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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  汉 郑玄疏  唐 孔颖达注

 

卷一 曲礼上第一

卷二 曲礼上第一

卷三 曲礼上第一

卷四 曲礼下第二

卷五 曲礼下第二

卷六 檀弓上第三

卷七 檀弓上第三

卷八 檀弓上第三

卷九 檀弓下第四

卷十 檀弓下第四

卷十一 王制第五

卷十二 王制第五

卷十三 王制第五

卷十四 月令第六

卷十五 月令第六

卷十六 月令第六

卷十七 月令第六

卷十八 曾子问第七

卷十九 曾子问第七

卷二十 文王世子第八

卷二十一 礼运第九

卷二十二 礼运第九

卷二十三 礼器第十

卷二十四 礼器第十

卷二十五 郊特牲第十一

卷二十六 郊特牲第十一

卷二十七 内则第十二

卷二十八 内则第十二

卷二十九 玉藻第十三

卷三十 玉藻第十三

卷三十一 明堂位第十四

卷三十二 丧服小记第十五

卷三十三 丧服小记第十五

卷三十四 大传第十六

卷三十五 少仪第十七

卷三十六 学记第十八

卷三十七 乐记第十九

卷三十八 乐记第十九

卷三十九 乐记第十九

卷四十 杂记上第二十

卷四十一 杂记上第二十

卷四十二 杂记下第二十一

卷四十三 杂记下第二十一

卷四十四 丧大记第二十二

卷四十五 丧大记第二十二

卷四十六 祭法第二十三

卷四十七 祭义第二十四

卷四十八 祭义第二十四

卷四十九 祭统第二十五

卷五十 经解第二十六

卷五十 哀公问第二十七

卷五十 仲尼燕居第二十八

卷五十一 孔子閒居第二十九

卷五十一 坊记第三十

卷五十二 中庸第三十一

卷五十三 中庸第三十一

卷五十四 表记第三十二

卷五十五 缁衣第三十三

卷五十六 奔丧第三十四

卷五十六 问丧第三十五

卷五十七 服问第三十六

卷五十七 间传第三十七

卷五十八 三年问第三十八

卷五十九 深衣第三十九

卷五十九 投壶第四十

卷五十九 儒行第四十一

卷六十 大学第四十二

卷六十一 昏义第四十四

卷六十一 乡饮酒义第四十五

卷六十一 冠义第四十三

卷六十二 射义第四十六

卷六十二 燕义第四十七

卷六十三 聘义第四十八

卷六十三 丧服四制第四十九

 

国子祭酒上护军曲阜县开国子臣孔颖达等奉敕撰

  夫礼者,经天纬地,本之则大一之初;原始要终,体之乃人情之欲。夫人上资六气,下乘四序,赋清浊以醇醨,感阴阳而迁变。故曰: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物而动,性之欲也。喜怒哀乐之志,於是乎生;动静爱恶之心,於是乎在。精粹者虽复凝然不动,浮躁者实亦无所不为。是以古先圣王鉴其若此,欲保之以正直,纳之於德义。犹襄陵之浸,修堤防以制之;覂方用切驾之马,设衔策以驱之。故乃上法圆象,下参方载,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然飞走之伦,皆有怀於嗜欲;则鸿荒之世,非无心於性情。燔黍则大享之滥觞,土鼓乃云门之拳石。冠冕饰於轩初,玉帛朝於虞始。夏商革命,损益可知;文武重光,典章斯备。洎乎姬旦,负扆临朝,述《曲礼》以节威仪,制《周礼》而经邦国。礼者,体也,履也,郁郁乎文哉!三百三千,於斯为盛。纲纪万事,彫琢六情。非彼日月照大明於寰宇,类此松筠负贞心於霜雪。顺之则宗礻石固,社稷宁,君臣序,朝廷正;逆之则纪纲废政,政教烦,阴阳错於上,人神怨於下。故曰,人之所生,礼为大也。非礼无以事天地之神,辩君臣长幼之位,是礼之时义大矣哉!暨周昭王南征之后,彝伦渐坏;彗星东出之际,宪章遂泯。夫子虽定礼正乐,颓纲暂理,而国异家殊,异端并作。画蛇之说,文擅於纵横;非马之谈,辨离於坚白。暨乎道丧两楹,义乖四术,上自游夏之初,下终秦汉之际,其间歧涂诡说,虽纷然竞起,而馀风曩烈,亦时或独存。

  於是博物通人,知今温古,考前代之宪章,参当时之得失,俱以所见,各记旧闻。错总鸠聚,以类相附,《礼记》之目,於是乎在。去圣逾远,异端渐扇,故大、小二戴,共氏而分门;王、郑两家,同经而异注。爰从晋、宋,逮于周、隋,其传《礼》业者,江左尤盛。其为义疏者,南人有贺循、贺玚、庾蔚、崔灵恩、沈重、范宣、皇甫侃等;北人有徐遵明、李业兴、李宝鼎、侯聪、熊安生等。其见於世者,唯皇、熊二家而已。熊则违背本经,多易茆义,犹之楚而北行,马虽疾而去逾远矣。又欲释经文,唯聚难义,犹治丝而棼之,手虽繁而丝益乱也。皇氏虽章句详正,微稍繁广,又既遵郑氏,乃时乖郑义,此是木落不归其本,狐死不首其丘。此皆二家之弊,未为得也。然以熊比皇,皇氏胜矣。虽体例既别,不可因循,今奉敕删理,仍据皇氏以为本,其有不备,以熊氏补焉。必取文证详悉,义理精审,翦其繁芜,撮其机要。恐独见肤浅,不敢自专,谨与中散大夫守国子司业臣朱子奢、国子助教臣李善信、守太学博士臣贾公彦、行太常博士臣柳士宣、魏王东閤祭酒臣范义頵、魏王参军事臣张权等对共量定。至十六年,又奉敕与前修疏人及儒林郎守太学助教云骑尉臣周玄达、儒林郎守四门助教云骑尉臣赵君赞、儒林郎守四门助教云骑尉臣王士雄等,对敕使赵弘智覆更详审,为之《正义》,凡成七十卷。庶能光赞大猷,垂法后进,故叙其意义,列之云尔。

   ◎礼记正义

   夫礼者,经天地,理人伦,本其所起,在天地未分之前。故《礼运》云:“夫礼必本於大一。”是天地未分之前已有礼也。礼者,理也。其用以治,则与天地俱兴,故昭二十六年《左传》称晏子云:“礼之可以为国也,久矣与天地并。”但于时质略,物生则自然而有尊卑,若羊羔跪乳,鸿雁飞有行列,岂由教之者哉!是三才既判,尊卑自然而有。但天地初分之后,即应有君臣治国。但年代绵远,无文以言。案《易纬 通卦验》云:“天皇之先,与乾曜合元。君有五期,辅有三名。”注云:“君之用事五行,王亦有五期。辅有三名,公、卿、大夫也。”又云“遂皇始出握机矩”,注云:“遂皇谓遂人,在伏牺前,始王天下也。矩,法也,言遂皇持斗机运转之法,指天以施政教。”既云“始王天下”,是尊卑之礼起於遂皇也。持斗星以施政教者,即《礼纬 斗威仪》云“宫主君,商主臣,角主父,徵主子,羽主夫,少宫主妇,少商主政”,是法北斗而为七政。七政之立,是礼迹所兴也。郑康成《六艺论》云:“《易》者,阴阳之象,天地之所变化,政教之所生,自人皇初起。”人皇即遂皇也。既政教所生初起於遂皇,则七政是也。《六艺论》又云:“遂皇之后,历六纪九十一代,至伏牺始作十二言之教。”然则伏牺之时,《易》道既彰,则礼事弥著。案谯周《古史考》云:“有圣人以火德王,造作钻燧出火,教民熟食,人民大悦,号曰遂人。次有三姓,乃至伏牺,制嫁娶,以俪皮为礼,作琴瑟以为乐。”又《帝王世纪》云:“燧人氏没,包羲氏代之。”以此言之,则嫁娶嘉礼始於伏牺也。但《古史考》遂皇至于伏牺,唯经三姓;《六艺论》云“历六记九十一代”,其又不同,未知孰是。或於三姓而为九十一代也。案《广雅》云:“一纪二十七万六千年。”方叔机注《六艺论》云:“六纪者,九头纪、五龙纪、摄提纪、合洛纪、连通纪、序命纪,凡六纪也。九十一代者,九头一,五龙五,摄提七十二,合洛三,连通六,序命四,凡九十一代也。”但伏牺之前及伏牺之后,年代参差,所说不一,纬候纷纭,各相乖背,且复烦而无用,今并略之,唯据《六艺论》之文及《帝王世纪》以为说也。案《易 系辞》云:“包牺氏没,神农氏作。”案《帝王世纪》云,伏牺之后女娲氏,亦风姓也。女娲氏没,“次有大庭氏、柏皇氏、中央氏、栗陆氏、骊连氏、赫胥氏、尊卢氏、浑伅氏、昊英氏、有巢氏、朱襄氏、葛天氏、阴康氏、无怀氏,凡十五代,皆袭伏牺之号”。然郑玄以大庭氏是神农之别号。案《封禅书》无怀氏在伏牺之前,今在伏牺之后,则《世纪》之文未可信用。《世纪》又云:“神农始教天下种穀,故人号曰神农。”案《礼运》云:“夫礼之初,始诸饮食,燔黍椑豚,蕢桴而土鼓。”又《明堂位》云:“土鼓苇籥,伊耆氏之乐。”又《郊特牲》云:“伊耆氏始为蜡。”蜡即田祭,与种穀相协,土鼓苇籥又与蕢桴土鼓相当,故熊氏云:伊耆氏即神农也。既云始诸饮食,致敬鬼神,则祭祀吉礼起於神农也。又《史记》云“黄帝与蚩尤战於涿鹿”,则有军礼也。《易 系辞》“黄帝九事”章云“古者葬诸中野”,则有凶礼也。又《论语撰考》云:“轩知地利,九牧倡教。”既有九州之牧,当有朝聘,是宾礼也。若然,自伏牺以后至黄帝,吉、凶、宾、军、嘉五礼始具。皇氏云:“礼有三起,礼理起於大一,礼事起於遂皇,礼名起於黄帝。”其“礼理起於大一”,其义通也;其“礼事起於遂皇,礼名起於黄帝”,其义乖也。且遂皇在伏牺之前,《礼运》“燔黍捭豚”在伏牺之后,何得以祭祀在遂皇之时?其唐尧,则《舜典》云“修五礼”,郑康成以为公、侯、伯、子、男之礼。又云命伯夷“典朕三礼”。“五礼”其文,亦见经也。案《舜典》云“类于上帝”,则吉礼也;“百姓如丧考妣”,则凶礼也;“群后四朝”,则宾礼也;“舜征有苗”,则军礼也;“嫔于虞”,则嘉礼也。是舜时五礼具备。直云“典朕三礼”者,据事天、地与人为三礼。其实事天、地唯吉礼也,其馀四礼并人事兼之也。案《论语》云“殷因於夏礼”,“周因於殷礼”,则《礼记》总陈虞、夏、商、周。则是虞、夏、商、周各有当代之礼,则夏、商亦有五礼。郑康成注《大宗伯》,唯云唐、虞有三礼,至周分为五礼,不言夏、商者,但书篇散亡,夏、商之礼绝灭,无文以言,故据周礼有文者而言耳。武王没后,成王幼弱,周公代之摄政,六年致大平,述文、武之德而制礼也。故《洛诰》云:“考朕昭子刑,乃单文祖德。”又《礼记 明堂位》云,周公摄政六年,制礼作乐,颁度量於天下。但所制之礼,则《周官》、《仪礼》也。郑作序云:“礼者,体也,履也。统之於心曰体,践而行之曰履。”郑知然者,《礼器》云:“礼者,体也。”《祭义》云:“礼者,履此者也。”《礼记》既有此释,故郑依而用之。礼虽合训体、履,则《周官》为体,《仪礼》为履,故郑序又云:“然则三百三千虽混同为礼,至於并立俱陈,则曰此经礼也,此曲礼也。或云此经文也,此威仪也。”是《周礼》、《仪礼》有体、履之别也。所以《周礼》为体者,《周礼》是立治之本,统之心体,以齐正於物,故为礼。贺玚云:“其体有二,一是物体,言万物贵贱高下小大文质各有其体;二曰礼体,言圣人制法,体此万物,使高下贵贱各得其宜也。”其《仪礼》但明体之所行践履之事,物虽万体,皆同一履,履无两义也。于周之礼,其文大备,故《论语》云:“周监於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也。”然周既礼道大用,何以《老子》云“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礼者,忠信之薄,道德之华,争愚之始”。故先师准纬候之文,以为三皇行道、五帝行德,茸荃行仁,五霸行义。若失义而后礼,岂周之成、康在五霸之后?所以不同者,《老子》盛言道德质素之事,无为静默之教,故云此也。礼为浮薄而施,所以抑浮薄,故云“忠信之薄”。且圣人之王天下,道、德、仁、义及礼并蕴于心,但量时设教,道、德、仁、义及礼,须用则行,岂可三皇五帝之时全无仁、义、礼也?殷、周之时全无道、德也?《老子》意有所主,不可据之以难经也。既《周礼》为体,其《周礼》见於经籍,其名异者,见有七处。案《孝经说》云“礼经三百”,一也;《礼器》云“经礼三百”,二也;《中庸》云“礼仪三百”,三也;《春秋》说云“礼经三百”,四也;《礼说》云“有正经三百”,五也;《周官外题》谓“为《周礼》”,六也;《汉书 艺文志》云“《周官》经六篇”,七也。七者皆云三百,故知俱是《周官》。《周官》三百六十,举其大数而云三百也。其《仪礼》之别,亦有七处,而有五名。一则《孝经说》、《春秋》及《中庸》并云“威仪三千”,二则《礼器》云“曲礼三千”,三则《礼说》云“动仪三千”,四则谓“为《仪礼》”,五则《汉书 艺文志》谓《仪礼》为《古礼经》。凡此七处、五名,称谓并承三百之下,故知即《仪礼》也。所以三千者,其履行《周官》五礼之别,其事委曲,条数繁广,故有三千也。非谓篇有三千,但事之殊别有三千条耳。或一篇一卷,则有数条之事。今行於世者,唯十七篇而已。故《汉书 艺文志》云“汉初,高堂生传《礼》十七篇”是也。至武帝时,河间献王得古《礼》五十六篇,献王献之。又《六艺论》云:“后得孔子壁中古文《礼》,凡五十六篇。其十七篇与高堂生所传同而字多异,其十七篇外则逸礼是也。”《周礼》为本,则圣人体之;《仪礼》为末,贤人履之。故郑序云“体之谓圣,履之为贤”是也。既《周礼》为本,则重者在前,故宗伯序五礼,以吉礼为上;《仪礼》为末,故轻者在前,故《仪礼》先冠、昏,后丧、祭。故郑序云:“二者或施而上,或循而下。”其《周礼》,《六艺论》云:“《周官》壁中所得六篇。”《汉书》说河间献王开献书之路,得《周官》有五篇,失其《冬官》一篇,乃购千金不得,取《考工记》以补其阙。《汉书》云得五篇,《六艺论》云得其六篇,其文不同,未知孰是。其《礼记》之作,出自孔氏。但正《礼》残缺,无复能明,故范武子不识殽烝,赵鞅及鲁君谓《仪》为《礼》。至孔子没后,七十二之徒共撰所闻,以为此《记》。或录旧礼之义,或录变礼所由,或兼记体履,或杂序得失,故编而录之,以为《记》也。《中庸》是子思伋所作,《缁衣》公孙尼子所撰。郑康成云:《月令》,吕不韦所修。卢植云:《王制》,谓汉文时博士所录。其馀众篇,皆如此例,但未能尽知所记之人也。其《周礼》、《仪礼》,是《礼记》之书,自汉以后各有传授。郑君《六艺论》云:“案《汉书 艺文志》、《儒林传》云,传《礼》者十三家,唯高堂生及五传弟子戴德、戴圣名在也。”又案《儒林传》云:“汉兴,高堂生传《礼》十七篇,而鲁徐生善为容。孝文时,徐生以容为礼官大夫。瑕丘萧奋以礼至淮阳太守。孟卿,东海人,事萧奋,以授戴德、戴圣。”《六艺论》云“五传弟子”者,熊氏云:“则高堂生、萧奋、孟卿、后仓及戴德、戴圣为五也。”此所传皆《仪礼》也。《六艺论》云:“今礼行於世者,戴德、戴圣之学也。”又云“戴德传《记》八十五篇”,则《大戴礼》是也;“戴圣传《礼》四十九篇”,则此《礼记》是也。《儒林传》云:“大戴授琅邪徐氏,小戴授梁人桥仁字季卿、杨荣字子孙。仁为大鸿胪,家世传业。”其《周官》者,始皇深恶之。至孝武帝时,始开献书之路,既出於山岩屋壁,复入秘府。五家之儒,莫得见焉。至孝成时,通人刘歆校理秘书,始得列序,著于录略。为众儒排弃,歆独识之,知是周公致太平之道。河南缑氏杜子春,永平时初能通其读,郑众、贾逵往授业焉。其后马融、郑玄之等,各有传授,不复繁言也。

 

 

卷一 曲礼上第一

 卷一 曲礼上第一  

  礼记

  ○陆德明《音义》曰:“此记二礼之遗阙,故名《礼记》。”

  [疏]正义曰:夫礼者,经天地;理人伦,本其所起,在天地未分之前。故《礼运》云:“夫礼必本於大一。”是天地未分之前已有礼也。礼者,理也。其用以治,则与天地俱兴,故昭二十六年《左传》称晏子云:“礼之可以为国也久矣,与天地并。”但于时质略,物生则自然而有尊卑,若羊羔跪乳,鸿雁飞有行列,岂由教之者哉!是三才既判,尊卑自然而有。但天地初分之后,即应有君臣治国。但年代绵远,无文以言。案《易纬 通卦验》云:“天皇之先,与乾曜合元,君有五期,辅有三名。”注云:“君之用事五行,王亦有五期。辅有三名,公、卿、大夫也。”又云“遂皇始出握机矩”,注云:“遂皇谓遂人,在伏牺前,始王天下也。矩,法也。言遂皇持斗机运转之法,指天以施政教。”既云“始王天下”,是尊卑之礼起於遂皇也。持斗星以施政教者,即《礼纬 斗威仪》云“宫主君,商主臣,角主父,徵主子,羽主夫,少宫主妇,少商主政”,是法北斗而为七政。七政之立,是礼迹所兴也。郑康成《六艺论》云:“《易》者,阴阳之象,天地之所变化,政教之所生,自人皇初起。”人皇即遂皇也。既政教所生初起於遂皇,则七政是也。《六艺论》又云:“遂皇之后,历六纪九十一代,至伏牺始作十言之教。”然则伏牺之时,《易》道既彰,则礼事弥著。案谯周《古史考》云:“有圣人以火德王,造作钻燧出火,教民熟食,人民大悦,号曰遂人。次有三姓,乃至伏牺,制嫁娶,以俪皮为礼,作琴瑟以为乐。”又《帝王世纪》云:“燧人氏没,包牺氏代之。”以此言之,则嫁娶嘉礼始於伏牺也。但《古史考》遂皇至于伏牺,唯经三姓;《六艺论》云“历六纪九十一代”,其文不同,未知孰是。或於三姓而为九十一代也。案《广雅》云:“一纪二十七万六千年。”方叔机注《六艺论》云:“六纪者,九头纪、五龙纪、摄提纪、合洛纪、连通纪、序命纪、凡六纪也。九十一代者,九头一,五龙五,摄提七十二,含洛三,连通六,序命四,凡九十一代也。”但伏牺之前及伏牺之后,年代参差,所说不一,纬候纷纭,各相乖背,且复烦而无用,今并略之,唯据《六艺论》之文及《帝王世纪》以为说也。案《易 系辞》云:“包牺氏没,神农氏作。”案《帝王世纪》云,伏牺之后女娲氏,亦风姓也。女娲氏没,“次有大庭氏、柏皇氏、中央氏、栗陆氏、骊连氏、赫胥氏、尊卢氏、浑沌氏、昊英氏、有巢氏、朱襄氏、葛天氏、阴康氏、无怀氏,凡十五代,皆袭伏牺之号”。然郑玄以大庭氏是神农之别号。案《封禅书》无怀氏在伏牺之前,今在伏牺之后,则《世纪》之文未可信用。《世纪》又云:“神农始教天下种穀,故人号曰神农。”案《礼运》云:“夫礼之初,始诸饮食,燔黍捭豚,蕢桴而土鼓。”又《明堂位》云:“土鼓苇籥,伊耆氏之乐。”又《郊特牲》云:“伊耆氏始为蜡。”蜡即田祭,与种穀相协,土鼓苇籥又与蕢桴土鼓相当,故熊氏云:伊耆氏即神农也。既云始诸饮食,致敬鬼神,则祭祀吉礼起於神农也。又《史记》云“黄帝与蚩尢战於涿鹿”,则有军礼也。《易 系辞》“黄帝九事”章云“古者葬诸中野”,则有凶礼也。又《论语撰考》云:“轩知地利,九牧倡教。”既有九州之牧,当有朝聘,是宾礼也。若然,自伏牺以后至黄帝,吉、凶、宾、军、嘉五礼始具。皇氏云:“礼有三起,礼理起於太一,礼事起於遂皇,礼名起於黄帝。”其“礼理起於大一”,其义通也;其“礼事起於遂皇,礼名起於黄帝”,其义乖也。且遂皇在伏牺之前,《礼运》“燔黍捭豚”在伏牺之后,何得以祭祀在遂皇之时?其唐尧,则《舜典》云“修五礼”,郑康成以为公、侯、伯、子、男之礼。又云命伯夷“典朕三礼”。五礼其文,亦见经也。案《舜典》云“类于上帝”,则吉礼也;“百姓如丧考妣”,则凶礼也;“群后四朝”,则宾礼也;“舜征有苗”,则军礼也;“嫔于虞”,则嘉礼也。是舜时五礼具备。直云“典朕三礼”者,据事天、地与人为三礼。其实事天地唯吉礼也,其馀四礼并人事兼之也。案《论语》云“殷因於夏礼”,“周因於殷礼”,则《礼记》总陈虞、夏、商、周,则是虞、夏、商、周各有当代之礼,则夏、商亦有五礼。郑康成注《大宗伯》,唯云唐虞有三礼,至周分为五礼。不言夏、商者,但书篇散亡,夏、商之礼绝灭,无文以言,故据《周礼》有文者而言耳。武王没后,成王幼弱,周公代之摄政,六年致太平,述文武之德而制礼也。故《洛诰》云:“考朕招子刑,及单文祖德。”又《礼记 明堂位》云,周公摄政六年,制礼作乐,颁度量於天下。但所制之礼,则《周官》、《仪礼》也。郑作序云:“礼者,体也,履也。统之於心曰体,践而行之曰履。”郑知然者,《礼器》云:“礼者,体也。”《祭义》云:“礼者,履此者也。”《礼记》既有此释,故郑依而用之。礼虽合训体、履,则《周官》为体,《仪礼》为履,故郑序又云:“然则三百三千虽混同为礼,至於并立俱陈,则曰此经礼也,此曲礼也。或云此经文也,此威仪也。”是《周礼》、《仪礼》有体、履之别也。所以《周礼》为体者,《周礼》是立治之本,统之心体,以齐正於物,故为体。贺玚云:“其体有二。一是物体,言万物贵贱高下小大文质各有其体。二曰礼体,言圣人制法,体此万物,使高下贵贱各得其宜也。”其《仪礼》但明体之所行践履之事,物唯万体,皆同一履,履无两义也。于周之礼,其文大备,故《论语》云“周监於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也。然周既礼道大用,何以《老子》云“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礼者,忠信之薄,道德之华,争愚之始”。故先师准纬候之文,以为三皇行道,五帝行德,茸荃行仁,五霸行义。若失义而后礼,岂周之成康在五霸之后?所以不同者,《老子》盛言道德质素之事、无为静默之教,故云此也。礼为浮薄而施,所以抑浮薄,故云“忠信之薄”。且圣人之王天下,道、德、仁、义及礼,并蕴于心,但量时设教,道、德、仁、义及礼,须用则行,岂可三皇五帝之时,全无仁、义、礼也?殷周之时,全无道、德也?《老子》意有所主,不可据之以难经也。既《周礼》为体,其《周礼》见於经籍,其名异者,见有七处。案《孝经说》云“经礼三百”,一也;《礼器》云“经礼三百”,二也;《中庸》云“礼仪三百”,三也;《春秋说》云“礼经三百”,四也;礼说云“有正经三百”,五也;《周官外题》谓‘为《周礼》’,六也;《汉书 艺文志》云“《周官》经六篇”,七也。七者皆云三百,故知俱是《周官》。《周官》三百六十,举其大数而云三百也。其《仪礼》之别,亦有七处,而有五名。一则《孝经说》、《春秋》及《中庸》并云“威仪三千”,二则《礼器》云“《曲礼》三千”,三则《礼说》云“动仪三千”,四则谓“为《仪礼》”,五则《汉书 艺文志》谓《仪礼》为“古礼经”。凡此七处五名,称谓并承三百之下,故知即《仪礼》也。所以三千者,其履行《周官》五礼之别,其事委曲,条数繁广,故有三千也。非谓篇有三千,但事之殊别有三千条耳。或一篇一卷,则有数条之事。今行於世者,唯十七篇而已。故《汉书 艺文志》云“汉初,高堂生传《礼》十七篇”是也。至武帝时,河间献王得古《礼》五十六篇,献王献之。又《六艺论》云:“后得孔子壁中古文《礼》,凡五十六篇。其十七篇与高堂生所传同而字多异,其十七篇外则逸礼是也。”《周礼》为本,则圣人体之;《仪礼》为末,贤人履之。故郑序云“体之谓圣,履之为贤”是也。既《周礼》为本,则重者在前,故宗伯序五礼,以吉礼为上;《仪礼》为末,故轻者在前,故《仪礼》先冠、昏,后丧、祭。故郑序云:“二者或施而上,或循而下。”其《周礼》,《六艺论》云:“《周官》壁中所得六篇。”《汉书》说河间献王开献书之路,得《周官》有五篇,失其《冬官》一篇,乃购千金不得,取《考工记》以补其阙。《汉书》云得五篇,《六艺论》云得其六篇,其文不同,未知孰是。其《礼记》之作,出自孔氏。但正《礼》残缺,无复能明,故范武子不识殽烝,赵鞅及鲁君谓《仪》为《礼》。至孔子没后,七十二之徒共撰所闻,以为此《记》。或录旧礼之义,或录变礼所由,或兼记体履,或杂序得失,故编而录之,以为《记》也。《中庸》是子思伋所作,《缁衣》公孙尼子所撰。郑康成云:《月令》,吕不韦所修。卢植云:《王制》,谓汉文时博士所录。其馀众篇,皆如此例,但未能尽知所记之人也。其《周礼》、《仪礼》,是《礼记》之书,自汉以后各有传授。郑君《六艺论》云:“案《汉书 艺文志》、《儒林传》云,传礼者十三家,唯高堂生及五传弟子戴德、戴圣名在也。”又案《儒林传》云:“汉兴,高堂生传《礼》十七篇,而鲁徐生善为容。孝文时,徐生以容为礼官大夫。瑕丘萧奋以礼至淮阳太守。孟卿,东海人,事萧奋,以授戴德、戴圣。”《六艺论》云“五传弟子”者,熊氏云:“则高堂生、萧奋、孟卿、后仓及戴德、戴圣为五也。”此所传皆《仪礼》也。《六艺论》云:“今礼行於世者,戴德、戴圣之学也。”又云“戴德传《记》八十五篇”,则《大戴礼》是也;“戴圣传《礼》四十九篇”,则此《礼记》是也。《儒林传》云:“大戴授琅邪徐氏,小戴授梁人桥仁字季卿、杨荣字子孙。仁为大鸿胪,家世传业。”其《周官》者,始皇深恶之。至孝武帝时,始开献书之路,既出於山岩屋壁,复入秘府,五家之儒莫得见焉。至孝成时,通人刘歆校理秘书,始得列序,著于录略。为众儒排弃,歆独识之,知是周公致太平之道。河南缑氏杜子春,永平时初能通其读,郑众、贾逵往授业焉。其后马融、郑玄之等,各有传授,不复繁言也。

  陆曰:“本或作《曲礼》,上者,后人加也,《檀弓》、《杂记》放此。《曲礼》者,是《仪礼》之旧名,委曲说礼之事。”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曲礼》者,以其篇记五礼之事。祭祀之说,吉礼也。丧荒去国之说,凶礼也。致贡朝会之说,宾礼也。兵车旌鸿之说,军礼也。事长敬老、执贽纳女之说,嘉礼也。此於《别录》属《制度》。”案郑此说,则此《曲礼》篇中有含五礼之义。是以经云“祷祠祭祀”之说,当吉礼也。“送丧不由径”,“岁凶,年穀不登”,又云“大夫士去国”,如此之类,是丧荒去国之说,当凶礼也。“五官致贡曰享”,“天子当宁而立曰朝”,“相见於郤地曰会”,如此之类,是致贡朝会之说,当宾礼也。“兵车不式”,“前有水,则载青旌”,如此之类,是兵车旌鸿之说,当军礼也。“侍坐於长者”,“故君子式黄发”,“妇人之贽,椇榛枣栗”,“纳女於天子”,如此之类,是事长敬老、执贽纳女之说,当嘉礼也。必知执贽当妇人之贽者,以其《士相见》,郑《目录》以士执贽为宾礼故也。此篇既含五礼,故其篇名为《曲礼》。《曲礼》之与《仪礼》,其事是一。以其屈曲行事,则曰《曲礼》;见於威仪,则曰《仪礼》。但曲之与仪相对。《周礼》统心为号若,若总而言之,则《周礼》亦有曲名,故《艺文志》云:“帝王为政,世有损益,至周曲为之防,事为之制,故曰,经礼三百,威仪三千。”是二礼互而相通,皆有曲称也。云“上”者,对下生名。本以语多,简策重大,分为上下,更无义也。“第一”者,《小尔雅》云:“第,次也。”吕靖云:“一者,数之始。”《礼记》者,一部之大名。《曲礼》者,当篇之小目。既题《曲礼》於上,故著《礼记》於下,以配注耳。郑氏者,姓郑名玄,字康成,北海高密县人,前汉仆射郑崇八世之孙也。后汉徵为大司农,年七十四乃卒。然郑亦附卢、马之本而为之注。注者,即解书之名。但释义之人,多称为传。传谓传述为义,或亲承圣旨,或师儒相传,故云传。今谓之注者,谦也,不敢传授,直注己意而己。若然,则传之与注,各出己情。皇氏以为自汉以前为传,自汉以后为注。然王肃在郑之后,何以亦谓之传?其义非也。

  《曲礼》曰:“毋不敬,礼主於敬。

  ○陆曰:“毋音无。《说文》云:‘止之词,其字从女,内有一画,象有奸之形,禁止之勿令奸。古人云毋,犹今人言莫也。’案‘毋’字与父母字不同,俗本多乱,读者皆朱点‘母’字以作‘无’音,非也。后放此。疑者,特复音之。”俨若思,俨,矜庄貌,人之坐思,貌必俨然。

  ○严,鱼检反,本亦作俨,同,矜庄貌。思如字,徐息嗣反。矜,君冰反。安定辞。审言语也。《易》曰:“言语者,君子之枢机。”

  ○枢,昌朱反。安民哉!此上三句可以安民,说《曲礼》者,美之云耳。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人君立治之本,先当肃心谨身,慎口之事。

  ○“《曲礼》曰”者,案下文“安民哉”,是为君上所行,故记人引《仪礼》正经“毋不敬”以下三句而为实验也。

  ○“毋不敬”者,人君行礼无有不敬,行五礼皆须敬也。“俨若思”者,俨,矜庄貌也。若,如也。思,计虑也。夫人计虑,状必端悫。今明人君矜庄之貌,如人之思也。

  ○“安定辞”者,安定,审也。辞,言语也。人君出言,必当虑之於心,然后宣之於口,是详审於言语也。

  ○“安民哉”者,但人君发举,不离口与身心,既心能肃敬,身乃矜庄,口复审慎,三者依於德义,则政教可以安民也。云“哉”者,记人美此三句者也。

  ○注“礼主於敬”。

  ○正义曰:《孝经》云:“礼者敬而已矣。”是也。又案郑《目录》云“《曲礼》之中,体含五礼”,今云“《曲礼》曰:毋不敬”,则五礼皆须敬,故郑云:“礼主於敬。”然五礼皆以拜为敬礼,则祭极敬、主人拜尸之类,是吉礼须敬也。拜而后稽颡之类,是凶礼须敬也。主人拜迎宾之类,是宾礼须敬也。军中之拜肃拜之类,是军礼须敬也。冠昏饮酒,皆有宾主拜答之类,是嘉礼须敬也。兵车不式,乘玉路不式,郑云“大事不崇曲敬者”,谓敬天神及军之大事,故不崇曲小之敬。熊氏以为唯此不敬者,恐义不然也。既云“《曲礼》曰”,“是引《仪礼》正经,若引“《春秋》曰”、“《诗》曰”之类。所引者若《冠礼》戒辞云“寿考惟祺,介尔景福”之等,今不见者,或在三千散亡之中也。

  ○注“俨矜”至“俨然”。

  ○正义曰:经唯云“俨若思”,不云“坐”,郑必知“坐思”者,案《大学》云:“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即思,故知思必当坐也。

  ○注“审言”至“枢机”。

  ○正义曰:《论语》云:“驷不及舌。”故审言语也。“《易》曰”者,《易 系辞》之文也,故彼云:“君子出其言善,则千里之外应之,况其迩者乎!出其言不善,则千里之外违之,况其迩者乎!言行者,君子之枢机。”郑注:“枢谓户枢,机谓弩牙,户枢之发,或明或闇;弩牙之发,或中或否,以喻君子之言,或荣或辱。”引之者,证审言语之事。彼为“言行”,郑云“言语”者,既证经辞,无取於行,故变文为语也。

  敖不可长,欲不可从,志不可满,乐不可极。四者慢游之道,桀、纣所以自祸。

  ○敖,五报反,慢也;王肃五高反,遨游也。长,丁丈反,卢植、马融、王肃并直良反。欲如字,一音喻。从,足用反,放纵也。乐音洛,皇侃音岳,极如字,皇纪力反。桀,其列反,夏之末主,名癸。纣,直丑反,殷之末主,名辛。

  [疏]“敖不”至“可极”。

  ○正义曰:此一节承上人君敬慎之道,此亦据人君恭谨节俭之事,故郑引桀、纣以证之。

  ○“敖不可长”者,敖者矜慢在心之名,长者行敖著迹之称。夫矜我慢物,中人不免,若有心而无迹,则於物无伤;若迹著而行用,则侵虐为甚。倾国亡家,必由乎此,故戒不可长。

  ○“欲不可从”者,心所贪爱为欲,则“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是也。人皆有欲,但不得从之也。

  ○“志不可满”者,六情遍睹在心未见为志。凡人各有志意,但不得自满,故《六韬》云:“器满则倾,志满则覆。”

  ○“乐不可极”者,乐者天子宫县以下,皆得有乐,但主欢心,人情所不能已,当自抑止,不可极为,故《乐记》云:“乐盈而反,以反为文。”

  ○注“四者”至“自祸”。

  ○正义曰:案《尚书》、《史记》说纣恶甚多,不可具载。皇氏云:“斮朝涉之胫,剖贤人之心,是长敖也。糟丘酒池之等,是从欲也。玉杯象箸之等,是志满也。靡靡之乐,是乐极也。桀之为恶,唯有民队涂炭,淫於妹嬉之事,虽史传不言四事,亦应俱有四者之恶,故纣焚宣室,桀放南巢,但‘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逭’,桀、纣皆自身为恶,以致灭亡,故云‘自祸’也。”

  贤者狎而敬之,狎,习也,近也,谓附而近之,习其所行也。《月令》曰:“虽有贵戚近习。”

  ○狎,户甲反。近,附近之近,下注内不出者皆同。傶音戚,本亦作戚。畏而爱之。心服曰畏。曾子曰:“吾先子之所畏。”爱而知其恶,憎而知其善。谓凡与人交,不可以己心之爱憎,诬人之善恶。

  ○诬音无,后并同。积而能散,谓已有蓄积,见贫穷者,则当能散以周救之,若宋乐氏。

  ○蓄,敕六反。周音周。乐音岳,谓宋司城乐喜。安安而能迁。谓已今安此之安,图后有害,则当能迁。晋咎犯与姜氏醉重耳而行,近之。

  ○害如字,本亦作难,乃旦反。咎,其九反。重,直尨反。临财毋苟得,为伤廉也。

  ○为,于伪反,下“为伤”、“为近”皆同。临难毋苟免。为伤义也。

  ○难,乃旦反。很毋求胜,分毋求多。为伤平也。很,阋也,谓争讼也。《诗》云:“兄弟阋於墙。”

  ○很,胡恳反。胜,舒证反。分,扶问反。阋,呼历反,犹斗也。争,争斗之争,下文皆同。疑事毋质,质,成也。彼已俱疑,而已成言之,终不然,则伤知。

  ○知音智。直而勿有。直,正也。已若不疑,则当称师友而正之,谦也。

  [疏]“贤者”至“勿有”。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爱敬安危忠信之事,各随文解之。

  ○“贤者狎而敬之”者,贤是有德成之称,狎谓近也,习也。贤者身有道艺,朋类见贤思齐焉,必须附而近之,习其德艺,侪伦易相亵慢,故戒令相敬也。

  ○注“狎习”至“近习”。

  ○正义曰:引《月令》者,案《月令》仲冬之月,禁戒妇功,不得奢慢。贵戚谓王之姑姊妹。近习谓王之所亲幸嫔御之属。言近习者,王附而近之,习其色。引之者,证贤者附而近之,习其道艺。连引贵戚,於义无所当也。

  ○“畏而爱之”。

  ○正义曰:贤者有其德行,人皆心服畏之。既有所畏,必当爱其德义,不可疏之。

  ○注“心服”至“所畏”。

  ○正义曰:引“曾子曰:吾先子之所畏”者,《孟子》云:“或问曾西曰:‘吾子与子路孰贤?’曾西蹴然曰:‘吾先子之所畏也。’”先子谓祖曾参,不在四科,

  ○而子路入四科,故曾参心服子路。引之者,证经“畏”是心服之义。

  ○“爱而知其恶,憎而知其善”。正义曰:爱谓己所亲幸,憎谓己所嫌慢。人多爱而不知其恶,憎而不知其善,故记人戒之云,凡人虽爱,必当知其心怀恶行。崔氏云:“若石碏知子厚是也。心虽憎疾,亦当知其善能。若祁奚知其解狐是也。若然,乃可审知人之贤愚。”

  ○“积而能散”。正义曰:凡人贪啬,皆好积而不好散。今谓已有蓄积,能赈乏周无,则是仁惠也。

  ○注“谓已”至“乐氏”。

  ○正义曰:引宋乐氏者,案襄二十九年《左传》云,郑国饥,子皮贷民粟,户一钟。乐氏者,宋司城官,姓乐,名喜,字子罕。宋亦饥,乐喜请於平公云:“邻於善,民之望。”请贷民粟,并使诸大夫亦贷之。今不引郑罕氏而引宋乐氏者,郑罕氏施而敛之,宋乐氏施而不敛,故晋叔向闻之曰:“郑之罕,宋之乐,施而不德,乐氏加焉。”熊氏云:“礼,家施不及国,大夫不收公利,二家皆非也。”今郑为能散者,直取一边能散之义是同,不据家施非礼之事。郑不言“是”而言“若”者,但礼与诸经事实是一,惟文字不同,郑则言“是”。若《檀弓》云:“诸侯伐秦,曹桓公卒於会。”郑注引《春秋传》云:“曹伯庐卒於师是也。”以其一事,故云“是”也。此礼本不为乐氏而作,但事类相似,引以为证,故云“若”也。

  ○“安安而能迁”。

  ○正义曰:上安据心,下安据处。凡人多居危如安,故记人戒之云,谓已心安於此所处之安,当图谋於后有害以否。若后当有害,必须早迁,则离害也。

  ○注“谓已”至“近之”。

  ○正义曰:晋舅犯者,案《左传》僖二十三年,晋重耳自翟之齐,齐桓公妻之,有马二十乘,重耳心安於齐,不欲归晋。从者重耳之舅,字子犯,“谋於桑下。蚕妾在其上,以告姜氏。姜氏杀之,而谓公子曰:‘子有四方之志,其闻之者,吾杀之矣。’公子曰:‘无之。’姜氏曰:‘行也,怀与安,实败名。’公子不可,姜氏与子犯谋,醉而遣之。醒,以戈逐子犯。”至秦,秦伯纳之,卒为霸主。是“安安而能迁”之事。郑不云“是”,又不云“若”,而言“近之”者,安安能迁,亦不为重耳而作,不得云“是”,迁又非重耳之意,不得云“若”,故云“近之”也。

  ○“临财毋苟得”。

  ○正义曰:财利,人之所贪,非义而取谓之苟得。故记人戒之,今有财利,元非两人之物,两人俱临而求之,若苟得入已,则伤廉隅,故郑云:“为伤廉也。”

  ○“临难毋苟免”。

  ○正义曰:难谓有寇仇谋害君父,为人臣子,当致身授命以救之。故记人戒之云,若君父有难,臣子若苟且免身而不斗,则陷君父於危亡,故云“毋苟免”。见义不为,无勇也,故郑云:“为伤义也。”

  ○“很毋求胜,分毋求多”。

  ○正义曰:很谓小小阋很。凡人所争,皆欲求胜。故记人戒之云,而有小小阋很,当引过归已,不可求胜。

  ○“分毋求多”者,此元是众人之物,当共分之,人皆贪欲,望多入已。故记人戒之云,所分之物毋得求多也。

  ○注“为伤”至“於墙”。

  ○正义曰:所引《诗》者,是《小雅 常棣》,闵管蔡失道之诗也。彼云:“兄弟阋於墙,外御其侮。”引之者,证经很亦是小小阋很之事,若大很则当报之,故《论语》孔子云“以直报怨”是也。

  ○“疑事毋质”。

  ○正义曰:人多专固,未知而为已知。故戒之云,彼已俱疑,而来问已。质,成也。若已亦疑,则无得成言之;若成言疑事,后为贤人所讥,则伤已智也。故孔子戒子路云“不知为不知”也。

  ○“直而勿有”。

  ○正义曰:此谓彼疑已不疑者,仍须谦退。直,正也。彼有疑事而来问已,已若不疑而答之,则当称师友所说以正之,勿为巳有此义也。

  若夫,言若欲为丈夫也。《春秋传》曰:“是谓我非夫。

  ○夫,方于反,丈夫也。坐如尸,视貌正。立如齐。磬且听也。齐谓祭祀时。

  ○齐,侧皆反,本亦作斋,音同,注同。礼从宜,事不可常也。晋士匄帅师侵齐,闻齐侯卒,乃还,《春秋》善之。

  ○丐本亦作匄,音盖。还音旋,后放此。使从俗。亦事不可常也。牲币之属,则当从俗所出。《礼器》曰:“天不生,地不养,君子不以为礼,鬼神不飨。”

  ○使,色吏反。币,徐扶世反。飨,许两反。

  [疏]“若夫”至“从俗”。

  ○正义曰:此一节论为丈夫之法,当“坐如尸”以下四行并备,乃可立身,各依文解之。

  ○“若夫”者,凡人若为丈夫之法,必当如下所陈,故目丈夫於上,下乃论其行以结之。

  ○注“言若”至“非夫”。

  ○正义曰:案《左传》宣十二年邲之战,楚侵郑、晋救之。及河,闻郑既及楚平,中军将荀林父欲还,不济。上军将士会曰:“善。”中军佐先穀曰:“不可,成师以出,闻敌强而退,非夫也。”又哀十一年,齐伐鲁,鲁武叔初不欲战,为冉求所非。武叔曰:“是谓我不成丈夫也。”退而蒐乘。二传之言,当是先縠之辞也。彼无“是谓我”,郑君足之也。

  ○“坐如尸”者,尸居神位,坐必矜庄。言人虽不为尸,若所在坐法,必当如尸之坐,故郑云“视貌正”也。

  ○“立如齐”者,人之倚立,多慢不恭,故戒之云,倚立之时虽不齐,亦当如祭前之齐,必须磬折屈身。

  ○注“磬且”至“祀时”。

  ○正义曰:“磬且听”,案《士虞礼》云:“无尸者,主人哭,出复位,祝阖牖户,如食间。”是祭时主人有听法。云“磬”者,谓屈身如磬之折杀。案《考工记》云:“磬氏为磬,倨句一矩有半。”郑云:“必先度一矩为句,一矩为股,而求其弦。既而以一矩有半触其弦,则磬之倨句也。”是磬之折杀,其形必曲。人之倚立,亦当然也。又云“齐谓祭祀时”者,凡齐皆在祭前,自整齐之名,并於適寝之中,坐而无立。今云“立如齐”者,齐有立者,但祭前有齐,所以自整齐也,则祭日神前亦当齐,则斋者是先后通称。此言“立如斋”,非祭前坐斋,故郑云:“斋谓祭祀时也。”若然,此立谓侍尊者之时,故《玉藻》云“凡侍於君,绅垂,足如履斋,视下听上”是也。

  ○“礼从宜”者,皇氏云:“上二事,丈夫为俨恪之仪。此下二事,丈夫为君出使之法。”义或然也。“礼从宜”者,谓人臣奉命出使征伐之礼,虽奉命出征,梱外之事,将军裁之,知可而进,知难而退,前事不可准定,贵从当时之宜也。

  ○注“事不”至“善之”。

  ○正义曰:案《春秋》襄十九年,“齐侯还卒,晋士匄帅师侵齐,至穀,闻齐侯卒,乃还。”《公羊》云:“还者何?善辞也。何善尔?大其不伐丧也。此受命於君而伐齐,则何大其不伐丧也?大夫以君命出使,进退在大夫也。”

  ○“使从俗”者,使谓臣为君出聘之法,皆出土俗牲币以为享礼,土俗若无,不可境外求物,故云“使从俗”也。皇氏云:“上‘礼从宜’,与此‘使从俗’,互而相通,皆是以礼而使。”义或然也。

  ○注“亦事”至“不飨”。

  ○正义曰:“牲币之属,当从俗所出”者,谓若《郊特牲》及《聘礼》,朝聘皆有皮马龟金竹箭璧帛之等,有则致之,无则已,故云“不可常也”。“《礼器》曰:天不生”者,谓天不以四时而生,若李梅冬实。“地不养”者,谓居山以鱼鳖,居泽以鹿豕。“君子不以为礼”者,谓天不生地不养之等,君子不将为飨礼。“鬼神不飨”者,言君子不以为礼者,祇由鬼神不歆飨此非常之物,明鬼神依人也。

  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不妄说人,为近佞媚也。君子说之不以其道,则不说也。

  ○夫音扶,凡发语之端皆然,后放此。疏,所居反,或作疏。决,徐古穴反。嫌,户恬反。别,彼列反,下注、下文同。说音悦,又始悦反,注同。伎,乃定反,口才曰佞。媚,眉忌反,意向曰媚。不辞费。为伤信,君子先行其言而后从之。

  ○辞,本又作词,同;《说文》以词为言词之字;辞,不受也,后皆放此。费,芳味反,言而不行为辞费。礼不逾节,不侵侮,不好狎。为伤敬也。人则习近为好狎。

  ○侮,徐云抚反,轻慢也。好,呼报反,注同。脩身践言,谓之善行。践,履也,言履而行之。

  ○行,下孟反,下“行脩”同。行脩言道,礼之质也。言道,言合於道。质犹本也,礼为之文饰耳。礼闻取於人,不闻取人。谓君人者。取於人,谓高尚其道。取人,谓制服其身。

  ○取於,旧七树反,谓趣就师求道也;皇如字,谓取师之道。取人如字,谓制师使从已。礼闻来学,不闻往教。尊道艺。

  [疏]“夫礼”至“往教”。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治身立行,交接得否,皆由於礼,故以礼为目,各随文解之。

  ○“夫礼者,所以定亲疏”者,五服之内,大功已上服粗者为亲,小功已下服精者为疏,故《周礼》小史掌定系世,辨昭穆也。

  ○“决嫌疑”者,若妾为女君期,女君为妾若报之则太重,降之则有舅姑为妇之嫌,故全不服,是决嫌疑者,孔子之丧,门人疑所服。子贡曰:“昔者夫子丧颜回,若丧子而无服。丧子路亦然,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是决疑也。

  ○“别同异”者,贺玚云:“本同今异,姑姊妹是也。本异今同,世母叔母及子妇是也。”

  ○“明是非也”者,得礼为是,失礼为非,若主人未敛,子游裼裘而吊,得礼,是也。曾子袭裘而吊,失礼,非也。但嫌疑同异是非之属,在礼甚众,各举一事为证。而皇氏具引,今亦略之。

  ○“礼不妄说人”者,礼动不虚,若说人之德,则爵之。问人之寒,则衣之。若无爵无衣,则为妄说,近於佞媚也。

  ○注“君子”至“说也”。

  ○正义曰:此《论语》文。孔子曰:“君子说之不以其道,则不说也。”不以其道说之,是妄说,故君子不说也,引证经礼不妄说人之事。

  ○“不辞费者”。正义曰:凡为人之道,当言行相副,今直有言而无行,为辞费。

  ○“礼不”至“好狎”。

  ○礼者所以辨尊卑,别等级,使上不逼下,下不僣上,故云礼不逾越节度也。“不侵侮”者,礼主於敬,自卑而尊人,故戒之不得侵犯侮慢於人也。

  ○“不好狎”者,贤者当狎而敬之,若直近而习之,不加於敬,则是好狎,故郑云“习近为好狎”也。

  ○“行脩”至“质也”。

  ○凡为礼之法,皆以忠信仁义为本,礼以文饰。“行脩”者,忠信之行脩。“言道”者,言合於仁义之道。“质”,本也,则可与礼为本也。

  ○“礼闻取於人,不闻取人”者,熊氏以为此谓人君在上招贤之礼,当用贤人德行,不得虚致其身。“礼闻取於人”者,谓礼之所闻,既招致有贤之人,当於身上取於德行,用为政教,不闻直取贤人,授之以位,制服而已,故郑云“谓君人者”。皇氏以为人君取师受学之法,“取於人”,谓自到师门,取其道艺。

  ○“礼闻来学,不闻往教”。

  ○“礼闻来学”者,凡学之法,当就其师,处北面伏膺。“不闻往教”者,不可以屈师亲来就己,故郑云“尊道艺”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分、辨,皆别也。官,仕也。班,次也。涖,临也。庄,敬也。学或为御。

  ○辨,皮勉反,徐方勉反。上下,上谓公卿,下谓大夫、士。宧音患。朝,直遥反。涖,本亦作莅,徐音利,沈力二反,又力位反。祷,丁老反,郑云:“求福曰祷。”祠音词,求得曰祠。共音恭,本或作供。庄,侧良反,徐侧亮反。学或为御,郑此注为见他本也,后放此。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撙犹趋也。

  ○撙,祖本反。趋,士俱反,就也,向也。鹦鹉能言,不离飞鸟。猩猩能言,不离禽兽。今人而无礼,虽能言,不亦禽兽之心乎?夫唯禽兽无礼,故父子聚麀。聚犹共也。鹿牝曰麀。

  ○婴,本或作鹦,厄耕反。母,本或作鹉,同,音武,诸葛恪茂后反。离,力智反,下同。狌,本又作猩,音生。禽兽,卢本作走兽。麀音忧,牝鹿也。牝,频忍反,徐扶尽反,旧扶允反。是故圣人作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於禽兽。

  [疏]“道德”至“禽兽”。

  ○正义曰:此一节明礼为诸事之本。言人能有礼,然可异於禽兽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者,道者通物之名,德者得理之称,仁是施恩及物,义是裁断合宜,言人欲行四,事不用礼无由得成,故云“非礼不成”也。道德为万事之本,仁义为群行之大,故举此四者为用礼之主,则馀行须礼可知也。道是通物,德是理物,理物由於开通,是德从道生,故道在德上。此经道谓才艺,德谓善行,故郑注《周礼》云:“道多才艺,德能躬行,非是《老子》之道德也。”熊氏云:“此是《老子》‘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今谓道德,大而言之则包罗万事,小而言之则人之才艺善行。无问大小,皆须礼以行之,是礼为道德之具,故云‘非礼不成’。然人之才艺善行得为道德者,以身有才艺,事得开通,身有美善,於理为得,故称道德也。”

  ○“教训正俗,非礼不备”者,熊氏云:“教谓教人师法,训谓训说义理,以此教训,正其风俗,非得其礼,不能备具,故云‘非礼不备’。但教之与训,小异大同。”“分争辨讼,非礼不决”者,《周礼 司寇》“以两造禁民讼”,又云“以两剂禁民狱”,故郑云:“争罪曰狱,争财曰讼。”则万事通名。故《左传》云“凡有血气,皆有争心”,又云“锥刀之末,将尽争之”是也。此“争财曰讼”,对文异耳,散则通名。故《左传》云“卫侯与元咺讼”,是争罪亦曰讼也。

  ○“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者,上谓公卿大夫,下谓士也。君父南面,臣子北面,公卿大夫则列位於上,士则列位於下,兄前弟后,唯礼能定也。《白虎通》云:“君,群也,群下之所归心也。臣,坚也,厉志自坚也。父,矩也,以法度教子也。子,孳也,孳孳无已也。兄,况也,况父法也。弟,悌也,心顺行笃也。”“官学事师,非礼不亲”者,熊氏云:“官谓学仕官之事,学谓习学六艺,此二者俱是事师,非礼不亲。”《左传》宣二年,赵盾见灵辄饿,问之,云:“官三年矣。”服虔云:“官,学也。”是学职事为官也。

  ○“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者,班,次也;朝,朝廷也;次,谓司士正朝仪之位次也;治军,谓师旅卒伍各正其部分也;涖,临也;官,谓卿、大夫、士各有职掌;行法,谓司寇士师明刑法也。皆用礼,威严乃行也。“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者,《周礼 都宗人》云:“国有大故,则令祷祠。”郑注云:“祠谓报塞。”又《小宗伯》注云:“求福曰祷,得求曰祠。”熊氏云:“祭祀者,国家常礼。牲币之属,以供给鬼神,唯有礼乃能诚敬。”

  ○“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者,君子是有德有爵之通称,王肃云:“君上位,子下民。”又康成注《少仪》云:“君子,卿大夫若有异德者。”凡礼有深疑,则举君子以正之。恭敬者,何胤云:“在貌为恭,在心为敬。”何之所说,从多举也。夫貌多心少为恭,心多貌少为敬,所以知者,《书》云“奉先思孝,接下思恭”,又云“貌曰恭”,又《少仪》云“宾客主恭,祭祀主敬”,《论语》云“巧言令色足恭”,又云“至於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又《孝经说》“君父同敬,为母不同敬”。以此诸文言之,凡称敬多为尊,故知貌多为恭,心多为敬也。又通而言之,则恭敬是一。《左传》云:“敬恭父命。”《士昏礼》云:“敬恭听宗父母之言。”《孝经》云:“恭敬安亲。”此并恭敬连言,明是一也。撙者,趋也。节,法度也。言恒趋於法度。“退让以明礼”者,应进而迁曰退,应受而推曰让。“以明礼”者,既道德仁义已下,并须礼以成,故君子之身行恭敬,趋法度,及退让之事,以明礼也。

  ○“猩猩”至“禽兽”。

  ○正义曰:《尔雅》云:“猩猩小而好啼。”郭注《山海经》云:“人面豕身,能言语,今交阯封谿县出猩猩,状如獾犭屯,声似小儿啼。”今案,禽兽之名,经记不同。《尔雅》云:“二足而羽谓之禽,四足而毛谓之兽。”今鹦鹉是羽曰禽,猩猩四足而毛,正可是兽。今并云禽兽者,凡语有通别,别而言之,羽则曰禽,毛则曰兽。所以然者,禽者,擒也,言鸟力小可擒捉而取之;兽者,守也,言其力多,不易可擒,先须围守,然后乃获,故曰兽也。通而为说,鸟不可曰兽,兽亦可曰禽,故鹦鹉不曰兽,而猩猩通曰禽也。故《易》云:“王用三驱,失前禽。”则驱走者亦曰禽也。又《周礼 司马职》云:“大兽公之,小禽私之。”以此而言,则禽未必皆鸟也。又康成注《周礼》云:“凡鸟兽未孕曰禽。”《周礼》又云:“以禽作六挚,卿羔,大夫雁。”《白虎通》云:“禽者,鸟兽之总名。”以此诸经证禽名通兽者,以其小兽可擒,故得通名禽也。

  太上贵德,太上,帝皇之世,其民施而不惟报。

  ○大音泰,注同;大上谓三皇五帝之世。施,始豉反,下同。其次务施报。茸荃之世,礼始兴焉。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人有礼则安,无礼则危,故曰,礼者不可不学也。夫礼者,自卑而尊人,虽负贩者,必有尊也,而况富贵乎?负贩者尤轻恌志利,宜若无礼然。

  ○贩,方万反。佻,吐彫反。富贵而知好礼,则不骄不淫;贫贱而知好礼,则志不慑。慑犹怯惑。

  ○好,呼报反,下同。慑,之涉反。怯,丘劫反,何胤云:“惮所行为怯。”

  [疏]“太上”至“不慑”。

  ○正义曰:此一节明世变道殊,所贵有异,虽负贩者,必须有礼,各随文解之。

  ○“太上贵德”者,大上谓三皇五帝之世也。其时犹淳厚其德,不尚往来之礼,所贵者在於有德,故曰“贵德”也。德主务施其事,但施而不希其反也。皇是三皇,帝是五帝,不云皇帝者,恐是一事不分,故郑升“帝”於“皇”上,以殊异代矣。然五帝虽有三礼五玉陟方朝会,而犹是揖让,故上同三皇,是以《礼运》注谓五帝为大道之时也。熊氏云:“三皇称皇者,皆行合天皇之星。”故《诗纬 含神雾》宋均注云:“北极天皇大帝,其精生人。”然则称皇者,皆得天皇之气也。郑玄意则以伏牺、女娲、神农为三皇,故注《中候 数省图》引《运斗枢》:“伏牺、女娲、神农为三皇也。”然宋均注《援神契》引《甄耀度》数燧人、伏牺、神农为三皇,谯周《古史考》亦然。《白虎通》取伏牺、神农、祝融为三皇,孔安国则以伏牺、神农、黄帝为三皇,并与郑不同。此皆无所据,其言非也。郑数伏牺、女娲、神农,非谓其人身自相接,其间代之王多矣。《六艺论》云:“燧人至伏牺一百八十七代。”宋均注《文耀钩》云:“女娲以下至神农七十二姓。”谯周以为伏牺以次有三姓始至女娲,女娲之后五十姓至神农,神农至炎帝一百三十三姓。是不当身相接。谯周以神农炎帝为别人,又以神农为木德,女娲为水德,皆非郑义也。其五帝者,郑注《中候 敕省图》云:“德合五帝坐星者称帝,则黄帝、金天氏、高阳氏、高辛氏、陶唐氏、有虞氏”是也。实六人而称五者,以其俱合五帝坐星也。五帝所以称帝者,《坤灵图》云:“德配天地,在正不在私,称之曰帝。”茸荃称王者,庄三年《穀梁传》曰:“其曰王者,人所归往也。”散而言之,则三皇亦称帝,则《月令》云“其帝太昊”是也。五帝亦称皇,则《吕刑》云“皇帝清问下民”是也。至茸荃德劣,不得上同於天,唯称王而已。此云“太上贵德”,郑云“帝皇之世”,则帝皇以上皆行德也。所以《中候 握河纪》云:“皇道帝德,非朕所事。”是三皇行道,五帝行德,不同者但德由道生,道为其本,故道优於德。散而言之,德亦是道,故总云“贵德”。既三皇行道,五帝行德,以次推之,则茸荃行仁,五霸行义。五帝虽行德,亦能有仁,故《大学》云“尧舜率天下以仁”是也。案《老子》云:“道常无名。”河上公云:“能生天地人,则当大《易》之气也。”《道德经》云:“上德不德。”其德稍劣於常道,则三皇之世,法大《易》之道行之也。然则可行之道,则伏牺画八卦之属是也,三皇所行者也。“下德不失德”,河上公云:“下德谓号谥之君。”则五帝所行者也。但三皇则道多德少,五帝则道少德多,此皆熊氏之说也。今谓道者开通济物之名,万物由之而有,生之不为功,有之不自伐,虚无寂莫,随物推移,则天地所生,微妙不测。圣人能同天地之性,其爱养如此,谓之为道。此则常道,人行大道也。其如此善行为心,於已为得,虽不矜伐,意恒为善,谓之为德,此则劣於道也。既能推恩济养,恻隐矜恤於物,谓之为仁,又劣於德。若其以仁招物,物不从已,征伐刑戮,使人服从,谓之为义,又劣於仁。以义服从,恐其叛散,以礼制约,苟相羁縻,是之谓礼,又劣於义。此是人情小礼,非大礼也。圣人之身,俱包五事,遇可道行道,可德行德,可仁行仁,可义行义,皆随时应物,其实诸事并有,非是有道德之时无仁义,有仁义之时无道德也。此道德以大言之,则天地圣人之功也。以小言之,则凡人之行也。故郑注《同礼》云:“道多才艺,德能躬行。”谓於一人之上,亦能开通,亦於已为德。以此言之,则《周礼》三德六德及《皋陶》九德,及《洪范》三德,诸经传道德皆有分域,小大殊名,不足怪也。

  ○注“其民施而不惟报”。

  ○正义曰:惟,思也。世既贵德,但有施惠而不思求报也。

  ○“其次务施报”。

  ○正义曰:“其次”谓茸荃之世也。“务”犹事也。茸荃之世,独亲其亲,独子其子,货力为己,施则望报,以为恒事,故云“务施报”。

  ○“礼尚往来”者,言茸荃之世,其礼主尚往来。

  ○“贫贱而知好礼,则志不慑”者,慑,怯也,惑也。贫者之容,好怯惑畏人,使心志不遂,若知礼者,则持礼而行之,故志不慑怯,是以於负贩之中,必有所尊也。

  ○注“慑犹怯惑”。

  ○正义曰:何胤云:“惮所行为怯,迷於事为惑。”义或当然。

  人生十年曰“幼”,学。名曰幼,时始可学也。《内则》曰:“十年出就外傅,居宿於外,学书计。”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壮”,有室。有室,有妻也。妻称室。

  ○冠,古乱反。四十曰“强”,而仕。五十曰“艾”,服官政。艾,老也。

  ○艾,五盖反,谓苍艾色也;一音刈,治也。六十曰“耆”,指使。指事使人也。六十不与服戎,不亲学。

  ○耆,渠夷反,贺玚云:“至也,至老境也。”与音预。七十曰“老”,而传。传家事,任子孙,是谓宗子之父。

  ○传,直专反,沈直恋反。八十、九十曰“耄”。耄,惛忘也。《春秋传》曰:“谓老将知,耄又及之。”

  ○旄,本又作耄,同,亡报反,注同:本或作“八十曰耋,九十曰旄”,后人妄加之。惛音昏,一音呼困反。忘,亡亮反,又如字。知音智。七年曰“悼”。悼,怜爱也。

  ○悼,徒报反。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爱幼而尊老。百年曰“期颐”。期犹要也。颐,养也。不知衣服食味,孝子要尽养道而已。

  ○颐,羊时反。要,於遥反,又如字,下同。养道,羊尚反,又如字。大夫七十而致事。致其所掌之事於君而告老。若不得谢,谢犹听也。君必有命,劳苦辞谢之,其有德尚壮,则不听耳。

  ○听,吐丁反,后可以意求,皆不音。劳如字,又力报反。则必赐之几杖,行役以妇人,適四方,乘安车,自称曰“老夫”,几杖、妇人、安车,所以养其身体也。安车,坐乘,若今小车也。老夫,老人称也。亦明君贪贤。《春秋传》曰:“老夫耄矣。”於其国则称名。君虽尊异之,自称犹若臣。越国而问焉,必告之以其制。邻国来问,必问於老者以答之。制,法度。

  [疏]“人生”至“其制”。

  ○正义曰:此一节明人幼而从学,至於成德,终始之行,皆遵礼制,各随文解之。

  ○“人生十年曰幼,学”者,谓初生之时至十岁。依《内则》,子生八年“始教之让,九年教之数日,十年出就外傅,居宿於外,学书计”,故以十年为节也。幼者,自始生至十九时,故《檀弓》云:“幼名者,三月为名称幼。”冠礼云:“弃尔幼志。”是十九以前为幼。《丧服传》云:“子幼。”郑康成云:“十五已下,皆别有义。”今云“十年曰幼,学”,是十岁而就业也。

  ○“二十曰弱,冠”者,二十成人,初加冠,体犹未壮,故曰弱也。至二十九,通得名弱冠,以其血气未定故也。不曰“人生”,并承上可知也。今谓庶人及士之子,若卿大夫十五以上则冠,故《丧服》云“大夫为昆弟之长殇”是也。其冠仪与士同,故《郊特牲》云“无大夫冠礼”是也。其大夫之子亦二十而冠,其诸侯之子亦二十而冠,天子之子则十二而冠。若天子诸侯之身,则皆十二而冠。具释在《冠义》。

  ○“三十曰壮,有室”者,三十而立,血气已定,故曰壮也。壮有妻,妻居室中,故呼妻为室。若通而言之,则宫室通名,故《尔雅》云:“宫谓之室,室谓之宫。”别而言之,论其四面穹隆则宫,因其贮物充实则曰室,室之言实也。今不云“有妻”而云“有室”者,妻者,齐也,齐为狭局,云室者,含妾媵,事类为广。案《媒氏》云:“男三十,女二十。”郑康成云:“二三者,天地相承覆之数也。”《易》曰:“参天两地而地而奇数焉。”《白虎通》云:“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父。女二十肌肤充盛,任为人母,合为五十,应大衍之数,生万物也。”

  ○“四十曰强,而仕”者,三十九以前通曰壮,壮久则强,故“四十曰强”。强有二义,一则四十不惑,是智虑强;二则气力强也。

  ○“五十曰艾,服官政”者,四十九以前通曰强,年至五十,气力已衰,发苍白,色如艾也。五十是知天命之年,堪为大夫服事也。大夫得专事其官政,故曰“服官政”也。郑康成注《孝经》云:“张官设府谓之卿大夫。”即此之谓也。熊氏云:“案《中候 运衡》云‘年耆既艾’,注云:‘七十曰艾。’言七十者,以时尧年七十,故以七十言之。又《中候 准谶哲》云:‘仲父年艾,谁将逮政。’注云‘七十曰艾’者,云谁将逮政,是告老致政,致政当七十之时,故以七十曰艾。”

  ○“六十曰耆,指使“者,贺玚云:“耆,至也,至老之境也。六十耳顺,不得执事,但指事使人也。”郑注《射义》云:“耆耋皆老也。”

  ○注“六十”至“不亲学”。

  ○正义曰:此《王制》文。引之者,证不自使也。

  ○“七十曰老,而传”者,六十至老境而未全老,七十其老已至,故言老也。既年已老,则传徙家事,付委子孙,不复指使也。

  ○注“传家”至“之父”。

  ○正义曰:然庶子年老,亦得传付子孙,而郑唯云“谓宗子”者,为《丧服》有“宗子孤为殇”,郑云:“言孤,有不孤者,谓父有废疾,若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郑今欲会成《丧服》义,故引“宗子之父”也。又一云“宗子”并谓五宗也。五宗之子并是传祭之身,故指之也。庶子乃授家事於子,非相传之事,此既云“传”,故郑知非庶子也。必为宗子父者,以经言“传”,传者,上受父祖之事,下传子孙,子孙之所传家事,祭事为重,若非宗子,无由传之。但七十之时,祭祀之事犹亲为之,其视濯溉则子孙,故《序卦》注云“谓父退居田里,不能备祭宗庙,长子当亲视涤濯鼎俎”是也。若至八十,祭亦不为,故《王制》云:“八十齐丧之事不及也。”注云:“不齐,则不祭也。”

  ○“八十、九十曰耄”,耄者,僻谬也。人或八十而耄,或九十而耄,故并言二时也。

  ○注“耄惽”至“及之”。

  ○正义曰:“耄,惽忘也”者,“惽忘”即“僻谬”也。

  ○所引《春秋》,案《左传》昭元年,周景王使刘定公劳晋赵孟,定公劝赵孟纂禹之绩,广树之功。赵孟对云:“老夫罪戾,朝不谋夕。”刘子归语王曰:“谚所谓老将知而耄及之者,其赵孟之谓乎?”引之者,证老为耄。

  ○“七年曰悼”者,悼,怜爱也。未有识虑,甚可怜爱也。年七岁而在九十后者,以其同不加刑,故退而次之也。

  ○“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者,幼无识虑,则可怜爱,老已耄而可尊敬,虽有罪,而同不加其刑辟也。《周礼 司剌》有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憃愚。郑注云:“若今时律令,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故司剌有三赦,皆放免不坐也。

  ○“百年曰期颐”者,期,要也;颐,养也。人年百岁,不复知衣服饮食寒暖气味,故人子用心,要求亲之意而尽养道也。“颐,养也”,《易 序卦》文。“大夫七十而致事”者,七十曰老,在家则传家事於子孙,在官致所掌职事还君,退还田里也。不云置而云致者,置是废绝,致是与人,明朝廷必有贤代已也。《白虎通》云:“臣年七十悬车致仕者,臣以执事趋走为职,七十耳目不聪明,是以退老去避贤也,所以长廉远耻。悬车,示不用也。致事,致职於君。君不使退而自去者,尊贤也。”

  ○“若不得谢”者,谢犹听许也。君若许其罢职,必辞谢云:“在朝日久,劬劳岁积。”是许其致事也。今不得听,是其有德尚壮,犹堪掌事,不听去也。“则必赐之几杖”者,熊氏云:“既不听致事,则《祭义》云‘七十杖於朝’是也。听致事,则《王制》云‘七十杖於国,八十杖於朝’是也。”案《书传》云:“七十杖於朝。”郑注云:“朝当为国者,以其下有‘八十杖於朝’,故以朝当为国也。与《王制》同,并谓听致事也。”

  ○“行役以妇人”者,行役,谓本国巡行役事。妇人能养人,故许自随也。

  ○“適四方,乘安车”者,“適四方”,谓远聘异国时。乘安车,安车,小车也,亦老人所宜。然此养老之具,在国及出,皆得用之。今言行役妇人,四方安车,则相互也,从语便,故离言之耳。

  ○“自称曰老夫”者,若此老臣行役及適四方,应与人语,其自称为老夫,言已是老大夫也。必称老者,明君贪贤之故,而臣老犹在其朝也。

  ○注“几杖”至“耄矣”。

  ○正义曰:“安车,坐乘,若今小车”者,古者乘四马之车立乘。此臣既老,故乘一马小车坐乘也。庾蔚云:“汉世驾一马而坐乘也。”熊氏云:“案《书传略说》云:‘致仕者以朝,乘车輲轮。’郑云:‘乘车,安车。言輲轮,明其小也。’”“《春秋传》曰:老夫耄矣”者,引《左传》,证老臣对他国人自称老夫也。此是《春秋》隐四年卫石碏辞也。石碏子厚与卫州吁游,吁弑其异毋兄完而自立,未能和民,欲结强援,时陈侯有宠於周桓王,州吁与石厚往陈,欲因陈自达於周,而石碏遣人告陈曰:“卫国褊小,老夫耄矣,无能为也,此二人者,实弑寡君,敢即图之。”

  ○“於其国则称名”者,“於其国”,谓自与其君言也,虽老,犹自称名也。

  ○注“君虽尊异之,自称犹若臣”者,案《玉藻》云“上大夫曰下臣”,《士相见礼》云“士大夫於他邦之君曰外臣”,是上大夫於已君自称为下臣,於他国君自称为外臣。又《玉藻》云“下大夫自名”,又郑注《玉藻》云“下大夫自名,於他国则曰外臣某”,其是下大夫於已君称名,於他国曰外臣某。此既自称老夫,宜是上大夫,而称名从下大夫者,既被君尊异,故臣亦谦退,从下大夫之例而称名也。且《玉藻》所云,是其从下大夫例,然臣於君,单称名无嫌也。

  ○“越国而问焉,必告之以其制”者,越国犹他国也,若他国来问已国君之政,君虽已达其事,犹宜问於老贤,老贤则称国之旧制以对他国之问也。

  谋於长者,必操几杖以从之。从,犹就也。

  ○长,丁丈反,下皆同。操,七刀反。长者问,不辞让而对,非礼也。当谢不敏,若曾子之为。

  [疏]“谋於”至“从之”。

  ○正义曰:此一节明有事取谋议於长者,各依文解之。

  ○“操几杖以从之”者,操,执持也。杖可以策身,几可以杖己,俱是养尊者之物,故於谋议之时将就也。

  凡为人子之礼,冬温而夏凊,昏定而晨省。安定其床衽也,省问其安否何如。

  ○夏,遐嫁反。凊,七性反;字从冫,冰,冷也;本或作水旁,非也。衽,而审反,徐而鸩反,席也。在丑夷不争。丑,众也。夷犹侪也。四皓曰:“陛下之等夷。”

  ○侪,仕皆反,等也,沈才诣反。皓,元老反;四皓,园公、绮季、夏黄公、角里先生。

  [疏]“凡为”至“不争”。

  ○正义曰:此一节明人子事亲奉养之礼,又去争讼,今各随文解之。

  ○“昏定而晨省”者,上云冬温夏凊,是四时之法,今说一日之法。定,安也。晨,旦也。应卧,当齐整床衽,使亲体安定之后,退。至明旦,既隔夜,早来视亲之安否何如。先昏后晨,兼示经宿之礼。熊氏云:“晨省者,案《内则》云,同宫则鸡初鸣,异宫则昧爽而朝。”

  ○“在丑夷不争”者,此一句明朋侪礼也。丑,众也;夷犹侪也,皆等类之名。风俗语不同,故兼言之。夫贵贱相临,则存畏惮,朋侪等辈,喜争胜负,亡身及亲,故宜诫之以不争。

  ○注“丑众”至“等夷”。

  ○正义曰:“丑,众也”,《释诂》文,谓在众不忿争也。云“四皓曰:陛下之等夷”者,证夷是等类也。四皓,汉时隐人高士也。其四人,一东园公,二绮里季,三夏黄公,四角里先生,皆老,发白皓素,因呼为四皓。隐商山不仕,高祖数召不出。后为高祖欲废吕后之子盈,而立戚夫人之子赵王如意为大子,张良使太子卑辞安车遣辨士以请四皓,四皓果来,舍建城侯所。至汉十一年,黥布反,高祖令太子将兵击之。四皓自相谓曰:“几来欲以安太子,太子将兵,事危矣。”乃说建城侯曰:“太子将兵有功则位不益,无功则从此受祸。且太子所与诸将,皆尝与上定天下骁将也。今使太子将之,此无异使羊将狼,皆不肯为用,其无功必矣。臣闻母爱者子抱之,今戚夫人日夜侍御,赵王常居前,上终不使不肖子居爱子之上,明乎其代大子之位必矣。君何不急请吕后承间为上泣言:“黥布天下猛将,善用兵,诸将皆陛下之等夷,今令大子将此属,莫肯为用。’”於是吕后如四皓言以请高祖。高祖时疾,自行,十二年破黥布还而疾益甚,愈欲易太子。及燕置酒,太子侍,四皓从太子,高祖惊曰:“吾召公数岁,公逃我,今反从我儿乎!”四皓曰:“陛下轻士善骂,臣等义不受辱,故恐而亡匿。”

  夫为人子者,三赐不及车马,三赐,三命也。凡仕者,一命而受爵,再命而受衣服,三命而受车马。车马,而身所以尊者备矣。卿、大夫、士之子不受,不敢以成尊比逾於父。天子诸侯之子不受,自卑远於君。

  ○远,于万反。故州闾乡党称其孝也,兄弟亲戚称其慈也,僚友称其弟也,执友称其仁也,交游称其信也。不敢重受赐者,心也,如此而五者备有焉。《周礼》二十五家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僚友,官同者。执友,志同者。

  ○僚,本又作寮,了彫反,同官者。弟,大计反,下注同。见父之执,不谓之进不敢进,不谓之退不敢退,不问不敢对,敬父同志,如事父。此孝子之行也。

  [疏]“夫为”至“行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人子谦卑,行著於外,所敬又广。今各随文解之。言“夫”者,贵贱悉然也。“三赐”,三命也。言为人子,虽受三命之尊,终不敢受车马,车马则身有成尊,便比逾於父,故不受。所以许受三命,而不许受车马者,命是荣美,光显祖父,故受也;车马是安身,身安不关先祖,故不受也。不云“不受”,而云“不及”者,受是已到之日,明人子非唯外迹不受,抑亦心所不及於此赐也。

  ○注“三赐”至“於君”。

  ○正义曰:云“三赐不及”者,受命即受赐,故三赐三命,故《公羊》云:“命者何?加我服”,“锡者何?赐也。”是其命赐将相也。云“凡仕者,一命受爵,再命受衣服,三命受车马”者,皆约《周礼 大宗伯》之文。案《大宗伯》“一命受职”,职则爵也。又《宗伯》“三命受位”,郑康成云:“始有列位於王朝。”今言“受车马”者,但三命受位,即受车马。以经云“车马”,故以“车马”言之。云“卿、大夫、士之子不受,不敢以成尊比逾於父”者,以公侯伯卿三命,其子不受,不敢比於父;公侯伯大夫、子男卿再命,公侯伯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其子三命不受车马者,皆是不敢逾於父。不言天子诸侯之子不敢受者,以其父位既尊,不得言不敢比逾,故云“自卑远於君”。案《周礼》九仪,“一命受职,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赐则,六命赐官,七命赐国,八命作牧,九命作伯”。案《含文嘉》:“九赐:一曰车马,二曰衣服,三曰乐则,四曰朱户,五曰纳陛,六曰虎贲,七曰斧钺,八曰弓矢,九曰秬鬯。”宋均注云:“进退有节,行步有度,赐以车马,以代其步。言成文章,行成法则,赐以衣服,以表其德。动作有礼,赐以纳陛,以安其体。长於教诲,内怀至仁,赐以乐则,以化其民。居处修理,房内不泄,赐以朱户,以明其别。勇猛劲疾,执义坚强,赐之虎贲,以备非常。抗扬威武,志在宿卫,赐以斧钺,使得专杀。内怀仁德,执义不倾,赐以弓矢,使其专征。慈孝公母,赐以秬鬯,以归祭祀。”郑司农以《周礼》九命与九赐是一也。然则此“三赐”,郑康成知非“九赐”之第三,而云“三命之赐”者,康成以九命与九赐不同,九赐谓“八命作牧,九命作伯”之后,始加九赐。知者,《王制》云“三公一命卷,若有加,则赐。二曰衣服之属”是也。又《宗伯》“八命作牧”注云:“侯伯有功德,加命得专征伐。”《王制》云:“赐弓矢,然后征。”《诗》云:“瑟彼玉瓒,黄流在中。”传曰:“九命然后赐以圭瓒。”又《尚书 文侯》:“仇受弓矢秬鬯。”《左传》:“晋文公受大路、戎路、弓矢、秬鬯、虎贲。”此皆九命之外,始有衣服、弓矢、秬鬯等之赐,故知九赐不与九命同也。且此云“三赐不及车马”,其九赐“一曰车马”,何由三赐不及车马乎?故知此三赐非九赐之三赐也。若是九赐之三赐,即是身八命九命之尊,礼绝凡庶,何得下文云州闾、乡党、僚友、交游也?故康成以为诸侯及卿大夫之子三命者。其《公羊》说九赐之次,与《含文嘉》不同,一曰加服,二曰朱户,三曰纳陛,四曰舆马,五曰乐则,六曰虎贲,七曰斧钺,八曰弓矢,九曰秬鬯。异人之说,故文有参差,大略同也。《异义》许慎说九赐九命,郑康成以为不同,具如前说,其大夫赐乐,《乡饮酒》注云“大夫若君赐乐”,及《左传》“魏绛有金石之乐”,非九赐之正法也。车马之赐,进退由於君命,今言不受者,君子仕,辞位不辞禄,其物终必受之,故郑注下文“不敢受重赐者,心也。”

  ○“故州闾”至“称其信也”。《周礼 司徒》去王城百,置远郊,远郊之内为六乡,六乡之民,“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又《遂人职》主六遂,六遂之民在远郊之外,“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今不言六遂者,举近耳。若六遂之中有此孝者,则亦称之也。

  ○“兄弟亲戚称其慈也”,亲指族内,戚言族外。慈者,笃爱之名。兄弟,外内通称。亲疏交接,并见其慈而称之。

  ○“僚友称其弟也”,僚友,同官者也。弟者,事长次弟之名。孝子能接同官,有所次序,不敢逾越等级,故同官之友称之。

  ○“执友称其仁也”,执友,执志同者也。同师之友,意趣相得,绸缪切瑳,故其见仁恩之心而称之。

  ○“交游称其信也”,交游,泛交也。结交游往,本资信合,故称信也。熊氏云:“然此五句,上始州闾,下及交游,亦其次也。前孝后信,又为差序,略举五者,馀行可知。不敢受赐者,心也。不受由心,故有五称也。”

  ○“见父之执”者,此亦承为人子之事也。明非惟见交游为善,乃遍至父友也。自上诣下曰见,自下朝上曰见。父之执谓执友,与父同志者也。或故往见,或路中相见也。

  夫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告、面同耳,反言面者,从外来,宜知亲之颜色安否。

  ○告,古毒反。所游必有常,所习必有业。缘亲之意,欲知之。恒言不称老。广敬。年长以倍,则父事之。谓年二十於四十者,人年二十,弱冠成人,有为人父之端。今四十於二十者有子道。《内则》曰:“年二十,惇行孝弟。”

  ○冠,工唤反。惇,都温反。十年以长,则兄事之。五年以长,则肩随之。肩随者,与之并行差退。

  ○差,初佳反,徐初宜反。群居五人,则长者必异席。席以四人为节,因宜有所尊。

  [疏]“夫为”至“异席”。

  ○正义曰:此一节亦明人子事亲之法,游方习业,及汎交之礼,亦各随文解之。

  ○“恒言不称老”者,老是尊称,若其称老,乃是己自尊大,非是孝子卑退之情,故注云:“广敬。”言广者,非但敬亲,因敬亲广敬他人。或云子若自称老,父母则甚老,则感动其亲,故舜年五十而慕是也。

  ○“年长以倍,则父事之”者,此谓乡里之中,非亲非友,但二十以后,年长倍己,则以父道事之,即父党随行也。

  ○注“谓年”至“孝弟”。

  ○正义曰:人年三十而娶,於后乃有子,则三十於六十,乃是倍年。今郑言二十於四十者,但二十加冠成人,责以为人父为人子之礼,虽未有妻子,有为人父之端,又《内则》云“二十乃能敦行孝弟,可责以孝子之行”,故二十於四十,约之为倍年也。以二十未合有子,故郑云为人父之端,有子道也。

  ○“十年以长,则兄事之”者,谓年二十於三十者,全倍者父事之,半倍,故兄事之也。凡事之,则正差退而雁行也。

  ○“五年以长,则肩随之”者,谓并行而差退。若未二十童子则无此礼,以其不能惇行孝弟。《论语》云“与先生并行”,《王制》云“父之齿随行,兄之齿雁行”者,举成人有此礼也,童子礼则无也。此谓二十於二十五者肩随,则齐於雁行也。然则以此肩随而推之,上云父兄事之,岂是温凊如亲,正言其或行来坐席,推前相类耳。

  ○群居五人,则长者必异席”者,谓朋友居处法也。群,朋友也。子夏曰“吾离群”是也。古者地敷横席而容四人,四人则推长者居席端。若有五人会,应一人别席,因推长者一人於异席也。

  ○注“席以”至“所尊”。

  ○正义曰:熊氏云:“知四人为节者,以此云‘群居五人,则长者必异席’,既长者一人异席,馀则四人矣。”案《公食大夫礼》云:“蒲筵常,加萑席寻。”此以蒲席者,故得容四人,此群居之法。若宾主礼席,皆无同坐之法,故《乡饮酒》宾介异席,又云:“众宾之席,皆不属焉。”不相连属也。”《乡射》“众宾之席继而西”,谓相连属也。《燕礼》及《大射》公三重,大夫再重,是皆异席也。

  为人子者,居不主奥,坐不中席,行不中道,立不中门。谓与父同宫者也,不敢当其尊处。室中西南隅谓之奥。道有左右。中门,谓枨闑之中央。《内则》曰:“由命士以上,父子皆异宫。”

  ○奥,乌报反,沈於六反。处,昌虑反,下同。枨,宜衡反,闑也。闑,鱼列、五结二反。上,时掌反,凡言“以上”皆放此。食飨不为,,量也。不制待宾客馔具之所有。

  ○食音嗣。飨本又作享,香两反。,古爱反。馔,士恋反。祭祀不为尸。尊者之处,为其失子之道。然则尸卜筮无父者。

  ○为其,音于伪反,下注除“不为孤”皆同。听於无声,视於无形。恒若亲之将有教使然。不登高,不临深,不苟訾,不苟笑。为其近危辱也。人之性,不欲见毁訾,不欲见笑。君子乐然后笑。

  ○訾音紫,毁也,沈又将知反。乐音洛。

  [疏]“为人”至“苟笑”。

  ○正义曰:此一节明孝子居处及行立待宾祭祀敬慎之事,各随文解之。

  ○此明孝子居处闺门之内。不言凡者,或异居礼则不然。

  ○“居不主奥”者,主犹坐也。奥者,室内西南隅也。室乡南户,近东南角,则西南隅隐奥无事,故呼其名为奥。常推尊者于闲乐无事之处,故尊者居必主奥也。既是尊者所居,则人子不宜处之也。

  ○“坐不中席”者,一席四人,则席端为上。今不云上席而言中者,旧通有二,一云敬无馀席,非唯不可上,亦不可中也;一云共坐则席端为上,独坐则席中为尊。尊者宜独,不与人共,则坐常居中,故卑者坐不得居中也。

  ○“行不中道”者,尊者常正路而行,卑者故不得也。男女各路,路各有中也。

  ○“立不中门”者,中央有闑,闑傍有枨,枨谓之门梐。今云“不中门”者,谓枨闑之中,是尊者所行,故人子不得当之而行也。

  ○注“谓与”至“异宫”。

  ○正义曰:凡上四事,皆谓与父同宫者尔。若命士以上,则父子异宫则不禁。所以尔者,有命既尊,各有臣仆,子孙应敬已故也。云“不敢当其尊处”者,四事皆尊者之处。“室中西南隅谓之奥”者,《尔雅 释宫》文。郭璞注云:“隐奥之处。”“西北隅谓之屋漏”,孙氏云:“日光所漏入。”“东北隅谓之宧”,孙氏云:“日侧之明。”是宧,明也。“东隅谓之窔”,郭氏云:“隐暗也。”云“《内则》曰:由命士以上,父子皆异宫”者,证有异居之道也。

  ○“食飨不为”者,熊氏云:“谓传家事任子孙,若不传家事,则子孙无待宾之事。大夫士或相往来,设於飨食量也。不制设待宾馔,其事由尊者所裁,而子不得辄豫限量多少也。”

  ○“祭祀不为尸”者,尸代尊者之处,故人子不为也。

  ○“听於无声”者,谓听而不闻父母之声,此明人子常礼也。

  ○“视於无形”者,谓视而不见父母之形,虽无声无形,恒常於心想像,似见形闻声,谓父母将有教,使己然也。

  ○“不苟訾,不苟笑”者,苟,且也。相毁曰訾。不乐而笑为苟笑。彼虽有是非,而己苟讥毁訾笑之,皆非彼所欲,必反见毁辱,故孝子不为也。

  ○注“为其”至“后笑”。

  ○正义曰:“危”,解“不登高,不临深”,“辱”释不訾不笑也。云“君子乐然后笑”者,引《论语》证不苟笑之事也。此是公明贾答孔子云:“夫子乐然后笑,人不厌其笑也。”

  孝子不服暗,不登危,惧辱亲也。服,事也。暗,冥也。。不於暗冥之中从事,为卒有非常,且嫌失礼也。男女夜行以烛。

  ○瞑,本亦作冥,莫定反。下同。卒,才忽反。父母存,不许友以死。为忘亲也,死为报仇雠。不有私财,

  [疏]“孝子”至“私财”。

  ○正义曰:此一节明孝子自谨慎其身,不许友以死,及不得有私财之事,各随文解之。

  ○“不服暗”者,服,事也,谓不行事於闇中也。一则为卒有非常,一则闇中行事,好生物嫌,故孝子深戒之。

  ○“父母存,不许友以死”者,谓不许为其友报仇雠也,亲存存须供养,则孝子不可死也。若父母存,许友报仇怨而死,是忘亲也。亲亡则得许友报仇,故《周礼》有“主友之雠,视从父兄弟”。《白虎通》云:“朋友之道亲存不得行者,不得许友以其身,亦不许友以死耳。”

  ○“不有私财”者,家事统於尊,财关尊者,故无私财。

  为人子者,父母存,冠衣不纯素。为其有丧象也。纯,缘也。《玉藻》曰:“缟冠玄武,子姓之冠也。高冠素纰,既祥之冠也。”《深衣》曰:“具父母,衣纯以青。”

  ○纯,诸允反,又之闰反,下及注皆同。缘,悦绢反。缟,古老反,沈又古到反。纰,婢支反,徐补移反。

  [疏]“为人”至“纯素”。

  ○正义曰:此一节明为人子父母存及孤子衣冠纯饰不同之事,各随文解之。不言凡者,若仕者或遇凶荒,虽亲存亦须素服,非要在亲没,故不言凡。

  ○“父母存,冠衣不纯素”者,冠纯谓冠饰也,衣纯谓深衣领缘也。《礼》,具父母,太父母,存冠衣纯以缋;若有父母,无太父母,则纯以青;若少而并无,则乃纯素也。故亲存者不得纯素也。

  ○注“为其”至“以青”。

  ○正义曰:引《玉藻》“缟冠玄武,子姓之冠”,证冠纯有吉凶之别也。缟冠者,薄绢为之。玄武者,以黑缯为冠卷也。子姓者,姓,生也,孙是子所生,故谓孙为子姓。父有服未毕,子虽已除,犹未全吉也,故缟冠玄武。玄武是吉,缟冠为凶,明吉凶兼服也。何胤云:“缯里卷武也。”云“缟冠素纰,既祥之冠也”,又证有素为凶也。当祥之日,朝服缟冠;祥祭之后,则缟冠素纰。何胤云:“素纰谓缘冠两边。”云“《深衣》曰:具父母衣纯以青”者,引证不纯以素之事。

  孤子当室,冠衣不纯采。早丧亲,虽除丧,不忘哀也。谓年未三十者。三十壮,有室,有代亲之端,不为孤也。当室,適子也。《深衣》曰:“孤子衣纯以素。”

  ○早丧,息浪反。適,下历反。

  [疏]“孤子”至“纯采”。

  ○正义曰:上言有亲而不素,此言无亲而素者也。孤子谓二十九以下而无父者,当室谓適子也。既少孤,故虽除服,犹自素也。然《深衣》云:“孤子衣纯以素。”则嫡庶悉然。今云“当室”,则似庶子不同,所以尔者,通者有二,云凡子皆然,岂唯当室,但嫡子内理蒸尝,外交宗族,代亲既备,嫌或不同,故特明之,所以郑引《深衣》为注,会证凡孤子悉同也。崔灵恩云:“指谓当室,不当室则纯采,所以然者,当室之孤,内理蒸尝,外交宗族,所履之事,莫不伤心,故特纯素示哀也。《深衣》不云当室者,文略耳。”

  ○注“早丧”至“以素”。

  ○正义曰:三十以外遭丧者,除服后即得纯采。今所言虽是除丧,未三十不得纯采。若至三十,则亦采也,故云“当室,適子也。《深衣》曰:‘孤子衣纯以素也。’”然注前解適子,后引《深衣》,似崔解也。《深衣》不言冠者,从可知也。

  幼子常视母诳。视,今之示字。小未有所知,常示以正物,以正教之无诳欺。

  ○视音示。诳,本或作廷,注同,九况反,欺也。童子不衣裘裳。裘大温,消阴气,使不堪苦。不衣裘裳,便易。

  ○衣,於既反,下同。大音泰,徐他佐反。便,婢面反。易,以豉反。立必正方,不倾听。习其自端正。长者与之提携,则两手奉长者之手。习其扶持,尊者提携,谓牵将行。

  ○提,大兮反。携,户圭反。奉,芳勇反,又扶恭反,下及注“奉扃”、“奉席”、“奉箕”皆同。负剑辟咡诏之,负谓置之於背,剑谓挟之於旁。辟咡诏之,谓倾头与语,口旁曰咡。

  ○辟,匹亦反,侧也,徐芳益反,沈扶赤反,注同。咡,徐如志反,何云:“口耳之间曰咡。”挟音协。则掩口而对。习其乡尊者屏气也。

  ○掩,於检反。乡,许亮反,本又作向,后文注皆同。屏,必领反。

  [疏]“幼子”至“裘裳”。

  ○正义曰:此一节明父母教子及衣裘裳之法也,各随文解之。

  ○小儿恒习效长者,长者常示以正事,不宜示以欺诳,恐即学之,故曾子儿啼,妻云:“儿莫啼,吾当与汝杀豕。”儿闻辄止,妻后向曾子说之,曾子曰:“勿教儿欺。”即杀豕食儿。是不诳也。

  ○注“视,今之示字”。

  ○正义曰:古者观视於物,及以物视人,则皆作示傍著见,后世已来,观视於物,作示傍著见,以物示人单作示字,故郑注经中视字者,是今之以物示人之示也。是举今以辨古。《昏礼》“视诸衿鞶”,注云:“视乃正字,今文视作示,俗误行之。”言视正字也,言古之以物示人作视字为正,故云“视乃正字”。今文《仪礼》应为古视字,乃作今示字,故言俗误也。

  ○“童子不衣裘裳”者,童子,未成人之名也,衣犹著也。童子体热,不宜著裘,裘大温,伤阴气也。又应给役,若著裳则不便,故并不著也。故童子并缁布襦袴也。

  ○注“裘大”至“便易”。

  ○正义曰:“使不堪苦”者,热消阴气,则不堪苦使也。此“童子不衣裘裳”,二十则可,故《内则》云,二十“可以衣裘帛”。国君十二冠,则裘裳早矣。女子十五许嫁者则亦衣帛。《诗》云:“乃生男子,载衣之裳。”是初生暂行此礼。

  ○“立必”至“而对”。

  ○“立必正方”,立宜正乡一方,不得倾头属听左右也。张逸云:“此说其威仪常然。”

  ○“长者与之提携,则两手奉长者之手”者,非唯教之听立,至於行步,亦宜教之。提携谓牵将行时,因牵行之,又教之为节也。奉长者之手,为儿长大,方当供养扶持长者,故先使学之,令习便也。张逸云:“说其见与行之法也。”

  ○“负剑辟咡诏之”者,岂但在行须教,正在抱时亦令习也。负谓致儿背上也,剑谓挟於胁下,如带剑也。辟,倾也。咡,口旁也,诏,告也。长者,或若负儿之时而与之语,当倾头以告之也。不正向之,令气不触儿也,亦令见长者所为而复习之也。张逸云:“辟咡诏之,倾头以告教之也。”此长者之为也。此负谓儿在人背上曰负,儿在怀中亦称负,谓儿负之,故《内则》云:“三日始负子。”注云:“负之谓抱之。”

  ○注“口旁曰咡”。

  ○正义曰:案《管子书 弟子职》云:“食已循咡覆手。”谓弟子食讫,以手循覆於咡,故知是口旁也。

  ○“则掩口而对”者,向长者告语之,此是童子答长者。童子虽未能掩口而对,长者亦教其为之其礼,以为后法。掩口,恐气触人。张逸云:“谓令小者如是,所习乡尊者屏气也。”

 

卷二 曲礼上第一

 卷二 曲礼上第一  

  从於先生,不越路而与人言。尊不二也。先生,老人教学者。

  ○从,才用反,下皆同。遭先生於道,趋而进,正立拱手。为有教使。

  ○拱,俱勇反。先生与之言则对,不与之言则趋而退。为其不欲与已并行。从长者而上丘陵,则必乡长者所视。为远视不察有所问。

  ○上,时掌反,下同。

  [疏]“从於”至“所视”。

  ○正义曰:此一节明事师长之礼,并自恭谨之法,今各随文解之。

  ○“从於先生”者,谓从行时。先生,师也。谓师为先生者,言彼先已而生,其德多厚也。自称为弟子者,言已自处如弟子,则尊师如父兄也。故公西华、子夏之徒答孔子,皆自称弟子也。雷次宗以为师如父兄,故自称弟子也。今明若从师行,不得辄往路傍与他人言也。而《论语》云:“有酒食,先生馔。”则先生之号亦通父兄。崔灵恩云:“凡言先生,谓年德俱高,又教道於物者。凡云长者,直以年为称也。凡言君子者,皆为有德尊之,不据年之长幼。故所称不同也。”

  ○“遭先生”至“拱手”,此明道路与师长相逢之法。遭,逢也。趋,疾也。拱手,见师而起敬,故疾趋而进就之也。又不敢斥问先生所为,故正立拱手而听先生之教。

  ○注“先生,老人教学者”。

  ○正义曰:案《书传略说》云:“大夫士七十而致仕,大夫为父师,士为少师,教於州里。”《仪礼 乡饮酒》注云:“先生,乡大夫致仕者。”此云“老人教学者”,则通凡老而教学者是,未必皆致仕者。

  ○“与之言则对”者,此谓问时事之言则对,若问己大事,则辞让然后对,故前文云“长者问,不辞让而对,非礼也”。

  ○“则必乡长者所视”者,长者东视则东视,长者西视则西视,从先生君子亦然。

  登城不指,城上不呼。为惑人。

  ○呼,火故反,号叫也。将適舍,求毋固。谓行而就人馆。固犹常也。求主人物,不可以旧常致时乏无,《周礼 土训》“辨地物,原其生,以诏地求”,其类。将上堂,声必扬。警内人也。

  ○警,京领反。

  [疏]“将適舍,求毋固”。

  ○正义曰:自此以下,虽从师长,兼明为宾客礼也。適犹往也。舍,主人家也。固犹常也。凡往人家,不可责求於主人,賝常旧有之物,故曰“求毋固”也。

  ○注“《周礼》”至“其类”。

  ○正义曰:案《地官 士训职》云:“辨地物。”郑注云:“别其所有所无,原其生者,生有时以告王之求也。若地所无及物未生,则不求。”与此相类也。故引之证“求毋固”也。

  户外有二屦,言闻则入,言不闻则不入。将入户,视必下。入户奉扃,视瞻毋回。不于掩人之私也。奉扃,敬也。

  ○屦,纪具反,单下曰屦。闻音问,又如字,下同。视,常止反,下同,徐音示,沈又市志反。扃,古萤反,何云:“关也。”一云门扇上镮钮。瞻毋,徐音如字。户开亦开,户阖亦阖。下以后来变先。

  ○阖,胡腊反。有后入者,阖而勿遂。示不拒人。

  ○拒,其许反。毋践屦,毋席,抠衣趋隅,必慎唯诺。趋隅,升席必由下也。慎唯诺者,不先举,见问乃应。

  ○,在亦反,一音席,躐也。抠,苦侯反,提也,下及注同。趋,七俱反,向也,注同,本又作走,徐音奏,又如字。唯,于癸反,应辞也,注同,徐于比反,沈以水反。诺,乃各反。应,应对之应。

  [疏]“户外”至“唯诺”。

  ○正义曰:此一节明谓室有两人,故户外有二屦,此谓两人体敌,故二屦在外,知者以《乡饮酒》无筭爵,宾主皆降,脱履於堂下,以体敌故也。若尊卑不同,则长者一人脱屦於户内,故《少仪》云“排阖脱屦於户内者,一人而已矣”是也。案《屦人注》云:“复下曰舄,襌下曰屦。古人言屦以通於复,今世言屦以通於襌。”如郑此言,古人之言无问襌之与复,皆名为屦。今人言屦,正谓襌者也。

  ○“言闻则入,言不闻则不入”者,若一屦有一人,一人无非法之私事,则外人可即入。若有二屦,二屦是有二人,或清问密事,若内人语闻於户外,则外人乃可入也。熊氏以为一人之屦在户内,其户外有二屦,则三人也,下文云:“离坐离立,无往参焉。”则知户内二人不得参之,故知户外有二屦者,当有三人,义亦通也。

  ○“将入户,视必下”者,虽闻言而入,亦不得举目而视,恐睹人私,故必下。

  ○“入户奉扃”者,奉扃之说,事有多家,今谓礼有鼎扃,所以关鼎。今关户之木,与关鼎相似,亦得称扃。凡常奉扃之时,必两手向心而奉之。今入户虽不奉扃木,其手若奉扃然,以其手对户若奉扃,言恭敬,故言奉扃也。是以注云:“奉扃,敬也。”

  ○“视瞻毋回”者,初将入时视必下,而竟不得回转,广有瞻视也。

  ○“户开亦开”者,既入户,不以后来变先,若户本开,则今入者不须阖也。

  ○“户阖亦阖”者,户若本阖,则今入者不须开也。

  ○“有后入者,阖而勿遂”者,有后入者,谓己於先入,后犹有人又应入者也,虽已应还阖,当徐徐欲作阖势,以待后入,不得遂阖以成拒后人,故注云:“示不拒人。”

  ○“毋践屦”者,践,蹋也。既并脱屦户外,其人或多,若后进者,不得蹋先入者屦。

  ○“毋席”者,犹躐也。席既地铺,当有上下,将就坐,当从下而升,当己位上不发初从上,从上为躐席也。《玉藻》云升席,“升席不由前为躐席”也。熊氏以为席犹逆席。逆席谓从上升,故郑云:“必由下。”《玉藻》所云者,自是不由席前升,与此别。

  ○“抠衣趋隅”者,抠,提也。衣,裳也。趋犹向也。隅犹角也。既不席,当两手提裳之前,徐徐向席之下角,从下而升,当己位而就坐也。

  ○“必慎唯诺”者,唯,也。诺,应对也。既坐定,又慎於应对。

  ○注“趋隅”至“乃应”。

  ○正义曰:案《乡饮酒》云:“宾升席自西方。”注云:“升由下也。升必中席,彼谓近主人为上,故以主西为之下。凡席皆升由下,降由前。”云“慎唯诺者,不先举,见问乃应”者,举犹问也,谓不先问也。

  大夫士出入君门,由闑右。臣统於君。闑,门橛。

  ○闑,鱼列反,橛也。橛,求月反,门中木。不践阈。阈,门限也。

  ○阈,于逼反,一音况域反。

  [疏]“大夫”至“践阈”。

  ○正义曰:此一节明大夫士出入君门之法。门以向堂为正,右在东,故卢注《檀弓下》云:“门以向堂为正,主人位在门东,客位在门西。今此大夫士是臣,臣皆统於君,不敢自由宾,故出入君门恒从闑东也。其士之朝位,虽在西方东面,入时仍依闑东。”其《大射》注云:“左则由闑西者,泛解宾客入门之法也。”

  ○“不践阈”者,践,履也。阈,门限也。出入不得践履门限,所以尔者,一则自高,二则不净,并为不敬。

  凡与客入者,每门让於客。下宾也。敌者迎於大门外。《聘礼》曰:“君迎宾於大门内。”

  ○下,遐嫁反。客至於寝门,则主人请入为席。为犹敷也,虽君亦然。

  ○敷,芳夫反。然后出迎客,客固辞,又让先入。主人肃客而入。肃,进也。进客谓道之。

  ○道音导。主人入门而右,客入门而左。右就其右,左就其左。主人就东阶,客就西阶。客若降等,则就主人之阶。降,下也。谓大夫於君,士於大夫也,不敢辄由其阶,卑统於尊,不敢自专。主人固辞,然后客复就西阶。复其正。

  ○复音服,后此音更不重出。主人与客让登,主人先登,客从之,拾级聚足。拾当为涉,声之误也。级,等也。涉等聚足,谓前足蹑一等,后足从之并。

  ○拾,依注音涉。级音急,阶等。蹑,女摄反。并,步顶反。连步以上。重蹉跌也。连步谓足相随不相过也。

  ○上,时掌反,下皆同。重,直勇反,徐治恭反。蹉本亦作差,同,七何反。跌,大结反。过,古卧反,后不音者放此。上於东阶,则先右足。上於西阶,则先左足。近於相乡敬。

  [疏]“凡与”至“左足”。

  ○正义曰:此一节明宾与主人送迎相让,及升堂行步之法,各随文解之。

  ○言“凡”者,通贵贱也。“每门”者,天子五门,诸侯三门,大夫二门。客敌者,主人出门外迎客,主人辄先让不先入,故曰“每门让於客”也。贵贱礼不并存,且诸侯自相为宾之礼。凡宾主各有副,宾副曰介,主副曰摈及行人。若诸侯自行,则介各从其命数,至主国大门外,主人及摈出门相接。若主君是公,则摈者五人,侯伯则摈者四人,子男则摈者三人。所以不随命者,谦也,故并用强半之数也。宾若是公,来至门外,直当闑西,去门九十步而下车,当轵北乡而立。郑注《考工记》云:“轵,毂末也。”其侯伯立当前疾,胡下此。子男立当衡。注:衡谓车轭。其君当轸,而九介立在公之北,逦迤西北,并东乡而列。主公出,直闑东南西向立,摈在主人之南,逦迤东南立,并西向也。使末摈与末介相对,中间傍相去三丈六尺。列摈介既竟,则主君就宾求辞。所以须求辞者,不敢自许人来诣己,恐为他事而至,故就求辞,自谦之道也。求辞之法,主人先传求辞之言与上摈,上摈传以至次摈,次摈继传以至末摈,末摈传与宾末介,末介以次继传上至於宾。宾答辞随其来意,又从上介而传下至末介,末介又传与末摈,末摈传相次而上至於主人。传辞既竟,而后进迎宾至门知。摈介朝位如此者,《大行人职》文。又知传辞拜迎宾前至门者,《司仪职》文。其传辞司仪之交摈也,其列摈介传辞委曲,约《聘礼》文,若诸侯使卿大夫相聘,其介与主位,则《大行人》云:“卿大夫之礼,各下其君二等。”郑注云“介与朝位”是也。主君待之摈数,如待其君。其有异者,主君至大门而不出限,南面而立也。若公之使亦直闑西北向,七介,而去门七十步。侯伯使列五介,而去门五十步。子男使三介,而去门三十步。上摈出阈外,闑东南西向,陈介西北东面逦迤,如君自相见也,而末介末摈相对,亦相去三丈六尺。陈摈介竟,则不传命,而上摈进至末摈间,南揖宾,宾亦进至末介间,上摈与宾相去亦三丈六尺。而上摈揖而请事,入告君,君在限内,后乃相与入也。知者,约《聘礼》文,不传辞,《司仪》及《聘礼》谓之旅摈。君自来所以必传命者,《聘义》云:“君子於其所尊,弗敢质,敬之至也。”又若天子春夏受朝宗则无迎法,受享则有之,故《大行人》云:“庙中将币三享。”郑云:“朝先享,不言朝者,朝正礼,不嫌有等也。”若秋冬觐遇,一受之於庙,则亦无迎法,故《郊特牲》云“觐礼,天子不下堂而见诸侯”,明冬遇依秋也。此云“凡与客入者”,谓燕也。故下文云“至寝门”,谓燕在寝也。若相朝,飨食皆在庙。

  ○“每门让於客者”,每门让於客,自谦下,敬於宾也。

  ○注“迎於”至“门内”。

  ○正义曰:“迎於大门外”,证敌者则主人自出。“《聘礼》云:君迎宾於大门内”者,证不敌者主人不出门也。使者是彼臣,故主君迎至门内而不出也。“客至於寝门,则主人请入为席”,寝门,最内门也,谓客与主人入至主人内门也。“主人请入为席”者,为犹敷也。客至於内门,而主人请先独入敷席也。然主人乡已应正席,今客至门,方请先入敷席者,其意有二:一则自谦,示不敢逆设席以招贤也;二则重慎,更宜视之。

  ○注“虽君亦然”。

  ○正义曰:知君迎臣,君亦先入者,案《聘礼》云“及庙门,公揖入,立于中庭”是也。若敌者则更出迎,其不敌则不出迎,故《聘礼》云“立於中庭”,注“不复出,如此得君行一,臣行二”是也。《聘礼》君使卿归饔饩於宾,宾迎於门外,及庙门,宾揖俱入。是敌礼不重出迎者,尊主君之命,不敢当也。《聘礼》宾见主国大夫,及庙门,大夫揖入,不出迎者,尊聘君之命,不敢当也。

  ○“然后出迎客”者,入铺席竟,后更出迎客也。

  ○“客固辞”者,固,如故也。礼有二辞,初曰礼辞,再曰固辞,三曰终辞。主人入铺席竟。出而迎客,再辞不先入也。

  ○“主人肃客而入”者,肃,进也,谓先导之也。客以再辞,故主人进道客也。故《公食大夫礼》云“公揖入,宾从”是也。

  ○“客若降等,则就主人之阶”者,降等,卑下之客也。不敢亢礼,故就主人阶,是继属於主人。

  ○注“降下”至“自专”。

  ○正义曰:“谓大夫於君,士於大夫”者,此“大夫於君”,大夫谓他国大夫也。案《聘礼》云:“公迎宾,宾不就主人阶。”《公食大夫礼》:“公迎宾,宾入门左。”注云:“左,西方。”此皆是降等不就主人阶者,以《聘礼》及《公食大夫礼》并奉已君之命,不可苟下主人,故从客礼也。若君燕於臣,命宰夫为主人,则主人与宾皆从西阶升,与此异也。案《聘礼》宾面主国大夫,他国大夫是敌礼,宾亦入门右。郑注:“见私事,虽敌宾,犹谦,入门右,为若降等然。”

  ○“主人与客让登”者,客主至其阶,又各让,不先升也。

  ○“主人先登”者,让必以三,三竟而客不从,故主人先登,亦肃客之义。不言三者,略可知也。

  ○“客从之”者,言主人前升至第二级,客乃升,中较一级,故云从之也。《公食礼》云“公升二等,宾升”是也。案《燕礼》、《大射》宾先升者,公以宰夫为主人,宾尊也。故下注云:“宾每先升,尊也。”案《聘礼》君使卿归饔饩於宾馆,卿升一等,宾从。於时宾为主人不先升者,卿衔主君之命尊,故先升也。至於宾设礼摈卿,宾升一等,大夫从升者,以宾作主人故也。“拾级聚足”者,此上阶法也。拾,涉也。级,等也。聚足,谓每阶先举一足,而后足并之,不得后过前也。涉等聚足,谓前足蹑一等,后足从而并之也。

  ○“连步以上”者,上,上堂也。在级未在堂,后足不相过,故云“连步”也。涉而升堂,故云“以也”。

  帷薄之外不趋,不见尊者行自由,不为容也。入则容,行而张足曰趋。

  ○帷,位悲反。帷,幔也。薄,平博反,帘也。堂上不趋,为其迫也。堂下则趋。

  ○为,于伪反,下并同。迫音伯。执玉不趋。志重玉也。《聘礼》曰:“上介授宾玉於庙门外。”

  ○介音界。堂上接武,武,迹也。迹相接,谓每移足半蹑之,中人之迹尺二寸。堂下布武。武谓每移足,各自成迹,不相蹑。室中不翔。又为其迫也。行而张拱曰翔。并坐不横肱,为害旁人。

  ○并如字,又步顶反,后放此。肱,古弘反。授立不跪,授坐不立。为烦尊者,俯仰受之。

  ○跪,求委反,本又作危。授坐,本又作“俯仰”。

  [疏]“帷薄”至“不立”。

  ○正义曰:此一节言趋步授受之仪。帷,幔也。薄,帘也。趋谓行而张足,疾趋而行,敬也。贵贱各有臣吏,故其敬处亦各有远近也。《礼》:天子外屏,诸侯内屏,卿大夫以帘,士以帷。外屏,门外为之。内屏,门内为之。“邦君树塞门”是也。臣来朝君,至屏而加肃敬,屏外不敬,故不趋也。今言“帷薄”,谓大夫士也。其外不趋,则内可趋,为敬也。此帷薄外不趋,谓平常法也。若祭祀之礼,《尔雅》云:“室中谓之时,堂上谓之行,堂下谓之步,门外谓之趋,中庭谓之走,大路谓之奔。”知《尔雅》是祭祀者,以《召诰》云:“王朝步自周,则至于丰。”注云:“告文主庙。告文王则告武王可知。”出庙入庙,不以远为文是也。若迎宾,则《乐师》云:“行以《肆夏》,趋以《采齐》。”行谓大寝之庭至路门,趋谓路门至应门。

  ○“堂上不趋”者,亦谓不疾趋,堂上迫狭故也。下阶则趋,故《论语》云:“没阶,趋进,翼如也。”然《论语》云是孔子见於君也。“执玉不趋”者,执玉须慎,不论堂之上下,皆不疾趋也。若张足疾趋,则或蹉跌失玉,故不趋。注云“《聘礼》曰:‘上介授宾玉於庙门外’”者,引证宾有执玉於堂下时也。宾当进聘,故上介授宾玉於主人庙门外,宾执玉进入门内,不疾趋而为徐趋。徐趋者,则《玉藻》云:“圈豚行,不举足,齐如流。”注云:“孔子执圭则然也。”又云:“执龟玉,举前曳踵,蹜蹜如也。”注云:“著徐趋之事。”疾趋者,则《玉藻》云:“疾趋则欲发,而手足母移。”注云:“疾趋谓直行也。疏数自若,母移欲其直且正也。”“堂上接武”者,武,迹也。既不欲疾趋,故迹相接也。郑云:“每移足半蹑之。”王云:“足相接也。”庾云:“谓接则足连,非半也。”武迹相接,谓每移足半蹑之也。中人迹一尺二寸,半蹑之,是每进六寸也。

  ○“堂下布武”者,郑谓每移足各自成迹,不半相蹑,王云:“谓迹间容足。”若间容足,则中武,王说非也。

  ○“授立不跪”者,谓尊者立之时,卑者以物授尊者,不得跪,烦尊者俯俛。若尊者形短,虽卑者得跪以授之,故《少仪》云:“受立,授立不坐,性之直者则有之也。”注云“尊者短则跪,不敢以长临之”是也。

  凡为长者粪之礼,必加帚於箕上,如是得两手奉箕,恭也。谓初执而往时也。《弟子职》曰:“执箕膺擖,厥中有帚。”

  ○为,于伪反,扌粪,本又作粪,徐音奋,扫席前曰扌粪。帚,之手反。箕音基。膺,於陵反。叶如字,箕舌。以袂拘而退,其尘不及长者,谓埽时也。以袂拥帚之前,埽而却行之。

  ○袂,武世反,衣袖末。拘,古侯反,徐音俱。谓扫,先报反,又先早反。拥,於勇反,以箕自乡而扱之。扱读曰吸,谓收粪时也。箕去弃物,以乡尊者则不恭。

  ○扱依注音吸,许急反,敛也。去,丘吕反,下注同。奉席如桥衡。横奉之,令左昂右低,如有首尾然。桥,井上<木挈>槔,衡上低昂。

  ○桥,居庙反。令,力呈反。卬,本又作昂,又作仰,同,五刚反,又鱼丈反,下同。<木挈>,本又作契,又作絜,同音结。槔,古毫反。絜皋,依字作桔槔,见《庄子》。请席何乡,请衽何趾。顺尊者所安也。衽,卧席也。坐问乡,卧问趾,因於阴阳。

  ○衽,而审反。趾音止。席南乡北乡,以西方为上;东乡西乡,以南方为上。布席无常,此其顺之也。上,谓席端也。坐在阳则上左,坐在阴则上右。

  ○坐,才卧反,又如字。

  [疏]“凡为”至“为上”。

  ○正义曰:此一节明为尊者埽除布席之仪,各随文解之。“必加帚於箕上”者,谓初持箕往时也,以帚加置箕上,两手举箕也。。

  ○注“《弟子职》曰:执箕膺擖,厥中有帚”。

  ○正义曰:证加帚箕上。《弟子职》者,《管子》之书篇名也,其书述为弟子职也。膺,胸前也。擖,箕舌也。厥,其也。言执箕之礼,以箕舌向胸而帚置於箕中,箕是弃物之器,故不持乡尊也。

  ○“以袂拘而退”者,谓埽时也。袂,衣袂也。退,迁也。当扫时,却迁以一手捉帚,又举一手衣袂以拘障於帚前,且扫且迁,故云“拘而退”。

  ○“以箕自乡而扱之”者,扱,敛取也。谓以箕自乡敛取粪秽,亦不以箕乡尊也。

  ○注“扱读曰吸”。

  ○正义曰:必读扱为吸者,以其秽物少,吸然则尽,不得为一扱再扱,故读从吸也。

  ○“奉席如桥衡”者,所奉席席头令左昂右低,如桥之衡。衡,横也。左尊故昂,右卑故垂也。但席舒则有首尾,卷则无首尾,此谓卷席奉之法,故注云“如有首尾然”。言如有,则实无首尾,至於舒席之时,则有首尾,故《公食礼》云:“莞席寻,卷自末。”注云:“末,终也。”终则尾也。

  ○请席何乡,请衽何趾”者,既奉席来,当随尊者所欲眠坐也。席,坐席也。乡,面也。衽,卧席也。趾,足也。坐为阳,面亦阳也,坐故问面欲何所乡也。卧是阴,足亦阴也,卧故问足欲何所趾也。皆从尊者所安也。

  ○注“衽,卧席也”。

  ○正义曰:案《昏礼》同牢礼毕,将卧,云“御衽於奥,媵衽良席,有枕北趾”,此是衽为卧席也。

  ○“席南乡北乡,以西方为上”者,谓东西设席,南乡北乡,则以西方为上头也。所以然者,凡坐随於阴阳,若坐在阳则贵左,坐在阴则贵右,南坐是阳,其左在西,北坐是阴,其右亦在西也,俱以西方为上。

  ○“东乡西乡,以南方为上”者,谓南北设席,皆以南方为上者。坐在东方西乡,是在阳,以南方为上。坐若在西方东乡,是在阴,亦以南方为上,亦是坐在阳则上左,坐在阴则上右。此据平常布席如此,若礼席则不然。案《乡饮酒礼注》云:“宾席牖前南面,主人席阼阶上西面,介席西阶上东面。”与此不同是也。

  若非饮食之客,则布席,席间函丈。谓讲问之客也。函犹容也。讲问宜相对。容丈,足以指画也。饮食之客,布席於牖前。丈或为杖。

  ○函,胡南反。丈如字,丈尺之丈,王肃作杖。画,胡麦反。牖,羊九反。

  ○主人跪正席,虽来讲问,犹以客礼待之,异於弟子。客跪抚席而辞。抚之者,答主人之亲正。客彻重席,主人固辞。彻,去也。去重席,谦也。再辞曰固。

  ○重,直龙反,注同。再辞曰固,一本作“曰固辞”。客践席,乃坐。客安,主人乃敢安也,讲问宜坐。主人不问,客不先举。客自外来,宜问其安否无恙,及所为来故。

  ○恙,羊尚反,《尔雅》云:“忧也。”为,于伪反,不同。将即席,容毋怍。怍,颜色变也。

  ○怍,才洛反,惭也。两手抠衣,去齐尺。齐谓裳下缉也。

  ○齐音咨,注同,本又作斋。缉,七立反。衣毋拨,拨,发扬貌。

  ○拨,半末反,发扬。足毋蹶。蹶,行遽貌。

  ○蹶本又作蹶,居卫反,又求月反,行急遽貌。遽,其据反。

  [疏]“若非”至“毋蹶”。

  ○正义曰:此一节明客主之礼仪。云“若非饮食之客”者,饮食之客,谓来共饮食者。非饮食客,谓来讲问者。布席,谓舒之令相对。若饮食之客,不须相对。若讲问之客,布席相对,须讲说指画,使相见也。

  ○“席间函丈”者,函,容也。既来讲说,则所布两席,中间相去使容一丈之地,足以指画也。《文王世子》云:“侍坐於大司成,远近间三席。”席之制,三尺三寸三分寸之一,则三席是一丈,故郑云容丈也。

  ○注“讲问”至“为杖”。

  ○正义曰:凡饮食燕飨,则宾位在室外牖前,列筵南乡,不得布席相对。相对者,唯讲说之客耳。不在牖前,或在於室。云“丈或为杖”者,王肃以为杖,言古人讲说,用杖指画,故使容杖也。然二家可会。

  ○“主人跪正席”者,客虽来讲问,而主人宜敬,故跪而正席,示亲客之来也。虽来讲问,犹以客礼待之,异於弟子也。

  ○“客跪抚席而辞”者,抚谓以手按止之也。客跪以手按止於席而辞,不听主人之正席也。抚之者,答主人之亲正席也。

  ○“客彻重席”者,《礼器》云:“诸侯三重,大夫再重。”又《乡饮酒之礼》:“公三重,大夫再重。”是尊者多,卑者少,故主人为客设多重席,客谦而自彻也。

  ○“主人固辞”者,固辞,再辞,止客之彻也。然尊卑有数,而客必彻之者,既言讲说,本以德义相接,不以尊卑为用,故虽尊犹自彻也。“客践席”者,践犹履也。客起彻重席,主人止之,故客还履席将坐。

  ○“乃坐”者,主人待客坐乃坐也。

  ○“主人不问,客不先举”者,举亦问也。客从外来,宜问路中寒热无恙。若主人未问,则客不可先问也。《尔雅 释诂》云:“恙,忧也”。

  ○“将即席,容无怍”者,此明弟子讲问初来之法。即,就也。怍,颜色变也。初将来就席,颜色宜庄,不得变动颜色。

  ○“两手抠衣,去齐尺”者,抠,提挈也。衣谓裳也。齐是裳下缉也。亦谓将就席之时,以两手当裳前提挈裳使起,令裳下缉去地一尺,恐衣长转足蹑履之。“足毋蹶”者,蹶,行急遽貌也,亦谓客初至之时,勿得以为行遽,恐有蹶踬之貌也。

  先生书策琴瑟在前,坐而迁之,戒勿越。广敬也。在前,谓当行之前。

  ○筴,本又作策,初革反,编简也。虚坐尽后,谦也。

  ○尽,津忍反,后放此。食坐尽前。为汙席。

  ○污,污辱之污,又一故反,后放此。坐必安,执尔颜。执犹守也。长者不及,毋儳言。儳犹暂也,非类杂。

  ○儳,徐仕鉴反,又苍鉴反,又苍陷反。正尔容,听必恭,听先生之言,既说又敬。

  ○说音悦。毋剿说,剿犹揽也,谓取人之说以为已说。

  ○剿,初交反,一音初教反,揽取。说如字,注同,徐舒锐反。揽,徐力敢反。毋雷同,雷之发声,物无不同时应者,人之言,当各由己,不当然也。《孟子》曰:“人无是非之心,非人也。”

  ○应,应对之应,下同。必则古昔,称先王。言必有依据。侍坐於先生,先生问焉,终则对。不敢错乱尊者之言。

  ○坐,才卧反,后放此。请业则起,请益则起。尊师重道也。起,若今抠衣前请也。业谓篇卷也。益谓受说不了,欲师更明说之。子路问政,子曰:“先之,劳之。”请益,曰:“无倦。”

  ○卷音眷,徐久恋反。父召无“诺”,先生召无“诺”,“唯”而起。应辞,唯恭於诺。

  ○唯,于癸反,徐于比反,注同。侍坐於所尊敬,毋馀席,必尽其所近尊者之端,为有后来者。

  ○为,于伪反,下“为馔”同。见同等不起。不为私敬。烛至起,异昼夜。食至起,为馔变。上客起。敬尊者。烛不见跋。跋,本也。烛尽则去之,嫌若烬多有厌倦。

  ○见,贤遍反。跋,半末反。去,起吕反。下“风去”、“免去”同。烬,才信反。厌,於艳反,下同。尊客之前不叱狗。主人於尊客之前不敢倦,嫌若风去之。

  ○叱,尺质反。狗,古口反。风音芳凤反,让食不唾。嫌有秽恶。

  ○唾,吐卧反。秽,纡废反,徐乌外反。恶,乌路反。

  [疏]“先生”至“不唾”。

  ○正义曰:此一节明弟子事师、子事父之礼,各随文解之。

  ○“先生书策”者,策,篇简也。坐亦跪也,坐通名跪,跪名不通坐也。越,逾也。弟子将行,若遇师诸物或当已前,则跪而迁移之,戒慎勿得逾越。广敬也。

  ○“虚坐尽后”者,凡坐各有其法。虚,空也。空谓非饮食坐也。尽后,不敢近前,以为谦也。《玉藻》云“徒坐不尽席尺”是也。“食坐尽前”者,谓饮食坐也。古者地铺席,而俎豆皆陈於席前之地,若坐近后则溅汙席,故尽前也。《玉藻》云“读书、食则齐豆去席尺”是也。

  ○“坐必安”者,凡坐好自摇动,故戒之令必安坐。“执尔颜”者,执,守也。久坐好异,故必戒之宜如乡者无作颜容也。故注云“执犹守也”。

  ○“长者不及,毋儳言”者,长者犹先生也,互言耳。及谓所及之事也。儳,暂也。长者正论甲事,未及乙事,少者不得辄以乙事杂甲事,暂然杂错师长之说。

  ○“正尔容”者,正谓矜庄也。方受先生之道,当正己矜庄也。颜、容通语耳。

  ○“听必恭”者,听师长之说,宜恭敬也。

  ○“毋剿说”者,语当称师友而言,无得揽取人之说以为已语。

  ○“毋雷同”者,凡为人之法,当自立已心,断其是非,不得闻他人之语,辄附而同之。若闻而辄同,则似万物之生,闻雷声而应,故云“毋雷同”。但雷之发声,物无不同时而应者,人之言当各由已,不当然也。

  ○“必则古昔”者,则,法也。虽不雷同,又不得专辄,故当必法於古昔之正。

  ○“称先王”者,既法古昔,而所言之事,必称先王。先王,圣人为天子者也。如孔子说《孝经》,称“先王有至德”也,言必有所依据。

  ○注“人之”至“人也”。

  ○正义曰:人之言评议是非,须自出已情,“不当然”者,“然”谓如此也,谓不当如此,随附他意。《孟子》云:“人无恻隐之心,非人也。人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引之者,明是非由己,不可一同馀人。“请益则起”者,益谓已受说而不解了,更谘问审之也,尊师重道也。“起,若今抠衣前请也”,汉时受学,有抠衣前请之法,故郑引证之也。

  ○注“子路”至“无倦”。

  ○正义曰:子路受师说不了,故就孔子请益也。案《论语》云,子路问为政之道,孔子答云:“为政先行恩惠,后乃可使人为劳役。”子路嫌少,就孔子更请益。孔子答云:“但勤行前恩惠之事,无倦怠则自足为政。”引之者,证请益也。

  ○注“唯恭於诺”。

  ○正义曰:父与先生呼召称唯,唯,也,不得称诺。其称诺,则似宽缓骄慢。但今人称诺,犹古之称唯,则其意急也。今之称,犹古之称诺,其意缓也,是今古异也。

  ○“侍坐於所尊敬,毋馀席”者,谓先生坐一席,己坐一席,己必坐於近尊者之端,勿得使近尊者之端更有空馀之席。所以然者,欲得亲近先生,似若扶持然,备拟先生顾问,不可过远,且拟后人之来故阙其在下空处以待之。

  ○“见同等不起”者,虽见己之同等后来,不为之起,任其坐在下空处。所以然者,尊敬先生,不敢曲为私敬也。

  ○“上客起”者,上客谓尊者之上客也。尊者见之则起,故侍者宜从之而起。然食与烛至起,则尊者不起。

  ○“烛不见跋”者,《小尔雅》云:“跋,本也。”本,把处也。古者未有蜡烛,唯呼火炬为烛也。火炬照夜易尽,尽则藏所然残本。所以尔者,若积聚残本,客见之,则知夜深,虑主人厌倦,或欲辞退也。故不见残本,恒如然未尽也。

  ○“尊客之前不叱狗”者,若有尊客至,而主人叱骂於狗,则似厌倦其客欲去之也。卑客亦当然,举尊为甚。

  侍坐於君子,君子欠伸,撰杖屦,视日蚤莫,侍坐者请出矣。以君子有倦意也。撰犹持也。

  ○欠,丘剑反。伸音身。撰,仕转反。屦,纪具反,下同。蚤音早,莫音暮。侍坐於君子,君子问更端,则起而对。离席对,敬异事也,君子必令复坐。

  ○离,力智反。令,力呈反。侍坐於君子,若有告者曰:“少间,原有复也。”则左右屏而待。复,白也。言欲须少空间,有所白也。屏犹退也,隐也。

  ○间音闲,注同。。

  ○毋侧听,嫌探人之私也。侧听,耳属於垣。

  ○探音贪。属,之玉反。垣音袁。毋噭应,毋淫视,毋怠荒。游毋倨,立毋跛,坐毋箕,寝毋伏。敛发毋髢,冠毋免,劳毋袒,暑毋褰裳。皆为其不敬。噭,号呼之声也。淫视,睇眄也。怠荒,放散身体也。跛,偏任也。伏,覆也。髢,髲也,毋垂馀如髲也。免,去也。褰,袪也。髢或为肄。

  ○噭,古吊反。视如字,徐巿志反。倨音据。跛,彼义反,又波我反,徐方寄反。髢,徒细反,发垂如髲。袒,徒旱反,露也。褰,起连反。为,于伪反,下“为妨”、“为于”、“皆为”、“为其”、“为后”同。号,户高反,本又作啼字。呼,火故反,又如字,睇,大计反。眄,莫遍反。覆,芳伏反。髲,皮义反。袪,丘鱼反。肄,以二反,馀也。

  [疏]“侍坐”至“褰裳”。

  ○正义曰:此一节明卑者事君子之礼。

  ○“君子欠伸”者,君子志疲则欠,体疲则伸。“撰杖屦”者,则君子自执杖在坐,著屦升堂,脱之在侧,若倦则自撰持之也。

  ○“视日蚤莫”者,君子或瞻视其庭影,望日蚤晚也。

  ○“侍坐者请出矣”者,礼,卑者贱者请进不请退,退由尊者,是以《论语》云:“杖者出,斯出矣。”不敢自专。今若见尊者为上诸事,皆是欲起之渐,故侍坐者得请出矣。

  ○“侍坐於君子”者,此又明卑侍尊,事异於上,故又言侍坐也。

  ○“君子问更端”者,更端,别事也,谓向语已毕,更问他事。“则起而对”者,事异宜新更敬,又起对也。

  ○“侍坐於君子”者,此亦卑事於尊,所明既异,故更言侍坐。

  ○“若有告者曰:少间,原有复也”者,间谓清闲也。复,白也。卑者正侍坐於君子,而忽有一人来告君子云:“欲得君子少时无事清闲,己原有所白也。”

  ○“则左右屏而待”者,屏,退也。侍者闻告欲有所白,则当各自屏退,左右避之,不得远也。

  ○“毋侧听”者,此已下亦是侍君子之法。凡人宜当正立,不得倾欹侧听人之语,嫌探人之私,故注云:“侧听,耳属於垣。”若侧听,则耳属於垣壁,听旁人私言也。

  ○“毋噭应”者,噭谓声响高急,如叫之号呼也。应答宜徐徐而和,不得高急也。

  ○“毋淫视”者,淫谓流移也。目当直瞻视,不得流动邪盻也。

  ○“毋怠荒”者,谓身体放纵,不自拘敛也。

  ○“游毋倨”者,游,行也。倨,慢也。身当恭谨,不得倨慢也。

  ○“立毋跛”者,跛,偏也,谓挈举一足,一足蹋地立。宜如齐,双足并立,不得偏也。

  ○“坐毋箕”者,箕谓舒展两足,状如箕舌也。

  ○“寝毋伏”者,寝,卧也。伏,覆也。卧当或侧或仰而不覆也。

  ○“敛发毋髢”者,髢,髲也,垂如髲也。古人重发,以纚韬之,不使垂也。

  ○“冠毋免”者,免,脱也。常著在首,不可脱也。

  ○“劳毋袒”者,袒,露也。虽有疲劳之事,厌患其衣,而不得袒露身体。

  ○“暑毋褰裳”者,暑虽炎热,而不得褰袪取凉也。然上诸事条目,诫侍者左右屏隐之人也。既屏隐,好生上事,或私觇清闲,或隔尊自恣,故宜兼戒,亦可通戒为人之法也。

  侍坐於长者,屦不上於堂,屦贱,空则不陈於尊者之侧。

  ○上,时掌反。解屦不敢当阶。为妨后升者。

  ○妨音芳。就屦,跪而举之,屏於侧。谓独退也。就犹著也。屏亦不当阶。

  ○著,丁略反。乡长者而屦,跪而迁屦,俯而纳屦。谓长者送之也。不得屏迁之而已。俯,俛也。纳,内也。迁或为还。

  [疏]“侍坐”至“纳屦”。

  ○正义曰:此一节明解屦著屦之法,事异於上,故别言侍坐也。“屦不上於堂”者,长者在堂,而侍者屦贱,故脱於阶下,不著上堂。若长者在室,则侍者得著屦上堂,而不得入室,户外有二屦是也。或云悉不得上也。户外有二屦,是狎客,非须摈通也。

  ○“解屦不敢当阶”者,解,脱也。屦既不上於堂,故解之於阶下也。谓脱为解者,案《内则》云:“屦著綦。”郑云:“綦,履系也。”又《冠礼》云:“黑屦青絇。”郑云:“絇之言拘也。以为行戒,状如刀衣,鼻在屦头。”案《内则注》有屦系之文,《冠礼》有“絇如刀衣,鼻在屦头及行戒之间”,故师说云:“用物穿屦头为絇,相连为行戒也。”今云“解屦”是解系也。故《隐义》云:“古者屦头鼻綦绳相连结之,将升堂解之也。”“不敢当阶”者,谓人与屦并不当阶,侧就阶边而解。若留屦置阶道,为妨后升也。“就屦,跪而举之”者,此侍者或独暂退时取屦法也。就犹著也。初升时解置阶侧,今下著之,先往阶侧,跪举取之,故云“就屦,跪而举之”。

  ○“屏於侧”者,屏,退也,退不当阶也。

  ○“乡长者而屦”者,此明少者礼毕退去,为长者所送之法也。既为长者所送,则於阶侧跪取屦,稍移之,面乡长者而著之,故云“乡长者而屦”。

  ○“跪而迁屦”者,迁,徙也。就阶侧跪取,稍移近前。

  ○“俯而纳屦”者,纳,内也。既取,因俯身向长者而内足著之。不跪者,若跪则足向后不便,故俯也。虽不并跪,亦坐左纳右,坐右纳左耳。

  离坐离立,毋往参焉。离立者不出中间。为干人私也。离,两也。

  ○男女不杂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栉,不亲授。嫂叔不通问,诸母不漱裳。外言不入於梱,内言不出於梱。女子许嫁,缨,非有大故,不入其门。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兄弟弗与同席而坐,弗与同器而食。皆为重别,防淫乱,不杂坐,谓男子在堂,女子在房也。椸,可以枷衣者,通问谓相称谢也。诸母,庶母也。漱,浣也。庶母贱,可使漱衣,不可使漱裳。裳贱,尊之者亦所以远别。外言、内言,男女之职也。不出入者,不以相问也。梱,门限也。女子许嫁系缨,有从人之端也。大故,宫中有灾变,若疾病,乃后入也。女子有宫者,亦谓由命士以上也。《春秋传》曰:“群公子之舍,则已卑矣。”女子十年而不出嫁,及成人可以出矣。犹不与男子共席而坐,亦远别也。

  ○椸,羊支反,衣架也。枷本又作架,徐音稼,古本无此字。栉,侧乙反。嫂,字又作,素早反。漱,悉侯反。梱,本又作阃,苦本反。别,彼列反,下及注同。浣,户管反。父子不同席。异尊卑也。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见媒往来传昏姻之言,乃相知姓名。

  ○媒音梅。不相知,本或作“不相知名”,名,衍字耳。传,直专反。非受币,不交不亲。重别有礼,乃相缠固。故日月以告君,《周礼》凡取判妻入子者,媒氏书之以告君,谓此也。

  ○判,普叛反。齐戒以告鬼神,《昏礼》凡受女之礼,皆於庙为神席以告鬼神,谓此也。

  ○齐,侧皆反。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会宾客也。以厚其别也。厚,重慎也。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为其近禽兽也。妾贱,或时非媵,取之於贱者,世无本系。

  ○取,七住反,本亦作娶,下“贺取妻”同。媵,羊证反,又绳证反。系音计,又音户计反。寡妇之子,非有见焉,弗与为友。辟嫌也。有见,谓有奇才卓然,众人所知。

  ○见,贤遍反。辟音避,本亦作避,下同,馀皆放此。

  [疏]“离坐”至“为友”。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不干人私并远嫌之法,今各随文解之。

  ○“离坐离立”,离,两也。若见彼或二人并坐,或两人并立,既唯二人,恐密有所论,则已不得辄往参预也。

  ○“离立者不出中间”者,又若见有二人并立当己行路,则避之,不得辄当其中间出也。不云离坐者,道路中非安坐之地,故不云坐也。识与不识,通如此也。

  ○注“离,两也”。

  ○正义曰:案《易 象》云:“明两作离。”是离为两也。

  ○“男女”至“而食”。

  ○“不亲授”者,男女有物,不亲相授也。《内则》云:“非祭非丧,不相授器。其相授,则女授以篚。无篚,则皆坐奠之而后取之。”

  ○“诸母不漱裳”者,诸母谓父之诸妾有子者。漱,浣也。诸母贱,乃可使漱浣盛服,而不可使漱裳。裳,卑亵也,欲尊崇於兄弟之母,故不可使漱裳耳,又欲远别也。

  ○“外言不入於梱”者,外言,男职也。梱,门限也。男职在於官政,各有其限域,不得令妇人预之,故云“外言不入於梱”也。

  ○“内言不出於梱”者,内言,女职也。女职谓织纴,男子不得滥预,故云“不出梱”也。

  ○“女子许嫁,缨”者,女子,妇人通称也。不要对文,故不重云子也。妇人质弱,不能自固,必有系属,故恒系缨。缨有二时,一是少时常佩香缨,二是许嫁时系缨,此则为许嫁时系缨。何以知然者?《内则》云:“男女未冠笄,紟缨。”郑以为佩香缨,不云缨之形制,此云许嫁“有从人之端也”。又《婚礼》:“主人入,亲说妇缨。”郑注云:“妇人十五许嫁,笄而礼之,因著缨,明有系也。盖以五采为之,其制未闻。”又《内则》云:“妇事舅姑,紟缨。”郑云:“妇人有缨,示系属也。”以此而言,故知有二缨也。但妇人之紟缨即是五采者,故郑云:“示系属也。”今此“许嫁”谓十五时。

  ○“非有大故,不入其门”者,大故谓丧病之属也。女子巳许嫁,则有宫门,列为成人。唯有丧病等,乃可入其门,非大故,则不入门也。

  ○“女子子”者,谓已嫁女子子,是己之女,不直云“女子”,而云“女子子”者,凡男子女子皆是父生,同为父之子,男子则单称子,女子则重言子者,案郑注《丧服》云:“重言女子子,是别於男子,故云女子子。”

  ○“兄弟弗与同席而坐”者,虽已嫁,及成人,犹宜别席,不云侄及父,唯云兄弟者,侄父尊卑,礼殊不嫌也。

  ○“弗与同器而食”者,熊氏以为不得传同器,未嫁亦然。今嫌嫁或有异於未出,故明之,皆为重别,防淫乱也。

  ○注“不杂”至“别也”。

  ○正义曰:谓男子在堂,女子在房也。

  ○熊氏云:“谓若大宗收族,宗子燕食族人於堂,宗子之妇燕食族妇於房也。”

  ○注“《春秋传》曰:群公子之舍,则已卑矣。”引《公羊传》证女子有别宫也。庄元年“秋,筑王姬之馆於外”,《公羊传》曰:“路寝则不可,小寝则嫌。群公子之舍,则以卑矣。”何休云:“路寝是君听事之处,不可嫁他女。小寝是夫人所居,天王女宜远别,不可住也。”“群公子之舍,则以卑矣”者,群公子是鲁侯之诸女也。鲁侯女宫为卑,不可处王女也。何休又云:“当筑夫人宫下,群公子宫上。”《公羊》以为筑宫於外,非礼也。《左氏》以为筑宫於外,礼也。郑康成亦以为筑宫当於宫外是也。

  ○“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者,相知男女名者,先须媒氏行传昏姻之意,后乃知名,见媒往来,传婚姻之言,乃相知姓名也。故《婚礼》有六礼,二曰问名。

  ○“非受币,不交不亲”者,币谓聘之玄纁束帛也。先须礼币,然后可交亲也。

  ○“故日月以告君”者,既男女须辨,故妇来,则书取妇之年月日时,以告国君也。注“《周礼》凡取判妻入子者,媒氏书之以告君,谓此也”。引《媒氏职》,证必书告君也。妻是判合,故云判也。“入子”者,郑康成注云:“入子者,谓容媵及绖娣不聘者也。”妾既非判合,但广其子胤而已,故云“入子”。

  ○“齐戒以告鬼神”者,并厚重远别也。”齐戒谓嫁女之家受於六礼,并在於庙布席告先祖也。明女是先祖之遗体,不可专辄许人。而取妇之家,父命子亲迎,乃并自齐絜,但在已寝,不在庙也。所以尔者,《白虎通》云:“娶妻不告庙者,示不必人女也。”然夫家若无父母,则三月庙见,亦是告鬼神,故云“齐戒以告鬼神”。

  ○注“昏礼”至“此也”。

  ○正义曰:《婚礼》:“纳采,主人筵於户西,西上右几。”注:“为神布席,将以先祖之遗体许人,不敢不告。”《婚礼》又云:“受诸礼於庙而设几筵也。”

  ○“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熊氏云:“卜者卜吉凶。既不知其姓,但卜吉,则取之。”义或然也。

  ○注“为其”至“本系”。

  ○正义曰:《郊特牲》云:“无别无义,禽兽之道。”此不取同姓,为其近禽兽故也。云“妾贱,或时非媵,取之於贱者”,如诸侯取一国之女,则二国同姓以侄娣媵。媵,送也。妾送嫡行,则明知姓氏,大夫士取亦各有妾媵。或时非此媵类,取於贱者,不知何姓之后,则世无本系,但卜得吉者取之。

  ○“寡妇之子,非有见焉,弗与为友”者,明避嫌也。见谓奇才卓异可见也。寡妇无夫,若其子有奇才异行者,则己可与之为友。若此子凡庸,而己与其往来,则於寡妇有嫌也。是以郑注:“有见,谓奇才卓然,众人所知也。”

  贺取妻者,曰:“某子使某,闻子有客,使某羞。”谓不在宾客之中,使人往者。羞,进也,言进於客。古者谓候为进,其礼盖壶酒、束脩若犬也。不斥主人,昏礼不贺。

  [疏]“贺取”至“羞”。

  ○正义曰:谓亲朋友有昏,己有事碍不得自往,而遣人往也。案《郊特牲》云:“昏礼不贺,人之序也。”此云贺者,闻彼昏而送筐篚,将奉淳意,身实不在为贺,故云贺,而其辞则不称贺。“曰某子使某”者,此使者辞也。“某子”者,贺者名。“使某”者,使自称名也。言彼使我来也。

  ○“闻子有客”者,“闻子”,呼娶妻者为子也。昏礼既不称贺,故云“闻子有客”也。客者,乡党僚友之属也。

  ○“使某羞”者,“某”是使者名也。羞,进也。子既召宾客,或须饮食,故使我将此酒食以与子进宾客。

  ○注“谓不”至“不贺”。

  ○正义曰:羞,进也,言进於客也。“古者谓候为进”者,证呼送礼为进,候犹进也。古时谓迎客为进,汉时谓迎客为候,此记是古法,故饮食与彼迎接呼为进也。郑注《周礼 候人》云“候,候迎宾客之来”是也。云“其礼盖壶酒、束脩若犬也”者,言於礼物用壶酒及束脩。束脩,十脡脯也。若无脯,则壶酒及一犬,故云“若犬”也。《少仪》云:“其以乘壶酒、束脩、一犬赐人。若献人,则陈酒执脩以将命。”是酒脩献人之法也。此贺用酒,或亦四壶也。云“不斥主人,昏礼不贺”者,解所以不云贺主人昏,而云有客之义,主人有嗣代之序,故不斥云贺也。

  贫者不以货财为礼,老者不以筋力为礼。礼许俭,不非无也。年五十始杖,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

  ○筋音斤。

  名子者不以国,不以日月,不以隐疾,不以山川。此在常语之中,为后难讳也。《春秋传》曰:“名,终将讳之。”隐疾,衣中之疾也,谓若“黑臀”、“黑肱”矣。疾在外者,虽不得言,尚可指摘。此则无时可辟,俗语云:“隐疾难为医。”

  ○臀,徒孙反。摘,徐吐历反,或音的。医,於其反。

  [疏]“名子”至“山川”。

  ○正义曰:此一节明与子造名字之法,各依文解之。

  ○“名子者不以国”者,不以本国为名,故杜氏注《春秋》桓六年传云:“不以本国为名。”如是他国,即得为名,故桓十二年卫侯晋卒,襄十五年晋侯周卒是也。

  ○“不以日月”者,不以甲乙丙丁为名。殷家得以为名者,殷质,不讳名故也。然案《春秋》鲁僖公名申,蔡庄公名甲午者,周末乱世,不能如礼,或以为不以日月二字为名也。

  ○“不以隐疾”者,谓不以体上幽隐之处疾病为名。

  ○注“谓若黑臀、黑肱矣”。

  ○正义曰:案宣二年,晋“使赵穿迎公子黑臀於周而立之”。《周语》单子云:“吾闻晋成公之生,梦神规其臀以黑,使有晋国,此天所命也。”有由而得为名。昭元年楚公子黑肱,昭三十一年邾黑肱得为名,或亦有由,或乱世而不能如礼。云“名,终将讳之”者,案桓六年“九月丁卯,子同生,公问名於申繻,申繻对曰:‘名有五,有信,有义,有象,有假,有类。以名生为信。’”杜注云:“若唐叔虞、鲁公子友”;“以德命为义”,“若文王名昌,武王名发”;“以类命为象”,“若仲尼首象尼丘”;“取於物为假”,“若伯鱼生,人有馈之鱼,因名之曰鲤”;“取於父为类”,若鲁庄公与桓公同日生,名之曰同也。按传文云:“不以官,不以畜牲,不以器币。”此《记》文略耳。传云:“以官则废职,以山川则废主,以畜牲则废祀,以器币则废礼。晋以僖侯废司徒,宋以武公废司空,先君献武废二山。”杜注云,司徒改为中军,司空改为司城。鲁献公名具,武公名敖,按《国语》:“范献子聘鲁,问具敖之山,鲁人以乡名对。献子云:‘何不云具敖乎?’对曰:‘先君献武之所讳也。’”此等所以皆为名者,以其不能如礼,故申繻言之。周人以讳事神者,谓周人讳神之名而事神,其名终没,为神之后,将须讳之,故不可以为名也。

  男女异长。各自为伯、季也。男子二十,冠而字,成人矣,敬其名。

  ○冠,古乱反。父前子名,君前臣名。对至尊,无大小皆相名。女子许嫁,笄而字。以许嫁为成人。

  ○笄,古兮反。

  [疏]“男女”至“而字”。

  ○正义曰:此一节明男女冠笄名字之法,各依文解之。

  ○“男女异长”者,按《冠礼》加字之时,“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当”。又《檀弓》云:“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知女子亦各自为叔季者,《春秋》隐公二年“伯姬归于纪”,隐七年“叔姬归于纪”是也。《礼纬 含文嘉》云:“文家称叔,质家称仲。”以此言之,则周有管叔、蔡叔之属是文家,故称叔也。《礼纬》又云:“嫡长称伯,庶长称孟。”

  ○“君前臣名”者,成十六年鄢陵之战,公陷于淖,栾书欲载晋侯,针曰:“书退。”针是书之子,对晋侯而称书,是於君前臣名其父也。

  凡进食之礼,左殽右胾。食居人之左,羹居人之右。皆便食也。殽,骨体也。胾,切肉也。食,饭属也。居人左右,明其近也。殽在俎,胾在豆。

  ○殽,户交反,熟肉有骨曰殽。胾,侧吏反,大脔。食音嗣,饭也,注“食,饭属”同,徐音自。羹,古衡反,旧音衡。便音婢面反,下同。近如字。脍炙处外,醯酱处内。殽胾之外内也。近醯酱者,食之主。脍炙皆在豆。

  ○脍,古外反。炙,章夜反,注同。醢,徐音海,本又作醯,呼兮反。酱,子匠反。葱处末,,烝葱也,处醯酱之左。言末者,殊加也。在豆。

  ○,以制反。烝,之承反。酒浆处右。处羹之右,此言若酒若浆耳。两有之,则左酒右浆。此大夫、士与宾客燕食之礼,其礼食,则宜放《公食大夫礼》云。

  ○浆,子羊反,字亦作将。燕,本亦作宴,於遍反。放,方两反。公食音嗣,此《仪礼》篇名也,后放此,下文及注“执食”同。以脯脩置者,左朐右末。亦便食也。屈中曰朐。

  ○朐,其俱反。客若降等,执食兴辞。辞者,辞主人之临己食,若欲食於堂下然。主人兴,辞於客,然后客坐。复坐。主人延客祭。延,道也。祭,祭先也,君子有事,不忘本也。客不降等则先祭。

  ○客祭,礼:饮食必祭,示有所先也。干宝注《周礼》云:“祭五行六阴之神,与人起居。”道音导。祭食,祭所先进。主人所先进先祭之,所后进后祭之,如其次。殽之序,徧祭之。谓胾、炙、脍也,以其本出於牲体也。《公食大夫礼》:“鱼、腊、湆、酱不祭也。”

  ○徧音遍,下注同。腊音昔。湆音泣。三饭,主人延客食胾,然后辩殽。先食胾,后食殽。殽,尊也。凡食殽,辨於肩,食肩则饱也。

  ○饭,扶晚反,下注“礼饭以手”同。依字书,食旁作卞,扶万反;食旁作反,符晚反,二字不同,今则混之,故随俗而音此字。辨音遍,下同,主人未辩,客不虚口。俟主人也。虚口,谓酳也。客自敌以上,其酳不待主人饱,主人不先饱也。

  ○酳音胤,又士觐反,嗽口也;以酒曰酳,以水曰漱。

  [疏]“凡进”至“虚口”。

  ○正义曰:此一节推明饮食之法也。各随文解之。今此明卿大夫与客燕食之礼。

  ○“左殽右胾”者,熟肉带骨而脔曰殽,纯肉切之曰胾,骨是阳,故在左。肉是阴,故在右。

  ○“食居人之左,羹居人之右”者,食饭燥为阳,故居左;羹湿是阴,故右设之,并在殽胾之内。

  ○注“皆便”至“在豆”。

  ○正义曰:“皆便食也”者,此中有三便,一则纯肉在右,先取为便也;二则羹饭并近人之食,先取羹饭亦便;三则饭在左,羹在右,右手取羹,羹重於右,亦便,故云:“皆便食。”云“食,饭属”者,知食是饭者,《春秋左氏传》云:“粢食不凿。”《论语》云:“一箪食。”《玉藻》云:“子卯稷食。”皆饭也。言属者,诸饭悉然,故云属也。云“居人左右,明其近也”者,以其系人言之,故云近也。云“殽在俎”者,《春秋》宣十六年王享士会殽烝,下云:“宴有折俎。”又《昏礼》及《特牲》、《少牢》皆骨体在俎,是“殽在俎”。知“胾在豆”者,《公食大夫礼》庶羞十六豆,有牛胾、羊胾,是胾在豆。

  ○注“殽胾”至“在豆”。

  ○正义曰:知在“殽胾之外内”者,以此馔之设,羹食最近人,羹食之外,乃有殽胾,今云“脍炙处外,醯酱处内”,明其不得在羹食之内,故知在“殽胾之外内。”此醯酱,徐音作海,则醢之与酱,两物各别。依《昏礼》及《公食大夫礼》酱在右,醢在左,此醯酱处内,亦当酱在右,醯在左也。按《公食大夫礼》:“宰夫自东房授醯酱,公设之。”郑注云:“以醯和酱也”。又《周礼 醯人》“祭祀共齑菹醯物”,则醯酱共为一物也。今此经文若作醯字,则是一物也。醢之与醯,其义皆通,未知孰是。但郑注“葱”云“处醯酱之左”,则醯酱一物为胜。云“脍炙皆在豆”者,以公食下大夫十六豆,有牛炙、羊炙及芥酱鱼脍,故知在豆。

  ○注“处醯”至“在豆”。

  ○正义曰:知“处醯酱之左”者,地道尊右,既云“处末”,则末在左,上继“醯酱”,文承其下,故云在醯酱之左。知葱殊加者,以《仪礼》正馔唯有菹醢,无葱,故知葱为殊加也。以其菹类,故知在豆也。

  ○注“若酒”至“礼云”。正义曰:卑客则或酒或浆,若尊客则有酒有浆。案《公食大夫礼》云:“设酒於豆东,是酒在左也。《公食大夫礼》又云,宾三饭,设浆饮於稻西。郑注云:“酒在东,浆在西,所谓左酒右浆是也。”云“此大夫与宾客燕食之礼,其礼食则宜放《公食大夫礼》云”者,从上进食之礼,至此所陈馔具,皆是卿大夫燕食也。其礼食则似《公食大夫礼》所陈是也。案《公食大夫礼》,醯酱陈於席前,豆六,设於酱东,西上。韭菹以东,醯醢、昌本,南麋赞,以西菁菹、鹿赞。士设俎於豆南,牛俎在西,牛俎东羊俎,羊俎东豕俎,又牛俎南鱼俎,鱼俎东腊俎,腊俎东有肠胃俎,又有肤俎在两行俎之东,纵设之。黍稷六簋,设於俎西,黍簋当牛俎西,其西稷,稷西黍,黍南稷,稷东黍,黍东稷,屈为两行。大羹在酱西。鉶四,设於豆西,牛鉶在东,牛西羊,羊南豕,豕东牛。饭酒设於豆东,梁饭设於湆西,稻于粱西。庶羞十六豆,设於稻南,屈折而陈,凡为四行:膷东臐,臐东膮,膮东牛炙;炙南醢,醢西牛胾,胾西醢,醢西牛脍;脍南羊炙,炙东羊胾,胾东醢,醢东豕炙;炙南醢,醢西豕胾,胾西芥酱,酱西鱼脍。此是公食。下大夫礼云:“若上大夫,八豆、八簋、六鉶、九俎、庶羞二十也。”

  ○“以脯脩置者”,设食竟所须也。脯训始,始作即成也。脩亦脯也。脩训治,治之乃成。郑注《腊人》云:“薄折曰脯,棰而施姜桂曰锻脩。”今明置设脯脩与客之法,故云“以脯脩置者”。

  ○“左朐右末”者,朐谓中屈也。屈脯朐朐然也。左朐,朐置左也。右末,末,边际;置左,右手取际擘之便也。脯脩则处酒左,以燥为阳也。脯脩皆左边也。注“亦便”至“便也”。

  ○“客若降等”者,降,下等也,谓大夫为卿之客,其品等卑下也。

  ○“执食兴辞”者,执,捉也。食,饭也。兴,起也。客既卑,故未食必先捉饭而起,以辞谢主人之临已也。又若欲往堂下食然也,堂下是卑者食处。饭为食主,故特执之也。《公食大夫礼》云“宾北面自间坐,左拥簠梁,右执湆以降”是也。郑云:“自间坐,由两馔之间也。”辞主人临己食,若欲食於堂下然。此降等谓大夫於卿,故欲降而不降,若臣於君,则降也,故《公食》云“宾拥簠梁以降”是也。若敌者,全无欲降之礼,故《公食礼》云:“大夫相食,宾执粱与湆,之西序端。”无降法也。

  ○“主人兴,辞於客,然后客坐”者,主人见客执饭起,故主人亦起,辞止之,则客从辞而止,乃坐食,复坐也。

  ○“主人延客祭”者,延,道也。祭者,君子不忘本,有德必酬之,故得食而种种出少许,置在豆间之地,以报先代造食之人也。若敌客则得自祭,不须主人之延道。今此卑客听主人先祭道之,己乃从之,故云“延客祭”也。

  ○“祭食,祭所先进”,凡祭食之法,随主人所设前后次第种种而次祭之,故主人所先进,先祭之,所后进,后祭之,所从如其次也。

  ○“殽之序,徧祭之”者,序,次序也,谓脍炙胾之属也。徧,匝也。炙胾之属,虽同出於牲,今祭之,故种种次序,徧匝祭之。

  ○注“谓胾”至“祭也”。

  ○正义曰:案《公食大夫礼》云:“三牲之肺不离,赞者辩取之,壹以授宾。宾兴受,坐祭,捝手。”又云:“鱼、腊、酱、湆不祭也。”

  ○“三饭,主人延客食胾”者,三饭谓三食也。礼食三飧而告饱,须劝,乃更食。三饭竟,而主人乃道客食胾也。《公食大夫礼》云:“宾三饭以湆酱。”郑云:“每饭歠湆以殽擩酱,食正馔也。”案彼文是三饭,但食酱及他馔而未食胾,故三飧竟,而主人道客使之食胾也。所以至三飧后乃食胾者,《公食礼》亦以胾为加,故客三飧前未食之,故郑注云:“以殽擩酱,食正馔。”正馔则非胾也。然《公食礼》三飧竟,捝手,起,受浆漱口,受束帛之物,升降拜,礼毕,方是升还坐食,取饱,饱又三漱。不云三饭延客食胾者,与此异也。

  ○“然后辩殽”者,“然后”谓食胾竟后也。辩,匝也。主人皆道客令食至饱,食殽得匝也。

  ○注“先食”至“饱也”。

  ○正义曰:纯肉为阴,阴,卑也。带骨为阳,阳,尊也。尊故后食之也。云“凡食殽,辩於肩,食肩则饱”者,案《特牲》、《少牢》云,初食殽,次食脊,次食骼,后食肩。是辩於肩也,故云“食肩则饱”也。郑云:“举前正脊后肩,自上而却下,纟争而前,终始之次也。”案郑云,是先食胁脊,次食骼,食骼竟,又屈食胁脊,竟,乃食肩。

  ○“主人未辩,客不虚口”者,虚口谓食竟饮酒荡口,使清絜及安食也。用浆曰漱,令口以絜清为义。用酒曰酳,酳训演,言食毕以酒演养其气。主人若食殽未辩,则客虽已辩,而不得辄酳漱也。主人恒让客,不自先饱,故客待主人辩,乃得为酳也。此谓卑客耳,敌客以上则不待主人也。《音义隐》云:“饭毕荡口也。”

  ○注“俟主”至“酳也”。

  ○正义曰:案《公食礼》云:“宾卒食,会饭三饮。”郑云:“三漱浆也。”明是食竟漱也。又初三饭竟,设浆稻西,“宾坐祭,遂饮”。郑云:“三饮漱也。”案此漱是三飧竟,又有事,故用浆漱口,若如斯,则公食之礼,虽设酒为优,宾不得用酳,故郑注彼云“设而不举”,明但以浆漱口而已也。此是私客,故用酒以酳,所以异於《公食礼》也,故郑此云“谓酳也”。云“客自敌已上,其酳不待主人饱”者,客不敌,故待主人。“主人不先饱”者,缘主人不先饱,故待之也。

  侍食於长者,主人亲馈,则拜而食。劝长者食耳。虽贱,不得执食兴辞,拜而已,示敬也。

  ○馈,徐其类反。主人不亲馈,则不拜而食。以其礼於已不隆。

  [疏]“侍食”至“而食”。

  ○正义曰:乡是自为客法,此明侍从尊长为客礼也。“主人亲馈,则拜而食”者,馈谓进馔也。已虽侍尊长,而主人若自亲馈与己,己则拜谢之而后食也。

  ○注“劝长”至“敬也”。

  ○正义曰:言己今侍食,虽贱,不得执食兴辞,故但拜之,以示敬也。

  共食不饱,谦也,谓共羹饭之大器也。共饭不泽手。为汗手不絜也。泽谓捼莎也。礼,饭以手。泽或为择。

  ○为,于伪反。汗,下半反,本或作汙。捼,乃禾反,沈耳佳反。莎,息禾反,沈又息随反。

  [疏]“共食”至“泽手”。

  ○正义曰:共食,谓同事聚居,非礼食,则有同器食法,共食宜谦,不辄厌饫为饱也。共饭不泽手者,亦是共器盛饭也。泽谓光泽也。古之礼,饭不用箸,但用手,既与人共饭,手宜絜净,不得临食始捼莎手乃食,恐为人秽也。

  ○注“为汗手不絜”。

  ○正义曰:絜,净也。若泽手,手必汗生,则不絜净。一本汗生不圭。圭,絜也。言手泽汙饭也。

  毋抟饭,为欲致饱,不谦。

  ○抟,徒端反。为,于伪反,下皆同。

  [疏]“毋抟饭”。

  ○正义曰:共器若取饭作抟,则易得多,是欲争饱,非谦也。故注云“为欲致饱,不谦”也。毋放饭,去手馀饭於器中,人所秽。

  ○去,起吕反。毋流歠,大歠嫌欲疾。

  ○歠,川悦反。毋咤食,嫌薄之。

  ○咤,陟嫁反,叱咤也。毋齧骨,为有声响,不敬。

  ○齧,五结反。毋反鱼肉,为已历口,人所秽。毋投与狗骨,为其贱饮食之物。毋固获,为其不廉也。欲专之曰固,争取曰获。

  ○固获,并如字,徐云:“郑撗霸反。一音护。”毋扬饭,饭黍毋以箸,毋嚃羹,亦嫌欲疾也。嚃,为不嚼菜。

  ○饭,扶晚反。箸,直虑反,《说文》云:“饭欹也。”嚃,他答反,一音吐计反,又音退。嚼,疾略反,又序略反。毋絮羹,为其详於味也。絮犹调也。

  ○絮,敕虑反,谓加以盐梅也。毋剌齿,为其弄口也。口容止。

  ○剌,七亦反。弄,鲁冻反。毋歠醢。亦嫌详於味也。歠者为其淡故。

  ○淡,度敢反。客絮羹,主人辞不能亨。客歠醢,主人辞以窭。优宾。

  ○亨,普彭反,煮也。窭,其禹反,贫也。濡肉齿决,决犹断也。

  ○音濡,字亦作濡。断音短。乾肉不齿决,坚宜用手。毋嘬炙。为其贪食甚也。嘬谓一举尽脔。《特牲》、《少牢》哜之,加于俎。

  ○嘬,初怪反。炙,章夜反。脔,力转反。少,徐式照反,凡“少牢”皆同。哜音才细反,

  [疏]“毋放”至“嘬炙”。

  ○正义曰:“毋放饭”者,手就器中取饭,饭若黏著手,不得拂放本器中也。“去手馀饭於器中,人所秽者,当弃馀於篚,无篚,弃馀於会。会谓簋盖也。

  ○“毋流歠”者,谓开口大歠,汁入口如水流,则欲多而速,是伤廉也。故郑云:“大歠嫌欲疾。”

  ○“毋咤食”者,咤谓以舌口中作声也。似若嫌主人之食也。

  ○“毋齧骨”者,一则有声;二则嫌主人食不足,以骨致饱,故庾云“为无肉之嫌”;三则齧之口唇可憎,故不啮也。“为有声响,不敬”,郑举一隅也。“毋反鱼肉”者,谓与人同器也,已齧残不可反还器中,为人秽之也。故郑云:“谓已历口,人所秽。”崔灵恩云:“不可反於故处。是以《少牢礼》尸所食之馀肉,皆别致於肵俎,不反本处也。”

  ○“毋投与狗骨”者,投,致也。狗,犬也。言为客之礼,无得食主肉后,弃其骨与犬,故郑云:“为其贱饮食之物。”

  ○“毋固获”者,专取曰固,争取曰获,与人共食,不可专固独得及争取也。卢植云:“固获取之,为其不廉也。”

  ○“毋扬饭”者,饭热当待冷,若扬去热气,则为贪快,伤廉也。

  ○“饭黍毋以箸”者,饭黍无用箸,当用匕,故《少牢》云:“廪人溉匕与敦。”注云“匕,所以匕黍稷”是也。

  ○“毋嚃羹”者,人若不嚼菜,含而歠吞之,其欲速而多,又有声,不敬,伤廉也。故郑云:“亦嫌欲疾也。”嚃为不嚼菜,羹有菜者用挟,故不得歠,当挟嚼也。

  ○“毋絮羹”者,絮谓就食器中调和盐梅也。若得主人羹,更於器中调和,是嫌主人食味恶也。

  ○注“为其详於味也。絮犹调也。”详,审也,谓更详审嫌淡也。

  ○“毋剌齿”者,口容止,不得剌弄之,为不敬也,谓其弄口。《少仪》曰:“口容止。”容仪欲静止也。“毋歠醢”者,醢,肉酱也。酱宜咸,客若歠之,则是酱淡也。

  ○“客絮羹,主人辞不能亨”者,亨,煮也。若客失礼而絮羹,则主人宜有优宾之辞谢之,云己家不能亨煮,故羹味不调適也。

  ○“客歠醢,主人辞以窭”者,窭,无礼也。若客失礼而歠醢,则主人亦致谢。云主人作醢淡而无盐,故可歠也。《诗》云:“终窭且贫。”毛云:“窭,无礼也。”《笺》云:“君於已禄薄,终不足以为礼也。”两辞皆优饶於宾也。“濡肉齿决”者,濡,湿也。湿软不可用手擘,故用齿断决而食之。决,犹断也。

  ○“乾肉不齿决”者,乾肉,脯属也,坚肕不可齿决断之,故须用手擘而食之。郑注《腊人》云:“大物解肆乾之,谓之乾肉也。”“毋嘬炙”者,火灼曰炙,炙肉濡,若食炙,先当以齿哜而反置俎上,不一举而并食,并食之曰嘬,是贪食也。

  ○注“为其”至“于俎”。

  ○正义曰:不细啮之,是一举尽脔也。”《特牲》、《少牢》哜之,加于俎”者,哜至齿也。《特牲》、《少牢馈食礼》,尸及祝佐食主人之徒,得肉皆哜之,哜之竟而加置于俎上也。但此所哜,取彼哜至齿,反置于俎则同。然前云“无反鱼肉”,此得反于俎者,上文谓共人同器而食者,故郑云:“为其已历口,人所秽。”《特牲》、《少牢》独食,故得反也。

  卒食,客自前跪,彻饭齐,以授相者。谦也。自,从也。齐,酱属也。相者,主人赞馔者,《公食大夫礼》:“宾卒食,北面取粱与酱以降也。”

  ○卒,子恤反,后更不音者同。齑本又作齐,将兮反。相,息亮反,注同。主人兴,辞於客,然后客坐。不听亲彻。

  [疏]“卒食”至“相者”。

  ○正义曰:卒食,食已也。自,从也。食坐在前面向,候客食竟,加于俎。起从坐前北面,当以坐而跪,自彻已所食饭与齐,饭齐食主,故答主人初所亲馈者也。此是卑者,侍食之客耳,若敌者则否。“以授相者”,相者谓主人所使进食者,宾以所彻饭齐以授之。

  ○注“谦也”至“降也”。正义曰:齐,酱属也。齐、酱、菹,通名耳。“《公食大夫礼》:宾卒食,北面取粱与酱以降”者,引证自彻是卑客也。大夫卑於公,所为客,故食竟亲取饭及酱以降下,当知敌者否。

  ○“主人”至“客坐者”,主人起,辞不听自彻,则客亦止而坐也。

  侍饮於长者,酒进则起,拜受於尊所。降席拜受,敬也。燕饮之礼乡尊。

  ○乡音向。长者辞,少者反席而饮。长者举未釂,少者不敢饮。不敢先尊者。尽爵曰釂。《燕礼》曰:“公卒爵而后饮也。”

  ○少,式召反,下皆同。釂,子妙反,尽也。先,悉荐反,又如字。

  [疏]“侍饮于长者”。

  ○正义曰:明侍尊长饮酒法也。食竟宜饮酒,故次之。

  ○“酒进则起”者,谓长者赐侍者酒,进至侍者前则起。侍者见酒至,不敢即饮,故起也。

  ○“拜受於尊所”者,“尊所”者以陈尊之处也。侍者起而往尊处拜受之也。陈尊之所,贵贱不同,若诸侯燕礼、大射,设尊在东楹之西,自北乡南陈之。酌者在尊东西向,以酌者之左为上尊。尊面有鼻,鼻向君,示君专有此惠也。若乡饮酒及卿大夫燕,则设尊陈於房户之间,宾主共之,尊面向南,酌者向北,以西为上尊。时主人在阼,西向,宾在户西牖前,南乡,使宾主得夹尊,示不敢专惠也。今云“拜受於尊所”者,当是燕礼。而《燕礼》不云拜受於尊所,《乡饮酒》亦无此语,正是文不具耳。近尊乡长者,故往於尊所乡长者而拜。

  ○注“降席”至“乡尊”。

  ○正义曰:何胤云:“尊者,主人也。拜者,在尊所对主人也。降席下奠爵,再拜稽首,尊谓主人尊也。”崔灵恩云:“卿大夫燕饮,主人面亦乡尊。若乡饮酒,皆主人与宾夹尊也。”今案,何、崔并是解此拜受尊若所乡长者之证也。

  ○“长者辞,少者反席而饮”者,长者辞止少者之起。长者既止,故少者复反还其席而饮赐也。

  ○“长者举未釂,少者不敢饮”者,举犹饮也。釂,尽也。饮酒尊卑异爵,故《燕礼》公执膳爵,受赐爵者执散爵。今少者虽反席而饮,要须待长者尽爵后,少者乃得饮也。若长者饮未尽,则少者不敢饮也。

  ○注“不敢”至“饮也”。

  ○正义曰:证长者未尽,少者不敢饮也。《燕礼》曰:“受赐爵者以爵就席坐,公卒爵,然后饮。”郑注云:“不敢先虚爵。明此劝惠从尊者来也。”然此与《燕礼》及注合,而与《士相见》及《玉藻》违。案《士相见礼》云:“若君赐之爵,则下席再拜稽首,受爵升席祭,卒爵而俟,君卒爵,然后授虚爵。”郑云:“受爵者於尊所,至於授爵,坐授人耳。必俟君卒爵者,若欲其釂然也。”《玉藻》云:“君若赐之爵,则越席再拜稽首受,登席祭之,饮卒爵而俟,君卒爵,然后授虚爵。”注云:“不敢先君尽爵。”案二文皆先君卒爵,而此云后饮者,此据燕饮正礼,故引《燕礼》以证之,《玉藻》及《士相见礼》谓私燕之礼,故不同也。

  长者赐,少者、贱者不敢辞。不敢亢礼也。贱者,僮仆之属。

  ○亢,苦浪反。潼音同。

  [疏]“长者”至“敢辞”。

  ○正义曰:此明凡受赐礼也。少谓幼稚,贱谓僮仆之属也。若少者及贱者被尊长之赐,则不敢辞谦,宜即受也,不敢亢礼也。敌者亢而有辞,少者贱者,故不敢也。

  赐果於君前,其有核者怀其核。嫌弃尊者物也。木实曰果。

  ○核,户革反。御食於君,君赐馀,器之溉者不写,其馀皆写。重污辱君之器也。溉谓陶梓之器,不溉谓萑竹之器也。写者,传己器中乃食之也。劝侑曰御。

  ○溉,古爱反。重,直勇反,徐治龙反。陶音桃,瓦器也,沈音遥。萑音九,苇也。传,直专反。侑音又。

  [疏]“御食于君”。

  ○正义曰:御者非侍者,但是劝侑君食也。

  ○“君赐馀”者,谓君食竟,以食残馀赐御者也。

  ○“器之溉者不写”者,溉,涤也。写谓倒传之也。若所赐食之器可涤溉者,不畏污则不须倒写,仍於器中食之。食讫,乃澡洁以还君也。

  ○“其馀皆写”者,“其馀”谓不可涤溉之器也。若不倒写,久则浸汙其器,又不可澡絜,则坏尊者物也,故皆倒写之。

  ○注“重污”至“曰御”。

  ○正义曰:“溉谓陶梓之器”者,陶是瓦甒之属,梓是杯杅之属,并可涤絜之者。何胤云:“梓,漆也。”“不溉谓萑竹之器”者,萑,苇也,是织萑为之器,竹是织竹为之器,并谓筐筥之属,并不可澡絜者。郑注《司几筵职》云:“萑如苇而细。”云“劝侑曰御”者,何胤云:“劝侑谓卑者劝美尊者之食也。”

  馂馀不祭,父不祭子,夫不祭妻。食人之馀曰馂,馂而不祭,唯此类也。食尊者之馀则祭,盛之。

  ○馂,子闰反。

  [疏]“馂馀”至“祭妻”。

  ○正义曰:馂者,食馀之名。祭谓祭先也。因前有“赐馀”,故明食人之馀不祭者也。凡食人之馀,及日晚食馔之馀,皆云馂,故《玉藻》云:“日中而馂。”郑云:“馂,食朝之馀也。”今此明凡食馀悉祭,若不祭者,唯此下二条也。“父不祭子,夫不祭妻”者,若父得子馀,夫得妻馀,不须祭者,言其卑故也。非此二条悉祭也。父得有子馀者,熊氏云:“谓年老致仕,传家事於子孙,子孙有宾客之事,故父得馂其子馀。”夫馂其妻馀者,谓宗妇与族人妇燕饮有馀,夫得食之。

  御同於长者,虽贰不辞。谓侍食於长者,馔具与之同也。贰谓重殽膳也。辞之,为长者嫌。

  ○重,直龙反。

  [疏]“御同”至“不辞”。

  ○正义曰:御谓侍也,同谓侍食而与长者同馔也。贰谓重也。侍者虽获殽膳重,而己不须辞其多也。所以然者,此馔本为长者设耳,若辞之,则嫌当长者。何胤云:“礼:当盛馔,宜辞以贱不能当之。此侍食於长者,盛馔不在已。”故郑云:“贰谓重殽膳也,辞之,为长者嫌也。”偶坐不辞盛馔不为已。

  ○偶五口反配也。一曰:“副贰也。坐才卧反又如字

  [疏]“偶坐不辞”。

  ○正义曰:偶,媲也。或彼为客设馔,而召己往媲偶於客共食,此馔本不为已设,故己不辞之也。又一云,偶,二也。若唯独有己,主人设馔,己当辞谢。若与他人俱坐,则己不假辞,以主人意不必在已也。故郑云:“盛馔不为己。”并会两通也。

  羹之有菜者用梜,其无菜者不用梜。梜犹箸也。今人或谓箸为梜提。

  ○梜,古协反,沈又音甲,《字林》作筴,云:“箸也,公洽反。”箸,直虑反。

  [疏]“羹之”至“用梜”。

  ○正义曰:“有菜者”为鉶羹是也,以其有菜交横,非梜不可。“无菜者”谓大羹湆也,直歠之而已。其有肉调者,犬羹兔羹之属,或当用匕也。

  为天子削瓜者副之,巾以絺。副,析也。既削,又四析之,乃横断之,而巾覆焉。

  ○为,于伪反,下同。削,息略反。瓜,古华反。副,普逼反。絺,敕宜反,细葛。析,星历反,下同。断音短,下同。

  [疏]“为天”至“以絺”。

  ○正义曰:此为人君削瓜礼也。削,刊也。副,析也。絺,细葛也。谓先刊其皮,而析为四解,又横切之,既破,又横解,而细葛为巾,覆上而进之也。

  为国君者华之,巾以绤。华,中裂之,不四析也。

  ○华,胡瓜反。绤,去逆反,粗葛。为大夫累之,累,倮也,谓不巾覆也。

  ○累,力果反,一音如字。倮,力果反,沈胡瓦反。士疐之,不中裂,横断去疐而已。

  ○疐音帝。去,丘吕反,庶人龁之。不横断。

  ○龁,恨没反,徐胡切反。

  [疏]“为国”至“龁之”。

  ○正义曰:“为国君者华之,巾以绤”者,华谓半破也;绤,粗葛也。诸侯礼降,故破而不四析也,亦横断之。虽与天子俱无文,推理亦横断,而巾用粗葛,覆而进之。《尔雅》云:“瓜曰华之。”郭璞云:“食啖治择之名。”

  ○“为大夫累之”者,累,倮也,不巾覆也。大夫降於诸侯,直削而中裂,横断而已,不巾覆而进之。知对破而横断之者,郑云士“不中裂,横断去疐而已”,则知大夫犹中裂而横断,倮而已。

  ○“士疐之”者,疐谓脱华处,士不半破,但除疐而横断,亦不覆也。下注庶人云“不横断”,则知士横断也,故郑云“士不中裂,横断去疐而已”。

  ○“庶人龁之”者,庶人,府史之属也,龁,啮也。既注云“不横断”,故知去疐而啮之也。然此削瓜等级不同,非谓平常之日,当是公庭大会之时也。

  父母有疾,冠者不栉,行不翔,忧不为容也。

  ○冠如字,徐古乱反。为如字,徐于伪反。言不惰,忧不在私好。惰,不正之言。

  ○惰,徒禾反,一音徒卧反,好音呼报反。琴瑟不御,忧不在乐。食肉不至变味,饮酒不至变貌,忧不在味。笑不至矧,怒不至詈,忧在心,难变也。齿本曰矧,大笑则见。

  ○矧,本又作哂,失忍反,又诗忍反。詈,力智反,骂詈。则见,贤遍反。疾止复故。自若常也。有忧者侧席而坐,侧犹特也。忧不在接人,不布他面席。已有丧者专席而坐。降居处也,专犹单也。

  [疏]“父母”至“而坐”。

  ○正义曰:此已下明亲疾人子之礼,及除丧后之仪,各随文解之。

  ○“言不惰”者,惰,讹不正之言。

  ○注“忧不在私好”者。

  ○正义曰:好谓华好,言语戏剧,华饰文辞,故云“不在私好”。

  ○“食肉不至变味”。

  ○正义曰:犹许食肉,但不许多耳。“变味”者,少食则味不变,多食则口味变也。

  ○“有忧者侧席而坐”者,忧亦谓亲有病也。侧犹独也。独席谓独坐,不舒他面席也。明忧不在接人故也。平常则舒他面席也。

  ○注“侧犹特也”。

  ○正义曰:案《聘礼》云,公礼宾,“公侧受醴”,是侧犹特也。

  ○“有丧者专席而坐”。

  ○正义曰:专犹单也。吉时贵贱有重席之礼,若父母始丧,寝苫无席,卒哭后,乃有芐剪不纳,自齐衰以下,始丧而有席,并不重,降居处也。

  水潦降,不献鱼鳖。不饶多也。

  ○潦音老,雨水谓之潦。献鸟者佛其首,为其喙害人也。佛,戾也。盖为小竹笼以冒之。

  ○拂,本又作佛,扶弗反,下同。为,于伪反,下“为其”同。喙,吁废反,又陟遘反,又知胃反,又丁角反。戾,力计反。笼,力东反。冒,莫报反。畜鸟者则勿佛也。畜,养也。养则驯。

  ○畜,许六反,徐况又反。驯,似遵反,狎也,徐食伦反,沈养纯反。献车马者执策绥,献甲者执胄,献杖者执末,献民虏者操右袂,献粟者执右契,献米者操量鼓,献孰食者操酱齐,献田宅者操书致。凡操、执者,谓手所举以告者也。设其大者,举其小者,便也。甲,铠也。胄,兜鍪也。民虏,军所获也,操其右袂制之。契,券要也,右为尊。量鼓,量器名。

  ○绥音虽,执以登车者。胄,直又反。操,七刀反,持也,下及注皆同。契,苦计反。量音亮,又音良,升斛。鼓,《隐义》云:“乐浪人呼容十二石者为鼓。”齐,本又作齑,同,子兮反。便,婢面反。铠,苦爱反。兜,下侯反。鍪,莫侯反。券,字又作豢,音劝。凡遗人弓者,张弓尚筋,弛弓尚角,弓有往来体,皆欲令其下曲,隤然顺也。遗人无时,已定体则张之,未定体则弛之。

  ○遗,于季反,与也,注同。弛,本又作施,同,式是反,谓不张也,注同。隤,本又作颓,徒回反,顺貌。右手执箫,左手承弣。箫,弭头也,谓之箫。箫,邪也。弣,把中。

  ○弣音抚,徐音甫,下同。弭,亡婢反,弓末也。邪,似嗟反。把音霸,手执处也。尊卑垂帨。帨,佩巾也。磬折则佩垂,授受之仪,尊卑一。

  ○帨,徐始锐反。磬,徐苦定反。折,徐时列反,又之列反,沈云:“旧音逝。”若主人拜,拜受也。则客还辟,辟拜。辟拜,谦不敢当。

  ○辟辟,上扶亦反,下辟音避,注同。主人自受,由客之左,接下承弣,由,从也。从客之左,右客,尊之。接下,接客手下也。承弣却手,则箫覆手与?

  ○覆,芳服反。与音馀。乡与客并,然后受。於堂上则俱南面,礼:敌者并授。进剑者左首。左首,尊也。进戈者前其鐏,后其刃。进矛戟者前其钅敦。后刃,敬也。三兵鐏、钅敦虽在下,犹为首。锐底曰鐏,取其鐏地,平底曰钅敦,取其钅敦地。

  ○鐏,在困反,旧子困反,注同,一读注音作管反。矛,本又作钅予,音谋,兵器。钅敦,本又作錞,徒对反,注同,一读注丁乱反。

  [疏]“水潦”至“其钅敦”。

  ○正义曰:此一节明献遗人物及授受之仪,今各随文解之。

  ○“水潦降,不献鱼鳖”者,案定四年《左传》云:“水潦方降。”今谓“水潦降”者,天降下水潦,鱼鳖难得,故注云“不饶多也”。卢植、庾蔚之等并以为然,或解郑云“不饶多”者,以为水潦降下,鱼鳖丰足,不饶益其多。

  ○“献鸟者佛其首”者,王云:“佛谓取首戾转之,恐其喙害人也。”郑云:“佛,戾也。盖为小竹笼以冒之。”案王、郑义同,而加笼笼之,为其喙害人也。

  ○“畜鸟者则勿佛也”者,畜,养也。养则驯也。驯,善也。鸟经人养,则不喙害人,故献之不用笼冒及戾之。

  ○“献车马者执策绥”者,策是马杖,绥是上车之绳。车马不上於堂,不可投进尊者之前,但执策绥,策绥易呈,呈之则知有车马。

  ○“献甲者执胄”者,甲,铠也。谓铠为甲者,言如龟鳖之有甲也。胄,兜鍪也。铠大,兜鍪小,小者易举,执以呈之耳。

  ○“献杖者执末”者,末,柱地头也。柱地不净,不可向人,故执以自向,持净头投与人。“献民虏者,操右袂”者,“民虏”谓征伐所获彼民以为外虏,故云“民虏”也。“右袂”者,右边袖也。献之,以左手操于囚之右边袂,右边袂,右边有力,故此用右手以防其异心。凡言执、操,互言耳。

  ○“献粟者执右契”者,粟,粱稻之属也。契谓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郑注此云:“契,券要也,右为尊。”以先书为尊故也。

  ○“献米者操量鼓”者,米,六米之等。量是知斗斛之数,鼓是量器名也。《隐义》云:“东海乐浪人呼容十二斛者为鼓,以量米,故云量鼓。献米者执器以呈之。”米云“量”,则粟亦量。粟云“契”,则米亦书。但米可即食为急,故言量。粟可久储为缓,故云“书”。书比量为缓也。

  ○“献孰食者操酱齐”者,孰食,葱之属。酱齐为食之主,执主来,则食可知。若见芥酱,必知献鱼脍之属也。

  ○“献田宅者操书致”者,“书致”谓图书於板,丈尺委曲书之,而致之於尊者也。以上诸物可动,故不云“致”,而田宅著土,故板图书画以致之,故言“书”,又言“致”也。然古者田宅悉为官所赋,本不属民,今得此田宅献者,是或有重勋,为咀荃所赐,可为己有,故得有献。“凡遗人弓”者,此谓敌体,故称遗者也。“张弓尚筋”者,弓之为体,以木为身,以角为面,筋在外面,张之时曲来乡内,故遗人之时使筋在上,弓身曲乡其下,其弛弓之时反张向外,筋在曲内,角在曲外。今遗人之时,角向其上,弓形亦曲向下,故郑注“皆欲令其下曲,隤然顺也”。

  ○注“遗人”至“弛之”。

  ○正义曰:案《槀人》云:“春献素,秋献成。”注云:“矢箙春作秋成。”矢箙既献素,明知弓亦献素。素,形朴也。故《士丧礼》注云:“形法定为素。”又《弓人》云:“秋合三材,冬定体。”则合三材之时,可以献入,故此注云“未定体则弛之”是也。

  ○“右手执箫”者,箫,弓头,头稍剡,差邪似箫,故今为箫也。谓弓头为鞘,鞘、箫之言,亦相似也。然执箫谓捉下头,客覆右手执弓下头也。

  ○“左手承弣”者,弣谓弓把也。授在地,地道贵右,主人推客居右,客覆右手执弓下头,又却下左手以承弓把,把当中央而高、两头颓下以授主人,主人在左。所以知是执於弓下头者,下头拄地不净,不可与人,故自执之,而以上头授人,所以为敬也。“尊卑垂帨”者,“尊卑”谓宾主俱是大夫则为尊,若俱是士则为卑。帨,佩巾也。“若主人拜”者,主人将受,应当宾前而拜受所遗也。

  ○“则客还辟,辟拜”者,“还辟”犹逡巡也。客谦不欲当主人之拜己,故少逡巡迁延辟之也。不云客答拜者,执弓不得拜也。何胤云:“执弓者回还,见主人拜而辟之也。”

  ○“主人自受,由客之左”者,由,从也。主人既敌,故自受也。拜客既竟,从客左而受之。

  ○“接下承弣”者,主人既还在客左,与客并,以却左手接客左手之下而承弣,又覆右手捉弓下头。

  ○注“由从”至“手与”。

  ○正义曰:客在右,故云“右客”也,是尊客,故使客在右也。云“接下,接客手下也”者,客却左手承弣,今主人卻左手接客左手之下而取弓。必知其客主俱卻左手承弣,右手覆箫者,若主人用右手承弣,便是主人倒执弓,故知然也。云“承弣却手,则箫覆手与”者,箫谓弓下头也。客以弓上头授与主人,主人以左手却之接客手下,故又覆右手按捉弓下头也。是客主授受皆卻左手承弣,覆右手执箫也。

  ○“乡与客并,然后受”者。前漫云由左,恐人或相对而左右也。今明既拜客竟,则还前立处,与客俱乡南而立,乃后受弓,故云“乡与客并,然后受”也。

  ○注“於堂”至“并授”。

  ○正义曰:“俱南面”,解“乡与客并”也。言於堂上俱南面,是向明故也。若不於堂上,则未必南面,当随时便而俱向明。云“礼:敌者并授”者,若不敌则不并授,此又证遗人是敌者也。然敌者并授,案《聘礼》宾问主国之卿,卿北面受币,聘宾南面授币,卿与聘宾是敌,不并授者,以聘宾衔聘君之命问卿,故卿北面受之,敬聘君之命也。

  ○“进剑者左首”。正义曰:进亦谓遗也,言进授与人时也。首,剑拊环也。《少仪》曰:“泽剑首。”郑云:“泽,弄也。”推寻剑刃利不容可弄,正是剑环也。又云:“刀却刃授颖。”郑云:“颖,镮也。”案《少仪》而言,首则镮也。不以刃授人,敬也。《春秋》鲁定公十年,叔孙之圉人欲杀公若,伪不解礼而授剑末。杜云:“以剑锋末授之。”案解锋为末,则镮是首也。然剑有匣,又有衣也。故《少仪》云:“剑则启椟,盖袭之,加夫襓”是也。郑云“左首,尊”者,客在右,主人在左,剑首,首为尊,以尊处与主人也。假令对授,则亦左首,首尊,左亦尊,为宜也。

  ○“进戈者前其鐏,后其刃”。

  ○正义曰:戈,钩孑戟也,如戟而横安刃,但头不乡上为钩也。直刃长八寸,横刃长六寸,刃下接柄处长四寸,并广二寸,用以钩害人也。刃当头而利者也,利故不持乡人也。鐏在尾而钝,钝乡人为敬,所以前鐏后刃也。

  ○“进矛戟者前其钅敦”者,矛,如鋋而三廉也。戟,今之戟也。古作戟,两边皆安横刃,长六寸,中刃长七寸半,横刃下接柄处又长四寸半,并广寸半。钅敦为矛戟柄尾,平底如钅敦柄下也。以平向人,敬也。亦应并授。不云左右而云前后者,互文也。若相对则前后也,若并授则左右也。

  进几杖者拂之。尊者所冯依,拂去尘,敬。

  ○拂如字。冯,皮冰反。去,起吕反。效马效羊者右牵之,用右手便。效犹呈见。

  ○效,胡教反,下同。便,婢面反。见,贤遍反。效犬者左牵之。犬龇啮人,右手当禁备之。

  ○龇,本亦作噬,常世反。执禽者左首。左首尊。饰羔雁者以缋。缋,画也。诸侯大夫以布,天子大夫以画。

  ○缋,胡对反。受珠玉者以掬。慎也,掬手中。

  ○掬,九六反,两手曰掬。受弓剑者以袂。敬也。饮玉爵者弗挥。为其宝而脆。

  ○挥音辉,何云:“振去馀酒曰挥。”脆,七岁反。凡以弓剑、苞苴、箪笥问人者,问犹遗也。苞苴,裹鱼肉,或以苇,或以茅。箪笥,盛饭食者,圜曰箪,方曰笥。

  ○苞苴,子馀反;苞,裹也;苴,藉也。箪音单;笥,思嗣反,《字林》先自反,沈息里反;箪笥,竹器也。裹音果。苇,韦鬼反。盛音成。圜音圆。操以受命,如使之容。谓使者。

  ○使,色吏反,注及下“使者”、“使也”并同。

  [疏]“进几”至“之容”。

  ○正义曰:此一节皆谓相献遗及呈见之仪,各依文解之。

  ○“进几杖者拂之”,谓拂去尘埃,为当冯执故也。前云献杖执末,与此互文也。此兼言几者,几虽无首末,亦拂之。或云进几者,以弯外授人,亦得顺也。

  ○“效马效羊者右牵之”者,效,呈见也。此亦是遗人,而言效,亦互文也。马羊多力,人右手亦有力,故用右手牵掣之也。

  ○“效犬者左牵之”者,犬好齛啮人,故左牵之,而右手防御也。案《少仪》云“献犬则右牵之”者,彼是田犬、畜犬,不啮人,不须防;今此是充食之犬,故防御之也。然通而言之,狗、犬通名;若分而言之,则大者为犬,小者为狗。故《月令》皆为犬,而《周礼》有《犬人职》,无狗人职也,故《尔雅》云“未成毫狗”是也。但燕礼亨狗,或是小者,或通语耳。

  ○“执禽者左首”者,禽,鸟也。左,阳也,首亦阳也。“左首”谓横捧之也,凡鸟皆然。若并授,则主人在左,故客以鸟首授之也。不牵,故执之也。

  ○“饰羔雁者以缋”者,饰,覆也。羔,羊也。缋,画也。画布为云气,以覆羔雁为饰以相见也。《士相见礼》云,下大夫以雁,上大夫以羔,饰之以布。并不言缋,此言缋者,郑云,彼是诸侯之卿大夫,卑,但用布;此天子之卿大夫,尊,故画之也。“受珠玉者以掬”者,掬谓手中也。珠玉宝重宜慎。若受之,开匣而出,置在手中,下用袂承之,恐坠落也。

  ○“受弓剑者以袂”者,不露手取之,故用衣袂承接之,以为敬也。

  ○“饮玉爵者弗挥”者,玉爵,玉杯也。挥,振去馀也。《春秋左氏传》云:“奉匜沃盥,既而挥之挥之。”是振去馀也。

  ○“凡以弓剑、苞苴、箪笥问人”者,凡谓凡此数事皆同然。苞者,以草苞裹鱼肉之属也。故《尚书》云:“厥苞橘柚。”是其类也。苴者亦以草藉器而贮物也。箪圆笥方,俱是竹器,亦以苇为之。问人者,问谓因问有物遗之也。问者或自有事问人,或谓闻彼有事而问之。问之悉有物表其意,故自“弓剑”以下皆是也。

  ○注“苞苴”至“以茅”。

  ○正义曰:知“裹鱼肉”者,《诗》云:“野有死麕,白茅苞之。”《内则》云:“炮取豚,编萑以苴之。”《既夕礼》云:“苇苞长三尺。”是其裹鱼肉用茅用苇也。

  ○“操以受命,如使之容”者,言“使之容”者,言使者操持此上诸物以进,受尊者之命,如臣为君聘使,受君命,先习其威仪进退,令如其至所使之国时之仪容,故云“如使之容”也。

 

卷三 曲礼上第一

 卷三 曲礼上第一  

  凡为君使者,已受命,君言不宿於家。急君使也。言谓有故所问也。《聘礼》曰:“君有言,则以束帛如飨礼。”

  ○为,于伪反,下注“为哀乐”、“为其废丧事”并同。君言至,则主人出拜君言之辱。使者归,则必拜送于门外。敬君命也。此谓国君问事於其臣。若使人於君所,则必朝服而命之。使者反,则必下堂而受命。此臣有所告请於其君。

  ○朝,直遥反。

  [疏]“凡为”至“受命”。

  ○正义曰:此一节论相聘问及君臣使人相告之事,今各依文解之。

  ○“受命”谓受得君命为聘使也。“君言”谓受君言宜急去,不得停留宿於家也。故《聘礼》既受命,“遂行,舍於郊”是也。

  ○注“言谓”至“享礼”。

  ○正义曰:解“君言”也。君之所言谓有事,故所问也,或问其臣,或问他人。郑注《聘礼记》:“有故,谓灾患及时事相告也。”云“《聘礼》曰:若有言,则以束帛如享礼”者,又证有言必有物将之也。此谓行享礼毕,而又有此言,而又加束帛也。郑注彼云:“有言,有所告请,若有所问也。《记》曰有故则束帛加书以将命。《春秋》臧孙辰告籴於齐,公子遂如楚乞师,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是其类也。”

  ○“君言至,则主人出拜君言之辱”。

  ○正义曰:此谓君使人问其臣,臣对使礼也。出,出门也。君使初至,则主人出门拜迎君命也。辱者,言屈辱尊者之命来也。“使者归,则必拜送于门外”者,君之使去,而又出拜送门外也。去既送出门,则知初至迎亦出门也。此谓国君问事於其臣也。若臣遣人往君所及问他人,则送迎亦然。

  ○“若使人於君所,则必朝服而命之”者,此谓臣有故而遣使告君法也。亦有物以将之,敬君,故朝服命使也。然命使者言朝服,则君言至亦朝服受之,互言也。“使者反,则必下堂而受命”者,谓己使者从君处反还至也。去不下送,反而下迎者,尊君命也。不出门者,已使卑於君使也。亦当拜之,不言,从上可知也。

  博闻强识而让,敦善行而不怠,谓之君子。敦,厚。

  ○识如字,又式异反。行,下孟反,皇如字。怠音代。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以全交也。欢谓饮食,忠谓衣服之物。

  [疏]“君子”至“交也”。

  ○正义曰:此明君子所行之事也。

  ○郑云:“欢谓饮食,忠谓衣服。饮食是会乐之具。承欢为易。衣服比饮食为难,必关忠诚筹度,故名忠,各有所以也。明与人交者,不宜事事悉受。若使彼罄尽,则交结之道不全,若不竭尽,交乃全也。”

  《礼》曰:“君子抱孙不抱子。”此言孙可以为王父尸,子不可以为父尸。以孙与祖昭穆同。

  ○昭,时招反。为君尸者,大夫士见之则下之。君知所以为尸者,则自下之。尊尸也。下,下车也。国君或时幼少,不能尽识群臣,有以告者,乃下之。

  ○少,式召反。尸必式,礼之。乘必以几。尊者慎也。

  ○乘,绳证反,下注二处“乘车”同。齐者不乐不吊。为哀乐则失正,散其思也。

  ○齐,侧皆反。乐音洛,下“无容乐”、“非乐所”同。思,丝嗣反,又如字。

  [疏]“礼曰”至“不吊”。

  ○正义曰:此一节论立尸用人相尊敬之法,各依文解之。

  ○“抱孙不抱子”者,此以明昭穆之例。凡称“礼曰”者,皆旧礼语也。为下事难明,故引旧礼为证。案此篇之首,作记之人引旧礼而言“《曲礼》曰”,此直言“礼曰”,不言“曲者”,从略可知也。“抱孙不抱子”者,谓祭祀之礼必须尸,尸必以孙。今子孙行并皆幼弱,则必抱孙为尸,不得抱子为尸。所以然者,作记者既引其礼,又自解云,“此言孙可以为王父尸,子不可以为父尸”故也。《曾子问》云:“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则使人抱之,无孙则取於同姓可也。”是有抱孙之法也。言“无孙取於同姓可”者,谓无服内之孙,取服外同姓也。天子至士皆有尸,《特牲》是士礼,《少牢》是大夫礼,并皆有尸。又《祭统》云:“君执圭瓒祼尸。”是诸侯有尸也。又《守祧职》云:“若将祭祀,则各以其服授尸。”是天子有尸也。天子以下,宗庙之祭,皆用同姓之嫡,故《祭统》云:“祭之道,孙为王父尸。所使为尸者,於祭者为子行,父北面而事之。”法云:“子行犹子列也。祭祖则用孙列,皆取於同姓之適孙也。天子诸侯之祭,朝事延尸於户外,是以有北面事尸之礼也。”虽取孙列,用卿大夫为之,故《既醉》注云:“天子以卿。”郑笺云:“诸侯入为天子卿大夫,故云公尸。”天子既然,明诸侯亦尔,故大夫士亦用同姓嫡者。《曾子问》云:“无孙取於同姓可也。”又郑注《特牲礼》“大夫士以孙之伦为尸”是也。言“伦”,明非己孙,皇侃用崔灵恩义,以大夫用已孙为尸,恐非也。天子祭天地、社稷、山川、四方百物及七祀之属,皆有尸也。故《凫鹥》并云“公尸”。推此而言,诸侯祭社稷竟内山川,及大夫有菜地祭五祀,皆有尸也。外神之属,不问同姓异姓,但卜吉则可为尸。案《曾子问》祭成人必有尸,则祭殇无尸。若新丧虞祭之时,男女各立尸,故《士虞礼》云:“男,男尸。女,女尸。”至祔祭之后,正用男之一尸,以其祔祭渐吉故也。凡吉祭祗用一尸,故《祭统》云:“设同几”是也。若祭胜国之社稷,则士师为尸。知者,《士师职》文,用士师者略之。故《异义》:“《公羊》说祭天无尸。《左氏》说晋祀夏郊,以董伯为尸。《虞夏传》云:‘舜入唐郊,以丹朱为尸。’是祭天有尸也。许慎引《鲁郊礼》曰:‘祝延帝尸。’从《左氏》之说也。”

  ○“为君尸者,大夫士见之则下之”。

  ○正义曰:此臣为君作尸者,己被卜吉,君许用者也。下谓下车也。古者致齐各於其家,散齐亦犹出在路,及至祭日之旦,俱来入庙,故群臣得於路见君之尸,皆下车而敬之。

  ○“君知所以为尸者则自下之”者,此亦谓散齐之时。君若在路见尸,亦自下车敬之。不直云“君见尸”,而云“君知”者,言“知”则初有不知,不知谓君年或幼少,不能并识群臣,故於路或不识,而臣告君,君乃知之,所以下也。所以知是散齐者,君致齐不复出行,若祭日君先入庙,后乃尸至也。

  ○“尸必式”者,庙门之外,尸尊未伸,不敢亢礼,不可下车,故式为敬以答君也。式谓俯下头也。古者车箱长四尺四寸而三分,前一后二,横一木,下去车床三尺三寸,谓之为式。又於式上二尺二寸横一木,谓之为较,较去车床凡五尺五寸。於时立乘,若平常则冯较,故《诗》云“倚重较兮”是也。又若应为敬,则落手隐下式,而头得俯俛。故后云“式视马尾”是也。郑注《考工记》云:“兵车之式高三尺三寸。”“较,两輢上出式者也。兵车自较而下,凡五尺五寸。”然尸在庙中尊伸,尚答主人之拜,今在路,其尊犹屈,君下而已式者,以其在路,尊未伸,故未敢亢礼,至於庙中,礼伸则亢,故答之。

  ○“乘必以几”者,几案在式之上,尊者有所敬事,以手据之。几上有幂,君以羔皮,以虎缘之也。

  居丧之礼,毁瘠不形,视听不衰,为其废丧事。形谓骨见。

  ○瘠音在昔反,瘦也。见,贤遍反。升降不由阼阶,出入不当门隧。常若亲存,隧,道也。阼,才故反。遂音遂。居丧之礼,头有创则沐,身有疡则浴,有疾则饮酒食肉,疾止复初。不胜丧,乃比於不慈不孝。胜,任也。

  ○创,初良反,又初亮反。疡音恙,本或作痒。胜音升。任,而金反。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唯衰麻在身,饮酒食肉,处於内。所以养衰老。人五十始衰也。

  ○衰,七雷反。

  [疏]“居丧”至“於内”。

  ○正义曰:此一节明孝子居丧,此先明居丧平常之法也。“毁瘠不形”者,毁瘠,羸瘦也。形,骨露也。骨为人形之主,故谓骨为形也。居丧乃许羸瘦,不许骨露见也。

  ○“升降不由阼阶”者,阼阶,主人之阶也。孝子事死如事生,故在丧思慕,犹若父在,不忍从父阼阶上下也。若祔祭以后,即得升阼阶。知者,案《士虞礼》云,卒哭以后称哀子,祔祭称孝子。祔祭如馈食之礼,既同於吉,则孝子得升阼阶也。然《杂记》云:“吊者入,主人升堂西面。”下云:“既葬,蒲席。”则升堂西面,未葬也,既言西面,则是升自阼阶。此未葬得升阼阶者,敬异国之宾也。

  ○“不胜丧,乃比於不慈不孝”者,结所以沐浴酒肉之义也。“不胜丧”,谓疾不食酒肉,创疡不沐浴,毁而灭性者也。不留身继世,是不慈也。灭性又是违亲生时之意,故云不孝。不云“同”而云“比”者,此灭性本心实非为不孝,故言“比”也。

  ○“五十不致毁”者,致,极也。五十始衰,居丧乃许有毁,而不得极羸瘦。

  ○“六十不毁”者,转更衰甚,都不许毁也。鲁襄公三十一年《经》书:“九月癸巳,子野卒。”《传》云“毁也”是也。

  ○

  生与来日,死与往日。与,犹数也。生数来日,谓成服杖以死明日数也。死首荠日,谓殡敛以死日数也。此士礼,贬於大夫者,大夫以上皆以来日数。《士丧礼》曰“死日而袭,厥明而小敛,又厥明大敛而殡”,则死三日。而更言三日成服杖,似异日矣。《丧大记》曰:“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之朝,主人杖。”二者相推,其然明矣。与,或为“予”。

  ○数,所主反,下皆同。殡,必刃反,下同。敛,力验反,下同。贬,彼检反,《字林》方犯反。

  [疏]“生与”至“往日”。

  ○正义曰:“生与来日”者,此谓士礼。与,数也。谓生人成服杖,数来日为三日。“死首荠日”者,谓死者殡敛,数死日为三日。

  ○注“与数”至“为予”。

  ○正义曰:贬犹屈也。士卑屈,故降,不如大夫所以厌其殡日。然士惟屈殡日,不屈成服杖日者,成服必在殡后故也。云“大夫以上皆以来日数”者,大夫尊,则成服及殡皆不数死日也。大夫云三日殡,不数死日,则天子诸侯亦悉不数死日也。故郑云:“大夫以上。”云“《士丧礼》曰死日而袭”者,注引《士丧礼》者,证殡与成服不同日,以其未审,故云“似异日”。又引《丧大记》者,更证明士殡与成服不同日,故云“二者相推,其然明矣”。谓以《士丧礼》、《丧大记》二者相推校。然犹是也。殡与成服是异日,明矣,无所复疑。言“与,或为予”者,谓诸本《礼记》有作“予”字者,故云“与,或为予”。

  知生者吊,知死者伤。知生而不知死,吊而不伤。知死而不知生,伤而不吊。人恩各施於所知也。吊、伤,皆谓致命辞也。《杂记》曰,诸侯使人吊,辞曰:“寡君闻君之丧,寡君使某,如何不淑!”此施於生者,伤辞未闻也。说者有吊辞云:“皇天降灾,子遭罹之。如何不淑!”此施於死者,盖本伤辞。辞毕,退,皆哭。

  ○伤如字,下同,旧式亮反。

  [疏]“知生”至“不吊”。

  ○正义曰:此一节论吊伤之法,若存之与亡并识,则遣设吊辞伤辞兼行。若但识生而不识亡,则唯遣设吊辞而无伤辞。

  ○“知死而不知生,伤而不吊”者,若但识亡,唯施伤辞,而无吊辞也。然生吊死伤,其文可悉。但记者丁宁言之,故其文详也。

  ○注“吊伤”至“皆哭”。

  ○正义曰:皆不自往,而遣使致已之命也。“《杂记》曰,诸侯使人吊,辞曰:寡君闻君之丧,寡君使某,如何不淑”,此施於生者也。引《杂记》者,证诸侯有邻国之丧,不得自往,遣使往吊,致命吊辞之法也,然吊辞唯使者口传之於主国孤而已。云“伤辞未闻”者,经典散亡,故未闻也。“说者有吊辞云:皇天降灾,子遭罹之,如何不淑”者,既未闻伤辞,有旧说者云有吊辞如此也。施於死者,盖本伤辞也。郑此云旧说,疑其非吊辞,正是伤辞耳。所以然者,一则不与《杂记》吊辞同,二则既言“皇天降灾,子遭罹之”,明是伤於亡者自身,非关吊于孝子也。云“辞毕,退,皆哭”者,然吊辞乃使口致命,若伤辞当书之於板,使者读之而奠致殡前也。知辞毕皆退而哭者,案《杂记》行吊之后,致含襚赗毕乃临,若不致含隧赗,则吊讫乃临也。故郑云吊伤辞毕皆哭。

  吊丧弗能赙,不问其所费。问疾弗能遗,不问其所欲。见人弗能馆,不问其所舍。赐人者不曰来取,与人者不问其所欲。皆为伤恩也。见人,见行人。馆,舍也。与人不问其所欲,己物或时非其所欲,将不与也。

  ○赙音附,《公羊传》曰:“钱财曰赙。”《穀梁传》曰:“归生者曰赙。”不问其所费,芳味反,一本作“有所费”,下句放此。遗,于季反,与也。皆为,于伪反,下“为啤变皆同。

  適墓不登垄,为其不敬。垄,冢也。墓,茔域。

  ○垄,力勇反。茔音营。助葬必执紼。葬,丧之大事。紼,引车索。

  ○紼音弗。引棺,本亦作引车。索,悉各反。临丧不笑,临丧宜有哀色。揖人必违其位,礼以变为敬。望柩不歌,入临不翔。哀伤之无容乐。

  ○柩,求又反。临如字,旧力鸠反。当食不叹。食或以乐,非叹所。邻有丧,舂不相。里有殡,不巷歌。助哀也。相,谓送杵声。

  ○舂,束容反。相,息亮反,注同。杵,昌吕反。適墓不歌,非乐所。哭日不歌。哀未忘也。送丧不由径,送葬不辟涂潦。所哀在此。

  ○径,经定反,邪路也。辟音避,本亦作避,下注同。临丧则必有哀色,执紼不笑,临乐不叹,介胄则有不可犯之色。貌与事宜相配。介,甲也。故君子戒慎,不失色於人。色厉而内荏,貌恭心很,非情者也。

  ○荏,而审反,柔弱貌。很,胡恳反。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下之。抚犹据也。据式小俛,崇敬也。乘车必正立。

  ○俛音免。礼不下庶人,为其遽於事,且不能备物。

  ○下,遐嫁反,又如字。遽,其庶反,沈及其於反。刑不上大夫。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

  ○上,时掌反。与音预。刑人不在君侧。为怨恨为害也。《春秋传》曰:“近刑人,则轻死之道。”

  [疏]“助葬”至“君侧”。

  ○正义曰:此一节记人杂记吉凶举动威仪之事,各依文解之。

  ○“助葬必执紼”者,助葬本非为客,正是助事耳,故宜必执紼也。

  ○注“葬丧”至“车索”。

  ○正义曰:“葬,丧之大事”,解所以必执紼之义。云“紼,引车索”者,绳属棺曰紼,属车曰引,引、紼亦通名,故郑云:“紼,引车索也。”

  ○“揖人必违其位”者,位谓己之位也。於位而见前人,己所宜敬者,当离己位而乡彼遥揖。礼以变为敬,是以《燕礼》君降阶,尔卿大夫。郑注云:“尔,近也。”揖而移近之,明虽君臣,皆须违位而揖也。

  ○“入临不翔”者,谓入临人之丧,不得趍翔为容。不翔,故不歌,歌则犹翔也。

  ○“当食不叹”者,吉食奏乐,既乐,故不宜叹也。又若助丧事而食,使充饥,不令废事,亦不宜叹,叹则不饱也。

  ○注“食或以乐,非叹所”。

  ○正义曰:人君吉食则有乐,贱者则无,故云“或”也。

  ○“哭日不歌”者,“哭日”谓吊人日也。哭、歌不可共日也。

  ○注“哀未忘也”。

  ○正义曰:《论语》云:“子於是日哭,则不歌。”而郑此云:“哀未忘也。”则吊日之朝,亦得歌乐。但吊以还,其日晚,不歌耳。亦得会是日哭则不歌,是先哭后乃不歌也。

  ○“送葬不辟涂潦”者,前文“送丧”,此云“送葬”,上下文势皆据他人,知者,以上“適墓不登垄”,“入临不翔”,及“哭日不歌”,以文类之,故知此等皆据他人也。而本亦有云“送丧不辟涂潦”者,义亦通也。

  ○“介胄则有不可犯之色”者,亦内外宜相称也。戎容暨暨,若身被甲,首冠胄,则使形势高岸,有不可干犯之色,以称其服也。

  ○“故君子戒慎,不失色於人”者,并结前义也。故,承上起下之辞。上既言内外宜称,故君子接人,凡所行用,并使心色如一,不得色违於心,故云“不失色於人”也。

  ○注“色厉而内荏,貌恭心很,非情者也”。

  ○正义曰:此举失色之事也。小人颜色严厉而心内荏弱为佞,又外乃象恭而心实敖很,此并情不副色也。故《论语》云:“色厉而内荏,譬诸小人,其犹穿窬之盗也与。”又云:“巧言令色足恭。”《书》云:“象恭滔天。”

  ○“国君抚式,大夫下之”者,抚谓手据之,谓君臣俱行,君式宗庙,则臣宜下车。此独云大夫,则士可知也。“大夫抚式,士下之”者,士为大夫之臣,亦如大夫於君也。

  ○注“乘车必正立”。

  ○正义曰:证所式义也。乘车,驷马之车也。既并立乘,故为敬时,则俯俛据式。

  ○“礼不下庶人”者,谓庶人贫,无物为礼,又分地是务,不服燕饮,故此礼不下与庶人行也。《白虎通》云:“礼为有知制,刑为无知设。”礼谓酬酢之礼,不及庶人,勉民使至於士也。故《士相见礼》云“庶人见於君,不为容进退走”是也。张逸云:“非是都不行礼也。但以其遽务不能备之,故不著於经文三百、威仪三千耳。其有事,则假士礼行之。”

  ○“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设其刑,则是君不知贤也。张逸云:“谓所犯之罪,不在夏三千、周二千五百之科。不使贤者犯法也,非谓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则以八议议其轻重耳。”

  ○注“不与”至“刑书”。

  ○正义曰:与犹许也。不许贤者犯法,若许之,则非进贤之道也。大夫无刑科,而《周礼》有犯罪致杀放者,郑恐人疑,故出其事,虽不制刑书,“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若脱或犯法,则在八议,议有八条,事在《周礼》。一曰议亲之辟,谓是王宗室有罪也。二曰议故之辟,谓与王故旧也。三曰议贤之辟,谓有德行者也。四曰议能之辟,谓有道艺者也。五曰议功之辟,谓有大勋立功者也。六曰议贵之辟,谓贵者犯罪,即大夫以上也。郑司农云:“若今之吏墨绶有罪先请者。”案汉时墨绶者是贵人也。七曰议勤之辟,谓憔悴忧国也。八曰议宾之辟,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后也。《异义》:“《礼戴》说‘刑不上大夫’。《古周礼》说士尸肆诸市,大夫尸肆诸朝。是大夫有刑。许慎谨案:《易》曰:‘鼎折足,覆公餗,其刑渥,凶。’无刑不上大夫之事,从《周礼》之说。”郑康成駮之云:“凡有爵者,与王同族。大夫以上適甸师氏,令人不见,是以云刑不上大夫。”如郑之言,则於《戴礼》及《周礼》二说俱合,但大夫罪未定之前,则皆在八议,此经注是也。若罪已定,将刑杀,则適甸师氏是也。凡王朝大夫以上及王之同姓,皆刑之於甸师氏,故《掌戮》云,凡有爵者及王之同族有罪,则死刑焉,是也。若王之庶姓之士,及诸侯大夫,则戮於朝。故襄二十二年,楚杀令尹子南,尸诸朝,是大夫於朝也。列国大夫入天子之国曰某士,明天子之士亦在朝也。诸侯大夫既在朝,则诸侯之士在市,故《檀弓》云:“君之臣不免於罪,则将肆诸市朝。”郑云,大夫於朝,士於市,是也。

  ○“刑人不在君侧”者,彼刑残者,不得令近君,为其怨恨也。《白虎通》云:“古者刑残之人,公家不畜,大夫不养,士遇之路不与语,放诸墝埆不毛之地,与禽兽为伍。”

  ○注《春秋传》曰:近刑人则轻死之道”。

  ○正义曰:此引《公羊传》证刑人在君侧之失者也。《春秋》鲁襄公二十九年,“阍弑吴子馀祭。”《公羊》云:“阍者何?刑人也。

  ○君子不近刑人,近刑人则轻死之道也。”又《左传》云:“吴伐越,获俘焉,以为阍,使守舟。吴子馀祭观舟,阍以刀弑之。”

  兵车不式,尚威武,不崇敬。武车绥旌,尽饰也。绥谓垂舒之也。武车亦兵车。

  ○绥,耳隹反。德车结旌。不尽饰也。结谓收敛之也。德车,乘车。

  [疏]“兵车”至“结旌”。

  ○正义曰:此一节明德车兵车旌旗之异。

  ○“兵车”,革路也。兵车尚武猛,宜无推让,故不为式敬也。

  ○“武车绥旌”者,武车亦革路也。取其建戈刃,即云兵车。取其威猛,即云武车也。绥谓舒垂散之也。旌谓车上旗幡也。尚威武,故舒散旗幡垂绥然。何胤云:“垂放旌旗之旒,以见於美也。”

  ○“德车结旌”者,德车谓玉路、金路、象路、木路,四路不用兵,故曰德车。德美在内,不尚赫奕,故结缠其旒,著於竿也。何胤云:“以德为美,故略於饰。此坐乘之车也。”郑前云“乘车必正立”,此云是乘车,则非坐乘也。

  史载笔,士载言。谓从於会同,各持其职以待事也。笔谓书具之属,言谓会同盟要之辞。前有水,则载青旌。前有尘埃,则载鸣鸢。前有车骑,则载飞鸿。前有士师,则载虎皮。前有挚兽,则载貔貅。载谓举於旌首以警众也。礼,君行师从,卿行旅从。前驱举此,则士众知所有,所举各以其类象。青,青雀,水鸟。鸢鸣则将风。鸿,取飞有行列也。士师谓兵众。虎,取其有威勇也。貔貅亦挚兽也。《书》曰:“如虎如貔。”士或为仕。

  ○载音戴,本亦作戴,下及注同。埃,乌来反。鸢,悦专反,鸱也。骑,其寄反。挚音至。貔,婢支反,徐扶夷反。孔安国云:“貔,执夷反,虎属,皆猛健。”貅,本亦作<豸木>,许求反,又虚虬反。貔貅,挚兽。警音景。从,才用反,下同。行,户刚反。行,前朱鸟而后玄武,左青龙而右白虎,招摇在上,急缮其怒。以此四兽为军陈,象天也。急犹坚也。缮读曰劲。又画招摇星於旌旗上,以起居坚劲,军之威怒,象天帝也。招摇星在北斗杓端,主指者。

  ○招摇,并如字,北斗第七星。缮,依注音劲,吉政反,陈直觐反。杓,敷招反,徐必遥反。进退有度,度谓伐与步数。左右有局,各司其局。局,部分也。

  ○分,扶问反。

  [疏]“史载”至“其局”。

  ○正义曰:此一节明君以军行之礼,各随文解之。

  ○“史”谓国史,书录王事者。王若举动,史必书之。王若行往,则史载书具而从之也。不言简牍而云笔者,笔是书之主,则余载可知。《尔雅》云:“不律谓之笔。”郭云:“书笔名,四方之异言也。”

  ○“士载言”者,士谓司盟之士,言谓盟会之辞,旧事也。崔灵恩云:“必载盟会之辞者,或寻旧盟,或用旧会之礼,应须知之,故载自随也。”

  ○“前有水,则载青旌”者,王行宜警卫,恶善必先知之,故备设军陈行止之法也。军陈卒伍行,则并衔枚,无喧声。若有非常,不能传道,且人众广远,难可周遍,故前有变异,则举类示之,故宣十二年《左传》云“前茅虑无”是也。青旌者,青雀旌,谓旌旗。军行若前值水,则画为青雀旌旗幡上,举示之。所以然者,青雀是水鸟,军士望见,则咸知前必值水而各防也。

  ○“前有尘埃,则载鸣鸢”者,鸢,今时鸱也。鸱鸣则风生,风生则尘埃起。前有尘埃起,则画鸱於旌首而载之,众见咸知,以为备也。不直言鸢而云鸣者,鸢不鸣则风不生,故画作开口,如鸣时也。不言旌,从可知也。

  ○“前有车骑,则载飞鸿”者,车骑,彼人之车骑也。鸿,鸿雁也。雁飞有行列,与车骑相似,若军前忽遥见彼人有多车骑,则画鸿於旌首而载之,使众见而为防也。然古人不骑马,故但经记正典,无言骑者。今言骑者,当是周末时礼。

  ○“前有士师,则载虎皮”者,士师,兵众也。虎是威猛,亦兵众之象。若见前有兵众,则举虎皮於竿首,使兵众见以为防也。

  ○“前有挚兽,则载貔貅”者,挚兽,猛而能击,谓虎狼之属也。貔貅是一兽,亦有威猛也。若前有猛兽,则举此貔貅,使众知为备也。但不知为载其皮,为画其形耳。通有二家,一云与虎皮并画作皮於旌也,一云并载其皮。

  ○注“载谓”至“如貔”。

  ○正义曰:“载谓举於旌首以警众也”,文并为载,而郑今云“举於旌首”,是明诸物并在旌旗首也。云“礼,君行师从,卿行旅从”,此是定四年祝佗之辞,此嘉好之事,若为其出军征伐,则随军多少,与此不同。云“《书》曰:如虎如貔”者,此《尚书 牧誓》,引证虎、貔同是猛兽也。此武王伐纣时,於牧野作誓,诫士卒为战之辞也,令士众皆如虎貔然也。郑注《尚书》云:“其威当如兽之将攫搏也。”貔一名曰豹,虎类也。《尔雅》云:“貔,白狐也。”“行,前朱鸟而后玄武,左青龙而右白虎”者,前明军行逢值之礼也,此明军行象天文而作陈法也。前南后北,左东右西。朱鸟、玄武、青龙、白虎,四方宿名也。军前宜捷,故用鸟。军后须殿捍,故用玄武。玄武,龟也,龟有甲,能御侮用也。左为阳,阳能发生,象其龙变生也。右为阴,阴沈能杀,虎,沈杀也。军之左右生杀,变应威猛如龙虎也。何胤云:“如鸟之翔,如蛇之毒,龙腾虎奋,无能敌此四物。”郑注四兽为军陈,则是军陈之法也,但不知何以为之耳,今之军行,画此四兽於旌旗,以标左右前后之军陈。

  ○“招摇在上”者,招摇,北斗七星也。北斗居四方宿之中,以斗末从十二月建而指之,则四方宿不差。今军行法之,亦作此北斗星在军中,举之於上,以指正四方,使四方之陈不差,故云“招摇在上”也。然并作七星,而独云“招摇”者,举指者为主,馀从可知也。

  ○“急缮其怒”者,向明军陈之法,此举士卒之用也。急,坚也。劲,利也。其怒,士卒之怒也。军行既张四宿於四方,标招摇於中,上象天之行,故军旅士卒起居举动,坚劲奋勇,如天帝之威怒也。然若类前而论四宿之陈,画旌为胜;且郑云“又画招摇於旌上”,则知四物是画,故星约言云“又画”也。崔灵恩云:“此谓军行所置旌旗於四方以法天。此旌之旒数皆放其星,龙旗则九旒,雀则七旒,虎则六旒,龟蛇则四旒,皆放星数以法天也,皆画招摇於此四旗之上。”案崔并画四旗,皆为北斗星,於义不安。何者?天唯一斗以指四方,何用四斗乎?

  ○注“以此”至“指者”。

  ○正义曰:此朱雀是禽,而总言“兽”者,通言耳。言“为君陈”者,则四兽各有军陈之法,故昭二十一年宋人与华亥战,云:“郑翩原为鹳,其御愿为鹅。”又《兵书》云:“善用兵者似率然。”率然者,常山蛇,击其首则尾至,击其尾则首至,击其中则首尾俱至,是其各有陈法也。知“招摇在北斗杓端”者,《春秋运斗枢》云:“北斗七星,第一天枢,第二旋,第三机,第四权,第五衡,第六开阳,第七摇光。第一至第四为魁,第五至第七为标。”案此摇光则招摇也。在下云端者,明魁以上为首,标则以下为端也。

  ○注“度谓伐与步数”。

  ○正义曰:《牧誓》武王誓众云:“今日之事,不愆于六步七步,乃止齐焉。”“四伐五伐,乃止齐焉。”一击一剌为一伐。郑注《尚书》云:“伐谓击剌也。”始前既敌,六步七步当止,齐正行列,及兵相接,少者四伐,多者五伐,又当止。齐正行列也。

  ○“左右有局”者,局,部分也。军之在左右,各有部分,不相滥也。

  ○“各司其局”者,军行须监领,故主帅部分,各有所司部分也。《尔雅》云:“局,分也。”郭云:“谓分部也。”

  父之仇弗与共戴天,父者子之天,杀己之天,与共戴天,非孝子也。行求杀之,乃止。

  ○仇,常由反。兄弟之仇不反兵,恒执杀之备。交游之仇不同国。仇不吾辟,则杀之。交游,或为“朋友”。

  [疏]“父之”至“同国”。

  ○正义曰:此一节论亲疏复仇之法,今各依文解之。

  ○“父之仇弗与共戴天”者,父是子之天。彼杀己父,是杀己之天,故必报杀之,不可与共处於天下也。天在上,故曰戴。又《檀弓》云,父母之仇,“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并是不共天下也。而《调人》云,父之仇辟诸海外,则得与共戴天。此不共戴天者,谓孝子之心,不许共仇人戴天,必杀之乃止。《调人》谓逢遇赦宥王法,辟诸海外,孝子虽欲往杀,力所不能,故郑答赵商云:“仇若在九夷之东,八蛮之南,六戎之西,五狄之北,虽有至孝之心,能往讨之乎?”是也。

  ○“兄弟之仇不反兵”者,兄弟谓亲兄弟也。有兄弟之仇,乃得仕而报之,“不反兵”者,谓带兵自随也。若行逢仇,身不带兵,方反家取之,比来则仇已逃辟,终不可得,故恒带兵,见即杀之也。《檀弓》云,父母之仇“不反兵”,兄弟之仇“仕弗与共国”,而此云兄弟不反兵者,父母不反兵於普天之下也;兄弟不共国,谓不同中国也,而亦不反兵者,父母仇雠则不仕,不辟市朝,兄弟仇雠,则犹仕而辟市朝也,而亦同不反兵,则同体重之也。而《调人》云:“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二文不同者,《调人》亦谓会遇恩赦之法,辟诸千里之外。《檀弓》又云:“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虽同不反兵,与父母仇异也。

  ○“交游之仇不同国”者,交游,朋友也,为朋友亦报仇也。故前云“父母存,不许友以死”。则知父母没,得为朋友报也。此云“不同国”者,谓不共五等一国之中也。而《调人》云:“从父母兄弟之仇不同国。”与此同。又《调人》云:“主友之仇,视从父兄弟。”是主友亦同。此与《调人》皆谓会赦,故不同国。虽不同国,国外百里二百里则可。其兄弟仕不与共国者,必须相去千里之外,故《调人》云:“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是也。但从父兄弟及交游、主友报仇之时,不自为首,故《檀弓》云从父兄弟之仇“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也。其君之仇,《调人》云“视父,师长之仇视兄弟”,则姑姊妹伯叔,皆视兄弟。《异义》:“《公羊》说复百世之仇,《古周礼》说复仇之义不过五世。许慎谨案:鲁桓公为齐襄公所杀,其子庄公与齐桓公会,《春秋》不讥;又定公是鲁桓公九世孙,孔子相定公,与齐会於夹谷:是不复百世之仇也。从《周礼》说。”郑康成不驳,即与许慎同。“凡君非理杀臣,《公羊》说,子可复仇,故子胥伐楚,《春秋》贤之。《左氏》说,君命,天也,是不可复仇”。郑《驳异义》称:“子思云:‘今之君子退人,若将队诸渊,无为戎首,不亦善乎?’子胥父兄之诛,队渊不足喻,伐楚使吴首兵,合於子思之言也。”是郑善子胥,同《公羊》之义也。

  四郊多垒,此卿大夫之辱也。辱其谋人之国,不能安也。垒,军壁也,数见侵伐则多垒。

  ○垒,徐力轨反,又力水反。辟本又作壁,布狄反。数,色角反。地广大,荒而不治,此亦士之辱也。辱其亲民不能安。荒,秽也。

  [疏]“四郊”至“辱也”。

  ○正义曰:此明食禄所宜任其事也。四郊者,王城四面并有郊,近郊五十里,远郊百里;诸侯亦各有四面之郊,里数随地广狭,故云“四郊”也。垒,军壁也。言卿大夫尊高,任当军帅,若有威德,则无敢见侵。若尸禄素餐,则寇戎充斥,数战郊坰,故多军垒。罪各有所归,故为卿大夫之耻辱也。

  ○“地广大,荒而不治,此亦士之辱也”者,地,采地也。荒,废秽也。士,邑宰也。士为君邑宰,必宜地民相得,若使土地广大而荒废,民散而流移,亦邑宰之耻辱也。而云“亦”者,今谓非但大夫之辱,亦是士之辱。言四郊多垒,独为大夫之辱。士则职卑位下,为君邑宰,劝课耕稼,故地荒为士之辱也。

  临祭不惰。为无神也。

  ○为,于伪反,下“为不”、“为其”、“为有”皆同。祭服敝则焚之,祭器敝则埋之,龟筴敝则埋之,牲死则埋之。此皆不欲人亵之也。焚之,必已不用;埋之,不知鬼神之所为。

  ○埋,徐武乖反。亵,息列反,慢也。凡祭於公者,必自彻其俎。臣不敢烦君使也。大夫以下,或使人归之。祭於公,助祭於君也。

  ○使,色吏反。

  [疏]“临祭”至“其俎”。

  ○正义曰:此一节明接神及归俎之礼。

  ○“临祭不惰”者,祭如在,故临祭须敬,不得怠惰,故郑注云:“为无神也。”鬼神享德,祭若怠惰,则神不歆,是无神也。既谓其不敬,亦是无神之心也。

  ○注“此皆不欲人亵之“。

  ○正义曰:若不焚埋,人或用之,为亵慢鬼神之物。所以“焚之”、“埋之”异者,服是身著之物,故焚之;牲器之类,并为鬼神之用,虽败,不知鬼神用与不用,故埋之犹在,焚之则消,故焚、埋异也。

  ○注“臣不”至“君也”。

  ○正义曰:此谓士助君祭也。若大夫以上,则君使人归之於俎。而《礼》本并云“大夫以下,或人归之”,是郑因君以明臣,言大夫以下,自祭其庙,则使人归宾俎。故《曾子问》云“摄主不归俎”,明正主则归也。

  卒哭乃讳。敬鬼神之名也。讳,辟也。生者不相辟名。卫侯名恶,大夫有名恶,君臣同名,《春秋》不非。

  ○辟音避,下皆同。礼,不讳嫌名,二名不偏讳。为其难辟也。嫌名,谓音声相近,若禹与雨、丘与区也。偏,谓二名不一一讳也。孔子之母名徵在,言在不称徵,言徵不称在。

  ○禹与雨,并于矩反,一读雨音于许反。丘与区,并去求反,一读区音羌虬反,又丘于反。案汉和帝名肇,不改京兆郡;魏武帝名操,陈思王诗云“修阪造云日”;是不讳嫌名。逮事父母,则讳王父母。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逮,及也。谓幼孤不及识父母,恩不至於祖名。孝子闻名心瞿,讳之由心,此谓庶人。適士以上,庙事祖,虽不逮事父母,犹讳祖。

  ○逮音代,一音大计反。瞿,本又作惧,同,俱附反。邑,丁历反。君所无私讳,谓臣言於君前,不辟家讳,尊无二。大夫之所有公讳。辟君讳也。《诗》、《书》不讳,临文不讳。为其失事正。庙中不讳。为有事於高祖,则不讳曾祖以下,尊无二也。於下则讳上。夫人之讳,虽质君之前,臣不讳也。臣於夫人之家,恩远也。质犹对也。妇讳不出门,妇亲远,於宫中言辟之。大功、小功不讳。入竟而问禁,入国而问俗,入门而问讳。皆为敬主人也。禁谓政教,俗谓常所行与所恶也。国,城中也。

  ○竟音境。恶,乌路反。

  [疏]“卒哭”至“问讳”。

  ○正义曰:此一节论讳与不讳之事,各依文解之。

  ○古人生不讳,故卒哭前,犹以生事之,则未讳。至卒哭后,服已受变,神灵迁庙,乃神事之,敬鬼神之名,故讳之。讳,避也。生不相避名,名以名质,故言之不讳。死则质藏,言之则感动孝子,故讳之也。

  ○注“卫侯”至“不非”。

  ○正义曰:证生不相讳也。时君臣同名,《春秋》不讥。案鲁襄公二十八年,“卫石恶出奔晋”;二十九年,“卫侯衎卒”,卫侯恶乃即位;与石恶不相干,熊氏云:“石字误,当云大夫有名恶。知者,昭七年‘卫侯恶卒’,《穀梁传》云:‘昭元年有卫齐恶,今卫侯恶,何谓君臣同名也?’君子不夺人亲所名也。是卫齐恶不得为石恶也。”

  ○“礼,不讳嫌名”,注“若禹与雨、丘与区”。

  ○正义曰:今谓禹与雨音同而义异,丘与区音异而义同,此二者各有嫌疑,禹与雨有同音嫌疑,丘与区有同义嫌疑,如此者不讳。若其音异义异,全是无嫌,不涉讳限,必其音同义同,乃始讳也。

  ○“二名不遍讳”,注“孔子之母名徵在,言在不称徵,言徵不称在”。

  ○正义曰:“不遍讳”者,谓两字作名,不一一讳之也。孔子言徵不言在,言在不言徵者,案《论语》云“足则吾能徵之矣”。是言徵也;又云“某在斯”,是言在也。案《异义》:“《公羊》说讥二名,谓二字作名,若魏曼多也。《左氏》说二名者,楚公子弃疾弑其君,即位之后,改为熊居,是为二名。许慎谨案:云文武贤臣有散宜生、苏忿生,则《公羊》之说非也,从《左氏》义也。”“逮事王父母”者,逮,及也。“王父母”谓祖父母也,若及事父母,则讳祖也。何以然?孝子闻名心瞿,祖是父之所讳,则子不敢言。既已终不言,若父母已亡,而己言便心瞿忆父母,故讳之也。

  ○“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者,孝子若幼少孤,不及识父母,便得言之,故不讳祖父母。庾云:“讳王父母之恩,正应由父。所以连言母者,妇事舅姑,同事父母,且配夫为体,讳敬不殊,故幼无父而识母者,则可以讳王父母也。”

  ○注“此谓”至“讳祖”。正义曰:“適士已上,庙事祖”者,《祭法》云適士二庙,祖之与祢各一庙,其中士下士亦庙事祖,但祖、祢共庙,则《既夕礼》一庙是也。熊氏云:“此適士者,包中下士,对庶人府史亦称適也。”

  ○“大夫之所有公讳”者,今谓人於大夫之所,止得避公家之讳,不得避大夫讳,所以然者,尊君讳也。若兼为大夫讳,则君讳不尊也。不言士之所讳者,士卑,人不为之讳故也。或可大夫所有公讳者,君及大夫讳耳,亦无己之私讳。《玉藻》云:“於大夫所有公讳,无私讳。”但此文上承“君所有私讳”之下,唯云“大夫之所有公讳”,故略之,不云无私讳耳。

  ○“《诗》、《书》不讳”,何胤云:“《诗》、《书》谓教学时也。临文谓礼执文行事时也。”案《论语》云“《诗》、《书》执礼”,是教学惟《诗》、《书》有诵,礼则不诵。惟临文行事,若有所讳,则并失事正,故不讳也。

  ○“庙中不讳”者,谓有事於高祖庙,祝嘏辞说,不为曾祖已下讳也。为尊无二上也,於下则讳上也。若有事於祢,则讳祖已上也。

  ○“夫人之讳,虽质君之前,臣不讳也”者,夫人,君之妻。质,对也。夫人本家所讳,臣虽对君前,而言语不为讳也。臣於夫人之家恩远,故不讳也。

  ○“妇讳不出门”者,门谓妇宫门。妇家之讳,但於妇宫中不言耳。若於宫外,则不讳也。故臣对君不讳也。

  ○注“妇亲远,於宫中言辟之”。陈铿问云:“《杂记》:‘母之讳,宫中讳。妻之讳,不举诸其侧也。’此则与母讳同,何也?”田琼答曰:“《杂记》方分尊卑,故详言之。《曲礼》据‘不出门’,大略言之耳。母讳远,妻讳近,则亦宜言也,但所辟者狭耳。”

  ○“大功小功不讳”者,古者期亲则为讳。陈铿问曰:“亦为父乎?自已亲乎?”田琼答曰:“《杂记》云:‘卒哭而讳。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与父同讳。’父讳齐衰亲也,然则大功小功不讳矣。”熊氏云:“大功亦讳,小功不讳。若小功与父同讳,则亦讳之。知者,《杂记》云:‘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与父同讳。’是父之世叔父及姑姊妹以下,皆为之小功,父为讳,故己从父为之讳。”

  ○“入境而问禁”者,此以下并为敬主人也。竟,界首也。禁谓国中政教所忌。凡至竟界,当先访问主国何所禁也。“入国而问俗”者,

  ○国,城中。城中如今国门内也。俗谓常所行也。入主人之城内,亦先问风俗常行也。

  ○“入门而问讳”者,门,主人之门也。讳,主人祖先君名,宜先知之,欲为避之也。问讳而以门为限者,主人出至大门外迎客,客入门,方应交接,故於门为限也。故注云:“皆为敬主人也。”

  外事以刚日,顺其出为阳也。出郊为外事。《春秋传》曰:“甲午祠兵”。内事以柔日。顺其居内为阴。凡卜筮日,旬之外曰“远某日”,旬之内曰“近某日”。旬,十日也。

  ○筮,市制反。丧事先远日,吉事先近日。孝子之心。丧事,葬与练祥也。吉事,祭祀冠取之属也。

  ○冠,古乱反。曰:“为日,假尔泰龟有常,假尔泰筮有常。”命龟筮辞。龟筮於吉凶有常,大事卜,小事筮。

  ○假,古雅反,下同。卜筮不过三,求吉不过三。鲁四卜郊,《春秋》讥之。卜筮不相袭。卜不吉则又筮,筮不吉则又卜,是渎龟策也。晋献公卜取骊姬不吉,公曰“筮之”是也。

  ○渎,徒木反。骊,力知反。

  [疏]“外事”至“相袭”。

  ○正义曰:此一节明卜筮及用日之法,各依文解之。

  ○“外事以刚日”者,外事,郊外之事也。刚,奇日也。十日有五奇、五偶,甲、丙、戊、庚、壬五奇为刚也。外事刚义,故用刚日也。

  ○注“顺其”至“祠兵”。

  ○正义曰:以出在郊外,故顺用刚日也。《公羊》庄公八年“正月,师次於郎,以俟陈人、蔡人。甲午祠兵”。传云:“祠兵者何?出曰祠兵。”何休云:“礼,兵不徒使,故将出兵,必祠於近郊。”此郑所引,直取甲午证用刚日事耳,其“祠兵”之文,郑所不用。故《异义》“《公羊》说以为甲午祠兵,《左氏》说甲午治兵”,郑驳之云:《公羊》字误也,以治为祠,因为作说。引《周礼》四时田猎、治兵振旅之法,是从《左氏》之说,不用《公羊》也。

  ○“内事以柔日”者,内事,郊内之事也。乙、丁、己、辛、癸五偶为柔也。然则郊天是国外之事,应用刚日,而《郊特牲》云“郊之用辛”,非刚也。又社稷是郊内,应用柔日,而《郊特牲》云祀社“日用甲”,非柔也。所以然者,郊社尊,不敢同外内之义故也。此言外刚内柔,自谓郊社之外,他礼则皆随外内而用之。崔灵恩云:“外事指用兵之事,内事指宗庙之祭者。以郊用辛,社用甲,非顺其居外内刚柔故也。祭社用甲,所以召诰用戊者,召诰是告祭,非常礼也。郊之用辛者,唯夏正郊天及雩大享明堂耳。若圜丘自用冬至日,五时迎气,各用其初朔之日,不皆用辛。”

  ○“凡卜筮日”者,凡先圣王之所以立卜筮者,下云“所以使民信时日,敬鬼神,决嫌疑,定犹与”也。卜筮必用龟蓍者,案刘向云:“蓍之言耆,龟之言久。龟千岁而灵,蓍百年而神,以其长久,故能辩吉凶也。”《说文》云:“蓍,蒿属也。生千岁,三百茎,《易》以为数。天子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陆机《草木疏》云:“似藾萧,青色,科生。”《洪范五行传》曰:“蓍生百年,一本生百茎。”《论衡》云:“七十年生一茎,七百年十茎,神灵之物,故生迟也。”《史记》曰:“满百茎者,其下必有神龟守之,其上常有云气覆之。”《淮南子》云:“上有丛蓍,下有伏龟。卜筮实问於神,龟筮能传神命以告人。故《金縢》告大王、王季、文王云‘尔之许我’,乃卜三龟,一袭吉。是能传神命也。”又郑注《天府》云:“卜筮实问於鬼神,龟筮能出其卦兆之占耳。”案《白虎通》称:“《礼三正记》天子龟一尺二寸,诸侯一尺,大夫八寸,士六寸。龟,阴也,故其数偶。”筮者,案《少牢》“大夫立筮”郑云:“大夫蓍长五尺。”推此而言,天子九尺,诸侯七尺,士三尺。蓍,阳也,故其数奇。所以谓之“卜筮”者,师说云:卜,覆也,以覆审吉凶;筮,决也,以决定其惑。刘氏以为卜,赴也,赴来者之心;筮,问也,问筮者之事。赴、问互言之。案《易 系辞》云:“定天下之吉凶,成天下之亹亹者,莫大乎蓍龟。”又云:“蓍之德圆而神,卦之德方以知,神以知来,知以藏往。”又《说卦》云:“昔者圣人幽赞於神明而生蓍。”据此诸文,蓍龟知灵相似,无长短也。所以僖四年《左传》云,“筮短龟长,不如从长者”,时晋献公卜娶骊姬,不吉,更欲筮之,故太史史苏欲止公之意,讬云筮短龟长耳,实无优劣也。若杜预、郑玄因筮短龟长之言,以为实有长短,故杜预注传云“物生而后有象,象而后有滋,滋而后有数,龟象筮数,故象长数短”是也。象所以长者,以物初生则有象,去初既近,且包罗万形,故为长。数短者,数是终末,去初既远,推寻事数,始能求象,故以为短也。又郑康成注《占人》云:“占人亦占筮,言掌占龟者。筮短龟长,主於长者。”是郑及杜预皆以为龟长筮短。凡卜筮,天子诸侯若大事则卜筮并用,皆先筮后卜,故《筮人》云:“凡国之大事,先筮而后卜。”即事之渐。大事者,则《大卜》云“国大贞,卜立君,卜大封,大祭祀,凡出军旅丧事”,及“龟之八命,一曰征,二曰象,三曰与,四曰谋,五曰果,六曰至,七曰雨,八曰瘳”,此等皆为大事。故郑注《占人》云“将卜八事,皆先以筮筮之”是也。若次事则唯卜不筮也。故《表记》云:“天子无筮。”郑注云:“谓征伐出师若巡守,天子至尊,大事皆用卜也。”是天子出行,唯卜无筮是也。小事无卜唯筮。《筮人》掌九筮之名,一曰筮更,谓迁都邑也。二曰筮咸,咸犹佥也,谓筮众心欢不也。三曰筮式,谓制作法式也。四曰筮日,谓事众,筮其要所当也。五曰筮易,谓民众不说,筮所改易也。六曰筮比,谓与民和比也。七曰筮祠,谓筮牲与日也。八曰筮参,谓筮御与右也。九曰筮环,谓筮可致师不。郑注《占人》“不卜而徒筮者,则用九筮”是也。天子既尔,诸侯亦然,故《春秋》僖二十五年,晋卜纳襄王,得黄帝战於阪泉之兆,又筮之,得大有之睽;哀九年晋卜伐宋,亦卜而后筮:是大事卜筮并用也。但《春秋》乱世,皆先卜后筮,不能如礼。其礼既先筮后卜,《尚书》先云“龟从”者,以尊卑言之,故先言龟也。郑注《周礼》云:“筮凶则止,不卜。”所以《洪范》有“筮逆”、“龟从”者,崔灵恩云:“凡卜筮,天子皆用三代蓍龟,若三筮并凶,则止而不卜。”郑云:“若一吉一凶,虽筮逆犹得卜之也。”则《洪范》所云者是也。其大夫则大事卜,小事筮。大事则葬地及葬日,为事之大则卜,故《杂记》云“大夫卜宅与葬日”是也。其小事用筮,则《少牢》“常祀筮日”是也。士亦大事卜,小事筮,故《士丧礼》“卜葬日”,以丧葬为重,须定吉凶,故用卜也;其寻常吉祭,比葬为轻,故筮日也。葬既卜日得吉,馀事皆吉可知,故唯筮葬地不复用卜也。

  ○“旬之外曰远某日”者,案《少牢》大夫礼,今月下旬筮来月上旬,是旬之外日也。主人告筮者云,欲用远某日,故《少牢》云“日用丁巳,筮旬有一日”,吉乃官戒。既云“旬有一日”,是旬外一日。此谓大夫礼。

  ○“旬之内曰近某日”者,案《特牲士礼》云:“不诹日。”注云:“士贱职亵,时至事暇,可以祭,则筮其日。不如少牢大夫,先与有司於庙门诹丁巳之日。”是士於旬初即筮旬内之日,是旬之内日也。主人告筮者云,用近某日。此据大夫士,故有旬内、旬外之日也。若天子诸侯,其有杂祭,或用旬内,或用旬外,其辞皆与此同。案《少牢》、《特牲》,其辞皆云“来日丁亥”,不云“远某日”、“近某日”者,彼文不具也。

  ○“丧事先远日”者,丧事谓葬与二祥,是夺哀之义也。非孝子之所欲,但制不获已,故卜先从远日而起,示不宜急,微伸孝心也。故宣八年《左传》云:“礼,卜葬先远日,辟不怀。”杜云:“怀,思也。”辟不思亲也。此尊卑俱然,虽士亦应今月下旬先卜来月下旬。不吉,卜中旬。不吉,卜上旬。

  ○“吉事先近日”者,吉事,谓祭祀、冠婚之属,故《少牢》云:“若不吉,则及远日,又筮日如初。”是“先近日”也。

  ○“曰为”至“有常”者,曰,命龟筮辞也。卜择吉日,故云“曰为日”。

  ○“假尔泰龟有常,假尔泰筮有常”者,假,因也。尔,汝也。尔谓指蓍龟也。泰,大中之大也。欲褒美此龟筮,故谓为泰龟泰筮也。“有常”者,言汝泰龟泰筮决判吉凶,分明有常也。故云“假尔泰龟”、“泰筮有常”。凡卜筮,大夫以上命龟有三,命筮有二。其一为事命龟,莅卜之官,以主人卜事命卜史,是一也。二,卜史既得所卜之命,更序述莅卜所陈之辞,名曰述命,二也。卜人即席,西而命龟云“假尔泰龟有常”,三也。命筮二者,一为事命筮,则主人以所为之事命筮史,是一也。二则筮史得主人之命,遂述之,为述命,是二也。士则命龟有二,命筮有一。知士命筮有一者,《士丧礼》云:“命筮人,哀子某,为其父筮宅。”“筮人许诺,不述命。”注云:“不述者,士礼略。”是士命筮一也。知士命龟二者,《士丧礼》:“莅卜,命曰:‘哀子某,卜葬其父,无有近悔。’许诺,不述命。”乃云“即席,西面坐,命龟”。既云“不述命”,是士命龟二也。知大夫命筮二者,以士云命筮不述命,则知大夫以上述命也。故《少牢》云:“主人曰:‘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於皇祖伯某。’”又云:“史遂述命,曰:‘假尔泰筮有常,孝孙某,来日丁亥’”云云。是大夫命筮二,但冠即席所命于述命之上也。知大夫命龟三者,以《士丧礼》莅卜为事命龟,又有即席西面命龟,云“不述命”,明大夫有述命,故知大夫命龟三也。

  ○注“大事卜,小事筮”。

  ○正义曰:此大事者,谓小事之中为大事,非《周礼》大贞、大封及八事之等,故得用卜而已。或云“大事卜”者,总兼大贞、大封及八事等,虽卜筮并用,总皆用卜,故云“大事卜”。但大事则先筮后卜,卜筮俱有,若小事筮,徒有筮而无卜也。

  ○“卜筮不过三”者,王肃云:礼以三为成也。上旬、中旬、下旬,三卜筮不吉,则不举也。郑意“不过三”者,谓一卜不吉而凶,又卜,以至於三,三若不吉则止,若筮亦然也。故鲁有四卜之讥。崔灵恩云:“谓不过三用。若大事龟筮并用者,先用茸荃筮,次用茸荃龟,始是一也。三如是乃为三也。若初始之时,三筮三龟皆凶,则止。或逆多从少,或从多逆少,如此者皆至於三也。单卜单筮,其法惟一用而已,不吉则择远日,不至於三也。前以用茸荃之龟筮者,有逆有从,故至三也。此唯用一,故不至三也。”案崔解亦有茸荃龟筮也。

  ○注“鲁四卜郊,《春秋》讥之”。

  ○正义曰:卜郊之事,或三或四或五。襄七年夏四月,“三卜郊,不从,乃免牲”。僖三十一年及襄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从”。成十年夏四月,“五卜郊,不从”。三传之说,参差不同。若《左氏》之说,鲁郊常祀,不须卜可郊与否,俱卜牲与日,唯周之三月为之,不可在四月,虽三卜亦为非礼,故僖三十一年《左传》云:“礼不卜常祀。”是常祀不卜也。襄七年《左传》云:“启蛰而郊,郊而后耕。今既耕而卜郊,宜其不从也。”是用周之三月,不可至四月也。若《公羊》之义,所云卜者,皆为卜日,故僖三十一年《公羊传》云:“三卜,礼也。四卜,非礼也。”又成十七年《公羊传》云:“郊用正月上辛。”何休云:“鲁郊搏卜三正,茸荃之郊,一用夏正。”又定十五年:“礼,三卜之运也。”何休云:“运,转也。已卜春三正,不吉,复转卜夏三月,周五月,得二吉,故五月郊。”如休之意,鲁郊转卜三正,假令春正月卜不吉,又卜殷正,殷正不吉,则用夏正郊天。若此三正之内,有凶不从,则得卜夏三月,但满三吉日,则得为郊。此《公羊》及何休之意也。《穀梁》之说,《春秋》卜者皆卜日也。哀元年《穀梁传》云:“郊自正月至三月,郊之时也。”或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卜如不从,则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如不从,则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如不从,则不郊。如是《穀梁》三正正月卜吉,则为四月,五月则不可,与《公羊》之说同,与何休意异休以四月五月卜满三吉,则可郊也。若郑玄意,礼不当卜常祀,与《左氏》同,故郑《箴膏肓》云:“当卜祀日月尔,不当卜可祀与否。”郑又云:“以鲁之郊天,惟用周正建子之月,牲数有灾不吉,改卜后月,故或用周之二月三月,故有启蛰而郊,四月则不可。”故《驳异义》引《明堂》云:“孟春正月,乘大路,祀帝於郊。”又云:“鲁用孟春建子之月,则与天子不同明矣。鲁数失礼,牲数有灾不吉,则改卜后月。”如郑之言,则与《公羊》、《穀梁传》卜三正不同也。此云“鲁四卜郊,《春秋》讥之”,用《公羊》、《穀梁传》三卜正、四卜非正也。是四卜为讥,三卜得正,与《左氏》意违。《左氏》三卜亦非故也。

  ○“卜筮不相袭”者,袭,因也。前卜不吉则止,不得因更筮。若前筮不吉则止,不得因更卜,是“不相袭”也。若相因不止,是渎龟筮,则神不告也。王云:“三筮及三卜不相袭,三者初各专其心也。”

  ○注“卜不”至“是也”。

  ○正义曰:晋献公初卜不吉,故公云“更筮之”,是因袭也。《表记》云:“卜筮不相袭。”郑云:“袭,因也。大事则卜,小事则筮。”然与此注不同者,明袭有二义,故两注各举其一。一则大事小事,各有所施,不得因龟卜小事,因蓍筮大事也。二则筮不吉,不可复卜,卜不吉,不可复筮也。

  龟为卜,筴为筮。卜筮者,先圣王之所以使民信时日,敬鬼神,畏法令也。所以使民决嫌疑,定犹与也。故曰:“疑而筮之,则弗非也。日而行事,则必践之。”弗非,无非之者。日,所卜筮之吉日也。践读曰善,声之误也。策或为蓍。

  ○与音预,本亦作豫。践,依注音善,王如字,云:“履也。”蓍音尸。

  [疏]“龟为”至“践之”。

  ○正义曰:解卜筮所用也。龟处筮后,龟覆於筮。策为筮者,筮在龟前为决也。谓蓍为策者,策以谋筴为义,言用此物以谋於前事也。

  ○“卜筮者,先圣王之所以使民信时日”者,解所以须卜筮之义也。“先圣王”,伏羲以来圣人为天子者。不直云先王,又加圣字者,夫王未必圣,古来非一,圣不必王,孔子是也。明造制卜筮,必须圣位兼并。时者,四时及一日十二时也。日者,甲乙之属。圣王制此卜筮,使民择慎而信时日与吉凶也。

  ○“敬鬼神”者,乃择吉而祭祀,是“敬鬼神”也。“畏法令”者,法,典则也。令,教训也。君行法令,若依卜筮而为之,则民敬而畏之也。

  ○“所以使民决嫌疑”者,事既异,故更云所以有嫌疑,而卜筮决断之也。

  ○“定犹与也”者,《说文》云:“犹,兽名。玃属。”与亦是兽名,象属。此二兽皆进退多疑,人多疑惑者似之,故谓之“犹与”。

  ○“故曰疑而筮之,则弗非也”者,引旧语以结之。卜筮所以定是非也。若有疑而筮之,则人无非之也。不言卜者,从何知也。

  ○“日而行事,则必践之”者,践,善也。言卜得吉而行事,必善也。王云:“卜得可行之日,必履而行之。践,履也。弗非,无非之者也。”

  君车将驾,则仆执策立於马前。监驾,且为马行。

  ○监,古衔反。为,于伪反。已驾,仆展軨。展軨具视。

  ○軨,历丁反,一音领,卢云:“车辖头靻也。”旧云车阑也。效驾,白已驾。奋衣由右上,取贰绥。奋,振去尘也。贰,副也。

  ○上,时掌反,下“犬马不上”、下注“而上车”同。去,羌吕反。跪乘,未敢立,敬也。

  ○乘,绳证反,下“除乘”、“君不乘奇车”、“乘路马”皆同。执策分辔,驱之五步而立。调试之。

  ○辔,悲位反,四马八辔,故云分。君出就车,则仆并辔授绥,车上仆所主。

  ○并,必政反。左右攘辟。谓群臣陪位侍驾者。攘,却也;或者攘,古让字。

  ○攘,如羊反,却也,又音让。辟音避,徐扶亦反,本或作避字,非也。车驱而驺,至于大门,君抚仆之手,而顾命车右就车,门闾、沟渠必步。车右,勇力之士,备制非常者。君行则陪乘,君式则下步行。

  ○驱,起俱反,徐起遇反。驺,仕救反,又七须反,徐仕遘反。凡仆人之礼,必授人绥。若仆者降等,则受,不然则否。若仆者降等,则抚仆之手,不然则自下拘之。抚,小止之,谦也。自下拘之,由仆手下取之也。仆与己同爵则不受。

  ○拘,古侯反,又音俱。客车不入大门,谦也。妇人不立乘,异於男子。犬马不上於堂。非挚币也。

  ○贽,本亦作挚,音至。

  [疏]“君车”至“於堂”。

  ○正义曰:此以下总明乘车顾式仆御谨敬之事,各依文解之。

  ○“君车将驾”者,为君仆御之礼。“君车”,君所乘之车也。“将驾”,谓始欲驾行时也。

  ○“则仆执策立於马前”者,仆即御车者也。古者仆用好人为之,故孔子曰:“吾执御矣。又云“子適卫,冉有仆”。及《周礼》诸仆皆用大夫士也。策,马杖也。别有人牵马驾车,而此仆既知车事,故监驾也。又恐马奔走,故自执马杖,立当马前也。执策是监驾。立马前,恐马行也。

  ○“已驾,仆展軨”者,已驾,驾竟。展,视也。旧解云:“軨,车栏也。”驾竟,仆则从车軨左右四面看视之,上至於栏也。卢氏云:“軨,辖头靻也。”皇氏谓軨是辖头。卢言是也。一则车行由辖,二则栏之。“苓”字不作“车”边为之。郑云:“展軨具视,谓遍视之。”

  ○“效驾”者,效,白也。仆监视驾竟,而入白君,道驾毕,故郑云“白已驾”也。

  ○“奋衣由右上”者,奋,振也。由,从也。从右边上升也。仆入白驾竟,先出就车,於车后自振其衣去尘,从右边升上。必从右者,君位在左,故辟君空位。

  ○“取贰绥”者,二,副也。绥,登车索。绥有二,一是正绥,拟君之升,一是副绥,拟仆右之升。故仆振衣毕,取副二绥而升也。《诗》云:“淑旂绥章。”笺云:“绥,所引登车也。”

  ○“跪乘”者,谓仆先试车时,君既未出,未敢依常而立,所以跪而乘之为敬也。然此是暂试,空左不嫌也。

  ○“执策分辔”者,策,马杖也。辔,御马索也。车有一辕而四马驾之,中央两马夹辕者,名服马,两边名騑马,亦曰骖马。故《诗》云:“两服上骧,两骖雁行。”郑云:“两服,中央夹辕者也。雁行者,言与中服相次序是也。”然每一马有两辔,四马八辔,以骖马内辔系於轼前,其骖马外辔,并夹辕两服马各二辔,六辔在手,分置两手,是各得三辔,故《诗》云“六辔在手”是也。今言“执策分辔”,谓一手执杖,又六辔以三置空手中,以三置杖手中,故云“执策分辔”也。

  ○“驱之”者,分辔既竟,而试驱行之也。

  ○“五步而立”者,仆向跪而驱,令马行之,得五步止,而仆倚立待君出也。何胤云:“跪以见敬,则立调试之也。”

  ○“君出就车”者,谓君始出上车时也。

  ○“则仆并辔授绥”者,君初来欲上,而仆并六辔及策置一手中,所馀一空手取正绥授与君,令登车也。当右手并辔,左手授绥,转身向后,引君上也。

  ○“左右攘辟”者,左右谓侍驾陪位诸臣也。攘,却也。辟,远也。君已上车,车欲进行,故左右侍者悉迁却以辟车,使不妨车行也。

  ○“车驱而驺”者,左右已辟,故驱车而进,则左右从者,疾趋从车行也。

  ○“至於大门”者,君至外门,谓车行至外门时也。

  ○“君抚仆之手”者,抚,按止也。仆手执辔,车行由仆,君欲令驻车,故君抑止仆手也。

  ○“而顾命车右就车”者,顾,回头也。郑笺《诗》云:“回首曰顾也。”车右,勇力之士也。就车,谓君命勇力士,令上车也。车行则有三人,君在左,仆人中央,勇士在右也。初在门内,未顾勇士,勇士故从趍在车后。今车行既至大门,方出履险阻,恐有非常,故回头命车右上车也。

  ○“门闾、沟渠必步”者,是车右勇士之礼也。门闾,谓凡所过门闾处也。沟,广深四尺者,渠亦沟也。步谓下车也。勇士虽即上车,车若至门闾、沟渠,而勇士必下车。所以然者,一则君子不诬十室,过门闾必式,君式则臣当下也。二则沟渠是险阻,恐有倾覆,故勇士亦须下扶持之也。而仆不下者,车行由仆,仆下则车无御,故不下也。“凡仆人之礼,必授人绥”者,“凡仆人”,谓为一切仆,非但为君仆时也。车上既仆为主,故为人仆,必授绥与所升之人也。

  ○“若仆者降等,则受”者,谓士与大夫,大夫与卿御也。若御者卑降,则主人不须谦,故受取绥也。“不然则否”者,“不然”谓仆者敌体,虽御,其主人宜谦不受其绥也。

  ○“若仆者降等,则抚仆之手”者,仆者虽卑,而受其绥不谦,犹当抚止仆手,若不听自授,然后乃受也。

  ○“不然则自下而拘之”者,“不然”,不降等者,既敌不受,而仆者必授,则主人当却手从仆手下自拘取之。

  ○注“抚小”至“不受”。

  ○正义曰:由,从也。此时主人初欲上,而仆在车上,转身向主人以授绥,主人不就仆手外取之,而以手从仆手下进,拘取仆手里上边,示不用仆授也。仆与已同爵则不受,谓不降等者。

  ○“客车不入大门”者,案《公食大夫礼》云:“宾之乘车在大门外西方。”注云:“宾车不入门,广敬也。”与此同。《觐礼》云:“偏驾不入王门。”谓同姓金路,异姓象路之等,舍之於宾馆,谓不得入王门。又云“墨车龙旂以朝”,墨车得入大门,但不得入庙门耳。

  ○“妇人不立乘”者,立,倚也。妇人质弱不倚乘,异男子也。男子倚乘,妇人坐乘,所以异也。

  ○“犬马不上於堂”者,宾主相见之礼也。犬马将为礼而贱,不牵上堂也。犬则执绁,马则执勒,以呈之耳,非贽币故也。贽谓羔雁锦玉之属,乃上堂也。犬马用充庭实而已,非物聘之贽币,故不上堂也。

  故君子式黄发,敬老也。发句言“故”,明此众篇杂辞也。下卿位,尊贤也。卿位,卿之朝位也。君出过之而上车,入未至而下车。

  ○朝,直遥反,下同。入国不驰,爱人也。驰,善蔺人也。

  ○蔺,力刃反。入里必式。不诬十室。君命召,虽贱人,大夫士必自御之。御当为讶。讶,迎也。君虽使贱人来,必自出迎之,尊君命也。《春秋传》曰,跛者御跛者,眇者御眇者,皆讶也,世人乱之。御,依注音讶,五嫁反。跛,波我反。眇,名小反。介者不拜,为其拜而蓌拜。蓌则失容节,蓌犹诈也。

  ○为其,于伪反,下注“为惑”、“为掩”同。蓌,子卧反,又侧嫁反,挫也,沈租稼反,又子猥反,虑本作蹲。祥车旷左。空神位也。祥车,葬之乘车。乘君之乘车,不敢旷左,左必式。君存,恶空其位。

  ○恶,乌路反。仆御妇人则进左手,后右手。远嫌。

  ○远,于万反。

  ○御国君则进右手,后左手而俯。敬也。国君不乘奇车。出入必正也。奇车,猎衣之属。

  ○奇车,居宜反,奇邪不正之车,何云:“不如法之车。”车上不广咳,为若自矜。广犹弘也。

  ○咳,开代反。不妄指。为惑众。立视五巂,立,平视也。巂犹规也,谓轮转之度。巂或为。

  ○巂,本又作隽,惠圭反,车轮转一周为巂,一周丈九尺八寸也。,本又作蕊。如捶反,徐而愧反。式视马尾,小俯。顾不过毂。为掩在后。国中以策彗血阝勿驱,尘不出轨。入国不驰,彗,竹帚。血阝勿,搔摩也。

  ○彗音遂,徐虽醉反,又囚岁反。血阝,苏役反,注同。勿音没,注同。驱如字,又羌遇反。搔,素刀反。摩,莫何反。国君下齐牛,式宗庙。大夫士下公门,式路马。乘路马,必朝服。载鞭策,不敢授绥,左必式。步路马,必中道。以足蹙路马刍有诛,齿路马有诛。皆广敬也。路马,君之马。载鞭策,不敢执也。齿,欲年也。诛,罚也。

  ○齐,侧皆反。鞭,必绵反。蹙,本又作蹴,徐采六反,又子六反。刍,初俱反。

  [疏]“故君”至“有诛”。

  ○正义曰“此以下明杂敬礼也。君子谓人君也。黄发,太老人也。人初老则发白,太老则发黄,发黄弥老,宜敬之,故人君见而式敬也。人君尚尔,则大夫士可知也。若与咀墁行,君式则臣下。若异行,则式而己。《诗》云:“黄发儿齿。”皆谓老人也。

  ○注“发句言故,明此众篇杂辞也”。

  ○正义曰:谓他篇上旧礼杂辞,连上至下,所以有故,今作《曲礼记》者,引此他篇杂辞而来,为此篇发首有“故”也。

  ○“下卿位”者,卿位,路门之内,门东北面位,故《论语 乡党》云:“入公门。”又云:“过位,色勃如也。”注:“过位谓入门右北面君揖之位。”故《燕礼》、《大射》卿大夫门右,北面,公降阼阶,南向,尔卿是也。今谓寻常出入,故出则过卿位而上车,入则未到卿位而下车。若迎宾客,则案《乐师》注云:“登车於大寝西阶之前,反降於阼阶之前。”或可“下卿位”是诸侯礼,《乐师》据天子礼。

  ○“入国不驰”者,国中人多,若驰车则害人,故不驰。注云:“爱人也。驰,善蔺人也。”善犹好也。蔺,雷剌也。若车驰则好行剌人也。何胤云:“蔺,躐也。”

  ○“入里必式”者,二十五家为里,里巷首有门,十室不诬,故入里则必式而礼之为敬也。里必式,则门闾亦式,故门闾必步,不诬十室也。《论语》云:“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是“不诬十室”也。

  ○“君命召”者,谓有君命呼召臣也。

  ○“虽贱人”者,君之使者,假令是贱人为之来。

  ○“大夫士必自御之”者,御,迎也。使者虽贱,而君命可尊,故虽大夫士贵,亦自出迎之也。

  ○注“御当”至“乱之”。

  ○正义曰:郑引《春秋》证御者迓也。成二年,“季孙行父、臧孙许会晋郤克、卫孙良夫、曹公子首,及齐侯战于鞍。”《公羊传》云:“前此者,晋郤克与臧孙许同时而聘於齐。萧同侄子者,齐君之母也。窥客或跛或眇,於是使跛者迓跛者,眇者迓眇者。二大夫归,相与率师为鞍之战。”《穀梁传》云:“曹公子手偻,同时聘齐。齐顷公使跛者御跛者,眇者御眇者,秃者,御秃者,偻者御偻者。齐顷公母萧同侄子处台上而笑之也。”郑言彼既以为讶,此御故宜是讶,而世人乱之,读云“御”耳。

  ○“介者不拜”者,介,甲铠也。著铠者不为式敬,故宜无所拜之也。“为其拜而蓌拜”者,解所以不拜。蓌,挫也。戎容暨暨,著甲而屈拜,则坐损其戎威之容也。一云蓌,诈也。言著铠而拜,形仪不足,似诈也。虚作矫蓌,则失容节,是蓌犹诈也。

