轴,輁轴也。輁状如床,轴其轮,輓而行。
[疏]注“轴輁”至“而行”。○释曰:云“輁状如床,轴其轮”者,此注文略。案《既夕》云“迁于祖用轴”,注云“轴,輁轴也。轴状如转辚,刻两头为轵。輁状如长床,穿桯前后著金,而关轴焉。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輴,天子画之以龙”是也。
熬黍稷各二筐,有鱼腊,馔于西坫南。熬所以惑蚍蜉,令不至棺旁也。为举者设盆盥於西。
[疏]注“熬所”至“於西”。○释曰:《丧大记》云:“熬,君四种八筐,大夫三种六筐,士二种四筐。加鱼腊焉。”注云:“熬者,煎穀也。将涂设於棺旁,所以惑蚍蜉,使不至棺也。”引此“《士丧礼》曰:熬黍稷各二筐。又云:设熬旁一筐,大夫三种,加以粱,君四种,加以稻,四筐则首足皆一,其馀设於左右。”若然,则此士二筐,首足各一筐,其馀设於左右可知也。云“为举者设盆盥於西”者,以小敛既云设盆盥馔于东方,明大敛用西方之盆盥矣。以其先陈盥,后陈鼎,故於鼎上言之也。
陈三鼎于门外,北上。豚合升,鱼鱄鲋九,腊左胖,髀不升,其他皆如初。合升,合左右体升於鼎。其他皆如初,谓豚体及匕俎之陈,如小敛时,合升四鬄,亦相互耳。
[疏]注“合升”至“互耳”。○释曰:云“其他皆如初,谓豚体及匕俎之陈,如小敛时”者,谓豚七体之等,一依前敛时也。云“合升四鬄亦相互耳”者,小敛云四鬄,四解为七体,亦左右体合升,今升左右体,亦四解可知也,故云相互也。
烛俟于馔东。烛,燋也。馔,东方之馔。有烛者,堂虽明,室犹闇。火在地曰燎,执之曰烛。
[疏]注“堂虽”至“曰烛”。○释曰:云“堂虽明,室犹闇”者,前小敛陈衣于房,无烛者,近户得明,故无烛。此大敛於室之奥,故有烛以待之。云“在地曰燎”者,谓若《郊特牲》云“庭燎之百”,又《诗》云“庭燎之光”,如此之类,皆在地曰燎。此云“执之曰烛”,及《少仪》云“主人执烛抱燋”,此之类皆是人之手执烛也。庭燎且《燕礼》亦谓之大烛也,《司烜氏》亦谓之坟烛也。
祝、彻盥于门外,入,升自阼阶,丈夫踊。祝彻,祝与有司当彻小敛之奠者。小敛设盥于馔东,有巾。大敛设盥于门外,弥有威仪。
[疏]注“祝彻”至“威仪”。○释曰:此直云“祝彻盥于门外”者,不知何时设,此案上小敛陈馔讫,即言设盥,则陈大敛馔讫,亦设盥於门外也。
祝彻巾,授执事者以待。授执巾者於尸东,使先待於阼阶下,为大敛奠又将巾之。祝还彻醴也。
[疏]注“授执”至“醴也”。○释曰:云“授执巾者於尸东,使先待於阼阶下”者,此巾前为小敛奠巾之,今祝彻巾,还为大敛奠巾之,前小敛奠,升自阼阶,设于尸东,祝受巾於阼阶下而升。今大敛奠,亦升自阼阶,设于奥,亦宜受巾於阼阶下而升,故知祝授巾於执巾者,使先待於阼阶下也。又知“祝还彻醴”者,下文“彻馔先取醴”故也。
彻馔,先取醴酒,北面。北面立,相待俱降。其馀取先设者,出于足,降自西阶。妇人踊。设于序西南,当西荣,如设于堂。为求神於庭。孝子不忍使其亲须臾无所冯依也。堂,谓尸东也。凡奠设于序西南者,毕事而去之。
[疏]注“为求”至“去之”。○释曰:云“堂谓尸东也”者,谓如尸东堂上陈设之次第,故云尸东也。云“凡奠设于序西南者,毕事而去之”者,言“凡奠”,谓小敛奠、大敛奠、迁柩奠、祖奠,但将设后奠,则彻先奠於西序南,待后奠事毕,则去之。故小敛奠设之於此不巾,以不久设故也。
醴酒位如初。执事豆北南面,东上。如初者,如其醴酒北面西上也。执醴尊,不为便事变位。
[疏]注“如初”至“变位”。○释曰:前设小敛奠于尸东时,醴酒先升,北面西上,执豆俎者立於俎北,西上。至此执豆俎者,豆北东上,为便事,事讫,向东为便,故东上变位,以执醴者尊,仍西上,是不得“为便事变位”也。
乃適馔。东方之新馔。
[疏]注“东方之新馔”。○释曰:以其将设大敛,新馔於室,故知是新馔也。
帷堂。彻事毕。妇人尸西,东面。主人及亲者升自西阶,出于足,西面袒。袒,大敛变也。不言髽免髻发,小敛以来自若矣。
[疏]注“袒大”至“若矣”。○释曰:知袒为“大敛变”者,前将小敛袒,今言袒,下文即行大敛事,故知为大敛变也。云“不言髽免髺发,小敛以来自若矣”者,决前小敛袒,男有髺发免,妇人有髽,今大敛袒,不言者,自小敛以来有此,至成服乃改。若,如也,自如常有,故不言之也。
士盥,位如初。亦既盥并立西阶下。
[疏]注“亦既”至“阶下”。○释曰:言“亦”者,亦如小敛时,士盥二人并立于西阶下,以待迁尸也。
布广如初。亦下莞上簟,铺於阼阶上,於楹閒为少南。
[疏]注“亦下”至“少南”。○释曰:“布席如初”,初谓小敛时下莞上簟。云“铺於阼阶上”者,案《丧大记》云“小敛於户内,大敛於阼”是也。云“於楹閒为少南”者,取南北节,以其言阼阶上,故知於楹閒为少南,近阼阶也。
商祝布绞、紟、衾、衣,美者在外,君襚不倒。至此乃用君襚,主人先自尽。
[疏]注“至此”至“自尽”。○释曰:云“至此乃用君襚,主人先自尽”者,《丧大记》“君无襚大夫士”,注云:“不陈,不以敛。”彼无襚大夫士止谓不陈,为小敛用之,故云无襚大夫士。以其上文士丧始死,君使人襚,何得云君全无襚大夫士也?故以不陈,不以敛解之,至大敛乃用君襚,於小敛所用,主人先自尽也。
有大夫,则告。后来者,则告以方敛。非敛时,则当降拜之。
[疏]注“后来”至“拜之”。○释曰:案《檀弓》“大夫吊,当事而至,则辞焉。”注云:“辞犹告也。摈者以主人有事告也。主人无事,则为大夫出。”《丧大记》云:“士之丧,於大夫,不当敛则出。”注:“父母始死,悲哀,非所尊不出也。”上文有君命,则出迎于门外,是始死唯君命出。若小敛后,则为大夫出,故《杂记》云:“当袒,大夫至,虽当踊,绝踊而拜之,反,改成踊。”若士来,即成踊,乃拜之也。
士举迁尸,复位。主人踊无筭。卒敛,彻帷。主人冯如初,主妇亦如之。
主人奉尸敛于棺,踊如初,乃盖。棺在肂中,敛尸焉,所谓殡也。《檀弓》曰:“殡於客位。”
[疏]释曰:士举迁尸,谓从户外夷床上,迁尸於敛上。下云“奉尸敛于棺”,谓从阼阶敛上迁尸乡西阶,敛於棺中,乃加盖於棺上也。○注“棺在”至“客位”。○释曰:云“棺在肂中,敛尸焉”者,欲见先以棺入肂中,乃奉尸入棺中。云“所谓殡也”者,即所引《檀弓》“殡於客位”者是也。以尸入棺名敛,亦名殡也。
主人降,拜大夫之后至者,北面视肂。北面於西阶东。
[疏]注“北面於西阶东”。○释曰:小敛后,主人阼阶下。今殡后,拜大夫后至者,殡讫,不忍即阼阶,因拜大夫即於西阶东,北面,视肂而哭也。
众主人复位。妇人东复位。阼阶上下之位。
[疏]注“阼阶上下之位”。○释曰:众主人与妇人於宾无事,故殡后即乡东阼阶上下之位也。
设熬,旁一筐,乃涂,踊无筭。以木覆棺上而涂之,为火备。卒涂,祝取铭置于肂。主人复位,踊,袭。为铭设柎,树之肂东。
[疏]注“为铭”至“肂东”。○释曰:上文始死,则作铭讫,置于重。今殡讫,取置于肂上,铭所以表柩故也。云“肂东”者,以不使当肂於东可知。
乃奠。烛升自阼阶。祝执巾,席从,设于奥,东面。执烛者先升堂照室,自是不复奠于尸。祝执巾,与执席者从入,为安神位。室中西南隅谓之奥,执烛南面,巾委於席右。
[疏]注“执烛”至“席右”。○释曰:云“执烛者先升堂照室”者,以其设席于奥,当先照之为明也。云“自是不复奠于尸”者,郑欲解自始死已来袭奠,小敛奠皆在尸旁,今大敛奠,不在西阶上,就柩所,故於室内设之。则自此已下,朝夕奠、朔月奠、新奠皆不於尸所,总解之。知“执烛南面”者,以其烛先入室,南面照之便故也。云“巾委於席右”者,以巾为神,故知委於席右也。
祝反降,及执事执馔。东方之馔。士盥,举鼎入,西面北上,如初。载,鱼左首,进鬐,三列,腊进柢。如初,如小敛举鼎、执匕俎扃鼏、朼载之仪。鱼左首设而在南。鬐,脊也。左首进鬐,亦未异於生也。凡未异於生者,不致死也。古文首为手,鬐为耆。
[疏]注“如初”至“为耆”。○释曰:云“左首进鬐亦未异於生也”者,案《公食》右首进鬐,此云左首,则与生异,而云亦未异於生者,下文注“载者统於执,设者统於席”,彼《公食》言右首,据席而言,此左首,据载者统於执,若设於席前,则亦右首也。云“不致死也”者,《檀弓》云:“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为也。”今进鱼不异於生,则亦是之死不致死之,故引为证也。
祝执醴如初,酒豆笾俎从,升自阼阶。丈夫踊。甸人彻鼎。如初,祝先升。
[疏]注“如初祝先升”。○释曰:以其小敛祝执醴,醴在先,此云“如初”,故知祝先升也。
奠由楹内入于室,醴酒北面。亦如初。
[疏]注“亦如初”。○释曰:以其小敛之醴酒先升,北面西上,此经亦言“北面”,明与小敛同,故云“亦如初”。谓如初,小敛经不言如初,文略也。
设豆,右菹,菹南栗,栗东脯,豚当豆,鱼次,腊特于俎北。醴酒在笾南,巾如初。右菹,菹在醢南也。此左右异於鱼者,载者统於执,设者统於席。醴当栗南,酒当脯南。
[疏]注“右菹”至“脯南”。○释曰:云“设豆,右菹”者,凡设醢菹常在右,今特言之者,此从北乡南而陈,嫌先设者在北,故言右。言右菹,则醢自然在左,是以郑云右菹菹在醢南也。注云“此左右异於鱼者,载者统於执,设者统於席”者,郑以上文鱼言左首,据载者统於执,故云左首,及设则右首,此言设豆右菹,据设者统於席,前若执来即左菹也。云“醴当栗南,酒当脯南”者,以其陈馔要成,尊者后设,故先设栗脯於北,乃於南设醴酒,酒在东,故醴在栗南,酒在脯南也。
既错者出,立于户西,西上。祝后,阖户。先由楹西,降自西阶,妇人踊。奠者由重南,东。丈夫踊。为神冯依之也。
[疏]注“为神”至“之也”。○释曰:郑解丈夫见奠者,至重即踊者,重主道,为神冯依之,故丈夫取以为踊节也。
宾出,妇人踊。主人拜送于门外。人,及兄弟北面哭殡。兄弟出,主人拜送于门外。小功以下,至此可以归,异门大功亦存焉。
[疏]注“小功”至“存焉”。○释曰:云“北面哭殡”者,案《丧大记》云:“大夫士哭殡则杖,哭柩则辑杖。”注云:“哭殡,谓既涂也。哭柩,谓启后也。”此哭不言杖者,文略也。云“小功以下,至此可以归”者,案《丧服》记云“小功以下为兄弟”,则此兄弟可以兼男女也。云“异门大功亦存焉”者,大功容有同门,有同财,故《丧服》以小功以下为兄弟。但大功亦容不同门,不同财之义,以异门疏,至此亦可以归,故云亦存焉,谓存在家之注也。既殡虽归,至朝夕朔奠之日,近者亦人哭限也。若至葬时,皆就柩所,故《既夕》反哭,云“兄弟出主人拜送”,注云“兄弟小功以下也,异门大功,亦可以归”是也。
众主人出门,哭止,皆西面于东方。阖门。主人揖,就次。次,谓斩衰倚庐,齐衰垩室也。大功有帷帐,小功緦麻有床笫可也。
[疏]注“次谓”至“可也”。○释曰:凡言“次”者,庐、垩室以下总名,是宾客所在,亦名次也,故引《礼记·閒传》为证。案《閒传》云:“父母之丧居倚庐,寝苫枕块,不说绖带。齐衰居垩室,芐翦不纳。大功寝有席,小功緦麻,床可也。”齐衰既居垩室,故大功以下有帷帐也。
君若有赐焉,则视敛。既布衣,君至。赐,恩惠也。敛,大敛。君视大敛,皮牟服,袭裘。主人成服之后往,则锡衰。
[疏]注“赐恩”至“锡衰”。○释曰:案《杂记》云:“公视大敛,公升,商祝铺席,乃敛。”注引《丧大记》曰:“大夫之丧,将大敛,既铺绞紟衾,君至”,此君升乃铺席。则君至为之改,始新之。此经上下不言改新者,文不具也。云“敛,大敛”者,案《丧大记》云:“君於士,既殡而往,为之赐,大敛焉。”此经云“若有赐”,明君於士视大敛也。云“君视大敛皮弁服袭裘”者,案《丧服小记》云:“诸侯吊,必皮弁锡衰。”言诸侯不言君者,以其彼是吊异国之臣法。案《服问》云:“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不见君吊士服。案《文王世子》注君为同姓之士緦衰,异姓之士疑衰,并据成服后。今大敛未成服,缘吊异国之臣有服皮弁之法,则君吊士未成服之前,可服皮弁袭裘。袭裘之文出《檀弓》,子游吊,小敛后,“袭裘带绖而入”,此小敛后,亦宜然也。云“成服之后往则锡衰”者,亦约《服问》君吊卿大夫之法。若然,《文王世子》注同姓之士緦衰,异姓之士疑衰,不同者,彼谓凡平之士,此士於君有师友之恩,特赐与大夫同也。
主人出迎于外门外,见马首,不哭,还,入门右,北面,及众主人袒。不哭,厌於君,不敢伸其私恩。
[疏]注“不哭”至“私恩”。○释曰:案《丧大记》云“男子出寝门见人不哭”,平常出门时,此迎君宜哭。
巫止于庙门外,祝代之。小臣二人执戈先,二人后。巫,掌招弭以除疾病。小臣,掌正君之法仪者。《周礼·男巫》:“王吊则与祝前。”《檀弓》曰:“君临臣丧,以巫祝桃茢执戈以恶之,所以异於生也。”皆天子之礼。诸侯临臣之丧,则使祝代巫,执茢居前,下天子也。小臣,君行则在前后,君升则侠阼阶北面。凡宫有鬼神曰庙。
[疏]注“巫掌”至“曰庙”。○释曰:云“巫掌招弥以除疾病”者,《周礼·春官·男巫职》文。彼注云:“招,招福也。弥读为敉,敉,安也,谓安凶祸也。”云“小臣掌正君之法仪”者,《夏官·小臣职》文。云男巫“王吊则与祝前”者,亦《男巫职》文。云“祝”者,则《周礼·春官·丧祝职》云“王吊则与巫前”是也。引之者,证经巫祝小臣之事也。引《檀弓》者,证彼与此经异,故云“皆天子之礼”也。以其巫祝桃茢具,故为天子礼也。云“诸侯临臣之丧,则使祝代巫执茢居前下天子也”者,此据《丧大记》而言。案彼云:“大夫既殡,而君往焉。巫止于门外,祝代之先,君释菜于门内,祝先升自阼阶,负墉南面,君即位于阼,小臣二人执戈立于前,二人立于后。”文与此经同,文有详略耳。云“小臣君行则在前后”者,非直为吊丧,则凡平行,皆有此小臣从,以其与君为仪卫者。云“君升则侠阼阶”,案《顾命》云二人雀弁,夹阶,是其类也。云“凡宫有鬼神曰庙”者,以经云庙,谓適寝为庙,故云有鬼神曰庙。
君释采,入门,主人辟。释采者,祝为君礼门神也。必礼门神者,明君无故不来也。《礼运》曰:“诸侯非问疾吊丧,而入诸臣之家,是谓君臣为谑。”
[疏]注“释采”至“为谑”。○释曰:引《礼运》者,证君无故而入臣家,故将入必礼门神也。彼注引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数如夏氏,以取弑焉,是君臣相谑,致祸之事也。
君升自阼阶,西乡。祝负墉,南面,主人中庭。祝南面房中,东乡君。墙谓之墉。主人中庭,进益北。
[疏]注“祝南”至“益北”。○释曰:祝必负墉南面乡君者,案《丧大记》云:“君称言,视祝而踊。”郑注:“视祝而踊,祝相君之礼,当节之也。”故须乡君也。云“主人中庭进益北”者,前主人先入门右,中庭之南,今云中庭,明益北至庭也。
君哭,主人哭,拜稽颡,成踊,出。出,不敢必君之卒敛事。君命反行事,主人复位。大敛事。君升主人,主人西楹东,北面。命主人使之升。升公卿大夫,继主人,东上。乃敛。公,大国之孤,四命也。《春秋传》曰:“郑伯有耆酒,为窟室,而夜饮酒击锺焉,朝至未已,朝者曰:公焉在?其人曰:吾公在壑谷。”伯有者,公子子良之孙良霄。
[疏]注“公大”至“壑谷”。○释曰:案《典命》云:“公之孤四命。”故云“大国之孤四命”也。引《春秋》者,襄三十年《左氏传》文。郑为伯爵,不合立孤,但良霄郑之公族大夫贵重之极,以比大国之孤,故臣子尊其君,亦号为公。引之者,证经公是公之孤也。以其天子有三孤,副贰三公,大国无公,唯有孤,亦号为公,是以《燕礼》亦谓之为公也。
卒,公卿大夫逆降,复位。主人降,出。逆降者,后升者先降,位如朝夕哭吊之位。
[疏]注“逆降”至“之位”。○释曰:卒者,谓卒敛也。云“主人降出”者,亦是不敢久留,君先出。下文君反主人,主人反乡中庭,君乃抚尸,主人乃拜稽颡,踊出,出谓主人出乡门外立。
君反主人,主人中庭。君坐抚,当心。主人拜稽颡,成踊,出。抚,手案之。凡冯尸兴必踊。今文无成。
[疏]注“抚手”至“无成”。○释曰:云“凡冯尸兴必踊”者,《丧大记》文。此经直云“君坐抚,当心”,主人直踊,又不言冯尸,而郑云凡冯尸兴必踊者,欲见抚即冯之类,兴亦踊,故得与主人拾踊也。是以《丧大记》:“君於臣抚之,父母於子执之,子於父母冯之,妇於舅姑奉之,舅姑於妇抚之。冯尸不当君所。”又云:“凡冯尸,兴必踊。”是冯为总名,故君抚之亦踊也。
君反之,复初位。众主人辟于东壁,南面。以君将降也。南面则当坫之东。
[疏]注“以君”至“之东”。○释曰:云“君反之复初位”,初位即中庭位。知者,以其文承中庭位故也。云“以君将降也,南面则当坫之东”者,下文“君降,西乡,命主人冯尸”,则君降当在阼阶下,西面命之,故众主人辟君东壁南面,南面则西头为首,者当堂角之坫,故云当坫之东也。
君降,西乡,命主人冯尸。主人升自西阶,由足,西面冯尸,不当君所,踊。主妇东面冯,亦如之。君必降者,欲孝子尽其情。奉尸敛于棺,乃盖。主人降,出。君反之,入门左,视涂。肂在西阶上,入门左,由便趋疾,不敢久留君。
君升即位,众主人复位。卒涂,主人出,君命之反奠,入门右。亦复中庭位。
[疏]注“亦复中庭位”。○释曰:经云“入门右”,注复中庭位,谓在门右,南北当中庭也。
乃奠,升自西阶。以君在阼。
[疏]注“以君在阼”。○释曰:以其凡奠皆升自阼阶,是为君在阼,故辟之而升西阶也。
君要节而踊,主人从踊。节,谓执奠始升阶,及既奠由重南东时也。
[疏]注“节谓”至“时也”。○释曰:云“节谓执奠始升阶,及既奠由重南东时也”者,案上文大敛奠,升时丈夫踊,降时妇人踊,由重南而东,丈夫踊。此注不云降时踊者,以经直有君与主人丈夫踊节,故不言降时踊节也。
卒奠,主人出,哭者止。以君将出,不敢讙嚣聒尊者也。君出门,庙中哭,主人不哭,辟。君式之。辟,逡遁辟位也。古者立乘,式,谓小俛以礼主人也。《曲礼》曰:“立视五巂,式视马尾。”
[疏]注“辟逡”至“马尾”。○释曰:君入臣家,至庙门乃下车,则贰车本不入大门,下云“贰车毕乘主人哭拜送”者,明出大门矣。云“辟,逡遁辟位也。者,案《曲礼》云:“君出就车,左右攘辟。”则此云辟,亦是主人攘辟,故云逡遁辟位也。云“古者立乘”者,以其坐乘则不得式而小俛,故云古者立乘也。知式是“礼主人”者,《曲礼》云“式宗庙”,《曾子问》卿大夫见君之尸,“皆下之,尸必式”,是凡式皆是礼前物为式。引《曲礼》者,欲见式小俛。彼注:“巂犹规也。”车轮转之一匝为一规。案《周礼·冬官》轮崇六尺六寸,围三径一,三六十八,一匝则一丈九尺八寸,五规则五个一丈九尺八寸,总为九丈九尺,六尺为一步,总十六步半。凡平立视,视前十六步半。若小俛为式,则低头视马尾,故连引《曲礼》云“式视马尾”也。
贰车毕乘,主人哭,拜送。贰车,副车也。其数各视其命之等。君出,使异姓之士乘之,在后。君吊,盖乘象路。《曲礼》曰:“乘君之乘车不敢旷左,左必式。”
[疏]注“贰车”至“必式”。○释曰:云“其数各视其命之等”者,案《周礼·大行人》云:上公贰车九乘,侯伯贰车七乘,子男贰车五乘,故知视命数也。云“君出,使异姓之士乘之在后”者,《礼记·坊记》云:“君不与同姓同车,与异姓同车。”彼谓与君同在一车为御,与车右者也。此经云“贰车毕乘”,明亦使异姓之上乘之在后可知。云“君吊,盖乘象路”者,案《周礼·巾车职》王有五路:玉、金、象、革、木。诸侯,则同姓金路已下,异姓象路已下,四卫革路已下,蕃国唯有木路。若然,唯王与同姓异姓得吊乘象路。今云盖乘象路者,以诸侯言之,唯据上公与侯伯於王有亲者,得用象路吊临其臣以巾车。又云象路以朝,释曰王以朝及燕出入,虽不言吊临,然吊临亦是出入之事,故云“盖”以疑之。若四卫、诸侯、侯伯已下,与王无亲者,亦各乘己所赐之车,革路、木路之等。今郑於贰车之下言所乘车者,以其言贰车,其饰皆与正车同,故於贰车以下,言君之所乘车也。引《曲礼》者,乘君之乘车,则贰车是也。以其与君为副贰,即是君之乘车也,彼注云:“君存恶空其位。”则此乘车亦居左,以其人君皆左载,无御者在中,郑注《周礼》亦有车右也,云“左必式”者,不敢立相视巂常为式耳。
袭,入即位。众主人袭。拜大夫之后至者,成踊。后至,布衣而后来者。
[疏]注“后至”至“来者”。○释曰:知布衣而后来者,若未布衣时来,即入前卿大夫从君之内,今承上君大夫之下,别君拜大夫之后至者,明布衣后来,不得与前卿大夫同时从君入者,故郑以布衣之后解之。
宾出,主人拜送。自宾出以下,如君不在之仪。
[疏]注“自宾”至“之仪”。○释曰:上经君在之时,卿大夫士从君者,不得与主人为礼。君出后,有宾来,即乃得别与主人为礼,故云“自宾出以下,如君不在之仪”也。
三日,成服,杖。拜君命及众宾,不拜棺中之赐。既殡之明日,全三日,始歠粥矣。礼,尊者加惠,明日必往拜谢之。棺中之赐,不施己也。《曲礼》曰:“生与来日。”
[疏]注“既殡”至“来日”。○释曰:云“既殡之明日”者,上厥明灭燎者,是三日之朝行大敛之事。今别言“三日成服”,则除上三日,更加一日是四日矣。而言三日者,谓除死日数之为三日也。云“全三日,始歠粥矣”者,谓成服日乃食粥,除此日已前,是未全三日,不食,至四日乃食也。案《丧大记》云“三日不食”,谓通死日不数成服日,故云三日不食,《孝经》“三日而食”者,是除死日数,故云三日而食也。云“礼尊者加惠,明日必往拜谢之”者,案《既夕》记云“主人乘恶车”,注云“拜君命”是也。引《曲礼》者,彼注云:“与犹数也,生数来日,谓成服杖以死明日数也。死数往日,谓殡敛以死日数也。此士礼贬於大夫者,大夫以上皆以来日数。”引之以证此《士丧礼》与大夫已上异也。
朝夕哭,不辟子卯。既殡之后,朝夕及哀至乃哭,不代哭也。子卯,桀、纣亡日,凶事不辟,吉事阙焉。
[疏]注“既殡”至“阙焉”。○释曰:云“既殡之后,朝夕及哀至乃哭”者,此据殡后阼阶下朝夕哭,庐中思忆则哭。云“不代哭也”者,决未殡以前,大夫以上以官代哭,士以亲疏代哭,不绝声。云“子卯,桀纣亡日”者,《诗》云:“韦顾既伐,昆吾夏桀。”《左传》云乙卯,“昆吾稔之日”,昆吾与夏桀同时诛,则桀以乙卯亡。案《尚书·牧誓》序云“时甲子昧爽”,武王伐纣之日,是纣以甲子日死,王者以为忌日。云“凶事不辟”者,即此经是也。云“吉事阙焉”者,《檀弓》云:“子卯不乐。”是吉事阙也。
妇人即位于堂,南上,哭。丈夫即位于门外,西面北上。外兄弟在其南,南上。宾继之,北上。门东,北面西上。门西,北面东上。西方,东面北上。主人即位。辟门。外兄弟,异姓有服者也。辟,开也。凡庙门有事则开,无事则闭。
[疏]注“外兄”至“则闭”。○释曰:《丧大记》云“祥而外无哭者”,则此外位皆有哭。今直云妇人哭,则丈夫亦哭矣,但文不备也。案下注云“兄弟,齐衰大功者,主人哭则哭。小功緦麻,亦即位乃哭”是也。云“外兄弟,异姓有服者”,谓若舅之子,姑姊妹从母之子等,皆是有服者也。云“凡庙门有事则开,无事则闭”者,有事谓朝夕哭及设奠之时,无此事等则闭之,鬼神尚幽闇故也。
妇人拊心,不哭。方有事,止讙嚣。
[疏]注“方有事止讙嚣”。○释曰:云“方有事”者,谓下经彻大敛奠、设朝奠之事也。
主人拜宾,旁三,右还,入门,哭,妇人踊。先西面拜,乃南面拜,东面拜也。
[疏]注“先西”至“拜也”。○释曰:知先西面、后东面者,以经云“旁三右还入门”,故知先西面,后乃东,遂北面。入门以一面,故云“旁”。
主人堂下直东序,西面。兄弟皆即位,如外位。卿大夫在主人之南。诸公门东,少进。他国之异爵者门西,少进。敌则先拜他国之宾。凡异爵者,拜诸其位。宾皆即此位,乃哭尽哀止。主人乃右还拜之,如外位矣。兄弟,齐衰大功者,主人哭则哭。小功緦麻,亦即位乃哭。上言宾,此言卿大夫,明其亦宾尔。少进,前於列。异爵,卿大夫也。他国卿大夫亦前於列,尊之,拜诸其位,就其位特拜。
[疏]注“宾皆”至“特拜”。○释曰:既云“如外位”,又案外位,主人之南有外兄弟,其南乃有宾,此内位。主人之南即有卿大夫,不言兄弟者,以外兄弟虽在主人之南,以少退,故卿大夫继主人而言也。云“诸公门东,少进”者,谓门东有士,故云少进,少进於士。此所陈位不言士之属吏者,案大夫家臣位在门右,则士之属吏亦在门右,又在宾之后也。云“宾皆即此位,乃哭尽哀止,主人乃右还拜之,如外位矣”者,以其云外位,明拜之亦右还如外位也。云“兄弟,齐衰大功者,主人哭则哭”者,以其大功已上亲无门外内位,但主人哭则亦哭矣。小功緦麻疏,故入即进前於士之列也。云“异爵,卿大夫也”者,以主人是士,明异爵是卿大夫也。云“他国卿大夫亦前於列”者,以经云他国之异爵者,门西少进,亦当前於士之位也。云“拜诸其位,就其位特拜”者,以其异爵则亦卿大夫,故知特拜,一一拜诸其位也。
彻者盥于门外。烛先入,升自阼阶。丈夫踊。彻者,彻大敛之宿奠。祝取醴,北面,取酒立于其东,取豆、笾、俎,南面西上。祝先出,酒、豆、笾、俎序从,降自西阶。妇人踊。序,次也。
[疏]注“序次也”。○释曰:序次者,次第人,使相当。此经所言先后,则祝执醴在先,次酒,次豆笾,次俎,为次第也。
设于序西南,直西荣。醴酒北面西上。豆西面错,立于豆北,南面。笾、俎既错,立于执豆之西,东上。酒错,复位。醴错于西,遂先,由主人之北適馔。遂先者,明祝不复位也。適馔,適新馔,将复奠。
[疏]注“遂先”至“复奠”。○释曰:云“遂先”者,明祝不复位也者。以其云遂先,先即祝不得复位,遂適东相新馔也。
乃奠。醴、酒、脯、醢升,丈夫踊。入,如初设,不巾。入,入於室也。如初设者,豆先,次笾,次酒,次醴也。不巾,无菹、无栗也。菹、栗具则有俎,有俎乃巾之。
[疏]注“入入”至“巾之”。○释曰:注云“入,入於室也”者,以其设奠在室中故也。云“如初设者,豆先,次笾,次酒,次醴也”者,以其大敛有俎,笾豆又多,今言如初设,直豆笾酒醴见用者,先后次第耳。云“不巾,无菹,无栗也”者,以大敛奠,兼有菹栗,则巾之。是以《檀弓》云:“丧不剥,奠也与?祭肉也与?”其大敛皆有俎,俎有祭肉,故巾之也。若然,朝庙之奠,亦是宿奠,无菹栗有巾者,为在堂而久设,尘埃故也。
错者出,立于尸西,西上。灭烛,出。祝阖户,先降自西阶。妇人踊。奠者由重南,东。丈夫踊。宾出,妇人踊,主人拜送。哭止乃奠,奠则礼毕矣。今文无拜。
[疏]注“哭止”至“无拜”。○释曰:云“祝阖户,先降”者,以其出户时,祝阖户在后,故须云祝先降也。云“哭止乃奠”者,谓朝夕哭止,拜宾乃奠,奠则礼毕矣。是以《檀弓》云“朝奠日出”是也。
众主人出,妇人踊。出门,哭止。皆复位。阖门。主人卒拜送宾,揖众主人,乃就次。
朔月,奠用特豚、鱼、腊,陈三鼎如初。东方之馔亦如之。朔月,月朔日也。自大夫以上,月半又奠。如初者,谓大敛时。
[疏]注“朔月”至“敛时”。○释曰:知“大夫以上月半又奠”者,下经云“月半不殷奠”,士不者,大夫以上则有之。谓若下文云“不述命”,大夫已上则有之。又若《特牲》云士“不诹日”,大夫已上则诹。诸士言不者,大夫已上则皆有之,故知大夫以上,又有月半奠也。云“如初者,谓大敛时”者,以其上陈大敛事,此言如初,故知如大敛时也。
无笾,有黍、稷。用瓦敦,有盖,当笾位。黍稷并於甒北也。於是始有黍稷。死者之於朔月月半,犹平常之朝夕。大祥之后,则四时祭焉。
[疏]注“黍稷”至“祭焉”。○释曰:云“於是始有黍稷”者,始死以来,奠不言黍稷,至此乃言之,故云於是始有黍稷也。云“死者之於朔月月半,犹平常之朝夕”者,谓犹生时朝夕之常食也。案《既夕》记云:“燕养馈羞,汤沐之馔如他日。”注云:“燕养,平常所用供养也。馈,朝夕食也。羞,四时之珍异。”若然,彼谓下室中不异於生时,殡宫中则无黍稷,今至朔月月半乃有之。若朔月月半殡宫中有黍稷,下室则无。故《既夕》记云“朔月若荐新,则不馈于下室”,注云“以其殷奠有黍稷也。下室如今之内堂”是也,是以云犹平常朝夕决之也。云“大祥之后则四时祭焉”者,《士虞礼》禫月,“吉祭犹未配”,是大祥之后,得四时祭,若虞祭之后,卒哭之等,虽不四时,亦有黍稷,是其常也。
主人拜宾,如朝夕哭,卒彻。彻宿奠也。举鼎入、升,皆如初奠之仪。卒朼,释匕于鼎。俎行,朼者逆出。甸人彻鼎,其序:醴酒、菹醢、黍稷、俎。俎行者,俎后执,执俎者行,鼎可以出,其序,升入之次。
[疏]注“俎行”至“之次”。○释曰:云“俎行者,俎后执,执俎者行,鼎可以出”者,案下文设时,豆错、俎错,黍稷后设,则俎宜在黍稷前。今在黍稷后而言俎行者,欲见俎虽在黍稷前设,以执之在后,欲与鼎匕出为节,故云俎行,即匕鼎出也。云“其序,升入之次”者,谓如经醴已下次第也。
其设于室,豆错,俎错,腊特。黍稷当笾位。敦启会,却诸其南。醴酒位如初。常笾位,俎南黍,黍东稷。会,盖也。今文无敦。
[疏]注“当笾”至“无敦”。○释曰:知“当笾位,俎南黍,黍东稷”者,依特牲所设为之也。
祝与执豆者巾,乃出。共为之也。主人要节而踊,皆如朝夕哭之仪。月半不殷奠。殷,盛也。士月半不复如朔盛奠,下尊者。
[疏]注“殷盛”至“尊者”。○释曰:云“下尊”者,以下大夫以上有月半奠故也。
有荐新,如朔奠。荐五穀若时果物新出者。
[疏]注“荐五”至“出者”。○释曰:案《月令》仲春“开冰,先荐寝庙”,季春云“荐鲔于寝庙”,孟夏云“以彘尝麦,先荐寝庙”,仲夏云“羞以含桃,先荐寝庙”。皆是荐新如朔奠者,牲牢笾豆,一如上朔奠也。
彻朔奠,先取醴酒,其馀取先设者。敦启会,面足。序出如入。启会,彻时不复盖也。面足执之,令足閒乡前也。敦有足,则敦之形如今酒敦。
[疏]注“启会”至“盖也”。○释曰:以前设时即不盖,至彻亦不盖。今经云“敦启会”,嫌先盖,至彻重启之,故云“不复盖”也。
其设于外,如於室。外,序西南。
筮宅,冢人营之。宅,葬居也。冢人,有司掌墓地兆域者。营犹度也。《诗》云:“经之营之。”
[疏]注“宅葬”至“营之”。○释曰:案《周礼》有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此士亦有冢人掌墓地兆域,故云“冢人营之”也。
掘四隅,外其壤,掘中,南其壤。为葬将北首故也。
[疏]注“为葬”至“故也”。○释曰:云“为葬将北首”者,解掘中南其壤,为葬时北首,故壤在足处。案《檀弓》云:“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是葬时北首也。
既朝哭,主人皆往,兆南北面,免绖。兆,域也,所营之处。免绖者,求吉不敢纯凶。
[疏]注“兆域”至“纯凶”。○释曰:案《杂记》云:“大夫卜宅与葬日,有司麻衣、布衰、布带,因丧屦,缁布冠不蕤;占者皮弁。”下又云:“如筮,则史练冠、长衣以筮、占者朝服。”彼有司与占者之服,不纯吉,亦不纯凶,此乃主人之服,不纯吉,免绖,亦不纯凶也。
命筮者在主人之右。命尊者宜由右出也。《少仪》曰:“赞币自左,诏辞自右。”
[疏]注“命尊者自右”。○释曰:云“命尊者宜由右出也”者,对赞币卑者在左,故引《少仪》为证也。
筮者东面,抽上韇,兼执之,南面受命。韇,藏筴之器也。兼与筴执之。今文无兼。
[疏]注“韇藏”至“无兼”。○释曰:云“抽上韇”者,则下韇未抽,待用筮时乃并抽也。
命曰:“哀子某,为其父某甫筮宅。度兹幽宅兆基,无有后艰?”某甫,且字也。若言山甫、孔甫矣。宅,居也。度,谋也。兹,此也。基,始也。言为其父筮葬居,今谋此以为幽冥居兆域之始,得无后将有艰难乎?艰难,谓有非常若崩坏也。《孝经》曰:“卜其宅兆,而安厝之。”古文无兆,基作期。
[疏]注“某甫”至“作期”。○释曰:云“某甫,且字也”者,谓二十加冠时且字。云“若言山甫、孔甫矣”者,此亦二十加冠所称,故《士冠礼》云“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当。郑亦以孔甫之字解某甫,则孔甫之等是实字,以某甫拟之,是且字也,是以诸侯薨,复者亦言某甫。郑云某甫且字,是为之造字也。引《孝经》卜其宅兆者,证宅为葬居。又见上大夫以上,卜而不筮,故《杂记》云“大夫卜宅与葬日”,下文云“如筮,则史练冠”,郑注云:“谓下大夫若士也。”则卜者谓上大夫。上大夫卜,则天子诸侯亦卜可知。但此注兆为域,彼注兆为吉兆,不同者,以其《周礼》大卜掌三兆,有玉兆、瓦兆、原兆,《孝经》注亦云“兆,茔域”,此文主人皆往兆南北面,兆为营域之处,义得两全,故郑注两解,俱得合义。
筮人许诺,不述命,右还,北面,指中封而筮。卦者在左。述,循也。既受命而申言之曰述。不述者,士礼略。凡筮,因会命筮为述命。中封,中央壤也。卦者,识爻卦画地者。古文述皆作术。
[疏]注“述循”至“作术”。○释曰:云“不述者,士礼略”者,但士礼,命筮辞有一,命龟辞有二。大夫已上,命筮辞有二,命龟辞有三。士命筮辞有一者,即上经是直有命筮,无述命,又无即席西面命筮辞,是命筮辞唯有一也。下文卜日有族长莅卜,为事命龟。直云“哀子某”以下,又有“即席西面一命龟”,注云:“不述命,亦士礼略”,是士命龟辞有二。又知大夫以上命筮辞有二,命龟辞有三者,案《少牢》是大夫筮礼,彼上文云“主人曰孝孙某来日丁亥”以下,是为一事命筮,下又云“遂述命曰假尔大筮有常”,是直云“孝孙某来日丁亥”已下,将即西面命筮,冠於述命之上,共为一辞,通前为事命筮有二。若卜则有为事命龟,通述命,又有卿当席西面命为三。知大夫龟亦有述命,士云不者,《士丧礼》士之卜筮皆云“不述命”,士云不者,大夫已上皆有,谓若士“月半不殷奠”,大夫则殷奠之类。知大夫命龟不将述命,与即西面命龟共为一命龟,亦只有二者,案此《士丧》注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也。对《少牢》述命与命龟为二,通前命龟为三。若然,则天子诸侯亦命筮辞有二,命龟辞有三可知也。知士不述命,非为丧礼略者,《特牲》之吉礼亦云不述命,故知士吉凶皆不述命,非为丧礼略也。
卒筮,执卦以示命筮者。命筮者受视,反之。东面旅占,卒,进告于命筮者与主人:“占之曰从。”卒筮,卦者写卦示主人,乃受而执之。旅,众也。反与其属共占之,谓掌《连山》、《归藏》、《周易》者。从犹吉也。
[疏]注“卒筮”至“吉也”。○释曰:经云“卒筮,执卦以示命筮”者,不言主人,注云“写卦示主人”,不言命筮者,其实皆示。经直云“命筮者”,以命筮人於卦吉凶审,故据而言之。是以下覆告命筮,与主人二人并告,明与前不异也。云“与其属共占之”,谓掌《连山》、《归藏》、《周易》者,案《洪范》卜筮云“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注云:“卜筮各三人。”大卜掌三兆、三《易》,以其龟有三兆:玉兆、瓦兆、原兆;筮有三《易》:《连山》、《归藏》、《周易》。《连山》者,夏家《易》以纯艮为首,艮为山,象山之出云,连连不绝,故《易》名《连山》。《归藏》者,殷之《易》以纯坤为首,坤为地,万物归藏於地,故《易》名《归藏》。周以十一月为正月,一阳爻生为天统,故以乾为首,乾为天,天能周匝於四时,故《易》名《周易》也。
主人绖,哭,不踊。若不从,筮择如初仪。更择地而筮之。归,殡前北面哭,不踊。易位而哭,明非常。
[疏]注“易位”至“非常”。○释曰:朝夕哭当在阼阶下西面,今筮宅来北面哭者,是易位,非常故也。
既井椁,主人西面拜工,左还椁,反位,哭,不踊。妇人哭于堂。既,已也。匠人为椁,刊治其材,以井构於殡门外也。反位,拜位也。既哭之,则往施之竁中矣。主人还椁,亦以既朝哭矣。
[疏]注“既已”至“哭矣”。○释曰:自此尽“亦如之”,论将葬,须观知椁材与明器之材善恶之事。案《礼记·檀弓》云:“既殡,旬而布材与明器。”注云:“木工宜乾腊。”则此云井椁及明器之材,布之已久,故云“既,已”也。又须作之,岂今始献材也。但至此时将用,故主人亲看视,是以云既哭之则往施之竁中也。云“匠人为椁,刊治其材”者,此解经主人拜工之事,以其《冬官》主百工,百工之内,匠人主木工之事,所云者拜匠人,以其为椁刊治其材有功,故主人拜之也。云“以井构於殡门外也”者,以下文“献材於殡门外”,则此亦在殡门外。此不言,下言者,以明器之材多,并有献素、献成之事,故具言处所也。“反位,拜位”者,谓反西面拜位。知既哭施之竁中者,以其文承筮宅以下,见其即入壙故也。知“主人还椁,亦以既朝哭矣”者,以其筮宅与卜日皆在朝哭讫,明还椁亦既朝哭。言“亦”者,亦彼二事也。
献材于殡门外,西面北上綪。主人遍视之,如哭椁。献素、献成亦如之。材,明器之材。视之,亦拜工左还。形法定为素,饰治毕为成。
[疏]注“材明”至“为成”。○释曰:上经已言椁,此经言材,故郑言“明器之材”也。《檀弓》云:“既殡,旬而布材与明器。”明器与材别言,故彼言材为椁材也。又此下别言素与成,则此明器之材,未斫治,先献之,验其堪否也。云“形法定为素,饰治毕为成”,知义然者,以其言素,素是未加饰名,又经言献材是斫治,明素是形法定,斫治讫可知。又言成,成是就之名,明知饰治毕也。此明器须好,故有三时献法。上椁材既多,故不须献,直还观之而已。
卜日,既朝哭,皆复外位。卜人先奠龟于西塾上,南首,有席。楚焞置于燋,在龟东。楚,荆也。荆焞,所以钻灼龟者。燋,炬也。所以然火者也。《周礼·菙氏》:“掌共燋契,以待卜事。凡卜,以明火爇燋,遂灼其焌契,以授卜师,遂以役之。”
[疏]注“楚荆”至“役之”。○释曰:云“楚,荆也”者,荆本是草之名,以其与荆州之荆名同,楚又是荆州之国,故或言荆也。“荆焞所以钻灼龟”者,古法钻龟,用荆谓之荆焞也。云“燋,炬也”者,谓存火者为炬,亦用荆为之,故郑云“所以然火者也”。《周礼·菙氏》“掌共燋契,以待卜事”者,案彼下注:“杜子春云:明火,以阳燧取火於日。玄谓焌读如戈鐏之鐏,谓以契柱燋火而吹之也。契既然,以授卜师,用作龟也。役之,使助之。”是楚焞与契为一,皆谓钻龟之荆,读为戈鐏之鐏者,取其锐头为之灼龟也。
族长莅卜,及宗人,吉服立于门西,东面南上。占者三人在其南,北上。卜人及执燋、席者在塾西。族长,有司掌族人亲疏者也。莅,临也。吉服,服玄端也。占者三人,掌玉兆、瓦兆、原兆者也。在塾西者,南面东上。
[疏]注“族长”至“东上”。○释曰:云“族长,有司掌族人亲疏者也”者,以其言族长,故知掌族人亲疏也。云“吉服,服玄端也”者,案《杂记》云“大夫卜宅与葬日,有司麻衣”,又云“如筮则史练冠长衣”,此宗人直云吉服,不言服名,则士之吉服,祭服为吉服,士之祭服为玄端而已。宗人掌礼之官,非卜筮者著玄端,则筮史亦服练冠、长衣。《杂记》所云是求吉,故筮者不纯凶也。云“占者三人,掌玉兆、瓦兆、原兆”者,案《周礼·大卜》“掌三兆之法”,注云:“兆者,灼龟发於火,其形可占者。其象似玉、瓦、原之璺罅,是用名之焉。上古以来,作其法可用者有三原。原,田也。杜子春云:玉兆,帝颛顼之兆,瓦兆,帝尧之兆,原兆,有周之兆。”此三兆者,当代之别名。及占之又有体、色、墨、坼之等,故《占人》云:“君占体,大夫占色,史占墨,卜人占坼。”注云:“体兆,象也。色兆,气也。墨兆,广也。坼兆,璺也。体有凶吉,色有善恶,墨有大小,坼有微明。尊者视兆象而已,卑者以次,详其馀也。周公卜武王,占之曰体,王其无害,凡卜体吉,色善、墨大、坼明,则逢吉。”是其卜专据此三兆也。云“在塾西者南面东上”者,以其取堂南行事,明不得背之北面,故知南面取近为尊,故知东上也。
阖东扉,主妇立于其内。扉,门扉也。席于闑西阈外。为卜者也。古文闑作槷,阈作蹙。宗人告事具。主人北面,免绖,左拥之。莅卜即位于门东,西面。莅卜,族长也。更西面,当代主人命卜。
[疏]注“莅卜”至“命卜”。○释曰:云“莅卜,族长也”者,上文所云是也。以其改乡西面,下文受龟、受视、受命讫,则云“命曰哀子某”,则族长非直视高,兼行命龟之事也,故云“当代主人命卜”也。《周礼》天子卜法,则与士异,假使大事,则大宗伯莅卜,小宗伯陈龟、贞龟、命龟,大卜视高作龟,次事小事以下,各有差降也。
卜人抱龟燋,先奠龟,西首,燋在北。既奠燋,又执龟以待之。
[疏]注“既奠”至“待之”。○释曰:云“卜人抱龟燋”者,谓从塾上抱,乡阈外待也。先奠龟於席上,乃复奠燋在龟北。云“既奠燋,又执龟以待之”者,乡时先奠龟,次奠燋,既奠燋,又取龟执之以待,待者,下经授与宗人,宗人受之是也。
宗人受卜人龟,示高。以龟腹甲高起所当灼处,云莅卜也。
[疏]注“以龟”至“上也”。○释曰:凡卜法,案《礼记》云“祯祥见乎龟之四体”,郑注云:“春占后左,夏占前左,秋占前右,冬占后右。”今云“腹甲高”者,谓就龟之四体腹下之甲高者部之处钻之,以示莅卜也。
莅卜受视,反之。宗人还,少退,受命。受莅卜命。授龟宜近,受命宜却也。命曰:“哀子某,来日某,卜葬其父某甫,考降,无有近悔。”考,登也。降,下也。言卜此日葬,魂神上下得无近於咎悔者乎?
[疏]注“考登”至“者乎”。○释曰:云“某甫”者,亦上孔甫之类且字也。云“魂神上下”者,总指一切神,无所偏指也。云“咎悔”者,亦谓冢墓有所崩坏也。
许诺,不述命,还即席,西面坐,命龟,兴,授卜人龟,负东扉。宗人不述命,亦士礼略。凡卜,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也。负东扉,俟龟之兆也。
[疏]注“宗人”至“兆也”。○释曰:云“宗人不述命,亦士礼略”者,以《少牢》述命,此云“不述命”,故云士礼略。云“凡卜,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也”者,言“凡”非一,则大夫已上皆有述命,述命与命龟异,故知此不述,而有即席西面命龟。若大夫以上有述命者,自然与西面命龟异可知。言凡卜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对筮时述命、命筮同,筮轻,威仪少。云“俟龟之兆也”者,下文“告于主妇,主妇哭”是也。
卜人坐,作龟,兴。作犹灼也。《周礼·卜师》:“凡卜事,示高,扬火以作龟,致其墨。”兴,起也。
[疏]注“作犹”至“起也”。○释曰:《周礼·卜师》凡卜扬火以作龟致其墨者,此据小事,故不使大卜视高作龟。
宗人受龟,示涖卜。涖卜受视,反之。宗人退,东面。乃旅占。卒,不释龟,告于涖卜与主人:“占曰‘某日从’。”不释龟,复执之也。古文曰为日。
[疏]注“不释”至“为日”。○释曰:云“不释龟”者,似元执不释。注云“复执之也”者,似释后重执之。二疑之閒,谓宗人退东面,旅占之时,授人传占,占讫,授宗人,宗人复执之,与本不释相似,故经云不释龟也。
授卜人龟。告于主妇,主妇哭。不执龟者,下主人也。告于异爵者。使人告于众宾。众宾,僚友不来者也。
[疏]释曰:上云既朝哭,皆复外位,外位中有异爵卿大夫等,故就位告之。云“使人告于众宾”者,既言使人告,明不在此,故郑云“不来者也”。
卜人彻龟。宗人告事毕。主人绖,入,哭,如筮宅。宾出,拜送。若不从,卜宅如初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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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三十八 既夕礼第十三
卷三十八 既夕礼第十三
[疏]《既夕》第十三。○郑《目录》云:“《士丧礼》之下篇也。既,已也。谓先葬二日,已夕哭时,与葬閒一日。凡朝庙日,请启期,必容焉。此诸侯之下士一庙,其上士二庙,则既夕哭先葬前三日。《大戴》第十五,《小戴》第十四,《别录》名《士丧礼》下篇第十三。”○释曰:郑《目录》云“《士丧礼》下篇”者,依《别录》而言,以其记下士之始死,乃记葬时,而总记之,故名《士丧礼》下篇也。郑又云“先葬二日与葬閒一日”者,验经云“既夕哭请启期告于宾”,明旦夙兴开殡,即迁于祖一日,又厥明即葬,故知是葬前二日与葬閒一日也。云“必容”者,请启期在葬前二日,中閒容朝庙一日,故云必容焉。郑又云“此诸侯下士一庙,其上士二庙,则既夕哭先葬前三日”者,以其一庙则一日朝,二庙则二日朝,故葬前三日中閒,容二日,故三日。若然,大夫三庙者,葬前四日;诸侯五庙者,葬前六日;天子七庙者,葬前八日,差次可知。
既夕哭,既,已也。谓出门哭止,复外位时。
[疏]“既夕哭”。○注“既已”至“位时”。○释曰:此经论既夕哭,请启期之事。夕哭者,是主人朝夕哭,在殡宫阼阶之下,礼将请启殡之时,主人於夕哭讫,出寝门,复外位,故郑云“谓出门哭止,复外位时”者。郑知复外位请者,见上篇卜日礼云“既朝哭,皆复外位”,朝夕之哭,其礼并同,明知此请启期,亦在复外位时。若然,上篇卜日礼云“既朝哭,皆复外位”,此不於既朝哭而待既夕哭者,谓明日之朝始启殡,又不可隔夕哭,故於既夕请也。但复外位之时,必有吊宾来亦在外位,故请期因告宾也。
请启期,告于宾。将葬,当迁柩于祖,有司於是乃请启肂之期於主人以告宾,宾宜知其时也。今文启为开。
[疏]“请启期告于宾”。○注“将葬”至“为开”。○释曰:云“将葬,当迁柩于祖,有司於是乃请启肂之期於主人以告宾”者,郑解时未至,而豫前二日夕哭之后,出於门外位请期者,明旦须启肂以柩朝于祖,故有司於此时请启肂之期告宾,使知而来赴吊之事也。
夙兴,设盥于祖庙门外。祖,王父也。下士祖祢共庙。
[疏]“夙兴”至“门外”。○注“祖王”至“共庙”。○释曰:自此尽“阶閒”,论豫於祖庙陈馔之事。言“夙兴”者,谓夕哭请期讫,明旦早起豫设盆盥於祖庙门外,拟举鼎之人盥手。案小敛设盆盥在东堂下,大敛设盥於门外,虽不言东方,约小敛盥在东堂下,则大敛盥亦门外东方。此下陈鼎如大敛奠,则此设盥亦在门外东方,如大敛也。云“祖,王父也”者,案《祭法》云:“曰考庙,曰王考庙。”此云王父,王父之言出於彼。云下士祖祢共庙者,又《祭法》云:“適士二庙,官师一庙。”郑注云:“官师,中士、下士。”案下记云“其二庙,则馔于祢”,则此经所朝据一庙者而言,设盥于祖,是下士一庙,祖祢共庙,据尊者而言也。
陈鼎皆如殡,东方之馔亦如之。皆,皆三鼎也。如殡,如大敛既殡之奠。
[疏]“陈鼎”至“如之”。○注“皆皆”至“之奠”。○释曰:案上文,殡后大敛之陈三鼎,有豚、鱼、腊,在庙门外,西面北上,此陈鼎亦如之。云“东方之馔亦如之”者,彼大敛时,云“东方之馔,两瓦甒,其实醴酒,毼豆两,其实葵菹芋、蠃醢,两笾,无縢,布巾,其实栗不择,脯四脡”,故今云东方之馔亦如之。云“皆,皆三鼎也”者,以其言“皆”,明非一鼎,皆三鼎可知。又不言外内,即门外及陈於阼阶下,亦西面北上。外内同云如殡,如大敛,既殡之奠者,以其大敛於阼阶,即移于棺而殡之,殡讫,乃于室中设大敛之奠。即大敛奠在殡后,恐於殡时别有奠,故明之,云“如殡,如大敛既殡之奠”也。
夷床馔于阶閒。夷之言尸也。朝正柩,用此床。
[疏]“夷床馔于阶閒”。○注“夷之”至“此床”。○释曰:云“夷之言尸也”者,迁尸於堂亦言夷尸,盘衾皆依尸而言,故云夷之言尸也。云“朝正柩,用此床”者,谓柩至祖庙两楹之閒,尸北首之时乃用此床,故名夷床也。
二烛俟于殡门外。早闇,以为明也。烛用烝。
[疏]“二烛”至“门外”。○注“早闇”至“用烝”。○释曰:自此尽“夷衾”,论启殡及变服之事。二烛者,以其发殡宫二者,下云“烛入”,注云:“炤彻与启肂者。”故於此豫备之。云“烛用蒸”者,案《周礼·甸师》云:“以薪蒸,役外内饔。”注云:“大曰薪,小曰蒸。”又案《少仪》云:“主者执烛抱燋。”郑云:“未爇曰燋。”燋即蒸,故云烛用蒸也。
丈夫髽,散带垂,即位如初。为将启变也。此互文以相见耳。髽,妇人之变。《丧服小记》曰:“男子免而妇人髽,男子冠而妇人笄。”如初,朝夕哭门外位。
[疏]“丈夫”至“如初”。○注“为将”至“外位”。○释曰:云“为将启变也”者,凡男子免与括发散带垂,妇人髽皆当小敛之节,今於启殡时,亦见尸柩,故变同小敛之时,故云为将启变也。云“此互文以相见耳。髽,妇人之变”者,髽既是妇人之变,则免是男子之变。今丈夫见其人不见免,则丈夫当免矣。妇人见其髽不见人,则妇人当髽矣,故云互文以相见耳。引《丧服小记》者,证见未成服已前,男子免而妇人髽,既成服以后,男子冠妇人笄。若然,小敛之时,靳衰男子括发,齐衰以下男子免,不言男子括发者,欲见启殡之后,虽斩衰亦免而无括发。知者,案《丧服小记》云:“緦小功,虞卒哭则免。”注云:“棺柩已藏,嫌恩轻,可以不免也。言则免者,则既殡先启之閒,虽有事不免。”以此而言,先启不免,则启当免矣。又《丧服小记》云:“君吊,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不散麻,虽异国之君,免也。亲者皆免。”注云:“不散麻者,自若绞垂,为人君变,贬於大敛之前,既启之后也。亲者,大功以上也。”注直言不散麻,贬於既启之后,则主人著免不贬矣。以此言之,启后主人著免可知。若启后著免,亦是贬矣。若然,后至卒哭,其服同矣。以其反哭之时,更无变服之文,故知同也。云“妇人髽”及“妇人笄”者,若未成服之时,妇人髽无笄,故空云“髽”。成服之后,妇人髽即有笄,故《丧服》斩衰妇人云“箭笄”。《檀弓》云:“南宫縚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髽。”盖榛以为笄,是成服有笄明矣,是以妇人成服云笄也。云“散带垂”者,小敛节大功已上,男子皆然。若小功已下,及妇人,无问轻重,皆初而绞之。云“如初,朝夕哭门外位”者,但经直云“即位如初”,知如门外位者,以下经始云“主人拜宾,入即位袒”,明知此未入门,在门外如朝夕哭位也。
妇人不哭,主人拜宾,入,即位,袒。此不象如初者,以男子入门不哭也。不哭者,将有事,止讙嚣。
[疏]“妇人”至“位袒”。○注“此不”至“讙嚣”。○释曰:云“此不蒙如初者,以男子入门不哭”者,案上篇朝夕哭云:“主人即位,辟门。妇人抚心,不哭。主人拜宾,旁三,右还入门哭,妇人踊。”此主人入门不哭,妇人不哭,不踊,故不得蒙如初也。云“将有事”者,谓将有启殡之事也。
商祝免、袒,执功布入,升自西阶,尽阶,不升堂。声三,启三,命哭。功布,灰治之布也,执之,以接神为有所拂扌方也。声三,三有声,存神也。启三,三言启,告神也。旧说以为声,噫兴也。今文免作絻。
[疏]“商祝”至“命哭”。○注“功布”至“作絻”。○释曰:云“功布,灰治之布也”者,亦谓七升以下之布也。云“执之以接神,为有所拂扌方也”者,拂扌方犹言拂拭,下经云“商祝拂柩用功布”,是拂拭去尘也。此始告神而用功布拂扌方者,谓拂扌方去凶邪之气也。云“三有声,存神也”者,案《曾子问》亦云“祝声三”,郑云:“警神也。”即此存神也。云“旧说以为声,噫兴”者,郑注《曾子问》云:“声,噫歆。”不云旧说,亦是旧说也。
烛入。炤彻与启肂者。
[疏]“烛入”。○注“炤彻与启肂者”。○释曰:上云“二烛”,此郑云“炤彻与启肂”,则一烛於室中,炤彻奠;一烛於堂,照开殡肂也。
祝降,与夏祝交于阶下,取铭置于重。祝降者,祝彻宿奠降也。与下祝交,事相接也。夏祝取铭置于重,为启肂迁之。吉事交相左,凶事交相右。今文铭皆作名。
[疏]“祝降”至“于重”。○注“祝降”至“作名”。○释曰:此祝不言商夏,则周祝也。烛既入室,周祝从而入室,彻宿奠降,降时夏祝自下升取铭,降置于重,为妨启殡故也。云“祝降者,祝彻宿奠降也”者,谓昨暮所设夕奠,经宿,故谓之宿奠也。此宿奠拟朝庙所用,即下云“重先奠从”者是也。此奠所彻所置之处虽不言,案上篇大敛迁,小敛奠于序西南,此亦序西南可也。云“吉事交相左”者,则《乡射》、《大射》皆云“降与射者交於阶下相左”是也。云“凶事交相右”者,此凶事不言交相左者,以凶事反於吉,明交相右可知。交相右者,周祝降阶时当近东,夏祝升阶当近西,是交相右也。云“今文铭皆作名”者,此铭及下陈明器云“取铭置于茵”,二者皆名,但铭书作名,亦通一涂也。
踊无筭。主人也。
[疏]“踊无筭”。○注“主人也”。○释曰:下文云“商祝拂柩”,则踊无筭,当知开棺柩之时,以其踊为哀号之已甚,故知主人也。
商祝拂柩用功布,幠用夷衾。拂,去尘也。幠,覆之,为其形露。
[疏]“商祝”至“夷衾”。○注“拂去”至“形露”。○释曰:开柩已出时,是棺南首,夷衾本拟覆柩,故敛时不用。今得覆棺,於后朝庙及入壙,虽不言用夷衾,又无彻文,以覆棺言之,当随柩入壙矣。
迁于祖,用轴。迁,徙也。徙於祖,朝祖庙也。《檀弓》曰:“殷朝而殡於祖,周朝而遂葬。”盖象平生,将出必辞尊者。轴,輁轴也。轴状如转辚,刻两头为轵,輁状如长床,穿程。前后著金而关轵焉。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輴。天子画之以龙。
[疏]“迁于祖用轴”。○注“迁徙”至“以龙”。○释曰:自此尽“由足西面”,论以柩朝庙之事。云“迁于祖用轴”者,谓朝庙之时,从殡宫迁移于祖庙,朝时用輁轴载之。案《士丧礼》将殡云:“棺入,主人不哭,升,棺用轴。”则迁于祖时,亦升輁轴於阶上,载之挽柩而下。若然,未升馔,陈之当在堂下,是以下记云:“夷床輁轴,馔于西阶东。”注云:“明阶閒者,位近西,夷床馔于祖庙,輁轴馔于殡宫。”而言阶閒,明在堂下也。云“《檀弓》曰殷朝而殡于祖”者,殷人将殡之时,先朝庙讫,乃殡,至葬时不复朝也。云“周朝而遂葬”者,周人殡于路寝,至葬时乃朝,朝讫,而遂葬。引之者,证经将葬朝祖之事。云“盖象平生将出必辞尊”者,《曲礼》云“出必告,反必面”是也。案《聘礼》大夫将出聘,告于祢乃行,介无告祢之事,故不得象之。云“轴,輁轴也”者,下记云“夷床輁轴”是也。云“轴,状如转辚”者,此以汉法况之,汉时名转轴为转辚,辚,轮也,故《士丧礼》云“升棺用轴”,注云:“轴,輁轴也。輁状如床,轴其轮,輓而行。”是以轮为辚也。云“刻两头为轵”者,以轴头为轵,刻轴使两头细,穿入輁之两髀,前后二者皆然。云“輁状如长床,穿桯,前后著金而关轴焉”者,此輁既云长如床,则有先后两畔之木,状如床髀,厚大为之,两畔为孔,著金钏於中,前后两畔皆然,然后关轴於其中。言桯者,以其厚大可以容轴,故名此木为桯也。云“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輴”者,大夫殡葬,虽不用輴,士朝庙用輁轴,则大夫朝庙当用輴。诸侯天子殡葬、朝庙皆用輴。但天子画辕为龙,谓之龙輴。《檀弓》诸侯云“輴”,天子云“菆涂龙輴”是也。此輴皆有四周为輴,故名为輴也。
重先,奠从,烛从,柩从,烛从,主人从。行之序也。主人从者,丈夫由右,妇人由左,以服之亲疏为先后,各从其昭穆。男宾在前,女宾在后。
[疏]“重先”至“人从”。○注“行之”至“在后”。○释曰:此论发殡宫乡祖庙之次序。柩之前后皆有烛者,以其柩车为隔,恐闇,故各有烛以炤道。若至庙,烛在前者升炤正柩,在后者在阶下,炤升柩,故下记云“烛先入者,升堂东楹之南,西面。后入者,西阶东北面在下”是也。云“主人从者,丈夫由右,妇人由左,以服之亲疏为先后”者,经直云“主人从”者,以主人为首者而言,故郑总举男子妇人并五服而言,知男子由右,妇人由左者,以《内则》云:“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郑云:“地道尊右。”彼谓吉时,此虽凶礼,亦依之也。云“亲疏为先后,各从其昭穆”者,假令昭亲,则在先,昭疏,则在后。就同昭穆之中,又以年之大小为先后,男从主人后,女从主妇后。云“男宾在前,女宾在后”者,谓无服者亦各从五服男子、妇人之后为序也。
升自西阶。柩也。犹用子道,不由阼也。
[疏]“升自西阶”。○注“柩也”至“阼也”。○释曰:云“犹用子道,不由阼也”者,案《曲礼》云为人子者,“升降不由阼阶”,今以柩朝祖,故用子道,不由阼也。
奠俟于下,东面北上。俟正柩也。
[疏]“奠俟”至“北上”。○注“俟正柩也”。○释曰:既升阶,当正之於夷床之上,北首,既正乃设奠,故云“俟正柩”也。
主人从升。妇人升,东面。众人东即位。东方之位。
[疏]“主人”至“即位”。○注“东方之位”。○释曰:主人、主妇从柩而升。言“妇人升东面”,不言“主人西面”,举主妇东面,主人西面可知,故下文云“主人西面”也。云“众人东即位”者,唯主人、主妇一自众主人以下,从柩至西阶下,遂乡东阶下即西面位。
正柩于两楹閒,用夷床。两楹閒,象乡户牖也。是时柩北首。
[疏]“正柩”至“夷床”。○注“两楹”至“北首”。○释曰:云“两楹閒,象乡户牖也”者,以其户牖之閒,宾客之位,亦是人君受臣子朝事之处,父母神之所在,故於两楹之閒北面乡之。若言乡户牖,则在两楹閒而近西矣。故下记云“夷床輁轴,馔于西阶东”,馔夷床,俟正柩而言,西阶东,则正柩于楹閒近西可知矣。云“是时柩北首”者,既言朝祖,不可以足乡之,又自上以来设奠,皆升自阼阶,今此下文设奠升降,皆自西阶下,郑注云“奠升不由阼阶,柩北首辟其足”,以此而言,此时柩北首明矣。
主人柩东,西面。置重如初。如殡宫时也。
[疏]“主人”至“如初”。○注“如殡宫时也”。○释曰:主人、主妇从柩升,即当西面,东面乡柩。主妇上文即言东面,至此乃言主人西面者,以其主妇东面位不改,故从柩升,因言东面。男子在柩东西面,既改西面位,故待正柩讫,乃言西面也。其重依上文序,从之时重先,不先置者,以其上待正柩讫乃置之。云“如初”者,亦如上篇三分庭一在南,二在北而置之,故郑云“如殡宫时也”。
席升,设于柩西。奠设如初,巾之。升降自西阶。席设于柩之西,直柩之西,当西阶也。从奠设如初,东面也。不统於柩,神不西面也。不设柩东,东非神位也。巾之者,为御当风尘。
[疏]“席升”至“西阶”。○注“席设”至“风尘”。○释曰:此论设宿奠於柩西。云“席设于柩之西,直柩之西,当西阶也”者,知当西阶,以其柩当户牖之南,席北铺之,自然当西阶之上。云“从奠设如初,东面也”者,如初,谓如殡宫朝夕设奠于室中者,从柩而来,此还是彼朝夕奠脯醢醴酒,据神东面设之於席前也。云“不统於柩,神不西面也”者,谓不近柩设奠,若近柩,则统於柩,为神不西面,故不近东统於柩。知神不西面者,《特牲》、《少牢》皆设席于奥东面,则天子诸侯亦不西面可知。云“不设柩东,东非神位也”者,此亦据神位在奥不在东而言也。若然,小敛奠设于尸东者,以其始死,未忍异於生。大敛以后,奠皆设于室中,亦不统於柩。此奠不设于室者,室中神所在,非奠死者之处故也。云“巾之者,为御当风尘”者,案《礼记·檀弓》云:“丧不剥奠也与?祭肉也与?”据小敛、大敛之等也,有牲肉,故不祼露,故巾之。以此宿奠脯醢醴酒,无祭肉巾之者,以朝夕奠在室,不巾,此虽无祭肉,为在堂风尘,故巾之,异於朝夕在室者也。
主人踊无筭,降,拜宾,即位,踊,袭。主妇及亲者由足,西面。设奠时,妇人皆室户西南面,奠毕,乃得东面。亲者西面,堂上迫,疏者可以居房中。
[疏]“主人”至“西面”。○注“设奠”至“房中”。○释曰:云“降拜宾,即位踊袭”者,实谓在殡宫看主人开殡朝祖之宾,袭者从殡宫中拜宾,入即位袒,至此乃袭。袭者先即位踊,踊讫乃袭绖于序东。云“设奠时,妇人皆室户西南面,奠毕乃得东面”者,知妇人户西南面者,案下记云将载柩,“祝及执事举奠,户西南面东上”,则知此设之时,妇人辟之,亦户西南面。待设奠讫,乃由柩足向柩东西面,不即乡柩东西面者,以主人在柩东,待设奠讫,主人降拜宾,妇人乃得东也。若然,云“亲者西面”,则大功以上相随同西面也。又云“堂上迫,疏者可以居房中”者,以其言亲者西面,明疏者小功以下不得堂上西面,为堂上迫狭,自然在房中西面矣。
荐车,直东荣,北辀。荐,进也。进车者,象生时将行陈驾也,今时谓之魂车。辀,辕也。车当东荣,东陈西上於中庭。
[疏]“荐车”至“北辀”。○注“荐进”至“中庭”。○释曰:自此尽“还出”,论荐车马设迁祖奠之事。荐车者,以明旦将行,故豫陈车。云“进车者,象生时将行陈驾也”者,案《曲礼》云:“君车将驾,则仆执策立於马前,已驾,仆展軨。”是生时将行陈驾,今死者将葬,亦陈车象之也。云“今时谓之魂车”者,郑举汉法况之,以其神灵在焉,故谓之魂车也。云“辀,辕也”者,《周礼·考工记》有辀人为辀,辀亦谓之辕,故云辀辕也。云“车当东荣,东陈西上於中庭”者,此车既非载柩之车,即下记云荐乘车、道车、槁车,以次言之,则先陈乘车,次陈道车,次陈槁车。知东陈西上者,下云“陈明器于乘车之西”,明器继乘车而西,明乘车在上,已东有道车、槁车,故知三者西上也。乘车既当东荣,则三者不当中庭,而云中庭者,据南北之中庭,不据东西为中庭也。何者?以下经云荐马入门,三分庭一在南,马右还,出荐马者,当车南在庭,近南,明车近北当中庭矣。
质明,灭烛。质,正也。
[疏]“质明灭烛”。○释曰:自启殡至此时在殡宫、在道及祖庙皆有二烛为明,以尚早故也。今至正明,故灭烛也。
彻者升自阼阶,降自西阶。彻者,辟新奠,不设序西南,已再设为亵。
[疏]“彻者”至“西阶”。○注“彻者”至“为亵”。○释曰:云“新奠”者,谓迁祖之奠将设新,故彻去从奠,以辟新奠也。云“不设序西南,已再设为亵”者,为彻从奠,不设于序西南,为再设亵黩,故不设也。其再设者,未启殡前夕时一设,至此朝庙又设,是再设也。
乃奠如初,升降自西阶。为迁祖奠也。奠升不由阼阶,柩北首,辟其足。
[疏]“乃奠”至“西阶”。○注“为迁”至“其足”。○释曰:云“为迁祖奠也”者,谓迁柩朝祖之奠也。云“如初”者,亦於柩西当阶之上,东面席前为之则同,其馔则异,以其上三鼎及东方之馔,皆大敛之奠是也。云“奠升不由阼阶,柩北首,辟其足”者,以前大敛、小敛及朝夕奠,皆升自阼阶,降自西阶,今此迁祖奠,升不由阼阶,故云辟足。辟足者,以其来往不可由首,又饮食之事不可亵之由足,故升自西阶也。若然,彻时所以由足者,奠毕去之,由足无嫌也。
主人要节而踊。节,升降。
[疏]“主人要节而踊”。○注“节升降”。○释曰:云“节,升降”者,奠升时主人踊,降时妇人踊。由重南,主人踊,此不言妇人,文不具也。
荐马,缨三就,入门,北面,交辔,圉人夹牵之。驾车之马,每车二匹。缨,今马鞅也。就,成也。诸侯之臣,饰缨以三色而三成。此三色者,盖绦丝也。其著之如罽然。天子之臣,如其命数,王之革路绦缨。圉人,养马者。在左右曰夹。既奠乃荐马者,为其践污庙中也。凡入门,参分庭一在南。
[疏]“荐马”至“牵之”。○注“驾车”至“在南”。○释曰:荐马并荐缨者,缨为马设,故与马同时荐之。案下记云“荐乘车”,又云“缨辔贝勒,县于衡”,又云“道车载朝服,槁车载蓑笠”,注云:“道车、槁车之缨辔及勒亦县于衡也。”若然,荐车之时,缨县于衡,此荐马得有缨者,以荐车时县于衡,至此荐马时又取而用之,故两见之也。云“驾车之马”者,即上文荐车之马也。云“每车二匹”者,下经云“公赠两马”,注云:“两马,士制也。”故知此车有三乘,马则六匹矣。云“缨,今马鞅也”者,古者谓之缨,汉时谓之鞅,故举汉法为况也。云“诸侯之臣,饰缨以三色而三成”者,以此下士荐马缨三就,则不依命数,则大夫亦同三色,知者,案《巾车》上公缨九就,侯伯缨七就,子男缨五就,诸侯之臣不得与子男同五就,故知与士同三就。此三色,则如《聘礼》记三色,朱、白、苍也。云“此三色者盖绦丝也”者,谓以丝为绦,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云“其著之如罽然”者,郑注《巾车》云:“玉路之樊及缨皆以五采罽饰之,十二就。”其下金路九就,象路七就,注皆云“五色罽饰之”。此则三采丝为绦饰之,但著之则同,故云其著之如罽然也。云“天子之臣如其命数”者,案《典命》云: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皆加一等。命数虽卑於诸侯,以王人虽微,犹序诸侯之上,故得与同依命数。就依命数,其色则无过五采罽,以其金路以下与诸侯,其饰与王同。诸侯之臣既同三色,明天子大夫以上,亦五采罽,与诸侯同。但天子之士,三命以下不得依命,少於诸侯之臣当同色,与诸侯之臣同矣。若然,公之孤四命,以降於天子,大夫宜与三卿同三色也。云“王之革路绦缨”者,至革路、木路不用罽而用绦丝为缨,与此缨三色者同,故引为证也。云“圉人,养马者”,案《周礼·校人职》云:“乘马一师四圉。”是圉人以养马,以其养马,故使之荐也。云“在左右曰夹”者,以车三乘马则六匹,每马二人交辔牵之,故云在左右曰夹。云“既奠乃荐者,为其践污庙中”者,车马相将之物,前荐车在奠上,今此荐马在奠后者,欲其既荐即出,恐践污庙中,故后荐之也。云“凡入门,参分庭一在南”者,大敛陈事在庭,分为三分,一分在北,则继堂而言;一分在南,则继门而言。此既继门,故云三分庭一在南。又不言门左门右,则当门之北矣。
御者执策立于马后。哭,成踊,右还,出。主人於是乃哭踊者,荐车之礼,成於荐马。
[疏]“御者”至“还出”。○注“主人”至“荐马”。○释曰:云“主人於是乃哭踊者,荐车之礼成於荐马”者,以其车得马而成,故前荐车时,主人不哭踊,至荐马乃哭,是由车成於荐马故也。主人哭踊讫,马则右还,而出右者,亦取便故也。
宾出,主人送于门外。
有司请祖期。亦因在外位请之,当以告宾,每事毕辄出。将行而饮酒曰祖。祖,始也。
[疏]“宾出”至“祖期”。○注“亦因”至“始也”。○释曰:自此尽“属引”,论祖时饰柩车之事。此宾即上来吊主人启殡者,朝庙事毕而出,主人送之。云“亦因在外位请之”者,上既夕哭讫,因外位请启期,故云“亦”也。此经不言告宾,知告宾者,若不告宾,时至则设,何须请期?故知拟告宾,故云“当以告宾”也。云“每事毕辄出”者,有司请期之礼,每事皆待事毕,因主人出在外位,乃请之。言每事者,篇首云“请期”,此云“请祖期”,下文“请葬期”,皆因出在外请之,故云每事也。云“将行而饮酒曰祖,祖始也”者,案《诗》有“韩侯出祖,出宿于屠。显父饯之,清酒百壶”,又云“出宿于泲,饮饯于祢”,皆是将行饮酒曰祖。此死者将行亦曰祖,为始行,故曰祖也。
曰:“日侧。”侧,昳也,谓将过中之时。
[疏]“曰日侧”。○注“侧昳”至“之时”。○释曰:此主人辞。以上文有司请主人祖期,主人答之曰“日侧”者,昃是傍侧,亦为特义转为昃者,取差跌之义,故从昃也。云“过中之时”者,则《尚书·无逸》云文王“至于日中昃”,昃即侧也。
主人入,袒。乃载,踊无筭。卒束,袭。袒,为载变也。乃举柩卻下而载之。束,束棺於柩车。宾出,遂匠纳车于阶閒,谓此车。
[疏]“主人”至“束袭”。○注“袒为”至“此车”。○释曰:云“袒为载变也”者,将载,主人先袒,乃载,故云为载变也。云“乃举柩卻下而载之”者,卻犹却也。乡柩在堂北首,今卻下以足乡前,下堂载於车,故谓之为却也。云“束,束棺於柩车”者,案《礼记·丧大记》云:“君盖用漆,三衽三束。”《檀弓》曰:“棺束缩二横三。”彼是棺束,此经先云载下,乃云卒束,则束非棺束,是载柩讫乃以物束棺,使与柩车相持不动也。云“宾出,遂匠纳车于阶閒,谓此车”者,案下记云:“既正柩,宾出,遂匠纳车于阶閒。”此经不辨纳车时节,故郑明之。
降奠,当前束。下迁祖之奠也。当前束,犹当尸腢也。亦在柩车西,束有前后也。
[疏]“降奠当前束”。○注“下迁”至“后也”。○释曰:束卒乃云“降奠”,则未束以前,其奠使人执之,待束讫,乃降奠之,当束也。云“当前束,犹当尸腢也”者,下记云:“即床而奠,当腢。”彼在尸东,此在柩车西,当前束亦当腢,故取当腢而言也。云“束有前后也”者,以经既言前束,则有后束可知,故云有前后也。
商祝饰柩,一池,纽前赪后缁,齐三采,无贝。饰柩,为设墙柳也。巾奠乃墙,谓此也。墙有布帷,柳有布荒。池者,象宫室之承霤,以竹为之,状如小车笭,衣以青布。一池县於柳前。士不揄绞。纽,所以联帷荒,前赤后黑,因以为饰。左右面各有前后,齐居柳之中央,若今小车盖上蕤矣。以三采缯为之,上朱,中白,下苍。著以絮,元士以上有贝。
[疏]“商祝”至“无贝”。○注“饰柩”至“有贝”。○释曰:此并饰车之事。其柩车即《周礼》蜃车也。四轮迫地,其轝亦一,状如长床,两畔竖軨子,以帷绕之,上以荒一池县於前面荒之爪端,荒上於中央加齐。云“饰柩,为设墙柳也”者,即加帷荒是也。云“巾奠乃墙”,下记文,郑引之者,以此经直云饰柩,不言设墙时节,故记人辨之,以巾覆奠乃墙,谓此饰柩者也。云“墙有布帷,柳有布荒”者,案《丧大记》云饰棺,君龙帷,黼荒;大夫画帷,画荒;士布帷,布荒。郑注云:“布帷布荒者,白布也,君大夫加文章焉。”此注墙、柳别。案《丧大记》注又云:“在旁曰帷,在上曰荒,皆所以衣柳也。”则帷荒总名为柳者。案《缝人》云“衣翣柳之材”,郑注:“必先缠衣其木,乃以张饰也。柳之言聚,诸饰之所聚。”若然,对则帷为墙,象宫室有墙壁,荒为柳,以其荒有黼黻,及齐三采诸色所聚,故得柳名。总而言之,皆得为墙巾,奠乃墙,及《檀弓》云:“周人墙置翣。”皆墙中兼有柳,《缝人》“衣翣柳之材”,柳中兼墙矣。郑注《丧大记》云:“荒,蒙也。”取蒙覆之义。云“池者,象宫室之承霤,以竹为之”者,生人宫室,以木为承霤,仰之以承霤水。死者无水可承,故用竹而覆之,直取象平生有而已。云“状如小车笭衣以青布”者,此郑依汉礼而言。云“一池县於柳前”者,案《丧大记》君三池,大夫二池,士一池。君三池,三面而有;大夫二池,县於两相;士一池,县於柳前面而已。云“士不褕绞”者,案《杂记》云:“大夫不褕绞,属於池下。”褕者,依《尔雅·释鸟》云:“江、淮而南,青质,五采皆备成章曰鹞。”绞者,仓黄之色。则人君於仓黄色缯上,又画鹞雉之形,县於池下。大夫则阙之,故云大夫则不褕绞,属於池下。池下褕绞一名振容,故《丧大记》云“大夫不振容”。振容者,车行振动,以为容仪。但大夫不振容,池下仍有铜鱼县之,士不但不褕绞,又无铜鱼,故《丧大记》大夫有鱼跃拂池,士则无。郑注云:“士则去鱼。”云“左右面各有前后”者,柩车左右以有帷,分两相各为前后,故云“前赪后缁”。云“齐居柳之中央”者,虽无正文,以其言齐,若人之齐,亦居身之中央也。云“若今小车盖上蕤矣”者,汉时小车盖上有蕤,在盖之中央,故举以为说。云“以三采缯为之,上朱中白下仓”者,案《聘礼》记云三采:朱、白、仓。彼据缫藉用三采,先朱,次白,下仓。此为齐用三采,亦当然,故取以为义也。云“著以絮”者,既云齐当人所睹见,故知以絮著之使高。知“元士以上有贝”者,案《丧大记》云君齐五采五贝,大夫齐三采三贝,士齐三采一贝。郑注云:“齐象车盖,蕤缝,合杂采为之,形如瓜分,然缀贝落其上及旁。”见彼士为天子元士,元士已上皆有贝也。此诸侯之士,故云无贝也。
设披。披辂柳棺上,贯结於戴,人居旁牵之,以备倾亏。《丧大记》曰:“士戴前纁后缁,二披,用纁。”今文披皆为藩。
[疏]“设披”。○注“披辂”至“为藩”。○释曰:云“披辂柳棺上,贯结於戴”者,案《丧大记》注云:“戴之言值也,所以连系棺束与柳材,使相值,因而结前后披也。”此注云披柳棺上贯结於戴,以此而言,则戴两头皆结于柳材,又以披在棺上辂过,然后贯穿戴之,连系棺束者,乃结于戴,馀披出之於外,使人持之。一畔有二,为前后披,故下记云“执披者旁四人”,注云“前后左右各二人”是也。人君则三披,各三人,持之备倾亏也。引《丧大记》者,证披连戴而施之也。云“二披用纁”者,与戴所用异。大夫与人君则戴与披用物同,故《丧大记》云“君纁戴六,纁披六”,“大夫戴前纁后玄,披亦如之”,是其用物同也。云“今文披皆为藩”者,言皆者,此文披及下文商祝御柩执披,并下记“执披者”三字皆为藩,今不从之也。
属引。属犹著也。引,所以引柩车,在轴輴曰紼。古者人引柩。《春秋传》曰:坐引而哭之三。
[疏]“属引”。○注“属犹”至“之三”。○释曰:“引”谓紼绳属著於柩车。云“在轴輴曰紼”者,士朝庙时用轴,大夫已上用輴,故并言之。言紼见绳体,言引见用力。故郑注《周礼》亦云:“在车曰紼,行道曰引。”云“古者人引柩”者,《杂记》乘人专道而行,又云诸侯五百,大夫三百,皆是引人也。言古者人引,对汉以来不使人引也。引《春秋》者,案定公九年《左氏传》云:齐侯伐晋夷仪,敝无存,死之,齐侯与之犀轩,而先归之,坐引者,以师哭之,亲推之三。注云:“坐而饮食之。”此郑略引之,云“坐引”者,亦谓饮食之。而哭之,亦以师哭之三者,亦谓公亲推之三也。引之者,证古者人引也。
陈明器於乘车之西。明器,藏器也。《檀弓》曰:“其曰明器,神明之也。”言神明者,异於生器。“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斫,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有锺磬而无笋虡”。陈器於乘车之西,则重北也。
[疏]“陈明”至“之西”。○注“明器”至“北也”。○释曰:云“明器,藏器也”者,自筲以下,皆是藏器。故下云“器西南上綪”,又云“茵”,注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也。”则自包筲以下,总曰藏器,以其俱入壙也。引《檀弓》者,案彼注:“成犹善也。竹不可善用,谓笾无縢,味当作沬,沬,靧也。”又云“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注云:“无宫商之调。”又云“有锺磬而无簨虡”,注云:“不县之也。横曰簨,植曰虡。”云“陈器乘车之西,则重北”者,无正文,上荐车云“直东荣”,继庙屋而言,上注云“中庭”,不得云近北,明车近不在重。今东陈於乘车之西,明重北可知。
折,横覆之。折犹庋也。方凿连木为之。盖如床,而缩者三,横者五,无箦。窆事毕,加之壙上,以承抗席。横陈之者,为苞筲以下纟争於其北,便也。覆之,见善面也。
[疏]“折横覆之”。○注“折犹”至“面也”。○释曰:云“折,横覆之”者,郑云“盖如床”,则加於壙上时,南北长,东西短。今经云“横”,明知其长者东西陈之。言“覆”者,谓善面则折,加於壙时,拟乡上看之为面,故善者乡下。今陈之取乡下看之,故反覆善面乡上也。云“折犹庋也”者,以其窆毕加之於壙上,所以承抗席。若庋藏物然,故云折犹庋也。云“方凿连木为之,盖如床,而缩者三,横者五,无箦”者,此无正文,以经云横覆之,明有纵对之,既为纵横,即知有长短广狭,以承抗席,故为如床解之。又知缩者三横者五,亦约茵与抗木,但於壙口承抗席,宜大於茵与抗木,故知缩三横五也。知无箦者,以其缩三横五以当箦处,故无箦也。知“窆事毕,加之壙上,以承抗席”者,下葬时窆事毕,云“加折却之,加抗席覆之”,是折窆事毕,加之壙上承抗席者也。云“横陈之者,为苞筲以下纟争于其北,便也”者,郑解折不缩者,南北顺陈,而横陈之意,为折横陈则东西广,是以苞筲陈之於北便也。
抗木,横三缩二。抗,御也。所以御止土者。其横与缩,各足掩壙。
[疏]“抗木横三缩二”。○注“抗御”至“掩壙”。○释曰:云“所以御止土”者,以其在抗席之上,故知以御土也。“其横与缩各足掩”者,以其壙口大小虽无文,但明器之等,皆由羡道入,诸侯已上又有輴车,亦由羡道入,壙口唯以下棺,则壙口大小容棺而已。今抗木亦足掩壙口也。
加抗席,三。席,所以御尘。
[疏]“加抗席三”。○注“席所以御尘”。○释曰:既陈抗木於折北,又加此抗席三领於抗木之上,知抗木不在折上者,以抗木直言横三缩二,不言加,明别陈於折北抗木之下。而此云加,加於抗木之上不知,抗席之下,而云加茵,明又加於抗席之上。此三者,以后陈者先用,故先陈抗木於下,次陈抗席,而后陈茵,先用取后陈於上者,便故也。是以下文及葬时,茵先入壙,窆事讫,加折壙上,则先用抗席,后用抗木,是其次也。若然,折於抗席前用而不加於抗席之上者,以长大,故别陈於南,用之仍在茵后。其茵用之在明器前,入而陈之於明器上者,以其同葬具,故与抗木同陈於上也。但抗席、茵相重陈者,以其入壙时相当,又皆是纵横重累之物,故重加陈之也。云“席所以御尘”者,上云抗木所以御土,此抗席云御尘者,以此二者但壙口以承土承尘,但抗木在上,故云御尘,抗席在下,隔抗木,虑有尘乡下,故云御尘,是以释之有异也。
加茵,用疏布,缁翦,有幅,亦缩二横三。茵,所以藉棺者。翦,浅也。幅,缘之。亦者,亦抗木也。及其用之,木三在上,茵二在下,象天三合地二,人藏其中焉。今文翦作浅。
[疏]“加茵”至“横三”。○注“茵所”至“作浅”。○释曰:云“加茵”者,谓以茵加於抗席之上,此说陈器之时。云“用疏布”者,谓用大功疏粗之布。云“缁翦”者,缁则七入黑汁为缁,翦,浅也,谓染为浅缁之色,言有幅者。案下记云:“茵著用荼,实绥泽焉。”此郑注云“有幅,缘之”者,则用一幅布为之,缝合两边幅为帒,不去边幅,用之以盛著也,故云有幅也。云“茵所以藉棺”者,下葬时茵先属引,乃窆,则茵与棺为藉,故先入在棺之下也。郑云“幅,缘之”者,盖缝合既讫,乃更以物缘此两边幅缝合之处,使之牢固不坼坏,因为饰也。云“亦者,亦抗木也”者,抗木云缩二横三,此亦缩二横三,故知亦者,亦抗木也。云“及其用之,木三在上,茵二在下”者,上抗木先云横三,后云缩二,此茵先云缩二,后云横三,并据此陈列之时,郑据入壙而言,故云其用之也,木三在上茵二在下,各举一边而言,其实皆有二三。云“象天三合地二”者,浑天言之,则地之上下、内外、周匝皆有天。若然,云木二则在下,及其用之,则茵三在下,茵二在上,以此而言,木与茵皆有天三合地二也。云“人藏其中焉”者,亦谓浑天而言,上下俱有天地,人尸柩藏其中,故《说卦》云“参天两地”,又云“立天之道”,“立地之道”,“立人之道”,为三材也。
器,西南上,綪。器,目言之也。陈明器,以西行南端为上。綪,屈也,不容,则屈而反之。
[疏]“器西南上綪”。○注“器目”至“反之”。○释曰:云“器,目言之也”者,器与下为目,即下文苞以下是也。
茵。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也。
[疏]“茵”。○注“茵在”至“北也”。○释曰:茵非明器而言之者,陈器从此茵乡北为次第,故言之,故郑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是也。
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
[疏]“苞二”。○注“所以”至“之肉”。○释曰:下文既设遣奠,而云“苞牲取下体”,故知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也。
筲三,黍、稷、麦。筲,畚种类也。其容盖与簋同一觳也。
[疏]“筲三黍稷麦”。○注“筲畚”至“觳也”。○释曰:案下记云“菅筲三”,则筲以菅草为之。筲三各盛一种,黍、稷、麦也。云“筲,畚种类也”者,旧说云畚器所以盛种,此筲与畚盛种同类,故举以为况也。云“其容盖与簋同一觳也”者,案《考工记》“瓬人为簋,实一觳”,又云“豆实三而成觳”。案昭三年晏子云:“四升曰豆”,豆实三而成觳,则觳受升二升。此筲与簋同盛黍稷,知受一觳升二升,约同之,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
瓮三,醯、醢、屑,幂用疏布。瓮,瓦器,其容亦盖一觳。屑,姜桂之屑也。《内则》曰:“屑桂与姜。”幂,覆也。今文幂皆作密。
[疏]“瓮三”至“疏布”。○注“瓮瓦”至“作密”。○释曰:云“瓮,瓦器”者,以瓮与甒等字从缶瓦,故知是瓦器。云“其容亦盖一觳”者,《聘礼》记“致饔饩”云瓮斗二升,则此瓮约同之,故云“盖”以疑之也。知屑是姜桂者,以其与《内则》“屑桂与姜”同云屑,故引《内则》为证也。
甒二,醴、酒,幂用功布。甒亦瓦器也。古文甒皆作庑。
[疏]“甒二”至“功布”。○注“甒亦”至“作庑”。○释曰:谓二者,所盛须继瓮三而陈之,言亦瓦器,亦上瓮三也。
皆木桁,久之。桁,所以庪苞屑瓮甒也。久,当为灸。灸谓以盖案塞其口。每器异桁。
[疏]“皆木桁久之”。○注“桁所”至“异桁”。○释曰:云“皆木桁,久之”者,则自苞屑以下,皆塞之置於木桁也。若然,既皆久塞,而瓮甒独云幂者,以其苞筲之等燥物,宜苞塞之而无幂。瓮甒湿物,非直久塞其口,又加幂覆之。云“久当为灸,灸谓以盖案塞其口”者,此亦如上设重鬲,亦与之同,故读从灸也。云“每器异桁”者,以其言皆木桁,故知每器别桁也。
用器,弓矢、耒耜、两敦、两杅、槃、匜。匜实于槃中,南流。此皆常用之器也。杅,盛汤浆。槃匜,盥器也。流,匜口也。今文杅为桙。
[疏]“用器”至“南流”。○注“此皆”至“为桙”。○释曰:谓常用之器,弓矢,兵器;耒耜,农器;敦杅,食器;槃匜,洗浴之器,皆象生时而藏之也。
无祭器,士礼略也。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
[疏]“无祭器”。○注“士礼”至“器也”。○释曰:知“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者,案《檀弓》云:“宋襄公葬其夫人,醯醢百瓮。曾子曰:既曰明器矣,而又实之。”注云:“言名之为明器,而与祭器皆实之,是乱鬼器与人器。”以此而言,则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士礼略,无祭器,空有明器而实之。大夫以上,尊者备,故两有。若两有,则实祭器,不实明器。宋襄公既两有,而并实之,故曾子非之。
有燕乐器可也。与宾客燕饮用乐之器也。
[疏]“有燕乐器可也”。○注“与宾”至“器也”。○释曰:言“可”者,许其得用,故云“可也”。云“与宾客燕饮用乐之器也”者,则升歌有琴瑟,庭中有特县,县磬也。
役器,甲、胄、干、笮。此皆师役之器。甲,铠。胄,兜鍪。干,楯。笮,矢箙。
[疏]“役器甲胄干笮”。○注“此皆”至“矢箙”。○释曰:此役器中有干笮,无弓矢,示不用,故不具。上用器是常用之器,故具陈之也。云“甲,铠。胄,兜鍪”者,古者用皮,故名甲胄,后代用金,故名铠,兜鍪随世为名故也。但上下役用之器,皆粗沽为之,故下记云:“弓矢之新沽功。”注云:“设之宜新,沾示不用。”弓矢云沽,馀虽不言,皆沽可知也。但此笮是送死之具,下记云“荐乘车,鹿浅幦,干、笮、革靾”者,是魂车所载,象生者,与此别也。
燕器,杖、笠、翣。燕居安体之器也。笠,竹{⺮洿}盖也。翣,扇。
[疏]“燕器杖笠翣”。○注“燕居”至“翣扇”。○释曰:云“燕居安体之器也”者,以杖者,所以扶身;笠者,所以御署;翣者,所以招凉,而在燕居用之,故云燕居安体之器也。云“笠,竹{⺮洿}盖也”者,{⺮洿},竹青之皮,以竹青皮为之。
彻奠,巾席俟于西方,主人要节而踊。巾席俟於西方,祖奠将用焉。要节者,来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妇人踊。彻者,由明器北,西面。既彻,由重南东。不设於序西南者,非宿奠也。宿奠必设者,为神冯依之久也。
[疏]“彻奠”至“而踊”。○注“巾席”至“久也”。○释曰:自此尽“入复位”,论还车为祖奠之事。此彻迁祖奠者,为将还迁车,更设祖奠。云“巾席俟於西方,祖奠将用焉”者,以下经云“祖还车”,还车讫,布席设祖奠,则布此巾席也,故巾席俟祖奠在西方也。云“节者,来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妇人踊”者,案上篇彻小敛、大敛奠时,皆升自阼阶,丈夫踊,降自西阶,妇人踊。今奠在庭,无升降之事,直有来往,经云“要节而踊”,明来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妇人踊。但此经直云主人要节,知有妇人亦踊者,以下经彻祖奠时云:“彻者入,丈夫踊,设于西北,妇人踊。”注云:“犹阼阶升时也。彻设於柩车西北,亦犹序西南。”是男子、妇人并有踊文。则知此要节踊内,亦兼妇人也。云“彻者,由明器北,西面。既彻,由重南东”者,凡奠於堂室者,皆升自阼阶,降自西阶。奠於庭者,亦由重北,东方来陈,由重北而西,彻讫,由重南而东,象升自阼阶,降自西阶也。但设奠於柩车西而东面,则彻者由奠东而西面彻之也。云“不设于序西南者,非宿奠也”者,以其大敛、小敛奠,及夕奠,乃皆经宿,故皆设之于序西南,为神冯依。此迁祖奠,旦始设之,今日侧彻之,未经宿既彻,故不设于序西南也。
袒。为将袒变。
[疏]“袒”。○注“为将袒变”。○释曰:下经“商祝御柩乃祖”,是将祖,故此主人袒,袒即变也。
商祝御柩,亦执功布居前,为还柩车为节。
[疏]“商祝御柩”。○注“亦执”至“为节”。○释曰:云“商祝御柩”者,谓居柩车之前,却行诏倾亏,使执披人知其节度。云“亦执功布”者,下经商祝执功布,以御柩执披,故此亦如之,故执布。
乃祖。还柩乡外,为行始。
[疏]“乃祖”。○注“还柩”至“行始”。○释曰:商祝既执功布,为御乃还,柩车使辕乡外也。祖者,始也。为行始去载处而已也。
踊,袭,少南,当前束。主人也。柩还则当前束南。
[疏]“踊袭”至“前束”。○注“主人”至“东南”。○释曰:前袒为祖变,今既祖讫,故踊而袭。云“主人也”者,前袒是主人,则此袭亦主人也。经云“少南”,郑云“则当前东南”者,以其车未还之时,当前束近北,今还车,亦当前束少南。
妇人降,即位于阶閒。为柩将去有时也。位东上。
[疏]“妇人”至“阶閒”。○注“为柩”至“东上”。○释曰:“妇人降”者,以柩还乡外阶閒空,故妇人从堂上降在阶閒。云“为柩将去有时”者,去有时,即明旦遣而行之是时也,今此为行始也。云“位东上”者,以堂上时,妇人在阼阶西面,统於堂下男子,今柩车南迁,男子亦在车东,故妇人降亦东上,统于男子也。妇人不乡车西者,以车西有祖奠,故辟之,在车后。
祖,还车不还器。祖有行渐,车亦宜乡外也。器之陈,自已南上。
[疏]“祖还车不还器”。○注“祖有”至“南上”。○释曰:祖还车者,为载时乡北,今为行始,故须还乡南,故郑云“祖有行渐,车亦宜乡外也”。“不还器”者,郑云“器之陈,自已南上”,南上者,即上文“茵”,下注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是也。
祝取铭,置于茵。重不藏,故於此移铭加於茵上。
[疏]“祝取铭置于茵”。○注“重不”至“茵上”。○释曰:初死,为铭置于重,启殡,祝取铭置于重,祖庙又置于重,今将行置于茵者,重不藏,拟埋于庙门左茵,是入壙之物,铭亦入壙之物,故置于茵也。是以郑云“重不藏,故於此移铭加於茵上”也。士无廞旌,唯有乘车所建摄盛之旃,并此铭旌而已。大夫以上有廞旌,通此二旌,则皆备三旌也。
二人还重,左还。重与车马还相反,由便也。
[疏]“二人还重左还”。○注“重与”至“便也”。○释曰:云“重与车马还相反,由便也”者,以车马至中庭之东,以右还,乡门为便。重在门内,面乡北,人在其南,以左还,乡门为便。是以二者虽相反,各由其便。
布席,乃奠如初,主人要节而踊。车已祖,可以为之奠也,是之谓祖奠。
[疏]“布席”至“而踊”。○注“车已”至“祖奠”。○释曰:云“主人要节而踊”者,祖奠既与迁祖奠同车西,又皆从车而来,则此要节而踊,一与迁祖奠同。云“车已祖,可以为之奠也”者,奠本为柩设,其柩未安,不得设奠。今车已还,名之为祖尸柩已定。可以为奠也。云“是之谓祖奠”者,下记云“祝馔祖奠于主人之南”,是谓彼祖奠。
荐马如初。柩动车还,宜新之也。
[疏]“荐马如初”。○注“柩动”至“之也”。○释曰:上已荐马,今又荐马者,以柩车动而乡南,为行始宜新之,故“荐马如初”也。
宾出,主人送。有司请葬期。亦因在外位时。
[疏]“宾出”至“葬期”。○注“亦因在外位时”。○释曰:云“亦因在外位时”者,亦上启期,祖期事毕,在外位,故此亦因事毕,出在外位时,请葬期也。
入,复位。主人也,自死至於殡,自启至於葬,主人及兄弟恒在内位。
[疏]“入复位”。○注“主人”至“内位”。○释曰:云“主人”者,以其送宾据主人,今送宾讫,入复位,明主人也。云“自死至於殡,自启至於葬,主人及兄弟常在内位”者,自死至於殡在内位,在殡宫中;自启至於葬在内位,据在祖庙中,处虽不同,在内不异,故总言之。云在内位者,始死未小敛已前,位在尸东,小敛后,位在阼阶下,若自启之后,在庙位,亦在阼阶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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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三十九 既夕礼第十三
卷三十九 既夕礼第十三
公赗,玄纁束,马两。公,国君也。赗,所以助主人送葬也。两马,士制也。《春秋传》曰:宋景曹卒,鲁季康子使冉求赗之以马,曰:其可以称旌繁乎?
[疏]“公赠”至“马两”。○注“公国”至“繁乎”。○释曰:自此尽“入复位杖”,论国君赗法之事。云“公,国君也”者,公及大夫皆有臣,臣皆尊其君,呼之曰公,故《左氏传》伯有之臣曰:“吾公在壑谷。”今此云公,则国君,非大夫君也。以下云“主人释杖,迎于庙门外”,与《丧大记》如此迎送者,皆据国君也。云“赗,所以助主人送葬也”者,案两小《传》皆云:车马曰赗,施于生及送死者,故云助主人送葬者也。是以下注云“赗奠於死生两施”是也。云“两马,士制也”者,谓士在家常乘之法。若出使及征伐,则乘驷马,其大夫以上则常乘驷马,故郑驳异义云天子驾驷。《尚书·康王之诰》康王始即位,云诸侯“皆布乘黄朱”;《诗》云“驷騵彭彭”,武王所乘;《鲁颂》云“六辔耳耳”,僖公所乘;《小雅》云“驷牡騑騑”,大夫所乘;是大夫以上驾驷之文也。引《春秋》者,《左氏传》哀公二十三年春,“宋景曹卒”,注云:“景曹,宋元公夫人小邾女,季桓子外祖母。”又云:“季康子使冉有吊,且送葬,曰:敝邑有社稷之事,使肥与有职竞焉,是以不得助执紼,使求从舆人。”注云:“舆,众也。”又云:“曰:以肥之得备弥甥也。”注云:“弥,远也。康子父之舅氏,故称弥甥。”又云:“有不腆先人之产马,使求荐诸夫人之宰,其可以称旌繁乎!”注云:“称,举也。繁马饰繁缨也。”引之者,证公有赗马助人之事。
摈者出请,入告。主人释杖,迎于庙门外,不哭,先入门右,北面,及众主人袒。尊君命也。众主人自若西面。
[疏]“摈者”至“人袒”。○注“尊君”至“西面”。○释曰:云“尊君命也”者,谓释杖迎入,是尊君命也。故下文宾赗,摈者出告须,注云“不迎”。则此经皆是尊君命,故郑无所指属君命,故郑解经“不哭”。又前文袒袭皆据主人,此则众主人亦袒,亦是尊君命。云“众主人自若西面”者,以其主人一人迎宾入门,门东而右,其馀众主人不迎宾,明自若常位,柩东西面可知也。
马入设。设於庭,在重南。
[疏]“马入设”。○注“设於庭在重南”。○释曰:以马是庭实,故云“设於庭”。知“在重南”者,以庭实法,皆参分庭一在南设之,又重北陈,明器不得设马,故知在重南也。
宾奉币,由马西当前辂,北面致命。宾,使者。币,玄纁也。辂,辕缚,所以属引。由马西,则亦当前辂之西,於是北面致命,得乡柩与奠。柩车在阶閒少前,参分庭之北,辂有前后。
[疏]“宾奉”至“致命”。○注“宾使”至“前后”。○释曰:云“宾,使者”,案此使者即士也。知者,《士丧礼》“君使人吊”,注:“使人,士也,礼使人各以其爵。”故知是士也。云“辂,辕缚,所以属引”者,谓以木缚於柩车辕上以属引,於上而挽之,故名辕缚也。云“由马西,则亦当前辂之西”者,以经直云“当前辂”,不言辂之东西及前后,郑以义言之,以其马在重南,当门,柩车在阶閒少南,亦当门,宾由马西北行,当前辂致命,明在辂西可知。云“於是北面致命,得乡柩与奠”者,以宾当辂西,经云“北面致命”,明当奠柩之南,北面,是得乡柩与奠也。云“柩车在阶閒少前,参分庭之北”者,案下记云“遂匠纳车于阶閒”,是柩车在阶閒也。云少前者,上经祖还车讫,云“妇人降,即位于阶閒”,明柩车少南,是少前也。云参分庭之北者,以其中庭陈明器,不得在中庭,故知在参分庭之北,谓参分庭在北分之北,此解宾“致命”之处。云“辂有前后”者,以经云前辂,明有后,以对前,故知辂有前后也。
主人哭,拜稽颡,成踊。宾奠币于栈左服,出。栈,谓柩车也。几士车制无漆饰,左服,象授人授其右也。服,车箱。今文栈作輚。
[疏]“主人”至“服出”。○注“栈谓”至“作輚”。○释曰:“主人哭拜”者,仍於门右北面,以宾致命讫,遂哭拜也。云“成踊”者,三者三,凡九踊。云“栈谓柩车也,凡士车制无漆饰”者,此栈车即柩车,以其宾由辂西而致命。云“奠币於栈”者,明此栈车、柩车即蜃车,四轮迫地,无漆饰,故言栈也。云“左服,象授人授其右也”者,案《聘礼》宰授使者圭时,云“同面”,使者在左,宰在右,而授其右也。此车南乡,以东为左,尸在车上,以东为右,故授左服,容授尸之右也。
宰由主人之北,举币以东。柩东,主人位。以东,藏之。
[疏]“宰由”至“以东”。○注“柩东”至“藏之”。○释曰:云“柩东,主人位”者,解经“由主人之北”,以币在车东,主人在车东,故宰由主人位北,而乡左服上取币,以东藏之於内也。但此时主人仍在门东,北面,此位虽无主人,既有定位,故宰由位北而取币,不得履主人之位,故由主人之北也。
士受马以出。此士谓胥徒之长也。有勇力者受马。《聘礼》曰“皮马相閒”可也。
[疏]“士受马以出”。○注“此士”至“可也”。○释曰:云“此士谓胥徒之长也,有勇力者受马”,不得为属士,以其受币者宜尊,受马者宜卑,故知受马是胥徒之长,以其受马,故知有勇力者也。若然,《婚礼》记云:“士受皮。”注云士谓中士、下士不为胥徒者。彼主人亲受币,明受皮非胥徒,是正士也。引《聘礼》者,欲见此用皮亦可也。
主人送于外门外,拜,袭,入复位,杖。
[疏]“主人”至“位杖”。○释曰:主人既送宾,还入庙门,车东复位杖也。
宾赗者将命。宾,卿大夫士也。
[疏]“宾赗者将命”。○注“宾卿大夫士也”。○释曰:自此尽“知生者赙”,论宾及兄弟赙奠之事。云“宾,卿大夫士也”者,以其上云君,下有兄弟,则此宾是国中三卿、五大夫、二十七士可知。言“将命”者,身不来,遣使者将命告主人。
摈者出请,入告,出告须。不迎,告曰:“孤某须。”
[疏]注“不迎”至“某须”。○释曰:案《杂记》诸侯使卿吊邻国诸侯,主人使摈者告宾云:“孤某须矣。”故引之为义。
马入设。宾奉币,摈者先入,宾从,致命如初。初,公使者。主人拜于位,不踊。柩车东位也。既启之后,与在室同。
[疏]注“柩车”至“室同”。○释曰:云“既启之后,与在室同”者,案上篇始死时,云庶兄弟襚,使人以将命于室,主人拜于位。此主人亦拜于位,俱是不为宾出,故云与在室同。至于有君命,亦出迎也。
宾奠币如初,举币,受马如初。摈者出请。宾出在外,请之,为其复有事。
[疏]注“宾出”至“有事”。○释曰:云“宾出在外,请之,为其复有事”者,以其宾既行赗讫,出更请之,为其复有事。若无事,宾报事毕,送去也。
若奠,宾致可以奠也。
[疏]“若奠”。○注“宾致可以奠也”。○释曰:谓宾不辞,此释所致之物,或可堪为元缺一字奠於祭祀者也。
入告,出,以宾入。将命如初。士受羊如受马,又请。士亦谓胥徒之长。又,复也。
[疏]注“士亦”至“复也”。○释曰:以其受羊与马,同是畜类,故知亦胥徒之类。但受羊不须勇力,故郑不言也。
若赙,赙之言,补也,助也,货财曰赙。
[疏]“若赙”。○注“赙之”至“曰膊”。○释曰:云“货财曰赙”者,《公羊传》文也。
入告。主人出门左,西面。宾东面将命。主人出者,赙主施於主人。
[疏]注“主人”至“主人”。○释曰:郑知“施於主人”者,以下经云“知生者赙”,是施於主人也。案《春秋》文五年春,“王使荣叔归含,且赗”。《传》讥一人兼二事。此宾所以兼事者,彼讥一人独行,不与介各行,故讥。若《杂记》云上客吊,即其介各行含、襚、赗,则不讥。则卿大夫士礼,一人行数事可也。
主人拜,宾坐委之。宰由主人之北,东面举之,反位。坐委之,明主人哀戚,志不在受人物。反位,反主人之后位。
[疏]注“坐委”至“后位”。○释曰:郑知“反位,反主人之后位”者,以主人在门东西面,而云“宰由主人之北”,乡宾奠币之处举币,明宰位在主人之后,故得由主人之北,西行,是以宰位在主人之后也。
若无器,则捂受之。谓对相授,不委地。
[疏]“若无”至“受之”。○注“谓对”至“委地”。○释曰:以堂上授有并受法,以其在门外,若有器盛之,则坐委於地。若无器,则对面相授受,故云“捂受之”,捂即选也,对面相逢受也。
又请,宾告事毕,拜送,入。赠者将命。赠,送。摈者出请,纳宾如初。如其入告,出告须。
[疏]注“如其”至“告须”。○释曰:谓如上宾赗时,摈者出请,入告,出告须也。
宾奠币如初。亦於栈左服。若就器,则坐奠于陈。就犹善也。赠无常,唯玩好所有。陈,明器之陈。
[疏]“若就”至“于陈”。○注“就犹”至“之陈”。○释曰:知“赠无常”者,案下记云“凡赠币无常”,注云:“宾之赠也。玩好曰赠,在所有。”言“玩好”者,谓生时玩好之具,与死者相知,皆可以赠死者,故此经云“若就器则坐奠于陈”者,就器则是玩好之器也。云“陈,明器之陈”者,以其庙中所陈者唯明器,即陈于车之西以外,或言荐,或言设,无言陈者,故指明器而言也。
凡将礼,必请而后拜送。虽知事毕犹请,君子不必人意。
[疏]“凡将”至“拜送”。○注“虽知”至“人意”。○释曰:云“君子不必人意”者,义取孔子云“无必,无固”之言也。
兄弟,赗、奠可也。兄弟,有服亲者,可且赗且奠,许其厚也。赗奠於死生两施。
[疏]“兄弟赗奠可也”。○注“兄弟”至“两施”。○释曰:知“兄弟,有服亲”者,《丧服传》云:“凡小功以下为兄弟。”既言兄弟,明有服亲者也。知非大功以上者,以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无致赗奠之法。云“可且赗且奠,许其厚也”者,若然,此所知许其赗,不许其奠,兄弟许其贰赗兼奠,而上经亦宾而有赗、有奠、有赙三者,彼亦不使并行俱见之。见三礼之中,有则任行其一,故总见之。云“赗奠於死生两施”者,以下经云“知死者赠,知生者赙”,注云:“各主於所知。”此赗奠不偏言所主,明於生死两施也。
所知,则赗而不奠。所知,通问相知也,降於兄弟。奠,施於死者为多,故不奠。
[疏]“所知”至“不奠”。○注“所知”至“不奠”。○释曰:云“所知,通问相知也”者,言所知,明是朋友通问相知。言“降於兄弟”者,许赗不许奠也。云“奠,施於死者为多,故不奠”者,但赗与奠皆生死两施,其奠虽两施,施於死者为多,知者,以其言奠为死者而行,故知元缺一字所知为疏不许行之也。
知死者赠,知坐者赙。各主於所知。
[疏]“知死”至“为赙”。○注“各主於所知”。○释曰:云“各主於所知”者,以其赠是玩好施於死者,故知死者行之。赙是补主人不足,施於生者,故知生者行之,是各施於所知也。
书赗於方,若九,若七,若五。方,板也。书赗奠赙赠之人名与其物於板。每板若九行,若七行,若五行。
[疏]“书赗”至“若五”。○注“方版”至“五行”。○释曰:以宾客所致,有赙、有赗、有赠、有奠,直云“书赗”者,举首而言,但所送有多少,故行数不同。
书遣於策。策,简也。遣犹送也。谓所当藏物茵以下。
[疏]“书遣於策”。○注“策简”至“以下”。○释曰:云“策,简”者,编连为策,不编为简,故《春秋左氏传》云南史氏执简以往,上书赗云方,此言书遣於策,不同者,《聘礼》记云“百名以上书於策,不及百名书於方”,以宾客赠物名字少,故书於方,则尽遣送死者。明器之等并赠死者玩好之物,名字多,故书之於策。策书明器之物,应在上文,而於此言之者,遣中并有赠物,故在宾客赠贿与赗之下特书也。
乃代哭如初。棺柩有时将去,不忍绝声也。初,谓既小敛时。
[疏]“乃代哭如初”。○注“棺柩”至“敛时”。○释曰:案《丧大记》大夫以上官代哭,士无官,以亲疏代哭。云“初谓既小敛时”者,案《丧大记》小敛之后乃代哭,初死直主人哭不绝声,士二日小敛,小敛主人懈怠,容更代而哭也。
宵,为燎于门内之右。为哭者为明。
[疏]“宵为”至“之右”。○注“为哭者为明”。○释曰:燎,大烛,必於门内之右门东者,奠於柩车西,鬼神尚幽闇,不须明。柩车东有主人,阶閒有妇人,故於门右照之,为明而哭也。
厥明,陈鼎五于门外,如初。鼎五,羊、豕、鱼、腊、鲜兽各一鼎也。士礼,特牲三鼎,盛葬奠加一等,用少牢也。如初,如大敛奠时。
[疏]“厥明”至“如初”。○注“鼎五”至“奠时”。○释曰:自此尽“主人要节而踊”,论葬日之明,陈大遣奠於庙门外之事。知五鼎是“羊豕鱼腊鲜兽各一鼎”者,以下经云羊左胖,豕亦如之,鱼、腊、鲜兽皆如初,与少牢礼同,故知也。云“士礼,特牲三鼎”者,《特牲馈食礼》陈三鼎,故知也。云“盛葬奠加一等,用少牢也”者,以其常祭用特牲,今大遣奠与大夫常祭用少牢,同是盛此葬奠,故加一等用少牢也。云“如初,如大敛奠时”者,以其上迁祖奠时,云如殡谓如大敛,明此云如初亦如大敛,在庙门外及东方之馔也。虽如大敛,鼎数仍不同,以其大敛三鼎,此则五鼎。然大小敛时无黍稷,朔月则有黍稷,此葬奠又无黍稷者,大敛前无黍稷者,以其初死,至朔月乃有之,故郑注云至此乃有黍稷。今葬奠更无黍稷者,以其始死至殡,自启至葬,其礼同,故无黍稷亦同也。凡牢鼎数或多或少不同,若用特豚者,或一鼎,或三鼎,若《士冠礼》醮子及《婚礼》盥馈并小敛之奠,与朝祢之奠皆一鼎也。三鼎者,《婚礼》同牢,《士丧》大敛朔月迁祖及祖奠,皆三鼎,而以鱼、腊配之是也。其用少牢者,或三鼎,或五鼎,三鼎者,则《有司彻》云:“陈三鼎,如初。”以其绎祭杀之於正祭,故用少牢而鼎三也。五鼎者,少牢五鼎,大夫之常事,此葬奠,士摄之奠用少牢,亦五鼎。《聘礼》致飧,众介皆少牢,亦五鼎。《玉藻》诸侯朔月少牢,亦五鼎。其用大牢者,或七,或九,或十,或十二。其云七鼎九鼎者,《公食大夫》下大夫大牢鼎七,上大夫鼎九是也。鼎十与十二者,《聘礼》致飧於宾,饪一牢,鼎九,羞鼎三,是十二也。又云上介饪一牢,鼎七,羞鼎三,是其十。若然,案《郊特牲》云“鼎俎奇而笾豆偶”,以象阴阳,鼎有十与十二者,以其正鼎与陪鼎各别,数则为奇数也。
其实:羊左胖,反吉祭也。言左胖者,体不殊骨也。
[疏]“其实羊左胖”。○注“反吉”至“骨也”。○释曰:云“反吉祭也”者,以其《特牲》、《少牢》吉祭皆升右胖,此云“左胖”,故云反吉祭也。云“言左胖者,体不殊骨也”者,既言左胖,则左边共为一段,故云体不殊骨。虽然,下云“髀不升”,则除髀以下,䏝胳仍升之,则与上肩胁脊别升,则左胖仍为三段矣。而云体不殊骨,据脊胁以上,䏝胳已下,共为一,亦得为体不殊骨也。
髀不升,周贵肩贱髀。古文髀作脾。
[疏]“髀不升”。○注“周贵肩贱髀”。○释曰:云“髀不升”者,则䏝已上去之,取䏝胳已下。云“周贵肩贱髀”者,案《祭统》云:“殷人贵髀,周人贵肩。”故云髀不升。
肠五,胃五,亦盛之也。
[疏]“肠五胃五”。○注“亦盛之也”。○释曰:“亦盛之”者,以其不用《特牲》,而用《少牢》,是盛葬奠。案《少牢》用肠三,胃三,今加至五,亦是盛此奠也。
离肺。离,扌奎。
[疏]“离肺”。○注“离扌奎”。○释曰:此非直升肠胃,又升离肺者,案《少仪》云“牛羊之肺,离而不提心”,注云:“提犹绝也。奎刂离之,不绝中央少者,使易绝以祭耳。”此为食而举,亦名举肺也。
豕亦如之,豚解,无肠胃。如之,如羊左胖,髀不升,离肺也。豚解,解之如解豚,亦前肩、后肫、脊、胁而已。无肠胃者,君子不食溷腴。
[疏]“豕亦”至“肠胃”。○注“如之”至“溷腴”。○释曰:云“亦如之”,郑云“如之,如羊左胖,髀不升,离肺也”者,谓豕与羊同者左胖,虽同,仍与羊异,以其羊则体不殊骨,上下共为二段,此豕之左胖则为四段矣,故别云“豚解”。豚解总有七段,今取左胖仍为四段矣。云“亦前肩、后肫、脊、胁而已”者,郑欲为四段与羊异也。云“君子不食溷腴”者,《礼记·少仪》文。彼郑注云:“谓犬豕之属,食米穀者也。腴有似人秽。”引之者,证不取肠胃之义也。
鱼、腊,鲜兽,皆如初。鲜,新杀者,士腊用兔。加鲜兽而无肤者,豕既豚解,略之。
[疏]“鱼腊”至“如初”。○注“鲜新”至“略之”。○释曰:云“士腊用兔”者,谓此腊是其乾者。云“鲜,新杀”者,二者皆用兔。必知“士腊用兔”者,虽无正文,案《少牢礼》,大夫腊用麋,郑云:“大夫用麋,士用兔与?”以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此亦云士腊用兔,虽不云与,亦同疑可知。但士腊宜小,故疑用兔也。云“加鲜兽而无肤”者,豕既豚解略之者,以葬奠用少牢,摄盛则当有肤,与少牢同以豕,既豚解四段,丧事略,则无肤者,亦略之而加鲜兽也。
东方之馔:四豆,脾析、蜱醢、葵菹、蠃醢;脾,读为鸡脾<月此>之脾。脾析,百叶也。蜱,蜯也。今文蠃为蜗。
[疏]“东方”至“蠃醢”。○注“脾读”至“为蜗”。○释曰:陈鼎既讫,又陈东方之馔于主人之南,前辂之东,其豆有四:脾析一,蜱醢二,葵菹三,蠃醢四。案《周礼》郑注《醢人》云:“细切为诽齑,全物若<月枼>为菹。”又云“齑菹之称,菜肉通。”又经不云菹者,类皆是齑,则此经云“脾析”者,即齑也。云“脾读为鸡脾肶之脾”者,郑读之,欲见此脾虽与脾肾之脾同,正谓百叶名为脾析,故读音从鸡脾肶之脾。时俗有此语,故读从之也。案《醢人》注云:“脾析,牛百叶也。”此不云牛者,彼天子礼,容有牛,此用少牢无牛,当是羊百叶,故不云牛也。云“蜱,蜯也”者,即蛤也,知蜱即蛤者,以《周礼·醢人》云“螷醢”,注云:“螷,蛤也。”此注云蜱,蜯也。以蜱、螷是一物,故知蜱蜯即螷蛤也。
四笾:枣、糗、栗、脯;糗,以豆糗粉饵。
[疏]“四笾枣糗栗脯”。○注“糗以豆糗粉饵”。○释曰:云“糗,以豆糗粉饵”者,案《笾人》云:“羞笾之实,糗饵粉餈。”郑云“此二物皆粉,稻米、黍米所为也。合蒸曰饵,饼之曰餈。糗者,捣粉熬大豆为饵,餈之粘著以粉之耳。饵言糗,餈言粉,互相足”者,此本一物,饵言糗,谓熬之亦粉之;餈言粉,捣之亦糗之。不言互文而云互相足者,凡言互文者,是二物各举一边而省文,故云互文。此糗与粉唯一物分为二,文皆语不足,故云互相足也。又案《笾人》羞有二边,糗饵及粉餈。此经直言糗,则举糗以见饵,而无餈,故郑云糗以豆糗粉饵也。
醴、酒。此东方之馔,与祖奠同,在主人之南,当前辂,北上,巾之。
[疏]“醴酒”。○注“此东”至“巾之”。○释曰:郑知义然者,案下记云:“祝馔祖奠于主人之南,当前辂,北上,巾之。”注云:“既祖祝乃馔。”以此言之,祝馔祖奠即是还柩乡外,乃馔之于主人之南,自还柩车,至此馔葬奠,柩车未动,则此葬奠,东方之馔亦馔于主人之南,当与前同处,故注云“与祖奠同,在主人之南”。但祖奠与大敛奠同二豆二笾,此葬奠四豆四笾,笾豆虽不同,而同处耳。云“北上”者,盖两甒在北,次南馔四豆,豆南馔四笾也。
陈器。明器也。夜敛藏之。
[疏]“陈器”。○注“明器”至“藏之”。○释曰:陈馔已讫,又陈明器也。本作夜敛,適似写误,云“適敛”者,以其上朝祖之日已陈明器,此复陈之者,由朝祖至夜敛藏之,至此厥明更陈之也。
灭燎。执烛,侠辂,北面。炤彻与葬奠也。
[疏]“灭燎至北面”。○注“炤彻与葬奠也”。○释曰:昨日朝祖,日至夕云“宵为燎于门内之右”,至此灭燎。既灭,二人执烛侠辂北面,一人在辂东,一人在辂西,辂西者炤祖奠,辂东者炤葬奠之馔,故注云“炤彻与葬奠也”。
宾入者,拜之。明自启至此,主人无出礼。
[疏]“宾入者拜之”。○注“明自”至“出礼”。○释曰:此时有吊葬之宾,主人皆不出迎,但在位拜之。所以不出迎者,既启之后,既睹尸柩,不可离位以迎宾,唯有君命乃出,故注云“明自启至此,主人无出礼”也。
彻者入,丈夫踊。设于西北,妇人踊。犹阼阶升时也,亦既盥乃入。入由重东,而主人踊,犹其升也。自重北西面而彻,设於柩车西北,亦由序西南。
[疏]“彻者”至“人踊”。○注“犹阼”至“西南”。○释曰:云“彻者入”者,谓将设葬奠,先彻祖奠,故云彻者入。入谓祝与执事彻祖奠者,亦既盥乃入,由重东而主人踊,至彻讫,设柩车西北,则妇人踊也。云“犹阼阶升”者,谓彻小敛奠者,门外盥讫,入,升自阼阶,丈夫踊。今彻者亦门外盥讫,入由重东,主人踊,故云“犹其升”也。云“自重北西面而彻,设於柩车西北,亦犹序西南”者,此彻祖奠设於柩车西北,亦犹小敛、大敛、朔月奠设于序西南也。
彻者东。由柩车北,东適葬奠之馔。
[疏]“彻者东”。○注“由柩”至“之馔”。○释曰:以其彻讫当设葬,奠故彻者由柩车北,东適葬奠之馔,取而设于柩车西也。知由柩车北而东者,以其彻者设于柩车西北而云彻者东,若柩车南不得云彻者东,故知在柩车北,东行也。
鼎入。举入陈之也。陈之盖於重东北,西面北上如初。
[疏]“鼎入”。○注“举入”至“如初”。○释曰:以其彻者既祖,当设葬奠,故五鼎皆入陈也。云“陈之也,盖於重东北西面北上如初”者,以其上篇小敛奠,举鼎入阼阶前,西面错。大敛奠云举鼎入西面,北上。又朔月奠云鼎入皆如初。其迁祖奠云陈鼎皆如殡,则皆在阼阶下西面,北上。今此但云“鼎入”,不言如初,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既疑而知在东北西面北上者,以其奠祭在室,掌设者皆陈鼎於阼阶下西面,如大、小敛,故知也。
乃奠,豆西上,綪。笾,蠃醢南,北上,綪。笾蠃醢南,辟醴酒也。
[疏]“乃奠”至“上綪”。○注“笾蠃”至“酒也”。○释曰:云“笾蠃醢南,辟醴酒也”者,如上所馔,则先馔脾析於西南,次北脾醢,次东葵菹,次南蠃醢,陈设要方,则四笾宜亦设於脾析,已南綪之为次。今不於脾析已南为次,而发蠃醢已南为次,故知辟醴酒。醴酒当设在脾析之南可知也。
俎二以成,南上,不綪,特鲜兽。成犹并也。不綪者,鱼在羊东,腊在豕东。古文特为俎。
[疏]“俎二”至“鲜兽”。○注“成犹”至“为俎”。○释曰:知俎二以并不綪者,若綪,则宜先设羊於西南,次北设豕,次东设鱼,次南设腊。今於西南设羊,次北豕,以鱼设于羊东,设腊于鱼北,还从南为始,是不綪也。其鲜兽在北,北无偶,故云“特”也,是以郑云“不綪者鱼在羊东,腊在豕东”也。
醴酒在笾西,北上。统於豆也。
[疏]“醴酒”至“北上”。○注“统於豆也”。○释曰:云“统於豆”者,豆即脾析也。以其云“北上”,上谓二甒,醴酒继豆言北上,故云统於豆也。
奠者出,主人要节而踊。亦以往来为节。奠由重北西,既奠,由重南东。
[疏]“奠者”至“而踊”。○注“亦以”至“南东”。○释曰:自上已来,堂下设奠、彻奠皆云“主人要节而踊”,注皆云“往来为节”,此主人要节而踊,亦以往来为节。奠来时由重北而西,既奠由重南而东,此奠馔在辂之东,言由重北者,亦是由车前明器之北,乡柩车西设之,设讫,由柩车南而来者,礼之常也。
甸人抗重,出自道,道左倚之。还重不言甸人。抗重言之者,重既虞将埋之,言其官,使守视之。抗,举也。出自道,出从门中央也。不由闑东西者,重不反,变於恒出入。道左,主人位。今时有死者,凿木置食其中,树於道侧,由此。
[疏]“甸人”至“倚之”。○注“还重”至“由此”。○释曰:自此尽“彻者出踊如初”,论将葬重及车马之等,以次出之事。云“道左倚之”者,当倚於门东北壁。云“还重不言甸人”者,上云二人还重,不言甸人,至此乃言甸人也。云“重既虞将埋之”者,《杂记》文。彼注云:“就所倚处埋之。”但天子九虞,诸侯七虞,大夫五虞,士三虞,未虞以前,以重主其神。虞所以安神,虽未作主,初虞其神即安於寝,不假重为神主。又士大夫无木主,明亦初虞即埋之也。云“不由闑东西者,重不反,变於恒出入”者,恒出入则闑东闑西也。云“道左,主人位”者,《檀弓》云“重主道”,注云:“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则重主死者,故於主人之位埋之也。郑云“今时”以下者,引汉法,证重倚道左之事也。
荐马,马出自道,车各从其马,驾于门外,西面而俟,南上。南上,便其行也。行者乘车在前,道、槁序从。
[疏]“荐马”至“南上”。○注“南上”至“序从”。○释曰:云“南上”者,谓於门外之时南上。云“便其行也”者,以其葬於国北,在路则南上,上者常在前,故云便其行也。云“行者乘车在前,道槁序从”者,案下记云:“乘车载旃,道车载朝服,槁车载蓑笠。”是序从也。
彻者入,踊如初。彻巾,苞牲,取下体。苞者,象既飨而归宾俎者也。取下体者,胫骨象行,又俎实之终始也。士苞三个,前胫折取臂臑,后胫折取骼,亦得俎释三个。《杂记》曰:“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
[疏]“彻者”至“下体”。○注“苞者”至“为哀”。○释曰:云“苞者,象既飨而归宾俎者”也,案《杂记》文而言之。云“取下体者,胫骨象行”者,以父母将行乡壙,故取前胫后胫,下体行者以送之,故云象行也。云“又俎实之终始也”者,此盛葬奠用少牢,其载牲体亦当与少牢同。案《少牢》载俎云:“肩臂臑䏝骼在两端。”又云“肩在上”,以此言之,则肩臂臑在俎上端,为俎实之始,䏝胳在俎下端,为俎实之终。今取此两端胫骨,包以归父母,直取胫骨为象行,又两端为俎实之终始也。云“土包三个”者,自上之差。案《檀弓》云:“国君七个,遣车七乘,大夫五个,遣车五乘。”注云:“人臣赐车马者,乃得有遣车。遣车之差,大夫五,诸侯七,则天子九。诸侯不以命数,丧数略也。个,谓所包遣奠牲体之数也。《杂记》曰:遣车视牢具。”彼注云:“言车多少,各如所包遣奠牲体之数也。然则遣车载所包,遣奠而藏之者与?遣奠,天子大牢包九个,诸侯亦大牢包七个,大夫亦大牢包五个,士少牢包三个,大夫以上乃有遣车。”以此而言,士无遣车,则所包者不载于车,直持之而已。士有一包,而云包三个,郑又云个谓所包遣奠,则士一包之中有三个牲体,故云“前胫折取臂、臑,后胫折取骼”者。若然,大夫云遣车五乘,包五个,则一包之中有五个,五五二十五,一大牢而为二十五体。则亦取下体,前胫取臂、臑,后胫取骼,三牲有九体,又就九体折分为二十五个,五包,包各五个。诸侯亦大牢而包七个,天子亦一大牢,又加以马牲,牲别有三体,则十二体。就十二体中,细分为八十一个,九包,包各九个。大夫以上,皆不得全体,谓若《少仪》云大牢则以“牛左肩臂臑折九个”之类,亦为不全体也。云“亦得俎释三个”者,羊俎,上注云“体不殊骨也”,其脾又不升,则骼别为一段在俎。今前胫折取臂、臑,其肩仍著胖为一段,后胫折取骼,仍有肫一节在俎,则羊俎仍有两段在俎,豕则左胖,豚解为四段在俎。今前胫折取臂、臑,后胫折取骼,仍有四段在俎。若然,羊俎有二段,豕俎有四段,相通则二俎,俎有三段在,故得为俎释三个。案《特牲》“俎释三个”,注云:“为改馔於西北隅遗之。”则此奠虽不改,为馔西北隅留之,亦为分祷五祀也。引《杂记》者,案彼云:曾子谓或人曰:“吾子不见大飨乎?夫大飨,既飨,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也。”注云:“既飨归宾俎,所以厚之也。言父母家之主,今宾客之,是孝子哀亲之去也。”取此者,以证此包牲归父母,亦是宾客父母之事也。
不以鱼腊。非正牲也。
[疏]“不以鱼腊”。○注“非正牲也”。○释曰:云“非正牲也”者,正牲谓上三牲鱼腊。非正牲,故不以鱼腊载之,故云非正牲。
行器,目葬行明器在道之次。
[疏]“行器”。○注“目葬”至“之次”。○释曰:包牲讫,明器当行乡壙,故云“行器”。云“目葬行明器”者,即下云“茵包”已下是也,故云目葬行也。
茵、苞、器序从,如其陈之先后。
[疏]“茵包器序从”。○注“如其陈之先后”。○释曰:此直云“序从”者,序从即上文“器西南上茵包”已下是也。故此亦言茵包,以其为首故也。
车从。次器。
[疏]“车从”。○注“次器”。○释曰:上陈明器讫,次列车以从明器,故云“次器”也。
彻者出,踊如初。於是庙中当行者唯柩车。
[疏]“彻者出踊如初”。○注“於是”至“柩车”。○释曰:彻者,谓包牲讫,当彻去,所释者出庙门,分祷五祀者,彻者出时,主人踊。云“於是庙中当行者唯柩车”者,以其上文明器及车马乡壙者皆出,唯有柩车在庙未出,故云於是庙中当行者唯柩车也。
主人之史请读赗,执筭从。柩东,当前束,西面。命毋哭。哭者相止也。唯主人、主妇哭。烛在右,南面。史北面请,既而与执筭西面於主人之前读书释筭。烛在右,南面,炤书便也。古文筭皆为筴。
[疏]“主人”至“南面”。○注“史北”至“为筴”。○释曰:自此尽“灭烛出”,论读赗、读遣之事。经直云“史请读赗”,郑知“史北面请”者,以其主人於车东,北面,所请者,请於主人,明史北面问之,故知史北面也。又知在“主人之前读之”,对面当柩,故知在主人之前西乡柩也。请讫,乃西面,请时及入时,书在前,筭在后,则史西面之时,筭在史南西面。今烛在史北,近史,炤书为便。若在左,则隔筭,不便也。
读书,释筭则坐。必释筭者,荣其多。
[疏]“读书释筭则坐”。○注“必释”至“其多”。○释曰:读书者,立读之,敬也。释筭者,坐为释之,便也。云“必释筭者,荣其多”者,以其所赗之物言之,亦得今必释筭,显其数者,荣其多故也。
卒,命哭,灭烛,书与筭执之以逆出。卒,已。
[疏]“卒命”至“逆出”。○释曰:言“逆出”,则入时长在前,出时长在后。烛言灭不言出者,以其烛已灭,不得言烛出,其人亦出可知。
公史自西方东面,命毋哭,主人、主妇皆不哭。读遣,卒,命哭。灭烛,出。公史,君之典礼书者。遣者,入壙之物。君使史来读之,成其得礼之正以终也。烛侠辂。
[疏]“公史”至“烛出”。○注“公史”至“侠辂”。○释曰:知公史是君之典礼书者,以其言公史,故知君史。案《周礼》大史、小史皆掌礼,则诸侯史亦掌典礼可知。云“成其得礼之正以终”者,以其死葬之以礼,是死者得礼之终事,故以君史读而成之也。知“烛侠辂”者,上陈设葬奠,云执烛夹辂,北面,故知也。
商祝执功布以御柩,执披。居柩车之前,若道有低仰倾亏,则以布为抑扬左右之节,使引者执披者知之。士执披八人。今文无以。
[疏]“商祝”至“执披”。○注“居柩”至“无以”。○释曰:自此尽“杖乃行”,论柩车在道发行之事。云“执功布”者,谓执大功之布粗者也。云“以御柩执披”者,葬时乘人,故有柩车前引柩者,及在傍执披者,皆御治之,故云御柩执披也。云“柩车之前,若道有低仰倾亏,则以布为抑扬左右之节”者,道有低,谓下阪时,道有仰,谓上阪时,倾亏谓道之两边,在车左右辙有高下。云以布为抑扬左右之节者,道有低则抑下其布,使知下阪,道有仰则扬举其布,使知上阪。云左右者,谓道倾亏高下,则左右其布,使知道之有倾亏也。若东辙下,则下其布向东,西边执披者持之;西辙下,则下其布向西,东边执披者持之。若然,郑云“使引者执披者知之”者,执披者知其左右,引者知其上下也。知士执披八人者,案下记云:“执披者旁四人。”注云:“前后左右各二人。”是士执披者八人也。
主人袒,乃行,踊无筭。袒,为行变也。乃行,谓柩车行也。凡从柩者,先后左右如迁于祖之序。
[疏]“主人”至“无筭”。○注“袒为”至“之序”。○释曰:云“乃行谓柩车行”者,经云“乃行”,文承“主人袒”下,嫌主人行,故云乃行谓柩车行。以行处据柩为主,柩车行主人行可知,故举柩车行也。云“凡从柩者,先后左右如迁于祖之序”者,上迁于祖时,注云:“主人从者,丈夫由右,妇人由左。”以服之亲疏为先后,各从其昭穆,男宾在前,女宾在后。此从柩向壙之序,一如迁于祖之序,故如之也。
出宫,踊,袭。哀次。
[疏]“出宫踊袭”。○注“哀次”。○释曰:云“哀次”者,以经云“出宫踊袭”,以出宫有此踊袭。以出宫有此踊者,止为出宫大门外,有宾客次舍之处,父母生时接宾之所,故主人至此感而哀,此次是以有踊,踊讫,即袭,袭讫而行也。故《檀弓》云:“哀次亦如之。”注云“次,他日宾客所受大门外舍也。孝子至此而哀”是也。
至于邦门,公使宰夫赠玄纁束。邦门,城门也。赠,送也。
[疏]“至于”至“纁束”。○注“邦门”至“送也”。○释曰:云“邦门”者,案《檀弓》云:“葬于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此邦门者,国城北门也。赠用玄纁束帛者,即是至壙窆讫,主人赠死者用玄纁束帛也。以其君物所重,故用之送终也。
主人去杖,不哭,由左听命。宾由右致命。柩车前辂之左右也。当时止柩车。
[疏]“主人”至“致命”。○注“柩车”至“柩车”。○释曰:此谓宰夫将致命,主人乃去杖,不哭,由柩车前辂之左右。若然,在庙,柩车南乡,左则在东,此出国北门,柩车乡北,左则在前辂之西也。宾由右致命,则在柩车之东矣。经直云左右,郑必知据“前辂左右”者,次柩车在庙门时,宾在柩车右,主人在柩车左,故知此亦当前辂左右也。云“当时止柩车”者,下记云:“唯君命,止柩于堩,其馀则否。”注云:“不敢留神。”明此宰夫致命时,柩车止也。
主人哭,拜稽颡。宾升,实币于盖,降。主人拜送,复位,杖,乃行。升柩车之前,实其币於棺盖之柳中,若亲受之然。复位,反柩车后。
[疏]“主人”至“乃行”。○注“升柩”至“车后”。○释曰:宾既致公赠命讫,主人乃哭拜稽颡,宾乃升车,实币于棺之盖中,载以之壙。上文在庙所赠之币,皆奠於左服。此实于盖中者,彼赠币生死两施,故奠左服。此赠专为死者,故实于盖中,若亲授之然。云“复位反柩车后”者,上在庙位,在柩车东,此行道,故在柩车后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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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四十 既夕礼第十三
卷四十 既夕礼第十三
至于壙,陈器于道东西,北上。统於壙。
[疏]“至于”至“北上”。○注“统于壙”。○释曰:自此尽“拜送”,论至壙陈器及下棺讫送宾之事。云“统于壙”者,对庙中南上,此则北上,故云统于壙也。
茵先入。当藉柩也。元士则葬用輁轴,加茵焉。
[疏]“茵先入”。○注“当藉”至“茵焉”。○释曰:云“当藉柩也”者,解茵先入之意,以其茵入,乃后属引下棺於其上,以须藉柩,故茵先入。云“元士则葬用輁轴加茵焉”者,元士谓天子之士,葬时,先以輁轴由羡道入,乃加茵於其上,乃下棺於中。知元士葬用輁轴者,《檀弓》云:“孺子<享黄>之丧,哀公欲设拨。”注云:“拨可拨引輴车,所谓紼。”“问於有若,有若曰:其可也,君之三臣犹设之。颜柳曰:天子龙輴而椁幬,诸侯輴而设帱,为榆沈,故设拨。三臣者废輴而设拨,窃礼之不中者也。”以此言之,天子诸侯殡葬,皆用輴,朝庙用輴,可知大夫虽殡葬,不用輴,朝庙亦用輴,以其士殡葬不用輁轴,朝庙得用之,明大夫朝庙得用輴。故上注云:“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輴。”以其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輴,以其大夫朝庙得用輴,故言之也。诸侯之大夫有三命、再命、一命,殡葬不得用輴,天子之元士亦三命、再命、一命,葬得用輁轴者,《春秋》之义,王人虽微,犹在诸侯之上。明天子之士尊,谓之为元。元者,善之长,故得用輁轴,不与诸侯大夫同也。
属引。於是说载除饰,更属引於缄耳。古文属为烛。
[疏]“属引”。○注“於是”至“为烛”。○释曰:云“於是说载”者,谓柩车至壙,解说去载与披及引之等。“除饰”者,解去帷荒池组之等,然后下棺。云“更属引於缄耳”者,案《丧大记》云:“君窆以衡,大夫士以咸。”郑注云:“衡,平也。人君之丧,又以木横贯缄耳,居旁,持而平之。”今齐人谓棺束为缄,以此而言,则棺束君三衽三束,大夫士二衽二束,束有前后,於束末皆为缄耳。以紼贯结之而下棺,人君又於横木之上以属紼也。
主人袒,众主人西面,北上。妇人东面。皆不哭。侠羡道为位。
[疏]“主人”至“不哭”。○注“侠羡道为位”。○释曰:主人袒者,为下棺变。妇人不言北上,亦如男子北上可知。“不哭”者,为下棺宜静。云“侠羡道为位”者,羡道谓入壙道,上无负土为羡道。天子曰隧,涂上有负上为隧,僖二十五年,晋文公请隧弗许是也。
乃窆。主人哭,踊无筭。窆。下棺也。今文窆为封。
[疏]“乃窆”至“无筭”。○注“窆下棺也”。○释曰:主人哭踊,不言处,还於壙东西面也。云“窆,下棺”者,《春秋》谓之塴,皆是下棺之名也。
袭,赠用制币玄纁束。拜稽颡,踊如初。丈八尺曰制。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
[疏]“袭赠”至“如初”。○注“丈八”至“五合”。○释曰:云“丈八尺曰制”者,朝贡礼及巡狩礼皆有此文,以丈八尺名为制。《昏礼》币用二丈,取成数。凡礼币,皆用制者,取以俭为节。《聘礼》云:“释币制玄纁束。”注云:“凡物,十曰束。玄纁之率,玄居三,纁居二。”此注云“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者,则每一端丈八尺,二端为一匹,五匹合为十制也。
卒,袒,拜宾,主妇亦拜宾。即位,拾踊三,袭。主妇拜宾,拜女宾也。即位,反位。
[疏]“卒袒”至“三袭”。○注“主妇”至“反位”。○释曰:“卒”谓赠卒,更袒拜宾。云“反位”者,各反羡道东西位,其男宾在众主人之南,女宾在众妇之南。
宾出,则拜送。相问之宾也。凡吊宾有五,去皆拜之,此举中焉。
[疏]“宾出则拜送”。○注“相问”至“中焉”。○释曰:郑知宾是“相问之宾也。凡吊宾有五,此举中”者,案《杂记》云:“相趋也,出宫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问也,既封而退;相见也,反哭而退;朋友,虞祔而退。”注云:“此吊者恩薄厚去迟速之节也。相趋,谓相闻姓名,来会丧事也。相揖,尝会於他也。相问,尝相惠遗也。相见,尝执贽相见也。”以此而言,此经既葬而退,是相见问遗之宾,举中以见上下五者,去即皆拜送可知。
藏器於旁,加见。器,用器、役器也。见,棺饰也。更谓之见者,加此则棺柩不复见矣。先言藏器,乃云加见者,器在见内也。内之者,明君子之於事,终不自逸也。《檀弓》曰:有虞氏之瓦棺,夏后氏堲,周、殷人棺椁,周人墙置翣。
[疏]“藏器於旁加见”。○注“器用”至“置翣”。○释曰:云“器,用器、役器也”者,用器,即上弓矢、耒耜之等;役器,即上甲胄、干笮之属。此器中亦有乐器,不言者,省文。知有用器役器者,以下别云“包筲”之等,则所藏者是此器也。云“见,棺饰也”者,饰则帷荒,以其与棺为饰,是以《丧大记》云:“饰棺,君龙帷,黼荒;大夫画帷,画荒;士布帷,布荒。”注云:“饰棺者,以华道路及壙中,不欲众恶其心也。”此柩入壙,还以帷荒加於柩,故郑注云“及壙中”也。云“更谓之见者,加此则棺柩不复见矣”者,以其唯见此帷荒,故名帷荒为见,是棺柩不复见也。云“先言藏器,乃云加见者,器在见内也。内之者,明君子之於事,终不自逸也”者,以用器、役器近身陈之,是不自逸也。引《檀弓》者,见帷荒在柩外,周人名为墙,若墙屋,然其外又置翣为饰也。
藏苞筲於旁。於旁者,在见外也。不言瓮甒,馔相次可知。四者两两而居。《丧大记》曰:“棺椁之閒,君容祝,大夫容壶,士容甒。”
[疏]“藏包筲於旁”。○注“於旁”至“容甒”。○释曰:云“於旁者,在见外也”者,以其加见,乃云“藏包筲”,故知见外也。云“不言瓮甒,馔相次可知”者,以其陈器之法,后陈者先用,瓮甒后用包筲,包筲藏,明瓮甒先藏可知,故云相次可知。云“四者两两而居”者,谓包筲居一旁,瓮甒居一旁,故云两两而居也。引《丧大记》者,欲见椁内棺外,所容宽狭,得容器物之意也。
加折,却之。加抗席,覆之。加抗木。宜次也。
[疏]“加折”至“抗木”。○注“宜次也”。○释曰:云“宜次也”者,宜谓折上陈之,美面乡上,今用即美面乡下,抗席又覆之,又折宜承席,席宜承木,皆是其宜也。次者,木则先陈后用,席则后陈先用,是其次也。
实土三,主人拜乡人。谢其勤劳。
[疏]“实土”至“乡人”。○注“谢其勤劳”。○释曰:案《杂记》云:“乡人五十者从反哭,四十者待盈坎。”注云:“非乡人则少长皆反。”以此而言,於时主人未反哭,乡人并在,故今至实土三遍,主人拜谢之,谢其勤劳。勤劳者,谓在道助执紼,在壙助下棺,及实土也。
即位,踊,袭,如初。哀亲之在斯。
[疏]“即位踊袭如初”。○注“哀亲之在斯”。○释曰:谓既拜乡人,乃於羡道东即位,踊无筭,如初也。云“哀亲之在斯”者,以亲之在斯,故哀号甚,踊无筭。
乃反哭,入,升自西阶,东面。众主人堂下,东面,北上。西阶东面,反诸其所作也。反哭者,於其祖庙,不於阼阶西面。西方,神位。
[疏]“乃反”至“北上”。○注“西阶”至“神位”。○释曰:自此尽“门外拜稽颡”,论主人反哭宾吊之事。反哭者,拜乡人讫,反还家哭,於庙入升西阶东面哭。云“西阶东面,反诸其所作也”者,案《檀弓》云:“反哭升堂,反诸其所作也。”注云“亲所行礼之处”是也。云“反哭者,於其祖庙”者,谓下士祖祢共庙,故下经宾出,主人送于门外,遂適于殡宫。適士二庙者,自殡宫先朝祢,后朝祖。今反哭,则先於祖,后干祢,遂適殡宫也。案《春秋》僖八年经书“用致夫人”,《左氏》云凡夫人“不殡於庙”者,春秋之世,多行殷法,不与礼合也。云“不於阼阶西面。西方,神位”者,以《特牲》、《少牢》主人行事升降,皆由阼阶,今不於阼阶,故决之以西方神位。知者,《特牲》、《少牢》皆布席于奥,殡又在西阶,是西方神位,主人非行事,直哭而已,故就神位。
妇人入,大夫踊,升自阼阶。辟主人也。
[疏]“妇人”至“阼阶”。○注“辟主人也”。○释曰:反哭之礼,主人、男子等先入,主妇、妇人等后入,故妇人入,丈夫在位者皆踊。妇人不升西阶者,由主人在西阶,故郑云“辟主人”。
主妇入于室,踊,出即位,及丈夫拾踊三。入于室,反诸其所养也。出即位,堂上西面也。拾,更也。
[疏]“主妇”至“踊三”。○注“入于”至“更也”。○释曰:案《檀弓》云:“主妇入于室,反诸其所养也。”郑注云:“亲所馈食之处。”但主人既在西阶亲所行礼之处,以妇人无外事,故於馈食之处哭也。云“出即位堂上西面也”者,自小敛奉尸夷于堂已后,主妇等位皆在阼阶上,西面,是以知出即位者,阼阶上西面也。云“拾,更也”者,凡成踊而拾,皆主人踊,主妇人踊,宾乃踊,故云更也。
宾吊者升自西阶,曰:“如之何!”主人拜稽颡。宾吊者,众宾之长也。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为甚,故吊之。吊者北面,主人拜於位,不北面拜宾东者,以其亦主人位也。今文无曰。
[疏]“宾吊”至“稽颡”。○注“宾吊”至“无曰”。○释曰:知宾吊是“众宾之长”者,以其吊宾皆在堂下,今升堂释词,故知宾中为首者,宾之长也。云“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为甚”者,亦《檀弓》文,引之证周人反哭,而吊哀之甚也。云“吊者北面”者,以经云“宾吊者升自西阶”,即云曰“如之何”,不见吊者改面之文,明升堂北面可知。云“主人拜于位”者,拜于西阶上东面位,知者,以其上经主人升自西阶东面,故知仍东面位也。云“不北面拜宾东者,以其亦主人位也”者,《乡饮酒》、《乡射》主人酬宾,皆於宾东主人位,《特牲》、《少牢》助祭之宾,主人皆拜送于西阶东面,故於东面不移,以其亦主人位故也。
宾降,出,主人送于门外,拜稽颡。
[疏]“宾降”至“稽颡”。○释曰:此於《杂记》五宾当相见之宾,故郑上注云“举中焉”,明五宾皆依节而吊也。
遂適殡宫,皆如启位,拾踊三。启位,妇人入升堂,丈夫即中庭之位。
[疏]“遂適”至“踊三”。○注“启位”至“即位”。○释曰:案上《丧礼》朝夕哭位,云妇人即位于堂,南上,主人堂下,直东序西面,启殡时,云主人位如初,又云主人入即位,则此主启位,妇人亦即位于堂东面,主人即位于堂下,直东序西面。直东序西面,即中庭位也。
兄弟出,主人拜送。兄弟,小功以下也。异门大功,亦可以归。
[疏]“兄弟”至“拜送”。○注“兄弟”至“以归”。○释曰:丈夫妇人在殡宫,拾踊既讫,兄弟入门者,出主人拜而送之。知“兄弟,小功以下也”者,此兄弟等,始死之时,皆来临丧,殡讫,各归其家,朝夕哭则就殡所,至葬开殡而来丧所,至此反哭,亦各归其家,至虞卒祭,还来预焉,故《丧服小记》云“緦小功,虞卒哭则皆免”是也。云“异门大功,亦可以归”者,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为异门则恩轻,故可归也。
众主人出门,哭止。阖门。主人揖众主人,乃就次。次,倚庐也。
[疏]“众主”至“就次”。○注“次倚庐也”。○释曰:云“众主人出门”者,则主人拜送兄弟因在门外。云“阖门”者,鬼神尚幽闇。云“次,倚庐也”者,以未虞以前,仍依於初东壁下,倚木为庐,齐衰居垩室,大功张帏。《丧服传》云“既虞,柱楣,前屏”,此直云倚庐,据主人斩衰者而言。
犹朝夕哭,不奠。是日也,以虞易奠。
[疏]“犹朝夕哭不奠”。○注“是日”至“易奠”。○释曰:自启殡已来常奠,今反哭,至殡宫犹朝夕哭,如前不奠耳。《檀弓》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故不奠也。
三虞。虞,丧祭名。虞,安也。骨肉归於土,精气无所不之,孝子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朝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
[疏]“三虞”。○注“虞丧”至“日离”。○释曰:云“虞,丧祭名、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皆《檀弓》文。案彼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又云:“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丧祭则三虞也。云“虞,安也”者,主人孝子葬之时,送形而往,迎魂而返,恐魂神不安,故设三虞以安之。云“骨肉归于土,精气无所不之”者,案《檀弓》云:延陵季子葬其长子於嬴博之閒,既窆,左袒,右还其封,云“骨肉归复于土,命也。若魂气则无不之”。是其骨肉归于土,精气无所不之之事。言此者,欲见迎魂而返,以虞祭安之,是以郑云“孝子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云“朝葬,日中而虞”,即《檀弓》所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又下《士虞记》亦云“日中而行事”是也。
卒哭。卒哭,三虞之后祭名。始朝夕之閒,哀至则哭。至此祭,止也。朝夕哭而已。
[疏]“卒哭”。○注“卒哭”至“而已”。○释曰:云“卒哭,三虞之后祭名”者,三虞者,再虞用柔日,后虞改用刚日,又隔柔日,卒哭用刚日,故云卒哭三虞之后祭名也。云“始朝夕之閒,哀至则哭。至此祭,止也”者,始死,主人哭不绝声;小敛之后,以亲代哭,亦不绝声;至殡后,主人在庐,庐中思忆则哭,又有朝夕於阼阶下哭;至此为卒哭,祭唯有朝夕哭而已,言其哀杀也。然则丧有三无时哭者,始死至殡,哭不绝声,一无时;既殡庐中,思忆则哭,二无时;卒哭祭后,唯有朝夕哭,为有时,至练祭之后,又止朝夕哭,唯有垩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一哭,通前为三无时之哭也。是以《檀弓》云:“哭无时,使必知其反也。”是据练后哭无时也。
明日,以其班祔。班,次也。祔,卒哭之明日祭名。祔犹属也。祭昭穆之次而属之。今文班为胖。
[疏]“明日以其班祔”。○注“班次”至“为胖”。○释曰:云“班,次也”者,谓昭穆之次第。云“祔,卒哭之明日祭名”者,以卒哭用刚日,祔用柔日,是以下《士虞记》云“卒哭祭”,即云“明日以其班祔”,故云卒哭之明日祭名。云“祔犹属也,祭昭穆之次而属之”者,以其孙祔於祖,孙与祖昭穆同,故以孙连属於祖,而就祖而祭之也。
记。
[疏]“记”。○释曰:凡记者,皆是经不具,记之使充经,文理备足也。
士处適寝,寝东首于北墉下。将有疾,乃寝於適室。今文处为居,于为於。
[疏]“士处”至“墉下”。○注“将有”至“为於”。○释曰:云“将有疾,乃寝於適室”者,以《士丧》篇首云士“死于適室”,此记云適寝者,適室一也,故互见其文。若不疾,则在燕寝。将有疾,乃寝卧于適室,故变室为寝也。云“东首”者,乡生气之所。云“墉下”者,墉谓之墙,《丧大记》谓之北牖下,必在北墉下,亦取十一月一阳生於北,生气之始故也。《士丧礼》论其死事,故不云疾。此记人记其不备,凡人死皆因疾,故记其疾之所在也。
有疾,疾者齐。正情性也。適寝者,不齐不居其室。
[疏]“有疾疾者齐”。○注“正情”至“其室”。○释曰:云“有疾”者,既有疾,当齐戒正情性故也。云“適寝者,不齐不居其室”者,案《乡党》孔子齐居必迁坐,又《祭义》云“致齐於内,散齐於外”,皆在適寝。但散齐得乡外,故云於外耳,是其齐居適寝也。
养者皆齐。忧也。
[疏]“养者皆齐”。○注“忧也”。○释曰:案《曲礼》云:“父母有疾,冠者不栉,行不翔,笑不至矧,怒不至詈,不饮酒食肉,疾止复。”故男女养疾,皆齐戒正情性也。
彻琴瑟。去乐。
[疏]“彻琴瑟”。○注“去乐”。○释曰:君子无大故,琴瑟不离其侧。今以父母有疾,忧不在于乐,故去之。案《丧大记》云:“疾病,内外皆扫,君大夫彻县,士去琴瑟。”注云:“凡乐器,天子宫县,诸侯轩县,大夫判县,士特县。去琴瑟者,不命之士。”亦谓子男之士不命者也。
疾病,外内皆扫。为有宾客来问也。疾甚曰病。
[疏]“疾病外内皆扫”。○注“为有”至“曰病”。○释曰:云“疾甚曰病”者,则外内皆扫,为宾客来问疾,自絜清也。
彻亵衣,加新衣。故衣垢汙,为来人秽恶之。
[疏]“彻亵衣加新衣”。○注“故衣”至“恶之”。○释曰:此文承疾病者及养病者,则彻亵衣据死者而言,则生者亦去故衣服新衣矣。“彻亵衣”,谓故玄端已有垢污,故来人秽恶,是以彻去之。“加新衣”者,谓更加新朝服。《丧大记》亦云:“彻亵衣,加新衣。”郑注云:“彻亵衣,则所加者新朝服矣,互言之也。加朝服者,明其终於正也。”互者,亵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朝服言新,则亵衣是故,玄端言亵,朝服是絜,不亵矣。各举一边而言,明皆有兼也。必知亵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者,案《司服》士之齐戒服玄端,则疾者与养疾者皆齐,明服玄端矣。《檀弓》云:“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而已。”羔裘玄冠,即朝服。故知临死所著新衣,则朝服也,故郑云终於正也。
御者四人,皆坐持体。为不能自转侧。御者,今时侍从之人。
[疏]“御者”至“持体”。○注“为不”至“之人”。○释曰:案《丧大记》云“体一人”,注云:“为其不能自伸屈也。”若然,四体各一人,亦为不能自转侧。《诗》云“辗转反侧”,据身,云不能自屈伸,据手足,二文相兼乃具。云“御者,今时侍从之人”者,士虽无臣,亦有侍御仆从之人,终於其手也。
属纊,以俟绝气。有其气微难节也。纊,新絮。
[疏]“属纊以俟绝气”。○注“有其”至“新絮”。○释曰:案《丧大记》注云:“纊,今之新绵,易动摇,置口鼻之上以为候。”亦二注相兼乃具。云“纊,新絮”,即新绵。《禹贡》豫州贡纤、纊,明纊新绵也。
男子不绝於妇人之手,妇人不绝於男子之手。备亵。
[疏]“男子”至“之手”。○注“备亵”。○释曰:案《丧大记》注云:“君子重终,为其相亵。”若然,疾时使御者持体,并死于其手。若妇人则内御者,持体还死于其手。故《丧大记》云:“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抗衾而浴。”僖三十三年冬,公薨于小寝,《左氏传》曰“即安”,服注云:“小寝,夫人寝也。”礼,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今僖公薨于小寝,讥其近女室,是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备亵也。
乃行祷于五祀。尽孝子之情。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门,曰行。
[疏]“乃行祷于五祀”。○注“尽孝”至“曰行”。○释曰:云“尽孝子之情”者,死期已至,必不可求生,但尽孝子之情,故乃行祷五祀,望祐助病者,使之不死也。云“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门曰行”者,《祭法》文。今祷五祀,是广博言之,望助之者众,其言五祀,则与诸侯五祀同,则《祭法》云“诸侯五祀”是也。
乃卒。卒,终也。
[疏]“乃卒”。○注“卒终也”。○释曰:自此尽“迁尸”,论上篇始死迁尸於南牖之事。《曲礼》与《尔雅》皆云“大夫曰卒,士曰不禄”,今士不言不禄,而云“卒”者,义取君子曰终,小人曰死,故郑云“卒,终也”,美言之,使与大夫同称也。
主人啼,兄弟哭。哀有甚有否,於是始去笄纚,服深衣。《檀弓》曰:“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
[疏]“主人啼兄弟哭”。○注“哀有”至“易之”。○释曰:云“哀有甚有否”者,啼即泣也。《檀弓》云高柴“泣血三年”,注云:“言泣,无声,如血出。”则啼是哀之甚,发声则气竭,而息之声不委曲,若往而不反。对齐衰以下,直哭无啼,是其否也。知“於是始去笄纚,服深衣”者,《礼记·问丧》云:“亲始死,鸡斯徒跣,扱上衽。”注云:“鸡斯,当为笄纚。”上衽深衣之裳,前是其亲始死,笄纚服深衣也。引《檀弓》者,证服深衣,易去朝服之事也。
设床笫,当牖。衽,下莞上箪。设枕。病卒之閒废床,至是设之,事相变。衽,卧席,古文策为茨。
[疏]“设床”至“设枕”。○注“病卒”至“为茨”。○释曰:经直云士“死于適室,幠用敛衾”,不云此等之事,故记人言之也。云“病卒之閒废床,至是设之”者,《丧大记》云:“疾病,寝东首於北牖下,废床。”是其始死,亦因在地无床,复而不苏,乃设床於南牖下,有枕席,是病卒之閒废床,於是设之。云“事相变”者,谓疾病时去床,既死设床,是生死事相变也。“衽,卧席”者,《曲礼》云:“请席何乡,请衽何趾。”郑云:“坐问乡,卧问趾,因於阴阳。”是衽为卧席。《昏礼》注云:“衽,卧席也。”
迁尸。徙於牖下也,於是幠用敛衾。
[疏]“迁尸”。○注“徙於”至“敛衾”。○释曰:云“徙於牖下”者,即上文“床笫当牖”者也。於是幠用敛衾者,释《士丧礼》“幠用敛衾”之时节也。
复者朝服,左执领,右执要,招而左。衣朝服,服未可以变。
[疏]“复者”至“而左”。○注“衣朝”至“以变”。○释曰:云“招而左”者,以左手执领,还以左手以领招之。必用左者,招魂所以求生,左阳,阳主生,故用左也。“复者”,士之有司,著朝服。“左执领”,谓爵弁服也。云“衣朝服,服未可以变”者,谓始死,未可以变之服凶服,以其复所以求生故也。《丧大记》“小臣复,复者朝服”,彼言小臣,据君,则上下尊卑复者,皆朝服也。
楔,貌如轭,上两末。事便也。今文轭作厄。
[疏]“楔貌”至“两末”。○注“事便”至“作厄”。○释曰:云“如轭”者,轭谓马鞅,轭马领亦上两末,令以屈处入口,取出时易,故郑云“事便也”。此用柶,异於吉时所用也。
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校,胫也。尸南首,凡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古文校为枝。
[疏]“缀足”至“持之”。○注“校胫”至“为枝”。○释曰:云“几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者,古者凡两头各施两足,今以夹则竖用之,尸南首,足乡北,故以几脚乡南以夹足。恐几欹侧,故使生存侍御者一人坐持夹之,使足不辟戾,可以著屦也。
即床而奠,当腢,用吉器。若醴,若酒,无巾、柶。腢,肩头也。用吉器,器未变也。或卒无醴,用新酒。
[疏]“即床”至“巾柶”。○注“腢肩”至“新酒”。○释曰:即,就也,谓就尸床而设之。尸南首则在床东,当尸肩头也。此即《檀弓》云:“始死之奠,其馀阁也与?”云“用吉器,器未变也”者,谓未忍异於生,故未变。至小敛奠,则变毼豆之等,为变矣。云“或卒无醴,用新酒”者,释经“若醴若酒”,科有其一,不得并有之事。以其始死,卒未有醴,则用新酒。若然,醴酒俱有,容有醴则用之,不更用酒,以其始死不备故也。若小敛以后,则酒醴具设,甒二,醴、酒是也。
赴曰:“君之臣某死。”赴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赴,走告也。今文赴作讣。
[疏]“赴曰”至“某死”。○注“赴走”至“作讣”。○释曰:云“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者,上某是士名,下某是母妻长子。假令长子,则云长子某甲,母、妻则妇人不以名行,直云母与妻也。云“赴,走告也”者,言赴,取急疾之意,故云赴走告也。云“今文赴作讣”者,《杂记》作讣者,义取以言语相通,亦一涂也。
室中,唯主人、主妇坐。兄弟有命夫、命妇在焉,亦坐。别尊卑也。
[疏]“室中”至“亦坐”。○注“别尊卑也”。○释曰:云“兄弟有命夫命妇在焉,亦坐”者,若无命夫、命妇,则皆立可知。此《士丧礼》,故郑云“别尊卑也”,尊谓命夫、命妇。案《大记》君之丧,主人、主妇坐,以外皆立;若大夫丧,主人、主妇、命夫、命妇皆坐,以外皆立也;士之丧,主人父、兄、主妇姑姊妹皆坐,郑云:“士贱,同宗尊卑皆坐。”此命夫、命妇之外立而不坐者,此谓有命夫、命妇来,兄弟为士者则立,若命夫、命妇,则同宗皆坐也。
尸在室,有君命,众主人不出。不二主。
[疏]“尸在”至“不出”。○注“不二主”。○释曰:经直云“主人唯君命出”,不言众主人,故记人辨之。云“众主人不出”,在尸东耳。云“不二主”者,《曾子问》云“丧有二孤,庙有二主”为非礼。不云“不二孤”,而云“不二主”者,彼庙主与丧孤相对,此孤不对庙主,孤亦是丧主,故以主言之也。
襚者委衣于床,不坐。床高由便。
[疏]“襚者”至“不坐”。○注“床高由便”。○释曰:云“床高由便”者,《曲礼》云:“授立不跪,授坐不立。”此委衣於床者,不坐,委之以床高,亦如授立不坐之义,故云由便也。
其襚于室,户西北面致命。始死时也。
[疏]“其襚”至“致命”。○注“始死时也”。○释曰:云“始死时”者,谓未小敛之前,尸在室中户西,故北面致命。若小敛之后,奉尸夷於堂,则中庭北面致命。
夏祝淅米,差盛之。差,择之。
[疏]“夏祝”至“盛之”。○注“差择之”。○释曰:经直云“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不言夏与盛之,故记人言之。
御者四人,抗衾而浴,襢笫。抗衾,为其倮裎蔽之也。襢,袒也。袒箦,去席,盝水便。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浴,鬠无笄。内御,女御也。无笄,犹丈夫之不冠也。
[疏]注“内御”至“冠也”。○释曰:云“内御,女御”者,以妇人称内,故以女御为内御。妇人不死男子之手,故知内御女御也。天子八十一御妻亦曰女御,与此别也。云“无笄犹丈夫之不冠也”者,《丧服小记》云:“男子冠而妇人笄。”《士丧礼》:“男子免不冠。”此云妇人不笄,与男子不冠同,故云犹丈夫不冠也。
设明衣,妇人则设中带。中带,若今之襌襂。
[疏]“设明”至“中带”。○注“中带”至“襌襂”。○释曰:经直云“设明衣”,不辨男子与妇人,故此记人云设明衣者男子,其妇人则设中带。郑云“中带若今襌襂”者,郑举目验而言,但男子明衣之状,郑不明言,亦当与中带相类,有不同之处,故别。虽名中带,亦号明衣,取其圭絜也。
卒洗,贝反于笲,实贝,柱右齻、左齻。象齿坚。
[疏]“卒洗”至“左齻”。○注“象齿坚”。○释曰:经直云“实贝於尸左右及中”,不言远近,故记人辨之。云“右齻左齻”,谓牙两畔最长者,象生时齿坚也。
夏祝彻馀饭。彻去鬻。
[疏]“夏祝彻馀饭”。○释曰:经不言“夏祝彻”,故记人记之。
瑱塞耳。塞,充窒。
[疏]“瑱塞耳”。○释曰:经直云“瑱用白纊用掩之”,不云“塞耳”,恐同生人县于耳旁,故记人言之也。
掘坎,南顺,广尺,轮二尺,深三尺,南其壤。南顺,统於堂。轮,从也。今文掘为坅也。
[疏]“掘坎”至“其壤”。○释曰:经直云“甸人掘坎于阶閒”,不辨大小,故记人明之。
垼用块。块,堛也。古文垼为役。
[疏]注“块堛也”。○释曰:云“块,堛”者,《尔雅·释言》文。孙氏云:堛,土块也。
明衣裳用幕布,袂属幅,长下膝。幕布,帷幕之布,升数未闻也。属幅,不削幅也。长下膝,又有裳,於蔽下体深也。
[疏]“明衣”至“下膝”。○注“幕布”至“深也”。○释曰:云“明衣裳用幕布”,则衣裳同用幕布。云“袂属幅,长下膝”者,唯据衣而言,以其下别云裳故也。云“幕布,帷幕之布”者,《周礼·幕人》云“掌帷幕幄帟绶”,郑云:“帷幕皆以布为之,幄帟皆以缯为之。”以其帷幕所以张之於外,恐不相胜举,故须用布。郑亦取此文用幕布为义也,故此云帷幕之布。云“升数未闻”者,以其不云疏布,直云幕布,故云未闻也。云“属幅,不削幅”者,布幅二尺二寸,凡用布,皆削去边幅旁一寸,为二寸计之,则此不削幅,谓缭使相著,还以袂二尺二寸。云“长下膝”者,谓为此衣长至膝下。云“又有裳,於蔽下体深”者,凡平为衣,以其有裳,故不至膝下,此又有裳,而言膝下,故云於蔽下体深也。蔽下体,解此经衣至膝下也。
有前后裳,不辟,长及觳。不辟,质也。觳,足跗也。凡他服,短无见肤,长无被土。
[疏]“有前”至“及觳”。○注“不辟”至“被土”。○释曰:云“不辟,质也”者,以其凡男子,裳不连衣,故皆前三幅,后四幅。辟积其要閒,示文。今此亦前三后四,不辟积者,以其一服不动,不假上狭下宽也。云“凡他服,短无见肤,长无被土”者,他服谓深衣,《深衣》云:“短毋见肤。”注云:“衣取蔽形。”又云:“长无被土。”注云“为汙辱”是也。此裳及觳,至足跗亦是不被土,故引为证也。
縓綼緆。一染谓之縓,今红也。饰裳在幅曰綼,在下曰緆。