  ○“祥车旷左”者,此以下又明仆御之礼。祥犹吉也,吉车为平生时所乘也。死葬时因为魂车,鬼神尚吉,故葬魂乘吉车也。旷,空也。车上贵左,故仆在右,空左以拟神也。

  ○注“空神”至“乘车”。

  ○知“葬之乘车”者,以其大小二祥,生人所乘之车,无空左之法,言空左,唯据葬时魂车,故知也。

  ○“乘君之乘车,不敢旷左”者,乘车,谓君之次路也。王者五路,玉、象、木、金、革各一路。王自乘一,所馀四路,皆从行。臣若乘此车,不敢空左。故《典路》云:“凡会同、军旅、吊于四方,以路从。”郑云:“王出,於事无常。王乘一路,典路以其馀路从行,亦以华国。”又《戎右职》云:“会同充革车。”郑云:“会同,王虽乘金路,犹以革路行。充之者,谓居左也。《曲礼》曰:‘乘君之乘车,不敢旷左。’”若旷左则似祥车,近於凶时,故乘者自居左也。

  ○“左必式”者,虽处左而不敢自安,故恒冯式。云“乘车”,则君皆在左。若兵、戎、革、路,则君在中央,御者居左。故成二年韩厥代御居中,杜云:“自非元帅,御者皆在中,将在左。”以此而言,则元帅及君宜在中也。又《诗》云:“左旋右抽。”郑笺云:“左,左人,谓御者。右,车右也。中军谓将也。兵车之法,将居鼓下,故御者在左。“君存,恶空其位也。《太仆》云:“王出入,则自左驭而前驱。”注云:“前驱,如今道引也。道而居左自驭,不参乘,辟王也,亦有车右焉。

  ○“仆御妇人则进左手”者,仆在中央,妇人在左,仆御之时,进左手持辔,所以尔者,形微相背也。

  ○“后右手”者,若进右手,则近相向,相向则生嫌,故后右手,远嫌也。

  ○“御国君则进右手,后左手”者,礼以相向为敬,故进右手。非男女,无所嫌也。“而俯”者,既御不得恒式,故但俯俛而为敬也,并两御也。

  ○“国君不乘奇车”者,国君出入宜正,不可乘奇邪不正之车。卢氏云:“不如御者之车也”。

  ○注“出入”至“之属”。

  ○正义曰:《隐义》曰:“猎车之形,今之钩车是也。衣车如鳖而长也。汉桓帝之时,禁臣下乘之。”

  ○“车上不广咳”者,广,弘大也。咳,声咳也。车已高,若在上而声大咳,似自骄矜,又惊众也。

  ○“不妄指”者,妄,虚也。在车上高,若无事,忽虚以手指麾於四方,并为惑众也。

  ○“立视五巂”,车上依礼。巂,规也。车轮一周为一规。乘车之轮,高六尺六寸,径一围三,三六十八得一丈八尺,又六寸为一尺八寸,总一规为一丈九尺八寸。三规为九十九尺,六尺为步,总为十六步半,在车上所视,则前十六步半地。

  ○注“巂犹规也”。

  ○正义曰:知巂为规者,以巂、规声相近,故为规。规是圆,故读从规。言“或为”,他本《礼记》有作字者。

  ○“式视马尾”者,马引车,其尾近在车栏前,故车上冯式下头时,不得远瞩,而令瞻视马尾。

  ○“顾不过毂”者,车毂也。若转头不得过毂,过毂则掩后人私也。《论语》云“车中不内顾”是也。

  ○“国中以策彗血阝勿驱”者,前云“入国不驰”,此为不驰,故为迟行法也。策,马杖。慧,竹帚也。

  ○注“血阝勿,搔摩也”。入国不驰,故不用鞭策,但取竹帚带叶者为杖,形如扫帚,故云策彗。云“血阝勿”者,以策微近马体,不欲令疾也,但仆搔摩之时,其形状血阝勿然。

  ○“尘不出轨”者,轨,车辙也。车行迟,故尘埃不起,不飞扬出辙外也。

  ○“国君下齐牛,式宗庙“者,案《齐右职》云:“凡有牲事,则前马。”注云“王见牲,则拱而式”。又引《曲礼》曰:“国君下宗朝,式齐牛。”郑注《周官》与此文异者,熊氏云:“此文误,当以《周礼》注为正。宜云‘下宗朝,式齐牛’。”

  ○“大夫士下公门,式路马”者,公门谓君之门也。路马,君之马也。敬君,至门下车,重君物,故见君马而式之也。马比门轻,故有下、式之异。

  ○“乘路马必朝服”者,谓臣行仪习礼独行时也。路马,君之车马,臣虽得乘之,犹不可慢,故必朝服而自御乘之也。

  ○“载鞭策”者,又不敢执杖杖马,故但载杖以行也。

  ○“不敢授绥”者,君在则仆人授绥。今习仪者,身既居左,自驭而乘,虽有车右,而不敢授绥与已也。

  ○“左必式”者,既不空左,故亦居左,式而敬之,此言“不敢授绥”,与前“不敢旷左”文互也。

  ○“步路马,必中道”者,此谓单牵君马行时。步,独行也。若牵行君之马,必在中道正路,为敬也。

  ○“以足蹙路马刍有诛”。

  ○刍,食马草也。诛,罚也。此草拟为供马所食,若以足蹴踏之者,则有责罚也。

  ○“齿路马有诛”者,齿,年也。若论量君马岁数,亦为不敬,亦被责罚,皆广敬也。

 

卷四 曲礼下第二

 卷四 曲礼下第二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义与前篇同,简策重多,分为上下。”

  凡奉者当心,提者当带。高下之节。

  ○奉,本亦作捧,同,芳勇反。提,徒兮反。

  [疏]“凡奉”至“当带”。

  ○正义曰:此一节论臣所奉持及俛仰裼袭之节,各依文解之。

  ○“凡奉者当心,提者当带”,物有宜奉持之者,有宜提挈之者,各因其宜。奉之者,谓仰手当心,奉持其物。提之者,谓屈臂当带,而提挈其物。带有二处,朝服之属,其带则高於心,深衣之类,其带则下於胁。何以知然?《玉藻》说大带云:“三分带下,绅居二焉。”绅长三尺,而居带之下三分之二,则带之下去地四尺五寸矣。人长八尺为限,若带下四尺五寸,则带上所馀正三尺五寸,故知朝服等带则高也。而《深衣》云:“带下母厌髀,上母厌胁,当无骨者。”故知深衣之带则下也。今云“提者当带”,谓深衣之带。且古人恒著深衣,此明平常提奉,故益可知也。

  执天子之器则上衡,谓高於心,弥敬也。此衡谓与心平。

  ○上,时掌反。国君则平衡,大夫则绥之,士则提之。绥读曰妥,妥之,谓下於心。

  ○绥,依注音妥,汤果反,又他回反。

  [疏]“执天”至“提之”。

  ○正义曰:向明常法,此以下明臣各为其君上提奉之礼也。执,持也。上犹高也。衡,平也。平谓人之拱手正当心平,故谓心为衡。天子至尊,器不宜下,故臣为擎奉皆高於心,弥敬也。此衡谓与心平也。凡言衡有二处,若大夫衡视,则面为衡;此为天子执器,则上衡,谓高心也。既有二处不同,故郑云此衡与心平,明他衡者不与心平也。

  ○“国君则平衡”者,国君,诸侯也。降於天子,故其臣为奉持器与心齐平也。

  ○“大夫则绥之”者,绥,下也。又降於诸侯,故其臣为奉器下於心也。

  ○“士则提之”者,上云大夫绥之,已下於心,今为士提之,又在绥之下,即上“提者当带”。然凡常提物,尚得当带,今为士提物,更在带下者,士臣为士,卑远於君,故厌降在下。故《礼》云“大夫之臣,不稽首,以辟君”其义同也。

  凡执主器,执轻如不克重慎之也。主,君也。克,胜也。

  ○胜音升。

  [疏]“凡执”至“不克”。

  ○正义曰:向明持奉高下之节,此辨持奉之容仪也。主亦君也。礼,大夫称主,今此言“主”,上通天子诸侯,下含大夫为君者,故并曰“主”,士则不然。克,胜也。尊者之器,不论轻重,其臣执之,唯宜重慎,器虽轻小,而执之恒如实重,如不胜之容也。故《论语》云:“孔子执圭,鞠躬如也,如不胜。”《聘礼》曰:“上介执玉如重。”是也。

  执主器,操币、圭璧,则尚左手。行不举足,车轮曳踵。重慎也。尚左手,尊左也。车轮,谓行不绝也。

  ○操,七刀反。曳,以制反。踵,支勇反。

  [疏]“执主”至“曳踵”。

  ○正义曰:又明提奉用手足之仪也。圭璧,瑞玉也。尚,上也。谓执持君器及币玉也。若擎奉此物,则右手在下,左手在上。左尊,故云“尚左手”。

  ○“行不举足,车轮曳踵”者,曳,拽也。踵,脚后也。若执器行时,则不得举足,但起前拽后,使踵如车轮曳地而行,故云“车轮曳踵”。

  立则磬折垂佩。主佩倚则臣佩垂,主佩垂则臣佩委。君臣俛仰之节。倚,谓附於身。小俛则垂,大俛则委於地。

  ○折,之列反,一音逝。佩,步内反,本或作珮,非。倚,范於绮反,徐其绮反。执玉,其有藉者则裼,无藉者则袭。藉,藻也。裼,袭,文质相变耳。有藻为文,裼见美亦文。无藻为质,袭充美亦质。圭璋特而袭,璧琮加束帛而裼,亦是也。

  ○藉,在夜反,下同。裼,星历反。藻音早,本又作缫。琮,才冬反。

  [疏]“立则”至“则袭”。

  ○正义曰:向明奉持及手足之仪,此明授受时礼也。立,倚也。佩谓玉佩也,带佩於两边。臣则身宜偻折,如磬之背,故云“磬折”也。身既偻折,则所著之佩从两边,出县垂於前也。

  ○“主佩倚”者,主谓君也。倚犹附也。君宜直立,则佩直附倚身,而县垂不出前。

  ○“则臣佩垂”者,君若直立,佩倚於身,则臣宜曲折,曲折则佩不得倚身,故县垂於前也。

  ○“主佩垂,则臣佩委”者,主,君也。言君若重慎折身而佩垂,则臣弥曲,故佩历委於地。然臣不发初太曲,必待君偻而后方曲者,亦授立不跪之义也。

  ○“执玉,其有藉者则裼,无藉者则袭”。

  ○凡执玉之时,必有其藻,以承於玉。若尽饰见美之时,必垂藻於两端,令垂向於下,谓之“有藉”。当时所执之人,则去体上外服,以见在内裼衣,故云“有藉者则裼”也。其事质充美之时,承玉之藻,不使下垂,屈而在手,谓之“无藉”。当时所执之人,则掩其上服,袭盖裼衣,谓之“无藉者则袭”。此谓执玉之人,朝聘行礼,或有裼时,或有袭时。

  ○注“圭璋”至“是也”。

  ○正义曰:郑云此者,以经云裼袭者,人之裼袭,欲明玉亦有裼袭。云“圭璋特而袭”者,上公享王圭以马,享后璋以皮,皮马既不上於堂,其上唯特有圭璋。圭璋既是宝物,不可露见,必以物覆袭之,故云“圭璋特而袭”也。云“璧琮加束帛而裼”者,谓侯伯子男享天子璧以帛,享后琮以锦,既有帛锦承玉,上唯用轻细之物蒙覆以裼之,故云“璧琮加束帛而裼”也。云“亦是”者,非但人有裼袭,其玉亦有裼袭之义,此皇氏之说。熊氏以为上明宾、介二人为裼袭。“圭璋特”以下又明宾、主各自为裼袭,谓朝时用圭璋特,宾、主俱袭行,享时用璧琮加束帛,宾、主俱裼,亦是也。凡执玉,“天子执冒四寸,以朝诸侯”。注云:“德能覆盖天下,四寸者方,以尊接卑,以小为贵。又孔安国注《顾命》云,“方四寸,邪刻之”,用之以冒诸侯之圭,以为瑞信。子男执璧,盖亦刻验覆之,但无以言焉。又执镇圭以朝日及祭天地宗庙,知者,《典瑞》云,王执镇圭以朝日;又《郑志》云“祭天地宗庙亦执之,”是朝日既执镇圭,则夕月亦当然也。《大宗伯》云:“王执镇圭。”注:“以四镇之山为瑑饰,圭长尺有二寸,故《玉人》云‘镇圭尺有二寸,天子守之’”是也。其五等诸侯,《大宗伯》又云“公执桓圭”,注云:“双植谓之桓。桓,宫室之象,所以安其上也。圭长九寸。”故《玉人》云“命圭九寸,公守之”是也。《宗伯》又云:“侯执信圭,伯执躬圭。”注云:“盖皆象以人形为瑑饰,文有粗缛耳,欲其慎行以保身。圭皆长七寸。”故《玉人》云:“命圭七寸,谓之信圭,侯守之。命圭七寸,谓之躬圭,伯守之。”江南儒者解云,直者为信,其文缛细;曲者为躬,其文粗略。义或然也。《宗伯》又云:“子执穀璧,男执蒲璧。”注云:“穀所以养人,蒲为席所以安人。不执圭者,未成国也。”盖瑑以为穀稼及蒲苇之文,盖皆径五寸。故《大行人》云,子执穀璧,男执蒲璧,五寸是也。凡圭广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知者,是《聘礼记》文。其璧则内有孔,外有玉,其孔谓之好,故《尔雅 释器》云:“肉倍好谓之璧,好倍肉谓之瑗,肉好若一谓之环。”此谓诸侯所执圭璧,皆朝於王及相朝所用也。故《典瑞》前既陈玉,则云“朝、觐、宗、遇、会、同於王,诸侯相见亦如之”是也。其公侯伯朝后皆用璋,知者,以《聘礼》聘君用圭,聘夫人以璋,则知於天子及后亦然也。其子男既朝王用璧,朝后宜用琮,以璧、琮相对故也。郑注《小行人》云,其上公及二王之后,享天子圭以马,享后璋以皮,其侯伯子男享天子璧以帛,享后琮以锦,其玉小大,各如其命数。知者,《玉人》云“璧琮九寸,诸侯以享天子”是也。其诸侯相朝所执之玉,与朝天子同。其享玉皆以璧享君,以琮享夫人。知者,《聘礼》璧以享君,琮以享夫人,明相朝礼亦当然。子男相享则降用琥以绣,璜以黼。故郑注《小行人》云:“其於诸侯亦用璧琮耳。子男於诸侯则享用琥璜,下其瑞是也。”其诸侯之臣聘天子及聘诸侯,其聘玉及享玉,降其君瑞一等,故《玉人》云“瑑圭璋八寸,璧琮八寸,以覜聘”是也。其藉玉之藻,郑注《觐礼》云:“缫所以藉玉,以韦衣木,广袤各如其玉之大小。”天子则以五采画之,诸侯则三采,子男二采,其卿大夫亦二采。故《典瑞》云,王五采五就,公侯伯三采三就,子男二采二就。又云“瑑圭、璋、璧、琮,缫皆二采一就”是也。熊氏云:“五采五就者,采别二行为一就,故五就也。三采三就者,亦采别二行为一就,故三就也。二采二就者,亦采别二行为一就,故再就也。二采一就者,以卿大夫卑。二采,采则别唯一行共为一就。”知然者,《杂记》及《聘礼记》三采六等,则知天子诸侯采别为二等也。此是周法,其殷以上,则《礼说 含文嘉》云:“天子、三公、诸侯,皆以三帛以荐玉。”宋均注云:“其殷礼三帛谓朱白仓,象三正。其五帝之礼,荐玉用一色之帛。”故郑注《虞书》“三帛”,“高阳氏之后用赤缯,高辛氏之后用黑缯,其馀用白缯”。“其馀”谓尧舜之诸侯。既以采色画韦衣於板上,前后垂之,又有五采组绳以为系,其组上以玄为天,下以黄为地,长尺,无事则以系玉,有事则垂为饰。故《聘礼记》“皆玄纁,系长尺,绚组”,注云“采成文曰绚系,无事则以系玉,因以为饰,皆用五采组。上以玄,下以绛为地”是也。其裼袭之义者,藻藉有二种,一者以韦衣木画之也,二者绚组垂之。若板之藻藉,则当有,今言无者,据垂之也。其垂藻之时则须裼,屈藻之时则须袭。案《聘礼》宾至主人庙门之外,“贾人东面坐,启椟,取圭垂缫,不起而授上介”。注云:“不言裼袭者,贱不裼。”以贾贱,故不言裼,明贵者垂藻当裼也。又云:“上介不袭,执圭屈缫授宾。”注:“上介不袭者,以盛礼不在於己。”明屈藻合袭也。又云:“宾袭,执圭。”又云:“公袭,受玉。”於时圭皆屈藻,故宾与公执玉皆袭。是屈藻之时皆袭,则所谓“无藉者袭”是也。《聘礼》又云:“宾出,公授宰玉,裼降立。”是授玉之后乃裼也。又云:“宾裼,奉束帛加璧享。”是有藉者裼。凡朝之与聘,宾与主,君行礼皆屈而袭,至于行享之时皆裼也。知者,以《聘礼》行聘则袭,受享则裼。凡享时其玉皆无藉藻,故崔灵恩云:“初享圭璋特,故有藻,其馀则束帛加璧。既有束帛,不须藻。”凡诸侯朝天子,皆行三享之礼,故《大行人》云公侯伯子男,并云:“庙中将币,三享。”《觐礼》云“四享”者,郑注云:“四当为三,初享或用虎豹之皮,其次享三牲、鱼腊、龟、金、丹、漆,唯国所有,分为三享,皆以璧帛致之。”若其臣出聘,唯行一享,故《聘礼》致夫人聘享唯一享也。裼所以异於袭者,凡衣近体有袍襗之属,其外有裘,夏月则衣葛,其上有裼衣,裼衣上有袭衣,袭衣之上有常著之服,则皮弁之属也。掩而不开则谓之为袭。若开此皮弁及中衣,左袒出其裼衣,谓之为裼。故郑注《聘礼》云:“裼者,左袒也。”一玉之上,若垂藻之时,其人则裼,屈藻之时,其人则袭,则裼袭不相因。《表记》云“裼袭不相因”者,彼谓各执其物,执龟玉者则袭,受享者则裼,与此同也。

  国君不名卿老世妇,大夫不名世臣侄娣,士不名家相长妾。虽贵,於其国家犹有所尊也。卿老,上卿也。世臣,父时老臣。

  ○侄,大节反,《字林》丈一反。娣,六计反。相,息亮反。长,丁丈反,下注“长老”同

  [疏]“国君”至“长妾”。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称谓之事,各依文解之。

  ○“国君不名卿老世妇”者,人君虽有国家之贵,犹宜有所敬,不得呼其名者也。“卿老”谓上卿,上卿贵,故曰“卿老”。“世妇”者,谓两媵也,次於夫人,而贵於诸妾也。言诸侯虽贵,不得呼其名也。

  ○“大夫不名世臣侄娣”者,世臣,父在时老臣也。侄是妻之兄女,娣是妻之妹,从妻来为妾也。大夫不得呼世臣及贵妾名也。然《王制》云:“大夫不世爵。”此有世臣者,子贤,谓袭父爵者也。

  ○“士不名家相长妾”者,家相谓助知家事者也。长妾,妾之有子者也。士不得呼此二等人名也。不名长妾者,熊氏云:“士有一妻二妾,言长妾者,当谓娣也。故郑注《昏礼》云:‘娣尊侄卑。’”义或然也。

  君大夫之子不敢自称曰“余小子”。辟天子之子未除丧之名。君大夫,天子大夫有土地者。

  ○辟音避,本又作避,下同。大夫士之子不敢自称曰“嗣子某”。亦辟其君之子未除丧之名。不敢与世子同名。辟僣傚也,其先之生,则亦不改。世或为大。

  ○僣,作念反。傚,胡孝反。

  [疏]“君大”至“同名”。

  ○:此以下明孝子在丧,摈者接对宾客之辞也。君大夫,谓天子大夫有地者,大夫有地者则亦称曰君,故云“君大夫”也。天子未除丧,自称曰“余小子”。今大夫有地,虽同曰君,而其子在丧,不敢同天子称余小子也。

  ○“大夫士之子不敢自称曰嗣子某”者,此诸侯称大夫士之子也。诸侯在丧之嗣子某,臣之子避之也。

  ○“不敢与世子同名”者,世子谓诸侯之適子也。诸侯之臣为其子作名,不得与君適子名同也。《白虎通》云:“生在称世子何?系於君也。”

  ○注“辟僣”至“为大”。

  ○正义曰:若名子与君世子同,则嫌其名自比拟於君,故云“避僣傚也”。世子贵不得同,则与庶子同不嫌。又若其子生在君之世子前,已为名,而君来同之,此是君来同己,不须易也。故《穀梁 昭七年传》云:“何为君臣同名?君子不夺人亲之所名,重其所由来也。”是臣先名,君后名,同之,臣不改也。又案《杂记》云:“与君之讳同则称字。”若先生与世子同名,亦当然也。诸侯之子不可同天子之子,故宜不也。《异义》:“《公羊》说臣子先死,君父犹名之。孔子云‘鲤也死’,是已死而称名。《左氏》说既没,称字而不名,桓二年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先君死,故称其字。《穀梁》同《左氏》说。许慎谨案:同《左氏》、《穀梁》说,以为《论语》称‘鲤也死’,时实未死,假言死耳。”郑康成亦同《左氏》、《穀梁》之义,以《论语》云“鲤也死,有棺而无椁”是实死未葬已前也。故郑驳许慎云:“设言死,凡人於恩犹不然,况贤圣乎?然鲤也死,未满五十。鲤死称伯鱼者,案《冠礼》二十已称伯某甫,未必要五十也。但五十直称伯耳。”焦氏问:“案《春秋》君在称世子,君薨称子某既葬称子,无言嗣子某者也,又大夫之子当何称?”张逸答曰:“此避子某耳,大夫之子称未闻。案称嗣子某,或殷礼也。”

  君使士射,不能,则辞以疾。言曰:“某有负薪之忧。”射者所以观德,唯有疾,可以辞也。使士射,谓以备耦也。忧或为疾。

  ○使音史。射,市夜反。则辞以疾,如字;本又作“有疾”、“为疾”,如字;本又作疚,音救。

  [疏]“君使”至“之忧”。正义曰:射法,每两人相对,以决胜负,名之曰耦。耦,贵贱必对,故卿与卿耦,大夫与大夫耦,或奇馀不足,则使士备耦。案《大射》君与宾耦,卿大夫自相耦,又有士御於大夫。又司射誓耦,“卑者与尊者为耦,不异侯”,是言士得备预为耦,故此有“使士射”之礼也。

  ○“不能,则辞以疾”者,士若不能,不得云不能,但当自称有疾也。所以然者,夫射以表德,士既升朝,必宜有德;若不能,则是素餐之辱,兼辱君不知人,误用己也。

  ○“言曰:某有负薪之忧”者,此称疾之辞也。某,士名也。负,檐也。薪,樵也,大樵曰薪。《诗》云:“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是大故用斧也。忧,劳也。言已有檐樵之馀劳,不堪射也。不直云“疾”而云“负薪”者,若直云“疾”,则似傲慢,故陈疾之所由,明非假也。然士禄代耕,且后问庶人子云能负薪,而今云士负薪者,亦谦辞也。兼言昔未为士时经檐樵,今犹发动昔日之劳也。《白虎通》云:“天子病曰不豫,言不复豫政也。诸侯曰负子。子,民也,言忧民不复子之也。”桓十六年“卫侯朔出奔齐”,《公羊》云有疾曰“负兹”。诸侯之疾,所以名不同者,盖“子”、“兹”声相近,其字相乱,未知孰是。《音义隐》云:“天子曰不豫,诸侯曰不兹,大夫曰犬马,士曰负薪。”

  ○注“使士射,谓以备耦也。忧或为疾”。

  ○正义曰:知非士自射,而云“备耦者”,熊氏云:“若其自射,不须云使,又不应辞,以其言使言辞,故云备耦。”

  侍於君子,不顾望而对,非礼也。礼尚谦也。不顾望,若子路帅尔而对。

  [疏]“侍於”至“礼也”。

  ○正义曰:谓多人侍而君子有问,若指问一人,则一人直对。若问多人,则侍者当先顾望坐中,或有胜已者宜前,而己不得率尔先对,先对非礼也。

  ○注“礼尚”至“而对”。

  ○正义曰:此证问多人而不顾望对者。《论语》云,子路、曾晳、冉有、公西华侍於孔子,孔子问四人:“各言其志。”而子路率尔先对云:“原治千乘之国。”而孔子哂之云:“为国以礼,其言不让,是故哂之。”

  君子行礼,不求变俗。求犹务也。不务变其故俗,重本也。谓去先祖之国,居他国。祭祀之礼,居丧之服,哭泣之位,皆如其国之故,谨修其法而审行之。其法,谓其先祖之制度,若夏、殷。

  [疏]“君子”至“行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臣去本国行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君子行礼”者,谓去先祖之国,居他国者也。求犹务也。俗者,本国礼法所行也。明虽居他国,犹宜重本,行故国法,不务变之从新也。如杞、宋之臣入於齐、鲁,齐、鲁之臣入於杞、宋,各宜行已本国礼法也。此云不变俗,谓大夫出在他国,不变己本国之俗。案郑答赵商,以为卫武公居殷墟,故用殷礼,即引此云:“君子行礼,不求变俗。”如郑之意,不变所往之国旧时风俗,与此不同者,熊氏云:“若人臣出居他国,亦不忘本,故云不变本国风俗,人君务在化民,因其旧俗,往之新国,不须改也。”然则“不求变俗”,其文虽一,但人君、人臣两义不同。熊氏云:“必知人君不易旧俗者。《王制》云:‘修其教,不易其俗。’又《左传》定四年,封鲁公,因商奄之人,封康叔於殷虚,启以商政,封唐叔於夏虚,启以夏政。皆因其旧俗也。”案有列於朝,有诏於国,三代之内,丧服为旧。“君齐衰三月”,传曰:“三谏不从,待放未绝者,爵禄尚有列於朝,出入尚有诏於国。”如《丧服》所云,大夫待放之时,名为有列有诏。不至三世者,熊氏云:“彼据为旧君著服,故以未去之时,名为有列有诏。此据去国之后,但有列有诏,仍行旧国之礼,断章取证,故彼此不同。”

  ○“祭祀之礼”者,此陈不变之事,若祭祀之礼不变,即夏立尸,殷坐尸,周旅酬六尸,及先求阴阳、牺牲、骍黑之属也。“居丧之服”者,殷虽尊贵,犹服傍亲,周则以尊降服。

  ○“哭泣之位”者,殷不重適,以班高处上。周世贵正,嗣孙居其首。

  ○“皆如其国之故”者,谓故俗也。凡上诸事,悉不改革,行之如本国俗也。然上既举三条,余冠、昏之属从可知也。

  ○“谨修其法而审行之”者,并结前事,各令分明谨脩本国之法,审慎以行之。其法,谓其先祖之制度,若夏、殷子孙在周者,悉行其先世之礼,是不变俗也。

  去国三世,爵禄有列於朝,出入有诏於国,三世,自祖至孙。逾久可以忘故俗,而犹不变者,爵禄有列於朝,谓君不绝其祖祀,复立其族,若臧纥奔邾,立臧为矣。诏,告也,谓与卿大夫吉凶往来相赴告。

  ○三世,卢、王云:“世,岁也。万物以岁为世。”朝,直遥反,下皆同。复,扶又反,下“复还”同。纥,恨发反,徐胡切反,沈胡谒反。若兄弟宗族犹存,则反告於宗后。谓无列无诏者。反告亦谓吉凶也。宗后,宗子也。

  [疏]“去国”至“宗后”。正义曰:此以下明在他国而得变俗者也。将明得变改,上先明未得者也。

  ○“去国三世”,谓三谏不从,及他事碍被黜,出入新国已经三世者,则郑注云“三世,自祖至孙”也。

  ○“爵禄有列於朝”者,谓本国君不绝其祖祀,复立族为后有朝者也。

  ○“出入有诏於国”者,出入犹吉凶之事,更相往来也。诏,告也。去已三世,而本国之君犹为立后不绝,则若有吉凶之事,当与本国卿大夫往来出入,共相赴告,故云“出入有诏於国”。

  ○注“若臧”至“为矣”。

  ○正义曰:引之者,证有列位也。臧纥,武仲也,时为季氏家废长立少,故与孟氏相恶,遂出奔邾。鲁人以臧纥有功,复立其异母兄臧为,以守先祀,是有列也。故鲁襄二十三年《左传》云,臧纥奔邾,“使告臧贾,且致大蔡焉。曰:‘纥不佞,失守宗祧,敢告不吊。纥之罪不及不祀,子以大蔡纳请,其可’贾曰:‘是家之祸,非子之过。贾闻命矣。’再拜受龟,使为以纳请,遂自为也。乃立臧为,纥致防而奔齐”,是其事也。

  ○“若兄弟”至“宗后”。

  ○此是出已三世而爵禄无列於朝、吉凶不相诏告、而不仕新国者。宗族兄弟,谓本国之亲。宗后,大宗之后也。已本国不列不告,若宗族犹存,兄弟尚在,已有吉凶,当反还告宗適,不忘本故也。前告国者,亦告兄弟耳。然既未仕新国,犹用本国礼也。《音义隐》云:“虽无列於朝,有吉凶,犹反告於宗后。其都无亲在故国,不复来往也。”

  去国三世,爵禄无列於朝,出入无诏於国,唯兴之日,从新国之法。以故国与已无恩。兴谓起为卿大夫。

  [疏]“去国三世,爵禄无列於朝,出入无诏”至“之法”。

  ○正义曰:此犹是论无列无诏而反告宗后者,今得仕新国者也。但仕新国有异,故重言“三世”也。

  ○“唯兴之日,从新国之法”者,唯兴谓已始仕也。虽有宗族相告,已仕新国,而本国无列无诏,故所行礼俗,悉改从新也。然推此而言,若本国犹有列诏者,虽仕新国,犹行故俗。何以知然?既云无列而从新,明有列,理不从也。又若无诏而不仕新者,不得从新。何以知然?既云“唯兴”,明不兴则不从。无列无诏,唯兴之日三世,即从新国之制。孔子去宋既久,父为大夫,尚冠章甫之冠,送葬皆从殷制者,熊氏云:“案《钩命决》云:‘丘为制法之主,黑绿不伐苍黄,圣人特为制法,不与常礼同也。’”

  ○注“兴谓起为卿大夫”。

  ○正义曰:郑注云“起为卿大夫”者,则若为士犹卑,不得变本也。

  君子已孤不更名,亦重本。已孤暴贵,不为父作谥。子事父,无贵贱。

  ○为,于伪反。谥音示。

  [疏]“君子”至“作谥”。

  ○正义曰:此一节论父没不可辄改为名谥之事。“已孤不更名”者,不复改易,更作新名。所以然者,名是父之所作,父今已死,若其更名,似遗弃其父,故郑注云“亦重本”也。言“亦”者,亦上行本国之俗,上是重本,故云“亦”也。“已孤暴贵,不为父作谥”者,此孤不辨老少,唯无父则是也。暴贵,本为士庶,今起为诸侯,非一等之位,故云“暴贵”也。谥者,列平生德行,而为作美号。若父昔贱,本无谥,而己今暴贵,升为诸侯,乃得制谥,而不得为父作谥。所以尔者,父贱无谥,子今虽贵,而忽为造之,如似鄙薄父贱,不宜为贵人之父也。或举武王为难,郑答赵商曰:“周道之基,隆於二王,功德由之,王迹兴焉。凡为人父,岂能贤乎?若夏禹、殷汤,则不然矣。”

  ○注“子事父,无贵贱”。

  ○正义曰:子不得言已昔贱今贵,父贱不宜为贵人之父也。

  居丧,未葬,读丧礼。既葬,读祭礼。丧复常,读乐章。为礼各於其时。居丧不言乐,祭事不言凶,公庭不言妇女。非其时也。

  [疏]“居丧”至“妇女”。

  ○正义曰:此一节明行礼各有时之事,各随文解之。

  ○“居丧”者,居父母之丧也。丧礼谓朝夕奠下室、朔望奠殡宫及葬等礼也。此礼皆未葬以前。

  ○“既葬,读祭礼”者,祭礼,虞、卒哭、祔、小祥、大祥之礼也。

  ○“丧复常,读乐章”者,复常,谓大祥除服之后也。乐章,谓乐书之篇;章谓《诗》也。禫而后吉祭,故知禫后宜读之。此上三节,事须预习,故皆许读之。

  振书、端书於君前有诛,倒筴、侧龟於君前有诛。臣不豫事,不敬也。振,去尘也。端,正也。倒,颠倒也。侧,反侧也。皆谓甫省视之。

  ○倒,多老反。去,羌吕反,下“彻犹去”、“去琴瑟”同。颠,丁田反。

  [疏]“振书”至“有诛”。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臣当预事,并明臣入公门当谨敬之礼也,各依文解之。

  ○“振书”者,拂去尘也。书,簿领也。端,正也。诛,责也。臣不豫慎,若将文书簿领於君前,临时乃拂整,则宜诛责也。

  ○“倒筴、侧龟於君前有诛”者,倒,颠倒也。侧,反侧也。龟筴,君之卜筮所须也。不预周正,而来在君前方颠倒反侧齐正,则有责罚也。

  ○注“臣不”至“视之”。

  ○正义曰:甫者,始也,谓不豫整理,今於君前始正之。

  龟筴、几杖、席盖、重素、袗絺绤,不入公门。龟筴,嫌问国家吉凶。几杖,嫌自长老。席盖,载丧车也。《杂记》曰:“士輤,苇席以为屋,蒲席以为裳帷。”重素,衣裳皆素,丧服也。袗,单也。孔子曰:“当暑,袗絺绤,必表而出之。”为其形亵。

  ○重素,直龙反,注同;重素,衣裳皆素。袗,之忍反。輤,于见反。苇,于鬼反。为其,于伪反,苞屦、扱衽、厌冠,不入公门。此皆凶服也。苞,藨也,齐衰藨蒯之菲也。《问丧》曰:“亲始死,扱上衽。”厌犹伏也,丧冠厌伏。苞或为菲。

  ○苞,白表反,草也。扱,初洽反。衽,而审反。厌,於涉反。藨,白表反,一音扶苗反。齐衰,本又作斋,音咨,下七雷反,下文同。蒯,苦怪反。菲,扶味反,屦也。书方、衰、凶器,不以告,不入公门。此谓丧在内,不得不入,当先告君耳。方,板也。《士丧礼》下篇曰:“书赗於方,若九、若七、若五。”凶器,明器也。

  ○板,字又作版,音同。赗,芳仲反,车马曰赗。公事不私议。嫌若奸也。

  [疏]“龟筴”至“公门”。

  ○正义曰:此以下明臣物不得入君门者也。

  ○“龟筴”者,谓臣之龟筴也。将入,嫌问国家吉凶。

  ○“几杖”者,臣之几杖也。若将入,谓欲骄矜,嫌自长老。

  ○“席盖”者,丧车盖也。臣有死於公宫,可许将柩出门,不得将丧车凶物入也。车比棺为缓,宜停外也。

  ○“重素”者,衣裳皆以素,谓遭丧之服也,亦不宜著入也。

  ○“袗絺绤”者,袗,单也。絺绤,葛也。上无衣表,则肉露见,为不敬,故不著入也。

  ○“不入公门”者,并结上诸条事,皆不得入也。若尸乘以几至庙门,及八十杖於朝,则几、杖得入公门也。

  ○注“龟筴”至“形亵”。

  ○正义曰:引《杂记》,证席盖是丧车也。輤,丧车边墙也。在上曰屋,在边曰裳帷。士丧车用苇席为上屋,蒲席以为边墙也。然天子诸侯染布为蒨色,大夫但布而不染。士用席,而亦言輤者,因天子輤通名也。今言席盖,谓士耳。举士为例,卿大夫丧车亦不得入。云“重素,衣裳皆素,丧服也”者,若臣之待放,衣裳皆素。既是待放,本无得入公门之理。此云重素不入公门者,谓私服。又《文王世子》,公族有死罪,公亲素服。唯君得素服入,臣则不可。引《论语》,证入公门不单也。形亵,谓肉露见也。

  ○“苞屦”至“公门”。

  ○苞屦,谓藨蒯之草为齐衰丧屦。

  ○“扱衽”者,亲始死,孝子徒跣扱上衽也。

  ○“厌冠”者,丧冠也。厌帖无者强,为五服丧所著也。

  ○“不入公门”者,此并五服之内,丧服差次,不合入,不得著入公门也。苞谓杖齐衰之屦,故《丧服》杖齐衰章云:“疏屦者,藨蒯之菲也。”此云苞屦、扱衽不入公门,《服问》云:“唯公门有税齐。”注云:“不杖齐衰也,於公门有免齐衰,则大功有免绖也。”如郑之言,五服入公门与否,各有差降。熊氏云:“父之丧唯扱上衽不入公门,冠绖衰屦皆得入也。杖齐衰,则屦不得入,不杖齐衰,衰又不得入,其大功绖又不得入,其小功以下,冠又不得入。此厌冠者,谓小功以下之冠,故云不入公门。凡丧冠皆厌,大功以上,厌冠宜得入公门也”。凡丧屦,案《丧服》斩衰用菅屦,杖齐衰用苞,不杖齐衰用麻,大功用绳。故《小记》云:“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屦。”其小功以下,郑引旧说云:“小功以下,吉屦无絇。”

  ○“书方”者,此谓臣有死於公宫,应须凶具,此下诸物,并宜告而后入者也。书谓条录送死者物件数目多少,如今死人移书也。方,板也。百字以上用方板书之,故云“书方”也。

  ○“衰”者,孝子丧服也。

  ○“凶器”者,棺材及棺中服器也。

  ○“不以告,不入公门”者,臣在公宫而死,营凶器所须,而不得辄将入公门,故须告也。然衰之属,今厌冠苞屦尚不入,云衰告乃入者,熊氏云:“上不入,谓公宫库、雉、路之门,今此不入公门者,国城之门,谓卿大夫之丧从外,来书、方、衰、凶器,须告乃入。”今谓既同称公门,又国城之内,百姓民众所居,方、衰、凶器,须告乃入,事恐非也。盖公门非一,或是公之外门,及百官治事之处。君许其在内殡,及将葬之礼,故有明器书方,须告乃入。

  ○注“士丧”至“器也”。

  ○正义曰:证丧礼书方也。送死者,车马曰赗,衣服曰襚,亦通曰赗。“若九、若七”等,谓书送物於板行列之数多少,物多则九行,少则七行五行也。

  君子将营宫室,宗庙为先,厩库为次,居室为后。重先祖及国之用。

  ○厩,九又反。

  ○凡家造,祭器为先,牺赋为次,养器为后。大夫称家,谓家始造事。牺赋,以税出牲。

  ○凡家造,才早反,一本作“凡家造器”,“器”,衍字。牺,许宜反。养,羊尚反,一如字。无田禄者不设祭器,有田禄者先为祭服。祭器可假,祭服宜自有。君子虽贫,不粥祭器。虽寒,不衣祭服。为宫室,不斩於丘木。广敬鬼神也。粥,卖也。丘,垄也。

  ○粥音育。衣,於既反。

  [疏]“凡家”至“丘木”。

  ○正义曰:此一节总论大夫所造祭器衣服,并明祭器所寄之事,各依文解之。

  ○“凡家造”,谓大夫始造家事也。大夫为家。

  ○“祭器为先”者,崇敬祖祢,故在先。“牺赋为次”者,诸侯、大夫少牢。此言牺,谓牛。即是天子之大夫祭祀,赋敛邑民,供出牲牢,故曰“牺赋”。

  ○“养器为后”者,养器,供养人之饮食器也。自赡为私,宜后造。然诸侯言“宗庙”,大夫言“祭器”,诸侯言“厩库”、“居室”,大夫言“牺赋”、“养器”者,互言也。此据有地大夫,故得造祭器。若无田禄者,但为祭服耳。其有地大夫祭器、祭服俱造,则先造祭服,乃造祭器。此言“祭器为先”者,对牺赋、养器为先,其实在祭服之后。

  ○“无田”至“祭服”。

  ○乡明得造祭器,此明不得造者,下民也。若大夫及士有田禄者乃得造器,犹不具,唯天子大夫四命以上者得备具。若诸侯大夫非四命,无田禄,则不得造,故《礼运》云:“大夫磬乐皆具,祭器不假,非礼也。”据诸侯大夫言之也。熊氏以《礼运》据天子大夫得造,不得具,非也。

  ○“有田禄者先为祭服”者,若有田禄,虽得造器,而先为祭服,后为祭器耳。所以然者,缘人形参差,衣服有大小,不可假借,故宜先造;而祭器之品量同官可可以共有,以其制同,既可暂假,故营之在后。

  大夫士去国,祭器不逾竟。此用君禄所作,取以出竟,恐辱亲也。

  ○去国祭器不逾竟,音境,注及下同;一本作“大夫士去国”,下“去国逾竟”亦然。大夫寓祭器於大夫,士寓祭器於士。寓,寄也。与得用者言寄,觊己后还。

  ○寓,鱼具反。觊音冀。

  [疏]“大夫”至“於士”。

  ○正义曰:此以下明人臣三谏不从,去国之礼。

  ○“祭器不逾竟”者,既明出礼,先从重物为始也。逾,越也。此祭器是君禄所造,今既放出,故不得自随越竟也。注云“此用”至“亲也”。无德而出,若犹滥用其器,是辱亲也。《隐义》云:“嫌见夺,故云恐辱亲也。”“大夫寓祭器於大夫,士寓祭器於士”者,寓犹寄也。既不将去,故留寄其同僚。必寄之者,冀其复还得用也。鲁季友奔陈,国人复之,传曰“季子来归”是也。

  ○注“寓寄”至“后还”。

  ○正义曰:此解言“寄”之义也。夫物不被用,则生虫蠹,故寄於同官,令彼得用,不使毁败,冀还复用,大夫士义皆然也。

  大夫士去国逾竟,为坛位乡国而哭。素衣、素裳、素冠,彻缘、鞮屦、素幂,乘髦马,不蚤鬋,不祭食,不说人以无罪,妇人不当御,三月而复服。言以丧礼自处也。臣无君,犹无天也。坛位,除地为位也。彻犹去也。鞮屦,无絇之菲也。幂,覆笭也。髦马,不鬄落也。蚤读为爪。鬋,鬋鬓也。不自说於人以无罪,嫌恶其君也。御,接见也。三月一时,天气变,可以遂去也。幂或为幕。

  ○坛,徐音善,注同。乡,许亮反。缘,悦绢反。鞮,都兮反,又徒兮反;鞮屦,屦无絇。幂,本又作幭,莫历反,注同,白狗皮覆笭。髦音毛。蚤,依注音爪,谓除爪也。鬋,子浅反。絇,求俱反。笭,力丁反,车阑。鬄,吐历反,又他计反。说,亦劣反,又如字。恶,乌路反。见,贤遍反,下文“见国君”、注“谓见”同。幕,莫历反,又音莫。

  [疏]“大夫”至“复服”。

  ○正义曰:此大夫士三谏而不从,出在竟上。大夫则待放,三年听於君命。若与环则还,与玦便去。《隐义》云:“去国当待於也。若士不待放,临去皆行此礼也。”

  ○“为坛位乡国而哭”者,坛者,除地不为坛。臣之无君,犹人无天也。嫌去父母之邦,有桑梓之变,故为坛乡国而哭,以丧礼自变处也。所以待放必三年者,三年一闰,天道一变,因天道变,望君自改也。然在竟未去。听君环玦,不谓待归,而谓待放者,既已在竟,不敢必放,言唯待君见放乃去也。

  ○“素衣、素裳、素冠”者,今既离君,故其衣裳冠皆素,为凶饰也。

  ○“彻缘”者,缘,中衣缘也。素服里亦有中衣,若吉时中衣用采缘,此既凶丧,故彻缘而纯素。

  ○“鞮屦”者,谓无絇繶屦也。屦以絇为饰,凶故无絇也。《士冠礼》云:“玄端黑屦,青絇博寸。”郑云:“絇之言拘也。以为行戒,状如刀衣鼻,在屦头。”故解者云:古屦以物系之为行戒,故用缯一寸,屈之为絇,絇为絇著屦头,以容受系穿贯也。其屈之形,似汉时刀衣鼻也,其色或青或黑不同。而《冠礼》屦夏用葛,冬用皮,又各随裳色。今素裳,则屦白色也。

  ○“素”者,素,白狗皮也。幂,车覆兰也。礼,人君羔幦虎犆,大夫鹿幦豹犆。今此丧礼,故用白狗皮也。《既夕礼》云“主人乘恶车,白狗幦”是也。然吉凶覆笭,不必用皮者,象始服牛马,初当用皮为覆。

  ○“乘髦马”者,吉则翦剔马毛为饰,凶则无饰,不翦而乘之也。

  ○“不蚤鬋”者,以治手足爪也。鬋剔治须发也。吉则治翦为饰,凶故不翦也。《士虞礼》曰“蚤翦”,谓爪翦须也。

  ○“不祭食”者,祭,祭先也。夫食盛馔则祭食之先,丧凶,故不祭也。

  ○“不说人以无罪”者,善则称君,过则称己。今虽放逐,犹不得乡人自说道已无罪而君恶,故见放退也。

  ○“妇人不当御”者,御,接见也。吉时妇人以次侍御寝宿,今丧礼自贬,故不也。

  ○“三月而复服”者,自贬三月,然后事事反还如吉礼,而遂去也。所以三月者,为一时天气一变,故三月人情亦宜易也。

  ○注“鞮屦,无絇之菲也”。

  ○正义曰:知鞮是无絇之屦者,案《周礼 屦人》屦舄皆有絇繶纯。案《鞮屦氏》无絇繶之文,故知是无絇之菲也。云“髦马,不鬄落也”者,以其称髦马,与童子垂髦同,故知不鬄落鬃鬛。案《大戴礼 王度记》云:“大夫俟放於郊,三年,得环乃还,得玦乃去。”此逾国三月乃行,不同者,得玦之后,从郊至竟,三月之内而行此礼也。

  大夫士见於国君,君若劳之,则还辟,再拜稽首。谓见君,既拜矣,而后见劳也。《聘礼》曰,君劳使者及介,君皆答拜。

  ○劳,力报反,注及下“君劳”同。辟,婢亦反,下同。还辟,逡巡也。使,色吏反。君若迎拜,则还辟,不敢答拜。嫌与君亢宾主之礼。迎拜,谓君迎而先拜之。《聘礼》曰,大夫入门再拜,君拜其辱。

  [疏]“大夫”至“答拜”。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臣男女相答拜之法,各依文解之。

  ○“大夫士见於国君”者,谓大夫士出聘他国君之礼。“君若劳之,则还辟,再拜稽首”者,劳,慰劳也。还辟,逡巡也。初至行聘享私觌礼毕,而主君又别慰劳已在道路之勤,故已逡巡而退者,辟君之答己之意也。

  ○案《聘礼》行聘享及私觌讫,宾出,主君送至大门内,主君问聘君、问大夫竟,乃云“公劳宾,宾再拜稽首,公答拜。公劳介,介再拜稽首,公答拜”,即此大夫出聘他国、君劳之是也。《聘礼》无“还辟”之文者,文不备也。

  ○注“谓见”至“答拜”。

  ○正义曰:案《聘礼》劳宾之前,不见宾先拜,此云宾“既拜矣”,谓宾初行私觌之时,已拜主君矣。在后始主君劳,故曰“既拜矣,而后见劳”。引《聘礼》者,证君劳宾再拜之事。熊氏以为唯云“大夫士”,谓小聘大夫为宾、士为介故也。今谓大聘小聘皆然,故郑引《聘礼》以证之,此大夫之中则含卿也。知者,以此经皆总云大夫,不别言卿,故知大夫含卿也。“君若迎拜,则还辟,不敢答拜”者,君若迎,先拜宾,宾是使臣,不敢当礼,则还辟逡巡,不敢答主君之拜。

  ○注“嫌与”至“其辱”。

  ○正义曰:此主君迎拜者,谓聘宾初至主国大门外,主君迎而拜之,故《聘礼》云,宾入门左,公再拜,宾辟不答拜,是也。故郑引《聘礼》,大夫入门再拜,君拜其辱者,初入门,主君再拜其辱也。

  大夫士相见,虽贵贱不敌,主人敬客,则先拜客,客敬主人,则先拜主人。尊贤。

  [疏]“大夫士相见”至“则先拜主人”。

  ○正义曰:此谓使臣行礼受劳已竟,次见彼国卿大夫也。唯贤是敬,不计宾主贵贱,虽为大夫而德劣,亦先拜有德之士也。谓异国则尔,同国则否。又《士相见礼》若先生异爵者,谓士则先拜之,此则不必同国也。

  凡非吊丧,非见国君,无不答拜者。礼尚往来。丧,宾不答拜,不自宾客也。国君见士,不答其拜,士贱。

  ○非见,贤遍反,下“大夫见”、“士见”、下注“拜见”同。

  [疏]“凡非”至“拜者”。

  ○正义曰:此明礼尚往来也。己虽贤德,而必皆相答拜也。凡拜而不答拜者,唯有吊丧与士见已君此二条耳。吊所以宾不答拜者,己本来为助执於丧事,非行宾主之礼,故主人虽拜己,己不答也。故《士丧礼》有宾则拜之、宾不答拜是也。君不答士者,谓士见已君,君尊不答也。

  ○注“国君”至“拜士贱”。

  ○正义曰:案《聘礼》士介四人,君皆答拜者,以其他国之士故也。

  大夫见於国君,国君拜其辱。士见於大夫,大夫拜其辱。同国始相见,主人拜其辱。自外来而拜,拜见也。自内来而拜,拜辱也。君於士,不答拜也,非其臣则答拜之。不臣人之臣。大夫於其臣,虽贱,必答拜之。辟正君。

  ○辟音避。男女相答拜也。嫌远别不相答拜以明之。

  ○相答拜,一本作“不相答拜”;皇云:“后人加‘不’字耳。”别,彼列反。

  [疏]“大夫”至“相答拜也”。

  ○正义曰:“辱“谓见他国君也,故《聘礼》云公在门左拜,是拜其辱也。

  ○“士见於大夫,大夫拜其辱”者,谓平常相答拜,非加敬也。故《聘礼》宾朝服问卿,卿迎於庙门外,再拜,是主人必拜辱也。《士相见礼》士见大夫,於其入也,主人一拜,宾退,送,又再拜。熊氏以为同国大夫见已君,君拜其辱者,以初为大夫,敬之故也,若寻常则不拜也。

  ○“同国始相见,主人拜其辱”者,前是异国,此明同国。同国则主人必先拜辱,不论有德也。

  ○“君於士,不答拜也,非其臣,则答拜之者,君於己士,以其贱,故不答拜。然《聘礼》云聘使还,士介四人,君旅答拜者,敬其奉使而还。《士相见礼》士见国君,君答拜者,以其初为士,敬之故也。

  ○“非其臣则答拜之”者,以其他国之士,非已尊所加,故答之也。

  ○“大夫於其臣,虽贱,必答拜之”者,大夫为君,宜辟正君,故不辨己臣贵贱,皆答拜也。

  ○“男女相答拜也”者,男女宜别,或嫌其不相答,故明虽别,必宜答也。俗本云:“男女不相答拜。”礼,男女拜,悉相答拜,则有“不”梁为非,故郑云:“嫌远别不相答拜以明之。”

  国君春田不围泽,大夫不掩群,士不取麛卵。生乳之时,重伤其类。

  ○麛音迷。卵,力管反。乳,如注反。

  [疏]“国君”至“麛卵”。

  ○正义曰:此明贵贱田猎不同。国君,诸侯也。春时万物产孕,不欲多伤杀,故不合围绕取也,夏亦当然。

  ○“大夫不掩群”者,群谓禽兽共聚也。群聚则多,不可掩取之。

  ○“士不取麛卵”者,麛乃是鹿子之称,而凡兽子亦得通名也。卵,鸟卵也。春方乳长,故不得取也。然国君春田不围也,则天子春围。大夫春不掩,则国君春掩也。士春不取麛卵,则大夫春取也。而《王制》云“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则与此异者,彼上云:“天子诸侯无事,则岁三田。”郑云:“三田者,谓夏不田,谓夏时也。”案《周礼》四时田,而云“三田”者,下因云“不合围”,则知彼亦夏礼也。又《史记》汤立三面网,而天下归仁,亦是不合围也。此间所明周制矣。

  岁凶,年穀不登。登,成也。君膳不祭肺,马不食穀,驰道不除,祭事不县大夫不食梁,士饮酒不乐。皆自为贬损忧民也。《礼》:食杀牲则祭先,有虞氏以首,夏后氏以心,殷人以肝,周人以肺。不祭肺,则不杀也。天子食,日少牢,朔月大牢。诸侯食,日特牲,朔月少牢。除,治也。不治道,为妨民取蔬食也。县,乐器锺磬之属也。粱,加食也。不乐,去琴瑟。

  ○肺音芳废。县音玄,下同。为如字,旧音于伪反,下“为妨”音于伪反。

  [疏]“岁凶”至“饮酒不乐”。

  ○正义曰:此下明凶荒人君忧民自贬退礼也。

  ○“岁凶”者,谓水早灾害也。“年穀不登”者,岁既凶荒,而年中穀稼不登。登,成也。然年、岁虽通,其亦有异。郑注《太史职》:“中数曰岁,朔数曰年。”释者云,年是据有气之初,岁是举年中之称,故云朔数曰年,中数曰岁也。

  ○“君膳不祭肺”者,膳,美食名。礼,天子食,日少牢,朔月太牢。诸侯食,日特牲,朔月少牢。夫盛食必祭,周人重肺,故食先祭肺。岁既凶饥,故不祭肺,则不杀牲也。

  ○“马不食穀”者,年丰则马食穀,今凶年,故不食也。

  ○“驰道不除”者,驰道,正道,如今御路也。是君驰走车马之处,故曰“驰道”也。除,治也。不治谓不除於草莱也。所以不除者,凶年人各应采蔬食,今若使人治路,则废取蔬食,故不除也。“祭事不县”者,乐有县锺磬,因曰“县”也。凶年虽祭,而不作乐也。自贬损,故先言膳,后言祭。

  ○“大夫不食梁”者,大夫食黍稷,以梁为加,故凶年去之也。

  ○“士饮酒不乐”者,士平常饮酒奏乐,今凶年,犹许饮酒,但不奏乐也。

  ○“君膳不祭肺”以下,及“士饮酒不乐”,各举一边而言,其实互而相通,但君尊,故举不杀牲及不县之等大者而言,大夫士卑,直举饮酒之小者言耳。

  ○注“有虞”至“琴瑟”。

  ○正义曰:此《明堂位》文,引之者,证不祭肺。“天子食,日少牢,朔月大牢。诸侯食,日特牲,朔月少牢”,此《玉藻》文。引之者,证天子诸侯非凶年常食杀牲之事。案《周礼 膳夫》云,王日一举太牢。不引《膳夫》而引《玉藻》者,以《膳夫》秪有王礼,《玉藻》兼载天子诸侯。此经云“君膳不祭肺”,又连言大夫士,是其文既广,故引《玉藻》天子诸侯为证也。《玉藻》所以异《膳夫》者,《膳夫》是周之正礼,《玉藻》是衰世之法,故《郑志》云:“作《记》之时,或诸侯同天子,或天子与诸侯同,作《记》者乱之耳。”云“粱,加食也”者,以其《公食大夫礼》设正馔之后,乃设稻粱,以其是加也。此“岁凶”者,案襄二十四年冬大饥,《穀梁传》曰:“五穀不升为大饥。一穀不升谓之嗛,二穀不升谓之饥,三穀不升谓之馑,四穀不升谓之康,五穀不升谓之大侵。。大侵之礼,君食不兼味,台榭不涂,弛侯,廷道不除,百官布而不制,鬼神祷而不祀。”此云“岁凶”,与彼“大侵”同也。此“膳而不祭肺”,则“食不兼味”也。此“祭事不县”,谓祈祷之祭,则与大侵“祷而不祀”一也。《白虎通》云:“一穀不升彻鹑迟,二穀不升彻凫雁,三穀不升彻雉兔,四穀不升损囿兽,五穀不升不备三牲。”其“不备三牲”,与此“君膳不祭肺”同也。

  君无故玉不去身,大夫无故不彻县,士无故不彻琴瑟。忧乐不相干也。“故”谓灾患丧病。

  ○乐音洛。

  [疏]“君无”至“琴瑟”。

  ○正义曰:此明无灾者也。君,诸侯也。玉谓佩也。君子於玉比德,故恒佩玉,明身恒有德也。且以玉为容饰,无故则有容饰,故佩玉也。

  ○“大夫无故不彻县”者,彻亦去也,无灾变则不去乐也。

  ○“士无故不彻琴瑟”者,此无灾则亦不去也。故郑前注士“不乐,去琴瑟”,取此文“琴瑟”,此是不命之士尔,若其命士,则特县也。自士以上,皆有玉佩。上云君无故不去玉,则知下通於士也。下言士不去琴瑟,亦上通於君也。但比德为重,故君上明之也。又大夫言县,士言琴瑟,亦互言耳。但县胜,故大夫言之也。

  ○注“忧乐”至“丧病”。

  ○正义曰:灾,水火也。熊氏云:“案《春秋说题辞》:‘乐无大夫士制。’郑玄《箴膏肓》从《题辞》之义。大夫士无乐,《小胥》‘大夫判县,士特县’者,《小胥》所云娱身之乐及治人之乐则有之也。故《乡饮酒》有工歌之乐是也。县,《题辞》云无乐者,谓无祭祀之乐,故特牲、少牢无乐。若然,此云大夫不彻县,士不彻琴瑟者,谓娱身及治民之乐也。”

  士有献於国君,他日,君问之曰:“安取彼?”再拜稽首而后对。起敬也。

  [疏]“士有”至“后对”。

  ○正义曰:此一节论大夫士馈献之事,各依文解之。

  ○“士有献”者,谓士有物奉贡於君也。

  ○“他日,君问之曰,安取彼”者,“他日”谓别日也,非是献物之日。“安取彼”,犹何处取彼物。别日君问士云:“何处得前所献之物?”所以须问者,士卑德薄,嫌其无有也。不即问而待他日者,士有贡献,当日乃自致於外,而不敢容易见,恐君答已拜,故别日乃见君,君得问之也。

  ○“再拜稽首而后对”者,士闻君问,故先拜稽首,而后起对得物所由。

  大夫私行,出疆必请,反必有献。士私行,出疆必请,反必告。臣不敢自专也。私行,谓以已事也。士言告者,不必有其献也,告反而已。

  ○疆,居良反,下同。君劳之,则拜。问其行,拜而后对。亦起敬也。问行,谓道中无恙及所经过。

  ○恙音羊尚反。

  [疏]“大夫私行”至“拜而后对”。

  ○正义曰:“私行”谓非为君行也。“疆”,界也。既非公事,故宜必请也。然大夫无外交,而此有私行出界,或是新来大夫,姻娅犹在本国,故有私行往来,但不得执交於外耳。

  ○“反必有献”者,大夫有德,必能招人饷遗,故还必有献。有献由德,亦示君知贤无异志。

  ○“士私行出疆,必请”者,出与大夫同也。

  ○“反必告”者,还与大夫异也。士德劣,故不必有献,但必知还而已。

  ○“君劳之,则拜”者,大夫士通如此,谓行还,而君若慰劳己之劳苦,则己拜之也。或有本云“士有献”字,非也。

  ○“问其行,拜而后对”者,君若问其行道中无恙及游涉所至,则又拜拜竟而起对也。先拜后答,急谢见问之恩也。

  国君去其国,止之曰:“奈何去社稷也?”大夫,曰:“奈何去宗庙也?”士,曰:“奈何去坟墓也?”皆民臣殷勤之言。国君死社稷,死其所受於天子也,谓见侵伐也。《春秋传》曰:“国灭,君死之,正也。”大夫死众,士死制。死其所受於君。众谓君师。制谓君教令所使为之。

  [疏]“国君”至“死制”。

  ○正义曰:此一节论国君以下去国,臣民止留之辞,及死其所守之事,各依文解之。

  ○“国君去其国”者,谓诸侯去国,而其臣民止留殷勤之辞也。奈何,犹言如何也。国主社稷,君去,故云“去社稷”。《异义》:“《公羊》说,‘国灭,君死,正也’。故《礼运》云‘君死社稷’,无去国之义。《左传》说,昔大王居豳,狄人攻之,乃逾梁山,邑於岐由,故知有去国之义也。许慎谨案:《易》曰:‘系遁,有疾厉,畜臣妾,吉。’知诸侯无去国之义也。”郑不驳之,明从许君用《公羊》义也。然则《公羊》之说正礼,《左氏》之说权法,义皆通也。

  ○“大夫,曰,奈何去宗庙也”者,大夫去国,谓三谏不从,或以罪见黜者,亦臣民止留之辞也。大夫无社稷,故云“宗庙”也。故《孝经》云,诸侯保其社稷,大夫守其宗庙也。

  ○“士,曰,奈何去坟墓也”,士亦谓三谏不从,及或以罪见黜,虽无臣民,而属吏止之也。士亦有庙,辟大夫,言“坟墓”,亦与大夫互也。然《孝经》云,士“保其禄位而守其祭祀”。今不云“祭祀”者,明虽去此之彼,而犹得祭祀,但坟墓不随耳。

  ○“国君”至“死制”。

  ○国君体国,国以社稷为主,若有寇难,则以死卫之,故不可去也。注云:“死其所受於天子也,谓见侵伐也。”郑又引《公羊》襄六年传云“国灭,君死之,正也”。以证之,是也。

  ○“大夫死众”者,大夫职主领众将军,若四郊多垒,则为己辱,故有寇难,当保国,必率众御之,以死为度。“士死制”者,制谓君教命所使也。虽不得率师,若君命使之,则唯致死。熊氏云:“上云国君‘去社稷’,此云‘死社稷’,上云大夫‘去宗庙’,士‘去坟墓’,此不云大夫‘死宗庙’,士‘死坟墓’,而云‘死众’、‘死制’者,以宗庙、坟墓已私有之,大夫士为臣事君,不可为私事而死,秪得死君之师众及君政令。然君言“死社稷”,则宗庙、坟墓亦死可知也。但社稷受於天子,故特举言焉。

  君天下曰“天子”,朝诸侯、分职、授政、任功,曰“予一人”。皆摈者辞也。天子,谓外及四海也。今汉於蛮夷称天子,於王侯称皇帝。《觐礼》曰:“伯父实来,余一人嘉之。”余、予古今字。

  ○分,方云反,徐扶问反。摈,必刃反。予一人,依字音羊汝反,郑云“余、予古今字”,则同音馀。

  [疏]“君天”至“一人”。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称谓之事,各依文解之。

  ○“君天下”者,“天下”谓七千里外也。天子若接七千里外四海之诸侯,则摈者称天子以对之也。所以然者,四海难伏,宜尊名以威临之也。不言王者,以父天母地,是上天之子,又为天所命,子养下民,此尊名也。崔灵恩云:“夷狄不识王化,无有归往之义,故不称王临之也。”不云皇者,戎狄不识尊极之理,皇号,尊大也,夷狄唯知畏天,故举天子威之也。

  ○“朝诸侯”者,此谓接七千里以内诸侯也。

  ○“授政”者,谓所县象魏之法,授於诸侯也。

  ○“任功”者,谓使人专掌委任之功,若“五侯九伯,汝实征之”也。

  ○“曰予一人”者,予,我也。自“朝诸侯”以下,皆是内事,故不假以威称,但自谓“予一人”者,言我是人中之一人,与物不殊,故自谦损。《白虎通》云:“王自谓一人者,谦也,欲言己才能当一人耳,故《论语》云:‘百姓有过,在予一人。’臣下谓之‘一人’者,所以尊王者也。以天下之大,四海之内,所共尊者一人耳。”

  ○注“皆摈”至“天子”。

  ○正义曰:知摈者之辞者,以《觐礼》云,摈者曰:“伯父实来,予一人嘉之。”此经亦称“予一人”,故知“摈者辞”。引汉礼於夷狄称天子者,证此经“君天下”谓夷狄之内也。《异义》:“天子有爵不?《易》孟京说,《易》有周人五号:帝,天称,一也;王,美称,二也;天子,爵号,三也;大君者,兴盛行异,四也;大人者,圣人德备,五也。是天子有爵。《古周礼》说天子无爵,同号於天,何爵之有?许慎谨案:《春秋左氏》云施於夷狄称天子,施於诸夏称天王,施於京师称王。知天子非爵称,同古《周礼》义。”郑駮云:“案《士冠礼》云:‘古者生无爵,死无谥。’自周及汉,天子有谥。此有爵甚明,云无爵,失之矣。”若杜预之义,天子,王者之通称,故成公八年,“天子使召伯来赐公命”,鲁非夷狄,称“天子”;庄元年冬,“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鲁非京师,而单称“王”:是无义例。其许慎、服虔等依京师曰“王”、夷狄曰“天子”,与此不同,具有别说。

  践阼,临祭祀,内事曰“孝王某”,外事曰“嗣王某”。皆祝辞也。唯宗庙称孝,天地社稷祭之郊内,而曰嗣王,不敢同外内。

  ○“皆祝辞”,本或作“皆祝祝辞也”,下祝字之又反,又之六反。

  [疏]“践阼”至“王某”。

  ○正义曰:践,履也。阼,主人阶也。天子祭祀升阼阶。天子吉凶之称,凡自称及摈者之辞曰“予一人”,故《玉藻》云“凡自称,天子曰予一人”是也;在丧未葬,自称曰“小童”,故僖九年在丧未葬“王曰小童”是也;若既葬之后,未逾年,则称名称子,故昭二十二年六月“葬景王”,冬十月“王子猛卒”是也;若逾年之后,三年之内称“予小子”,故下文云“天子未除丧,曰‘予小子’是也;若三年除丧,称王,故《公羊》云九年传云“天子三年,然后称王”是也;或称“予”,或称“我”,故《泰誓》云“予克受”,又曰“我友邦冢君”是也;或称“朕”,故《汤诰》云“朕躬有罪”是也。其祝告神之辞,则下文云:“内事曰孝王某,外事又嗣王某”,曰曰“天王某甫”是也。其史书策辞,下文云“天王崩”。其招魂之辞,其下文云“天子复矣”是也。其谦虚卑退,或称“小子”,《汤誓》云“非台小子”是也。或曰“不穀”,僖二十四年《左传》云“不穀不德,得罪于母弟之宠子带”是也。或曰“寡人”,故《中候洛予命》汤东观於洛,云“寡人慎机”是也。“逾年则称王”者,据臣子称也。若王自称,必待三年。《顾命》成王殡,未能逾年,称“予一人”者,熊氏云:“天下不可一日无王故也。今谓‘予一人’者,以麻冕黼裳,即位受顾命,从吉,故暂称‘一人’也。”履主阶行事,故云“践阼”也。

  ○“临祭祀”者,谓天子临郊庙之祭祀也。

  ○“内事曰孝王某”者,内事,宗庙,是事亲。事亲宜言孝,故升阼阶,祭庙则祝辞云“孝王某某”,为天子名也。“外事曰嗣王某”者,外事,郊社也。天地尊远,不敢同亲云孝,故云“嗣王某”,言此王继嗣前王而立也。

  ○注“皆祝”至“内外”。

  ○正义曰:天子以四郊为外,圆丘方泽,明堂社稷,皆在郊内,应称孝而犹同外辞曰“嗣王”者,尊天地,虽祭之郊内,犹从外辞。崔灵恩云:“天地社稷是外神,而祭之郊内,不敢外之。”今案郑注云:“而曰嗣王,不敢同外内。”则是唯於嗣王之称有外内,不关祭祀之处。崔所云天地祭之在内,不敢外,恐非郑义。谓不敢外内者,若宗庙之祭从内事之例,而祭辞称孝,若凡常山川并岳渎之神祭之在外之例,而辞称嗣,是在内从内辞,在外从外辞。今天地社稷既尊,不敢同外内之例。虽祭之在内而用外辞,天地是尊,不敢同外内之常例也。

  临诸侯,畛於鬼神,曰“有天王某甫”。畛,致也。祝告致于鬼神辞也。曰“有天王某甫”,某甫,且字也。不名者,不亲往也。《周礼》大会同,过山川,则大祝用事焉。鬼神谓百辟卿士也。畛或为祗。

  ○畛,之忍反。父音甫,注同。大祝音泰,下文、注除“太宗”皆同。辟,必亦反。

  [疏]“临诸”至“某甫”。

  ○正义曰:此谓天子巡守,祝告神辞也。巡守遍於方岳,临视诸侯,故曰“临诸侯”也。郑云:“以尊適卑曰临。”

  ○“畛於鬼神”者,畛,致也。王往方岳,凡所过山川,悉使祝往致辞,告於山川鬼神也。

  ○“曰有天王某甫”者,既不自往,故祝辞不称名,而云“某甫”者,郑云“且字”也。解“且字”者,云某是天子之字,甫是男子美称也。祝称天子字,而下云甫,是尼父之类也。故《穀梁传》云:“父犹傅也,男子美称也。”《士冠礼》注曰:“甫,丈夫美称。”而《杂记》:“附於殇,称阳童某甫。”郑注云:“尊神不名,为之造字。”以此而言,“某”者是字,“甫”者,丈夫美称。而郑所以谓为“且字”者,旧说云,未斥其人,且以美称配成其字。《音义隐》云:“且,假借此字也。”

  ○注“畛致”至“事”。

  ○正义曰:致鬼神,谓天子所行过诸侯之国,则止於诸侯之庙,而使太祝告鬼神,云“有天王某甫”。“鬼神谓百辟卿士”者,谓昔为诸侯卿士者,若过山川,亦使太祝用事往告曰有某甫,故引《太祝职》以证之。

  崩,曰:“天王崩。”史书策辞。复,曰:“天子复矣。”始死时呼魄辞也。不呼名,臣不名君也。诸侯呼字。

  [疏]“崩曰”至“复矣”。

  ○正义曰:此谓告王者升假,而史书载於方策之辞。“崩”者,自上而坠下曰崩,王者死如从天坠下,故曰“崩”也。然崩通於坏败之称,则防墓崩,及《春秋》“沙鹿崩”是也。“复,曰,天子复矣”者,复,招魂复魄也。夫精气为魂,身形为魄。人若命至终毕,必是精气离形,而臣子罔极之至,犹望应生,故使人升屋,北面招呼死者之魂,令还复身中,故曰复也。若漫招呼,则无指的,故男子呼名,妇人呼字,令魂识知其名字而还。王者不呼名字者,一则臣子不可名君,二则普天率土,王者一人而已,故呼“天子复”,而王者必知呼已而返也。以例而言之,则王后死亦呼“王后复”也。崔灵恩云:“复所以呼天子者,凡王者皆感五精之帝而生,是天之子,今天王崩,是其精气还复於上,呼称天子,望更生之义。”

  告丧,曰:“天王登假。”告,赴也。登,上也。假,已也。上已者,若仙去云耳。

  ○假音遐,注同。登上,时掌反,下同。仙音仙。措之庙,立之主曰“帝“。同之天神,《春秋传》曰:“凡君,卒哭而祔,祔而作主。”

  ○措,七故反,置也。祔音附。天子未除丧,曰“予小子”。谦,未敢称一人。《春秋传》曰:“以诸侯之逾年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以天子三年然后称王,亦知诸侯於其封内三年称子。”生名之,死亦名之。生名之曰小子王,死亦曰小子王也。晋有小子侯,是僣取於天子号也。

  [疏]“告丧”至“名之”。

  ○正义曰:此谓天王崩而遣使告天下万国之辞也。登,上也。假,已也。言天子上升已矣,若仙去然也。而史策书云“天王崩”,复曰“天子复”,赴云“天王登假”,三称不同者,为义然也。王是归往,而策及赴告是有存亡往来之义,故崩、赴并言之也。

  ○“措之庙,立之主”者,措,置也。王葬后,卒哭竟而祔,置於庙,立主,使神依之也。《白虎通》云:“所以有主者,神无依据,孝子以继心也。主用木,木有始终,又与人相似也。”盖记之为题,欲令后可知也。方尺,或曰尺二寸,郑云:“周以栗。”《汉书》:“前方后圆。”《五经异义》云:“主状正方,穿中央,达四方。天子长尺二寸,诸侯长一尺。”

  ○“曰帝”者,天神曰帝,今号此主,同於天神,故题称帝,云文帝武帝之类也。崔灵恩云:“古者帝王生死同称,生称帝者,死亦称帝。生称王者,死亦称王。今云‘措之庙,立之主曰帝’者,盖是为记时有主入庙称帝之义,记者录以为法也。”

  ○注“同之”至“作主”。

  ○正义曰:此是《左传》僖三十三年之言也。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士三月而葬,是月而卒哭。卒哭者,是葬竟虞数毕后之祭名也。孝子亲始死,哭昼夜无时,葬后虞竟,乃行神事,故卒其无时之哭,犹朝夕各一哭,故谓其祭为卒哭。卒哭明日而立主,祔於庙,随其昭穆,从祖父食。卒哭,主暂时祖庙,毕,更还殡宫,至小祥作栗主入庙,乃埋桑主於祖庙门左埋重处。故郑云:“虞而作主,至祔,奉以祔祖庙,既事毕,反之殡宫。”然大夫士亦卒哭而祔,而《左传》唯据人君有主者言之,故云“凡君”。郑注《祭法》,云大夫士无主也。此言“凡君”,明不关大夫士也。崔灵恩云:“大夫士无主,以币帛祔、祔竟,并还殡宫,至小祥而入庙也。”又《檀弓》云:“重,主道也。”郑注引《公羊传》云“虞主用桑,练主用栗”,则似虞己有主。而《左传》云:“祔而作主。”二传不同者,案说《公羊》者,朝葬,日中则作虞主。若郑君以二传之文虽异,其意则同,皆是虞祭总了,然后作主。以作主去虞实近,故《公羊》上系之於虞,作主谓之“虞主”。又作主为祔所须,故知《左氏》据祔而言,故云:“祔而作主。”故《异义》云:“《古春秋左氏》说,既葬,反虞。天子九虞,九虞者以柔日,九虞十六日也。诸侯七虞,十二日也。大夫五虞,八日也。士三虞,四日也。既虞,然后祔死者於先死者,祔而作主,谓桑主也。期年然后作栗主。许慎谨案:《左氏》说与《礼记》同。”郑君不驳,明同许意。故注《檀弓》云:“重既虞而埋之,乃后作主。”是总行虞祭竟,乃埋重作主耳。下《檀弓》云:“虞而立尸,有几筵,卒哭而讳,生事毕,而鬼事始已。既卒哭,宰夫执木铎以命於宫中曰:‘舍故而讳新。’郑云:“故谓高祖之父当迁者。”据《檀弓》文句相连,郑以为人君之礼,明虞唯立尸,未作主也。

  ○“天子未除丧,曰予小子”者,夫適嗣於初丧,但人子当未忍即受天王之称,故不曰“予一人”,而称“予小子”者,言我德狭小也。

  ○注“《春秋》”至“称子”。

  ○正义曰:郑所引者,文九年《公羊传》文。案《公羊传》说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毛伯来求金”。《公羊》云:“逾年矣,何以不言王使?未称君也。以诸侯逾年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也。以天子三年然后称王,亦知诸侯於其封内三年称子也。”若然,天子逾年即位无文。约鲁十二公,诸侯三年内称子亦无文,约天子逾年不称使也,是天子诸侯互相明也。引之者,证天子三年之内称“予小子”也。又准《左传》之义,诸侯薨而嗣子即位,凡有三时,一是始丧,即適子之位:二是逾年正月,即一国正君臣之位;三是除丧而见於天子,天子命之,嗣列为诸侯之位。今此《公羊》逾年即位,是遭丧明年,为元年正月即位。《白虎通》云:“父没称子某,屈於尸柩也。既葬称子者,即尊之渐也。逾年称公者,缘民臣之心不可一日无君。终始之义,不可一年二君,故逾年即位,保民臣之心也。三年后受爵者,缘孝子之思,未忍安吉。”故僖三十二年十二月乙巳,公薨於小寝。文公元年正月,公即位,四月丁巳葬。《韩诗内传》曰:“诸侯世子三年丧毕,上受爵命於天子。”乃归即位何?明爵天子有也,臣无自爵之义是也。童子亦当受爵命,使大夫就其国命之,不与童子为礼也。

  ○“生名之,死亦名之”者,嗣王既呼为小子,若於丧中而死,亦谥为小子王,丧质,故不变称也。

  ○注“生名”至“号也”。

  ○正义曰:以晋为证也。晋有小子侯,哀侯之子也。鲁桓公七年《左传》“曲沃伯诱晋小子侯杀之”,是在丧而死,犹呼为小子侯也。其应称嗣子某,不得同天子称小子,是僣取之耳。

  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妻,八十一御妻,《周礼》谓之“女御”,以其御序於王之燕寝。妾,贱者。

  ○嫔音频。

  [疏]“天子”至“有妾”。

  ○正义曰:此一节总论立男官女官之事,各随文解之。

  ○“天子有后”者,天子立官,则先从后妃为始。所以然者,为治之法,刑於寡妻,始於家邦,终於四海,故删《诗》则以后妃为首。若论气先阴后阳,故此言“天子有后”也。谓之为后者,后,后也,言其后於天子,亦以广后胤也。

  ○“有夫人”者,夫,扶也,言扶持於王也。

  ○“有世妇”者,妇,服也,言其进以服事君子也。以其犹贵,故加以“世”言之,亦广世胤也。

  ○“有嫔”者,嫔,妇人之美称,可宾敬也。

  ○“有妻”者,郑注《内则》云:“妻之言齐也。以礼见问,得与夫敌体也。”案彼是判合齐体者,今此言齐者,以进御於王之时,暂有齐同之义。

  ○“有妾”者,郑注《内则》云:“妾之言接也,闻彼有礼,走而往焉,以得接见於君子也。”《周礼》则嫔在世妇上,又无妾之文也。今此所陈与《周礼》杂而不次者,记者之言,不可一依《周礼》,或可杂夏、殷而言之。郑注《檀弓》云:“舜不告而娶。不立正配,但三夫人。夏则因而广之,增九女,则十二人,所增九女者,则九嫔也。”故郑云:“《春秋》说云,天子娶十二人,夏制。”郑又云:“殷增三九二十七人,总三十九人,所增二十七世妇也。周又三二十七人,因为八十一人,则女御也。”

  ○注“《周礼》”至“贱者”。

  ○正义曰:解周名为“女御”之义,以其御於王之燕寝。御法,案《周礼》王有六寝,一是正寝,余五寝在后,通名燕寝。其一在东北,王春居之。一在西北,王冬居之。一在西南,王秋居之。一在东南,王夏居之。一在中央,六月居之。凡后妃以下更以次序而上御王於五寝之中也。故郑注《周礼 九嫔》云:“凡御见之法,月与后妃共象也。卑者宜先,尊者宜后。女御八十一人当九夕,世妇二十七人当三夕,九嫔九人当一夕,三夫人当一夕,后当一夕,亦十五日而遍。云自望后反之。孔子云:‘日者天之明,月者地之理,阴契制,故月上属为天,使妇从夫放月纪。”月纪是星也。而妇人上御,必有女史彤管,以差次之。《毛诗传》“贻我彤管”云:“古者后夫人必有女史彤管之法,史不记过,其罪杀之。后妃妾以礼御於君所,女史书其日月,授之环以进退之。生子月辰则以金环退之。当御者以银环进之,著左手。既御,著於右手。事无小大,记以成法。

  天子建天官。先六大,曰大宰、大宗、大史、大祝、大士、大卜,典司六典。典,法也。此盖殷时制也,周则大宰为天官,大宗曰宗伯,宗伯为春官,大史以下属焉,大士以神仕者。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典司五众。众,谓众臣也。此亦殷时制也,周则司士属司马,大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司空为六官。天子之六府,曰司土、司木、司水、司草、司器、司货,典司六职。府,主藏六物之税者。此亦殷时制也,周则皆属司徒。司士,土均也。司木,山虞也。司水,川衡也。司草,稻人也。司器,角人也。司货,卝人也。

  ○卝,革猛反,又音虢猛反,徐故孟反,卝人掌金玉锡石未成器者。天子之六工,曰土工、金工、石工、木工、兽工、草工,典制六材。此亦殷时制也,周则皆属司空。土工,陶、也。金工,筑、冶、凫、栗、锻、桃也。石工,玉人、馨人也。木工,轮、舆、弓、庐、匠、车、梓也。兽工,函、鲍、韗、韦、裘也。唯草工职亡,盖谓作萑苇之器。

  ○陶音桃,陶人为瓦器也。,方往反,人为簠簋之属。筑音竹,筑氏为书刀。冶音也,冶氏为箭镞。凫音符,凫氏为钟也。段,本又作锻,多乱反,段氏为钱镈。函音含,函人为甲铠。韗,况万反,一音运,一音况运反,韗人为鼓。萑音丸。五官致贡曰享。贡,功也。享,献也。致其岁终之功於王谓之献也。《周礼 大宰》:“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

  ○享,许两反,旧许亮反,后皆放此,不复重出。治音直吏反。会古外反。

  [疏]“天子建天官”至“致贡曰享”。

  ○正义曰:此以下是殷礼,所明异於周法。案《甘誓》云:“六事之人。”郑云:“《周礼》六军皆命卿,则三代同矣。”案《甘誓》及郑注,则茸荃同有六卿。又郑注《大传》:“《夏书》云,所谓六卿者,后稷、司徒、秩宗、司马、作士、共工也。”而不说殷家六卿之名,今比《记》所言,上非夏法,下异周典,郑唯指为殷礼也。然天官以下,殷家六卿,何者?大宰、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是也。但周立六卿,放天地四时,而殷六卿所法,则有异也。殷以大宰为一卿,以象天时,司徒以下五卿法於地事,故《郑志》崇精问焦氏云:“郑云茸荃同六卿,殷应六卿,此云‘五官’何也?”焦氏答曰:“殷立天官,与五行其取象异耳。是司徒以下法五行,并此大宰,即为六官也。但大宰既尊,故先列大宰,并显大宰之下隶属大宰之官。既法於天,故同受大名,故云‘先六大’,大宰一、大宗二、大史三、大祝四、大士五、大卜六也。”“典司六典”者,结上也。上“典”是守典,下典是典则之典。言立此六官,以守主於六事之法。

  ○注“此盖”至“仕者”。

  ○正义曰:知殷制者,以其上与夏官不同,下与《周礼》有异,故疑殷制也。知“大士”非司士及士师、卿士之等者,以其下别有“司士”、“司寇”,故知非士师、卿士也。与“大祝”、“大卜”相连,皆主神之士,故知神仕也。

  ○“天子之五官”者,向立六官,以法天之六气,此又置五官,以象地之五行也。天地五行践立,故复云“天子”,不云“建”,从“天官”也。又天官尊、阳,故一卿以摄众,地官卑、阴,故五卿俱陈也。不云“地”者,与前互也。天尊故没其数,地卑故明言其五也。司徒一、司马二、司空三、司士四、司寇五也。

  ○“典司五众”者,结上也。言用此上五官,使各守其所掌上之群众也。然此五官,亦各有所领群众,如大宰领大宗以下也,而不条出其人者,略也。天言“六典”,地言“五众”者,互言也。但天尊,故云“典”,地卑,故云“众”也。

  ○注“众谓”至“六官”。正义曰:知此非是天下众人,而为“群臣也”者,以经云“五众”,明官各有所众,如周六官之属也。《周礼》大宰总主六官之职。司徒主教,教其徒众。宗伯者,伯,长也;宗,尊也;以主鬼神,故以尊为名。司马主征伐,马是征伐所用。司寇主除贼寇。司空主士居民。司士主公卿以下版藉爵禄之等。特以“司士”为名者,士是官之总首,故《诗》云“济济多士”是也。诸官皆云“司”,而大宰、宗伯不云“司”者,司,主也,大宰总主六官,不偏有所司,故不言“司”也。宗伯之官不言“司”者,以上天地鬼神之事,天地鬼神既尊,非人所司,故不云“司”也。

  ○“天子”至“六职”。

  ○殷六卿外,复别立此六官也。府者,藏物之处也。既法天地立官,天地应生万物,故为万物立府也。

  ○“曰司土”,一也,於周为土均也。均平地税之政令也。土生万物,故为均也。

  ○“司木”,二也,於周则为山虞也。虞,度也。主量度山之大小所生之物。

  ○“司水”,三也,於周则为川衡。衡,平也。掌巡行川泽,平其禁令。

  ○“司草”,四也,於周为稻人也。掌稼种下地及除草菜。

  ○“司器”,五也,於周为卝人也。掌以时征齿角於山泽之农,供为器用也。

  ○“司货”,六也,於周为丱人,言矿器未成者也。掌金玉锡石之地,而为之守禁,以时取之,以供器物。金玉曰货,故称货人。“典司六职”者,结上立此六官,使各主其所掌职也。

  ○注“府主”至“人也”。

  ○正义曰:此皆与周不同,故云亦殷制也。司土,土均也。案《周礼》“土均,上士二人”。司木,山虞,“每大山中士四人,中山下士六人,小山下士二人”。不言林衡者,略举山虞耳。司水於周为川衡,“川衡,每大川下士十有二人,中川下士六人,小川下士二”。人不言泽虞者,亦略举川衡耳。“司草,稻人”者,“上士二人”。《周礼》亦有草人。今以司草为稻人者,二官俱主杀草,郑举稻人,欲见司草兼有二官也。“司器,角人”者,“下士二人”。“司货,丱人”者,“中士二人”。

  ○“天子”至“六材”。

  ○工,能也,言能作器物者也。前既有六府之物,宜立六工以作之为器物,故为次也。亦有六者,依府以用事也。

  ○“曰土工、金工、木工、石工、兽工、草工”者,此六官於《周礼》并属司空,而《司空职》散亡,汉购千金不得,今唯有《考工记》以代之。

  ○“典制六材”者,“材”谓材物,结上立此六工,使典制六府之材物。

  ○注“土工”至“之器”。

  ○正义曰:《考工记》“陶人为甗,实二鬴”,又“甑实二鬴,七穿”。《人职》云:“人为簋。”是放法,陶是陶冶,互文耳。但簋是祭器,故取放法之名也。云“金工”,谓筑氏,掌为削。削,书刀也。“冶”谓煎金石者,冶铸为之,冶氏掌为戈戟,故因呼煎金为冶。凫氏世能为钟以供乐器,故因呼作钟为凫氏也。氏为量器,为豆、区、鬴、钟之属也,氏世能为之。段氏主作钱铸田器。桃氏为刃,刃谓刀剑之属。云“石工,玉人、磬人”者,玉人谓作圭璧者,磬人作磬也。玉及磬同出於石,故谓“石工”也。云“木工,轮、舆、弓、庐、匠、车、梓也”者,此七物并用木,故曰“木工”也。轮,车轮也。舆,车床也。车难,不能一人独成,各有所善,故轮、舆不同也。弓,能作弓者,也。庐,能作戈戟柲者也。匠,能作宫室之属者。车谓能作大车及羊车也。梓谓杯勺为笋虡之属也。“兽工,函、鲍、韗、韦、裘”者,此物并用兽皮,故曰“兽工”。函谓能作甲铠者。鲍谓能治皮供作甲者。韗谓《考工记》“韗人为皋陶鼓木”,谓能以皮冒鼓者。韦,熟皮为衣及韎韐者。裘谓带毛狐裘之属者。《考工记》韦、裘二职存,唯草工职亡,《考工》无。“盖谓作萑苇之器”,盛食之器及苇席之属也。或言“氏”,或言“人”者,郑注《考工记》云:“其曰某人者,以其事名官也。其曰某氏者,官有世功,若族有世业者也。”干宝云:“凡言司者,总其领也。凡言师者,训其徒也。凡言职者,主其业也。凡言衡者,平其政也。凡言掌者,主其事也。凡言氏者,世其官也。凡言人者,终其身也。不氏不人,权其材也。通权其才者,既云不世,又不终身,随其材而权暂用也。”然案《周礼》建官列职,有“司会”之属,是言“司”者也。有“甸师”之属,是言“师”者也。有“职内”之属,是言“职”者也。有“川衡”之属,是言“衡”者也。有“掌舍”之属,是言掌者也。有“师氏”之属,是言“师”者也。有“庖人”之属,是言“人”者也。有“宫正”、“膳夫”、“外饔”、“内饔”之属,皆不“氏”不“人”者也。

  ○“五官致贡曰享”者,“五官”即前自后以下之五官,后一,天官二,地官三,六府四,六工五。贡,功也。享,献也。岁终则此五官各考其属一年之功,以献於天子,故云“致贡曰享”也。王后之属致蚕织之功,天官以下各献其职之功。

  ○注“贡功”至“废置”。

  ○正义曰:引《周礼》,证岁终百官各献其功,以礼诏告也。周则冢宰至岁终受於百官之簿书所会之最,而考一年之功多少,以告天子也。若功少则废黜其人,功多则迁置其职也。今谓“五官”,则上天子五官司徒以下,故下云“五官之长曰伯”,与此五官一也。但太宰总摄群职,总受五官之贡,故不入其数也。若以五官为后以下,则下云“五官之长”、岂有长於后乎?熊氏以为五等诸侯。亦非也。

 

卷五 曲礼下第二

 卷五 曲礼下第二  

  五官之长曰“伯”,谓为三公者,《周礼》:“九命作伯。”

  ○长,丁丈反,后皆同。是职方。职,主也,是伯分主东西者。《春秋传》曰:“自陕以东,周公主之;自陕以西,召公主之;一相处乎内。”是,或为氏。

  ○陕,式冉反,依字当作陕。何休注《公羊传》云:“弘农陕县是也。”一云当作郏,古洽反,谓王城郊鄏也。召,时照反,又作邵,音同。相,息亮反。

  [疏]“五官”至“职方”。

  ○正义曰:此一节总论二伯,及州牧诸侯等称谓,今各依文解之。

  ○“五官之长曰伯”,畿外之大,莫大於二伯,故此先言之也。“五官”者,即司徒以下五官也。云“长”者,谓三公无职,故不在五官之中,即三公加一命,出为分陕二伯者也。“伯”,长也,谓朝廷之长,言此二伯为内外官之长。“是职方”者,言二伯於是职主当方之事也。

  ○注“职主”至“乎内”。

  ○正义曰:引《公羊传》,证周家二伯所主之事。隐五年《公羊传》云:“天子三公者何?天子之相也。则何以三?自陕而东者,周公主之;自陕而西者,召公主之;一相处乎内。”又案三公八命者,尧时为四伯,故《诗 崧高》注云:“当尧时,姜氏为四伯,至尧之末,分置八伯。”故《虞书传》云:“元祀巡守四岳八伯。”舜之元祀有八伯,明尧末置之,夏则无文,殷则改置二伯,与周同。故《王制》云:“八州八伯。”又云“天子之老二人,曰二伯”是也。

  其摈於天子也,曰“天子之吏”。摈者辞也。《春秋传》曰“王命委之三吏”,谓三公也。

  ○摈,本又作傧,必刃反。天子同姓谓之“伯父”,异姓谓之“伯舅”。自称於诸侯曰“天子之老”,於外曰“公”,於其国曰“君”。称之以父与舅,亲亲之辞也。外,自其私土之外,天子畿内。

  ○“天子谓之伯父”,本或有“同姓”二字,衍文。

  [疏]“其摈”至“之吏”。

  ○正义曰:此是二伯也。摈谓天子接宾之人也。若摈者传辞於天子,则称此二伯为“天子之吏”也。亦当言名也,记者略,可知也。然摈呼在朝三公亦为天子之吏。若然,《玉藻》云“伯曰天子之力臣”者,谓介传命称天子力臣。摈者受辞,传於天子,则曰“天子之吏”。

  ○注“摈者”至“公也”。

  ○正义曰:引证呼三公并为吏之意也。此《左传》成二年晋使巩朔献齐捷于王,王命委之三吏。杜预注云:“三吏,三公也。”於时王不见巩朔,王命委付三公接对之,故云“委之三吏”。

  ○“天子同姓谓之伯父”者,此三公与王同姓者,王呼为伯父。伯者长大之名,父乃同姓重亲之称也。

  ○“异姓谓之伯舅”者,异族重亲之名也。异族无父称,故呼为伯舅,亦亲之故也。案晋文公为二伯,《左传》僖二十八年云:“王曰叔父。”不称伯者,以州牧之礼命之,故称叔也。然晋既称叔父,所以昭九年云“伯父惠公归自秦,而诱以来”,又云“我在伯父,犹衣服之有冠冕”。晋称伯父者,以晋既称伯父,又以晋为州牧,又为二伯,若以州牧为礼称之,则曰叔父;若以二伯之礼称之,则曰伯父;故晋或称伯,或称叔也。周公分陕为二伯,《诗》称“王曰叔父”者,成王以本亲命之。晋文侯仇为伯,《尚书》直云“父义和”,不云伯者,亲亲之也。又二伯称“天子之老”,自敌以下曰寡人,僖四年齐桓公对楚屈完称不穀者,谦也。凡常诸侯皆称寡人,庄十一年宋灾,鲁往吊之,宋闵公称孤者,传云:“列国有凶,称孤,礼也。”以有凶灾,故降名称孤。

  ○“自称於诸侯曰天子之老”者,二伯若与九州及四夷之诸侯言,己自谓“天子之老”,系於天子言之,以威远国也。

  ○“於外曰公”者,外者,其私土采地之外也,而犹在王畿之内,如周公食邑於周。向国外之人,其自称则曰公也。

  ○“於其国曰君”者,其国采地内也。若与采地内臣民言,则自称曰君。其既主分陕,又在王朝,嫌不正为采地君,故明之也。不云自称,承上可知也。

  ○注“称之”至“畿内”。

  ○正义曰:自称为公,正在畿内耳,畿外则曰“天子之老”也。

  九州之长,入天子之国曰“牧”。每一州之中,天子选诸侯之贤者,以为之牧也。《周礼》曰:“乃施典於邦国而建其牧。”

  ○牧,牧养之牧,徐音目。天子同姓,谓之“叔父”,异姓谓之“叔舅”,於外曰“侯”,於其国曰“君”。牧尊於大国之君,而谓之叔父,辟二伯也。亦以此为尊。礼或损之而益,谓此类也。外,自其国之外,九州之中,曰侯者,本爵也。二王之后不为牧。

  ○辟音避,下同。

  [疏]“九州”至“曰君”。

  ○正义曰:殷曰伯,周曰牧。此云牧,据《周礼》也。天子於每州之中选取贤侯一人,加一命,使主一州为牧。若入天子国,则自称曰牧。牧,养也,言其养一州之人,故《周礼》“八命作牧”是也。然伯不云入天子国者,伯不出,故不言入耳。州长云入曰牧,出则否也。崔灵恩云:“州长,自称也。”《白虎通》云:“往来牧视诸侯也。”

  ○“天子同姓谓之叔父,异姓谓之叔舅”者,牧劣於二伯,故天子谓之叔。叔,小也。父、舅,义如前。一本云“天下同姓”。然则二伯云其“摈於天子,曰天子之吏”,此不云摈於天子,是记者略之也。故下云诸侯见天子,郑云“为州牧则曰天子之老臣某侯某”是也。

  ○“於外曰侯”者,外谓其所封外九州内也。自称曰侯,侯是本爵,不云牧自称,承前可知也。

  ○“於其国曰君”者,若与国内臣民言,犹自称为君也。

  ○注“牧尊”至“为牧”。

  ○正义曰:大国之君是侯,使称伯,今选侯之贤者加一命为牧,则是尊贵於不牧之侯。而不谓为伯,降呼为叔父者,分陕已称伯,今牧若又呼为伯,则乱於分陕,若犹呼本称,则不见其异,故呼为叔,亦异常也。云“礼或损之而益,谓此类也”者,崔云:“《觐礼》,大国之咀墁姓谓之伯父,异姓谓之伯舅。此小者,同姓谓之叔父,异姓谓之叔舅。此各当一国,不嫌敌二伯。州牧虽为侯封,皆是大国之君,本自称伯牧。今总摄众国,嫌其敌义,故更称叔,此是损也。叔名虽损,即是明其为牧,故谓之为益,故云“损之而益,谓此类也’。”熊氏云:“三夫人致饮,有醴、清、医、酏、糟,不体王,故申得二饮。后致饮,医、酏、糟以体王,故屈二饮,亦是损之而益之类也。”云“二王之后不为牧”,知不为牧者,以二王之后,其爵称公,今此经云“九州之长曰牧”,“於外曰侯”,不言於外曰公,故知二王之后不为牧,牧用侯以下。二王之后所以不为牧者,以其先祖尝为天子,统领海内,若更遣为牧,恐有专权之心故也。

  其在东夷、北狄、西戎、南蛮,虽大曰“子”。谓九州之外长也。天子亦选其诸侯之贤者以为之子。子犹牧也。入天子之国曰子,天子亦谓之子,虽有侯伯之地,本爵亦无过子,是以同名曰子。

  [疏]“其在”至“曰子”。

  ○正义曰:此天子亦选其中贤者为之牧也。但不知几国立一人耳。卑不得名为牧,又不得谓为父舅,其本爵不过子男;若其本爵子者,今朝天子摈辞曰子;若本爵是男,亦谓为子也。所以尔者,举其高者言之,亦尊异故也。不云“入天子国”,及不云“摈”者,略可知也。故《尔雅》云:“九夷、八狄、七戎、六蛮谓之四海。”李巡注:“四海,远於四荒,晦冥无形,不可教诲,故云四海也。”海者晦也。言其晦暗无知。案《尔雅》所列与此同,但数异尔。

  ○注“谓九”至“曰子”。正义曰:其或有多功益士,虽加侯伯之地,而爵不得进,终守子男,以卑远故也。今虽别为牧长,而同呼为子,不得过本爵也。

  於内自称曰“不穀”,与民言之谦称。穀,善也。

  ○谦称,尺澄反。於外自称曰“王老”。威远国也。外,亦其戎狄之中。

  [疏]“於内”至“王老”。

  ○正义曰:谓其国之外,夷狄之中也。以为牧长,恐夷狄难服,须尊名威之,故与一切言,自称曰“我是天子之老臣”也。崔云:“方伯牧称天子之老,四夷之长称曰王老。方伯之职,带三公之任,犹谓之内臣,化同天子,无有归往之义,故云天子之老。四夷之君去王远,由有归往之义,贤始得为长,故以王老为称也。”

  庶方小侯,入天子之国曰“某人”,於外曰“子”,自称曰“孤”。谓戎狄子男君也。男者於外亦曰男,举尊言之。

  [疏]“庶方”至“曰孤”。

  ○正义曰:庶,众也。小侯谓四夷之君,非为牧者也。以其贱,故曰众方也。若入王国,自称曰某人,若牟人、介人也。六服之内,但举伯之与牧,不显其馀诸侯。九州之外,既举大国之子,又举其馀小国者,以六服诸侯下文别更具显,故於此略之。

  ○“於外曰子”者,此君在其本国外,四夷之中,自称依其本爵,或子或男。今言子,是举其尊称耳,若男亦称男也。

  ○“自称曰孤”者,若自与臣民言则曰孤,孤者特立无德能也。凡二伯自称及介传命曰“天子之力臣”,故《玉藻》云“伯曰天子之力臣”是也。若摈者传命於天子,则曰“天子之吏”,故此云摈於天子则曰天子之吏是也。於诸侯及朝廷则曰“天子之老”,则此文及昭公十三年刘献公对晋叔向云“天子之老”是也。九州之长及介传命则曰“某土之守臣某。”知者,《玉藻》云:“若其摈者传命於天子,则曰:天子之老臣某侯某”,知者,约此文“天子之老”,及下文“云某侯某”。其馀诸侯介传命云“某土之守臣某”,知者,亦约《玉藻》文也。摈者传命云某侯某,知者,约下文也。凡九州之外,大国之子,介传命“某屏之守臣某”,故《玉藻》又云“其在边邑,曰某屏之守臣某”是也。摈者告天子称“某子某”,与中国诸侯同。庶方小侯,介传命云“某土之孤某”,知者,《玉藻》云“小国之君曰孤”是也。摈者告天子亦应云“某孤某”,知者,约寻常诸侯称“某侯某”,但称孤为异耳。其二伯以下,对天子皆称名也。

  天子当依而立,诸侯北面而见天子,曰“觐”。天子当宁而立,诸公东面,诸侯西面,曰“朝”。诸侯春见曰朝,受挚於朝,受享於庙,生气文也。秋见曰觐,一受之於庙,杀气质也。朝者,位於内朝而序进。觐者,位於庙门外而序入。王南面,立於依宁而受焉。夏宗依春,冬遇依秋。春秋时齐侯唁鲁昭公,以遇礼相见,取易略也。《觐礼》今存,朝、宗、遇礼今亡。

  ○依本又作扆,同,於岂反,注同;状如屏风,画为黼文,高八尺。见,贤遍反,下文注除“相见”皆同。觐,其靳反。宁,徐珍吕反,又音储,门屏之间曰宁。夏,户嫁反。唁音彦,《穀梁传》云:“吊失国曰唁。”易,以豉反。

  [疏]“天子”至“曰朝”。

  ○正义曰:此二节论诸侯四时朝、觐、宗、遇之法,各随文解之。

  ○“天子当依而立”者,依,状如屏风,以绛为质,高八尺,东西当户牖之间,绣为斧文也,亦曰斧依。故《觐礼》云:“天子设斧依於户牖之间,左右几。天子衮冕,负斧依。”,郑注云:“依如今綈素屏风也。有绣斧文,所以示威也。”《尔雅》云:“牖户之间谓之扆。”郭注云:“窗东户西也。”依此诸解,是设依於庙堂户牖之间。天子见诸侯,则依而立,负之而南面,以对诸侯也。凡诸侯朝王,一年四时。案《宗伯》:“春曰朝,夏曰宗,秋曰觐,冬曰遇。”郑注:“朝犹朝也,欲其来之早。宗,尊也,欲其尊王。觐之言勤也,欲其勤王之事。遇犹偶也,欲其若不期而俱至。”若通而言之,悉曰朝,从初受名。《觐礼》云:“诸侯前朝,皆受舍于朝。”又云:“乘墨车,载龙旂弧韣乃朝。”又《春秋》僖二十八年夏五月经曰:“公朝於王所。”知朝,通名也。但朝、觐、宗、遇礼异耳。案《大行人》云,侯服岁壹见,甸服二岁壹见,男服三岁壹见,采服四岁壹见,卫服五岁壹见,要服六岁壹见。随服更来,周而复始。然而六服分来,又每方服别分为四分,一分朝春,一分宗夏,一分觐秋,一分遇冬,四方并然。故郑注云:“其朝贡之岁,四方各四分趋四时而来。或朝春,或宗夏,或觐秋,或遇冬。”要服之外,有夷、镇、藩三服。案《大行人》云:“九州之外谓之藩国,世壹见。”郑注云:“世谓父死子立,及嗣王即位,乃一来耳。”六服之中,服数朝外,又有四名:一是“时见曰会”者,若诸侯有不服者,王将有征讨之事,若东方诸侯不服,则与东方诸侯共讨之;若南方诸侯不服,则与南方诸侯共讨之;诸方皆然。朝竟,王乃为坛於国外,与之会盟。春於国东,夏南,秋西,冬北。会则随事,无有定期,有时而然,故曰“时见曰会”也。二曰“殷见曰同”者,天子十二年一巡守,或应巡守之岁而天下未平,或王有他故不获自行,则四方诸侯并朝京师,朝竟,亦於国外为坛,以命之政事。殷,众也,其来既众,故曰“殷见曰同”也。三曰“时聘曰问”者,谓王有事,诸侯非朝王之岁,不得自来,遣大夫来聘,因而问王起居,此亦无常期,故曰“时聘曰问”也。四曰“殷覜曰视”者,谓元年、七年、十一年,唯有侯服来朝,朝者既少,诸侯遣卿大夫以大礼来聘,聘者既众,故曰殷也。覜亦见也,为来见王起居,故曰覜也。殷頫亦并依时,春东、夏南、秋西、冬北,各随方逐时,但不每方分为四耳,故郑注《大行人》云:“其殷国,四方四时分来如平时也。”郑既云“四时分来如平时”,而前六服,初时唯云四时,虽不言四方,后又云四方各分趋四时,明其同也。然所以殷覜不须分见四时者,小礼不须更见四时法也。天子当依而立,是秋於庙受觐礼也。诸侯来朝,至於近郊,王使大行人皮弁用璧以迎劳之。诸侯亦皮弁,从使者以入。天子赐舍,诸侯受舍,听天子之命。其朝日未出之前,诸侯上介受舍于庙门外,同姓西面北上,异姓东面北上。至朝日质明,诸侯裨冕,先释币於其齐车之行主。天子衮冕在庙,当依前南面而立,不迎宾。诸侯自庙门外位,天子使上摈进诸侯。诸侯入庙门右,坐奠圭玉而再拜。所以奠圭玉者,卑见於尊,奠贽不授也。摈者命升西阶,亲授诸侯,於是坐取圭玉升堂,王受玉,是当依而立之时也。

  ○“诸侯北面而见天子曰觐”者,王既受玉,而诸侯降阶,并北面再拜稽首。摈者延之,使升成拜,是北面曰觐时。所以同北面者,觐遇秋冬,阴气质敛,故不布散。

  ○“天子当宁而立”者,此为春夏受朝时也。宁者,《尔雅》云:“门屏之间谓之宁。”郭注云:“人君视朝所宁立处。”李巡云:“正门内两塾间曰宁。”谓天子受朝於路门外之朝,於门外而宁立以待诸侯之至,故云“当宁而立”也。然路门外有屏者,即树塞门是也。《尔雅》云:“正门谓之应门。”又云:“屏谓之树。”李巡云:“恒当门自蔽名曰树。”郭云:“小墙当门中。”今案李、郭二注以推验《礼》文,诸侯内屏在路门之内,天子外屏在路门之外而近应门者矣。

  ○“诸公东面,诸侯西面,曰朝”者,王既立宁,诸侯次第而进,诸公在西,诸侯在东,而朝王,阳气文也,故因文而分布也。崔云:“地道贵右,公故在西也。然此是春朝也,先受朝竟,然后入庙受享也。”

  ○注“诸侯”至“今亡”。

  ○正义曰:庭实受之於庙,生气文也。阳生之时,其气文舒而布散,故分於两处受也。云“秋见曰觐,一受之於庙”,一并朝享,皆庙受之,杀气质也。此阴杀之时,其气质敛,故并於一处受之也。云“朝者,位於内朝而序进”者,此内朝,即路门外朝也。对皋门内三槐九棘之外朝,故称内也。若对路寝庭朝又为外,故《文王世子》云“朝於外朝则以官”是也。崔云:“诸侯春夏来朝,各乘其命车至皋门外陈介也。天子车时在大门内,传辞既讫,则乘车出大门下车。若升朝之时,王但迎公,自诸侯以下则随之而入,更不别迎也。入至文王庙门,天子还服朝服,立於路门之外。诸侯更易服朝服,执贽而入应门而行礼,故王当宁以待诸侯次第而进,故云“序进”。谓入应门,诸公东面,诸侯西面。”若熊氏之义,则朝无迎法,唯享有迎诸侯之礼。案《觐礼》诸侯乘墨车而入朝。郑云:“墨车者,大夫制也。入天子之国,车服不可尽同也。”云“觐者,位於庙门外而序入”者,其宿受位次在庙门外,至朝之旦,秋冬王不出迎,其尊卑各在其次中。未得相见,听上摈进之,乃於位次第而入,故云“序入”也。云“王南面,立於依宁而受焉”者,二处皆南面也。云“夏宗依春,冬遇依秋”者,阴阳同,各相依也。云“春秋时齐侯唁鲁昭公,以遇礼相见,取易略也”者,此引证宗依朝,遇依觐,非唯并受为异,其礼有难易繁省之殊也。《穀梁传》曰:“吊失国曰唁。”鲁昭公伐季氏,不胜而出,故《春秋》昭二十五年九月,“公孙於齐。次于阳州。齐侯唁公於野井”,《公羊》云“以人为菑,以幦为席,以鞍为几,以遇礼相见”是也。分六服随服而朝,则六年一遍,此郑康成之义。《尚书》“六年五服一朝”,而孔注云:“五服一朝,侯、甸、男、采、卫,六年一朝,会京师。”孔、郑不同。孔以昭十三年《左传》云“岁聘以志业,间朝以讲礼,再朝而会以示威,再会而盟以显昭明”,以为诸侯三年一朝,六年一会,十二年一盟,是周之正朝法也。其《大行人》依服数见者,是诸侯遣使贡献而见耳。知觐在庙者,此云“当依而立”,《觐礼》又有“负斧依”,及侯氏入庙门告听事,郑注云“告王以国所用为罪之事”,《大行人》云“庙中将币,三享”故也。知在文王庙者,《聘礼》云:“不腆先君之祧。”明天子受觐於庙之祧可知也。又案《觐礼》:“同姓西面,异姓东面。”郑注:“分别同姓异姓者,受之将有先后也。”则是《觐礼》之法先同姓,后异姓。若然,案《檀弓》注云“朝觐爵同同位”,则爵尊先见。《觐礼》见不同者,二文虽异,其意则同,就爵同之中,先受同姓之朝。周之盟会,亦先同姓也。故定四年祝佗称践土之盟载书云:“晋重、鲁申、蔡甲午、郑捷、齐潘。”郑虽小国,而在齐上,故隐十一年传云:“周之宗盟,异姓为后。”若其馀盟,分国大小为次,故襄二十七年,宋之盟,晋楚争先,楚人先歃是也。必知然者,案杜预《释例》云:“若王官之伯主盟,异姓为后,其馀则否也。”凡天子三朝,其一在路门内,谓之燕朝,大仆掌之,故《大仆》云:“王燕朝则正其位。”《文王世子》云:“公族朝於内朝,亲之也。”此则王与宗人图其嘉事,及王退,俟大夫之朝也。其二是路门外之朝,谓之治朝,司士掌之,故《司士》云:“正朝仪之位,王南乡,三公北面东上。孤东面北上,卿大夫西面北上。王族、故士、虎士在路门之右,南面东上,太仆、太右、太仆从者在路门之左,南面西上上。”此是每日视朝之位,其王与诸侯宾射亦与治朝同,故《射人》云:“三公北面,孤东面,卿大夫西面,诸侯在朝,则皆北面。”不云王族、故士、虎士、大仆、大右者,文不具耳。不云士者,郑注云:“此与诸侯射,士不与。”案诸侯大射,士立於西方东面,是天子大射,士亦预礼也。其三是皋门之内,库门之外,谓之外朝,朝士掌之,故《朝士》云:“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面三槐,三公位焉。”此是询众庶之朝也。凡朝,三公北面者,以其贵臣答王之义也。孤及诸侯东面者,尊之,故从宾位。卿大夫西面者,君之臣子统於君也。士门西东面者,以其卑贱,故外之。其外朝,孤与士辟诸侯,故就东方西面同其位。案《燕礼》云:“卿西面,大夫北面,士门西东面,大射亦然。”知诸侯有路门外朝者,案《玉藻》云“君朝服,日出而视朝,退適路寝”是也。其外询众庶之所,经虽无文,亦当与天子同。其位,无三公及诸侯,当同《燕礼》、《大射》之位。若然,《周礼》天子有射、朝、燕,《仪礼》诸侯有燕、朝也,射虽无正朝,当与天子同,则天子诸侯皆三朝也。

  诸侯未及期相见曰“遇”,相见於郤地曰“会”。诸侯使大夫问於诸侯曰“聘”,约信曰“誓”,莅牲曰“盟”。及,至也。郤,间也。莅,临也。坎用牲,临而读其盟书。《聘礼》今存,遇、会、誓、盟礼亡。誓之辞,《尚书》见有六篇。

  ○郤,丘逆反。莅音利,徐力二反,又音类。盟音明,徐音亡幸反。郤,间,如字,又音闲。坎,苦感反,徐又苦敢反,后同。

  [疏]“诸侯”至“曰盟”。

  ○正义曰:今若未至前所期之日,及非所期之地,而忽相见,则并用遇礼相接,故曰遇也。所以尔者,遇礼易略,既期未至,故用简易礼也。

  ○“相见於郤地曰会”者,此谓及期之礼郤间也。既及期,又至所期之地,则其礼闲暇。

  ○“诸侯使大夫问於诸侯曰聘”者,聘,问也。谓遣大夫往相存问。

  ○“约信曰誓”者,亦诸侯事也。约信,以其不能自和好,故用言辞共相约束以为信也。若用言相约束以相见,则用誓礼,故曰誓也。郑注《司寇》云:“约,言语之约束也。”

  ○“莅牲曰盟”者,亦诸侯事也。莅,临也。临牲者,盟所用也。盟者,杀牲歃血,誓於神也。若约束而临牲,则用盟礼,故云“莅牲曰盟”也。然天下太平之时,则诸侯不得擅相与盟。唯天子巡守至方岳之下,会毕,然后乃与诸侯相盟,同好恶,奖王室,以昭事神,训民事君,凡国有疑,则盟诅其不信者。及殷见曰同,并用此礼。后至於五霸之道,卑於茸荃,有事而会,不协而盟。盟之为法,先凿地为方坎,杀牲於坎上,割牲左耳,盛以珠盘,又取血,盛以玉敦,用血为盟,书成,乃歃血而读书。知坎血加书者,案僖二十五年《左传》云“坎血加书”。又襄二十六年《左传》云“歃用牲加书”是也。知用耳者,《戎右职》云:“赞牛耳。”知用左者,以馘者用左耳故也。知珠槃、玉敦者,《戎右职》云:“以玉敦辟盟。”又《玉府》云:“则共珠槃、玉敦。”知口歃血者,隐七年《左传》云:“陈五父及郑伯盟,歃如忘。”又襄九年云“新与楚盟,口血未乾”是也。《异义》云:“礼:约盟不今。《春秋公羊》说,‘古者不盟,结言而退’,故《穀梁传》云:‘诰誓不及五帝,盟诅不及茸荃,交质子不及二伯。’诅盟非礼。故《春秋左氏》云,《周礼》有司盟之官,杀牲歃血,所以盟事神明。又云‘凡国有疑,盟诅其不信者’,是知於礼得盟。许君谨案:从《左氏》说,以太平之时,有盟诅之礼。”郑氏不驳,从许慎义也。盟诅不及茸荃,非郑所用。然盟牲所用,许慎据《韩诗》云:“天子诸侯以牛豕,大夫以犬,庶人以鸡。”又云:“《毛诗》说君以豕,臣以犬,民以鸡。又《左传》云:‘郑伯使卒出豭,行出犬鸡,以诅射颍考叔者。’又云:‘卫伯姬盟孔悝以豭。’”郑云:“《诗》说及郑伯皆谓诅小於盟,《周礼 戎右职》云:‘盟则以玉敦辟盟,遂役之。’”郑注云:“役之者,传敦血授当歃者。”下云:“赞牛耳桃茢。又《左传》云:‘孟武伯问於高柴曰:诸侯盟谁执牛耳?’然则盟者人君以牛,伯姬盟孔悝以豭,下人君也。”皇氏以为《春秋》时盟乃割心取血,故定四年炉金云:“王割子期之心,与随人盟。”杜云“当心前割取血以盟,示其至心”是也。

  ○注“及至”至“六篇”。

  ○正义曰:郑注《司盟》云:“盟者书其辞於策,杀牲取血,坎其牲,加书於上而埋之,谓之载书。”云《聘礼》今存,遇、会、誓、盟礼亡。《誓》之辞,《尚书》见有六篇”者,一曰《甘誓》,夏启伐有扈氏,誓群众。二曰《汤誓》,谓汤伐桀,誓群臣也。三曰《泰誓》,武王伐纣,度孟津,誓敕士众之辞也。四曰《牧誓》,武王伐纣於牧野时所作。五曰《费誓》,徐戎作难,鲁侯伯禽誓群臣,兴兵伐之也。六曰《秦誓》,秦穆公袭郑,不从蹇叔之谋,果败诸崤,后穆公悔过,与群臣自誓也。

  诸侯见天子,曰“臣某侯某”。谓啬夫承命告天子辞也。其为州牧,则曰“天子之老臣某侯某奉珪请觐”。

  ○啬音色。其与民言自称曰“寡人”。谦也,於臣亦然。

  ○自谓,一本作“自称”。其在凶服,曰“適子孤”。凶服,亦谓未除丧。

  ○適音的。临祭祀,内事曰“孝子某侯某”,外事曰“曾孙某侯某”。称国者,远辟天子。死曰“薨”,亦史书策辞。复曰“某甫复矣”。某甫且字。既葬,见天子,曰“类见”。代父受国。类犹象也。执皮帛,象诸侯之礼见也。其礼亡。言谥曰“类”。使大夫行,象聘问之礼也。言谥者,序其行及谥所宜,其礼亡。

  ○其行,下孟反。诸侯使人使於诸侯,使者自称曰“寡君之老”。系於君以为尊也。此谓诸侯之卿上大夫。

  ○使於,色吏反,下同。

  [疏]“诸侯”至“之老”。

  ○正义曰:此一节明诸侯及臣称谓之法,各随文解之。

  ○“诸侯”,谓五等诸侯见天子,而摈者将命之辞也。同得称臣,故曰臣也。

  ○“某侯某”者,若言齐侯、卫侯,下某是名。若伯子男则云曹伯、许男某也。

  ○注“谓啬”至“请觐”。

  ○正义曰:“啬夫承命告天子辞也,”此注并《觐礼》之文也。郑云:“啬夫,盖司空属也。为末摈,承命於侯氏,末介传而上,上摈以告於天子也。”《音义隐》云:“啬夫主诸侯所赍币帛皮圭之礼,奉以白於天子也。”云“其为州牧,则曰天子之老臣某侯某”者,若为州牧既尊,若来见,故摈者加此四字也。前州牧阙此,故郑补言之也。云“奉珪请觐”,是郑意术摈者之辞,文无所出也。

  ○“其与民言自称曰寡人”,此亦自与民言法也。寡人者,言己是寡德之人。

  ○“其在凶服曰適子孤”者,谓摈者告宾之辞。知者,《杂记》云:“相者告曰,孤某须矣。”但彼文不云適子,文不备。此直云“適子孤”,不云名,亦文不具也。称孤称名者,皆谓父死未葬之前也,故《杂记》云:“孤某须矣。”下则云“既葬蒲席”,明孤某是未葬也。凡诸侯在丧之称,《公羊》未葬称子某者,庄三十二年“子般卒”,襄三十一年“子野卒”,皆是君薨未葬称子某也。既葬称子,则文公十八年子恶卒,经书“子卒”是也。逾年称君者,则僖公十年里克杀其君卓,及文公元年公即位,是逾年称君也,谓臣子称君也,若其君自称犹曰子,故《公羊传》文九年“诸侯於其封内三年称子”是也。案昭十一年,“楚灭蔡,执世子有”。其时蔡君已死,其子仍称世子者,何休云:“称世子者,不许楚之灭蔡也。犹若君存然,故犹称世子。”文十四年九月,“齐商人弑其君舍”,舍为君,商人之弑也。襄二十九年,“吴子使季札来聘”,先君未逾年,吴称子者,贤季子,故录之。桓十一年,“郑忽出奔卫”,先君既葬而尚称名者,《公羊》云:“何以名?伯子男一也。辞无所贬。”何休云:“直以丧降称名,无馀罪致贬,凡以王事出会未逾年皆称子。”僖九年会於葵丘,宋襄公称子;僖二十八年会於践土,陈共公称子;定四年会召陵,陈怀公称子:皆未逾年会王事而称子也。若未逾年,非王事而称爵者,皆讥耳。成四年“郑伯伐许”是也。从上以来,皆《公羊》之义也。其《左氏》之义,君薨未葬,未行即位之礼前称子某,子般、子野是也。其出会诸侯,未葬之前称子,故僖九年《左氏传》云:“凡在丧,王曰小童,公侯曰子。”葵丘之会,宋襄公称子,践土之会,陈共公称子是也。葬虽未逾年则称君,则“晋里克弑其君卓”,“齐商人弑其君舍”是也。文十八年子恶卒,先君葬后称子者,杜预云:“时史畏襄仲不敢称君,故云子也。”其王事出会则称爵,成四年“郑伯伐许”是也。案桓十三年经书卫惠公称侯,成十三年经书宋公卫侯,此并先君未葬而称爵者,贾、服注讥其不称子。杜预云:“非礼也。”僖二十五年“会卫子、莒庆、盟於洮”,时先君巳葬,卫成公犹称子者,杜预云:“善其成父之志,故上系於父而称子。”服虔亦云:“明不失子道。”成十年晋侯伐郑,时厉公父景公患未薨,而厉公出会称爵,讥其生代父位不子也。此皆《左氏》之义。《公羊》以奚齐僖九年死,卓子十年死,以卓子逾年,故称君。《左氏》卓子亦九年死,但赴告在十年,以葬后,故称君。《左氏》、《公羊》二传不同也。《公羊》以成四年郑伯伐许非王事,未逾年而称爵,讥之也。《左氏》则以郑伯伐许为王事,虽未逾年,得称爵,当与《公羊》异。郑《驳异义》从《公羊》义,以郑伯伐许为非礼。及《公羊》未逾年为王事,皆称子,即宋襄公称子,陈共公称子是也。《左氏》未逾年为王事,皆称爵。郑《驳异义》引宋襄公称子,从《公羊》说,以为称子礼也。

  ○“外事曰曾孙某侯某”,

  ○外事谓社稷山川在封内者也。天子外事言嗣王某,诸侯不得称嗣侯,但称曾孙。所以然者,天子尊,谓能继天德而立也;诸侯无德,不继嗣为侯,故不云嗣。但是父祖重孙,故言曾孙也。

  ○“死曰薨”者,此谓诸侯死而国史策辞也。若异国史书之,则但云卒也。在四夷不言,亦贱,略也。自此以下皆然。

  ○注“亦史书策辞”。

  ○正义曰:上又云“天王崩”,书策辞。今诸侯云薨,故亦史策辞。若告於诸侯,则辞当谦退,故《杂记》云:“赴於诸侯,曰寡君不禄。”

  ○“复曰某甫复矣”,天子复则曰天子,诸侯不可复云诸侯复,故呼其字,言某甫,故郑注前文诸侯呼字是也。

  ○“既葬,见天子,曰类见”,此诸侯世子父死葬毕,而见於天子礼也。类,象也。言葬后未执玉而执皮帛,以象诸侯见,故曰类见。然《春秋》之义,三年除丧之后乃见,而今云“既葬”者,谓天子或巡守至竟,故得见也。若未葬,未正君臣,故虽天子巡守,亦不见也。

  ○“言谥曰类”,言谥,谓将葬,就君请谥也。凡谥既是表德,故由尊者所裁,故将葬之前,亲使人请之於天子。若《檀弓》云:“其子戌请谥於君曰:‘日月有时,将葬矣,请所以易其名者。’是言谥於君也。而曰类者,王肃云:“请谥於天子,必以其实为谥,类於平生之行也。”何胤云:“类其德而称之,如经天纬地曰文也。”郑云:“使大夫行象聘问之礼也。”今案,郑旨谓吉时遣大夫行则曰聘,今请谥使大夫不得曰聘,而名曰类,言类象聘而行此礼也。故云“言谥曰类”也。

  ○注“使大”至“礼亡”。

  ○正义曰:言象聘问之礼者,解经中“类”字,言比类聘问之礼,请谥於天子。

  ○“诸侯”至“之老”。案《玉藻》云:“上大夫曰下臣,摈者曰寡君之老,下大夫自名,摈者曰寡大夫。”此云“自称曰寡君之老”,则上大夫摈者传辞。及自称於他国,亦曰寡君之老。若於已君,则《玉藻》云“下臣某”。

  天子穆穆,诸侯皇皇,大夫济济,士跄跄,庶人僬僬。皆行容止之貌也。《聘礼》曰:“宾入门皇。”又曰:“皇且行。”又曰:“众介北面锵锵焉。”凡行容,尊者体盘,卑者体蹙。

  ○济,子礼反。跄,本又作鸧,或作锵,同士良反。僬,子妙反。盘,步丹反。蹙,子六反。

  [疏]“天子”至“僬僬”。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至庶人行容之貌,云“天子穆穆”者,威仪多貌也。天子尊重,故行止威仪多也。

  ○“诸侯皇皇”者,自庄盛也。诸侯不及穆穆,而犹有庄盛。郑注《聘礼》云:“皇皇,庄盛也。”

  ○“大夫济济”者,济济,徐行有节。大夫降於诸侯,不得自庄盛,但徐行而已也。

  ○“士跄跄”者,郑注《聘礼》云:“容貌舒扬也。”案郑意则不得济济也,但舒扬而已。

  ○“庶人僬僬”者,卑尽之貌也。庶人卑贱,都无容仪,并自直行而已。崔云:“凡形容,下不得兼上,上得兼下,故《诗》有‘济济文王’、‘穆穆鲁侯’者,诗人颂美,举盛以言,非对例也。”

  ○注“《聘礼》”至“体蹙”。

  ○正义曰:引《聘礼》证“皇皇”是容仪也,此是入门时容也。“又曰,皇且行”者,又证行时容也。然皇是诸侯之容,《聘礼》是臣而云皇者,执玉入庙门得进其容,亦如其君行礼,宜巳申也。若在本国,则济济然。云“又曰众介北面跄焉”,亦《聘礼》文也。众介,士也。卑故不得进容,犹跄跄而已。云“凡行容,尊者体盘,卑者体蹙”,尊者体盘,穆穆皇皇,卑者体蹙,跄跄僬僬是也。

  天子之妃曰“后”,后之言后也。

  ○妃,芳非反。诸侯曰“夫人”,夫之言扶。大夫曰“孺人”,孺之言属。

  ○孺,而树反。士曰“妇人”,妇之言服。庶人曰“妻”。妻之言齐。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贬於天子也,无后与嫔,去上中。

  ○贬,皮检反。去,羌吕反。夫人自称於天子曰“老妇”,自称於天子,谓畿内诸侯之夫人助祭,若时事见。自称於诸侯曰“寡小君”,谓飨来朝诸侯之时。自称於其君曰“小童”,自世妇以下,自称曰“婢子”。小童,若云未成人也。婢之言卑也。於其君称此,以接见礼敌,嫌其当。

  ○童本或作僮。子於父母,则自名也。名,父母所为也。言子者,通男女。列国之大夫,入天子之国曰“某士”,亦谓诸侯之卿也。三命以下,於天子为士。曰某士者,如晋韩起聘於周,摈者曰“晋土起”。自称曰“陪臣某”,陪,重也。

  ○重,直恭反。於外曰“子”,子,有德之称,《鲁春秋》曰:“齐高子来盟。”

  ○称,尺证反。

  ○於其国曰“寡君之老”。使者自称曰“某”。使,谓使人於诸侯也。某,名也。

  ○使自称,色吏反,注“使谓”同,本或作“使者自称”。

  [疏]“天子”至“曰某”。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以下妃妾及臣子称谓之法,各随文解之。

  ○“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者,皆敌其夫,如王之后,故以后居前耳。妃,邦君之合配,王诸侯以下,通有妃义,故以妃字冠之。以《特牲》、《少牢》是大夫士之礼,皆云某妃配某氏,尊卑通称也。《白虎通》云:“后,君也。明配至尊,为海内小君,天下尊之,故继其王言之曰王后也。”

  ○“诸侯曰夫人”者,夫人之名,唯诸侯得称,《论语》云“邦君之妻,邦人称之曰君夫人”是也。

  ○“大夫曰孺人”者,孺,属也,言其为亲属。

  ○注“孺之言属”也。

  ○正义曰:案《尔雅》云:“孺,属也。

  ○“士曰妇人”者,妇之言服也,服事其夫也。其妇号亦上下通名,故《春秋》“逆妇姜於齐”,是诸侯亦呼妇也。《穀梁传》云:“言妇,有姑之辞。”言服事舅姑,知通名也。

  ○“庶人曰妻”者,妻之言齐也。庶人贱,无别称,判合齐体而已。尊卑如此,若通而言之,则贵贱悉曰妻,故《诗》曰:“刑於寡妻。”是天子曰妻也。周家大夫妻曰内子,赵姬以叔隗为内子是也。

  ○“公侯”至“有妾”。

  ○正义曰:独言诸侯,举其上者,馀从可知也。既下於天子,不得立后,故以敌体一人正者为夫人。

  ○“有世妇”者,谓夫人之侄娣,故《公羊》云,夫人无子,立侄娣子也。质家先立侄之子,文家先立娣之子。《左氏》亦夫人侄娣贵於二媵,则此世妇者,谓夫人侄娣也,其数二人。

  ○“有妻”者,谓二媵及侄娣也,凡六人。“有妾”者,谓九女之外,别有其妾。知者,以上文云天子八十一御妻之外,更有妾。郑注云:“妾,贱者,不入百二十人数。”故知此妾不在九女之数也。

  ○“夫人”至“婢子”,此“夫人”谓畿内诸侯之妻也。其助祭於后,得接见天子,故得自称也,言老而服事也。以畿外诸侯夫人无见天子之礼,此云“自称於天子”,故注云“畿内诸侯之夫人助祭”。“若时事见”,谓若献茧之属。

  ○“自称於诸侯曰寡小君”者,此诸侯谓他国君也。古者诸侯相飨,夫人亦出,故得自称也。知者,《坊记》云:“阳侯杀缪侯,窃其夫人,故大飨废夫人之礼。”於此之前,有夫人飨法,故注云:“谓飨来朝诸侯之时也。”君之妻曰小君,而云寡者,亦从君为谦也。

  ○“自称於其君曰小童”者,小童,未成人之称也。其与夫言,自谦称为小童,若未成人,言无知也。

  ○“自世妇以下,自称曰婢子”者,降於夫人,故并自称婢子,贱故也。婢之言卑也,向其夫自称,言己卑,故《春秋》晋怀嬴谓公曰“寡君使婢子侍执巾栉”是也。注云“接见体敌,嫌其当”者,为其接见之时,暂有体敌,嫌若当夫人然也。

  ○“列国之大夫,入天子之国曰某士”,

  ○谓摈者辞也。列国,五等诸侯也,天子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而五等之臣,唯公国一孤四命耳。自卿大夫从三命而下,其命等於王之士,故入天子之国,则摈者称为某国之士也。故注引《春秋》襄二十六年“晋韩起聘於周,摈者曰晋士起”,言晋国之士起以证之也。

  ○“自称曰陪臣某”,陪,重也。某,名也。其君已为王臣,己今又为己君之臣,故自称对王曰重臣也。若襄二十一年晋栾盈辞於行人曰“天子陪臣盈”是也。

  ○“於外曰子”者,亦摈者辞。外谓在他国时也。摈者则称其姓而曰子。子是有德之称,故注引闵公二年冬“齐高子来盟”,证於外曰子也。高子,高傒是也。

  ○“於其国曰寡君之老”者,其国,自国中也。其君与民言,自称曰寡人,故此卿若与国中人语,自称曰“寡君之老”也。

  ○“使者自称曰某”者,某,名也。若此卿为使,在他国与彼君语,则称名也。若与彼臣民言,则自称“寡君之老”也。

  ○注“使谓”至“名也”。正义曰:知者,以《玉藻》云“上大夫於他国,摈者曰寡君之老,下大夫於他国,摈者曰寡大夫”,皆无称名之事。《玉藻》又云:“大夫私事使,私人摈则称名。”注云:“私事使,谓以君命私行,非聘也。若晋韩穿来言汶阳之田。”彼以私事使称名,此文使自称曰某,称名与彼相当,故知“使谓使人於诸侯也”。

  天子不言出,诸侯不生名,君子不亲恶。天子之言出,诸侯之生名,皆有大恶,君子所远,出、名以绝之。《春秋传》曰“天王出居於郑”、“卫侯朔入於卫”是也。

  ○远,于万反。诸侯失地,名。灭同姓,名。绝之。

  [疏]“天子”至“姓名”。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诸侯有罪,书出、名之事,各随文解之。

  ○“天子不言出”者,天子以天下为家,策书不得言出,所在称君。

  ○“诸侯不生名”者,诸侯南面之尊,名者质贱之称。诸侯相见,祗可称爵,不可称名。

  ○“君子不亲恶”者,谓策书君子,谓孔子书经,若见天子大恶,书“出”以绝之,诸侯大恶,书名以绝之。君子不亲比恶人,故书“出”、“名”以罪之也。

  ○注“天子”至“是也”。

  ○正义曰:案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於郑”,《公羊》云:“王者无外,此其言出何?不能乎母也。“谓不能以孝事於母。此郑注天子言出大恶,用《公羊》义也。案《春秋》庄六年,“卫侯朔入於卫”,朔未为君之时,与其母谗构世子伋,及为君,被逐出,奔齐。王立公子黔牟。朔自齐而入卫,以逐黔牟。《公羊》云:“朔何以名?绝。曷为绝之?犯命也。”谓犯王命。郑注以朔为大恶,亦用《公羊》义也。

  ○“诸侯失地,名,灭同姓,名”。

  ○《春秋》庄十年,“荆败蔡师於莘,以蔡侯献舞归”。《公羊》云:“何以名?绝。曷为绝之?获也。”此失地名也。僖二十五年“卫侯毁灭邢”。《公羊》云:“何以名?绝。曷为绝之?灭同姓也。”此灭同姓名也。故郑总言“绝之”。

  为人臣之礼,不显谏。为夺美也。显,明也。谓明言其君恶,不几微。

  ○为夺,于伪反。三谏而不听,则逃之。逃,去也。君臣有义则合,无义则离。

  [疏]“为人”至“逃之”。

  ○正义曰:案庄二十四年,“曹羁出奔陈”。《公羊传》云:“戎将侵曹,曹羁谏曰:‘戎众以无义,君请勿自敌也。’曹伯曰:‘不可。’三谏不从,遂去之。”何休云“谏有五,一曰讽谏”者,案定十二年《公羊传》云:“孔子以季氏之强谓季孙曰:‘家不藏甲,邑无百雉之城。’季孙闻之,堕费邑。”是讽谏也。何休又云:“二曰顺谏,曹羁是也。”即上谏曹君,无以戎敌,三谏不从,遂出奔陈。所谓以道事君,不可则止,此是顺谏也。何休又云:“三曰直谏,子家驹是也。”案昭二十五年《公羊传》云:“昭公将弑季氏,子家驹谏曰:‘诸侯僣於天子,大夫僣於诸侯久矣。”是不辟君僣而言之,是直谏也。何休又云:“四曰争谏,子反请归是也。”案宣十五年《公羊》云,楚庄王围宋,子反、华元乘堙相对语。华元谓子反云:“易子而食之,析骸而炊之。”子反谓华元:“吾军有七日之粮。”子反劝楚王赦宋而归,楚王不可。子反频谏不听,乃引师去,楚王亦归。是争谏也。何休又云:“五曰赣谏,百里子、蹇叔子是也。”案僖三十三年《公羊》云,秦穆公将袭郑,百里子、与蹇叔子谏。穆公不从,百里子、蹇叔子从其子而哭之。是赣谏也。凡谏,讽谏为上,赣谏为下。事君虽主谏争,亦当依微纳进善言耳,不得显然明言君恶以夺君之美也。

  ○“三谏不听,则逃之”者。听犹从也。逃犹去也。君臣有离合之义,有义则合,无义则离。若三谏不听,则待放而去也。

  子之事亲也,三谏而不听,则号泣而随之。至亲无去,志在感动之。

  ○号,户刀反。

  [疏]“子之”至“随之”。

  ○正义曰:父子天然,理不可逃,虽不从,则当号泣而随之,冀有悟而改之。然《论语》云:“事父母,几谏。”此不云者,以其略耳。《檀弓》云:“事亲无犯。”相互耳。又云:“事君有犯。”故此论其微。《檀弓》言“事亲无犯”,此论其犯,亦互言耳。故注云:“至亲无去,志在感动之。”

  君有疾饮药,臣先尝之。亲有疾饮药,子先尝之。尝度其所堪。

  ○度,待各反。医不三世,不服其药。慎物齐也。

  ○齐,才细反。

  [疏]“君有疾饮药”至“医不三世,不服其药”。

  ○正义曰:凡人病疾,盖以筋血不调,故服药以治之。其药不慎於物,必无其征,故宜戒之,择其父子相承至三世也。是慎物调齐也。又说云,“三世”者,一曰黄帝《针灸》,二曰神农《本草》,三曰素女《脉诀》,又云夫子《脉诀》。若不习此三世之书,不得服食其药。然郑云“慎物齐也”,则非谓《本草》、《针经》、《脉诀》,於理不当,其义非也。

  儗人必於其伦。儗犹比也。伦犹类也。比大夫当於大夫,比士当於士,不以其类,则有所亵。

  ○儗,鱼起反,注同。亵,息列反。

  [疏]“儗人”至“其伦”。

  ○儗人必於其伦。

  ○正义曰:儗,比也。伦,匹类也。凡欲比方於人,当以类相并,不得以贵比贱,则为不敬也。

  问天子之年,对曰:“闻之,始服衣若干尺矣。”既不敢言年,又不敢斥至尊所能。问国君之年,长,曰:“能从宗庙社稷之事矣。”幼,曰:“未能从宗庙社稷之事也。”问大夫之子,长,曰:“能御矣。”幼,曰:“未能御也。”问士之子,长,曰:“能典谒矣。”幼,曰:“未能典谒也。”问庶人之子,长,曰:“能负薪矣。”幼,曰:“未能负薪也。”皆言其能,则长幼可知。御犹主也。《书》曰:“越乃御事。”谓主事者。谒,请也,谓能摈赞出入,以事请告也。《礼》:“四十强而仕,五十命为大夫。”

  [疏]“问天”至“负薪也”。

  ○正义曰:此谓幼少新立之王,或有远方异域人来,不知王年大小,问朝廷之臣。

  ○“对曰,闻之,始服衣若干尺矣”者,臣为答之,必有法则。《礼》:“齿路马有诛。”而至尊体贵,故臣不可轻言君年及形长短与才技所堪,故依违而对也。但云“闻之”,谦不敢言见也。云“始服衣若干尺”,既不敢指斥,即云服衣若干尺,谓或五尺,或六尺,随长短而言之也。幼则衣短,长则衣长。问者闻之,则知玉之长幼也。古者谓数为若干,故《仪礼 乡射》、《大射》数射筭云“若干纯”、“若干奇”。若,如也。干,求也。言事本不定,常如此求之也,故云若干也。

  ○“问国君之年”者,亦谓幼少新立为君,而他人问其臣也。

  ○“长,曰,能从宗庙社稷之事矣。幼,曰,未能从宗庙社稷之事也”,不言闻之及衣,而言所能主国者,辟天子也。国保宗庙社稷,故以所保答之也。人君十五有养子之礼,长则能主国,闻其能主国,则知十五以上为长也。若闻未能主国,则知十四以下是为幼也。

  ○“问大夫之子”者,亦他国人问此大夫之子长幼於大夫之臣也。天子诸侯,继世象贤,其年不定,故问其年;而大夫五十乃爵,故不问大夫而问其子。

  ○“长,曰,能御矣。幼,曰,未能御也”,御谓主事也。官有世功,子学父业,故有御事之因也。举其所能,则长幼可知也。大夫子卑,长幼当以二十为限也。

  ○“问士之子”者,亦谓他国人来问此士之属吏也。四十强而仕,故问其子也。

  ○“长,曰,能典谒矣。幼,曰,未能典谒也”,谒,请也。士之子年数长,则言能主宾客告请之事,幼则言未能也。士贱无臣,但以子自典告也。

  ○“问庶人之子”者,庶人谓府史之属,亦有同僚或他国人问其同僚府史。熊氏云:“庶人年无长幼,亦问其子者,顺上大夫士而言之。”

  ○“长,曰,能负薪矣。幼,曰,未能负薪也”者,《少仪》云:“问士之子长幼,长则曰能耕矣,幼则曰能负薪、未能负薪。”谓士禄薄,子犹以能农事为业也。与此不同者,亦当有田无田之异。此所言之士者,是有田者,故子免耕负薪而典谒。

  ○注“《书》曰:越乃御事。谓主事者”。

  ○正义曰:引《大诰》证御事是大夫礼。“四十强而仕,五十命为大夫”,《曲礼》文。引之,释所以不问大夫士庶人之身,而问其子之义也。以大夫士其年既定,故不假问其年,而问其子也。

  问国君之富,数地以对,山泽之所出。问大夫之富,曰:“有宰食力,祭器衣服不假。”问士之富,以车数对。问庶人之富,数畜以对。皆在其所制以多少对,宰,邑士也。食力,谓民之赋税。

  ○数,色主反,下“数畜”同。畜,许又反。郑注《周礼》云:“始养曰畜。”

  [疏]“问国”至“以对”。

  ○正义曰:谓问诸侯之臣,求知其君封内土地所出也。云富者,非问其多金帛,正是问最所优饶者也。不问天子者,率土之物,莫非王有,天下共见,故不须问,而诸侯止一国,故致问也。

  ○“数地以对”者,首芰地广狭对之也。“山泽之所出”者,又以鱼、盐、蜃、蛤、金、银、锡、石之属,随有而对也。晋文公谓楚成王曰“羽、毛、齿、革,君地生焉”是也。

  ○“问大夫之富”者,亦他国人问其臣也。

  ○“曰,有宰食力”者,答之也。宰,邑宰也。有宰,明有采地,即“公山弗扰为季氏宰”是也。“食力”谓食民下赋税之力也。

  ○“祭器衣服不假”者,谓四命大夫也。衣服,祭服也。若四命大夫,得自造祭器衣服,故云“不假”。若三命以下,有田者造而不备,则假借也。

  ○“问士之富,以车数对”者,士有地不多,亦无邑宰,故其属吏但以其车数对也。上士三命,则得赐车马也,副车随命。中士乘栈车,无副车也。

  ○“问庶人之富,数畜以对”者,谓鸡豚之属。《闾师》云:“凡庶民,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无椁,不蚕者不帛,不绩者不衰。”故以畜数对。郑注《周礼》云:“始养曰畜,将用之曰牲。”引《春秋》云:“卜日曰牲。”

  天子祭天地,祭四方,祭山川,祭五祀,岁徧。诸侯方祀,祭山川,祭五祀,岁徧。大夫祭五祀,岁徧。士祭其先。祭四方,谓祭五官之神於四郊也。句芒在东,祝融后土在南,蓐收在西,玄冥在北。《诗》云:“来方禋祀。”方祀者,各祭其方之官而已。五祀,户、灶、中霤、门、行也。此盖殷时制也。《祭法》曰天子立七祀,诸侯立五祀,大夫立三祀,士立二祀,谓周制也。

  ○徧音遍,本亦作遍,下同。句,古侯反。芒音亡。蓐音辱。冥,亡丁反。禋音因。霤,力救反。

  [疏]“天子”至“其先”。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以下祭祀尊卑不同,并论神有废置之事,各随文解之。

  ○“天子祭天地”者,祭天谓四时迎气,祭五天帝於四郊,各以当方人帝配之。《月令》春曰“其帝太皞”,夏曰“其帝炎帝”,季夏曰“其帝黄帝”,秋曰“其帝少皞”,冬曰“其帝颛顼”,明为配天及告朔而言之。其雩祭亦然,故《月令》孟夏云:“大雩帝,为命祀百辟卿士。”既云“祀百辟卿士”,明五方人帝,天子亦雩祀之,其夏正郊感生之帝,周以后稷配之,其於明堂总享五帝,以文王、武王配之,故《孝经说》云“后稷为天地之主,文王为五帝之宗”是也。周人祭明堂时,又兼以武王配之,故《祭法》云周人宗武王是也。知方丘之神是昆仑者,案《地统书 括地象》云:“地中央曰昆仑。”又云:“其东南方五千里曰神州。”以此言之,昆仑在西北,别统四方九州,其神州者,是昆仑东南一州耳。於一州中更分为九州,则《禹贡》之九州是也。其配地之神,《孝经纬》既云后稷为天地之主,则后稷配天南郊,又配地北郊。则周人以喾配圆丘,亦当配方泽也。

  ○“祭山川”者,《周礼》:“兆五帝於四郊,四望、四类亦如之也。”

  ○“祭五祀”者,春祭户,夏祭灶,季夏祭中霤,秋祭门,冬祭行也。。

  ○“岁徧”者,谓五方之帝迎气雩祀明堂及郊,虽有重者,诸神总徧,故云“岁徧”。

  ○“诸侯方祀”者,诸侯既不得祭天地,又不得总祭五方之神,唯祀当方,故云“方祀”。

  ○“祭山川”者,《王制》云“在其地则祭之,亡其地则不祭”是也。

  ○“大夫祭五祀”者,大夫不得方祀及山川,直祭五祀而已。

  ○“士祭其先”,不云岁徧者,以士祭先祖,岁有四时,更无馀神故也。“天子祭天地”者,天地有覆载大功,天子王有四海,故得总祭天地以报其功。其天有六,祭之一岁有九。昊天上帝,冬至祭之,一也。苍帝灵威仰,立春之日祭之於东郊,二也。赤帝赤熛怒,立夏之日祭之於南郊,三也。黄帝含枢纽,季夏六月土王之日,亦祭之於南郊,四也。白帝白招拒,立秋之日祭之於西郊,五也。黑帝汁光纪,立冬之日祭之於北郊,六也。王者,各禀五帝之精气而王天下,於夏正之月祭於南郊,七也。四月龙星见而雩,总祭五帝於南郊,八也。季秋大飨五帝於明堂,九也。地神有二,岁有二祭。夏至之日祭昆仑之神於方泽,一也。夏正之月祭神州地祗於北郊,二也。或云建申之月祭之,与郊天相对。冬至祭昊天上帝者,《春秋纬》云“紫微为天帝,北极辉魄宝”是也。其配之人,以帝喾配之,故《祭法》云“周人褅喾”是也。其五帝则《春秋纬 文耀钩》云:“苍帝曰灵威仰,赤帝曰赤熛怒,黄帝曰含枢纽,白帝曰白招拒,黑帝曰汁光纪。”

  ○注“祭四”至“制也”。

  ○正义曰:此经直言“祭四方”,知非祭五天帝於四方者,以上云“祭天地”则五帝在其中矣,故知非天帝也。案《宗伯》云:“辜祭四方百物。”知此方祀非四方百物者,以此文在山川、五祀之上。与《大宗伯》“血祭社稷、五祀、五岳”,五祀在五岳之上,此四方亦在山川之上,故知是五官之神。云“祝融后土在南”者,郑意以为黎兼为后土,土位在南方,故知“祝融后土在南”。引《诗》云“来方禋祀”者,是《小雅 大田》之诗,以刺幽王之无道,追论成王之时,太平时和年丰,至秋报祭,招来四方之神,禋絜祭祀。引之者,证四方之义也。云“五祀,户、灶、中霤、门、行”者,此《月令》文。《大宗伯》五祀以为五官者,以其在五岳之上,此五祀在山川之下,又与大夫同祭,故知是户、灶等。云“此盖殷时制也”者,以天子诸侯大夫同云“祭五祀”,既无差等,故疑殷时制也。案《王制》云:“大夫祭五祀。”文与此同,而郑云:“五祀谓司命也、中霤也、门也、行也、厉也。”与此不同者,《王制》之文,上云“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既有尊卑等级,疑是周礼,故引《祭法》五祀以解之,与此不同。是有地大夫祭五祀,无地大夫祭三祀。

  凡祭,有其废之,莫敢举也。有其举之,莫敢废也。为其渎神也。废、举谓若殷废农祀弃,后不可复废弃祀农也。后有德者继之,不嫌也。

  ○为,于伪反。复,扶又反。非其所祭而祭之,名曰“淫祀”,淫祀无福。妄祭,神不飨。

  ○妄祭,本亦作“无福”。

  [疏]“凡祭”至“无福”。

  ○正义曰:此明祭有常典,不可辄擅废兴,如殷时废柱祀弃,则后人不得复举柱而祭之也。

  ○“有其举之,莫敢废也”者,若已举弃祀之,后人不得复废弃也。

  ○注“为其”至“嫌也”。

  ○正义曰:农即柱也,有农功,故曰农也。弃即后稷也,为稷官,故曰稷也。《尚书》云“弃,黎民阻饥,汝后稷”是也。云“后有德者继之,不嫌也”者,郑恐人疑之,昔以举柱,何意废柱祀稷乎,故此解之者,若后有德者继之,则不在今所言之例也。

  天子以牺牛,诸侯以肥牛,大夫以索牛,士以羊豕。牺,纯毛也。肥,养於涤也。索,求得而用之。

  ○索,所百反,注同,求也。牷音全,一本作纯。涤,直的反,养牲官也,徐又同吊反。

  [疏]“天子”至“羊豕”。

  ○正义曰:此“天子以牺牛,诸侯以肥牛,大夫以索牛”,皆上得兼下,下不得僣上,故《左传》云:“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於神,故奉牲以告曰,博硕肥腯。”是天子亦得以肥也。又《公羊》云:“帝牲必在涤三月,稷牛惟具,稷有灾,故临时得别求之。”是天子诸侯得有索牛。

  ○“大夫以索牛,士以羊豕”者,天子大夫、士也。若诸侯大夫即用少牢,士则用特牲。其丧祭,大夫亦得用牛,士亦用羊豕,故《杂记》云“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附皆大牢。下大夫之虞也,特牲;卒哭成事、附皆少牢”是也。据此诸侯不得用牺牛。《祭义》云:“天子诸侯必有养兽之官。”下云:“牺牷祭牲,必於是取之。”诸侯有牺牲大牢者,诸侯对卿大夫亦得云“牺”,若对天子则称“肥”耳。其大夫牲体完全,亦有牺牲之称,故上云大夫牺赋为次,但不毛色纯耳。

  ○注“肥,养於涤也”。

  ○正义曰:案《楚语》观射父云:“大者牛羊,必在涤三月,小者犬豕,不过十日。”然者即此大夫索牛、士羊豕,既不在涤三月,当十日以上,但不知其日数耳。

  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不敢自专,谓宗子有故,支子当摄而祭者也,五宗皆然。

  [疏]“支子”至“宗子”。

  ○正义曰:支子,庶子也。祖祢庙在適子之家,而庶子贱,不敢辄祭之也。若滥祭亦是淫祀。

  ○“祭必告於宗子”者,支子虽不得祭,若宗子有疾,不堪当祭,则庶子代摄可也。犹宜告宗子然后祭,故郑云:“不敢自专。”

  凡祭宗庙之礼,牛曰“一元大武”,豕曰“刚鬛”,豚曰“腯肥”,羊曰“柔毛”,鸡曰“翰音”,犬曰“羹献”,雉曰“疏趾”,兔曰“明视”,脯曰“尹祭”,槀鱼曰“商祭”,鲜鱼曰“脡祭”。水曰“清涤”,酒曰“清酌”。黍曰“芗合”,梁曰“芗萁”,稷曰:“明粢”,稻曰“嘉蔬”,韭曰“丰本”,盐曰“咸鹾”。玉曰“嘉玉”,币曰“量币”。号牲物者,异於人用也。元,头也。武,迹也。腯亦肥也,《春秋传》作“腯”。腯,充貌也。翰犹长也。羹献,食人之馀也。尹,正也。商犹量也。脡,直也。萁,辞也。稻,菰蔬之属也。丰,茂也。大咸曰鹾,今河东云。币,帛也。

  ○大武,如字,一音泰。鬛,力辄反。豚,徒门反。腯,徒忽反,注同,本亦作豚。翰,户旦反。羹,古衡反,徐又音衡。槀,苦老反,乾鱼。鲜音仙。脡,肥顶反,徐唐顶反。芗音香。合如字,或音閤。萁,字又作箕,同,音姬,语辞也;王音期,期,时也。稷曰明粢,音咨,一本作明梁,古本无此句。疏,本又作蔬,色鱼反。韭音久。咸本又作醎,音咸。鹾,才何反。量音亮,又音良。作腯,徒忽反。翰长,如字。菰音孤,本又作苽,音同。

  [疏]“凡祭”至“量币”。

  ○正义曰:此一节论祭庙牲币告神之法。

  ○“凡祭”者,为贵贱悉然。

  ○“牛曰一元大武”者,元,头也。武,迹也。牛若肥则脚大,脚大则迹痕大,故云“一元大武”也。

  ○“豕曰刚鬛”者,豕肥则毛鬛刚大也。王云:“刚鬛,言肥大也。”“豚曰腯肥”者,腯即充满貌也。

  ○“羊曰柔毛”者,若羊肥则毛细而柔弱,故王云:“柔毛,言肥泽也。”

  ○“鸡曰翰音”者,翰,长也,鸡肥则其鸣声长也。

  ○“犬曰羹献”者,人将所食羹馀以与犬,犬得食之肥,肥可以献祭於鬼神,故曰“羹献”也。

  ○“雉曰疏趾”者,趾,足也,雉肥则两足开张,趾相去疏也。《音义隐》云:“雉之肥则足疏。故王云:“足间疏也。”

  ○“兔曰明视”者,兔肥则目开而视明也。故王云:“目精明,皆肥貌也。”然自牛至兔,凡有八物,唯有牛云一头,而豕以下不云数者,皆从其所用而言数也,则并宜云若干也。鸡雉为膳及腊,则不数也。

  ○“脯曰尹祭”者,尹,正也。裁截方正,而用之祭,一通云正,谓自作之也。脯自作,则知肉之所用也。《论语》云:“沽酒市脯不食。”言其不正也。

  ○“槀鱼曰商祭”者,槀,乾也。商,量也。祭用乾鱼,量度燥滋得中而用之也。

  ○“鲜鱼曰脡祭”者,脡,直也。祭有鲜鱼,必须鲜者,煮熟则脡直,若馁则败碎不直。

  ○“水曰清涤”者,古祭用水当酒,谓之玄酒也。而云“清涤”,言其甚清皎絜也。《乐记》云“尚玄酒”是也。

  ○“酒曰清酌”者,酌,斟酌也,言此酒甚清澈,可斟酌。当为三酒,未必为五齐。“黍曰芗合”者,夫穀秫者曰黍,秫既软而相合,气息又香,故曰“芗合”也。

  ○“粱曰芗萁”者,梁谓白粱黄粱也。萁,语助也。

  ○“稷曰明粢”者,稷,粟也。明,白也。言此祭祀明白粢也。郑注《甸师》云:“粢,稷也。”《尔雅》云:“粢,稷也。”注:“今江东人呼粟为粢。”隋祕书监王劭勘晋宋古本,皆无“稷曰明粢”一句,立八疑十二证,以为无此一句为是。《今尚书》云:“黍稷非馨。”《诗》云:“我黍与与,我稷翼翼,为酒为食,以享以祀。”然则黍稷为五穀之主,是粢盛之贵,黍既别有异号,稷何因独无美名?《尔雅》又以粢为稷,此又云“稷曰明粢”,正与《尔雅》相合。又《士虞礼》云:“明齐溲酒。”郑注云:“或曰明齐当为明视,谓兔腊也。今文曰明粢,粢,稷也。皆非其次也。”如郑言云“皆非其次”,由《曲礼》有明粢之文,故注《仪礼》云:“非其次。”王劭既背《尔雅》之说,又不见郑玄之言,苟信错书,妄生同异,改乱经籍,深可哀哉!

  ○注“号牲”至“币帛”。

  ○正义曰:“元,头也”,案《释古》文:“元,首。”首则头也。武也。释训文《春秋传》作腯者,桓六年《左传》云“博硕肥腯”是也。云“羹献,食人之馀也”者,《周礼 槀人》云“掌豢祭祀之犬”是也。“尹,正也”,“嘉,善也”,《释言》文。此等诸号,若一祭并有,则举其大者牲牢、酒齐而言,不应诸事皆道,故《少牢礼》称“敢用柔毛、刚鬛、嘉荐、普淖”是也。或唯有鸡犬,或唯鱼兔及水酒韭盐之祭,则各举其美号,故此经备载其名。必知然者,案《士虞礼》祝辞云:“尹祭。”郑注云:“尹,脯也。大夫、士祭无云脯者,今不言牲号而云尹祭,亦记者误矣。”如郑此言,明单用脯者称尹祭。以此推之,馀亦可知也。

  天子死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异死名者,为人亵其无知,若犹不同然也。自上颠坏曰崩。薨,颠坏之声。卒,终也。不禄,不终其禄。死之言澌也,精神斯尽也。

  ○傎音颠。澌本又作<歹斯>,同,音赐。在床曰“尸”,尸,陈也,言形体在。在棺曰“柩”。柩之言究也。

  ○柩音旧,《白虎通》云“久也”。

  [疏]“天子”至“曰柩”。

  ○正义曰:此一节论死后称谓尊卑不同之事,各随文解之。但生时尊卑著见可识,而死荫为野土,嫌若可弃而称轻亵之,故为制尊卑之名,则明其犹有贵贱之异也。

  ○“崩”者,坠坏之名,譬若天形坠压然,则四海必睹。古之王者登假也,则率土咸知,故曰崩。

  ○“诸侯曰薨”者,薨者,崩之馀声也。而《诗》云“虫飞薨薨”,是声也。诸侯卑,死不得效崩之形,但如崩后之馀声,远劣於形压,诸侯之死,知者亦局也。

  ○“大夫曰卒”者,卒,毕竟也。大夫是有德之位,仕能至此,亦是毕了平生,故曰卒也。

  ○“士曰不禄”者,士禄以代耕,而今遂死,是不终其禄。

  ○“庶人曰死”者,死者,澌也。澌是消尽无馀之目,庶人极贱,生无令誉,死绝馀芳,精气一去,身名俱尽,故曰死。今俗呼尽为澌,即旧语有存者也。云崩、薨异号,至葬同者,以臣子藏其君父,安厝贵贱同也。

  ○“在床曰尸”者,尸,陈也。古人病困气未绝之时,下置在地。气绝之后,更还床上。所以如此者,凡人初生在地,既病将死,故下复其初生,冀脱得死重生也。若其不生,复反本床。既未殡敛,陈列在床,故曰尸也。《白虎通》云“失气亡神,形体独陈”是也,言形体在也。

  ○“在棺曰柩”者,柩,究也。三日不生,敛之在棺,死事究竟於此也。《白虎通》云:“柩,究也,久也,不复变色。”然尸、柩亦通名也。案《曾子问》云:“如小敛,则子免而从柩。”此谓小敛,举尸在为柩也。《春秋左氏传》:“赠死不及尸。”是呼未葬之柩为尸。

  羽鸟曰“降”,四足曰“渍”。异於人也。降,落也。渍,谓相瀸汙而死也。《春秋传》曰:“大灾者何?大渍也。”

  ○降,户江反,又音绛,注同。渍,辞赐反。瀸,子廉反。污,秽污之污,一作汗,户旦反。

  [疏]“羽鸟”至“曰渍”。

  ○鸟、兽死异名也。降,落也。羽鸟飞翔之物,今云其降落,是知死也。

  ○“四足曰渍”者,牛马之属也。若一个死,则馀者更相染渍而死。今云其渍,则知死也异於人耳。《春秋传》曰:大灾者何?大渍也”,《公羊》庄二十年,“夏,齐大灾。大灾者何?大瘠也。大瘠者何?<疒列>也”。注云:“<疒列>者,民疾疫也”。然此云渍,彼云瘠,字异而意同也者。

  死寇曰“兵”。异於凡人,当飨禄其后。祭王父曰“皇祖考”,王母曰“皇祖妣”,父曰“皇考”,母曰“皇妣”,夫曰“皇辟”。更设称号,尊神异於人也。皇,君也。考,成也,言其德行之成也。妣之言媲也。媲於考也。辟,法也,妻所取法也。

  ○妣,必履反。辟,婢亦反,徐扶亦反。称,尺澄反,下之“称”皆同。行,下孟反,下同。媲,普计反。

  [疏]“死寇”至“皇辟”。

  ○“死寇曰兵”,谓父祖死君之寇,而子孙为名也,言人能为国家捍难御侮,为寇所杀者,谓为兵。兵,器仗之名,言其为器仗之用也。故君恒禄恤其子孙,异於凡人也。故郑云“当飨禄其后,春飨孤子”是也。

  ○“祭王”至“皇辟”。

  ○此更为神设尊号,亦广其义也。

  ○王父,祖父也。皇,君也。考,成也。此言祖有君德已成之也。

  ○“王母曰皇祖妣”者,王母,祖母也。妣,媲也,言得媲匹於祖也。

  ○“父曰皇考,母曰皇妣”者,义如上祖父母也。

  ○“夫曰皇辟”者,辟,法也,夫是妻所取法。如君,故言君法也。

  ○注“皇君”至“法也”。

  ○正义曰:“皇,君也”、“考,成也”、“辟,法也”,皆《释古》文也。

  生曰“父”、曰“母”、曰“妻”,死曰“考”、曰“妣”、曰“嫔”。嫔,妇人有法度者之称也。《周礼》:“九嫔掌妇学之法,教九御妇德、妇言、妇容、妇功。”

  [疏]“生曰”至“曰嫔”。

  ○生时所称也。不言祖及夫者,以生号无别称也。

  ○“死曰考、曰妣、曰嫔”者,嫔,妇人有法度之名也。前是宗庙之祭,加其尊称,故父母并曰皇也。此谓非祭时所称也。

  ○注“嫔妇”至“妇功”。

  ○正义曰:“《周礼》九嫔掌妇学之法,教九御”者,此证嫔有德之名,《周礼》以九嫔教宫内之妇人学四德也。谓“九御”者,自世妇以下,九九而御者也。嫔所教不教后夫人及世妇,唯教九御而已。云“妇德、妇言、妇容、妇功”者,此九嫔所教之事也。“妇德”谓贞顺也,“妇言”谓辞令也,“妇容”谓婉娩也,“妇功”谓丝枲也。

  ○此生死异称,出《尔雅》文,言其别於生时耳。若通而言之亦通也。《尚书》云“大伤其考心”,又云“聪听祖考之彝训”,《仓颉篇》云“考妣延年”,《书》云“嫔于虞”,《诗 大明》云“曰嫔于京”,《周礼》九嫔之官,并非生死异称矣。

  寿考曰“卒”,短折曰“不禄”。禄谓有德行任为大夫、士而不为者,老而死,从大夫之称,少而死,从士之称。

  ○折,市设反。任音壬,又如字。

  [疏]“寿考”至“不禄”。

  ○此并是有德未经仕而死者之称也。寿考,老也。短折,少也。若有德不仕老而死者,从大夫之称,故曰卒也。若少而死者,则从士之称,故曰不禄。

  ○注“有德”至“之称”。

  ○正义曰:郑知“有德行任为大夫、士而不为者”,若实是大夫、士,前文已显;今更别云卒与不禄,同大夫、士之称,故知堪为大夫、士而不为者。《檀弓》云:“君子曰终,小人曰死。”与此不同者,此据年之老者从大夫之称,少者从士之称;《檀弓》不据年之老少,但据君子取终其成功,小人精神尽澌,与此别也。

  天子视不上於袷,不下於带。袷,交领也。天子至尊,臣视之,目不过此。

  ○上,时掌反,下及注同。袷音劫。国君绥视,视国君弥高。绥读为妥,妥视,谓视上於袷。

  ○绥依注音妥,他果反。大夫衡视,视大夫又弥高也。衡,平也。平视,谓视面也。士视五步。士视得旁游目五步之中也。视大夫以上,上下游目不得旁。

  ○游如字,徐音流。凡视,上於面则敖,敖则仰。

  ○敖,五报反。下於带则忧,忧则低。

  ○倾则奸。辟头旁视,心不正也。倾或为侧。

  ○辟,本或作僻,匹亦反。

  [疏]“天子”至“则奸”。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以下,其臣视君尊卑有异之事。

  ○“天子视不上於袷”者,袷谓朝祭服之曲领也。天子至尊,臣之所视,不得上过於袷,过袷则慢。供奉至尊,须承候颜色。又不得下过於带,若下过於带,则似有忧戚,不供其事。

  ○“国君绥视”者,国君,诸侯也。妥,下也。若臣视君,目不得取看於面,当视面下袷上。既卑,稍得上视也。庾氏云:“妥,颓下之貌。前执器以心为平,故以下为妥。此视以面为平,故妥下於面,则上於袷也。”

  ○“大夫衡视”者,衡,平也。人相看,以面为平。若大夫之臣视大夫,平看其面也,故前云“绥视”,形大夫为言。“士视五步”者,若视大夫以上,唯直瞻上下,并不得旁视。若士之属吏视士,亦不得高面下带,而得旁视左右五步也。

  ○“凡视上於面则敖”者,此解所以观视有界限之义也。视人过高则是敖慢,定十五年“邾子执玉高,其容仰”,“高仰,骄也”。

  ○“下於带则忧”者,若视过下则似有忧,有忧头低垂,定十五年,“鲁公受玉卑,其容俯”,“卑俯,替也”。又昭十一年秋,会於厥慭,单子视不登带是也。

  ○“倾则奸”者,倾,欹侧也。若视尊者而欹侧旁视,流目东西,则似有奸恶之意也。

  君命,大夫与士肄,肄,习也。君有命,大夫则与士展习其事,谓欲有所发为也。

  ○“君命”绝句。肆,本又作肄,同以二反。在官言官,在府言府,在库言库,在朝言朝。唯君命所在,就展习之也。官谓板图文书之处。府谓宝藏货贿之处也。库谓车马兵甲之处也。朝谓君臣谋政事之处也。

  ○处,昌虑反,下皆同。藏,才浪反。贿,呼罪反,《字林》音悔。朝言不及犬马。非公议也。辍朝而顾,不有异事,必有异虑。心不正,志不在君。辍犹止也。

  ○辍,丁劣反。故辍朝而顾,君子谓之固。固,谓不达於礼也。在朝言礼,问礼,对以礼。於朝廷言无所不用礼。

  [疏]“君命”至“以礼”。

  ○正义曰:此一节论臣事君,所在皆当谨习其事,各随文解之。

  ○“君命”,谓君有教命,有所营为也。其大夫则与士先习学所为之事,备拟君之所使。

  ○“在官言官”者,此是君命所使之事,言犹议也。若君命之在官,则臣当展习言议在官之事。

  ○“在府言府”者,命之在府,亦当习议在府之事也。

  ○“在库言库”者,命之在库,亦随而习议在库之事也。

  ○“在朝言朝”者,命之在朝,亦随而习议在朝之事也。

  ○注“唯君”至“处也”。

  ○正义曰:知“官谓板图文书”者,与“府”相对。《周礼》内府之属皆主财货,故知“官谓板图文书”,故《周礼》八法治官府。

  ○“朝言”至“以礼”。

  ○此以下明在朝言朝之事,朝既如此,则官及府、库可知也。朝是谋於政教之处也,不宜私亵辩论以及犬马也。

  ○“辍朝而顾,不有异事,必有异虑”者,辍,止也。异事,非常之事。异虑,非常之虑也。臣於朝矜庄俨恪,视不流目。若忽止朝而回顾,此若非见异事,则心有异虑也。此由不先习也。

  ○“故辍朝而顾,君子谓之固”者,固,陋也。若身无异事,心无异虑,忽止朝而顾,君子谓此为固陋,不达礼意也。鲁哀公答孔子云“寡人固不固”是也。固谓不达礼也。

  ○“在朝言礼,问礼,对以礼”者,朝事既重,谋政不轻,殷勤诫之,言及问对,则宜每事称礼也。故郑注“於朝廷言无所不用礼”,故《论语》云,孔子谓颜回曰“非礼勿动,非礼勿言,非礼勿视,非礼勿听”是也。

  大飨不问卜,祭五帝於明堂,莫適卜也。《郊特牲》曰:“郊血,大飨腥。”

  ○適,丁历反。腥音星。不饶富。富之言备也。备而已,勿多於礼也。

  [疏]“大飨”至“饶富”。

  ○正义曰:此大飨总祭五帝,其神非一,若卜其牲日,五帝总卜而已,不得每帝问卜。若其一一问卜,神有多种,恐吉凶不同,故郑云“莫適卜”,一卜而已。

  ○“不饶富”者,富之言备也。虽曰大飨诸帝,配以文武,然礼数有常,取备而已,不得以其大飨,丰饶其物,使之过礼。此经直云“大飨”,郑知“祭五帝於明堂”者,以其上文云“不问卜”,又与《月令》季秋大飨帝同,诸帝皆在,不得每帝问卜。若其祫之大飨,则《周礼 宗伯》享大鬼皆卜,不得云不问卜,知非大祫也。郑引《郊特牲》云“郊血,大飨腥”者,取“大飨”二字以证此“大飨”之文,其实彼“大飨”文在郊下,谓祫祭也。然此祭五帝莫適卜,而雩总祭五帝得每帝问卜者,以雩祭为百穀祈雨,非一帝之功,故每帝適卜。至於大飨之时,岁功总毕,配以文武,祭报其功,不须每帝皆卜,故惟一卜而已。

  凡挚,天子鬯,诸侯圭,卿羔,大夫雁,士雉,庶人之挚匹。童子委挚而退。挚之言至也。天子无客礼,以鬯为挚者,所以唯用告神为至也。童子委挚而退,不与成人为礼也。说者以匹为鹜。

  ○挚音至,徐之二反,本又作贽,同。鬯,敕亮反,香酒。挚匹,依注作鹜,音木,鸭也。野外军中无挚,以缨、拾、矢可也。非为礼之处,用时物相礼而已。缨,马繁缨也。拾谓射韝。

  ○樊,本又作繁,步丹反。韝,徐音沟,又古侯反,一音古豆反。妇人之挚,椇、榛、脯、脩、枣、栗。妇人无外事,见以羞物也。椇、榛,木名。椇,枳也,有实,今邳、郯之东食之。榛,实似栗而小。

  ○椇,俱羽反。榛,侧巾反,《字林》云:“仕巾反,木丛也。”古本又作{立未},音壮巾反,云似梓,实如小栗也。见,贤遍反。枳,居纸反。邳,被悲反,下邳也。郯音谈,东海县名。

  [疏]“凡挚”至“枣栗”。

  ○正义曰:“天子鬯”者,酿黑黍为酒,其气芬芳调畅,故因谓为鬯也。天子无客礼,必用鬯为挚者,天子吊临適诸侯,必舍其祖庙。既至诸侯祖庙,仍以鬯礼於庙神,以表天子之至,故郑注《鬯人》亦然也。。

  ○“诸侯圭”者,谓公侯伯也。公侯伯用圭,子男用璧,以朝王及相朝聘,表於至也。此唯云圭,不言璧者,略可知也。

  ○“卿羔”者,郑注《宗伯》云:“羔,小羊,取其群而不失类也。”《白虎通》云:“羔,取其群而不党。”卿职在尽忠率下不党也。《周礼》云:“公之孤以皮帛。”若诸侯適子被王命者,各下其君一等。公之子如侯伯,执圭侯伯之子如子男,执璧;子男之子命与未命者,皆以皮帛继子男也。

  ○“大夫雁”者,郑注《宗伯》云:“雁,取其候时而行也。”《白虎通》云:“雁,取飞则行列也。”大夫职在奉命適四方,动则当以正道事君也。

  ○“士雉”者,雉,取性耿介,唯敌是赴。士始升朝,宜为赴敌,故用雉也。羔、雁生执,雉则死持,亦表见危致命,《书》云“二生一死”是也。故郑注《宗伯》云:“雉,取其守介而死,不失其节也。”然《白虎通》云:“雉,取其不可诱之以食,挠之则威,死不可畜也。士行威介守节,死义不当移。”士挚,冬雉夏腒也。

  ○“庶人之挚匹”者,匹,鹜也。野鸭曰袅,家鸭曰鹜,鹜不能飞腾,如庶人但守耕稼而已,故郑注《宗伯》云:“鹜取其不飞迁。”《尔雅 释鸟》云:“舒凫鹜。”郭景纯云:“鹜音木。”舍人及李巡云:“鹜,野鸭名。鹜,家鸭名。”某氏云:“在野舒飞远者为鹜”。

  ○“童子委挚而退”者,童子见先生,或寻朋友,既未成人,不敢与主人相授受拜伉之仪,但奠委其挚於地而自退辟之。然童子之挚,悉用束脩也。故《论语》云孔子“自行束脩以上,则吾未尝无诲焉”。是谓童子也。然凡用牲为挚,主人皆食之,故《司士》云:“掌摈士者膳其挚。郑司农云:“王食其所执羔、雁之挚。”玄谓:“膳者入於王之膳人。”

  ○注“挚之”至“至也”。

  ○正义曰:郑知然者,以上文云“天子临诸侯,畛於鬼神”。又《鬯人》云:“供介鬯。”是天子於诸侯有告神之义。

  ○“野外军中无挚,以缨、拾、矢可也”,

  ○谓人在野外军旅之中,或应相见而无物可持为挚者,则不以旧礼,当随时所用。缨谓马繁缨,即马鞅也。拾,射韝也。矢犹箭也。军在野无物,故用此为挚可也。不直云军中,而云野外者,若军在都邑中则宜依旧礼,不可用军物也。云若非军中而在野外,亦曰时物,或缨、拾之徒,随所有也,举一隅耳,触类而长之。则若土地无正币,则时物皆可也。

  ○“妇人之挚,椇、榛、脯、脩、枣、栗”,

  ○妇人无外事,唯初嫁用挚,以见舅姑,故用此六物为挚也。椇即今之白石李也,形如珊瑚,味甜美。榛似栗而小也。脯,搏肉无骨而曝之。脩,取肉鍜治而加姜桂乾之如脯者。所以用此六物者:椇训法也;榛训至也;脯,始也;脩,治也;枣,早也;栗,肃也。妇人有法,始至,脩身早起,肃敬也。故后、夫人以下,皆以枣栗为挚,取其早起战栗自正也。必知以名为义者,案庄二十四年《左传》云:“女贽不过榛、栗、枣、脩,以告虔也。”见榛是虔义之名,明诸物皆取名为义。案《昏礼》妇见舅以枣、栗,见姑以腵、脩。其榛、椇所用无文。

  纳女,於天子曰“备百姓”,於国君曰“备酒浆”,於大夫曰“备埽洒”。纳女,犹致女也。婿不亲迎,则女之家遣人致之,此其辞也。姓之言生也。天子,皇后以下百二十人,广子姓也。酒浆、埽洒,妇人之职。

  ○埽,悉报反。洒,所买反,又山寄反。迎,鱼敬反。贱妇人之职,本又有无“妇”字者。

  [疏]“纳女”至“埽洒”。

  ○正义曰:纳犹致也。致者,婿不亲迎,则女之家三月庙见,使人致之而为此辞。姓,生也。言致此女备王之后妃以下百二十人,以生广子孙,故云姓也。

  ○“於国君曰备酒浆”者,致女於诸侯也。酒浆是妇人之职也。故送女而持此为辞。转卑,不敢言“百姓”也。《诗》云“无非无仪,唯酒食是议”是也。

  ○“於大夫曰备埽洒”,弥贱也,不敢同诸侯,故不得言“酒浆”也。唯及大夫,不及士者,士卑故也。诸侯功成,得备八妾,重国广嗣也。

  ○注“纳女”至“之职”。

  ○正义曰:成九年夏,“季孙行父如宋致女”。此云“纳女”,故云“纳女,犹致女”也。知婿不亲迎嫁女之家,使人致女者,以成九年二月“伯姬归於宋”,时宋公不亲迎,故鲁季孙行父如宋致女是也。而天子亦有亲迎以否者,《异义》云:“《礼》戴说天子亲迎。《左氏》说天子不亲迎,使上卿迎之。诸侯亦不亲迎,使上大夫迎。”郑《驳异义》云:“文王迎大姒,亲迎於渭。”又引孔子答哀公:“合二姓之好,以继先圣之后,以为天地宗庙社稷之主,冕而亲迎,君何谓已重乎?”此天子诸侯有亲迎也。若不亲迎,则宜致女,云“备百姓也”。

 

卷六 檀弓上第三

 卷六 檀弓上第三  

  陆曰:“檀弓,鲁人。檀,大丹反,姓也。弓,名。以其善於礼,故以名篇。”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檀弓》者,以其记人善於礼,故著姓名以显之。姓檀名弓,今山阳有檀氏。此於《别录》属《通论》。”此《檀弓》在六国之时,知者,以仲梁子是六国时人,此篇载仲梁子,故知也。案子游讥司寇惠子废適立庶,又《檀弓》亦讥仲子舍適孙而立庶子,其事同,不以子游名篇,而以《檀弓》为首者,子游是孔门习礼之人,未足可嘉,《檀弓》非是门徒,而能达礼,故善之,以为篇目。

  公仪仲子之丧,檀弓免焉。故为非礼,以非仲子也。《礼》:“朋友皆在他邦,乃袒免。”

  ○公仪仲子,公仪,氏;仲子,字;鲁之同姓也,其名未闻。免音问,注同,以布广一寸,从项中而前,交於额上,又却向后绕於髻。袒音但。仲子舍其孙而立其子。此其所立非也。公仪盖鲁同姓。《周礼》適子死,立適孙为后。

  ○舍音舍,下皆同。適,多历反,下皆同。《檀弓》曰:“何居?我未之前闻也。”居,读为姬姓之姬,齐鲁之间语助也。前犹故也。

  ○居音殴,下同。趋而就子服伯子於门右,曰:“仲子舍其孙而立其子,何也?”去宾位,就主人兄弟之贤者而问之。子服伯子,盖仲孙蔑之玄孙子服景伯。蔑,鲁大夫。

  ○蔑音芒结反。伯子曰:“仲子亦犹行古之道也。昔者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微子舍其孙腯而立衍也。夫仲子亦犹行古之道也。”伯子为亲者隐耳,立子非也。文之立武王,权也。微子適子死,立其弟衍,殷礼也。

  ○腯,徐本作遁,徒本反,又徒逊反。衍,以善反。为,于伪反,下“为晋”、“礼为”、“为师”同。子游问诸孔子,孔子曰:“否。立孙。”据周礼。

  ○孔子曰否,绝句。

  [疏]“公仪”至“立孙”。正义曰:此一节论仲子废適立庶,为檀弓所讥之事。公仪仲子而身今丧亡,檀弓与之为友,又非处他邦,为之著免,故为重服。讥其失礼。所以讥者,仲子適子既死,舍其適孙而立其庶子。檀弓居在宾位而言曰“何居”?居是语辞,言仲子舍適孙立庶子,是何道理乎?“我未之前闻”,前犹故也。言我未闻故昔有此事。既言之后,乃从宾位趍而就子服伯子於门右,问之曰:“仲子舍其適孙而立庶子,是何礼也?”伯子为仲子隐讳,乃言曰:“仲子虽生周世,犹上行古之道也。”言“亦”者,馀人有行古之道,仲子亦如馀人,故云“亦”也。即引文王、微子之事,为古之道也。更继之云“仲子亦犹行古之道”,与文王、微子无异。子游以此为疑,问诸孔子。孔子以仲子周人,当从周礼,不得立庶子,当立孙也。

  ○注“礼朋友”至“袒免”。

  ○正义曰:知者,《丧服记》云:“若他邦来,还家而无主,犹为之免。”故郑注云:“归有主人乃已,明无主犹袒免也。若朋友俱在家,则吊服加麻。加麻者,素弁上加緦之环绖,若一在一否亦然。”知者,以云“皆在他邦,乃祖免”,明不皆在者则否。

  ○注“公仪盖鲁同姓”。

  ○正义曰:知者,案《史记》鲁相公仪休,此云子服伯子是鲁人,故疑鲁同姓也。知同姓者,以《春秋》有公鸟、公若、公仪,同称公,故知同姓也。

  ○注“去宾”至“大夫”。正义曰:案宾位之法,随主人而变。小敛之前,主人未忍在主位,有事在西阶下,则宾亦入门西,吊於西阶下,故《士丧礼》,君使人襚,主人拜送,拜宾,即位西阶下东面。郑云:“未忍即主人位也”。小敛之后,尸则出堂廉,然后有饰主人位,则在阼阶下西面,宾吊者入门东,於东阶下吊也。故《士丧礼》小敛讫,“故士举,男女奉尸侇於堂。主人降自西阶,即位踊,袭绖于序东”。郑云:“即位踊,东方位也。”则众主人不接宾,发初在东耳。而檀弓之来者,当在小敛之前,初于西阶行讥,吊而主人未觉,后乃趍乡门右,问伯子焉。必知小敛前者,以仲子初丧即正適庶之位故也。未小敛而著免者,故为非礼之吊,亦异常也。然则子游之吊惠子,是小敛后也。故服衰而在门东,故郑云:“大夫家臣,位在宾后。”又云:“在门内北面。”云“子服伯子,盖仲孙蔑之玄孙子服景伯”者,案《世本》,献子蔑生孝伯,孝伯生惠伯,惠伯生昭伯,昭伯生景伯。云“盖”者,彼云子服景伯,此云子服伯子,不同,故云“盖”。景是谥,伯是字也。

  ○注“文王之立武王,权也”。

  ○正义曰:案文王在殷之世,殷礼:自得舍伯邑考而立武王。而言权者,殷礼若適子死,得立弟也。今伯邑考见在而立武王,故云“权”也。故《中候》云:“发行诛纣,且弘道也,是七百年之基验也。”

  事亲有隐而无犯,隐,谓不称扬其过失也。无犯,不犯颜而谏。《论语》曰:“事父母,几谏。”左右就养无方,左右,谓扶持之。方,犹常也。子则然,无常人。

  ○左右,徐上音佐,下音佑,今并如字,下同。养,以尚反,下同。服勤至死,致丧三年。勤,劳辱之事也。致谓戚容称其服也。凡此以恩为制。

  ○称,尺证反。事君有犯而无隐,既谏,人有问其国政者,可以语其得失,若齐晏子为晋叔向言之。

  ○语,鱼据反,又如字。向,香亮反;叔向,羊舌肸。左右就养有方,不可侵官。服勤至死,方丧三年。方丧,资於事父。凡此以义为制。事师无犯无隐,左右就养无方,服勤至死,心丧三年。心丧,戚容如父而无服也。凡此以恩义之间为制。

  [疏]“事亲”至“三年”。

  ○正义曰:此一节论事亲事君及事师之法,臣子著服之义,各依文解之。

  ○注“无犯”至“几谏”。

  ○正义曰:据亲有寻常之过,故无犯。若有大恶,亦当犯颜,故《孝经》云“父有争子,则身不陷於不义”是也。《论语》曰:“事父母几谏。”是寻常之谏也。

  ○注“左右”至“常人”。

  ○正义曰:凡言“左右”,者据仆从之臣,故立有左右仆从之官位。此左右言“扶持之”,谓子在亲左相右相而奉持之。云“子则然,无常人”,然犹如是也。但是子则须如是,或左右奉持,不常遣一人在左,一人在右,故云“无常人”。

  ○注“勤劳”至“为制”。

  ○正义曰:言“服勤”者,谓服持勤苦劳辱之事。故云“致谓戚容称其服也”者,致之言至也,谓哀情至极而居丧礼,故云“致谓戚容称其服也”。上《曲礼》云:“五十不致毁。”与此同。云“凡此以恩为制”者,凡上三事对下君与师,故云“以恩为制”。

  ○注“既谏”至“言之”。

  ○正义曰:知既谏而后,人有问其国政,可以语其得失者,昭三年《左传》云:“晏子谓景公曰:‘小人近市,朝夕得所求。’景公曰:‘子近市,何贵何贱?’於是景公繁於刑,有鬻踊者。故对曰:‘踊贵屦贱。’”谏景公重刑。后及其聘晋,与叔向言齐国之政将归陈氏,景公厚敛焉。陈氏厚施焉。是既谏得言君之过。若其未谏而言君过,则不可,故昭三年子大叔如晋,张趯与子大叔言云:“火星中而寒暑退。此其极也,能无退乎?”未曾谏君,辄言君德之退,故传云:“张趯有知,其由在君子之后乎!”是其被讥也。鲁昭公取同姓,孔子不仕昭公,既先谏,所以《论语》称孔子为昭公讳而称丘也过者,圣人含弘劝奖,揽过归己,非实事也。若史策书,理则不一,若其良史,直笔不隐君过,董狐书赵盾弑君,及丹楹刻桷之属是也。若忠顺臣,则讳君亲之恶者,《春秋》辟讳皆是,故僖元年《左传》云:“讳国恶,礼也。”

  ○注“不可侵官”。

  ○正义曰:案成十六年《左传》云,晋楚战于鄢陵,时栾书将中军,栾针为晋侯车右,晋侯陷於淖。“栾书将载晋侯,针曰:‘书退!侵官,冒也。失官,慢也。离局,奸也。’”时栾书弃元帅之任,欲载晋侯,是侵官也。故云“不可侵官”。此谓君有平常小事,若有危难当致死,故《论语》云:“事君能致其身。”

  ○注“方丧,资於事父”。

  ○正义曰:方谓比方也,谓比方父丧礼以丧君,故云“资於事父”。资,取也。取事父之丧礼以丧君,但居处饮食同耳,不能戚容称其服。

  ○注“心丧”至“为制”。

  ○正义曰:凡亲有冥造之功,又有生育之惠,故怀哀戚之痛,同君衰服之限。君则徒有荣身显亲之事,而无冥造生育之功,故唯服粗衰,表尽哀戚。师则以恩爱成已,有同於亲,故不为制服,故云“心丧,戚容如丧父”,为恩爱成己故也。云“而无服”者,既无亲之冥造,又无君之荣显,故无服也。云“以恩义之间为制”者,无犯是同亲之恩,无隐是同君之义,兼有亲恩君义,故言“恩义之间为制”。但子之事亲,本主恩爱,不欲闻亲有过恶,故有隐,不欲违亲颜色,故无犯。臣之事君,利在功义,若有恶不谏,社稷倾亡,故有犯。君之过恶,众所同知,故云“无隐”也。

  季武子成寝,武子,鲁公子季友之曾孙季孙夙。杜氏之葬在西阶之下,请合葬焉,许之入宫而不敢哭。武子曰:“合葬,非古也。自周公以来,未之有改也。自见夷人冢墓以为寝,欲文过。

  ○葬,徐才浪反,又如字。合如字,徐音閤,后“合葬”皆同。文如字,徐音问。吾许其大而不许其细,何居?”命之哭。记此者,善其不夺人之恩。

  [疏]“季武”至“之哭”。

  ○正义曰:此一节明不夺人之恩,兼论夷人冢墓为寝,欲文过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武子”至“孙夙”。

  ○正义曰:案《世本》公子友生齐仲,齐仲生无逸,无逸生行父,行父生夙。夙是公子友曾孙也。

  ○注“自见”至“文过”。

  ○正义曰:言“文过”者,武子自云,合葬之礼,非古昔之法,从周公以来,始有合葬,至今未改。我成寝之时,谓此冢墓是周公以前之事,不须合葬,故我夷平之以为寝。不肯服理,是文饰其过。先儒皆以杜氏丧从外来,就武子之寝合葬,与孔子合葬於防同。又案《晏子春秋》景公成路寝之台,逢於阿盆成逆后丧,并得附葬景公寝中。与此同也。

  ○“吾许”至“何居”。

  ○“吾许其大”者,听之将丧而入葬,是许其大。“不许其细”,哭是细也。“何居”,“居”,语辞。既许其大,而不许其细,是何道理,故云“何居”。

  子上之母死而不丧,子上,孔子曾孙,子思伋之子,名白,其母出。

  ○不丧,如字,下同,徐息浪反,下放此。伋音急,子思名也,孔子之孙。门人问诸子思曰:“昔者子之先君子丧出母乎?”曰:“然。”礼,为出母期。父卒,为父后者不服耳。

  ○期,居宜反,本又作期,后放此。“子之不使白也丧之,何也?”子思曰:“昔者吾先君子无所失道,道隆则从而隆,道污则从而污。污犹杀也。有隆有杀,进退如礼。

  ○隆,力中反,盛也。污音乌,下同。杀,所戒反,又所例反,下同。伋则安能?自予不能及。

  ○予,羊许反,许也;一云我也,又音馀。为伋也妻者,是为白也母。不为伋也妻者,是不为白也母。故孔氏之不丧出母,自子思始也。记礼所由废,非之。

  [疏]“子上”至“始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子上不丧出母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礼为”至“服耳”。

  ○正义曰:案《丧服》齐衰杖期章:“出妻之子为母。”又云:“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传云,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是也。子思既在,子上当为出母有服,故门人疑而问之。云“子之先君子”,谓孔子也,令子丧出母乎?子思曰:“然。”然犹如是也,言是丧出母故也。伯鱼之母被出,死,期而犹哭,是丧出母也。

  ○“子思”至“而污”。

  ○道犹礼也,言吾之先君子无所失道,道有可隆,则从而隆。谓父在,为出母宜加隆厚,为之著服。“道污”者,污犹杀也,若礼可杀则从而杀。谓父卒,子为父后,上继至尊,不敢私为出母礼。当减杀,则不为之著服。“伋则安能”者,子思自以才能浅薄,不及圣祖,故云伋则何能。郑云:“自予不能及,予犹许也。自许不能及也。”

  孔子曰:“拜而后稽颡,颓乎其顺也。此殷之丧拜也。颓,顺也。先拜宾,顺於事也。

  ○颡,素党反,稽颡,触地无容。颓,徒回反。稽颡而后拜,颀乎其至也。此周之丧拜也。颀,至也。先触地无容,哀之至。

  ○颀音恳,恻隐之貌,又音畿。触音昌欲反。三年之丧,吾从其至者。”重者尚哀戚,自期如殷可。

  [疏]“孔子”至“至者”。

  ○正义曰:此一节论殷、周丧拜之异也。拜者,主人孝子拜宾也。稽颡者,触地无容也,颓然不逆之意也。拜是为宾,稽颡为己,前宾后已,各以为颓然而顺序也。

  ○“稽颡而后拜,颀乎其至也”者,颀,恻隐貌也。先触地无容,后乃拜宾也。是为亲痛深貌,恻隐之至也。

  ○“三年之丧,吾从其至”者,孔子评二代所拜也。至者,谓先稽颡后拜也。重丧,主貌恻隐,故三年丧则从其颀至者也。

  ○注“重者”至“殷可”。

  ○正义曰:三年之丧,尚哀戚则从周。自期以下如殷可。此经直云“拜而后稽颡”,“稽颡而后拜”,郑知拜而后稽颡是“殷之丧拜”,稽颡而后拜是“周之丧拜”者,於孔子所论,每以二代相对,故下檀弓云:“殷人既封而吊,周人反哭而吊,殷以悫,吾从周。”又云:“殷朝而殡於祖,周朝而遂葬。”皆以殷、周相对,故知此亦殷、周相对也。知并是殷、周丧拜者,此云“三年之丧,吾从其至”,明非三年丧者,则从其顺,故知并是丧拜。但殷之丧拜,自斩衰以下,緦麻以上,皆拜而后稽颡,以其质故也。周则杖期以上,皆先稽颡而后拜,不期杖以下,乃作殷之丧拜。郑知殷先拜而后稽颡,周先稽颡而后拜者,以孔子所论皆先殷而后周;今“拜而后稽颡”,文在其上,故为殷也;“稽颡而后拜”,文在其下,故为周也。且下《檀弓》云,秦穆公使人吊公子重耳,重耳稽颡而不拜,示不为后也。若为后,当稽颡而后拜也。重耳既在周时,明知先稽颡而后拜者。若然,《士丧礼》既是周礼,所以主人拜稽颡,似亦先拜而后稽颡者,《士丧礼》云“拜稽颡”者,谓为拜之时先稽颡。其《丧大记》每拜稽颡者,与《士丧礼》同。案《晋语》云,秦穆公吊重耳,重耳再拜不稽颡。与下篇重耳稽颡不拜文异者,《国语》之文,不可用此稽颡而后拜。即《大祝》“凶拜”之下,郑注:“稽颡而后拜,谓三年服者。”此拜而后稽颡,即《大祝》吉拜。郑注云:“谓齐衰不杖以下者。”郑知凶拜是三年服者,以《杂记》云:“三年之丧,以其丧拜。”丧拜即凶拜。郑又云:“吉拜,齐衰不杖以下。”则齐衰杖者,亦用凶拜者。知齐衰杖用凶拜者,以《杂记》云:“父母在,为妻不杖不稽颡。”明父母殁,为妻杖得稽颡也。是知杖齐衰得为凶拜。若然,《杂记》云:“三年之丧,以其丧拜。非三年之丧,以吉拜。”则杖期以下,皆用吉拜。今此杖期得用凶拜者,《杂记》所云,大判而言,虽有杖期,总属三年之内。熊氏以为《杂记》所论,是拜问拜赐,故杖期亦属吉拜。必知然者,以郑注《大祝》“凶拜”云“三年服者”,是用《杂记》之文,解以凶拜之义,则拜宾、拜问、拜赐不得殊也。且《杂记》“问”与“赐”与於“拜”文,上下不相接次,不可用也。《周礼 大祝》“一曰稽首”,郑云:“头至地。”案《中候》:“我应云王,再拜稽首。”郑云:“稽首,头至手也。”此即臣拜君之拜,故《左传》云:“天子在,寡君无所稽首。”大夫於诸侯亦稽首,故下《曲礼》云:“大夫之臣不稽首。”则大夫於君得稽首。“二曰顿首”,郑曰:“头叩地不停留也。”此平敌以下拜也,诸侯相拜则然,以其不稽首,唯顿首也。“三曰空首”,郑云:“头至手,所谓拜手也。”以其与拜手是一,故为头至手也。此答臣下之拜,其敌者既用顿首,故知不敌者用空首。“四曰振动”,郑云:“战栗变动之拜。”谓有敬惧,故为振动,故《尚书 泰誓》火流为乌、王动色变是也。“五曰吉拜”者,谓先作顿首拜,后作稽颡,故郑康成注与顿首相近。“六曰凶拜”者,既重於吉拜,当先作稽颡,而后稽首。“七曰奇拜”,郑大夫云:“奇拜谓一拜也。”郑康成云:“一拜答臣下。”然《燕礼》、《大射》公答再拜者,为初敬之,为宾尊之,故再拜。燕末无筭爵之后,唯止一拜而已。“八曰褒拜”者,郑大夫云:“褒读为报,报拜,再拜也。”郑康成云:“再拜,拜神与尸。”“九曰肃拜”者,郑司农云:“但俯下手,今时撎是也。介者不拜。”引成十六年“为事故,敢肃使者”。此礼拜,体为空首一拜而已,其馀皆再拜也。其肃拜或至再,故成十六年晋郤至三肃使者。此肃又谓妇人之拜,故《少仪》云“妇人吉事,虽有君赐,肃拜”是也。

  孔子既得合葬於防,言既得者,少孤不知其墓。

  ○少,诗召反,下文同。曰:“吾闻之,古也墓而不坟。墓谓兆域,今之封茔也。古谓殷时也。土之高者曰坟。

  ○坟,扶云反。今丘也,东西南北之人也,不可以弗识也。”於是封之,崇四尺。东西南北,言居无常处也。聚土曰封,封之,周礼也。《周礼》曰:“以爵等为丘封之度。”崇,高也。高四尺,盖周之士制。

  ○识,式志反,又如字。处,昌虑反。之度,本又作“之数”。孔子先反,当脩虞事。门人后。雨甚,至。后,待封也。孔子问焉,曰:“尔来何迟也?”曰:“防墓崩。”言所以迟者,脩之而来。

  ○防墓,防地之墓也。庾云:“防卫墓崩。”孔子不应。以其非礼。

  ○应,应对之应。三,三言之,以孔子不闻。

  ○三,息暂反,又如字。孔子泫然流涕曰:“吾闻之,古不脩墓。”脩,犹治也。

  ○泫,胡犬反。涕音体。

  [疏]“孔子”至“修墓”。

  ○正义曰:此一节论古者不修墓之事,各依文解之。

  ○天子之墓一丈,诸侯八尺,其次降差以两。

  ○“今丘也,东西南北之人也,不可以弗识也”。

  ○今既东西南北,不但在乡,若久乃归还,不知葬之处所,故云不可以不作封坟,记识其处。

  ○注“《周礼》”至“士制”。

  ○正义曰:引《周礼 冢人》,云“高四尺,盖周之士制”者,其父梁纥虽为大夫,《周礼》公侯伯之大夫再命,与天子中士同,云“周之士制”者,谓天子之士也。

  ○“曰,防墓崩”。

  ○防地之墓新始蛔芰,遇甚雨而崩。庾蔚云:“防守其墓,备拟其崩。”若如庾之言,墓实不崩,郑何以言“修之而来”?孔子何以言“古不修墓”?违经背注,妄说异同,非也。

  ○“孔子泫然流涕”。

  ○自伤修墓违古,致令今崩,弟子重修,故流涕也。

  孔子哭子路於中庭。寝中庭也。与哭师同,亲之。有人吊者,而夫子拜之。为之主也。既哭,进使者而问故。使者,自卫来赴者。故,谓死之意状。

  ○使,色吏反,下及注同。使者曰:“醢之矣。”时卫世子蒯聩篡辄而立,子路死之。醢之者,示欲啗食以怖众。

  ○醢音海。蒯,苦怪反。聩,五怪反。蒯聩,卫灵公之太子出公辄之父庄公也。篡辄,初患反;辄,出公名也。啗,本又作“啖”,待敢反。怖,普故反,遂命覆醢。覆,弃之。不忍食。

  ○覆,芳服反,注同。

  [疏]“孔子”至“覆醢”。

  ○正义曰:此一节论师资之恩,兼明子路死之意状。

  ○注“寝中”至“亲之”。

  ○正义曰:下文云“师,吾哭诸寝”,今“哭子路於中庭”,故云“与哭师同,亲之”。若其不亲,当哭於寝门外,与朋友同,故下云“朋友,哭诸寝门外”。案《奔丧》云“师於庙门外”者,谓周礼也。下文据殷法也。

  ○注“故,谓死之意状”。

  ○正义曰:案哀十五年《左传》云:“孔子闻卫乱,曰:‘柴也其来,由也其死矣。’”则是预知,所以进使者问故者,以子路忠而好勇,必知其死难,但不知其死之委曲,更问之也。

  ○注“时卫”至“怖众”。

  ○正义曰:案哀十五年《左传》云,蒯瞶潜入孔悝之家,与伯姬“迫孔悝於厕,强盟之,遂劫以登台。子路入,逐之至台下,且曰:‘大子无勇,若燔台半,必舍孔叔。’大子闻之,惧,下石乞、盂黡敌子路,以戈击之,断缨。子路曰:‘君子死,冠不免。’”

  ○注云:“不使冠在地。遂绝缨而死。”

  曾子曰:“朋友之墓,有宿草而不哭焉。”宿草,谓陈根也。为师心丧三年,於朋友期可。

  ○期音期。

  [疏]“曾子”至“哭焉”。

  ○正义曰:曾子,孔子弟子,姓曾名参,字子舆,鲁人也。宿草,陈根也。草经一年陈,根陈也。朋友相为哭一期,草根陈,乃不哭也。所以然者,朋友虽无亲,而有同道之恩。言朋友期而犹哭者,非谓在家立哭位,以终期年。张敷云:“谓於一成之内,如闻朋友之丧,或经过朋友之墓及事故须哭,如此则哭焉。若期之外,则不哭也。”

  子思曰:“丧三日而殡,凡附於身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三月而葬,凡附於棺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言其日月,欲以尽心脩备之。附於身,谓衣衾。附於棺,谓明器之属。

  ○衾音钦。丧三年以为极亡,去已久远,而除其丧。

  ○以为极亡,并如字;极,已也,徐纪力反;王以“极”字绝句,亡作“忘”,向下读;孙依郑作“亡”,而如王分句。则弗之忘矣。则之言曾。故君子有终身之忧,念其亲。而无一朝之患,毁不灭性。故忌日不乐。”谓死日,言忌日不用举吉事。

  ○乐如字,又音洛。

  [疏]“子思”至“不乐”。

  ○正义曰:此一节论丧之初死及葬送终之具,须尽孝子之情,及思念父母不忘之事,今各随文解之。“三日而殡”者,据大夫士礼,故云三日也。

  ○“凡附於身”者,谓衣衾也。夫祀必求仁者之粟,故送终之物,悉用诚信,必令合礼,不使少有非法,后追悔咎。“焉耳矣”者,助句之辞。

  ○“三月而葬,凡附於棺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者,三月而葬,亦大夫士礼也。附谓明器之属,亦当必诚信,不追悔也。

  ○注“言其”至“之属”。

  ○正义曰:此“言其日月,欲以尽心修备之”,郑意但言凡附身附棺自足,又更云“三日”、“三月”,言棺中物少者,三日之期,家计可使量度,则必中,棺外物多,三月之赊,思忖必就,故言日月,欲见宜慎也。云“谓明器之属”者,案《既夕礼》除明器之外,有用器弓矢、耒耜、两敦、两杅、盘匜、燕乐器、甲、胄、干、笮、杖、笠、翣等,故云“之属”也。

  ○“丧三年以为极亡”,

  ○此亦子思语辞也。言服亲之丧,以经三年,以为极亡,可以弃忘,而孝子有终身之痛,曾不暂忘於心也。注云“则之言曾”,故君子有终竟己身,恒惨念亲。此则是不忘之事。虽终身念亲,而不得有一朝之间有灭性祸患,恐其常毁,故唯忌日不为乐事,他日则可,防其灭性故也。所以不灭性者,父母生己,欲其存宁,若灭性,伤亲之志,又身已绝灭,无可祭祀故也。

  ○注“谓死”至“吉事”。

  ○正义曰:下篇子卯为人君忌日,恐此忌日亦为子卯,故云“谓死日”也。言“忌”者,以其亲亡忌难,吉事不举之。

  孔子少孤,不知其墓。孔子之父郰叔梁纥与颜氏之女徵在野合而生孔子,徵在耻焉,不告。

  ○郰,侧留反,又作邹。纥,恨发反,徐胡切反,又胡没反。殡於五父之衢,欲有所就而问之。孔子亦为隐焉,殡於家,则知之者无由怪己,欲发问端。五父,衢名,盖郰曼父之邻。

  ○父音甫,注及下同。衢,求于反。为如字,又于伪反。曼音万。人之见之者,皆以为葬也。见柩行於路。其慎也,盖殡也。慎,当为引,礼家读然,声之误也。殡引,饰棺以輤,葬引,饰棺以柳翣。孔子是时以殡引,不以葬引,时人见者,谓不知礼。

  ○慎,依注作引,羊刃反。輤,七见反。翣,所甲反。

  ○问於郰曼父之母,然后得合葬於防。曼父之母,与徵在为邻,相善。

  ○邻有丧,舂不相;里有殡,不巷歌。皆所以助哀也。相,谓以音声相劝。

  ○相,息亮反,注同。丧冠不緌。去饰。

  ○緌,本又作绥,同,耳佳反。去,起吕反。

  [疏]“孔子”至“於防”。

  ○正义曰:此一节论孔子访父墓之事。云孔子既少孤失父,其母不告父墓之处。今母既死,欲将合葬,不知父墓所在,意欲问人,故若殡母於家,则礼之常事,他人无由怪己。故殡於五父之衢,欲使他人怪而致问於己。外人见柩行路,皆以为葬。但葬引柩之时,饰棺以柳翣,其殡引之礼,饰棺以輤。当夫子饰其所引之棺以輤,故云其引也盖殡也。殡不应在外,故称“盖”,为不定之辞。於时郰曼父之母,素与孔子母相善,见孔子殡母於外,怪问孔子。孔子因其所怪,遂间郰曼父之母,始知父墓所在,然后得以父母尸柩合葬於防。

  ○注“孔子”至“不告”。

  ○正义曰:按《史记 孔子世家》云:“叔梁纥与颜氏女野合而生孔子。”郑用《世家》之文,故注言“野合”,不备於礼也,若《论语》云:“先进於礼乐,野人也。及野哉!由也。”非谓草野而合也。但徵在耻其与夫不备礼为妻,见孔子知礼,故不告。言“不知其墓”者,谓不委曲適知柩之所在,不是全不知墓之去处。其或出辞入告,总望本处而拜。今将欲合葬,须正知处所,故云“不知其墓”。今古不知墓处,於事大有,而讲者喧喧,竞为异说,恐非经记之旨。案《家语》云:“叔梁纥年馀七十无妻,颜父有三女。颜父谓其三女曰:‘邹大夫身长七尺,武力绝伦,年馀七十,谁能与之为妻?’二女莫对,徵在进曰:‘从父所制,将何问焉?’父曰:‘即尔能矣。’遂以妻之,为妻而生孔子,三岁而叔梁纥卒。”王肃据《家语》之文以为《礼记》之妄。又《论语纬 撰考》云:“叔梁纥与徵在祷尼丘山,感黑龙之精以生仲尼。”今郑云“叔梁纥与颜氏之女徵在野合”,於《家语》文义亦无殊,何者?七十之男,始取徵在,灼然不能备礼,亦名野合。又徵在幼少之女而嫁七十之夫,是以羞惭,不能告子。又叔梁纥生子三岁而后卒,是孔子少孤。又与《撰考》之文祷尼丘山而生孔子,於野合之说,亦义理无妨,郑与《家语》、《史记》并悉符同。王肃妄生疑难,於义非也。

  ○注“慎当”至“知礼”。

  ○正义曰:挽柩为引,无名慎者,以慎、引声相近,故云“慎”当为引。云“礼家读然”者,“然”犹如是也,言礼家读如是引字。故《大司徒》云:“大丧属其六引。”是读引也。云“殡引,饰棺以輤”者,案《杂记》云,诸侯行而死於道,其輤有裧,缁布裳惟。輤为赤色,大夫布裳帷,士苇席以为屋,蒲席以为裳帷。大夫以下虽无輤,取诸侯輤同名,故饰棺以輤。云“葬引,饰棺以輤”者,案《丧大记》云,君龙帷、黼荒、黼翣二、黻翣二、画翣二、大夫画帷、画荒、黻翣二、画翣二、士布帷,布荒、画翣二。在上曰荒,在旁曰帷,总谓之柳,故云“饰棺以柳翣”。

  有虞氏瓦棺,始不用薪也。有虞氏上陶。

  ○陶,大刁反。夏后氏堲周,火熟曰堲,烧土冶以周於棺也。或谓之土周,由是也。《弟子职》曰:“右手折堲。”

  ○即周,本又作堲,同,子栗反,又音稷,注下同。何云:“冶土为砖,四周於棺。”烧,叔招反。折,之设反,《管子》云:“左手执烛,右手折堲。”即,烛头烬也。《弟子职》,其篇名。殷人棺椁,椁,大也。以木为之,言椁大於棺也。殷人上梓。

  ○棺音官。椁音郭。梓音子。周人墙置翣。墙,柳衣也。凡此言后王之制文。

  ○墙,在良反。周人以殷人之棺椁葬长殇,以夏后氏之堲周葬中殇、下殇,以有虞氏之瓦棺葬无服之殇。略未成人。

  ○长殇,丁丈反,下式羊反;十六至十九为长殇,十二至十五为中殇,八岁至十一为下殇,七岁已下为无服之殇,生未三月不为殇。

  [疏]“有虞”至“之殇”。

  ○正义曰:此一节论棺椁所起及用棺椁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始不”至“上陶”。

  ○正义曰:案《易 下系辞》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后世圣人易之以棺椁,盖取诸《大过》。”《大过》者,巽下兑上之卦。初六在巽体,巽为木,上六位在已,已当巽位。巽又为木,二木在外,以夹四阳。四阳互体为二乾,乾为君为父,二木夹君父,是棺椁之象。今虞氏既造瓦棺,故云“始不用薪”。然虞氏瓦棺,则未有椁也,《系辞》何以云“后世圣人易之以棺椁”?连言“椁”者?以后世圣人其文开广,远探殷、周。而言丧期,有虞氏则然,故《尚书》云:“三载,四海遏密八音。”云“有虞氏上陶”者,案《考工记》陶人造瓦器,故引之证瓦棺。

  ○注“火熟”至“折堲”。

  ○正义曰:“火熟“者,以《弟子职》云:“折烛之炎烬,名之曰堲。”故知堲是火熟者。云“烧土冶以周於棺也”者,谓凿土为陶冶之形,大小得容棺,故云“烧土冶以周於棺”也。云“或谓之土周,由是也”者,《曾子问》云:“下殇土周葬於园。”云“由是”者,烧土周棺,得唤作土周。引《弟子职》者,证火熟曰堲之意。案《管子书》有《弟子职》篇,云“左手秉烛,右手正堲”。郑云:“折堲者,即是正除之义。”

  ○注“椁大”至“上梓”。

  ○正义曰:椁声与宽廓相近,故云“大於棺”也。“殷人上梓”,亦《考工记》文,引之以证椁也。《考工记》又云:“夏后氏上匠。”於“堲周”,不引之者,以匠无所不为,非独圣周而已,故不引也。《考工记》又云:“周人上舆。”舆非墙之事,故於“周人墙置翣”亦不引之也。

  ○注“墙柳”至“制文”。

  ○正义曰:案《丧大记注》云:“在旁曰帷,在上曰荒。”帷荒所以衣柳,则以帷荒之内木材为柳,其实帷荒及木材等总名曰柳。故《缝人》云:“衣翣柳之材。”注云:“柳之言聚,诸饰之所聚。”是帷荒总称柳也。云“凡此言后王之制文”者,“凡”谓虞、夏、殷、周。有虞氏唯有瓦棺,夏后氏瓦棺之外加堲周,殷则梓棺替瓦棺,又有木为椁替堲周,周人棺椁,又更於椁傍置柳、置翣扇,是后王之制,以渐加文也。夏言“后”者,《白虎通》云:“以揖让受於君,故称后。殷、周称人者,以行仁义,人所归往,故称人。”夏对殷、周称人,故言后,见受之於君。虞则不对殷、周。自五帝之内,虽受於君,不须称后也。

  夏后氏尚黑,以建寅之月为正,物生色黑。

  ○正者征,下同,又如字。大事敛用昏,昏时亦黑。此大事谓丧事也。

  ○敛,力验反,下皆同。戎事乘骊,戎,兵也。马黑色曰骊。《尔雅》曰:“騋,牝骊,牡玄。”

  ○骊,力知反,徐郎志反。纯黑色马。騋音来,马七尺已上为騋。牡用玄。玄,黑类也。殷人尚白,以建丑之月为正,物牙色白。大事敛用日中,日中时亦白。戎事乘翰,翰,白色马也。《易》曰:“白马翰如。”

  ○翰,字又作鶾,胡旦反,又音寒。牲用白。周人尚赤,以建子之月为正,物萌色赤。

  ○萌,亡耕反。大事敛用日出,日出时亦赤。戎事乘騵,騵,骝马,白腹。

  ○騵音原。骝,力求反,赤马,黑鬛尾。牲用骍。骍,赤类。

  ○骍,息营反,徐呼营反,纯赤色也。一云赤黄色。

  [疏]“夏后”至“用骍”。

  ○正义曰:此一节论三代正朔所尚色不同,各依文解之。

  ○夏尚黑,殷尚白,周尚赤,此之谓茸艹,故《书传略说》云:“天有茸艹,物有三变,故正色有三。天有三生三死,故土有茸荃,王特一生死。”又《春秋纬 元命苞》及《乐纬 稽耀嘉》云:“夏以十三月为正,息卦受泰。”注云:“物之始,其色尚黑,以寅为朔。”“殷以十二月为正,息卦受泰。”注云:“物之牙,其色尚白,以鸡鸣为朔。”“周以十一月为正,息卦受复,其色尚赤,以夜半为朔。”又《三正记》云:“正朔三而改,文质再而复。”以此推之,自夏以上皆正朔三而改也。郑注《尚书》:“三帛,高阳氏之后用赤缯,高辛氏之后用黑缯,其馀诸侯用白缯。”如郑此意,却而推之,舜以十一月为正,尚赤。尧以十二月为正,尚白,故曰:“其馀诸侯用白缯。”高辛氏以十二月为正,尚黑。故云:“高辛氏之后用赤缯。”高阳氏以十一月为正,尚赤,故云:“高阳氏之后用赤缯。”帝少皞以十二月为正,尚白。黄帝以十三月为正,尚黑。神农以十一月为正,尚赤。女娲以十二月为正,尚白。伏牺以上,未有闻焉。《易 说卦》云“帝出乎震”,则伏羲也。建寅之月,又木之始。其三正当从伏羲,以下文质再而复者,文质法天地,文法天,质法地。周文法地而为天正,殷质法天而为地正者,正朔文质不相须,正朔以三而改,文质以二而复,各自为义,不相须也。建子之月为正者,谓之天统。以天之阳气始生,为百物得阳气,微稍动变,故为天统。建丑之月为地统者,以其物已吐牙,不为天气始动,物又未出,不得为人所施功,唯在地中含养萌牙,故为地统。建寅之月为人统者,以其物出於地,人功当须修理,故谓之人统。统者,本也,谓天地人之本也。然王者必以此三月为正者,以其此月物生微细,又是岁之始生,王者继天理物,含养微细,又取其岁初为正朔之始。既天地人之三者所继不同,故各改正朔,不相袭也。所尚既异,符命亦随所尚而来,故《礼纬 稽命征》云:“其天命以黑,故夏有玄珪。天命以赤,故周有赤雀衔书。天命以白,故殷有白狼衔钩。”是天之所命,亦各随人所尚。符命虽逐所尚,不必皆然。故天命禹观河,见白面长人。《洛予命》云:“汤观於洛,沈璧,而黑龟与之书,黄鱼双跃。”《泰誓》言武王伐纣,而白鱼入於王舟。是符命不皆逐正色也。郑康成之义,自古以来,皆改正朔。若孔安国则改正朔殷、周二代,故注《尚书》汤承尧舜禅代之后,革命创制,改正易服,是从汤始改正朔也。

  ○注“昏时”至“事也”。

  ○正义曰:知“大事”是丧事者,以其与“敛”文连,故知大事是丧事也。

  ○注《尔雅》曰:騋,牝骊,牡玄”。

  ○正义曰:引《尔雅 释畜》文。“騋,牝骊,牡玄”,谓七尺曰騋,牝者色骊,牡者色玄。引之者,证“骊”是玄之类也。案《廋人》云:“八尺以上为龙,七尺以上为騋,六尺以上为马。”凡马皆有骊牡玄,独言騋者,举中以见上下,明其诸马皆然。或《尔雅》释《诗》云:“騋牝。”郭璞注:“玄驹,小马。”稍异郑也。

  ○注“玄黑类也”。

  ○正义曰:案《周礼 考工记》:“七入为缁。”郑云:“玄则六入者与?”是玄黑类。

  ○注“翰白”至“翰如”。

  ○正义曰:所引《易》者,《易 贲卦 六四》:“贲如皤如,白马翰如。”《贲》离下艮上,郑注云:“六四,巽爻也。有应於初九,欲自饰以適初,既进退未定,故皤如也。”“白马翰如”,谓九三位在辰,得巽气为白马。翰犹幹也。见六四適初未定,欲幹而有之,引此者证“翰”为白色。案彼以幹为翰者,以“翰如”、“白马”连文,故以翰为幹,望经为义,以此不同。

  ○注“物萌色赤”。

  ○正义曰:案上“殷尚白”之下,注云:“物牙色白。”此“萌色赤”不同者,萌是牙之微细,故建子云萌,建丑云牙。若散而言之,萌即牙也。故《书传略说》云:“周以至动,殷以萌,夏以牙。”此皆据一种之草,大汎而言,故建子始动,建寅乃出,至如荠麦以秋而生,《月令》仲冬荔挺出,不在此例也。此文质虽异,殷、质周文,大泛言之,乃前代质,后代文也。故《表记》云“虞、夏之质,殷、周之文”是也。

  ○注“騵,骝马,白腹”。

  ○正义曰:《尔雅 释畜》文。武王伐纣所乘也。故《诗》云:“驷騵彭彭。”《毛传》云:“上周下殷。”故周人戎事乘之,若其馀事,则《明堂位》云“周人黄马蕃鬛”是也。

  穆公之母卒,穆公,鲁哀公之曾孙。使人问於曾子曰:“如之何?”问居丧之礼。曾子,曾参之子,名申。

  ○参,所金反,一音七南反,后同。对曰:“申也闻诸申之父曰:“哭泣之哀,齐斩之情,饘粥之食,自天子达。子丧父母,尊卑同。

  ○齐音咨,本亦作赍,赍衰之字,后皆放此。饘,本又作飦,之然反,《说文》云:“糜也。”周谓之饘,宋、卫谓之{衍食}。粥,之六反,徐又音育,《字林》云:“淖,糜也。”布幕,卫也。縿幕鲁也。’”幕,所以覆棺上也,縿,缣也。縿读如绡。卫,诸侯礼。鲁,天子礼。两言之者,僣已久矣。幕或为幦。

  ○幕,本又作幂,音莫,徐音觅,下同。縿音绡,徐又音萧。缣,古谦反。绡音消,徐本又作绡,桑尧反。僣,子念反。幦,莫历反。

  [疏]“穆公”至“鲁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尊卑之丧有同有异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穆公”至“曾孙”。

  ○正义曰:案《世本》传记,哀公蒋生悼公宁,宁生元公嘉,嘉生穆公不衍,是曾孙也。

  ○“曰哭”至“子达”者,曾申对穆公使人云,哭泣之哀,谓有声之哭,无声之泣,并为哀然,故曰“哭泣之哀”也。“齐斩之情”者,齐是为母,斩是为父,父母情同,故答云“之情”也。“饘粥之食”者,厚曰饘,希曰粥,朝夕食米一溢,孝子以此为食,故曰“食”也。“自天子达”者,父母之丧,贵贱不殊,“哭泣”以下,自天子至庶人如一,故云“自天子达”。

  ○“布幕,卫也。縿幕,鲁也”者,既言齐斩饘粥同,又言覆棺之幕天子诸侯各别。以布为幕者卫,是诸侯之礼;以縿为幕者鲁,是天子之制。幕者,谓覆殡棺者也。下文云:“加斧於椁上。”郑云:“以剌绣於縿幕,加椁以覆棺,已乃屋其上,尽涂之。”如郑此言,绣幕加斧文涂之,内以覆棺椁也。周公一人得用天子礼,而后代僣用之,故曾申举卫与鲁俱是诸侯,则后代不宜异,谓鲁之诸公不宜与卫异也。崔灵恩云:“当时诸侯僣效天子也,恐鲁穆公不能辨,故两言以明显鲁与诸侯之别也。”今案崔言虽异,而是曾申为穆公说则同也。然《周礼 幕人》:“掌帷、幕、幄、帟。”注云:“在傍曰帷,在上曰幕。幕或在地,展陈於上。帷、幕皆以布为之。四合象宫室曰幄,王所居之帐也。帟,王在幕,若幄中坐,上承尘也。幄、帟皆以缯为之。”而今云天子用绡幕者,崔灵恩云:“《周礼》所陈只谓幄帟之帷幕,不论衬棺自用縿也。天子别加斧于上毕涂屋,此所陈袛谓衤亲棺幕在於毕涂之内者也。若其涂上之帟,则大夫以上有之,故《掌次》云:‘凡丧,王则张帟三重,诸侯再重,孤卿大夫不重。’下云‘君於士有赐帟’,然士无覆棺之幕,下云‘子张之丧,楮幕丹质’者,彼谓将葬启殡以覆棺,故郑注彼云:‘葬覆棺别也。’”

  晋献公将杀其世子申生,信骊姬之谮。

  ○孋,本又作丽,亦作骊,同,力知反。公子重耳谓之曰:“子盖言子之志於公乎!”盖皆当为盍。盍,何不也。志,意也。重耳欲使言见谮之意。重耳,申生异母弟,后立为文公。

  ○重,直龙反,注皆同。子盖,依注音盍,户腊反,下同。世子曰:“不可,君安骊姬,是我伤公之心也。”言其意则骊姬必诛也。骊姬,献公伐骊戎所获女也。申生之母蚤卒,骊姬嬖焉。

  ○蚤音早。嬖,必计反。曰:“然则盖行乎?”行犹去也。世子曰:“不可,君谓我欲弑君也。天下岂有无父之国哉!吾何行如之?”言人有父,则皆恶欲弑父者。

  ○弑,本又作煞,音试,注同。徐云:“字又作嗣,音同。”恶,乌路反。使人辞於狐突曰:“申生有罪,不念伯氏之言也,以至于死。申生不敢爱其死。辞犹告也。狐突,申生之傅,舅犯之父也。前此者,献公使申生伐东山皋落氏,狐突谓申生欲使之行。今言此者,谢之。伯氏,狐突别氏。

  ○突,徒忽反。傅音富。咎,其九反。皋,古刀反。虽然,吾君老矣,子少,国家多难。子,骊姬之子奚齐。

  ○少,诗召反。难,乃旦反。伯氏不出而图吾君,图犹谋也。不出为君谋国家之政。然则自皋落氏反后,狐突惧,乃称疾。

  ○为,于伪反,下“为时”同。伯氏苟出而图吾君,申生受赐而死。”则犹惠也。再拜稽首,乃卒。既告狐突,乃雉经。

  ○雉经,如字,徐古定反,如雉之自经也。是以为恭世子也。言行如此,可以为恭,於孝则未之有。

  ○共音恭,本亦作恭,注同。行,下孟反。

  [疏]“晋献”至“子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献公杀申生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信骊姬之谮”。正义曰:案僖四年《左传》云:“姬谓大子曰:‘君梦齐姜,必速祭之。’大子祭於曲沃,归胙於公。公田,姬置诸宫,六日,毒而献之。公祭之地,地坟。与犬,犬毙。与小臣,小臣亦毙。姬泣曰:‘贼由大子。’”又《晋语》云:“姬寘鸩於酒,置堇於肉。”堇谓乌头,是骊姬谮申生之事也。

  ○注“盖皆”至“文公”。

  ○正义曰:此云“盖言子志”及下“盖行乎”,以盖非一,故云“皆当为盍”。言“重耳欲使言见谮之意”者,重耳欲使申生言见骊姬所谮之意。《左传》云:“或谓太子曰:‘子辞,君必辨焉。’”杜预云:“以六日之状自理。”谓毒酒经宿辄败,若申生初则置罪,经六日,其酒必坏,何以经六日,其酒尚好,明临至加药焉。云“重耳,申生异母弟”者,案庄二十八年《左传》云:“晋献公烝於齐姜,生太子申生。大戎狐姬生公子重耳。”是异母弟也。

  ○注“言其”至“嬖焉”。

  ○正义曰:案僖四年《左传》云:“大子曰:‘君非姬氏,居不安,食不饱。君老矣,吾又不乐。’”谓我若自理,骊姬必诛,姬死之后,公无复欢乐,故此云“是我伤公之心”。云“骊姬,献公伐骊戎所获女也”者,庄二十八年《左传》云:“初,晋献公灭骊戎,骊戎男女以骊姬,骊姬嬖,生奚齐,其娣生卓子。”是骊姬,嬖也。云“申生之母蚤卒”者,以《左传》云:“姬命大子祭齐姜。”是蚤死也。

  ○“使人”至“而死”。

  ○时狐突谢病在晋都,大子出奔曲沃,於是狐突欲令大子出奔。大子不用其言,故今临死,使人辞谢言於狐突曰:“申生有愚短之罪,不念伯氏之言,出奔避祸。今日被谮,以至於死,申生不敢爱惜其身命之死。”言死不受命。“虽然不惜身命,犹有所忧。吾君已老,子又幼少,又国家多有危难,伯氏又谢病不出图吾君之事,吾以为忧。伯氏诚能出外而图谋吾君国家之事,申生受伯氏恩赐,甘心以死”。

  ○注“前此”至“别氏”。

  ○正义曰:案《左传》闵二年,献公使申生伐东山皋落氏,狐突欲令申生行云:“虽欲勉之,狄可尽乎?”下又云“狐突欲行”,是狐突欲使行之事。言“前此”者,此谓僖四年申生将死之时,前谓闵二年伐皋落氏之时,在前五年,故云前。皋落氏在晋都之东,居在山内。皋落氏,杜预云“是赤狄别种”,故云“东山皋落氏”。云“伯氏,狐突别氏”者,既言辞狐突,又云伯氏,故云“狐突别氏”。狐是总氏,伯仲者是兄弟之字,字伯者,谓之伯氏,字仲者谓之仲氏,故传云“叔氏其忘诸乎”,又下云“叔氏专以礼许人”,是一人身,字则别为氏也。

  ○注“图犹”至“称疾”。

  ○正义曰:“图,谋”,《释诂》文。“自皋落氏反后,狐突惧,乃称疾”者,以经云“伯氏不出而图吾君”,故知称疾必有所因,反自皋落,去此不远,知自皋落反而称疾也。

  ○注“既告”至“雉经”。

  ○正义曰:雉,牛鼻绳也。申生以牛绳自缢而死也。故郑注《封人》云:“缘,著牛鼻绳,所以牵牛者也,今时人谓之雉。”或为雉鼻耿介,被人所获,必自屈折其头而死。《汉书》载赵人贯高自绝亢而死,申生当亦然也。传云:“申生缢死。”《晋语》:“申生使猛足辞於狐突,乃雉於新成庙。”

  ○注“言行”至“之有”。

  ○正义曰:《春秋左传》云:“晋侯杀其世子申生。”父不义也,孝子不陷亲於不义,而申生不能自理,遂陷父有杀子之恶。虽心存孝,而於理终非,故不曰孝,但谥为恭,以其顺於父事而已。《谥法》曰:“敬顺事上曰恭。”

  鲁人有朝祥而莫歌者,子路笑之。笑其为乐速。

  ○莫音暮,乐音洛,又音岳。夫子曰:“由,尔责於人,终无已夫!三年之丧,亦已久矣夫。”为时如此人行三年丧者希,抑子路以善彼。

  ○已夫音扶,绝句,本或作“已矣夫”。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逾月则其善也。”又,复也。

  ○复,扶又反。

  [疏]“鲁人”至“善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大祥除衰杖之日,不得即歌之事,今各依文解之。

  ○“鲁人有朝祥莫歌”者,鲁人不辨其姓名,祥谓二十五月大祥,歌、哭不同日,故仲由笑之也。故郑注:“笑其为乐速。”然祥日得鼓素琴。

  ○“夫子”至“善也”。

  ○夫子抑子路,呼其名云:“由,若人治丧不备三年,各有可责。今此人既满三年,尔尚责之,女罪於人,终无休已之时。“夫”是助语也。三年之丧,计其日月已过,亦已久矣。人皆废,此独能行,其人既美,何须笑之。时孔子抑子路,善彼人。既不当实礼,恐学者致惑,待子路出,后更以正礼言之。夫子曰:“鲁人可歌之时节,岂有多经日月哉!但逾越后月,即其善。”言歌合於礼。案《丧服四制》:“祥之日,鼓素琴。”不讥弹琴而讥歌者,下注云:“琴以手,笙歌以气。”手在外而远,气在内而近也。

  鲁庄公及宋人战于乘丘,十年夏。

  ○乘,绳证反。夏,户嫁反。县贲父御,卜国为右。县、卜,皆氏也。凡车右,勇力者为之。

  ○县音玄,卷内皆同。贲父,上音奔,下音甫,人名,字皆同。马惊,败绩,惊奔失列。

  ○“马惊,败”,一本无“惊”字。公队,佐车授绥。戎车之贰曰佐。授绥乘公。

  ○队,宜类反。绥,息佳反。公曰:“末之,卜也。”末之犹微哉,言卜国无勇。县贲父曰:“他日不败绩,而今败绩,是无勇也。公他日战,其御马未尝惊奔。遂死之。二人赴敌而死。圉人浴马,有流矢在白肉。圉人,掌养马者。白肉,股里肉。

  ○圉,鱼吕反。股里,上音古,下音里。公曰:“非其罪也。”流矢中马,非御与右之罪。

  ○中,丁仲反。遂诔之。诔其赴敌之功,以为谥。

  ○诔,力轨反,谥也。士之有诔,自此始也。记礼失所由来也。周虽以士为爵,犹无谥也。殷大夫以上为爵。

  ○上,时掌反。

  [疏]“鲁庄”至“始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鲁庄公与士为谥失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战於乘丘”者,乘丘,鲁地,庄公十年夏六月,“齐师、宋师次于郎,公子偃曰:‘宋师不整,可败也。宋败,齐必还,请击之。’大败宋师于乘丘,齐师乃还”。

  ○注“县、卜皆氏也”。

  ○正义曰:知“县、卜皆氏”者,此有县贲父,下有县子琐,《七十二弟子传》有卜商,故知皆氏也。

  ○注“戎车之贰曰佐”。

  ○正义曰:案《周礼》“戎仆掌倅车之政”,“道仆掌贰车之政”,“田仆掌佐车之政”,则戎车之贰曰倅。此云佐者,《周礼》相对为文有异,若散而言之,则田猎兵戎俱是武事,故同称佐车。《少仪》注“戎猎之副曰佐”是也。熊氏以为此皆诸侯法。“公曰,末之,卜也”者,末,微也。之,哉也。言微弱哉!此卜国也,以其微弱无勇,致使我马败绩。

  ○注“二人赴敌而死”。

  ○正义曰:知“二人”者,以卜国被责,县贲父职掌马事,自称无勇,既序两人於上,即陈“遂死”於下,明两人俱死也。

  ○注“圉人”至“里肉”。

  ○正义曰:“圉人,掌养马者”,案昭七年《左传》云:“牛有牧,马有圉。”是圉人掌马也。云“白肉,股里肉”者,以股里白,故谓之白肉,非谓肉色白也。

  ○注“周虽”至“为爵”。

  ○正义曰:知周以士为爵者,案《掌客》云:“凡介行人宰史,皆有飧饔饩,以其爵等为之牢礼之数陈。”凡介行人皆为士,而云“爵等”,是士有爵也。故郑注《大行人》云:“命者五,公、侯、伯、子、男。爵者四,孤、卿、大夫、士。”云“犹无谥也”者,以此云“士之有诔,自此始”,故知周士无谥也。云“殷大夫以上为爵”者,案《士冠礼》云:“古者生无爵,死无谥。”於士冠之下而为此记,又不云诸侯大夫,明“生无爵,死无谥”,据士也。《士冠礼》是周礼,而云“古者”,故知是殷以上。

  曾子寝疾,病。病谓疾困。乐正子春坐於床下,子春,曾参弟子。曾元、曾申坐於足,元、申、曾参之子。童子隅坐而执烛。隅坐,不与成人并。成人并,音并,绝句。童子曰:“华而睆,大夫之箦与?”华,画也。箦,谓床笫也。说者以睆为刮节目,字或为刮。

  ○睆,华板反,明貌,孙炎云:“睆,漆也。”徐又音刮。箦音责。与音馀,下同。画,衡卖反。床笫,上音床,下侧吏反。刮,古滑反。子春曰:“止!”以病困不可动。曾子闻之,瞿然曰:“呼。”呼,虚惫之声。

  ○瞿,纪具反,下同。曰吁音虚,注同,吹气声也。一音况于反。惫,皮拜反,羸困也。曰:“华而睆,大夫之箦与?”曾子曰:“然,斯季孙之赐也,我未之能易也。元,起易箦。”未之能易,己病故也。曾元曰:“夫子之病革矣,不可以变,幸而至於旦,请敬易之。”言夫子者,曾子亲没之后,齐尝聘以为卿而不为也。革,急也。变,动也。幸,觊也。

  ○革,纪力反,并又音极,注同。请,七领反。觊音冀。曾子曰:“尔之爱我也不如彼。彼,童子也。君子之爱人也以德,成已之德,细人之爱人也以姑息。息,犹安也。言苟容取安也。吾何求哉?吾得正而毙焉,斯已矣。”毙,仆也。

  ○毙音弊。仆,蒲北反,又音赴。举扶而易之,反席未安而没。言病虽困,犹勤於礼。

  ○没音殁。

  [疏]“曾子”至“而没”。

  ○正义曰:此一节论曾子临死守礼不变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华画”至“为刮”。

  ○正义曰:凡绘画,五色必有光华故云:“华画也。云:“箦谓床笫”者,《尔雅 释器》云:“箦谓之笫。”云“说者以睆为刮节目”者,说者谓在郑之前解说《礼》者,说此睆为刮削木之节目,使其睆睆然好。故《诗》云:“睍睆黄鸟。”传云“睍睆,好貌”是也。云“字或为刮”者,谓《礼记》之本有以“睆”字为“刮”,云“华而刮”者,故云字或为“刮”。

  ○注“未之能易,己病故也”。

  ○正义曰:言此未病之时,犹得寝卧。既病之后,当须改正。以已今病,气力虚弱,故时复一时,未能改易。闻童子之言,乃便惊骇。

  ○注“曾子”至“觊也”。

  ○正义曰:知“齐尝聘以为卿”者,《韩诗外传》云:“曾子仕於莒,得粟三秉。方是之时,曾子重其身而轻其禄”,亲没之后,齐迎以相,楚迎以令尹,晋迎以上卿。”“方是之时,曾子重其身而轻其禄”,既言“轻其禄”,是不为也。但齐以相,楚以令尹,晋以上卿,而郑言“齐尝聘为卿”者,以三国文连,含带为注耳。且相即是上卿。“革,急也”,《释言》文。

  ○“曾子”至“己矣”。

  ○曾参谓曾元曰:尔之爱我也,不如彼童子。何者?君子之爱人也,必以善事成已之德,则童子是也。细小之人爱人也,不顾道理,且相宁息,即汝是也。吾今更何求焉?唯求正道,易换其箦,而即仆焉。“斯已矣”者,斯,此也,已犹了也,此则正一世事了,不陷於恶,故君子慎终如始。《礼》云:“男子不死於妇人之手,妇人不死於男子之手。”故《春秋》鲁僖公薨于小寝,讥“即安也”。成公薨于路寝,传曰:“言道也。”他人名己,得呼为大夫之称,而言夫子,若怀不为大夫,则己所为当须依礼,不得寝大夫之床也。

  始死,充充如有穷。既殡,瞿瞿如有求而弗得。既葬,皇皇如有望而弗至。练而慨然,祥而廓然。皆忧悼在心之貌也。求犹索物。

  ○慨,苦爱反。廓,苦郭反,何云:“开也。”索,所白反。

  [疏]“始死”至“廓然”。

  ○正义曰:此记人因前有死事,遂广说孝子形节也。事尽理屈为穷。言亲始死,孝子匍匐而哭之,心形充屈,如急行道极无所复去,穷急之容也。

  ○“既殡瞿瞿,如有求而弗得”者,殡敛后,心形稍缓也。瞿瞿,眼目速瞻之貌。求犹觅也。貌恒瞿瞿,如有所失而求觅之不得然也。“既葬,皇皇如有望而弗至”者,又渐缓也。皇皇犹栖栖也。至葬后,亲归草土,孝子心形栖栖皇皇,无所依托,如有望彼人来而彼人不至也。

  ○“练而慨然”者,转缓也。至小祥,但叹慨日月若驰之速也。

  ○“祥而廓然”者,至大祥,而寥廓情意,不乐而已。

  邾娄复之以矢,盖自战於升陉始也。战於升陉,鲁僖二十二年秋也。时师虽胜,死伤亦甚,无衣可以招魂。

  ○邾音诛。娄,力俱反,或如字。邾人呼邾声曰娄,故曰邾娄。《公羊传》与此记同,《左氏》、《穀梁》但作邾。陉音形。僖,许宜反。鲁妇人之髽而吊也,自败於台鲐始也。败於台鲐,鲁襄四年秋也。台当为壶字之误也。《春秋传》作狐鲐。时家家有丧,髽而相吊。去纚而紒曰髽。《礼》:妇人吊服,大夫之妻锡衰,士之妻则疑衰与?皆吉笄无首素总。

  ○髽,测瓜反。台鲐,上音胡,下音台。去,羌吕反。纚,所买反,又所绮反,黑缯韬。紒音计。锡衰,上悉历反,下七雷反。与音馀。笄音鸡。总音总。

  [疏]“邾娄”至“始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二国失礼之事。

  ○注“战於”至“招魂”。

  ○正义曰:鲁僖公二十二年“春,伐邾,取须句。秋八月及邾人战于升陉”。《左传》云:“邾人以须句故出师。公卑邾,不设备而御之。臧文仲曰:‘国无小,不可易也。无备,虽众不可恃也。先王之明德,无不惧也,况我小国乎?君其无谓邾小,蜂虿有毒,而况国乎?’不听,公及邾师战于升陉”是也。

  ○注“时师虽胜,死伤亦甚”者,则传云“我师败绩,邾人获公胄,县诸鱼门”是也。郑云此者,解“复之以矢”之意,以其死伤者多,无衣可以招魂,故用矢招之也。必用矢者,时邾人志在胜敌,矢是心之所好,故用所好招魂,冀其复反。然招魂唯据死者,而郑兼云“伤”者,以其虽胜,故连言“死伤”以狭句耳。若因兵而死,身首断绝不生者,应无复法。若身首不殊,因伤致死,复有可生之理者,则用矢招魂。《左氏》直言“邾”,《公羊》云“邾娄”者,何休云:“夷言娄声相近也。”

  ○注“败於”至“素总”。

  ○正义曰:案《左传》鲁襄公四年冬十月,“邾人伐鄫,臧纥救鄫,侵邾,败於狐鲐”。鲁人怨而歌之。鲁襄四年冬也,此云“秋”,郑举其初也。云“台当为壶字之误也”,《春秋传》作狐鲐,《左传》云:“臧之狐裘,败我於狐鲐。我君小子,朱儒是使。侏儒,侏儒,使我败於邾。”臧纥,武仲也,言狐裘武仲所服也。是时襄公年七岁微弱,故云“我君小子”也。侏儒,短人也。臧武仲短小,故云“侏儒”。云“去纚而紒曰髽”者。案《士冠礼》“纚广终幅,长六尺”,所以縚发。今以凶事,故去之,但露紒而已。云“《礼》:妇人吊服,大夫之妻锡衰”者,《丧服传》云:“大夫吊於命妇,锡衰。命妇吊於大夫,亦锡衰。”是大夫之妻吊服锡衰也。云“士之妻则疑衰与”者,以士妻吊服之文,故云“疑衰与”。必以疑衰者,案《周礼 司服》有锡衰、緦衰、疑衰。锡衰为上,緦衰次之,疑衰为下。案《丧服》大夫吊服锡衰,《丧服小记》云:“诸侯吊必皮弁锡衰。”则君吊大夫,大夫相吊皆锡衰,其服同也。锡衰之下,但有緦衰、疑衰。天子吊诸侯皆以緦衰,吊大夫、士以疑衰。若诸侯吊大夫以锡衰,吊同姓之士緦衰,吊异姓之士疑衰,故郑注《文王世子》云:“同姓士緦衰,异姓士疑衰,以其士自相吊如一皆疑衰。”故郑注《司服》云:“旧说士吊服素委貌冠朝服。”此近庶人吊服而衣犹非也,士当事弁绖,疑衰变其裳以素耳。士不以緦衰为吊服者,以緦衰是士之丧服,不以吊也。故注《丧服》云:“士以緦衰为丧服,其吊服则疑衰也。改其裳以素,辟诸侯。”以此言之,是士吊服疑衰素裳也。故以为士妻吊服疑衰。必知吊服夫妻同者,以《丧服》大夫、命妇俱以锡衰吊故也。云“皆吉笄无首素总”者,《大戴礼》文也。

  南宫縚之妻之姑之丧,南宫縚,孟僖子之子南宫阅也,字子容,其妻孔子兄女。

  ○縚,吐刀反。阅音悦。夫子诲之髽,曰:“尔毋从从尔,尔毋扈扈尔。诲,教。尔,女也。从从,谓大高。扈扈,谓大广。尔,语助。

  ○毋音无,后同。从音总,高也,一音崇,又仕江反。扈音户,广也,大也。女音汝。大音泰,一音敕佐反,下“大广已”、“犹大夫重”同。盖榛以为笄,长尺,而总八寸。总,束发垂为饰,齐衰之总八寸。

  ○榛,侧巾反,木名,又士邻反。长,直亮反,凡度长短曰长,皆同此音。

  [疏]“南宫”至“八寸”。

  ○正义曰:此一节论妇人为舅姑服髽与笄总之法。

  ○“南宫縚之妻之姑之丧”者,之,并是语辞也。南宫縚妻姑丧,谓夫之母也。以是夫子兄之女,故夫子诲之作髽法。

  ○“曰,尔毋从从尔,尔毋扈扈尔”者,上“尔”为女,下“尔”语辞,言期之髽稍轻,自有常法。女造髽时,无得从从而大高,又无得扈扈而大广。既教以作髽,又教以笄总之法,其笄用木无定,故教之云,盖用榛木为笄,其长尺,而束发垂馀之总垂八寸。

  ○注“南宫”至“兄女”。

  ○正义曰:知“孟僖子之子南宫阅”者,案《左氏》昭七年传云,孟僖子将卒,召其大夫云:“属说与何忌於夫子,以事仲尼。”以南宫为氏,故《世本》云“仲孙玃生南宫縚”是也。云“字子容,其妻孔子兄女”者,《论语》云“以其兄之子妻之”是也。

  ○注“从从”至“大广”。

  ○正义曰:“从从”是高之貌状,故《楚辞 招隐》云:“山气巃鹢兮石嵯峨。”则“巃嵸”是高也。扈扈犹广也,《尔雅 释山》云:“卑而大扈。”郭云:“扈是广貌也。”此云无得高广者,谓无得如斩衰高广也。

  ○注“总束”至“八寸”。

  ○正义曰:案《丧服传》云“总六升,长六寸”,谓斩衰也。故此齐衰长八寸也,以二寸为差也。以下亦当然,无文以言之。《丧服》箭笄长一尺,吉笄长尺二寸,榛笄长尺斩衰齐衰笄同二尺,降於吉笄二寸也。但恶笄或用栉,或用榛,故《丧服》有栉笄,故夫子称“盖”以疑之。

  孟献子禫,县而不乐,比御而不入。可以御妇人矣,尚不复寝。孟献子,鲁大夫仲孙蔑。

  ○禫,大感反。比,必利反,下“比及”同。蔑,迷结反。夫子曰:“献子加於人一等矣。”加犹逾也。

  [疏]“孟献”至“等矣”。

  ○正义曰:此一节论献子除丧作乐,得礼之宜也。依礼,禫祭暂县省乐而不恒作也。至二十八月,乃始作乐。又依礼,禫后吉祭,乃始复寝。当时人禫祭之后,则恒作乐,未至吉祭而复寝。今孟献子既禫,暂县省乐而不恒作,比可以御妇人而不入寝,虽於礼是常,而特异馀人,故夫子善之云:“献子加於人一等矣。”不谓加於礼一等。其祥禫之月,先儒不同,王肃以二十五月大祥,其月为禫,二十六月作乐。所以然者,以下云“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又与上文鲁人朝祥而莫歌,孔子云:“逾月则其善。”是皆祥之后月作乐也。又《间传》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又《士虞礼》“中月而禫”,是祥月之中也,与《尚书》“文王中身享国”谓身之中间同。又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齐纳币”,是僖公之丧,至此二十六月。左氏云:“纳币,礼也。”故王肃以二十五月禫除丧毕,而郑康成则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八月而作乐复平常郑必以为二十七月禫者,以杂记云:“父在为母为妻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为母为妻尚祥、禫异月,岂容三年之丧乃祥、禫同月。若以父在为母,屈而不伸,故延禫月,其为妻当亦不申祥、禫异月乎?若以中月而禫,为月之中间,应云月中而禫,何以言中月乎?案《丧服小记》云“妾祔於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又《学记》云“中年考校”,皆以中为间,谓间隔一年,故以中月为间隔一月也。下云“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是也。谓大祥者缟冠,是月禫,谓是此禫。月而禫二者,各自为义,事不相干。故《论语》云:“子於是日哭,则不歌。”文无所继,亦云“是日”。文公二年“公子遂如齐纳币”者,郑《箴膏肓》:“僖公母成风主婚,得权时之礼,若《公羊》犹谈其丧娶。其“鲁人朝祥而莫歌”,及《丧服四制》云“祥之日,鼓素琴”,及“夫子五日弹琴不成声,十日成笙歌”,并此“献子禫县”之属,皆据省乐忘哀,非正乐也。其八音之乐,工人所奏,必待二十八月也,即此下文“是月禫,徙月乐”是也。其朝祥莫歌非正乐歌,是乐之细别,亦得称乐,故郑云:“笑其为乐速也。”其《三年问》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据丧事终,除衰去杖,其馀哀未尽,故更延两月,非丧之正也。王肃难郑云:“若以二十七月禫,其岁未遭丧,则出入四年,《丧服小记》何以云‘再期之丧三年’?”如王肃此难,则为母十五月而禫,出入三年,《小记》何以云“期之丧二年”?明《小记》所云,据丧之大断也。又肃以月中而禫。案《曲礼》“丧事先远日”,则大祥当在下旬,禫祭又在祥后,何得云“中月而禫”?又禫后何以容吉祭?故郑云二十七月也。戴德《丧服变除礼》“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故郑依而用焉。郑以二十八月乐作,《丧大记》何以云“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以禫后许作乐者,《大记》所谓禫后方将作乐,释其“内无哭者”之意,非谓即作乐。《大记》又云“禫而从御,吉祭而复寝”,《间传》何以云“大祥居复寝”?《间传》所云者,去垩室,复殡宫之寝,《大记》云“禫而从御”,谓禫后得御妇人,必待吉祭,然后复寝。其吉祭者,是禫月值四时而吉祭,外而为之,其祝辞犹不称以某妃配,故《士虞礼》云:“吉祭犹未配。”

  ○注“孟献子,鲁大夫仲孙蔑”。

  ○正义曰:知者,案襄五年经书“仲孙蔑会吴于善道”,传云:“孟献子会吴于善道”,是孟献子为仲孙蔑也。仲称孟者,是庆父之后。郑注《论语》云:“庆父辀称死,时人为之讳,故云孟氏。”杜预以为庆父是庄公长庶兄,庶长故称孟。

  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哀未忘。

  ○弹,徒丹反。十日而成笙歌。逾月且异旬也。祥亦凶事,用远日。五日弹琴,十日笙歌,除由外也。琴以手,笙歌以气。

  ○笙音生。

  [疏]“孔子”至“笙歌”。

  ○正义曰:此一节论孔子除丧作乐之限。

  ○“十日而成笙歌”者,上云“弹琴而不成声”,此云十日而成笙歌之声音,曲谐和也。

  ○注“五日”至“以气”。

  ○正义曰:此者解先弹琴,后笙歌之意。由弹以手,手是形之外,故曰“除由外也”。祥是凶事,用远日,故十日得逾月。若其卜远不吉,则用近日,虽祥后十日,亦不成笙歌,以其未逾月也。

  有子盖既祥而丝屦、组缨。讥其早也。礼:既祥,白屦无絇,缟冠素纰。有子,孔子弟子有若。

  ○屦音句。组音祖。絇,其俱反。缟,古老反,又古报反。

  [疏]“有子”至“组缨”。

  ○正义曰:此一节明除丧失礼之事。有子,孔子弟子有若也。“盖”是疑辞,录记之人传闻有子既祥而丝屦,未知审否,意以为实,故云盖既祥而丝屦,以组为缨也。

  ○注“讥其”至“有若”。

  ○正义曰:此丝屦组缨,禫后之服。今既祥而著,故云“讥其早也”。云“礼,既祥,白屦无絇”,戴德《丧服变除礼》文。云“缟冠素纰”者,《玉藻》文。素纰当用素为缨,未用组,今用素组为缨,故讥之。案《玉藻》文云“玄冠綦组缨”,知此非綦组缨者,若其綦组为缨,则当以玄色为冠,若既祥玄冠,则失礼之甚,不应直讥组缨也。案《士冠礼》“冬皮屦”,“夏用葛”,无云“丝屦”者,此丝屦,以丝为饰。絇,繶纯之属,故《士冠礼》云:白屦,缁絇、繶纯;纁屦,黑絇、繶纯。郑注《屦人》云:“絇,屦头饰。繶是缝中紃。纯,缘也。”此有子盖亦白屦,以素丝为繶纯也。

  死而不吊者三:谓轻身忘孝也。畏,人或时以非罪攻己,不能有以说之死之者。孔子畏於匡。厌,行止危险之下。

  ○厌,于甲反。溺。不乘桥舡。

  ○溺,奴狄反。

  [疏]“死而”至“厌溺”。

  ○正义曰:此一节论非理横死不合吊哭之事。

  ○“畏”谓有人以非罪攻己,己若不有以解说之而死者,则不吊。郑玄注引《论语》以证之,明须解说也。案《世家》云,阳虎尝侵暴於匡,时又孔子弟子颜刻为阳虎御车。后孔子亦使刻御车,从匡过。孔子与阳虎相似,故匡人谓孔子为阳虎,因围,欲杀之。孔子自说,故匡又解围也。自说者,谓卑辞逊礼。《论语注》云:“微服而去。”谓身著微服,潜行而去,不敢与匡人斗,以媚悦之也。

  ○“厌”谓行止危险之下,为崩坠所厌杀也。

  ○“溺”谓不乘桥舡而入水死者,何胤云:“冯河、潜泳,不为吊也。”除此三事之外,其有死不得礼亦不吊。故昭二十年,卫齐豹欲攻孟絷,宗鲁事孟絷。是时齐豹欲攻孟絷,宗鲁许齐豹攻之,不告孟絷。及孟絷被杀而死,宗鲁亦死之。孔子弟子琴张欲往吊之,孔子止之曰:“齐豹之盗,而孟絷之贼。女何吊焉?”杜预云:“言齐豹所以为盗,孟絷所以见贼,皆由宗鲁。”是失礼者,亦不吊也。”

  子路有姊之丧,可以除之矣,而弗除也。孔子曰:“何弗除也?”子路曰:“吾寡兄弟而弗忍也。”孔子曰:“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弗忍也。”行道,犹行仁义。

  ○弗除,如字,徐治虑反。子路闻之,遂除之。

  [疏]“子路”至“除之”。

  ○正义曰:庾蔚云:“子路缘姊妹无主后,犹可得反服,推己寡兄弟,亦有申其本服之理,故於降制已远而犹不除,非在室之姊妹欲申服过期也。是子路已事仲尼,始服姊丧,明姊已出嫁,非在室也。”

 

卷七 檀弓上第三

 卷七 檀弓上第三  

  大公封於营丘,比及五世,皆反葬於周。齐大公受封,留为大师,死葬於周,子孙生焉,不忍离也。五世之后,乃葬於齐,齐曰营丘。

  ○大音泰,注及下注“大史公”皆同。离,力智反,下“相离”同。君子曰:“乐,乐其所自生。礼,不忘其本。言其似礼乐之义。

  ○乐乐并音岳,一读下五教反,又音洛。古之人有言曰:‘狐死正丘首。’仁也。”正丘首,正首丘也。仁,恩也。

  ○首,手又反,注同。

  [疏]“大公”至“仁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忠臣不欲离王室之事。“太公封於营丘”者,周之大师大公封於营丘,及其死也,反葬於镐京,陪文武之墓。其大公子孙,比及五世,虽死於齐,以大公在周,其子孙皆反葬於周也。言“反葬”者,既从周乡齐,今又从齐反往归周,君子善其反葬似礼乐之意,故云先王制礼乐者,乐其所自生,谓爱乐已之王业所由生,以制乐名。若舜爱乐其王业所由,能绍尧之德,即乐名《大韶》;禹爱乐其王业,所谓由治水广大中国,则乐名《大夏》。

  ○“礼,不忘其本”者,谓先王制礼,其王业根本,由质而兴,则制礼不忘其本,而尚质也;若王业根本由文而兴,制礼尚文也,是不忘其本也。礼之与乐皆是重本,今反葬於周,亦是重本,故引礼乐以美之。君子既引礼乐,又引古之人有遗言云:“狐死正丘首而向丘。”所以正首而向丘者,丘是狐窟穴根本之处,虽狼狈而死,意犹向此丘,是有仁恩之心也。今五世反葬,亦仁恩之心也。但乐之与礼,两文相互。乐云乐其所自生,则礼当云反其所自本。礼云不忘其本,则乐当云不忘其生也。乐云乐其所自生者,初生王业,因民之所乐而得天下。今王者制乐,自爱乐已之所由得天下。乐者,是王者自乐,不据民之所乐也。

  ○注“齐大公受封”至“齐曰营丘”。

  ○正义曰:知“留为大师”者,案《诗 大雅》云:“维师尚父。”《毛传》云:“师,大师也。”《史记 齐世家》云:大公望吕尚者,东海上人也。四岳之后。尚佐武王伐纣,为大师。云“死葬於周”,子孙是大公所生焉,故不忍离其先祖,非谓子孙生在於周。“子孙生焉”者,不忍离其生处。必五世者,五世之外则服尽也。然观经及注,则太公之外为五世,便是玄孙之子,服尽亦反者。其实反葬正四世,知者,案《世本》,大公望生丁公伋,伋生乙公得,得生<疒酉>公慈母,慈母生哀公不臣。案《齐世家》,哀公荒淫,被纪侯谮之周,周夷王烹哀公,亦葬周也。哀公是大公玄孙,哀公死,弟胡公靖立。靖死,献公山立。山死,武公寿立。若以相生为五世,则武公以上皆反葬於周;若以为君五世,则献公以上反葬周。二者未知孰是。云“齐曰营丘”者,《地理志》云,临淄县,齐大公所封。案《释丘》云:“水出其前而左,曰营丘。”以水营绕,故曰营丘。然周公封鲁,其子孙不反葬於周者,以其有次子在周,世守其采地,则《春秋》周公是也。故郑康成作《诗谱》云:“元子伯禽封鲁,次子君陈世守采地。”下云“延陵季子葬於嬴博之间”者,古礼也。故舜葬苍梧,周则族葬,故《冢人》云:“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后,各以其族是也。

  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伯鱼,孔子子也,名鲤。犹,尚也。

  ○期音基。鲤音里。”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嘻,悲恨之声。

  ○与音馀,下“馀阁也与”同。嘻,许其反,又於其反。伯鱼闻之,遂除之。

  [疏]“伯鱼”至“除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过哀之事。

  ○注“嘻,悲恨之声”。

  ○正义曰:“悲恨之声”者,谓非责伯鱼悲恨之声也。时伯鱼母出,父在,为出母亦应十三月祥,十五月禫。言期而犹哭,则是祥后禫前。祥外无哭,于时伯鱼在外哭,故夫子怪之,恨其甚也。或曰,为出母无禫,期后全不合哭。

  舜葬於苍梧之野,舜征有苗而死,因留葬焉。《书》说舜曰:“陟方乃死。”苍梧,於周南越之地,今为郡。

  ○梧音吾。陟,知力反,升也。盖三妃未之从也。古者不合葬。帝喾而立四妃矣,象后妃四星,其一明者为正妃,馀三小者为次妃。帝尧因焉。至舜不告而取,不立正妃,但三而已,谓之三夫人。《离骚》所歌湘夫人,舜妃也。夏后氏增以三三而九,合十二人。《春秋说》云天子取十二,即夏制也。以虞、夏及周制差之,则殷人又增以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周人上法帝喾,立正妃,又三二十七为八十一人,以增之合百二十一人。其位后也、夫人也、嫔也、世妇也、女御也。五者相参以定尊卑。

  ○喾,苦毒反,高辛氏帝也。骚,素刀反,一音萧。湘差,初佳反,又初宜反。嫔,婢人反。季武子曰:“周公盖祔。”祔谓合葬。合葬自周公以来。

  ○祔音父。

  [疏]“舜葬”至“盖祔”。

  ○正义曰:此一节论古者不合葬之事。“舜葬於苍梧之野”者,舜南巡守,因征有苗而死,以古代不合葬,且天下为家,故遂葬於苍梧之野。

  ○“盖三妃未之从也”者,从犹就也,古不合葬,故舜之三妃不就苍梧与舜合葬也。云“盖”者,录记之人传云舜时如此,未知审也,故云“盖”。“未之从”者,记人以周公始附,舜时未有此礼,故云“未之从”也。记者既论古不合葬,与周不同,引季武子之言云周公以来盖始附葬。附即合也,言将后丧合前丧。武子去周公不远,无可疑,亦云“盖”者,意有谦退,不敢指斥,事虽不疑,亦云“盖”也。故《孝经》夫子云“盖天子之孝”也,“盖诸侯之孝也”,非是不知,谦为疑辞。

  ○注“舜征”至“为郡”。

  ○正义曰:郑案《淮南子》云:“舜征三苗,而遂死苍梧。”《史记》云:“舜践帝位三十九年,南巡守,崩于苍梧之野,葬于九疑山,是为零陵。”案《尚书》“窜三苗于三危”,在西裔,今舜征有苗,乃死於苍梧者,张逸答焦氏问云:“初窜西裔,后分之在南野。”《汉书 地理志》有苍梧郡,是今为郡名也。

  ○注“古者”至“尊卑”。

  ○正义曰:知帝喾立四妃者,案《大戴礼 帝系篇》云:“帝喾卜四妃之子,皆有天下。长妃有邰氏之女,曰姜嫄,生契。次妃有娀氏之女,曰简狄,生契。次妃陈丰氏之女,曰庆都,生尧。次妃陬氏之女,曰常宜,生帝挚。帝喾崩,帝挚即位。挚崩而尧立。”郑此注用《帝系》之文,稷为尧之异母弟也。及注《诗 生民》之篇,与此异也,以为姜嫄是高辛之世妃,谓高辛后世子孙之妃,用《命历序》之文,以为帝喾传十世,姜嫄是帝喾十世以后子孙之妃。云“象后妃四星”,案《援神契》云:“辰极横后妃四星,纵曲相扶。”案《祭法》云“帝喾能序星辰以著众”,明象星立妃也。云“帝尧因焉”者,以此经云舜三妃未之从,明尧亦四妃也。云“舜不告而取”者,案《孟子》万章问孟子云:“舜不告而取,何也?”孟子曰:“告则不得取,父母终不为取妻,是绝其后也。”云“但三妃而已”者,案《帝王世纪》云:“长妃娥皇无子,次妃女英生商均,次妃癸比生二女,霄明、烛光是也。”云“《离骚》所歌湘夫人”者,案《楚辞 九歌》第三曰《湘夫人》,云“帝子降兮北渚,目眇眇兮愁予”是也。王逸注《离骚》云:“娥皇女英,堕湘水溺焉。”又《秦纪》云:“死而葬焉,非溺也。”《山海经》以为二女,此云三者,当以《记》为正,《山海经》不可用。云“周人上法帝喾,立正妃”者,案《昏义》后一、夫人三是也。若然,案郑注《尚书》帝乙妾生微子,后立为正妃,生纣。殷已有后者,谓三妃里之正,仍无后也。云“夫人也”者,即舜之三妃也。“嫔也”者,即夏所增九女也。“世妇也”者,即殷所增二十七人也。“女御也”者,即周所增八十一人也。自夏以下,节级三倍加之。

  曾子之丧,浴於爨室。见曾元之辞易箦,矫之以谦俭也。礼,死浴於適室。

  ○爨,七乱反。矫,居表反。俭,其检反。適,于历反。

  [疏]“曾子”至“爨室”。

  ○正义曰:此一节论曾子故为非礼,以正其子也。

  ○注“见曾”至“適室”。

  ○正义曰:案上易箦之后,反席未安而没,焉得有浴爨室遗语者?以反席之前,欲易之后,足可有言,但记文不备。必知谓曾元之辞易箦,故矫之者,曾子达礼之人,应须浴於正寝,今乃浴於爨室,明知意有所为,故云“矫之”也。云“礼,死浴於適室”者,《士丧礼》“死於適室”,下云“甸人掘坎于阶间,为垼於西墙下,新盆槃瓶造于西阶下”,乃浴於適室也。於爨室为谦无甸人掘坎为垼之事,是俭也。

  大功废业。或曰:“大功诵可也。”许其口习故也。

  [疏]“大功”至“可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遭丧废业之事。“大功废业者,业谓所学。习业,则身有外营,思虑他事,恐其忘哀,故废业也。诵则在身所为,其事稍静,不虑忘哀,故许其口习。言“或曰”者,以其事疑,故称“或曰”。然录记之人,必当明礼,应事无疑,使后世作法。今检《礼记》,多有不定之辞。仲尼门徒亲承圣,旨子游犭军裘而吊,曾子袭裘而吊;又小敛之奠,或云东方,或云西方;同母异父昆弟,鲁人或云为之齐衰,或云大功。其作记之人,多云“盖”,多云“或曰”,皆无指的,并设疑辞者,以周公制礼,永世作法,时经幽厉之乱,又遇齐晋之强,国异家殊,乐崩礼坏,诸侯奢僣,典法讹舛,是以普天率土,不闲礼教,故子思圣人之胤,不丧出母,随武子晋之贤相,不识殽烝。作记之人,随后撰录,善恶兼载,得失备书。但初制礼之时,文已不具,略其细事,举其大纲。况乃时经离乱,日月县远,数百年后,何能晓达?记人所以不定,止为失礼者多,推此而论,未为怪也。亦兼有或人之言也。

  子张病,召申祥而语之曰:“君子曰终,小人曰死。申祥,子张子,欲使执丧,成已志也。死之言澌也,事卒为终,消尽为澌。《太史公传》曰“子张姓颛孙”,今曰申祥,周、秦之声,二者相近,未闻孰是。

  ○语,鱼据反。澌,本又作斯,音赐,下同。颛音专。近,附近之近。吾今日其庶几乎?”言易成也。

  ○易,以豉反。

  [疏]“子张”至“几乎”。

  ○正义曰:此一节论子张将终,戒勖其子之事。子张病困,召子申祥而语之曰:“若君子之死谓之为终。”言但身终,功名尚在。“若小人之死,但谓之为死”。无功名可录,但形骸澌尽也。子张言此,欲令子执治其丧,每事从礼,使我得成君子。

  ○“吾今日其庶几乎”者,庶,幸也。几,冀也。言吾若平生为恶,不可幸冀为君子之人,吾即平生以善自修,今日将死,其幸冀为君子乎。汝但执丧成礼,以助我意,则功名得存,但身终而已。

  ○注“申祥”至“孰是”。

  ○正义曰:知“申祥,子张子”者,以病而召之,与曾子召申、元同,故知“子张子”也。云“《大史公传》曰子张姓颛孙”者,案《史记》,大史公姓司马,名谈,前汉人,作太史官,修史未成而卒,其子迁续成《史记》,作《仲尼七十二弟子传》。云“子张姓颛孙,今曰申祥”者,谓今《礼记》作申祥。云“周、秦之声,二者相近”者,谓周国秦国之人,言申与颛声音相近,今不知颛是、不知申是,故云“未闻孰是”也。

  曾子曰:“始死之奠,其馀阁也与。”不容改新。阁,庋藏食物。

  ○奠,田练反。阁音各。庋,字又作庪,同,九毁反,又居伪反。

  [疏]“曾子”至“也与”。

  ○正义曰:此一节论初死奠之所用之事。

  ○“始死之奠”者,鬼神所依於饮食,故必有祭酹,但始死未容改异,故以生时庋阁上所馀脯醢以为奠也。《士丧礼》复魄毕,“以脯醢升自阼,阶奠于尸东”,此之谓也。

  ○注“不容”至“食物”。

  ○正义曰:阁,架橙之属,人老及病,饮食不离寝,恐忽须无当,故并将近置室里阁上也。若死仍用阁之馀奠者,为时期切促,急令奠酹,不容方始改新也。

  曾子曰:“小功不为位也者,是委巷之礼也。讥之也。位谓以亲疏叙列哭也。委巷,犹街里委曲所为也。

  ○街音佳。子思之哭嫂也为位,善之也。礼,嫂叔无服。

  ○嫂,悉早反,注同。妇人倡踊,有服者,娣、姒妇小功。倡,先也。

  ○倡,昌尚反,注同。踊音勇。娣姒,大计反,下音似。申祥之哭言思也亦然。”说者云,言思,子游之子,申祥妻之昆弟,亦无服。过此以往,独哭不为位。

  [疏]“曾子”至“亦然”。

  ○正义曰:此一节论无服为位哭之礼。

  ○“小功不为位也”者,曾子以为哭小功之丧,当须为位。时有哭小功不为位者,故曾子非之,云:若哭小功不为位者,是委细屈曲街巷之礼。言礼之末略,非典仪正法。既言其失,乃引得礼之人子思之哭嫂为亲疏之位。於时子思妇与子思之嫂有小功之服,故子思之妇先踊,子思乃随之而哭。非直子思如此,其申祥哭妻之兄弟言思亦然,是亦如子思也。

  ○注“位谓”至“为也”。

  ○正义曰:知位谓亲疏叙列者,以其子思哭嫂为位,下云“妇人倡踊”,妇人既在先,明知为位也。云“委巷,犹街里委曲所为也”者,谓庶人微贱在街巷里邑,委细屈曲,所为不能方正也。此子思哭嫂,是孔子之孙,以兄先死,故有嫂也。皇氏以为原宪字子思,若然,郑无容不注,郑既不注,皇氏非也。孔氏《连丛》云:“一子相承,以至九世。”及《史记》所说亦同者,不妨。虽有二子相承者,唯存一人,或其兄早死,故得有嫂。且杂说不与经合,非一也。

  ○注“娣姒妇小功。倡,先也”。

  ○正义曰:案《丧服》小功章:“娣姒妇报。”传云:“弟,长也。”郑注“娣姒妇”者,兄弟之妻相名也。长妇谓稚妇为娣妇,娣妇谓长妇为姒妇。谓据妇年之长幼,则不据夫年之大小。故成十一年《左传》云:“声伯之母不聘,穆姜曰:‘吾不以妾为姒。’”穆姜,鲁宣公夫人,声伯之母,鲁宣公弟叔肸之妻,是弟妻为姒。又昭二十八年《左传》云:“子容之母走谒诸姑,曰:‘长叔姒生男。’”子容之母,伯华之妻也,长叔姒是伯华之弟叔肸之妻,是亦谓弟妻为姒也。皆不系夫身长幼。云“倡,先也”者,案《诗》云:“倡予和女。”是倡为先。

  ○注“言思,子游之子,申详妻之昆弟”者,谓妻之亲昆弟也。自此以外,皆不为位,故《奔丧礼》“哭妻之党於寝”,郑引逸《奔丧礼》云:“一哭而已,不为位矣。”

  古者冠缩缝,今也衡缝。缩,从也。今礼制,衡读为横,今冠横缝,以其辟积多。

  ○缩,所六反。缝音逢,又扶用反,下同。衡依注音横,华彭反。从,子容反。故丧冠之反吉,非古也。解时人之惑,丧冠缩缝,古冠耳。

  ○解,佳买反。

  [疏]“古者”至“古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记者解时人之惑也。古者,自殷以上也。缩,直也。殷以上质,吉凶冠皆直缝,直缝者,辟积摄少,故一一前后直缝之。

  ○“今也衡缝”者,今,周也。衡,横也。周世文,冠多辟积,下复一一直缝,但多作摄而并横缝之。

  ○“故丧冠之反吉,非古也”者,周吉冠文,故多积俵而横缝也。若丧冠质,犹疏辟而直缝。是丧冠与吉冠相反,故云“丧冠之反吉”也。而时人因谓古时亦丧冠与吉冠反,故记者释云:“非古也,正是周世如此耳,古则吉凶冠同从缝。”

  曾子谓子思曰:“伋,吾执亲之丧也,水浆不入於口者七日。”言已以疾时礼而不如。

  ○伋音急。浆,子良反。子思曰:“先王之制礼也,过之者俯而就之,不至焉者跂而及之。故君子之执亲之丧也,水浆不入於口者三日,杖而后能起。”为曾子言难继,以礼抑之。

  ○俯音甫。跂,丘豉反。为,于伪反。

  [疏]“曾子”至“能起”。

  ○正义曰:此一节论曾子疾时居丧不能以礼,子思以正礼抑之之事。

  ○曾子谓子思伋,夸己居亲之丧能行於礼,故云“吾水浆不入於口七日”,意疾时人行礼不如已也。故子思以正礼抑之,云“古昔先代圣王制其礼法,使后人依而行之,故贤者俯而就之,不肖者跂而及之。以水浆不入於口三日,尚以杖扶病”。若曾子之言,即后人难为继也。

  曾子曰:“小功不税,据礼而言也。日月已过,乃闻丧而服曰税,大功以上然,小功轻,不服。

  ○税,徐他外反,注同。上,时掌反。则是远兄弟终无服也,言相离远者,闻之恒晚。而可乎?”以己恩怪之。

  [疏]“曾子”至“可乎”。

  ○正义曰:此一节论曾子怪於礼小功不著税服之事,曾子以为依礼小功之丧,日月已过,不更税而追服,则是远处兄弟闻丧恒晚,终无服而可乎?言其不可也。曾子仁厚,礼虽如此,犹以为薄,故怪之。此据正服小功也。故《丧服小记》云“降而在緦小功者则税之”,其馀则否。郑康成义,若限内闻丧,则追全服。若王肃义,限内闻丧,但服残日,若限满即止。假令如王肃之义,限内秪少一日,乃始闻丧,若其成服,服未得成即除也。若其不服,又何名追服?进退无礼,王义非也。

  伯高之丧,伯高死时在卫,未闻何国人。孔氏之使者未至,谓赙赗者。

  ○使,色吏反。赙音附。赗,芳用反。冉子摄束帛乘马而将之。冉子,孔子弟子冉有。摄犹贷也。

  ○乘,绳证反,四马曰乘。贷,他代反。孔子曰:“异哉!徒使我不诚於伯高。”徒犹空也。礼所以副忠信也,忠信而无礼,何传乎?