[疏]“縓綼緆”。○注“一染”至“曰緆”。○释曰:云“一染谓之縓”者,《尔雅》文。谓一入赤汁染之,即汉时红,故举以为况也。云“饰裳在幅曰綼”者,案《深衣》云:“纯袂,缘纯边。”注云:“纯谓缘之也。缘边,衣裳之侧。广各寸半,则表里共三寸矣。”此在幅亦衣裳之侧,缘法如彼也。
缁纯。七入为缁。缁,黑也。饰衣曰纯,谓领与袂,衣以缁,裳以縓,象天地也。设握,里亲肤,系钩中指,结于。,掌后节中也。手无决者,以握系一端绕,还从上自贯,反与其一端结之。
[疏]“设握”至“于”。○注“掌”至“结之”。○释曰:手无决者,以其经已云设握丽于与决运结,据右手有决者,不言左手无决者,故记之云“以握系一端绕,还从上自贯,反与其一端结之”者,案上文握手用玄,纁里,长尺二寸,今里亲肤,据从手内置之,长尺二寸,十掩之手才相对也。两端各有系,先以一端绕一匝,还从上自贯,又以一端乡上钩中指,反与绕者结於掌后节中。
甸人筑坅坎。筑,实土其中,坚之。穿坎之名,一曰坅。
[疏]“甸人筑坅坎”。○注“筑实”至“曰坅”。○释曰:经直云“甸人掘坎”,不云还使甸人筑,故记人明之,还使甸人筑之也。
隶人厕。隶人,罪人也。今之徒役作者也。,塞也,为人复往亵之,又亦鬼神不用。
[疏]“隶人厕”。○注“隶人”至“不用”。○释曰:知“隶人,罪人”者,案《周礼·司厉职》云:“其奴,男子入於罪隶。”则中国罪人对夷隶蛮隶、貉隶之等,是征四夷所得也,故郑举汉法,今之徒役作者也。云“为人复往亵之,又亦鬼神不用”者,若然,古者非直不共逼浴,亦不共厕,故得云死者不用也。
既袭,宵为燎于中庭。宵,夜。
[疏]“既袭”至“中庭”。○释曰:士之丧,死日而袭,经不云中庭设燎,故记明之也。
厥明,灭燎,陈衣。记节。
[疏]“厥明灭燎陈衣”。○注“记节”。○释曰:云“记节”者,为小敛陈衣,当袭之,明旦灭燎之时,故记节。正经不云,故记人以明之也。
凡绞紟用布,伦如朝服。凡,凡小敛大敛也。伦,比也。今文无紟,古文伦为轮。
[疏]“凡绞”至“朝服”。○注“凡凡”至“为轮”。○释曰:言“凡”,非一之言,以其唯小敛至大敛有绞,大敛又有紟,故知凡中有大、小敛也。言类如朝服者,《杂记》云“朝服十五升”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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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四十一 既夕礼第十三
卷四十一 既夕礼第十三
设棜于东堂下,南顺,齐于坫,馔于其上,两甒醴、酒,酒在南。篚在东,南顺,实角觯四,木柶二,素勺二。豆在甒北,二以并。笾亦如之。棜,今之轝也。各觯四,木柶二,素勺,为少进醴酒,兼馔之也。勺二,醴、酒各一也。豆笾二以并,则是大敛馔也。记於此者,明其他与小敛同陈。古文角觯为角柶。
[疏]“设棜”至“如之”。○注“棜今”至“角柶”。○释曰:自此尽“出室”,论陈大、小敛奠,记经不备之事。云“角觯四,木柶二,为夕进醴酒,兼馔之也”者,以其大、小敛之奠皆有醴酒。醴一觯,又用一柶,酒用一觯,计醴酒但用二觯一柶矣。而觯有四、柶有二者,朝夕酒醴及器别设,不同器,朝夕二奠各馔其器也。云“豆笾二以并,则是大敛馔”者,以其小敛一豆一笾,大敛乃有二豆二笾,故知二为大敛馔。云“记於此者,明其他与小敛同陈”者,郑意大敛馔不在大敛节内陈之,而在小敛节陈之者,以其陈此笾豆之外,皆与小敛同,故就小敛节内陈之,取省文之义也。云“同陈”者,谓多少同陈,不谓大敛馔陈之,亦在小敛节内也。
凡笾豆,实具设,皆巾之。笾豆偶而为具,具则於馔巾之。巾之,加饰也,明小敛一豆一笾不巾。
[疏]“凡笾”至“巾之”。○注“笾豆”至“不巾”。○释曰:云“实具设,皆巾之”者,谓於东堂实之,於奠设之,二处皆巾,故云皆巾之。云“笾豆偶而为具,具则於馔巾之。巾之,加饰也”者,此郑指解大敛之实馔於堂东之时,巾之加饰,对小敛之实於堂东不巾,不加饰。云“明不敛一豆一笾不巾”者,以其云笾豆具,据大敛奠二豆二笾,实与奠二处皆巾,明小敛奠一豆一笾,堂东馔时不巾。若然,小敛奠设于床东,巾之,为在堂经久设尘埃加,故虽一豆一笾亦巾之,即《礼记·檀弓》云:“丧不剥奠也与?祭肉也与?”以其有牲肉故也。
觯俟时而酌,柶覆加之,面枋,及错,建之。时,朝夕也。《檀弓》曰:“朝奠日出,夕奠逮日。”
[疏]“觯俟”至“建之”。○注“时朝”至“逮日”。○释曰:言此者,记人恐馔时已酌於觯。故记云“俟时而酌”也。引《檀弓》者,谓时是朝夕之时。必朝奠待日出,夕奠须日未没者,欲得父母之神,随阳而来故也。
小敛,辟奠不出室。未忍神远之也。辟袭奠以辟敛,既敛则不出於室,设于序西南,毕事而去之。
[疏]“小敛辟奠不出室”。○注“未忍”至“去之”。○释曰:云“未忍神远之也”者,释奠不出室之义。始死,犹生事之,不忍即为鬼神事之,故奠不出室。云“辟袭奠以辟敛”者,以经云“小敛、辟奠”,故知辟袭奠只为辟敛也。云“既敛则不出於室,设於序西南”者,又解袭奠不出室。若将大敛,则辟小敛奠於序西南,此将小敛,辟奠於室。至於既小敛,则亦不出於室,设于序西南,故言不出室。若然,奠不出室,为既敛而言也。云“事毕而去之”者,敛事毕,奉尸夷于堂,乃去之而设小敛奠于尸东。
无踊节。其哀未可节也。
[疏]“无踊节”。○注“其哀未可节也”。○释曰:自死至此为节。宾主拾踊有三者三,有踊节,而云“无踊节”者,除三者三之外,其閒踊皆无节。即上文“踊无筭”是也。云“其哀未可节也”,亦谓三者三之外无踊节而言也。
既冯尸,主人袒,髺发,绞带。众主人布带。众主人,齐衰以下。
[疏]“既冯”至“布带”。○注“众主”至“以下”。○释曰:小敛于户内讫,主人袒,髺发散带垂,经不云绞带及齐衰以下布带事,故记者言之。案《丧服》苴绖之外,更有绞带,郑注云:“要绖象大带,又有绞带象革带,齐衰以下用布。”齐衰无等皆是布带也。知众主人非众子者,以其众子皆斩衰绞带,故知“众主人,齐衰以下”,至緦麻首皆免也。
大敛于阼。未忍便离主人位也。主人奉尸敛于棺,则西阶上宾之。
[疏]“大敛于阼”。○注“未忍”至“宾之”。○释曰:经大敛时直云“布席如初”,不言其处,故记云“大敛于阼”,阼是主人位,故郑云“未忍便离主人位也”。云“主人奉尸敛于棺,则西阶上宾之”者,丧事所以即远敛讫,即奉尸敛于棺,宾客之,故《檀弓》云“周人殡于西阶,则犹宾之”是也。
大夫升自西阶,阶东,北面东上。视敛。
[疏]“大夫”至“东上”。○注“视敛”。○释曰:知“视敛”者,以其文承大敛下,故知大夫升为视敛也。
既冯尸,大夫逆降,复位。中庭西面位。
[疏]“既冯”至“复位”。○注“中庭西面位”。○释曰: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者,上篇朝夕哭云主人入堂下,直东序西面,卿大夫在其南,卿大夫与主人同西面向殡,故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也。
巾奠,执烛者灭烛出,降自阼阶,由主人之北,东。巾奠而室事已。
[疏]“巾奠”至“北东”。○注“巾奠而室事已”。○释曰:上篇大敛奠时,直云“乃奠,烛升自阼阶”,无执烛降由主人之北,故记人言之,云“由主人之北东”也。云“巾奠而室事已”者,既巾讫,是室事已,故执烛者出也。
既殡,主人说髦。既殡,置铭于肂,复位时也。今文说皆作税。儿生三月,鬋发为鬌,男角女羁。否则男左女右,长大犹为饰存之,谓之髦。所以顺父母幼小之心。至此尸柩不见,丧无饰,可以去之。髦之形象未闻。
[疏]“既殡主人说髦”。○注“既殡”至“未闻”。○释曰:自此尽“乘车”,论孝子衣服、饮食、乘车等之事。云“既殡,置铭于肂,复位时也”者,案上篇云:“主人奉尸,敛于棺,乃盖,主人降,拜大夫之后至者,北面视肂,卒涂,祝取铭置于肂,主人复位。”云复位者,从西阶下复阼阶下位也。凡“说髦”,尊卑同皆三日,知者,《丧大记》云:“小敛,主人即位于户内,乃敛,卒敛,主人冯之,主人袒,说髦,髺发以麻。”注云:“士既殡说髦,此云小敛,盖诸侯礼也。士之既殡,诸侯之小敛,於死者俱三日也。”是尊卑同三日也。必三日说髦者,案《礼记·问丧》云:“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以髦是子事父母之饰,父母既不生,故去之。云“今文说皆作税”者,此说及下经“不说绖带”,二字皆作“税”。凡释今古之文,皆在注后。此在注中者,以其释经义尽者,於注末言之,以文更有义者,释今古字讫,乃更泛说,即此注巳解今古字讫,更释髦义是也。云“儿生三月,鬋发为鬌,男角女羁,否则男左女右”者,《内则》文。彼注云:“夹囟曰角,午达曰羁。”引之者,证髦象幼时鬌之义,故云“长大犹为饰存之,谓之髦,所以顺父母幼少之心”,是以舜年五十,不失孺子之心者也。云“髦之形象未闻”者,案《诗》云“髧彼两髦”,郑云:“髦者,发至眉。子事父母之饰。”以其云髧髧者,垂之貌,又云两髦,故以发至眉解之。其状则未闻。
三日,绞垂。成服日。绞,要绖之散垂者。
[疏]“三日绞垂”。○注“成服”至“垂者”。○释曰:以经小敛曰要绖,大功以上散带垂,不言成服之时绞之,故记人言之。云“成服日”者,士礼生与来日,则除死三日,则经云三日成服,此云三日绞垂之日也。小功緦麻,初而绞之,不待三日也。
冠六升,外縪,缨条属,厌。縪,谓缝著於武也。外之者,外其馀也。缨条属者,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属之冠。厌,伏也。
[疏]“冠六”至“属厌”。○注“縪谓”至“伏也”。○释曰:云“冠六升”者,据斩衰者而言。齐衰以下,冠衰各有差降。云“縪谓缝著於武”者,古者冠吉凶皆冠,武别材,武谓冠卷,以冠前后皆缝著於武。若吉冠,则从武上乡内缝之,縪馀在内谓之内縪。若凶冠,从武下乡外缝之,谓之外縪,故云“外之者,外其馀”也。云“缨条属者,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属之冠”者,吉冠则缨武别材,凶冠则缨武同材,以一绳从前额上以两头乡项后交通,至耳各缀之於武,使乡下缨结之。云“属之冠”者,先为缨武讫,乃后以冠属著武,故云属也。云“厌,伏也”者,以其冠在武下过,乡上反缝著冠,冠在武下,故云厌也。五服之冠皆厌,但此文上下据斩衰而言也。
衰三升。衣与裳也。
[疏]“衰三升”。○注“衣与裳也”。○释曰:经直云“衰”,郑兼言“裳”者,以其衰裳升数同,故经举衰而通裳。但首对身,首为尊,故冠六升,衰三升,衰裳同三升也。是以吉时朝服十五升,至於麻冕,郑亦为三十升布,与服一倍而解之。
屦外纳。纳,收馀也。
[疏]“屦外纳”。○注“纳收馀也”。○释曰:案《丧服》斩衰而言,此则菅屦也。云“外纳”者,谓收馀未乡外为之,取丑恶不事饰故也。
杖下本,竹、桐一也。顺其性也。
[疏]“杖下”至“一也”。○注“顺其性也”。○释曰:案《丧服》为父斩衰,以苴杖竹,为母齐衰,以削杖桐。桐、竹皆下本,本谓根本。郑云“顺其性”者,谓下其根本,顺木之性。但为父杖竹者,义取父者子之天,竹性自然圆,象天父,子自然至孝。为母杖桐者,义取桐者同也,同之於父,言至孝同之於父,故《丧服》贬於父,非自然之意也。
居倚庐,倚木为庐,在中门外东方,北户。
[疏]“居倚庐”。○注“倚木”至“北户”。○释曰:知“在中门外东方北户”者,一释案《丧服传》云:居倚庐,既虞,翦屏,既练,舍外寝。郑彼注云:“舍外寝於中门之外,屋下垒墼为之,不涂塈,所谓垩室。”郑以《子夏传》以既练居垩屋而言外,外为中门外,则初死居倚庐,倚庐亦中门外可知也。东方者,以中门内殡宫之哭位在阼阶下,西面乡殡,明庐在中门外,亦东方乡殡,是以主人及兄弟卿大夫外位皆西面。云北户者,以倚东壁为庐,一头至地,明北户乡阴,至既虞之后,柱楣翦屏,乃西乡开户也。
寝苫,枕块,苫,编藳。块,堛也。
[疏]”寝苫枕块“。○注“苫编藳块堛也”。○释曰:孝子寝卧之时,寝於苫,以块枕头。必寝苫者,哀亲之在草;枕块者,哀亲之在土。云“苫,编藳”者,案《尔雅》“白盖谓之苫”,郭云:“白茅苫也。”与此不同者,彼取絜白之义,此不取絜白,故郑因时人用藳为苫,而言编藳。云“块,堛也”者,亦《尔雅》文。
不说绖带。哀戚不在於安。
[疏]“不说绖带”。○注“哀戚不在於安”。○释曰:云“不说绖带”者,冠衰自然不说,以其绖带在冠衰之上,故周公设经,举绖带而言也。
哭昼夜无时。哀至则哭,非必朝夕。
[疏]“哭昼夜无时”。○注“哀至”至“朝夕”。○释曰:此谓殡后在庐中,除朝夕入哭於庐中,思忆则哭,无时节,故郑云“哀至则哭,非必朝夕”也。
非丧事不言。不忘所以为亲。
[疏]“非丧事不言”。○注“不忘所以为亲”。○释曰:《丧服四制》云:“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庶人面垢而已,则天子诸侯有臣,不言而丧事得行者,丧事亦不言。大夫士是臣降於君,言而事行。若然,此士礼亦言而事行,故於丧非丧事不言也。《孝经》云:“言不文。”亦据大夫士也。云“不忘所以为亲”者,则丧事也,是以《曲礼》云:“居丧,未葬读丧礼,既葬读祭礼,丧复常,读乐章。”丧事而言亦兼此也。
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不食菜果。不在於饱与滋味。粥,糜也。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实在木曰果,在地曰蓏。
[疏]“歠粥”至“菜果”。○注“不在”至“曰蓏”。○释曰:云“不在於饱”者,案《周礼·廪人》中岁“人食三鬴”,注云:“六斗四升曰鬴。”三鬴为米一斛九斗二升,三十日之食,则日食米六升四,合今日食米二溢二升有馀,是不在於饱。又案《檀弓》云:“必有草木之滋焉,以为姜桂之谓也。”彼姜桂为滋味,此郑以菜果为滋味,则姜桂之外,菜果亦为滋味也。云“粥,糜也”者,案《尔雅》饘糜,谓粥之稀者。故郑举其类,谓性不能食粥者,糜亦一溢米,同也。云“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依算法,百二十斤曰石,则是一斛。若然,则十二斤为一升,取十二斤分之升,得一斤,馀二斤,斤为十六两,二斤为三十二两,取三十两十升,升得三两,添前一斤十六两,为十九两。馀二两,两二十四铢,二两为四十八铢,取四十铢十升,升得四铢,馀八铢,铢为十絫,十升,升得八铢,则是一升得十九两四铢八絫。於二十两仍小十九铢二絫,则别取一升破为十九两四铢八絫,分十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为二百四十铢。又分九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为二百一十六铢,并四铢八絫。添前得四百六十铢八絫,总分为二十四分,且取二百四十铢分,得十铢。馀二百二十铢八絫在,又取二百一十六铢二十四分,分得九铢,添前分得十九铢,馀有四铢八絫。四铢,铢为十絫,总为四十絫,通八絫二十四分,得二絫。是一升为二十四分,分得十九铢二絫,将十九铢添前四铢为二十三铢,将二絫添前八絫则为十絫,为一铢,以此一铢添前二十三铢则为二十四铢,为一两。以一两添十九两总二十两,曰溢。云“实在木曰果,在地曰蓏”者,案《周礼》九职云“二曰园圃毓草木”,郑云:“树果蓏曰圃。”案《食货志》:“臣瓒以为在地曰蓏,在树曰果。”张晏又云:“有核曰果,无核曰蓏。”则此云在木曰果,在地曰蓏,用臣瓒之义。在木曰果,枣、栗之属;在地曰蓏,瓜、瓠之属。
主人乘恶车。拜君命,拜众宾,及有故行所乘也。《杂记》曰:“端衰,丧车,皆无等。”然则此恶车,王丧之木车也。古文恶作垩。
[疏]“主人乘恶车”。○注“拜君”至“作垩”。○释曰:云“拜君命,拜众宾,及有故行所乘也”者,以其主人在丧,恒居庐哭泣,非有此事则不行,知义然也。引《杂记》者,证丧事上下同无别义。以其贵贱虽异,於亲一也。故《孝经》五孝不同,及其丧亲,唯有一章而已,亦斯义也。云“然则此恶车,王丧之木车”者,案《巾车》云王之丧车五乘,发首云“木车,蒲蔽”。是王始丧所乘木车无饰,与此恶车同,故引之,见尊卑同也。
白狗幦,未成豪,狗。幦,覆笭也。以狗皮为之,取其臑也。白於丧饰宜。古文幦为幂。
[疏]“白狗幦”。○注“未成”至“为幂”。○释曰:案《玉藻》云士“齐车鹿幦”,此丧车无饰,故用白狗幦以覆笭。云“未成豪,狗”者,《尔雅·释畜》文也。
蒲蔽,蔽,藩。
[疏]“蒲蔽”。○注“蔽藩”。○释曰:“藩”谓车两边御风,为藩蔽以蒲草,亦无饰也。
御以蒲菆,不在於驱驰。蒲菆,牡蒲茎。古文菆作驺。
[疏]“御以蒲菆”。○注“不在”至“作驺”。○释曰:“御”谓御车者,士乘恶车之时,御车用蒲菆以策马,丧中示不在於驱驰。云“蒲菆,牡蒲茎”者,案宣十二年:“楚雄负羁囚知罃,知庄子以其族反之,厨武子御,每射,抽矢,菆,纳诸厨武子之房。”服注云:“菆,好箭。”又云:“厨子怒曰:非子之求,而蒲之爱。”注云:“蒲,杨柳可以为箭。”以此而言,蒲非直得策马,亦为矢榦也。
犬服,笭閒兵服,以犬皮为之,取坚也,亦白。今文犬为大。
[疏]“犬服”。○注“笭閒”至“为大”。○释曰:云“笭閒兵服”者,凡兵器建之於车上笭閒,丧家乘车亦有兵器自卫,以白犬皮为服,故云“以犬皮为之,取其坚固也”。云“亦白”者,幦用白狗皮,明此亦用白犬皮也。
木錧,取少声。今文錧为錧。
[疏]“木錧”。○注“取少”至“为纟官”。○释曰:其车錧常用金,丧用木,是“取少声”也。
约绥,约辔,约,绳。绥,所以引升车。
[疏]“约绥约辔”。○注“约绳”至“升车”。○释曰:知约是绳者,案哀十一年《左传》云:“人寻约,吴发短。”杜注云:“约,绳也。”故知此约亦谓绳也。平常吉时绥辔用索为之,今丧中取其无饰,故皆用绳为之也。
木镳,亦取少声。古文镳为苞。
[疏]“木镳”。○注“亦取”至“为苞”。○释曰:平常用马镳,以金为之,今用木,故知“亦取少声”也。
马不齐髦。齐,翦也。今文髦为毛。主人之恶车,如王之木车,则齐衰以下,其乘素车、缫车、駹车、漆车与?
[疏]“马不齐髦”。○注“齐翦”至“车与”。○释曰:此注解文不於末者,亦以释不齐髦讫,别记释车义故也。云“齐衰以下其乘素车、缫车、駹车、漆车与”,案《巾车》:王之丧车五乘:木车,始死所乘;素车,卒哭所乘;缫车,既练所乘;駹车,大祥所乘;漆车,既禫所乘。此士之丧车亦当五乘:主人乘恶车,齐衰乘素车与?卒哭同大功乘缫车与?既练同小功乘駹车与?大祥同緦麻乘漆车与?既禫同主人,至卒哭已后,哀杀,故齐衰以下,节级约与主人同,故郑为此义也。若然,士寻常乘栈车,不革輓而漆之,今既禫,亦与王以下同乘漆车者,礼穷则同故也。
主妇之车亦如之,疏布裧。裧者,车裳帏,於盖弓垂之。
[疏]“主妇”至“布裧”。○注“裧者”至“垂之”。○释曰:“疏布裧”在“亦如之”之下,见不与男子同。云“裧者,车裳帏”者,案《卫》诗云“渐车帏裳”,注云:“帏裳,童容。”又案《巾车》后之翟车有容盖,容则童容也。若然,则裧与帏裳及容一也,故注者互相晓也。云“於盖弓垂之”者,案《巾车》云:“皆有容盖。”容盖相将,其盖有弓,明於盖弓垂之也。
贰车,白狗摄服,贰,副也。摄犹缘也。狗皮缘服,差饰。
[疏]“贰车白狗摄服”。○注“贰副”至“差饰”。○释曰:依正礼,大夫以上有贰车,士卑,无贰车。但以在丧,可有副贰之车。非常法,则有兵服,服又加白狗皮缘之,谓之摄服。云“狗皮缘服,差饰”者,对主人服无缘,此则有缘,是差也。
其他皆如乘车。如所乘恶车。
[疏]“其他皆如乘车”。○注“如所乘恶车”。○释曰:云“其他”者,唯白狗摄服为异。其他谓“恶车白狗幦”以下,“齐髦”以上,皆同主人恶车也。
朔月,童子执帚,却之,左手奉之,童子,隶子弟,若内竖寺人之属。执用左手,却之,示未用。
[疏]“朔月”至“奉之”。○注“童子”至“未用”。○释曰:此尽“下室”,论馈奠埽絜之事。案《曲礼》扫地者,箕帚俱执,此直执帚,不执箕者,下文扫室聚诸{宀交},故不用箕也。云“童子,隶子弟”者,案桓二年《左传》云“士有隶子弟”,服注云:“士卑,自其子弟为仆隶。”禄不足以及宗,是其有隶子弟也。知有内竖及寺人者,士虽无臣,亦有内外之言寺人奄者,以通宫中之命也。云“示未用”者,用之则用右手也。
从彻者而入。童子不专礼事。
[疏]“从彻者而入”。○注“童子不专礼事”。○释曰:案《论语·宪问》云“童子将命,先生并行”,注引《玉藻》无事则立,主人之南,北面,皆不专以礼事,故“从彻者而入”也。
比奠,举席,扫室,聚诸{宀交},布席如初。卒奠,扫者执帚,垂末内鬛,从执烛者而东。比犹先也。室东南隅谓之{宀交}。
[疏]“比奠”至“而东”。○注“比犹”至“之{宀交}”。○释曰:案上文童子从彻者入,及此经则从执烛者出者,以其入则烛在先,彻者在后,出则彻者在先,执烛者在后。童子常在成人之后,故出入所从不同也。云“室中东南隅谓之{宀交}”者,《尔雅·释宫》文。
燕养、馈、羞、汤沐之馔,如他日。燕养,平常所用供养也。馈,朝夕食也。羞,四时之珍异。汤沐,所以洗去汙垢。《内则》曰:三日具沐,五日具浴。孝子不忍一日废其事亲之礼。於下室日设之,如生存也。进彻之时如其顷。
[疏]“燕养”至“他日”。○注“燕养”至“其顷”。○释曰:云“燕养”者,谓在燕寝之中,平生时所有共养之事,则“馈羞汤沐之馔”是也。“如他日”者,今死,不忍异於生平之日也。云“馈,朝夕食也”者,郑注《乡党》云:“不时,非朝夕日中时。”一日之中三时食,今注云朝夕不言日中者,或郑略言,亦有日中也。或以死后略去日中,直有朝夕食也。知“羞,四时之珍异”者,《聘礼》有“禽羞俶献”,《聘义》云“时赐”,郑云:“时赐,四时珍异。”故知此羞亦四时珍异也。引《内则》者,证经进汤沐亦依《内则》之日数。知“下室日设之”者,言其燕养在燕寝。又下经云朔月不馈食於下室,明非朔月在下室设之也,以其燕养在燕寝中设之可知。云“进,进彻之时如其顷”者,一如其平生子进食於父母,故虽死象生时,若一食之顷也。
朔月,若荐新,则不馈于下室。以其殷奠有黍稷也。下室,如今之内堂。正寝听朝事。
[疏]“朔月”至“下室”。○注“以其”至“朝事”。○释曰:云“以其殷奠有黍稷也”者,大小敛奠、朝夕奠等,皆无黍稷,故上篇朔月有黍稷,郑注云:“於是始有黍稷。”唯有下室若生,有黍稷,今此殷奠,大奠也,自有黍稷,故不复馈食於下室也。若然,大夫已上又有月半奠,有黍稷,亦不馈食於下室可知。云“下室,如今之内堂”者,下室既为燕寝,故郑举汉法内堂况之。云“正寝听朝事”者,天子诸侯,路寝以听政,燕寝以燕息。案《玉藻》云:“朝玄端夕深衣。”郑注云:“谓大夫士也。”则亦在正寝也。
筮宅,冢人物土。物犹相也。相其地可葬者,乃营之。
[疏]“筮宅冢人物土”。○注“物犹”至“营之”。○释曰:自此尽“不哭”,论筮宅卜日之事。正经筮宅之事不物土,故记人言之。云“相其地可葬者乃营之”者,凡葬皆先相,乃筮之,筮吉乃掘坎。今直云营之,不言筮宅者,营之中兼筮,故经云“筮宅,冢人物土”,是使冢人物土,乃筮者也。
卜日吉,告从于主妇。主妇哭,妇人皆哭。主妇升堂,哭者皆止。事毕。
[疏]“卜日”至“皆止”。○注“事毕”。○释曰:正经直云“阖东扉主人哭”,不云主妇升堂,哭者皆止之事,故记明之。云“卜日吉”,宗人告从于主妇,主妇哭时,堂上妇人皆哭,主妇升堂,堂上妇人皆止,不哭。
启之昕,外内不哭。将有事,为其讙嚣。既启,命哭。古文启为开。
[疏]“启之”至“不哭”。○注“将有”至“为开”。○释曰:自上皆记《士丧》上篇事,自此以下皆记此篇。葬首将启殡,唯言妇人不哭,不云男子,故记以明之,云内外男女不哭,止讙嚣故也。
夷床、輁轴馔于西阶东。明阶閒者,位近西也。夷床馔於祖庙,輁轴馔於殡宫,其二庙者,於祢亦馔輁轴焉。古文輁或作拱。
[疏]“夷床”至“阶东”。○注“明阶”至“作拱”。○释曰:其夷床在祖庙,輁轴在殡宫,以其西阶东是同,故并言之。郑云“明阶閒者,位近西也”者,以正经直云“阶閒”,恐正当两阶之閒,故记人明之。是以郑云明阶閒者,位近西,以其柩当殡奠位之处,故夷床在西,还当牖,輁轴以候载柩,故近西,皆在西阶东。云“其二庙者,於祢亦馔輁轴焉”者,以其先朝祢,故至祢庙一移,柩升堂,明旦乃移柩於輁轴上,载以朝祖庙。朝祖庙时,下柩讫,明日用蜃车,輁轴不复更用,不馔之,故云二庙者於祢亦馔輁轴焉。
其二庙,则馔于祢庙,如小敛奠,乃启。祖尊祢卑也。士事祖祢,上士异庙,下士共庙。
[疏]“其二”至“乃启”。○注“祖奠”至“共庙”。○释曰:自此尽“主人踊如初”,论上士二庙,先朝祢奠设及位次之事。云“其二庙则馔于祢庙”者,以先朝祢,后朝祖,故先於祢庙,馔至朝设之故也。云“如小敛奠”者,则亦门外特豚一鼎,东上,两甒醴酒,一豆一笾之等也。云“祖尊祢卑也”者,欲见上文朝祖时如大敛奠,此朝祢如小敛奠,多少不同之意也。云“士事祖祢”者,总上士及中、下之士而言。云“上士异庙”,据此经而言,“下士共庙”,据经而言。中士亦共庙,而唯言下士者,略之,其实中士亦共庙,故《祭法》云:“適士二庙,官师一庙。”郑云“官师,中、下之士”是也。
朝于祢庙,重止于门外之西,东面。柩入,升自西阶,正柩于两楹閒。奠止于西阶之下,东面北上。主人升,柩东,西面。众主人东即位,妇人从升,东面。奠升,设于柩西,升降自西阶,主人要节而踊。重不入者,主於朝祖而行,若过之矣。门西东面,待之便也。
[疏]“朝于”至“而踊”。○注“重不”至“便也”。○释曰:此是上士二庙,先朝祢之事。虽言正柩于两楹閒,奠位在户牖之閒,则此于两楹閒稍近西,乃得当奠位,亦如輁轴馔于阶閒而近西然也。云“众主人东即位”者,柩未升之时在西阶下,东面北上,柩升,主人从升,众主人已下,乃即阼阶下西面位。云“妇人从升”,不云“主妇”者,以其妇人皆升,故总言之。云“主人要节而踊”者,奠升,主人踊,降时,妇人踊也。云“门西东面,待之便也”者,以其祖庙在东,柩入祢庙,明旦出门东乡朝祖时,其重於柩车先,东乡祖庙,便也。若先在门东西面,及柩入,乃回乡东,则不便,故云东面待之便也。
烛先入者,升堂,东楹之南,西面。后入者,西阶东,北面,在下。炤在柩者。先,先柩者。后,后柩者。適祖时,烛亦然。互记於此。
[疏]“烛先”至“在下”。○注“炤在”至“於此”。○释曰:此烛本是殡宫中炤开殡者,在道时一在柩前,一在柩后。今又一升堂,一在堂下,故郑云“先先柩者,后后柩者,適祖时烛亦然,互记於此”者。上適祖时,直有朝庙在道,柩前后之烛,至庙直云“质明灭烛”,不见烛之升堂不升堂。此文见至庙,烛升与不升,不见在道烛,故云適祖时烛亦然,互记於此,以其皆有在道及至庙烛升与不升之事也。
主人降,即位,彻,乃奠,升降自西阶,主人踊如初。如其降拜宾,至於要节而踊,不荐车,不从此行。
[疏]“主人”至“如初”。○注“如其”至“此行”。○释曰:云“如其降拜宾,至於要节而踊”者,案上经朝祖时,既正柩设从奠讫,主人降拜宾至於要节而踊,故此如之也。云“不荐车,不从此行”者,案上祖祢共庙者,朝庙日即荐车,此二庙,明日於祖庙荐车马,以其从祖庙行,故荐。今此祢庙不从此行,故不荐也。
祝及执事举奠,巾、席从而降,柩从,序从如初,適祖。此谓朝祢明日,举奠適祖之序也。此祝执醴先,酒脯醢俎从之,巾席为后。既正柩,席升设,设奠如初。祝受巾,巾之。凡丧,自卒至殡,自启至葬,主人之礼其变同,则此日数亦同矣。序从主人以下,今文无从。
[疏]“祝及”至“適祖”。○注“此谓”至“无从”。○释曰:自此尽“不煎”,论至祖庙陈设及赠之事。云“此谓朝祢明日”者,以其下文朝祖之时“序从如初”,中有烛,若同日,则朝祖之时已自明矣,何须更有烛也?以此言之,则此朝祖与朝祢别日可知,故郑云“举奠適祖之序也”。云“此祝执醴先,酒脯醢俎从之,巾席为后”者,此祢奠与小敛奠同,小敛奠时云:“夏祝及执事盥,执醴先,酒脯醢俎从。”此经亦祝及执事举奠,明此亦执醴先酒脯醢俎从之,此经所云“巾席”为后。云“既正柩,席升设,设奠如初。祝受巾巾之”者,上正经朝祖时,正柩于两楹閒讫,席升设於柩西,奠设如初,巾之。以经直云“巾之”,无祝受巾,知受巾巾之者,以上篇设小敛奠讫,祝受巾巾之,此与小敛奠同,明设奠讫,祝受巾巾之可知。云“凡丧,自卒至殡,自启至葬,主人之礼其变同”者,主人常在丧位,不出,唯君命乃出,迎及送,其变同,则此日数亦同。以其此二篇荐者启日朝祢,又明日朝祖,又明日乃葬,与始死日袭,明日小敛,又明日大敛而殡亦同日。主人、主妇变服亦同。以其小敛,主人散带,主妇髽,自启至葬,主人、主妇亦同於未殡也。云“序从主人以下”者,案上注云“主人与男子居右,妇人居左,以服与昭穆为位”是也。
荐乘车,鹿浅幦,干、笮、革靾,载旃,载皮弁服,缨、辔、贝勒县于衡。士乘栈车。鹿浅,鹿夏毛也。幦,覆笭。《玉藻》曰:“士齐车,鹿幦豹犆。”干,盾也。笮,矢箙也。靾,缰也。旃,旌旗之属。通帛为旃,孤卿之所建,亦摄焉。皮弁服者,视朔之服。贝勒,贝饰勒。有干无兵,有箙无弓矢,明不用。古文靾为杀,旃为膳。
[疏]“荐乘”至“于衡”。○注“士乘”至“为膳”。○释曰:此并下车三乘,谓葬之魂车。云“士乘栈车”者,《巾车》之文。云“鹿浅幦”,为车前式竖者,笭子以鹿夏皮浅毛者为幦,以覆式,是以《诗·韩弈》云“鞟鞃浅幭”,传云:“鞟,革也。鞃,轼中也。浅,虎皮浅毛也。幭,覆轼也。”引《玉藻》者,彼注云:“犆谓缘也。”士之齐车与朝车同,引之欲证此鹿幦亦以豹皮为缘饰。云“旃,旌旗之属”云云者,案《司常》云:“孤卿建旃,大夫士建物。”此士而用旃,故云“亦摄焉”。云“皮弁服者,视朔之服”者,案《玉藻》云诸侯“皮弁以听朔於大庙”,《乡党》孔子云“素衣麑裘”,亦是视朔之服。君臣同服,是以此士亦载皮弁视朔之服也。云“贝勒,贝饰勒”者,贝,水物,故以贝饰勒。云“有干无兵,有箙无弓矢,明不用”者,以其干与戈戟兵器,及箙与弓矢,皆相须乃用,今有干无兵,有箙无弓矢,明死者不用,故阙之也。
道车,载朝服。道车,朝夕及燕出入之车。朝服,日视朝之服也。玄衣素裳。
[疏]“道车载朝服”。○注“道车”至“素裳”。○释曰:知“道车,朝夕及燕出入之车”者,但士乘栈车,更无别车,而上云“乘车”,下云“槁车”,此云“道车”,虽有一车,所用各异,故有乘车、道车、槁车之名。知“道车,朝夕”者,案《玉藻》云“朝玄端,夕深衣”,郑注云:“谓大夫士也。”私朝之服。《春秋左氏传》云“朝而不夕”,据朝君於是有朝无夕。若然,云朝夕者,士家朝朝暮夕当家私朝之车,又云“及燕出入”者,谓士家游燕出入之车。案《周礼·夏官》有道右、道仆,皆据象路而言道。又案《司常》云“道车载旞”,郑注云:“王以朝夕燕出入。”与此道车同,则士乘栈车与王乘象路同名道。云“朝服,日视朝之服”者,案《乡党》云“缁衣羔裘”,是孔子所服,郑注云“诸侯视朝之服”。是君臣同服,故《玉藻》云诸侯“朝服以日视朝”,士之道车而用朝君之服,不用私朝玄端服者,乘车既载孤卿之旃,故道车亦载朝君之服,摄盛也。云“玄衣素裳”者,《士冠礼》云“主人玄冠朝服,缁带,素鞞”,注云不云衣,衣象冠色。则不云裳,裳象鞞色可知。故云玄衣素裳也。
稾车,载蓑笠。槁犹散也。散车以田以鄙之车。蓑笠,备雨服。今文稾为潦。凡道车、稾车之缨辔及勒,亦县于衡也。
[疏]“稾车载蓑笠”。○注“槁犹”至“衡也”。○释曰:云“稾犹散也”者,案上乘车、道车皆据人之乘用为名,不取车上生称,则此散车亦据人乘为号。知“散车以田以鄙之车”者,案《司常》云“斿车载旌”,注云:“斿车,木路也。王以田以鄙。”谓王行小小田猎巡行县鄙,此散车与彼斿车同是游散所乘,故与斿车同解。若然,士亦与王同有以田以鄙者,亦谓从王以田以鄙也。若正田猎,自用冠弁服,乘栈车也。云“蓑笠,备雨服”者,案《无羊》诗云:“尔牧来思,何蓑何笠。”彼注云:“蓑所以备雨,笠所以御暑。”而此并云备雨者,非直蓑以御雨,笠亦以备雨,故《都人士》诗注云“笠所以御雨”,丧事不辟暑,是以并云备雨之服。云“今文瑽为潦”者,案《周礼·轮人》“为盖”,郑云:“礼所谓潦车,谓盖车与?”若然,彼注此文则为潦车者,义亦通矣。“凡道车、槁车之缨辔,及勒亦县於衡”者,以车三乘皆当有马,有马则有此三者,但记人举上以明下,乘车云“缨、辔、贝勒县於衡”,即此三者亦县於衡可知。
将载,祝及执事举奠,户西,南面,东上。卒束前而降,奠席于柩西。将於柩西当前束设之。
[疏]“将载”至“柩西”。○注“将於”至“设之”。○释曰:经载柩时,不云去奠设席之事,故记人明之。云“将於柩西当前束设之”者,经虽先云举奠,后云降席,要须设席乃设奠,故云将於柩西当前束设之。正经云“降奠当前束”是也。
巾奠,乃墙。墙,饰柩也。
[疏]“巾奠乃墙”。○注“墙饰柩也”。○释曰:正经直云“降奠,当前束,商祝饰棺”,不云巾奠,故记人辨之。巾奠讫,商祝乃饰棺墙,即帷荒与棺为饰,故变饰棺云墙也。
抗木,刊。剥削之。古文刊为竿。
[疏]“抗木刊”。○注“剥削之”。○释曰:刊,削也,而云“剥”者,木无皮者直削之,有皮者剥乃削之,故兼言剥。
茵著,用荼,实绥泽焉。荼,茅秀也。绥,廉姜也。泽,泽兰也。皆取其香,且御湿。
[疏]“茵著”至“泽焉”。○注“荼茅”至“御湿”。○释曰:茵内非直用茅秀,兼实绥泽取其香,知且御湿者,以其在棺下,须御湿之物,故与荼皆所以御湿。
苇苞,长三尺,一编。用便易也。
[疏]“苇苞长三尺一编”。○注“用便易也”。○释曰:言“便易”者,苇草即长,载取三尺一道编之,用便易故也。
菅筲三,其实皆瀹。米麦皆湛之汤,未知神之所享,不用食道,所以为敬。
[疏]“菅筲三其实皆瀹”。○注“米麦”至“为敬”。○释曰:经直云“筲三,黍、稷、麦”,不辨苞之所用,及黍稷生熟,故记人明之。是以云筲用菅草,黍稷皆淹而渍之。云“未知神之所享”者,以其鬼神幽暗,生者不见,故淹而不熟,以其不知神之所享故也。云“不用食道,所以为敬”者,案《檀弓》云“饭用米贝,不以食道”,食道亵则不敬,故云不用食道,所以为敬也。
祖,还车不易位。为乡外耳,未行。
[疏]“祖还车不易位”。○注“为乡外耳未行”。○释曰:案正经乃祖还乘车、道车、槁车,不辨还之远近,故记人明之。虽还车,不易本位,为乡外耳,还车未行者,皆不易位。上经未还,奉车在阶閒,妇人在堂上,还车去阶閒,妇人降堂下。若然,则是还车易位,而云“不易位”者,以其三分其庭为三位,车虽去阶閒,犹不离三分其庭一在北之位,据大判而言不易位也。
执披者,旁四人。前后左右各二人。
[疏]“执披者旁四人”。○注“前后左右各二人”。○释曰:“前后左右各二人”者,谓前之左右,后之左右,则一旁四人,两旁则八人,上经郑注云“备倾亏也”。
凡赠币,无常。宾之赠也。玩好日赠,在所有。
[疏]“凡赠币无常”。○注“宾之”至“所有”。○释曰:正经云“公赗用玄纁束帛”,是赠有常矣。上又云宾赠“奠币如初”,直云奠币如初,不云物色与多少,故记人明之,以其宾客非一,故云“凡赠币无常”。郑云“宾之赠也”,云“玩好曰赠,在所有”者,《诗》云:“知子之来之,杂佩以赠之。”是赠在所有也。
凡糗,不煎。以膏煎之则亵,非敬。
[疏]“凡糗不煎”。○注“以膏”至“非敬”。○释曰:正经葬奠直云“四笾枣糗栗脯”,不云糗之煎不,故记人明之。凡糗直空糗而已,不用脂膏煎和之。是以郑云“以膏煎之则亵,非敬”,故云“不煎”。此篇唯葬奠有糗,而云“凡”者,记人通记大夫以上。
唯君命,止柩于堩,其馀则否。不敢留神也。堩,道也。《曾子问》曰:“葬既引,至於堩。”
[疏]“唯君”至“则否”。○注“不敢”至“於堩”。○释曰:正经直云柩“至邦门,君使宰夫赠”,不云止柩之事,故记人明之。引《曾子问》者,彼为日食,此为君命,虽不同,止柩是同,故引之,证止柩之事。
车至道左,北面立,东上。道左,墓道东,先至者在东。
[疏]“车至”至“东上”。○注“道左”至“在东”。○释曰:正经直云“陈器于道东西,北上”,统于壙,以其入壙故也,不云三等之车面位之事,故记人明之。以其不入壙,故东上不统於壙也。云“道左,墓道东”者,据墓南面为正,故知道左,是墓道东也,当是陈器之南。云“先至者在东”者,以乘车、道车、槁车三者,次第为先后,先至谓乘车也。必知此车是乘车之等者,以其下有柩车,故知此是三等者也。
柩至于壙,敛服载之。柩车至壙,祝说载除饰,乃敛乘车、道车、槁车之服载之,不空之以归。送形而往,迎精而反,亦礼之宜。
[疏]“柩至”至“载之”。○注“柩车”至“之宜”。○释曰:正经直云“柩至于壙,属引乃窆”,不云柩车敛服载之,故记人明之。云“柩车至壙,祝说载除饰,乃敛乘道槁车服载之,不空之以归”者,此解说载,谓下棺於地,除饰谓除去帷荒,柩车既空,乃敛,乘车皮弁服,道车朝服,槁车蓑笠,三者之服,载之於柩车,示不空之以归者也。云“送形而往,迎精而反”者,《礼记·问丧》文,引之证此不空归之义。云“亦礼之宜”者,形往则送之,主人随柩路是也;精反则迎之,主人随精而反,是亦礼之宜然也,故云礼之宜也。
卒窆而归,不驱。孝子往如慕,反如疑,为亲之在彼。
[疏]“卒窆而归不驱”。○注“孝子”至“在彼”。○释曰:此文解上敛服载之下棺讫,实土三,孝子从蜃车而归,不驱驰而疾者,疑父母之神不归。云“孝子往如慕,反如疑”者,亦《礼记·问丧》文。云孝子往如慕者,如婴儿随母而啼慕,反如疑者,孝子不见其亲,不知精魂归否,故疑之。云“为亲之在彼”者,谓疑精魂在彼不归,言此者,解经不驱之事。
君视敛,若不待奠,加盖而出。不视敛,则加盖而至,卒事。为有他故及辟忌也。
[疏]“君视”至“卒事”。○注“为有”至“忌也”。○释曰:君於士既殡而往,有恩,则与大敛,既布衣,君至奠讫乃出,不辨,不得终视敛之事,故记人明之,是以经二事皆见於礼而言。云“君视敛,若不待奠,加盖而出”者,一为君有急事他故,是以不得待奠。云“不视敛,则加盖而至,卒事”者,亦是君有辟忌,不用见尸柩,是以加盖乃来。云卒事者,待大敛讫乃出。
既正柩,宾出,遂匠纳车于阶閒。遂匠,遂人、匠人也。遂人主引徒役,匠人主载柩窆,职相左右也。车,载柩车。《周礼》谓之蜃车,《杂记》谓之团,或作辁,或作抟,声读皆相附耳,未闻孰正。其车之舆,状如床,中央有辕,前后出,设前后辂,舆上有四周,下则前后有轴,以辁为轮。许叔重说:“有辐曰轮,无辐曰辁。”
[疏]“既正”至“阶閒”。○注“遂匠”至“曰辁”。○释曰:正经不云纳柩车时节,故记人明之。既朝正柩於两楹之閒,当此之时,遂匠纳柩车於阶閒。云“遂人,匠人也”者,以其《周礼》有遂人、匠人,天子之官,士虽无臣,亦有遂人、匠人主其葬事。云“遂人主引徒役,匠人主载柩窆,职相左右也”者,案《周礼·遂人职》云:“大丧,帅六遂之役而致之,掌其政令。及葬,帅而属六綍及窆,陈役。”注云:“致役,致於司徒,给墓上事。陈役者,主陈列之耳。”是遂人主引徒也。又《乡师职》云:“及葬,执翿以与匠师御柩而治役。”谓监督其事。又此遂人与匠人同纳车于阶閒,即匠人主载窆,与遂人职相左右也。云“车,载柩车”者,以其此云纳车于阶閒,正谓载柩。若乘车、道车之等,则当东荣,不在阶閒,故知此是柩车也。云“《周礼》谓之蜃车”者,案《遂师职》云“大丧,使帅其属以幄帟先,及蜃车之役”,注云“蜃车,柩路,四轮迫地而行,有似於蜃,因取名焉”是也。云“《杂记》谓之团,或作辁,或作抟,声读皆相附耳,未闻孰正”者,言或作辁,或作抟者,皆或《礼记》别本,故云皆相附耳,但未知孰正也。云“其车之舆,状如床,中央有辕,前后出”者,观郑此注,其舆与輴车同,亦一辕为之。云“设前后辂”者,正经唯云前辂,言前以对后,明知亦有后辂。云“舆上有四周”者,此亦与輴车同。云“下则前后有轴,以辁为轮”者,此则与輴异,以其輴无轮,直有转辚,此有辁轮。引“许叔重说”者,案许氏《说文》云“有轮无幅曰辁”,证此辁无辐也。
祝馔祖奠于主人之南,当前辂,北上,巾之。言馔於主人之南,当前辂,则既祖,祝乃馔。
[疏]“祝馔”至“巾之”。○注“言馔”至“乃馔”。○释曰:正经直云祖还车及还重讫,“乃奠如初”,不云馔处,故记人明之。祝馔祖奠於主人之南当前辂,云“则既祖,祝乃馔”者,以其未祖以前,柩车乡北,辂在主人之北,今云“馔于主人之南”,明知既祖还,乃乡馔之。
弓矢之新,沽功。设之宜新,沽示不用。今文沽作古。
[疏]“弓矢之新沽功”。○注“设之”至“作古”。○释曰:自此尽篇末,论死者用器弓矢粗恶之事。以其正经直云“用器弓矢”,不辨弓矢善恶,及弓矢之名,故记人明之。“设之宜新”者,为死者宜用新物。云“沽示不用”者,沽谓粗为之。
有弭饰焉,弓无缘者谓之弭,弭以骨角为饰。
[疏]“有弭饰焉”。○注“弓无”至“为饰”。○释曰:案《尔雅》云:“弓有缘谓之弓,无缘谓之弭。”孙氏云:“缘系约而漆之,无缘不以系约,骨饰两头。”是此弭也。《诗》云“象弭鱼服”,是用象骨,弓隈既用角,明两头亦得用,故郑总云“骨角为饰”。
亦张可也。亦使可张。
[疏]“亦张可也”。○注“亦使可张”。○释曰:生时之弓有张弛,此死者之弓,虽不射而沽,略亦使可张,故曰“亦”也。
有柲,柲,弓檠。弛则缚之於弓里,备损伤,以竹为之。《诗》云:“竹柲绲縢。”古文柲作枈。
[疏]“有柲”。○注“柲弓”至“作枈”。○释曰:“柲,弓檠”者,案《冬官·弓人》造弓之时,弓成,纳之檠中,以定往来体,此弓檠,谓凡平弛弓之时,以竹状如弓,缚之於弓里,亦名之为柲者,以若马柲,然马柲所以制马,弓柲所以制弓,使不顿伤,故谓之柲。引《诗》云“竹柲绲縢”者,绲,绳也;縢,约也;谓以竹为柲,以绳约之。此经之柲虽粗略,用亦如此,故引之为证。
设依、挞焉。依,缠弦也。挞,弣侧矢道也。皆以韦为之。今文挞为銛。
[疏]“设依挞焉”。○注“依缠”至“为銛”。○释曰:言“依”者,谓以韦依缠其弦,即今时弓<弓番>是也。云“挞,弣侧矢道”者,所以挞矢令出,谓生时以骨为之弣侧,今死者用韦。云“皆以韦为之”者,谓依与挞,皆以韦为之,异於生者也。
有韣。韣,弓衣也,以缁布为之。
[疏]“有韣”。○注“韣弓”至“为之”。○释曰:知“韣,弓矢”者,案《月令》云“带以弓韣”,故知韣弓衣也。郑知“用缁布为之”者,此无正文,郑验当时弓衣用缁布而言也。
翭矢一乘,骨镞,短卫。翭犹候也,物而射之矢也。四矢曰乘,骨镞短卫,亦示不用也。生时翭矢金镞。凡为矢,五分笴长而羽其一。
[疏]“翭矢”至“短卫”。○注“翭犹”至“其一”。○释曰:言“候物而射之”者,案《司弓矢》郑注云:“可以司候射敌之近者及禽兽。”郑君两注,语异义同。云“骨镞短卫,亦示不用也”者,案上文沽功,郑云示不用,故此亦之。云“生时翭矢金镞”者,此亦《尔雅·释器》文,案彼云“金镞剪羽谓之翭”是也。此言短羽,即剪羽也。云“凡为矢五分笴长而羽其一”者,案《周礼·矢人》上“陈五矢”,下乃云“五分其长而羽其一”,故云“凡”以广之也。案郑彼注云:矢笴长三尺,五分羽一则六寸也。谓之羽者,指体而言。谓之卫者,以其无羽,则不平正,羽所以防卫其矢,不使不调,故名羽为卫。
志矢一乘,轩輖中,亦短卫。志犹拟也,习射之矢。《书》云:“若射之有志。”輖,挚也,无镞短卫,亦示不用。生时志矢骨镞。凡为矢,前重后轻也。
[疏]“志矢”至“短卫”。○注“志犹”至“轻也”。○释曰:云“志犹拟也”者,凡射,志意有所准拟,故云志犹拟也。云“习射之矢”者,案《司弓矢》郑注云“恒矢之属,轩輖中,所谓志”,以此言之,则此恒矢也,在八矢之下。知是习射矢者,以其矢中特轻,於习射宜也。案六弓,唐弓、大弓亦授习射者,则此矢配唐、大也。引《尚书·盘庚》者,证志为准拟之事。輖轾者,郑读輖从轾,以其车傍周,非是轩轾之轾,故读从执下至。云“无镞短卫,亦示不用”者,知此矢无镞者,上经翭矢言骨镞,此经不云镞,故知无镞,示不用也。若然,翭矢生时用金镞,死用骨镞;志矢生时用骨镞,死则令去之。云“生时志矢骨镞”者,亦《尔雅·释器》文。案彼云:“骨镞不剪羽,谓之志。”此志矢是也。云“凡为矢前重后轻也”者,案《司弓矢》郑注云:“凡枉矢之制,枉矢之属,五分二在前,三在后。杀矢之属,参分一在前,二在后。矰矢之属,七分三在前,四在后。恒矢之属,轩輖中。”若然,前重后轻者,据杀矢、翭矢、枉矢、絜矢、矰矢、茀矢而言。引之者,证此志是恒矢、庳矢,无前重后轻之义。但《周礼》有八矢,唯用此二矢者,以其八矢之内,翭矢居前最重,恒矢居后最轻,既不尽用,故取其首尾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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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四十二 士虞礼第十四
卷四十二 士虞礼第十四
[疏]《士虞礼》第十四。○郑《目录》云:“虞,安也。士既葬父母,迎精而反,日中祭之於殡宫以安之。虞於五礼属凶。《大戴》第六,《小戴》第八,《别录》第十四。”○释曰:案此经云“侧亨于庙门外之右”,又记云“陈牲于庙门外”,皆云庙,《目录》云“祭之殡宫”者,庙则殡宫也。故郑注《士丧礼》“凡宫有鬼神曰庙”,以其虞,卒哭在寝,祔乃在庙,是以郑注《丧服小记》云“虞於寝,祔於祖庙”是也。
士虞礼。特豕馈食。馈犹归也。
[疏]“士虞礼特豕馈食”。○注“馈犹归也”。○释曰:自此尽“南顺”,论陈鼎镬祭器几筵等之事。案《左氏传》云:“卜日曰牲。”是以《特牲》云牲,大夫已上称牲,亦称牢,故云少牢。此虞为丧祭,又葬日虞,因其吉日,故略无卜牲之礼,故指豕体而言,不云牲,大夫以上亦当然。《杂记》云“大夫之虞也,犆牲”,又此下记云“陈牲於庙门外”,《檀弓》云“与有司视虞牲”,皆言牲者,记人之言,不依常例故也。然《少牢》云:“司马刲羊,士击豕。”不言牲者,据杀特须指事而言,亦非常例也。云“馈犹归”者,谓以物与神及人皆言馈,是以此虞及《特牲》、《少牢》皆言馈。《坊记》云:“父母在,馈献不及车马。”是生死皆言馈。又案《周礼·玉府》云掌“凡王之献金玉、兵器”,注:“谓百工为王所作,可以献遗诸侯。古者致物於人,尊之则曰献,通行曰馈。”以此而言,献虽主於尊,其《春秋》齐侯来献鲁戎捷,尊鲁也。其云馈者,上下通称,故祭祀於神而言馈。阳货馈孔子豚而言馈,《乡党》云“朋友之馈”,是上下通言馈。《膳夫》云“凡王之馈食用六穀”,注云:“进物於尊曰馈。此馈之盛者,王举之馔也。”彼郑据当文是进于王,故云进物于尊,其实通也。
侧亨于庙门外之右,东面。侧亨,亨一胖也。亨於爨用镬,不於门东,未可以吉也。是日也,以虞易奠,祔而以吉祭易丧祭。鬼神所在则曰庙,尊言之。
[疏]“侧亨”至“东面”。○注“侧亨”至“言之”。○释曰:云“侧亨,亨一胖”也,知者,案吉礼皆全,左右胖皆亨,不云“侧”。此云“侧亨”,明亨一胖而已。必亨一胖者,以其虞不致爵,自献宾已后,则无主人、主妇及宾已下之俎,故唯亨一胖也。若然,《特牲》亦云侧杀者,彼虽亨左右胖,少牢二,特牲一,故以一牲为侧,各有所对故也。云“亨於爨用镬”者,亦案《少牢》有羊镬,故亨在镬。云“不於门东,未可以吉也”者,以虞为丧祭,不於门东,对《特牲》吉礼,鼎镬皆在门东,此云“门外之右”,是门之西,未可以吉也。云“是日也”至“丧祭”,皆《檀弓》文。云“是日”,谓葬日,日中而虞,易去奠,以死事之,故立尸而祭之。云“祔而以吉祭易丧祭”者,案下记云:“三虞、卒哭、他,用刚日,亦如初,曰:哀荐成事。”郑注引《檀弓》文,“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如是,则卒哭即是吉祭。而郑此注云祔为吉祭者,卒哭对虞为吉祭,卒哭比祔为丧祭,故下记云“卒哭,祭乃饯”,云“尊两甒於庙门外之右,少南,洗在尊东南,水在洗东,篚在西”,注云:“在门之左,又少南。”则鼎镬亦在门左。又云“明日,以其班祔,沐浴”,又云“其他如馈食”,是祔乃与《特牲》吉祭同,以祔为吉祭,是以云祔而以吉祭易丧祭也。云“鬼神所在则曰庙,尊言之”者,对时庙与寝别,今虽葬,既以其迎魂而反,神还在寝,故以寝为庙,虞於中祭之也。
鱼、腊爨亚之,北上。爨,灶。
[疏]“鱼腊”至“北上”。○注“爨灶”。○释曰:上豕爨在门右,东面。此鱼腊各别镬,言“北上”,则次在豕鼎之北,而云“爨,灶”者,周公经为爨,至孔子时为灶,故王孙贾问孔子曰:“与其媚於奥,宁媚於灶。”是前后异名,故郑举后决前也。
饎爨在东壁,西面。炊黍稷曰饎。饎北上,上齐於屋宇。於虞有亨饎之爨,弥吉。
[疏]“饎爨”至“西面”。○注“炊黍”至“弥吉”。○释曰:以三镬在西方反吉。案《特牲》云:“主妇视饎,爨于西堂下。”宗妇主之在西方,今在东,亦反吉也。《少牢》廪爨在饔爨之北,在门外者,是大夫主之,廪人掌男子之事,故与牲爨同在门外东方也。知“炊黍稷曰饎”者,案《周礼·饎人》云:“掌凡祭祀共盛。”齐盛即黍稷,故知也。云“北上,上齐于屋宇”者,此案《特牲》记云“饎爨在西壁”,郑注云:“西壁,堂之西墙下。旧说云南北直屋,梠稷在南。”彼此东西皆言壁。彼云屋梠,此云屋宇,故知此亦齐屋也。云“於虞有亨饎之爨,弥吉”者,以其小敛、大敛未有黍稷,朔月荐新之等,始有黍稷。向吉,仍未有爨,至此始有亨饎之爨,故云弥吉。
设洗于西阶西南,水在洗西,篚在东。反吉也。亦当西荣,南北以堂深。
[疏]“设洗”至“在东”。○注“反吉”至“堂深”。○释曰:如其上文设爨反吉,此亦反吉。又上下篇吉时设洗,皆当东荣,南北以堂深,今在西阶西南,亦当西荣,南北以堂深可知也。
尊于室中北墉下,当户,两甒醴、酒,酒在东,无禁,幂用絺布,加勺,南枋。酒在东,上醴也。絺布,葛属。
[疏]“尊于”至“南枋”。○注“酒在”至“葛属”。○释曰:云“酒在东,上醴也”者,醴法,上古酒是人所常饮,故在东,吉礼玄酒在酒上。今以丧祭礼无玄酒,则醴代玄酒,在上,故云上醴也。云“絺布,葛属”者,絺绤以葛为之,布则以麻为之。今絺布并言,则此麻葛杂,故有两号,是以郑云葛属也。
素几、苇席,在西序下。有几,始鬼神也。
[疏]“素几”至“席下”。○注“有几始鬼神也”。○释曰:经几席具有,注唯云几者,以其大敛奠时已有席,至此虞祭乃有几故也。然案《檀弓》云:“虞而立尸,有几筵。”筵则席,虞祭始有者,以几筵相将,故连言筵,其虞有几。若天子诸侯始死,则几席具,故《周礼·司几筵》云“每焘一几”,据始殡及葬时,是始死即几席具也。
苴刌茅,长五寸,束之,实于篚,馔于西坫上。苴犹藉也。
[疏]“苴刌”至“坫上”。○注“苴犹藉也”。○释曰:此苴而云藉祭,故《易》云:“藉用白茅,无咎。”
馔两豆菹、醢于西楹之东,醢在西,一鉶亚之。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便其设之。
[疏]“馔两”至“亚之”。○注“醢在”至“设之”。○释曰:此馔继西楹言之,则以西楹为主,向东陈之。云“一鉶亚之”者,菹以东也。云“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便其设之”者,以其尸在奥东面设者,西面设於尸前,菹在南,醢在北。今於西楹东馔之,菹在东,醢在西,是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至尸前西面,又左菹右醢,故云便也。
从献豆两,亚之,四笾亚之,北上。豆从主人献祝,笾从主妇献尸祝,北上,菹与枣。不东陈,别於正。
[疏]“从献”至“北上”。○注“豆从”至“於正”。○释曰:此从献豆笾,虽文承一鉶之下,而云“亚之”。下别云“北上”,是不从鉶东为次,宜於鉶东北,以北为上,向南陈之。若然,文承一鉶下而云亚之者,以其次在鉶以东,去楹渐远,故云亚,不谓亚鉶以东也。据此陈之次,然则东北菹为首,次南醢,醢东栗,栗北枣,枣东枣,枣南栗。此以东面取之,而入北面,设之祝前,得右菹左醢,其笾亦然,先陈者先设,后陈者后设,枣在左,亦得其设,故郑云“北上,菹与枣”也。云“豆从主人献祝”者,以其尸前正豆已设讫,以为阴厌不名为从,此二豆主人先献,祝酒后乃荐豆,故言从。云“笾从主妇献尸祝”者,以其四笾:二笾从主妇献尸,二笾从主妇献祝,亦是从也。云“不东陈,别於正”者,以二豆与鉶,在尸为献,前为正,此皆在献后,为非正,故东北别也。
馔黍稷二敦于阶閒,西上,藉用苇席。藉犹荐也。古文藉为席。
[疏]“馔黍”至“苇席”。○注“藉犹”至“为席”。○释曰:云“藉犹荐也”者,谓先陈席,乃陈黍稷於上,是所陈席藉荐黍稷也。
匜水错于槃中,南流,在西阶之南,箪巾在其东。流,匜吐水口也。陈三鼎于门外之右,北面,北上,设扃鼏。门外之右,门西也。今文扃为铉。
[疏]“陈三”至“扃鼏”。○注“门外”至“为铉”。○释曰:此扃虽先云“设”,其设扃在后,知者,案《士丧礼》小敛云:“右人左执匕,抽扃予左手兼执之,取鼏委於鼎北,加扃。”则扃在鼏上,故先抽扃,后去鼏,则鼏先设可知。扃鼏虽在三鼎之下,总言其实,陈一鼎讫,即设之,知者,案下记云“皆设扃鼏”,注云“嫌既陈,乃设扃鼏”是也。
匕俎在西塾之西。不馔於塾上,统於鼎也。塾有西者,是室南乡。
[疏]“匕俎在西塾之西”。○注“不馔”至“南乡”。○释曰:云“不馔於塾上,统於鼎也”者,决下文“羞燔俎在内西塾上”,而在塾上。又云“宾降,反俎于西塾”,至於主妇亚献讫,直云宾“燔从如初”,明尸受燔讫,宾亦反俎于西塾上,是互见义也。
羞燔俎在内西塾上,南顺。南顺,於南面取缩执之便也。肝俎在燔东。
主人及兄弟如葬服,宾执事者如吊服,皆即位于门外,如朝夕临位。妇人及内兄弟,服即位于堂,亦如之。葬服者,《既夕》曰“丈夫髽,散带垂”也。宾执事者,宾客来执事也。
[疏]“主人”至“如之”。○注“葬服”至“事也”。○释曰:自此尽“北面”,论将虞祭於位及衣服之事。云“葬服者,《既夕》曰丈夫髽散带垂也”者,此唯谓葬日反日中而虞,及三虞时,其后卒哭,即服其故服,是以《既夕》记注云自卒至殡,自启至葬,主人之礼,其变同。则始虞与葬服同,三虞皆同。至卒哭卒,去无时之哭则依其丧服,乃变麻服葛也。云“宾执事者,宾客来执事也”者,以其虞为丧祭,主人未执事,故云宾客来执事也。案下注云“士之属官为其长吊服加麻”,即此经“宾执事者吊服”是也。若然,此士属官中有命于其君者,是以《特牲》记宾中“有公有司”,郑注云:“公有司亦士之属,命于其君者也。”案《曾子问》:“士则朋友奠,不足取於大功以下。”又云:“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郑云:“祭谓虞卒哭时。”以此而言,彼朋友则公有司与此执事一物,以僚友言之,虽属官,亦为朋友也。
祝免,澡葛绖带,布席于室中,东面,右几,降,出,及宗人即位于门西,东面南上。祝亦执事。免者,祭祝之礼,祝所亲也。澡,治也,治葛以为首绖及带,接神宜变也。然则士之属官为其长,吊服加麻矣。至於既卒哭,主人变服则除。右几,於席近南也。
[疏]“祝免”至“南上”。○注“祝亦”至“南也”。○释曰:云“祝亦执事”者,谓亦上执事也。云“免者,祭祀之礼,祝所亲也”者,案《礼记·丧服小记》云:“緦麻小功,虞卒哭则免。”注云:卒哭,緦麻以上至斩衰皆免。今祝是执事属吏之等,皆无免法,今与緦以上同著免,嫌其大重,故云祭祀之礼祝所亲,而可以受服也。
宗人告有司具,遂请拜宾,如临。入门哭,妇人哭。临,朝夕哭。
[疏]“宗人”至“人哭”。○注“临朝夕哭”。○释曰:朝夕哭,祭时门外送宾讫,入门男子、妇人共哭也。
主人即位于堂,众主人及兄弟、宾即位于西方,如反哭位。《既夕》曰:“乃反哭,入门,升自西阶东面,众主人堂下东面,北上。”此则异於朝夕。
[疏]“主人”至“哭位”。○注“既夕”至“朝夕”。○释曰:此明宾将与祭,主人及兄弟等即位之事。云“如反哭位”,郑引《既夕》者,证主人等面位之事也。
祝入门左,北面。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
[疏]“祝入门左北面”。○注“不与”至“尊也”。○释曰:云“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者,执事即上兄弟宾即位于西方,如反哭位,皆是执事,故《曾子问》“丧祭不足,则取兄弟”,故云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
宗人西阶前北面。当诏主人及宾之事。
[疏]“宗人”至“北面”。○注“当诏”至“之事”。○释曰:此宗人在堂下,是主人在堂时。若主人在室,宗人即升堂,是以下记云:“主人在室,则宗人升户外北面。”注云“当诏主人室事”是也。
祝盥,升,取苴降,洗之,升,入设于几东席上,东缩,降,洗觯,升,止哭。缩,从也。古文缩为蹙。
[疏]“祝盥”至“止哭”。○注“缩从也”。○释曰:自此尽“哭出复位”,论设馔於神,杖不入於门之事也。案此文阴厌时,“主人倚杖,入,祝从,在左,西面”,下记云“尸入祝从尸”,注云:“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时,主人倚杖入,祝从之。初时,主人之心尚若亲存,宜自亲之。今既接神,祝当诏侑尸也。”主人前自西入,向东,在阶下未得倚杖于序,今主人在西阶,将入室,故倚杖于西序。
主人倚杖,入,祝从,在左,西面。主人北旋,倚杖西序乃入。《丧服小记》曰:“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然则练杖不入於门,明矣。赞荐菹醢,醢在北。主妇不荐,衰斩之服不执事也。《曾子问》曰:“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
[疏]“赞荐”至“在北”。○注“主妇”至“下者”。○释曰:案《特牲》主妇盥于房中,荐两豆,此主妇不荐,故决之。既引《曾子问》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彼文承奠下,故引之。下卒哭既取大功以下,则齐衰不执事可知。此齐衰不执事,唯为今时,至于尸入之后,亦执事。两笾枣、栗,设於会南,至於祔祭,虽阴厌亦主妇荐,主人自执事也。知者,下记云“其他如馈食”,案《特牲》云“主人在右,及佐食举牲鼎”是也。若大夫已上尊,不执事,故《少牢》云“主人出迎鼎”,注云:“道之也。”是不执事也。
佐食及执事盥,出举,长在左。举,举鼎也。长在左,西方位也。凡事宗人诏之。鼎入,设于西阶前,东面北上,匕俎从设。左人抽扃、鼏,匕,佐食及右人载。载,载於俎。佐食载,则亦在右矣。今文扃为铉。古文鼏为密。卒,朼者逆退复位。复宾位也。俎入,设于豆东,鱼亚之,腊特。亚,次也。今文无之。
赞设二敦于俎南,黍,其东稷。簋实尊黍也。
[疏]“赞设”至“东稷”。○注“簋实尊黍也”。○释曰:云“簋实尊黍也”者,以经西黍东稷西上,故云尊黍也。经云“敦”,注言“簋”者,案《特牲》云“佐食分簋鉶”,注云:“分簋者,分敦黍於会,为有对也。敦,有虞氏之器也。周制,士用之,变敦言簋,容同姓之士,得从周制耳。”然则此注变敦言簋者,亦谓同姓之士得用簋故也。
设一鉶于豆南。鉶,菜羹也。
[疏]注“鉶菜羹也”。○释曰:此对泰是湆羹。
佐食出,立于户西。馔已也。今文无“于户西”。
[疏]“佐食”至“户西”。○注“馔已”至“户西”。○释曰:“佐食出”者,以无事不可以空立,故出立于户西。不从今文无“于户西”三字者,若无,此文不知立之所在,故不从也。
赞者彻鼎。反于门外。祝酌醴,命佐食启会。佐食许诺,启会,却于敦南,复位。会,合也,谓敦盖也。复位,出立于户西。今文启为开。
[疏]“祝酌”至“复位”。○注“会合”至“为开”。○释曰:《特牲》、《少牢》直言酌奠,不言酌醴者,以彼直有酒,故不言酒,是酒可知。此酒、醴两有,今所奠者醴,故须言醴也。若然,彼单酒,此两有者,以其同小敛、大敛、朔月迁祖、祖奠、大遣奠等皆酒醴并有,故此虞之丧祭亦两有,异於吉祭也。
祝奠觯于鉶南,复位。主人再拜稽首。复位,复主人之左。
[疏]“祝奠”至“稽首”。○注“复位”至“之左”。○释曰:云“复主人之左”者,上主人倚杖入,祝从在左,不见祝更有位,故复主人左也。
祝飨,命佐食祭。飨,告神飨。此祭,祭於苴也。飨神辞,记所谓“哀子某,哀显相,夙兴夜处不宁”,下至“適尔皇祖某甫尚飨”是也。
[疏]“祝飨命佐食祭”。○注“飨告”至“是也”。○释曰:下云“祝祝卒”,注云:“祝祝者,释孝子祭辞。”又下文迎尸后,尸堕祭,云“祝祝,主人拜如初”,此等三者皆有辞。此文飨神引记者,是阴厌飨神辞,下文迎尸上释孝子辞者,经记无文,案《少牢》迎尸祝孝子辞云:“孝孙某,敢用柔毛刚鬛,嘉荐,普淖,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此是释孝子辞。此迎尸上释孝子辞,宜与彼同。但称哀为异,其迎尸后祝辞者,即下记飨辞,云“哀子某,圭为而哀荐之,飨”,郑注云:“飨辞,劝强尸之辞也。”凡吉祭飨尸曰“孝子”。是以《特牲》迎尸后云“祝飨”,注云:“飨,劝强之也。”其辞取於《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圭为孝荐之飨”是也。下二虞卒哭,记皆有辞,至彼别释。
佐食许诺,钩袒,取黍稷,祭于苴三,取肤祭,祭如初。祝取奠觯祭,亦如之,不尽,益,反奠之。主人再拜稽首。钩袒,如今擐衣也。苴,所以藉祭也。孝子始将纳尸以事其亲,为神疑於其位,设苴以定之耳。或曰:苴,主道也。则《特牲》、《少牢》当有主象而无,何乎?
[疏]“佐食”至“稽首”。○注“钩袒”至“何乎”。○释曰:云“钩袒,如今擐衣也”者,经云钩袒,若汉时人擐衣以露臂,故云如今擐衣也。云“孝子始将纳尸以事其亲,为神疑於其位,设苴以定之耳”者,案上文祝取苴,降洗,设於几东者,至此乃祭于苴。下文乃延尸,是孝子迎尸之前用苴,以将纳尸,以事其亲,为神疑於其位,故设苴以定之,解预设苴之意也。云“或曰,苴主道也,则《特牲》、《少牢》当有主象而无,何乎”者,解旧有人云苴主道,似重为主道然,故郑破之,云若是苴为主道,《特牲》、《少牢》吉祭亦当有主象,亦宜设苴,今而无苴何乎?是郑以苴为藉祭,非主道也。若然,此据文有尸而言,将纳尸有苴,案下记文无尸者,亦有苴,又《特牲》、《少牢》吉祭无苴,案《司巫》“祭祀则供匰主及蒩馆”,常祀亦有苴者,以天子诸侯尊者礼备,故吉祭亦有苴,凶祭有苴可知。
祝祝。卒,主人拜如初,哭,出,复位。祝祝者,释孝子祭辞。
祝迎尸。一人衰绖奉篚,哭从尸。尸,主也。孝子之祭,不见亲之形象,心无所系,立尸而主意焉。一人,主人兄弟。《檀弓》曰:“既封,主人赠而祝宿虞尸。”
[疏]“祝迎”至“从尸”。○注“尸主”至“虞尸”。○释曰:自此尽“如初设”,论迎尸入九饭之事。郑知“一人衰绖”是“主人兄弟”者,以主人哭出复位,无从尸之理,又云衰绖,且非疏远,故知一人衰绖是主人兄弟也。引《檀弓》者,证祝随主人葬,先反,宿虞尸,故得有祝迎尸之事。云“既封”者,封当为窆,窆下棺也。
尸入门,丈夫踊,妇人踊。踊不同文者,有先后也。尸入,主人不降者,丧事主哀不主敬。
[疏]“尸入”至“人踊”。○注“踊不”至“主敬”。○释曰:云“踊不同文者,有先后也”者,主人在西序东面,众兄弟西阶下亦东面,妇人堂上当东序,西面,故主人与兄弟见尸先踊,妇人后见尸,故后踊,是有先后。云“尸入,主人不降者,丧事主哀不主敬”者,决《特牲》、《少牢》尸入,主人皆降立于阼阶东,敬尸,故此不降为主哀。
淳尸盥,宗人授巾。淳,沃也。沃尸盥者,宾执事者也。
[疏]“淳尸”至“授巾”。○注“淳沃”至“者也”。○释曰:此直言盥,不言面位,案《特牲》云:“尸入门左,北面盥,宗人授巾。”上陈器时,匜水之等在西阶之东,合在门左,则以器就,《特牲》注云:“侍盥者执其器就之。”若然,《特牲》设尸盥“在门内之右”,注云:“尸尊不就洗,门内之右,象洗在东。”此虞礼反吉祭,故在西阶东。少牢礼异於士礼,故尸盥在西阶东,与此虞礼同也。云“沃尸盥者,宾执事者”也,案上文宾与主人皆在执事之中,既宗人授巾,明沃盥亦宾执事也。
尸及阶,祝延尸。延,进也,告之以升。
[疏]“尸及阶祝延尸”。○注“延进”至“以升”。○释曰:案《特牲》云“祝延尸”,注云:“延,进也,在后诏侑曰延。”又案《少牢》注云“由后诏相之曰延”,然则延者,皆在后也。若然,记云“尸稷祝前乡尸”,又曰“降阶还及门,如出户”,注云:“降阶如升时。”以此言之,降在尸前。云如升者,直取与尸升同,不取后同,故《礼器》“诏侑无方”是也。
尸升,宗人诏踊如初。言诏踊如初,则凡踊,宗人诏之。
[疏]“尸升”至“如初”。○注“言诏”至“诏之”。○释曰:云“言诏踊如初,则凡踊,宗人诏之”者,以其上无宗人诏踊之事,以此宗人诏踊,云如初,明前踊并明下文踊,皆宗人诏之,故郑云“凡”也。
尸入户,踊如初,哭止。哭止,尊尸。妇人入于房。辟执事者。
[疏]“妇人入于房”。○注“辟执事者”。○释曰:以其妇人在堂上,执事者由堂东,故辟之入房也。
主人及祝拜妥尸。尸拜,遂坐。妥,安坐也。
[疏]“主人”至“遂坐”。○释曰:案《郊特牲》注云:“尸即至尊之,坐或时不自安,则以拜安之。”此亦然。“妥,安坐也”,《尔雅》文。
从者错篚于尸左席上,立于其北。北,席北也。
[疏]“从者”至“其北”。○注“北席北也”。○释曰:此虞礼篚象《特牲》肵俎,肵俎置于席北,明此篚亦在席北,以拟盛尸之馔也。
尸取奠,左执之。取菹,擩于醢,祭于豆閒。祝命佐食堕祭。下祭曰堕,堕之犹言堕下也。《周礼》曰:“既祭,则藏其堕。”谓此也。今文堕为绥。《特牲》、《少牢》或为羞,失古正矣。齐、鲁之閒,谓祭为堕。
[疏]“尸取”至“堕祭”。○注“下祭”至“为堕”。○释曰:云“尸取奠,左执之”者,以右手将堕故也。云“下祭曰堕”者,以其凡祭皆手举之,向下祭之,故云下祭曰堕。云“堕之犹言堕下”者,案《左传》云子路“将堕三都”,以三都大高,故堕下之。取堕为下祭之义,故读从之。引《周礼·守祧职》云“既祭藏其堕,谓此也”者,谓此堕、祭一也。引之者,证《守祧》同之耳。云“今文堕为绥”,又云“《特牲》、《少牢》或为羞,失古正矣”者,此二字皆非堕下之义,故云失古正也。云“齐鲁之閒谓祭为堕”者,齐南鲁北谓祭为堕者,由堕下而祭,因即谓祭为堕,是郑从堕不从绥与羞之意也。案《特牲》云“祝命挼祭”,注云:“《士虞礼》古文曰:祝命佐食堕祭。《周礼》曰:既祭则藏其堕。堕与挼读同耳。今文改挼皆为绥,古文此皆为擩祭也。”又《少牢》尸将酢主人时,“上佐食以绥祭”,郑注云:“绥读为堕。”此三处经中堕皆不同者,此五字或为堕,或为挼,或为羞,或为绥,或为擩,此五者郑既以挼、绥及羞三者已从堕,复云古文作擩,以其《特牲》及此《士虞》皆有擩祭,故亦兼擩解。
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尸祭之。祭奠,祝祝。主人拜如初。尸尝醴,奠之。如初,亦祝祝卒,乃再拜稽首。
[疏]“佐食”至“奠之”。○注“如初”至“稽首”。○释曰:云“如初,亦祝祝卒,乃再拜稽首”者,亦如上文,迎尸前祝祝卒也。
佐食举肺脊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左手执之。右手将有事也。尸食之时,亦奠肺脊于豆。
[疏]“佐食”至“执之”。○注“右手”至“于豆”。○释曰:案《特牲》“祝命尔敦,佐食尔黍稷于席上”,“举肺脊以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彼举肺脊在尔敦后,此举肺脊在尔敦前者,彼吉祭,吉凶相变故也。云“右手将有事也”者,为下文祭鉶、尝鉶是也。云“尸食之时,亦奠肺脊於豆”者,解经无奠文。知不执以食卒者,案下文云“尸卒食,佐食受肺脊实于篚”,在尸手当云受肺脊,又知在豆者,《特牲》云“尸实举於菹豆”是也。案《特牲》尸“乃食食举”,注云:“举言食者,明凡解体皆连肉。”《少牢》云“食举”,注云:“举,牢肺正脊也,先饭啖之,以为道也。”此丧祭不言食举,亦食举可知。是以《特牲》注云“肺,气之主也”,脊正体之贵者,先食啖之,所以道食通气也。案下文注云“尸不受鱼腊,以丧不备味”,则亦不食庶羞矣。
祝命佐食迩敦。佐食举黍,错于席上。迩,近也。尸祭鉶、尝鉶。右手也。《少牢》曰:“以柶祭羊鉶,遂以祭豕鉶,尝羊鉶。”
[疏]“尸祭鉶尝鉶”。○注“右手”至“羊鉶”。○释曰:知以右手者,上经云“佐食举肺脊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左手执之”,郑云“右手将有事”,指此尝鉶用右手也。引《少牢》者,证此经尝祭之时亦用柶。案下记云:“鉶芼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荁,有柶。”是用柶祭之义。
泰羹湆自门入,设于鉶南,胾四豆,设于左。博异味也。湆,肉汁也。胾,切肉也。
[疏]“泰羹”至“于左”。○注“博异”至“肉也”。○释曰:云“设于鉶南”者,以泰羹湆未设,故继鉶而言之,其实觯北留空处,以待泰羹。云“胾四豆,设于左”者,案《特牲》“四豆设于左,南上”,云左者,正豆之左。又《少牢》云:“上佐食羞胾,两瓦豆,有醢,设于荐豆之北。”注云:“设於荐豆之北,以其加也。”言北亦是左也。云“博异味”者,以其有湆有胾故也。
尸饭,播馀于篚。不反馀也。古者饭用手,吉时播馀于会。古文播为半。
[疏]“尸饭播馀于篚”。○注“不反”至“为半”。○释曰:云“古者饭用手”者,案《曲礼》云“无抟饭”,又云“无放饭”,“饭黍毋以箸”,故知古者饭用手。言此者,证播饭去手为放饭。云“吉时播馀于会”者可知,故决之。
三饭,佐食举幹,尸受,振祭,哜之,实于篚。饭门啖肉,安食气。
[疏]“三饭”至“于篚”。○注“饭閒”至“食气”。○释曰:云“饭閒啖肉安食气”者,以其胳胁骨体连肉,又在三饭之閒,故云饭閒啖肉安食气。
又三饭,举胳,祭如初。佐食举鱼、腊,实于篚。尸不受鱼腊,以丧不备味。
[疏]“又三”至“于篚”。○注“尸不”至“备味”。○释曰:云“尸不受鱼腊”者,案经“佐食举鱼腊”,不云尸受哜之,明尸不受鱼腊可知。云“以丧不备味”者,案《特牲》三举鱼腊,尸皆振祭哜之,此佐食举鱼腊,实於篚,尸不哜,故云丧不备味。
又三饭,举肩,祭如初。后举肩者,贵要成也。
[疏]“又三”至“如初”。○注“后举”至“成也”。○释曰:云“后举肩者,贵要成也”者,案《礼记·祭统》云“周人贵肩”,故云贵者要成也。要成者,据后食即饱也。
举鱼、腊俎、俎释三个。释犹遗也。遗之者,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个犹枚也。今俗或名枚曰个,音相近。此腊亦七体,如其牲也。
[疏]“举鱼”至“三个”。○注“释犹”至“牲也”。○释曰:此经直举鱼腊俎盛於篚,俎释三个,不言盛牲体者,案下记云“羹饪升左肩、臂、臑、肫、胳、脊、胁”七体,此上经佐食,初举脊,次举幹,又举胳,终举肩,总举四体,唯有臂、臑、肫三者,佐食即当俎释三个,不复盛牲体,故直举鱼腊而已。云“遗之者,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此《上曲礼》文,案彼注“欢谓饮食,竭谓衣服”。於此引之并据饮食者,彼注对文,此注散文,则欢与忠通,故总证牲体也。又案《特牲》“释三个”注云:“谓改馔於西北隅遗之。”与此注不同者,此注亦有改馔之义,又兼有此不尽欢忠之礼。云“今俗或名枚曰个,音相近”者,经中个人下竖牵俗语,名枚曰个者,人傍著固,字虽不同,音声相近,同是一个之义。云“此腊亦七体,如其牲也”者,案下记牲有七体,此腊亦不过特牲体,故云如其牲,言此以对彼。案彼特牲吉祭十一体,是以《特牲》记云“腊如牲骨”,乃有十一体,与此不同,吉礼异故也。
尸卒食,佐食受肺脊,实于篚,反黍,如初设。九饭而已,士礼也。篚犹吉祭之有肵俎。
[疏]“尸卒”至“初设”。○注“九饭”至“肵俎”。○释曰:云“反黍如初设”者,案上设黍稷在俎南,西黍东稷,次上文佐食举黍,错于席上,此尸卒食,故反黍于本处,如初设。云“九饭而已,士礼也”者,少牢十一饭,诸侯十三饭,天子十五饭,故云九饭士礼也。云“篚犹吉祭之有肵俎”者,案《特牲》、《少牢》尸举牲体振祭哜之,皆加於肵俎,此尸举牲体振祭哜之,皆实於篚,故云篚犹吉祭之有肵俎。
主人洗废爵,酌酒酳尸。尸拜受爵,主人北面答拜。尸祭酒,尝之。爵无足曰废爵。酳,安食也。主人北面以酳酢,变吉也。凡异者皆变吉。古文酳作酌。
[疏]“主人”至“尝之”。○注“爵无”至“作酌”。○释曰:自此尽“升堂复位”,论主人初献尸并献祝及献佐食之事。云“爵无足曰废爵”者,案下文“主妇洗足爵”,郑云:“爵有足,轻者饰也。”则主人丧重,爵无足可知。凡诸言废者,皆是无足废敦之类是也。云“主人北面以酳酢,变吉也”者,案《特牲》、《少牢》尸拜受,主人西面拜送,与此面相反,故云变吉也。案《特牲》直有主人送拜,虽不见主人面位,约与《少牢》同,皆西面也。云“凡异者皆变吉”者,案《特牲》云“主人拜送”,此云主人答拜;《特牲》云:“尸卒角,祝受尸角,曰送爵。”此不云送爵;《特牲》济肝讫,加於菹豆,此哜肝讫,加於俎,皆是异於吉时,故云凡异者皆变吉。
宾长以肝从,实于俎,缩,右盐。缩,从也。从,实肝炙於俎也。丧祭进柢。右盐於俎近北,便尸取之也。缩执俎,言右盐,则肝盐并也。
[疏]“宾长”至“右盐”。○注“缩从”至“并也”。○释曰:云“缩,从也。从,实肝炙於俎也。丧祭进柢”者,案下记云“载犹进柢”,柢,本也,谓肝之本,头进之向尸。云“右盐於俎近北,便尸取之也”者,从执俎一头向尸,据执俎之人左畔有肝,右畔有盐,西面向尸,尸东面,以右手取肝於俎右畔,擩盐於左畔,是以盐於俎之近北,便尸取之。云“缩执俎,言右盐,则肝盐并也”者,谓俎既缩,执则狭肝,盐不容相远,是执俎人右畔有盐,左畔有肝,故云“并”也。
尸左执爵,右取肝,擩盐,振祭,哜之,加于俎。宾降,反俎于西塾,复位。取肝,右手也。加于俎,从其牲体也。以丧不志於味。
[疏]“尸左”至“复位”。○注“取肝”至“於味”。○释曰:复位者,谓宾长也,尸既振肝讫,复西阶前众兄弟之南,东面位。云“以丧不志於味”者,决《特牲》、《少牢》尸哜肝讫,加菹豆以近身。此虞礼,尸哜肝讫,不加于菹豆,而远加於俎,以同牲体者,以丧志不在於味,故远身加俎也。若然,《特牲》、《少牢》祝不敢与尸同加於菹豆,哜肝讫,加于俎,与此尸同者,祝无不在位之嫌,礼穷则同故也。
尸卒爵,祝受,不相爵。主人拜,尸答拜。不相爵,丧祭於礼略。相爵者,《特牲》曰:“送爵,皇尸卒爵。”祝酌授尸,尸以醋主人,主人拜受爵,尸答拜。醋,报。
主人坐祭,卒爵,拜,尸答拜。筵祝,南面。祝接神,尊也。筵用萑席。
[疏]“筵祝南面”。○注“祝接”至“萑席”。○释曰:上文尸用苇席,其祝席经记虽不言,以尸用在丧,故不用萑,今祝宜与平常同,故用萑也。云“祝接神,尊也”者,解先得献之事。
主人献祝,祝拜,坐受爵,主人答拜。献祝,因反西面位。
[疏]“主人”至“答拜”。○注“献祝”至“面位”。○释曰:云“献祝,因反西面位”者,以《少牢》云主人受酢时,“主人拜受爵,尸答拜,主人西面奠爵”。《特牲》云“主人拜受角”,虽不言西面,彼注云:“退者,进受爵反位。”则西面也,是吉祭时主人西面,故上注云“北面以酳酢变吉也”,今至酳酢及献祝讫,明因反西面位可知也。
荐菹醢,设俎。祝左执爵,祭荐,奠爵,兴,取肺,坐祭,哜之,兴,加于俎,祭酒,尝之,肝从。祝取肝擩盐,振祭,哜之,加于俎,卒爵,拜。主人答拜。今文无擩盐。
[疏]“荐菹”至“答拜”。○释曰:此直言“荐菹醢设俎”者,不见荐彻之人,案下文云“祝荐席彻入于房”,注云:“彻荐席者,执事者。”则此设者亦执事可知。
祝坐受主人。主人酌献佐食,佐食北面拜,坐受爵,主人答拜。佐食祭酒,卒爵,拜。主人答拜,受爵,出,实于篚,升堂,复位。篚在庭,不复入,事已也。亦因取杖,乃东面立。
[疏]注“篚在”至“面立”。○释曰:云“篚在庭”者,此虽无文,约同荐车设迁奠之等也。云“不复入,事已也,亦因取杖,乃东西面立”者,上文哭时,主人升堂,西序东面,又上文云“主人倚杖入”,今升堂复位,不复入室,以其事已,因得取杖复东面位也。
主妇洗足爵于房中,酌,亚献尸,如主人仪。爵有足,轻者饰也。《昏礼》曰:“内洗在北堂,直室东隅。”
[疏]“主妇”至“人仪”。○注“爵有”至“东隅”。○释曰:自此尽“入于房”,论主妇献尸并献祝及佐食之事。云“如主人仪”者,即上主人酳尸,尸拜受爵,主人北面答拜之等。今主妇亚献亦然,故云如主人仪也。云“爵有足,轻者饰也”者,主妇,主人之妇,为舅姑齐衰,是轻於主人,故爵有足为饰也。引《昏礼》者,证经洗爵于房中,不言设洗处,宜与《昏礼》同也。
自反两笾,枣、栗,设于会南,枣在西。尚枣,枣美。
[疏]“自反”至“在西”。○注“尚枣枣美”。○释曰:案《特牲》:“宗妇执两笾,主妇受,设于敦南。”此主妇自反两笾,不使宗妇者,以丧尚纵,纵,反吉故。然上主人献,使赞荐菹醢,注云:齐斩之服不执事者。彼为主人献,故不使主妇荐,此亚献,己所有事,故自荐可知。
尸祭笾、祭酒如初。宾以燔从,如初。尸祭燔、卒爵如初。酌献祝,笾、燔从,献佐食,皆如初。以虚爵入于房。初,主人仪。
[疏]“尸祭”至“于房”。○注“初主人仪”。○释曰:此“尸祭笾”已下,至“笾燔从献佐食”,皆举主人献尸,宾长以肝从,至佐食祭酒,卒爵拜,主人答拜,受爵出,实于篚,并如主人仪,故皆云“如初”也。
宾长洗繶爵,三献,燔从,如初仪。繶爵,口足之閒有篆文,又弥饰。
[疏]“宾长”至“初仪”。○注“繶爵”至“弥饰”。○释曰:此一节论宾长终三献之事。云“繶爵,口足之閒有篆又弥饰”者,案《屦人》繶是屦之牙底之閒,缝中之饰,则此爵云繶者,亦是爵口足之閒有饰可知。云“又弥饰”,以其主妇有足已是有饰,今口足之閒又加饰也。
妇人复位。复堂上西面位,事已,尸将出,当哭踊。
[疏]“妇人复位”。○注“复堂”至“哭踊”。○释曰:自此尽“拜稽颡”,论祭讫送尸,及改馔为阳厌之事。云“复堂上西面位”者,上云主人即位於门外,如朝夕临位,妇人及内兄弟服,即位於堂亦如之,以下更不见别有妇人位,明复位者还此位可知。又案《士丧礼》凡临位,妇人即位于堂南上即面位也。云“尸将出,当哭踊”者,以哭送,此丧祭故踊,《特牲》吉祭不哭踊,故亦无此复位之事也。
祝出户,西面告利成。主人哭,西面告,告主人也。利犹养也。成,毕也。言养礼毕也。不言养礼毕,於尸閒嫌。
[疏]“祝出”至“人哭”。○注“西面”至“閒嫌”。○释曰:云“西面告,告主人也”者,以处主人东面,故祝西面对而告之。云“不言养礼毕,於尸閒嫌”者,若言养礼毕,即於尸中閒有嫌讽去之。或本閒作闲音,以养尸事毕,而尸空闲,嫌讽去之。
皆哭。丈夫妇人於主人哭,斯哭矣。
[疏]“皆哭”。○注“丈夫”至“哭矣”。○释曰:言上云主人哭,则主人之外,緦麻以上,在位者皆哭。故郑总“丈夫、妇人於主人哭斯哭矣”。
祝入,尸谡。谡,起也。祝入而无事,尸则知起矣。不告尸者,无遣尊者之道也。古文谡或为休。
[疏]“祝入尸谡”。○注“谡起”至“为休”。○释曰:云“祝入而无事,尸则知起矣”者,虽不告尸无事,尸亦知无事,礼毕而起矣。云“不告尸者,无遣尊者之道也”者,谓不告尸以礼毕者,尸尊,若告之,则如发遣尊者,故云不告尸者无遣尊者之道也。
从者奉篚哭,如初。初,哭从尸。祝前尸,出户,踊如初,降堂,踊如初,出门,亦如之。前,道也。如初者,出如入,降如升,三者之节悲哀同。
[疏]“祝前”至“如之”。○注“前道”至“哀同”。○释曰:案上文尸入门,丈夫踊,妇人踊。尸及阶,祝延尸,尸升,宗人诏踊如初。尸入户,踊如初,故此郑云“出如入,降如升,三者之节悲哀同”,是以如之,得有三者也。
祝反,入彻,设于西北隅,如其设也。几在南,厞用席。改设馔者,不知鬼神之节,改设之。庶几歆飨,所以为厌饫也。几在南变古文,明东面。不南面,渐也。厞,隐也,于厞隐之处,从其幽闇。
[疏]“祝反”至“用席”。○注“改设”至“幽闇”。○释曰:祝反入,谓送尸出门,而反入彻神前之馔,故设於西北隅也。云“如其设也”者,谓设于西北隅,次第一如奥中东面设。云“几在南,变古文”者,上文阴厌时,设几席于室中东面,右几,今云几在南,明其同。必变文者,案《少牢》大夫礼阳厌时南,亦几在右,此言右几,嫌与大夫同南面而右几,故变文云几在南,与前在奥同,故云“明东面”也。又以《特牲》云:“祝筵几于室中,东面。”至於改馔云:“佐食彻尸荐俎,敦设于西北隅,几在南。”是与此同也。云“不南面,渐也”者,以《特牲》东面右几,今虞为丧祭,是向吉有渐,故设几与吉祭同。“厞,隐也。于厞隐之处,从其幽闇”者,谓以席为障,使之隐,故云厞隐从其幽闇也。
祝荐席,彻入于房。祝自执其俎出。彻荐席者,执事者。祝荐席,则初自房来。
[疏]“祝荐”至“俎出”。○注“彻荐”至“房来”。○释曰:云“彻荐席者,执事者”,但祝之荐席,设与彻不言其人,知使执事者,以其主人之士不言官者皆为之故也。云“祝荐席,则初自房来”者,以其上文神席在西序下,此祝经记俱不言,今知自房来者,见《公食大夫》记云“筵出自房”。《昏礼》与《士冠》席皆亦在于房,故比祝席亦自房来,今还于房可知也。
赞阖牖户。鬼神尚居幽闇,或者远人乎?赞,佐食者。
[疏]“赞阖牖户”。○注“鬼神”至“食者”。○释曰:云“或者远人者乎”,《礼记·郊特牲》文。此郑玄之义,非直取鬼神居幽闇,或取远人之意故也,知是生人之意。云“赞佐食”者,自上以来行事,唯有祝与佐食,以其云“祝自执其俎出”,故知阖牖户者是佐食也。
主人降,宾出。宗人诏主人。降,宾则出庙门。主人出门,哭止,皆复位。门外未入位。
[疏]注“门外未入位”。○释曰:知是门外位者,以经云“出门”,乃更云“皆复位”,明“门外未入位”可知。
宗人告事毕,宾出,主人送,拜稽颡。送拜者,明于大门外也。宾执事者皆去,即彻室中之馔者,兄弟也。
[疏]“宗人”至“稽颡”。○注“送拜”至“弟也”。○释曰:云“送拜者,明于大门外也”者,以其上文云复位,是殡门外,未出大门,此云“送拜”,是大门外送拜可知。知“彻室中之馔者兄弟也”者,宾即执事,而云“宾出”,则室中无执事之人,唯有兄弟,故彻室中之馔者兄弟可知也。
记。虞,沐浴,不栉。沐浴者,将祭,自絜清。不栉,未在於饰也。唯三年之丧不栉,期以下栉可也。今文曰沐浴。
[疏]“记虞沐浴不栉”。○注“沐浴”至“沐浴”。○释曰:云“唯三年之丧不栉,期以下栉可也”者,经云不据三年为主,案下文“班祔”,而明期以下,虞而沐浴、栉可也。
陈牲于庙门外,北首,西上,寝右。言牲,腊在其中。西上,变吉。寝右者,当升左胖也。腊用棜。《檀弓》曰:“既反哭,主人与有司视虞牲。”
[疏]“陈牲”至“寝右”。○注“言牲”至“虞牲”。○释曰:知腊在牲中者,《士虞》唯有一豕,而云“西上”,明知兼免腊得云西上也。云“西上,变吉”者,案《少牢》二牲东上,是吉祭东上,今此西上,是变吉也。云“寝右者,当升左胖也”者,若然,《特牲》腊在东,置於棜东首,牲在西,尚右,今虞礼反吉,故寝右升左胖。知“腊用棜”者,案《特牲》陈鼎於门外北面,北上,棜在南,南顺,实兽于其上,东首是也。引《檀弓》者,证虞时有牲之事。
日中而行事。朝葬,日中而虞,君子举事必用辰正也。再虞、三虞皆质明。
[疏]“日中而行事”。○注“朝葬”至“质明”。○释曰:云“辰正”者,谓朝夕日中也,以朝有葬事,故至日中而行虞事也。云“再虞三虞皆质明”者,以朝无葬事,故皆质明而行虞事,是用朝之辰正也。
杀于庙门西,主人不视。豚解。主人视牲不视杀,凡为丧事略也。豚解,解前后胫脊胁而已,孰乃体解,升於鼎也。今文无庙。
[疏]“杀于”至“豚解”。○注“主人”至“无庙”。○释曰:云“主人视牲不视杀,凡为丧事略也”者,案《特牲馈食礼》宗人“告濯具,宾出,主人出,皆复外位”,郑云:“为视牲也。”又曰:“告事毕,宾出,主人拜送,夙兴,主人服如初,立于门外东方,南面,视侧杀。”然则特牲吉祭,故主人视牲又视杀。今虞为丧事,故主人视牲不视杀,是其略也。“凡”者,众辞,但此经与《特牲馈食》不同者,皆为丧事略,故云凡以广之。“豚解,解前后胫脊胁而已,孰乃体解,升於鼎也”者,体解下文七体是也。
羹饪,升左肩、臂、臑、肫、骼、脊、胁、离肺,肤祭三,取诸左膉上,肺祭一,实于上鼎。肉谓之羹。饪,孰也。脊胁,正脊、正胁也。丧祭略,七体耳。离肺,举肺也。《少牢馈食礼》曰:“举肺一,长终肺。祭肺三,皆刌。”膉,脰肉也。古文曰左股上。此字从肉殳,殳矛之殳声。
[疏]“羹饪”至“上鼎”。○注“肉谓”至“殳声”。○释曰:肉谓之羹,《尔雅·释器》文。饪孰,《释言》文。云“脊胁,正脊、正胁也”者,案《特牲》注云:“不贬正脊,不夺正也。”然则此为丧祭,体数虽略,亦不夺正,故知脊胁正脊正胁也。云“丧祭略,七体耳”者,案《特牲》“尸俎,右肩、臂、臑、肫、胳,正脊二骨,横脊、长胁二骨,短胁”,注云:“士之正祭礼九体,贬於大夫,有并骨二,亦得十一之名。合《少牢》之体数,此所谓放而不致者。”然则此所升唯七体,故云丧祭略七体耳。云“离肺,举肺也”者,案《特牲》注云“离犹扌奎也。小而长,午割之,亦不提心,谓之举肺”是也。引《少牢馈食礼》者,证离肺举肺之异也。云“膉,脰肉也”者,案《少牢》云:“雍人伦肤九,实于一鼎。”注云:“伦,择也。肤,胁革肉择之取美者。”案下注“今以脰肉贬於纯吉”,则此用膉为贬於纯吉之事也。云“古文曰左股上,此字从肉殳,殳矛之殳声”者,郑注《仪礼》叠古文从经今文,又说古文解之者,郑欲两从故也。但字从肉义可知,而以殳与股不是形人之类,其理未审。
升鱼:鱄鲋九,实于中鼎。差减之。
[疏]“升鱼”至“中鼎”。○注“差减之”。○释曰:“差减之”者,案《特牲》鱼十有五,今为丧祭略而用九,故云差减之也。
升腊左胖,髀不升,实于下鼎。腊七亦体,牲之类。
[疏]“升腊”至“下鼎”。○注“腊七亦体牲之类”。○释曰:云“腊亦七体牲之类”者,牲,上文升左肩、臂、臑、肫、胳、脊、胁,是牲之七体。今升腊左胖亦然,《特牲》记云“腊如牲骨”是也。
皆设扃鼏,陈之。嫌既陈乃设局鼏也。今文扃作铉,古文鼏作密。
[疏]“皆设扃鼏陈之”。○注“嫌既”至“作密”。○释曰:云“嫌既陈乃设扃鼏也”者,经云陈三鼎,后言设扃鼏,有嫌,故记人辨之,皆先扃鼏后陈之也。
载犹进柢,鱼进鬐。犹,犹《士丧》、《既夕》,言未可以吉也。柢,本也。鬐,脊也。今文柢为胝,古文鬐为耆。
[疏]“载犹”至“进鬐”。○注“犹犹”至“为耆”。○释曰:鬐、柢二者,皆变於吉,是以《少牢》云:“下利升豕,其载如羊,皆进下。”注云:“变於食生也。”又曰“腊一纯而俎亦进下”,又曰“鱼用鲋十有五而俎,缩载,右首,进腴”,注云:“亦变於食生也。”是皆与此反矣,是变於吉也。云“犹,犹《士丧》、《既夕》,言未可以吉也”者,云与吉反,则明与生人同。《士丧礼》小敛云“皆覆进柢”,注云:“柢,本也。进本者,未异於生也。”至大敛“载鱼左首,进鬐,腊进柢”,郑注云:“亦未异於生也。”又葬奠云如初,皆未异於生,故记人以犹之。是以《乡饮酒》、《乡射》记皆云“右体进腠”是也。
祝俎,髀、脰、脊、胁、离肺,陈于阶閒,敦东。不升於鼎,贱也。统於敦,明神惠也。祭以离肺,下尸。
[疏]“祝俎”至“敦东”。○注“不升”至“下尸”。○释曰:云“不升於鼎,贱也”者,祝对上尸俎羹饪升於鼎为贵者也。云“统於敦,明神惠也”者,案上文馔黍稷二敦於阶閒,西上,是神之黍稷,今陈祝馔于神馔之东,统于神物,明惠由神也。云“祭以离肺,下尸”者,以共尸祭用刲肺,祝不用刲肺,用离肺,故云下尸也。
淳尸盥,执槃,西面。执匜,东面。执巾在其北,东面。宗人授巾,南面。槃以盛弃水,为浅汙人也。执巾不授,巾卑也。
[疏]“淳尸”至“南面”。○注“槃以”至“卑也”。○释曰:上经直云“淳尸盥,宗人授巾”,不云执槃与执匜、执巾及宗人授巾等面位,故记人明之。
主人在室,则宗人升,户外北面。当诏主人室事。
[疏]“主人”至“北面”。○注“当诏主人室事”。○释曰:上经唯言宗人告有司具及诏主人踊,皆堂下之事,今主人入室,宗人当升户外诏主人,室中之事,故升堂也。
佐食无事,则出户,负依南面。室中尊,不空立。户牖之閒谓之依。
[疏]“佐食”至“南面”。○注“至中”至“之依”。○释曰:云“户牖之閒谓之扆”,此《尔雅》文,谓户西南面也。
鉶芼,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荁,有柶。苦,苦荼也。荁,堇类也。乾则滑。夏秋用生葵,冬春用乾荁。古文苦为枯,今文或作芐。
[疏]“鉶芼”至“有柶”。○注“苦苦”至“作芐”。○释曰:案《公食》记三牲具,则牛藿、羊苦、豕薇,各用其一。若一牲者,容兼用其二,是以及特牲一豕,皆云鉶芼,苦薇,是科用其一也。知“荁,堇类”者,《内则》云“堇荁枌榆”,同为滑物,故知荁堇类也。云“乾则滑”者,以其冬用之,故知乾则滑于堇也。云“夏秋用生葵,冬春用乾荁”者,以其秋与夏同有生葵,春初未生者,故春约与冬同,是以经直云冬,明举夏以兼秋,举冬以兼春也。
豆实,葵菹,菹以西蠃醢。笾,枣烝,栗择。枣烝栗择,则菹刌也。枣烝栗择,则豆不揭,笾有籘也。
[疏]“豆实”至“栗择”。○注“枣烝”至“籘也”。○释曰:云“枣烝栗择,则菹刌也。枣烝栗择,则豆不揭,笾有籘也”者,此虽无正文,案《士丧礼》大敛云:“毼豆两,其实葵菹芋蠃醢,两笾,无籘,布巾,其实栗,不择,脯四脡。”自大敛后皆云如初,则葬奠四豆,脾、析、葵、菹,亦长矣,四笾,枣、糗、栗、脯亦不择也。至此乃云枣烝栗择,则菹亦切矣,豆笾有饰可知。
尸入,祝从尸。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时,主人倚杖入,祝从之。初时,主人之心尚若亲存,宜自亲之。今既接神,祝当诏侑尸也。
[疏]“尸入祝从尸”。○注“祝在”至“尸也”。○释曰:上经阴厌时,主人先祝入户,至此迎尸祝在主人前,先后有异,故记人明之,是以郑云“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时,主人倚杖入,祝从之”也。云“今既接神,祝当诏侑尸也”者,尸,神象,是以云既接神祝当诏侑尸。即上祝命佐食尔敦举黍稷,及祝酌授尸,及祝出告利成,祝入尸谡之等是也。
尸坐不说屦。侍神,不敢燕惰也。今文说为税。
[疏]“尸坐不说屦”。○注“侍神”至“为税”。○释曰:案《乡饮酒》、《燕礼》之等,凡坐降,说屦乃升坐,今尸虽坐,不说屦者,为“侍神,不敢燕惰”故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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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四十三 士虞礼第十四
卷四十三 士虞礼第十四
尸谡,祝前,乡尸。前,道也。祝道尸,必先乡之,为之节。
[疏]“尸谡祝前乡尸”。○注“前道”至“之节”。○释曰:此记尸谡之时,祝前尸之仪也。云“必先乡之,为之节”者,言必先面乡尸者,为之节度也。
还,出户,又乡尸。还,过主人,又乡尸。还,降阶,又乡尸。过主人则西阶上,不言及阶,明主人见尸,有踧之敬。
[疏]“还出”至“乡尸”。○注“过主”至“之敬”。○释曰:“过主人则西阶上,不言及阶,明主人见尸,有踧之敬”者。以其经出户降阶,及门皆指物而言主人者,欲见阶上不言,西阶而言主人者,欲见主人见尸有踧之敬,故没去阶名,而云主人也。
降阶,还,及门,如出户。及,至也。言还至门,明其閒无节也。降阶如升时,将出门如出户时,皆还乡尸也。每将还,必有辟退之容。凡前尸之礼仪在此。
[疏]“降阶”至“出户”。○注“及至”至“在此”。○释曰:言还至门明其閒无节也者,以经自阶已前,皆不言及,从阶到门言及者,以其自阶到门,其中道远,故特言及以殊之,是以郑云“言还至门,明其閒无节”,谓无还乡尸之节也。云“降阶如升时,将出门如出户时,皆还乡尸也”,经直云“及门如出户”,虽不言降阶如升时,以将出门如出户,明降阶如升时,故郑约出门以明降阶也。云皆还乡尸者,欲见经还者皆还乡尸也,谓乡尸乃前道也。云“每将还,必有辟退之容”者,辟退即逡巡,谦让之容貌也。云“凡前尸之礼仪在此”者,以《仪礼》一部所云,前尸之礼仪在此经为具悉者。
尸出,祝反,入门左,北面复位,然后宗人诏降。
[疏]“尸出”至“诏降”。○释曰:“尸出,祝反,入门左,北面复位”者,谓祝既送尸出,反入门复位,复上文祝入门左北面位,故云复位也。云“然后宗人诏降”者,谓祝复位,宗人乃诏告主人降,以其无事故也。
尸服卒者之上服。上服者,如《特牲》士玄端也。不以爵弁服为上者,祭於君之服,非所以自配鬼神。士之妻则宵衣耳。
[疏]“尸服卒者之上服”。○注“上服”至“衣耳”。○释曰:上经直见主人服,不见尸服,故记人明之。云主服对深衣在下玄端者,案《特牲》经筮日云主人冠玄端,至祭日“夙兴,主人服如初”,是士之正祭服玄端,即是卒者生时所著之祭服,故尸还服之。云“不以爵弁服为上者,祭於君之服,非所以自配鬼神”者,案《曾子问》:“孔子曰:尸弁冕而出,卿大夫士皆下之。”注云:“为君尸或弁者,先祖或有为大夫士者。”彼君之先祖为士,尸服爵弁,不服玄端者,子孙为诸侯,先祖尸在中,故先祖为士者,尸还服助祭於君之服也。云“士之妻则宵衣耳”者,以其经直云尸,不辨男女,《士虞》既男女别尸,明经云尸可以兼男女,故郑并云士之妻也。案《特牲》正祭主妇著纚笄宵衣,明女尸亦宵衣可知。
男,男尸。女,女尸,必使异姓,不使贱者。异姓,妇也。贱者,谓庶孙之妾也。尸配尊者,必使適也。
[疏]“男男”至“贱者”。○注“异姓”至“適也”。○释曰:虞卒哭之祭,男女别尸,故男女别言之也。云“异姓,妇也”者,以男无异姓之礼故也。知经云“必使异姓”者,据与妇为尸者也。不使同姓与妇为尸者,尸须得孙列者,孙与祖为尸,孙妇还与夫之祖姑为尸,故不得使同姓女为尸也。云“贱者谓庶孙之妾也,尸配尊者,必使適也”者,男尸先使適孙,无適孙乃使庶孙。女尸先使適孙妻,无適孙妻使適孙妾,又无妾乃使庶孙妻,即不得使庶孙妾,以庶孙之妾是贱之极者。若然,庶孙妻亦容用之,而郑云必使適也者,据经不使贱,有適孙妻则先用適而言,其实容用庶孙妻法也。必知无容用庶孙者,以《曾子问》:“孔子曰: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使人抱之,无孙则取于同姓可也。”彼不言適,是容无適而用庶。此经男女别尸,据虞祭而言。至卒哭已后,自禫已前,丧中之祭皆男女别尸。知者,案《司几筵》云“每敦一几”,郑注云:“虽合葬,及同时在殡,皆异几。体实不同,祭於庙,同几,精气合。”《少牢》吉祭云“某妃配”是男女共尸,篇末云“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注云:“是月,是禫月也。当四时之祭月则祭,犹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则引《少牢》吉祭妃配之事为证,明禫月不当四时祭月,则不云某妃配,配则共尸可知。
无尸,则礼及荐馔皆如初。无尸,谓无孙列可使者也。殇亦是也。礼,谓衣服即位升降。
[疏]“无尸”至“如初”。○注“无尸”至“升降”。○释曰:自此尽“诏降如初”,论丧祭无尸之事。云“无尸谓无孙列可使”者,知谓无孙列者,《礼记》云“无孙则取同姓之適”,则大夫士祭先取孙,无孙取同姓之適,是有孙列可使,复无同姓之適,是无孙列可使者也。云“殇亦是也”者,《礼记·曾子问》云“祭成丧者必有尸”,明殇死无尸可知。《曾子问》又云宗子直有阴厌,庶殇直有阳厌。是无尸也。云“礼谓衣服即位升降”者,虽无尸,主人亦如葬所服,即位於西序,及升降与有尸相似。
既飨,祭于苴,
[疏]“既飨祭于苴”。○释曰:云“既飨”者,正谓祝释飨神辞,告之使令祔之,安之。释飨讫,佐食取黍稷祭于苴。
祝祝卒。记异者之节。
[疏]“祝祝卒”。○注“记异者之节”。○释曰:云“记异者”,谓记无尸者异於有尸何者。有尸,祝释孝子辞,释辞讫,为祝祝卒,别有迎尸已后之事。今无尸者,祝祝卒,飨神讫,无迎尸已后之事。故下文云“不绥祭”之等,是记异者之节也。
不绥祭,无泰羹、湆、胾、从献。不绥,言献,记终始也。事尸之礼,始於绥祭,终於从献。绥,当为堕。
[疏]“不绥”至“从献”。○注“不绥”至“为堕”。○释曰:此四事皆为尸,是以上文有尸者,云迎尸而入,祝命佐食,绥祭,又泰羹湆自门入,设于鉶南,胾四豆,设于左,又尸食之后,主人献之后,宾长以肝从,主妇亚献,宾长以燔从,宾长献后亦如之,无尸阙此四事。自羹已下,三事皆蒙无字解之也。云“不绥,言献,记终始也”者,以见经无尸,具陈四事,凡祭礼以献为终,举终以见始,亦得为义。今不但言献,记其终始,具言四事者,欲明始於绥祭,终於从献,故郑即云“事尸之礼始於绥祭,终於从献”者,故具言之。云“绥当为堕”者,《周礼·守祧职》云:“既祭,藏其堕。”字为正,取减为义。
主人哭,出复位。於祝祝卒。
[疏]“主人哭出复位”。○注“於祝祝卒”。○释曰:谓祝祝卒,无尸可迎,既无上四事,主人遂即哭出,复户外东面位也。
祝阖牖户,降,复位于门西,门西北面位也。
[疏]“祝阖”至“门西”。○注“门西北面位也”。○释曰:郑此及下注皆云“复位者,门西北面位”者,据上文“尸出,祝反,入门左,北面复位”也。
男女拾踊三。拾,更也。三更踊。
[疏]“男女拾踊三”。○注“拾更也三更踊”。○释曰:凡言“更踊”者,主人踊,主妇踊,宾乃踊,三者三,为拾也。
如食閒。隐之,如尸一食,九饭之顷也。
[疏]“如食閒”。○注“隐之”至“顷也”。○释曰:隐之者,谓阖牖户也,九饭之顷,时节也。
祝升,止哭,声三,启户。声者,噫歆也。将启户,警觉神也。今文启为开。
[疏]“祝升”至“启户”。○注“声者”至“为开”。○释曰:云“声者,噫歆也”者,若《曲礼》云:“将上堂,声必扬。”故云将启户,警觉神也。
主人入,亲之。
[疏]“主人入”。○注“亲之”。○释曰:云“亲之”者,启牖乡是亲之事。主人无事而入者,是主人亲至神所恭敬之事也。
祝从,启牖乡,如初。牖先阖后启,扇在内也。乡,牖一名也。如初者,主人入,祝从在左。
[疏]注“牖先”至“在左”。○释曰:云“牖先阖后启,扇在内也”者,见上文“阖牖户”,阖时牖先言,此经上云主人入,祝从,乃言启牖,是户先开,乃启牖,故须解之扇在内也。云“乡牖一名也”者,案《诗》云“塞乡墐户”,注云:“乡,北出牖也。”与此注不同者,语异义同。北牖名乡,乡亦是牖,故云牖一名也。云“如初者,主人入,祝从入在左”者,郑以经“如初”之文在“牖乡”之下,恐人以为启牖乡如初,上既无启牖乡之事,明据主人与祝位如初也。
主人哭,出复位。堂上位也。
[疏]“主人哭出复位”。○注“堂上位也”。○释曰:案下文云“宗人诏降如初”,注云:“诏主人降之。”乃降堂,明此“复位”者,复堂上东面位也。
卒彻,祝、佐食降,复位。祝复门西北面位,佐食复西方位,不复设西北隅者,重闭牖户,亵也。
[疏]注“祝复”至“亵也”。○释曰:郑知祝与佐食位如此者,见上经云:“主人即位于堂,众主人及兄弟宾即位于西方。”佐食即宾也,故知佐食言复位,复西方可知。知祝复位,复门西北面位者,上经“祝入门左北面”,注:“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明此祝复位,复门西北面位可知。云“不复设西北隅者,重闭牖户,亵也”者,上经有尸者有阴厌、有阳厌,无阖牖户之事。今无尸者,阴厌时阖牖户,今更设馔於西北隅,复更阖牖户为亵渎,故不为也。
宗人诏降如初。初,赞阖牖户。宗人诏主人降之。
[疏]“宗人诏降如初”。○注“初赞”至“降之”。○释曰:此降谓礼毕降堂也。上经云“赞阖牖户,主人降,宾出”,注云:“宗人诏主人降。”彼谓降堂,故郑知此云如初,亦如上经诏降也。
始虞用柔日。葬之日,日中虞,欲安之。柔日阴,阴取其静。
[疏]“始虞用柔日”。○注“葬之”至“其静”。○释曰:自此下尽“哀荐成事”,论初虞、二虞、三虞卒哭,明三者之祭飨神辞及用日不同之事。云葬之日日中者,上文云“日中行事”是也。葬用丁亥,是柔日。葬始虞用日中,故云“始虞用柔日”也。
曰:“哀子某,哀显相,夙兴夜处不宁。曰,辞也,祝祝之辞也。《丧祭》称哀显相,助祭者也。显,明也。相,助也。《诗》云:“於穆清庙,肃雍显相。”不宁,悲思不安。
敢用絜牲刚鬛、敢,昧冒之辞。豕曰刚鬛。
[疏]注“敢昧”至“刚鬛”。○释曰:“敢,昧冒之辞”者,凡言“敢”者,皆是以卑触尊,不自明之意,故云昧冒之辞。云“豕曰刚鬛”者,《下曲礼》文。
香合、黍也。大夫士於黍稷之号,合言普淖而已。此言香合,盖记者误耳。辞次黍,又不得在荐上。
[疏]“香合”。○注“黍也”至“荐上”。○释曰:案《下曲礼》云“黍曰香合,粱曰香萁,稷曰明粢”是也。云“大夫士於黍稷之号,合言普淖而已,此言香合,盖记者误耳”者,《曲礼》所云黍稷别号者,是人君法。《特牲》、《少牢》黍稷合言普淖,此别号黍为香合,下特号稷为普淖,故知记误也。云“辞次黍又不得在荐上”者,依设荐法,先设菹醢,次设俎,后设黍稷。今黍在嘉荐之上,此亦记者之误,故郑非之也。若然,俎在后,今絜牲在黍上者,祭以牲为主,故先言,非设时在前也。
嘉荐、普淖、嘉荐,菹醢也。普淖,黍稷也。普,大也。淖,和也。德能大和,乃有黍稷,故以为号云。
[疏]“嘉荐普淖”。○注“嘉荐”至“号云”。○释曰:言“故以为号云”者,郑以意解之,无正文,故言云“以”疑之。
明齐溲酒,明齐,新水也。言以新水溲酿此酒也。《郊特牲》曰:“明水涚齐,贵新也。”或曰:当为明视,为兔腊也。今文曰明粢。粢,稷也。皆非其次。今文溲为醙。
[疏]“明齐溲酒”。○注“明齐”至“为醙”。○释曰:云“言以新水溲酿此酒也”者,郑以溲水边为之,与缩字义异,谓以新水渍麹乃溲酿此酒,又引《郊特牲》“明水涚齐贵新也”者,彼注云:“涚犹清也。五齐浊,泲之使清,谓之涚齐及取明水,皆贵新也。”据彼注,明水则《周礼》司烜氏所取月中之水,与此明齐新水别。郑引之者,彼此虽异,引之直取新义是同,故引为证,非谓为一物也。云“或曰当为明视,谓兔腊也”者,士祭有兔腊,是故或有人作如此说。云“今文曰明粢。粢,稷也,皆非其次”者,若以明齐当为明视,作兔腊解者,应在上与牲为次,何因退在下。今文又为稷解者,上已云普淖兼黍稷,何用又见稷也,故知二者皆非其次也。若然,《特牲》、《少牢》无腊号,以小物略之。
哀荐祫事,始虞谓之祫事者,主欲其祫先祖也,以与先祖合为安。今文曰古事。
[疏]“哀荐祫事”。○注“始虞”至“古事”。○释曰:云“虞谓之祫事者,主欲其祫先祖也”者,案《公羊传》文二年云:“大祫者何?合祭也。”合先君之主於大庙,故此郑亦以祫为合而言。但三虞卒哭后,乃有祔祭,始合先祖始虞而已。言祫者,郑云“以与先祖合为安”,故下文云“適尔皇祖某甫”,是始虞预言祫之意也。
適尔皇祖某甫。尔,女也。女,死者,告之以適皇祖,所以安之也。皇,君也。某甫,皇祖字也。若言尼甫。飨!”劝强之也。
再虞,皆如初,日“哀荐虞事”。丁日葬,则己日再虞,其祝辞异者一言耳。
[疏]注“丁日”至“言耳”。○释曰:“己日再虞”者,以其后虞用刚日,初虞、再虞皆用柔日,始虞用丁日,隔戊日,故知再虞用己日。云“祝辞异者一言耳”者,一言,或有一句为一言,若《论语》云“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是也。今此一言,则一字为一言,谓数一虞云祫,再虞云虞,三虞云成是也。
三虞、卒哭、他,用刚日,亦如初,曰“哀荐成事”。当祔於祖庙,为神安於此。后虞改用刚日。刚日,阳也。阳取其动也。士则庚日三虞,壬日卒哭。其祝辞异者,亦一言耳。他,谓不及时而葬者。《丧服小记》曰:“报葬者报虞者,三月而后卒哭。”然则虞卒哭之閒有祭事者,亦用刚日,其祭无名,谓之他者,假设言之。文不在卒哭上者,以其非常也,令正者自相亚也。《檀弓》曰:“葬日中而虞,弗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日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明日祔於祖父。”如是虞为丧祭,卒哭为吉祭。今文他为它。
[疏]“三虞”至“成事”。○注“当祔”至“为它”。○释曰:郑云“当祔於祖庙,为神安於此”者,却解初虞、再虞称祫、称虞之意。今三虞改用刚日,将祔於祖,取其动义故也。云“士则庚日三虞,壬日卒哭”者,以其己日为再虞,后改用刚日,故次取庚日为三虞也。卒哭亦用刚日,故庚日后降辛日,取壬日为卒哭。云“祝辞异者,亦一言耳”者,改虞为成,是一言也。云“他谓不及时而葬者”,谓有故及家贫不及三月,因三日殡日,即葬於国北。引《丧服小记》者,彼郑注云:“报读为赴疾之赴。”谓不待三月,因殡日虞,所以安神,以送形而往,迎魂而反,而须安之,故疾虞。三月而后卒哭者,谓卒去无时之哭,郑云卒哭待哀杀,故至三月,待寻常葬后,乃为卒哭祭。云“然则虞卒哭之閒有祭事者,亦用刚日”者,以虞卒哭已是刚日,他祭在后,故亦用刚日也。云“其祭无名,谓之他”者,谓虞卒哭,祔祥皆有名,此则无名,故谓之他。云“文不在卒哭上”者,此他祭在卒哭上,今退在卒哭下者,以其非常又非祭故也。引《檀弓》者,证卒哭辞称成事之义,但卒哭为吉祭者,丧中自相对,若据二十八月后吉祭而言,禫祭已前,总为丧祭也。若然,此经云三虞与卒哭,“哀荐成事”明文,而郑注《檀弓》云:“卒哭而祭,其辞盖曰:哀荐成事。”言“盖”疑之者,以郑君以前,有人解云三虞与卒哭同为一事解之者,郑故疑卒哭之辞而云盖也。是以《杂记》云:“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祔皆大牢。”郑注云:“卒哭成事,祔言皆则卒哭成事,祔与虞异矣。”是微破前人三虞与卒哭同解者也。
献毕,未彻,乃饯。卒哭之祭,既三献也。饯,送行者之酒。《诗》云:“出宿于济,饮饯于祢。”尸旦将始祔于皇祖,是以饯送之。古文饯为践。
[疏]“献毕未彻乃饯”。○注“卒哭”至“为践”。○释曰:自此尽“不脱带”,论卒哭之祭未彻,饯尸於寝门外之事。郑云“卒哭之祭”者,案上文直云:“献毕未彻,乃饯。”不言卒哭,郑知是卒哭之祭者,以其三虞无饯尸之事,明旦祔於祖,入庙乃有饯尸之礼,故郑据卒哭而言。若然,三虞不饯尸者,以其三虞与卒哭同在寝,祔则在庙,以明旦当入庙,以其易处乡尊所,故特有饯送尸之礼也。引《诗》者,彼生人饯行人之礼,为行始,此祭祀饯尸之礼,亦乡祖庙为行始。事虽异,饯送饮酒是同,故引为证也。知“旦将始祔於皇祖”者,下云“明日以其班祔”,郑云:“卒哭之明日也。”是明日之旦也。
尊两甒于庙门外之右,少南。水尊在酒西,勺北枋。少南,将有事於北。有玄酒,即吉也。此在西,尚凶也。言水者,丧质,无鼏,不久陈。古文甒为庑也。
[疏]注“少南”至“庑也”。○释曰:云“少南,将有事於北”者,正谓下文云“尸出门右南面”已下是也。云“有玄酒,即吉也”者,以其虞祭用醴酒,无玄酒,至卒哭云如初,则与虞祭同,今至饯尸用玄酒,酒则寻常祭祀之酒,非醴酒,故云即吉也。云“此在西,尚凶也”者,以其吉祭,祭尊,在房户之閒,至於虞,祭尊在室,是凶。今卒哭饯尸,尊在门西,不在门东,是尚凶,故变於吉也。
洗在尊东南,水在洗东,篚在西。在门之左又少南。馔笾豆,脯四脡。酒宜脯也。古文脡为挺。
有乾肉折俎,二尹缩,祭半尹,在西塾。乾肉,牲体之脯也。如今凉州乌翅矣。折以为俎实,优尸也。尹,正也,虽其折之,必使正。缩,从也。古文缩为蹙。
[疏]注“乾肉”至“为蹙”。○释曰:云“凉州乌翅”者,经云乾肉折俎,则汉时乾脯似之,故郑以今晓古也。
尸出,执几从,席从。祝入亦告利成。入前尸,尸乃出。几席,素几苇席也。以几席从,执事也。
[疏]“尸出”至“席从”。○注“祝入”至“事也”。○释曰:云“祝入亦告利成,入前尸,尸乃出”者,虽饯行饮酒,尸将起之时,祝亦如虞祭,告云利成,尸乃兴以前尸也。知“几席,素几苇席也”者,上经初虞云“素几苇席”,在西席。至及再虞、三虞,及卒哭皆如初,不见更设几席之文,明同初虞用素几苇席。今卒哭祭,末饯尸於门外,明是卒哭之几席,故知是素几苇席也。
尸出门右,南面。俟设席也。
[疏]“尸出门右南面”。○注“俟设席也”。○释曰:知“俟设席”者,尸在门右南面,在坐北立,下即云设席之事,明俟设席也。
席设于尊西北,东面。几在南。宾出,复位。将入临之位。《士丧礼》宾继兄弟“北上,门东,北面西上;门西,北面东上;西方,东面北上”。
主人出,即位于门东,少南;妇人出,即位于主人之北,皆西面,哭不止。妇人出者,重饯尸。
[疏]注“妇人出者重饯尸”。○释曰:妇人有事,自堂及房而已,今出寝门之外,故云“重饯尸”也。
尸即席坐,唯主人不哭,洗废爵,酌献尸,尸拜受。主人拜送,哭,复位。荐脯醢,设俎于荐东,朐在南。朐,脯及乾肉之屈也。屈者在南,变於吉。
[疏]“尸即”至“在南”。○注“朐脯”至“於吉”。○释曰:云“主人拜送”者,案上祭云主人其拜,《特牲》亦云拜送,则拜送吉凶同也。云“屈者在南,变於吉”者,案《曲礼》云:“以脯脩置者,左朐右末。”郑云:“屈中曰朐。”则吉时屈者在左,今尸东面而云朐在南,则是凶礼,屈者在右末,头在左,故云变於吉也。
尸左执爵,取脯擩醢,祭之。佐食授哜。授乾肉之祭。
尸受,振祭,哜,反之。祭酒,卒爵,奠于南方。反之,反於佐食。佐食反之於俎。尸奠爵,礼有终。
[疏]注“反之”至“有终”。○释曰:郑知“反之,反於佐食”者,经云“佐食授哜,尸受,振祭,哜”,哜讫,而云“反之”,明反与佐食,佐食乃反於俎可知也。云“尸奠爵,礼有终”者,上经云三献尸皆有酢,今饯尸,三献皆不酢而奠之,是为礼有终。谓若主人拜送,宾不答拜,亦是礼有终也。
主人及兄弟踊,妇人亦如之。主妇洗足爵,亚献,如主人仪,妇人踊如初。宾长洗繶爵,三献,如亚献,踊如初。佐食取俎,实于篚。尸谡,从者奉篚哭从之。祝前,哭者皆从,及大门内,踊如初。男女从尸,男由左,女由右。及,至也。从尸不出大门者,由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也。古文谡作休。
[疏]注“男女”至“作休”。○释曰:郑知“男女从尸,男由左,女由右”者,约上文男子在南,妇人在北,南为左,北为右,因从此位便,故知男子由左,妇人由右也。云“从尸不出大门者,由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也”者,在庙以庙为限,在寝门外以大门为限。正祭在庙,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今饯尸在寝门外,则大门外无事尸之礼,故郑举正祭况之。从尸不出大门外,取正祭比之,故注云由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也。
尸出门,哭者止。以饯於外,大门犹庙门。
[疏]“尸出门哭者止”。○注“以饯”至“庙门”。○释曰:郑意所以尸出大门,哭者便止者,正以饯於寝门,以大门为限,似事尸在庙门为限,故郑云“大门犹庙门”也。
宾出,主人送,拜稽颡。送宾,拜於大门外。
[疏]“宾出”至“稽颡”。○注“送宾”至“门外”。○释曰:上从尸不出大门者,有事尸限,故不出大门送之。送宾於大门外自是常礼,故云“送宾拜于大门外”。但礼有终,宾无答拜之礼也。
主妇亦拜宾。女宾也。不言出,不言送,拜之於闱门之内,闱门如今东西掖门。
[疏]“主妇亦拜宾”。○注“女宾”至“掖门”。○释曰:上主人送男宾,故知此主妇拜女宾也。云“不言出,送拜之於闱门之内”者,决上文男主拜男宾,言出送,此明主妇送女宾于门之内。以其妇人送迎不出门,见兄弟不逾阈故也。云“闱门如今东西掖门”者,案《尔雅·释宫》云:“宫中之门谓之闱。”则闱门在宫内。汉时宫中掖门在东西,若人左右掖,故举以为况也。
丈夫说绖带于庙门外。既卒哭,当变麻,受之以葛也。夕日,则服葛者为祔期。今文说为税。
[疏]“丈夫”至“门外”。○注“既卒”至“为税”。○释曰:云“既卒哭,当变麻,受之以葛也”者,《丧服》郑注云:“大夫以上虞而受服,士卒哭而受服。”士亦约此文而言也。云“夕日则服葛者为祔期”者,今日为卒哭祭,明旦为祔,前日之夕,为祔祭之期,变麻服葛,是变重从轻。明旦亦得变,不要夕期之时变之。夕时言变麻服葛者,郑云为祔期,亦因祔期即变之,使宾知变节故也。
入彻,主人不与。入彻者,兄弟大功以下。言主人不与,则知丈夫、妇人在其中。古文与为豫。
[疏]“入彻主人不与”。○注“入彻”至“为豫”。○释曰:郑知入彻是大功以下者,见《曾子问》云:“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经云入彻主人不与,明取大功、小功、緦麻之等入彻也。云“言主人不与则知丈夫妇人在其中”者,上文直言丈夫说绖,不辨亲疏,下文妇人脱首绖,不辨齐衰妇人,此云入彻据大功以下,则此文入彻,主人不与之中,丈夫、妇人兼有可知。以其平常祭时,诸宰君妇废彻不迟,则凶祭丈夫、妇人亦在,但齐斩不与彻耳。
妇人说首绖,不说带。不说带,齐斩妇人带不变也。妇人少变而重带,带,下体之上也。大功、小功者葛带,时亦不说者,未可以轻文变於主妇之质。至祔,葛带以即位。《檀弓》曰:“妇人不葛带。”
[疏]“妇人”至“说带”。○注“不说”至“葛带”。○释曰:知“齐斩妇人带不变也”者,案《丧服小记》云“齐衰带恶笄以终丧”,郑云:“有除无变。”举齐衰则斩衰带不变可知。齐斩带不变,则大功以下变可知。云“妇人少变”者,以其男子既葬,首绖腰带俱变,男子阳多变,妇人既葬,直变首绖,不变带,故云少变也。云“而重带,带,下体之上也”者,对男子阳,重首,在上体,妇人阴,重腰,腰是下体,以重下体,故带不变也。云“大功小功者葛带”者,案《大功章》云:“布衰裳、牡麻绖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又案《小功章》云:“布衰裳,澡麻带绖五月者。”二者章内皆男女俱陈,明大功、小功妇人皆葛带可知。云“时亦不说者,未可以轻文变於主妇之质”者,变是文,不变是质,不可以大功以下轻服之文变主妇重服之质,故经直见主妇,不见大功以下也。云“至祔,葛带以即位”者,此郑解大功以下,虽夕时未变麻服葛,至祔日亦当葛带即位也。知大功以下夕时未变麻服葛者,以其与主妇同在庙门外,主妇不变,大功以下亦不变。若然,夕时不变,夕后入室可以变,故至祔旦以葛带即位也。引《檀弓》者,亦证齐衰妇人不葛带之事。
无尸,则不饯,犹出,几席设如初,拾踊三。以饯尸者本为送神也。丈夫、妇人亦从几席而出。古文席为筵。
[疏]“无尸”至“踊三”。○注“以饯”至“为筵”。○释曰:自此至“宾出”,论卒哭祭无尸可饯之事。云“几席设如初”者,虽无尸,送神不异,故云如初,故郑云“饯尸者本为送神也”。云“丈夫妇人亦从几席而出”者,以其云“出,几席设如初”,即云“拾踊三”,明在门外有尸行礼之处,即如丈夫、妇人从几席出可知。言“亦”者,亦饯尸之时也。
哭止,告事毕,宾出。
死三日而殡,三月而葬,遂卒哭。谓士也。《杂记》曰:“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此记更从死起,异人之閒,其义或殊。
[疏]“死三”至“卒哭”。○注“谓士”至“或殊”。○释曰:自此尽“他辞一也”,论记人所记,其义或殊,是以更有此文也。云“遂卒哭”,不言三虞者,是记人略言之。注云“谓士也”者,以其此篇是士虞,故知三日、三月据士而说。引《杂记》者,见大夫已上与士异者,以其《王制》大夫、士同有三日而殡,三月而葬之文。《杂记》云大夫亦同三月而葬,卒哭。则士云三月,大夫五月,卒哭之月不同者,《曲礼》云“生与来日,死与往日”,郑云:“与犹数也。生数来日,谓成服杖以死来日数也。死数往日,谓殡敛以死日数也。大夫以上皆以来日数。”若然,士云三日殡,三月葬,皆通死日死月数。大夫以上,殡葬皆除死日死月数,是以士之卒哭得葬之三月内。大夫三月葬,除死月,通死月则四月。大夫有五虞,卒哭在五月,诸侯已上以义可知。云“此记更从死起,异人之閒,其义或殊”者,上已论虞卒哭,此记更从始死记之,明非上记人是异人之閒,其辞或殊,更见记之事,其实义亦不异前记也。
将旦而祔,则荐。荐谓卒哭之祭。
[疏]“将旦而祔则荐”。○注“荐谓卒哭之祭”。○释曰:谓卒哭之祭,日将旦而祔,则荐,荐谓卒哭之祭。云“祔则荐”者,记人见卒哭之祭为祔而设,故连文云“将旦而祔”,则为此卒哭而祭也。
卒辞曰:“哀子某,来日某,隮祔尔于尔皇祖某甫。尚飨!”卒辞,卒哭之祝辞。隮,升也。尚,庶几也。不称馔,明主为告祔也。今文隮为齐。
[疏]“卒辞”至“尚飨”。○注“卒辞”至“为齐”。○释曰:云“卒辞,卒哭之祝辞”者,谓迎尸之前,祝释孝子辞云尔,云“不称馔”,明主为告祔也者。但卒哭之祭,实有牲馔而不称者,以其卒哭祭,主为告神,将附於祖而设牲馔,故不言也。
女子,曰:“皇祖妣某氏。”女孙附於祖母。
[疏]“女子”至“某氏”。○注“女孙祔於祖母”。○释曰:此女子谓女未嫁而死,或出而归,或未庙见而死,归葬女氏之家,既葬祔于祖母也。
妇,曰:“孙妇于皇祖姑某氏。”不言尔,曰孙妇,妇差疏也。今文无某氏。
[疏]注“不言”至“某氏”。○释曰:此对上文孙祔于祖,而云祔于尔皇祖某甫。此则不曰尔,而变曰孙妇,妇差疏,故不云尔也。若然,上女子亦不云尔者,文承孙下,云尔可知。直言其皇祖妣,异者耳。
其他辞,一也。来日某,隮祔,尚飨。
[疏]“其他辞一也”。○注“来日”至“尚飨”。○释曰:他辞一者,正谓来日某隮祔尚飨,女子及孙妇皆有此辞,故云“其他辞,一也”。其祔,女子云:来日某隮祔尔于尔皇祖妣某氏尚飨。其孙妇云:来日某隮祔孙妇於皇祖姑某氏尚飨。
飨辞曰:“哀子某,圭为而哀荐之。飨!”飨辞,劝强尸之辞也。圭,絜也。《诗》曰:“吉圭为饎。”凡吉祭飨尸,曰孝子。
[疏]“飨辞”至“之飨”。○注“飨辞”至“孝子”。○释曰:“飨辞,劝强尸之辞也”者,案《特牲礼》迎尸入室,“尸即席坐,主人拜妥尸,尸答拜,执奠,祝飨”,郑云:“劝强之也。其辞引此《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圭为孝荐之飨。”当此时为之。“凡吉祭飨尸,曰孝子”者,此一辞说三虞卒哭劝尸辞,若祔及练祥,吉祭其辞亦用此,但改哀为孝耳,故郑云“凡”以该之也。
明日,以其班祔。卒哭之明日也。班,次也。《丧服小记》曰:祔必以其昭穆,亡则中一以上。凡祔已,复于寝。如既祫,主反其庙,练而后迁庙。古文班或为辨,辨氏姓或然,今文为胖。
[疏]“明日以其班祔”。○注“卒哭”至“为胖”。○释曰:引《丧服小记》者,彼解中犹閒也,一以上祖又祖。孙祔祖为正,若无祖,则祔于高祖,以其祔必以昭穆,孙与祖昭穆同,故閒。一以上取昭穆相当者,若妇则祔于夫之所祔之妃,无亦閒一以上,若妾祔,亦祔于夫之所祔之妾,无则易牲祔女君也。云“凡祔已,复于寝,如既祫,主反其庙”者,案文二年《公羊》云:“大事者何?大祫也。大祫者何?合祭也。毁庙之主,陈于大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又案《曾子问》云天子诸侯既祫祭,“主各反其庙”,今祔于庙,祔已,复于寝。若大夫士无木主,以币主其神。天子诸侯有木主者,以主祔祭讫,主反于寝,如祫祭讫,主反庙相似,故引为证也。云“练而后迁庙”者,案文二年《经》云:“丁丑,作僖公主。”《穀梁传》云:“作僖公主,讥其后也。作主坏庙有时日,於练焉坏庙。坏庙之道,易檐可也,改涂可也。”是练而迁庙,引之者,证练乃迁庙,祔迁于寝。案《左氏》僖公三十三年传云:“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於主,烝尝禘於庙。”服注云:“特祀于主,谓在寝烝、尝、禘於庙者,三年丧毕,遭烝、尝则行祭,皆於庙。”言遭烝、尝乃於庙,则自三年已前,未得迁於庙而禘祭。此贾、服之义,不与郑同。案《春官·鬯人职》云“庙用卣”,郑注云:“庙用卣者,谓始禘时,自馈食始。”以此言之,郑义若於三年后,四时当祭在庙,用彝盛郁,必用卣中尊献象等,以盛鬯酒而已。故郑取《穀梁》练而迁庙,特祀新死者,於庙故用卣也。若然,唯祔祭与练祭,祭在庙,祭讫,主反於寝,其大祥与禫祭,其主自然在寝祭之。案下文禫月,逢四时吉祭之月,即得在庙祭,旦未配而已。又《玄鸟》诗郑注云:“君丧三年,既毕禘於其庙,而后祫祭于大祖,明年春,禘于群庙。”若如此言,则三年丧毕,更有特禘者。郑意除练时特禘,三年丧毕更有此特禘之礼也。
沐浴、栉、搔翦。弥自饰也。搔当为爪。今文曰沐浴。搔翦或为蚤揃,揃或为鬋。
[疏]“沐浴栉搔翦”。○注“弥自”至“为鬋”。○释曰:云“弥自饰也”者,上文“虞沐浴不栉”注云:“自洁清。不栉,未在於饰。”郑虽不言不在於饰,沐浴少饰,今祔时栉,是弥自饰也。
用专肤为折俎,取诸脰膉。专犹厚也。折俎,谓主妇以下俎也。体尽人多,折骨以为之。今以脰膉,贬於纯吉。今文字为折俎,而说以为肵俎,亦已诬矣。古文脰膉为头嗌也。
[疏]“用专”至“脰膉”。○注“专犹”至“嗌也”。○释曰:云“折俎谓主妇以下俎”者,郑知折俎是主妇以下俎者,《特牲》记云“主俎,觳折,佐食俎,觳折”,《少牢》云“主妇俎臑折”是也。
其他如馈食。如特牲馈食之事。或云以左胖虞,右胖祔,今此如馈食,则尸俎、肵俎皆有肩臂,岂复用虞臂乎?其不然明矣。
[疏]“其他如馈食”。○注“如特”至“明矣”。○释曰:云“如特牲馈食之事”者,知不如士虞馈食礼者,虞不致爵,则夫妇无俎矣。上文有俎则祔时夫妇致爵,以祔时变麻服葛,其辞称孝,夫妇致爵与特牲同,故云如特牲馈食之事也。“或云以左胖虞,右胖祔”者,当郑君时,有人解者云虞祭与祔祭共用一牲,各用一胖,以左胖为虞祭,右胖为祔祭,不是,故郑破之云,今此经云“如馈食”,谓如特牲馈食之礼,尸俎用右胖,解之主人俎左臂,左胖之臂以为虞祭,主人岂得复取虞时左胖之臂而用之乎?明不然矣。
用嗣尸。虞祔尚质,未暇筮尸。
[疏]“用嗣尸”。○注“虞祔”至“筮尸”。○释曰:言“用嗣尸”,则从虞以至祔祭,唯用一尸而已。云“虞祔尚质,未暇筮尸”者,以其哀未杀,故云尚质,未暇筮尸。若然,练祥则筮尸矣,故《丧服小记》云“练筮日筮尸”,大祥筮尸可知。是以郑上文注云:“饯尸,旦将始祔于皇祖。”是用一尸也。
曰:“孝子某,孝显相,夙兴夜处,小心畏忌,不惰其身,不宁。称孝者,吉祭。
[疏]注“称孝者吉祭”。○释曰:对虞时称哀。案《檀弓》虞为丧祭,卒哭为吉祭。卒哭既为吉祭,祔在卒哭后,亦是吉祭,故郑以吉祭言之也。
用尹祭、尹祭,脯也。大夫士祭无云脯者。今不言牲号而云尹祭,亦记者误矣。
[疏]“用尹祭”。○注“尹祭”至“误矣”。○释曰:郑知尹祭是脯者,《下曲礼》云:“脯曰尹祭。”故知也。但《曲礼》所云是天子诸侯礼用脯号,案《特牲》、《少牢》无云用脯者,故云“大夫士祭无云脯”者。唯上饯尸有脯,此非饯尸,“今不言牲号而云尹祭,亦记者误也”,以其上文初虞云“敢用絜牲刚鬛”,今不言牲号而云尹祭,是记人误。云“亦”者,亦上香合也。
嘉荐、普淖、普荐、溲酒,普荐,鉶羹。不称牲,记其异者。今文溲为醙。
[疏]注“普荐”至“为醙”。○释曰:知普荐是鉶羹者,案上文虞礼及特牲皆云“祝酌奠于鉶南”,则鉶在酒前而设,此亦普荐在酒上,故知也。但虞礼一鉶,此云馈食,则与特牲同二鉶,故云“普荐”也。云“不称牲,记其异”者,对与初虞之等称牲,但记其异,虽不说牲之号,有号可知也。若然,云记其异者,所以嘉荐、普淖、普荐、溲酒与前不异,记之,以其普荐与前异,将言设荐在普淖后,溲酒前,故并言其次耳。
適尔皇祖某甫,以隮祔尔孙某甫。尚飨!”欲其祔合,两告之。《曾子问》曰:“天子崩,国君薨,则祝取群庙之主而藏诸祖庙,礼也。卒哭成事,而后主各反其庙。”然则士之皇祖,於卒哭亦反其庙。无主,则反庙之礼未闻,以其币告之乎?