  ○副音仆。传,直专反,一本作傅,音附。

  [疏]“伯高”至“伯高”。

  ○正义曰:此一节论礼所以副忠信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冉子”至“贷也”。

  ○正义曰:案《仲尼弟子传》冉有名求,鲁人也。摄犹贷也。谓冉子见孔子使人未至,贷之以束帛乘马而行礼。

  ○“孔子”至“伯高”。

  ○孔子既闻冉有贷之行礼,故怪恨之,云:“空使我不得诚信行礼於伯高。”

  ○注“徒犹”至“传乎”。

  ○正义曰:忠信由心,礼在外貌。若内无忠信,礼何所施?故云“忠信而无礼”,谓无忠信也。既无忠信,礼何传乎?言不可传行也。冉有代孔子行吊,非孔子本意,是非孔子忠信,虚有吊礼。若孔子重遣人更吊,即弥为不可,故云空使我不得诚信行礼於伯高。

  伯高死於卫,赴於孔子。赴,告也。凡有旧恩者,则使人告之。孔子曰:“吾恶乎哭诸?以其交会尚新。

  ○恶音乌,恶乎犹“於何”也。兄弟,吾哭诸庙。父之友,吾哭诸庙门之外。别亲疏也。

  ○别,彼列反,下同。师,吾哭诸寝。朋友,吾哭诸寝门之外。所知,吾哭诸野。别轻重也。於野则已疏,於寝则已重。已犹大也。夫由赐也见我,吾哭诸赐氏。”本於恩,哭於子贡寝门之外。

  ○夫,旧音扶,皇如字,谓丈夫即伯高。见如字,皇贤遍反。遂命子贡为之主,明恩所由。曰:“为尔哭也来者,拜之。知伯高而来者,勿拜也。”异於正主。

  ○为,于伪反,下注“为其疾”、“为亵”、“为我”、“我为”皆同。来者,一本作“为尔哭也来者”。

  [疏]“伯高”至“拜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亲疏所哭之处,各依文解之。

  ○注“别亲疏也”。

  ○正义曰:兄弟亲,父友疏,必哭诸庙及庙门外者,兄弟是先祖子孙,则哭之於庙,此殷礼。周则哭於寝,故《杂记》云,有殡,闻远兄弟之丧,哭之侧室;若无殡,当哭诸正寝。父之友与父同志,故哭诸庙门外。非先祖之亲,故在门外也。

  ○注“别轻重也”。

  ○正义曰:师友为重,所知为轻,所以哭师於寝,寝是已之所居,师又成就于己,故哭之在正寝,此谓殷礼。若周礼,则《奔丧》云,师哭诸庙门外。故郑答赵商之问亦以为然。孙炎云:“《奔丧》,师哭诸庙门外,是周礼也。”依礼而哭诸野,若不依此礼,则不可,故下云“恶野哭者”,以违礼为野哭也。

  ○“曰为”至“拜也”。

  ○夫子既命子贡为主,又教子贡拜与不拜之法。若与女相知之人,为尔哭伯高之故而来吊尔者,则尔拜之。若与伯高相知而来哭者,女则勿拜也。凡丧之正主知生知死,来者悉拜。今与伯高相知而来不拜,故郑云“异於正主”。

  曾子曰:“丧有疾,食肉饮酒,必有草木之滋焉。”增以香味,为其疾不嗜食。

  ○滋音咨。嗜,市志反。以为姜桂之谓也。为记者正曾子所云草木滋者,谓姜桂。

  ○姜,居良反。

  [疏]“曾子”至“谓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居丧有疾,得食美味之事。

  ○注“为记”至“姜桂”。

  ○正义曰:知非曾子之言,而云“为记者”,以上云“草木之滋焉”。下云“以为姜桂之谓也”,是解上“草木之滋”,岂可曾子自言还自解乎?故以为记者正曾子之言。

  子夏丧其子而丧其明。明,目精。

  ○而丧,息浪反,下“丧明”、“丧尔明”同。曾子吊之,曰:“吾闻之也,朋友丧明则哭之。”痛之。曾子哭,子夏亦哭。曰:“天乎,予之无罪也!”怨天罚无罪。曾子怒曰:“商!女何无罪也?吾与女事夫子於洙、泗,之间,言其有师也。洙、泗、鲁水名。

  ○女音汝,下同。洙音殊。泗音四。洙、泗二水名。退而老於西河之上,西河,龙门至华阴之地。

  ○华,徐胡化反。使西河之民,疑女於夫子,尔罪一也。言其不称师也。丧尔亲,使民未有闻焉,尔罪二也。言居亲丧无异称。

  ○称,尺证反。丧尔子,丧尔明,尔罪三也。言隆於妻子。而曰女何无罪与?”子夏投其杖而拜曰:“吾过矣!吾过矣!谢之,且服罪也。

  ○与音馀。吾离群而索居,亦已久矣。”群谓同门朋友也。索犹散也。

  ○离群,群,朋友也,上音詈。索,悉各反,犹散也,下注“索居”同。

  [疏]“子夏”至“久矣”。

  ○正义曰:此一节论子夏恩隆於子之事。案《仲尼弟子传》云,子夏姓卜,名商,魏人也。哀丧其子而哭,丧失其明。曾子是子夏之友,故云“朋友丧明则哭之”。子夏丧子之时,曾子已吊,今为丧明更吊,故曾子先哭,子夏始哭。云“疑女於夫子”者,既不称其师,自为谈说,辨慧聪睿,绝异於人,使西河之民疑女道德与夫子相似。皇氏言,疑子夏是夫子之身。然子夏魏人,居在西河之上,姓卜名商,西河之民,无容不识,而言是鲁国孔丘,不近人情,皇氏非也。

  夫昼居於内,问其疾可也。似有疾。

  ○昼,知又反。夜居於外,吊之可也。似有丧。是故君子非有大故,不宿於外,大故谓丧忧。非致齐也,非疾也,不昼夜居於内。内,正寝之中。

  ○齐,侧皆反。

  [疏]“夫昼”至“於内”。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子居处当合於礼,各依文解之。

  ○注“大故谓丧忧”。

  ○正义曰:上文云“夜居於外,吊之可也”。

  ○郑云:“似有丧。”此注兼云忧者,以其文云“大故”,语意既宽,非独丧也。故《周礼》每云“国有大故”,皆据寇戎灾祸,故此兼云忧也。身既有忧,而夜在於外者,既忧祸难,不暇入内;或与臣下外人,夜里在外图谋祸患。此谓中门外也,故礼:斩衰及期丧,皆中门外为庐垩室。是有丧,夜居中门外也。

  ○“非致”至“於内”。

  ○平常无事之时,或出或入,虽昼居於外,亦有入内。虽夜居於内,亦有出外时。唯致齐与疾,无间昼夜,恒居於内,故云“非致齐也,非疾也,不昼夜居於内”。

  ○注“内,正寝之中”。

  ○正义曰:恐内是燕寝,故云“正寝之中”。必知正寝者,以其经云非致齐,不居於内。致齐在正寝,疾则或容在内寝,若危笃亦在正寝。上文云“昼居於内,问其疾可也”,不问齐者,齐是为祭之事,众所共知,不须问也。此齐在内,《祭统》云:“君致齐於外,夫人致齐於内。”对夫人之寝为外内耳。

  高子皋之执亲之丧也,子皋,孔子弟子,名柴。泣血三年,言泣无声,如血出。未尝见齿,言笑之微。

  ○见,贤遍反。君子以为难。言人不能然。

  [疏]“高子”至“为难”。

  ○正义曰:此一节论高柴居丧过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子皋,孔子弟子,名柴”。

  ○正义曰:案《史记 孔子弟子传》,高柴,郑人,字子皋。

  ○注“言泣无声,如血出”。

  ○正义曰:凡人涕泪,必因悲声而出。若血出,则不由声也。今子皋悲无声,其涕亦出,如血之出,故云“泣血”。

  ○注“言笑之微”。

  ○正义曰:既云“泣血三年”,得有微笑者,凡人之情,有哀有乐。哀至则泣血,乐至则微笑。凡人大笑则露齿本,中笑则露齿,微笑则不见齿。

  ○“君子以为难”。

  ○君子以高柴所为,凡人难可为之,何者?凡人发声始涕出,乐至为大笑,今高柴恒能如此,馀人不能,故为难也。

  衰,与其不当物也,宁无衰。恶其乱礼,不当物,谓精{分鹿}广狭不应法制。

  ○衰,七雷反,下同,后“五服之衰”皆放此,不复音。当,丁浪反,注同。恶,乌路反。{分鹿}本又作,七奴反。狭音洽。应,应对之应。齐衰不以边坐,大功不以服勤。为亵丧服。边,偏倚也。

  ○亵,息列反。倚,於彼反,又於寄反。

  [疏]“衰与”至“服勤”。

  ○正义曰:此一节论衰裳升数形制必须依礼,及著服不得为亵之事,各依文解之。

  ○“衰,与其不当物也”者,此语乃通於五服,而初发斩衰也。衰,丧服也。当犹应也。物谓升缕及法制长短幅数也。衰以表情,故制有法度。若精{分鹿}不应,广狭乖法,便为失礼,故云“宁无衰”也,是虽有不如无也。

  ○“齐衰不以边坐”者,因上“宁无衰”以广其事也。“边坐”谓偏倚也。丧服宜敬,坐起必正,不可著衰而偏倚也。齐衰轻,既不倚,斩重,不言亦可知也。

  ○“大功不以服勤”者,大功虽轻,亦不可著衰服以为勤劳事也。齐衰言“不边坐”,则大功可也。大功不勤,则齐衰固不可,而小功可也。

  孔子之卫,遇旧馆人之丧,前日君所使舍己。入而哭之哀。出,使子贡说骖而赙之。赙,助丧用也。騑马曰骖。

  ○税,本又作说,同,他活反,徐又始锐反,下及注同。骖,七南反,夹服马也。騑,芳非反。子贡曰:“於门人之丧,未有所说骖,说骖於旧馆,无乃已重乎?”言说骖大重,比於门人,恩为偏颇。

  ○颇,破多反。夫子曰:“予乡者入而哭之,遇於一哀而出涕。遇,见也。旧馆人恩虽轻,我入哭见主人,为我尽一哀,是以厚恩待我,我为出涕。恩重,宜有施惠。

  ○乡,本又作乡,许亮反。出如字,徐尺遂反。涕音体。施,始豉反。予恶夫涕之无从也,小子行之!”客行无他物可以易之者,使遂以往。

  ○恶,乌路反。夫音扶。

  [疏]“孔子”至“行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孔子欲示人行礼副忠信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前日君所使舍己”。

  ○正义曰:知非旧所经过主人,必以为君所使舍己者,若是经过主人,当云遇旧主人之丧,故《礼》称皆云“主人”。是以《左传》云:“以为东道主。”又云:“昔吾主於赵氏。”皆主人为主。今此云“馆人”,明置馆舍於己,故以为君所使舍已者。

  ○注“赙助”至“曰骖”。

  ○正义曰:谓助生者丧家使用,故《既夕礼》“知死者赠,知生者赙”,是赙为助生也。熊氏以此赙助丧用,谓助死者,因云赙得生、死两施,熊氏非也。案隐元年《穀梁传》云“钱财曰赙”,此用马者,即财也。故《少仪》云:“赙马不入庙门。”云“騑马曰骖”者,《说文》云:“騑,旁马。”是在服马之旁。又《诗》云:“骐骝是中,騧骊是骖。”骖在外也。孔子得有骖马者,案《王度记》云“天子驾六马,诸侯四,大夫三,士二”,古《毛诗》云“天子至大夫皆驾四”,孔子既身为大夫,若依《王度记》则有一骖马也,若依《毛诗说》则有二骖马也。

  ○“子贡”至“行之”,以子贡不欲说骖,故夫子语其说骖之意,云我所说骖者,我乡者入而哭之,遇值主人,尽於一哀,是厚恩待我,我为之出涕。既为出涕,当有厚施惠。“予恶夫涕之无从者”,谓我感旧馆人恩深,涕泪交下,岂得虚?然客行更无他物易换此马,女小子但将骖马以行之,副此涕泪。然《论语》云:“颜回之丧,子哭之恸。”恸比出涕,恸则为甚矣。又旧馆之恩,不得比颜回之极。而说骖於旧馆,惜车於颜回者,但旧馆情疏,厚恩待我,须有赗赙,故说骖赙之。颜回则师徒之恩亲,乃是常事,则颜回之死,必当以物与之。颜路无厌,更请卖车为椁,以其不知止足,故夫子抑之。

  孔子在卫,有送葬者,而夫子观之,曰:“善哉为丧乎!足以为法矣,小子识之。”子贡曰:“夫子何善尔也?”曰:“其往也如慕,其反也如疑。”慕谓小儿随父母啼呼。疑者,哀亲之在彼,如不欲还然。

  ○识,式志反,又音式,下及注“章识”皆同。呼,火故反。子贡曰:“岂若速反而虞乎?”速,疾。子曰:“小子识之,我未之能行也。”哀戚,本也。祭祀,末也。

  [疏]“孔子”至“行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丧礼以哀戚为本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慕谓”至“还然”。

  ○正义曰:言慕如小儿啼呼者,谓父母在前,婴儿在后,恐不及之,故在后啼呼而随之。今亲丧在前,孝子在后,恐不逮及,如婴儿之慕。疑者,谓凡人意有所疑,在傍徨不进。今孝子哀亲在外,不知神之来否,如不欲还然,故如疑。《问丧》云:“其反也如疑。”郑注云“疑者不知神之来否”,与此相兼乃足。

  ○“子贡曰,岂若速反而虞乎”。

  ○子贡之意,葬既已竟,神灵须安,岂如速反虞祭安神乎?但哀亲在彼,是痛切之本情,反而安神,是祭祀之末礼,故下文夫子不许。

  颜渊之丧,馈祥肉,馈,遗也。

  ○馈,其位反。遗,于季反。孔子出受之。入弹琴而后食之。弹琴以散哀也。

  孔子与门人立,拱而尚右,二三子亦皆尚右。傚孔子也。

  ○拱,恭勇反。傚,本又作效,胡教反,下同。孔子曰:“二三子之嗜学也,嗜,贪。

  ○嗜,市志反,注同。我则有姊之丧故也。”二三子皆尚左。复正也。丧尚右,右,阴也。吉尚左,左,阳也。

  [疏]“孔子”至“尚左”。

  ○正义曰:此一节论拱手之礼。

  ○注“丧尚”至“阳也”。

  ○正义曰:此既凶事尚右,吉事尚左,案《特牲》、《少牢》吉祭皆载右胖,《士虞礼》是凶事载左胖者,取义不同。吉祭载右胖者,从地道尊右。《士虞礼》凶祭载左胖者,取其反吉,故《士虞礼》“设洗于西阶西南”,郑注“反吉”是也。

  孔子蚤作,作,起。

  ○蚤音早。负手曳杖,消摇於门,欲人之怪己。

  ○抴,羊世反,亦作曳。消摇,本又作逍遥。歌曰:“泰山其颓乎?泰山,众山所仰。

  ○颓,徒回反。梁木其坏乎?梁木,众木所放。

  ○放,方两反。哲人其萎乎?”哲人亦众人所仰放也。以上二句喻之。萎,病也。《诗》云:“无木不萎。”

  ○委,本又作萎,同,纡危反,注同。既歌而入,当户而坐。蚤坐,急见人也。子贡闻之曰:“泰山其颓,则吾将安仰?梁木其坏,哲人其萎,则吾将安放?夫子殆将病也。”觉孔子歌意。殆,几也。

  ○几音祈,又音机。遂趋而入。夫子曰:“赐,尔来何迟也?坐则望之。夏后氏殡於东阶之上,则犹在阼也。殷人殡於两楹之间,则与宾主夹之也。周人殡於西阶之上,则犹宾之也。以茸荃之礼占已梦。

  ○阼,才故反。楹音盈。夹,本又作侠,古洽反,下注同。而丘也,殷人也。予畴昔之夜,梦坐奠於两楹之间。是梦坐两楹之间而见馈食也。言奠者,以为凶象。畴,发声也。昔犹前也。

  ○食如字,又音嗣。畴,直留反。夫明王不兴,而天下其孰能宗予?予殆将死也。”孰,谁也。宗,尊也。两楹之间,南面乡明,人君听治正坐之处。今无明王,谁能尊我以为人君乎?是我殷家奠殡之象,以此自知将死。

  ○乡,本又作乡,同,许亮反。治,直吏反。坐,才卧反,又如字。处,昌虑反。盖寝疾七日而没,明圣人知命。

  [疏]“孔子”至“而没”。

  ○正义曰:此一节论孔子自说死之意状,各依文解之。

  ○注“欲人之怪己”。

  ○正义曰:杖以扶身,恒在前面用,今乃反手卻后,以曳其杖,示不复杖也。又夫子礼度自守,貌恒矜庄,今乃消摇放荡,以自宽纵,皆是特异寻常。陵且如此,故云“欲人之怪己”。杖曳於后,示不复用。消摇宽纵,示不能以礼自持,并将死之意状。

  ○注“梁木,众木所放”。

  ○正义曰:众木,榱桷之属,依放横梁乃存,立放则依也。故《论语》云:“放於利而行。”孔曰:“放,依也。”

  ○注“以上”至“不萎”。

  ○正义曰:“泰山”、“梁木”,并指他物,“哲人其萎”,指夫子之身,以二物比己,故云“以上二句喻之”。云“《诗》云:“无木不萎”者,此《小雅 谷风》剌幽王之诗,言天下俗薄,朋友道绝。其《诗》云:“无草不死,无木不萎。”证“萎,病”。

  ○注“蚤坐,急见人也”。

  ○正义曰:君子寻常不自当户,已歌而入,即当户而坐,故云“蚤坐”,坐不在隐处,是急欲见人。

  ○“泰山”至“安放”者,上既云“泰山”、“梁木”、“哲人”三句,今子贡所云“泰山其颓”,云“吾将安仰”,“梁木”“哲人”总云“言将安放”者,以泰山、梁木共喻哲人,子贡意在忽遽,不暇句句别言,故直引梁木、哲人相喻,而足总云“吾将安放”。

  ○“夏后”至“之也”者,“夏后氏殡於东阶,则犹在阼”,“周人殡於西阶,则犹宾之”,夏与周并言“犹”者,以其既死,无所知识,孝子不忍,以生礼待之,犹尚阼阶以为主,犹尚西阶以为宾客,故言“犹”也。“殷人殡於两楹之间”,不云“犹”者,庾蔚云:“东阶西阶,平生宾主所行礼之处,故云犹。两楹之间,生无此礼,故不云犹。”然礼:宾主敌者,授受於两楹之间,又是南面听朝之处,庾云“生无此礼”,於义疑也。盖以夫子梦在两楹而见馈食,知是凶象,无听朝之事,不得云“则犹尊之”,以有宾主二事,故云“与”也。郑注《考工记》,宗庙路寝,制如明堂。周之明堂,东西九筵,南北七筵,则五室,每室二筵,则五室之外,堂上窄狭,得容殡者。以路寝广大,故得容之。其上圆下方,五室之属如明堂。日至、明堂具解。

  ○注“言奠者以为凶象”。

  ○正义曰:时夫子梦见馈食,不梦凶奠也。但奠礼既死之后,未葬之前,柩仍在地,未立尸主,唯奠停饮食,故云奠也。

  ○注“孰谁”至“将死”。

  ○正义曰:“孰,谁也”,《释诂》文。礼有大宗小宗,故云“宗,尊也”。知“两楹之间,人君听治正坐之处”者,案《觐礼》:“天子负斧依南面。”又《顾命》云:“牖间南向。”是天子两楹治事之处也。每日视朝虽在路门外,退坐当路寝两楹也。其诸侯视朝亦南面,知者,以诸侯一国之尊,故《论语》云:“雍也可使南面。”郑注:“言在诸侯治也。”则在路寝南面听政。若其燕飨,则在阼阶西面,知《礼 大射》是也。案《庄子》:“圣人无梦。”庄子意在无为,欲令静寂无事,不有思虑,故云“圣人无梦”。但圣人虽异人者神明,同人者五情,五情既同,焉得无梦?故《礼记 文王世子》有九龄之茫罻《尚书》有武王梦协之言。

  孔子之丧,门人疑所服。无丧师之礼。子贡曰:“昔者夫子之丧颜渊,若丧子而无服,丧子路亦然。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无服,不为衰,吊服而加麻,心丧三年。

  [疏]“孔子”至“无服”。

  ○正义曰:此一节论弟子为师丧制之礼,各依文解之。

  ○“门人疑所服”者,依礼,丧师无服,其事分明。今夫子之丧,门人疑者,以夫子圣人,与凡师不等,当应特加丧礼,故疑所服。

  ○注“吊服”至“三年”。

  ○正义曰:知为师吊服加麻者,案《丧服》“朋友麻”,其师与朋友同,故知亦加麻也。必知丧师与朋友同者,案下云:“孔子之丧,二三子皆绖而出。群居则绖,出则否。”是弟子相为与为夫子同,但绖出与不出有异,明其服同也。云“吊服而加麻”,麻谓绖与带也,皆以麻为之,故云“加麻”也。又《丧服》緦麻章云:“朋友麻。”郑云“朋友虽无亲而有同道之恩,相为服緦之绖带”是也。郑知“服緦之绖带”者,緦为五服之轻,又与锡衰等同为吊服之限,故知緦之绖带也。论云,为师及朋友皆既葬除之。案《司服》云:“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緦衰,为大夫士疑衰,其首服皆弁绖。”郑司农云:“锡者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布,无事其缕。”郑康成云:“无事其缕,哀在内。”以服稍重,故但治事其布,不治事其缕。郑司农又云:“緦十五升布去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郑康成云:“无事其布,哀在外。”以其稍轻,故得治缕也。司农又云:“疑衰十四升。”康成云:“疑之言拟也,拟於吉服。”谓比拟吉服十五升也。“首服弁绖”者,郑注《司服》云:“弁绖如爵弁而素,加环绖。”郑知如爵弁者,见下文云“殷人哻而葬”,又云“弁绖葛而葬,与神交之道”。哻是祭冠也,故知弁绖是爵弁也。知加环绖者,以《杂记》云:“小敛环绖,公大夫士一也。”天子吊诸臣之服,无问当事与不当事,皆弁绖也。诸侯以锡衰为吊服,但首服有异。吊他国皆首服皮弁,故《丧服小记》云“诸侯吊,必皮弁锡衰”是也。若吊已臣,当事则弁绖,故《服问》云:公吊,“当事则弁绖”,於士虽当事亦皮弁。诸侯虽以锡衰为常吊之服,其吊士亦有緦衰、疑衰,故郑注《文王世子》云:“同姓之士则緦衰,异姓之士则疑衰。”卿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当事亦弁绖,故郑注《丧服》云:“诸侯及卿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当事乃弁绖,否则皮弁,辟天子也。”其士之吊服则疑衰,故郑注《丧服》云:“士以緦衰为丧服,其吊服则疑衰也。”旧说以为士吊服布上素下,郑注云:“此实疑衰也。改其裳以素,辟诸侯也。”当事亦弁绖,故郑注《丧服》云:“士弁绖皮弁之时,如卿大夫。”凡吊服惟有弁绖,皆无带也。知无带者,《周礼 司服》及《服问》但云“弁绖”,不云带,故知然也。其朋友之服,诸侯及大夫等则皆疑衰,故郑注《丧服》云:“朋友之相为服,则士吊服也。”既特云“士吊服”,明诸侯大夫等皆用士之吊服,唯加緦之绖带为异耳。是以《丧服》:“朋友麻。”郑注云:“服緦之绖带。”又下文云:“子游袭裘,带绖而入。”郑注云:“所吊者朋友。”是朋友相为加带。凡朋友相为者,虽不当事,亦弁绖,故下文云“居则绖”是也。其庶人,郑注《丧服》云:“庶人不爵弁,则其吊服素冠委貌。”郑注不显所著之服,文承“疑衰素裳”之下,则庶人亦用疑衰。或者庶人布深衣,当服布深衣,冠素委貌也。

  孔子之丧,公西赤为志焉。公西赤,孔子弟子,字子华。志谓章识。饰棺墙,墙之障柩,犹垣墙障家。置翣,墙,柳衣。翣,以布衣木,如摄与?

  ○置,知吏反。翣,所甲反。衣,於既反。摄,所甲反,又所治反。与音馀。设披,周也。设崇,殷也。绸练设旐,夏也。夫子虽殷人,兼用茸荃之礼尊之。披,柩行夹引棺者。崇牙,旌旗饰也。绸练,以练绸旌之杠,此旌葬乘车所建也。旌之旒,缁布广充幅,长寻曰旐。《尔雅》说旌旗曰:“素锦绸杠。”

  ○披,彼义反。绸,吐刀反,韬也,徐直留反,注同。旐,直小反。杠音江,竿也。乘,绳证反。广,光浪反,凡度广狭曰广,他皆放此。幅,方木反。

  [疏]“孔子”至“夏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孔子之丧,送葬用茸荃之礼,各依文解之。

  ○注“公西”至“子华”。

  ○正义曰:案《仲尼弟子传》云:“公西赤,字子华,少孔子四十二岁。”郑云:“鲁人也。”

  ○“饰棺”至“夏也”。

  ○孔子之丧,公西赤以饰棺荣夫子,故为盛礼,备茸荃之法,以章明志识焉。於是以素为褚,褚外加墙,车边置翣,恐柩车倾亏,而以绳左右维持之,此皆周之法也。其送葬乘车所建旌旗,刻缯为崇牙之饰,此则殷法。又韬盛旌旗之竿以素锦,於杠首设长寻之旐,此则夏礼也。既尊崇夫子,故兼用三代之饰也。

  ○注“墙柳”至“摄与”。

  ○正义曰:“墙之障柩,犹垣墙障家”,故谓障柩之物为墙。障柩之物,即柳也。外旁惟荒,中央材木,总而言之,皆谓之为柳也。《缝人》注云:“柳,聚也。诸饰所聚。”前文注云“墙,柳”者,以经直云“周人墙置翣”,文无所对,故注直云“墙,柳也”。此文为下对“设披”、“设崇”、“设旐”之事,皆委曲备言,故亦委曲解之,故注云“墙,柳衣”也,其实墙则柳也。《杂记》丧从外来,虽非葬节,以裳帷障棺,亦与垣墙相似,故郑注“不毁墙”之下云:“墙,裳帷也。”皆望经为义,故三注不同。云“翣,以布衣木”者,郑注《丧大记》云:“汉礼,翣以木为筐,广三尺,高二尺四寸,方两角高,衣以白布,画云气,柄长五尺。”云“如摄与”者,摄与,汉时之扇。与,疑辞。郑恐人不识翣体,故云如今摄与。

  ○注“披柩”至“绸杠”。

  ○正义曰:案《丧大记》国君熏披六,郑云:“设之於旁,所以备倾亏也。故此云“披,柩行夹引棺者”。云“崇牙,旌旗饰也”者,对下“绸练设旐”,故为旌旗饰也。谓旌旗之旁,刻缯为崇牙。殷必以崇牙为饰者,殷汤以武受命,恒以牙为饰。云“此旌葬乘车所建也”者,案《既夕礼》陈车门内右北面,乘车载旃,“道车载朝服,瑽车载蓑笠”,故知此旌乘车所建也。凡送葬之旌,经文不具。案《既夕》士礼而有二旌,一是铭旌,是初死书名於上,则《士丧礼》“为铭各以其物,书名於末曰,某氏某之柩,置於西阶上”。葬则在柩车之前,至壙与茵,同入於壙也。二是乘车之旌,则《既夕礼》乘车载旃,亦在柩之前。至壙,柩既入壙,乃敛乘车所载之旌,载於柩车而还,故郑注《既夕礼》云:“柩车至壙,祝脱载除饰,乃敛乘车、道车、槁车之服,载之而还,不空以归。送形而往,迎精而反。”此是士之二旌也,其大夫诸侯则无文,其天子亦有铭旌,与士礼同。故《司常》云:“大丧共铭旌。”郑注云:“王则大常也。”《士丧礼》曰,为铭各以其物,初死亦置於西阶,将葬移置於茵,从遣车之后,亦入於壙也,是其一旌也。《司常》又云:“建廞车之旌。”廞,谓兴作之则,明器之车也,其旌则明器之旌。止则陈建於遣车之上,行则执之以从。遣车至壙,从明器而纳之壙中,此二旌也。案士礼既有乘车载旃,摄,孤卿之旃,则天子亦当有乘车载大常,谓以金路载之至壙,载之而归,但礼文不具耳,此其三旌也。然则天子三旌也,士以礼无遣车,故无廞车之旌,但二旌耳。诸侯及大夫无文。熊氏以为大夫以上有遣车,即有廞旌,并有三旌也。云“旌之旒,缁布广充幅,长寻曰旐”者,《尔雅 释天》文。引之者,证经中“设旐,夏也”。案郑注《明堂位》云:“有虞氏当言緌,夏后氏当言旂。”以此差之,古代尚质,有虞氏但注旄竿首,未有缯帛,故云緌也。夏后渐文,故有素锦绸杠,又垂八尺之旐,故夏云旂也。旂是大古名,非交龙之旂。周则文物大备,旂有九等,垂之以縿,系之以旃,又有交龙之旂,龟蛇之旐,与夏不同。夏虽八尺之旐,更无馀饰。又引《尔雅》“素锦绸杠”者,亦《尔雅 释天》文引之者,证经文“绸练”,练则素锦,用以为绸杠也。

  子张之丧,公明仪为志焉。志亦谓章识。褚幕丹质,以丹布幕为褚,葬覆棺,不墙不翣。

  ○褚,张吕反。幕音莫,褚幕,覆棺者。蚁结于四隅,怀嬉之四角,其文如蚁行往来相交错,蚁,蚍蜉也。殷之蚁结,似今蛇文画。

  ○蚁,鱼绮反,又作蛾。妣,避尸反,徐扶夷反。蜉音浮。殷士也。学於孔子,傚殷礼。

  [疏]“子张”至“士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孔子弟子送葬车饰学孔子行殷礼之事,各随文解之。

  ○“子张之丧,公明仪为志焉”。公明仪是其弟子,亦如公西赤为章识焉。此公明仪又为曾子弟子,故《祭义》云“公明仪问於曾子曰:‘夫子可以为孝乎’”是也。

  ○“褚幕丹质”者,褚谓覆棺之物,若大夫以上,其形似幄,士则无褚。今公明仪尊敬其师,故特为褚,不得为幄,但似幕形,故云“褚幕”,以丹质之布而为之也。

  ○“蚁结”者,蚁,蚍蜉也。又於褚之四角画蚍蜉之形,交结往来,故云“蚁结於四隅”。所以不墙不翣者,用殷礼也。所以画蚁者,殷礼士葬之饰也。棺盖亦或取蚍蜉。夫子圣人,虽行殷礼,弟子尊之,故葬兼三代之礼。今公明仪虽尊其师,秪用殷法,不墙不翣,唯特加褚幕而已。上葬夫子用三代之饰,案《士丧礼》既非圣人,亦用夏祝、商祝,彼谓祝习夏礼、商礼,总是周祝也。故郑注《士丧礼》云:夏祝,祝习夏礼者也。夏人教以忠,其於养宜,故主馈食。商祝,祝习商礼者,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故主衣服袭敛。周人之丧,皆有夏、商二祝,与夫子用三代之礼,其义不同。夫子用三代之礼,不为僣者,用其大夫之礼耳。必用三代者,夫子圣人,德备三代文物故也。

  子夏问於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虽除丧,居处犹若丧也。干,盾也。

  ○仇音求,雠也。苫,始占反,草也。枕,之鸩反。楯,本又作盾,食允反,又音允。弗与共天下也。不可以并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言虽適市朝,不释兵。

  ○朝,直遥反,注同。曰:“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为负而废君命。

  ○衔音咸。使,色吏反。为,于伪反,下“为其负”、“相为”同。曰:“请问居从父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为魁。魁犹首也。天文北斗,魁为首,杓为末。

  ○从如字,徐才用反。魁,苦回反。杓,必遥反,又匹遥反。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为其负当成之。

  ○陪,步回反。

  [疏]“子夏”至“其后”。

  ○正义曰:此一节论亲疏报仇之法,各依文解之。

  ○“遇诸市朝”者,上既云“不仕”,得有遇诸朝者,身虽不仕,或有事须入朝,故得有遇诸朝也。“不反兵而斗”者,言执杀之备,身常带兵,虽在市朝,不待反还取兵即当斗也。然朝在公门之内,兵器不入公门,身得持兵入朝者,案《阍人》“掌中门之禁”,但兵器不得入中门耳。其大询众庶,在皋门之内,则得入也。且朝文既广,设朝或在野外,或在县、鄙、乡、遂,但有公事之处,皆谓之朝。兵者,亦谓佩刀已上,不必要是矛戟。皇氏以为市朝正谓市也,市有行肆似朝,故谓市朝。此辞非也。上《曲礼》唯云:“不与共载天。”文不备也。上《曲礼》云:“兄弟之雠不反兵。”此父母之仇云“不反兵”,又此昆弟之仇不云“不反兵”者,父母与昆弟之仇皆不反兵。上《曲礼》昆弟之仇云“不反兵”者,谓非公事,或不仕者,故恒执持杀之备。此文昆弟之仇,据身仕为君命出使,遇之不斗,故不得云“不反兵”也。二文相互乃足。

  ○注“为负而废君命”。

  ○正义曰:负犹不胜也。为其斗而不胜,废君命也。下注云:“为其负当成之,负亦谓不胜也。”

  ○注“天文北斗,魁为首,杓为末”。

  ○正义曰:案《春秋 运斗枢》云:“北斗七星,第一天枢,第二旋,第三机,第四权,第五衡,第六开阳,第七摇光。第一至第四为魁,第五至第七为杓。”是“魁为首,杓为末”。

  ○“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

  ○谓从父昆弟之仇,既不为报仇魁首,若主人能自报之,则执兵陪助其后。

  孔子之丧,二三子皆绖而出。尊师也。出,谓有所之適。然则凡吊服加麻者,出则变服。

  ○绖,大结反。群居则绖,出则否。群谓七十二弟子,相为朋友服。子夏曰:“吾离群而索居。”。

  易墓,非古也。易谓芟治草木,不易者,丘陵也。

  ○易,以豉反,注同。芟,所衔反。

  [疏]“易墓非古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墓内不合芟治之事。

  ○“易谓”至“陵也”。

  ○正义曰:墓谓冢旁之地,易谓芟治草木,不使荒秽。不易者,使有草木如丘陵然。言“易墓,非古也”,则古者殷以前墓而不坟,是不治易也。

  子路曰:“吾闻诸夫子:‘丧礼,与其哀不足而礼有馀也,不若礼不足而哀有馀也。丧主哀。祭礼,与其敬不足而礼有馀也,不若礼不足而敬有馀也。’”祭主敬。

  [疏]“子路”至“馀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丧主哀,祭主敬之事。

  ○“吾闻诸夫子”者,诸,之也,据所闻事於孔子也。

  ○“丧礼,与其哀不足而礼有馀也”,此所闻事,“丧礼”,居丧之礼也;“与”,及也;“礼有馀”,明器衣衾之属也;言居丧及其哀少而礼物多也。“不若礼不足而哀有馀也”者,若物多而哀少,则不如物少而哀多也。

  ○“祭礼,与其敬不足而礼有馀也”者,“祭礼”谓祭祀之礼也,“而礼有馀”,谓俎豆牲牢之属多也,言敬少而牢多也。“不若礼不足而敬有馀也”者,若牲器多而敬少,则不如牲器少而敬多也。

  曾子吊於负夏,负夏,卫地,主人既祖,填池,祖谓移柩车去载处,为行始也。填池,当为“奠彻”,声之误也。奠彻谓彻遣奠,设祖奠。

  ○填池,依注音奠彻,卢、王并如字。处,昌虑反,下同。遣奠,弃战反,本或作“迁奠”,非。推柩而反之,反於载处,荣曾子吊,欲更始。

  ○推,昌佳反,又吐回反。柩,其久反。降妇人而后行礼。礼,既祖而妇人降,今反柩,妇人辟之,复升堂矣。柩无反而反之,而又降妇人,盖欲矜宾於此妇人,皆非。

  ○辟音避,下“辟贤”、“辟不怀”并同。复,扶又反,从者曰:“礼与?”怪之。

  ○从音才用反,下同。与音馀,下同。曾子曰:“夫祖者且也,且,未定之辞。

  ○夫音扶。且胡为其不可以反宿也?”给说。从者又问诸子游曰:“礼与?”疑曾子言非。子游曰:“饭於牖下,小敛於户内,大敛於阼,殡於客位,祖於庭,葬於墓,所以即远也。故丧事有进而无退。”明反柩非。

  ○饭,烦晚反。牖,羊久反。敛,力验反,礼家凡“小敛”、“大敛”之字皆同,不重出。阼,才故反。曾子闻之曰:“多矣乎,予出祖者!”善子游言,且服。

  ○且服,本或作“且服过”。

  [疏]“曾子”至“祖者”。

  ○正义曰:此一节论负夏氏葬礼所失之事。

  ○“既祖,填池”者,案《既夕礼》启殡之后,“柩迁于祖,重先,奠从,柩从,升自西阶,正柩于两楹间,用夷床”。郑注云:“是时柩北首。”设奠于柩西,此奠谓启殡之奠也。质明彻去启奠,乃设迁祖之奠于柩西。至日侧乃卻下柩,载於阶间。乘蜃车,载讫,降下,迁祖之奠,设於柩车西,当前束。时柩犹北首,前束近北。前束者,谓棺於车束有前后,故云前束。乃饰柩设披属引,彻去迁祖之奠,迁柩向外,而为行始,谓之祖也。妇人降,即位于阶间,乃设祖奠于柩西。至厥明,彻祖奠,又设遣奠於柩车之西,然后彻之,苞牲取下体以载之,遂行。此是启殡之后至柩车出之节也。曾子吊於负夏氏,正当主人祖祭之明旦,既彻祖奠之后、设遣奠之时而来吊,主人荣曾子之来,乃彻去遣奠,更设祖奠。又推柩少退而返之向北,又遣妇人升堂。至明旦,妇人从堂更降,而后乃行遣车礼。从曾子者意以为疑,问曾子云:“此是礼与?”曾子既见主人荣已,不欲指其错失,为之隐讳云:“夫祖者,且也。”“且”是未定之辞,祖是行始,未是实行。且去住二者皆得,既得且住,何为不可以反宿,明日乃去?

  ○注“祖谓”至“祖奠”。

  ○正义曰:“祖谓移柩车去载处,为行始”者,案《既夕礼》注云:“束棺於柩车,宾出,遂匠纳车於阶间。”柩从两楹卻下,载於车,乃回车南出,是为祖也。祖,始也,谓将行之始也。云“奠彻谓彻遣奠,设祖奠”者,案《既夕礼》祖曰“明”。旦彻祖奠,设遣奠。曾子正当设遣奠时来,主人乃彻去遣奠,还设祖奠,似若不为遣奠然。经云“主人既祖”,祖之明日,既彻祖奠之时,故谓之“既祖”。郑云“祖谓移柩车去载处”者,解正祖之名也。皇氏、熊氏皆云,曾子虽今日来吊,遥指昨日为既祖。於文赊缓,其义非也。

  ○注“礼,既祖而妇人降”。

  ○正义曰:《既夕礼》文。以既祖,柩车南出,阶间既空,故妇人得降立阶间。今柩车反还阶间,故妇人辟之升堂。妇人既已升堂,柩车未回南出,则妇人未合降也。今乃降之者,以曾子贤人,欲矜夸宾於此妇人也。言“皆非”者,柩无反而反之,是一非。既反之未回车南出,不合降妇人而降之,是二非也。

  ○注“给说”。

  ○正义曰:《论语》云:“御人以口给。”谓不顾道理,以捷给说於人也。

  ○“曾子”至“祖者”。

  ○多犹胜也。曾子自知已说之非,闻子游之答是,故善服子游也。故言子游所说出祖之事,胜於我所说出祖也。

  曾子袭裘而吊,子游裼裘而吊。曾子指子游而示人曰:“夫夫也,为习於礼者,如之何其裼裘而吊也?”曾子盖知临丧无饰。夫夫,犹言此丈夫也。子游於时名为习礼。

  ○裼,星历反。夫夫,上音扶,下如字,一读并如字,注及下同。主人既小敛,袒、括发,子游趋而出,袭裘带绖而入。於主人变乃变也,所吊者朋友。

  ○袒括,徒旱反,下古活反。曾子曰:“我过矣,我过矣,夫夫是也。”服是善子游。

  [疏]“曾子”至“是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吊礼得失之事,各依文解之。

  ○“子游趍而出,袭裘带绖而入”,凡吊丧之礼,主人未变之前,吊者吉服而吊。吉服谓羔裘、玄冠、缁衣、素裳。又袒去上服,以露裼衣,则此“裼裘而吊”是也。主人既变之后,虽著朝服而加武以绖,又掩其上服,若是朋友又加带,则此“袭裘带绖而入”是也。案《丧大记》云:“吊者袭裘,加武,带绖。”注云:“始死,吊者朝服裼裘,如吉时也。小敛则改袭裘而加武与带绖矣。武,吉冠之卷也。加武者,明不改冠,但加绖於武。”《丧大记》所云亦据朋友,故云“带绖”,带既在腰,郑注“加武与带绖”,似带亦加武者,其实加武唯绖,连言带耳。主人成服之后,吊者大夫则锡衰,士则疑衰,当事皆首服弁绖。此子游之吊,未知主人小敛以否,何因出则有带绖服之而入,但子游既及吊丧,豫备其事,故将带绖行也。

  子夏既除丧而见,见於孔子。

  ○见,贤遍反,注及下同。予之琴,和之不和,弹之而不成声。乐曲人心。

  ○予,羊汝反,下同。和音禾,或胡卧反,下同。乐音岳,又音洛。作而曰:“哀未忘也,先王制礼,而弗敢过也。”作,起。

  ○忘音亡。子张既除丧而见,予之琴,和之而和,弹之而成声。作而曰:“先王制礼,不敢不至焉。”虽情异,善其俱顺礼。

  [疏]“子夏”至“至焉”。

  ○正义曰:此一节论子夏、子张居丧顺礼之事。此言子夏、子张者,案《家语》及《诗传》皆言子夏丧毕,夫子与琴,援琴而弦,衎衎而乐;闵子骞丧毕,夫子与琴,援琴而弦,切切而哀,与此不同者,当以《家语》及《诗传》为正。知者,以子夏丧亲无异闻,焉能弹琴而不成声?而闵子骞至孝之人,故孔子善之云:“孝哉,闵子骞!”然《家语》、《诗传》云:“援琴而弦,切切。”以为正也。熊氏以为子夏居父母之丧异,故不同也。

  司寇惠子之丧,惠子,卫将军文子弥牟之弟惠叔兰也,生虎者。

  ○弥,亡卑反。牟,莫侯反。子游为之麻衰、牡麻绖。惠子废適立庶,为之重服以讥之。麻衰,以吉服之布为衰。

  ○为之,于伪反,注“为之重服”、下“为之服”皆同。適,丁历反,下文及注同。文子辞曰:“子辱与弥牟之弟游,谢其存时。又辱为之服,敢辞。”止之服也。子游曰:“礼也。”文子退反哭。子游名习礼,文子亦以为当然,未觉其所讥。子游趋而就诸臣之位,深讥之,大夫之家臣,位在宾后。文子又辞曰:“子辱与弥牟之弟游,又辱为之服,又辱临其丧,敢辞。”止之在臣位,子游曰:“固以请。”再不从命。文子退,扶適子南面而立,曰:“子辱与弥牟之弟游,又辱为之服,又辱临其丧,虎也敢不复位?”觉所讥也。虎,適子名。文子亲扶而辞,敬子游也。南面而立,则诸臣位在门内北面明矣。子游趋而就客位。所讥行。

  [疏]“司寇”至“客位”。

  ○正义曰:此一节论子游讥司寇惠子废適立庶得行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惠子”至“虎者”。

  ○正义曰:案《世本》:“灵公生昭子郢,郢生文子木及惠叔兰,兰生虎,为司寇氏。文子生简子瑕,瑕生卫将军文氏。”然则弥牟是木之字。

  ○注“为之”至“为衰”。

  ○正义曰:子游既与惠子为朋友,应著吊服,加緦麻带绖,今乃著麻衰、牡麻绖,故云“重服讥之”。云“麻衰,以吉服之布为衰”者,案《诗》云:“麻衣如雪。”又《间传》云:“大祥,素缟麻衣。”皆吉服之布称麻,故知此“麻衰”亦吉服之布也。案《丧服》云:“公子为其母麻衣。”郑注云:“小功布深衣者,以大夫之子,为其母厌降大功,则公子为其母厌降宜小功布衰。”与此别也。案吊服,锡衰十五升去其半,疑衰十四升。今子游麻衰,乃吉服十五升,轻於吊服,而云“重服以讥之”者,据牡麻绖,为重吊服。弁绖大如緦之绖,一股而环之。今乃用牡麻绞绖,与齐衰绖同,故云“重”也。

  ○注“深讥”至“宾后”。

  ○正义曰:大夫之宾位在门东近北,大夫之家臣位亦在门东而南近门,并皆北向,故在“向后”也。故卢云:“丧宾后主人,同在门东,家臣宾后,则近南也。”

  ○注“南面”至“明矣”。

  ○正义曰:然郑亦不知臣定位,今以此为证,故云“明”矣。子游吊在臣位,適子既乡南面对子游,故知臣位在门内北面也。案郑注之意,前既云“大夫家臣,位在宾后”,则此又云“臣位在门内北面”,则凡宾位在门东,亦得与卢合也。而前《檀弓》云:“趍而就伯子於门右。注云:“去宾位就主人之兄弟贤者。”若案彼注云,则未趍时宾位应在门左者,以《檀弓》之吊当在小敛前,同国并异国,并在门左。若诸侯礼,大国宾辟寄公,故在门右耳。或云《檀弓》为异国礼,讥於仲子,故自处异国之宾,故在门西也。

  将军文子之丧。既除丧,而后越人来吊,主人深衣练冠,待于庙,垂涕洟。主人,文子之子简子瑕也。深衣练冠,凶服变也。待于庙,受吊不迎宾也。

  ○涕音他计反。洟音夷,自目曰涕,自鼻曰洟。瑕音遐,本又作嘏,音古雅反。子游观之曰:“将军文氏之子,其庶几乎!亡於礼者之礼也。其动也中。”中礼之变。

  ○丁仲反,注及下注“礼中”、“之中”同。

  [疏]“将军文子之丧”至“其动也中”。

  ○正义曰:此一节论居丧得中礼之变,各依文解之。

  ○将军文子其身终亡,既除丧,大祥祭之后,越人来吊,谓远国之人始吊其丧。主人文子之子,身著深衣,是既祥之麻衣也。首著练冠,谓未祥之练冠也。待宾於庙,目垂於涕,鼻垂於洟。“子游观之曰:将军文氏之子,其庶几乎!亡於礼者之礼也”者,亡,无也。其始死至练祥来吊,是有文之礼,祥后来吊,是无文之礼。言文氏之子庶几堪行乎无於礼文之礼也。所以堪行者,以其举动也中。当於礼之变节也。

  ○注“主人”至“宾也”。

  ○正义曰:“文子之子简子瑕也”,知者,《世本》文。云“深衣练冠,凶服变也”者,深衣即《间传》麻衣也,但制如深衣。缘之以布曰麻衣,缘之以素曰长衣,缘之以采曰深衣。

  ○“练冠”者,谓祭前之冠,若祥祭则缟冠也。此谓由来未吊者,故练冠。若曾来已吊,祥后为丧事更来,虽不及祥祭之日,主人必服祥日之服以受之。故《杂记》云:“既祥,虽不当缟者必缟,然后反服。”注云:“谓有以丧事赠赗来者,虽不及时,犹变服,服祥祭之服以受之,重其礼也。其於此时始吊者,则卫将军文子之子为之。”《杂记》经文本为重来者,故缟冠,卫将军之子始来者,故练冠,故《杂记》注引此文者,证祥后来吊之事一边耳。推此而言,禫后始来吊者,则著祥冠。若禫后更来有事,主人则著禫服。其吉祭已后,或来吊者,其服无文。除丧之后,亦有吊法,故《春秋》文九年,“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是也。云“待于庙,受吊不迎宾也”者,以其死者迁入於庙,故今待吊於庙就死者。案《士丧礼》:始死为君命出,小敛以后为大夫出。是有受吊迎宾。今以除服受吊,故不迎宾也。或曰此非已君之命,以敌礼待之,故不迎也。或云此是禫后吉时来也,故不在寝,而待於庙也。《礼论》亦同。

  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死谥,周道也。绖也者,实也。所以表哀戚。

  ○冠,古乱反。掘中霤而浴,毁灶以缀足,及葬,毁宗躐行,出于大门,殷道也。明不复有事於此。周人浴不掘中霤,葬不毁宗躐行。毁宗,毁庙门之西而出,行神之位在庙门之外。

  ○掘,求月反,又求勿反。霤,力救反。缀,丁劣反。又丁卫反。躐,良辄反。复,扶又反。学者行之。学於孔子者行之,傚殷礼。

  [疏]“幼名”至“行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殷、周礼异之事,各依文解之。

  ○“幼名,冠字”者,名以名质,生若无名,不可分别,故始生三月而加名,故云“幼名”也。

  ○“冠字”者,人年二十,有为人父之道,朋友等类,不可复呼其名,故冠而加字。年至五十耆艾转尊,又舍其二十之字,直以伯仲别之,至死而加谥。凡此之事,皆周道也。然则自殷以前为字不在冠时,伯仲不当五十,以殷尚质,不讳名故也。又殷以上有生号,仍为死后之称,更无别谥,尧、舜、禹、汤之例是也。周则死后别立谥,故总云“周道”也。《士冠礼》二十已有“伯某甫、仲叔季”,此云“五十以伯仲”者,二十之时,虽云“伯仲”,皆配“某甫”而言。五十之时,直呼伯仲耳。《礼纬 含文嘉》云:“质家称仲,文家称叔。”周代是文,故有管叔、蔡叔、霍叔、康叔、聃季等,末者称季是也。

  ○“掘中”至“道也”。

  ○此以下三句明殷礼也。每一条义兼二事也。中霤,室中也,死而掘室中之地作坎。所以然者,一则言此室於死者无用,二则以床架坎上,尸於床上浴,令浴汁入坎,故云“掘中霤而浴”也。

  ○“毁灶以缀足”者,亦义兼二事,一则死而毁灶,示死无复饮食之事,故毁灶也。二则恐死人冷强,足辟戾不可著屦,故用毁灶之甓,连缀死人足,令直可著屦也。

  ○“及葬,毁宗躐行,出于大门”者,亦义兼二事也。“毁宗”,毁庙也。殷人殡於庙,至葬,柩出,毁庙门西边墙而出于大门。所以然者,一则明此庙於死者无事,故毁之也。二则行神之位在庙门西边,当所毁宗之外,若生时出行,则为坛币告行神,告竟,车躐行坛上而出,使道中安稳如在坛。今向毁宗处出,仍得躐此行坛,如生时之出也。故云“毁宗躐行,出于大门”也。

  ○“殷道也”者,道,礼也。上三句皆是殷礼也。

  ○注“明不”至“之外”。

  ○正义曰:此谓中霤、灶、宗,所以掘中霤毁灶及宗,是明不复有事於此处也。云“周人浴不掘中霤”者,用盘承浴汁也。是以《丧大记》:“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沐用瓦盘。郑注云:“浴沃用枓,沐於盘中,文相变也。”案郑旨则知浴用盘也。云“葬不毁宗躐行”者,周殡於正寝,至葬而朝庙,从正门出,不毁宗也。故《士丧礼》不云“躐行”也。然周家亦不毁灶缀足,而郑注不云者,以周缀足用燕几,其文可见,故此不言耳。至於毁宗、躐行、掘中霤,周虽不为,而经文无云不掘不毁,故郑注言之也。但举首末言之,则中从可知也。云“毁宗,毁庙门之西而出”者,庙门西边墙也。云“行神之位,在庙门之外”者,以其毁宗,故云“躐行”,故知行神在庙门之外,当毁处之外也。行神於后更说。

 

卷八 檀弓上第三

 卷八 檀弓上第三  

  子柳之母死,子硕请具。具,葬之器用。子柳,鲁叔仲皮之子,子硕兄。

  ○硕音石。子柳曰:“何以哉?”言无其财。子硕曰:“请粥庶弟之母。”粥,谓嫁之也。妾贱,取之曰买。

  ○鬻,本又作“粥”,音育,卖也,注同。子柳曰:“如之何其粥人之母以葬其母也?不可。忠恕。既葬,子硕欲以赙布之馀具祭器。古者谓钱为泉布,所以通布货财。子柳曰:“不可,吾闻之也,君子不家於丧。恶因死者以为利。

  ○恶,乌路反。请班诸兄弟之贫者。”以分死者所矜也。禄多,则与邻里乡党。

  [疏]“子柳”至“贫者”。

  ○正义曰:此一节论不粥人之母及因死为利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子柳”至“硕兄”。正义曰:案下《檀弓》云“叔仲皮学子柳”,故知子柳是叔仲皮之子。知“子硕兄”者,以此云“子硕曰:请粥庶弟之母”,故知“子硕兄”也。

  ○注“古者”至“货财”。

  ○正义曰:解布名也,言古者谓钱为泉布,所以然者,言其通流有如水泉而遍,布货买天下货财也。而郑注《周礼》云:“藏曰泉,其行曰布,取名於水泉,其流行无不遍也。”郑又云:“泉始盖一品,周景王铸大泉而有二品,后数变易,不复识本制,至汉唯有五铢久行。”案郑此者云五铢者,其重五铢。凡十黍为一参,一参为一铢,二十四铢为一两,故钱边作“五铢”字也。郑又云:“王莽改货而异作泉布,多至十品。今存於民间多者,有货布、大泉、货泉。货布长二寸五分,广寸,首长八分有奇,广八分,其圜好径二分半,足枝长八分,其右文曰货,左文曰布,重二十五铢,直货泉二十五。大泉径一寸二分,重十二铢,文曰大泉,直十五货泉,货泉径一寸,重五铢,右文曰货,左曰泉,直一也。”案《食货志》云今世谓之笮钱是也。边犹为货泉之字,大泉即今大四文钱也,四边并有文也。货布之形,今世难识,世人或耕地犹有得者,古时一个准二十五钱也。然古又有刀。刀有二种,一是契刀,一是错刀也。契刀直五百,错刀直一千。契刀无缕,而错刀用金缕之。刀形如钱,而边作刀字形也,故世犹呼钱为钱刀也。

  君子曰:“谋人之军师,败则死之。谋人之邦邑,危则亡之。”利己亡众,非忠也。言亡之者,虽辟贤,非义退。

  公叔文子升於瑕丘,蘧伯玉从。二子,卫大夫。文子,献公之孙,名拔。

  ○蘧,木又作璩,其鱼反。从,才用反,又如字。拔,皮八反,徐蒲末反。文子曰:“乐哉,斯丘也!死则我欲葬焉。”蘧伯玉曰:“吾子乐之,则瑗请前。刺其欲害人良田。瑗,伯玉名。

  ○乐音洛,下同,一读下乐,五教反。瑗,于卷反,又於原反。剌,七赐反。

  [疏]“公叔”至“请前”。

  ○正义曰:此一节论蘧伯玉仁者,剌文子欲害人良田之事。

  ○注“文子,献公之孙,名拔”。

  ○正义曰:案《世本》云:“献公生成子当,当生文子拔,拔生朱,为公叔氏。”

  弁人有其母死而孺子泣者。言声无节。

  ○弁,皮彦反。孺,而注反。孔子曰:“哀则哀矣,此诚哀。而难为继也。失礼中。夫礼,为可传也,为可继也,故哭踊有节。”

  ○传,直专反。

  [疏]“弁人”至“有节”。

  ○正义曰:此一节论孔子讥弁人哀过之事。

  ○“而难为继也”者,此哀之深,后人无能继学之者也。

  ○“夫礼,为可传也,为可继也,故器踊有节”者,又广述其难继为失也。夫圣人礼制,使后人可传可继,故制为哭踊之节,以中为度耳,岂可过甚,皆使后人不可传继乎?然《杂记》:“曾申问於曾子曰:“哭父母有常声乎?’曰:‘中路婴儿失其母,何常声之有?’”则与此违者,云曾子所言,是始死之时,悲哀志懑,未可为节。此之所言,在袭敛之后,可以制礼,故哭踊有节也。所以知然者,曾申之问,泛问於哭时,故知举重时答也。此之所言哭踊有节,节哭之时,在於后也。

  叔孙武叔之母死,武叔,公子牙之六世孙,名州仇,毁孔子者。既小敛,举者出户,出户袒,且投其冠,括发。尸出户,乃变服,失哀节。冠,素委貌。

  ○括,古活反。子游曰:“知礼。”嗤之。

  ○嗤,昌之反。

  [疏]“叔孙”至“知礼”。

  ○正义曰:此一节论武叔失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武叔”至“子者”。

  ○正义曰:案《世本》:“桓公生僖叔牙,牙生戴伯兹,兹生庄叔得臣,臣生穆叔豹,豹生昭子婼,婼生戌子不敢,敢生武叔州仇。”仇是公子牙六世孙,故云“公子牙六世孙”也。云“毁孔子者”,《论语》云“叔孙武叔毁仲尼”是也。

  ○注“尸出”至“委貌”。

  ○正义曰,案《士丧礼》“卒敛彻帷,主人西面冯尸,踊,无筭,主妇东面冯,亦如之。主人髻发,袒,众主人免”。下云:“士举,男女奉尸,夷于堂。”《丧大记》亦云:“卒小敛,主人袒,说髦,括发以麻。”下云:“奉尸夷于堂。”是括发在小敛之后,奉尸夷于堂之前,主人为欲奉尸,故袒而括发在前。今武叔奉尸夷堂之后,乃投冠括发,故云“尸出户,乃变服,失哀节”。云“冠,素委貌”者,案《杂记》云:“小敛环绖,公、大夫、士一也。”注云:“士素委貌,大夫以上素爵弁,而加此绖焉。”郑知然者,以《丧大记》云:“君将大敛,子弁绖。”大夫大敛无文,明亦弁绖,大敛既尔,明小敛亦然,故云大夫以上弁绖。案武叔投冠,武叔是诸侯大夫,当天子之士,故云:“士素委貌。若然,案《士丧礼》主人括发,郑注云“始死,将斩衰者鸡斯,将括发者去笄,纚而紒”,无素委貌者,熊氏云:“《士丧礼》谓诸侯之士,故无素冠也。”崔氏云:“将小敛之时已括发,括发后,大夫以上加素弁,士加素委貌。至小敛讫,乃投去其冠,而见括发。”今案《士丧礼》及《大记》皆小敛卒,乃括发,无小敛之前为括发者,崔氏之言非也。案《士丧礼》小敛括发,郑注《丧服》变除云:“袭而括发者,彼据大夫以上之礼,死之明日而袭,与士小敛同日,俱是死后二日也。”郑注《士丧礼》一括发之后,比至大敛自若。所以《大记》云:“小敛,主人袒,说髦,括发。”是诸侯小敛之时更括发者,崔氏云:“谓说去其髦,更正括发,非重为括发也。”

  ○“子游曰知礼”。

  ○子游是习礼之人,见武叔失礼,反谓之“知礼”,故知嗤之也。

  扶君,卜人师扶右,射人师扶左。谓君疾时也。卜当为仆,声之误也。仆人、射人,皆平生时赞正君服位者。

  ○卜人师,依注音仆;师,长也,谓大仆也;本或无“师”字者,非也。前儒如字,卜人及医师也。君薨,以是举。不忍变也。《周礼 射人》:“大丧,与仆人迁尸。”

  [疏]“扶君”至“是举”。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薨,所举迁尸之人。

  ○注“谓君”至“位者”。

  ○正义曰:知是“君疾时”者,以下云“君薨,以是举”,故知君疾时也。知卜当为仆者,以卜人无正君之事。案《周礼 大仆职》:“掌兆荃之服位。”《射人职》:“掌国之三公孤卿大夫之位。”及王举动,悉随王。故知也。

  从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为服,君子未之言也。二夫人犹言此二人也。时有此二人同居,死相为服者,甥居外家而非之。

  ○从,才用反。夫人音扶,注同。为,于伪反,注及下注“夫为妻”同或曰,同爨緦。以同居生緦之亲可。

  ○爨緦,上七乱反,下音思。

  [疏]“从母”至“爨緦”。

  ○正义曰:此一节论失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时有”至“非之”。

  ○正义曰:知“同居”者,以下云“同爨緦”,故知同居也。云“甥居外家而非之”者,以言从母及舅,皆是外甥称谓之辞,故知甥也。若他人之言,应云妻之兄弟妇、夫之姊妹夫相为服,不得云“从母之夫,舅之妻”也。言“甥居外家而非之”者,谓甥来居在外姓舅氏之家,见有此事而非之。或云“外家”者,以二人同住甥居外旁之家,遥讥之。

  ○“或曰同爨緦”者,甥既将为非礼,或人以为於礼可许,既同爨而食,合有緦麻之亲。此皆据緦麻正衰,非吊服也,故云“相为服”。若是吊服,疏人皆可,何怪此二人。何胤以为吊服加麻绖如朋友然,非也。凡吊服不得称服,故上云“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时朋友吊服而称无服,故知此“相为服”非吊服也。

  丧事欲其纵纵尔,趋事貌。纵,读如“总领”之总。

  ○纵,依注音总,急遽貌。吉事欲其折折尔。安舒貌。《诗》云:“好人提提”。

  ○折,大兮反,注同。故丧事虽遽不陵节,吉事虽止不怠。陵,躐也。止,立俟事时也。怠,惰也。

  ○躐,力辄反。惰,徒卧反。故骚骚尔则野,谓大疾。

  ○骚,素刀反,急疾貌。大音泰,一音他佐反,下注同。鼎鼎尔则小人,谓大舒。君子盖犹犹尔。疾舒之中。

  [疏]“丧事”至“犹尔”。

  ○正义曰:此一节论吉凶趋容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诗》云:好人提提”。

  ○正义曰:所引者《魏风 葛屦》之诗也。魏俗褊薄,遣新来妇人缝作衣裳,故述而剌之云,美好妇人,初来之时提提然。引之者,证安舒之意。

  ○“故丧”至“犹尔”。

  ○正义曰:以上丧事欲疾,吉事欲舒,因上生下,故云丧事虽须促遽,亦当有常,不得陵越丧礼之节。吉事虽有行止住之时,不得怠堕宽慢。故丧事骚骚尔,过为急疾,则如田野之人,急切无礼。若吉事鼎鼎尔,不自严敬,则如小人然,形体宽慢也。若君子之人,於丧事之内得疾之中,於吉事之内得舒之中。盖行礼之时,明闲法,则志意犹犹然。犹犹是晓达之貌。

  丧具,君子耻具。辟不怀也。丧具,棺衣之属。一日二日而可为也者,君子弗为也。谓绞、紟、衾、冒。

  ○绞,户交反,后同。紟,其荫反。冒,莫报反。

  [疏]“丧具”至“弗为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孝子备丧具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辟不”至“之属”。

  ○正义曰:此“辟不怀”,宣八年《左传》云:“礼,卜葬先远日,辟不怀也。”怀,思也。葬用近日,则是不思念其亲。今送死百物皆具,是速弃其亲。今未即办具,是辟不思亲之事也。云“丧具,棺衣之属”者,棺即预造,衣亦渐制,但不一时顿具,故《王制》云“六十岁制,七十时制,八十月制,九十日修。唯绞、紟、衾、冒,死而后制”是也。

  丧服,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也。嫂叔之无服也,盖推而远之也。或引或推,重亲远别。

  ○远,于万反。别,彼列反。姑姊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也。欲其一心於厚之者,姑姊妹嫁大功,夫为妻期。

  ○期音基。

  [疏]“丧服”至“者也”。

  ○正义曰:《丧服》是《仪礼》正经,记者录《丧服》中有下三事,各以释之。其兄弟之子期,姑姊妹出適大功,皆《丧服》经文,嫂叔无服,《丧服》传文。所以嫂叔无服,进在姑姊妹之上者,取或引或推,二者相对。其子服重,是引而进之,其嫂无服,是推而远之。并云“盖”者,记人虽解其义,犹若不审然,故谦而言“盖”。

  ○注“或引”至“远别”。

  ○正义曰:已子服期,今昆弟之子亦服期,牵引进之,同於已子。案《丧服》传:“昆弟之子期报之也。”此云“引”者,《丧服》有世父母叔父母期,又云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有相报答之义,故云“报”也。已子服期,昆弟之子应降一等服大功,今乃服期,故云“引”也。二文相兼乃备。或推者,昆弟相为服期,其妻应降一等服大功,今乃使之无服,是推使疏而斥远之也。言“重亲”解“或引”,言“远别”解“或推”。“远别”者,何平叔云:“夫男女相为服,不有骨肉之亲,则有尊卑之异也。嫂叔亲非骨肉,不异尊卑,恐有混交之失,推使无服也。”

  ○“姑姊妹之薄也”者,未嫁之时为之厚,今姑姊妹出嫁之后为之薄,盖有夫婿受我之厚而重亲之,欲一心事於厚重,故我为之薄。

  食於有丧者之侧,未尝饱也。助哀戚也。

  曾子与客立於门侧,其徒趋而出。徒,谓客之旅。曾子曰:“尔将何之?”曰:“吾父死,将出哭於巷。”以为不可发凶於人之馆。曰:“反哭於尔次。”次,舍也。礼:馆人使专之,若其自有然。曾子北面而吊焉。

  [疏]“曾子”至“吊焉”。

  ○正义曰:此一节论馆客使如其己有之事。

  ○“曰:反哭於尔次”者,於时立曾子之门,故曾许其反哭於汝次舍之处。依礼,丧主西面,曾子所以北面吊者,案《士丧礼》主人西面,其宾亦在东门北面,谓同国之宾,曾子既许其哭於次,故以同国宾礼北面吊焉。

  孔子曰:“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为也。之死而致生之,不知而不可为也。之,往也。死之、生之,谓无知与有知也。为,犹行也。

  ○知音智。是故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斫,成犹善也,竹不可善用,谓边无縢。味当作沫。沫,靧也。

  ○味依注音沫,亡曷反。斫,陟角反。縢本又作滕,徒登反。靧音悔,洗面。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无宫商之调。

  ○竽笙音于,下音生。和,胡卧反。调,直吊反。有钟磬而无簨虡。不县之也。横曰簨,植曰虡。

  ○簨,息允反。虡音巨。植,时力反,又音值。其曰明器,神明之也。”言神明死者也。神明者,非人所知,故其器如此。

  [疏]“孔子”至“之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生人於死者不可致死致生之事。

  ○“之死而致死之”者,之,往也。谓生者,以物往送葬於死者,而致死之意,谓之无复有知,是不仁之事也,而不可为也。

  ○“之死而致生之”者,谓以物往送葬者,而虽死犹致生之意,是不知之事,而不可为也。

  ○注“之往”至“知也”。

  ○正义曰:谓生者以物往送死者,故何胤云:“言往死者处而致此死之者之意,谓死如草木无知,如此用情则不仁,不可行於世也。往死者处而致此死者於全生之物,则不知而不可行也。舍此二涂,不仁不知之间,圣人之所难言,付之不测之竟,言‘无知与有知’者,即下云‘夏后氏用明器,示民无知。殷人用祭器,示民有知‘也。’”。

  ○“是故竹不成用”者,圣人为教,使人子不死於亡者,不便谓无知,不生於死者,不便谓有知,故制明器,以神明求之。不死不生,不可测也。成,善也。故为器用并不精善也。竹不善用,谓竹器边无縢缘也。何胤云:“若全无知,则不应用。若全有知,则亦不应不成。故有器不成,是不死不生也。”

  ○“瓦不成味”者,味犹黑光也。今世亦呼黑为沫也。瓦不善沫,谓瓦器无光泽也。

  ○“木不成斫”者,斫,雕饰也,木不善斫。郑注云:“味当作沫,沫,靧也。”靧谓靧面,证沫为光泽也。“琴瑟张而不平”者,亦张弦而不调平也。

  ○“竽笙备而不和”者,亦备而无宫商之调和也。“有钟磬而无簨虡”者,簨虡,县钟磬格也,亦有钟磬而不用格县挂之。郑云“不县之也”者,案《典庸器》云:“大丧廞笋虡。”明知有而不县之也。云“横曰簨、植曰虡”者,虡,距也,以用力,故曰虡也。

  ○注“言神”至“所知”。

  ○正义曰:神明微妙无方,不可测度,故云“非人所知”也。

  有子问於曾子曰:“问丧於夫子乎?”有子,孔子弟子有若也。夫子卒后问此,庶有异闻也。丧,谓仕失位也。鲁昭公孙於齐曰:“丧人其何称。”

  ○问丧,问或作闻。丧,息浪反,注及下皆同。孙音逊。曰:“闻之矣,丧欲速贫,死欲速朽。”有子曰:“是非君子之言也。”贫、朽,非人所欲。

  ○朽,许久反。曾子曰:“参也闻诸夫子也。”有子又曰:“是非君子之言也。”曾子曰:“参也与子游闻之。”有子曰:“然,然则夫子有为言之也。”曾子以斯言告於子游。子游曰:“甚哉!有子之言似夫子也。昔者夫子居於宋,见桓司马自为石椁,三年而不成。桓司马,宋向戌之孙,名魋。

  ○有为,于伪反,下“为桓司马”、“为敬叔”、“则为之”、注“为民作”、“为嫁母”皆同。向,式上反。戌音恤。魋,大回反。夫子曰:‘若是其靡也,死不如速朽之愈也。’死之欲速朽,为桓司马言之也。靡,侈。

  ○侈,昌氏反,又申氏反。南宫敬叔反,必载宝而朝。敬叔,鲁孟僖子之子仲孙阅。盖尝失位去鲁,得反,载其宝来朝於君。

  ○朝,直遥反,注同。僖,许宜反。阅音悦。夫子曰:‘若是其货也,丧不如速贫之愈也。’丧之欲速贫,为敬叔言之也。”曾子以子游之言告於有子,有子曰:“然,吾固曰非夫子之言也。”曾子曰:“子何以知之?”有子曰:“夫子制於中都,四寸之棺,五寸之椁,以斯知不欲速朽也。中都,鲁邑名也。孔子尝为之宰,为民作制。孔子由中都宰为司空,由司空为司寇。昔者夫子失鲁司寇,将之荆,将应聘於楚。

  ○应,应对之应。盖先之以子夏,又申之以冉有,以斯知不欲速贫也。”言汲汲於仕得禄。

  ○伋音急。

  [疏]“有子”至“贫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丧不欲速贫、死不欲速朽之事,各随文解之。

  ○“有子问於曾子”者,此孔子卒后,弟子相问,冀有所异闻也。“问丧”,谓问失本位居他国礼也。有子问於曾子云:“汝曾闻失位在他国之礼於孔子否乎?”

  ○注“有子”至“何称”。正义曰:案《仲尼弟子传》:“有若,少孔子四十三岁。”彼注云:“鲁人也。”“曾参,南武城人,字子舆,少孔子四十六岁。”云“鲁昭公孙於齐曰:丧人其何称”者,引《公羊》,证失位者称丧也。昭公孙于齐,次于杨州,齐侯唁公于野井,昭公曰:“丧人其何称。”

  ○“有子”至“言也”。

  ○以曾子云“丧欲速贫,死欲速朽”,有子云:“如是之语,非君子之言也。”夫子既是君子,必不为此言。时有子唯问丧,不问死,曾子以丧、死二事报有子者,以丧、死俱为恶事,贫、朽又事类相似。既言“丧欲速贫”,遂言“死欲速朽”。案此“速贫”在前,“速朽”在后,而下子游之对,先云“死欲速朽”,后言“丧欲速贫”,随孔子所见言之先后也。且孔子为中都宰之时,制其棺椁,不用速朽,其事在前。夫子失鲁司寇,使子夏、冉有先適楚,不欲速贫,其事在后,故子游先言“速朽”,后言“速贫”,亦随夫子之事前前后。

  ○注“桓司”至“名魋”。

  ○正义曰:案《世本》:“向戌生东邻叔子超,超生左师眇,眇即向巢也”。魋是巢之弟,故云向戌孙也。

  ○注“孔子”至“司寇”。

  ○正义曰:《孔子世家》,定公九年,孔子年五十,定公以孔子为中都宰。一年,四方皆则之。由中都宰为司空,由司空为司寇,定公十年会于夹谷,摄相事。此云“司寇”者,崔灵恩云:“诸侯三卿,司徒兼冢宰,司马兼宗伯,司空兼司寇,三卿之下,则五小卿为五大夫,故《周礼 太宰职》云:‘诸侯立三卿五大夫也。’五大夫者,司徒之下立二人,小宰、小司徒;司马之下,以其事省,立一人为小司马,兼宗伯之事;司空之下立二人,小司寇、小司空。今夫子为司空者,为小司空也,从小司空为小司寇也。”崔所以知然者,鲁有孟、叔、季三卿为政,又有臧氏为司寇,故知孔子为小司寇,崔解可依。

  ○“昔夫”至“之荆”。

  ○案《世家》定十四年,齐人归女乐,孔子去鲁適卫。从卫之陈,过匡邑,匡人围之。又复去,过蒲,又反於卫。又去卫,过曹,適宋。时定公卒,宋桓魋欲杀孔子,伐夫子所过之树,削夫子所过之迹。去宋,適郑。去郑,適陈,居三岁,又適卫。既不见用,将西见赵简子,至河而闻杀窦鸣犊与舜华也。又反於卫,复行如陈。时哀公三年,孔子年六十。明年孔子自陈迁于蔡。三岁,孔子在陈蔡之间,楚使人聘孔子,陈蔡乃围孔子,绝粮乏食七日。於是使子贡至楚,楚昭王兴师迎孔子,将书社七百里封孔子,楚令尹子西谏而止之。是岁楚昭王卒,孔子自楚反于卫,孔子年六十三,是鲁哀公六年。以此言之,失司寇在定十四年,之楚在哀公六年,其间年月甚远。且失司寇之后,向宋不向楚。而云“失鲁司寇,将之荆”者,谓失鲁司寇之后,将往之荆,则哀公六年之荆,亦是失司寇之后,非谓失司寇之年即之荆也。

  陈庄子死,赴於鲁,鲁人欲勿哭,君无哭邻国大夫之礼。陈庄子,齐大夫陈恒之孙,名伯。缪公召县子而问焉。县子曰:“古之大夫,束脩之问不出竟,虽欲哭之,安得而哭之?以其不外交。

  ○缪音木。竟音境。今之大夫,交政於中国,虽欲勿哭,焉得而弗哭?言时君弱臣强,政在大夫,专盟会以交接。

  ○焉,於虔反。且臣闻之,哭有二道,有爱而哭之,有畏而哭之。”以权微劝之。公曰:“然,然则如之何而可?”县子曰:“请哭诸异姓之庙。”明不当哭。於是与哭诸县氏。

  [疏]“陈庄”至“县氏”。

  ○正义曰:此一节论哭邻国臣之法。

  ○注“陈庄”至“名伯”。

  ○正义曰:案《世本》:“成子当生襄子班,班生庄子伯。”郑依《世本》知也。

  仲宪言於曾子曰:“夏后氏用明器,示民无知也。所谓“致死之”。仲宪,孔子弟子原宪。殷人用祭器,示民有知也。所谓“致生之”。周人兼用之,示民疑也。”言使民疑於无知与有知。曾子曰:“其不然乎,其不然乎!非其说之非也。夫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夫古之人,胡为而死其亲乎?”言仲宪之言,三者皆非。此或用鬼器,或用人器。

  [疏]“仲宪”至“亲乎”。

  ○正义曰:此一节论不可致意於死人为死为生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仲宪,孔子弟子原宪”。

  ○正义曰:案《仲尼弟子传》云:“原宪字子思。”彼注云:“鲁人也。”其时与曾子评论三代送终器具之义也。

  ○“曰夏后”至“亲乎”。

  ○此以下是原宪所说,并非也。其言夏后氏所以别作明器送亡人者,言亡人无知,故以不堪用之器送之,表示其无知也。

  ○“殷人用祭器,示民有知也”者,宪又言殷家不别作明器,而即用祭祀之器送亡人者,祭器堪为人用,以言亡者有知,与人同,故以有用之器送之,表示其有知也。

  ○“周人兼用之,示民疑也”者,宪又言周世并用夏、殷二代之器送亡者,不知定无知如夏,为当定有知如殷,周人为之致惑,不可定者,故并用送之,是示於民疑惑不定也。

  ○”曾子曰:其不然乎,其不然乎”者,曾子闻宪所说不是,故重称不然,深鄙之也。

  ○“夫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者,曾子鄙宪言毕,而自更说其义也。言二代用此器送亡者,非是为有知与无知也,正是质文异耳。夏代文,言鬼与人异,故纯用鬼器送之,非言为无知也。殷世质,言虽复鬼与人有异,亦应恭敬是同,故用恭敬之器,仍贮食送之,非言为有知也。说二代既了,则周兼用之,非为疑可知,故不重说。寻周家极文,言亡者亦宜鬼事,亦宜敬事,故并用鬼敬二器,非为示民言疑惑也。然周唯大夫以上兼用耳,士唯用鬼器,不用人器。崔灵恩云:“此王者质文相变耳。”

  ○“夫古之人,胡为而死其亲乎”者,曾子说义既竟,又更鄙於仲宪所言也。“古”谓夏时也,言古人虽质,何容死其亲乎?若是无知,则是死之义也。然宪子言三事皆非,而曾子此独讥“无知”者,以夏后氏尤古故也。讥一,则馀从可知也。

  公叔木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於子游。木当为朱,《春秋》作戌,卫公叔文子之子,定公十四年奔鲁。

  ○木音式树反,又音朱,徐之树反。子游曰:“其大功乎?”疑所服也,亲者属大功是。狄仪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於子夏,子夏曰:“我未之前闻也。鲁人则为之齐衰。”狄仪行齐衰。今之齐衰,狄仪之问也。

  [疏]“公叔木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於子游”至“狄仪之问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为同母异父昆弟死著服得失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木当为朱”至“十四年奔鲁”。

  ○正义曰:案《世本》“卫献公生成子当,当生文子拔,拔生朱”。故知“木当为朱”也。言“《春秋》作戌”者,定十四年“卫公叔戌来奔”是也。

  ○注“疑所服也,亲者属大功是”。正义曰:同母异父昆弟之服,《丧服》无文,故子游疑之:“其大功乎?”“乎”是疑辞也。云“亲者属大功是”者,郑意以为同母兄弟,母之亲属服大功是也。所以是者,以同父同母则服期,今但同母,而以母是我亲生,其兄弟是亲者血属,故降一等而服大功,案《圣证论》王肃难郑:“礼,称亲者血属,谓出母之身,不谓出母之子服也。若出母之子服大功,则出母之父母服应更重,何以为出母之父母无服?”王肃云:“同母异父兄弟服大功者,谓继父服齐衰,其子降一等,故服大功。”马昭难王肃云:“异父昆弟,恩继於母,不继於父,肃以为从继父而服,非也。”张融以为继父同居有子,正服齐衰三月,乃为其子大功,非服之差,互说是也。

  ○“今之齐衰,狄仪之问也”。

  ○不云自狄仪始者,庾蔚云:“狄仪之前,鲁人先已行之,故不云自狄仪始也。”

  子思之母死於卫,子思,孔子孙,伯鱼之子。伯鱼卒,其妻嫁於卫。柳若谓子思曰:“子,圣人之后也。四方於子乎观礼,子盖慎诸。”柳若,卫人也。见子思欲为嫁母服,恐其失礼,戒之。嫁母齐衰期。子思曰:“吾何慎哉?吾闻之:‘有其礼,无其财,君子弗行也。谓时可行,而财不足以备礼。有其礼,有其财,无其时,君子弗行也。’谓财足以备礼,而时不得行者。吾何慎哉?”时所止则止,时所行则行,无所疑也。丧之礼如子,赠襚之属,不逾主人。

  ○襚音遂。

  [疏]“子思”至“慎哉”。

  ○正义曰:此一节论为出嫁母之丧行礼之事。

  ○注“子思,孔子孙,伯鱼之子”。

  ○正义曰:《孔子世家》文。郑言之者,以下云“子,圣人之后”,故具言之。

  ○注“柳若”至“衰期”。

  ○正义曰:云“嫁母齐衰期”者,嫁母之服,《丧服》无文。案《丧服》杖期章云:“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则亲母可知。故郑约云“齐衰期也”。又郑止言“齐衰期”,不言嫡庶,故谯周、袁准并云:“父卒,母嫁,非父所绝。嫡子虽主祭,犹宜服期。而《丧服》为出母期,嫁母与出母俱是绝族,故知与出母同也。”张逸问旧儒:“《世本》皆以孔子后数世皆一子,礼,適子为父后,为嫁母无服。《檀弓》说子思从於嫁母服,何?”郑答云:“子思哭嫂为位,必非適子,或者兄若早死,无继,故云数世皆一子。”

  ○注“谓财”至“行者”。

  ○正义曰:谓若嫁母之家主人贫乏,敛手足形还葬,已虽有财,不得过於主人。故下注“丧之礼如子,赠襚之属,不逾主人”是也。

  县子曰:“吾闻之,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亲。古谓殷时也。上不降远,下不降卑。

  ○,息果反,依字作琐。滕伯文为孟虎齐衰,其叔父也。为孟皮齐衰,其叔父也。”伯文,殷时滕君也。爵为伯,名文。

  ○滕,徒登反。为,于伪反。下及下注“为人”同。

  [疏]“县子”至“父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古者著服上不降远,下不降卑之事,各依文解之。

  ○琐,县子名。据所闻而言也,“古者不降”,所闻之事也。古者,殷时也。周礼以贵降贱,以適降庶,唯不降正耳。而殷世以上,虽贵不降贱也。“上下各以其亲”,不降之事也。“上”谓旁亲,族曾祖、从祖及伯叔之班族。“下”谓从子从孙之流。彼虽贱,不以己尊降之,犹各随本属之亲轻重而服之,故云“上下各以其亲”。庾蔚云:“上下犹尊卑也。正尊,周礼犹不降,则知所明者旁尊也。郑恐尊名乱於正尊,故变文言‘远’也。”

  ○“滕伯”至“父也”。

  ○谓滕国之伯名文,为叔父孟虎著齐衰之服,其虎是滕伯文叔父也。“为孟皮齐衰,其叔父也”,谓滕伯为兄弟之子孟皮著齐衰之服,其滕伯是皮之叔父也。言滕伯上为叔父、下为兄弟之子,皆著齐衰,是“上不降远,下不降卑”也。

  后木曰:“丧,吾闻诸县子曰:‘夫丧,不可不深长思也。后木,鲁孝公子惠伯巩之后。

  ○{巩恭},恭勇反。买棺外内易。’我死则亦然。”此孝子之事,非所讬。

  ○易,以豉反。

  [疏]“后木”至“亦然”。

  ○正义曰:此一节论属子以死事非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后木云:“孝子居丧之礼,吾闻之於县子云:‘夫居丧不可不深思长虑也。孝子既深思长虑,故买棺之时,当令精好,斫削外内,使之平易。’”后木既述县子之言,以语其子,又云:“在后我身若死,则亦当然。”“然”犹如是,我死亦当如是县子之言,买棺外内易也。

  ○注“后木”至“之后”。

  ○正义曰:案《世本》:“孝公生惠伯革,其后为厚氏。”《世本》云“革”,此云“巩”,《世本》云“厚”,此云“后”,其字异耳。则惠伯之子孙,无名木者,故郑直云其后。

  ○注此“此孝”至“所讬”。

  ○正义曰:言买棺外内滑易者,此是孝子所为之事,非是父母豫所属托,讥后木也。

  曾子曰:“尸未设饰,故帷堂,小敛而彻帷。”仲梁子曰:“夫妇方乱,故帷堂,小敛而彻帷。”敛者,动摇尸,帷堂,为人亵之。言“方乱”,非也。仲梁子,鲁人也。

  ○帷,意悲反。

  ○小敛之奠,子游曰:“於东方。”曾子曰:“於西方,敛斯席矣。”曾子以俗说非。又大敛奠於堂,乃有席。小敛之奠在西方,鲁礼之末失也。末世失礼之为。

  [疏]“曾子”至“失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小敛失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言方”至“人也”。

  ○正义曰:知“方乱,非”者,以小敛之后,岂无夫妇方乱之事,何故彻帷乃云“方乱”?明为动摇尸柩,故帷堂。案《春秋》定五年,鲁有仲梁怀,是仲梁,鲁人之姓,故知“仲梁子,鲁人也”。

  ○“曾子”至“西方”。

  ○依礼,小敛之奠设於东方,奠又无席,鲁之衰末,奠於西方,而又有席,曾子见时如是,谓将为礼,故云小敛於西方。“斯”,此也。其敛之时,於此席上而设奠矣。曾子之言失礼,故记者正之云,小敛奠所以在西方,是鲁人行礼,末世失其法也。

  ○注“曾子”至“有席”。

  ○正义曰:知曾子所言非者,案《士丧礼》“小敛之奠,设於尸东”,今曾子言西方,故为非也。云“大敛奠於堂,乃有席”者,案《士丧礼》“大敛之奠设於室”,今云堂者,后人转写之误,当云奠於室,故郑答赵商:“堂当为室也。”

  县子曰:“绤衰、繐裳,非古也。”非时尚轻凉慢礼。

  ○绤衰,去逆反,粗葛也,下七回反。繐音岁,布细而疏曰繐。凉音良。

  [疏]“县子”至“古也”。

  ○正义曰:此以下论县子非当时人尚轻凉慢礼之事。绤,葛也。繐,布疏者,汉时南阳邓县能作之。当记时失礼,多尚轻细,故有丧者不服粗衰,但疏葛为衰,繐布为裳,故云“非古”也,“古”谓周初制礼时也。

  子蒲卒,哭者呼灭。灭,盖子蒲名。子皋曰:“若是野哉!”非之也。唯复呼名。子皋,孔子弟子高柴。

  ○皋音高。哭者改之。

  [疏]“子蒲”至“改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哭者呼名非礼之事。灭,子蒲名。子蒲卒,哭者呼其名,故子皋曰:“若是野哉!”野,不达礼也。唯复呼名,冀其闻名而反,哭则敬鬼神,不复呼其名,而此家哭独呼灭,子皋深讥之,故云“野哉”也。非之乃改也。

  杜桥之母之丧,宫中无相,以为沽也。沽犹略也。

  ○相,息亮反。沽音古。

  [疏]“杜桥”至“沽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丧须立相导之事。沽,粗略也。礼,孝子丧亲,悲迷不复自知,礼节事仪,皆须人相导。而杜桥家母死,宫中不立相侍,故时人谓其於礼为粗略。

  夫子曰:“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而已。”羔裘、玄冠,夫子不以吊。不以吉服吊丧。

  ○易音亦,徐以豉反。

  [疏]“夫子”至“以吊”。

  ○正义曰:此一节论始死易服,小敛后不得吉服吊之事。但养疾者朝服,羔裘、玄冠,即朝服也。始死则易去朝服,著深衣,故云“易之而已”。记时有不易者,又有小敛后羔裘吊者,记人引《论语 乡党》孔子身自行事之礼,以讥当时之事,故曰“羔裘玄冠,夫子不以吊”。时多失礼,唯孔子独能行之,故言之也。

  子游问丧具。夫子曰:“称家之有亡。”子游曰:“有无恶乎齐?”恶乎齐,问丰省之比。

  ○称,尺证反。有亡,皇如字,无也,一音无,下同。恶音乌,注同。齐,才细反,又如字,注同。省,所领反。比,必利反。夫子曰:“有,毋过礼。苟亡矣,敛首足形,形,体。

  ○毋音无。还葬,还之言便也。言已敛即葬,不待三月。

  ○还音旋。敛,力验反。县棺而封。不设碑繂,不备礼。封当为窆,窆,下棺也。《春秋传》作“塴”。

  ○县音玄。封依注作窆,彼验反,徐又甫邓反。碑,彼皮反。繂音律。塴,比邓反。人岂有非之者哉?”不责於人所不能。

  [疏]“子游”至“者哉”。

  ○正义曰:此一节论问送终所须当办具也。“夫子曰:称家之有亡”,“称”犹随也。“亡”,无也。言各随其家计丰薄有无也。“子游曰:有无恶乎齐”,“恶乎”犹於何也。子游言若必随家之有无,贫富於何可齐,故子游疑而问之。

  ○“夫子曰:有,毋过礼”,此答是称富家也。“毋”犹不也,礼有节限,设若家富,有正礼可依,而不得过礼。

  ○“苟亡矣,敛首足形”,此答贫家也。“亡”,无也,家无财也,但使衣衾敛於首足,形体不令露见而已。“还葬”,“还”,便也。礼虽众多,葬日有数。若贫者敛竟便葬,不须停殡待其月数足也。“还之言便也”,言已敛即葬,不待三月也。

  ○“县棺而封”,“封”即窆,窆,下棺内壙中也。贵者则用碑繂,若贫而即葬者,但手县棺而下之,同於庶人,不待碑繂,不设碑繂,不设碑繂不备礼。

  ○注“封当”至“作塴”。

  ○正义曰:“《春秋传》作塴”者,案《左传》昭十二年,“郑简公卒,将为葬除。司墓之室,有当道者,毁之,则朝而塴。弗毁,则日中而塴。”杜注云:“司墓之室,郑之掌公墓大夫徒属之家。塴,下棺也。”

  司士贲告於子游曰:“请袭於床。”时失之也,礼:唯始死废床。

  ○贲音奔,人名。子游曰:“诺。”县子闻之,曰:“汰哉,叔氏!专以礼许人。”当言礼然,言诺,非也。叔氏,子游字。

  ○汰,本又作“大”,音泰,自矜大。

  [疏]“司士”至“许人”。

  ○正义曰:此一节论不可以礼许人之事。案《丧大记》始死废床,至迁尸及袭,皆在於床。当时失礼,袭在於地,故司士贲告子游。“子游曰诺”者,子游知袭在床为是,故以许诺之。“县子闻之,曰:汰哉,叔氏!专以礼许人”,汰,自矜大也。叔氏,子游别字也。言凡有来谘礼事,当据礼以答之。今子游不据前礼以答之,专辄许诺,如似礼出於己,是自矜大,故县子闻而讥之曰“汰哉”。当言礼也,言诺,非礼也。

  宋襄公葬其夫人,醯醢百瓮。曾子曰:“既曰明器矣,而又实之。”言名之为明器,而与祭器皆实之,是乱鬼器与人器。

  ○醯,呼兮反。醢音海。瓮,乌弄反。

  [疏]“宋襄”至“实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宋襄公失礼之事。案《春秋》宋襄公卒在僖二十三年。案文十六年传云,宋昭公将田孟诸,未至,襄夫人,周襄王之姊,使甸师攻而杀之。则宋襄公夫人卒在襄公后,其年极多。此得云“宋襄公葬其夫人”者,盖襄公初取夫人死在襄公之时,故得葬之,其后取夫人,是襄王之姊,死在襄公之后,义不相妨。

  ○“曾子曰:既曰明器,而又实之”者,曾子不讥器之多,但讥其实为非也。言既曰神明之器,当虚也,故讥云“而又实之”也。“言名之为明器,而与祭器皆实之,是乱鬼器与人器也”,案《既夕礼》“陈明器”后云:“无祭器。”郑云:“士礼略也,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与人器。”若此,大夫诸侯并得人鬼兼用,则空鬼而实人,故郑云“与祭器皆实之,是乱鬼器与人器”也。士既无人器,则亦实明器,故《既夕礼》云:“罋三,醯、醢、屑。”又云:“甒二,醴、酒也。”若夏后氏专用明器,则分半以实之。殷人全用祭器,则亦分半以虚之。周人兼用明器、人器,人器实之,明器虚之。

  孟献子之丧,献子,鲁大夫仲孙蔑。司徒旅归四布。旅,下士也。司徒使下士归四方之赙布。夫子曰:“可也。”时人皆贪,善其能廉。

  ○读赗,曾子曰:“非古也,是再告也。”曾子言非礼,祖而读赗,致命将行,主人之吏又读赗,所以存录之。

  [疏]“孟献”至“可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丧不贪利之事。孟献子之丧,送终既具,赙布有馀,其家臣司徒敬子禀承主人之意,使旅下士归还四方赙主人之泉布也。谓“四方赙”者,泉布本助丧用,今既有馀,故归还之也。时人皆贪,献子之家独能如此,故夫子曰:“可也。”善其能廉。皇氏以为献子有馀布,归之於君,君令国之司徒归赙於四方。案《春秋》鲁上卿季氏也,仲孙蔑之卒,季氏无谥曰敬子者,皇氏之言非也。熊氏以为献子家臣为司徒,故《左传》“叔孙氏之司马鬷戾”,是家臣亦有司徒司马也。

  成子高寝疾,成子高,齐大夫国成伯高父也。庆遗入,请曰:“子之病革矣。如至乎大病,则如之何?”观其意。革,急也。遗,庆封之族。

  ○遗,于季反,又如字。革,纪力反。子高曰:“吾闻之也,生有益於人,死不害於人。吾纵生无益於人,吾可以死害於人乎哉!我死,则择不食之地而葬我焉。”不食,谓不垦耕。

  ○垦,苦很反。

  [疏]“成子”至“我焉”。

  ○正义曰:此一节论临死不忘俭之事。

  ○注“成子”至“父也”。

  ○正义曰:知者,以其有“庆遗入请”,齐有庆氏,故知是齐大夫。齐有国子高,故知姓国,又见《齐世本》:“懿伯生贞孟,贞孟生成伯高父。”国氏以此知也。

  子夏问诸夫子曰:“居君之母与妻之丧。”“居处、言语、饮食衎尔”。衎尔,自得貌。为小君恻隐不能至。

  ○衎,苦旦反,注同。为,于伪反,下“为之”、“殷为其久”、“为君服”同

  ○宾客至,无所馆,夫子曰:“生於我乎馆,死於我乎殡。”仁者不厄人。

  [疏]“子夏”至“衎尔”。

  ○正义曰:此一节论臣服小君仪容之事。上子夏问居君之母与妻之丧,此“居处言语”是夫子答辞,不云“子曰”者,记人略也。

  国子高曰:“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见也。是故衣足以饰身,棺周於衣,椁周於棺,土周於椁。言皆所以为深邃,难人发见之也。国子高,成子高也。成,谥也。

  ○邃,先遂反。难,乃旦反。见如字,又贤遍反。反壤树之哉!”反,覆也。怪不如大古也,而反封树之。意在於俭,非周礼。

  ○壤,而丈反。复,扶又反,旧音服,非。大音泰。

  [疏]“国子”至“之哉”。

  ○正义曰:此一节论重古非今之事。子高之意,人死可恶,故备以衣衾棺椁,欲其深邃,不使人知,今乃反更封壤为坟,而种树以标之哉!言不可封壤种树也。国子意在於俭,非周礼之法。

  ○注“怪不”至“周礼”。

  ○正义曰:唐虞以上谓之“大古”,《易 系辞》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不封不树。”今既封树,故云“怪不如大古也”。

  孔子之丧,有自燕来观者,舍於子夏氏。子夏曰:“圣人之葬人,与人之葬圣人也,子何观焉?与,及也。

  ○燕,乌田反。昔者夫子言之曰:‘吾见封之若堂者矣,封,筑土为垄。堂形四方而高。

  ○垄,力勇反。见若坊者矣,坊形旁杀,平上而长。

  ○坊音防。杀,色戒反,下同。见若覆夏屋者矣,覆谓茨瓦也。夏屋,今之门庑也,其形旁广而卑。

  ○茨,徐在私反,茅覆屋。庑音武。卑如字,又音婢。见若斧者矣。斧形旁杀,刃上而长。从若斧者焉,孔子以为刃上难登,狭又易为功。

  ○狭,户甲反。易,以豉反。马鬛封之谓也。’俗间名。

  ○鬛,力辄反。今一日而三斩板,而已封。板,盖广二尺,长六尺。斩板,谓断其缩也。三断止之,旁杀,盖高四尺,其广袤未闻也。《诗》云:“缩板以载。”

  ○断音短,下同。上,时掌反,下“以上”同。广袤,古旷反,下音茂,徐又亡侯反。尚行夫子之志乎哉!”尚,庶几也。

  [疏]“孔子”至“乎哉”。

  ○正义曰:此一节论葬夫子封坟之法。

  ○燕国人闻葬圣人,恐有异礼,故从燕来鲁观之。“舍於子夏氏”,舍,住也,燕人来住子夏家也。“子夏曰:圣人之葬人,与人之葬圣人也,子何观焉”,与,及也。子夏谓燕人云:若圣人葬人,及人葬圣人,皆用一礼,而子远来,何所观乎?王肃云:“‘圣人葬人与’,属上句以言。若圣人葬人与,则人庶有异闻,得来观者;若人之葬圣人,与凡人何异,而子何观之?然公西赤为志,遍用茸荃礼,子夏谓葬圣人与凡人不异者,今谓圣凡相葬,礼仪不殊,而孔子葬异此,是贤葬圣师,别自表义,不施世为法,而子夏恐燕人学敩此礼,故悬而拒之,云其礼本应如一也。而下又述昔闻夫子见四封之异者,此处可共,是许燕人学之,故备陈其教,以赴远观之意。”

  ○“昔者夫子言之曰:吾见封之若堂者矣”,既已语燕人无观,又此历述孔子之言者,欲以此语与燕人为法。封谓坟之也,若如堂基,四方而高。

  ○“见若坊者矣”,坊,堤也。堤坊水,上平而两旁杀,其南北长也。言又见有筑坟形如坊者也。“见若覆夏屋者矣”,殷人以来,始屋四阿。夏家之屋,唯两下而已,无四阿,如汉之门庑。又言见其封坟如覆夏屋,唯两下而杀,卑而宽广。又见封如斧之形,其刃向上,长而高也。既言四坟之异,夫子之意,从若斧者焉。以为刃上难登,狭又易为功力。子夏既道从若斧形,恐燕人不识,故举俗称马鬛封之谓也,以语燕人。马鬷鬛之上,其肉薄,封形似之。

  ○“今一日而三斩板”,子夏前述明夫子语,又引今会古竟,更述其今葬孔子。既是从斧之坟,“今一日”者,谓今作孔子坟,正用一日之功,俭约不假多时。於一日之中而三斩板者,谓作坟法也。筑坟之法,所安板侧於两边,而用绳约板。令立后,复内土於板之上,中央筑之,令土与板平,则斩所约板。绳断,而更置於见筑土上,又载土其中,三遍如此,其坟乃成,故云“今一日而三斩板”也。“而己封”者,为三遍设板,筑土而止已其封也,故郑注:“板,盖广二尺,长六尺。”板广二尺,叠侧三板,应高六尺,而云“四尺”者,但形旁表渐敛,上狭下舒,如斧刃之形,使三板取高四尺,以合周制也。

  ○“尚行夫子之志乎哉”者,尚,庶几也。言今一日三斩板,是庶几慕行於孔子平生所志也,以示燕人。

  ○注“板盖”至“以载”。

  ○正义曰:知“板,盖广二尺”,案《祭义》曰“筑宫仞有三尺”,是墙高一丈。《公羊传》云“五板为堵”,则板广二尺,故五板高一丈也。知板长六尺者,以《春秋左氏》说雉长三丈,高一丈,《公羊传》云“五板为堵,五堵为雉”,按五堵而为雉,则堵长六尺,故《诗笺》云“雉长三丈”,则板六尺。知“盖高四尺”者,以上合葬於防,崇四尺,今葬夫子不可过之,又板广二尺,三板斜杀,唯高四尺耳。其东西之广,南北之袤,则未闻也。引《诗》“缩板以载”,是《大雅 绵》之篇也。引之者,证缩为约板之绳。孙毓难云“孔子墓,鲁城北门外西,坟四方,前高后下,形似卧斧,高八九尺。今无马鬛封之形,不止于三板,记似误”者,孙毓云据当时所见,其坟或后人增益,不与元葬坟同,无足怪也。

  妇人不葛带。妇人质,不变重者,至期除之,卒哭变绖而已。

  [疏]“妇人不葛带”。

  ○正义曰:此论齐斩妇人带要绖也。葬后卒哭,变麻易葛,而妇人重要而质,不变所重,故不葛带。至期除之,卒哭直变绖而已。大功以下轻,至卒哭并变为葛,与男子同。绖,首绖也,妇人轻首重要故也。

  有荐新,如朔奠。重新物,为之殷奠。

  [疏]“有荐新,如朔奠”。

  ○正义曰:“荐新“谓未葬中间得新味而荐亡者。“如朔奠”者,谓未葬前月朔大奠於殡宫者。大奠则牲馔丰也,朔礼视大敛,士则特豚三鼎。今若有新物,及五穀始熟,荐於亡者,则其礼牲物如朔之奠也。大夫以上则朔望大奠,若士但朔而不望。

  既葬,各以其服除。卒哭,当变衰麻者变之。或有除者,不视主人。

  [疏]“既葬”至“服除”。

  ○正义曰:“既葬谓三月葬竟后至卒哭,重亲各随所受而变服。若三月之亲,至三月数满应除者,葬竟各自除,不待主人卒哭之变,故云“各以其服除”也。

  池视重霤。如堂之有承霤也。承霤以木为之,用行水,亦宫之饰也。柳,宫象也。以竹为池,衣以青布,县铜鱼焉。今宫中有承霤,云以铜为之。

  ○重,直容反。衣,于既反。

  [疏]池视重霤。

  ○正义曰:“池“者,柳车之池也。“重霤”者,屋承霤也。以木为之,承於屋霤,入此木中,又从木中而霤於地,故谓此木为“重霤”也。天子则四注,四面为重霤。诸侯四注,重霤则差降,去后,馀三。大夫唯馀前后二,士则唯一在前。而生时既屋有重霤以行水,死时柳车亦象宫室,而在车覆鳖甲之下,墙帷之上,织竹为之,形如笼,衣以青布,以承鳖甲,名之为池。以象重霤方面之数,各视生时重霤。

  君即位而为椑,椑谓杝棺亲尸者。椑,坚著之言也。言天子椑内又有水兕革棺。

  ○椑,蒲历反,徐戾益反,榇尸棺。杝音移。著,直略反。兕,徐里反。岁壹漆之,若未成然。

  ○漆音七。藏焉。虚之不令。

  ○令,力政反,本又作合。

  [疏]“君即”至“藏焉”。

  ○正义曰:此一节论人君尊,即位得为棺之事。“君”,诸侯也。言诸侯,则王可知也。椑,杝棺也。漆之坚强,甓甓然也。人君无论少长,而体尊备物,故亦即位而造为此棺也。椑谓杝棺亲尸者也。古者天子椑内有水兕,而诸侯无,但用杝在内以亲尸也。

  ○“岁一漆之”者,虽为尊得造,交未供用,故不欲即成,但每年一漆,示如未成也。唯云漆杝,则知不漆杝棺外属等。“藏焉”者,棺中不欲空虚,如急有待也。虚之不令也,令,善也。言若虚空,便为不善,故藏物於其中。一本为“虚之不合”者,谓不以盖合覆其上,既不合覆,不欲令人见,故藏焉。

  复、楔齿、缀足、饭、设饰、帷堂并作。设饰谓迁尸又加新衣。

  ○楔,悉节反。缀,丁劣反,又音丁卫反。饭,烦晚反,唅也。父兄命赴者。谓大夫以上也,士主人亲命之。

  [疏]“复楔”至“赴者”。

  ○正义曰:此一节论始死之事。“复”,招魂也。“楔”,柱也。招魂之后,用角柶柱亡人之齿令开,使含时不闭也。

  ○“缀足”者,复用燕几缀亡人之足令直,使著屦时不辟戾也。

  ○饭者,饭食也。“设饰”者,谓袭敛迁尸之时,及又加著新衣也。

  ○“帷堂”者,谓小敛时。

  ○“并作”者,作,起为也。自“复”以下,诸事并起以帷堂,故云“并作”。

  ○“父兄命赴者”,亦复后之事。赴谓死者生时於他人有恩识者,今死,则其家宜使人往相赴告也。《士丧礼》则孝子自命赴者,若大夫以上,则父兄命之也。何以然?尊许其病深,故使人代命之也。虽代命之,犹称孝子名也。

  君复於小寝、大寝、小祖、大祖、库门、四郊。尊者求之备也,亦他日所尝有事。

  [疏]“君复”至“四郊”。

  ○正义曰:此一节论人君礼备,复处又多。自小寝以下,明招魂处所也。“君”,王侯也。“於小寝”者,前曰庙,后曰寝。《尔雅》云:“室有东西厢曰庙,无东西厢有室曰寝。”此“小寝”者,所谓高祖以下寝也,王侯同。“大寝”谓天子始祖,诸侯大祖也。“小祖”,高祖以下庙也,王侯同。“大祖”,天子始祖,诸侯大祖庙也。两言於庙,求神备也。《周礼 夏采》“以冕服复於大祖庙”是也。其小庙则祭仆复之,其小寝、大寝则隶仆复之。故《祭仆》云:“复于小庙。”郑注云:“小庙,高祖以下也。”《隶仆》云:“复于小寝、大寝。”注云:“小寝,高祖以下庙之寝也。始祖曰大寝。”四郊则夏采复之,故《夏采》云:“乘车建绥,复於四郊。”此天子之事也。其诸侯复则小臣,故《丧大记》云“小臣复”。案《周礼 内小臣职》:“小臣上士四人。”案《杂记》云:“复西上。”注:“各如其命数。”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则小臣不足,明更有馀官。又复人虽依命数,复处既多,则复人不足,当於此复了,更转乡他处。

  丧不剥奠也与?祭肉也与?剥犹倮也。有牲肉则巾之,为其久设,尘埃加也。脯、醢之奠不巾。

  ○剥,邦角反。与音馀,下同。倮,力果反,谓不巾覆也。埃音哀。

  [疏]“丧不”至“也与”。

  ○正义曰:此一节论祭肉不可露见之事。剥犹倮露也,言丧奠脯醢,不复设巾,可得倮露。“与”是语辞,谓丧不倮露奠者,为有祭肉也。无祭肉,即得倮露。

  ○注“有牲”至“不巾”。

  ○正义曰:案《士丧礼》小敛,陈一鼎,既敛奠于尸东,祝受巾巾之,是“有牲肉则巾之”也。《士丧礼》又云,始死,脯、醢、醴、酒,奠于尸东,无巾;又殡后朝夕乃奠,醴、酒、脯、醢,如初设,不巾,是脯、醢、醴、酒不巾也。案《既夕礼》柩朝庙,重先,奠从,奠设如初,巾之。此亦脯、醢之奠,巾之者,为其在堂,恐埃尘,故虽脯、醢亦巾之。此文“脯醢之奠不巾”者,据室内也。

  既殡旬,而布材与明器。木工宜乾腊,且豫成。材,椁材也。

  ○腊音昔。

  [疏]“既殡”至“明器”。

  ○正义曰:此一节论葬礼须豫备之事。

  ○“既殡旬”,谓殡后十日也。

  ○“而布材与明器”者,“布”,班也。“材”谓椁材也。殡后十日,而班布告下觅椁材,及送葬明器之材。或云布其木宜乾腊,故豫须暴之也。《士丧礼》筮宅吉,左还椁,献明器之材于殡门外,是也。

  朝奠日出,夕奠逮日。阴阳交接,庶几遇之。

  ○逮音代,或大计反。

  父母之丧,哭无时,使必知其反也。谓既练,或时为君服金革之事,反必有祭。

  [疏]“父母”至“反也”。

  ○正义曰:礼哭无时有三种,一是初丧未殡之前,哭不绝声。二是殡后,除朝夕之外,庐中思忆则哭。三是小祥之后,哀至而哭。或一日二日,而无复朝夕之时也。此云“哭无时”,谓小祥之后也。何以知然?下云“使必知其反”,是其可使之时也。

  ○“使必知其反也”者,“使”谓君使之也。既小祥无哭时,其时可为君所使服金革之事也。反,还也。若为使还家,当必设祭告亲之神,令知其反,亦出必告、反必面之义也。

  ○注“谓既练,或时为君服金革之事,反必有祭”者,《礼运》云“三年之丧,期不使”,《公羊传》亦期不使,是知期内不使,则期外可使也。而《曾子问》云:“卒哭,服金革之事,无辟。”此鲁侯有为为之也。《丧大记》云卒哭而服金革之事。郑云:“权礼也。”是知卒哭而使非正礼也。

  练,练衣黄里,縓缘。小祥练冠,练中衣,以黄为内,縓为饰。黄之色卑於纁。縓,纁之类,明外除。

  ○縓,七绢反,浅赤色,今之红也。缘,悦绢反,下注同。薰,本又作纁,许云反。葛要绖,绳屦无絇,角瑱。瑱,充耳也。吉时以玉,人君有瑱。

  ○要绖,一遥反,下注“小要”同;下大结反。絇,其俱反,屦头饰。瑱,吐练反。鹿裘衡长袪。衡当为横,字之误也。袪,谓褎缘袂口也。练而为裘,横广之,又长之。又为袪,则先时狭短无袪可知。吉时麛裘。

  ○衡,依注作横,华彭反,下“衡三”同。袪,起鱼反,一音丘据反。褎,本又作袖,音徐秀反。袂,面世反。袪,裼之可也。裼,表裘也。有袪而裼之,备饰也。《玉藻》曰:“麛裘青犴,褎绞衣以裼之。”鹿裘亦用绞乎?

  ○裼音昔。麛音迷,本又作麑,同,鹿子也。犴音岸,胡地野犬。绞,户交反。

  [疏]“练练”至“可也”。

  ○正义曰:“练”,小祥也。小祥而著练冠,练中衣,故曰练也。“练衣”者,练为中衣。“黄里”者,黄为中衣里也。正服不可变,中衣非正服,但承衰而已,故小祥而为之黄拾里也。“縓缘”者,“縓”为浅绛色也,“缘”谓中衣领及褎缘也。里用黄而领缘用縓者,领缘,外也,明其外除,故饰见外也。“葛要绖”者,亦小祥后事也。小祥,男子去葛绖,唯馀要葛也。

  ○“绳屦”者,谓父丧,菅屦卒哭,受齐衰蒯藨屦,至小祥受大功绳麻屦也。“无絇”,屦头饰也,吉有,丧无。“角瑱”者,“瑱”,充耳也,人君平常吉用玉为之,以掩於耳。在初丧亦无,至小祥微饰,以角为之。

  ○“鹿裘”者,亦小祥后也。为冬时吉凶衣里皆有裘,吉时则贵贱有异,丧时则同用大鹿皮为之。鹿色近白,与丧相宜也。

  ○“衡长袪”者,衡,横也。袪,褎缘口也。小祥之前,裘狭而短袂,又无袪。至小祥稍饰,则更易作横广大者也,又长之,又设其袪也。“练而为裘”者,“为”犹作也。前时已有裘,但短小。至小祥,更作大长者,横广之,又长之为袪,更新造之,又加此三法也。

  ○“袪,裼之可也”者,“裼”谓裘上又加衣也。吉时裘上皆有裼衣,丧已后,既凶质,虽有裘,裘上未有裼衣。至小祥,裘既横长,又有袪为吉转文,故加裼之可也。案如此文,明小祥时外有衰,衰内有练中衣,中衣内有裼衣,裼衣内有鹿裘,鹿裘内自有常著襦衣。

  ○注“黄之”至“外除”。

  ○正义曰:纁是赤色也,其色华美。黄虽是正色,质卑於纁。《尔雅 释器》云:“一染谓之縓,三染谓之纁。”故言纁类也。华者在外,故云“明外除”。

  ○注“吉时以玉,人君有瑱”。

  ○正义曰:案吉时君大夫士皆有瑱,此唯云“人君有瑱”者,以经云“角瑱”,故郑云“吉时以玉”,据人君吉时,又云“人君有瑱”,故知人臣凶时无瑱。

  ○注“《玉藻》”至“绞乎”。

  ○正义曰:引《玉藻》者,以此经鹿裘直云“裼之可”,不知裼用何衣。大者曰鹿,小者曰麛,同类之物。麛裘既用绞为裼,则鹿裘亦用绞乎?“乎”者,疑辞。然麛裘用青犴为褎,则鹿裘之褎,亦用青犴也。

  有殡,开远兄弟之丧,虽緦必往;亲骨肉也。非兄弟,虽邻不往。疏无亲也。所识,其兄弟不同居者皆吊。就其家吊之,成恩旧也。

  [疏]“有殡”至“皆吊”。

  ○正义曰:此一节论哭吊之事。

  ○“所识,其兄弟不同居者皆吊”者,此文连上“有殡”之下,若其骨血兄弟,虽緦必往。若其非兄弟骨血疏外之人,虽邻不往。今有既非兄弟,又非疏外,平生所共知识,往来同恩好,今若身死者,兄弟虽不同居,亦就往吊之,成其死者之恩旧也。其死者兄弟不同居,尚往吊之,则死者子孙就吊可知,举疏以见亲也。已有殡得吊之者,以其死者与我有恩旧也。皇氏以为别更起文,不连“有殡”之事,“所识”者谓识其死者之兄弟,是小功以下之亲,既识兄弟,虽不同居,皆一一就吊之。未知然否,故两存焉。

  天子之棺四重,尚深邃也。诸公三重,诸侯再重,大夫一重,士不重。

  ○重,直龙反,注皆同。邃,虽遂反。水、兕革棺被之,其厚三寸,以水牛兕牛之革以为棺被。革各厚三寸,合六寸也。此为一重。

  ○被,皮寄皮,注同。厚,胡豆反,度厚薄曰厚,皆同此音。杝棺一,所谓椑棺也。《尔雅》曰:“椴,杝。”杝,羊支反,木名。椴,徒乱反。梓棺二,所谓属与大棺。

  ○梓音子。属音烛。四者皆周。周,币也。凡棺因能湿之物。

  ○币,本又作匝。同,子答反。能湿,乃代反。棺束缩二衡三,衽每束一。衡亦当为横。衽,今小要。衽或作漆,或作髹。

  ○衽,而审反,又而鸩反。髹又作魨,许求反。柏椁以端长六尺。以端,题凑也。其方盖一尺。

  ○题,徒低反,头也。凑,七豆反,聚也。

  [疏]“天子”至“六尺”。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诸侯以下棺椁厚薄长短之事。

  ○“天子之棺四重”者,尊者尚深邃也。四重者,水牛兕牛皮二物为一重也,又杝,为第二重也,又属为第三重也,又大棺为第四重也。四重凡五物也。以次而差之,上公三重,则去水牛,馀兕、杝、属、大棺也。侯伯子男再重,又去兕,馀杝、属、大棺。大夫一重,又去杝,馀属、大棺也。士不重,又去属,唯单用大棺也。天子大棺厚八寸,属六寸,椑四寸,又二皮六寸,合二尺四寸也。上公去水牛之三寸,馀兕、椑、属、大棺,则合二尺一寸。诸侯又去兕之三寸,馀合一尺八寸也。列国上卿又除椑四寸,馀合一尺四寸也。大夫大棺六寸,属四寸,合一尺。士则不重,但大棺六寸耳,故庶人四寸矣。而天子卿大夫文不见有通者,云天子卿大夫并与列国咀墁,若天子之士与诸侯大夫同也,丧质不得依吉时祭服也。若吉时祭服,则天子臣与诸侯同。然春秋时多僣,赵简子言罚乃不设属、椑,非也。水、兕二皮,并不能厚三寸,故合被之,令各厚三寸也。二皮能湿,故最在里近尸也。

  ○“杝棺一”者,椴,也。材亦能湿,故次皮也。杝唯一种,故云一也。诸侯无革,则杝亲尸也,所谓梓棺也,即前言君即位为椑是也。杝即椴木,郑引《尔雅》曰:“椴,杝。”一物二名,名椴,又名杝也。

  ○“梓棺二”者,杝棺之外,又有属棺,属棺之外,又有大棺。大棺与属棺并用梓,故云二也,则《丧大记》云:“属六寸,大棺八寸也。”

  ○“四者皆周”者,四,四重也。周,币也。谓四重之棺,上下四方,悉周币也。唯椁不周,下有茵,上有杭席故也。

  ○“棺束”者,古棺木无钉,故用皮束合之。

  ○“缩二”者,缩,纵也。纵束者用二行也。

  ○“衡三”者,横束者三行也。

  ○“衽每束一”者,衽,小要也。其形两头广,中央小也。既不用钉棺,但先凿棺边及两头合际处作坎形,则以小要连之,令固棺,并相对,每束之处,以一行之衽连之。若竖束之处,则竖著其衽以连棺。盖及底之木,使与棺头尾之材相固。汉时呼衽为小要也。

  ○“柏椁”者,谓为椁用柏也。天子柏,诸侯松,大夫柏,士杂木也。郑注《方相职》云:“天子椁柏,黄肠为里,而表以石焉。”

  ○“以端”者,“端”犹头也。积柏材作椁,并葺材头也,故云“以端”。

  ○“长六尺”者,天子椁材,每段长六尺而方一尺。天子以下,庶人以上,郑注《丧大记》具之。

  ○注“衽或作漆,或作髹”。

  ○正义曰:经之“衽”字,诸《礼记》本或有作“漆”字者,或有作“髹”字者。

  ○注“以端”至“一尺”。

  ○正义曰:以此木之端首,题凑向内。知其方盖一尺者,以庶人四寸之棺,五寸之椁,厚於棺一寸。案《丧大记》“君大棺八寸”,“君”谓诸侯,则天子之大棺,或当九寸,其椁厚一尺,故云“其方盖一尺”,则椁之厚也。如郑此言,椁材并皆从下垒至上,始为题凑。凑,向也。言木之头相乡而作四阿也。如此乃得椁之厚薄,与棺相准。皇氏以为垒椁材从下即题凑,郭六尺,与椁全不相应,又郑何云“其方盖一尺”?皇氏之义非也。

  天子之哭诸侯也,爵弁绖纟才衣。服士之祭服以哭之,明为变也。天子至尊,不见尸柩,不吊服,麻不加於采。此言“绖”,衍字也。时人间有弁绖,因云之耳。《周礼》:“王吊诸侯,弁绖緦衰也。”

  ○纟才,本又作缁,又作纯,同,侧其反。为,于伪反,下文及注“为其变”皆同。衍,以善反。或曰,使有司哭之。非也。哀戚之事不可虚。为之不以乐食。盖谓殡、敛之间。

  [疏]“天子”至“乐食”。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哭诸侯之事。

  ○注“服士”至“衰也”。

  ○正义曰:“天子至尊,不见尸柩,不吊服”者,薨在本国,天子遥哭之,不亲见尸柩,不服緦衰。吊而服爵弁纟才衣,纟才衣,丝衣也。则诸侯以下,虽不见尸柩,仍吊服也。

  ○“或曰使有司哭之”者,或人云,天子不自哭,但令有司哭之耳。非也。

  ○“为之不以乐食”,此是记者之言,非复或人之说也。天子食有乐,今哭诸侯,故食不复奏乐也。此“不以乐食”者,盖谓殡敛之间,郑以意断不用乐之期也。诸侯五日殡也。然诸侯为其臣,或至葬不食肉,卒哭不举乐,盖臣少而巳卑,不得同王也。

  天子之殡也,菆涂龙輴以椁,菆木以周龙輴,如椁而涂之。天子殡以輴车,画辕为龙。

  ○菆,才官反。輴,敕伦反。辕音袁。加斧于椁上,毕涂屋。斧谓之黼,白黑文也。以剌绣於縿幕,加椁以覆棺,已乃屋其上,尽涂之。

  ○黼音甫。剌,七亦反。縿音消。幕音莫。天子之礼也。

  [疏]“天子”至“礼也”。

  ○正义曰:此一饰论菆涂为古天子殡法也。菆,丛也,谓用木菆棺而四面涂之,故云“菆涂”也。

  ○“龙輴”者,殡时輴车载柩,而画辕为龙,故云“龙輴”也。

  ○“以椁”者,亦题凑菆木,象椁之形,故云“以椁”。

  ○“加斧于椁上”者,“斧”谓绣覆棺之衣为斧文也。先菆四面为椁,使上与棺齐,而上犹开也。以棺衣从椁上入覆於棺,故云“加斧于椁上”也。

  ○“毕涂屋”者,毕,尽也。斧覆既竟,又四注为屋,覆上而下,四面尽涂之也。故云“毕涂屋”。郑云“菆木以周龙輴”者,谓丛众木直垒,周龙輴至上乃题凑,则诸侯至上,不题凑也。

  唯天子之丧,有别姓而哭。使诸侯同姓、异姓、庶姓,相从而为位,别於朝觐来时,朝觐爵同同位。

  ○别,彼列反,注同。朝,直遥反,下同。

  [疏]“唯天”至“而哭”。

  ○正义曰:此一节论哭天子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使诸”至“同位”。

  ○正义曰:“异姓“者,郑注《周礼》云:“王昏姻甥舅。”“庶姓”者,谓与王无亲者。此言“朝觐爵同同位”,则不分别同姓异姓。然《觐礼》:“诸侯受舍於朝,同姓西面,异姓东面。”郑注云:“分别同姓异姓,受之将有先后也。”与此不同者,《觐礼》先公而后侯,先侯而后伯,是亦爵同同位,但就同姓之中,先爵尊耳,与此无别。

  鲁哀公诔孔丘曰:“天不遗耆老,莫相予位焉。呜呼哀哉!尼父!”诔其行以为谥也。莫,无也。相,佐也。言孔子死,无佐助我处位者。尼父,因且字以为之谥。

  ○诔,力轨反。耆,巨支反。相,息亮反,注同。父音甫。行,下孟反。

  [疏]“鲁哀”至“尼父”。

  ○正义曰:此一节论哀公诔孔子之事。孔子以哀公十六年夏四月已丑日卒,哀公欲为作谥。作谥宜先列其生时行状,谓之为诔。

  ○“曰天不遗耆老,莫相予位焉”者,作诔辞也。遗,置也。“耆老”谓孔子也。莫,无也。相,佐也。言上天不置孔子,故无复佐助我处於位也。

  ○“呜呼哀哉”,伤痛之辞也。

  ○“尼父”,“尼”则谥也。父且字甫,是丈夫之美称,称字而呼之“尼父”也。

  国亡大县邑,公、卿、大夫、士皆厌冠,哭於大庙三日,君不举。军败失地,以丧归也。厌冠,今丧冠,其服未闻。

  ○大县,郡县之县。厌,于叶反,注同。大音泰。或曰,君举而哭於后土。后土,社也。

  [疏]“国亡”至“后土”。

  ○正义曰:此一节论人君为国致忧之事。

  ○“国亡大县邑”者,亡,失也。国之军败,亡失土邑也。

  ○“公卿大夫、士皆厌冠,哭於大庙三日”者,公,孤也。《士丧礼》云:“公卿大夫继主人。”郑云:“公,大国之孤四命者是也。”厌冠,丧冠也。国既失地,是诸侯无德所招,故诸臣皆著丧冠而哭於君之大庙三日也。失地为先祖所哀,故在庙也。

  ○“君不举”者,举谓举乐也。臣入庙三日哭,故君亦三日不举乐也。“或曰,君举而哭於后土”者,后土,社也。又有或者言亦举乐,而自於社中哭之,社主土故也。然二处之哭,郑皆不非,未知孰是。庾蔚云:“举者谓举馔。”引《周礼 膳夫》:“王日一举”,又“王齐日三举”。注云:“杀牲盛馔曰举。”案庾蔚及前通合而为用也。

  孔子恶野哭者。为其变众。《周礼》:“衔枚氏掌禁野叫呼、叹呼於国中者、行歌哭於国中之道者。”

  ○恶,乌路反。衔枚,上音咸,下木杯反。呼,火故、火胡二反。

  [疏]“孔子恶野哭者”。

  ○正义曰:哭非其地谓之野,为变众,故恶之也。

  未仕者不敢税人,如税人,则以父兄之命。不专家财也。税谓遗于人。

  ○税,始锐反,谓以物遗人也。遗,维季反。

  [疏]“未仕”至“之命”。

  ○正义曰:此论人子之法也。“税人”谓以物遗人也。未仕未尊,则亦不敢专家财饷人也。“如税人”,谓已仕者也,虽得遗人,亦当必称父兄以将遗之。

  士备入而后朝夕踊。备犹尽也。国君之丧,嫌主人哭,入则踊。

  [疏]“士备”至“夕踊”。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丧,群臣朝夕哭踊之事。备,尽也。国君丧,群臣则朝夕即位哭踊。嗣君孝子虽先入即位哭,必待诸臣皆入列位毕后,乃俱踊者也。士卑最后,故举士入为毕也。所入有前后,而相待踊者,孝子哀深,故前入也,踊须相视为节,故俟齐也。

  祥而缟。缟冠,素纰也。

  ○缟,古老反,注同。纰,避支反。是月禫,徙月乐。言禫明月可以用乐。

  ○禫,大感反。乐音岳。

  [疏]“祥而”至“月乐”。

  ○正义曰:祥,大祥也。“缟”谓缟冠,大祥日著之,故《小记》除成丧者,其祭朝服缟冠是也。

  ○“是月禫,徙月乐”者,《郑志》曰:“既禫徙月而乐作,礼之正也。孔子五日弹琴,自省乐,哀未忘耳。逾月可以歌,皆自身逾月所为也。此非当月所受乐名。既禫,始得备乐,而在心犹未忘能欢,徙月之乐极欢也。哀杀有渐,是以乐亦随之也。”

  君於士有赐帟。帟,幕之小者,所以承尘,赐之则张於殡上。大夫以上,幕人职供焉。

  ○帟音亦。共音恭,本亦作供。

  [疏]“君於士有赐帟”。正义曰:赐,惠赐也。帟者,幕之小者也。大夫以上丧,则幕人职供之也。士唯有君恩赐之,乃得有帟也。

 

卷九 檀弓下第四

 卷九 檀弓下第四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义同前篇,以简策繁多,故分为上下二卷。”

  君之適长殇,车三乘。公之庶长殇,车一乘。大夫之適长殇,车一乘。皆下成人也。自上而下,降杀以两,成人遣车五乘,长殇三乘,下殇一乘,尊卑以此差之。庶子言公,卑远之。传曰:“大功之殇小从上。”

  ○適,丁历反,下及下“適室”同。长殇,丁丈反,下及注同:下式羊反。乘,绳证反,下及注同。皆下,户嫁反。杀,色戒反。遣,弃战反。差,初隹反,又初宜反。远,于万反。

  [疏]“君之”至“一乘”。

  ○正义曰:此一节论诸侯及卿大夫之子送葬遣车之数。

  ○“君”者,五等诸侯也。今此谓诸侯適子在长殇而死,故云“君之適长殇”也。“车三乘”者,遣车也。葬柩朝庙毕,将行,设遣奠竟,取遣奠牲体臂臑,折之为段,用此车载之,以遣送亡者,故谓之遣车。然遣车之形甚小,《周礼 巾车》云:“大丧饰遣车郑云:“使人以次举之以如墓也。又杂记遣车视牢具置于四隅郑云:“四隅,郭中之四隅。”以此而推,故知小也。所以必须遣车者,《杂记》云:“大飨既飨,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也。”是言父母方将远去,亦如宾客之义,所以载牲体送之也。但遣车之数,贵贱不同。若生有爵命车马之赐,则死有遣车送之,诸侯七乘,大夫五乘,此后有明文。郑惟诸侯既七乘,降杀宜两,则国王宜九乘,士三乘也。今此所明并是殇未成人,未有爵命车马之赐而得遣车者,言其父有之,得与子也。王九乘,若適子成人,则应七乘,在长殇而死,则五乘。中殇从上亦五乘,下殇,三乘也。若有国王庶子成人,则应五乘,长殇中殇三乘,下殇一乘也。诸侯既自得七乘,其適子成人五乘,长殇三乘,故“君之適长殇,车三乘”也。中则从上,若下殇则一乘也。

  ○“公之庶长殇,车一乘”者,公亦诸侯也。適长殇既三乘,庶子若成人乃三乘,而长殇则一乘,故云“车一乘”也。中殇亦从上,若下殇则无。“大夫之適长殇,车一乘”者,大夫自得五乘,適子成人三乘,长殇降二,故一乘也。中殇从上,亦一乘。若下殇及庶殇并不得也。案下注云:“人臣赐车马,乃得有遣车。”礼:三命始赐车马。然诸侯大夫再命而下,则不合有遣车。今大夫適子长殇得有遣车一乘者,以其身为大夫,德位既重,虽未三命,得有遣车,约郑注《杂记》云,则士无遣车。礼,天子上士三命,得有车马之赐,而云“士无遣车”者,谓诸侯之士及天子中士、下士也。但丧礼质略,天子之臣与诸侯之臣命数虽殊,丧礼不异,故郑云大夫以上乃有遣车。文主天子大夫,其实兼诸侯大夫也。郑以士无遣车者,文王诸侯之士,其实亦兼天子中、下士也。诸侯及大夫之子。”熊氏云:“人臣得车马赐者,遣车得及子。若不得车马赐者,虽为大夫,遣车不得及子。”案此经云“大夫之適长殇,车一乘”,则大夫之身五乘。下云:“大夫五个,遣车五乘。”二文兆墁,但此总为殇而言之,故言其子。下文为晏子大俭,故举国君及大夫之身,本无及子不及子之义,横生异意,无所证据,熊氏非也。《杂记》云:“遣车视牢具。”则遣车一乘,当苞一个,士无遣车,《既夕礼》苞三个者,亦是丰小杀大礼之义。若服虔之意,“视牢具”者,视饔饩牢具。故襄二十五年崔杼葬庄公,“下车七乘”,服注云:“上公饔饩九牢,遣车九乘。”与此异也。

  ○注“庶子”至“从上”。

  ○正义曰:君是对臣之名,有地大夫以上,皆有君号。公则五等之上,又同三公之尊。今庶子言“公”,就其尊号,是卑远於庶子也。此有公、君相对,故为此解。若文无所对,嫡与称公,故《丧服》云“公子嫡子”是也。又郑引《丧服传》云“大功之殇中从上”者,证此遣车亦中从上也。必知然者,服是生人所著,哀念死者,车亦生者所有,被及亡人,车、服虽殊,皆缘生者之事,故车马与服同中从上;若其瓦棺堲周之属,本为死者,中殇年实童幼,故从於下。卢植以为遣车亦中从下,非其宜。

  公之丧,诸达官之长杖。谓君所命,虽有官职,不达於君,则不服斩。

  [疏]“公之”至“长杖”。

  ○正义曰:此一节论臣为君杖法。公者,五等诸侯也。诸者,非一之辞。达官,谓国之卿大夫士被君命者也。既被君命,故称“达官”也。既达於官,而贵有其职,此对不达者为长,故云“长”也。若遭君丧,则备服衰杖,故云“诸达官之长杖”也。不云“衰”,从可知也。

  ○注“谓君”至“服斩”。

  ○正义曰:“不达於君”,谓府史之属也。贱不被命,是不达於君也。不服斩衰,但服齐衰三月耳。故《丧服》齐衰三月章有“庶人为国君”。郑云:“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案彼注即是不达者也,皆是几谓庶人在官者。若其近臣阍寺之属,虽无爵命,但嗣君服斩,则亦服斩,与此异也。故《丧服》斩衰章云:“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传曰:“近臣,君服斯服矣。”郑注云:“近臣,阍寺之属。”若大夫之臣,虽不被命於诸侯,得为大夫之君服斩与杖,但众臣降其带屦,用布带绳屦耳。

  君於大夫,将葬,吊於宫,及出,命引之,三步则止。以义夺孝子。宫,殡宫。出谓柩已在路。如是者三,咀芩。退,去也。三命引之,凡移九步。朝亦如之,哀次亦如之。君吊不必於宫。朝,丧朝庙也。次,他日宾客所受大门外舍也。孝子至此而哀,君或於是吊焉。

  ○朝,直遥反,注同。

  [疏]“君於”至“如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吊臣之礼。君於大夫之丧,将至葬时,君必亲往吊於殡宫,谓就殡宫以吊孝子。吊礼既毕,及其柩出殡宫之门,孝子号慕攀辕,柩车不动,君夺孝子之情,命遣引之。引者三步则止,所以止者,引者不忍顿夺孝子之情,故且止柩住。君又命引之,引之者三步而止。君又命引之,引之者三步而止。故如是者三,君又命引之,柩车遂行,君便退去。君或来吊,参差早晚,不必恒在殡宫。或当朝庙明日将发之时,亦如柩出殡宫,命引之三步,如是者三之事,故云“朝亦如之”。君吊或晚,不及朝庙之时,朝庙已毕,柩出大门,至平生待宾客次舍之处,孝子哀其平生次舍之处,停柩不行,君於是始吊。吊毕,君命引之使行,如上来之事,故云“哀次亦如之”。

  ○注“宫殡”至“在路”。

  ○正义曰:知此是“殡宫”者,以下云朝及哀次以朝庙及出大门哀次之事,此文在其前,以事前后,故知是殡宫也。云“出谓柩已在路”者,对宫中未行,今已出殡门,将往向庙,谓之在路。贺玚以路谓载柩之车,义亦通也。

  ○注“退去”至“九步”。

  ○正义曰:郑嫌“退”谓逡巡且退,故云“退,去也”。云“三命引之,凡移九步”者,以礼成於三,故知凡为九步。郑必分明言九步者,以经上云“引之,三步则止”,下云“如是者三”,恐别更为三,通前为四,十有二步之嫌,故明言“九步”也。九步既停,君又须命引之,则当四命也。或可君既三命,柩虽三步暂停,孝子更须有事,君即退。

  ○注“君吊”至“吊焉”。

  ○正义曰:君於大夫恩义,或有厚薄,或吊有早晚,故云“君吊不必於宫”也。“宫”谓殡宫也,从上可知也。知“朝”是丧朝庙者,朝与哀次相对,故知朝庙也。柩之朝庙,今日至庙,明日乃去。此吊谓明日将去之时,故有命引之。云“次,他日宾客所受大门外舍也”者,以《觐礼》诸侯受次舍于庙门外,明大夫大门外亦有宾次也。然主位在门东,孝子必哀门西张次者,以平生门东待宾客无次,孝子见门西张次之处而哀,故云“哀次”。云“君或於是吊焉”者,以君吊正礼当於殡宫,或於朝祖庙,无门外君吊之礼。君来吊或晚,有邂逅於是吊焉,故云“或”,“或”是不定之辞。

  五十无车者,不越疆而吊人。气力始衰。

  ○疆,居良反,本又作疆,下“越疆”同。

  [疏]“五十”至“吊人”。

  ○正义曰:此一节论衰老不许徒行远吊之事。所以时不许越疆而吊人者,五十既衰,越疆则道路遥远,吊人又悲感哀戚,恐增衰恐,故不许也。

  季武子寝疾,蟜固不说齐衰而入见,曰:“斯道也将亡矣,士唯公门说齐衰。”季武子,鲁大夫季孙夙也。世为上卿,强且专政,国人事之如君,蟜固能守礼,不畏之,矫失俗也。道犹礼也。

  ○蟜,居表反。蟜固,人姓名。说,他活反,本亦作税,徐又音申锐反,下同。见,贤遍反。矫,居表反。武子曰:“不亦善乎!君子表微。”时无如之何,佯若善之。表犹明也。及其丧也,曾点倚其门而歌。明己不与也。点字晳,曾参父。

  ○点,多忝反。倚,于绮反,徐其绮反。晳,星历反。

  [疏]“季武”至“而歌”。

  ○正义曰:此一节论季武子无礼,蟜固正之事。武子,鲁之执政上卿,时人畏之,事之如君,入其门皆说衰。唯蟜固不说齐衰而入见武子,谓武子曰:“我所以著齐衰而入者,以此著齐衰之道,将亡绝矣。以时人畏尔,入门者皆说齐衰,故此著齐衰入大夫之门,其道将绝。又语武子:“若依正礼,士唯入公门乃说齐衰,而入大夫之门不合说也。”言“将亡”者,其时乡馀大夫之门,犹有著齐衰者,故云“将亡”将亡者,未绝之辞。武子既得蟜固之言,心虽恚恨,身既寝疾,无奈之何,乃佯言若美之:“汝之所言,不亦善乎!所以善者,若失礼显著,凡人皆知。若失礼微细,唯君子乃能表明之。今说齐衰失礼之微,汝能知之,是君子之人,故云君子表微。”及武子之丧,曾点幕蟜固之直,乃倚武子之门而歌,明己不与武子,故无哀戚。

  ○注“季武”至“礼也”。

  ○正义曰:知是上卿专政者,《左传》文云:“国人事之如君者,入君门说齐衰。”今入武子之门亦说齐衰,是与咀墁也。此谓不杖齐衰,若杖齐衰,虽入公门,亦不说之,具在下《曲礼》疏。云“蟜固能守礼,不畏之,矫失俗也”者,谓失礼风俗,矫而正之。据郑此言,则蟜固,人之姓名,其字从虫。若矫正之字,从矢。熊氏云:“或有人矫武子固陋。”对文不知,一何甚也!注“时无”至“善之”。

  ○正义曰:知非实善,云佯善者,其实善,则寻常不合说齐衰,故知佯若善蟜固也。心实不善而佯善之,是无如之何。凡外貌为阳,内心为阴,实无内心、但有外貌者谓之为阳,故《史记》韩非《说难》云“阳收其身而实疏之,阴用其言而显弃之”是也。此“阳”或言“佯”者,字相假借,义亦通也。

  ○注“点字晳,曾参父”。正义曰:此《史记 仲尼弟子传》文。彼文“点”字作“箴”。

  大夫吊,当事而至,则辞焉。辞犹告也,摈者,以主人有事告也。主人无事,则为大夫出。

  ○摈,必刃反,本又作傧,同,后放此。为,于伪反,下“亦为”、“为之变”同。吊於人,是曰不乐。君子哀乐不同日。子於是日哭,则不歌。

  ○日,人一反。乐音岳,又音洛,注同。妇人不越疆而吊人。不通於外。行吊之日,不饮酒食肉焉。以全哀也。吊於葬者,必执引,若从柩及壙,皆执紼。示助之以力,车曰引,棺曰紼,从柩赢者。

  ○引音胤,注同,车索。壙,若晃反,又音旷,后同。紼音弗,棺索。赢音盈。

  ○丧,公吊之,必有拜者,往谢之。虽朋友、州里、舍人可也。谓无主后。吊曰:“寡君承事。”示亦为执事来。主人曰:“临。”君辱临其臣之丧。

  ○临如字,徐力鸩反。君遇柩於路,必使人吊之。君於民臣有父母之恩。大夫之丧,庶子不受吊。不以贱者为有爵者主。

  [疏]“大夫”至“受吊”。

  ○正义曰:此一节论吊哭之礼,各依文解之。

  ○“大夫吊”者,谓大夫吊士也。“当事”,当主人有大小敛殡之事也。大夫尊,来吊士,则孝子应出下堂迎之。若正有事而至,则孝子遣人辞告之,道有事不得出也,

  ○注“辞犹”至“夫出”。

  ○正义曰:此“出”者正谓出之於庭,不得出门外,以男子之事自堂及门故也。若未小敛以前,唯君命出,故《士丧礼》云:“唯君命出。”郑注云:“大夫以下时来吊襚,不出,始丧哀戚甚,在室。”是小敛以前,不为大夫出也。正当小敛之节,大夫来吊,则辞之以有事。敛毕当踊之时,延大夫而入,绝踊而拜之。或大夫正当敛后踊时始来,则亦绝踊拜之,故《杂记》云:“当袒,大夫至,虽当踊,绝踊而拜之。”注云:“尊大夫来至,则拜之,不待事已也。若士来吊,虽当敛,不告以有事。事毕,踊后,引士入,然后拜之。”故《杂记》云“於士,既事成,踊袭而后拜之”是也。此云不当事则为大夫出,於士,虽不当事则不为之出。然《士丧礼》既小敛以后,主人降自西阶,遂拜宾,大夫特拜,士旅之,得出拜士者,以主人将袭绖於序东,因降阶而拜之,非故为士而出拜之。不当事为大夫出,谓出迎至庭。若大夫退,则出送于门外。故《士丧礼》:“宾出,主人拜送于门外。”郑注云:“庙门外也。”庙门谓殡宫门也。

  ○“妇人不越疆而吊人”,此是凡吊之法,妇人无外事,故不越疆而吊人。

  ○“吊於葬者,必执引”,引,柩车索也。吊葬本为助执事,故必相助引柩车也。

  ○“若从柩及壙,皆执紼”者,及,至也。紼,引棺索也。凡执引用人,贵贱有数,若其数足,则馀人不得遥行,皆散而从柩也。至壙下棺窆时,则不限人数,皆悉执紼,是助力也。

  ○注“示助”至“赢者”。

  ○正义曰:“引“者长远之名,故在车,车行远也。“紼”是拨举之义,故在棺,棺唯拨举,不长远也。云“从柩赢”者,赢,馀也。从柩者,是执引所馀赢长者也。何东山云:“天子千人,诸侯五百人,大夫三百人,士五十人。”赢,首茆也。

  ○“丧,公吊之,必有拜”者。

  ○“丧”谓诸侯臣之丧。公来亲吊,或遣人来吊,丧家虽无主后,必有以次疏亲而往拜之,以谢其恩。疏亲亦无,虽死者朋友及同州同里及丧家典舍之人而往拜之可也。此以无后,故许他人拜谢。若其有后,主人故自当亲拜。是以《既夕礼》云:“主人乘恶车。”郑注云:“拜君命”是也。

  ○“吊曰:寡君承事”者,此是君来语摈者,使传君来之辞也。吊为助事,故虽君之尊,亦称“承事”也。

  ○“主人曰:临”者,主人辞谢之,曰君屈辱降临某之丧。文称“寡君”,应是吊他国之臣,上承“公吊”之下,则是已国之臣。称“寡君”者,以其示欲供承丧家之事,故谦言“寡君”,此谓大夫之丧也。若吊士直称君,故《士丧礼》“君使某吊,如何不淑”是也。

  ○“君遇柩於路”者,君於其臣,当特吊於家,故《丧大记》於大夫及士皆亲吊之,又《礼》讥蕢尚受吊,及杞梁之妻不受野吊是也。其或卑小之臣及庶人之等,君不豫知其丧,造次遇柩於路。既有民臣之恩,以此使人吊,故郑答张逸:“谓行而遇之,谓凡民也。”虽以民为主,亦兼微小臣,君不豫知其丧,故此云兼臣也。

  ○“大夫之丧,庶子不受吊”者,“不受吊”者,谓不为主人也。適子主丧,受吊拜宾。若適子或有他故不在,则虽庶子不敢受吊,明己卑,辟適也。言大夫庶子不受吊,则士之庶子得受吊也。言“不受吊”,不可以贱者为有爵者丧主也。

  妻之昆弟为父后者死,哭之適室,以其正也。子为主,袒、免、哭、踊。亲者主之。

  ○免音问。夫入门右,北面辟正主。

  ○辟音避,下“辟难”同。使人立于门外,告来者,狎则入哭。狎,相习知者。

  ○使,色吏反,又如字。狎,户甲反。父在,哭於妻之室。不以私丧干尊。非为父后者,哭诸异室。

  ○有殡,闻远兄弟之丧,哭于侧室。嫌哭殡。无侧室,哭于门内之右。近南者为之变位。

  ○近,附近之近。同国则往哭之。丧无外事。

  [疏]“妻之”至“哭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哭无服者之事。適室,正寝也。《礼》:女子適人者,为昆弟为父后者不降,以其正故也。故姊妹之夫为之哭於適室之中庭也。

  ○“子为主”者,子,已子也。甥服舅緦,故命已子为主,受吊拜宾也。

  ○“袒、免、哭、踊”者,冠尊,不居肉袒上,必先免,故凡哭哀则踊,踊必先袒,袒必先免,故“袒、免、哭、踊”也。

  ○“夫入门右”者,夫谓此子之父,即哭妻兄弟者也。言“夫”者,据妻之为丧也。子既为主位,在东阶之下西向,父入门右,近南而北向哭也。郑注知此“北面”者,郑推子既为主,在阼阶下西向,父不为主,若又西向,便似二主,故入门右而北面,示辟为主之处也。郑又所以知父必北面者,《曾子问》云,卫灵公吊季康子,鲁哀公为主,康子立於门右北面,辟主人之位。故郑知此当北面辟主人之位也。而《礼》本多将郑注“北面”为经文者,非也。案古旧本及卢、王《礼》亦无“北面”字,唯郑注云“北面”耳。庾蔚亦谓非经文也。

  ○“使人立于门外,告来者”者,以门内有哭,则乡里闻之,必来相吊,故主人所使人出门外,告语来吊者,述所哭之由,明为主在子,不关己也。

  ○“狎则入哭”者,若吊人与此亡者曾经相识狎习,当进入共哭。“父在,哭於妻之室”者,此夫若父,在则適室由父,故但於妻室之前而哭之。亦子为主,使人立於门外也。故郑注云:“不以私丧于尊。”

  ○“非为父后者,哭诸异室”者,案《奔丧礼》,妻之党哭诸寝,此哭於適室及异室者,寝是大名,虽適室及妻室、异室,总皆曰寝。此云子为主,袒免哭踊,则夫入门右亦哭踊。知者以其上文“申祥之哭言思”,妇人倡踊,故知夫入门右亦踊,但文不备耳。

  ○注“近南者为之变位”。

  ○正义曰:此哭於门内之右,谓庶人无侧室者,故《内则》云“庶人无侧室”者,言近南为之变位,以其寻常为主,当在阼阶东西面,今称门内之右,故知近南为之变位也。必变之者,以哭於大门内之右,既非常哭之处,故继门而近於南也。郑云近南则犹西面,但近南耳。必知西面者,案《士丧礼》朝夕哭,众主人、众兄弟继妇人南皆西面,明此哭兄弟亦西面也。下云“同国则往哭之”,上云闻远兄弟之丧,谓异国也。所以同国则往哭,异国则否者,以其已有丧殡,不得向他国,故郑云:“丧无外事。”

  子张死,曾子有母之丧,齐衰而往哭之。或曰:“齐衰不以吊。”以其无服非之。曾子曰:“我吊也与哉?”於朋友哀痛甚而往哭之,非若凡吊。

  ○与音馀。

  [疏]“子张”至“与哉”。

  ○正义曰:此一节论哭朋友失礼之事。

  ○注“以其”至“非之”。

  ○正义曰:言曾子与子张无服,不应往哭,故或人非之也。若有服者,虽緦亦往也。

  有若之丧,悼公吊焉,悼公,鲁哀公之子。

  ○悼音道。子游摈,由左。摈,相侑丧礼者。丧礼废亡,时人以为此仪当如诏辞而皆由右相,是善子游正之。《孝经》说曰:“以身摈侑。”

  ○摈,必忍反,注同。相,息亮反,下同。诏音照。侑音又。

  [疏]“有若”至“由左”。

  ○正义曰:此一节论摈相之法。在主人曰摈,在客曰介。

  ○注“摈相”至“摈侑”。

  ○正义曰:庾蔚云:“相主人以礼接宾,皆谓之摈,亦无当於吉凶。”郑以为相侑丧礼,据此事而言之,《大宗伯》注:“出接宾曰摈,入诏礼曰相。”云“丧礼废亡,时人以为此仪当如诏辞而皆由右相,是善子游正之”者,《少仪》云:“诏辞自右。”郑云:“为君出命也,立者尊右。”案立者尊右,若已传君之诏辞,诏辞为尊,则宜处右。今摈者宜右也。若於丧事,则惟宾主居右,而已自居左。而当时礼废,言相丧亦如传君诏辞,己自居右。子游知礼,故推宾居右,己居左也。云“《孝经说》曰:以身摈侑”者,引《孝经说》证摈是相侑也。孔子身为君作摈侑,故《论语》云“君召使摈”是也。

  齐穀王姬之丧,穀当为告,声之误也。王姬,周女,齐襄公之夫人。

  ○穀音告,又古毒反。鲁庄公为之大功。或曰:“由鲁嫁,故为之服姊妹之服。”或曰:“外祖母也,故为之服。”《春秋》周女由鲁嫁,卒,服之如内女服姊妹,是也。天子为之无服,嫁於王者之后乃服之。庄公,齐襄公女弟文姜之子,当为舅之妻,非外祖母也。外祖母又小功也。

  ○为之,于伪反,下及注同。王如字,徐于况反。

  [疏]“齐穀”至“之服”。

  ○正义曰:此一节论诸侯为王姬著服之事。案庄二年秋,齐王姬卒,齐来告鲁。云“王姬之丧,鲁庄公为之大功”,或人解之云:“王姬,周女也。命鲁为主,由鲁嫁,比之鲁女,故为之服出嫁姊妹之服。”更有或人解云:“王姬为庄公外祖母,故为之著大功之服。”此或人之言,乃为二非也。王姬是庄公舅妻,不得为外祖母,是一非。假令为外祖母,正合小功,不服大功,是二非也。

  ○注“王姬”至“夫人”。

  ○正义曰:案庄公十一年王女共姬为齐桓公夫人,知此王姬非齐桓公夫人者,以桓公夫人经无卒文,是不告於鲁襄公夫人。庄二年经书“王姬卒”,是来告鲁,此言齐告王姬之丧,故知是襄公夫人。

  ○注“《春秋》”至“服之”。

  ○正义曰:《春秋》庄二年“齐王姬卒”,《穀梁传》云:“为之主者,卒之也。”案庄元年秋,“筑王姬之馆于外”,下云“王姬归于齐”,是由鲁嫁也。《丧服》大功章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著大功之服,王姬既比之内女,故服大功也。云“天子为之无服”者,以尊卑不敌故也。若嫁於王者之后,天子以宾礼待之,则亦大功也。其女反为兄弟为诸侯者,亦大功,以《丧服》女子出嫁为兄弟大功故也。案《丧服》云女子子为父后者期,谓大夫士之妻有往来归宗之义。故《丧服》传云:“妇人虽在外,必有归宗,曰小宗。”郑答赵商云:“自其家之宗。”言宗及小宗,故知是大夫士也。诸侯夫人,父母卒,无复归宁之理,故知诸侯夫人为兄弟为诸侯者,但大功耳,不得服期。熊氏以为服期,非也。案《丧服小记》云“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卑贱降等,虽不为臣,犹服斩衰,与此别也。

  晋献公之丧,秦穆公使人吊公子重耳,献公杀其世子申生,重耳辟难出奔,是时在翟,就吊之。

  ○重,直龙反,注及下皆同。难,乃旦反。翟音迪,本又作狄。且曰:“寡人闻之,亡国恒於斯,得国恒於斯。言在丧代之际。虽吾子俨然在忧服之中,丧亦不可久也,时亦不可失也。孺子其图之。”劝其反国,意欲纳之。丧谓亡失位。孺,穉也。

  ○严,鱼检反,本亦作俨,同。丧,息浪反,注及下皆同。孺,如树反,后同。穉,直吏反,本又作稚,同。以告舅犯,舅犯,重耳之舅狐偃也,字子犯。舅犯曰:“孺子其辞焉!丧人无宝,仁亲以为宝。宝谓善道可守者,仁亲,亲行仁义。父死之谓何?又因以为利,欲反国求为后,是利父死。而天下其孰能说之?孺子其辞焉!”说犹解也。公子重耳对客曰:“君惠吊亡臣重耳,身丧父死,不得与於哭泣之哀,以为君忧。谢之。

  ○与音预。父死之谓何?或敢有他志以辱君义。”

  [疏]“晋献”至“君义”。

  ○正义曰:此一节论公子重耳不因父丧以取国之事,各依文解之。

  ○“且曰”至“图之”。

  ○使者吊重耳,重耳受吊礼已毕,使者出门,则应遂还宾馆,使者方须致穆公之命以劝重耳,故言“且曰”。言“且”者,非特吊耳。“且”者,兼有馀事。使者且更言曰,称穆公之命,言寡人闻前古以来,失亡其国,恒於此丧祸交代之时,得其国家,亦恒在於此交代之时。言此丧祸交代之际,是得国失国之机,求之则得,不求则失。虽吾子俨然端静在忧戚丧服之中,无求国之意,然身丧在外,亦不可久为,言辛苦也。得国之时,亦不可失,言当求也。欲使重耳从其言,故云“孺子其图之”。

  ○“父死”至“君义”。

  ○言父身死亡,谓是何事,正是凶祸之事。既是凶祸,岂得又因此凶祸以有为已利,欲求反国。必其如此,而天下闻之,其谁解说我以为无罪。公子重耳用舅犯之言,出而对客,既叙其吊意,又谢其欲纳之言。“君惠吊亡臣重耳”,此一句是叙其吊意。言身丧父死,不得在国与於哭泣之哀,以为君之忧虑,欲纳於我。既谢其恩,又道不可之意,言以父死,谓是何事,岂复敢悲哀之外,别有他志,以屈辱君之义事乎。言己无他志,不敢受君劝以反国之义。言“义”者,宜也。穆公之意,以重耳反国为宜,故云“义”也。

  稽颡而不拜,哭而起,起而不私。

  ○稽音启。颡,桑党反。子显以致命於穆公。使者,公子絷也。卢氏云:“古者名字相配,显当作韅。”

  ○显依注音韅,呼遍反,徐苦见反。使,色吏反。絷,陟立反,后同。穆公曰:“仁夫公子重耳!夫稽颡而不拜,则未为后也,故不成拜。哭而起,则爱父也。起而不私,则远利也。”

  ○夫音符。远,于万反。

  [疏]“稽颡”至“远利也”。

  ○正义曰:此穆公本意劝重耳反国,重耳若其为后,则当拜谢其恩,今不受其劝,故不拜谢。穆公以其不拜,故云“未为后”也。所以稽颡者,自为父丧哀号也。凡丧礼,先稽颡而后拜乃成。今直稽颡而不拜,故云“不成拜”也。今既闻父死劝其反国之义,哀恸而起,若欲攀辕然,故云“哭而起,则爱父也”。以其爱父,故起若欲攀辕。既哭而起,不私与使者,言必无心反国,是“远利”也。郑注知在翟吊之,及“使者,公子絷”者,并《国语》文。云:“絷吊重耳而退,吊公子夷吾於梁,如吊重耳之命。夷吾见使者,再拜稽首,起而不哭,退而私於公子絷曰:里克与我矣,吾命之以汾阳之田百万。丕郑与我矣,吾命之以负蔡之田七十万。亡人苟入,扫除宗庙,定社稷,且入河外列城五。”言亡人之所怀。案《国语》之说夷吾,则穆公美重耳之言,皆是形夷吾而起。

  帷殡,非古也。自敬姜之哭穆伯始也。穆伯,鲁大夫,季悼子之子公甫靖也。敬姜,穆伯妻,文伯歜之母也。《礼》:“朝夕哭,不帷。”

  ○歜,昌烛反。

  [疏]“帷殡”至“始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哭殡不合帷殡之事。

  ○注“穆伯”至“不帷”。

  ○正义曰:知穆伯是季悼子之子公甫靖者,《世本》文。知敬姜是文伯歜之母者,下文云:“文伯之丧,敬姜昼夜哭。”又《国语》云“敬姜自绩,文伯谏之”是也。“朝夕哭,不帷”,是《杂记》文,以孝子思念其亲,故朝夕哭时,乃褰彻其帷也。今敬姜之哭穆伯,以辟嫌之故,遂朝夕哭,不复彻帷,故下文云:“穆伯之丧,敬姜昼哭。”与此同也。案《春秋》文十五年公孙敖之丧,“声已不视,帷堂而哭”。公孙敖亦是穆伯,此不云声已之哭穆伯始者,声已是帷堂,非帷殡也。声已哭在堂下,怨恨穆伯,不欲见其堂,故帷堂。敬姜哭於堂上,远嫌不欲见夫之殡,故帷殡。案张逸答陈铿云:“敬姜早寡昼哭,以辟嫌帷殡,或亦辟嫌,表夫之远色也。”

  丧礼,哀戚之至也。节哀,顺变也。君子念始之者也。始犹生也。念父母生已,不欲伤其性。

  [疏]“丧礼”至“者也”。

  ○正义曰:此一节记人总论孝子遭丧,所为哭踊、复魄、饭含、重主、殡葬、反哭之事,各依文解之。

  ○“丧礼,哀戚之至也”者,言人或有祸灾,虽或悲哀,未是哀之至极。唯居父母丧礼,是哀戚之至极也。既为至极,若无节文,恐其伤性,故辟踊有节筭,裁节其哀也。故下文:“辟踊,哀之至,有筭,为之节文也。”所以节哀者,欲顺孝子悲哀,使之渐变也。故下文云:“愠,哀之变也。”所以必此顺变者,君子思念父母之生已,恐其伤性,故顺变也。

  复,尽爱之道也,有祷祠之心焉。复谓招魂,且分祷五祀,庶几其精气之反。

  ○祷,丁老反,一音丁报反。祠音词。望反诸幽,求诸鬼神之道也。鬼神处幽暗,望其从鬼神所来。北面,求诸幽之义也。乡其所从来也。《礼》复者升屋北面。乡本又作向,同,许亮反。

  [疏]“复尽”至“义也”。

  ○正义曰:始死招魂复魄者,尽此孝子爱亲之道也。非直招魂,又分祷五祀,冀精气之复反,故云“有祷祠之心焉”。言招魂之时,於平生馆舍求魂欲反,又於五祀祷请求之,复与五祀,总是祈祷,故云“祷祀之心焉”,以总结之。又解复魄之时,冀望魂神於幽处而来,所以望诸幽者,求诸鬼神之道也。言鬼神处在幽暗,故望幽以求之。又解望幽所在,北方是幽暗,复者北面,求鬼神之义。

  ○注“复谓”至“之反”。

  ○正义曰:“招魂”者,是六国以来之言,故《楚辞》有《招魂》之篇,《礼》则云:“复,冀精气反复於身形。”“分祷五祀”者,《既夕礼》文。直言乃行祷者,谓非直招魂,兼有分祷,俱是求神之义。言分遣其人,以祷五祀。五祀,博言之耳,士唯二祀。

  拜、稽颡,哀戚之至隐也。稽颡,隐之甚也。隐,痛也。稽颡者,触地无容。

  [疏]“拜稽”至“甚也”。

  ○正义曰:孝子拜宾之时,先为稽颡而后拜者,哀戚之至痛,就拜与稽颡二事之中,稽颡为痛之甚,此“拜稽颡”,“拜”文在上,以《周礼》言之,将拜稽颡。或可下文,殷、周并陈,此云“拜稽颡”,或举殷礼,故先言“拜”也。

  ○注“隐痛”。

  ○正义曰:《释诂》文也。

  饭用米、贝,弗忍虚也。不以食道,用美焉尔。尊之也,食道亵,米贝美。

  ○饭,扶晚反。亵,息列反。

  [疏]“饭用”至“焉尔”。

  ○正义曰:死者既无所知,所以饭用米贝,不忍虚其口。既不忍虚其口,所以不用饭食之道以实之。必用米贝者,以食道亵,米贝美,尊之不敢用亵,故用米贝,美善焉尔。饭食,人所造作,细碎不絜,故为亵也。米贝,天性自然为美。凡含用米贝,案《丧大记》云:“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又以所沐之米以饭之,故《士丧礼》“祝淅米于堂”,又云“祝受米,奠于贝北,主人左,扱米实于右”,是饭用沐米也。则是诸侯用粱,大夫用稷,大用梁。士用粱者,谓天子之士,诸侯之士用稻,故《士丧礼》云“稻米一豆,实於筐”是也。以次差之,天子当沐黍与?是天子饭用黍也。其含,案《周礼 典瑞》云:“大丧,其饭玉,含玉。”郑注云:“含玉,如璧形而小耳。”是天子用璧也。又“饭玉,碎玉以杂米也”,故云“共饭玉”。《杂记》云“含者执璧将命”,是诸侯亦含以璧也。卿大夫无文。案成十七年公孙婴齐梦赠琼瑰,注云“食珠玉,含象”,则卿大夫盖用珠也。案《士丧礼》“贝三实于笲”,注云:“贝,水物,古者以为货,江水出焉。笲,竹器名。”是士用贝三,依《杂记》,则大夫当五,诸侯七,天子九。何休注《公羊》云:“天子以珠,诸侯以玉,大夫以碧,士以贝。”又《礼纬 稽命徵》:“天子饭以珠,含以玉。诸侯饭以珠,含以璧。卿大夫饭以珠,含以贝。”此等或是异代礼,非周法也。

  铭,明旌也。神明之精。

  ○铭音名。旌音精。以死者为不可别已,故以其旗识之。不可别,形貌不见。

  ○别已,彼列反,注同,本或无己字,非。识,式至反,皇如字。爱之,斯录之矣。敬之,斯尽其道焉耳。谓重与奠。

  ○重与奠也,与音如字,一本作“重与奠与”,二“与”并音馀。重,主道也。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重既虞而埋之,乃后作主。《春秋传》曰:“虞主用桑,练主用栗。”殷主缀重焉,缀犹联也。殷人作主,而联其重,县诸庙也。去显考,乃埋之。

  ○缀,丁劣反,又丁卫反。联音连。县音玄。周主重彻焉。周人作主,彻重埋之。

  [疏]“铭明”至“彻焉”。

  ○正义曰:案《士丧礼》“为铭各以其物。”又《司常》云:“大丧共铭旌。”注云:“王则大常。”案《司常》云:“王建大常,诸侯建旂,孤卿建旃,大夫士建物。”则铭旌亦然,但以尺寸易之。案《士丧礼》士长三尺,大夫五尺,诸侯七尺,天子九尺,从遣车之差,以丧事略故也。若不命之士,则《士丧礼》云“以缁,长半幅”,长一尺;“赪末,长终幅”,长二尺,总长三尺。

  ○“爱之,斯录之矣”。

  ○“爱之,斯录之”者,谓孝子思念其亲,追爱之道。斯,此也。故於此为重,以存录其神也。

  ○“敬之,斯尽其道焉”耳者,谓於此设奠,尽其孝养之道焉耳。郑以下文有“重”及“奠”,故以此一经为下张本,故云“重与奠”也。此“爱之,斯录之矣”,及“敬之,斯尽其道焉耳”,亦得总焉於“明旌”之义,故《士丧礼》“为铭”之下,郑注引此爱之敬之二事,以解铭旌,以义得两通,故郑彼此二解。

  ○“重主”至“彻焉”。

  ○言始死作重,犹若吉祭木主之道。主者吉祭所以依神,在丧重亦所以依神,故云“重,主道也”。

  ○“殷主缀重焉”者,谓殷人始殡,置重于庙庭,作虞主讫,则缀重县於新死者所殡之庙也。

  ○“周主重彻焉”者,谓周人虞而作主,而重则彻去而埋之,故云“周主重彻焉”。但殷人缀而不即埋,周人即埋,不县於庙为异也。

  ○注“始死未作”至“练主用栗”。

  ○正义曰:案《士丧礼》云士有重无主,而此云“重,主道”者,此据天子诸侯有主者言之,卿大夫以下无主。《春秋》孔悝为礻石主,郑《驳异义》云:“孔悝祭所出君,故有主。”云“重既虞而埋之,乃后作主”者,谓既虞之后,乃始埋重,埋重之后,乃始作主。案天子九虞,九虞之后,乃埋重。重与柎相近,故《公羊》云“虞主用桑,谓虞祭之末也”。《左传》云“祔而作主”,谓用主之初,俱是丧主,其义不异,故《异义》:“《公羊》说虞而作主,《左氏》说天子九虞,十六日祔而作主谓丧主,许慎谨案:《左氏》说与《礼》同。”郑氏不驳,则是从《左氏》之义,非是虞祭之日即作主也。故此注云埋重之后,乃作主也。其卒哭之祭,己用主也。必知然者,以卒哭日成事,以吉祭易丧祭,故知与虞异也。

  ○注“殷人”至“埋之”。

  ○正义曰:知县之庙者,“周主重彻焉”,明殷之作主,重不彻焉。主之与重,本为死者入庙,重既不彻,故知重随死者县於庙。云“去显考,乃埋之”者,谓今死者世世递迁,至为显考,其重恒在,死者去离显考,乃埋其重及主,以其既迁,无复有庙,故显考谓高祖也。其迁早晚,《左氏》以为三年丧毕,乃迁庙,故僖三十三年《左氏传》云:“烝尝褅於庙。”杜、服皆以为三年禘祭,乃迁此庙,郑则以为练时则不禘而迁庙主,故郑注《士虞礼》“以其班祔”之下云“练而迁庙”,又注《鬯人》“庙用卣”,“谓始禘时”。郑必谓以练者,以文二年“作僖公主”,《穀梁传》云:“於练焉,坏庙。坏庙之道,易檐可也,改涂可也。”范宁云:“亲过高祖则毁其庙,以次而迁,将纳新神,故示有所加。”是郑之所据。其主之状,范人云:“正方,穿中央,达四方。天子长尺二寸,诸侯长一尺。”

  ○注“周人”至“埋之”。

  ○正义曰:案《既夕礼》将葬,“甸人抗重出自道,道左倚之”。郑注云:“重既虞,将埋之。”是郑埋重於门外之道左也。若虞主,亦埋之於祖庙门外之道左。案《异义》:“《戴礼》及《公羊》说虞主埋於壁两楹之间,一说埋之於庙北牖下,《左氏》说虞主所藏无明文。”郑驳之云:“案《士丧礼》重与柩相随之礼,柩将出,则重倚於道左。柩将入於庙,则重止於门西。虞主与神相随之礼,亦当然。练时既特作栗主,则入庙之时,祝奉虞主於道左。”练祭讫,乃出就虞主而埋之,如既虞埋重於道左。是郑既练,埋虞主於庙门之道左也。

  奠以素器,以生者有哀素之心也。哀素,言哀痛无饰也。凡物无饰曰素。唯祭祀之礼,主人自尽焉尔,岂知神之所飨?亦以主人有齐敬之心也。哀则以素,敬则以饰,礼由人心而已。

  ○齐,侧皆反。

  [疏]“奠以”至“心也”。

  ○正义曰:“奠”谓始死至葬之时祭名,以其时无尸,奠置於地,故谓之“奠”也。悉用素器者,表主人有哀素之心。既因用素表孝子哀素,遂论虞祭之后,及卒哭练祥之祭,故云此等祭祀之礼,既见亲终,於主人自尽致孝养之道焉尔,岂知神之所飨须设此祭?所以设之者,亦以主人有齐敬之心,若亲存然,故设祭亦如生存之有齐敬,今死亦齐敬,故云“亦”也。

  ○注“哀则”至“以饰”。

  ○正义曰:哀则以素谓葬前,敬则以饰谓虞后,故《士虞礼》不用素器也。知经中祭祀非寻常吉祭者,以上下所论,皆是丧事,不应吉祭厕在其间。其实吉祭,主人亦有齐敬之心也。

  辟踊,哀之至也。有算,为之节文也。算,数也。

  ○辟踊,媿亦反,下音勇。算,桑乱反。

  [疏]“辟踊”至“文也”。

  ○正义曰:抚心为辟,跳跃为踊。孝子丧亲,哀慕至懑,男踊女辟,是哀痛之至极也。若不裁限,恐伤其性,故辟踊有算,为准节文章。准节之数,其事不一。每一踊三跳,三踊九跳,都为一节。士舍死日三日而殡,凡有三踊。初死日袭,袭而踊。明日小敛,小敛而踊。又明日大敛,大敛又踊。凡三日为三踊也。大夫五踊,舍死日四日而殡,初死日一踊,明日袭又一踊,至三日小敛朝一踊,至小敛时又一踊,至四日大敛朝不踊。当大敛时又一踊,凡四日为五踊。诸侯七踊,舍死日六日而殡,初死日一,明日袭又一,至三日小敛朝一,当小敛时又一,四日无事一,五日又一,至六日朝不踊,亦当大敛时又一,凡六日七踊。《周礼》王九踊,舍死日八日而殡,死日一,明日袭一,其间二日为二,至五日小敛为二,其间二日又二,至八日大敛,则其朝不踊也,大敛时又一,凡八日九踊。故云“为之节文”也。故《杂记》云:“公七踊,大夫五踊,士三踊。”郑注云“士小敛之朝不踊,君大夫大敛之朝乃不踊”是也。

  袒、括发,变也。愠,哀之变也。去饰,去美也。袒、括发,去饰之甚也。有所袒,有所袭,哀之节也。

  [疏]“袒括”至“节也”。

  ○正义曰:言袒衣括发者,是孝子形貌之变也。悲哀愠恚者,是孝子哀情之变也。去其寻常吉时服饰也者,是去其华美也。孝子去饰,虽有多涂,袒括发者,就去饰之中,最为甚也。孝子悲哀,理应常袒,何以有所袒、有所袭时者,表明哀之限节,哀甚则袒,哀轻则袭。

  弁绖葛而葬,与神交之道也。接神之道,不可以纯凶。天子诸侯变服而葬,冠素弁,以葛为环绖,既虞卒哭,乃服受服也。《杂记》曰:“凡弁绖,其衰侈袂。”

  ○括,观阔反。愠,庾、皇纡粉反,积也,又纡运反,怨恚也,徐又音郁。去,羌吕反,下及注“去乐”、“去桃茢”并同。衰,七雷反。侈袂,昌氏反,下弥世反。

  [疏]注“接神”至“侈袂”。

  ○正义曰:葬时居丧,著丧冠麻绖,身服衰裳,是纯凶也。又寻常弁绖,以麻为环绖,今乃去丧冠,著素弁,又加环绖,用葛,不以麻,故云交神之道,不可以纯凶。云“天子诸侯,变服而葬”者,以下云“有敬心焉”。以日月逾时,故敬心乃生。大夫与士,三月而葬,敬心未生,故知天子诸侯也。云“冠素弁,以葛为环绖”者,素谓素帛为弁,故郑注《周礼 司服》云:“弁如爵弁而素。”不云麻,是用素绢也。以“葛”以“弁绖”连文,故云葛环绖。然则要带犹用麻也。云“卒哭,乃服受服也”者,以受服者无文,故郑解不定。《丧服》注:“天子诸侯既虞,大夫士卒哭,乃受服。”此云卒哭乃受服,是不定丧服,以大夫以上卒哭与虞,其月不同。士虞与卒哭同在一月,故解为大夫以上。既虞,士卒哭受服。皇氏云:“《檀弓》足本当言既虞与丧服,注会云卒哭者,误也。”引《杂记》“其衰侈袂”者,证既服弁绖,其衰亦改。案《丧服》衰袂二尺二寸,袪尺二寸,则葬时更制其衰袂三尺三寸,袪尺八寸,是改丧服之衰也。熊氏、皇氏等并为锡衰。皇氏又引郑说,称郑冲云:“《小记》曰,诸侯吊必皮弁锡衰,则此弁绖之衰,亦是吊服也。”案《丧服》改葬尚服緦麻,今葬服锡衰,其义疑也。

  有敬心焉。逾时哀衰而敬生,敬则服有饰,大夫士三月而葬,未逾时。

  ○衰,所追反。

  [疏]注“大夫”至“逾时”。

  ○正义曰:案郑《箴膏肓》云:“人君殡数来日,葬首荠月,大夫以上,殡皆以来日数,则大夫并死月四月而葬。”云“未逾时”者,谓未逾一时。假令四月而死,七月而葬,是未逾越夏之一时也。非如《春秋》之逾年也。若以为逾年言之,则三月死,至四月,是亦逾时。《穀梁传》云:“古者行役不逾时。”岂三月行,不至四月即须反?故知不然也。

  周人弁而葬,殷人冔而葬。周弁、殷冔,俱象祭冠,而素礼同也。

  ○<口馵>,况甫反。

  [疏]注“周弁”至“同也”。

  ○正义曰:《士冠礼》:“周弁,殷冔,夏收。”《王制》云:“夏后氏收而祭,殷人冔而祭,周人弁而祭。”此弁既对冔,故知俱象祭冠。

  歠主人、主妇、室老,为其病也。君命食之也。尊者夺人易也。歠,歠粥也。

  ○歠,徐昌悦反,一音常悦反。为其,于伪反,下注“为父母”、“为有凶”、“为人甚”同。食音嗣。易,以豉反。粥,之六反,后同。

  [疏]“歠主”至“之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尊者夺孝子情之法。歠者,亲丧三日之后,歠粥之时,主人,亡者之子。主妇,亡者之妻。室老,家之长相。此三者并是大夫之家贵者,为其歠粥,病困之,故君必有命食疏饭也。若非三者,虽复歠粥致疾病,君不命食之,以其贱故也。其士之主人主妇,君不命也。《丧大记》主妇食疏,食谓既殡之后;此主妇歠者,谓未殡前,故《问丧》云:“邻里为之麋粥以饮食之。”

  反哭升堂,反诸其所作也。亲所行礼之处。

  ○处,昌虑反,下同。主妇入于室,反诸其所养也。亲所馈食之处。

  ○养,徐羊尚反。

  [疏]“反哭”至“养也”。

  ○正义曰:谓葬窆讫,反哭升於庙。所以升堂者,反复於亲所行礼之处。行礼者,谓平生祭祀冠昏在於堂也。主妇反哭,所以入於室,反复於亲所馈食供养之处,此皆谓在庙也。故《既夕礼》主人“反哭,入,升自西阶东面”。郑注云:“反诸其所作也。”又云:“主妇入于室。”注云:“反诸其所养也。”下始云“遂適殡宫”,故知初反哭在庙也。下云“反哭之吊也”,亦谓在庙也。

  反哭之吊也,哀之至也。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为甚。哀痛甚。殷既封而吊,周反哭而吊。封当为窆,窆,下棺也。

  ○封,依注音窆,彼验反,下同。

  [疏]注“封当”至“棺也”。

  ○正义曰:知非既封土为坟者,以《既夕礼》:“实土三,主人拜乡人,乃反哭。”周既如此,明殷亦然。且殷既不为坟,故知封当为窆。孔子曰:“殷已悫,吾从周。”悫者,得哀之始,未见其甚。

  ○悫,本又作殻,苦角反,注及后同。

  [疏]注“悫者”至“其甚”。

  ○正义曰:庙是亲之平生行礼之处,今反哭於庙,思想其亲而不见,故悲哀为甚。壙者,非亲存所在之处,今柩暂来至此,始有悲哀,未是甚极。今吊者於此而来,哀情质悫,故云“悫”也。

  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之幽之故也。北方,国北也。

  ○首,手又反。

  [疏]“之幽之故也”。

  ○正义曰:上“之”训往,下“之”语助,言葬於国北及北首者,鬼神尚幽暗,往诣幽冥故也。殡时仍南首者,孝子犹若其生,不忍以神待之。

  既封,主人赠,而祝宿虞尸。赠以币,送死者於壙也。於主人赠,祝先归。

  [疏]“既封”至“虞尸”。

  ○正义曰:“既封”,谓葬已下棺。郑不破“窆”字者,从上可知也。云“主人赠,而祝宿虞尸”者,谓主人以币赠死者於壙之时,祝先归宿戒虞尸。案《既夕礼》主人“赠用制币,玄纁束帛也”。案《士虞礼记》云:“男,男尸。女,女尸。”是虞有尸也。

  既反哭,主人与有司视虞牲,日中将虞,省其牲。有司以几筵舍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所使奠墓有司来归乃虞也。舍奠墓左,为父母形体在此,礼其神也。《周礼 冢人》:“凡祭墓为尸。”

  ○舍奠音释,注同。

  [疏]“有司”至“而虞”。

  ○正义曰:此谓既窆之后事也。有司,修虞之有司也。几,依神也。筵,坐神席也。席敷陈曰筵。舍,释也。奠,置也。墓道向南,以东为左,孝子先反脩虞,故有司以几筵及祭馔置於墓左,礼地神也。言以父母形体所托,故礼其地神以安之也。“反,日中而虞”者,“反”谓所使奠墓左有司归也。“虞”者,葬日还殡宫安神之祭名。必用日中者,是日时之正也。《士虞礼》云:“日中而行事。”注云:“朝葬,日中而虞。君子举事必用辰正也。再虞、三虞皆用质明。”案周人尚赤,大事用日出,故朝葬也。

  ○注“所使”至“为尸”。

  ○正义曰:郑恐奠墓有司未归,即非虞祭,故云“奠墓有司来归,乃虞也”。必知归始虞者,以经云“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是奠墓者回反,日中而虞。引《周礼 冢人》“凡祭墓为尸”者,证葬毕奠墓。案《周礼 冢人》“为尸”谓祈祷,不同者,以言“凡祭墓”,“凡”者非一,诸祭皆是。

  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弗忍其无所归。

  ○离,力智反,下同。是月也,以虞易奠。虞,丧祭也。卒哭曰“成事”。既虞之后,卒哭而祭,其辞盖曰“哀荐成事”,成祭事也。祭以吉为成。

  [疏]注“既虞”至“为成”。

  ○正义曰:既虞祭之后,至於卒哭,其卒哭祭辞,盖曰“成事”。所以称“盖”者,以其《士虞礼》无文,唯《杂记》及此有卒哭成事,故郑约之为解,又称“盖”以疑之。以虞祭之时,以其尚凶,祭礼未成。今既卒无时之哭,唯有朝夕二哭,渐就於吉,故云“成事”,祭以吉为成故也。其虞与卒哭,尊卑不同。案《杂记》:“士三月而葬,是月而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又《杂记》云:“内此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杂记》又云:“诸侯七虞,大夫五,士三。”谓之“虞”者,郑注《士虞礼》云:“虞,安也,所以安神。”虞皆用柔日。柔日者,郑注《士虞礼》云:“柔日阴,阴取其静。”最后一虞用刚日。故《士虞记》云:“三虞卒哭,他用刚日。”郑注云:“用刚日,刚日,阳也。阳取其动。”谓动而将祔庙也。《杂记》云:“诸侯七虞。”然则天子九虞也。士三虞卒哭,同在一月。初虞已葬日而用柔,第二虞亦用柔日。假令丁日葬,葬日而虞,则已日二虞,后虞改用刚,则庚日三虞也。故郑注《士虞礼》云:“士则庚日三虞。”三虞与卒哭相接,则壬日卒哭也。《士虞礼》云:“明日祔於祖父。”则祭明日,祔也。士之三虞用四日,则大夫五虞当八日,诸侯七虞当十二日,天子九虞当十六日,最后一虞,与卒哭雷墁,“用刚日”。大夫以上卒哭者,去虞相校两月,则虞祭既终,不得与卒哭相接。崔氏解:“既正礼得终,其虞后卒哭之前,刚日虽多,不须设祭,以正礼成也。故此下云:‘不忍一日未有所归也。’谓不成正礼,赴葬赴虞是也。”崔又一解。虞后卒之前,不可无祭,亦以刚日接之,恐此解非也。

  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卒哭吉祭。

  ○易,以豉反,徐音亦。明日,祔于祖父。祭告於其祖之庙。

  ○祔音附。其变而之吉祭也。比至於祔,必於是日也接;不忍一日末有所归也。末,无也。日有所用接之,《虞礼》所谓“他用刚日”也。其祭,祝曰哀荐,曰成事。

  ○比,必利反。

  [疏]“其安”至“归也”。正义曰:上云虞卒哭及祔,皆据得常正礼,此经所云,谓不得正礼,故谓之“变”,以其变常礼也。所以有变者,或时有迫促,或事有忌讳,未及葬期,死而即葬者,即《丧服小记》所云赴葬者,赴虞者,三月而后卒哭。彼据士礼而言,速葬速虞之后,卒哭之前,其日尚赊,不可无祭,谓之为变。其既虞之后,变礼而之吉祭也。之,往也。既虞,往至吉祭。其礼如何?既虞比至於祔以来,必於是日接,谓於是三虞卒哭之间,刚日而连接其祭,谓恒用刚日。所以恒用刚日接之者,孝子不忍使亲每一日之间无所归依。

  ○注“末无”至“成事”。

  ○正义曰:“《虞礼》所谓他用刚日”者,此经所云“变”者,虞礼谓之“他”也。案《士虞礼》云:“三虞卒哭,他,用刚日,哀荐日成事。”郑注云:“他谓不及时而葬者。《丧服小记》曰,赴葬者,赴虞者,三月而后卒哭。则虞与卒哭之间有祭事者,亦用刚日,其祭无名,谓之他者,假设言之耳。”如郑此言,《虞礼》谓之“他”,此经谓之“变”,其义一也。皆据速葬速虞者而言之。云“其祭,祝曰哀荐,日成事”,虽所行三事虞,卒哭及他之下,郑意惟属於他,故引来为注。其依时葬及虞者,后去卒哭虽远,其间不复祭。崔氏一解云:“虽依时葬,虞后至卒哭,仍以刚日接。”其义恐非也。《丧服小记》云“赴葬者”据士,故云“三月而卒哭”。此经亦据士,故云“比至於祔,必於是日也接”。若大夫以上,赴葬、赴虞之后为接祭,至常葬之月,终虞之祭日乃止,其祝亦称哀荐云“成事”焉。

  殷练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殷。期而神之,人情。

  ○期音基。

  君临臣丧,以巫祝桃茢执戈,恶之也。为有凶邪之气在侧。君闻大夫之丧,去乐卒事而往,未袭也。其已袭,则止巫,去桃茢。桃,鬼所恶。茢,萑苕,可扫不祥。

  ○茢音列,徐音例,杜预云:“黍穰也。”郑注《周礼》云:“苕帚。”恶,乌路反,注及下注同。凶邪,似嗟反,下注同。萑音完。苕,大雕反。所以异於生也。生人无凶邪。

  [疏]“君临”至“生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临臣丧之礼。“君”谓天子,臣丧未袭之前,咀荠临吊,则以巫执桃,祝执茢,又使小臣执戈。所以然者,恶其凶邪之气。必恶之者,所以异於生人也。若往临生者,但有执戈,无巫祝执桃茢之事,今有巫祝,故云“异於生”也。

  ○注“君闻”至“桃茢”。

  ○正义曰:“君闻大夫之丧,去乐卒事”者,昭十五年《公羊传》文。言“而往,未袭也”,是郑意所加之言也。《公羊》直云“去乐卒事”,郑必知往者,以下云柳庄之卒,卫侯不脱祭服而往,明其王有大臣之丧,亦当然也。以闻丧即往,故知“未袭”也。云“已袭,则止巫,去桃茢”者,“袭”谓死之明日,则止巫门外,去桃茢,祝代巫而入,又小臣执戈。郑知然者,案《丧大记》大夫之丧,将大敛,咀荠,巫止于门外,祝先入。又云《士丧礼》亦如此。又《士丧礼》大敛而往,“巫止于庙门外,祝代之。小臣二人执戈先,二人后”。此皆大敛之时,小敛及殡更无文,明与大敛同。直言巫止,无“桃茢”之文,《丧大记》虽记诸侯之礼,明天子亦然,故云“已袭,则止巫,去桃茢”也。此经所云,谓天子礼,故郑注《士丧礼》引《檀弓》云:“君临臣丧,以巫祝桃茢执戈以恶之,所以异於生也,皆天子礼也。”诸侯临臣之丧,则使祝代巫,执茢居前,下天子也。以此言之,知此文据天子礼也。郑注《士丧礼》云:“诸侯临臣之丧,则使祝代巫执茢”,亦谓未袭以前也。若已袭之后,茢亦去之,与天子同。是天子未袭之前,临臣之丧,巫祝、桃茢、执戈,三者并具。诸侯临臣丧,未袭之前,巫止,祝执茢,小臣执戈。若既袭之后,敛殡以来,天子与诸侯同。并巫止,祝代之,无桃茢。案《士丧礼》君吊之时,当大敛之节,而郑注云:“巫祝桃茢执戈,天子礼也。使祝代巫执茢,诸侯礼也。”以当大敛之时,而解为未袭前者,以《士丧礼》未袭之前,君无亲吊。今大敛君来,巫止门外,故郑以未袭之前解天子诸侯之异。必知袭后无桃茢者,案《丧大记》大敛唯有“巫止”之文,无桃茢之事,故注云:“此己袭,则止巫去桃茢。”下云:“荆人使公亲襚,巫先拂柩。”时荆王以襄二十八年十二月死,至明年正月,则殡来已久,得有始行袭礼。“巫先拂柩”者,彼云袭者,谓加衣於殡,非为尸加衣,故下云“拂柩”。及《左传》云“袚殡而襚”,是既殡也。公以楚人无礼於已,故公用天子未袭之前君临臣丧之法,以巫祝桃茢也。

  丧有死之道焉,言人之死,有如鸟兽死之状。鸟兽之死,人贱之。先王之所难言也。圣人不明说,为人甚恶之。

  ○难,乃旦反。

  [疏]“丧有”至“言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先王恐生者恶死者之事,言人之丧也,有如鸟兽死散之道焉。“先王之所难言”,死散之义,若言其死散,则人之所恶,故难言也。

  丧之朝也,顺死者之孝心也。朝谓迁柩於庙。

  ○朝,直遥反,注及下皆同。其哀离其室也,故至於祖考之庙而后行。殷朝而殡於祖,周朝而遂葬。

  [疏]“丧之”至“遂葬”。

  ○正义曰:此一节论殷、周死者朝庙之事。“丧之朝也”者,谓将葬前,以柩朝庙者,夫为人子之礼,出必告,反必面,以尽孝子之情。今此所以车载柩而朝,是顺死者之孝心也。然朝庙之礼,每庙皆朝,故《既夕礼》云:“其二庙,则馔於祢庙。”下云:“降柩,如初適祖。”则天子诸侯以下,每庙皆一日,至远祖之庙,当日朝毕,则为祖祭,至明日设遣奠而行。

  ○“其哀离其室也”者,谓死者神灵悲哀,弃离其室,故至於祖考之庙,辞而后行。殷人尚质,敬鬼神而远之,死则为神,故云朝而殡於祖庙。周则尚文,亲虽亡殁,故犹若存在,不忍便以神事之,故殡於路寝,及朝庙遂葬。夫子不论二代得失,皆合当代之礼,无所是非。以此言之,则周人不殡於庙。按僖八年“致哀姜”,《左传》云:“不殡于庙,则弗致也。”则正礼当殡於庙者,服氏云:“不薨於寝,寝谓小寝。不殡於庙,庙谓殡宫。鬼神所在谓之庙。”郑康成以为《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故殡於庙。杜预以为不以殡朝庙,未详孰是。

  孔子谓为明器者,知丧道矣,备物而不可用也。神与人异道,则不相伤。哀哉!死者而用生者之器也,不殆於用殉乎哉!殆,几也。杀人以卫死者曰殉。用其器者,渐几於用人。

  ○殉,辞俊反,以人从死曰殉。畿音祈,又音机,下同。其曰明器,神明之也。神明,死者异於生人。涂车、刍灵,自古有之,刍灵,束茅为人马。谓之灵者,神之类。

  ○刍,初拘反。明器之道也。言与明器同。孔子谓为刍灵者善,谓为俑者不仁,殆於用人乎哉!俑,偶人也。有面目机发,有似於生人。孔子善古而非周。

  ○俑音勇。

  [疏]“孔子”至“乎哉”。

  ○正义曰:此一节皆记者录孔子之言,善古非殷周之事,故云孔子谓夏家为明器者,知死丧之道焉。以孝子之事亲不可阙,故备其器物,若似生存;以鬼神异於人,故物不可用。孔子既论夏家之事,是又言殷代之非,故云,可哀哉!殷之送死者而用生者之祭器,不殆於用生人为殉乎哉!“殆”,近也,谓近於用乎生人为殉。所以近者,以生人食器而供死者,似若用生人而殉死人,故云近也。既言殷代之事,将言周代用偶人为非礼,故先言明器刍灵,后论偶人之事。故言“其曰明器,神明之也”。死者之物,还可用涂车、刍灵,即明器之物一类,自古帝王所制而有之,此则岂不可为用,故云“明器之道”也。记者录孔子之言,又说孔子臧否古今得失,以其语更端,故重言“孔子”,谓古之为刍灵者善,谓周家为俑者不仁,不近於用生人乎哉!言近於用生人。所以近者,谓刻木为人,而自发动,与生人无异,但无性灵智识,故云近。此云“用人”,前言“用殉”,殉是已死之人,形貌不动,与器物相似,故言“用殉”。此云“用人”者,谓用生人入壙,今俑者形貌发动,有类生人,故云“用人”。上文云“涂车、刍灵”,此不言“涂车”,直云“刍灵”者,以其束茅为人,与俑者相对,故不取涂作车也。

  ○注“俑偶”至“非周”。

  ○正义曰:谓造作形体,偶类人形,故《史记》有土偶人、木偶人是也。云“孔子善古而非周”者,“古”谓周以前,虞以后,故上云“虞氏瓦棺,始不用薪”,明虞氏以来,始有涂车、刍灵。言“非周”者,谓周为俑人,如郑康成之意,则周初即用偶人,故《冢人职》“言鸾车象人”,司农注云:“象人谓以刍为人。”康成注引此“谓为俑者不仁”,是象人即俑人也。其馀车马器物犹为涂车,刍灵,故《校人》“大丧饰遣车之马,及葬埋之”,郑注云:“言埋之则是马涂车之刍灵。”是偶人之外,犹有涂车、刍灵之制,虽或用木,无机识发动。偶人谓之俑者,皇氏云:“机械发动踊跃,故谓之俑也。”

  穆公问於子思曰:“为旧君反服,古与?”仕焉而已者。穆公,鲁哀公之曾孙。

  ○为,于伪反,下“为君”、“为使人”皆同。与音馀,下同。子思曰:“古之君子,进人以礼,退人以礼,故有旧君反服之礼也。今之君子进人若将加诸膝,退人若将队诸渊,毋为戎首,不亦善乎?又何反服之礼之有?”言放逐之臣,不服旧君也。为兵主来攻伐曰戎首。

  ○膝音悉。队,本又作坠,直媿反。

  [疏]“穆公”至“之有”。

  ○正义曰:此一节论不为旧君著服之事。

  ○注“仕焉”至“曾孙”。

  ○正义曰:案《丧服》齐衰三月章为旧君凡有三条,其一云“为旧君,君之母妻”,传云“仕焉而已者也”。注云:“谓老若有废疾而致仕者”,兼服其母妻。其二“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注云:“在外待放已去者”,传云“妻言与民同也,长子言未去也”,注云:“妻虽从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妇人归宗往来犹民也,长子去可以无服”,此则大夫身不为服,唯妻与长子为旧君耳。其三为“旧君”,注云“大夫待放未去者”,传曰“大夫去君,扫其宗庙,言其以道去君,而犹未绝也”,注云“以道去君,为三谏不从,待放於郊未绝者。言爵禄尚有列於朝,出入有诏於国”,若已绝则不服也。以此言之,凡旧君,若年老致仕,退归在国不仕者,身为之服齐衰三月,并各服其母妻也。若三谏不从,待放已去而绝者,唯妻与长子服之,己则无服。若待放未去,爵位未绝,身及妻子皆为之服。然则去仕他国,己绝之后,不服旧君。而《杂记》云“违诸侯,之大夫,不反服”,则违诸侯之诸侯反服,得为旧君服者,《杂记》所云,谓不便其居,或辟仇雠,有故不得在国者。故《孟子》:“齐宣王问孟子云:‘礼为旧君有服,何如斯可为服矣?’《孟子》对曰:‘谏行言听,膏泽下於民。有故而去,则君使人导之出疆,送至彼国,明其无罪。其所往三年不反,然后收其田里。此之谓三有礼焉。如此者得为旧君反服矣。’”与《杂记》同。郑注此云“仕焉而已者”,取《丧服》第一条,谓年老致仕在国者。郑必以第一条解之者,以穆公所问为旧君之反服,宜问丧服正礼,故以第一条致仕者解之。其实亦兼三谏未绝及有故出在他国者,故下子思云“古之君子,进人以礼,退人以礼”是也。云“穆公,鲁哀公之曾孙”者,案者,案《世本》云“哀公生悼公灵,灵生元公嘉,嘉生穆公不衍”是也。

  ○注“言放逐之臣,不服旧君也”。

  ○正义曰:言放逐之臣者,解经中今之君子进人退人不能以礼也。如此者不服旧君,谓三谏不从,去而已绝,及不能三谏,辟罪逃亡。言“放”者,则宣元年“晋放其大夫胥甲父于卫”是也。言“逐”者,则《春秋》诸侯大夫言出奔是也。

  悼公之丧,季昭子问於孟敬子曰:“为君何食?”悼公,鲁哀公之子。昭子,康子之曾孙,名强。敬子,武伯之子,名捷。

  ○捷,在接反。敬子曰:“食粥,天下之达礼也。吾三臣者之不能居公室也,四方莫不闻矣。言邻国皆知吾等不能居公室,以臣礼事君也。三臣,仲孙、叔孙、季孙也。勉而为瘠,则吾能,毋乃使人疑夫不以情居瘠者乎哉?我则食食。”存时不尽忠,丧又不尽礼,非也。孔子曰:“丧事不敢不勉。”

  ○瘠,徐在益反。夫音扶。食食,上如字,下音嗣。

  卫司徒敬子死,司徒,官氏,公子许之后。子夏吊焉,主人未小敛,绖而往。子游吊焉,主人既小敛,子游出绖,反哭。皆以朋友之礼往,而二人异。子夏曰:“闻之也与?”曰:“闻诸夫子,主人未改服,则不绖。”

  [疏]“卫司”至“不绖”。

  ○正义曰:此一节论吊者主人改服乃改服之事。

  ○注“皆以”至“人异”。

  ○正义曰:此唯云“绖”,郑知是朋友者,凡吊者主人成服,则客乃服吊绖,今此随主人,主人始小敛未成服,而已便出著绖,故知有緦之恩,随主人变,如五服亲也。又至小敛出绖反哭,与子游前裼裘吊朋友同也,前子游云“带绖”,故知是朋友。此下不云“带”,知是朋友者,凡吊则应弁绖环绖之属也。此虽不云“带”,凡单云“绖”,则知有带,犹如《丧服》云“苴绖”,《檀弓》为师“二三子皆绖而出”,及“朋友群居则绖”,皆是包“带”之文也。

  曾子曰:“晏子可谓知礼也已,恭敬之有焉。”言礼者,敬而已矣。有若曰:“晏子一狐裘三十年,遣车一乘,及墓而反。国君七个,遣车七乘,大夫五个,遣车五乘。晏子焉知礼?”言其大俭偪下,非之。及墓而反,言其既窆则归,不留宾客有事也。人臣赐车马者,乃得有遣车。遣车之差,大夫五,诸侯七,则天子九。诸侯不以命数,丧数略也。个,谓所包遣奠牲体之数也。《杂记》曰:“遣车视牢具。”

  ○遣,弃战反。乘,绳证反。个,古贺反。焉,於虔反。木音泰,或他佐反。逼音逼,本或作逼。包,伯交反。曾子曰:“国无道,君子耻盈礼焉。国奢则示之以俭,国俭则示之以礼。”时齐方奢,矫之是也。

  [疏]“曾子”至“以礼”。

  ○正义曰:此一节论晏子故为非礼以矫齐之事。

  ○有子者,孔子弟子有若也。闻曾子说晏子知礼,故举晏子不知礼之事以拒曾子也。狐裘贵在轻新,而晏子一狐裘三十年,是俭不知礼也。“遣车一乘”者,其父晏桓子是大夫,大夫遣车五乘,其葬父唯用一乘,又是俭失礼也。

  ○“及墓而反”者,“及墓”谓葬时也。礼,窆后孝子赠币辞亲,辞亲毕,而亲情宾客应是送别,别竟乃反。于时晏子窆竟则反,宾客并去,又是俭失礼也。

  ○“国君七个,遣车七乘,大夫五个,遣车五乘”者,此更举正礼以证晏子失礼也。“个”谓所包遣奠牲体臂臑也。折为七段五段,以七乘五乘遣车载之。今晏子略不从礼数,是不知也。

  ○“晏子焉知礼”者,条失事已竟,故此并结晏子焉知礼也。

  ○注“言其”至“非之”。

  ○正义曰:“大俭”解三十年一狐裘,并“及墓而反”也。“偪下”解一乘也。“下”谓其子及凡在巳下者也。大夫五乘,適子三乘,今其父自用一乘,则其子更无,是“偪下”也。

  ○注“及墓”至“牢具”。

  ○正义曰:经唯云“及墓而反”,郑知不以及墓而反,而云“既窆则归”者,晏子虽为俭约,不应柩未入壙则归,故云“既窆”也。云“不留宾客有事也”者,案《既夕礼》:“乃窆,主人哭,踊无筭,袭,赠用制币玄纁束。拜稽颡,踊如初。卒,袒,拜宾,主妇亦拜宾。宾出,则拜送。藏器於旁,加见。藏苞筲於旁,加杭席。覆之,加杭木。实士三,主人拜乡人,乃反哭。”今晏子既窆,赠币,拜稽颡,踊讫则还,不复拜宾及送宾之事,故云“不留宾客有事也”。云“人臣赐车马者,乃得有遣车”者,案《士丧礼》无遣车,诸侯之士一命。《曲礼》云:“三赐不及车马。”故诸侯之士无遣车也。若诸侯大夫,虽未三命,以其位尊,故得有遣车。知天子遣车九乘者,案《杂记》诸侯七月而卒哭,天子则九月而卒哭。今诸侯七乘,故知天子九乘也。云“诸侯不以命数,丧数略也”者,案《大行人》上公九乘,侯伯七乘,子男五乘,今总云七乘,是不以命数,丧事略也。引“《杂记》云:遣车视牢具”者,以证经个与遣车首墁,故云个是牢具也。故《杂记》注云:“天子大牢包九个,诸侯亦大牢包七个,大夫亦大牢包五个,士少牢包三个。”案《既夕礼》“苞牲取下体”,郑注:“前胫折取臂、臑,后胫折取骼。”是一牲取三体。士少牢二牲,则六体也。分为三个,一个有二体。然大夫以上,皆用大牢,牲有三体,凡九体。大夫九体分为十五段,三段为一包,凡为五包。诸侯分为二十一段,凡七包。天子分为二十七段,凡九包。盖尊者所取三体,其肉多。卑者虽取三体,其肉少。郑又云:“天子遣奠用马牲,其取个未详也。”此遣奠所包,皆用左胖,以其丧礼反吉。《士虞礼》“载左胖也”。

  国昭子之母死,问於子张曰:“葬及墓,男子、妇人安位?”国昭子,齐大夫。子张曰:“司徒敬子之丧,夫子相,男子西乡,妇人东乡。”夹羡道为位。夫子,孔子也。

  ○相,息亮反,下注同。乡,许亮反,下皆同。侠,古洽反,一音颊。羡,徐音贱,《音义隐》云:“羡,车道。”曰:“噫!毋。”噫,不寤之声。毋,禁止之辞。

  ○噫,本又作意,同,于其反。毋音无。曰:“我丧也斯沾。斯,尽也。沾读曰觇。觇,视也。国昭子自谓齐之大家,有事人尽视之,欲人观之,法其所为。

  ○斯音赐。沾依注音觇,敕廉反。尔专之,宾为宾焉,主为主焉。专犹司也。时子张相。妇人从男子皆西乡。”非也。

  [疏]“国昭”至“西乡”。

  ○正义曰:此一节论葬之在壙,男女面位之事。

  ○“曰:噫,毋”者,止子张也。子张既相,以男子西乡,妇人东乡,而昭子不悟礼意,乃曰:“噫,毋得如是男子西乡,妇人东乡。”既止子张,又自言我居丧也,既是齐之大家。斯,尽也。人尽来觇视於我,当须更为别礼,岂得以依旧礼。专犹同也。尔当同此妇人与男子一处,若妇女之宾为宾位焉,与男子之宾同处,妇女之主为主位焉,与男子之主同处。於是昭子家妇人从男子皆西乡,同在主位,宾之男子及宾之妇人皆西厢东乡。言非也。

  穆伯之丧,敬姜昼哭。文伯之丧,昼夜哭。孔子曰:“知礼矣。”丧夫不夜哭,嫌思情性也。文伯之丧,敬姜据其床而不哭,曰:“昔者吾有斯子也,吾以将为贤人也。盖见其有才艺。吾未尝以就公室。未尝与到公室,观其行也。季氏,鲁之宗卿,敬姜有会见之礼。

  ○行,下孟反。见,贤遍反,下文“不敢见”同。今及其死也,朋友诸臣未有出涕者,而内人皆行哭失声。斯子也,必多旷於礼矣夫。”内人,妻妾。

  ○夫音扶,下同,本亦有无“夫”字者。

  [疏]“穆伯”至“矣夫”。

  ○正义曰:此一节论丧夫不夜哭,并母知子贤愚之事。

  ○“斯子也,必多旷於礼矣夫”。

  ○正义曰:斯,此也。旷犹疏薄也。言此子平生为行,必疏薄於宾客朋友之礼,故宾客朋友未有感恋为之出涕者。此不哭者,谓暂时不哭,故上云“昼夜哭”是也。案《家语》云:“文伯歜卒,其妻妾皆行哭失声。敬姜戒之曰:‘吾闻好外者士死之,好内者女死之。今吾子早夭,吾恶其好内闻也。二三妇共祭祀者,无加服。’孔子闻之曰:‘女智莫若公父氏之妇,知礼矣。’”与此不同者,彼戒妇人而成子之德,此论子之恶,各举一边,相包乃具。

  季康子之母死,陈亵衣。亵衣,非上服。陈之,将以敛。敬姜曰:“妇人不饰,不敢见舅姑。将有四方之宾来,亵衣何为陈於斯?”命彻之。言四方之宾来,严於舅姑。敬姜者,康子从祖母。

  ○从,才用反。

  [疏]注“敬姜者,康子从祖母”。

  ○正义曰:案《世本》:“悼子纪生平子意如,意如生桓子斯,斯生康子肥。”《世本》又云:“悼子纥生穆伯靖。”靖与意如是亲兄弟,意如是康子祖,穆伯是康子祖之兄弟,敬姜是穆伯之妻,故云“康子从祖母”也。

  有子与子游立,见孺子慕者,有子谓子游曰:“予壹不知夫丧之踊也,予欲去之久矣。情在於斯,其是也夫。”丧之踊犹孺子之号慕。

  ○去,羌吕反。号,户刀反。子游曰:“礼有微情者,节哭踊。有以故兴物者,衰绖之制。有直情而径行者,戎狄之道也。哭踊无节,衣服无制。

  ○径,古定反。礼道则不然。与戎狄异。人喜则斯陶,陶,郁陶也。

  ○陶,徒刀反。陶斯咏,咏,讴也。

  ○咏音咏。讴,本亦作呕,鸟侯反。咏斯犹,犹当为摇,声之误也。摇谓身动摇也,秦人犹、摇声相近。

  ○犹依注作摇,音遥。近,附近之近。犹斯舞,手舞之。舞斯愠,愠犹怒也。愠斯戚,戚,愤恚。

  ○愠斯戚,纡运反。此喜怒哀乐相对,本或於此句上有“舞斯愠”一句,并注皆衍文。愤,扶粉反。恚,一瑞反。戚斯叹,叹,吟息。

  ○吟,本或作唫,鱼金反。叹斯辟,辟,拊心。

  ○辟,婢亦反,抚心也。辟斯踊矣。踊,跃。

  ○跃,羊灼反。品节斯,斯之谓礼。舞踊皆有节,乃成礼。人死,斯恶之矣。无能也,斯倍之矣。无能,心谓之无所复能。

  ○恶,乌路反。倍音佩,下同。复,扶又反。是故制绞衾,设蒌翣,为使人勿恶也。绞衾,尸之饰。蒌翣,棺之墙饰。《周礼》蒌作柳。

  ○绞衾,户交反,下音饰。蒌音柳。翣,所甲反。始死,脯醢之奠。将行,遣而行之。既葬而食之。将行,将葬也。葬有遣奠。食,反虞之祭。

  ○食音嗣,注同,谓虞祭也。未有见其飨之者也。自上世以来,未之有舍也,为使人勿倍也。舍犹废也。

  ○舍音舍,注同。故子之所剌於礼者,亦非礼之訾也。”訾,病也。

  ○訾,似斯反。

  [疏]“有子”至“訾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子游言制礼有节之事。

  ○“有子与子游同立,见孺子号慕者,有子谓子游曰:予壹不知夫丧之踊也”,言我专壹,不知夫丧之踊也,何须有节?直似孺子慕者,其事足矣。予欲去此踊节,其意久矣。斯,此也。言孝子之情在於此,小儿直号慕而已。“其是也夫”,但如小儿,其事即是,何须为哭踊之节。子游乃对之曰:“礼有微情者。”微,杀也。言若贤者丧亲,必致灭性,故制使三日而食,哭踊有数,以杀其内情,使之俯就也。何胤云:“哭踊之情,必发於内。谓之微,微者,不见也。”

  ○“有以故兴物”者,兴,起也。“物”谓衰绖也。若不肖之属,本无哀情,故为衰绖,使其睹服思哀,起情企及也。引由外来,故云“兴物”也。然衰绖之用,一则为孝子至痛之饰,二则使不肖之人企及,今止说“兴物”以对,微情之故。“有直情而径行者,戎狄之道也”,谓直肆巳情而径行之也,无哭踊节制,乃是戎狄之道。

  ○“礼道则不然”者,“然”犹如是也,言中国礼道则不如是夷狄也。

  ○“人喜则斯陶”者,为明踊以节,而踊由心哀,故此以下极言哀乐之本也。喜者,外竟会心之谓也。斯,语助也。陶者,郁陶。郁陶者,心初悦而未畅之意也。言人若外竟会心,则怀抱欣悦,但始发俄尔,则郁陶未畅,故云“斯陶”也。《尔雅》云:“郁陶,繇喜也。”何胤云:“陶,怀喜未畅意也。《孟子》曰:‘郁陶以思君。’”

  ○“陶斯咏”者,咏,歌咏也。郁陶情转畅,故口歌咏之也。

  ○“咏斯犹”者,摇动身也。咏歌不足,渐至自摇动身体也。“犹斯舞”者,舞,起舞也。摇身不足,乃至起舞,足蹈手扬,乐之极也。

  ○“舞斯愠”者,愠,怒也,外竟违心之谓也。凡喜怒相对,哀乐相生,故若舞而无节,形疲厌倦,事与心违,故所以怒生。怒生由於舞极,故云“舞斯愠”也。故《曲礼》云:“乐不可极。”即此谓也。何胤云:“乐终则愠起,非始之愠相连系也。”

  ○“愠斯戚”者,戚,愤恚也。怒来戚心,故愤恚起也。此句对“喜斯陶”也。

  ○“戚斯叹”者,叹,吟息也。愤恚转深,故因发吟息也。此句对“陶斯咏”。

  ○“叹斯辟”者,辟,抚心也。叹息不泄,故至抚心也。此句对“咏斯犹”。

  ○“辟斯踊矣”者,抚心不泄,乃至跳踊奋击,亦哀之极也。此句对“犹斯舞”也。

  ○“品节斯,斯之谓礼”者,品,阶格也。节,制断也。斯,此也。此之谓於哀乐也。若喜而不节,自陶至舞,俄倾不愠生。若怒而不节,从戚至踊,踊极则笑,故夷狄无礼,朝殒夕歌,童儿任情,倏啼欻笑。今若品节此二涂,使踊舞有数,有数则久长,故云此之谓礼。如郑此《礼》本云“舞斯愠”者,凡有九句,首末各四,正明哀乐相对。中央“舞斯愠”一句,是哀乐相生,故一句之中,有“舞”及“愠”也。而郑诸本亦有无“舞斯愠”一句者,取义不同。而郑又一本云:“舞斯蹈,蹈斯愠”,益於一句,凡有十句,当是后人所加耳,亦不得对。而卢《礼》本亦有“舞斯愠”之一句。而王《礼》本又长云“人喜则斯循,循斯陶”,既与卢、郑不同,亦当新足耳。

  ○“人死斯恶之矣”者,以上明辟踊之节,以下明饰丧以奠祭之事。“人死斯恶之”者,以人身既死,形体腐败,故恶之,故倍之。以其恐恶之,故制绞紟衾,设蒌翣以饰之,故使人勿恶也。以其恐倍之,故始死设脯醢之奠,以至於葬,将行之,又设遣奠而行送之,既葬反哭,设虞祭以食之。虽设奠祭,未曾见其死者而飨食之也。既不飨食,自上世以来,未之有舍此奠祭而不为者也,所以设奠祭者,为使人勿倍其亲故也。礼意既然,不可无节,故子之所讥剌於礼有踊节者,亦非礼之病害也。言哭踊有节,正是礼之所宜,非礼之病。上有若见孺子之慕,唯讥哭踊有节,不讥绞衾奠祭之事,子游秖应答以辟踊即止。今更陈绞衾、脯醢之事者,以有若之意,欲直同孺子,生者不节其哀,死者不加其饰,故子游既言生节哀,遂说死者加饰,备言礼之节制与夷狄不同也。

  吴侵陈,斩祀杀厉。祀,神位有屋树者。厉,疫病。吴侵陈,以鲁哀元年秋。

  ○疫音役。师还出竟,陈大宰嚭使於师,夫差谓行人仪曰:“是夫也多言,盍尝问焉?师必有名,人之称斯师也者,则谓之何?”大宰、行人,官名也。夫差,吴子光之子。盍,何不也。尝犹试也。夫差修旧怨,庶几其师有善名。

  ○还音旋。竟音境。大音泰,注及下文注“大宰”、“大师”、“大史”、“大庙”、“大傅”皆同。嚭,普彼反。使,色吏反。夫差音扶,下初佳反,吴王名,阖庐子。盍,户腊反。大宰嚭曰:“古之侵伐者,不斩祀,不杀厉,不获二毛。获谓系虏之。二毛,鬓发斑白。

  ○斑,伯山反,本又作颁,音同。今斯师也,杀厉与?其不谓之杀厉之师与?”欲微切之,故其言似若不审然,正言杀厉,重人。

  ○与音馀,下及注“有此与”同。曰:“反尔地,归尔子,则谓之何?”子谓所获民臣。曰:“咀荃讨敝邑之罪,又矜而赦之,师与有无名乎?”又微劝之,终其意。吴楚僣号称王。

  [疏]“吴侵”至“名乎”。

  ○正义曰:此一节明征伐不合斩祀杀厉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吴侵”至“年秋”。

  ○正义曰:知者,案《左传》:“吴伐楚,使召陈怀公,怀公朝国人而问焉,曰:‘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陈人有田从田,无田从党。’逢滑当公而进,曰:‘楚未可弃,吴未可从。’陈怀公遂不从吴子光之召。至今夫差克越,乃修先君之怨。秋八月,吴侵陈,修旧怨。”是其事。案哀六年吴伐陈,郑知非六年者,称“伐”不云“侵”。哀元年经虽不见,传云“吴侵陈”,与此文同,俱云“侵”,故为哀元年。

  ○“夫差”至“之何”。

  ○夫差既见陈大宰嚭来,谓行人之官名仪曰:“是夫也多言。”夫,谓大宰嚭,言是大宰嚭也,博闻强识,多有所言。盍,何不也。尝,试也。何不试就问焉。我脩先君之怨而兴此师,必有善名在外,众人称此师也,则谓之何?欲令行人仪以此辞而问大宰嚭也。

  ○注“大宰”至“之子”。

  ○正义曰:据《周礼》有大宰卿一人,又有大、小行人,故知大宰及行人皆官名。此大宰嚭与吴大宰嚭名号同而人异也。云“夫差,吴子光之子”者,《世本》及《吴世家》文也。

  ○“古之侵伐者,不斩祀,不杀厉,不获二毛”。

  ○此谓以至胜攻至暴,用兵如此。若两军相敌则不然。《左传》云:“虽及胡耇,获则取之。”大宰嚭特举古之善以駮吴师之恶。

  ○注“正言杀厉重人”。

  ○正义曰:以其杀人,故重於斩祀。若其不杀,直拘囚人而已,则轻也。故《穀梁传》云:“苞人民欧牛马曰侵,斩树木坏宫室曰伐。”是侵轻而伐重也。

  ○“师与有无名乎”者,既反地归子,其事既善,师岂有无善名乎?言必有善名也。“与是”语辞。

  ○注“又微劝之,终其意”。

  ○正义曰:上以“微切之”,谓讥斩祀杀厉,今复劝之反地归子,故言“又”也。因吴王反地归子,则云师有善名,是“微劝之”也。“终其意”者,上讥切斩祀及杀厉,是初有其意,欲吴哀矜,既得吴哀矜,则云师有善名,是终竟其欲哀矜之意。

  颜丁善居丧,颜丁,鲁人。始死,皇皇焉如有求而弗得。及殡,望望焉如有从而弗及。既葬,慨焉如不及其反而息。从,随也。慨,惫貌。

  ○慨,皆爱反。惫,皮拜反。

  [疏]“颜丁”至“而息”。正义曰:此一节论孝子居丧哀杀有渐之事。

  ○“始死,皇皇焉如有求而弗得”者,“皇皇”犹彷徨,如所求物不得。上《檀弓》云:“始死,充充如有穷。”谓形貌穷屈,亦彷徨求而不得之心。彼此各举其一。

  ○“及殡,望望焉如有从而弗及”者,谓殡后容貌望望焉,如有从逐人后行而不及之。上《檀弓》云“既殡,瞿瞿如有求而不得”,与此亦同也。但始死,据内心所求,殡后,据外貌所求,故此经始死求而不得,据内心也。上《檀弓》云“既殡,求而不得”,据外貌也。

  ○“既葬,慨焉如不及”者,谓既葬之后,中心悲,慨然如不复所及。既不可及,“其反而息”者,上殡后云从而不及,似有可及之理。“既葬,慨焉如不及”,谓不复可及,所以文异也。上《檀弓》云:“既葬,皇皇如有望而不至。”此谓“既葬慨焉如不及”,亦同也。此“始死,皇皇”者,是皇皇之甚,故云“如有求而弗得”。上《檀弓》云“既葬,皇皇”是轻,故云“望而不至”。此既葬则止,不说练祥,故葬后则慨然。止《檀弓》葬后更说练祥,故云:“练而慨然,祥而廓然。”但亲之死亡,哀悼在心,初则为甚,已后渐轻,皆有求而不得,望而不及,但所据有浅深耳。殡后虽据外貌,亦犹哀在内心,但稍轻耳,故郑注上《檀弓》云:“皆哀悼在心之貌。”

  子张问曰:“《书》云:‘高宗三年不言,言乃讙。’有诸?”时人君无行三年之丧,礼者问有此与?怪之也。讙,喜说也。言乃喜说,则民臣望其言久。

  ○讙音欢。说音悦,下同。仲尼曰:“胡为其不然也?古者天子崩,王世子听於冢宰三年。”冢宰,天官卿,贰王事者,三年之丧,使之听朝。

  [疏]“子张”至“三年”。

  ○正义曰:此一节论世子遭丧冢宰听政之事。

  ○“言乃讙”者,《尚书 无逸》云:“言乃雍。”雍、讙字相近,义得两通,故郑随而解之。

  知悼子卒,未葬。悼子,晋大夫荀盈,鲁昭九年卒。

  ○知音智,下同。平公饮酒,与群臣燕。平公,晋侯彪。

  ○彪,彼虬反。师旷、李调侍,侍,与君饮也。《燕礼记》曰:“请旅侍臣。”

  ○李调如字,《左传》作“外嬖嬖叔”。鼓钟。乐作也。《燕礼》宾入门奏《肆夏》,既献而乐阕,献君亦如之。

  ○阕,古穴反,止也。杜蕢自外来,闻钟声,曰:“安在?”怪之也。杜蕢或作屠蒯。

  ○蕢,古怪反,注蒯同。屠音徒。曰:“在寝。”燕於寝。杜蕢入寝,历阶而升,酌,曰:“旷饮斯。”又酌,曰:“调饮斯。”又酌,堂上北面坐饮之。降,趋而出。三酌皆罚。

  ○旷饮,於鸩反,下“饮斯”、“饮之”、“饮旷”、“饮调”、“饮寡人”皆同。平公呼而进之曰:“蕢,曩者尔心或开予,是以不与尔言。曩,曏也,谓始来入时。开谓谏争有所发起。

  ○曩,乃党反。向,本又作曏,同,许亮反。争,争斗之争。尔饮旷何也?”曰:“子卯不乐,纣以甲子死,桀以乙卯亡,王者谓之疾日,不以举乐为吉事,所以自戒惧。

  ○子卯不乐,如字,贾逵云:“桀以乙卯日死,受以甲子日亡,故以为戒。”郑同。《汉书》翼奉说则不然。张宴云:“子刑卯,卯刑子,相刑之日,故以为忌。而云夏殷亡日,不推汤武以兴乎?”疾日,人一反。知悼子在堂,斯其为子卯也大矣。言大臣丧重於疾日也。《杂记》曰:“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

  ○比,必利反,下同。旷也大师也,不以诏,是以饮之也。”诏,告也。大师典奏乐。“尔饮调何也?”曰:“调也,君之亵臣也,为一饮一食,亡君之疾,是以饮之也。”言调贪酒食。亵,嬖也。近臣亦当规君疾忧。

  ○为,于伪反。嬖,必计反。“尔饮何也?”曰:“蕢也,宰夫也。非刀匕是共,又敢与知防,是以饮之也。”防禁放溢。

  ○匕,必李反。共音供。与音预。防音房,又扶放反。平公曰:“寡人亦有过焉,酌而饮寡人。”闻义则服。杜蕢洗而扬觯。举爵於君也,《礼》扬作腾。扬,举也。腾,送也。扬近得之。

  ○觯,之豉反,《字林》音支,又云:“酒器。”近,附近之近,下“声相近”同。公谓侍者曰:“如我死,则必无废斯爵也。”欲后世以为戒。至于今,既毕献,斯扬觯,谓之杜举。此爵遂因杜蕢为名。毕献,献宾与君。

  [疏]“知悼”至“杜举”。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有大臣之丧,不得有作乐饮酒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悼子”至“年卒”。

  ○正义曰:并《左传》文。下注云“平公,晋侯彪”,亦《春秋》文。

  ○注“《燕礼记》曰:请旅侍臣”。

  ○正义曰:案《燕礼记》云:“凡公所酬,既拜,请旅侍臣。”谓公既酬臣,臣受酬者,既拜谢公恩,请行旅酬於侍臣。引之者,证师旷、李调是侍饮之臣也。鼓钟,鼓犹奏也,谓燕奏钟乐也。

  ○注“燕礼”至“如之”。

  ○正义曰:案《燕礼记》云:“若以乐纳宾,则宾及庭,奏《肆夏》。宾拜酒,主人答拜,而乐阕。”是“宾入门奏《肆夏》,既献而乐阕”。《燕礼记》又云:“公拜受爵,而奏《肆夏》。公卒爵,主人升,受爵以下,而乐阕。”是“献君亦如之”。经唯云“鼓钟”,《燕礼》云“若舞则《勺》”,知非工入升歌,下管间歌,合乐之后,无时奏钟,必以为宾初入门奏《肆夏》者,以《钟师》云“以钟鼓奏《九夏》”,故知闻钟是初奏《肆夏》也。

  ○注“杜蕢或作屠蒯”。

  ○正义曰:《春秋》作“屠蒯”,故云“或作屠蒯”。杜蕢、屠蒯声相近,故《礼》、《传》不同也。

  ○注“燕於寝”。

  ○正义曰:《燕礼记》云“燕朝服於寝”,故知“燕於寝也”。

  ○“曰蕢”至“尔言”。曩,曏也。平公呼蕢而进之,呼其名曰:“蕢,曏者汝酌三酌,是汝之心,或开发於予。予望汝有谏,是以不与汝言。”

  ○注“纣以甲子死,桀以乙卯亡”。

  ○正义曰:案《尚书》:“时甲子昧爽,武王朝,至于商郊。”又《史记》云,兵败,纣自焚而死。是纣甲子死也。案昭十八年二月乙卯,“周毛得杀毛伯过而代之。苌弘曰:‘毛得必亡,是昆吾稔之日也。’”《诗》云:“韦顾既伐,昆吾夏桀。”同诛昆吾,既乙卯而亡,明桀亦以乙卯被放也。郑司农注《春秋》,以为五行子卯自刑,非郑义也,今所不用也。

  ○“斯其为子卯也大矣”者,言悼子丧在堂,此比其为子卯之忌大矣。言悼子之丧,大於子卯。

  ○“为一饮一食,忘君之疾,是以饮之也”者,调是君之嬖亵之臣,臣当规正君过,唯欲行燕会,贪求一饮一食,忘君违礼之疾而不谏,是以饮之。

  ○“非刀匕是供,又敢与知防”者,蕢言调是君之嬖亵臣也,当规正君忧疾,言巳身是宰夫,亦当规正於君,若非因刀匕是共,又敢与知防谏之事。皇氏云:“非,不也。杜蕢言各忧其事,宰夫不以刀匕是共,乃又敢与谏争,越官侵职,是以饮也。”

  ○注“举爵”至“得之”。

  ○正义曰:知“扬觯”是举爵於君,以上云“平公曰:寡人亦有过焉,酌而饮寡人”,即云“杜蕢洗而扬觯”,故知“举爵於君”。案《燕礼》献君之后,行酬之初,媵爵者洗象觯,升实之序,进坐奠于荐南,是举爵於君也。“扬作腾”者,谓《燕礼》大射凡举爵皆为媵。此云扬觯,郑云:扬,举也。《燕礼》云媵,故郑云:媵,送也。扬、腾义得两通。但此云“杜举”,“扬”训为“举”,故“扬近得之”,此谓举为得也。

  ○“公谓”至“杜举”。

  ○公谓侍者,云我死之后,则必无废弃此爵,恒当留之,为后鉴戒。当时在未献之前,故又语侍者云:“至于今,既毕献之后,此所扬之觯,是谓之杜举。”表明此爵实杜蕢所举。

  ○注“毕献,献宾与君”。

  ○正义曰:知“献君与宾”者,与杜蕢此事举爵在燕礼之初,宾主既入,得杜蕢之言,不可即废。唯献君与宾,燕事则止。皇氏以为“至於今”,谓记录之人至於今为记之时,谓之杜举。《春秋》云:“晋侯饮酒乐,膳宰屠蒯趍入,请佐公使尊,许之。而遂酌以饮工。曰:‘女为君耳,将司明也。辰在子卯,谓之疾日,君彻宴乐,学人舍业,为疾故也。君之卿佐,是谓股肱。股肱或亏,何痛如之?女弗闻而乐,是不聪也。’又饮外嬖嬖叔曰:‘女为君目,将司明也。服以旌礼,以行事,事有其物,物有其容。今君之容,非其物也,而女不见,是不明也。’亦自饮,曰:“味以行气,气以实志,志以定言,言以出令。臣实司味,二御失官,而君弗命,臣之罪也。”案《春秋》与此小异,亦所闻不同,或二文互相足也。

 

卷十 檀弓下第四

 卷十 檀弓下第四  

  公叔文子卒,文子,卫献公之孙,名拔,或作发。

  ○拔,蒲八反。其子戍请谥於君,曰:“日月有时,将葬矣。请所以易其名者。”谥者,行之迹。有时,犹言有数也,大夫士三月而葬。

  ○行,下孟反。君曰:“昔者卫国凶饥,夫子为粥与国之饿者,是不亦惠乎?君,灵公也。

  ○粥音祝。昔者卫国有难,夫子以其死卫寡人,不亦贞乎?难,谓鲁昭公二十年盗杀卫侯之兄絷也。时齐豹作乱,公如死鸟。

  ○难,乃旦反,注同。夫子听卫国之政,修其班制,以与四邻交,卫国之社稷不辱,不亦文乎?班制,谓尊卑之差。故谓夫子贞惠文子。”后不言贞惠者,文足以兼之。

  [疏]“公叔”至“文子”。

  ○正义曰:此一节论请君诔臣之谥法,各依文解之。

  ○注“文子”至“作发”。

  ○正义曰:案《世本》:“卫献公生成子当,当生文子拔。”拔是献公孙也。“或作发”者,以《春秋左氏传》作发,故云“或作发”。

  ○“请所以易其名”者,生存之日,若呼其名,今既死将葬,故请所以诔行为之作谥,易代其名者。

  ○注“难谓”至“死鸟”。

  ○正义曰:案昭二十年《左传》云:“卫公孟絷狎齐豹,夺之司寇与鄄。公孟恶北宫喜、褚师圃,欲去之。公子朝通于襄夫人宣姜,惧而欲以作乱,故齐豹、北宫喜、褚师圃、公子朝作乱。丙辰,卫侯在平寿,公孟有事於盖获之门外。”又云:“齐氏用戈击公孟,宗鲁以背蔽之,断肱,以中公孟之肩,皆杀之。公闻乱,乘驱自阅门入,载宝以出。又云:“公如死鸟。”注云:“死鸟,卫地。”

  ○“故谓”至“文子”者,案《谥法》:“爱民好与曰惠,外内用情曰贞,道德博闻曰文。”既有道德,则能惠能贞,故郑云:“后不言贞惠者,文足以兼之。”案文次先“惠”后“贞”,此先云“贞”者,以其致死死君事重,故在前,上先言“惠”者,据事先后言之。

  石骀仲卒。骀仲,卫大夫石碏之族。

  ○骀,大来反。碏,七略反。无適子,有庶子六人,卜所以为后者,莫適立也。

  ○適,下历反,注同。曰:“沐浴佩玉则兆。”言齐絜则得吉兆。

  ○齐,侧皆反。五人者皆沐浴佩玉。石祁子曰:“孰有执亲之丧,而沐浴佩玉者乎?”不沐浴佩玉。心正且知礼。石祁子兆,卫人以龟为有知也。

  [疏]“石骀”至“知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龟兆知贤知之事,各依文解之。

  ○“卜所”至“则兆”。

  ○既有庶子六人,莫適立也,故卜所以堪为后者。其掌卜之人谓之曰:“若沐浴佩玉,则得吉兆。”所以须有卜者,《春秋左氏》之义,故昭三十六年云:“年钧以德,德钧以卜。王不立爱,公卿无私。”若《公羊》隐元年云:“立適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何休云:“適夫人无子,立右媵。右媵无子,立左媵。左媵无子,立嫡侄娣。嫡侄娣无子,立右媵侄娣。右媵侄娣无子,立左媵侄娣。质家亲亲,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侄。嫡子有孙而死,质家亲亲,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孙。其双生也,质家据见立先生,文家据本意立后生。”何休作《膏肓》难《左氏》云:“若其以卜,隐、桓以祸,皆由此作,乃曰古制,固亦谬矣。”郑箴之云:“立长以嫡不以贤,固立长矣。立子以贵不以长,固立贵矣。若长均贵均,何以别之?故须卜。《礼》有询立君、卜立君,是有卜也。”是从《左氏》之义。

  ○“孰有”至“者乎”。

  ○居亲之丧,必衰绖憔悴,安有居亲之丧,而沐浴佩玉者乎?言不可,郑云“心正且知礼”者,不信邪言是心正,居丧不沐浴佩玉是知礼也。

  陈子车死於卫,其妻与其家大夫谋以殉葬,子车,齐大夫。定而后陈子亢至。以告曰:“夫子疾,莫养於下,请以殉葬。”子亢,子车弟,孔子弟子。下,地下。

  ○亢音刚,又苦浪反。养,羊尚反,下皆同。子亢曰:“以殉葬,非礼也。虽然,则彼疾当养者,孰若妻与宰?得已,则吾欲已。不得已,则吾欲以二子者之为之也。”度谏之不能正,以斯言拒之,已犹止也。

  ○度,大洛反。於是弗果用。果,决。

  [疏]“陈子”至“果用”。

  ○正义曰:此一节论殉葬非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子亢”至“弟子”。

  ○正义曰:知“孔子弟子”者,以《论语》“陈亢问於伯鱼”,与伯鱼相问,故知孔子弟子。又知“子车,齐大夫”者,昭二十六年《左传》齐师围成,鲁师及齐师战于炊鼻。鲁人将击子车,子车射之,殪。郑盖据此谓“齐大夫”。知亢是子车弟者,以子车之妻,谋欲殉葬子车,子亢不能止之。若是子车之兄,当处分由已,故知是子车弟也。“子亢”至“之也”。

  ○子亢既见兄家谋殉葬非礼之事,自度不能止,故云“殉葬,非礼也”。又云虽非礼,彼疾当养者,彼死者疾病,当须养侍於下者,以外人疏,谁若妻之与宰?言妻、宰最亲,当须侍养。若得休已,不须侍养,吾意欲休已。若其不止,必须为殉葬,则吾欲以妻之与宰二子为之。

  子路曰:“伤哉,贫也!生无以为养,死无以为礼也。”孔子曰:“啜菽饮水,尽其欢,斯之谓孝。敛手足形,还葬而无椁,称其财,斯之谓礼。”还犹疾也。谓不及其日月。

  ○啜,昌劣反。叔或作菽,音同,大豆也;王云:“熬豆而食曰啜菽。”敛,力检反。还音旋,后同。称,尺证反,下注“之称”同。

  [疏]“子路”至“谓礼”。

  ○正义曰:此一节论孝子事亲称家之有无之事。“孔子”至“谓礼”。

  ○孔子以子路伤贫,故答之云“啜菽饮水”,以菽为粥,以常啜之。饮水更无馀物,以水而已。虽使亲啜菽饮水,尽其欢乐之情,谓使亲尽其欢乐,此之谓孝。答上“生无以为养”。

  ○“敛手足形”者,亲亡,但以衣棺敛其头首及足,形体不露,还速葬而无椁材,称其家之财物所有以送终,此之谓礼。答上“死无以为礼”。

  卫献公出奔,反於卫,及郊,将班邑於从者而后入。欲赏从者,以惧居者,献公以鲁襄十四年出奔齐,二十六年复归於卫。

  ○从,才用反,注下同。柳庄曰:“如皆守社稷,则孰执羁靮而从?如皆从,则孰守社稷?”言从、守若一。靮,纼也。

  ○羁音基。靮,丁历反。纼,陈忍反。君反其国而有私也,毋乃不可乎!”言有私则生怨。弗果班。

  [疏]“卫献”至“果班”。

  ○正义曰:此一节论卫君归国不合私赏从者之事。

  ○注“欲赏”至“於卫”。

  ○正义曰:经直云“班邑於从者”,郑知“以惧居者”,见下柳庄云“如皆从,则孰守社稷”,为居者而言,明知献公欲惧居者也。故《左传》云“献公反国,使人责大叔仪”是也。知“献公以鲁襄公十四年出奔齐”者,案襄十四年《左传》云,卫献公戒孙文子、甯惠子食。二子皆朝服而朝,日旰不召。公射鸿於囿,二子从之,公不释皮冠而与之言。二子怒,故攻公,公出奔齐。二十六年传云,甯惠子之子甯喜以父言攻孙氏而纳卫侯,二十六年复归于卫。是献公以鲁襄公十四年出奔,二十六年复归于卫也。

  卫有大史曰柳庄,寝疾。公曰:“若疾革,虽当祭必告。”革,急也。

  ○革本又作亟,居力反,注同。公再拜稽首,请於尸曰:“有臣柳庄也”者,非寡人之臣,社稷之臣也。闻之死,请往。”急吊贤者。不释服而往,遂以襚之。脱君祭服以襚臣,亲贤也。所以此襚之者,以其不用袭也,凡襚以敛。

  ○襚音遂。脱,本亦作说,又作税,同,他活反。与之邑裘氏与县潘氏,书而纳诸棺曰:“世世万子孙无变也。”所以厚贤也。裘、县潘,邑名。

  ○县音玄,注同。潘,普干反。

  [疏]“卫有”至“变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急吊臣之事。柳庄为卫大史。今寝疾,其家自告,公报之曰:“若疾急困,虽当我祭,必须告也。”其后柳庄果当公祭之时卒,而来告公。公祭事虽了,与尸为礼未毕,公再拜稽首,请於尸曰:有臣柳庄也者,才能贤异,非唯寡人之臣,乃是社稷之臣。今闻之身死,请往赴之。又不释祭服,即往哭,遂以所著祭服脱而襚之。又与之采邑,曰裘氏及县潘氏。与二邑,又书录其赏辞而纳之棺,云:世世恒受此邑,至万世子孙,无有改变。案《礼》:君入庙门,全为臣,请尸得言“寡人”者,是后人作记者之言也。

  ○注“脱君”至“以敛”。

  ○正义曰:案《士丧礼》“君使人襚”,不云祭服襚臣。今君以祭服襚,故云:“亲贤也。”得以祭服襚之者,《礼》:诸侯玄冕祭庙,大夫自玄冕而下。以其俱是玄冕,故得襚也。祭服既尊,得以襚臣者,以其臣卑,不敢用君襚衣而袭之也。所以不用袭者,袭是近尸形体,事亵恶,故不敢用君之襚衣也。案《士丧礼》云君襚衣,及亲者及庶兄弟之襚,皆不用袭。故《士丧礼》云“庶襚继陈不用”,注云:“不用,不用袭也。”至小敛,则得用庶襚,故《士丧礼》小敛“凡有十九称,陈衣继之,不必尽用”,郑云:“陈衣,庶襚也。”既云“不必尽用”,明有用者,至大敛得用君襚,故《士丧礼》“大敛君襚,祭服、散衣、庶襚,凡三十称”,又云“君襚不倒”,是大敛得用襚也。云“凡襚以敛”者,谓庶襚以小敛,君襚以大敛也。郑言此者,明襚衣不用袭也。

  陈乾昔寝疾,属其兄弟而命其子尊已,曰:“如我死,则必大为我棺,使吾二婢子夹我。”婢子,妾也。

  ○乾音干。属,之玉反。夹,古洽反。陈乾昔死,其子曰:“以殉葬,非礼也,况又同棺乎?”弗果杀。善尊已不陷父於不义。

  [疏]“陈乾”至“果杀”。

  ○正义曰:此一节论人病时失礼也。

  ○“属其兄弟而命其子尊已”者,尊已,乾昔子名也。兄弟言“属”,子云“命”,轻重之义也。

  ○“曰如我死”者,此所属命辞也,欲言其死后事也。

  ○“则必大为我棺,使吾二婢子夹我”者,婢子,妾也。属命云令大为已棺,又使二婢夹已於棺中也。

  ○“陈乾昔死”者,陈乾昔既属兄弟之后而死。且言“陈乾昔”者,谓亦久缨疾病。或“陈乾昔”总是人名,但先儒无说,未知孰是。案《春秋》魏颗父病困,命使杀妾以殉,又晋赵孟、孝伯并将死,其语偷,又晋程郑问降阶之道,郑然明以将死而有惑疾,此等并是将死之时,其言皆变常。而《论语》:“曾子曰:‘人之将死,其言也善。’”但人之疾患有深有浅,浅则神正,深则神乱,故魏颗父初欲嫁妾,是其神正之时。曾子云“其言也善”,是其未困之日。且曾子贤人,至困犹善。其中庸已下,未有疾病,天夺之魂魄,苟欲偷生,则赵孟、孝伯、程郑之徒不足怪也。

  仲遂卒于垂,壬午犹绎,《万》入去《籥》。《春秋经》在宣八年。仲遂,鲁庄公之子东门襄仲。先日辛巳,有事於太庙,而仲遂卒,明日而绎非也。《万》,干舞也。《籥》,籥舞也。传曰:“去其有声者,废其无声者。”

  ○绎音亦。去,羌吕反,注同。籥,羊勺反。仲尼曰:“非礼也,卿卒不绎。”

  [疏]“仲遂”至“不绎”。

  ○正义曰:此一节论卿卒重于绎祭之事。

  ○注“《春秋》”至“声者”。

  ○正义曰:此经所云者,《春秋经》文。案宣八年六月“辛巳,有事於大庙。仲遂卒於垂”是也。云“仲遂,鲁庄公之子东门襄仲”者,《世本》及《左传》文也。云“《万》,干舞也。《籥》,籥舞也”者,案宣八年《公羊传》云:“《万》者何?干舞也。《籥》者何?籥舞也。”《万》是执干而舞,武舞也,即《文王世子》云“春夏学干戈”是也。《籥》舞执羽吹籥而舞,文舞也,《文王世子》云“秋冬学羽籥”是也。云“传曰:去其有声者,废其无声者”,亦宣八年《公羊传》文。云“去其有声”,谓去《籥》舞,以吹籥有声故也。“废其无声”,谓废留《万》舞而不去,以《万》舞无声故也。《郑志》答张逸云:“废,置也。於去声者为废,谓废留不去也。”然郑引“《万》,干舞。《籥》,籥舞”,虽是传文,郑翦略其事,不全写传文,故於后始称“传曰:去其有声,废其无声”,以二句全是传文也。

  季康子之母死,公输若方小。公输若,匠师。方小,言年尚幼,未知礼也。敛,般请以机封,敛,下棺於椁。般,若之族,多技巧者,见若掌敛事而年尚幼,请代之,而欲尝其技巧。

  ○般音班,注及下同。封,彼验反。技,其骑反,下同。将从之。时人服般之巧。公肩假曰:“不可。夫鲁有初,初,谓故事。公室视丰碑,言视者,时僣天子也。丰碑,斫大木为之,形如石碑,於椁前后四角树之,穿中於间为鹿卢,下棺以繂绕。天子六繂四碑,前后各重鹿卢也。

  ○碑,彼皮反。僣,子念反,后皆同。斫,丁角反。繂音律。绕,而沼反。重,直龙反。三家视桓楹。时僣诸侯。诸侯下天子也,斫之形如大楹耳,四植谓之桓。诸侯四繂二碑,碑如桓矣。大夫二繂二碑,士二繂无碑。

  ○下,户嫁反。植,时力反。般,尔以人之母尝巧,则岂不得以?以,己字,言宁有强使女者与,僣於礼,有似;作机巧,非也。“以”与“己”字本同尔。,古以字。强,其丈反。女音汝,与音馀,下“苦与”同。其母以尝巧者乎?则病者乎?毋,无也。於女宁有病苦与,止之。

  ○毋音无。噫!”不寤之声。

  ○噫,於其反。弗果从。

  [疏]“季康”至“果从”。

  ○正义曰:此一节论非礼尝巧不从之事。

  ○季康子母死,公输若为匠师之官,年方幼小,主掌窆事,欲下棺敛於壙中。其若之族人公输般性有技巧,请为以转动机关窆而下棺。时人服般之巧。

  ○将从之时,有公肩假止而不许,曰:不可为机窆之事,夫鲁有初始旧礼,公室之丧,视丰碑。丰,大也,谓用大木为碑。三家之葬,视桓楹也。桓,大也;楹,柱也。其用之碑如大楹柱。言之旧事,其法如此。遂呼般之名,般,女得以人之母而尝巧乎?尝,试也,欲以人母试己巧事。谁有强逼於女而为此乎?岂不得休已者哉!又语之云,其无以人母尝试己巧,则於女病者乎?言不得尝巧,岂於女有病?公肩假既告般为此言,乃更噫而伤叹。於是众人遂止,不果从般之事。

  ○注“公输若匠师”。

  ○正义曰:以匠师主窆,故《乡师》云“及窆,执斧以莅匠师”是也。

  ○注“言视”至“卢也”。

  ○正义曰:凡言“视”者,不正相当比拟之辞也。故《王制》云“天子之三公视公侯,卿视伯,大夫视子男”是也。故云“言视,僣天子也”。云“斫大木为之,形如石碑”者,以礼,庙庭有碑,故《祭义》云:“牲入丽于碑。”《仪礼》每云“当碑揖“,此云“丰碑”,故知斫大木为碑也。云“於椁前后四角树之”者,谓椁前后乃两旁树之,角落相望,故云“四角”。非谓正当椁四角也。云“穿中於间为鹿卢”者,谓穿凿去碑中之木,令使空,於此空间著鹿卢,鹿卢两头各入碑木。云“下棺以繂绕”者,繂即紼也,以紼之一头系棺缄,以一头绕鹿卢。既讫,而人各背碑负紼末头,听鼓声,以渐卻行而下之。云“天子六繂四碑”者,案《周礼》大丧属其六引,故知天子六繂也。《丧大记》云“君四繂二碑”,诸侯既二碑,故知天子四也。云“前后各重鹿卢也”者,以六繂四碑,明有一碑两紼者,故知一碑上下重著鹿卢。知唯前后碑重鹿卢者,以棺之入椁,南北竖长,前后用力深也。案《春秋》天子有隧,以羡道下棺。所以用碑者,凡天子之葬,掘地以为方壙,《汉书》谓之“方中”。又方中之内,先累椁於其方中,南畔为羡道。以蜃车载柩至壙,说而载以龙輴,从羡道而入。至方中,乃属紼於棺之缄,从上而下,棺入於椁之中。於此之时用碑繂也。

  ○注“诸侯下天子也,斫之形如大楹耳”。

  ○正义曰:以言视桓楹,不云碑,知不似碑形,故云“如大楹耳”。通而言之,亦谓之碑也。故《丧大记》云“诸侯大夫二碑”是也。云“四植谓之桓”者,案《说文》:“桓,亭邮表也。”谓亭邮之所,而立表木谓之桓,即今之桥旁表柱也。今诸侯二碑,两柱为一碑而施鹿卢,故云“四植谓之桓”也。《周礼》桓圭而为双植者,以一圭之上不应四柱,但瑑为二柱,象道旁二木,又宫室两楹,故双植谓之桓也。大夫亦二碑,但柱形不得粗大,所以异於诸侯也。

  ○注“以已”至“本同”。正义曰:言经中“以用”之“以”,义是“休已”之字。所以用之“以”得为“休已”之字者,以其本同,谓古昔之本,用字本同,乃得通用。谓用,谓其两字本昔是同,故得假借而用,后世始“以”、“已”义异也。云“僣於礼,有似,作机巧,非也”者,皇氏解云:“僣滥之事,於礼犹有所似,作机巧之事,全非也。”

  ○注“毋无”至“止之”。

  ○正义曰:依《说文》止毋是禁辞,故《说文》毋字从女,有人从中欲干犯,故禁约之,故郑注《论语》云:“毋止,其辞让也。”故《曲礼》上篇多言“毋”,“毋”犹勿也,谓勿得如此。下“无”是无有之无,此经中之义是有无之无,故转“毋”作“无”也。

  ○注“不寤之声”。

  ○正义曰:公肩假唱噫,是叹公输般不能寤於礼,故伤之而为此声也。

  战于郎。郎,鲁近邑也。哀十一年“齐国书帅师伐我”是也。公叔禺人遇负杖入保者息,遇,见也。见走辟齐师,将入保,罢倦,加其杖颈上,两手掖之休息者。保,县邑小城。禺人,昭公之子。《春秋》传曰:“公叔务人。”

  ○禺音遇,又音务,注同。辟音避。罢音皮。倦,其卷反。颈,吉领反。掖音亦。曰:“使之虽病也,谓时繇役。

  ○繇,本亦作徭,音遥。任之虽重也,谓时赋税。君子不能为谋也,士弗能死也。不可。君子,谓卿大夫也。鲁政既恶,复无谋臣,士又不能死难,禺人耻之。

  ○弗能,弗亦作不。为,于伪反,下注“国为”、下“为懿”同。复,扶又反,下“复射”、“谓不复”同。难,乃旦反。我则既言矣。欲敌齐师,践其言。与其邻重汪踦往,皆死焉。奔敌死齐寇。邻,邻里也。重皆当为童,童,未冠者之称。姓汪名踦。邻或为谈。《春秋传》曰:“童汪踦。”

  ○重依注音童,下同。汪,乌黄反。踦,鱼绮反。冠,古乱反。鲁人欲勿殇重汪踦,见其死君事,有士行,欲以成人之丧治之。言鲁人者,死君事,国为敛葬。

  ○行,下孟反。问於仲尼,仲尼曰:“能执干戈以卫社稷,虽欲勿殇也,不亦可乎?”善之。

  [疏]“战于”至“可乎”。

  ○正义曰:此节论童子死难之事。

  ○“战于郎”,哀十一年齐伐鲁,鲁与齐师战于郎。郎者,鲁之近邑也。案哀十一年鲁人公叔禺人逢遇国人走辟齐师,两手负杖於颈,走入城保,困而止息。禺人见而言曰:“国以徭役使此人,虽复病困,国以赋税责任人民,虽复烦重,若上能竭心尽力,忧恤在下,则无以负愧。今君子卿大夫不能为谋士,又不能致死,是自全其身,不爱民庶,於理不可。”既嫌他不死,欲自为致死之事,故云“我则既言矣”。既,已也。云我则已言之矣,乃践其言,於是与邻之童子姓汪名踦往赴齐师而死焉。依礼,童子为殇。鲁人见其死寇,欲勿殇童汪踦,意以为疑,问於仲尼。仲尼报之云:汪踦能执干戈以卫社稷。勿犹不也。虽欲不以为殇,不亦可乎?言其可为不殇也。

  ○注“郎鲁”至“是也”。

  ○正义曰:案桓十年“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公羊传》云:“郎者何?吾近邑也。”哀十一年齐国书师师伐我,战于郊。是郊头郎邑,故知近也。案《春秋》直云“战于郊”,知与此战于郎为一事者,以其俱有童汪踦之事,故为一也。

  ○注“禺人”至“务人”。

  ○正义曰:案哀十一年传云:“公叔务人僮汪锜死。”昭公传云:“昭公子公为逐季氏,公曰:‘务人为此祸?’”“务人”即“公为”也,故云“昭公子”。此作“禺人”者,禺、务声相近,声转字异也。

  ○注“重皆当为童”。

  ○正义曰:此云“重汪踦”,下云“重汪踦”,以重字有二,故云皆当为童,以言鲁人欲勿殇,故从《春秋》为童也。注“见其”至“敛葬”。

  ○正义曰:案《丧服》“小功”章“大夫为昆弟之长殇”,注云“谓为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言之,虽见为士,犹以殇服服之,何以此云“死君事,有士行,欲以成人之丧治之”者,《丧服》所论,据寻常死者,虽见为士,犹以殇服服之。汪踦能致死於敌,故以成人之丧治之。云“国为敛葬”者,以其经称“鲁人”,但指众辞,汪踦非是家无亲属,但国家哀其死难,为敛葬之。

  子路去鲁,谓颜渊曰:“何以赠我?”赠,送。曰:“吾闻之也,去国,则哭于墓而后行。反其国,不哭,展墓而入。”无君事,主於孝。哭,哀去也。展,省视之。谓子路曰:“何以处我?”处犹安也。子路曰:“吾闻之也,过墓则式,过祀则下。”居者主於敬。

  [疏]“子路”至“则下”。

  ○正义曰:此一节论礼敬祀墓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无事君,主於孝”。

  ○正义曰:若有君事去国,则不得哭墓,故上《曲礼》云“已受命,君言不宿於家”,是不哭於墓。

  ○“过墓则式,过祀则下”。“墓”谓他家坟垄,“祀”谓神位有屋树者,居无事,主於恭敬,故或“式”、或“下”也。他坟尚式则已,先祖坟墓当下也。

  工尹商阳与陈弃疾追吴师,及之。工尹,楚官名。弃疾,楚公子弃疾也。以鲁昭八年帅师灭陈,县之,楚人善之,因号焉。至十二年,楚子狩於州来,使荡侯、潘子、司马督、嚣尹午、陵尹喜围徐以惧吴,於时有吴师。陈或作陵,楚人声。

  ○马裻音笃,本亦作督。陈弃疾谓工尹商阳曰:“王事也,子手弓,而可手弓。”“子射诸。”商阳仁,不忍伤人,以王事劝之。

  ○射,食亦反,下同。射之,毙一人,韔弓。不忍复射。毙,仆也。韔,韬也。

  ○毙,本亦作獘,婢世反,下同。韔,敕亮反。仆,蒲北反,又音赴。韬,吐刀反。又及,谓之,又毙二人。每毙一人,揜其目。揜其目,不忍视之。

  ○又及,本或作“又及一人”、“又一人”,后人妄加耳。止其御曰:“朝不坐,燕不与,杀三人,亦足以反命矣。”朝燕於寝,大夫坐於上,士立於下,然则商阳与御者皆士也。兵车参乘,射者在左,戈盾在右,御在中央。

  ○朝,直遥反。与音预。乘,绳证反。盾,食允反,又音允。孔子曰:“杀人之中,又有礼焉。”善之。

  [疏]“工尹”至“礼焉”。

  ○正义曰:此一节论杀人有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工尹”至“人声”。

  ○正义曰:案《春秋传》楚皆以尹为官名也,故知工尹,楚官名也。云“弃疾,楚公子弃疾也”者,《左传》文。是楚恭王之子,后立为平王。云“楚人善之,因号焉”者,案昭十三年《左传》晋叔向云:“弃疾君陈蔡,苛慝不作。”今此云陈弃疾,故楚人善之,因号为陈弃疾也。云“十二年楚子狩于州来”者,是昭十二年《左传》文。楚子谓灵王,名虔,弃疾之兄也。使荡侯一,潘子二,司马督三,嚣尹午四,陵尹喜五也。五大夫围徐,以逼惧於吴也。案《左传》直有围徐,不见有吴师之事也。又弃疾不与围徐,郑必知有吴师,及弃疾追之者,以弃疾昭八年县陈,十三年自立为王,於此之间,无与吴师相涉,今弃疾追吴师,复有围徐惧吴之事,故郑引以明之。云“陈或作陵,楚人声”者,谓陈弃疾,馀本有作“陵弃疾”者,故云“陈或作陵”。楚人呼“陈”及“陵”声相似,故云“楚人声”。“子手弓,而可手弓”者,弃疾谓商阳射吴之奔者,云子是手弓之人,谓是能弓之手。而可手弓者,谓其堪可称此能弓之手,谓宜须射也。又《家语》云:“楚伐吴,工尹商阳与弃疾追吴师,及之。弃疾曰:‘王事也,子手弓而可。’商阳手弓。弃疾曰:‘子射诸。’射之,毙一人,韔其弓。”则此分句为异,解义亦别。言“手弓”者,令其彀弓而射之。未知孰是,故两存焉,附之以广闻见也。

  ○注“朝燕”至“中央”。

  ○正义曰:朝之与燕,皆在於寝。若路门外正朝,则大夫以下皆立。若其燕朝,在於路寝,如孔子摄齐升堂,又《诗传》云:“不脱屦升堂谓之饫。”明脱屦升堂则坐也,是“大夫坐於上”。燕亦在寝,故《燕礼》云:“燕朝服於寝。”案《燕礼》献卿大夫及乐作之后,西阶上献士。士既得献者,立於东阶下西面。无升堂之文,是“士立於下”。云“兵车参乘,射者在左,戈盾在右,御在中央”者,谓兵车参乘之法,其事如此。若非兵车参乘,则尊者在左,故《曲礼》:“乘君之乘车,不敢旷左。”郑注云:“君存,恶空其位。”又《月令》载耒耜於御与车右之间,君在左也。知“兵车参乘,射者在左,戈盾在右”者,案宣十二年《左传》云,楚许伯御,乐伯摄叔为右。於时乐伯主射,乐伯云:“左射以菆。”是射者在左,摄叔云:“右入垒,折馘执俘而还。”是戈盾勇力在右,自然御者在中央。此谓凡常战士也。若是元帅则在中央鼓下,御者在左,戈盾亦在右。故成二年鞍之战,於时郤克为中军将,时流血及屦,未绝鼓音。是将居鼓下也。解张御郤克,解张云:“矢贯余手及肘,余折以御,左轮朱殷。”是御者在左,自然戈盾在右。若天子诸侯亲为将,亦居鼓下,故《戎右》云赞王鼓。成二年齐侯围龙,齐侯亲鼓之是也。若非元帅,则皆在左,御者在中。故成二年韩厥自其车左居中代御而逐齐侯,故杜预云:“其车自非元帅,御者皆在中。”故熊氏以为虽非元帅,上军下军之将亦居鼓下。故成十六年鄢陵之战,子重将左,而云“子重鼓之”也。故为将皆在鼓下也,以其亲鼓,故以为鼓下。案《周礼》诸侯执贲鼓,军将执晋鼓,师帅执提,旅帅执鼙,岂皆居鼓下也?其义恐非也。“孔子曰:杀人之中,又有礼焉”者。言其既杀人之中,又有礼,则“韔弓”、“揜目”等是也。案《左氏传》戎昭果毅,获则杀之。商阳行仁,而孔子善之。传之所云,谓彼勍敌与我决战,虽是胡耇,获则杀之。此谓吴师既走而后逐之义,故云“又及一人”,则是不逐奔之义,故以为有礼也。

  诸侯伐秦,曹桓公卒于会。鲁成十三年“曹伯庐卒於师”是也。庐谥宣,言桓,声之误也。桓依注音宣。诸侯请含,以朋友有相啖食之道。

  ○含,胡闇反。啖,徒暂反。食音嗣,徐音自。使之袭。非也。袭,贱者之事。

  ○襄公朝于荆,康王卒。在鲁襄二十八年,康王,楚子昭也。楚言荆者,州言之。荆人曰:“必请袭。”欲使襄公衣之。

  ○衣,於既反。鲁人曰:“非礼也。”荆人强之。欲尊康王。

  ○强,其丈反,下注同。巫先拂柩,荆人悔之。巫祝桃茢,君临臣丧之礼。

  ○拂,芳勿反。柩,其又反。茢音列。

  [疏]“诸侯”至“悔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诸侯失礼之事。

  ○注“在鲁”至“言之”。

  ○正义曰:不言楚而言荆者,楚属荆,故荆言之也。《春秋》庄十年荆败蔡师于莘,《公羊传》曰:“荆者何?州名也。州不若国,国不若氏,氏不若人,人不若名,名不若字,字不若子。”而《左氏》无此义。荆盖楚之本号,鲁庄之世,告命皆称荆。至僖元年始称楚,故杜预云:“荆始改号曰楚。”其“巫祝、桃茢”之事,已具于上。

  滕成公之丧,鲁昭三年。使子叔敬叔吊,进书,子叔敬叔,鲁宣公弟叔肸之曾孙叔弓也。进书,奉君吊书。

  ○肸,许乙反。子服惠伯为介。惠伯,庆父玄孙之子,名椒。介,副也。

  ○介音界,注及后同。及郊,为懿伯之忌不入。郊,滕之近郊也。懿伯,惠伯之叔父。忌,怨也。敬叔有怨於懿伯,难惠伯也。《春秋传》曰:“敬叔不入。”

  ○难,乃旦反。惠伯曰:“政也,不可以叔父之私,不将公事。”政,君命所为,敬叔於昭穆以懿伯为叔父。

  ○昭,常逆反。遂入。惠伯强之乃入。

  [疏]“滕成”至“遂入”。

  ○正义曰:此一节论不可以私废公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子叔”至“弓也”。

  ○正义曰:案《世本》:“叔肸生声伯婴齐,齐生叔老,老生叔弓。”是叔弓为叔肸曾孙也。叔是其氏,此记云“子叔”者,子是男子通称,故以“子”冠“叔”也。

  ○注“惠伯”至“副也”。

  ○正义曰:案《世本》:“庆父生穆伯敖,敖生文伯穀,穀生献子蔑。”蔑为庆父曾孙,惠伯是蔑之孙,是“庆父玄孙之子”也。案《春秋传》曰“子服椒”,故知“名椒”也。

  ○“及郊”至“公事”。

  ○敬叔为使,惠伯为介,至滕之近郊。懿伯是惠伯叔父,敬叔於先有怨於懿伯,今至滕郊,为有懿伯之怨,故畏难惠伯不敢入,惠伯知其难已,遂开释之:“今既奉君命政令,奉使滕国,不可以叔父私怨,遂欲报仇,不行公事也。”

  ○注“郊滕”至“不入”。

  ○正义曰:经直云“郊”,知是“滕之近郊”者,下云“不入”。谓不入国城,则郊与国城相近,故知郊是近郊也。知懿伯是惠伯叔父者,以下文惠伯云“不可以叔父之私,”故知懿伯是惠伯叔父也。云“敬叔有怨於懿伯,难惠伯也”者,谓敬叔杀懿伯,被懿伯家所怨,恐惠伯杀己,故难惠伯,不敢入也。然敬叔、惠伯同在君朝,又奉使滕国相随在路,不相畏难,入滕始难者,虽有怨雠,恒为防备,今入滕国,是由主人,其防备之事不复在已,故难之。引《春秋传》“敬叔不入”者,昭三年《左传》文。引之者,以经直云“不入”,恐是惠伯不入,故引以明之。

  ○注“政君”至“叔父”。

  ○正义曰:案《论语》注:“君之教令为政,臣之教令为事也。”故云其事也如有政。云“敬叔於昭穆以懿伯为叔父”者,此后人转写郑注之误,当云“敬叔於昭穆以惠伯为叔父”。捡勘《世本》,敬叔是桓公七世孙,惠伯是桓公六世孙,则惠伯是敬叔之父六从兄弟,则敬叔呼惠伯为叔父,敬叔呼懿伯为五从祖。此注乃云“敬叔於昭穆以懿伯为叔父”,故知误也。

  哀公使人吊蕢尚,遇诸道,辟於路,画宫而受吊焉。哀公,鲁君也。画宫,画地为宫象。

  ○蕢,苦怪反。辟音避,又婢亦反。画音获,注同。曾子曰:“蕢尚不如杞梁之妻之知礼也。行吊礼於野,非。齐庄公袭莒于夺,杞梁死焉。鲁襄二十二年“齐侯袭莒”是也。《春秋传》曰:“杞殖、华还载甲夜入且于之隧”,隧、夺,声相近,或为兑。梁即殖也。

  ○于夺,徒外反,注并“兑”同。杞音岂。殖,时职反。华,胡化反。且,子馀反。其妻迎其柩於路而哭之哀,庄公使人吊之,对曰:“君之臣不免於罪,则将肆诸市朝,而妻妾执。肆,陈尸也。大夫以上於朝,士以下於市。执,拘也。

  ○肆,杀三日陈尸,音四。朝,直遥反。上,诗掌反。拘音俱。君之臣免於罪,则有先人之敝庐在,君无所辱命。”无所辱命,辞不受也。《春秋传》曰:“齐侯吊诸其室。”

  ○庐,力居反。

  [疏]“哀公”至“辱命”。

  ○正义曰:此一节论蕢尚不如妇人得礼之事。

  ○注“肆陈”至“拘也”。

  ○正义曰:案《周礼 乡士职》云:“协日刑杀,肆之三日。”是陈尸曰肆也。云“大夫以上於朝,士以下於市”者,谓诸侯、大夫、士也。故襄二十二年楚杀令尹子南,尸诸朝三日。大夫既於朝,士则於市也。其天子臣则有爵者皆適甸师氏,不在朝,故《周礼 掌囚职》云:“凡有爵者,奉而適甸师氏,以待刑杀。”《掌戮》云“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是也。天子士宜在朝,与诸侯大夫同。

  孺子<享黄>之丧,鲁哀公之少子。

  ○<享黄>,吐孙反。哀公欲设拨,拨,可拨引輴车,所谓紼。

  ○拨,半末反。輴,敕伦反。问於有若。有若曰:“其可也。君之三臣犹设之。”犹,尚也。以臣况子也。三臣,仲孙、叔孙、季孙氏。颜柳曰:“天子龙輴而椁幬,輴,殡车也。画辕为龙。幬,覆也。殡以椁覆棺而涂之,所谓菆涂龙輴以椁。

  ○椁音郭。幬,大报反。攒涂,才丸反,下音徒。诸侯輴而设幬,輴不画龙。为榆沈,故设拨。以水浇榆白皮之汁,有急以播地,於引輴车滑。

  ○沈,本又作审,同,昌审反。浇,古尧反。汁,之十反。滑,于八反。三臣者废輴而设拨,窃礼之不中者也,而君何学焉?”止其学非礼也。废,去也。紼系於輴,三臣於礼去輴。今有紼,是用輴,僣礼也。殡礼,大夫菆置西序,士掘肂见衽。

  ○中,丁仲反,又如字。学如字,或音户教反,非,注同。去,羌吕反,下同。掘,求勿反,又求月反,又户忽反。肂,本又作肄,以二反,棺坎也。见,贤遍反。衽,而审反。

  [疏]“孺子”至“学焉”。

  ○正义曰:此论谏哀公不得学僣礼之事。

  ○“颜柳”至“学焉”。

  ○颜柳以有若对非其实,恐哀公从之,以其正礼而言。天子之殡,则以龙輴,谓画輴车辕为龙,载柩於上,累材作椁,而题凑其木,幬覆棺上,而后涂之。其诸侯则以輴载柩,不画为龙,亦累木为椁,设木於上以幬之,不为题凑,直横木复之,亦泥涂其上。以其有輴,须设榆沈,备拟牵引。为有榆沈,故须设拨。拨谓紼也。今三臣者,依礼废輴,不合用殡。今乃设拨用輴,是盗窃於礼,不中法式,而君何得学焉?