[疏]“適尔”至“尚飨”。○注“欲其”至“之乎”。○释曰:云“欲其祔合,两告之”者,欲使死者祔於皇祖,又使皇祖与死者合食,故须两告之。是以告死者曰“適尔皇祖某甫”,谓皇祖曰“隮祔尔孙某甫”,二者俱飨,是其两告也。引《曾子问》者,案彼郑注:“象有凶事者聚也。”云“卒哭成事,而后主各反其庙”者,至祔须得祖之木主,以孙祔祭故也。天子诸侯有木主,可言聚与反庙之事,大夫无木主,聚而反之,故云“无主,则反庙之礼未闻”。云“以其币告之乎”者,《曾子问》云:“无迁主将行,以币帛为主命。”此大夫士,或用币以依神而告使聚之,无正文,故云“乎”以疑之。
期而小祥,小祥,祭名。祥,吉也。《檀弓》曰:“归祥肉。”古文期皆作基。
[疏]“期而小祥”。○注“小祥”至“作基”。○释曰:自祔以后,至十三月小祥,故云期而小祥。引《檀弓》者,彼谓颜回之丧,馈祥肉於孔子而言。彼云馈,今云归者,馈即归也,故变文言之。引之者,证小祥是祭,故有肉也。
曰:“荐此常事。”祝辞之异者。言常者,期而祭,礼也。古文常为祥。
[疏]“曰荐此常事”。○注。祝辞之异者,谓小祥辞与虞祔之辞有异。异者,以虞祔之祭非常,一期天气变易,孝子思之而祭,是其常事,故祝辞异也。云“期而祭,礼也”者,《丧服小记》文。案彼云:“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注云:“此谓练祭也。礼,正月存亲,亲亡至今而期,期则宜祭,期天道一变,哀恻之情益衰,衰则宜除,不相为也。”以是谓小祥祭,谓常事也。
又期而大祥,曰:“荐此祥事。”又,复也。
[疏]“又期”至“祥事”。○注“又复也”。○释曰:此谓二十五月大祥祭,故云复期也。变言“祥事”,亦是常事也。
中月而禫。中犹閒也。禫,祭名也。与大祥閒一月。自丧至此,凡二十七月,禫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古文禫或为导。
[疏]“中月而禫”。○注“中犹”至“为导”。○释曰:知与大祥閒一月,二十七月禫。徙月乐,二十八月复平常,正作乐也。云“禫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者,禫月得无所不佩,又於禫月将乡吉祭,又得乐悬,故云平安意也。但至后月,乃是即吉之正也。
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是月,是禫月也。当四时之祭月则祭,犹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少牢馈食礼》:“祝祝曰:孝孙某,敢用柔毛、刚鬛、嘉荐、普淖,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
[疏]“是月”至“未配”。○注“是月”至“尚飨”。○释曰:谓是禫月,禫祭仍在寝,此月当四时吉祭之月,则于庙行四时之祭,於群庙而犹未得以某妃配,哀未忘,若丧中然也。言“犹”者,如祥祭以前,不以妃配也。案《礼记》云:“吉事先近日,丧事先远日。”则大祥之祭,仍从丧事,先用远日,下旬为之。故《檀弓》云:“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注:“逾月且异旬也。”祥亦凶事,先远日。案此禫言澹然平安,得行四时之祭,则可从吉事先近日,用上旬为之。若然,二十七月上旬行禫祭於寝,当祭月即从四时祭於庙,亦用上旬为之。引《少牢礼》者,证禫月吉祭未配,后月吉如《少牢》,配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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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四十四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卷四十四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疏]《特牲馈食礼》第十五。○郑《目录》云:“特牲馈食之礼,谓诸侯之士祭祖祢,非天子之士,而於五礼属吉礼。”○释曰:郑知非天子之士而云“诸侯之士”者,案《曲礼》云:“大夫以索牛,士以羊豕。”彼天子大夫、士,此《仪礼》特牲、少牢,故知是诸侯大夫、士也。且经直云“適其皇祖某子”,不云“考”,郑云“祖祢”者,《祭法》云:“適士二庙,官师一庙。”官师谓中下之士,祖祢共庙,亦兼祭祖,故经举祖兼有祢者,郑达经意祖祢俱言也。若祭无问一庙、二庙,皆先祭祖,后祭祢,是以文二年《左传》云:“文武不先不窟。”子不先父是也。若祭无问尊卑,庙数多少,皆同日而祭毕,以此及少牢,唯筮一日,明不别日祭也。
特牲馈食之礼。不诹日。祭祀自孰始,曰馈食。馈食者,食道也。诹,谋也。士贱职亵,时至事暇,可以祭,则筮其日矣。不如《少牢》大夫先与有司於庙门诹丁已之日。今文诹皆为诅。
[疏]“特牲馈食之礼不诹日”。○注“祭祀”至“为诅”。○释曰:自此至“事毕”,论士将筮日之事。云“祭祀自孰始,曰馈食。馈食者,食道也”者,案《檀弓》云:“饭用米贝,弗忍虚也。不用食道,用美焉尔。”郑注云:“食道亵米贝美。”若然,食道是生人饮食之道,孝子於亲,虽死事之若生,故用生人食道馈之也,此释经不言祭祀而言馈食之意耳。云祭祀自孰始者,欲见天子诸侯馈食已前,仍有灌鬯、朝践、馈献之事,但馈食见进黍稷。云馈孰见牲体,而言天子诸侯堂上朝践、馈献后,迎尸於堂,亦进黍稷牲体,其犬、豕、牛、羊亦孰之,同节也。云“士贱职亵,时至事暇,可以祭,则筮其日矣”者,此解经不诹日,谓不如大夫以上,预前十日与臣诹日而筮之,是以郑云“不如《少牢》大夫先与有司於庙门诹丁巳之日”也。凡士言“不”者,对大夫以上为之,此士言不诹日;《少牢》大夫诹日。《士丧礼》月半不殷奠则大夫已上殷奠。如此之类,皆是也。郑云时至事暇可以祭者,若祭时至,有事不得暇,则不可以私废公故也。若大夫已上尊,时至,唯有丧故不祭,自馀吉事皆不废祭,若有公事及病,使人摄祭。故《论语》孔子云:“吾不与祭,如不祭。”注云:“孔子或出或病,不自亲祭,使摄者为之,不致肃敬,於心与不祭同。”又《祭统》云:“是故君子之祭也,必身亲进之。”有故,则使人可也。虽使人也,君不失其义者,君明其义故也。是君大夫有病,故皆得使人摄祭。若诸侯有朝会之事,则不得使人摄。故《王制》云:“诸侯礿则不禘,禘则不尝,尝则不烝,烝则不礿。”郑注云:“虞夏之制,诸侯岁朝,废一时祭。”又《明堂位》云“是故夏礿、秋尝、冬烝”,郑注云:“不言春祠,鲁在东方,王东巡守以春,或阙之。”是诸侯朝会不得摄,以诸侯礼大故也。案桓八年《经》书:“正月已卯,烝。”《公羊传》云:“烝者何?冬祭也。春曰祠,夏曰礿,秋曰尝,冬曰烝。常事不书,此何以书?讥。何讥尔?讥亟也,亟则黩,黩则不敬。君子之祭也,敬而不黩,疏则怠,怠则忘。士不及兹四者,则冬不裘,夏不葛。”何休云:礼本下,为士制四者,士有公事,不得及兹四时祭者,则不敢美其衣服。若然,则士不暇不得祭,又不得使人摄。大夫已上有公事,乃有摄可知。
及筮日,主人冠端玄,即位于门外,西面。冠端玄,玄冠、玄端。下言玄者,玄冠有不玄端者。门谓庙门。
[疏]“及筮”至“西面”。○注“冠端”至“庙门”。○释曰:云“冠端玄,玄冠、玄端,下言玄者,玄冠有不玄端”者,不玄端则朝服,下记云“助祭者朝服”,不著玄端故也。若然,玄端一冠,冠两服也。对文则玄端有纁裳、玄裳、黄裳、杂裳,若朝服,缁布衣而素裳。但六入为玄,七入为缁,大判言之。缁衣亦名玄,是以散文言之,朝服亦名玄端。故《论语》云“端章甫”,郑云:“端,玄端也。诸侯日视朝之服。”以端是正幅,非直服称端,六冕亦有端称。故《礼记》魏文侯曰:“吾端冕而听古乐,则唯恐卧。”是冕服正幅亦名端也。云“门谓庙门”,知者,《士冠礼》云“筮於庙门”,为冠礼筮尚在庙门,此为祭庙,筮在庙门可知。若然,《士冠》言庙非祭,恐不在庙,故言庙。此不言庙者,为祭庙筮可知,不须言庙也。
子姓兄弟如主人之服,立于主人之南,西面北上。所祭者之子孙,言子姓者,子之所生。小宗祭,而兄弟皆来与焉。宗子祭,则族人皆侍。
[疏]“子姓”至“北上”。○注“所祭”至“皆侍”。○释曰:云“子姓者,子之所生”者,案郑注《丧大记》云:“姓之言生也。”云子之所生,则孙是也。云“小宗祭而兄弟皆来与焉”者,案《丧服小记》云:“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郑注云:“小宗有四:或继高祖,或继曾祖,或继祖,或继祢。皆至五世则迁。”若然,继祢者,长者为小宗,亲弟等虽异宫,皆来祭;继祖者,从父昆弟皆来祭;继曾祖者,从祖昆弟皆来祭;继高祖者,族祖昆弟皆来祭。是皆据小宗而言也。云“宗子祭则族人皆侍”者,此郑据《书传》而言,案《书传·康诰》云天子有事,诸侯皆侍,尊卑之义。注云:“事谓祭祀。”又云宗室有事,族人皆侍终日,大宗已侍於宾奠,然后燕私。注云:“谓卿大夫以下。宗室,大宗之家。”引《礼记》别子为祖,继别为大宗,继祢为小宗,宾寮友,助祭者。若然,大宗子祭,一族之内皆来助祭。引之者,证经子姓兄弟,若据小宗有服者,若据大宗兼有绝服者也。
有司群执事如兄弟服,东面北上。士之属吏也。
[疏]“有司”至“北上”。○注“士之属吏也”。○释曰:云“如兄弟服”者,如主人冠端玄。《左传》云“士有隶子弟”,谓此言为属吏而已。
席于门中,闑西,阈外。为筮人设之也。古文闑作槷,阈作蹙。
[疏]“席于”至“阈外”。○注“为筮人设之也”。○释曰:案《士冠礼》云:“筮与席,所卦者,具馔于西塾。”乃言“布席于门中,筮人执策,抽上韇,兼执之”,此不言具馔于西塾,而经但言席于门中,取筮于西塾,又不云抽上韇者,皆是互见省文之义。
筮人取筮于西塾,执之,东面受命于主人。筮人,官名也。筮,问也。取其所用问神明者谓蓍也。
[疏]注“筮人”至“蓍也”。○释曰:案《周礼·春官》有卜人、筮人,此士礼亦云筮人,故云“官名也”。云“筮,问也,取其所用问神明者谓蓍也”者,案《周礼·天府职》云:“季冬,陈玉以贞来岁之美恶。”注云:“问事之正曰贞,凡卜筮实问於鬼神。”谓卜用龟,龟知生数,一二三四五之神。筮用蓍,蓍知成数,七八九六之神,则此郑云神明者也。若然,神既为生成之神,郑云谓蓍者,则蓍亦有神,《易·系辞》有“蓍之德圆而神”,非直筮有成数之神,亦有蓍之神也。
宰自主人之左赞命,命曰:“孝孙某,筮来日某,诹此某事,適其皇祖某子。尚飨!”宰,群吏之长。自,由也。赞,佐也,达也。赞命由左者为神求变也。士祭曰岁事,此言某事,又不言妃者,容大祥之后,禫月之吉祭。皇,君也。言君祖者,尊之也。某子者,祖字也,伯子、仲子也。尚,庶几也。
[疏]“宰自”至“尚飨”。○注“宰群”至“庶几也”。○释曰:云“宰,群吏之长”者,赞命之事,非长不为。又天子诸侯宰皆尊官,故知群吏之长也。云“赞命由左者,为神求变也”者,决《士冠礼》:“宰自右,少退赞命。”郑注云:“宰,有司主政教者。自,由也。赞,佐也。命,告也。佐主人告所以筮也。《少仪》曰:赞币自左,诏辞自右。”此祭祀,故宰自左,赞命为神求吉,故变於常礼也。云“士祭曰岁事,此言某事,又不言妃者,容大祥之后,禫月之吉祭”者,案下宿宾云“荐岁事”,据吉祭而言。又《少牢》吉祭云“以某妃配”,即与《士虞》记云:“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此与彼文同,故知是禫月吉祭也。云“言君祖者,尊之也”者,天子诸侯名曾祖为皇考,此士亦云皇祖,故云尊之也。云“某子者,祖字也,伯子、仲子”者,以其某在子上,为男子美称,故以某为伯仲叔季五十字。下篇云“皇祖伯某”,郑注云:“伯某,且字也。”不为五十字者,以某在伯下,故为且字解之,与此异也。
筮者许诺,还,即席,西面坐,卦者在左。卒筮,写卦。筮者执以示主人。士之筮者坐,蓍短由便。卦者主画地识爻,爻备,以方写之。
[疏]注“士之”至“写之”。○释曰:云“士之筮者坐,蓍短由便”者,决下《少牢》云:史曰若,遂述命既,“乃释韇立筮”,郑注云:“卿大夫之蓍长五尺,立筮由便。”与士不同。知蓍有长短者,案《三正记》云“天子蓍长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是也。云“卦者主画地识爻,爻备,以方写之”者,案《士冠礼》云:“筮人许诺,右还,即席坐,西面,卦者在左。卒筮书卦,执以示主人。”郑云:“卒,已也。书卦者,筮人以方写所得之卦。”彼云书卦,即云执以示主人,则筮者书写以示主人也。此经云“卒筮写卦”,乃云“筮者执以示主人”,则写卦者非筮人,故此郑云卦者主画地识爻,爻备,以方写之也。
主人受视,反之。反,还。
筮者还,东面,长占。卒,告于主人:“占曰吉。”长占,以其属之长幼旅占之。
[疏]注“长占”至“占之”。○释曰:经直云“长占”,知非长者一人。而云“长幼旅占之”者,《士冠礼》云“筮人还,东面旅占”,明此亦是长幼旅占。经直云长者,见从长者为始也。
若不吉,则筮远日,如初仪。远日,旬之外日。
[疏]“若不”至“初仪”。○注“远日旬之外日”。○释曰:案《曲礼》云:“吉事先近日,丧事先远日。”此尊卑礼同也。又云:“旬之内曰近某日,旬之外曰远某日。”此尊卑有异。云旬之内曰近某日,据士礼吉事先近日,谓祭祀,假令孟月,先於孟月上旬内筮,筮不吉,乃用中旬之内更筮,中旬又不吉,更於下旬内筮,筮不吉,即止。大夫已上,假令孟月祭,於前月下旬筮来月之上旬,不吉,又於孟月之上旬筮中旬,中旬不吉,又於中旬筮下旬,下旬又不吉,即止,不祭。今云“远日,旬之外日”者,谓上旬不吉,更於上旬外筮中旬,为旬之外日。非谓如大夫已上,旬之外,谓旬前为旬外也。
宗人告事毕。
前期三日之朝,筮尸,如求日之仪。命筮曰:“孝孙某,诹此某事,適其皇祖某子,筮某之某为尸。尚飨!”三日者,容宿宾视濯也。某之某者,字尸父而名尸,连言其亲,庶几其冯依之也。大夫士以孙之伦为尸。
[疏]“前期”至“尚飨”。○注“三日”至“为尸”。○释曰:自此尽“主人退”,论祭前筮尸、宿尸之事。云“三日者,容宿宾视濯也”者,谓前期二日,宿宾一日视濯,是以下云“厥明夕陈鼎于门外”,下至“夙兴”,皆祭前一日视濯之事,以其夙兴上事是祭前一日也。宿宾又是厥明夕,为期上则宿宾与视濯别日。又知宿宾是祭前二日,此经乃祭前三日筮尸,故郑云容宿宾视濯。言容者,为筮尸之后,祭日之前有二日,容此二事也。若然,筮尸在祭前三日,宿尸云“乃”,乃是缓辞,则与筮尸别日矣。以此而言,则宿尸与宿宾中无“厥明”之文,则二者同日矣。二者既同日,郑直言容宿宾视濯,不言容宿尸者,以其宿宾在厥明之上,故不嫌宿尸与宿宾别日也。云“某之某者,字尸父而名尸”者,经直云“某之某”,郑知字尸父而名尸者,《曲礼》云为人子者“祭祀不为尸”,郑彼注云:“尊者之处,为其失子道,然则尸卜筮无父者。”又云“卒哭乃讳”,讳则不称名,故知尸父云某是字,尸既对父,故某为名。云“连言其亲,庶几其冯依之也”者,尸父前世与所祭之父同时,同时必相识,知今又筮其子为尸,尸又与所祭之子相一,父子皆同类,故连言其亲,庶几其神冯依之也。云“大夫士以孙之伦为尸”者,案《祭统》云:“夫祭之道,孙为王父尸,所使为尸者,於祭者子行也。父北面而事之,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注云:“祭祖则用孙列,皆取於同姓之適孙也。天子诸侯之祭,朝事延尸於户外,是以有北面事尸之礼。”如是则天子诸侯宗庙之祭,亦用孙之伦为尸。而云大夫士者,但天子诸侯虽用孙之伦,取卿大夫有爵者为之,故《凫鹥》诗祭尸之等,皆言“公尸”。又《曾子问》云:“卿大夫将为尸於公。”若大夫士祭尸,皆取无爵者,无问成人与幼,皆得为之。故《曾子问》“孔子曰: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则使人抱之”是也。
乃宿尸。宿读为肃。肃,进也。进之者,使知祭日当来。古文宿皆作羞。凡宿,或作速,记作肃,《周礼》亦作宿。
[疏]“乃宿尸”。○注“宿读”至“作宿”。○释曰:云“古文宿皆作羞”,叠之不从古文。云凡宿或作速,谓一部之内,或作速者,若《公食大夫》速宾之类是也。云“记作肃”者,《曲礼》云“主人肃客而入”是也。又云“《周礼》亦作宿”者,《大宗伯》文“宿视涤濯”是也。是以郑泛云或也。
主人立于尸外门外,子姓兄弟立于主人之后,北面东上。不东面者,来不为宾客。子姓立于主人之后。上当其后。
[疏]“主人”至“东上”。○注“不东”至“其后”。○释曰:云“不东面者,来不为宾客”者,为尸者父象也,主人有子道,故主人北面,不为宾客,不敢当尊,故不东面,此决冠礼宿宾,主人东面,此中北面,不同也。云“上当其后”者,子姓、兄弟北面陪主人,后东头为上者,不得过主人,故为上者当主人之后也。
尸如主人服,出门左,西面。不敢南面当尊。
[疏]“尸如”至“西面”。○注“不敢南面当尊”。○释曰:此决《少牢》云“主人即位於庙门外之东方南面”,以其大夫尊於恩有君道,故南面当尊。此士之孙伦为尸,虽被宿,犹不敢当尊也。
主人辟,皆东面北上。顺尸。
主人再拜,尸答拜。主人先拜,尊尸。
[疏]注“主人先拜尊尸”。○释曰:此决下文宿宾,宾先拜,主人乃答拜,故云“尊尸”,是以主人先拜也。案《少牢》云:吉则遂宿尸,祝摈,主人再拜稽首,祝告曰:孝孙某云云。尸拜许诺,祝先释辞讫,尸乃拜许。此尸答拜后,宗人乃摈辞者,士尸卑,主人拜,尸即答拜,不待摈辞讫。大夫之尸尊,尊得释辞讫,乃拜。
宗人摈辞如初,卒曰:“筮子为某尸,占曰吉,敢宿。”宗人摈者,释主人之辞。如初者,如宰赞命筮尸之辞。卒曰者,著其辞所易也。今文无敢。
[疏]“宗人”至“敢宿”。○注“宗人”至“无敢”。○释曰:云“如初者,如宰赞命筮尸之辞”者,案筮尸时,虽不见宰赞命,以其云“筮尸如求日之仪”,筮日时有宰赞命,则筮尸时亦有宰赞命可知,故此得如之也。云“卒曰者,著其辞所易也”者,前筮尸辞云“筮某之某为尸,尚飨”,易已上之辞也。
祝许诺,致命。受宗人辞,许之,传命於尸。始宗人祝北面,至於传命,皆西面受命,东面释之。
[疏]“祝许诺致命”。○注“受宗”至“释之”。○释曰:云“始宗人祝北面,至於传命,皆西面受命,东面释之”者,以其上文始时,主人与子姓、兄弟立于尸门外,北面,重行则宗人与祝相随,亦皆北面,故云始宗人祝北面。至於尸出门左西面,主人避之门西东面,定位讫,宗人进主人之前,西面乡之受命,受命讫,尸既西面,明宗人旋乡东面释之可知。
尸许诺,主人再拜稽首。其许,亦宗人受於祝,而告主人。
[疏]“尸许”至“稽首”。○注“其许”至“主人”。○释曰:云“其许,亦宗人受於祝,而告主人”者,谓祝受,尸许诺辞,旋西面告宗人,宗人告主人,尸许诺,主人乃再拜稽首。
尸入,主人退。相揖而去,尸不拜送,尸尊。
[疏]注“相揖”至“尸尊”。○释曰:郑知有“相揖而去”者,约下篇《少牢》云“主人退,尸送,揖不拜”是也。但彼有送文,此经尸入后,乃言“主人退”,则尸不送可知。此尸不送者,士卑,故尸被宿之后不送也。大夫尊,故尸虽受宿,犹送大夫也。
宿宾。宾如主人服,出门左,西面再拜。主人东面答再拜。宗人摈曰:“某荐岁事,吾子将莅之,敢宿。”荐,进也。莅,临也。言吾子将临之,知宾在有司中,今特肃之,尊宾耳。
[疏]“宿宾”至“敢宿”。○注“荐进”至“宾耳”。○释曰:自此尽“宾拜送”,论士将祭,宿属吏内一人为备三献宾之事也。云“言吾子将临之,知宾在有司中”者,以其云将临之,明前筮尸在其中可知。以上无戒文,今宿之,云“吾子将莅之”,明知宾在有司内可知。案前文“有司群执事如兄弟服,东面北上”,郑云:“士之属吏。”此云宾在有司内,则宾是士之属吏可知。下记云:“公有司门西,北面东上,献次众宾。私臣门东,北面西上,献次兄弟。”宾及众宾行事在西阶之下,复似宾不在有司中者,但宾是士之属吏。内言私臣,据已自辟除者。言公有司者,亦是士之属吏命於其君者。言宾在有司中者,诸士此献者之中选以为宾,又选为众宾以下,若在门外时,同在门西,东面北上。及其入为宾及众宾者,適西阶以俟行事。公有司不选为宾者,门西北面;私臣不选为宾,门东北面。门外不列者,以其未有事;入门而列者,为将行事。公有司门西,私臣门东,二者皆无事,故经不见,记人乃辨之,见其与於献也。云“今特肃之,尊宾耳”者,宾有司之内不嫌不助祭,今特宿之者,将使为宾也。
宾曰:“某敢不敬从。”主人再拜,宾答拜。主人退,宾拜送。
厥明夕,陈鼎于门外,北面北上,有鼏。厥,其也,宿宾之明日夕。门外北面,当门也。古文鼏为密。
[疏]注“厥其”至“为密”。○释曰:自此尽“主人拜送”,论祭前一日之夕视濯与视牲之事。云“门外北面,当门也”者,以其经直云“门外”,不言门之东西,故知当门。下篇《少牢》陈鼎在门东,此当门者,士卑,避大夫故也。
棜在其南,南顺,实兽于其上,东首。顺犹从也。棜之制,如今大木舆矣。上有四周,下无足。兽,腊也。
[疏]“棜在”至“东首”。○注“顺犹”至“腊也”。○释曰:下篇云《少牢》:“牲北首东上,司马刲羊,司士击豕,宗人告备,方退。”不言兽,《少牢》五鼎,明有兽可知。不言之者,已有二牲,略其小者,故不言之也。案《士虞》记:“陈牲于庙门外,北首西上。”郑注云:“言牲,腊在其中。西上,变吉。”此亦其西,北首东足,与彼文同。彼云变吉者,彼牲云北首西上,明腊亦北首可知。此实兽棜上东首,不与牲相统,故云变吉。云“棜之制,如今大木舆矣,上有四周,下无足”者,郑举汉法,以晓古诸礼。《礼记》及此《仪礼》而言棜者,以无足解之。云“兽,腊也”者,特牲鼎有豕、鱼、腊,案《周礼·腊人》郑注云:“小物全乾为腊。”故知豕云牲,鱼,水物,云兽是腊可知。
牲在其西,北首,东足。其西,棜西也。东足者,尚右也。牲不用棜,以其生。
[疏]注“其西”至“其生”。○释曰:豕不可牵之,缚其足,陈於门外,首北,出棜东,其足寝其左。以其周人尚右,将祭故也。云“牲不用棜,以其生”者,对腊死用棜而言之。
设洗于阼阶东南,壶禁在西序,豆、笾、鉶在东房,南上。几、席、两敦在西堂。东房,房中之东,当夹北。西堂,西夹室之前近南耳。
[疏]注“东房”至“南耳”。○释曰:大夫士直有东房、西室,若言房则东房矣。故《士冠礼》:“陈服于房中西墉下,东领北上。”不言东。又《昏礼》“侧尊甒醴于房中”,亦不言东。如此之类,皆不言东。以其直有一房,不嫌非东房,故不言东。今此经特言“东房”,明房内近东边,故云东房也。夹室半以南为之,以壁外相望,则当夹北也。又与《少牢》笾豆所陈相反,《少牢》近於西方,此经则房中之东也。言“当夹北”者,以其夹室在房近南东,故云“房中之东当夹北”也。云“西堂,西夹之前近南耳”者,案《尔雅》注:“夹室,前堂谓之相。”此在西堂,在西相,故云西夹之前近南也。
主人及子姓、兄弟即位于门东,如初。初,筮位也。
宾及众宾即位于门西,东面北上。不象如初者,以宰在而宗人祝不在。
[疏]注“不象”至“不在”。○释曰:云“不象如初”者,此决上经主人及子姓兄弟即位于门东,如初筮位。今宾及众宾者即是前者有司群吏执事,当言如初,不言者,以宰前筮时在门东,赞主人辞。今宰在门西,同行,又宗人祝离位,宾西北,东面南上,异於筮位时,故不言如初也。
宗人、祝立于宾西北,东面南上。事弥至,位弥异。宗人祝,於祭宜近庙。
[疏]注“事弥”至“位弥异”。○释曰:云“事弥至”者,谓祭事弥至。“位弥异”者,谓宗人祝近门,离本位,故云位弥异。
主人再拜,宾答再拜,三拜众宾,众宾答再拜。众宾再拜者,士贱,旅之得备礼也。
[疏]注“众宾”至“礼也”○释曰:云“旅之得备礼”者,谓众宾无问多少,总三拜之。旅,众也,众宾共得三拜,故云旅之也。众宾再拜者,士贱,众宾得备礼。案《有司彻》:“主人降,南面拜众宾于门东。三拜众宾,门东北面,皆答一拜。”注云:“言三拜者,众宾贱,旅之也。众宾一拜,贱也。卿大夫尊,宾贱,纯臣也。”经云皆答一拜,明人人从上至下,皆一一独答拜,以其纯臣故也。所以不再拜者,避国公故也。此士宾莫问多少,皆得一时再拜者,以其士贱,众宾得备礼故也。
主人揖入,兄弟从,宾及众宾从,即位于堂下,如外位。为视濯也。
宗人升自西阶,视壶濯及豆笾,反降,东北面告濯具。濯,溉也。不言敦鉶者,省文也。东北面告,缘宾意欲闻也。言濯具不言絜,以有几席。
[疏]“主人”至“濯具”。○注“濯溉”至“几席”。○释曰:云“不言敦鉶者,省文也”者,决上文初馔时,云“豆笾鉶在东方”,明敦及鉶亦视可知。经不言者,省文故也。上陈时,经有几席,郑注所以不并言几席,省文者,经言“告濯具”,几席不在濯内,故不得云几席,为省文也。云“东北面告,缘宾意欲闻也”者,经云“即位于堂下,如外位”,则主人在东阶之下,宗人降自西阶,宜东面告濯具,以宾在西,亦欲闻之故也。所以不正面告者,为主人告故也。云“言濯具不言絜,以有几席”者,凡洗濯,当告絜,不洗者,告具而已。几席不在洗内,故直告濯具,不言絜,嫌通几席,亦在洗濯之限。此决下经门外举鼎鼏云“告絜”。
宾出,主人出,皆复外位。为视牲也。今文复为反。
宗人视牲,告充。雍正作豕。充犹肥也。雍正,官名也。北面以策动作豕,视声气。
[疏]注“充犹”至“声气”。○释曰:云“北面以策动作豕”者,此无正文,经云作是动作之言,故知以策动作豕。云“视声气”者,案《礼记·内则》,《周礼·庖人》唯云:“豕望视而交睫,腥。”不云豕之声气,而郑云视声气者,但祭祀之牲,当充盛肥,若声气不和,即是疾病不堪祭祀,故云视声气也。
宗人举兽尾,告备,举鼎鼏,告絜。备,具。
请期,曰“羹饪”。肉谓之羹。饪,孰也。谓明日质明时,而曰肉孰,重豫劳宾。宗人既得期,西北而告宾有司。
[疏]“请期曰羹饪”。○注“肉谓”至“有司”。○释曰:案《少牢》云:“宗人曰:旦明行事。”此不云旦明行事,而云“羹饪”者,彼大夫尊,有君道,可以豫劳宾,故云时节。此士卑,无君道,故不云旦明,而云羹饪。是以郑云“重豫劳宾”,羹饪乃来也。云“宗人既得期,西北面告宾有司”者,此案《少牢》云:“主人门东南面,宗人朝服北面,曰请祭期。主人曰:比於子。宗人曰:旦明行事。”上文门外,宾位在门西东面,今既得期,乡西,在宾南,北面,告宾与有司,使知祭日当来也。
告事毕,宾出,主人拜送。
夙兴,主人服如初,立于门外东方,南面,视侧杀。夙,早也。兴,起也。主人服如初,则其馀有不玄端者。侧杀,杀一牲也。
[疏]“夙兴”至“侧杀”。○注“夙早”至“牲也”。○释曰:自此尽“於中庭”,论祭日夙兴,主人主妇陈设及行位之事。云“主人服如初,则其馀有不玄端”者,案下记云:“特牲馈食,其服皆朝服,玄冠,缁带,缁韠。”注云“於祭服此也。皆者,谓宾及兄弟,筮日、筮尸、视濯亦玄端,至祭而朝服。朝服者,诸侯之臣与其君日视朝之服。大夫以祭,今宾兄弟缘孝子,欲得嘉宾尊客以事其祖祢,故服之。缁韠者,下大夫之臣。夙兴,主人服如初,则固玄端”是也。郑云其馀有不玄端者,明亦有著玄端者,是以下记人辨之,云:“唯尸、祝、佐食玄端,玄裳、黄裳、杂裳可也,皆爵韠。”郑注云:“与主人同服。”是有同服者,有著朝服者,故郑云其馀有不玄端者也。云“侧杀,杀一牲也”者,案《少牢》“主人即位於庙门之外,司马刲羊,司士击豕”,皆主人不视杀。案《楚语》云诸侯宗庙之事,“必自射其牲,刲羊,击豕”。又《司弓矢》云:“凡祭祀,共射牲之弓矢。”注云:“射牲,示亲杀也。杀牲非尊者所亲,唯射为可。”又《国语》云:“禘郊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玉藻》云“凡有血气之类,君子弗身翦也”者,据凡常,非祭祀,天子尊,于郊射牲,诸侯降天子,故宗庙亦亲杀。大夫士不敢与君同,故视之而不亲杀之。侧杀杀一牲者,案《冠礼》云:“侧尊一甒,醴在服北。”郑注云:“侧犹特也,无偶曰侧。”以其无玄酒,是以《少牢》云:“司马刲羊,司士击豕。”以其二牲,不云侧也。
主妇视饎爨于西堂下。炊黍稷曰饎,宗妇为之。爨,灶也。西堂下者,堂之西下也,近西壁,南齐于坫。古文饎作糦,《周礼》作饣熙。
[疏]注“炊黍”至“作饣熙”。○释曰:知“宗妇为之”者,以经言“主妇视饎爨”,明主妇自为也。是以下记云:“宗妇赞荐者,执以坐于户外,授主妇。尸卒食而祭饎爨。”郑以祭饎爨用黍而已,是宗妇为之可知也。云“爨,灶也”者,周公制礼之时,谓之爨,至孔子时则谓之灶。故《论语》王孙贾云:“与其媚於奥,宁媚於灶。”是孔子时为灶也。云“西堂下者,堂之西下也”者,以其为爨不可正在堂下,当逼西壁为之,故云“堂之西下,近西壁”也。又知“南齐于坫”者,案《既夕》记云:“设棜于东堂下南顺,齐于坫。”明在东西堂下,皆齐於坫可知。又郑下注引旧说,云“南北直屋梠,稷在南”是也。案《少牢》云:“雍人摡鼎、匕、俎于雍爨,雍爨在门东南,北上。廪人摡甑、甗、匕与敦於廪爨,廪爨在雍爨之北。”廪爨既在门外,不见主妇有视文,主妇未知视之以否,主妇视饎爨,犹主人视杀牲,故《易·归妹》上六云:“女承筐无实。士刲羊,无血。”郑注宗庙之礼,主妇奉筐米,如饎之时,兼视之可知。云“《周礼》作饣熙”者,所谓故书者,或作饣熙也。
亨于门外东方,西面北上。亨,煮也。煮豕、鱼、腊以镬,各一爨。《诗》云:“谁能亨鱼,溉之釜鬵。”
[疏]注“亨煮”至“釜鬵”。○释曰:知用镬者,下《少牢》云:“羹定,雍人陈鼎五“三鼎在羊镬之西,二鼎在豕镬之西。”故用镬也。
羹饪,实鼎,陈于门外,如初。初,视濯也。
尊于户东,玄酒在西。户东,室户东。玄酒在西,尚之。凡尊,酌者在左。
[疏]注“户东”至“在左”。○释曰:知户东是“室户东”者,若据房户东西,则举东房而言。今直云户,东故知室户东也。云“玄酒在西,尚之。凡尊,酌者在左”者,左为上尊,今云玄酒在西,故云尚之。是以《乡饮酒》、《乡射》皆玄酒在西,事酒在东。若《燕礼》、《大射》唯君面尊,不从此义也。
实豆、笾、鉶,陈于房中,如初。如初者,取而实之,既而反之。
[疏]注“如初”至“反之”。○释曰:经云“实豆笾”者,元缺一字取豆笾实之。又言“陈于房中如初”者,明既而反之可知也。
执事之俎,陈于阶间,二列,北上。执事,谓有司及兄弟。二列者,因其位在东西,祝主人主妇之俎亦存焉。不升鼎者,异於神。
[疏]“执事”至“北上”。○注“执事”至“於神”。○释曰:郑知经“执事之俎”,祝主人主妇亦存焉者,见《士虞》记祝俎“陈於阶閒,敦东”。彼虞不致爵,故见主人主妇俎,明此吉祭有致爵,主人主妇陈於阶閒可知,以主妇亦是执事之人也。若然,《少牢》主人主妇无俎者,以三献礼成,别为傧尸,正祭无致爵,故主人主妇无俎。傧尸行三献,致爵乃有俎,下大夫不傧尸者,亦於三献尸爵止,行致爵乃有俎也。云“不升鼎者,异於神”者,前俎升鼎而入,设於阶前,此鼎在门外不入,而言陈於阶閒二列,故知不升鼎。
盛两敦,陈于西堂,藉用萑,几席陈于西堂,如初。盛黍稷者,宗妇也。萑,细苇。古文用为于。
[疏]注“盛黍稷者宗妇也”。○释曰:知盛黍稷是宗妇者,以其黍稷是宗妇所主,故知也。
尸盥匜水,实于槃中,箪巾,在门内之右。设盥水及巾,尸尊,不就洗,又不挥。门内之右,象洗在东,统于门东,西上。凡乡内,以入为左右。乡外,以出为左右。
[疏]“尸盥”至“之右”。○注“设盥”至“左右”。○释曰:云“不挥”者,挥振去水,使手乾。今有巾,故不挥也。是以僖二十三年《左氏传》云,公子重耳在秦,“秦伯纳女五人,怀嬴与焉,奉匜沃盥,既而挥之”,怀嬴怒是也。云“门内之右象洗在东”者,东谓门东,据向内为右,故郑云“统於门东,西上”。云“凡乡内,以入为左右。乡外,以出为左右”者,欲明门内据乡内以入为右者也。
祝筳几于室中,东面。为神敷席也,至此使祝接神。
[疏]注“为神”至“接神”。○释曰:案上视濯时,云“宗人、祝立於宾西北,东面南上”,郑注云:“事弥至,位弥异。宗人、祝於祭宜近庙。”至入庙时,宗人独升,视濯及出门外视牲,告充,未有使祝之文,至此临祭使祝,敷神席,故郑云“至此使祝接神”故也。
主妇纚笄宵衣,立于房中,南面。主妇,主人之妻。虽姑存,犹使之主祭祀。纚笄,首服。宵,绮属也,此衣染之以黑,其缯本名曰宵。《诗》有“素衣朱宵”,记有“玄宵衣”,凡妇人助祭者同服也。《内则》曰:“舅没则姑老,冢妇所祭祀宾客,每事必请於姑。”
[疏]“主妇”至“南面”。○注“主妇”至“於姑”。○释曰:云“虽姑存,犹使之主祭祀”者,谓姑老不堪祭祀,故姑存犹使之主祭祀也。云“纚”者,谓若《士冠礼》广终幅,长六尺。“笄”,安发之笄,非冠冕之笄。冠冕之笄,男子有,妇人无。若安发之笄,男子妇人俱有。妇人笄对男子冠,故《内则》云:“男女未冠笄。”又《丧服小记》云“男子冠而妇人笄”是也。云“宵,绮属也,此衣染之以黑,其缯本名曰宵”者,谓此宵衣是绫绮之属。郑注《内司服》云:“男子之褖衣黑,则是亦黑也。”以其《士丧礼》有褖衣,与《士冠》玄端为一。玄端黑,是男子褖衣亦黑,则此妇人宵衣亦黑可知。其玄则黑之类也,故郑引《玉藻》“君子狐青裘,玄宵衣以裼之”,证妇人玄宵衣亦黑也。云“其缯本名宵”者,此字据形声为绡,从丝,肖声,但《诗》及《礼记》、《仪礼》皆作宵字,故郑云其缯本名曰宵,故引《诗》及《礼记》为证。引《诗》者,直取字为证,引记谓《礼记·玉藻》,非直取证字为宵,亦以证妇人宵衣为玄也。云“凡妇人助祭者同服也”者,经及记不见主妇及宗妇异服之文,故知同服。对男子助祭,祝佐食等与主人服异也。《少牢》云:“主妇赞者一人,亦髲鬄衣移袂。”与主妇同,其馀虽不移袂,同亦宵衣可知。依《内司服》天子诸侯王后以下,助祭皆不同者,人君尊卑差等,大夫士卑,服穷则同也。引《内则》者,彼舅没时年七十以上,姑虽有,年六十已上,而当传之家事,故子之妻代姑祭。虽代姑,每事必请於姑。引之者,证经主妇而含姑,未老自为主妇,姑老则子妻为主妇也。
主人及宾、兄弟、群执事,即位于门外,如初。宗人告有司具。具犹办也。主人拜宾如初,揖入,即位,如初。初,视濯也。
佐食北面立于中庭。佐食,宾佐尸食者,立于宗人之西。
[疏]“佐食”至“中庭”。○注“佐食”至“之西”。○释曰:案下记云:“佐食当事,则户外南面,无事,则中庭北面。”据此而言,则此经谓无事时也。云“立于宗人之西”者,案《士虞礼》云:“主人及兄弟宾即位于西方,如反哭位。”注引《既夕礼》云:“反哭入门,升自西阶,东面。”经又云“宗人西阶前北面”,注云:“当诏主人。”此《特牲》吉礼,主人行事由阼阶,宗人亦在阼阶,阶南摈主人佐食北面於中庭,明在宗人之西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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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四十五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卷四十五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主人及祝升,祝先入,主人从,西面于户内。祝先入,接神宜在前也。《少牢馈食礼》曰:“祝盥于洗,升自西阶,主人盥,升目阼阶,祝先入,南面。”
[疏]“主人”至“户内”。○注“祝先”至“南面”。○释曰:自此尽“稽首”,论主人、主妇及祝与佐食陈设阴厌之事。云“主人从,西面于户内”,注引《少牢》者,证主人户内西面,其时祝北墉下南面之事,以其未有祝行事之法,直监纳祭而已。下文乃云“祝在左”,为孝子释辞,乃有事也。
主妇盥于房中,荐两豆,葵菹、蜗醢,醢在北。主妇盥,盥於内洗。《昏礼》妇洗在北堂,直室东隅。宗人遣佐食及执事盥,出。命之盥出,当助主人及宾举鼎。
主人降,及宾盥,出。主人在右,及佐食举牲鼎。宾长在右,及执事举鱼、腊鼎,除鼏。及,与也。主人在右,统於东。主人与佐食者,宾尊不载。《少牢馈食礼》:鱼用鲋,腊用麋,士腊用兔。
[疏]注“及与”至“用兔”。○释曰:鼎在门外北上,东为右人,西为左人,右人尊,入时在鼎前,左人卑,入时在鼎后。又尽载牲体於俎,又设俎于神坐之前,主人升,乃以东为主。今在堂下,主人在右,故云“统於东”也。云“主人与佐食者,宾尊不载”者,以宾主当相对为左右,以宾尊不载牲体,故使佐食对主人,使宾为右人,而使执事在左而载也。
宗人执毕,先入,当阼阶,南面。毕状如叉,盖为其似毕星取名焉。主人亲举,宗人则执毕导之。既错,叉以毕临匕载,备失脱也。《杂记》曰:“朼用桑,长三尺,毕用桑,三尺,刊其本与末。”朼、毕同材明矣。今此朼用棘心,则毕亦用棘心。旧说云:毕以御他神物,神物恶桑叉。则少牢馈食及虞无叉,何哉?此无叉者,乃主人不亲举耳。《少牢》大夫祭不亲举。虞,丧祭祭也,主人未执事。祔、练、祥执事用桑叉,自此纯吉,用棘心叉。
[疏]“宗人”至“南面”。○注“毕状”至“心叉”。○释曰:云“毕,状如叉”者,下引旧说有他神物恶桑叉之言,故以叉而言。云“盖为其似毕星取名焉”者,案《诗》云:“有捄天毕,载施之行。”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云“主人亲举,宗人则执毕导之。既错,叉以毕临匕载,备失脱也”,知义然者,以经言“宗人执毕先入”,是导之也。又知既错,叉以毕临匕载,备失脱也者,以经云“当阼阶南面”,明乡主人执事临匕备失脱可知也。云“今此朼用棘心,则毕亦用棘心”者,案下记云“棘心匕刻”是也。知毕亦棘心者,以《杂记》匕、毕同用桑,据丧祭。今吉祭,匕用棘心,则毕亦棘心也。云“旧说云,毕以御他神物,神物恶桑叉”,旧说如此。又引《少牢》、《士虞》已下,破旧说之意也。云“此无叉者,乃主人不亲举耳”者,总解《士虞》、《少牢》二礼。云“《少牢》大夫祭不亲举”者,大夫尊,主人不亲举。云“虞,丧祭祭也主人未执事”者,对吉祭主人执事有毕,彼无也。云“祔练祥执事用桑叉”者,以其虞时主人不执事,则祔已执事,执事用桑叉,则《杂记》所云是也。云“自此纯吉,用棘心叉”者,除祥后则禫月及吉祭用棘心也。案《易·震卦》彖辞云:“震来虩虩,笑言哑哑,震惊百里,不丧匕鬯。”郑注云:雷发声於百里。古者诸侯象诸侯出教令能警戒国内,则守其宗庙社稷,为之祭主,不亡其匕鬯。人君於祭匕牲体荐鬯而已,其馀不亲为也。若然,诸侯亲匕牲体,大夫不亲者,辟人君,士卑不嫌,得与人君同亲匕也。
鼎西面错,右人抽扃,委于鼎北。右人,谓主人及二宾。既错,皆西面俟也。
赞者错俎,加匕。赞者执俎及匕从鼎入者,其错俎东缩,加匕,东柄,既则退,而左人北面也。
[疏]注“赞者”至“北面”。○释曰:云“其错俎东缩,加匕,东柄”者,《少牢》云“俎皆设于鼎西西肆”,又云“匕皆加于鼎东枋”,则此加匕於鼎东柄可知。云“既则退,而左人北面也”,知者,以其俎从於鼎西,其人当北面,於其南载之便,是以《昏礼》亦云“北面载,执而俟”是也。
乃朼。右人也,尊者於事,指使可也。左人载之。
佐食升肵俎,鼏之,设于阼阶西。肵,谓心舌之俎也。《郊特牲》曰:“肵之为言敬也。”言主人之所以敬尸之俎。古文鼏皆作密。
[疏]注“肵谓”至“作密”。○释曰:知肵谓心舌者,下记云“肵俎心舌,皆去本末,午割之,实於牲鼎。载心立,舌缩俎”是也。引《郊特牲》者,见敬有肵俎,送于尸前。
卒载,加匕于鼎。卒,已也。已载,毕亦加焉。
[疏]注“卒已”至“加焉”。○释曰:主人匕牲体,宗人以毕助之。主人匕事讫,加之於鼎,则宗人既事,亦加於鼎可知。
主人升,入复位。俎入设于豆东。鱼次,腊特于俎北。入设俎,载者。腊特,馔要方也。凡馔必方者,明食味人之性所以正。
[疏]注“入设”至“以正”。○释曰:知载人设俎者,以其经卒载下,即云入设,不见别人,明是载者设之可知。云“腊特,馔要方也”者,案经豆在神坐之前,豕俎入设於豆东,鱼俎又次其东,若腊俎复在东,则馔不得方,故腊俎特于俎北,取其方故也。
主妇设两敦黍稷于俎南,西上,及两鉶,芼设于豆南,南陈。宗妇不赞敦鉶者,以其少,可亲之。芼,菜也。
[疏]注“宗妇”至“菜也”。○释曰:案《少牢》主妇设金敦,宗妇赞三敦,以其多,故使宗妇赞。此士祭祀二敦,少,故不使宗妇赞,主妇可亲之也。若然,案《少牢》佐食赞鉶,宗妇不赞鉶,此不以佐食决之,而并云宗妇者,此决《有司彻》,故《有司彻》云:“主妇洗于房中。出实爵,尊南,西面拜献尸,尸拜,于筵上受,主妇西面于主人之席北,拜送爵,入于房,取一羊鉶,坐奠于韭菹西,主妇赞者执豕鉶以从,主妇不兴,受,设于羊鉶之西。”又下至主妇致爵于主人,“主妇设二鉶与糗、脩,如尸礼”,皆是也。
祝洗,酌奠,奠于鉶南,遂命佐食启会。佐食启会,却于敦南,出立于户西,南面。酌奠,奠其爵觯也。《少牢馈食礼》启会,乃奠之。
[疏]注“酌奠”至“奠之”。○释曰:引《少牢》者,案《少牢》:“祝酌奠,遂命佐食。”佐食启会乃奠者,彼大夫礼,与此士礼相变,是以与此奠乃启会异也。
主人再拜稽首。祝在左,稽首,服之甚者。祝在左,当为主人释辞於神也。祝祝曰:“孝孙某,敢用刚鬛、嘉荐、普淖,用荐某事於皇祖某子,尚飨。”
[疏]注“稽首”至“尚飨”。○释曰:引《少牢》“祝祝”已下者,欲见迎尸之前,释孝子之辞也。
卒祝,主人再拜稽首。
祝迎尸于门外。尸自外来,代主人接之。就其次而请,不拜,不敢与尊者为礼。《周礼·掌次》:“凡祭祀,张尸次。”
[疏]“祝迎尸于门外”。○注“尸自”至“尸次”。○释曰:自此尽“反黍稷于其所”,论阴厌后迎尸于正祭之事。云“尸自外来,代主人接之”者,下注云“主人不迎尸,成尸尊”故也。云“就其次而请,不拜,不敢与尊者为礼”者,凡平宾客,皆在门西,主人出门左,西面拜。今此经直云“迎尸於门外”,不言祝拜,尸答拜,是祝出就次,尸乃出次迎之而入门,是不敢与尊者为礼。引《周礼》者,证门外张尸次之事也。
主人降,立于阼阶东。主人不迎尸,成尸尊。尸,所祭者之孙也。祖之尸,则主人乃宗子。祢之尸,则主人乃父道。事神之礼,庙中而已,出迎则为厌。
[疏]注“主人”至“为厌”。○释曰:云“主人不迎尸,成尸尊”者,案《祭统》云:“君迎牲而不迎尸,别嫌也。尸在庙门外,则疑於臣;在庙中,则全於君。君在庙门外,则疑於君;入庙门,则全於臣,全於子。”郑云:“不迎尸者,欲全其尊也。尸,神象也。鬼神之尊在庙中,人君之尊,出庙门则伸。”此士礼,虽无君道,亦尊尸。主人不迎,迎之尊不成,不迎之则成,尸之道尊也。云“尸,所祭者之孙也”者,《礼记》云“孙为王父尸”是也。云“祖之尸,则主人乃宗子”者,以其祭祖,兄弟来助祭,故知宗子,小宗、大宗,五宗皆然。《书传》云:“宗子将有事,族人皆入侍也。”云“祢之尸,则主人乃父道”者,《礼记·祭统》云:“夫祭之道,孙为王父尸。所使为尸者,於祭者子行也。父北面而事之,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此父子之伦也。”注云:“祭祖则用孙列,皆取於同姓之適孙。”是其祢之尸,则主人乃父道也。云“事神之礼,庙中而已,出迎则为厌”,有出庙门,主人是君,是是厌臣之义,故不迎也。
尸入门左,北面盥,宗人授巾。侍盥者执其器就之,执箪者不授巾,贱也。宗人授巾,庭长尊。《少牢馈食礼》曰:“祝先入门右,尸入门左。”
[疏]注“侍盥”至“门左”。○释曰:引《少牢》者,见上经陈盥在门右,今尸入门左,尸尊,不就盥槃匜巾等,乡门右就尸之义也。
尸至于阶,祝延尸。尸升,入,祝先,主人从。延,进,在后诏侑曰延。《礼器》所谓“诏侑武方”者也。《少牢馈食礼》曰:“尸升自西阶,入,祝从。主人升自阼阶,祝先入,主人从。”
[疏]“尸至”至“人从”。○注“延进”至“人从”。○释曰:云“在后诏侑曰延”者,案《士虞礼》“尸谡祝前乡尸”,郑注云:“前,道也。祝道尸,必先乡之,为之节。”彼祝居尸前道之,此则在尸后诏之,故云延也。云《礼器》所谓“诏侑武方”者,彼注:“武,无也。”祝诏侑尸无常,谓若《檀弓》子事父母“左右就养无方”,今祝延尸、道尸亦无常也。引《少牢》者,见祝从尸,主人又从祝入之事。
尸即席坐,主人拜妥尸。妥,安坐也。
尸答拜,执奠,祝飨,主人拜如初。飨,劝强之也。其辞取于《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主为孝荐之飨。”旧说云:“明荐之。”
[疏]“尸答”至“如初”。○注“飨劝”至“荐之”。○释曰:云“其辞取于《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圭为孝荐之飨”者,但丧祭称哀,吉祭称孝,故《士虞》记卒哭飨尸,辞曰:“哀子某圭为哀荐之飨。”此既吉祭,宜云“孝孙某圭为孝荐之飨”。以其改哀云孝,故曰宜云也。引旧说者,证圭为絜明之义也。
祝命挼祭。尸左执觯,右取菹,扌耎于醢,祭于豆閒。命,诏尸也。挼祭,祭神食也。《士虞礼》古文曰:“祝命佐食堕祭。”《周礼》曰:“既祭,则藏其堕。”堕与挼读同耳。今文改挼皆为绥,古文此皆为挼祭也。扌耎醢者,染於醢。
[疏]“祝命”至“豆閒”。○注“命诏”至“於醢”。○释曰:云“挼祭,祭神食也”者,乡者设馔未迎尸,阴厌,厌饫神。今尸来升席,而挼祭,祭讫,当食神馀。引《周礼》而云“堕与挼读同”,则二字通用。云“今文改挼皆为绥”,不从今文引古文者,欲见扌耎下有祭无醢,故叠之而不从也。云“扌耎醢者染於醢”,从经为正也。
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尸祭之,祭酒,啐酒,告旨。主人拜,尸奠觯答拜。肺祭,刌肺也。旨,美也。祭酒,穀味之芬芬者。齐敬共之,唯恐不美。告之美,达其心,明神享之。
[疏]注“肺祭”至“享之”。○释曰:知“肺祭是刌肺也”者,下记“刌肺三”,郑注:“为尸主人主妇祭。”明是刌肺,非举肺也。
祭鉶,尝之,告旨。主人拜,尸答拜。鉶,肉味之有菜和者。《曲礼》曰:“客絮羹,主人辞不能亨。”
[疏]注“鉶肉”至“能亨”。○释曰:云“鉶,肉味之有菜和”者,此即《公食大夫》“牛霍、羊苦、豕薇之等”是也。以其盛之鉶器,因号羹为鉶,故云肉味有菜和者。引《曲礼》者,证鉶羹有五味调和,不合絮调之义,故告旨。若大羹不调,以盐菜无絮调之理也。
祝命尔敦。佐食尔黍稷于席上。尔,近也。近之,便尸之食也。
设大羹湆于醢北。大羹湆,煮肉汁也。不和,贵其质,设之所以敬尸也。不祭,不哜,大羹不为神,非盛者也。《士虞礼》曰:“大羹湆自门入。”今文湆皆为汁。
[疏]“设大羹湆于醢北”。○注“大羹”至“为汁”。○释曰:云“醢北”者,为荐左。案《公食大夫》、《昏礼》大羹湆皆在荐右,此在左者,神礼变於生人。《士虞礼》大夫羹湆,设于鉶南,在右。与生人同,有不忍异於生故也。云“不和,贵其质”者,案桓二年《左氏传》云“大羹不和以盐菜”,是贵其质也。云“不为神”者,阴厌时未设,尸来始设为尸,故《士虞记》云“无尸,则礼及荐馔皆如初。不挼祭,无大羹湆胾从献。”有尸即有大羹湆从献,纵有,亦不祭不哜,是不为神为尸,非盛者也。引《士虞礼》曰“大羹湆自门入”者,证迎尸后,乃从献来也。
举肺、脊以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左执之。肺,气之主也。脊,正体之贵者。先食啗之,所以导食通气。
乃食,食举。举言食者,明凡解体皆连肉。
[疏]“乃食食举”。○注“举言”至“连肉”。○释曰:“乃食”,谓食肺。云“食举”,谓骨体正脊从俎,举乡日,因名体为举。凡牲体,或七或二十一,皆据骨节而言。今言食不可空食,骨以体皆连肉也。
主人羞肵俎于腊北。肵俎主於尸,主人亲羞,敬也。神俎不亲设者,贵得宾客以神事其先。
[疏]注“肵俎”至“其先”。○释曰:云“肵俎主於尸”者,以其入后乃设之,故知主於尸。主人亲进者,敬尸故也。前神俎使载者设之者,欲得尊宾,嘉客以事其先故也。
尸三饭,告饱。祝侑,主人拜。三饭,告饱,礼一成也。侑,劝也。或曰又,劝之使又食。《少牢馈食礼》侑辞曰“皇尸未实,侑”也。
佐食举幹,尸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肵俎。举兽幹、鱼一,亦如之。幹,长胁也。兽,腊,其体数与牲同。
[疏]注“幹长”至“牲同”。○释曰:云“长胁”,文出下记也。云“兽,腊,其体数与牲同”,知者,亦见下记云“腊如牲骨”是也。
尸实举于菹豆。为将食庶羞,举谓肺脊。
佐食羞庶羞四豆,设于左,南上,有醢。庶,众也。众羞以豕肉,所以为异味。四豆者,膮、炙、胾、醢。南上者,以膮炙为上,以有醢不得纟争也。
[疏]注“庶众”至“纟争也”。○释曰:案《公食大夫》云:“旁四列,西北上。膷以东臐膮,牛炙,炙南醢,以西牛胾醢。”注云:“先设醢,纟争之次也。”此四豆有醢,则不得先设,非纟争之次故也。又复一醢,不得与胾炙相对。相对之法,炙在南,醢在北,胾在北,醢南,如此,见得纟争。故《少牢》云:“韭菹、醓醢、葵菹、蠃醢,韭菹在南,葵菹在北。”注云:“葵菹在北纟争。”又云:“羞胾,两瓦豆,有醢,亦用瓦豆,设于荐豆之北。”注云:“四豆亦纟争,羊胾在南,豕胾在北。”此皆有醢,亦得纟争者,以其四豆胾醢具相对,故郑皆纟争也。
尸又三饭,告饱。祝侑之如初。礼再成也。举骼及兽、鱼如初。尸又三饭,告饱。祝侑之如初。礼三成。兽鱼如初者,兽骼,鱼一也。
举肩及兽、鱼如初。不复饭者,三三者,士之礼大成也。举,先正脊,后肩,自上而却下,纟争而前,终始之次也。
[疏]注“不复”至“次也”。○释曰:云“举,先正脊,后肩,自上而却下,纟争而前,终始之次也”者,先举正脊自上也,次举胁即却也,后举骼即下纟争也,终举肩即前也。前者,牲体之始;后者,牲体之终,故云终始之次也。
佐食盛肵俎,俎释三个。佐食取牲鱼腊之馀,盛於肵俎,将以归尸。俎释三个,为改馔於西北隅遗之。所释者,牲腊则正脊一骨,长胁一骨及臑也,鱼则三头而已。个犹枚也,今俗言物数有云若干个者,此读然。
[疏]注“佐食”至“读然”。○释曰:云“俎释三个,为改馔於西北隅遗之。所释者,牲腊则正脊一骨,长胁一骨及臑也”,知者,案下记云:“尸俎,右肩、臂、臑、肫、骼,正脊二骨,横脊,长胁二骨,短胁。”今尸举正脊一骨,长胁一骨,及骼脊胁各一骨,在前脚三节,后脚二节,各举其一讫,前脚举肩讫,宜次盛臂,后脚举骼讫,宜次盛肫。前后各一节以归脡脊,以其次正脊故也。前脚唯有臑在,并脊、胁各一骨为三也。
举肺、脊加于肵俎,反黍稷于其所。尸授佐食,佐食受而加之,反之也。肺脊初在俎豆。
[疏]注“尸授”至“俎豆”。○释曰:经直云“肺脊加於肵俎”,郑知尸不自加而授与佐食,佐食受而加之者,约《少牢》云:“上佐食受尸牢肺、正脊加于肵。”郑注云:“受者,尸授之”是也。云“肺脊初在菹豆”者,上文云“尸实举于菹豆”是也。
主人洗角,升,酌,酳尸。酳犹衍也,是献尸也。谓之酳者,尸既卒食,又欲颐衍养乐之。不用爵者,下大夫也。因父子之道质而用角,角加人事略者。今文酳皆为酌。
[疏]“主人”至“酳尸”。○注“酳犹”至“为酌”。○释曰:自此尽“入复位”,论主人献尸及祝佐食之事。知是献尸者,下有主妇洗爵献尸,并宾长献尸,故知此是主人酳尸也。云“不用爵者,下大夫也”者,此决《少牢》云:“主人降,洗爵,酌酒,乃酳尸。”用爵不用角也。云“因父子之道质而用角,角加人事略”者,既辟大夫,不用爵,次当用觚,而用角者,因无臣助祭,父子相养之道,而用角者,父子是质角,加人事略,得用功少故也。
尸拜受,主人拜送。尸祭酒,啐酒,宾长以肝从。肝,肝炙也。今文曰啐之,古文无长。
[疏]“尸拜”至“肝从”。○注“肝肝”至“无长”。○释曰:此直言“肝从”,亦当如《少牢》:“宾长羞牢肝,用俎,缩执俎,肝亦缩,进末,盐在右。”此亦不言者,文不具也。
尸左执角,右取肝扌耎于盐,振祭,哜之,加于菹豆,卒角。祝受尸角,曰:“送爵,皇尸卒爵。”主人拜,尸答拜。曰送爵者,节主人拜。
祝酌,授尸,尸以醋主人。醋,报也。祝酌不洗,尸不亲酌,尊尸也。尸亲醋,相报之义。古文醋作酢。
[疏]注“醋报”至“作酢”。○释曰:云“祝酌不洗”者,尸当酢主人,宜亲洗爵酌酒,不亲洗酌,尸尊故也。授代酌,由祝代酌,故不洗也。
主人拜受角,尸拜送。主人退,佐食授挼祭。退者,进受爵反位。妥亦当为挼。尸将嘏主人,佐食授之,挼祭亦使祭尸食也。其授祭,亦取黍稷肺祭。今文或皆改妥作挼。
[疏]注“退者”至“作挼”。○释曰:云“挼祭亦使祭尸食也”者,前祝命尸挼祭,祭神食,今命主人祭,尸食亦如尸祭神食,故云“亦”也。云“其授祭亦取黍稷肺祭”者,亦如上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尸祭之相似,故云“亦”也。
主人坐,左执角,受祭,祭之,祭酒,啐酒,进,听嘏。听犹待也。受福曰嘏。嘏,长也,大也,待尸授之以长大之福。
佐食抟黍授祝,祝授尸。尸受以菹豆,执以亲嘏主人。独用黍者,食之主,其辞则《少牢馈食礼》有焉。
[疏]“佐食”至“主人”。○注“独用”至“有焉”。○释曰:案《少牢》云:“祝与二佐食皆出,盥于洗,入,二佐食各取黍於一敦,上佐食兼受,抟之以授尸。尸执以命祝,卒命祝,祝受,以东北面于户西,以嘏于主人。”但《少牢》不亲嘏者,大夫尸尊,又大夫礼文,此亲嘏者,士尸卑,礼质故也。云“其辞则《少牢馈食礼》有焉”者,案《少牢》云祝“以嘏于主人曰:皇尸命工祝,承致多福无疆,于女孝孙,来女孝孙,使女受禄于天,宜稼于田,眉寿万年,勿替引之”是也。云“独用黍者,食之主”者,案上文云“尔黍于席上”,不云“尔稷”者,以稷虽五穀之长,不如黍之美,故云食之主。是以《丧大记》云:“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士丧礼》士沐稻,诸侯之士,郑注云:“差率而上,天子沐黍。”是黍为穀之贵也。
主人左执角,再拜稽首受,复位,诗怀之,实于左袂,挂于季指,卒角,拜。尸答拜。诗犹承也。谓奉纳之怀中。季,小也。实于左袂,挂袪以小指者,便卒角也,《少牢馈食礼》曰:“兴受黍,坐振祭,哜之。”古文挂作卦。
[疏]注“诗犹”至“作卦”。○释曰:云“挂袪以小指者,便卒角也”,但右手执角,左手挂袪,以小指不干左手。言便卒角者,饮酒之时,恐其遗落,故挂以小指,故云便卒角也。
主人出,写啬于房,祝以笾受。变黍言啬,因事讬戒欲其重稼啬。啬者,农力之成功。
[疏]“主人”至“笾受”。○注“变黍”至“成功”。○释曰:案《少牢》云:“主人出,宰夫以笾受啬黍,主人尝之,纳诸内。”此大夫尊,不自入房,直见大夫出,宰夫以笾受。此主人写啬于房,祝以笾受,以其士贱故也。云“变黍言啬,因事讬戒欲其重稼啬”者,以黍者五穀之名,非农力成功之称,故以黍为啬,欲其重稼啬。故《少牢》郑注云:“收敛曰啬。”是用农力之言也。
筵祝,南面。主人自房还时。
主人酌,献祝,祝拜受角。主人拜送。设菹醢、俎。行神惠也。先献祝,以接神,尊之。菹醢皆主妇设之,佐食设俎。
[疏]注“行神”至“设俎”。○释曰:此汝佐食,以佐食接尸,故后献之,祝接神先献之。云“菹醢皆主妇设之,佐食设俎”,知者,前献尸时菹醢主妇设之,亚献及致爵於主人笾豆,亦皆主妇设之,则此设菹醢亦主妇可知。又知佐食设俎,约《少牢》“主人献祝,佐食设俎”,故此亦佐食设俎可知。
祝左执角,祭豆,兴,取肺,坐祭,哜之,兴,加于俎,坐祭酒,啐酒,以肝从。祝左执角,右取肝扌耎于盐,振祭,哜之,加于俎,卒角,拜。主人答拜,受角,酌,献佐食。佐食北面拜受角,主人拜送。佐食坐祭,卒角,拜。主人答拜,受角,降,反于篚。升,入复位。
[疏]“祝左”至“复位”。○释曰:云“主人答拜受角,酌献佐食”者,案上献祝有俎,此献佐食不言俎者,上经云“执事之俎陈於阶閒,二列,北上”,郑注云:“执事,谓有司。”以佐食亦在有司内者,下记云“佐食俎,觳折,脊,胁”也。又下经宾长献节,郑注云:“凡献佐食皆无从。”元缺起字其荐俎,献兄弟以齿设之。若《少牢》献佐食俎,即设于两阶之閒,西上。大夫将宾尸,故即设佐食俎,至於宾尸时,佐食无俎也。
主妇洗爵于房,酌,亚献尸。亚,次也。次犹贰。主妇贰献不夹拜者,士妻仪简耳。
[疏]注“亚次”至“简耳”。○释曰:自此尽“以爵入于房”,论主妇献尸,祝及佐食之事。云“主妇贰献不夹拜者,士妻仪简耳”者,此决《少牢》主妇亚献尸时夹拜,此士妻下之,故云仪简耳。
尸拜受。主妇北面拜送。北面拜者,辟内子也。大夫之妻拜於主人北,西面。
[疏]注“北面”至“西面”。○释曰:案《少牢》云:“主妇洗于房中,出酌,入户,西面拜献尸。”郑注云:“入户西面拜,由便也。不北面者,辟人君夫人也。拜而后献者,当夹拜也。”又云“尸拜受。主妇主人之北西面拜送爵”是也。若大夫妻贵,辟人君夫人,士妻贱,不嫌得与人君夫人同也。
宗妇执两笾,户外坐。主妇受,设于敦南。两笾枣栗,枣在西。
[疏]注“两笾”至“在西”。○释曰:知者,案下记云“笾巾以绤也,纁里。枣烝栗择”是也。知枣在西者,依《士虞礼》云主妇亚献尸时,云“自反两笾,枣栗设于会南,枣在西”,郑云“尚枣,枣美”故知也。
祝赞笾祭。尸受,祭之,祭酒,啐酒。笾祭,枣栗之祭也。其祭之,亦於豆祭。
[疏]注“其祭之亦於豆祭”。○释曰:知者,见上经尸挼祭时,云若平“取菹扌耎于醢,祭于豆閒”,又“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尸祭之”,不言其处,明亦祭於豆閒。今此祝赞笾祭之,亦不言其处,亦祭於豆閒可知。又案《有司彻》云:“尸取韭,菹扌耎于豆,祭于豆閒。”又:“尸取麷蕡,宰夫赞者,取白黑以授尸,尸受,兼祭于豆祭。”是笾豆同祭於豆閒也。
兄弟长以燔从。尸受,振祭,哜之,反之。燔,炙肉也。
[疏]注“燔炙肉也”。○释曰:云“反之”者,谓反燔于长兄弟。
羞燔者受,加于肵,出。出者,俟后事也。
[疏]注“出者俟后事也”。○释曰:云“俟后事”者,谓俟主妇献祝之时,更当羞燔于祝。知者,约上文主人献尸,云“宾长以肝从”,至献祝时但云“以肝从”,不言其人,明亦宾长可知。此下文主妇献祝笾燔从如初仪,明献祝时亦长兄弟羞燔可知,故郑注云俟后事也。
尸卒爵,祝受爵,命送如初。送者,送卒爵。
酢,如主人仪。尸酢主妇,如主人仪者,自祝酌至尸拜送,如酢主人也。不易爵,辟内子。
[疏]注“尸酢”至“内子”。○释曰:云“尸酢主妇,如主人仪者,自祝酌至尸拜送,如酢主人也”者,言此上则如之,其异者,不并取也。谓主人受佐食挼自祭之,此佐食错挼于地,主妇抚之而已是也。云“不易爵,辟内子”者,以经云“酢如主人仪”,上尸酢主人时不易爵,故此主妇受酢亦不易爵可知。男女不相袭爵,所以今袭爵者,辟内子。是以《少牢》云:“祝受尸爵,尸答拜,易爵洗酌授尸,主妇拜受爵,尸答拜。”是其易爵也。
主妇適房,南面。佐食挼祭。主妇左执爵,右抚祭,祭酒,啐酒,入,卒爵,如主人仪。抚挼祭,示亲祭,佐食不授而祭於地,亦仪简也。入室卒爵,於尊者前成礼,明受惠也。
[疏]注“抚挼”至“惠也”。○释曰:云“佐食不授而祭於地,亦仪简也”者,《少牢》大夫妻云“上佐食挼祭,主妇西面,於主人之北受祭,祭之”,此佐食祭於地,主妇抚之而已,故云亦仪简。云“亦”者,亦前不夹拜也。
献祝,笾、燔从,如初仪。及佐食,如初。卒,以爵入于房。及佐食如初,如其献佐食,则拜主人之北,西面也。
[疏]注“及佐”至“面也”。○释曰:此无正文,以佐食北面拜受,主妇不宜与佐食同面拜送。又言“如初”,明与主人同西面拜,故郑云“拜主元缺止此人之北,西面”,与内子同。
宾三献如初,燔从如初,爵止。初,亚献也。尸止爵者,三献礼成,欲神惠之均於室中,是以奠而待之。
[疏]“宾三”至“爵止”。○注“初亚”至“待之”。○释曰:自此尽“卒复位”,论宾长献尸,及佐食并主人主妇致爵之事。此一科之内,乃有十一爵:宾献尸,一也;主妇致爵于主人,二也;主人酢主妇,三也;主人致爵于主妇,四也;主妇酢主人,五也;尸举奠爵酢宾长,六也;宾长献祝,七也;又献佐食,八也;宾又致爵于主人,九也;又致爵于主妇,十也;宾献主人酢,十一也。云“初,亚献也”者,知不初献者,以主妇亚献承初献后,宾长又承亚献后,故知如亚献,不得如初献也。又面位及燔从皆如亚献也。云“三献礼成,欲神惠之均於室中,是以奠而待之”者,谓尸得三献而礼成,言其实饮三爵,祝与佐食亦得三献,主人、主妇各得一酢而已。未得献,是神惠未均。奠而待之者,待主人、主妇致爵乃均也。案下文“众宾长为加爵如初,爵止”,郑注云:“尸止爵者,欲神惠之均于在庭。”止得一献,亦言均,则不以爵数为均,直据得一献则为均也。
席于户内。为主人铺之,西面,席自房来。
主妇洗爵,酌,致爵于主人。主人拜受爵,主妇拜送爵。主妇拜,拜於北面也。今文曰主妇洗酌爵。
[疏]注“主妇”至“酌爵”。○释曰:云“主妇拜,拜於北面也”者,约有司傧尸於堂,主妇致爵于主人,主人致爵于主妇,北面于阼阶上答拜是也。
宗妇赞豆如初。主妇受,设两豆、两笾。初,赞亚献也。主妇荐两豆笾,东面也。
[疏]注“初赞”至“面也”。○释曰:上主妇亚献时,但云“宗妇执两笾”,又云“祝赞笾祭”,无豆。此云“赞豆如初”,明赞豆之时,与赞笾同,故得言如初。知“东面”者,以主人西面,故知也。
俎入设。佐食设之。
[疏]“俎入设”。○注“佐食设之”。○释曰:知“佐食设之”者,见《有司》下大夫不傧尸者,主妇致爵於主人时,佐食设俎。彼室内行事,与士礼略同,故郑约之,知佐食设之也。
主人左执爵,祭荐,宗人赞祭。奠爵,兴,取肺,坐绝祭,哜之,兴,加于俎,坐捝手,祭酒,啐酒。绝肺祭之者,以离肺长也。《少仪》曰:“牛羊之肺,离而不提心。”豕亦然。捝,拭也。捝手者,为绝肺染污也。刌肺不捝手。古文捝皆作说。
[疏]注“绝肺”至“作说”。○释曰:引《少仪》者,彼注云:“提犹绝也,不绝中央少许者。”引之证离肺长而不绝,故须绝之。云“忖肺不捝手”者,以已断绝取祭之,不须以手绝之,故不捝手也。
肝从。左执爵,取肝扌耎于盐,坐振祭,哜之。宗人受,加于俎。燔亦如之。兴,席末坐,卒爵,拜。於席末坐卒爵,敬也。一酌而备,再从而次之,示均。
[疏]注“於席”至“示均”。○释曰:此决上主人献尸,宾长以肝从主妇献尸,兄弟以燔从。今一酌而肝燔从,则与尸等,故云“亦均”。亦者,亦上酒均於堂内。
主妇答拜,受爵,酌,醋,左执爵拜,主人答拜。坐祭,立饮,卒爵,拜,主人答拜。主妇出,反于房。主人降,洗,酌,致爵于主妇。席于房中,南面。主妇拜受爵,主人西面答拜。宗妇荐豆、俎,从献皆如主人。主人更爵,酌,醋,卒爵,降,实爵于篚,入,复位。主人更爵自酢,男子不承妇人爵也。《祭统》曰:“夫妇相授受,不相袭处。酢不易爵,明夫妇之别。”古文更为受。
[疏]注“主人”至“为受”。○释曰:云“主人更爵自酢,男子不承妇人爵也”者,案上主妇献尸,尸酢,主妇不易爵,郑注云“辟内子”。致爵于主人,则易爵也。若然,案下记设洗,“篚在洗西,实二爵”,郑注云:“二爵者,为宾献爵止,主妇当致也。”此宾长所献爵,尸奠之,未举其篚,唯有一爵,得云易者,上主妇亚献洗爵,洗爵于房中,则房中有爵。又主妇献祝及佐食讫,以爵入于房后,主妇致爵于主人,还是房内爵。后主人致爵于主妇者,是下篚之爵。主妇饮讫,实于房中之篚,主人更取房内之爵以酌酢,酢讫,奠于下篚。云主人更爵者,谓酌酢爵与房内爵相更,郑注下记云:“主妇当致者,谓主人致爵於主妇”,则用下篚内爵也。
三献作止爵。宾也,谓三献者,以事命之。作,起也。旧说云:宾入户,北面,曰皇尸请举爵。
尸卒爵,酢。酌献洗及佐食。洗爵,酌,致于主人、主妇,燔从皆如初。更爵,酢于主人,卒,复位。洗乃致爵,为异事新之。燔从皆如初者,如亚献及主人、主妇致爵也。凡献佐食皆无从,其荐俎,献兄弟以齿设之。宾更爵自酢,亦不承妇人爵。今文曰洗致,古文更为受。
[疏]注“洗乃”至“为受”。○释曰:此决上文宾献尸、献祝及佐食,皆不洗,今致于主人洗,故决之也。案下篇不傧尸洗爵,致于主人,注云:“以承佐食,贱新之。”此云“为异事新之”,注不同者,但为异事,异事则是承贱,承贱后则事异,言虽不同,理则一也。云“燔从皆如初者,如亚献及主人主妇致爵”者,谓如上主妇亚献尸,及祝皆燔从,此言皆燔从如初,故云如亚献及主人主妇致爵。虽云如初,则无肝从,故经释云“燔从皆如初”。云“凡献佐食皆无从”者,谓主人、主妇及宾长献佐食皆无从,故云“凡”。郑言此者,以经献祝及佐食洗爵,致于主人、主妇,燔从皆如初,在献佐食下,嫌献佐食亦然有燔从,故郑辨之。若然,佐食得献,与祝得献,同亦得如初,但无从为异。云“其荐俎献,兄弟以齿设之”者,以上佐食得献时,不见有设荐俎之文,下记云:“佐食於旅也,齿於兄弟。”故佐食荐俎,亦与兄弟同时设之也。
主人降阼阶,西面拜宾如初,洗。拜宾而洗爵,为将献之。如初,如视濯时,主人再拜,宾答拜,三拜众宾,众宾答再拜者。
[疏]“主人”至“初洗”。○注“拜宾”至“拜者”。○释曰:自此尽“实爵于篚”,论献宾及众宾之事也。
宾辞洗。卒洗,揖让升,酌,西阶上献宾。宾北面拜受爵。主人在右,答拜。就宾拜者,此礼不主於尊也。宾卑则不专阶,主人在右,统於其位。今文无洗。
[疏]“宾辞”至“答拜”。○注“就宾”至“其位”。○释曰:云“就宾拜者,此礼不主於尊也”者,案《乡饮酒》、《乡射》宾主献酢,各於其阶,至酬乃同阶。此因祭如初,宾非为尊之,所尊者,谓尸也。又宾是士家有司,卑,不得专阶,故就之使不得专阶也,对《乡饮酒》、《乡射》得专阶也。云“主人在右,统於其位”者,以其宾得在西阶上,北面,以东为右,主人位在阼阶,故云统於其位。郑言此者,主人就西阶,异於饮酒,主人在右,则与饮酒礼同,以言主人常居右也。
荐脯醢,设折俎。凡节解者皆曰折俎,不言其体。略云折俎,非贵体也。上宾骼,众宾仪,公有司设之。
[疏]“荐脯醢设折俎”。○注“凡节”至“设之”。○释曰:案下记云“宾骼”,郑云“骼,左骼也。宾俎全体,尊宾”也。折骨而曰折俎,明凡节解牲体皆曰折,升于俎,故名折俎。与臑折同名,其折义则异彼折骨。云“不言其体,略云折俎,非贵体也”者,案下记云“宾骼”,骼是牲体。此经云折俎者,亦用骼,非贵体,故略云折俎。若然,经尸俎祝佐食及主人、主妇俎体,皆不言之,而郑注独云宾俎,不言体者,尸祝等经不言牲体,亦不言折,以其体贵故也。此宾俎不言牲体而言折,明非贵体也。云“上宾骼,众宾仪”者,案下记唯云“宾骼”,其众宾已下皆殽脀,不言仪者,郑见《有司彻》主人献宾仪,司士设俎羊骼一;又云众宾长拜受爵,其脀体仪也。注云“仪者,尊体尽,仪度馀骨,可用而用之。尊者用尊体,卑者用卑体而已”是也。云“公有司设之”者,此即《有司彻》云“司士设俎,羊骼一,众宾脀体仪”是也。此下文云公有司在门西,则此设俎者也。
宾左执爵,祭豆,奠爵,兴,取肺,坐绝祭,哜之,兴,加于俎,坐捝手,祭酒,卒爵,拜。主人答拜,受爵,酌,酢,奠爵,拜。宾答拜。主人酌自酢者,宾不敢敌主人,主人达其意。
[疏]注“主人”至“其意”。○释曰:云“宾不敢敌主人,主人达其意”者,以其宾是士之有司之中,以卑不敢与主人为敌,酢之,是以主人酌以自酢,达宾意故也。若《乡饮酒》、《乡射》宾皆亲酢主人,以其宾尊,行敌礼故也。
主人坐祭,卒爵,拜。宾答拜,揖,执祭以降,西面奠于其位,位如初,荐俎从设。位如初,复其位东面。《少牢馈食礼》:“宰夫执荐以从,设于祭东。司士执俎以从,设于荐东。”是则皆公有司为之与?
[疏]注“位如”至“之与”。○释曰:以宾位在西阶下东面,今受献於西阶上,经云“执祭以降,西面奠于其位”,又言“位如初”,明复西阶下东面位可知也。
众宾升,拜受爵,坐祭,立饮。荐俎设于其位,辨。主人备答拜焉,降,实爵于篚。众宾立饮,贱不备礼。《乡饮酒》记曰:“立卒爵者不拜既爵。”备,尽,尽人之答拜。
尊两壶于阼阶东,加勺,南枋,西方亦如之。为酬宾及兄弟,行神惠,不酌上尊,卑异之,就其位尊之。两壶皆酒,优之,先尊东方,示惠由近。《礼运》曰:“澄酒在下。”
[疏]“尊两”至“如之”。○注“为酬”至“在下”。○释曰:自此尽“揖复位”,论堂下设尊酬宾之事。云“行神惠,不酌上尊,卑异之”者,决上文献宾及兄弟皆酌上尊者,献是严正,故得与神灵共尊。至此旅酬礼亵,故不敢酌上尊。案《司尊彝职》四时之祭,云“皆有罍,诸臣之所酢”,《少牢》上下大夫堂下皆无尊者,士卑,得与人君同,大夫尊,辟人君故也。云“两壶皆酒,优之”者,设尊之法,皆有玄酒,今两壶皆酒,无玄酒,优之也。案《玉藻》云“唯飨野人皆酒”,郑云:“饮贱者不备礼。”与此注无玄酒为优之异者,此士之祭礼,欲得尊宾嘉客,以事其先非贱者,故以皆酒为优之。彼飨野人,野人是贱者,故以不备礼解之也。云“先尊东方,示惠由近”者,东方主人位,西方宾位,今先设东方,乃设西方者,见酒由主人来,故云示惠由近为始也。引《礼运》者,彼注澄为沈,齐酒是三酒,酒所以饮诸臣,证此壶尊亦饮在下者也。
主人洗觯,酌于西方之尊,西阶前北面酬宾,宾在左。先酌西方者,尊宾之义。
主人奠觯拜,宾答拜。主人坐祭,卒觯,拜,宾答拜。主人洗觯,宾辞,主人对。卒洗,酌,西面。宾北面拜。西面者,乡宾位,立於西阶之前,宾所答拜之东北。
[疏]注“西面”至“东北”。○释曰:以经云“主人对卒洗酌西面宾北面拜”,主人西面授宾,北面答拜,明主人之得南过於宾,故郑以义言之,云“立於西阶之前,宾所答拜之东北”也。
主人奠觯于荐北。奠酬於荐左,非为其不举。行神惠,不可同於饮酒。
[疏]注“奠酬”至“饮酒”。○释曰:以其神惠,右不举;生人饮酒,左不举。今行神惠,不可同於饮酒,故奠於左,与生人相变。故《有司彻》云“二人举觯酬尸侑,侑奠觯于右”,郑注云“奠于右者,不举也。神惠右不举,变於饮酒”是也。此酬奠於荐左,下文宾举为旅酬,以其神惠故也。言“不可同饮酒”者,谓不可同於《乡饮酒》,故《乡饮酒》记云“将举者於右,奠者於左”,其义与此别。此下文奠觯於荐南,明将举,以初在北饮酒,将举奠於荐南,便其复举。
宾坐取觯,还,东面,拜,主人答拜。宾奠觯于荐南,揖,复位。还东面,就其位荐西,奠觯荐南,明将举。
[疏]“宾坐”至“复位”。○注“还东”至“将举”。○释曰:云“揖复位”者,则初奠时少南於位可知。云“还东面”者,则初宾坐取觯,荐东西面可知。故郑注云还东面,“就其位荐西”也。
主人洗爵,献长兄弟于阼阶上,如宾仪。酬宾乃献长兄弟者献之礼成於酬,先成宾礼,此主人之义。亦有荐脀设于位,私人为之与?
[疏]“主人”至“宾仪”。○注“酬宾”至“之与”。○释曰:自此尽“如众宾仪”,论主人献长兄弟及众兄弟之事。云“酬宾乃献长兄弟者献之礼成於酬”者,以其献宾之礼,以酬副之乃礼成,故《冠礼》云“乃礼宾以一献之礼”,郑注云:“献酢酬宾,主人各两爵而礼成。”又《乡饮酒》献及酬宾讫,乃献介。又此文献宾即酬宾,乃献兄弟,故郑注“献之礼成於酬”也。云“亦有荐脀设于位”者,以经云“献长兄弟于阼阶上,如宾仪”,则长兄弟初受献于阼阶上时,亦荐脯醢,设折俎於阼阶上。祭讫,乃执以降设于下位,皆当如宾仪。郑下注云“设荐俎於其位”者,据执祭以降及其位而言也。言“亦”者,亦宾。郑必知有荐俎者,见於下记云“长兄弟及宗人折”是也。云“私人为之与”者,私人者,即私臣,下记云“私臣门东,北面西上”是也。以宾荐,公有司设之,则兄弟荐俎私人可知,以无正文,故言“与”以疑之也。
洗,献众兄弟,如众宾仪。献卑而必为之洗者,显神惠。此言如众宾仪,则如献众宾洗明矣。
[疏]注“献卑”至“明矣”。○释曰:云“此言如众宾仪,则如献众宾洗明矣”者,以其上献众宾时虽不言洗,此云“洗献众兄弟如众宾仪”,明献众宾洗可知。不言之者,举下以明上,省文之义故也。
洗,献内兄弟于房中,如献众兄弟之仪。内兄弟,内宾宗妇也。如众兄弟,如其拜受,坐祭立饮,设荐俎於其位而立。内宾,其位在房中之尊北。不殊其长,略妇人者也。《有司彻》曰:“主人洗,献内宾於房中,南面拜受爵。”
[疏]“洗献”至“之仪”。○注“内兄”至“受爵”。○释曰:自此尽“入复位”,论主人献姑姊妹及宗妇之事。云“内宾宗妇也”者,此总云“内兄弟”,下记云“内宾宗妇”,案彼注云:“内宾,姑姊妹。宗妇,族人之妇。”若然,兄弟者服名,故号妇人为兄弟也。云“其位在房中之尊北”者,案下记云“尊两壶于房中西墉下,南上。内宾立于其北,东面,南上。宗妇北堂,东面,北上”是也。云“不殊其长,略妇人”者,决上文献宾於西阶上,献兄弟於阼阶上,皆殊其长,此不殊,故云略之。引《有司彻》者,欲见此内宾受献时,亦南面拜受爵,故下注云:“内宾之长亦南面答拜”,言“亦”者,亦前受献时。前虽无文,约《有司彻》,内宾之长亦南面答拜。
主人西面答拜,更爵酢,卒爵,降。实爵于篚,入复位。爵辨乃自酢,以初不殊其长也。内宾之长亦南面答拜。
[疏]注“爵辨”至“答拜”。○释曰:云“爵辨乃自酢,以初不殊其长也”者,对上宾与长兄弟不得献众宾、众兄弟偏,主人先自酢也。云“内宾之长亦南面答拜”者,献时不殊其长,酢时犹如宾及兄弟殊其长,与男子同。男子、妇人、众宾以下,皆无酢也。
长兄弟洗觚为加爵,如初仪,不及佐食。洗致如初,无从。大夫士三献而礼成,多之为加也。不及佐食,无从,杀也。致,致於主人、主妇。
[疏]“长兄”至“无从”。○注“大夫”至“主妇”。○释曰:此一经论士三献之外,为加献尸之事。云“如初仪”者,如宾长三献之仪。但宾长献十一爵,此兄弟之长,加献则降,唯有六爵。以其阙主人、主妇致爵,并酢四爵,及献佐食五。唯有六在者,洗觚为加献,一也;尸酢长兄弟,二也;献祝,三也;致爵於主人,四也;致爵於主妇,五也;受主人酢,六也。云“大夫士三献而礼成”者,天子大祫十有二献,四时与禘唯有九献,上公亦九献,侯伯七献,子男五献,卿大夫士略,同三献而祭礼成也,是以多之者为加。若主人饮酒礼,卿大夫三献,士唯一献而已。祭礼士与大夫同者,摄盛,葬奠亦与元缺一字大夫同,《少牢》五鼎,又乘车建旃,亦与卿大夫同也。
众宾长为加爵,如初,爵止。尸爵止者,欲神惠之均於在庭。
[疏]“众宾”至“爵止”。○注“尸爵”至“在庭”。○释曰:庭宾及兄弟虽得一献,未得旅酬,其已得三献。又别受加爵,故停之,使庭行旅酬,是以云“尸爵止者,欲神惠之均於在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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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四十六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卷四十六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嗣举奠,盥,入,北面再拜稽首。嗣,主人将为后者。举犹饮也。使嗣子饮奠者,将传重累之者。大夫之嗣子不举奠,辟诸侯。
[疏]“嗣举”至“稽首”。○注“嗣主”至“诸侯”。○释曰:自此尽“出复位”,论嗣子饮奠酌献之事。云“嗣,主人将为后”者,不言適而言将为后者,欲见无长適,立庶子及同宗为后皆是,故汎言将为后也。云“举犹饮也”者,非谓训举为饮,直是嗣子举而饮之耳。云“将传重累之”者,谓将使为嗣牵累崇敬,承重祭祀之事,是以使饮之而献也。云“大夫之嗣子不举奠,辟诸侯”者,案《文王世子》云:“其登馂、献、受爵,则以上嗣。”注云:“上嗣,君之適长子。以《特牲馈食礼》言之,受爵谓上嗣举奠也,献谓举奠洗爵酌入也,馂谓宗人遣举奠盥祝命之馂也。大夫之嗣无此礼,辟君也。”今案《少牢》无嗣子举奠之事,故此注云辟诸侯。士卑不嫌,得与人君同,故有嗣子举奠之事也。奠者,即上文“祝酌奠,奠於鉶南”是也。《郊特牲》云:“举斝角,诏妥尸。”郑注云:“始入举奠斝。若奠角,将祭之,祝则诏主人,拜安之,使之坐,尸即至尊之坐,或时不自安,则以拜安之。天子奠斝,诸侯奠角。”彼郑注,意亦引此《特牲》祝酌奠于鉶南也。
尸执奠,进受,复位,祭酒,啐酒。尸举肝。举奠左执觯,再拜稽首,进受肝,复位,坐食肝,卒觯,拜。尸备答拜焉。食肝,受尊者赐,不敢馀也。备犹尽也。每拜答之,以尊者与卑者为礼,略具文耳。古文备为复。
[疏]“尸执”至“拜焉”。○注“食肝”至“为复”。○释曰:直言受肝,明有盐,是以下记云“嗣举奠,佐食设豆盐”是也。云“食肝,受尊者赐,不敢馀也”者,食之当尽,以其食若不尽,直云哜之而已。此经云“食肝”,明不敢馀也。
举奠洗酌入,尸拜受,举奠答拜。尸祭酒,啐酒,奠之。举奠出,复位。啐之者,答其欲酢己也。奠之者,复神之奠觯。嗣齿於子姓,凡非主人,升降自西阶。
[疏]“举奠”至“复位”。○注“啐之”至“西阶”。○释曰:云“啐之者,答其欲酢己也”者,《乡饮酒》、《乡射》主人献宾,宾皆啐酒洗爵,即酢主人。此嗣子献宾,宾啐之,亦欲酢己,故啐之,其实无酢也。云“嗣齿於子姓”者,姓之言生,子之所生谓孙行者,今嗣亦孙之流,故齿之也。云“凡非主人,升降自西阶”者,案《曲礼》云为人子者,“升降不由阼阶”,是以虽嗣子,亦宜升降自西阶。適子孙不升降阶,故於此总言“凡”也。
兄弟弟子洗酌于东方之尊,阼阶前北面举觯于长兄弟,如主人酬宾仪。弟子,后生也。
[疏]“兄弟”至“宾仪”。○注“弟子后生”。○释曰:自此尽“乃羞”,论弟子举觯将行旅酬之事。云“如主人酬宾仪”者,谓如上文主人酬宾就其阶,同北面并拜,乃饮,卒爵拜,洗酌,乃西面,宾北面拜位,故言“如”。此亦然,弟子洗觯,酌於东方之尊,阼阶前东面献长兄弟,长兄弟北面拜受,弟子奠于荐南,长兄弟坐取觯,还,西面拜,弟子北面答拜,长兄弟奠于荐北,揖复位。若《有司彻》云:“兄弟之后生者,举觯於其长”,长在左,弟子自饮讫,“升酌降,长拜受於其位,举爵者东面答拜”,郑注云:“拜受答拜不北面者,傧尸礼杀。”此不傧尸,则拜送皆北面可知也。弟子后生者,此即《有司彻》云“兄弟之后生者”是也。
宗人告祭脀。脀,俎也。所告者,众宾、众兄弟、内宾也。献时设荐俎于其位,至此礼又杀,告之祭,使成礼也。其祭皆离肺,不言祭豆可知。
[疏]注“脀俎”至“可知”。○释曰:云“告祭脀”者,谓告众宾之等。知无长宾者,以其初得献时,即祭肺於阶上,此献时,乃设荐俎于其位,故此无长宾也。上又下长兄弟如宾仪,则亦献时祭可知,故云宗人所告,“告众宾、众兄弟、内宾也”。云“献时设荐俎於其位”者,得献时乃荐于堂下及房内之位。云“至此礼又杀,告之祭,使成礼也”者,案上文加爵、致爵不及佐食,无从,杀也。此告之祭使成礼,是再杀,故云又杀也。云“其祭皆离肺”者,已於记文解之也。云“不言祭豆可知”者,以众宾言荐俎从设,言荐即豆也,故云不言祭豆可知。
乃羞。羞,庶羞也。下尸,胾醢豆而已。此所羞者,自祝主人至於内宾,无内羞。
[疏]“乃羞”。○注“羞庶”至“内羞”。○释曰:知羞非荐羞者,上文受献时皆设荐俎於其位,故知此羞乃是庶羞,非荐也。云“下尸,胾醢豆而已”者,上为尸“佐食羞庶羞四豆,设於左”,郑注:“四豆,膮、炙、胾、醢。”此祝以下荐羞降于尸,当去膮、炙,故云胾醢豆而已。云“此所羞者,自祝主人至於内宾”者,言自祝下及内宾,及众宾兄弟皆在可知。又下记云公有司“献次众宾”,私臣“献次兄弟”,则内宾亦及之,是以《少牢》下篇云:“乃羞庶羞于宾、兄弟、内宾及私人。”不傧尸,亦云乃羞于宾、兄弟、内宾及私人辩是也。若然,《少牢》与《有司彻》傧尸与不傧尸,庶羞与房中羞,皆与尸佐食及祝,主人、主妇皆同时羞之者,彼上下大夫礼尊,故得与尸同时羞,此士礼卑,故不得与尸同也。云“内羞”者,以其尸尊,尚无内羞,况祝卑,故无内羞也。
宾坐取觯,阼阶前北面酬长兄弟,长兄弟在右。荐南奠觯。
[疏]“宾坐”至“在右”。○注“荐南奠觯”。○释曰:自此尽“实觯于篚”,论行旅酬之閒作止爵之事。但此《特牲》之礼,堂下行旅酬无筭爵,并在室中者,不与旅酬之事。上大夫傧尸与旅酬,不与无筭爵之事,故别使二人举觯,於尸侑,尸侑得举为旅酬,遍及堂下,尸与旅酬者,以其傧尸在堂,礼杀故也。若下大夫不傧尸者,堂下无旅酬,直行无筭爵於堂下而已。尸则不与之,所以下大夫无旅酬,直有无筭爵者,以其礼尸於室中,辟国君,堂下不设尊,故无旅酬,直行无筭爵而已。以其堂上与神灵共尊,不得与尸行旅酬,故屈之。此《特牲》堂下得旅酬、无筭爵并行者,以其堂下与神灵别尊,故为加爵礼尸於室中,酌上尊,堂下旅酬行神惠,酌下尊,故上大夫及士之祭礼,旅酬行无筭爵,或行或不,皆参差不等也。宾酬长兄弟,长兄弟在右,下文长兄弟酬,众宾长自左受旅如初,是宾主相酬,主人常在东,其同在宾中,则受酬者在左。若《乡饮酒》宾酬主人,主人立於宾东,主人酬介,介立於主人之西。其众宾受介,“酬者自介右”,郑注云:“尊介,使不失故位。”众受酬者受自左,异其义也。宾主相酬,各守其位,不以尊卑变。同类之中,受者于左,尊右也。
宾奠觯拜,长兄弟答拜。宾立卒觯,酌于其尊,东面立。长兄弟拜受觯。宾北面答拜,揖,复位。其尊,长兄弟尊也。此受酬者拜,亦北面。
[疏]注“其尊”至“北面”。○释曰:以其旅酬无筭爵以饮者,酌己尊,酬人之时,酌彼尊,是各自其酒,故无筭爵宾弟子及兄弟。弟子举觯,於其长各酌于其尊也。云“此受酬者拜亦北面”者,以经“长兄弟拜受觯”,不言面位,故郑云受酌者拜亦北面。言“亦”者,亦宾北面也。
长兄弟西阶前北面,众宾长自左受旅,如初。旅,行也。受行酬也。初,宾酬长兄弟。长兄弟卒觯,酌于其尊,西面立。受旅者拜受。长兄弟北面答拜,揖,复位。众宾及众兄弟交错以辩,皆如初仪。交错,犹言东西。
为加爵者作止爵,如长兄弟之仪。於旅酬之閒,言作上爵,明礼杀,并作。
[疏]“为加”至“之仪”。○注“於旅”至“并作”。○释曰:前众宾之长为加爵如初爵止,今还使为加爵者,作止爵也,故云“如长兄弟之仪”。云“於旅酬之閒,言作止爵,明礼杀,并作”者,此决上文宾三献爵止,郑注云:“三献礼成,欲神惠之均于室中,是以奠而待之。”故有室中主人、主妇致爵讫,乃三献作止爵,此众宾长为加爵如初爵止,郑注云:“尸爵止者,欲神惠之均于在庭。”而堂下庭中行旅酬未讫为加爵者,作止爵,故郑注云礼杀并作也。
长兄弟酬宾,如宾酬兄弟之仪,以辩。卒受者实觯于篚。长兄弟酬宾,亦坐取其奠觯,此不言交错以辩,宾之酬不言卒受者实觯于篚,明其相报,礼终於此,其文省。
[疏]注“长兄”至“文省”。○释曰:云“长兄弟酬宾,亦坐取其奠觯”者,亦谓亦上宾坐取荐南奠觯。此长兄弟所举奠觯者,即上弟子举觯於其长是也。云“明其相报,礼终於此,其文省”者,以其宾举奠觯,於长兄弟行旅酬,尽皆遍,长兄弟举觯於宾,行旅酬亦皆遍,故云相报礼终。言明者,嫌其不终。所以嫌者,宾之酬不言卒受者,此不言交错以辩,嫌其不卒不辩。其实宾之酬亦卒受者,实觯于篚,此亦交错以辩,故郑云文省。
宾弟子及兄弟弟子洗,各酌于其尊,中庭北面西上,举觯於其长,奠觯拜,长皆答拜。举觯者祭,卒觯,拜,长皆答拜。举觯者洗,各酌于其尊,复初位,长皆拜。举觯者皆奠觯于荐右。奠觯,进奠之于荐右,非神惠也。今文曰奠于荐右。
[疏]“宾弟”至“荐右”。○注“奠觯”至“荐右”。○释曰:自此尽“爵无筭”,论二觯并行无筭爵之事。云“奠觯,进奠之於荐右,非神惠也”者,案上“尊两壶於阼阶东,加勺南柄,西方亦如之”,郑注云:“为酬宾及兄弟行神惠。”至此云非神惠者,彼三献止爵,欲得神惠均于室中,众宾长为加爵止爵者,欲神惠均于在庭,故止爵,行旅酬虽以尸而奠爵待之,亦得为神惠,至此别为无筭爵,在下自相劝,故得为非神惠,故“奠於荐右”,同於生人饮酒,举者奠於荐右也。
长皆执以兴,举觯者皆复位,答拜。长皆奠觯于其所,皆揖其弟子,弟子皆复其位。复其位者,东西面位。弟子举觯於其长,所以序长幼,教孝弟。凡堂下拜,亦皆北面。
[疏]“长皆”至“其位”。○注“复其”至“北面”。○释曰:云“复其位者,东西面位”者,上既言皆复位答拜,此复重云复位,则上文复位,复在庭初举北面位,此重言复位者,当复东西面位可知。云“凡堂下拜,亦皆北面”者,前主人酬宾,弟子举於其长行旅酬及无筭爵,兄弟弟子宾弟子举觯皆北面,则知凡堂下,虽不见面位者,皆北面拜可知。云凡宾以下,至於私人拜受送,皆北面,故云“凡”也。
爵皆无筭。筭,数也。宾取觯酬兄弟之党,长兄弟取觯酬宾之党,唯己所欲,亦交错以辩,无次第之数。因今接会,使之交恩定好,优劝之。
利洗散,献于尸,酢,及祝,如初仪。降,实散于篚。利,佐食也。言利,以今进酒也。更言献者,以利待尸礼将终,宜一进酒,嫌於加酒亦当三也。不致爵,礼又杀也。
[疏]“利洗”至“于篚”。○注“利佐”至“杀也”。○释曰:自此尽“西序下”,论佐食献尸祭祀毕之事。云“利,佐食也。言利,以今进酒也”者,利与佐食乃有二名者,以上文设俎启会尔敦之时,以黍稷为食,故名佐食。今进以酒,酒所以供养,故名利,利即养也,故郑云以今进酒也。若然,《少牢》名“佐食,上利执羊俎,下利执豕俎”者,大夫礼文,故即两见其名。云“更言献者,以利待尸礼将终,宜一进酒,嫌於加酒亦当三也”者,此决兄弟长及众宾长为加爵於尸,不言献,今进酒更言献不言加爵,故郑君解其义意,以利事尸礼将终,宜一进酒,不似长兄弟助宗子祭祀为加爵,众宾之长助主人祭祀,设为加爵,嫌此佐食同彼二者为加爵,故变言献,是以郑云嫌亦当三也。“亦”者,亦上主人献主妇献宾长为三献也。长兄弟为加爵,众宾长为加爵,通洗散献尸亦三,都并尸饮,六士祭事尸礼毕也。云“不致爵,礼又杀也”者,上文云:“长兄弟洗觚为加爵,如初仪,不及佐食,洗致如初,无从。”注云:“不及佐食,无从,杀也。”此又不致,故云又杀也。
主人出,立于户外,西南。事尸礼毕。
祝东面告利成。利犹养也。供养之礼成,不言礼毕,於尸閒之嫌。
[疏]“祝东面告利成”。○注“利犹”至“之嫌”。○释曰:《少牢》云:“主人出,立于阼阶上南面。祝出,立于西阶上东面。祝告曰:利成。”此户外告利成,彼阶上告利成,以尊者稍远於尸。若天子诸侯礼毕,於堂下告利成。故《诗·楚茨》云:“礼仪既备,锺鼓既戒,孝孙徂位,工祝致告。”郑注云:“锺鼓既戒,戒诸在庙中者,以祭礼毕,孝孙往位堂下西面位也。祝於是致孝孙之意,告尸以利成。”是尊者告利成,远於尸也。云“不言礼毕,於尸閒之嫌”者,閒,閒暇无事。若然,礼毕则於尸閒暇无事,有发遣尸之嫌,故直言“利成”而已也。
尸谡,祝前,主人降。谡,起也。前犹导也。《少牢馈食礼》曰:“祝入,尸谡,主人降,立于阼阶东,西面。祝先,尸从,遂出于庙门。”前尸之义,《士虞礼》备矣。
[疏]“尸谡”至“人降”。○注“谡起”至“备矣”。○释曰:引《少牢》者,证大夫礼主人立位与士不同,又证前尸出庙之事。云“前尸之仪,《士虞礼》备矣”者,彼有室中出尸降阶出庙前尸之事,故云备矣。
祝反,及主人入,复位。命佐食彻尸俎,俎出于庙门。俎所以载肵俎,《少牢馈食礼》曰:“有司受归之。”
[疏]注“俎所”至“归之”。○释曰:引《少牢》者,是《少牢》下篇《有司彻》下大夫不宾尸之礼,彼云:“佐食彻尸俎,佐食乃出尸俎于庙门外,有司受归之。”此士礼,不傧尸与下大夫同,故引以相证也。
彻庶羞,设于西序下。为将馂,去之。庶羞主为尸,非神馔也。《尚书传》曰:“宗室有事,族人皆侍终日。大宗已侍於宾奠,然后燕私。燕私者何也?已而与族人饮也。”此彻庶羞置西序下者,为将以燕饮与?然则自尸祝至於兄弟之庶羞,宗子以与族人燕饮于堂,内宾宗妇之庶羞,主妇以燕饮於房。
[疏]“彻庶”至“序下”。○注“为将”至“于房”。○释曰:知非神馔而云“为尸”者,以其尸三饭后始荐庶羞,故彻之乃馂也。凡“馂”者,尸馂鬼神之馀,祭者馂尸之馀,义取鬼神之惠遍庙中,庶羞非鬼神惠,故不用也。引《尚书传》已下者,是彼《康诰》传文。大宗已侍於宾,奠者或有作籑,或有作暮者,皆误,以奠为正也。引之者,证彻庶羞不入于房,而设於西序下,以拟燕故也。必知祭有燕者,案《楚茨》诗云“鼓锺送尸”,下云“备言燕私”,郑注云:“祭祀毕,归宾客之俎。同姓则留与之燕,所以尊宾客,亲骨肉也。”其上大夫当日傧尸安有燕,故《有司彻》上大夫云“主人退”,注:“云反於寝也。”是无燕私。若下大夫不傧尸,与此士礼同,亦当有燕也。云“与”者,以经直言“设于序下”,不言燕,疑之。引《书传》为证有燕,故言与以疑之也。云“然则自尸祝”以下,知义如此者,以兄弟受献於堂上,主妇内宾受献於房中,尸出之后,堂房无事,故知燕时男子在堂,妇人在房可也。
筵对席,佐食分簋、鉶。为将馂分之也。分簋者,分敦黍於会,为有对也。敦,有虞氏之器也。周制,士用之。变敦言簋,容同姓之士得从周制耳。《祭统》曰:“馂者,祭之末也,不可不知也。是故古之人有言曰:善终者如始。馂其是已。是故古之君子曰:尸亦馂鬼神之馀,惠术也,可以观政矣。”
[疏]“筵对”至“簋鉶”。○注“为将”至“政矣”。○释曰:自此尽“户外西面”,论嗣子共长兄弟对馂之事。云“敦,有虞氏之器”者,《礼记·明堂位》云:“有虞氏之两敦。”上文黍稷之敦是周制,士用之。云“言簋,容同姓之士得从周制耳”者,大夫异姓既用异代之器,故《少牢》、《特牲》皆用敦,则同姓之士当同周制用簋,故经言分簋。是以《文王世子》郑注亦云:“同姓之士緦衰,异姓之士疑衰。”亦同姓与异姓别也。引《祭统》者,证馂是鬼神之惠遍庙中,若国君之惠遍境内,是可以观政之事也。
宗人遣举奠及长兄弟盥,立于西阶下,东面北上。祝命尝食,籑者、举奠许诺,升,入,东面。长兄弟对之,皆坐。佐食授举,各一肤。命,告也。士使嗣子及兄弟籑,其惠不过族亲也。古文籑皆作馂。
[疏]注“命告”至“作馂”。○释曰:此决下篇《少牢》二佐食及二宾长馂,明惠大及异姓,不止族亲而已。
主人西面再拜,祝曰:“籑有以也。”两籑奠举于俎,许诺,皆答拜。以,读如“何其久也,必有以也”之以。祝告籑,释辞以戒之,言女籑于此,当有所以也。以先祖有德而享于此祭,其坐籑其馀,亦当以之也。《少牢馈食礼》不戒者,非亲昵也。旧说曰:主人拜下籑席南。
[疏]注“以读”至“席南”。○释曰:云“以,读如‘何其久也,必有以也’之以”者,此辞在《诗·邶风·旄丘》篇,必有以从之者,以此经云“有以也”者,以先祖有功德,子孙当嗣之,而庙食先祖有德亦合享此祭,故读从之也。是以彼注亦云:“我君何以久留於二佐,必以卫有功德故也。”云“其坐籑其馀,亦当以之也”者,亦谓亦似其先祖,已上皆为以,为似者,误也。云“《少牢馈食礼》不戒者,非亲昵也”者,谓二佐食与二宾长是非亲昵也。引旧说者,以经直言主人西面拜,不见其处,故引旧说以明下籑席南面。
若是者三。丁宁戒之。
皆取举、祭食、祭举乃食,祭鉶,食举。食乃祭鉶,礼杀。
[疏]注“食乃祭鉶礼杀”。○释曰:前正祭之时,尸祭鉶尝之,告旨讫,佐食尔黍於席上,尸始食。今馂食乃祭鉶,故决之,云“礼杀”故也。
卒食,主人降洗爵,宰赞一爵。主人升,酌,酳上籑,上籑拜受爵,主人答拜。酳下籑亦如之。《少牢馈食礼》曰:“赞者洗三爵,酌。主人受于户内,以授次籑。”旧说云:主人北面,授下籑爵。
[疏]注“少牢”至“籑爵”。○释曰:引《少牢》者,欲见此礼主人亦受于户内,以授次籑。引“旧说”,以此经云“酳下籑”,主人面位无文,当北面也。
主人拜,祝曰:“酳有与也。”如初仪。主人复拜,为戒也。与读如“诸侯以礼相与”之与。言女酳此,当有所与也。与者,与兄弟也。既知似先祖之德,亦当与女兄弟,谓教化之。
[疏]注“主人”至“化之”。○释曰:云“读如诸侯以礼相与之与”者,案《礼运》云“诸侯以礼相与”者,诸侯会同聘问一德,以尊天子。言此者,戒嗣子与长兄弟及众兄弟相教化,相与以尊先祖之德也。
两籑执爵拜,答主人也。祭酒,卒爵,拜。主人答拜。两籑皆降,实爵于篚。上籑洗爵,升酌,酢主人,主人拜受爵。下籑复兄弟位,不复升也。上籑即位坐,答拜。既授爵户内,乃就坐。
[疏]注“既授”至“就坐”。○释曰:以其主人位在户内,下馂席南西面,故知上馂“授爵於户内,乃就坐”。
主人坐祭,卒爵,拜。上籑答拜,受爵,降,实于篚。主人出,立于户外,西面。事馂者礼毕。
祝命彻阼俎、豆、笾,设于东序下。命,命佐食。阼俎,主人之俎。宗妇不彻豆笾,彻礼略,各有为而已。设于东序下,亦将燕也。
[疏]“祝命”至“序下”。○注“命命”至“燕也”。○释曰:自此尽“毕出”,论彻荐俎,改设馔於西北隅为阳厌之事。云“祝命彻阼俎”者,是佐食彻之。当彻阼俎之时,堂下宾兄弟俎毕,出故下文云“佐食彻阼俎,堂下俎毕出”是也者。然祝命彻阼俎时,堂下俎毕出,又退在下者,欲见先彻室内俎,乃彻堂下,是以祝命佐食彻阼俎及豆笾。又祝自执俎以出,又宗妇彻祝豆笾,入於房即佐食,改馔西北隅。是以作经并说室内行事,乃到本云上佐食彻阼俎时,堂下俎毕出也。云“命,命佐食”者,此命命使彻阼俎,下文云“佐食彻俎”,故知祝命者,命佐食也。云“宗妇不彻豆笾,彻礼略,各有为而已”者,以豆笾宗妇赞设之,佐食设俎,理应佐食还自彻俎,宗妇彻豆笾,以彻礼略,各自有为而已,故宗妇豆笾,今佐食并彻之,故云彻礼略也。“各有为而已”者,谓宗妇彻祝俎豆笾,佐食彻阼俎豆笾,是各自有为,何必依前所设之时也。
祝执其俎以出,东面于户西。俟告利成。《少牢》下篇曰:“祝告利成,乃执俎以出。”
[疏]注“俟告”至“以出”。○释曰:案《有司彻》下大夫不傧尸,改馔于西北隅讫,主人出立于阼阶上,西面,祝执其俎以出,立于西阶上,东面。司宫阖牖户,祝告利成,乃执俎以出于庙门外,有司受归之。彼不傧尸之礼,亦与此《特牲》礼同,故引为证也。
宗妇彻祝豆、笾入于房,彻主妇荐、俎。宗妇既并彻,彻其卑者。《士虞礼》曰:“祝荐席彻入于房。”
[疏]“宗妇”至“荐俎”。○注“宗妇”至“于房”。○释曰:宗妇不彻主人豆笾,而彻祝豆笾入房者,为主妇将用之为燕。祝两豆笾而主妇用之者,祝接神尸之类,主妇燕姑姊妹及宗女宜行神惠,故主人以荐羞并及祝庶羞,燕宗人於堂。主妇以祝笾豆用之,燕内宾於房,是其事也。云“宗妇既并彻,彻其卑者”,以宗妇不彻主人笾豆,而彻祝与主妇,是彻其卑者,故得并彻。引《士虞礼》者,以经自有入房之文,注更引《士虞礼》者,有嫌也。嫌者以主妇荐俎先在房,嫌经入房又为彻。
佐食彻尸荐、俎、敦,设于西北隅,几在南,厞用筵,纳一尊。佐食阖牖户,降。厞,隐也。不知神之所在,或诸远人乎?尸谡而改馔为幽闇,庶其飨之,所以为厌饫。《少牢馈食礼》曰:“南面而馈之设。”此所谓当室之白,阳厌也。则尸未入之前为阴厌矣。《曾子问》曰:“殇不备祭,何谓阴厌阳厌也?”
[疏]注“厞隐”至“厌也”。○释曰:云“不知神之所在,或诸远人乎”,《礼记·郊特牲》之文。彼论正祭与绎祭之事,此为阳厌,引之者,欲见孝子求神非一处,故先为阴厌,后为阳厌之事也。引《少牢》者,见彼大夫礼阳厌,南面,此士礼东面,虽面位不同,当室之白则同。案《曾子问》庶殇为阳厌之事,故彼云:“凡殇与无后者,祭於宗子之家,当室之白,尊於东房,是谓阳厌。”郑注云:“当室之白,谓西北隅得户之明者也。”凡言“厌”者,谓无尸直厌饫神,故郑云“则尸未入之前为阴厌矣”,谓祭于奥中,不得户明,故名阴厌。对尸谡之后,改馔於西北隅为阳厌,以向户明,故为阳厌也。引《曾子问》云“殇不备祭,何谓阴厌阳厌也”,彼上文孔子曰“有阴厌,有阳厌”,谓宗子有阴厌,无阳厌,凡殇有阳厌,无阴厌。曾子言谓殇死阴厌、阳厌并有,故问孔子。孔子引宗子一有阴厌,凡殇一有阳厌。引之证成人阴厌、阳厌并有之义也。
祝告利成,降,出。主人降,即位。宗人告事毕。
宾出,主人送于门外,再拜。拜送宾也。凡去者不答拜。
[疏]注“拜送”至“答拜”。○释曰:云“凡去者不答拜”者,云“凡”,总解诸文主人拜送,宾皆不答拜。郑注《乡饮酒》云“礼有终”是也。若宾更答拜,是更崇新敬礼,故不答也。
佐食彻阼俎,堂下俎毕出。记俎出节。兄弟及众宾自彻而出,唯实俎有司彻归之,尊宾者。
[疏]注“记俎”至“宾者”。○释曰:云唯宾俎有司彻归尸侑之俎,不傧尸归尸俎,皆不见归宾俎,郑所以知归宾俎者,正见宾出,主人送於门外再拜,明宾不自彻俎,主人使归之。若助君祭,必自彻其俎。郑注《曲礼》大夫以下或使人归之,是以《孔子世家》云:鲁郊不致燔俎于大夫,孔子不税冕而行。士大夫家尊宾,则使归之,自馀亦自彻而去也。
记。特牲馈食,其服皆朝服,玄冠,缁带,缁韠。於祭服此也。皆者,谓宾及兄弟,筮日、筮尸、视濯亦玄端,至祭而朝服。朝服者,诸侯之臣与其君日视朝之服,大夫以祭。今宾兄弟缘孝子欲得嘉宾尊客以事其祖祢,故服之。缁韠者,下大夫之臣。夙兴,主人服如初,则固玄端。
[疏]记“特牲”至“缁韠”。○注“於祭”至“玄端”。○释曰:此退玄冠在朝服下者,欲令近缁色。士冠在朝服上,从而正也。云“皆者,谓宾及兄弟,筮日、筮尸、视濯亦玄端”者,见上经云筮日主人冠玄端,子姓兄弟如主人之服,有司群执事如兄弟服,筮尸云“如求日之仪”,至於视濯又不见异服,故知皆玄端。至祭日夙兴,云“主人服如初”,初即玄端。明其馀不如初,是朝服可知,是以此注云皆者谓宾及兄弟也。云“朝服者,诸侯之臣与其君日视朝之服,大夫以祭”者,案《玉藻》云诸侯朝服,“以日视朝”,下《少牢》云“主人朝服”是也。“缁韠者,下大夫之臣”者,《士冠礼》云:“主人玄冠朝服,缁带素韠。”韠与裳同色,此朝服缁韠,大夫之臣朝服素韠,此缁韠,故云下大夫之臣。云“夙兴,主人服如初,则固玄端”,引上经者,直言“皆朝服”,恐主人亦在其中,故引证主人服玄端,与兄弟异也。
唯尸、祝、佐食玄端,玄裳、黄裳、杂裳可也,皆爵韠。与主人同服。《周礼》士之齐服,有玄端、素端。然则玄裳,上士也,黄裳中士,杂裳下士。
[疏]注“与主”至“下士”。○释曰:《周礼》士之齐服有玄端、素端,《司服》文。引之者,欲见士之齐服有一玄端,而裳则异,故郑云“然则玄裳”以下,见玄端一而裳有三也。彼注云“素端”者,亦谓札荒有所祷请服之,於此经无所当而连引之耳。若然,士冠亦有玄端三等裳,而引《司服》者,以此特牲祭祀时,彼据齐时四命已上齐祭异冠,大夫齐祭同冠,故就此祭祀引齐时冠服为证也。
设洗,南北以堂深,东西当东荣。荣,屋翼也。水在洗东。祖天地之左海。篚在洗西,南顺,实二爵、二觚、四觯、一角、一散。顺,从也。言南从,统於堂也。二爵者,为宾献爵止,主妇当致也。二觚,长兄弟酬众宾长为加爵,二人班同,宜接并也。四觯,一酌奠,其三,长兄弟酬宾,卒受者,与宾弟子兄弟弟子举觯於其长,礼杀,事相接。《礼器》曰:“贵者献以爵,贱者献以散,尊者举觯,卑者举角。”旧说云:爵一升,觚二升,觯三升,角四升,散五升。
[疏]注“顺从”至“五升”。○释曰:云“二爵者,为宾献爵止,主妇当致也”者,以一爵献尸,尸奠之未举,又一爵,主妇当致者,案经主妇致爵於主人,妇人不见就堂下洗,当於内洗,则主妇致爵於主人时,不取堂下爵,而云主妇当致者,谓主妇当受致之时,用此爵也。云“四觯,一酌奠,其三长兄弟酬宾,卒受者,与宾弟子兄弟弟子举觯於其长,礼杀,事相接”者,酌奠于鉶南,是嗣子虽饮,还复神之奠觯也。馀有三在,主人洗一觯酬宾,奠於荐北,宾举奠於荐南,此未举也。下篚有二觯在,又长兄弟洗觯为加爵,众宾长元缺起此为加爵,如初爵止,此亦未举也。下篚仍有一觯在,尸羞之后,宾始举奠觯,行旅酬辨,卒受者以虚觯奠於下篚,还有二觯,至为加爵者作止爵,长兄弟亦坐举其奠觯酬宾,如宾酬兄弟之仪,以辨,卒受者未实觯于篚时,宾弟子兄弟弟子洗觯,各酌举觯於其长,即用其篚二觯,卒受者未奠之,故三觯并用也,故注云卒受者与宾弟子兄弟弟子举觯於其长也。云“《礼器》曰,贵者献以爵”者,谓宾长献尸,主人致爵於主妇是也。“贱者献以散”,上利洗散是也。“尊者举觯”,谓若酌奠之及长兄弟酬宾之等是也。“卑者举角”,谓主人献用角。郑云不用爵者,下大夫也。则大夫尊,用爵;士卑,用角是也。引“旧说”者,爵觚已下,升数无正文,《韩诗》虽有升数,亦非正经,故引旧说为证也。
壶、棜禁,馔于东序,南顺,覆两壶焉,盖在南。明日卒奠,幂用绤,即位而彻之,加勺。覆壶者,盝沥水,且为其不宜尘。幂用绤,以其坚絜。禁言棜者,祭尚厌饫,得与大夫同器,不为神戒也。
[疏]注“覆壶”至“戒也”。○释曰:未奠不设幂,卒奠乃设之,故曰“卒奠,幂用绤”。云“禁言棜者,祭尚厌饫,得与大夫同器,不为神戒也”者,器本无名,人与作号,棜之与禁,因物立名,是以大夫尊,以厌饫为名,士卑,以禁戒为称,复以有足无足立名,故《礼记》注云:“无足有似於棜。”或因名云耳。但经已有棜字,注云世人因名者,误,当无世人字也。士曰禁由有足,以《士虞礼》云:“尊于室中,两甒醴酒,无禁。”禁由足生名。《礼记》云大夫用棜,士用禁。及《乡饮酒》、《乡射》皆非祭礼,是以虽大夫去足,犹存禁名,至祭则去足名为棜禁,不为神戒也。
笾、巾以绤也,纁里。枣烝,栗择。笾有巾者,果实之物多皮核,优尊者,可烝里之也。烝择互文。旧说云:纁里者皆玄被。
[疏]注“笾有”至“玄被”。○释曰:言多皮核者,栗多皮,枣多核。
鉶芼,用苦,若薇,皆有滑,夏葵、冬荁。苦,苦荼也。荁,堇属,乾之,冬滑於葵。《诗》云:“周原膴々,堇荼如饴。”今文苦为芐,芐乃地黄,非也。
[疏]注“苦苦”至“非也”。○释曰:云“乾之,冬滑於葵”者,以其冬乾用之,不用葵而用荁,明知冬则滑於葵也。引《诗》证之,《诗》言“堇荼”,即经“荁苦”之类也。云“今文苦为芐,芐乃地黄,非也”者,《尔雅·释草》云:“芐,地黄。”非者,以其与薇、葵等菜为不类,故知非也。
棘心匕,刻。刻,若今龙头。
牲爨在庙门外东南,鱼腊爨在其南,皆西面。饎爨在西壁。饎,炊也。西壁,堂之西墙下。旧说云:南北直屋梠,稷在南。
[疏]注“饎炊”至“在南”。○释曰:云“西壁,堂之西墙下”者,案上经云:“主妇视饎,爨于西堂下。”逼西壁为之,故以旧说辨之也。“旧说”者,案《尔雅·释宫》曰:“檐谓之樀。”孙氏云:谓室梠。周人谓之梠,齐人谓之檐,谓承檐行材。《士丧礼》铭“置于宇西阶上”,郑注云“宇,梠”是也。
肵俎,心、舌皆去本末,午割之,实于牲鼎,载,心立,舌缩俎。午割,从横割之,亦勿没。立,缩顺其牲,心舌知食味者,欲尸之飨此祭,是以进之。
[疏]注“午割”至“进之”。○释曰:云“载,心立,舌缩俎”者,《少牢》云:“舌皆切本末,亦午割勿没,其载于肵,横之。”此言缩俎者,彼言横,据俎上云为横,此言缩,据乡人为缩,是以《少牢》云“皆进下”是也。云“亦勿没”者,亦《少牢》文,谓四面皆乡中央割之,不绝中央少许,谓之勿没也。
宾与长兄弟之荐自东房,其馀在东堂。东堂,东夹之前,近南。
[疏]注“东堂”至“近南”。○释曰:“其馀”,谓众宾兄弟之荐也。
沃尸盥者一人。奉槃者东面,执匜者西面淳沃,执巾者在匜北。匜北,执匜之北,亦西面。每事各一人,淳沃,稍注之。今文淳作激。宗人东面取巾,振之三,南面授尸,卒,执巾者受。宗人代授巾,庭长尊。尸入,主人及宾皆避位,出亦如之。避位,逡遁。
嗣举奠,佐食设豆、盐。肝宜盐也。佐食,当事则户外南面,无事则中庭北面。当事,将有事而未至。凡祝呼,佐食许诺。呼犹命也。宗人,献与旅齿於众宾。尊庭长,齿从其齿幼之次。佐食,於旅齿於兄弟。
尊两壶于房中西墉下,南上。为妇人旅也,其尊之节亚西方。
[疏]注“为妇”至“西方”。○释曰:先尊东方者,亦惠由之也。西方虽是宾,以其男子,故在前设尊。此处为房内妇人设尊,故知亚次西方。又经云“尊两壶于阼阶东”,又云“西方亦如之”,明其相亚次。此房内妇人之尊,上文不见者,异之於妇人。
内宾立于其北,东面西上,宗妇北堂东面北上。二者所谓内兄弟。内宾,姑姊妹也。宗妇,族人之妇,其夫属于所祭为子孙。或南上,或北上,宗妇宜统於主妇,主妇南面。北堂,中房而北。
[疏]注“二者”至“而北”。○释曰:言“所谓”者,上经云“主人洗,献内兄弟于房中,如献众兄弟之仪”是也。云“其夫属于所祭为子孙”者,以其在父行,则谓之为母,今言宗妇,则其夫属於所祭死者之子孙之妻皆称妇也。云“或南上,或北上”,云内宾、姑姊妹、宾客之类南上,自取《曲礼》云:“东乡、西乡,以南方为上。”宗妇虽东乡,取统于主妇,故北上,主妇南面故也。云“北堂,中房而北”者,谓房中半已北为北堂也。
主妇及内宾、宗妇亦旅,西面。西面者,异於献也。男子献於堂上,旅於堂下。妇人献於南面,旅於西面。内宾象众宾,宗妇象兄弟,其节与其仪依男子也。主妇酬内宾之长,酌奠於荐左。内宾之长坐取奠於右。宗妇之娣妇,举觯於其姒妇,亦如之。内宾之长坐取奠觯,酬宗妇之姒,交错以辩。宗妇之姒亦取奠觯,酬内宾之长,交错以辩。内宾之少者,宗妇之娣妇,各举奠於其长,并行交错,无筭。其拜及饮者,皆西面,主妇之东南。
[疏]注“西面”至“东南”。○释曰:云“西面者,异於献也”者,以受献时南面也。云“男子献於堂上,旅於堂下”者,见上经。云“妇人献於南面,旅於西面”者,见於《有司彻》。云“其节与其仪依男子也”者,谓依上经旅酬及无筭爵,早晚行事之节,皆依男子也。云“主妇酬内宾之长,酌奠於荐左内,宾之长坐取奠于右”者,此约上经主人洗觯,酌于西方之尊,西阶前酬宾时,主人奠觯于荐北,宾坐取觯,奠觯于荐南是也。云“宗妇之娣妇,举觯於其姒妇,亦如之”者,此亦约上经兄弟弟子洗酌于东方之尊,阼阶前北面举觯于长兄弟,如主人酬宾仪是也。云“内宾之长坐取奠觯酬宗妇之姒,交错以辩”者,此亦上经正行旅酬节,宾坐取觯,阼阶前北面酬长兄弟。云交错以辩,皆如初仪是也。云“宗妇之姒亦取奠觯,酬内宾之长,交错以辩”者,此亦约旅酬节,云长兄弟酬宾,如宾酬兄弟之仪,以辩,卒受者实觯于篚是也。云“内宾之少者,宗妇之娣妇,各举觯於其长”者,此亦约上经正行无筭爵时,云宾弟子及兄弟弟子各酌于其尊,举觯於其长,下云“爵皆无筭”是也。云“其拜及饮者,皆西面,主妇之东南”者,此经云“亦旅,西面”,故知其拜受及拜受饮皆西面。又亦旅酬之法,饮皆西面,知在主妇之东南者,以其不背主妇,又得邪角相向也。
宗妇赞荐者,执以坐于户外,授主妇。
尸卒食,而祭饎爨、雍爨。雍,孰肉。以尸享祭,灶有功也。旧说云:宗妇祭饎爨,享者祭雍爨,用黍肉而已,无笾豆俎。《礼器》曰:“燔燎於爨。夫爨者,老妇之祭,盛於盆,尊於瓶。”
[疏]注“雍孰”至“於瓶”。○释曰:云“亨”者,则《周礼》亨人之官,其职主实镬水爨亨之事,以供外内饔,故使之祭饔爨也。云“用黍肉而已,无笾豆俎”者,亦约《礼器》云“盆瓶”知之。引《礼器》者,案彼云:孔子曰:“臧文仲焉知礼,燔柴於奥。”郑注云:“奥当为爨,字之误也,或作灶。礼尸,卒食而祭,饎爨,雍爨也,时人以为祭火神,乃燔柴。”又云“夫爨者,老妇之祭也,盛於盆,尊於瓶”,注云:“老妇,先炊者也。盆、瓶,炊器也。明此祭先炊,非祭火神,燔柴似失之。”引之者,证祭元缺止此爨之事也。
宾从尸,俎出庙门,乃反位。宾从尸,送尸也。士之助祭,终其事也。俎,尸俎也,宾既送尸,复入反位者,宜与主人为礼,乃去之。
[疏]注“宾从”至“去之”。○释曰:“云士之助祭,终其事也”者,谓送尸为终其事。既送尸,为终其事,则更无傧尸之礼。若上大夫有傧尸者,尸出,宾不送,以其事终於傧尸故也。
尸俎:右肩、臂、臑、肫、胳,正脊二骨,横脊,长胁二骨,短胁。尸俎,神俎也。士之正祭礼九体,贬於大夫,有并骨二,亦得十一之名,合《少牢》之体数,此所谓放而不致者。凡俎实之数奇,脊无中,胁无前,贬於尊者,不贬正脊,不夺正也。正脊二骨,长胁二骨者,将举於尸,尸食未饱,不欲空神俎。
[疏]注“尸俎”至“神俎”。○释曰:云“亦得十一之名,合《少牢》之体数”者,谓《少牢》正体之数十一,若牢并骨并数则十七。郑云“此所谓放而不致”者,致,至也,所谓《礼器》彼郑注云:“谓若诸侯自山龙以下,皆有放象。”诸侯山龙以下,至日月星辰,卿大夫又不山龙,此士并骨二数,乃得十一,除此唯九而已,亦是放而不至也。云“凡俎实之数奇”者,有九,有七,有五,是奇数。以其鼎俎奇,故实数亦奇而相称也。云“脊无中,胁无前,贬於尊者,不贬正脊,不夺正也”者,以《少牢》大夫礼三脊胁具有,此但有二体,贬於大夫。大夫即尊者也等,贬牲体不贬正脊者,不夺其正。长胁亦不贬者,义与正脊同。云“正脊二骨,长胁二骨者,将举於尸,尸食未饱,不欲空神俎”者,此脊与胁二骨,本为馔厌饫所设也。又次尸既举脊胁,而犹有脊胁在,既不空神俎,义得两施。
肤三,为籑用二,厌饫一也。
离肺一,离犹扌奎也。小而长,午割之,亦不提心,谓之举肺。
[疏]“离肺一”。○注“离犹”至“举肺”。○释曰:云“亦不提心”者,言“亦”,谓亦《少仪》云“牛羊之肺,离而不提心”,郑注云“提犹绝也,扌奎离之不绝中央少许者”是也。
刌肺三,为尸主人主妇祭。今文刌为切。
鱼十有五,鱼,水物,以头枚数,阴中之物,取数於月十有五日而盈。《少牢馈食礼》亦云:“十有五而俎。”尊卑同。此所谓经而等也。
[疏]注“鱼水”至“等也”。○释曰:云“鱼,水物,以头枚数”者,对三牲与腊以体数也。云“取数於月十有五日而盈”者,案《礼运》云月“三五而盈,三五而阙”,文出於彼也。云“此所谓经而等”者,亦所谓《礼器》彼郑注云“谓若天子以下至士庶人为父母三年”是也。引之者,谓鱼数亦尊卑同也。
腊如牲骨。不但言体,以有一骨二骨者。
[疏]注“不但”至“骨者”。○释曰:云“不但言体,以有一骨二骨者”,若但言体,体有九,有十一,则不兼二骨者。若言牲骨,则一骨二骨兼在其中,故直“言如牲骨”也。
祝俎:脾脡,脊二骨,胁二骨,凡接於神及尸者,俎不过牲三体,以《特牲》约,加其可并者二,亦得奇名。《少牢馈食礼》羊豕各三体。
[疏]“祝俎”至“二骨”。○注“凡接”至“三体”。○释曰:云“祝俎”,直云“胁二骨”,谓代胁也。知者,以尸俎无脡脊,祝则有之,尸俎无代胁,祝俎有代胁可知。云“凡接於神及尸者,俎不过牲三体,以《特牲》约,加其可并者二,亦得奇名”者,言“凡”者,凡祝、佐食、宾长、长兄弟、宗人之等是也。接神者,谓祝与佐食,佐食尸未入为神,设俎却会,祝酌奠於鉶南,故曰接神也。接尸者,宾为三献,长兄弟为加爵,尸盥,宗人授巾,皆是与尸相接也。知皆三体者,下“佐食俎觳折脊胁”也,“宾骼,长兄弟及宗人折,其馀如佐食俎”,故知皆三体也。众宾之长亦有加爵,接於尸亦应三体,下文但言兄弟及宗人,而众宾长亦在焉可知。故下文直云“众宾及众兄弟皆殽脀”,注云“不备三者,贱”也。则众宾长为加爵,不在贱限,以《特牲》约加,其可并者二骨者,是尊祝也,佐食也,已下卑无加,故下注云“三体,卑者从正”是也。云《少牢馈食礼》羊豕各三体者,以《少牢》二牲,故祝俎无加者,直三体。引之,以证此《特牲》约三体之外加其并骨也。若然,俎实奇数,二牲各三体,共六体,不奇者,通腊髀为七,则亦奇数也。以其腊既两髀属于尻,不殊,故为一体也。
肤一,离肺一。阼俎:臂,正脊二骨,横脊,长胁二骨,短胁,主人尊,欲其体得祝之加数。五体,又加其可并者二,亦得奇名。臂,左体臂。
[疏]“肤一”至“短胁”。○注“主人”至“体臂”。○释曰:云“臂,左体臂”者,以其尸用右,不云折,明全升主人。又云臂,明左臂可知。胁骨多,不嫌得与尸同用右体,犹脊然也。
肤一,离肺一。主妇俎:觳折,觳,后足。折,分后右足以为佐食俎,不分左臑折,辟大夫妻。古文觳皆作穀。
[疏]注“觳后”至“作穀”。○释曰:云“觳,后足”者,案《既夕》记云:“明衣裳,长及觳。”郑注云:“觳,足跗也。”是觳后足也。云“分后右足,以为佐食俎”者,经不云后右足,郑知者,以《少牢》主妇用左臑,此士妻辟之,不用左臑,用后右足,不用后左足,左足大卑,故知用后右足。故知用后右足,故郑云“辟大夫妻”也。
其馀如阼俎。馀,谓脊、胁、肤、肺。
佐食俎:觳折,脊,胁,三体,卑者从正。
[疏]“佐食”至“脊胁”。○注“三体卑者从正”。○释曰:直云“脊胁”,不定体名,欲见得便用之。《少牢》佐食,“俎设于两阶之閒,其俎折一肤”,郑注云:“折者,择取牢正体,馀骨折分用之,有脀而无荐,亦远下尸。”是无定体也。
肤一,离肺一。宾,骼。长兄弟及宗人,折。其馀如佐食俎。骼,左骼也。宾俎全体,尊宾。不用尊体,为其已甚,卑而全之,其宜可也。长兄弟及宗人折,不言所分,略之。
[疏]注“骼左”至“略之”。○释曰:知骼是左骼者,以其尸用右骼,故知宾所用骼是左骼可知也。云“长兄弟及宗人折,不言所分,略之”者,此决上文主妇俎觳折,佐食俎亦名觳折,此不言所分,故知略之也。
众宾及众兄弟、内宾、宗妇,若有公有司、私臣,皆殽脀,又略。此所折骨,直破折馀体可殽者升之俎,一而已。不备三者,贱。祭礼,接神者贵。凡骨有肉曰殽。《祭统》曰:“凡为俎者,以骨为主。”贵者取贵骨,贱者取贱骨。贵者不重,贱者不虚,示均也。俎者,所以明惠之必均也。善为政者如此,故曰见政事之均焉。公有司亦士之属,命於君者也。私臣,自己所辟除者。
[疏]注“又略”至“除者”。○释曰:云“又略”者,上文长兄弟及宗人直言“折”,不言所折骨体,已是略。此又不言折而言“殽脀”,是又略也。言此所折骨,值有馀体,即破之可也。云“祭礼,接神者贵”者,谓长兄弟及宗人已上俎皆三,皆有哜肺,以接神及尸贵,故三体,不止接神,尸,神象。所接尸者,亦贵可知。自众宾已下,折体而已,不接尸,神贱无献故也。宗人虽不献,执巾以授尸,亦名接尸也。引《祭统》者,见贵贱皆有骨,示均之义。云“己所辟除”者,则府史之等不命於君者也。
肤一,离肺一。
公有司门西,北面东上,献次众宾。私臣门东,北面西上,献次兄弟。升受,降饮。献在后者,贱也。祭祀有上事者,贵之,亦皆与旅。
[疏]注“献在”至“与旅”。○释曰:公有司献在众宾后,私臣献在兄弟后,故云“献在后者贱也”。云“祭祀有上事者贵之”者,谓众宾兄弟次宾之卑,得献众宾,择取公有司可执事者,谓前举鼎匕载羞从献众宾,择取公有司酬爵之属。如此者,门外在有司群执事中,入门列在东面,为众宾,馀者在门西位也。兄弟虽无上事,亦皆在西面位,族亲故也。私臣献在兄弟后者,职贱,公有司在众宾后,不执事贱於执事者,故曰有上事者贵之。宗人献与旅齿於众宾,则公有司为之佐食,於旅齿於兄弟,则私臣之中择为宾使为佐食也。是以前文“佐食北面,立于中庭”,注云“佐食,宾佐尸食者”是也。案前宾得献,“荐脯醢,设折俎”,注云:“公有司设之。”及献兄弟荐脀,注云:“私人为之。”与二者皆使执事,云非执事者,以受献者不得自设俎,暂使二者设之,非本执事之人。然则公有司私臣荐俎,皆使徒隶为之与?云“皆与旅”者,上宗人献旅,云齿於众宾,佐食旅,齿於兄弟。是但言献次,不言旅,以宗人佐食,约之与旅者,亦此二人也。若天子诸侯祭祀,其位无文,此公有司在门西,北面东上,私臣在门东,北面西上。天子诸侯祭祀,可依此位矣。同姓无爵者,在阼阶前西面北上,卿西阶前东面北上。大夫在门东北面,士门西北面,旅食在其后。《少牢》下篇云众宾位在门东,北面。既献,在西阶西南,众宾继上宾而南。天子诸侯之宾,其位或依此与?案《祭统》云:“凡赐爵,眧为一,穆为一。昭与昭齿,穆与穆齿。凡群有司皆以齿。此之谓长幼有序。”此不见昭穆位者,主人众兄弟非昭穆乎?故彼注昭穆,犹《特牲》、《少牢馈食之礼》主人之众兄弟也。群有司犹众宾,下及执事者,君赐之爵,谓若酬之是也。若其有爵者,则以爵序之,何故然也?案《文王世子》其在外朝则以官,其在宗庙之中,则如外朝之位。宗人授事,以爵以官,是不以姓。其献之亦以官,故《祭统》云“尸饮五,君洗玉爵献卿;尸饮七,以瑶爵献大夫;尸饮九,以散爵献士及群有司。皆以齿,明尊卑之等”是也。其酬,盖因此位而昭穆得献,盖依《少牢》下篇:“主人洗升,酌献兄弟阼阶上。”注云:“兄弟长幼立饮贱,不别大夫之宾,尊於兄弟。”又曰:“辨受爵,其位在洗东,西面北上。升受爵,其荐脀设于其位。”注云:“先著其位於上,乃后云荐脀设于其位,明位初在是也。”此中皆无爵者,以此二者差之,知无爵者从昭穆,有爵者则以官矣。乡释执事者,贵即众宾无事者公有司、私臣,注《祭统》云“群有司犹众宾下及执事者”,似众宾不执事,言“下及”,殊卑者,指谓公有司、私臣,是亦得名为执事。言众宾据尊言,谓之不执事者,或众宾中容有不执事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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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四十七 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卷四十七 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疏]少牢馈食礼第十六。○郑《目录》云:“诸侯之卿大夫祭其祖祢於庙之礼。羊豕曰少牢。少牢於五礼属吉礼。《大戴》第八,《小戴》第十一,《别录》第十六。”○释曰:郑知“诸侯之卿大夫”者,《曲礼下》云:“大夫以索牛。”用大牢是天子卿大夫,明此用少牢,为诸侯之卿大夫可知。宾尸是卿,不宾尸为下大夫,为异也。
少牢馈食之礼。礼将祭祀,必先择牲,系于牢而刍之。羊豕曰少牢,诸侯之卿大夫祭宗庙之牲。
[疏]“少牢馈食之礼”。○注“礼将”至“之牲”。○释曰:自此尽“如初仪”,论卿大夫祭前十日,先筮日之事。云“礼将祭祀,必先择牲,系于牢而刍之”者,案《周礼·地官·充人职》云:“掌系祭祀之牲牷,祀五帝,则系于牢,刍之三月,享先王亦如之。”注云:“牢,闲也。必有闲者,防禽兽触齧。养牛羊曰刍,三月一时节气成。”案《楚语》诸侯卿大夫等虽不得三月,亦皆有养牲之法。故郑据焉。言刍之唯据羊,若豕则曰豢,故《地官·槁人职》云:“掌豢祭祀之犬。”《乐记》亦云“豢豕作酒,非以为祸”,不言豕曰豢,文略也。云“羊豕曰少牢”者,对三牲具为大牢,若然,豕亦有牢称。故《诗·公刘》云“执豕於牢”。下经云“上利升牢心舌”,注云:“牢,羊豕也。”是豕亦称牢也。但非一牲即得牢称,一牲即不得牢名,故郊特牲与士特牲皆不言牢也。
日用丁、己。内事用柔日,必丁己者,取其令名,自丁宁,自变改,皆为谨敬。必先诹此日,明日乃筮。
[疏]“日用丁己”。○注“内事”至“乃筮”。○释曰:云“内事用柔日”,《曲礼》文。彼云:“外事以刚日,内事以柔日。”内事谓冠昏祭祀,出郊为外事,谓征伐、巡守之等。若然,甲丙戊庚壬为刚日,乙丁己辛癸为柔日。今直言丁己者,郑云“取其令名,自丁宁,自变改”,皆为谨敬之义故也。云“必先诹此日,明日乃筮”者,以其举事尚朝旦,不可今日谋日即筮,是以此文云“日用丁己”,乃云“筮旬有一日”,是别於后日乃筮也。
筮旬有一日。旬,十日也。以先月下旬之己,筮来月上旬之己。
[疏]“筮旬有一日”。○注“旬十”至“之己”。○释曰:知旬十日者,此云旬有一日,以先月下旬之己,筮来月上旬之己者,除后己之前,通前己为十日,十日为齐,后己日则祭。若然,筮日即齐乃可,故下文筮日即云“乃戒宫”,不云“厥明”也。郑直云“下旬己”、“上旬己”,据用己一日而言。若用丁,言先月下旬丁,筮来月上旬丁。若丁己之外,辛乙之等皆然。郑必言来月上旬,不用中旬、下旬者,吉事先近日故也。
筮於庙门之外。主人朝服,西面于门东。史朝服,左执筮,右抽上韇,兼与筮执之,东面受命于主人。史,家臣,主筮事者。
[疏]“筮於”至“主人”。○注“史家”至“事者”。○释曰:云“主人朝服,西面于门东”者,此为将筮,故西面。案下文“为期于庙门外,主人门东,南面”,注云“主人不西面者,大夫尊,於诸臣有君道也”者,彼不为卜筮之事,故主人南面也。又主人朝服者,为祭而筮,还服祭服。是以上篇《持牲》筮亦服祭服,玄端。以此而言,天子诸侯为祭,卜筮亦服祭服。案《司服》云:“享先王则衮冕。”《祭义》云:“易抱龟南面,天子衮冕北面。虽有明知之心,必进断其志焉。”是为祭而卜,还服祭服,则诸侯为祭卜筮,服祭服可知。若为他事卜筮,则异於此。《孝经》注云:“卜筮,冠皮弁,衣素积,百王同之,不改易。”《士冠》“主人朝服”注云“尊蓍龟之道”是也。云“史,家臣,主筮事”者,案《杂记》大夫士筮,亦云“史练冠长衣”,是史主筮事也。
主人曰:“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丁,未必亥也,直举一日以言之耳。《禘于大庙礼》曰:日用丁亥,不得丁亥,则己亥、辛亥亦用之,无则苟有亥焉可也。荐,进也,进岁时之祭事也。皇,君也。伯某,且字也。大夫或因字为谥。《春秋传》曰“鲁无骇卒,请谥与族,公命之以字为展氏”是也。某仲、叔、季,亦曰仲某、叔某、季某。某妃,某妻也。合食曰配。某氏,若言姜氏、子氏也。尚,庶几。飨,歆也。
[疏]“主人”至“尚飨”。○注“丁未”至“歆也”。○释曰:云“丁,未必亥也,直举一日以言之耳”者,以日有十,辰有十二,以五刚日配六阳辰,以五柔日配六阴辰,若云甲子、乙丑之等。以日配辰,丁日不定,故云丁未必亥。经云“丁亥”者,不能具载,直举一日以丁当亥而言,馀或以己当亥,或以丁当丑,此等皆得用之也。云“《禘于大庙礼》曰日用丁亥”者,《大戴礼》文。引之证祭用丁亥之义也。云“不得丁亥则己亥辛亥亦用之”者,郑云此吉事先近日,唯用上旬。若上旬之内,或不得丁、己以配亥,或上旬之内,无亥以配日,则馀阴辰亦用之。故《春秋》宣八年经书:“辛巳,有事於大庙。”文二年经书:“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昭十五年经书:“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官。”桓十四年:“乙亥,尝。”此等皆不独用丁己之日与亥辰也。云“无则苟有亥焉可也”者,此即乙亥是也。必须亥者,案《月令》云:“乃择元辰,天子乃耕。”注云:“元辰,盖郊后之吉亥也。”阴阳式法,亥为天仓,祭祀所以求福,宜稼于田,故先取亥。上旬无亥,乃用馀辰也。云“伯某,且字也”者,以某在伯下,若其在子上者,某是伯、仲、叔、季,以某且字,不得在子上故也。云“大夫或因字为谥”者,谓因二十冠而字为谥,知者,以某且字者,观德明功。若五十字,人人皆有,非功德之事,故知取二十字为谥也。《春秋》者,案隐八年《左氏传》云:“无骇卒,羽父请谥与族,公问族於众仲。众仲对曰: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公命以字为展氏。彼无骇之祖,公子展以展为谥。在《春秋》前,其孙无骇取以为族,故公命为展氏。若然,无骇赐族不赐谥,引之者,大夫有因字为谥,证伯某,某或且字有谥者,即某为谥也。此经云伯某,是正祭之称也。若时有告请及非常祭祀,则去伯,直云且字,言某甫,则聘礼赐饔唯羹饪,筮一尸,若昭若穆,仆为祝,祝曰“孝孙某,荐嘉礼于皇祖某甫”是也。若卿大夫无谥,正祭与非常祭一,皆言五十字在子上,与士正祭礼同,则云某子,故《聘礼》记云“皇考某子”是也。《特牲》士礼无谥,正祭称皇考某子。若士告请之祭,则称且字。故《士虞》记云“適尔皇祖某甫”是也。
史曰:“诺。”西面于门西,抽下韇,左执筮,右兼执韇以击筮。将问吉凶焉,故击之以动其神。《易》曰:“蓍之德圜而神。”
[疏]“史曰”至“击筮”。○注“将问”至“而神”。○释曰:云“史曰诺,西面于门西”者,谓既云诺,乃之於门西阈外,西面述命,乃筮也。云“左执筮”,及下云“击筮”,筮者皆是蓍,以其用蓍为筮,因名蓍为筮。云“兼执韇”者,上文已用右手抽上韇,此经又用右手抽下韇,是二韇兼执之也。云“《易》曰蓍之德圆而神”者,郑彼注云:“蓍形圆,而可以立变化之数,故谓之神也。”引之者,证蓍有神,故击而动之也。
遂述命曰:“假尔大筮有常。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述,循也。重以主人辞告筮也。假,借也。言因蓍之灵以问之。常,吉凶之占繇。
[疏]“遂述”至“尚飨”。○注“述循”至“占繇”。○释曰:云“遂述命”者,史既受主人命,乃右还,向阈外西面,遂述上主人之辞,谓之述命。述命讫,乃连言曰假尔大筮有常,此是即席西面,命筮与述命同为一辞者。对《士丧礼》卜葬日云不述命,若述命,即与即席西面命龟异。异者,郑注云:“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也。”对此大夫少牢述命,命筮同,筮轻,威仪少为文也。云“常,吉凶之占繇”者,谓应凶告吉,应吉告凶,则不常。此吉凶之占,依龟之繇辞,繇辞则占龟之长,若《易》之爻辞以占筮也。
乃释韇,立筮。卿大夫之蓍长五尺,立筮由便。
[疏]“乃释韇立筮”。○注“卿大”至“由便”。○释曰:云“卿大夫之蓍长五尺”者,《大戴礼》、《三正记》皆有此文。立筮由便,以其蓍长,立筮为便。对士之蓍三尺,坐筮为便。若然,诸侯蓍七尺,天子蓍九尺,立筮可知。
卦者在左坐,卦以木。卒筮,乃书卦于木,示主人,乃退占。卦者,史之属也。卦以木者,每一爻,画地以识之。六爻备,书於版。史受以示主人,退占,东面旅占之。
[疏]“卦者”至“退占”。○注“卦者”至“占之”。○释曰:云“卦者,史之属也”者,以其筮是史,故知卦者是史之属也。云“书於版”者,释经书“卦于木”,木即版也。云“史受以示主人”者,以经书卦是画卦者,恐是卦者以示於主人,以卦者卑,宜还使筮史受以示主人也。
吉,则史韇筮,史兼执筮与卦以告于主人:“占曰从。”从者,求吉得吉之言。
[疏]注“从者”至“之言”。○释曰:以主人之祭本以求吉,今以疑而问筮,筮而得吉,是从主人本心,故曰“从”者是“求吉得吉之言”也。
乃官戒,宗人命涤,宰命为酒,乃退。官戒,戒诸官也。当共祭祀事者,使之具其物,且齐也。涤,溉濯祭器,埽除宗庙。
[疏]“乃官”至“乃退”。○注“官戒”至“宗庙”。○释曰:云“官戒,戒诸官也,当共祭祀事者,使之具其物,且齐也。涤,溉濯祭器,扫除宗庙”者,此其筮祭日得吉,当以崇祭事,故知官戒。戒诸官有此数事,此等皆事见於下文,故郑总而言也。
若不吉,则及远日,又筮日如初。及,至也。远日,后丁若后己。
[疏]“若不”至“如初”。○注“及至”至“后己”。○释曰:云“远日,后丁若后己”者,案上《曲礼》云:“丧事先远日,吉事先近日。”近日,即上旬丁巳是也。若上旬丁巳不吉,则至上旬又筮中旬丁巳;不吉,至中旬又筮下旬丁巳;不吉则止,不祭。以其卜筮不过三也,是以郑云后丁若后己也。
宿。宿读为肃。肃,进也。大夫尊,仪益多,筮日既戒诸官以齐戒矣。至前祭一日,又戒以进之,使知祭日当来。古文宿皆作羞。
[疏]“宿”。○注“宿读”至“作羞”。○释曰:自此尽“改筮尸”,论筮尸宿尸及宿诸官之事。云“大夫尊,仪益多”者,其大夫宿戒两有,士有宿而无戒,是仪略,故云大夫仪多也。此直是仪多,而云益多者,据士尸一宿,下文大夫尸再宿,是仪益多。益多,犹云弥多也。此云“前祭一日,又戒以进之,使知祭日当来”,并下文“明日朝服筮尸”,并是前祭一日,唯下文“前宿一日宿戒尸”者,是前祭二日。以言前宿一日,明祭前二日可知也。
前宿一日,宿戒尸。皆肃诸官之日,又先肃尸者,重所用为尸者,又为将筮。
[疏]注“皆肃”至“将筮”。○释曰:云“皆肃诸官之日”者,解经“宿”是肃诸官之日。云“又先肃尸者”,总解经“前宿一日,宿戒尸”,谓是肃诸官之日,前又先肃尸校一日,当祭前二日也。云“重所用为尸”者,肃诸官唯一肃,尸有再肃,是重所用为尸者故也。云“又为将筮”者,亦是肃之使知祭日当来故也。若然,宿与戒前后名不同,今合言之者,以前有十日之戒,后有一日之宿。若单言戒,嫌同十日。若单言宿,嫌同一日。故宿戒并言,明其别也或可。此是初戒尸,云宿戒尸者,故加宿字於戒上也。
明日,朝筮尸,如筮日之礼。命曰:“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以某之某为尸。尚飨!”筮、卦、占如初。某之某者,字尸父而名尸也。字尸父,尊鬼神也。不前期三日筮尸者,大夫下人君,祭之朝乃视濯,与士异。
[疏]“明日”至“如初”。○注“某之”至“士异”。○释曰:云“某之某者,字尸父而名尸也”者,案《曲礼》云“父在不为尸”,注云:“为其失子道,然则尸卜筮无父者。”若然,凡为人尸者,父皆死矣。死者当讳其名,今对尸,故知不称尸父之名。故上“某”是尸之父字,下“某”为尸名,是生者可称名,是以云字尸父而名尸也。云“字尸父,尊鬼神也”者,以不称名,是尊鬼神也。云“不前期三日筮尸者,大夫下人君”者,决上篇《特牲》士礼云“前期三日筮尸”,此祭前一日筮尸,吉遂宿尸,不同之事。但天子诸侯前期十日十得吉日,则戒诸官散齐,至前祭三日,卜尸得吉,又戒宿诸官使之致齐。士卑,不嫌,故得与人君同三日筮尸,但下人君,不得散齐七日耳。大夫尊,不敢与人君同,直散齐九日,前祭一日筮尸,并宿诸官致齐也。云“祭之朝乃视濯,与士异”者,亦是士卑,得与人君同,祭前一日视濯。大夫尊,不敢与人君同,故与士异也。云与士异,亦是下人君,下人君亦是与士异,互换省文为义也。
吉,则乃遂宿尸,祝摈。筮吉又遂肃尸,重尸也。既肃尸,乃肃诸官及执事者。祝为摈者,尸,神象。
[疏]“吉则”至“祝摈”。○注“筮吉”至“神象”。○释曰:云“筮吉又遂肃尸,重尸也”者,以其诸官一肃,其尸元缺一字已宿讫,今筮吉又肃,再肃者,是重尸者也。云“既肃尸,乃肃诸官及执事者”,此重解上文宿,是此宿尸后事置於上文者,彼为前宿一日宿戒尸之事,故云也,其实当在此重肃尸之后也。云“祝为摈者,尸,神象”者,决前筮尸时皆主人出命,至此使祝摈以尸,是神象,故使祝摈也。案《特牲》使宗人摈,主人辞,又有祝共传命者,士卑,不嫌,两有,与人君同。此大夫尊,下人君,故阙之,唯有祝摈而已。又此尸不言出门面位,案《特牲》主人宿尸时,“尸如主人服,出门左,西面”,郑注云:“不敢南面当尊。”则大夫之尸尊,尸出门径南面,故主人与尸皆不在门东,门西也。
主人再拜稽首。祝告曰:“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敢宿!”告尸以主人为此事来肃。
尸拜,许诺,主人又再拜稽首。主人退,尸送,揖,不拜。尸不拜者,尸尊。
[疏]注“尸不拜者尸尊”。○释曰:凡宾主之礼,宾去,主人皆拜送。今云“尸送揖不拜”者,以大夫尸尊故也。
若不吉,则遂改筮尸。即改筮之,不及远日。
[疏]注“即改”至“远日”。○释曰:此决上文筮日不吉筮远日者,以日为祭祀之本,须取丁己之类,故须取远日后旬丁,此筮尸不吉,不须退至后旬,故筮不待远日也。
既宿尸,反,为期于庙门之外。为期,肃诸官而皆至,定祭早晏之期,为期亦夕时也。言既肃尸反为期,明大夫尊,肃尸而已。其为宾及执事者,使人肃之。
[疏]“既肃”至“之外”。○注“为期”至“肃之”。○释曰:自此尽“曰诺乃退”,论宗人请祭期之事。云“为期肃诸官而皆至”者,此即上文宿同时之事。以其后宿尸,及宿诸官与为期,皆於祭前之日也。知“为期亦夕时也”者,案《特牲》云:“厥明夕,陈鼎于门外。”又下文同日夕时,而云“请期曰羹饪”,是夕时,则此大夫礼为期,亦夕时可知也。知大夫尊,直肃尸,馀使人肃之者,以经云“宿尸,反”,即云“为期”,明大夫不自肃宾,以下可知,故云“使人肃之”也。
主人门东南面。宗人朝服北面,曰:“请祭期。”主人曰:“比於子。”比次早晏,在於子也。主人不西面者,大夫尊,於诸官有君道也。为期,亦唯尸不来也。
[疏]注“比次”至“来也”。○释曰:言“比次早晏”者,一日一夜,辰有十二,冬日夏夜,长短不同,是以推量比次日辰之早晏也。云“主人不西面者,大夫尊,於诸官有君道也”者,决《特牲》主人门外西面,士卑於属吏,无君道故也。云“为期亦唯尸不来也”者,言亦《特牲》为期时,宾及众宾即位于门西时无尸,此大夫礼,馀宾之等并来,亦唯尸不来,是以主人南面亦为无尸也。
宗人曰:“旦明行事。”主人曰:“诺。”乃退。旦明,旦日质明。
明日,主人朝服即位于庙门之外,东方南面。宰、宗人西面北上。牲北首东上。司马刲羊,司士击豕。宗人告备,乃退。刲、击,皆谓杀之。此实既省,告备乃杀之,文互者,省也。《尚书传》曰:羊属火,豕属水。
[疏]“明日”至“乃退”。○注“刲击”至“属水”。○释曰:自此尽“东荣”,论视杀视濯之事。案《特牲》视牲与视杀别日,今《少牢》不言视牲,直言刲、击告备,乃退者,省。此大夫礼,视牲告充,即刲、击杀之,下人君,士卑不嫌,故异日矣。必知人君视杀别日者,《大宰职》云:“及执事,视涤濯,及纳亨,赞王牲事。”注云:“纳亨,纳牲,将告杀。谓乡祭之晨,既杀以授亨人。”又云:“及祀之日,赞玉币爵之事。”注云:“日旦明也。”是其视牲与杀别日。案《祭义》云:“君牵牲,穆答君,卿大夫序从。既入门,丽于碑,卿大夫袒,而毛牛尚耳。”诸侯礼杀于门内,此大夫与《特牲》士皆杀于门外者,辟人君。云“刲击皆谓杀之”者,豕言击,动之使鸣,是视牲也;羊言刲,谓杀之,是视杀也。大夫视牲、视杀同日,故互见皆有,故郑云刲击皆谓杀之。又云“此实既省,告备乃杀之,文互者,省也”者,亦是视牲讫即视杀,如乡所解,下言告备,欲见兼有也。云“《尚书传》曰羊属火,豕属水”者,此《尚书大传》文。引之者,解司马刲羊,以其司马火官,还使刲羊,羊属火故也。案《周礼》郑注司空奉豕,司士乃司马之属官,今不使司空者,诸侯犹兼官,大夫又职职相兼,况士无官,仆隶为司马、司士,兼其职可知,故司士击豕也。
雍人摡鼎、匕、俎于雍爨,雍爨在门东南,北上。雍人,掌割亨之事者。爨,灶也。在门东南,统於主人,北上。羊豕鱼腊皆有灶,灶西有镬。凡摡者,皆陈之而后告絜。
[疏]注“雍人”至“告絜”。○释曰:云“雍人掌割亨之事”者,《周礼·饔人职》文。云“凡摡者,皆陈之而后告絜”者,案《特牲》视濯时皆陈之,视讫告絜,此亦当然。
廪人摡甑、甗、匕与敦于廪爨,廪爨在雍爨之北。廪人,掌米入之藏者。甗如甑,一孔。匕,所以匕黍稷者也。古文甑为烝。
[疏]注“廪人”至“为烝”。○释曰:云“廪人掌米入之藏”者,《周礼·地官·廪人职》文。以其穀入仓人,米入廪人故也。云“甗如甑,一孔”者,案《冬官·陶人职》云:“甗实二鬴,厚半寸,唇寸,甑实二鬴,厚半寸,唇寸,七穿。”郑司农云:“甗无底。”甑以其无底,故以一孔解之。云“匕所以匕黍稷者也”者,上雍人云匕者,所以匕肉,此廪人所掌米,故云匕黍稷也。
司宫摡豆、笾、勺、爵、觚、觯、几、洗、篚,于东堂下,勺、爵、觚、觯,实于篚。卒摡,馔豆、笾与篚于房中,放于西方。设洗于阼阶东南,当东荣。放犹依也。大夫摄官,司宫兼掌祭器也。
[疏]“司宫”至“东荣”。○注“放犹”至“器也”。○释曰:案《特牲》云:“宗人升自西阶,视壶濯及豆笾,反降,东北面告濯具。”郑注云:“不言絜,以有几席。”若然,彼几席不摡,则凡洗篚三者,亦不摡而并言之者,以其同降于东堂下,故继觚觯连言之,其实不摡也。云“大夫摄官,司宫兼掌祭器”者,下文司宫筵神席於奥,此又掌豆笾之等,故郑云摄官。案《内则》郑注云“诸侯兼官”者,彼对天子,天子六卿,诸侯三卿兼六卿,此则大夫对诸侯,诸侯具官,大夫摄官也。
羹定,雍人陈鼎五,三鼎在羊镬之西,二鼎在豕镬之西。鱼腊从羊,肤从豕,统於牲。
[疏]“羹定”至“之西”。○注“鱼腊”至“於牲”。○释曰:自此尽“箪巾于西阶东”,论鼎及豆笾盘匜等之事。云“鱼腊从羊,肤从豕,统於牲”者,案《公食大夫》云“甸人陈鼎”,郑注云:“甸人,冢宰之属,兼亨人者。”此大夫雍人陈鼎者。《周礼》甸人“掌供薪烝与亨爨”,联职相通,是以诸侯无亨人,故甸人陈鼎。此大夫又无甸人,故使雍人与亨人联职,故《亨人》云“职外内饔之爨亨”,故使饔人也。云鱼腊从羊,肤从豕者,上文摡鼎时,郑云“羊豕鱼腊皆有灶”,今陈鼎宜各当其镬,此三鼎在羊镬之西,二鼎在豕镬之西,故云鱼腊从羊,肤从豕也,其实羊、豕、鱼、腊各有镬也。此直有羊豕,言皆有镬,前注何知鱼腊皆有灶,案《士虞礼》云:“侧亨於庙门外之右,东面。”鱼腊爨在庙门外东南,鱼腊爨在其南,士之鱼腊皆有爨,则大夫鱼腊皆有镬可知,故羊豕鱼腊皆有灶也。
司马升羊右胖,脾不升,肩、臂、臑、䏝、骼,正脊一、脡脊一、横脊一、短胁一、正胁一、代胁一,皆二骨以并,肠三、胃三、举肺一、祭肺三,实于一鼎。升犹上也。上右胖,周所贵也。髀不升,近窍,贱也。肩、臂、臑,肱骨也。䏝、骼,股骨。脊从前为正,胁旁中为正。脊先前,胁先后,屈而反,犹器之纟争也。并,亻并也。脊胁骨多,六体各取二骨并之,以多为贵。举肺一,尸食所先举也。祭肺三,为尸、主人、主妇。古文胖皆作辩,髀皆作脾。今文并皆为亻并。
[疏]“司马”至“一鼎”。○注“升犹”至“为亻并”。○释曰:上十一体言一者,见其体也。下言“皆二骨”,以并见一体皆有二骨也。云“脊从前为正,胁旁中为正。脊先前,胁先后,屈而反,犹器之纟争”也,云先前者,正脊是也,先后者,即短胁是也。故《特牲》记云尸俎“正脊二骨,横脊,长胁二骨,短胁”,郑注云:“脊无中,胁无前,贬也。”明代胁最在前也。脊先前,胁先后者,取纟争屈之义。若然,脊以前为正,其次名脡,却后名横者,取脡,脡然直,后言横者,取阔於脡。凡名骨,皆随形名之,唯言正者,以义取称焉。此言纟争者,指解脊不取肩胳也。若尸举牲体,则胁、肩、胳为纟争。故郑注《特牲》云举先正脊,后肩,自上而卻下纟争而前,终始之次也。故尸举牲体如纟争也。案下注云“升之以尊卑”,此注云犹器之纟争也。若纟争,则不得见尊卑。若以尊卑升,复不得见纟争。两注似乖者,凡牲体四支为贵,故先序肩、臂、臑、䏝、胳为上,是尊;然后序脊、胁於下,是卑。次应先言正胁,而先言短者,又取纟争之义也。但所序骨体各有宜,不可准定也。若然,既以尊卑升之,而祭肺贵,序在下者,肠胃及肺在内,不得与外体为尊卑之次,当以肠内自为先后之次也。云“脊胁骨多,六体各取二骨亻并之,以多为贵”者,此经肩臂已下皆言一,至十一体之下总言皆二骨。知二骨,据脊胁骨多,六体各取二骨者,案《特牲》记肩、臂、臑、肫、胳,不言二骨,至序脊、胁即言二骨以并,故知此言皆二骨,亦据脊胁可知也。
司士升豕右胖,脾不升,肩、臂、臑、䏝、骼,正脊一、脡脊一、横脊一、短胁一、正胁一、代胁一,皆二骨以并,举肺一、祭肺三,实于一鼎。豕无赐胃,君子不食溷腴。
[疏]注“豕无”至“溷腴”。○释曰:云“君子不食溷腴”,《礼记·少仪》文,彼注云:“腴有似於人秽。”故《乐记》注云:“以谷食犬豕曰豢。”是似人也。
雍人伦肤九,实于一鼎。伦,择也。肤,胁革肉,择之,取美者。
[疏]注“伦择”至“美者”。○释曰:知“胁革肉”者,下文云“肤九而俎,亦横载,革顺”,故知肤者是胁革肉也。
司士又升鱼、腊,鱼十有五而鼎,腊一纯而鼎,腊用麋。司士又升,副倅者。合升左右胖曰纯。纯犹全也。
[疏]“司士”至“用麋”。○注“司士”至“全也”。○释曰:云“司士又升,副倅者”,谓是第三俎,其司士与前文司士升豕者别。知者,以下经云“司士三人升鱼、腊、肤”,则此豕、鱼、腊宜各一人。又此升鼎宜俱时,明是副倅者,非升豕者可知。云倅者,案《诸子职》云“掌国子之倅”,郑云:“是公卿大夫之副贰。”则此云倅,亦副之别名。以其副牲鼎,故云副倅也。