  ○注“画辕”至“以椁”。

  ○正义曰:经直云“龙輴”,知“画辕为龙”者,以輴之形状庳下而宽广,无似龙形,唯辕与龙为形相类,故知画辕也。云“所谓菆,涂龙輴以椁”者,以其上篇有其文,故此言所谓上篇也。輴外边从累其木,上与椁齐,乃菆木为题凑,为四阿椁,制而涂之。

  ○注“輴不画龙”。

  ○正义曰:以上云“龙輴”,此直云“輴”,故云“不画龙”。其木亦不题凑,故郑注《丧大记》云:“诸侯不题凑。”

  ○注“三臣”至“见衽”。

  ○正义曰:《丧大记》“大夫二綍二碑”,是大夫有綍,綍即紼也。又注《既夕礼》云:“大夫以上始有四周,谓之輴。”是大夫有輴也。此云三臣於礼去輴,用輴僣礼,不同者,大夫以柩,朝庙之时用輴繂,惟殡时用輁轴,不得用輴紼。此文据殡时,《大记》及《既夕礼》谓朝庙及下棺也。云“大夫菆置西序,士掘肂见衽”者,是《丧大记》文。谓菆丛其木,以鄣三面,倚於西序。肂谓穿地为坎,深浅见其棺盖上小要之衽,言棺上小要之衽出於平地。

  悼公之母死,母,哀公之妾。哀公为之齐衰。有若曰:“为妾齐衰,礼与?”讥而问之。妾之贵者,为之緦耳。

  ○为,于伪反,下“为妾”、注“为之”、下“弗为服”皆同,与音馀。公曰:“吾得已乎哉?鲁人以妻我。”言国人皆名之为我妻,重服嬖妾,文过,非也。

  ○嬖,必计反。

  [疏]“悼公”至“妻我”。

  ○正义曰:此一节论哀公为妾著服非礼之事。

  ○注“妾之贵者,为之緦耳”。

  ○正义曰:天子诸侯绝旁期,於妾无服,唯大夫贵妾緦。以哀公为妾著齐衰服,故举大夫贵妾緦以对之耳。

  ○“公曰:吾得已乎哉?鲁人以妻我”者,公以有若之讥,遂文其过,云:吾岂得休已而不服之乎?所以不得休已者,虽是其妾,鲁人以我无夫人,皆以为我妻,故不得不服。

  季子皋葬其妻,犯人之禾。季子皋,孔子弟子高柴,孟氏之邑成宰,或氏季。犯,躐也。

  ○躐,力辄反。申祥以告,曰:“请庚之。”申祥,子张子。庚,偿也。

  ○庚,古衡反。偿,徐音尚。子皋曰:“孟氏不以是罪予,时僣侈。

  ○僣,子念反。侈,昌氏反,又赤氏反。朋友不以是弃予,言非大故。以吾为邑长於斯也,买道而葬,后难继也。”恃宠虐民,非也。

  ○长,丁丈反。

  [疏]“季子弃葬其妻”至“继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高柴非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季子”至“成宰”。

  ○正义曰:案《史记 仲尼弟子传》云:“高柴字子皋,少孔子三十岁,郑人也。”知为成宰者,下文云:“子皋为成宰。”云“季”者,高是其正氏,今言“季子皋”,故郑云:“或氏季。”以身处季少,故以字为氏而称季也,犹若子游称叔氏,仲由称季路,皆其例也。《弟子传》及《论语》作“子羔”,与此文子“皋”字不同者,古字通用。

  ○“子皋”至“继也”。

  ○子皋见申祥请偿,故拒之云:孟氏不以是犯禾之事罪责於我,以孟氏自为奢暴之故也。朋友不以是犯禾之事离於我,以其小失非大故也。斯,此也。以吾为邑,长於此成邑,乃买道而葬,清俭大过,在后世之人难可继续也。以孟氏不罪於己,故郑云“恃宠”,不肯偿禾,故云“虐民”。

  仕而未有禄者,君有馈焉曰“献”,使焉曰“寡君”。见在臣位,与有禄同也。君有馈,有馈於君。

  ○餽,本又作馈,其位反,遗也。使,色吏反。见,贤遍反。违而君薨,弗为服也。以其恩轻也。违,去也。

  [疏]“仕而”至“服也”。正义曰:此一节论臣之仕未得禄者与得禄之臣有同、有不同之事也。故《王制》云:“位定然后禄之。”是先位定而后禄也。

  ○“君有馈焉曰献”者,馈,饷也。“君有馈”,谓臣有物馈献於君。既奉饷君上,故曰“献”。

  ○“使焉曰寡君”者,“使焉”,谓为君使往他国。此臣若出使,则自称已君为“寡君”也。言臣虽仕未得禄,而有物馈君,及出使他国,所称则并与得禄者同也。嫌其或异,故明之也。

  ○“违而君薨,弗为服也”者,此一条则异也。“违而君薨”者,违,去也,谓三谏不从,以礼去者,若已有禄,恩重者,虽放出仕他国,而所仕者敌,则犹反服。今此未得禄之臣,唯在朝时乃服,若放出他邦,而故君薨,所仕虽敌,亦不反服也,以其本无禄,恩轻故也。

  虞而立尸,有几筵,卒哭而讳,讳,辟其名。

  ○辟音避。生事毕而鬼事始已。谓不复馈食於下室,而鬼神祭之。已,辞也。既卒哭,宰夫执木铎以命于宫曰:“舍故而讳新。”故,为高祖之父当迁者也。《易说》帝乙曰:“《易》之帝乙为成汤,《书》之帝乙六世王,天之锡命,疏可同名。”

  ○铎,大各反。舍音舍。自寝门至于库门。百官所在。库门,宫外门。《明堂位》曰:“库门,天子皋门。”

  [疏]“虞而立尸,有几筵,卒哭而讳”至“自寝门至于库门”。

  ○正义曰:此一节论葬后当以鬼神事之礼。未葬由生事之,故未有尸。既葬,亲形已藏,故立尸以系孝子之心也。前所云“既窆,而祝宿虞尸”是也。

  ○“有几筵”者,未葬之前,殡宫虽有脯醢之奠,不立几筵。其大敛之奠,虽在殡宫,但有席而已,亦无几也。此席素席,故前云“奠以素器”。其下室之内有吉几筵。今葬讫,既设虞祭,有素几筵。筵虽大敛之时巳有,至於虞祭,更立筵与几相配,故云“有几筵”,故《士虞礼》云:“祝免,澡葛绖带,布席于室中,东面右几”是也。然此虞祭而有几,谓士大夫礼。若天子诸侯,则葬前有几,故《周礼 司几筵》云:“丧事素几。”郑注云:“谓凡奠时,天子既尔,诸侯南面之君其事亦然。”

  ○“卒哭而讳”者,“讳”谓神名也。古者生不相讳,卒哭之前,犹生事之,故不讳。至卒哭,乃有神讳也。

  ○“生事毕而鬼事始已”者,并解所以虞立尸、卒哭而为神讳义也。既虞卒哭、则生事毕,鬼神之义方为始也。

  ○注“谓不”至“辞也”。

  ○正义曰:合释有尸、有几筵及讳也。“下室”谓内寝,生时饮食有事处也。未葬犹生事,当以脯醢奠殡,又於下室馈设黍稷,谢兹云:“下室之馈,器物几杖如平生。”郑君答张逸云:“未葬,以脯醢奠於殡。又於下室设黍稷,曰馈。下室,内寝也。至朔月月半而殷奠,殷奠有黍稷,而下室不设也。既虞祭,遂用祭礼,下室遂无事也。”然不复馈食於下室,文承卒哭之下,卒哭之时,乃不复馈食於下室。皇氏以为虞则不复馈食於下室,於理有疑。

  ○注“政谓”至“同名”。

  ○正义曰:“高祖之父”,谓孝子高祖之父也。於死者高祖也,卒哭犹未迁,故云“当迁”也。至小祥乃迁毁也。“《易说》帝乙曰:易之帝乙为成汤”者,郑引《易》证六世不讳,故卒哭而舍高祖之父也。“《易说》”者,郑引云《易纬》也。凡郑云“说”者,皆纬候也。时禁纬候,故转“纬”为“说”也。故《郑志》张逸问:“《礼》注曰‘《书说》’,《书说》何书也?”答曰:“《尚书纬》也。”当为注时,时在文网中,嫌引秘书,故诸所牵图谶皆谓之“说”云。案《易》云:“帝乙归妹。”《易 乾凿度说》,《易》之帝乙,谓是殷汤也。“《书》之帝乙六世王”者,亦《易纬》言也。《书 酒诰》有帝乙,而《乾凿度说》云:“乙是殷六世王也。”先儒注皆以《酒诰》帝乙,纣父,纣父去汤多世,不啻於六世也。然《史记 殷本纪》云,王名乙者甚众,上皆有配字,惟纣父称帝乙耳。而汤名乙,其六世孙名祖乙,即是六世王也。既并为帝,故皆得曰帝乙也。祖乙是汤六世孙,与汤同名,是六世得同名。云“天之锡命,疏可同名”者,此注汤纬语也,言帝生之名,由天所锡,则世疏可同,故举六世以为证也。谓天所锡者,殷以生日甲乙为名,则生日是天之命曰为名也.《白虎通》云:“殷质,以生日名子也,故殷大甲、帝乙、武丁。”

  ○“自寝门至于库门”,前既执木铎以命宫中,又出宫从寝门至于库门。寝门、路门、库门,是鲁之外门也。百官及宗庙所在之次,至库门,咸使知之也。鲁三门,故至库门耳。若天子五门,则至皋门也。故郑引《明堂位》云:“库门,天子皋门也。”若凡诸侯则皋应路也。

  二名不偏讳。夫子之毋名“徵在”,言“在”不称“徵”,言“徵”不称“在”。称,举也。《杂记》曰:“妻之讳不举诸其侧。”

  [疏]“二名”至“称在”。

  ○正义曰:此一节论不偏讳之事。

  ○注“称举”至“其侧”。

  ○正义曰:引《杂记》者,证“称”是“举”之义。

  军有忧,则素服哭於库门之外,忧,谓为敌所败也。素服者,缟冠也。

  ○败,必迈反。赴车不载櫜韔。兵不戢,示当报也。以告丧之辞言之,谓还告於国。櫜,甲衣。韔,弓衣。

  ○櫜音羔。<革长>衣亦作韔,敕亮反。戢,侧立反。

  [疏]“军有”至“櫜韔”。

  ○正义曰:此一节论军败当报之事。

  ○“赴军不载櫜韔”者,军既有忧,从军赴国之车,但露载其甲及弓,示有报敌之意,故甲则不以櫜戢之,弓则不以韔戢之,故注云:“兵不戢,示当报也。”

  ○注“以告”至“弓衣”。

  ○正义曰:案《春秋左氏传》祸福称“告”,崩薨称“赴”,今军败应称“告”而称“赴”,故云:“以告丧之辞言之。”案《诗》云:“载櫜弓矢。”《春秋传》云:“右属櫜鞬。”皆以櫜为韬弓,此注为“甲衣”者,以下“韔”文,“韔”既是弓衣,故以“櫜”为甲衣。

  有焚其先人之室,则三日哭。谓人烧其宗庙。哭者,哀精神之有亏伤。故曰:“新宫火,亦三日哭。”火,人火也。新宫火,在鲁成三年。

  [疏]“有焚”至“日哭”。

  ○正义曰:此一节论哀先人宗庙伤之事。

  ○注“火人”至“三年”。

  ○正义曰:案宣十六年《左传》云:“人火曰火,天火曰灾。”“新宫”者,鲁宣公庙,故成三年《公羊传》云:“新宫者何?宣公之宫也。”

  孔子过泰山侧,有妇人哭於墓者而哀。夫子式而听之,怪其哀甚。使子路问之,曰:“子之哭也,壹似重有忧者。”而曰:“然,昔者吾舅死於虎,吾夫又死焉,今吾子又死焉。而犹乃也。夫之父曰舅。

  ○重,直用反。夫子曰:“何为不去也?”曰:“无苛政。”夫子曰:“小子识之,苛政猛於虎也。”苛音何,本亦作荷。识,申吉反,又如字。

  [疏]“孔子”至“虎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苛政严於猛虎之事。

  ○“子之哭也,壹似重有忧者”。

  ○言子之哭也,壹似重叠有忧丧者也。“壹”者,决定之辞也。

  ○“而曰然”者,而,乃也。妇人哭毕,乃答之曰“然”。“然”犹如是,是重叠有忧也。

  鲁人有周丰也者,哀公执挚请见之,下贤也。挚,禽挚也。诸侯而用禽挚,降尊就卑之义。

  ○挚音志。下,户嫁反。而曰不可。辞君以尊见卑。士礼,先生异爵者,请见之则辞。公曰:“我其已夫。”已,止也。重强变贤。

  ○夫音符。强,其丈反。使人问焉,曰:“有虞氏未施信於民,而民信之。夏后氏未施敬於民,而民敬之。何施而得斯於民也?”时公与三桓始有恶,惧将不安。对曰:“墟墓之间,未施哀於民而民哀。社稷宗庙之中,未施敬於民而民敬。言民见悲哀之处则悲哀,见庄敬之处则庄敬,非必有使之者。墟,毁灭无后之地。

  ○虚,本亦作墟,同,鱼起反,注同。处,昌虑反,下同。殷人作誓而民始畔,周人作会而民始疑。会谓盟也。盟、誓所以结众以信,其后外恃众而信不由中,则民畔、疑之。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苟无礼义、忠信、诚悫之心以涖之,虽固结之,民其不解乎?”涖,临。

  ○涖音利,又音类。解,佳买反,旧胡买反。

  [疏]“鲁人”至“解乎”。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之临臣民当以礼义忠信为本之事,各依文解之。

  ○“何施而得斯於民也”者。

  ○“有虞氏未施信於民,而民信之。夏后氏未施敬於民,而民敬之”,言虞之与夏施何政教以化民。斯,此也,而得如此敬信於民也。

  ○“对曰”至“民敬”。

  ○周丰之意,以虞之与夏,由行敬信於民,民见其敬信,民自学之,不须设言号令。故云,古昔丘墟及坟墓之间,是所悲哀之处也。人在其所,未须施设教化令民使哀,而民自哀也。社稷宗庙之中,严凝之处,人在其所,未须施设教化而民自敬。言民之从君,在君身所行,不在言也。若身之不行,言亦无益。故殷人作誓,由身不自行,徒有言誓而民始畔也。周人作会,为身无诚信,而民始疑。苟,诚也。人君之身,诚无礼义、忠信、诚实质悫之心以临化之,虽以言辞誓令坚固结之,民其不解散离贰乎?言当解散离贰也。周丰此言,欲令哀公身行敬信,不当唯以言辞率下而已。

  ○注“墟,毁灭无后之地”。

  ○正义曰:凡旧居皆曰“墟”,故《左传》有“莘氏之墟”,有“昆吾之墟”,故知“毁灭无后”者,以可悲哀,故为无后也。

  ○注“会谓”至“疑之”。

  ○正义曰:案昭三年《左传》云“有事而会,不协而盟”,则盟、会别也。知此“会”谓“盟”者,以云“而民始疑”,《司盟》云“邦国有疑则盟诅之”,故以“会”为“盟”也。案《尚书》夏启作《甘誓》,此言“殷人作誓”;《左传》云“夏启有涂山之会”,又“禹会涂山”,此云“周人作会”者,此据身无诚信,徒作誓盟,民因誓因盟而始疑畔,非谓殷人始作誓,周人始作会。若夏启作《甘誓》,禹会涂山,皆身有诚信,於事善也。《穀梁传》云“告誓不及五帝,盟诅不及茸荃”者,五帝茸荃,身行德义,不专用诰誓盟诅,故云“不及”,与此不同。云“信不由中,则民畔疑之”者,隐三年《左传》云:“信不由中,质无益也。”纣为苛政而作誓命,民乃畔之,亦是畔疑之事也。

  丧不虑居,谓卖舍宅以奉丧。毁不危身,谓憔悴将灭性。

  ○憔,在遥反。悴,在醉反。丧不虑居,为无庙也。毁不危身,为无后也。

  延陵季子適齐,於其反也,其长子死,葬於赢、博之间。季子名札,鲁昭二十七年,“吴公子札聘於上国”是也。季子让国居延陵,因号焉。《春秋传》谓延陵,延州来。赢、博,齐地,今泰山县是也。

  ○为,于伪反,下同。长,丁丈反,下“官长”并注同。赢音盈。札,侧八反,孔子曰:“延陵季子,吴之习於礼者也。”往而观其葬焉。往吊之。其坎深不至於泉,以生恕死。

  ○深,式鸩反。其敛以时服,以时行之服,不改制节。既葬而封,广轮揜坎,其高可隐也。示节也。轮,从也。隐,据也。封可手据,谓高四尺。

  ○广,古旷反。揜,本又作掩,於敛反。隐,於刃反,注同。从,子容反。

  [疏]“延陵”至“隐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仲尼云季子得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季子”至“是也”。正义曰:知“季子名札”者,案襄二十九年“吴公子札来聘”,是名札也。又案襄二十九年季札来聘于鲁,遂往聘齐、卫及晋,知非此时子死,而云昭二十七年聘上国者,此云孔子闻之、往而观其葬焉,若襄二十九年孔子才年九岁,焉得观其葬而善之?故为昭二十七年也。云“让国居延陵”者,《春秋》襄二十九年,“吴公子札来聘”。《公羊》云:“吴无君,无大夫,此何以有君,有大夫?贤季子也。何贤乎季子?让国也。谒也,馀祭也,夷昧也,与季子同母者四。季子弱而才,兄弟皆爱之,同欲立之以为君。兄弟迭为君,而致国乎季子,皆曰:‘诺。’故诸为君者皆轻死为勇,饮食必祝曰:‘天苟有吴国,尚速有悔於予身。’及阖庐使专诸剌僚,而致国乎季子,季子不受,去,之延陵,终身不入吴国。”此即季子本封延陵,后让国又居之,郑举后事言耳。延陵一名延州来,故《左传》云“延州来季子聘於上国”,所以郑又引以会之,云《春秋传》谓延陵“延州来”,即此经延陵,即《左传》延州来,明是一也。

  ○注“以生恕死”。

  ○正义曰:言坎以深不至泉,以生时不欲近泉,故死亦不至於泉,以生时之意,以恕於死者。

  ○注“亦节”至“尺所”。

  ○正义曰:以上敛以行时之服,不更制造,是其节也。今封坟广轮揜坎,其高可隐,又是有其节制,故云“亦节”也。云“谓高四尺所”者,言坟之高可四尺之所,以人长八尺,低而据之,半为四尺,且约上坟崇四尺,故云四尺所。“所”是不定之辞。既封,左袒,右还其封且号者三。曰:“骨肉归复于土,命也。若魂气则无不之也,无不之也。”还,围也。号,哭且言也。命犹性也。

  ○号,户高反,注同。而遂行。行,去也。孔子曰:“延陵季子之於礼也,其合矣乎。”

  [疏]“既封”至“矣乎”。

  ○正义曰:既封坟巳竟,季子乃左袒其衣。案郑注《觐礼》云:“凡以礼事者左袒,若请罪待刑则右袒。”故《觐礼》云“乃右肉袒于庙门之东”,在丧亦是礼事,故《丧礼》直云“袒”,不云左右。今季子长子之丧而左袒者,季子达死生之命,云骨肉归复于土,不须哀戚,以自宽慰,故从吉礼也。左袒讫,乃右而围绕其封,兼且号哭而绕坟三匝也。号哭且言,曰,骨肉归复于土,此是命也。命,性也。言自然之性,当归复于土。言“归复”者,言人之骨肉,由食土物而生,今还入土,故云“归复”。若神魂之气,则游於地上,故云则无不之適也。言无所不之適,上或適於天,旁適四方,不可更及。再言之者,愍伤离决之意。

  邾娄考公之丧,考公,隐公益之曾孙,考或为定。

  ○娄,力俱反,下同。徐君使容居来吊、含。吊且含。

  ○含,胡闇反,注及下同。曰:“寡君使容居坐含,进侯玉。”其使容居以含。欲亲含,非也。含不使贱者,君行则亲含,大夫归含耳。言侯玉者,时徐僣称王,自比天子。

  ○僣,子念反。有司曰:“诸侯之来辱敝邑者,易则易,于则于,易》于杂者,未之有也。”易谓臣礼,于谓君礼,杂者,容居以臣欲行君礼。徐自比天子,使大夫敌诸侯,有司拒之。

  ○易则易,并以豉反,下及注同。拒,本又作距。容居对曰:“容居闻之,事君不敢忘其君,亦不敢遗其祖。昔我先君驹王西讨,济於河,无所不用斯言也。容居,鲁人也。不敢忘其祖。”言我祖与今君於诸侯初如是,不闻义则服。驹王,徐先君僣号,容居,其子孙也。济,渡也,言西讨渡於河,广大其国,鲁,鲁钝也。言鲁钝者,欲自明不妄。

  ○顿,徒困反,本亦作钝。

  [疏]“邾娄”至“其祖”。

  ○正义曰:此一节论徐之僣礼之事。

  ○邾娄考公之丧,徐君使大夫容居来吊且含。容居致其君命,云:寡君使容居亲坐行含,进侯玉於邾君。此是使致之辞也。

  ○“其使容居以含”者,此是记人录语,云其使容居奉玉以行含礼。邾人有司乃拒之曰,诸侯之来屈辱临於敝邑者,若是臣来,其礼简易者,则行臣之简易之礼。“于”谓广大。若君来,其礼广大者,则行君之广大之礼。“易于杂”者,谓应简易而为广大,实是臣而行君礼,是君臣杂乱者,未之有也,谓由来未有此礼。容居乃对邾之有司云:“容居闻之。”谓闻於旧日之言。云臣之事君,奉命出使,不敢忘其君之言。子孙事祖,当光扬先祖,亦不敢遗弃其先祖言。即不遗先祖之事也。

  ○“昔我先君驹王西讨,济於河”,言国土广大。

  ○“无所不用斯言也”者,“所”谓处所。斯,此也。谓我从先君驹王以来,於诸侯无一处不用此称王之言也。言我对诸侯恒称王也。容居恐邾人谓其虚诞,故云鲁钝之人,不解虚诈,唯知不敢忘其先祖。容居云此者,先祖实有此事不虚也。上云“不敢忘其君,不敢遗其祖”,下直云“不敢遗其祖”者,祖是久远,犹尚不遗忘,君见存,是不忘可悉,故不言也。其言先祖,即是不忘君。

  ○注“君行”至“天子”。

  ○正义曰:知“君行则亲含”者,上云“曹桓公卒于会,诸侯请含”是也。言“大夫归含”者,上《杂记》诸侯之丧,君使人吊含赠襚是也。云“言侯玉”者,徐自比於天子,以邾君为已之诸侯,言进侯氏以玉,故云“进侯玉”。案《春秋》昭三十年吴灭徐,此云“徐僣称王”者,灭而复兴,至春秋之后,僣号强大称王,犹楚灭陈、蔡后更兴。

  ○注“易谓”至“拒之”。

  ○正义曰:“易”是简易,故为臣礼易。既为臣礼,以对於“于”,故知“于”为君礼也。君礼谓之“于”者,“于”音近迂,迂是广大之义,故《论语》云:“子之迂也。”与此同也。“徐自比天子,使大夫敌诸侯”者,若诸侯使大夫亲含诸侯,则不可,若天子使大夫敌诸侯,则得亲含。徐欲自比天子,故有司拒之。

  ○注“言我”至“不妄”。

  ○正义曰:言我之先祖驹王与今日徐君称谓于诸侯,自初以来如是,称王非始今日。云“容居,其子孙也”者,以经云“不敢遗其祖”,即云“我先君驹王”,故知容居是驹王子孙。云“自明不妄”者,我若是晓利之人,或妄称先祖之善,自言鲁钝,似若无识,知言语朴实,故言“欲自明不妄”。凡实行含礼,未敛之前,以玉实口。士则主人亲含大夫以上即使人含若既敛已后至殡葬其有含者,亲自致璧於柩及殡上者,谓之亲含,若但致命,以璧授主人,主人受之,谓之不亲含。

  子思之母死於卫,嫁母也,姓庶氏。赴於子思,子思哭於庙。门人至,曰:“庶氏之母死,何为哭於孔氏之庙乎?”门人,弟子也。嫁母与庙绝族。子思曰:“吾过矣,吾过矣。”遂哭於他室。

  天子崩,三日,祝先服。祝佐含敛先病。

  ○祝,之六反。五日官长服。官长,大夫、士。七日,国中男女服。庶人。三日,天下服。诸侯之大夫。虞人致百祀之木,可以为棺椁者斩之。虞人,掌山泽之官。百祀,畿内百县之祀也。以为棺椁,作棺椁也。斩,伐也。

  ○畿音祈。不至者,废其祀,刎其人。

  ○刎,勿粉反,徐亡粉反。

  [疏]“天子”至“其人”。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崩,尊卑服杖及葬备椁材之事。“天子崩,三日,祝先服”者,祝,大祝商祝也。服,服杖也。是丧服之数,故呼杖为服。祝佐含敛先病,故先杖也。然云祝服,故子亦三日而杖也。

  ○“五日,官长服”者,大夫、士也,亦服杖也。病在祝后,故五日也。

  ○“七日,国中男女服”者,谓畿内民及庶人在官者服,谓齐衰三月而除之。必待七日者,天子七日而殡,殡后嗣王成服,故民得成服也。

  ○“三月天下服”者,谓诸侯之大夫为王繐衰,既葬而除之也。近者亦不待三月,今据远者为言耳。然四条皆云“服”,何以知其或杖服,或衰服?案《丧大记》云:“君之丧三日,子大夫人杖。五日既殡,授大夫世妇杖。”又《丧服四制》云:“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案如《大记》及《四制》,则知今云三日五日,是服杖明矣,其七日及三月者,唯服而已,无杖。《四制》云“七日授士杖”,此云五日士杖者,士若有地、德深者则五日,若无地、德薄则七日。崔氏云:“此据朝廷之士,《四制》是邑宰之士也。”

  ○“虞人致百祀之木,可以为棺椁者斩之”,谓王殡后事也。“虞人”者,主山泽之官也。“百祀”者,王畿内诸臣采地之祀也。言“百”者,举其全数也。既殡,旬而布材,故虞人斩百祀之木可以为周棺之椁者送之也。必取祀木者,贺玚云:“君者德著幽显,若存,则人神均其庆,没,则灵祗等其衰伤也。”

  齐大饥,黔敖为食於路,以待饿者而食之。有饿者蒙袂辑屦,贸贸然来。蒙袂,不欲见人也。辑,敛也。敛屦,力惫不能屦也。贸贸,目不明之貌。

  ○饥,居宜反,《字林》九依反,本又作饥,同。黔,其廉反,徐渠严反。而食音嗣,下“奉食”同。袂,弥世反。辑,侧立反。贸,徐亡救反,又音茂,一音牟。敛,力检反,下同。黔敖左奉食,右执饮曰:“嗟来食,扬其目而视之,曰:“予唯不食嗟来之食,以至於斯也。”嗟来食,虽闵而呼之,非敬辞。

  ○奉,芳勇反。从而谢焉,终不食而死。从犹就也。曾子闻之曰:“微与!其嗟也可去,其谢也“可食”。微犹无也。无与,止其狂狷之辞。

  ○与音馀,注同。狷音绢。

  [疏]“齐大”至“可食”。

  ○正义曰:此一节论饥者狂狷之事。

  ○黔敖既见饿者而来,乃左奉其饭,右执其饮,见其饿者困,咨嗟愍之,故曰:嗟乎,来食!饿者闻其嗟已,无敬已之心,於是发怒,扬举其目而视之曰:予唯不食嗟来无礼之食,以至於斯。斯,此也,以至於此病困。怒而遂去。黔敖从逐其后,辞谢焉。饿者终不食而死。“曾子闻之曰:微与”者,微,无也;与,语助。言饿者无得如是与。初时无礼之嗟也,可怒之而去。其终有礼之谢也,可反回而食。曾子嫌其狂狷,故为此辞。狂者进取,一概之善,仰法夷齐耿介,狷者直申已意,不从无礼之为,而饿者有此二性,故止之。

  邾娄定公之时,有弑其父者。定公,玃且也。鲁文十四年即位。

  ○有杀,本又作弑,同,式志反,下“臣杀”、“子杀”同。玃,俱缚反。且,子馀反。有司以告,公瞿然失席,曰:“是寡人之罪也。”民之无礼,教之罪。

  ○瞿,本又作惧,纪具反。曰:“寡人尝学断斯狱矣。臣弑君,凡在官者,杀无赦。子弑父,凡在宫者,杀无赦。言诸臣子孙无尊卑皆得杀之,其罪无赦。

  ○断,丁乱反。杀其人,坏其室,洿其宫而猪焉。明其大逆,不欲人复处之。猪,都也。南方谓都为猪。

  ○杀如字。坏音怪。洿音乌。<豕者>音诛。复,扶又反。盖君逾月而后举爵。”自贬损。

  [疏]“邾娄”至“举爵”。

  ○正义曰:此一节论诛弑父之事。

  ○“曰寡”至“无赦”。

  ○定公既见有司告以人弑其父,乃言曰:寡人尝试学断此弑父之狱矣,臣之弑君,凡在官之人,无问贵贱,皆得杀此弑君之人,无得纵赦之也。子之弑父,凡在宫者,无问尊卑,皆得杀此弑父之人,不得纵赦之。此“在宫”字,诸本或为“在官”,恐与上“在官”相涉而误也。

  ○注“言诸”至“无赦”。

  ○正义曰:言“诸臣”,解“在官”者,言“子孙”,解“在宫”者。言此等之人,若见弑君弑父之人,无问尊卑,皆得杀之。谓理合得杀,若力所不能,亦不责也。故《春秋》崔杼弑庄公,而晏子不讨崔杼,而不责晏子。若力能讨而不讨,则责之。《春秋》董狐书赵盾云“子为正卿,亡不出竟,反不讨贼,书以弑君”是也。郑此云子孙无问尊卑,皆得杀之,则似父之弑祖,子得杀父。然子之於父,天性也,父虽不孝於祖,子不可不孝於父。今云“子”者,因“孙”而连言之,或容兄弟之子耳。除子以外,皆得杀其弑父之人。《异义》:“卫辄拒父,《公羊》以为孝子不以父命辞王父之命,许拒其父。《左氏》以为子而拒父,悖德逆伦,大恶也。”郑《驳异义》云:“以父子私恩言之,则伤仁恩。”则郑意以《公羊》所云,公义也;《左氏》所云,是私恩也。故知今子之报杀其父是伤仁恩也。若妻则得杀其弑父之夫,故《异义》云:“妻甲夫乙欧母,甲见乙欧母而杀乙。《公羊》说甲为姑讨夫,犹武王为天诛纣。”郑驳之云:“乙虽不孝,但欧之耳,杀之太甚。凡在宫者,未得杀之。杀之者,士官也。”知郑此言,欧母,妻不得杀之;若其杀母,妻得杀之。

  ○注“猪都”至“为猪”。

  ○正义曰:案孔注《尚书》云:“都谓所聚也。”此经云“洿其宫而猪焉”,谓掘洿其宫,使水之聚积焉,故云“猪,都也”。郑恐猪不得为都,故引南方之人谓都为猪,则“彭蠡既猪”,猪是水聚之名也。

  晋献文子成室,晋大夫发焉。文子,赵武也。作室成,晋君献之,谓贺也。诸大夫亦发礼以往。张老曰:“美哉轮焉!美哉奂焉!心讥其奢也。轮,轮囷,言高大。奂,言众多。

  ○奂音涣,本亦作焕。奂烂,言众多也。囷,起伦反。歌於斯,哭於斯,聚国族於斯。”祭祀、死丧、燕会於此足矣。言此者,欲防其后复为。文子曰:“武也得歌於斯,哭於斯,聚国族於斯,是全要领以从先大夫於九京也。”北面再拜稽首。全要领者,免於刑诛也。晋卿大夫之墓地在九原。京盖字之误,当为原。

  ○要,一遥反,注及下注“要君”同。京音原,下同,下亦作“原”字。君子谓之善颂善祷。善颂,谓张老之言。善祷,谓文子之言。祷,求也。

  ○祷,丁老反,祈也。

  [疏]“晋献”至“善祷”。

  ○正义曰:此一节论文子成室相祷颂之事,各随文解之。

  ○“晋献文子成室”者,“献”谓庆贺也。文子,晋卿赵武也。“成室”,谓文子作宫室成也。文子宫室成,晋咀荠贺也。

  ○“晋大夫发焉”者,发,礼也。晋君既贺,则朝廷大夫并发礼同从咀荠贺之。“张老曰:美哉轮焉”者,张老亦往庆之一大夫也。心讥文子宫室饰丽,故佯而美之也。“轮”谓轮囷高大也。《春秋外传》曰“赵文子为室,斫其椽而砻之,张老谏之”,是也。

  ○“美哉奂焉”者,“奂”谓其室奂烂众多也。既高又多文饰,故重美之。王云:“奂,言其文章之貌也。”

  ○“歌於斯”者,“歌”谓祭祀时奏乐也。斯,此也。张老前美其饰丽,后又防更造也,言此室可以祭祀歌乐也。然大夫祭无乐,而春秋时或有之也。

  ○“哭於斯”者,又言此室亦足居丧哭泣位也。

  ○“聚国族於斯”者,又言此室可以燕聚国宾及会宗族也。终始永足,切勿复更造作。

  ○“文子曰:武也得歌於斯,哭於斯,聚国族於斯”者,武,文子名也。文子觉讥,故称名自陈,将自陈数前讥,具领述张老之言也。

  ○“是全要领以从先大夫於九京也”者,领,颈也。古者罪重要斩,罪轻颈刑也。“先大夫”,谓文子父祖,以其世为大夫,故称父祖为“先大夫”也。九原,文子家世旧葬地也。文子述张老语竟,故说此自陈也。言若得保此宅以歌哭,终於馀年,不被罪讨,是完全要领,寿终而卒,以从先大夫葬於九原也。

  ○“北面再拜稽首”者,辞毕,乃稽首谢过受谏也。“北面”者,在堂礼也。故《乡饮酒礼》宾主皆北面拜。

  ○“君子谓之善颂、善祷”者,“君子”者,知礼之人也。见张老与文子皆能中礼,故善之也。“颂”者,美盛德之形容。“祷”者,求福以自辅也。张老因美而讥之,故为“善颂”。文子闻过即服而拜,故为“善祷”也。

  ○注“晋卿”至“为原”。

  ○正义曰:案《墓大夫》云:“令国民族葬。”注云:“族葬各从其亲。”是卿大夫墓地得同在一处。知“京”当为“原”者,案《韩诗外传》云:“晋赵武与叔向观於九原。”又《尔雅》云:“绝高为京,广平曰原。”非葬之处,原是坟墓之所,故为原也。

  仲尼之畜狗死,畜狗,驯守。

  ○畜,许六反,又许又反。驯守,上音巡,下如字,又手又反。使子贡埋之,曰:“吾闻之也,敝帷不弃,为埋马也。敝盖不弃,为埋狗也。弃也贫,无盖,於其封也,亦予之席,毋使其首陷焉。”封当为窆。陷,谓没於土。

  ○贡,本亦作赣,音同。为埋,于伪反,下亡皆反,下并同。狗,古口反。封,彼剑反,出注。路马死,埋之以帷。路马,君所乘者。其他狗马,不能以帷盖。

  季孙之母死,哀公吊焉。曾子与子贡吊焉,阍人为君在,弗内也。阍人,守门者。

  ○阍音昏。弗内,上如字,下音纳。曾子与子贡入於其厩而脩容焉。更庄饰。

  ○厩,久又反。子贡先入,阍人曰:“乡者已告矣。”既不敢止,以言下之。

  ○乡,许亮反,下户嫁反。曾子后入,阍人辟之。见两贤相随,弥益恭也。

  ○辟音避,下同。涉内霤,卿大夫皆辟位,公降一等而揖之。礼之。

  ○霤,力又反。君子言之曰:“尽饰之道,斯其行者远矣。”

  [疏]“季孙”至“远矣”。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子加服,人乃敬之事。

  ○“卿大”至“远矣”。

  ○二子既入涉至内霤,卿与大夫皆逡巡辟位,公於堂上降阶一等,揖而礼之。於时君子以二子盛饰备礼,遂美之云,凡人尽其容饰,则被崇礼。其尽饰道理,斯,此,此其施行可久远矣。所以可久远者,以二子初时不具衣服,则阍人拒之。二子退而脩容,阍人虽是愚鄙,犹知敬畏,明其不愚之人则敬畏可知。是其尽饰之道,行之可长远矣。案《丧大礼》君临大夫之丧,“君即位於序端,卿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北面东上”。是辟位者盖少西,逡巡而东面,不当北面之位。然君在,大夫得斯为二子辟位者,卿大夫等见公将降,故先辟位。或可此公始入升堂之后,卿大夫犹庭中北面。“辟位”者,谓辟中庭之位,少近东耳。又吊有常服,而得特为尽饰者,谓更服新衣也。

  阳门之介夫死,阳门,宋国门名。介夫,甲卫士。司城子罕入而哭之哀。宋以武公讳司空为司城。子罕,戴公子乐甫术之后乐喜也。

  ○罕,吁旱反。晋人之觇宋者,反报於晋侯曰:“阳门之介夫死,而子罕哭之哀,而民说,殆不可伐也。”觇,闚视也。

  ○觇,敕廉反,下同。说音悦,下注同。闚,去规反。孔子闻之曰:“善哉觇国乎!善其知微。《诗》云:‘凡民有丧,扶服救之。’救犹助也。

  ○扶服,并如字,又上音蒲,下音蒲北反,本又作匍匐,音同。虽微晋而已,天下其孰能当之?微犹非也。

  ○当,丁郎反。

  [疏]“阳门”至“当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善觇国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宋以”至“喜也”。

  ○正义曰:“宋以武公讳司空”者,桓六年《左传》申繻之辞也。知有“司城”者,以春秋之时,唯宋有司城,无司空;又《冬官 考工记》“匠人营国”,是司空主营城郭,故知废司空为司城。服虔、杜预注传皆以为然。云“子罕,戴公子乐甫术之后”者,案《世本》:“戴公生乐甫术,术生石甫原绎,绎生夷甫倾,倾生东乡克,克生西乡士曹,曹生子罕喜。”是子罕为术之五世孙也。

  ○“殆不可伐也”者,言介夫匹庶之贱人,而子罕是国之卿相,以贵哭贱,感动民心,皆喜悦,与上共同死生。若有人伐,民必致死,故云“殆不可伐也”。殆,近也。不能正执,故云“殆不可伐”,为疑辞也。

  ○“《诗》云”至“当之”。

  ○引《诗 邶 谷风》之篇也。时有爱其新昏,弃其旧室,旧室恨之:我初来之时,为女尽力。所以尽力者,以凡人家死丧,邻里尚扶服尽力往救助之,况我於女夫家而何得不尽力?今此引《诗》断章云“凡民有丧”,则“阳门之介夫死”是也。在上扶服而救助之,则子罕哭之哀是也。

  ○“虽微晋而已”者,微,非也。言晋之强盛,犹不能当宋,虽非晋之强,天下更有强於晋者,谁能当之?言纵有强者,不能当宋。“而已”是助语句也。

  鲁庄公之丧,既葬,而绖不入库门。时子般弑,庆父作乱,闵公不敢居丧,葬己,吉服而反。正君臣,欲以防遏之。微弱之至。

  ○般音斑。弑音试。遏,於葛反。士大夫既卒哭,麻不入。麻犹绖也。群臣毕虞卒哭,亦除丧也。闵公既吉服,不与虞卒哭。

  ○与音预。

  [疏]“鲁庄”至“不入”。

  ○正义曰:此一节论礼变所由也。庄公,闵公父也。绖,葛绖也。诸侯弁绖葛而葬也。鲁之库门,天子之皋门也。庄公以三十二年薨,大子般立。十月已未,共仲使圉人荦贼子般於党氏,立闵公,庆父作乱。闵公时年八岁,不敢居丧三年,既葬竟,除凶服於外,吉服反,以正君臣,故绖不入库门也。所以至库门而去绖。

  ○注“时子”至“而反”。

  ○正义曰:案《春秋左氏传》:“庆父使圉人荦贼子般於党氏。”是子般弑、庆父作乱之事也。云“闵公不敢居丧”者,闵公是庄公之子,夫人哀姜之娣叔姜所生,以葬毕即除服,故云“不敢居丧”。经云“绖不入”者,谓葛绖,故前文云:“天子诸侯葛绖带而葬。”所以云“不入库门”者,以鲁有三门库、雉、路,库门最在外,以从外来,故“绖不入库门”。绖既不入,衰亦不入可知也。

  ○注“麻犹”至“卒哭”。

  ○正义曰:经云“大夫既卒哭,麻不入”,上云“绖不入”,故云“麻犹绖也”。其实上是君身,绖用葛,士大夫是臣,故绖用麻也。云:“群臣毕虞卒哭,亦除丧也”者,亦闵公也。闵公葬而除丧,今群臣卒哭乃除丧者,以闵公既葬,须即位正君臣,故既葬而除,群臣须行虞卒哭之际,故卒哭乃除之。云“闵公既吉服,不与虞卒哭”者,按《论语》云“羔裘玄冠,不以吊”,虞卒哭并是凶事,闵公既服吉服,故不与也。此云“麻不入”者,承上“库门”,亦谓不入库门也,谓卒哭已后,麻不复入。按《丧服》注“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则既虞服葛。此卒哭之麻不入者,皇氏云:“时祸乱迫蹙,君既服吉服,故士大夫既虞不复受服,至卒哭总除。”

  孔子之故人曰原壤,其母死,夫子助之沐椁。沐,治也。

  ○壤,如丈反。原壤登木曰:“久矣,予之不托於音也。”木,椁材也。讬,寄也,谓叩木以作音。

  ○材音才。歌曰:“貍首之班然,执女手之卷然。”说人辞也。

  ○貍,力知反。女如字,徐音汝。卷音权,本又作拳。夫子为弗闻也者而过之。佯不知。

  ○佯音羊。从者曰:“子未可以已乎?”已犹止也。

  ○从,才用反。以、已并音以。夫子曰:“丘闻之,亲者毋失其为亲也,故者毋失其为故也。”

  [疏]“孔子”至“故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孔子无大故不遗故旧之事。

  ○原壤登椁材而言曰:久矣,予之不讬於音也。讬,寄也,谓我遭丧母以来,日月久矣。我不得讬寄此木以为音声,於是乎叩木作音,口为歌。“曰:貍首之班然”者,言言斫材文采,似貍之首。

  ○“执女手之卷然”者,孔子手执斤斧,如女子之手,卷卷然而柔弱。以此欢说仲尼,故注云“说人辞也”。然在丧而歌,非礼之甚,夫子为若不闻也者而过去之。从者见其无礼,谓夫子曰:“彼既无礼,子未可休已乎?”言应可休已,不须为治椁也。夫子对从者曰:朋友无大故,不相遗弃,丘闻之,与我骨肉亲者虽有非礼,无失其为亲之道,尚得与之和睦;故旧者虽有非礼,无失其为故之道,尚得往来。原壤有非礼,既是故旧,身无杀父害君之故,何以绝之?按《论语》云:“主忠信,无友不如已者,”《左传》吴季札讥叔孙穆子好善而不能择人。原壤母死,登木而歌,夫子圣人,与之为友者,《论语》云“无友不如已者”,谓方始为交游,须择贤友。《左传》云“好善而不能择人”者,谓不善之人,不可委之以政。今原壤是夫子故旧,为日已久。或平生旧交,或亲属恩好,苟无大恶,不可辄离。故《论语》云:“故旧无大故,则不相遗弃。”彼注云:“大故谓恶逆之事。”杀父害君,乃为大故,虽登木之歌,未至於此。且夫子圣人,诲人不倦。宰我请丧亲一期,终助陈桓之乱,互乡童子,许其求进之情,故志在携奖,不简善恶。原壤为旧,何足怪也?而皇氏云:“原壤是上圣之人,或云是方外之士,离文弃本,不拘礼节,妄为流宕,非但败於名教,亦是误於学者。”义不可用。其云原壤中庸下愚,义实得矣。

  赵文子与叔誉观乎九原。叔誉,叔向也,晋羊舌大夫之孙,名肸。

  ○誉音预。向,许亮反。肸,许乙反。文子曰:“死者如可作也,吾谁与归?”作,起也。叔誉曰:“其阳处父乎?”阳处父,襄公之大傅。

  ○父音甫,注同。傅音赋。文子曰:“行并植於晋国,不没其身,其知不足称也。”并犹专也,谓刚而专已,为狐射姑所杀。没,终也。植或为特。

  ○行,旧下孟反,皇如字。并,必正反,注同。植,直吏反,又时力反,注同。知音智,射音亦,又音夜。“其舅犯乎?”文子曰:“见利不顾其君,其仁不足称也。谓久与文公辟难,至将反国,无安君之心,及河授璧,诈请亡,要君以利是也。

  ○难,乃旦反。要,一遥反。我则随武子乎?利其君,不忘其身。谋其身,不遗其友。”武子,士会也,食邑於随、范,字季。晋人谓文子知人。见其所善於前,则知其来所举。文子其中退然如不胜衣,中,身也。退,柔和貌。《乡射记》曰:“居二寸以为侯中。”退或为妥。

  ○追然音退,本亦作退。胜音升。妥,他果反。其言呐呐然如不出其口。呐呐,舒小貌。

  ○呐,如悦反,徐似劣反。所举於晋国管库之士七十有馀家,管库之士,府史以下,官长所置也。举之於君,以为大夫、士也。管,键也。库,物所藏。

  ○长,丁丈反。键,其展反,徐其偃反,钥也。生不交利,廉也。死不属其子焉。洁也。

  ○属音烛。

  [疏]“赵文”至“子焉”。

  ○正义曰:此一节论赵文子知人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叔誉”至“名肸”。

  ○正义曰:知叔誉是叔向者,案《韩诗外传》云:“赵文子与叔向观於九原。”故知叔誉是叔向也。云“晋羊舌大夫之孙名肸”者,案《左氏》羊舌是邑名,晋大夫公族为羊舌大夫也。故闵二年《左传》云:“羊舌大夫为尉。”羊舌大夫生羊舌职,职生叔向,是羊舌大夫之孙也。又昭三年《左传》叔向与齐晏子语云:“肸又无子。”是名肸。“死者如可作也,吾谁与归”者,

  ○文子云:此处先世大夫死者既众,假令生而可作起,吾於众大夫之内,而谁最贤,可以与归?

  ○“文子”至“称也”者,“并”犹专也,“植”谓刚也,文子曰言处父唯行专权刚强於晋国,自招杀害,不得以理终没其身,是不能防身远害,以其无知故也。故云“其知不足称”也。

  ○注“并犹”至“为特”。

  ○正义曰:“并”者谓并他事以为已有,是专权之事,故云并犹专也。云“谓刚而专已”者,“刚”,经中“植”也。文五年“甯嬴从阳处父及温而还,其妻问之,嬴曰:‘夫子刚。’”又文六年“晋蒐于夷,使狐射姑将中军,赵盾佐之。阳处父至自温,改蒐于董,易中军”,以赵盾为将,狐射姑郤为佐。狐射姑恨之,使续鞫居杀阳处父,故传云:“贾季怨阳子之易其班也。”贾季即狐射姑也。贾是采邑,季则其字也。

  ○“见利”至“称也”者,文子云:舅犯见君反国,恐不与已利禄,遂不顾其君,诈欲奔去,唯求财利,无心念君,无仁爱之心,其仁不足称也。

  ○注“谓久”至“利是”。

  ○正义曰:案《左传》僖五年辟骊姬之难,至僖二十四年反国,是久与文公辟难也。又案僖二十四年《左传》云:“及河,子犯以璧授公子曰:‘臣负羁绁,从君巡於天下,臣之罪甚多矣。臣犹知之,而况君乎?请由此亡。’公子曰:‘所反国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是要君求利之事也。

  ○“利其”至“其友”者,文子称随武子之德,凡人利君者,多性行偏特,不顾其身。今武子既能利君,又能不忘其身。“利其君”者,谓进思尽忠。“不忘其身”者,保全父母。“谋其身,不遗其友”者,凡人谋身,多独善於已,遗弃故旧。今武子既能谋身,又能不遗其朋友。此二句言武子德行弘广,外内周备,故襄二十七年《左传》论范武子之德云:“文子之家事治,言於晋国无隐情。”无隐情则利君也,家事治则不忘其身。处父、舅犯,其事显於《春秋》,故郑具言之;随武子之事,《春秋》文无指的,故郑亦不言也。文七年士会与先蔑俱迎公子雍,在秦三年,不见先蔑,及士会还晋,遂不见蔑而归,是遗其友,而云“不遗”者,彼谓共先蔑俱仰公子雍,惧其同罪,祸及於已,故不见之,非是无故相遗也。

  ○“文子”至“其口”者,作记者美文子知人,既美随士会於前,知其所举还如随会之比。此论文子之貌,文子身形退然柔相,似不胜其衣,言形貌之卑退也。其发言舒小,似呐呐然如不出诸口,谓言语卑下也。

  ○注“乡射”至“侯中”。

  ○正义曰:引之者,证“中”为身也,故《仪礼 乡射记》曰:“乡侯五十弓,弓长六尺”,谓乡射去射处五十步,一步料二寸,以为侯中,则侯中方一丈,“中”谓身也。

  ○注“举之”至“键也”。

  ○正义曰:知“为大夫、士”者,以经称“家”,家是大夫、士之总号。案《月令》注:“管籥,搏键器。”键谓锁之入内者,俗谓之锁须;管谓夹取键,今谓之钥匙;则是管、键为别物。而云“管键”者,对则细别,散则大同,为键而有,故云“管键”。

  ○“生不交利”者,谓文子生存之日,不交涉为利,是谓不与利交涉也。

  ○“死不属其子”者,谓临死时不私属其子於君及朝廷也。案《礼记》文子成室,被张老所讥。乐奏《肆夏》,从赵文子始。《礼记》显其奢僣者,晋为霸主,总领诸侯,武为晋相,光显威德。此乃事势须然,无废德行之善。且仲尼之门,尚有柴愚参鲁,管仲相齐亦有三归反坫,亦何怪也?

  叔仲皮学子柳。叔仲皮,鲁叔孙氏之族。学,教也。子柳,仲皮之子。

  ○学,户教反,注同。叔仲皮死,其妻鲁人也,衣衰而缪绖。衣,当为齐,坏字也。缪,当为“不樛垂”之樛。士妻为舅姑之服也。言虽鲁钝,其於礼胜学。

  ○衣衰,依注衣作齐,音咨。缪,依注读曰樛,音居虬反。为舅,于伪反。下“为舅”、“为天子”、“不为兄”、“不为蚕”同。鲁钝,徒困反,亦作顿。叔仲衍以告,告子柳,言此非也。衍,盖皮之弟。衍或为皮。

  ○衍,以善反,注同。请繐衰而环绖,繐衰,小功之缕,而四升半之衰。环绖,吊服之绖。时妇人好轻细,而多服者。衍既不知礼之本,子柳亦以为然,而请於衍,使其妻为舅服之。

  ○繐衰,上音岁,下七雷反。缕,力主反。好,呼报反。曰:“昔者吾丧姑姊妹亦如斯,末吾禁也。”衍答子柳也。姑姊妹在室齐衰,与妇为舅姑同。末,无也。言无禁我,欲其言行。

  ○丧如字。末,莫曷反。退,使其妻繐衰而环绖。妇以诸侯之大夫为天子之衰、吊服之绖服其舅,非。

  [疏]“叔仲”至“环绖”。

  ○正义曰:此一节论子柳失礼之事。

  ○叔仲,氏也,皮是名。言叔仲皮教训其子,子柳虽受父教,犹不知礼。在后叔仲皮死,其妻鲁人也,其子柳之妻是鲁钝妇人。虽曰鲁钝,犹知为舅姑而身著齐衰,而首服缪绖也。谓绞麻为绖。

  ○“叔仲衍以告”者,衍是皮之弟、子柳之叔。既见当时妇人好尚轻细,见子柳之妻身著齐衰,以告子柳:汝妻何以著非礼之服?子柳见时皆尔,亦以为然,以妻非礼,遂请於衍,欲令其妻身著緦衰,首服环绖。衍答子柳云:昔者吾丧姑姊妹亦如斯。斯,此也。谓如此繐衰环绖。

  ○“末吾禁也”者,末,无也。我著繐衰环绖,无人於吾而相禁者,既无禁,明其得著繐衰。衍告子柳如此。丁柳得衍言乃退,使其妻著繐衰而环绖。

  ○注“叔仲”至“之族”。

  ○正义曰:知者,案《世本》“桓公生僖叔牙,叔牙生武仲休,休生惠伯彭,彭生皮,为叔仲氏”。故云“叔孙氏之族”。

  ○注“衣当”至“胜学”。

  ○正义曰:《丧服》妇为舅姑齐衰,无“衣衰”之文,故知“衣”是“齐”字,但“齐”字坏灭而有“衣”在。云“缪读为不樛垂之樛”者,读从《丧服传》“不樛垂”之樛。樛谓两股相交也,五服之绖皆然,唯吊服环绖不樛耳。云“士妻为舅姑之服也”者,以子柳以仲叔为氏,则非庶人也,又《春秋》叔仲皮等经传无文,则非卿大夫也,故以为“士妻”。其实大夫妻为舅姑亦齐衰。

  ○注“衍盖皮之弟”。

  ○正义曰:知者,以叔仲衍、叔仲皮皆以单字为名,故疑是兄弟也。又子柳请衍,则衍尊於子柳,是子柳叔也。

  ○“繐衰”至“服之”。

  ○正义曰:知“繐衰,小功之缕,而四升半”者,约《丧服传》文。云“环绖,吊服之绖”者,约《周礼 司服》“首服弁绖”,郑注云:“弁绖者,如爵弁而素,加环绖。”又郑注《杂记》云:“环绖者,一股,所谓缠绖也,缠而不樛。”是环绖不樛也。云“时妇人好轻细,而多服此”者,若时人不服此服,则衍与子柳应知繐衰为非。今子柳既受学於父,不肯粥庶弟之母,非是下愚而不知其非礼,明当时皆著轻细故也。

  ○注“妇以”至“舅非”。

  ○正义曰:“以诸侯之大夫为天子之衰”,据《丧服》谓繐衰也。云“吊服之绖”者,谓环绖,既以此服服舅,故云非也。

  成人有其兄死而不为衰者,闻子皋将为成宰,遂为衰。成人曰:“蚕则绩而蟹有匡,范则冠而蝉有緌,兄则死而子皋为之衰。”蚩兄死者。言其衰之不为兄死,如蟹有匡,蝉有緌,不为蚕之绩,范之冠也。范,蜂也。蝉,蜩也。緌为蜩喙,长在腹下。

  ○成,本或作郑,音丞。蚕,七南反。蟹,户买反。緌,耳佳反。蚩,昌之反。蜂,子逢反。蜩音条。喙,呼惠反。又,丁角反。

  [疏]“成人”至“之衰”。

  ○正义曰:此一节论成人无礼之事。成,孟氏所食采地也,即前犯禾之邑也。此邑中民,有兄死而弟不为兄制服者也。

  ○“闻子皋将为成宰,遂为衰”者,此不服兄者,闻孔子弟子子皋,其性至孝,来为成之宰,必当冶前不孝之人,恐罪及已,故惧之,遂制衰服也。

  ○正义曰:“蚕则绩而蟹有匡”者,“成人”谓成邑中识礼之人也,讥笑不服兄衰,仍为设二譬也。蚕则绩丝作茧。“蟹有匡”者,蟹背壳似匡,仍谓蟹背作匡。

  ○“范则冠而蝉有緌”者,范,蜂也。蜂头上有物似冠也。蝉,蜩也。緌谓蝉喙,长在口下,似冠之緌也。

  ○“兄则死而子皋为之衰”者,以是合譬也。蚕则须匡以贮茧,而今无匡,蟹背有匡,匡自著蟹,则非为蚕设。蜂冠无緌,而蝉口有緌,緌自著蝉,非为蜂设。亦如成人兄死,初不作衰,后畏於子皋,方为制服。服是子皋为之,非为兄施,亦如蟹匡、蝉緌各不关於蚕,蜂也。

  乐正子春之母死,五日而不食,曰:“吾悔之。勉强过礼。子春,曾子弟子。

  ○强,其两反。自吾母而不得吾情,吾恶乎用吾情?”恶乎犹於何也。

  ○恶音乌,注同。

  [疏]“乐正”至“吾情”。

  ○正义曰:此一节论孝子遭丧哀过之事。乐正子春即曾子弟子,坐於床下者是也。此其母死五日而不食者,礼三日,其五日,过二日。

  ○“曰吾悔之”者,悔其不以实情,勉强而至五日。

  ○“自吾母而不得吾情,吾恶乎用吾情”者,自吾母死而不得吾之实情,而矫诈勉强为之,更於何处用吾之实情乎?

  岁旱,穆公召县子而问然。然之言焉也。凡穆或作缪。

  ○旱音汗。县音悬。缪音穆。曰:“天久不雨,吾欲暴尫而奚若?”奚若,何如也。尫者,面乡天,觊天哀而雨之。

  ○雨,于付反,注及下同。暴,步卜反,下同。尫,乌光反。乡,许亮反。觊音冀,本又作几,音同。曰:“天久不雨,而暴人之疾子,虐,毋乃不可与?”锢疾,人之所哀,暴之是虐。

  ○暴人之疾子,一读以子字向下。与音馀。锢音固。“然则吾欲暴巫而奚若?”曰:“天则不雨,而望之愚妇人,於以求之,毋乃已疏乎?”已犹甚也。巫主接神,亦觊天哀而雨之。《春秋传》说巫曰:“在女曰巫,在男曰觋。”《周礼 女巫》:“旱则舞雩。”

  ○觋,胡狄反。旱,呼旦反。雩,音于。“徙市则奚若?”曰:“天子崩,巷市七日,诸侯薨,巷市三日,为之徙市,不亦可乎?”徙市者,庶人之丧礼。今徙市,是忧戚於旱若丧。

  ○徙市,上音死,下音是。为,于伪反。“不亦可乎”,“可”或作“善”。

  [疏]“岁旱”至“可乎”。

  ○正义曰:此一节论岁旱变之事。

  ○“望之愚妇人,於以求之,毋乃已疏乎”。

  ○县子云:天道远,人道近。天则不雨,而望於愚鄙之妇人,欲以暴之,以求其雨。已,甚也。无乃甚疏远於求雨道理乎?言甚疏远於道理矣。

  ○注“《春秋》”至“曰觋”。

  ○正义曰:所引《春秋传》者,《外传 楚语》昭王问观射父绝地通天之事。观射父对云:“民之精爽不携贰者,明神降之,在男曰觋,在女曰巫。”然案《楚语》“精爽不携贰者”始得为巫,此经而云“愚妇人”者,据末世之巫,非复是精爽不携贰之巫也。

  ○注“徙市者,庶人之丧礼”。正义曰:今徙市是忧戚於旱,若居天子诸侯之丧,必巷市者,以庶人忧戚,无复求賝财利,要有急须之物不得不求,故於邑里之内而为巷市。

  孔子曰:“卫人之祔也离之,祔谓合葬也。离之,有以间其椁中。

  ○祔音附,下同。合音閤,下同。间,间厕之间。鲁人之祔也合之,善夫!”善夫,善鲁人也。祔葬当合也。

  ○善夫音扶。

  [疏]“孔子”至“善夫”。

  ○正义曰:此一节论鲁、卫得失,各依文解之。

  ○鲁、卫兄弟,应同周法,故并之也。“祔”谓合葬也。“离之”谓以一物隔二棺之间於椁中也。所以然者,明合葬犹生时,男女须隔居处也。

  ○“鲁人之祔也合之,善夫”者。

  ○鲁人则合并两棺置椁中,无别物隔之。言异生,不须复隔,穀则异室,死则同穴,故善鲁之祔也。

 

卷十一 王制第五

 卷十一 王制第五  

  陆曰:“如字,徐于况反。卢云:‘汉文帝令博士诸生作此篇。’”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王制》者,以其记先王班爵、授禄、祭祀养老之法度,此於《别录》属制度。”《王制》之作,盖在秦汉之际。知者,案下文云“有正听之”,郑云“汉有正平承,秦所置”。又有“古者以周尺”之言,“今以周尺”之语,则知是周亡之后也。秦昭王亡周,故郑答临硕云:“孟子当赧王之际,《王制》之作,复在其后。”卢植云:“汉孝文皇帝令博士诸生作此《王制》之书。”

  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二五,象五行刚柔十日。禄,所受食。爵,秩次也。上大夫曰卿。

  ○王者如字,徐于况反。十日,人一反。

  [疏]“王者”至“五等”。

  ○正义曰:此一经论为王者之制禄爵,公、侯、卿大夫以下及士之法。凡王者之制度,禄爵为重,其食禄受爵之人,有公、侯、伯、子、男,并南面之君,凡五等也。其诸侯之下,北面之臣,有上大夫卿,有下大夫,有上士,有中士,有下士,凡五等也。南面之君五等,法五行之柔日。北面之臣五者,法五行之柔日。不以王朝之臣,而以诸侯臣者,王朝之臣本是事王,今《王制》统天下,故不自在其数,谓制统天下之君及天下之臣,取君臣自相对,故不取王臣也。此作记者,虽记虞氏皇而祭之文,大都总记茸荃制度,故言王者之制,不云帝皇制也。不云天子制者,《白虎通》云:“王是天子爵号。”《穀梁传》曰:“王者,仁义归往曰王,以其身有仁义,众所归往谓之王。”王者制统海内,故云“王制”,不云天子制也。凡王者不得称官,故《学记》云“大德不官”,而得称职,故《诗》云“衮职有阙”,《考工记》云“国有六职”,坐而论道,谓之王公”是也。此并互文以见义。既天子不官,亦当不主一职。若以主天下为职,亦得管天下为官矣。禄者,穀也,故郑注《司录》云“禄之言穀,年穀丰乃后制禄”,《援神契》云“禄者,录也”,《白虎通》云“禄者,录也。上以收录接下,下以名录谨以事上”是也。爵者,尽也,熊氏云“醮尽其才而用之”,故《白虎通》云“爵者,尽也,所以尽人才”是也。按下文云“位定然后禄之”,又《大司徒》云“十有一曰以贤制爵”,“十有二曰以庸制禄”,并禄在爵后。此禄在爵前者,禄是田财之物,班布在下,最是国之重事,须裁节得所,王者制度重之,故在於先,故此经下文先云天子之田,乃云诸侯之田,次云制农田,又云“下士视上农夫禄”,又云“君十卿禄”,并先言禄。下始云次国上卿当大国中卿,是后云爵也。熊氏、皇氏以为试功之禄,故在爵前。按此王者制度,必当举其正礼,何得唯明试功之禄?下云“君十卿禄”,岂试功乎?熊氏、皇氏之说,於义疑也。公者,按《元命包》云:“公者,为言平也,公平正直。侯者,候也,候王顺逆。伯者,伯之为言白也,明白於德也。子者,奉恩宣德。男者,任功立业。”此五等者,谓虞夏及周制。殷则三等,公、侯、伯也。此公、侯、伯、子、男,独以侯为名,而称诸侯者,举中而言,又《尔雅》侯为君,故以侯言之。伯亦居中,不言诸伯者,嫌是东、西二伯,及九州之伯故也。上大夫卿者,见下文云“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是下大夫之上则有卿,故知上大夫即卿也。此上大夫卿外,惟有下大夫,所以下文除卿之外,更有上大夫、下大夫者,谓就下大夫之中,更分为上下耳。卿者,《白虎通》云:“卿之言向也,为人所归向。”大夫者,达人,谓扶达於人。上者,事也,皇氏、熊氏皆为任职事。其大夫之称,亦得兼三公,故《诗》云“三事大夫”,谓三公也。上大夫卿,亦兼孤也,故《春秋》阳处父为大傅,经云“晋杀其大夫阳处父”是也。孤亦称公,故《乡饮酒礼》云“公三重”,是孤也。卿亦得称公,故《春秋》襄三十年传云郑伯有之臣,称伯有曰“吾公在壑谷”。士既命同,而分为三等者,言士职卑德薄,义取渐进,故细分为三。卿与大夫德高位显,各有别命,不复细分。其诸侯以下,及三公至士,总而言之,皆谓之官。官者,管也,以管领为名,若指其所主,则谓之职,故《周礼》云“设官分职”,通卿、大夫、士也。知诸侯亦为官者,《尚书 周官》云“唐虞稽古,建官惟百”,下云“外有州牧侯伯”,是州牧侯伯亦为官也。若细而言之,诸侯非偏有所主,则非官也,故《学记》云“大德不官”,注云“天子诸侯”是也。诸侯亦称职,故《左传》云“小有述职,大有巡功”,述职谓诸侯朝天子,是诸侯称职也。其爵,则殷以前大夫以上有爵,故《士冠礼》云“古者生无爵,死无谥”,谓士也。周则士亦有爵,故郑注“周制以士为爵,死犹不为谥耳”是也。

  ○注“二五”至“十日”。

  ○正义曰:知象阴阳者,按《元命包》云“周爵五等法五精”,注云“五精,是其总法五行,分之则法五刚,甲、丙、戊、庚、壬。其诸侯之臣法五柔,乙、丁、巳、辛、癸”是也。

  天子之田方千里,象日月之大,亦取晷同也。此谓县内,以禄公、卿、大夫、元士。

  ○晷音轨,日影。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诸侯曰附庸。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皆象星辰之大小也。不合,谓不朝会也。小城曰附庸。附庸者,以国事附於大国,未能以其名通也。视犹比也。元,善也。善士谓命士也。此地,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殷有鬼侯、梅伯,《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合伯、子、男以为一,则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异畿内谓之子。周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子、男,而犹因殷之地,以九州之界尚狭也。周公摄政致大平,斥大九州之界,制礼成武王之意,封王者之后为公,及有功之诸侯,大者地方五百里,其次侯四百里,其次伯三百里,其次子二百里,其次男百里。所因殷之诸侯,亦以功黜陟之,其不合者,皆益之地为百里焉。是以周世有爵尊而国小,爵卑而国大者,唯天子畿内不增,以禄群臣,不主为治民。

  ○朝,直遥反,卷内皆同。畿,求衣反。狭音洽,后文同。太平音泰。斥,昌石反。黜陟,上丑律反;下竹力反。主为,于伪反,下“为有”,“亦为有”同。

  [疏]“天子”至“附庸”。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畿内之田及畿外五等诸侯,及畿内公、卿受地多少之法,各随文解之。

  ○注“象日”至“元士”。

  ○正义曰:按《元命包》云“日圆望之广尺,以应千里”,故云“象日月之大,亦取晷同也”者。按《考灵耀》云“地与星辰四游升降於茸茯里之中。夏至之景,尺有五寸,是半茸茯里,得万五千里”。故郑注《司徒》云“凡日景於地,千里而差一寸”,是千里同一寸也。细而言之,就千里之内,亦渐渐分数不同。此云同一寸者,大略而言之,非但象日月大小,又取晷同,故云亦。云“以禄公、卿、大夫元士”者,即下文“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以下是也。按下注云“待封王之子弟”,此唯言“公、卿、大夫、元士”者,举正者言之耳。

  ○注“皆象”至“治民”。

  ○正义曰:“皆象星辰之大小也”者,按《元命包》云“王者封之,上应列宿之位”,注云“若角亢为郑,房心为宋之比”。又云“其馀小国不中星辰者,以为附庸”,是象星辰大小也。非但象星辰,其百里者又象雷,故《援神契》云“王者之后称公,大国称侯,皆千乘,象雷震百里”,是取法於雷也。其七十里者倍减於百里,五十里者倍减於七十里,故《孝经》云德不倍者,不异其爵;功不倍者,不异其土,故转相半,别优劣。云“不合谓不朝会也”者,谓不得与诸侯集合朝会天子也。云“小城曰附庸”者,庸,城也,谓小国之城,不能自通、以其国事附於大国,故曰附庸。此不能五十里,故为小国之城。若《诗》“崇墉言言”,及《易》“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是大国之城亦名庸也。云“元,善也。善士谓命士也”者,按《易 文言》云“元者,善之长也”,故元为善也。按《周礼》注“天子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故云“善士谓命士”,则上中下之士,皆称元士也。天子之士所以称元者,异於诸侯之士也。《周礼》公侯伯之士,虽一命不得称元士,其夏、殷以上,诸侯之士皆不命也。故下文云“小国之卿,与下大夫一命”,是士不得命也。云“此地,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者,以夏会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若不百里、七十里、五十里,则不得为万国也。故知夏爵三等之制,如此经文不直举夏时,而云殷所因者,若经指夏时,则下当云万国,不得云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故以为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其国则少於夏也。云“殷有鬼侯梅伯”,按《明堂位》云“脯鬼侯”,又《吕氏春秋》云“昔纣为无道,杀梅伯而醢之,杀鬼侯而脯之,以礼诸侯於庙”,《楚辞》云“梅伯菹醢”,是殷有鬼侯梅伯也。郑引此者,证殷有侯有伯,二王之后称公,则殷亦有公可知也。云“《春秋》改周之文,从殷之质,合伯、子、男以为一”者,按《公羊传》桓十一年九月,“郑忽出奔卫。忽何以名?《春秋》伯、子、男一也,辞无所贬”,何休云“《春秋》改周之文,从殷之质,合伯、子、男为一,一辞无所贬,皆从子”。《春秋》之时,伯亦得称子,子亦得称伯。今郑是伯爵,忽若称子,与成君无异,则不见在丧之降贬,故在丧降而称名,非为贬责称名,故云辞无所贬。何休之意,合伯、子、男为一,皆从称子也。郑康成此注之意,合伯、子、男以为一,皆称伯也,与何休不同,故郑云“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若殷家夷狄之君,大者亦称伯,故《书序》云“巢伯来朝”,注云“伯,爵也。南方远国”。云“则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者,则公百里,侯七十里,伯五十里也。云“异畿内谓之子”者,畿外既有公、侯、伯,标异畿内,特谓之子爵。虽为子,若作三公,则受百里之地。若作卿,则受七十里之地。若作大夫,则受五十里之地。殷家虽因於夏,畿内之制,与夏不同。夏之畿内国,皆方五十里,故郑注《尚书》万国之数云“四百国,在畿内”,是皆五十里。殷之畿内,据下文“有百里之国九,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国”,是与夏不同也。张逸问:“殷爵三等,公、侯、伯,《尚书》有微子、箕子何?”郑答云:“微子、箕子,实是畿内采地之爵,非畿外治民之君,故云子也。”云“周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子、男”者,按《尚书 武成》云“列爵惟五,分土惟三”,既云“列爵惟五”,故知增以子、男也。云“而犹因殷之地,以九州之界尚狭也”者,解所以列爵既五,则应五等之土,上公五百里以下,犹因殷之地。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为三等,以虽伐纣,九州之地尚隘狭,未得五等之封故也。云“周公摄政致太平,斥大九州之界,制礼成武王之意”者,斥大谓开斥广大,於先中国方三千里,今方七千,是斥大九州之界也。武王既列爵惟五,是意欲为五等之封,但为界狭。今周公为五等之封,是成武王之意。云“诸侯大者地方五百里”以下,皆《大司徒职》文。云“所因殷之诸侯,亦以功黜陟之”者,谓周之诸侯,既以有功封建其国,所因殷之诸侯,既无大罪,不可以绝灭。亦如周之诸侯,以勋多少黜退之,升陟之。殷之诸侯大者百里,今日有功则升陟,或二百里,或三百里,是陟之也。云黜者,谓於周家有过,诸侯党纣为恶者,皆黜退之,不复得为诸侯。或黜咸至七十、五十里,或有罪黜为附庸也。云“其不合者,皆益之地为百里焉”,谓其不以功过黜陟者,谓平常诸侯,皆益之地,使满百里焉。云“周世有爵尊而国小,爵卑而国大”者,张逸疑而不解,以问於郑,郑答之云:“设今有五十里之国於此,无功可进,无过可退,亦就益其地,为百里之国。爵尊而国小者,若虞虢之君,爵为公,地方百里。爵卑而国大者,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男二百里,皆大於虞虢。”郑通言男亦二百里者,据男有功,得附庸者言之耳,大於虞虢百里之意。云“惟天子畿内不增以禄群臣,不主为治民”者,解畿内之地,公、侯、伯、子、男皆增其地,今畿内、公卿大夫采地不增益之者,本以禄赐群臣,不须增益其地,以其不主为治民者也。外土诸侯本为治民,须使民利国,故须增益其封。周之畿内有百里之国,有五十里之国,有二十五里之国。郑注《小司徒》云:“百里之国凡四都,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故崔氏云:“畿内有百里之国,有五十里之国,有二十五里之国。”《元命包》云:“周爵五等法五精,《春秋》三等象三光。”说者因此以为文家爵五等,质家爵三等。若然,夏家文应五等,虞家质应三等。按《虞书》“辑五瑞”,“修五礼五玉”,岂复三等乎?又《礼纬含文嘉》云:“殷爵三等,殷正尚白,白者兼正中,故三等。夏尚黑,亦从三等。”按《孝经》夏制,而云公、侯、伯、子男,是不为三等也。《含文嘉》之文,又不可用也。

  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农夫皆受田於公,田肥墽有五等,收入不同也。庶人在官,谓府史之属,官长所除,不命於天子国君者。分或为粪。

  ○分,扶问反。食音嗣,下同,徐音自。差,初佳反,徐初宜反,下注同。墝本又作墽,苦交反。长,丁丈反,下文及注皆同。粪,方运反。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次国之卿三大夫禄,君十卿禄。小国之卿倍大夫禄,君十卿禄。此班禄尊卑之差。

  [疏]“制农”至“卿禄”。

  ○正义曰:此一节论制农田有上中下,以禄庶人在官及士大夫,并卿及君之禄,各随文解之。

  ○注“农夫”至“为粪”。

  ○正义曰:“农夫皆受田於公”者,以经云“制农田”,是王者制度;授农以田,是农夫受田於公也。云“肥墽有五等,收入不同也”者,按《周礼》地有九等,故《司徒》“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注云“有夫有妇,然后为家。自二人以至於十人为九等”,“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以下地,所养者寡也。正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举中而言。如郑此言上地家七人者,为中地之上;家六人者谓中地之中;家五人者谓中地之下。以此推之,下地之上家四人,下地之中家三人,下地之下家二人,则上地之上家十人,上地之中家九人,上地之下家八人,是有九等,从十人而以至於二人。此经地惟五等,自九人而下至五人不同者,《大司徒》所云农夫授田,实有九等。此据准庶人在官之禄,最下者犹五人,故从上农夫至五人而已。《司徒》“上地家七人”,此云“上农夫食九人”者,谓上中之地亦为上地,即上农夫,不言上上者,欲取九人当下士禄,亦与《司徒》不异也。既有九等,按《大司徒》“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地惟有三等者,《大司徒》言其大纲,其实不易、一易、再易各为三等,则九等也。按《异义》:“《左氏》说山林之地,九夫为度,九度而当一井。薮泽之地,九夫为鸠,八鸠当一井。京陵之地,九夫为辨,七辨而当一井。淳卤之地,九夫为表,六表而当一井。疆潦之地,九夫为数,五数而当一井。偃猪之地,九夫为规,四规而当一井。原防之地,九夫为町,三町而当一井。隰皋之地,九夫为牧,二牧而当一井。衍沃之地,九夫为井。赋法积百井,除山川坑岸三十六井,定出赋者六十四井,则千里之畿,地方百万井,除山川坑岸三十六万井,定出赋者六十四万井,长毂万乘。”如《异义》此说,则方十里凡百井。三十六井为山川坑岸,六十四井为平地出税。按郑注《小司徒》成方十里,缘边一里,治为沟洫,则三十六井,其馀方八里为甸,六十四井出田税,与《异义》不同者,《异义》所云通山林薮泽九等而言之,郑注《小司徒》者,据衍沃平地而言之,所以不同也。《异义》九等者,据大略国中有山林,至衍沃之等言之。《周礼》九等者,据授民地肥瘠有九等,与《异义》不同也。《尚书 禹贡》注云:“一井上上,出九夫税,上中出八夫税,上下出七夫税,中上出六夫税,中中出五夫税,中下出四夫税,下上出三夫税,下中出二夫税,下下出一夫税。”所以又有此九等者,以《禹贡》九州有上中下九等。出没不同,故以井田计之,以一州当一井。假令冀州上上出九百万夫之税,兖州下下出一百万夫之税,是九州大较,相比如此,非谓冀州之民皆出上上,兖州之民皆出下下,与《周礼》九等又不同也。所以上农夫得食九人者,以《史记》云上地亩一钟,钟六斛四斗,百亩百钟,则六百四十斛。按《食货志》又云“上孰,其收自四斛”,则百亩四百斛也。按《廪人》中岁人食三鬴,其九人之内,老幼相通,不皆人食三鬴,故食九人也。其民之常税不过什一,又庶民丧祭费用又少,且年有丰俭,不恒上孰。崔氏以为亩皆一钟,人恒食四鬴,又为什二而税,又云祭用数之仂者,苟欲计筭使合其义,非也。云“庶人在官,谓府史之属”者,则《周礼 大宰》云“府六人,史十有二人。”云之属,谓工人、贾人及胥徒也。云“官长所除,不命於天子国君者”,官长谓冢宰为天官之长,司徒为地官之长,自所命,或若大府为府藏官之长,大司乐为乐官之长是也。言所除者,谓所命之官,除去其旧名籍。《周礼》注云“凡府史以下,官长所自辟除”,以其非九命之内,故知不命於天子国君也。若子男之士虽无命,亦当命於国君也,以其称士故也。

  ○注“此班”至“之差”。

  ○正义曰:经云“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则庶人在官者,虽食八人以下,不得代耕,故《载师》有官田,谓庶人在官之田,大夫以下,位卑禄少,故大小国不殊,卿与君禄重位尊,故禄随国之大小为节。按《周礼》天子卿、大夫、士,与诸侯之臣执贽同,则禄亦同也。此自下士至小国之卿倍大夫禄,皆据无采地者言之,故郑答临硕云:“王畿方千里者,凡九百万夫之地,三分去一,定受田者三百万夫。出都家之田,以其馀地之税,禄无田者,下士食九人,中士食十八人,上士三十六人,下大夫七十二人,中大夫百四十四人,卿二百八十八人。

  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此诸侯使卿大夫覜聘并会之序也。其爵位同,小国在下,爵异,固在上耳。

  ○覜,吐吊反。

  [疏]“次国”至“大夫”。

  ○正义曰:此一节论诸侯使卿、大夫、士覜聘班序行列之法,各随文解之。

  ○注“此诸”至“上耳”。

  ○正义曰:经文既称大国小国大小并在则非是特来故知使卿大夫覜聘并会也。云:“其位爵同小国在下者,爵同,谓同作卿也。据经文,小国卑於大国,故知小国之卿在大国之卿下。云“爵异,固在上耳”者,谓大国是大夫,小国是卿,则经云小国之卿,位当大国之上大夫,是小国之卿,爵异於大国之大夫。其爵既异,固当在大夫之上。必知爵异,小国在上者,以其卿执羔,大夫执雁,使卿絺冕,大夫玄冕,故知小国之卿,不得在大国大夫之下也。

  其有中士下士者,数各居其上之三分。谓其为介,若特行而并会也。居犹当也。此据大国而言,大国之士为上,次国之士为中,小国之士为下。士之数,国皆二十七人,各三分之上九、中九、下九,以位相当,则次国之上士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小国之上士当大国之下。凡非命士,亦无出会之事。《春秋传》谓士为微。

  ○三分如字。为界音界。

  [疏]“其有”至“三分”。

  ○正义曰:中士者,谓次国之士。下士者,谓小国之士。大国之士既分为三分,次国小国之士亦分为三分。今大国之士既定在朝会,若其有中国之士小国之士者,其行位之数,各居其上国之三分之二,谓次国以大国为上,而次国上九当大国中九,次国中九当大国下九,是当其大国之三分之二。小国以次国为上,小国上九当次国中九,小国中九当次国下九,亦是居上三分之二也。是各居上之三分。

  ○注“谓其”至“为微”。

  ○正义曰:言“谓其为介”者,若《聘礼》“士介四人”是也。若特行,则隐元年“及宋人盟於宿”是也。本国出使,其行至他国,与诸国并会也。云“此据大国而言”者,以经必云中士下士,不云上士,是文以大国为主,以中国下国来当之,故知据大国而言。云“大国之士为上,次国之士为中,小国之士为下”者,解经之中士为中国之士,下士为下国之士。经虽无上士之文,以中士下士类之,则上士为大国之士也。就上士中士下士之内,各分为上九、中九、下九。言大国之士为上,不解经之上字者,自谓次国以大国为上,小国以次国为上耳。云“凡非命士,亦无出会之事”者,即《祭法》庶士是也。云“《春秋传》谓士为微”者,隐元年“及宋人盟於宿”,《公羊传》云“孰及之?内之微者也”,是谓士为微也。

  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国三十,七十里之国六十,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国。名山大泽不以封,其馀以为附庸间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国。建,立也。立大国三十,十三公也。立次国六十,十六卿也。立小国百二十,十二小卿也。名山大泽不以封者,其民同财,不得障管,亦赋税之而已。此大界方三千里,三三而九,方千里者九也。其一为县内,馀八各立一州,此殷制也。周公制礼,九州大界方七千里,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有九也。其一为畿内,馀四十八。八州各有方千里者六,设法一州,封地方五百里者不过四,谓之大国。又封方四百里者不过六,又封方三百里者不过十一,谓之次国。又封方二百里者不过二十五,及馀方百里者,谓之小国。盈上四等之数,并四十六。一州二百一十国,则馀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凡处地方千里者五方,百里者五十九,其馀方百里者四十一,附庸地也。

  ○间音闲,章,之尚反。

  [疏]“凡四”至“十国”。

  ○正义曰:此一节论四海之内九州,州别建国多少及附庸间田之法,如郑所注,此经云是殷法也。《周礼》则九服,夷镇蕃三服谓之四海,四海之内,谓要服以内。殷则服数无文,则必不与周同。按《尔雅 释地》云:“九夷八狄七戎六蛮,谓之四海。”孙炎云:“海之言晦,晦闇於礼义。”此言四海之内,谓夷狄之内也。地方三千里,以开方计之,三三如九,方千里者有九。其一为天子县内,下文具之。以外八州,州别方千里者有一。州建百里之国三十,是公国也;七十里之国六十,是侯国也;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是伯国也,是一州凡二百一十国。必二百一十国者,按《元命包》云:“阳成於三,列於七,三七二十一,故二百一十国也。”“其馀以为附庸间田”,谓置二百一十国外之馀地,为附庸间田也。若封人,附於大国谓之附庸。若未封人,谓之间田。每州二百一十国所馀之地者,则下文云“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是也。

  ○注“建立”至“地也”。

  ○正义曰:建是树立之义,故建为立也。云“立大国三十,十三公也”者,郑以天子县内三公之国亦百里,今畿外大国亦百里,是准拟畿内三公之地,故云“十三公”也。每十个国则准一公,是三十国准於三公也。云“立次国六十,十六卿也”者,亦以畿内六卿之地方七十里,今畿外次国亦七十里,故知准拟六卿,言十於六卿六十也。通三孤则谓之九卿,据有职事者言之,故为六卿也。云“立小国百二十,十二小卿也”者,小卿则天子畿内大夫,国方五十里,今畿外小国亦五十里,是准拟大夫,当十於十二小卿也。定本云“十十二小卿”,重有十字,俗本直云十二小卿,俗本误也。云“名山大泽不以封者,与民同财”者,若封诸侯,则诸侯为主,若不得取其财物,故不封诸侯,使民共取,故《山虞职》云“令万民时斩材,有期日”是也。云“不得障管,亦赋税之而已”者,既不封诸侯,其诸侯不得障塞管领,禁民取物,民既取物,随其所取赋税而已,故《泽虞》云“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以时入之于王府”是也。定本云“不得不管,亦赋税而已”,谓虽不封诸侯,诸侯不得不管。若如此解,则於“而已”二字为妨,恐定本误也。云“此殷制也”者,以夏时万国,则地馀三千里,周又中国方七千里,今大界三千,非夏非周,故云“殷制也”。其实夏之末年,亦与殷同方三千里,故下云“天子之县内”,郑注云“县内,夏时天子所居州界名也”。又云“夏末既衰,夷狄内侵”,“土地减,国数少”是也。云“周公制礼,九州大界方七千里”者,按《大行人》“邦畿方千里,其外方五百里,谓之侯服”、甸服、男服、采服、卫服、要服,服五百里,通王畿四面相距为七千里。《大行人》要服已外,即云“九州之外,谓之蕃国”,是要服以内为中国也。云“设法一州,封地方五百里者不过四”者,言设法谓假设为法,非实封也,故《职方》云“千里封公,以方五百里则四公”,注云“每事言则者,设法也”,是不实封。必知不实封者,以每州有四公,八州则三十二公。周之上公,则惟杞、宋耳,故知非实封也。一州有千里之方六,则一个千里之方,为方百里者百;一个五百里之国,为方百里者二十五,四个二十五用千里之方一,是方五百里者不过四也。云“又封方四百里者不过六”者,以一个四百里之国,为方百里者一十六,六个一十六为九十六,是用百里之方九十六,为六个四百里之国,故云“方四百里者不过六”,用千里之方一,犹馀百里之方四。云“又封方三百里者不过十一”者,以一个三百里之国,为方百里者九,十一个九为九十九,是用百里之方九十九,故云“封方三百里者不过十一”,用千里之方一,犹馀百里之方一。云“又封方二百里者不过二十五”者,以一个二百里之国,为方百里者四,二十五个二百里国,用千里之方一,故云“封方二百里者不过二十五”。云“盈上四等之数”者,谓将此百里小国一百六十四,添盈公、侯、伯、子四等之数四十六,则为一州二百一十国也。云“则馀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者,以其上惟云“馀方百里者,谓之小国”,不显其数多少,直言盈上四等之数。四等既有四十六,若添满二百一十,必须百六十四,故云“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云“凡处地方千里者五,方百里者五十九”者,封公则四,是用千里之方一;封侯则六,又用千里之方一;封伯十一,又用千里之方一;封子二十五,又用千里之方一,封男百,又用千里之方一。是处地方千里者五,男国更须六十四,则应须百里之方六十四,但千里之方六,封侯之外,犹馀百里之方四,千里之方封伯十一之外,犹馀百里之方一,是五个千里之方内,总馀百里之方五,得为五个男国,则五个千里之方,更得五十九外个百里之方,是满六十四也。云“其馀方百里者四十一,附庸地也”者,以百里之方百,去其五十九,故馀四十一也。按郑注《大司徒》云“侯附庸九同,伯附庸七同,子附庸五同,男附庸茸墁。”今一州,惟有方百里者四十一,得备侯、伯、子、男一百一十国附庸者。郑注《司徒》云“凡诸侯为牧正帅长,及有德者,乃有附庸”,非国国皆有。且此云州别二百一十国,及侯附庸九同,皆设法而言,非实事也。注“侯附庸九同”者,诸侯有功可进为公,为四百里之上加九同,得进为五百里也。伯於三百之上加七同,得为四百里,进为侯也。子於二百里之上加五同,得为二百里,进为伯也。男於百里之上加茸墁,得为二百里,进为子也。言同者,谓积累众附庸而满同也,非谓一附庸居一同也。郑注《司徒》云“公无附庸”,以其尊极故也。故郑云鲁以周公之故,得兼四等,加二十四附庸,方七百里也。

  天子之县内,方百里之国九,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国。名山大泽不以朌,其馀以禄士,以为间田。县内,夏时天子所居州界名也。殷曰畿,《诗 殷颂》曰:“邦畿千里,维民所止。”周亦曰畿,畿内大国九者,三公之田三,为有致仕者副之为六也,其馀三,待封王之子弟。次国二十一者,卿之田六,亦为有致仕者副之为十二,又三为三孤之田,其馀六,亦待封王之子弟。小国六十三,大夫之田二十七,亦为有致仕者副之为五十四,其馀九,亦以待封王之子弟。三孤之田不副者,以其无职,佐公论道耳,虽有致仕,犹可即而谋焉。朌读为班。

  ○朌音班,赋也。

  [疏]“天子”至“间田”。

  ○正义曰:此经明天子县内之国数多少及禄士之法。按殷之与周称,畿唐虞称服,无云县者,今此特云县内,故郑云“夏时天子所居州界名也”。按郑注《益稷》云“禹会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四百国在畿内”。今此畿内惟有九十三国者,盖夏之一代畿内称县,当夏禹之初有四百国,至夏之末,土地既咸,故与禹世不同,未知於时县内国数多少,汤承夏末之后,制为九十三国。记者言县,明其承夏之馀,国数是殷汤之制,故与四百国不同也。“名山大泽不以朌”者,畿外列土诸侯有封建之义,故云不以封;畿内之臣,既不世位,有朌赐之义,故云不以朌。所以不朌者,亦为与民共财,不障管也。虽不障民,取其财物,亦入之王府,即《周礼》山虞、泽虞所掌是也。“其馀以禄士,以为间田”者,谓九十三国之馀,则下文云“其馀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是也。以九十一国以封公卿大夫,故特云以禄士。其实公卿之子,父死之后,既不世爵,得食父禄,故下文云“大夫不世爵”,“未赐爵,视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国”,是九十三国之外,既云视元士,则此禄士包之也。其不封公卿大夫及禄士之外,并为间田,则《周礼》云“公邑也”。不云附庸者,以县内无附庸也。所以畿外州建二百一十国之外,则间田少,畿内立九十三国之外间田多者,以畿外诸侯有大功德,始有附庸,故间田少,畿内每须朌赐,故间田多。依《周礼》,间田自二百里之外,以至五百里,其大夫则於三百里为采地,卿则於四百里为采地,公则於五百里为采地,故《载师》云“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畺地”是也。未知殷制如甸?其周之畿内采邑大小未闻,则郑注《小司徒》云“百里之国凡四都”,“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是谓畿内大国百里,次国五十里,小国二十五里。又注《大司徒》云“畿内之制未闻”,是知疑而不定。此云禄士,谓无地之士,给之以地而当其禄,不得为采邑耳。其实春秋之时,公卿亦有无地者,故《春秋》经刘子、单子,是有地者称爵;“王子虎卒”,是无地者不称爵也。

  ○注“诗殷”至“谋焉”。

  ○正义曰:引《诗 殷颂》者,是《玄鸟》“祀高宗”之篇,证殷称畿也。云“周亦曰畿”者,《周礼 职方》云“千里曰王畿”是也。云“为有致仕者副之”者,以三公在朝,既有正田,今身既致仕,不可仍食三公采邑,身又见存,不可全无其地,故公卿大夫皆有正职之田,又有致仕副邑。云“其馀三,待封王之子弟”者,《礼运》云“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又《周礼》有都宗人、家宗人祭祀,皆致福於王,是有封王之子弟也。但王之子弟有同毋异毋有亲疏之异,亲宠者封之与三公同,平常者与六卿同,疏远者与大夫同,故有三等之差也。云“三孤之田不副”者,自上差之,三公之外,其馀有三;卿之外,其馀有六;大夫之外,其馀有九,皆以次相三。若三孤有致仕之副,则卿与公同,其馀三,非差次也。云“以其无职,佐公论道耳。虽其致仕,犹可即而谋焉”者,按《周礼》三公虽无正职,犹列於官,参六卿之事,故《司徒》云“乡老二乡,则公一人”。三孤则不列於官,故云无职,但佐公论道,在朝在家,其事一等,虽退致仕,犹可就而谋事,不须致仕之后,朝上更别立官,故知不有致仕之副。

  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天子之元士,诸侯之附庸,不与。不与,不在数中也。《春秋传》云:“禹会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言执玉帛,则是惟谓中国耳。中国而言万国,则是诸侯之地有方百里,有方七十里,有方五十里者,禹承尧舜而然矣。要服之内,地方七千里,乃能容之。夏末既衰,夷狄内侵,诸侯相并,土地减,国数少。殷汤承之,更制中国方三千里之界,亦分为九州,而建此千七百七十三国焉。周公复唐虞之旧域,分其五服为九,其要服之内,亦方七千里,而因殷诸侯之数广其土,增其爵耳。《孝经说》曰:“周千八百诸侯,布列五千里内。”此文改周之法,关盛衰之中,三七之间以为说也。终此说之意,五五二十五,方千里者二十五,其一为畿内,馀二十四州,各有方千里者三,其馀诸侯之地,大小则未得而闻。

  ○与音预,注及下注“不与”同。涂音徒。要,一遥反,下“要服”皆同。并,必政反,又如字。减,古斩反。关盛衰,并读如字。

  [疏]“凡九”至“不与”。正义曰:此一节总明殷之畿内畿外国数之法。前文云“凡四海之内”,明殷之畿外诸侯。次经明天子县内殷之畿内国数。此经总明殷之畿内畿外,故云“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天子之元士、诸侯之附庸不在数中,故云“不与”。商王大计地方三千里,畿外八州,每一州二百一十国,封爵三等,八州一千六百八十国,并王畿内九十三国,计千七百七十三国。“天子之元士”,则下云“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是天子之元士。又下云“其馀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是诸侯附庸,不在千七百七十三之数。

  ○注“春秋”至“而闻”。

  ○正义曰:引《春秋传》者,哀七年《左传》文。时鲁欲伐邾,孟孙不欲,诸大夫答孟孙云:“禹会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今其存者无数十焉。”又襄二十五年传云:“若无侵小,何以至焉?”杜预云:“涂山在寿春东北,与会稽别也。”若郑康成之意,涂山则会稽也,故注《尚书》云“禹朝群臣於会稽,执玉帛者万国”。是以张逸疑而问郑:“按《左传》‘禹会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外传》云‘禹朝群臣於会稽,防风氏后至’,不与注相应何?”郑答云“欲明诸侯守土之祀,故兼用《外传》、《内传》语”者,郑意以涂山、会稽为一,以诸侯为守土之祀,故云“禹朝群臣,群臣则诸侯也”。郑云“兼用《外传》、《内传》语”者,“禹朝群臣於会稽”,是《外传》语;“执玉帛者万国”,是《内传左氏》语。云“言执玉帛,则是惟谓中国耳”者,按《觐礼》诸侯享王璧以帛,是执玉帛也。按《大行人》侯、甸、男、采、卫、要,各以其服贡物,下云“九州之外谓之蕃国,各以其所贵宝为挚”,郑注贵宝,若白狼白鹿,夷狄不执玉帛,故云“执玉帛惟谓中国耳”。云“中国而言万国,则是诸侯之地有方百里,有方七十里,有方五十里”者,郑言此者,以周之大国方五百里而下,则不得有万国,故云然也。按万国之数,郑注《皋陶谟》:“尧初制五服,更五百里,禹所弼每服五百里,故始有百里之封焉。犹用要服之内为九州,州立十二人为诸侯师,盖百国一师,则州十有二师,则每州千二百国也。八州九千六百国,其馀四百国在畿内。”郑又云:“百里者三,封国七有奇。所以百里三封国七者,以百里之方一,为公侯之国一;又以百里之方一,为伯七十里之国二;又以百里之方一,为子男五十里之国四。”是百里之方三封国七也。言有奇者,谓百里之方一,封七十里之国二。有奇者,以百里之方一,为十里之方百,七十里之国一,用十里之方四十九,七十里之国二,用十里之方九十八,馀有十里之方二,故云有奇。以此计之,州有千里之方六,以千里之方二为公侯之国二百,又以千里之方二为伯七十里之国四百有奇,又以千里之方二为子男五十里之国八百,总为一千四百国。以二百国及奇馀为附庸山泽,故州有千二百国。郑云“四百国在畿内”者,以大略据子男为言,非实法也。赵商不达郑旨,而问郑云:“以《王制》论之,畿内之国有百里,有七十里,有五十里。今率以下等计之,又有王城关遂郊郭,卿大夫之采地,数不在中。今就四百,似颇不合。郑答之云:“三代异物,《王制》之法,唐虞或不尽然。尧舜之德,守在四疆,乡遂有无,无以言也。公卿大夫有田禄者,其四百国,非采地为何?王城之大,郊关之处几何?而子责急也。此郑亦随问而答,非事实也。必知非实者,以地形不可方平如图,又有山泽不封之地,何有同积釭无空缺之处?故知略计地为四百国耳。云“禹承尧舜而然矣”者,以尧未遭洪水之前,帝德宽广,不制以法,故中国五千。禹因治水之后,德化渐大,故中国更广,而有万国。云“要服之内,地方七千,里乃能容之”者,王畿内五百里,又五百里外侯服,去城外五百里是一千里。又五百里甸服,是一千五百里。又五百里男服,是二千里。又五百里采服,是二千五百里。又五百里卫服,是三千里。又五百里为要服,是三千五百里。要服去王畿三千五百里,四面相距为七千里,是九州之内,此云要服之内,地方七千里也。按《尚书 咎繇》注:“禹弼成五服,去王城五百里曰甸服。其弼当侯服,去王城千里。其外五百里为侯服,当甸服,去王城一千五百里。其弼当男服,去王城二千里。又其外五百里为绥服,当采服,去王城二千五百里。其弼当卫服,去王城三千里。又其外五百里为要服,与周要服相当,去王城三千五百里。四面相距为七千里,是九州之内也。”故此云要服之内,地方七千里。《咎繇》注又云:“要服之弼,当其夷服,去王城当四千里。又其外五百里曰荒服,当镇服,其弼当蕃服,去王城五千里。四面相距,为方万里也。”云“夏末既衰,夷狄内侵,诸侯相并,土地减,国数少”者,以汤承於夏末,中国惟方三千里,明所因有渐,承夏末之地。上云“天子县内”,是夏末殷初,其界相似也。必知此《王制》之文以为殷制者,正以百里、七十里、五十里之国与周不同,又千七百七十三国与禹万国数复异。又虞夏及周皆曰牧,此经称伯,故知大略皆据殷而言也。其天子七庙,及下杂论虞夏商周四代之制,亦兼载焉。云“周公复唐虞之旧域,分其五服为九,其要服之内,亦方七千里”者,言复唐虞旧域,谓治水之后旧域也。按《周礼 职方》云:“方千里曰王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卫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蛮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藩服。”蛮服则要服。是分其五服为九,以要服之内方七千里也。云“因殷诸侯之数,广其土,增其爵耳”者,按《洛诰》传云“天下诸侯之来,进受命於周,退见文武尸者,千七百七十三诸侯”,其数与此同,是周因殷诸侯之数也。按《大司徒》公五百里,侯四百里,与此公侯百里不同,是广其土也。殷爵三等,周爵五等,是增其爵耳。云“《孝经说》曰‘周千八百诸侯,布列五千里内’”者,此《孝经纬》文。云“千八百”者,举成数,其实亦千七百七十三诸侯也,布列在中国五千里之内。云“此文改周之法,关盛衰之中,三七之间以为说也”者,此文谓此《孝经纬》文。改周之法,谓改周公盛时之法,盛谓地方七千里,衰谓地方三千里,故云“关盛衰之中,三七之间”。若指文言之,盛谓周公制礼太平时也,衰谓夏末殷初之时也。盛衰之中,谓武王时也。若以当代言之,衰谓周末幽、厉之时,与夏末同。盛衰之中,谓昭王、恭王之时,与武王同。云“终此说之意”者,谓终竟此《孝经纬》所说之意。云“其馀诸侯之地,大小则未得而闻”者,谓一州之内,千里之方有三,而一州建二百一十国,但未知国之大小及封建制度,故云未闻。《异义》:“《公羊》说‘殷三千诸侯,周千八百诸侯’。《古春秋左氏传》说‘禹会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唐虞之地万里,容百里地万国。其侯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馀为天子间田。许慎谨按:《易》曰:‘万国咸宁。’《尚书》云:‘协和万邦。’”从《左氏》说。郑駮之云:“而诸侯多少,异世不同。万国者,谓唐虞之制也。武王伐纣,三分有二,八百诸侯,则殷末诸侯千二二百也。至周公制礼之后,准《王制》千七百七十三国,而言周千八百者,举其全数。”又《异义》:“《今尚书》欧阳夏侯说‘中国方五千里’,《古尚书》说‘五服旁五千里,相距万里’。许慎谨按:以今汉地考之,自黑水至东海,衡山之阳至於朔方,经略万里。”从《古尚书》说‘郑氏无駮,与许同。按《易 下系》云:“一君二民,君子之道。二君一民,小人之道。”郑注:“一君二民,谓黄帝尧舜,谓地方万里为方千里者百,中国之民居七千里,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九。夷狄之民居千里者五十一,是中国夷狄,二民共事一君。二君一民,谓三代之末,以地方五千里,一君有五千里之土,五五二十五,更足以一君二十五,始满千里之方五十,乃当尧舜一民之地,故云二君一民。”实无此二君一民,假之以地广狭为优劣也。

  天子,百里之内以共官,千里之内以为御。谓此地之田税所给也。官谓其文书财用也。御谓衣食。

  ○共音恭。

  [疏]“天子”至“为御”。

  ○正义曰:此一节论畿内千里之地田税所共给之事。

  ○注“谓此”至“衣食”。

  ○正义曰:经云“百里之内”者,谓去王城百里,四面相距则二百里。经云“千里之内以为御”者,谓四面相距为千里,去王城四面五百里,二者相互。云“此地之田税所给也”者,依《周礼》有口率出泉,恐此是口率之泉,故云“此地之田税所给也”。知非口率出泉所给者,按《周礼》大府九赋之泉,各有所给,故其职云“关市之赋,以醋荃之膳服。邦中之赋,以待宾客。四郊之赋,以待稍秣。家削之赋,以待匪颁。邦甸之赋,以待工事。邦县之赋,以待币帛。邦都之赋,以待祭祀。山泽之赋,以待丧纪。币馀之赋,以待赐予”,是口率出泉,各有所用也。知“官谓其文书财用也”者,以其称官,是官府所须,故为文书财用。御是进御所须,故为衣食。但官卑亵,故用近物;御为尊重,故用远物,此为殷法也。但未知有口率出泉以否。

  千里之外设方伯,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十国以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以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属、连、卒、州,犹聚也。伯、帅、正,亦长也。凡长皆因贤侯为之。殷之州长曰伯,虞夏及周皆曰牧。

  ○帅,色类反,注及下同。卒,子忽反,下及注同。牧音木。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帅,三百三十六长。八伯各以其属,属於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为左右,曰二伯。老谓上公。《周礼》曰:“九命作伯。”《春秋传》曰:“自陕以东,周公主之。自陕以西,召公主之。”

  ○陕,失冉反,一音古洽反。召,诗照反。

  [疏]“千里”至“二伯”。

  ○正义曰:此一节论千里之外设方伯及连帅卒正兼二伯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属连”至“曰牧”。

  ○正义曰:属是系属,连是连接,卒是卒伍,州是聚居,故云“属、连、卒、州,犹聚也”。伯、帅、正俱是长,但异其名。云“凡长皆因贤侯为之”者,既长诸侯,非贤不可,故知贤侯为之。言因者,因其州内贤侯,非州外别取州牧,则知以贤侯为之,故下《曲礼》以侯为牧。周制牧下有二伯,则侯伯皆得为之,故《诗 旄丘》“责卫伯也”。卫是侯爵,而为州伯。张逸疑而问郑,郑答云:“侯德適任之,谓卫侯之德,適可任州伯也。”然则伯之贤者,亦可进为牧,故《周礼 宗伯》“八命作牧”,注云“谓侯伯有功德者,加命得专征伐,是伯得为牧也”。郑必知州牧之下,更有二伯者,以《左传》云五侯九伯,服、杜皆为五等诸侯,九州之伯。《郑志》云:“若征五等诸侯九州之伯,何夹辅之有?大公为王官伯,分主自陕以东,不可分为四侯半,故称五侯。四州有八伯,畿内有一伯,故为九伯也。”按《郑志》注《尚书》为八伯,张逸问云:“九州而八伯者何?”郑答云:“畿内之州不置伯,有乡遂之吏主之。”伯即牧也。故《周礼 大宰》云“施典于邦国,建其牧,立其监”,是畿外邦国有牧,畿内不置也。畿内既不置牧,则应无牧下之伯。而立五侯九伯,畿内有一伯者,但比拟畿外应有而言之,其实无也。州长既用贤侯为之,则卒正、连帅、属长,节级用伯、子、男贤者而为之。郑注《曲礼》云“二王之后不为牧”,则殷亦当然。殷既亦有连、属、卒等,则周亦然也。故《诗 旄丘》责卫伯不能修方伯连率之职是也。云“虞夏及周皆曰牧”者,按《尚书 舜典》云“觐四岳群牧”,又云“咨十有二牧“,是虞称牧也。虞虽称牧,亦称伯,故《书传》云“惟元祀,巡此四岳八伯”。按《左传》宣三年云夏之方有德也,贡金九牧”,是夏称牧也。《大宰》云“建其牧”,是周称牧也。故云“虞夏及周皆曰牧”。

  ○注“周礼”至“主之”。

  ○正义曰:“九命作伯”,《大宗伯职》文。“《春秋传》曰”以下,《春秋》隐五年公羊传文。故传云“三公者何?天子之相也。自陕而东者,周公主之。自陕而西者,召公主之,一相处乎内”是也。

  千里之内曰甸。服治田,出穀税。

  ○甸,大荐反。千里之外曰采,九州之内地,取其美物,以当穀税。

  ○采,苍改反。当,丁浪反,又如字。曰流。谓九州之外也,夷狄流移,或贡或不。《禹贡》荒服之外,“三百里蛮,二百里流”。

  ○蛮,莫还反。

  [疏]“千里”至“曰流”。

  ○正义曰:此一节总论畿内畿外九州治田及采取美物,并九州之外或贡或否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服治”至“穀税”。

  ○正义曰:定本直云“服治田,出穀税”,无甸字。知甸是服治田出穀税者,按《禹贡》“五百里曰甸服”,下又云“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及秸、粟、米之等,是甸为治田也。

  ○注“九州”至“穀税”。

  ○正义曰:经云“千里之外曰采”,谓规方千里之外,若於王城五百里之外,以殷制言之,中国方三千里,而面别去王城千五百里。今五百里以为畿内,千里之外,惟千里耳。采取美物,故言曰采。周则王畿之外,面别三千里,采取美物,则《大行人》侯服其贡祀物,甸服其贡嫔物,男服其贡器物,采服其贡服物,卫服其贡材物,要服其贡货物是也。

  ○注“谓九”至“里流”。

  ○正义曰:流谓九州之外,或贡或否,流移不定。殷则面别千五百里之外,二千五百里之内,谓之为流。周三千五百里之外,五千里之内为流也。

  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此夏制也。《明堂位》曰“夏后氏之官百”,举成数也。

  [疏]“天子”至“元士”。

  ○正义曰:此一经论夏天子设公卿大夫元士之数。

  ○注“此夏”至“数也”。

  ○正义曰:以《周礼》,其官三百六十,此官百二十,故云夏制。以夏制不明,更引《明堂位》“夏后氏之官百”以证之,直云百不云百二十,故云“举成数也”。《王制》之文,郑皆以为殷法。此独云夏制者,以《明堂》殷官二百,与此百二十数不相当,故不得云殷制也。记者,故杂记而言之,或举夏,或举殷也。

  大国三卿,皆命於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次国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小国二卿,皆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命於天子者,天子选用之,如今诏书除吏矣。小国亦三卿,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此文似误脱耳,或者欲见畿内之国二卿与?

  ○选,宣恋反。见,贤遍反。与音馀。

  [疏]“大国”至“七人”。

  ○正义曰:此一节论夏家天子命诸侯之国卿、大夫及士之数。前既云夏官,此亦夏礼。卿、大夫、士数,五等之国悉同,但大国三卿,并受命於天子也。夏之大国,谓公与侯也。殷、周大国,并公也。崔氏云:“三卿者,依周制而言,谓立司徒兼冢宰之事,立司马兼宗伯之事,立司空兼司寇之事。”故《春秋左传》云季孙为司徒,叔孙为司马,孟孙为司空,此是三卿也。以此推之,故知诸侯不立冢宰、宗伯、司寇之官也。下大夫五人者,崔氏云“三卿命於天子”,则大夫以下,皆其君自命之也。三卿,则上中下三品而含上下。今云“下大夫五人”者,取卿为言耳。知大夫有上下者,按前云次国之下卿,位当大国之上大夫是也。何以五人者?谓司徒之下,置小卿二人,一是小宰,一是小司徒。司空之下,亦置二小卿,一是小司寇,一是小司空也。司马之下惟置一小卿,小司马也。故《公羊》襄十一年“作三军,三军者何?三卿也”,“古者上卿下卿,上士下士”,何休云“古者诸侯有司徒、司空,上卿各一,下卿各二。司马事省,上下卿各一。若有军事,上士相上卿,下士相下卿,足以为治”,今襄公乃益司马,故云作三军,逾王制,故讥之。下卿即大夫也,故此云“下大夫五上,士二十七人”者,云上士者,对府、史之属也。《周礼》五等国悉三卿、五大夫、二十七士,皆与此同。但公国长有四命,孤一人,故《典命》云“公之孤四命,以皮帛小国之君。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壹命,其士不命”。而郑注再引《王制》,以成彼义。当恐周之人数,与《王制》同也。且《曾子问》是明当时周法,而云国家五官,则五大夫,大夫若五,则知馀亦不异也。且《曾宰》云“施典於邦国”,“设其参,傅其伍”,郑云“参谓卿三人,伍谓大夫五人”。“次国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者,次国者,夏则伯,殷则侯也,周则侯伯也。而卿、大夫、士之命及人之数,与大国同。但一卿其君自命为异也,下文备也。“小国二卿,皆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者,小国者,殷谓伯,夏、周同子男也。按郑注言“小国亦三卿”,差次而言,应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此惟言二卿,则似误也。郑何以得知应三卿?按前云小国又有上中下三卿,位当大国之下大夫,若无三卿,何上中下之有乎?故知有三卿也。按《周礼》“三命受位”,郑云“谓此列国之卿,始有列位於王,为王之臣也”。若三命卿始得列位於王,则子男之卿再命,不应得一卿命於王。而郑今云一卿命於王者,谓子男之卿亦得王命。而彼注三命,下云列国卿三命者,此自据侯伯为言,以会彼“三命受位”者耳。

  ○注“或者”至“卿与”。正义曰:郑又为一说,畿内之国,唯置二卿,并是其君自命之。今记者或欲因子男此文以见畿内之法,故舍去子男一卿命於王者,而不言也。

  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於方伯之国,国三人。使佐方伯领诸侯。

  ○监,古蹔反。监於,古御反,卷末同。

  [疏]“天子使其”至“三人”。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遣大夫往监方伯之国,州别各置三人之事。“天子使其大夫”者,谓使在朝之大夫,往监於方伯,每一州辄三人,三八二十四人。崔氏云:“此谓殷之方伯,皆有三人以辅之。佐其伯,谓监所领之诸侯也。”周则於牧下置二伯,亦或因殷使大夫为三监,故《燕礼》云设诸公之坐,郑云公,孤也。大国孤公一人,而云诸公者,容牧有三监。然则天子於州牧之国,则置三大夫以辅之,其尊卑之差,则下文其禄视诸侯之卿,其爵视次国之君。其禄视诸侯之卿者,谓公之孤也,故《燕礼》谓之诸公,与公孤同也。《尚书》使管叔、蔡叔、霍叔为三监者,为武庚也。与此别也。

  天子之县内诸侯,禄也。选贤置之於位,其国之禄如诸侯,不得位。

  [疏]“天子”至“禄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县内食采邑诸侯得禄不得继世之事。此言县内,则夏法也。言诸侯禄者,得采国为禄而不继世,故云禄也。故下云“大夫不世爵”是也。此谓畿内公卿大夫之子,父死之后,得食父之故国采邑之地,不得继父为公卿大夫也,故经直云禄也。则子孙恒得食之,有罪乃夺之。此云诸侯,下云“大夫不世爵”,则诸侯总据大夫以上,而《司裘》“诸侯,则共熊侯、豹侯”,郑注云“诸侯,谓三公及王子弟”。郑惟据三公及王子弟者,以下别云“卿大夫,则共麋侯”,故诸侯惟止三公及王子弟而已。此父死子禄者,不在九十三国之数。此虽论夏法,殷、周亦然。畿内诸侯,父死视元士,若有贤德,乃复父位。若畿外诸侯,父死未赐爵,亦视元士,除服则得袭父故位,故下文云“未赐爵,视天子元士,以君其国”,注云“列国及县内之国也”。必知列国未赐爵,亦视元士者,以《诗》云“韎韐有奭,以作六师”,是诸侯世子未爵命,服士之韎韐之服是也。

  外诸侯,嗣也。有功乃封之,使之世也。《冠礼记》曰:“继世以立诸侯,象贤也。”

  ○冠,古乱反。

  [疏]“外诸侯,嗣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外诸侯父死子得嗣位之事。此畿外诸侯,世世象贤传嗣其国也,故下云“诸侯世子世国”。所以畿内诸侯不世爵,而畿外得世者,以畿内诸侯,则公卿大夫辅佐於王,非贤不可,故不世也。畿外诸侯尝有大功,报其劳效,又在外少事故得世也。《异义》:“按《公羊》、《穀梁》说云‘卿大夫世则权并一姓,妨塞贤路,经讥尹氏崔氏’是也。古《春秋左氏》说‘卿大夫得世禄不世位,父为大夫,死,子得食其故采地,如有贤才,则复父故位’。许慎谨按:《易》爻位三为三公,食旧德,谓食父故禄。《尚书》云:‘世选尔劳’,《论语》云‘兴灭国,继绝世’,《诗》云‘凡周之士,不显亦世’,《孟子》云‘文王之治岐也,仕者世禄’。知周世禄也,从《左氏》义。郑氏无駮,与许同。殷之大夫亦世禄,故《祭义》云“殷人贵富而尚齿”,注云“臣能世禄曰富”是也。其诸侯之大夫,则下文云不世爵禄,谓殷礼也。若周制,诸侯之大夫有功者,亦得世禄,故隐公八年“无骇卒”,《左传》云“官有世功,则有官族”。《论语》云“管氏夺伯氏骈邑三百”,以无功而夺之。若有功则不夺也。

  制:三公一命卷,若有加则赐也,不过九命。次国之君,不过七命。小国之君,不过五命。卷,俗读也,其通则曰衮。三公八命矣,复加一命,则服龙衮,与王者之后同。多於此,则赐,非命服也。虞夏之制,天子服有日月星辰。《周礼》曰:“诸公之服,自衮冕而下,如王之服。”

  ○命卷音衮,古本反。复,扶又反。冕音勉。

  [疏]“制三”至“五命”。

  ○正义曰:此一经论王制三公已下,次国小国之君爵命之数。制谓王者制度,言王者制度,三公八命,身著鷩冕,若加一命,则为上公,与王者之后齐同,而著衮冕,故云“一命卷”。“若有加则赐也”者,谓九命卷龙之外,依制不合有其服,若有加益者,则是君之特赐,非礼法之常也,则《杂记》谓之褒衣也。此则《礼纬》九赐之衣服也,与《宗伯》“再命受服”不同。此篇之作,皆是王者之制,而於此特言制者,以三公位尊,又加一命,其事极重,记者以其重,故特云制也。“不过九命”,“不过七命”,“不过五命”者,此谓夏、殷之制也,亦与周同。

  ○注“卷俗”至“之服”。

  ○正义曰:《礼记》文皆作“卷”字,是记者承俗人之言,故云“卷,俗读也”。云“其通则曰衮”者,谓以通理正法言之,则曰衮,故《周礼 司服》及《觐礼》皆作衮,是礼之正经也,故云“其通则曰衮”。云“虞夏之制,天子服有日月星辰”者,以此经虽以殷为主,亦杂记虞夏之事,故郑引虞夏之制言之。按“有虞氏皇而祭之”下,注云“夏、殷未闻”,此云“虞夏之制,天子服有日月星辰”者,此云特谓虞舜与禹相接,事相关穿,故《尚书》尧舜禹之书谓之《虞》、《夏书》,伏生《书传》有《虞夏传》,以《皋陶谟》云“予欲观古人之象”,《皋陶谟》是虞夏之书,故云“虞夏之制”,其实虞也。下文有虞夏殷周四代并陈,故云“夏殷未闻”也。云“《周礼》曰诸公之服,自皋冕而下,如王之服”者,是《司服》文。引之者,证三公一命衮。然则此经三公一命衮,谓周制也,故以周制解之。若周以前,则山在衮上,不得云一命衮也。衣服之制,历代不同。按《易 系辞》云:“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盖取诸乾坤。”玄衣法天,黄裳法地,故《易 坤 六五》“黄裳元吉”是也。衣裳从黄帝以来而有也。虞氏以来,其裳用纁,故下文历陈虞夏殷周,注云“其服皆玄,上纁下裳”。用纁者,郑注《易 下系辞》云:“土记位南方,南方色赤,黄而兼赤,故为纁也。”按礼祭地,牲玉用黄,以放地色。裳既法地而用纁者,凡衣服著其身,有章采文物,以黄色太质,故用纁也。衣为天色玄,礼天牲玉用苍者,以天色昼则苍,夜则玄,衣不用苍,亦以其太质故也。然祭天亦有牲用玄者,《尚书》及《论语》云“敢用玄牡,敢昭告于皇皇后帝”是也。虞夏之制,天子祭服,自日月而下十有二章,故《尚书 皋陶》云“予欲观古人之象,日、月、星、辰、山、龙、华虫,作会;宗彝、藻、火、粉米、黼、黻,絺绣”是也。日,一也。月,二也。星辰,三也。山,四也。龙,五也。华虫,六也。此六者皆画於衣,故言作会,以法於天。其数六者,法天之阳气之六律也。宗彝,七也。藻,八也。火,九也。粉米,十也。黼,十一也。黻,十二也。此六者皆绣於裳,故云絺绣。絺,紩也。谓紩剌以为绣文,以法地之阴气六吕也。按郑注《司服》云至周“登龙於山,登火於宗彝,尊其神明也”。龙取其神,火取其明。然则诸物各有所象,故说日月星辰取其明。山者,安静养物,画山者必兼画山物,故《考工记》云“山以章”。龙者,取其神化。龙是水物,画龙必兼画水,故《考工记》云“水以龙”。华虫者,谓雉也。取其文采,又性能耿介。必知华虫是雉者,以《周礼》差之,而当鷩冕,故为雉也。雉是鸟类,其颈毛及尾似蛇,兼有细毛似兽,故《考工记》云“鸟兽蛇”。此六者,以高远在上,故画於衣。宗彝者,谓宗庙彝尊之饰,有虎蜼二兽。虎有猛,蜼能辟害,故象之。不言虎蜼,而谓之宗彝者,取其美名。按《周礼》有六彝,有鸡彝、鸟彝、斝彝、黄彝、虎彝、蜼彝。此直云宗彝,知非鸡彝、鸟、斝。黄必为虎、蜼者,按《明堂位》云“夏后氏鸡彝,殷以斝,周以黄目”。又《周礼》陈六尊六彝,皆远代者在后,故六尊之次,牺、象、著、壶、大、山,大是虞氏之尊,山是夏后之尊。六彝之次,亦虎彝、蜼彝在后,故知虎、蜼,虞夏已饰於尊,但舜时已称宗彝,不得有鸡、斝之等,以周礼差之,而当毳冕,故知虎、蜼有毛之物也,虎、蜼浅毛细毳故也。藻者,取其絜清有文。火者,取其明照烹饪。粉米,取其絜白生养。黼谓斧也,取其决断之义。黻谓两已相背,取其善恶分辨。大意取象如此,而皇氏乃繁文曲说,横生义例,恐非本旨。此是天子之服,其诸侯以下,未得而闻。按《皋陶谟》云:“五服五章哉!”郑注云:“五服,十二也、九也、七也、五也。三也。”如郑之意,九者谓公侯之服,自山而下。七也是伯之服,自华虫而下。五也谓子男之服,自藻而下。三也卿大夫之服,自粉米而下。与《孝经》注不同者,《孝经》举其大纲,或云《孝经》非郑注。以上所云虞舜之制,而夏殷,注云未闻。至周则日月星辰画於旌旗,又登龙於山,登火於宗彝,故注《司服》云“王者相变,至周而以日月星辰画於旌旗,所谓三辰旂旗,昭其明也。而冕服九章,初一曰龙,次二曰山,次三曰华虫,次四曰火,次五曰宗彝,皆画以为缋。六曰藻,次七曰粉米,次八曰黼,次九曰黻,皆希以为绣,则衮之衣五章,裳四章,凡九也。鷩之衣三章,裳四章,凡七也。毳之衣三章,裳二章,凡五也。希之衣一章,裳二章,凡三也。玄者衣无文,裳剌黻而已,是以谓玄焉”。郑必知日月星辰画於旌旗者,以《司服》王自衮冕而下,则衮服最尊,尚无日月星辰,故知日月星辰不在衣服,画於旌旗也。知登龙於山者,依旧山在龙上。若不登龙,则衮冕不为最尊,故知登龙於山也。知登火於宗彝者,若不登火,则五章之服,自藻而下,不得称为毳冕。若登火於宗彝之上,则五章自宗彝而下,与毳冕相当。然宗彝之下,有藻、火两章,知不登藻,而必登火者,火有光明之盛。《春秋传》云“火龙黼黻”,《礼记》“殷火周龙章”,是火贵於藻也,故知登火不登藻。自九章而下,以次相差,故知衮之衣五章,鷩衣毳衣者三章,絺衣一章。衣法天,故章数奇。裳法地,章数偶。以下其数渐少,则裳上之章渐胜於衣,事势须然,非有义意。皇氏每事曲为其说,恐理非也。衣章并画,絺冕之衣独绣者,以粉米地物养人,服之以祭社稷。又地祗并是阴类,故衣章亦绣也。周之衣服既无日月,而《郊特牲》云“衮冕日月之章”者,谓鲁礼也。鲁以周公之故,衮冕亦日月之章。其周之天子所用祭服,则《司服》云“王祀昊天上帝,则服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享先王则衮冕,享先公飨射则鷩冕,祀四望山川则毳冕,祭社稷五祀则希冕,祭群小祀则玄冕”。郑司农云:“大裘,羔裘也。”知羔裘者,以祭天至质,故知羔裘。以天色玄,谓黑羔裘。其六冕所祀,依冕之先后,祭神之尊卑,以衮冕之服华,故祭先王;以絺冕阴类,故祭社稷五祀;以玄冕质素,故祭群小祀。日月虽尊,以天神从质,故亦玄冕。故《玉藻》云“天子玄端以朝日”,郑注云“端当为冕”。其祭地之服无文。按《诗 昊天有成命》“郊祀天地也”,天地相对,则祭地亦用大裘,故《孝经援神契》云“祭地之礼,与祭天同”,亦据衣服同也。又有皮弁以日视朝,韦弁以即戎,冠弁以田猎,故《司服》云“凡兵事韦弁服”,注云“韦弁,以韎韦为弁,又以为衣裳”。《诗 采芑》注云“韦弁服,朱衣裳”,则韎,韦也,其事同。郑志又以韦弁为素裳,未知孰是。《司服》又云:“眡朝,则皮弁服。”郑注云:“视朝,视内外朝之事。皮弁之服,十五升白布衣,积素以为裳。王受诸侯朝觐於庙,则衮冕。”其皮弁又以燕诸公,故《诗》云“有頍者弁”,注云“弁,皮弁”,诗人责王不以皮弁燕诸公,此则朝服燕也。又以食,故《玉藻》云“皮弁以日视朝,遂以食”。又郊祭之前服之,以听祭报,故《郊特牲》云“皮弁以听祭报”。又著以舞大夏,故《明堂位》云“皮弁素积,以舞大夏”。虽是鲁礼,王所同之。其宾射燕射时,亦皮弁也。知者,按《射人职》宾射在朝,故知用朝服也。《燕礼记》云“燕朝服於寝”,明天子燕亦以朝服,故知宾射燕射亦皮弁也。《司服》又云“凡甸,冠弁服”,注云“甸,田猎也。冠弁,委貌。其服缁布衣,亦积素以为裳”,“王卒食而居则玄端”。此玄端亦缁衣朱裳,故《玉藻》注云“天子诸侯,玄端朱裳”。谓之端者,已外之服,其袂三尺三寸,其袪尺八寸,其玄端则二尺二寸,祛尺二寸。端,正也。以幅广二尺二寸,袂广二尺二寸,与之正方,故云玄端也。哭诸侯则爵弁,故《檀弓》云“天子之哭诸侯也,爵弁纣衣”。爵弁者,加爵头色。又有素服,凶荒则服之,故《司服》云“大札、大荒、大灾,素服”。其衣服首饰大裘之冕,其冕无旒,故注《弁师》云“冕服有六,而言五冕者,大裘之冕,盖无旒,不联数也“。凡冕之制,皆玄上纁下,故注《弁师》云“皆玄覆朱里”。师说以木版为中,以三十升玄布衣之於上,谓之延也。以朱为里,但不知用布缯耳。当应以缯为之,以其前后旒用丝故也。按《汉礼器制度》广八寸,长尺六寸也。又董巴《舆服志》云:“广七寸,长尺二寸。”皇氏谓此为诸侯之冕,应劭《汉官仪》广七寸,长八寸,皇氏以为卿大夫之冕服也。若如皇氏言,岂董巴专记诸侯,应劭专记卿大夫?盖冕随代变异,大小不同。今依《汉礼器制度》为定也。今天子五冕之旒,皆用五采之丝为旒,垂五采之玉,故《弁师》云“掌王之五冕”,五采缫,十有二就,皆五采玉十有二“,郑注云“每就间盖一寸,旒别有五采玉十有二。衮冕,故前后各十二旒,用玉二百八十八。鷩冕九旒,用玉二百一十六。毳冕七旒,用玉一百六十八。絺冕五旒,用玉百二十。玄冕三旒,用玉七十二”。皮弁缝中亦五采玉十二,故《弁师》云“王之皮弁,会五采玉璂”,郑注云“会,缝中也”,“缝中,每贯结五采玉十二以为饰”。韦弁亦然,故《弁师》云“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韦弁皮弁,弁绖各以其等为之”,则知天子韦弁与皮弁同也。其冠弁亦与皮弁同,故注《弁师》云“不言冠弁,冠弁兼於韦弁皮弁矣”。自此以前,皆王者之服。祭服则以衣名冕,象上古先有衣后有冕。皮弁以下,则以弁名衣。馀服既轻,举为重故也。其诸侯以下,则《司服》云:公之服自鷩冕而下,侯伯之服白鷩冕而下,子男之服自毳冕而下,孤之服自希冕而下,卿大夫之服自玄冕而下,士之服自皮弁而下,公之衮冕数与王同,其就数则异。故郑注《觐礼》云“上公衮无升龙”,其旒则九,不十二也。其三公,《司服》无文。按《射人》三公执璧与子男同,则服毳冕也。凡此诸侯所著之服,皆为助祭於王,若助王祭天地,及祭先王大祀之等,皆服已上之服。若其从王祭祀小祀,虽有应著上服,皆逐王所著之服,不得逾王也。自在国祭其先君,则皆玄冕,故《玉藻》云“诸侯玄端以祭”,郑云“端当为冕”。其二王之后,祭受命之王,各服已上之服,其自祭馀庙与诸侯同。有孤之国,其孤则絺冕,卿大夫玄冕,士爵弁,此皆谓助君祭服也。无孤之国,卿絺冕,大夫玄冕,以注《玉藻》云“诸侯之臣,皆分为三等:其夫卿也,则服鞠衣;其夫大夫,则服襢衣;其夫士,则服禒衣”。以此言之,卿絺冕,大夫玄冕,士爵弁也,此服皆谓助祭君也。若其自祭,则皆降焉。诸侯士则玄端,大夫则朝服,故《仪礼 特牲》士祭玄端,《少牢》,上大夫祭朝服,公之孤爵弁以自祭。故《杂记》云“大夫冕而祭於公,弁而祭於已。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已”。郑注云“爵弁而祭於已,唯孤尔”,其天子卿大夫则无文。诸侯当玄冕以祭,其孤卿之等当爵弁也,大夫则皮弁。知者,以诸侯大夫朝服自祭,故知天子大夫亦用朝服自祭,朝服则皮弁,故郑注《玉藻》云“四命以上,齐祭异冠”。按《玉藻》云:“玄冠丹组缨,诸侯之齐冠也。”诸侯既用玄冠而齐,则孤卿大夫以下并用玄冠齐也。诸侯玄冕而祭,天子孤卿及公之孤卿爵弁而祭,天子大夫皮弁而祭之,皆与齐时玄冠不同,故云“四命以上,齐祭异冠”。其三命以下玄冠齐、玄冠祭,是齐、祭同冠。其诸侯则皮弁以视朔,朝服以视朝,韦弁以即戎,与天子同。诸侯田猎亦用韦弁,故《左传》卫献公射鸿於囿,不释皮冠而与孙林父言;又昭十二年“楚子狩於州来”,皮冠豹舄。诸侯又以皮弁受聘享,故《聘礼》“公皮弁”。天子诸侯亦以玄端燕居,故《玉藻》注云“天子诸侯,玄端朱裳”是也。诸侯亦以朝服食,夕则深衣,故《玉藻》云“朝服以食”,“夕深衣,祭牢肉”。又大祥之祭服朝服,故《丧服小记》“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大祥以后则麻衣。麻衣,则白布深衣也,但缘之以布耳。又有长衣,遭丧权时所服,故《聘礼》云“主国之丧,主人长衣待宾”是也。其长衣制与深衣同,但缘之以素,长衣之袂稍长,故《玉藻》注云“长衣中衣,继揜尺,深衣则缘而已”。其中衣制如长衣,在上服之,自天子以下皆有。若祭服中衣用素,故《诗》云“素衣朱襮”。其他服中衣用布,故《玉藻》云“以帛里布,非礼也”。其天子卿大夫士,以皮弁为朝服,诸侯卿大夫士,以玄冠缁衣素裳为朝服。凡在朝,君臣上下同服,但士服则谓之玄端,袂广二尺二寸故也。其大夫以上则皆侈袂,袂三尺三寸故也。其大夫以上所论玄端者,皆其制与士同。其大夫士,按《玉藻》云“朝玄端,夕深衣”。其大祥朝服及既祥麻衣,并与诸侯同。天子祥禫,其服无文,或亦与诸侯无异。其首饰,诸侯皆以三采为藻,垂三采之玉,公衮冕九旒,鷩冕七旒,毳冕五旒,絺冕三旒,玄冕盖无旒,旒皆九玉。侯伯鷩冕七旒,以下与公同,旒皆七玉。子男毳冕五旒,以下与公同,旒皆五玉。若熊氏之义,公以下诸冕,其旒并依命数不减,其韦弁、皮弁、冠弁缝中之玉,各依命数,玉皆三采,朱、白、苍也。孤絺冕而下,其旒及玉皆二采,朱绿各依命数。其皮弁、韦弁、冠弁,玉亦二采,各依其命数。其一命大夫玄冕,及士则爵弁,皆无旒。知诸侯以下首饰藻旒玉数如此者,按《弁师》云“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韦弁皮弁,各以其等为之”,故郑注云“缫斿玉璂,如其命数也。冕则侯伯缫七就,用玉九十八;子男缫五就,用玉五十,缫玉皆三采;孤缫四就,用玉三十二;命之卿缫三就,用玉十八;再命之大夫缫再就,用玉八,藻玉皆朱绿。韦弁皮弁,则侯伯璂饰七,子男璂饰五,玉亦三采;孤则璂饰四,三命之卿璂饰三,再命之大夫璂饰二,玉亦二采;一命之大夫冕而无斿,士变冕为爵弁。其韦弁皮弁之会,无结饰”,“不言冠弁,冠弁兼於韦弁皮矣”是也。

  大国之卿,不过三命,下卿再命。小国之卿与下大夫一命。不著次国之卿者,以大国之下互明之。此卿命则异,大夫皆同。《周礼》公侯伯之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

  [疏]“大国”至“一命”。

  ○正义曰:此一节论大国小国卿大夫命数多少不同之事。

  ○注“不著”至“一命”。

  ○正义曰:经直云大国之卿及小国之卿,不云次国,故云“不著次国之卿”。云“以大国之下互明之”者,以大国之卿不过三命,则知次国之卿不过再命,大国下卿再命,则知次国下卿一命,故云“互明之”。云“此卿命则异“者,以大国上卿三命,下卿再命,次国上卿再命,下卿一命,小国上下卿并皆一命,故云“卿命则异”。云“大夫皆同”者,谓大国次国小国,大夫皆同一命。今经云“小国之卿与下大夫一命”,既与小国连文,知非直据小国。下大夫一命者,以经云大国“下卿再命”,以次差之,明大夫一命,自然次国大夫亦一命,故云“大夫皆同”。此夏、殷制也。按《周礼》云“公国之孤四命”,与馀卿不同,则知此大国之卿不过三命,亦谓孤也。大国下卿再命者,谓除孤以外之卿,就再命之中,分为中卿、下卿也,故前文云“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中”是也。次国之卿再命,亦谓上卿执政者,若鲁之季孙。下卿一命,亦分为中下二等,故前文云“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是也。小国之卿虽同一命,亦分为三等,故前文云“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其大国次国小国,大夫虽同一命,当皆分为上下二等,文已具於上。今总云下大夫者,对卿言之。云“《周礼》公侯伯之卿三命”以下者,皆《周礼 典命》文。以经云“大国之卿不过三命”,故引公侯伯之卿三命以对之。《周礼》“公之孤四命”,不与三命相当,故不引之也。

  凡官民材,必先论之。论,谓考其德行道艺。

  ○行,下孟反。论辨,然后使之。辨,谓考问得其定也。《易》曰:“问以辨之。”任事,然后爵之。爵,谓正其秩次。

  ○任,而鸩反。位定,然后禄之。与之以常食。

  ○与如字,又音预。

  [疏]“凡官”至“禄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择贤材任以爵禄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辨谓”至“辨之”。

  ○正义曰:“辨,谓考问得其定也”者,谓官其人,必先论量德行道艺。今论量考问,事已分辨,得其定实,故云“辨,谓考问得其定也”。引《易》曰“问以辨之”,是《易 文言》文。

  ○“任事然后爵之”。

  ○正义曰:“爵,谓正其秩次”,言虽考问,知其实有德行道艺,未明其幹能,故试任以事事,事又干了,然后正其秩次。除授位定,然后与之以禄。

  爵人於朝,与士共之。刑人於市,与众弃之。必共之者,所以审慎之也。《书》曰:“克明德慎罚。”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士遇之涂,弗与言也。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亦弗故生也。屏犹放去也。已施刑则放之弃之,役赋不与,亦不授之以田,困乏又无周饩也。《虞书》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是也。周则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

  ○畜,许六反。涂音徒,本又作涂。屏,必政反。去,羌吕反。赒音周。饩,许既反。有宅,王肃注《尚书》如字,郑音知嫁反,惩艾也,下同。劓,鱼气反。刖,五刮反,又音月。囿音又。髡,五忽反,本又作完,音同,徐户官反。积,子智反。

  [疏]“爵人”至“生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爵人及刑人之事,各依文解之。此云“爵人於朝”,谓殷法也。周则天子特假祖庙而拜授之,故《洛诰》云“烝祭岁,文王骍牛一,武王骍牛一”,时册命周公,故特祭文、武。若诸侯爵人,因尝祭之日,故《祭统》云“祭之日一献,君降立于阼阶之南,南乡,所命北面”是也。“刑人於市,与众弃之”者,亦谓殷法,谓贵贱皆刑於市,周则有爵者刑於甸师氏也。“是故公家不畜刑人”者,既与众弃之,以是之故,天子诸侯之家不畜刑人也。大夫不得育养,士遇刑人於涂,弗与言也,谓逢遇於途,不与之言。“屏之四方,惟其所之”者,屏犹放去也,谓已施刑暴,故放逐弃去,使乡四方,量其罪之轻重,合所之適处而居之。既是罪人被放,不干及以政教之事,谓不以王政赋役驱使,非但不使,意在亦不欲使生,困乏又无周饩,直放之化外,任其自死自生也。

  ○注“役赋”至“守积”。

  ○正义曰:“役赋不与“,谓役赋之事,不干与於刑人,解经“不及以政”。云“亦不授之以田,困乏又无周饩也”者,解经“亦弗故生也”。田里所以安其身,周饩所以养其命,皆是为生之具,今并不与,是不故欲使其生也。云“《虞书》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是也”者,证经“屏之四方”。此云《虞书》者,《舜典》文。郑注云“宅读曰咜,惩刈之器”,谓五刑之流皆有器。惩刈五咤者,是五种之器,谓桎一梏二拲二。三居谓周之夷服、镇服、蕃服。云“周则墨者使守门”以下,是《周礼 掌戮》文。按《掌戮》“墨者使守门”,注云“黥者无妨於禁御”;云“劓者使守关”,注云“截鼻亦无妨以貌丑远之”;云“宫者使守内”,注云“以人道绝也”;云“刖者使守囿”,注云“断足驱卫禽兽,无急行”;云“髡者使守积”,注云“王之同族,不宫之者髡头而已。守积,积在隐者宜也”。引之者,欲明周家畜刑人,异於夏殷法也。

  诸侯之於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比年,每岁也。小聘使大夫,大聘使卿,朝则君自行。然此大聘与朝,晋文霸时所制也。虞夏之制,诸侯岁朝。周之制,侯、甸、男、采、卫、要服六者,各以其服数来朝。

  ○一朝,直遥反。数,色角反,又所具反。。

  ○天子五年一巡守。天子以海内为家,时一巡省之。五年者,虞、夏之制也。周则十二岁一巡守。

  ○守,手又反,本又作狩,后“巡守”皆同。省,色景反。

  [疏]“诸侯”至“一朝”。正义曰:此一经论诸侯遣卿大夫聘问及自亲朝之事。

  ○注“小聘”至“来朝”。正义曰:知“小聘使大夫”者,按《聘礼记》云“小聘曰问,三介,大聘使卿,为介有五人,其小聘唯三介”,故知“小聘使大夫”。云“此大聘与朝,晋文霸时所制也”者,按昭三年《左传》,郑子大叔曰“文、襄之霸也,其务不烦诸侯,令诸侯三处而聘,五岁而朝”,故云“晋文霸时所制”。而晋文霸时,亦应有比年大夫之聘,但子大叔略而不言,此亦据传文,直云大聘与朝,不云比年小聘。按《左传》文三年聘,五年朝,诸侯相朝之法,今此经文云“诸侯之於天子,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则文、襄之制,诸侯朝天子,与自相朝同也。如郑此注,唯据文、襄,故郑云此“晋文霸时所制”。又郑《駮异义》云:“《公羊》说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以为文、襄之制。录《王制》者,记文、襄之制耳,非虞夏及殷法也。”熊氏或以此为虞夏法,或以为殷法,文义杂乱,不复相当,曲为解说,其义非也。云“虞夏之制,诸侯岁朝”者,按《尚书 尧典》云“五载一巡守,群后四朝”,郑注云“巡守之年,诸侯朝於方岳之下,其间四年,四方诸侯分来朝於京师,岁遍”是也。按《孝经》注“诸侯五年一朝天子,天子亦五年一巡守”。熊氏以为虞、夏制法,诸侯岁朝,分为四部,四年又遍,总是五年一朝,天子乃巡守,故云“诸侯五年一朝天子,天子亦五年一巡守”。按郑注《尚书》“四方诸侯分来朝於京师,岁遍”,则非五年乃遍。又《孝经》之注,多与郑义乖违,儒者疑非郑注,今所不取,熊氏之说非也。虞夏之制,但有岁朝之文。其诸侯自相朝聘及天子之事则无文,不可知也。郑此注虞夏之制,即云周之制,不云殷者,虞夏及周,经有明文,故指而言之,殷则经籍不见,故不言也。按《春秋》文十五年《左传》云:“诸侯五年再相朝,以脩王制,古之制也。”按《郑志》孙皓问云:“诸侯五年再相朝,不知所合典礼。”郑答云:“古者据时而道前代之言,唐虞之礼,五载一巡守。夏、殷之时,天子盖六年一巡守,诸侯间而朝天子。其不朝者朝罢朝,五年再朝,似如此制,礼典不可得而详。”如《郑志》之言,则夏、殷天子六年一巡守,其间诸侯分为五部,每年一部来朝天子,朝罢还国,其不朝者朝罢朝诸侯,至后年不朝者,往朝天子而还,前年朝者,今既不朝,又朝罢朝诸侯,是再相朝也,故郑云“朝罢朝也”。如郑之意,此为夏、殷之礼。而郑又云“虞、夏之制,诸侯岁朝”,以夏与虞同,与《郑志》乖者,以群后四朝,文在《尧典》。《尧典》是虞、夏之书,故连言夏,其实虞也。故《郑志》云:“唐虞之礼,五载一巡守。”今知诸侯岁朝,唯指唐虞也。其夏、殷朝天子,及自相朝,其礼则然,其聘天子及自相聘,则无文也。云“周之制”以下,《周礼 大行人》文。故《大行人》云:侯服岁壹见,甸服二岁壹见,男服三岁壹见,采服四岁壹见,卫服五岁壹见,要服六岁壹见。是六者各以其服数来朝,皆当方分为四部分,随四时而来。郑注《大行人》云“朝贡之岁,四方各四分,趋四时而来”,是方别各为四分也。近东者,朝春近南者,宗夏近西者,觐秋近北者,遇冬故韩侯是北方诸侯而近於西,故称韩侯入觐。郑云“秋见天子曰觐”。又郑注《明堂位》云:“鲁在东方,朝必以春,鲁於东方,近东故也。”以此言之,则侯服朝者,东方以秋,南方以冬,西方以春,北方以夏,以其近京师,举此一隅,自外可知悉。按《大宗伯》云“春见曰朝”,注云“朝犹朝也,欲其来之早”;“夏见曰宗”,注云“宗,尊也,欲其尊王”;“秋见曰觐”,注云“觐之言勤也,欲其勤王之事”;“冬见曰遇”,注云“遇,偶也,欲其若不期而俱至”;“时见曰会”,注云“时见者,言无常期,诸侯有不顺服者,王将有征讨之事”,即《春秋左传》云“有事而会也”;“殷见曰同”,注云“殷,众也,十二岁王如不巡守,则六服尽朝”,“四方四时分来,岁终则遍”。每当一时一方总来,不四分也。此六者诸侯朝王之礼。又诸侯有聘问王之礼,故《宗伯》云“时聘曰问”,注云“时聘者,亦无常期,天子有事乃聘之焉”;“殷覜曰视”,注云“殷覜,谓一服朝之岁,以朝者少,诸侯乃使卿以大礼众聘焉。一服朝在元年、七年、十一年”。其诸侯自相朝,则《大行人》云“凡诸侯之邦交,岁相问也,殷相聘也,世相朝也”,注云“小聘曰问。殷,中也。久无事,又於殷朝者,及而相聘也。父死子立曰世。凡君即位,大国朝焉,小国聘焉”。郑知久无事而相聘者,按昭九年《左传》称“孟僖子如齐,殷聘礼也”。知“凡君即位,大国朝焉,小国聘焉”者,以襄元年“邾子来朝”,“卫子叔晋知武子来聘”,《左传》云“凡诸侯即位,小国朝之,大国聘焉”。邾是小国,故称朝。卫晋是大国,故称聘。若俱是敌国,亦得来聘朝,故《司仪》云“诸侯相为宾”是也。若已初即位,亦朝聘大国,故文公元年“公孙敖如齐”,《左传》云“凡君即位,卿出并聘”。若已是小国,则往朝大国,故文十一年“曹伯来朝”,《左传》云“即位而来见也”。其天子亦有使大夫聘诸侯之礼,故《大行人》云“间问以谕诸侯之志”,“岁遍存,三岁遍覜,五岁遍省”,间年一聘,以至十一岁。按昭十三年《左传》云:“岁聘以志业,间朝以讲礼,再朝而会以示威,再会而盟以显昭明。”贾逵、服虔皆以为朝天子之法,崔氏以为朝霸主之法,郑康成以为不知何代之礼,故《异义》云:“《公羊》说诸侯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天子。《左氏》说十二年之间八聘、四朝、再会、一盟。许慎谨按:《公羊》说,虞、夏制。《左氏》说,周礼。传曰三代不同物,明古今异说。”郑駮之云:“三年聘,五年朝,文、襄之霸制。《周礼 大行人》‘诸侯各以服数来朝’,其诸侯岁聘间朝之属,说无所出。晋文公强盛诸侯耳,非所谓三代异物也。”是郑以岁聘间聘朝,文无所出,不用其义也。言晋文公但强盛诸侯耳,何能制礼?而云三代异物乎?是难许慎之辞也。《异义》:“朝名,《公羊》说诸侯四时见天子,及相聘皆曰朝。以朝时行礼,卒而相逢於路曰遇。《古周礼》说‘春曰朝,夏曰宗,秋曰觐,冬曰遇’。许慎按:《礼》有觐经,《诗》曰:‘韩侯入觐。’《书》曰:‘江汉朝宗于海。’知有朝觐宗遇之礼。”从《周礼》说。郑駮之云:“此皆有似不为古昔。按《觐礼》曰:‘诸侯前朝,皆受舍于朝。朝通名。’”如郑此言,《公羊》言其总号,《周礼》指其别名。《异义》:“天子聘诸侯。《公羊》说天子无下聘义。”《周礼》说间问以谕诸侯之志。许慎谨按:礼,臣疾,君亲问之。天子有下聘之义。”从《周礼》说。郑无駮,与许慎同也。

  ○注“五年”至“巡守”。

  ○正义曰:知五年是虞、夏之制者,《尧典》云“五载一巡守”,此正谓虞也。以虞、夏同科,连言夏耳。若夏与殷,依《郑志》,当六年一巡守也。云“周则十二岁一巡守”者,《大行人》云“十有二岁,王巡守殷国”,故知周制十二年也。按《白虎通》云:“所以巡守者何?巡者循也,守者牧也。为天子循行守土,收民道德大平,恐远近不同化,幽隐不得其所者,故必亲自行之,谦敬重民之至也。所以不岁巡守何?为大烦。过五年,为其大疏。因天道三岁一闰,天道小备,五岁再闰,天道大备,故五年一巡守。”以此言之,夏、殷六岁者,取半一岁之律吕也。周十二岁者,象岁星一周也。

  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岱宗,东岳。

  ○岱音代。柴而望,祀山川。柴,祭天告至也。

  ○柴,仕佳反,依字作祡。觐诸侯,觐,见也。

  ○觐见,如字,旧贤遍反。问百年者就见之。就见老人。命大师陈诗,以观民风。陈诗,谓采其诗而视之。

  ○大音泰,后“大学”、“大祖”、“大子”、“大乐正”、“大史”皆同。命市纳贾,以观民之所好恶,志淫好辟。市,典市者。贾,谓物贵贱厚薄也。质则用物贵,淫则侈物贵。民之志淫邪,则其所好者不正。

  ○贾音嫁,注同。好,呼报反,下及注同。恶,乌路反。辟,匹亦反,徐芳亦反。侈,昌氏反,又式氏反。邪,似嗟反。命典礼,考时月,定日,同律、礼、乐、制度、衣服,正之。同阴律也。山川神祗,有不举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举犹祭也。

  ○削,息约反。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以爵。不顺者,谓若逆昭穆。

  ○绌,丑律反,退也。昭,常遥反,凡言昭穆放此。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流,放也。

  ○乐音岳。革制度衣服者为畔,畔者君讨。讨,诛也。有功德於民者,加地进律。律,法也。五月南巡守,至于南岳,如东巡守之礼。八月西巡守,至于西岳,如南巡守之礼。十有一月北巡守,至于北岳,如西巡守之礼。归假于祖祢,用特。假,至也。特,特牛也。祖下及祢皆一牛。

  ○岳音岳,下同。假,音格祢乃礼反父庙也。

  [疏]“岁二”至“用特”。

  ○正义曰:此一经论王者巡守四岳,柴望及绌陟之事,各依文解之。

  ○“岁二月,东巡守”者,皆以夏之仲月,以夏时仲月者,律历常得其中也。二月八月,又昼夜分。五月十一月者,阴阳终,故取四仲月也。

  ○注“岱宗东岳”。

  ○正义曰:岳者何?岳之为言桷也,桷,功德也。必先於此岱山者,言万物皆相代於东方,故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宗者,尊也。岱为五岳之首,故为尊也。

  ○注“柴,祭天告至也”。

  ○正义曰:“柴,祭天告至“,谓燔柴以祭上天而告至,其祭天之后,乃望祀山川。所祭之天,则苍帝灵威仰。

  ○“觐诸侯”。

  ○觐,见也,谓见东方诸侯。其见之礼,按《觐礼》云“诸侯觐於天子,为宫方三百步,四门坛十有二寻,深四尺”,郑注云“王巡守至于方岳之下,诸侯会之,亦为此宫以见之”是也。《觐礼》又云“天子乘龙,载大旂”,“拜日於东门之外,反祀方明”,郑注引《朝事仪》曰“天子冕而执镇圭,尺有二寸”,云“帅诸侯而朝日於东郊,所以教尊尊也,退而朝诸侯。由此二者言之,已祀方明,乃以会同之礼见诸侯也。凡会同者,不协而盟,盟时设方明於坛上,乃以载辞告焉”。如《觐礼》及郑注所云,既告至之后,为宫加方明於坛。天子出宫东门外拜日,反祀方明,祀方明之后,乃彻去方明,故郑云“由此二者言之,已祀方明,乃以会同之礼见诸侯”。云二者,谓《觐礼》经文“朝日东门”,“反祀方明”。《朝事仪》云“朝日东郊,退而朝诸侯“,故云“由此云二者言之,已祀方明,乃以会同之礼见诸侯也”。今於《觐礼》,未祀方明之前,未有见诸侯之事,皇氏以为未祀方明之前,己见诸侯,非也。其祀方明之后,见诸侯之时,王升立於坛上南面,诸公中阶之前北面,诸侯东阶之东西面,诸伯西阶之西东面,诸子门东北面,诸男门西北面。王降阶南面而见之,三揖,既升坛,使诸侯升,公拜於上等,侯伯於中等,子男於下等。见诸侯讫,若有不协,更加方明於坛上。诸侯等俱北面,戎石传敦血以授歃者,司盟主其职,故《司盟》云:“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於时王立无文,不可与诸侯同北面,当於阼阶上西面。此是见诸侯之礼,祀方明之时,祭天则燔柴也。天谓日也。与此岱宗柴所用事别。《觐礼》云“祭天燔柴”,谓天子之盟也;“祭地瘗”,谓王官之伯盟也;“祭山丘陵升及祭川沈”者,是诸侯之盟也。此是巡守及诸侯之盟祭也,故注云“升沈必就祭者也。就祭则是谓王巡守,及诸侯之盟祭也”,“祭天柴,谓祭日也”,“祭地瘗者,祭月也”,“王巡守之盟,其神主日”,诸侯之盟,其神主山川”,则“王官之伯,会诸侯而盟,其神主月”。与今此《王制》所注岱宗柴者,谓祭天告至,而《觐礼》注引《王制》云“王巡守,至于岱宗”,柴是王巡守之盟,其神主日。又以柴为盟之所用不同者,告至与盟,必非一事。郑意证巡守盟时有柴,故引岱宗以证之,其实别也。《觐礼》云为宫即言加方明,经文相连,郑注云“王巡守至於方岳之下,诸侯会之,亦为此宫”,则亦有方明,但文不具耳。故巡守祭天燔柴,祭地瘗埋,皆是祭方明也。故郑於方明“设六玉”之下,注云“上宜以苍璧,下宜以黄琮。而不以者,则上下之神,非天地之至贵者也”。以此言之,明天子巡守之祭有方明也。而皇氏云“诸侯来就王会同有方明,王巡守见诸侯无方明”,皇氏用之为说,其义非也。

  ○“问百年者就见之”。

  ○此谓到方岳之下,见诸侯之后,问百年者就见之。若未至方岳,於道路之上,有百年者,则亦王先见之。故《祭义》云“天子巡守,诸侯待於竟,天子先见百年者”,下云“八十九十者,东行,西行者弗敢过”,道经之则见之,则知百年者,道虽不经所在,就见之,与此少别。

  ○“命大师陈诗以观民风”。

  ○此谓王巡守,见诸侯毕,乃命其方诸侯。大师是掌乐之官,各陈其国风之诗,以观其政令之善恶。若政善,诗辞亦善;政恶,则诗辞亦恶。观其诗,则知君政善恶,故《天保》诗云“民之质矣,日用饮食”,是其政和。若其政恶,则《十月之交》“彻我墙屋,田卒汙莱”是也。

  ○“命市”至“好辟”。

  ○命典市之官,进纳物贾之书,以观民之所有爱好,所有嫌恶。若民志淫邪,则爱好邪辟之物,民志所以淫邪,由在上教之不正。此陈诗纳贾,所以观民风俗,是欲知君上善恶也。

  ○“命典”至“正之”。

  ○典礼之官,於周则大史也。考校四时,及十二月之大小,时有节气早晚,月有弦望晦朔,考之使各当其节。又正定甲乙之日,阴管之同,阳管之律,玉帛之礼,锺鼓之乐,及制度衣服,各有等差,当正之使正。《尧典》云:“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文虽小异,大意与此同也。

  ○注“同阴律也”。

  ○正义曰:郑以先儒以同为齐同此律,故辨之云“同阴律也”。故《大师》云“执同律以听军声”。又《典同》注云“同阴律也”。不以阳律名管者,因其先言耳。所以先言者,以同为平声,平为发语之本,今古悉然,故先言耳。

  ○“山川”至“以爵”。

  ○山川是外神,故云“不举”。不举,不敬也。山川在其国竟,故削以地。宗庙是内神,故云“不顺”。不顺,不孝也。宗庙可以表明爵等,故绌以爵。

  ○注“不顺”至“昭穆”。

  ○正义曰:按文二年秋“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逆祀也”,《左传》曰“夏父弗忌为宗伯”,“曰,吾见新鬼大,故鬼小,先大后小,顺也”,於是跻僖公於闵公之上,是逆昭穆也。

  ○“变礼”至“君讨”。

  ○礼乐虽为大事,非是切急所须,故以为不从,君惟流放。制度衣服,便是政治之急,故以为畔,君须诛讨。此四罪先轻后重。

  ○注“律,法也”。

  ○正义曰:“律,法”,《释诂》文。法谓法度,诸事皆是,即《大行人》上公九命”缫藉九寸,冕服九章,建常九斿”之等是也。“五月”至“用特”。

  ○言“五月南巡,至于南岳”者,孔注《尚书》云“自东岳南巡守,五月至”,则是从东岳而去,故郑注《尚书》云“每归格于祖”。既言每归,似是岳别一归。若岳别一归而更去,便是路远,无由可至。《尚书》既云“巡守四岳”,即云“五载一巡守”,郑云“每归者,谓每五年巡守而归也”。其南岳、西岳、北岳者,按《尔雅 释山》云“泰山为东岳”,郭景纯注云“泰山为东岳,在奉高县西北”。“霍山为南岳”,郭注“山在衡阳湘南县南”,郭又云“今在庐江潜县西,汉武帝以说衡山辽旷,因谶纬皆以霍山为南岳,故移其神於此,其土俗人皆呼为南岳。南岳本自两山为名,非从近也”。如郭此言,则南岳衡山自有两名,一名衡山,一名霍山。自汉武帝以来,始徙南岳之神於庐江霍山耳。“华山为西岳”,郑注云“在弘农华阴县西南”。“恒山为北岳”,郭注云“在常山上曲阳县西北”。

  ○注“假至”至“一牛”。

  ○正义曰:“假,至也”,《释诂》文也。云“祖下及祢皆一牛”者,谓从始祖下及於祢庙,别皆一牛。郑以经云“祖祢用特”,恐同用一牛。必知每庙皆一牛者,以《尚书 尧典》云“归格于艺祖,用特”,祖既用特,明知各用特也。唐、虞及夏五庙,则用五特也。殷用六,周用七也。又《尚书 洛诰》云“文王骍牛一,武王骍牛一”,是各用一牛也。自此以上皆是巡守之礼,虽未大平得为之,故《诗 时迈》“巡守告祭柴望也”。《时迈》是武王诗。迈,行也。时未大平而巡守也。故《大司马》云“及师,大合军,以行禁令,以救无辜,伐有罪”,郑注云“师所谓王巡守,若会同”,“不言大者,未有敌,不尚武”,又注云“大师王出征伐也”,以此故知未大平,得巡守。皇氏以为未大平,不巡守,非也。其封禅者,必因巡守大平,乃始为之,故《中候准谶哲》云:“桓公欲封禅,管仲曰:‘昔圣王功成道洽符出,乃封泰山。今皆不至,凤皇不臻,麒麟逃遁,未可以封。’”又《礼器》云:“升中於天,凤皇降,龟龙假。”又《钩命决》云:“刑罚藏,颂声作,凤皇至,麒麟应,封泰山,禅梁甫。”《管子》又云:“封禅者,须北里禾,鄗上黍,江淮之间三脊茅以为藉,乃得封禅。”是大平祥瑞总至,乃得封禅也。然武王之时未大平。而《时迈》“巡守”之下注云:“天子巡行邦国,至于方岳之下而封禅也。”似武王得封禅者,郑因巡行连言封禅耳,不谓当时封禅也。《白虎通》云:“封禅所以必於泰山何?万物之始,交代之处,必於其上何?因高告高,顺其类也。故升封者,增高也。下禅梁甫之基,广厚也。天以高为尊,故增泰山之高以报天。地以厚为德,附梁甫之基以报地。刻石纪号者,著已之功迹。或曰封以金泥银绳,或曰石泥金绳,封之印玺。”《孝经纬》云:“封於泰山,考绩燔燎,禅於梁甫,刻石纪号。”又《管子》云:“昔古封禅七十二家,夷吾所识,十有二焉。无怀氏封太山,伏牺、神农、少皞、黄帝、颛顼、帝喾、帝尧、帝舜、禹、汤、周成王皆封泰山,惟禹禅会稽、成王禅社首为异。自外皆禅云云。”《白虎通》云:“三皇禅於绎绎之山,明已成功而去,有德者居之。绎绎者无穷之意。五帝禅於亭亭之山。亭亭者,制度审谛,道德著明也。茸荃禅於梁甫之山。梁者信也。甫者辅也。信辅天地之道而行之。”所禅之山,与《管子》不同者,异人之说,未知孰是云云。亭亭、绎绎、梁甫,并泰山旁小山名也。

 

卷十二 王制第五

 卷十二 王制第五  

  天子将出,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诸侯将出,宜乎社,造乎祢。帝谓五德之帝,所祭於南郊者。类、宜、造,皆祭名,其礼亡。

  ○禷音类。造,七报反,下及注同。

  [疏]“天子”至“乎祢”。

  ○正义曰:此一经论天子巡守之礼也。将出,谓初出时也。知此是巡守者,以下别云“天子将出征,类乎上帝”,故知此是巡守也。“类乎”上帝者,谓祭告天也。“宜乎社”者,此巡行方事诛杀封割,应载社主也。云“宜”者,令诛伐得宜,亦随其宜而告也。社主於地,又为阴,而诛杀亦阴,故於社也。故《书》云“弗用命,戮于社”是也。

  ○“造乎祢”者,造,至也。谓至父祖之庙也。然此出历至七庙,知者,前归假既云祖祢,明出亦告祖祢也。今惟云祢者,《白虎通》云:“独见祢何?辞从卑,不敢留尊者之命,至祢,不嫌不至祖也。”皇氏申之云:“行必有主,无则主命载于齐车。《书》云‘用命赏于祖’是也。今出辞别,先从卑起,最后至祖,仍取迁主则行也。若前至祖,后至祢,是留尊者之命,为不敬也。故《曲礼》曰:“巳受命君言,不宿於家。”亦其类也。若还,则先祖后祢,如前所言也。所以然者,先应反主祖庙故也。然出告天地及庙,还惟告庙,不告天地者,《白虎通》云:“还不复告天者,天道无外内,故不复告也。”

  ○“诸侯将出”者,谓朝王及自相朝、盟会、征伐之事也。

  ○“宜乎社”者,不得告天,故从社始也,亦载社主也。

  ○“造乎祢”者,亦告祖及载主也。惟言出告,则归亦告也。《曾子问》曰“出反必亲告于祖祢”是也。天子用特牲,诸侯卑则否也。《曾子问》注云“皆奠币以告之”是也。

  ○注“帝谓”至“礼亡”。

  ○正义曰:证天子类帝,是祭五德帝也。郑注《月令》祈穀於上帝,为大微之帝。注此上帝为五德,五德似如大皞五人之帝,二文不同。庾蔚云:“谓大微五帝,应於五行,五行各有德,故谓五德之帝。木神仁,金神义,火神礼,水神知,土神信,是五德也。”云“所祭於南郊者”,按五德之帝,应祭四郊,此独云祭於南郊者,谓王者将行各祭所出之帝於南郊,犹周人祭灵威仰於南郊,是五帝之中一帝,故上总云“帝谓五德之帝”。此据特祭所出之帝,故云“祭於南郊”。云“类、宜、造皆祭名”者,按《小宗伯》云:“凡天地之大灾,类社稷宗庙,则为位。”郑注云:“祷祈礼轻,类者依其礼而为之。”是类为祭名也。按《尔雅 释天》云:“起大事,动大众,必先有事乎社而后出,谓之宜。”孙炎注云:“求便宜也。”是宜为祭名也。按《大祝》六祈:“一曰类、二曰造。”是造为祭名也。但天道悬远,以事类告之,社主杀戮,故求其便宜,庙为亲近,故以奉至言之,各随义立名也。

  天子无事,与诸侯相见曰朝。事谓征伐。

  ○与如字。朝,直遥反。考礼、正刑、一德,以尊于天子。天子赐诸侯乐,则以柷将之。赐伯子男乐,则以鼗将之。将,谓执以致命。柷、鼗皆所以节乐。

  ○柷,昌六反。乐音岳。鼗音桃,

  ○诸侯赐弓矢,然后征。赐鈇钺,然后杀。赐圭瓒,然后为鬯。未赐圭瓒,则资鬯於天子。得其器,乃敢为其事。圭瓒,鬯爵也。鬯,秬酒也。

  ○鈇,方于反,又音斧。钺音越。圭,字又作珪,按《说文》珪,古字;圭,今字。瓒,才旦反。鬯,敕亮反。秬音巨,黑黍也。

  [疏]“天子”至“天子”。

  ○正义曰:此一节论诸侯朝天子,天子赐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事谓征伐”。

  ○正义曰:知事非丧故,而为征伐者,若王室有丧,则朝赴不废,故传云“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此朝谓常朝,虽四时而来朝,朝是总名也。若时会之礼,有征伐之事,则此常朝别也。

  ○“考礼、正刑、一德,以尊于天子”者,考礼谓诸侯相与朝王之时,考校礼仪,正定刑法,专一道德,以尊崇天子。不言乐者,礼中兼之。礼刑是施用於人,故先言之。道德是已之所行,故后言之。

  ○注“将谓”至“节乐”。

  ○正义曰:凡与人之物,置其所与大者於地,执其小者以致命於人。将,行也,谓执以行命。云“柷、鼗皆所以节乐”者,按《汉礼器制度》,柷状如漆筒,中有椎,将作乐,先击之。鼗如小鼓,长柄,旁有耳,摇之使自击。柷之节乐,节一曲之始,其事宽,故以将诸侯之命。鼗所以节一唱之终,其事狭,故以将伯子男之命。

  ○“诸侯”至“天子”。

  ○“赐弓矢”者,谓八命作牧者,若不作牧,则不得赐弓矢,故《宗伯》云:“八命作牧。”注云:“谓诸伯有功德者,加命得专征伐。”此谓征伐当州之内。若九命为二伯,则得专征一方五侯九伯也。若七命以下,不得弓矢赐者,《尚书大传》云“以兵属於得专征伐”者,此弓矢,则《尚书》“彤弓一,彤矢百;卢弓十,卢矢千”。於《周礼》则当“唐弓大弓”,合七而成规者,故《司弓矢》云:“唐弓大弓,以授使者劳者。”注云:“若晋文侯文公受王弓矢之赐者。”“赐鈇钺”者,谓上公九命,得赐鈇钺,然后邻国臣弑君,子弑父者,得专讨之。晋文侯虽受弓矢,不受鈇钺。崔氏云:“以不得鈇钺,不得专杀,故执卫侯,归之於京师。”

  ○“赐圭瓒”者,亦谓上公九命者,若未赐圭瓒者,则用璋瓒,故《周礼 小宗伯》注云:“天子圭瓒,诸侯璋瓒。”既不得鬯,则用薰,故《王度记》云:“天子以鬯,诸侯以薰。”圭瓒之制,按《玉人职》“大璋中璋”之下云:“黄金勺,青金外,朱中。鼻寸,衡四寸。”郑注云“鼻,勺流也,凡流皆为龙口也”,三璋之勺,形如圭瓒”。又《典瑞》注:“瓒槃大五升,口径八寸,下有槃,口径一尺。”又《明堂位》注云:“以大圭为柄。”《玉人》注又云:“有流前注。”此是圭瓒之形也。鬯者,酿秬黍为酒,和以郁金之草,谓之郁鬯。不以郁和,直谓之鬯。此鬯者,谓鬯也。此弓矢、鈇钺、圭瓒等八命、九命,而加九赐也。晋文侯虽以州牧之礼命之,所赐者皆九赐之物,但无鈇钺之赐。其前文赐乐者,非九赐之乐,故伯子男亦得受之。鲁无弓矢之赐,陈恒弑君,孔子请讨之者,春秋之时,见邻国篡逆,亦得专征伐。若邻国无罪而辄征之,则不可,故哀公八年鲁伐邾,吴子讨之是也。

  天子命之教,然后为学,小学在公宫南之左,大学在郊。学,所以学士之宫。《尚书传》曰:“百里之国,二十里之郊。七十里之国,九里之郊。五十里之国,三里之郊。”此小学大学,殷之制。天子曰辟廱,诸侯曰頖宫。尊卑学异名。辟,明也。廱,和也。所以明和天下。頖之言班也,所以班政教也。

  ○辟音壁,注同。頖音泮。

  [疏]“天子”至“頖宫”。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命诸侯立学及学名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尚书”至“之制”。正义曰:所引《书传》者,伏生《多士传》文。假令百里之国,国城居中,面有五十里,二十里置郊,郊外仍有三十里。七十里之国,国城居中,面有三十五里,九里置郊,郊外仍有二十六里。五十里之国,国城居中,面有二十五里,三里置郊,郊外仍有二十二里。此皆以四里为差。此经“小学在公宫南之左,大学在郊”,既是殷制,故引《书传》郊之所在以明之。若周制,则《司马法》云:“百里郊,天子畿内方千里。”百里为郊,则诸侯之郊,皆计竟大小,故《聘礼》注云:“远郊上公五十里,侯四十里,伯三十里,子二十里,男十里也。近郊各半之。”郑必知近郊半远郊者,按《书序》云:“命君陈分正东郊成周。”注云:“东郊,周之近郊也。”盖五十里。今河南洛阳相去则然,以天子近郊半远郊,则知诸侯近郊皆半远郊也。以经文承上诸侯之下,故直云“天子命之教”。不云命诸侯,从可知。云“此小学大学,殷之制”者,以下文云“殷人养国老於右学,养庶老於左学”,则左学小,右学大。此经云“小学在公宫南之左”,故知殷制也。周则大学在国,小学在四郊,下文具也。

  ○注“辟明”至“教也”。

  ○正义曰:《释话》云:“辟,君也。”君则尊明。“廱,和也”,《释训》文。云“所以明和天下”者,谓於此学中习学道艺,欲使天下之人悉皆明达谐和,故云“明和天下”。云“頖之言班也,所以班政教也”者,頖是分判之义,故为班。於此学中施化,使人观之,故云“所以班政教也”。按诗注云:“土雝水之外圆如璧。”注又云:“頖之言半,以南通水,北无也。”二注不同者,此注解其义,《诗》注解其形。於此必解其义者,以上云“天子命之教”,是政教治理之事,故以义解之。《诗》云:“王在在灵沼,於牣鱼跃。”又云:“思乐泮水,薄采其芹。”皆论水之形状,故《诗》注以形言之。

  天子将出征,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禡於所征之地。禡,师祭也,为兵祷,其礼亦亡。

  ○禡,马怕反,又音百,注同。为,于伪反,下“为尽物”同。祷,丁老反。受命於祖,告祖也。受成於学。定兵谋也。出征执有罪,反释奠于学,以讯馘告。释菜奠币,礼先师也。讯馘,所生获断耳者。《诗》曰:“执讯获丑。”又曰:“在頖献馘。”馘或为国。

  ○讯,本又作谇,音信,注同。馘,古获反,截耳。断音短,下“断杀”同“

  [疏]“天子”至“馘告”。

  ○正义曰:此一经论天子出征所祭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禡师”至“亦亡”。

  ○正义曰:按《释奠》云:“是类是禡,师祭也。”故知禡为师祭也。谓之禡者,按《肆师》注云“貉读如十百之百”,“为师祭造军法者,祷气势之增倍也。其神盖蚩蚘,或曰黄帝”。郑既云祭造军法者,则是不祭地。熊氏以禡为祭地,非。师祭皆称类,《尔雅》类既为师祭,所以上文云天子将出巡守,类乎上帝,及舜之摄位,亦类乎上帝。并非师祭,皆称类者,但《尔雅》所释,多为释《诗》,以《皇矣》云“是类是禡”,止释《皇矣》类禡为师祭,不谓馀文类皆为师祭。但类者,以事类告天,若以摄位事类告天,亦谓之为类。若以巡守事类告天,亦谓之为类,故《异义》夏侯欧阳说以类祭天者,以事类祭之。《古尚书》说“非时祭天谓之类”,许慎谨按:“《周礼》郊天,无言类者,知类非常祭”,从《古尚书》说。郑氏无驳,与许同也。然《今尚书》及《古尚书》二说,其文虽异,其意同也。以事类告祭,则是非常,故孔注《尚书》亦云:“以摄位事类告天。”郑又以类虽非常祭,亦比类正礼而为之。故《小宗伯》注云“类者,依其正礼而为之”是也。

  ○“受命”至“馘告”。

  ○“受命於祖”,谓出时告祖,是不敢自专,有所禀承,故言受命。祖祢皆告,以祖为尊,故特言祖。此受命於祖,则前文造乎祢也。但前文据告行,故云“造乎祢”。此据以征伐之事,故云“受命於祖”,所以重起其文也。然则受命於祖,在造乎祢之前,但前文类帝,宜社,禡於所征之地,总说出行之时,然后卻本初时受命於祖、受成於学之事,所以文倒也。“受成於学”者,谓在学谋论兵事好恶可否,其谋成定,受此成定之谋,在於学里,故云“受成於学”。

  ○“出征执有罪”者,谓出师征伐,执此有罪之人。还反而归,释菜奠币在於学,以可言问之讯,截左耳之馘,告先圣先师也。

  ○注“释菜”至“献馘”。

  ○正义曰:按《大胥职》云:“春入学,舍采合舞。”《文王世子》亦云“释菜”,郑注云:“释菜,礼轻也。”则释菜惟释蘋藻而巳,无牲牢,无币帛。《文王世子》又云:“始立学者,既兴器用币。”注云:“礼乐之器成,则衅之。又用币告先圣先师以器成。”此则徒用币而无菜,亦无牲牢也。《文王世子》又云:“凡始立学者,必释奠於先圣先师,及行事必以币。”是释奠有牲牢,又有币帛,无用菜之文。熊氏以此为释菜奠币者,谓释奠之礼,以献俘馘,故云“释菜奠币”。言释奠之时,既有牲牢,菜币两有。今按注云“释菜”,解经中释字。奠币,解经中奠字。又云礼先师,不云祭先师,则以讯馘告之时,但有菜币而巳,未必为释奠有牲牢也。於事有疑,未知孰是,故备存焉。然则释菜奠币,皆告先圣先师,此直云先师,文不具耳。云“讯馘所生获断耳”者,以生获解讯,以断耳解馘。按《释言》云:“讯,言也。”故《诗》注云:“执其可言问者。”《释诂》云:“馘,获也。”讯是生者,馘是死而截耳者。云“《诗》曰‘执讯获丑’”者,《诗 小雅 出车》篇文也。云“又曰‘在頖献馘’”者,《鲁颂 泮水》篇文也。按《周礼 宗伯》:“师还,献恺於祖。”《司马职》云:“恺乐献于社。”此记不云祖及社者,文不具。《周礼》不云献恺於学者,亦文不具。

  天子诸侯无事,则岁三田,一为乾豆,二为宾客,三为充君之庖。三田者,夏不田,盖夏时也。《周礼》“春曰蒐,夏曰苗,秋曰狝,冬曰狩”。乾豆,谓腊之以为祭祀豆实也。庖,今之厨也。乾音干。庖,步交反。蒐,所交反。狝,息浅反。腊音昔。无事而不田,曰不敬。田不以礼,曰暴天物。不敬者,简祭祀,略宾客。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为尽物也。

  ○合如字,徐音閤。揜音掩,本又作掩。天子杀则下大绥,诸侯杀则下小绥,绥当为緌。緌,有虞氏之旌旗也。下谓弊之。

  ○绥,依注音緌,耳佳反,下注同。大夫杀则止佐车。佐车止则百姓田猎。佐车,驱逆之车。

  ○猎,力辄反。驱,丘于反,又丘遇反。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豺祭兽,然后田猎。鸠化为鹰,然后设罻罗。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昆虫未蛰,不以火田。取物必顺时候也。梁,绝水取鱼者。罻,小网也。昆,明也。明虫者,得阳而生,得阴而藏。

  ○獭,徐他达反,又他瞎反。豺,仕皆反。罻音尉,一音郁。零,本又作苓,音同。《说文》云:“草曰苓,木曰落。”虫,直隆反,下同。蛰,直立反。不麛,不卵,不杀胎,不殀夭,重伤未成物。殀,断杀。少长曰夭。

  ○麛,本又作麑,音迷,同。卵,力管反。胎,吐来反。殀夭,上於表反,下乌老反。断,丁乱反,又音段。少长,上诗召反,下丁丈反。不覆巢。覆,败也。

  ○覆,芳服反,注同。

  [疏]“天子”至“覆巢”。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以下田猎之事,各随文解之。

  ○“天子诸侯无事”者,谓无征伐出行丧凶之事,则一岁三时田猎,猎在田中,又为田除害,故称田也。

  ○“一为乾豆”者,谓乾之以为豆实。豆实非脯,而云乾者,谓作醢及赞,先乾其肉,故云乾豆,是上杀者也。二为宾客,中杀者也。

  ○三为充君之庖,下杀者也。故《穀梁》桓四年,范宁云:“上杀中心,死速,乾之以为豆实。次杀射髀髂,死差迟,故为宾客。下杀中肠污泡,死最迟,故充庖厨。”又《车攻》毛传云:“自左膘而射之,达於右腢,为上杀。射右耳本次之。射左髀,达於右,为下杀。”是亦有三等之杀。先宗庙,次宾客者,尊神敬宾之义。

  ○注“三田”至“曰狩”。

  ○正义曰:夏不田,盖夏时也者,以夏是生养之时,夏禹以仁让得天下,又触其夏名,故夏不田。郑之此注,取《春秋纬 运斗枢》之文,故以为夏不田。若何休稍异於此,故《穀梁传》桓四年“公狩于郎”,传曰:“春曰田,夏曰苗,秋曰蒐,冬曰狩。”何休云:“《运斗枢》曰:‘夏不田。’《穀梁》有夏田,於义为短。”郑玄释之云:“四时皆田,夏殷之礼。《诗》云:‘之子于苗,选徒嚣嚣。’夏田明矣。孔子虽有圣德,不敢显然改先王之法,以教授於世。若其所欲改,其阴书於纬,藏之以传后王。《穀梁》四时田者,近孔子故也。《公羊》正当六国之亡,谶纬见,读而传为三时田,作传有先后,虽异,不足以断《穀梁》也。”如郑此言,三时之田,不敢显露,阴书於纬。四时之田,显然在《春秋》之经,穀梁为传之时,去孔子既近,不见所藏之纬,唯睹《春秋》见经,故以为四时田也。公羊当六国之时,去孔子既远,纬书见行於世,公羊既见纬文,故以为三时田。又郑《释废疾》云“岁三田,谓以三事为田”,即上一曰乾豆之等。是深塞何休之言,当以注为正。云“《周礼》春曰蒐”以下,《周礼 大司马职》文。彼注云“夏田为苗,择取不孕任者,若治苗去不秀实者”;“秋田为狝,狝,杀也”,“中杀者多也”;“冬田为狩,言守取之无所择也”。郑不释蒐者,蒐,择也,亦谓择取不孕者,以义可知,故不解也。然《春秋》四时田猎皆曰蒐,皆以春蒐之礼行之故也。“田不以礼,曰暴天物”者,若田猎不以其礼,杀伤过多,是暴害天之所生之物。以礼田者,则下文“天子不合围”以下,至“不覆巢”皆是也。

  ○“天子”至“掩群”。

  ○天子四时田猎皆得围,但围而不合。若诸侯惟春田不得围,其夏秋冬皆得围,围亦不合,故下《曲礼》云“国君春田不围泽”。

  ○“诸侯不掩群”者,是畿内诸侯为天子大夫,故下《曲礼》云“大夫不掩群”。此皆是熊氏之说。若皇氏以此为夏、殷礼,下《曲礼》为《周礼》,义或然也。

  ○注“绥当”至“弊之”。

  ○正义曰:绥字是糸旁妥,是登车之索。緌字是糸旁委,是旌旗之名。经作绥字,故云“绥当为緌”。云“有虞氏之旌旗也”者,按《明堂位》云:“有虞氏之旂,夏后氏之緌。”郑注云:“有虞氏当言緌。”旗旗无旒者,周谓之大麾。於周则春夏田用绥,故郑答赵商云:“春夏用大麾,秋冬用大常“。云““下谓弊之”者,谓弊仆於地也。若初杀时则抗之,巳杀猎止之时则弊之,故《诗传》云:“天子发抗大绥,诸侯发抗小绥。”此抗绥以表天子诸侯之获。《周礼 大司马》:“以旗致民。”注云:“以旗者,立旗期民於其下也。”《山虞》云“植虞旗”,《泽虞》云“植虞旌”,谓田猎罢,致禽旌旗也。并与此緌不同也。

  ○“大夫”至“田猎”。

  ○“大夫杀则止佐车”,则天子诸侯杀,未止佐车也。云“佐车止则百姓田猎”,以此推之,则天子杀然后诸侯杀,诸侯杀然后大夫杀,故《诗传》云“天子发然后诸侯发,诸侯发然后大夫士发”是也。此云“佐车止则百姓田猎”,谓冬猎之时。然则大緌小緌者,是夏、殷之法,秋冬皆用緌,异於周也。

  ○注“佐车,驱逆之车”。

  ○正义曰:按《大司马》云:“乃设驱逆之车。”注云:“驱,驱出禽兽,使趋亡者也。逆,逆要不得令走。”凡四时田猎,欲止之剩奰各不同也。按《大司马》春火弊,谓春时田猎,杀获禽兽将毕,总放火焚莱而后止。春用火者,郑注“因焚莱除陈草,皆杀而火止”。《大司马》又云夏车弊,注云“车弊,驱兽之车止也”,谓猎人杀禽既毕,布列车乘,总驱禽兽而后止息。郑云“夏田主用车,示所取物希,皆杀而车止”,郑即引《王制》云:“大夫杀则止佐车,佐车止则百姓田猎。”是杀禽既毕,佐车休止。但夏时佐车止,百姓未得田猎。郑云百姓田猎者,因引《王制》之成文。《大司马》又云秋罗弊,注云“秋田主用罔,中杀者多也”。皆杀而罔止。《大司马》又云冬徒弊,注云“冬田主用众物,多众得取也”。

  ○“獭祭”至“火田”。

  ○按《月令》正月“獭祭鱼”,《孝经纬》云“兽蛰伏,獭祭鱼”,则十月中也。是獭一岁再祭鱼。此下文“鸠化为鹰”,“草木零落”,文相连接,则“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谓十月时。按《鲁语》李革云:“鸟兽孕,水虫成,於是乎禁罝罦罗网。”又云:“兽长麛夭,鸟翼鷇卵。”注云谓季春时。然则正月虽獭祭鱼,虞人不得入泽梁。

  ○“豺祭兽然后田猎”者,按《月令》九月“豺乃祭兽”。《夏小正》十月“豺祭兽”,则是九月末十月之初。豺祭兽之后,百姓可以田猎。“鸠化为鹰,然后设罻罗”者,谓八月时,但鸠化有渐,故《月令》季夏云“鹰乃学习”,孟秋云“鹰乃祭鸟”。其鸠化为鹰,则八月时也。以《月令》二月时“鹰化为鸠”,则八月鸠化为鹰也。故《周礼 司裘》云“中秋,献良裘”,郑司农注云“中秋鸠化为鹰”是也。“设罻罗”者,按《说文》云:“罻,捕鸟网也。”又《尔雅》云:“鸟罟谓之罗。”罻罗,总是捕鸟之网。

  ○“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者,谓十月时。按《月令》季秋“草木黄落”,其零落芟折,则在十月也。故《毛诗传》云:“草木不折,不操斧斤,不入山林。”此谓官民总取林木。若依时取者,则《山虞》云:“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不在零落之时。昆虫未蛰,不以火田”者,谓未十月之时,十月则得火田,故《罗氏》云:“蜡则作罗襦。”注云:“今俗放火张罗。”从十月以后至仲春,皆得火田,故《司马职》云春火弊是也。若陶铸之火,则季春出火,季秋内火,按《司爟》云“季春出火”,“季秋内火”。知是陶铸之火者,按《春秋》昭六年《左传》云“三月,郑人铸刑鼎”,“士文伯曰:火未出而作火,郑其有灾乎”!刑鼎,则陶铸也。

  ○注“昆,明也”。

  ○正义曰:按《说文》曰:“旻,同也。”今云明者,以字从日,故为明。“不麛”至“殀夭”。

  ○“不麛不卵”,据春时特甚,不殀夭之等亦然,故《国语》云“兽长麛天,鸟翼鷇卵”,是春尢甚。此注云“重伤未成物”,则四时皆然也。《国语》既云“兽长麛夭”,夭与麛相连,故郑云“少长曰夭”。

  冢宰制国用,必於岁之杪,五穀皆入,然后制国用。制国用,如今度支经用。杪,末也。

  ○杪,亡小反。度支,大各反,下音之。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小国大国,丰凶之年,各以岁之收入,制其用多少,多不过礼,少有所杀。

  ○耗,呼报反。杀,色戒反,又色别反。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通三十年之率,当有九年之蓄。出谓所当给为。

  ○量音亮。率音律,又音类,本又作繂。之畜,敕六反,后皆同。祭用数之仂。筭今年一岁经用之数,用其什一。

  ○仂音勒,又音力。什音十。丧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紼而行事。不敢以卑废尊。越犹躐也。紼,輴车索。

  ○紼音弗。躐,力辄反。輴,敕伦反。索,悉各反。丧用三年之仂,丧,大事,用三岁之什一。丧祭用不足曰暴,有馀曰浩。暴犹耗也。浩犹饶也。

  ○浩,胡老反。祭,丰年不奢,凶年不俭。常用数之仂。国无九年之畜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然后天子食,日举以乐。菜色,食菜之色。民无食菜之饥色,天子乃日举以乐以食。

  ○日,人一反,下同。

  [疏]“冢宰”至“以乐”。

  ○正义曰:此一节论冢宰制国用及年之丰耗,并丧祭及所蓄积之法,各随文解之。

  ○“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者。

  ○用谓制国之用。凡制国用多少,必计地小大。又视年之丰耗,若地大年丰,则制用多;若地小年耗,则制用少。故郑云“多不过礼,少有所杀”。

  ○“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者,言欲制国用之时,先以三十年通融之法,留九年蓄外,计见在之物以制国用,假令一年有四万斛,以一万斛拟三十年通融积聚为九年之蓄,以见在茸茯斛,制国之来岁一年之用。量其今年入之多少,以为来年出用之数。

  ○注“通三”至“给为”。

  ○正义曰:“通三十年之率“者,每年之率入物分为四分,一分拟为储积,三分而当年所用。二年又留一分,三年又留一分,是三年总得三分为一年之蓄。三十年之率,当有十年之蓄,此云“当有九年之蓄”者,崔氏云:“三十年之间,大略有闰月十二,足为一年,故为有九年之蓄。是王肃以为二十七年有九年之蓄,而言三十者,举全数,两义皆通,未知孰是也。云“出谓所当给为”者,给谓给百官宾客及民人也,为谓为造国家器物也。

  ○注“算今”至“什一”。

  ○正义曰:知用今年一岁经用者,以下文云“丧用三年之仂”。此直云数之仂,故知是一岁之仂也。又知仂为什一者,以仂是分散之名,故《考工记》云:“石有时以泐。”《考工记》又云:“以其围之阞,捎其薮。”彼注“阞,谓三分之一”,此云“什一”者,以民税一岁之十一,则国祭所用亦什一也。此谓当年经用之内,用其什一,非是通计拟三年储积之蓄也,故郑云“一岁经用之数”。

  ○注“不敢”至“车索”。

  ○正义曰:私丧者是其卑,天地社稷是其尊。今虽遭私丧,既殡巳后,若有天地社稷之祭即行之,故云“不敢以卑废尊”也。越是践躐之义,故云“越犹躐也”。但未葬之前,属紼於輴,以备火灾。今既祭天地社稷,须越躐此紼而往祭之,故云越紼。云“紼,輴车索”者,以停住之时,指其绳体,则谓之紼。若在涂,人挽而行之,则谓之引。故郑注《杂记》云:“庙中曰紼,在涂曰引。”天地社稷,故有越紼之礼。六宗及山川之等,卑於天地社稷,待丧终乃祭。故《郑志》答田琼云:“天地郊社,至尊,不可废,故越紼祭之。六宗山川之神,则否。”其宫中五祀在丧内,则亦祭之。故《曾子问》云君薨,五祀之祭不行,既殡而祭之,自启至於反哭。五祀之祭不行,既葬而祭之,但祭时须人既少,众官不皆使尽去,不须越紼,故郑答田琼云:“五祀,宫中之神,丧时朝夕出入所祭,不为越紼也。”天地社稷之祭,豫卜时日。今忽有丧,故既殡,越紼行事。若遭丧之后,当天地郊社常祭之日,其启殡至於反哭,则避此郊社祭日而为之。按礼卒哭而祔,练而禘於庙。此等为新死者而为之,则非常祭也。其常祭法,必待三年丧毕也。其春秋之时,未至三年而为吉祭者,皆非礼也。若杜预之意,以为既祔以后,宗庙得四时常祭。三年大禘,乃同於吉,故僖公三十三年“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於主,烝尝禘於庙”,杜注云“新主既特祀於寝,则宗庙四时当祀,三年礼毕,又大禘,乃皆同於吉”。如杜之意,与三年不祭违者,按《释例》云:“《礼记》,后儒所作,不正与《春秋》同。”是杜不尽用《礼记》也。

  ○注“暴犹”至“饶也”。

  ○正义曰:暴是残暴,物被残暴则虚耗,故云“暴犹耗也”。浩浩,是多大之义,故《尧典》云:“浩浩滔天。”故云“浩犹饶也”。

  ○“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者,凶旱,谓凶荒遭旱也。水溢,谓水之汎溢。凡水旱之岁,历运有常,按《律历志》云:十九岁为一章,四章为一部,二十部为一统,茸艹为一元,则一元有四千五百六十岁。初人元一百六岁有阳九,谓旱九年。次三百七十四岁阴九,谓水九年。以一百六岁并三百七十四岁,为四百八十岁,注云六乘八之数。次四百八十岁有阳九,谓旱九年。次七百二十岁阴七,谓水七年。次七百二十岁阳七,谓旱七年,又注云七百二十者,九乘八之数。次六百岁阴三,谓水三年。次六百岁阳五,谓旱五年。注云:六百岁者,以八乘八,八八六十四;又以七乘八,七八五十六,相乘为一千二百岁,於《易》七八不变,气不通,故合而数之,各得六百岁。次四百八十岁阴三,次四百八十岁阳三。从入元至阳三,除去灾岁,总有四千五百六十年。其灾岁两个阳九年,一个阴九年,一个阴阳各七年,一个阴阳各五年,一个阴阳各三年,灾岁总有五十七年,并前四千五百六十年,通为四千六百一十七岁。此一元之气终矣。如《律历》之言,此是阴阳水旱之大数也。所以正用七八九六相乘者,以水数六、火数七、木数八、金数九、故以此交互相乘也。以七八九六阴阳之数,自然故有九年、七年、五年、三年之灾,须三年、六年、九年之蓄也。然灾岁有阳七、阴七、阳五、阴五,此记直云三年、六年、九年之蓄,不云七五者,此各以其三相因,故不言七五也。举六年,则七年、五年之蓄可知。若贮积满九年之后,则腐坏,当随时给用也。

  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尊者舒,卑者速。《春秋传》曰:“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三年之丧,自天子达。下通庶人,於父母同。天子诸侯降期。

  ○期,居宜反。庶人县封,葬不为雨止,不封不树。丧不贰事,县封,当为县窆。县窆者,至卑,不得引紼下棺,虽雨犹葬,以其礼仪少。封,谓聚土为坟。不封之,不树之,又为至卑无饰也。《周礼》曰“以爵等为丘封之度,与其树数”,则士以上乃皆封、树。贰之言二也。庶人终丧无二事,不使从政也。《丧大记》曰:“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既卒哭,弁绖带,金革之事无辟也。”

  ○县封,上音玄;下音窆,彼念反。不为,于伪反,注“又为”同。紼音弗。上,时掌反,下“大夫以上”同。辟音避。自天子达於庶人。丧从死者,祭从生者,支子不祭。从死者,谓衣衾棺椁。从生者,谓奠祭之牲器。

  [疏]“君子”至“不祭”。

  ○正义曰:此一节明天子以下殡葬日月不同,及衣衾牲器之数,各依文解之。

  ○注“尊者”至“姻至”。

  ○正义曰:天子诸侯位既尊重,送终礼物,其数既多,身在於丧,许其申遂,故日月缓也。大夫及士礼数既卑,送终之物,其数简少,又职唯促遽,义许夺情,故日月促也。必至三日者,冀其更生,三日不生,亦不生矣。所引“《春秋传》”以下,隐元年《左氏》文。同轨者,杜预云“言同轨,以别四夷之国”,谓中国诸侯,车同轨辙,尽皆来至。同盟者,杜预云“同在方岳之盟”。同位者,杜预云“古者行役不逾时”。诸侯以下,不言毕至者,有来有否,不必尽来,故不云毕。按《左传》大夫言三月,士言逾月,此总云大夫士三月而葬者,此记者许以降二为差,故总云三月。《左传》细言其别,故云大夫三月,士逾月。其实大夫三月者,除死月为三月。士三月者,数死月为三月,正是逾越一月,故言逾月耳。按《膏肓》,休以为士礼三月而葬,今《左氏》云逾月,於义《左氏》为短。玄箴之曰:“礼,人君之丧,殡葬,皆数来月来日。士殡葬,皆首荠月往日。尊卑相下之差数,故大夫士俱三月,其实不同。士之三月,及大夫之逾月也。”郑《箴膏肓》以正礼而言,故云“人君殡葬,数来月来日”。若春秋之时,天子诸侯之葬皆数死月,故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二月“葬襄王”。又成十八年八月“公薨”,十二月葬,传云“书顺也”,是皆数死月也。故郑又云:“人君殡数来日,葬首荠月。”据《春秋》为说,其殡日之义,巳具在上《曲礼》疏。其诸侯奔丧,按《异义》:“《公羊》说天王丧,赴者至,诸侯哭。虽有父母之丧,越紼而行事,葬毕,乃还。《左氏》说王丧,赴者至,诸侯既哭,问故,遂服斩衰,使上卿吊,上卿会葬。经书叔孙得臣如京师葬襄王,以为得礼。许慎谨按:易下邳传其容说,诸侯在千里内皆奔丧,千里外不奔丧。若同姓,千里外犹奔丧,亲亲也。容说为近礼。”郑駮之云:“天子於诸侯无服,诸侯为天子斩衰三年,尊卑有差。按鲁夫人成风薨,‘王使荣叔归含且赗’,‘召伯来会葬’,传曰‘礼也’。‘襄王崩’,‘叔孙得臣如周,葬襄王’。天子於鲁既含且赗,又会葬,为得礼,则是鲁於天子,一大夫会,为不得礼可知。又《左传》云郑游吉云:‘灵王之丧,我先君简公在楚。我先大夫印段实往,敝邑之少卿也。王吏不讨,恤所无也。’岂非《左氏》诸侯奔天子之丧及会葬之明文?说《左氏》者,云诸侯不得弃其所守奔丧,自违其传。同姓虽千里外犹奔丧,又与礼乖。”郑之所駮,从《公羊》之义。又以《左氏传》诸侯亦奔丧,但说《左氏》者自违其传,云不奔丧,又难许慎云“千里外同姓犹奔丧,与礼乖也”,此是郑氏之意。其诸侯自相奔丧礼,按《公羊》说遣大夫吊君会其葬。《左氏》说诸侯之丧,士吊,大夫会葬。文、襄之霸,令大夫吊,卿共葬事。许慎谨按:“《周礼》无诸侯会葬义,知不相会葬。”从《左氏》义。郑氏无驳,与许同。其诸侯夫人丧,《公羊》说卿吊,君自会葬。《左氏》说诸侯夫人丧,士吊,士会葬。文、襄霸,士吊,大夫会葬,叔弓如宋葬宋共姬。上卿行,过厚非礼。许慎谨按:“《公羊》说同盟诸侯薨,君会葬;其夫人薨,君又会葬,是其不遑国政而常在路。《公羊》、《左氏》说俱不别同姓异姓。《公羊》言当会,许以为同姓也。《左氏》云不当会,据异姓也。”郑駮之云:“按礼,君与夫人尊同,故《聘礼》卿聘君,因聘夫人。凶时会吊,主於相哀愍,略於相尊敬,故使可降一等,士吊,大夫会葬,礼之正也。《周礼》‘诸侯之邦交,岁相问也,殷相聘也,世相朝也’,无异姓同姓亲疏之数。”云夫人丧,士会葬,说者致之,非传辞者,郑氏意引《周礼》无同姓异姓之别者,破许慎云“同姓则会,异姓则不会”。郑又云“夫人丧,士会葬,说者致之,非传辞”,破《异义》“《左氏》说夫人丧,士吊,士会葬”之文也。按《左氏》昭三年传云:“君薨,大夫吊。夫人,士吊”,无士会葬之文,故云说者致之。言士会葬,实非本传之辞也。则郑氏以为古者君薨,士吊,大夫会葬。文、襄之霸,君薨,大夫吊,卿会葬。其夫人之丧,则古及文、襄之时,皆士吊,大夫会葬,故郑云“士吊,大夫会葬,礼之正”。

  ○“庶人”至“贰事”。

  ○庶人之丧,贱,无碑繂。窆谓下棺。县绳下棺,故云县窆。威仪既少,日又促遽,将葬之时,不为雨而止。庶人既卑小,不须显异,不蛔芰为封,不标墓以树。若士以上,负国恩重,虽在丧中,金革无辟。庶人既无爵命,更无殊礼,三年之内,许其终丧。馀居丧之外,不供他事,故下云“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

  ○注“县封”至“辟也”。

  ○正义曰:知县封当为县窆者,若封是封土,无县系之理,不得与县相连,故知为窆也。不直云封当为窆,而与县相连者,以经有两封,若不连县言之,恐与不封相涉,故连县言之也。故云“不得引紼下棺”者,士虽无碑,犹有二繂。今庶人无紼,唯以绳县棺,故云“不得引紼下棺”。云“虽雨犹葬,以其礼仪少”者,按《异义》:“《公羊》说雨不克葬,谓天子诸侯也。卿大夫臣贱,不能以雨止。《穀梁》说葬既有日,不为雨止。《左氏》说卜葬先远日,辟不怀,吾不汲汲葬其亲,不可行事,废礼不行,庶人不为雨止。许慎谨按:《论语》云‘死,葬之以礼’,以雨而葬,是不行礼,《穀梁》说非也。”从《公羊》、《左氏》之说,郑氏无駮,与许同。按《释废疾》云:“虽庶人葬为雨止。《公羊》说卿大夫臣贱,不能以雨止。此等之说,则在庙未发之时,庶人及卿大夫亦得为雨止。若其巳发在路,及葬,则不为雨止。其人君在庙,及在路,及葬,皆为雨止。”云“封谓聚土为坟”者,以对上封为窆,故明之云“封谓聚土为坟”。云“《周礼》曰以爵等为丘封之度”者,是《周礼 冢人》文。既云爵等,明有爵者乃有丘封。周以士为爵,故云“则士以上乃皆封、树”,是庶人不封、树。彼注云:“王公曰立,诸臣曰封。”又引《汉律》曰:“列侯坟高四丈,关内侯以下至庶人各有差。”又《礼记》云:“孔子合葬於防”,“崇四尺”,郑云“盖周之士制”,其树数则无文。按《白虎通》云:“天子松,诸侯柏,大夫栗,士槐。”云“贰之言二也”者,上贰是副贰之贰,下二是二三之二。丧不贰事者,谓不为两事,故读从二三之二也。引“《丧大记》”以下者,证大夫士在丧有二事也。

  ○注“从死”至“牲器”。

  ○正义曰:卢植解云:“从生者,谓除服之后,吉祭之时,以子孙官禄祭其父祖。”故云从生者。若丧中之祭,虞祔练祥,仍从死者之爵,故《小记》云:“士祔於大夫则易牲。”又云:“其妻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於其妻,则不易牲。”又《杂记》云:“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祔,皆大牢。下大夫之虞也犆牲,卒哭成事,祔,皆少牢。”是丧中之祭,仍从死者之礼,而郑云“谓奠祭之牲器”。云奠,则是丧中之祭,得从生者之爵,与《小记》、《杂记》违者。《小记》、《杂记》据死者子孙身无官爵,生者又无可祭享,故丧中之祭,皆用死者之礼。若其生者有爵,则祭从生者之法。丧祭尚尔,丧后吉祭可知。奠谓葬前,祭谓葬后,包丧终吉祭也。郑必知祭兼丧祭,与卢植别者,以此云祭从生者,丧从死者相对。又《中庸》云:“父为大夫,子为士,葬以大夫,祭以士。”又云:“父为士,子为大夫,葬以士,祭以大夫。”祭又与葬相对,皆祭与丧葬连文,是一时之言,故祭中兼为丧奠也。或云在丧中祭,尚从死者爵,至吉祭乃用生者禄耳,故知卢解郑言奠者,自吉祭之奠,及非时祭耳。

  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此周制。七者,大祖及文王、武王之祧,与亲庙四。大祖,后稷。殷则六庙,契及汤与二昭二穆。夏则五庙,无大祖,禹与二昭二穆而巳。

  ○祧,他彫反。契,息列反。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大祖之庙而五。大祖,始封之君。王者之后,不为始封之君庙。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大祖之庙而三。太祖别子始爵者,《大传》曰“别子为祖”,谓此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士一庙。谓诸侯之中士下士,名曰官师者。上士二庙。庶人祭於寝。寝,適寝也。適,丁历反。

  [疏]“天子”至“於寝”。

  ○正义曰:此一节明天子以下立庙多少不同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此周”至“而巳”。

  ○正义曰:郑氏之意,天子立七庙,唯谓周也。郑必知然者,按《礼纬稽命徵》云:“唐虞五庙,亲庙四,始祖庙一。夏四庙,至子孙五。殷五庙,至子孙六。”《钩命决》云:“唐尧五庙,亲庙四,与始祖五。禹四庙,至子孙五。殷五庙,至子孙六。周六庙,至子孙七。”郑据此为说,故谓七庙,周制也。周所以七者,以文王武王受命,其庙不毁,以为二祧,并始祖后稷,及高祖以下亲庙四,故为七也。若王肃则以为天子七庙者,谓高祖之父,及高祖之祖庙为二祧,并始祖及亲庙四为七,故《圣证论》肃难郑云:“周之文武受命之王,不迁之庙,权礼所施,非常庙之数。殷之三宗,宗其德而存其庙,亦不以为数。凡七庙者,皆不称周室。《礼器》云:‘有以多为贵者,天子七庙。’孙卿云:‘有天下者事七世。’又云:‘自上以下,降杀以两。’今使天子诸侯立庙,并亲庙四而止,则君臣同制,尊卑不别。礼,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况其君臣乎。又《祭法》云‘王下祭殇五’,及五世来孙。则下及无亲之孙,而祭上不及无亲之祖,不亦诡哉!《穀梁传》云:‘天子七庙,诸侯五。’《家语》云:‘子羔问尊卑立庙制,孔子云:礼,天子立七庙,诸侯立五庙,大夫立三庙。’又云:‘远庙为祧,有二祧焉。’”又儒者难郑云:“《祭法》‘远庙为祧’,郑注《周礼》云:‘迁主所藏曰祧’,违经正文。郑又云‘先公之迁主,藏於后稷之庙。先王之迁主,藏於文武之庙’,便有三祧,何得《祭法》云有二祧?”难郑之义,凡有数条,大略如此,不能具载。郑必为天子七庙唯周制者,马昭难王义云“按《丧服小记》王者立四庙”,又引《礼纬》夏无大祖,宗禹而巳,则五庙。殷人祖契而宗汤,则六庙。周尊后稷,宗文王武王则七庙。自夏及周,少不减五,多不过七。《礼器》云周旅酬六尸,一人发爵,则周七尸,七庙明矣。今使文武不在七数,既不同祭,又不享尝,岂礼也哉!故汉侍中卢植说文云“二祧谓文武”。《曾子问》当七庙,无虚主;《礼器》天子七庙,堂九尺;《王制》七庙。卢植云:“皆据周言也。《穀梁传》天子七庙,尹更始说天子七庙,据周也。《汉书》韦玄成四十八人议,皆云周以后稷始封,文武受命。石渠论《白虎通》云:‘周以后稷文武特七庙。’”又张融谨按:“《周礼 守祧职》‘奄八人,女祧每庙二人’。自太祖以下与文、武及亲庙四,用七人,姜嫄用一人,適尽。若除文武,则奄少二人。《曾子问》孔子说周事,而云七庙无虚主。若王肃数高祖之父、高祖之祖庙,与文、武而九,主当有九。孔子何云七庙无虚主乎?”故云以《周礼》孔子之言为本,《穀梁》说及《小记》为枝叶,韦玄成石渠论《白虎通》为证验,七庙斥言,玄说为长,是融申郑之意。且天子七庙者,有其人则七,无其人则五。若诸侯庙制,虽有其人,不得过五。则此天子诸侯七、五之异也。王肃云“君臣同制,尊卑不别”,其义非也。又“王下祭殇五”者,非是别立殇庙,七庙外亲尽之祖,禘祫犹当祀之。而王肃云下祭无亲之孙,上不及无亲之祖,又非通论。且《家语》云先儒以为肃之所作,未足可依。按《周礼》惟存后稷之庙不毁。按昭七年传云“余敢忘高圉、亚圉”,注云“周人不毁其庙,报祭之”,似高圉、亚圉庙亦不毁者。此是不合郑说,故马融说云“周人所报而不立庙”。

  ○注“大祖”至“君庙”。

  ○正义曰:凡始封之君,谓王之子弟,封为诸侯,为后世之大祖,当此君之身,不得立出王之庙,则全无庙也,故诸侯不敢祖天子。若有大功德,王特命立之则可。若鲁有文王之庙,郑祖厉王是也。鲁非但得立文王之庙,又立姜嫄之庙,及鲁公文公之庙,并周公及亲庙,除文王庙外,犹八庙也。此皆有功德特赐,非礼之正。此始封君之子,得立一庙。始封六世之孙,始五庙备也。若异姓始封,如大公之属,初封则得立五庙,从诸侯礼也。云“王者之后,不为始封之君庙”者,以其始封之君,非有功德,惟因先代之后以封之,不得为后世之大祖,得立此君所出王者之庙。必知然者,以经传无文云微子为宋之始祖故也。而《左传》云“宋祖帝乙”是也。若二王之后,郊天之时,则得以远代之祖配天而祭,《故礼》运云:“杞之郊也,禹也。宋之郊也,契也。”

  ○注“大祖”至“亦然”。

  ○正义曰:此据诸侯之子始为卿大夫,谓之别子者也。是嫡夫人之次子,或众妾之子,别异於正君,继父言之,故云别子。引《大传》者,证此大祖是别子也。云“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者,此事凡有数条:一是别子,初虽身为大夫,中间废退,至其远世子孙,始得爵命者,则以为大祖,别子不得为大祖也。二是别子及子孙,不得爵命者,后世始得爵命,自得为大祖。三是全非诸侯子孙,异姓为大夫者,及它国之臣初来任为大夫者,亦得为大祖,故云“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此总包上三事,如《郑志》答赵商,此王制所论皆殷制,故云“虽非别子”,亦得立大祖之庙。若其周制,别子始爵,其后得立别子为大祖。若非别子之后,虽为大夫,但立父、祖、曾祖三庙而巳,随时而迁,不得立始爵者为大祖。故郑答赵商问“《祭法》云‘大夫立三庙,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注‘非别子’,故知祖考无庙。商按《王制》‘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大祖之庙而三’,注云‘大祖别子始爵者’,‘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二者不知所定”?郑答云“《祭法》,周礼。《王制》之云,或以夏、殷杂,不合周制”,是郑以为殷、周之别也。郑必知周制别子之后得立别子为大祖者,以《大传》云“别子为祖,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故知别子百世不迁为大祖也。周既如此,明殷不系姓,不缀食。《大传》又云“其庶姓别於上而戚单於下,五世而昏姻可以通”,明五世之后,不复继以别子,但始爵者,则得为大祖也。此大夫三庙者,天子诸侯之大夫皆同。知者,以此及《祭法》历陈天子诸侯即云大夫,更不别云诸侯之大夫,故知与天子大夫同也。卿即大夫总号,故《春秋》杀卿,经皆总号大夫,其三公即与诸侯同。若附庸之君亦五庙,故庄三年《公羊传》云“纪季以酅入于齐”,传曰“请后五庙,以存姑姊妹”。又附庸得称朝,是与诸侯同。

  ○“庙谓诸”至“二庙”。

  ○正义曰:按《祭法》云“適士二庙”,今此云“士一庙”,故知是诸侯之中士下士。《祭法》云“官师一庙”,故云“名曰官师者”。郑既云诸侯之中士、下士一庙,则天子之中士、下士皆二庙也。必知皆二庙者,以其总称元士,故《昏义》云“八十一元士”,是不分别上下也。郑又知诸侯中士与下士同一庙者,以《祭法》云“適士二庙”,言適士则不得兼中下也。

  ○注“寝,適寝也”。

  ○正义曰:此庶人祭寝,谓是庶人在官府史之属,及寻常庶人。此祭谓荐物,以其无庙,故惟荐而已。荐献不可亵处,故知適寝也。

  天子诸侯宗庙之祭,春曰礿,夏曰禘,秋曰尝,冬曰烝。此盖夏殷之祭名。周则改之,春曰祠,夏曰礿,以禘为殷祭。《诗 小雅》曰:“礿祠烝尝,于公先王。”此周四时祭宗庙之名。

  ○礿,余若反。夏曰,户嫁反,注“夏曰礿”,“夏祭曰”,下云“夏荐”同。禘,大计反。烝,之承反。祠音词。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五祀,谓司命也,中霤也,门也,行也,厉也。此祭谓大夫有地者,其无地祭三耳。

  ○霤,力救反。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视,视其牲器之数。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鲁人祭泰山,晋人祭河是也。

  [疏]“天子”至“地者”。

  ○正义曰:此一节论夏殷天子诸侯大夫四时祭宗庙,及祭天地山川之事,各随文解之。

  ○“春曰礿”者。皇氏云:“礿,薄也。春物未成,其祭品鲜薄也。”孙炎云:“礿者,新菜可礿。”

  ○“夏曰禘”者,皇氏云:“禘者,次第也。夏时物虽未成,宜依时次第而祭之。”

  ○“秋曰尝”者,《白虎通》云:“尝者,新穀熟而尝之。”

  ○“冬曰烝”者,烝者众也。冬之时物成者众。孙炎云:“烝,进也。进品物也。”

  ○注“此盖”至“之名”。

  ○正义曰:疑为夏殷祭名者,以其祭名与周不同,故以为夏殷祭名。其夏殷之祭又无文,故称盖以疑之。此云春礿,而《郊特牲》云春禘者,郑彼注云“禘当为禴”,从此为正。《祭义》曰“春禘”,郑注直云“夏殷礼”,不改禘字者,以《郊特牲》已改禘为禴,故於《祭义》略之,从可知也。云“周则改之,春曰祠,夏曰礿”者,按《宗伯》云“以祠春享先王,以禴夏享先王”。又知周以禘为殷祭者,按《公羊传》曰“五年而再殷祭”,又《春秋经》僖八年“秋,七月,禘于大庙”,是禘为殷祭,殷犹大也,谓五年一大祭。引《诗 小雅》者,是文王之诗,《天保》之篇,谓文王受命,已改殷之祭名,以夏祭之禘,改名曰礿。而《诗》先言礿后祠者,从便文,尝在烝下,以韵句也。于公,诸盩至不窋也。先王,谓后稷、大王、王季也。

  ○注“五祀”至“三耳”。

  ○正义曰:知五祀是司命、中霤、门、行、厉者,按《祭法》云“王立七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国门、曰国行、曰泰厉、曰户、曰灶”,诸侯五祀无户、灶,自外与天子同,明大夫五祀与诸侯同。明知是司命、中霤、门、行、厉也。云“此祭谓大夫有地者”,以其祭五祀与诸侯同,故知大夫有采地者。云“其无地祭三耳”者,以《祭法》云“大夫立三祀,曰族厉、曰门、曰行”也。郑意以此及《祭法》俱是周礼,有地者祭五,无地者祭三。按下《曲礼》大夫祭五祀,谓户、灶、中霤、门、行,以为殷礼。此大夫五祀,为有地大夫五祀之神。又别者,以《曲礼》天子诸侯大夫皆祭五祀,更无等差,故以《月令》五祀当之,总为殷礼。此文天子云祭天地,诸侯云祭社稷,大夫云祭五祀,既别为尊卑之差,故以周法解之。

  ○注“视视”至“之数”。

  ○正义曰:按《夏传》云:“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其馀山川视伯,小者视子男。”郑注云:“谓其牲币粢盛笾豆爵献之数,非谓尊卑。”按《周礼》上公饔饩九牢,飧五牢,飨礼九献,豆四十。侯伯饔饩七牢,飧四牢,飨礼七献,豆三十有二。子男饔饩五牢,飧三牢,飨礼五献,豆二十有四。又五等诸侯,膳皆大牢,祭亦大牢,簋皆十有二,祭四望山川,用毳冕。郑注《礼器》“五献察,谓祭四望山川也”。又侯伯无别,三公与子男同。今此《王制》云“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则三公尊於诸侯。《夏传》云“四渎视诸侯,其馀山川视伯,小者视子男”,是伯与侯别。今郑注此“视,视其牲器”,又注《夏传》“谓其牲币粢盛笾豆爵献之数”,参验上下,并与《周礼》不同,不可强解合之为一。此《王制》所陈,多论夏殷之制。《夏传》所说,又非周代之礼。郑之所注者,当据异代法也。此经云“四渎视诸侯”,《夏传》“视诸侯”之下,云“其馀山川视伯,小者视子男”,则此诸侯谓是侯爵者,不得总为五等诸侯。

  ○注“鲁人”至“是也”。

  ○正义曰:知“鲁人祭泰山”者,以《论语》云“季氏旅於泰山”,明鲁君祭泰山,季氏僣之也。又《公羊》云茸茺,“祭泰山、河、海”,是鲁祭泰山。但泰山是齐鲁之界,故齐亦祭之。是以《礼器》云“齐人将有事於泰山,必先有事於配林”,《礼器》又云“晋人将有事於河,必先有事於恶池”,是晋人祭河也。

  天子诸侯,祭因国之在其地而无主后者。谓所因之国,先王先公有功德,宜享世祀。今绝无后为之祭主者,昔夏后氏郊鮌,至杞为夏后,而更郊禹。晋侯梦黄熊入国而祀夏郊,此其礼也。

  ○鮌,古本反。能,乃登反,一本又作熊,音雄。

  [疏]“天子”至“后者”。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置都之所,及诸侯所封之内,皆因古昔先王先公所居之地,今其地子孙绝灭而无主后者,则天子诸侯祭此先王先公,故云“祭因国之在其地而无主后者”。若天子因先公之后,亦祭先公。若诸侯因先王之后,亦祭先王。先王先公,皆谓有德宜世祀者。

  ○注“昔夏”至“礼也”。

  ○正义曰:按《祭法》夏后氏亦禘黄帝而郊鲧,是夏郊篰。云“至杞为夏后,而更郊禹”者,按《礼运》云“杞之郊也,禹也”,是杞郊禹也。殷灭夏之时,殷则不应郊鲧,必应封夏之后,但不知名杞以否,至周封夏后於杞,据《礼运》成文,故云杞更郊禹也,不废殷时夏后已郊禹也。云“晋侯梦黄熊入国而祀夏郊”者,按昭七年晋侯有疾,梦黄熊入於寝门。于时子产聘晋,韩宣子问子产:“其何厉鬼?”子产曰:“昔尧殛鲧于羽山,其神化为黄熊,以入于羽渊,实为夏郊,三代祀之。晋为盟主,其或者未之祀也。韩子祀夏郊,晋侯有间。”如传所云,夏后之时,郊祭鲧以配天。至殷周之时,鲧虽不配天,以其有功,列於群祀,故云“三代祀之”。但《春秋》之时,周衰礼废,不能祀鲧。晋既为盟主,当代天子祭群神群祀,传之意义,谓晋当代天子摄群神之祀,不谓因此国在地无主后者。今郑引之以证祭无主后,则谓鲧是夏家之先,晋居夏之旧地,鲧无主后,故晋祀之,礼之与传意少异。然夏后有杞,而云无主后者,以杞不祭鲧,故云“无主后”也。其黄熊之言,称入羽渊,按《尔雅》“鳖三足,能”,先师或以为黄熊,义或然也。

  天子犆礿,祫禘、祫尝、祫烝。犆犹一也。祫,合也。天子诸侯之丧毕,合先君之主於祖庙而祭之,谓之祫。后因以为常。天子先祫而后时祭,诸侯先时祭而后祫。凡祫之岁,春一礿而巳。不祫,以物无成者不殷祭。周改夏祭曰礿,以禘为殷祭也。鲁礼,三年丧毕而祫於大祖,明年春禘於群庙。自尔之后,五年而再殷祭,一祫一禘。

  ○犆音特。祫音洽。诸侯礿则不禘,禘则不尝,尝则不烝,烝则不礿。虞夏之制,诸侯岁朝,废一时祭。

  ○朝,直遥反。诸侯礿犆,互明礿、犆文。

  ○互音户,又户故反。禘一犆一祫。下天子也。祫岁不禘。

  ○下,户嫁反。尝祫,烝祫。

  [疏]“天子”至“烝祫”。

  ○正义曰:此一节论夏殷天子诸侯大祭及时祭之事,各随文解之。

  ○天子之祭,当祫之岁,以春物未成,不为祫祭。惟犆为时祭之礿,故云“犆礿”。下秋冬之时,先为祫祭,后为时祭,故云“祫禘、祫尝、祫烝”。

  ○注“天子”至“一禘”。

  ○正义曰:按文二年“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公羊传》云:“大事者何?大祫也。”按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薨,至文二年八月,二十一月,於礼少四月,未得丧毕,是丧毕当祫。诸侯既尔,明天子亦然,故云“天子诸侯之丧毕,合先君之主於祖庙而祭之,谓之祫。”云“后因以为常”者,按《礼纬》“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故知每三年为一祫祭,是后因以为常。云“天子先祫而后时祭”者,以经云“祫禘、祫尝、祫烝”,天子位尊,故先为大礼也。云“诸侯先时祭而后祫”者,以下文云诸侯“尝祫,烝祫”,诸侯位卑,取其渐备,故先小礼,后大礼。此等皆因巳前之制,但不知几年一祫。《礼纬》云“三年一祫,五年一禘”,郑云“百王通义”,则虞夏及殷,皆与周同袷,亦三年为一也。皇氏取先儒之义,以为虞夏祫祭,每年皆为。又云“三时祫”者,谓是秋冬。或一时得祫则为之,不三时俱祫。然按郑云:“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百王通义。”郑又注此云:“春一礿而己。不祫,以物无成者不殷祭。”又《禘祫志》云:“《王制》记先王之法,祫为大祭,祫於秋於夏於冬。周公制礼,祭不欲数。”如郑此言,则夏殷三时俱殷祭,皇氏之说也。云“鲁礼三年丧毕而祫於大祖”者,僖公以三十三年十二月薨,文二年八月“大事于大庙”,於礼少四月,文公应合二年十二月而祫大祖庙也。是新君即位之二年,而云三年丧毕者,通死君之年为三年。云“明年春禘於群庙”者,以僖公八年“禘于大庙”,宣公八年“辛已,有事于大庙”。有事,禘也,为仲遂卒略言有事。僖也,宣也,皆八年禘。既五年一禘,则后禘去前禘五年也。前禘当三年,今二年而祫,故云“明年春禘於群庙”。按闵二年五月“吉禘于庄公”,昭十五年“禘于武宫”,昭二十五年“将禘於襄公”,禘皆各就庙为之,故云群庙。云“自尔之后,五年而再殷祭”者,《公羊传》文。云“自尔”者,谓自三年禘群庙之后,每五年之内,再为殷祭,故郑《禘祫志》云:“闵公之丧,僖三年禘,僖六年祫,僖八年禘。凡三年丧毕,新君二年为祫。”新君三年为禘,皆祫在禘前,闵公二年五月“吉禘于庄公”,则祫当在吉禘之前,故《禘祫志》云:“四月祫,五月禘。”不讥祫者,庆父作乱,国家多难。故庄公既葬,绖不入库门。闵公早厌其乱,故四月祫,不讥,五月即禘。比月而为大祭,又於礼少四月,故书讥其速也。郑《禘祫志》云:“鲁庄三十二年八月公薨,闵二年五月吉禘。时庆父杀子般之后,公惧於难,不得时葬。葬则去首绖於门外,乃入,务自尊成以厌其祸。若巳练然,免丧又速。二年四月夏则祫。既祫,又即以五月禘於其庙。此月大祭,故讥其速也。闵公之服,凡二十一月,於礼少四月,又不禫,云吉禘,讥其无恩也。闵公以二年八月薨,僖二年除丧,始祫大庙,明年禘於群庙,自此而后,五年再殷祭,六年祫,故八年禘。僖公以三十三年十二月薨,至文二年七月间有闰,积二十一月,明月即祫。经云‘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於文公之服,亦少四月,以其逆祀,故特讥之。文公十八年二月薨,宣二年除丧而祫,三年禘於群庙,自此之后,亦五年再殷祭,与僖同。六年祫,故八年禘。昭十一年五月‘夫人齐归薨’,十三年平丘之会,归,不及祫。冬,公如晋,昭十四年春归,乃祫,故十五年春乃禘。经云‘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宫’,至十八年祫,二十年禘,二十三年祫。昭二十五年,禘于襄公也。”此是郑论鲁之禘祫。郑又云:“《明堂位》曰鲁,王礼也。以此相推兄可知。”是郑以天子之礼与鲁同也。按《穀梁传》以年数者不数闰,而郑数庄公及僖公之丧,皆云通闰二十一月者,郑欲盛言日月阙少,假令通闰,止有二十一月耳。郑於《禘祫志》除庄公之丧少四月,而答赵商云於礼少六月者,通禫月言之也。哀姜之丧,僖三年乃除。僖二年得除闵公丧而祫者,以是丧祭虽在前丧之内,亦得为后丧之祭,故《杂记》云“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行”是也。此云三年丧毕,祫於太祖庙,明年春禘於群庙。按《玄鸟》笺云“三年既毕,禘於其庙,而后祫祭於太祖”,更有禘於其庙之文。不同者,谓练时迁主递庙。新死者,当禘祭於其庙以安之,故《鬯人》云“庙用脩”,注云“谓始禘时”。《左氏》说禘谓既期之后。然则禘於其庙,在於练时。而《玄鸟》笺云“丧三年既毕,禘於其庙”者,郑将练禘总就丧毕祫於太祖而言之,其实禘庙在练时也。熊氏一说,谓三年除丧,特禘新死者於庙,未知然否。其禘祫大小,郑以《公羊传》云“大事者何?大祫也”,“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故为大事。若王肃、张融、孔晁皆以禘为大,祫为小,故王肃论引贾逵说吉禘於庄公。禘者,递也,审递昭穆迁主递位,孙居王父之处,又引禘於太庙。《逸礼》“其昭尸穆尸,其祝辞总称孝子孝孙”,则是父子并列。《逸礼》又云“皆升合於其祖”,所以刘歆、贾逵、郑众、马融等皆以为然。郑不从者,以《公羊传》为正,《逸礼》不可用也。又《曾子问》云“七庙、五庙无虚主,虚主者,惟天子崩“,与祫祭,祝取群庙之主。明禘祭不取群庙之主可知。《尔雅》云:“禘,大祭也。”谓比四时为大也。故孙炎等注《尔雅》,云皆以禘为五年一大祭。若《左氏》说及杜元凯,皆以禘为三年一大祭,在大祖之庙。传无祫文,然则祫即禘也。取其序昭穆谓之禘,取其合集群祖谓之祫。郑康成祫禘及四时祭所以异者,此祫谓祭於始祖之庙,毁庙之主,及未毁庙之主,皆在始祖庙中,始祖之主於西方东面,始祖之子为昭,北方南面,始祖之孙为穆,南方北面。自此以下皆然。从西为上,禘则太王、王季以上迁主,祭於后稷之庙,其坐位乃与祫相似。其文武以下迁主,若穆之迁主,祭於文王之庙,文王东面,穆主皆北面,无昭主。若昭之迁主,祭於武王之庙,武王东面,其昭主皆南面,无穆主。又祭亲庙四。其四时之祭,惟后稷文武及亲四庙也。

  ○“诸侯”至“不礿”。

  ○“礿则不禘”者,虞夏之制,岁朝皆阙一时之祭也。此从南方始也。南方诸侯有礿祭竟,夏来朝,故阙夏禘,故云“礿则不禘”也。

  ○“禘则不尝”,此西方诸侯秋来朝也,行夏祭竟,而秋来朝,故不尝也。

  ○“尝则不烝”,此北方诸侯冬来朝者也,行秋祭竟,而冬来朝,故废烝也。“烝则不礿”,此东方诸侯春来朝者也,行冬祭竟,而春来朝,故废礿也。然各废一时耳,馀三时皆祭也。今不从东方始,而从南方始者,欲举春礿得祭者为始故也。

  ○注“虞夏”至“祭时”。

  ○正义曰:此云“虞夏之制”者,杂明诸代,不专殷。又此春礿,而注云夏殷,则知夏殷春祭俱名礿也。

  ○“诸侯”至“烝祫”。

  ○诸侯降於天子,故礿在犆上也。欲见先时祭,故礿在犆上。

  ○“禘一犆一祫”者,言诸侯当在夏祭一禘之时,不为禘祭,惟犆一祫而已,阙时祭也。不云一禘而云禘一者,禘在礿前,与礿在犆前,其义同,皆见先时祭也。

  ○“尝祫烝祫”者,谓诸侯先作时祭烝尝,然后为大祭之祫,故云“尝祫烝祫”。郑既云诸侯祫岁不禘,是诸侯当祫之岁,法不作禘。而皇氏云诸侯夏时若祫,则不禘,若禘则不祫,故违郑注,其义非也。

  天子社稷皆大牢。诸侯社稷皆少牢。大夫、士宗庙之祭,有田则祭,无田则荐。有田者既祭,又荐新。祭以首时,荐以仲月。士荐牲用特豚,大夫以上用羔,所谓“羔豚而祭,百官皆足”。《诗》曰:“四之日其早,献羔祭韭。”

  ○大牢如字,又音泰。少,诗照反。日,人一反。庶人春荐韭,夏荐麦,秋荐黍,冬荐稻。韭以卵,麦以鱼,黍以豚,稻以雁。庶人无常牲,取与新物相宜而巳。

  ○稻音盗。卵,力管反。祭天地之牛角茧栗,宗庙之牛角握,宾客之牛角尺。握,谓长不出肤。

  ○茧字又作蠒,公典反。握,厄角反。长,丁丈反。肤,方于反。诸侯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庶人无故不食珍。故,谓祭飨。

  [疏]“天子”至“食珍”。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诸侯祭用牲牢,及庶人所荐之物,各随文解之。

  ○注“有田者既祭”至“祭韭”。

  ○正义曰:知有田既祭又荐新者,以《月令》天子祭庙,又有荐新,故《月令》四月“以彘尝麦,先荐寝庙”。又《士丧礼》有荐新如朔奠,谓有地之士,大敛小敛以特牲,而云荐新,故知既祭又荐新也。云“祭以首时,荐以仲月”者,《晏子春秋》云“天子以下至士,皆祭以首时”,故《礼记 明堂位》云:“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於大庙。”周六月,是夏四月也。又《杂记》云:“七月而禘,献子为之也。”讥其用七月,明当用六月是也。鲁以孟月为祭。鲁,王礼也,则天子亦然。大夫、士无文,从可知也。其《周礼》四仲祭者,因田猎而献禽,非正祭也。服虔注桓公五年传云:“鲁祭天以孟月,祭宗庙以仲月。”非郑义也。此荐以仲月,谓大夫士也。既以首时祭,故荐用仲月。若天子诸侯礼尊,物熟则荐之,不限孟仲季,故《月令》孟夏荐麦,孟秋荐黍,季秋荐稻是也。大夫既荐以仲月,而服虔注昭元年传:“祭,人君用孟月,人臣用仲月。”不同者,非郑义也。南师解云:“祭以首时者,谓大夫、士也。若得祭天者,祭天以孟月,祭宗庙以仲月。其禘祭、祫祭、时祭,亦用孟月,其馀诸侯不得祭天者,大祭及时祭皆用孟月。”既无明据,未知孰是,义得两通,故并存焉。按《春秋》桓八年“正月,已卯,烝”,“夏,五月,丁丑,烝”,书者,《左氏》见其渎。桓十四年八月“乙亥,尝”,书以“御廪灾”。《左氏》、《公羊》以为不应尝。僖八年“七月,禘”,郑以为公会王人于洮,故归,七月乃禘。昭十五年二月禘于武宫者,郑《禘祫志》以十一年齐归薨,十五年丧终之禘,不择月。定公八年冬十月顺祀先公,以阳虎作乱,求福先公,特为此祭,故不用常月。此等皆不用孟月者,以春秋乱世,不能如礼,故参差不一,难以礼论也。云“士荐牲用特豚”者,按《仪礼 特牲》,是有地之士用特牲,今无地之士荐宜贬降,不用成牲,故用特豚。云“大夫以上用羔”者,以诸侯大夫有地祭者,用少牢,其无地荐者则用羔也。言以上,则包天子皆用羔也。虽用羔,天子诸侯亦用馀牲,不皆用羔,故《月令》以彘尝麦,以犬尝麻。云“所谓羔豚而祭,百官皆足”者,所谓是《礼器》文。士荐而云百官者,举大夫以上而言。士之属吏,以众言之,亦曰百官,故任厥问云:“《天官 司裘》注云:‘士不太射,士无臣,祭无所择。’此云百官皆足,则有臣矣。”汜閤答曰:“此上下兼说之耳。士虽无臣,犹有属官佐祭。《特牲馈食》云‘公有司私臣,皆殽{丞月}’,百官皆足,抑谓此也。”引“《诗》曰”者,是《豳风 七月》之篇也。云四之日,谓周之四月,夏之二月,其朔旦之时献羔,祭用韭,荐於庙。引之者,证荐用羔之义。

  ○注“新物相宜”。

  ○正义曰:言相宜者,谓四时之间,有此牲穀,两物俱有,故云相宜,非谓气味相宜。其相宜者,若牛宜稌、羊宜黍之属是也。

  ○注“握谓长不出肤”。

  ○正义曰:《公羊传》曰“肤寸而合”,郑注《投壶礼》云“四指曰扶”,扶则肤也。

  ○注“故谓祭飨”。

  ○正义曰:按《膳夫》王日一举,鼎十有二物,谓大牢也。是周公制礼,天子日食大牢,则诸侯日食少牢,大夫日食特牲,士日食特豚。至后世衰乱,《玉藻》云“天子食日少牢,朔月大牢,诸侯食日特牲,朔月少牢”,则知大夫食日特豚,朔日特牲。士日食无文,朔月特豚,故《内则》曰“见子具视朔食”,注云“天子大牢,诸侯少牢,大大特豕,士特豚”,是常食有限,不得逾越,故知谓祭也。谓诸侯祭以大牢,得杀牛。诸侯之大夫祭以少牢,得杀羊。天子大夫祭,亦得杀牛。其诸侯及大夫飨食宾,得用牛也,故《大行人》、《掌客》,诸侯待宾,皆用牛也。公食大夫礼、大夫食宾礼亦用牛也,故云“谓祭飨”也。

  庶羞不逾牲,祭以羊,则不以牛肉为羞。燕衣不逾祭服,寝不逾庙。

  [疏]注“祭以”至“为羞”。

  ○正义曰:按《有司彻》是少牢之祭,云“宰夫羞房中之羞”,注“酏食糁食”。《内则》云“糁取牛羊豕之肉”。得用牛者,祭既用少牢,则糁亦不用牛肉,以羊肉为羞。

  古者公田藉而不税,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美恶取於此,不税民之所自治也。《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则所云古者,谓殷时。

  ○燕,伊见反。藉,在亦反。税,式赘反。借,子夜反。市廛而不税,廛,市物邸舍,税其舍,不税其物。

  ○廛,直连反。邸,丁礼反。关讥而不征,讥,讥异服,识异言。征亦税也。《周礼》:“国凶札,则无门关之征,犹讥也。”

  ○讥,居宜反。征,本又作正,音同,注下皆同。札,侧八反,又音截。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麓,山足也。

  ○麓音鹿。夫圭田无征。夫犹治也。征,税也。《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治圭田者不税,所以厚贤也。此则《周礼》之士田,以任近郊之地,税什一。

  ○圭音珪。

  [疏]“古者”至“无征”。

  ○正义曰:此一节论古者公田不税,及关市圭田无征之事,各随文解之。

  ○自“古者”以下,至“夫圭田无征”,并非周法,故云古者。其藉而不税,正谓殷时市廛而不税。以下或兼虞夏殷以言之。

  ○“公田藉而不税”者,谓民田之外,别作公田。一井之中,凡有九夫,中央一夫,以为公田。藉之言借也。惟借八家之力,以治此公田,美恶取於此,而不税民之私田。

  ○“市廛而不税”者,廛谓公家邸舍,使商人停物於中,直税其所舍之处价,不税其在市所卖之物。市内空地曰廛,城内空地曰肆。

  ○“关讥而不征”者,征,税也。关,竟上门也。讥,谓呵察。公家但呵察非违,不税行人之物。此夏殷法,周则有关门之征,但不知税之轻重。若凶年则无税也,犹须讥禁,禁谓防遏。

  ○“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者,以时入者,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谓民庶须有采取随时而入官不限禁之。

  ○夫圭田无征者,夫犹治也。畿内无公田,故有圭田,卿大夫士皆以治此圭田,公家不税其物,故云无征。必云圭者,圭,絜白也。言卿大夫德行絜白,乃与之田,此殷礼也。殷政宽缓,厚重贤人,故不税之。周则兼通士税之,故注云“《周礼》之士田,以任近郊之地,税什一”。

  ○注“藉之”至“殷时”。

  ○正义曰:“治公田,美恶取於此,不税民之所自治也”者,按宣十五年“初税亩”,传云“非礼”,谓税民所自治为非礼,明依礼,惟取公田之物,故云“美恶取於此”。引《孟子》者,证三代税法不同。按《孟子》滕文公问为国於《孟子》,《孟子》对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刘氏及皇氏皆云:“夏时民多,家得五十亩而贡五亩。殷时民稍稀,家得七十亩而助七亩。周时其民至稀,家得百亩而彻十亩。故云其实皆什一。”而云夏时人众,殷世人稀。又十口之家,惟得五十亩之地,皆不近人情,未知可否。熊氏一说以为夏政宽简,一夫之地,惟税五十亩。殷政稍急,一夫之地,税七十亩。周政极烦,一夫之地,税皆通税。所税之中,皆十而税一,故云其实皆什一。此则计田虽不得什一,理稍可通。既古意难知,故彼此俱载。又郑注《匠人》云:“贡者,自治其所受田,贡其税穀。助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敛焉。夏则有贡无助,殷则有助无贡。”郑注《匠人》又云:“以《载师职》及《司马法》论之,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以《诗》、《春秋》、《论语》、《孟子》论之,周制邦国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税夫,此三代所以别也。”云“古者谓殷时”者,以《春秋》宣十五年云“穀出不过藉”,藉谓借民力也。此经亦云藉,皆谓借民力也。助官治田,与殷七十而助相当,故云古谓殷时。郑知周之畿内用夏贡法者,按《载师》云:“以廛里任国中之地,以埸圃任园地,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畺地。”郑注云“廛里,邑居里矣。廛民,居之区域也”,“宅田,致仕者之家所受田也”,“仕田,自卿以下所受圭田也”,“贾田,在市贾人其家所受田也。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牛田、牧田,畜牧者之家所受田”,“赏田者,赏赐之田”,“公邑,谓六遂馀地,天子使大夫治之”,“家邑、大夫之采地。小都,卿之采地。大都,公之采地”。《载师》又云:“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又《司马法》云:“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计一成百井。井有九家,百井即九百家。”而云“一成三百家”者,以此田上中下除宫室涂巷三分之一,自馀通率一家受二夫,故一成为三百家。是一井九家为定,无公田也,故郑云“以《载师职》及《司马法》论之,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不税夫者,谓乡遂及公邑若采地,即为井田,税夫与畿外同。知畿外用助法者,按《诗 小雅》:“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春秋》宣十五年云“初税亩”,传云:“穀出不过藉。”《论语》云:“盍彻乎?”《孟子》云:“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是皆论公田之事,故郑云“以《诗》、《春秋》、《论语》、《孟子》论之,周制邦国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税夫”。然畿外诸侯虽立公田,其实诸侯郊外亦用贡法,故《孟子》云野,九夫之田而税一,即“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故郑云邦国亦异外内耳。但郊内地少,郊外地多,从多言之,故云“畿外制公田,不税夫也”。凡赋法无过十一,故《孟子》云轻於十一,大貉小貉;重於十一,大桀小桀。十一而税,尧舜之道。但周之畿内有参差,皆不同,而言之十一,若畿外,先儒约《孟子》、《乐纬》,皆九夫为井,八家共治公田八十亩,已外二十亩以为八家井灶庐舍,是百亩之外别助,是十外税一。郊外既十外税一,郊内亦十外税一。假令治一夫之田,得百一十硕粟,而贡十硕,是亦十外税一也。刘氏以为《匠人》注引《孟子》野九夫而税一,国中什一,诸侯谓之彻者,通其率以十一为正,则谓野九夫之田而税一,国中十一夫之田而税一,是二十夫之田中而税二。计地言之,是十中税一。若计夫实税,犹十外税一,与先儒同也。但不知诸侯郊内十夫受十一夫之地,若为周制耳。或畿外地宽也,一夫受百一十亩之地,与畿内异也。

  ○注“周礼”至“讥也”。

  ○正义曰:引《周礼》者,证凶荒之时,虽无征税,犹须讥禁,禁谓防遏为重。其殷则虽无凶荒,纵不赋税,犹须讥禁,与周凶荒时同,则门关有税,但不知税之轻重。

  ○注“麓山足”。正义曰:按僖十四年“沙鹿崩”,《穀梁传》云“林属於山为鹿”。鹿,山足也。按郑注《大司徒》云:“竹木曰林,注渎曰川,水锺曰泽。”林麓山泽之异也。

  ○注“征税”至“什一”。

  ○正义曰:《载师》云“漆林之征,二十而五”,又云“凡任地,国宅无征”,是正谓税也。引《孟子》书者,证卿以下有圭田。谓之圭者,圭,絜也,言德行絜白也。而与之田,殷所不税者,殷政宽厚,重贤人,周则税之。故郑云“此即《周礼》之士田,以任近郊之地,税什一”者,《载师》文也。

  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治宫室城郭道渠。

  [疏]正义曰:此一经前明以殷法,此则兼通周礼。三日,谓使民治城郭道渠,年岁虽丰,不得过三日,自下皆然。按《周礼 均人》云:“丰年旬用三日,中年旬用二日,无年旬用一日。”年岁不同,虽丰不得过三日。

  田里不粥,墓地不请。皆受於公,民不得私也。粥,卖也。请,求也。

  [疏]“田里”至“不请”。

  ○正义曰:田地里邑,既受之於公,民不得粥卖。冢墓之地,公家所给,族葬有常,不得辄请求馀处。

  司空执度度地。司空,冬官卿,掌邦事者。度,丈尺也。

  ○度度,上如字;下大洛反,量也。居民山川沮泽,时四时,观寒暖燥湿。沮,谓莱沛。

  ○沮,将虑反,沮沮如也。暖,乃管反,又况袁反,下文汀,莱音来,何胤云:“草所生曰莱。”庾云:“草也。”沛,蒲具反,何胤云:“水所生曰沛。”何休注《公羊传》云:“草棘曰沛。”量地远近,制邑井之处。

  ○处,昌虑反。兴事任力。事,谓筑邑、庐、宿、市也。

  ○任,而鸩反。筑音竹。凡使民,任老者之事,食壮者之食。宽其力,饶其食。

  ○食壮音嗣,又如字;下侧状反。

  [疏]“司空”至“之食”。

  ○正义曰:此一节论司空居民并任以事食之事。言“司空执度度地”者,谓司空执丈尺之度,以量度於地,居处於民,观山川高下之宜,沮泽浸润之处。又必以时候此四时,知其寒暖。

  ○注“观寒”至“莱沛”。

  ○正义曰:言观寒暖,解四时燥湿,解山川沮泽。燥谓山也,湿谓川与沮,泽谓莱沛者,何胤云:“沮泽,下湿地也。草所生为莱,水所生为沛。”言沮地是有水草之处也。

  ○注“制邑井之处”。

  ○正义曰:按《小司徒》云:“九夫为井,四井为邑。”为邑之处,谓平原之地,衍沃之所,堪造邑井,即《左传》所谓“井衍沃”也。若山林薮泽,则不堪邑井也。

  ○注“事谓”至“市也”。

  ○正义曰:上云用民之力,惟三日而巳,故注云“治宫室城郭道渠”。此言兴事,言兴则用力难重,故云“事谓筑邑“。筑邑则筑城也。又筑庐之与宿及市。按《遗人》云“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三十里有宿”,“五十里有市”是也。

  ○“凡使民,任老者之事,食壮者之食”者。

  ○凡国家为役之法,老少功程不同,老则功少,壮则功多。今使民之时,虽役壮者,限以老者之功程,故曰“任老者之事”。凡廪饩牲体,壮者食多,老者食少,虽老者给以壮者之料,故食壮者之食,壮者从老者之功,故注云“宽其力”。老给壮粮,故云“饶其食”。

  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暖燥湿。使其材艺堪地气也。

  ○燥,素老反。广谷大川异制,谓其形象,民生其间者异俗,谓其所好恶。

  ○好恶,上呼报反;下乌路反。刚柔、轻重、迟速异齐。谓其情性缓急。

  ○齐,才细反。缓,户管反。五味异和,谓香臭与咸苦。

  ○和,胡卧反,下同。臭,尺救反。器械异制,谓作务之用。

  ○械,户戒反,何休注《公羊》云:“攻守之器曰械。”郑注《大传》云:“礼乐之器及兵甲也。”郭璞《三苍解诂》云:“械,器之总名。”衣服异宜。谓旃裘与絺绤。

  ○旃裘,上之然反;下音求。絺,初宜反。绤,去逆反。脩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教谓礼义,政谓刑禁。中国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地气使之然。东方曰夷,被发文身,有不火食者矣。南方曰蛮,雕题交趾,有不火食者矣。雕,文。谓刻其肌,以丹青之。交趾,足相乡然,浴则同川,卧则僢。不火食,地气暖,不为病。

  ○被,皮义反,下同。雕,本又作彫,同;彫,刻镂也。题,大兮反。趾音止。刻音克。肌音饥。,乃结反。相乡,许亮反。僢,昌恋反。西方曰戎,被发衣皮,有不粒食者矣。北方曰狄,衣羽毛穴居,有不粒食者矣。不粒食,地气寒,少五穀。

  ○衣,於既反,下同。粒音立。中国、夷、蛮、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备器。其事虽异,各自足。五方之民,言语不通,嗜欲不同。达其志,通其欲,东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鞮,北方曰译。皆俗间之名,依其事类耳。鞮之言知也。今冀部有言狄鞮者。

  ○嗜欲,市志反。寄,京义反。鞮,丁兮反。译音亦。间如字,又间厕之间。

  [疏]“凡居”至“曰译”。

  ○正义曰:此一节论中国及四夷居处言语衣服饮食不同之事,各随文解之。

  ○“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暖燥湿”者,材谓气性材艺,言五方之人,其能各殊。五者居处,各须顺其性气材艺,使堪其地气,故卢植云“能寒者使居寒,能暑者使居暑”,即其义也。

  ○注“情性缓急”。

  ○正义曰:性谓禀性自然,故《孝经说》云“性者,生之质。若木性则仁,金性则义,火性则礼,水性则信,土性则知”,《中庸》云“天命之谓性”,是赋命自然。情者,既有识知,心有好恶,当逐物而迁,故有喜怒哀乐好恶。此经云“刚柔轻重迟速”,天生自然,是性也。而连言情者,情是性之小别,因性连言情者耳。若指而言之,则上文异俗是情也。故注云“谓其所好恶”。今经有“刚柔轻重迟速”六事,而注惟云缓急者,细别则有六,大总惟二。刚轻速,总是急也。柔重迟,总是缓也,此大略而言。人性不同,亦有柔而躁者,刚而迟者,故《尚书》云“皋陶行有九德”是也。

  ○注“谓作务之用”。

  ○正义曰:作务之用者,谓民之作务所用,五方不同,故《考工记》若粤之用镈,胡之用弓车,故云“器械异制”。器谓总用之器,械谓兵器,故《公羊传》何休云:“攻守之器曰械。”

  ○“脩其”至“其宜”。

  ○俗谓民之风俗,宜谓土地器物所宜,教谓礼义教化,政谓政令施为,言脩此教化之时,当随其风俗,故云“不易其俗”。

  ○“齐其政”者,谓齐其政令之事,当逐物之所宜,故云“不易其宜”。教主教化,故注云“教谓礼义”。政主政令,故注云“政谓刑禁”也。

  ○“中国”至“曰译”。

  ○正义曰:从此以下至北方曰译,总论四夷中国之异。

  ○“中国戎夷五方之民”者,举戎夷则蛮狄可知。“五方之民”者,谓中国与四夷也。

  ○“文身”者,谓以丹青文饰其身。

  ○“有不火食”者,以其地气多暖,虽不火食,不为害也。言有不火食者,亦有火食者。

  ○“彫题交趾”者,彫谓刻也,题谓额也。谓以丹青彫刻其额,非惟彫额,亦文身也。故仲雍居吴越,《左传》云“断发文身”。趾,足也。言蛮卧时头乡外,而足在内而相交,故云“交趾”。不云被发者,发断故也。

  ○“衣皮,有不粒食者矣”者,以无丝麻,惟食禽兽,故衣皮。地气寒,少五穀,故有不粒食者。

  ○“衣羽毛於穴居”者,东北方多鸟,故衣羽。正北多羊,故衣毛。凝寒至盛,林木又少,故穴居。其有不粒食者,与西戎同。

  ○“中国夷蛮戎狄,皆有安居”者,言中国与四夷虽异,各有所安之居。

  ○“和味、宜服、利用、备器”者,言中国与四夷皆有所和之味,所宜之服,所利之用,所备之器,其事虽异,各自充足。

  ○“五方之民,言语不通,嗜欲不同”者,以水土各异,故言语不通;好恶殊别,故嗜欲不同。

  ○“达其志,通其欲”者,谓帝王立此传语之人,晓达五方之志,通传五方之欲,使相领解。其通传东方之语官谓之曰寄,言传寄外内言语。通传南方语官谓之曰象者,言放象外内之言。其通传西方语官谓之狄鞮者,鞮,知也,谓通传夷狄之语,与中国相知。其通传北方语官谓之曰译者,译,陈也,谓陈说外内之言。东方谓之夷者,《风俗通》云:“东方人好生,万物牴触地而出。夷者,牴也。”其类有九,依《东夷传》“夷有九种,曰畎夷、于夷、方夷、黄夷、白夷、赤夷、元夷、风夷、阳夷。”又李巡注《尔雅》云:“一曰玄菟、二曰乐浪、三曰高骊、四曰满饰、五曰凫臾、六曰索家、七曰东屠、八曰倭人、九曰天鄙。”南方曰蛮者,《风俗通》云:“君臣同川而浴,极为简慢。蛮者,慢也。”其类有八,李巡注《尔雅》云:“一曰天竺、二曰咳首、三曰僬侥、四曰跛踵、五曰穿焜、六曰儋耳、七曰狗轵、八曰旁春。”西方曰戎者,《风俗通》云:“斩伐杀生,不得其中。戎者,凶也。”其类有六,李巡注《尔雅》云:“一曰侥夷,二曰戎央,三曰老白、四曰耆羌、五曰鼻息、六曰天刚。”北方曰狄者,《风俗通》云:“父子嫂叔,同穴无别。狄者,辟也。”其行邪辟,其类有五,李巡注《尔雅》云:“一曰月支、二曰秽貊、三曰匈奴、四曰单于、五曰白屋。”

  ○注“彫文”至“为病”。

  ○正义曰:按《汉书 地理志》文,越俗断发文身,以辟蛟龙之害,故刻其肌,以丹青之。以东方南方皆近於海,故俱文身。云“浴则同川,卧则僢”者,言首在外而足相乡内,故《典瑞》注云“僢而同邸”。正本直云“卧则僢,”无同字。俗本有同字,误也。

  ○注“皆俗”至“鞮者”。

  ○正义曰:言寄、象、狄鞮、译,皆是四夷与中国,皆俗间之名也。云“依其事类耳”者,

  ○中国通传之人,各依其当方事之比类而言说之,即寄者寄付东方之言,象者象似南方之言,是依其事类者也。云“今冀部有言狄鞮者”,今日之言,必有从於古,欲证古有狄鞮之言,鞮与知声相近,故鞮为知也。

  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得犹足也。

  ○度,大洛反。参,七南反。无旷土,无游民,食节事时,民咸安其居,乐事劝功,尊君亲上,然后兴学。立小学大学。

  ○咸,行缄反。乐音岳,又音洛。

  [疏]“凡居”至“兴学”。正义曰:此一节论居民与地相得,及食节事时劝功尊君立学之事。

  ○食节,谓食得其节。事时,谓事得其时。乐事,谓民乐悦事务。劝功,谓勉励立功。尊君,谓臣民尊君。亲上,谓在下亲爱长上。民富而可教,谓民事既得如此,然后可得兴学也。

 

卷十三 王制第五

 卷十三 王制第五  

  司徒脩六礼以节民性,明七教以兴民德,齐八政以防淫,一道德以同俗,养耆老以致孝,恤孤独以逮不足,上贤以崇德,简不肖以绌恶。司徒,地官卿,掌邦教者。逮,及也。简,差择也。

  ○防,本又作坊,音同。恤,辛律反。逮音代,又大计反。肖音笑。绌,敕律反。命乡简不帅教者以告。帅,循也。不循教,谓敖很不孝弟者,司徒使乡简择以告者,乡属司徒。

  ○帅音率。循音巡。敖,本又作傲,同五报反。很,胡垦反。弟,大计反,本又作悌。耆老皆朝于庠,元日习射上功,习乡上齿。大司徒帅国之俊士与执事焉。将习礼以化之,使之观焉。耆老,致仕及乡中老贤者。朝犹会也。此庠,谓乡学也。乡,谓饮酒也。乡礼,春秋射,国蜡,而饮酒养老。

  ○朝,直遥反。庠音祥。与音预。蜡,仕诈反。不变,命国之右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左。命国之左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右,如初礼。中年考校,而又不变,使转徙其居,觊其见新人,有所化也。亦复习礼於乡学,使之观焉。

  ○觊音冀。复,扶又反,下“又复”、“复移”、“复与”同。不变,移之郊,如初礼。郊,乡界之外者也。稍出远之,后中年又为之习礼於郊学。

  ○为,于伪反,下“又为”、“亲为”、“为其大”、“亦为”皆同。不变,移之遂,如初礼。远郊之外曰遂,遂大夫掌之。又中年复移之使居遂,又为习礼於遂之学。不变,屏之远方,终身不齿。远方,九州之外。齿犹录也。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移居於司徒也。秀士,乡大夫所考,有德行道艺者。

  ○选,宣恋反,下皆同。行,下孟反。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可使习礼者。学,大学。升於司徒者不征於乡,升於学者不征於司徒,曰造士。不征,不给其繇役。造,成也。能习礼,则为成士。

  ○给音急。徭,本又作繇,音遥。乐正崇四术,立四教。乐正,乐官之长,掌国子之教。《虞书》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崇,高也。高尚其术,以作教也。幼者教之於小学,长者教之於大学。《尚书传》曰:“年十五始入小学,十八入大学。”

  ○乐音岳。长,丁丈反,下同。夔,求龟反。命女音汝。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顺此四术,而教以成是士也。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春夏,阳也。《诗》、《乐》者声,声亦阳也。秋冬,阴也。《书》、《礼》者,事事亦阴也。互言之者,皆以其术相成。

  ○夏,户嫁反,注及下注“夏官”同。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国之俊选,皆造焉。皆以四术成之。王子,王之庶子也。群后,公及诸侯。

  ○適,丁历反,下注同。造,才早反,徐七到反。凡入学以齿。皆以长幼受学,不用尊卑。将出学,小胥、大胥、小乐正简不帅教者,以告于大乐正,大乐正以告于王。此所简者,谓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大胥、小胥,皆乐官属也。出学,谓九年大成学止也。

  ○胥,息馀反,又息吕反,下同。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学。不变,王亲视学。亦谓使习礼以化之。不变,王又亲为之临视,重弃贤者子孙。此习礼皆於大学也。不变,王三日不举。去食乐,重弃人。

  ○去,丘吕反。屏之远方,西方曰棘,东方曰寄,终身不齿。棘当为僰。僰之言逼,使之逼寄於夷戎。不屏於南北,为其大远。

  ○屏,必郢反。棘,依注音僰,又作{棘火},蒲北反,偪也。偪,彼力反。大音太,旧他佐反。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移名於司马。司马,夏官卿,掌邦政者。进士,可进受爵禄也。

  [疏]“司徒”至“进士”。

  ○正义曰:此一节论司徒脩礼明教,上贤绌恶,教学升进之事,各随文解之。

  ○“脩六礼以节民性”者,六礼谓冠一、昏二、丧三、祭四、乡五、相见六。性,禀性自然,刚柔轻重迟速之属,恐其失中,故以六礼而节其性也。

  ○“明七教以兴民德”者,七教即父子一、兄弟二、夫妇三、君臣四、长幼五、朋友六、宾客七也。德者,得也。恐人不得其所,故以七教以兴举其民,使之皆得其所也。此六礼七教,并是殷礼,周则五礼十二教也。“齐八政以防淫”者,八政一曰饮食,二曰衣服,三曰事为,四曰异别,五曰度,六曰量,七曰数,八曰制。淫谓过奢侈,故以八政禁令之事以防淫。淫过之失,贵贱同有,故不云民淫。

  ○“一道德以同俗”者,道,履蹈而行,谓齐一所行之道,以同国之风俗。敬养耆老,所以致恭孝之心;哀恤孤独,所以逮及不足,谓以恩惠遂及之,不足,则孤独者也。尊上贤人,所以崇奖有德;简去不肖,所以绌退恶人。从“司徒”以下至“升诸司马,曰进士”,皆是司徒所掌教之事,既云上贤崇德,简不肖绌恶,总之於此。从命乡简不帅教者,至终身不齿,论绌恶之事,谓乡人入学,不帅师教,屏退绌除也。自“命乡论”至“曰造士”,论崇德之事,谓乡人入学,德业有成,升名进於司徒。又乡人所学,须有经术。自“乐正崇四术”至“《诗》、《书》”,明所习业之事。非惟乡人所教如此,王子公卿之子亦当须教,其不肖者亦当退之。自“王大子”以下至“终身不齿”,论教王子等屏退之事。但乡人既卑,节级升之,故为选士、俊士,至於造士。若王子与公卿之子,本位既尊,不须积渐,学业既成,即为造士。於是大乐正之官,总论乡人造士,及王子等造士,以告於王,升诸司马,故云“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於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是总包乡人及王子及公卿之子学业成者。

  ○注“帅循”至“司徒”。

  ○正义曰:“帅,循也”,《尔雅 释诂》文。云“乡属司徒”者,六乡大夫,皆司徒统领,《周礼》乡皆属地官,是乡属司徒也。

  ○“耆老”至“事焉”。

  ○司徒命此乡学,简择不帅教者,以告司徒,司徒乃命乡内耆老皆聚会於乡学之庠,乃择善日於乡学内,为此不帅教之人,习其射礼,中者在上,故云上功。又於乡学习此乡饮酒之礼,令老者居上,故云上齿。欲使不帅教之人观其上功,自励为功;观其上齿,则知尊敬长老。大司徒帅领国之英俊之士,与在乡射饮酒执行事焉。使俊士与之以为荣,恶者慕之而自励。此言国之俊士,则非惟乡内之人。

  ○注“耆老”至“养老”。

  ○正义曰:总言耆老,其数则众,故知致仕及乡中老贤致仕,则《书传略说》云“大夫为父师,士为少师”是也。乡中老贤,谓乡人不仕,年老有德行者,故《乡饮酒》云:“以告于先生君子可也。”注云:“先生,乡中致仕者。君子,国中有盛德者。”云“朝犹会也”者,恐有朝王之嫌,故云“朝犹会也”。云“此庠谓乡学也”者,以习射上功,在州学;习乡上齿,在党学,恐此是州党之学,故云“庠,乡学也”。谓初时耆老聚会於庠学,乃择元日,就州学习射,就党学上齿,习射习乡,各在一处,则不得同日也。云“乡谓饮酒也”者,言经中习乡谓饮酒者,此乡既有上齿之文,故知谓乡饮酒也。云“乡礼春秋射”者,按《州长职》云“春秋而射于州序”。然则射在州序,而云乡射礼者,州属於乡,虽在州序,亦得谓之乡。或可乡居此州,更不立州学。若州之有事,则就乡学,是乡学得为射也。云“乡礼春秋射”者,解习射之处也。云“国蜡,而饮酒养老”者,周之十二月,国家蜡祭之时,党正乡饮酒而养老。按《党正》云:“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知此经习乡,非正月乡学饮酒者,以乡学饮酒无正齿位之事。此云上齿,按《党正职》云:“壹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父族,三命而不齿。”又《礼记 乡饮酒义》云:“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故解此乡为党正饮酒。谓之乡者,党,乡之属,故云乡也。或乡之所居之党,不别立党学,党之正齿位,就乡学为之,亦谓之饮酒。

  ○注“中年”至“观焉”。

  ○正义曰:按《学记》“一年视离经辨志,三年视敬业乐群,五年视博习亲师,七年视论学取友,谓之小成。九年知类通达”。上云命乡简不帅教者,谓初入学一年之终,简不帅教敖很之人,为之习射习乡。此注云“中年考校,而又不变”,中犹间也,谓间一年而考校之。时不变者,右乡者移左,左乡者移右。下云“不变,移之郊”者,谓五年之时,更简不帅教者,故注云“中年又为之习礼”,间四年之下一年也。下云“不变,移之遂”者,谓七年之时,故注云“又中年移之遂”,间六年之下一年也。下云“不变,屏之远方”者,谓九年之时。郑注不云间年者,以九年限极,不须云间年也。云“亦复习礼於乡学”者,习礼谓习射上功,习乡上齿,故经云“如初”。

  ○注“郊乡”至“郊学”。

  ○正义曰:此郊谓近郊也。以远郊之内,六乡居之。若乡民近国城,及国内之人,其学在国中,或在公宫之右。或在公宫之左,故前云右乡。若乡人远国城,在近郊之外者,则学在近郊,其习礼亦乡大夫临之。

  ○注“远郊”至“之学”。

  ○正义曰:按《司马法》曰:“百里郊,二百里野。”《遂人》云:“掌邦之野。”既二百里为野,遂之所居,故知远郊之外。云“遂大夫掌之”者,谓遂大夫掌所职二百里中也。且此不帅教者,移之在遂,不应乡大夫临之,故亦遂大夫掌之。遂大夫亦帅国之俊选,於遂学而行礼也。但六乡州学主射,党学主正齿位,遂则县与州同,鄙与党同。未知县正主射、鄙师主正齿位以否,亦应与乡不异,但《周礼》不备耳。但县鄙皆属於遂,虽各立学,总曰遂学。或遂之所居县鄙,不立县鄙之学,有事则在遂学与乡同。

  ○注“远方”至“录也”。

  ○正义曰:九州之外,於周,则夷镇蕃也。盖随罪之轻重,而为远近之差。若王子公卿之子,虽屏夷狄,但居夷狄之内畔,故下注云“不屏於南北,为其大远”,明乡人则屏於南北也。“齿犹录也”者,按《文王世子》云“古者谓年龄,齿亦龄也”,以年相次,是录其长幼,故云“齿犹录也“。

  ○注“移名”至“艺者”。

  ○正义曰:大司徒之官,命乡大夫论量考校此乡学之人,有秀异之士者,升於司徒,先名惟在乡,今移名於司徒,谓录名进在司徒,其身犹在乡学。云“秀士,乡大夫所考,有德行道艺者”,谓乡大夫考此乡学之人有德行道艺者。德行谓孝友之徒,道艺谓多才艺。此惟升名司徒,未即贡举入官也。按《乡大夫》云“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谓乡人有能有贤者,以乡饮酒之礼兴之,献贤能之书於王,名则升於天府,身则任以官爵,则下文云“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於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彼据乡人,故三年一举,此据学者,故中年考试,殷、周同也。熊氏以为此中年举者为殷礼,乡大夫三年举者周法,其义非也。

  ○注“可使”至“大学”。

  ○正义曰:按《内则》云:“二十而冠,始学礼。”此升於大学曰俊士之人,年以二十,故可使习礼。云“学大学”者,按《尚书》周传云:“王子公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十三入小学,二十入大学。”又《书传略说》:“馀子十五入小学,十八入大学。”其乡人当与馀子同,故知二十习礼之时在大学也。此升於学者,谓身升於大学,非惟升名而巳。

  ○注“不征”至“成士”。

  ○正义曰:征谓力役,故云“不给繇役”。此繇役者,供学及司徒细碎之繇役也。上文“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者,虽升名司徒,犹给乡之繇役,以艺业未成。次云“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者,身虽升学,亦以学未成,犹给司徒繇役。若其学业既成,免其繇役。定本云“升之学”,无“大”字,升诸司徒,则不征於乡,升之於学,则不征於司徒,皆免其繇役者,是为造成之士。云“能习礼则为成士”者,以二十习礼,礼以立身,故为成士。然习礼必年二十,按《书传》適子二十入大学,馀子十八入大学。然则升名司徒,未入大学,已能习礼。为造士者,二十习礼,举其大网。若其性识聪明,则亦早能习之。

  ○注“乐正”至“大学”。

  ○正义曰:乐正掌国子之教者,按《周礼 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教国子”。引《虞书》“命汝典乐,教胄子”者,证以乐官教胄子之义。孔注《尚书》云:“胄,长也。”谓王子公卿大夫元士之子。云“高尚其术,以作教也”者,谓乐正之官,当光扬尊崇此四术以为教,谓敷畅义理,赞明旨趣,使学者知之。引“《尚书传》曰”以下,《书传略说》文。“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乐正之官,依顺此古昔先王之道,则《诗》、《书》、《礼》、《乐》”之等,教之造成此士术者,是道路之名。《诗》、《书》、《礼》、《乐》,是先王之道路谓之术。

  ○注“春夏”至“相成”。

  ○正义曰:郑以经云“春秋教以《礼》、《乐》”,则秋教《礼》,春教《乐》。“冬夏教以《诗》、《书》”,则冬教《书》,夏教《诗》,故云“春夏,阳也。《诗》、《乐》者声,声亦阳也”。所以《诗》得为声者,《诗》是乐章,《诗》之文义,以乐声播之,故为声。若以声对舞,则声为安静,舞为鼓动,舞为阳,声为阴,故《大胥》云“春,释采合舞;秋,颁学合声”是也。就舞之中,奋动甚者属阳,奋动静者属阴,故《文王世子》云“春夏学干戈,秋冬学羽籥”是也。云“秋冬,阴也。《书》、《礼》者事,事亦阴也”者,《书》者言事之经,《礼》者行事之法,事为安静,故云“《书》、《礼》者事,事亦阴也”。《文王世子》云:“秋学《礼》,冬读《书》。”与此同也。云“互言之者,皆以其术相成”者,若不互言,当云春夏教以《乐》、《诗》,秋冬教以《礼》、《书》,则是春夏但教以《乐》、《诗》,不教《礼》、《书》;秋冬但教以《礼》、《书》,不教以《乐》、《诗》。言其四术不可暂时而阙,今交互言之,云春教《乐》,明兼有《礼》;秋教《礼》,兼有《乐》。夏教《诗》,兼有《书》;冬教《书》,兼有《诗》,故云“皆以其术相成”,但遂其阴阳以为偏主耳。

  ○注“皆以”至“诸侯”。正义曰:“皆以四术成之”,解经“皆造焉”,谓王太子公卿大夫元士之子、国之俊选,皆以四术造焉。云“王子,王之庶子也”者,以经云“王太子”,乃云王子,故知是庶子也。云“群后,公及诸侯”者,以经“群后”之下,即云卿大夫士,无诸侯之文,故知群后之中,是三公及诸侯也。

  ○注“皆以长幼受学”。

  ○正义曰:“长幼受学,虽王大子亦然,故《文王世子》云:“将君我,而与我齿让,何也?”是其事也。

  ○注“此所”至“上也”。

  ○正义曰:“此所简者,谓王大子以下”者,承上乡之学下,恐所简兼有乡人,故明之也。云“大胥、小胥皆乐官属也”者,按《周礼》“大司乐中大夫二人”,“大胥中士四人,小胥下士八人”,皆属大司乐,故云“乐官属也”。云“出学,谓九年大成学止也”者,以上文乡人中年考校,恐此亦中年,故明之也。知九年者,以下即云“王亲视学,不变,王三日不举”,无移左乡右乡及移郊遂之事,故知是九年学止也。

  ○注“习礼皆於大学也”。

  ○正义曰:若殷人习礼在於大学,即《明堂位》云:“瞽宗殷学。”《文王世子》云:“礼在瞽宗,殷之大学也。”若周则大学曰东胶,瞽宗不得为周之大学也。故郑注《仪礼 乡射》云:“周立四代之学於国,而又以有虞氏之庠为乡学。”则周之寻常习礼於殷学之中,至九年为王子不变,其习礼当於东胶大学。然则馀子十八入太学,嫡子二十入太学者,皆是殷法也。若周法立当代大学在公宫左,太学即东胶也。又立小学於西郊,小学即有虞氏之庠,其习《书》於虞氏之学,习《礼》、《乐》於殷之学,习舞於夏后氏之学,故《文王世子》云“春夏学干戈,秋冬学羽籥,皆於东序”,“春诵夏弦,大师诏之瞽宗”。又云“《礼》在瞽宗,《书》在上庠”,《诗》则无文,郑注云“弦谓以丝播《诗》”,则习《诗》亦在瞽宗。然《诗》与《礼》、《乐》虽各在其学习之,至二十入大学之时,仍於大学之中兼习四术,故此注云“习礼皆於大学”,是周之大学亦习礼也。礼既在瞽宗,又在大学,则其馀亦可知也。

  ○注“棘当”至“太远”。

  ○正义曰:“僰之言偪”者,按《汉书》云西南有僰,夷知非彼夷而读为偪者,以与寄文相对。寄非东方夷名,是寄旅之意,则僰亦非西方夷名,故以为逼迫於夷狄也。云“不屏於南北,为其大远”者,按《汉书 地理志》云“南北万三千里,东西九千里”,又《帝王世纪》“南北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东西九千三百二里”。汉地既然,则古亦应尔,皆南北长,东西短,故郑此注云“不屏於南北,为其大远”。

  ○“大乐”至“进士”。

  ○此大乐正之官论造士之中最秀异者,以告於王而升名於司马论之,曰进士,言进受爵禄也,此文承王子公卿大夫之子,下似专据王子等,其实乡人入学为造士者,亦同於此。其乡人不在学者及邦国所贡之士,所贡於王,亦当升诸司马,以司马掌爵禄。故有司士属焉。其职云“以德诏爵,以功诏禄”,即知凡入仕者,皆司马主之。下文更不见乡人及邦国所贡之士,故知此中兼之,但文不具耳。

  司马辨论官材,辨其论,官其材,观其所长。

  ○其论如字,旧力困反。论进士之贤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论。各署其所长。论定,然后官之。使之试守。任官,然后爵之。命之。

  ○任,而金反,下注同。位定,然后禄之。大夫废其事,终身不仕,死以士礼葬之。以不任大夫也。有发,则命大司徒教士以车甲。乘兵车衣甲之仪。有发,谓有军师发卒。

  ○衣,於既反。卒,子忽反。凡执技论力,適四方,臝股肱,决射御。谓擐衣出其臂胫,使之射御,决胜负,见勇力。

  ○技,其绮反,本或伎,后同。臝,本又作臝,力果反。肱,古弘反。擐,旧音患,今读宜,音宣;依字作扌爵,《字林》云“扌爵,扌爵臂也,先全反。”胫,胡定反。见,贤遍反。凡执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言技谓此七者。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事,不移官,欲专其事,亦为不德。出乡不与士齿。贱也。於其乡中则齿,亲亲也。仕於家者,出乡不与士齿。亦贱。