卒脀,皆设扃鼏,乃举,陈鼎于庙门之外东方,北面北上。北面北上,乡内相随。古文鼏皆为密。
司宫尊两甒于房户之閒,同棜,皆有幂,甒有玄酒。房户之閒,房西室户东也。棜无足,禁者,酒戒也。大夫去足改名,优尊者,若不为之戒然。古文甒皆作庑,今文鼏作幂。
[疏]“司宫”至“玄酒”。○注“房户”至“作幂”。○释曰:云“棜无足,禁者酒戒也,大夫去足改名优尊者,若不为之戒然”者,此决《特牲》用棜仍云禁,此改名曰棜,是优尊者,若不为神戒然。《乡饮酒》虽是大夫礼,犹名斯禁者,寻常饮酒,异於祭祀也。
司宫设罍水于洗东,有枓。设篚于洗西,南肆。枓,水器也。凡设水用罍,沃盥用枓,礼在此也。
[疏]“司宫”至“南肆”。○注“枓”至“此也”。○释曰:云“凡设水用罍,沃盥用枓,礼在此也”者,言凡,总《仪礼》一部内用水者,皆须罍盛之,沃盥水者,皆用枓为之。郑言礼在此者,以《士冠礼》直言“水在洗东”,《士昏礼》亦直言“水在洗东”,《乡饮酒》、《特牲》记亦云,然皆不言罍器,亦不云有枓,其《燕礼》、《大射》虽云罍水,又不言有枓,故郑注总云凡此等设水用罍,沃盥用枓,其礼具在此,故馀文不具,省文之义也。
改馔豆、笾于房中,南面,如馈之设,实豆、笾之实。改,更也。为实之更之,威仪多也。如馈之设,如其陈之左右也。馈设东面。
[疏]“改馔”至“之实”。○注“改更”至“东面”。○释曰:前司宫摡豆笾讫,馔豆笾放於西方,今欲实之,乃更设豆笾於房中,南面,如馈之礼东面设。然者,此大夫礼,威仪多,决《特牲》士礼视濯时,豆笾鉶在东房,至实豆笾时,直云“豆笾鉶陈於房中如初”。郑云“如初者,取而实之,既而反之”,是其不改豆笾之处,因而实之,是士礼威仪略也。
小祝设槃、匜与箪、巾于西阶东。为尸将盥。
[疏]“小祝”至“阶东”。○注“为尸将盥”。○释曰:案《特牲》直云:“尸盥,匜水实于槃中,箪巾在门内之右。”不言其人,未闻也。知非祝者,彼下文始言“祝筵几于室中”,注云:“至此使祝接神。”明前非祝也。
主人朝服即位于阼阶东,西面。为将祭也。
[疏]“主人”至“西面”。○注“为将祭也”。○释曰:自此尽“革顺”,论祭时将至,布设举鼎匕载之事。
司宫筵于奥,祝设几于筵上,右之。布陈神坐也。室中西南隅谓之奥,席东面近南为右。
[疏]“司宫”至“右之”。○注“布陈”至“为右”。○释曰:案《特牲》云“祝筵几”,郑云:“使祝接神。”此使司宫者,此大夫礼,异於士,故司宫设席,祝设几。大夫官多,故使两官。若共其事,亦是接神,故祝设几也。
主人出迎鼎,除鼏。士盥,举鼎,主人先入。道之也。主人不盥不举。
[疏]注“道之”至“不举”。○释曰:此决《特牲》主人降及宾盥,士礼自举鼎,此大夫尊,不举,故不盥也。
司宫取二勺于篚,洗之,兼执以升,乃启二尊之盖幂,奠于棜上,加二勺于二尊,覆之,南柄。二尊,两甒也。今文启为开,古文柄皆为枋。
[疏]“司宫”至“南柄”。○注“二尊”至“为枋”。○释曰:云“二尊,两甒”者,即上“司宫尊两甒于房户之閒”是也。知二勺两尊用之者,玄酒虽有不酌,重古,如酌者然也。
鼎序入,雍正执一匕以从,雍府执四匕以从,司士合执二俎以从。司士赞者二人,皆合执二俎以相,从入。相,助。
陈鼎于东方,当序,南于洗西,皆西面北上,肤为下。匕皆加于鼎,东枋。肤为下,以其加也。南于洗西,陈於洗西南。
[疏]“陈鼎”至“东枋”。○注“肤为”至“西南”。○释曰:此云“肤为下”,门外陈鼎时不言,至此言之者,以肤者豕之实,前陈鼎在门外时,未有俎,据鼎所陈则肤在鱼上。今将载於俎,设之最在后,故须分别之也。云“肤为下,以其加”者,以羊无别俎,而豕有肤俎,故谓之加,以加为下也。云“南于洗西,陈于洗西南”者,洗当东荣近东也。其陈鼎,鼎当东序,则近西也。而言南于洗西,则鼎陈于洗西,稍近南,东西不得与洗相当也。
俎皆设于鼎西,西肆。肵俎在羊俎之北,亦西肆。肵俎在北,将先载也。异其设文,不当鼎。
[疏]“俎皆”至“西肆”。○注“肵俎”至“当鼎”。○释曰:云“异其设文,不当鼎”者,羊俎在羊鼎西,今云“肵俎在羊俎北”,不继鼎,明不当鼎也。若继鼎言者,即在鼎西也。
宗人遣宾就主人,皆盥于洗,长朼。长朼者,长宾先,次宾后也。主人不朼,言就主人者,明亲临之。古文朼作七。
佐食上利升牢心、舌,载于肵俎。心皆安下切上,午割勿没。其载于肵俎,末在上。舌皆切本末,亦午割勿没,其载于肵,横之。皆如初为之于爨也。牢,羊、豕也。安,平也。平割其下,於载便也。凡割本末,食必正也。午割,使可绝也。勿没,为其分散也。肵之为言敬也,所以敬尸也。《周礼》祭尚肺,事尸尚心舌,心舌知滋味。今文切皆为刌。
[疏]“佐食”至“爨也”。○注“牢羊”至“为刌”。○释曰:言“皆如初为之于爨也”者,经言此者,以前肤鼎时不见心舌,嫌不在爨,故明之。云皆如初为之于爨,“皆”者,皆羊、豕,羊、豕皆有心舌也。案《特牲》记云:“肵俎,心舌皆去本末,午割之,实于牲鼎,载,心立,舌缩俎。”即是未入鼎时,则制此心舌然也。既未入鼎时先制之,是以虽出爨,亦得为皆如初爨也。云“凡割本末,食必正也”者,《乡党》孔子云:“割不正不食。”故割本末为食正也。云“肵乏为言敬也”者,《郊特牲》文,彼云“肵之为言敬也”,言“所以敬尸也”。云“《周礼》祭尚肺”者,《礼记·明堂位》云:“有虞氏祭首,夏后氏祭心,殷祭肝,周祭肺。”是周之礼法祭肺,而此肵俎不取肺而用心者,以其事尸尚心舌,心舌知滋味者,故《特牲》记郑注亦云:“心舌知食味者,欲尸之飨。”此祭是以进之。若然,舌之所尝五味,乃是心之所知酸苦也,故心舌并言之。
佐食迁肵俎于阼阶西,西缩,乃反。佐食二人。上利升羊,载右胖,髀不升,肩、臂、臑、䏝、骼;正脊一,脡脊一,横脊一,短胁一、正胁一、代胁一,皆二骨以并;肠三、胃三,长皆及俎拒;举肺一,长终肺;祭肺三,皆切。肩、臂、臑、䏝、骼,在两端,脊、胁、肺、肩,在上。升之以尊卑,载之以体次,各有宜也。拒读为介距之距。俎距,胫中当横节也。凡牲体之数及载,备於此。
[疏]“佐食”至“在上”。○注“升之”至“於此”。○释曰:升羊载右胖者,准例实鼎曰升,实俎曰载。今实俎而言升者,以其升者上也,是以载俎、升载两言之也。但此经所载,牲体多少一依上文。升鼎不异而重序之者,以其载俎之时,恐与入鼎时多少有异,故重序之。举肺、祭肺上已言,今又言之者,以其上升鼎时,直言举肺一、祭肺三,不言长短。上所以不言长短者,以其入鼎时二者未制,故不辩长短,至此载俎,乃制长短及切之,故具辩之也。若然,上升鼎时不制者,若升鼎制之,恐二肺杂乱,是以升俎乃制之。若然,心舌未升鼎时,己午割切没,不言至载俎,乃言午割者,彼二者其体殊异,不杂乱,故俎乃一辩之而已。云肩臂臑䏝胳在两端,脊胁肺肩在上者,此是在俎之次。俎有上下,犹牲体有前后,故肩、臑在上端,䏝、胳在下端,脊、胁、肺在中。其载之次序,肩、臂、臑、正脊、脡脊、横脊、代胁、长胁、短胁、肺、胃、肠、膊、胳也。云“升之以尊卑”者,即上文“上利升羊”以下序其在鼎也。云“载之以体次”者,俎法,四体尊於脊胁,即经四体在两端,脊胁肺在中者,故云“各有宜也”。云“拒读为介距之距”者,案《左氏传》昭二十五年云:“季郈之鸡斗,季氏介其鸡。”服氏云:“捣芥子播其鸡羽。”郑氏云:“介甲,为鸡著甲。”又云“郈氏为之金距”,注云:“金距,以金踏距。”今郑君合取季氏之介,又取郈氏之距,而云介距之距也。引之者,彼距在鸡足为距,此俎距在俎为横也,是以云俎距胫中当横节也。案《明堂位》云:“俎,有虞氏以梡,夏后氏以嶡,殷以椇,周以房俎。”注云:“梡,断木为四足而已。嶡之言蹷也,谓中足为横距之象,《周礼》谓之距。”彼注云“《周礼》谓之距”,即指此俎距而言。是距为俎,足中央横者也。此言俎距胫中当横节者,案《明堂位》“夏后氏以嶡”,谓中足之横。下仍有殷之椇,谓横,下仍有曲桡之足,下又有周之房俎,谓四足下更有跗。郑云“上下两閒,有似於堂房”,是横下更有二事,故言胫中当横节也。云“凡牲体之数及载备於此”者,案此经即折前体肩、臂、臑两相为六,后体䏝、胳两相为四,短胁、正胁、代胁两相为六,脊有三,总为十九体。唯不数觳二,通之为二十一体。二觳,正祭不荐於神尸,故不言。是牲体之数备於此。言及载备於此者,上经云“升於鼎”,此经云“载於俎”,是其及载备於此也。
下利升豕,其载如羊,无肠、胃。体其载于俎,皆进下。进下,变於食生也。所以交於神明,不敢以食道,敬之至也。《乡饮酒礼》进腠,羊次其体,豕言进下,互相见。
[疏]“下利”至“进下”。○注“进下”至“相见”。○释曰:云“进下,变於食生也”者,决《公食大夫》、《乡饮酒》牲体皆进腠。腠是本,是食生人之法。此言进末,末为终,谓骨之终,食鬼神法,故云变於食生也。云“所以交於神明”元终起此至卷末者,《郊特性》文。云“不敢以食道”,《檀弓》文。云“羊次其体,豕言进下,互相见”者,羊次其体,即上终“上利升羊”以下,是次其体。言互相见者,羊言体,亦进下,豕言进下,亦次其体也。
司士三人,升鱼、腊、肤。鱼用鲋,十有五而俎,缩载,右首,进腴。右首进腴,亦变於食生也。《有司》载鱼横之。《少仪》曰:“羞濡鱼者进尾。”
[疏]注“右首”至“进尾”。○释曰:云“右首进腴,亦变於食生也”者,凡载鱼为生人,首皆向右,进鳍。其祭祀亦首皆在右,进腴,生人、死人皆右首,陈设在地,地道尊右故也。鬼神进腴者,腴是气之所聚,故祭祀进腴也。生人进鳍者,鳍是脊,生人尚味,故《公食大夫》云:“鱼七,缩俎寝右。”郑注云“右,首也,寝右,进鳍也。乾鱼近腴,多骨鲠”是也。云“《有司》载鱼横之,《少仪》曰羞濡鱼者进尾”,引之者,欲见正祭与傧尸载鱼礼异,又与生人食礼不同。以其尸之礼,上大夫载鱼横之,於人为缩,於俎为横。既见乾鱼,则进首可知。复取《少仪》者,濡鱼进尾,见与乾鱼异。《有司彻》进首,是上大夫绎祭傧尸之礼,有乾鱼横於俎,宜进其首。则《少仪》羞濡鱼者,是天子诸侯绎祭可知。以其天子诸侯绎祭,乾湿皆有,乾鱼则进首,鲜鱼则进尾。必知是天子诸侯绎祭者,以其大夫傧尸云“加膴祭”,《少仪》云“祭膴”,又与傧尸加膴祭於上同,故知义然也。
腊一纯而俎,亦进下,肩在上。如羊豕。凡腊之体,载礼在此。
[疏]注“如羊”至“在此”。○释曰:以其诸经唯有腊文,无升载之事,唯有此经所载之法,故云载礼在此也。
肤九而俎,亦横载,革顺。列载於俎,令其皮相顺。亦者,亦其骨体。
[疏]注“列载”至“骨体”。○释曰:云“列载於俎,令其皮相顺”者,解经革顺也。载革顺,谓以此肤之体,相次而作,行列以肤革相顺而载也。云“亦者,亦其骨体”者,上牲体横载,文不明,故举肤亦横载以明之。此肤言横,则上羊豕骨体亦横载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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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四十八 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卷四十八 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卒脀,祝盥于洗,升自西阶。主人盥,升自阼阶。祝先入,南面。主人从,户内西面。将纳祭也。
[疏]“卒脀”至“户内西面”。○注“将纳祭也”。○释曰:自此尽“主人又再拜稽首”,论先设置为阴厌之事也。
主妇被锡,衣移袂,荐目东房,韭菹、醓醢,坐奠于筵前。主妇赞者一人,亦被锡,衣移袂,执葵菹、蠃醢以授主妇。主妇不兴,遂受,陪设于东,韭菹在南,葵菹在北。主妇兴,入于房。被锡,读为髲鬄。古者或剔贱者刑者之发,以被妇人之紒为饰,因名髲鬄焉。此《周礼》所谓次也。不纚笄者,大夫妻尊,亦衣绡衣,而侈其袂耳,侈者,盖半士之袂以益之,衣三尺三寸,袪尺八寸。韭菹醓醢,朝事之豆也,而馈食用之,丰大夫礼。葵菹在纟争。今文锡为緆,蠃为蜗。
[疏]“主妇被锡衣”至“入于房”。○注“被锡”至“为蜗”。○释曰:云“主妇赞者一人亦被锡”者,此被锡移袂与主妇同,既一人与主妇同,则其馀不得如主妇,当与士妻同,纚笄绡衣。若士妻与妇人助祭一皆纚笄绡衣,以绡衣下更无服,服穷则同。故《特牲》云“凡妇人助祭者同服”是也。云“被锡读为髲鬄”者,欲见鬄取人发为之之义也。云“古者或剔贱者刑者之发,以被妇人紒为饰,因名髲鬄焉”者,此解名髲鬄之意。案哀公十七年《左传》说卫庄公登城望戎州,见己氏之妻发美,使髡之,以为吕姜髢。是其取贱者发为髲鬄之事也。云“此《周礼》所谓次也”者,案《周礼·追师》云掌王后以下副编次。三翟者,首服副,鞠衣襢衣,首服编,禄衣,首服次。郑彼注:“副,首饰,若今步摇。编,编列发为之,若今假紒。次,次第发长短为之,所谓髲鬄。”郑云所谓髲鬄者指此文也。是彼此相晓也。云“不纚笄者,大夫妻尊”者,此决《特牲》主妇纚笄,士妻卑故也。云“亦衣绡衣”者,亦如《特牲》士妻主妇绡衣也。绡衣者,六服外之下者。云“而侈其袂耳,侈者盖半士妻之袂以益之,衣三尺三寸,袂尺八寸”者,士妻之袂二尺二寸,袪尺二寸,三分益一,故三尺三寸,袂尺八寸也,故《内司服》注亦为此解也。或云衣三尺三寸,或云袂,俱合义,是以《丧服》记云“亦名袂为衣也”。云“韭菹醓醢,朝事之豆也”者,案《周礼·醢人职》:“朝事之豆,韭菹、醓醢、昌本、麋臡、菁菹、鹿臡、茆菹、麋臡。”彼天子八豆,今大夫取二豆为馈食,用之丰大夫礼故也。若然,葵菹、蠃醢亦天子馈食之豆,今大夫用之,郑不言者,彼馈食当其节,天子八豆,此大夫取二而已,故不须言之。云“葵菹在纟争”者,以其韭菹在南,醓醢在北,今於次东,葵菹在北,蠃醢在南,是其纟争次之也。
佐食上利执羊俎,下利执豕俎,司士三人执鱼、腊、肤俎,序升自西阶,相从入。设俎,羊在豆东,豕亚其北,鱼在羊东,腊在豕东,特肤当俎北端。相,助也。
主妇自东房执一金敦黍,有盖,坐设于羊俎之南。妇赞者执敦稷以授主妇,主妇兴受,坐设于鱼俎南;又兴受赞者敦黍,坐设于稷南;又兴受赞者敦稷,坐设于黍南。敦皆南首。主妇兴,入于房。敦有首者,尊者器饰也,饰盖象龟。周之礼,饰器各以其类,龟有上下甲。今文曰:主妇入于房。
[疏]“主妇”至“于房”。○注“敦有”至“于房”。○释曰:“敦有首者,尊者器饰也,饰盖象龟”,知有此义者,以其经曰“敦南首”,明象龟虫兽之形,故云首。知象龟者,以其盖形龟象故也。云“周之礼,饰器各以其类”者,案《周礼·梓人》云“外骨,内骨,以脰鸣者,以胸鸣者”之类,郑云:“刻画祭器,博庶物也。”又《周礼·司尊彝》有鸡彝之等,是周之礼,饰器各以其类也。云“龟有上下甲”者,欲言此敦盖取象之意,以龟有上下甲,故敦盖象之,是亦取其类也。敦盖既象龟,明簋亦象龟为之,故《礼器》云:“管仲镂簋,朱纮。”注云:“谓刻而饰之。大夫刻为龟耳,诸侯饰以象,天子饰以玉。”言以玉饰之,还依大夫象形为饰也,天子则簋敦兼有。《九嫔职》云:“凡祭祀赞玉齍。”注云:“玉齍、玉敦,受黍稷器。”是天子八簋之外,兼用敦也。《特牲》云:“佐食分簋鉶。”注云:“为将馂。敦,有虞氏之器也。周制,士用之,变敦言簋,容同姓之士得从周制耳。”则同姓大夫亦用簋。《特牲》、《少牢》用敦者,异姓大夫士也。《明堂位》云:“有虞氏之两敦,夏后氏之四琏,殷之六瑚,周之八簋。”郑注云:“皆黍稷器,制之异同未闻。”案《周礼·舍人》注:“圆曰簋。”《孝经》注直云“外方曰簋”者,据而言。若然,云未闻者,据殷已上未闻,周之簋则闻矣。故《易·损卦》云:“二簋可用享。”注云:“离为日,日圆。巽为本,木器象”,是其周器有闻也。《孝经纬钩命决》云:“敦规首上下圆相连,簠簋上圆下方,法阴阳”,是有闻而郑云未闻者,郑不信之故也。
祝酌,奠,遂命佐食启会。佐食启会盖,二以重,设于敦南。酌奠,酌酒为神奠之,后酌者,酒尊,要成也。《特牲馈食礼》曰:“祝洗,酌奠,奠于鉶南。”重累之。
[疏]注“酌奠”至“累之”。○释曰:“酌奠,酌酒为神奠之”者,以其迎尸之前,将为阴厌,为神不为尸,故云为神奠之也。云“后酌者,酒尊,要成也”者,上经先设馀馔,此经乃酌者,酒尊物设馔要由尊者成,故后设之也。引《特牲》者,酌奠之处,当在鉶南,此经不言,故引为证也。云“重累之”者,以黍稷各二,二者各自当重累於敦南,却合之也。
主人西面,祝在左。主人再拜稽首。祝祝曰:“孝孙某,敢用柔毛、刚鬛、嘉荐、普淖,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主人又再拜稽首。羊曰柔毛,豕曰刚鬛。嘉荐,菹醢也。普淖,黍稷也。普,大也。淖,和也。德能大和,乃有黍稷。《春秋传》曰:奉粢曰“絜粢丰盛”,谓其三时不害,而民和年丰也。
[疏]注“羊曰”至“丰也”。○释曰:云“羊曰柔毛,豕曰刚鬛”,《下曲礼》文。羊肥则毛柔濡,豕肥则鬛刚也,彼注云:“号牲物者,异於人用也。”引《春秋》者,证黍稷大和之义。案彼《左氏》桓六年传文:“楚武王侵随,使薳章求成焉,军於瑕以待之,随人使少师入楚军。董成楚以羸师而纳少师,少师还,请追楚师。季梁止之曰:天方授楚,楚之羸,其诱我也。臣闻小之能敌大也,小道大淫。所谓道,忠於民而信於神也。上思利民,忠也。祝史正辞,信也。今民馁而君逞欲,祝史矫举以祭,臣不知其可也。公曰:吾牲牷肥腯,粢盛丰备,何则不信?对曰: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於神,故奉牲以告曰‘博硕肥腯’,谓民力之普存也。奉盛以告曰‘絜粢丰盛’,谓其三时不害而民和年丰也。”则此之所言随季梁辞也。
祝出,迎尸于庙门之外。主人降立于阼阶东,西面。祝先,入门右,尸入门左。主人不出迎尸,伸尊也。《特牲馈食礼》曰:“尸入,主人及宾皆辟位,出亦如之。”祝入门右者,辟尸盥也,既则后尸。
[疏]注“主人”至“后尸”。○释曰:自此尽“牢肺正脊加于肵”,论尸入正祭之事。云“主人不出迎尸,伸尊也”者,《礼记》云“君迎牲而不迎尸”,别嫌也。尸在庙门外,则疑於臣,在庙中则全於君,故主人皆不出迎尸。尸在庙门外为臣道,故主人不出迎尸,伸尊也。引《特牲》者,尸出入时,主人与宾西位,上皆逡巡辟位,敬尸也。云“既则后尸”者,下经云“祝延尸,尸升自西阶,入,祝从”,注云:“由后诏相之曰延。”是后尸者也。
宗人奉槃,东面于庭南。一宗人奉匜水,西面于槃东。一宗人奉箪巾,南面于槃北。乃沃尸,盥于槃上。卒盥,坐奠箪,取巾,兴,振之三,以授尸,坐取箪,兴,以受尸巾。庭南,没霤。
[疏]注“庭南没霤”。○释曰:庭南者,於庭近南,是没尽门屋霤,近门而盥也。是以《特牲》亦云“尸入门北面盥”,继门而言,即亦此没霤者也。
祝延尸,尸升自西阶,人,祝从。由后诏相之曰延。延,进也。《周礼》曰大祝相尸礼。祝从,从尸升自西阶。
[疏]“祝延”至“祝从”。○注“由后”至“西阶”。○释曰:《周礼》曰大祝相尸礼者,案职云“相尸礼”,注云“延其出入,诏其坐作”是也。
主人升自阼阶。祝先入,主人从。祝接神,先入宜也。
尸升筵,祝、主人西面立于户内,祝在左。主人由祝后而居右,尊也。祝从尸,尸即席,乃卻居主人左。
[疏]注“主人”至“人左”。○释曰:祝先入,至主人入而居祝之右者,以祝从尸后诏侑之,故在尸后。主人前及尸,即筵主人与祝西面,则主人尊故也。云“祝从尸,尸即席,乃却居主人左”者,解祝在先,居左之意也。
祝、主人皆拜妥尸,尸不言。尸答拜,遂坐。拜妥尸,拜之使安坐也。尸自此答拜,遂坐而卒食,其閒有不啐奠,不尝鉶,不告旨,大夫之礼,尸弥尊也。不告旨者,为初亦不飨,所谓曲而杀。
[疏]“祝主”至“遂坐”。○注“拜妥”至“而杀”。○释曰:案《尔雅》:“妥、安,坐也。”故云“拜妥尸,拜之使安坐也。”案《特牲》云尸“啐酒,告旨,主人拜,尸答拜,祭鉶尝之,告旨”,不得遂坐,此经云“答拜逐坐”,故郑解其遂坐而卒食之意,以“其閒有不啐奠,不尝鉶,不告旨”也。大夫之礼尸弥尊,故无三事。《特牲》所云尝鉶,谓尝豕鉶。此不尝鉶,谓不尝豕鉶也。知非不尝羊鉶者,案下云“尝羊鉶”,故知不尝豕鉶也。不告旨者,既不啐奠,故无告也。言“弥尊”者,既不啐奠,一尊,又不尝鉶,不告者,是弥尊也。云“不告旨者,为初亦不飨”者,案《特牲》迎“尸即席坐,主人拜妥尸,尸答拜,执奠,祝飨,主人拜如初”,注云:“飨,劝强之也。其辞取於《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圭为而孝荐之飨。”是士贱不嫌,得与人君同。大夫尊,嫌与人君同,故初不飨,后亦不告旨。故云不告旨者,为初亦不飨也。云“所谓曲而杀”者,《礼器》文,彼注云:“谓若父在为母期。”不得申,大夫不得者,亦不得申,故引为证。若然,曲而杀,为初不飨而言也。
祝反南面。未有事也。堕祭,尔敦,官各肃其职,不命。
[疏]注“未有”至“不命”。○释曰:云“未有事也”者,释祝反南面也。云“堕祭,尔敦”,文在下经。“官各肃其职,不命”者,言祝无事之义。案宿诸官各肃其事,不须命,故祝得反南面。
尸取韭菹,辩扌耎于三豆,祭于豆閒。上佐食取黍稷于四敦,下佐食取牢一切肺于俎,以授上佐食。上佐食兼与黍以授尸。尸受,同祭于豆祭。牢,羊豕也。同,合也。合祭於俎豆之祭也。黍稷之祭为堕祭,将食神馀,尊之而祭之。今文辩为遍。
[疏]注“牢羊”至“为遍”。○释曰:云“黍稷之祭为堕祭”者,肺与黍稷俱得为堕,故《周礼·守祧职》:“既祭,则藏其堕。”堕中岂不能兼肺,肺与黍稷俱祭于菹上。上既藏之,明肺与黍稷器不动,人就器减取之,故特得堕名。举肺则全取,因上绝之,不得堕称,及其藏之,并有堕名也。云“将食神馀,尊之而祭之”者,谓阴厌是神食,后尸来即席食,尸馂鬼神之馀,故尸亦尊神而祭之。以其凡祭者,皆不是盛主人之馔,故以祭之为尊也。
上佐食举尸牢肺、正脊以授尸,上佐食尔上敦黍于筵上,右之。尔,近也,或曰移也。右之,便尸食也。重言上佐食,明更起,不相因。
[疏]“上佐”至“右之”。○注“尔近”至“相因”。○释曰:《曲礼》云:“饭黍无以箸。”是古者饭食不用匙箸。若然,器即不动,器中取之,故移之於席上,便尸食也。云“重言上佐食,明更起,不相因”者,前举尸牢肺时,坐而取之,兴以授尸,不因此坐取肺,即尔敦黍,明更坐尔黍而起,不因前坐也。案《特牲》云“黍稷”,此及虞皆不云“稷”者,此后皆黍稷连言,明并黍稷食之,不虚陈而不食。不言尔之者,文不具,其实亦尔之也。
主人羞肵俎,升自阼阶,置于肤北。羞,进也。肵,敬也。亲进之,主人敬尸之加。
[疏]“主人”至“肤北”。○注“羞进”至“之加”。○释曰:《郊特牲》训肵为敬,今此主人亲进之,故郑云敬尸之加,以其为尸特加,故云“加”也。若然,特牲三俎肤从豕俎,故肵在腊北,此五俎有肤俎,故肵在肤北。
上佐食羞两鉶,取一羊鉶于房中,坐设于韭菹之南。下佐食又取一豕鉶于房中以从,上佐食受,坐设于羊鉶之南,皆芼,皆有柶。尸扱以柶,祭羊鉶,遂以祭豕鉶,尝羊鉶。芼,菜也。羊用苦,豕用薇,皆有酒。
[疏]“上佐”至“羊鉶”。○注“芼菜”至“有滑”。○释曰:芼菜者,菜是地之芼。知“羊用苦,豕用薇,皆有滑”者,案《公食大夫》记云“鉶芼,牛藿,羊苦,豕薇,皆有滑”是也。
食举,举,牢肺正脊也。先饮啖之,以为道也。
[疏]“食举”。○注“举牢”至“道也”。○释曰:此食举在羞肵之下,《特牲》食举在羞肵之上。不同者,彼《特牲》食举下乃云“羞肵俎”者,是其正以食举。后尸即哜幹之属,即加於肵俎,故食举后即进肵是正也。此食举不在羞肵之上,上佐食羞鉶羹,尸祭鉶讫,乃得食举,故退食举在祭鉶之下。又不退羞肵在食举下者,由主人敬尸,故不退在下也。《特牲》尔敦下设大羹,此不云者,大羹不为神,直是为尸者,故此不言傧,尸乃有也。云“举,牢肺正脊也”者,上文云“上佐食举尸牢肺、正脊以授尸”,尸受祭肺明。今食先云食举,是上牢肺正脊也。云“先食啖之,以为道也”者,案《特牲》:“举肺脊以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左执之。”注“肺,气之主也。脊,体之贵者,先食啖之,所以道食通气”是也。
三饭。食以黍。
[疏]“三饭”。○注“食以黍”。○释曰:知先食黍者,以前文先言尔黍,故知先食黍也。
上佐食举尸牢幹,尸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肵。幹,正胁也。古文幹为肝。
[疏]注“幹正胁也”。○释曰:上文序体先言短胁,次言正胁,则正胁在中,上食举是正脊,故知此食幹亦先取正胁也。《特牲》云“食幹”,郑注“为长胁也”。彼记序九体,有长胁无代胁者,案郑注云:“脊无中,胁无前,贬於尊者。”故与此异也。
上佐食羞胾两瓦豆,有醢,亦用瓦豆,设于荐豆之北。设于荐豆之北,以其加也。四豆亦纟争。羊胾在南,豕胾在北,无臐膮者,尚牲不尚味。
[疏]“上佐”至“之北”。○注“设于”至“尚味”。○释曰:《特牲》略於《少牢》,故有豕膮。此《少牢》二牲,故不尚味,而无臐膮也。
尸又食,食胾。上佐食举尸一鱼,尸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肵,横之。又,复也。或言食,或言饭。食,大名。小数曰饭。鱼横之者,异於肉。
[疏]“尸又”至“横之”。○注“又复”至“於肉”。○释曰:云“食,大名”者,以其《论语》文多言食,故云食大名也。云“小数曰饭”者,此《少牢》、《特牲》言三饭、五饭、九饭之等,据一口谓之一饭,五口谓之五饭之等,据小数而言,故云小数曰饭也。云“鱼横之者,异於肉”者,鱼在俎缩,肉在俎则横,其同在肵,俎仍横之。鱼本缩,今则横矣,与牲体异,故云鱼横异於肉也。必知肉在肵仍横者,但言加于肵,不云缩,则与本俎同横可知也。大夫不傧尸者,於此时亦当设大羹,此主为大夫不傧尸者,大羹之文也。
又食,上佐食举尸腊肩,尸受,振祭,哜之,上佐食受,加于肵。腊鱼皆一举者,《少牢》二牲,略之。腊必举肩,以肩为终也。别举鱼腊,崇威仪。
[疏]注“腊鱼”至“威仪”。○释曰:云“腊元缺起此鱼皆一举者,《少牢》二牲,略之”者,以《特牲》三举兽鱼,以其牲少故也。此《少牢》二牲略之者,体足可举,故腊鱼一举以略之。云“腊必举肩,以肩为终也”者,以腊如牲骨,但举一肩,肩尊,以为终取其成义,牲体举肩为终。云“别举鱼腊,崇威仪”者,《特牲》云:“尸三饭,佐食举兽幹,鱼一,亦如之。尸又三饭,举骼及兽鱼如初。尸又三饭,举肩及兽鱼如初。”兽鱼常一时同举,而此兽鱼别举,大夫之礼,故云崇威仪。案《特牲》先举腊后鱼,此《少牢》后举腊者,彼《特牲》三俎,腊皆三举,故后举鱼。此《少牢》腊鱼皆一举,故使腊在后肩,取其终义故也。
又食,上佐食举尸牢骼,如初。如举幹也。
又食,不举者,卿大夫之礼,不过五举,须侑尸。
[疏]注“不举”至“侑尸”。○释曰:云“五举”者,举牢肺一也,又举牢幹二也,又举一鱼三也,又举腊肩四也,又举牢骼五也,是卿大夫之礼五举也。
尸告饱。祝西面于主人之南,独侑,不拜。侑曰:“皇尸未实,侑。”侑,劝也。祝独劝者,更则尸饱。实犹饱也。祝既侑,复反南面。
[疏]注“侑劝”至“南面”。○释曰:云“侑劝也,祝独劝者,更则尸饱”者,此决《特牲》九饭三侑,皆祝、主人共侑,不更以侑者,欲使尸饱。若其重侑,则嫌相亵。《特牲》重侑,不更者,以士礼九饭,纵更亦不饱,故不更。此大夫礼十一饭,更则饱,故有更。是以使祝独侑,与主人更之义。云“祝既侑,复反南面”者,户内主人及祝有事之位。尸席北,祝无事之位,今侑讫,亦复尸北,南面位也。此与《特牲》皆有尸饭法,天子诸侯亦当有之。故大祝九拜之下,云“以享侑祭祀”,注云:“侑,劝尸食而拜。”若然,士三饭即告饱而侑,大夫七饭告饱而侑,诸侯九饭告饱而侑,天子十一饭而侑也。
尸又食,上佐食举尸牢肩,尸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肵。四举牢体,始於正脊,终於肩,尊於终始。
[疏]注“四举”至“终始”。○释曰:正脊及肩,此体之贵者,故先举正脊为食之始,后举肩者为食之终,故云“尊於终始”。
尸不饭,告饱。祝西面于主人之南。祝当赞主人辞。
[疏]注“祝当赞主人辞”。○释曰:以其西面是祝之有事之位,故从南向西面位也。
主人不言,拜侑。祝言而不拜,主人不言而拜,亲疏之宜。
[疏]注“祝言”至“之宜”。○释曰:云“亲疏之”者,云祝言而不拜者,疏也;云主人不言而拜者,亲也。事相成,故云“亲疏之宜”也。
尸又三饭。为祝一饭,为主人三饭,尊卑之差。凡十一饭,下人君也。
上佐食受尸牢肺、正脊,加于肵。言受者,尸授之也。尸授牢幹而实举干俎豆,食毕,操以授佐食焉。
[疏]注“言受”至“食焉”。○释曰:此案上文初食举谓正脊与牢肺,不言置举之所。下文即言“三饭,上佐食举尸牢幹,尸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肵”,至此尸十一饭后,乃言“上佐食受尸牢肺、正脊,加于肵”者,是却本,初食约《特牲》举肺脊,其时尸实举于菹豆。今尸食毕,尸乃於菹豆上取而授上佐食,上佐食受而加于肵,故言“受尸牢肺、正脊,加于肵”也。
主人降,洗爵,升,北面酌酒,乃酳尸。尸拜受,主人拜送。酳犹羡也。既食之而又饮之,所以乐之。古文酳作酌。
[疏]注“酳犹”至“作酌”。○释曰:自此尽“折一肤”,谓主人酳尸之事。云“酳犹羡也”者,取饶羡之义,故以为乐之也。
尸祭酒,啐酒。宾长羞牢肝,用俎,缩执俎,肝亦缩,进末,盐在右。羞,进也。缩,从也。盐在肝右,便尸扌耎之。古文缩为蹙。
[疏]注“羞进”至“为蹙”。○释曰:云“盐在肝右,便尸扌耎之”者,盐在肝右,据宾长西面,手执而言,尸东面,若至尸前,盐在尸之左,尸以右手取肝,乡左元缺止此扌耎之,是其便也。
尸左执爵,右兼取肝,扌耎于俎盐,振祭,哜之,加于菹豆,卒爵。主人拜,受尸爵,尸答拜。兼,兼羊、豕。
祝酌受尸,尸醋主人,主人拜受爵,尸答拜,主人西面奠爵,又拜。主人受酢酒,侠爵拜,弥尊尸。
[疏]注“主人”至“尊尸”。○释曰:云“弥尊尸”者,此《少牢》与《特牲》尸酢主人,使祝代尸酌者,已是尊尸。今主人拜受讫,又拜为侠拜,是弥尊尸也。
上佐食取四敦黍稷,下佐食取牢一切肺,以授上佐食。上佐食以绥祭。绥,或作挼。挼读为堕。将受嘏,亦尊尸馀而祭之。古文堕为肵。
[疏]注“绥或”至“为肵”。○释曰:经中绥是车绥,或有《礼》本作挼者,故亦读从《周礼·守祧》:“既葬,则藏其堕。”取堕减之义也。云“将受嘏”者,下文主人受嘏之时,先堕祭,是以佐食授黍稷,与主人为堕礼。
主人佐执爵,右受佐食,坐祭之,又祭酒,不兴,遂啐酒。右受佐食,右手受堕於佐食也。至此言坐祭之者,明尸与主人为礼也。尸恒坐,有事则起。主人恒立,有事则坐。
[疏]注“右手”至“则坐”。○释曰:云“尺常坐,有事则起。主人常立,有事则坐”者,案《礼器》云:“周坐尸。”《曲礼》云:“立如齐。”郑云:“齐,谓祭祀时。”则是尸常坐,主人祭时则常立。经云“坐祭之”,谓堕祭尸馀是尸与主人为礼,是主人有事乃坐也。尸答主人拜乃立,是尸有事则起也。
祝与二佐食皆出,盥于洗,入,二佐食各取黍于一敦,上佐食兼受,抟之,以授尸。尸执以命祝。命祝以嘏辞。
[疏]注“命祝以嘏辞”。○释曰:谓命祝使出嘏辞,以嘏於主人,下文是也。
卒命祝,祝受以东,北面于户西,以嘏于主人曰:“皇尸命工祝,承致多福无疆于女孝孙。来女孝孙,使女受禄于天,宜稼于田,眉寿万年,勿替引之。”嘏,大也。予主人以大福。工,官也。承犹传也。来读曰釐,釐,赐也。耕种曰稼。勿犹无也。替,废也。引,长也。言无废止时,长如是也。古文嘏为格,禄为福,眉为微,替为<木夬>,<木夬>或为臷。臷、替,声相近。
[疏]“卒命”至“引之”。○注“嘏大”至“相近”。○释曰:云“嘏,大也”者,《郊特牲》云:“嘏,长也,大也。”故郑云“予主人以大福”。案《特牲》尸亲嘏主人,此尸使祝嘏主人者,大夫尸尊,故不亲嘏,《特牲》无嘏,文不具也。
主人坐奠爵,兴,再拜稽首,兴,受黍,坐振祭,哜之,诗怀之,实于左袂,挂于季指,执爵以兴,坐卒爵,执爵以兴,坐奠爵,拜。尸答拜。执爵以兴,出。宰夫以笾受啬黍。主人尝之,纳诸内。诗犹承也。实於左袂,便右手也。季犹小也。出,出户也。宰夫,掌饮食之事者。收敛曰啬,明丰年乃有黍稷也。复尝之者,重之至也。纳犹入也。古文挂作卦。
[疏]“主人”至“诸内”。○注“诗犹”至“作卦”。○释曰:云“出,出户也”者,以主人位在户内西面,今云出,故知是出户也。此宰夫以笾受啬,大夫之礼,《特牲》主人出写啬于房,祝以笾受,彼士礼,与大夫异也。案《春官·郁人》云:“大祭祀,与量人受举斝之卒爵而饮之。”郑云:“斝,受福之嘏。声之误也。王酳尸,尸嘏王,此其卒爵也。《少牢馈食礼》:主人受嘏,诗怀之。卒爵,执爵以兴,出,宰夫以笾受啬黍,主人尝之,乃还,献祝。此郁人受王之卒爵,亦王出房时也。”是王受嘏与大夫同也。案《楚茨》诗:“既齐既稷,既匡既敕。”注云:“嘏之礼,祝遍取黍稷牢肉鱼擩於醢,以授尸。孝孙前就尸受之,天子使宰夫受之,以筐祝则释嘏辞以敕之。”天子嘏辞与大夫同也。云“复尝之者,重之至也”者,前已哜之,是已尝。今复言尝,是重受,福之至也。《特牲》不言复尝者,文不具也。
主人献祝,设席南面。祝拜于席上,坐受。室中迫狭。
[疏]“主人”至“坐受”。○注“室中迫狭”。○释曰:言迫狭,大夫士庙室也,皆两下五架,正中曰栋,栋南两架,北亦两架。栋南一架名曰楣,前承檐,以前名曰庪。栋北一架为室,南壁而开户,即是一架之开,广为室,故云“迫狭”也。必知栋北一架后乃为室者,《昏礼》主人筵宾升自西阶,“当阿东面致命”,郑云:“阿,栋也。入堂深。”明不入室,是栋北乃有室也。
主人西面答拜。不言拜送,下尸。
[疏]“主人西面答拜”。○注“不言拜送下尸”。○释曰:上主人酳尸,尸拜受,主人拜送。今主人献祝,祝拜受,主人答拜。拜送礼重,答拜礼轻,今言答拜,故云“不言拜送,下尸”也。
荐两豆菹、醢。葵菹、蠃醢。
[疏]“荐两豆菹醢”。○注“葵菹蠃醢”。○释曰:知者,上云“韭菹醓醢”,郑云:“朝事之豆也,而馈食用之,丰大夫礼。”上亦云葵菹、蠃醢,是馈食之豆,当馈食之节,是其常事,故不言丰大夫之礼,今祝用之,亦其常事,故知用“葵菹、蠃醢”也。
佐食设俎,牢髀,横脊一、短胁一、肠一、胃一、肤三、鱼一,横之,腊两髀属于尻。皆升下体,祝贱也。鱼横者,四物共俎,殊之也。腊两髀属于尻,尤贱,不殊。
[疏]注“皆升”至“不殊”。○释曰:言“升下体”者,髀与短胁、横脊皆羊、豕之下体,属于尻,又腊之下体,为祝贱故也。云“鱼横者,四物共俎,殊之也”者,以其鱼犹在俎,缩载,今横者,为四物共俎,横而殊之也。缩其七物而云四物者,据羊、豕、鱼、腊,故云四物也。云“尤贱”者,羊、豕体不属於尻,以腊用左、右胖,故有两髀。言髀属于尻,尻在中,谓髀与尻相连属,不殊,是尤贱也。周祝贱,常连之也。
祝取菹扌耎于醢,祭于豆閒。祝祭俎,大夫祝俎无肺,祭用肤,远下尸。不哜之,肤不盛。
[疏]“祝取”至“祭俎”。○注“大夫”至“不盛”。○释曰:云“大夫祝俎无肺,祭用肤,远下尸”者,案《特牲》尸俎有祭肺、离肺,祝俎有离肺,无祭肺,是下尸。今大夫尸俎亦皆有祝,则离肺、祭肺俱无,是远下尸也。云“不哜之,肤不盛”者,决离肺祭讫,哜之,加于俎。今以无肺祭,不盛故也。凡肤皆不齐,独於此言之者,以其以肤替肺,肺则哜,此则不哜,故须言之也。
祭酒,啐酒。肝牢从。祝取肝扌耎于盐,振祭,哜之,不兴,加于俎,卒爵,兴。亦如佐食授爵乃兴,不拜既爵,大夫祝,贱也。
[疏]注“亦如”至“贱也”。○释曰:“亦如佐食授爵乃兴”者,此经直云“卒爵兴”,不云“授爵”,故特明之。案下文主妇献祝,祝卒爵,坐授主妇爵。主妇又献二佐食,二佐食坐授主妇爵,主妇献祝与献二佐食同,明主人献祝,祝授主人爵,亦与二佐食同可知。云“不拜既爵,大夫祝,贱也”者,此决《特牲》:“祝卒角拜,主人答拜。”以士卑,故祝不贱。此大夫尊,故祝贱,不拜既爵也。
主人酌献上佐食。上佐食户内牖东北面拜,坐受爵。主人西面答拜。佐食祭酒,卒爵,拜,坐授爵,兴。不啐而卒爵者,大夫之佐食贱,礼略。
[疏]注“不啐”至“礼略”。○释曰:《特牲》士之佐食亦啐,大夫佐食贱,礼略。天子诸侯礼虽亡,或可对天子诸侯佐食啐,乃卒爵,贵故也。
俎设于两阶之閒,其俎:折,一肤。佐食不得成礼於室中。折者,择取牢正体馀骨,折分用之。有脀而无荐,亦远下尸。
[疏]“俎设”至“一肤”。○注“佐食”至“下尸”。○释曰:云“有脀而无荐,亦远下尸”者,有脀即经俎实是也,无荐谓无菹醢也。既无肺,已是下尸,又无荐,是远下尸也。
主人又献下佐食,亦如之。其脀亦设于阶閒,西上,亦折,一肤。上佐食既献则出,就其俎。《特牲》记曰佐食“无事则中庭北面”,谓此时。
有司赞者取爵于篚以升,授主妇赞者于房户。男女不相因。《特牲馈食礼》曰:“佐食卒角,主人受角,降,反于篚。”
[疏]“有司”至“房户”。○注“男女”至“于篚”。○释曰:云自此尽“入于房”,论主妇亚献祝献尸与佐食之事。此直云有司“授妇赞者于房”,案《礼记·内则》云:“非祭非丧,不相授器。其相授,则女受以篚,其无篚,则皆坐奠之,而后取之。”此经虽不言受以篚,及奠於地之事,亦当然也。云“男女不相因”者,案《特牲》:“佐食卒角,主人受角,降,反于篚,升,入复位讫,主妇乃洗爵于房,酌亚献尸。”是不相因爵也。引《特牲》者,证男女不相因爵,主妇不取此爵也。
妇赞者受,以授主妇。主妇洗于房中,出酌,入户,西面拜,献尸。入户西面拜,由便也。不北面者,辟人君夫人也。拜而后献者,当侠拜也。《昏礼》曰:“妇洗在北堂,直室东隅。”
[疏]注“入户”至“东隅”。○释曰:云“入户西面拜,由便也”者,下注云:“此拜於北,则上拜於南矣,由便也。”云“不北面者,辟人君夫人也”者,案《特牲》“主妇北面拜”,注云:“北面拜者,辟内子也。”则是士妻卑,不嫌,得北面与人君夫人同也。
尸拜受。主妇主人之北,西面拜送爵。拜於主人之北,西面,妇人位在内,此拜於北,则上拜於南矣,由便也。尸祭酒,卒爵。主妇拜,祝受尸爵,尸答拜。
易爵,洗,酌,授尸。祝出易爵,男女不同爵。主妇拜受爵,尸答拜。上佐食绥祭。主妇西面于主人之北受祭,祭之。其绥祭如主人之礼,不嘏,卒爵,拜。尸答拜。不嘏,夫妇一体。绥亦当作挼,古文为肵。
主妇以爵出,赞者受,易爵于篚,以授主妇于房中。赞者,有司赞者也。易爵,亦以授妇赞者,妇赞者受房户外,入授主妇。
[疏]注“赞者”至“主妇”。○释曰:知“赞者,有司赞者,也”者,上文云“有司赞者取爵於篚”,此还是上有司赞者也。
主妇洗,酌,献祝。祝拜,坐受爵。主妇答拜于主人之北。卒爵,不兴,坐授主妇。不侠拜,下尸也。今文曰:祝拜受。
主妇受,酌,献上佐食于户内。佐食北面拜,坐受爵。主妇西面答拜。祭酒,卒爵,坐授主妇。主妇献下佐食亦如之。主妇受爵以入于房。不言拜於主人之北,可知也。爵奠於内篚。
宾长洗爵献于尸,尸拜受爵,宾户西北面拜送爵。尸祭酒,卒爵。宾拜。祝受尸爵,尸答拜。
祝酌,授尸。宾拜受爵。尸拜送爵。宾坐奠爵,遂拜,执爵以兴,坐祭,遂饮,卒爵,执爵以兴,坐奠爵,拜,尸答拜。
宾酌,献祝。祝拜,坐受爵,宾北面答拜。祝祭酒,啐酒,奠爵于其筵前。啐酒而不卒爵,祭事毕,示醉也。不献佐食,将傧尸,礼杀。
[疏]“宾长”至“筵前”。○释曰:云“尸祭酒,卒爵”者,案《特牲》宾长献爵止,注云:“欲神惠之均。”於室中待夫妇致爵。此大夫礼,或有宾尸者,致爵在傧尸之上,故不致爵,爵不止也。若然,《有司彻》尸作止爵,三献致爵於主人,主人不酢主妇,又不致爵于主妇,下大夫不傧尸,宾献尸止爵,主妇致爵于主人,酢主妇,主人不致於主妇。《特牲》主人与主妇交相致爵。参差不同者,此以尊卑为差降之数,故有异也。上大夫得傧尸,故致爵,上辟人君。下大夫不傧尸,故增酢主妇而已。士卑,不嫌与君同,故致爵具也。○注“啐酒”至“礼杀”。○释曰:云“不献佐食,将傧尸,礼杀”者,以其祝与佐食,俱是事神及尸,是以献尸并及之,故主人、主妇献祝与佐食。今宾献祝不及佐食者,但为待宾尸,故於宾长献是祭末礼杀,故不及佐食,阙之也。
主人出,立于阼阶上,西面。祝出,立于西阶上,东面。祝告曰:“利成。”利犹养也。成,毕也。孝子之养礼毕。
祝入。尸谡。主人降立于阼阶东,西面。谡,起也。谡或作休。
祝先,尸从,遂出于庙门。事尸之礼,讫於庙门。
[疏]“主人”至“庙门”。○释曰:自此尽“庙门”,论祭祀毕尸出庙之事。注事尸之礼讫於庙门者,上祝迎尸於庙门,今礼毕又送尸於庙门。案《礼记》尸在庙门外,则疑於臣,是以据庙门为断。
祝反,复位于室中。主人亦入于室,复位。祝命佐食彻肵俎,降设于堂下阼阶南。彻肵俎不出门,将傧尸也。肵俎而以傧尸者,其本为不反鱼肉耳。不云尸俎,未归尸。
[疏]“祝反”至“阶南”。○注“彻肵”至“归尸”。○释曰:自此尽篇末,论彻肵俎行馂之事。云“彻肵俎不出门,将傧尸也”者,决《特牲》佐食彻尸俎出庙门者,送尸者也。云“肵俎而以傧尸者,其本为不反鱼肉耳”者,案《曲礼》云“毋反鱼肉”,谓食时鱼肉不反俎,故尸食亦加肵俎,本为尸不反鱼肉。今宾尸将更食鱼肉,当加於肵俎,未得即送尸家,故云本为不反鱼肉也,故傧尸讫并后加者,得归之也。
司宫设对席,乃四人籑。大夫礼,四人馂,明惠大也。
[疏]注“大夫”至“大也”。○释曰:案《祭统》云:“凡馂之道,而兴施惠之象也。”是故上有大泽,则惠必及下。是以《特牲》二人馂,惠之小者。大夫四人馂,明惠之大者也。
上佐食盥,升,下佐食对之,宾长二人备。备四人馂也。三馂亦盥升。
[疏]“上佐”至“人备”。○注“备四”至“盥升”。○释曰:“下佐食对之”者,不谓东西相当,直取上佐食东面,下佐食西面为对。以其下佐食西面近北,故不得东西相当也。云“宾长二人备”者,亦不东西相当,以其一宾长在上佐食之北,一宾长在下佐食之南,是亦不东西相当也,故云“备”,不言“对”也。
司士进一敦黍于上佐食,又进一敦黍于下佐食,皆右之于席上。右之者,东面在南,西面在北。
[疏]注“右之”至“在北”。○释曰:东面在南,据上佐食,西面在北,据下佐食。右之者,饭用手右之便故也。
资黍于羊俎两端,两下是馂。资犹减也。减置於羊俎两端,则一宾长在上佐食之北,一宾长在下佐食之南。今文资作赍。
[疏]注“馂犹”至“作赍”。○释曰:云“两下是馂”者,据二宾长以二佐食为下,故云“一宾长在上佐食之北,一宾长在下佐食之南”,以地道尊右,故二佐食皆在右。若然,羊俎两閒,南北面置之,故二宾长於俎一端取黍也。必知上佐食东面近南,下佐食西面近北者,以其尸东面近南,今尸起,上佐食居尸坐处,明知位次如此。
司士乃辩举,籑者皆祭黍、祭举。举,举肤。今文辩为遍。
[疏]“司士”至“祭举”。○注“举举”至“为遍”。○释曰:知举是举肤者,以其尸举肺,馂者下尸,明不举肺当举肤。是以《特牲》云:“佐食授馂者各一肤。”明此大夫礼,亦举肤也。
主人西面,三拜籑者。籑者奠举于俎,皆答拜,皆反,取举。三拜,旅之,示遍也。言反者,拜时或去其席,在东面席者,东面拜,在西面席者,皆南面拜。
[疏]“主人”至“取举”。○注“三拜”至“面拜”。○释曰:知面位如此者,以主人在户内,西面三拜馂者,馂者在东面而答主人拜,可知在西面位者,以主人在南,西面,不得与主人同面而拜,明回身南面向主人而拜,故郑以义解之如此也。
司士进一鉶于上籑,又进一鉶于次籑,又进二豆湆于两下。乃皆食,食举。湆,肉汁也。
[疏]“司士”至“食举”。○释曰:云“又进二豆湆于两下”者,以其神坐之上,止有羊、豕二鉶,一进与上佐食,一进与下佐食,故更羞二豆湆于两下,湆者从门外镬中来,以两下无鉶,故进湆也。
卒食,主人洗一爵,升,酌,以授上籑。赞者洗三爵,酌。主人受于户内,以授次籑,若是以辩。皆不拜,受爵。主人西面三拜籑者。籑者奠爵,皆答拜,皆祭酒,卒爵,奠爵,皆拜。主人答壹拜。不拜受爵者,大夫馂者贱也。答壹拜,略也。古文一为壹也。
[疏]注“不拜”至“壹也”。○释曰:云“不拜受爵者,大夫馂者贱也”者,决《特牲》使嗣子与兄弟馂为贵,故拜受爵也。云“答壹拜,略也”者,《特牲》亦无再拜法,此云“略”者,以其四馂皆拜,主人总答一拜,故云略也。
籑者三人兴,出。出,降实爵于篚,反宾位。籑上籑止。主人受上籑爵,酌以酢于户内,西面坐奠爵,拜。上籑答拜,坐祭酒,啐酒。主人自酢者,上籑独止,当尸位,尊不酌也。
[疏]注“主人”至“酌也”。○释曰:《特牲》上馂亲自酌酢主人,此上馂不酌者,上馂将嘏主人,故在尸位,不可亲酌。《特牲》上馂酌者,以上馂不嘏主人,既卒爵,三馂俱出,上馂酢主人。《少牢》礼备,又嘏主人,故不酌也。
上籑亲嘏,曰:“主人受祭之福,胡寿保建家室。”亲嘏,不使祝授之,亦以黍。
[疏]注“亲嘏”至“以黍”。○释曰:言“亦”者,亦上皇尸命工祝嘏主人以黍,此亦以黍。上文司士进敦,乃分黍于羊俎两端,下不言稷,故知亦黍也。
主人兴,坐奠爵,拜,执爵以兴,坐卒爵,拜。上籑答拜,上籑兴,出。主人送,乃退。送佐食不拜,贱。
[疏]注“送佐食不拜贱”。○释曰:宾主之礼,宾出主人皆拜送,此佐食送之而不拜,故云“贱”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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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四十九 有司彻第十七
卷四十九 有司彻第十七
[疏]《有司彻》第十七。○释曰:郑《目录》云:“《少牢》之下篇也。大夫既祭傧尸於堂之礼。祭毕,礼尸於室中。天子、诸侯之祭,明日而绎。有司彻於五礼属吉。《大戴》第九,《小戴》第十二。《别录》,《少牢》下篇第十七。”○释曰:言“大夫既祭傧尸於堂之礼”者,谓上大夫室内事尸,行三献礼毕,别行傧尸於堂之礼。又云“祭毕,礼尸於室中”者,据下大夫室内事尸行三献,即於室内为加爵礼尸,即下文云“若不傧尸”以下是也。
有司彻。彻室中之馈及祝佐食之俎。卿大夫既祭而宾尸,礼崇也。宾尸则不设馔西北隅,以此荐俎之陈有祭象,而亦足以厌饫神。天子诸侯,明日祭於祊而绎。《春秋传》曰“辛巳,有事于大庙,仲遂卒于垂。壬午,犹绎”是也。《尔雅》曰:“绎,又祭也。”
[疏]“有司彻”。○注“彻室”至“祭也”。○释曰:自此尽“如初”,论彻室内之馈并更整设及温尸俎之事。云“彻室中之馈及祝佐食之俎”者,室内之馈,主於尸馔,荐俎黍稷皆名馈。下大夫不傧尸,馂讫,云“有司官彻馈,馔於室中西北隅”,彼郑注云:“官彻馈者,司马、司士举俎,宰夫取敦及豆。”则此馈内兼数物,唯无肵俎。肵俎,上篇佐食彻之,先设於堂下也。又言及祝佐食之俎者,殊其尊卑为文,祝亦有荐在室内北墉下,佐食之俎在两楹之閒,无荐。此等见於上篇。今彻祝与佐食并为文者,贱者省文之义,其实祝荐俎在室内,佐食俎在阶閒。此直云有司,不言官,下大夫不傧尸,云官彻者,彼为更馔西北隅,为阳厌,故见官也。肵俎亦用傧尸,不使有司同时彻者,肵俎本为尸故设之,彻之皆不与正俎同时,而后设先彻。案《楚茨》诗云:“诸宰君妇,废彻不迟。”此不言者,彼人君礼,故不同也。云“卿大夫既祭而傧尸礼崇也”者,此对下大夫不傧尸,礼不崇也。云“以此荐俎之陈有祭象而亦足以厌饫神”者,对下大夫尸出之后,改馔西北隅,为厌饫神。今傧尸者虽不设馔西北隅,以此荐俎之陈,有祭象,亦足以厌饫神,亦下大夫也。云“天子诸侯明日祭於祊而绎”者,欲见天子诸侯尊,别日为之,与卿大夫礼异。但祊与绎,二者俱时为之,故《郊特牲》云:“绎之於库门内,祊之於东方,失之矣。”郑注云:“祊之礼宜於庙门外之西室,绎又於其堂,神位在西。此二者同时而大名曰绎,其祭礼简而事尸礼大。”引《春秋传》者,此宣八年《左氏传》:“辛巳,有事于大庙,仲遂卒于垂。”卿佐卒轻于正祭,不合废,但绎祭礼轻,宜废而不废,故讥之。云“壬午犹绎”,引之者,证人君别日为绎。又见二者虽同时而大名绎,故孔子书绎不书祊。引《尔雅》者,《尔雅·释天》文,彼云“周曰绎,商曰彤,夏曰复胙”。复胙者,复昨日之胙祭。殷曰彤者,义取彤彤祭不绝。周曰绎者,取寻绎前祭之事。但祊者,《礼器》云“为祊乎外”,注“祊祭,明日之绎祭也。谓之祊者,於庙门之旁,因名焉。其祭之礼既设祭於室,而事尸於堂,孝子求神非一处”是也。此祊是明日又祭,故於庙门外。若然,正祭祊即於庙门内,故《楚茨》诗云:“祝祭于祊,祀事孔明。”毛传云:“祊,门内也。”郑云:“孝子不知神之所在,故使祝博求之于庙门内之旁,待宾客之处,祀礼於是甚明。”是正祭祊在门内也。《郊特牲》云:“索祭祝于祊,不知神之所在,於彼乎?於此乎?或诸远人乎?祭于祊,尚曰求诸远者与?”亦是祭之明日祊,故云求诸远者。但此大夫傧尸,同日正祭之牲,天子诸侯礼大,别日又别牲,故《牛人》云:“享牛求牛。”郑云:“享,献也。献神之牛,谓所以祭者也。求,终也,终事之牛,谓所以绎者也。”是其别牲也。
扫堂。为宾尸新之。《少仪》曰:“汎埽曰扫,扫席前曰拚。”
[疏]“扫堂”。○注“为宾”至“曰拚”。○释曰:为宾尸新之者,正祭於室之时,堂亦扫讫,今将傧尸又扫之,故云为傧尸新之。引《少仪》者,若直扫席前,止可云拚,今云扫不云拚,明于堂庙泛扫,引之见汎扫为义也。
司宫摄酒,更洗,益整顿之。今文摄为聂。
[疏]“司宫摄酒”。○注“更洗”至“为聂”。○释曰:郑云“更洗,益整顿之”者,案《士冠礼》“再醮摄酒”,注云:“摄犹整也。整酒谓挠之。”此更添益整顿,则此洗当作挠,此谓宾尸,唯彻室中之馈,亦因前正祭之酒,更挠搅添益整新之也。
乃尸俎。,温也。温尸俎於爨,肵亦温焉。独言温尸俎,则祝与佐食不与宾尸之礼。古文皆作寻,记或作燅。《春秋传》曰:“若可燅也,亦可寒也。”
[疏]“乃尸俎”。○注“温”至“寒也”。○释曰:知温尸俎於爨者,见下文云“卒,乃升羊豕鱼三鼎”,故知先温於爨之镬,乃后升之於鼎也。肵亦温焉,知者,案下文载俎所举在肵,肩胳脊胁皆在载於俎,明亦温可知。又云“独言温尸俎则祝与佐食不与宾尸之礼”者,但正祭时,尸祝及佐食皆有俎,今独言温尸俎,欲见宾尸时,祝与佐食不与而别立侑也。云“古文皆作寻”者,《论语》及《左传》与此古文皆作寻,《论语》不破,至此叠古文不从者,彼不破者,或古文通用,至此见有今作有火义,故从今文也。云“记或作燅”者,案《郊特牲》云:“有虞氏之祭也,尚用气、血、腥、爓祭,用气也。”注云:“爓,或为燅。”今此义指彼记或读之,故云记或作燅也。引《春秋传》者,案哀公十二年《左传》,夏,“公会吴干橐皋,吴子使大宰嚭请寻盟。公不欲,使子贡对曰:盟,所以周信也,故心以制之,玉帛以奉之,言以结之,明神以要之,寡君以为苟有盟焉,弗可改也已,若犹可改,日盟何益?今吾子曰必寻盟,若可寻也,亦可寒也。”服注云:“寻之言重也,温也;寒,歇也。亦可寒而歇之。”元缺一字郑引之者,证尸俎是重温之义。
卒,乃升羊、豕、鱼三鼎,无腊与肤。乃设扃鼏,陈鼎于门外,如初。腊为庶羞,肤从豕,去其鼎者,宾尸之礼杀於初。如初者,如庙门之外东方,北面北上。今文扃为铉,古文鼏为密。
[疏]“卒”至“如初”。○注“腊为”至“为密”。○释曰:云“腊为庶羞”者,郑解不腊之义。案上尸俎,则皆在其内,今升鼎言无腊,下载又不见腊体,明从庶羞可知。云“肤从豕去其鼎”,知者,下载体时,肤犹在豕鼎,不为庶羞可知。但正祭时五鼎,今二者皆去其鼎,故云“宾尸之礼杀於初”也。
乃议侑于宾,以异姓。议犹择也。择宾之贤者,可以侑尸。必用异姓,广敬也。是时,主人及宾有司已复内位。古文侑皆作宥。
[疏]“乃议”至“异姓”。○注“议犹”至“作宥”。○释曰:自此尽“侑答拜”,论选侑并迎尸及侑之事。云“是时主人及宾有司已复内位”者,下文“侑出,俟于庙门之外”,又云主人出迎尸、侑,言侑,即宾之贤者,明宾有司主人皆复内位矣。若然,知宾主不先在内,必知出复内位者,上篇云四馂者,二佐食,二宾长,馂讫皆出,未见入。主人送上馂言退,皆有出事,今议侑在内,故云“是时宾主人已复内位”也。
宗人戒侑。戒犹告也。南面告於其位。戒曰:“请子为侑。”
[疏]“宗人戒侑”。○注“戒犹”至“为侑”。○释曰:知南面告於其位者,以宾位在门东北面,请以为侑,明面乡其位可知。知宾位在门东北面者,下文将献宾时,云“主人降南面,拜众宾门东,三拜众宾,门东北面,皆答壹拜”是也。云“戒曰请子为侑”者,案《燕礼》,公曰:“命某为宾。”射人传公命当云:“请子为宾。”此处命侑,当先云:“主人曰命某为侑。”宗人传主人辞,戒曰:“请子为侑。”郑以互文约之,故云然也。
侑出,俟于庙门之外。俟,待也。待於次,当与尸更入。主人兴礼事尸,极敬心也。
[疏]“侑出”至“之外”。○注“俟待”至“心也”。○释曰:云“主人兴礼事尸,极敬心也”者,正谓立侑以辅尸,使出,便迎之,是极其敬心也。
司宫筵于户西,南面。为尸席也。又筵于西序,东面。为侑席也。
尸与侑北面于庙门之外,西上。言“与”,殊尊卑。北面者,宾尸而尸益卑。西上,统於宾客。
[疏]注“言与”至“宾客”。○释曰:云“尸益卑”者,以傧尸之礼,以尸为宾客,当在门西,东面北上。今执臣道,门外北面,故云益卑也。
主人出迎尸,宗人摈。宾客尸而迎之,主人益尊。摈,赞。
[疏]“主人”至“人摈”。○注“宾客”至“摈赞”。○释曰:案《少牢》宿尸祝摈。此宗人摈者,以祝不与傧尸,故使宗人为摈也。云“宾客尸而迎之,主人益尊”者,上篇正祭时,主人不迎尸,以申尸之尊。至此宾客尸而迎之,以尸同宾客,是主人益尊故也。
主人拜,尸答拜。主人又拜侑,侑答拜。主人揖,先入门右。道尸。
尸入门左,侑从,亦左。揖,乃让。没霤相揖,至阶又让。
[疏]注“没霤”至“又让”。○释曰:经直云“揖乃让”,郑知“没霤相揖,至阶又让”者,案上篇《乡饮酒》之等,入门三揖,至阶又让,故知也。
主人先升自阼阶,尸、侑升自西阶,西楹西,北面东上。东上,统於其席。
[疏]注“东上统於其席”。○释曰:尸在门外北面西上,统於宾客,至此升堂,亦应西上,故决之。云“东上,统於其席”,以其宾席以东为上故也。
主人东楹东,北面拜至,尸答拜。主人又拜侑,侑答拜。拜至,喜之。
乃举。举,举鼎也。举者不盥,杀也。
[疏]“乃举”。○注“举举”至“杀也”。○释曰:自此尽“西枋”,论门外举鼎,匕俎入陈于庙门之事。云“举者不盥,杀也”者,决正祭时皆盥讫乃举鼎,此傧尸礼杀,举者不盥,故云杀也。
司马举羊鼎,司士举豕鼎、举鱼鼎以入,陈鼎如初。如初,如阼阶下西面北上。
[疏]注“如初”至“北上”。○释曰:云“如初”者,此如上经正祭时陈鼎之事也。
雍正执一匕以从,雍府执二匕以从,司士合执二俎以从,司士赞者亦合执二俎以从。匕皆加于鼎,东枋。二俎设于羊鼎西,西缩。二俎皆设于二鼎西,亦西缩。雍正,群吏掌辨体名肉物者。府,其属。凡三匕,鼎一匕。四俎为尸、侑、主人、主妇。其二俎,设于豕鼎、鱼鼎之西,陈之宜具也。古文缩皆为蹙。
[疏]注“雍正”至“为蹙”。○释曰:云“雍正,群吏掌辨体名肉物”者,案《周礼·内饔职》云掌“割烹煎和之事,辨体名肉物”,注云:“体名,脊、胁、肩、臂、臑之属。肉物,胾燔之属。”此士之雍正所掌,亦依之也。知四俎据尸侑主人主妇者,据下文四者皆有俎知之也。云“陈之宜具”者,此四俎当俱陈于鼎之西,分二俎陈豕鼎、鱼鼎之西者,欲使三鼎之西并有俎,故云陈之宜具也。
雍人合执二俎,陈于羊俎西,,皆西缩。覆二疏匕于其上,皆缩俎,西枋。,并也。其南俎,司马以羞羊匕湆羊肉湆。其北俎,司士以羞豕匕湆豕肉湆。豕脀,湆鱼。疏匕,匕柄有刻饰者。古文皆作亻并。
[疏]注“并”至“作亻并”。○释曰:云“其南俎,司马以羞羊匕湆羊肉湆”者,匕湆谓无肉,直汁以其在匕湆也。即下文“司马在羊鼎之东,二手执桃匕枋以挹湆,注于疏匕”是也。云肉湆者,直是肉从湆中来,实无汁,下文云“羊肉湆,臑折,正脊一,正胁一,肠一,胃一”是也。案下文次宾羞羊匕湆,司马羞羊肉湆。此注并云“司马”,不云“次宾”者,案上经正祭时,云“司马刲羊”,据此正文没次宾,不言,其实羞羊匕湆者是次宾也。又云“其北俎,司士以羞豕匕湆豕肉湆。豕脀,湆鱼”者,此经陈二俎以为益送之俎,南俎已是司马所用於羊湆之等,则此北俎是司士羞豕湆之等。若然,案下文亦次宾羞豕匕湆,司士羞豕脀,此并云“司士”者,亦据上经正文“司士击豕”而言,实次宾羞豕匕湆也。云“疏匕,匕柄有刻饰”者,以其言疏是疏通,刻饰之名,若《礼记》云“疏屏”之类。故知柄有刻饰,亦通柄刻云气以饰也。
主人降,受宰几。尸、侑降。主人辞,尸对。几,所以坐安体。《周礼·大宰》掌“赞玉几、玉爵”。
[疏]注“几所”至“玉爵”。○释曰:引《大宰》者,证宰授主人几之义。
宰授几,主人受,二手横执几,揖尸。独揖尸,几礼主於尸。
主人升,尸、侑升,复位。位,阼阶、宾阶上位。
[疏]注“位阼”至“上位”。○释曰:郑言此者,主人位常在阼阶上,其宾位在户西及在西阶上。今恐尸复位在户西,以其未得在户西,故言宾阶上位也。
主人西面,左手执几,缩之,以右袂推拂几三,二手横执几,进授尸于筵前。衣袖谓之袂,推拂去尘,示新。尸进,二手受于手閒。受从手閒,谦也。
主人退。尸还几,缩之,右手执外廉,北面奠于筵上,左之,南缩,不坐。左之者,异於鬼神。生人阳,长左。鬼神阴,长右。不坐奠之者,几轻。
[疏]“主人”至“不坐”。○注“左之”至“几轻”。○释曰:云“主人退,尸还几,缩之”者,以主人横执几进授尸时,尸二手受於主人手閒时,亦横受之,将欲纵设於席,故还之使缩,以右手执几外廉,故乡北面,缩设于席也。云“左之者,异於鬼神”者,谓若上篇以来,设神几皆在右,为生人皆左几之等,是其生人阳,故尚左,鬼神阴,故尚右也。云“不坐奠之者,几轻”者,此决下文啐酒,坐奠之,不言坐,是重之,此言坐执之故也。
主人东楹东,北面拜。拜送几也。
尸复位,尸与侑皆北面答拜。侑拜者,从於尸。
[疏]注“侑拜者从於尸”。○释曰:以主人授几,止为尸,故主人拜送,其尸独答拜。今侑亦拜,故云“从於尸”。以其立侑以辅尸,故侑从尸拜也。
主人降,洗,尸、侑降。尸辞洗,主人对。卒洗,揖。主人升,尸、侑升。尸西楹西,北面拜洗。主人东楹东,北面奠爵,答拜。降盥,尸、侑降。主人辞,尸对。卒盥,主人揖,升,尸、侑升。主人坐取爵,酌,献尸。尸北面拜受爵,主人东楹东,北面拜送爵。降盥者,为上污手,不可酌。
[疏]“主人”至“送爵”。○释曰:自此尽“兴退”,论主人主妇献於尸之事。云“主人降洗,尸侑降,尸辞洗”者,案《乡饮酒》主人降洗,宾降,主人辞降,宾对。此中亦应主人降洗,宾降,主人辞降。
主妇自东房荐韭、菹醢,坐奠于筵前,菹在西方。妇赞者执昌、菹、醢以授主妇,主妇不兴,受,陪设于南,昌在东方。兴,取笾于房,麷、蕡坐设于豆西,当外列,麷在东方。妇赞者执白、黑以授主妇。主妇不兴,受,设于初笾之南,白在西方。兴,退。昌,昌本也,韭菹、醓醢、昌本、麋臡。麷,熬麦也。蕡,熬枲实也。白,熬稻。黑,熬黍。此皆朝事之豆笾。大夫无朝事,而用之宾尸,亦丰大夫之礼。主妇取笾兴者,以馔异,亲之。当外列,辟鉶也。退,退入房也。
[疏]“主妇”至“兴退”。○注“昌昌”至“房也”。○释曰:案此上下经主人先献,主妇乃后荐者,若正祭则先荐后献,若绎祭则先献后荐。故《祭义》云:“君献尸,夫人荐豆。”郑注云:“谓绎日也。”则此傧尸礼与天子诸侯绎祭同,故亦先献后荐也。云“昌本”已下等物,至“此皆朝事豆笾”,麷、蕡、白、黑、形盐、膴、鲍鱼、鱐,《醢人》云:“朝事之豆,韭菹、醓醢,昌本、麋臡,菁菹、鹿臡,茆菹、麋臡。”故郑注此,皆据彼而言。又案彼注,昌本,昌蒲根,有骨为臡,无骨为醢。云“蕡,熬枲实也”者,案《丧服传》云:“苴者麻之有蕡者也。”“牡麻者,枲麻也。”若然,蕡麻有实,枲麻无实。郑云蕡枲实者,举其类耳。其实枲是雄麻,无实。若竹器圆曰箪,方曰笥,郑注《论语》亦云箪笥,亦是举其类也。白黑之等,无正文,郑以形色而言之。云“大夫无朝事而用之傧尸,亦丰大夫之礼”者,案《礼记》坐尸於堂,子北面而事之,注云:“天子诸侯之祭,朝事延尸於户外。”是以有北面事尸之礼。是《特牲》、《少牢》正祭无朝事於堂,直有室中之事。若然,大夫虽用天子诸侯朝事之笾豆,以其礼杀,故八笾八豆之中,各取其四耳。其韭菹醢者,则无骨之醢。昌菹醢者,即《周礼》麋臡。臡,散文亦名醢。又案《周礼》郑注云:“齑菹之称,菜肉通”,“全物,若<月枼>为菹,细切为齑。”彼昌本不言菹,是细切为齑。此云昌菹,则大夫以昌本为菹,异於天子诸侯所用也。云“主妇取笾兴者,以馔异,亲之”者,郑意以笾豆俱时设,而笾不使妇赞者取笾以授主妇者,以笾与豆不同,所实又别,故主妇宜亲就房,亲取之也。
乃升。升牲体於俎也。
[疏]“乃升”。○释曰:自“乃升”尽“于其上”,论司马载俎,因历说十一俎之事。
司马朼羊,亦司马载。载右体,肩、臂、肫、骼、臑,正脊一、脡脊一、横脊一、短胁一、正胁一、代胁一、肠一、胃一、祭肺一,载于一俎。言尸俎,复序体者,明所举肩骼存焉。亦著脊胁皆一骨也。臑在下者,折分之以为肉湆,贬也。一俎,谓司士所设羊鼎西第一俎。
[疏]注“言”至“一俎”。○释曰:云“言尸俎,复序体者,明所举肩骼存焉”者,上篇《少牢》载牲体十一,脊、胁皆加并骨二,尸食特举脊肩骼在於肵俎。上文直言尸俎,嫌所举在,肵者不在,故复序其体,所举肩骼则存焉,所举未知。此正俎为在下羊肉湆以本脊胁皆二骨以并,今皆一骨,故郑云明所举肩骼存焉。以肩骼一骨,前尸所举,今复序之,明在可知。脊胁虽举,以其二以并,今脊胁载一骨在正俎,一骨在湆俎,故郑云“亦著脊胁皆一骨也”。以其前所举者,未知在何俎,故直注云著脊胁皆一骨,不云存耳。云“一俎,谓司士所设羊鼎西第一俎”者,此俎在侑俎之南,故下文注“侑俎”云:“羊鼎西之北俎也。”郑君知尸俎在南,见羊肉湆俎在豕俎之南,羊尊豕卑,明尸俎在侑俎之南。或解云言第一者,最在北,故“侑俎”下注云:“司士所设羊鼎西之北俎也。”明北俎在俎之南,已下所注俎之次第,皆据司士雍人所陈为次,义可知也。
羊肉湆,臑折、正脊一、正胁一、肠一、胃一、哜肺一,载于南俎。肉湆,肉在汁中者,以增俎实为尸加也。必为臑折,上所折分者。哜肺,离肺也。南俎,雍人所设在南者。此以下十一俎,俟时而载,於此历说之尔。今文湆为汁。
[疏]“羊肉”至“南俎”。○注“肉湆”至“为汁”。○释曰:云“肉湆,肉在汁中者,以增俎实为尸加也”者,以决正祭之鼎,直升牲体无湆者。以正祭之俎非加,今傧尸增俎,实为尸加,故有湆也。凡牲体皆出汁,不言湆。又下豕脀亦出于汁,皆不言湆。此特得湆名者,《特牲》、《少牢》正祭升牲体於鼎时,皆无匕湆,故直云升体於俎。设於尸前鼎内,亦无匕湆升文。今此升牲体於尸前,匕湆亦升焉,故得湆名。以其俎实无汁,故进羊肉湆,必先进羊匕湆,然后进羊肉湆。见此湆为肉而有,故在羊肉湆前进之,使尸尝之。故郑下注云“哜湆者,明湆肉加耳。尝之以其汁,尚味”是也。若然,豕亦有匕湆,不名肉湆而名豕脀者,互见为文。言脀者,见在俎无汁。言肉湆者,见在鼎内时有汁也。若然,羊豕互见为文,鱼何以不言鱼湆而云湆鱼者,羊先言肉后言湆,使肉前进匕湆,明是湆从肉来可知。鱼前无进匕湆,故先言湆,以明鱼在湆可知。鱼无匕湆者,郑下注云:“不羞鱼,匕湆略小味也。”羊有正俎,羞匕湆、肉湆,豕无正俎,鱼无匕湆,隆汙之杀。云“必为臑折,上所折分者”,上经退臑在下者,以折分,故退之。今此经云臑折,即上经所退臑在下者也。左右体之臑,而必取右体之臑,折分用之,贵神俎故也。若然,脊胁二骨亦分一骨为肉湆者,亦是贵神俎故也。云“此以下十有一俎,俟时而载,於此历说之尔”者,案下文“卒升,宾长设羊俎於豆南,宾降,尸升筵”,唯设此一俎,馀十一俎皆未。又主人、主妇升席时乃设之,是其俟时而载。今於此已下虽未载,因前俎遂历陈说之耳。十一俎者,即尸之羊肉湆一也,豕脀俎二也,侑之羊俎三也,豕俎四也,主人羊俎五也,羊肉湆俎六也,豕脀七也,主妇羊俎八也,尸侑主人三者,皆有鱼俎,是其十一。通尸羊正俎为十二俎。其四俎,尸侑主人、主妇,载羊体俎,皆为正俎。其馀八俎,雍人所执二俎,益送往还,故有八,其实止二俎也。
司士朼豕,亦司士载,亦右体,肩、臂、肫、骼、臑,正脊一、脡脊一、横脊一、短胁一、正胁一、代胁一、肤五、哜肺一,载于一俎。臑在下者,顺羊也。俎谓雍人所设在北者。
[疏]“司士”至“一俎”。○注“臑在”至“北者”。○释曰:云“臑在下者,顺羊也”者,以其豕脀不折臑,臑亦在下,顺上文羊臑在下,由折分,此虽不折,顺羊,故亦在下也。豕肉湆所以不折者,由豕无正俎,皆是肉湆,故不顺所折也。
侑俎,羊左肩、左肫、正脊一、胁一、肠一、胃一、切肺一,载于一俎。侑俎,豕左肩折,正脊一、胁一、肤三、切肺一,载于一俎。侑俎用左体,侑贱。其羊俎过三体,有肫,尊之,加也。豕左肩折,折分为长兄弟俎也。切肺亦祭肺,互言之尔。无羊湆,下尸也。豕又祭肺,不哜肺,不备礼。俎,司士所设羊鼎西之北俎也。豕俎与尸同。
[疏]“侑俎”至“一俎”。○注“侑俎”至“尸同”。○释曰:“侑俎用左体”者,案《少牢》载尸俎皆右体,脊、胁皆二骨,举肺一,切肺三,尸、主人、主妇尽用。肠三、胃三,尸正俎用一,湆俎用一,唯有一在此,是以自侑已下,及主人、主妇皆用左体脊胁。若然,尸俎时,左体亦同升於鼎上,不云者,文不具。是以前陈俎时,皆设于鼎西,若不同升鼎,则侑主人、主妇俎,如《特牲》执事之俎,陈在阶閒,不应在鼎侧也。若然,《特牲》执事与主人、主妇之俎亦不升鼎,彼为自,异於神。《少牢》祝与佐食俎亦不升鼎,亦自异於神。此自侑已下,悉与尸同鼎者,以傧尸礼益卑,唯尸尊,礼详,侑已下,礼略故也。云“其羊俎过三体,有肫,尊之,加也”者,鼎俎数奇,今体数四,故云“加”。若《礼纬》云礼六十已上,笾豆有加。是以《少牢》祝羊豕体各三,又下文主人羊肉湆俎体亦三。今傧尸之有侑,犹正祭之有祝,侑四体,必知以肫为加者,侑豕俎无肫,主人羊肉湆俎亦无肫,故知有肫为加。以立侑以辅尸,尊之,故以肫为加体也。云“豕左肩折,折分为长兄弟俎也”者,以下文设荐俎而注云“众兄弟”。《仪礼》文,荐脀皆不云折,唯兄弟云“先生之脀折”,郑云:“先生,长兄弟。折,豕左肩之折。”是以知义然也。云“无羊湆,下尸也”者,直云无羊湆,不云肉者,以匕湆肉湆皆无,故直云无羊湆,以包二者皆无。此二湆尸皆有,侑皆无,故云下尸也。云“豕又祭肺,不哜肺,不备礼”者,上尸羊俎有祭肺,豕俎有哜肺,是备礼。侑羊俎、豕俎皆切肺,故曰不备礼也。
阼俎,羊肺一、祭肺一,载于一俎。羊肉湆,臂一、脊一、胁一、肠一、胃一、哜肺一,载于一俎。豕脀,臂一、脊一、胁一、肤三、哜肺一,载于一俎。阼俎,主人俎。无体,远下尸也。以肺代之,肺尊也。加羊肉湆而有体,崇尸惠亦尊主人。臂,左臂也。侑用肩,主人用臂,下之也。不言左臂者,大夫尊,空其文也。降於侑羊体一,而增豕肤三,有所屈,有所申,亦所谓顺而摭也。阼俎,司士所设豕鼎西俎也。其湆俎与尸俎同,豕俎又与尸豕俎同。
[疏]“阼俎”至“一俎”。○注“阼俎”至“俎同”。○释曰:“无体,远下尸”者,尸用右体,主人用左,体是其相下之义。今主人正俎全无牲体,故云远下尸也。云“以肺代之,肺尊也”者,尸侑一肺,今主人一俎有两肺,故知以肺代体。肺者,气之主,食所先祭,尊於肠胃,故以肺代体。云“加羊肉湆而有体,崇尸惠亦尊主人”者,以俎物虽与尸不同者,肉湆与尸同,至尸酢主人而设之,故曰崇尸惠。正俎所以不崇尸惠者,远下尸,故无正俎,远下则无肉湆者,近下尸,故侑无羊肉湆。注但云下,此非直崇尸惠,亦见尊主人者。侑无羊匕湆,无豕匕湆,而主人尽有,是其尊主人。所有者尊,见下文受酢致爵时。云“不言左臂者,大夫尊,空其文”者,牲右体贵,左体贱,侑用左体,皆言左肩左肫,今主人用左臂,直云臂不云左者,大夫尊,故空其文,似若得用右体然。必知是左臂者,以右臂在尸俎故也。云“降於侑羊体一而增豕肤三,有所屈有所申,亦所谓顺而摭也”者,案《礼器》注云:“谓若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大夫不沐粱,屈於君,士则申,与君同。”是亦屈申之义,故引为证也。云“其湆俎与尸俎同,豕俎又与尸豕俎同”者,以其共用益送之俎,故知同也。