  [疏]“司马”至“士齿”。

  ○正义曰:此一节主论司马之官用其人,及发兵论射御,及居官黜退之事。司马辨论官材,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於王,王必以乐正所论之状,授与司马,司马得此所论之状,乃更论辨之,观其材能高下,知其堪任何官,是准拟其官以其材,故云“官材也”。

  ○“论进士之贤者”,谓司马辨论之后,不堪者屏退,论量进士贤者以告於王,告王之时,而正定其论,各署其所长。若长於礼者,署拟於礼官。长於乐者,署拟於乐官。论定然后官之者,谓既论拟定,然后试之以所能之官。

  ○“任官然后爵之”者,谓堪任此官,然后爵命之。

  ○“位定然后禄之”者,谓既受爵命,使有职位,然后与之以禄。

  ○注“以不任大夫也”。

  ○正义曰:以经云“大夫废其事”,故知不堪任大夫也。致仕而退,死得以大夫礼葬,故《论语注》云“大夫退,死,葬以士礼。致仕,以大夫礼葬”是也。

  ○“有发”至“车甲”,有发谓国有军旅,以发士卒,是司马之事,王则命大司徒教此士卒以车甲之事,谓教以乘兵车及衣甲之仪容。必司徒者,以司徒主众,又主教,故与司马相参也。

  ○注“有发”至“发卒”。

  ○正义曰:知发是发卒者,以经云“教士以车甲”,故知发谓军师发卒也。

  ○“凡执”至“士齿”。

  ○执技之事,凡有三条:上条论课试武夫技艺之事;中条论执技之人,并射御之外祝史医卜之等;下条论执技之人,不得更为二事,以其贱,故出乡不与士齿。

  ○“凡执技论力,適四方,臝股肱,决射御”者,言此既无道艺,惟论力以事上,故適往四方境界之外,则使之擐露臂胫,角材力,决射御胜负,见勇武。

  ○注“言技谓此七者”。正义曰:七者谓祝一、史二、射三、御四、医五、卜六、百工七。射御前经以显,此重云者,上论所试之时,此论与祝、史、医、卜并列见其色目。

  ○注“欲专其事,亦为不德”。

  ○正义曰:“所以不贰事,不移官”者,欲使专一其所有之事,非但欲使专事,亦为技艺贱薄,不是道德之事,故不许之。

  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司寇,秋官卿,掌刑者。辟,罪也。

  ○辟,婢亦反,注同。必三刺,以求民情,断其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制,七智反,杀也。断,丁乱反,下“制断”、“断计”同。中如字,又丁仲反。有旨无简,不听。简,诚也。有其意,无其诚者,不论以为罪。。附从轻,附,施刑也。求出之使从轻。赦从重。虽是罪可重,犹赦之。凡制五刑,必即天论,制,断也。即,就也。必即天论,言与天意合。闵子曰:“古之道不即人心。”即或为则,论或为伦。

  ○论音伦,理也,注同。邮罚丽於事。邮,过也。丽,附也。过人、罚人,当各附於其事,不可假他以喜怒。

  ○邮音尢,俗作邮。丽,郎计反。当,丁郎反。假,古雅反。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权,平也。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意,思念也。浅深,谓俱有罪,本心有善恶。

  ○量,徐音亮,后皆同。别,彼列反。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尽其情。疑狱,汜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小大犹轻重,巳行故事曰比。

  ○汜,本又作汎,孚剑反。比,必利反,注同,例也。成狱辞,史以狱成告於正,正听之。史,司寇吏也。正,於周乡师之属,今汉有平正丞,秦所置。

  ○平,彼命反。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周礼》乡师之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职听於朝。司寇听之”。朝,王之外朝也。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面三槐,三公位焉。

  ○棘,纪力反。要之,於妙反,谓要最,旧一遥反。槐,回、怀二音。大司寇以狱之成告於王,王命三公参听之。王使三公复与司寇及正共平之,重刑也。《周礼》:王欲免之,乃命公会其期。三公以狱之成告於王,王三又,然后制刑。又当作宥。宥,宽也。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又,义作宥。忘音妄。凡作刑罚,轻无赦。法虽轻,不赦之,为人易犯。

  ○为,于伪反。易,以豉反,后“易犯”同。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变,更也。侀音刑。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析言破律,巧卖法令者也。乱名改作,谓变易官与物之名,更造法度。左道,若巫蛊及俗禁。

  ○析,思历反。乱名如字,王肃作循名。巧,起教反,又如字。蛊音古。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淫声,郑、卫之属也。异服,若聚鹬冠、琼弁也。奇技、奇器,若公轮般请以机窆。

  ○鹬,伊必反,徐音述。弁,皮恋反。般,百间反。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皆谓虚华捷给无诚者也。

  ○行,下孟反。华,户瓜反,又如字。假於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今时持丧葬、筑盖、嫁取、卜数文书,使民倍礼违制。

  ○日,入一反。此四诛者,不以听。为其为害大,而辞不可明。凡执禁以齐众,不赦过。亦为人将易犯。有圭璧金璋,不粥於市。命服命车,不粥於市。宗庙之器,不粥於市。牺牲,不粥於市。戎器,不粥於市。尊物,非民所宜有。戎器,军器也。粥,卖也。

  ○璋,之羊反。用器不中度,不粥於市。兵车不中度,不粥於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於市。奸色乱正色,不粥於市。凡以其不可用也。用器,弓矢、耒耜、饮食器也。度,丈尺也。数,升缕多少。中,丁仲反,下皆同。幅,方服反。耒耜,上力对反;下音似。锦文珠玉成器,不粥於市。衣服饮食,不粥於市。不示民以奢与贪也。成犹善也。五穀不时,果实未孰,不粥於市。物未成,不利人。木不中伐,不粥於市。伐之非时,不中用。《周礼》:“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

  ○夏,户嫁反,下“春夏”同。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於市。杀之非时,不中用。《月令》:“季冬始渔。”《周礼》:“春献鳖蜃。”

  ○蜃,常忍反,雉化为之。关执禁以讥,禁异服,识异言。关,竟上门。讥,呵察。

  ○竟者境。苛音何,又呼河反,本亦成呵。

  [疏]“司寇”至“异言”。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论司寇听讼刑罚禁止之事,各随文解之。从此至“赦从重”,论司寇正刑明辟之法。

  ○“正刑明辟”者,谓司寇当正定刑书,明断罪法,使刑不差二,法不倾邪,以听天下狱讼。

  ○“必三刺”者,言正刑明辟听讼之时,刑法宜慎,不可专制,故必须三刺以求民情。“有旨无简,不听”,求民情,既得其所犯之罪,虽有旨意,无诚实之状,则不听之,不论以为罪也。

  ○“附从轻”者,附谓施刑,施刑之时,此人所犯之罪在轻重之间;可轻可重,则当求可轻之刑而附之,则罪疑惟轻是也。

  ○“赦从重”者,谓所犯之罪,本非意故为,而入重罪。今放赦之时,从重罪之上而赦之,其意轻故也。即《尚书》云“眚灾肆赦”是也。

  ○注“一曰”至“万民”。

  ○正义曰:按《周礼 司刺》云:“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刺,杀也。谓欲杀犯罪之人,其一问可杀与否於群臣,群臣谓公卿大夫士;其二问可杀与否於群吏,群吏谓庶人在官者,其三问可杀与否於庶人,庶人谓万姓众来观者。此三刺虽以杀为本,其被刑不杀者,亦当问之。

  ○注“简诚”至“为罪”。

  ○正义曰:旨,意也。简,诚也。言犯罪者,虽有其意而无诚实者,则不论之以为罪也。

  ○注“虽是罪可重,犹赦之”。

  ○正义曰:此赦从重,与上附从轻,皆是从重入轻。所以再见其文者,附从轻,谓施刑从轻;赦从重,谓放赦从重,所以异也。

  ○“凡制”至“於事”。

  ○此一条论造制五刑,须合天意轻重;施於刑罚,必附本情。

  ○“必即天论”者,即,就也。论谓论议。言制五刑之时,必就上天之意论议轻重。天意好生,又有时以生,有时以杀,言论议刑时,亦当好生,又就天道,使生杀得中。论或为伦,伦,理也,谓就天之伦理,即是好生及好杀得中之理,故郑云“言与天意合”。

  ○“邮罚丽於事”者,邮,过也,谓断人所过。罚谓责罚其身。丽,附也。言断其罪过,及责罚其身,皆依附於所犯之事,不可离其本事,假他别事而为喜怒也。

  ○注“制断”至“为伦”。

  ○正义曰:经云“制五刑”,必论古人造制五刑。下云“必即天论”及“邮罚丽於事”,皆论断罪之法,故以制为断,非言初制五刑。制是裁制,故为断也。引闵子曰“古之道不即人心”者,证经即为即就之义。按宣元年《公羊传》云:“古者臣有大丧,则君三年不呼其门。已练可以弁冕,服金革之事,君使之,非也。臣行之,礼也。闵子要绖而服事,既而曰:若此乎?古之道不即人心。退而致仕。孔子盖善之也。”闵子性孝,以为在丧从戎,不即人情为制此礼,是古之所制,故闵子嫌之。言论或为伦者,诸本或有作伦者,故云“或为伦”也。

  ○“凡听”至“成之”。

  ○原,本也。权,平也。凡犯罪之人,或子为父隐,臣为国讳。虽触刑禁,而非其本恶,故听讼者,本其宿情,立其恩义,为平量之恕而免放。“意论轻重之序”者,意谓思念也。听讼者,以尽意思念,论量罪之轻重次序,不有越滥也。

  ○“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者,谓谨慎测度罪人意之善恶浅深之量以别之,谓分别善恶,使不相乱。

  ○“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者,谓听狱之人,尽悉已之聪明,寻其事之根本,又致其忠恕仁爱,不使严酷枉滥,以尽犯罪人情,不有抑屈。

  ○“疑狱,汜与众共之”者,疑狱,谓事可疑难断者也。氾,广也。巳若疑彼罪,而不能断决当广与众庶共论决之也。“众疑,赦之”者,若众人疑惑,则当放赦之,故《书》云:“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者,小大犹轻重也。比,例也。巳行故事曰比。此言虽疑而赦之,不可直尔而放,当必察按旧法轻重之例,以成於事。

  ○“成狱”至“制刑”。

  ○“成狱辞”者,谓狱吏初责覈罪人之辞,已成定也。“史以狱成告於正”者,史,司寇吏也。正,狱之正也。吏以成辞告於正也。

  ○“正听之”者,正得吏告罪成之辞,而又听察也。

  ○“正以狱成告於大司寇”者,正听已竟,又列狱成之辞,告於大司寇也。

  ○“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者,大司寇得正之告,而又听察於棘木之下,谓王之外朝也。

  ○“大司寇听狱之成告於王”者,大司寇与公卿在朝槐棘之下,听狱讼成,以告於王也。

  ○“王命三公参听之”,王既得司寇之告成辞,而刑辟不可米荦,故王又命三公与司寇及正更共参准听之也。

  ○“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者,三公参听得其情实,以狱成辞以告於王也。

  ○“王三又”者,三,三事也。又当为宥。宥,宽也。王得三公之告,则以三军命宽之也。

  ○注“正所”至“所置”。

  ○正义曰:按《周礼》乡师属地官,不掌狱讼。而云“乡师”者,乡谓乡士也,师谓士师也。云“之属”者,谓遂士、县士、方士之等。云“今汉有正平丞,秦所置”者,按《汉书 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监。宣帝地节三年,初置左右平”。郑见古有正,连言平耳。此《王制》多是殷法,秦则放殷置之。

  ○注“周礼”至“位焉”。

  ○正义曰:“《周礼》乡师之属”至“职听於朝”,是乡士及遂士、县士职文。云“异其死刑之罪”者,郑云“异谓殊其文书”,谓殊异其应死刑之罪,别为簿书而要之,郑云“要之,为其罪法之要辞,如今劾矣”,即是囚之状辩为要状。云“司寇听之。朝,王之外朝也”者,按朝士职掌外朝之法,云“左嘉石,平罢民焉。右肺石,达穷民焉”。罢民则是犯罪之人,故知听於外朝也。云“左九棘”至“三公位焉”,皆《朝士职》文。故其职云“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后。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后。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后”。郑云“棘取赤心而外刺”,“槐之言怀也,怀来人於此”。郑康成以为此外朝,位在皋门内,库门之外。

  ○注“王使”至“其期”。

  ○正义曰:经直云“王命三公参听之”,得知三公复与司寇及正共平之者,以参听之,是三公之外,共人相参而听之。上既有正与司寇,故知司寇及正在焉。云“《周礼》王欲免之,乃命三公会其期”者,按《周礼》乡士掌六乡之狱,“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朝”。遂士掌六遂之狱,“若欲免之,则王令三公会其期”。县士掌野狱,“若欲免之,则王命六卿会其期”。此《遂士职》文也,独举遂士公会其期者,以经云“王命三公”,故举遂士言之。举中以见上下,则六乡王自会之。县野之狱,王命六卿会之,六卿以狱告于王也。

  ○注“一宥”至“遗忘”。

  ○正义曰:此“一宥”以下,是《周礼 司刺》文。郑康成云:“识,审也。不审,若仇雠当报甲,见乙,诚以为甲而杀之者。过失,若举刃欲斫伐,而轶中人者。遗忘,若间帷薄,忘有在焉,而以兵矢投射之。”王恐有此三事致罪,故令以三事宥之。若不当三事,故造罪者,然后制刑。

  ○“凡作刑罚,轻无赦”,此文起例,故云“凡作刑罚”也。此非疑狱,故虽轻不赦也。若轻者辄赦,则犯者众也。故《书》云“刑故无小”,虽轻不赦之,为人易犯也。

  ○“刑者”至“心焉”。

  ○此说刑之不可变改,故云“刑者侀也”。上刑是刑罚之刑,下侀是侀体之侀。训此刑罚之刑以为侀,体之侀言刑罚之刑加人侀体。又云“侀者成也”,言侀体之侀,是人之成就容貌,容貌一成之后,若以刀锯凿之,断者不可续,死者不可生,故云“不可变”,故君子尽心以听刑焉,则上悉其聪明,致其忠爱是也。

  ○注“左道”至“俗禁”。

  ○正义曰:卢云:“左道谓邪道,地道尊右,右为贵。”故《汉书》云“右贤左愚,右贵左贱”,故正道为右,不正道为左。若巫蛊及俗禁者,按《汉书》武帝时,江充埋桐人於大子宫是也。初江充曾犯大子,后王将老,欲立太子。太子立必诛充,充遂谋大子,为桐人六枚,埋在大子宫中,乃谗大子於帝曰:“臣观大子宫有巫气。”王遂令江充检之,果掘得桐人六枚,尽以针刺之。太子以自无此事,意不服,遂杀充。武帝故怒,遂遣丞相刘屈釐将兵伐大子,大子急窜於湖县民家而藏。后事发,大子遂自杀而死於其处。壶关老人讼大子无罪,帝乃悔之,因立园陵於湖县,故思子望子归来。蛊者,损坏之名,故《左传》云“皿虫为蛊”,是虫食器皿,巫行邪术,损坏於人。俗禁者,若前汉张竦行辟反支。《后汉书 郭躬传》有陈伯子者,出辟往亡,入辟归忌是也。

  ○注“淫声”至“机窆”。

  ○正义曰:“淫声,郑卫之属”者,以郑卫多淫风,故郑卫为淫声。云“之属”者,则桑间濮上之音,故《乐记》云“郑卫之音,乱世之音。桑间濮上之音,亡国之音”是也。云“异服若聚鹬冠琼弁”者,按僖二十四年《左传》云郑子臧“好聚鹬冠,郑伯闻而恶之”使盗“杀之于陈宋之间。”琼弁者,僖二十八年《左传》云:“初,楚子玉自为琼弁玉缨。”服虔注云:“谓马饰。”云“若公输般请以机窆”者,指其人巧,谓之奇技。指其机窆,谓之奇器。故奇技奇器,总谓般也。

  ○“行伪”至“众杀”。“行伪而坚”者,行此诈伪而守之坚固,不肯变改;“言伪而辩”者,谓言谈伪事,辞理明辩,不可屈止;“学非而博”者,谓习学非违之书,而又广博;“顺非而泽”者,谓顺从非违之事,而能光泽文饰,以疑於众:如此者杀。按《史记》孔子为鲁司寇,七日而诛少正卯之类是也。

  ○注“皆谓”至“者也”。

  ○正义曰:习伪习非是虚华,辨博而泽是捷给,不可依用,是无诚也。

  ○“假於”至“众杀”。

  ○妄陈邪术,恐惧於人,假讬吉凶,以求财利。“假於鬼神时日卜筮”者,谓假讬鬼神,假讬时日,假讬卜筮,以疑於众。鬼神时日卜筮,共有假文。

  ○注“今时”至“违制”。

  ○正义曰:谓今时之人,持执此丧葬筑盖嫁娶卜数之文书,以惑於众,妄陈祸福,浪说妖祥。筑谓垣墙,盖谓舍宇。

  ○注“尊物”至“卖也”。

  ○正义曰:言圭璧金璋及牺牲戎器,皆是尊贵所合蓄之物,非民所宜有,防民之僣伪也。军器,防民之贼乱也。

  ○注“凡以”至“多少”。

  ○正义曰:此经之物,若其合法度则得粥之,其不合法度者,则不得粥也。

  ○“布帛精粗”者,若朝服之布十五升,斩衰三升,齐衰四升之类是也。

  ○“广狭”者,布广二尺二寸,帛则未闻。郑注《周礼》引《逸巡守礼》幅广四尺,八寸为尺。郑注四当为三,则帛广三尺四寸。“用器,弓矢、耒耜、饮食器”者,《既夕礼》文。既夕敦杅之属,即饮食器也。

  ○注“不示”至“贪也”。

  ○正义曰:锦文珠王成器衣服等不粥者,不示民以奢。饮食不粥者,不示民以贪。此衣服饮食与珠玉连文,据华美者,不得粥之,恐民贪。若寻常饮食,则得粥之,不得群聚耳,故《周礼 司虣》云“禁属游饮食于市”者是也。前经“圭璧金璋”之等,是贵者之器,故注云“非民所宜有”,谓全不合有,以其名位卑故也。此“锦文珠王”等是华丽之物,富人合有,但不得聚之过多,故云“不粥於市”,不示民以奢也。前文“圭璧金璋”,各是一物,即《考工记》“金饰璋”也。皇氏以为用金为印。璋,按定本“璋”字从玉,圭璧之类也。且周时称印曰玺,未有称璋,皇氏之义非也。

  ○注“周礼”至“阴木”。

  ○正义曰:此《周礼 山虞》文。郑注云“阳木生山南者,阴木生山北者,冬斩阳,夏斩阴,坚濡调”。

  ○“关执禁以讥,禁异服,识异言”,司关之官,执此戒禁之书,以讥察出入之人,故云“执禁以讥”。禁此身著异服之人,又记识口为异言之人,防奸伪,察非违。

  大史典礼,执简记,奉讳恶。简记,策书也。讳,先王名。恶,忌日,若子卯。

  ○恶,乌路反,注同。策书,侧八反。

  [疏]“大史”至“讳恶”。

  ○正义曰:此一经论大史之官典掌礼事,国之得失,是其所掌,执此简记策书,奉其讳恶之事。奉谓进也。讳谓先王之名。恶谓子卯忌日。谓奉进於王以所讳所恶。

  ○注“讳,先王名”。

  ○正义曰:下文云“天子齐戒受谏”,传云“名终将讳之”,故以讳为先王之名。其实馀讳亦大史奉之,故《礼运》云“天子適诸侯,必舍其祖庙,不以礼籍入,是谓天子坏法乱纪”,郑注云“以礼籍入,谓大史典礼执简记,奉讳恶”,是亦讳诸侯之祖父也。云“恶,忌日,若子卯”者,忌日,谓先王之亡日及子卯,故云“若子卯”。纣以甲子日死,桀以乙卯日亡,巳具下《檀弓》疏。此恶亦兼馀事,故《诵训》云“掌道方慝,以诏辟忌”,郑注云“方慝,四方言语所恶”是也。

  天子齐戒受谏。岁终,群臣奏岁事,谏王当所改为也。

  ○齐,侧皆反,本亦齐,下皆同。司会以岁之成,质於天子。司会,冢宰之属,掌计要者。成,计要也。质,平也,平其计要。

  ○会,古外反,注同。冢宰齐戒受质。质王受之。大乐正、大司寇、市三官以其成,从质於天子。大乐正,於周宗伯之属。市,司市也,於周司徒之属。从从於司会也。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齐戒受质。百官各以其成,质於三官。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以百官之成,质於天子。百官,此三官之属。百官齐戒受质,受平报也。然后休老劳农,飨养之。

  ○劳,力报反。成岁事,断计要也。制国用。

  [疏]“天子”至“国有”。

  ○正义曰:此下至“制国用”,论岁终天子受质,及百官质於天子,休老劳农,制国用之事也。

  ○“齐戒受谏”者,以其岁终,旧来所施之事,或有不便,须有改为,百官以此上谏於王,天子以其事重,故先齐戒而后受於谏也。“司会以岁之成,质於天子”者,司会总主群官治要,故以一岁治要之成质於天子。质,平也。谓奏上文簿,听天子平量之。

  ○“冢宰齐戒受质”者,冢宰是贰王治事,故亦齐戒赞王,受群官所平之事,谓共王论定也。大乐正、大司寇、市三官以其成从质於天子者,谓此三官各以其当司成要,随从司会平於天子。以周法言之,司会总主群官簿书,则司徒、司马、司空簿书亦司会掌之,质於天子。所以下文司徒、司马、司空各质於天子,不由司会,惟大乐正、大司寇、市三官从司会质於天子者,司会总主治要,先质於王。若今时先申帐目,乐正、司寇、司市当司事少,即径从司会,以质於王。其司徒、司马、司空总主万民,其事既大,虽司会进其治要,仍须各受质属官,亲自质於天子。百官齐戒受质,以司徒、司马、司空质於天子。天子平断毕,当须报於下,故在下百官齐戒受天子所平之要。

  ○“然后休老劳农”者,即十月蜡祭之时,饮酒劳农也。

  ○“成岁事”者,断定计要一岁事成,乃制来岁之国用,故云“制国用”也。

  ○注“岁终”至“为也”。

  ○正义曰:知齐戒受谏是岁终者,以下云“休老劳农”,文相连接,故知是岁终也。以其岁终受质,故知谏王当所改为,谓改其旧事,更为新事,故用岁终。襄十四年《左传》师旷云:“正月孟春,於是乎有之。谏失常也。”彼谏王过恶,故用正月,与此别也。

  ○注“司会”至“计要”。

  ○正义曰:按《天官》“司会中大夫二人”,属冢宰,故云冢宰之属。云“成,计要也”者,按《周礼》注:“岁计曰会,月计曰要,日计曰成。”彼对文耳。此则总而言之,故云“成计要”也。谓一岁薄书,总要成就。

  ○注“大乐”至“会也”。

  ○正义曰:按上文司会直云“冢宰之属”,不云“於周”,此大乐正及市皆云“於周者”,以此文司会与《周礼》兆墁,故不须云於周,此大乐正於周是大司乐,此市亦於周为司市,与《周礼》不同,故以《周礼》明之。云“从,从於司会也”者,以文承上司会质於天子,故知从质者,从司会也。然此大乐正、大司寇及市亦当受属官之质,以其事少,文不见耳。

  ○注“百官,此三官之属”。

  ○正义曰:司徒、司马、司空受百官质,故云“三官之属”。若以殷法言之,按《曲礼》云司徒、司马、司空、司寇、司士。若以夏法言之,按《夏传》司徒、司马、司空三官分主九卿,则兼群官焉。但大乐正、大司寇、司市特自质於天子也。

  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脩而兼用之。兼用之,备阴阳也。凡饮养阳气,凡食养阴气。阳用春夏,阴用秋冬。

  ○食音嗣,注及下注并下文“食之”并同。养如字,徐以上反,下同。五十养於乡,六十养於国,七十养於学,达於诸侯。天子诸侯养老同也。国,国中小学,在王宫之左。学,大学也,在郊。小学在国中,大学在郊,此殷制明矣。

  [疏]“凡养”至“诸侯”。

  ○正义曰:此一节论虞夏殷周养老不同之事,各依文解之。

  ○“凡养老”者,皇氏云:“人君养老有四种:一是养三老五更;二是子孙为国难而死,王养死者父祖;三是养致仕之老;四是引户校年,养庶人之老。”熊氏云:“天子视学之年,养老一岁有七。”谓四时皆养老。故郑此注“凡饮养阳气,凡食养阴气,阳用春夏,阴用秋冬”,是四时凡四也。按《文王世子》云:“凡大合乐,必遂养老。”注云:“大合乐,谓春入学,舍菜合舞。秋,颁学合声。”通前为六。又季春大合乐,天子视学亦养老,《世子》云凡视学,必遂养老,是总为七也。

  ○“有虞氏以燕馈瘪者,虞氏云:“燕礼,脱屦升堂。”崔氏云:“燕者,殽烝於俎,行一献之礼,坐而饮酒,以至於醉。以虞氏帝道弘大,故养老以燕礼。”

  ○“夏后氏以飨礼”者,崔氏云:“飨则体荐而不食,爵盈而不饮,依尊卑而为献,取数毕而已。夏既受禅於虞,是茸荃之首,贵尚於礼,故养老以飨礼,相养敬也。”

  ○“殷人以食礼”者,崔氏云:“不饮酒,享大牢,以礼食之,殷人质素,威仪简少,故养老以养礼。”

  ○“周人脩而兼用之”者,谓周人脩三代之礼,而兼用之以养老。春夏养老之时,用虞氏燕礼、夏后氏飨礼之法。若秋冬养老之时,用殷人食礼之法。以周极文,故兼用三代之法也。皇氏云享有四种:一是诸侯来朝,天子飨之,则《周礼 大行人职》云“上公之礼,其享礼九献”是也。其牲则体荐,体荐则房烝。故《春秋》宣十六年《左传》云:“享有体荐。”又《国语》云:“王公立饫,则有房烝。”其所云饫,即谓飨也。立而成礼,谓之为饫也。其礼亦有饭食,故《舂人》云:“凡飨食,共其食米。”郑云“享有食米,则飨礼兼燕与食”是也。二是王亲戚及诸侯之臣来聘,王飨之,礼亦有饭食及酒者,亲戚及贱臣不须礼隆,但示慈惠,故并得饮食之也。其酌数亦当依命,其牲折俎,亦曰殽烝也。故《国语》云“亲戚宴飨,则有餚烝”,谓以燕礼而飨则有之也。又《左传》宣十六年云:“享有体荐,宴有折俎,公当享,卿当宴,王室之礼也。”时定王享士会而用折俎,以《国语》及《左传》,故知王亲戚及诸侯之大夫来聘皆折俎飨也。其飨朝廷之臣,亦当然也。三是戎狄之君使来,王享之,其礼则委飨也。其来聘贱,故王不亲飨之,但以牲全体委与之也。故《国语》云“戎翟贪而不让,坐诸门外而体委与之”是也。此谓戎狄使臣贱之,故委飨。若夷狄君来则当与中国子男同,故《小行人职》掌小宾小客,所陈牲牢,当不异也。四是享宿卫及耆老孤子,则以醉为度,故《酒正》云:“凡飨士庶子,享耆老孤子,皆共其酒,无酌数。”郑云:“要以醉为度。”“食礼”者,有饭有殽,虽设酒而不饮,其礼以饭为主,故曰食也。其礼有二种,一是礼食,故《大行人》云诸公三食之礼有九举,及公食大夫礼之属是也。二是燕食者,谓臣下自与宾客旦夕共食是也。按郑注《曲礼》“酒浆处右”云:“此大夫士与宾客燕食之礼。”“燕礼”者,凡正享食在庙,燕则於寝,燕以示慈惠,故在於寝也。燕礼则折俎,有酒而无饭也,其牲用狗。谓为燕者,《诗毛传》云:“燕,安也。”其礼最轻,升堂行一献礼,毕,而说屦升堂,坐饮以至醉也。《仪礼》犹有诸侯《燕礼》一篇也。然凡燕礼亦有二种,一是燕同姓,二是燕异姓。若燕同姓,夜则饮之;其於异姓,让之而止。故《诗 湛露》“天子燕诸侯”篇,郑笺云:“夜饮之礼,同姓则成之,其庶姓让之则止。”其此燕飨食致仕之老,皇氏云:“则当用正飨、正食、正燕之礼,以其有贤德者,不可以亵礼待之。”其飨死事之老,不必有德,又是老人不宜久立,当用折俎之飨,燕食之食,老人不合夜饮,当用异姓之燕礼。

  ○注“兼用”至“秋冬”。

  ○正义曰:“兼用之,备阴阳”者,以燕之与飨是饮酒之礼,是阳,阳而无阴。食是饭,饭是阴,阴而无阳。周兼用之,故云备阴阳也。云“凡饮养阳气,凡食养阴气”者,《郊特牲》文。所以饮养阳者,饮是清虚阳气之象,食是形质阴体之义。云“阳用春夏,阴用秋冬”者,按《郊特牲》云“飨禘有乐而食尝无乐”,是故春禘而秋尝,享与禘连文,故知飨在春。食与尝连文,故知食在秋。彼不云冬夏者,彼是殷礼,此言冬夏者据周法也。或郑因春而言夏,因秋而见冬。虽周,冬夏不养老也。就如熊义,去冬夏则一年有五养老也。又春合舞,秋合声,即是春秋养老之事,冬夏更无养老,通季春大合乐有三养老也。熊氏以为春秋各再养老,故为一年七养老也。去冬夏犹为五,义实可疑。皇氏云:“春夏虽以饮为主,亦有食,先行飨,次燕,次食。秋冬以食为主,亦有飨,先行食,次燕,次享,一日之中,三事行毕。”义或然也。

  ○“五十”至“诸侯”。

  ○此谓子孙为国死难,而王养其父祖也。五十始衰,故养於乡学。

  ○“六十养於国”者,六十渐衰,养礼弥厚,故养之於小学,小学在国中也。

  ○“七十养於学”者,七十大衰,养礼转重,故养於大学。

  ○“达於诸侯”者,言此养老之事,非惟天子之法,乃通达於诸侯。卢、王等以为养於乡,云不为力政养於国,云不与服戎,皆谓养庶人之老也。非郑义,故郑注云“国中小学”也。

  ○注“国国”至“明矣”。

  ○正义曰:养於国与养於学文相对,故知国亦是学也。六十少於七十者,六十者宜养於小学,七十者宜养於大学,故云“国,国中小学”。云“在王宫之左”者,据上文而知。云“小学在国中,大学在郊,此殷制明矣”者,以上文云“小学在公宫南之左,大学在郊”,下文云“殷人养国老於右学,养庶老於左学”,贵右而贱左。小学在国中,左也;大学在郊,右也,与殷同也,故云“此殷制明矣”。以此篇从上以来,虽解为殷制,无正据可冯,因此小学大学是殷制不疑,故云“明矣”。

  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瞽亦如之。九十使人受。命,谓君不亲飨食,必以其礼致之。

  ○瞽音古。五十异粻,六十宿肉,七十贰膳,八十常珍,九十饮食不离寝,膳饮从於游可也。粻,粮也。贰,副也。游谓出入止观。

  ○粻,涉良反。离,力智反。观,古乱反。六十岁制,七十时制,八十月制,九十日脩。唯绞、紟、衾、冒,死而后制。绞、紟、衾、冒,一日二日而可为者。

  ○绞,户交反。紟,其鸩反。冒,亡报反。五十始衰,六十非肉不饱,七十非帛不暖,八十非人不暖,九十虽得人不暖矣。暖,温。

  ○暖,乃管反,下同。五十杖於家,六十杖於乡,七十杖於国,八十杖於朝,九十者,天子欲有问焉,则就其室,以珍从。尊养之。

  ○从,才用反,又如字。七十不俟朝,大夫士之老者,揖君则退。八十月告存,每月致膳。九十日有秩。秩,常也。有常膳。五十不从力政,六十不与服戎,七十不与宾客之事,八十齐丧之事弗及也。力稍衰也。力政,城道之役也。与,及也。八十不齐,则不祭也。子代之祭,是谓宗子不孤。

  ○与音预,下及注同。五十而爵,贤者命为大夫。六十不亲学,不能备弟子礼。七十致政,唯衰麻为丧。致政,还君事。

  [疏]“八十”至“为丧”。

  ○正义曰:此一节论老人力衰,与少不同之事,各随文解之。

  ○七十养於大学,至於八十年渐衰弱,不堪来学受养,君以飨食之礼,使人就家致之。其受君命之时,理须再拜,不堪为劳,一坐於地,而首再至於地。瞽人无目,恐其倾倒,拜君命之时,亦当如此,故云“亦如之”。

  ○“五十”至“可也”。

  ○自此以下杂记卿大夫士及庶人年老节制在家自养之法,随年为品也。

  ○“五十异粻”者,粻,粮也。五十始衰,粮宜自异,不可与少壮者同也。

  ○“六十宿肉”者,转老,故恒宿肉在帐下,不使求而不得也。

  ○“七十贰膳”者,贰,副也。膳,善食也。恒令善食有储副,不使有阙也。

  ○“八十常珍”者,珍谓常食之皆珍奇美食,寻常使有。

  ○“九十饮食不离寝”者,谓老人饮食无时,或急求须得,故不离於寝。

  ○“膳饮从於游可也”者,谓美善之膳,水浆之饮,从於老人所游之处,其理可也。

  ○“六十”至“后制”。

  ○“六十岁制”者,明老而预为送终之具也。年既衰老,故逆辨之也。岁制,谓棺也。不易可成,故岁制。然此谓大夫以下耳,人君即位为椑,不待六十也。其椁则死后为之,以其葬尚赊,故《檀弓》云“旬而布材”是也。

  ○“七十时制”者,时制,谓一时可辨,是衣物之难得者。是年转老,所须辨转切也。

  ○“八十月制”者,月制,谓一月可辨,衣物易得者也。渐老弥切也。

  ○“九十日脩”者,至九十棺衣皆毕,但日日脩理之,为近於终故也。“惟绞紟衾冒,死而后制”者,此四物易成,故生不逆为,须亡乃制也。故《檀弓》云:“一日二日而可为也者,君子弗为也。”

  ○“七十”至“有秩”。

  ○此谓大夫士老年而听致仕者,则七十杖於国,朝君之时,入门至朝位,君出,揖之即退,不待朝事毕也。若不听致仕,则《祭义》云:“七十杖於朝,八十不俟朝。”

  ○“八十月告存”者,告谓问也。君每月使人致膳告问存否。

  ○“九十日有秩”者,以至年老方极。秩,常也。君则日使人以常膳致之,故云“日有秩”。

  ○注“大夫”至“则退”。

  ○正义曰:按《仪礼 大射》“卿大夫皆入门右,北面”,“公降立于阼阶之东南,南乡”,“揖大夫,大夫皆少进”,彼郑注云“变尔言揖”。使近北者尔揖,君则退,谓就位,君揖之时,七十老者则退,故《祭义》注云:“君揖之即退,不待朝事毕。”其少壮者,则待朝事之终也。

  ○注“每月致膳”。

  ○正义曰:经直云“月告存”,知非直遣人告问存否。必知致膳者,以下云“九十日有秩”,上文云“天子欲有问焉,则就其室,以珍从”,明八十每月告存之时,必当致膳也。

  ○注“力稍”至“不孤”。

  ○正义曰:以上文岁制及杖於家之属,兼含大夫士及庶人之老。此五十不从力政,及不与服戎,惟据庶人之事,故云“力政,城道之役也”,谓筑城垣治道也。其大夫士六十未致仕,若为军将,当与服戎,故知此据庶人也。按《异义》:“《礼》戴说《王制》云:‘五十不从力政,六十不与服戎。’《易孟氏》、《韩诗》说‘年二十行役,三十受兵,六十还兵’。《古周礼》说‘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许慎谨按云:《五经》说皆不同,是无明文所据。汉承百王而制二十三而役,五十六而免。六十五已老,而周复征之,非用民意。”是许以《周礼》为非。郑駮之云:“《周礼》是周公之制,《王制》是孔子之后大贤所记先王之事,《周礼》所谓皆征之者,使为胥徒给公家之事,如今之正卫耳。六十而不与服戎,胥徒事暇,坐息之间,多其五岁,又何太违之?”云“徒给公家之事”,云“非用民意”,取《王制》所云“力政挽引筑作之事”;所谓服戎,谓从军为士卒也:二者皆劳於胥徒,故早舍之。如郑此言,力政田役为重,故云“五十免之”,故此五十不从力政,《祭义》云“五十不为甸徒”也。戎事差轻,六十不与服戎,及《孟氏》说“六十选兵”是也。胥徒又轻,故野外六十五犹征之。若四郊之内,以其多役,其胥徒之事,六十则免。初受役之时,始年二十也。其野王城之外,力役又少,胥徒之事,十五则征之,至六十五。其力政之事,皆二十受之;兵革之事,则三十受之,故《易孟氏》、《诗韩氏》皆云“二十行役,三十受兵”也。云“是谓宗子不孤”者,以父是宗子,年已八十,子则代之而祭。若父不为宗子,则不主祭祀,无祭可代。今已是父嫡子代父而祭之,是有父之宗子。按《丧服》云:“宗子孤为殇。”以无父则称孤,明有父则不孤,故云“是谓宗子不孤”也。

  ○注“贤者命为大夫”。

  ○正义曰:经文云“五十而爵”,郑知非命为士而云大夫者,以《王制》殷法,殷则士无爵。此经云而爵,故知是大夫也。此谓凡常之人有贤德,故五十始为大夫。若其有德,不必五十,则《丧服》“小功”章云“大夫为昆弟之长殇”,是幼为大夫,为兄之长殇。

  有虞氏养国老於上庠,养庶老於下庠。夏后氏养国老於东序,养庶老於西序。殷人养国老於右学,养庶老於左学。周人养国老於东胶,养庶老於虞庠,虞庠在国之西郊。皆学名也。异者,四代相变耳,或上西,或上东,或贵在国,或贵在郊。上庠、右学,大学也,在西郊;下庠、左学,小学也,在国中王宫之东;东序、东胶,亦大学,在国中王宫之东;西序、虞庠亦小学也,西序在西郊,周立小学於西郊。胶之言纠也,庠之言养也。周之小学为有虞氏之庠制,是以名庠。云其立乡学亦如之。胶,或作练。

  ○纠,居黝反,徐居酉反。絿音求,又音虬。有虞氏皇而祭,深衣而养老。夏后氏收而祭,燕衣而养老。殷人哻而祭,缟衣而养老。周人冕而祭,玄衣而养老。玄,冕属也,画羽饰焉。凡冕属,其服皆玄上纁下。有虞氏十二章,周九章,夏、殷未闻。凡养老之服,皆其时与群臣燕之服。有虞氏质,深衣而巳。夏而改之,尚黑而黑衣裳。殷尚白而缟衣裳。周则兼用之,玄衣素裳。其冠则弁追,章甫,委貌也。诸侯以天子之燕服为朝服,《燕礼》曰:“燕,朝服。”服是服也。王者之后,亦以燕服为之。鲁季康子朝服以缟,僣宋之礼也。天子皮弁,以日视朝也。

  ○{羽王}<禾音>皇,本又作皇。哻,况甫反。缟,古老反,又古报反。纁,许云反。牟,亡侯反。追,丁雷反。凡茸荃养老,皆引年。已而引户校年,当行复除也。老人众多,非贤者不可皆养。

  ○复除,上音福;下如字,又直虑反。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政。废,废於人事。

  ○养如字,又以尚反。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齐衰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将徙於诸侯,三月不从政。自诸侯来徙家,期不从政。自,从也。

  ○期音基。

  [疏]“有虞”至“从政”。

  ○正义曰:此一节明养致仕老及庶人老给赐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皆学”至“如之”。

  ○正义曰:此四代养老之处,虽其名不同,以殷人云右学、左学,虞氏云上庠、下庠,《学记》云“党有庠”,《文王世子》云“学干戈羽籥於东序”,以此约之,故知“皆学名也”。“养老必在学”者,以学教孝悌之处,故於中养老。熊氏云:“国老谓卿大夫致仕者,庶老谓士也。”皇氏云:“庶老兼庶人在官者。”其致仕之老,大夫以上当养从国老之法,士养从庶老之法,故《外饔》云“邦飨耆老,掌其割享”,郑注引此“周人养国老於东胶,养庶老於虞庠”是也。虞、殷尚质,贵取物成,故大学在西,小学在东。夏、周贵文,取积渐长养,故大学在东,小学在西。故云“上庠、右学,大学也,在西郊;下庠、左学,小学也,在国中王宫之东”,以虞殷质,俱贵於西,故并言之;夏、周为文,皆上东,故亦并言之,云“东序、东胶,亦大学,在国中王宫之东;西序、虞序亦小学也,西序在西郊,周立小学於西郊”是也。云“周之小学为有虞氏之庠制”者,庠则后有室,前有堂。若夏后氏之序,及周之学所在序者,皆与庠制同。其州党之序,则歇前而已。序则豫也。故《乡射》云:“豫则钩楹内,堂则由楹外。”彼郑注“豫读如成周宣谢灾之谢”是也。云“其立乡学亦如之”者,言乡学亦为庠制,故上文云“耆老皆朝于庠”是也。周大学在国之西郊,郑《駮异义》云“三灵一雍在郊”者,熊氏云“文王之时犹从殷礼,故辟廱大学在郊”。刘氏以为周之小学为辟廱在郊。

  ○注“皇冕”至“朝也”。

  ○正义曰:以皇与下冕相对,故为冕属。按《周礼》有“设皇邸”,又云“有皇舞”,皆为“凤皇”之字,凤羽五采,故云画羽饰之。按上注云“虞夏之制,天子服有日月星辰”,此云“夏殷未闻”者,以《皋陶谟》谓之虞夏书,因彼之成文,故云“虞夏之制”,其实惟谓虞也。云“凡养老之服,皆其时与群臣燕之服”,郑知然者,以经云夏后氏燕衣而养老,周人玄衣而养老。周人燕用玄衣,故知养老燕群臣之服也。云“有虞氏质,深衣而巳”者,深衣谓白布衣,以质,用白布而已,其冠未闻。皇氏云以为养老,首还服皇冠。崔氏云以为与夏周同,未知然否。按《郊特牲》云:“大古冠布,齐则缁之。”大古,则虞氏或用白布冠也。云“夏而改之,尚黑而黑衣裳”者,以殷人尚白用缟衣,夏既尚黑,燕衣黑衣也。云“殷尚白而缟衣裳”者,缟,白色生绢,亦名为素。此缟衣谓白,白布深衣也。云“周则兼用之,玄衣素裳”者,以经云“玄衣而养老”,若衣裳俱玄,则与夏不异。又《仪礼》朝服缁布衣素裳,缁则玄,故为玄衣素裳。上养老云周人脩而兼用之,故养老之衣,亦脩而兼用之。云“其冠则牟追、章甫,委貌也”者,按《仪礼》朝服首著玄冠,玄冠即委貌。以此推之,则殷之朝服,则皆著章甫之冠,夏之朝服著牟追。云“诸侯以天子之燕服为朝服”者,以《燕礼》诸侯燕臣子用朝服,明天子之燕亦朝服也。引《燕礼》曰“燕,朝服”者,证朝、燕同。云“服是服也”者,言燕时服是玄衣素裳之服。崔氏云:“天子燕畿内诸侯以缁衣,燕畿外诸侯以玄冠。诸侯各以为朝服,事无明文,不可依也。”云“王者之后,亦以燕服为之”者,《玉藻》云:“鲁季康子朝服以缟。”若当时无朝服以缟,康子不应服之,明是宋人所著,故康子僣效之。宋既朝服以缟,杞当朝服以玄。云“天子皮弁,以日视朝也”者,《玉藻》文。引之者,证天子以诸侯朝服之别,按《诗 頍弁》注云:“礼,天子诸侯朝服以燕,天子之朝服以皮弁。”服以皮弁服,燕不用玄衣者,《诗》所谓燕同姓诸公及异姓甥舅等,故用皮弁,尚质故也。若燕其诸侯,则用玄衣,明诸侯则朝服以日视朝,服则玄冕素裳也。《冠礼记》云:“周弁、殷哻、夏收。”郑云:“弁名出於幠,幠,大也,言所以自光大也。哻名出於幠,幠,覆也,所以自覆饰也。收,言所以收敛发也。其制之异,亦未闻。”《冠礼记》又云:“委貌,周道也。章甫,殷道也。母追,夏后氏之道也。”郑注云“委犹安也,言所以安正容貌。章,明也,殷质,言以表明丈夫也”,“母,发声也。追犹堆也。夏后氏质,以其形名之”,“其制之异同未闻”。

  ○“将徙”至“从政”。

  ○此谓大夫采地之民,徙於诸侯为民,以其新徙,当须复除。但诸侯地宽役少,为人所欲,故惟三月不从政。

  ○“自诸侯来徙於家”者,谓诸侯之民,来徙於大夫之邑,以大夫役多地狭,欲令人贪之,故期不从政。按《旅师》云:“新甿之治皆听之,使无征役。”郑注引此文以证之,是据民之迁徙。王肃及庾氏等以为据仕者从大夫家出仕诸侯,从诸侯退仕大夫,非郑义也。

  少而无父者谓之孤,老而无子者谓之独,老而无妻者谓之矜,老而无夫者谓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穷而无告者也,皆有常饩。饩,廪也。

  ○少,诗照反,下注“少者”同。矜,本又作鳏,同古顽反。廪,兵品反。

  [疏]“少而”至“常饩”。正义曰:此一节论矜恤鳏寡孤独之事。无妻无夫谓之矜寡者,按《孝经》云“男子六十无妻曰鳏,妇人五十无夫曰寡”。舜年三十而《尚书》谓之鳏者,以其父顽母嚚,无为娶之端,故虽三十而亦称鳏。《诗》云:“何草不黄,何人不矜。”据久役在外,嫁娶失时,亦谓之为矜。矜与鳏同,其男子无妻,亦谓之寡。《左传》云:“崔杼生成及疆而寡。”按刘熙《释名》云:“无妻曰鳏,愁悒不能寐,目恒鳏鳏然,其字从鱼,鱼目恒不闭。无夫曰寡,寡,倮也,倮然,单独也。无父曰孤,孤,顾也,顾望无所瞻见也。无子曰独,独,鹿也,鹿鹿无所依也。”

  瘖、聋、跛躃、断者、侏儒,百工各以其器食之。断谓支节绝也。侏儒,短人也。器,能也。

  ○瘖,於金反,哑也。聋,力东反。跛,彼我反;躄,必亦反,两足不能行也。侏音朱。

  [疏]“瘖聋”至“食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矜恤疾民之事。瘖谓口不能言,聋谓耳不闻声,跛躃谓足不能行,断者谓支节解绝,侏儒谓容貌短小。百工谓有杂技艺,此等既非老无告,不可特与常饩。既有疾病,不可不养,以其病尚轻,不可虚费官物,故各以其器食之。器,能也。因其各有所能,供官役,使以廪饩食之。按《晋语》云文公问八疾,胥臣对云“戚施权镈”,注云“使击锺”;“蘧除蒙璆”,注云“璆是玉磬,使击之”;“侏儒扶庐”,注云“扶,持也,庐,戟柄也;“矇瞍循声”,注云“歌咏琴瑟”;“聋瞶司火”,注云“使主然火”。其“童昏、嚚瘖、憔侥,官师所不材,宜於掌土”,是各以器食之。《外传》不云“跛”,此不云“蘧蒢戚施”,设文不具。《外传》瘖与憔侥置於掌土,此瘖与侏儒其器食之者,今古法异也。

  道路,男子由右,妇人由左,车从中央。道中茸芫,远别也。

  ○别,彼别反,下文并注同。父之齿随行,兄之齿雁行,朋友不相逾。广敬也。谓於涂中。

  ○行如字,一音户刚反,下“雁行”同。轻任并,重任分,班白不提挈。皆谓以与少者。杂色曰班。

  ○并,必性反,本又作并。提音啼。挈,本亦作挈,苦结反。

  [疏]“轻任并,重任分”。

  ○正义曰:父齿,老也。任谓有担负者,俱应担负,老少并轻,则并与少者担之也。

  ○“重任分”者,老少并重,不可并与少者一人,则分为轻重,重与少者,轻与老者。

  君子耆老不徒行,庶人耆老不徒食。徒犹空也。

  ○大夫祭器不假。祭器未成,不造燕器。造,为也。

  [疏]“大夫祭器不假”。

  ○正义曰:皇氏云:“此谓有地大夫,故祭器不假。若无地大夫,则当假之,故《礼运》云‘大夫祭器不假,声乐皆具,非礼也’,谓无地大夫也。”

  方一里者,为田九百亩。一里方三百步。方十里者,为方一里者百,为田九万亩。方百里者,为方十里者百,为田九十亿亩。亿,今十万。

  ○亿,於力反。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为田九万亿亩。万亿,今万万也。

  [疏]“方一”至“亿万”。

  ○正义曰:此一节论开方之法,总计天子畿外内诸侯之地大小,各依文解之。

  ○“方一里者,为田九百亩”,按《论语》云“步百为亩”,是长一百步,阔一步;“亩百为夫”,是一顷也,长阔一百步;“夫三为屋”,是三顷也,阔三百步长;“屋三为井”,是九百亩也,长阔一里。

  ○注“亿,今十万”。

  ○正义曰:方十里为田九万亩。方百里者为方十里者百,一个十里之方,既为田九万亩,则十个十里之方,为田九十万亩;一百个十里之方,为田九百万亩。今云九十亿亩,是一亿有十万,十亿有一百万,九十亿为九百万亩,故云“亿,今十万”。《尹文子》云“百姓千品,万官亿丑,皆以数相十”,此谓小亿也,此郑氏所用。《毛诗传》云“首茯至万曰亿”,是大亿也,非郑义。

  ○注“万亿,今万万也”。

  ○正义曰:计千里之方,为方百里者百。一个百里之方既为九十亿亩,则十个百里方为九百亿亩,百个百里方为九千亿亩。今乃云九万亿亩,与数不同者,若以亿言之,当云九千亿亩;若以万言之,当云九万万亩,但书经战国及秦之世,经藉错乱,此经上下,或亿或万,字相交涉,遂误为万亿。郑未注之前,书本既尔,郑更不显言其错,因此错本万亿之言,即云此经万亿者,即今之万万,皇氏以为亿数不定,或以十万为亿,或以万万为亿,或以一万为亿。此云万亿者,秪是万万也。六国时或将万为亿,故云万亿。但古事难委,未知孰是,故备存焉。

  自恒山至於南河,千里而近。冀州域。自南河至於江,千里而近。豫州域。自江至於衡山,千里而遥。荆州域。自东河至於东海,千里而遥。徐州域。自东河至於西河,千里而近。亦冀州域。自西河至於流沙,千里而遥。雍州域。

  ○雍,於而反。西不尽流沙,南不尽衡山,东不近东海,北不尽恒山。凡四海之内,断长补短,方三千里,为田八十万亿一万亿亩。九州之大计,断,音短。方百里者,为田九十亿亩。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涂巷三分去一,其馀六十亿亩。以一大国为率,其馀所以授民也。山足曰麓。

  ○去,羌吕反。率音律,又音想。

  [疏]“自恒”至“亿亩”。

  ○正义曰:此一节论四海之内地远近里数也。言“千里而近”者,皇氏云“此恒山至南河以千里言之,其地稍近,言不满千里。下云自江至於衡山千里而遥,谓以千里言之,其地稍远,言不啻千里”。熊氏以为“近者,谓过千里,遥者,谓不满千里”,其义似非也。其馀遥近皆放此也。

  ○“为田八十万亿一万亿亩”,以一州方千里,九州方三千里,三三如九,为方千里者有九。一个千里有九万亿亩,九个千里九九八十一,故有八十一万亿亩,但记文详具於八十整数之下,云万亿是八十个万亿,又云一万亿,言是详也。以前文误为万亿,此则因前文之误,更以万亿言之。

  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四十六亩三十步。古者百里,当今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周尺之数,未详闻也。按礼制,周犹以十寸为尺,盖六国时多变乱法度,或言周尺八寸,则步更为八八六十四寸。以此计之,古者百亩,当今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古者百里,当今百二十五里。

  [疏]“古者”至“二分”。

  ○正义曰:古者八寸为尺,今以周尺八尺为步,则一步有六尺四寸。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则一步有五十二寸,是今步比古步每步剩出一十二寸。以此计之,则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五十二亩七十一步者,馀,与此“百四十六亩三十步”不相应也。又今步每步剩古步十二寸,以此计之,则古之百里,当今百二十三里一百一十五步二十寸,与此经“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又不相应,故郑云“六国时多变乱法度”。经云错乱,不可用也。

  ○注“按礼”至“五里”。

  ○正义曰:《王人职》云:“镇圭尺有二寸。”又云:“桓圭九寸。”是周犹以十寸为尺也。今经云“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乃是六十四寸,则谓周八寸为尺也,故云“盖六国时多变乱法度”。或言周尺八寸也,郑即以古周尺十寸为尺,八尺为步,则步八十寸。郑又以今周尺八寸为尺,八尺为步,则今步皆少於古步一十六寸也,是今步别剩十六寸。云“以此计之”者,谓以古步。又以今周尺八寸八尺为步,外剩十六寸而计之,则古之四步剩出今之一步,古之四十步为今之五十步,古之八十步为今之一百步,计古之一亩之田长百步,得为今田一百二十五步,是今田每一亩之上剩出二十五步,则方百亩之田,从北乡南,每亩剩二十五步,总为二千五百步;从东乡西,每亩二十五步,亦总为二千五百步,相并为五千步,是总为五十亩。又西南一角,南北长二十五步,应南畔所剩之度,东西亦长二十五步,应西畔所剩之度,计方二十五步,开方乘之,总积得六百二十五步,六百步则为六亩,馀有二十五步,故云“古者百亩,当今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也。又古四步,剩今一步,则古者四里,剩今一里为五里,则古者四十里,剩今十里为五十里,则古者八十里,剩今二十里总为百里,是古者八十里为今百里,今之百里之外,犹有古之二十里,四里剩一里,其古二十里,为今之二十五里,故云“古者百里,当今百二十五里”。

  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三十国,其馀方百里者七十。又封方七十里者六十,为方百里者二十九,方十里者四十,其馀方百里者四十,方十里者六十。又封方五十里者百二十,为方百里者三十,其馀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名山大泽不以封,其馀以为附庸间田。诸侯之有功者,取於閒田以禄之。其有削地者,归之间田。

  [疏]“方千”至“间田”。

  ○正义曰:此一经论畿外九州建国之法。九州州别方千里,凡千里之方,以开方计之,为方百里者凡有一百,故云“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三十国”者,前文云立大国三十,故此云“封方百里者三十国”,谓公也。以百中去三十,故“其馀方百里者有七十”。“又封方七十里者六十,为方百里者二十九,方十里者四十”,谓侯国也。凡百里之方开方计之,为十里之方百,其七十里之国一,用十里之方四十九,七十里之国二,则用十里之方九十八,则一个百里,为七十里之国二,剩十里之方二。然则二十个七十里之国,用百里之方十,剩十里方有二十。七十里之国六十,用百里之方三十,剩十里之方六十。今就百里之方三十里之中,抽去十里之方六十,是用百里之方二十九,方十里者四十,故“其馀方百里者四十,方十里者六十”。“又封方五十里者百二十”者,上云小国百二十,谓伯国也。凡百里之方一,封五十里之国四,则十个百里之方,封五十里之里四十。今小国百二十,故用百里之方三十,则其馀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以为附庸间田。

  天子之县内,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九,其馀方百里者九十一。又封方七十里者二十一,为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二十九,其馀方百里者八十,方十里者七十一。又封方五十里者六十三,为方百里者十五,方十里者七十五,其馀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

  [疏]“天子”至“十六”。

  ○正义曰:天子县内地方千里,为方百里者百,既用九个拟封百里之国,故“其馀方百里者九十一”也。

  ○“又封方七十者二十一”者,凡百里之方十,为七十里之国二十,剩十里之方二十。今以十里之方二十,又更取其外十里之方二十九,添前二十为四十九,为七十里之国一,是次国二十一也。总用百里之方十,十里之方二十九,是“其馀方百里者八十,方十里者七十一”。“又封方五十里者六十三”者,谓小国也。凡百里之方一,为五十里之国四,则百里之方十,为五十里之国四十,又百里之方五,为五十里之国二十,总为五十里之国六十,更有五十里之国三。凡一个五十里之国,用十里之方二十五,则三个五十里国,总用十里之方七十五,是用地“方百里者一十五,方十里者七十五”,是“其馀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然畿外千里,封国之外,所馀地少;其畿内千里,所馀地多者,以畿外之土,本拟封建诸侯,故国数多,馀地少。畿内本供天子,又有郊、关、乡,遂准拟公卿王子弟采邑,故建国数少,馀地多。

  诸侯之下士,禄食九人,中士食十八人,上士食三十六人,下大夫食七十二人,卿食二百八十八人,君食二千八百八十人。次国之卿,食二百一十六人,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小国之卿,食百四十四人,君食千四百四十人。次国之卿,命於其君者,如小国之卿。天子之大夫为三监,监於诸侯之国者,其禄视诸侯之卿,其爵视次国之君,其禄取之於方伯之地。方伯为朝天子,皆有汤沐之邑於天子之县内,视元士。给齐戒自絜清之用。浴用汤,沐用潘。

  ○间田音闲,下同。禄食音嗣,又如字。下皆同。为朝,于伪反。清如字,徐才性反。潘,芳袁反,米汁也。诸侯世子世国。象贤也。大夫不世爵,使以德,爵以功。谓县内及列国诸侯为天子大夫者。不世爵而世禄,辟贤也。

  ○辟音避。未赐爵,视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国。列国及县内之国也。诸侯之大夫,不世爵禄。

  ○六礼:冠、昏、丧、祭、乡、相见。乡,乡饮酒,乡射。

  ○冠,古乱反。七教:父子、兄弟、夫妇、君臣、长幼、朋友、宾客。八政:饮食、衣服、事为、异别、度、量、数、制。饮食为上,衣服次之。事为,谓百工技艺也。异别,五方用器不同也。度,丈尺也。量,斗斛也。数,百十也。制,布帛幅广狭也。

  ○长,丁丈反。斛,洪谷反。福,芳服反。狭,户甲反。

  [疏]“诸侯”至“数制”。

  ○正义曰:此一节论士大夫及诸侯等食禄之数,兼明臣之世与不世之事,今各随文解之。

  ○前以有“诸侯之下士”以上及大夫卿君,故此依前而释也。诸侯之士既明,则天子士同之可知,故此文发畿外之卿也。前云“诸侯下士视上农夫”,故有九人也。前云“上士倍中士”,故三十六也。前云“下大夫倍上士”,则食七十二人。前云“卿四大夫禄”,则二百八十八人。

  ○“君食二千”至“之卿”。

  ○君谓大国之君也。前云“君十卿禄”,故二千八百八十人。“次国之卿,食二百一十六人”者,谓夏伯殷侯,周则侯伯国也。此大夫以下,亦如大国大夫,而卿惟得三大夫禄耳,故特言卿也。

  ○“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者,君亦十卿禄也。

  ○“小国之卿,食百四十四人”者,小国谓夏周子男,殷之伯国也。大夫以下,亦如大国大夫,而卿则二大夫禄耳。

  ○“君食千四百四十人”者,君亦食卿禄也。

  ○“次国之卿,命於其君”。

  ○大国三卿,皆命於天子,则其禄各食二百八十八人。若次国三卿,二卿命於天子,禄各食二百一十六人,而一卿命於其君为贱,则禄不可等命天子者,故视小国卿,小国卿食一百四十四人也。其若子男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则禄犹如此。其命天子卿无以异也,其国小,故不复差降也,或云视大夫也。其天子之士卿大夫无文,宜准大国之卿大夫士也。

  ○注“给齐”至“用潘”。

  ○正义曰:以方伯朝天子,故给以汤沐之邑。按前文云“不能五十里曰附庸”,又云“天子元士视附庸”,以汤沐之邑视元士,亦五十里以下。《异义》:“《公羊》说诸侯朝天子,天子之郊,皆有朝宿之邑;从泰山之下,皆有汤沐之邑。《左氏》说诸侯有功德於王室,京师有朝宿之邑,泰山有汤沐之邑。鲁,周公之后。郑,宣王母弟。此皆有汤沐邑,其馀则否。许慎谨按:京师之地皆有朝宿邑,周千八百诸侯,尽京师地,不能容之,不合事理之宜。”是许慎不从《公羊》之说。郑无驳,当从许说。

  ○注“谓县”至“贤也”。

  ○正义曰:知此大夫是天子大夫者,以下云“诸侯之大夫,不世爵禄”,此直云“大夫不世爵”,与诸侯大夫文异,故知是天子大夫也。知是县内及列国诸侯入为天子大夫者,按《礼运》云“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则周召毕原之等,是县内诸侯也。《诗》卫武公入相於周,又《尚书 顾命》齐侯为虎贲,卫侯为司寇,是列国诸侯也,并入为天子大夫。按《司裘》“诸侯,则共熊侯豹侯”,是畿内亦曰诸侯。此不云诸侯而云大夫者,辟上诸侯世子之文,故云大夫。然畿内诸侯有为三公,则周召是也。列国诸侯入为六卿,则郑武公是也。今总云为“天子大夫”者,若言公卿大夫,於文为烦,故总言大夫以包之。诗云“三事大夫”,谓三公也。春秋诸侯杀大夫,谓卿也。是大夫为总号。

  ○“未赐爵,视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国”。

  ○“未赐爵”,谓列国诸侯及县内诸侯,其身既死,其子未得爵赐,其衣服礼制,视天子元士。若畿外者君其本国,畿内者亦君畿内之国,故郑注云“列国及县内之国”。郑必知兼畿外列国者,以《诗 小雅》“靺鞈有奭”,谓诸侯世子未遇爵命,服士服而来。此云“视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国”,故知兼列国也。其畿内诸侯有大功德,元子出封畿外,则王命次子守其采邑。若其贤才,则世为公卿,则春秋周公召伯之属是也。

  ○“诸侯之大夫不世爵禄”者,诸侯降於天子,故大夫不世爵禄。若有大功德,亦得世之,故隐八年“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是据诸侯卿大夫也。

 

卷十四 月令第六

 卷十四 月令第六  

  陆曰:“此是《吕氏春秋 十二纪》之首,后人删合为此记。蔡伯喈、王肃云周公所作。”

  [疏]正义曰:按郑《目录》云:“名曰《月令》者,以其记十二月政之所行也,本《吕氏春秋 十二月纪》之首章也,以礼家好事抄合之,后人因题之名曰《礼记》言周公所作,其中官名时事多不合周法。此於《别录》属《明堂阴阳记》。”此卷所出,解者不同,今且申郑旨释之。按吕不韦集诸儒士著为《十二月纪》,合十馀万言,名为《吕氏春秋》,篇首皆有《月令》,与此文同,是一证也。又周无大尉,唯秦官有大尉,而此《月令》云“乃命大尉”,此是官名不合周法,二证也。又秦以十月建亥为岁首,而《月令》云“为来岁授朔日”,即是九月为岁终,十月为授朔,此是时不合周法,三证也。又周有六冕,郊天迎气则用大裘,乘玉辂,建大常日月之章,而《月令》服饰车旗并依时色,此是事不合周法,四证也。故郑云“其中官名时事多不合周法“。然按秦始皇十二年吕不韦死,十六年并天下,然后以十月为岁首,岁首用十月时,不韦巳死十五年,而不韦不得以十月为正。又云《周书》先有《月令》,何得云不韦所造?又秦并天下立郡,何得云诸侯?又秦以好兵杀害,毒被天下,何能布德施惠,春不兴兵?既如此不同,郑必谓不韦作者,以《吕氏春秋 十二月纪》正与此同,不过三五字别,且不韦集诸儒所作,为一代大典,亦采择善言之事,遵立旧章,但秦自不能依行,何怪不韦所作也?又秦为水位,其来巳久,秦文公获黑龙以为水瑞,何怪未平天下前不以十月为岁首乎!是郑以《月令》不韦所作。《月令》者,包天地阴阳之事,然天地有上下之形,阴阳有生成之理,日月有运行之度,星辰有次舍之常。今既赞释其文,不得不略言其趣。按《老子》云:“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易》云:“《易》有大极,是生两仪。”《礼运》云:“礼必本於大一,分而为天地。”《易乾凿度》云:“大极者未见其气,大初者气之始,大始者形之始,大素者质之始。此四者同论天地之前及天地之始。”《老子》云“道生一”,道与大易,自然虚无之气,无象,不可以形求,不可以类取,强名曰道,强谓之大易也。“道生一”者,一则混元之气,与大初大始大素同。又与《易》之大极,《礼》之大一,其义不殊,皆为气形之始也。“一生二”者,谓混元之气分为二,二则天地也,与《易》之两仪,又与《礼》之大一分而为天地同也。“二生三”者,谓参之以人为三才也。“三生万物”者,谓天地人既定,万物备生其间,分为天地,说有多家,形状之殊,凡有六等:一曰盖天,文见《周髀》,如盖在上;二曰浑天,形如弹丸,地在其中,天包其外,犹如鸡卵白之绕黄,杨雄、桓谭、张衡、蔡邕、陆绩、王肃、郑玄之徒并所依用;三曰宣夜,旧说云殷代之制,其形体事义,无所出以言之;四曰昕天,昕读为轩,言天北高南下,若车之轩,是吴时姚信所说;五曰穹天,云穹隆在上,虞氏所说,不知其名也;六曰安天,是晋时虞喜所论。注《考灵耀》用浑天之法,今《礼记》是郑氏所注,当用郑义,以浑天为说。按郑注《考灵耀》云:“天者纯阳,清明无形,圣人则之,制璇玑玉衡以度其象。”如郑此言,则天是大虚,本无形体,但指诸星运转以为天耳。但诸星之转,从东而西,必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星复旧处。星既左转,日则右行,亦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至旧星之处,即以一日之行而为一度,计二十八宿一周天,凡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是天之一周之数也。天如弹丸,围圜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按《考灵耀》云:“一度二千九百三十二里千四百六十一分里之三百四十八。周天百七万一千里者,是天圆周之里数也。以围三径一言之,则直径三十五万七千里,此为二十八宿周回直径之数也。然二十八宿之外,上下东西各有万五千里,是为四游之极,谓之四表。据四表之内,并星宿内,总有三十八万七千里。然则天之中央上下正半之处,则一十九万三千五百里,地在其中,是地去天之数也。”郑注《考灵耀》云:“地盖厚茸茯里,春分之时,地正当中。自此地渐渐而下,至夏至之时,地下游万五千里,地之上畔与天中平。夏至之后地渐渐向上,至秋分地正当天之中央。自此地渐渐而上,至冬至上游万五千里,地之下畔与天中平。自冬至后地渐渐而下,此是地之升降於茸茯里之中。但浑天之体,虽绕於地,地则中央正平,天则北高南下。北极高於地三十六度,南极下於地三十六度。然则北极之下三十六度常见不没,南极之上三十六度常没不见。南极去北极一百二十一度馀,若逐曲计之,则一百八十一度馀。若以南北中半言之,谓之赤道,去南极九十一度馀,去北极亦九十一度馀,此是春秋分之日道也。赤道之北二十四度,为夏至之日道,去北极六十七度也。赤道之南二十四度,为冬至之日道,去南极亦六十七度。”地有升降,星辰有四游。又郑注《考灵耀》云:“天旁行四表之中,冬南夏北,春西秋东,皆薄四表而止。地亦升降於天之中,冬至而下,夏至而上。二至上下,盖极地厚也。地与星辰俱有四游升降。四游者,自立春地与星辰西游,春分西游之极,地虽西极,升降正中,从此渐渐而东,至春末复正。自立夏之后北游,夏至北游之极,地则升降极下,至夏季复正。立秋之后东游,秋分东游之极,地则升降正中,至秋季复正。立冬之后南游,冬至南游之极,地则升降极上,冬季复正。”此是地及星辰四游之义也。星辰亦随地升降,故郑注《考灵耀》云:“夏日道,上与四表平,下去东井十二度,为茸茯里,则是夏至之日,上极万五千里,星辰下极万五千里,故夏至之日,下至东井茸茯里也。”日有九道,故《考灵耀》云:“万世不失九道谋。”郑注引《河图帝览嬉》云:“黄道一,青道二出黄道东。赤道二出黄道南,白道二出黄道西,黑道二出黄道北。日春东从青道,夏南从赤道,秋西从白道,冬北从黑道。立春,星辰西游,日则东游。春分,星辰西游之极,日东游之极,日与星辰相去茸茯里。夏则星辰北游,日则南游。夏至,星辰北游之极,日南游之极,日与星辰相去茸茯里。以此推之,秋冬放此可知。计夏至之日,日在井星,正当嵩高之上,以其南游之极,故在嵩高之南万五千里,所以夏至有尺五寸之景也。於时日又上极,星辰下极,故日下去东井茸茯里也。”然郑四游之极,元出《周髀》之文,但日与星辰四游相反,春分日在娄,则娄星极西,日体在娄星之东,去娄茸茯里,以度言之,十二度也。则日没之时,去昏中之星,近校十度。旦时日极於东,去旦中之星,远校十度。若秋分日在角,则角星极东,日体在角星之西,去角茸茯里,则日没之时,去昏中之星,远校十度。旦时日极於西,去旦中之星,近校十度。此皆历乖远,於数不合,郑无指解,其事有疑。但《礼》是郑学,故具言之耳,贤者裁焉。但二十八宿从东而左行,日从西而右行一度,逆沿二十八宿。按《汉书 律历志》云:冬至之时,日在牵牛初度,春分之时,日在娄四度。夏至之时,日在东井三十一度。秋分之时,日在角十度。若日在东井则极长,八尺之表,尺五寸之景。若春分在娄,秋分在角,昼夜等,八尺之表,七尺五寸之景。冬至日在斗,则昼极短,八尺之表,一丈三尺之景。一丈三尺之中,去其一尺五寸,则馀有一丈一尺五寸之景,是冬夏往来之景也。凡於地千里而差一寸,则夏至去冬至,体渐南渐下,相去一十万五千里。又《考灵耀》云:“正日假上八万里,假下一十万四十里。”所以有假上假下者,郑注《考灵耀》之意,以天去地十五万三千五百里,正月雨水之时,日在上假於天八万里,下至地一十一万三千五百里。夏至之时,日上极与天表平也。后日渐向下,故郑注《考灵耀》云:“夏至日与表平,冬至之时,日下至於地八万里,上至於天十一万三千五百里也。”委曲俱见《考灵耀注》。凡二十八宿及诸星,皆循天左行,一日一夜一周天,一周天之外,更行一度,计一年三百六十五周天四分度之一。日月五星则右行,日一日一度,月一日一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此相通之数也。今历象之说,则月一日至於四日行最疾,日行十四度馀;自五日至八日行次疾,日行十三度馀;自九日至十九日行则迟,日行十二度余;自二十日至二十三日又小疾,日行十三度馀;自二十四日至於晦行又最疾,日行一十四度馀,此是月行之大率也。二十七日月行一周天,至二十九日强半,月及於日,与日相会,乃为一月。故《考灵耀》云:“九百四十分为一日,二十九日与四百九十九分为月,是一月二十九日之外,至第三十日分至四百九十九分。月及於日,计九百四十分,则四百七十为半。今四百九十九分,是过半二十九分也。但月是阴精,日为阳精,故《周髀》云:‘日犹火,月犹水,火则外光,水则含景’,故月光生於日所照,魄生於日所蔽,当日则光盈,就日则明尽。”京房云:“月与星辰,阴者也。有形无光,日照之乃有光。先师以为日似弹丸,月似镜体,或以为月亦似弹丸,日照处则明,不照处则闇。”按《律历志》云:二十八宿之度,“角一十二度,亢九,氐十五,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一,东方七十五度。斗二十六,牛八,女十二,虚十,危十七,营室十六,壁九,北方九十八度。奎十六,娄十二,胃十四,昴十一,毕十六,觜二,参九,西方八十度。井三十三,鬼四,柳十五,星七,张十八,翼十八,轸十七,南方一百一十二度”。丑为星纪,初斗十二度,终婺女七度。子为玄枵,初婺女八度,终於危十五度。亥为娵訾,初危十六,终於奎四度。戌为降娄,初奎五度,终於胃六度。酉为大梁,初胃七度,终於毕十一度。申为实沈,初毕十二度,终於井十五度。未为鹑首,初井十六度,终於柳八度。午为鹑火,初柳九度,终于张十六度。巳为鹑尾,初张十八度,终於轸十一度。辰为寿星,初轸十二度,终於氐四度。卯为大火,初氐五度,终於尾九度。寅为析木,初尾十度,终於斗十一度。五星者,东方岁星,南方荧惑,西方太白,北方辰星,中央镇星,其行之迟速,俱在《律历志》,不更烦说。《春秋说题辞》云:“天之为言颠也。”《说文》云:“天,颠也。”刘熙《释名》云“天,显也。”又云:“坦也。”“地,底也。其体底下戴万物。”又云:“地,谛也。五土所生,莫不信谛。”《元命包》云:“日之为言实也。月,阙也。”刘熙《释名》云:“日,实也,大明盛实。月,阙也,满则缺也。”《说题辞》云:“星,精阳之荣也。阳精为日,日分为星,故其字日下生也。”《释名》云:“星,散也,布散於天。”又云:“阴,荫也,气在内奥荫也。阳,扬也,阳气在外发扬。”此等是天地阴阳日月之名也。《祭法》“黄帝正名百物”,其名盖黄帝而有也。或后人更有增,是其天高地下,日盈月阙,觜星度少,共斗度多。日月右行,星辰左转,四游升降之差,二仪运动之法,非由人事所作,皆是造化自然。先儒因其自然,遂以人事为义。或据理是实,或构虚不经,既无正文可冯,今皆略而不录。

  孟春之月,日在营室,昏参中,旦尾中。孟,长也。日月之行,一岁十二会,圣王因其会而分之,以为大数焉。观斗所建,命其四时。此云孟春者,日月会於诹訾,而斗建寅之辰也。凡记昏明中星者,为人君南面而听天下,视时以授民事。

  ○参,析林反。中如字,徐丁仲反,后放此。长,丁丈反。诹,足俱反,又足侯,反本又作娵,同。訾,子斯反。为人,于伪反。

  [疏]“孟春”至“尾中”。

  ○正义曰:此言孟春者,夏正建寅之月也。吕不韦在於秦世,秦以十月为岁首,不用秦正,而用夏时者,以夏数得天正,故用之也。《周礼》虽以建子为正,其祭祀田猎亦用夏正也。“日在营室”者,按《茸艹历》立春,日在危十六度;正月中,日在室十四度。《元嘉历》立春,日在危三度;正月中,日在室一度。

  ○“昏参中”者,按《茸艹历》立春,昏毕十度中,去日八十九度;正月中,昏井二度中,去日九十三度。《元嘉历》立春,昏昴九度中,月半昏觜觿一度中。皆不昏参中者,《月令》昏明中星,皆大略而言,不与历兆墁,但有一月之内有中者,即得载之,计正月昏参中。依《茸艹历》在立春之后六日,参星初度昏得中也。但二十八宿,其星体有广狭,相去远近。或月节月中之日,昏明之时,前星以过於午,后星未至正南。又星有明暗,见有早晚,明者昏早见而旦晚没,暗者则昏晚见而旦早没,所以昏明之星,不可正依历法,但举大略耳。馀月昏明,从此可知。

  ○注“孟长”至“民事”。

  ○正义曰:《礼纬》谓庶长称孟,故云“孟,长也“。若於人言之,庶谓孟;若於物言之,直谓长也。不取庶长之义,先儒以孟春亦谓之庶长。按《尚书 康诰》云“孟侯”,《书传》“天子之子十八,称孟侯”,并皆称孟,岂亦庶长乎?先儒以孟春称庶长者非也。云“日月之行,一岁十二会”者,日行迟,一月行二十九度半馀;月行疾,一月行天一匝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过匝更行二十九度半馀,逐及於日,而与日会,所会之处谓之为辰。郑注《周礼 大师职》云:“十一月辰在星纪,十二月辰在玄枵,正月辰在娵訾,二月辰在降娄,三月辰在大梁,四月辰在实沈,五月辰在鹑首,六月辰在鹑火,七月辰在鹑尾,八月辰在寿星,九月辰在大火,十月辰在析木。此是一岁十二会也。云“圣王因其会而分之,以为大数焉”者,圣王因其日月自然之会,而分为十二分,以为大略之数焉。所以为大略之数者,以二十九日过半,月及於日,月不可分,两月各有二十九日,又两月各有强半之日,合两半而成一日,是一月有三十日,一月二十九日,一大一小之外,仍有馀分。一年十二月,六大六小,总有三百五十四日,是岁十二会之实数也。仍少十一日四分日之一,未得周天。圣王总以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为十二会之大数。一会即一辰也,是一辰有三十度,十二辰总有三百六十度,馀有五度四分度之一,度别为九十六分,总五度有四百八十分又四分度之一,为二十四分,并之为五百四分,十二辰分之,各得四十二分,则是每辰有三十度九十六分度之四十二,计之日月实行一会,唯二十九分过半。若通均一岁会数,则每会有三十度九十六分度之四十二,是以分之为大数也。“此云孟春者,日月会於娵訾,而斗建寅之辰”者,娵訾是亥次之号,立春之时,日在危十六度;月半雨水之时,日在营室十四度,营室号娵訾,但星次西流,日行东转,东西相逆。若月初之时,则日在星分之初;月半之时,则在星分之半;月终之时,在星分之末。凡十二月日之所在,或举月初,或举月末,皆据其大略,不细与历数齐同。其昏明中星,亦皆如此。斗,谓北斗,循天而转,行建一月一辰,辰三十度九十六分度之四十二。正月建寅,二月建卯,三月建辰,四月建巳,五月建午,六月建未,七月建申,八月建酉,九月建戌,十月建亥,十一月建子,十二月建丑也。其十二辰之名,按《律历志》云“孳萌於子”,则子,孳也。又云“纽牙於丑”,则丑,纽也。又云“引达於寅”,则寅,引也。又云“冒茆於卯”,则卯,冒也。又云“振美於辰”,则辰,振也。又云“巳盛於巳”,则巳,巳也。又云“萼布於午”,则午,萼也。又云“昧僾於未”,则未,昧也。又云“申坚於申”,则申,坚也。又云“留孰於酉”,则酉,留也。又云“毕入於戌”,则戌,毕也。又云“该阂於亥”,则亥,该也。《律历志》又云:“北,伏也,阳气伏於下,於时为冬,冬,终也:万物终藏。南,任也,阳气任养万物,於时为夏,夏,假也;假,大也。西,迁也,阴气迁落万物,於时为秋,秋者揪也:物揪敛也。东者动也,阳气动物,於时为春,春,蠢也:物蠢生也。”云:“凡记昏明中星者,为人君南面而听天下,视时候授民事”者,按《书纬考灵耀》云:“主春者鸟星,昏中可以种稷。主夏者心星,昏中可以种黍。主秋者虚星,昏中可以种麦。主冬者昴星,昏中则入山可以斩伐、具器械。”王者南面而坐,视四星之中者,而知民之缓急,急则不赋力役,故敬授民时,是观时候授民事也。

  其日甲乙。乙之言轧也。日之行,春东从青道,发生万物,月为之佐,时万物皆解孚甲。自抽轧而出,因以为日名焉。乙不为月名者,咀艹臣功也。

  ○轧,乙八反。孚音敷。

  [疏]“其日甲乙”。

  ○正义曰:其当孟春、仲春、季春之时,日之生养之功谓为甲乙。

  ○注“乙之”至“功也”。

  ○正义曰:乙、轧声相近,故云“乙之言轧也”。云“日之行,春东从青道”者,以星辰之次谓之黄道,春时星辰西游,黄道近西。黄道之东,谓之青道,日体不移,依旧而行,当青道之上,故云“东从青道”。云“月为之佐”者,以日月皆经天而行,月亦从青道,阴佐於阳,故云“月为之佐”。知月亦从青道者,以《纬》云“月行九道,九道者并与日同,而青道二,黄道东;赤道二,黄道南;白道二,黄道西;黑道二,黄道北;并黄道而为九道也”,并与日同也。云“万物皆解孚甲,自抽轧而出,因以为日名焉”者,以日能生养万物,万物皆抽轧而生,因其抽轧,以为日功之名也。孚甲在前,抽轧在后,则应孟春甲,季春为乙。今三春总云甲乙者,孚甲抽轧,相去不远,早生者,即孟春孚甲而抽轧也;晚生者,即季春孚甲而抽轧也。《律历志》云“出甲於甲”,则甲是孚甲也。又云“奋轧於乙”,则乙,轧也。又云“明炳於丙”,则丙,炳也。又云“大成於丁”,则丁,成也。又云“丰茂於戊”,则戊,茂也。又云“理纪於已”,则已,理也,理谓正纪纲也。又云“改更於庚”,则庚,更也,谓物改更也。又云“悉新於辛“,则辛,新也。又云“怀任於壬”,则壬,任也。又云“陈揆於癸”,则癸,揆也,谓物之陈列可揆度也。云“乙不为月名者,咀艹臣功也”者,月既佐日,同有甲乙之功。今独以甲乙为日名,不以乙为月名,故云“咀艹臣功”,君谓日也。日统领月之功,犹若咀艹领臣之功以为已功。俗本云“咀艹臣功”,定本云“咀艹功”,无臣字,义俱通也。

  其帝大皞,其神句芒。此苍精之君,木官之臣,自古以来,著德立功者也。大皞,宓戏氏。句芒,少皞氏之子,曰重,为木官。

  ○大皞,上音太,后文及注“大蔟”、“太史”、“大寝”、“大室”、“大微”、“大庙”、“大祝”、“大尉”、“大宰”皆同:皞亦作昊,胡老反;大皞,宓戏也。句芒,古候反;下音亡。句芒,木正也,少皞之子曰重为之,后“句芒”皆放此。宓戏音密,又音服;戏又作亏,亦作牺,又作羲,同许宜反。重,直龙反。

  [疏]“其帝”至“句芒”。

  ○正义曰:自“孟春之月”讫“其日甲乙”,明於天道,其事略竟。从此以下至“鸿雁来”,明圣人奉天时,及万物节候也。故蔡邕云“法象莫大乎天地,变通莫大乎四时,县象著明莫大乎日月”。故先建春以奉天,奉天然后立帝,立帝然后言佐,言佐然后列昆虫之列,物有形可见,然后音声可闻,故陈音。有音,然后清浊可听,故言锺律。音声可以彰,故陈酸膻之属也。群品以著五行,为用於人,然后宗而祀之,故陈五祀。此以上者,圣人记事之次也。“东风”以下者,效初气之序也。二者既立,然后人君承天时行庶政,故言帝者居处之宜,衣服之制,布政之节,所明钦若昊天,然后奉天时也。

  ○“其帝大皞”者,谓自古以来,木德之君,其帝大皞也。谓之皞者,按《异义》,《古尚书》说“元气广大谓之皞天”,则皞皞广大之意,以伏牺德能同天,故称皞。以东方生养,元气盛大,西方收敛,元气便小,故东方之帝谓之大皞,西方之帝谓之少皞。

  ○“其神句芒”者,谓自古以来,主春立功之臣,其祀以为神。是句芒者,生木之官,木初生之时,句屈而有芒角,故云句芒。言大皞、句芒者,以此二人生时,木王,主春,立德立功。及其死后,春祀之时,则祀此大皞、句芒,故言也。此之言,据死后享祭之时,不论生存之日,故云“其神句芒”。句芒言其神,则大皞亦神也。大皞言帝,则句芒当云臣也。互而相通,大皞在前,句芒在后,相去县远,非是一时。大皞木王,句芒有主木之功,故取以相配也。

  ○注“此苍”至“木官”。

  ○正义曰:苍是东方之色,故下云“驾苍龙,服苍玉”。此是苍精之君也,则东方当木行之君也。云“著德立功”者,著德谓大皞,立功谓句芒也。云“大皞宓戏氏”者,以东方立德,则谓之大皞,德能执伏牺牲,谓之伏牺,即宓戏也。《律历志》云:“大皞作罔罟,以田渔取牺牲,故天下号曰庖牺氏。”又《帝王世纪》云:“取牺牲以供庖厨食天下,故号曰庖牺氏。”或作密戏氏者,密字误也,当宀下著必,是古之伏字。按《帝王世纪》云:“大皞帝庖牺氏,风姓也。母曰华胥,遂人之世,有大人之迹出於雷泽之中,华胥履之,生庖牺於成纪,蛇身人首,有圣德,为百王先。帝出於震,未有所因,故位在东主春,象日之明,是以称大皞,一号黄熊氏。”云“少皞氏之子曰重,为木官”者,按昭二十九年《左传》蔡墨云,“少皞氏有四叔:曰重,曰该,曰脩,曰熙”,重为句芒,该为蓐收,脩及熙为玄冥”,“颛顼氏有子曰犁,为祝融。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为后土”,是重为句芒。若然,按《楚语》云:“重为南正司天,犁为火正司地。”所以又为南正、火正不同者,盖重为木正,兼为南正司天;犁为火正,兼为北正司地,故韦昭注《国语》云“火当为北,重既颛顼时为南正”。按《楚世家》高辛氏诛重、犁,依帝系,颛顼、高辛各有一人为帝,则重既事颛顼,又事高辛,郑则依《命历序》,以颛顼传九世,帝喾传十世,则重何得事颛顼又事高辛者?师解“重,人号。虽子孙皆号曰重,犹若羿为尧时射官,至夏后相之时,犹有羿也”。自古以来,纪君臣之号,按昭十七年《左传》云“颛顼以来,不能纪远,乃纪於近,命以民事”,服注云“自少皞以上,天子之号以其德,百官之号以其徵。自颛顼以来,天子之号以其地,百官之纪以其事”,则伏牺、神农、黄帝、少皞皆以德为号也,高阳、高辛、唐虞皆以地为号也。虽以地为号,兼有德号,则帝喾、颛顼、尧、舜,是其德号。

  其虫鳞。象物孚甲将解。鳞,龙蛇之属,其音角。谓乐器之声也。三分羽益一以生角,角数六十四。属木者,以其清浊中,民象也。春气和,则角声调。《乐记》曰:“角乱则忧,其民怨。”凡声尊卑取象五行,数多者浊,数少者清,大不过宫,细不过羽。

  [疏]“其音角”。

  ○正义曰:其春时之音为当於角,取象木之声。不云其声角,而云其音者,单出曰声,杂比曰音,音则乐曲也。以春时调和,乐以角为主,故云“其音角”。

  ○注“谓乐”至“过羽”。

  ○正义曰:恐是他物之声,故云乐器也。但角是扣木之声,但作乐器之体,象此扣木之声。云“三分羽益一以生角,角数六十四”者,以天地人谓之三才,又阳数极於九,故《律历志》云“五声之本生黄锺,律之九寸为宫”,於管则九寸,於弦则九九八十一丝也。《律历志》又云“或损或益,以定宫、商、角、徵、羽”。宫三分去一下生徵,徵数五十四;徵三分益一上生商,商数七十二;商三分去一下生羽,羽数四十八羽;三分益一上生角,角数六十四。是共损益相生之数也。《律历志》云:“商之为言章也,物成熟可章度也。角,触也,触地而出,戴芒角也。宫,中也,居中央,畅四方,唱始施生,为四声纲也。徵,祉也,物盛大而蕃祉也。羽,聚也,聚藏宇覆之也。”云“属木者,以其清浊中,民象也”者,木之声清於土金之声,浊於水火之声。今角声亦清於宫商,浊於徵羽,故角声属木,所以清浊中。凡“数多者浊,数少者清”,今宫数八十一,商数七十二,徵数五十四,羽数四十八,角数六十四,少於宫商,多於徵羽,故云“清浊中”。既尊者为浊,卑者为清,民则卑於君臣,尊於事物,亦是尊卑之中,故云民之象也。按《乐记》及《律历志》云“宫为君,商为臣,角为民,徵为事,羽为物”。羽属北方,其数少,所以黄锺在子,其数多者,冬时凝寒之气在於地上,水又清轻,羽既禀其寒气,又象水声,故其数少。冬至阳气伏於地下,温蛔芰中,黄锺含藏阳气,又象土声,故其数多。各自为义,不相须也。引“《乐记》曰:角乱则忧,其民怨”者,证明角主於人。云“凡声尊卑取象五行”者,宫主土,土声浊,其数多,故主君。商主金,金声稍重,其数稍多,故为臣。角主木,木声清浊中,其数多少中,故为民。徵主火,火声稍轻,其数稍少,故为事,事谓人之所营事务也。羽为水,水声极轻,其数最少,故为物也,物谓人之所用财物。指其所营谓之事,论其所用之体谓之物。人是万物之灵,事物是人营作,故卑於人也。云“大不过宫,细不过羽”者,按《国语》景王欲铸无射,仱州鸠谏云“大不逾宫,细不逾羽”,逾即过也。

  律中大蔟。律,候气之管,以铜为之。中犹应也。孟春气至,则大蔟之律应。应谓吹灰也。大蔟者,林锺之所生,三分益一,律长八寸。凡律空围九分。《周语》曰:“大蔟所以金奏,赞阳出滞。”

  ○律中,丁仲反,后放此;凡如此之例,十二月文注,皆可以类求之。蔟,七豆反,奏也。应,应对之应,下皆放此。长,直亮反,又如字。后皆放此。律空,徐音孔。其数八。数者,五行佐天地生物成物之次也。《易》曰:“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而五行自水始,火次之,木次之,金次之,土为后。木生数三,成数八,但言八者,举其成数。其味酸,其臭膻。木之臭味也。凡酸、膻者皆属焉。

  ○膻,失然反。其祀户,祭先脾。春阳气出,祀之於户,内阳也。祀之先祭脾者,春为阳中,於藏直脾,脾为尊。凡祭五祀於庙,用特牲,有主有尸,皆先设席于奥。祀户之礼,南面设主于户内之西,乃制脾及肾为俎,尊于主北;又设盛于俎西,祭黍稷、祭肉、祭醴,皆三。祭肉,脾一,肾再,既祭,彻之,更陈鼎俎,设馔于筳前,迎尸,略如祭宗庙之仪。

  ○脾,脾支反。藏,才浪反,后放此。直,丈吏反,又如字。下“宿直”同,后放此。奥,乌报反。肾,时忍反。

  [疏]“律中大蔟”。

  ○正义曰:上从“其日甲乙”,下终“其祀户”,皆总主三月一时之事。此“律中大蔟”,惟主正月之气,宜与东风解冻文次相连,必在於其此者,角是春时之音,律审正月之气,音由气成,以其音气相须,故律角同处。言正月之时,候气之管,中於大蔟,中犹应也,谓候气飞灰,应於大蔟,其大蔟夹锺,六律六吕之等,皆是候气管名。言正月之时,律之候气应於大蔟之管,又计大蔟管数,倍而更半,铸之为锺,名曰大蔟之锺,是大蔟之锺。元生於大蔟之律,是律在於前,锺生於后,故《律历志》云:“黄帝使伶人氏,自大夏之西,昆仑之阴,坂竹之解谷,断两节间而吹之,以为黄锺之宫,制十二筩,以听凤凰之鸣,其雄鸣则为六律,雌鸣则为六吕。”是律生在前。蔡氏以为大蔟锺名,先有其锺,后有其律,言律中此大蔟之锺,其义非也。阳管为律,律,法也,言阳气与阴气为法,郑云“律,述也,述气之管,阴管为吕”。《律历志》云“吕,助也。言助阳宣气。”又云:“吕,拒也。言与阳相承,更迭而至。”又阴律称同,言与阳同也。总而言之,阴阳皆称律,故十二月皆云“律中”是也。按《律历志》云“黄锺,黄者,中之色,君之服也;锺者,种也”,“阳气施种於黄泉,孳萌万物,为六气元也”,“变动不居,周流六虚,位於子,在十一月。大吕,吕,旅也,言阴气大旅,助黄锺宣气而牙物也,位於丑,在於十二月。大蔟,蔟,凑也,言阳气大凑地而达物也,位於寅,在正月。夹锺,锺,锺也;夹,助也,言阴夹助大蔟,宣四方之气,而出锺物也,位於卯,在二月。姑洗,洗之言絜也,言阳气洗物姑絜之也,位於辰,在三月。仲吕,言微阴始起未成,著於其中,旅助姑洗,宣气齐物也,位於巳,在四月。蕤宾,蕤,继也;宾,道也,言阳气始道阴气,使继养物也,位於午,在五月。林锺,林,君也,阴气受任,助蕤宾君主种物,使长大茂盛也,位於未,在六月。夷则,则,法也,言阳正法度,而使阴气夷当伤之物,位於申,在七月。南吕,南,任也,言阴气旅助夷则任成万物也,位於酉,在八月。无射,射,厌也,言阳气究物,而使阴气毕剥落之,终而复始,无厌己也,位於戌,在九月。应锺,言阴气应无射,该藏万物,而杂阳阂种也,位於亥,在十月”。其十二律,则有上生下生,同位异位,长短分寸之别,故郑注《周礼 大师职》云“其相生,则以阴阳六体为黄锺初九也,下生林锺之初六,林锺又上生大蔟之九二,大蔟又下生南吕之六二,南吕又上生姑洗之九三,姑洗又下生应锺之六三,应锺又上生蕤宾之九四,蕤宾又上生大吕之六四,大吕又下生夷则之九五,夷则又上生夹锺之六五,夹锺又下生无射之上九,无射又上生中吕之上六。同位者象夫妻,异位者象子母,所谓律取妻而吕生子也。黄锺长九寸,其实一籥。下生者三分去一,上生者三分益一,五下六上,乃一终矣。大吕长八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一百四,大蔟长八寸,夹锺长七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千七十五,姑洗长七寸九分寸之一,中吕长六寸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万二千九百七十四,蕤宾长六寸八十一分寸之二十六,林锺长六寸,夷则长五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四百五十一,南吕长五寸三分寸之一,无射长四寸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寸之六千五百二十四,应锺长四寸二十七分寸之二十”是也。同位象夫妻者,则黄锺之初九,下生林锺之初六,同是初位,故为夫妇,又是律娶妻也。异位为子母者,谓林锺上生大蔟,林锺是初位,大蔟是二位,故云异位为子母,又是吕生子也。云五下六上者,谓林锺、夷则、南吕、无射、应锺,皆被子午巳东之管,三分减一,而下生之。六上者,谓大吕、大蔟、夹锺、姑洗、中吕、蕤宾,皆被子午已西之管,三分益一,而上生之。子午皆属上生,应云七上而云六上者,以黄锺为诸律之首,物莫之先,似若无所禀生,故不数黄锺也。其实十二律终於仲吕,还反归黄锺,生於仲吕,三分益一,大略得应黄锺九寸之数也。《律历志》云“黄锺为天统”,“林锺为地统”,“大蔟为人统”,故数整,馀律则各有分数。

  ○注“律候”至“出滞”。

  ○正义曰:按司农注《周礼》云:“阳律以竹为管,阴律以铜为管。”郑康成则以皆用铜为之。知者,按《律历志》“量者,籥合升斗斛”,“本起黄锺之籥”,而五量如之,其法皆用铜,声中黄锺,以此准之,故知用铜也。司农云阳律以竹,阴律以铜,非也。云“应谓吹灰也”者,蔡邕云:“以法为室三重,户闭,涂衅必周密,布缇缦室中,以木为案,每律各一案,内庳外高,从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灰实其端,其月气至,则灰飞而管通。”如蔡所云,则是为十二月律,则布室内十二辰,若其月气至,则其辰之管灰飞而管空也。然则十二律,各当其辰,邪埋地下,入地处庳,出地处高,故云“内庳外高”。黄锺之管,埋於子位,上头向南,以外诸管,推之可悉知。又律云,以河内葭莩为灰,宜阳金门山竹为管。熊氏云:“按吹灰者,谓作十二律管,於室中四时位上埋之,取芦莩烧之作灰,而实之律管中,以罗縠覆之,气至则吹灰动縠矣。小动为气和,大动为君弱臣强专政之应,不动縠为君严猛之应。”云“凡律空围九分”者,以黄锺为诸律之首,诸律虽长短有差,其围皆以九分为限。孟康云“林锺长六寸,围六分”,则围之大小,逐管长短。然则分寸之数不可定也,故郑皆为围九分也。引“《周语》曰”以下者,按《周语》景王欲铸无射,伶州鸠对以此辞。按彼注云:“大蔟正声商,故为金奏,所以助阳出滞物也。”

  ○注“数者”至“成数”。

  ○正义曰:“五行佐天地,生成万物之次”者,五行谓金木水火土。谓之五行者,按《白虎通》云:“行者,言欲为天行气也”。谓之水者,《白虎通》云“水训准,是平均法则之称也,言水在黄泉养物,平均有准则也。木,触也,阳气动跃,触地而出也。火之为言化也,阳气用事,万物变化也。金训禁也,言秋时万物,阴气所禁止也。土训吐也,言土居中,总吐万物也”。生物者,谓木火七八之数也。成物者,谓金水九六之数也。则春夏生物也,春冬成物也。故《易 系辞》云“精气为物,游魂为变”也,注云“精气谓七八,游魂谓九六,则是七八生物,九六终物”是也。引《易》曰:“以下者,《易 下》系文也。天阳地阴,阳数奇,阴数耦。阳所以奇者,阳为气,气则浑沌为一,无分别之象;又为日,日体常明,无亏盈之异,故其数奇。其阴数所以耦者,阴为形,形则有彼此之殊;又为月,则有晦朔之别,故其数耦。按《律历志》云:“天数二十五”,所以二十五者,天一、天三、天五、天七、天九,总为二十五。《律历志》又云:“地数三十”者,地二、地四、地六、地八、地十,故三十也。以天地之数相合,则《易》之大衍之数五十五也。云:“五行自水始,火次之,木次之,金次之,土为后”者,天一生水於北,地二生火於南,三生木於东,地四生金於西,天五生土於中,以益五行生之本。按《尚书 洪范》云:“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故其次如是也。所以一曰水者,乾贞於十一月子,十一月一阳生,故水数一也,又天地之内,水体最微,故水为始也;二曰火者,坤贞於六月未,六月两阴生,阴不敢当午,火比於水,严厉著见,故次火也;三曰木者,正月三阳生,是建寅之月,故三曰木,木比火象有体质,故次木也;四曰金者,八月四阴生,是建酉之月,故四曰金,金比木,其体坚刚,故次金也;五曰土者,三月五阳生,三月建辰之月,辰为土,是四季之首,土王四季,故五曰土载四行,又广大,故次土也。水所以在北方者,从盛阴之气,所以润下者,下从阴也。火所以在南方者,从盛阳之气,炎上者,从阳也。木所以在东者,东是半阴半阳,曲直以阴阳俱有,体质尚柔,故可曲可直也。金所以在西方者,西方亦半阴半阳,但物既成就,体性坚之,虽可改革,犹须火柔之。土所以在中者,以其包载四行,含养万物为万物之主,稼者,所以养万物也。云:“木生数三,成数八”者,郑注《易 系辞》云:“天一生水於北,地二生火於南,天三生木於东,地四生金於西,天五生土於中。阳无耦,阴无配,未得相成。地六成水於北,与天一并;天七成火於南,与地二并;地八成木於东,与天三并;天九成金於西,与地四并;地十成土於中,与天五并也。大衍之数五十,有五行各气并,气并而减五,惟有五十,以五十之数,不可以为七八九六卜筮之占以用之,故更减其一,故四十有九也。”是郑注之意,水数一,成数六,火数二,成数七,木数三,成数八,金数四,成数九,土数五,成数十,故此云:“木生数三,成数八”。“但言八者,举其成数”者,金木水火以成数为功,皇氏用先儒之义,以为金木水火得土而成,以水数一,得土数五,故六也;火数二,得土数五,为成数七;木数三,得土数五,为成数八,又金数四,得土数五,为成数九。此非郑义,今所不取。

  ○注“木之”至“属焉”。

  ○正义曰:通於鼻者谓之臭,在口者谓之味,臭则气也。所以“木味酸”,《尚书》孔传云“木实之性”。然则木实酸。凡草木所生,其气膻也。夏“其味苦,其臭焦”者,《尚书》孔传云:“焦之气味,火烧物焦,焦则味苦”。中央云:“其味甘,其臭香”,孔传云“甘味生於百穀,味甘则气香”。秋“其味辛,其臭腥”者,孔传云“金之气味,言金臭之气则腥,在口则辛”。冬云“其味咸,其臭朽者”,孔传云“水卤所生,故味咸。又水受恶秽,故有朽腐之气”。

  ○注“春阳”至“之仪”。

  ○正义曰:“春阳气出,祀之於户”者,户在内,从外向内,户又在内,故云:“内阳也”。户是人之出八,户则有神,故《祭法》注“七祀”云:“小神居人之间,司察小过,作谴诰者尔。”此户神则阳气在户内之神,故云“祀之於户,内阳也”,由位在户内。又秋“其祀门”,注云“秋阴气出,祀之於门”者,门在外,从内向外,门又在外,故云“外阴也”。则门神阴气之神,是阴阳别气在门户者,与人作神也。又云“春为阳中,於藏值脾,脾为尊”者,以祭户之时,脾肾俱有,先用脾以祭之者,以春为阳中,於藏值脾。脾既春时最尊,故先祭之,脾为尊也。所以春位当脾者,牲立南首,肺祭在前而当夏也,肾最在后而当冬也。从冬稍前而当春,从肾稍前而当脾,故春位当脾。从肺稍却而当心,故中央主心。从心稍却而当肝,故秋位主肝。此等直据牲之五藏所在而当春夏秋冬之位耳。若其五行所生,主五藏,则不然矣。故《异义》云:“《今文尚书》欧阳说:肝,木也;心,火也;脾,土也;肺,金也;肾,水也。《古尚书》说:脾,木也;肺,火也;心,土也;肝,金也;肾,水也。许慎按:《月令》‘春祭脾,夏祭肺,季夏祭心,秋祭肝,冬祭肾’。”与《古尚书》同。郑駮之云:“《月令》祭四时之位,及其五藏之上下次之耳。冬位在后而肾在下,夏位在前而肺在上,春位小前故祭先脾,秋位小却故祭先肝。肾也、脾也,俱在鬲下。肺也、心也、肝也,俱在鬲上。祭者必三,故有先后焉,不得同五行之气,今医疾之法,以肝为木,心为火,脾为土,肺为金,肾为水,则有瘳也。若反其术,不死为剧。”如郑此言,五行所主,则从《今文尚书》之说,不同许慎之义。云“凡祭五祀於庙,用特牲”之下,皆《中霤礼》文。云“祭五祀於庙”者,设祭户,祭中霤,在於庙室之中,先设席於庙堂之奥。若祀灶、祀门、祀行,皆在庙门外,先设席於庙门之奥。虽庙室庙门有别,总而言之,皆谓之庙,故云“凡祭五祀於庙”。此谓殷礼也,若周则七祀,加司命与厉也。不审祀之处所,亦当与灶、门、行等俱在庙门之外祀也。若周总在宫内,故《宫正》注云“祭社稷七祀於宫中”。此特牲谓特牛,故《小司徒》云:“小祭祀,奉牛牲。”注云:“小祭祀,王玄冕所祭,若诸侯或亦当然。其大夫所祭,或特羊也。”云“有主有尸”者,谓天子诸侯。若卿大夫庙无主,则五祀无主也。云“祀之礼设主於户内西”者,先设席於奥,乃更设席於庙,户西,夹北乡置主位,设主之人南面,设主於户西位上,使主北面。云“乃制脾及肾为俎,奠於主北”者,谓设主之后,以割制脾之与肾为俎实,奠于主北,主既北面,奠於主前。云“又设盛於俎西”者,盛於黍稷,俎在主前稍东,故黍稷之簋在主前稍西。云“祭黍稷、祭肉、祭醴,皆三”者,当时惟始设主,未有迎尸,则是祀官祭簋中黍稷,祭俎中脾肾之肉,祭荐之醴,皆三度祭之,黍亦三祭,醴亦三祭,肉亦三祭,故云“皆三”。云“祭肉,脾一,肾再”者,申明祭肉三度之事,其祭肉三者,脾尊故一祭,肾脾故再祭。云“既祭,彻之,更陈鼎俎,设馔于筵前”者,谓既祭黍稷、祭肉、醴之后,彻去俎之与盛,更陈列鼎俎,设其馔食於初设奥之筳前,其时主已移於筵上,主人出户迎尸,尸入即筵而坐,但宗庙之祭,尸入之后,始祭笾豆及黍、稷、醴。其祭户之时,已於西祭黍、祭肉、祭醴。今迎尸而入,则应坐而馔食,不更祭黍稷、祭肉、祭醴,故云“略如祭宗庙之仪”。祭户所以先设席於奥,乃设馔筵迎尸皆在奥者,就尊之处也。中间设主,祭黍祭肉祭醴。户西者,就户处也。其馀五祀所祭,设主皆就其处也。

  东风解冻,蛰虫始振,鱼上冰,獭祭鱼,鸿雁来。皆记时候也。振,动也。《夏小正》“正月启蛰”,“鱼陟负冰”。汉始亦以惊蛰为正月中。此时鱼肥美,獭将食之,先以祭也。雁自南方来,将北反其居。今《月令》“鸿”皆为“候”。

  [疏]“东风”至“雁来”。

  ○正义曰:此记正月之时候,然十二月之时候,体例不一,而正月、七月记时候,凡有五句,自馀皆四句。多少不同者,时候多则五句,少则四句,无义例也。其二至二分之月,皆再记於时候者,以二至是阴阳之始终,二分是阴阳之交会,是节之大者,故再记之。季春亦记时候者,蚕之将生,故记其蚕候也,故季春“鸣鸠拂其羽,戴胜降于桑”,注“蚕将生之候”是也。凡记时候,先言者则气候在前,后言者则气候在后。言“蛰虫始振”者,谓正月中气之时,蛰虫得阳气,初始振动,至二月乃大惊而出,对二月故云“始振”。云“鱼上冰”者,鱼当盛寒之时,伏於水下,逐其温暖,至正月阳气既上,鱼游於水上,近於冰,故云“鱼上冰”也。

  ○注“夏小”至“为候”。

  ○正义曰:《夏小正》,《大戴礼》之篇名。云“正月启蛰”者,证经中“蛰虫始振”,始振则启蛰也。云“鱼陟负冰”者,陟,升也,谓鱼从水下升於冰上而负冰,证经中“鱼上冰”。云“汉始亦以惊蛰为正月中”者,以汉之时立春为正月节,惊蛰为正月中气,雨水为二月节,春分为二月中气。至前汉之末,以雨水为正月中,惊蛰为二月节,故《律历志》云:“正月立春节,雨水中。二月惊蛰节,春分中。”是前汉之末,刘歆作《茸艹历》,改惊螫为二月节。郑以旧历正月启蛰,即惊也,故云“汉始亦以惊蛰为正月中”。但蛰虫正月始惊,二月大惊,故在后移惊蛰为二月节,雨水为正月中,凡二十四气。按《茸艹历》:“正月节立春,雨水中。二月节惊蛰,春分中。三月节穀雨,清明中。四月节立夏,小满中。五月节芒种,夏至中。六月节小暑,大暑中。七月节立秋,处暑中。八月节白露,秋分中。九月节寒露,霜降中。十月节立冬,小雪中。十一月节大雪,冬至中。十二月节小寒,大寒中。”桉《通卦验》及今历,以清明为三月节,穀雨为三月中,馀皆与《律历志》并同。谓之雨水者,言雪散为雨水也。谓之惊蛰者,蛰虫惊而走出。谓之穀雨者,言雨以生百穀。谓之清明者,谓物生清净明絜。谓之小满者,言物长於此,小得盈满。谓之芒种者,言有芒之穀,可稼种。谓之小暑大暑者,就极热之中,分为小大,月初为小,月半为大。谓之处暑者,谓暑既将退伏而潜处。谓之白露者,阴气渐重,露浓色白。谓之寒露者,言露气寒,将欲凝结。谓之小雪大雪者,以霜雨凝结而雪,十月犹小,十一月转大。谓之小寒大寒者,十二月极寒之时,相对为大小,月初寒为小,月半寒为大。凡二十四气,气有十五日有馀;每气中半分之,为四十八气,气有七日半有馀,故郑注《周礼》云“有四十八箭”,是一气易一箭也。凡二十四气,每三分之,七十二气,气间五日有馀,故一年有七十二候也。故《通卦验》:“冬至之前五日,商贾不行,兵甲伏匿,人主与群臣左右从东尔。”五日,以五日一候也。按《通卦验》云“立春,雨水降,条风至,雉雊鸡乳,冰解”。条风,即东风也。冰解,即解冻也。与《月令》同。雨水者,谓节气早,月初雨水也。雉雊鸡乳,於《月令》在季冬,若节气晚,亦得退在正月。《通卦验》云“正月中,猛风至”,注云“猛风,动摇树木有声”者,猛风即东风之甚也。“獭祭鱼”与此同。按下季冬“雁北乡”,据其从南始北,正月来至中国,故此云“鸿雁来”。但来有先后,后者二月始来,故《通卦验》二月节云“候雁北”。云“今《月令》鸿皆为候”者,但《月令》出有先后,入《礼记》者为古,不入《礼记》者为今,则《吕氏春秋》是也,“鸿”字皆为“候”也。

  天子居青阳左个,乘鸾路,驾仓龙,载青旂,衣青衣,服仓玉,食麦与羊,其器疏以达。皆所以顺时气也。青阳左个,大寝东堂北偏。鸾路,有虞氏之车,有鸾和之节,而饰之以青,取其名耳。春言鸾,冬夏言色,互文。马八尺以上为龙。凡所服玉,谓冠饰及所珮者之衡璜也。麦实有孚甲,属木。羊,火畜也。时尚寒,食之以安性也。器疏者刻镂之,象物当贯土而出也。凡此车马衣服,皆所取於殷时而有变焉,非周制也。《周礼》:“朝祀戎猎事服各以其事,不以四时为异。”又《玉藻》曰:“天子龙卷以祭,玄端而朝日,皮弁以日视朝。”与此皆殊。

  ○个,古贺反,后放此。鸾,力官反。路,本又作辂。载音戴,后放此。旂,巨机反,后放此。衣青,於既反,后放此,下注“衣甲保”、“犹衣”同。,本又作器,同。冬夏,此卷内可以意求之。璜音黄。畜,许六反。贯,古乱反。朝,直遥反,下文注同。卷,本又作衮,古本反。玄端音冕。

  [疏]“天子”至“以达”。

  ○正义曰:此巳前明天时气侯早晚,此明天子每时居处及所乘车马、所建旌旗、所服衣玉、所食牲穀及器物之属。龙与玉言苍者,苍亦青也,远望则苍。旂与衣云青者,欲见人功所为,故以近色言之。

  ○注“皆所”至“皆殊”。

  ○正义曰:色则顺时,食与器则顺气也。云“青阳左个,大寝东堂北偏”者,北偏,近北也。然则此是明堂北偏,而云大寝者,欲明明堂与大庙大寝制同,故兼明於明堂听朔竟,次还大庙,次还大寝也。然云东堂,则知听朔皆堂,不於五角之室中也。云“鸾路,有虞氏之车”者,《明堂位》云:“鸾车,有虞氏之路也。”今既云鸾路,故知是有虞氏之车也。用有虞氏,则知非周也。云“有鸾和之节,而饰之以青,取其名耳”者,因其有鸾,故不言青而云鸾也。云“春言鸾,冬夏言色,互文”者,春言鸾,则夏秋冬并鸾也。夏云朱,冬云玄,则春青秋白可知也。云“马八尺以上为龙”者,出《庾人职》。云“凡所服玉,谓冠饰及所佩者之衡璜”者,冠饰即冕之旒及笄也。衡璜即是所佩玉之名也。佩玉之制,按《韩诗外传》云“佩玉,上有葱衡,下有双璜牙,蠙珠以纳其间”,则古之佩玉,上以葱为衡,横置於上,以贯珠之绳三条县於衡上,垂之而下,以双璜悬於两畔绳之下端,又以牙悬於中绳下端,使前后触璜以为声,衡之下,璜之上,皆贯蠙珠,故云“蠙珠以纳其间”,谓纳於衡璜之间也。云“麦实有孚甲,属木”者,郑云“黍秀舒散,属火。麻实有文理,属金。菽实孚甲坚合,属水。稷五穀之长,属土”,是五穀所配之方也。云“羊,火畜也”者,按《尚书 五行传》曰“貌之不恭,则有鸡祸”,注“鸡,畜之有冠翼者,属貌”;“言之不从,则有犬祸”,注“犬,畜之以口吠守者,属言”;“视之不明,则有羊祸”,注“羊畜之远视者,属视”;听之不聪,则有豕祸”,注“豕,畜之居闲卫而听者,属听”;“思之不睿,则有牛祸”,注“地厚德载物,牛,畜之任重者,属思”;“王之不极,则有马祸”,注“天行健,马,畜之疾行者,属王极”。是鸡为木畜,羊为火畜,牛为土畜,犬为金畜,豕为水畜。但阴阳取象多涂,故午为马,酉为鸡,不可一定也。云“时尚寒,食之以安性也”者,羊是火畜,而春时食之,明其有意食以安性也。春时尚寒,故食火畜以助之。夏食菽与鸡者,以气尤热,水能克火,木必折土,故食北方之声与东方之性,减其热气,亦以安性。秋食麻与犬者,秋气既凉,又将乡寒,不有其害,故食当方之穀牲也。冬食黍与彘者,冬气极寒,故食火穀以减寒,寒胜於热,故食当方之牲。云“器疏者刻镂之,象物当贯土而出也”者。诸刻镂为文,使文理粗疏,直而通达也。云“凡此车马衣服,皆所取於殷时而有变焉,非周制也”者,以虞夏之制,有日月星辰十二章之服,周之制,朝祀戎猎车服各有殊。今此下与《周礼》不同,上与虞夏又异,故云“取殷时”也。殷乘木路,此乘鸾路,不纯用殷,故云“而有变焉”,谓变殷而乘虞路也。云“《周礼》朝祀戎猎车服,各以其事,不以四时为异”者,按《周礼》朝则皮弁服,祀则六冕服,戎则韦弁服,田猎冠弁服。又《周礼》朝乘象路,祀乘玉路,戎乘革路,猎乘木路。是车服各以其事,不以四时为异也。又引《玉藻》“天子龙衮以祭”者,证四时皆龙衮衣纁裳,不随时而别。又引《玉藻》“玄端而朝日”者,证此朝日不玄端而著青衣。又引“皮弁以日视朝”者,皮弁白布衣,四时皆然,不随时而变。是与此皆殊,明《月令》所云非周法也。

  是月也,以立春。先立春三日,大史谒之天子曰:“某日立春,盛德在木。”天子乃齐。太史,礼官之属,掌正岁年以序事。谒,告也。

  ○先,悉荐反。齐,侧皆反,本亦作斋,卷内放此。立春之日,天子亲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以迎春於东郊。还反,赏公、卿、诸侯、大夫於朝。迎春,祭苍帝灵威仰於东郊之兆也。《王居明堂礼》曰:“出十五里迎岁。”盖殷礼也。周近郊五十里。赏谓有功德者有以显赐之也。朝,大寝门外。

  ○还音旋,后放此。

  [疏]“是月”至“於朝”。正义曰:此一节论立春天子迎春气及行赏之事,各依文解之。

  ○“是月也,以立春”者,十二月节气有早晚,若节气晚,则月之节气在当月之内;若节气早,月之节气在前月之中。故立春为正月之节,有在十二月之时。但至立春之时,虽在十二月,即行立春之事。云“是月”者,谓是月之气,不谓是月之日也。凡四立之月,天子车服之下,皆云是月,以其为下立春、立夏、立秋、立冬事重,故云是月。其非四立之月,仲夏即云养壮佼,季夏云命渔师剩敓一月云饬死事,十二月云命有司大难,皆不云是月者,或是事为细小,或是事通他月,故不云是月。季冬难事虽大,惟此月为之,亦不云是月者,以年事既终,惟难而巳,故不须云是月。或作记之人,辞有详略,不为义例也。凡言是月者,是月之后,若是事相连接,辞有首尾,则因前是月,不别起是月之文;若别事异端,则更云是月也,他皆仿此。此云“是月”,下至“以初为常”,是皆立春之时告命之事,故不更云是月。次云“祈穀於上帝”,至“命曰劳酒”,论祈穀耕藉,反回劳饮,是其一事,故不更云是月。次云“是月也,命乐正入学习舞”至“埋胔”,论习舞修祭,母用牝牲,是含养之事,故毋覆巢及掩骼埋胔,中间小异,事亦相连,故不别云是月。次云“是月也,不可以称兵”,与上事别,又论天地人之大道,故别云是月。举此为例,其馀月或云是月,或不云是月,就文可知。

  ○“先立春三日”者,周法,四时迎气,皆前期十日而斋,散斋七日,致斋三日。今秦法简省,故三日也。盖散斋二日,致斋一日。

  ○“盛德在木”者,天以覆盖生民为德,四时各有盛时,春则为生,天之生育盛德在於木位,故云“盛德在木”。

  ○注“大史”至“谒告”也。

  ○正义曰:按《周礼》大史属春官,春官主礼,故云“大史,礼官之属”。云:“掌正岁年以序事者,大史职文郑注云:“中数曰岁,朔数曰年。”中数者,谓十二月中气一周,总三百六十五日四分之一,谓之一岁。朔数者,朔,十二月之朔,一周谓三百五十四日,谓之为年。此是岁年相对,故有朔数、中数之别。若散而言之,岁亦年也。故《尔雅 释天》云“唐虞曰载,夏曰岁,商日祀,周曰年”是也。按《释言》云:“告、谒,请也。”同训为请,是谒为告也。

  ○“立春”至“於朝”。

  ○此立春立秋云“天子亲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立夏立冬云“亲帅三公、九卿、大夫”,不云诸侯,文不备,当亦有诸侯,故立夏下云“乃封诸侯”。於夏既然,明冬诸侯亦然。在孟春云“赏公、卿、诸侯、大夫於朝”,孟夏云“还乃行赏封诸侯,庆赐遂行,无不欣说”,孟秋云“还乃赏军帅武人於朝”,孟冬云“还乃赏死事恤孤寡”。四时所赏不同者,庾云:“顺时气也。春阳气始著,仁泽之时,故顺其时而赏朝臣及诸侯也。至夏阳气尢盛,万物增长,故用是时庆赐转广,是以无不欣说也。秋阴气始著严凝之时,故从其时而赏军帅及武人也。至冬阴气尤盛,万物衰杀,故用是时赏死事者及其妻子也。”

  ○注“迎春”至“门外”。

  ○正义曰:按贾、马、蔡邕皆为迎春祭大皞及句芒,以上云“其帝大皞,其神句芒”故也。今郑独以为苍帝灵威仰者,以《春秋文耀钩》云:“苍帝灵威仰。”《礼器》云:“飨帝於郊,而风雨寒暑时。”是人帝,何能使风雨寒暑得时?又《诗》及《尚书》云,上帝皆为天也。《周礼 司服》云:“王祀昊天上帝,则服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五帝若是人帝,何得与天帝同服?故以为灵威仰。上云“盛德在木”者,盛德则灵威仰之盛德也。云“王居明堂礼”者,《逸礼》之篇名。引之者,证十五里迎春与周不同,故云“盖殷礼也”。云“周近郊五十里”者,郑注《尚书 君陈序》云:“天子近郊五十里。”今河南洛阳相去则然是也。云“朝,大寝门外”者,大寝则路寝。天子有三朝,一是燕朝,在路寝也。二是治朝,则此路寝门外,应门之内,以其赏赐公卿大夫,宜在治事之朝,故云“大寝门外”。三是外朝,在库门之外,皋门之内,大询众庶,听断罪人之处也。

  命相布德和令,行庆施惠,下及兆民。相,谓三公,相王之事也。德,谓善教也。令,谓时禁也。庆,谓休其善也。惠,谓恤其不足也。天子曰兆民。

  ○相,息亮反,注同,下“善相”并注放此。施如字,又始豉反。休,许收,许虬二反,美也。庆赐遂行,毋有不当。遂犹达也。言使当得者皆得,得者无非其人。

  ○毋音无,本亦作无,下同。当,下浪反。

  [疏]“命相”至“不当”。

  ○正义曰:此一经因上天子迎春反国,命三公布教施惠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相谓”至“兆民”。

  ○正义曰:按《公羊》隐五年传云:“三公者何?天子之相也。自陕而东者,周公主之。自陕而西者,召公主之。”一相处乎内,是三公相王之事也。至六国时,一人知事者,特谓之相,故《史记》称穰侯、范睢、蔡泽皆为秦相,后又为丞相也。云“天子曰兆民”者,《左传》闵元年晋卜偃之辞也。

  ○注“遂犹”至“其人”。

  ○正义曰:遂是申遂,故《尚书》云:“显忠遂良。”《商颂》云:“莫遂莫达。”是遂为达,言庆赐之事,通达施行,使之周遍。云“使当得者皆得,无非其人也”者,谓当庆赐之人,皆是有功可庆赐,无此不合得庆之人。非人,谓无功无德之徒。

  乃命大史,守典奉法,司天日月星辰之行,宿离不贷,母失经纪,以初为常。典,六典。法,八法也。离,读如俪偶之俪。宿俪,谓其属冯相氏、保章氏,掌天文者,相与宿偶,当审候伺不得过差也。经纪,谓天文进退度数。

  ○宿,息六反,徐音秀。离,依注音俪,吕计反,偶也。贷,吐得反,徐音二。冯音凭。相,息亮反,又如字。伺音司,又息嗣反。

  [疏]“乃命”至“为常”。

  ○正义曰:迎春既还,行赏以毕,乃命大史之官,令守其六典,奉其八法,司主天文及日月星辰之行。天则左还,一日一度,一年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又至周一度,日月五星并逆行天右行,各有多少,辰有二十八宿,亦随天左行。大史令其属官,在其候处,止宿配偶,相与审候,不得贷变过差。若应候不候,应知不知,则是候过差。“无失经纪”者,经纪谓天文进退度数,言当推勘考校,使得其中,应进则言进,应退则言退。若其推步不明,算历失所,迟疾不依其度,进退或失其常,是失经纪。

  ○“以初为常”者,初谓旧来所法,恒须遵奉,以为常行,故云“以初为常”。

  ○注“典六”至“度数”。

  ○正义曰:“六典”者,则《太宰》云:天官治典,地官教典,春官礼典,夏官政典,秋官刑典,冬官事典。八法者:一曰官属,二曰官职,三曰官联,四曰官常,五曰官成,六曰官法,七曰官刑,八曰官计。云“离读为俪偶之俪”者,按成十一年《左传》云:“鸟兽犹不失俪。”礼有俪皮,俪是配偶,故云“读如俪偶之俪”。云“冯相氏、保章氏掌天文者”,冯相、保章,皆中土二人。“冯相”者,郑注“冯,乘也。相,视也。世登高台,以视天文之次序”。“保章”者,郑注:“保,守也。世守天文之变。”虽俱掌天文,其事不同,冯相氏主日月五星,年气节候,推步迟疾,审知所在之处,若今之司历,主其筭术也。保章者,谓守天之文章,谓天文违变度数,失其恒次,妖孽所在,吉凶所生,若今之天文家,惟主变异也。此其所掌别也。云“相与宿偶,常审候伺不得过差”者,言大史之官,使其僚属冯相、保章恒在候处,相与止宿配偶,其审察伺候,不得怠慢,不觉天之变异也。

  是月也,天子乃以元日,祈穀于上帝。谓以上辛郊祭天也。《春秋传》曰:“夫郊祀后稷,以祈农事。是故启蛰而郊,郊而后耕。”上帝,大微之帝也。乃择元辰,天子亲载耒耜,措之于参保介之御间,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躬耕帝藉。天子茸芷,三公五推,卿诸侯九推。元辰,盖郊后古辰也。耒,耜之上曲也。保介,车右也。置耒於车右与御者之间,明巳劝农,非农者也。人君之车,必使勇士衣甲居右而参乘,备非常也。保犹衣也。介,甲也。帝藉,为天神借民力所治之田也。

  ○耒,力对反,《字林》云:“耕曲木,垂所作,力隹反。”又力水反。”耜音似。措,七故反,置也。介音界,注同。藉,在亦反,《说文》作“耤”,云“帝耤千亩”。推,出隹反,又吐回反,下同;推谓伐也。乘,绳证反。为,于伪反,下“为神春”、“为伤”、“为死气”皆同.反。执爵于大寝。三公、九卿、诸候、大夫皆御,命曰劳酒。既耕而宴饮,以劳群臣也。大寝,路寝。御,侍也。

  ○劳,力报反,注同。

  [疏]“是月”至“劳酒”。

  ○正义曰:此一节论迎春既反,春事巳起,当祈穀亲耕燕劳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谓以”至“之帝”。

  ○正义曰:按《郊特牲》云:“郊之用辛。”郑注:“凡为人君,当斋戒自新。”又云:“郊之祭也,迎长日之至。”郑注引《易说》云“茸荃之郊,一用夏正”,春分而日迎长,故云“迎长日之至”。《郊特牲》云郊不言祈穀,此经言祈穀不言郊,郑以为二祭是一,故此注谓“以上辛郊祭天也”。郑既以二祭为一,恐人为疑,故引《春秋传》以明之。按襄七年《左传》云:孟献子曰:“郊祀后稷,以祈农事也。是故启蛰而郊,郊而后耕。”彼祈农事者,则此祈穀也。彼云郊而后耕,此是祈穀之后即躬耕帝藉,是祈穀与郊一也。云“上帝,大微之帝”者,《春秋纬》文。紫微宫为大帝,大微为天庭,中有五帝座,是即灵威仰、赤熛怒、白招拒、汁光纪、含枢纽。祈穀郊天之时,各祭所感之帝,殷人则祭汁光纪,周人则祭灵威仰,以其不定,故总云“大微之帝,若迎春之时,前帝后王,皆祭灵威仰,故前注云“迎春,祭苍帝灵威仰”,特指一帝也。此郊虽祈穀,亦是报天,故《郊特牲》云“郊之祭也”,“大报天而主日也”。

  ○“乃择元辰”至“九推”,甲乙丙丁等谓之日,郊之用辛,上云“元日”。子丑寅卯之等谓之为辰,耕用亥日,故云“元辰”。

  ○“天子亲载耒耜”者,谓天子所乘车上,亲载耕田之耒耜。“措之於参保介御之间”者,措,置也。保介,车右也。御者,御车之人。车右及御人,皆是主参乘。於时天子在左,御者在中,车右在右。言置此耒器於参乘保介及御者之间,然后帅三公九卿而往南郊躬耕藉田也。

  ○注“元辰”至“之田”。

  ○正义曰:知用亥者,以阴阳式法,正月亥为天仓,以其耕事,故用天仓也。卢植、蔡邕并云:“郊天是阳,故用日,耕藉是阴,故用辰。”元者善也。郊虽用日,亦有辰,但日为吉主。耕之用辰,亦有日,但辰为主。皇氏云:“正月建寅,日月会辰在亥,故耕用亥也。”未知然否?云“置耒耜於车右与御者之间,明已劝农,非农者也”,王既亲载耒器,置耒应须近王。今置耒乃於参御二人之间,不近王者,明王之巳身但是劝农,故载耒耜,非实农人,故不近耒器也。所以车右衣甲者,以人君尊重,故使勇士衣甲居右,备非常也。云“保犹衣”者,保即襁保,保谓小被,所以衣覆小儿,故云“保犹衣也”。云“帝藉,为天神借民力所治之田”者,耕藉所以为帝藉者,举尊言之,故《祭义》云:“天子为藉千亩,以共齐盛。”又《国语》云:“宣王即位,不藉千亩。虢文公谏曰:‘夫民之大事在农,上帝之粢盛於是乎出。’”是藉田共上帝,故云“为天神借民力所治之田也”。按此立春后始郊,郊之后始耕。按《国语》:“先时九日,大史告以耕事。”注:“先,先立春日也。”谓先立春之前以耕,与此不同者,《国语》告耕在立春之前,其实耕时在立春之后,故《国语》下云“先时五日”,“王即斋宫”,注“先耕时也”。是耕前五日,王即斋宫而斋,是知亲耕在立春之后也。此言“天子茸芷,公五推,卿诸侯九推”,按《国语》:“王耕一发,班三之。”贾逵注:“班,次也,谓公卿大夫也。天之下各三其上也。王一发,公三发,卿九发,大夫二十七发。”天子茸芷,公五推,卿诸侯九推,此是贵贱耕发相三之数也。不云士者,士贱不与耕也,故《国语》云:“庶人终於千亩。”又《周礼》甸师是下士,云“帅其属而耕耨王藉”,郑注云“庶人,谓徒三百人”。

  ○注“既耕”至“路寝”。

  ○正义曰:按《国语》耕后“宰夫陈飨”,“膳夫赞王,王歆大牢”。是耕后设飨。而此云“既耕而燕饮”者,飨礼在庙,燕礼在寝。此云“执爵于大寝”,故知燕也。《国语》云飨者,盖用飨之馔具而行燕礼,以劳群臣。按上迎春而反,赏公卿大夫於路寝门外正朝。此耕藉而反,劳群臣在於路寝。不同者,爵赏公事,与众共之,故在正朝;燕劳私礼,主於欢心,故在路寝。

  是月也,天气下降,地气上腾,天地和同,草木萌动。此阳气蒸达,可耕之候也。《农书》曰:“土长冒橛,陈根可拔,耕者急发。”

  ○上,时掌反,注“土上”同。萌,莫耕反。烝音证,又之烝反。冒,莫报反,覆也。橛,求月反。王命布农事,命田舍东郊,皆脩封疆,审端经术。田谓田畯,主农之官也。舍东郊,顺时气而居以命其事也。封疆,田首之分职。术,《周礼》作遂,“夫间有遂,遂上有径”。遂,小沟也。步道曰径。《今尚书》曰“分命羲仲,宅嵎夷”也。

  ○疆,居良反,注皆同。径术,古定反,注同;术依注音遂。畯音俊。分,扶间反。嵎音愚。善相丘陵、阪险、原隰、土地所宜,五穀所殖,以教道民,必躬亲之。相,视也。

  ○阪险,上音反,又蒲版反;下许检反。道音导。田事既饬,先定准直,农乃不惑。说所以命国舍东郊之意也。准直,谓封疆径遂也。《夏小正》曰:“农率均田。”

  ○饬音敕。率,所类反,谓田正。

  [疏]“天气”至“不惑”。

  ○正义曰:此一节论少阳之月,务其始生,故既耕之后,当劝农事,各依文解之。

  ○“天气下降”者,天地之气谓之阴阳,一年之中,或升或降,故圣人作象,各分为六爻,以象十二月。阳气之升,从十一月为始,阳气渐升,阴气渐下,至四月六阳皆升,六阴皆伏。至五月一阴初升,阴气渐升,阳气渐伏,至十月六阴尽升,六阳尽伏。然则天气下降,地气上腾,五月至十月也。地气下降,天气上腾,十一月至四月也。今正月云“天气下降,地气土腾”者,阳气五月之时,为阴从下起,上乡排阳气,第六阳气上极反退,至十月之时,六阳退尽,皆伏於下。至十一月,阳之一爻始动地中,至十二月阳渐升,阳尚微,未能生物之极。正月三阳既上,成为乾卦,乾体在下;三阴为坤,坤体在上,乾为天,坤为地。今天居地下,故云“天气下降”;地在天上,故云“地气上腾”。是阳气五月初降,至正月为天体而在坤下也。十一月一阳初生,而上排阴,阴之上六渐退,反归於下,至四月阴爻伏尽,六阳在上。五月一阴生,六月二阴生,阴气尚微,成物未具,七月三阴生而成坤体,坤体在下,三阳为乾而体在上,则是地气在下,天气在上,故正月为泰,泰,通也,天地交通;七月为否,否,塞也。言天地隔塞。所以十月云“地气下降,天气上腾”者,以十月之时,纯阴用事,地体凝冻,寒气逼物,地又在下,故云“地气下降”。於时六阳从上退尽,无复用事,天体在上,不近於物,似若阳归於天,故云“天气上腾”,其实十月天气反归地下。若审察於此,不足可疑,而刘洽、氾阁、皇侃之徒,既不审知其理,又不能定其旨趣,諠諠挠挠,亦无取焉。

  ○注“此阳”至“急发”。

  ○正义曰:经云“天气下降”,注“阳气蒸达”,又似阳气上升者,以阳气从五月下降,至十一月从下初升,至正月始成乾体,而在三阴之下,故云“天气下降”,其实於时阳从地中升也。引“《农书》曰”下者,按《汉书 艺文志》:农书有九家,百一十四篇,“神农二十篇,野老十七篇,宰氏十七篇,董安国十六,尹都尉十四,赵氏五篇,氾胜之十八篇,王氏六篇,蔡癸一篇”。郑所引农书,先师以为《汜胜之书》也。《汉书》注:氾音汎,成帝时为议郎,使教田三辅也。“土长冒橛”者,谓置橛以候土,土长冒橛,陈根朽烂,可拔而去之,耕者,急速开发其地也。

  ○“王命”至“径术”。

  ○於是春气既和,王命群官分布检校农之事,命遣田畯官舍於郊之上,令农夫皆脩理地之封疆,审正田之径路,及田之沟洫,故云“审端径术”。

  ○注“田谓”至“嵎夷”。

  ○正义曰:知“田谓田畯”者,以经云“命田”,田是受之人。《诗》云:“田畯至喜。”故知田谓田畯。云“舍东郊,顺时气而居”者,以其耕作岁时之气,起於东方为始,故令田畯舍国之东郊,以命其事,其诸侯都邑田畯,各舍国邑之东郊也。云“封疆,田首之分职”者,封疆则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各有封境界域部分职掌也。云“术,《周礼》作遂”,以田农之事无称术者,术、遂声相近,故疑术为遂。《学记》云:“术有序。”义同於此。云“夫间有遂,遂上有径”者,《遂人职》文。按《匠人》云:“广二尺,深二尺。”“遂,小沟也,步道曰径。”《遂人职》云:“径容牛马。”云“《今尚书》曰分命羲仲,宅嵎夷”者,证命田畯舍东郊之事。云“《今尚书》”者,《尚书》有古有今,壁里所得,胶东庸生所传者,谓之《古文尚书》;晁错所受伏生二十九篇,夏侯欧阳所传者,谓之《今文尚书》。郑据而引之,故云《今尚书》。

  ○“田事”至“不惑”。

  ○作记之人,解说天子所以命田畯舍於东郊者,欲明其政理田事,若田事既能正,又先定其封疆、径遂以劝农夫,农夫知田事先后,审疆界畔域,乃不有疑惑。

  ○注“准直”至“均田”。

  ○正义曰:准谓轻重平均,直谓绳墨得中也。封疆有界限,径遂有阔狭,皆先平均正直之,故云“准直,谓封疆径遂”。云“《夏小正》曰‘农率均田’”者,《夏小正》是《大戴礼》篇也。农率,则田畯也。均田,则审端径遂也。

  是月也,命乐正人学习舞。为仲春将释菜。乃脩祭典。重祭礼,岁始省录。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毋用牝。为伤妊生之类。

  ○牝,频忍反。妊,而林、而鸩二反。

  ○禁止伐木。盛德所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麛毋卵。为伤萌幼之类。

  ○覆,芳服反。孩,尸哀反。胎,吐来反。夭,乌老反。麛音迷。卵,刀管反。毋聚大众,毋置城郭。为妨农之始。掩骼埋胔。谓死气逆生也。骨枯曰骼,肉腐曰胔。”骼,江百反。胔,才赐反,蔡云:“露骨曰骼,有肉曰胔。”胔亦作骴。胔,扶矩反。

  ○是月也,不可以称兵,称兵必天殃。逆生气。兵戎不起,不可从我始。为客不利,主人则可。毋变天之道,以阴政犯阳。毋绝地之理,易刚柔之宜。毋乱人之纪。仁之时而举义事。

  [疏]“是月”至“用牝”。

  ○正义曰:此一节论此春为四时之首,当脩祀典及祭山川之事,各依文解之。“牺牲毋用牝”者,以山林川泽,其祀既卑,馀月之时,牲皆用牝,唯此月不用,故注“为伤妊生之类”。若天地宗庙大祭之时,虽非正月,皆不用牝。

  ○“禁止”至“之纪”。

  ○正义曰:此一节论时气之事,各依文解之。

  ○“禁止伐木”者,禁谓禁其欲伐,止谓止其巳伐者。此伐木在山中,或在禁障之处。十月许人采取,至正月之时,禁令止息,故《王制》云“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诗 鱼丽》传云“草木不折,不操斧斤,不入山林”是也。若国家随时所须以为材用者,虽非冬月,亦得取之,故《山虞》有“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又云“邦工入山林而抡材,不禁”是也。其非是所禁之处,春、秋亦得取之,故《周礼》云:“春、秋之斩木不入禁。”郑注:“斩四野之木可,若於正月皆禁之。”

  ○“毋覆”至“毋卵”。

  ○此一节论礼法,馀月皆无覆巢,因初春施生之时,故设戒也。巢,若其夭鸟之巢则覆之,故《硩蔟氏》云:“掌覆夭鸟之巢。”此月亦禁之。胎谓在腹中未,出夭为生而己出者,故《鲁语》云:“兽长麛夭。”此飞鸟,谓初飞之鸟,故注云“为伤萌幼之类”。麛卵四时皆禁,但於此月尢甚,若须荐献,亦得取之,故《王制》云“韭以卵,庖人秋行犊麛”是也。“掩骼埋胔”者,《蜡氏》云:“掌除骴。”司农云:“胔,骨之尚有肉者也,及禽兽之骨皆是。”康成不注,从司农义也。骼言掩,胔言埋,互言耳。

  ○注“为客”至“可也”。

  ○正义曰:起兵伐人者谓之客,敌来御捍者谓之主。此经云兵戎不合兴起之时,不可从我而始。我为主人也,主人既不先起兵,彼来伐我,我不得不应,故云“主人则可”。客既先兴兵,故云“为客不利”。“毋变”至“之纪”。

  ○天有阴阳之道路,恐人改变,故云“无变天之道”。地有刚柔之理,恐人断绝,故云“毋绝地之理”。人有礼义纲纪,恐其迷乱,故云“毋乱人之纪”。按《易 说卦》云:“立天之道,曰阴与阳。”故郑此注“以阴政乱阳”。《说卦》云:“立地之道,曰柔与刚。”故注地理云“易刚柔之宜”。《说卦》云:“立人之道,曰仁与义。”春为仁,故注“仁之时而举义事”。天云道,地云理,人云纪,互辞也。

  孟春行夏令,则雨水不时,巳之气乘之也。四月於消息为乾。草木蚤落,生日促。

  ○蚤音早。国时有恐。以火讹相惊。

  ○恐,丘勇反。行秋令,则其民大疫,申之气乘之也,七月始杀。

  ○疫音役。猋风暴雨总至,正月宿直尾箕,箕好风,其气逆也。回风为猋。

  ○猋,必遥反,徐芳遥反;本又作飘。宿音秀。好,呼报反。藜莠蓬蒿并兴。生气乱,恶物茂。

  ○藜,力兮反。莠音酉。行冬令,则水潦为败,雪霜大挚,首种不入。亥之气乘之也。旧说首种谓稷。

  ○潦音老。挚音至,蔡云“伤折”。种,章勇反,蔡云“宿麦”。

  [疏]“孟春”至“不入”。正义曰:从上以来,论当月施令之事。若施之顺时,则气序调释;若施令失所,则灾害滋兴。故自此而下,论政失致灾之事。上既云“毋变天之道,母绝地之理,母乱人之纪”,今若施之不失,则三才相应,以人与天地共相感动故也。施令有失,三才俱应者,则此孟春行夏令,雨水不时,天也。草木早落,地也。国时有恐,人也。十二月之节内,三才俱应者多,就三才俱应之中,论天地及人,亦先后不建。或先言天者,则此“孟春行夏令,雨水不时”是也。或先言民者,则孟春“行秋令,其民大疫”是也。或先言地者,则孟春“行冬令,水潦为败”是也。所以然者,为害重者则在先言之,为害轻者后言之。大略於文可以意得,次第其轻重,无义例也。皇氏曲为别说,非经之旨,施令失所。亦惟有二才应者,故仲春“行夏令,则国乃大早,暖气早来,虫螟为害”。大早暖气,并为天灾,如此二类是也。以施令失所,惟二才应,就二才之中,或有天有人无地,或有地有人无天,随应则书,不为义例也。行令失之於前,气则应之於后。至如春夏及秋,施令有失,气来为应,惟在当年,则“孟春行夏令,雨水不时,草木早落”之类是也。若其冬时失令,则气应在於后年,故仲冬“行秋令,则天时雨汁,瓜瓠不成”,“行春令,蝗虫为败”。仲冬非瓜瓠不成之时,又非蝗虫为败之日,是据来年。又录记之人,序行令之事,各次第先后,则有夏、有秋、有冬。孟春举夏为始,仲春举秋为始,季春举冬为始,至於夏时之下,则有秋、有冬。次有来年之春,孟夏则举秋为始,仲夏举冬为始,季夏举春为始。以此推例,秋冬亦然,不能备说也。

  ○注“巳之”至“为乾”。

  ○正义曰:此风雨不时者,谓风雨少,不得应时。所以风雨不应时者,以孟春建寅,其宿直箕星,箕星好风。孟春行夏令,寅气不足,故风少,巳来乘之,四月纯阳用事,纯阳来乘,故雨少。云“四月於消息为乾”者,阳生为息,阴死为消,十一月至四月为息,言万物得阳气蕃息,五月至十月为消,言万物得阴气消尽。凡孟月失令,则三时孟月之气乘之;仲月失令,则仲月之气乘之;季月失令,则季月之气乘之。所以然者,以同为孟仲季,气情相通,如其不和,则迭相乘入。郑之所注,例亦不同,或一句之下,则云某之气乘之,即此风雨不时一句之下云“已之气乘之”,或两句之下,则云某之气乘之,故“仲春行秋令,则其国大水,寒气总至”,注“酉之气乘之”,以二句俱当酉气故也。或有三句之下,始云某之气乘之者,故孟春“行冬令,则水潦为败,雪霜大挚,首种不入”,注云“亥之气乘之”,以三句共当亥气也。气当则言,无义例也。凡一句为一事,亦有两句共为一事者,则孟夏行冬令云“后乃大水,败其城郭”是也。

  ○注“火讹相惊”。

  ○正义曰:以巳来乘寅,巳为火,故火来也。寅为天汉之津,火虽欲来,而畏水终竟不来,但讹言道火相恐动也。注云“申之气乘之,七月始杀”。

  ○正义曰:七月建申,阴气始杀,杀气乘寅,故人多大疫。

  ○注“正月”至“为焱”。

  ○正义曰:按郑注《洪范》中央土气为风,东方木气为雨,箕属东方木,木克土,土为妃,尚妃之所好,故箕星好风也。西方金气为阴,克东方木,木为妃,毕属西方,尚妃之所好,故好雨也。今申气乘寅,两相冲破,申来逆寅,寅为风,风之被逆,故为焱风。寅往破申,申为雨,雨之被逆,故为暴雨也。按《尔雅》“扶摇谓之焱”,谓风之回转也,故云“回风为焱”。

  ○注“生气乱恶物茂”。

  ○正义曰:恶物所以害生气,今生气既乱,恶物乘之,故恶物茂。

  ○注“首种谓稷”。

  ○正义曰:按《考灵耀》云:“日中星鸟,可以种稷。”则百穀之内稷先种,故云“首种”。首即先也,种在百穀之先也。

 

卷十五 月令第六

 卷十五 月令第六  

  仲春之月,日在奎,昏孤中,旦建星中。仲,中也。仲春者,日月会於降娄,而斗建卯之辰也。弧在舆鬼南,建星在斗上。

  ○奎,苦圭反。弧音胡。降,户江反。

  [疏]“仲春”至“星中”。

  ○正义曰:按《茸艹历》云:“二月节,日在奎五度,昏,井二十二度中,去日九十七度;旦,斗五度中。春分日在娄四度,昏,柳五度中,去日一百二度;旦,斗十六度中。按《元嘉历》:“二月节,日在壁一度,昏,井十度中;旦,箕四度中。春分日在奎七度,昏,东井三十度中;旦,斗四度中。馀月昏旦中星,皆举二十八宿。”此昏云弧中,旦云建星中,独非二十八宿者,以弧星近井星,建星近斗,以井斗度多,其星体广,不可的指昏旦之中,故举弧建,定其昏旦之中也。

  ○注“日月”至“之辰”。

  ○正义曰:从奎五度至胃六度在戌,总曰降娄。降,降也。娄,敛也。言万物降落而收敛。“而斗建郊之辰”者,斗星随天而转,一日一夜,过转一周而行一度,故正月建寅,二月建卯也。云“弧在舆鬼南,建星在斗上”者,熊氏说云《石氏星经》文。弧与建星,非二十八宿,而昏明举之者,由弧星近井,建星近斗井。有三十三度斗,有二十六度,其度既宽,若举井斗,不知何日的至井斗之中,故举弧星建星也。然春分之时日夜中,计春分昏中之星,去日九十一度。今日在奎五度,奎与鬼之初乃一百九度。所以不同者,郑虽云弧在鬼南,其实仍当井之分域,故皇氏云从奎第五度为二月节,数至井第十五度,得九十一度,是弧星当井之十六度也。若从井星十六度,至斗之初一百七十二度,计昏中星与明中之星,春秋分时相去分天之半,应一百八十二度馀。但日入以后二刻半始昏,不尽二刻半为明,昏明相去,少昼五刻,一刻有三度半强,五刻有十七度馀,则昏之中星去明之中星一百六十五度馀,则建星不得在斗初,在斗十度也。此仲春之月昏弧中,按《尚书》云“日中星鸟”,不同者,如郑康成之意,南方七宿总为鸟星,井星则鸟星之分,故云星鸟,与此同也。按仲夏昏亢中,《尚书》云“日永星火”,不同者,按郑答孙颢云:“星火非谓心星也,卯之三十度总为大火。”其曰大火之次有星者,《月令》举其月初,《尚书》总举一月,故不同也。按仲秋之月,昏牵牛中,《尚书》云“宵中星虚”。其仲冬之月,云东壁中,《尚书》云“日短星昴”,不同者,亦是《月令》举其初朔,《尚书》总举一月之中,理亦不异。孔安国注《尚书》与此则别。《尚书》所举星者,自取毕见之义,不谓南方之中。

  其日甲乙。其帝大皞,其神句芒。其虫鳞。其音角,律中夹锺。其数八。其味酸,其臭膻。其祀户,祭先脾。夹锺者,夷则之所生,三分益一,律长七寸三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千七十五。仲春气至,则夹锺之律应。《周语》曰:“夹锺出四隙之细。”

  ○夹,古洽反,一音颊。隙,去逆反。

  [疏]注“夹锺”至“之细”。

  ○正义曰:夷则长五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四百五十一,今上生夹锺,当三分益一,就夷则五寸之中取三寸,更益一寸,为四寸,馀有整二寸,又於七百二十九分寸之中,有细分四百五十一。此细分各三分之,於是一寸分为二千一百八十七分,有四百五十一者,为一千三百五十三,则是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一千三百五十三也。以整二寸各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则二寸总有四  百七十四分,益前一千三百五十三,总为五千七百二十七,为实数。但上生者,三分益一,以实数更三分之,各有一千九百九分,以三分益一,则益一分一千九百九并前五千七百二十七,总为七千六百三十六,为积分总数也。然后除之为寸,一寸用二千一百八十七,则三寸总用六千五百六十一,以三寸益前四寸为七寸,馀有一千七十五分不成寸,是为夹锺长七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千七十五也。云:“《周语》曰‘夹锺出四隙之细’”者,《周语》注夹锺云:夹助阳四隙,谓黄锺、大吕、大蔟、夹锺,凡助出四隙之微气,令不滞伏於下也。

  始雨水,桃始华。仓庚鸣,鹰化为鸠。皆记时候也。仓庚,骊黄也。鸠,搏穀也。汉始以雨水为二月节。

  ○仓庚,并如字,本或加鸟,非。骊,力知反。搏音博。

  [疏]“始雨”至“为鸠”。

  ○正义曰:此一经记候。

  ○注“皆记”至“月节”。

  ○正义曰:言皆记时候者,谓经中四事言之先后,逐气之早晚,故《周书 时训》“惊蛰之日,桃始华,又五日仓庚鸣,又五日鹰化为鸠,至秋则鸠化为鹰”,故《王制》云:“鸠化为鹰,然后设罻罗。”《司裘》注:“中秋鸠化为鹰。”《夏小正》云正月鹰化为鸠,五月鸠化为鹰。郑无所言,则不信用也。按《通卦验》云“仓庚为正月中”,与此不同者,盖是国土各异,气有早晚。云“仓庚,骊黄”者,按《释鸟》云:“仓庚,商庚。”郭景纯云:“即鵹黄也。”《释鸟》又云:“鵹黄,楚雀。”某氏云:“鵹黄,一名仓庚,又云商庚。”李巡云:“一名楚雀。”《方言》云:“齐人谓之搏黍。”云“鸠,搏穀”者,《释鸟》云:“鸣鸠,鴶鵴。”郭景纯云:“今之布穀也。”谢氏云:“布穀者近之。”彼云“布”,此云“搏”者,布、搏声相近,谓之搏穀,以声呼之,或以为此鸟鸣“布种其穀”。云“汉始以雨水为二月节”者,证此雨水为二月节也。但雨水惊蛰,据其早作在正月,若其晚在二月,故汉初惊蛰为正月中,雨水为二月节。至在后以来,事稍变改,故《律历志》云雨水为正月中,惊蛰为二月节,由气有参差故也。

  天子居青阳大庙,乘鸾路,驾仓龙,载青旂,衣青衣,服仓玉,食麦与羊,其器疏以达。青阳大庙,东堂当大室。是月也,安萌牙,养幼少,存诸孤。助生气也。

  ○少,诗召反。择元日,命民社。社,后土也,使民祀焉。神其农业也。祀社日用甲。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母肆掠,止狱讼。顺阳宽也。省,减也。囹圄,所以禁守系者,若今别狱矣。桎梏,今械也,在手曰梏,在足曰桎。肆谓死刑暴尸也,《周礼》曰:“肆之三日。”掠谓捶治人。

  ○省,所景反,注同;徐所幸反。囹音零。圄,鱼吕反。囹圄,今之狱。去,羌吕反。桎音质,今之械也。梏,古毒反,今之扭也。掠音亮,考捶。械,户戒反。暴,步卜反。捶,之反。

  [疏]“是月”至“狱讼”。

  ○正义曰:此一节论助其生气,止其狱刑。自“玄鸟至之日”至“高禖”之前,论天子亲祭高禖,妃嫔从行之事,故更云“是月也”。自“日夜分”至“正权概”,论日夜既分,雷声将发,妇人须戒其容止,度量须审正平均,故更云“是月”。自“耕者少舍”至“以妨农事”,论耕者少舍,脩理门阖,无为大事以致妨农,故更云“是月”,自“毋竭川泽”云“顺阳养物”,至“开冰”、“释菜”、“习舞”、“入学习乐”,总是助阳鼓动其物,故更云“是月”。自“祀不用牺牲”以下,论季春牺牲腾合,与上事殊,故别云“是月”,各依文解之。

  ○注“社后”至“用甲”。

  ○正义曰:后土者,五官之后土,即社神也。与《左传》僖十五年云“君履后土”者别也。但句龙为配社之人,又为后土之官也。云“祀社日用甲”者,解经“元日”也。按《郊特牲》云“祀社日用甲,用日之始也”。《召诰》:“戊午,乃社于新邑。”用戊者,周公告营洛邑位成,非常祭也。

  ○注“囹圄”至“治人”。

  ○正义曰:云“囹圄所以禁守系者,若今别狱矣”者,蔡云:“囹,牢也。圄,止也。所以止出入,皆罪人所舍也。”崇精问曰:“狱,周曰圜土,殷曰羑里,夏曰均台。囹圄,何代之狱?”焦氏答曰:“《月令》,秦书,则秦狱名也。汉曰若卢,魏曰司空是也。”云“在手曰梏,在足曰桎”者,按《掌囚》云:“上罪梏拲而桎。”拲为在手,梏与拲连文,故知梏亦在手,则桎在足也。《易 大畜 六四》:“童牛之梏。”冷刚问云:“牛四足,何以称梏?”郑答云:“牛无手,前足施梏也。”云“肆谓死刑暴尸”者,肆,陈也,谓陈尸而暴之,故《周礼 乡士》、《县士》皆“肆之三日”。然春阳既动,理无杀人,何得更有死尸而禁其陈肆者?盖是大逆不孝罪甚之徒,容得春时杀之,杀则埋之,故禁其陈肆。

  是月也,玄鸟至。至之日,以大牢祠于高禖,天子亲往。玄鸟,燕也。燕以施生时来,巢人堂宇而孚乳,嫁娶之象也。媒氏之官以为候。高辛氏之出,玄鸟遗卵,娀简吞之而生契,后王以为媒官嘉祥,而立其祠焉。变媒言媒,神之也。

  ○禖音梅。施,始豉反。孚乳,上如字,一音芳付反;下而树反,季春同。娀简,夙中反,简狄,有戎氏女。契,息列反。

  [疏]注“高辛”至“神之”。正义曰:知“玄鸟遗卵,娀简吞之而生契”者,按《殷本纪》云:“简狄行浴,见玄鸟堕其卵,简狄取吞之,因孕生契。”又《中候契握》云:“玄鸟翔水遗卵,娀简狄吞之生契。”娀者,简狄之国名,故《大戴礼》云:“有娀氏之女曰简狄。”故娀简狄也。云“后王以为禖官嘉祥,而立其祠焉”者,谓高辛氏之世,有此吞鸟之异,是为媒官嘉祥,后代之王,立此高辛而为禖神故也。蔡邕以为禖神是高辛已前旧有,高者,尊也,谓尊高之禖,不由高辛氏而始有高禖。又《生民》及《玄鸟》毛诗传云:“姜嫄从帝而祠于郊媒。”又云:“简狄从帝而祈于郊禖。”则是姜嫄简狄之前,先有禖神矣。而此注立高辛氏为禖神,是高辛氏已前未有禖神,参差不同者。《郑志》焦乔答王权云:“先契之时,必自有禖氏,祓除之祀,位在於南郊,盖以玄鸟至之日祀之矣。然其禋祀,乃於上帝也。娀简狄吞凤子之后,后王为媒官嘉祥,祀之以配帝,谓之高禖。”据此言之,则郊禖之祭,契已前祭天南郊,以先媒配之,故谓之郊禖。至高辛氏之时,既简狄之异,后王以是为媒官之嘉祥,即以高辛之君立为禖神以配天,其古昔先媒则废之矣。高辛氏配之,后谓之高禖。郑义稷、契当尧时,按《命历序》云“帝喾传十世”,则稷契不得为帝喾之子,是帝喾后世子孙之子,故郑注《生民》云“姜嫄,高辛氏之世妃”,则简狄亦高辛氏之后世之妃。此立为禖神者,是简狄之夫,不得为帝喾。此祭高禖氏祭天,故《生民传》云“从於帝而见于天”,高禖为配祭之人。祭天特牲,此用大牢者,此谓配祭之人也。云“变媒言禖,神之”者,按《周礼 媒氏职》注“媒之言谋也,谋合异类,使和成者”。但不知初为媒者,其人是谁。按《世本》及谯周《古史》,伏牺制以俪皮嫁娶之礼,既用之配天,其尊贵先媒,当是伏牺也。媒字从女,今从示旁,为之示,是神明告示之义,故云“变媒言媒,神之也”。

  后妃帅九嫔御,御谓从往侍祠。《周礼》:天子有夫人,有嫔,有世妇,有女御。独云帅九嫔,举中言也。乃礼天子所御,带以弓韣,授以弓矢,于高禖之前。天子所御,谓今有娠者。於祠,大祝酌酒,饮於高媒之庭,以神惠显之也。带以弓韣,授以弓矢,求男之祥也。《王居明堂礼》曰:“带以弓韣,礼之禖下,其子必得天材。”

  ○韣,大木反,弓衣。娠音身,一音震,谓怀妊。

  [疏]“乃礼”至“之前”。

  ○正义曰:祭高禖既毕,祝官乃礼接天子所御幸有娠之人,谓酌酒以饮之。饮酒既毕,乃属带此所御之人以弓韣,又授之以弓矢,於高禖之前而北面也。

  ○注“天子”至“天材”。

  ○正义曰:“天子所御,谓今有娠者,”若总论幸御,则群妃皆是,何得直云“乃礼天子所御”?故知有娠者。《汉书音义》:“娠音身也。”云“《王居明堂礼》”者,《逸礼》篇名也。云“礼之禖下,其子必得天材”者,谓礼此所御之人於禖神之前,禖在坛上,御者在下,故云“禖下“。以祭神必福降,故云“其子必得天材”。

  是月也,日夜分,雷乃发声,始电,蛰虫咸动,启户始出。又记时候。发,犹出也。

  ○电,大练反。先雷三日,奋木铎以令兆民曰:“雷将发声,有不戒其容止者,生子不备,必有凶灾!”主戒妇人有娠者也。容止犹动静。

  ○先,悉荐反。奋,方问反。铎,大各反。日夜分,则同度量,钧衡石,角斗甬,正权概。因昼夜等,而平当平也。同、角、正,皆谓平之也。丈尺曰度,斗斛曰量,三十斤曰钧,称上曰衡,百二十斤曰石。甬,今斛也。称锤曰权。概,平斗斛者。度量,上音杜,下音亮,注同。甬音勇。权概,古代反。称,尺证反,下同。锤,丈伪反,又丈为反。

  [疏]“日夜”至“始出”。

  ○正义曰:日夜分,谓昼夜漏刻。马融云:“昼有五十刻,夜有五十刻,据日出日入为限。”蔡邕以为星见为夜,日入后三刻、日出前三刻皆属昼,昼有五十六刻,夜有四十四刻。郑康成注《尚书》云“日中星”,以为日见之漏五十五刻,不见之漏四十五刻,与蔡校一刻也,大略亦同。“雷乃发声”者,雷是阳气之声,将上与阴相冲。蔡邕云:“季冬雷在地下,则雉应而雊。孟春动於地之上,则蛰虫应而振出。”至此升而动於天之下,其声发扬也。以雷出有渐,故言“乃”。云“始电”者,电是阳光,阳微则光不见,此月阳气渐盛,以击於阴,其光乃见,故云“始电”。

  ○“蛰虫咸动,启户始出”者,户谓穴也,谓发所蛰之穴。蛰虫早者,孟春乃出,则《左传》“启蛰而郊”是也。蛰虫晚者,则二月始出,故此云“蛰虫咸动”,则正月未皆动,重记时候者。庾蔚云:“谓盖先记时候,以明应节。后言时侯,以应二分二至。”所应不同,故重记之也。

  ○注“主戒”至“动静”。

  ○正义曰:以其生子不备,必有凶灾,故知“主戒妇人”也。云“容止犹动静”者,蔡云:“迅雷风烈,孔子必变。”《玉藻》云:“迅雷甚雨则必变。”虽夜必兴,衣服冠而坐,所以畏天威也。小人不畏天威,懈慢亵渎,或至夫妇交接,君子制法,不可指斥言之,故曰“有不戒其容止”者。言此时夫妇交接,生子支节性情必不备,其父母必有灾也。注“因昼”至“斛者”。

  ○正义曰:“平当平”者,谓度量钧衡之等,人之所用,当须平均。人君於昼夜分等之时,而平正此当平之物。云“同、角、正,皆谓平之”者,经中度、量、钧、衡、石五者,总蒙同文。云“丈尺曰度,斗斛曰量,三十斤曰钧,称上曰衡,百二十斤为石”,皆《汉书 律历志》文。按《志》文云:“黑秬一黍为一分,十分为一寸,十寸为一尺,十尺为一丈,十丈为一引,五度审矣。”又云“黄锺之管,长九寸,围九寸,其实一籥,合籥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五量加矣。”《志》又云:“黄锺之管,一籥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百二十斤为石。”《志》又云:“权与物钧而生衡,衡运生规,规圆生矩,矩方生绳,绳直生准。”注:“权,锤也。”与物正等则衡平,是权为称锤,称上曰衡。甬与斗连文,《律历志》“十斗为斛”,故知甬则斛也。云“概,平斗斛者”,今之犹然。

  是月也,耕者少舍,乃脩阖扇,寝庙毕备。舍犹止也。因蛰虫启户,耕事少间,而治门户也。用木曰阖,用竹{⺮韦}曰扇。毕犹皆也。凡庙前曰庙,后曰寝。

  ○阖,户腊反。间音闲。毋作大事,以妨农之事。大事,兵役之属。

  [疏]注“用木”至“曰寝”。

  ○正义曰:按襄十八年《左传》云“晋州绰以枚数阖”,阖是齐城门而云阖,是阖用木也。此扇与阖相对文。又此耕者少舍谓庶人,庶人荜门,故以为“竹苇曰扇”。云“凡庙前曰庙,后曰寝”者,庙是接神之处,其处尊,故在前。寝,衣冠所藏之处,对庙为卑,故在后。但庙制有东西厢,有序墙,寝制惟室而巳,故《释宫》云“室有东西厢曰庙,无东西厢有室曰寝”是也。

  是月也,毋竭川泽,毋漉陂池,毋焚山林。顺阳养物也。畜水曰陂,穿地通水曰池。

  ○漉音鹿,竭也。陂池,彼宜反,《尚书传》云:“泽障曰陂,停水曰池。”畜,敕六反。

  ○天子乃鲜羔开冰,先荐寝庙。鲜当为献,声之误也。献羔,谓祭司寒也。祭司寒而出冰,荐於宗庙,乃后赋之。《春秋传》曰:“古者日在北陆而藏冰,西陆朝觌而出之。其藏冰也,深山穷谷,固阴沍寒,於是乎取之。其出之也,朝之禄位,宾食丧祭,於是乎用之。其藏之也,黑牡秬黍,以飨司寒。其出之也,桃弧棘矢,以除其灾。其出入也,时食肉之禄,冰皆与焉。大夫命妇,丧浴用冰。祭寒而藏之,献羔而启之。公始用之,火出而毕赋。自命夫命妇至于老疾,无不受冰。”

  ○鲜,依注音献。觌,大历反。沍,户故反。朝,直遥反。秬音巨。与音预。祭寒,本或作祭司寒,按《左氏传》无“司”字。

  [疏]注“鲜当”至“受冰”。正义曰:“鲜当为献“者,按《诗 豳风 七月》云“四之日其蚤,献羔祭韭”,故知鲜为献也。云“献羔谓祭司寒”者,以经云献羔启冰,先荐寝庙,恐是献羔寝庙,故云“祭司寒”,《左传》直云“献羔而启之”。知“祭司寒”者,以传云“祭寒而藏之”,既祭司寒,明启时亦祭之。云“荐於宗庙,乃后赋之者,荐於宗庙,谓仲春也;乃后赋之,谓孟夏也。故《凌人》云“夏颁冰”,《左传》云“火出而毕赋”是也。引“《春秋传》曰”者,昭四年《左传》申丰之辞也。从“古者”以至“无不受冰”,皆《左传》文也。按昭四年春大雨雹,季武子问於申丰,申丰对以此辞。云“日在北陆”者,北陆,虚也,谓十二月日在虚之时而藏冰。云“西陆朝觌而出之”者,西陆,昴也,郑康成以为四月之时,日在昴毕之星,朝见东方,於时出冰,以颁赐百官。若其初出荐庙时在二月是也。云“固阴沍寒”者,杜预注:“沍,闭也。”谓坚固之阴,闭塞不通阳之处,於是取之。云“朝之禄位,宾食丧祭,於是乎用之”者,朝之禄位,谓大夫已上,故下云命夫命妇无不受冰是也。宾谓接迎宾客,食谓寻常饮食,丧谓死丧,祭谓祭祀。云“黑牡秬黍”者,以其祭水神,色尚黑。云“桃弧棘矢”者,桃去不祥,棘则刺御恶。云“祭寒而藏之”者,寒谓司寒之神,则玄冥水神也。所用黑牡秬黍,黑牡则黑羔。云“献羔而启之”者,献羔则黑牡也,亦用秬黍。启之,谓二月时也,故云“公始用之”。云“火出而毕赋”者,毕,尽也,谓应是得冰之人,无问尊卑,尽赋与之。按《左传》云:“火出於夏为三月,於商为四月,於周为五月。”则火出季春建辰之月,以《周礼》“夏颁冰”,乃建已之月,不同者,但建辰火星在卯,火星始出;至建巳火星渐高,总而言之,亦得称火出。早则三月之末,晚则四月之初,不甚相远。又三月内有得四月节时,故据夏而言之。按《月令》季冬藏冰,《诗 豳风》“三之日纳于凌阴”,三之日是建寅之月,不同者,《郑注》豳地晚寒,所以校一月也。

  上丁,命乐正习舞,释菜。乐正,乐官之长也。命习舞者,顺万物始出地鼓舞也。将舞,必释菜於先师以礼之。《夏小正》曰:“丁亥万舞入学。”

  ○长,丁丈反。天子乃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亲往视之。顺时达物也。仲丁,又命乐正入学习乐。为季春将习合乐也。习乐者,习歌与八音。

  ○中丁音仲,本亦作仲。为,于伪反,下注同。

  [疏]注“命习舞”至“入学”。

  ○正义曰:以春阳既动,万物出地,故王者习舞,所以应之,故孟春“命乐正入学习舞”,此仲春又云习舞,释菜,皆以阳气动,故此仲春习舞,则《大胥》“春,入学,舍采合舞”一也。据人所学谓之习舞,节奏齐同谓之合舞,此亦谓之大合乐。故《文王世子》云“凡大合乐”,注“春舍菜合舞,秋颁学合声”。孟春习之,至仲春习而合之,自是春秋常所合乐也,非为季春而习舞也。故《大胥》春合舞,秋合声,自是春秋之常事也。孟春习舞,及仲春习舞,及仲丁习乐,并季春合乐,皆在大学。仲春释菜合舞,季春大合乐,皆天子亲往,馀则不也。孟夏“乃命乐师,习合礼乐”,为当月饮酎也。命乐师者,以仲春习舞习乐之时,既命乐正,此则稍轻,故惟命乐师。此习礼乐在学也,其事既轻,天子不亲往。孟夏又云“天子饮酎,用礼乐”,郑注“饮之於朝,正尊卑”,是饮酎在朝。天子亲往,不云乐正者,文不备也。饮酎大礼,必乐正在焉。熊氏《礼》本云饮之於庙,以为汉礼献酎在庙故也。若是献酎祭庙,当云天子献酎,不得云饮酎,且夏月时祭已用酎也,何须别云饮酎?故知天子饮酎在朝。仲夏云“乐师脩鞀鞞”,为“大雩帝,用盛乐”故也。命乐师者,预脩习,其事轻,其雩帝用乐之时,则命乐正,天子亲往,其季夏、孟秋、仲秋,以季夏土王,秋又阴始,国无大事,不用乐也。季秋亦得习吹者,为将大享帝也。其习吹之时,在於学中,亦乐师习之,但文不备也。所以习吹者,郑云“春夏重舞,秋冬重吹”,但以重为主。其实春亦有吹,秋亦有舞,季秋习吹之时,天子不亲往也。按《大胥》“秋颁学合声”,周礼也;《月令》仲秋无合声者,殷法也,故不同。或可秋合声者,即此季秋习吹是也。孟冬“大饮蒸”者,亦用礼乐也,故郑“饮酎”之下注云“季冬云大饮蒸,此言用礼乐,互其文”,明饮蒸亦有礼乐也。此饮蒸在天学也,天子亲往,故郑引《诗》云“十月涤场,跻彼公堂”以证之,公堂则学校也。季冬“命乐师大合吹而罢”者,岁终,王与族人燕於大寝,其事轻,故命乐师。知与族人燕者,郑注引《王居明堂》云“季冬命国为酒,以合三族”,故知之也。云“将舞必释菜於先师”者,以经文“习舞”,“释菜”文在於后,恐习舞释菜共是一事,故云将欲习舞,必先释菜。必知然者,以释菜之时不为舞也。故《文王世子》云“释菜不舞,不受器”,是知释菜无舞也。此云习舞在前,释菜在后,何知不先习舞乃后释菜?必知先有释菜者,以《大胥》云“舍菜合舞”,舍即释,故知释菜在合舞之前。云“《夏小正》曰‘丁亥万用入学’”者,引之证习舞之意,谓用此《万》舞以入学。于舞称《万》者,何休注《公羊》云:“周武王以万人服天下。”《商颂》:“《万》舞有奕。”盖殷汤亦以万人得天下,此《夏小正》是夏时之书,亦云《万》者,其义未闻,或以为禹以万人以上治水,故乐亦称《万》。

  ○注“为季”至“八音”。

  ○正义曰:此习者,为季春合乐预习之,故郑云然。上习舞释菜,郑不云为季春合乐,则仲春合舞自当为之,不为季春合乐而习也。熊氏以为仲春习舞为季春合乐者,若然,郑何以不言之?又《大胥》无季春合乐,何以亦云春“舍菜合舞”?熊氏说非也。云“习歌与八音”者,以仲春习舞,虽不为季春而发,但孟春仲春习舞以久,不须臾习,故知为习歌与八音。歌谓合声也,八音谓乐器响音。

  是月也,祀不用牺牲,用圭璧,更皮币。为季春将选而合腾之也。更,犹易也。当祀者,古以玉帛而巳。

  [疏]“祀不”至“皮币”。

  ○正义曰:以季春将腾合牝牡,不用杀其牺牲,其应祀之时,圭璧更易此牺牲,非但用圭璧更易,又用皮币以更之,故在圭璧皮币之中,上下有也。蔡氏云此祀不用牺牲者,祈不用牺牲,谓祈祷小祀也,不用牺牲,若大祀则依常法,故上云“以大牢祠高禖”是也。

  仲春行秋令,则其国大水,寒气总至,酉之气乘之也。八月宿直昴毕,毕好雨。

  ○好,乎报反。寇戎来征。金气动也。毕又为边兵。行冬令,则阳气不胜,麦乃不熟,子之气乘之也。十一月为大阴。

  ○大音泰。民多相掠。阴奸众也。行夏令,则国乃大旱,暖气早来,午之气乘之也。

  ○暖,乃缓反,又音暄。虫螟为害。暑气所生,为灾害也。

  ○螟,亡丁反,又《尔雅》云:“食苗心,螟。”

  [疏]“其国”至“来征”。

  ○正义曰:其国大水,则地灾也。寒气总至,则天灾也。寇戎来征,则人灾也。

  ○注“毕,又为边兵”。

  ○正义曰:按《元命包》云:“毕七星十六度,主边兵。”

  ○“阳气”至“相掠”。

  ○正义曰:阳气不胜,天灾。麦乃不熟,地灾。民多相掠,人灾也。

  ○“国乃”至“为害”。

  ○正义曰:国乃大旱,暖气早来,天灾。虫螟为害,地灾。行令失所,人灾之应,故无其灾也。

  季春之月,日在胃,昏七星中,旦牵牛中。季,少也。季春者,日月会於大梁,而斗建辰之辰。

  ○胃音谓。少,诗召反。

  [疏]“季春”至“牛中”。

  ○正义曰:按《茸艹历》云:“三月之节,日在胃七度,昏张二度中,去日一百七度,旦斗二十六度中。清明日在昴八度,昏翼四度中,去日一百一十一度,旦女三度中,按《元嘉历》三月节,日在娄六度,昏柳十二度中,旦斗十四度中。

  ○三月中,日在胃九度,凡三十度。日月行一会,凡二十度,故三月日在胃七度。《律历志》又云“大梁初日在胃七度”是也。“昏七星中”者,按《律历志》云:胃十四度,昴十一度,毕十六度,觜二度,参九度,井三十三度,鬼四度,柳十五度,七星七度。从胃七度至七星之初度,有九十九度,以日渐长,日没之时,稍在酉北,去七星之初九十八度,故昏时七星在南方之中。“旦牵牛中”者,从十星之初至牵牛之初。

  其日甲乙。其帝大皞,其神句芒。其虫鳞。其音角,律中姑洗。其数八。其味酸,其臭膻。其祀户,祭先脾。姑洗者,南吕之所生也,三分益一,律长七寸九分寸之一。季春气至,则姑洗之律应。《周语》曰:“姑洗所以脩絜百物,考神纳宾。”

  ○洗,素典反。

  [疏]注“姑洗”至“纳宾”。

  ○正义曰:南吕六二上生姑洗之九三,南吕长五寸三分寸之一,就南吕三分益一,取三寸益一寸,为四寸,馀有整二寸三分寸之一。整二寸者,各九分之,二九为十八分,寸之一者为三分,总二十一分。三七二十一,三分益一,更益七分,总二十八分,以九分为一寸,二十七分为三寸,益前四寸为七寸,馀有一分在,故云“律长七寸九分寸之一”。云“《周语》曰”至“纳宾”,证姑洗之义。云“脩絜百物,考神纳宾”者,按《国语注》云:“是月百物脩絜,故用之宗庙,致神纳宾。”

  桐始华,田鼠化为鴽,虹始见,萍始生。皆记时候也。鴽,母无。螮蝀谓之虹。蓱,萍也,其大者曰蘋。

  ○鴽音如,毋无也,蔡云:“鹑之属。”虹音红,又音绛,螮蝀也。见,贤遍反。蓱,步丁反,水浮萍也。毋无,上音牟,又如字。蝃,本又作螮,丁计反;亦作蜥,同。蝀,本亦作东,同丁孔反。萍音平。蘋,毗人反。

  [疏]注“皆记”至“曰蘋”。

  ○正义曰:“鴽,毋无”,《尔雅 释鸟》文。某氏云:“谓也。李巡云:“鴽,一名牟毋。”郭景纯云:“也,青州呼鴾毋。”舍人本“毋”作“无”。今此注“毋无”,毋当作牟,谓牟无也。声转字误,牟字作毋。云“螮蝀谓之虹”者,《尔雅 释天》文。郭氏云:“雄者曰虹,雌者曰蜺。”雄谓明盛者,雌谓闇微者。虹是阴阳交会之气,纯阴纯阳则虹不见。若云薄漏日,日照雨滴则虹生。云“蓱,萍其,其大者曰蘋。”《尔雅 释草》文。郭景纯云:“水中浮蓱也。江东谓之薸。”舍人云:“蓱,一名萍,大者名蘋。”凡云化者,若“鼠化为鴽”、“鴽还化为鼠”,皇氏云:“反归旧形谓之化。”按《易》云“乾道变化”,谓先有旧形,渐渐改者谓之变;虽有旧形,忽改者谓之化;及本无旧形,非类而改亦谓之化。故郑注《周礼》云“能生非类曰化也”。

  天子居青阳右个,乘鸾路,驾仓龙,载青旂,衣青衣,服仓玉,食麦与羊,其器疏以达。青阳右个,东堂南偏。

  ○是月也,天子乃荐鞠衣于先帝。为将蚕求福祥之助也。鞠衣,黄桑之服。先帝,大皞之属。

  ○鞠,居六反,如菊华也;又去六反,如麹尘。为,于伪反,下文“乃为”、注“为鸟”同。命舟牧覆舟,五覆五反,乃告舟备具于天子焉。舟牧,主舟之官也。覆反舟者,备倾侧也。

  ○覆,芳服反,下及注同。天子始乘舟,荐鲔于寝庙,进时美物。

  ○鲔,于轨反,乃为麦祈实。於含秀求其成也。不言所祈,承寝庙可知。

  [疏]“是月”至“先帝”。

  ○正义曰:从此以下至“为麦祈实”,论荐衣告帝,荐鲔於寝庙。舟牧告舟,论所告之事,故言“是月”。从“生气方盛”至“礼贤者”,论阳气将盛,振恤贫穷,勉劝诸侯,礼聘贤者,皆是助阳宣发之事,故云“是月也“。自“命司空”以下,论时雨将降,道达沟渎,又禁断罗翳以助时生乳之事,事别於上,故更云“是月”。自“命野虞”至“无有敢惰”,论养蚕之事,事别於上,故云“是月也”。自“命工师”以下至“以荡上心”,论工师之官,不得为淫巧之作,事异於上,故更云“是月”。自“择吉日”至“亲往视之”,论天子合乐之事,事异於上,故更言“是月也”。以其月末为之,故变云“是月之末”。自“乃合累牛腾马”至“以毕春气”,论牛马牺牲合育之事,并磔攘九门,事虽异於牛马,难事既轻,不可别言是月也,故系之牛马牺牲,总异於上,故更云“是月也”。

  ○注“为将”至“之属”。

  ○正义曰:依礼,祭五帝自服大裘,今荐鞠衣,与桑同色,盖荐於神坐,故知为蚕求福。云“鞠衣,黄桑之服”者,郑注《内司服》云:“鞠衣,黄桑服也。色如鞠尘,象桑叶始生。”菊者,草名,花色黄,故季秋之月云“菊有黄华”,是鞠衣黄也,与桑同色,又当桑生之时,故云“黄桑之服”也。云“先帝,大皞之属”者,以其言先不言上,故知非天,唯大皞之属,春时惟祭大皞。云“之属”者,以蚕功既大,非独祭大皞,故何胤云“总祭五方之帝”。其所祭之处,王权、贺玚、熊氏等并以为在明堂,以大皞祭在明堂故也。

  ○“荐鲔於寝庙”。

  ○正义曰:按《尔雅 释鱼》云“鮥,鮇鲔。”郭景纯云:“似鳣而小,建平人呼鮥子。一本云王鲔,似鳣,口在颔下。”《音义》云:“大者为王鲔,小者为鮇鲔,似鳣,长鼻,体无鳞甲。”

  是月也,生气方盛,阳气发泄,句者毕出,萌者尽达,不可以内。时可宣出,不可收敛也。句,屈生者。芒而直曰萌。

  ○泄,息列反。句,古侯反。天子布德行惠,命有司发仓廪,赐贫穷,振乏绝。振犹救也。廪,力甚反。。

  ○开府库,出币帛,周天下。勉诸侯,聘名士,礼贤者。周谓给不足也。勉犹劝也。聘,问也。名士,不仕者。

  [疏]“不可以内”。

  ○正义曰:以物遂散之时,当顺天散物,不可积聚纳之在内也。

  ○“发仓”至“乏绝”。

  ○正义曰:蔡氏云:“穀藏曰仓,米藏曰廪,无财曰贫,无亲曰穷,暂无曰乏,不续曰绝。皇氏云:“长无谓之贫穷,暂无谓之乏绝。”

  ○“勉诸”至“贤者”。

  ○正义曰:谓王者勉劝此诸侯,令聘问有名之士,礼接德行之贤。蔡氏云:“名士者,谓其德行贞纯,道术通明,王者不得臣,而隐居不在位者也。贤者,名士之次,亦隐者也。名士优,故加束帛,贤者礼之而已。”

  是月也,命司空曰:“时雨将降,下水上腾,循行国邑,周视原野,修利隄防,道达沟渎,开通道路,毋有障塞。广平曰原。国也,邑也,平野也,沟渎与道路皆不得不通,所以除水潦,便民事也。古者沟上有路。

  ○上,时掌反,下注“以上”同。行,下孟反。隄,丁兮反。防音房。道音导。障,之亮反,又音章。便,婢面反。田猎罝罘、罗罔、毕翳,餧兽之药,毋出九门。”为鸟兽方孚乳,伤之逆天时也。兽罟曰罝罘,鸟罟曰罗,罔小而柄长谓之毕,翳,射者所以自隐也。凡诸罟及毒药,禁其出九门,明其常有,时不得用耳。天子九门者,路门也。应门也。雉门也。库门也。?门也。城门也。近郊门也。远郊门也。关门也。今《月令》无“罘”,“翳”为“弋”。

  ○罝,子斜反。罘音浮。翳,於计反。餧,於伪反。罟音古。弋,羊职反。

  [疏]注“广平”至“有路”。

  ○正义曰:广平曰原,《尔雅 释地》文。云“国也,邑也,平野也,沟渎与道路皆不得不通”者,言国也解经中国,邑也解经中邑,平野也解经中原野,以其各是一物,故每以也结之。沟渎道路,各两事共为一句,故云“沟渎与道路”总结之。不云隄防者,以云不得不通,隄防非可通之物,故郑不言之。云“古者沟上有路”者,此既为雨决水,而云开通道路,恐道路非决之物,故云“沟上有路”。言道达沟渎之时,须脩此沟上道路。按《周礼 遂人职》云:“沟上有畛,川上有路。”此言沟上有路者,是道路之总,名与彼别也。

  ○“毋出九门”。

  ○正义曰:谓此月非田猎之时,其罝罘、罗网、毕翳之器及餧兽之药,毋得出於九门。若路门内有者,不得出路门。应门内有者,不得出应门。举此可知城门内有者,不得出城门,既不得出城门,则近郊之内,无所用也。若近郊之内先有者,不得出近郊之门,近郊之门尚不得出,则近郊之内虽有,亦不得用也。举此而言,远郊关门亦可知。是此月之时,所在之处,远近皆不得用,故云“毋出九门”。

  ○注“兽罟”至“为弋”。

  ○正义曰:按《尔雅》云:“兔罟谓之罝。”郭景纯云:“罝犹遮也。”是罝为兽罟。知罘亦兽罟者,按《释器》云:“罬谓之罦。罦,覆车也。”孙炎云:“覆车是两辕网。”既是两辕可以网鸟,非但网鸟,亦可以网兽。《广雅》云:“网谓之罟。罘,兔罟也。”是兽罟曰罝罘也,此罘与罦一也。“鸟罟曰罗”,《释器》文。云“网小而柄长谓之毕”者,以其似天上毕星,《毛诗传》云“毕所以掩兔”是也。“明其常有,时不得用耳”,谓此等之物,四时常有,於此季春之时,不得用之。按《周礼 迹人》云“禁毒矢射”者,乃谓四时也。云“九门,路门、应门”之等者,自路门、皋门已内皆宫室所在,非田猎之处,亦禁罗网、毒药不得出者,此等门内虽是宫室所在,亦有林苑及空间之处,得有罗网及毒药所施。云“今《月令》无罘,翳为弋”者,以今《月令》之本云“田猎罝罗网毕弋”,与此经不同。

  是月也,命野虞无伐桑柘。爱蚕食也。野虞,谓主田及山林之官。

  ○柘,之夜反。鸣鸠拂其羽,戴胜降于桑。蚕将生之候也。鸣鸠飞且翼相击,趍农急也。戴胜,织纴之鸟,是时恒在桑。言降者,若时始自天来,重之也。

  ○戴音带,注同,本亦作载;戴胜,鸟名。纴,女今反。具曲、植、籧、筐,时所以养蚕器也。曲,薄也。植,槌也。

  ○植,直吏反。籧筐,居吕反,亦作筥;下丘狂反。方曰筐,圆曰筥。槌,直追反,又直类反,又丈伪反。后妃齐戒,亲东乡躬桑,禁妇女毋观,省妇使,以劝蚕事。后妃亲采桑,示帅先天下也。东乡者,乡时气也。是明其不常留养蚕也。留养者,所卜夫人与世妇。妇谓世妇及诸臣之妻也。《内宰职》曰:“仲春,诏后帅外内命妇始蚕于北郊。”女,外内子女也。《夏小正》曰:“妾子始蚕,执养宫事。”毋观,去容饰也。妇使,缝绵组紃之事。乡,许亮反,注同。观,古唤反,注同。省,所景反。去,起吕反。线,息贱反。组音祖。紃音旬。蚕事既登,分茧称丝效功,以共郊庙之服,无有敢惰。登,成也。敕往蚕者,蚕毕将课功,以劝戒之。

  ○茧,古典反。效,户教反。共音恭。惰,徒卧反。

  [疏]注“鸣鸠飞”至“之鸟”。

  ○正义曰:“鸠鸣且翼相击”者,按《释鸟》云:“鶌鸠,鹘鸼。”郭景纯云:“鶌音九物反。鸼音嘲。鹘鸼似山鹊而小,青黑色,短尾多声。”孙炎云:“鹘鸼,一名鸣鸠,《月令》云‘鸣鸠拂其羽’,是也。”云“戴胜,织纴之鸟”者,按《释鸟》云:“<皂鸟>鴔,戴鵀。”郭景纯云:“鵀即头上胜,今亦呼为戴胜。”李巡云:“戴胜,一名鸱鸠。”孙炎云“鸤鸠,自关而东谓之戴鵀”,非也。

  ○注“曲,薄也。植,槌也”。

  ○正义曰:按《方言》云:“宋、魏、陈、江淮之间谓之曲,或谓之麹,自关而西谓之薄。”故云曲薄。《方言》注:“槌,县蚕薄柱也”,“宋、魏、陈、楚、江淮之间谓之植,自关而西谓之槌,齐谓之牂。”

  ○注“东乡”至“之事”。

  ○正义曰:若寻常留养蚕,或东西南北面无所在。今后惟东面采桑,明知不常留养蚕也,暂示法而巳。“留养者所卜夫人与世妇”者,按《祭义》云“卜三宫之夫人世妇之吉者使蚕”,是常留养蚕也。《祭义》又云夫人“副祎而受之”,言副祎则据王后,言三宫夫人则似据诸侯,不同者,《祭义》所云,杂明天子诸侯之法,副祎据王后,上公夫人亦副祎也。三宫夫人据诸侯,亦得通王之三夫人也。云“妇谓世妇及诸臣之妻也”者,释经中妇字。知不兼三夫人九嫔者,以经云“禁妇女毋观”,则尊者不应在禁限,故知毋夫人与嫔也。及女御亦当在焉,特云世妇者,以《祭义》云“世妇之吉”者,故特言之。引《内宰职》“蚕于北郊”者,证躬桑之事。按此经是季春躬桑,《内宰》云仲春者,以仲春既帅命妇躬桑浴种,至季春又更躬桑浴蚕也。故熊氏云:“案马质注云:蚕为龙精,月直大火,则浴其种。”是二月浴种也。《祭义》云“大昕之朝”,“奉种浴于川”,注云“大昕,季春朔日”,是三月又浴蚕也。皇氏云“二月浴之,三月乃躬”,其义非也。云“女,外内子女”者,解经中女字。外子女,谓王外姓甥之女者。内子女者,王之同姓子女,则《周礼》之外宗内宗,皆以嫁有爵者,故《内宰》云“帅外内命妇”,言命妇,则未出嫁者不在焉。郑注《周礼》士妻亦为命妇,则士妻亦在。云“《夏小正》曰‘妾子始蚕,执养宫事’”者,引之证明子女养蚕之事。皇氏云:“妾谓外内命妇,子谓外内子女。执养宫事,执,操也。养,长也。谓操持养长蚕宫之事。”云“毋观,去容饰”者,以其祭先蚕,又志在采桑养蚕,无暇为饰之事,故禁之以示法。

  ○注“登成”至“戒之”。

  ○正义曰:“登,成”,《释诂》文。以分茧称丝,是课谓效其功,故云“以劝戒之”。

  是月也,命工师,令百工,审五库之量,金、铁、皮、革、筋、角、齿、羽、箭、幹、脂、胶、丹、漆,毋或不良。工师,司空之属官也。五库,藏此诸物之舍也。量谓物善恶之旧法也。幹,器之木也。凡輮幹有当用脂。良,善也。

  ○量音亮,注同。筋音斤。幹,古旦反。輮,如九反。

  [疏]注“工师”至“善也”。

  ○正义曰:《周礼 考工记》无工师,知是司空官者,以司空掌工巧,此称工巧师长,故知司空之属。云“量谓物善恶之旧法”者,言此等之物,善恶先有旧法,当审察之,故云“审五库之量”。五库者,熊氏云:“各以类相从,金铁为一库,皮革筋为一库,角齿为一库,羽箭幹为一库,脂胶丹漆为一库。”义或然。云“幹,器之木”者,按《周礼 弓人》掌作弓,云“凡折幹”,故知幹,弓幹。此则总论材幹,不独指弓,但器之材朴,总谓之幹,故云“幹,器之木”。

  百工咸理,监工日号:“毋悖于时,毋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咸,皆也。於百工皆理治其事之时,工师则监之,日号令之,戒之以此二事也。悖犹逆也。百工作器物各有时,逆之则不善。时者,若《弓人》“春液角,夏治筋,秋合三材,冬定体”之属也。淫巧,谓伪饰不如法也。荡,谓动之使生奢泰也。今《月今》无“于时”,“作为”为“诈伪”。

  ○监,古衔反,注同。悖,必内反。巧如字,又苦孝反,注同。液音亦。

  [疏]“百工”至“荡上心”。

  ○正义曰:言於此之时天气和適百工造作器物,当依百工皆治理其事之时,监工之官,日日号令之,言造作器物,当依气序,无得悖逆於时,使物不牢故;又所作器物,当依旧常,无得有作淫过巧妙,以荡动在上,使生奢泰之心者。

  ○注“若弓”至“诈伪”。

  ○正义曰:按《考工记 弓人》云“春液角”,言春时先浸液其角,豫和濡,筋柔於角,故於夏暑湿之时,始治筋。“秋合三材”者,秋时阴阳气调,合胶漆丝之三材,角在内面,筋在外面,幹在中。“冬定体”者,谓往来之体,冬气凝寒,物皆牢实,故内之檠中,使弓体坚强。云“之属”者,用时非一,故云“之属”。《考工记》“石有时以泐,水有时以凝”,又云“材美工巧,然而不良,则不时”是也。

  是月之末,择吉日,大合乐。天子乃率三公、九卿、诸侯、大夫,亲往视之。大合乐者,所以助阳达物,风化天下也。其礼亡,今天子以大射、郡国以乡射礼代之。

  是月也,乃合累牛腾马,游牝于牧。累、腾,皆乘匹之名,是月所合牛马,谓系在厩者,其牝欲游,则就牧之牡而合之。

  ○累,力追反,注同。腾,大登反。牝,毗忍反,徐扶死反。乘,绳证反。厩,居又反。牺牲、驹、犊,举书其数。以在牧而校数书之,明出时无他故,至秋当录内,且以知生息之多少也。

  ○数,所主反。

  [疏]“乃合”至“其数”。正义曰:累牛,谓相累之牛。腾马,相腾逐之马,以季春阳将盛,物皆产乳,故合此所累之牛,相腾之马,故游此系牧之牝於牧田之中,就牡而合之。其在厩牝马,须拟乘用者,则不放之。

  ○“牺牲、驹、犊,举书其数”者,既游牝於牧之后,畜皆在野,所有牺牲及小马之驹,小牛之犊,皆书其见在之数。所以然者,至秋畜产入时,知其旧数不欠少以否,又旧数之外,知其生息多少。

  命国难,九门磔攘,以毕春气。此难,难阴气也。阴寒至此不止,害将及人。所以及人者,阴气右行,此月之中,日行历昴,昴有大陵积尸之气,气佚则厉鬼随而出行,命方相氏帅百隶素室殴疫以逐之,又磔牲以攘於四方之神,所以毕止其灾也。《王居明堂礼》曰:“季春出疫于郊,以攘春气。”

  ○难,乃多反,后及注同。磔,竹伯反。禳,本又作攘,如羊反。佚音逸,后同。索,所白反。殴疫,丘于反。

  [疏]注“此难”至“春气”。

  ○正义曰:以季春恐有难阳气之嫌,故云“难,难阴气也”。云“阴气右行,此月之中,日行历昴,昴有大陵积尸之气”者,天气左转,故斗建左行,谓之阳气,日月右行,日月北天为阴,故云“阴气右行”。以此月之初,日在於胃;此月之中,从胃历昴。云“有大陵积尸”者,《元命包》云“大陵主尸”。熊氏引《石氏星经》:“大陵入星,在胃北,主死丧。”云“方相氏帅百隶索室殴疫以逐之”者,按《方相氏》云:“帅百隶而时难,以索室殴疫。”郑注云:“时难谓四时难。”引《月令》季冬“命国难”,故知於时命方相氏也。引“《王居明堂礼》曰”以下者,证季春国难之事。

  季春行冬令,则寒气时发,草木皆肃,丑之气乘之也。肃谓枝叶缩栗。国有大恐。以水讹相惊。

  ○恐,丘勇反。

  [疏]“季春”至“大恐”。

  ○正义曰:寒气时发,天灾也。草木皆肃,地灾也。国有大恐,人灾也。

  ○注“肃谓枝叶缩栗”。

  ○正义曰:按《诗》“九月肃霜”,肃谓严肃,故云肃缩栗,言枝叶减缩而急栗。

  ○注“以水讹相惊”。

  ○正义曰:按孟春国时有恐,注云“以火讹相惊”,知此是水者,以上“孟春行夏令”,故为“火讹”。此“季春行冬令”,故云“水讹”。虽初讹言相惊,水竟不至。所以然者,以冬气来乘,水欲来至。以季春是土,上能制水,故知水不来。

  行夏令,则民多疾疫,时雨不降,未之气乘之也。六月宿直鬼,鬼为天尸,时又有暑也。山林不收。高者於热也。

  ○,呼旱反,又呼旦反。

  [疏]“民多”至“不收”。

  ○正义曰:民多疾疫,人灾也。时雨不降,天灾也。山陵不收,地灾也。

  行秋令,则天多沈阴,淫雨蚤降,戌之气乘之也。九月多阴。淫,霖也。雨三日以上为霖。今《月令》曰“众雨”。

  ○蚤音早。兵革并起。阴气胜也。

  [疏]“天多”至“并起”。

  ○正义曰:天多沈阴,淫雨早降,并天灾也。兵革并起,人灾也。

  ○注“淫霖”至“为霖”。

  ○正义曰:“雨三日以上为霖”,隐公九年《左传》文。

  孟夏之月,日在毕,昏翼中,旦婺女中。孟夏者,日月会於实沉,而斗建巳之辰。

  ○婺音婺。

  [疏]“孟夏”至“女中”。

  ○正义曰:《茸艹历》:“四月节,日在毕十二度,昏轸四度中,去日二百一十四度,旦虚三度中。四月中,日在井初度,昏角六度中,去日一百一十七度,旦危六度中。”按《元嘉历》:“四月节,日在昴十一度,昏翼十度中,旦女三度中。四月中,日在毕十五度,昏轸十度中,旦虚九度中。”“日在毕”者,按《律历志》立夏日在毕十二度。“昏翼中”者,日既在毕十二度,毕有十六度而终,则中取五度,觜二度,参九度,井三十三度,鬼四度,柳十五度,七星七度,张十八度,计从毕十三度至翼初,总九十三度,言春三月之时,昏中之星九十八度。四月日渐长,校三月三刻,则昏中之星去日多校一刻半馀;以度言之,则校五度。则四月昏中之星,去日合有一百二度,计翼星中之时,当在翼十二度也。

  其日丙丁。丙之言炳也。日之行,夏南从赤道,长幼茯物,月为之佐。时万物皆炳然著见而强大,又因以为日名焉。《易》曰:“齐乎巽,相见乎离。”

  ○炳音丙。长,丁丈反,此月内除“律长”,“长大”、“继长”皆同。著见,贤遍反。其帝炎帝,其神祝融。此赤精之君,火官之臣,自古以来,著德立功者也。炎帝,大庭氏也。祝融,颛顼氏之子曰黎,为火官。

  ○炎,丁廉反;炎帝,神农也。颛顼,上音专,下音最。其虫羽。象物从风鼓翼,飞鸟之属。其音徵,三分宫去一以生徵,徵数五十四。属火者,以其微清,事之象也。夏气和则徵声调。《乐记》曰:“徵乱则哀,其事勤。”

  ○徵,张里反,后放此。去,记吕反。

  ○律中中吕。孟夏气至,则中吕之律应。中吕者,无射之所生,三分益一,律长六寸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万二千九百七十四。《周语》曰:“中吕,宣中气。”

  ○中吕音仲,又如字。射音亦。其数七。火生数二,成数七。但言七者,亦举其成数。其味苦,其臭焦。火之臭味也。凡苦焦者皆属焉。

  ○焦,子遥反。其祀灶,祭先肺。夏阳气盛,热於外,祀之於灶,从热类也。祀之先祭肺者,阳位在上,肺亦在上,肺为尊也。灶在庙门外之东,祀灶之礼,先席於门之奥,东面,设主于灶陉,乃制肺及心肝为俎,奠于主西。又设盛于俎南,亦祭黍三,祭肺、心、肝各一,祭醴三。亦既祭彻之,更陈鼎俎,设馔于筵前。迎尸如祀户之礼。

  ○肺,芳废反。陉音刑。

  [疏]注“《易》曰”至“乎离”。

  ○正义曰:引《易》者,证丙丁是著明之义。此《易 说卦》文。

  ○注“炎帝”至“火官”。

  ○正义曰:何胤云:“《春秋说》云:炎帝号大庭氏,下为地皇,作耒耜,播百穀,曰神农也。”云“犁为火官”者,按昭二十九年《左传》云:“颛顼氏有子曰犁,为祝融。”杜注云:“祝融,明貌。”

  ○注“三分”至“事勤”。

  ○正义曰:“三分宫去一以生徵“者,宫数八十一,三分分之各二十七,去二十七,馀有五十四,故”徵数五十四”也。云“属火者,以其徵清,事之象”者,清者,数少为清,羽数最少为极清,徵数次少为微清,徵於清浊为第四,事於尊卑亦为䴗四,故云“事之象”。引“《乐记》”者,证为事也。

  ○注“中吕”至“中气”。

  ○正义曰:无射之律,长四寸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寸之六千五百二十四,三分益一以生中吕,於无射四寸之内,取三寸益一寸为四寸,馀有整寸一,又有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寸之六千五百二十四,以六千五百六十一各三分之,则一寸分为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也。六千五百二十四分各三分之,则为一万九千五百七十二,又整一寸分为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并之总为茸茯九千二百五十五也。更三分之,一分有一万三千八十五,上生者三分益一,以一万三千八十五益上之数,总为五万二千三百四十,为积分之数,然后除之为寸,一寸除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则二寸除二万九千三百六十六,为二寸,通前为六寸,馀有一万二千九百七十四不成寸,是中吕长六十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万二千九百七十四也。

  ○注“灶在”至“之礼”。

  ○正义曰:知“灶在庙门外之东”者,按《少牢》及《特牲礼》,皆灶在庙门外之东西面北上。云“祀灶之礼”以下,皆逸《中霤礼》文。云“先席於门之奥”,谓庙门外西室之奥,以神位在西,故知在西室之奥;以祀户在户内,故祭在庙室之奥;祀灶在门外,故设主在门室之奥,各从其义。云“东面设主於灶陉”者,谓设主人东面也。灶陉谓灶边承器之物,以土为之。云“乃制肺及心肝为俎,奠於主西”者,制谓截割,心肝皆鬲上之物,故从肺类俱置俎上,奠此俎於主之西,此主位西向,故置俎在西而对主也。云“又设盛于俎南”者,盛谓黍稷盛之於簋,皇氏以为此祭老妇盛於盆,非其义也。云“亦祭黍三,祭肺心肝各一,祭醴三”者,亦上祀户之礼。祭必三者,以礼成於三故也。上祀户云“祭肉三,肺一肾再”,此云“祭肺、心、肝各一”,亦为肉祭三也。此醴实於尊,祭三者,始扱一祭,又扱再祭。云“既祭彻之,更陈鼎俎,设馔于筵前”者,筵前谓初设庙室奥之筵前,准特牲少牢,鼎当陈於庙门室之前,稍东西向。执俎者以俎就鼎,载肉入设於筵前,在菹醢之东,其黍稷等设於俎南北,唯云祭黍,或无稷也。此配灶神而祭者,是先炊之人。《礼器》云:“灶者老妇之祭。”

  蝼蝈鸣,蚯蚓出,王瓜生,苦菜秀。皆记时候也。蝼蝈,蛙也。王瓜,萆挈也。今《月令》云“王萯生”,《夏小正》云“王萯秀”,未闻孰是。

  ○蝼音楼。蝈,古获反,蝼蝈,蛙也;蔡云:“蝼,蝼蛄。蝈,蛙也。”蛙,乌蜗反,即虾蟆也。蚓,以忍反。萆挈,上反八反,下起八反。萯,戾九反。

  [疏]注“蝼蝈”至“孰是”。

  ○正义曰:按《周礼 蝈氏》郑司农注云“蝈,虾蟆”,玄谓蝈,今御所食蛙也。李巡注《尔雅》“蟾诸,虾蟆也”。“王瓜,萆挈”者,《本草》文。“今《月令》‘王萯生’”者,此云“王瓜生”,今《月令》“王萯生”,疑“王萯”则“王瓜”也。云“《夏小正》云‘王萯秀’,未闻孰是”者,今《月令》既云“王萯生”,《小正》又云“王萯秀”,故郑以为疑。云“未闻孰是“,未闻孰是凡有二意,一疑“王瓜”是“王萯”以否,二疑“生”之与“秀”,其文不一,故云“未闻孰是”。此物记时先生者在月初,后者在月末,以次相配,馀皆仿此。

  天子居明堂左个,乘朱路,驾赤緌,载赤旂,衣朱衣,服赤玉,食菽与鸡,其器高以粗。明堂左个,大寝南堂东偏也。菽实孚甲坚合,属水。鸡,木畜,时热食之,亦以安性也。粗犹大也。器高大者,象物盛长。

  ○骝音留,本又作榴。菽,本又作叔,音同。粗,七奴反。畜,许又反,下“水畜”同。

  [疏]“乘朱路,驾赤緌”。

  ○正义曰:路与服言朱,緌与旂及玉言赤者,色浅曰赤,色深曰朱。路与衣服人功所为,染必色深,故云朱。玉与緌马,自然之性,皆不可色深,故云赤。旌旂虽人功所为,染之不须色深,故亦云赤。按《诗传》:“天子纯朱,诸侯黄朱。”又郑注《仪礼》云:“朱则四入与。”是朱深於赤也。

  是月也,以立夏,先立夏三日,大史谒之天子曰:“某日立夏,盛德在火。”天子乃齐。谒,告也。

  ○先,悉荐反。立夏之日,天子亲帅三公、九卿、大夫,以迎夏於南郊,还反,行赏,封诸侯,庆赐遂行,无不欣说。迎夏,祭赤帝赤熛怒於南郊之兆也。不言帅诸侯,而云封诸侯,诸侯时或无在京师者,空其文也。《祭统》曰:“古者於禘也,发爵赐服,顺阳义也。於尝也,出田邑,发秋政,顺阴义也。”今此行赏可也,而封诸侯则违於古。封诸侯,出土地之事,於时未可,似失之。

  ○欣说,上许斤反,下音悦。熛怒,必遥反,下奴故反。

  [疏]注“不言”至“失之”。

  ○正义曰:按上迎春云“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今此直云“三公九卿大夫”,故云“不言帅诸侯”。既不帅诸侯,而云“封诸侯”,故郑解其意云:诸侯当迎夏之时“或无在京师者”,故空其诸侯之文。诸侯既无而得封者,郑云“或无在京师者”,言或则容有在者,故得封也。或可诸侯身虽不在,遥封之。皇氏以为迎时不在,至还时诸侯或来,故得封也。然迎夏往反暂时之事,不应迎时未到,还时则来,非其义也。引“《祭统》”以下,证夏时未可封诸侯,故云“今此行赏可也,而封诸侯则违於古”也。

  乃命乐师,习合礼乐。为将饮酎。

  ○为,于伪反,下“为逆”、“为妨”、“为伤”,下文“为天子”皆同。酎,直又反,重酿之酒。命太尉赞桀俊,遂贤良,举长大。助长气也。赞犹出也。桀俊,能者也。遂犹进也。茸荃之官有司马,无大尉,秦官则有大尉。今俗人皆云周公作《月令》,未通於古。

  ○长大,如字,下“继长”同,或丁丈反,非也。行爵出禄,必当其位。使顺之也。

  ○当,丁浪反。是月也,继长增高。谓草木盛蕃庑。

  ○蕃庑,音烦;下亡甫反,下同。毋有坏堕,亦为逆时气。

  ○坏音怪,注同。堕,许规反,又作隳,下注同。毋起土功,毋发大众,为妨蚕农之事。毋伐大树。亦为逆时气。是月也,天子始絺,初服暑服。

  ○絺,敕其反。命野虞出行田原,为天子劳农劝民,毋或失时。重敕之。

  ○行,下孟反,下同。劳,力报反。。

  ○命司徒巡行县鄙,命农勉作,毋休于都。急趍於农也。县鄙,乡遂之属,主民者也。《王居明堂礼》曰:“毋宿于国。”今《月令》“休”为“伏”。是月也,驱兽毋害五穀,毋大田猎。为伤蕃庑之气。农乃登麦,天子乃以彘尝麦,先荐寝庙。登,进也。麦之新气尢盛,以彘食之,散其热也。彘,水畜。是月也,聚畜百药。蕃庑之时,毒气盛。

  ○畜,丑六反,又许六反。靡草死,麦秋至,断薄刑,决小罪,旧说云靡草,荠亭历之属。《祭统》曰“草艾则墨”,谓立秋后也。刑无轻於墨者,今以纯阳之月,断刑决罪,与毋有坏堕自相违,似非。

  ○断,丁乱反,注同。荠,才礼反。艾,鱼废反,后皆同。出轻系。崇宽。

  [疏]“乃命乐师,习合礼乐”。

  ○正义曰:不云“是月”者,以承上是月立夏之文也。至“行爵出禄,必当其位”,皆立夏之日处分之所为,犹如立春之后云命相布德施惠,皆同时之事,故不云“是月也”。

  ○自“继长增高”至“毋伐大树”,论顺时生养,不违逆时气,事异於上,故言“是月也”。

  ○自“天子始絺”至“毋休於都”,论天子初服暑服,为劳农之时,亦事异於前,故复言“是月”。

  ○自“驱兽”至“寝庙”,论生长五穀,麦成荐寝庙,其事相类,是事异於上,故更言“是月”。

  ○自“聚畜百药”至“出轻系”,论热毒方盛,可以聚蓄百药,断决小罪。因断之时,崇尚宽恕,事异於前,故言“是月”。蚕事既毕,不言“是月”者,以季春养蚕,孟夏始了,非一月之事,故不言“是月”。“天子饮酎”,事之大者,又异於前,故言“是月”。

  ○注“赞犹”至“於古”。

  ○正义曰:赞是赞佐之义,故云出。桀俊,或未仕沉滞者,故云出。贤良,或职卑位下,故云遂。贤良谓有德行,桀俊谓多才艺,故郑注《乡大夫职》云“贤者,有德行者;能者,有道艺者”。蔡氏引《辩名记》曰“十人曰选,倍选曰俊,万人曰杰”,《尹文子》及《毛诗传》皆云“万人为英”,异人之说故不同。云“茸荃之官有司马,无大尉”者,按《书传》有司马公、司徒公、司空公,领三卿,此夏制也;按《曲礼下》云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此殷制也;《周礼》则有夏官司马:是茸荃有司马,无大尉。按《中候握河纪》云“舜为太尉”,此尧时置之,茸荃不置也。云“秦官则有大尉”者,按《汉书 百官表》云“大尉,秦官”是也。云“今俗人皆云周公作《月令》,未通於古”者,俗人谓贾逵、马融之徒,皆云《月令》周公所作,故王肃用焉。此等未通识於古,古谓秦巳前,不知茸荃无大尉,是未通於古。经云“举长大”者,谓用长大之人,故王肃云“举形貌壮大者”。

  ○“继长增高”。

  ○正义曰:是月草木蕃庑,王者施化,当继续长养之道,谓劝民长养。增益高大之物,谓劝其种殖。

  ○注“县鄙,乡遂之属,主民者”。

  ○正义曰:按《地官 遂人职》云“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县二千五百家,鄙五百家,是遂之属,今云“乡遂之属”。今直云遂属,举遂以包乡,故郑兼云乡也。

  ○注“旧说”至“似非”。

  ○正义曰:靡草无文,故引旧说以明之。葶苈之属,以其枝叶靡细,故云靡草,引“《祭统》”以下者,证此月不当断薄刑,决小罪。

  蚕事毕,后妃献茧,乃收茧税,以桑为均,贵贱长幼如一,以给郊庙之服。后妃献茧者,内命妇献茧於后妃。收茧税者,收於外命妇。外命妇虽就公桑蚕室而蚕,其夫亦当有祭服以助祭,收以近郊之税耳。贵贱长幼如一,国服同。

  [疏]“蚕事”至“之服”。

  ○正义曰:天子春养蚕,此时毕了,故云“蚕事毕”。“后妃献茧”者,谓后妃受内命妇之献茧。“乃收茧税”者,谓既受内命妇献茧,乃收外命妇茧之赋税。“以桑为均”者,言收税之时,以受桑多少为赋之均齐,桑多则赋多,桑少则赋少。“贵贱长幼如一”者,贵谓公卿大夫之妻,贱谓士之妻,长幼谓妇老幼,无问贵贱长少,出之时齐同如一,皆以近郊之税十而税一也。所税之物,以供给天子郊庙之服。

  ○注“后妃”至“服同”。

  ○正义曰:“内命妇献茧于后妃”者,以其经云“后妃献茧”,恐后妃献茧於王,故明之也。知非后妃献茧於王者,《祭义》曰“世妇卒蚕,奉茧以示於君,遂以献於夫人”,是夫人不献茧也。云“收茧税者,收於外命妇”者,内命妇既以献茧,更别云收茧税,故知於外命妇也。虽就公桑蚕室而蚕,其夫亦有祭服以助祭也。皇氏云:“外命妇既就公家之桑而养蚕,则茧当悉输於公,所以惟皆税其茧,馀得自入者,以其夫当有祭服以助王祭,故令茧得自入以供造也。”今谓夫助祭之服,当公家所为,故礼再命受服,言外命妇虽就公桑蚕室而蚕,既是官家之桑,茧应全入於巳。所以有税者,以其夫亦当有祭服,官家所给,故输茧税以供造之,但税寡少,故云收以近郊税耳。知收以近郊税者,《载师》云“近郊十一”,公桑在国北近郊,故知收以近郊。云“贵贱长幼如一,国服同”者,按《泉府》云凡赊者“以国服为之息”,国服谓国家贡赋服事,在上各有等限,谓之国服。言贵贱长幼出茧税,俱以十一等限齐同,故云“国服同”。其受桑,则贵贱异也,贵者桑多,贱者桑少,为皆计茧为税十一之税。

  是月也,天子饮酎,用礼乐。酎之言醇也,谓重酿之酒也。春酒至此始成,与群臣以礼乐饮之於朝,正尊卑也。孟冬云大饮蒸,此言用礼乐,互其文。

  ○醇音纯。重,直龙反,或直用反。酿,女亮反。朝,直遥反。蒸,之承反,后皆同。

  [疏]注“酎之”至“其文”。正义曰:酎音近稠。稠,醴厚,故为醇也。《诗 豳风》云:“为此春酒。”至此始成,以用礼乐,故“饮之於朝,正尊卑”。故《左传》云“朝以帅长幼之序”,若汉尝酎,及《春秋》见於尝酎,皆谓在庙祭而献酎,与此别也。“孟冬云大饮蒸,此言用礼乐”,明孟冬亦用礼乐,故云“互其文”。

  孟夏行秋令,则苦雨数来,五穀不滋,申之气乘之也。苦雨,白露之类,时物得雨伤。

  ○数,所角反。四鄙入保。金气为害也。鄙,界上邑。小城曰保。

  [疏]“孟夏”至“入保”。

  ○正义曰:苦雨数来,天灾。五穀不滋,地灾。四鄙入保,人灾也。

  行冬令,则草木蚤枯。长日促。后乃大水,败其城郭。亥之气乘之也。

  [疏]“行冬”至“城郭”。正义曰:草木蚤枯,地灾。后乃大水,败其城郭,天灾。此二句其为一事也。

  行春令,则蝗虫为灾,暴风来格,寅之气乘之也。必以蝗虫为灾者,寅有启蛰之气,行於初暑,则当蛰者大出矣。格,至也。

  ○蝗,徐华孟反,范音横,《字林》音黄。秀草不实。气更生之,不得成也。

  [疏]“行春”至“不实”。

  ○正义曰:蝗虫为灾,及秀草不实,地灾。暴风来格,天灾也。

 

卷十六 月令第六

 卷十六 月令第六  

  仲夏之月,日在东井,昏亢中,旦危中。仲夏者,日月会於鹑首,而斗建午之辰也。

  ○亢音刚,又苦浪反。

  [疏]“仲夏”至“危中”。

  ○正义曰:按《茸艹历》:五月节,日在井十六度,昏氐二度中,去日一百一十九度,旦室三度中。五月中,日在井三十一度,昏房二度中,去日一百一十九度,旦奎十一度中。元《元嘉历》:五月节,日在井三度,昏角十度中,旦危七度中。五月中,日在井十八度,昏氐五度中,旦室五度中。

  其日丙丁。其帝炎帝,其神祝融。其虫羽。其音徵,律中蕤宾。其数七。其味苦,其臭焦。其祀灶,祭先肺。蕤宾者,应锺之所生,三分益一,律长六寸八十一分寸之二十六。仲夏气至,则蕤宾之律应。《周语》曰:“蕤宾所以安静神人,献酬交酢。”

  ○蕤,人谁反。应,应对之应。酢,才各反。

  [疏]注“蕤宾”至“交酢”。

  ○正义曰:应锺律长四寸二十七分寸之二十,上生蕤宾三分益一,取应锺三寸,更益一寸为四寸,其二十七分寸之二十,各三分之,则一寸分为八十一分也。二十七分寸之二十,则为八十一分寸之六十,其整寸一为八十一分,又以六十分益之,总为一百四十一分。更三分益一,一分有四十七,更以四十七益前一百四十一分,总为一百八十八分,是为积分之数。除之为寸,除八十一分,则一百六十二分为二寸,益前四寸为六寸,馀有二十六分不成寸,故云蕤宾“长六寸八十一分寸之二十六”也。引“《周语》曰”以下者,证蕤宾之律。何胤云:“乾九四,是月阳反於下为复,阴生阳中为姤,各应其时,所以安静是安静神人也。阴生为主,阳谢为宾,宾主之象,献酬之礼。献酢又酬之,阴阳代谢之义也。”

  小暑至,螳螂生,鵙始鸣,反舌无声。皆记时侯也。螳螂,螵蛸母也。鵙,博劳也。反舌,百舌鸟。

  ○螳音堂。螂音郎。鵙,古闑反;《字林》工役反。反舌,蔡伯皆云“虾蟆”。螵,匹遥反。蛸音消。搏音博,又作伯。

  [疏]注“螳螂”至“舌鸟”。

  ○正义曰:按《释虫》云“不<虫过>,螳蠰,其子蜱蛸。”舍人云:“不<虫过>名蟷蠰,今之螳螂也。”孙炎云:“蟷蠰,螳螂,一名不<虫过>。”李巡云:“其子名蜱蛸,则螵蛸。”故云螵蛸母。《郑志》云:“谭鲁以南,谓之蟷蠰,三河之域,谓之螳螂,燕赵之际,谓之食厖,齐杞以东,谓之马穀。然名其子,同云螵螂也。云“搏劳”者,《诗》云:“七月鸣鵙。”笺云:“百劳鸣,将寒之候,五月则鸣,豳地晚寒,鸟物之候,从其气焉。”云“百舌鸟”者,蔡云:“虫名,蛙也。今谓之虾覅,其舌本前著口侧而未乡内,故谓之反舌。”《通卦验》曰:“搏劳鸣,虾覅无声。”又靡信云:“昔於长安中,与书生数十,共往城北水中,取虾覅屠割视之,其舌反乡后。”如此,郑君得不通乎?蟜夙问曰:“诚如纬与子言为虾蟆,五月中始得水,適当聒人耳,何反无声?”此者著时候,今犹昔也,是以知虾覅非反舌。反舌鸟春始鸣,至五月稍止,其声数转,故名反舌。时候言之,今人识之,故不从纬与俗儒也。或虾覅舌性自然,不必为反舌也。

  天子居明堂太庙,乘朱路,驾赤緌,载赤旂,衣朱衣,服赤玉,食菽与鸡,其器高以粗。明堂太庙,南堂当太室也。养壮佼。助长气也。

  ○佼,古卯反。长,丁丈反,下“长气”同。

  [疏]“养壮佼”。

  ○正义曰:壮谓容体盛大,佼谓形容佼好,以盛夏长养之时,故养壮佼之人,助长气也。

  是月也,命乐师脩鞀、鞞、鼓、均琴瑟、管、箫,执干戚戈羽,调竽笙{⺮}簧,饬锺磬柷敔。为将大雩帝习乐也。脩、均、执、调、饬者,治其器物习其事之言。

  ○鞀大刀反本亦作?同鞞步西反竽音于音池本又作篪同簧音黄饬、饬音敕。柷,昌六反。敔,鱼吕反,本又作圉。为,于伪反,下文“为民”、注“为伤”、“为其”皆同。雩音于。

  [疏]“是月”至“柷敔”。

  ○正义曰:“鞀”字或从兆下鼓。按《周礼 小师》注云:“鼗如鼓而小,持其柄摇之,旁耳还自击。郑注《诗》云:“小鼓在大鼓旁,应鞞之属也。”鞞鼓者,则《周礼 鼓人职》掌六鼓,“雷鼓鼓神祀”之属是也。刘熙《释名》云“鞀,导也,所以导乐作”,“鞞,裨也,裨助鼓节”,“鼓,廓也,张皮以冒之,其中空廓”。琴者,《释乐》云:“大琴谓之离。”孙炎云:“声留离。”《广雅》云:“琴长三尺六寸六分,五弦。”刘熙《释名》云:“施弦张之。”瑟者,《释乐》云:“大瑟谓之洒。”孙炎云:“音多变布如洒出也。”郭景纯云:“瑟长八尺一寸,二十七弦。”管者,《释乐》云:“大管谓之簥。”音骄。郭景纯云:“管长尺,围寸。并漆之,有底。贾氏以为如篪,六孔。”郑注《周礼》云:“管如邃而小,并两而吹之。”箫者,《释乐》云:“大箫谓之言。”郭景纯云:“编二十二管,长尺四寸。”郑注《周礼》:“箫,编小竹管,如今卖饴饣《易》所吹者。”刘熙《释名》:“箫,肃也。”干,盾也。戚,斧也。戈,钩孑戟。羽,鸟羽,《周礼》“羽舞”、“皇舞”之属是也。竽者,郑注《周礼》云:“竽,三十六簧。”《释名》云:“竽,汙也。其中污空。”笙者,郑注《周礼》云:“十三簧。”《释乐》云:“大笙谓之巢。”郭景纯云:“列管瓠中施簧,管端大者十九簧。”《释名》云:“笙,生也。象物出地所生。”篪者,《释乐》云:“大篪谓之沂。”郭景纯云:“篪以竹为之,长尺四寸,围三寸,一孔上出,寸三分,名翘。横吹之。”《广雅》云:“八孔。”郑司农注《周礼》云:“篪七空。”《释名》云:“篪,啼也。声如莺儿啼。”簧者,竽笙之舌也,气鼓之而为声。《释名》云:“簧,横也。於管头横施之。”锺者,按《释乐》云:“大锺谓之镛。”《释名》云:“锺,空也。内空受气多。”磬者,《释乐》云:“大磬谓之旂。”音嚣,以玉石为之。《释名》云:“磬,罄也,声坚,罄罄然。”柷者,《释乐》云:“所以鼓柷谓之止。”郭景纯云:“柷如漆桶,方二尺四寸,深一尺八寸,中有椎柄,连底桐之,令左右击。止者,其椎名。”敔者,《释乐》云:“所以鼓敔谓之籈。”郭景纯云:“敔如伏虎,背上有二十七鉏铻刻,以木长尺栎之。”

  ○注“脩均”至“之言”。

  ○正义曰:脩者,脩理旧物。均者,均平其声。执者,操持营为。调者,调和音曲。饬者,整顿器物。故云“治其器物、习其事之言”也。

  命有司为民祈祀山川百源。大雩帝,用盛乐。乃命百县雩祀百辟卿士有益於民者,以祈穀实。阳气盛而常旱,山川百源,能兴云雨者也。众水始所出为百源,必先祭其本,乃雩。雩,吁嗟求雨之祭也。雩帝,谓为坛南郊之旁,雩五精之帝,配以先帝也。自“鞀鞞”至“柷敔”皆作曰盛乐,凡他雩用歌舞而巳。百辟卿士,古者上公,若句龙、后稷之类也。《春秋传》曰:“龙见而雩。”雩之正,常以四月。凡周之秋三月之中而旱,亦脩雩礼以求雨,因著正雩,此月失之矣。天子雩上帝,诸侯以下雩上公,周冬及春夏虽旱,礼有祷无雩。

  ○辟,必亦反,注同。句,古侯同。见,贤遍反,下“御见”同。

  [疏]“命有”至“穀实”。

  ○正义曰:正以将欲雩祭,故先命有司为祈祀山川百源,为将雩之渐,重民之义也。故先为民“大雩帝,用盛乐”者,为民祈穀后,天子乃大雩天帝,用上鞀鞞之等,故云“用盛乐”。“乃命百县雩祀百辟卿士”者,谓天子既雩之后,百县谓诸侯也,命此诸侯以雩祀古之百辟及卿士等,生存之日,能立功有益於人者。

  ○注“阳气”至“无雩”。

  ○正义曰:以四月纯阳用事,故云“阳气盛而恒旱”,故制礼此月为雩。纵令雩祭时不旱,亦为雩祭。云“雩,以吁嗟求雨之祭”者,以雩音近吁。又《女巫职》云:“凡邦之大灾,歌哭而请。”歌哭则吁嗟之类。旱又是大灾,故须吁嗟求雨。注《春秋》者,以雩为远,谓远为百穀求雨,非郑义也。云“雩帝,谓为坛南郊之旁,雩五精之帝”者,以雩是祭天,当从阳位,以五天总祭,不可遍在四方,故知在南郊也。以春夏秋冬共成岁功,不可偏祭一天,故“雩五精之帝”。以自外至者,无主不正,当以人帝配之,大皞配灵威仰,炎帝配赤熛怒,黄帝配含枢纽,少皞配白招拒,颛顼配汁光纪,故云“配以先帝也”。云“凡他雩用歌舞而巳”者,按《女巫》云“旱则舞雩”,是用歌舞,正雩则非唯歌舞,兼有馀乐,故《论语》云“舞雩咏而归”是也。云“百辟卿士,古者上公,句龙、后稷之类也”者,百辟则古之上公,则《国语》鲧为崇伯,而《礼记 祭法》有祀之文,社稷五祀,虽为王朝卿士,兼带上公之官,故《左氏》云“封为上公,祀为贵神”,是身为百辟,又为卿士。按《左传》有社稷五官,今直云“若句龙后稷”,不云句芒蓐收之等,举有益於民功之显者言之。引“《春秋传》曰‘龙见而雩’”者,欲明正雩在四月,不在五月也。云“凡周之秋三月之中旱,亦修雩礼以求雨’”者,释此经大雩在五月之中,为五月不雨脩雩祭,作记者言五月之雩是常雩,故记之於五月也。云“天子雩上帝”者,以此云“大雩帝”也。云“诸侯以下雩上公”者,此云“乃命百县雩祀百辟卿士”是也。云“周冬及春夏虽旱,礼有祷无雩”者,按《春秋》周七月、八月、九月皆书雩,《穀梁》不讥;成七年“冬,大雩”,《穀梁》云“无为雩”,是讥其冬雩,是冬无雩也。《春秋》周之春及周之四月、五月皆无雩文。春夏不雩,虽旱不为脩雩之祭,其周季夏当有正雩,则龙见而雩是也。按《春秋》桓五年“秋,大雩”,传云“书不时”,服注云“雩,远也”。远为百穀祈膏雨,言大,别山川之雩也。僖十一年“秋,八月,大雩”,十三年“秋,九月,大雩”。成公三年秋“大雩”,七年“冬,大雩”。襄五年“秋,大雩”,传曰“旱”;八年“九月,大雩”,传曰“旱”。十六年秋“大雩”,十七年秋“九月,大雩”,二十八年“秋,八月,大雩”,传曰“旱”。昭三年秋“八月,大雩”,传曰“旱”;六年“九月,大雩”,传曰“旱”;八年秋“大雩”;十六年秋“九月,大雩”,传曰“旱”;二十四年“秋,八月,大雩”,传曰“旱”;二十五年“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传曰“秋书再雩,旱甚”。定元年秋“九月,大雩”;七年秋“大雩”,“九月,大雩”;十二年“秋,大雩”。僖二十一年“夏,大旱”。宣七年秋“大旱”。庄三十一年“冬,不雨”。僖二年“冬,十月,不雨”;三年“正月,不雨,夏,四月,不雨”,“六月雨”,传曰“自十月不雨,至于五月,不曰旱,不为灾”。文二年“自十有二月不雨,至于秋七月”;十年云“自正月不雨,至于秋七月”;十三年云“自正月不雨,至于秋七月”。是《春秋》之中不雨有七,大旱有二,大雩有二十一,都并有三十。庄三十一年“冬,不雨”,以冬时旱气以过,故不数。僖二十一年“夏,大旱”,宣七年秋“大旱”,二旱灾成,故不数。昭二十五年一月再雩,祗是一旱之事,为再雩,一雩不数。定七年秋“大雩”,亦一时之事,而为二雩,一雩不数。成七年“冬,大雩”,《穀梁》云“冬无为雩”,明亦不数。三十之中,去此六事不数,唯有二十四在。就二十四之中,分为四部;桓五年“秋,大雩”,说雩礼,是一部也;僖二年“冬,十月,不雨”,僖三年“正月,不雨,夏,四月,不雨”,说祷礼,是二部也;文二年、文十年、文十三年皆云“正月不雨,至于秋七月”,说旱而不为灾,是三部也。此三部总有七条,於二十四去七条,馀有十七条,说旱气所由。故郑《释废疾》云:“《春秋》凡书二十四旱。”《考异邮》说云:“分为四部,各有义焉。”是其事也。凡正雩在周之六月,常事不书。书秋大雩,传不云旱者,皆过雩也;传言旱者,皆为旱脩雩也。雩书月者,为脩旱雩得礼,故定元年《穀梁传》曰:“雩月,雩之正也。秋大雩,非正也。”按《玉藻》云:“至于八月不雨,君不举。”注云:“建子之月不雨,尽建未乃始成灾。”而僖二十一年“夏,大旱”,未至建末而为灾者,若雾露霑濡,垄中有苗,虽历时不为灾也。文二年、十年、十三年,自十二月、正月不雨,至秋七月是也。至八月不雨乃为灾。若无雾露霑濡,垄中无苗,虽未至八月则为灾,故僖十一年“夏,大旱”是也。《穀梁》说云“得雨曰雩,不得雨曰旱”,《公羊》说“言雩则旱见,言旱则雩不见”。此二家之说不同,郑《释废疾》从《穀梁》之义。雩之与祷所以异者,《考异邮》说云:“天子祷九州山川,诸侯祷封内,大夫祷所食邑。”又僖公三时不雨,帅群臣祷山川,以过自让。凡雩必先祷,故此经云乃命百县祈祀山川百源,始大雩帝是也。祷者不雩,僖公二年冬十月及三年春正月、夏四月,直为祷祭不为雩,以非雩月,故不雩。

  农乃登黍。登,进也。是月也,天子乃以雏尝黍,羞以含桃。先荐寝庙。此尝雏也。而云以尝黍,不以牲主穀也。必以黍者,黍,火穀,气之主也。含桃,樱桃也。

  ○雏,仕于反,又仕俱反,雏也,《尔雅》云:“生豕雏。”含桃,本又作函,湖南反;含桃,樱桃也。樱,於耕反。

  [疏]注“必以”至“樱桃”。

  ○正义曰:黍是火穀,於夏时与雏同荐之。如郑此言,则黍非新成,直取旧黍,故下孟秋云“农乃登穀”,注云“黍稷於是始熟”,明仲夏未熟也。蔡氏以为此时黍新孰,今蝉鸣黍是也,非郑义也。按《月令》诸月无荐果之文,此独羞含桃者,以此果先成,异於馀物,故特记之,其实诸果亦时荐。

  令民毋艾蓝以染。为伤长气也。此月蓝始可别,《夏小正》曰:“五月启灌蓝蓼。”

  ○蓝,力甘反。别,彼列反,下文“别群”同。

  [疏]注“此月”至“蓝蓼”。

  ○正义曰:别种蓝之体,初必丛生,若及早栽移,则有所伤损。此月蓝既长大,可分移布散,引《小正》“启灌蓝蓼”者,证此月养蓝。熊氏云:“灌谓丛生也。言开辟此丛生蓝蓼,分移使之稀散。”

  毋烧灰,为伤火气也。火之气於是为盛,火之灭者为灰。毋暴布。不以阴功干大阳之事。

  ○暴,步卜反,大音太。门闾毋闭,关市毋索。顺阳敷纵,不难物。

  ○索,所白反。难,乃旦反,又如字。

  [疏]“门闾”至“毋索”。

  ○正义曰:蔡云:“门谓城门,闾谓二十五家为闾。”关市无索者,关市停物之所,商旅或隐蔽其物以避征税。是月从长之时,故不搜索其物。

  挺重囚,益其食。挺犹宽也。

  [疏]“益其食”。

  ○正义曰:“益其食”“挺重囚”连文,郑又无注,皇氏以为增益囚之饮食,义当然也。熊氏以为益群臣禄食,其义非也。

  游牝别群,孕妊之欲止也。则絷腾驹。为其牡气有馀,相蹄齧也。

  ○执如字,蔡本作絷。蹄,大计反,蹋也;本或作踶,音同。班马政。马政,谓养马之政教也。《廋人职》曰“掌十有二闲之政教,以阜马佚特,教駣,攻驹”,此之谓也。

  ○廋,所留反。駣音兆。又音道,《字林》音祧。

  [疏]注“马政”至“政驹”。

  ○正义曰:《廋人职》曰:“掌十有二闲之政教。”按《校人职》云,“天子十有二闲”,诸侯六闲,大夫四闲,每闲马有二百一十六匹。又“阜马佚特,教駣,攻驹”,注云“阜,盛壮也”,郑司农云‘二岁曰驹,三岁曰駣’,玄谓逸者,用之不使甚劳,安其血气也。教駣,始乘习之。攻驹,騬其蹄齧者”。

  是月也,日长至,阴阳争,死生分。争者,阳方盛,阴欲起也。分犹半也。

  ○争,争斗之争,注同。

  [疏]“是月”至“生分”。

  ○正义曰:“长至“者,谓此月之时,日长之至极,大史漏刻,夏至昼漏六十五刻,夜漏三十五刻,是“日长至”也。“死生分”者,分,半也。阴气既起,故物半死半生。蔡云“感阳气长者生,感阴气成者死”,故於夏至日相与分也。

  君子齐戒,处必掩身,毋躁。掩犹隐翳也。躁犹动也。今《月令》“毋躁为欲静”。止声色,毋或进。进犹御见也。声谓乐也。《易》及《乐》、《春秋》说“夏至,人主与群臣从八能之士,作乐五日”,今止之,非其道也。

  ○从,子用反。

  [疏]“君子”至“或进”。

  ○正义曰:蔡氏云:“君子,谓人君以下至在位士也。齐戒所以敬道萌阴也。处必掩身,处犹居也。掩,隐翳也。阴既始萌,故君子居处不显露,恐干阴也。毋躁者,躁,动也。既不显露,又不得躁动,宜静以安萌阴也。”郑引今《月令》“无躁为欲静”,欲静则无躁之义。止声色者,歌乐华丽之事,为助阴静,故止之。“无或进”者,进,御见也。既止声色,故嫔房不得进御侍夕也,亦为微阴始动,不可动於阴事也。蔡云“方齐戒,故止色,内御之属勿或有所进也”。

  ○注“易及”至“其道”。

  ○正义曰:按《易纬 通卦验》云:“夏至人主从八能之士,或调黄锺,或调六律,或调五音,或调五声,或调五行,或调律磨,或调阴阳,或调正德所行。”注“从八能之士”,谓选於天下人众之中,取其习晓者而使之。调黄锺者,县黄锺於子,其以大小之差展其声。调六律者,六律管,阳也。又有六吕为之合,管有长短,吹之以调乐器之声。调五音者,金为锺,革为鼓,石为磬,竹为管,丝为弦,皆有声变舒疾也。匏也,木也,土也,不言调者,声少变,故不调。调五声者,宫、商、角、徵、羽,声弘杀缓急。凡黄锺六律之声,五音之动,与神灵之气通,人君听之,可以察已之得失,而知群臣贤否。调五行者,五行谓五英。调律历者,律历谓六茎也。调阴阳者,谓《云门》、《咸池》。调正德所行者,谓之《大韶》、《大夏》、《大濩》、《大武》,此郑云《五英》,谓颛顼乐名,云《六茎》者,帝喾乐名。云“从八能之士”,注云“从,就也,谓人主就八能之士於习乐之处而观之”。“作乐五日”者,谓日至之前,豫前五日,令八能之士习作其乐,以迎日至。《乐纬 协图徵》亦云“从八能之士”,今《月令》於日至止声色,与诸《纬》文违,故云“非其道”。必知其《纬》文作乐为是者,以《周礼 大司乐》冬至祭祭圜丘,夏至祭地方泽,皆有作乐之文,不得云止乐,故知月令非也。

  薄滋味,毋致和。为其气异,此时伤人。

  ○和,户卧反。

  [疏]注“为其”至“伤人”。

  ○正义曰:滋味和调,气味殊异,他时可食,此时伤人。

  节耆欲,定心气。微阴扶精,不可散也。

  ○耆,市志反。百官静事毋刑。罪罚之事,不可以闻。今《月令》“刑”为“径”。以定晏阴之所成。晏,安也。阴称安。

  ○晏,伊见反。

  [疏]“以定晏阴之所成”。

  ○正义曰:上从“君子齐戒”以下,至“无刑”以上,皆是清静止息之事,以正定身中安阴之所成就,谓初感安阴,若不清静,则微阴与人为病,故须定之。王肃及蔡氏皆云晏为以安定阴阳之所成,非郑旨也。

  鹿角解,蝉始鸣,半夏生,木堇荣。又记时候也。半夏,药草。木堇,王蒸也。

  ○解,户买反。始,市志反。夏,户嫁反。堇音谨,一名舜华。蒸,之承反。

  [疏]注“木堇”至“蒸也”。

  ○正义曰:《释草》云:“椵,木槿。榇,木槿。”某氏云“别三名,可食,或呼为日及,亦云王蒸。其花朝生暮落”。

  是月也,毋用火南方。阳气盛,又用火於其方,害微阴也。可以居高明,可以远眺望,可以升山陵,可以处台榭。顺阳在上也。高明谓楼观也。阇者谓之台,有木者谓之榭。

  ○榭音谢。观,古唤反。阇音都。

  [疏]注“阇者”至“之榭”。

  ○正义曰:按《释宫》云:“阇谓之台。”李巡云:“蛔芰为之,所以观望。”郭景纯云:“蛔芰四方。”又云:“无室曰榭。”李巡云:“但有大殿,无室名曰榭。”郭景纯云:“榭,今之堂堭。”

  仲夏行冬令,则雹冻伤穀。子之气乘之也。阳为雨,阴起胁之,凝为雹。

  ○雹,步角反。冻,丁贡反。道路不通,暴兵来至。盗贼攻劫,亦雹之类。

  [疏]“仲夏”至“来至”。

  ○正义曰:“雹冻伤穀”,天灾。“道路不通,暴兵来至”,人灾也。

  行春令,则五穀晚熟。卯之气乘之也。生日长。百螣时起,其国乃饥。螣,蝗之属,言百者,明众类并为害。

  ○螣音特,食苗叶虫。饥,居疑反,又音机。

  [疏]“行春”至“乃饥”。

  ○正义曰:“五穀晚熟”,天灾。“百螣时起”,地灾。“其国乃饥”,人灾也。

  行秋令,则草木零落,酉之气乘之也。八月宿直昂毕,为天狱主杀。

  ○零,本又作苓,音同。果实早成,生日短。民殃於疫。大陵之气来为害也。

  ○殃,於良反。疫音役。

  [疏]“行秋”至“於疫”。

  ○正义曰:“草木零落,果实早成”,地灾。“民殃於疫”,人灾也。

  季夏之月,日在柳,昏火中,旦奎中。季夏者,日月会於鹑火,而斗建未之辰也。

  [疏]“季夏”至“奎中”。

  ○正义曰:按《茸艹历》:六月节,日在柳九度,昏尾七度中,去日一百一十九度,旦娄八度中。六月中,日在张三度,昏箕三度中,去日一百一十七度,旦胃十四度中。《元嘉历》:六月节,日在井三十二度,昏房四度中,旦东壁八度中。六月中,日在柳十二度,昏尾八度中,旦奎十二度中。

  其日丙丁。其帝炎帝,其神祝融。其虫羽。其音徵,律中林锺。其数七。其味苦,其臭焦。其祀灶,祭先肺。林锺者,黄锺之所生,三分去一,律长六寸。季夏气至,则林锺之律应。《周语》曰:“林锺和展百物,俾莫不任肃纯恪。”

  ○去,起吕反,后放此。任音壬,又如字。恪,苦各反。

  [疏]注“林锺”至“纯恪”。

  ○正义曰:按《律历志》,黄锺长九寸,三分去一,下生林锺,故林锺长六寸。引“《周语》曰”下者,证林锺之义,故《周语》云:“林锺和展百物,俾莫不任肃纯恪。”按注云“坤,初六也”,林,众;锺,聚;肃,速;纯,大;恪,敬。“言时务和,审百事,无有诡诈,使莫不任其职事,速其功,而大敬其职”。

  温风始至,蟋蟀居壁,鹰乃学习,腐草为萤。皆记时侯也。鹰学习,谓攫搏也。《夏小正》曰:“六月,鹰始挚。”萤,飞虫,萤火也。

  ○蟋蟀,上音悉,下音率。腐,扶矩反。荧,本又作萤,户扃反;或作“腐草化为萤”者,非也。攫,俱縳反,一音九碧反。搏音搏。挚音至,本亦作鸷,同。

  [疏]“温风”至“为萤”。

  ○正义曰:“蟋蟀居壁”者,此物生在於土中,至季夏羽翼稍成,未能远飞,但居其壁,至七月则能远飞在野。按《尔雅 释虫》云:“蟋蟀,蛩也。”孙炎曰:“蜻蛚也。梁国谓蛩。”郭景纯云:“今促织。”蔡以为蟋蟀,斯螽,非也。

  ○“鹰乃学习”者,於时二阴既起,鹰感阴气,乃有杀心,学习抟击之事。按《郑志》,焦氏问云:“仲秋,乃鸠化为鹰。仲春,鹰化为鸠。此六月何言有鹰学习乎?”张逸答曰:“鹰虽为鸠,亦自有真鹰可习矣。”

  ○“腐草为萤”者,腐草此时得暑湿之气,故为萤。不云化者,蔡氏云“鸠化为鹰,鹰还化为鸠,故称化。今腐草为萤,萤不复为腐草,故不称化”。

  ○注“谓攫”至“萤火”。

  ○正义曰:攫谓以足取物,抟谓以翼击物。云“萤,飞虫”者,按《释虫》云:“萤火,即炤。”李巡云:“萤火夜飞,腹下如火光,故曰即炤。”

  天子居明堂右个,乘朱路,驾赤緌,载赤旂,衣朱衣,服赤玉,食菽与鸡,其器高以粗。明堂右个,南堂西偏也。

  命渔师伐蛟、取鼍、登龟、取鼋。四者甲类,秋乃坚成。《周礼》曰“秋献龟鱼”,又曰“凡取龟用秋时”,是夏之秋也。作《月令》者,以为此秋据周之时也。周之八月,夏之六月,因书於此,似误也。蛟言伐者,以其有兵卫也。龟言登者,尊之也。鼍、鼋言取,羞物贱也。鼍皮又可以冒鼓,今《月令》“渔师”为“榜人”。

  ○蛟音交。鼍,大多反,又徒丹反。鼋音元。冒,亡报反。榜,必孟反。

  [疏]“命渔”至“取鼋”。

  ○正义曰:此命渔师及仲夏养壮佼之等,皆是烦细之事,或非止一月所为,故不言“是月也”。故注云“四者甲类,秋乃坚成”,明非独季夏而取。

  ○注“《周礼》”至“榜人”。

  ○正义曰:引“《周礼》‘秋献龟鱼’”,是《献人职》文。又云“凡取龟用秋时”,是《龟人职》文。引之者,证作记之人谓此礼是周之秋八月,当夏之六月,故误书於此,言记之者非也。

  命泽人纳材苇。蒲苇之属,此时柔刃,可取作器物也。

  ○苇,于鬼反。刃,而慎反。

  ○是月也,命四监大合百县之秩刍,以养牺牲,令民无不咸出其力。四监,主山、林、川、泽之官。百县,乡遂之属,地有山、林、川、泽者也。秩,常也。百县给国养牺牲之刍,多少有常,民皆当出力为艾之。今《月令》“四”为“田”。

  ○为艾,于伪反,下文“为民”、注“为求福”、“为其”同。以共皇天上帝,名山大川,四方之神。以祠宗庙社稷之灵,以为民祈福。牲以供祠神灵,为民求福,明使民艾刍,是不虚取也。皇天,北辰耀魄宝,冬至所祭於圜丘也。上帝,大微五帝。

  ○共音恭。

  [疏]“命四”至“祈福”。

  ○正义曰:以四监合其秩刍,以共皇天上帝,其事既大,又异於上,故言“是月”。自“命妇官”至“等给之度”,论黼黻文章,给郊庙祭祀之服,事异於上帝养牺牲,故言“是月”。自“树木方盛”至“则有天殃”,论禁断馀事,助时生养,亦事异於上,故言“是月”,自“土润溽暑”至“土疆”,论上暑下润,粪地为宜,事异於上,故复言“是月”。

  ○注“四监”至“为田”。

  ○正义曰:按《周礼》有山虞、泽虞、林衡、川衡之官,秩刍出於山林,又季冬云“乃命四监,收秩薪柴”,薪柴亦出於山林川泽。云“百县,乡遂之属,地有山林川泽”者,知百县非诸侯,而云乡遂之属,以其取刍养牲,不可大远,故知是畿内乡遂。仲夏云“乃命百县雩祀百辟卿士”者,兼外内诸侯也。此云“乡遂之属”者,不兼公卿大夫之采邑。“秩,常”,《释诂》文。云“今《月令》‘四’为‘田’”者,令田监大合秩刍,义亦通也。

  ○注“为民”至“五帝”。

  ○正义曰:为民求福者,虽是寻常事神,因事神之时,为民祈福。云“是不虚取”者,若不为祈福,浪使民艾刍,是在上虚取民力。今还祈福与民,民皆蒙福,是不虚取民力役使之也。云“上帝,大微五帝”者,按《周礼 司服》云“昊天上帝”,郑以为昊天上帝祇是一神,北极耀魄宝也。知此皇天上帝不祗是耀魄宝之上帝,为大微者,以《周礼 司服》云“祀昊天上帝,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既别云五帝,故知昊天上帝亦唯一神。此《月令》皇天上帝之下,更无别五帝之文,故分为二。

  是月也,命妇官染采,黼黻文章,必以法故,无或差贷。妇言,染人也。采,五色。

  ○黼音甫。黻音弗。差贷音二,又他得反。

  [疏]“命妇”至“差贷”。

  ○正义曰:於此月之时,命掌妇功之官,谓染人也,染此五色之采,白与黑谓之黼,黑与青谓之黻,青与赤谓之文,赤与白谓之章。染此等之物,必以旧法故事,无得有参差贷变。必以此月染之者,以其盛暑湿,染帛为宜,此是秦法也。若周则於夏豫浸治染纁玄之石,至秋乃总染五色,故《染人》云“夏纁玄,秋梁夏”是也。盖从夏至秋,皆得染物,周秦各用一时也。此云“黼黻文章”,下云“黑黄苍赤”,互相备也。

  ○注“妇官”至“五色”。

  ○正义曰:按《周礼》妇官有典妇功、典枲、染人等,此据染采,故为染人。“采,五色”者,郑注《皋陶谟》曰:“采施曰色,未用谓之采,巳用谓之色。”此对文耳,散则通。

  黑黄仓赤,莫不质良,毋敢诈伪。质,正也。良,善也。所用染者,当得真采正善也。以给郊庙祭祀之服,以为旗章,以别贵贱等给之度。旗章,旌旗及章识也。

  ○别,彼列反。旗音其。识,申志反。及如字。

  [疏]注“旗章”至“章识”。

  ○正义曰:旌旗者,则《周礼 司常》九旗是也。章识者,则《周礼》事名号,故《司常》云“官府象其事,州里象其名,家象其号”,郑注《引士丧礼》以缁广三寸,长半幅,赪末长终幅,《诗》“织文鸟章”是也。

  是月也,树木方盛,乃命虞人入山行木,毋有斩伐。为其未坚刃也。

  ○行,下孟反。不可以兴土功,不可以合诸侯,不可以起兵动众。土将用事,气欲静。

  [疏]注“土将用事气欲静”。

  ○正义曰:土虽寄王四季,但南方火生中央土,土生西方金,金火之间,位当建未之月,故云“土将用事,气欲静”也。

  毋举大事,以摇养气。大事,兴徭役以有为。

  ○徭役音遥。毋发令而待,以妨神农之事也。发令而待,谓出繇役之令,以预惊民也。民惊则心动,是害土神之气。土神称曰神农者,以其主於稼穑。

  [疏]“毋发”至“之事”。

  ○正义曰:“发令”者,发动徵召之令也。“而待”者,谓时未顺而豫动召,以待后时乃使也。“以妨神农之事”者,解所以不豫发令也。神农者,土神也。尔时土神用事,若逆令召民,民惊心动,是妨土神之气事也。。

  ○注“土神”至“稼穑”。

  ○正义曰:土神能吐生万物,成其农事,故曰神农。知土主稼穑者,《尚书 洪范》云:“土爰稼穑。”孔传曰:“种曰稼,敛曰穑。”蔡氏云“神农则炎帝”,非郑义也。

  水潦盛昌,神农将持功,举大事则有天殃。言土以受天雨泽、安静养物为功,动之则致害也。《孝经说》曰:“地顺受泽,谦虚开张,含泉任萌,滋物归中。”

  [疏]“水潦”至“天殃”。

  ○正义曰:六月主未,未有东井,东井是水,故六月而水潦盛昌也。“神农将持功”者,神农犹土神也。土地本受天雨泽水潦,以为生养之功,此月多水,故土神方得将持功也。

  ○“举大事则有天殃”者,神农方持功,若人君有举大事,于养气者,非唯神农罪之,则天亦殃罚之也。犯土而天罚之者,地受天泽,得以含养。今若干地,则是干天也。

  ○注“言土”至“归中”。

  ○正义曰:解所以犯天殃之义也。云“动之则致灾害”者,若动地则致天灾害,是地功由天也。云“《孝经说》曰‘地顺受泽,谦虚开张’”者,引《孝经说》证地受天泽,为成已功也。地体卑顺,故受天之雨泽,而体得谦虚开张也。云“含泉任萌,滋物归中”者,亦《孝经说》也。既谦虚开张,故能含於水泉,任萌一切之物,并滋繁而归地中也。

  是月也,土润溽暑。润溽,谓涂湿也。

  ○辱如字,本或作溽,音同,湿也。大雨时行,烧薙行水,利以杀草,如以热汤。薙谓迫地芟草也。此谓欲稼莱地,先薙其草,草乾烧之,至此月大雨流,水潦畜於其中,则草死不复生,而地美可稼也。《薙人》“掌杀草”职,曰“夏日至而薙之”,又曰“如欲其化也,则以水火变之”。

  ○薙,他计反,又直履反。芟,所衔反。莱音来。畜,敕六反。复,扶又反。夏日,人一反。

  [疏]“大雨”至“热汤”。

  ○正义曰:六月建未,未值井,井主水,大雨时行。土既润辱,又大雨应时行也,不云降,降止是下耳,故言其流义,故云行。行犹通彼也。蔡云“大雨时行。行,降也。从‘土润’以下皆为下句”。烧薙,谓迫地芟除草名也。《周礼》立其官,使除田草也。五月夏至,芟杀暴之,至六月合烧之,故云“烧薙”也。“行水”者,其时也,大雨时行,行於所烧田中,仍壅遏蓄之,以渍烧薙,故云“行水”也。

  ○“利以杀草”者,利,益也。先芟后烧,又蓄水渍之,即草根烂死,是利益得杀田中之草也。“如以热汤”者,日暴水於烂草田中,水热而洙沸,如热汤渍之也。

  ○注“薙人”至“变之”。

  ○正义曰:引《薙人》证芟草时节。按《薙氏》云:“春始生而萌之,夏日至而夷之,秋绳而芟之,冬日至而耜之。”杜子春云:“萌谓耕反其萌牙。”康成云:“萌之者,以兹其斫其生者,夷之以钩鎌,迫地芟之也,若今取菱矣。含实曰绳,芟其绳则实不成孰。耜之,以耜测涷土划之。”按皇氏云:“夷音薙,绳音孕。”云“又曰如欲其化,则以水火变之”者,谓先以火焚烧其草,在后以水浸渍之,变此瘠地为肥,故云“水火变之”。先火后水,而云“水火”者,便言也。

  可以粪田畴,可以美土彊。土润溽,膏泽易行也。粪、美,互文耳。土疆,强之地。

  ○粪,方问反。彊,其丈反。注同。易,以豉反。强,其两反。,好览反。

  [疏]“可以”至“土彊”。

  ○正义曰:於此月之中,又可行以下二事也。粪,壅苗之根也。蔡云:“穀田曰田,麻田曰畴。”言烂草可以粪田使肥也。“可以美土彊”者,彊者,彊磊磈难耕之地,此月亦可止水渍之,乃壅粪之,使田美也。

  ○注“土润”至“之地”。

  ○正义曰:土润辱则土之膏泽易行,故可粪美之,使肥易也。蔡前云“从‘土润’以下皆为下句”,是与郑相合也。云“粪、美,互文耳”者,亦可颜美田畴,可以粪土彊,故言“互文”也。云“土彊,强之地”者,强是不软,是罅阚也,并谓磥礰磊磈之地也。《草人职》云“彊用蕡”,彊,强坚者也。

  季夏行春令,则穀实鲜落,国多风欬。辰之气乘之也。未属巽,辰又在巽位,二气相乱为害。

  ○鲜音仙,又仙典反。欬,苦代反。民乃迁徙。象风转移物也。

  [疏]“季夏”至“迁徙”。

  ○正义曰:“穀实鲜落“,谓鲜少堕落,由风多故也。或云以夏召春气,初鲜絜,而逢秋气肃杀,故穀鲜絜而堕落也,此地灾也。“国多风欬”,此是天灾也。“民乃迁徙”,是人灾也。

  ○注“未属巽”。

  ○正义曰:按《易林》云“震主庚子午,巽主辛丑未,坎主戊寅申,离主已卯酉,艮主丙辰戌,兑主丁已亥”,是未属巽也。

  行秋令,则丘隰水潦,戌之气乘之也。九月宿直奎,奎为沟渎,沟渎与此月大雨并而高下皆水。禾稼不熟,伤於水也。乃多女灾。含任之类败也。

  [疏]“丘隰”至“女灾”。

  ○正义曰:“丘隰水潦”及“禾稼不熟”,此地灾也,以其水气多故也。“乃多女灾”,人灾也,亦为水伤含任也。

  行冬令,则风寒不时,丑之气乘之也。鹰隼蚤鸷。得疾厉之气也。

  ○隼,息允反。蚤鸷,上音早;下音至,亦作鸷,击也。四鄙入保。象鸟雀之走窜也。都邑之城曰保。

  ○窜,七乱反。

  [疏]“风寒”至“入保”。

  ○正义曰:以丑未属巽,十二月建丑,得巽之气,故为风。又建丑之月大寒中,故多风寒,此天灾也。

  ○“鹰隼蚤鸷”,季夏地气杀害之象,地灾也。

  中央土。火休而盛德在土也。

  ○央,於相反。

  [疏]“中央土”。

  ○正义曰:夫四时五行,同是天地所生,而四时是气,五行是物。气是轻虚,所以丽天;物体质<山皃>,所以属地。四时系天,年有三百六十日,则春夏秋冬各分居九十日。五行分配四时,布於三百六十日间,以木配春,以火配夏,以金配秋,以水配冬,以土则每时辄寄王十八日也。虽每分寄,而位本未,宜处於季夏之末,金火之间,故在此陈之也。

  其日戊已。戊之言茂也。已之言起也。日之行四时之间,从黄道,月为之佐。至此万物皆枝叶茂盛,其含秀者抑屈而起,故因以为日名焉。

  [疏]“其日戊已”。

  ○正义曰:虽处於夏末,而实为四行之主,不可没其生用之功,故因亦为日名也。

  ○注“日之”至“之佐”。

  ○正义曰:按《考灵耀》“春则星辰西游”,谓星辰在黄道之西游也。日依常行,在黄道之东,至季春之月,星辰入黄道,复其正处,日依黄道而行,是春夏之间,日从黄道。夏则星辰北游,谓星辰在黄道之北游也。日依常行,在黄道之南,至季夏,星辰入黄道,复正位,日依常行黄道,至夏秋之间,日从黄道也。秋则星辰东游,谓星辰在黄道东游。日依常行,在黄道之西,至季秋星辰入黄道,还复正位,日依黄道而行,至秋冬之间,日从黄道也。冬则星辰南游,谓星辰在黄道南游。日依常行,在黄道之北,至季冬星辰入黄道,还正位,日依常行黄道,至冬春之间,日从黄道也。郑注《洪范》云:“四时之间,合於黄道也。”月之行道与日同,故云“月为之佐”也。

  其帝黄帝,其神后土。此黄精之君,土官之神,自古以来,著德立功者也。黄帝,轩辕氏也。后土,亦颛顼氏之子曰黎,兼为土官。

  [疏]注“后土”至“土官”。

  ○正义曰:按昭二十九年《左传》云:“颛顼氏有子曰犁,为祝融。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为后土。”后土为土官。知此经后土非句龙而为犁者,以句龙初为后土,后转为社,后土官阙,犁则兼之,故郑注《大宗伯》云“犁食於火土”。以《宗伯》别云社稷,又云五祀,句龙为社神,则不得又为五祀,故云“犁兼”也。

  其虫倮。象物露见不隐藏,虎豹之属,恒浅毛。

  ○倮,力果反,又乎瓦反。见,贤遍反。

  [疏]注“象物”至“浅毛”。

  ○正义曰:《大戴礼》及《乐纬》云:麟虫三百六十,龙为之长。羽虫三百六十,凤为之长。毛虫三百六十,麟为之长。介虫三百六十,龟为之长。倮虫三百六十,圣人为之长。云“象物露见不隐藏”者,案仲夏云“可以居高明”,“可以处台榭”。至六月土王之时,物转盛大,露见不隐藏也。云“虎豹之属,恒浅毛”者,诸郑之所云,皆象四时之物,与鳞羽毛介相似者言之,不取五灵之长,故中央不言人,西云狐貉之属,东方兼言蛇,北方兼言鳖,是不取五灵也。

  其音宫。声始於宫,宫数八十一,属土者,以其最浊,君之象也。季夏之气和,则宫声调。《乐记》曰:“宫乱则荒,其君骄。”

  [疏]注“声始”至“之象”。

  ○正义曰:按《律历志》,五声始於宫,阳数极於九,九九相乘,故数八十一。以五声中最尊,故云“以其最浊,君之象也”。

  律中黄锺之宫。黄锺之宫最长也。十二律转相生,五声具终於六十焉。季夏之气至,则黄锺之宫应。《礼运》曰:“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

  [疏]“律中”至“之宫”。

  ○正义曰:黄锺之宫,於诸宫为长。季夏土王,其声最重,谓土之声气,应此黄锺之宫声,非黄锺一声也。故特云律中者,黄锺之宫也。黄锺候气之管,本位在子。此是黄锺宫声,与中央土声相应,但土无候气之法,取黄锺宫声以应土耳,非候气也。故贺玚云:“黄锺是十一月管,何缘复应此月?正以土义居中,故虚设律於其月,实不用候气也。十二律互相为宫,据律主言之也。”崔灵恩云:“凡阴阳之管,合有十二律,律各为一调,迭相为宫,而生五声,合而成乐,黄锺宫最长,为声调之始,十二宫之主。宫音者,是五音之长,故与黄锺之调宫声相应。”此论宫声相应,非论候。此月气之相应,是以注云“季夏气至,则黄锺之宫应”,不直云黄锺之律应也。然则直言律应,不言宫者,明主为所候之气应也。直言“律中黄锺之宫”,不言律应者,明谓中央土声,与黄锺为宫音相应,非为气应也,故郑引《礼运》云“迭相为宫”以证之也。四时之律,皆取气应,而土王之律独取声应者,一者欲与四行为互,二者为无别候土气之管故也。土无候气之管者,以寄王四季之末,故从四时之管,而不别候也,唯以四行末十八日为土之气也。蔡氏及熊氏以为黄锺之宫,谓黄锺少宫也,半黄锺九寸之数,管长四寸五分,六月用为候气。按六月林锺之律长六寸,七月夷则长五寸三分有馀,何以四寸五分之律,於六月候之乎?又土声最浊,何得以黄锺平声相应乎?蔡、熊之说非也。

  ○注“黄锺”至“为宫”。

  ○正义曰:不云黄锺律最长,而云“黄锺之宫最长”者,唯黄锺宫声,於诸宫最长,故云“之宫”也。云“十二律转相生,五声具终於六十”者,故黄锺之调均,则黄锺为宫。黄锺生林锺为徵,林锺生犬蔟为商,大蔟生南吕为羽,南吕生姑洗为角,此是黄锺一调之五声。凡十二律,律各有五声,则总有六十声,故云“终於六十声”。至《礼运》更具详之,云“季夏气至,则黄锺之宫应”者,谓季夏土声,与黄锺之宫声相应,以其非实候气,故不云黄锺之律应,或本云律应者误也。引《礼运》“还相为宫”者,证所明十二律循环为宫,声调则具,而此经得黄锺之宫。

  其数五。土生数五,成数十,但言五者,土以生为本。其味甘,其臭香。土之臭味也。凡甘香者,皆属之。其祀中霤,祭先心。中霤,犹中室也。土主中央,而神在室。古者复穴,是以名室为霤云。祀之先祭心者,五藏之次,心次肺,至此心为尊也。祀中霤之礼,设主於牖下,乃制心及肺肝为俎,其祭肉,心肺肝各一,他皆如祀户之礼。

  ○霤,力又反。复,方服反。藏,才浪反。

  [疏]注“中霤”至“之礼”。

  ○正义曰:郑意言“中霤犹中室”,乃是开牖象中霤之取明,则其地不当栋,而在室之中央,故《丧礼》云“浴於中霤,饭於牖下”,明中霤不关牖下也。“主中央而神在室”者,所以必在室中,祭土神之义也。土,五行之主,故其神在室之中央也,是明中霤所祭则土神也。故杜注《春秋》云:“在家则祀中霤,在野则为社也。”又《郊特牲》云“家主中霤,而国主社”,社神亦中霤神也。云“古者复穴,是以名室为霤云”者,解所以谓室中为中霤之由也。古者,谓未有宫室之时也。复穴者,谓窟居也。古者窟居随地而造,若平地则不凿,但累土为之,谓之为复,言於地上重复为之也。若高地则凿为坎,谓之为穴,其形皆如陶灶,故《诗》云“陶复陶穴”是也。故毛云“陶其土而复之,陶其壤而穴之”,郑云“复者,复於土上,凿地曰穴,皆如陶然”。故庾蔚云“复谓地上累土,谓之穴则穿地也。复穴皆开其上取明,故雨霤之,是以后因名室为中霤也”。云“祀之先祭心者,五藏之次,心次肺,至此心为尊也”,云“祀中霤之礼,设主於牖下”者,开牖象霤,故设主於牖下也。五祀皆先席於室之奥,此不言者,前祀户注巳备言也。此别设主,当庙室牖内之下而北乡也。云“乃制心及肺肝为俎,其祭肉,心肺肝各一,他皆如祀户之礼”者,亦祭竟彻之,更陈鼎俎,迎尸如祭户也。

  天子居大庙大室,乘大路,驾黄緌,载黄旂,衣黄衣,服黄玉,食稷与牛,其器圜以闳。大庙大室,中央室也。大路,殷路也。车如殷路之制,而饰之以黄。稷,五穀之长。牛,土畜也。器圜者,象土周匝於四时。闳读如纮。弦谓中宽,象土含物。

  ○圜音于权反。闳音宏。长,丁丈反。畜呼又反,下金畜同。

  [疏]注“大庙”至“含物”。

  ○正义曰:按《考工记》云“周人明堂”,“东西九筵,南北七筵”,“凡室二筵”,则五室并皆二筵,无大小也。今中央室称大室者,以中央是土室,土为五行之主,尊之故称大。以夏之世室,则四旁之室,皆南北三步,东西三步三尺;中央土室,南北四步,东西四步四尺。则周之明堂,亦应土室在中央,大於四角之室也,但文不具耳。云“大路,殷路”者,《明堂位》文也。形制似殷之路者,但服色尚黄,饰之黄耳。四时用鸾路,此用大路者,以土五行之主,故取尊大之名。乘殷之大路,又尚质之义,春有青苍两色,夏有朱赤二色,此及秋惟有黄白,不更加他色者,黄与白更无馀色相涉,故不言之耳。“牛,土畜”者,按《易》“乾为马,坤为牛”,又《五行传》云“思之不睿,则有牛祸”,是牛属土也。云“器圜者,象土周匝於四时”者,方则有所不足,圜则无所不覆,故云“象土周匝於四时”。云“闳读如纮,纮谓中宽”者,《祭义》云天子“冕而朱纮”,故读从此“纮”,谓组上属於冕,屈从颐下度而还上属於冕,以中央宽缓,象土之含物也,故云“中宽,象土含物”也。

  孟秋之月,日在翼,昏建星中,旦毕中。孟秋者,日月会於鹑尾,而斗建申之辰也。

  [疏]“孟秋”至“毕中”。

  ○正义曰:按《茸艹历》:七月节,日在张十八度,昏斗四度中,去日一百一十四度,旦毕八度中。七月中,日在翼十五度,昏斗十六度中,去日一百一十一度,旦井初度中。《元嘉历》:七月节,日在张五度,昏箕二度中,旦胃二度中。七月中,日在翼十度,昏斗三度中,旦昴七度中。

  其日庚辛。庚之言更也。辛之言新也。日之行,秋西从白道,成熟万物,月为之佐。万物皆肃然改更,秀实新成,又因以为日名焉。其帝少皞,其神蓐收。此白精之君,金官之臣,自古以来,著德立功者也。少皞,金天氏。蓐收,少皞氏之子曰该,为金官。

  ○少,诗召反,注下放此;少皞,黄帝之子。蓐音辱。

  [疏]注“少皞”至“金官”。

  ○正义曰:案此秋云“其帝少皞”,在西方金位。《左传》昭元年云,“昔金天氏有裔子曰昧,为玄冥师,生允格、台骀”,称金天氏,与少皞金位相当,故少昊则金天氏也。又《帝王世纪》“少皞帝号曰金天氏”。云“少皞氏之子曰该,为金官”者,按《左传》昭二十九年蔡墨云少昊氏之子该,又云“该为蓐收”,是为金神,佐少皞於秋。蓐收者,言秋时万物摧辱而收敛。

  其虫毛,象物应凉气而备寒。狐貉之属,生旃毛也。

  ○应,应对之应。貉,户各反,依字作貊。旃,之然反。其音商,三分徵益一以生商,商数七十二。属金者,以其浊次宫,臣之象也。秋气和则商声调。《乐记》曰:“商乱则陂,其宫坏。”

  ○陂,彼义反。

  [疏]注“三分”至“官坏”。

  ○正义曰:按《律历志》云,徵数五十四,三分之,则一分有十八。今於徵数五十有四更加十八,是商数七十二也。凡五声,浊者尊,清者卑,为商声之浊次於宫,宫既为君,商则为臣,故云“以其浊次宫,臣之象也”。引《乐记》云者,证商为臣之义。云“商乱则陂”者,谓商声杂乱,感动人心,令情性倾陂,情既不正,是以官司败坏也。

  律中夷则。孟秋气至,则夷则之律应。夷则者,大吕之所生也,三分去一,律长五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四百五十一。《周语》曰:“夷则所以咏歌九则,平民无贰。”

  [疏]注“夷则”至“无贰”。

  ○正义曰:大吕长八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一百四,三分去一,下生夷则,故夷则律长五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四百五十一也。六寸去二寸,馀有四寸在,又大吕一寸为二百四十三分,今每寸更三分之,则一寸为七百二十九分,两个整寸,总有一千四百五十八分。其大吕二百四十三分寸之一百四,每又三分之,此一百四为三百一十二分,益前一千四百五十八,则总为一千七百七十分。下生三分去一,分作三分,则每一分得五百九十,去其一分五百九十,馀有一千一百八十在,是其积分以七百二十九分为一寸。益前四寸,为五寸,馀有四百五十一分在,故云夷则“律长五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四百五十一”也。引“周语”以下者,证夷则之义。按《周语》注云,《乾》九五用事。夷,平。则,法也。言法度平,故可咏歌九功之法,平民使不贷也。

  其数九。金生数四,成数九,但言九者,亦举其成数。其味辛,其臭腥。金之臭味也。凡辛腥者皆属焉。其祀门,祭先肝。秋阴气出,祀之於门外阴也。祀之先祭肝者,秋为阴中,於藏直肝,肝为尊也。祀门之礼,北面设主於门左枢,乃制肝及肺心为俎,奠于主南。又设盛于俎东,其他皆如祭灶之礼。

  [疏]注“祀之”至“之礼”。

  ○正义曰:云“祀之先祭肝者,秋为阴中,於藏值肝”者,以阴气始於五月,终於十月,其七月八月为阴之中,故云“秋为阴中”。其阳气始於十一月,终於四月,正月二月为阳中,故正月云“春为阳中”。然阴中之时兼有阳,阳中之时兼有阴,亦是阴阳之中也。今五藏肺最在前,心次之,肝次之,脾次之,肾为后。肝在心肺之下,脾肾之上,故云“於藏值肝”。然脾在肺心肝之下,肾之上,则是上有肺心肝,下唯有肾,不当其中,而云“春为阳中,於藏值脾”者,但五行相次,水则次木,故春继於冬,肾后则次脾,其火后则次土,土后乃次金,故秋不得继夏,由隔於土。由此脾不得继肺,隔於心也。为此肝之上有肺有心,脾之下唯有肾,俱得为藏之中也。云“北面设主於门左枢”者,谓庙门外左枢北面,以在门外,故主得南乡而北面设之。云“乃制肝及肺心为俎,奠于主南,设盛於俎东”者,皆约《中霤礼》文也。“其他皆如祭灶之礼”者,谓祭心肺肝各一,及祭醴三,并设席於奥,迎尸之属也。

  凉风至,白露降,寒蝉鸣,鹰乃祭鸟,用始行戮。皆记时候也。寒蝉,寒蜩,谓蜺也。鹰祭鸟者,将食之,示有先也。既祭之后,不必尽食,若人君行刑,戮之而巳。

  ○戮音六。蜩,大彫反。蜺,五兮反,寒螀。

  [疏]注“寒蝉”至“而巳”。正义曰:按《释虫》云:“蜺,寒蜩。”郭景纯云:“寒螀也。似蝉而小,青赤。”“云“鹰祭鸟者,将食之,示有先”者,谓鹰欲食鸟之时,先杀鸟而不食,与人之祭食相似,犹若供祀先神,不敢即食,故云“示有先也”。云“既祭之后,不必尽食,若人君行刑,戮之而巳”者,以经“用始行戮”,不据事,以经唯记时候,谓鹰祭鸟之后,杀鸟不必尽食,犹若人君行刑,但戮之而巳。以人君行戮,明鹰之杀,言鹰於此时始行戮鸟之事。

  天子居总章左个,乘戎路,驾白骆,载白旂,衣白衣,服白玉,食麻与犬,其器廉以深。总章左个,大寝西堂南偏。戎路,兵车也,制如周革路,而饰之以白。白马黑鬛曰骆,麻实有文理,属金。大,金畜也。器廉以深,象金伤害物入藏。

  ○总,子孔反。辂音洛,鬛音猎,本亦作髦,音毛;又一本作旄,毛也。

  是月也,以立秋。先立秋三日,大史谒之天子曰:“某日立秋,盛德在金。”谒,告。

  ○先,悉荐反。天子乃齐。立秋之日,天子亲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以迎秋於西郊,还反,赏军帅、武人於朝。迎秋者,祭白帝白招拒於西郊之兆也。军帅,诸将也。武人,谓环人之属,有勇力者。

  ○帅,於类反,下同,本或作帅,注放此。朝,直遥反。拒音矩。将,子匠反,下同。天子乃命将帅选士厉兵,简练桀俊,专任有功,以征不义。征之言正也,伐也。诘诛暴慢,以明好恶,顺彼远方。诘,谓问其罪,穷治之也。顺犹服也。

  ○诘,去吉反。好恶,并如字,上呼报反,下乌路反。

  是月也,命有司脩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顺秋气,政尚严。

  ○缮,巿战反。邪,似嗟反。搏音博。命理瞻伤,察创视折。理,治狱官也。有虞氏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大司寇。创之浅者曰伤。

  ○创,初良反,注同。审断、决狱,讼必端平。端犹正也。

  ○审断决,丁乱反,下同;蔡徒管反,一读绝句,“决”字下属。戮有罪,严断刑。天地始肃,不可以赢。肃,严急之言也。赢犹解也。

  ○赢音盈,注同解,古卖反。

  是月也,农乃登穀。天子尝新,先荐寝庙。黍稷之属,於是始孰。

  [疏]“是月”至“寝庙”。

  ○正义曰:按仲秋云“以犬尝麻”,今不云牲者,皇氏云“不云牲,《记》文略也”。

  命百官始收敛。顺秋气收敛物。完隄坊,谨壅塞,以备水潦。备者,备八月也。八月宿直毕,毕好雨。

  ○完,胡官反。隄,本又作堤,丁兮反。防,本又作坊,音房。壅,於勇反。好,呼报反。脩宫室,坏墙垣,补城郭。象秋收敛物当藏也。

  ○坏,步回反。垣音袁。

  是月也,毋以封诸侯,立大官。毋以割地,行大使,出大币。古者於尝出田邑,此其月也。而禁封诸侯割地,失其义。

  ○使,疏吏反。

  [疏]注“古者”至“其义”。

  ○正义曰:按《祭统》古者於尝也出田邑,尝谓秋祭,於此尝祭之时,王者割出田邑以与诸侯。今正是尝祭之月,而禁封诸侯及割地之事,故云“失其义也”。郑唯偏云不封诸侯及割地失其义,则毋立大官,毋行大使,毋出大币为得礼,以其收敛之月故也。

  孟秋行冬令,则阴气大胜,亥之气乘之也。介虫败穀,介,甲也。甲虫属冬。败穀者,稻蟹之属。

  ○介音界,注同。蟹,胡买反。戎兵乃来。十月宿直营室,营室之气为害也。营室主武事。

  [疏]“孟秋”至“乃来”。

  ○正义曰:阴气大胜,天灾。介虫败穀,地灾。戎兵乃来,人灾也。

  ○注“介甲”至“之属”。

  ○正义曰:按《越语》云:“越伐吴,吴王使王孙雄请成於越,越王欲许之,范蠡不许。王孙雄谓范蠡曰:‘先人有言曰:无助天为虐,助天为虐者不祥。今吴稻蟹无遗种,子将助天为虐乎?’”注:“稻蟹,谓蟹食稻也。”

  ○注“营室”至“武士”。

  ○正义曰:按《元命包》云“营室星十六度,主军之粮”,是主武事也。

  行春令,则其国乃旱,寅之气乘之也。云雨以风除也。阳气复还,五穀无实。阳气能生,而不能成。

  ○复还,扶又反;下音环,又音旋。

  [疏]“其国”至“无实”。

  ○正义曰:其国乃旱,阳气复还,天灾也。五穀无实,地灾也。

  行夏令,则国多火灾。巳之气乘之也。寒热不节,民多疟疾。疟疾,寒热所为也。今《月令》“疟疾”为“疾疫”。

  ○疟,鱼略反。

  [疏]“国多”至“疟疾”。

  ○正义曰:国多火灾,寒热不节,天灾也。民多疟疾,人灾也。

  仲秋之月,日在角,昏牵牛中,旦觜觿中。仲秋者,日月会于寿星,而斗建酉之辰也。

  ○觜,子斯反,又子髓反。觿,户圭反,又户规反。

  [疏]“仲秋”至“觿中”。

  ○正义曰:《茸艹历》:八月节,日在轸十二度,昏斗二十六度中,去日一百六度,旦井二度中。八月中,日在角十度,昏女三度中,去日一百六度,旦井二十一度中。按《元嘉历》:八月节,日在翼十七度,昏斗十四度中,旦毕十六度中。八月中,日在轸十五度,昏斗二十四度中,旦井九度中。

  其日庚辛。其帝少皞,其神蓐收。其虫毛。其音商,律中南吕。其数九。其味辛,其臭腥。其祀门祭先肝。南吕者,大蔟之所生,三分去一,律长五寸三分寸之一。仲秋气至,则南吕之律应。《周语》曰:南吕者,赞阳秀物。”

  [疏]注“南吕”至“秀物”。

  ○正义曰:大蔟长八寸,三分去一,下生南吕,三寸去一寸,六寸去二寸,得四寸,又有整二寸在。分一寸作三分,二寸为六分,更三分去一,馀有四分在。以三分为一寸,益前四寸为五寸,仍有一分在,故云南吕“律长五寸三分寸之一”也。引“《周语》曰”以下者,证南吕之义。按《周语》注“《坤》六二也”,“南,任也。阴任阳事,助成万物。赞佐也”,阴佐阳秀成物也。

  盲风至,鸿雁来,玄鸟归,群鸟养羞。皆记时候也。盲风,疾风也。玄鸟,燕也。归谓去蛰也。凡鸟随阴阳者,不以中国为居。羞谓所食也。《夏小正》曰“九月,丹鸟羞白鸟”,说曰:“丹鸟也者,谓丹良也。白鸟也者,谓闽蚋也。其谓之鸟者,重其养者也。有翼为鸟,养也者,不尽食也。”二者文异,群鸟、丹良,未闻孰是。

  ○盲,亡庚反。闽音文,依字作蟁,又作蚊。蚋,人锐反,又如悦反。养,馀亮反,下同。

  [疏]注“盲风”至“孰是”。

  ○正义曰:“盲风,疾风”者,皇氏云“秦人谓疾风为盲风”。“玄鸟,燕”者,《释鸟》文。玄鸟归为仲秋之候,玄鸟至不为仲春之候,由别与郊禖为候,或可仲春时候非一,故记时候之中,不载玄鸟。云“凡鸟随阴阳者,不以中国为居”者,凡鸟,鸿雁之属也。故季秋云“鸿雁来宾”,言来宾是不以中国为居。皇氏之说,即兼云玄鸟,以其称归故也。然玄鸟之蛰,不远在四夷,而云“不以中国为居”者,他物之蛰近在本处,今玄鸟之蛰,虽不远在四夷,必於幽僻之处,非中国之所常见,故云“不以中国为居”也。云“羞谓所食”者,按《夏小正》云:“羞者进也。”若食之珍羞相似,故云“羞谓所食”者也。云“《夏小正》曰‘九月丹鸟羞白鸟’”者,今按《大戴礼》“八月,丹鸟羞白鸟”,今云九月者,郑所见本异也。丹鸟以白鸟为珍羞,故云“丹鸟羞白鸟”。云“说曰丹鸟也者”以下至“不尽食”,皆《小正》文。“白鸟也者,谓闽蚋也。其谓之鸟者,重其所养”者,丹良是虫,乃谓之鸟,是重其所养之物,不尽食之,虽虫而为鸟也,但未知丹良竟是何物,皇氏以为丹良是萤火。今按《尔雅 释虫》郭氏等诸释,皆不云萤火是丹良,未闻皇氏何所依据。云“二者文异,群鸟丹良,未闻孰是”者,《月令》云“群鸟养羞”,《夏小正》云“丹鸟羞白鸟”,是二者文异。《月令》云“群鸟”,《夏小正》说者云“丹良”,故云“群鸟、丹良,未闻孰是”。

  天子居总章大庙,乘戎路,驾白骆,载白旂,衣白衣,服白玉,食麻与犬,其器廉以深。总章,大庙西堂当大室也。

  是月也,养衰老,授几杖,行縻粥饮食。助老气也。行犹赐也。

  ○縻,亡皮反。粥,之六反,《字林》羊六反。

  ○乃命司服,具饬衣裳,文绣有恒,制有小大,度有长短。此谓祭服也。文谓画也。祭服之制,画衣而绣裳。

  ○饬,丑力反,后放此。衣服有量,必循其故。此谓朝燕及他服凡此为寒益至也。《诗》云:“七月流火,九月授衣。”於是作之可也。

  ○量音量,下“度量”同。朝,直遥反。为,于伪反,下“为民”同。冠带有常。因制衣服而作之也。

  ○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毋或枉桡,枉桡不当,反受其殃。申,重也。当谓值其罪。

  ○当,丁浪反,下“不当”及注同。枉,纡往反。桡,女教反,又乃绞反,《字林》作挠,非。重,直用反。

  [疏]“是月”至“其殃”。

  ○正义曰:此论养老及制衣服之事,皆此月所为,故言“是月”。所命有司斩杀必当,虽异衣服养老,但此事起孟秋,此月申严而巳,故附於养老衣服之下,不更别言“是月”也。自“乃命祝宰”至“先荐寝庙”,论循行牺牲享祭上帝,并“难以达秋气”,“犬以尝麻”,总是祠祀之事,事异於上,故言“是月”。自“可以筑城郭”至“行罪无疑”,论筑造城邑,收敛积聚,劝课种麦,为农为民,亦事异於上,故云“是月”。自“日夜分”至“角斗甬”,论昼夜既等,齐平度量,又事异於前,故言“是月”。自“易关市”至“慎因其类”,论秋物新成,使民财丰备,无逆于天,有顺於时,亦事异於前,故言“是月”。

  ○注“此谓”至“绣裳”。

  ○正义曰:此云“文绣”,又下文别云“衣服有量”,故郑知此经谓祭服也。经云“具饬衣裳”,饬谓正也,言备具正理衣裳。云“文谓画也”者,以经文与绣相对,祭服裳绣而衣画,故以文为画也。云”祭服之制,画衣而绣裳”者,按《尚书 咎繇谟》云“予欲观古人之象,日、月、星、辰、山、龙、华虫,作会”,是衣画也;“宗彝、藻、火、粉、米、黼黻、絺绣”,是裳绣也。画色轻,故在衣以法天;绣色重,故在裳以法地也。

  ○“衣服有量,必循其故”。

  ○正义曰:此朝燕等之衣服,小大长短,及制度采色,皆有度量,必因循故法也,不得别更改造。此云“循其故”,上云“文绣有恒”,恒则故也。但上是祭服,委曲言之。

  ○注“此谓”至“之可”。

  ○正义曰:上是祭服,故知此是朝燕也。“及他服”者,谓战伐田猎等之服。引《诗》“七月流火”者,证寒之益至,故作衣服。此《诗》是《邠风》,周公所作。周公因管、蔡流言,遂陈先公居豳施化之事,言七月之时,火星西流,九月之时,常授民以衣服。

  ○注“申重”至“其罪”。

  ○正义曰:“申,重也”,《释诂》文。云“当谓值其罪”者,言断决罪人之时,必须当值所犯之罪。经云“枉桡不当”,枉谓违法曲断,桡谓有理不申,应重乃轻,应轻更重,是其不当也。

  是月也,乃命宰祝循行牺牲,视全具,案刍豢,瞻肥瘠,察物色,必比类,量小大,视长短,皆中度。五者备当,上帝其飨。於鸟兽肥充之时,宜省群牲也。宰祝,太宰、大祝,主祭祀之官也。养牛羊曰刍,犬豕曰豢。五者,谓所视也,所按也,所瞻也,所察也,所量也。此皆得其正,则上帝飨之;上帝飨之,而无神不飨也。

  ○行,下孟反。刍,初俱反,草也。豢音患,养也,以所食得名。瞻音占。瘠,在亦反。中,丁仲反。

  [疏]“乃命”至“其飨”。

  ○正义曰:此月鸟兽肥充,因宜省视,故命之“循行牺牲”以下之事也。

  ○“视全具”者,亦宰祝所视也,下皆然。王肃云:“纯色曰牺,体完曰全。”

  ○“按刍豢”者,食草曰刍,食穀曰豢,皆按行之也。“瞻肥瘠”者,瞻亦视也。肥,充也。瘠,瘦也。

  ○“察物色”者,物色,骍黝之别也。《周礼》阳祀用骍,阴祀用黝,望祀各以其方之色也。

  ○“必比类”者,巳行故事曰比,品物相随曰类,五方本异其色,是比也。大皞配东,亦用青,是其类也。

  ○“量小大”者,大谓牛羊豕成牲者,小谓羔豚之属也。

  ○“视长短”者,谓天地之牛角茧栗,宗庙之牛角握之属也。

  ○“五者备当,上帝其飨”者,上帝,天也。若事事当法,则天神飨之也。

  ○注“宰祝”至“曰豢”。

  ○正义曰:按《周礼 大宰职》“祀五帝,则掌百官之誓戒”,“及执事,视涤濯,及纳享,赞王牲事”,故郑知此视牲由大宰。云“养牛羊曰刍,犬豕曰豢”者,按《充人》云“祀五帝,系於牢刍之三月”,是牛羊曰刍。按《乐记》云“豢豕为酒”,《周礼 犬人》云“掌豢祭祀之犬”,是犬豕曰豢。

  天子乃难,以达秋气。此难,难阳气也。阳暑至此不衰,害亦将及人。所以及人者,阳气左行,此月宿直昴毕,昴毕亦得大陵积尸之气,气佚则厉鬼亦随而出行,於是亦命方相氏帅百隶而难之。《王居明堂礼》曰:“仲秋,九门磔禳,以发陈气,御止疾疫。”

  ○难,乃多反,注同。

  [疏]注“此难”至“疾疫”。

  ○正义曰:季冬及季春难,皆难阴气也,恐此亦难阴气,故云“难阳气”,言阳气至此不衰,害亦将及人也。秋凉之后,阳气应退,至此不退,是凉反热,故害及於人。云“亦将及人”者,亦谓对季春,言季春之时,阴气右行,日在昴毕之间,得大陵积尸之气,故为灾。今此月阳气左行,至於昴毕,亦得大陵积尸之气,故云“亦将及人”。云“阳气左行,此月宿直昴毕”者,以天左旋,星辰与斗建循天而行,此月斗建在酉,酉是昴毕本位,故云“宿直昴毕”也。其八月合昏之时,斗柄建指昴毕本位,其昴毕之星,於时在寅。云“气佚则厉鬼随而出行”者,大陵既为积尸,秋时又得阳气增益,疾病应气相感,故厉鬼随而出行。云“亦命方相氏”者,亦季冬,以《周礼》季冬命方相氏,故云亦也。引《王居明堂礼》者,证仲秋难义。云“以发陈气”者,谓秋时凉气新至,发去阳之陈气,防御禁止疾疫之事也。既引《明堂礼》“仲秋,九门磔禳”,则此亦磔禳也,但文不备耳。季冬云“大难”,明九门磔禳,季冬称大,则贵贱皆为也。季春云“国难”,熊氏云“唯天子诸侯有国为难”。此云“天子乃难”,唯天子得难,以其难阳气,阳是君象,则诸侯以下不得难阳气也。按阴气阳气至大陵,俱致积尸疫气。按十一月阳气至于危虚而不难,十二月阴气至于虚危而为难者,以十一月阳气初起,未能与阴相竞,故无疫疾可难。六月宿直柳鬼,阴气至微,阴始动,未能与阳相竞,故无疾害可难也。季冬亦阳初起而为难者,以阴气在虚危,又是一岁之终,总除疫气,故为难也。其磔禳之牲,按《小司徒职》云:“小祭祀奉牛牲。”又《牧人》:“凡毁事,用駹可也。”是则用牛也。《羊人》云:“凡沈辜侯禳,共其牲。”《犬人》云:“凡几珥沈辜,用駹可也。”《鸡人》云:“面禳共其鸡牲。”则用羊、用犬、用鸡也。盖大难用牛,其馀杂禳,大者用羊、用犬、小者用鸡,此皆熊氏之说也。

  以犬尝麻,先荐寝庙。麻始熟也。是月也,可以筑城郭,建都邑,穿窦窖,脩囷仓。为民将入物当藏也。穿窦窖者,入地隋曰窦,方曰窖。《王居明堂礼》曰:“仲秋,命庶民毕入于室,曰‘时杀将至,毋罹其灾’。”

  ○窦音豆。窖,古孝反。囷,丘伦反。隋,他果反,谓狭而长。

  [疏]注“隋曰”至“其灾”。

  ○正义曰:隋者似方非方,似圆非圆,以其名窦,与窖相似,故云“隋曰窦”。“方曰窖”者,窦既为隋圆,故以窖为方也。引《王居明堂礼》,证此月“筑城郭,建都邑”之意。云“杀气将至,无罹其灾”者,於此仲秋之时,戒敕於民曰,此时杀害气将欲至,民当入室,无在田野,罹被其灾。按《豳诗》十月之后云:“嗟我妇子,曰为改岁,入此室处。”此仲秋已入室者,但仲秋之时,耘锄既了,暂时入室,以避阴灾,未尽成熟,须出野收敛。至十月之后,又入室避寒,所以不同。

  乃命有司趣民收敛,务畜菜,多积聚。始为御冬之备。

  ○趣,七住反,本又作趋,又七录反。务畜,丑六反。乃劝种麦,毋或失时,其有失时,行罪无疑。麦者,接绝续之之穀,尤重之。

  [疏]注“麦者”至“重之”。

  ○正义曰:前年秋穀,至夏绝尽,后年秋穀,夏时未登,是其绝也。夏时人民粮食阙短,是其乏也。麦乃夏时而熟,是接其绝,续其乏也。“尤重之”者,以黍稷百穀,不云劝种,於麦独劝之,是尤重故也。蔡氏云:“阳气初胎於酉,故八月种麦,应时而生也。”

  是月也,日夜分,雷始收声,蛰虫坏户,杀气浸盛,阳气日衰,水始涸。又记时候也。雷始收声在地中,动内物也。坏,益也。蛰虫益户,谓稍小之也。涸,竭也。此甫八月中,雨气未止,而云水竭,非也。《周语》曰:“辰角见而雨毕,天根见而水涸。”又曰:“雨毕而除道,水涸而成梁。”辰角见,九月本也。天根见,九月末也。《王居明堂礼》曰:“季秋除道致梁,以利农也。”

  ○坏音陪。浸,子鸩反。涸,户各反。见,贤遍反,下同。

  [疏]注“雷始”至“利农”。正义曰:知“动内物”者,以雷是阳气,主於动,不惟地中潜伏而巳。至十一月一阳初生,震下坤上,复卦用事,震为动,坤为地,是动於地下,是从此月为始,故云“动内物也”。云“蛰虫益户,稍小之”者,户谓穴也。以土增益穴之四畔,使通明处稍小。所以然者,以阴气将至,此以坏之稍小,以时气尚温,犹须出入,故十月寒甚,乃闭之也。云“此甫八月中,雨气未止,而云水竭,非也”者,甫,始也,以雨毕在九月之初,今此始八月之中,对九月为始,八月宿直昴毕,毕星主雨,故云“雨气未止”,今言“水竭,非也”。引《周语》以下者,证九月水始涸,不得在八月也。云“辰角见而雨毕”,注云:“辰角,大辰苍龙之角。角,星名。见者,朝见东方,杀气日盛,雨气尽也。”云“天根见而水涸”者,注云:“天根,亢氐之间,谓寒露雨毕之后五日,天根朝见,水潦尽竭。”又云“雨毕而除道,水涸而成梁”者,以《国语》上文既云“水涸”,下又云“雨毕除道”,故云又曰所以除道治梁者,《国语》注“除道,所以便行旅通也。成梁,所以使民不涉”,皆《国语》注文。云“辰角见,九月本,天根见,九月末”,此郑之言也。“九月本”谓九月之初也。按《律历志》角十二度,亢九度,天根在亢之后,辰角与天根相去二十一度馀,日校一度,则九月本与九月末相去二十一日有馀也。而韦昭注《国语》辰角见雨毕之后,五日天根见,不同者,盖辰角见后,雨以渐而毕,毕后五日,始天根见,中间亦校二十馀日也,非谓辰角见后五日则天根见也。《国语》皆谓朝见,以今《管历》验之亦然。而皇氏云:九月之时,辰角天根昏见东方,未闻也。不知何意如此之说。此《周语》所云单襄公聘宋,假道於陈,见灵公与孔宁仪行父如夏氏,单襄公归告周定王之辞也。郑又引《王居明堂礼》以下者,证雨毕水涸在季秋也。云“除道致梁以利农”者,农既收刈,当运辇,故法地治道,水上为梁,便利民之转运,故云以利农也。

  日夜分,则同度量,平权衡,正钧石,角斗甬。是月也,易关市,来商旅,纳货贿,以便民事。四方来集,远乡皆至,则财不匮,上无乏用,百事乃遂。易关市,谓轻其税,使民利之。商旅,贾客也。匮亦乏也。遂犹成也。

  ○易,以豉反,注同。便,婢面反。匮,其位反,注同。贾音古,又古雅反。

  ○凡举大事,毋逆大数,必顺其时,慎因其类。事谓兴土功,合诸侯,举兵众也。季夏禁之,孟秋始征伐。此月筑城郭,季秋教田猎,是以於中为之戒焉。

  [疏]“是月”至“其类”。

  ○正义曰:关市之处,轻其赋税,不为节碍,是易关市也。关市既易,则商旅自来,是来商旅也。商旅既来,则货贿自入,是纳货贿也。以此之故,便利民人之事,四方总来聚集,远乡於是皆至。货贿既多,则库财不匮,所须皆供,故国无乏用,上下丰足,故百事乃遂。遂,成也。百事皆成,於此之时,兴举其事,无逆天之大数,必须顺其阴阳之时,谨慎因其事类,不可烦乱妄为。

  ○注“事谓”至“戒焉”。

  ○正义曰:以此月云“筑城郭”,故云“事谓兴土功”。孟秋云“始征伐”,季秋云“教田猎”,故云“合诸侯,举兵众也”。但此月上有孟秋始征伐,下以季秋教田猎,故云“是以於中为之戒焉”。

  仲秋行春令,则秋雨不降。卯之气乘之也。卯宿直房心,心为天火。草木生荣,应阳动也。

  ○应,应对之应。国乃有恐。以火讹相惊。

  ○恐,丘勇反。

  [疏]“仲秋”至“有恐”。

  ○正义曰:“秋雨不降”,天灾。“草木生荣”,地灾。“国乃有恐”,人灾。

  ○注“宿直房心,心为大火”。

  ○正义曰:郑云此者,解仲秋行春令时雨不降之意。仲秋是应雨之时,今行春之令,位当卯,致大火之气,火是积阳,故时雨不降。

  ○注“以火讹相惊”。

  ○正义曰:以仲秋致仲春火气,故有火。但仲秋为金,仲春为木,金能克木。又仲秋雨水,水又克火,火竟不能为害,但以讹伪言语相惊,故云“以火讹相惊”。

  行夏令,则其国乃旱,蛰虫不藏,五穀复生。午之气乘之也。

  ○复,扶又反。

  [疏]“其国”至“复生”。

  ○正义曰:“其国乃旱”,天灾也。“蛰虫不藏,五穀复生”,地灾也。

  行冬令,则风灾数起。子之气乘之也。北风杀物。

  ○数,所角反。收雷先行。先犹蚤也。冬主闭藏。草木蚤死。寒气盛也。

  [疏]“风灾”至“蚤死”。

  ○正义曰:“风灾数起,收雷先行”,天灾。“草木蚤死”,地灾也。

 

卷十七 月令第六

 卷十七 月令第六  

  季秋之月,日在房,昏虚中,旦柳中。季秋者,日月会於大火,而斗建戌之辰也。

  [疏]“季秋”至“柳中”。

  ○正义曰:《茸艹历》:“九月节,日在氐五度,昏虚二度中,去日九十七度,旦张初度中。九月中,日在房五度,昏危三度中,去日九十三度,旦张十八度中。按《元嘉历》:“九月节,日在亢一度,昏牛八度中,旦井二十九度中。九月中,日在氐七度,昏女十一度中,旦柳十二度中。”

  其日庚辛。其帝少皞,其神蓐收。其虫毛。其音商,律中无射。其数九。其味辛,其臭腥。其祀门,祭先肝。无射者,夹锺之所生,三分去一,律长四寸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寸之六千五百二十四。季秋气至,则无射之律应。《周语》曰:“无射所以宣布喆人之令德,示小民轨仪。”

  ○射音亦。喆,贞列反。

  [疏]注“无射”至“轨仪”。

  ○正义曰:“按夹锺之律长七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千七十五,下生者三分去一。今夹锺七寸,取六寸三分去一,有四寸在。夹锺以一寸为三千一百八十七分,今更三分之,则一寸者分为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夹锺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千七十五者,又三分之,则为三千二百二十五,其夹锺整十有六千五百六十一,又以三千二百二十五益之,总为九千七百八十六分。三分去一,则去三千二百六十二,馀有六千五百二十四在,故云无射律长四寸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寸之六千五百二十四也。引“《周语》”曰以下者,证无射之义。云“宣布吾人之令德,示民轨仪”者,按《周语》注云“《乾》,上九用事”,无射“阳气上升,阴气收藏,万物无射者也”。喆人,后稷,布其德教,示以法仪,当及时铚获而收藏也。

  鸿雁来宾,爵入大水为蛤,鞠有黄华,豺乃祭兽戮禽。皆记时候也。来宾,言其客止未去也。大水,海也。戮犹杀也。

  ○来宾,高诱注《吕氏春秋》则云“宾雀”,与郑异。蛤,古答反。鞠,本又作菊,九六反。豺音柴。僇音六,本或作戮。

  [疏]注“来宾”至“杀也”。

  ○正义曰:上仲秋直云“鸿雁来”,今季秋云“来宾”,以仲秋初来则过去,故不云宾。今季秋“鸿雁来宾”者,客止未去也,犹如宾客,故云“客止未去也”。“大水,海也”者,按《国语》云“雀入于海为蛤”,故知大水是海也。云“戮犹杀也”者,以经“祭兽戮禽”,禽兽皆杀之,但杀兽而又陈戮禽,则杀之而巳,不以为祭,故直云“戮禽”,此亦互文也。禽兽初得皆杀而祭之,后得者杀而不祭也。

  天子居总章右个,乘戎路,驾白骆,载白旂,衣白衣,服白玉,食麻与犬,其器廉以深。总章右个,西堂北偏。

  是月也,申严号令。申,重。

  ○重,直用反。命百官贵贱无不务内,以会天地之藏,无有宣出。内谓收敛入之也。会犹聚也。

  [疏]“命百”至“宣出”。

  ○正义曰:於此月之时,敕命百官贵之与贱无不务内。内谓收敛其物,言贵之与贱,无有一人不勤务收敛内物。“以会天地之藏”者,会犹趣也,言心皆趣乡天地所藏之事,谓心顺天地以深闭藏也。“无有宣出”者,以物皆收敛,时又闭藏,无得有宣露出散其物,以逆时气。

  乃命冢宰,农事备收,备犹尽也。举五穀之要,定其租税之簿。

  ○簿,步古反,徐步各反。藏帝藉之收於神仓,祗敬必饬。重粢盛之委也。帝藉,所耕千亩也。藏祭祀之穀为神仓。祗亦敬也。

  ○收如字,又守又反。委,纡伪反。

  [疏]“藏帝”至“必饬”。

  ○正义曰:“帝藉”者,供上帝之藉田也。“神仓”者,贮祀鬼神之仓也。言天子於此月,命冢宰藏此帝藉所收禾穀於此神仓之中,当须敬而复敬,必使饬正。

  ○注“重粢”至“亦敬”。

  ○正义曰:委谓委积之物,重此粢盛委积之物,故内於神仓。《公羊传》桓十四年,“御廪灾。御廪者何?粢盛委之所藏”。皇氏云“委谓输也”,其义非。云“帝藉所耕千亩”者,郑康成云“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所治之田也”。《祭义》云:“天子为藉千亩,冕而朱纮,躬秉耒。”《祭统》云:“天子亲耕於南郊。”是藉田在南郊也。云“藏祭祀之穀为神仓”者,以其供神之物,故曰“神仓”。“祗亦敬”者,经有敬字,祗又训为敬,故云“祗亦敬”,言敬者恒以敬,敬为心,不有怠慢也。

  是月也,霜始降,则百工休。寒而胶漆之作,不坚好也。

  [疏]“是月也。霜始降”。

  ○正义曰:上文自“申严号令”至“祗敬必饬”,论务内必须敬慎。从此“霜始降”至“习吹”,论霜降寒来,人皆入室,又为飨帝,当习吹顺时气。习吹虽与入室不同,但飨帝大事,则须更云“是月”,故习吹之事,附於入室之下。自“大飨帝”至“无有所私”,论大飨明堂,及尝牺牲、告备,并诸侯来岁之制,税民轻重贡赋之数,皆大事相连,事异於上,故言“是月”。“天子乃教田猎”及“祭禽于四方”,论顺时田猎,以习兵戎,事异於前,故言“是月”。“草木黄落”至“供养之不宜”,论草木黄落,蛰虫闭户,断决狱刑,收减禄秩,事异於前,故又言“是月”。“天子以犬尝稻,先荐寝庙”,事重,故特言“是月”也。

  乃命有司曰:“寒气总至,民力不堪,其皆入室。”总犹猥卒。

  ○猥卒,温罪反;下七忽反。

  ○上丁,命乐正入学习吹。为将飨帝也。春夏重舞,秋冬重吹也。

  ○吹,昌睡反,注同。为,于伪反,下文“县为”、注“王为”、“又为”同。

  [疏]注“为将”至“重也”。

  ○正义曰:以下有飨帝之文,此有言吹之事,故云“为将飨帝”。其习舞吹必用丁者,取其丁壮成就之义,欲使学者艺业成故也。

  是月也,大飨帝。言大飨者,遍祭五帝也。《曲礼》曰“大飨不问卜”,谓此也。

  [疏]注“言大”至“谓此”。

  ○正义曰:若祭一帝之时,则《礼器》谓之飨帝,今云“大飨”,故知“遍祭五帝也”。此大飨与帝连文,故谓祭天。《礼器》“大飨其王事与”,彼下云“三牲鱼腊,九州之美味”,是四方助祭之物,故以大飨为祫也。与此不同。引《曲礼》云‘大飨不问卜’,谓此”者,以《曲礼》大飨不云帝,此云“大飨帝”,不云不问卜,恐是别事,诸儒多以为疑,故郑执之云《曲礼》所云“谓此也”。郑必知《曲礼》大飨非指祫祭,必是此大飨帝者,以《周礼》祀大神享大鬼,帅执事而卜日。若祫祭,不得云不问卜也。此谓五帝皆飨,莫適卜可从,故知不问卜,谓此也。

  尝牺牲,告备于天子。尝者,谓尝群神也。天子亲尝帝,使有司祭于群神,礼毕而告焉。

  [疏]“尝牺牲,告备于天子”。

  ○正义曰:“尝牺牲”者,谓尝祭群神以牺牲,於时有司常祭,其事既毕,告祭备具於天子也。

  ○注“尝者”至“礼毕而告焉”

  ○正义曰:此牺牲之文,继飨帝之下,知非欲飨帝之时,使有司展牺牲,告其备具。而云“尝谓尝群神”者,以四月大雩以祈穀实,雩上帝之后,云“雩祀百辟卿士”,是雩帝以外,别雩群神.九月大飨以报功。明飨帝之外。亦飨群神,故知此尝尝群神。云“使有司祭於群神”者,以其经云“告备于天子”,故知是有司。帝是尊神,故知天子亲祭。经云“飨帝”,郑云“天子亲尝”者,尝是秋祭之名,因经有“尝牺牲”之文,虽天子亦曰尝,以秋物新成故也。

  合诸侯制,百县为来岁受朔日,与诸侯所税於民,轻重之法,贡职之数,以远近土地所宜为度,以给郊庙之事,无有所私。秦以建亥之月为岁首,於是岁终,使诸侯及乡遂之官受此法焉。合诸侯制者,定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也。诸侯言合制,百县言受朔日,互文也。贡职所入天子。凡周之法,以正月和之,正岁而县於象魏。

  ○“合诸侯制”,绝句。县音玄。

  [疏]“合诸”至“所私”。

  ○正义曰:“合诸侯制”者,秦十月为岁首,此月岁之终也,当入新岁,故合此诸侯之法制,又命百县为来岁受朔日之政令,并授诸侯所税於民轻重之法,贡职之数。天子有朔日政令,诸侯所税民轻重之法,贡职之数,皆天子制之。百县此来受处分,故云“受朔”。“与诸侯所税於民,轻重之法,贡职之数”,皆天子之制,言与者,兼事之辞。“以远近土地所宜为度”者,言定税轻重,入贡多少,皆以去京远近之差,土地所宜之物为节度。“无有所私”者,言既给郊庙重事,事百县等物,无得有所偏私,不如法制也。

  ○注“秦以”至“象魏”。

  ○正义曰:按《史记》秦文公获黑龙,自为水瑞,命河为德水,以十月为岁首。云“定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者,此皆《周礼 典命》文也。彼注云“国家,国之所居,谓成方也”。云“互文”者,诸侯言合制,则百县亦合制,百县言来岁受朔日,则诸侯亦来岁受朔日也,故云“互文”。诸侯谓畿外国,百县谓乡遂。云“贡职谓所入天子”者,以经云“税於民,轻重之法”,又云“贡职之数”,其文既重,故知税於民者是积贮本国,贡职之数者是输纳天子。云“周之法,以正月和之”者,按《大宰职》“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云“正岁而县於象魏”者,《小宰职》云“正岁县治象之法于象魏”是也。

  是月也,天子乃教於田猎,以习五戎,班马政。教於田猎,因田猎之礼教民以战法也。五戎,谓五兵:弓矢、殳、矛、戈、戟也。马政,谓齐其色,度其力,使同乘也。《校人职》曰:“凡军事,物马而颁之。”

  ○殳音殊。矛,亡侯反。度,大各反。乘,绳证反。校,户教反。颁音班。

  [疏]“是月”至“马政”。

  ○正义曰:“天子乃教於田猎”者,天子於此阴杀之时,乃教人以战法於田猎之事,谓因田猎而教之也。

  ○“以习五戎”者,谓於田猎之时,令人习用五种兵戎之器。

  ○“班马政”者,谓班布乘马之政令。

  ○注“五戎”至“颁之”。

  ○正义曰:知五器是五兵者,以别云“班马政”,则五戎非马也。下文云“七驺咸驾”,则知五戎非五戎车也。且车不须更习,故知五戎五矢也。按《周礼 司兵》“掌五兵”,郑司农注“五兵者,戈、殳、戟、酋矛、夷矛”,后郑又注云:“步卒之五兵,则无夷矛而有弓矢。”如郑所云,则此注据步卒五兵:弓矢,一也;殳长丈二,二也;矛长二丈,三也;戈长六尺六寸,四也;戟长一丈六尺,五也。此随便而言,不依《周礼》长短之次也。云“马政,谓齐其色,度其力”者,按《毛诗传》云:“宗庙齐豪,尚纯也。戎事齐色,尚强也。田猎齐足,尚疾也。”此对文言之,则戎事齐力,故《校人职》云:“凡军事,物马而颁之。”注云:“物马齐其力。”但戎事以弓为主耳,亦须齐色,故《诗》云“驷騵彭彭”,是齐色也。

  命仆及七驺咸驾,载旌旐,授车以级,整设于屏外。仆,戎仆及御夫也。七驺,谓趣马,主为诸官驾说者也。既驾之,又为之载旌旗。《司马职》曰“仲秋教治兵,如振旅之陈,辨旗物之用,王载大常,诸侯载旂,军吏载旗,师都载旃,师遂载物,郊野载旐,百官载旟”是也。级,等次也。整,正列也。设,陈也。屏,所田之地,门外之蔽。

  ○驺,侧求反。载,丁代反,又如字,注同。旐音兆。级,九立反。趣,七住反,又七走反。说,始锐反。陈,直觐反。大音太。旟音馀。

  ○

  [疏]“命仆”至“屏外”。

  ○正义曰:前既班马政,乃命戎仆御夫及七驺等,皆以马驾车,又载旌旐既毕,授此七戎之车,以其尊卑等级,正其行列,设於军门屏之外东西厢,以为行陈,於是司徒在两行之间,北面誓之。或者屏之外,左右六军乡南而陈,司徒於陈前,北面誓之也。

  ○注“仆戎”至“之蔽”。

  ○正义曰:按《周礼 戎仆》“掌驭戎车”,故知仆是戎仆也,以其教战,故不用田仆。云“及御夫”者,按《周礼 驭夫》“掌驭从车使车”,注云“从车戎路,田路之副也;使车,驱逆之车”,故知及御夫也。云“七驺,谓趣马,主为诸官驾说”者,按《周礼 趣马职》云“掌驾说之颁”,谓第次也,是贵贱等列,故云“为诸官驾说也”。七驺者,皇氏云:“天子马有六种,种别有驺,则六驺也。又有总主之人,并六驺为七,故为七驺。”引《司马职》以下者,证九旗之异也。“载旌旐”者,杂举以言之。按《周礼 司常》云:“日月为常,交龙为旂,通帛为旃,杂帛为物,熊虎为旗,鸟隼为旟,龟蛇为旐,全羽为旞,析羽为旌。及国之大阅,替司马,颁旗物。王建大常,诸侯建旂,孤卿建旃,大夫士建物,师都建旗,州里建旟,县鄙建旐。道车载旞、斿车载旌。”注云“师都,六乡、六遂大夫也”,“州里、县鄙,乡遂之官,互约言之”。则州里谓乡中之州长、党正、族师、遂中里宰、邻长也。县鄙者,遂中县正、鄙师、酂长及乡之闾胥、比长也。道车,象路也。视朝行道。斿车,木路也。王以田以鄙,此是仲冬大阅之时,各象治民之事,空习其事,故所建旌旗,不如仲秋治兵,实出军之事,故郑注《大司马》云“空,辟实”也。言大阅是空,治兵是实,故云“空,辟实”。实者,则此所引《司马职》“仲秋治兵”是也。按《司马职》云:“王载大常,诸侯载旂,军吏载旗,师都载旃。乡遂载物,郊野载旐,百官载旟。”注:“军吏,诸帅也。师都,遂大夫也。乡遂,乡大夫也。或载旃,或载物,众属军吏,无所将也。郊谓乡遂之州长,县正以下也。野谓公邑大夫。载旐者,以其将羡卒也。百官,卿大夫也。载旟者,以其属卫王也。”按《周礼》云“乡遂”,今此注“师遂载物”者,转写误也。既以师都为遂大夫载旃,无容故违《周礼》云“乡遂载物”。然王侯所载,与仲冬大阅同,尊,故不变也。其馀则异,随时事也。以其出兵教战,故无道车、斿车也。其王建大常,皆乘戎路,异於在国也。故《司常注》云:“玉路、金路不出,春教振旅者,以阳气方长,兵宜止息也。”“夏教茇舍”者,以草木茂盛,故教以草舍。“秋教治兵”者,以杀气方盛,则匿邪恶,故教兵。“冬教大阅”者,以冬闭无事,备习威仪,故因其田猎,教以简阅。云“屏所田之地,门外之蔽”者,按《诗传》云:“揭缠旃以为门,驱而入击,则不得入。”既门外驱车,则不得有屏。此门外之屏者,盖车入之时,则去屏,无事之时,则设屏也。

  司徒搢扑,北面誓之。誓众以军法也。

  ○搢如字,又音箭。扑,普卜反。

  [疏]“司徒”至“誓之”。

  ○正义曰:司徒,地官,掌邦教誓者也,故《司徒职》云“施十有二教”,“八曰以誓教恤,则民不怠”。《司马职》云:“遂以蒐田,有司表貉,誓民。”郑云:“有司,大司徒也。掌大田役,治徒庶之政令”,“誓民,誓以犯田法之罚也。誓曰‘无于车,无自后射’。”按於经注则司徒主誓,今田猎出军,亦於所猎之地而搢扑北面誓之也。搢,插也。

  ○注“誓众以军法也”。

  ○正义曰:军法之誓,有异田猎之誓,则云无于车,如蒐田之法也。今此大阅之誓,以依军法,故《司马》中冬大阅云,“群吏听誓于陈前,斩牲,以左右徇陈,曰‘不用命者斩之’”。郑注云“凡誓之大略,《甘誓》、《汤誓》之属是也”。今又按经注,则军法之誓,必斩杀也。其誓,《尚书 甘誓》云“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予则孥戮汝”之属是也。然郑注《司马》中冬大阅,引此九月季秋之令,将为大阅之誓,而云作《月令》者,说季秋之政於周为中冬,失之矣。而今在此不非之者,缘巳非於彼,不复重言於此也。而注“旌旂不作冬法,而依秋礼言之”者,此文记者,虽误将作周中冬,而文既在夏秋,故因言秋礼也。熊氏以为此文载旌旐,故解为中秋治兵。《大司马》有群吏听誓,故引此司徒北面以誓,证为中冬,两解其义,俱得通也。

  天子乃厉饰,执弓挟矢以猎。厉饰,谓戎服,尚威武也。今《月令》“猎”为“射”。

  ○挟,于协反,又音协。

  [疏]注“厉饰”至“为射”。

  ○正义曰:厉饰,谓严厉武猛容饰。冠本饰谓容仪也。俗本作餝,非也。熊氏云:“谓戎服者,韦弁服也。以秋冬之田,故韦弁服。若春夏则冠弁服,故《司服》云‘凡甸,冠弁服’。”义或然也。

  命主祠祭禽于四方。以所获禽祀四方之神也。《司马职》曰:“罗弊,致禽以祀祊。”

  ○祊,郑注《周礼》音方。

  [疏]“命主”至“四方”。

  ○正义曰:谓猎竟也。主祠,谓典祭祀者也。禽者,兽之通名也。四方,四方有功於方之神也。四时田猎皆祭宗庙,而分时各以为主也。春时四方施生,猎则祭社为主也。夏时阴气始起,象神之在内,猎则祭宗庙为主也。秋时万物以成,猎则以报祭社及四方为主也。冬时万物众多,猎则主用众物,以祭宗庙,而亦报於物有功之神於四方也。此天子猎既毕,因命典祀之官,取田猎所获之禽,还祭於郊,以报四方之神也。冬猎亦何以知然?按郑注“秋狝祀方”云:“秋田主祭四方,报成万物。”《诗》曰:“以社以方。”下云:“方,迎四方气於郊也。”郑又云:“秋祭社与四方,为五穀成熟,报其功也。”又《司马》冬狩云:“致禽馌兽于郊,入献禽以享蒸。”郑云:“冬田,主用祭物多,众得取也。致禽馌兽于郊,聚所获禽,因以祭四方神於郊也。《月令》季秋,天子既田,‘命主祠祭禽四方’是也。入又以禽祭宗庙。”按於经注,更相引证,如可见矣。其祭四方,但用此禽,又用别牲,故《甫田》云“与我牺羊,以社以方”是也。此祀四方者,谓四方五行之神也。

  是月也,草木黄落,乃伐薪为炭。伐木必因杀气。

  ○炭,吐旦反。

  ○蛰虫咸俯在内,皆墐其户。墐,为涂闭之,辟杀气。

  ○墐,其靳反。辟音避。

  [疏]“蛰虫”至“其户”。

  ○正义曰:俯,垂头也。墐,涂也。前月但藏而坏户,至此月既寒,故垂头向下,以随阳气,阳气稍沈在下也。而又涂塞其户穴,以避地上阴杀之气也。

  乃趣狱刑,毋留有罪。杀气巳至,有罪者即决也。

  ○趣音促,又七住反。收禄秩之不当,供养之不宜者,天气杀而万物咸藏,可以去之也。禄秩之不当,恩所增加也。供养之不宜,欲所贪耆熊蹯之属非常食。

  ○当,丁浪反,注同。供养,九用反;下馀亮反,注同。去,起吕反。耆,市志反。熊,乎弓反。蹯音烦。

  [疏]“收禄”至“宜者”。

  ○正义曰:春夏阳气宽施,许人主从时,虽禄秩不当,亦所权许。今秋阴气急敛,禁罚必当,是春夏所权置者,今悉收停之也。禄秩不当,谓彼人不应得禄,而王恩私与之者;供养不宜,谓非常之膳,求不可得者也。

  是月也,天子乃以犬尝稻,先荐寝庙。稻始孰也。

  季秋行夏令,败其国大水,冬藏殃败,民多鼽嚏。未之气乘之也。六月宿宜东井,气多暑雨。

  ○鼽音求,《说文》云:“病塞鼻窒。”嚏,丁计反。

  [疏]“季秋”至“鼽嚏”。

  ○正义曰:“其国大水”,天灾。“冬藏殃败”,地灾。“民多鼽嚏”,人灾。

  行冬令,则国多盗贼,边竟不宁,土地分裂。丑之气乘之也。极阴为外,边竟之象也。大寒之时,地隆坼也。

  ○竟音境,注及后同。隆,六中反。坼,丑白反。

  [疏]“行冬”至“分裂”。正义曰:“国多盗贼,边竟不宁”,人灾;“土地分裂”,地灾。

  ○注“极阴”至“之象”。

  ○正义曰:以十一月一阳生,十二月二阳生。阳在内,伏於地下,四阴在地上,故云“极阴为外”也。

  行春令,则暖风来至,民气解惰,辰之气乘之也。《巽》为风。

  ○暖,乃管反,又许元反。解,古买反。惰,徒卧反。师兴不居。辰宿直角,角主兵,不居,象风行不休止也。

  [疏]“行春”至“不居”。

  ○正义曰:“暖风来至”,天灾。“民气解惰,师兴不居”,人灾。

  孟冬之月,日在尾,昏危中,旦七星中。孟冬者,日月会於析木之津,而斗建女之辰也。

  ○析,思历反。

  [疏]“孟冬”至“星中”。

  ○正义曰:按《三统历》:“十月节,日在尾十度,昏危十四度中,去日八十九度,旦翼初度中。十月中,日在箕七度,昏室十度中,去日八十六度,旦轸五度中。”按《元嘉历》:“十月节,日在心二度,昏危一度中,且张八度中。十月中,日在尾十二度,昏危十三度中,旦翼八度中。”

  其日壬癸。壬之言任也。癸之言揆也。日之行,东北从黑道,闭藏万物,月为之佐。时万物怀任於下,揆然萌牙,又因以为日名焉。

  其帝颛顼,其神玄冥。此黑精之君,水官之臣,自古以来,著德立功者也。颛顼,高阳氏也。玄冥,少皞氏之子曰脩,曰熙,为水官。

  ○颛音专。顼音许玉反。冥,亡丁反。

  [疏]注“颛顼”至“水官”。

  ○正义曰:按《五帝德》云:“颛顼高阳氏,姬姓也。”又《帝王世纪》云:“生十年而佐少皞,十二年而冠,二十年而登帝位,在位七十八年而崩,以水承金也。”云“玄冥,少皞氏之子曰脩曰熙”者,按昭二十九年《左传》云“少皞氏有子曰脩曰熙,又云脩及熙为玄冥”,是相代为水官也。

  其虫介。介,甲也。象物闭藏地中,龟鳖之属。

  ○鳖,必灭反。其音羽。三分商去一以生羽,羽数四十八。属水者,以为最清,物之象也。冬气和则羽声调。《乐记》曰:“羽乱则危,其财匮。”

  ○匮,其位反。

  [疏]注“三分”至“十八”。

  ○正义曰:商数七十二,三分之,每一分有二十四,去其二十四,馀有四十八,故羽数四十八也。其数既少,故为最清,清者最贱,物比於人亦为贱,故云“物之象也”。

  律中应锺。孟冬气至,则应锺之律应。应锺者,姑洗之所生,三分去一,律长四寸二十七分寸之二十。《周语》曰:“应锺,均利器用,俾应复。”

  ○应,应对之应,注同。

  [疏]注“应锺”至“应复”。

  ○正义曰:姑洗之律长六寸九分寸之一,三分去一,则六寸去二寸,有四寸在。馀有整一寸九分寸之一,更三分,一寸为二十七分,九分寸之一为三分,并二十七分,总为三十分,三分去一,去其十分,馀有二十分在,故云应锺“律长四寸二十七分寸之二十”也。引《周语》以下者,证应锺之义。按《春秋》说云:“应其锺。”注云:“应锺,应其种类。”《律历志》:“应锺,言阴气应无射,该藏万物,而杂阳阂种。”注云:“阂,藏塞也。阴杂阳气藏塞,为万物作种。”晋灼曰:“外闭曰阂。”以此言之,云“应其种类”,正谓应无射也。云“均利器用,俾应复”者,按《周语注》:“《坤》六三用事,应,当也。”言阴当代阳用事,百物可锺藏,则均利百工之器,俾应复者,阴阳用事,终而复始也。

  其数六。水生数一,成数六,但言六者,亦举其成数。其味咸,其臭朽。水之臭味也。凡咸朽者皆属焉。气若有若无为朽。

  ○朽,许九反,本亦作,《字林》云:“,腐也。”《说文》云:“或为朽字。”其祀行,祭先肾。冬阴盛,寒於水,祀之於行,从辟除之类也。祀之先祭肾者,阴位在下,肾亦在下,肾为尊也。行在庙门外之西为軷壤,厚二寸,广五尺,轮四尺。祀行之礼,北面设主于軷上,乃制肾及脾为俎,奠于主南。又设盛于俎东、祭肉、肾一、脾再,其他皆如祀门之礼。

  ○辟,必亦反,又婢亦反。軷,步曷反。壤,如丈反。厚,户豆反。广,古旷反。

  [疏]注“行在”至“之礼”。

  ○正义曰:知“行在庙门外之西”者,约《檀弓》云“毁宗躐行”。自此以下,皆中霤礼文。“广五尺,轮四尺”者,谓軷坛东西为广,南北为轮,常祀行神之坛则然。若於国外祖道軷祭,其坛随路所向,而为广轮尺数同也。按郑注《聘礼》云:“礼毕,乘车轹而遂行,唯车之一轮轹耳。”所以然者,以两轮相去八尺,今軷唯广五尺,故知不两轮俱轹。云“北面设主軷上”者,以主须南向,故人北面设之。其主,则郑注《大驭》云:“盖以菩刍棘柏为神主也。”

  水始冰,地始冻,雉入大水为蜃,虹藏不见。皆记时候也。大水,淮也。大蛤曰蜃。

  ○蜃,常忍反。见,贤遍反。下注“录见”同。

  [疏]注“大水淮也”。

  ○正义曰:知“大水淮”者,《晋语》云:“雉入于淮为蜃。”

  天子居玄堂左个,乘玄路,驾铁骊,载玄旂,衣黑衣,服玄玉,食黍与彘,其器闳以奄。玄堂左个,北堂西偏也。铁骊,色如铁。黍秀舒散,属火,寒时食之,亦以安性也。彘,水畜也。器门而奄,象物闭藏也。今《月令》曰“乘轸路”,似当为“袗”字之误也。

  ○骊,力知反。铁,他结反。轸,之忍反。袗,之刃反。

  [疏]“载玄”至“玄玉”。

  ○正义曰:春云“载青旂,衣青衣,服苍玉”,青深而苍浅。旂与衣,虽人功所为,不可浅深异色,故同用青也。玉是自然之色,不可纯青,故用苍之浅色。夏云“载赤旂,衣朱衣,服赤玉”,与春不类者,亦以朱深而赤浅。旂可用浅,衣必用深,故衣旂异色,赤玉与苍玉同,俱是其色浅也。冬云“载玄旂,衣黑衣,服玄玉”者,亦以黑深而玄浅,旂用浅色,故其色玄。衣用深色,故其色黑,与夏同也。服玄玉者,玉从自然之色,故其色浅而用玄玉也。犹如夏云赤玉,春云苍玉,相似也。

  ○注“今月”至“误也”。

  ○正义曰:郑以此月乘轸路,轸是车之后材,路皆有轸。何得云“乘轸路”,此“轸”字当衣旁着?袗是玄色,故以今《月令》“轸”字似当为“袗”字错误,以车旁为之。必知“袗”字为色者,以此经云“乘玄路”,玄袗义同,故《昏礼》云“女从者毕袗玄”,郑虽以袗为同,要袗是玄之类。

  是月也,以立冬。先立冬三日,太史谒之天子曰:“某日立冬,盛德在水。”天子乃齐。谒,告。

  ○先,悉荐反。

  ○立冬之日,天子亲帅三公、九卿、大夫以迎冬於北郊,还反,赏死事,恤孤寡。迎冬者,祭黑帝叶光纪於北郊之兆也。死事,谓以国事死者,若公叔禺人、颜涿聚者也。孤寡,其妻子也。有以惠赐之,大功加赏。

  ○叶,本又作汁,音协。禺音遇。椓,丁角反,又作涿,同。

  [疏]“天子”至“孤寡”。

  ○正义曰:亦率群臣至北郊迎黑帝叶光纪,而颛顼玄冥配之。不言诸侯,亦如夏空其文也。

  ○“还反赏死事”者,还於郊,反亦反於朝也。赏死事,谓巨人有为国事死者,北郊还,因杀气之盛,而赏其家后也。“恤孤寡”者,恤,供给也。孤寡,即死事者妻子也,财禄供给之也。

  ○注“死事”至“加赏”。

  ○正义曰:举死事之人证之也。《春秋左传》鲁哀十一年,鲁师与齐战,公叔务人曰:“上不能谋,士不能死,何以治民?吾既言之矣,敢不勉乎?”乃与其嬖僮汪锜赴敌,皆死。虽无赏赐之文,而亦死事之义,故以证之。哀二十三年,晋“知伯亲禽颜庚”,注云“齐大夫颜涿聚”。二十七年“齐师将兴”,“属孤子,三日朝。设乘车两马,系五邑焉,召颜涿聚之子晋曰‘隰之役,而父死焉。今君命女以是邑也,服车而朝’”,是其加赏也。兼平常惠赐,养幼少,恤孤寡,亦是也。

  是月也,命大史衅龟筴占兆,审卦吉凶。筴,蓍也。占兆,龟之繇文也。《周礼 龟人》“上春衅龟”,谓建寅之月也。秦以其岁首,使大史衅龟筴,与周异矣。卦吉凶,谓《易》也。审,省录之,而不衅筮,筮短,贱於兆也。今《月令》曰“衅祠”,“祠”衍字。

  ○衅,许靳反。筴,初格反。蓍音尸。繇,直又反。

  [疏]“是月”至“吉凶”。

  ○正义曰:从“命大史”至“无有掩蔽”,论衅祠龟筴,察阿党,事异於上立冬之日,故别言“是月也”。从“天子始裘”至“贵贱之等级”,论天子身事,及命饬百官盖藏之事,及丧纪棺椁等级,以事异於上,故言“是月”也。自“命工师”至“以穷其情”,论饬工匠营造尽情,事异於前,故言“是月”。自“大饮烝”至“射御角力”,论祭祀之事,劳农讲武,亦事异於前,故更言“是月”。自“乃命水虞”至“行罪无赦”,论收敛薮泽之赋,必须得所,勿侵削下民,亦事异於前,故言“是月也”。

  ○“命大”至“吉凶”。正义曰:是月大史之官衅龟筴,谓杀牲以血涂衅其龟及筴。筴谓蓍也,亦以血涂之。占兆者,龟之繇文。非但衅此龟筴,又衅此占兆繇文。此占兆之语,蒙上衅文也。“审卦吉凶”者,卦吉凶谓《易》也。《易》有六十四卦,或吉或凶,故云“卦吉凶”。卦之吉凶,但是筮耳。筮短贱於龟兆,不得涂衅,但省视录之而已,故云“审卦吉凶”。卦既云吉凶,明兆亦有吉凶,但占兆与龟筴连文,故略而不言吉凶也。

  ○注“筴蓍”至“衍字”。

  ○正义曰:《曲礼》云“筴为筮”,知是蓍也。云“占兆,龟之繇文”者,上与龟筴不同,下与卦吉凶又别,故言龟之繇文。则占兆之书也,则《周礼 大卜》云“其经皆百有二十,其颂皆千有二百”是也。引“《周礼 龟人》‘上春衅龟’,谓建寅之月”,秦以孟冬为岁首,谓建亥月衅龟筴,故云“与周异也”。郑之此注,与《周礼》不同。《周礼》云“上春衅龟”,注引《月令》孟冬“衅祠,龟策相互矣”者,《周礼》云“上春衅龟”,明秦亦以上春衅龟,秦以孟冬衅龟筴,明周亦孟冬衅龟筴,故云相互也。注《周礼》又云“《月令》,秦世之书,亦或从以岁首衅龟耳”,则与此同也。而秦十月为岁首,一衅而巳。《周礼》上春者,亦谓夏之建寅之月,但岁首一衅而已,无一年两衅之事,此郑氏注《周礼》,别解其义也。今此《月令》之注,与《周礼》“上春衅龟”,以为建寅之月,则此与《周礼》不同,彼此郑为两解也。云“审省录之而不衅,筮短贱於兆”者,以卦吉凶谓《易》也。直言审不云衅,故言“审省录之而不衅”。所以不衅者,《易》是筮卦之书,贱於龟之书,故龟繇云衅之,筮书则省录而巳。观郑注占兆衅之分明,而皇氏云“唯衅龟筴,命大史唯占视兆书不衅”,与郑注违,其义非也。云“筮短”者,《左传》僖四年,“晋献公卜骊姬不吉,筮之吉,公曰:‘从筮。’卜人曰:‘筮短龟长,不如从长。’”杜元凯注云:“筮以数告,故短。龟以象示,故长。”是筮短龟长之事也。

  是察阿党,则罪无有掩蔽。阿党,谓治狱吏以私恩曲桡相为也。

  ○为,于伪反,下“为仲冬”、“为天子”皆同。

  [疏]“是察”至“掩蔽”。

  ○正义曰:“是察阿党”者,谓当是正审察狱吏阿党之事,则在下犯罪之人,狱吏不能掩蔽,故云“无有掩蔽”。

  是月也,天子始裘。九月授衣,至此可以加裘。

  ○命有司曰:“天气上腾,地气下降,天地不通,闭塞而成冬。”使有司助闭藏之气,门户可闭闭之,窗牖可塞塞之。

  ○上,时掌反,又如字,下“上世”同。命百官谨盖藏。谓府库囷仓有藏物。

  ○藏,才浪反,又如字。命司徒循行积聚,无有不敛。谓刍禾薪蒸之属。

  ○行,下孟反。积聚,子赐反;下七柱反,又才屡反,仲冬同。

  [疏]“天气”至“下降”。

  ○正义曰:若以《易》卦言之,七月三阳在上,则天气上腾;三阴在下,则地气下降也。今十月乃云“天气上腾,地气下降”者,《易》含万象,言非一概,周流六虚,事无定体。若以爻象言之,则七月为天气上腾,地气下降。若气应言之,则从五月地气上腾,至十月地气六阴俱升,天气六阳并谢,天体在上阳归於虚无,故云“上腾”。地气六阴用事,地体在下,阴气下连於地,故云“地气下降”。各取其义,不相妨也。

  杯城郭,戒门闾,脩键闭,慎管籥,固封疆,备边竟,完要塞,谨关梁,塞徯径。坏,益也。键,牡。闭,牝也。管籥,搏键器也。固封疆,谓使有司循其沟树及其众庶之守法也。要塞,边城要害处也。梁,桥横也。徯径,禽兽之道也。今《月令》“疆”或为“玺”。

  ○键,其辇反,又其偃反。籥,羊灼反。疆,居良反,注及下注同。塞,先代反,注同。塞徯,上先则反,下音奚。径,古定反。牡,亡古反,又茂后反。搏音博,一本作传,直专反。处,尺虑反。玺音徙。

  [疏]“坏城”至“徯径”。

  ○正义曰:城郭当须牢厚,故言坏。门闾备拟非常,故云戒。键闭或有破坏,故云修。管籥不可妄开,故云审。封疆理当险阻,故云固。边竟防拟盗贼,故云备。要塞理宜牢固,故云完。关梁禁御奸非,故云谨。徯径细小狭路,故须塞。皆随事戒约,故设文不同也。

  ○注“坏益”至“为玺”。

  ○正义曰:“键牡闭牝”者,凡锁器入者谓之牡,受者谓之牝,若禽兽牝牡。然管籥与键闭别文,则非键闭之物,故云“搏键器”,以铁为之,似乐器之管籥,搢於锁内,以搏取其键也。按《檀弓》注云:“管,键也。”则管、键一物,此为别者,熊氏云:“管是键之伴类,仍非键也。”注称管键者,以类言之,若云邻里然也。管籥云搏键器,则管籥一物,义或然也。而何胤云:“键是门扇之后,树两木,穿上端为孔。闭者谓将扃关门,以内孔中。”按《汉书 五行志》每云牝飞及牝亡,谓失其锁须,须则牡也。何胤云“两边树木”,非其义也。云“固封疆,谓使有司循其沟树及其众庶之守法”者,沟树谓掘沟堑而种树木也,令使众庶可守之。

  饬丧纪,辨衣裳,审棺椁之薄厚,茔丘垄之大小、高卑厚薄之度、贵贱之等级。此亦闭藏之具,顺时饬正之也。辨衣裳,谓袭敛,尊卑所用也。所用又有多少。

  ○茔音营。垄,力勇反。袭音习。敛,力验反,又力检反。

  [疏]注“衣裳”至“多少”。

  ○正义曰:其衣裳袭敛多少及棺椁厚薄,具在《丧大记》。丘垄小大,按郑注《冢人》云:“《汉律》列侯坟高四丈,关内侯以下各有等差。”又注《檀弓》云“坟高四尺”,盖周之士制,外无文。

  是月也,命工师效功,陈祭器,按度程,毋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必功致为上。霜降而百工休,至此物皆成也。工师,工官之长也。效功,录见百工所作器物也。主於祭器,祭器尊也。度谓制大小也。程谓器所容也。淫巧,谓奢伪怪好也。荡谓摇动生其奢淫。

  ○效,户教反。巧如字,又若孝反,注同。致,直吏反,下注同。长,丁丈反。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勒,刻也。刻工姓名於其器,以察其信,知其不功致。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功不当者,取材美而器不坚也。

  ○当,丁浪反,注同。

  [疏]“命工”至“其情”。

  ○正义曰:於是之时,冬闭无事,百工造作器物,恐为淫巧,故命工师之官。师,长也。命此工官之长,效实百工所造之物,陈列祭器善恶。

  ○“按度程”者,谓於按此器旧来制度大小,及容受程限多少。

  ○“毋或作为淫巧”者,或,有也。勿得有作过制之巧,以摇动在上生奢侈之心必,“功致为上”者,言作器不须靡丽华侈,必功力密致为上。又每物之上,刻勒所造工匠之名於后,以考其诚信与不,若其用材精美,而器不坚固,则功有不当,必行其罪罚,以穷其诈伪之情。

  ○注“主於”至“所容”。

  ○正义曰:百工造作器物,则诸器皆营。今经直主於祭,故云“主於祭器,祭器尊也”。度谓制大小,程谓器所容”者,以经度、程文别,度是制度大小,除制度之外,唯有容受多少,故以程为器所容也。

  是月也,大饮烝。十月农功毕,天子诸侯与其群臣饮酒於太学,以正齿位,谓之大饮。别之於他,其礼亡。今天子以燕礼,郡国以乡饮酒礼代之。烝谓有牲体为俎也。《党正职》曰:“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亦谓此时也。《诗》云:“十月涤场,朋酒斯飨。曰杀羔羊,跻彼公堂。称彼兕觵,受福无疆。”是颂大饮之诗。

  ○别,彼列反。索,所百反。属,之玉反,下同。涤,大历反。场,直良反。跻,子兮反。兕,除履反。觵,古宏反。

  [疏]“大饮烝”。

  ○正义曰:言於是月之时,天子诸侯与群臣大行饮酒为飨礼,以正齿位。烝,升也。升此牲体於俎之上,故云“大饮烝”。

  ○注“十月”至“之诗”。

  ○正义曰:“天子诸侯与其群臣饮酒於太学”者,按此大饮烝是天子之礼,《诗 豳风》“跻彼公堂”,序诸侯之事,是诸侯之礼,故云“天子诸侯与群臣”也。《豳诗》云“跻彼公堂”,《毛传》云:“公堂,学校也。”《党正》“以礼属民,饮酒于序”,故云此饮酒於太学也。云“以正齿位”者,约《党正》文。必约《党正》者,以此是孟冬,《党正》云“国索鬼神”,谓蜡祭也,与此同月,故郑下注引《党正》文,亦谓此时也。云“烝谓有牲体为俎”者,按《国语》云:“王公立饫,则有房烝。”此既大饮飨礼,当用房烝半体之俎。若《党正》饮酒,虽飨而用餚蒸,故宣十六年《左氏》云“王享有体荐,宴有折俎,公当享,卿当宴”是也。郑又引《党正》及《诗》者,证大饮是十月正齿位、饮群臣之事。云“十月涤场”者,谓场功毕入,涤扫其场。“朋酒斯飨”者,《毛传》云:“两樽曰朋。”郑云:“飨谓飨礼,而杀羔羊,行礼之时,升彼公之学校之堂,举彼兕觥之爵,以罚失礼。臣下庆君命受福无疆也。”

  天子乃祈来年于天宗,大割祠于公社及门闾,腊先祖五祀。此《周礼》所谓蜡祭也。天宗,谓日月星辰也。大割,大杀群牲割之也。腊,谓以田猎所得禽祭也。五祀:门、户、中霤、灶、行也。或言祈年,或言大割,或言腊,互文。

  ○腊,力合反。蜡,仕迓反,《字林》作“措”。

  [疏]“天子”至“五祀”。

  ○正义曰:“祈来年于天宗”者,谓祭日月星辰也。“大割祠于公社”者,谓大割牲以祠公社,以上公配祭,故云“公社”。“及门闾”者,非但祭社,又祭门闾,但先祭社,后祭门闾,故云及。“腊先祖五祀”者,腊,猎也。谓猎取禽兽,以祭先祖五祀也。此等之祭,总谓之蜡。若细别言之,天宗、公社、门闾谓之蜡,其祭则皮弁素服,葛带榛杖。其腊先祖五祀,谓之息民之祭,其服则黄衣黄冠。郑注《郊特牲》云:“息民与蜡异也。”按《党正》云“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则饮酒在蜡祭之后。此大饮在蜡祭之前者,若《党正》属民饮酒在蜡之后,故下云“劳农以休息之”,注“《党正》饮酒”是也。若天子诸侯群臣大饮在蜡祭之前,故以大饮叙在祈年之前。然郑为大饮之下注引《党正》饮酒者,证其正齿位同在此月,不谓大饮,即《党正》饮酒也。而熊氏以为大饮烝在蜡之后,非其义也。凡蜡皆在建亥之月,而皇氏以为夏、殷蜡各在已之岁终。若如此,夏家季冬则计耦耕事也,脩耒耜,具田器。不得方始劳农以休息,皇氏之义非也。

  ○注“此周”至“互文”。

  ○正义曰:知此《周礼》所谓蜡者,以《郊特牲》“蜡者,索也。索万物而飨之”。按《籥章》云“国祭蜡,吹《豳颂》,以息老物”,蜡而后息老。此经亦先祭众神,乃后劳农休息,文与《籥章》相当,故经广祭众神,是《周礼 籥章》所谓蜡祭也。而熊氏、皇氏皆为《周礼》六乐:一变而致羽物,以致六变而蜡祭。此亦广祭众神,故指彼一变、二变而为之蜡也。然彼乐一变二变,郑自解为蜡耳,非《周礼》正文言蜡,何得云《周礼》所谓蜡也?云“天宗谓日月星”者,以蜡祭唯公,社不祭地,故知祭天宗者不祭天,若是祭天,何须称宗?下季冬云天之神,是天之众神,有司中、司命,不称宗,明称宗者,谓日月星也。按《异义》六宗:贾逵等以为天宗三,谓日月星;地宗三,谓泰山、河、海。郑玄六宗:以为星也,辰也,司中也,司命也,风师也,雨师也。不同贾逵之义。今此云“天宗谓日月星”者,《尚书》六宗,文承肆类上帝之下。凡郊天之时,日月从祀,故祭以日月配。日月在类上帝之中,故六宗不得复有日月。此不云六宗,而云天宗,与彼别也。蔡邕云:“日为阳宗,月为阴宗,北辰为星宗也。”云“腊谓田猎所得禽祭”者,以欲腊祭之时,暂出田猎以取禽,非仲冬大阅之猎也。《左传》云:“唯君用鲜。”则天子诸侯,祭用鲜兽。皇氏云“仲秋猎得禽兽,以为乾豆,至腊用之”,其义非也。云“五祀:门、户、中霤、灶、行”者,《月令》殷礼言之,若周则七祀。云“或言祈年,或言大割,或言腊,互文”者,天宗、公社、门闾、先祖五祀等,皆祈年大割腊祭之事,故云“互”也。皇氏云:“天宗,故云祈。社是报功,故云大割。先祖已之亲,故腊祭也。”

  劳农以休息之。党正属民,饮酒正齿位是也。

  ○劳,力报反。

  [疏]注“党正”至“是也”。

  ○正义曰:按《党正职》“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此亦祭众神之后,劳农休息文正相当,故云是此等休息是正齿位。按《杂记》子贡观蜡,云“一国之人皆若狂”者,按《乡饮酒》初立,宾行礼,至礼终,说屦升堂而往,行无算爵。然则初时正齿位,后则皆狂。蜡祭,蔡邕云:“夏曰清祀,殷曰嘉平,周曰蜡,秦曰腊。”按《左传》云:“虞不腊矣。”是周亦有腊名也。

  天子乃命将帅讲武,习射御,角力。为仲冬将大阅,简习之。亦因营室主武士也。凡田之礼,唯狩最备。《夏小正》:“十一月王狩。”

  ○将帅,上子匠反,下色类反。阅音悦。狩,手又反。

  [疏]注“营室”至“最备”。

  ○正义曰:《春秋》说云:“营室主军士之粮。”云“凡田之礼,唯狩最备”者,解此经孟冬云“乃命将帅讲武,习射御”,言习,是未正用也。备拟仲冬教战之事所须,故言唯狩最备,谓狩礼大也。故仲冬教大阅,礼仪备。

  是月也,乃命水虞、渔师收水泉池泽之赋,毋或敢侵削众庶兆民,以为天子取怨于下。其有若此者,行罪无赦。因盛德在水,收其税。

  孟冬行春令,则冻闭不密,地气上泄,寅之气乘之也。

  ○泄,息列反,下同。民多流亡。象蛰虫动。

  [疏]“孟冬”至“流亡”。

  ○正义曰:“冻闭不密,地气上泄”,地灾也。“民多流亡”,人灾也。

  行夏令,则国多暴风,方冬不寒,蛰虫复出。巳之气乘之也。立夏巽用事,巽为风。

  ○复,扶又反。

  [疏]“国多”至“复出”。

  ○正义曰:“国多暴风,方冬不寒”,天灾也。“蛰虫复出”,地灾也。

  行秋令,则雪霜不时,申之气乘之也。小兵时起,土地侵削。申阴气,尚微。申宿直参伐,参伐为兵。

  ○参,所林反,下同。

  [疏]“雪霜”至“侵削”。

  ○正义曰:“雪霜不时”,天灾也。

  ○“小兵时起,土地侵削”,人灾也。

  ○注“申宿直参伐,参伐为兵”。

  ○正义曰:按《春秋》说云:“参伐主斩刈,示威行伐也。”

  仲冬之月,日在斗,昏东壁中,旦轸中。仲冬者,日月会於星纪,而斗建子之辰也。

  ○辟,必亦反,又必狄反。

  [疏]“仲冬”至“轸中”。

  ○正义曰:按《律历志》云“仲冬之初,日在斗十二度”,故云“日在斗”也。《三统历》:“大雪,日在斗十二度,昏壁五度中,去日八十四度,旦角三度中。冬至,日在牛初度,昏奎十度中,去日八十二度,旦亢七度中。”《元嘉历》云:“大雪,日在箕十度,昏氐九度中,旦轸八度中。冬至,日在斗十四度,昏东壁八度中,昼漏四十五刻,旦角七度中。

  其日壬癸。其帝颛顼,其神玄冥。其虫介。其音羽,律中黄锺。其数六。其味咸,其臭朽。其祀行,祭先肾。黄锺者,律之始也,九寸。仲冬气至,则黄锺之律应。《周语》曰:“黄锺所以宣养六气九德。”

  [疏]注“周语”至“九德”。

  ○正义曰:按《元命包》:“黄锺者始黄。”注云:“始萌黄泉中。”《律历志》云:“黄者中之色,君之服。锺,种也。”又云:“黄,五色莫盛焉,故阳气始种於泉,孳萌万物为六气元也。”“《周语》曰‘黄锺所以宣养六气九德’”者,按彼注十一月建子,阳气在中,“六气:阴、阳、风、雨、晦、明。九德:金、木、水、火、土、穀、正德、利用、厚生”。作事宣遍,黄锺象气伏地,物始萌,所以遍养六气九功之德。此养之者,若施於人六情,正德,天德;利用,地德;厚生,人德。六府者,金、木、水、火、土、穀也。

  冰益壮,地始坼,鹖旦不鸣,虎始交。皆记时候也。鹖旦,求旦之鸟也。交犹合也。

  ○壮,庄亮反。曷,本亦作鹖,同,户割反。鹖旦,鸟名。

  天子居玄堂大庙,乘玄路,驾铁骊,载玄旂,衣黑衣,服玄玉,食黍与彘,其器闳以奄。玄堂大庙,北堂当大室。

  ○饬死事。饬军士,战必有死志。

  [疏]“饬死事”。

  ○正义曰:事异前也,因杀气之盛,以饬军士,使战者必有死志,故曰“饬死事”也。

  命有司曰:“土事毋作,慎毋发盖,毋发室屋,及起大众,以固而闭。地气沮泄,是谓发天地之房,诸蛰则死,民必疾疫。又随以丧,命之曰畅月。”而犹女也。畅犹充也。大阴用事,尤重闭藏。

  ○畅,敕亮反。女音汝。大音太。

  [疏]“命有”至“畅月”。

  ○正义曰:此不云是月者,总是冬月闭藏之事,从十月为渐,非惟仲冬一月之事,故不言“是月”。自“命奄尹”至“渊泽井泉”,论命奄尹之官,谨慎房室;命酒正之职,以为酒醴;命掌祠之官,祈祀四海井泉:事虽各别,同是命告群官,事异於上,故总言“是月”。自“农有不收藏积聚”至“罪之不赦”,论收敛尤急之时,务须积聚之事,事异於上,故云“是月”。自“日短至”至“取竹箭”,论日至之时,须有所为之事,事异於收敛积聚,故云“是月”。自“可以罢官之无事”至“闭藏”,论去间务助时宁静,亦事异於前,故言“是月”。云“土事毋作,慎毋发盖”者,於此之时,土地之事毋得兴作,又须谨慎,毋得开发掩盖之物,则孟冬云“谨盖藏”是也。非惟仲冬一月之事,故不言是月,良为此也。为阴气凝固,阳须闭藏,若起土功,开盖物,发室屋,起大众,开泄阳气,故下云“诸蛰则死”,人则疾疫也。“以固而闭”者,而,汝也。命此有司云,於此之时,以坚固汝闭塞之事,勿令开动。“地气沮泄,是谓发天地之房”者,约束有司,若其不固汝所闭之事,令地沮泄,谓泄漏地之阳气,是发彻天地之房。房是人次舍之处拥蔽,於此之时,天地亦拥蔽万物,不使宣露,与房舍相似,令地气泄漏,是开发天地之房也。如此,则诸蛰则死,人必疾疫。非但蛰死人疾,“又随以丧”者,国有大丧,随逐其后。“命之曰畅月”者,告有司云:所以须闭藏,以其命此月曰畅月。畅,充也。言名此月为充实之月,当使万物充实不发动故也。皇氏云:“又随以丧者,谓逃亡,人为疾疫皆逃亡,故云又随以丧。”

  是月也,命奄尹申宫令,审门闾,谨房室,必重闭。奄尹,主领奄竖之官也。於周则为内宰,掌治王之内政、宫令。几出入及开闭之属。重闭,外内闭也。

  ○重,直龙反,注同。省妇事,毋得淫。虽有贵戚近习,毋有不禁。省妇事,所以静阴类也。淫谓女功奢伪怪好物也。贵戚,谓姑、姊妹之属。近习,天子所亲幸者。

  ○省,所景反,注同。

  [疏]“命奄”至“不禁”。

  ○正义曰:“命奄尹”者,尹谓正也。谓命奄官正长,申重之政令,常察门闾之事,谨慎房室之处。“必重闭”者,谓门闾房室,必外内重闭。远者谓之门闾,近者谓之房室,皆有外内,门户必重叠闭之。此月阴气既静,故减省妇人之事,顺阴类也。妇人须事者,务所质素,无得过为淫巧。其所禁妇人,无限贵戚姑姊妹之徒,及王亲近爱习嬖宠之类,无有不禁,言禁之无得淫巧也。

  ○注“於周”至“之属”。

  ○正义曰:此奄尹,奄官之尹,於周则内宰,俱是主领奄官,身非奄人,故云於周为内宰,内宰非奄也。云“掌治王之内政”者,皆解经“中申宫”令也,宫令则内政也。云“讥出入及开闭之属”者,解经“审门闾,谨房室”也。

  乃命大酋,秫稻必齐,麹糵必时,湛炽必絜,水泉必香,陶器必良,火齐必得。兼用六物,大酋监之,毋有差贷。酒熟曰酋。大酋者,酒官之长也,於周则为酒人。秫稻必齐,谓孰成也。湛,渍也。炽,炊也。火齐,腥孰之调也。物犹事也。差贷,谓失误,有善有恶也。古者获稻而渍米麹,至春而为酒。《诗》云:“十月获稻,为此春酒,以介眉寿。”

  ○酋,子由反,又在由反。秫音述。麹,丘六反。糵,鱼列反。湛,于廉反。炽,尺志反。齐,才计反,注“火齐”同。监,古衔反。贷音二,又他得反,注同。长,丁丈反。获,户郭反。

  [疏]“乃命”至“差贷”。

  ○释义曰:大酋者,酒官之长,於此之时,始为春酒,先须治择秫稻,故云“秫稻必齐”。齐得成孰,又须以时料理麹糵,故云“必时”。“湛炽必絜”者,湛,渍也。炽,炊也。谓炊渍米麹之时,必须清絜。“水泉必香,陶器必良”者,谓所用水泉必须香美,所盛陶器必须良善。“火齐必得”者,谓炊米和酒之时,用火齐,生孰必得中也。“兼用六物”者,秫稻一,麹糵二,湛炽三,水泉四,陶器五,火齐六也。物,事也,谓作酒之人,用此六事作酒,大酋监督之,无使有参差贷变,使酒误其善恶。

  ○注“酒孰”至“眉寿”。

  ○正义曰:酒孰曰酋,然则酋者,酒孰之名也。云“於周则为酒人”者,《周礼 酒正》引此大酋为酒正也。此注大酋为酒人,不同者,以酒正掌作酒法,或及酒材之事,故引大酋证之。其实酒正“掌酒之政令”,及酒出入之事,不亲监作,此大酋监作,故为酒人也,以酒人监作酒故也。云“古者获稻,而渍米麹,至春事而为酒”者,证此十一月命大酋作酒之事。以十月获稻,於此月渍米麹,至春而为酒者,谓春成也,非春始酿,故《毛诗传》云:“春酒冻醪。”又注《酒正》云:“清酒,今中山冬酿接夏而成。”是於仲冬季冬以酿也。引《诗》者,《豳风 七月》之诗,以证获稻作酒之事。

  天子命有司祈祀四海、大川、名源、渊泽、井泉。顺其德盛之时祭之也。今《月令》“渊”为“深”。

  是月也,农有不收藏积聚者,马牛畜兽有放佚者,取之不诘。此收敛尤急之时,人有取者不罪,所以警惧其主也。《王居明堂礼》曰:“孟冬之月,命农毕积聚,系收牛马。”

  ○畜,许六反。诘,起吉反。

  [疏]注“明堂”至“牛马”。

  ○正义曰:引之者,证若不积聚收牛马,他人取之不诘。俗本作“牧”,定本作“收”。

  山林薮泽,有能取蔬食田猎禽兽者,野虞教道之。其有相侵夺者,罪之不赦。务收敛野物也。大泽曰薮,草木之实为蔬食。

  ○薮,素口反。道音导。

  [疏]注“大泽”至“蔬食”。

  ○正义曰:按郑注《周礼》:“水锺曰泽,水希曰薮。”今言“大泽曰薮”者,以有水之处谓之泽,旁无水之处谓之薮。“草木之实为蔬食”者,《尔雅》云:“蔬不孰为馑。”蔬谓菜蔬,以其粗蔬,经言蔬食,故为草木实也。山林蔬食,榛栗之属。薮泽蔬食,菱芡之属。

  是月也,日短至,阴阳争,诸生荡。争者,阴方盛,阳欲起也。荡,谓物动萌牙也。

  ○争,争斗之争,注同。君子齐戒,处必掩身,身欲宁,去声色,禁耆欲,安形性,事欲静,以待阴阳之所定。宁,安也。声谓乐也。《易》及《乐》、《春秋》说云“冬至,人主与群臣从八能之士作乐五日”,此言“去声色”,又相反。

  ○去,起吕反,注及下同。耆,市志反。从,子用反。

  [疏]注“易及”至“相违”。

  ○正义曰:此《易 通卦验》文,及《乐纬》、《春秋纬》,其语同也。其八能之士,以具在仲夏疏文。“又相违”者,以夏巳违,今此复违,故言又也。

  芸始生,荔挺出,蚯蚓结,麋角解,水泉动。又记时候也。芸,香草也。荔挺,马也。水泉动,润上行。

  ○芸音云。荔,力计反。挺,大顶反。麋,亡悲反。解音蟹。,户介反。上,时丈反。

  [疏]“芸始”至“泉动”。

  ○正义曰:“芸始生,荔挺出”者,皇氏云“以其俱香草,故应阳气而出”。而“蚯蚓结”者,蔡云“结犹屈也。蚯蚓在穴,屈首下向,阳气气动则宛而上首,故其结而屈也”。“麋角解”者,说者多家,皆无明据,熊氏云“鹿是山兽,夏至得阴气而解。角麋是泽兽,故冬至得阳气而解角”。今以麋为阴兽,情淫而游泽,冬至阴方退故解角,从阴退之象。鹿是阳兽,情淫而游山,夏至得阴而解角,从阳退之象。既无明据,故略论焉。若节气早,则麋角十一月解,故《夏小正》云“十一月麋角陨坠”是也。若节气晚,则十二月麋角解,故《小正》云“十二月陨麋角”。

  日短至,则伐木,取竹箭。此其坚成之极时。

  是月也,可以罢官之无事,去器之无用者。谓先时权所建作者也。天地闭藏而万物休,可以去之。

  ○涂阙廷门闾,筑囹圄,此以助天地之闭藏也。顺时气也。

  仲冬行夏令,则其国乃旱,午之气乘之也。氛雾冥冥,霜露之气,散相乱也。

  ○氛,芳云反。雷乃发声。震气动也。午属震。

  [疏]“其国”至“发声”。

  ○正义曰:“其国乃旱,氛雾冥冥,雷乃发声”,皆天灾也。

  行秋令,则天时雨汁,瓜瓠不成。酉之气乘之也,酉宿直昴毕,毕好雨。雨汁者,水雪杂下也。子宿直虚危,虚危内有瓜瓠。

  ○雨汁,于付反;下音执,注同。瓠,户故反。好,呼报反。国有大兵。兵亦金之气。

  [疏]“天时”至“大兵”。

  ○正义曰:“天时雨汁”,天灾也。“瓜瓠不成”,地灾也。“国有大兵”,人灾也。

  ○注“虚危内有瓜瓠”。

  ○正义曰:按《天文志》:“瓜瓠四星在危东。”

  行春令,则蝗虫为败,当蛰者出,卯之气乘之也。水泉咸竭,大火为旱。民多疥疠。疥疠之病,孚甲之象。

  ○疥音介。

  [疏]“蝗虫”至“疥疠”。

  ○正义曰:“虫蝗为败,水泉咸竭”,地灾也。“民多疥疠”,人灾也。

  季冬之月,日在婺女,昏娄中,旦氐中。季冬者,日月会於玄枵,而斗建丑之辰也。

  ○婺,无付反。娄,力候反。氐,丁兮反,又音丁计反。枵,许骄反。

  [疏]“季冬”至“氐中”。

  ○正义曰:按《律历志》:“季冬初,日在婺女八度。”《三统历》:“小寒,日在婺女八度,昏娄十一度中,去日八十四度,旦氐十二度中。大寒,日在危初度,昏昴二度中,去日八十度,旦心五度中。”《元嘉历》:“日在牛三度,昏奎十五度中,昼漏四十五刻六分,旦亢九度中。大寒,日在女十度,昏胃四度中,昼漏四十六刻七分,旦氐十三度中。”

  其日壬癸。其帝颛顼,其神玄冥。其虫介。其音羽,律中大吕。其数六。其味咸,其臭朽。其祀行,祭先肾。大吕者,蕤宾之所生也。三分益一,律长八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百四。季冬气至,则大吕之律应。《周语》曰:“大吕助阳宣物。”

  [疏]注“大吕”至“宣物”。正义曰:按蕤宾长六寸八十一分寸之二十六,上生大吕,三分益一,三寸益一寸,六寸益二寸,故为八寸。其八十一分寸之二十六,各三分之,则为七十八分,三分益一,更益一个二十六,则为一百四,故云“律长八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一百四”也。引“《周语》‘大吕助阳宣物’”者,证大吕之义也。按《律历志》云:“大吕,吕,旅也。”言阴大旅助黄锺宣气而聚物。

  雁北乡,鹊始巢,雉雊,鸡乳。皆记时候也。雊,雉鸣也。《诗》云:“雉之朝雊,尚求其雌。”

  ○乡音向。雊,音豆反。乳,如住反。

  [疏]“雁北”至“鸡乳”。

  ○正义曰:雁北乡有早有晚,早者则此月北乡,晚者二月乃北乡,故《易》说云:“二月惊蛰,候雁北乡。”“鹊始巢”者,此据晚者,若早者十一月始巢,故《诗纬 推度灾》云“复之日鹊始巢”是也。“雉雊鸡乳”者,《易 通卦验》云“雉雊鸡乳,在立春节”,与此同,以立春在此月也。《通卦验》又云:“小寒虎始交,豺祭兽。”此季冬不言者,文不具也。若节气晚则季冬虎交,若节气早则在仲冬,故仲冬虎始交。按《月令》“九月豺祭兽”,《通卦验》“季冬豺祭兽”者,熊氏云“再祭也”。一曰《易》说误也,无此文。

  天子居玄堂右个,乘玄路,驾铁骊,载玄旂,衣黑衣,服玄玉,食黍与彘,其器闳以奄。玄堂右个,北堂东偏。

  命有司大难,旁磔,出土牛,以送寒气。此难,傩阴气也。难阴始於此者,阴气右行,此月之中,日历虚危,虚危有坟墓四司之气,为厉鬼将随强阴出害人也。旁磔於四方之门。磔,禳也。出犹作也。作土牛者,丑为牛,牛可牵止也。送犹毕也。

  ○难,乃多反,下注同。磔,竹百反。为厉,于伪反。

  [疏]“命有”至“寒气”。

  ○正义曰:此月之时,命有司之官,大为难祭,令难去阴气,言大者,以季春唯国家之难,仲秋唯天子之难,此则下及庶人,故云“大难”。“旁磔”者,旁谓四方之门,皆披磔其牲,以禳除阴气。“出土牛,以送寒气”者,出犹作也。此时强阴既盛,年岁巳终,阴若不去凶邪,恐来岁更为人害,其时月建丑,又土能克水,持水之阴气,故特作土牛,以毕送寒气也。

  ○注“此月”至“毕也”。

  ○正义曰:“此月之中”者,中犹内也,谓此月之内也。皇氏以为此月中气,非也。云“日历虚危,虚危有坟墓四司之气”者,熊氏引《石氏星经》云:“司命二星,在虚北。司禄二星,在司命北。司危二星,在司禄北。司中二星,在司危北。”史迁云:“四司,鬼官之长。”又云:“坟墓四星,在危东南。”是危虚有坟墓四司之气也。皇氏以为北方盖藏,故为坟墓;北方岁终,以司主四时,故云四司。其义皆非也。皇氏又云:“以季春国难,下及於民。”以此季冬大难,为不及民也。然皇氏解《礼》,违郑解义也。今郑注《论语》“乡人难”云:“十二月命方相氏,索室中驱疫鬼。”郑既分明云十二月乡人难,而皇氏解季冬难,云不及乡人,不知何意如此?云“送犹毕者,此时寒实未毕,而言毕者,但意欲全毕耳。

  征鸟厉疾。杀气当极也。征鸟,题肩也。齐人谓之击征,或名曰鹰,仲春化为鸠。

  ○题,本兮反。

  [疏]“征鸟厉疾”。

  ○正义曰:亦命有司辞也。征鸟,谓鹰隼之属也,谓为征鸟如征。厉,严猛。疾,捷速也。时杀气盛极,故鹰隼之属取鸟捷疾严猛也。蔡云“太阴杀气将尽,故猛疾与时竞也”。

  ○注“杀气”至“为鸠”。

  ○正义曰:按《释鸟》云:“鹰,鶆鸠。”某氏云:“鶆鸠,鹴鸠。”《月令》云:“鹰化为鸠。”《左传》曰:“爽鸠氏,司寇也。”郭景纯云:“鶆当为鹴。”即鹴鸠也。此征鸟者,则鹴鸠之谓也。

  乃毕山川之祀,及帝之大臣,天之神祗。四时之功成於冬,孟月祭其宗,至此可以祭其佐也。帝之大臣,句芒之属。天之神祗,司中、司命、风师、雨师。

  ○祗音祁。

  [疏]注“四时”至“雨师”。

  ○正义曰:按上孟冬“祈来年于天宗,大割祠於公社,腊先祖五祀”,是谓蜡祭,则百神皆祭,则一变而致羽物山林之祗,再变而致鳞物川泽之祗,是蜡祭并祭山川也,是岳渎及众山川也。孟冬不见者,文不具。孟冬祭岳渎,因及众山川,至此又更祭众山川,山川少於岳渎,是孟月祭其宗,此月祭其佐。前孟冬是祭先啬神农,并祭五帝,但孟月其文不具,则五帝为宗,大臣句芒等为佐,是孟月祭其宗,此月祭其佐也。孟冬祭司中等,是孟月祭宗,此月祭佐,则天神人鬼山川等,皆有宗有佐也。故郑先云孟月祭宗,至此祭佐,后解帝之大臣,天神地祗。若然,山川卑於帝之大臣,在先言,故以为尊卑之序,无义例也。熊氏云“孟冬祭宗,至此祭佐,唯天”,恐非也。

  是月也,命渔师始渔。天子亲往,乃尝鱼,先荐寝庙。天子必亲往视渔。明渔非常事,重之也。此时鱼絜美。

  [疏]注“天子”至“絜美”。

  ○正义曰:按仲秋“以犬尝麻”,季秋“以犬尝稻”,皆不云天子亲往。今此“天子亲往”,特云“尝鱼”,故云“明渔非常事,重之也”。以四时荐新,是其常事,鱼则非常祭之物,故云“重之也”。

  冰方盛,水泽腹坚,命取冰。腹,厚也。此月日在北陆,冰坚厚之时也。北陆,谓虚也。今《月令》无“坚”。

  ○腹,本又作复,又方服反。

  [疏]“冰方”至“取冰”。

  ○正义曰:言此月冰既方盛,於时极寒,冰实至盛,而云方盛者,此谓月半以前,小寒之节,冰犹未盛,故云方也。至於月半以后,大寒乃盛,水泽腹坚者,腹,厚也。谓水湿润泽,厚实坚固。冰既坚固,故命取冰。

  ○注“腹厚”至“无坚”。正义曰:腹者,形体腹长,故为厚也。云“此月日在北陆”者,当此月之时,日在玄枵之次,其星当女虚危也。陆,道也。言女虚危,是北方七宿之道,故《释天》云:“北陆,虚也。”举中央星以言之。

  冰以入,令告民,出五种。冰既入,而令田官告民,出五种,明大寒气过,农事将起也。

  ○种,章勇反,注同。命农计耦耕事,脩耒耜,具田器。耜者,耒之金也,广五寸。田器,鎡錤之属。

  ○鎡音兹。錤音基。

  [疏]“冰以”至“五种”。

  ○正义曰:冰以藏入之后,大寒以过,暖气方来,故令此典农之官,出五种之物,以拟种之。

  ○注“耜者”至“之属”。

  ○正义曰:耒者以木为之,长六尺六寸,庛长尺有一寸,中央直者三尺有三寸,勾者二尺有二寸。底谓耒下向,前曲接耜者头而著耜。耜,金铁为之,故云“耜者,耒之金”。云“田器,鎡錤之属”者,何胤云:“鎡,今之锄类。”《孟子》云:“齐人曰:虽有鎡錤,不如待时。”云“之属”者,以田器非一也。

  命乐师大合吹而罢。岁将终,与族人大饮,作乐於大寝,以缀恩也。言罢者,此用礼乐於族人最盛,后年若时乃复然也。凡用乐必有礼,用礼则有不用乐者。《王居明堂礼》:“季冬命国为酒,以合三族,君子说,小人乐。”

  ○合,古答反。吹,昌睡反。罢如字,又音皮。复,扶又反。子说音悦。人乐音洛。

  [疏]“命乐”至“而罢”。

  ○正义曰:於此岁终,必族人燕饮,乐师之官,大合诸乐管籥之吹,以缀恩慈之心,而遂休罢,至来年季冬,乃更为之。

  ○注“岁将”至“人乐”。

  ○正义曰:“与族人大饮”者,以《王居明堂礼》云“季冬命国为酒,以合三族”,故知与族人饮也。云“作乐於大寝”者,以其命乐师合吹,故知作乐也。大寝则路寝也,与宗人图事之处。既饮族人,故知於大寝。云“以缀恩”者,缀谓连缀,恩谓恩亲。《大传》云:“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云“罢者,此用礼乐於族人最盛,后年若时乃复然”者,谓后年季冬,乃复如此作乐,以一年顿停,故云罢。云“凡用乐必有礼,而用礼则有不用乐”者,以大合吹必当有礼,与族人燕饮。今唯云命乐师作乐,故云“用乐必有礼”,而食尝无乐,故云“礼有不用乐”也。引《明堂礼》以合三族者,三族,父、子及身,则《小记》云“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是也。“君子说”,谓卿大夫士。“小人乐”,谓凡庶也。

  乃命四监收秩薪柴,以共郊庙及百祀之薪燎。四监,主山林川泽之官也。大者可析谓之薪,小者合束谓之柴,薪施炊爨,柴以给燎,《春秋传》曰:“其父析薪。”今《月令》无“及百祀之薪橑”。

  ○共音恭,下文“以共”皆同。燎,力召反。析,思历反,下同。爨,七乱反。

  [疏]注“四监”至“薪燎”。正义曰:以薪柴出於山林川泽,故四监为山林川泽之官也。“薪施炊爨,柴以给燎”者,以薪柴并文,故知各有所用。上云“薪柴”,下云“薪燎”。故知“柴以给燎”。引“《春秋传》曰其父析薪”者,此昭七年《左传》辞也,“其父析薪,其子弗克负荷”,引之者,证薪是粗大可析之物。云“今《月令》无及百祀之薪燎”者,谓无此句之文也。

  是月也,日穷于次。月穷于纪,星回于天,数将几终。言日月星辰运行,于此月皆周匝於故处也。次,舍也。纪,会也。

  ○几音祈,又音机。处,昌虑反。

  [疏]“日穷”至“几终”。

  ○正义曰:“日穷于次”者,谓去年季冬“日次於玄枵”,从此以来,每月移次他辰,至此月穷尽,还次玄枵,故云“日穷于次”。“月穷于纪”者,纪犹会也。去年季冬月与日相会於玄枵,自此以来,月与日相会在於他辰,至此月穷尽,还复会於玄枵,故云“月穷于纪”。“星回于天”者,谓二十八宿随天而行,每日虽周天一匝,早晚不同,至於此月,复其故处,与去年季冬早晚相似,故云“星回于天”。“数将几终”者,几,近也。以去年季冬,至今年季冬二百五十四日,未满三百六十五日,未得正终,唯近於终,故云“数将几终”。

  岁且更始,专而农民,毋有所使。而犹女也。言专一女农民之心,令之豫有志於耕稼之事,不可徭役。徭役之,则志散失业也。

  ○女音汝。令,力呈反。

  [疏]“岁且”至“所使”。

  ○正义曰:此脩《月令》之人,为国家戒令之法。此月既终,岁且更始。而,女也。言在上专一女农之事,无得兴起造作,有所使役也。此是制礼者总为约戒之辞。此《月令》之内,不云乃命某官之属者,皆是礼家总禁也。他皆仿此。

  天子乃与公、卿、大夫共饬国典,论时令,以待来岁之宜。饬国典者,和六典之法也。《周礼》以正月为之,建寅而县之。今用此月,则所因於夏殷也。

  ○县音玄。

  [疏]注“饬国”至“殷也”。

  ○正义曰:经云“共饬国典”,调和饬正之,故云“和六典之法”。“六典”者,则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是也。云“《周礼》以正月为之,建寅而县之”者,按《大宰职》云“正月之吉始和布治”,《小宰》云“正岁而观治象之法”是也。云“今月此月,则所因於夏殷”者,不用周法,故知因於夏殷,以王者损益,不出三代故也。

  乃命太史次诸侯之列,赋之牺牲,以共皇天、上帝、社稷之飨。此所与诸侯共者也。列国有大小也。赋之牺牲,大者出多,小者出少。飨,献也。

  [疏]“乃命”至“之飨”。

  ○正义曰:此至“之飨”,皆命大史也。列,次也。来岁方祭,祀须牺牲,牺牲出诸侯之国,国有大小,故命大史书列之,以共赋也。诸侯同王南面,专王之土,故命之出牲,以与王共事天地也。既漫言诸侯,则异姓同姓俱然也。“赋之牺牲”者,赋税出也,次之随国大小而出之也。“以共皇天”者,赋牲所共也。“皇天”,天皇大帝也。“上帝”者,灵威仰五帝也。“社稷”者,王之社稷也。诸侯乃自有社稷,而始封亦割王社土与之,故赋牲共王社稷也。享,献也。出牲以共献於上帝诸神也。

  乃命同姓之邦,共寝庙之刍豢。此所以与同姓共也。刍豢,犹牺牲。

  [疏]“乃命”至“刍豢”。

  ○正义曰:刍豢犹牺牲也。皇天社稷,与天下共之,故通赋天下国家也。寝庙先王,与同姓国共之,故别又命同姓国共之也。言刍乃是牛羊,而又云豢,则是犬豕也。天地不用犬豕,社稷大牢乃有豕而不用犬,故没其刍豢,而徒云天地牺牲也。宗庙备六牲,故云“刍豢”也。

  命宰,历卿大夫至于庶民,土田之数,而赋牺牲,以共山林名川之祀。此所与卿、大夫、庶民共者也。历犹次也。卿大夫采地亦有大小,其非采地,以其邑之民多少赋之。

  [疏]“命宰”至“之祀”。

  ○正义曰:宰,小宰也。历亦次也。卿大夫,谓畿内有采地者,岁终又小宰列次畿内之地大小,并至於庶民受田,准土田多少之数,赋之牺牲,以共山林名川之祀。不云士者,上举卿大夫,下举庶民,则士在其中,省文耳。注云“此所与卿大夫庶人共之”,则各赋税之,卿大夫出其采地赋税,无采地出其邑之赋税,庶人无邑,出其赋税以与邑宰,邑宰以共上,是庶人亦出赋也。故下云“凡在天下九州之人,无不咸献其力”是也。

  凡在天下九州之民者,无不咸献其力,以共皇天、上帝、社稷、寝庙、山林、名川之祀。民非神之福不生,虽有其邦国采地,此赋要由民出。

  [疏]注“民非”至“民出”。

  ○正义曰:“虽有其邦国采地,此赋要由民出”者,有邦国,诸侯;有采地,谓卿大夫,赋税所来,皆由民出。必由民者,以经中云“天下九州之民”,不云诸侯卿大夫,独云民,故郑云此也。

  季冬行秋令,则白露蚤降,介虫为妖,戌之气乘之也。九月初尚有白露,月中乃为霜。丑为鳖蟹。四鄙入保。畏兵辟寒象。

  ○辟,毗异反。

  [疏]“白露”至“入保”。

  ○正义曰:“白露早降”,天灾。“介虫为妖”,地灾。“四鄙入保”,人灾。

  ○注“丑为鳖蟹”。

  ○正义曰:按阴阳式法,丑鱼鳖蟹。季冬建丑,而行秋令,丑气失,故云“介虫为妖”。

  行春令,则胎夭多伤,辰之气乘之也。天,少长也。此月物甫萌牙,季春乃句者毕出,萌者尽达。胎夭多伤者,生气早至,不充其性。

  ○胎,吐来反。夭,乌老反,注同。少长,上诗召反,下丁丈反。句,古侯反。国多固疾,生不充性,有久疾也。命之曰逆。众害莫大於此。

  [疏]“胎夭”至“曰逆”。正义曰:“胎夭多伤,国多固疾,命之曰逆”,皆人灾也。

  ○注“辰之”至“其性”。

  ○正义曰:云“此月物甫萌牙,季春乃句者毕出,萌者尽达”者,甫,始也。此十二月萌者始牙,至三月乃出达地上也。云“胎夭多伤者,生气蚤至,不充其性”者,三月之气在十二月内至,故胎萌而暴长出,既性不得充满,所以多伤也。

  ○注“众害莫大於此”。正义曰:以胎夭既伤,国多固疾,众种之害,莫大於此,故经云“命之曰逆”。命犹名也。言名此曰特逆之事,谓恶之甚也。

  行夏令,则水潦败国,时雪不降,冰冻消释。未之气乘之也。季夏大雨时行。

  ○消释如字,一本作液,音亦。

  [疏]“水潦”至“消释”。

  ○正义曰:“水潦败国,时雪不降”,天灾也。“冰冻消释”,地灾也。

 

卷十八 曾子问第七

 卷十八 曾子问第七  

  陆曰:“曾子,孔子弟子曾参也。以其所问多明於礼,故著姓名以显之。

  [疏]正义曰:按郑《目录》云:“名为《曾子问》者,以其记所问多明於礼,故著姓名以显之。曾子,孔子弟子曾参。此於《别录》属《丧服》。”

  曾子问曰:“君薨而世子生,如之何?”孔子曰:“卿、大夫、士从摄主,北面於西阶南。变於朝夕哭位也。摄主,上卿代君听国政。大祝裨冕,执束帛,升自西阶,尽等,不升堂,命毋哭。将有事,宜清静也。裨冕者,接神则祭服也。诸侯之卿大夫所服裨冕,絺冕也、玄冕也。士服爵弁服。大祝裨冕,则大夫。

  ○大祝音泰,下文注“大祝”、“大宰”、“大宗”、“大庙”、“大史”皆同此音。祝,之六反,《说文》云:“祝,祭主赞词者。”裨,婢支反。毋音无,本亦作无。絺,知里反,本又作希,徐张履反。祝声三,告曰:‘某之子生,敢告。’声,噫歆警神也。某,夫人之氏也。

  ○祝,之六反,下同,徐之又反。三,息暂反,又如字,下“声三”、“及三”、“者三”皆放此。噫,於其反。歆,许金反。警,居领反。升,奠币于殡东几上,哭降。几筵於殡东,明继体也。众主人、卿、大夫、士、房中皆哭,不踊。众主人,君之亲也。房中,妇人。尽一哀,反位,遂朝奠。反朝夕哭位。小宰升,举币。所主也,举而下,埋之阶间。

  [疏]“曾子”至“举币”。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薨而世子生告殡之事,各随文解之。

  ○“君薨而世子生”者,按《聘礼》云:“子即位不哭。”《公羊》云:“君存称世子,君薨称子某。”此既君薨仍称世子者,以其别於庶子,又用世子之礼告殡,故虽君薨,犹称世子,异於《春秋》之例。按《左传》桓六年“子同生”,贾、杜注云:“不称大子者,书始生。”此亦始生而称世子者,彼为父在始生未命,故直云子;此是君薨初生,则举以世子之礼,故云“世子”也。熊氏云:“下称奠币于殡东,则此告世子生,谓既殡以后,若未殡之前,则世子生亦不告。”凡天子诸侯称世子,《春秋经》称王世子、曹世子是也。卿大夫以下谓之適子,《丧服》云“大夫之適子”是也。若在丧,诸侯之子亦称適子,《檀弓》云“君之適长殇”是也。天子诸侯亦谓之大子,则《王制》云“王大子”,及《檀弓》云“大子申生”是也。冢子则上下通名,故《内则》云“其非冢子,则皆降一等”,注则言天子以下至庶人,是其通名也。其《春秋三传》世子之例,烦而不要,今所不用也。

  ○“孔子”至“北面”。

  ○此论卿大夫士等皆衣衰服也。“摄主,上卿代国政”者,卿大夫士等皆衣衰服北面。文不言者,以下文云“大祝裨冕”,明卿大夫等不裨冕也。

  ○“於西阶南”。注“变於朝夕哭位也”。

  ○正义曰:按《丧大记》云:“君之丧既正尸,卿大夫父兄子姓立于东方。”又《士丧礼》:“朝夕哭,丈夫即位于门外,西面北上。外兄弟在其南,南上。宾继之,北上。若其门内位,主人堂下直东序西面。兄弟皆即位,如外位,卿大夫在主人之南。”是朝夕内外哭位,皆在东方也。今乃从摄主北面於西阶南,故云“变於朝夕哭位也”。必於西阶南者,以将告殡,近殡位故也。若君丧大敛,《丧大记》云“卿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北面”者,彼敛故升堂,非朝夕哭位。此为告世子生,故在堂下。

  ○“大祝”至“毋哭”。

  ○大祝,以大夫为之,祝主接神,故服裨冕。裨冕,祭服也。以其将告神,故执束帛。执,持也。束帛,十端也。端则二丈,鬼神质,故用偶数也。鬼神以丈八尺为端,鬼神之道,阴阳不测,故用阴阳之数求之,一丈象阳,八尺法阴,十端、六玄、四纁、五两、三玄、二纁。纁是地色,玄是天色也。欲往告殡,故升自西阶。若於堂下告,则大远,堂上告,则大近殡,故升阶,尽等级,即不升堂,将有告事宜静,故命毋哭。

  ○注“裨冕”至“大夫”。

  ○正义曰:卿大夫所服裨冕,絺冕也。按《觐礼》“侯氏裨冕”,郑注云:“裨冕者,衣裨衣而冠冕也。裨之为言埤也。天子六服,大裘为上,其馀为裨,以事尊卑服之,而诸侯亦服焉。”又注云:“衮衣者,裨之上也。”则裨唯据衣也。言服裨衣而著冕,故云“裨冕”。言裨者,取其缋绣。云“诸侯之卿大夫所服裨冕,絺冕也、玄冕也”者,此言五等诸侯孤卿大夫,唯絺冕而下。以上诸侯薨,兼五等,故总解其臣服。此卿,兼公孤卿也。若孤卿则絺冕,若三命再命卿大夫服玄冕。故《周礼 司服》云:“孤自絺冕而下,卿大夫自玄冕而下。”又《大宗伯》云:“再命受服。”郑注云:“受玄冕之服,列国之大夫,於子男为卿。卿大夫自玄冕而下,如孤之服也。”是孤则絺冕,卿与大夫皆玄冕。《周礼》谓三孤六卿为九卿,总云谓卿四命,是卿名通於孤也。云“士服爵弁服”者,以天子大祝是大夫,诸侯则无文,若是士则爵弁。今经云“大祝裨冕”,故云“则大夫”。

  ○“祝声”至“敢告”。

  ○声谓噫歆之声三,所出警神也。言若夫人某氏之子生,以告殡之辞也。

  ○注“声,噫歆警神也”。

  ○正义曰:直云祝声,不知作何声。按《论语》云:“颜渊死,子曰:噫,天丧予!”《檀弓》云:“公肩假曰:噫!”是古人发声多云噫,故知此声亦谓噫也。凡祭祀神之所享谓之歆,今作声欲令神歆享,故云“歆警神也”。

  ○“升奠币于殡东几上,哭降”者,谓告殡竟,执束帛者,升堂奠置所执之币于殡东几筵上,毕,遂哭,哭竟而降阶也。

  ○注“几筵”至“体也”。

  ○正义曰:按阮谌《礼图》云:“几长五尺,高尺二寸,广二尺。”皇氏云:“《周礼》天子下室丧奠有素几,不云殡宫有几,而诸侯虽无文,当与天子同。而大夫士,葬前下室并无几,降於人君也。并葬后殡宫皆有几。人君未葬前,而於下室有素几,其殡宫无几。今世子生既告,权移下室之几於殡东,告於继体,异常日。”庾氏云:“未虞,施几筵常於下室,然殡宫几筵,为朝夕之奠,常在不去。今更特设几筵於殡宫东者,特异其事,以为世子之生,故郑云‘几筵於殡东,当明继体也’。”今按《既夕礼》,燕养馈羞如他日,则下室所供之物如平常,皆用吉物。即今之告灵,不得有素几。又《司几筵》云:“凡丧事,右素几。”注云:“丧事,谓凡奠也。”又云:“凶事仍几。”注云:“凶事,谓凡奠,几朝夕相因,丧礼略。”以此推之,即素几。是殡宫朝夕设奠之几,不在下室,而庾、皇等以为素几设於下室,未审何以知之,其义非也。熊氏以为天子诸侯在殡宫则有几筵,大夫士大敛有席,虞始有几。然殡宫几筵为朝夕之奠,常在不去。今更特设几於殡东,当明世子是继体之贵,故於常几筵之外,别特设之。考三家之说,熊以为是,皇、庾以为非。

  ○注“众主”至“妇人”。

  ○正义曰:知者,按《丧大记》云:“君将大敛,父兄堂下北面。”父兄即君之亲。又云:“外宗房中南面。”故云“房中,妇人”。

  ○注“反朝夕哭位”。

  ○正义曰:按《士丧礼》每日之旦,於朝夕哭位先哭,而后行朝奠,朝奠了又哭。今因西阶前哭毕,反此朝夕哭位,於位不更哭,即行朝奠礼,谓一时兼哭两事,故云遂朝奠。按《士丧礼》寻常朝奠,皆先哭后奠。皇氏云“寻常先奠后哭,此谓告世子生,故先哭后奠”,其义非也。

  ○注“所主”至“阶间”。

  ○正义曰:所以小宰举币,币是小宰所主,故云“所主也”。故《周礼 小宰职》云“凡祭祀赞王币爵之事,丧竟受其含襚币玉之事”是也。必知埋之阶间者,下文云“师行主命,反必告,设奠卒,敛币玉,藏诸两阶之间”,故知此币亦埋之阶间也。

  三日,众主人、卿、大夫、士如初位,北面。三日,负子日也。初告生时。大宰、大宗、大祝皆裨冕,少师奉子以衰,祝先,子从,宰、宗人从,入门,哭者止。宰、宗人,诏赞君事者。

  ○少,升召反,下“少丧”并注同。奉,方勇反,下注“奉者”同。衰,七雷反,下同。从,才用反,下同。子升自西阶,殡前北面,祝立于殡东南隅。祝声三,曰:‘某之子某,从执事敢见。’子拜稽颡,哭。奉子者拜哭。

  ○见,贤遍反,下“而见”、“伯父庙见”、“旅见”同。祝、宰、宗人、众主人、卿、大夫、士,哭踊,三者三,降东反位,皆袒。子踊,房中亦踊,三者三,袭衰杖。踊、袭、衰、杖,成子礼也。亦出。亦谓朝奠。大宰命祝史,以名徧告于五祀山川。”因负子名之,丧於礼略也。

  ○徧音遍,下同。

  [疏]“三日”至“山川”。

  ○正义曰:此一节论世子生巳三日,名之以名见於殡之礼,各依文解之。

  ○三日之朝,自众主人以下,悉列西阶下,列位如初日子生之义也。以子自为主,故不云从摄主也。

  ○注“三日”至“生时”。

  ○正义曰:按《内则》云:“国君世子生,告于君三日,卜士负之。”此亦生则告君,三日负之,但告时直负之而巳。子未见君,至三月为名之时,则始见之也。今既在丧,礼略,於负子之时则见也。此不用束帛者,初告生巳用,今既礼杀,故不用也。云“初告生时”者,以经云“如初”,恐初是朝夕哭位,故以初为告生时也。必知告生时者,以告生时北面於西阶南,此亦云“北面”,故知是告生时也。

  ○“大宰大宗大祝皆裨冕”。

  ○大宰是教令之官,大宗是主宗庙之官,初不裨冕,今得裨冕者,以为奉子接神,故服祭服。此大宰、大宗等亦从子升堂,故下文云“祝宰宗人降东反位”。既言降,明其时当在堂。此经不云升堂者,文不具耳。

  ○“少师奉子以衰”者,少师主养子之官,又奉子,故与子皆著衰也。皇氏及王肃云:“谓以衰衣而奉之。”崔氏云:“诸侯五日而殡,殡而成服。此三日而衰者,丧巳在殡,异於未殡也。”

  ○“祝先子从”者,祝主接神,故先进也。少师奉子,次从祝也。

  ○“宰宗人从”者,大宰大宗,为诏告赞君事,故次从在后也。

  ○“入门哭者止”者,入门,是入殡宫门也。众主人及诸臣并巳先列位而哭,今祝、宰、宗三人将子入门见,故命门内在位者止哭也。前告是初生日,哀甚,故祝升阶,乃命止哭。今三日哀巳微杀,故子入门而哭则止也。

  ○注“宰宗”至“事者”。

  ○正义曰:上云“大宰大宗”,此直云“宰宗人”者,皇氏云:“宰则大宰,宗人则大宗也。”此祝先子从者,同吉祭之礼,故特牲、少牢,皆祝前主人后,若凶祭,则主人前,祝在主人后,《士虞礼》是也。今此亦凶祭而祝在先者,以其告神故也。

  ○“子升”至“颡哭”。

  ○“子升自西阶”者,谓世子不忍从先君之阶升,故由西阶升。於时大宰、大宗及祝亦升,不言从者,以子为主,故略而不言也。“殡前北面”者,殡以东为前,谓当殡之东,稍南北面也。

  ○“祝立於殡东南隅”者,祝在子之西,而北面当殡之东南,故云“殡东南隅也”。其宰及宗人,皇氏云:“以次立於子之东阶北面,若其须诏相之时,或就子前而西面也。”

  ○“祝声三”者,亦谓警神也。前告生哀甚,故尽阶不升堂,此见子须近殡,故进立於殡东南隅。既警神之后,祝乃告曰:夫人某氏之子某,从执事宰、宗人等敢见。告讫,奉子之人拜而稽颡,乃哭。不踊者,未即位故也。皇氏云:“於时未立子名,不得云某氏之子某从执事。下有‘某’字者,误也。”今按定本及诸本皆有“某”字,子升堂之时,大宰即位立名,告殡云:某之子某。

  ○“祝宰”至“衰杖”。

  ○“祝宰宗人卿大夫士哭踊,三者三”,此等以子稽颡哭,故亦祝宰宗人在堂上北面哭,众主人、卿、大夫、士俱在西阶下北面哭,为踊。每踊三度为一节,如此者三,故云“三者三”。

  ○“降东反位”者,堂上皆降反东,在下者皆东,反朝夕哭位。降者,谓降自西阶也。皆袒者,以初堂上堂下之哭非正位,故不袒。今反朝夕哭位,故皆袒。

  ○“子踊,房中亦踊”者,以上文子不踊,房中亦不踊,至此乃踊,故云“子踊,房中亦踊”。明祝、宰、宗人、众主人及卿、大夫、士反位,亦皆踊也。当子踊之时亦袒也,故下注云“踊袭衰杖,成子礼也”。既云袭,明初时袒也。皇氏云:“子踊不袒。”若然,子初不袒,何得后有袭乎?皇氏说非也。

  ○注“亦谓朝奠”。

  ○正义曰:恐是见子,故为奠祭,故云“亦谓朝奠”。以告生之时,遂朝奠,故云“亦谓朝奠”。知非特奠者,在殡无特告奠之法故也。

  ○注“因负”至“略也”。

  ○正义曰:按《内则》及《左传》桓六年皆三月乃名之。今此因负子三日即名之,以丧事促遽,於礼简略,不暇待三月也。上见殡之时,既以名告,故云“某之子某”。郑於此乃解名者,以经有名文,而遂解之,非谓告山川之时始作名也,若依皇氏以见殡后乃作名,故郑於此解之。

  曾子问曰:“如巳葬而世子生,则如之何?”孔子曰:“大宰、大宗从大祝而告于祢。告生也。

  ○祢,本又作礻尔,乃礼反。三月,乃名于祢,以名遍告及社稷、宗庙、山川。”

  [疏]“曾子”至“山川”。

  ○正义曰:此一节因前论问君未葬而世子生,今更问巳葬后世子生之礼。

  ○“大宰、大宗从大祝而告于祢”者,祢父殡官之主也。既葬讫,殡无尸柩,唯有主在,故告於主,渐神事之故也。同庙主之名,故曰祢也。然直云三人告祢,不云“摄主”者,葬时摄主巳弁绖葛以交神明,葬竟又服受服,丧之大节更毕,摄主亦无复有此事,故子生,则摄主不复与群臣列位西阶下,故自还依大宰之礼,与大宰大宗从大祝裨冕,而告殡官中主也。不云:“裨冕”者,未葬尚裨冕,葬后不言自显也。不云“束帛”者,凡告必制币,从之可知也。不言“尽阶不升”者,三人例是升者,非不升也。不言“某之子生敢告”者,亦自可知也。“三月乃名于祢”者,葬后神事之,故依平常之礼,三日不见也。三月乃见,因见乃名,故云“乃名于祢”也。从见之人,与告生不异,故不重言也。虽三日不见,其成服衰绖,自依常礼也。

  ○“以名遍告及社稷宗庙山川”者,名於祢既毕,宰亦命祝史遍告也。不言宰命祝史,从可知也。又前不云“社稷宗庙”,此不云“五祀”,相互明也。王肃云:“前三日名之。君云未葬当称子某,故三日因名之。此经既葬称子,不称名,故三月乃名也。”郑云:“称世子生,丧在殡,告五祀山川耳。五祀:殡宫之五祀,山川国镇之重,不可不告,故越社稷告之。既葬而世子生,三月而名,葬后三月,於礼巳祔庙,故告可及庙。庙与社稷相连,不得不告社稷。”

  孔子曰:“诸侯適天子,必告于祖,奠于祢。皆奠币以告之,互文也。冕而出视朝。听国事也。诸侯朝天子,必裨冕,为将庙受也。裨冕者,公衮,侯伯鷩,子男毳。

  ○朝,直遥反,注及下同。为,于伪反,下“为事”同。衮,古本反。鷩,必列反。毳,昌锐反。命祝史告于社稷、宗庙、山川。临行,又遍告宗庙,孝敬之心也。乃命国家五官而后行。五官,五大夫与事者,命者,敕之以其职。道而出,祖道也。《聘礼》曰“出祖释軷祭酒脯也”。

  ○軷,步末反。告者五日而遍,过是非礼也。既告,不敢久留。凡告用牲币,反亦如之。牲当为“制”字之误也。制币一丈八尺。

  ○牲币,依注牲音制。诸侯相见,必告于祢。道近,或可以不亲告祖。朝服而出视朝。朝服为事故也。命祝史告于五庙,所过山川。山川所不过则不告。贬於適天子也。亦命国家五官,道而出。反必亲告于祖祢,乃命祝史告至于前所告者,而后听朝而入。”反必亲告祖祢,同出入礼。

  [疏]“孔子”至“如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诸侯朝天子将出之礼。不云“曾子问”,直云“孔子曰”者,以此与上事连文。上既云“以名遍告社稷宗庙”,因论出朝告祖祢之事,此乃因上起文也。此篇之内,时有如此,故下“曾子问云:‘除丧则不复礼乎。’孔子曰:‘祭过时不祭,礼也。又何反於初?’”又云:“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与此相类。云“告于祖”,亦告于祢也。言“奠于祢”,亦奠于祖也。

  ○“冕而出视朝”。

  ○裨冕,谓裨衣而冕。裨衣者,公衮,侯伯鷩,子男毳,视朝诏听事也。

  ○注“听国”至“受也”。

  ○正义曰:听国事,解经视朝之事,云“诸侯朝天子必裨冕,为将庙受也”,诸侯视朝,当用玄冠缁衣素裳,今视朝而服裨冕之服者,按《觐礼》侯氏裨冕,天子受之於庙,故郑云“诸侯朝天子必裨冕,为将庙受也”。言天子於庙受巳之礼。今诸侯往朝天子,为天子将欲於庙中受巳之礼,故诸侯豫敬之,以冕服视朝也。

  ○“命祝史告于社稷宗庙山川”。

  ○注“临行又遍告宗庙,孝敬之心也”。

  ○正义曰:按上文云“诸侯適天子,必告于祖,奠于祢”。此又命祝史告于宗庙山川,是临行一告宗庙,则知后再告,故云“临行又遍告宗庙,孝敬之心也”。言遍告宗庙,则五庙皆告也。前云“告于祖”者,亦祖祢皆告也。

  ○“乃命国家五官而后行”。

  ○注“五官”至“其职”。

  ○正义曰:按《大宰》云:“建其牧,立其监,设其参,傅其伍。”是诸侯有三卿五大夫。经云“五官”,故云五大夫,以属官大夫其数众多,直云五者,据与国事者言之。不云“命卿”者,或从君出行,或虽在国留守,总主群吏,如三公然,不专主一事,且尊之。既命五大夫,则卿亦命之可知,故不显言命卿也。命者,谓戒敕以所掌之事也。

  ○注“祖道”至“脯也”。

  ○正义曰:经言“道而出”,明诸侯将行,为祖祭道神而后出行。引《聘礼》者,证祖道之义。按《聘礼记》云:“出祖释軷祭酒脯。”彼注云:“祖,始也。行出国门,止陈车骑,释酒脯之奠於軷,为行始也。”《春秋传》曰:“軷涉山川。”然则軷,止行之名也。道路以险阻为难,是以委土为山,或伏牲其上,使者为軷,祭酒脯。祈,告也。礼毕然后乘车,轹之而遂行,其有牲犬羊可也,此城外之軷祭也。其五祀行神,则在宫内,故郑注《聘礼》云:“行,谓行者之先,其古人之名未闻。天子诸侯有常祀在冬也。”《丧礼》有毁宗躐行,出于大门,则行神之位,在庙门外西方。又郑注《月令》:“軷,坛厚二寸,广五尺,轮四尺。”《周礼》注云:“以菩刍棘柏为神主。”此郑释为軷祭之义。此軷亦有尸,故《诗 生民》云:“取羝以軷。”注“燔烈其肉为尸羞”是也。其牲,天子軷用犬,故《犬人》云:“伏瘗亦如之。”注云:“伏谓伏犬於軷上。”诸侯用羊,《诗》云“取羝以軷,谓诸侯也。卿大夫以酒脯,既行祭軷竟,御者,以酒祭车轼前及车左右毂末,故《周礼 大驭》云:“及犯軷,王自左驭,驭下祝,登受辔,犯轵,遂驱之。”又云:“及登,酌仆。仆左执辔,右祭两轵,祭軏,乃饮。”轵即毂末,轨谓车轼前是也。其祭宫内行神之軷,及城外祖祭之軷,其制不殊。崔氏云:“宫内之軷,祭古之行神。城外之軷,祭山川与道路之神。”义或然也。坛名山,其神曰累。

  ○“告者五日而遍,过是非礼也”。

  ○前命祝史告山川,而诸侯犹待告遍乃行也。以五日为期,若近者乃可就彼告,若远者则当望告,故以五日为限也。所以尔者,为先以告庙载迁主。若久留不去,则为非礼,故云“过是非礼也”。《曲礼》云“凡为君使者,巳受命,君言不宿於家”是也。

  ○注“牲当为制字之误也”。

  ○正义曰:皇氏、熊氏以此为诸侯礼,不应用牲,故牲当为制,其天子则当用牲,故熊氏云:“郑注《周礼 大祝职》引此文云,‘告用牲币’,不破牲字,是天子用牲币也。必知天子用牲者,《校人》云:‘王所过山川,则饰黄驹’,是用牲也。必知诸侯不用牲者,约下文云‘币帛皮圭以告’,故知不用牲也。或天子诸侯出入有告有祭,故告用制币一丈八尺。其卿大夫唯入祭而巳,故《聘礼》既使而反祭用牲也。”

  ○注“道近”至“告祖”。

  ○正义曰:以直云告于祢,是据其道近,故云“或可以不亲告祖”。知诸侯不直告祢者,下文云“反必亲告于祖祢”,明出时亦告祖祢,为道近,唯告祢耳。

  ○注“朝服为事故也”。

  ○正义曰:“朝服为事故”者,或会或吊之事,诸侯朝服玄冠缁衣素裳,以上文诸侯朝天子,冕而出视朝,为将庙受,尊敬天子,习其礼,故著冕服。诸侯视朝,亦虽在庙受,降下天子不敢冕服,唯著临朝听事之服,故云“朝服为事故也”。熊氏又云:“此朝服,谓皮弁服,以天子用以视朝,故谓之朝服。”《论语》云:“吉月必朝服而朝。”注云“朝服,皮弁服”是也。必知朝服皮弁服者,《聘礼》“诸侯相聘皮弁服”,明相朝亦皮弁服,此义为胜也。

  ○注“反必亲告祖祢,同出入礼”。

  ○正义曰:庾蔚云:“郑当谓出入所告,理不容殊。而诸侯祖见,出不云告祖者,或道近,变其常礼耳。故反必亲告祖祢,以明出入之告,其礼不殊也。

  曾子问曰:“并有丧,如之何?何先何后?”并,谓父母,若亲同者,同月死。孔子曰:“葬,先轻而后重;其奠也,先重而后轻:礼也。自启及葬不奠。不奠,务於当葬者。行葬不哀次,不哀次,轻於在殡者。反葬,奠而后辞於殡,遂脩葬事。殡当为“宾”,声之误也。辞於宾,谓告将葬启期也。

  ○殡音宾,出注。其虞也,先重而后轻,礼也。”

  ○孔子曰:“宗子虽七十,无无主妇。族人之妇,不可无纪。非宗子,虽无主妇可也。”

  [疏]“曾子”至“礼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并有丧葬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并谓”至“月死”。

  ○正义曰:“并“,谓父母也。“亲同者”,祖父母及世叔兄弟。云“同月死”,不云“同日”者,略可知也。

  ○“自启”至“葬事”。

  ○既父丧在殡,先葬母之时,自,从也。从启母殡之后,及至葬柩欲出之前,唯设母之启殡之奠,朝庙之奠,及祖奠、遣奠而巳,不於殡宫为父设奠,故云“自启及葬不奠”,谓不奠父也。“不奠”者,不朝夕更改新奠,仍有旧奠存也。“行葬不哀次”者,次谓大门外之右平生待宾之处,葬柩车出门,至此,孝子悲哀,柩车暂停。今为父丧在殡,故行葬母之时,出门外,孝子不得为母伸哀於所次之处,遂行而去。所以不敢若此悲哀,恐轻於在殡也。“反葬奠”者,谓葬母还,反于父殡然后设奠也。

  ○“而后辞於殡,遂脩葬事”者,辞犹告也。谓奠父之后,孝子告语於宾以明日启父殡期节,既告宾,宾出之后,遂修营葬父之事。所以葬则先轻,奠则先重者,皇氏云:“葬是夺情,故从轻者为首。奠是奉养,故令重者居先也。”

  ○注“不奠,务於当葬”者。

  ○正义曰:不奠,谓不奠父及馀丧也。重丧所以不奠者,若营奠父事,恐葬事迟晚,务欲轻丧在先当葬者,使其速毕故也。知此不奠不据先葬者,葬是丧之大事,永离宫室,不可以不奠也。

  ○注“不哀次,轻於在殡”者。

  ○正义曰:解经“不哀次”之义,以父丧在殡为重,今为母至次处而哀,为轻於在殡者。今为在殡者所压,不敢为母伸哀,故云“不哀次,轻於在殡者”。上注云“若亲同者”,则除父母之外馀丧,其重丧在殡,皆为轻丧不哀次。

  ○注“殡当”至“期也”。

  ○正义曰:此经“辞於殡”,知非告殡以将葬,而云“殡当为宾”,为告宾者,按《既夕礼》云主人“请启期,告于宾”之后,即陈葬事,设盟陈鼎馔夷床之属。下乃云“祝声三”,是告殡之事。今先云“辞於殡”,乃云“遂脩葬事”,故云“殡当为宾”,谓诏告宾也。与《既夕礼》同。

  ○“其虞也,先重而后轻,礼也”。

  ○以虞是奠之类,故亦先重后轻,以礼结之,故云“礼也”。按崇精问曰:“葬母亦朝庙否?其虞父与母同日异日乎?”焦氏答曰:“妇未庙见,不朝庙耳。《内竖职》云王后之丧朝庙,则为之跸也,是母丧亦朝庙明也。虞当异日也。”

  ○“孔子”至“可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宗子立后之事,凡无问而称“孔子曰”者,皆记者失问也,亦此卷之通例矣。宗子,大宗子也。凡人年六十无妻者不复娶,以阳气绝故也。而宗子领宗男於外,宗妇领宗女於内,昭穆事重,不可废阙,故虽年七十亦犹娶也。故云“无无主妇”,言必须有也。然此谓无子孙,及有子而年幼小者。若有子孙,则传家事於子孙,故《曲礼》“七十老而传”是也。

  曾子问曰:“将冠子,冠者至,揖让而入,闻齐衰,大功之丧,如之何?”冠者,宾及赞者。

  ○冠,古乱反,下及注皆同。孔子曰:“内丧则废。外丧则冠而不醴,彻馔而埽,即位而哭。如冠者未至,则废。内丧,同门也。不醴,不醴子也。其废者丧成服,因丧而冠。

  ○馔,仕恋反。埽,悉报反。如将冠子,而未及期日,而有齐衰、大功、小功之丧,则因丧服而冠。”废吉礼而因丧冠,俱成人之服。及,至也。“除丧不改冠乎?”孔子曰:“天子赐诸侯、大夫冕弁,服於大庙,归设奠,服赐服,於斯乎有冠醮,无冠醴。酒为醮,冠礼醴重而醮轻。此服赐服,酌用酒,尊赐也。不醴,明不为改冠,改冠当醴之。

  ○醮,子妙反,酌而无献酬曰醮。父没而冠,则已冠,埽地而祭於祢,巳祭而见伯父叔父,而后飨冠者。”飨谓礼之。

  [疏]“曾子”至“冠者”。

  ○正义曰:此一节论冠子逢丧之事。“将冠子,冠者至,揖让而入”者,曾子问将欲冠子,冠者谓宾及赞者,至主人之门,而与主人揖让而入,主人忽闻齐衰大功之丧,如之何?孔子答之云:若是大门内之丧则废,以加冠在庙,丧则在大门之内,吉凶不可同处,故云“内丧则废”。

  ○“外丧则冠而不醴”者,外丧谓大门外之丧,丧在他处,犹可以加冠也。但平常吉时,三加之后,设醴以礼冠者之身。今既有丧,故直三加而巳,不醴之。

  ○“彻馔而埽”者,以初欲迎宾之时,未知有丧,醴及馔具既巳陈设。今忽闻丧,故彻去醴与馔具,又埽除冠之旧位,令使清絜更新,乃即位而哭。如宾及赞者未至,则废而不冠也。

  ○“如将”至“而冠”,既答曾子之问,遂言未及期日有丧之礼,故云“未及期日而有齐衰大功小功之丧”。

  ○“则因丧服而冠”者,孔子言冠日尚远,不可以吉加冠,故废其吉礼,则因著丧之成服而加丧冠也。“除丧不改冠乎”者,曾子既得夫子引类以答之,仍疑而发问云,此人因丧服而冠,除丧之后,不更改易,而行吉冠之礼乎?

  ○“孔子”至“赐服”。

  ○此一经孔子引类答,曾子除丧不合改冠之事。所以然者,谓诸侯幼弱未冠,总角从事,至当冠之年,因朝天子。天子而赐诸侯大夫或弁或冕之服,於天子大庙之中,荣君之赐,归设奠祭於巳宗庙,此时身服所赐之服,更不改冠也。

  ○“於斯乎有冠醮,无冠醴”,斯,此也。於此之时,唯有冠之醮法,行醮以相燕饮。无有冠之醴法,谓不用醴以礼受服者之身。所以然者,凡改冠则当用醴。今既受服於天子,不可归还更改为初冠礼法。然则既因丧而冠,不可除丧更改为吉冠也。

  ○“父没”至“冠者”。

  ○孔子既答其问,又释父没加冠之礼,故云“父没而冠”,则加冠,巳冠之后埽地而祭於祢庙,巳祭之,而见伯父叔父,见伯叔之后,乃飨冠者。

  ○注“内丧”至“而冠”。

  ○正义曰:“内丧,同门”者,皇氏云:“谓同大门之内。”云“不醴,不醴子也”者,按《士冠礼》醴子之后始醴宾,恐此经云“不醴”,是不醴宾,故云“不醴子也”。必知不醴子者,以经云“冠者未至则废”,废谓子身冠废,明不醴是“不醴子也”。云“其废者丧成服,因丧而冠”者,以下文云“未及期日”,“因丧服而冠”是也。熊氏以即位而哭,谓在冠家即位,以文承“彻馔而归”之下。皇氏以为即丧家之位,非也。

  ○注“废吉”至“之服”。

  ○正义曰:吉冠是吉时成人之服,丧冠是丧时成人之服。今既有凶,废吉礼而因丧冠,故云“俱成人之服”也。

  ○注“酒为”至“醴之”。

  ○正义曰:按《士冠礼》云“若不醴,则醮用酒”,是酌酒为醮。谓之醮者,郑注云“酌而无酬酢曰醮”。皇氏云:“醴亦无酬酢,而云酒无酬酢者,以酒有酬,酢为常礼,故无酬酢,乃谓之为醮。”云“冠礼醴重而醮轻”者,按《士冠礼》:“適子三加於阼,乃醴於客位。”醴是古之酒,故为重。《士冠礼》又云:“若庶子,则冠於房外南面,遂醮焉。”醮既用酒,酒是后代之法,故为轻也。按《士冠礼》:“若不醴,则醮用酒。”注云:“若不醴,谓国有旧俗可行,圣人用焉不改者也。”如郑此言,则行周礼者,適子用醴,庶子用醮。若用先王旧俗者,虽適子与庶子同用醮。先王是夏殷也,虽在周前,因而用也。醮之所以异於醴者,醴则三加之后,总一醴之,醮则每一加而行一醮,凡三醮也。云“酌用酒,尊赐也”者,谓诸侯大夫既受赐服而归,祭告之后,使人酌酒以饮,巳荣上之赐,不酬酢也。云“不醴,明不为改冠”者,受赐服而来,若其改而更冠,应从適子之尊,冠必酌醴以醴之。今既不醴,明不改冠也。皇氏云:“谓诸侯及大夫幼弱未冠,总角从事,当冠之年,因朝天子而赐之服,故归还不改冠也。”义或然也。

  ○注“飨谓礼之”。

  ○正义曰:按《士冠礼》醴宾以壹献之礼,此云“飨冠者”,前注云“冠者,宾及赞”者,此即是飨宾及赞者,此父没而冠。按《士冠礼》云:“若孤子,则父兄戒宿。冠之日,主人紒而迎宾,拜,揖让,立于序端。”则冠身自迎宾。皇氏云:“冠者诸父迎宾,非礼也。”

  曾子问曰:“祭如之何则不行旅酬之事矣?”孔子曰:“闻之小祥者,主人练祭而不旅,奠酬於宾,宾弗举,礼也。奠无尸,虞不致爵,小祥不旅酬,大祥无无筭爵,弥吉。昔者鲁昭公练而举酬行旅,非礼也。孝公大祥,奠酬弗举,亦非礼也。”孝公,隐公之祖父。

  [疏]“曾子”至“礼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丧祭简略之事。

  ○“孔子”至“举礼”也。练,小祥祭也。旅谓旅酬,故奠无尸。“虞不致爵”至“小祥”、“弥吉”,但得致爵於宾,而不得行旅酬之事,大祥乃得行旅酬,而不得行无筭爵之事也。此皆谓丧毕简略,於礼未备故也。

  ○注“奠无”至“弥吉”。

  ○正义曰:按《士虞礼》云:“男,男尸。女,女尸。”《檀弓》云:“虞而立尸。”是虞时始立尸,故云“奠无尸”。奠所以无尸者,奠是未葬之前,形体尚在,未忍立尸异於生,故未立尸。虞是既葬之后,形体巳去,鬼神事之,故立尸以象神也。又按《特牲》云“祝延尸於奥”,“尸即席坐,主人拜妥尸,尸答拜”,“尸左执觯,右取菹扌耎祭于醢,祭于豆间。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尸祭之祭酒、啐酒”,祭鉶,乃食,九饭。“主人洗角升,酌酳尸,尸卒爵。祝酌授尸,尸以醋主人,主人卒爵,筵祝南面。主人酌献祝,祝受卒爵。主人酌献佐食,佐食受卒爵”。此是主人之献也。《特牲》又云,主妇洗爵献尸,尸卒爵。尸酢主妇,主妇卒爵。主妇酌献祝,祝卒爵。酌献佐食,佐食卒爵。此是主妇之献也。宾三献,献于尸,尸三爵止。注云:“尸止爵者,三献礼成,欲神惠之均於室中。云“虞不致爵”者,按《士虞礼》“宾三献尸,尸卒爵,礼毕”,无致爵以下之事,所谓“虞不致爵”也。按《特牲》又云,尸止爵之后,“席于户内,主妇洗爵酌,致爵于主人,主人拜受爵,主妇拜送爵”,主人卒爵拜,主妇答拜,受爵酌酢,左执爵拜,主人答拜”,“主人降洗酌,致爵于主妇,席于房中南面,主妇拜受爵,主人西面答拜”,主妇卒爵拜,主人答拜。主人更爵酢,卒爵拜,主妇答拜,所谓致爵也。三献之宾作,尸所止爵,尸饮卒爵酢宾,宾饮卒爵献祝,及佐食致爵于主人、主妇,毕,主人降阼阶,升酌西阶上,献宾及众宾讫,主人洗觯于西阶前北面酬宾,酬宾讫,主人洗爵于阼阶上献长兄弟,及众兄弟,及内兄弟于房中。献毕,宾乃坐,取主人所酬之觯於阼阶前酬长兄弟,长兄弟受觯於西阶前,酬众宾,众宾酬众兄弟,所谓旅酬也。云“小祥不旅酬”,众宾不举主人所酬之觯,不行旅酬之事,所谓小祥不旅酬,谓奠酬於主人,主人酬於宾,宾不举也。旅酬之后,宾弟子兄弟弟子,各酌于其尊,举觯各於其长,宾取觯酬兄弟之党,长兄弟取觯酬宾之党,所谓“无筭爵”也。云“大祥无无筭爵,弥吉”者,大祥乃得行旅酬,而不得行此无筭爵之事,故云“大祥无无筭爵”,以其渐渐备礼,故云“弥吉”,仍未纯吉也。

  ○“昔者鲁昭公练而举酬行旅,非礼也”者,练祭但得致爵於宾,宾不合举此爵而行旅酬,今昭公行之,故曰“非礼也”。大祥弥吉,得行旅酬。今孝公不然,亦曰“非礼”。

  ○注“孝公,隐公之祖父”。

  ○正义曰:按《世本》,孝公生惠公弗皇,弗皇生隐公,是隐公之祖父也。

  曾子问曰:“大功之丧,可以与於馈奠之事乎?”馈奠,在殡时也。

  ○与音预,下至“说衰与奠”皆同。孔子曰:“岂大功耳,自斩衰以下皆可,礼也。”曾子曰:“不以轻服而重相为乎?”怪以重服而为人执事。

  ○为,于伪反,注“为人”、“其所为服”、“为君”、“为其”皆同。孔子曰:“非此之谓也。非谓为人,谓於其所为服也。天子诸侯之丧,斩衰者奠。为君服者皆斩衰,唯主人不奠。大夫齐衰者奠,服斩衰者不奠,辟正君也。齐衰者,其兄弟。

  ○辟者避,下同。士则朋友奠。不足则取於大功以下者,不足则反之。”服齐衰者不奠,辟大夫也。言不足者,谓殷奠时。

  ○“士则朋友”,一本作“士则朋友奠”。曾子问曰:“小功可以与於祭乎?”祭谓虞卒哭时。孔子曰:“何必小功耳,自斩衰以下与祭,礼也。”曾子曰:“不以轻丧而重祭乎?”怪使重者执事。孔子曰:“天子诸侯之丧祭也,不斩衰者不与祭。大夫齐衰者与祭。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

  ○曾子问曰:“相识,有丧服可以与於祭乎?”问巳有丧服,可以助所识者祭否。孔子曰:“緦不祭,又何助於人?”

  [疏]“曾子”至“反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为死者服,还得为死者馈奠之事。曾子之意,云己有大功之丧,可以与於他人馈奠之事乎?孔子不解曾子问旨,谓言曾子所问巳有大功之丧,得为大功者馈奠以否,故答云岂大功乎?言巳有大功,岂但为大功者馈奠,自斩衰以下,皆可礼也。言身有斩衰,所为者斩衰,身有齐衰,所为者齐衰,皆可与於馈奠,故云“礼也”。

  ○“曾子曰不以轻服而重相为乎”,孔子所论,据所服者言之。曾子又不解孔子之旨,谓言为他人,故更问云:若为他人,不以轻巳丧服,而重他人相为馈奠乎?

  ○“孔子曰非此之谓也”,孔子乃答云,我之所言,据所为服者馈奠,非此为他人之谓也,故注云“非谓为人,谓於其所为服也”。以下乃论所为馈奠之事也。“天子诸侯之丧,斩衰者奠。大夫之丧,齐衰者奠。士则朋友奠”,若朋友不足,则取於大功以下小功緦麻者,奠若其不足,则反之,谓奠大,执事其人不足,则反取前人执事者充之。

  ○注“馈奠在殡时也”。

  ○正义曰:以其称奠,又下云“天子诸侯之丧祭也”,丧祭谓虞卒哭,故知此馈奠谓在殡时也。

  ○注“为君”至“不奠”。

  ○正义曰:知主人不奠者,按《士丧礼》“主人不亲奠”,又此文云“士则朋友奠”,故知主人不亲奠也。主人必不亲奠者,以主人悲号思慕,不暇执事故也。

  ○注“服斩”至“兄弟”。

  ○正义曰:大夫之丧,子服斩衰者不亲奠,此服斩衰,谓大夫家臣虽服斩衰,不得馈奠,辟天子诸侯之正君。云“齐衰者,其兄弟”者,以大夫之丧,子及属臣皆服斩衰。今服齐衰唯兄弟耳,故云“其兄弟”也。

  ○注“言不”至“奠时”。

  ○正义曰:殷奠,谓月朔之奠,以其有牲牢黍稷,用人多也。殷,盛也,以月朔之奠,盛於常奠,非月半之殷奠也,以士月半不暇殷奠故也。以次差之,天子斩衰者奠,大夫用齐衰,士则应先取大功。今先取朋友者,以天子诸侯皆使臣为奠,大夫辟正君,故遣兄弟奠,士则位卑不嫌敌君,故遣僚属奠,僚属则朋友也。按《士虞礼》:“祝免澡葛绖带。”郑云:“治葛以为首绖及带,接神宜变也。”然则士之属官,为其长吊服加麻矣。祝则僚属也,加麻则朋友也。

  ○注“祭谓虞卒哭时”。

  ○正义曰:知者,以下文孔子答云“诸侯之丧祭也”,故知此祭谓虞卒哭时也。知非练祥者,以士练祥之祭,大功之服巳除,不得云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其天子诸侯则得兼练祥也,以其练祥时犹斩衰与祭也。

  ○“曾子”至“於人”。

  ○正义曰:此一节论身有丧服,不得助他人祭事。

  ○“緦不祭,又何助於人”者,言身有緦服,尚不得自祭巳家宗庙,何得助於他人祭乎?而熊氏云“谓身有緦服,则不得自为父母虞祔卒哭祭”。此谓同宫緦,则士为妾有子及大夫为贵妾,是同宫緦者。若大夫士有齐衰、大功、小功、緦麻同宫,则亦不祭。若异宫则殡后得祭,故《杂记》云“父母之丧将祭,而兄弟死,既殡而祭。若同宫,则虽臣妾,葬而后祭”,“虞祔亦然”。天子诸侯臣妾死於宫中,虽无服亦不得为父母虞祔卒哭祭也。天子诸侯適子死,斩衰既练乃祭。天子诸侯为適孙適妇,则既殡乃祭,以异宫故也。

  曾子问曰:“废丧服,可以与於馈奠之事乎?”谓新除丧服也。孔子曰:“说衰与奠,非礼也。执事於人之神,为其忘哀疾也。

  ○说,汤活反。以摈相可也。”

  [疏]“曾子”至“可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大祥除服,不得与他人馈奠之事。废犹除也。言巳新说丧服,可以与他人在殡馈奠之事乎?不问可以与於吉祭,而问可与馈奠者,以巳新说丧服,吉祭礼轻,吉凶不相干涉,其不可馈奠,是他人之重者,巳又新始说衰,凶事相因,疑得助奠,故问之也。

  曾子问曰:“昏礼既纳币,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则如之何?”吉日,取女之吉日。

  ○相,息亮反。取,七住反,本亦作娶,下文取妇,取女同。

  ○孔子曰:“?使人吊如?之父母死则女之家亦使人吊必使人吊者,未成兄弟。父丧称父,母丧称母。礼宜各以其敌者也。父使人吊之,辞云:“某子闻某之丧,某子使某如何不淑。”母则若云,宋荡伯姬,闻姜氏之丧,伯姬使某如何不淑。凡吊辞耳。父母不在,则称伯父世母。吊礼不可废也。伯父母又不在,则称叔父母。婿巳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丧,不得嗣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许诺而弗敢嫁,礼也。必致命者,不敢以累年之丧,使人失嘉会之时。

  ○累,力弭反。婿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婿弗取而后嫁之,礼也。请,请成昏。女之父母死,婿亦如之。”女免丧,婿之父母亦使人请,其巳葬时亦致命。

  [疏]“曾子”至“如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昏娶遭丧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必使”至“兄弟”。

  ○正义曰:以夫妇有兄弟之义,故下云“不得嗣为兄弟”。或据婿於妻之父母有緦服,故得谓之为兄弟也。

  ○“父丧称父,母丧称母”,礼各宜以敌,若彼家父死,则此家遣使吊,当称此家父遣使吊也。若彼家母死,则此家亦称母遣使吊也。

  ○注“某子”至“一耳”。

  ○正义曰:某子,谓此父姓位,某之丧者,谓若彼家死者之身。“某子使某如何不淑”者,某子还指此父姓位。使某,某是使者之名。淑,善也。致辞云如何不善。云“母则若云,宋荡伯姬闻姜氏之丧”者,郑假说为文,故云“若宋荡伯姬”。据此婿家之母姜氏之丧,据彼女家之母伯姬使某如何不淑者,某谓使者之名。按僖二十五年经云,“宋荡伯姬来逆妇”,是宋国公子荡之妻,元是鲁女,既嫁与荡氏为妻,故云“宋荡伯姬”也。今为其子来迎鲁公之女而为妇,鲁之夫人多是齐女,故称姜氏。姜氏若荡伯姬遣使来吊,则云“闻姜氏之丧”。云“凡吊辞一耳”者,谓男吊女家,女吊男家,皆云“使某如何不淑”,是吊辞一也。

  ○“父母不在,则称伯父世母”,此家父不在,彼家父亡,则称伯父某子使某,伯父某亦不在,则称叔父某子使某。若此家母不在,彼家母亡,则称伯母某氏叔母某氏使某,直云父母不在不云没亡,则兼没亡及馀不在也。

  ○“婿已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

  ○“必待巳葬”者,葬后哀情稍杀,始兼他事,不待逾年者,不可旷年废人昏嫁也。不得嗣为兄弟者,夫妇有兄弟之义,或据婿为妻父母有緦麻之服,故谓之兄弟。

  ○“婿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婿免丧之后则应迎妇,必须女之父母请者,以婿家既葬,致命於已,婿既免丧,所以须请也。女之父母死,婿亦如之。女之父母死,已葬之后,女之伯父致命於男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丧,不得嗣为兄弟,使某致命”,男氏许诺,而不敢娶。女免丧,婿之父母使人请,女家不许婿而后别娶,礼也。阳唱阴和,婿之父母使人请昏,而女家得有不许者,亦以彼初葬讫,致命於已故也。

  曾子问曰:“亲迎女在涂,而婿之父母死,如之何?”孔子曰:“女改服,布深衣,缟总以趋丧。布深衣、缟总,妇人始丧未成服之服。

  ○迎,鱼敬反,下同。缟,古老反。总音揔。

  [疏]“曾子”至“趋丧”。

  ○正义曰:“女改服”者,谓女在涂闻舅姑丧,即改嫁时之衣服。嫁服者,士妻褖衣,大夫妻展衣,卿妻则鞠衣。故《士昏礼》云:“女次纯衣。”纯衣即褖衣也。

  ○注“布深”至“之服”。

  ○正义曰:深衣谓衣裳相连,前后深邃,故曰“深衣”。缟,白绢也。总,朿发也,长八寸。女在涂,以其闻丧,即改嫁服,故云“未成服之服”也。《士丧礼》注“始死,妇人将斩衰者,去笄而纚,将齐衰者,骨笄而纚。至将敛时,则妇人亦去笄纚而髽”,皆不云缟总,文或略也。

  女在涂,而女之父母死,则女反。”奔丧服期。

  ○期,居宜反,下同。“如婿亲迎,女未至,而有齐衰大功之丧,则如之何?”

  [疏]注“奔丧服期”。

  ○正义曰:经云“女反”,故知“奔丧”。《丧服》期云“女子子在室为父,箭笄髽,衰三年”,今既在涂,非复在室,故知“服期”。但在室之女父卒,为母亦三年。今既在涂,故为父母同皆期也。於时女亦改服布深衣缟总,反而奔丧。

  孔子曰:“男不入,改服於外次。女入,改服於内次,然后即位而哭。”不闻丧即改服者,昏礼重於齐衰以下。曾子问曰:“除丧则不复昏礼乎?”复犹偿也。

  ○偿音尝。孔子曰:“祭过时不祭,礼也。又何反於初?”重喻轻也。同牢及馈飨相饮食之道。

  ○过,古卧反。饮,於鸩反。食音嗣。

  ○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亲骨肉也。

  ○离,力智反。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重世变也。

  [疏]“孔子”至“而哭”。

  ○正义曰:女既未至,闻婿家有齐衰大功之丧,则废其昏礼,男女变服就位哭。男谓婿也,不入大门,改其亲迎之服,服深衣於门外之次。女谓妇也,入大门,改其嫁服,亦深衣於门内之次。男女俱改服毕,然后就丧位而哭,谓於婿家为位也。皇氏以为就丧家为位哭也。然曾子唯问齐衰大功,不问小功者,以小功轻,不废昏礼待昏礼毕乃哭耳,故《杂记》云“小功可以冠子取妇”,明与大功及期异也。此文据婿家齐衰大功之丧。若女家齐衰大功之丧,皇氏云“女不反归,其改服即位,与男家亲同也”。此不见丧而改服,《奔丧礼》注云“不见丧,不改服者“,崔氏云:“奔丧不见,丧不改服,谓不改素冠而著免,其改吉服著布深衣素冠,闻丧即改之。”

  ○注“不闻”至“以下”。

  ○正义曰:上文云女闻婿之父母丧,在涂即改服。今女闻婿齐衰大功之丧,入门始改服,故云“不闻丧即改服者,昏礼重於齐衰以下”者,按《礼运》云:“三年之丧,与新有昏者,期不使。”又《王制》云:“齐衰大功,三月不从政。”是昏礼重於齐衰以下也。此谓在涂闻齐衰大功废昏礼。若妇巳揖让入门,内丧则废,外丧则行昏礼,约上《冠礼》之文。此熊氏之说。然昏礼重於冠,故《杂记》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小功之末,可以取妻”也。

  ○注“复犹偿也”。

  ○正义曰:复是反覆之义,故为偿也。曾子以初昏遭丧,不得成礼,除丧之后,岂不酬偿,更为昏礼乎?

  ○“孔子曰,祭过时不祭,礼也。又何反於初”,过时不祭,谓四时常祭也。谓祭重而昏轻,重者过时尚废,轻者不复可知。熊氏云:“若丧祭及禘祫祭,虽过时,犹追而祭之。”故《禘祫志》云:“昭十一年齐归薨。十三年会于平丘,冬,公如晋,不得祫。至十四年乃追而祫之,十五年乃禘也。”又僖公八年春当禘,以正月会王入于洮,故七月而禘,故《杂记》云“三年之丧既<索页>,其练祥皆行”,是追行前练祥祭也。

  ○注“重喻”至“之道”。

  ○正义曰:祭祀是奉事鬼神,故为重。昏礼是生人燕饮,故为轻。喻,明也。据重者尚废,以明轻者废可知也,故云“重喻轻也”。

  ○注“重世变也”。

  ○正义曰:所以不举乐者,思念巳之取妻嗣续其亲,则是亲之代谢,所以悲哀感伤,重世之改变也。

  三月而庙见,称来妇也。择日而祭於祢,成妇之义也。”谓舅姑没者也。必祭,成妇义者,妇有供养之礼,犹舅姑存时,盥馈特豚於室。

  ○供,九用反。养,羊尚反。盥馈音管;下其位反。

  ○曾子问曰:“女未庙见而死,则如之何?”孔子曰:“不迁於祖,不祔於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迁,朝庙也。婿虽不备丧礼,犹为之服齐衰也。

  ○菲一本作屝,扶畏反,草屦。朝,直遥反。为,于伪反,下“为庶母”、“为其”、下文“君为”皆同。

  ○曾子问曰:“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未有期三年之恩也。女服斩衰。

  [疏]“三月”至“义也”。

  ○正义曰:此谓舅姑亡者,妇入三月之后,而於庙中以礼见於舅姑,其祝辞告神,称来妇也。谓选择吉日,妇亲自执馔,以祭於祢庙,以成就妇人盥馈之义。

  ○注“谓舅”至“於室”。

  ○正义曰:若舅姑存者,於当夕同牢之后,明日妇执枣栗腶脩见於舅姑。见讫,舅姑醴妇。醴妇讫,妇以特豚盥馈舅姑。盥馈讫,舅姑飨妇,更无三月庙见之事。此是《士昏礼》之文。若舅姑既没,虽昏夕同牢礼毕,明日无见舅姑盥馈之事,至三月乃奠菜於舅姑之庙,故《昏礼》云“舅姑既没,则妇入。三月乃奠菜”是也。昏礼奠菜之后,更无祭舅姑之事,此云“祭於祢”者,正谓奠菜也。则庙见奠菜、祭祢是一事也。熊氏云:“如郑义,则从天子以下至於士,皆当夕成昏。”舅姑没者,三月庙见,故成九年季文子如宋致女,郑云致之使孝,非是始致於夫妇也。又隐八年郑公子忽先配而后祖,郑以祖为祖道之祭,应先为祖道然后配合。今乃先为配合,而后乃为祖道之祭。如郑此言,是皆当夕成昏也。若贾、服之义,大夫以上,无问舅姑在否,皆三月见祖庙之后,乃始成昏,故讥郑公子忽先为配匹,乃见祖庙,故服虔注云“季文子如宋致女”,谓成昏。是三月始成昏,与郑义异也。若舅姑偏有没者,庾氏云:“昏夕厥明,即见其存者,以行盥馈之礼,至三月不须庙见亡者。”崔氏云:“厥明妇盥馈於其存者,三月庙见於其亡者。”未知孰是。此盥馈庙见,皆谓適妇。其庶妇,按《士昏礼》:“庶妇则使人醮之,妇不馈。”注云:“使人醮之,不飨也。不馈者,共养统於適也。”以此言之,则庶妇不馈舅姑,舅姑不飨也,使人醮之以酒而巳。既不馈,亦不庙见也。《昏礼》唯云“不馈”,不云不见,则庶妇亦以枣栗腶脩见舅姑也。三月庙见之礼,必待三月,一时天气改变,乃可以事神也。

  ○“不迁”至“妇也”。

  ○妇既死於巳寝,将反葬於女氏之党,故其柩不迁移朝於婿之祖庙,言祔祭之时,又不得祔於皇姑庙也。皇,大也,君也。称皇者,尊之也。凡人为妻,齐衰杖而菲屦。今婿为之不杖、不菲、不次。菲,草屦也。不次谓不别处止哀次也。婿为妻合服齐衰杖而菲屦,及止哀次。今未庙见而死,其婿唯服齐衰而巳,其柩还归葬於女氏之党,以其未庙见,不得舅姑之命,示若未成妇。然其实巳成妇,但示之未成妇礼,欲见其不敢自专也。

  ○注“犹为之服齐衰也”。

  ○正义曰:此经但云“不杖不菲”,不云不服,故知服齐衰。其女之父母,则为之降服大功,以其非在家,婿为之服齐衰期,非无主也。

  ○注“未有”至“斩衰”。

  ○正义曰:所以既葬除者,婿於女未有期之恩,女於婿未有三年之恩。以婿服齐衰,故知女服斩衰。

  曾子问曰:“丧有二孤,庙有二主,礼与?”怪时有之。

  ○与音馀,下“礼”与同。孔子曰:“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尝、禘、郊、社,尊无二上,未知其为礼也。尊喻卑也。神虽多,犹一一祭之。昔者齐桓公亟举兵,作伪主以行。及反,藏诸祖庙。庙有二主,自桓公始也。伪犹假也。举兵以迁庙主行,无则主命。为假主,非也。

  ○亟,徐起吏反。丧之二孤,则昔者灵公適鲁,遭季桓子之丧,卫君请吊。哀公辞,不得命。公为主,客入吊。康子立於门右,北面。公揖让,升自东阶,西乡。客升自西阶吊,公拜兴哭,康子拜稽颡於位。有司弗辩也。今之二孤,自季康子之过也。”辩犹正也。若康子者,君吊其臣之礼也。邻国之君吊,君为之主,主人拜稽颡,非也,当哭踊而巳。灵公先桓子以鲁哀公二年夏卒,桓子以三年秋卒,是出公也。

  ○乡,许亮反。先,悉荐反。夏,户嫁反。

  [疏]“曾子”至“过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丧不得有二孤,庙不得有二主之事,各随文解之。

  ○“孔子曰:天无二日,土无二王”者,天有二日,则草木枯萎;土有二王,则征伐不息,《老子》云“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是也。

  ○注“尊喻卑也”者,尊谓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尝、禘、郊、社,尊无二上。卑谓丧有二孤,庙有二主。喻,明也。尊者,尚不可二,明卑者不二可知也。举尊以明卑,故云“尊喻卑也”。云“神虽多,犹一一祭之”者,解尝、禘、郊、社尊无二上之意。以尝禘之时,虽众神并在,犹先尊后卑,一一祭之,不一时总祭,故云“尊无二上”也。

  ○“昔者齐桓公亟举兵,作伪主以行”者,此说二主之由。桓公名小白,作霸主。亟,数也。伪。假也。言作假主以行,而反藏於祖庙,故有二主也。举兵为南伐楚,北伐山戎,西伐白狄,故云数举兵也。

  ○“今之二孤,自季康子之过也”。

  ○上云“自桓公始”,此不云自季康子始而云康子之过者,此孔子答曾子之时,上去桓公巳远,二主行来又久,故云“自桓公始也”。康子之过者,正当孔子之时,未知后代行之以以否,不得云自季康子始,但见当时失礼,故云“今之二孤,自季康子之过也”。

  ○注“辩犹”至“公也”。

  ○正义曰:若康子者,经云“有司”,谓当时执事之有司,畏季子之威,不敢辩正,故云“若康子者”。若,顺也。云“君吊其臣之礼也”者,按《士丧礼》:“君使人吊,主人进中庭,哭拜稽颡成踊。”《丧大记》云:“大夫既殡,君吊,主人门右,北面哭拜稽颡。”今季康子与之同,故云“君吊其臣之礼也”。云“邻国之君吊,君为之主”者,以宾主尊卑宜敌,故君为主,主则拜宾,康子又拜,故云“非也,当哭踊而巳”,但唯君答拜耳。出公来吊,《春秋》不见经者,盖为吊而来,非有国之大事,故略而不书於经也。出公辄,是灵公孙也。曾子所问,皆前孤后主。今答前主后孤者,谓齐桓公之时事在前,卫君之事在后。

  曾子问曰:“古者师行,必以迁庙主行乎?”孔子曰:“天子巡守,以迁庙主行,载于齐车,言必有尊也。今也取七庙之主以行,则失之矣。齐车,金路。

  ○守,手又反,本亦作狩。齐,侧皆反,本亦作斋,注及下同;齐车,祭祀所乘金辂也。当七庙五庙无虚主。虚主者,唯天子崩,诸侯薨,与去其国,与祫祭於祖,为无主耳。吾闻诸老聃曰:“天子崩,国君薨,则祝取群庙之主而藏诸祖庙,礼也。卒哭成事,而后主各反其庙。老聃,古寿考者之号也。与孔子同时。藏诸主於祖庙,象有凶事者聚也。卒哭成事,先祔之祭名也。

  ○祫音洽。聃,他甘反。老聃,即老子也。祔音附。君去其国,大宰取群庙之主以从,礼也。鬼神依人者也。

  ○从,才用反,下“裨从”、“而从”同。祫祭於祖,则祝迎四庙之主。祝,接神者也。主出庙入庙,必跸。’跸,止行也。

  ○跸音毕。老聃云。”

  ○曾子问曰:“古者师行无迁主,则何主?”孔子曰:“主命。”问曰:“何谓也?孔子曰:“天子诸侯将出,必以币、帛、皮、圭告于祖祢,遂奉以出载于齐车以行。每舍奠焉,而后就舍。以脯醢礼神,乃敢即安也。所告而不以出,即埋之。反必告,设奠,卒,敛币、玉,藏诸两阶之间,乃出。盖贵命也。”

  [疏]“曾子”至“命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师出当取迁庙主,及币帛皮圭以行庙无虚主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齐车金路”。

  ○正义曰:按《齐仆》云“掌驭金路”,《大驭》“掌驭玉路”。凡祭祀皆乘玉路,齐车则降一等,乘金路也。“迁庙主行”者,皇氏云“谓载新迁庙之主”,义或然也。

  ○注“老聃”至“名也”。

  ○正义曰:按下文“助葬於巷党,老聃曰:丘止柩”,又庄子称孔子与老聃对言,是与孔子同时也。按《史记》云:“老聃,陈国苦县赖乡曲仁里也。为周柱下史,或为守藏史。”郑注《论语》云:“老聃,周之大史,未知所出。”云“象有凶事者聚也”者,此实凶事而云象者,以凶事生人自聚,今主亦集聚,似生人之聚,故云象也。云“卒哭成事,先祔之祭名也”者,《檀弓》云:“卒哭曰成事,谓渐成吉事。”《檀弓》又曰:“明日祔于祖。”是卒哭之事,在祔祭之前。郑必云“先祔之祭名”者,以卒哭主各反其庙者,为明日祔时,须以新死者祔祭於祖,故祖主先反庙也。

  ○注“祝接神者也”。

  ○正义曰:以其祫祭於祖,是祝之所掌之事,故祝迎四庙之主。若去其国,非祭祀之事,故大宰取群庙之主以从,鬼神依人故也。祫祭於祖,则迎四庙之主,祝主接神,故迎之也。祫,合祭。祖,大祖。三年一祫,谓当祫之年,则祝迎高、曾、祖祢四庙,而於大祖庙祭之。天子祫祭,则迎六庙之主,今言迎四庙者,举诸侯言也。主出庙入庙必跸。主谓木主,群庙之主也。主:天子一尺二寸,诸侯一尺。出庙者,谓出已庙而往大祖庙,入庙谓从大祖庙而反还入已庙。若在庙院之外,当主出入之时,必须跸止行人。若王入大祖庙中,则不可须跸也,似压於尊者也。若有丧及去国,无跸礼也。

  ○“老聃云”,从上“天子崩”以下,至“出庙入庙必跸”以上,皆是老聃所云,结上义也。

  ○“孔子曰主命”者,孔子言天子诸侯将出,既无迁主,乃以币帛及皮圭告于祖祢之庙,遂奉以出行,载于齐车,以象受命,故云“主命”。

  ○“将出”至“命也”。

  ○以曾子不解主命之意,故孔子答以主命之义。云天子诸侯将出,必以币帛皮圭告于祖祢之庙,告讫,遂奉此币帛皮圭以出於庙,载于齐车金路以行,每至停舍之处,先以脯醢奠此币帛皮圭,而后始就停舍之处。行还反后,必陈此币帛皮圭於祖祢主前以告神,又设奠祭既卒,敛此币帛皮圭,埋诸两阶之间,乃后而出,盖贵此主命故也。

  ○注“以脯”至“埋之”。

  ○正义曰:经云“每舍奠焉”,以其在路不可恒设牲牢,故知以脯醢也。与殡奠同谓之奠,以其无尸故也。云“所告而不以出,即埋之”者,皇氏云:“谓有迁主者,直以币、帛告神,而不将币、帛以出行,即埋之两阶之间。无迁主者,加之以皮圭告於祖祢,遂奉以出。”熊氏以为每告一庙,以一币玉,告毕,若将所告远祖币玉行者,即载之而去。若近祖币玉,不以出者,即埋之。以其反还之时,以此载行币玉,告於远祖,事毕,则埋於远祖两阶间。其近祖以下,直告祭而巳,不陈币玉也。

  子游问曰:“丧慈母如母,礼与?”如母,谓父卒三年也。子游意以为国君亦当然。礼所云者,乃大夫以下,父所使妾养妾子。孔子曰:“非礼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言无服也。此指谓国君之子也。大夫士之子,为庶母慈巳者服小功,父卒乃不服。昔者鲁昭公少丧其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忍也,欲丧之。有司以闻曰:‘古之礼,慈母无服。据国君也。良,善也。谓之慈母,固为其善。国君之妾子於礼不服也。昭公年三十,乃丧齐归,犹无戚容,是不少,又安能不忍於慈母?此非昭公明矣,未知何公也。

  ○少丧,如字下及注皆同,读者亦息浪反。今也君为之服,是逆古之礼而乱国法也。若终行之,则有司将书之,以遗后世,无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公弗忍也,遂练冠以丧慈母。丧慈母自鲁昭公始也。”公之言又非也。天子练冠以燕居,盖谓庶子王为其母。

  ○遗如字,犹垂反,又于季反。

  [疏]“子游”至“始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诸侯之子丧慈母无服之事。“丧慈母”者,子游之意以。《丧服》:大夫以下,所使妾无子者,养妾子之无母者谓之慈母,丧此慈母,如巳之母。今国君丧其慈母,还如已母,是礼与?

  ○注“如母”至“妾子”。

  ○正义曰:如母,谓父卒三年也。知者,以《丧服》慈母如母,在“父卒三年”章中,故云“谓父卒三年”。若父在之时,则期也。郑注《丧服》:“大夫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士之妾子,父在为母期。”则父在为慈母亦当与已母同也”。云“子游意以为国君亦当然”者,郑知国君者,以下孔子答云“君命所使教子也”。又引鲁昭公之事,皆以国君答子游,明子游本问国君也。云“礼所云者,乃大夫以下,父所使妾养妾子”者,“礼所云”,谓《丧服》所云“慈母如母”也。按《丧服传》云:“慈母者何也?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必知大夫以下者,以天子诸侯不服庶母,故此云“君命所使,何服之有?”故知此慈母如母,谓大夫以下也。天子诸侯则绝之也。

  ○注“此指”至“不服”。

  ○正义曰:郑知经指国君之子者,以经云“君命所使教子”,故知谓国君之子也。国君之子尚不服庶母,则国君身不服庶母可知也。云“大夫士之子,为庶母慈已者服小功”者,按《丧服》小功章云:“君子子为庶母慈已者。”传云:“君子子者,贵人之子也。为庶母何以小功也?以慈已加也。”云“父卒乃不服”者,按《丧服》云:“士为庶母緦。”则大夫之子父没,为庶母慈已亦緦。此云“父卒乃不服”者,谓不服小功,仍服緦耳。若大夫之子,庶母不慈已者,虽父在亦服緦,故郑注《丧服》云:“其不慈已则緦可也。”《丧服》注又云:“士之妻自养其子,则不得有庶母慈已。”此云大夫士者,因大夫连言士耳,其实士无庶母慈已者。皇氏云:“有士误也。”熊氏云:“士之適子无母,乃命妾慈已,亦为之小功。”知者,以士为庶母緦,明士子亦緦,以慈已加小功,故此连言大夫士也。凡诸侯之子適庶皆三母,故《内则》云:“必求其宽裕慈惠,温良恭敬,慎而寡言者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内则》据诸侯也。其大夫及公子適妻子亦三母,故《丧服》云:“君子子为庶母慈已小功。”注云:“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適妻子。”又注引《内则》三母,是大夫及公子適妻之子为三母,故彼注不云师、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言君之庶子,内有慈母,又大夫公子適妻子为慈母。小功,则大夫公子之庶子无三母也,但有慈母如母也。

  ○注“据国”至“公也”。

  ○正义曰:前经指国君之子,此经引鲁昭公,故云“据国君也”。是国君与其子同也。云“谓之慈母,固为其善”者,《内则》既云择於诸母宽裕慈惠温良者以为子师,其次为慈母,此云慈母良,固当是性行善者。云“国君之妾子於礼不服也”者,以《丧服》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故云”於礼不服“。亲母尚不服,庶母不服可知。若父卒,得为已母大功也。云”昭公年三十乃丧齐归“者,按襄三十一年襄公薨,《左传》云:“昭公十九犹有童心。”是即位时年十九也。昭公十一年,其母齐归薨而无慼容,是年三十,非少孤也。按《家语》云:“孝公有慈母良。”今郑云“未知何公”者,郑不见《家语》故也。或《家语》王肃所足,故郑不见也。

  ○注“公之”至“其母”。

  ○正义曰:“公之言又非“者,以上云公弗忍、欲丧慈母既为非,今公言“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是公言又非也。云“天子练冠以燕居,綯谓庶子王为其母”者,按郑注《服问》云“庶子为后、为其母緦。《春秋》有以小君服之者”,故《春秋》母以子贵,其服皆伸。而天子服练冠者、皇氏云:“若適小君没则得伸。若小君犹在,则其母厌屈,故练冠也。所以不同大夫士为后著緦服,必练冠者,以大夫士为母本应三年,以为后压屈,故降服緦麻。王侯庶子为母本练冠,故今应练冠,此乃异代之法。”按《丧服》緦麻章云:“庶子为后、为其母緦。”郑注《服问》云:“庶子为后、为其母緦。”则是周法,天子、诸侯、大夫、士,一也。凡言古者,皆据今而道前代,此经既云古者天子为其母,则是前代可知也。以经无明文,故郑注云“綯谓庶子上为其母”。綯是疑辞也。

  曾子问曰:“诸侯旅见天子,入门,不得终礼,废者几?”旅,众。

  ○几,居岂反,下同。孔子曰:“四。”“请问之。”曰:“大庙火,日食,后之丧,雨霑服失容,则废。大庙,始祖庙、宗庙皆然,主於始祖耳。

  ○霑,竹廉反。

  ○如诸侯皆在而日食,则从天子救日,各以其方色与其兵。示奉时事,有所讨也。方色者,东方衣青,南方衣赤,西方衣白,北方衣黑。兵未闻也。

  ○衣,於既反。大庙火,则从天子救火,不以方色与兵。”

  ○曾子问曰:“诸侯相见,揖让入门,不得终礼,废者几?”孔子曰:“六。”“请问之。”曰:“天子崩,大庙火,日食,后夫人之丧,雨霑服失容,则废。”夫人,君之夫人。

  ○曾子问曰:“天子尝、禘、郊、社五祀之祭,簠簋既陈,天子崩,后之丧,如之何?”孔子曰:“废。”既陈,谓夙兴陈馔牲器时也。天子七祀,言五者,关中言之。

  ○禘,大计反。簠音甫,徐方于反,又音蒲。簋音轨。馔,仕恋反,又仕转反,下同。

  ○曾子问曰:“当祭而日食,大庙火,其祭也如之何?”孔子曰:“接祭而巳矣。如牲至未杀,则废。”接祭而已,不迎尸也。

  [疏]“曾子”至“则废”。

  ○正义曰:此一节论行礼有故,不得终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大庙”至“祖耳”。

  ○正义曰:《公羊传》云:“周公称太庙,鲁之始祖也。”明诸国皆然。馀庙有火亦废朝,故云“宗庙皆然”。特云大庙火,是主於始祖而言耳。

  ○注“示奉”至“闻也”。

  ○正义曰:“示奉时事”,解各以其方色。“有所讨”,解与其兵也。故诸侯皆在京师者,则从天子救日,为阴侵阳,是君弱臣强之象。“方色者,东方衣青,南方衣赤,西方衣白,北方衣黑。兵未闻”者,《隐义》云:“东方用戟,南方用矛,西方用弩,北方用楯,中央用鼓,所以有所讨者,以日食阴侵阳,示欲助天子讨阴也,亦备非常。”以彼非正经,故不取也。《穀梁》云:“天子救日,置五麾,陈五兵五鼓。诸侯置三麾,陈三鼓三兵。大夫击门。士击柝。言充其阳也。”范宁云:“凡声阳也。击鼓为声,所以助阳压阴也。”《春秋传》曰:“日有食之,天子伐鼓於社,责上公也。诸侯伐鼓於朝,退自责也。”《夏书》曰:“辰不集于房,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孔传曰:“辰,日月所会。集,合也。房,日月所舍,而不合其所舍,食可知也。驰走者,救日之备也。奏犹击也。”《周礼》有救日之弓,但不知兵之细别,故云“未闻”。

  ○“大庙火,则从天子救火,不以方色与”兵。

  ○以日食是阴之灾,故象五方之色,以兵讨阴。救火无此义,故不用五方色及兵也。

  ○注“夫人,君之夫人”。

  ○正义曰:此经曰“后夫人之丧”,恐是天子之三夫人,故云“君之夫人”。此大庙火者,亦谓君之大庙,非天子大庙也。知非者,既云“揖让入门”,无容天子大庙之火赴告即至,故知非王之大庙。假令在后堂朝,方闻火时,过巳久,又不可废朝,故知非王之大庙也。

  ○注“既陈”至“言之”。

  ○正义曰:知“既陈,谓夙兴陈馔牲器时也”者,以下文云“当祭而日食”,则此簠簋既陈,不当祭也。既不当祭时,明是祭前陈馔牲器也。前文云“天子崩,后之丧”与日食、大庙火,其礼皆同。则此簠簋既陈,日食、大庙火亦同也。故下云“如牲至未杀,则废”是也。牲至巳杀则行接祭,其天子崩,后之丧,牲入虽杀,不可行接祭,以其丧事重故也。云“天子七祀,言五者,关中言之”者,郑此注以《周礼》言之,《祭法》周天子七祀,诸侯五祀,大夫三祀。五居其中,言是诸侯之法,举五而言,则上兼七,下通三,欲见天子及大夫其祭皆然,故云“关中言之”。关,通也,谓通取中央而言之。经云“尝禘”者,谓宗庙之祭也。“郊社”谓天地之祭,举天地宗庙,则五祀以上之祭皆在其中。孔子曰“接祭而巳矣”者,谓牲至之后,则接祭之也。接,捷也。捷,速也。速而祭之。

  ○注“接祭而巳,不迎尸也”。

  ○正义曰:经云“如牲至未杀,则废”,此云“接祭”,则牲至巳杀之后也。按《郊特牲》云“既灌然后迎牲”,则迎尸於奥,在未杀牲之前。此经杀牲,后云不迎尸者,凡迎尸之礼,其节有二:一是祭初迎尸於奥而行灌礼,灌毕而后出迎牲,於时筵尸於户外,杀牲荐血毛,行朝践之礼,设腥<月阎>之俎於尸前,是一也;然后退而合亨,更迎尸入坐於奥,行馈孰之礼,是二也。此云不迎尸者,直於堂上行朝践礼毕则止,不更迎尸而入。此谓宗庙之祭,郊社之祭无文,不迎尸亦谓此时也。熊氏云:“郊社五祀,祭初未迎尸之前,巳杀牲也。以其无灌故也。”故《大宰》云:“祀五帝,纳享。”注云:“纳享谓祭之时。”又《中霤礼》皆为祭奠於主,乃始迎尸,是郊及五祀杀牲在迎尸之前也。则此不迎尸亦得为祭,初不迎尸也。

 

卷十九 曾子问第七

 卷十九 曾子问第七  

  天子崩,未殡,五祀之祭不行。既殡而祭。其祭也,尸入,三饭不侑,酳不酢而巳矣。自启至于反哭,五祀之祭不行,巳葬而祭,祝毕献而巳。既葬弥吉,毕献祝而后止。郊社亦然,惟尝禘宗庙俟吉也。

  ○饭,扶晚反,下同。不侑音又,绝句,下皆放此。酳音胤,又仕觐反。酢,才各反。

  曾子问曰:“诸侯之祭社稷,俎豆既陈,闻天子崩,后之丧,君薨,夫人之丧,如之何?”孔子曰:“废。亦谓夙兴陈馔牲器时也。自薨比至于殡,自启至于反哭,奉帅天子。”帅,循也。所奉循如天子者,谓五祀之祭也。社稷亦然。

  ○比,必利反。

  [疏]“天子”至“天子”。

  ○正义曰:天子诸侯祭礼既亡,今《仪礼》唯有大夫士祭礼以言之。按《特牲馈食礼》:“祝延尸于奥,迎尸而入,即延坐,三饭告饱,祝侑尸,尸又饭,至於九饭毕。”若大夫依《少牢馈食》,尸食十一饭而毕,郑注《少牢》云:“士九饭,大夫十一饭也。”则其馀有十三饭、十五饭也。按此说,则诸侯十三饭,天子十五饭。又按《特牲礼》,尸九饭毕,主人酌酒酳尸,尸饮卒爵,酢主人,主人受酢饮毕,酌献祝,祝饮毕,主人又酌献佐食。此是士之祭礼也。今约此而说天子五祀之祭也。

  ○“天子崩未殡,五祀之祭不行”者。

  ○以初崩哀慼,未遑祭祀。虽当五祀,祭时不得行。既殡而祭者,但五祀外神,不可以巳私丧久废其祭,故既殡哀情稍杀而后祭也。

  ○“其祭也,尸入,三饭不侑,酳不酢而巳矣”者,今丧既殡,不得纯如吉礼,理须宜降杀。侑,劝也。故迎尸入奥之后,尸三饭告饱则止,祝更不劝侑其食,使满常数也。又熊氏云:“‘三饭不酳,不酢而巳矣’,谓迎尸入奥之后,尸三饭即止,祝不劝侑至十五饭,於时冢宰摄主酌酒酳尸,尸受卒爵,不酢摄主,故云‘三饭不侑,酳不酢而巳’者,谓唯行此而巳,不为在后馀事也。”

  ○“自启至于反哭,五祀之祭不行”者,谓欲葬之时,从启殡以后,葬毕反哭以前,灵柩既见,哀摧更甚,故云“五祀之祭不行,巳葬而祭,祝毕献而巳”。“巳葬而祭”者,谓巳葬反哭殡宫毕而行其祭,但既葬弥吉,尸入三饭之后,祝乃侑尸,尸食十五饭,摄主酳尸,尸饮卒爵而酢摄主,摄主饮毕酌而献祝,祝受饮毕则止,无献佐食以下之事。所以然者,以葬后未甚吉,唯行此礼而巳。而巳,是语辞也。皇氏云:“巳,止也。”

  ○注“既葬”至“吉也”。

  ○正义曰:经云祝毕献止,谓祝受献祭礼,遂毕止,不献佐食以下。云“郊社亦然”者,《王制》云“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紼而行事”,是与五祀同也。赵商问云:“自启至反哭,五祀之祭不行。注云‘郊社亦然’者,按《王制》云‘唯天地社稷为越紼而行事’何?”赵商之意,葬时郊社之祭不行,何得有越紼而行事?郑答:“越紼行事,丧无事时,天地郊社有常日,自启及至反哭,自当辟之。”郑言无事者,谓未殡以前是有事,既殡以后未启以前是无事,得行祭礼,故有越紼行事。郑云“郊社有常日,自启至反哭,自当辟之”者,郊社既有常日,自启反哭,当辟此郊社之日。郊社尊,故辟其日,不使相妨。五祀既卑,若与启反哭日相逢,则五祀辟其日也。郑言天地社稷去殡处远,祭时逾越此紼而往赴之。五祀去殡处近,暂往则还,故不为越紼也。云“唯尝禘宗庙俟吉也”者,谓为尝禘之礼以祭宗庙,俟待於吉,故《王制》云“丧三年不祭”是也。其在丧祭郊社之时,其丧所朝夕仍奠,知者,《杂记》云:“国禁哭则止,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人臣尚尔,明天子得也。

  ○注“帅循”至“亦然”。

  ○正义曰:“帅,循也”,此《释诂》文。以经云奉循天子。按上天子有祭五祀之文,今云奉循如天子,谓诸侯五祀亦如天子,故云“谓五祀之祭”。是诸侯五祀,如天子五祀也。今此诸侯祭社稷,其遭丧节制与五祀同,故云“社稷亦然”。按天子崩、后丧,诸侯当奔赴,得奉循天子之礼者,诸侯或不自亲奔而身在国者,或唯据君薨及夫人之丧,其嗣子所祭,得奉循天子者也。

  曾子问曰:“大夫之祭,鼎俎既陈,笾豆既设,不得成礼,废者几?”孔子曰:“九。”“请问之。”曰:“天子崩,后之丧,君薨,夫人之丧,君之大庙火,日食,三年之丧,齐衰,大功,皆废。外丧自齐衰以下,行也。齐衰异门则祭。其齐衰之祭也,尸入,三饭,不侑,酳不酢而巳矣。大功,酢而巳矣。小功、緦,室中之事而巳矣。室中之事,谓宾长献。

  ○长,知丈反,下文“诔长”同。士之所以异者,緦不祭。然则士不得成礼者十一。所祭,於死者无服,则祭。”谓若舅,舅之子,从母昆弟。

  [疏]“曾子”至“行也”。

  ○正义曰:不直云大功以上皆废,而历序三年之丧、齐衰、大功者,以曾子问废者有几,孔子对云废者有九,遂历序九种之事,一一备言。此大夫祭者,谓祭宗庙,故下文云“所祭,於死者无服,则祭”,是据宗庙也。

  ○注“齐衰异门则祭”。

  ○正义曰:今遭异门,其齐衰之丧祭也。

  ○“尸入,三饭,不侑,酳不酢而巳矣”。

  ○若遭异门齐衰之丧,其祭迎尸入室,但三饭则止。祝更不劝侑使至十一,但三饭耳,则主人酌酒酳尸,尸不酢主人,唯此而巳。

  ○“大功,酢而巳矣”。

  ○大功服轻,祭礼稍备。尸三饭,祝侑至十一饭而止。主人酌酒酳尸,尸酢主人,主人乃停,故云“大功酢而巳矣”。

  ○“小功、緦,室中之事而巳矣”。

  ○小功与緦麻,其服转轻,祭礼转备,其祭,尸十一饭讫,主人酳尸,尸卒爵,酢主人,主人献祝及佐食毕。次主妇献尸,尸酢主妇,主妇又献祝及佐食。次,宾长献尸。

  ○若平常之祭,尸得宾长献爵,则止不举,待致爵之后,尸乃举爵。今既丧杀,宾长献尸,尸饮以酢宾,宾又献祝及佐食而祭毕止。凡尸在室之奥,祝在室中北厢南面,佐食在室中户西北面,但主人主妇及宾献尸及祝、佐食等三人,毕则止,故云“室中之事而巳矣”。若致爵之时,主妇在房中南面,主人献宾堂上北面,皆不在室中。其室中者,献尸、祝、佐食耳,故此注云“室中之事,谓宾长献。”此小功緦麻兼内外。知者,以前文云内丧大功以上废,则知内丧小功以下不废也。按《杂记》云:“臣妾死於宫中,三月而后祭之。”此内丧緦麻不废祭者,此谓鼎俎既陈,临祭之时,故不废也。若不当祭时,有臣妾死於宫中,及大夫为贵妾緦,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緦之属,皆不祭。

  ○“士之所以异者,緦不祭”。

  ○孔子见曾参历问至大夫,必应及士,故因广举士以语之。大夫唯至大功为九,而士又加緦、小功二等,合为十一。此亦谓祭宗庙鼎俎既陈而值丧也。大夫祭值緦、小功,不辨内外,皆不废祭,而礼则小异耳。士值緦、小功,不辨外内,一切皆废祭,士轻,故为轻亲伸情也。

  ○“所祭,於死者无服,则祭”,所祭,谓士祭祖祢,而死者巳虽为緦,祖祢於死者无服,鼎俎既陈,则亦祭也。

  ○注“谓若”至“昆弟”。

  ○正义曰:此等於巳虽服緦,而於祖祢则无服。然此皆母亲,而得云无服者,祭祀以祖祢为主,母亲於巳服緦,於祖祢无服。然此皆母亲,以父为主也。其从母,父虽无服,巳为小功。熊氏云:“亦废祭也。”皇氏云:“以从母,於父无服,不废祭也。”按经云“緦不祭,所祭,於死者无服,则祭”,据緦为文,似不关小功,故郑以緦服解之,皇氏横加小功,其义非也。

  曾子问曰:“三年之丧吊乎?”孔子曰:“三年之丧,练不群立,不旅行。为其苟语忘哀也。

  ○为,于伪反,下“为彼”、“为亲”、“妻为”、“妇为”、“为巳病”皆同。君子礼以饰情,三年之丧而吊哭,不亦虚乎?”为彼哀,则不专於亲也。为亲哀,则是妄吊。

  [疏]“曾子”至“虚乎”。

  ○正义曰:此一节论身有重服,不得吊人之事。

  ○“君子礼以饰情”,凡行吉凶之礼,必使外内相副,用外之物以饰内情,故云衰以饰在内之情,故冠冕文彩以饰至敬之情,粗衰以饰哀痛之情,所以《三年问》云:“衰服为至痛饰也。”故云“君子礼以饰情”也。

  ○“三年之丧而吊哭,不亦虚乎”者,若身有重服而吊他人,则非饰情,所以为虚也。言虚者,吊与服并虚也。何者?若巳有丧,吊彼而哭哀彼,则忘巳本哀,是巳服为虚也。若心存於巳哀,忘彼而哭彼,则是於吊为虚也。故注云“为彼哀则不专於亲也,为亲哀则是妄吊”。

  曾子问曰:“大夫士有私丧,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焉,其除之也如之何?”孔子曰:“有君丧服於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重喻轻也。私丧,家之丧也。《丧服四制》曰:“门外之治,义断恩。”

  ○治,直吏反。断,丁乱反。於是乎有过时而弗除也。君之丧服除,而后殷祭,礼也。”谓主人也。支子则否。

  ○除如字,徐直虑反。

  [疏]“曾子”至“礼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臣有君亲之丧,当隆於君之事,各依文解之。

  ○“孔子曰:有君丧服於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者,答以重喻轻也。“门外之治,义断恩”,若身有君服,后遭亲丧,则不敢为亲制服也。“又何除焉”者,谓成丧服为重始,除服为轻末,在亲始重之日,尚不获伸,况轻末之时而可行乎?故云“又何除焉”。“君之丧服除,而后殷祭,礼也”者,殷祭,谓小大二祥祭也。以其礼大,故曰殷也。言初乃为身有君服,不敢为亲私除。若君服除后,乃可为亲行私丧二祥之祭,以伸孝心也。故卢氏云:“殷祭,盛也。君服除,乃行释私服之礼。”庾蔚云:“今月除君服,明月可小祥,又明月可大祥,犹若久丧不葬者也。若未有君服之前,私服巳小祥者,除君服后,但大祥而可。巳有君服之时,巳私服或未小祥,是以总谓之殷祭,而不得云再祭。殷,大也。小、大二祥,变除之大祭,故谓之殷祭也。禘祫者,祭之大,故亦谓之殷祭。”但此论大夫士,则不应有禘祫,此殷是释除之祭也。有殷事则之君所,郑以为朔月月半荐新之奠,此又比朝夕为大也。各有所指,不嫌殷名同也。

  ○注“谓主人也,支子则否”。

  ○正义曰:主人谓適子仕官者,適子主祭祀,故二祥待除君服而后行也。若支子仕官,虽不得除私服,而其家適子巳行祥祭,庶子於后无所复追祭,故云否也。

  曾子问曰:“父母之丧,弗除可乎?”以其有终身之忧。

  [疏]“曾子”至“可乎”。

  ○正义曰:曾子又疑云,圣人制变受之期,情礼之杀,使送死有巳,复生有节,是不许人子有不除之丧。若適子除君服后,乃有殷祭之事,如丧久不葬者,此则可解。若庶子除君服后,无复殷祭之事,便是其为父母之服,一生不有除说之事,此於礼许得可乎?

  孔子曰:“先王制礼,过时弗举,礼也。非弗能勿除也,患其过於制也。故君子过时不祭,礼也。”言制礼以为民中,过其时则不成礼。

  ○中如字,又丁仲反。

  [疏]“孔子”至“礼也”。

  ○据制以答此所以不除意也。孔子言先王制礼,各有时节,若过则不追举,是礼之意也。

  ○“非弗”至“制也”。

  ○勿犹不也,言今日不追除服者,非是不能除改也。为此不除,正是患其过於圣人之礼制也。

  ○“故君子过时不祭,礼也”。

  ○又引君子过时不举之事以证之。过时不祭,谓春雨露既濡,君子履之,怵惕思亲,思亲故设祭。若春时或有事故不得行祭,至夏乃行夏祭,不复追补春祭,是过时不祭,以为礼也。若过时不祭,如適子仕者除君服后,犹得行殷祭。其四时之祭,过时所以不追者,假令春夏祭,本为感春夏而祭,至秋非时,故不追也。且今年春夏虽过时,至明年会应复有春夏,故当时则祭,过时不补前祭。祥非为感时,正是孝子为存亲,存亲则前后无异,故除君服巳伸孝心也。

  曾子问曰:“君薨既殡,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居于家,有殷事则之君所,朝夕否。”居家者,因其哀后隆於父母。殷事,朔月月半荐新之奠也。

  [疏]“孔子”至“夕否”。

  ○殷,大也。孔子答云:君殡既讫,君所无事,父母新丧,故归於家,以治父母之丧。若君丧有朔月月半荐新大事,则臣之適君所以哭君。若凡常朝夕则不往哭君,唯在家为父母治丧,故云“朝夕否”。若臣有父母之丧,既殡而后有君丧,则归君所。若父母之丧有殷事之时,则来归家,平常朝夕则不来,恒在君处。

  ○注“居家”至“父母”。

  ○正义曰:君薨既殡,是君丧在前;殡后亲死,是父母丧在后。亲丧痛甚,恒居於家,是隆於父母也。

  曰:“君既启,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哭而反送君。”言送君,则既葬而归也。归哭者,服君服而归,不敢私服也。

  [疏]“曰君”至“送君”。

  ○正义曰:曾子上问“既殡”,今问“既启”,故云“君既启,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答曰:归哭父母而反往送君,既葬毕,还来归家,而治父母之丧。以此言之,父母之葬既启,而有君之丧,则亦往哭於君所,而反送父母,父母葬毕而居君所。

  ○注“言送”至“服也”。

  ○正义曰:知既葬而归者,以言送君则葬罢而归则不待君之虞祭也。其君丧祔与卒哭未知臣往君所与否。云“归哭者,服君服而归,不敢私服也”者,谓归哭父母,犹服君服,不私服也。知不私服者,上文云“有君丧服於身,不敢私服”,故知不私服也。

  曰:“君未殡,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殡,反于君所。有殷事则归,朝夕否。其哀杂,主於君。大夫室老行事,士则子孙行事。大夫、士其在君所之时,则摄其事。大夫内子,有殷事,亦之君所,朝夕否。”谓夫之君既殡,而有舅姑之丧者。内子,大夫妻也。妻为夫之君,如妇为舅姑服齐衰。

  ○適,丁历反。

  [疏]“曰君”至“夕否”。

  ○正义曰:前问君既殡及既启,而有父母之丧。今问君未殡,而臣有父母之丧,如之何?孔子答曰:归殡父母讫,反于君所,以殡君恒在君所,家有殷事之时,则暂归於家。若寻常朝夕,则不得归也,故云“朝夕否”。卢氏云“归殡,反于君所”者,人君五日而殡,故可以归殡父母,而往殡君也。若其临君之殡日,卢云“归哭父母而来殡君”,则殡君讫,乃还殡父母也。以此言之,臣有父母之丧,未殡,而有君丧,去君殡日虽远,祗得待殡君讫而还殡父母,以其君尊故也。

  ○注“其哀杂,主於君”。

  ○正义曰:以君未殡,则君哀重,而父母又丧,是亲哀亦重。君与亲哀既半相杂,君为尊,故主意於君故寻常恒在君所。

  ○“大夫”至“行事”。

  ○以大夫、士有殷事在君所之时,则在家之朝夕之奠有阙,若朝夕恒在君所之时,则在家朝夕之奠亦阙。奠不可废,其大夫尊,故遣室老摄行其事;士卑,则子孙摄行其事。

  ○注云“大夫”至“其事”。

  ○正义曰:“大夫内子有殷事,亦之君所,朝夕否”,上文明大夫礼节,此明妇人之进止,君既殡而妇有舅姑之丧。大夫者,卿之总号。内子者,卿之適妻。以前问君薨既殡有父母之丧,此明君既殡后而妇有舅姑之丧,归居於家,君有殷事之时,亦之君所。云“亦”者,谓亦同其夫也。非但夫往君所,妻亦往君所也。若寻常朝夕,则不往君所。举此一条,妇同於夫,则君既启及君未殡而有舅姑之丧,其礼悉同夫也。

  ○注“内子”至“齐衰”。

  ○正义曰:按僖二十四年《左传》云:“晋赵姬请以叔隗为内子,而巳下之。”叔隗为赵衰妻,是大夫適妻也。若对而言之,则卿妻曰内子,大夫妻曰命妇。若散而言之,则大夫是卿之总号,其妻亦总名为内子。云“妻为夫之君,如妇为舅姑服齐衰”者,此《丧服》文也。

  贱不诔贵,幼不诔长,礼也。诔,累也。累列生时行迹,读之以作谥。谥当由尊者成。

  ○诔,力水反,谓谥也。行,下孟反。谥音示,徐又以二反。唯天子称天以诔之。以其无尊焉。《春秋公羊》说,以为读诔制谥於南郊,若云受之於天然。诸侯相诔,非礼也。礼当请诔於天子也。天子乃使大史赐之谥。

  [疏]“贱不”至“礼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谥由尊者出之事。“贱不诔贵”,诔,累也。谓贱不得累列贵者之行而为谥,幼不得累列长者之行而作谥,如此是其礼也。所以然者,凡谥如此是其礼也。所以然者,凡谥表其实行,当由尊者所为。若使幼贱者为之,则各欲光扬在上之美,有乖实事,故不为也。

  ○“唯天子称天以诔之”者,诸侯及大夫其上犹有尊者为之作谥,其天子则更无尊於天子者,故唯为天子作谥之时,於南郊告天,示若有天命然,不敢自专也。

  ○“诸侯相诔,非礼也”者,非但贱不诔贵,平敌相诔,亦为不可,故云“诸侯相诔,非礼也”。既贱不诔贵,按襄十三年《左传》楚子囊为共王作谥者,春秋乱世不能知礼。此不言君臣兄弟,而言贵贱长幼者,广包馀人,非唯君臣兄弟而巳。

  ○注“以其”至“南郊”。

  ○正义曰:按郑之时,说《公羊》者而为此言,故《白虎通》云:“天子崩,大臣之於南郊,称天以谥之者。为人臣子,莫不欲褒大其君,掩恶扬善,故至南郊,明不得欺天也。”

  ○注“礼当”至“之谥”。

  ○正义曰:按《白虎通》云:“君薨请谥,世子赴告於天子。大子唯遣大夫会葬而谥之。”又《檀弓》云:“公叔文子卒,其子戍请谥於君曰:‘日月有时,将葬矣请所以易其名者,’”大夫当请诔於君,则诸侯理当言诔於天子。云“天子乃使大史赐之谥”者,按《大史职》云:“小丧,赐谥。”郑云:“小丧,卿大夫也。”即大夫言赐之谥明谥,明诸侯之丧亦然。

  曾子问曰:“君出疆,以三年之戒,以椑从。君薨,其入如之何?”其出有丧备,疑丧入必异也。戒犹备也,谓衣衾也。亲身棺曰椑,其馀可死乃具也。

  ○疆,居良反。椑,薄历反,亲身棺谓杝棺也。孔子曰:“共殡服,此谓君巳大敛,殡服,谓布深衣、苴绖、散带垂,殡时主人所服,共之以待其来也。其馀殡事,亦皆具焉。

  ○共殡音恭,注同;下必刃反。苴绖,七馀反;下大结反。散,息但反。则子麻弁绖,疏衰菲杖,棺柩未安,不忍成服於外也。麻弁绖者,布弁而加环绖也。布弁,如爵弁而用布。杖者,为巳病。

  ○弁,皮彦反。柩,其又反。如爵,如或作加,误也。为巳音以。入自阙,升自西阶。阙谓毁宗也。柩毁宗而入,异於生也。升自西阶,亦异生也。所毁宗,殡宫门西也。於此正棺,而服殡服,既涂而成服。殷柩出毁宗,周柩入毁宗,礼相变也。如小敛,则子免而从柩,谓君巳小敛也。主人布深衣,不括发者,行远不可无饰。

  ○免音问。入自门,升自阼阶。亲未在棺,不忍异入,使如生来反。君大夫、士一节也。”

  [疏]“曾子”至“节也”。

  ○正义曰:此论诸侯出外,死以丧归之事。

  ○曾子问夫子云:诸侯之君,或出疆朝会,其出之时,以三年之戒,以椑从。戒,备也。谓以三年丧备衣衾之属,并以椑棺而从。出既有备,今其入也如之何?

  ○注“其出”至“具也”。

  ○正义曰:按《王制》云:“绞紟衾冒,死而后制。”此云戒备,谓衣衾者,熊氏云:“此言三年之戒,谓衣衾之裁。若其造作,死后乃为之。”

  ○云“亲身棺曰椑”,按《丧大记》云:“大棺八寸,属六寸,椑四寸,从外乡内亲身也。”《檀弓》注云:“椑,坚著之言也。”谓椑虽亲身,天子椑内犹有水兕,诸侯公椑内犹有兕,诸侯以椑为亲身也。云“其馀可死乃具也”,谓除椑之外,大棺与属,若在家年老,亦死前为之。今出疆椑从,年未老,故大棺等死后乃具也。

  ○“孔子曰共殡服”者,於时大敛之后,主人从柩而归,则其家豫共主人殡时所著之服,谓布深衣、苴绖、散带垂也。於时主人从柩在路,以棺柩未安,未忍成服於外,唯著麻弁。麻,布也,谓布弁。布弁之上,而加环绖。

  ○注“此谓”至“具焉”。

  ○正义曰:知此谓大敛者,以下文云“如小敛”,故知此谓巳大敛也。云“殡服谓布深衣苴绖散带垂”,按《士丧礼》云:“小敛,苴绖、大鬲、散带垂。”又礼:亲始死,布深衣,至成服以来,其服不改。故知殡服,布深衣、苴绖、散带垂。其首服,崔氏云:“小敛之前,大夫士皆素冠。小敛括发之后,士则加素冠,大夫加素弁。”云“其馀殡事亦皆具焉”,以殡不可阙,故知具焉。经特云“共殡服”者,举主人服为重。

  ○“则子麻弁绖,疏衰菲杖”。

  ○身著疏衰,疏衰是齐衰也。足著菲屦,菲谓藨屦也。其身巳病者柱杖。故云“疏衰菲杖”也。

  ○注“棺柩”至“巳病”。

  ○正义曰:按《士丧礼》云“三日成服”,今君丧在外,仍著麻弁疏衰,故知“不忍成服於外也”。云“麻弁绖者,布弁而加环绖也”者,布弁谓吉布十五升,与子游麻衰,及《诗》云“麻衣如雪”同。知加环绖者,《杂记》云“小敛环绖”是也。云“布弁如爵弁而用布”者,按《檀弓》云:“周人弁而葬,殷人哻而葬。”哻是殷之祭冠,明弁绖似周之祭冠,故知爵弁也。云“杖者为巳病”者,以《士丧礼》服、杖同时,今服未成而巳杖,故云“为巳病”也。

  ○“入自阙,升自西阶”,谓柩入宫之时,毁殡宫门西边墙从柩而入。其升堂之时,自西阶而升。必西阶者,以柩从外来,如似宾客,故就西而升阶,就客位也。

  ○注“阙谓”至“变也”。

  ○正义曰:郑恐是门阙,故云“毁宗”也。谓毁此宗庙之墙。其处空阙,故谓之阙。云“柩毁宗而入,异於生也”,《公羊》定元年“癸亥,公之丧至自乾侯。戊辰,公即位”,正棺於两楹之间,然后即位”,注云“正棺者,象既小敛夷於堂也”。於此之时,服殡服也。云“既涂而成服”者,谓菆涂既毕,而成服也。

  ○云“殷柩出毁宗,周柩入毁宗,礼相变也”,《檀弓》云:“毁宗躐行,殷道也。”既云毁宗,始云躐行,是先毁宗,后躐行也。是从内而出,故云“殷柩出毁宗”。“如小敛,则子免而从柩”,上之所言,谓大敛之后。此所谓未大敛当小敛以后之节,则子首不著麻弁,身不服疏衰,唯首著免,身著布深衣,而从柩也。

  ○注“谓君”至“无饰”。正义曰:按《士丧礼》,从死至成服,主人皆著深衣,故知小敛主人布深衣也。《士丧礼》云:“小敛,主人髻发。”今著免者,以在外远行,不可无饰,故著免也。

  ○“入自门,升自阼阶”。

  ○其柩入之时,人自门,不自阙也。升自阼阶,不由西阶也。故注云“亲未在棺”,犹如生也。

  ○“君大夫士一节也”。

  ○言上来从柩之仪,更无尊卑之异,非但君死於道路亦然,诸侯与大夫士一等也。

  曾子问曰:“君之丧既引,闻父母之丧,如之何?”孔子曰:“遂既封而归,不俟子。”遂,遂送君也。封当为窆。子,嗣君也。

  ○引,以刃反,下皆同。封音窆,彼验反。曾子问曰:“父母之丧既引及涂,闻君薨,如之何?”孔子曰:“遂既封,改服而往。”封亦当为窆。改服,括发、徒跣、布深衣、扱上衽,不以私丧包至尊。

  ○既封,依注音窆,彼验反。涂音徒。扱,初洽反。衽,而审反,又而鸩反。

  [疏]“曾子”至“而往”。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葬在路遭父母丧,或父母葬闻君丧之事。

  ○注“遂遂”至“君也”。

  ○正义曰:以经云“遂既封而归”,今君丧既引在涂而言遂,故知遂送君也。又云“不俟子”,是不待子而先还。若待封坟既毕,必在子还之后。今经云“既封而归”,非封坟也,故知封当为窆。窆,下棺也。

  ○注“封亦”至“至尊”。

  ○正义曰:礼,亲始死笄纚,小敛始括发。今臣闻君丧即括发,不笄纚者,若寻常是吉,今忽闻君丧,故去冠而笄纚。今臣有父母之丧,葬在於涂,首先服免,忽闻君丧,若著其笄纚,则与寻常吉同,以首不可无饰,故括发也。知葬时著免者,以《杂记》云“非从柩与反哭,无免於堩”,故知葬时著免也。

  曾子问曰:“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其祭也如之何?”孔子曰:“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贵禄重宗也。上牲,大夫少牢。祝曰:‘孝子某,为介子某荐其常事。’介,副也。不言庶,使若可以祭然。

  ○祝,皇之六反,旧之又反,下同。为,于伪反,下注“为有异居”、“为无曰”同。介音界,副也,下同。

  [疏]“曾子”至“常事”。

  ○正义曰:此一节论宗子祭用大夫牲之事。“以上”至“之家”。

  ○上牲,谓大夫少牢也。宗子是士,合用特牲。今庶子身为大夫,若祭祖祢,当用少牢之牲,就宗子之家而祭也。以庙在宗子家故也。

  ○注“贵禄”至“少牢”。

  ○正义曰:用大夫之牲,是贵禄也。宗庙在宗子之家,是重宗也。此宗子,谓小宗也。若大宗子为士,得有祖祢二庙也。若庶子是宗子亲弟,则与宗子同祖祢,得以上牲於宗子之家而祭祖祢也。但庶子为大夫,得祭曾祖庙,巳是庶子,不合自立曾祖之庙。崔氏云:“当寄曾祖庙於宗子之家,亦得以上牲,宗子为祭也。若巳是宗子从父庶子兄弟,父之適子,则於其家自立祢庙,其祖及曾祖亦於宗子之家寄立之,亦以上牲,宗子为祭。若巳是宗子从祖庶兄弟,父祖之適,则立祖祢庙於巳家,则亦寄立曾祖之庙於宗子之家,巳亦供上牲,宗子为祭。”此大夫者,谓诸侯大夫,故少牢。知此是诸侯大夫者,以下文云“宗子有罪,居于他国”,言他国则是据诸侯也。以文相连接,故知此大夫是诸侯大夫也。

  ○“祝曰”至“常事”。

  ○宗子祭时,祝告神辞云孝子某。孝子,谓宗子也。某是宗子之名。介子某,介子谓庶子,为大夫者。介,副也。某是庶子名也。荐其岁之常事,告神止称宗子。其时庶子身在祭位,必知庶子在者,以经云“祭於宗子之家”,是大夫就宗子家而祭也。

  ○注“介副”至“祭然”。

  ○正义曰:上云“庶子为大夫”,此亦当云为庶子某。今云“介子某”者,庶子卑贱之称,介是副二之义,介副则可祭,故云“使若可以祭然“,故称介子。

  若宗子有罪,居于他国,庶子为大夫,其祭也,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执其常事。’此之谓宗子摄大夫。

  ○其祭也,本或此下有”如之何“三字,非也。摄主不厌祭,不旅,不假,不绥祭,不配。皆辟正主。厌,厌饫神也。厌有阴有阳,迎尸之前,祝酌奠,奠之且飨,是阴厌也。尸谡之后,彻荐俎敦,设於西北隅,是阳厌也。此不厌者,不阳厌也。不旅,不旅酬也。假读为嘏。不嘏,不嘏主人也。不绥祭,谓今主人也。绥,《周礼》作“堕”。不配者,祝辞不言“以某妃配某氏”。

  ○厌,本或作懕,於艳反,注下皆同。绥,注作堕,同许垂反,徐又况垂反,注同。辟音避,下同。饫,於去反。谡,色六反,起也。敦音对,又东论反。嘏,古唯反。布奠於宾,宾奠而不举。布奠,谓主人酬宾,奠觯於荐北。宾奠,谓取觯奠於荐南也。此酬之始也。奠之不举,止旅。

  ○觯,之豉反,《字林》音支。不归肉。肉,俎也。谓与祭者留之共燕。

  ○归如字,徐其位反。与音预。其辞於宾曰:‘宗兄、宗弟、宗子在他国,使某辞。’”辞犹告也。宿宾之辞,与宗子为列,则曰“宗兄”若“宗弟”;昭穆异者,曰“宗子”而巳。其辞若云:“宗兄某在他国,使某执其常事,使某告。”

  ○其辞,如字,告也,下及注同。昭穆,常遥反,下音木,后放此。

  [疏]“若宗”至“其辞”。

  ○正义曰:此一节以曾子前问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孔子答毕,更为曾子广陈宗子有罪出居他国、庶子为大夫在家法。其祭之礼,按《少牢馈食》司宫筵于奥,设馔毕,祝酌奠于鉶南,主人西面再拜稽首,祝曰:“孝孙某,敢用柔毛、刚鬛、嘉荐、普淖,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此所谓配也。今摄主则不配。《少牢》又云:“祝出迎尸,尸入,即席坐,而执祝前之觯,而祝命尸挼,尸取菹扌耎于醢,祭于豆间,及祭黍稷肺等,是谓尸绥祭也。尸饭十一饭讫,主人洗爵酳尸,尸酢主人,主人拜受爵,上佐食取黍、稷、肺授主人,所谓绥祭也。今摄主不绥祭。《少牢》又云:主人左执爵,祝与二佐食取黍以授尸,尸执以命祝,祝受,以东北面,嘏于主人曰“皇尸命工祝,承致多福无疆于女孝孙”,所谓“嘏”也。今摄主则不嘏也。按《特牲》主人受嘏之后,献祝及佐食讫,主妇献尸及祝佐食讫,乃宾长献尸,尸爵止未饮,主人主妇交相致爵讫,尸乃饮止爵以酢宾,宾饮讫,宾献祝及佐食,洗酌致于主人主妇讫,主人献宾,宾酢主人,主人又献众宾讫,尊两壶于阼阶东,西方亦如之,主人酌西方之尊以酬宾,主人尊爵于宾之荐北,宾取爵东面奠于荐南,所谓“布奠於宾”也。今摄主,主人奠於荐北,宾取奠于荐南而不举也。主人献长兄弟,又献众兄弟讫,长兄弟加爵於尸,众宾长又加爵於尸讫,嗣子举奠,举奠讫,宾坐取荐南之爵,酬长兄弟,长兄弟酬众宾,众宾酬众兄弟,所谓“旅酬”。今摄主不旅酬也。《特牲》云“旅酬之后无算爵”,无算爵之后,祝告既成,尸起,主人降,佐食彻尸荐俎,设於西北隅,所谓阳厌。今摄主不为此阳厌也。

  ○注“此之”至“大夫”。

  ○正义曰:《丧服小记》士不摄大夫,士摄大夫,唯宗子也。

  ○“摄主不厌祭”。

  ○正义曰:此宗子有罪,出在他国,庶子既为摄主,不敢备礼,故於祭末不为阳厌之祭也。所以不为阳厌者,阳是神之厌饫,今摄主谦退,似若神未厌饫然也。

  ○“不旅”者,谓所将祭旅酬之时,宾奠不举,不为旅酬也。旅酬是宾主交欢之始,今摄主不敢当正主,故不旅也。

  ○“不嘏,不绥祭”者,嘏是主人受福,绥是将欲受福,先为绥祭。今辟正主,故不敢受嘏,以其不嘏,故不绥祭也。

  ○“不配”者,以祭初,尸未入之时,祝告神辞曰:“以某妃配某氏,备告考妣。”今摄主不敢备礼,略言皇祖而巳。此经所陈,从祭末,然后以次至祭初,逆陈之。必逆陈之者,皇氏云:“以其摄主非正,故逆陈以见义。”

  ○注“皆辟”至“某氏”。

  ○正义曰:以其无尸设馔,欲神之歆飨而厌饫是也。

  ○云“厌有阴有阳”,谓一祭之中,有此两厌,下文有阴厌有阳厌是也。

  ○云“迎尸”至“阴厌”也。约《少牢特牲礼》文。“祝酌奠”者,谓祝酌奠於鉶南且飨者,祝奠讫,且复以辞飨告神也,是室奥阴静之处,故云阴厌。尸谡之后,佐食彻尸之荐俎,设於西北隅,得户明白之处,故曰阳厌。今摄主不厌,谓不阳厌也。所以然者,厌是厌饫,凡厌是神之歆飨。

  ○云“尸谡”至“阳厌也”。其上大夫当自宾尸,故《少牢礼》无阳厌也。下大夫不宾尸,有阳厌也。其天子诸侯,明日乃为绎祭,亦有阳厌也。故《诗》云:“相在尔室,尚不愧于屋漏。”谓天子之礼。天子既尔,诸侯亦然。此谓下大夫摄也。礼有阳厌,以其摄主,故阙阳厌。若上大夫本无阳厌可阙,知此不厌者不阳厌。此皆逆陈,於祭末者先言,故知不阳厌也。云“假读为嘏”至“主人也”,以古旁之嘏,是福庆之辞。《少牢》云“嘏于主人”,嘏字古旁为之。祭礼,唯主人受嘏,故知不嘏,不嘏主人也。云“不绥祭,谓今主人”者,谓欲食之时,先减黍稷牢肉,而祭之於豆间,故曰绥祭。尸与主人俱有绥祭,今摄主则不绥也。所以然者,凡将受福,先为绥祭。今辟正主,不敢受福,故不绥也。若绥,《少牢礼》云,祝出迎尸,尸入即席坐,而祝命尸绥祭,尸取菹及黍稷肺祭于豆间,是谓之绥祭。绥是减毁之名,尸与主人俱有绥祭也。云“今主人”者,谓今摄主人也。云“绥,《周礼》作堕”者,以绥是绥安之义,堕是减毁之名,故从於《周礼》堕为正。《守祧》云“既祭则藏其隋“是也。

  ○云“不配者”至“某氏”。

  ○谓祝辞直言荐岁事於皇祖伯某,不云以某妃配某氏。某氏者,其妃之姓也。若云某妃,姜氏、子氏之类也。

  ○“布奠”至“不举”。

  ○谓主人酬宾之时,宾在西厢东面,主人布此奠爵於宾之北。

  ○“宾奠而不举”者,宾坐取荐北之爵,奠於荐南而不举,用以酬兄弟,此则不旅酬之事。而更别言者,以上文总云祭祀是主人之事,自此以下,更别论宾礼有阙,故重言之。

  ○注“布奠”至“止旅”。

  ○正义曰:此皆《特牲礼》文。云“此酬之始也”者,按《特牲礼》云:“宾奠之后,主人献众兄弟内兄弟讫,乃行旅酬”,故云“此酬之始也”。云“奠之不举,止旅”者,谓止旅酬之事而不为也。

  ○“不归肉”者,归,馈也,谓不归俎肉於宾也。

  ○注“肉俎”至“共燕”。

  ○正义曰:宾客正祭,诸助祭之宾客,各使归俎。今摄主不敢馈俎肉於宾,故注云“诸与祭者留之共燕”。

  ○“其辞”至“某辞”。

  ○正义曰:非但祭不备礼,其将祭之初,辞告於宾,与常礼亦别。云宗兄、宗弟、宗子在他国,不得亲祭,故使某执其常事,使某告也,故云“使某辞”。

  ○注“辞犹”至“之辞”。

  ○正义曰:云“宿宾之辞”,按《特牲》云:“乃宿尸。”注云:“宿读为肃。肃,进也。进者,使知祭日当来。”下云宿宾,故云“宿宾之辞”。

  ○云“与宗子为列”至“而巳”。

  ○若同列者,云宗兄若宗弟;其昭穆异者,宗子虽祖父及子孙之行,但谓之宗子,故云“而巳”。

  曾子问曰:“宗子去在他国,庶子无爵而居者,可以祭乎?”孔子曰:“祭哉!”有子孙存,不可以乏先祖之祀。“请问其祭如之何?”孔子曰:“望墓而为坛,以时祭。不祭于庙,无爵者贱,远辟正主。

  ○坛,大丹反,下注同;注或作墠,音善。远,徐于万反。若宗子死,告於墓,而后祭於家。言祭於家,容无庙也。宗子死,称名不言孝,孝,宗子之称。不敢与之同其辞,但言子某荐其常事。

  ○称,尺证反。身没而巳。至子可以称孝。子游之徒,有庶子祭者,以此。以,用也。用此礼祭也。若义也。若,顺。今之祭者,不首其义,故诬於祭也。”首,本也。诬犹妄也。

  [疏]“曾子”至“祭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庶子代宗子祭之事,各依文解之。

  ○“曾子问”至“以祭乎”。

  ○论曾子以孔子上文云:宗子有罪居在他国,庶子为大夫得在本国摄祭,未知庶子无爵在国居者可祭以否,故问之。

  ○“孔子曰祭哉”者,孔子既许其祭,以无正文得祭,故云“祭哉”。哉者,疑而量度之辞,故注云“有子孙存,不可以乏先祖之祀”。

  ○“请问其祭如之何?孔子曰,望墓而为坛,以时祭”者,宗子虽有庙在宗子之家,庶子无爵,不得就宗子之庙而祭,惟可望近所祭者之墓而为坛,以四时致祭也。

  ○注“不祭”至“正主”。

  ○正义曰:所以不祭于宗子庙者,以庶子无爵卑贱,远辟正主。正主,谓宗子也。据郑此言,宗子去在他国,谓有爵者。若其无爵,在家本自无庙,何须云不祭庙辟正主也?郑必知是有爵者,以经云宗子去在他国,庶子无爵而居。庶子云无爵,明宗子是有爵。此宗子去他国,谓有罪者。若其无罪,则以庙从,本国不得有庙。故《丧服小记》注云:“宗子去国,乃以庙从,谓无罪也。”

  ○“若宗”至“於家”。

  ○孔子上为曾子说宗子身在外,此又说宗子身没,谓告於所祭之墓,而后祭於庶子无爵者之家也。注“言祭於家,容无庙也”。

  ○正义曰:从上以来,虽据宗子有爵而言其庙在家。今宗子既死,庶子无所可辟,当云告於墓而后祭於宗子之家。今直云祭於家,是祭於庶子之家,是容宗子之家无庙故也。宗子所以无庙者,宗子无爵,不合立庙。或云祭於家者,是祭於宗子之家,容庶子之家无庙也。庶子所以无庙者,一是庶子无爵不合立庙,二是宗子无罪居他国以庙从,本家不复有庙故也。

  ○“宗子死,称名不言孝”。

  ○宗子既死,庶子其祭之时告神,但称其名,不得称孝,辟宗子也。

  ○注“孝宗”至“常事”。

  ○正义曰:上文孝子某使介子某,孝子是宗子之称。今直言名,不言介。若宗子在得言介子某,今宗子既死,身又无爵,复称名不得称介,故但言“子某荐其常事”。“身没而巳”者,其不称孝者,惟已身终没而巳,至其子则称孝也。

  ○注“至子可以称孝”。

  ○正义曰:以庶子合称孝者,庶子身死,其子则是庶子適子,祭庶子之时,可以称孝。

  ○“子游之徒,有庶子祭者,以此”。

  ○以其礼无正文,故孔子引子游之徒党有庶子祭者,而用此礼而祭。

  ○“若义也”者,若,顺也,谓顺於古义,故云“若义也”。

  ○“今之祭者,不首其义,故诬於祭也”。

  ○注“首,本也。诬犹妄也”。

  ○正义曰:谓今日世俗庶子祭者,不寻本义之道理为此祭,故云诬於祭,谓妄为祭之法,不依典礼。

  曾子问曰:“祭必有尸乎?言无益,无用为。若厌祭,亦可乎?”厌时无尸。孔子曰:“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则使人抱之。无孙,则取於同姓可也。人以有子孙为成人。子不殇父,义由此也。祭殇必厌,盖弗成也。厌饫而巳,不成其为人。祭成丧而无尸,是殇之也。”与不成人同。孔子曰:“有阴厌,有阳厌。”言祭殇之礼,有於阴厌之者,有於阳厌之者。曾子问曰:“殇不祔祭,何谓阴厌、阳厌?”“祔”当为“备”,声之误也。言殇乃不成人,祭之不备礼,而云阴厌阳厌乎?此失孔子指也。祭成人,始设奠於奥,迎尸之前,谓之阴厌。尸谡之后,改馔於西北隅,谓之阳厌。殇则不备。

  ○附,依注音备,本或作祔,亦同。奥,於报反。

  [疏]“曾子”至“阳厌”。

  ○正义曰:此一节论祭有尸有阳厌阴厌之事,各依文解之。

  ○“祭必有尸乎”,曾子之意,以祭神,神本虚无,无形无象,何须以生人象之,故云“祭必有尸乎。”

  ○注“言无益,无用为”。

  ○正义曰:祭是祭神,不祭生人,今祭生人,无益死者,故云“无益”。云“无用为”者,无用为此尸。一解云,“无用为”者,无用此之为。为是助语。

  ○“若厌祭,亦可乎”。

  ○若如厌祭之时,亦应可乎?谓祭初,尸未入之前,祭末,尸既起之后,并皆无尸,直设馔食以厌饫鬼神。如此之时,其理亦可。注云“厌时无尸”。

  ○“孔子曰:祭成丧者必有尸”。

  ○孔子答祭以成人之丧者,必须有尸。以成人之丧,威仪具备,必须有尸,以象神之威仪也。“尸必以孙”,若其孙幼,则使人抱之。若无孙,则取同姓昭穆孙行適者可也。以其成人,威仪既备,有为人父之道,不可无尸。

  ○“祭殇必厌,盖弗成也”。

  ○年若幼,在殇,人道未备,威仪简略,不足可象,不须立尸,故“祭殇必厌,盖弗成也”者,盖以不成人,故不立尸也。今祭成人丧,但厌饫而巳,是将成人与殇同也。

  ○“孔子曰有阴厌有阳厌”。

  ○孔子答问巳了,更起别端辩祭殇之礼,其处有异,故记者又言“孔子曰”。其祭殇有於阴厌者,谓適殇也。有於阳厌者,谓庶殇也。

  ○“曾子”至“阳厌”。

  ○正义曰:曾子既闻孔子云“有阴厌有阳厌”,不解孔子之旨,谓言祭殇始末,一宗之中,有此两厌,故问云,祭成人之时,有此二厌。“殇不祔祭”,祔,备也。谓祭殇简略,何谓备有阴厌有阳厌也?

  ○注“祔当”至“不备”。

  ○正义曰:知“祔当为备”者,按《丧服小记》云“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今云“殇不祔祭”,与《小记》文乖,故知祔当为备。备、祔声相近,故云“声之误也”。

  ○云“言殇”至“阴厌”,约《特牲少牢礼》文。当设馔於西南奥,尸未入之前也。云“尸谡之后,改馔於西北隅,谓之阳厌”者,当祭末谡起也,谓尸起之后也。

  孔子曰:“宗子为殇而死,庶子弗为后也。族人以其伦代之,明不序昭穆立之庙,其祭之就其祖而巳。代之者,主其礼。

  [疏]“孔子”至“后也”。正义曰:孔子更为辩云:若宗子为殇而死,以其未成人,庶子不得代为之后。

  ○注“族人”至“其礼”。

  ○正义曰:以经云庶子既不为后,宗子理不可阙,明族人以其伦代之。伦谓辈也。谓与宗子昭穆同者则代之。凡宗子为殇而死,庶子既不得为后,不以父服服之,郑注《丧服》云:“若与宗子期亲者,其长殇大功衰九月,中殇大功衰七月,下殇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其长殇、中殇,大功衰五月,下殇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小功衰五月。其殇与绝属者同。有緦麻之亲者,成人及殇,皆与绝属者同。”故《丧服记》云“宗子孤为殇而死者,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据与宗子小功以下及无服者,长中殇则大功,下殇则小功。又云“亲则月算如邦人”,则郑注是也。此是族人以其伦代之者,各以本服服之。

  ○云“明不序昭穆立之庙”,以宗子殇死,无为人父之道,故不序昭穆,不得与代之者为父也。云“代之者,主其礼”者,以宗子存时,族人凡殇死者,宗子主其祭祀。今宗子殇死,明代为宗子者,主其礼也。此宗子是大宗,族人但是宗子兄弟行,无限亲疏,皆得代之。

  其吉祭特牲,尊宗子从成人也。凡殇则特豚,自卒哭成事之后为吉祭。祭殇不举肺,无肵俎,无玄酒,不告利成。此其无尸,及所降也。其他如成人,举肺脊、肵俎。利成,礼之施於尸者。

  ○肵音其,又忌依反,敬也。是谓阴厌。是宗子而殇祭之於奥之礼。小宗为殇,其祭礼亦如之。

  [疏]“其吉祭特牲”。

  ○正义曰:其卒哭成事之后,祭之以特牲。

  ○注“尊宗”至“吉祭”。

  ○正义曰:士祭成人特牲,今宗子祭亦特牲,故云“尊宗子”,从成人之礼也。云“凡殇则特豚”者,以凡殇降宗子之殇,故用特豚。云“自卒哭成事之后为吉祭”者,《檀弓》云:“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熊氏云:“殇与无后者,唯祔与除服二祭则止。此言吉祭者,唯据附与除服也。”庾云:“吉祭,通四时常祭。”若如庾言,殇与无后者之祭,不知何时休止,未有闻焉。经云“吉祭特牲”,则丧祭之时,以其未成人,降用特豚也。

  ○“祭殇”至“利成”。

  ○谓祭此殇时不举肺,以其无尸,故不举肺脊。

  ○“无肵俎”者,肵是尸之所食归馀之俎,以其无尸,故无肵俎。

  ○“无玄酒”者,若祭成人则有玄酒,重古之义。今祭殇既略,故无玄酒也。“不告利成”者,谓祭毕,今既无所可告,故不告利成。利犹养也。不告供养之礼成也。

  ○注“此其”至“尸者”。

  ○正义曰:以经云“不举肺,无肵俎。“不告利成”,此三事本主於尸,今以无尸故不为,故云“此其无尸”也。玄酒之设,本不为尸所有,祭殇略,无玄酒,是降也,故云“及所降也”。云“举肺脊,肵俎。利成,礼之施於尸”者,按《特牲少牢》“尸将食,举肺脊”,又云“上佐食设肵俎,初载心舌”,肵者,敬也。主人敬尸之俎。又云“无算爵,祝东面告利成”,举肺脊肵俎利成之礼,并施於尸也。

  ○“是谓阴厌”。

  ○此宗子殇死,祭於祖庙之奥,阴闇之处,是谓阴厌也。

  ○注“是宗”至“如之”。

  ○正义曰:郑既云小宗为殇祭礼如大宗者,以前经云宗子为殇而死,不显大小,故知凡宗子殇祭之礼皆然。是以小宗为殇,祭礼亦如之。必知此经指大宗者,以何休《公羊注》云:“小宗无子则绝,大宗无子则不绝,重適之本。”上文庶子不为后,谓大宗子在殇而死,不得为后。若非殇则得为后,故知是大宗也。凡宗子成人而死,则得立子孙为后。若立兄弟为后则不可,故成十五年《公羊传》讥仲婴齐是公孙归父之弟,当云公孙婴齐,而云仲婴齐者,为归父之后,讥其乱昭穆,故云仲是也。

  凡殇与无后者,祭於宗子之家,当室之白,尊于东房,是谓阳厌”。凡殇,谓庶子之適也:或昆弟之子,或从父昆弟。无后者如有昆弟及诸父,此则今死者皆宗子大功之内亲共祖祢者。言祭於宗子之家者,为有异居之道也。无庙者,为墠祭之。亲者共其牲物,宗子皆主其礼。当室之白,尊於东房,异於宗子之为殇。当室之白,谓西北隅得户明者也。明者曰阳。凡祖庙在小宗之家,小宗祭之亦然。宗子之適,亦为凡殇。过此以往,则不祭也。祭適者,天子下祭五,诸侯下祭三,大夫下祭二,士以下祭子而止。

  ○適,丁历反,下同。如有昆弟,一本作加有。共其音恭。

  [疏]“凡殇”至“阳厌”。

  ○正义曰:“凡殇”,谓非宗子之殇,故云“凡殇”。“无后者”,谓庶子之身无子孙为后。此二者,皆宗子大功内亲,祭於宗子之家祖庙之内,不敢在成人之处,故於当室之明白显露之处,为之设尊於东房,以其明是阳,故为阳厌也。

  ○注“凡殇”至“而止”。

  ○正义曰:谓庶子之適子为殇而死,此“庶子之適”一句,与下文为总,即是昆弟之子、从父昆弟是也。云“或昆弟之子”者,谓宗子亲昆弟所生之子是適,其昆弟是庶子,昆弟所生者是適,故云“庶子之適”。云“或从父昆弟”者,亦谓宗子之从父兄弟,宗子之父身是適,诸父是庶,诸父所生之適子,亦是庶子之適,故云“或从父昆弟”。云“无后者如有昆弟及诸父”者,如,而也。而有昆弟,谓宗子之亲、庶兄弟与宗子同祖,今既无后,祭之当於宗子祖庙;及诸父谓宗子诸父,身并是庶子,与宗子同曾祖,祭之当於宗子曾祖之庙。凡殇有二:一昆弟之子,祭之当於宗子父庙;二是从父昆弟,祭之当於宗子祖庙。其无后者亦有二:一是昆弟无后,祭之当於宗子祖庙;二是诸父无后,祭之当於宗子曾祖之庙。凡殇得祭者,以其身是適故也。“无后者”,成人无后则祭,若在殇而死则不祭,以其身是庶故也。按《小记》云:“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注云:“不祭殇者,父之庶。不祭无后者,祖之庶。”但此经据死者之身,《小记》注据生者设祭之人,宗子昆弟是庶,不得自祭適子,故云“父之庶”。宗子之诸父自是庶,不得祭所生適子,適子即是宗子从父兄弟,故云“父之庶”。“不祭无后,祖之庶”者,宗子昆弟无后而死,其馀兄弟应祭之,以兄弟并是祖庶,不合立庙,故云“祖之庶”。宗子诸父无后,其馀诸父亲者亦应合祭之,以诸父并是庶子,不合立祖庙,故云“祖之庶”,义与此不异也。云“此则今死”至“其祖祢者”,从父兄弟是宗子大功亲,昆弟诸父是宗子期亲,诸父及从兄弟共祖者,昆弟及昆弟之子共祢者,郑必限以大功内亲共祖祢者,以上文云吉祭特牲,唯据士礼,適士二庙,有祖有祢,下士祖祢共庙,故郑限以祖祢同者,唯大功之内亲也。云“言祭於宗子之家者,为有异居之道也”,礼:大功以上同居,命士以上则父子异宫。故云“有异居之道”。云“无庙者,为墠祭之”者,士立二庙,若祭诸父,当宗子曾祖之庙,宗子是士,但有二庙,无曾祖庙,故云“无庙者,为墠祭之”。推此而言,大夫立三庙无太祖者,其祭诸父得於曾祖庙也。其立太祖庙者,其祭诸父当於曾祖庙。曾祖无庙,亦为墠祭之。云“亲者共其牲物,宗子皆主其礼”,大功虽有同财之义,其经营祭事牲牢之属,亲者主为之。又牲牢视亲者之品命,故云“亲者共其牲物”。就宗子之家,祭其祖祢,故云“宗子皆主其礼”。云“当室之白,尊於东房”,以宗子之殇,祭於室奥,今祭凡殇,乃於西北隅。又《特牲》云:“尊於户东。”注云:“室户东。”按上文宗子之殇,但“不举肺,无肵俎,无玄酒,不告利成”,其馀皆与祭成人同,则其尊亦设於室户东。今祭凡殇,乃尊於东房,故云“当室之白,尊於东房,异於宗子之殇也”。云“宗子之適,亦为凡殇”者,以上经云宗子为殇而死,据宗子身殇,不论宗子適子也。此明宗子適子,父虽是適,其子殇死,亦为凡殇,以其更无别文,故知与凡殇同。云“过此以往,则不祭也”者,此谓宗子身殇,及宗子昆弟之子,及从父昆弟,并宗子適子等,唯此等殇死祭之,过此以往,皆不祭也。云“祭適者,天子下祭五”以下,并《祭法》文。彼注云:“祭適殇於庙之奥,谓之阴厌。”是天子诸侯祭適殇於其庙奥。彼注又云:“王子公子祭其適殇於其党之庙,大夫以下庶子祭其適殇於宗子之家,皆当室之白,谓之阳厌。”是王子以下及大夫等祭其適殇,皆为凡殇也。彼注又云:“凡庶殇不祭,以其身是庶。若其成人无后则祭之。”则上文无后昆弟及诸父是也。

  曾子问曰:“葬引至于堩,日有食之,则有变乎,且不乎?”堩,道也。变谓异礼。

  ○堩,古邓反。且如字,徐子馀反。孔子曰:“昔者吾从老聃助葬於巷党,及堩,日有食之,老聃曰:‘丘!止柩就道右,止哭以听变。’既明反,而后行,曰:‘礼也。’巷党,党名也。就道右者,行相左也。变,日食也。反,复也。

  ○从,才用反,又如字。既明反,绝句。反葬,而丘问之曰:‘夫柩不可以反者也。日有食之,不知其巳之迟数,则岂如行哉!’巳,止也。数读为速。老聃曰:‘诸侯朝天子,见日而行,逮日而舍奠。大夫使,见日而行,逮日而舍。舍奠,每将舍奠行主。

  ○朝,直遥反。使,色吏反,下“君使”、“所使”同。夫柩不蚤出,不莫宿。侵晨夜,则近奸寇。

  ○蚤音早。莫音暮。近,附近之近。见星而行者,唯罪人与奔父母之丧者乎!日有食之,安知其不见星也?为无日而慝作,豫止也。

  ○慝,他得反,恶也。且君子行礼,不以人之亲痁患。’痁,病也。以人之父母行礼,而恐惧其有患害,不为也。痁,始占反,病也。恐,丘勇反。吾闻诸老聃云。”

  [疏]“曾子”至“聃云”。

  ○正义曰:此一节论葬在道逢日食之事,各依文解之。

  ○“曾子”至“不乎”。曾子以葬引至涂,值日有食之,则有变常礼而停住乎,且不变常礼而遂行乎,不审其事而问孔子也。

  ○“孔子”至“礼也”。

  ○孔子答以巳从老聃助葬於巷党,遭日食之事,老聃令止柩就道右,止哭,以听日食变动。既待日食光明反回,而后引柩行。老聃称曰“礼也”。

  ○注“巷党”至“复也”。

  ○正义曰:“就道右者,行相左也”者,“就道右”者,以道东为右也。按《仪礼》云:“吉事交相左,凶事交相右。”此既柩行而交相左者,以其遭日食之变,止哭停柩而不行凶礼,故从吉礼行相左。或可行相左者,云此据北出,停柩在道东北向,对南乡行人,为交相左。

  ○“反葬”至“行哉”。

  ○丘反问老聃云:“夫柩务於速葬,不可以回反。今日有食之,令止柩就道右不行,不知其日食休巳之迟速。既不知其迟速,设若迟晚,遂至於夜莫,则岂如行哉!言岂如早行为胜哉!言当疾行以至於墓,赴其吉辰也。

  ○“夫柩”至“痁患”。

  ○唯罪人及奔父母之丧,见星而行。今若令柩见星而行,便是轻薄人亲,与罪人同。非但轻薄人亲,且君子行礼之时,当尊人后巳,不可以人之亲痁患。痁,病也。病於危也,言不可使人之亲病於危亡之患也。故注云“以人之父母行礼,而恐惧其有患害,不为也”。意者言若日食而务速葬,以赴吉辰,即虑有患害,而遂停柩,待明反而行礼也。

  曾子问曰:“为君使而卒於舍,礼曰:‘公馆复,私馆不复。’凡所使之国,有司所授舍。则公馆巳,何谓私馆不复也?”复,始死招魂。

  ○为君,于伪反,又如字。孔子曰:“善乎问之也。善其问难明也。自卿大夫之家曰私馆,公馆与公所为曰公馆。公馆复,此之谓也。”公馆,若今县官宫也。公所为,君所命使舍已者。

  [疏]“曾子”至“谓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人臣死招魂复魄之事。

  ○“自卿大夫士之家曰私馆”。

  ○孔子又为曾子释私馆公馆之义。“私馆”者,谓非君命所使,私相停舍,谓之私馆。“公馆”,谓公家所造之馆。“与公所为”者,与,及也,谓公之所使为命停舍之处,亦谓之公馆。君所命停客之处,即是卿大夫之馆也。但有公命,故谓之公馆也。注“公馆若今县官宫也”,鲍遗问曰:“注此云‘公所为,君所命使舍巳者’,注《杂记》云‘公所为,若今离宫别馆也’,是二说异何?”张逸答曰:“公馆,若今停待者也,离宫是也。《聘礼》曰:‘卿馆於大夫,大夫馆於士。’公命人使馆客,亦公所为也。”

  曾子问曰:“下殇土周,葬于园,遂舆机而往,涂迩故也。土周,堲周也。周人以夏后氏之堲周,葬下殇於园中,以其去成人远,不就墓也。机,舆尸之床也。以绳絙其中央,又以绳从两旁钩之。礼,以机举尸,舆之以就园,而敛葬焉,涂近故耳。舆机,或为馀机。

  ○迩音尔,近也。即,本又作堲,子栗反,下同。絙,本又作縆,古邓反,一音古恒反。钩,本又作拘,古侯反。敛,力验反,下同。今墓远,则其葬也如之何?”今人敛下殇於宫中,而葬於墓,与成人同。墓涂乃远,其葬当舆其棺乎?载之也?问礼之变也。孔子曰:“吾闻诸老聃曰:‘昔者史佚有子而死,下殇也,墓远。盖欲葬墓如长殇,从成人也。长殇有送葬车者,则棺载之矣。史佚,成王时贤史也。贤犹有所不知。

  ○佚音逸。长,丁丈反,下同。则棺,古患反,下文“棺敛”、“衣棺”,注“棺谓”皆同。召公谓之曰:“何以不棺敛於宫中?”欲其敛於宫中,如成人也。敛於宫中,则葬当载之。

  ○召,本又作邵,同,上照反,下同。史佚曰:“吾敢乎哉!”畏知礼也。召公言於周公。为史佚问。

  ○为,于伪反,下“为辟”、下文“有为”并同。周公曰:“岂,不可?”言是岂,於礼不可,不许也。

  ○“周公曰岂”绝句,“言是岂”绝句,“於礼不可”绝句。史佚行之。’失指以为许也。遂用召公之言。下殇用棺衣棺,自史佚始也。”棺,谓敛於棺。

  [疏]“曾子”至“始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葬下殇之事。“曾子问曰下殇土周”。

  ○曾子既见时所行与古礼异,故举事而问也。下殇谓八岁至十一也。土周,《檀弓》所云“夏后氏之堲周”是也。周人用特葬下殇之丧,故云“下殇土周”也。

  ○“葬于园”者,园,圃也。下殇去成人远,不可葬於成人之墓,故用土周,而葬於园中也。

  ○“遂舆机而往”者,舆犹抗也。机者以木为之状,如床无脚及箦也。先用一绳直於中央,系著两头之榪。又别取一绳,系一边材,横钩中央,直绳报还钩材,往还取匝,两边悉然。而后以尸置於绳上,抗举以往园中,临敛时,当堲周之上,先缩除直绳,则两边交钩之绳,悉各离解,而尸从机中央零落,入於堲周中,故曰“舆机而往”也。

  ○“涂迩故也”者,涂,路也。迩,近也。若成人墓远,则以棺衣棺於宫中。此下殇葬於园,是路去家甚近,故先用机举尸往园中,而后棺敛,故曰“涂迩故也”。

  ○注“土周”至“舆机”。

  ○正义曰:按《檀弓》云“夏后氏之堲周,葬中殇下殇”,故知土周是堲周也。云“周人以夏后氏之堲周,葬下殇於园中”者,《檀弓》云“中殇下殇”,此直云葬“下殇土周葬於园”者,以经云“下殇”,故指下殇为言。《檀弓》所云,据士及庶人也。若诸侯长、中殇適者,车三乘,下殇车一乘,既有遣车,即不得堲周、舆机而葬也。诸侯庶长殇、中殇,车一乘,则宗子亦不用堲周、舆机而葬;其下殇则舆机。其大夫之適长殇、中殇,遣车一乘,亦不舆机;下殇无遣,则舆机也。然则王之適庶长、中、下殇皆有遣车,并不舆机。士及庶人適庶皆无遣车,则中、下殇并皆舆机,故熊氏云:“若无遣车,中从下殇。其长殇既无遣车,年又长大,不可与下殇同,盖棺敛於宫中,载棺而往之墓,从成人也。”

  ○“今墓远,则其葬也如之何”。

  ○今谓曾子见时世礼变,皆棺敛下殇於宫中,而葬之於墓,与成人同隆。今既远,不复用舆机,於尸为当用人抗举棺而往墓?为当用车载棺而往墓邪?问其葬仪,故云“如之何”。

  ○“昔者史佚有子而死,下殇也,墓远”。

  ○此举失礼所由之人。史佚,周初良史,武王、周公、成王时臣也。有子下殇而死。

  ○“墓远”者,史佚欲不葬於园而载尸往墓,及棺而葬之,其墓稍远,犹豫未定。注“史佚,武王时贤史也”。

  ○正义曰:史佚,文王武王时臣,故《国语》称访於辛尹,《尚书》称逸祝册是也。但下殇之丧,非成人之要,故史佚犹有不知。

  ○“召公谓”至“宫中”。

  ○召公名奭,见史佚欲依下殇礼,而不棺敛於宫中,而欲车载往墓,犹豫未定,故劝之,令棺敛於宫中,如成人也。

  ○“史佚曰吾敢乎哉”者,言吾虽欲如此,犹不敢,恐达礼者所讥。注“畏知礼也”者,是畏周公也。不欲直指。

  ○“召公言於周公”者,言犹问也。史佚既畏周公,故召公为谘问於周公,述其事状,以决之者,“周公曰岂,不可”者,周公闻召公之问,故答云“岂”。岂者怪拒之辞,先怪拒之,又云“不可”。不可是不许之辞。

  ○“史佚行之”者,召公述“周公曰岂,不可”之辞,以语史佚,史佚不达其指,犹言周公岂不可,是许之辞,故行棺衣宫中之礼也。

  ○“下殇用棺衣棺,自史佚始也”。

  ○更据失礼所由也。然此云棺衣棺於宫中,自史佚为始,明昔非惟宫中不棺,亦不衣也。而不言於宫中者,略从可知也。

  曾子问曰:“卿大夫将为尸於公,受宿矣,而有齐衰内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出舍於公馆以待事,礼也。”吉凶不可以同处。孔子曰:“尸弁冕而出,为君尸或弁者,先祖或有为大夫、士者。卿、大夫、士皆下之。见而下车。尸必式,小俯礼之。必有前驱。”为辟道。

  ○辟,婢亦反。

  [疏]“曾子”至“前驱”。

  ○正义曰:此一节论卿大夫与君为尸之事。

  ○“曾子”至“之何”。

  ○曾子言卿大夫或为尸而巳,受宿齐戒,而门内有齐衰之丧,其礼如何,故云“则如之何”。

  ○“孔子曰出舍於公馆以待事,礼也”者,此答曾子云:且舍公馆,待事毕,然后归哭也。所以出於公馆者,以祭是吉,吉凶不可同处也。

  ○“孔子曰尸冕而出”,此孔子因曾子上问为尸之事,遂为曾子广说事尸之法,故此直言“孔子曰”,无曾子问辞。此篇之内,时有如此,皇氏以为无曾子问者,后写脱漏,非也。

  ○注“为君”至“士者”。

  ○正义曰:按《士虞礼》云“尸服卒者之上服”,以君之先祖有为士者,当著爵弁以助君祭,故子孙祭之,尸得服爵弁者。若以助君祭服言之,大夫著冕。此云大夫者,因士连言大夫耳。按《仪礼 特牲》“尸服玄端少牢”,又云“尸服朝服”,尸皆服在家自祭之服,不服爵弁及冕者,大夫、士卑屈於人君,故尸服父祖自祭之上服;人君礼伸,故尸服助祭之上服也。

  ○“卿、大夫、士皆下之”者,谓尸或出於道路,其卿、大夫乘车,见尸则下车也。“尸必式”者,而尸当冯式小俛以敬之。“必有前驱”者,谓尸出行,则有前驱辟道之人也。

  子夏问曰:“三年之丧卒哭,金革之事无辟也者,礼与?初有司与?”疑有司初使之然。

  ○辟音避,下同。与音馀,下皆同。孔子曰:“夏后氏三年之丧,既殡而致事,殷人既葬而致事。致事,还其职位於君。周卒哭而致事。《记》曰:‘君子不夺人之亲,亦不可夺亲也。’此之谓乎?”二者:恕也,孝也。子夏曰:“金革之事无辟也者,非与?”疑礼当有然。孔子曰:“吾闻诸老聃曰:‘昔者鲁公伯禽有为为之也。伯禽,周公子,封於鲁。有徐戎作难,丧卒哭而征之,急王事也。征之,作《费誓》。

  ○难,乃旦反。费音秘。今以三年之丧从其利者,吾弗知也。’”时多攻取之兵,言非礼也。

  [疏]“子夏”至“知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不夺孝子情之事,各依文解之。

  ○“子夏问曰三年之丧”至“初有司与”者,子夏以人遭父母三年之丧,卒哭之后,国有金革战伐之事,君使则行,无敢辞辟,为是礼当然与?为当初时有司强逼遣之与?

  ○注“致事”至“致事”。

  ○正义曰:皇氏云:“夏后氏尚质,孝子丧亲恍惚,君事不敢久留,故既殡致事还君。殷人渐文,思亲弥深,故既葬毕始致事还君。周人极文,悲哀至甚,故卒哭而致事。”知周卒哭致事者,以丧之大事有三:殡也,葬也,卒哭也。夏既殡,殷既葬,后代渐远。以此推之,故知周卒哭也。

  ○“记曰”至“谓乎”。

  ○解人臣丧亲,在上君子许之致事。君子谓人君也。人臣有亲之丧,在上君子许其致事,是不夺人丧亲之心,此谓恕也,以巳情恕彼也,据君许於下也。亦不可夺亲者,谓人臣遭亲之丧,若不致事,是自夺思亲之心也,故遭丧须致事,是不夺情以求利禄,此谓孝也,此据孝子之身也。言孝子居丧,不可以不致事,人君不可以不许。旧记先有此文,故孔子引之,故云“此之谓乎”。

  ○注“二者恕也孝也”者,“恕也”解不夺人之亲,巳既思亲,以巳方人,何可夺人之亲?是君恕也。“孝也”解亦不可夺亲,是孝子思亲,今不致事,不能念亲;今既致事,是不夺思亲之情,是其孝也。

  ○“子夏曰金革之事,无辟也者,非与”,孔子既前答周人卒哭而致事,则无从金革之理。子夏既见周代行金革无辟之事,谓其礼当然,故问孔子云:金革之事,无辟也者,岂非礼也与?疑其於礼当然。又意谓见鲁君居丧有金革之事,岂是礼也与?疑其非礼也,故问之。

  ○“孔子曰:吾闻诸老聃曰:昔者鲁公伯禽有为为之也”者,孔子对云:金革之事无辟也者,当亦有之。吾闻诸老聃曰:昔者鲁君伯禽卒哭而从金革,时有徐戎作乱,东郊不开,故征之。有为,为之也。

  ○注“伯禽”至“费誓”。

  ○正义曰:言伯禽,周公之子,封於鲁。按《史记 鲁世家》文云“徐戎作难”,《尚书》序又云“卒哭而征之,急王事也”,以此上经云“卒哭,金革之事无辟”,此云“鲁公伯禽有为为之”,故知征之。然周公致政之后,成王即位之时,周公犹在,则此云伯禽卒哭者,为母丧也。“今以三年之丧”至“弗知也”。

  ○今以三年之丧,卒哭而从金革之事,更无所为,盖直贪从於利,攻取於人者。吾不知也,言不知是不得此礼也。

 

卷二十 文王世子第八

 卷二十 文王世子第八  

  陆曰:“文王,周文王昌也。郑云:‘以其善为世子之礼,故著谥号标篇,言可法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文王世子》者,以其记文王为世子时之法,此於《别录》属《世子法》。”此篇之内凡有五节,从“文王之为世子”下,终“文王之为世子也”为第一节,论文王武王为世子之礼、下之事上之法。从“凡学世子”至“周公践阼”为第二节,论在上教下,说庠序,释奠先圣、先师,养老东序,并明茸荃教世子,又更论周公践阼,抗世子法於伯禽之事。自“庶子之正於公族”至“不翦其类”为第三节,明庶子正理、族人燕饮,及刑罚之事,殊於异姓,又更覆说殊於异姓之义。自“天子视学”至“典于学”为第四节,论天子视学,养三老五更,并明公侯伯子男反归养老於国。自“世子之记”以终篇末为第五节,以其文王为世子圣人之法,非凡人所行,故更明寻常世子法。各随文解之。

  文王之为世子,朝於王季日三。三皆曰朝,以其礼同。

  ○朝,直遥反。三如字,又息暂反。鸡初鸣而衣服,至於寝门外,问内竖之御者曰:“今日安否何如?”内竖,小臣之属,掌外内之通命者。御,如今小史直日矣。

  ○衣,徐於既反,又如字。竖,上主反。内竖曰:“安。”文王乃喜。孝子恒兢兢。及日中又至,亦如之。又,复也。

  ○复,扶又反。及莫又至,亦如之。莫,夕也。

  ○莫音暮,注及篇末皆同。其有不安节,则内竖以告文王。文王色忧,行不能正履。节谓居处故事。履,蹈地也。

  ○蹈,徒报反。王季复膳。饮食安也。然后亦复初。忧解。

  ○解,胡买反。

  [疏]“文王”至“复初”。

  ○正义曰:案纬之说,文王年九十六始称王,崩后谥之曰文,则为世子之时,未得为文王也,记者於后追而书之。下记世子朝父母,每日唯二。又《内则》云“命士以上,昧爽而朝,日入而夕”者,朝礼具,夕礼简,故言夕。今三皆曰朝者,以其礼同,故通言朝。凡常世子朝父母每日唯二,今文王朝於王季日三者,增一时又三者皆称朝,并是圣人之法也。

  食上,必在视寒暖之节。在,察也。

  ○上,时掌反。暖,乃管反,徐况烦反。食下,问所膳。问所食者。命膳宰曰:“末有原。”应曰:“诺。”然后退。末犹勿也。原,再也。勿有所再进,为其失饪,臭味恶也。退,反其寝。

  ○末,亡曷反。应,应对之应。为,于伪反。饪,而审反,生孰之节。武王帅而行之,不敢有加焉。庶几程式之。帅,循也。文王有疾,武王不说冠带而养。言常在侧。

  ○税,本亦作脱,又作说,同,音他活反,养,羊尚反。文王一饭亦一饭,文王再饭亦再饭。欲知气力箴药所胜。

  ○壹,本亦作一。饭,扶晚反,下及篇末皆同。箴,本亦作諴,之林反。胜音升。旬有二日乃间。间犹瘳也。

  ○瘳,丑由反,差也。

  [疏]“食上,必在视寒暖之节,食下,问所膳”至“乃间”。

  ○正义曰:“食上”谓献馔,“食下”谓食毕彻馔而下,文王问进食之人,其父所膳何食,膳宰答毕,文王又命戒膳宰云:末有原。末,无也。原,再也。言在后进食之时,皆须新好,无得使前进之物而有再进,膳宰应曰诰,然后文王乃退,反其寝也。

  ○注“末犹”至“其寝”。

  ○正义曰:末,微末,故为勿也。原,再也,《释言》文。云“为其失饪,臭味恶也”者,食若再进,必熟烂过节,故为失饪。臭谓气也,言气之与味皆恶也,故云“臭味恶”。云“退,反其寝”者,以来至王季寝门外,今云退,故知退反其寝,谓文王私寝也。

  ○注“庶几程式之,帅,循也”。

  ○正义曰:案《尔雅 释言》云:“庶几,尚也。”是庶几为慕尚之义。“程式之”者,程是程限也,式是法式,言武王慕尚文王,以为程限法式。帅,循也。《释诂》文。经云“不敢有加焉”者,以武王伐纣,功业既成,恐有逾越文王之嫌,故记者云“不敢有加焉”。

  ○注“间犹瘳也”。

  ○正义曰:若病重之时病恒在身,无少间空隙。病今既损,不恒在身,其间有空隙,故云“间犹瘳也”。瘳是疾减损也。

  文王谓武王曰:“女何梦矣?”间后容卧。

  ○女音汝,后同。武王对曰:“梦帝与我九龄。”帝,天也。

  ○聆音零,本或作龄。文王曰:“女以为何也?”武王曰:“西方有九国焉,咀荃其终抚诸?”抚犹有也。言君王,则此受命之后也。文王曰:“非也。古者谓年龄,齿亦龄也。我百,尔九十。吾与尔三焉。”年,天气也。齿,人寿之数也。九龄,九十年之祥也。文王以勤忧损寿,武王以安乐延年。言与尔三者,明传业於女,女受而成之。

  ○寿音受,后同。乐音洛。予尔,羊汝反。传,直专反。文王九十七乃终,武王九十三而终。君子曰终,终其成功。

  [疏]“文王”至“而终”。

  ○正义曰:文王疾瘳,武王得安睡,文王问,尔其何梦?武王对曰:梦见天帝与我九龄之言,而与我也。文王语武王云:天既与女九龄之言,女以九龄为何事也。武王曰:龄,善也,是福善之事,西方有九国未宾,既梦得九种龄善,君王其终抚诸。抚,有也。诸,之也。言王终久有之。文王曰:女之所言非也。古者谓年龄,谓称年为龄。古者称齿亦为龄。天既与女九龄,女得九十年之祥。是我为百岁,尔为九十,吾与尔三焉,言我於百年中,与尔以三年焉。皇氏云:“以九龄谓铃铎,谓天以九个铃铎而与武王。”遍验书本,龄皆从齿,解为铃铎,於理有疑,亦得为一义。今谓天直以九龄之言而与武王,不知龄是何事,故文王不审,云“女以为何”。

  ○注“抚犹”至“后也”。

  ○正义曰:抚为存抚,故为有也。“言君王,则此受命之后”者,文王继王季为西伯,是殷之诸侯,不合称王。今武王谓之君王,故知受命之后也。案《书传》云:“文王受命一年,质虞芮之讼,二年伐鬼方,三年伐密须,四年伐犬夷,五年伐耆,六年伐崇,七年而崩。”《书序》云:“殷始咎周。”郑注云:“纣闻文王三伐皆胜,而始畏恶之,囚於羑里。”三伐者,谓二年伐鬼方,三年伐密须,四年伐犬,夷则被囚在四年之末,五年之初。於时必未称王,若其称王,反叛已露,纣何肯囚复释之?是知於时必未称王也。《书传》云:“五年伐耆。”《殷传》云:“五年之初,得散宜生等献宝而释文王。”文王出则克黎,六年伐崇则称王,故《诗 皇矣》论伐崇,“是类是禡”,行天子礼。此云称王在受命之后者,谓受命六年之后也。受命者,谓受赤雀丹书之命,故《中候我应》云:“赤雀入酆,止於昌户,受命之时,已三分有二。”今云西方有九国,於时未宾,则非有二分诸侯也。或以为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之徒,未知定是何国也。

  ○注“年,天气也”至“成之”。

  ○正义曰:《尔雅 释天》云:“周曰年。”年,稔也。稔孰谓岁穀一孰,是年为天气也。《大戴礼》云:“男八月生齿,八岁而龀齿。”是人寿之数也。又年穀一孰而零落,人之年老,齿亦零落,是年之与齿,俱有零落之义。云“文王以勤忧损寿”者,以文王当纣暴虐之时,故知勤忧损寿也。《无逸》篇云:“文王自朝至于日中昃,不遑暇食。”是勤忧也。云“武王以安乐延年”者,以武王承文王之业,故安乐延年。《诗 鱼丽》“美万物盛多”,“始於忧勤,终於逸乐”也。年寿之数,赋命自然,不可延之寸阴,不可减之晷刻。文王九十七,武王九十三,天定之数。今文王云“吾与女三”者,示其传基业於武王,欲使武王承其所传之业,此乃教戒之义训,非自然之理。

  成王幼,不能涖阼。涖,视也。不能视阼阶,行人君之事。

  ○涖音吏,又音类,下同。涖视,本或作莅,临也。周公相,践阼而治。践,履也。代成王履阼阶,摄王位,治天下也。

  ○相,息亮反。治,徐直吏反,下注“治定”同,一音如字。抗世子法於伯禽,欲令成王之知父子、君臣、长幼之道也。抗犹举也。谓举以世子之法,使与成王居而学之。

  ○抗,苦浪反。长,丁丈反,后皆同。成王有过,则挞伯禽,所以示成王世子之道也。以成王之过击伯禽,则足以感喻焉。

  ○挞,他达反,击也。文王之为世子也。显上事。

  [疏]“成王幼不能”至“子也”。

  ○正义曰:武王既终,成王幼弱,不能涖阼阶行人君之事,周公乃辅相成王,令成王且在学,学世子之道。周公代成王践履阼阶,摄王位而临天下,乃兴举世子之法於伯禽,伯禽举行世子之法以示成王,欲令成王观而法之,使知父子君臣长幼之道。

  ○“成王有过则挞伯禽”者,若成王法效伯禽,不能备具,而有过失,周公则笞挞伯禽,责其不能以世子之礼教成王也。必如此者,所以示成王世子之道。

  ○“文王之为世子也”者,从篇首以至於此,是文王之为世子及武王成王之法,其武王成王为世子之礼,皆上法文王,故以文王之为世子总结之也。

  ○注“涖视”至“之事”。

  ○正义曰:案郑注《金縢》云:“文王崩后,明年生成王。”则武王崩时,成王年十岁,服丧三年毕,成王年十二,明年将践阼,周公欲代之摄政,群叔流言,周公辟之,居东都,时成王年十三也。居东二年,成王收捕周公之属党,时成王年十四也。明年秋大熟,遭雷风之变。时周公居东三年,成王年十五,迎周公反,而居摄之元年也。居摄四年,封康叔作《康诰》,是成王年十八也。故《书传》云:“天子大子十八称孟侯。”居摄七年,成王年二十一也。明年,成王即政,年二十二也。此是郑义,推成王幼不能践阼之事也。

  ○注“践履”至“下也”。

  ○正义曰:经云“周公相,践阼而治”,知非周公辅相成王。今云“践阼而治”,必知周公代成王履阼阶者,以《明堂位》云“天子负斧依,南乡而立”,又云“周公践天子之位”,是代居位也。

  凡学世子及学士必时,四时各有宜学。士谓司徒论俊选所升於学者。

  ○学,户孝反,教也,下“小乐正学干”、“籥师学戈”、“学舞干戚”同。选,息恋反,后同。春夏学干戈,秋冬学羽籥,皆於东序。干,盾也。戈,句孑戟也。干戈,《万》舞,象武也,用动作之时学之。羽籥,《籥》舞,象文也,用安静之时学之。《诗》云:“左手执籥,右手秉翟。”

  ○夏,户嫁反,下放此。籥,羊灼反。楯,食准反,又音尹。句,古侯反。翟,大历反。小乐正学干,大胥赞之。籥师学戈,籥师丞赞之。四人皆乐官之属也,通职,秋冬亦学以羽籥。小乐正,乐师也。《周礼》“乐师掌国学之政,教国子小舞”,“大胥掌学士之版,以待致诸子,春入学,舍菜合舞。秋颁学合声”,“籥师掌教国子舞羽吹籥”。

  ○大如字,又音大。胥,息余反,又息吕反,注皆放此。版音板,本又作板。舍菜音释,后“舍菜”同。颁音班。胥鼓《南》。《南》,南夷之乐也。胥掌以六乐之会,正舞位。旄人教夷乐,则以鼓节之。《诗》云:“以《雅》以《南》,以籥不僣。”

  ○旄音毛。僣,七寻反,又子念反。春诵夏弦,大师诏之。瞽宗秋学《礼》,执礼者诏之。冬读《书》,典书者诏之。《礼》在瞽宗,《书》在上庠。诵谓歌乐也。弦谓以丝播《诗》。阳用事,则学之以声。阴用事,则学之以事。因时顺气,於功易成也。周立三代之学,学《书》於有虞氏之学,《典》、《谟》之教所兴也。学舞於夏后氏之学,文武中也。学《礼》、《乐》於殷之学,功成治定,与已同也。

  ○大音太,下文注“大乐正”、“大学”、“大傅”、“大祖”、“大寝”皆同。瞽音古,瞽宗,殷学名。庠音详,上庠,虞学名。播,波我反。易,以豉反。

  [疏]“凡学”至“上庠”。

  ○正义曰:此一节是第二节中,教世子及学士时节,兼明所教之官及所教之处。“凡学世子及学士必时”者,学谓教也,言三王教世子及学士等,必各逐四时所宜,则下文之类是也。

  ○注“四时”至“学者”。

  ○正义曰:“四时各有所宜学”者,即下云“春夏学干戈”,及“春诵夏弦”之类是也。云“学士谓司徒论俊选所升於学”者,则《王制》云“王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及国之俊选等升於学”,谓大学也。故下云“於东序”,是大学也。

  ○注“干盾”至“秉翟”。

  ○正义曰:干,盾也。春时万物有孚甲,故象干也。盾,捍也。盾所以捍难,故以干为盾也。云“戈,句孑戟也”者,夏气茂盛,万物体壮,枝叶似戟,有句孑也。案《考工记》:“戈广二寸,内倍之,胡三之,援四之,以其形句曲有孑刃。”郑云:“若今鸡鸣戟也。”云“干戈,《万》舞,象武也”者,宣八年《公羊传》:“《万》者何?干舞也。”以其用干,故知象武。若其《大武》,则以干配戚,则《明堂位》云:“朱干玉戚冕而舞《大武》。”若其小舞,则以干配戈,则《周礼》乐师教小舞、干舞是也。春夏阳气发动,故云“用动作之时学之”。“秋冬学羽籥”,羽,翟羽也。秋则体成文章也。籥,笛也。籥声出於中,冬则万物藏於中。云“羽籥,籥舞,象文也”,宣八年《公羊传》云:“籥者何?籥舞也。”以其不用兵器,故象文也。引《诗》者,《邶风 简兮》之篇也,证羽籥之义,以秋冬凝寒渐静,故云“用安静之时学之”。卢植以为春教干,夏教戈,秋教羽,冬教籥。但干与戈、羽与籥,舞时相对之物。皇氏云“郑引《诗》‘左手执籥,右手秉翟’,则秋冬羽籥同教,春夏亦同教干戈”,义或然也,皆据年二十升大学者也。

  ○注“四人”至“吹籥”。

  ○正义曰:云“通职,秋冬亦学以羽籥”者,此籥师云教戈,《周礼》“籥师掌教国子舞羽吹籥”,是籥师既教戈,又教籥。此小乐正教干,《周礼》乐师教小舞,则六舞皆教,故知通职。至秋冬之时,亦教羽籥也。云“小乐正,乐师也”者,诸侯谓之小乐正,天子谓之乐师,此有大乐正及小乐正,《周礼》有大司乐,有乐师,故知小乐正当乐师也。但此经杂,多有诸侯之礼,故谓之大乐正也、小乐正也。云“《周礼》乐师掌国学之政,教国子小舞”者,证乐师有教舞之事。小舞者,谓年幼小时教之舞,其舞即帗舞、羽舞、皇舞、旄舞、干舞、人舞也。云“大胥掌学士之版,以待致诸子,春入学,舍菜合舞,秋颁学合声”者,证大胥有教乐之事,大胥掌教学士版籍,以待聚致诸子,诸子则学士也。春时入学释蘋藻之菜,礼先圣先师,合六舞节奏,令之得所。秋时颁布学者才艺,和合音声,使应曲折。云“籥师掌教国子舞羽吹籥”者,证籥师有教乐之事。《周礼》唯有籥师,此云籥师丞者,或诸侯之礼,或异代之法。

  ○“胥鼓《南》”。

  ○胥谓大胥,《南》谓南夷之乐。旄人教国子南夷乐之时,大胥则击鼓以节南乐,故云“胥鼓《南》”。

  ○注“南南”至“不僣”。

  ○正义曰:《钩命决》云:“东夷之乐曰《昧》,南夷之乐曰《南》,西夷之乐曰《朱离》,北夷之乐曰《禁南》,一名《任》。”《明堂位》云:“《任》,南蛮之乐也。”云“胥掌以六乐之会,正舞位”者,证大胥所以鼓节《南》,由正舞位,故鼓之也。云“旄人教夷乐”者,证教《南》乐之人是旄人也。引《诗》“以雅以南”者,是《小雅 鼓锺》之诗,剌幽王用乐不与德比,故陈先王正乐以剌之。教夷蛮者,明王德化率来四夷,言先王以《万》舞之雅乐,以四夷之《南》乐,以籥舞之文乐,进旅退旅,则知三舞各得其所,不有僣差。引之者,证此经之《南》,举南乐,则四夷之乐皆教之也。

  ○注“诵谓”至“同也”。

  ○正义曰:诵谓歌乐者,谓口诵歌乐之篇章,不以琴瑟歌也。云“弦谓以丝播《诗》”者,谓以琴瑟播彼《诗》之音节,《诗》音则乐章也。若学舞之时,春夏学干戈而用动,秋冬学羽籥而用静,皆据年二十升於大学者。若其未升大学之时,则春诵夏弦,在殷之瞽宗也。云“阳用事则学之以声”,春夏是阳,阳主清轻,故学声,声亦清轻。云“阴用事则学之以事”,秋冬属阴,阴主体质,故学事,事亦体质。因四时所宜,顺动静之气,於学功业易成也。云“周立三代之学”者,谓立虞、夏、殷学也。其虞之学制在国,兼在西郊,郊则周之小学也。夏、殷之学亦在国。而郑注《仪礼》云“周立四代之学於国”者,合周家为言耳,故与此注不同。夏后氏之学在上庠,即周之大学,为夏之制也。云“学《书》於虞氏之学,《典》、《谟》之教所兴也”者,《虞书》有《典》有《谟》,故就其学中而教之,则周之小学也。云”学舞於夏后氏之学,文武中也”,夏后氏上受舜禅,是文:下有汤伐,是武。以此二者之间,故云“文武中”,以兼有文舞武舞故也。云“学《礼》、《乐》於殷之学,功成治定,与已同也”者,以汤伐桀,武王伐纣,殷、周革命,事类相似,故云“功成治定,与已同也”。先师以为三代学,皆立大学小学。今案下养老於东序,是周之大学,夏之东序也。又《王制》云“养老於虞庠”,是周之小学为虞庠也。又此学虞学也,学舞於夏学,学礼於殷学。若周别有大学小学,更何所教也?