主妇俎,羊左臑、脊一、胁一、肠一、胃一、肤一、哜羊肺一,载于一俎。无豕体而有肤,以主人无羊体,不敢备也。无祭肺有哜肺,亦下侑也,祭肺尊。言哜羊肺者,文承肤下,嫌也。肤在羊肺上,则羊豕之体名同相亚也。其俎,司士所设在鱼鼎西者。
[疏]“主妇”至“一俎”。○注“无豕”至“西者”。○释曰:云“无豕体而有肤,以主人无羊体,不敢备也”者,以主人俎无羊体,故主妇俎亦无豕体,以主人远下尸,主妇亦远下尸也。云“无祭肺有哜肺,亦下侑也,祭肺尊”者,言“亦”者,亦主人下侑也。侑用肩,主人用臂,祭肺尊,哜肺卑,侑俎皆祭肺,主妇皆哜肺,故云下侑也。云“哜羊肺者,文承肤下,嫌也”者,肺文承肤下,有豕肺之嫌,故须辨之,云哜羊肺者以别之也。云“肤在羊肺上,则羊豕之体名同相亚也”者,羊、豕虽异,脊、胁之等体名则同。今豕虽直言肤,不言体,以豕肤在羊肺之上,使纟争羊之体,故云相亚。若然,下文主人献宾之时,司士设俎,羊骼一、肠一、胃一、切肺一、肤一,所以肤又在肺下者,彼取用之先后,故退肤在下。
司士朼鱼,亦司士载,尸俎五鱼,横载之;侑、主人皆一鱼,亦横载之;皆加膴祭于其上。横载之者,异於牲体,弥变於神。膴读如殷冔之冔。刳鱼时,割其腹以为大脔也,可用祭也。其俎又与尸豕俎同。
[疏]“司士”至“其上”。○注“横载”至“俎同”。○释曰:案上历说十一俎,尸、侑、主人之下,皆次言豕俎、鱼、俎,亦是历说十一俎,独不陈鱼俎於豕俎之下,而陈并於此者,欲见鱼,水物,别於正牲。又欲见鱼独副宾长献三,故并於此序之。云“横载之者,异於牲体,弥变於神”者,以其牲体皆横载於俎,於人为缩,鬼进下,生人进腠,上篇《少牢》正祭升体时,云:“下利升豕,其载如羊,无肠胃。体其载于俎,皆进下。”郑注:“进下,变於食生也。所以交於神明,不敢以食道,敬之至也。引《乡饮酒礼》进腠,羊次其体,豕言进下,互相见。”明正祭之时,牲体皆横载进下可知。至此傧尸事神礼简,傧尸礼隆,以尸为宾客,故从生人礼。牲体皆进腠,横载於俎,异於载鱼於正祭之时,缩载,故《少牢》云司士“升鱼十有五而俎,缩载,右首,进腴”,於俎为缩,於尸为横,首向右,腹腴向尸,郑注云:“右首进腴,亦变於食生也。”若生人则亦缩载,於人为横首,亦向右进,鳍脊向人,腹腴向外。今傧尸之礼,载鱼宜亦同生人,缩载进鳍,今横载,於人为缩,不与正祭同,又与生人异。欲见傧尸之礼,异於正祭,又不得全与生人同。郑云弥变於神者,牲体既进腠,是已变於神。至於鱼载,又横於俎,是弥变於神也。云膴读如殷冔之冔者,读从《士冠礼》、《郊牲牲》“周弁、殷冔”,冔,覆也。可以覆首,此亦取鱼腹反覆於上以拟祭。云“其俎又与尸豕俎同”者,谓上司士所设於豕鼎之西者也。
卒升。卒,已也。已载尸羊俎。
[疏]“卒升”。○注“卒已”至“羊俎”。○释曰:自此尽“立于筵末”,论荐献於尸之事。云“卒升”者,案上有主人酌献尸,主妇荐笾豆,又升羊俎,进於尸前,因历说十一俎之事。今言卒升,还计上升羊俎,故云卒,是以郑亦云“已载尸羊俎”而言之。此事从上文“献尸”,下尽“乃卒爵”有五节。五节者,从主人献酒於尸,并主妇设笾豆,是其一也。宾长设俎,二也。次宾羞羊燔,尸乃卒爵,五也。
宾长设羊俎于豆南。宾降。尸升筵自西方,坐,左执爵,右取韭、菹,扌耎于三豆,祭于豆閒。尸取麷、蕡,宰夫赞者取白、黑以授尸。尸受,兼祭于豆祭。宾长,上宾。
[疏]“宾长”至“豆祭”。○注“宾长上宾”。○释曰:上文载羊俎,退,卒升於十一俎下者,欲就此宾长设羊俎之事,故此言“宾长设羊俎于豆南,宾乃降”,注云“宾长,上宾”者,案下三献时,云“上宾洗爵”,注云:“上宾长也。”是以郑上下交相,晓为一人者也。
雍人授次宾疏匕与俎,受于鼎西,左手执俎左廉,缩之,却右手执匕枋,缩于俎上,以东面受于羊鼎之西。司马在羊鼎之东,二手执桃匕枋以挹湆,注于疏匕,若是者三。桃谓之歃,读如或舂或之。字或作桃者,秦人语也。此二匕者,皆有浅升,状如饭椮。桃长枋,可以抒物於器中者。注犹写也。今文桃作,挹皆为扱。
[疏]注“桃谓”至“为扱”。○释曰:云“读如或舂或之”者,读从《诗》“或舂或”,彼注:“,抒臼也。”云“此二匕者皆有浅升,状如饭椮”,此以汉法况之,言浅升,元缺一字对寻常勺升深,此浅耳。
尸兴,左执爵,右取肺,坐祭之,祭酒,兴,左执爵。肺,羊祭肺。
[疏]注“肺羊祭肺”。○释曰:知“羊祭肺”者,见上载尸羊正俎而云“祭肺一”,故知此羊俎上祭肺。其羊肉湆,虽有哜肺一,此下经乃升,此时未升,故知非哜肺也。
次宾缩执匕俎以升,若是以授尸。尸卻手授匕枋,坐祭,哜之,兴,覆手以授宾。宾亦覆手以受,缩匕于俎上,以降。哜湆者,明湆肉加耳。尝之以其汁,尚味。
[疏]“次宾”至“以降”。○注“哜湆”至“尚味”。○释曰:云“哜湆者,明湆肉加耳。尝之以其汁,尚味”者,此匕湆似大羹。案《特牲》大羹不祭不哜,以不为神,非盛。此哜之者,明湆肉加,先进其汁而尝之,尚味故也。以湆肉加在鼎有汁,在俎无汁,故以匕进汁,是以上注云“肉湆,肉在汁中者,以增俎实为尸加”是也。《特牲》大羹自门入,本不在鼎,不调之,此肉湆在鼎已调之,故云尚味也。
尸席末坐,啐酒,兴,坐奠爵,拜,告旨,执爵以兴。主人北面于东楹东答拜。旨,美也。拜告酒美,答主人意。古文曰东楹之东。
[疏]“尸席”至“答拜”。○注“旨美”至“之东”。○释曰:案上篇《少牢》尸不啐奠,不告旨,大夫之礼,尸弥尊。至於傧尸啐酒告旨者,异於神奠具,尸礼弥傧故也。
司马羞羊肉湆,缩执俎。尸坐奠爵,兴,取肺,坐绝祭,哜之,兴,反加于俎。司马缩奠俎于羊湆俎南,乃载于羊俎,卒载俎,缩执俎以降。绝祭,绝肺末以祭。《周礼》曰绝祭。湆使次宾,肉使司马,大夫礼多,崇敬也。
[疏]“司马”至“以降”。○注“绝祭”至“敬也”。○释曰:引《周礼》者,案《大祝职》辨九祭,“七曰绝祭”,注云:“绝末以祭。”引之证绝祭与此同也。云“湆使次宾,肉使司马,大夫礼多,崇敬也”者,司马,火官,羊又火畜,则羊湆与肉,皆当司马载之。案上文次宾载湆,此经司马羞肉者,以大夫官多,各所载其一,是以云大夫礼多崇敬也。
尸坐执爵以兴。次宾羞羊燔,缩执俎,缩一燔于俎上,盐在右。尸左执爵,受燔,扌耎于盐,坐,振祭,哜之,兴,加于羊俎。宾缩执俎以降。燔,炙。
[疏]注“燔炙”。○释曰:案《诗》云“载燔载烈”,注云:“傅火曰燔,贯之加于火曰烈。”烈则炙也。彼以燔、炙相对则异,此云“燔,炙”者,燔之傅火,亦是炙类,故曰燔炙。
尸降筵,北面于西楹西,坐卒爵,执爵以兴,坐奠爵,拜,执爵以兴。主人北面于东楹东答拜。主人受爵。尸升筵,立于筵末。
主人酌,献侑。侑西楹西,北面拜受爵。主人在其右,北面答拜。不洗者,俱献,閒无事也。主人就右者,贱不专阶。
[疏]“主人”至“答拜”。○注“不洗”至“专阶”。○释曰:自此尽“主人答拜”,论主人献侑并荐俎从献之事也。此节内从献有三事,主人献时,主妇荐笾豆,一也;司马羞羊俎,二也;次宾羞羊燔,三也。侑降於尸二等,无羊匕湆又无肉湆。云“不洗者,俱献,閒无事也”者,此则以其献尸讫,即献侑,中閒无别酢酬之事,故不洗凡爵。行爵,从尊者来向卑者,俱献,閒无事则不洗爵;从卑者来向尊,虽献,閒无事亦洗。是以此文献尸讫,俱献侑,不洗,是爵从尊者来。故《特牲》宾致爵於主人洗爵者,郑云洗乃致爵,为异事新之。以其承佐食贱,虽就献閒,以其爵从卑者来,故洗之,故不傧尸。郑注云洗致爵者,以承佐食贱,新之。是爵从卑者来,故洗也。云“主人就右者,贱不专阶”者,对主人不就尸阶者,尸尊,得专阶故也。
主妇荐韭菹醢,坐奠于筵前,醢在南方。妇赞者执二笾麷、蕡以授主妇,主妇不兴,受之,奠麷于醢南,蕡在麷东。主妇入于房。醢在南方者,立侑为尸,使正馔统焉。
[疏]注“醢在”至“统焉”。○释曰:凡设菹常在右,便其扌耎。今菹在醢北者,以其立侑以辅尸,故菹在北,统於尸也。
侑升筵自北方,司马横执羊俎以升,设于豆东。侑坐,左执爵,右取菹扌耎于醢,祭于豆閒,又取麷、蕡同祭于豆祭,兴,左执爵,右取肺,坐祭之,祭酒,兴,左执爵。次宾羞羊燔,如尸礼。侑降筵自北方,北面于西楹西,坐卒爵,执爵以兴,坐奠爵,拜。主人答拜。答拜,拜於侑之右。
[疏]注“答拜”至“之右”。○释曰:知“拜於侑之右”者,以其前拜爵时,尸在侑之右。元缺一字
尸受侑爵,降,洗。侑降立于西阶西,东面。主人降自阼阶,辞洗。尸坐奠爵于篚,兴,对。卒洗,主人升,尸升自西阶。主人拜洗。尸北面于西楹西,坐奠爵,答拜。降盥,主人降,尸辞,主人对。卒盥,主人升。尸升,坐取爵,酌。酌者,将酢主人。
[疏]“尸受”至“爵酌”。○注“酌者将酢主人”。○释曰:自此尽“就筵”,论主人受尸酌,并荐笾豆及俎之事。就此事中亦有五节:行事尊主人,故与尸同者,尸酢主人时,主妇亦设笾豆,一也;宾长设羊俎,二;次宾羞羊匕湆,三司;马羞肉湆,四也;次宾羞羊燔,主人乃卒爵,五也。但《特牲》、《少牢》主人献尸,尸即酢主人,主人乃献祝及佐食,此尸待主人献侑乃酢主人,不同者,此尸卑,达主人之意,欲得先进酒於侑,乃自饮。彼尸尊,不达主人,欲自达己意,故先酢主人,乃使主人献祝与佐食,故不同。是以下文宾长献尸,致爵主人,尸乃酢之,遂宾意,亦此类也。
司宫设席于东序,西面。主人东楹东,北面拜受爵。尸西楹西,北面答拜。主妇荐韭、菹、醢,坐奠于筵前,菹在北方。妇赞者执二笾麷、蕡,主妇不兴,受,设麷于菹西北,蕡在麷西。主人升筵自北方,主妇入于房。设笾于菹西北,亦辟鉶。今文无二笾。
[疏]“司宫”至“于房”。○注“设笾”至“二笾”。○释曰:此乃陈主人受酢设席之位。案《特牲》为士,案《少牢》下大夫皆致爵乃设席,此傧尸受酢即设席者,以其傧尸,尸益卑,主人益尊,故明一等受酢即设席。案上设尸笾,云“兴,取笾於房,麷蕡”,注云:“以馔异亲之。”与此妇赞者执二笾麷蕡,主妇不兴受,文不同者,凡执笾豆之法,皆两双执之。此侑与主人皆二笾,故主妇与妇赞者,各执其二,於事便,故主妇不兴受设之。上尸笾豆各四,故主妇兴,取笾豆于房,亦见异馔,亲之义也。云“设笾于菹西北,亦辟鉶”者,上设侑笾正当豆,此在西北,明辟鉶。云“亦”,亦尸笾当豆西外列以辟鉶故也。
长宾设羊俎于豆西。主人坐,左执爵,祭豆笾,如侑之祭。兴,左执爵,右取肺,坐祭之,祭酒,兴。次宾羞匕湆,如尸礼。席末坐啐酒,执爵以兴。司马羞羊肉湆,缩执俎。主人坐奠爵于左,兴,受肺,坐绝祭,哜之,兴,反加于湆俎。司马缩奠湆俎于羊俎西,乃载之,卒载,缩执虚俎以降。奠爵于左者,神惠变於常也。言受肺者,明有授。言虚俎者,羊湆俎讫,於此虚不复用。
[疏]注“奠爵”至“复用”。○释曰:云“言虚俎者,羊湆俎讫,於此虚不复用”者,此俎雍人所执,陈奠於羊俎西,在南者,自此宾羞匕湆,司马羞羊肉湆於尸,次宾又羞匕湆於主人,同用此俎,三降皆不言虚,欲见后将更用。至於此言虚俎,明其不复用此俎,又见下次宾羞羊燔於主人,则北之豕俎,用北之豕俎而得羞羊燔者,以其礼杀故也。
主人坐取爵以兴,次宾羞燔,主人受,如尸礼。主人降筵自北方,北面于阼阶上,坐卒爵,执爵以兴,坐奠爵,拜,执爵以兴。尸西楹西答拜。主人坐奠爵于东序南。不降奠爵於篚,急崇酒。
[疏]“主人”至“序南”。○注“不降”至“崇酒”。○释曰:直云“次宾羞燔”者,燔即羊燔,知者,以其主人与尸、侑皆用羊体,乡主妇献尸以后,悉用豕体,宾长献尸后,悉用鱼从,是以知主人之燔羊燔也。云“不降奠爵于篚,急崇酒”者,此下唯有崇酒之文,更无馀事,故云急崇酒。案《乡饮酒》介答拜,主人卒爵,坐奠於西楹南介右,再拜崇酒,注云:“奠爵西楹南,以当献众宾”。与此不同者,彼实有献众宾之事,故云“当献众宾”,亦得见急崇酒,两见之也。
侑升。尸、侑皆北面于西楹西。见主人不反位,知将与己为礼。主人北面于东楹东,再拜崇酒。崇,充也。拜谢尸、侑以酒薄充满。尸、侑皆答再拜。主人及尸、侑皆升就筵。
司宫取爵于篚,以授妇赞者于房东,以授主妇。房东,房户外之东。
[疏]“司宫”至“主妇”。○注“房东”至“之东”。○释曰:自此尽“主妇答拜”,论主妇亚献尸并见从献之事。上文主人献节,凡有三爵:有主人献尸,献侑并受酢。此主妇献内,凡有四爵,即分为四节解之,四者:主妇献尸,一也;献侑,二也;致爵於主人,三也;受尸酢,四也。下文宾长为三献爵止,故与主妇亚献同。此主妇亚献尸一节之内,从献有五,五者:主妇亚献,主妇设两鉶,一也;主妇又设糗与脩,二也;次宾羞豕匕湆,三也;司士羞豕脀,四也;次宾羞豕燔尸,乃卒爵,五也。
主妇洗于房中,出,实爵,尊南西面拜献尸。尸拜于筵上,受。尊南西面,拜由便也。
[疏]“尸拜于筵上受”。○注“尊南”至“便也”。○释曰:宾主献酢,无在筵上受法,今尸於筵上受者,以妇人所献,故尸不与行宾主之礼,故不得各就其阶。若然,《少牢》主人“祝拜於席上,坐受”者,注云:“室内迫狭。”故拜筵上,与此礼异。云“尊南西面,拜由便也”者,此决下文“西面於主人之北拜送爵”,今酌尊,因在尊南西面拜献尸者便也。言便者,便其西面授尸,故不退主人之北。
主妇西面于主人之席北拜送爵。入于房,取一羊鉶,坐奠于韭菹西。主妇赞者执豕鉶以从,主妇不兴,受,设于羊鉶之西,兴,入于房,取糗与腶脩,执以出,坐设之,糗在蕡西,脩在白西;兴,立于主人席北,西面。饮酒而有鉶者,祭之馀鉶,无黍稷,杀也。糗,糗饵也。腶脩,捣肉之脯。今文腶为断。
[疏]注“饮酒”至“为断”。○释曰:云“无黍稷,杀也”者,决正祭时有黍稷故也。
尸坐,左执爵,祭糗、脩,同祭于豆祭,以羊鉶之柶挹羊鉶,遂以挹豕鉶,祭于豆祭,祭酒。次宾羞豕匕湆,如羊匕湆之礼。尸坐啐酒,左执爵,尝上鉶,执爵以兴,坐奠爵,拜。主妇答拜。执爵以兴。司士羞豕脀。尸坐奠爵,兴,受,如羊肉湆之礼,坐取爵,兴。次宾羞豕燔。尸左执爵,受燔,如羊燔之礼,坐卒爵,拜。主妇答拜。
受爵,酌,献侑。侑拜受爵。主妇,主人之北、西面答拜。酌献者,主妇。今文无西面。
[疏]“酌献”至“答拜”。○注“酌献”至“西面”。○释曰:同有三等,降於尸二等,无鉶羹与豕匕湆。云三等者,主妇酌献侑,主妇羞糗脩,一也;司士羞豕脀,二也;次宾羞燔侑,乃卒爵,三也。
主妇羞糗、脩,坐奠糗于麷南,脩在蕡南。侑坐,左执爵,取糗、脩,兼祭于豆祭。司士缩执豕脀以升。侑兴,取肺,坐祭之。司士缩奠豕脀于羊俎之东,载于羊俎,卒,乃缩执俎以降。侑兴。豕脀无湆,於侑礼杀。
[疏]“主妇”至“侑兴”。○注“豕脀”至“礼杀”。○释曰:案上下文尸与侑及主人主妇,但是正俎,皆横执俎以升,又横设於席前。若益送之俎,皆缩执之,又缩於席前。今司士所羞豕脀,是益送之俎,缩执是其常,而言缩执者,以其文承上,主人献侑时无羊肉湆,故主妇献侑,司士羞豕脀,不得相如,是以经特著“缩执俎”,见异於正俎。诸文特云“横执”、“缩执”者,皆此类。
次宾羞豕燔,侑受如尸礼,坐卒爵,拜。主妇答拜。
受爵,酌以致于主人。主人筵上拜受爵,主妇北面于阼阶上答拜。主妇易位,拜于阼阶上,辟并敬。
[疏]“受爵”至“答拜”。○注“主妇”至“并敬”。○释曰:自此尽“答拜受爵”,论主妇致爵於主人之事。此科亦有五节:行事主妇致爵于主人时,主妇设二鉶,一也;又设糗脩,二也;豕匕湆,三也;豕脀,四也;豕燔,主人卒爵,五也。云“主妇易位,拜於阼阶上,辟并敬”者,前主妇献尸、侑,拜送於主人北。今致爵於主人,拜於阼阶上者,辟并敬主人与尸、侑,故易位也。若然,案《特牲》三献爵止,乃致爵。此未三献,已致爵者,以上篇已有献於尸,故此不待三献。又见傧尸礼杀,故早致。
主妇设二鉶与糗、脩,如尸礼。主人其祭糗脩、祭鉶、祭酒、受豕匕湆、拜啐酒,皆如尸礼。尝鉶不拜。主人如尸礼,尊也。其异者,不告旨。
[疏]“主妇”至“不拜”。○注“主人”至“告旨”。○释曰:云主人“拜啐酒”,“尝鉶不拜”,若然,则啐酒有拜,尝鉶无拜案前主妇献尸,尸坐啐酒,左执爵,尝上鉶,执爵以兴,坐奠爵拜,拜在尝鉶之下,则尝鉶有拜,坐啐酒不拜。与此违者,彼拜虽在尝鉶下,其拜仍为啐酒,拜在尝鉶下者,以因坐啐酒,不兴即尝鉶,尝鉶讫,执爵兴,坐奠爵拜,拜仍为啐酒。是以《特牲》、《少牢》尸尝鉶皆不拜。或此经啐酒之上无拜文,有者,衍字也。
其受豕脀,受豕燔,亦如尸礼。坐卒爵,拜。主妇北面答拜,受爵。
尸降筵,受主妇爵以降。将酢主妇。
[疏]“尸降”至“以降”。○注“将酢主妇”。○释曰:自此尽“皆就筵”,论尸酢主妇之事。此科内从酢有三,三者,主妇受酢之时,妇赞者设豆笾,一也;司马设羊俎,二也;次宾羞羊燔,主妇卒爵,三也。以其主妇受从与侑同三,主人受从与尸同五,尊卑差也。
主人降,侑降。主妇入于房。主人立于洗东北,西面。侑东面于西阶西南。俟尸洗。尸易爵于篚,盥,洗爵。易爵者,男女不相袭爵。主人揖尸、侑。将升。主人升。尸升自西阶,侑从。主人北面立于东楹东,侑西楹西、北面立。俟尸酌。
尸酌。主妇出于房,西面拜,受爵。尸北面于侑东答拜。主妇入于房。司宫设席于房中,南面。主妇立于西席。设席者,主妇尊。今文曰:南面立于席西。
[疏]注“设席者主妇尊”。○释曰:以宾长以下,皆无设席之文,唯主妇与主人同设席,故云“主妇尊”。《特牲》及下大夫主妇设席,亦是主妇尊。
妇赞者荐韭、菹、醢,坐尊于筵前,菹在西方。妇人赞者执麷、蕡以授妇赞者,妇赞者不兴,受,设麷于菹西,蕡在麷南。妇人赞者,宗妇之少者。
[疏]注“妇人”至“少者”。○释曰:案《特牲》记云:“宗妇北堂,东面北上。”注云“宗妇,族人之妇。其夫属于所祭为子孙”者是也。彼直云“宗妇”,是《特牲》宗妇一人而已,不言“赞”或“少”,未可定。此大夫礼隆,赞非一人,而称赞,赞主妇及长妇,故云“宗妇之少”者。
主妇升筵。司马设羊俎于豆南。主妇坐,左执爵,右取菹扌耎于醢,祭于豆閒;又取麷、蕡,兼祭于豆祭。主妇奠爵,兴,取肺,坐绝祭,哜之,兴,加于俎,坐捝手,祭酒,啐酒。捝手者于帨,帨,佩巾。《内则》曰妇人亦左佩纷帨。古文帨作说。
次宾羞羊燔。主妇兴,受燔,如主人之礼。主妇执爵以出于房,西面于主人席北,立卒爵,执爵拜。尸西楹西、北面答拜。主妇入,立于房。尸、主人及侑皆就筵。出房立卒爵,宜乡尊。不坐者,变於主人也。执爵拜,变於男子也。
[疏]注“出房”至“子也”。○释曰:云“不坐者,变於主人也”者,上主人受酢,坐卒爵,故云变於主人也。“执爵拜,变於男子”者,上下经凡男子拜卒爵,皆奠爵乃拜,故云变於男子也。
上宾洗爵以升,酌,献尸。尸拜受爵。宾西楹西北面拜送爵。尸奠爵于荐左。宾降。上宾,宾长也。谓之上宾,以将献异之,或谓之长宾。奠爵,爵止也。
[疏]“上宾”至“宾降”。○注“上宾”至“止也”。○释曰:此一经论宾长备三献,献尸,其尸奠於荐左未举之事。尸不举者,以三献讫,正礼终,欲使神惠均,於庭遍得献,乃举之。故下文主人献,及众宾以下讫乃作止爵。若然,《特牲》及下大夫尸在室内,始行三献,未行致爵,尸奠爵,欲得神惠均於室。此傧尸之礼,室内已行三献,至此傧尸,夫妇又巳行致爵讫,傧尸又在堂,故爵止者,欲得神惠均於庭,与正祭者异。云“上宾,宾长”者,上文云“宾长设羊俎”,是此与上文长宾互见为一人。云“谓之上宾,以将献异之”者,言长宾,宾中长,尊称轻,若言上宾,宾中上,尊称重,故以将献变言上宾。云“或谓之长宾”者,或《少牢》文。案彼云长宾洗爵,献于尸,此异之,称长上者,《少牢》尸有父尊,屈之故,但云长宾耳。若然,不傧尸亦云长宾。《特牲》云“宾三献如初”,又不言长宾者,士宾卑,又阙之。云“奠爵,爵止”者,《特牲》云:“宾三献如初,燔从如初,爵止。”不傧尸者,亦然是其爵止之事。案下经爵止者,多非为均神惠之事,故此特解之。
主人降,洗觯。尸、侑降。主人奠爵于篚,辞,尸对。卒洗,揖。尸升,侑不升。侑不升,尸礼益杀,不从。
[疏]“主人”至“不升”。○注“侑不”至“不从”。○释曰:自此尽“皆左之”,论主人酬尸设羞之事。云“侑不升,尸礼益杀”者,傧尸之礼杀於初,今侑不升,又杀,故云益杀也。
主人实觯,酬尸,东楹东,北面坐奠爵,拜。尸西楹西,北面答拜。坐祭,遂饮,卒爵,拜。尸答拜。降洗,尸降,辞。主人奠爵于篚,对。卒洗,主人升,尸升。主人实觯,尸拜受爵。主人反位,答拜。尸北面坐奠爵于荐左。降洗者主人。
[疏]“尸北”至“荐左”。○注“降洗者主人”。○释曰:此主人酬尸,尸奠於荐左者不举。案下经不举,二人举爵于尸侑,“侑奠爵于右”,注云:“奠於右者,不举也。神惠右不举,变於饮酒。”与此不同者,《特牲》及下不傧尸,皆无酬尸之事,此特有之。由傧尸,如与宾客饮酒无,故有酬,异於神惠,神惠右不举,侑奠於右是也。侑一名加者,《少牢》无侑尸,此乃有,故无加称,是以主人酬宾,宾奠於左,亦是神惠,故即举之。《特牲》及不傧尸皆有酬宾,同是神惠,故皆奠於左也。
尸、侑、主人皆升筵,乃羞。宰夫羞房中之羞于尸、侑、主人、主妇,皆右之。司士羞庶羞于尸、侑、主人、主妇,皆左之。二羞所以尽欢心,房中之羞,其笾则糗饵粉糍,其豆则酏食糁食。庶羞,羊臐豕膮,皆有胾醢。房中之羞,内羞也。内羞在右,阴也。庶羞在左,阳也。
[疏]注“二羞”至“阳也”。○释曰:以二羞是内羞,房中之羞,以傧尸用之,故云“尽欢心”。云“房中之羞,其笾”是《周礼·笾人职》云“羞笾之实”,案彼郑注云“此二物皆粉,稻米、黍米所为也。合蒸曰饵,饼之曰糍。糗者,捣粉熬大豆为饵,糍之粘著以粉之耳。饵言糗,糍言粉,互相足”是也。云“其豆则酏食糁食”者,《周礼·醢人职》羞“豆之实”,案彼郑云“酏,饘也。《肉则》曰:取稻米举糔溲之,小切,狼臅膏,以与稻米为饘。又曰:糁取牛、羊、豕之肉三如一,小切之,与稻米。稻米二,肉一,合以为饵,煎之”是也。若然,案《王制》云“庶羞不逾牲”,注云:“祭以羊,则不以牛肉为羞。”依《内则》羞用三牲者,据得用大牢者,若大夫已下不用大牢者,则无牛矣。而此引之者,举其成文,以晓人耳。云“庶羞,羊臐豕膮,皆有胾”,知者,案《公食大夫》牲皆臛及炙胾。今此郑直云臐胾,不言炙者,此傧尸饮酒之礼,故主人献尸,皆羊燔从,当主妇献,皆豕燔从。《公食大夫》是食礼,故庶羞并陈。此饮酒之礼,故先以膰从,酬宾之后,乃言司士羞庶羞,则知止有羊臐豕膮,羊胾豕胾,以其燔炙前已从献讫,故知止有臐胾而已。云“房中之羞,内羞也”者,案下大夫不傧尸,云乃羞,宰夫羞房中之羞,司士羞庶羞,于尸、祝、主人、主妇内羞在右,庶羞在左是也。云“内羞在右,阴也”者,以其是穀物,故云阴也。云“庶羞在左,阳也”者,以其是牲物,故云阳。《大宗伯》亦云:天产作阴德,地产作阳德。郑亦云:“天产六牲之属,地产九穀之属。”是其穀物阴,牲物阳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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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五十 有司彻第十七
卷五十 有司彻第十七
主人降,南面拜众宾于门东,三拜。众宾门东,北面,皆答壹拜。拜于门东,明少南就之也。言三拜者,众宾贱,旅之也。众宾一拜,贱也。卿大夫尊,宾贱,纯臣也,位在门东。古文壹为一。
[疏]“主人”至“壹拜”。○注“拜于”至“为一”。○释曰:自此尽“宾降”,论主人献长宾已下并主人受酢之事。云“拜于门东,明少南就之也”者,以其继门言之,明少南就之。云“言三拜者,众宾贱,旅之也”者,案《周礼·司士职》:“孤卿特揖,大夫以其等旅揖。”注云:“特揖,一一揖之,旅众也。大夫爵同者众揖之。”此云旅之者,旅众也,众人共得一拜。云“众宾一拜,贱也”者,以贱不得备礼,故云贱也。云“纯臣也,位在门东”者,此对《特牲》记云:“公有司门西,北面东上,献次众宾。私臣门东,北面西上,献次兄弟。”此宾皆在门东,故云纯臣者,指北面时也。得献讫,在西阶下,亦不纯臣,故下经云“献私人于阼阶上”,注云:“私人,家臣,己所自谒除也。大夫言私人,明不纯臣也。”若然,大夫云私人,见不纯臣,士言私臣,不言人者,大夫尊,近君。若言私臣,则臣与君不异,故名私人。士卑,无辟君臣之名,不嫌,故名私臣。
主人洗爵,长宾辞。主人奠爵于篚,兴,对。卒洗,升,酌,献宾于西阶上。长宾升,拜受爵。主人在其右,北面答拜。宰夫自东房荐脯、醢,醢在西。司士设俎于豆北,羊骼一、肠一、胃一、切肺一、肤一。羊骼,羊左骼,上宾一体,贱也。荐与设俎者,既则俟于西序端。古文骼为胳。
[疏]注“羊骼”至“为胳”。○释曰:云“设俎者,既则俟于西序端”者,案《乡饮酒》“司正升相旅,受酬者降席,司正退立于序端”。然则先事既设,后事未至,其退立之位,当在於序端。知此不降者,下文宾执祭以降,宰夫执荐以从,司士执俎以从,无升文,明此不降,退立於序端可知。
宾坐,左执爵,右取肺扌耎于醢,祭之,执爵兴,取肺,坐祭之,祭酒,遂饮,卒爵,执以兴,坐奠爵,拜,执爵以兴。主人答拜,受爵。宾坐取祭以降,西面坐委于西阶西南。成祭於上,尊宾也。取祭以降,反下位也。反下位而在西阶西南,已献,尊之。祭,脯肺。
[疏]注“成祭”至“脯肺”。○释曰:云“取祭以降,反下位也。反下位而在西阶西南,已献,尊之”者,凡言“反位”者,或反初位,或上下位异亦为反。此则初位,在门东,今得献,反在西阶南,与主人相对,已献尊之故也。若《燕礼》士得献位于东方,亦是尊之者也。云“祭,脯肺”者,案经云取脯取肺祭之,明祭是脯、肺。
宰夫执荐以从,设于祭东。司士执俎以从,于设荐东。
众宾长升,拜受爵,主人答拜。坐祭,立饮,卒爵,不拜既爵。既,尽也。长宾升者,以次第升受献。言众宾长拜,则其馀不拜。
[疏]注“既尽”至“不拜”。○释曰:云“长宾升者,以次第升受献”者,知不直次上宾后,一人为众宾长时,受献必以长幼次第受献者,以其下文云“宰夫赞主人酌,若是以辩”,郑云:“每献一人,奠空爵于棜,宰夫酌授於尊南。”是奠爵,故以长幼次第受献也。
宰夫赞主人酌,若是以辩。主人每献一人,奠空爵于棜,宰夫酌授於尊南。今文若为如,辩皆为遍。辩受爵。其荐脯、醢与脀,设于其位。其位继上宾而南,皆东面。其脀体,仪也。遍献乃荐,略之,亦宰夫荐,司士脀。用仪者,尊体尽,仪度馀骨,可用而用之。尊者用尊体,卑者用卑体而已。亦有切肺肤。今文仪皆作<月义>,或为议。
[疏]“辩受”至“仪也”。○注“遍献”至“为议”。○释曰:即荐,谓若燕礼三,卿已上得献,即荐,大夫遍献乃荐,亦其类。云“亦宰夫荐,司士脀”者,此约上宾,此众宾亦同此二人为之。云“仪者,尊体尽,仪度馀骨,可用而用之,尊者用尊体,卑者用卑体而已”者,以其言仪,取尊卑得其仪,但尊体既尽,就卑体之中度尊卑之仪而用之。不可辩其尊体,故郑以意解之,尊者用尊体卑者用卑体而已也。云“亦有切肺肤”者,案《特牲》用离肺,知此众宾用切肺肤者,以其侑用切肺,不敢殊於尸,明众宾亦不敢殊於侑。若然,不傧尸者亦用切肺者,亦是不敢变於傧尸礼也。
乃升长宾。主人酌,酢于长宾,西阶上北面,宾在左。主人酌自酢,序宾意,宾卑不敢酢。
[疏]“乃升”至“在左”。○注“主人”至“敢酢”。○释曰:《特牲》主人献长宾讫即酢,此辩献乃酢者,主人益尊,先自达其意。《特牲》主人献内宾辩,乃自酢。注云:“爵辩乃自酢,以初不殊其长也。”则此大夫尊,初则殊其长故也。
主人坐奠爵,拜,执爵以兴。宾答拜。坐祭,遂饮,卒爵,执爵以兴,坐奠爵,拜。宾答拜。宾降。降反位。
宰夫洗觯以升。主人受,酌,降酬长宾于西阶南,北面。宾在左。主人坐奠爵,拜,宾答拜。坐祭,遂饮,卒爵,拜。宾答拜。宰夫授主人觯,则受其虚爵奠于篚。古文酌为爵。
[疏]“宰夫”至“答拜”。○注“宰夫”至“为爵”。○释曰:自此尽“于荐左”,论主人酬长宾於堂下之事也。云“宰夫授主人觯,则受其虚爵奠于篚”者,谓上主人受宾之酢爵,今宰夫既授觯讫,因受取酢之,虚爵降,奠於篚也。知然者,上文主人受爵讫,宾降,主人无降文,即云宰夫授觯,主人受之,明主人手中虚爵,宰夫受之,奠于篚可知。若然,知不待酬宾,虚觯受之,奠於篚者,以其下文宾之虚觯奠於荐左,故知非宾虚觯,其宾奠荐左者后举之,以为无筭爵也。
主人洗,宾辞。主人坐奠爵于篚,对。卒洗,升酌,降复位。宾拜受爵,主人拜送爵。宾西西坐奠爵于荐左。
主人洗,升,酌,献兄弟于阼阶上。兄弟之长升,拜受爵。主人在其右答拜。坐祭,立饮,不拜既爵。皆若是以辩。兄弟长幼立饮,贱不别。大未之宾尊於兄弟,宰夫不赞酌者,兄弟以亲昵来,不以官待之。
[疏]“主人”至“以辩”。○注“兄弟”至“待之”。○释曰:自此尽“其众仪也”,论主人献兄弟於阼阶之事。云“兄弟长幼立饮,贱不别”者,案《特牲》云“献长兄弟于阼阶上,如宾仪”者,士卑,长兄弟为贵,殊贵贱,故云如宾仪,长宾坐饮也。此大夫礼,长宾坐饮,众宾立饮,至於大夫贵,兄弟贱,兄弟长幼皆立饮,不得如宾仪,故立饮贱不别也。云“大夫之宾尊於兄弟,宰夫不赞酌者,兄弟以亲昵来,不以官待之”者,决上文大夫宾贵,使宰夫赞酌;今兄弟酌,不使宰夫赞酌者,为兄弟是亲昵,不以官待之,故兄弟虽贱於宾,不得使人赞酌而亲之也。
辩受爵。其位在洗东,西面北上。升受爵,其荐脀设于其位。亦辩献乃荐,既云辩矣,复言升受爵者,为众兄弟言也。众兄弟升不拜受爵,先著其位於上,乃后云荐脀设於其位,明位初在是也。位不继於主人,而云洗东,卑不统於尊。此荐脀皆使私人。
[疏]“辩受”至“其位”。○注“亦辩”至“私人”。○释曰:云“既云辩矣,复言升受爵者,为众兄弟言也”者,以上经云“兄弟之长升拜受爵”,嫌众兄弟亦升拜受爵,是以此更云升受爵,直为众兄弟不拜受爵而言,郑即云“众兄弟升,不拜受爵”也。若然,上宾拜受爵,又拜既爵,众宾拜受爵,不拜既爵。长兄弟得与众宾同,众兄弟又不拜受爵,是其差也。云“先著其位於上,乃后云荐脀设於其位,明位初在是”者,初位,谓经云“其位在洗东,西面北上”,是先著其位於上,乃云升受爵者,谓发此位升堂受爵。又云“荐脀设於其位”者,谓受爵时设荐脀於其东,西面位,是先著其位於上,乃后云荐脀设於其位,明位初在是也,故先云洗东位。以此而言,则众宾亦先有位在门东北面,继上宾后献讫,亦荐脀於位,皆是先有位,不继於门东,而在西阶西南者,彼谓已献荐之故也。云“位不继於主人,而云洗东,卑不统於尊”者,案《特牲》主人卑,故兄弟助祭之位,得继主人於阼阶下南陈,又得辟夫人,不敢自尊也。此以大夫尊,故兄弟之位在洗东,不继主人,卑不统於尊故也。云“此荐脀皆使私人”者,上献宾长及众宾,使宰夫设荐,司士设俎,又使宰夫赞酌,至於此献兄弟为亲昵,不以官待之,主人亲酌,明亦不以官,使私人荐脀可知。
其先生之脀,折,胁一,肤一。先生,长兄弟。折,豕左肩之折。
[疏]注“先生”至“之折”。○释曰:知先生是“长兄弟”者,以其文承长兄弟之下,故知先生非老人教学者。知折是“豕左肩之折”者,以上初亨牲体,明侑俎豕左肩折,注云“折分为长兄弟俎”是也。
其众,仪也。
主人洗,献内宾于房中。南面拜受爵,主人南面于其右答拜。内宾,姑姊妹及宗妇,献于主妇之席东,主人不西面,尊,不与为宾主礼也。南面於其右,主人之位恒左人。
[疏]“主人”至“答拜”。○注“内宾”至“左人”。○释曰:自此尽“亦有荐脀”,论主人献姑姊之等於房中之事。知内宾是“姑姊妹及宗妇”者,约《特牲》记而知也。云“献於主妇之席东,主人不西面,尊,不与为宾主礼也”者,案《特牲》献内兄弟於房中,如献众兄弟之仪,主人西面答拜。此大夫礼,主人南面拜,故决之,不与为宾主之礼也。云“南面於其右,主人之位恒左人”者,谓人在主人左,若《乡饮酒》、《乡射》之等,於西阶上北面,主人在东,宾在西。此南面,则主在西,宾在东,故云恒左人也。
坐祭,立饮,不拜既爵。若是以辩,亦有荐脀。亦设荐脀於其位。《特牲馈食礼记》曰:内宾立于房中西墉下,东面南上,宗妇北堂东面,北上。
[疏]“坐祭”至“荐脀”。○注“亦设”至“北上”。○释曰:云“亦设荐脀於其位”者,言“亦”者,亦上先生之等。引《特牲》记者,欲见内宾设荐之位处。
主人降洗,升,献私人于阼阶上。拜于下,升受,主人答其长拜。乃降,坐祭,立饮,不拜既爵。若是以辩。宰夫赞主人酌。主人於其群私人不答拜。其位继兄弟之南,亦北上,亦有荐脀。私人,家臣,己所自谒除也。大夫言私人,明不纯臣也。士言私臣,明有君之道。北上,不敢专其位。亦有荐脀,初亦北面在众宾之后尔。言继者,以爵既献为文。凡献,位定。
[疏]“主人”至“荐脀”。○注“私人”至“位定”。○释曰:自此尽“主人就筵”,论主人献私人之事。云“私人,家臣,已所自谒除也”者,此对公士得君所命者,此乃大夫自谒请於君,除其课役,以补任为之。云“大夫言私人,明不纯臣也”者,大夫尊,近於君,故屈已之臣名为私人。云“士言私臣,明有君之道”者,士卑,不嫌近君,故得名属吏为私臣也。云“北上,不敢专其位”者,以其兄弟北上,今继兄弟之南,亦北上,与兄弟位同,故云不敢专其位。云兄弟位定者,与上众兄弟云“其位在洗东,西面北上,升受爵,其荐脀设于其位”,注云:“先著其位於上。”明位初在是。此不先著位於上,俱言继。凡献者,是据献位为言,则未献时,在众宾后矣。案《特牲》记云私臣位在“门东北面”,是众宾后也。云“凡献位定”,则是凡献以前,非定位也。
主人就筵。古文曰:升就筵。
尸作三献之爵。上宾所献爵,不言三献作之者,宾尸而尸益卑,可以自举。
[疏]“尸作三献之爵”。○注“上宾”至“自举”。○释曰:自此尽“降实于篚”,论举三献之爵,宾长又献侑并致爵之事。云“上宾所献爵”者,若然三献是上宾,不言上宾而言三献者,以其主人、主妇并此宾长备三献,因号上宾为三献,是以事名官者也。云“不言三献作之”者,对《特牲》云“三献作止爵”,故决之下大夫不傧尸,自作爵者,顺上大夫为文,作其爵者,以神惠均於庭讫,欲使尸饮此酒。但此一节之内有四爵行事,四者:尸作三献之爵,一也;献侑,二也;致爵於主人,三也;受尸酢,四也。
司士羞湆鱼,缩执俎以升。尸取膴祭祭之,祭酒,卒爵。不羞鱼匕湆,略小味也。羊有正俎,羞匕湆,肉湆。豕无正俎,鱼无匕湆,隆汙之杀。
[疏]注“不羞”至“之杀”。○释曰:云“不羞鱼匕湆,略小味也”者,对羊、豕牲之大,有匕湆之等。鱼无,以鱼为小味,故略之也。云“隆汙之杀”者,以有者为隆盛,无者为杀少也。
司士缩奠俎于羊俎南,横载于羊俎,卒,乃缩执俎以降。尸奠爵,拜,三献北面答拜,受爵,酌,献侑。侑拜受,三献北面答拜。司马羞湆鱼一,如尸礼。卒爵,拜。三献答拜,受爵。司马羞湆鱼,变於尸。
[疏]注“司马”至“於尸”。○释曰:上文尸使司士羞鱼,此侑使司马羞鱼,故云“变於尸”也。
酌,致主人。主人拜受爵,三献东楹东、北面答拜。宾拜於东楹东,以主人拜受於席,就之。
[疏]注“宾拜”至“就之”。○释曰:“就之”者,宾於礼当在西阶上,今在东楹之东,以主人席在於阼阶,是以宾拜於东楹东就之也。
司士羞一湆鱼,如尸礼。卒爵,拜。三献答拜,受爵。尸降筵,受三献爵,酌以酢之。既致主人,尸乃酢之,遂宾意。
[疏]注“既致”至“宾意”。○释曰:遂宾意者,宾虽不言其意,欲得与主人抗献酢之礼,今尸见致爵於主人讫,即酌以酢宾,是遂达宾之意。
三献西楹西、北面拜,受爵,尸在其右以授之。尸升筵,南面答拜。坐祭,遂饮,卒爵,拜。尸答拜。执爵以降,实于篚。
二人洗觯,升,实爵,西楹西、北面东上,坐奠爵,拜,执爵以兴,尸、侑答拜。坐祭,遂饮,卒爵,执爵以兴,坐奠爵,拜。尸、侑答拜。皆降。三献而礼小成,使二人举爵,序殷勤於尸侑。
[疏]“二人”至“皆降”。○注“三献”至“尸侑”。○释曰:自此尽“及私人”,论旅酬从尸及上下无不遍之事。云“三献而礼小成”者,以此献为正,后仍有举奠加爵之等,终备乃是礼之大成,故云小成也。云“使二人举爵,序殷勤於尸侑”者,饮酒之礼,酬与无筭爵乃尽欢心,故以旅酬及无筭乃为殷勤於尸侑也。案《乡饮酒》及《乡射》、《特牲》等皆一人举觯为旅酬始,二人举觯为无筭爵始。今傧尸乃以二人为旅酬始者,此傧尸别一礼,与彼不同。以其初时主人酬尸,尸奠之,侑未得酬,故使二人举觯,侑乃得奠,而不举即与,亦奠一爵,一爵遂酬於下,是以须二人举觯。兄弟之后,生者举觯於其长为无筭爵者,以其宾长所举奠酬,亦为无筭爵。以此二觯者,皆在堂下,故为无筭爵。尸不与无筭爵,故举堂下觯为无筭爵,其为旅酬皆从上发尸为首,故《特牲》等使一人举觯为旅酬,与宾长所举荐右之觯。此宾不举,旅酬皆从尸举,故所奠者为无筭一爵,亦是异於《特牲》。
洗,升,酌,反位。尸、侑皆拜受爵,举觯者皆拜送。侑奠觯于右。奠于右者,不举也。神惠右不举,变於饮酒。
尸遂执觯以兴,北面于阼阶上酬主人,主人在右。尸拜於阼阶上,酬礼杀。
[疏]注“尸拜”至“礼杀”。○释曰:决上文尸酢主人,“主人东楹东,北面拜受爵,尸西楹西北面答拜”,是各各於其阶。今尸酬主人,同于阼阶,故云礼杀也。
坐奠爵,拜,主人答拜。不祭,立饮,卒爵,不拜既爵。酬,就于阼阶上酬主人。言就者,主人立待之。
[疏]注“言就”至“待之”。○释曰:言“立待之”者,以其不言適阼阶上酢主人,明主人不去,立待之可知。
主人拜受爵,尸拜送。酬不奠者,急酬侑也。
[疏]注“酬不”至“侑也”。○释曰:此决上主人酬宾奠之也。
尸就筵,主人以酬侑于西楹西,侑在左。坐奠爵,拜。执爵兴,侑答拜。不祭,立饮,卒爵,不拜既爵。酌,复位。侑拜受,主人拜送。言酌复位,明受於西阶上。
主人复筵,乃升长宾。侑酬之,如主人之礼。遂,旅也。言升长宾,则有赞呼之。
[疏]注“遂旅”至“呼之”。○释曰:知者,若不赞呼之,则当如上文众宾长升,兄弟之长升,拜受爵,故知有赞呼之也。
至于众宾,遂及兄弟,亦如之,皆饮于上。上,西阶上。
遂及私人,拜受者升受,下饮,私人之长拜於下,升受兄弟之爵,下饮之。
[疏]注“私人”至“饮之”。○释曰:私人位在兄弟之南,今言下饮之,则私人之长一人在西阶下饮之,其馀私人皆饮於其位,故下经云“卒爵升,酌以之其位,相酬辩”是也。
卒爵,升酌,以之其位。相酬辩。其位,兄弟南位,亦拜受,拜送,升酌由西阶。
卒饮者实爵于篚。未受酬者,虽无所旅,犹饮。
[疏]“卒饮”至“于篚”。○注“末受”至“犹饮”。○释曰:凡旅酬之法,皆执觯酒以酬前人,前人领受其意,乃始自饮。此私人末受酬者,后虽无人可旅,犹自饮之讫,乃实爵於篚。以其酒是前人所酬,不可不饮故也。
乃羞庶羞于宾、兄弟、内宾及私人。无房中之羞,贱也。此羞同时羞,则酌房中亦旅。其始,主妇举酬於内宾,遂及宗妇。
[疏]“乃羞”至“私人”。○注“无房”至“宗妇”。○释曰:此经论无筭爵时,羞庶羞於宾及兄弟之等事。云“此羞同时羞,则酌房中亦旅”者,旅酬之下云“乃羞庶羞”,内宾羞在私人之上,私人得旅酬,则房中内宾亦旅可知。
兄弟之后生者举觯于其长。后生,年少也。古文觯皆为爵。延熹中,设校书,定作觯。
[疏]“兄弟”至“其长”。○注“后生”至“作觯”。○释曰:自此尽“爵止”,论后生举觯於长兄弟,主人酬兄弟之事。
洗,升酌,降,北面立于阼阶南,长在右。坐奠爵,拜,执爵以兴,长答拜。长在左,辟主人。
[疏]注“长在左辟主人”。○释曰:凡献酬之法,主人常左,人若北面,则主人在东。今长兄弟北面,云“长在左”,则在西,故辟主人。
坐祭,遂饮,卒爵,执爵以兴,坐奠爵,拜,执爵以兴,长答拜。洗,升,酌,降,长拜受于其位,举爵者东面答拜。爵止。拜受、答拜不北面者,傧尸礼杀。长宾言奠,兄弟言止,互相发明,相待也。
[疏]注“拜受”至“待也”。○释曰:云“傧尸礼杀”者,案《特牲》兄弟之后生举觯於其长,为旅酬。又兄弟、弟子举觯於其长,为无筭爵,拜送皆北面。此云“东面”,决上傧尸礼杀也。云“长宾言奠,兄弟言止,互相发明”者,上文主人酬宾,奠爵于荐左,是长宾言奠,此言爵止,是兄弟言止。长宾言奠,明止而未行,此言止,明亦奠荐左,故云互相发明也。云“相待也”者,酬宾虽在前,及其行之相待,俱时举行,故下文云“宾及兄弟交错其酬,皆遂及私人,爵无筭”是也。若二人举觯于尸、侑,侑奠于右,不举尸,即酬主人,主人酬侑,侑酬长宾,至于众宾,遂及兄弟,遂及私人,依次第行遍,不交错,所谓旅酬也。
宾长献于尸,如初,无湆,爵不止。如初,如其献侑酌致主人受尸酢也。无湆,爵不止,别不如初者,不使兄弟,不称加爵,大夫尊也。不用觚,大夫尊者也。
[疏]“宾长”至“不止”。○注“如初”至“者也”。○释曰:此一经论众宾长加为爵数多,与上宾异。何者?上宾献侑致爵於主人时,皆有湆鱼从,今无湆鱼从,故经云“无湆”也。云“爵不止”者,上宾献尸时,亦止爵,待献堂下毕,乃举觯。今尸不止爵即饮,故云爵不止。云“宾长”者,宾之长次上宾者,非即上宾者,以其上宾将献,异之言上宾,此不异其文,明非上文上宾为宾长者,故以为次上宾者也。经云“无湆爵不止”,文在“如初”之下,不蒙如初之文,则知与上异,故文在如初下也。云“不使兄弟,不称加爵,大夫尊也”者,此决《特牲》云长兄弟为加爵,又众宾长为加爵。不言献,此言献者,尊大夫。若三献之外,更容其献,故云大夫尊也。云“不用觚,大夫尊”者,此亦决《特牲》云“长兄弟洗觚为加爵”,此用爵,爵尊於觚,故云大夫尊者也。
宾一人举爵于尸,如初,亦遂之於下。一人,次宾长者。如初,如二人洗觯之为也。遂之於下者,遂及宾兄弟,下至于私人。是言亦遂之于下,言上无湆爵不止,互相发明。
[疏]“宾一”至“於下”。○注“一人”至“发明”。○释曰:此一经论次宾举觚于尸,更为旅酬如上旅酬之事。但前二人举觯於尸侑,尸举旅酬从上至下皆遍饮。今亦从上至下,故云“亦遂之於下”。云“上言无湆爵不止,互相发明”者,上经云爵止,与上宾奠爵云互相发明,今此又与上文无湆爵不止相发明,是以二文皆在如初之下。
宾及兄弟交错其酬,皆遂及私人,爵无筭。筭,数也。长宾取觯酬兄弟之党,长兄弟取觯酬宾之党,唯已所欲,无有次第之数也。
[疏]“宾及”至“无筭”。○注“筭数”至“数也”。○释曰:自此尽“有司彻”,论堂下行无筭爵礼终,尸侑出,主人送於庙门外之事。云“长宾取觯”者,是主人酬宾觯。云“长兄弟取觯”者,是兄弟之后生者举觯于其长之觯也。
尸出,侑从。主人送于庙门之外,拜,尸不顾。拜送之。
[疏]“尸出”至“不顾”。○注“拜送之”。○释曰:傧尸之礼,尸侑宾也,故孔子亦云“宾不顾矣”。
拜侑与长宾,亦如之。众宾从。从者,不拜送也。司士归尸、侑之俎。尸侑尊,送其家。主人退,反於寝也。
有司彻。彻堂上、下之荐俎也。外宾尸,虽堂上,妇人不彻。
[疏]“有司彻”。○注“彻堂”至“不彻”。○释曰:云“彻堂上下之荐俎也”者,案上文堂上有尸、侑之荐俎,堂下有宾及兄弟之荐俎,皆彻之也。云“外宾尸,虽堂上,妇人不彻”者,案《特牲》云:“宗妇彻祝豆笾入于房,彻主妇荐俎。”此篇首云“有司彻”,郑注云:“彻室中之馈及祝佐食之俎。”为将傧尸,故使有司彻之。下大夫不傧尸,改馈馔于西北隅。云“有司官彻馈,馔於室中西北隅”,至篇末礼终云“妇人乃彻”,注云:“彻祝之荐及房中荐俎,不使有司者,下上大夫之礼。”然则此篇首云“有司彻”,别无妇人也。下大夫有司馔阳厌,妇人彻之。篇末云“彻室中之馔”,注云:“有司馔之,妇人彻之,外内相兼,礼杀。”此户外傧尸,亦礼杀,嫌妇人亦彻之,故云虽堂上妇人不彻。妇人必不彻者,异於下大夫也。堂上傧尸,犹如堂内之阳厌,故郑注篇首云“宾尸则不设馔西北隅,以此荐俎之陈有祭象,而亦足以厌饫神”是也。
若不宾尸,不傧尸,谓下大夫也。其牲物则同,不得备其礼耳。旧说云:谓大夫有疾病,摄昆弟祭。《曾子问》曰:“摄主不厌祭,不旅,不假,不绥祭,不配,布奠于宾,宾奠而不举。”而此备有,似失之矣。
[疏]“若不宾尸”。○注“不宾”至“之矣”。○释曰:自此尽“牢举如宾”,论下大夫不宾尸之事。云“不宾尸,谓下大夫”者,从尸饮七已前,皆与上大夫已尸者同,已后则以此祝侑续之,是傧尸之礼,故云不傧尸谓下大夫也。云“其牲物则同,不得备其礼耳”者,谓不备傧尸礼也,引《曾子问》者,破旧说。案彼上云:“若宗子有罪,居于他国,庶子为大夫,其祭也,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执其常事。摄主不厌祭,不旅,不假,不绥祭,不配。”注云:“皆辟正主。厌,厌饫神也。厌有阴有阳,迎尸之前,祝酌奠,奠之且飨,是阴厌也。尸谡之后,彻荐俎敦,设于西北隅,是阳厌也。此不厌者,不阳厌也。不旅,不旅酬也。假读为嘏,不嘏,不嘏主人也。不绥祭,谓今主人也。”又云“布奠於宾,宾奠而不举”是也。云“而此备有,似失之矣”者,谓此不傧尸者,不厌已下皆有,则非如旧说使昆弟摄者,故云似失之矣。
则祝、侑亦如之。谓尸七饭时。
[疏]“则祝侑亦如之”。○注“谓尸七饭时”。○释曰:案上篇尸食七饭告饱,祝西面于主人之南,独侑不拜,侑曰:皇尸未实,侑尸也。
尸食,八饭。
[疏]“尸食”。○注“八饭”。○释曰:上已七饭,故知此当八饭也。
乃盛俎,臑、臂、肫、脡脊、横脊、短胁、代胁,皆牢;盛者,盛於肵俎也。此七体,羊、豕,其脊胁皆取一骨也,与所举正脊、幹、骼凡十矣。肩未举,既举而俎犹有六体焉。
[疏]“乃盛”至“皆牢”。○注“盛者”至“体焉”。○释曰:案《特牲》尸食讫乃盛,今八饭即盛者,大夫礼与士相变。若然,此先言臑者,见从下起,不言盛肩,肩未举,举乃盛。不言骼,骼已举先在俎,有司彻不盛俎者,更无所用,全以归尸故也。云“盛者,盛於肵俎也”者,以《特牲》云:“盛肵俎,俎释三个。”故知盛於肵,以归尸故也。云“此七体,羊豕”者,以其五鼎下有鱼、腊、肤,又不升,故唯羊、豕也。云“其脊胁皆取一骨也,与所举正脊、幹、骼凡十矣”者,案上篇载时皆二骨以并,今但盛一骨,不云正脊、长胁者,先举一骨,故不序也。凡骨体之数,左右合为二十一体。案《少牢》注云:肩、臂、臑、肱骨也;篿、骼,股骨。《乡饮酒》注:前胫骨三,肩、臂、臑也。后胫骨二,篿、骼也。又后有髀觳折。《特牲》记云:“主妇俎觳折。”注云“觳,后足”也。《昏礼》不数者,凡体,前贵於后,觳贱於臑,故数臑不数觳,是以不升於鼎。又以髀在肫上,以窍贱,正俎不用。又脊有三分,一分以为正脊,次中为脡脊,后分为横脊。胁亦为三分,前分为代胁,次中为中胁,后分为短胁。是其二十一体也。云“而俎犹有六体焉”者,谓三脊、三胁,皆取一骨盛於肵,各有一骨体在俎,不取以备阳厌也,故云而俎犹有六体焉也。
鱼七;盛半也。鱼十有五而俎,其一已举。必盛半者,鱼无足翼,於牲,象脊胁而已。
[疏]“鱼七”。○注“盛半”至“而已”。○释曰:云“鱼十有五而俎”者,案《少牢》载鱼鲋云“十有五而俎”,云其一已举者,谓尸食时已举其一,唯有十四在。云“必盛半者,鱼无足翼,於牲,象脊胁而已”者,案《中候》云:“鱼者,水精随流出入,得申朕意。”郑注引《春秋纬璇玑枢》曰:“鱼无足翼,纣如鱼,乃讨之。是也。纣虽有臣,无益於股肱,若鱼虽有翼,不能飞。”若然,此注云鱼无翼者,亦从彼文鱼虽有翼不能飞。云“象脊胁”者,六体十二骨,盛六是半。鱼无足,象牲脊胁,亦盛半。盛半相似,数则不同,以其牲之脊胁则六,鱼之半则七也。
腊辩,无髀。亦盛半也。所盛者,右体也,脊属焉。言无髀者,云一纯而俎,嫌有之。古文髀作脾。
[疏]“腊辩无髀”。○注“亦盛”至“作脾”。○释曰:云“亦盛半”者,谓除尸举,其馀两半亦似鱼十四盛七为半。必知盛半者,以其此腊在鱼下,明盛半与鱼同。此腊亦盛右体,知者,以其牲用右,故此亦盛右体。知“脊属焉”者,案上篇《少牢》云“腊一纯而俎”,脊不折,直为一段,代胁、长胁、短胁各一骨,左右三胁,胁骨合为六体,并脊为七。通肩臂等十为十七体,与牲体同,如腊肩,尸食既举,而俎唯有十六在。言盛半,明脊属,又且凡牲载体者,脊皆属焉。下经云“乃摭于鱼腊俎,俎释三个,其馀皆取之”,明不尽盛可知。若然,案《士虞礼》:“升腊左胖,髀不升,实于下鼎。”注云:“腊亦七体牲之类。”又《特牲》记云“腊如牲骨”,郑注云:“不但言体,以有一骨二骨者。”以此言之,腊与牲体设骨多少尽同,而云腊脊、胁皆一骨者,以其左右尽升,欲使祝及主妇已下,俱取於此腊体,故下云“祝主人之鱼腊取于是”,注云:“祝、主人、主妇俎之鱼腊取於此者,大夫之礼文,待神馀也。三者各取一鱼。其腊,主人臂,主妇臑,祝则骼也。”今若复分一骨二骨,则数多於《特牲》,祝以下俎无腊体,不升,腊右胖,故云腊如牲骨,与右胖同,皆祝俎所不用。上篇《少牢》虽祝俎有腊,两髀属窍,上大夫礼又异於此。《士虞礼》祝以下亦无腊体,故郑注《士虞礼》腊亦七体牲之类,郑注云:“凡腊用纯者,据上、下大夫,以上祭祀及士之嘉礼,士祭礼则腊不用纯,辟大夫。”云“言无髀者,云一纯而俎,嫌有之”者,案上篇《少牢》载腊云“一纯而俎”,不云髀不升,故此明之,而云腊辩无髀也。案上篇《少牢》祝俎云腊两髀在祝俎,不升於鼎,不在神俎,已自明矣。今此更明之者,以《少牢》陈鼎,上、下大夫皆同,今此下大夫不傧尸,其祝俎腊骼,不云无髀,何以明之?
卒盛,乃举牢肩。尸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肵。卒,已。
佐食取一俎于堂下以入,奠于羊俎东。不言鱼俎东,主於尊。
[疏]注“不言”至“於尊”。○释曰:案《少牢》云:“设俎,羊在豆东,豕亚其北,鱼在羊东,腊在豕东,特肤当俎北端。”今摭鱼腊宜在鱼俎东,而继羊俎言之,以羊尊,为主也。
乃摭于鱼、腊俎,俎释三个,其馀皆取之,实于一俎以出。个犹枚也。鱼摭四枚,腊摭五枚。其所释者,腊则短胁、正胁、代胁,鱼三枚而已。古文摭为摕。
[疏]“乃摭”至“以出”。○注“个犹”至“为摕”。○释曰:知“鱼摭四枚,腊摭五枚”者,以鱼盛半,其俎犹有七个在,故摭去四枚,释三个。腊盛半,而俎犹有八体,在摭去五枚,释三个,皆为改馔西北隅也。云“腊则短胁、正胁、代胁,鱼三枚而已”者,以腊右体已盛,脊又属焉,唯有左在。下文云主人腊臂,主妇腊臑,祝则骼所释者,故知胁又牲体,所释者是胁脊,此腊脊已在盛,半限,故知所释唯有三胁耳。
祝、主人之鱼腊取于是。祝、主人、主妇俎之鱼腊取於此者,大夫之礼文,待神馀也。三者各取一鱼。其腊,主人臂,主妇臑,祝则骼也与?此皆於鼎侧更载焉。不言主妇,未闻。
[疏]“祝主”至“于是”。○注“祝主”至“未闻”。○释曰:案《特牲》士礼不待神馀,故主人、主妇、祝皆无腊。上大夫之祝当有腊俎,至於傧尸,腊为庶羞,又不载於俎,与此异。此下大夫待神馀,故祝、主人、主妇皆有腊体也。云“其腊,主人臂,主妇臑,祝则骼也与”者,主人用臂,主妇用臑,见於下经。祝无文,而知用骼者,其骼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也。云“此皆於鼎侧更载焉”者,上摭时共在一俎,以出及下设时,主人、主妇及祝各异俎,又不同时,故知更载俎。云“鼎侧”,则不复升鼎也。云“不言主妇,未闻”者,下有主妇俎腊臑,则主妇用腊可知,此经直云“祝”、“主人”,不云“主妇”,未闻其义,或转写者脱耳。
尸不饭,告饱。主人拜侑,不言。尸又三饭。凡十一饭,士九饭,大夫十一饭,其馀有十三饭,十五饭。
[疏]“尸不”至“三饭”。○注“凡十”至“五饭”。○释曰:上篇士礼九饭,《少牢》上、下大夫同十一饭,士、大夫既不分命数为尊卑,则五等诸侯同十三饭,天子十五饭可知。
佐食受牢举,如傧。举,肺脊。
主人洗,酌,酳尸,宾羞肝,皆如傧礼。卒爵,主人拜,祝受尸爵,尸答拜。祝酌授尸,尸以醋主人,亦如傧。其绥祭,其嘏,亦如傧。肝,牢肝也。绥皆当作挼。挼读为“藏其堕”之堕。古文为扌耎。
[疏]“主人”至“如傧”。○释曰:自此尽“荐脀皆如宾”礼,论主人献尸祝及佐食之事。此主人献有五节:主人献尸,一也;酢主人,二也;献祝,三也;献上佐食,四也;献下佐食,五也。○注“肝牢”至“为扌耎”。○释曰:云“绥皆当作挼”者,案经唯有一绥而云“皆”者,郑并下佐食绥总破之,故云皆也。云“读为藏其堕之堕”者,读从《周礼·守祧职》云:“既祭,则藏其隋。”必读从之者,义取堕减之事也。
其献祝与二佐食,其位、其荐脀皆如傧。
主妇其洗献于尸,亦如傧。自尸侑不饭告饱至此,与宾同者在上篇。
[疏]“主妇”至“如傧”。○注“自尸”至“上篇”。○释曰:自此尽“入于房”,论主妇亚献尸及祝并献二佐食之事。此一节之内,献数与主人同。唯不受嘏为异。云“与傧同”者,经既云“如傧”,而注复云与傧同者,为事在上篇而发也。
主妇反取笾于房中,执枣、糗,坐设之,枣在稷南,糗在枣南。妇赞者执栗、脯,主妇不兴,受,设之,栗在糗东,脯在枣东。主妇兴,反位。枣,馈食之笾。糗,羞笾之实。杂用之,下宾尸也。栗脯,加笾之实也。反位,反主人之北拜送爵位。
[疏]“主妇”至“反位”。○释曰:此设笾实,继在《少牢》室内西南隅,阴厌神馔也。○注“枣馈”至“爵位”。○释曰:案《周礼·笾人职》云:馈食之笾,枣、栗、桃、乾{艹橑}、榛实;羞笾之实,糗、饵、粉、糍;又加笾之实,菱、芡、芡、脯。是郑据《笾人职》而言也。云“杂用之,下傧尸也”者,案上傧尸者,麷、蕡、白、黑、糗、饵之等,朝事之笾,羞笾之实,各用之而不杂也。案上宾尸,主妇亚献尸,设笾直有脯、脩二笾,下大夫之礼。主妇亚献有四笾者,宾尸之礼,主人献尸,主妇设四笾,麷、蕡、白、黑,故至主妇献时,直设糗饵与脯脩二笾,通前四笾六笾。此主人初献,如上篇无笾从,故至主妇亚献设四笾,犹自少於宾尸两笾。
尸左执爵,取枣、糗。祝取栗、脯以授尸。尸兼祭于豆祭,祭酒,啐酒。次宾羞牢燔,用俎,盐在右。尸兼取燔扌耎于盐,振祭,哜之,祝受,加于肵。卒爵,主妇拜,祝受尸爵,尸答拜。自主妇反笾至受加于肵,此异于宾。
[疏]注“自主”至“于宾”。○释曰:上篇主妇但有献而已,无笾燔从之事。此篇首傧尸,主妇亚献尸,乃有笾饵之事,其物又异,唯糗同耳,故云“此异于傧”也。上注云“自尸侑不饭告饱至此,与傧同者在上篇”,此注云此异于傧者,上注云“至此与傧同者”,皆与傧礼同在上篇,故注云至此也。此自“卒爵”下,至答拜与傧同在上篇。自祝受加于肵以上,至主妇反笾傧尸异,所得相决,郑所以不在卒爵上注,而在尸答拜下注者,取终一事故也。
祝易爵洗,酌,授尸。尸以腊主妇。主妇主人之北拜受爵,尸答拜。主妇反位,又拜。上佐食绥祭,如傧。卒爵拜,尸答拜。主妇夹爵拜,为不宾尸降崇敬。今文酢曰酌。
[疏]注“主妇”至“曰酌”。○释曰:案《特牲》主妇献尸,不夹爵拜,上篇上大夫宾尸,主妇献尸,夹爵拜。此下大夫既不宾尸,主妇宜与士妻同。今夹爵拜者,为拜宾尸降崇敬,故夹爵拜,与上大夫同,言降,谓降宾尸之礼也。
主妇献祝,其酌如傧。拜,坐受爵,主妇主人之北答拜。自尸卒爵至此,亦与宾同者,亦在上篇。
[疏]注“自尸”至“上篇”。○释曰:经无尸卒爵之文,郑注云“尸”者,以经有卒爵之文多,故言尸以别之也。
宰夫荐枣、糗,坐设枣于菹西,糗在枣南。祝左执爵,取枣、糗祭于豆祭,祭酒,啐酒。次宾羞燔,如尸礼。卒爵。内子不荐笾,祝贱,使官可也。自宰夫荐至宾羞燔,亦异于宾。
[疏]注“内子”至“于宾”。○释曰:案《特牲》主妇设笾者,士妻卑也。案上尸与主人笾,皆主妇设之,至此祝不使主妇而使宰夫设笾,故云“祝贱,使官可也”。案《礼记》注内子卿妻,引《春秋》赵姬请逆叔隗以为内子,证卿妻为内子。今此下大夫妻得称内子者,欲见此下大夫妻於祝不荐笾,兼见上大夫妻亦不荐笾,故变言内子也或可。散文,下大夫妻亦得为内子也。云“自宰夫荐至宾羞燔,亦异于宾”者,《少牢》主妇献祝亦无笾燔从一事,此有笾燔从者,亦异于宾也。
主人受爵,酌,献二佐食,亦如傧。主妇受爵,以入于房。
宾长洗爵,献于尸。尸拜受,宾户西北面答拜。爵止。尸止爵者,以三献礼成,欲神惠之均於室中,是以奠而待之。
[疏]“宾长”至“爵止”。○注“尸止”至“待之”。○释曰:自此尽“庶羞在左”,论宾长献尸祝佐食并致爵之事。此一节之内,凡有十爵:献尸,一也;主妇致爵於主人,二也;主人酢主妇,三也;尸作止爵,饮讫酢宾长,四也;宾献长,五也;又献上佐食,六也;又献下佐食,七也;宾致爵於主人,八也;又致爵于主妇,九也;宾受主人酢,十也。云“宾户西北面答拜”者,案上《少牢》正祭宾献与此篇首宾长献,皆云拜送,此特言答拜者,下大夫故也。言“拜送”者,礼重;云“答拜”者,礼轻。
主妇洗于房中,酌,致于主人,主人拜受,主妇户西、北面送爵。司宫设席。拜受乃设席,变於士也。
[疏]“主妇”至“设席”。○注“拜受”至“士也”。○释曰:此下大夫夫妇致爵之礼。《祭统》云夫祭有十伦之义,七曰“见夫妇之别焉”,又曰:“尸酢夫人执柄,夫人受尸执足,夫妇相授受,不相袭处,酢必易爵。”彼据夫妇致爵而言。又《诗·既醉序》云“醉酒饱德”,谓见十伦之义,志意充满,是天子诸侯皆有夫妇致爵之事。但《少牢》上大夫受致不酢,下大夫受致又酢不致,士受致自致,是上大夫尊,辟君,受致不酢,下大夫与士卑,不嫌,得与人君同,夫妇致爵也。云“拜受乃设席,变於士也”者,案《特牲》礼未致爵已设席,故云异於士。其上大夫正祭未致爵,至宾尸,尸酢主人,设席,以有尸宾,故设席在前也。案《周礼·司几筵》云“祀先王胙席亦如之”,郑注云:“谓祭祀及王受酢之席。”彼受酢时已设席,与大夫礼异也。郑注《周礼·司几筵》又云:“后诸臣致爵乃设席。”与此礼同者,士卑,不嫌多与君同故也。
主妇荐韭、菹、醢,坐设于席前,菹在北方。妇赞者执枣、糗以从,主妇不兴,受,设枣于菹北,糗在枣西。佐食设俎,臂、脊、胁、肺皆牢,肤三,鱼一,腊臂。臂,左臂也。《特牲》五体,此三者,以其牢与腊臂而七,牢腊俱臂,亦所谓腊如牲体。
[疏]注“臂左”至“牲体”。○释曰:知是“左臂”者,右臂尸所用,故知左臂也。云“《特牲》五体,此三者,以其牢与腊臂而七”者,以经云臂、脊、胁皆牢,牢谓羊、豕也。既羊、豕、臂、脊、胁俱有是六也,通腊臂而七,是以牲体唯有三也。云“牢腊俱臂,亦所谓腊如牲体”者,腊如牲体,《特牲》记文。案彼云:“腊如牲骨。”骨即体也,故以体言之。以其上腊摭五枚,左肩、臂、臑、肫、骼,今主人不用肩,而用臂者,以其羊豕皆用臂,故腊亦用臂,是以郑云腊如牲体。但此腊臂直一骨,无并,故须云腊如牲体也。
主人左执爵,右取菹扌耎于醢,祭于豆閒,遂祭笾,奠爵,兴,取牢肺,坐绝祭,哜之,兴,加于俎,坐捝手,祭酒,执爵以兴,坐卒爵,拜。无从者,变於士也。亦所谓顺而摭也。
[疏]“主人”至“爵拜”。○注“无从”至“摭也”。○释曰:云“无从者,变於士也”者,案《特牲》主妇致爵於主人,肝燔并从。此无肝燔从,故云变於士也。
主妇答拜,受爵,酌以醋,户内北面拜。自酢不更爵,杀。
[疏]注“自酢不更爵杀”。○释曰:此决上主妇受酢时,祝易爵洗酌授尸,尸以醋主妇。今自酢,又不更爵,故云“杀”也。
主人答拜。卒爵,拜。主人答拜。主妇以爵入于房。尸作止爵,祭酒,卒爵。宾拜。祝受爵,尸答拜。作止爵乃祭酒,亦变於士。自爵止至作止爵,亦异於宾。
[疏]注“作止”至“於宾”。○释曰:云“作止爵乃祭酒,亦变於士”者,《特牲》:“宾三献如初,燔从如初,爵止。”无祭酒之文,至三献作止爵,尸卒爵,亦无祭酒之文。知《特牲》祭酒讫乃止爵者,以经云“燔从如初”,乃云“爵止”,郑注云:“初,亚献也。”亚献时祭酒讫,乃始燔从,则三献燔从如初,始云爵止,明是祭酒既讫,乃始止爵。今大夫作止爵乃祭酒,故云变於士。云“自爵止至作止爵,亦异於宾”者,此篇首宾尸礼,宾长献尸奠爵,又云“尸作三献之爵”,不解以为与宾同,云“异”者,宾尸止爵在致爵后,其作之在献私人后,欲神惠之均於庭。此止爵在主妇致爵前,作之在致爵后,欲神惠均於室中,与《特牲》“燔从如初爵止”同。《少牢》上篇所以不致爵者,为宾尸,宾尸止爵者,欲室中神惠均於庭,故止爵也。《特牲》再止爵者,一止爵欲神惠均於室中,一止爵者顺上大夫之礼也。
祝酌,授尸。宾拜受爵,尸拜送。坐祭,遂饮,卒爵,拜。尸答拜。献祝及二佐食。洗,致爵于主人。洗致爵者,以承佐食贱,新之。
主人席上拜受爵,宾北面答拜。坐祭,遂饮,卒爵,拜。宾答拜,受爵。酌,致爵于主妇。主妇北堂。司宫设席,东面。北堂,中房以北。东面者,变於士妻。宾尸不变者,宾尸礼异矣。内子东面,则宗妇南面西上,内宾自若,东面南上。
[疏]注“北堂”至“南上”。○释曰:云“东面者,变於士妻”者,案《特牲》记“宗妇北堂东面北上”,注云:“宗妇宜统於主妇,主妇南面。”此东面,故云变於士妻。云“内子东面,则宗妇南面西上”者,此无正文,郑以意解之。何者?宗妇位继於主妇,今主妇准特牲在宗妇位易处,则宗妇位亦易处在主妇位,南面西上可知。云“内宾自若,东面南上”者,亦约《特牲》记文。
主妇席北、东面拜受爵,宾西面答拜。席北东面者,北为下。
[疏]注“席北”至“为下”。○释曰:案《特牲》宗妇东面北上,今主妇在宗妇之位东面。郑以北为下者,若宗妇之众则北为上,今主妇特位立,则依《曲礼》席东乡西乡,以南方为上,因於阴阳,故“北为下”。
妇赞者荐韭、菹、醢,菹在南方。妇人赞者执枣、糗授妇赞者,妇赞者不兴,受,设枣于菹南,糗在枣东。妇人赞者,宗妇之弟妇也。今文曰妇也,赞者执枣糗授妇赞者,不兴受。
佐食设俎于豆东,羊臑,豕折,羊脊、胁,祭肺一、肤一、鱼一、腊臑。豕折,豕折骨也。不言所折,略之。《特牲》主妇觳折,豕无脊胁,下主人,羊豕四体,与腊臑而五。
[疏]注“豕折”至“而五”。○释曰:云“豕折骨也”者,谓不全体,就体骨中折之,故云折骨。云“不言所折,略之”者,谓不言所折骨名,是略之。引《特牲》主妇觳折者,证略而不言骨名,其折是觳折也。云“豕无脊胁,下主人”者,主人於上文有脊胁也。云“羊豕四体,与腊臑而五”者,上主人牢与腊臂而七,此五,是其略也。
主妇升筵,坐,左执爵,右取菹扌耎于醢,祭之,祭笾,奠爵,兴取肺,坐绝祭,哜之,兴,加于俎,坐捝手,祭酒,执爵兴,筵北东面立卒爵,拜。立饮拜既爵者,变於大夫。
宾答拜。宾受爵,易爵于篚,洗,酌,醋于主人,户西北面拜,主人答拜。卒爵,拜,主人答拜。宾以爵降奠于篚。自宾及二佐食至此,亦异於宾。
[疏]注“自宾”至“於宾”。○释曰:异者,谓宾献及二佐食以下,至此奠于篚,异於《少牢》宾长献直及祝,不及佐食,故郑彼注云“不献佐食,将傧尸,礼杀”是也。
乃羞,宰夫羞房中之羞,司士羞庶羞于尸、祝、主人、主妇,内羞在右,庶羞在左。
主人降,拜众宾,洗,献众宾。其荐脀,其位、其酬醋,皆如傧礼。主人洗,献兄弟与内宾与私人,皆如傧礼。其位、其荐脀,皆如傧礼。卒,乃羞于宾、兄弟、内宾及私人,辩。自乃羞至私人之荐脀,此亦与傧同者,在此篇。不傧尸,则祝犹侑耳。卒,已也。乃羞者,羞庶羞。
[疏]“主人降”至“人辩”。○注“自乃”至“庶羞”。○释曰:此一经论主人献堂下众宾、兄弟下及私人并房中内宾,皆与上大夫礼同之事。
宾长献于尸,尸醋,献祝,致,醋。宾以爵,降实于篚。致,谓致爵于主人、主妇。不言如初者,爵不止,又不及佐食。
[疏]“宾长”至“于篚”。○注“致谓”至“佐食”。○释曰:此经论次宾长献尸已下之事。以其上宾长上已献尸讫,明此是次宾长为加爵也。云“不言如初者,爵不止,又不及佐食”者,谓不言同,上文云:“宾长献于尸如初,无湆,爵不止。”注云:“如初,如其献侑酌致主人受尸酢也。无湆,爵不止,别不如初者。”此文不与彼同者,为经不可如一,故郑注彼此各申经意。
宾、兄弟交错其酬,无筭爵。此亦与傧同者,在此篇。
[疏]“宾兄”至“筭爵”。○注“此亦”至“此篇”。○释曰:此一经论堂下宾及兄弟行无筭爵之事。此堂下兄弟及宾行无筭爵,似上大夫无旅酬,故郑云“此亦与傧同者,在此篇”。若此经兼有旅酬,郑不得言与傧同。案《特牲》尸在室内,亦不与旅酬之事。而堂下宾及兄弟行旅酬,又使弟子二人举觯为无筭爵者,下大夫虽无傧尸之礼,堂下亦与神灵共尊,不敢与人君之礼同。既与神灵共尊,故阙旅酬,直行无筭爵而已。《特牲》堂下得献之后,与神别尊,故旅酬、无筭爵并皆行之。事贱,不嫌与君同,故得礼备也。
利洗爵,献于尸。尸酢。献祝,祝受,祭酒,啐酒,奠之。利献不及主人,杀也。此亦异於宾。
[疏]“利洗”至“奠之”。○注“利献”至“於宾”。○释曰:此一经论佐食事尸礼将毕,为加爵献尸及祝之事。云“利献不及主人,杀也”者,此对上文,宾长为加爵及主人,此不及主人,是杀也。又云“此亦异於宾”者,案上《少牢》无利献宾,三献尸即止,此篇首傧尸之礼,佐食又不与,故无佐食献,故云“异”也。
主人出,立于阼阶上,西面。祝出,立于西阶上,东面。祝告于主人曰:“利成。”祝入。主人降,立于阼阶东,西面。尸谡,祝前,尸从,遂出于庙门。祝反,复位于室中。祝命佐食彻尸俎。佐食及出尸俎于庙门外,有司受,归之。彻阼荐俎。自主人出至此,与宾杂者也。先籑彻主人荐俎者,变于士。《特牲馈食礼》曰:“彻阼俎豆笾,设于东序下。”
[疏]释曰:云“自主人出至此,与宾杂者也”者,谓有同者不同,故上《少牢》直云“祝告曰利成”,此云“祝告于主人曰利成”;上《少牢》云“祝入,尸谡,主人降,立于阼阶东,西面”,此云“祝入,主人降立于阼阶东,西面,尸谡”;彼云“祝先”,此云“祝前”;彼云“祝命佐食彻肵俎,降设于堂下”,此云“祝反,复位于室中,祝命佐食彻尸俎,佐食乃出尸俎于庙门外,有司受归之”;故云杂。云“先籑彻主人荐俎者,变於士”者,《特牲》既馂,祝命佐食彻阼俎。此馂前彻阼荐俎,故云变於士。引《特牲》者,证彻阼荐俎所置之处也。
乃籑,如傧。谓上篇自司宫设对席,至上馂兴出也。古文籑作馂。
卒籑,有司官彻馈,馔于室中西北隅,南面,如馈之设,右几,厞用席。官彻馈者,司马、司士举俎,宰夫取敦及豆。此於尸谡改馔,当室之白,孝子不知神之所在,庶其飨之於此,所以为厌饫。不令妇人改彻馔敦豆,变於始也,尚使官也。佐食不举羊豕俎,亲馂,尊也。厞,隐也。古文右作侑,厞作茀。
[疏]“卒籑”至“用席”。○注“官彻”至“作茀”。○释曰:自此下尽篇末,论馂讫改馔於西北隅为阳厌之事。云“官彻馈者,司马、司士举俎”者,经云官彻,则司马主羊,司士主豕,明还遣此二人举俎可知。即上经云“司马刲羊,司士击豕”是之。云“宰夫取敦及豆”者,以其宰夫多主主妇之事,此敦及豆本主妇设之,今云官彻,明非妇人,知是宰夫为之也。是以上文云“宰夫羞房中之羞”,又上主妇献祝,宰夫荐,郑注云:“内子不荐笾,祝贱,使官可也。”以此言之,则宰夫代主妇设笾豆及敦可知。云“当室之白,孝子不知神之所在,庶其飨之於此,所以为厌饫”者,此言杂取《曾子问》、《郊特牲》、《祭义》之文。案《曾子问》说阳厌之事云:“当室之白尊于东房。”郑云:“得户明者也。”《郊特牲》云:“索祭祝于祊,不知神之所在,於彼乎?於此乎?尚曰求诸远者与?”《祭义》云“勿勿乎其欲飨之”。是郑所取阳厌及祊祭求神之事。云“不令妇人改馔敦豆,变於始也,尚使官也”者,此决《少牢》初设馔,主妇荐两豆,宗妇一人赞两豆,主妇设一敦,宗妇赞三敦,是其始时妇人设之。今使宰夫彻豆敦者,尚使官故也。
纳一尊于室中。阳厌杀,无玄酒。
司宫扫祭。扫豆閒之祭,旧说云:埋之西阶东。
[疏]注“扫豆”至“阶东”。○释曰:引“旧说”者,案《曾子问》“凡币帛皮圭为主,命埋之阶閒”。此豆閒之祭,案旧说埋之西阶东,以神位在西,故近西阶,是以郑亦依用也。
主人出,立于阼阶上,西面。祝执其俎以出,立于西阶上,东面。司宫阖牖户。闭牖与户,为鬼神或者欲幽闇。
祝告利成,乃执俎以出于庙门外,有司受,归之。众宾出,主人拜送于庙门外,乃反。拜送宾者,亦拜送其长,不言长宾者,下大夫无尊宾也。
[疏]注“拜送”至“宾也”。○释曰:此决宾尸时,“尸出,侑从,主人送於庙门之外拜,尸不顾,拜侑於长宾,亦如之,众宾从”,郑注云:“从者,不拜送也。”言从者不拜送,则此云拜送者,拜送长可知。不言长者,下大夫贱,无尊宾,故不别其长也。
妇人乃彻,彻祝之荐及房中荐俎,不使有司者,下上大夫之礼。
[疏]注“彻祝”至“之礼”。○释曰:云“不使有司者,下上大夫之礼”者,决上大夫祭毕,将傧尸,有司彻,傧尸礼终,亦有司彻。今妇人彻,故云下上大夫之礼也。
彻室中之馔。有司馔之,妇人彻之,外内相兼,礼杀。
[疏]注“有司”至“礼杀”。○释曰:云“有司馔之,妇人彻之,外内相兼,礼杀”者,此彻室中之馔者,於上经“有司彻馈,馔於室中西北隅”者,今使妇人彻之,故云外内相兼。外者,谓有司宫改馔西北隅;内者,谓今妇人元缺二字彻馈,故云相兼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