  凡祭与养老乞言,合语之礼,皆小乐正诏之於东序。学以三老之威仪也。养老乞言,养老人之贤者,因从乞善言可行者也。合语,谓乡射、乡饮酒、大射、燕射之属也。《乡射记》曰:“古者,於旅也语。”

  ○合如字,徐音閤,注同。下“大合乐”放此。大乐正学舞干戚,语说,命乞言,皆大乐正授数。学以三者之舞也。戚,斧也。语说,合语之说也。数,篇数。

  ○说如字,徐始锐反,注“语说”同。大司成论说在东序。论说,课其义之深浅,才能优劣。此云乐正司业,父师司成,则大司成、司徒之属师氏也。师氏掌以美诏王,教国子以三德三行,及国中、失之事也。

  ○论,力门反,徐力顿反,注同。行,下孟反,下文“德行”同。

  [疏]“凡祭与养老”至“在东序”。

  ○正义曰:此一节还是第二节中,教世子及学士祭与养老合语之威仪,又教世子等祭与养老合语之义理,兼明所教之官及所教之处,又明司成之官考课才艺深浅也。

  ○“凡祭与养老乞言,合语之礼”者,此之一“凡”总包三事也:一是祭,二是养老乞言,三是合语之礼。“皆小乐正诏之於东序”,谓祭与养老乞言及合语之礼,皆小乐正之官诏告世子及学士於东序之中,谓小乐正以此祭及养老、合语三者之威仪以教世子及学士等。

  ○注“学以”至“也语”。

  ○正义曰:学以三者,学,教也。教以三者威仪容貌,言祭与养老乞言及合语行礼之时,皆有容貌,故小乐正教之。云“合语谓乡射,乡饮酒、大射、燕射之属也”者,此经先云祭与养老乞言,别云合语,则合语非祭与养老也。故知是乡射、乡饮酒必大射、燕射之等,指《仪礼》成文而言之,以其此等至旅酬之时,皆合语也。其实祭未及养老,亦皆合语也。故《诗 楚茨》论祭祀之事,云“笑语卒获”,笺云:“古者於旅也。”语是祭,有合语也。养老既乞言,自然合语也。引《乡射记》者,证旅酬之时,得言说先王之法,故云“古者於旅也语”。言合语者,谓合会义理而语说也。

  ○“大乐”至“授数”。

  ○前文小乐正既教三者之威仪,今大乐正又教三者之义理,故大乐正学舞干戚,干戚则前经祭祀也。祭祀之时,舞其干戚之乐。不云祭祀,而云舞干戚者,容祭祀之外,馀干戚皆教之。语说,谓合语之说,则前经合语也,亦大乐正教以语说义理。命乞言者,大乐正命此世子及学士於老者而乞言,则前经养老乞言。但前经云祭,故养老乞言与祭相连,故尊之,序在合语之上。此经不云祭,故略其养老在语说之下。皆大乐正授数者,谓干戚、语说、乞言三者,皆大乐正之官授世子及学士等篇章之数,为之讲说,使知义理。

  ○注“学以”至“篇数”。

  ○正义曰:此经与前经重序其事,文势相似,前经小乐正乃教威仪,事浅,故云“诏之东序”。此大乐正所教义理既深,故“大乐正授数”。知者,文承东序之下,大乐正授数之时,亦在东序,大司成论说在东序。

  ○小乐正既诏以三者威仪,大乐正又教以三者义理,於是大司成之官论量课说此世子学士等义理之深浅、才能之优劣於东序之中。

  ○注“司成”至“事也”。正义曰:郑以下文云“乐正司业,父师司成”,父师与乐正相连。此大司成亦与大乐正相次,故知司成则大司成也。以其掌教,故知是司徒之属。以其父师司成,又掌教国子,故知当师氏也。引《师氏》以美诏王以上者,皆《师氏职》文。案《书传》“大夫为父师”,《周礼 师氏》中大夫云教国子以三德三行,三德“一曰至德,以为道本;二曰敏德,以为行本;三曰孝德,以知逆恶。教三行,一曰孝行,以亲父母;二曰友行,以尊贤良;三曰顺行,以事师长”。云“及国中、失之事”者,中谓中礼,失谓失礼,掌国家中礼、失礼之事也。

  凡侍坐於大司成者,远近间三席,可以问。间犹容也。容三席则得指画相分别也。席之制,广三尺三寸三分,则是所谓函丈也。

  ○坐,才卧反,又如字。远近间,并如字;间,犹容也,注同,徐古辨反。指画,乎麦反。别,彼列反。广,古旷反,又如字。三寸,一本作“广三尺三寸三分”。函,胡南反。终则负墙,卻就后席相辟。

  ○辟音避,下“辟君”同。列事未尽不问。错尊者之语,不敬也。

  [疏]“凡侍”至“不问”。

  ○正义曰:此一节论国子侍坐於大司成之仪,故云“侍坐於大司成”。

  ○“远近间三席,可以问”者,去大司成远近,中间可容三席之地。席制广三尺三寸三分寸之一,三席则函一丈,可以指画而问也。

  ○“终则负墙”者,问终则起,卻就后席,负墙而坐,辟后来问者。“列事未尽不问”者,其问事之时,必待尊者言终,如有不晓,然后更问。若尊者序列其事未得终尽,则不可错乱尊者之语而辄有咨问,则为不敬也。

  凡学,春官释奠于其先师,秋冬亦如之。官谓《礼》、《乐》、《诗》书之官,《周礼》曰:“凡有道者有德者,使教焉。死则以为乐祖,祭於瞽宗。”此之谓先师之类也。若汉,《礼》有高堂生,《乐》有制氏,《诗》有毛公,《书》有伏生,亿可以为之也。不言夏,夏从春可知也。释奠者,设荐馔酌奠而已,无迎尸以下之事。

  ○亿,本又作噫,音抑。

  [疏]“凡学”至“如之”。

  ○正义曰:此论四时在学释奠之事。凡学者,谓《礼》、《乐》、《诗》、书之学,於春夏之时,所教之官各释奠於其先师。秋冬之时,所教之官亦各释奠於其先师,故云“秋冬亦如之”。犹若教《书》之官,春时於虞庠之中释奠於先代明《书》之师,四时皆然。教礼之官,秋时於瞽宗之中释奠於其先代明《礼》之师,如此之类是也。

  ○注“官谓”至“之事”。

  ○正义曰:“官谓《礼》、《乐》、《诗》、《书》之官”者,谓所教之官也。若春诵夏弦,则大师释奠也。教干戈,则小乐正、乐师等释奠也。教礼者,则执礼之官释奠也。皇氏云:“其教虽各有时,其释奠则四时各有其学,备而行之。”引“《周礼》曰凡有道者有德者,使教焉。死则以为乐祖,祭於瞽宗”者,此《周礼 大司乐》文。引之者,证乐之先师也,后世释奠祭之。然则《礼》及《诗》、《书》之官,有道有德者亦使教焉。死则以为《书》、《礼》之祖,后世则亦各祭於其学也,故云“此之谓先师之类也”。以大司乐掌乐,故特云“乐祖”,其馀不见者,《周礼》文不具也。云“若汉,《礼》有高堂生,乐有制氏,《诗》有毛公,《书》有伏生”者,皆《汉书 儒林传》文。案《书传》,伏生济南人,故为秦时博士,孝文帝时以《书》教於齐鲁之间。《诗》有毛公者,毛公,赵人,治《诗》,为河间献王博士。高堂生者,鲁人,汉兴为博士,传《礼》十七篇。《艺文志》:“汉兴,制氏以雅乐声律,世为乐官,颇能记其铿鎗鼓舞,不能言其义。”是其事也。其儒林传《诗》、《书》及《礼》多矣,而不言者,以其非俊异也。又有传《易》及《春秋》,不引者,以此经唯有《诗》、《书》、《礼》、《乐》,故不引《易》与《春秋》。云“亿可以为之也”者,亿是发语之声,言此等之人,后世亦可为先师也。疑而不定,故发声为亿。以三时释奠,独不言夏,故言夏从春可知也。以其释奠,直奠置於物,无食饮酬酢之事,故云”设荐馔酌奠而已,无迎尸以下之事”。释奠所以无尸者,以其主於行礼,非报功也。

  凡始立学者,必释奠于先圣先师。及行事,必以币。谓天子命之教、始立学官者也。先圣,周公若孔子。

  [疏]“凡始”至“以币”。

  ○正义曰:此明诸侯之国,天子命之使立学者,必释奠於先圣先师,及行事之时,必用币而行礼。诸侯言始立学,必释奠於先圣先师,则天子始立学,亦释奠於先圣先师也。天子云四时释奠於先师,不及於先圣者,则诸侯四时释奠亦不及先圣也。始立学云必用币,则四时常奠不用币也。皇氏云:“行事必用币,谓礼乐器成及出军之事,其告用币而已。”案衅器用币,下别具其文。此行事必用币,系於释奠之下,皇氏乃离文析句,其义非也。

  ○注“谓天”至“孔子”。

  ○正义曰:此谓诸侯新建国,天子命之始立学也。故《王制》云“天子命之教,然后为学”是也。知非天子始立学者,以此下文云“有国故则否”,是广记诸侯之国,故知此始立学者,据诸侯也。但天子立虞夏殷周四代之学,若诸侯正立时王一代之学,有大学小学耳。其所习经业,皆於时王学中。其乡学为庠,故《乡饮酒义》曰:“迎宾于庠门之外。”注云:“庠,乡学也。”若州党与乡同处,共在乡学,故《学记》云:“党有庠。”是乡之所居党也。州及遂以下皆谓之序,故州长《春秋》射于序。《学记》云:“术有序。”郑云:“‘术’当为‘遂’。是州遂为序也。云“先圣,周公若孔子”者,以周公孔子皆为先圣,近周公处祭周公,近孔子处祭孔子,故云“若”。若是不定之辞,立学为重,故及先圣,常奠为轻,故唯祭先师。此经始立学,故奠先圣先师。

  凡释奠者,必有合也。国无先圣先师,则所释奠者当与邻国合也。有国故则否。若唐虞有夔、伯夷,周有周公,鲁有孔子,则各自奠之,不合也。

  ○夔,求龟反。

  ○凡大合乐,必遂养老。大合乐,谓春入学舍菜合舞,秋颁学合声。於是时也,天子则视学焉。遂养老者,谓用其明日也。乡饮酒,乡射之礼,明日乃息司正。徵唯所欲,以告於先生君子可也。是养老之象类。

  [疏]“凡释”至“养老”。

  ○正义曰:此谓诸侯之国释奠之时,若已国无先圣先师,则合祭邻国先圣先师,谓彼此二国共祭此先圣先师,故云“合也”。非谓就他国而祭之,当遥合祭耳。若鲁有孔子、颜回,馀国祭之,不必於鲁。若已国有先圣先师,则不须与邻国合也,当各自祭,故云“有国故则否”。是唐虞有夔龙、伯夷,周有周公,鲁有孔子,是国故有此人,则不与邻国合祭也。

  ○“凡大合乐,必遂养老”。

  ○正义曰:此明合乐之时,天子视学,於其明日必遂养老。

  ○注“大合”至“象类”。

  ○正义曰:经云“凡大合乐”者,凡者非一之辞,郑以“大合乐,谓春入学释菜合舞、秋颁学合声”者,其《月令》季春“大合乐”,则亦在其中。以季春大合乐,其文自明,故郑不引之耳。

  ○云“於是时也,天子则视学焉”者,《周礼 大胥》春合舞,秋合声,虽无天子视学之文。又《月令》季春“大合乐”,“天子亲往”,则明春合舞,秋合声之时,天子亦亲视学也。云“遂养老者,谓用其明日也”者,案《乡饮酒》、《乡射礼》明日乃息司正。云“徵唯所欲,以告於先生君子可也”,先生谓致仕者,君子谓乡中有德行者,此皆老人也。故云“是养老之象类”。

  凡语于郊者,语谓论说於郊学。必取贤敛才焉:或以德进,或以事举,或以言扬。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升诸司马曰进士,谓此矣。曲艺皆誓之,曲艺为小技能也。誓,谨也。皆使谨习其事。

  ○技,其彼反。以待又语。又语,为后复论说也。

  ○复,扶又反。三而一有焉,三说之中,有一善则取之。以有曲艺,不必尽善。乃进其等,进於众学者。以其序,又以其艺为次。谓之郊人,远之。俟事官之缺者,以代之。远之者,不曰俊选,曰郊人,贱技艺。

  ○远,于万反,注同。於成均,以及取爵於上尊也。董仲舒曰“五帝名大学曰成均”,则虞庠近是也。天子饮酒于虞庠,则郊人亦得酌于上尊以相旅。

  ○近,附近之近。

  [疏]“凡语”至“尊也”。

  ○正义曰:此以下明官爵於学士已成者。

  ○注“语谓论说於郊学”。

  ○正义曰:语谓论课学士才能也。郊,西郊也。周以虞庠为小学,在西郊。今天子亲视学於其西郊,考课论说於西郊之学,以西方成就之地故也。或遍在四郊。

  ○“必取贤敛才焉”者,谓在於西郊学之中,论说取贤,敛其才能者以爵之也。

  ○“或以德进者”。

  ○谓人能不同,各随才用也。德谓有道德者,进谓用爵之也。德最为上,故进之宜先也。

  ○“或以事举”者,事次德者,虽无德而解世事,或吏治之属,亦举用之也。

  ○“或以言扬”者,次事也。扬亦进、举之类,互言之,虽无德无事,而能言语应对,堪为使命亦举用之。

  ○“曲艺皆誓之”者,曲艺谓小小技术,若医卜之属也。誓,谨也。若学士中虽无前三事,而有小小技术,欲授试考课,皆且卻之,令谨习。

  ○“以待又语”者,又语谓后复论说之日,令待后时,若春待秋时也。

  ○“三而一有焉”者,谓小技艺者所说三事之中,而一事有善者。

  ○“乃进其等”者,等,辈类也。若说三事有一善者,则进於大众辈中也。“以其序”者,序,次也。虽得进众而不得与众为一,犹使与其辈中自为高下之次序也。

  ○“谓之郊人”者,虽有次序而待职缺当拟补之。若国子学士,未官之前,俱为俊选;而以小才技艺者,未官之前,而不得同为俊选,但名曰郊人,言其犹在郊学也。

  ○“远之”者,所以谓为郊人者,是疏远之故也。

  ○“於成均,以及取爵於上尊也”者,成均则虞庠也。上尊,堂上之酒尊。天子於成均之内饮酒,以恩泽被及於此郊人,其郊人虽贱,亦得取爵於堂上之尊,以相旅也,所以荣之。

  ○注“董仲”至“相旅”。

  ○正义曰:董仲舒为《春秋繁露》云,“成均为五帝之学,虞庠是舜学”,则成均五帝学也。以无正文,故云“近是也”,言虞庠近是成均。凡饮酒之礼,尊者酌於堂上之尊,卑者酌於堂下之尊,故《特牲礼》三人献宾,及献众宾及长兄弟等,及次宾及次兄弟等,皆酌於堂下之尊,以相旅是也。今郊人虽贱,亦得酌於堂上尊,故云“取爵於上尊”。

  始立学者,既兴器用币,“兴”当为“衅”,字之误也。礼乐之器成,则衅之,又用币告先圣先师以器成。

  ○兴,依注为衅,音虚觐反。然后释菜。告先圣先师以器成有时,将用也。不舞,不授器。释菜礼轻也。释奠则舞,舞则授器。司马之属司兵、司戈、司盾祭祀授舞者,兵也。乃退,傧于东序,一献,无介语可也。言乃退者,谓得立三代之学者,释菜于虞庠,则傧宾于东序,鲁之学有米廪、东序、瞽宗也。

  ○傧,必刃反,本亦作摈,注同。介如字,下注同,副也。廪,力甚反。

  [疏]“始立学者,既兴器用币”至“可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礼乐之器初成用币告先圣先师,又释菜告器成将用乃退亻宝之事也。

  ○“始立学”者,亦谓天子命诸侯始立教学,又造礼乐之器新成衅之,既毕,乃用币告先圣先师以器成也,然后释菜。既以币告后又更释菜,告先圣先师以器成将用也。故前用币,告其器成;后释菜,告其将用也。“不舞不授器”,凡释奠礼重,故作乐时须舞,乃授舞者所执干戈之器。今其释菜之时,虽作乐不为舞也,亦既不舞,故不授舞者之器,乃退傧于东序,释菜虞庠既毕,乃从虞庠而退。乃傧礼其宾於东序之中,其礼既杀,唯行一献,无介无语,如此於礼可也。

  ○注“兴当”至“器成”。

  ○正义曰:案《杂记》宗庙之器,其名者成则衅之以豭豚,是器成当衅之,故知“兴当为衅”。经言“用币”,故知告先圣先师以器成也。

  ○注“告先”至“用也”。

  ○正义曰:前用币直云告器成,此释菜云告器成将用,则两告不同也。熊氏云:“用币则无菜,用菜则无币。”皇氏云:“用币释菜,只是一告。”其义恐非也。案四时释奠,不及先圣,知此用币及释菜及先圣者,以上文始立学释奠先圣先师,此文亦云始立学既衅器用币,释菜亦及先圣也。以其始立学,及器新成,事重於四时常奠也。故《学记》云:“皮弁祭菜。”郑注:“礼先圣先师。”知及先圣者,以彼云未卜禘不视学则祭菜与视学为一也。此下文云天子视学祭先圣先师,故知《学记》祭菜及先圣也。熊氏云:“《月令》释菜不及先圣者,以其四时入学释菜,故不及先圣也。《王制》‘释奠于学’,注以为释菜奠币。知非释奠者,彼是告祭之礼。初天子出师,受成於学,告之无牲,明反告亦无牲也。故谓释奠时亦不及先圣也。凡释奠有六:始立学释奠,一也;四时释奠有四,通前五也;《王制》师还释奠于学,六也。释菜有三:春入学释菜合舞,一也;此衅器释菜,二也;《学记》皮弁祭菜,三也。秋颁学合声,无释菜之文,则不释菜也。释币唯一也,即此衅器用币是也。”以前皆熊氏之说,义或当然也。

  ○注“释菜礼轻也”。

  ○正义曰:此既释菜礼轻,不可为舞,所以《大胥》云“春舍菜合舞”,似释菜为舞者,彼谓春欲合舞之时,先行释菜之礼,不谓释菜之时则合舞也。

  ○注“言乃”至“宗也”。

  ○正义曰:从衅器以来皆据诸侯之礼,故云“始立学”。若其诸侯唯立时王之学,何得云乃退傧于东序。故云乃退者,得立三代之学,得有夏之东序。谓诸侯有功德者,得立三代之学,若鲁国之比,东序与虞庠相对,东序在东,虞庠在西。既退傧于东序,明释菜在於虞庠。云“鲁之学有米廪、东序、瞽宗也”者,《明堂位》文也。

  教世子。亦题上事。

  [疏]“教世子”。

  ○正义曰:从上“凡学世子”至此,皆是教世子之法。其间虽有王子公卿大夫元士之子,及国之俊选,诸侯之事,及释奠养老之事,虽非一也,以世子为主,故云“教世子”以总之。

  ○注“亦题上事”。

  ○正义曰:题谓题目。前“文王之为世子”,文在於下,题目以上之事。今“教世子”之文又在於下,亦是题目以上所设诸事,故云“亦题上事”也。

  凡三王教世子,必以礼乐。乐,所以脩内也,礼,所以脩外也。礼乐交错於中,发形於外,是故其成也怿,恭敬而温文。中,心中也。怿,说怿。

  ○怿音亦。立大傅、少傅以养之,欲其知父子君臣之道也。养犹教也。言养者,积浸成长之。

  ○少傅,诗召反;下音赋,后同。浸,子鸩反。大傅审父子君臣之道以示之,谓为之行其礼。

  ○为,于伪反,下“为说”、“其为君”皆同。少傅奉世子以观大傅之德行而审喻之。为说其义。大傅在前,少傅在后,谓其在学时。入则有保,出则有师,谓燕居出入时。是以教喻而德成也。以有四人维持之。师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诸德者也。保也者,慎其身以辅翼之而归诸道者也。慎其身者,谨安护之。《记》曰:“虞夏商周,有师保,有疑丞。《记》所云谓天子也,取以成说。

  [疏]“凡三”至“疑丞”。

  ○正义曰:此一节是第三节中,论茸荃教世子礼乐,及立师传教以道德既成,教尊、官正、国治之事。

  ○“乐所以脩内”者,乐是喜乐之事喜乐从内而生,和谐性情,故云“所以脩内也”。

  ○“礼所以脩外也”者,礼是恭敬之事,恭敬是正其容体,容体在表,故“所以脩外也”。

  ○“礼乐交错於中,发形於外”者,乐虽由中,从中而见外;礼虽由外,从外而入中。是中之与外,皆有礼乐,故云“礼乐交错於中”,谓交间错杂於其情性之中。“发形於外”,谓宣发形见於身外也,谓威仪和美也。

  ○“是故其成也怿”者,谓内外有乐,心既喜悦,外貌和美,故“其成也怿”。怿,说怿也。

  ○“恭敬而温文”者,谓内外有礼,貌恭心敬,而温润文章,故云“恭敬而温文”也。

  ○注“谓燕居出入时”。

  ○正义曰:上云在前在后,谓行步动止之节,此文言入言出,故以为燕居出入也。

  ○“是以教”至“者也”。

  ○以世子外有傅相,内有师保,是以世子於师教晓喻其德业成就。“师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诸德者也”,作《记》者,更明师保之德,故云“师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诸德者”,谓教世子以所行之事。喻,晓也。诸,於也。而每事之上,使世子晓喻於德义也。

  ○“保也者,慎其身以辅翼之而归诸道者也”,保是护也。辅,相也。翼,助也。谓护慎世子之身,辅相翼助,使世子而归於道。案《老子》先道后德,则道尊德卑。此师喻诸德,保归诸道,先德后道者,以道德无定据,各有大小。《老子》谓无为自然之道故在先,德谓人所法行故在后,皆谓大道大德也。此谓教世子之身,先须於事得理,若身之有德,乃可通达流行,故德先道后,谓小道小德也。已具上《曲礼》疏。

  ○“记曰:虞夏商周,有师保,有疑丞”。注“《记》所云谓天子也,取以成说”。

  ○正义曰:此作《记》之人,更言“记曰”,则是古有此《记》,作《记》者引之耳。注“《记》所云据天子也”,必知据天子者,以有师保疑丞,下则云四辅三公,故知天子也。后人作《记》者,取此古《记》天子之事,以成世子之《记》耳。

  设四辅及三公,不必备,唯其人。”语使能也。语,言也。得能则用之,无则已,不必备其官也。小人处其位,不如且阙。君子曰德,德成而教尊,教尊而官正,官正而国治,君之谓也。

  [疏]“设四”至“能也”。

  ○正义曰:“设四辅及三公,不必备,唯其人”,此皆古《记》之文。“语使能”一句,是后作《记》者解前《记》之人所言,以四辅三公不必须备,惟择好人者。“语使能也”,语,言也。言古《记》如此,言四辅三公必使能也。其四辅者,案《尚书大传》云:“古者天子必有四邻:前曰疑,后曰丞,左曰辅,右曰弼。天子有问,无以对,责之疑;可志而不志,责之丞;可正而不正,责之辅;可扬而不扬,责之弼。其爵视卿,其禄视次国之君也。

  仲尼曰:“昔者周公摄政,践阼而治,抗世子法於伯禽,所以善成王也。闻之曰:‘为人臣者,杀其身有益於君则为之。’况于其身以善其君乎?周公优为之。”闻之者,闻之於古也。于读为迂,迂犹广也,大也。

  ○治,直吏反,下“而治”、“国治”并同。于,依注作迂,音同,又音纡。

  [疏]“仲尼”至“为之”。

  ○正义曰:此一节是第二节中,覆说周公教成王为世子之事,及在学行一物而有三善之事,故云“抗世子法於伯禽,所以善成王也”。

  ○“况于其身以善其君乎?周公优为之”者,仲尼闻古之言为人臣者,杀其身有益於君,不辟杀害,犹尚为之,况周公于其身。于,广大也。今乃广大其身,谓其身得广大以善其君乎?“周公优为之”,其周公比杀身之人,则优饶为之,言周公自优饶光益也。所以光益者,古人益君,则身处危亡;周公益君,身居尊显。又古人益君则勤苦,周公益君则逸乐。是於身有优饶,於德又广大也。

  ○注“于读”至“大也”。

  ○正义曰:于是语辞,迂为回远,故读于为迂,从广大之义也。

  是故知为人子,然后可以为人父。知为人臣,然后可以为人君。知事人,然后能使人。成王幼,不能莅阼,以为世子,则无为也。以为世子,若为世子时。

  [疏]“是故”至“为也”。

  ○正义曰:凡教世子之法,必须对父。成王既幼,未能莅阼为人君,应须教以世子之法,然后能为人君。成王既无父,今若以成王为世子时,则无为世子之处,故抗世子法於伯禽,使伯禽与成王居,令成王学之,知父子君臣之义也。

  ○注“以为”至“子时”。正义曰:武王既崩,则成王非复是世子。今经云“以为世子”,则是周公全用世子礼教之,故云“若为世子时”。言虽为君,未能莅阼,与世子时无异,故云“以为世子,则无为也”。以实则不为世子也。

  是故抗世子法於伯禽,使之与成王居。亦学此礼於成王侧。欲令成王之知父子、君臣、长幼之义也。君之於世子也,亲则父也,尊则君也。有父之亲,有君之尊,然后兼天下而有之。是故养世子不可不慎也。处君父之位,览海内之士,而近不能教其子,则其馀不足观矣。

  ○令,力呈反。

  行一物而三善皆得者,唯世子而已,其齿於学之谓也。物犹事也。故世子齿於学,国人观之,曰:“将君我而与我齿让,何也?”曰:“有父在则礼然。”然而众知父子之道矣。其二曰:“将君我,而与我齿让,何也?”曰:“有君在则礼然。”然而众著於君臣之义也。其三曰:“将君我,而与我齿让,何也?”曰:“长长也。”然而众知长幼之节矣。故父在斯为子,君在斯谓之臣。居子与臣之节,所以尊君亲亲也。故学之为父子焉,学之为君臣焉,学之为长幼焉。学,教。

  ○学音效,下及注同。父子、君臣、长幼之道得而国治。语曰:“乐正司业,父师司成,一有元良,万国以贞。”世子之谓也。司,主也。一,一人也。元,大也。良,善也。贞,正也。周公践阼。亦题上事。

  [疏]“行一”至“践阼”。

  ○正义曰:“物犹事也”,谓与国人齿让之。一事而三善者,谓众知父子,众知君臣,众知长幼,是其三善,则下经所云者是也。俗本皆云“著於君臣之义”,而定本无“著”字,义亦通。云“父在则礼然”,“君在则礼然”,直云“长长”,不云兄在则礼然者,於世子无兄,故不云兄在也。“故世子齿於学,国人观之,曰:将君我而与我齿让何也”者,国人谓不知礼者,疑而发问。

  ○“曰有父在则礼然”者,是知礼晓其意而答之,言父在则礼然者,父在之时,恒须谦退,不敢居人之前,故云父在则礼当如此。

  ○“然而众知父子之道矣”者,国人见世子虽贵,尚屈降於人,则知父尊弥甚,故云“众知父子之道”。父子天性自然,故云“道”。君臣以义相合,故云“义”。长幼有等级上下,故云“节”。以幼时事父,成人事君,故先父子,后君臣,长幼轻於君臣,故在下。父子长幼,亲属易明,故云“知”。君臣以义和合,於后始显,故云“著”也。此世子齿於学者,唯在学受业时与国人齿。若朝会饮食,则各以位之尊卑。《诸子职》云“辨其等,正其位”,注云“位,朝位”是也。

  ○“故父在斯为子,君在斯谓之臣”。

  ○国人闻世子为君、父之在,而居臣、子之礼,不敢自尊,於是各知尊其君、父,故世子所以父在为子礼,君在为臣礼也。斯,语辞也。然父子天性,故云“为子”也。君臣以义相合,不云为臣,而云“谓之臣”者,世子於君,虽曰君臣,异於义合,故云“谓之臣”也。

  ○注“司主”至“正也”。

  ○正义曰:司是职司,故为主,谓乐正主大子《诗》、《书》之业,父师主大子成就其德行也。云“一,一人也”,一人谓世子也。“元,大也。良,善也。贞,正也”,言世子有大善,则万国以正。此经谓世子也,何直云“一,一人者?”恐为一时之事,故云“一人谓世子也”。《释诂》文,元是首,故为大也。《论语》云:“温良恭俭让。”汉有贤良方正,故良为善。《易 文言》云“贞固足以幹事”,故贞为正也。

  ○“周公践阼”。

  ○从上“三王教世子”至此,皆周公践阼之事,故注云“亦题上事”也。

  庶子之正於公族者,教之以孝弟、睦友、子爱,明父子之义,长幼之序。正者,政也。庶子,司马之属,掌国子之倅,为政於公族者。

  ○弟,大计反。倅音七对反,副也。其朝于公,内朝则东面北上,臣有贵者以齿。内朝,路寝庭。

  ○朝,直遥反,后不出者并同。其在外朝,则以官,司士为之。外朝,路寝门之外庭。司士,亦司马之属也,掌群臣之班,正朝仪之位也。其在宗庙之中,则如外朝之位,宗人授事,以爵以官。宗人,掌礼及宗庙也。以爵,贵贱异位也。以官,官各有所掌也。若司徒奉牛,司马奉羊,司空奉豕。

  [疏]“庶子”至“以官”。

  ○正义曰:此一节是第三节中之上节也,论庶子之官,治理公族朝祭燕食吉凶刑罚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正者”至“族者”。

  ○正义曰:以经之正字,乃是正定之正。今案在下皆论公之接待族人及犯罪公之赦宥刑杀,皆君之所为,非庶子所正故知庶子唯主其政令而已,故读为政也。“庶子,司马之属,掌国子之倅”者,案《周礼》“诸子下大夫二人”,属夏官司马,诸侯谓之庶子,职掌与诸子同,故《周礼 序官》郑注云“或曰庶子”。“掌国子之倅”者,倅,副也。郑注《诸子》云“国子,是公卿大夫士之副贰也”,言副贰於父也。

  ○“其朝”至“以齿”。

  ○此公族之等,若朝於公之内朝,内朝,谓路寝庭朝也。公族内朝,则西方东面北上。

  ○“臣有贵者以齿”者,皆同姓之臣,不得逾越父兄,皆以昭穆长幼为齿,谓父兄虽贱而在上,子弟虽贵而处下。

  ○注“内朝,至寝庭。

  ○正义曰:知“路寝庭”者,以下云其在外朝,司士为之。案《周礼》司士掌路寝门外之朝,则知此内朝是路寝庭朝也。

  ○“其在外”至“为之”。

  ○外朝谓路寝门外之朝也。若公族在於外朝,与异姓同处,位次之时,则以官之上下,不复以年齿也。

  ○“司士为之”者,谓司士之官主为朝位之次,外朝位既司士主之,则内朝庶子主之也。上文内朝不云庶子为之者,以文承庶子之下,主之可知,故不言也。

  ○注“外朝”至“位也”。

  ○正义曰:以言“司士”,亦司马之属也,掌群臣之班,正朝仪之位也”,案《周礼》司士掌“正朝仪之位”,“王族故士虎士,在路门之右”,“南面大仆从者,在路门之左”,南面是在路门外也。故知此外朝,路门外之朝也。此对路寝庭朝为外朝,若对库门外朝,朝士所掌三槐九棘之朝,则此路门外朝亦为内朝也。故《玉藻》云“朝於内朝,朝,辨色始入。君曰出而视之,退適路寝”是也。其朝位天子之朝,三公北面东上,孤东面北上,卿大夫西面北上,其士门西东面北上。若诸侯之朝,案《大射》卿西面北上,大夫北面东上,士门西东面北上,与天子不同。《周礼》司士属司马,故云“亦司马之属”。“掌群臣之班,正朝仪之位”,皆《司士职》文。

  ○“其在”至“以官”。

  ○此论同姓公族在宗庙之礼,故云“其在宗庙之中,则如外朝之位”也。言立位所在如外朝之位也。

  ○“宗人授事,以爵以官”者,宗人掌礼之官,及宗庙授百官之事以爵者,随爵之尊卑,贵者在前,贱者在后。又以官之职掌,各供其事。

  ○注“宗人”至“奉豕”。

  ○正义曰:言“宗人掌礼及宗庙”者,别言及宗庙,则掌礼谓宗庙之外诸礼皆掌也。云“若司徒奉牛,司马奉羊,司空奉豕”者,以经云“以官”,谓祭祀之时官,官各司其事,更无正文,故引“司徒奉牛”以下证之。案《周礼》司徒奉牛牲,司马奉羊牲,其司空奉豕无文。此云知奉豕者,案《周礼》鸡人属宗伯,羊人属司马,故此云“司马奉羊”,犬人属司寇。案《五行传》云:“牛属土,鸡属木,羊属火,犬属金,豕属水。”司空冬官,其位当水,故郑注《周礼》司空奉豕与。案《五行传》马属火,而《周礼》司马羞马牲者,以其主马,故特使供之。此注直云“奉牛”、“奉羊”、“奉豕”者,据诸侯三卿以言之,故不云鸡、犬及马。

  其登馂、献、受爵,则以上嗣。上嗣,君之適长子,以《特牲馈食礼》言之,受爵,谓上嗣举奠也。献谓举奠洗爵酌入也。馂,谓宗人遣举奠盥,祝命之馂也。大夫之嗣无此礼,辟君也。

  ○馂音俊。適,丁历反。盥音管。

  [疏]正义曰:此亦公族庙中之礼,论贵適子之事。案《特牲礼》尸食之后,主人主妇宾长等献尸,三献礼毕,主人献宾,及献众宾毕,主人酬宾,宾奠不举。主人献长兄弟及献众兄弟、内兄弟等讫,长兄弟洗觚酌尸为加爵,众宾长又为加爵,毕,嗣子乃举奠。奠者,初尸未入之前,祝酌奠于鉶南,尸入,祭奠,不饮,至此乃嗣子举之。必嗣子举奠者,郑注《特牲》云“将传重累之”者,又云“大夫之嗣子不举奠”,则此举奠者,天子诸侯及士之子礼。《特牲》云“嗣举奠,盥,入,北面再拜稽首,尸执奠,嗣子进受,复位,再拜稽首”,尸答拜,嗣子卒觯拜尸,尸答拜,则此经所谓受爵也。《特牲》又云“嗣举奠,先酌入,尸拜受,嗣子答拜”,则此经所谓献也。《特牲》又云无筭爵之后,礼毕,尸谡而出,宗人遣嗣子及长兄弟相对而馂。所谓馂也。以《特牲》言之,则先受爵而后献,献而后馂。今此经先云馂者,以馂为重,举重者从后以乡先,逆言之,故云“其登馂、献、受爵”也。登谓登堂,无事之时。嗣子在堂下,馂时登堂,献时亦登堂,受爵之时亦登堂。此一登之文,包此三事。以经文连於上宗庙之中,宗人授事,以爵以官,谓众官皆为其事。

  ○“则以上嗣”。

  ○其登馂,献不用众官,唯用上嗣,故云“则以上嗣”。案《特牲》馂时虽有长兄弟,以上嗣为主。

  ○注“上嗣”至“君也”。

  ○正义曰:言適长子者,是適子之中长也。凡適皆可以嗣,今云上嗣,是嗣中最上。云“受爵,谓上嗣举奠”者,以《特牲》无受爵之文,唯有嗣子举尸之奠爵受而饮之,故此经谓之受爵也。云“献谓举奠洗爵酌入也”者,亦以《特牲》无嗣献之文,故将此为献也。举奠,谓嗣子也。名此嗣子为举奠,嗣子既饮尸前爵毕,乃更洗爵酌入以进尸,此谓士礼。若天子诸侯除此酌入之数外,子孙别有献尸,故郑注《小雅》云:“天子则有子孙献尸之礼。”云“大夫之嗣无此礼,辟君也”者,案《少牢馈食》无嗣子举奠,大夫尊於士而不举奠,故知辟正君也。

  庶子治之,虽有三命,不逾父兄。治之,治公族之礼也,唯於内朝则然。其馀会聚之事,则与庶姓同。一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父族,三命不齿。不齿者,特为位,不在父兄行列中。

  ○行,尸刚反。其公大事,则以其丧服之精粗为序,虽於公族之丧亦如之,以次主人。大事谓死丧也。其为君虽皆斩衰,序之必以本亲也。主人,主丧者。次主人者,主人恒在上,主人虽有父兄,犹不得下齿。若公与族燕,则异姓为宾,同宗无相宾客之道。膳宰为主人,君尊,不献酒。公与父兄齿。亲亲也。族食,世降一等。亲者稠,疏者希。

  ○稠,直由反,密也。

  [疏]“庶子”至“父兄”。

  ○正义曰:“庶子治之”,谓治此公族朝於内朝之时也。既不计官之大小,故虽有三命之贵,而列位不得逾越在无爵父兄之上也。然此句应承第二条前“臣有贵者以齿”之下,其外朝既云司士为之,则内朝自然庶子治之也。所以在此者,当是简札遗脱,故在此也。郑不言者,略耳。

  ○注“治之”至“行列中”。

  ○正义曰:“治之,治公族之礼也,唯於内朝则然”者,郑恐外朝亦尔,故云“唯於内朝则然”。云“其馀会聚之事,则与庶姓同”者,其馀谓非内朝,则皆并计官也。云“一命齿于乡里”者,引《党正》文,解三命,不逾父兄之事也。一命尚卑,若与乡里长宿燕食,则犹计年也。云“再命齿于公族”者,再命渐尊,不复与乡里计年,唯官高在上,但父族为重,而犹与之计年为列也。云“三命不齿”者,三命大贵,则不复与父族计年。若应有燕会,则别席独坐,在宾之东也。

  ○“其公”至“主人”。

  ○此谓君丧而庶子官掌之事也。大事谓君丧,其臣虽皆斩衰,其庶子列次之时,则以其本服之精粗为序,衰粗者在前,衰精者在后。

  ○“虽於公族之丧亦如之”者,言非但公丧如此,虽於公族之内有死丧之事,相为亦如之。为死者服粗者居前,服精者居后,故云“亦如之”。

  ○“以次主人”者,谓虽有庶长父兄尊於主人,仍次於主人之下,使主人在上居丧主也。

  ○注“大事”至“下齿”。

  ○正义曰:以其经云“则以其丧服之精粗”,故知“大事谓死丧也”。云“序之必以本亲也”者,案《丧服》臣为君斩衰,今言服之精粗为序,故知必以本亲服之精粗,谓衰服缕布精粗也。皇氏云:“以为丧服以粗为精,故郑注《杂记》云‘臣为君三升半’,微细焉,则属於粗。是知斩为精,齐为粗。”若如皇氏说,緦麻小功为极粗,斩衰为极精也,《书传》何处谓斩衰为精乎?但斩衰於粗之外,别更称斩,见其哀痛之甚,故於齐衰而称粗也;云“微细焉,则属於粗”者,谓得入齐衰之限,不复称斩耳,岂谓斩衰细乎?皇氏之说非也。云“主人虽有父兄,犹不得下齿”者,言主丧之人,当在於上以为丧主,虽族人父兄尊,则主人犹不得在父兄之下而齿列焉。

  ○“若公”至“一等”。

  ○正义曰:此明公与族人燕食之礼,庶子掌之也,则异姓为宾。燕饮必须礼仪,献酬交酢,故宜立宾以行礼也。但公欲与族人相亲,若使族人为宾,宾礼疏隔,故用异姓为宾也。“膳宰为主人”者,既有其宾,宾必对主人。而君尊不宜敌宾,故使供膳之宰以为主人对於宾,使得抗礼酬酢也。若与异姓燕饮,则《燕礼》云“宰夫为献主”,故注云“君尊,不献酒”。

  ○“公与父兄齿”者,公既不为主,族人又不为宾,故列位在父兄之坐上。与族人相齿,见亲亲也。

  ○“族食,世降一等”者,族食谓与族人燕食也。族人既有亲疏,燕食亦随世降杀也。

  ○注“亲者”至“者希”。

  ○正义曰:假令本是齐衰,一年四会食。若大功则一年三会食,小功则一年二会食,緦麻则一年一会食,是世降一等也。

  其在军,则守於公祢。谓从军者。公祢,行主也。所以迁主言祢,在外亲也。公若有出疆之政,谓朝觐会同也。

  ○疆,居良反。庶子以公族之无事者守於公宫,正室守大庙,正室,適子也。大庙,大祖之庙。

  ○守如字,又手又反,下同。诸父守贵宫贵室,谓守路寝。

  ○守贵室,本或作“守贵宫贵室”。诸子诸孙守下宫下室。下宫,亲庙也。下室,燕寝。或言宫,或言庙,通异语。

  [疏]“其在军”至“下宫下室”。

  ○正义曰:此一节明庶子从行在军,及公行庶子留守之事。“则守於公祢”者,公祢谓迁主,载在齐车随公行者也。庶子官既从在军,故守於公齐车之行主也。行主是迁主,而呼为祢者,既在国外,欲依亲亲之辞。

  ○注“谓朝觐会同也”。

  ○正义曰:上云在军,谓庶子之官从公出行。此云公若出疆,庶子不从公行,在国掌其留守。对上在军,故知此出疆是朝觐会同,非出军也。其庶子之官,公有朝觐会同,不从公行,既掌留守公宫。若征伐出军,庶子不从公行,亦是所掌留守之事。

  ○注“正室”至“之庙”。

  ○正义曰:经云“庶子以公族之无事者守於公宫”者,与下文为总。“正室守大庙”以下文,各言其别。无事,谓不从行,及无职事者。“正室,適子也”者,谓公卿大夫之適子也。案《公羊传》云:“周公称大庙。”周公是鲁之始祖,故知其馀诸侯大庙皆大祖之庙也。

  ○注“谓守路寝”。

  ○正义曰:以下云下宫,上云大庙,此贵宫贵室既非大庙,又非下宫下室,唯当路寝也。指其院宇谓之宫,指其所居之处谓之室。《尔雅》云:“宫谓之室,室谓之宫。”此贵宫贵室,总据路寝。皇氏云:“或俗本无‘贵宫’者,定本有‘贵宫’。”

  ○注“下宫”至“异语”。

  ○正义曰:上云大庙,此云下宫,除大庙之外,唯有亲庙,高祖以下,故云“下宫,亲庙也”。上云贵室,此又云下室,故知燕寝也。云“或言宫”,则下宫也。“或言庙”,则大庙也。故《春秋》云“立武宫”,《明堂位》云“武公之庙,武世室也”,是通异语也。此云诸父及诸子诸孙者,未审为是君之诸父,及诸子孙之行,为当是见任卿大夫者之诸父子孙也。然郑解正室適子,不云世子,则卿大夫之適子,则诸父子孙,亦谓卿大夫之诸父子孙也。不云诸兄诸弟者,盖诸兄从诸父,诸弟从子孙也。

  五庙之孙,祖庙未毁,虽为庶人,冠、取妻必告,死必赴,练、祥则告。赴,告於君也。实四庙孙,而言五庙者,容显考为始封子也。

  ○冠,古乱反。取,七喻反,后放此。族之相为也,宜吊不吊,宜免不免,有司罚之。吊谓六世以往。免谓五世。

  ○为,于伪反,下“为君”同。免音问,下及注同。至于赗、赙、承、含,皆有正焉。承读为赠,声之误也。正,正礼也。

  ○赗,芳凤切,下同。赙音附。承音赠,出注。含,胡暗反,本又作唅。赗赙唅襚,皆赠丧之物也:车马曰赗,布帛曰赙,珠玉曰唅,衣服曰襚,总谓之赠,赠犹送也。

  [疏]“五庙”至“有正焉”。

  ○正义曰:此论族人虽或至贱,吉凶必须相告吊,赗含赠皆当有正礼,庶子掌其正焉。

  ○“皆有正焉”者,正谓正礼,庶子之官治之,使赗赙赠含,随其亲疏,各有正礼。

  ○注“实四”至“子也”。

  ○正义曰:经云“祖庙未毁”,谓同高祖。若高祖以下,唯有四庙,今云五庙,故云“容显考为始封子”,是高祖为四世也。其五世祖是始封之君,自五世以下,其庙不毁,故为五庙也。

  ○注“吊谓”至“五世”。

  ○正义曰:六世以往者,从六世以至百世,但有吊礼,故言以往。四世同高祖,有緦麻之亲,五世则亲尽,但有袒免,故云“免谓五世”也。

  ○注“承读”至“礼也”。

  ○正义曰:承文在赙含之间,则赠含之类,故以承为赠。云“正,正礼也”者,谓庶子之官,正之以礼,非训正为礼也。庶子之官治之,使赗赙随其亲疏,各有正礼。赗赙含襚,皆赠丧之物。赗,车马;赙,财帛;含,珠玉;襚,衣服;总谓之赠。赠,送也。

  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不於市朝者,隐之也。甸人,掌郊野之官,县缢杀之曰磬。

  ○甸,大遍反。县音玄。缢,一智反。其刑罪,则纤剸,亦告于甸人。纤读为歼,歼,剌也。剸,割也。宫、割、膑、墨、劓、刖,皆以刀锯剌割人体也。告读为鞠,读书用法曰鞠。

  ○纤,依注音针,之林反,徐子廉反,注本或作纤,读为歼者,是依徐音而改也。剸,之免反。告,依注作鞠,久六反。剌,七以反,又七智反,下同。膑,频忍反,徐扶忍反。锯,徐音据。公族无宫刑。宫割,淫刑。狱成,有司谳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成,平也。谳之言白也。辟亦罪也。

  ○谳,徐鱼列反,言也。辟,婢亦反,后不音者,放此。公曰:“宥之。”宥,宽也。欲宽其罪,出於刑也。

  ○宥音又。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又,复也。

  ○复,扶又反,下“不复”、“复自行”皆同。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对,答也。先者君每言宥,则答之以将更宽之,至於三,罪定不复答,走往刑之,为君之恩无已。公又使人追之,曰:“虽然,必赦之。”有司对曰:“无及也。”罪既正,不可宥,乃欲赦之,重刑杀其类也。反命于公。白已刑杀。公素服不举,为之变。如其伦之丧,无服。素服,於凶事为吉,於吉事为凶,非丧服也。君虽不服臣,卿大夫死则皮弁锡衰以居,往吊当事则弁绖。於士盖疑衰,同姓则緦衰以吊之。今无服者,不往吊也。伦谓亲疏之比也。素服亦皮弁矣。

  ○为之,于伪反,下“不为服”、“为忝祖”,注“非为”、“又为之舞”同。比,必利反。亲哭之。不往吊,为位哭之而已。君於臣,使有司哭之。

  [疏]“公族”至“哭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公之同族有死刑之罪,有司行法之事,及公为之贬降之礼。

  ○“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者,甸人,掌郊野之官。又云磬,尽也。磬谓县缢杀于甸人之官,令其性命磬尽也。

  ○“其刑”至“甸人”。

  ○谓族人犯刑罪者,欲纤剌劓割之时,亦鞠读刑法之书於甸人之官也。

  ○“公族无宫刑”者,虽犯宫刑,不得行宫刑。

  ○“狱成,有司谳于公”者,成,平也。谳言白也。谓狱断既平定其罪状,有司以此成辞言白於公,若其所犯死罪,白公之时,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犯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

  ○公既得有司之白,此公族之亲,则公更言曰宽宥之,以法商量,使从其宽也。“有司又曰在辟”。

  ○有司既得公言,更往平审理,无可出也。有司又更白公,言罪在大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大辟。

  ○“及三宥”。

  ○有司执法,又曰在大辟,公又曰宥之,凡三宥也。初有司白公,公令宽宥则答,公将更宽宥,及公遣三宥之后,为公意无已,有司不复对公,则走出致此刑死之事於甸人也。

  ○“公又使人追之”。

  ○谓追止行刑杀之人。云“虽然,必赦之”,然犹如是。虽罪重如是,必更宽宥,赦其刑杀也。“有司对曰:无及也”,言其追之不可及也。“公素服不举,为之变,如其伦之丧,无服”者,谓公身著素服,衣裳皆素,不举馔食,为之变其常礼,如其亲疏伦辈之丧,身不往吊,无吊服也,乃亲自哭之於异姓之庙。

  ○注“县缢杀之曰磬”。

  ○正义曰:磬谓磬尽也。《左传》云:“室如县罄。”杜预云:“罄,尽也。”皇氏云:“如县乐器之磬也。”

  ○注“纤读”至“曰鞠”。

  ○正义曰:案《鲁语》云:“小刑用钻凿,次刑用刀锯。”案墨刑刻其面,是用钻凿也。其宫、劓之属,则剸割也。故云“宫、割、膑、墨、劓、刖,皆以刀锯剌割人体也”。云“告读为鞠,读书用法曰鞠”者,以刑之杀人,皆於甸师氏,何得唯告而已,故以为鞠,《汉书》每云鞠狱是也。读书,读囚人之所犯罪状之书。用法,谓其法律平断其罪。鞠,尽也,谓推审其罪状令尽也。今言公族虽无宫刑,但髡去其发也。

  ○注“罪既”至“类也”。

  ○正义曰:罪既正定不可宥,谓罪当正条,无可赦宥之理。君今乃更欲赦之者,是重慎刑杀其族类也。

  ○注“白”至“刑杀”。

  ○正义曰:公不遣刑,而云“反命于公”者,祗谓行刑者反回,而来告已刑杀之命言於公。

  ○注“素服”至“弁矣”。

  ○正义曰:案下《曲礼》重素,郑云:“重素,衣裳皆素谓之重素,素为衣裳也。”此素服亦然也。“於凶事为吉”者,人以凶事用布,今乃用素,是比於凶事为吉也。“於吉事为凶”者,吉时皮弁,服白布深衣,素积裳,以采为领缘,今唯素服衣裳,是比吉事为凶也。非如五服之限,故云“非丧服也”。云“君虽不服”至“弁绖”者,并《服问》文也。云“於士盖疑衰,同姓则緦衰以吊之”者,案《司服》云:“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緦衰,为大夫士疑衰。”是疑衰轻於锡衰。诸侯为卿大夫既锡衰,士宜卑降,故疑衰。但士有同姓异姓,故以同姓为緦衰,异姓为疑衰。知诸侯亦有三衰者,以《司服》王有三衰,又云上公如王之服,转次相加,故知诸侯亦有三衰也。此云君吊士疑衰,案《士丧礼》“公视敛”,注云主人成服之后往则锡衰者,彼谓士有俊选,於君有师友之恩,与常士不同,故锡衰也。或於诸侯吊士无文,因诸侯吊必锡衰无明文,故注《士丧礼》为锡衰也。云“素服亦皮弁矣”者,诸侯亦为卿大夫吊服皮弁锡衰。今此但云素服,不言素冠,故云亦皮弁也。谯周云“此素服著素冠”,非郑义也。

  ○注“君於”至“哭之”。

  ○正义曰:案《檀弓》云“天子之哭诸侯,爵弁绖,缁衣。或曰:使有司哭之”是也。

  公族朝于内朝,内亲也。虽有贵者以齿,明父子也。谓以宗族事会。外朝以官,体异姓也。体犹连结也。宗庙之中,以爵为位,崇德也。崇,高也。宗人授事以官,尊贤也。官各有能。登馂、受爵以上嗣,尊祖之道也。上嗣,祖之正统。丧纪以服之轻重为序,不夺人亲也。纪犹事也。公与族燕则以齿,而孝弟之道达矣。以至尊不自异於亲之列。其族食世降一等,亲亲之杀也。杀,差也。

  ○杀,色戒反,徐所例反。差,初隹反,徐初宜反。战则守於公祢,孝爱之深也。行主,君父之象。正室守大庙,尊宗室,而君臣之道著矣。以其不敢以庶守君所重。诸父诸兄守贵室,子弟守下室,而让道达矣。以其贵者守贵,贱者守贱。上言父子孙,此言兄弟,互相备也。

  [疏]“公族”至“达矣”。

  ○正义曰:此谓第三节中之下节,覆明在上公族九条之义。

  ○“公族朝于内朝,内亲也”,此覆释前第一条,言公族所以朝于内朝者,其内亲也。欲使亲在其内,故於内朝也。

  ○“虽有贵者以齿,明父子也”者,此覆释在上第二条,言宗族在内朝虽贵,犹与贱者计年以为齿列者,欲明父子昭穆之本恩故也。

  ○“外朝以官,体异姓也”者,此覆释在上第三条也,若族入朝,则不复计年,各随官为次者,外朝主尊别,不得以私恩为异,故虽族人悉以计爵为位,是欲与异姓相连结以为体也。“宗庙之中,以爵为位,崇德也”者,覆释上第四条也。所以在庙中行礼时不计年,而以官爵列位者,爵以德序,而庙中行礼时,是先祖尊严之所,所主在德,不可私恩,故列爵为位,是崇高於有德也。

  ○“宗人授事以官,尊贤也”者,此覆释庙中所以授事必随官序,司徒奉牛之属者,官由贤能而兴,今欲尊崇此贤,故授事以表之也。

  ○“登馂、受爵则以上嗣,尊祖之道也”者,此覆释所以登馂、受爵用適子者。夫祭祀是尊严於祖也,適子是先祖之正体,故使受爵於尸,及升馂尸馔,是尊祖之道理也。“丧纪以服之轻重为序,不夺人亲也”者,此覆释前第五条,臣服君皆斩而巳,又以本轻者为下,本重者为上,不计爵尊卑为次序者,是不夺人本亲之恩,故轻重为序也。

  ○“公与族燕则以齿,而孝弟之道达矣”者,此覆释前第六条,公所以降巳尊而与族人燕会齿列,是欲使孝弟之道通达於下也。君尚有亲而与族人燕,则民有亲属者,岂得相遗弃,此孝弟之道达於下也。

  ○“其族”至“杀也”者,此覆释族食之事,近者食稠,远者食希,每世降一等,是亲亲之杀也。

  ○“战则守於公祢,孝爱之深也”者,此覆释前第七条公在军战伐之事,而载迁主将行又使庶子官主守之者,是为孝爱情深故也。载主将行,示不自专,是孝也。使守而尊之,是爱也。乃是孝爱之深也。

  ○“正室守大庙,尊宗室”者,此覆释所以遣適子守大庙,適子是宗室之正,大庙是祖之正,用適子守大庙,是尊於宗及庙之室故也。

  ○“而君臣之道著矣”者,臣下不敢以庶贱之人守君所重,是君臣之道著明也。

  ○“诸父诸兄守贵室,子弟守下室,而让道达矣”者,此覆释前诸父诸子诸孙守贵宫下室之事,而贵者守贵,贱者守贱,贱者让於贵,贵者不相陵犯,是让道达也。

  五庙之孙,祖庙未毁,虽及庶人,冠、取妻必告,死必赴,不忘亲也。亲未绝而列於庶人,贱无能也。敬吊、临、赙、赗,睦友之道也。古者庶子之官治而邦国有伦,邦国有伦而众乡方矣。乡方,言知所乡。

  ○临如字,徐力鸩反。治,直吏反。乡,许亮反,注同。公族之罪虽亲,不以犯有司正术也,所以体百姓也。犯犹干也。术,法也。

  ○百姓,本或作异姓,非。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弗吊,弗为服,哭于异姓之庙,为忝祖,远之也。素服居外,不听乐,私丧之也,骨肉之亲无绝也。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也。翦,割截也。

  ○远,于万反。

  [疏]“五庙”至“类也”。

  ○正义曰:此覆释前第八条祖庙未毁,虽及庶人冠、取妻必告,死必赴之事。所以告、必赴者,君不以贵仍统於亲,故族人有事告、赴是不忘亲也。

  ○“亲未绝而列於庶人,贱无能也”。

  ○此解既与君有亲,何得为庶人者,贱其无能也。

  ○“敬吊、临、赙、赗,睦友之道也”者,此覆释前宜吊不吊,宜免不免,及赗赙必有正焉,之事言君敬重吊临赗赙不使阙失者,是君亲睦和友之道也。

  ○“古者庶子之官治而邦国有伦”者,此合结须庶子官义也。不待於第九条覆而先在第八结者,第九是罪恶之事,今结邦国之功,不宜与罪恶相连,故於此结也。伦,理也,言庶子宫治则邦国治理也。

  ○“邦国有伦,而众乡方矣”者,若邦国治理,则天下之人众皆知其所乡之方矣。

  ○“公族之罪虽亲,不以犯有司正术也”者,此释前第九条也。犯,干也。有司,狱官也。术,法也。公族之亲有罪,公应宜放赦之,而犹在五刑者,国立有司之官,以法齐治一切。今不可以私亲之罪,而干坏有司之正法也。

  ○“所以体百姓也”者,此解公所以不干有司正法义也。法无二制,故虽公族之亲犹治之,与百姓为一体,不得独有私也。

  ○“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者,此覆释上致刑于甸人之事。若异姓则刑之於市,此同姓刑於甸师隐僻之处者,不与国人谋虑兄弟也。

  ○“弗吊,弗为服,哭于异姓之庙,为忝祖,远之也”者,此覆释上无服及公亲哭之事,所以不吊无服哭於异姓之庙者,为其犯罪忝辱先祖,於公法合疏远之也。“素服居外,不听乐,私丧之也,骨肉之亲无绝也”者,覆释上君为之素服为之变之事。所以素服居在外寝不在内,又不听乐为之变常者,以其实是已亲,私心丧之也。所以私丧之者,骨肉之亲,虽犯刑戮,无断绝之理故也。

  ○“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也”者,覆释上公族无宫刑。所以无宫刑者,不可翦其同类也。上公族无宫刑在哭与素服之前,此在哭与素服之后。此覆说刑杀之后,君则哭之,及素服文相连接,待其事终,然后别释公族无宫刑,故在后也。

  ○注“翦,割截也”。

  ○正义曰:公族既无宫刑,当髡去其发,故《掌戮》云“髡者使守积”,郑康成注法云“谓同族不宫者”是也。

  天子视学,大昕鼓徵,所以警众也。早昧爽击鼓,以召众也。警犹起也。《周礼》“凡用乐”,大胥“以鼓徵学士”。

  ○昕音欣,《说文》云:“旦明日将出也。读若希。”警音景。众至,然后天子至,乃命有司行事,兴秩节,祭先师、先圣焉。兴犹举也。秩,常也。节犹礼也。使有司摄其事,举常礼祭先师、先圣。不亲祭之者,视学观礼耳,非为彼报也。有司卒事反命。告祭毕也。祭毕,天子乃入。始之养也。又之养老之处。凡大合乐,必遂养老,是以往焉。言始,始立学也。

  ○养如字,徐主尚反,后皆依徐音。处,昌虑反,下同。適东序,释奠於先老。亲奠之者,已所有事也。养老东序,则是视学於上庠。遂设三老、五更、群老之席位焉。三老五更各一人也,皆年老更事致仕者也。天子以父兄养之,示天下之孝悌也。名以三五者,取象三辰五星,天所因以照明天下者。群老无数,其礼亡。以《乡饮酒礼》言之,帝位之处,则三老如宾,五更如介,群老如众宾必也。

  ○更,江衡反,注同,蔡作叟,音系口反。適馔省醴,养老之珍具。亲视其所有。遂发咏焉。退脩之,以孝养也。发咏,谓以乐纳之。退脩之,谓既迎而入,献之以醴,献毕而乐阕。反,登歌《清庙》。反,谓献群老毕,皆升就席也。反就席,乃席正於西阶上,歌《清庙》以乐之。既歌而语,以成之也。言父子、君臣、长幼之道,合德音之致,礼之大者也。既歌,谓乐正告正歌备也。语,谈说也。歌备而旅,旅而说父子君臣长幼之道,说合乐之所美,以成其意。《乡射记》曰:“古者於族也语。”下管《象》,舞《大武》,大合众以事,达有神,兴有德也。《象》,周武王伐纣之乐也。以管播其声,又为之舞,皆於堂下。众谓所合学士也。达有神,明天授命周家之有神也。兴有德,美文王武王有德,师乐为用,前歌后舞。正君臣之位,贵贱之等焉,而上下之义行矣。由《清庙》与《武》也。有司告以乐阕,阕,终也。告君以歌舞之乐终,此所告者,谓无筭乐。王乃命公、侯、伯、子、男及群吏,曰:“反,养老幼于东序。”终之以仁也。群吏,乡、遂之官。王於燕之末,而命诸侯时朝会在此者,各反养老如此礼,是终其仁心。《孝经说》所谓诸侯归各帅於国,大夫勤於朝,州里<马岂>於邑是也。

  ○<马岂>,皇音冀,冀,及也;本又作恺,又作骏,骏亦作骥。

  [疏]“天子视学,大昕鼓,所以警众也”至“之以仁也”。

  ○正义曰:此一节是第四节中之上节,论天子视学必遂养老之法则,养老既毕,乃命诸侯群吏令养老之事。“天子视学”者,谓仲春合舞,季春合乐,仲秋合声。於此之时,天子亲往视学也。“大昕鼓征”者,谓视学之晨,大犹初也。昕犹明也。征犹召也。谓初始昕明,击鼓以召学士。所以警众者,初昕击鼓,警动众人,令早起也。

  ○“众至然后天子至”者,众人既闻鼓声而起,先至会聚之处,然后天子始至,尊者体盘故也。

  ○“乃命有司行事,兴秩节”者,天子既至,乃命遣有司,行此释奠之事。兴,举也。秩,常也。节,礼也。谓兴举寻常旧礼,以祭先师先圣焉。有司则《诗》、《书》、《礼》、《乐》之教官也。

  ○“有司卒事反命”者,卒事谓终卒释奠之事,行事毕而反命於天子,于时天子视学在虞庠之中,有司释奠既毕,天子乃从虞庠入反於国,明日乃之东序而养老,故云“始之养也”。

  ○“適东序,释奠於先老”者,若其寻常视学,则於东胶中唯行养老之礼。若始立学,既视学毕,则適之养老之处,东序之中,天子亲自释奠於先世之老,祀先老既毕,遂设三老五更群老之席位焉。

  ○礼先老毕,遂之於东序中,设三老五更群老之席位焉。若非始立学,则不释奠於先老也。

  ○“適馔省醴,养老之珍具”者,布席既毕,天子亲適陈馔之处,省视醴酒,并省视养老之珍具。遂发咏焉者,省具既毕,出迎三老五更,将入门之时,遂作乐,发其歌咏,以乐纳之也。

  ○“退脩之以孝养也”,谓三老五更入,而即位於西阶下,天子乃退酌醴献之,以脩行孝养之道也。

  ○“反,登歌清庙”者,反谓反席,三老五更群老初受献毕,皆立於西阶下东面,今皆反升就席,乃使工登堂上西阶北面,歌《清庙》之诗以乐之也。“既歌而语以成之也”者,谓既歌《清庙》之后,则至旅酬之节,语谓谈说善道,以成就天子养老之义也。言父子君臣长幼之道者,所谈说善言,论父子君臣长幼尊卑上下之道理也。

  ○“合德音之致”者,德音谓歌《清庙》之诗,文王道德之音。致谓致极也。言说父子君臣长幼之道理,合会《清庙》文王道德音声,理之至极也。

  ○“礼之大者也”,言登歌《清庙》,语说父子君臣之道,是礼之大者也。

  ○“下管《象》,舞《大武》”者,谓登歌之后,笙入立於堂下,《象》谓象武王伐纣之乐,堂下管中,奏此《象》、《武》之曲,庭中舞此《大武》之舞,《大武》即《象》也,变文耳。

  ○“大合众以事”者,众谓大会聚学士,以登歌下管之事。

  ○“达有神”者,谓歌舞其乐,明达上天授命周家之有神也。“兴有德”者,兴谓发起文王武王之有德,使众前歌后舞也。

  ○“正君臣之位,贵贱之等焉”者,登歌《清庙》,文王诗也。君诗在上,下管象,是武王诗,臣诗在下,是正君臣之位,贵贱之等也。

  ○“而上下之义行矣”者,既以此教上下,众知之,是上下之义行於众庶也。

  ○“有司告以乐阕”者,阕,终也。谓养老之末,无筭乐之终也。有司告王以乐终。

  ○“王乃命公侯伯子男及群吏”者,於时诸侯及乡遂之吏在此席,王燕末,乃告之,令其养老幼也。

  ○“曰反养老幼于东序”者,此则王所告诸侯之辞也。令其各反其国,养老幼如我於东序之礼也。

  ○“终之以仁也”者,谓仁恩,王家恒自养老,是仁恩也。又令诸侯州里而行养老,是终之以仁,谓仁恩之心也。

  ○注“早昧”至“学士”。

  ○正义曰:经云“大昕”,昕,明也。恐是盛明之时,故云早昧爽之前,凡物以初为大,以末为小。必知早昧爽者,以云鼓征众至,然后天子至。若其盛明始召学士则晚矣。

  ○注“兴犹”至“报也”。

  ○正义曰:“秩,常也”,《释诂》文也。云“举常礼祭先师先圣”者,此谓因大合乐之时,在虞庠之中,祭先师先圣也。若四时常奠,各於其学之中,又不祭先圣也。云“视学观礼耳,非为彼报也”者,解天子不亲释奠之意。所以视学者,观看有司行礼耳,非是为彼学士而报先圣先师也。

  ○注“凡大”至“学也”。

  ○正义曰:言“凡大合乐必遂养老”者,为其养老,是以往焉。大合乐者,郑前注春合舞、秋合声为大合乐,其实《月令》季春合乐亦是也。云“言始,始立学也”者,以上文称云始立学,故以此始为始立学。若然始立学则之养老,而寻常视学则不养老,何得云“凡大合乐必遂养老”者?然此云始之养也,为下释奠於先老之学,故云始立学也。若非始立学之后,则视学凡养老於东胶,不释奠於先老也。皇氏云:“若寻常视学,则养老於东胶;若始立学,则养老於东序。”以为周立三代之学,又立周之大学於东谓之东胶,立小学於西郊谓之虞庠,故以东胶别也。

  ○注“三老”至“必也”。

  ○正义曰:“三老五更,各一人”,蔡邕以为更字为叟。叟,老称。又以三老为三人,五更为五人,非郑义也,今所不取。云“皆年老更事致仕”者,三老亦有更名,五更亦有老称,但尊此老名,特属三老耳。以其天子父兄所事,故知致仕者,知天子以父兄养之者,以天子冕而总干而舞,执酱而馈,是父兄事也。云“取象三辰五星”者,三辰谓日月星,五星谓东方岁星,南方荧惑,西方大白,北方辰星,中央镇星。其三辰之星者,二十八宿及诸星也。云“三老如宾,五更如介”者,案《乡饮酒注》“敷席,宾席,牖前南面。介席,西阶上东面”是也。云“群老如众宾必也”者,三老既如宾,五更既如介,故群老如众宾,以其无文,故云必也。案《乡饮酒注》“席众宾於宾之西南面,各特焉”是也。

  ○注“发咏”至“乐阕”。

  ○正义曰:此文承“设席省醴”之后也,云发咏,以大射之礼约之,当纳宾之节。案《大射》宾入及庭,奏《肆夏》,此养老既尊,故用两君敌礼,入门即奏《肆夏》,故《仲尼燕居》云“入门而县兴”是也。云“退脩之,谓既迎而入,献之以醴”者,谓迎老、更就位,主人乃退酌醴献之也。

  ○注“反就”至“乐之”。

  ○正义曰:知反就席,乃席工於西阶上者,约《乡饮酒礼》文知之也。

  ○注“既歌”至“也语”。

  ○正义曰:案《乡饮酒》登歌之后,乃下管,间歌合乐之后,乐正告云正歌备。定本云正歌云工歌备,误也。工当为正也。云“歌备而旅”者,案《乡饮酒》之礼,告正歌备后,作相为司正,宾取觯酬主人,主人酬众宾,是歌备而旅酬也。旅酬之时则语说,合於乐之所美,以成其意者,解经“合德音之致”。乐之所美,谓《清庙》之诗,所美文王有君臣父子长幼之德。今於旅之时,论说君臣父子之道,合会《清庙》所美之事,以成就其升歌《清庙》之意。

  ○注“象周”至“后舞”。

  ○正义曰:案《诗》“维清奏《象》舞”,是武王作乐称《象》也。故《左传》云:“见舞象箾南籥。”必知此是武王伐纣乐者,以上文云“登歌《清庙》”,此云“下管象”,下云“正君臣之位,上下之义”,故知此《象》为武王乐在堂下也。云“师乐为用,前歌后舞”者,是今文《泰誓》之文也。

  ○注“由清庙与武也”。

  ○正义曰:“登歌《清庙》,下管《象》,父诗在上,子诗在下,故得正君臣之位,贵贱之等也。

  ○注“此所告者,谓无筭乐”。

  ○正义曰:以上云“登歌《清庙》”,次“下管《象》”,此云“告以乐阕”,下即云王乃命诸侯反养者,是燕末之事,故知乐阕者,谓无筭乐也。

  ○注“群吏”至“是也”。

  ○正义曰:经云“乃命公侯伯子男”,又云“及群吏”,诸侯既为畿外,故知群吏谓畿内乡遂之官也。云“各反养老如此礼,是终其仁心”者,此是王命诸侯群吏,使之养老如此礼,谓如王家於东序之礼,是终竟其仁心也。云“《孝经说》”以下者,《孝经援神契》文。云“诸侯归各帅於国”者,诸侯还归帅行於国;云“大夫勤於朝”者,大夫勤力行之於朝;云“州里<马岂>於邑”者,州长里宰之官希<马岂>慕仰行之於邑是也,谓此在下奉行在上之事也。

  是故圣人之记事也,虑之以大,谓先本於孝弟之道。爱之以敬,谓省其所以养老之具。行之以礼,谓亲迎之如见父兄。脩之以孝养,谓亲献之荐之。纪之以义,谓既歌而语之。终之以仁。谓又以命诸侯归於国复自行之。

  [疏]“是故”至“以仁”。

  ○正义曰:此一节是第四节中之下节,申说视学养老之义。“是故圣人之记事也”者,方释养老之义。记事,谓圣人亲行养老之礼,记序前代之事也。“虑之以大”者,先解初将谋虑养老之时也。虑,谋也。大谓孝弟也。言谋虑於养老之事,是本於孝弟故也,故云“虑之以大也”。

  ○“爱之以敬”者,解“適馔省醴”,是爱而又敬之也。

  ○“行之以礼”者,解“遂发咏焉”而自迎之,如见父兄之礼也。

  ○“脩之以孝养”者,解既迎又亲献醴荐馔,是脩於孝养故也。

  ○“纪之以义”者,解“既歌而语”,是纪录德音之义,亦存天下之大义也。

  ○“终之以仁”者,解乐阕而又命诸臣,令归国各行此礼,是终之以仁心也。

  是故古之人,一举事,而众皆知其德之备也。古之君子,举大事必慎其终始,而众安得不喻焉。言其为之本末露见,尽可得而知也。喻犹晓也。《兑命》曰:“念终始典于学。”兑当为说,《说命》书篇名,殷高宗之臣傅说之所作。典,常也。念事之终始常於学。学,礼义之府。

  ○兑,注作说,同音悦。

  [疏]“是故”至“于学”。

  ○正义曰:此亦是第四节中之下节,覆说养老而在下众庶知道德之备其在学乎。“一举事而众皆知其德之备”者,谓一举养老之事以示於下,而众皆知其在上道德备具。其备具者,则“上虑之以大,爱之以敬,行之以礼”之属是也。

  ○“古之君子,举大事必慎其终始”者,大事谓养老,初则虑之以大,是慎其始,末则终之以仁,是慎其终也,而众安得不喻焉。圣人养老,既慎其本末终始,一一露见,尽以示众庶,而众何得不晓喻焉?言众皆晓喻养老之德也。

  ○“《兑命》曰:念终始典于学”者,《兑命》,《尚书》篇名,殷高宗之臣传说所作,录记者既美养老终始,而众得晓喻,是由学而来,故引《兑命》学为可重之事以结之。云“念终始”者,言人君念录事之终始,常在於学中念之,以学为礼义之府,故圣人於中而行养老之礼,是念终始常於学也。

  ○注“兑当”至“之府”。

  ○正义曰:案《尚书序》云“高宗梦傅说”,“得诸傅岩,作《说命》三篇”,故知兑当为说也。“典,常也”,《释诂》文。

  《世子之记》曰:朝夕至于大寝之门外,问於内竖曰:“今日安否何如?”朝夕,朝朝暮夕也。日中又朝,文王之为世子,非礼之制。世子之礼亡,言此存其《记》。

  ○朝夕至于,直遥反,旦曰朝,暮曰夕,旧如字。朝朝,上如字,下文“朝夕之食上”同;下直遥反。内竖曰:“今日安。”世子乃有喜色。其有不安节,则内竖以告世子,世子色忧不满容。色忧,忧浅也。不及文王行不能正履。内竖言“复初”,然后亦复初。朝夕之食上,世子必在视寒暖之节。食下,问所膳。羞必知所进,以命膳宰,然后退。羞必知所进,必知亲所食。

  ○上,时掌反。若内竖言疾,则世子亲齐玄而养,亲犹自也。养疾者齐玄,玄冠、玄端也。

  ○齐,侧皆反,注同。膳宰之馔,必敬视之。疾者之食,齐和所欲或异。

  ○齐,才细反。和,胡卧反。疾之药,必亲尝之。试毒味也。尝馔善,则世子亦能食。善谓多於前。尝馔寡,世子亦不能饱。又不及武王一饭再饭。以至于复初,然后亦复初。复常所服。

  [疏]“世子”至“复初”。

  ○正义曰:此第三节也。以文王为世子,是圣人之法也,不可以为常行,故此记寻常世子之礼也。

  ○“则世子亲齐玄而养”者,内竖既言有疾,则世子亲自齐戒,衣玄冠玄端而养也。

  ○注“亲犹”至“端也”。

  ○正义曰:经云“亲齐”,恐是世子亲视齐戒之事,非身自为,故云“亲犹自也”。以其玄冠而养,是世子自养,故知齐是世子自齐也。云“齐玄,玄冠玄端也”,以经直云“齐玄”,故知冠衣皆玄也,是以为玄冠玄端。此则齐服,故《玉藻》云:“玄冠丹组缨,诸侯之齐冠也。玄冠綦组缨,士之齐冠也。”玄端其衣,则缁布衣也。谓之端者,端,正也。其制正幅,袂二尺二寸,袪尺二寸。郑注《玉藻》云:“天子诸侯,玄端朱裳。大夫素裳。”《士冠礼》:“上士玄端玄裳,中士玄端黄裳,下士玄端杂裳。”齐必用玄者,玄是阴之色,阴气静,齐亦静,故用玄也。

 

卷二十一 礼运第九

 卷二十一 礼运第九  

  陆曰:“郑云《礼运》者,以其记五帝茸荃相变易及阴阳转旋之道。”

  [疏]正义曰:按郑《目录》云:“名曰《礼运》者,以其记五帝茸荃相变易、阴阳转旋之道,此於《别录》属《通论》。”不以子游为篇目者,以曾子所问,事类既烦杂,不可以一理目篇;子游所问唯论礼之运转之事,故以《礼运》为标目耳。

  昔者仲尼与於蜡宾,蜡者,索也,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亦祭宗庙,时孔子仕鲁,在助祭之中。

  ○与音预。蜡,仕嫁反,祭名。夏曰“清祀”,殷曰“嘉平”,周曰“蜡”,秦曰“蜡”,《字林》作礻昔。索,所百反,事毕,出游於观之上,喟然而叹。观,阙也。孔子见鲁君於祭礼有不备,於此又睹象魏旧章之处,感而叹之。

  ○观,古乱反,注同。喟,去位反,又苦怪反,《说文》云:“大息。”处,昌虑反,下“同处”同。仲尼之叹,盖叹鲁也。言偃在侧,曰:“君子何叹?”言偃,孔子弟子子游。孔子曰:“大道之行也,与三代之英,丘末之逮也,而有志焉。”大道,谓五帝时也。英,俊选之尤者。逮,及也,言不及见。志,谓识古文。不言鲁事,为其大切广言之。

  ○逮音代,一音代计反。选,宣面反,下文皆同。为,于伪反,下文“为巳”皆同。

  [疏]“昔者”至“而叹”。

  ○正义曰:皇氏云:“从‘昔者仲尼’以下至於篇末,此为四段。自初至“是谓小康”为第一,明孔子为礼不行而致发叹。发叹所以最初者,凡说事必须因渐,故先发叹,后使弟子因而怪问,则因问以答也。又自‘言偃复问曰:如此乎礼之急’至‘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为第二,明须礼之急。前所叹之意,正在礼急,故以礼急次之也。又自‘言偃复问曰:夫子之极言礼也’至‘此礼之大成也’为第三,明礼之所起。前既言礼急,急则宜知所起之义也。又自‘孔子曰:呜呼哀哉’讫篇末为第四,更正明孔子叹意也。以前始发,未得自言叹意,而言偃有问,即随问而答,答事既毕,故更备述所怀也。”今此第一段明孔子发叹,遂论五帝茸荃道德优劣之事,各随文解之。

  ○“昔者仲尼与於蜡宾”者,谓仲尼与於蜡祭之宾也。“事毕”者,谓蜡祭毕了。

  ○“出游於观之上”者,谓出庙门,往雉门。雉门有两观。皇氏云:“登游於观之上。”熊氏云:“谓游目看於观之上。”“喟然而叹”者,“喟”是叹之形貌,言口辅喟然而为叹也。

  ○注“蜡者”至“之中”。

  ○正义曰:“蜡者,索也。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者,《郊特牲》文。十二月者,据周言之,若以夏正言之,则十月,以殷言之,则十一月,谓建亥之月也。以万物功成报之。云“亦祭宗庙”者,以《月令 孟冬》云“祈来年于天宗,大割祠于公社,及门闾,腊先祖五祀”,以腊先祖,故云“亦祭宗庙”,总而言之谓之为蜡。若析而言之,祭百神曰“蜡”,祭宗庙曰“息民”,故郑注《郊特牲》云:“息民与蜡异。”此据总而言之,故祭宗庙而云“与於蜡宾”也。《广雅》云“夏曰清祀”,以清絜祭祀;“殷曰嘉平”,嘉,善也,平,成也,以岁终万物善成,就而报功。其蜡与腊名,巳具於上,知此蜡是祭宗庙者,以下云“出游於观之上”,故知是祭宗庙也。云“时孔子仕鲁,在助祭之中”者,以其与蜡祭,故知仕鲁也。鲁臣而称宾者,以祭祀欲以宾客为荣,故虽臣亦称宾也。

  ○注“观阙”至“叹之”。

  ○正义曰:《尔雅 释宫》云:“观谓之阙。”孙炎云:“宫门双阙者,旧县法象,使民观之处,因谓之阙。”熊氏云:“当门阙处,以通行路。既言双阙,明是门之两旁相对为双。”熊氏得焉。《白虎通》云:“阙是阙疑。”义亦相兼。案何休注《公羊》:“天子两观外阙,诸侯台门。”则诸侯不得有阙。鲁有阙者,鲁以天子之礼,故得有之也。《公羊传》云“设两观,乘大路,此皆天子之礼”是也。案定二年,雉门灾及两观,鲁之宗庙在雉门外左,孔子出庙门而来至雉门游於观。此观又名象魏,以其县法象魏。巍也,其处巍巍高大,故哀三年桓宫灾,“季桓子至,御公立于象魏之外,命藏象魏曰:旧章不可亡也”。熊氏云:“天子藏旧章於明堂,诸侯藏於祖庙。”知者,以天子视朔于明堂,诸侯於祖庙故也。《穀梁传》云:“天子班告朔于诸侯,诸侯受乎祢庙。”非郑义也。云“感而叹之”者,一感鲁君之失礼,二感旧章废弃,故为叹也。

  ○“仲尼”至“何叹”。

  ○作《记》者言其所叹之由,又言其所叹之事,故云“仲尼之叹,盖叹鲁也”。言“盖”者,谦为疑辞,不即指正也。於时言偃在侧,而问之曰:“君子何叹?”言叹恨何事。不云“孔子”而云“君子”者,以《论语》云“君子坦荡荡”,不应有叹也,故云“君子何叹”。

  ○注“言偃”至“子游”。

  ○正义曰:案《仲尼弟子传》云:“姓言名偃,字子游,鲁人也。”

  ○“孔子”至“志焉”。

  ○孔子既见子游所问,若指言鲁失礼,恐其大切,故广言五帝以下及茸荃盛衰之事。此一经孔子自序,虽不及见前代而有志记之书,披览可知。自“大道之行”至“是谓大同”,论五帝之善。自“大道既隐”至“是谓小康”,论茸荃之后。今此经云“大道之行也”,谓广大道德之行,五帝时也。

  ○“与三代之英”者,“英”谓英异,并与夏殷周三代英异之主,若禹汤文武等。

  ○“丘未之逮也”者,未,犹不也。逮,犹及也。言生於周衰,身不及见上代,不能备知。虽然不见大道三代之事,而有志记之书焉,披览此书,尚可知於前代也。

  ○注“大道”至“言之”。

  ○正义曰:以下云禹汤文武成王周公,此大道在禹汤之前,故为五帝时也。云“英,俊选之尤”者,案《辨名记》云:“倍人曰茂,十人曰选,倍选曰俊,千人曰英,倍英曰贤,万人曰杰,倍杰曰圣。”《毛诗传》又云:“万人为英。”是英皆多於俊选,是俊选之尤异者。即禹汤文武茸荃之中俊异者。云“志,谓识古文”者,“志”是记识之名,“古文”是古代之文籍,故《周礼》云:“掌四方之志。”《春秋》云:“其善志。”皆志记之书也。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脩睦。公犹共也。禅位授圣,不家之。睦,亲也。

  ○禅,善面反。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孝慈之道广也。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无匮乏也。

  ○长,丁丈反。矜,古顽反。匮,其魏反。男有分,分,犹职也。

  ○分,扶问反。注同。女有归,皆得良奥之家。

  ○奥,乌报反。货恶其弃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恶其不出於身也,不必为己。劳事不惮,施无吝心,仁厚之教也。

  ○恶,乌故反,下同。惮,大旦反。吝,力刃反,又力觐反。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尚辞让之故也。故外户而不闭,御风气而已。是谓大同。”同,犹和也,平也。

  [疏]“大道”至“大同”。

  ○正义曰:既云见其遗记,此以下说记中之事,故此先明五帝时也。

  ○“天下为公”,谓天子位也。为公,谓揖让而授圣德,不私传子孙,即废朱均而用舜禹是也。

  ○“选贤与能”者,曏明不私传天位,此明不世诸侯也,国不传世,唯选贤与能也,黜四凶、举十六相之类是也。郑注《乡大夫》云:“贤者,有德行者;能者,有道艺者。”四凶:共工、驩兜、鲧、三苗。十六相,八元谓伯奋、仲堪、叔献、季仲、伯虎、仲熊、叔豹、季貍,八恺谓苍舒、隤岂攵、梼戭、大临、尨降、庭坚、仲容、叔达也。

  ○“讲信脩睦”者,讲,谈说也。信,不欺也。脩,习。睦,亲也。世淳无欺,谈说辄有信也。故哀公问周丰云“有虞氏未施信於民,而民信之”是也。又凡所行习,皆亲睦也,故《孝经》云“民用和睦”是也。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者,君既无私,言信行睦,故人法之,而不独亲己亲,不独子已子。使老有所终者,既四海如一,无所独亲,故天下之老者皆得赡养,终其馀年也。

  ○“壮有所用”者,壮,谓年齿盛壮者也。所用,谓不爱其力以奉老幼也。亦重任分轻任并,班白者不提挈是也。

  ○“幼有所长”者,无所独子,故天下之幼,皆获养长以成人也。

  ○“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者,壮不爱力,故四者无告及有疾者,皆获恤养也。

  ○“男有分”者,分,职也。无才者耕,有能者仕,各当其职,无失分也。

  ○“女有归”者,女谓嫁为归。君上有道,不为失时,故有归也。若失时者,则《诗》卫女淫奔,“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宫”,是失时也。故注云:“皆得良奥之家。”

  ○“货恶其弃於地也,不必藏於已”者,货,谓财货也。既天下共之,不独藏府库,但若人不收录,弃掷山林,则物坏世穷,无所资用,故各收宝而藏之。是恶弃地耳,非是藏之为巳,有乏者便与也。

  ○“力恶其不出於身也,不必为巳”者,力,谓为事用力。言凡所事,不惮劬劳,而各竭筋力者,正是恶於相欺,惜力不出於身耳。非是欲自营赡。故云“不必为巳”也。

  ○“是故谋闭而不兴”者,兴,起也。夫谋之所起,本为鄙诈。今既天下一心,如亲如子,故图谋之事,闭塞而不起也。“盗窃乱贼而不作”者,有乏辄与,则盗窃焉施?有能必位,则乱贼何起作也?

  ○“故外户而不闭”者,扉从外阖也。不闭者,不用关闭之也,重门击柝,本御暴客。既无盗窃乱贼,则户无俟於闭也,但为风尘入寝,故设扉耳。无所捍拒,故从外而掩也。

  ○“是谓大同”者,率土皆然,故曰“大同”。

  ○注“禅位”至“亲也”。

  ○正义曰:“禅位授圣”,谓尧授舜也。不家之者,谓不以天位为己家之有授子也。天位尚不为己有,诸侯公卿大夫之位灼然与天下共之,故选贤与能也。己子不才,可舍子立他人之子,则废朱均而禅舜禹是也。然巳亲不贤,岂可废已亲而事他人之亲?但位是天位,子是卑下,可以舍子立他人之子。亲是尊高,未必有位,无容废已之亲,而事他亲。但事他亲有德,与已亲同也。案《祭法》:“有虞氏禘黄帝而郊喾,祖颛顼而宗尧。”配天事重,不以瞽叟为祖宗。此亦不独亲之义也。

  ○注“劳事”至“教也”。

  ○正义曰:以经云“力恶其不出於身”,欲得身出气力,是劳事无惮也。惮,难也。谓不难劳事。云“施无吝心”者,经云“不必藏於已”,财货欲得施散,是无吝留之心。先释“力”,然后释“财”,便文,无义例也。

  “今大道既隐,隐,犹去也。天下为家。传位於子。

  ○传,丈专反。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已。俗狭啬。

  ○狭音洽。啬音色。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乱贼繁多,为此以服之也。大人,诸侯也。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巳。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以其违大道敦朴之本也。教令之稠,其弊则然。《老子》曰:“法令滋章,盗贼多有。”

  ○知音智。朴,普角反。稠,直由反。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选也。由,用也,能用礼义以成治。

  ○治,直吏反。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谨於礼者也。以著其义,以考其信,著有过,刑仁、讲让,示民有常。考,成也。刑,犹则也。如有不由此者,在埶者去,众以为殃。埶,埶位也。去,罪退之也。殃,犹祸恶也。

  ○埶音世,本亦作势。去,羌吕反。注同。是谓小康。”康,安也。大道之人以礼,於忠信为薄,言小安者失之,则贼乱将作矣。

  [疏]“今大”至“小康”。

  ○正义曰:前明五帝已竟,此明三代俊英之事。孔子生及三代之末,故称今也。隐,去也。干戈攻伐,各私其亲,是大道去也。

  ○“天下为家”者,父传天位与子,是用天下为家也,禹为其始也。

  ○“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者,君以天位为家,故四海各亲亲而子子也。

  ○“货力为已”者,藏货为身,出力赡已。

  ○“大人世及以为礼”者,大人,谓诸侯也。世及,诸侯传位自与家也。父子曰世,兄弟曰及,谓父传与子,无子则兄传与弟也,以此为礼也。然五帝犹行德不以为礼,三王行为礼之礼,故五帝不言礼,而三王云“以为礼”也。“城郭沟池以为固”者,城,内城。郭,外城也。沟池,城之巉。既私位独传,则更相争夺,所以为此城郭沟池,以自卫固也。

  ○“礼义以为纪”者,纪,纲纪也。五帝以大道为纪,而茸荃则用礼义为纪也。

  ○“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者,缘此诸事有失,故并用礼义,为此以下诸事之纪也。君臣义合,故曰“正”。父子天然,故云“笃”。笃,厚也。兄弟同气,故言“睦”。夫妇异姓,故言和,谓亲迎合卺之事。

  ○“以设制度”者,又用礼义设为宫室、衣服、车旗、饮食、上下、贵贱,各有多少之制度也。

  ○“以立田里”者,田,种穀稼之所。里,居宅之地,贵贱异品。

  ○“以贤勇知”者,贤,犹崇重也。既盗贼并作,故须勇也。

  ○更相欺妄,故须知也。所以勇知之士,皆被崇重也。

  ○“以功为已”者,立功起事,不为他人也。

  ○“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者,故奸诈之谋,用是货力为已而兴作,而战争之兵,由此货力为已而发起。“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选也”者,以其时谋作兵起,递相争战,禹汤等能以礼义成治,故云“由此其选”。由,用也。此,谓礼义也。用此礼义教化,其为三王中之英选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谨於礼者也”,言此圣贤六人,皆谨慎於礼,以行下五事也。

  ○“以著其义”者,此以下皆谨礼之事也。著,明也。义,宜也。民有失所,则用礼义截断之,使得其宜也。

  ○“以考其信”,考,成也。民有相欺,则用礼成之使信也。“著有过”者,著,亦明也。过,罪也。民有罪则用礼以照明之也。

  ○“刑仁”者,刑,则也。民有仁者,用礼赏之,以为则也。

  ○“讲让”者,民有争夺者,用礼与民讲说之,使推让也。

  ○“示民有常”者,以礼行上五德,是示见民下为常法也。然此五德,即仁、义、礼、知、信也。能明有罪是知也,能讲推让即是礼也。

  ○“如有不由此者,在埶者去,众以为殃”者,由,用也。去,罪退之。殃,祸恶也。若为君而不用上谨於礼以下五事者,虽在富贵埶位,而众人必以为祸恶,共以罪黜退之。

  ○“是谓小康”者,康,安也。行礼自卫,乃得不去埶位,及不为众所殃,而比大道为劣,故曰“小安”也。

  ○注“大人,诸侯也”。

  ○正义曰:上既云“天下为家”,是天子之治天下也。以“大人世及而为礼”,明大人非天子,又云“世”,及复非卿大夫,故以为诸侯。凡文各有所对,《易 革卦》“大人虎变”,对“君子豹变”,故大人为天子。《士相见礼》云:“与大人言,言事君。”对士文。云“事君”,故以大人为卿大夫。

  ○注“教令之稠,其弊则然”。

  ○正义曰:以三王之时,教令稠数,徵责繁多,在下不堪其弊,则致如此。然,谓谋作兵起也。案《史记》“黄帝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尚书》舜征有苗,则五帝有兵。今此三王之时,而云“兵由此起”者,兵设久矣,但上代之时用之希少,时有所用,故虽用而不言也。三王之时,每事须兵,兵起烦数,故云“兵犹此起”也。

  言偃复问曰:“如此乎礼之急也?”孔子曰:“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诗》曰:‘相鼠有体,人而无礼。人而无礼,胡不遄死?’相,视也。遄,疾也。言鼠之有身体,如人而无礼者矣。人之无礼,可憎贱如鼠,不如疾死之愈。

  ○复,扶又反,下“复问”同。相,息亮反,注同。遄,巿专反。是故夫礼必本於天,殽於地,列於鬼神。圣人则天之明,因地之利,取法度於鬼神以制礼,下教令也。既又祀之,尽其敬也,教民严上也。鬼者,精魂所归,神者,引物而出,谓祖庙山川五祀之属也。

  ○殽,户教反,法也,徐户交反。达於丧、祭、射、御、冠、昏、朝、聘。民知严上,则此礼达於下也。

  ○冠,古乱反。朝,直遥反。故圣人以礼示之,故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民知礼则易教。

  ○易,以豉反。

  [疏]“言偃”至“正也”。

  ○正义曰:言偃既见夫子所云三王得礼则兴,失礼则亡,故云“礼之急”也。故孔子乃答以礼所用,既上以承天之道,下以治民之情,不云“承地”者,承天则承地可知。

  ○“故失之者死”者,言失礼则死,若桀纣也。

  ○“得之者生”者,若禹汤也。引《诗 鄘风》者,证人若无礼,不如速死。此《诗》卫文公以礼化其臣子,臣子无礼之人。相,视也。视鼠有其形体,人亦有其形体,鼠无礼故贱,人有礼故贵。若人而无礼,何异於鼠?鼠之无礼,不能损害。人之无礼,伤害更多,故云“胡不遄死”。胡,何也。遄,疾也。何不疾死,无所侵害。既言无礼则死,又言礼之所起,其本尊大,故云“夫礼必本於天”,言圣人制礼,必则於天。礼从天出,故云“必本於天”。非但本於天,又殽於地。殽,效也。言圣人制礼,又效於地,天远故言本,地近故言效。

  ○“列於鬼神”,言圣人制礼,布列效法於鬼神,谓法於鬼神以制礼。圣人既法天地鬼神以制礼,本谓制礼以教民,故祀天禋地,享宗庙,祭山川,一则报其礼之所来之功,二则教民报上之义。

  ○“达於丧、祭、射、御、冠、昏、朝、聘”者,民既知严上之义,晓达丧礼,丧有君亲,知严上则哀其君亲,是晓达丧礼也。祭是享祀君亲,既知严上则达於祭也。射、御是防御供御尊者,人知严上,则达於射御。冠有著代之义,昏有代亲之感,人知严上,则达冠昏矣。朝是君之敬上,聘是臣之事君,民知严上则达於朝聘,在下既晓於此八者之礼,无教不从。“故圣人以礼示之,故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者,天下,谓天子。国,谓诸侯。家,谓卿大夫。下既从教,不复为邪,故得而正也。

  ○注“圣人”至“属也”。

  ○正义曰:“则天之明,因地之利”,昭二十五年《左传》文。“则天之明”者,彼传云“为昏媾姻亚”。杜预云:“若众星之共辰极也。”犹昏媾姻亚,系於家人。云“因地之利”者,彼传云:“为君臣上下,以则地义”是也。云“取法度於鬼神”者,下文云“降于祖庙之谓仁义”,谓教令由於祖庙出者,谓取仁於祢,取义於祖,是取仁义法度於祖祢之鬼神。下文云“降於山川之谓兴作”,谓教令由山川下者,山川有草木鸟兽,可以兴作器物,是取兴作於山川之鬼神也。下文云“降於五祀之谓制度”,谓教令由於五祀下者,此五祀之神,始谓中霤、门、户、灶、行之法。后王制礼,取之以为制度,是取法度於五祀之鬼神也。下文又云“必本於天,殽於地”之后,乃云“祖庙、山川、五祀”。此文“本天、效地”之下,总云“列於鬼神”,则鬼神之文,包此三事,故郑注云“谓祖庙山川五祀之属”也。云“以制礼,下教令也”者,谓法天地鬼神以制礼既毕,下此礼之教令以教民,故下文云“殽以降命”,又云“命降于社”,又云“降于祖庙”,又云“降於山川”,又云“降于五祀”,降则下也,谓法此等之神,以下教令,又祀此等之神,教民严上,故郑解此云:“既又祀之,尽其敬也,教民严上也。”云“鬼者,精魂所归。神,引物而出”者,谓之宗庙山川五祀,据其精魂归藏,不知其所,则谓之鬼。宗庙能引出仁义,山川能引出兴作,五祀能引出制度,又俱能引出福庆谓之神也。三者皆为鬼神,故下文云“圣人参於天地,并於鬼神”,又云“山川所以亻宝鬼神”,是山川称鬼神也。皇氏以此鬼神谓宗庙山川五祀,其义非也。

  言偃复问曰:“夫子之极言礼也,可得而闻与?”欲知礼终始所成。

  ○极,如字,徐纪力反。与音馀。孔子曰:“我欲观夏道,欲行其礼,观其所成。是故之杞,杞,夏后氏之后也。而不足徵也。徵,成也。无贤君,不足与成也。吾得《夏时》焉。得夏四时之书也。其书存者有《小正》。

  ○有《小正》,音徵,本或作“有《夏小正》”。我欲观殷道,是故之宋,而不足徵也。宋,殷人之后也。吾得《坤乾》焉。得殷阴阳之书也。其书存者有《归藏》。

  ○坤,苦门反。乾,其连反。《坤乾》之义,《夏时》之等,吾以是观之。观於二书之意。

  [疏]“言偃”至“观之”。

  ○正义曰:言偃既见孔子极言礼,故问其礼之终始,可得闻不?“孔子曰:我欲观夏道”以下至“礼之大成”,答以所成之事。但语意既广,非一言可了。所答之辞,凡有数节,今略言之。前云“大道之行,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此“我欲观夏道”至“以是观之”,论披捡二记之书,乃知上代之礼运转之事。自“夫礼之初”至“皆从其初”,论中古祭祀之事及死丧之礼,今时所法於前取以行者。自“昔者先王”至“皆从其朔”,论昔者未有宫室火化,后圣有作,始制宫室炮燔醴酪之事,今世取而行之,故云“皆从其朔”。但今世一祭之中,凡有两节,上节是荐上古、中古,下节是荐今世之食。自“玄酒在室”至“承天之祜”,总论今世祭祀馔具所因於古,及其事义,总论两节祭祀获福之义。自“作其祝号”至“是谓合莫”,别论祭之上节荐上古、中古之食,并所用之物。自“然后退而合亨”至“是谓大祥”,论祭之下节荐今世之食。“此礼之大成”一句,总结上所陈之言也。

  ○“我欲观夏道”者,我欲行夏礼,故观其夏道可成以不,是故之適於杞,欲观夏礼而与之成。

  ○“而不足徵”者,徵,成也。谓杞君暗弱,不堪足与成其夏礼。然因往適杞,而得夏家四时之书焉。夏礼既不可成,我又欲观殷道可成与不,是故適宋,亦以宋君闇弱,不堪足与成其礼。吾得殷之《坤乾》之书,谓得殷家阴阳之书也。其殷之《坤乾》之书,并夏四时之书,吾以二书观之,知上代以来,至於今世,时代运转,礼之变通,即下云“夫礼之初”以下是也。

  ○注“欲行”至“所成”。

  ○正义曰:言我欲行夏礼,观此夏礼堪成与不。知非直观其礼,而云观其所成者,以下云“而不足徵”。

  ○注“杞,夏后氏之后”。

  ○正义曰:案《乐记》云“武王下车而封夏后氏之后於杞”。又《史记》云:“武王伐纣,求夏后之后,而得东楼公,封之於杞”是也。

  ○注“徵成”至“成也”。

  ○正义曰:“徵”者,徵验之义,故为成。若有贤君,则自然成之,当不须孔子。而云“无贤君,不足与成”者,以杞是夏后,虽有贤君,欲成夏礼,必须圣人赞佐。若其君之不贤,假令孔子欲往赞助,终不能举行夏礼,虽助无益,故《论语》云:“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徵。”则说之在孔子,行之在杞君。以杞君不能行,故不足与成。所以不能行者,《论语》云:“文献不足故也。”

  ○注“得阴阳之书”。

  ○正义曰:先言“坤”者,熊氏云:“殷《易》以坤为首。”故先坤后乾。

  ○注“观於二书之意”。正义曰:案孔子以大圣之姿,无所不览,故脩《春秋》,赞《易》道,定礼乐、明旧章。今古坟典无所不载,而独观此二书,始知礼之运转者,以《诗》、《书》、《礼》、《乐》,多是周代之书,皇帝坟典又不论阴阳转运之事,而夏之四时之书,殷之坤乾之说,并载前王损益阴阳盛衰,故观此二书,以知其上代也。

  “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汙尊而抔饮,蕢桴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於鬼神。言其物虽质略,有齐敬之心,则可以荐羞於鬼神,鬼神飨德不飨味也。中古未有釜、甑,释米捭肉,加於烧石之上而食之耳,今北狄犹然。汙尊,凿地为尊也。抔饮,手掬之也。蕢读为凷,声之误也。凷,堛也,谓抟土为桴也。土鼓,筑土为鼓也。

  ○燔音烦。捭,卜麦反,注作擗,又作擘,皆同。污尊,乌华反,注同,一音作乌。杯,步侯反。蕢,依注音凷,苦对反,又苦怪反,土块也。桴音浮,鼓搥。齐,侧皆反。釜,本又作鬴,音父。甑,即孕反。烧,如字,又舒照反。凿,在洛反。掬,九六反,本亦作臼,音蒲侯反。堛,普逼反。扌专,徒端反。筑,徐音竹。及其死也,升屋而号,告曰:‘皋某复!’招之於天。

  ○号音户毛反。皋音羔。然后饭腥而苴孰,饭以稻米,上古未有火化。苴孰,取遣奠有火利也。苴或为俎。

  ○饭,扶晚反,注同。腥音星。苴,子馀反,苞也,徐争初反。遣,弃战反。故天望而地藏也。体魄则降,知气在上。地藏谓葬。

  ○知音智。故死者北首,首,阴也。

  ○首,手又反,注同。生者南乡。乡,阳也。

  ○乡,许亮反,注同。皆从其初。谓今行之然也。

  [疏]“夫礼”至“饮食”。

  ○正义曰:此一节论上代物虽质略,以其齐敬,可以致祭神明。“夫礼之初,始诸饮食”者,从此以下,至“礼之大成”,皆是二书所见之事。“夫”者,发语之端。礼,谓吉礼,此吉礼元初始诸饮食。诸,於也。始於饮食者,欲行吉礼,先以饮食为本。但中古之时,饮食质略,虽有火化,其时未有釜甑也。“其燔黍捭豚”者,“燔黍”者,以水洮释黍米,加於烧石之上以燔之,故云“燔黍”。或捭析豚肉,加於烧石之上而孰之,故云“捭豚”。

  ○“污尊而抔饮”者,谓凿池汙下而盛酒,故云“污尊”,以手掬之而饮,故云“抔饮”。“蕢桴”者,又搏土凷为桴。皇氏云“桴谓击鼓之物”,故云蕢桴。

  ○“土鼓”,筑土为鼓。故云“土鼓”。

  ○“犹若可以致其敬於鬼神”者,言上来之物,非但可以事生,若,如也,言犹如此,亦可以致其恭敬於鬼神,以鬼神享德,不享味也。

  ○注“中古”至“鼓也”。正义曰:伏牺为上古,神农为中古,五帝为下古。若《易》历三古,则伏牺为上古,文王为中古,孔子为下古,故《易纬》云:“苍牙通灵,昌之成运,孔演命明道经。”苍牙则伏牺也,昌则文王也,孔则孔子也。故《易 系辞》云:“《易》之兴也,其於中古乎?”谓文王也。若三王对五帝,则五帝亦为上古,故《士冠礼》云:“大古冠布。”下云:“三王共皮弁。”则大古五帝时,大古亦上古也。不同者,以其文各有所对,故上古、中古不同也。此云“中古”者,谓神农也。知者,以《明堂位》云:“土鼓、苇籥,伊耆氏之乐。”又《郊特牲》云:“伊耆氏始为蜡。”是报田之祭。伊耆氏始为蜡,则於时始为田也。今此云“蕢桴”、“土鼓”,故知此谓神农也。“蕢读为凷”者,以经中蕢字,乃是草名,不可为桴。桴与土鼓相连,凷是土之流类,故读为凷。“凷,堛也”,《广雅》文。“土鼓,筑土为鼓”者,以与“污尊抔饮”相连,贵尚质素,故知筑土为鼓,周代极文而不尔也。故杜注《周礼 籥章》云:“以瓦为匡,不须筑土。或以为桴,则搏拊也。”谓抟土为搏拊,以手击之而为乐。其筑土为鼓,先儒未详,盖筑地以当鼓节。不云“筑地鼓”者,以经称土鼓,故言“筑土”,顺经文也。经云“礼之初,始诸饮食”,谓祭祀之礼,故始诸饮食。其人情之礼,起则远矣。故昭二十六年《左传》云“礼之可以为国也久矣,与天地并”是也。

  ○“及其”至“其初”。

  ○正义曰:上言古代质素,此言后世渐文,谓五帝以下至於三王。及其身之死也,升上屋而号呼,“告曰皋某复”者,谓北面告天曰皋。皋,引声之言。某,谓死者名。令其反复魄,复魄不复,然后浴尸而行含礼。於含之时,饭用生稻之米,故云“饭腥”,用上古未有火化之法。“苴孰”者,至欲葬设遣奠之时,而用苞裹孰肉,以遣送尸,法中古脩火化之利也。熊氏云:“升屋而号,为五帝时,或为三王时。”皇氏云:“中古也。”中古未有宫室,皇说非也。

  ○“故天望而地藏也”者,天望,谓始死望天而招魂。地藏,谓葬地以藏尸也。

  ○“体魄则降,知气在上”者,覆释所以天望地藏之意。所以地藏者,由体魄则降故也,故以天望招之於天,由知气在上故也。

  ○“故死者北首,生者南乡”者,体魄降入於地为阴,故死者北首,归阴之义。死者既归阴,则生者南乡归阳也。

  ○“皆从其初”者,谓今世饭腥苴孰,与死者北首生者南乡之等,非是今时始为此事,皆取法於上古中古而来,故云“皆从其初”。前文云“燔黍捭豚”,谓中古之时。次云及其死也,似还论中古之死,但中古神农,未有宫室,上栋下宇。乃在五帝以来,此及其死也,而云“升屋”,则非神农时也。故熊氏云及其死也,以为五帝时,或为三王时。皇氏以为及其死也,还论中古时;饭腥苴孰,谓五帝时,故云“然后”,其义非也。

  “昔者先王未有宫室,冬则居营窟,夏则居橧巢。寒则累土,暑则聚薪柴居其上。

  ○窟,苦忽反。橧,本又作增,又作曾,同,则登反。樔,本又作巢,助交反。未有火化,食腥也。食草木之实,鸟兽之肉,饮其血,茹其毛,未有麻丝,衣其羽皮。此上古之时也。

  ○茹音汝。衣,於既反。

  ○后圣有作,作,起。然后脩火之利,孰冶万物。范金,铸作器用。

  ○铸,之树反。合土。瓦瓴、甓及甒、大。

  ○合如字,徐音閤。瓴音令。甓,步历反。甒音武。大音泰。甒、大,皆樽名。以为台榭、宫室、牖户。榭,器之所藏也。

  ○榭音谢,本亦作谢。牖音酉。以炮,裹烧之也。

  ○炮,薄交反,徐扶交反。裹音果。以燔,加於火上。

  ○燔音烦。以亨,煮之镬也。

  ○享,普伻反,煮也。下“合亨”同。镬,户郭反。以炙,贯之火上。

  ○炙,之石反。贯,古乱反。以为醴酪。烝酿之也。酪酢。

  ○醴音礼。酪音洛。烝,之承反。酿,女亮反。酢,,七故反。,才再反,徐祖冀反。治其麻丝,以为布帛,以养生送死,以事鬼神上帝,皆从其朔。朔亦初也,亦谓今行之然。

  [疏]“昔者先王”至“其朔”。

  ○正义曰:此一节更论上古之事,昔者先王既云“未有宫室”,则总是五帝之前。云“未有火化”之事,则唯为伏牺之前,以上文中古神农有火故也。

  ○“冬则居营窟”者,营累其土而为窟,地高则穴於地,地下则窟於地上,谓於地上累土而为窟。

  ○“夏则居橧巢”者,谓橧聚其薪以为巢。

  ○“饮其血,茹其毛”者,虽食鸟兽之肉,若不能饱者,则茹食其毛以助饱也。若汉时苏武以雪杂羊毛而食之,是其类也。

  ○“后圣”至“其朔”。

  ○正义曰:此一节论中古神农及五帝并三王之事,各随文解之。

  ○“后圣有作”者,谓上古之后,圣人作起。

  ○“然后脩火之利”者,谓神农也。火利言脩者,火利,先有用之,简少,至神农更脩益使多,故云“脩”。知者,以《世本》云:“燧人出火。”案郑《六艺论》云:“燧人在伏牺之前。凡六纪九十一代。”《广雅》云:一纪二十六万七千年。六纪计一百六十万二千年也。

  ○“范金合土”者,“范金”者,谓为形范以铸金器。“合土”者,谓和合其土,烧之以作器物。

  ○“以为台榭宫室牖户”者,谓五帝时也。

  ○“以炮,以燔”、“以为醴酩”及“治其麻丝,以为布帛”之属,亦五帝时也。

  ○“皆从其朔”者,谓今世所为范金合土烧炙醴酪之属,非始造之,皆仿法中古以来,故云“皆从其朔”。

  ○注“孰冶万物”。

  ○正义曰:孰,谓亨煮。冶,谓陶铸也。

  ○注“瓦瓴甓及甒大”。

  ○正义曰:《檀弓》云:“有虞氏之瓦棺。”《释器》云:“瓴甋谓之甓。”郭注云:“塶,砖也。”《礼器》云:“君尊瓦甒。”又《明堂》云:“泰,有虞氏之尊。”此等皆烧土为之。

  ○注“榭,器之所藏也”。

  ○正义曰:知者,案宣十六年成周宣榭火,《公羊》云“乐器藏焉尔”,《穀梁》云“乐器之所藏”是也。

  “故玄酒在室,醴醆在户,粢醍在堂,澄酒在下。陈其牺牲,备其鼎俎,列其琴、瑟、管、磬、锺、鼓,脩其祝、嘏,以降上神与其先祖,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齐上下。夫妇有所,是谓承天之祜。此言今礼馔具所因於古及其事义也。粢读为齐,声之误也。《周礼》:“五齐,一曰泛齐,二曰醴齐,三曰盎齐,四曰醍齐,五曰沈齐。”字虽异。醆与盎、澄与沈,盖同物也。奠之不同处,重古略近也。祝,祝为主人飨神辞也。嘏,祝为尸致福於主人之辞也。祐,福也,福之言备也。

  ○盏,侧眼反。粢,依注为齐,才细反,注“五齐”皆同。醍音体。嘏,本或作假,古雅反。祜音户。粢读音咨。泛,芳敛反,徐音汎。盎,乌浪反。

  [疏]“故玄”至“之祜”。

  ○正义曰:此一节明祭祀因於古昔所供之物,并酒之所陈之处。

  ○“玄酒在室”者,玄酒,谓水也。以其色黑谓之玄。而大古无酒,此水当酒所用,故谓之玄酒。以今虽有五齐三酒,贵重古物,故陈设之时,在於室内而近北。“醴醆在户”,醴,谓醴齐。醆,谓盎齐。以其后世所为,贱之,陈列虽在室内,稍南近户,故云“醴醆在户”。皇氏云“醴在户内,醆在户外”,义或然也。其泛齐所陈,当在玄酒南,醴齐北,虽无文,约之可知也,以熊氏、崔氏并云:“此据禘祭,用四齐,不用泛齐也。”

  ○“粢醍在堂”者,以卑之,故陈列又南近户而在堂。“澄酒在下”者,澄,谓沈齐也。酒,谓三酒:事酒,昔酒,清酒之等,稍卑之,故陈在堂下也。

  ○“陈其牺牲”者,谓将祭之夕,省牲之时,及祭日之旦,迎牲而人丽於碑。案《特牲礼》:陈鼎于门外北面,兽在鼎南东首,牲在兽西西上北首,其天子诸侯夕省牲之时,亦陈於庙门外,横行西上。

  ○“备其鼎俎”者,以牲体於濩,镬在庙门之外,鼎随镬设,各陈於镬西,取牲体以实其鼎,举鼎而入,设於阼阶下,南北陈之,俎设於鼎西,以次载於俎也。故云“备其鼎俎”。案《少牢》“陈鼎于庙门之外,东方北面北上”,又云“鼎入陈于东方,当序西面北上,俎皆设于鼎西”是也。

  ○“列其琴瑟”者,琴瑟在堂而登歌,故《书》云“搏拊琴瑟以咏”是也。

  ○“管磬钟鼓”者,堂下之乐,则书云“下管鼗鼓,笙镛以间”是也。其歌钟歌磬,亦在堂下。

  ○“脩其祝嘏”者,祝,谓以主人之辞飨神。嘏,谓祝以尸之辞致福而嘏主人也。

  ○“以降上神与其先祖”者,上神,谓在上精魂之神,即先祖也。指其精气,谓之上神;指其亡亲,谓之先祖,协句而言之,分而为二耳。皇氏、熊氏等云:“上神,谓天神也。”

  ○“以正君臣”者,《祭统》云:“君在庙门外则疑於君,入庙门则全於臣。”是以正君臣也。

  ○“以笃父子”者,《祭统》云:“尸南面,父北面而事之。”是以笃父子也。

  ○“以睦兄弟”者,《祭统》云:“昭与昭齿,穆与穆齿。”《特牲》云:“主人洗爵,献长兄弟、众兄弟。”是以睦兄弟也。

  ○“以齐上下”者,《祭统》云:“尸饮五,君洗玉爵献卿;尸饮七,以瑶爵献大夫”是也。

  ○“夫妇有所”者,《礼器》云“君在阼,夫人在房”,及《特牲》夫妇交相致爵是也。

  ○“是谓承天之祜”者,言行上事得所,则承受天之祜福也。

  ○注“此言”至“备也”。

  ○正义曰:“今礼馔具所因於古”者,此玄酒在室,及下作其祝号,并然后退而合亨,皆是今世祭祀之礼。醴、醆,牺牲之属,是馔具也。用古玄酒醴醆,是所以因於古,故言“今礼馔具所因於古”也。云“及其事义”者,从“玄酒”以下至“其先祖”以上是事也,“以正君臣”以下至“承天天之祐”是义也。云“粢读为齐”者,案《尔雅》云:“粢,稷也。”作酒用黍不用稷,故知粢当为齐,声相近而致误。引《周礼》“五齐”者,是《酒正》文也。郑注云:“泛者,成而滓浮泛泛然,如今宜成醪矣。醴,犹体也,成而汁泽相将,如今恬酒矣。盎,犹翁也,成而翁翁然葱白色,如今酂白矣。缇者成而红赤,如今下酒矣。沈者成而滓沈,如今造青矣。”云“醆与盎,澄与沈,盖同物”者,以《酒正》文醴缇之间有盎,此醴醍之间有醆,又《周礼》缇齐之下有沈齐,此醍齐之下有澄齐,故云“醆与盎,澄与沈,盖同物也”。案此注澄是沈齐。案《酒正》注,澄酒是三酒,二注不同,故赵商疑而致问,郑答之云:“此本不误,转写益‘澄’字耳。”如郑所答,是转写《酒正》之文,误益“澄”字,当云“酒三酒也”,则是与《礼运》注同。然案《坊记》云:“醴酒在室,醍酒在堂,澄酒在下,示民不淫也。”注云:“淫,犹贪也。”又以澄为清酒,田琼疑而致问,郑答之云:“《礼运》云:醴醆醍澄,各是一物。”皆不言酒,故推其意,澄为沈齐,酒为三酒。《坊记》云:“醴也,醍也,澄也。”皆言酒,故因注云:“澄酒,清酒也,其实沈齐也。”如郑此言,《坊记》所云:“醴酒醆酒。”五齐亦言酒,则澄酒是沈齐也。是五者最清,故云澄酒,非为三酒之中清酒也,是与《礼运》不异也。云“奠之不同处,重古略近”者,奠之或在室,或在堂,或在下,是“不同处”。古酒奠於室,近酒奠於堂,或奠於下,是“重古略近”。云“祝,祝为主人飨神辞”者,案《特牲少牢礼》云“祝称孝孙某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尚飨”。是祝为主人飨神辞。云“嘏,祝为尸致福於主人之辞”者,此下云“嘏以慈告”,《诗 小雅》云:“锡尔纯嘏,子孙其湛。”是致福於主人之辞也。云“祐,福也”者,《释诂》文。“福之言备”,《郊特牲》文,言嘉庆备具,福之道也。其用酒之法,崔氏云:《周礼》大祫,於大庙则备五齐、三酒。朝践,王酌泛齐,后酌醴齐。馈食,王酌盎齐,后酌醍齐。朝献,王酌泛齐。因朝践之尊,再献,后酌醍齐。因馈食之尊,诸侯为宾,则酌沈齐。尸酢,王与后皆还用所献之齐。宾长酳尸,酢用清酒,加爵亦用三酒。大禘则用四齐、三酒者,醴齐以下悉用之,故《礼运》云:“玄酒在室,醴醆在户,粢醍在堂,澄酒在下。”用四齐者,朝践,王酌醴齐,后酌盎齐。馈食,王酌醍齐,后酌沈齐。朝献,王酌醴齐,再献,后还酌沈齐。亦尊相因也。诸侯为宾,亦酌沈齐,用三酒之法,如祫礼也。四时之祭,唯二齐三酒,则自祫禘以下至四时祭,皆通用也。二齐,醴、盎也。故郑注《司尊彝》四时祭法,但云醴、盎而巳。用二齐者,朝践,王酌醴齐,后亦酌醴齐。馈食,王酌盎齐,后亦酌盎齐。朝献,王还用醴齐,再献,后还用盎齐,亦尊相因也。诸侯为宾,亦酌盎齐,三酒同於祫。三酒所常同不差者,三酒本为王以下饮,故尊卑自有常,依尊卑之常,不得有降。祫禘时祭,本明所用总有多少,故正祭之齐,有差降也。鲁及王者之后,大祫所用,与五禘之礼同。若禘与王四时同,用三酒亦同於王。侯伯子男祫禘皆用二齐醴、盎而巳,三酒则并用。用二齐之法,朝践,君夫人酌醴齐;馈食,君夫人酌盎齐。朝献,君还酌醴齐;再献,夫人还酌盎齐。诸臣为宾,酌盎齐。尸酢君夫人用昔酒,酢诸臣用清酒,加爵皆清酒。时祭之法,用一齐,故《礼器》云:“君亲制祭,夫人荐盎。”郑云:“谓朝事时也。”又云:“君亲割牲,夫人荐酒。”郑云:“谓进孰时也。”其行之法,朝践君制祭,则夫人荐盎。为献进孰时,君亲割,夫人荐酒。朝献时,君酌盎齐以酳尸,再献时,夫人还酌酒,以终祭也。宾献皆酒,加爵如禘祫之礼。天子诸侯酌奠,皆用齐酒,卿大夫之祭,酌奠皆用酒。其祫祭之法,既备五齐三酒,以实八尊,祫祭在秋。案《司尊彝》:“秋尝,冬烝。”朝献用两著尊,馈献用两壶尊,则泛齐醴齐,各以著尊盛之;盎齐、醍齐、沈齐,各以壶尊盛之,凡五尊也。又五齐各有明水之尊,凡十尊也。三酒三尊,各加玄酒,凡六尊也。通斝彝盛明水,黄彝盛郁鬯。凡有十八尊,故崔氏云:“大祫祭凡十八尊,其明水郁鬯,陈之各在五齐三酒之上,祭日之旦,王服衮冕而入,尸亦衮冕,祝在后侑之。”王不出迎尸,故《祭统》云:“君不迎尸,所以别嫌也。”尸入室,乃作乐降神,故《大司乐》云“凡乐,圜钟为宫,九变而降人鬼”是也。乃灌,故《书》云:“王入大室,祼当灌之。”时众尸皆同在太庙中,依次而灌,所灌郁鬯。《小宰注》云“尸祭之,啐之,奠之”,是为一献也。王乃出迎牲,后从灌,二献也。迎牲而入至於庭,故《礼器》云:“纳牲诏於庭。”王亲执鸾刀,启其毛,而祝以血毛告於室,故《礼器》云:“血毛诏於室。”凡牲则庙各别牢,故《公羊传》云:“周公白牡,鲁公骍犅。”案《逸礼》云:“毁庙之主,昭共一牢,穆共一牢,於是行朝践之事,尸出於室。太祖之尸,坐於尸西南面,其主在右,昭在东,穆在西,相对坐,主各在其右。”故郑注《祭统》云:“天子诸侯之祭,朝事延尸於户外,是以有北面事尸之礼。”祝乃取牲膟膋,燎于炉炭,入以诏神於室,又出以堕于主前,《郊特牲》云“诏祝於室,坐尸於堂”是也。王乃洗肝於郁鬯而燔之,以制於主前,所谓制祭。次乃升牲首於室中,置於北墉下。后荐朝事之豆笾,乃荐腥於尸主之前,谓之朝践,即此《礼运》“荐其血毛,腥其俎”是也。王乃以玉爵酌著尊泛齐以献尸,三献也。后又以玉爵酌著尊醴齐以亚献,四献也。乃退而合亨,至荐孰之时,陈於堂,故《礼器》云“设馔於堂”,乃后延主入室,大祖东面,昭在南面,穆在北面,徙堂上之馔於室内坐前,祝以斝爵酌奠於馔南,故《郊特牲》注云“天子奠斝,诸侯奠角”,即此之谓也。既奠之后,又取肠间脂,焫萧合馨芗,《郊特牲》注云:“奠,谓荐孰时。”当此大合乐也。自此以前谓之接祭,乃迎尸入室,举此奠斝,主人拜以妥尸,故《郊特牲》云:“举斝角,拜妥尸”是也。后荐馔献之豆笾,王乃以玉爵酌壶尊盎齐以献尸,为五献也。后又以玉爵酌壶尊醴齐以献尸,是六献也。於是尸食十五饭讫,王以玉爵因朝践之尊,泛齐以酳尸,为七献也,故郑云:“变朝践云朝献,尊相因也。”朝献,谓此王酳尸因朝践之尊也。后乃荐加豆笾,尸酌酢主人,主人受嘏,王可以献诸侯。於是后以瑶爵,因酌馈食壶尊醍齐以酳尸,为八献也。郑注《司尊彝》云:“变再献为馈献者,亦尊相因也。”再献,后酳尸。献,谓馈食时后之献也,於时王可以瑶爵献卿也。诸侯为宾者,以瑶爵酌壶尊醍齐以献尸,为九献。九献之后,谓之加爵。案《特牲》有三加,则天子以下,加爵之数依尊卑,不秖三加也。故《特牲》三加爵,别有嗣子举奠。《文王世子》诸侯谓之“上嗣”,举奠亦当然。崔氏以为后献皆用爵,又以九献之外加爵,用璧角璧散。今案《内宰》云:“后祼献则赞,瑶爵亦如之。”郑注云:“瑶爵,谓尸卒食,王既酳尸,后亚献之。”始用瑶爵,则后未酳尸以前不用也。又郑注《司尊彝》云:“王酳尸用玉爵,而再献者用璧角、璧散可知。”此璧角、璧散则瑶爵也。崔氏乃云:“正献之外,诸臣加爵,用璧角璧散。”其义非也。其禘祭所用四齐者,禘祭在夏,醴齐盎齐,盛以牺尊,醍齐沈齐,盛以象尊。王朝践献用醴齐,后亚献用盎齐,王馈献用醍齐,后亚献用沈齐,尸卒食,王酳尸因朝践醴齐,后酳尸因馈食沈齐,诸臣为宾,献亦用沈齐。禘祭无降神之乐,熊氏以为大祭皆有三始,有降神之乐,又未毁庙者,皆就其庙祭之,其馀皆如祫祭之礼。天子时祭用二齐者,春夏用牺尊盛醍齐,用象尊盛沈齐,秋冬用著尊盛醴齐,用壶尊盛盎齐,是一齐用一尊,《司尊彝》皆云“两”者,以一尊盛明水,故皆云“两”。若禘祫之祭,其齐既多,不得唯两而巳。前巳备释也。时祭唯用二齐,其诸侯用齐及酒,皆视天子,具如前说,其鲁及王者之后皆九献,其行之法与天子同。侯伯七献,朝践及馈献时,君皆不献,於九献之中减二,故为七献也。《礼器》云“君亲制祭,夫人荐盎,君亲割牲,夫人荐酒”是也。子男五献者,亦以荐腥馈孰二,君皆不献,酳尸之时,君但一献而巳。九献之中去其四,故为五。此皆崔氏之说,今案《特牲少牢》尸食之后,主人主妇及宾备行三献,主妇因献而得受酢。今子男尸食之后,但得一献,夫人不得受酢,不如卿大夫,理亦不通。盖子男馈孰以前,君与夫人并无献也。食后行三献,通二灌为五也。《礼器》所云,自据侯伯七献之制也。一曰:尸酢侯伯子男,亦用所献之齐也。

  “作其祝号,玄酒以祭,荐其血毛,腥其俎;孰其殽,与其越席,疏布以幂,衣其澣帛,醴醆以献,荐其燔炙。君与夫人交献,以嘉魂魄。是谓合莫。此谓荐上古中古之食也。《周礼》祝号有六:“一曰神号,二曰鬼号,三曰祇号,四曰牲号,五曰赍号,六曰币号。”号者,所以尊神显物也。腥其俎,谓豚解而腥之,及血毛,皆所以法於大古也。孰其殽,谓体解而爓之。此以下,皆所法於中古也。越席,翦蒲席也。幂,覆尊也。澣帛,练染以为祭服。嘉,乐也。莫,虚无也。《孝经说》曰:“上通无莫。”

  ○祝,之六反,徐之又反,注同。殽,本或作肴,户交反。越席,音活,注同,字书作趏,杜元凯云:结草。幂,本又作鼏,同,莫历反。衣其,於既反。浣,户管反。示号,音祇,本又作祗。齍音咨,皇云:“黍稷。”大音太,下“大史”同。爓,似廉反。染,如艳反,又如琰反。乐也,音洛。

  ○然后退而合亨,体其犬豕牛羊,实其簠、簋、笾、豆、鉶、羹。祝以孝告,嘏以慈告,是谓大祥。此谓荐今世之食也。体其犬豕牛羊,谓分别骨肉之贵贱,以为众俎也。祝以孝告,嘏以慈告,各首其义也。祥,善也,今世之食,於人道为善也。

  ○钘,本又作鉶,音刑,盛和羹器,形如小鼎。羹音庚,旧音衡。别,彼列反,下文同。此礼之大成也。”解子游以礼所成也。

  [疏]“作其祝号”至“是谓合莫”。

  ○正义曰:此一节明祭祀用上古中古之法也。“玄酒以祭,荐其血毛,腥其俎”,此是用上古也,“孰其殽”以下用中古也。“作其祝号”者,谓造其鬼神,及牲玉美号之辞,史、祝称之,以告鬼神,故云“作其祝号”。

  ○“玄酒以祭”者,谓朝践之时,设此玄酒於五齐之上,以致祭鬼神。此重古设之,其实不用以祭也。

  ○“荐其血毛”者,亦朝践时延尸在堂,祝以血毛告於室也。

  ○“腥其俎”者,亦谓朝践时,既杀牲,以俎盛肉,进於尸前也。

  ○“孰其殽”,骨体也。孰,谓以汤爓之,以其所爓骨体进於尸前也。

  ○“与其越席”至“浣帛”,皆谓祭初之时。越席,谓蒲席。疏布,谓粗布。若依《周礼》,越席、疏布是祭天之物。此经云“君与夫人”,则宗庙之礼也。此盖记者杂陈夏殷诸侯之礼,故虽宗庙而用越席疏布也。

  ○“衣其澣帛”者,谓祭服练帛,染而为之。

  ○“醴醆以献”者,朝践之时用醴,馈食之时用醆。

  ○“荐其燔炙”者,谓燔肉炙肝。案《特牲礼》:主人献尸,宾长以肝从,主妇献尸,宾长以燔从。则此君荐之用炙也,夫人荐用燔是也。皇氏云:“燔谓荐孰之时,焫萧合馨芗。”知不然者,案《诗 楚茨》云:“或燔或炙。”郑云:“燔,燔肉也。炙,肝炙也。”则知此燔炙亦然,皇说非也。君与夫人交献,第一君献,第二夫人献,第三君献,第四夫人献,是君与夫人交错而献也。

  ○“以嘉魂魄”者,谓设此在上祭祀之礼,所以嘉善于死者之来魂魄是於死者之魂魄。

  ○“是谓合莫”,莫,谓虚无寂寞,言死者精神虚无寂寞,得生者嘉善,而神来歆飨,是生者和合於寂寞。但《礼运》之作,因鲁之失礼,孔子乃为广陈天子诸侯之事,及五帝茸荃之道,其言杂乱,或先或后,其文不次,举其大纲,不可以一代定其法制,不可以一概正其先后,若审此理,则无所疑惑。

  ○注“《周礼》”至“元莫”。

  ○正义曰:案《周礼》大祝辨六号,“一曰神号”,注:“若皇天上帝”;“二曰鬼号”,注:“若皇祖伯某”;“三曰祇号”,“若后土地祇”;“四曰牲号”,“若牛,曰一元大武”;“五曰齍号”,“若稷曰明粢”;“六曰币号”,“若币曰量币”是也。云“号者,所以尊神显物”者,其神号、鬼号、祇号,是尊神也。牲号、齍号、币号,是显物也。云“腥其俎谓豚解而腥之”者,案《士丧礼》小敛之奠,载牲体两髀、两肩、两胉,并脊凡七体也。《士虞礼》:“主人不视豚解。”注云:“豚解,解前后胫脊胁而已。”是豚解七体也。案《特牲少牢》以荐孰为始之时,皆体解,无豚解,以无朝践荐腥故也。其天子诸侯既有朝践荐腥,故知腥其俎之时豚解。云“孰其殽”,谓体解而爓之者。体解,则《特牲少牢》“所升於俎,以进神者”是也。案《特牲》九体,肩一、臂二、臑三、肫四、胳五、正脊六、横脊七、长胁八、短胁九,《少牢》则十一体,加以脡脊、代胁为十一体也。是分豚为体解,此“孰其殽”,谓体解讫,以汤爓之,不全孰。次於腥而荐之堂,故《祭义》曰“爓祭,祭腥而退”是也。此则腥以法上古,爓法中古也。云“浣帛,练染以为祭服”者,此亦异代礼也。周礼则先染丝乃织成而为衣,故《玉藻》云:“士不衣织。”云“《孝经说》曰:上通无莫”者,《孝经纬》文,言人之精灵所感,上通元气寂寞。引之者,证“莫”为虚无。正本元字作无,谓虚无寂寞,义或然也。

  ○“然后”至“大祥”。

  ○正义曰:论祭馈之节,供事鬼神及祭未献宾,并祭竟燕饮飨食宾客兄弟。

  ○“然后退而合亨”者,前明荐爓既未孰,今至馈食,乃退取曏爓肉,更合亨之今孰,拟更荐尸。又尸俎唯载右体,其馀不载者及左体等,亦於镬中亨煮之,故云“合亨”。

  ○“体其犬豕牛羊”者,亨之既孰,乃体别骨之贵贱,以为众俎,供尸及待宾客兄弟等。体其犬豕牛羊,谓分别骨之贵贱,以为众俎。知非尸前正俎者,以此经所陈,多是祭末之事。若是尸前正俎,当云“是谓合莫”,不得云“是谓大祥”。既是人之祥善,故为祭末飨燕之众俎也。

  ○“实其簠、簋、笾、豆、鉶、羹”者,此举事尸之时所供设也。若笾豆亦兼据宾客及兄弟之等,故《特牲少牢》宾及众宾兄弟之等,皆有笾豆及俎是也。

  ○“祝以孝告,嘏以慈告”者,此论祭祀祝嘏之辞。案《少牢》:“祝曰:孝孙某敢用柔毛刚鬛,嘉荐普淖,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是祝以孝告。《少牢》又云:“主人献尸,祝嘏主人云:皇尸命工祝,丞致多福无疆,于女孝孙,来女孝孙,使女受禄于天,宜稼于田,眉寿万年,勿替引之。”是嘏以慈告,言祝嘏於时以神之恩慈而告主人。

  ○“是谓大祥”者,祥,善也。谓馈食之时,荐今世之食,於人道为善,故为大祥。

  ○注“各首其义”者。

  ○正义曰:首,犹本也。孝子告神,以孝为首。神告孝子,以慈为首。各本祝嘏之义也。

  孔子曰:“於呼哀哉!我观周道,幽、厉伤之,吾舍鲁,何適矣!政乱礼失,以为鲁尚愈。

  ○於音乌。呼,好奴反。舍音舍,下“舍礼”皆同。鲁之郊,禘,非礼也,周公其衰矣!非,犹失也。鲁之郊,牛口伤、鼷鼠食其角,又有四卜郊不从,是周公之道衰矣。言子孙不能奉行兴之。

  ○禘,大计反。鼷音兮。

  [疏]“孔子”至“適矣”。

  ○正义曰:此明孔子叹意。前始发叹,末言自叹之意。子游有问,即随问而答。答事既毕,故更述其所怀。“於呼哀哉”是伤叹之辞。言观周家文武之道,以经幽、厉之乱伤,此礼仪法则,无可观瞻,唯鲁国稍可,吾舍此鲁国,更何之適而观礼乎!言鲁国尚愈。愈,胜也,言尚胜於馀国,故韩宣子適鲁云:“周礼尽在鲁矣。”

  ○“鲁之郊禘”至“其衰矣”。

  ○正义曰:鲁合郊禘也,非,是非礼。但郊失礼,则牛口伤,禘失礼,跻僖公。

  ○注“非犹”至“兴之”。

  ○正义曰:“郊,牛口伤”,宣三年经文。“鼷鼠食其角”,成七年经文。“四卜郊不从”,僖三十一年经文。言子孙不能承奉兴行周公之道,故致使郊牛有害,卜郊不从。

  “杞之郊也,禹也。宋之郊也,契也。是天子之事守也。先祖法度,子孙所当守。

  ○契,息列反。故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

  ○祝嘏莫敢易其常古,是谓大假。假亦大也。不敢改其常古之法度,是谓大大也。将言今不然。

  [疏]“杞之”至“守也”。

  ○正义曰:杞郊禹,宋郊契,盖是夏、殷天子之事,杞、宋是其子孙,当所保守,勿使有失。案《祭法》云:“夏郊鲧,殷郊冥。”今杞郊禹,宋郊契者,以鲧、冥之德薄,故更郊禹、契,盖时王所命也。

  ○“祝嘏”至“大假”。

  ○正义曰:言天子诸侯所祭之时,祝以主人之辞而告神,神以嘏福而与主人,二者皆依旧礼,无敢易其常事古法,是谓大假。假,大也。既不敢易法,是於礼法大中之大,谓大大之极也。

  ○注“假亦”至“不然”。

  ○正义曰:“假,大也”,《释诂》文。以经既有“大”字,故云“假亦大也”。从此以前皆论法於古道则为善,故上文“承天之祐”,次文“是谓合莫”,又次云“是谓大祥”,又次文“是谓大假”,皆论其善也。所以论其善者,将欲论其恶故也。郑云“将言今不然”,今,谓孔子之时也,礼废政坏,不如大祥大祥假之等。自此以下,皆论今时之恶,故下云“是谓幽国”、“是谓僣君”是也。

  “祝嘏辞说,藏於宗祝巫史,非礼也,是谓幽国。藏於宗祝巫史,言君不知有也。幽,暗也。国闇者,君与大夫俱不明也。

  [疏]“祝嘏”至“幽国”。

  ○正义曰:谓主人之辞告神;嘏,谓尸之辞致福告於主人,皆从古法。依旧礼,辞说当须以法用之於国,今乃弃去不用,藏於宗祝巫史之家,乃更改易古礼,自为辞说,非礼也。而国之君臣秖闻今日祝嘏之辞,不知古礼旧说,当是君臣俱暗,故云“是谓幽国”。

  “醆,斝及尸君,非礼也,是谓僣君。僣礼之君也。醆、斝,先王之爵也,唯鲁与王者之后得用之耳,其馀诸侯用时王之器而已。

  ○醆斝,古雅反,又音嫁,爵名也。夏曰醆,殷曰斝,周曰爵。

  [疏]“醆斝”至“僣君”。

  ○正义曰:醆是夏爵,斝是殷爵。若是夏殷之后祭祀之时,得以醆、斝及於尸君,其馀诸侯於礼不合。今者诸侯等祭祀之时,乃以醆、斝及於尸君,非礼也,此诸侯乃是僣礼之君。

  ○注“醆斝”至“用之”。

  ○正义曰:案《明堂位》云:“夏曰醆,殷曰斝。”是先王之爵也。天子有六代之乐,王者之后,得用郊天,故知唯天子王者之后得用之,其馀诸侯用时王之器而已。此醆、斝谓祭祀尸未入之时,祝酌奠於鉶南者也。故《郊特牲》云“举斝角”是也。若寻常献尸,则用王爵耳。

  “冕弁兵革藏於私家,非礼也。是谓胁君。劫胁之君也。冕弁,君之尊服。兵革,君之武卫及军器也。

  ○胁,许劫反。

  [疏]“冕弁”至“胁君”。

  ○正义曰:“冕弁兵革藏於私家,非礼”者,私家,大夫以下称家。冕是衮冕,弁是皮弁。冕弁是朝廷之尊服,兵革是国家防卫之器,而大夫私家藏之,故云“非礼也”。

  ○“是谓胁君”,胁,劫胁也。私藏公物,则见此君恒被臣之劫胁。

  “大夫具官,祭器不假,声乐皆具,非礼也。是谓乱国。臣之奢富儗於国君,败乱之国也。孔子谓:“管仲官事不摄,焉得俭?”

  ○儗音拟。焉,於虔反。

  [疏]“大夫”至“乱国”。

  ○正义曰:“大夫具官”者,天子六卿,诸侯三卿。卿大夫若有地者,则置官一人,用兼摄群职,不得官官各须具是如君也。故孔子讥管仲云“官事不摄,焉得俭”是也。

  ○“祭器不假”者,凡大夫无地,则不得造祭器。有地虽造而不得具足,并须假借。若不假者,唯公孤以上得备造,故《周礼》:“四命受器。”郑云:“此公之孤,始得有祭器者也。”又云:“王之下大夫亦四命。”

  ○“声乐皆具”者,大夫自有判县之乐,而不得如三桓舞八佾。一曰大夫祭,不得用乐者,故《少牢馈食》无奏乐之文,唯君赐乃有之。

  ○“非礼也”者,若大夫并为上事,则为非礼也。

  ○“是谓乱国”者,大夫为此上诸事,与君相敌,乃是败乱之国也。

  “故仕於公曰臣,仕於家曰仆。三年之丧,与新有昏者,期不使。以衰裳入朝,与家仆杂居齐齿,非礼也。是谓君与臣同国。臣有丧昏之事而不归,反服其衰裳以入朝,或与仆相等辈而处,是谓君臣共国,无尊卑也。有丧昏不归唯君耳。臣有丧昏,当致事而归。仆又不可与士齿。

  ○期,居其反。朝,直遥反,注同。或与仆相,息亮反,一读如字,则连下为句。等辈,卜内反。

  [疏]“故仕”至“同国”。

  ○正义曰:“仕於公曰臣”者,公是诸侯之号,臣是至贱之称,今若仕於诸侯,其自称以至贱之辞而曰臣,自贬退也。

  ○“仕於家曰仆”者,谓卿大夫之仆,又贱於臣。若仕於大夫之家,即自称曰仆,弥更卑贱也。

  ○“三年之丧,与新有昏者,期不使”者,若君有丧昏,则恒在於国不归。臣有丧昏,则归向家,一期之间,不复使役也,故云“期不使”。

  ○“以衰裳入朝,与家仆杂居齐齿,非礼也”者,今臣之有丧,乃不致事,身著衰裳而入君朝,或与家臣之仆错杂而居,齐齿等辈,是为非礼也。

  ○“是谓君与臣同国”者,君之丧昏而在国,臣有丧昏而不归家,亦在国,是君与臣同国。又臣是卿大夫,与仆杂居。且臣是君之臣,仆是臣之仆,今卿大夫与仆杂居,尊卑无别,亦是君臣共国也。

  “故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言今不然也。《春秋》昭元年:”泰伯之弟针出奔晋。”剌其有千乘之国,不能容其母弟。

  ○针,其廉反,又祇廉反。乘,时证反。故天子適诸侯,必舍其祖庙,而不以礼籍入,是谓天子坏法乱纪。以礼籍入,谓大史典礼执简记奉讳恶也。天子虽尊,舍人宗庙,犹有敬焉,自拱敕也。

  ○坏音怪。恶,乌路反。拱,徐居勇反,后“拱持”同。诸侯非问疾吊丧,而入诸臣之家,是谓君臣为谑。无故而相之,是献谑也。陈灵公与孔甯仪行父数如夏氏,以取弑焉。

  ○谑,许约反,甯本又作宁。案《左传》作“宁”,《公羊》作“甯”,各依字读。父音甫。数,邑角反。取弑,申志反,又如字。

  [疏]故“天子”至“为谑”。

  ○正义曰:“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者,案《王制》云“天子之田,方千里”是也。“以处其子孙”者,谓子孙若有功德者,封为诸侯,无功德直食邑於畿内也。

  ○“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者,谓诸侯子孙,封为卿大夫。若有其大功德,其子孙亦有采地,故《左传》云:“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是处其子孙。

  ○“大夫有采地以处其子孙”者,大夫位卑,不合割其采地以处子孙。但大夫以采地之禄,养其子孙,故云“以处其子孙”。然从“是谓幽国”以下,皆论其臣恶。今此云“是谓制度”而论善者,此论古之制度如此,今日则不然,谓今恶起文,故云“是谓制度”,非论今日之好,故注云“言今不然也。”

  ○注“昭元”至“毋弟”。

  ○正义曰:此所引《春秋》昭元年《公羊传》文,引之者,证诸侯有国处子孙之义,讥秦伯不然也。

  ○注“陈灵”至“杀焉”。

  ○正义曰:此宣十年《左传》文: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通於夏徵舒之母夏姬,公谓孔宁仪行父曰:“徵舒似女。”行父对曰:“亦似君。”徵舒病之,公出,自其厩射而杀之。二子奔楚。后楚杀徵舒,立成公,是取弑也。

  是故礼者,君之大柄也,所以别嫌明微、傧鬼神、考制度、别仁义,所以治政安君也。疾今失礼如此,为言礼之大义也。柄,所操以治事。

  ○柄,兵命反。傧,必刃反。治政,皇如字,徐直吏反,下文注“以治事”同。为,于伪反,下“又为”、“遂为”皆同。操,士刀反。故政不正,则君位危;君位危则大臣倍,小臣窃。刑肃而俗敝,则法无常;法无常而礼无列;礼无列,则士不事也。刑肃而俗敝,则民弗归也。是谓疵国。又为言政失君危之祸败也。肃,骏也。疵,病也。

  ○倍,步内反。敝音弊,本亦作弊。疵,才斯反。峻,恤俊反。

  [疏]“是故”至“君也”。正义曰:此一经疾时失礼致此在上祸败之事,故言礼之大义。

  ○“礼者,君之大柄”者,言人君治国须礼,如巧匠治物,执斤斧之柄。

  ○“所以别嫌明微”者,此以下亦并明用礼为柄之事,使寡妇不夜哭,是别嫌;君子表微,是明微也。

  ○“傧鬼神”者,以接宾以礼曰傧,以郊天祀地及一切神明,是傧鬼神也。

  ○“考制度”者,考,成也。制度为广狭丈尺,以礼成之也。

  ○“别仁义”者,仁生义杀,各使中礼,有分别也。

  ○“所以治政安君也”者,用礼为柄,如前诸事,故治国得政,君获安存,故《孝经》云:“安上治民,莫善於礼。”

  ○“大臣”至“俗敝”。

  ○正义曰:大臣,谓大夫以上。倍,谓倍君行私也。或有屡谏不听,皆越关倍君而去。

  ○“小臣窃”者,小臣,士以下。窃者,盗也。职闇位卑,但为窃盗府库之事。

  ○“刑肃而俗敝,则法无常”者,肃,骏急也。敝,凋残也。君位已危,大臣又倍,小臣盗窃,愚君无奈此何,唯知暴怒,急行刑罚,故云“刑肃”。上下乖离,故云“俗敝”。俗敝刑肃、故法教无常。

  ○注“肃,骏也。疵,病也”。

  ○正义曰:案《释诂》文。云肃、骏俱训为疾,是肃为骏也。《释诂》文又云:“疵,病也。”疵国者,君既危於上,臣又叛於下,刑肃严重,风俗凋敝,皆国之病,故云“疵国”。

  故政者,君之所以藏身也。於此又遂为之言政也。藏,谓辉光於外,而形体不见,若日月星辰之神。

  ○辉音晖。见,贤遍反。是故夫政必本於天,殽以降命。降,下也。殽天之气,以下教令,天有运移之期,阴阳之节也。

  ○殽,户教反。注及下同。命降于社之谓殽地,谓教令由社下者也。社,土地之主也。《周礼》土会之法,有五地之物生。

  ○会,古外反。降于祖庙之谓仁义,谓教令由祖下者,《大传》曰:自祢率而上至于祖,远者轻,仁也。自祖率而下至于祢,高者重,义也。

  ○上,时掌反。下“上配”、“上生”皆同。降於山川之谓兴作,谓教令由山川下者也。山川有草木禽兽,可作器物,共国事。

  ○共音恭。降於五祀之谓制度。谓教令由五祀下者。五祀有中霤、门、户、灶、行之神,此始为宫室制度。此圣人所以藏身之固也。政之行如此,何用城郭沟池之为。

  [疏]“故政”至“固也”。正义曰:此一节以上文云政之不正,则国乱君危。此则广言政之大理,本於天地及宗庙山川五祀而来,所来既重,故君用之,得藏身安固也。

  ○“故政者,君之所以藏身也”者,故,因上起下之辞。人君身在於中,施政於外,人但见其政,不见其身。若政之美盛,则君身安静,故云“政者,所以藏身也”。郑云“藏谓煇光於外,而形体不见,若日月星辰之神”是也。

  ○“是故夫政必本於天”,是故,谓政是藏身之固。其事既重,所施教令,必本於天而来。天有运移,若星辰围绕北极;气有阴阳,若冬夏之有寒暑。

  ○“殽以降命”者,殽,效也,言人君法效天气,以降下政教之命,效星辰运转於北极,为昏媾姻亚;效天之阴阳寒暑,为刑狱赏罚,是“殽以降命”。

  ○“命降于社之谓殽地”者,上云“政本於天”,此论政降於地。上既云“必本於天,殽以降命”,此亦当云“必本於地,殽以降命”。但上文既具,故此略而变文,直云“命降于社之谓殽地”。命者,政令之命,降下於社,谓从社而来以降民也。社即地也,指其神谓之社,指其形谓之地。法社以下教令,故云“谓之殽地”。地有五土,生物不同,人君法地,亦养物不一也。

  ○“降于祖庙”者,此亦政教之命降下於民,由祖庙而来,谓法祖庙以下政令。

  ○“之谓仁义”者,父亲,仁也。祖尊,义也。言法此父祖,施仁义於民也。上云“命降于社之谓殽地”,此亦当云“命降于祖之谓殽庙”,以上文既具,故此又略而变文,与上不同,自下皆然也。

  ○“降於山川”者,谓所施政令之命下於民者,从山川而来,谓法效山川,以为教令也。

  ○“之谓兴作”者,山川有草木鸟兽,可作器物,人君法山川,以兴作其物也。

  ○“降於五祀”者,所施政令降於民者,从五祀而来,谓法此五祀之神,以施政令也。

  ○“之谓制度”者,初造五祀之人,既立中霤、门、户、灶、行大小形制,各有法度,后王所以取为制度等级也。

  ○“此圣人所以藏身之固也”者,政既法天地,法祖庙山川五祀,所重若此,谨慎行之,所以藏其身而坚固。

  ○注“殽天”至“之节”。

  ○正义曰:案昭二十五年《左传》云:“礼者,天之经,地之义,为父子兄弟昏媾姻亚以象天明,为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为刑罚威狱以类其震曜杀戮。”此注云“天有运移之期,阴阳之节”,总包之也,皆法天之所为,以下教令也。

  ○注“社土”至“物生”。

  ○正义曰:下云“社者,神地之道”,此云“土地之主”,主则神也。“土会之法,有五地之物生”者,此《大司徒》文。五地则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各有所生。五地总生万物,人君法之,施政令,亦总养万民也。

  ○注“《大传》”至“义也”。

  ○正义曰:引此者,证祖祢庙有仁义也。云“自祢率而上至于祖,远者轻,仁也”者,自,用也。率,循也。言用祢之仁,依循而上,以至於祖,远者恩爱渐轻,是据仁恩也。“自祖率而下至於祢,高者重,义也”者,言用祖之义,依循而下,以至于祢,高者尊重,是义事也。祖庙之中,自然有此仁义,人君法之,施此仁义教令,以教下民也。

  ○注“五祀”至“制度”。

  ○正义曰:此五祀,郑云“有中霤、门、户、灶、行之神,此始为宫室制度”者,如郑此言,则五祀神者,谓初造五祀之神。此人造五祀,有其制度,后王法此人之神,更为制度,此人造五祀,非五祀本神也。其五祀亦自然有其虚无之神,非后王所取法也,故此不言之。

  ○注“政之”至“之为”。

  ○正义曰:言政之行若能如此法天阴阳,使赏罚得所,法地高下,令尊卑有序,法之祖庙而行仁义,法之山川五祀而为兴作制度,若能如此,则民怀其德,祸害不来,何所防御?故云:“何用城郭沟池之为?”言不用城郭沟池也。

 

卷二十二 礼运第九

 卷二十二 礼运第九  

  “故圣人参於天地,并於鬼神,以治政也。处其所存,礼之序也;玩其所乐,民之治也。并,并也,谓比方之也。存,察也。治,所以乐其事居也。

  ○所乐,音岳,又音洛,又五孝反,好也,注同。治,直吏反,注同,下“以自治”、注“身治”、“成治”皆放此。并,步顶反。故天生时而地生财人,其父生而师教之。四者君以正用之,故君者,立於无过之地也。顺时以养财,尊师以教民,而以治政,则无过差矣。《易》曰:“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财。”

  ○差,初佳反,一音初买反。曰仁,本亦作“人”。

  [疏]“故圣”至“地也”。

  ○正义曰:此一节结上政令之命降于天地宗庙之等,使礼仪有序,民之治理。

  ○“故圣人参於天地”者,政是圣人藏身之固,所以圣人参拟於天地,则法于天地是也。

  ○“并於鬼神”者,并,谓比方。鬼神,则祖庙、山川、五祀也。言比方祖庙、山川、五祀而为事。

  ○“以治政”者,治,谓脩冶也。言参拟天地,比并鬼神,以脩治政教也。

  ○“处其所存,礼之序也”者,存,谓观察也。天有运移寒暑,地有五土生殖,庙有祖祢仁义,皆是人之所观察。言圣王能处其人所观察之事以为政,则礼得次序也。

  ○“玩其所乐,民之治也”者,谓兴作器物,宫室制度,皆是人之所乐。圣人能爱玩民之所乐,以教於民,则民所治理,各乐其事业居处也。

  ○“故君者,立於无过之地也”者。

  ○正义曰:若天不生时,地不生财,父不生子,师不教训,直欲令人君教之。不可教诲,则君多有过。今人君顺天时以养财,尊师傅以教民,因自然之性,其功易成,故人君得立於无过之地,言其功易成,无过差也。

  “故君者所明也,非明人者也。君者所养也,非养人者也。君者所事也,非事人者也。故君明人则有过,养人则不足,事人则失位。明犹尊也。

  ○养,羊向反,又如字,下同。故百姓则君以自治也,养君以自安也,事君以自显也。故礼达而分定,故人皆爱其死而患其生。则,当为明。人之道,身治、居安、名显,则不苟生也。不义而死,舍义而生,是不爱死患生也。

  ○则君,则音明,出注。分,扶问反,后文注除“三分去一”、“三分益一”皆同。舍音舍。

  [疏]“故君”至“其生”。

  ○正义曰:此一节论政之大体,皆下之事上,非上之事下也。上下分定,人皆以死事上。

  ○“君者所明也”者,明犹尊也,谓在下百姓所尊奉君,使之光显尊明人君。

  ○“非明人者也”者,非谓遣君尊明在下之人。下云“君者所养也,非养人者也,君者所事也,非事人者也”,并与此义同,以所明与所养所事文同相类,故郑以“明”为“尊”也。

  ○“故君明人则有过”者,君位既尊,乃自下乡尊人,於理不顺,故云“则有过”

  ○“养人则不足”者,君唯一身,若养百姓,力不能周赡,故云“养人则不足”也。

  ○“事人则失位”者,君尊在上,而屈事於在下之人,是失位也。

  ○“故礼达而分定”者,达,谓晓达。分,谓尊卑之分。以下之事上,於礼当然,人皆知之,是礼之晓达。尊者居上,卑者处下,是上下分定也。

  ○“故人皆爱其死而患其生”者,爱,谓贪爱。患,谓耻患。人皆知礼,上下分定,君有危难,皆欲救之,故人皆贪爱其以义而死,竞欲致死救之,耻患其不义而生,不欲苟且生也。

  ○注“则当为明”。

  ○正义曰:以此“则君以自治”,覆述上文,故知“则”当为“明”。

  “故用人之知,去其诈;用人之勇,去其怒;用人之仁,去其贪。用知者之谋,勇者之断,仁者之施,足以成治矣。诈者害民信,怒者害民命,贪者害民财,三者乱之原。

  ○知音智,注同。去,羌吕反,后皆同。断,丁乱反。施,始豉反,下“施生”同。

  ○故国有患,君死社稷,谓之义;大夫死宗庙,谓之变。变,当为辩,声之误也,辩,犹正也。君守社稷,臣卫君宗庙者。患,谓见围入。

  ○之变,音辩,出注。

  [疏]“故用”至“之变”。

  ○正义曰:上既达礼分定,患其不义而生,因上生下,故云“故”也。此论去不义之事。

  ○“用人之知,去其诈”者,知,谓谋计晓达前事,诈者不敢为之,故云“去其诈”。

  ○“用人之勇,去其怒”者,勇,谓果敢决断,能除恶人凶暴,怒者不敢为之,故云“去其怒”也。

  ○“用人之仁,去其贪”者,仁者好施,不苟求其财,贪者见之,心惭止息也,故云“去其贪”也。

  ○注“用知”至“之原”。

  ○正义曰:言用此三者,足以成治。如郑此言,但得知者、勇者、仁者,则足以成治矣,何须用诈、怒、贪者乎?故云去之。如郑此言,则解之当云:选用人知者退去其奸诈者,不须用之,为其害民信也;用人之勇者,去其忿怒,不须用之,为其害民命也;用人之仁者,去其贪残,不须用之,为其害民财也。如注之意指当如此。先师既为前解,故备载之,任后哲择焉。

  ○注“变当”至“围入”。

  ○正义曰:变与义相对,是正礼,明变是恶事,故读为辩,辩即正也。以声相近,故致字误。云“臣卫君宗庙”者,恐是臣之宗庙,故云“卫君宗庙”致死。按《孝经》云“守其宗庙”,谓大夫家之宗庙,此所以为君宗庙者,以人臣义则进,不则退,不可致死於已宗庙,故为君宗庙也。《孝经》谓不被黜削,恒得守之,故为已宗庙,所据意异也。

  “故圣人耐以天下为一家,以中国为一人者,非意之也,必知其情,辟於其义,明於其利,达於其患,然后能为之。耐,古能字。传书世异,古字时有存者,则亦有今误矣。意,心所无虑也。辟,开也。

  ○耐音能。辟,婢亦反,徐芳益反。传,丈专反。

  [疏]“故圣”至“为之”。

  ○正义曰:此承上“君死社稷”以统於下,然后能治其国,因上生下,故云“故”也。

  ○“圣人耐以天下为一家,以中国为一人”者,此孔子说圣人所能以天下和合共为一家,能以中国共为一人者,问其所能致之意。

  ○“非意之也”者,释其能致之理,所以能致者,非是以意测度谋虑而已,须知其诸事,谓以下之事。

  ○“必知其情”者,谓必知民之情也,则下文七情是也。

  ○“辟於其义”者,谓开辟其义以教之,则下文“父慈、子孝”十者之类是也。

  ○“明於其利”者,谓显明利事以安之,则下文“讲信脩睦”是也。

  ○“达於其患”者,谓晓达其祸患而防护之,则下文“争夺相杀”是也。

  ○“然后能为之”者,圣人必知此情义利患,然后能使天下为一家,中国为一人,皆感义怀德而归之。

  ○注“耐古”至“开也”。

  ○正义曰:按《说文》云:耐者,须也。须谓颐下之毛,象形字也。古者犯罪以髡其须,谓之耐罪,故字从寸,寸为法也。以不亏形体,犹堪其事,故谓之耐。《汉书 惠帝纪》中具有其事,古之能字为此耐字,取堪能之义,故古之能字,皆作耐字。后来能字乃假借鳖三足为能,是后世传书世人殊异,耐字悉作能也,故云“传书世异”。今书虽悉作能,或有作耐字者,则此“耐以天下为一家”及《乐记》云“人不耐无乐”,仍作耐字,是“古字时有存者”。云“则亦有今误矣”者,今书虽存古字为“耐”,亦有误不安“寸”,直作“而”字,则《易 屯 彖》云“利建侯,而不宁”及刘向《说苑》“能”字皆为“而”也,是“亦有今误矣”。按郑注《乐记》:“耐,古能字,后世变之,此独存焉,古以能为三合字。”两注虽异,其意同矣。彼云“后世变之”,即此“传书世异”也。彼云“此独存焉”,即此云“古字时有存者”,云“古以能为三台字”者,谓今世以“能”字为堪能之“能”,古者以“能”字为三台字,是古今异也。云“意,心所无虑”者,谓於无形之处,用心思虑,无虑,即虑无也。宣十二年《左传》云:“前茅虑无。”是备虑无形之处,谓圣人以德义而感天下,非是以意豫前无时以恻度思虑,故云“非意”也。一云:心所无虑,谓心无所思虑,但知其情等而已。

  “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讲信脩睦,谓之人利,争夺相杀,谓之人患。极言人事。

  ○恶,乌路反,下皆同。弟弟,上如字,下音悌。长,丁丈反。争,争斗之争。故圣人之所以治人七情,脩十义,讲信脩睦,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唯礼可耳。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贫苦,人之大恶存焉。故欲恶者,心之大端也。人藏其心,不可测度也。美恶皆在其心,不见其色也。欲一以穷之,舍礼何以哉!言人情之难知,明礼之重。

  ○度,大洛反。见,贤遍反。

  [疏]“何谓”至“以哉”。

  ○正义曰:此一节以上经情义利患四者,圣人皆知之,能有天下,故此覆释情义利患必须礼以治之,又明人之欲恶在心难知,若其舍礼,无由可化。

  ○“喜、怒、哀、惧、爱、恶、欲”者,案昭二十五年《左传》云:“天有六气,在人为六情,谓喜怒哀乐好恶。”此之喜怒及哀恶与彼同也。此云“欲”则彼云“乐”也,此云“爱”则彼“好”也,谓六情之外,增一“惧”而为七。熊氏云:“惧则怒中之小别,以见怒而怖惧耳。”六气,谓阴阳风雨晦明也。按彼传云:“喜生於风,怒生於雨,哀生於晦,乐生於明,好生於阳,恶生於阴。”其义可知也。

  ○“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者,此文先从亲者为始,以渐至疏,故长幼在后,君臣处未。按昭二十六年《左传》云:“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与此大同。“兄爱”即此“兄良”也,“弟敬”即此“弟弟”也,“夫和”即此“夫义”也,故彼云“夫和而义”。“妻柔”即此“妇听”也,“君令”即此“君仁”也,以仁恩而号令。“臣共”即此“臣忠”也。又隐三年《左传》云:“君义、臣行、父慈、子孝、兄爱、弟敬。”义亦同。但传之二文,皆以国家之事言之,故先君臣,后父子,但异人之说,既有多少,不皆同也。

  ○“治人七情,脩十义,讲信脩睦”者,七情好恶不定,故云“治”。十义俱是义事,故云“脩”。信是深隐,故须“讲”。睦恐乖离,故云“脩”。各随事立文也。

  ○“欲恶者,心之大端也”者,端,谓头绪。饮食男女,是人心所欲之大端绪也。死亡贫苦,是人心所恶之大端绪也。

  ○“人藏其心,不可测度”者,言人深心厚貌,内外乖违,包藏欲恶之心,既无形体,不可测度而知,故美恶皆在其心,外边不见其色。

  ○“欲一穷之,舍礼何以哉”者,一,谓专一。穷,谓穷尽,言人君欲诚悫专一,穷尽人美恶之情,若舍去其礼,更将何事以知之哉!礼所以知人心者,有事於中心,貌必见於外。若七情美善,十义流行,则举动无不合礼。若七情违辟,十义亏损,则动作皆失其法,故云:“舍礼何以哉!”

  “故人者,其天地之德,阴阳之交,鬼神之会,五行之秀气也。言人兼此气性纯也。

  [疏]“故人”至“气也”。

  ○正义曰:上既言礼知人情,从此以下言人感天地鬼神而生,圣王还因天地鬼神作其法则以化人,所以人情万物可知也。

  ○“故人者,其天地之德”者,天以覆为德,地以载为德,人感覆载而生,是天地之德也。

  ○“阴阳之交”者,阴阳,则天地也。据其气谓之阴阳,据其形谓之天地。独阳不生,独阴不成,二气相交乃生,故云“阴阳之交”也。

  ○“鬼神之会”者,鬼谓形体,神谓精灵。《祭义》云:“气也者,神之盛也。魄也者,鬼之盛也。”必形体精灵相会,然后物生,故云“鬼神之会”。

  ○“五行之秀气也”者,秀,谓秀异。言人感五行秀异之气,故有仁义礼知信,是五行之秀气也。故人者天地之德,阴阳之交,是其气也;鬼神之会,五行之秀,是其性也,故注云“兼此气性纯也”。今按下文云:“鬼神以为徒。”覆说此经鬼神,不云阴阳鬼神者,阴阳鬼神,天地中物,故不重陈。郑下注:“鬼神谓山川也。”此义未知孰是,故两存焉。

  “故天秉阳,垂日星;秉,犹持也。言天持阳气,施生照临下也。地秉阴,窍於山川。播五行於四时,和而后月生也。是以三五而盈,三五而阙。窍,孔也。言地持阴气,出内於山川,以舒五行於四时,比气和,乃后月生而上配日,若臣功成进爵位也。一盈一阙,屈伸之义也。必三五者,播五行於四时也。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合为十五之成数也。

  ○窍,徐苦吊反。播,彼佐反,舒也。五行四时,绝句,本亦作播五行於四时。伸音升。五行之动,迭相竭也。五行四时十二月,还相为本也。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也。五味六和十二食,还相为质也。五色六章十二衣,还相为质也。竭,犹负载也。言五行运转,更相为始也。五声:宫、商、角、徵、羽也。其管阳曰律,阴曰吕,布十二辰,始於黄锺,管长九寸,下生者三分去一,上生者三分益一,终於南吕,更相为宫,凡六十也。五味:酸、苦、辛、咸、甘也。和之者,春多酸,夏多苦,秋多辛,冬多咸,皆有滑甘,是谓六和。五色六章,画缋事也。《周礼 考工记》曰:“土以黄,其象方,天时变,火以圜,山以章,水以龙,鸟兽蛇,杂四时五色之位以章之,谓之巧也。”

  ○迭,大计反,又田结反。竭,义作揭,其列反。负,担也。还音旋,下同。六和,户卧反,注同。更,古衡反,下同。徵,张里反。南事,律名,京房律始於执始,终於南事,凡六十。馈,户对反。圜音环,又音圆。

  [疏]“故天”至“质也”。

  ○正义曰:此一节以上经人禀天地阴阳鬼神五行,而生此又述明天地之德及五行之气也。以阴阳鬼神是天地中物,故不重陈,但陈天地与五行耳。

  ○“故天秉阳,垂日星”,此论大德,言天秉持阳气,垂悬日星,以施生照临於下也。

  ○“地秉阴,窍於山川”,此一经总论地之德也,谓地秉持於阴气。窍,孔也,为孔於山川,以出纳其气也。

  ○“播五行於四时”者,播,谓播散五行金木水火土之气,於春夏秋冬之四时也。

  ○“和而后月生也”者,若四时不和,日月乖度,寒燠失所,则月不得依时而生。若五行四时调和,道度不失,而后月依时而生也。

  ○“是以三五而盈,三五而阙”者,以其依时得节,是以三五十五日而得盈满,又三五十五日而亏阙也。日无亏阙之理,故前经天德直言“垂日星”。地既播五行之气,月有亏盈之理,故须备言之,故略於天德而详於地德也。

  ○“五行之动,迭相竭也”,前经论天地既毕,故此更论五行之动。动,谓运转。竭,谓负载。言五行运转,迭相负竭,犹若春时木王,则水为终谢迭往。王者为负竭,夏火王,则负竭於木也。

  ○“五行四时十二月,还相为本也”,犹若孟春则建寅之月,为诸月之本,仲春则以建卯之月,为诸月之本,是还回迭相为本也。

  ○“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也,五声,谓宫、商、角、徵、羽。六律,谓阳律也。举阳律则阴吕从之可知,故十二管也。十一月黄锺为宫,十二月大吕为宫,是还回迭相为宫也。

  ○“五味六和十二食,还相为质也”,五味为酸、苦、辛、咸,加之以滑与甘,为六和也。每月之首,各以其物为质,是十二月之食,还相为质也。

  ○“五色六章十二衣,还相为质也”,五色,谓青、赤、黄、白、黑,据五方也。六章者,兼天玄也。以玄、黑为同色,则五中通玄,缋以对五方,则为六色为六章也。为十二月之衣,各以色为质,故云“还相为质也”。

  ○注“窍孔”至“数也”。

  ○正义曰:地持阴气,出纳於山川,气有阴气阳气,皆出於地,地体是阴,故虽阳气,亦总谓之阴气也。云“以舒五行於四时”者,谓气在地中,含藏聚敛,出於地则舒散,故云“舒五行於四时”也。定本无“於”字,直云“播五行四时”,谓宣“播五行及四时也”。五行四时者,以金木水火各为一行,土无正位,分寄四时,故云“播五行於四时也”。云“此气和,乃后月生而上配日,若臣功成进爵位也”者,此气,谓此五行之气。凡月体之生,禀於日光。若气之不和,日月行度差错,失於次序,则月生不依其时。若其五行气和,则月依其时而生,上配日也。犹若治理得所,臣之功成,进受爵位,上配君也。云“一盈一阙,屈伸之义也”者,盈,谓月光圆满,若臣之进受高位,是其伸也。阙,谓月光亏损,君臣之退就下位,是其屈也。云“一曰水,二曰火”以下,是《尚书 洪范》文也。积一二三四五,总为十五也。

  ○注“竭犹”至“巧也”。

  ○正义曰:“竭”是担竭之名,故为负戴,“负”为背负,“戴”谓头戴也。云“言五行运转,更相为始也”者,解负戴之义也。物之在人上谓之为负戴。气之过去在上者,其在下者,亦负戴也。春为木王,负戴於水。夏为火王,负戴於木;秋为金王,负戴於火;冬为水王,负戴於金是也。“更相为始”,负戴前气也。云“其管阳曰律,阴曰吕,布十二辰,始於黄锺,管长九寸,下生者三分去一,上生者三分益一”,皆《律历志》文。云“终於南吕,更相为宫,凡六十也”者,以十二管更相为宫,以黄锺为始,当其为宫,备有五声。言黄锺下生林锺,林锺上生大蔟,大蔟下生南吕,南吕上生姑洗,姑洗下生应锺,应锺上生蕤宾,蕤宾上生大吕,大吕下生夷则,夷则上生夹锺,夹锺下生无射,无射上生中吕,此则相生之次也。随其相生之次,每辰各自为宫,各有五声十二管相生之次,至中吕而匝。黄锺为第一宫,下生林锺为徵,上生大蔟为商,下生南吕为羽,上生姑洗为角。林锺为第二宫,上生大蔟为徵,下生南吕为商,上生姑洗为羽,下生应锺为角。大蔟为第三宫,下生南吕为徵,上生姑洗为商,下生应锺为羽,上生蕤宾为角。南吕为第四宫,上生姑洗为徵,下生应锺为商,上生蕤宾为羽,上生大吕为角。姑洗为第五宫,下生应锺为徵,上生蕤宾为商,上生大吕为羽,下生夷则为角。应锺为第六宫,上生蕤宾为徵,上生大吕为商,下生夷则为羽,上生夹锺为角,蕤宾为第七宫,上生大吕为徵,下生夷则为商,上生夹锺为羽,下生无射为角。大吕为第八宫,下生夷则为徵,上生夹锺为为商,下生无射为羽,上生中吕为角。夷则为第九宫,上生夹锺为徵,下生无射为商,上生中吕为羽,上生黄锺为角。夹锺为第十宫,下生无射为徵,上生中吕为商,上生黄锺为羽,下生林锺为角。无射为第十一宫,上生中吕为徵,上生黄锺为商,下生林锺为羽,上生大蔟为角。中吕为第十二宫,上生黄锺为徵,下生林锺为商,上生大蔟为羽,下生南吕为角。是十二宫各有五声,凡六十声。南吕最处於末,故云“终於南吕”。以此言之,则南吕为是。然诸本及定本多作“终於南事”,则是京房律法。按汉元帝时,郎中京房知五音十二律之数,上使大子大傅韦玄成等亲试问房於乐府,房对受学故小黄令焦延寿等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阳下生阴,阴上生阳,终於中吕,而十二律毕矣;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上下相生,终於南事,六十律毕矣。夫十二律之变至於六十,犹八卦之变至於六十四也。宓牺作《易》,纪阳气之初以为律法。建日冬至之声,以黄锺为宫,大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锺为徵,南吕为羽,应锺为变宫,蕤宾为变徵,此声气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统一月,其馀以次运行,当月者各自为宫,而商、徵以类定焉。《礼运》篇曰“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此之谓也。以六十律分一期之日,黄锺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后阴阳寒燠风雨之占生焉,於以检摄群音,考其高下。黄锺下生林锺,黄锺为宫,大蔟为商,林锺为徵,一日,律九寸。色育下生谦待,色育为宫,未知商,谦待徵,六日,律八寸九分,分,微强。执始下生去灭,执始为宫。时息商,去灭徵,六日,律八寸八分,小分八,弱。丙盛下生安度,丙盛为宫,屈齐商,安度徵,六日,律八寸七分,小分六,微弱。分勋下生归嘉,分勋为宫,随期商,归嘉徵,六日,律八寸六分,小分四,强。质未下生否与,质未为宫,刑晋商,否与徵,六日,律八寸五分,小分二,半强。大吕下生夷则,大吕为宫,夹锺商,夷则徵,八日,律八寸四分,小分三,弱。分否下生解刑,分否为宫,开时商,解刑徵,八日,律八寸三分,小分一,强。陵阴下生去南,陵阴为宫,侯嘉商,去南徵,八日,律八寸二分一,少弱。少出下生分积,少出为宫,争南商,分积徵,六日,律八寸,小分九,强。大蔟下生南吕,大蔟为宫,姑洗商,南吕徵,一日,律八寸。未知下生白吕,未知为宫,南授商,白吕徵,六日,律七寸九分,小分八,强。时息下生结躬,时息为宫,变虞商,结躬徵,二日,律七寸八分,小分九,强。屈齐下生归期,屈齐为宫,路时商,归期徵,七日,律七寸七分,小分九,强。随期下生未卯,随期为宫,刑始商,未卯徵,六日,律七寸六分,小分八,强。刑晋下生夷汗,刑晋为宫,依行商,夷汗徵,六日,律七寸五分,小分八,弱。夹锺下生无射,夹锺为宫,中吕商,无射徵,六日,律七寸四分,小分九,强。开时下生闭掩,开时为宫,南中商,闭掩徵,七日,律七寸三分,小分九,微强。侯嘉下生邻齐,侯嘉为宫,内负商,邻齐徵,七日,律七寸一分,小分九,微强。争南下生期保,争南为宫,总应商,期保徵,七日,律七寸一分,小分九,强。姑洗下生应锺,姑洗为宫,蕤宾商,应锺徵,一日,律七寸一分,小分一,微强。南授下生分乌,南授为宫,南事商,分乌徵,六日,律七寸,小分九,大强。变虞下生迟内,变虞为宫,盛变商,迟内徵,六日,律七寸,小分一,强。路时下生未育,路时为宫,离躬商,未育徵,六日,律六寸九分,小分二,微强。刑始下生迟时,刑始为宫,制时商,迟时徵,五日,律六寸八分,小分三,弱。依行上生色育,依行为宫,嫌待商,色育徵,七日,律六寸七分,小分三,大强。中吕上生执始,中吕为宫,去灭商,执始徵,八日,律六寸六分,小分六,弱。南中上生丙盛,南中为宫,安度商,丙盛徵,七日律六寸五分,小分七,微弱。内负上生分勋,内负为宫,归嘉商,分勋徵,八日,律六寸四分,小分八,强。总应上生质未,总应为宫,否与商,质未徵,七日,律六寸三分,小分九,强。蕤宾上生大吕,蕤宾为宫,夷则商,大吕徵,一日,律六寸三分,小分二,微强。南事下生南事,穷,无商、徵,不为宫,七日,律六寸三分,小分一弱。盛变上生分否。盛变为宫,解刑商,分否徵,七日,律六寸二分,小分三,半强。离躬上生陵阴,离躬为宫,去南商,陵阴徵,七日,律六寸一分,小分五,微强。制时上生少出,制时为宫,分积商,少出徵,八日,律六寸,小分七,弱。林锺上生大蔟,林锺为宫,南吕商,大蔟徵,一日,律六寸。谦待上生未知,谦待为宫,白吕商,未知徵,五日,律五寸九分,小分九,弱。去灭上生时息,去灭为宫,结躬商,时息徵,七日,律五寸九分,小分三,弱。安度上生屈齐,安度为宫,归期商,屈齐徵,六日,律五寸八分,小分四,微弱。归嘉上生随期,归嘉为宫,未卯商,随期徵,六日,律五寸七分,小分六,微强。否与上生刑晋,否与为宫,夷汗商,刑晋徵,五日,律五寸六分,小分八,强。夷则上生夹锺,夷则为宫,无射商,夹锺徵,八日,律五寸六分,小分二,弱。解刑上生开时,解刑为宫,闭掩商,开时徵,八日,律五寸五分,小分四,强。去南上生侯嘉,去南为宫,邻齐商,侯嘉徵,八日,律五寸四分,小分六,大强。分积上生争南,分积为宫,期保商,争南徵,七日,律五寸三分,小分九,强。南吕上生姑洗,南吕为宫,应锺商,姑洗徵,一日,律五寸二分,小分三,强。白吕上生南授,白吕为宫,分乌商,南授徵,五日,律五寸三分,小分二,强。结躬上生变虞,结躬为宫,迟内商,变虞徵,七日,律五寸二分,小分六,强。归期上生路时,归期为宫,未育商,路时徵,六日,律五寸一分,小分九,微强。未卯上生刑始,未卯为宫,迟时商,刑始徵,六日,律五寸一分,小分二,微强。夷汗上生依行,夷汗为宫,色育商,依行徵,五日,律五寸,小分五,强。无射上生中吕,无射为宫,执始商,中吕徵,八日,律四寸九分,小分九,强。掩闭上生南中,掩闭为宫,丙盛商,南中徵,八日,律四寸九分,小分二,弱。邻齐上生内负,邻齐为宫,分勋商,内负徵,七日,律四寸八分,小分六,微强。期保上生总应,期保为宫,质未商,总应徵,八日,律四寸七分,小分九,微强。应锺上生蕤宾,应锺为宫,大吕商,蕤宾徵,一日,律四寸九分,小分四,微强。分乌上生南事,分乌穷,次无徵,不为宫,七日,律四寸七分小分三,微强。迟内上生盛变,迟内为宫,分否商,盛变徵,八日,律四寸六分,小分八,弱。未育上生离躬,未育为宫,陵阴商,离躬徵,八日,律四寸六分,小分一,少强。迟时上生制时,迟时为宫,少出商,制时徵,六日,律四寸五分,小分五,弱。又京房《易》云:“十二律得位者生五子,失位者生三子,不失不得生四子。五律得位,各生五子,谓黄锺、大蔟、姑洗、林锺、南吕也。五五二十五,并本五,凡三十也。失位者生三子,亦五律,谓大吕、夹锺、中吕、夷则、无射,三五十五,并本五,凡二十。二十就三十,合成五十也。不得不失者生四子,谓蕤宾、应锺也。二四为八,并本二为十也。十就五十,合为六十也。”言其得位者,谓以阳居阳,以阴居阴,失位者,谓以阳居阴,以阴居阳。不失不得者,处阴阳交际之间也。又黄锺、大蔟等七律各统一日,自为宫,其馀五十三律,随所生日六七等,为其日之宫,则周一期日数,如京房所述。然其所生者,则黄锺生色育、执始,大吕生分否、陵阴之类是也。其上生三分益一,下生三分损一,皆《汉书 律历志》文。云“春多酸,夏多苦,秋多辛,冬多咸,皆有滑甘”,《周礼 食医》之文。以四时有四味,皆有滑有甘,益之为六也,是为六和也。云“五色六章,画缋事也”者,缋,犹画也。然初画曰画,成文曰缋,郑注《司服》云“画以为缋”是也。云“《周礼 考工记》曰”至“谓之巧也”,证缋画有五色六章也。“土以黄其象方”者,言若画作土,必黄而四方之,象地之黄而方。郑注:“古人之象无天地也,为此记者,见时有之耳。”云“天时变”者,画作天,则无定色,是随四时色而为之也。郑司农云:“画天随四时色。”云“火以圜”者,郑司农云:“为圜形似火。”郑康成云:“形如半环然。”云“山以章”者,郑康成云:“獐,山物也。”云“水以龙”者,郑云:“龙,水物。”云“鸟兽蛇”者,郑康成云:“所谓华虫也,虫之毛鳞有文采者。”云“杂四时五色之位以章之,谓之巧”者,郑康成云:“章,明也。缋绣皆用五采鲜明之,是为巧。”庾云:“郑注《考工记》以六章为当时行,非古人之象,而引之以会此者,明亦周制也。其十二管每月各一,得有还相为宫,其事可明。其食与衣服,唯有四时之异,故《周礼》春多酸,谓《月令》食麦与羊,春三月其食皆同,夏、秋、冬亦然,无月别之异,故《月令》云:“春衣青衣,夏衣赤衣。”三月俱同,亦无每月之异。此云十二食十二衣,似月别各别衣食者,熊氏云:“此是异代之法,故与《周礼 月令》不同。”或则每时三月衣食虽同,大总言之,一岁之中,有十二月之异,故总云“十二”也。

  “故人者,天地之心也,五行之端也,食味、别声、被色而生者也。此言兼气生之效也。

  ○别,彼列反。被,皮义反,徐法义反。故圣人作则,必以天地为本,以阴阳为端,以四时为柄,以日星为纪,月以为量,鬼神以为徒,五行以为质,礼义以为器,人情以为田,四灵以为畜。天地以至於五行,其制作所取象也。礼义人情,其政治也。四灵者,其徵报也。此则《春秋》始於元,终於麟,包之矣。吕氏说《月令》而谓之“春秋”,事类相近焉。量,犹分也。鬼神,谓山川也,山川助地通气之象也。器,所以操事。田,人所捊治也。礼之位,宾主象天地,介僎象阴阳,四面之位象四时,三宾象三光,夫妇象日月,亦是也。

  ○柄,本又作枋,兵命反。量音亮,下同。畜,许六反,下同。治,直吏反。麟,艮人反。近,附近之近。操,七刀反。桴,薄侯反,徐音普沟反。介僎,上音界,下音遵。

  [疏]“故人”至“为畜”。

  ○正义曰:此一节以前文论人禀天地五行气性而生,此以下论禀气性之有效验,各依文解之。

  ○“故人者,天地之心也”者,天地高远在上,临下四方,人居其中央,动静应天地,天地有人,如人腹内有心,动静应人也,故云“天地之心也”。王肃云:“人於天地之间,如五藏之有心矣。”人乃生之最灵,其心五藏之最圣也。

  ○“五行之端也”者,端,犹首也。万物悉由五行而生,而人最得其妙气,明仁义礼智信为五行之首也。王云:“端,始。”用五行者也。

  ○“食味”者,人既是天地之心,五行之端,故有此下之事也。五行各有味,人则并食之。

  ○“别声”者,五行各有声,人则含之,皆有分别也。

  ○“被色”者,五行各有色,人则被之以生也。被色,谓人含带五色而生者也。五行有此三种,最为彰著,而人皆禀之以生,故为五行之端者也。然味言“食”,声言“别”,色言“被”,各别,随义为言也。

  ○注“此言兼气性之效也”。

  ○正义曰:此并是五行彰著之事,而人气性有之,故云“兼气性之效也”。然前注“五行秀气”,亦言“兼此气性纯”,而此云“气性效”者,前明之始,此明之末,以末故云“效”。效,犹验实也,即五味五声五色,是其效也。

  ○“故圣”至“为畜”。

  ○“故圣人作则,必以天地为本”,则,法也。本,根本也。人既是天地之心,又带五色、五行、五味,故圣人作法,必用天地为根本也。祭帝於郊,祭社於国,是用天地为本也。然则自此至“四灵以为畜”,凡十句,分为三重;此至“五行以为质”七句,明圣人制教所法象也;又自“礼义”、“人情”二句,明圣人为治政之时事也;又“四灵”一句,明徵报之功也。

  ○“以阴阳为端”者,端,犹首也。用天地为根本,又自阴阳为端首也。犹如剑戟以近柄处为根本,以锋杪为端首也。圣人制法,左右法阴阳,及赏以春夏,刑以秋冬,是法阴阳为端首也。

  ○“以四时为柄”者,春生夏长,秋敛冬藏,是法四时为柄也。剑戟须柄而用之,圣人为教象,须法四时而通也。

  ○“以日星为纪”者,纪,纲纪也。日行有次度,星有四方,列宿分部昏明,敬授民时,是法日星为纲纪也。

  ○“月以为量”者,量,犹分限也。天之运行,每三十日为一月,而圣人制教,亦随人之才分,是法月为教之限量也。

  ○“鬼神以为徒”者,鬼神,谓山川鬼神,助地以通气,是以为地之徒属,圣王象之,树立群臣,助已以施教,为已徒属也。

  ○“五行以为质”者,质,体也。五行循回不停,周而复始,圣人为教,亦循还复始,是法五行为体也。

  ○“礼义以为器”者,此以下二句,明圣人为治政时事也。上既有法象为先,故可执礼义为器用,如农夫之执耒耜也。

  ○“人情以为田”者,礼义以为器,可耕於人情。人情得礼义之耕,如田得耒耜之耕也。

  ○“四灵以为畜”者,此一句明徵报也。圣人既法象天地,用礼义耕人情,故获天地应以徵报也。四灵并至,圣人畜之,如人养牛马为畜。然“自天地为本”至此凡十句,上四句皆以“以”字在於事上,从“月以为量”以下六句,“以”字置於事下者,上明天道,事远,故“以”字在事上,连於天也;后明地道,事近,故“以”字居下,欲连於人。按前经云“人者,天地之德,阴阳之交,鬼神之会,五行之秀气”,备论四者,此经云“天秉阳”,覆说天有日星;次经云“地秉阴”,地有四时,并有月也;次经云五行之动,覆说五行也,於前天地阴阳鬼神五行之中,唯说天地与五行,举其大者。此经总覆前事,故云“以天地为本,以阴阳为端,以四时为柄,以日星为纪,月以为量,鬼神以为徒,五行以为质”,皆覆说前事,“礼义以为器”,覆说上“舍礼何以哉”。

  ○“人情以为田”,覆说上人情也。

  ○“四灵以为畜”一句,论若行以前诸事,施之得所,则四灵报应也。

  ○注“天地”至“是也”。

  ○正义曰:“天地以至於五行,制作所取象也”者,天地阴阳四时日星月量鬼神五行等,皆外物,非人所行,故云“所取象也”,谓圣人所法象以为教也。云“礼义人情,其政治也”者,此是人亲自行,故云“其政治”,谓圣人行之为政,以治天下也。云“此则《春秋》始於元,终于麟,包之矣”者,言此一经初以天地为本,终以四灵为畜,是当《春秋》始於元年,终於获麟也。“包之”者,谓《春秋》元年以后,获麟以前,包笼此天地阴阳四时星辰日月之等。按《春秋》书“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为五始。元者,气之始,则天地也。春者,四时之始,则四时也。王者,政教之始,则礼义也。正月者,十二月之始,则月以为量也。公即位者,即一国之始,亦礼义也。熊氏云:“《春秋》书‘郊祭天’,是天也。书‘地震’,是地也。书‘冬无冰’,是阳也。书‘大雨雹’,是阴也。书‘春夏秋冬’,是四时也,又四时阴阳也。隐元年,‘公子益师卒’,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春秋》记事皆书‘日’,是日也。庄七年,‘恒星不见’,是星也。《春秋》记事皆有‘月’,是月也。僖十四年,‘沙鹿崩’;成五年,‘梁山崩’:是鬼神也。桓二年,‘取郜大鼎’,是金也。成十六年,‘雨木冰’,是木也。桓元年秋,‘大水’,是水也。宣十六年,‘成周宣榭火’,是火也。庄二十九年,‘城诸及防’是土也。金木水火土,即五行也。《春秋》得礼则褒,失礼则贬,是礼义也。恒元年,‘公即位’,先君被弑而行即位,安忍其丧?其情恶也。庄元年不书‘即位’,文姜出,不忍行即位之礼,其情善也,此是人情也。哀十四年,‘西狩获麟’,是四灵为畜也。”云“吕氏说《月令》而谓之“春秋”,事类相近焉”者,吕氏,谓吕不韦也。说十二月之令,谓为《吕氏春秋》,事之伦类,与孔子所脩《春秋》相随近焉。《月令》亦载天地、阴阳、四时、日月、星辰、五行、礼义之属,故云“相近”也。云“器所以操事”者,操,执也,谓操执所为之事,若手秉耒耜耕田之事,手操执之。云“田人所捊治也”者,捊,谓以手捊聚,即耕种耘锄也,即上“污尊而抔饮”之类也。云“礼之位”至“三光”,是《乡饮酒义》文。宾於西北象天,主於东南象地。介是宾副,坐於西南,象天严凝之气,始於西南;僎是主人之观礼者,坐於东北,象阳气之始:是介、僎象阴阳。主人在阼阶西面,宾在户西南面,介在西阶东面,僎在房户之间南面,以四者位殊,故为“四面之位象四时”。云“三宾”者,众宾三人,在正宾西南面,是为“三宾”也。《礼器》云“君在阼,夫人在房”,象日月也。云“亦是也”者,以礼之取象,其数非一,以无正文,故取此义而明之,故云“亦是”,言亦是法象之义也。

  “以天地为本,故物可举也。物,天地所养生。以阴阳为端,故情可睹也。情以阴阳通也。

  ○睹,丁古反。以四时为柄,故事可劝也。事以四时成。以日星为纪,故事可列也。事以日与星为侯,与作有次第。月以为量,故功有艺也。艺,犹才也。十二月各有分,犹人之才各有所长也。艺或为倪。

  ○倪,五计反,视也。鬼神以为徒,故事有守也。山川守职不移。五行以为质,故事可复也。事下竟,复由上始也。礼义以为器,故事行有考也。考,成也,器利则事成。人情以为田,故人以为奥也。奥,犹主也,田无主则荒。四灵以为畜,故饮食有由也。由,用也。四灵与羞物为群。

  [疏]“以天”至“由也”。

  ○正义曰:此一节覆明前经诸事,若行诸事,治理皆应,则万事得成也。以天地为本,故万物可举也。天地生养万物,今本天地而为政教,故万物可举而兴也。

  ○“以阴阳为端,故人情可睹也”,人情与阴阳相通,今法阴阳为教,故人情无隐,所以可睹见也。

  ○“以四时为柄,故事可劝也”,生长收藏,随时无失,故民不假督励,而事自劝成也。

  ○“以日星为纪,故事可列也”,列,犹次第也。日中星鸟,敬授民时,无失早晚,故民事有次第也。

  ○“月以为量,故功有艺也”,艺,犹才也。十二月限分,犹人才各有所长,圣人随人才而教之,则人竭其才之所长而为功,故云“功有艺也”。

  ○“鬼神以为徒,故事有守也”,山川鬼神,各有分职不移,今为教引鬼神为徒属,则事无失业,故云“事有守也”。

  ○“五行以为质,故事可复也”,五行周而复始,运回无穷,为教法则此,则事必不绝,故云“可复”,复,反也。

  ○“礼义以为器,故事行有考也”,考,成也。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若治国用礼义为器,是器之利者,故所治之事,行必有成也。

  ○“人情以为田,故人以为奥也”,上“人”是人民,下“人”是圣人。奥,主也。田无主则荒废,故用人为主。今以人情为田,用圣人以为田主,则人情不荒废也。

  ○“四灵以为畜,故饮食有由也”,由,用也。灵是众物之长,长既至为圣人所畜,则其属并随其长而至,得以充庖厨,是“饮食有用也”。

  ○注“情以阴阳通也”。

  ○正义曰:按《易 文言》云:“同声相应,同气相求,水流湿,火就燥。”是万物之情,因阴阳而通也。

  ○注“事下竟,复由上始也”。

  ○正义曰:五行相次,终而复始,凡所营为之事,亦终而复始,故云“事下竟,复由上始也”,谓事於下终未竟了,更复从上而始也。

  ○注“考成”至“事成”。

  ○正义曰:考,成也,《释诂》文。《论语》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是器利则事成也。

  “何谓四灵?麟、凤、龟、龙谓之四灵。故龙以为畜,故鱼鲔不淰。凤以为畜,故鸟不獝。麟以为畜,故兽不狘。龟以为畜,故人情不失。淰之言闪也。獝、狨,飞走之貌也。失,犹去也。龟,北方之灵,信则至矣。

  ○鲔,于轨反,鱼名。淰音审,徐舒冉反。矞,字又作獝,况必反。狘,况越反。闪,失冉反。

  [疏]“何谓”至“不失”。

  ○正义曰:此一经以上有四灵之文,更复解四灵之事,故记人假问答以明四灵也。“何谓四灵?麟、凤、龟、龙谓之四灵”者,问答四灵名也。谓之“灵”者,谓神灵。以此四兽皆有神灵,异於他物,故谓之灵。

  ○“故龙以为畜,故鱼鲔不淰”,解饮食有由之义也。淰,水中惊走也。鱼鲔,从龙者,龙既来为人之畜,故其属见人不淰然惊走也。

  ○“凤以为畜,故鸟不獝”,獝,惊飞也。鸟从凤来,凤既来为人之畜,故其属见人不獝然惊飞也。

  ○“麟以为畜,故兽不狘”,狘,惊走也。兽,从麟者,麟既来为人之畜,故其属见人不狘然惊走也。

  ○“龟以为畜,故人情不失”,以龟知人情,龟既来应人,知人情善恶,故人各守其行,其情不失也。然上三灵皆言其长来而族至,则此应云“龟以为畜,而甲族驯狎”,今独云“其感信而至”者,与上三族相互也。此言感信,则上亦感仁义礼而至也。但因龟是知人情之易见者,故就龟而言耳。又初陈四灵,麟在初者,孔子获麟,记者,随时所见为先也。后列以龙为首,依四方之旧次也。

  ○注“淰之”至“至矣”。正义曰:读淰为闪者,淰是水中之形状,故字从水。闪是忽有忽无,故字从门中人也。人在门,或见或不见。獝见飞而獝起,狘是狘然惊走,故云獝、狘,飞走之貌也。云“龟,北方之灵,信则至矣”者,按《月令》冬云“其虫介”,注云:“龟鳖之属。”则龟为水虫,水主信,故信则至。知水主信者,《易 乾凿度》云:“阳气合闭信之类。”故北方水为信。水既为信,则土为知也,故《乾凿度》云:“四时之义,皆法中央。”中央土者,可以兼四方之行,知之决也,是土为知。但水、土二行俱有信、知,故《乐纬》云:“宫致凤皇身信,羽致幽昌身知。”又《中庸》注云:“水神则信,土神则知。”是土、水俱有信。知龟属北方水,《大戴礼》及《乐纬》云:“介虫三百六十,龟为长。鳞虫三百六十龙,为长羽虫三百六十,凤为长。毛虫三百六十,麟为长。”按《月令》“春,其虫麟”,则龙属东方木也。“夏,其虫羽”,则凤属南方火也。“秋,其虫毛”,则麟属西方金也。按《异义》:“说《左氏》者以昭二十九年传云:水官不脩,故龙不至。以水生木,故为脩母致子之说。故服虔注‘获麟’云:‘麟,中央土兽,土为信。信,礼之子,脩其母,致其子,视明礼脩而麟至,思睿信立而白虎扰,言从父成而神龟在沼,听聪知正则名川出龙,貌恭性仁则凤皇来仪。’又《毛诗传》云:‘麟信而应礼。’又云:‘驺虞,义兽,有至信之德则应之。’皆为以脩母致子之义也。”若郑康成之说,则异於此,脩当方之事,则当方之物来应。故《异义》:“《公羊》说哀十四年获麟,此受命之端,周亡失天下之异。《左氏》说麟是中央轩辕大角兽,孔子脩《春秋》者,札脩以致其子,故麟来为孔子瑞。陈钦说:麟,西方毛虫,孔子作《春秋》有立言,西方兑,兑为口,故麟来。许慎谨按:公议郎尹更始、待诏刘更生等议石渠,以为吉凶不并,瑞灾不兼。今麟为周亡天下之异,则不得为瑞,以应孔子至,玄之暗也。”《洪范》五事,二曰言。言作从,从作乂。乂,治也。言於五行属金。孔子时,周道衰亡,已有圣德,无所施用,作《春秋》以见志,其言少从,以为天下法,故应以金兽性仁之瑞,贱者获之,则知将有庶人受命而行之。受命之徵已见,则於周将亡,事势然也。兴者为‘立言’之说密也。“如郑此说,从陈钦之义,以孔子有立言之教,故致其方毛虫。熊氏申郑义云:“若人臣官脩,则脩母致子之应,《左氏》之说是也,若人君脩其方,则当方来应。孔子脩《春秋》为素王法以立言,故西方毛虫来应,未知然否,且具录焉。或以脩母致子,康成所以不用也。故《异义》:“《公羊》说麟,木精,《左氏》说麟,中央轩辕大角之兽,陈钦说麟是西方毛虫。许慎谨按:《礼运》云麟、凤、龟龙谓之四灵。龙,东方也。虎,西方也。凤,南方也。龟,北方也。麟,中央也。”郑駮云:“古者圣贤言事亦有效,三者取象天地人,四者取象四时,五者取象五行。今云麟凤龟龙谓之四灵,是则当四时明矣。虎不在灵中,空言西方虎者,麟中央得,则无近诬乎?”如郑此言,是麟非土精,无脩母致子之义也。四灵配四方,如上所说,若其取象,理有多途,虎虽属西方,以其浅毛,得属中央土也。故《月令》“中央土,其虫倮。”注云“虎豹之属恒浅毛,又於阴阳虎属寅”是也。麟属东方,取其性仁,则属木也,故《公羊》说“麟者,木精”。郑云:“金九以木八为妻,金性义,木性仁。得阳气,性似父,得阴气,性似母。麟,毛虫,得木八之气而性仁。”《鹖冠子》云:“麟,北方玄枵之兽。”是取象不一也。凤属南方,亦属中央,故《乐纬》云“官致凤皇”是也,龟属北方,亦属东方,《五行传》云“一曰貌,时有龟孽”是也。龙属东方,亦属天,《五行传》云“皇之不极,则有龙蛇之孽”是也。《五行传》又云:“二曰言,时则有介虫之孽;三曰视,时则有倮虫之孽。”是取象既多,理非一概。今以烦而无用,故不备言其数也。《释兽》云:“<鹿吝>,麕身,牛尾,一角。”京房《易传》云:“麟,麕身,牛尾,马蹄,有五采,腹下黄,高丈二。”《广雅》云:“麒麟,狼头,肉角,含仁怀义,音中锺吕,行中规矩,游必择地,详而后处,不履生虫,不折生草,不群居,不侣行,不入槛槛阱,不入罗网,文章斌斌,故呼为大角之兽也。”

  “故先王秉蓍龟,列祭祀,瘗缯,宣祝嘏辞说,设制度。故国有礼,官有御,事有职,礼有序。皆卜筮所造置也。埋牲曰瘗,币帛曰缯。宣犹扬也。缯或作赠。

  ○蓍音尸。瘗,於例反,一音於器反。缯,本又作增,同,似仍反,又则登反,又似登反。

  ○故先王患礼之不达於下也。患下不信也。

  [疏]“故先”至“有序”。

  ○正义曰:此一节论上既言龟知人情,故此言卜筮所造置之事,故先王有事,秉蓍龟。龟既知人情,因美龟德也。先王圣人,将有大事,必秉执蓍龟而问吉凶。言蓍者,凡卜皆先筮,故兼言之也。

  ○“列祭祀”,自此至“礼有序”,皆秉蓍龟事也。陈列祭祀,谓郊庙以下,皆用卜筮也。

  ○“瘗缯”者,瘗,埋也,谓祀地埋牲也。《祭法》云:“瘗埋於泰折,祭地也。”币帛曰缯,缯之言赠也,谓埋告又赠神也。

  ○“宣祝嘏辞说”,宣,扬也。祝嘏有旧辞,更宣扬告神也。

  ○“设制度”者,谓造宫室城隍车旗之属也。

  ○“故国有礼”者,上诸事既并用卜筮,故国家必有其礼也。

  ○“官有御”者,国既有礼,故百官各御其事也。

  ○“事有职”者,官既有御,故百事各有职主也。

  ○“礼有序”者,凡所行礼,皆有次序也。

  ○“故先王患礼之不达於下也”。

  ○正义曰:此一经为下生文,虽并用卜筮,而民下犹未见信,先王患之,更为下诸事,使达下也。

  “故祭帝於郊,所以定天位也;祀社於国,所以列地利也;祖庙,所以本仁也;山川,所以傧鬼神也;五祀,所以本事也。故宗祝在庙,三公在朝,三老在学,王前巫而后史,卜筮瞽侑皆在左右。王中心无为也,以守至正。此所以达礼於下也。教民尊神,慎居处也。宗,宗人也。瞽,乐人也。有,四辅也。

  ○傧,皇音傧,敬也,旧必信反。朝,直遥反,下同。筮,巿制反。瞽音古。侑音又。

  [疏]“故宗”至“至正”。

  ○正义曰:此一节论上云“礼有序”,故记人因说礼须达下之事。

  ○“故祭帝於郊,所以定天位也”者,天子至尊,而犹祭於郊,以行臣礼而事天也,是欲使严上之礼达於下。天高在上,故云“定天位也”,亦即是必本於天也。

  ○“祀社於国,所以列地利也”者,天子至尊,而犹自祭社,欲使报恩之礼达於下也。地出财,故云“列地利也”,亦即是命降于社之谓殽地也。

  ○“祖庙,所以本仁也”者,王在宗庙,以子礼事尸,是欲使仁义之教达於下也,亦即降于祖庙之谓仁义。

  ○“山川,所以傧鬼神也”者,王自祭山川,是欲使傧敬鬼神之教达於下也。傧,敬也,亦即是降於山川之谓兴作也。

  ○“五祀,所以本事也”者,王自祭五祀,是欲使本事之教达於下也。五祀是制度,故云“本事也”,亦即是降於五祀之谓制度也。

  ○“故宗祝在庙”者,前明因事鬼神,使礼达於下,此明因委於人,使礼达於下也。宗,宗伯也。祝,大祝也。王在宗庙,则委於宗、祝,示不自专以达下也。

  ○“三公在朝”者,在朝职事,则委在三公也。

  ○“三老在学”者,乞言则受之三老。

  ○“王前巫”者,若王吊临,则前委於巫也。

  ○“而后史”者,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不敢为非也。既言“前巫”,故云“后史”也。

  ○“卜筮瞽侑,皆在左右”者,卜筮主决疑。瞽是乐人,主和也。侑是四辅,典於规谏者也。示不自专,故并置左右也。

  ○“王中心无为也,以守至正”者,既祭祀尊神及委任得人,故中心无为,以守至正之道也。

  ○注“此所”至“辅也”。

  ○正义曰:自“祭帝於郊”至“五祀,所以本事”,是祭祀尊神也。自“宗祝在庙”至“皆在左右”,是慎居处也。左辅右弼,前疑后承,皆侑劝人君为善,故以侑为辅。其四辅之义,已具於《文王世子》。

  “故礼行於郊,而百神受职焉;礼行於社,而百货可极焉;礼行於祖庙,而孝慈服焉;礼行於五祀,而正法则焉。言信得其礼,则神物与人皆应之。百神,列宿也。百货,金玉之属。

  ○应,应对之应。宿音秀。故自郊社、祖庙、山川、五祀,义之脩而礼之藏也。脩犹节也。藏,若其城郭然。

  ○藏,如字,徐才浪反。

  [疏]“故礼”至“藏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上文礼既达於下,有功而见徵应。

  ○“故礼行於郊,而百神受职焉”者,百神,天之群神也。王郊天备礼,则星辰不忒,故云“受职”。

  ○“礼行於社,而百货可极焉”者,王祀社尽礼,则五穀丰稔,金玉露形,尽为国家之用,故云“可极焉”。

  ○“礼行於祖庙,而孝慈服焉”者,王祭庙尽礼,而天下皆服行孝慈也。《诗》云“无思不服”是也。王云:“孝慈之道,为远近所服也。”

  ○“礼行於五祀,而正法则焉”者,王祭五祀以礼,而天下法则各得其正也。然前有山川兴作,此不言者,法则之事包之也。“故自郊社、祖庙、山川、五祀,义之脩而礼之藏也”,此经覆说祭在上诸神,是义之脩饰礼之府藏也。

  “是故夫礼必本於大一,分而为天地,转而为阴阳,变而为四时,列而为鬼神。其降曰命。圣人象此,下之以为教令。

  ○大音泰,下注同。其官於天也。官,犹法也。此圣人所以法於天也。

  [疏]“是故”至“天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上言礼既藏於郊社天地之中,是故制礼必本於天以为教也。

  ○“必本於大一”者,谓天地未分,混沌之元气也。极大曰大,未分曰一,其气既极大而未分,故曰大一也。礼理既与大一而齐,故制礼者用至善之大理以为教本,是本於大一也。

  ○“分而为天地”者,混沌元气既分,轻清为天在上,重浊为地在下,而制礼者法之,以立尊卑之位也。

  ○“转而为阴阳”者,天地二形既分,而天之气运转为阳,地之气运转为阴。而制礼者,贵左以象阳,贵右以法阴。又因阳时而行赏,因阴时而行罚也。

  ○“变而为四时”者,阳气则变为春夏,阴气则变为秋冬,而制礼者,吉礼则有四面之坐,凶时有恩理节权,是法四时也。

  ○“列而为鬼神”者,鬼神,谓生成万物鬼神也。四时变化,生成万物,皆是鬼神之功。圣人制礼,则陈列鬼神之功以为教也。

  ○“其降曰命”者,降,下也。言圣人制礼,皆仰法“太一”以下之事,而下之以为教命也。

  ○“其官於天也”者,结之也。官,犹法也。言圣人所以下为教命者,皆是取法於天也。

  “夫礼必本於天,本於大一与天之义。动而之地,后法地也。列而之事,后法五祀。五祀所以本事也。变而从时,后法四时。协於分艺,协,合也。言礼合於月之分,犹人之才也。

  ○合於月之分,本或作“日月之分”。“日”,衍字。其居人也曰养,养,当为“义”字之误也。下之则为教令,居人身为义。《孝经说》曰:“义由人出。”

  ○养音义,出注。其行之以货力、辞让、饮食、冠、昏、丧、祭、射、御、朝、聘。货,挚币庭实也。力,筋骸强者也,不则偃罢。

  ○冠,古乱反。挚,本又作贽,音至。罢音皮。

  [疏]“夫礼”至“朝聘”。

  ○正义曰:此一节论上本说礼从天地四时五行而生也,而教於人,故此以下,论人用之以行刑罚冠昏朝聘之等,皆得其宜也。

  ○“夫礼必本於天”,谓本於大一与上天也。谓行至诚大道,是本大一,效天降命,是本於天也。

  ○“动而之地”,祀社於国是也。

  ○“列而之事”,谓五祀,即“五祀,所以本事”是也。

  ○“变而从时”,时,四时也。则四时以为柄是也。

  ○“协於分艺”,协,合也;分,是日月之量也;艺,人之才也。言制礼以月为量,合人才之长短也。

  ○“其居人也曰养”者,养,宜也。言制度以上诸事之礼,居人中身,则人得其宜也。

  ○“其行”至“朝聘”,此皆居人身曰义之礼也,谓诸礼皆须义行,故云“行”也。货,庭实也。力,筋力,拜伏也。辞让,宾主三辞三让。饮食,飨食之属也。冠,二十成人而冠。昏,三十而取。射,五射。御,五驭。朝,五年朝及诸侯自相朝相见之礼。聘,谓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言人若有义在身,则能行此诸礼也。

  ○注“养当”至“人出”。

  ○正义曰:知“养当为义”者,以上云“义之脩,礼之藏”,下云圣人“陈义以种之”,又云“义者,艺之分,仁之节”,故知“养当为义”也。按《圣证论》王肃以下云:“获而弗食,食而弗肥,字宜曰养。”《家语》曰:“其居人曰养。”郑必破为义者,马昭云:“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又此云‘礼义者,人之大端’,下每云‘义’,故知‘养当为义’也。”张融谨案:“亦从郑说。”云“下之则为教令;居人身为义”者,郑为此注,欲明改养为义之意,言法天地山川,下教於民者,则为教令;法天地山川,居在人身之中者,则为义事,是不得为养也。引“《孝经说》曰:义由人出”者,证义从人身而出也。

  “故礼义也者,人之大端也。所以讲信脩睦,而固人之肌肤之会,筋骸之朿也。所以养生送死,事鬼神之大端也。所以达天道顺人情之大窦也。窦,孔穴也。

  ○窦音豆。

  ○故唯圣人为知礼之不可以已也,故坏国,丧家、亡人,必先去其礼。言愚者之反圣人也。

  ○坏音怪,又呼怪反。丧,息浪反。

  [疏]“故礼”至“其礼”。

  ○正义曰:此一节论上文说礼为治理之本,故今说礼不可去之事。

  ○注“窦,孔穴也”。

  ○正义曰:按哀元年《左传》云“逃出自窦”,又“筚门闺窦”,是窦孔穴也。孔穴开,通人之出入。礼义者,亦是人之所出入,故云“达天道顺人情之大窦也”。

  故礼之於人也,犹酒之有糵也,君子以厚,小人以薄。皆得以为美味,性善者醇耳。

  ○糵,鱼列反。醇,巿春反。

  [疏]“故礼”至“以薄”。

  ○正义曰:此一节论上云礼不可去,故次云礼之在人有厚薄之事。

  ○“礼之於人也,犹酒之有糵也”者,礼不可以已之,故在人,譬如酿酒,须用麹糵则成酒,无麹糵则酒不成,人无礼则败坏也。

  ○“君子以厚,小人以薄”者,君子,譬精米嘉器也。小人,譬粗米弊器。言譬如酿酒,共用一麹,分半,持酿精美嘉器,则其味醇和,一半酿粗米弊器,则其味醨薄。亦犹如礼,自是一耳,行之自有厚薄,若君子性识纯深,得礼而弥深厚,小人智虑浅薄,得礼自虚薄者,也。

  “故圣王脩义之柄、礼之序,以治人情。治者,去瑕秽,养菁华也。

  ○菁,子丁反。故人情者,圣王之田也,脩礼以耕之,和其刚柔。陈义以种之,树以善道。讲学以耨之,存是去非类也。

  ○耨,奴豆反,鉏也。本仁以聚之,合其所盛。

  ○盛,巿正反,又音成。播乐以安之。感动使之坚固。故礼也者,义之实也。协诸义而协。协,合也。合礼於义,则与义合,不乖剌。

  ○剌,力达反,本或作制。则礼虽先王未之有,可以义起也。以其合於义,可以义起作。义者,艺之分,仁之节也。艺,犹才也。协於艺,讲於仁,得之者强。有义则人服之也。仁者,义之本也,顺之体也,得之者尊。有人则人仰之也。

  [疏]“故圣”至“者尊”。正义曰:此一节论因上君子小人厚薄不同,故此论圣人脩礼义治人情,以至大顺也,各依文解之。

  ○“故圣王脩义之柄”者,柄,操也。谓执持而用者,谓脩理义之要柄,脩理礼之次序,以治正人情,使去其瑕秽之恶,养其菁华之善也。

  ○“故人情者,圣王之田也”者,土地是农夫之田,人情者亦是圣王之田也。

  ○“脩礼以耕之”者,农夫之田,用耒耜以耕之,和其刚柔。圣人以礼耕人情,正其上下。

  ○“陈义以种之”者,农夫耕田既毕,以美善种子而种之。圣王以礼正人情既毕,用此善道而教之。

  ○“讲学以耨之”者,农夫种苗既毕,勤力耘锄,去草养苗,则苗善矣。圣王以善道教民既毕,又须讲说学习以劝课之,存是去非,则善也。

  ○“本仁以聚之”者,农夫既勤耘耨,苗稼成孰,当本此仁恩爱惜之心,以聚集所收,勿令浪为费散,圣王劝课行善既毕,本此仁恩和亲聚集善道,使不废弃也。

  ○“播乐以安之”者,播,布也。农夫收穫既毕,布其欢乐之心,共相饮食以安美之。圣王既劝民善道备足,又说乐感动,使其勤行善道,保宁坚固也。

  ○“故礼也者,义之实也”,前既明礼耕义种仁聚之,今此以下,广明上三者相须也。此明礼义相须,礼是造物,为实,义以脩饰,为礼之华,故云“礼也”者,义之实也”。

  ○“协诸义而协”者,协,合也。诸,之也。今将此礼合会於义,谓以礼比方於义而协,谓礼与义相协会也。

  ○“则礼虽先王未之有,可以义起也”者,起,作也。礼既与义合,若应行礼,而先王未有旧礼之制,则便可以义作之,如将军文子之子是也。先无其礼,临时以义断之,垂涕洟待宾于庙,是其以义而作礼也。庾云:“谓先王制礼,虽所未有,而此事亦合於义,则可行之以,义与礼合也。”

  ○“义者,艺之分,仁之节也”者,此明仁须义也。义者,裁断合宜也。艺,才也。仁,施也。人有才能,又有仁施。若非义裁断则过失,故用义乃得分节也。此唯明仁须义,而云“才”者,因明一切皆须义断。庾云:“艺者审其分,仁者宜得节,皆须义以断之。”是义为艺之分,仁之节,明义之贵也。

  ○“协於艺”者,断才得分,即是义能合艺也。

  ○“讲於仁”者,讲,犹明也。使仁得节,是义能明於仁也。

  ○“得之者强”者,若能得才分仁节之理,则是豪强,为众所畏服也。

  ○“仁者,义之本也”者,上云“义者,艺之分,仁之节”,明义能与仁为节;此言“仁者,义之本”,谓仁能与义作本。

  ○“顺之体也”者,仁者施生,故为顺之体也。

  ○“得之者尊”,既能施生,又为顺体,故为人所尊仰也。但义主断割,能服於人,故得义者强。仁是恩施,众所敬仰,故得仁者尊也。

  ○注“协合”至“乖剌”。

  ○正义曰:“合礼於义”,解经“协诸义”。“则与义合”者,解经“而协”也。云“合礼於义”者,谓将礼比方於义。云“则与义合”者,言礼与义相合,不乖剌也。礼所以与义合者,礼者,体也。统之於心,行之合道,谓之礼也。义者,宜也,行之於事,各得其宜,谓之义也。是礼据其心,义据其事,但表里之异,意不相违,故礼与义合也。

  ○注“以其”至“起作”。正义曰“云以其合於义”者,谓此礼以其合会於义,故虽当无礼,临事制宜而行礼,是可以义起作也。卫将军文子之子,既除丧而后越人来吊,於时无除丧后受吊之礼,主人乃量事制宜,练冠垂涕洟,待於庙而受吊,是以义而起作此礼也。

  “故治国不以礼,犹无耜而耕也。无以入也。

  ○耜音似。为礼不本於义,犹耕而弗种也。嘉穀无由生也。

  ○种,之用反。不,亦作弗,何休注《公羊》云:“弗者,不之深也。”下皆放此。为义而不讲之以学,犹种而弗耨也。苗不殖,草不除。讲之於学,而不合之以仁,犹耨而弗穫也。无以知收之丰荒也。

  ○获,户郭反。收,如字,又手又反。合之以仁,而不安之以乐,犹获而弗食也。不知味之甘苦。安之以乐,而不达於顺,犹食而弗食也。功不见也。

  ○见,贤遍反。四体既正,肤革充盈,人之肥也。父子笃,兄弟睦,夫妇和,家之肥也。大臣法,小臣廉,官职相序,君臣相正,国之肥也。天子以德为车,以乐为御,诸侯以礼相与,大夫以法相序,士以信相考,百姓以睦相守,天下之肥也。是谓大顺。大顺者,所以养生,送死、事鬼神之常也。常谓皆有礼,用无匮乏也。车或为居。故事大积焉而不苑,并行而不缪,细行而不失,深而通,茂而有间,连而不相及也,动而不相害也。此顺之至也。言人皆明於礼,无有蓄乱滞合者,各得其分,理顺其职也。

  ○苑,于粉反,积也。缪音谬。畜,丑六反。故明於顺,然后能守危也。能守自危之道也。君子居安如危,小人居危如安,《易》曰:“危者安其位。”

  [疏]“故治”至“危也”。

  ○正义曰:此以下显前譬也。人君治人情若无礼,犹农夫耕而无耜也。

  ○“为礼不本於义,犹耕而弗种也”者。治国虽用礼,不本其所宜,如农夫徒耕而不下种子也。

  ○“为义而不讲之以学,犹种而弗耨也”者,治国虽用善道所宜,而不更为讲学,使民知其理道,如农夫虽种嘉穀而不耘壅,则苗不滋茂厚实也。

  ○“讲之以学,而不合之以仁,犹耨而弗获也”者,治国虽讲之以学,而不聚其仁行者,如农夫虽耘壅成熟,而不收穫取之也。

  ○“合之以仁,而不安之以乐,犹获而弗食也”者,治国虽聚仁,若不奏乐和之,则仁心不坚,如农夫虽聚穀而不食,则甘穀空失也。

  ○“安之以乐而不达於顺,犹食而弗肥也”者,前陈圣人礼耕以至安乐,今显譬农夫耒耜以至食之,其事相似。今更欲设譬以人身之肥,譬家国礼足,圣人为教,反覆相明,正在此矣。言虽奏乐於仁人而不使知达至顺之理,亦为未善,犹如人虽食五味,而调和温清不顺,则虽食不肥也。

  ○“四体”至“常也”。

  ○此一节明人及国家天下等皆悉肥盛,所以养生送死,常事鬼神。

  ○“肤革充盈”者,肤是革外之薄皮,革是肤内之厚皮革也。

  ○“天子以德为车,以乐为御”,率土皆达顺,故合天下之肥也。“天子以德为车”,谓用孝悌以自载也。德,孝悌也。“以乐为御”,谓用要道以行之。乐,要道也。行孝悌之事须礼乐,如车行之须人御也。

  ○“大顺者,所以养生、送死、事鬼神之常也”者,前虽明国家之顺,而皆局有条目,而顺理广被,无所不在,此更总说其事也。一切生死鬼神,无不用顺为常也。故孔子答孟武伯问“无违”之言,云“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是也。养生、送死、事鬼神,无违道之常也。

  ○“故事”至“危也”。

  ○皇氏云:“事大积焉而不苑者,既用顺为常,事无苑滞。”事大者,天子事也,虽复万机辐凑,而应之有次序,不使苑积也。

  ○“并行而不缪”者,并行,谓诸侯来朝也。既四方随时贡赋有序,虽并列俱陈,而不错缪也。

  ○“细行而不失”者,谓大夫士出聘者也。天子不遗小国之臣,是不失也。

  ○“深而通”者,深,为九州之外也。虽地在远荒,而皆通贡王庭,越常是也。

  ○“茂而有间”者,谓万国贡赋,庭实密茂,而国朝之间,自不厕杂。

  ○以国之相次,小则让大,不相及入也。万乘龙趋,干乘雷动,不相妨害。自“四体既正”至此,皆由王者顺之至也。熊氏云:“此普据天下万事,有大有细,有深有通,有连有动。”言人皆明礼顺政事,无蓄乱滞合,各得其分理,顺於其职,所以大小深浅,并合得其宜,此顺之至。结自“四体既正”以下至此,并是顺之至极也。

  ○“故明於顺,然后能守危也”者,上言顺之至,此明顺有益。“明於顺,然后能守危”者,既明顺道,不敢为非,则能守自危之道,谓以危戒慎而自守保也。

  ○注“《易》曰:危者安其位”。

  ○正义曰:此《易 上系》文也。按《易 系》乃云:“危者安其位者也,亡者保其存者也。”危者安其位,谓所以今日危亡者,正为不知畏惧,偷安其位,故致危也。引之者,证人之所居,恒须危惧也。

  “故礼之不同也,不丰也,不杀也,所以持情而合危也。丰、杀,谓天子及士,名位不同,礼亦异数,所以拱持其情,合安其危。

  ○杀,所戒反,徐所戒反,注同。故圣王所以顺,山者不使居川,不使渚者居中原,而弗敝也。小洲曰渚,广平曰原。山者利其禽兽,渚者利其鱼盐,中原利其五穀,使各居其所安,不易其利劳敝之也。民失其业则穷,穷则滥。

  ○渚,之汝反。用水、火、金、木、饮食必时。用水,谓渔人以时渔为梁,“春献鳖蜃,秋献龟鱼”也。用火,谓《司爟》“四时变国火,以救时疾”及“季春出火”“季秋纳火”也。用金,谓《丱人》“以时取金玉锡石”也。用木,谓《山虞》“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饮食,谓“食齐视春时,羹齐夏时,酱齐视秋时,饮齐视冬时”。

  ○渔音鱼。鳖,必列反。蜃,石忍反。爟,古乱反。丱,革猛反,又瓜猛反,徐古猛反。夏,户嫁反,下同。谓食,音嗣。齐,才细反,下皆同。合男女,颁爵位,必当年德。谓《媒氏》“令男三十而取,女二十而嫁”;《司士》“稽士任,进退其爵禄”也。

  ○颁音班。当,丁浪反。媒音梅。取音娶,本又作娶。稽,古兮反。用民必顺,不夺农时。故无水旱昆虫之灾,民无凶饥妖孽之疾。言大顺之时,阴阳和也。昆虫之灾,螟螽之属也。

  ○烖音灾。妖孽,又作{嶭虫},鱼列反。妖又作祅,《说文》云:“衣服歌谣草木之怪谓之祅,禽兽虫蝗之怪谓之{嶭虫}。”螟,亡丁反。螽,徐音终。故天不爱其道,地不爱其宝,人不爱其情。言嘉瑞出,人情至也。故天降膏露,地出醴泉,山出器车,河出马图,凤皇麒麟皆在郊棷,龟龙在宫沼,其馀鸟兽之卵胎,皆可俯而闚也。膏,犹甘也。器,谓若银罋丹甑也。马图,龙马负图而出也。棷,聚草也。沼,池也。

  ○澧,本又作醴,音礼。麒麟,音其,下音栗人反。棷,素口反,徐总会反,泽也,本或作薮。沼,之绍反。卵,力管反。胎,士才反。俯音府。窥,本又作闚,去规反。瓮,本又作罋,乌弄反,徐於弄反。则是无故,非有他事使之然也。先王能脩礼以达义,体信以达顺,故此顺之实也。”实,犹诚也,尽也。

  [疏]“故礼”至“实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上既得明顺乃安位,此以下说行顺以致大平之事,各依文解之。

  ○“故礼之不同也”者,天子至士,贵贱宜顺,故礼不得同也。

  ○“不丰也”者,礼应须少,不可求多也。

  ○“不杀也”者,礼应须多,不可杀少也。

  ○“所以持情而合危也”者,能顺序如上,故使扶持其情,合安其危,不使危也。

  ○“故圣王所以顺,山者不使居川”,既使天下皆肥,由於至顺,此更广说顺也。既欲其顺,本居山者,所利便於禽兽,本居川者,所利在舟楫,故圣人随而安之,不夺宿习,不使居山之人居川也,不使渚者居中原。小洲曰渚,渚利鱼盐。广平曰原,原利五穀。既顺安之,故不使渚者徙中原。

  ○“而弗敝也”者,必各保其业,故恒丰而不敝困也。

  ○“用水、火、金、木、饮食必时”者,举动皆顺,故必时也。水时者,谓虞人入泽梁,及出入水之属也。火时者,郑注《司爟》引司农说:“以鄹子曰:春取榆柳之火,夏取枣杏之火,季夏取桑柘之火,秋取柞楢之火,冬取槐檀之火。”释者曰:“榆柳青,故春用之。枣杏赤,故夏用之。桑柘黄,故季夏时用之。柞楢白,故秋用之。槐檀黑,故冬用之。”金谓金锡石卝也。木谓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也。“饮酒必时”者,谓“食齐视春”之属也。

  ○“合男女”者,《媒氏》“仲春令男三十而取,女二十而嫁”。

  ○“颁爵位”者,颁,分也,谓《司士》“稽士任,而进退其爵禄”也。

  ○“必当年德”者,合男女使当其年,颁爵位必当其德。年,谓男三十,女二十也。当德,谓“君十卿禄”,“下士食九人”等是也。

  ○“用民必顺”者,使之以时,不夺农务也。

  ○“故无水旱昆虫之灾”,此论圣王用大顺之道,故致阴阳和调,群瑞并至,正由顺之诚实,故至於此也。

  ○“故天不爱其道”者,此以下明天地为至顺之主,下瑞应也。“四时和”,“甘露降”,是天不爱其道也。

  ○“地不爱其宝”者,谓五穀丰,醴泉生,器车出也。

  ○“人不爱其情”者,皆尽孝悌及越常至也。

  ○山出器车,按《礼纬 斗威仪》云:“其政大平,山车垂钩。”注云:“山车,自然之车。垂钩,不揉治而自圆曲。”

  ○“河出马图”,按《中侯 握河纪》:“尧时受河图,龙衔赤文绿色。”注云:“龙而形象马,故云马图。”是龙马负图而出。又云:“伏羲氏有天下,龙马负图出於河,遂法之,画八卦。”又龟书,洛出之也。

  ○“凤皇麒麟,皆在郊棷”,按《中侯 握河纪》云:“凤皇巢阿阁。”今云“在郊棷”者,言凤皇之众,或郊棷,或阿阁也。

  ○“其馀鸟兽之卵胎,皆可俯而窥也”者,此饮食有由也,各随其长而至,既不獝狘,故生乳而众多也。俯,下头也。鸟不畏人,作巢在下,故下头可闚其巢卵也。手抚兽背,则知有胎也。

  ○“则是无故”者,言致此上事,则是更无他故,由先王能脩礼达义,体信达顺之诚尽,故致此也。

  ○注“器,谓若银罋丹甑也”。

  ○正义曰:此“银罋丹甑”,《援神契》文。按《援神契》:“德及於天,斗极明,日月光,甘露降。德及於地,嘉禾生,蓂荚起,秬鬯出。德至八极,则景星见。德至草木,则朱草生,木连理。德至鸟兽,则凤皇来,鸾鸟舞,麒麟臻,白虎动,狐九尾,雉白首。德至山陵,则景云出。德至深泉,则黄龙见,醴泉涌,河出龙图,洛出龟书。”其所致群瑞非一,不可尽也。故略记之而已。

 

卷二十三 礼器第十

 卷二十三 礼器第十  

  陆曰:“郑云:‘以其记礼,使人成器。孔子谓子贡瑚琏之器是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为《礼器》者,以其记礼,使人成器之义也。故孔子谓子贡:‘汝,器也。’曰‘何器也’?曰‘瑚琏也’。此於《别录》属《制度》。”

  礼器,是故大备。大备,盛德也。礼器,言礼使人成器,如耒耜之为用也。“人情以为田”,“脩礼以耕之”,此是也。大备,自耕至於食之而肥。礼,释回,增美质,措则正,施则行。释犹去也。回,邪辟也。质犹性也。措,置也。

  ○错,七路反,本又作措,又厝,音同。去,起吕反。邪,似嗟反。辟,四亦反。其在人也,如竹箭之有筠也,如松柏之有心也。二者居天下之大端矣,故贯四时而不改柯易叶。箭,筱也。端,本也。四物於天下最得气之本,或柔刃於外,或和泽於内,用此不变伤也。人之得礼,亦犹然也。

  ○箭,节见反。筠,于贫反,郑云:“竹之青皮也。”贯,古乱反。柯,古何反。筱,西了反,徐音小。刃,而慎反。故君子有礼,则外谐而内无怨。人协服也。故物无不怀仁,鬼神飨德。怀,归也。

  [疏]“礼器”至“飨德”。

  ○正义曰:此一节论礼能使人成器,则於外物无不备。各依文解之。

  ○“礼器”至“德也”。

  ○言礼能使人成器,故云礼器也。既得成器,则於事无不足,故云“是故大备”也。身既成器,又能备足,则是盛德也。此“大备”者,则上《礼运》所云自“人情以为田”,“脩礼以耕之”,至“食而弗肥”是也。

  ○“礼释”至“则行”。

  ○“礼,释回”,此以下用礼为器,以耕人情之事释去也。回,邪也。用礼为器,能除去人之邪恶也。“增美质”者,增,益也;质,性也。礼非唯去邪而已,人有美性者,礼又能益之也。“措则正”者,措,置也。言置礼在身,则身正也。“施则行”者,施,用也。若以礼用事,事皆行也。

  ○“其在”至“易叶”。

  ○“其在人也,如竹箭之有筠也”,礼道既深,此为设譬也。竹,大竹也。箭,筱也。言人情备德由於礼礼,譬如竹箭四时葱翠由於外有筠也。筠是竹外青皮。《顾命》云:“敷重笋席”。郑云:“笋,析竹青皮也。《礼记》曰:‘如竹箭之有筠。’”按郑引《礼记》之“筠”以为“青皮”,是知呼竹为筠。“如松柏之有心也”者,又设譬也。人经夷险,不变其德,由礼使然,譬如松柏陵寒而郁茂,由其内心贞和故也。“二者居天下之大端矣”者,二者,竹、松也。端犹本也。松、竹居於天下,比於众物,最得气之本也,“故贯四时不改柯易叶”。贯,经也,既得气之本,故经四时柯叶无凋改也。改、易,互言也。

  ○“故君”至“无怨”。

  ○解“外谐内无怨”者,谓於外疏远之处,与人谐和,於内亲近之处,无相怨恨,以其有礼接人,故内外协服也。为譬既毕,此合之也。前并举筠、心二事,正欲譬於君子内外俱美,外柔刀如筠,故能与一切物相谐,内和泽如松心,故能与人无怨。经云二者,据譬也。郑云四物者,析别言之。

  ○“故物”至“飨德”。

  ○“故物无不怀仁”者,怀,归也。由外内协服,故悉归仁,故云物无不怀仁。“鬼神飨德”者,鬼神聪明正直,依人而行,物既怀仁,故神亦飨德也。

  先王之立礼也,有本有文。忠信,礼之本也。义理,礼之文也。无本不立,无文不行。言必外内具也。

  ○礼也者,合於天时,设於地财,顺於鬼神,合於人心,理万物者也。鬼神,所祀事有德也。是故天时有生也,地理有宜也,人官有能也,物曲有利也。言皆有异。故天不生,地不养,君子不以为礼,鬼神弗飨也。天不生,谓非其时物也。地不养,谓非此地所生。居山以鱼鳖为礼,居泽以鹿豕为礼,君子谓之不知礼。不顺其乡之所有也。故必举其定国之数,以为礼之大经。定国之数,谓地物所出多少。礼之大伦,以地广狭。谓贡赋之常差。

  ○狭音洽,又户夹反。差,初隹反,徐初宜反。礼之薄厚,与年之上下。用年之丰凶也。

  ○上,时掌反。是故年虽大杀,众不匡惧,则上之制礼也节矣。言用之有节也。杀谓穀不熟也。匡犹恐也。

  ○杀,色戒反,徐所例反,注同。匡惧音匡,又丘往反。恐,丘勇反。

  [疏]“先王”至“节矣”。

  ○正义曰:此一节论因上礼则人外内谐和,遂云礼须信义,兼说行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忠信,礼之本也”者,礼之为本,即忠信是也。忠者内尽於心也,信者外不欺於物也。内尽於心,故与物无怨;外不欺物,故与物相谐也。义理,礼之文也。礼虽用忠信为本,而又须义理为文饰也。得理合宜,是其文也。无本不立,解须本也。无忠信,则礼不立也。无文不行,解须文也。行礼若不合宜得理,则礼不行也。

  ○“礼也”至“知礼”。

  ○此一节论礼者合於天地,协於鬼神,合於人心,而行其礼,若不得天时,不得地财,而行其礼,则不知礼也。“礼也者,合於天时”者,前云忠信为本易见,而义理为文难睹,故此以下,广说义理为文之事也。夫君子行礼,必须使仰合天时,俯会地理,中趣人事,则其礼乃行也。仰合天时,即依於四时,及丰俭随时也。

  ○“设於地财”者,俯会地理也。财,物也。所设用物为礼,各是其土地之物也。

  ○“顺於鬼神”者,鬼神助天地为化之鬼神也,祀之必顺,不滥逆也。

  ○“合於人心”者,中趣人事也。虽合天会地,顺於鬼神,又须与人心符合,其神乃行也,是以《书》云“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是也。

  ○“理万物者也”者,若能使事事如上,则行苇得所,豚鱼戴赖,是万物各得其理也。

  ○“是故天时有生也”者,言天四时自然,各有所生,若春荐韭卵,夏荐麦鱼是也。

  ○“地理有宜也”者,地之分理,自然各有所宜,若高田宜黍稷,下田宜稻麦是也。

  ○“人官有能也”者,人居其官,各有所能,若司徒奉牛,司马奉羊,及庖人治庖,祝治尊俎是也。

  ○“物曲有利也”者,谓万物委曲,各有所利,若曲糵利为酒醴,丝竹利为琴笙,皆自然有其性各异也。皇氏云:“有圣人制礼得宜,故致天时有生,地理有宜之等。”非其义也。

  ○“故天不生”者,既得时财,而为天地人物美功,故君子行礼,不为失时非财之事。故此以下明之也:此是不合天时也。“天不生”,谓非时之物,若寒瓜夏橘,及李梅冬实之属也。

  ○“地不养”者,此是不设地财也。“地不养”,若山之鱼鳖,泽之鹿豕也。

  ○“君子不以为礼”者,此是不合人心也。

  ○“鬼神弗飨”者,此是不顺鬼神也。

  ○“居山以鱼鳖为礼,居泽以鹿豕为礼,君子谓之不知礼”者,此翻广设地财也,鹿豕是山养,鱼鳖是泽物,今若非其地所养而设为礼,此是谓为不知礼也。

  ○注“鬼神”至“德也”。

  ○正义曰:以经云“顺於鬼神”,先王制礼,所以能顺鬼神者,以鬼神是有德之人,死乃祀为鬼神。礼既合於人心,故得顺於鬼神也。

  ○“故必”至“节矣”。

  ○此一节,以上文制礼,因合天时地宜,故此论随地之所有以制礼也。举其定国之数,以为礼之大经。礼,物必乡之所有,故有国者,必书其国内所生物多少定数,以为国之大法也。经,法也。

  ○“礼之大伦,以地广狭”者,伦犹例也。制礼之大例,又宜随地广狭为法,谓贡赋之常差也。

  ○“礼之薄厚,与年之上下”者,此广顺天时。上犹丰也,下犹荒也。虽以地广狭为制,而又皆须随於天时也。多少随年丰荒也。

  ○“是故年虽大杀,众不匡惧”者,此言得时之美也。大杀谓五穀不孰也。匡犹恐也。虽大凶杀之年,则人主随而省敛狭用,故天下之众不恐惧也,则上之制礼也节矣。合结地财天时也,广狭随地而赋,丰凶逐时而敛,众之不恐,并由君上制礼有节故也。

  礼,时为大,顺次之,体次之,宜次之,称次之。言圣人制礼所先后也。

  ○称,尺证反,后皆同。尧授舜,舜授禹,汤放桀,武王伐纣,时也。言受命改制度。《诗》云:“匪革其犹,聿追来孝。”革,急也。犹,道也。聿,述也。言文王改作者,非必欲急行巳之道,乃追述先祖之业,来居此为孝。

  ○革,纪力反,注同。

  ○天地之祭,宗庙之事,父子之道,君臣之义,伦也。伦之言顺也。

  ○社稷山川之事,鬼神之祭,体也。天地人之别体也。

  ○丧祭之用,宾客之交,义也。义之言宜也,人道之宜。

  ○羔豚而祭,百官皆足,大牢而祭,不必有馀,此之谓称也。足犹得也。称,称牲之大小而为俎,此指谓助祭者耳。而云百官,喻众也。

  [疏]“礼时”至“称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亦因上制礼得节,故以下诸事皆由礼洽天时。今各依文解之。

  ○“礼,时为大”者,揖让干戈之时,於礼中最大,故云“时为大”也。

  ○“顺次之”者,虽合天时,又须顺序,故顺次之也。

  ○“体次之”者,有时有顺,又须小大各有体别也。

  ○“宜次之”者,大小虽有体,行之又须各当其宜也。

  ○“称次之”者,称犹足也,行礼又须各自足也。

  ○“尧舜”至“来孝”。

  ○此释时为大也,尧、舜所以相授者,尧、舜知子不贤,自能逊退而授人,此时使之然也。桀、纣凶虐,不能传立与人,汤、武救民之灾,不可不伐,亦时使之然也。

  ○“《诗》云:‘匪革其犹,聿追来孝’”,此《大雅 文王有声》之篇。革,急也。犹,道也。聿,述也。言文王改作丰邑,非是急行巳之道,能述追先祖之业,来行孝道於此丰邑,时使之然,不得不尔,释时之义也。今《诗》本“革”作“棘”,“犹”作“欲”,“聿”作“遹”,字不同者,郑答炅模云:“为记注之时,依循旧本,此文是也。后得《毛诗传》而为《诗》注,更从毛本,故与记不同。”革、棘、聿、遹,字异义同,《诗》注“来,勤也”,言作丰邑,“非急成巳之欲”,“乃追述王季勤行孝之道也”。

  ○注“革急”至“述也”。

  ○正义曰:革,急;聿,述,并《释言》文。犹,道也,《释诂》文。

  ○“天地”至“伦也”。

  ○此事皆是下之事上,以敬顺为本,故云伦也。以前经云时为大,顺次之,故以伦为顺也。

  ○“社稷”至“体也”。

  ○以前经云体次之,此覆说体也。社稷山川为天地之别体,鬼神是人之别体,各有躯体也。

  ○注“天地”至“体也”。

  ○正义曰:神是天之别体,社稷山川是地之别体,鬼是人之别体,兼云天者,社稷山川虽形属於地,精灵上连於天也。此经鬼神之祭,则上宗庙之事而别属体者,宗庙至尊,事之须顺,故属顺也,体是人死所为,故后属体也,故云天地人之别体也。

  ○“丧祭”至“义也”。

  ○此释宜次之也。宜,义也。主人有丧祭之事,应须费用,而宾客有赙赗之交,是人道之宜也。故后云:丧礼,忠之至,宾客用币,义之至也。

  ○“羔豚”至“称也”。

  ○此释称次之。“羔豚而祭,百官皆足”,足犹得也。夫臣助祭,则各有俎。祭竟,播及胞翟,虽复羔豚之小,而百官一切皆悉得也。

  ○“大牢而祭,不必有馀”者,假令大牢亦不至有馀也。

  ○“此之谓称也”者,小而皆得,大而不馀,是各称在体也。

  ○注“此指”至“众也”。

  ○正义曰:按《仪礼》:“士祭用特牲,大夫祭用少牢,皆以成牲,不用羔豚。”此得有羔豚祭者,按《王制》云:“大夫士有田则祭,无田则荐。”则无地大夫士荐羔豚也。无地则无臣助祭,故云百官喻众也。

  诸侯以龟为宝,以圭为瑞;家不宝龟,不藏圭,不台门,言有称也。古者货贝宝龟,大夫以下有货耳。《易》曰:“十朋之龟。”瑞,信也。诸侯执瑞,孤卿以下执挚。阇者谓之台。

  ○堵,本又作阇,音都,又丁古反,徐音常邪反。

  [疏]“诸侯”至“称也”。

  ○正义曰:此一节还明上经称次之事也。但礼主威仪,以尊卑大小,多少质文,各有所宜,其称非一,故从此以下,更广明为称之事。各依文解之。

  ○“诸侯以龟为宝”者,诸侯有保土之重,宜须占详吉凶,故得以龟为宝也。

  ○“以圭为瑞”者,圭兼五等玉也。诸侯之於天子,如天子之於天也。天子得天之物谓之瑞,故诸侯受封於天子,天子与之玉,亦谓为瑞也。《书》云“辑五瑞”,又云“班瑞于群后”是也。此云圭,不云璧,从可知也。

  ○“家不宝龟”者,家,卿大夫也。大夫卑轻,不得宝龟,故臧文仲居蔡为僣也。

  ○“不藏圭”者,卿大夫不得执玉,故不得藏圭。

  ○“不台门”者,两边筑阇为基,基上起屋曰台门,诸侯有保捍之重,故为台门,而大夫轻,故不得也。

  ○“言有称”者,结上得与不得,各有所称。

  ○注“古者”至“之台”。

  ○正义曰:言古者货贝,以贝为货,若今之用钱为货也。贝有五种,按《食货志》:王莽作金银龟贝钱布之品,名曰宝货。大贝四寸八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二百一十六文;壮贝三寸六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五十文;么贝二寸四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三十文也;小贝一寸二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十文也;

  ○不盈寸二分,漏度不得为朋,率枚直钱三文,是为货贝五品。又以龟为宝,故云“古者货贝宝龟”。云“《易》曰‘十朋之龟’”者,按《损卦 六五爻》云:“或益之十朋之龟。”郑注引《尔雅》云:“一曰神龟。”郭注:“此当龟以为畜在宫沼者。”“二曰灵龟。”注云:“今江东所用卜龟黄灵黑灵者,此盖与天龟灵属一也。”“三曰摄龟。”注云“以腹甲翕然摄敛头闭藏之”,即当《周礼》地与四方之龟,知者,以皆有奄敛之义故也。“四曰宝龟”。即“遗我大宝龟”,及《乐记》曰“青黑绿者,天子之宝龟”,及《公羊》定公八年“龟青纯”皆是也。“五曰文龟”。注“甲有文采者,《河图》云灵龟负书丹甲青文”是也。言灵者直是神龟之义,非天龟也。“六曰筮龟”。注云“常在蓍丛下”者。“七曰山龟,八曰泽龟,九曰水龟,十曰火龟”。注“此皆说龟所生处”也。大凡神、灵、宝、文、摄,唯五体而巳。《家语》臧氏家有守龟,名曰蔡。文仲三年为一兆,武仲三年而为二兆,孺子容三年而为三兆,此云家不宝龟。按《三正记》、《白虎通》天子之龟尺二寸,诸侯一尺,大夫八寸者,彼谓卜龟。士亦有龟,故《士丧礼》卜宅是也。龟出於蔡,故得以为名也。臣瓒注《汉书》云:“蔡,龟名。”非也。臧氏又有偻句,故《左氏》昭二十五年传云“偻句不余欺”是也。《食货志》云:“元龟尺二寸,直二千一百六十,为大贝十朋。公龟九寸以上,直五百,为壮贝十朋。侯龟七寸以上,直三百,为玄贝十朋。子龟五寸以上,直百,为小贝十朋。”此等皆为一贝有十朋,与十朋之龟义同也。云“阇者谓之台”,《尔雅 释宫》文。

  礼有以多为贵者。天子七庙,诸侯五,大夫三,士一。天子之豆二十有六,诸公十有六,诸侯十有二,上大夫八,下大夫六。诸侯七介七牢,大夫五介五牢。天子之席五重,诸侯之席三重,大夫再重。天子崩,七月而葬,五重八翣;诸侯五月而葬,三重六翣;大夫三月而葬,再重四翣。此以多为贵也。豆之数,谓天子朔食,诸侯相食,及食大夫。《公食大夫礼》曰:“宰夫自东房荐豆六,设于酱东。”此食下大夫而豆六,则其馀著矣。《聘礼》:“致饔饩於上大夫,堂上八豆,设于户西。”则凡致饔饩,堂上之豆数亦如此。《周礼》:公之豆四十,其东西夹各十有二。侯伯之豆三十有二,其东西夹各十。子男之豆二十有四,其东西夹各六。诸侯七介七牢者,周之侯伯也。大夫五介五牢者,侯伯之卿使聘者也。《周礼》:上公九介九牢,侯伯七介七牢,子男五介五牢。《聘仪》所云“上公七介,侯伯五介,子男三介”,乃谓其使者也。天子葬五重者,谓杭木与茵也。葬者,杭木在上,茵在下。《士丧礼》下篇陈器曰:“杭木横三缩二,加杭席三,加茵,用疏布缁翦,有幅,亦缩二横三。”此士之礼一重者,以此差之,上公四重。

  ○介音介,副也,后皆同;俗读古贺反,非也。重,直龙反,下及注皆同。翣,所甲反。相食音嗣,下同。饩,许既反。夹,古洽反,又古协反。使,色吏反。杭木,苦浪反,又音刚,又户刚反。茵音因。缩,所六反。

  [疏]“礼有”至“为贵也”。正义曰:“天子七庙”,尊者诚深孝笃,故立庙乃多世为称也。“诸侯五,大夫三,士一”者,德转薄,故庙少为称也。“士一庙”者,据下士为言,若適士则二庙也。

  ○“天子之豆二十有六”者,谓天子朔食也。尊者宜备味,多乃称之,故多致豆二十有六也。

  ○“诸公十有六”,上公也,谓更相朝时堂上之豆数也。

  ○“诸侯十有二”者,侯、伯、子、男也,亦谓相朝时堂上之豆数也。

  ○“上大夫八,下大夫六”者,皆谓主国食使臣堂上之豆数。

  ○“诸侯七介七牢”者,介,副也;牢,大牢也。谓诸侯朝天子,天子以大牢礼赐之也。《周礼》:公九介九牢,侯伯七,子男五。今言七,举中言之也。

  ○“大夫五介五牢”者,臣为君使,各降其君二等,此五介五牢,谓侯伯之卿,亦举中言之。

  ○“诸侯之席三重”者,谓相朝时宾主皆然也。尊者须温厚,故多重乃称也。三重则四席也。熊氏云:“三重则三席也。”

  ○“大夫再重”者,卑於人君故也。

  ○“天子崩,七月而葬,五重”者,五重谓杭木与茵也。尊者宜坚固,故多重也。

  ○“八翣”者,尊宜多鄣蔽以称之也。

  ○“三重六翣”者,五等同也,卑於王,故鄣蔽少也。然前介及牢不云天子者,天子无介,牢礼无等,及为宾客之事。

  ○“再重四翣”者,诸侯大夫又卑,故从而少饰也。此以多为贵也者,都结上之文也。

  ○注“豆之”至“四重”。

  ○正义曰:“豆之数,谓天子朔食,诸侯相食”者,以文连下,大夫六豆,上大夫八豆,皆食飨大礼,明天子诸侯之豆数,亦是大礼,故为天子朔食,诸侯相食也。其天子齐则无文,亦当与朔食同也。皇氏云:“天子之豆二十有六者,天子庶羞百二十品,笾豆各六十。今云二十六者,说堂上数也。堂下东西夹各十七,两十七合三十四,三十四就二十六,故合六十也。”今按礼有正羞庶羞,故《公食大夫礼》设韭菹醓醢六豆,“设于酱东”,是正羞也。将食士,羞庶羞,设于稻南膷臐膮牛炙之等。十六豆,谓之庶羞。又《掌客》云“公豆四十”,又云“食四十”,则豆盛正羞。食,谓庶羞也,故郑注《掌客》云“食者,其庶羞美可食者”,是庶羞与正羞别。此上大夫八豆、下大夫六豆,皆为正羞,而天子二十六豆亦为正羞,故熊氏以为正羞,醯醢百二十罋之等。但不知堂夹,若为陈列皇氏以为庶羞,其义非也。云“《公食大夫礼》曰宰夫自东房荐豆六,设于酱东”者,郑引以证下大夫六豆之义,云“此食下大夫而豆六,则其馀著矣”者,下大夫六豆,设于堂上,则天子之豆二十有六、诸公十有六、诸侯十有二亦设于堂上显著可知,故云“其馀著矣”。云“《聘礼》致饔饩於上大夫,堂上八豆,设于户西”者,证明此经上大夫八豆之义也。按《公食大夫礼》亦有“上大夫八豆”之文,必引《聘礼》上大夫者,此以《公食大夫》是食礼,《聘礼》上大夫是致饔饩礼,欲见食与饔饩,堂上豆数同,故郑此云:“凡致饔饩,堂上豆数亦如此”,谓亦如此食下大夫之礼。云“《周礼》;公之豆四十,其东西夹各十有二,侯伯之豆三十有二,其东西夹各十,子男之豆二十有四,其东西夹各六”,此豆数皆《周礼 掌客》文。其陈于堂上以东西夹,此郑以意量之。按《聘礼》“致饔饩於上大夫,堂上八豆,西夹六豆,东方亦如之”,此是堂上东西夹各设其豆,东西夹又减於堂上之数。上公堂上十六豆,故知东西夹各十二。侯伯堂上十二,故知东西夹各十也。子男堂上亦十二,故知东西夹各六也。云“诸侯七介七牢者,周之侯伯也”者,《大行人》云:“上公介九人,礼九牢,侯伯介七人,礼七牢,子男介五人,礼五牢。”此独言侯伯者,举中言也。云“大夫五介五牢者,侯伯之卿使聘者也”者,按《大行人》云:凡卿大夫士之礼,各下其君二等,侯伯七介七牢,其臣既降二等,故卿大夫五介五牢,其介数得各下其君二等。君牢,则以爵等。五等之卿同牢。今言五牢者,唯据侯伯之卿降君二等也,其馀牢礼则否。云“天子葬五重者,谓杭木与茵也”者,明五重之义。云“葬者,杭木在上,茵在下”者,古者为椁,累木於其四边,上不不周,致茵於椁下,所以藉棺从上,下棺之后,又置杭木於椁之上,所以杭载於上。引“《士丧礼》下篇陈器曰:‘杭木横三缩二,加杭席三,加茵,用疏布缁翦,有幅,亦缩二横三。’此士之礼一重”者,引之者,证此经葬五重三重之义也。皇氏云:“下棺之后,先加折於壙上,以承杭席。折,犹庪也。方凿连木为之,盖如床,缩者三,横者五。无箦,於上加抗木。杭木之上加杭席三,此为一重。如是者五,则为五重。茵者,藉棺外下缛,用浅色缁布为之,每将一幅,辄合缝为囊,将茅秀及香草着其中,如今有絮缛也。而缩二横三,每为一重也。杭木上横三,下缩二,以其在上象天,天数奇,故上三也;下象地,地数偶,故下二也。茵则上直二,下横三,茵既在下,下法地也;上数二象地,下数三象天,以天三合地二,人中央也。故郑注《士丧礼》下篇云:“谓天三合地二,人藏其中焉。’”此皆皇氏之说也。今按《既夕礼》“杭木横三缩二”,“茵缩二横三”,郑注云:“其用之木三在上,茵二在下,象天三合地二,人藏其中。”如郑此注,则茵缩二在下。皇氏云:“茵缩二在上,横三在下,象天裹於人。”与郑注违,其义非也。云“以此差之,上公四重”者,按天子既五,诸侯乃三,按豆数及棺之重数,上公与诸侯不同,今诸侯既三,明上公四重也。熊氏於此明筵之例,既是礼之通义,今略载焉。熊氏云:“天子祫祭席五重,此文是也。禘则宜四重也。时祭三重,《司几筵职》是也。受神酢席亦然,大朝觐、大飨食、封国、命诸侯皆然。”知者,《司几筵职》文。其平常朝觐及燕,綯亦三重席,知者,以诸侯燕礼有加席故也。其卧席则亦“下莞上簟”,则《诗 斯干》所云是也。天子待诸侯则莞筵纷纯,加缫席画纯,待诸侯之孤亦然,故《公食大夫礼》注云:“孤为宾,则莞筵纷纯,加缫席画纯”是也。待诸侯之卿大夫,则《公食》云:上下大夫“蒲筵,常,缁布纯,加萑席寻,玄帛纯”,注云“谓三命大夫”是也。公食大夫虽是诸侯之法,然天子待之亦然也。天子於已臣子孤卿以下,盖亦然。若其燕,此上等之人皆单席,故燕礼宾无加席,注云:“燕,私礼,臣屈也。”然天子燕臣亦然也。祭天则蒲越瑽鞂,《郊特牲》云是也。自天地以外,日月山川五祀,则《郊特牲》鬼神之祭单席是也。及《司几筵》云:“甸役则设熊席。”注:“表貉所设席。”亦是也。“顾命席”郑注:“不用生时席,新鬼神之事故也。”诸侯则《司几筵》云:“祭祀席,蒲筵缋纯,加莞席酢席,纷纯加缫席。”是祭祀二重也。诸侯相朝,亦二重也。相飨,此经三重,及《郊特牲》云:“大飨君三重席而酢焉。”於燕则两重,以介为宾,或可宾亦单席也。待聘卿大夫诸侯,自坐,盖亦两重也。其聘者身则礼,时及飨食,孤则莞筵藻席,卿大夫则蒲筵萑席,故聘礼之宾改筵。注引《公食大夫礼》曰:“蒲筵萑席,公燕则以介为宾。”故《郊特牲》云:“三献之介,君专席而酢焉。”此降尊以就卑是也。於已臣子,则燕礼宾无加席。卿辞重席,则司宫彻之。诸公亦无加席。大射,则宾有加席,以射辩尊卑故也。然则飨食已卿大夫亦重席。其祭社稷山川亦单席,大夫士祭祀止一席也,故《特牲》、《少牢》无异席也。其卿大夫依法再重席,燕礼,宾及卿一席,屈也。聘,宾为苟敬席屈。大射,宾虽加席,馀卿一席,亦屈也。然则孤卿大夫再重正也,故《乡射》注“大夫再重席正也”。然则《乡饮酒》诸公三重席者,乡人特尊之也。故诸公“升如宾礼,辞一席,使人去之”,注“谦自同於大夫”是也。“大夫再重”,“有诸公则辞加席,委于席端,主人不彻,无诸公则大夫辞加席,主人对,不去加席”,注云“大夫席再重也”。卿大夫为主人正一重席者,以宾,乡人之贤者,故下之也。《公食》“宾坐,遂卷加席,公不辞”者,注云:“赞者以告公,公听之,重来优宾也。”凡仪礼之例,一种席皆称重,故《燕礼》注云:“重席,重蒲筵。”是也。所以乡射大夫辞加席,亦是一种。称加者,以上己云公三重,大夫再重,故变云加耳。若馀经虽异席亦称重,则此经是也。凡席有两则称二重,有一则称一重,与棺重别也。

  有以少为贵者。天子无介,祭天特牲。天子適诸侯,诸侯膳以犊。诸侯相朝,灌用郁鬯,无笾豆之荐。大夫聘礼以脯醢。天子一食,诸侯再,大夫、士三,食力无数。大路繁缨一就,次路繁缨七就,圭璋特,琥璜爵。鬼神之祭单席。诸侯视朝,大夫特,士旅之。此以少为贵也。天子无介,无客礼也。灌,献也。一食、再食、三食,谓告饱也。食力谓工商农也。大路繁缨一就,殷祭天之车也。《周礼》“王之五路”,“玉路繁缨十有二就”,“金路九就”,“象路七就”,“革路五就”,“木路翦繁鹄缨”。圭璋特,朝聘以为瑞,无币帛也。琥璜爵者,天子酬诸侯,诸侯相酬,以此玉将币也。大夫特,士旅之,谓君揖之。

  ○犊音独,本亦作特。朝,直遥反,下及注同。灌,古乱反,注同。鬯,丑亮反。脯醢,上音甫,下音海。繁,步干反,下及注同。琥音虎,又作虎。璜音黄。单音丹。翦,子浅反,一音笺。鹄,胡毒反。

  [疏]“有以”至“贵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以少为贵,亦是称之义也。

  ○“天子无介”者,为宾用介,而天子以天下为家,既不为宾客,故无介也。

  ○“祭天特牲”者,特,一也。天神尊,尊质,故止一特也。

  ○“天子適诸侯,诸侯膳以犊”者,诸侯事天子如天子事天,天子事天既用一牛,故天子巡守过诸侯境土,诸侯奉膳亦止一牛而已也。

  ○“诸侯相朝,灌用郁鬯”者,转卑,须味转多也。诸侯相朝,谓五等自相朝也。灌,献也。天子祭天不用郁鬯,诸侯膳天子亦无郁鬯,而自相朝,朝享礼毕,未飨食之前,主君酌郁鬯之酒以献宾,示相接以芬芳之德,不在殽味也。何以知朝享毕而灌?按《司仪职》云:凡诸公相为宾,将币毕,云傧亦如之。郑云:傧,谓以郁鬯礼傧也。上於下曰礼,敌者曰傧,而引《礼器》“诸侯相朝,灌用郁鬯,无笾豆之荐”,谓此朝礼毕。傧,宾也。按《大行人》云:“上公”、“王礼再祼而酢”,则诸侯朝天子,天子灌用郁鬯。此特云“诸侯相朝”者,此经据以少为贵,诸侯於天子无郁鬯,诸侯相朝,则设郁鬯,欲见卑者礼多,故特举诸侯相朝也。

  ○“无笾豆之荐”者,义在少而不在味,故唯有鬯而无殽也。

  ○“大夫聘礼以脯醢”者,大夫出使行聘礼毕,主国礼之,酌以酒,而又有脯醢,无芬芳之德,故须味稍多也。

  ○“天子一食”者,食犹飧也。尊者常以德为饱,不在食味,故每一飧辄告饱,而待劝之乃更飧,故云一食也。

  ○“诸侯再”者,德降天子,故至再飧而告饱,须劝乃又食。

  ○“大夫士三”者,德转少,告转疏也,故《少牢特牲礼》皆三饭而告饱也。

  ○“食力无数”者,食力谓工商农庶人之属也。以其无德不仕,无禄代耕,故但陈力就业乃得食,故呼食力也。此等无德,以饱为度,不须告劝,故飧无数也。庾云:“食力,力作以得食也。”

  ○“大路繁缨一就”者,大路,殷祭天之车也。殷犹质,以木为车,无别雕饰,乘以祭天,谓之大路也。繁谓马腹带也。缨,鞅也。染丝而织之曰罽,五色一匝曰就,就,成也,言五色匝一成,车既朴素,故马亦少饰,止一就也。

  ○“次路繁缨七就”者,次路,殷之第三路也。供卑用,故就多也。然《郊特牲》云:“大路一就,先路三就,次路五就。”而此云次路七就,郑注《郊特牲》以此云“七”为误。

  ○“圭璋特”者,圭璋,玉中之贵也。特,谓不用他物媲之也。诸侯朝王以圭,朝后执璋,表德特达,不加物也。

  ○“琥璜爵”者,琥璜,是玉劣於圭璋者也。天子飨诸侯,或诸侯自相飨,行礼至酬时,则有币将送酬爵,又有琥璜之玉将币,故云琥璜爵也。琥璜既贱,不能特达,故附爵乃通也。崔氏云:诸侯贵者以琥,贱者以璜,则公侯以琥,伯子男以璜也。

  ○“鬼神之祭单席”者,神道异人,不假多重自温,故单席也。

  ○“诸侯视朝,大夫特,士旅之”者,视朝,谓日出视诸臣之朝者也。特犹独也。旅,众也。君行日出路门视诸臣之朝,若大夫,则君人人揖之;若士,则不问多少,而君众共一揖之也。是大夫贵,故人人得揖,士贱,故众共得一揖。是以少为贵也。此诸侯所尊者少,故大夫特、士旅之。若天子之朝,所尊者多,故《司士》云:“孤卿特揖,大夫以其等旅揖,士旁三揖。”是也。

  ○注“天子”至“揖之”。

  ○正义曰:此云天子无介,谓无以客礼陈摈介也。其实馀事亦有介副,故鬯人共介鬯,是天子临鬼神使介执鬯也。云“一食、再食、三食,谓告饱也”者,按《仪礼 特牲》有九饭,《少牢》十一饭,郑云:“诸侯十三饭,天子十五饭。”此云“一食、再食”,与彼不同,此据食毕更加饭告饱之数也。云“食力谓工商农也”者,以经既云“大夫、士”,别云“食力”,大夫士之下,唯有工商农,故知食力是工商农也。若对文言之,则庶人食力,故《晋语》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也。”云《周礼》王之五路,玉路繁缨十有二就,金路九就,象路七就,革路五就,水路翦繁鹄缨”者,皆《周礼 巾车》文。按《巾车》云:“一曰玉路,钖樊缨十有再就,建大常,十有二斿以祀。二曰金路,钩樊缨九就,建大旂以宾。三曰象路,朱樊缨七就,建大赤以朝。四曰革路,龙勒条缨五就,建大白以即戎。五曰木路,前樊鹄缨,建大麾以田。”云“圭璋特,朝聘以为瑞,无币帛也”者,《聘礼》曰:聘君以圭,聘夫人以璋。是聘也。《典瑞》云:“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诸侯以相见及朝天子亦无束帛。是圭璋朝聘以为瑞无币帛。按《聘礼》行享之时,则璧以帛,琮以锦,是加束帛。又《小行人》云“以玉合六币,圭以马”,注云:“二王之后享天子。”“璋以皮“,注云:“二王之后享后。”皮马不上堂,唯圭璋特升堂,亦是圭璋特义也。云“琥璜爵”者,天子酬诸侯,诸侯相酬,以此玉将币也者,琥璜非爵名,经云“琥璜爵”,故知琥璜送爵也。按《聘礼》:礼宾之币,束帛乘马,又“致飨以酬币”,又“致食以侑币”。郑云:“礼束帛乘马,亦不是过也。”则诸侯於聘宾唯用束帛乘马,皆不用玉,今琥璜送爵,故知是天子酬诸侯及诸侯自相酬也。

  有以大为贵者。宫室之量,器皿之度,棺椁之厚,丘封之大,此以大为贵也。

  ○有以小为贵者。宗庙之祭,贵者献以爵,贱者献以散,尊者举觯,卑者举角。五献之尊,门外缶,门内壶,君尊瓦甒。此以小为贵也。凡觞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觯,四升曰角,五升曰散。五献,子男之飨礼也。壶大一石,瓦甒五斗,缶大小未闻也。《易》曰:“尊酒簋贰用缶。”

  ○量音亮。皿,命景反,《字林》音猛。散,悉旦反,注同。觯,文豉反。缶,方有反。甒音武。觚音孤。

  [疏]“有以”至“贵也”。

  ○正义曰:“贵者献以爵,贱者献以散”,按《特牲》云:“主人献尸用角,角受四升,其器小。佐食洗散以献尸,散受五升,其器大。”是尊者小,卑者大。按天子诸侯及大夫皆献尸以爵,无贱者献以散之文,礼文散亡,略不具也。《特牲》“主人献尸用角”者,下大夫也。“尊者举觯,卑者举角”者,崔氏云:按《特牲》、《少牢礼》,尸入举奠觯,是尊者举觯。《特牲》“主人受尸,酢受角饮”者,是卑者举角,此是士礼耳。天子诸侯祭礼亡失,不具也。

  ○“五献之尊”者,五献,子男之飨礼也。凡王飨臣,及其自相飨,行礼献数,各随其命,子男五命,知五献是子男。其飨有酒列尊之法,故云尊也。

  ○“门外缶”者,缶,尊名也。列尊之法,缶盛酒在门外。

  ○“门内壶”者,壶亦尊也,盛酒陈尊在门内。

  ○“君尊瓦甒”者,君尊,子男尊也,子男用瓦甒为尊,故云君尊。瓦甒云君尊,则壶、缶但饮诸臣也。不云内外,则陈之在堂,人君而尊专惠也。

  ○“此以小为贵也”者,小尊近君,大尊在门,是不重味,故以小为贵爵也。

  ○注“凡觞”至“用缶”。

  ○正义曰:“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觯,四升曰角,五升曰散”者,皆《韩诗说》文。按《异义》:“今《韩诗说》一升曰爵,爵,尽也,足也。二升曰觚,觚,寡也,饮当寡少。三升曰觯,觯,適也,饮当自適也。四升曰角,角,触也,不能自適,触罪过也。五升曰散,散,讪也,饮不能自节,为人所谤讪也。总名曰爵,其实曰觞,觞者饷也。觥亦五升,所以罚不敬,觥,廓也,所以著明之貌,君子有过,廓然明著,非所以饷,不得名觞。古《周礼说》:爵一升,觚三升,献以爵而酬以觚,一献而三酬则一豆矣。食一豆肉,饮一豆酒,中人之食。《毛诗说》:觥大七升。许慎谨按:《周礼》云一献三酬当一豆,若觚二升不满一豆。又觥罚不过一,一饮而七升为过多。”即駮之云:“《周礼》献以爵而酬以觚,觚,寡也。觯字角旁著氏,是与觚相涉误为觚也。南郡太守马季长说:‘一献三酬则一豆,豆当为斗,与一爵三觯相应。’”如郑此言,是《周礼》与《韩诗说》同一也。此《周礼》一献三酬,按《燕礼》献以觚,又《燕礼》四举酬,熊氏云:“此一献三酬,是士之飨礼也。若是君燕礼,则行无筭爵,非唯三酬而巳。若是大夫以上飨礼,则献数又多,不唯一献也。故知士之飨礼也。”云“壶大一石,瓦甒五斗”者,《汉礼器制度》文也。此瓦甒即《燕礼》公尊瓦大也。云“缶大小未闻也”者,今以小为贵,近者小,则远者大,缶在门外,则大於壶矣。按《礼图》,瓦大受五斗,口径尺,颈高二寸,径尺大中,身锐下平。瓦甒与瓦大同。引《易》曰:“尊酒簋贰用缶。”《易 坎卦 六四爻辞》。按《六四》“尊酒簋贰用缶,纳约自牖,终无咎”,郑云:“六四上承九五,又五体在震上,天子大臣以王命出会诸侯。尊於簋副,设玄酒而用缶也。”

  有以高为贵者。天子之堂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天子诸侯台门。此以高为贵也。

  ○有以下为贵者。至敬不坛,埽地而祭。天子、诸侯之尊废禁,大夫、士棜禁。此以下为贵也。废犹去也。棜,斯禁也,谓之棜者,无足,有似於棜,或因名云耳。大夫用斯禁,士用棜禁,如今方案,隋长局足,高三寸。

  ○坛,大丹反。棜,於据反。去,起吕反。斯禁,如字,刘昌宗音赐。隋,池果反。高如字,又古根反。

  [疏]“有以”至“贵也”。

  ○正义曰:“天子之堂九尺”,此周法也。按《考工记》“殷人重屋”,“堂崇三尺”,郑差之,云“夏高一尺”,故知此九尺者,周法也。

  ○“至敬不坛,扫地而祭”者,此谓祭五方之天,初则燔柴於大坛,燔柴讫,於坛下扫地而设正祭,此周法也。

  ○“天子,诸侯之尊废禁”者,谓废去其禁。《司尊彝》爵鬯之尊用舟以承之,其牺象等六尊皆无用舟。又《燕礼》诸侯之法,“瓦大两,有丰”,是无禁也。是天子诸侯废禁。

  ○“大夫、士棜禁”者,谓大夫用棜,士用禁。

  ○注“棜斯”至“高三寸”。

  ○正义曰:棜,斯禁,此文谓之棜。按《乡饮酒》是大夫礼谓之斯禁也。棜长四尺,广二尺四寸,深五寸,无足,赤中,画青云气,菱苕华为饰。禁长四尺,广二尺四寸,通局足高三寸,漆赤中,画青云气,菱苕华为饰,刻其足为褰帷之形也。云“谓之棜者,无足,有似於棜,或因名云耳”者,棜是舆名,故《既夕礼》云“设棜於东堂下”,注云:“棜,今之轝也。”又注《特牲》云:“棜之制,如今大木轝矣。”上有四周,下无足,今大夫斯禁亦无足,似木轝之棜。故周公制礼,或因名此斯禁云棜耳,故《少牢》“司宫尊两甒于房户之间,同棜”,是周公时已名斯禁为棜也。今定本无“世人”二字,熊氏以为后世人因名云耳,谓后世作记之人,始名为棜。其义非也。云“大夫用斯禁”者,按《玉藻》云:“大夫侧尊用棜,则斯禁也。”按《乡饮酒》“两壶斯禁”,是大夫用斯禁也。《玉藻》云:“士用禁。”又《士冠礼》、《士昏礼》承尊皆用禁,是士用禁也。谓之禁者,郑注《士冠礼》云:“名之禁者,因为酒戒也。”按《乡射》是士礼,而用斯禁者,以礼乐贤从大夫也。按《特牲》是士礼,而云“棜禁在东序”,士亦言棜者,郑注云:“棜禁者,祭尚厌饫,故得与大夫同也。”云“禁,如今方案,随长局足,高三寸”者,按《汉礼器制度》而知。今按郑注《仪礼》“棜,今无足”。轝,皇氏以为棜,一头足,一头无足。未知有何冯据?且高下不等,何以承尊?其义非也。

  礼有以文为贵者。天子龙衮,诸侯黼,大夫黻,士玄衣纁裳。天子之冕,朱绿藻,十有二旒,诸侯九,上大夫七,下大夫五,士三。此以文为贵也。此祭冕服也。朱绿,似夏、殷礼也。周礼,天子五采藻。

  ○卷本又作衮,同古本反。黼音甫。黻音弗。熏字又作纁,详云反。繰,本又作璪,亦作藻,同子老反,注同。

  ○有以素为贵者,至敬无文,父党无容。大圭不琢,大羹不和,大路素而越席,牺尊疏布鼏,椫杓,此以素为贵也。大圭长三尺,抒上,终葵首。琢当为“篆”,字之误也。《明堂位》曰:“大路,殷路也。”鼏或作幕。椫,木白理也。

  ○“琢字又作琢,文转反,徐又依字丁角反。大羹音泰。和,胡卧反。越席音活。牺尊,郑素何反,王如字。幎,本又作幕,又作鼏,莫历反。椫,章善反,又市战反。杓,市幼反。长,直亮反。杼,直吕反。幕音莫。

  孔子曰:“礼不可不省也。礼不同、不丰、不杀。”此之谓也。盖言称也。省,察也。不同,言异也。

  ○杀,所戒反,又所例反,下“而杀”、注“芟杀”皆同。

  [疏]“礼有”至“称也”。

  ○正义曰:“天子龙衮,诸侯黼,大夫黻,士玄衣纁裳”,人君因天之文章以表於德,德多则文备,故天子龙衮,诸侯以下,文稍少也。然《周礼》上公亦衮,侯伯鷩,子男毳,孤卿絺,大夫玄,士爵弁玄衣纁裳。今言诸侯黼,大夫黻,杂明夏、殷礼也。但夏、殷衣有日月星辰山龙,今云龙衮者,举多文为首耳。日月之文,不及龙也。崔云然也。

  ○“天子之冕,朱绿藻,十有二旒”者,亦是夏、殷也。周藻五采也。十二谓旒数也。

  ○“诸侯九,上大夫七,下大夫五,士三”者,亦夏、殷也,周家旒数随命数,又士但爵弁无旒也。

  ○“此以文为贵也”者,是其称也。

  ○注“此祭”至“采藻”。正义曰:此祭冕服也。既漫云龙衮黼黻,故郑云此是祭祀冕服也。云“朱绿,似夏、殷礼也。周礼,天子五采藻”者,郑据经,非周法也。而云“似夏、殷”者,夏、殷无服礼文,今此文非周制,故云似也。熊氏云:“朱绿以下,是夏、殷礼,其天子龙衮,诸侯黼,大夫黻等,皆周法,无嫌。诸侯虽九章七章以下,其中有黼也。孤絺冕而下,其中有黻,特举黼黻而言耳。故《诗 采蘋》云:‘玄衮及黼。’是特言黼也。《诗 终南》美秦襄公‘黻衣绣裳’,是特言黻也。”熊氏之义,逾於皇氏耳。

  ○“有以素”至“贵也”。

  ○“至敬无文”,“至敬”谓敬之至极,谓祭天服用大裘,是“无文”也。

  ○“父党无容”者,谓父之族党,是亲质素,故事之无有折旋揖让之容。

  ○“大圭不琢”者,大圭,天子朝日月之圭也,尚质之义但抒上,终葵首,而无琢桓蒲之文也。

  ○“大羹不和”者,大羹,肉汁也;不和,无盐梅也。大古初变腥,但煮肉而饮其汁,未知调和,后人祭既重古,故但盛肉汁,谓之大羹不和。

  ○“大路素而越席”者,大路,殷家祭天车也。越席,蒲席也。祭天本质素,故素车蒲席也。

  ○“牺尊”者,先儒云:“刻尊为牺牛之形,用以为尊。”郑云:“画尊作凤羽婆娑然,故谓娑尊也。”祭天既用陶匏,盖以瓦为尊,画牺羽於上,或可用牺为尊,是夏、殷礼也。周用陶也。皇氏以为牺尊,即《周礼》牺象也。而祭天用陶匏者,谓盛牲牢及酌酒器,其义非也。具在《特牲疏》。“疏布鼏”者,疏,粗也;鼏,覆也。谓郊天时以粗布为巾以覆尊也。故《幂人》云:“祭祀,以疏布巾幂八尊。”注云:“以疏布者,天地之神尚质也。”

  ○“椫杓”者,椫,白理木也。贵素,故用白理木为杓,而郑注《周礼》亦云:“祭天爵不用玉也。”

  ○注“大圭”至“葵首”。

  ○正义曰:杼,杀也。长三尺,下头方而杀其上,故云杼上。“终葵首”者,椎名也。於杼上之头又为方椎,故云终葵首也。

  ○“孔子”至“称也”。

  ○“礼不可不省”,记者引孔子语证上诸事也。省,察也。礼既有诸事,所趣不同,不可不察,不察则礼道无由可知也。“礼不同”者,此是可省之事也,不同谓或高下、大小、文素之异也。

  ○“不丰”者,应少不可多,是不丰也。

  ○“不杀”者,应多不可少也,是不杀也。此之谓也。

  ○“盖言称也”者,此之谓上诸事也,上事各异,盖是各言其有称故也。此经总说在人称之事也。

  礼之以多为贵者,以其外心者也。外心,用心於外,其德在表也。德发扬,诩万物,诩犹普也,徧也。

  ○诩,况矩反。徧音遍。大理物博,如此,则得不以多为贵乎?故君子乐其发也。发犹见也。乐,多其外见也。

  ○乐,五孝反,注同。见,贤遍反,下“外见”、“告见”皆同。

  [疏]“礼之”至“发也”。

  ○正义曰:此一节以上言称,作记之人因广明称之事。

  ○“礼之以多为贵”者,此说礼之所以须多为贵之意。

  ○“以其外心者也”,谓其用心於外也。用心於外,谓起自朝廷,广及九州四海也。王者居四海之上,宜为四海所畏服,故礼须自多厚显德於外,於外亦以接物也,故云以其外心者也。《隐义》云:“万物在人,外非已所有,故以多为贵也。”

  ○“德发扬,诩万物”者,此以下解心在外义也。诩,普也,遍也。言王者抚有四海,宜发扬其德普遍万物也。

  ○“大理物博”者,言王者大领理万物之事,广博如此,则得不以多为贵乎者,结上也。既有德发於外,遍万物,理博事条如此,则岂得不贵多乎?故贵之也。

  ○“故君子乐其发也”者,君子,则天子也。发,见也。既须外接,故所行事乐得其礼迹发见於外也。一云君子谓民下识礼道者也。庾云:“王功被於物,君子乐其外见也。”

  礼之以少为贵者,以其内心者也。内心,用心於内,其德在内。德产之致也精微,致,致密也。

  ○致,直置反,注皆同。观天下之物无可以称其德者,万物皆天所生,孰可奉荐以称也。如此,则得不以少为贵乎?是故君子慎其独也。少其牲物,致诚悫。

  ○壳字又作悫,苦角反,下文同。

  [疏]“礼之”至“独也”。

  ○正义曰:此一节亦覆说礼之以少为贵之意,以其内心者也。内心谓用心於内也。用心於内,谓行礼不使外迹彰著也。

  ○“德产之致也精微”者,此以下解心在内义也。德,天地之德也。产,生也。致,密也。言天地之德,生於万物,深密,唯精唯微,无所遗忘者也。卢云:“天地之德,所生至精至微也。”

  ○“观天下之物,无可以称其德”者,观犹览视也。言视天下万物,皆是天地所生。若待彼所生,以报於彼,终非报义,故云无可以称其德者也。如此则得不以少为贵乎者,既无物可称,则宜少外多内也。是其外迹,岂得不贵少乎?王云:欲遍取万物以祭天,终不能称其德报其功,故以特犊贵诚悫之义也。

  ○“是故君子慎其独也”者,独,少也。既外迹应少,故君子用少而极敬慎也。前云“故”,此云“是故”者,慎之情深,故加“是”也。

  古之圣人,内之为尊,外之为乐,少之为贵,多之为美。是故先王之制礼也,不可多也,不可寡也,唯其称也。

  [疏]“古之”至“称也”。

  ○正义曰:此一节覆说圣人制礼,或内或外,或少或多,然后为称也。

  ○“古之圣人,内之为尊”者,解内心也。天不可外报,所以内极敬慎,而其理为尊也。

  ○“外之为乐”者,解外心接物须广大,故外极繁富,而其事可乐也。《隐义》云:“乐多其外见者,谓衣服万物,悉外见物也。已有功德,故得使有此物,以光辉祀先人为乐也。”

  ○“少之为贵”者,极心於内,故外以少为贵也。

  ○“多之为美”者,极礼迹於表,故以外多为美也。

  ○“是故先王之制礼也,不可多也,不可寡也”者,合结多少乃异,而以有称为礼也。

  是故君子大牢而祭谓之礼,匹士大牢而祭谓之攘。君子谓大夫以上。攘,盗窃也。

  ○匹士,本或作正士。攘,如羊反。上,时掌反。

  [疏]“是故”至“之攘”。

  ○正义曰:此一节说礼既须称中,则得礼,僣则盗窃。

  ○“君子大牢而祭谓之礼”者,君子,大夫以上。大夫常祭少牢,遣奠及卒哭、祔用大牢,故祭用大牢而谓之礼也。

  ○“匹士大牢而祭谓之攘”者,匹士,士也。攘,盗也。士常祭特豚,遣奠、卒哭、祔加一等少牢。若用大牢,则是盗窃用君子之礼也。然不直言士而言匹士者,更云士,言其微贱,不得特使为介乃行,故谓之匹也。《白虎通》云“庶人称匹夫”者,匹,偶也,与其妻偶,阴阳相戒之义也,故《论语》云“匹夫匹妇”。检於礼,本时有“匹”字作“正”字者,有通者云:天子大夫常祭亦大牢,故此文云大夫大牢,谓之礼正也。若诸侯大夫自常祭少牢,加一等乃大牢耳,少牢馈食是诸侯大夫礼也。崔氏亦用此义,然卢、王《礼》本并作“匹”字矣,今定本及诸本并作“正”字,熊氏依此本而为“正”字,恐误也。

  管仲镂簋朱纮、山节藻棁,君子以为滥矣。滥亦盗窃也。镂簋谓刻而饰之,大夫刻为龟耳,诸侯饰以象,天子饰以玉。朱纮,天子冕之纮也,诸侯青组纮,大夫士当缁组纮纁边。栭谓之节,梁上楹谓之棁。宫室之饰,士首本,大夫达棱,诸侯斫而砻之,天子加密石焉。无画山藻之礼也。

  ○镂簋,力豆反,下音轨。纮音宏。藻棁,章悦反,依字当作棳,梁上朱儒柱。栭音而。棱,力登反。斫,陟角反。砻,力工反。

  [疏]“管仲”至“滥矣”。

  ○正义曰:此一节明奢而失礼之事。

  ○“管仲镂簋朱纮”者,此是不称之人也。管仲,齐大夫也。簋,黍稷器也。纮,冕之饰,用组为之,以其组从下屈而上属之,於两旁垂馀为缨。此镂簋朱纮,是天子之饰,而管仲僣滥为之也。

  ○“山节”者,山节谓刻柱头为斗拱,形如山也。

  ○“藻棁”者,谓画梁上短柱为藻文也。此是天子庙饰,而管仲僣为之也。郑注《明堂》云:山节,刻卢为山也;藻棁,画侏儒柱为藻文也。

  ○“君子以为滥矣”者,君子识礼者也,谓管仲行此事是为窃滥也。

  ○注“镂簋”至“礼也”。

  ○正义曰:镂簋谓刻而饰之,镂谓刻镂,故知刻而饰之。云“大夫刻为龟耳”者,按《少牢》“敦皆南首”郑注云:“敦有首者,尊者器饰也。饰盖象龟,周之礼:饰器各以其类,龟有上下甲也。龟、簋声相近,故知为龟形也。

  ○云“诸侯饰以象”者,按《燕礼》有象觚,故知饰以象也。云“天子饰以玉”者,按《周礼》九嫔云:“赞玉齍。”《玉府》云:“共玉敦。”是也。云“朱纮,天子冕之纮也,诸侯青组纮”,皆《祭义》文也。

  ○云“大夫士当缁组纮纁边”者,按《士冠礼》“缁组纮纁边”是士也。天子诸侯用纯,大夫当用杂,故宜与士同也。云“栭谓之节,梁上楹谓之棁”者,《释宫》文。其梁上楹谓之棁,孙炎云:“梁上侏儒柱也。”又云:“栭谓之节,李巡本‘节’作‘楶’,谓薄卢一名节,皆谓斗栱也。”熊氏云:“栭上著木须檼,谓之卢,即今之<木沓>木也。”以卢与栭异物,其说非也。云“宫室之饰,士首本,大夫达棱,诸侯斫而砻之,天子加密石焉”者,此庄二十四年《穀梁传》文,彼云“大夫斫之,士斫本”,与此异。按《礼纬 含文嘉》云:“大夫达棱,谓斫为四棱,以达两端。”士首本者,士斫去木之首本,令细与尾头相应,《晋语》及《含文嘉》并《穀梁传》,虽其文小异,大意略同也。此管仲所僣,皆天子之礼。知者,《明堂位》云“山节,藻棁”,“棁子之庙饰”故也。

  晏平仲祀其先人,豚肩不揜豆,澣衣濯冠以朝,君子以为隘矣。隘犹狭陋也。祀不以少牢,与无田者同,不盈礼也。大夫士有田则祭,无田则荐。澣衣濯冠,俭不务新。

  ○澣又作浣,户管反。濯,直角反。朝,直遥反。隘,本又作阨,於卖反。

  ○是故君子之行礼也,不可不慎也。众之纪也,纪散而众乱。言二大夫皆非也。纪,丝缕之数有纪。

  [疏]“晏平”至“众乱”。

  ○正义曰:此一节论俭而不中礼,非称之事。

  ○“豚肩不揜豆”者,晏平仲,齐大夫也。大夫祭用少牢,士用特豚,而平仲今用豚,豚又过小,并豚两肩不揜豆也。必言肩者,周人贵肩也。肩在俎,今云豆,喻其小,假豆言之,其实在俎,不在豆也。

  ○“澣衣濯冠以朝”者,大夫须鲜华之美,而晏氏澣衣濯冠以朝君,是不华也。

  ○“君子以为隘矣”者,隘,狭也。识礼君子,评其大俭褊狭。

  ○注“祀不”至“者同”。

  ○正义曰:“与无田者同”,谓与无田之士同,不关大夫也。无田大夫,犹用羔羊也。

  孔子曰:“我战则克,祭则受福,盖得其道矣。”我,我知礼者也。克,胜也。

  [疏]“孔子”至“道矣”。

  ○此一节论孔子述知礼之人,自称战、克、祭、受福之事。

  ○“我战则克,祭则受福”者,又引《郊特牲》语结称也。我谓知礼者。克,胜也。言知礼之人,战必胜,祭必受福,盖得其道矣者,解所以战胜而祭受福也。战胜、祭受福,是所为得道,不多不少,随而称当也,祗为二大夫之不称也。然此无战事,祇应云祭受福,而此连言战者,彼为二句相连,故合引之也,且彼因祭之田猎,而教战选兵,祭有战事。

  ○注“我,我知礼者也”。

  ○正义曰:知非孔子自我者,君子务在谦光,不应自言祭祀受福之事,故知述知礼者而言我也。

  君子曰:“祭祀不祈,祈,求也。祭祀不为求福也。《诗》云“自求多福”,福由巳耳。

  ○为,于伪反,下“为母”、“为父母”皆同。不麾蚤,麾之言快也。祭有时,不以先之为快也。齐人所善曰麾。

  ○摩,本又作麾,毁皮反,齐人谓快为麾。蚤音早。不乐葆大,谓器币也。葆之言褒也。

  ○葆音保,又保毛反,本又作保。不善嘉事,嘉事之祭,致夫人是也。礼宜告见於先祖耳,不善之而祭。牲不及肥大,荐不美多品。”以礼之义,有以小少为贵也。

  [疏]“君子”至“多品”。

  ○正义曰:此一节论祭祀之事,依礼而行,不乐华美。祭祀不祈者,祈,求也。凡祭祀之礼,本为感践霜露思亲,而宜设祭以存亲耳,非为就亲祈福报也。

  ○“不麾蚤”者,麾,快也;蚤谓先时也。孝子感霜露应心而思亲,思亲而宜祭,不以霜露未至而先时早设为快也。

  ○“不乐葆大”者,葆者,褒也。褒,崇高之称也。祭之器币,大小长短自有常宜,币通丈八尺,豆盛四升,不以贵者贪高大为之也。

  ○“不善嘉”者,嘉事,冠、昏也。人年二十成人,自宜冠,三十嗣世自宜昏。若无亲者,昏三月祭以告庙,冠毕扫地而祭祢,并是有为而然,非谓善之而设祭。

  ○“牲不及肥大”者,谓郊牛茧栗、宗庙角握、社稷尺,各有所宜,不必须并及肥大也。

  ○“荐不美多品”者,荐祭品味宜有其定,不以多为美,故《郊特牲》而社稷大牢是也。

  ○注“祈求”至“已耳”。

  ○正义曰:按《郑志》答赵商问:“祭祀不祈,商按:《周礼》设六祈之科祷攘而祭,无不祈,故敢问《礼记》者何义也?”郑答云:“祭祀常礼,以序孝敬之心,当专一其志而已。祷祈有为言之,主於求福,岂礼之常也。又郑《发墨守》云:“孝子祭祀,虽致其诚信与其忠敬而巳,不求其为,而祝、尸嘏主人曰:皇尸命工祝,承致多福无疆于女孝孙,来女孝孙,使女受禄于天,宜稼于田,眉寿万年,勿替引之。”若此祭祀,内尽巳心,外亦有祈福之义也。

  ○注“嘉事”至“是也”。

  ○正义曰:按桓三年齐侯使仲年来聘致夫人,于时公取文姜三月庙见,故仲年来致夫人。于时无祭,而云嘉事之祭者,当致夫人之时,必告庙也。故《曾子问》卿大夫取妻三月,有庙见之礼。

  孔子曰:“臧文仲安知礼!夏父弗綦逆祀而弗止也。燔柴於奥。文仲,鲁公子彄之曾孙臧孙辰也。庄、文之间为大夫,於时为贤,是以非之不正礼也。文二年“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始逆祀,是夏父弗綦为宗人之为也。奥当为爨字之误也,或作灶。礼,尸卒事,而祭饎爨饔爨也。时人以为祭火神乃燔柴。

  ○父音甫。不綦音忌;不,亦作弗。燔音烦,又芳云反。奥依注作爨,七乱反,下同。彄,苦侯反。大庙音太,下注“太平”、下文“太庙”并同。跻,子西反,升也,本又作跻。饎爨,昌志反,下七乱反。夫奥者,老妇之祭也。盛於盆,尊於瓶。”老妇,先炊者也。盆、瓶,炊器也。明此祭先炊,非祭火神,燔柴似失之。

  ○盛音成。瓶,步丁反。

  [疏]“孔子”至“於瓶”。

  ○正义曰:此以下引仲尼证不得所宜之人也。文仲,鲁大夫也,事庄闵僖文四君,时人众尊为知礼,故孔子证其不知礼之事,以讥时人也。

  ○“夏父弗綦逆祀而弗止也”者,此非礼之一事也。鲁闵公、僖公俱是庄公之子,闵適而小,僖庶而大。庄公死而立闵为君,僖时为臣,闵少而死,后乃立僖为君。僖死,僖公子文公立。文二年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是时夏父弗綦为宗伯典礼,佞文公云:“吾见新鬼大故鬼小。”使列昭穆,以闵置僖下,是臣在君上为逆乱昭穆。时臧文仲为卿大夫,见有此逆祀之事而不谏使止,故云安知礼也。

  ○“燔柴於奥”者,此又非礼之事。奥音爨,爨以爨煮为义也。礼,祭至尸食竟而祭爨神,言其有功於人,人得饮食,故祭报之。而夏父弗綦为礼官,谓爨神是火神,而遂燔柴祭之,此是失礼。而文仲又不能谏止之,又为不知礼也。

  ○“夫奥者,老妇之祭也”者,既讥燔柴於爨,又明祭爨不可以燔柴之义。爨者,是老妇之祭,其祭卑,唯盛食於盆,盛酒於瓶,卑贱若此,何得燔柴祭之也?

  ○注“文仲”至“燔柴”。

  ○正义曰:云“文仲,鲁公子彄之曾孙臧孙辰也”者,按《世本》:”孝公生僖伯彄,彄生哀伯达,达生伯氏瓶,瓶生文仲辰“,是公子彄曾孙也。云“庄、文之间为大夫”者,按庄二十八年臧孙辰告籴于齐,文二年纵逆祀,是庄、文之间为大夫。云“於时为贤”者,襄二十四年《左传》云:先大夫曰臧文仲,既没,其言立於后世,死犹不朽。是於时为贤也。云“文二年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始逆祀”者,按文二年《公羊传》云:“大事者何?大祫也。逆祀奈何?先祢而后祖也。”何休云:“近取法《春秋》,惠公与庄公当同南面西上,隐、桓与闵、僖亦当同北面西上。闵、僖为兄弟,以继代言之,有父子君臣之道。”此恩义逆顺,故云“先祢后祖”,此《公羊》之义也。按《外传》云:“跻僖公,弗綦云:明为昭,其次为穆。”以此言之,终文公至惠公七世,惠公为昭,隐公为穆,桓公为昭,庄公为穆,闵公为昭,僖公为穆。今跻僖公为昭,闵公为穆,自此以下,昭、穆皆逆,故定公八年顺祀先公,服氏云:“自跻僖公以来,昭、穆皆逆。”是同《国语》之说,与何休义异。《公羊》董仲舒说跻僖云逆祀,小恶也;《左氏》说为大恶也。许君谨按:同《左氏》说。郑駮之云:“兄弟无相后之道,登僖公主於闵公主上,不顺,为小恶也。”如郑此意,正以僖在闵上谓之为昭,非昭穆也。云“奥,当为爨字之误也”者,下文云“老妇之祭,盛於盆,尊於瓶”,故知非奥也。奥者,夏祀灶神,其礼尊,以老妇配之耳。故《中霤礼》祭灶,先荐於奥,有主有尸,用特牲迎尸,以下略如祭宗庙之礼,是其事大也。爨者,宗庙祭祀,尸卒食之后,特祭老妇,盛於盆,尊於瓶,是其事小也。云“或作灶”者,诸《礼记》本有作“灶”字,故云“或”也。云“礼,尸卒食,而祭饎爨饔爨也”者,《特牲记》注旧说云:“宗妇祭饎爨,亨者祭饔爨,用黍肉而已,无笾豆俎。”云“时人以为祭火神乃燔柴”者,依尸卒食而祭饎爨饔爨,当时失礼,又以此为祭火神,遂乃燔柴,故文云燔柴於奥,明失礼也。皇氏云:“弗綦既以逆祀为是,又以燔柴祭爨为是。”云“祭火神乃燔柴”者,熊氏云:“宗伯以实柴祀日月星辰,有大火之次,故祭火神乃燔柴。”按《异义》:灶神,今礼戴说引此燔柴盆瓶之事,古《周礼》说颛顼氏有子曰黎,为祝融,祀以为灶神。许君谨按:同《周礼》。郑駮之云:“祝融乃古火官之长,犹后稷为尧司马,其尊如是。王者祭之,但就灶陉,一何陋也?祝融乃是五祀之神,祀於四郊,而祭火神於灶陉,於礼乖也。”如郑此言,则祝融是五祀之神,祀於郊。奥者,正是灶之神,常祀在夏,以老妇配之,有俎及笾、豆,设於灶陉,又延尸入奥。爨者,宗庙祭后,直祭先炊老妇之神,在於爨灶。此祝融并奥及爨三者所以不同也。

  礼也者,犹体也。若人身体。体不备,君子谓之不成人。设之不当,犹不备也。礼有大有小,有显有微。大者不可损,小者不可益,显者不可揜,微者不可大也。故《经礼》三百,《曲礼》三千,其致一也。致之言至也。一,谓诚也。《经礼》谓《周礼》也,《周礼》六篇,其官有三百六十。曲犹事也,事礼谓今礼也。礼篇多亡,本数未闻,其中事仪三千。

  ○当,丁浪反。未有入室而不由户者,三百、三千,皆犹诚也。

  [疏]“礼也”至“尸者”。

  ○正义曰:此一节论因上礼之有称,故此以下,广明三代之礼皆由诚信乃合。亦各依文解之。

  ○“礼也者,犹体也”者,犹若人身体也。

  ○“体不备,君子谓之不成人”,释体也。人身体发肤、骨肉、筋脉备足,乃为成人。若片许不备,便不为成人也。

  ○“设之不当,犹不备也”者,合譬也。礼既犹如人之有体,体虽备,但设之不当,则不成人,则设礼不当亦不成礼,犹人体之不当也。所以已祭天地,复祭山川社稷;已事生人,复祭宗庙,是备祭之义也。“礼有大”者,谓有大及多为贵也。“有小”者,谓有小及少为贵也。“有显”者,谓有高及文为贵也。“有微”者,谓有素及下为贵也。“大者不可损,小者不可益,显者不可揜,微者不可大也”者,各随其体而设礼,不得不当也。

  ○“故《经礼》三百,《曲礼》三千”者,既设礼大小随於万体,不可不备,故周公制礼,遂有三千三百之多也。“其致一也”者,致,至也。一,诚也。虽三千三百之多,而行之者皆须至诚,故云一也。若损大益小,揜显大微,皆失至诚也。周公摄政七年,制礼作乐,为设官分职之法,亦名《周官》,有六卿,每卿下各有属官六十,凡三百六十经。秦焚烧之后,至汉孝文帝时,求得此书,不见《冬官》一篇,乃使博士作《考工记》补之,非上之义,唯证《周礼》三百六十职也。

  ○“未有入室而不由户”者,室犹礼也。户犹诚也。入室必由户,行礼必由诚,故云未有入室而不由户,行礼不由诚者,言皆由诚也。

  君子之於礼也,有所竭情尽慎,致其敬而诚若,谓以少小下素为贵也。若,顺也。有美而文而诚若。谓以多大高文为贵也。

  [疏]“君子”至“诚若”。

  ○正义曰:此经覆明上以少小下素之义。

  ○“有所竭情尽慎,致其敬而诚若”者,谓所以少小下素为贵者,当求诸於内,有所求竭已情,尽其戒慎,致其恭敬而行,至诚和顺,故以少小下素为贵也。

  ○“有美而文而诚若”:此一经明多大高文为贵之义。“有美而文”者,谓有威仪之美,而文章显著,而行至诚和顺者,章之於外,故须多大高文也。言内行诚顺,则以少小下素求诸内也,外行诚顺,则以多大高文章之外也。

  君子之於礼也,有直而行也,谓若始死哭踊无节也。有曲而杀也,谓若父在为母期也。

  ○期音基。有经而等也,谓若天子以下至士庶人为父母三年。有顺而讨也,讨犹去也,谓若天子以十二,公以九,侯伯以七,子男以五为节也。

  ○去,起吕反,下“去之”同。有摲而播也,摲之言芟也,谓芟杀有所与也。若祭者贵贱皆有所得,不使虚也。

  ○摲,所监反,又所览反。芟,所咸反。有推而进也,谓若王者之后,得用天子之礼。有放而文也。谓若天子之服,服日月以至黼黻。

  ○放,方往反,下“有放”、“必放”同。有放而不致也,谓若诸侯自山龙以下。

  ○不致,本或作“不至”。有顺而摭也。谓若君沐梁,大夫沐稷,士沐梁。

  ○摭,之石反。

  [疏]“君子”至“摭也”。

  ○正义曰:此经广明礼意不同。

  ○“有直而行也”者:君子於礼,一事也。直而行,谓亲始死,孝子哀慼哭踊无节,直在已天性而行也。

  ○“有曲而杀也”者:二事也。曲杀谓服父斩衰三年,为母齐衰期,是曲杀也。

  ○“有经而等也”者:三事也。经,常也。常而等,谓上自天子,下至庶人,虽尊卑有异,而服其父母,则贵贱同等也。

  ○“有顺而讨也”者:四事也。顺犹顺序,讨犹去也,谓天子至尊,每十二为节,自此以下,转相降差,公九,侯伯七,子男五,顺序而稍去之也。

  ○“有摲而播也”者:五事也。摲,芟也。播,布也。谓君祭而群臣助祭得俎,而下至胞翟一切悉有所得,是芟上贵之分,以布遍於下也。

  ○“有推而进也”者:六事也。谓二王之后,已丧天位,而天子必推而进之,使用王礼也。

  ○“有放而文也”者:七事也。放,法也。谓天子画日月星辰於衣服,是法天以为文。

  ○“有放而不致也”者:八事也。致,极也。谓诸侯以下,亦有放法而不得极也。

  ○“有顺而摭也”者:九事也。摭犹拾取也。谓若君沐梁,大夫用稷,士用梁,士卑不嫌,是拾君之礼而用之也。

  三代之礼一也,民共由之,或素或青,夏造殷因。一也,俱趋诚也。由,用也。素尚白,黑尚青者也。言所尚虽异,礼则相因耳。孔子曰:“殷因於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於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变白黑言素青者,秦二世时,赵高欲作乱,或以青为黑、黑为黄,民言从之,至今语犹存也。

  [疏]“三代”至“殷因”。

  ○正义曰:此一节广明三代损益不同。

  ○“三代之礼一也”者,谓三代所行之礼虽各别,一皆趍於至诚,故云一也。

  ○“民共由之”者:由,用也。非唯君行礼用诚如一也,民亦共用诚如一也。

  ○“或素”者:前明三代虽异,而俱用诚是同,此述其迹异也。或素,尚白也,尚白,殷世之礼也。

  ○“或青”者:尚黑,夏世之礼也。然夏先殷后,今先云“或素”者,记是周时,今欲见周因於殷,殷因於夏礼也。

  ○“夏造”者,往来之礼虽同,而先从夏始,故云夏造也。

  ○“殷因”者,因於夏礼而用之,故云殷因也。

  ○注“一也”至“存也”。

  ○正义曰:“一也,俱趋诚也”,文承上“《经礼》三百,《曲礼》三千,其致一也”。一谓至诚,故知此一亦至诚也。云“青尚黑者也”者,夏以十三月为正,於时草之萌牙变白而青也,夏正尚黑,故也青谓黑也。云“秦二世时,赵高欲作乱,或以青为黑、黑为黄,民言从之,至今语犹存也”者,按《史记》秦二世名胡亥,於时丞相赵高欲杀二世,未知人从己否,乃指鹿为马,人畏赵高,皆称鹿为马,是其事也。其以青为黑以黑为黄,即鹿马之类也。郑去胡亥既近,相传知之。此作记之人在胡亥之后,故或素或青。若王肃之说,则异於此,故《家语》云:“夏后以水德而王,色尚黑。周以木德王,色尚黄。舜以土德王,色尚白。”《圣证论》王肃以为夏同尧,皆尚其紫色,舜土德王尚白,而尚青者,土以生为功,东方生物之始,故尚青。土既尚青,水则辟之青而用白也,故殷是水德而尚白。王肃此说,与《檀弓》、《纬候》文乖,不可用也。

 

卷二十四 礼器第十

 卷二十四 礼器第十  

  周坐尸,诏侑武方,其礼亦然,其道一也。言此亦周所因於殷也。武,当为“无”,声之误也。方犹常也。告尸行节,劝尸饮食无常,若孝子之为也。孝子就养无方。诏侑,或为韶囿。

  ○侑音又,本或作宥。武音无。养,羊让反。诏圜音圆,下“圜丘”同,本亦作诏圆。夏立尸而卒祭,夏礼,尸有事乃坐。殷坐尸,无事犹坐。周旅酬六尸。使之相酌也。后稷之尸,发爵不受旅。曾子曰:“周礼其犹醵与?”合钱饮酒为醵,旅酬相酌似之也。《王居明堂之礼》:“仲秋,乃命国醵。”

  ○醵,其庶反,又其约反。与音馀。

  [疏]“周坐”至“醵与”。

  ○正义曰:此一节论三代尸不同。

  ○“周坐尸”者,此言有周之所因於殷也,殷人坐尸,周因坐之也。

  ○“诏侑武方”者,亦因殷也。诏,告也。侑,劝也。方,常也。子事父母,就养无方,故在宗庙之中,礼主於孝,凡预助祭者,皆得告尸威仪,劝尸饮食,无常人也。

  ○“其礼亦然”者,其於周礼侑尸及诏侑无方之礼,亦因於殷礼,故云“亦然”也。“其道一也”者,其用至诚之道一也。

  ○“夏立尸而卒祭”者,此更本殷周所损益相因也。夏祭乃有尸,但立,犹质,言尸是人,人不可久坐神坐,故尸唯饮食暂坐。若不饮食时,则尸倚立,以至祭竟也。

  ○“殷坐尸”者,此殷因夏之有立尸,而损其不坐之礼,益为恒坐之法也,是殷转文也。言尸本象神,神宜安坐,不辩有事与无事皆坐也。

  ○“周旅酬六尸”者,此周之因殷而益之也。旅酬六尸,谓祫祭时聚群庙之主於太祖后稷庙中,后稷在室西壁东向,为发爵之主,尊,不与子孙为酬酢,馀自文武二尸就亲庙中,凡六,在后稷之东,南北对为昭穆,更相次序以酬也。殷但坐尸,未有旅酬之礼,而周益之也。然大祫多主,而唯云“六尸”者,先儒与王肃并云:“毁庙无尸,但有主也”。

  ○“曾子曰周礼其犹醵与”者,曾子引世事证周礼旅酬之仪象也。醵,敛钱共饮酒也。凡相敌敛钱饮酒,必非忘怀之酌,得而遽饮,必令平遍不偏颇,与《周礼》次序旅酬相似也。其,王肃礼作“遽”,注云:“曾子以为使六尸旅酬,不三献,犹遽而略。”

  ○“告尸”至“为也”。

  ○正义曰:告尸行节,解经诏也。劝尸饮食,解经侑也。案《特牲》、《少牢》延尸及诏侑相尸之礼,皆是祝官,则是有常,而云无常者,熊氏云:“谓就众祝之中,但是祝官皆得为之,不常用一祝也。”案《周礼》大祝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小祝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是皆得相侑尸也。

  君子曰:礼之近人情者,非其至者也。近人情者亵,而远之者敬。

  ○近,附近之近,注同。远,于万反。郊血,大飨腥,三献爓,一献孰。郊,祭天也。大飨,祫祭先王也。三献,祭社稷五祀。一献,祭群小祀也。爓,沉肉於汤也。血腥爓孰远近备古今也。尊者先远,差降而下,至小祀孰而已。

  ○爓,似廉反。是故君子之於礼也,非作而致其情也,作,起也。敬非已情也,所以下彼。

  ○下,户嫁反。此有由始也。有所法也。是故七介以相见也,不然则已悫,三辞三让而至,不然则已蹙。已犹甚也。悫、蹙,愿貌,大愿则辞不见,情无由至也。

  ○蹙,本又作慼,子六反,又音促。愿音原。大音泰。见,贤遍反,下“龙见”同。故鲁人将有事於上帝,必先有事於頖宫;上帝,周所郊祀之帝,谓苍帝灵威仰也。鲁以周公之故,得郊祀上帝,与周同。先有事於頖宫,告后稷也。告之者,将以配天,先仁也。頖宫,郊之学也,《诗》所谓頖宫也,字或为郊宫。

  ○頖,本或作泮,依注音判。晋人将有事於河,必先有事於恶池;恶,当为“呼”,声之误也。呼池、沤夷,并州川。

  ○恶,依注音呼,又音虖,好故反。池,大河反。注同。呕夷,乌侯反。齐人将有事於泰山,必先有事於配林。配林,林名。

  ○泰,本或作大,音同,下注放此。三月系,七日戒,三日宿,慎之至也。系,系牲於牢也。戒,散齐也。宿,致齐也。将有祭祀之事,必先敬慎如此,不敢切也。

  ○顺之至也,顺当作慎。散齐,悉旦反,下侧皆反,后放此。

  ○故礼有摈诏,乐有相步,温之至也。皆为温藉重礼也。摈诏,告道宾主者也。相步,扶工也。诏或为绍。

  ○相,息亮反,注同。温,纡运反,注同。藉,徐子夜反。道音导。

  [疏]“君子”至“至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礼以尊远为敬,近人情为亵。

  ○“礼之近人情”者,谓若一献孰,饮食既孰,是人情所欲食啖,最近人情也。

  ○“非其至者也”,既近人情,非是敬之至极也。

  ○“郊血”者,以近者为亵,远者为敬,其事非一。今此先从鬼神之事而说也。郊用犊,犊有血有肉,肉於人食啗之事,於人情为近。血於人食啗最远,天神尊严,不可近同人情,故荐,远人情者以为极敬也。

  ○“大飨腥”者,大飨,祫祭宗庙也。腥,生肉也。宗庙为私,比郊为劣,故荐去人情稍近之腥,示为敬,降於天也。“三献爓”者,三献谓祭社稷五祀也。其礼三献,故因名其祭为三献也。爓,沈汤肉,去人情渐近,而社稷五祀降於宗庙,故用爓,又明其敬劣也。

  ○“一献孰”者,一献祭群小祀,小祀卑,酒一献也。其用孰肉,孰肉是人情所食,最为亵近,小祀神为最轻,故以亵近人之食祭之,表其敬又劣也。

  ○注“郊祭”至“而已”。

  ○正义曰:知郊祭天者,《郊特牲》云“於郊故谓之郊是郊”,为祭天也。云“大飨,祫祭先王者也”,案《宗伯》以肆献祼,飨先王以下,宗庙之祭,凡有六享,此此云大飨,享中最大,故为祫也。此“大飨”之文,在“郊血”之下,故知非大飨帝也。云“三献,祭社稷五祀。一献,祭群小祀也”者,以冕服差之。案《司服》”祀四望山川则毳冕,毳冕子男之服。子男五献,以下差之也”。祭社稷、五祀,则絺冕,宜三献也。祭群小祀,则玄冕,宜一献也。云“血腥爓孰远近备古今也”者,血为远,腥次之,爓稍近,孰最近,远者为古,近者为今,一祭之中,兼有此事,故云备古今也。云“尊者远近,差降而下,至小祀孰而已”者,郊祭是尊而用血,是尊者先远也。案《宗伯》祭庙以祼鬯为始,祭社稷五祀以血为始。此云“郊血,大飨腥,三献爓”者,谓祭祀初始降神之外,於正祭之时,有此郊血大飨腥之属也。凡郊与大飨三献之属,正祭之时,皆有血有腥,有爓有孰。此云“郊血”,是郊有血也。《郊特牲》云“毛血告幽全”,是宗庙有血也。《宗伯》云“以血祭祭社稷五祀”,是三献有血也。《周语》云“禘郊之祀,则有全烝”,是郊祭天有孰也。有孰则有腥可知也。《宗伯》云:“以肆献祼享先王”,是大飨有腥有孰也。此云“三献爓”,《宗伯》云“以血祭社稷五祀”,既有血有爓,明有孰有腥可知也。然则郊天与大飨三献,并有血腥爓孰。今所以各言者,皇氏云:此据设之先后,郊则先设血也,后设腥与爓、孰,虽以郊为主,其祭天皆然也;大飨之时,血与腥同时俱荐,当朝事迎尸於户外,荐血、腥也,虽以大飨为主,其宗庙之祭皆然也;其三献之祭,血、腥与爓一时同荐。凡荐爓之时,皆在荐腥之后,但社稷五祀初祭降神之时已埋血,《宗伯》之文是也。至正祭荐爓之时又荐血,此文是也。若群小祀之属,唯有荐孰,无血、腥、爓也,以其神卑故耳。先荐者设之在先,后进者设之居后,皆皇氏之说,义当然也。熊氏云:宗庙之祭无血,郑注《论语》云禘祭之礼自血腥始者,谓腥肉有血。今案《诗 小雅》论宗庙之祭云:“执其鸾刀,以荐其毛,取其血膋。”则是有用血之明文也,熊氏云“无血”,其义非也。

  ○“是故”至“至也”。

  ○此一节论君子行礼当降下於彼,积渐摈相,敬慎之至。

  ○“非作而致其情也”者,作,起也。君子行礼,本意所为,上下前人,非是私自专,辄徒起而致其已情也。

  ○“此有由始也”者,既非直任我情,而凡有所行,皆有由以为始也。由,谓法天地之道,先人后已。

  ○“是故七介以相见也”者,行敬既非直起已情,皆有所由为始,故陈七介以相见,申宾主之情也。此言七介者,举中言之也。

  ○“不然则已悫”者,已,甚也。悫,愿貌。若不如是陈摈介相见,则甚为愿悫,言愿悫大甚也。

  ○“三辞三让而至”者,依《司仪》,宾至大门外,陈摈介,交摈,三辞毕,君迎宾,拜辱,至大门,三让,三让入大门,主君每门让,宾一辞,是三辞三让,而情意相至也。

  ○“不然则已蹙”者,谓悫愿急蹙,若不为此三辞三让,则大急蹙,情无由达也。

  ○“故鲁人将有事於上帝,必先有事於頖宫”者,明相见有积渐之义。“有事於上帝”,谓祭天也。必先有事於頖宫之中,告后稷,告以将配天也。是先告卑,然后祭尊也。

  ○“晋人将有事於河,必先有事於恶池”者,“有事於河”,谓祭河也。必先告恶池小川,从小而祭也。先告从祀者,然后祭河也。

  ○“齐人将有事於泰山,必先有事於配林”者,有事於泰山,谓祭泰山也。先告配林,配林是泰山之从祀者也,故先告从祀,然后祭泰山,此皆积渐从小至大之义也。

  ○“三月系,七日戒,三日宿,慎之至也”者,上云先小后大,此言事神积渐絜敬之义。“三月系”,谓祭前三月系牲于牢也。“七日戒”,谓祭前十日,於七日之中散齐戒慎也。

  ○“三日宿”者,谓祭前三日而严宿,以致齐也。将祭之时,以渐如此,谨慎至极也。礼须积渐,不敢切迫也。

  ○“故礼有宾诏,乐有相步,温之至也”者,礼既不可卒迫,故宾主相见,有摈相诏告也。但作乐之人,今既无目,有扶相行步,所以摈诏辅相者,温藉之至极也。

  ○注“上帝”至“学也”。

  ○正义曰:“上帝,周所郊祀之帝,谓苍帝灵威仰也”者,《孝经》云:“郊祀后稷以配天。”《丧服小记》云:“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周人出自灵威仰,则后稷配灵威仰也。云“鲁以周公之故,得郊祀上帝,与周同”者,《明堂位》云:“祀帝于郊,配以后稷,天子之礼。”故知也。云“先有事於頖宫告后稷也”者,鲁人无后稷之庙,今将祭天而於頖宫告后稷也。云“将以配天,先仁也”者,谓将欲以后稷配天,先以仁恩存偶之也。云:“頖宫,郊之学也”者,周人立大学於东郊,则天子鲁侯大学在公宫东也。小学在郊,《诗》云:“思乐泮水,薄采其藻”,则鲁以小学为頖宫,頖宫在郊,天子以小学为辟廱,故郑駮《异义》云:“三灵一廱在郊明矣。”

  ○注“呼池、呕夷,并州川”。

  ○正义曰:此《夏官 职方》之文。

  ○注“系系”至“切也”。

  ○正义曰:《充人》云:“祀五帝,则系于牢,刍之三月。”是系於牢也。云“戒,散齐也。宿,致齐也”者,《祭义》曰:“散齐七日,致齐三日,谓之宿者。”郑注《仪礼》云:“宿是又戒,宿之言肃,肃敬之义也。”云“不敢切也”者,以积渐敬慎,不敢逼切也。

  ○注“皆为”至“为绍”。

  ○正义曰:皇氏云:温谓丞藉,凡玉以物缊里丞藉,君子亦以威仪摈相以自丞藉,今定本作“温”字,则当云温润相丞藉也。

  礼也者,反本脩古,不忘其初者也。故凶事不诏,朝事以乐,二者反本也,哭泣由中,非由人也。朝廷养贤,以乐乐之也。醴酒之用,玄酒之尚,割刀之用,鸾刀之贵,莞簟之安,而鞂之设。三者脩古。穗去实曰鞂,《禹贡》:“三百里纳鞂服。”

  ○鸾,刀端反。莞音官,一音丸。簟,徒点反。稿,字亦作藁,古老反。鞂,江八反。是故先王之制礼也,必有主也,主谓本与古也。故可述而多学也。以本与古求之而已。

  [疏]“礼也”至“学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礼之所设,反本脩古,故可述而多学。反本,谓反其本性。脩古,谓脩习於古;定本及诸本作“循”字,当作“脩”。

  ○“不忘其初者”也,由其反本脩古,故不忘其初也。

  ○“故凶事不诏”者,此凶事及朝事是反本也。本,谓心也。凶事,丧亲之事也。诏,告也。孝子亲丧,痛由心发,故啼号哭泣,不待外告而哀自至,是反本还其孝性之本心也。

  ○“朝事以乐”者,朝事,谓朝廷之事也。以乐,奏音乐也。朝廷是养老尊贤之地,为贤所乐也。故臣入门必县兴奏乐之事,是反本还其乐朝廷之本心。

  ○“醴酒之用,玄酒之尚”者,此下三事是脩古也。醴酒,五齐第二酒也。玄酒是水也。尚,上也。言四时祭祀有醴酒之美,而陈尊在玄酒之下,以玄酒之尊置在上,此是脩古也。

  ○“割刀之用,鸾刀之贵”者,割刀,今之刀也。鸾刀,古刀也。今刀便利,可以割物之用。古刀迟缓,用之为难。而宗庙不用今刀而用古刀,亦是脩古故也。

  ○“筦簟之安,而稿鞂之设”者,筦簟,今之席也。《诗》云:“下筦上簟,乃安斯寝。”言其细精而可安人也。稿鞂,除穗粒,取稈为席,郊祭不用莞簟之可安,而用设鞂之粗席,亦脩古也。

  ○“是故先王之制礼也,必有主也”者,主,谓本与古也。既初不可忘,故先王制礼,必有反本脩古之法也。

  ○“故可述而多学也”者,礼既反本而脩古,若欲述行学习,但用本与古以求之,则可得也,故云“可述而多学也”。

  ○注“穗去”至“鞂服”。

  ○正义曰:案《禹贡》“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铚”,谓所刈禾也。“二百里纳许”,谓刈禾穗也。“三百里纳秸服”,谓禾去其实唯穗也。四百里粟,五百里米。

  君子曰:“无节於内者,观物弗之察矣。节犹验也。欲察物而不由礼,弗之得矣;故作事不以礼,弗之敬矣;出言不以礼,弗之信矣。故曰:礼也者,物之致也。”致之言至也,极也。

  [疏]“君子”至“致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作事云为,非礼不可。“无节於内者,观物弗之察矣”者,节犹验也。内犹心也。物,万物也。察犹分辩也。言若欲外观察先万物,必先内有识验之明,若心内无明,则外不能分辩也。

  ○“欲察物而不由礼,弗之得矣”者,心由内所识,是可节是礼也。言若外欲观察万物,而心不由礼,则察物不能得也。

  ○“故曰:礼也者,物之致也”者,引旧语结察物必须礼也。致犹至极也。无礼既不为民物敬信,故礼所为万物之至极也。

  是故昔先王之制礼也,因其财物而致其义焉尔,故作大事必顺天时,大事,祭祀也。《春秋传》曰:“启蛰而郊,龙见而雩,始杀而尝,闭蛰而烝。”

  ○烝,之承反。为朝夕必放於日月,日出东方,月生西方。为高必因丘陵,谓冬至祭天於圆丘之上。为下必因川泽。谓夏至祭地於方泽之中。是故天时雨泽,君子达亹亹焉。达犹皆也。亹亹,勉勉也。君子爱物,见天雨泽,皆勉勉劝乐。

  ○亹,亡匪反,徐音尾。乐音洛。

  [疏]“是故”至“亹焉”。

  ○正义曰:此一节论必因其财物之性而事天地。

  ○“因其财物而致其义焉尔”者,财物犹云才性也,礼既为一切万物之至极,故圣人制礼,因万物之才性而致其义也。

  ○“故作大事必顺天时”者,自此以下,皆因财物之事也。但财物大莫过於天,故顺天时而行也。顺於天时,其事在下。

  ○“为朝夕必放於日月”者,亦顺天时也。为朝,谓天子春分之日,朝日於东门之外;为夕,谓天子秋分之夕,祀月於西门之外也。日是阳,故朝旦用事;月为阴,故夕晚用事也。日旦出自东方,故於东方而朝之;月初生出自西方,故於西方而祀之。朝礼有东西之异,是放法於日月之始。

  ○“为高必因丘陵”者,为高,谓冬至祭皇天大帝耀魄宝也。丘陵,谓圆丘,天圆而高,故祭其天神於圆丘之上也。是为高必因丘陵也。

  ○“为下必因川泽”者,为下,谓夏至祭昆仑之神也。川泽,方泽也。地方而下,故祭其神於方泽,是为下必因川泽也。

  ○“是故天时雨泽,君子达亹亹焉”者,达犹皆也。亹亹,勉勉劝乐之貌也。君子,谓天子也。天以高圆为质,地以下方为体,天子爱物为用,故天地感祭而降雨泽,天子皆爱物生而勉勉劝乐,所以与天地合德也。

  ○注“大事”至“而烝”。

  ○正义曰:案成十三年《左传》云:“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故知大事谓祭祀也。引《春秋传》者,桓五年《左传》文。云“启蛰而郊”者,谓夏正建寅之月,蛰虫启户,郊祭天也。云“龙见而雩”者,谓建巳之月,龙星昏而见,雩祭天求雨也。云“始杀而尝”者,谓建酉之月,阴气始杀而尝祭宗庙也。云“闭蛰而烝”者,谓建亥之月,烝祭宗庙。烝,众也。万物皆成,可荐者众。

  是故昔先王尚有德,尊有道,任有能,举贤而置之,聚众而誓之。古者将有大事,必选贤誓众,重事也。是故因天事天,天高,因高者以事也。因地事地,地下,因下者以事也。因名山升中于天,名犹大也。升,上也。中犹成也。谓巡守至於方狱,燔柴祭天,告以诸侯之成功也。《孝经说》曰:“封乎泰山,考绩燔燎,禅乎梁甫,刻石纪号也。”

  ○上,时掌反。守,手又反。燎,力妙反,又力吊反。禅,善战反。梁父音甫,本亦作甫。因吉土以飨帝于郊。吉土,王者所卜而居之土也。飨帝于郊,以四时所兆,祭於四郊者也。今汉亦四时迎气,其礼则简。升中于天,而凤凰降,龟龙假。功成而太平,阴阳气和,而致象物。

  ○假音格,至也。飨帝於郊,而风雨节寒暑时。五帝主五行,五行之气和,而庶徵得其序也。五行木为雨,金为旸,火为燠,水为寒,土为风。

  ○旸音阳。燠,於六反。是故圣人南面而立,而天下大治。南面立者视朝。

  ○治,直吏反,及下注同。

  [疏]“是故”至“大治”。

  ○正义曰:上经论作大事,必顺天时,故此经明举贤任能,敬事天地,遂致龟龙降集,寒暑顺时。

  ○“尚有德”者,谓贵尚有德之人。“尊有道”者,谓尊崇有道之士。

  ○“任有能”者,谓使任有能之众。

  ○“举贤而置之,聚众而誓之”者,谓至将祭之时,选举贤能,置之在於祭位,则射以择士是也。而又聚集其众,而誓戒之,则其有不恭,则服大刑是也。

  ○“是故因天事天”者,谓因天体之高,以高处以事天,则上文为高必因丘陵是也。

  ○“因地事地”者,地体卑下,因卑下之处以事地,则前文为下必因川泽是也。

  ○“因名山升中于天”者,此还因天事天,但事天非在一所,此谓封禅之时。中,成也。谓天子巡守,至方岳之下,因此有名之大山升进诸侯成功之事,以告於天。

  ○“因吉土以飨帝于郊”者,此谓祭五方之帝,因其所卜吉土以为都,飨祭五方之帝於都之四郊。

  ○“升中于天,而凤凰降,龟龙假”者,假,至也。此覆说上文升中于天,以天下太平,故凤凰随德而降,龟龙感化而至。

  ○“飨帝於郊,而风雨寒暑时”者,覆说前文,因吉土以飨帝,以阴阳顺序,故风雨应节,寒暑顺时。然上因天事天,因地事地,是圆丘方泽,不有感致者。以圆丘方泽等,未太平之时,未能感致,故不云升中于天。此是大平之后,故致凤凰与龟龙。吉土飨帝,虽未太平,已行此礼,但功成之后,阴阳弥更顺之,故举以言焉。若据太平飨帝则致时和,自然圆丘方泽太平之时致祥瑞可知。

  ○“是故圣人南面而立,而天下大治”者,以其尚德尊贤,奉天事地,阴阳既合,嘉瑞并来,以是之故,圣人但南面而立,朝夕视朝,而天下大治。

  ○注“名犹”至“号也”。

  ○正义曰:大山,谓方岳也。巡守至於方岳,燔柴祭天,告以诸侯之成功也,此谓封禅也。太平乃封禅,其封禅必因巡守而为之。若未太平,但巡守而已。其未太平,巡守之时,亦燔柴以告至,故《王制》说天子巡守必先柴。若太平巡守之时,初到方岳,以燔柴告至之后,乃考诸侯功绩,及封土为坛,更燔柴祭天,告诸侯之成功也。此唯泰山为之,馀岳则否。其巡守则每岳皆至也。而皇氏云:“太平乃巡守。”案《诗 颂 时迈》:“巡守告祭柴望。”《时迈》,武王之诗,而有巡守之礼,武王未太平,何得云太平乃巡守?其义非也。云“《孝经》说曰”至“刻石纪号”,皆《孝经纬》文也。“封乎泰山”者,谓封土为坛,在於泰山之上。“考绩燔燎”者,谓考诸侯功绩燔柴,燎牲以告天。“禅乎梁甫”者,禅读为墠,谓除地为墠,在於梁甫,以告地也。梁甫是泰山之旁小山也。“刻石纪号也”者,谓刻石为文,纪录当代号谥。案《白虎通》云:“王者易姓而起,必升封泰山何?报告之义。所以必於泰山何?万物之所,交代之处也。必於其上何?因高告高,顺其类,故升封者增高也。下禅梁甫之基,广厚也。”“刻石纪号”者,著已之功迹以自劝也。增泰山之高以报天,附梁甫之基以报地。或曰封者,金泥银绳,或曰石泥金绳,封之印玺,故孔子曰:“封泰山,观易姓而王可得数者七十有馀,三皇禅於绎绎之山,五帝禅於亭亭之山,三王禅於梁甫之山。”绎绎,无穷之意。禅於有德者,而居之无穷已。亭亭者,制度审谛,道德著明。“梁甫”者,梁,信也;甫,辅也,信辅天地之道。今案《书说》禅者除地为墠,而《白虎通》云“以禅让有德”其义非也。案《史记 封禅书》:齐桓公欲行封禅,管仲谏止,辞云:自古封禅七十二家,夷吾所识十有二焉。昔有无怀氏封泰山禅云云。伏牺氏封泰山禅云云。神农、炎帝、黄帝、颛顼、帝喾、尧、舜、禹、汤、周成王皆封泰山。唯禹禅会稽,成王禅社首,其馀皆禅云云者,亦泰山旁小山名也。但《白虎通》与《史记》禅处不同,未知孰是也。《白虎通》又云:“王所以巡守何?巡者循也,守者牧也,谓循行天下,长人道德。大平恐远近不同,政化幽隐,有不得其所者,故必自行之,谨敬重民之至也。”熊氏云:“大平乃巡守。”其义非也,已难於上。

  ○注“吉土”至“则简”。

  ○正义曰:“飨帝于郊,以四时所兆,祭於四郊者也”,谓木帝於东郊,火帝於南郊,金帝於西郊,水帝於北郊,土帝亦於南郊。又王者各祭感生之帝於南郊,故《小宗伯》云“兆五帝於四郊”,谓此也。

  ○注“五帝”至“为风”。

  ○正义曰:“五帝主五行”者,即苍帝灵威仰之属,分主五行,各主七十二日,故《坤灵图》云“五帝,东方木色苍,七十二日”云云是也。云“庶徵得其序也”者,即《尚书 洪范》“八曰念用庶征”。庶,众也;徵,验也,谓众行得失之验。云“五行木为雨,金为旸,火为燠,水为寒,土为风”,案《洪范》:“曰肃,时雨若;曰乂,时旸若;曰哲,时燠若;曰谋,时寒若;曰圣,时风若。”是五行之气,各有所主也。郑义五行所主如此也。

  天道至教,圣人至德。目下事也。庙堂之上,罍尊在阼,牺尊在西。庙堂之下,县鼓在西,应鼓在东。礼乐之器,尊西也。小鼓谓之应牺,《周礼》作“献”。

  ○罍音雷。牺,素河反,注及下同。县音玄。应,应对之应。作献,本又作戏,同素河反,下同。君在阼,夫人在房。人君尊东也。天子诸侯,有左右房。大明生於东,月生於西。此阴阳之分,夫妇之位也。大明,日也。分,扶问反。

  ○君西酌牺象,夫人东酌罍尊,象日出东方而西行也,月出西方而东行也。《周礼》曰:“春祠夏禴,祼用鸡彝鸟彝,皆有舟。其朝践用两献尊,其再献用两象尊,皆有罍,诸臣之所酢。”

  ○夏禴,户嫁反,下音药。祼,古乱反。彝,徐音夷。礼交动乎上,乐交应乎下,和之至也。言交乃和。

  [疏]“天道”至“至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天道用教以示人,圣人则放之以为德,故君立於阼以象日,夫人在西房以象月。

  ○“天道至教”者,谓天垂日月以示人,以至极而为之教。

  ○“圣人至德”者,圣人法天之至极而为德。

  ○“庙堂之上,罍尊在阼,牺尊在西”者,罍尊在阼,谓夫人所酌也。牺尊在西,谓君所酌也。

  ○“庙堂之下,县鼓在西,应鼓在东”者,县鼓谓大鼓也,在西方而县之。应鼓谓小鼓也,在东方而县之。熊氏云:此谓诸侯时祭所用之礼,故罍尊,夫人所酌也。若天子之祭,则罍尊在堂下,故《礼运》云:“澄酒在下。”酒谓三酒在堂下。《司尊彝》云“皆有罍,诸臣之所酢”,则君不酌罍也。案《大射礼》“建鼓在阼阶西,南鼓,应鼙在其东;一建鼓在南,东鼓朔鼙在其北;一建鼓在西阶之东,南面。”大射礼是诸侯之法,此亦诸侯之礼,所以大鼓及应所县不同者,熊氏云:“大射谓射礼也。”此谓祭礼也。是诸侯之法虽同,诸侯祭、射有异。案《大射》注云:“应鼙,应朔鼙也。”又云:“便其先击小,后击大也。”以此言之,则朔鼙、应鼙皆大鼓之旁,先击朔鼙,次击应鼙,乃击太鼓,以其相近,故云便也;以其称朔,朔,始也,故知先击朔鼙;以其称应,故知应朔鼙也。又《大射》称建鼓,此云县鼓,大射应鼓既在大鼓之旁,此应鼓在东,乃与县鼓别县者,皆谓祭与射别也。

  ○“君西酌牺象,夫人东酌罍尊”者,案上云罍尊在阼,当阼阶堂上而设之,则牺尊在西,当西阶堂上而陈之,故君於阼阶而乡酌牺尊,夫人於西房之前东乡酌罍尊。

  ○“礼交动乎上”者,谓君与夫人酌献之礼,交相动於堂上也。

  ○“乐交应乎下”者,谓县鼓应鼓相应在於堂下。

  ○“和之至也”者,谓堂上下礼乐交相应会,和谐之至极也。

  ○注“礼乐”至“作献”。

  ○正义曰:“礼乐之器,尊西也”者,郑据此经而论,牺尊贵於罍尊,而牺尊在西,县鼓大於於应鼓,而县鼓在西,故云礼乐之器尊西。云“牺,《周礼》作献”者,案《周礼 司尊彝》“两牺尊”字作“两献尊”,郑云“献”读为“牺”。

  ○注“人君”至“右房”。

  ○正义曰:此以经云“君在阼,夫人在房”,故云“君尊东”。云“天子诸侯,有左右房”者,以卿大夫以下,唯有东房,故《乡饮酒》、《乡射》尊於房户间,宾主夹之,无西房也。知天子诸侯有左右房者,以《士丧礼》主妇髽于室,在主人西;《丧大记》君之丧,妇人髽带麻于房中,亦当在男子之西,故彼注亦云“则西房”也。又《顾命》云:“天子有左右房。”此云“夫人在房”,又云“夫人东酌罍尊”,是西房也。故云“天子诸侯,有左右房。”

  ○注“象日”至“所酢”。

  ○正义曰:引《周礼 司尊彝》者,证罍尊与此经中夫人东酌罍尊不同,故引以明之,见其不同之意。春祠夏禴,祼用鸡彝鸟彝之属,其义具於《明堂疏》,於此略之。

  礼也者,反其所自生。自,由也。制礼者,本己所由,得民心也。乐也者,乐其所自成。作乐缘,民所乐於已之功。舜之民乐其绍尧而作《大韶》,汤武之民乐其濩伐而作《濩武》。

  ○护,户故反,又作濩。是故先王之制礼也以节事,动反本也。脩乐以道志。劝之善也。

  ○道音导。故观其礼乐而治乱可知也。国乱礼慢而乐淫也。蘧伯玉曰:“君子之人达。”观其礼乐,则知治乱也。蘧伯玉,卫大夫也,名瑗。

  ○蘧,其居反。瑗,于卷反。故观其器而知其工之巧,观其发而知其人之知。礼乐亦犹是也。

  ○知音智。故曰:君子慎其所以与人者。将以是观。

  [疏]“礼也”至“人者”。

  ○正义曰:前经明礼乐相交,故此经更论先王制礼乐以节事道志,化民治下也。

  ○“礼也者,反其所自生”者,自,由也,言王者制礼,各反其本,王业所由生以制礼也,犹若殷周为民除害,以得民心。初生王业,其制礼还以得民心之事而为礼本。

  ○“乐也者,乐其所自成”者,自,亦由也,言王者制乐,乐已所由成者以制乐,若殷周之等,民乐其用武,除残讨恶,以成王业,故作乐以尚其威武也。但礼之与乐,俱是象其王业所由,但礼据王业之初,乐据王业之末,但太平功成治定之后,制礼本论其初,故云“反其所自生”,作乐论其末,故云“乐其所自成”。

  ○“是故先王之制礼也以节事”者,以礼为反本,故用礼以节万事。动皆反本,以初生王业,用此礼以得民心,故用民心之义,以节事宜。

  ○“脩乐以道志”者,王者脩治所作之乐以道达已志,由已用此乐以成王业,故脩正其乐,以劝道已志,使行之不倦。

  ○“故观其礼乐而治乱可知也”者,若能以礼节事,以乐道志,则国治也。若不以礼节事,不以乐道志,则国乱也,故云“治乱可知也”。

  ○“蘧伯玉曰君子之人达”者,达,谓通达,言有德君子,自达义理,观其礼乐,则知治乱。蘧伯玉先有此言,故记者引之,结成治乱可知之事。

  ○“故观其器而知其工之巧”者,此又工匠之事譬喻礼乐。观其器之善恶,而知工匠巧拙,器善则工巧,器恶则工拙。

  ○“观其发而知其人之知”者,此又以人事譬喻礼乐,观其人之发动所为,而知其人之有知。若发而皆中,则知有知;若发而不中,则知无知。礼乐亦犹是也,若礼正而乐和,则知其国治;若礼慢而乐淫,则知其国乱也。

  ○“故曰君子慎其所以与人”者,礼乐既为人之所观,以此之故,君子治国以谨慎其所以与人相接者,谓礼乐之事。此礼乐者,谓与人交接之具,故慎之。言将以见观之。

  ○注“自由”至“心也”。

  ○正义曰:“制礼者,本已所由,得民心”者,若舜元由能绍尧之功,得民心,而初王业全,制礼之时,还基本初时得民心之事而制礼。若舜质素,初则陶於河滨,后制礼则尚质素,故《考工记》云“有虞氏尚陶”是也。禹则治水,始立沟洫,后制礼,则尚其工匠之事,夏后氏尚匠是也。汤则以桀荒淫,器物失所,汤以制礼乐之器而得民心,殷人尚梓是也。周武王以纣昏淫,尊卑无叙,故尚文物车服之属而得民心,周人尚舆是也。此皆本其所以得民心是也。

  ○汤“作乐”至“濩武”。

  ○正义曰:“作乐“者,缘民所乐於已之功,作乐章功成之事,已之功成,人之所乐,故云“所乐於已之功”也。“舜之民乐舜绍尧而作《大韶》,汤武之民乐其濩伐而作《濩武》”者,此亦因其所由,与礼不异。但礼虽治定乃作,则本其初始得民心之时,乐以成功乃为,即歌当时喜乐之事,所以与礼异也。但礼是初始得民心而已,乐是乐其末,故其民心乐其绍尧,乐其濩伐。

  ○注“动反本也”。

  ○正义曰:王者治国,动皆反本。万事皆以礼节之。

  ○注“劝之善也”。

  ○正义曰:经云“脩乐以道志”,乐是功成之极,故王者作乐之后,恒脩治此乐,以劝道已志,行善不忘,故云劝之善也。

  太庙之内敬矣!君亲牵牲,大夫赞币而从。纳牲於庭时也,当用币告神而杀牲。

  ○从,才用反,下同。君亲制祭,夫人荐盎。亲制祭,谓朝事进血膋时。所制者,制肝洗於郁鬯,以祭於室及主。

  ○盎,乌浪反。膋,了彫反。君亲割牲,夫人荐酒。亲割,谓进牲孰体时。卿大夫从君,命妇从夫人。洞洞乎其敬也,属属乎其忠也,勿勿乎其欲其飨之也!勿勿,犹勉勉也。

  ○洞音恸。属,之玉反。纳牲诏於庭,血、毛诏於室,羹定诏於堂:三韶皆不同位,盖道求而未之得也。肉谓之羹。道,犹言也。

  ○定,徐丁罄反,一音如字。设祭于堂,设祭之馔於堂,人君礼焉。为祊乎外,祊祭,明日之绎祭也。谓之祊者,於庙门之旁因名焉,其祭之礼,既设祭於室,而事尸於堂,孝子求神,非一处也。《周礼》曰:“夏后氏世室门堂三之二,室三之一。”《诗 颂 丝衣》曰:“自堂徂基。”

  ○祊,百彭反。绎音亦。处,昌虑反。故曰:於彼乎?於此乎?不知神之所在也。

  [疏]“太庙”至“此乎”。

  ○正义曰:此一节论祭宗庙之事。

  ○“太庙之内敬矣”者,举大祫之祭,故云大庙。其实诸庙亦皆敬矣。此章所论,谓侯伯子男祭庙之礼。

  ○“君亲牵牲,大夫赞币而从”者,此谓祼鬯既讫,君出庙门以迎牲,牵牲而入纳於庭之时也。於时须告神以杀牲,大夫则赞佐执币而从君,君乃用币以告神。

  ○“君亲制祭,夫人荐盎”者,此谓杀牲已毕,进血腥之时。君断制牲肝,洗以郁鬯,入以祭神於室。於此之时,夫人荐盎齐以献之。侯伯子男之君朝践,君不献,故夫人荐盎。

  ○“君亲割牲,夫人荐酒”者,谓荐孰时,君亲割牲体,於时君亦不献,故夫人荐酒。

  ○“卿大夫从君,命妇从夫人”者,谓制祭割牲之时,则卿大夫从君也。荐盎酒之时,命妇从夫人也。

  ○“洞洞其敬也”者,洞洞,质悫之貌。言君与夫人卿大夫之等,皆容貌洞洞然,其为恭敬也。

  ○“属属乎其忠也”者,属属,专一之貌。其心则属属然专一,尽其忠诚也。

  ○“勿勿乎其欲其飨之也”者,勿勿,犹勉勉也。言中心勉勉乎,欲望神之歆飨。

  ○“纳牲诏於庭”者,诏,告也。谓牲入在庭,以币告神,故云诏於庭。

  ○“血毛诏於室”者,谓杀牲取血及毛,入以告神於室。

  ○“羹定诏於堂”者,羹,肉湆也。定,孰肉也。谓煮肉既孰,将欲迎尸,主入室乃先以俎盛之,告神於堂,是荐孰未食之前也。

  ○“三诏皆不同位,盖道求而未之得也”者,道,言也,所以“三诏皆不同位”者,盖言求而未之得也,故於三处告之。

  ○“设祭於堂”者,谓荐腥爓之时,设此所荐馔在於堂。

  ○“为祊乎外”者,祊,谓明日绎祭在庙门之旁谓之祊,言为此祊祭在於庙门外之西也。

  ○“故曰:於彼乎?於此乎”者,以其不知神之所在,或祭之於堂,或祭之於外,不知此於彼堂乎,於彼室乎,於此祊乎!以古语有此,故记者引以结之。

  ○注“纳牲”至“杀牲”。

  ○正义曰:下云“纳牲诏於庭”,此有“大夫赞币”,故知纳牲於庭时,用币以告神。

  ○注“亲制”至“及主”。

  ○正义曰:“亲制祭,谓朝事进血膋时”者,案《郊特牲》云:“取膟膋,燔燎,升首,报阳也。”又《祭义》取膟膋之后,又爓祭,祭腥,则膟膋所用在腥爓之前,故知血膋是朝事时也。云“所制者,制肝洗於郁鬯”者,约汉礼而知也。知祭於室及主者,《郊特牲》云“诏祝於室”是也。

  ○注“亲割”至“体时”。

  ○正义曰:皇氏以为谓荐孰之时,进牲之孰体也。熊氏礼本“牲”为“腥”也,谓荐腥体孰体。荐腥体,谓朝践荐腥时。孰体,谓馈食荐孰时。案经文“君亲制祭,夫人荐盎”,“君亲割牲,夫人荐酒”,荐酒荐盎,既不得同时,则割牲何得荐腥兼荐孰?熊氏之说非也。

  ○注“肉谓之羹”。

  ○正义曰:《尔雅 释器》文。

  ○注“设祭”至“礼焉”。

  ○正义曰:知者,《特牲》、《少牢》皆设馔在奥,此言设馔於堂,故知人君礼也。

  ○注“祊祭”至“徂基”。

  ○正义曰:此云“为祊乎外”,称外,故知明日绎祭也。《郊特牲》云“索祭祝于祊”,不云“外”,故郑彼注不云明日绎祭也。云“谓之祊者,於庙门外之旁因名焉”者,以《释宫》云:“庙门谓之祊。”今日绎祭於庙门外之西旁,因以庙门为称,故云因名焉。云“其祭之礼,既设祭於室,而事尸於堂”者,以正祭设馔在室,故知绎祭亦设馔在室。案《有司彻》“上大夫宾尸,坐尸侑於堂,酌而献尸”,故知人君绎祭亦事尸於堂也。但卿大夫宾尸礼略,不设祭於室,又不在庙门,异於君也。云“夏后氏世室门堂三之二,室三之一”者,证庙门之旁有室有堂也。又引《诗 颂 丝衣》之篇者,证绎祭在堂事尸也。《丝衣》之篇,论绎祭之时,从堂上往於堂下之基,故云“自堂徂基”。

  ○注“不知”至“在也”。

  ○正义曰:案《郊特牲》云:“不知神之所在,於彼乎?於此乎?”此文唯云:“於彼乎?於此乎?”故郑引彼上文为注,以会此文,明是一也。

  一献质,谓祭群小祀也。三献文,谓祭社稷五祀。五献察,察,明也。谓祭四望山川也。七献神。谓祭先公。

  [疏]“一献”至“献神”。

  ○正义曰:此一节明祭诸神献数之差,取义各别。

  ○“一献质”者,谓祭群小祀最卑,但一献而已,其礼质略。

  ○“三献文”者,谓祭社稷五祀,其神稍尊,比群小祀礼仪为文饰也。

  ○“五献察”者,谓祭四望山川,其神既尊,神灵明察。

  ○“七献神”者,谓祭先公之庙,礼又转尊,神灵尊重也。

  ○注“谓祭先公”。

  ○正义曰:郑知然者,案《周礼 司服职》玄冕一章,祭群小祀,故知一献当祭群小祀。絺冕三章,祭社稷五祀,故知三献祭社稷五祀也。毳冕五章,祀四望山川,故知五献祭四望山川也。鷩冕七章,享先公,故知七献祭先公也。案此社稷三献,卑於四望山川,而《大宗伯职》云:“以血祭社稷、五岳。”又《大司乐》祭社稷,奏大簇祀四望,奏姑洗。又《礼纬》云:“社稷牛角握,五岳四渎角尺。”以此言之,则社稷尊於四望山川,而献与衣服卑者,熊氏云:“献与衣服从神之尊卑,其馀处尊者,以其有功,与地同类,故进之在上。从国中之神,莫贵於社稷之类,直以功见尊,其实卑也。以是地别神,故不为尊也。

  大飨,其王事与?盛其馔与贡,谓祫祭先王。

  ○事与,音馀。三牲、鱼、腊,四海九州之美味也。笾、豆之荐,四时之和气也。此馔,诸侯所献。

  ○腊音昔。内金,示和也。此所贡也。内之庭实,先设之,金从革性和,荆、杨二州,贡金三品。

  ○内音纳。束帛加璧,尊德也。贡享所执致命者,君子於玉比德焉。龟为前列,先知也。龟知事情者,陈於庭在前。荆州纳锡大龟。金次之,见情也。金炤物。金有两义,先入后设。

  ○见,贤遍反,下注“世一见”同。炤音照,本亦作照。丹、漆、丝、纊、竹、箭,与众共财也。万民皆有此物,荆州贡丹,衮州贡漆丝,豫州贡纊,杨州贡筱簜。

  ○纊音旷,绵也,刘昌宗古旷反。簜,大党反。其馀无常货,各以其国之所有,则致远物也。其馀,谓九州之外夷服镇服蕃服之国,《周礼》九州之外谓之蕃国,世一见,各以其所贡宝为挚。周穆王征犬戎,得白狼、白鹿,近之。

  ○蕃本亦作藩,方烦反,下同。近,附近之近。其出也,《肆夏》而送之,盖重礼也。出,谓诸侯之宾也,礼毕而出,作乐以节之。《肆夏》当为《陔夏》。

  ○肆,依注作陔,古来反,注又作械,音同。

  [疏]“大飨”至“礼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天子大飨之事,诸侯各贡其方物奉助祭之礼。

  ○“大飨,其王事与”者,飨,谓飨祭先王。飨中之大谓祫也,其王家之事与?“与”是语辞也。诸侯虽有祫祭,不可致有九州之物,唯王者乃然,故云“其王事与”也。

  ○“三牲、鱼、腊,四海九州之美味也”者,言此等是诸侯所贡,故云九州之美味也。

  ○“笾、豆之荐,四时之和气也”者,此亦诸侯所贡,实於笾豆,是四时和气所生,故云四时和气也。

  ○“内金,示和也”者,谓诸侯所贡纳金,以为庭实,示其柔和也,以金能从革故也。

  ○“束帛加璧,尊德也”者,谓朝而行享之时,以束帛加璧於上,尊崇其德也。以君子之德与玉相似,故尊之也。“龟为前列,先知也”者,此谓布庭实之时,龟在众物之前而为列,先其有知也。以龟有灵知,故云“先知”也。

  ○“金次之,见情也”者,陈列此金次在龟后,所以次在龟后者,以金能炤物,露见其情。

  ○“丹、漆、丝、纊、竹、箭,与众共财也”者,龟、金之后,布陈丹之与漆也、丝也、纊也、竹也、箭也,与天下众人共有此财也。故诸侯之朝来而贡之,陈列在下。

  ○“其馀无常货,各以其国之所有,则致远物也”者,知以上所陈,谓九州之内诸侯。此言“其馀”者,谓九州之外,其於四海之国,无常贡之货,各於其国之当时所有而贡之,则招致远物也。

  ○“其出也,《肆夏》而送之,盖重礼也”者,《肆夏》当为《陔夏》,其诸侯之宾礼毕而出去,则奏《陔夏》之乐而送之,盖贵重於礼。虽礼毕而出,犹《陔夏》而戒之,使不失礼。

  ○注“盛其”至“先王”。

  ○正义曰:“盛其馔”者,即三牲、鱼、腊、笾豆是也。贡者则内金示和、龟为先列之属是也。“谓祫祭先王”者,以有三牲鱼腊,则非祭天,以内金布庭实,又非飨宾,飨宾时无此庭实故也。知非朝而贡物谓之大飨者,以朝而贡物,不名大飨。《孝经》云:“四海之内,各以其职来助祭。”故知此大飨是祫祭也。以飨中最大,故称大飨。

  ○注“此所”至“三品”。

  ○正义曰:知为“庭实”者,《左传》云:“庭实旅百,奉之以玉帛。”故知金为庭实。今先设金者,发首先云“内金”,故知先设金。云“荆、杨二州,贡金三品”者,《禹贡》文。郑注以为金、者、铜三品者,三色也。

  ○注“贡飨”至“德焉”。

  ○正义曰:知“束帛加璧”行享之时“所执致命”者,《觐礼》文也。

  ○云“君子於玉比德焉”者,谓诸侯执玉来贡,欲自勖励以玉比德,又示敬王以玉比王。

  ○注“龟知”至“大龟”。

  ○正义曰:龟能豫知吉凶,故云“知事情”。云“陈於庭在前”者,据与所陈众物最在前,仍在马之后,故《觐礼》“匹马卓上,九马随之”,郑注云:“初享以马若皮,然后乃陈龟金竹箭之等。”是也。

  ○注“金炤”至“后设”。

  ○正义曰:“金炤物”者,解经见情。“金有两义”者,一示和,二是见情,故云“两义”。云“先入后设”者,此经先云“内金,示和”,是“先入”;陈在龟后,是“后设”。

  ○注“万民”至“筱簜”。

  ○正义曰:“荆州贡丹,衮州贡漆丝,豫州贡纊,杨州贡筱簜”,皆《禹贡》文也。

  ○注“其馀”至“近之”。

  ○正义曰:“其馀,谓九州之外,夷服镇服蕃服之国”者,案《周礼 大行人》陈六服之贡,乃云九州之外谓之蕃国,各以其所贵宝为挚。其六服之外,於九州言之,唯有夷镇蕃三服是九州之外也。云“周穆王征犬戎,得白狼、白鹿,近之”者,案《周语》穆王征犬戎,祭公谋父谏不从,遂往征之,得四白狼,四白鹿。言近之者,彼因征而得,非因贡而来,故云近之。近者,谓近其贡宝也。

  ○注“出谓”至“陔夏”。

  ○正义曰:“《肆夏》当为《陔夏》”者,案《大司乐》云:“王出入奏《王夏》,尸出入奏《肆夏》,牲出入奏《昭夏》。”大飨不入牲,其它皆如祭祀。今破为《陔夏》者,以《大司乐》之文,大飨诸侯,则诸侯出入奏《肆夏》。此经是助祭之后,无算爵,礼毕,客醉而出,宜奏《陔夏》,故《燕礼》大射宾出奏《陔夏》,明不失礼也。

  祀帝於郊,敬之至也。言就而祭之,不敢致也。宗庙之祭,仁之至也。仁,恩也,父子主恩也。丧礼,忠之至也。谓哭踊袒袭也。

  ○袒袭音但,下音习。备服器,仁之至也。谓小敛大敛之衣服,葬之明器。宾客之用币,义之至也。谓来赙赗。故君子欲观仁义之道,礼其本也。言礼有节於内,可以观也。

  [疏]“祀帝”至“本也”。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祭祀死丧宾客之等,所以礼为备具人道之至也。

  ○“祀帝於郊,敬之至也”者,天尊弥远,祭之宜极尽於敬,故云“敬之至也”。

  ○“宗庙之祭,仁之至也”者,宗庙主亲,祭之必极尽於仁爱,故云“仁之至也”。

  ○“丧礼,忠之至也”者,亲戚之丧,必尽忠心追念,故云“忠之至也”。

  ○“备服器,仁之至也”者,此亦据丧礼,备此小敛大敛之衣服,及葬之明器,亦是仁爱之亲,故云“仁之至也”。

  ○“宾客之用币,义之至也”者,此亦丧礼宾客用币帛,以相赙赗,於事合宜,故云“义之至也”。

  ○“故君子欲观仁义之道,礼其本也”者,言君子欲观其人行仁义之道,必须用礼为其本。若行合於礼则有仁义,若不合於礼则无仁义,故云“礼其本也”。案前文有仁、有义、有敬、有忠,此不言敬与忠者,举仁义则忠敬可知也。

  君子曰:“甘受和,白受采,忠信之人可以学礼。苟无忠信之人,则礼不虚道。是以得其人之为贵也。”道,犹由也,从也。

  ○和,户卧反。

  [疏]“君子”至“贵也”。

  ○正义曰:前文观仁义之道,礼为其本,此经明学礼之人,唯须有忠信。

  ○“甘受和,白受采”者,记者举此二物,喻忠信之人,可得学礼。甘为众味之本,不偏主一味,故得受五味之和。白是五色之本,不偏主一色,故得受五色之采。以其质素,故能包受众味及众采也。

  ○“忠信之人可以学礼”者,心致忠诚,言又信实,质素为本,不有杂行,故可以学礼也。

  ○“苟无忠信之人,则礼不虚道”者,苟犹诚也,道犹从也。言人若诚无忠信为本,则礼亦不虚空而从人也。言虽学礼而不得也。

  ○“是以得其人之为贵也”者,其人,即忠信之人也。学礼得忠信之人,则是礼道为贵也。

  孔子曰:“诵《诗》三百,不足以一献。一献之礼,不足以大飨。大飨之礼,不足以大旅。大旅具矣,不足以飨帝。诵《诗》三百,喻习多言而不学礼也。大旅,祭五帝也。飨帝,祭天。毋轻议礼。”谓若诵《诗》者,不可以强言礼。

  ○强,其丈反。

  [疏]“孔子”至“议礼”。

  ○正义曰:此一节明礼之为贵,贵於众事。

  ○“诵诗三百,不足以一献”者,假令习诵此《诗》,虽至三百篇之多,若不学礼,此诵《诗》之人,不足堪为一献之祭。言一献祭群小祀,不学礼则不能行也。

  ○“一献之礼,不足以大飨”者,言虽习一献小祀,其礼既小,不堪足以行大飨之礼。大飨,谓祫祭宗庙也。

  ○“大飨之礼,不足以大旅”者,大飨其礼虽繁,仍是去人不远其礼可知。大旅是总祭五帝,天与人道隔,其礼转难,故虽能行大飨之礼,不堪足以行大旅事天。

  ○“大旅具矣,不足以飨帝”者,大旅虽总祭五帝,是有故而祭,其礼简略,不如飨帝正祭之备,故云大旅具矣,不堪足以正飨天帝,谓郊祭天也。故《典瑞》云:“四圭有邸,以祀天旅上帝。”是祀天重於旅帝。又《郊特牲》云:“郊之祭,大报天而主日。”是郊为祭天之重。

  ○“毋轻议礼”者,若不学於礼,无得轻脱论议于礼,犹如诵《诗》三百篇,不能行小祀礼也。

  ○注“大旅”至“祭天”。

  ○正义曰:知“大旅,五帝”者,案《典瑞》云:“两圭有邸,以祀地旅四望”,与上“四圭有邸,以祀天旅上帝”,其文相对。祀地云“旅四望”,则知上云“旅上帝”是旅五帝也。云“飨帝祭天”者,经既云“大旅”,又云“飨帝”,是飨帝与大旅不同,故知此“飨帝”是常祀祭天也。郑直云“祭天”,则感生之帝,与圆丘俱包之也。

  子路为季氏宰。宰,治邑吏也。季氏祭,逮闇而祭,日不足,继之以烛。谓旧时也。虽有强力之容、肃敬之心,皆倦怠矣。以其久也。有司跛倚以临祭,其为不敬大矣。偏任为跛,依物为倚。

  ○跛,彼义反,注同。倚,於绮反,注同。他日祭,子路与,室事交乎户,堂事交乎阶,质明而始行事,晏朝而退。室事,祭时。堂事,傧尸。

  ○与音豫。朝,直遥反,又张遥反。孔子闻之,曰:“谁谓由也而不知礼乎!”多其知礼。

  [疏]“子路”至“礼乎”。

  ○正义曰:前经既明礼为其重,故记者引子路能行礼之事。

  ○“季氏祭,逮闇而祭”者,逮,及也。言季氏祭於宗庙,逮至日闇而行祭礼。

  ○“日不足,继之以烛”者,谓祭祀未终,日已昏没,故云日不足。祀事未毕,故继日明而以烛也。

  ○“有司跛倚以临祭”者,以其事久,有司倦怠,故皆偏跛邪倚於物,临於祭祀,其为不敬甚大矣。

  ○“他日祭,子路与”者,言往旧以来所祭之时恒皆如此。他日谓别日,其后别日而祭,子路与在行礼之中。

  ○“室事交乎户”者,室事谓正祭之时,事尸在室,故云“室事交乎户”。外人将馔至户,内人於户受馔,设於尸前,相交承接在於户也。

  ○“堂事交乎阶”者,谓正祭之后,傧尸之时,事尸於堂,故云“堂事交乎阶”。谓堂下之人,送馔至阶,堂上之人,於阶受取,是“交乎阶”。

  ○“质明而始行事,晏朝而退”者,质,正也。晏,晚也。谓正明之时而始行事,朝正向晚,礼毕而退,言敬而能速也。

  ○“孔子闻之,曰:‘谁谓由也而不知礼乎!’”者,子路好勇,时人多不尚其所为,故孔子以此明之。“谁谓由也而不能知礼乎”,言其知礼也,以其礼从宜,宁可礼略而敬,不可礼烦而怠也。

 

卷二十五 郊特牲第十一

 卷二十五 郊特牲第十一  

  陆曰:“郑云:‘以其记祭天用骍犊之义也。郊者,祭天之名,用一牛,故曰特牲。’”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郊特牲》者,以其记郊天用骍犊之义,此故《别录》属《祭祀》

  郊特牲而社稷大牢。天子適诸侯,诸侯膳用犊。诸侯適天子,天子赐之礼大牢。贵诚之义也。故天子牲孕弗食也,祭帝弗用也。犊者,诚悫未有牝牡之情,是以小为贵也。孕,任子也,《易》曰:“妇孕不育。”

  ○膳,市战反。犊音独。孕,馀证反。悫,苦角反。大路繁缨一就,先路三就,次路五就。此因小说,以少为贵者,《礼器》言“次路七就”,与此乖,字之误也。

  ○繁,步干反。郊血,大飨腥,三献爓,一献孰。至敬不飨味而贵气臭也。血、腥、爓祭用气。

  ○爓,本又作<月阎>,夕廉反。诸侯为宾,灌用郁鬯,灌用臭也。大飨尚腶脩而已矣。亦不飨味也。此大飨,飨诸侯也。

  ○灌,本又作祼,古唤反。腶,丁唤反。锻,脯加姜桂曰腶脩。

  [疏]“郊特”至“已矣”。

  ○正义曰:此一节论少小及薄味为贵。各依文解之。既以郊祭名篇,先儒说郊,其义有二:案《圣证论》以天体无二,郊即圆丘,圆丘即郊。郑氏以为天有六天,丘、郊各异,今具载郑义。兼以王氏难郑氏,谓天有六天,天为至极之尊,其体秪应是一。而郑氏以为六者,指其尊极清虚之体,其实是一;论其五时生育之功,其别有五:以五配一,故为六天。据其在上之体谓之天,天为体称,故《说文》云:“天,颠也。”因其生育之功谓之帝,帝为德称也,故《毛诗传》云:“审谛如帝。”故《周礼 司服》云:“王祀昊天上帝,则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五帝若非天,何为同服大裘?又《小宗伯》云:“兆五帝於四郊。”《礼器》云:“飨帝于郊,而风雨寒暑时。”帝若非天,焉能令风雨寒暑时?又《春秋纬》“紫微宫为大帝”,又云“北极耀魄宝”,又云“大微宫有五帝坐星,青帝曰灵威仰,赤帝曰赤熛怒,白帝曰白招拒,黑帝曰汁光纪,黄帝曰含抠纽”。是五帝与大帝六也。又五帝亦称上帝,故《孝经》曰:“严父莫大於配天,则周公其人也。”下即云:“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帝若非天,何得云严父配天也?而贾逵、马融、王肃之等以五帝非天,唯用《家语》之文,谓大皞、炎帝、黄帝五人之帝属,其义非也。又先儒以《家语》之文,王肃私定,非孔子正旨。又王肃以郊丘是一,而郑氏以为二者,案《大宗伯》云:“苍璧礼天。”《典瑞》又云:“四圭有邸以祀天。”是王不同。《宗伯》又云:“牲币各放其器之色。”则牲用苍也。《祭法》又云:“燔柴於泰坛,用骍犊。”是牲不同也。又《大司乐》云:“凡乐,圜锺为宫,黄锺为角,大蔟为徵,姑洗为羽。”“冬日至於地上之圜丘奏之,若乐六变,则天神皆降。”上文云:“乃奏黄锺,歌大吕,舞《云门》,以祀天神。”是乐不同也。故郑以云苍璧、苍犊、圜锺之等为祭圜丘所用,以四圭有邸、骍犊及奏黄锺之等以为祭五帝及郊天所用。王肃以《郊特牲》周之始郊日以至,与圜丘同配以后稷。郑必以为异,圜丘又以帝喾配者,郑以周郊日以至,自是鲁礼,故注《郊特牲》云:“周衰礼废,儒者见周礼尽在鲁,因推鲁礼以言周事。”郑必知是鲁礼非周郊者,以宣三年正月郊牛之口伤,是鲁郊用日至之月。案周郊祭天大裘而冕,《郊特牲》云:“王被衮,戴冕璪十有二旒。”故知是鲁礼,非周郊也。又知圜丘配以帝喾者,案《祭法》云:“周人禘喾而郊稷。”禘喾在郊稷之上,稷卑於喾,以明禘大於郊。又《尔雅》云:“禘,大祭也。”大祭莫过於圆丘,故以圆丘为禘也。圆丘比郊,则圆丘为大。《祭法》云“禘、喾”是也。若以郊对五时之迎气,则郊为大,故《大传》云:“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故郊亦称禘,其宗庙五年一祭,比每岁常祭为大,故亦称禘也。以《尔雅》唯云“禘为大祭”,是文各有所对也。后稷配天,见於《周颂》,故《思文》云:“思文后稷,克配彼天。”周若以喾配圆丘,《诗 颂》不载者,后稷,周之近祖,王业所基,故配感生之帝,有勤功用,故《诗》人颂之;喾是周之远祖,为周无功,徒以远祖之尊,以配远尊天帝,故《诗》无歌颂。或可《诗》本亦有也,但后来遗落,故正考甫得商之遗《颂》十二篇,至孔子之时,唯五篇而已。以此言之,明《诗》有遗落也。皇氏云:“天有六天,岁有六祭,冬至圆丘,一也,夏正郊天,二也,五时迎气,五也,通前为七也,九月大飨,八也。雩与郊禖为祈,祭不入数。”崔氏以雩为常祭,九也。凡祭天,其服皆大裘,《周礼 司服》文。其尸服亦大裘,故《节服氏》云“郊祀裘冕,送逆尸”是也。其乐,除圆丘所用圜锺为宫之外,皆奏黄锺,歌大吕,舞《云门》,故《大司乐》云:“乃奏黄锺,歌大吕,以祀天神。”注云“天神谓五帝及日月星辰也,王者又各以夏正月祀其所受命之帝於南郊”是也。冬至圆丘用苍璧,夏正郊天用四圭有邸。其五时迎气,东方用青圭,南方用赤璋,西方用白琥,北方用玄璜,其中央无文,先师以为亦用黄琮,熊氏以为亦用赤璋,郑注《宗伯》云:“璧圆象天;琮八方象地;圭锐,象春物初生;半圭曰璋,象夏物半死;琥猛象秋严;半璧曰璜,象冬月闭藏,地上无物,唯天半见。其牲币各放其玉之色。”案“天色玄而用苍犊”者,但天色虽玄,远望则苍,取其远色,故用苍也。其祭天之器,则用陶匏。陶,瓦器,以荐菹醢之属,故《诗 生民》之篇述后稷郊天云“于豆于登”,注云:“木曰豆,瓦曰登。”是用荐物也。匏酌献酒,故《诗 大雅》美公刘云:“酌之用匏。”注云:“俭以质。”祭天尚质,故酌亦用匏为尊。皇氏云“祭天用宗庙牺尊”,皇氏又云“祭天既用牺尊,其陶匏者,是盛牲牢之器”。今案陶匏所用,如上所陈。而皇氏以匏为盛牲之器,义无此理,其说非也。其祭天之处,冬至则祭於圜丘。圆丘所在,虽无正文,应从阳位,当在国南,故魏氏之有天下,营委粟山为圆丘,在洛阳南二十里。然则周家亦在国南,但不知远近者。其五时迎气,则在四郊,故《小宗伯》云:“兆五帝於四郊。”郑云:“春迎青帝於东郊,夏迎赤帝於南郊,季夏迎黄帝亦於南郊,秋迎白帝於西郊,冬迎黑帝於北郊。”《司马法》:“百里远郊。”郑注《书序》云:“近郊,半远郊,去国五十里。”谓今河南洛阳相去则然,是天之郊去国皆五十里也。其夏正祭感生之帝亦於南郊,知者,《孝经纬》云“祭帝於南郊,就阳位”是也。其雩祭五天帝,亦於国城南,故郑注《论语》云“沂水在鲁城南,雩坛在其上”是也。其九月大飨五帝,则在明堂,郑驳《异义》云:“明堂在国之南丙巳之地,三里之外,七里之内,其圆丘之祭。”崔氏云:“其初先燔柴,及牲玉於丘,讫,次乃扫丘下,而设正祭。”若夏正及五郊,初则燔柴,及牲玉於坛,故《祭法》云:“燔柴於泰坛,祭天也。”次则於坛下扫地而设正祭,故《礼器》云“至敬不坛,扫地而祭”是也。其所配之人,虞夏商周用人各异,文具《祭法》。圆丘之祭用人,则以喾配之,《祭法》“禘喾”是也。其感生之帝,则以后稷配之。五时迎气及雩祭,则以五方人帝配之。九月大飨五帝,则以五人帝及文武配之。以文王配五天帝,则谓之祖。以武王配五人神,则谓之宗。崔氏云:皆在明堂之上。祖宗通言,故《祭法》云“祖文王”,文王称祖;《孝经》云“宗祀文王於明堂”,是文王称宗。文王既尔,则武王亦有祖宗之号,故云祖宗通言。其祭天之乐,皆用雷鼓,故《鼓人》云“以雷鼓鼓神祀”是也。其圆丘之祭,皇氏云:祭日之旦,王立丘之东南西向,燔柴及牲玉於丘上,升坛以降其神。故《韩氏内传》云:“天子奉玉升柴加於牲上。”《诗》又云:“圭璧既卒。”是燔牲玉也。次乃奏圜锺之乐,六变以降其神。天皇之神为尊,故有再降之礼。次则埽地而设正祭,置苍璧於神坐以礼之。其在先燔者,亦苍璧也。次则以豆荐血腥,祭天无祼,故郑注《小宰》云:“唯人道宗庙有祼,天地大神至尊不祼,莫称焉。”然则祭天唯七献也,故郑注《周礼》云:“大事于大庙,备五齐三酒。”则圆丘之祭,与宗庙祫同。朝践,王酌泛齐以献,是一献也,后无祭天之事。《大宗伯》“次酌醴齐以献”,是为二献也。王进爵之时皆奏乐,但不皆六变。次荐孰,王酌盎齐以献,是为三献也。宗伯次酌醍齐以献,是为四献也。次尸食之讫,酌朝践之泛齐,是为五献也。又次宗伯酌馈食之醍齐以献,是为六献也。次诸臣为宾长酌泛齐以献,是为七献也。以外皆加爵,非正献之数。其尸酢王以清酒,酢宗伯以昔酒,酢诸臣以事酒。其祭感生之帝,则当与宗庙禘祭同,唯有四齐无泛齐,又无降神之乐,惟燔柴升烟,一降神而已。王朝践献以醴齐,宗伯亚献以盎齐,次馈孰王献以醍齐,宗伯又献以沈齐。尸食讫,王献以朝践之醴齐,宗伯献以馈孰之沈齐,诸臣为宾长亦献以沈齐,不入正数。其五时迎气,与宗庙时祭同,其燔柴以降神及献尸与祭感生之帝同,但二齐醴盎而已。诸臣终献,亦用盎齐。从上至此,皆皇氏所说。皇氏以圆丘之祭,宾长终献,不取沈齐而取泛者,以《礼运》约之,沈齐当在堂丘下,不可用之,故更上取泛齐。案《礼运》沈齐在庙堂之下,尚得酌之升堂以献。又皇氏祭感生帝及五时迎气,沈齐亦在坛下,宾长皆得用之升堂以献,何为圆丘沈齐独不可用乎?若以圆丘高远,不可下取沈齐,凡齐,泛、醴为尊,盎、醍为卑,宾长终献,祗可以次用醴齐,何得反用泛齐乎?今谓圆丘宾长之献用沈齐也,以其宾长是臣助祭终献,远下於君,故从丘下酌沈齐。又崔氏云:“以清酌酢王,昔酒酢后。案《司尊彝》云:“皆有罍,诸臣之所酢也。”郑注云:“酌罍以自酢,不敢王之神灵共尊,罍盛三酒,唯云诸臣所酢,不云酢王酢后。”崔氏所说,於义疑也。皇氏於此经之首,广解天地百神用乐委曲,及诸杂礼制,繁而不要,非此经所须。又随事曲解,无所凭据,今皆略而不载。其必有所须者,皆於本经所须处各随而解之。他皆仿此。熊氏云:“四时迎气,及诸神小祀等,并有降神之乐,则大司乐分乐而序之,以下降神正祭,同用其乐,亦是一义也。”然此“郊特牲”以下至“降尊以就卑”,文承《礼器》之下,覆说以少为贵之事。郊所以用特牲者,郊谓於南郊祭感生之帝,但天神至尊,无物可称,故用特牲。郊与配坐皆特牲,故下文云:养牲必养二,帝牛不吉,以为稷牛。又《召诰》云“用牲於郊,牛二”是也。然祭天初有燔燎,后有正祭,皆须有牲,故《大宗伯》云:“实柴,祀日月星辰。”郑司农云:“实牛柴上也。”郑康成云:“实牲体焉。”郊唯特牲,得供燔燎正祭二处所用者,熊氏、皇氏等以为分牲体供二处所用,其实一特牲也。而《月令》郊禖用大牢者,彼是求子之祭,不与常祭同,故不用犊。我将祀文王於明堂,经云“维羊维牛”者,据文武配祭得用大牢也。若孔安国之义,后稷配天,亦用大牢。故《召诰》云:“后稷贬於天,有羊豕。”案《羊人》云:“衅积共其羊牲。”注云:“积,积柴。”则祭天用羊者。熊氏云:“谓祭日月以下故燔燎用羊也。”祭日月以下既用羊,《小司徒》云:“凡小祭祀奉牛牲。”郑注云:“小祭祀,王玄冕所祭。”然则王者之祭,无不用牛。又《礼纬》云:“六宗五岳四渎之牛角尺。”则日月以下之祀皆用牛者,盖日月以下,常祀则用羊,王亲祭则用牛,故《小司徒》注云:“玄冕所祭。”据王亲祭也。此《郊特牲》指用而言,故下文云“用骍犊”。故《牧人》云:“阳祀用骍牲,毛之。”注云:“阳祀,祭天於南郊及宗庙。”以此约之,夏殷以上,祭感生之帝,各用其正之色,其迎五方之帝,其牲上已备陈帝牛稷牛。其牲虽异,其色宜汀,凡配祭之人、牲与天同色也。其四月大雩,九月大飨,其天及配人、其牲各依当方之色,其文武泛配,则用大牢,其牲色无文,周人尚赤,当用骍也。《论语》云:“敢用玄牡,敢昭告於皇皇后帝。”注云:“帝谓大微五帝。”用玄牡者,彼谓告祭也,其四镇五岳之等,各用当方之色。故《牧人》云:“望祀,各以其方之色牲,毛之。”若寻常山川时祭以下,则用纯物,不随四方之色。若国外表貉磔禳之等,则用杂色。故《牧人》云:“凡时祀之牲,则用牷物。凡外祭毁事,用尨可也。”其常祀之牲,则皆用牡,祈祷之祭,或用牝,唯孟冬禁之。故《月令》孟春“牺牲无用牝”。其日月以下,及五祀之等,常祀用羊,王亲祭则用牛,具如前说。

  ○“而社稷大牢”者,社,五土总神。稷,是原隰之神,功及於人,人赖其功,故以大牢报祭,其牲则黝色。《牧人》云:“阴祀用黝牲。”注云:“阴祀,祭地北郊及社稷也。”则神州亦用黝牲也。其昆仑地祗用黄犊,故《大宗伯》“黄琮礼地牲币,各放其器之色”是也。其社稷与神州,其乐用大蔟与应锺,故《大司乐》云:“乃奏大蔟,歌应锺,以祭地祗。”注云:“谓神州之神及社稷,其玉,神州则用两圭有邸。”其社稷无文。崔氏云:“玉当神州同用两圭有邸,以四望亦用两圭故也。”其服,社稷则絺冕。神州与昆仑服无明文。崔氏云:“用大裘为昆仑之神,玉则用黄琮。”郑注《宗伯》:“琮,八方,象地。”其乐则用函锺为宫,故《大司乐》云:凡乐,函锺为官,大蔟为角,姑洗为徵,南吕为羽。夏日至於泽中之方丘奏之,若乐八变,则地示皆出。可得而礼矣是也。其夏至祭方泽之礼,齐酒献数与圆丘同。其神州献数与夏正郊天同,而社稷之祭,尊用大瓦罍三献。文具崔氏《义宗》,於此烦而不录也。

  ○“天子適诸侯,诸侯膳用犊”,谓天子巡守至诸侯之国,诸侯致膳於天子,则用犊也。

  ○“诸侯適天子,天子赐之礼大牢。”谓诸侯朝天子,天子赐之礼用大牢。熊氏云:“大牢者,则《掌客》云‘殷膳大牢’,非是飧积饔饩之等。”皇氏云:“此直云大牢,则总包饔饩飧积之等,虽牢数多少有异,皆用大牢也。”今谓此经说以小为贵,天子少而诸侯多,又膳文与殷膳同,则熊氏、皇氏,未知孰是也。

  ○“贵诚之义也”,释郊所以用特牲,天子所以膳用犊之意。郊之特牲,亦是犊也。贵此犊未有牝牡之情,贵其诚悫之心,故云贵诚之义也。然社稷及诸侯大牢非是贵诚,而载之者,言社稷大牢,以明郊用特牲,言诸侯大牢,以明天子用犊,显其贵诚也,不取大牢之意。

  ○“故天子牲孕弗食也,祭帝弗用也”,天子尊极,贵其诚悫之心,故因上起下之辞,是以云故。

  ○注“《易》曰:‘妇孕不育。’”

  ○正义曰:此《易 渐卦 九三爻辞》云:“夫征不复,妇孕不育。”案:《渐卦》艮下巽上,九三上与九五互体为离,离为大腹,孕之象也。又互体为坎,坎为丈夫,坎为水,水流而去,是夫征不复也。夫既不复,则妇人之道颠覆,故孕而不育。引之者,证经“孕”是怀任之意也。

  ○“大路”至“五就”,因贵诚重小,故说以少为贵也。大路,殷祭天车也,用以祭天,故曰大路。五采一成曰就,天质悫,故止一就也。故《明堂位》云“大路,殷路”是也。“先路三就”者,先路亦殷路也。殷则有三路,其世犹质,故以少饰为先。先,相次为言,对次故称先也。每加以两,大路一先路三也,次路故五就也。

  ○注“礼器”至“误也”。

  ○正义曰:今此经大路一就,先路三就,次路五就,是节级相降以二。案《礼器》大路一就,次路七就,无先路之文。若以先路为三,则於次路七就非加两之差。若以先为五,则於大路一就又非加两之差。故知此经“次路五就”为是,《礼器》云“次路七就”为误也。

  ○“郊血”至“臭也”,因贵少,更说不贵味也。所进血腥,如《礼器》中说。崔氏云:“周礼之法,郊天燔柴为始,宗庙以祼地为始,社稷以血为始,小祀辜为始。”此云“郊血,大飨腥,三献爓,一献孰”者,谓正祭之时,荐於尸坐之前也。

  ○“至敬不飨味,而贵气臭也”者,此解郊血义。血,气也。夫孰食有味,味者为人道,人道卑近,而天神尊贵,事宜极敬,极敬不亵近,故用血也。用血,是贵气而不重味,故云贵气臭也。而宗庙敬降於天,故用腥,腥稍近味。社又降於宗庙,故用爓,爓又稍近味。

  ○“诸侯”至“已矣”,此一经亦明贵气义也。

  ○“诸侯为宾,灌用郁鬯”者,灌犹献也。谓诸侯来朝,在庙中行三享竟,然后天子以郁鬯酒灌之也。故《大行人》云:“上公之礼,庙中将币三享,王礼,再祼而酢。侯伯之礼,庙中将币三享,王礼,壹祼而酢。诸子诸男之礼,庙中将币三享,王礼,壹祼不酢。”郑注云:“王礼,王以郁鬯礼宾也。礼者,使宗伯摄酌圭瓒而祼,王既拜送爵,又摄酌璋瓒而祼,后又拜送爵,是谓再祼。再祼,宾乃酢王也。”礼侯伯一祼而酢者,祼宾,宾酢王而已,后不祼也。礼子男一祼不酢者,祼宾而已,不酢王也。

  ○“灌用臭也”者,覆说诸侯为宾灌用郁鬯之意。郁鬯是臭,故云灌用臭也。此亦明贵气之礼。

  ○“大飨尚腶修而巳矣”者,谓诸侯行朝享及灌以后,而天子飨燕食之也。若上公则三飨三食三燕,若侯伯则再飨再食再燕,若子男则壹飨壹食壹燕也。南本或云“侯伯亦三飨”,误也。其行飨之时,虽设大牢之礼,于时先荐腶脩於筵前,然后始设馀馔,故云尚腶脩而巳矣。此亦明不飨味之义也。

  ○注“此大”至“侯也”。

  ○正义曰:以文承上大飨腥之下,上大飨谓祫祭,恐此大飨者亦是祫祭,故云“飨诸侯也”。必知飨诸侯者,以此经前云“诸侯为宾”,下云“大飨”、“君三重席而酢然”,皆论待诸侯之事,故以为飨诸侯也。

  大飨,君三重席而酢焉。言诸侯相飨,献酢礼敌也。

  ○重,直龙反,下注同。酢,才各反。三献之介,君专席而酢焉。此降尊以就卑也。三献,卿大夫。来聘,主君飨燕之,以介为宾,宾为苟敬,则彻重席而受酢也。专犹单也。

  ○介音界,注同。单音丹,下文注同。

  [疏]“大飨”至“酢焉”。

  ○正义曰:此一节论尊卑之席,各依文解之。

  ○此大飨谓诸侯相朝,主君飨宾,宾主礼敌,故主君设三重之席而受酢焉。

  ○注“言诸”至“敌也”。

  ○正义曰:知非诸侯朝天子天子飨之,而云“诸侯相飨”者,以经云君三重席而酢,三重席是诸侯之礼,而又称君,故知诸侯相飨也。案《周礼 司几筵》:“诸侯莞筵纷纯,加缫席画纯。”上有二席,得为三重者,皇氏云:“三重者有四席为三重,谓铺莞筵三,上加缫席一。”熊氏以为席之重数异於棺也,三重止三席也。云“献酢礼敌也”者,以宾与主人俱是诸侯,并有三重之席,无所降下,对下三献之介,君专席而酢,降尊就卑之义,是尊卑不敌也,故此云“献酢礼敌也”。

  ○“三献之介,君尊专席而酢焉”至“此以就卑也”。

  ○此谓诸侯遣卿来聘,卿礼三献,其副既是大夫,与卿为介,谓之三献之介。此介是大夫,大夫席虽再重,今为介降一席,秪合专席。主君若受此介之酢爵,虽是诸侯合三重之席,必彻去重席,单席而受此介之酢爵焉。所以然者,降诸侯之尊以就介之卑故也。

  ○注“三献”至“单也”。

  ○正义曰:“三献,卿大夫”者,以五等诸侯有九献、七献、五献,故五等诸侯之卿皆三献也。大夫,卿之总号。若春秋之时,则与此礼有异。若大国之卿,则礼同子男。故昭元年,“郑人飨赵孟,具五献笾豆”,杜元凯注云:“朝聘之制,大国之卿五献,其侯伯次国,其卿与大国大夫同。”故昭六年季武子如晋,晋人享之,武子辞云:“下臣得贶不过三献。”杜云“大夫三献”是也。云“来聘,主君飨燕之,以介为宾,宾为苟敬”者,案《燕礼记》云:“若以四方之宾燕,宾为苟敬,席於阼阶之西北面,其介为宾。”注云:“主国君飨时亲进醴于宾,今燕又宜献焉。人臣不敢亵烦尊者,至此升堂而辞让,欲以臣礼燕为恭敬也。於是席之,如献诸公之位。言苟敬者,宾,实主国所宜敬。”如郑此言,则燕时宾为苟敬,飨时则否。今此注云飨燕之宾为苟敬,连言飨者,因燕而连言飨,其实飨时宾自为宾,不为苟敬也。案《燕礼》注:“介门西北面西上,公降迎上介以为宾,揖让升,乃命宰夫为主人献宾於西阶上,其有媵爵,群臣入即位,如燕礼。”案礼:主人与宾俱升自西阶,主人酌於宾筵前,献宾;宾西阶上拜,筵前受爵,反位;主人宾右拜送爵;宾就筵祭酒西阶上,卒爵,宾酢主人,主人於宾右北面受酢。此是使宰夫为主人与宾客相献之礼。据《燕礼》之文,唯有宾酢主人,无宾酢主君之礼。今此主君专席而受宾酢者,案《燕礼》无宾酢公礼,至於说屦升堂坐之后,宾降洗升媵觚于公,公受宾爵饮以赐下。此云受酢,盖谓此也。或可燕已臣子,宾不酢公;若与邻国宾燕,以介为宾,宾得酢公也,但礼不具耳。皇氏以介为宾,宰夫为主人,宾与主人席於西阶上,主人在东,宾在西,俱北面;又席主君於堂中南面。今案:郑注《燕礼》主君迎上介为宾,宰夫为主人献宾之后,如燕礼。如是则事事如燕礼。案《燕礼》筵宾于户西南面,席公于阼阶上西面,胥荐主人于洗北西面。《燕礼》席位分明如此,而皇氏乃云主人与宾俱席西阶上北面,主君堂中南面。未审何所冯据以知之。

  飨、禘有乐,而食、尝无乐,阴阳之义也。凡饮,养阳气也。凡食,养阴气也。故春禘而秋尝,春飨孤子,秋食耆老,其义一也,而食,尝无乐。言义同,而或用乐或不用乐也。此“禘”当为“禴”字之误也。《王制》曰:“春禴夏禘。”

  ○飨禘音药,下“春禘”同。食音嗣。夏,户嫁反。饮,养阳气也,故有乐。食,养阴气也,故无声。凡声,阳也。

  [疏]“飨禘”至“阳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飨、禘、食、尝有乐无乐之异。

  ○“飨、禘有乐”者,飨谓春飨孤子,禘谓春祭宗庙也,以其在阳时,故有乐。

  ○“而食、尝无乐”者,食谓秋食耆老,尝谓秋祭宗庙,以其在阴时,故无乐。

  ○“阴阳之义也”者,无乐为阴,有乐为阳,故云阴阳之义也。

  ○“凡饮,养阳气也。凡食,养阴气也”者,此覆释上文飨有乐而食无乐之义,以饮是清虚养阳气,故有乐,而食是体质养阴气,故无乐。

  ○“故春禘而秋尝,春飨孤子,秋食耆老”者,此明飨、禘在春为阳,食、尝在秋为阴也。

  ○“其义一也”者,禘之与尝,俱是追慕,飨之与食,同是赏功,其事无殊,故云一也。

  ○“而食、尝无乐”者,文承“秋食耆老”之下,以秋是阴时,故云“食、尝无乐”,重结之也。举“食、尝无乐”,亦应重结“飨、禘有乐”,不言者,略可知也。

  ○“饮,养阳气也,故有乐”者,更覆释上文饮养阳气、飨有乐也。

  ○“食,养阴气也,故无声”者,覆释上文食养阴气,故无乐也。

  ○“凡声,阳也”者,释所以飨有乐、食无乐。凡声是阳也,阳时为飨,故有乐;阴时为食,故无乐也。

  ○注“禘”至“夏禘”。

  ○正义曰:依礼,三代无春禘之文,周则春曰祠,《王制》夏、殷之礼云“春曰禴”,今云“春曰禘”,故知“禘”当为“禴”。此经所论,谓夏、殷礼也。熊氏云:此夏、殷礼,秋尝无乐。而下文云殷人先求诸阳,则秋尝亦有乐者,谓殷人春夏祭时有乐,秋冬即无也。举春见夏、举秋见冬也。若周则四时祭皆有乐,故《祭统》云:“内祭则大尝禘,升歌《清庙》,下管《象》。”是秋尝有乐也。案《王制》:“夏后氏养老以飨礼。”则夏家养老用春时有乐,无秋食之礼。殷人养老以食礼,而秋时不作乐,无春飨之礼。周人脩而兼用之,则周人养老,春夏用飨礼,秋冬用食礼,四时皆用乐,故《文王世子》云:“凡大合乐,必遂养老。”注云:“春合舞,秋合声。”下云:“养老之礼,遂发咏焉,登歌《清庙》。”是秋时养老亦用乐也。皇氏云:“春是生养之时,故飨孤子,取长养之义。秋是成熟之时,故食耆老,取老成之义。”熊氏云:“春飨孤子,亦飨耆老,秋食耆老,亦食孤子。”而皇氏云此既破禘为禴,故於《祭统》春禘秋尝,不复更破,从此可知也。

  鼎俎奇而笾豆偶,阴阳之义也。笾、豆之实,水土之品也。水土之品,言非人常所食。

  ○奇,居宜反,下“鼎俎奇”同。不敢用亵味而贵多品,所以交於旦明之义也。旦当为神,篆字之误也。

  ○亵,息列反。旦音神,出注。篆,直转反。

  [疏]“鼎俎”至“义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鼎俎笾豆所法阴阳之事。

  ○“鼎俎奇”者,以其盛牲体,牲体动物,动物属阳,故其数奇。

  ○“笾豆偶”者,其实兼有植物,植物为阴,故其数偶,故云“阴阳之义也”。

  ○“笾豆之实,水土之品也”者,谓笾豆所充实之物皆是水土所生品类,非人所常食也。

  ○“不敢用亵味而贵多品”者,覆释笾豆所以用水土品族之意,言不敢用亵美食味,而贵重众多品族也。何意如此?所以交接神明之义也。神道与人既异,故不敢用人之食味,神以多大为功,故贵多品。“鼎俎奇”者,案《聘礼》牛一、羊二、豕三、鱼四、腊五、肠胃六、肤七、鲜鱼八、鲜腊九也。是鼎九,其数奇也。又有陪鼎,膷一也,臐二也,膮三也,亦其数奇也。正鼎九,鼎别一俎,俎亦九也。又《少牢》陈五鼎:羊一,豕二,肤三,鱼四,腊五。其肠胃从羊,五鼎五俎,又肵俎一,非是正俎也。《特牲》三鼎:牲鼎一,鱼鼎二,腊鼎三。亦有三俎,肵俎一,非正俎,不在数。是皆鼎俎奇也。《有司彻》陈六俎者,尸及侑俎,主人主妇各一俎,其馀二俎者,司马以一俎羞羊肉湆,其一俎司士羞豕肉湆,此二者益肉之俎也。此云“鼎俎奇”者,谓一处并陈。又“笾豆偶”者,案《掌客》云:“上公豆四十,侯伯三十二,子男二十四。”又《礼器》云:“天子之豆二十有六,诸公十有六,诸侯十有二,上大夫八,下大夫六。”案礼,笾与豆同,是笾豆偶也。《乡饮酒义》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而奇数者,彼是年齿相次,非正豆也。《士丧礼》注“小敛一豆一笾”者,降於大敛,又不同於吉故也。《笾人》“馈食之笾,枣、栗、桃、乾{艹橑}、榛实”,凡有五物,似五笾者。熊氏云:“乾{艹橑}之中有桃诸、梅诸,则为六物,实六笾也。”

  宾入大门,而奏《肆夏》,示易以敬也;宾,朝聘者。易,和说也。

  ○易,以豉反,注同。朝,直遥反,下注“朝觐”、“朝服”同。卒爵而乐阕,孔子屡叹之。美此礼也。

  ○阕,苦穴反,止也。娄,力佳反,本又作屡。奠酬而工升歌,发德也。以《诗》之义,发明宾主之德。歌者在上,匏竹在下,贵人声也。匏,笙也。

  ○匏,步交反。竹,篪笛也。乐由阳来者也,礼由阴作者也,阴阳和而万物得。得,得其所。

  [疏]“宾入”至“物得”。

  ○正义曰:此一节论朝聘之宾,及已之臣子有王事劳者,设燕飨之礼,奏乐之节。各依文解之。飨礼既亡,无可凭据,今约《大射》及《燕礼》解其奏乐及乐阕之节。案《大射礼》:“主人纳宾。”宾是己之臣子,又无王事之劳,故宾入不奏《肆夏》。宾入及庭,公升即席,乃奏《肆夏》,於是主人引宾升,主人酌献宾,宾拜受爵,坐啐酒,拜,告旨,乐阕。宾饮卒爵,酢主人,主人受酢毕。主人盥洗献于公,公拜受爵,乃奏《肆夏》。公饮卒爵,拜,主人答拜,乐阕,主人洗爵受酢於公。主人受酢毕,主人又盥洗媵觚于宾。所谓酬也。主人饮毕,爵以酬宾,宾筵前受酬,奠于荐东,不举,下大夫二人於阼阶下媵爵于公公,取一大夫所媵爵以立饮,卒爵,酬宾。宾受爵,请於大夫。公许,宾以旅大夫于西阶上。大夫受旅爵毕,主人洗献卿于西阶上。献卿遍,又二大夫媵爵于公。公又行一爵。若宾若长,唯公所赐,以旅于西阶上。大夫受旅毕,主人又洗升献大夫于西阶上。大夫受献毕,乃席工升歌,歌《鹿鸣》,三终。主人献工,乃管《新宫》。此是《大射》宾入门至工升歌之节也。《燕礼记》云:“若以乐纳宾,则宾及庭奏《肆夏》。宾拜酒,主人答拜而乐阕,公拜受爵而奏《肆夏》。公卒爵,而乐阕。”郑注云:“卿大夫有王事之劳,则奏此乐。”此是己之臣子,有王事之劳,宾及庭而奏《肆夏》也,其馀与《大射礼》同。以《大射礼》、《燕礼》而言,此云宾入大门,谓朝聘之宾,行朝聘既毕,受燕享之时,燕则大门是寝门也,飨则大门是庙门也。

  ○“而奏《肆夏》,示易以教也”者,乐主和易,今奏此《肆夏》大乐者,示主人和易严敬於宾也。

  ○“卒爵而乐阕”者,宾至庭,乐作,乃至。主人献宾,宾受爵,啐酒,拜,告旨,而乐止。宾饮讫,酢主人。主人受酢毕,主人献公而乐作,公饮卒爵而乐止。是“卒爵而乐阕”也。此“卒爵”谓兼宾及主君也,依《大射礼》,主人受酢不作乐,若其享时,主君亲献宾,宾亲酢主君,宾主俱作乐也。

  ○“孔子屡叹之”者,孔子见礼入门而县兴,卒爵而乐阕。屡,数也,数数叹美此礼,善其和易恭敬之义。

  ○“奠酬而工升歌”者,据《大射礼》献卿之后,大夫媵觯於公。所谓酬也,公奠置此酬而未举,於时工升歌也,或可飨时主君亲酬宾,宾初奠酬荐东,於时,即工升歌也。《大射》与《燕礼》异也。

  ○“发德也”者:所以奠酬升歌,歌咏其诗,发明宾主之德。案《燕礼记》宾及庭奏《肆夏》,此入大门即奏《肆夏》者,熊氏云:“燕礼,燕已之臣子,此谓朝聘之宾,故入即奏《肆夏》也,皇氏云:“锺师奏‘九夏’,一曰《王夏》。”《大司乐》云:“王出入所奏。”“二曰《肆夏》”,《大司乐》云:“尸出入所奏。”“三曰《昭夏》”,《大司乐》云:“牲出入所奏也。”“四曰《纳夏》”,注云:“四方宾来所奏也。”“五曰《章夏》”,注云:“臣有功所奏也。”“六曰《齐夏》”,注云:“夫人祭所奏也。”“七曰《族夏》”,注云:“族人侍所奏也。”“八曰《陔夏》”,注云:“客醉出所奏也。”“九曰《骜夏》”,注云:“公出入所奏也。”皇氏又云:襄四年《左氏传》云:三夏,天子所以享元侯,《文王》、《大明》、《緜》,两君相见之乐也,燕礼歌《鹿鸣》合乡乐。凡合乐,降於升歌一等。王享燕元臣,升歌《三夏》,《三夏》即《颂》,合乐降一等,即合《大雅》也。元侯自相享,亦歌《颂》合《大雅》,故《仲尼燕居》两君相见,歌《清庙》是也。侯伯子男相见,既歌《文王》合《鹿鸣》也。准约元侯,则天子享燕侯伯子男,亦歌《文王》合《鹿鸣》也。诸侯燕臣子,歌《鹿鸣》合乡乐,燕礼是也。其天子燕在朝臣子,工歌《鹿鸣》合乡乐,故郑作《诗谱》云:“天子诸侯燕群臣及聘问之宾,皆歌《鹿鸣》,合乡乐。”是也。升歌合乐,所以异者,案《乡酒礼》及《燕礼》:工升自西阶,歌《鹿鸣》、《四牡》、《皇皇者华》。歌讫,笙入立於堂下,奏《南陔》、《白华》、《华黍》。奏讫,乃间歌《鱼丽》,笙《由庚》,歌《南有嘉鱼》,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仪》。间歌讫,乃合乡乐。《周南 关雎》、《葛覃》、《卷耳》,《召南 鹊巢》、《采蘩》、《采蘋》。间者,谓堂上堂下,一歌一吹,更递而作。合者,上下之乐并作,此其所以异也。皇氏云:“此经卒爵乐阕之义,主人受酢之时作乐。”今案《大射礼》:“宰夫为主人受酢之时,不作乐。”皇氏说非也。皇氏又云:“卒爵而乐阕,凡乐三阕也,一是宾饮毕,乐阕也;二是主人受酢饮毕,乐阕也;三是宾奠酬之后,工升歌毕,将於酢之时,乐阕也。”今案此经初云“入门而奏《肆夏》”,次云“卒爵而乐阕”,下云“奠酬而工升歌”,所陈之事,依先后次第,则乐阕之中,不得并数奠酬升歌乐阕也。且工升歌之后,则有笙入奏《南陔》之等,及间歌合乐,无乐阕之文,何得卒爵乐阕之中数之为三阕?皇氏非也。案锺师《九夏》,皆夏文在下,而南本《纳夏》,独夏文在上,其义疑也。皇氏云:“天子燕享已之臣子,与燕飨诸侯,同歌《文王》合《鹿鸣》。”今案《诗谱》云:“天子诸侯燕群臣及聘问之宾,歌《鹿鸣》合乡乐。”皇说非也。

  ○“歌者在上,匏竹在下,贵人声也”者,解所以不升笙之义也。匏,笙也。竹,篪笛也。歌是人声,人声可贵,故升之在堂。匏竹可贱,故在堂下。然瑟亦升堂者,瑟工随歌工故也。

  ○“乐由”至“物得”。

  ○此因上有宾主礼乐之事,遂说礼乐之义。

  ○“乐由阳来者也”者,此明乐也。阳,天也。天气化,故作乐象之,乐以气为化,是“乐由阳来者也”。阳化,谓五声八音也。

  ○“礼由阴作者也”者,阴,地也。地以形生,故制礼象之,礼以形为教,是礼由阴作也。形教,谓尊卑大小拜伏之事也。

  ○“阴阳和而万物得”者,和,犹合也。得,谓各得其所也。若礼乐由於天地,天地与之和合,则万物得其所也。

  旅币无方,所以别土地之宜,而节远迩之期也。旅,众也。迩,近也。

  ○别,彼别反,下注“无别”同。龟为前列,先知也。以钟次之,以和居参之也。钟,金也。献金为作器,钟其大者,以金参居庭实之间,示和也。

  ○为作,于伪反,下文“为君”同。虎豹之皮,示服猛也。束帛加璧,往德也。

  [疏]“旅币”至“德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朝聘货贿庭实之物。

  ○“旅币无方”者,旅,众也;币,庭实也。众国贡献币物,非止一方,故云“无方”。

  ○“所以别土地之宜”者,五方各殊,所出有异,所以分别土地所生之宜。

  ○“而节远迩之期也”者,迩,近也,六服有远近,或嫔或货,所贡之属,各有期也。

  ○“龟为前列,先知也”者,此即旅币无方之事也。龟是灵知之物,陈之於庭,则列龟最在前,故云“先知也”。

  ○“以钟次之”者,钟,金也。陈金则次於龟后也。不谓之为金,而谓之为钟者,贵金以供王之铸器。器之大者,莫大於锺,故言以钟次之也。

  ○“以和居参之也”者,解以金次龟义也。金性柔和,从时变革也。金列庭实,前龟后皮帛,以金参厕,居龟帛之中间,故云“以和居参之也”。

  ○“虎豹之皮,示服猛也”者,释庭实有皮义也。虎豹是威猛之兽,今得其皮来列在王庭,是表示君臣之德,能服四方之威猛者也。

  ○“束帛加璧,往德也”者,解享用束帛,帛上又加璧之义也。玉以表德,今将玉加於束帛,或锦绣黼黻之上,是以表往归於德故也。谓主君有德而往归之。南本及定本皆作“往德”,北本为“任德”。熊氏云:任用德,恐非也。

  庭燎之百,由齐桓公始也。僣天子也。庭燎之差,公盖五十,侯、伯、子、男皆三十。

  ○燎,力妙反,徐力吊反。僣,子念反,后同。大夫之奏《肆夏》也,由赵文子始也。僣诸侯,赵文子,晋大夫,名武。

  [疏]“庭燎”至“始也”。

  ○正义曰:自此以下至“夷王”以下,总论朝聘失礼之事。各随文解之。

  ○“庭燎之百”者,谓於庭中设火,以照燎来朝之臣夜入者,因名火为庭燎也。礼:天子百燎,上公五十,侯伯子男三十。齐桓公是诸侯,而僣用百,后世袭之,是失礼从齐桓公为始。

  ○注“僣天”至“三十”。

  ○正义曰:此数出《大戴礼》也,但崇翱问:“引《大戴礼》也何以言‘盖’?”沈阁对曰:“言‘盖’无别意,犹如《礼运》云:‘仲尼之叹,盖叹鲁也。’亦无别意。百者,皇氏云:“作百炬列於庭也,或云百炬共一束也。”

  ○注“僣诸”至“名武”。

  ○正义曰:案《大射礼》:“公升即席,奏《肆夏》。”《燕礼》云:“若以乐纳宾,则宾及庭奏《肆夏》,是诸侯之礼。”今文子亦奏之,故云“僣诸侯”。此谓纳宾乐也。若登歌下管正乐,则天子用三夏以飨元侯;元侯相飨,亦得用之。《周礼》“九夏”,《王夏》者,天子所用,其馀八夏,诸侯皆得用之。其《陔夏》,卿大夫亦得用之,故《乡饮酒》客醉而出,奏《陔夏》,但非堂上正乐所用也。

  朝觐,大夫之私觌,非礼也。大夫执圭而使,所以申信也。其君亲来,其臣不敢私见於主国君也,以君命聘,则有私见。

  ○觌,大力反,下同。使,色吏反。见,贤遍反,下同。不敢私觌,所以致敬也。而庭实私觌,何为乎诸侯之庭?非其与君无别。为人臣者无外交,不敢贰君也。私觌,是外交也。

  [疏]“朝觐”至“君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大夫从君朝觐,行私觌,非礼之事。

  ○“朝觐,大夫之私觌,非礼也”者,朝觐,谓君亲往邻国行朝觐之礼。大夫从君而行,辄行私觌,是非礼也。

  ○“大夫执圭而使,所以申信也”者,既从君而行,不可私觌。若专使而出,则可为之。故云大夫执圭而使,谓受命执圭,专使邻国,得行私觌,所以申己之诚信也。

  ○“不敢私觌,所以致敬也”者,覆明从君而行,不敢行私觌,所以致敬於已君也。

  ○“而庭实私觌,何为乎诸侯之庭”者,当周衰之后,有臣从君而行,设庭实私觌於主国之庭,作记者讥之。庭实私觌,何得为乎诸侯之庭?讥其与君无别也。

  ○“为人臣者无外交,不敢贰君也”者,解所以从君而行,不敢私觌之意。为人之臣,既无外交,唯专一事君。既从君而行,不敢贰心於他君,所以不行私觌之礼。

  ○注“其君”至“私见”。

  ○正义曰:案《聘礼》:“臣出使有私觌。”今云“私觌”非礼也,故知从君行也,且经云“朝觐”,是君亲行之事。云“以君命聘,则有私见”者,解经文“执圭而使,所以申信也”。约《聘礼》有私觌,故云“以君命聘,则有私见”也。

  大夫而飨君,非礼也。其飨君,由强且富也。大夫强而君杀之,义也,由三桓始也。三桓,鲁桓公之子,庄公之弟,公子庆父、公子牙、公子友。庆父与牙通於夫人以胁公,季友以君命鸩牙。后庆父弑二君,又死也。

  ○庆父音甫。鸩,直阴反。弑音试。天子无客礼,莫敢为主焉。君適其臣,升自阼阶,不敢有其室也。明飨君非礼也。

  ○升自阼,才路反,本又作“升自阼阶”。觐礼,天子不下堂而见诸侯。正君臣也。下堂而见诸侯,天子之失礼也,由夷王以下。夷王,周康王之玄孙之子也。时微弱,不敢自尊於诸侯。

  [疏]“大夫”至“始也”。

  ○正义曰:大夫富强,专制於君,召君而飨之,非礼也。“大夫强而君杀之,义也”者,大夫强盛,则干国乱纪,而君能杀之,是销绝恶源,得其义也。

  ○“由三桓始也”者,从三桓以后,有能诛杀强臣,由三桓而来,故云“由三桓始也”。

  ○注“三桓”至“死也”。

  ○正义曰:案《春秋》公子庆父、公子牙、公子友皆庄公弟,是桓公子也。云“庆父与牙通於夫人以胁公”者,案庄公二十七年,公子友如陈,葬原仲。《公羊》云:“辟内难。内难者何?公子庆父、公子牙通乎夫人以胁公。”何休云:“公病问后於牙,牙对曰:“鲁一生一及,君已知之。牙欲立庆父,是胁公也。”云“季友以君命鸩牙”者,案庄三十二年《左传》云:“公疾问后於叔牙,对曰:‘庆父材。’问於季友,对曰:‘臣以死奉般。’公曰:‘乡者牙曰庆父材。’成季使以君命,命僖叔待于针巫氏,使针季酖之。”是也。“后庆父弑二君”者,庄公三十二年《左氏》云:“八月癸亥,公薨于路寝,子般即位。冬十月己未,共仲使圉人荦贼子般于党氏”,闵二年秋八月辛丑,“共仲使卜齮贼公于武闱”。是弑二君也。云“又死也”者,案《左氏》云:“成季以僖公適邾,共仲奔莒,乃入,立之,以赂求共仲于莒,莒人归之,及密,使公子鱼请,不许,哭而往。共仲曰:奚斯之声也。乃缢。”是庆父又死也。案三桓之前,齐有公孙无知作乱,卫有州吁,宋有长万,皆以强盛被杀。而云“由三桓始”者,熊氏云:据鲁而言,犹如《论语》云“十世五世希不失矣”。三桓之后,若襄仲季孙意如虽强,君不能杀。据时有能杀者言之。然此经注并《公羊》文,以《左氏传》为解耳。

  ○注“明飨君非礼也”。

  ○正义曰:“天子无客礼,莫敢为主焉。君適其臣,升自阼阶,臣不敢有其室”,臣既不敢为主,明飨君非礼,结上文也。春秋之时,则有诸侯飨天子,故庄二十一年,郑伯享王于阙西辟乐备,乱世非正法也。

  ○“觐礼”至“以下”。

  ○案《觐礼》“天子负斧依南面,侯氏执玉入”,是不下堂见诸侯也。若春朝夏宗,则以客礼待诸侯,以车出迎。熊氏云:“春夏受三飨之时,乃有迎法。”义或然也。故《齐仆》云:“各以其等为车送逆之节。”注云:“节谓王乘车迎宾客及送,相去远近之数。”是也。

  ○“由夷王以以下”者,夷王下堂而见诸侯,自此以后或有然者,故云“以下”。

  ○注“夷王”至“子也”。

  ○正义曰:案《世本》康王生昭王,昭王生穆王,穆王生恭王,恭王生懿王。懿王崩,弟孝王立。孝王崩,懿王大子燮立,是为夷王。懿王是康王之玄孙,夷王是懿王之子,故云玄孙之子也。

  诸侯之宫县,而祭以白牡,击玉磬、朱干设钖,冕而舞《大武》,乘大路,诸侯之僣礼也。言此皆天子之礼也。宫县,四面县也。干,盾也,钖傅其背如龟也。《武》,万舞也。白牡,大路,殷天子礼也。

  ○县音玄,注及下同。锡音阳,注同。盾,本亦作楯,纯尹反,又音尹。傅音附。背,补佩反。台门而旅树,反坫,绣黼丹朱中衣,大夫之僣礼也。言此皆诸侯之礼也。旅,道也。屏谓之树,树所以蔽行道。管氏树塞门,塞犹蔽也。礼:天子外屏,诸侯内屏,大夫以帘,士以帷。反坫,反爵之坫也,盖在尊南,两君相见,主君既献,於反爵焉。绣黼丹朱以为中衣领缘也。绣读为绡。绡,缯名也。《诗》云:“素衣朱绡。”又云:“素衣朱襮。”襮,黼领也。

  ○坫,丁念反。绣,依注作绡,音消,注或作绡,亦同。黼音甫。帘音廉。“於反爵焉”,本或作“宾反爵焉”。领缘,移绢反。缯,似陵反。襮音博。故天子微,诸侯僣,大夫强,诸侯胁。於此相贵以等,相觌以货,相赂以利,而天下之礼乱矣。言僣所由。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而公庙之设於私家,非礼也,由三桓始也。言仲孙、叔孙、季孙氏皆立桓公庙,鲁以周公之故,立文王庙,三家见而僣焉。

  [疏]“诸侯”至“始也”。

  ○正义曰:此一节总论诸侯及大夫奢僣强盛之事。各依文解之。

  ○“诸侯之宫县”者,诸侯唯合轩县,今乃有宫县。又诸侯祭用时王牲,今用白牡。又诸侯击石磬,今击玉磬。又诸侯得舞《大武》,故《诗》云“方将万舞”,宣八年“万入去籥”是也。但不不得朱干设钖,冕服而舞。今“朱干设钖,冕而舞《大武》”,诸侯合乘时王之车,今乃乘殷之大路,并是诸侯僣礼也。

  ○注“言此”至“礼也”。

  ○正义曰:案《小胥》:“天子宫县。”案文十三年《公羊传》云:“周公用白牡。”又《明堂位》云:“祀周公於太庙,牲用白牡,击玉磬。”则《皋陶谟》云“鸣球”是也。《祭统》云:“朱干玉戚,冕而舞《大武》。”《明堂》云:“鲁君孟春乘大路。”其《祭统》、《明堂》所云“皆天子礼乐,特赐周公”,故云皆天子之礼。鲁唯文王周公庙得而用之,若用於他庙,则为僣也。若他国诸侯,非二王之后,祀受命之君而用之,皆为僣也。云“锡傅其背如龟也”者,《诗》云“镂锡”,谓以金饰之,则此锡亦以金饰也,谓用金琢傅其盾背,盾背外高,龟背亦外高,故云“如龟也”。盖见汉礼然也。白牡,是殷之正色,“大路”与“白牡”同文,故知白牡大路,是殷天子之礼也。

  ○“台门”至“礼也”。

  ○此一经明大夫僣诸侯礼。“台门”者,两边起土为台,台上架屋曰台门。

  ○“而旅树”者,旅,道也;树,立也。人君当门道立屏,蔽内外为蔽也。

  ○“反坫”者,反爵之坫也,若两君相享,则设尊两楹间,坫在其南。坫以土为之。

  ○“绣黼丹朱中衣”者,绡,缯也;黼,刺缯为黼文也。丹朱,赤色,谓染缯为赤色也。中衣,谓以素为冕服之里衣,犹今中衣单也。

  ○“大夫之僣礼也”者,自台门以下,於时大夫皆有此事,故言僣礼也。

  ○注“言礼”至“领也”。

  ○正义曰:旅,道也,所行处,故以为道也。云“屏谓之树”,《释宫》文。引“管氏树塞门”者,据经“旅树”之义。云“礼:天子外屏,诸侯内屏,大夫以帘,士以帷”者,《礼纬》文,南本云及定本皆然,或云大夫以帷,士以帘,误也。云“反坫,反爵之坫也”者,以《明堂》云“反坫出尊”,则坫为尊而设,故知反坫,反爵也。以言出尊,故云“盖在尊南”也。《乡饮酒》是卿大夫之礼,尊於房户间。《燕礼》是燕已之臣子,故尊於东楹之西。若两君相敌,则尊於两楹间,故其坫在两楹间。云“两君相见,主君既献,於反爵焉”者,案《论语》云:“邦君为两君之好,有反坫。”故知“两君相见”也,故注云:“其献酬之礼,更酌,酌毕,则各反爵於坫上。”故云“主君既献,於反爵焉”,谓於此坫上而反爵焉。熊氏云:“主君献宾,宾筵前受爵,饮毕,反此虚爵於坫上,於西阶上拜。主人於阼阶上答拜,宾於坫取爵,洗爵,酌以酢主人。主人受爵饮毕,反此虚爵於坫上。主人阼阶上拜,宾答拜。”是宾主饮毕,反爵於坫上也。而《论语》注“酌毕,各反爵於坫上”者,文不具耳。其实当云:饮毕,或可初酌之时,则奠於坫。与《乡饮酒礼》异也。义有疑,故具存焉。云“绣黼丹朱以为中衣领缘也”者,中衣,谓冕及爵弁之中衣,以素为之,绣黼为领,丹朱为缘。云“绣读为绡,绡,缯名也”者,案注《昏礼》引《诗》云:“素衣朱绡。”《鲁诗》亦以为绡。绡,绮属,以《鲁诗》既为绡字,又五色备曰绣,白与黑曰黼,绣黼不得共为一物,故以绣为绡也,谓於绡上而刺黼文也。引《诗》云“素衣朱绡”者,证以绣为绡。又引《诗》“素衣朱襮”者,证黼领也。案《释器》“黼领谓之襮”,故云“襮,黼领也”。案《玉藻》云:“以帛里布,非礼也。”此素衣是丝,当为冕及爵弁之中衣。礼:朝燕之服,皆以布为之。皇氏云:“此素为中衣,兼为朝燕服之中衣。”非也。案《礼》公之孤四命,则爵弁自祭也。则天子大夫四命,亦当爵弁自祭,则中衣得用素,但不得用绡黼为领、丹朱为缘耳。熊氏云:此云大夫僣,谓非四命大夫而著素衣为僣。今为四命得著素衣,但以绡黼丹朱犹为僣也。其大夫士助祭於君,服爵弁以上,虽中衣用素,亦不得用绡黼丹朱以为领缘,以其是诸侯之服,故《唐诗 扬之水》“刺晋昭公微弱”,云:“素衣朱绡,从子于鹄。”国人欲进此服,去从桓叔为诸侯也。

  ○“於此相贵以等,相觌以货”。

  ○谓臣下不畏惧於君,而擅相尊贵以等列,故庾云:“擅相封爵也。”

  ○“相觌以货”者,大大私相觌以货贿,不辟君。

  ○注“鲁以”至“僣焉”。

  ○正义曰:知鲁得立文王庙者,案襄十二年秋,“吴子寿梦卒,临於周庙,礼也”。注云:“周庙,谓文王庙也。”此经云“诸侯不敢祖天子”,而文二年《左传》云:“宋祖帝乙,郑祖厉王。”“大夫不敢祖诸侯”,而庄二十八年《左传》云:“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与此文不同者,此据寻常诸侯大夫,彼据有大功德者,故《异义》:《礼戴》引此《郊特牲》,云“又匡衡说支庶不敢荐其祢,下士诸侯不得专祖於王”。古《春秋左氏》说,天子之子,以上德为诸侯者,得祖所自出。鲁以周公之故,立文王庙。《左传》“宋祖帝乙,郑祖厉王,犹上祖也。”又曰“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以其有先君之主,公子为大夫,所食采地亦自立所出公庙,其立先公庙准礼。公子得祖先君,公孙不得祖诸侯。许慎谨案:“周公以上德封於鲁,得郊天,兼用四代之礼乐。”知亦得祖天子。诸侯有德祖天子者,知大夫亦得祖诸侯。郑氏无駮,与许氏同也。其王子母弟无大功德,不得出封食采畿内,贤於馀者,亦得采地之中立祖王庙,故都宗人,家宗人,皆为都家祭所出祖王之庙也。

  天子存二代之后,犹尊贤也。尊贤不过二代。过之,远难法也。二或为三。

  ○过,古卧反。

  [疏]“天子”至“二代”。

  ○正义曰:此一节论王者立二王后尊贤之事。

  ○“天子存二代”者,天子继世而立,子孙以不肖灭亡,见在子孙,又无功德,仍须存之,所以存二代之后者,犹尚尊其往昔之贤所能法象。

  ○“尊贤不过二代”者,所以尊贤之事,取其法象,但代异时移,今古不一。若皆法象先代,今则不可尽行,故所尊之贤,不过取二代而已。若过之,远难为法也。案《异义》:“《公羊》说,存二王之后,所以通天三统之义,引此文;古《春秋左氏》说周家封夏、殷二王之后以为上公,封黄帝、尧、舜之后,谓之三恪。”许慎谨案云:“治《鲁诗》丞相韦玄成,治《易》施犨等说引《外传》曰:‘三王之乐,可得观乎。’知王者所封三代而已。”不与《左氏》说同。郑駮之云:“所存二王之后者,命使郊天,以天子之礼祭其始祖,受命之王自行其正朔服色。恪者,敬也,敬其先圣而封其后,与诸侯无殊异,何得比夏殷之后?”如郑此言,《公羊》自据二王之后,《左氏》兼论三恪,义不乖异也。熊氏云:“周之三恪,越、少昊、高辛,远存黄帝者,取其制作之人,故《易 系辞》云:神农氏没,黄帝尧舜氏作。”义当然也。

  诸侯不臣寓公,故古者寓公不继世。寓,寄也。寄公之子,非贤者,世不足尊也。寓或为“托”。

  ○寓音遇。

  [疏]“诸侯”至‘继世“。

  ○正义曰:此一节论寄公之子为臣之事。

  ○注“寓寄”至“尊也”。

  ○正义曰:案《丧服传》云:“寄公者何也?失地之君也。或天子削地,或被诸侯所逐,皆为失地也。诸侯不臣者,不敢以寄公为臣也。”

  君之南乡,答阳之义也。臣之北面,答君也。答,对也。

  ○乡,许亮反,下“君南乡”同。

  ○大夫之臣不稽首,非尊家臣,以辟君也。辟国君也。

  ○辟音避,注同。

  [疏]“大夫”至“君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大夫君辟正君之事。诸侯则稽首於天子,大夫则稽首於诸侯,皆尽其臣礼以事君。今大夫家臣於大夫之处,拜时不为稽首,非是尊敬此家臣不令稽首,所以不稽首者,以辟国之正君。臣於国君已皆稽首,今大夫之臣又稽首於大夫之君,便是一国两君,故云“以辟君也”。大夫得稽首於诸侯,不辟天子者,谓诸侯有大功德,出封畿外,专有其国,故大夫得专尽臣礼事之也。

  大夫有献弗亲,君有赐不面拜,为君之答已也。不面拜者,於外告小臣,小臣受以入也。小臣掌三公孤卿之复逆也。

  [疏]“大夫”至“已也”。

  ○正义曰:此经论君尊大夫之事。

  ○“大夫有献弗亲”者,谓大夫有物献君,使人献之,不亲来献。

  ○“君有赐不面拜”者,谓君有物赐大夫,大夫不面自来拜,所以然者,恐为君之答已,故不自来,不报而去。

  ○注“小臣”至“逆也”。

  ○正义曰:案大仆掌诸侯之复逆,御仆掌群吏之逆及庶民之复,皆无大夫之文,即此小臣所掌孤卿中兼之,故郑云:“复谓奏事也,逆谓受下奏也。”

  乡人禓,禓,强鬼也。谓时傩,索室驱疫,逐强鬼也。禓,或为献,或为傩。

  ○禓音伤,鬼名也。强,其丈反。难,乃多反,下同,本又作“傩”。索,色百反,下文注皆同。驱又作驱,同,起居反。孔子朝服立于阼,存室神也。神依人也。

  [疏]“乡人”至“神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孔子存神之事。

  ○“乡人禓”者,廋云:“禓是强鬼之名,谓乡火驱逐此强鬼。”孔子则身著朝服立于阼阶之上,所以然者,以时驱逐强鬼,恐已庙室之神时有惊恐,故著朝服立于庙之阼阶,存安庙室之神,使神依已而安也。所以朝服者,大夫朝服以祭,故用祭服以依神。

  孔子曰:“射之乐也,何以听?何以射?”多其射容与乐节相应也。孔子曰:“士使之射,不能则辞以疾,县弧之义也。”男子生,而设弧於门左,示有射道而未能也。女子设帨。

  ○弧音胡。帨,始锐反。

  [疏]“孔子”至“义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叹美祭庙择士之射,必使容体合乐,故云“射之以乐”。

  ○“何以听”者,言何以能听此乐节,使与射容相应。

  ○“何以射”者,言何以能使射与乐节相应,故各善其两事相应,故郑注《射义》云:“何以,言其难也。”

  ○“孔子曰:士使之射,不能则辞以疾,县弧之义也”者,孔子既美射之与乐相应,又论身之不可不习。为士之法,理合能射,今使之射,若其不能,便是乖於为士之义,则当辞以疾病。

  ○“县弧之义也”者,以男子初生,县弧於门左,示有射道而未能也。今士亦有射道,以其疾病而不能,与男子初生县弧相似,故云“县弧之义也”。

  ○注“男子”至“设帨”。

  ○正义曰:“案《内则》云:“子生,男子设弧於门左,女子设帨於门右。”男子所以设弧者,示其有射道,所以县之者,以其未能也。长大不得不能,故辞以疾也。

  孔子曰:“三日齐,一日用之,犹恐不敬。二日伐鼓,何居?”居读为姬,语之助也。何居,怪之也。伐犹击也。齐者止乐,而二日系鼓,则是成一日齐也。

  ○齐,本又作斋,同侧皆反,后放此。何居音姬。

  [疏]“孔子”至“何居”。

  ○正义曰:此一经论祭之失礼之事。祭前宜齐而专一,不得伐鼓也。凡祭,必散七日,致齐三日,不乐不吊,致齐三日,专其一心,用以祭祀,犹恐为敬不足,故云“犹恐不敬”也。于时祭者,在致齐三日之中,而二日伐鼓,使祭者情散意逸以违礼,故讥而问之:“二日伐鼓,何姬?”姬是语助之辞也。

  孔子曰:“绎之於库门内,祊之於东方,朝市之於西方,失之矣。”祊之礼,宜於庙门外之西室,绎又於其堂,神位在西也。此二者同时,而大名曰绎。其祭礼简,而事尸礼大,朝市宜於巿之东偏。《周礼》巿有三期,“大巿,日侧而巿,百族为主。朝巿,朝时而巿,商贾为主。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

  ○绎音亦。祊,百彭反。贾音古。贩,甫万反。

  [疏]“孔子”至“之矣”。

  ○正义曰:此一经论鲁失礼之事。

  ○“绎之於库门内”者,绎祭之礼,当於庙门外之西堂,今乃於库门内。

  ○“祊之於东方”者,祊当在庙门外西室,今乃於庙门外东方。

  ○“朝巿之於西方”者,朝巿,谓朝时而巿,当於巿内东方,谓市内道东也。今乃於巿内西方。

  ○“失之矣”者,言此三事,皆违於礼,故言“失之矣”。

  ○注“祊之”至“为主”。

  ○正义曰:“祊之礼,宜於庙门外之西室”者,下文索祭祝于祊,是为祭设,故当在庙门外。又《释宫》云:“閍谓之门。”孙炎云:“谓庙门外。”又引《诗》云:“祝祭於祊。”故知庙门也。“知庙门外”者,《礼器》云:“为祊乎外。”故知在外也。以西是鬼神之位,室又求神之处,故知在庙门外之西室。云“绎又於其堂”者,祊是求神之名,绎是接尸之称,求神在室,接尸在堂,故云“绎又於其堂”。云“此二者同时,而大名曰绎”者,祊是室内求神,绎是堂上接尸,一时之事,故云“二者同时”。案《春秋》宣八年壬午“犹绎”,《释天》云:“绎,又祭。”《诗 丝衣》云:“绎宾尸。”但有绎名,而无祊称,是大名曰绎。云“其祭礼简,而事尸礼大”者,案《仪礼 有司彻》,是上大夫亻宝尸也。但於堂上献尸献侑,全无室中之事。又《丝衣》云:“自堂徂基,自羊徂牛。”是祭神也。下云:“兕觥其,旨酒其柔。”是接尸也。故知“祭神礼简”,“事尸礼大”。天子诸侯谓之为绎,其祭之明日,於庙门外西室,及堂而行礼也。上大夫曰傧尸,与祭同日,於庙堂之上而行礼也。下大夫及士虽有献尸及宾等相酬酢行礼於庙之事,不谓之傧尸也。引《周礼》“大巿,日侧而巿”以下,皆《周礼 司巿》文。日中百族为主者,注云:“百族必容来去。商贾为主,谓商贾家在外巿城。贩夫贩妇,朝资夕卖。”凡日中朝夕,百族商贾及贩夫贩妇皆言为主者,据其多耳。皇氏以为“日侧,日将中而未中,犹在东侧”。故郑注彼云:“日昃,昳中也。”

  社祭土而主阴气也,君南乡於北墉下,答阴之义也。墙谓之墉,北墉,社内北墙。

  ○庸,本亦作墉,音容。日用甲,用日之始也。国中之神,莫贵於社。天子大社,必受霜露风雨,以达天地之气也。大社,王为群姓所立。

  ○大音太,下文注“大社”、“大王”、“大庙”、“大古”、“大王”皆同。为,于伪反,下文“为社”、“为焚”皆同。是故丧国之社屋之,不受天阳也;薄社北牖,使阴明也。绝其阳通其阴而已。薄社,殷之社,殷始都薄。

  ○丧,息浪反。薄,本又作亳,步各反。牖音酉。社,所以神地之道也。地载万物,天垂象,取财於地,取法於天,是以尊天而亲地也,故教民美报焉。家主中霤而国主社,示本也。中霤,亦土神也。唯为社事,单出里;唯为社田,国人毕作;唯社,丘乘共粢盛,所以报本反始也。单出里,皆往祭社於都鄙,二十五家为里。毕作,人则尽行,非徒羡也。丘,十六井也。四丘六十四井曰甸,或谓之乘。乘者以於车赋出长毂一乘,乘或为邻。

  ○乘,时证反,注同,又徒遍反。共音恭。粢音资。甸,徒练反,又绳证反。

  [疏]“社稷”至“始也”。

  ○正义曰:此一节总论社神之义,兼明所祭之礼。

  ○“社祭土而主阴气也”者,土,谓五土,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也,以时祭之,故云社祭土。土是阴气之主,故云“而主阴气也”。

  ○“君南乡於北墉下,答阴之义也”者,墉,墙也。社既主阴,阴宜在北,故祭社时,以社在南,设主坛上北面,而君来在北墙下,而南乡祭之,是对阴之义也。

  ○“日用甲,用日之始也”者,社是国中之贵神,甲是旬日之初始,故用之也。

  ○“天子大社,必受霜露风雨,以达天地之气也”者,是解社不屋义也。达,通也。风雨至则万物生,霜露降则万物成,故不为屋,以受霜露风雨,霜露风雨至,是天地气通也,故云“达天地之气也”。

  ○“是故丧国之社屋之,不受天阳也”者,丧国社者,谓周立殷社也,立以为戒。不生成,天是生法,其无生义,故屋隔之,令不受天之阳也。《白虎通》云:“王者诸侯必有诫社者何?示有存亡也。明为善者得之,为恶者失之。”

  ○“薄社北牖,使阴明也”者,即丧国社也。殷始都薄,故呼其社为薄社也。周立殷社为戒而屋之,塞其三面,唯开北牖,示绝阳而通阴,阴明则物死也。

  ○“社,所以神地之道也”者,言立社之祭,是神明於地之道故也。发此句,为下张本也。

  ○“地载万物”者,释地所得神之由也。地之为德,以载万物为用故也。

  ○“天垂象”者,欲明地之贵,故引天为对也。地有其物,天上皆垂其象,所谓在天成象,在地成形也。

  ○“取财於地”者,地须产财,并在地出,为人所取也。

  ○“取法於天”者,人知四时早晚,皆仿日月星辰,以为耕作之候,是取法於天。

  ○“是以尊天而亲地也”者,所以法者,故尊而祭之,天子祭天是也。所取财者,故亲而祭之,一切亲地而共祭社是也。

  ○“故教民美报焉”者,此结祀社也。地既为民所亲,故与庶民祭之,以教民美报故也。

  ○“家主中霤”者,中霤谓土神,卿大夫之家主祭土神在於中霤。

  ○“而国主社”者,谓天子诸侯之国,主祭土神於社。

  ○“示本也”者,以土神生财,以养官之与民,故皆主祭土神,示其养生之本也。

  ○“唯为社事,单出里”者,社事,祭社事也。单,尽也。里,居也。社既为国之本,故若祭社,则合里之家并尽出,故云“单出里”也。此唯每家出一人,不人人出也。

  ○“唯为社田,国人毕作”者,田,猎也。毕,尽也。作,行也。既人人得社福,故若祭社,先为社猎,则国中之人皆尽行,无得住家也。

  ○“唯社,丘乘共粢盛”者,向说“祭社用牲”,此明祭社用米也。“丘乘”者,都鄙井田也。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乘。唯祭社而使丘乘共其粢盛也。粢,稷也。稷曰明粢,在器曰盛。庾蔚云:“粢盛所须者少,故丘乘共之也。”皇氏云:“若天子诸侯祭社,则用藉田之穀。大夫以下无藉田,若祭社,则丘乘之民共之,示民出力也。”

  ○“所以报本反始也”者,结美报也。皇氏云:“国人毕作,是‘报本’,而丘乘共粢盛,是‘反始’。言粢盛是社所生,故云‘反始也’。”熊氏云:“祭社稷之神为报本,祭所配之人为反始。”未知孰是,故两存焉。

  ○注“大社”至“所立”。

  ○正义曰:知“为群姓所立”者,《祭法》文,但社稷之义,先儒所解不同。郑康成之说,以社为五土之神,稷为原隰之神,句龙以有平水土之功,配社祀之,稷播五穀之功,配稷祀之。郑必以为此论者,案《郊特牲》云“社祭土而主阴气”,又云“社所以神地之道”。又《礼运》云:“命降于社之谓殽地。”又《王制》云:“祭天地社稷,为越紼而行事。”据此诸文,故知社即地神,稷是社之细别,别名曰稷,稷乃原隰所生,故以稷为原隰之神。故贾逵、马融、王肃之徒,以社祭句龙,稷祭后稷,皆人鬼也,非地神。故《圣证论》王肃难郑云:“《礼运》云:‘祀帝於郊,所以定天位;祀社於国,所以列地利。’社若是地,应云定地位,而言列地利,故知社非地也。”为郑学者马昭之等通之云:“天体无形,故须云定位。地体有形,不须云定位,故唯云列地利。”肃又难郑云:“祭天牛角茧栗而用特牲,祭社用牛角尺而用大牢。又祭天地大裘而冕,祭社稷絺冕,又唯天子令庶民祭社,社若是地神,岂庶民得祭地乎?”为郑学者通之云:“以天神至尊而简质事之,故牛角茧栗而用特牲,服著大裘。天地至尊,天子至贵,天子祭社,是地之别体,有功於人,报其载养之功,故用大牢,贬降於天,故角尺也。祭用絺冕,取其阴类,庶人蒙其社功,故亦祭之,非是方泽、神州之地也。”肃又难郑云:“《召诰》用牲于郊牛二,明后稷配天,故知二牲也。”又云:“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明知唯祭句龙,更无配祭之人。”为郑学者通之云:“是后稷与天,尊卑所别,不敢同天牲,句龙是上公之神,社是地祇之别,尊卑不尽县绝,故云配同牲也。”肃又难郑云:“后稷配天,《孝经》言配天明夫,后稷不称天也。《祭法》及昭二十九年传云:‘句龙能平水土,故祀以为社。’不云祀以配社,明知社即句龙也。为郑学者通之云:“后稷非能与天同,功唯尊祖配之,故云不得称天。句龙与天同功,故得云祀以为社,而得称社也。”肃又难云:“《春秋》说伐鼓於社责上公,不云责地祇,明社是上公也。又《月令》‘命民社’郑注云:‘社,后土也。’《孝经》注云:‘后稷,土也。句龙为后土。’郑既云:‘社,后土’,则句龙也。是郑自相违反。”为郑学者通之云:“伐鼓责上公者,以日食,臣侵君之象,故以责上公言之。句龙为后土之官,其地神亦名后土,故《左传》云:‘君戴皇天而履后土。’地称后土,与句龙称后土名同而无异也。郑注云‘后土’者,谓土神也,非谓句龙也。故《中庸》云:‘郊社之礼。’注云:‘社,祭地神。’又《鼓人》云:‘以灵鼓鼓社祭。’注云:‘社祭,祭地祇也。’是社祭地祇也。”其社稷制度,《白虎通》云:“天子之社,坛方五丈,诸侯半之。”说者又云:“天子之社,封五色土为之,若诸侯受封,各割其方色土与之,则东方青,南方赤之类是也。”上皆以黄土也。其天子诸侯皆有二社者,《祭法》云:“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是各有二社。又各有胜国之社,故此云丧国之社屋之,是天子有之也。案《春秋》亳社灾,《公羊》云:“亡国之社,盖揜之。揜其上而柴其下。”是鲁有之也。襄三十年《左传》云:“鸟鸣于亳社。”是宋有之也。此是天子诸侯二社之义。其所置之处,《小宗伯》云:“右社稷,左宗庙。”郑云:“库门内、雉门外之左右。”为群姓立社者,在库门内之西,自为立者,在藉田之中。其亡国之社,《穀梁传》云:“亡国之社以为庙屏,戒。”或在庙,或在库门内之东。则亳社在东也,故《左传》云:“间于两社,为公室辅。”鲁之外朝,在库门之内,东有亳社,西有国社,朝廷执政之处。故云间於两社也。其卿大夫以下,案《祭法》云:“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注云:“大夫不得特立社,与民族居,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今时里社是也。”如郑此言,则周之政法,百家以上得立社,其秦汉以来,虽非大夫,民二十五家以上则得立社,故云今之里社。又《郑志》云:《月令》命民社谓秦社也。自秦以下,民始得立社也。其大夫以下所置社者,皆以土地所宜之木,则《论语》云“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故《大司徒》云“而树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是也。其天子大社之等,案《尚书》无逸篇曰:“大社唯松,东社唯柏,南社唯梓,西社唯栗,北社唯槐。”其天子诸侯大夫等皆有社也。故注《司徒》“田主”、“田神”、“后土”、“田正”之所依也。田正则稷神也,田主尚然,故知天子诸侯社皆有稷,其亡国之社亦有稷。故《士师》云:“若祭胜国之社稷,则为之尸。”是有稷也。但亡国之社稷,故略之,用刑官为尸,则其祭馀社为尸,不用刑官也。其社之祭,一岁有三:仲春命民社,一也;《诗》云“以社以方”,谓秋祭,二也;孟冬云大割祠于公社,是三也。其社主用石,故郑注《宗伯》云:“社之主盖用石。”案《条牒论》:稷坛在社坛西,俱北向,营并坛共门;或曰在社坛北。其用玉无文,不可强言,今礼用两圭有邸。《异义》:今《孝经说》曰:社者土地之主,土地广博,不可遍敬,封五土以为社。古《左氏说》共工为后土,后土为社。许君谨案亦曰:“《春秋》称公社,今人谓社神为社公,故知社是上公,非地祇。”郑駮之云:“社祭土而主阴气,又云社者神地之道。谓社神但言上公,失之矣。今人亦谓雷曰雷公,天曰天公,岂上公也!”《异义》:“稷神,今《孝经说》:稷者,五穀之长,穀众多不可遍敬,故立稷而祭之。古《左氏》说:列山氏之子曰柱,死祀以为稷,稷是田正,周弃亦为稷。自商以来祀之。”许君谨案:“礼缘生及死,故社稷人事之。既祭稷,穀不得,但以稷米祭稷,反自食。”同《左氏》义。郑驳之云:“《宗伯》以血祭祭社稷、五岳、四渎。社稷之神,若是句龙、柱弃,不得先五岳而食。又引司徒五土名。又引大司乐五变而致介物,及土示;土示,五土之总神,即谓社也。六乐於五地无原隰,而有土祇,则土祇与原隰同用乐也。又引《诗 信南山》云:“畇畇原隰。”下云:“黍稷或云。”原隰生百穀,黍为之长。然则稷者原隰之神,若达此义,不得以稷米祭稷为难。

  ○注“单出里,皆往祭社於都鄙,二十五家为里,毕”至“毂一乘”。

  ○正义曰:“单出里,皆往祭社於都鄙”者,案《周礼》:“都鄙,公卿大夫采地,公卿大夫祭社,其里之人皆往就祭。”此据采地言之,故云“往祭社於都鄙。”必知据采地者,以经云“唯社,丘乘”,“丘乘”是采地井田之制,故举采地言焉。其公邑之民,所属酂鄙县遂,有祭社之事,则亦往酂鄙中助之。其六乡之内,於祭酺,党祭禜。虽满百家以上,不祭社也。唯其州祭社,其所属闾民祭社祭禜祭酺之时,亦皆往也。但此文主於社,故特言社耳。云“人则尽行,非徒羡也”者,案《周礼 小司徒》云:“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馀为羡。”则家一人之外,皆为羡也。此云“人则尽行,非徒羡”,似羡外更有人者,若六乡上剂致民,一人为正卒,又一人为羡卒,其馀为馀夫。则据都鄙及六遂之外,羡卒外有馀夫,故云“非徒羡也”。云“丘,十六井也”以下,皆《司马法》文。

  季春出火,为焚也。谓焚莱也,凡出火,以火出,建辰之月,火始出。然后简其车赋,而历其卒伍,而君亲誓社,以习军旅,左之右之,坐之起之,以观其习变也。简、历谓算具陈列之也,君亲誓社,誓吏士以习军旅。既而遂田,以祭社也。言祭社,则此是仲春之礼也。仲春以火田,田止弊火,然后献禽,至季春火出,而民乃用火。今云季春出火,乃誓社,记者误也。社或为省。

  ○卒,祖忽反。算,思管反。省,思浅反。而流示之禽,而盐诸利,以观其不犯命也。流,犹行也,行,行田也。盐读为艳。行田示之以禽,使歆艳之,观其用命不也。谓禽为利者,凡田,大兽公之,小禽私也。

  ○盐,依注音艳。行行,上如字,下及下“行田”皆下孟反。歆,许金反。求服其志,不贪其得。失伍而获,犹为犯命。故以战则克,以祭则受福。

  ○天子適四方,先柴。所到必先燔柴,有事於上帝也。《书》曰:“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柴。”

  ○燔音烦。守,手又反。岱音代。

  [疏]“季春”至“先柴”。

  ○正义曰:此一节论仲春祭社之前,田猎取禽以祭社获福之事。

  ○“季春出火,为焚也”者,祭社既用仲春,此出火为焚,当在仲春之月。今云季春者,记者以季春之时,民始出火,记者错误,遂以为天子诸侯用焚亦在季春,故误为季春,当为仲春也。为焚者,谓焚烧除治宿草。

  ○“然后简其车赋”者,谓既焚之后,简选车马及兵赋器械之属。

  ○“而历其卒伍”者,谓历其百人之卒,五人之伍。

  ○“而君亲誓社”者,谓君亲自誓此士众,以习军旅,既而遂田,以所得之禽兽,因以祭社,故云“亲誓社”。

  ○“左之右之,坐之起之”者,谓戒敕之以习军旅之事,或左或右,或坐或起。

  ○“以观其习变也”者,谓君亲自观於习武变动之事。

  ○“而流示之禽”者,流,行也。谓教陈讫而行田礼,谓驱禽於陈前,以示士卒也。

  ○“而盐诸利”者,盐者,艳也。诸,於也。利则禽也,所以驱禽示之,而歆艳之,以小禽之利。

  ○“以观其不犯命也”者,於此之时,观其士卒犯命与不犯军命者。

  ○“求服其志,不贪其得”者,所以观其犯命与否者,求欲服其士卒之志,使进退依礼,不欲贪其犯命,苟得於禽,言失伍得禽,犹为犯命,不免罚也。

  ○“故以战则克,以祭则受福”者,以其所为得礼,战则克胜,祭则受福。

  ○注“为焚”至“始出”。

  ○正义曰:“出火,以火出”者,案《春秋》火出为夏三月,此出火者,谓出陶冶之火,故《左氏》昭六年,郑人铸刑书,火未出而用火,故晋士文伯讥之。若田猎之火,则昆虫蛰后得火田以至仲春也。

  ○注“简历”至“误也”。

  ○正义曰:“简、历谓算具陈列之”者,经云“左之右之”,军或须左,或须右;“坐之起之”,谓须坐须起。崔氏云:“谓士卒至前表而坐,将行而起。”崔氏所言,是仲冬大阅之礼,未知春时亦然以否?云“言蔡社,则此是仲春之礼也”者,此经无祭社之文,以连前经祭社之事,故云“此是仲春之礼”。云“仲春以火田,田止弊火”者,《周礼 大司马职》文。引之者,证仲春火弊而田止。云“至季春出火,而民及用火”者,案《司爟》云:“季春出火,民咸从之。”故民乃用火。云“今云季春出火,乃誓社,记者误也”者,谓作记之人,见季春民之出火,谓为焚莱祭社,故称“季春”。

  ○注“盐诸”至“私之”。

  ○正义曰:盐、艳声相近,歆艳是爱欲之言,故读从艳也。云“大兽公之,小禽私之”,二者《大司马》文。

  ○“天子適四方,先柴”。

  ○正义曰:此一节明天子巡守祭天之礼。

  ○“天子適四方,先柴”者,谓巡守至方岳,先燔柴以告天,是尊天故也。

  ○注“书曰”至“宗柴”。

  ○正义曰:此《虞书 舜典》文。案郑注《尚书》以为别有《舜典》之篇,将此为《尧典》,与古文异也。此祭上帝,谓祭当方帝。皇氏云:“谓祭感生帝。”义非也。

 

卷二十六 郊特牲第十一

 卷二十六 郊特牲第十一  

  郊之祭也,迎长日之至也。《易说》曰:“三王之郊,一用夏正。夏正,建寅之月也。”此言迎长日者,建卯而昼夜分,分而日长也。

  ○正音征,下同。

  [疏]“郊之”至“至也”。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郊祭之义。

  ○“迎长日之至也”者,明郊祭用夏正建寅之月,意以二月建卯春分后日长。今正月建寅,郊祭,通而迎此长日之将至。

  ○注“易说”至“长也”。

  ○正义曰:此《易纬 乾凿度》文,必用夏正,彼文云:“方此之时,天地交,万物通,所以顺四时,法天地之道。”按《书传》云:“迎日,谓春分迎日也。”即引寅宾出日,皆谓春分。知此迎长日非春分者,此云“兆於南郊,就阳位”,若是春分朝日,当在东郊,故知非也。又下云“帝牛不吉,以为稷牛”。故知祭天非唯祭日也。

  大报天而主日也。大,犹徧也。天之神,日为尊。

  ○徧音遍。兆於南郊,就阳位也。日,太阳之精也。

  [疏]“大报”至“位也”。

  ○正义曰:大,犹徧也。虽特尊所出之帝,而又徧报天之一切神,而天之诸神,唯日为尊。故此祭者,日为诸神之主,故云主日也。不用所出之帝为主,而主日者,所出尊,不与诸神为宾主也,犹如君燕群臣,使膳宰为主人,不以君为主也。

  ○注“大犹”至“为尊”。

  ○正义曰:天之诸神莫大於日,祭诸神之时,日居诸神之首,故云日“为尊”也。凡祭日月之礼,崔氏云:“一岁有四,迎气之时,祭日於东,祭月於西。故《小宗伯》云‘兆五帝於四郊,四望、四类亦如之’,是其一也。春分朝日,秋分夕月,是其二也。此等二祭,日之与月各祭於一处,日之与月,皆为坛而祭,所谓王宫祭日,夜明祭月,皆为燔柴也。夏正郊天之时而主日,配以月,《祭义》云‘大报天而主日,配以月’,是其三也。孟冬大蜡之时,又祭日月,故《月令》孟冬‘祈来年于天宗’,是其四也。此二祭并祭日月,共在一处,则祭日於坛,祭月於坎。坛则实柴,坎则瘗埋也。其牲皆用犊,故《小司徒》云:‘凡小祭祀奉牛牲。’郑云:‘小祭祀,王玄冕所祭。’是也。若所祈祷,则用少牢,故《祭法》云‘埋少牢於泰昭,祭时及日月等’,郑注云:‘凡以此下,皆祭用少牢。’是也。”皇氏云:“以为日月合祭之时用犊,分祭之时用少牢。”其义非也。

  扫地而祭,於其质也。器用陶匏,以象天地之性也。观天下之物,无可以称其德。

  ○称,尺证反。於郊,故谓之郊。牲用骍,尚赤也。用犊,贵诚也。尚赤者,周也。

  ○骍,息营反,徐呼营反。

  [疏]“扫地”至“诚也”。

  ○正义曰:燔柴在坛,正祭於地,故云扫地而祭。陶谓瓦器,谓酒尊及豆簋之属,故《周礼 人》为簋匏谓酒爵。此等已具解於上。

  ○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言日以周郊天之月而至,阳气新用事,顺之而用辛日。此说非也。郊天之月而日至,鲁礼也。三王之郊一用夏正,鲁以无冬至祭天於圆丘之事,是以建子之月郊天,示先有事也。用辛日者,凡为人君,当齐戒自新耳。周衰礼废,儒者见周礼尽在鲁,因推鲁礼以言周事。

  ○圆,本又作圆,音员。凡为,如字,或於伪反,非也。

  [疏]“郊之”至“以至”。

  ○正义曰:王肃用董仲舒、刘向之说,以此为周郊。上文云“郊之祭,迎长日之至”,谓周之郊祭於建子之月,而迎此冬至长日之至也。而用辛者,以冬至阳气新用事,故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者,对建寅之月,又祈穀郊祭。此言始者,对建寅为始也。郑康成则异於王肃,上文云迎长日之至,自据周郊,此云“郊之用辛”,据鲁礼也。言郊用辛日者,取斋戒自新。“周之始郊,日以至”者,谓鲁之始郊日以冬至之月。云始者,对建寅之月天子郊祭。鲁於冬至之月初始郊祭,示先有事,故云始也。

  ○注“言日”至“周事”。

  ○正义曰:“日以周郊天之月而至”者,谓日体以周郊天建子之月而南至。云“阳气新用事,顺之而用辛日”者,以冬至一阳生,故云“新用事”、“而用辛日”。云“此说非也”者,谓日以周礼郊天之月而日至,阳气新用事,此等之说非也,谓董仲舒、刘向而为此说。所以非者,按《周礼》冬至祭天圆丘,不论郊也;又此下云“戴冕璪十有二旒”,《周礼》祀昊天上帝则大裘而冕,是服不同;《周礼》玉路以祀天,此下云“乘素车”,是车不同也;《祭法》云“燔柴於泰坛,用骍犊”,《周礼》苍璧礼天,牲从玉色,是牲不同也;《尔雅》曰“非人为之丘”,泰坛则人功所作,是圆丘与泰坛别也。以是知郊与圆丘所祭非一,故云此说非也。云“郊天之月而日至,鲁礼也”者,言此经始郊日以至,是鲁国之礼。必知鲁礼者,以《明堂》云:“鲁君孟春乘大路,载弧韣旂,十有二旒。日月之章,祀帝于郊。”又《杂记》云:“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故知冬至郊天,鲁礼也。云“三王之郊一用夏正”者,证明天子之郊必用夏正。鲁既降下天子,不敢郊天与周同月,故用建子之月而郊天,欲示在天子之先而有事也。但鲁之郊祭,师说不同。崔氏、皇氏用王肃之说,以鲁冬至郊天,至建寅之月又郊以祈穀,故《左传》云“启蛰而郊”,又云“郊祀后稷,以祈农事”,是二郊也。若依郑康成之说,则异於此也。鲁唯一郊,不与天子郊天同月,转卜三正。故《穀梁传》云:“鲁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若不从,则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若不从,则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若不从则止。”故《圣证论》马昭引《穀梁传》以答王肃之难,是鲁一郊则止。或用建子之月郊,则此云日以至,及宣三年正月郊牛之口伤是也;或用建寅之月,则《春秋左传》云“郊祀后稷,以祈农事”是也。但《春秋》,鲁礼也,无建丑之月耳。若杜预不信《礼记》,不取《公羊》、《穀梁》,鲁唯有建寅郊天,及龙见而雩。云“周衰礼废,儒者见周礼尽在鲁”者,欲见经文实是鲁郊而为“周”字,故云“因推鲁礼以言周事”,误作周也。从上说郊是周礼,自此以下是鲁礼。为此周礼杂乱也。按《圣证论》王肃难郑云:“《郊特牲》曰‘郊之祭,迎长日之至’,下云‘周之始郊日以至’,玄以为迎长日谓夏正也。郊天日以至,玄以为冬至之日。说其长日至於上而妄为之说,又徙其始郊日以至於下,非其义也。玄又云‘周衰礼废,儒者见周礼尽在鲁,因推鲁礼以言周事’,若儒者愚人也,则不能记斯礼也;苟其不愚,不得乱於周、鲁也。郑玄以《祭法》禘黄帝及喾为配圆丘之祀,《祭法》说禘无圆丘之名,《周官》圆丘不名为禘,是禘非圆丘之祭也。玄既以《祭法》禘喾为圆丘,又《大传》‘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而玄又施之於郊祭后稷,是乱礼之名实也。按《尔雅》云:‘禘,大祭也。’‘绎,又祭也。’皆祭宗庙之名。则禘是五年大祭先祖,非圆丘及郊也。周立后稷庙,而喾无庙,故知周人尊喾不若后稷之庙重。而玄说圆丘祭天祀大者,仲尼当称昔者周公禘祀喾圆丘以配天。今亡此言,知禘配圆丘非也。又《诗 思文》后稷配天之颂,无帝喾配圆丘之文。知郊则圆丘,圆丘则郊。所在言之则谓之郊,所祭言之则谓之圆丘。於郊筑泰坛象圆丘之形。以丘言之,本诸天地之性,故《祭法》云:‘燔柴於泰坛,则圆丘也。’《郊特牲》云:‘周之始郊日以至。’《周礼》云:‘冬至祭天於圆丘。’知圆丘与郊是一也。言始郊者,冬至阳气初动,天之始也。对启蛰及将郊祀,故言始。《孔子家语》云:‘定公问孔子郊祀之事,孔子对之。’与此《郊特牲》文同,皆以为天子郊祀之事。如《圣证论》之言,王肃所据经传分明,郑必别为其说者,按《圣证论》马昭申郑云:“《易纬》云‘三王之郊,一用夏正’,则周天子不用日至郊也。夏正月阳气始升,日者阳气之主,日长而阳气盛,故祭其始升而迎其盛,《月令》‘天子正月迎春’是也。若冬至祭天,阴气始盛,祭阴迎阳,岂为理乎?《周礼》云‘冬日至,祭天於地上之圆丘’,不言郊,则非祭郊也。言凡地上之丘皆可祭焉,无常处,故不言郊。周官之制,祭天圆丘,其礼,王服大裘而冕,乘玉路,建大常。《明堂位》云:鲁君以孟春祀帝于郊,服衮服,乘素车,龙旂。衣服车旂皆自不同,何得以诸侯之郊说天子圆丘?言始郊者,鲁以转卜三正,以建子之月为始,故称始也。又《礼记》云:‘鲁君臣未尝相弑,礼俗未尝相变,而弑三君;季氏舞八佾,旅於泰山;妇人髽而相吊。’儒者此记岂非乱乎?据此诸文,故以郊、丘为别,冬至之郊特为鲁礼。”按《圣证论》王肃与马昭之徒,或云祭天用冬至之日,或云用冬至之月。据《周礼》似用冬至之日,据《礼记》郊日用辛,则冬至不恒在辛,似用冬至之月。按张融谨按:郊与圆丘是一。又引《韩诗》说三王各正其郊,与王肃同。又鲁以转卜三正,王与郑玄同。《周礼》圆丘服大裘,此及《家语》服衮冕,《家语》又云:“临燔柴,脱衮冕,著大裘,象天。”临燔柴,辍祭,脱衮,著大裘,象天,恭敬之义。既自不通,是张融以《家语》及此经郊祭并为鲁礼,与郑玄同。融又为圆丘是祭皇天,孟春祈穀於上帝,及龙见而雩。此五帝之等,并是皇天之佐,其实天也。融又云祀大神,率执事而卜日。圆丘既卜日,则不得正用冬至之日。此是张融之说。郑此注云:“以建子之月郊天,用辛日者,当斋戒自新。”如郑此言,是亦不用冬至日也。但郊、丘大事,王、郑不同,故略陈二家所据而言之也。按《圣证论》及《异义》,皆同《穀梁》之义,鲁转卜三正之内,一郊则止。而崔氏、皇氏以为鲁冬至郊天,夏至又郊,凡二郊,非郑义也。

  卜郊,受命于祖庙,作龟于祢宫,尊祖亲考之义也。受命,谓告之,退而卜。

  [疏]“卜郊”至“义也”。

  ○正义曰:郊事既尊,不敢专辄,故先告祖,后乃卜,亦如受命也。故《礼器》云:“鲁人将有事於上帝,必先有事於頖宫。”是也。

  ○“作龟于祢宫”者,作,灼也。祢宫,祢庙也。先告祖受命,又至祢庙卜之也。

  ○“尊祖亲考之义也”者,考亦祢也。尊祖故受之命,命宜由尊者出。亲祢故作龟,作龟,是事事宜就亲近者也。

  卜之日,王立于泽,亲听誓命,受教谏之义也。泽,泽宫也,所以择贤之宫也。既卜必到泽宫,择可与祭祀者,因誓敕之以礼也。《礼器》曰:“举贤而置之,聚众而誓之。”是也。

  ○可与,如字,一音预。

  [疏]“卜之”至“义也”。

  ○正义曰:泽,泽宫也。王在於泽宫中,於其宫以射择士,故因呼为泽宫也。王卜已吉,又至泽宫射,以择贤者为助祭之人,故云“王立於泽”也,《礼器》云“举贤而置之”是也。然王者猎在囿,而主皮射亦在泽,故郑注《乡射记》引《尚书传》:“主皮射,陈於泽,然后卿大夫相与射也。”又云:“向之取也於囿中,勇力之取也。今之取也於泽宫,揖让之取也。”泽,习礼之处。

  ○“亲听誓命”者,因以泽宫中,又使有司誓敕旧章斋戒之礼,王又亲听受命之,故《礼器》云“聚众而誓之”是也。

  ○“受教谏之义也”者,释前义也。告祖作祢,是受教义也。又立泽听誓,是受谏义也。

  献命库门之内,戒百官也。大庙之命,戒百姓也。王自泽宫而还,以誓命重相申敕也。库门,在雉门之外,入库门则至庙门外矣。大庙者,祖庙也。百官,公卿以下也。百姓,王之亲也。入庙,戒亲亲也,王自此还齐路寝之室。库或为厩。

  ○还音旋,下同。重,直用反。厩,九又反。祭之日,王皮弁以听祭报,示民严上也。报,犹白也,夙兴朝服以待白祭事者,乃后服祭服而行事也。《周礼》“祭之日,小宗伯逆粢省镬,告时于王,告备于王”也。

  ○镬,户郭反。

  [疏]“献命”至“上也”。

  ○正义曰:王自泽宫而还,至欲致齐之时,有司献王,所以命百官之事,王乃于库门之内戒百官,大庙之内戒百姓。百官疏,故在公朝重戒之。百姓,王之亲属,故在大庙而重戒之。

  ○注“百姓”至“之室”。

  ○正义曰:以上有百官之文,故以百姓为王之亲也。王亲谓之百姓也者,皇氏云:“姓者,生也,并是王之先祖所生。”云“王自此还齐路寝之室”者,卜法必在祭前十日,《祭义》云:“散斋七日,致斋三日。”又云“七日戒,三日斋。”

  ○郑既云“王自此还斋路寝之室”,则此经戒百官百姓,则祭前三日,欲致斋之时,以誓命重相申敕也。

  ○“祭之日,王皮弁以听祭报”者,报,白也。郊日之朝,天子早起,服弁服以听之,小宗伯告日时早晚,及此事之备具也。未郊,故未服大裘,而衣当且服日视朝之服也。

  ○“示民严上也”者,结早朝著皮弁朝服以听祭报之义,示教人尊,严其君上之义也。

  ○注“周礼”至“王也”。

  ○正义曰:引之者,证小宗伯既有告事,王皮弁听之是也。

  丧者不哭,不敢凶服,汜埽反道,乡为田烛。谓郊道之民为之也。反道,划令新土在上也。田烛,田首为烛也。

  ○汜,芳剑反,本亦作泛。埽,素报反。刬,初产反,徐又初展反。令,力呈反。弗命而民听上。化王严上。

  [疏]“丧者”至“听上”。

  ○正义曰:郊祭之旦,人之丧者不哭,又不敢凶服而出,以干王之吉祭也。

  ○“汜埽反道”者,汜埽,广埽也;反道,刬路之土反之,令新土在上也。郊道之民,家家各当界广埽新道也。

  ○郑氏曰:乡者田烛者,乡,谓郊内六乡也。六乡之民,各於田首设烛照路,恐王祭郊之早。

  ○“弗命而民听上”者,合结“丧者不哭”以下至此,并非王命,而民化王严上故也。然《周礼 蜡氏》云:“凡国之大祭祀,令州里除不蠲,禁刑者、任人及凶服者以及郊野。”而此云“不命者”者,《蜡氏》所云有司常事,至郊祭之时,王不特命,故云“不命”。且作记之人,盛美民之听上之义,未必实然也。《蜡氏》云“除不蠲及刑者任人”等,此不言者,文不备也。

  祭之日,王被衮以象天。谓有日月星辰之象,此鲁礼也。《周礼》王祀昊天上帝,则服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鲁侯之服,自衮冕而下也。

  ○被,皮义反。卷,本又作衮,同古本反,注“卷冕”同。冕,亡展反,《字林》亡辨反。戴冕璪十有二旒,则天数也。天之大数不过十二。

  ○戴,丁代反,本亦作戴。璪音早。过,古和反。乘素车,贵其质也。旂十有二旒,龙章而设日月,以象天也。设日月,画於旂上。素车,殷路也。鲁公之郊,用殷礼也。天垂象,圣人则之,郊所以明天道也。则,谓则之以示人也。

  [疏]“祭之”至“道也”。

  ○正义曰:当祭之日,王被衮冕,衮冕有日月星辰,以象天也,首戴衮冕,其璪十二旒,法则天数也。

  ○“乘素车”者,乘殷之朴素之车,贵其象天之质也。所建之旂十有二旒,画龙为章,而设日月以象天也者,旂十有二旒象天数十二也,龙为阳气变化,日月以光照下,皆是象天也。

  ○“圣人则之,郊所以明天道也”者,总结上王被衮冕以下之事,言天垂日月之象,各有其数,故圣人则之,郊天象日月,所以光明天之道,以示於人,故事事则之。

  ○注“谓有”至“下也”。

  ○正义曰:此明被象天。《明堂位》云:“日月之章,故衮有日月星辰也。”与周不同,故云此鲁礼也。引《周礼》以下者,证王礼与鲁礼不同。云“鲁侯之服,自衮冕而下也”者,证鲁侯得著衮冕,故经云衮也。鲁公得称王者,作记之人,既以鲁礼而为周郊,遂以鲁侯而称王也。皇氏云:《书》用王礼,故称王。或亦当然也。

  ○注“天之大数不过十二”。

  ○正义曰:此哀七年《左氏传》文。

  ○注“素车”至“礼也”。

  ○正义曰:《明堂位》云:“大路,殷路也。乘路,周路也。”又此上文云“大路繁缨一就”,此云乘素车,故知殷路也。云“鲁公之郊,用殷礼也”者,《公羊传》云:“周公用白牡,鲁公用骍犅。”周公既用殷之白牡,故知用殷礼也。

  帝牛不吉,以为稷牛。养牲必养二也。帝牛必在涤三月,稷牛唯具,所以别事天神与人鬼也。涤,牢中所搜除处也。唯具,遭时又选可用也。

  ○涤,范音迪,徐徒啸反。别,彼列反。所搜,本又作廋,所流反。处,昌虑反,下“之处”、“同处”皆同。

  [疏]“帝牛”至“鬼也”。

  ○正义曰:郊天既以后稷为配,故养牲养二,以拟祭也。若帝牛不吉,或死伤,以为稷牛者。为,犹用也。为用稷牛而为帝牛,其祭稷之牛,临时别取牛用之。

  ○“帝牛必在涤三月,稷牛唯具”者,此覆说上文帝牛不吉而取稷牛之事。以帝牛既尊,必须在涤三月,今帝牛不吉,故取稷牛已在涤三月也。其祀稷之牛,临时别取,故云“稷牛唯具”。天神既尊,故须在涤;人鬼稍卑,唯具而已。是分别天神与人鬼不同。

  ○注“养牲必养二也”。

  ○正义曰:按《春秋》宣三年,正月,“郊牛之口伤,改卜牛,牛死,乃不郊”。《公羊》云:“曷为不复卜?养牲养二,卜帝牲不吉,则扳稷牲而卜之。”何休云:“先卜帝牲,养之有灾,更引稷牲卜之。以祭天,牲养之凡当二,卜尔,复不吉,则止不郊。”

  ○注“涤牢”至“用也”。

  ○正义曰:“涤,牢中所搜除”者,搜谓搜埽清除,故《周礼》主掌马者谓之廋人。云“唯具,遭时又选可用也”者,遭时,谓帝牲遭灾之时。既取稷牲而用之,其祀稷之牲,临时选其可者。凡帝牲稷牲,寻常初时皆卜,取其牲系於牢,刍之三月,若临时有故,乃变之也。

  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此所以配上帝也。言俱本可以配。郊之祭也,大报本反始也。

  [疏]“万物”至“始也”。

  ○正义曰:此一经论祖配天之义。人本於祖,物本於天,以配本故也。

  ○“郊之祭也,大报本反始也”,此一经释所以郊祭天之义。天为物本,祖为王本,祭天以祖配,此所以报谢其本。反始者,反其初始。以财言之,谓物为本,以终言之,谓初为始。谢其财,谓之报,归其初,谓之反。大义同也。皇氏云:“上文‘社稷’下直云‘报本反始’,此文天神尊,故加‘大’字。”义或然也。

  天子大蜡八,所祭有八神也。

  ○蜡八,仕诈反。蜡祭有八神,先啬一,司啬二,农三,邮表畷四,猫虎五,坊六,水庸七,昆虫八。伊耆氏始为蜡。伊耆氏,古天子号也。

  ○耆,巨夷反,或云即帝尧是也。蜡也者,索也,谓求索也。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也。岁十二月,周之正数,谓建亥之月也。飨者,祭其神也,万物有功加於民者,神使为之也,祭之以报焉,造者配之也。

  ○蜡之祭也,主先啬而祭司啬也。先啬,若神农者。司啬,后稷是也。祭百种,以报啬也。啬所树蓺之功,使尽飨之。

  ○种,之勇反,下“之种也”同。

  [疏]“天子”至“啬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蜡祭之事。各依文解之。

  ○“大蜡八”者,即郑注云:先啬一,司啬二,农三,邮表畷四,猫虎五,坊六,水庸七,昆虫八。所祭之神,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但以此八神为主。蜡云“大”者,是天子之蜡对诸侯为大。天子既有八神,则诸侯之蜡未必八也。谓若先啬,古之天子,诸侯未必得祭也。知诸侯亦有蜡者,《礼运》云“仲尼与於蜡宾”,是诸侯有蜡也。按《周礼 大司乐》云:“六变而致象物,及天神。”郑云:“有象在天,所谓日月。”此神不数象物及日月者,先啬、司啬并是一神,有益於人。水庸之属,在地益其稼穑,故索而祭之,急其近者故也。天神象物,去人县远,虽祭,不为八神之数。

  ○注“伊耆氏,古天子号也”。

  ○正义曰:《明堂》云:“土鼓苇籥,伊耆氏之乐。”《礼运》云:“夫礼之初,始诸饮食,蕢桴而土鼓。”俱称土鼓,则伊耆氏神农也。以其初为田事,故为蜡祭以报天也。下云“主先啬”,神农即为始蜡,岂自祭其身以为先啬乎?皇氏云:“神农伊耆,一代总号,其子孙为天子者,始为蜡祭,祭其先祖造田者,故有先啬也。”

  ○注“岁十”至“之也”。

  ○正义曰:知是周十二月者,下云“既蜡而收,民息巳”。收,谓收敛,则《诗》所谓“十月纳禾稼”。又《月令》孟冬“祈来年于天宗”,足知蜡周。建亥之月,三代皆然。此经文据周,故为十二月。皇氏以为三代各以十二月为蜡,其义非也。已具於《月令》疏。云“飨者,祭其神也”者,解经“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万物非所飨,但飨其万物之神。所以飨其神者,万物所以能功加於民者,神使为之,故云祭之以报焉。云“造者配之也”者,贺玚云:“谓造此蜡祭,配此八神而祭。”

  ○注“先啬”至“是也”。

  ○正义曰:“若神农”者,若是不定之辞,以神农比拟,故云“若”。司啬、后稷无所疑,故不言“若”,直云“后稷是也”。经言“主先啬而祭司啬”者,以先啬为主,司啬从祭。种曰稼,敛曰啬。不云稼而云啬者,取其成功收敛,受啬而祭也。

  ○“祭百种,以报啬也”者,

  ○此一经为下“飨农及邮表畷”起文。百种,则农及邮表畷、禽兽等,所以祭之者,报其助啬之功,使尽飨焉。

  飨农及邮表畷、禽兽,仁之至,义之尽也。农,田畯也。邮表畷,谓田畯所以督约百姓於井间之处也。《诗》云:“为下国畷。”邮禽,兽服不氏所教扰猛兽也。

  ○邮,本亦作尤,有周反,字或作卸。畷,丁劣反,又丁卫反。畯音俊。督约,因妙反。扰,而沼反,驯也。古之君子,使之必报之。迎猫,为其食田鼠也。迎虎,为其食田豕也。迎而祭之也。迎其神也。

  ○猫,字又作猫,音苗。为,于伪反,下同。祭坊与水庸,事也。水庸,沟也。

  ○坊音房,后注同。

  [疏]“飨农”至“事也”。

  ○正义曰:此一经总明祭百种之事。农,谓古之田畯,有功於民。

  ○“邮表畷”者,是田畯於井间所舍之处。邮,若邮亭屋宇处所。表,田畔。畷者,谓井畔相连畷。於此田畔相连畷之所,造此邮舍,田畯处焉。“禽兽”者,即下文云猫虎之属,言禽兽者,猫虎之外,但有助田除害者,皆悉包之。下特云猫虎,举其除害甚者。

  ○“仁之至,义之尽也”者,不忘恩而报之是仁,有功必报之是义也,蜡祭有仁义之至尽也。

  ○注“诗云”至“兽也”。正义曰:所引《诗》者,齐、鲁、韩诗也。邮,谓民之邮舍,言成汤施布仁政,为下国诸侯任畷民之处所,使不离散。今《毛诗》作“缀旒”,在《商颂 长发》之篇。云“禽兽,服不氏所教扰猛兽也”者,若非猛兽,不能杀害於物,以助天故也。

  ○注“迎其神也”。

  ○正义曰:恐迎猫虎之身,故云迎其神而祭之。

  ○“祭坊与水庸,事也”者,是营为所须之事,故云事也。坊者,所以畜水,亦以鄣水。庸者,所以受水,亦以泄水。谓祭此坊与水庸之神。

  曰:“土反其宅,水归其壑,昆虫毋作,草木归其泽。”此蜡祝辞也。若辞同,则祭同处可知矣。壑犹坑也。昆虫,暑生寒死,螟螽之属,为害者也。

  ○壑,火各反。祝,之六反,又之又反。坑,若衡反。螟,莫经反。螽音终,又作。

  [疏]“曰土”至“杀也”。

  ○正义曰:此以下皆蜡祭之祝辞。土,即坊也。反,归也。宅,安也。土归其安,则得不崩。

  ○“水归其壑”者,水即水庸。壑,坑坎也。水归其壑,谓不汎溢。

  ○“昆虫母作”者,昆虫,螟螽之属也,得阴而死,得阳而生,故曰昆虫母作,谓不为灾。

  ○“草木归其泽”者,草苔、稗木、榛梗之属也,当各归生薮泽之中,不得生於良田害嘉穀也。蜡祭乃是报功,故亦因祈祷有此辞也。一云祝辞,言此神由有此功,故今得报,非祈祷也。

  ○注“此蜡”至“可知矣”。

  ○正义曰:蜡有八神,恐祭处各别,故言“则祭同处可知也”。陈辞有水土昆虫草木者,以其无知,故特有辞也。而先啬之属有知,故不假辞也。据此祭草木有辞,则草木当有神。八蜡不数之者,以草木遍地皆是,不如坊与水庸之属各指一物,故不数。

  皮弁素服而祭。素服,以送终也。葛带、榛杖,丧杀也。蜡之祭,仁之至,义之尽也。送终、丧杀,所谓老物也。素服,衣裳皆素。

  ○榛杖,侧巾反,以榛木为杖也。杀,所界反,徐所例反,注及下“德之杀”并同。黄衣、黄冠而祭,息田夫也。祭,谓既蜡,腊先祖五祀也,於是劳农以休息之。《论语》曰:“黄衣狐裘。”

  ○腊,力合反。劳,力报反。

  [疏]“皮弁”至“夫也”。

  ○正义曰:素服送终,是仁恩也,故云“仁之至”。葛带、榛杖,示阴气丧杀,断割其理,是义也,故云“义之尽也”。

  ○注“送终”至“皆素”。

  ○正义曰:“送终丧杀,所谓老物”者,按《周礼 籥章》云:“国祭蜡,则龡《豳颂》,击土鼓,息老物。”以物老,故素服。物老将终,故葛带榛杖。素服,衣裳皆素者,谓白素衣积素裳。轻直云“素服,以送终”,不云“皮弁”者,从上省文也。

  ○注“祭谓”至“狐裘”。

  ○正义曰:上云“蜡”,此云“祭,故知既蜡,腊先祖五祀。对文蜡、腊有别,总其俱名蜡也。故《月令》孟冬“祈来年于天宗,大割祠于公社及门闾,腊先祖五祀”。郑注云:“此《周礼》所谓蜡。”是也。云“於是劳农以休息之”者,即经文“息田夫”是也。劳农,《王制》文。

  野夫黄冠。黄冠,草服也。言祭以息民。服象其时物之色,季秋而草木黄落。

  [疏]“野夫”至“服也”。

  ○正义曰:此解上息田夫用黄衣黄冠之意。田夫,则野夫也。野夫著黄冠,黄冠是季秋之后草色之服,故息田夫而服之也。

  大罗氏,天子之掌鸟兽者也,诸侯贡属焉。草笠而至,尊野服也。诸侯於蜡,使使者戴草笠,贡鸟兽也。《诗》云:“彼都人士,台笠缁撮。”又曰:“其饷伊黍,其笠伊纠。”皆言野人之服也。

  ○笠音立。使使,上音史,下及下使者,皆色吏反。撮,七活反,又七括反。饷,始尚反。纠,居黝反。罗氏致鹿与女,而诏客告也,以戒诸侯曰:“好田、好女者亡其国。诏使者,使归以此告其君,所以戒之。

  ○好,呼报反,下“好女”、“可好”皆同。天子树瓜华,不敛藏之种也。”华,果蓏也。又诏以天子树瓜蓏而已,戒诸侯以畜藏蕴财利也。

  ○蓏,力果反。蓄,丑六反,又许六反。蕴,於粉反。

  [疏]“大罗”至“种也”。

  ○正义曰:此一节因上蜡祭,广释岁终蜡时之事。天子掌鸟兽之官,谓大罗也。谓为大罗者,郑云“能以罗捕鸟兽者也”。《周礼 罗氏》“掌罗乌鸟,蜡则作罗襦”。郑司农云:“襦,细密之罗也。”解者云:“顺秋冬杀物,故罗氏用细密之罗网以捕禽鸟矣。”然《周礼》不云掌兽,此云兽者,以其受贡兽故也。

  ○“诸侯贡属焉”者,大罗氏既以罗为名,能张罗得鸟兽,故四方诸侯有贡献鸟兽於王者,皆入属大罗氏也。

  ○“草笠而至”者,草笠,以草为笠也。此诸侯所使贡献鸟兽之使者,著草笠而至王庭也。

  ○“尊野服也”者,草笠是野人之服。今岁终功成,是由野人而得,故重其事而尊其服。

  ○“罗氏致鹿与女,而诏客告也”者,诏,亦告也。客,谓贡鸟兽之使者。罗氏先受贡毕,使者临去,罗氏又以鹿及女子致与使者,而宣天子之诏於使者,令使者反还其国,以告戒其君,故云“诏客告也”。

  ○“以戒诸侯曰:好田、好女者,亡其国”者,此宣诏所告之言也。令使者还其国,以如此告汝君曰,不得好田猎及女色,使国亡也。言鹿是田猎所得之物,女是亡国之女,而王所以获者也。故与之鹿、女,明以此为戒也。一云岂每国辄与女、鹿邪!正当罗氏以鹿与女示使者尔。

  ○“天子树瓜华,不敛藏之种也”者,瓜,今之瓜。华,果蓏也。言天子唯树瓜与果蓏,所以唯树植此瓜华者,是供一时之食,不是收敛久藏之种。若其可久藏之物,则不树之,不务畜藏,与民争利,令使者归告其君亦当如此,不得畜藏,与民争利。

  ○注“诗云”至“伊纠”。

  ○正义曰:“彼都人士,台笠缁撮”,是《小雅 都人士》篇也。《毛诗》笺云:“台,夫须,都人以台夫须为笠,缁布为冠。”云“又曰:其饷伊黍,其笠伊纠”者,此周颂良耜之篇也。引此三诗者,证笠是野人所著之服。

  ○注戒诸至利也。

  ○正义曰:天子可畜聚敛藏之物既不种殖,戒诸侯不可畜藏蕴积财利也。

  八蜡以记四方。四方,方有祭也。四方年不顺成,八蜡不通,以谨民财也。其方穀不熟,则不通於蜡焉,使民谨於用财。蜡有八者,先啬一也,司啬二也,农三也,邮表畷四也,猫虎五也,坊六也,水庸七也,昆虫八也。顺成之方,其蜡乃通,以移民也。移之言羡也,《诗 颂 丰年》曰:“为酒为醴,烝畀祖妣,以洽百礼。”此其羡之与?

  ○移,以豉反,注同。羡,才箭反,又辞见反。烝,之承反。畀,必利反。妣,必履反。与音馀。既蜡而收,民息已。故既蜡,君子不兴功。收,谓收敛积聚也。息民与蜡异,则黄衣黄冠而祭,为腊必矣。

  ○“既蜡而收”绝句。积聚,并如字,徐上音兹赐反,下方树反。

  [疏]“八蜡”至“兴功”。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蜡祭,四方不同,丰荒有异,兼记腊祭宗庙息民之事。各依文解之。

  ○“八蜡以记四方”者,言蜡祭八神,因以明记四方之国,记其有丰稔、有凶荒之异也。

  ○“四方年不顺成,八蜡不通”者,谓四方之内,年穀不得和顺成熟,则当方八蜡之神,不得与诸方通祭。所以然者,以谨慎民财,欲使不熟之方,万民谨慎财物也。

  ○“顺成之方,其蜡乃通”者,因四方之内,有顺成之方,其蜡之八神,乃与诸方通祭。所以然者,以蜡祭丰饶,皆醉饱酒食,使民歆羡也。皇氏以此一节皆据诸侯之国而为蜡祭,以记其功,当国不成,则不为蜡,成则为蜡,义亦通也。

  ○注“蜡有”至“八也”。

  ○正义曰:郑数八神,约上文也。王肃分猫、虎为二,无昆虫。郑数昆虫,合猫虎者,昆虫不为物害,亦是其功。猫虎俱是除田中之害,不得分为二,不言“与”,故合为一也。

  ○注“诗颂”至“百礼”。

  ○正义曰:所引《诗》者,《周颂 丰年》之篇。烝,进也。畀,与也。言丰年多黍多稻,故为酒醴,进与祖妣,谓烝尝於庙之祭也。

  ○注“息民”至“必矣”。

  ○正义曰:上文虽云“黄衣黄冠而祭”,不云腊之与蜡似为一。此文云“既蜡而收,民息已”,先蜡,后息民是息民为腊,与蜡异也。前“黄衣黄冠”在蜡祭之下,故知是腊也,是以云“为腊必矣”,故《月令》腊在祈天宗之下,但不知腊与蜡祭相去几日,唯隋礼及今礼皆蜡之后日。经云“既蜡不兴功”者,谓不兴农功。若其土功,则《左氏传》云:“龙见而毕,务戒事也。”火见而致用,水昏正而栽,日至而毕土功,建亥之月起,日至而毕也。

  恒豆之菹,水草之和气也。其醢,陆产之物也。加豆,陆产也。其醢,水物也。此谓诸侯也。天子朝事之豆有昌本、麋赞、茆菹、纴赞馈食之豆有葵菹、蠃醢、豚拍、鱼醢,其馀则有杂错云也。

  ○菹,争居反。醢音海。麋音眉。赞字又作{难月},乃兮反,《字林》作腝,人兮反。茆音卯,又力首反。麏,九伦反。嬴,力戈反。拍音博。笾豆之荐,水土之品也。不敢用常亵味而贵多品,所以交於神明之义也,非食味之道也。言礼以异为敬。

  ○{藨豕},即见反,又作荐,同,或作廌,非。先王之荐,可食也,而不可耆也。卷冕、路车,可陈也,而不可好也。《武》壮,而不可乐也。宗庙之威,而不可安也。宗庙之器,可用也,而不可便其利也。所以交於神明者,不可以同於所安乐之义也。《武》,万舞也。

  ○耆,市志反。路,本亦作辂,音同。乐,皇音洛,下同,徐五孝反。便,婢面反,徐比绢反。酒醴之美,玄酒、明水之尚,贵五味之本也。黼黻、文绣之美,疏布之尚,反女功之始也。莞蕈之安,而蒲越、瑽鞂之尚,明之也。大羹不和,贵其质也。大圭不琢,美其质也。丹漆雕几之美,素车之乘,尊其朴也。贵其质而已矣。所以交於神明者,不可同於所安亵之甚也。如是而后宜。尚质贵本,其至如是,乃得交於神明之宜也。明水,司烜以阴鉴所取於月之水也。蒲越、瑽鞂,藉神席也。明之者,神明之也。琢当为“篆”,字之误也。几,谓漆饰沂鄂也。

  ○莞音官,徐音丸。簟,六点反。越音活,注同。槀,又作藁,古老反。鞂,简八反,徐古八反。和,胡卧反。琢,依注为丈转反。雕,多调反,又作彫。几,巨依反,注同。乘,时证反。朴,普角反。烜音毁。鉴,古暂反。藉,字夜反。沂,鱼斤反。鄂,五各反。鼎、俎奇而笾、豆偶,阴阳之义也。牲,阳也。庶物,阴也。

  ○奇,居宜反。黄目,郁气之上尊也。黄者,中也。目者,气之清明者也。言酌於中而清明於外也。黄目,黄彝也,周所重,於诸侯为上也。祭天,扫地而祭焉,於其质而已矣。醯醢之美,而煎盐之尚,贵天产也。割刀之用,而鸾刀之贵,贵其义也。声和而后断也。

  [疏]“恒豆”至“断也”。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祭祀笾豆、酒醴、莞蕈、尊彝、醯醢、鸾刀之属,明其尚质所用之宜。自“恒豆之菹”至“之道也”,遍明诸侯祭祀之礼。

  ○“恒豆之菹”者,谓朝事恒常所荐之豆,所盛之菹,是水草和羹之气,若昌本、茆菹是也。其所盛之醢,陆地所产之物也。

  ○“加豆,陆产也”者,谓祭末酳尸之后,其菹,陆地产生之物而为之,若葵菹、豚拍之属是也。

  ○“其醢,水物也”者,加豆所盛之醢,用水中之物,若蠃醢、鱼醢是也。

  ○“笾豆之荐,水土之品也”者,其笾豆所荐之物,或水或土所生品类也。前文唯云豆,此连言笾者,笾是配豆之物,所盛亦有水土所生也。而《周礼 笾人》云:“天子朝事之笾,其寔有麷蕡白黑。”则土所生也。鲍鱼则水物也。但笾之所盛,陆产甚多也。

  ○“不敢用常亵味而贵多品”者,言所荐之物,不敢用常亵美味,贵其多有品类,言物多而味不美也。

  ○“所以交於神明之义也,非食味之道也”者,解所以物多不美之意,所以交接神明之义,取恭敬质素,非如人事饮食美味之道也。

  ○注“此谓”至“云也”。

  ○正义曰:知此谓诸侯者,以其与《周礼》天子豆物不同,故知是诸侯也。按《醢人》:“加豆,谓尸食讫酳尸所加之豆。”则此“恒豆”者,谓朝事及馈食俱为恒豆也。诸侯菹悉用水物,醢悉用陆产,与天子不同,故引“天子朝事之豆”以下不同之事以明之。天子朝事之豆,有昌本、麋赞、茆菹、纴赞,与此经同。其菁菹、纴赞,其菁菹非水物,与此无异也。天子馈食之豆,有葵菹、蠃醢、豚拍、鱼醢,与诸侯加豆不同。其天子加豆,有芹菹、兔醢、深蒲、醓醢、菭菹、雁醢、笋菹、鱼醢,芹菹与深蒲及菭菹等,非陆产也,鹿与醓醢非水物也,与此经异也。又天子馈食有蜃蚔醢,蜃为水物,亦与此经不同。故郑总云“其馀则有杂错”,是天子与诸侯异也。

  ○“先王”至“义也”,此以下总明祭祀之物,不可同於寻常安乐之义。

  ○“而不可嗜”者,祭祀荐羞,质而无味,不可歆嗜。

  ○“而不可好也”者,衮冕路车,尊严不可寻常乘服以为荣好也。

  ○“《武》壮,而不可乐也”者,《武》是万舞,大武也,以示壮勇之容,不可常为娱乐。

  ○“宗庙之威,而不可安也”者,言宗庙尊严肃敬,不可寝处其中以自安也。

  ○“而不可便其利也”者,宗庙之器,供事神明之道,不可回便以为私利也。

  ○“所以交於神明”者,不可以同於所安乐之义也。是总结上文。

  ○“酒醴”至“后宜”。

  ○此明祭祀所用之物,不尚繁华,皆取尚质贵本。

  ○“玄酒、明水之尚”者,玄酒,谓水也。明水,谓取於月中水也。陈列酒尊之时,明水在五齐之上,玄酒在三酒之上,是“玄酒、明水之尚”。谓尊尚其古,故设尊在前也。

  ○“疏布之尚”者,《幂人》云:“疏布幂八尊。”《礼器》云:“牺尊疏布鼏。”是也。

  ○”蒲越瑽、鞂之尚”者,凡常而居,下莞上簟,祭天则蒲越藁鞂之上也。

  ○“明之也”者,释所以祭天用蒲越瑽鞂之意,是神明矣。此祭天不敢用亵美味,故用质也。

  ○“丹漆雕几之美,素车之乘,尊其朴也”者,雕,谓刻镂。几,谓沂鄂。言寻常车以丹漆雕饰之,以为沂鄂,而祭天以素车之乘者,尊其朴素。

  ○“贵其质而已矣”者,此一句包上酒醴以下诸事,言祭祀之时,不重华饰,唯质素而已。故用玄水、疏布、瑽鞂之属。

  ○“所以交於神明者,不可同於所安亵之甚也”者,解所以诸事贵质者,以其交接神明,不可同於寻常身所安亵之甚极也者。若其安亵之不甚者,亦得同之。

  ○“如是而后宜”者,言尚质尚俭,如是而后得交神明之义也。

  ○注“尚质”至“鄂也”。

  ○正义曰:尚质则“大羹不和”,“大圭不琢”,“素车之乘”是也。贵本则“玄酒、明水之尚”,及“疏布之尚”是也。云“明水,司烜以阴鉴所取於月之水也”者,《周礼 秋官 司烜氏》文也。云“蒲越、瑽鞂,藉神席也”者,今礼及隋礼瑽鞂为祭天席,蒲越为配帝席,俱藉神也。云“几,谓漆饰沂鄂也”者,几与畿字相涉畿,是畿限之所,故以几为沂鄂也。

  ○注“牲,阳也。庶物,阴也”。

  ○正义曰:按《宗伯》云:“以天产作阳德。”注云:“天产者动物,谓六牲之属也。动物故为阳也。”“庶物,阴也”者,庶物虽出於牲体,杂以植物相和,非复牲之全体,故为阴也。然《聘礼》“陈醢醢,醯在碑东,醢在碑西”,郑云:“醯穀,阳也。醢肉,阴也。”与此不同者,醯是穀物所为,其体清轻,故为阳也。醢是肉物所为,肉有形质,故为阴也。文各有所对,故不同也。

  ○“黄目”至“外也”。

  ○“黄目,黄彝也”,以黄金镂其外以为目,因取名也。因将贮郁鬯酒,故云郁气也。祭祀时列之,最在诸尊之上,故云上也。故郑注《司尊彝》云:“黄目,以黄金为目。”是也。

  ○“黄者,中也。目者,气之清明者也”,解用黄目之义也。黄是中方色,目是气之清明者也。

  ○“言酌於中而清明於外也”者,又解必用中及清明义也。言酒清明在尊中而可斟酌,示人君虑於祭事,必斟酌尽於中也。目在尊外而有清明,示人君行祭,必外尽清明絜净也。

  ○注“黄目”至“上也”。

  ○正义曰:按《明堂位》云:“夏后氏有鸡彝,殷以以斝,周以黄目。”是周所造也。天子则黄彝之上,有鸡彝鸟彝,备前代之器,诸侯但有黄彝,故云於诸侯为上也。

  ○“祭天”至“断也”。

  ○此所论亦尚质,及贵天产及声和之义。

  ○“贵天产也”者,馀物皆人功和合为之,盐则天产自然,故云贵天产也。言“煎”者,煎此自然之盐钅柬治之也。言煎盐之尚者,皇氏云:“设之於醯醢之上,故云尚。”熊氏云:“煎盐,祭天所用,故云尚。”义俱通也。

  ○“贵其义也”者,言割刀之用必用鸾刀,贵其声和之义。

  ○“声和而后断也”者,必用鸾刀,取其鸾铃之声宫商调和,而后断割其肉也。

  冠义,始冠之,缁布之冠也。始冠三加,先加缁布冠也。

  ○冠也,古乱反,下文注“始冠”、“冠而敝之”、“而冠”、“冠于阼”、“冠而字之”、“冠礼”、“士礼冠”皆同。大古冠布,齐则缁之。其緌也,孔子曰:“吾未之闻也。”太古无饰,非时人緌也。《杂记》曰:“大白缁布之冠不緌。”大白即太古白布冠,今丧冠也。“齐则缁之”者,鬼神尚幽闇也,唐虞以上曰太古也。

  ○齐,侧皆反。緌,耳隹反。上,时掌反,后“以上”皆同。冠而敝之可也。此重古而冠之耳,二代改制,齐冠不复用也。以白布冠质,以为丧冠也。

  ○敝本亦作弊,婢世反,徐又房列反,弃也。复,扶又反。適子冠於阼,以著代也。东序少北,近主位也。

  ○適,丁历反。近,附近之近。醮於客位,加有成也。每加而有成人之道也,成人则益尊,醮於客位尊之也。

  ○醮,子妙反。三加弥尊,喻其志也。始加缁布冠,次皮弁,次爵弁,冠益尊则志益大也。冠而字之,敬其名也。重以未成人之时呼之。委貌,周道也。章甫,殷道也。毋追,夏后氏之道也。常所服以行道之冠也,或谓委貌为玄冠也。

  ○毋追,上音牟,下多雷反。周弁、殷哻、夏收,齐所服而祭也。

  ○哻,况甫反,《字林》作{曰纡},火于反。三王共皮弁、素积。所不易於先代。无大夫冠礼,而有其昏礼。古者五十而后爵,何大夫冠礼之有?言年五十乃爵为大夫也,其有昏礼,或改取也。诸侯之有冠礼,夏之末造也。言夏初以上,诸侯虽有幼而即位者,犹以士礼冠之,亦五十乃爵命也。至其衰末,未成人者,多见篡弑,乃更即位,则爵命之,以正君臣,而有诸侯之冠礼。

  ○篡,初患反。弑音试。天子之元子,士也。天下无生而贵者也。储君副主,犹云士也,明人有贤行著德,乃得贵也。

  ○行,下孟反,下“德行”同。继世以立诸侯,象贤也。贤者子孙,恒能法其先父德行。以官爵人,德之杀也,言德益厚,官益尊也。死而谥,今也。古者生无爵,死无谥。古,谓殷以前也。大夫以上乃谓之爵,死有谥也。周制,爵及命士,虽及之,犹不谥耳。今记时,死则谥之,非礼也。礼之所尊,尊其义也。言礼所以尊,尊其有义也。失其义,陈其数,祝史之事也。故其数可陈也,其义难知也。知其义而敬守之,天子之所以治天下也。言政之要尽於礼之义。

  [疏]“冠义”至“下也”。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尊卑加冠,因明官爵及礼义之意。各依文解之。

  ○“冠义”者一节,总论初冠之义,以《仪礼》有《士冠礼》正篇,此说其义,故云“冠义”,如下篇有《燕义》、《昏义》,与此同。皇氏云:冠义秪明用缁布,重古之义。其说非也。

  ○“始冠,缁布之冠也”者,谓人之加冠必三加,初始所加之冠,缁布之冠也。

  ○“大古冠布,齐则缁之”者,此释有缁布冠之由。大古之时,其冠唯用白布,常所冠也。若其齐戒则染之为缁,今始冠重古,先冠之也。

  ○“其緌也,孔子曰:‘吾未之闻也。’”者,以缁布之冠,古礼不合有緌,而后世加緌,故记者云:其今世加緌,非礼。故引孔子之言,云我未之闻也,言未闻缁布冠有緌之事。

  ○“冠而敝之可也”者,言缁布之冠初加,暂用冠之,罢冠则敝弃之可也。以其古之齐冠,后世不复用也。

  ○注“始冠”至“冠也”。

  ○正义曰:郑云此者,解经“始冠”之义。始冠者,谓三加之时,以缁布冠为始,故云先加缁布冠。先加,即始也。

  ○注“大古”至“古也”。正义曰:大古无饰,缁布冠无緌也。云“《杂记》曰:‘大白缁布之冠不緌’”者,孔子云:“吾未之闻。”是非駮时人加緌也。引《杂记》文者,证缁布冠无緌。而《玉藻》云“缁布冠缋緌”,则缁布冠有緌者。皇氏云:此经所论,谓大夫士,故缁布冠无緌,诸侯则位尊尽饰,故有緌也。云“大白即大古白布冠,今丧冠也”,《礼运》云后世有丝麻,虽丝麻同出,尚质,故用白布也。云“‘齐则缁之’者,鬼神尚幽闇也”者,谓祭前齐时著缁布冠,正祭则著祭服,有虞氏皇而祭是也。云“唐虞以上曰大古也”者,以下云三王共皮弁素积,三王之前云“大古”,故云“唐虞以上曰大古”,与《易》之大古别也。

  ○注“三代改制,齐冠不复用也”。

  ○正义曰:唐虞既用之为齐冠,三代改唐虞之制,齐冠不复用之,以委貌章甫牟追,三代去缁布冠。其唐虞白布冠,三代用之为丧冠,缁布冠既弃而不用,所以《诗》“彼都人士,台笠缁撮”注云“缁撮,缁布冠”者,彼谓俭且质,故著古冠耳。

  ○注“东序”至“位也”。

  ○正义曰:按《士冠礼》“冠者,在主人之少北”,是近主位也。其庶子则冠於房户外南面。

  ○注“醮於”至“之也”。

  ○正义曰:客位,谓户牖之间南面,此谓適子也。若夏殷醮用酒,冠一加则一醮於客位,周则用醴,三加毕,乃一醴於客位,其庶子则皆醮於房户外。

  ○“三加弥尊,喻其志也”。

  ○言“三加”者,初加缁布冠,次加皮弁,是益尊。至三加爵弁,是弥尊。所以尊者,晓喻其冠者之志意,令其志意益大。初加缁布冠,欲其尚质重古。次加皮弁,欲其行三王之德。后加爵弁,欲其行敬事神明,是志益大也。

  ○注“始加缁布冠,次皮弁,次爵弁”。

  ○正义曰:此皆约《士冠礼》文。按《士冠礼》三加者,谓冠时三遍加冠也,至冠日宾至,而主人设冠身之席于阼阶上,近主人之北,又设笄纚栉具于席南。冠身立于东房,宾揖冠身出就位,佐冠为冠身梳头著纚毕,宾洗手,为正髻。正髻毕,往西阶,至第一等,受取缁布冠,还至冠席前跪,为冠身著冠毕。冠身起,入东房,著玄端玄裳,士子皆随其父朝夕之服,朝用玄衣素裳,夕用上士玄裳,中士黄裳,下士杂裳,杂裳前黄后玄,若大夫以上至天子,当同上士玄裳也。毕,又揖冠身出就位,就位毕,宾又下西阶至第三等受皮弁冠,还为冠身著冠,然后又著爵弁。其仪皆如缁布冠也。

  ○注“重以”至“呼之”。

  ○正义曰:贺氏云:重,难也。难未成人之时呼其名,故以字代之。按《冠礼》“冠身既冠见母毕,立于西阶东南面,宾东面字之曰‘伯某甫’”是也。

  ○“委貌”至“素积”。

  ○此下三代,恒所服行道之冠,然三代乃俱用缁布,而其形自殊,周为委貌之形,殷则为章甫之形,夏则为毋追之形,故云“委貌,周道也”。郑注《士冠礼》:“委,安也,言所以安正容貌。章,明也。殷质,言所以表明丈夫。毋发声,追犹推也。夏后氏质,以其形名之。

  ○“周弁、殷冔、夏收”者,郑注《冠礼记》云:弁名出於槃。槃,大也,言所以自光大。冔名出於幠。幠,覆也,言所以自覆饰也。收,言所以收敛发也。其制之异亦未闻。

  ○“三王共皮弁、素积”者,以其质素,故三王同服,无所改易也。

  ○注“常所”至“冠也”。

  ○正义曰:行道,谓养老燕饮燕居之服,若视朝行道,则皮弁也。此云“委貌”,而《仪礼》记称“玄冠”,故云“或谓委貌为玄冠”。

  ○注“齐所服而祭也”。

  ○正义言齐及祭时所服也,若三命以下,齐祭同冠,四命以上,齐祭则异冠。“委貌”一条,论三加始加之冠。“周弁”一条,论第三所加之冠。“皮弁”一条,论第二所加之冠,在后言“皮弁”者,以其三王共同,故在后言之。

  ○“无大”至“之有”。

  ○前所明悉士礼,故无大夫冠礼也,所以然者,二十而冠,五十爵为大夫,故无大夫冠礼也。然四十强而仕,亦应无士冠礼,而云士有冠礼者,士是有识之目,故立礼悉用士为正,所以五等并依士礼冠子也。若试为大夫者,亦用士礼,故郑注《冠礼记》云:“周之初礼,年未五十而有贤才者,试以大夫之事,犹服士服,行士礼。”

  ○“而有其昏礼”者,言有大夫昏礼也。然礼三十而昏,五十乃为大夫,亦应无大夫昏礼。而云有者,是改取也。

  ○“古者五十而后爵,何大夫冠礼之有”者,记者覆解无大夫冠礼所由也。

  ○注“言夏”至“冠礼”。

  ○正义曰:诸侯虽有幼而即位者,犹以士礼冠之,知用士礼者,以《仪礼 冠礼》是士之正礼,於冠礼之末云“公侯之有冠礼,夏之末造也”者,明夏初以前,诸侯未有冠礼,与土冠同。其夏末以来,诸侯有冠礼,与士礼异,故《大戴礼》有《公冠篇》,加玄冕为四加也。皇氏云:诸侯亦三加,与《大戴礼》违,其义非也。此经直明诸侯,不云天子,又下云天子之元子犹与士同,则天子与士异也。然则天子冠礼,其来已久,但无文以言之。《玉藻》云:“玄冠朱组缨,天子之冠也。”郑注云:“始冠之冠也。”是天子别有冠礼。

  ○注“储君”至“贵也”。

  ○正义曰:此文系冠礼之下,皇氏云:天子元子,唯冠同於士,其馀则与土不同也。故《丧服》诸侯之兄弟得行大夫之礼也。

  ○“继世以立诸侯,象贤也”者。

  ○此释夏末以来,有诸侯冠礼之意也。

  ○“以官爵人,德之杀也”者,此明所以无大夫冠义也,言官爵之授,随德隆杀也。大夫以上,虽以德授爵,犹无冠礼,兼明士又德薄而无爵也。

  ○“死而”至“无谥”。

  ○此一经明士礼,此是《士冠礼记》之文也。以士为主,故此论士死而加谥,是为记之时加谥,故云今也。

  ○“古者生无爵,死无谥”者,古谓殷以前。士生时无爵,谓爵不及也。死时无谥,谓不制谥也。

  ○注“周制”至“谥耳”。

  ○正义曰:按《典命》云:“小国之君,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士既有命,命即爵也。故知爵及命士,犹不谥者,《檀弓》云:“士之有诔,自此始也。”既从县贲父卜国为始,明以前无诔也。无诔,则无谥也。

  ○“礼之”至“下也”。

  ○此经所论,因上论冠义,下论昏义,故记人因上起下,於中说重礼之义也。

  ○“礼之所尊,尊其义也”者,言礼之所以可尊重者,尊其有义理也。

  ○“失其义,陈其数,祝史之事也”者,若不解礼之义理,是失其义;惟知布列笾豆,是陈其数,其事轻,故云祝史之事也。

  ○“故其数可陈,其义难知也”者,谓笾豆事物之数可布陈,以其浅易故也。其礼之义理难以委知,以其深远故也。

  ○“知其义而敬守之,天子所以治天下也”者,言圣人能知其义理而恭敬守之,是天子所以治天下也。

  天地合,而后万物兴焉。目礼之义。夫昏礼,万世之始也。取於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同姓或取,多相亵也。

  ○取音娶,本又作娶。远,皇于万反。别,兵列反,下及注皆同。币必诚,辞无不腆。诚,信也。腆犹善也。

  ○腆,大典反。告之以直信。直犹正也,此二者所以教妇正直信也。信,事人也,信,妇德也。事犹立也。

  ○信事,侧吏反,又如字,注同。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齐,谓共牢而食,同尊卑也。齐或为“醮”。男子亲迎,男先於女,刚柔之义也。天先乎地,君先乎臣,其义一也。先谓倡道也。

  ○迎,鱼敬反。先,采见反,下及注同。倡,昌亮反。道音导。执挚以相见,敬章别也。言不敢相亵也。挚,所奠雁也。

  ○贽音至,本亦作“挚”。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义生。义生,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言人伦有别,则气性醇也。无别无义,禽兽之道也。言聚麀之乱类也。

  ○麀音忧。婿亲御授绥,亲之也。亲之也者,亲之也。言已亲之,所以使之亲已。敬而亲之,先王之所以得天下也。先王,若太王、文王。出乎大门而先,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也。先者,车居前也。

  ○出乎大门而先,如字,绝句,又悉遍反。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从,谓顺其教令。夫也者,夫也。夫也者,以知帅人者也。夫之言丈夫也,夫或为“傅”。

  ○知音智。玄冕齐戒,鬼神阴阳也。将以为社稷主,为先祖后,而可以不致敬乎?玄冕,祭服也。阴阳,谓夫妇也。共牢而食,同尊卑也。故妇人无爵,从夫之爵,坐以夫之齿。爵,谓夫命为大夫,则妻为命妇。器用陶、匏,尚礼然也。此谓大古之礼器也。三王作牢,用陶、匏。言大古无共牢之礼,三王之世作之,而用太古之器,重夫妇之始也。厥明,妇盥馈,舅姑卒食,妇馂馀,私之也。私之犹言恩也。

  ○盥音管。馈,其位反。一本无“妇盥馈”三字。馂音俊。舅姑降自西阶,妇降自阼阶,授之室也。明当为家事之主也。昏礼不用乐,幽阴之义也。乐,阳气也。幽,深也。欲使妇深思其义,不以阳散之也。昏礼不贺,人之序也。序犹代也。

  [疏]“天地”至“序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圣人重昏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天地合,而后万物兴焉”者,言天气下降,地气上腾,天地合配,则万物生焉。若夫妇合配,则子胤生焉。此与下《昏礼》为目,故郑云:“目礼之义也。”皇氏云:“‘礼之所尊,尊其义也’以下结上爵德之事。”其义非也。

  ○“所以附远厚别也”者,取异姓者,所以依附相疏远之道厚,重分别之义,不欲相亵,故不取同姓也。

  ○“币必”至“德也”。

  ○“币必诚”者,诚谓诚信。币帛必须诚信,使可裁制,勿令虚滥。

  ○“辞无不腆”者,腆,善也。谓之传辞,无自谦退。云币不善,不诈饰也。

  ○“告之以直信”者,所以币必信,辞必直,欲告戒妇人以正直诚信也。

  ○“信,事人也”者,事,立也。言妇人立身之道,非信不立。“信,妇德也”者,言贞信是妇人之德。

  ○注“此二”至“信也”。

  ○正义曰:二者,谓辞也、币也。辞不虚饰,是正也;币不滥恶,是信也。故《昏礼记》云:“辞无不腆,反帛必可制。”郑注云:“宾不称,币不善。”此二者正也、信也,下唯云“信,事人”、“信,妇德”,不云“正”者,正是信之小别,信则兼之。

  ○“执挚以相见,敬章别也”者,挚,雁也。章,明也。婿亲迎入门,而先奠雁,然后乃与妇相见,是先行敬,以明夫妇礼有分别,不妄交亲。

  ○“婿亲”至“之也”。

  ○按《昏礼》:“妇降自西阶,婿亲御妇车授绥。”是婿亲御授绥也。

  ○“亲之也”者,谓婿御妇车授绥,欲亲爱於妇也,故云“亲之也”。

  ○言婿所以亲其妇者,欲令妇之亲已也,故云“亲之也者,亲之也”。

  ○“玄冕”至“敬乎”,玄冕齐戒,广陈敬事也。玄冕,谓助祭服也,五冕通玄,故合为玄冕也。今用助祭之服,以亲迎也。“齐戒”者,齐戒自整敕也。

  ○“鬼神阴阳也”者,阴阳谓夫妇也。著祭服而齐戒亲迎,是敬此夫妇之道,如事鬼神,故云“鬼神阴阳也”。

  ○“将以为社稷主,为先祖后,而可以不致敬乎”者,释所为者重,故宜用敬,所以冕而亲迎也。妻为内主,故有国者,是为社稷内主也。始此嗣广后世,故云先祖后也。明如此之重,可以不致敬乎,言宜敬也。

  ○注“玄冕,祭服也”。

  ○正义曰:按《昏礼》士昏用上服以爵弁,爵弁是士服之上者,则天子以下皆用上服。以五冕色俱玄,故总称“玄冕”也。

  ○“器用陶匏,尚礼然也”者,谓共牢之时,俎以外,其器但用陶匏而已。此乃贵尚古之礼自然也,陶是无饰之物,匏非人功所为,皆是天质而自然也。

  ○“厥明”至“序也”。

  ○厥,其也。其明,谓共牢之明日也。舅姑卒食,谓明日妇见舅姑讫,妇乃盥馈特豚,舅姑食特豚之礼竟也。食馀曰馂。妇馂馀,谓舅姑食竟以馀食与之也。而《礼》本亦有云“厥明,妇盥馈”者也。

  ○“私之也”者,解妇馂馀义也。私犹恩也。所以食竟以馀食赐妇者,此示舅姑相恩私之义也。

  ○“舅姑降自西阶,妇降自阼阶,授之室也”者,谓適妇也。妇见馂馀之礼毕,舅姑从宾阶而下,妇从主阶而降,是示授室与妇之义也。按《昏礼》:既昏之后,夙兴,赞见妇于舅姑。席于阼,舅即席;席于房外,南面,姑即席。妇执笄枣栗,奠于舅席,又执腶脩奠于姑席。讫,赞者醴妇,席于户牖间,赞者酌醴以醴妇,荐脯醢。妇受醴毕,取脯醢,降出授人于门外。舅姑入于室,共席于奥,妇盥馈特豚,无鱼腊,无稷,卒食,一酳,席于北墉下。妇彻,设於席前,妇即席,馂姑之馀,卒食,姑酳之。此士礼也。其大夫以上,牲牢则异也。

  ○“昏礼不用乐,幽阴之义也。乐,阳气也。”昏礼所以不用乐者,幽,深也,欲使其妇深思阴静之义,以脩妇道。“乐,阳气也”者,阳是动散,若其用乐,则令妇人志意动散,故不用乐也。

  有虞氏之祭也,尚用气。血、腥、爓祭、用气也。尚,谓先荐之。爓,或为“<月>”。

  ○<月>,直辄反。

  ○殷人尚声,臭味未成,涤荡其声,乐三阕,然后出迎牲。声音之号,所以诏告於天地之间也。涤荡,犹摇动也。

  ○涤音狄,徐又同吊反。三,如字,徐息暂反。周人尚臭,灌用鬯臭,郁合鬯,臭阴达於渊泉。灌以圭璋,用玉气也。既灌,然后迎牲,致阴气也。萧合黍、稷,臭阳达於墙屋,故既奠,然后焫萧合膻、芗。灌,谓以圭瓒酌鬯始献神也,巳,乃迎牲於庭杀之,天子诸侯之礼也。奠,谓荐孰时也,《特牲馈食》所云“祝酌奠于鉶南”是也。萧,芗蒿也,染以脂,含黍、稷烧之。《诗》云:“取萧祭脂。”膻当为“馨”,声之误也。奠或为“荐”。

  ○灌用鬯臭,绝句,庾以“鬯”字绝句,郁字,又作,同。合鬯,绝句。焫萧,如悦反,下音箫。合,如字,徐音閤。膻,依注同“馨”,许经反。芗音香。瓒,在旦反。鉶音刑。蒿,呼毛反。梁,如琰反。膻当,失然反。凡祭,慎诸此。魂气归于天,形魄归于地,故祭求诸阴阳之义也。殷人先求诸阳,周人先求诸阴。此其所以先后异也。诏祝於室,坐尸於堂,谓朝事时也,朝事延尸于户西,南面,布主席东面,取牲膟膋,燎于炉炭,先肝于郁鬯而燔之,入以诏神於室,又出以堕于主人。主人亲制其肝,所谓制祭也。时尸荐以笾、豆,至荐孰,乃更延主于室之奥。尸来升席,自北方,坐于主北焉。

  ○祝,之六反,下及注并同,又之又反。膟音律。膋,力彫反。燎,力炒反,又力吊反,下文同。垆音卢。堕,许恚反,或许垂反。奥,乌报反。用牲於庭,谓杀之时。升首於室。制祭之后,升牲首於北墉下,尊首尚气也。

  ○墉音容。直祭祝于主,谓荐孰时也,如特牲少牢馈食之为也。直,正也,祭以孰为正,则血腥之属尽敬心耳。索祭祝于祊。索,求神也。庙门曰祊,谓之祊者,以於绎祭名也。不知神之所在,於彼乎?於此乎?室与堂与?

  ○室与、堂与,并音馀,下“远者与”同。本作“室与堂也”,与,则如字读。或诸远人乎?祭于祊,尚曰求诸远者与?尚,庶几也。

  ○远人,徐于万反。祊之为言倞也,倞犹索也,倞或为“谅”。

  ○倞音谅。肵之为言敬也。为尸有肵俎,此训也。

  ○肵音祈。为尸,于伪反。富也者,福也。人君嘏辞有富,此训之也。或曰“福也者,备也”。

  ○嘏,古雅反。首也者,直也。训所以升首祭也,直或为“犆”也。

  ○犆,徒得反。相,飨之也。相,谓诏侑也,诏侑尸者,欲使飨此馔也。《特牲馈食礼》曰:“主人拜妥尸,尸答拜,执奠,祝飨。”

  ○相,息亮反,注及下“之相”并注同。侑音又。妥,他果反。嘏,长也,大也。主人受祭福曰嘏,此训也。

  ○长,直良反,徐知两反。尸,陈也。尸或诂为主,此尸神象,当从主训之,言陈非也。

  ○诂音古。毛、血,告幽全之物也。幽,谓血也。告幽全之物者,贵纯之道也。纯,谓中外皆善。血祭,盛气也。祭肺、肝、心,贵气主也。气主气之所舍也,周祭肺,殷祭肝,夏祭心。祭黍稷加肺,祭齐加明水,报阴也。祭黍稷加肺,谓绥祭也。明水,司烜所取於月之水也。齐,五齐也,五齐加明水,则三酒加玄酒也。

  ○齐,才细反,注及下“涚齐”并注同。绥,许恚反。取膟膋燔燎,升首,报阳也。膟膋,肠间脂也,与萧合烧之,亦有黍稷也。明水涚齐,贵新也。涚犹清也,五齐浊,泲之使清,谓之涚齐。及取明水,皆贵新也。《周礼 <巾荒>氏》以涚水沤丝。涚齐,或为“汎齐”。

  ○说齐,姑锐反,字又作涚。泲,子礼反,下同。<巾荒>,莫刚反。沤,乌豆反。汎,本又作泛,同。凡涚,新之也。新之者,敬也。其谓之明水也,由主人之絜著此水也。著犹成也,齐主人齐絜,此水乃成,可得也。

  ○齐,侧皆反,篇末文注同。君再拜稽首,肉袒亲割,敬之至也。敬之至也,服也。拜,服也。稽首,服之甚也。肉袒,服之尽也。割解牲体。祭称“孝孙”、“孝子”,以其义称也。谓事祖祢。称“曾孙某”,谓国家也。谓诸侯事五庙也,於曾祖以上,称曾孙而已。祭祀之相,主人自致其敬,尽其嘉,而无与让也。相,谓诏侑尸也。嘉,善也。腥、肆、爓、腍祭,岂知神之所飨也?主人自尽其敬而已矣。治肉曰肆。腍,熟也。爓,或为<月>。

  ○肆,敕历反,注同。腍,而审反。<月>,直辄反。举斝、角,诏妥尸。古者尸无事则立,有事而后坐也。尸,神象也。祝,将命也。妥,安坐也。尸始入,举奠斝若奠角。将祭之,祝则诏主人拜,妥尸,使之坐。尸即至尊之坐。或时不自安,则以拜妥之也。天子奠斝,诸侯奠角,古谓夏时也。

  ○斝,古雅反。坐,才卧反。缩酌用茅,明酌也。谓泲醴齐以明酌也。《周礼》曰:“醴齐缩酌。”五齐醴尢浊,和之以明酌。泲之以茅,缩去滓也。明酌者,事酒之上也,名曰明者。事酒,今之醳酒,皆新成也,《春秋传》曰:“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泲以酌酒,酌犹斟也。酒已泲,则斟之以实尊彝。《昏礼》曰:“酌玄酒,三注于尊。”凡行酒亦为酌也。

  ○缩,所六反,注同。齐,才细反,下皆同。去,起吕反。醳音亦。共音恭。斟,章金反。彝音夷。注,之树反。醆酒涚于清,谓泲盏酒以清酒也。醆酒,盎齐。盎齐差清,和之以清酒泲之而已。泲盎齐必和以清酒者,皆久味相得。

  ○醆,侧产反。盎,乌浪反。差,初卖反,又初佳反。汁献涚于醆酒,谓泲秬鬯以醆酒也。献,读当为莎,齐语声之误也。秬鬯者,中有煮郁,和以盎齐,摩莎泲之,出其香汁,因谓之汁莎。不以三酒泲秬鬯者,秬鬯尊也。

  ○汁,之十反。献,依注为莎,素何反,下注同。犹明、清与醆酒于旧泽之酒也。犹,若也。泽,读为醳,旧醳之酒,谓昔酒也。泲醴齐以明酌,泲醆酒以清酒,泲汁献以醆酒,天子诸侯之礼也。天子诸侯礼废,时人或闻此而不审知。云若今明酌清酒与醆酒,以旧醳之酒泲之矣,就其所知以晓之也。泲清酒以旧醳之酒者,为其味厚腊毒也。

  ○泽,依注读为醳,音亦,徐诗石反。为其,于伪反。腊毒,上音昔,《隐义》云:“腊,久也,久酒有毒。”祭有祈焉,祈犹求也,谓祈福祥,求永贞也。有报焉,谓若穫禾报社。有由辟焉。由,用也。辟读为弭,谓弭灾兵,远罪疾也。

  ○辟,依注作弭,亡妣反。远,于万反。齐之玄也,以阴幽思也。故君子三日齐,必见其所祭者。齐三日者,思其居处,思其笑语,思其志意,思其所乐,则见之也。

  [疏]“有虞”至“祭者”。

  ○正义曰:此一节总论祭祀之事。各依文解之。

  ○“有虞氏之祭也,尚用气”者,尚谓贵尚,其祭祀之时,先荐用气物也。

  ○“血、腥、爓祭,用气也”者,此解用气之意。血,谓祭物以血诏神於室。腥,谓朝践荐腥肉於堂。爓,谓沈肉於汤,次腥,亦荐於堂。《祭义》云“爓祭,祭腥而退”是也。今於堂以血、腥、爓三者而祭,是用气也。以其并未熟,故云“用气也”。

  ○注“尚,谓先荐之”。

  ○正义云:言先荐者,对合享馈熟为先也。此虞氏尚气,殷人尚声,周人尚臭,皆谓四时常祭也。若其大祭祫,周人仍先用乐也,故《大司乐》云:“若乐九变,则人鬼可得而礼矣。”郑云:“先奏是乐,以致其神,而后祼焉。”推此言之,虞氏大祭亦先作乐也。故郑注《大司乐》引《虞书》云:“戛击鸣球,搏拊琴瑟以咏,祖考来格,萧韶九成,凤凰来仪。”此宗庙九奏之郊。此虞氏大祭,与周同乐九奏。夏殷大祭虽无文,或当与周同。熊氏以为殷人先求诸阳,谓合乐在灌前,周人先求诸阴,谓合乐在灌后,与降神之乐别。熊氏又云:“凡大祭并有三始:祭天,以乐为致神始,以烟为歆神始,以血为陈馔始。祭地,以乐为致神始,以腥为歆神始,以血为陈馔始。祭宗庙,亦以乐为致神始,以灌为歆神始以腥为陈馔始。”义或然也。按礼:宗庙之祭先荐血,后荐腥。熊云“宗庙腥为陈馔始”,於义未安也。熊氏又云:“社稷以下之祭,皆有三始。”於义非也。

  ○“殷人”至“间也”。

  ○“殷人尚声”者,帝王革异,殷不尚气而尚声,谓先奏乐也,不言夏,或从虞也。

  ○“臭味未成,涤荡其声”者,臭味未成,谓未杀牲也。涤荡犹摇动也。殷尚声,故未杀牲而先摇动乐声以求神也。

  ○“乐三阕,然后出迎牲”者,阕,止也。奏乐三遍止,乃迎牲入杀之。

  ○“声音之号,所以诏告於天地之间也”者,解以先奏乐之义。言天地之间,虚豁亦阳也,言鬼神在天地之间。声是阳,故用乐之音声,号呼告於天地之间,庶神明闻之而来,是先求阳之义也。

  ○“周人”至“膻芗”。

  ○“周人尚臭”者,周礼变於殷,故先求阴,尚臭也。

  ○“灌用鬯臭”者,臭,谓鬯气也。未杀牲,先酌鬯酒灌地以求神,是尚臭也。

  ○“郁合鬯”者:郁,郁金草也。鬯,谓鬯酒,煮郁金草和之,其气芬芳调鬯也,又以捣郁汁和合鬯酒,使香气滋甚,故云郁合鬯也。郑注《郁人》云:“郁,郁金香草,宜以和鬯。”卢云:“言取草芬芳香者,与秬黍郁合酿之,成必为鬯也。”马氏说郁草名,如郁金香草,合为鬯也。庾氏读句,则云“臭郁合鬯”。

  ○“臭阴达於渊泉”者,用郁鬯灌地,是用臭气求阴达於渊泉也。

  ○“灌以圭璋,用玉气也”者,王肃云:以圭璋为瓒之柄也,瓒,所以<奭斗>鬯也,玉气絜润,灌用玉瓒,亦求神之宜也。玉气亦是尚臭也,周言用玉,则殷不用圭瓒。

  ○“既灌然后迎牲”者,先求神后迎牲也。

  ○“致阴气也”者,解所以先灌,是先求阴也。先致气於阴,故云“致阴气也”。萧合黍稷者,周人后求阳也,取萧草及牲脂膋合黍稷烧之也,此谓馈食时也。

  ○“臭阳达於墙屋”者,谓以萧合黍稷之臭气求阳,达於墙屋也。

  ○“故既奠,然后萧合膻、芗”者,明上萧之时节也。既奠,谓荐熟时也。堂上事尸竟,延尸户内,更从此始也。於荐熟时祝先酌酒,奠於鉶羹之南,讫,尸未入。於是又取香蒿,染以肠间脂,合黍稷烧之於宫中,此又求诸阳之义也。馨香,谓黍稷。

  ○注“天子”至“烧之”。

  ○正义曰:知此经所云天子诸侯礼也,以《仪礼 少牢》、《特牲》是大夫士之礼,无臭郁灌鬯之事故也。云“奠谓荐熟时也,《特牲馈食礼》所云‘祝酌奠于鉶南’是也”者,尸未入之前,当馈孰之始,馈孰有黍稷,此云萧合黍稷,既奠然后萧,故知当馈孰之时也。云“染以脂,合黍、稷烧之”者,此云萧合黍稷,是萧与黍稷合。《诗》云“取萧祭脂”,是萧与脂合也。故知有萧及脂黍稷合馨香也。

  ○“诏祝”至“於堂”。

  ○“诏祝於室”,谓朝事时也。诏,告也。祝,咒也。天子诸侯朝事之时,坐尸於堂户西,南面,坐主在西方,东面,尸、主之前,则荐用笾豆也。祝乃取牲膟膋,燎於炉炭,入告神於室。又出堕於主。当此时,王乃亲洗肝於郁鬯而燔之,以制於主前。今云诏祝於室,是燎於炉炭,入告於室也。

  ○“坐尸於堂”者,既灌鬯之后,尸出堂,坐户西而南面也。

  ○注“谓朝”至“北焉”。

  ○正义曰:“谓朝事时”者,以下云“用牲於庭,升首於室”,此云“诏祝於室”,当杀牲之初,故知当朝事时也。云“朝事延尸于户西,南面,布主席东面,取牲膟膋,燎於炉炭,洗肝于郁鬯而燔之”者,此等并於堂上而燔燎之,故始云“入以诏神”,明以前在堂也。云“入以诏神於室,又出以堕於主前”者,堕,谓堕祭也,谓分减肝膋以祭主前也。云“主人亲制其肝,所谓制祭也”者,制,割也,谓割其肝而不相离,按《礼器》云:“君亲制祭,夫人荐盎。”此云“诏祝於室”,下云“用牲於庭”,故知制祭当此节也。云“时尸荐以笾、豆”者,即是朝事笾豆也。云“至荐熟,乃更延主于室之奥”者,约《少牢》、《特牲》馈食在奥室也。云“尸来升席,自北方,坐于主北焉”者,以在奥东面以南为尊,主尊,故在南。主既居南,故尸来升席自北方也。尸、主各席,故朝事延尸於户外,尸南面,主席于东面是也。郑之此注,虽参《礼记》及《少牢》、《特牲》而言之,亦约汉时祭宗庙之礼言也,故其事委曲也。

  ○注“制祭”至“气也”。

  ○正义曰:知在制祭后者,熊氏云:见下文升首在燔燎下,故知在制祭后也。又知在北牖下者,见下云升首以报阳,明是当户北牖,可知此升首非说有虞氏祭以首者,故《羊人》云“祭祀割羊牲,登其首”,则三牲之首皆升也。

  ○“直祭祝于主”,直,正也。祭以荐熟为正,言荐熟正祭之时,祝官以祝辞告于主,若《仪礼 少牢》“敢用柔毛刚鬛,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是也。

  ○注“谓荐”至“心耳”。

  ○正义曰:知荐熟时者,以上文云“诏祝於室”,次云“用牲於庭,升首於室”,下云“索祭祝于祊”,以文次之,知此当荐熟之节也。

  ○“索祭祝于祊”,索,求也,广博求神,非但在庙,又为求祭,祝官行祭在於祊也。祊,谓庙门。祭于庙门,凡祊有二种,一是正祭之时,既设祭於庙,又求神於庙门之内。《诗 楚茨》云:“祝祭于祊。”注云:“祊门内平生待宾客之处,与祭同日也。”二是明日绎祭之时,设馔於庙门外西室,亦谓之祊,即上文云“祊之于东方”,注云:“祊之礼,宜于庙门外之西室。”是也。今此索祭于祊,当是正祭日之祊矣。知者,《礼器》云:“为祊乎外,以其称外。”故注云:“祊祭,明日之绎祭。”郑又注上“祊之于东方”云:“祊之礼,宜於庙门外之西室。”此经直云“祊”,不云“外”,又注直云“庙门曰祊”,亦不云“外”,是据正祭日祊也。故下云“肵之为言敬也”,“相,飨之也”,“假,大也”,“血、毛,告幽全之物”,是皆据正祭之日,明此祊亦正祭日。

  ○注“庙门”至“名也”。

  ○正义曰:“庙门曰祊”,《尔雅 释宫》文。云“谓之祊者,以於绎祭名也”者,此既正祭日於庙门内求神,应总称云庙,而谓之祊者,以祊是庙门,明日绎祭称祊,虽今日之正祭,假以明日绎祭祊名,同称之曰祊也。

  ○“不知神之所在,於彼乎?於此乎?”者,此解正祭在庙之时,或设馔在室,或设馔在堂,不知神之所在之处,为於彼室乎,为於此堂乎,故两处设馔也。

  ○“或诸”至“者与”。

  ○此解索祭为祊之时或诸远人乎者。“诸”是语辞,其神灵或远离於人不在庙乎。

  ○“祭于祊,尚曰求诸远者与?”者,尚,是庶几也。言正祭之时,祭於庙门祊者,庶几求於远处者与?言於远处求神也。

  ○“祊之”至“陈也”,此皆训祭祀所为之事。

  ○注“为尸有肵俎”。

  ○正义曰:按《特牲》、《少牢》:设馔之后,尸祭馔讫,祝取牢心舌,载于肵俎,设于馔北,尸每食牲体,反置于肵俎,是主人敬尸之俎也。

  ○注“人君”至“备也”。

  ○正义曰:《少牢》云:“皇尸命工祝,承致多福无疆,于女孝孙,使女受禄于天,宜稼于田,眉寿万年,勿替引之。”此是大夫嘏辞也。人君则福庆之辞更多,故《诗 楚茨》云“永锡尔极,时万时亿”,“卜尔百福,如几如式”是也。

  ○注“训所”至“犆也”。

  ○正义曰:经云“首者,直也”。直,正也。言首为一体之正。

  ○“相,飨之也”,相,谓诏侑,所以立祝诏侑尸者,欲尸歆飨此馔。

  ○注“特牲”至“祝飨”。

  ○正义曰:引《特牲》者,证飨尸时节,延尸初入,主人拜妥尸,尸答拜讫,执此鉶南之奠,祝则设辞以飨之,欲尸飨此奠也。尸遂祭与啐之。嘏,长也,大也。

  ○尸嘏主人,欲使长久广大也。

  ○注“尸或”至“非也”。

  ○正义曰:此经尸为陈,诸本尸为主。尸是神象,当从主,主是人所主事,陈是器物陈列。今训之为陈,故云非也。

  ○“毛血”至“道也”。

  ○此谓祝初荐血、毛於室时也。血,是告幽之物,毛,是告全之物。告幽者,言牲体肉里美善;告全者,牲体外色完具。所以备此告幽全之物者,贵其牲之纯善之道也,故郑云“纯,谓中外皆善”,言中善则血好,外善则毛好也。

  ○“血祭”至“主也”,此是堂上制祭后,又荐血腥时也。

  ○“祭肺、肝、心,贵气主也”,此三者并为气之宅,故祭时先用之,是贵於气之主故也。血是气之所舍,故云“盛器也”。三者非即气,故云“气之主也”。

  ○“祭黍”至“水也”。

  ○“祭黍稷加肺”者,谓尸既坐绥祭之时,祭黍稷加之以肺,言兼肺而祭,故云“加肺”也。

  ○“祭齐加明水”者,谓於正祭之时,陈列五齐之尊,上又加明水之尊,故云“祭齐加明水”也。

  ○“报阴也”者,解加肺、加明水之意。肺是五脏在内,水又属北方,皆是阴类,又亲形魄归地是阴,以阴物祭之,故云“报阴也”。

  ○“取膟膋燔燎,升首”者,此谓朝践时,祝取膟膋燎于炉炭,入以告神於室,出以绥於主前,又升首於室,至荐孰之时,祝更取膟膋及萧,以黍稷合烧之,是臭阳达於墙屋也。

  ○“报阳也”者,言膟膋黍稷,并是阳气之物,首又是牲体,亦是阳,亲之魂气在天为阳。今以阳物祭之,故云报阳也。

  ○“明水涚齐,贵新也”者,明水,谓以阴鉴取月中之水也。涚,犹清也。谓泲五齐使清,故云涚齐。所以设明水及涚齐者,贵其新洁之义也。

  ○“凡涚,新之也”者,释涚齐之意。言所以涚此齐者,以敬於鬼神,故新洁之也。

  ○“其谓之明水也,由主人之洁,著此水也”者,此释明水之意,所以谓之清明之水者。著,成也。由主人清洁成就,此水乃成,可得而用也。

  ○注“祭黍”至“酒也”。

  ○正义曰:“祭黍稷加肺,谓绥祭”者,按《特牲礼》云:“祝命绥祭尸,左执觯,右取菹,扌耎于醢,祭于豆间,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尸祭之。”是尸绥祭之时,有黍稷肺也。《少牢》亦然。皇氏以为尸绥祭之时无黍稷,至主人绥祭之时,乃有黍稷,解此祭为主人绥祭也,违背《仪礼》正文,其义非也。云“五齐加明水,则三酒加玄酒也”者,崔氏云:五齐尊上,加明水之尊,五齐重,明水亦重,故加明水,三酒轻,玄酒亦轻,故云“三酒加玄酒也”。此云“玄酒”对“明水”,直谓水也。若总而言之,明水亦名玄酒,故《礼运》云:“玄酒在室。”及《司烜》注云:“明水以为玄酒。”是也。此经“祭齐加明水”之文,谓总据祭时而用五齐,非谓绥祭之时也。故郑云“祭黍稷加肺,谓绥祭”,不云祭齐也。按《仪礼》绥祭之后,亦祭酒,必知此祭齐非绥祭者,以郑云“三酒加玄酒”,三酒本非绥祭之用故也。

  ○注“与萧”至“稷也”。

  ○正义曰:凡祭血腥之时,已有膟膋燔燎,故前文“诏祝於室”郑注云“取牲膟膋,燎于炉炭,洗肝于郁鬯而燔之”,是也。至荐熟之时,又取膟膋而燔之,故上经云“萧合黍、稷”,“故既奠,然后炳萧合馨香”,故郑此注云“与萧合烧之”,谓馈熟时也。云“亦有黍稷也”者,非但有萧与膟膋,兼有黍稷,故云“亦”也。

  ○“敬之”至“尽也”。

  ○“敬之”至“也,服也”者,言君所以再拜稽首肉袒者,是恭敬之至极。恭敬之至极,乃是服顺於亲也。此总结上“再拜稽首,肉袒”之文,下又各释“拜稽首,肉袒”之事。

  ○“拜,服也”者,释再拜之文,拜者,是服顺於亲也。

  ○“稽首,服之甚也”者,释稽首之文。拜既是服,而稽首头至於地,是服之甚极也。

  ○“肉袒,服之尽也”者,释肉袒之文。言心虽内服,外貌不尽,今肉袒去饰,是服之竭尽也。

  ○“祭称”至“家也”,熊氏云:“祭称孝孙,对祖为言,称孝子,对祢为言。”

  ○“以其义称也”者,义,宜也。事祖祢宜行孝道,是以义而称孝也。

  ○“称‘曾孙某’,谓国家也”者,国谓诸侯,家谓卿大夫、既有国家之尊,不但祭祖祢而已,更祭曾祖以上,但自曾祖以上,唯称曾孙而已。言己是曾重之孙。

  ○注“谓诸”至“而已”。

  ○正义曰:熊氏云:经既称国家,则兼诸侯及大夫。今注直云“诸侯”者,注文略也。大夫三庙,亦事曾祖而得称曾孙也,其诸侯大夫事祖祢之时,亦称孝子、孝孙。事曾祖以上,虽是内事,则同於外称,故下《曲礼》云“诸侯内事曰孝子某侯某,外事曰曾孙某侯某”是也。此记不云某侯者,略也。上士二庙,祖祢各一庙,中下士一庙,祖祢共庙。前经注云“谓祖祢”,据上士也。

  ○“祭祀”至“让也”。

  ○解为相之法也。相,谓诏侑也。嘉,善也。庾氏云:“宾主之礼,相告以揖让之仪。祭祀之礼,则是主人自致其敬,尽其善,故诏侑尸者,不告尸以让,是其无所与让也。”

  ○“腥肆”至“已矣”。

  ○“腥、肆、爓、腍祭”者:肆,剔也;腍,熟也。言祭或进腥体,或荐解剔,或进汤沈,或荐煮熟,故云“腥、肆、爓、腍祭”也。

  ○“岂知神之所飨也,主人自尽其敬而已矣”者,四种之荐,岂知神適所飨邪?正是主人自尽敬心而求索之心不一耳。

  ○“举斝”至“命也”。

  ○斝、角,爵名也。天子曰斝,诸侯曰角。若依此,则馈食荐熟之时,尸未入,祝先奠爵于馔南,尸入,即席而举之,如《特牲礼》“阴厌后,尸入举奠焉也”,但云“举斝、角”,恐非周礼耳。崔云是周也。

  ○“诏妥尸”者,诏,告也;妥,安也。尸始即席举奠斝、角之时,既始即席,至尊之坐,未敢自安,而祝当告主人拜尸,使尸安坐也。

  ○“古者尸无事则立,有事而后坐也”者,古,夏时也。夏立尸,唯有饮食之事时乃坐,若无事则倚立也,由世质故耳。

  ○“尸,神象也”者,尸是神象,故无事则立,有事而后坐也。

  ○“祝,将命也”者,祝以传达主人及神之辞令也。

  ○“缩酌”至“酒也”。

  ○正义曰:此一节,记人总释《周礼 司尊彝》泲二齐及郁鬯之事。

  ○“缩酌用茅,明酌也”者,缩,泲也;酌是斟酌。谓醴齐既浊,泲而后可斟酌,故云“缩酌”也。“用茅”者,谓泲醴齐之时而用茅也。“明酌也”者,谓事酒之上,酒色清明,谓之明酌。言欲泲醴齐时,先用明酌和此醴齐,然后用茅泲之,不云泛齐者,与醴齐同。

  ○注“谓泲”至“酌也”。

  ○正义曰:“谓泲醴齐以明酌”者,言泲醴齐之时,以明酌和之,引《周礼》“醴齐缩酌”者,证此经缩酌是醴齐也。云“五齐醴尤浊”者,以醴比盎齐、醍齐、沈齐,以次渐清,故云“尢浊”,其实泛齐亦浊也。云“明酌者,事酒之上也”者,《周礼》三酒,“一曰事酒,二曰昔酒,三曰清酒”。三酒之中,事酒尤浊,三齐之内,醴齐尢浊。醆酒清於,醴齐清酒又清於事酒,故知以事酒泲醴齐也。明,谓清明,故知是事酒之上清明者也。云“事酒,今之醳酒,皆新成也”者,言古之事酒,正是汉之醳酒,事酒与醳酒,皆是新作而成,故郑注《周礼》云:“事酒,酌有事者之酒。”谓为事而新作者。醳是和醳酝酿之名,即今卒造之酒也。引《春秋传》者,僖四年《左传》文,证此用茅是缩酒也。云“酒已泲,则斟之以实尊彝”者,以别器泲之,泲讫,取之以实尊彝也。言彝者,通郁鬯而言也,引《昏礼》曰“酌玄酒三注于尊者”,证实尊称酌之意。云“凡行酒亦为酌也”者,言非但实尊为酌,凡以爵行酒,亦为酌,故《仪礼 乡饮酒》燕礼,实爵与人,皆称为酌也。

  ○“醆酒涚于清”,醆酒,盎齐也。涚,泲也。谓泲之以清酒,盎齐差清,先和以清酒而后泲之。泲,谓泲漉也。以其差清不用茅,其醍齐沈齐,泲之与醆酒同。郑注《司尊彝》云:“泛从醴,缇沈从盎。”此记不言五齐,独举醴、盎二齐者,以《司尊彝》涚时祭二齐三酒与郁,故此言记者释之。天子时祭,所用尢多,故特言之。

  ○注“醆酒”至“相得”。正义曰:“醆酒,盎齐”者,《周礼》云:“盎齐涚酌。”此云“醆酒涚于清”,涚又是同。又《周礼》醴齐之后有“盎齐”,《礼运》醴后有“醆”,故知醆谓盎齐也。云“皆久味相得”者,盎齐既清,作之必久,清酒又冬酿接夏而成,故云“皆久味相得”也。

  ○“汁献涚于醆酒”,献,谓摩莎。涚,谓泲也。秬鬯之中,既有煮郁,又和以盎齐,摩莎泲之出其香汁,是汁莎泲之以醆酒也。

  ○注“不以”至“尊也”。

  ○正义曰:既以事酒泲醴齐、清酒泲盎齐,则泲秬鬯应亦用三酒。今泲秬鬯乃用盎齐,故曰“不以三酒泲秬鬯者,秬鬯尊”,以其尊,故用五齐泲之;五齐卑,故用三酒泲之,事相宜也。

  ○“犹明、清与醆酒于旧醳之酒也”,犹,若也。明,谓明酌。清,谓清酒。醆酒,谓盎齐。作记之时,呼明酌及清酒与醆酒等,皆泲於旧醳之酒。谓以旧醳昔酒,和此明酌清酒等三者而泲之。作记之时,其道如此。古礼废亡,恐人不知泲醴齐以明酌、泲醆酒以清酒、泲汁莎以醆酒之意,故记者云:泲此醴齐之等,犹若今时明清醆酒泲於旧泽之酒也者。就其今日所知以晓古者难知之事。

  ○注“天子”至“毒也”。

  ○正义曰:“天子诸侯礼废”者,谓祭礼废则今日见存。此经所云泲酒,皆天子诸侯之事,以其礼废,其事难知,故举今事以譬晓之。云“泲清酒以旧醳之酒者,为其味厚腊毒也”者,旧醳之酒,谓昔酒,作虽久成,比清酒为薄,故用薄酒。泲此清酒,为其清酒是冬酿夏成,其味厚,久腊毒害,故以薄酒泲之,故《国语》云:“高位实疾颠,厚味实腊毒。”郑之此注,解记时清酒泲於旧醳之酒。

  ○“祭有”至“辟焉”。

  ○正义曰:“有祈”者,谓求福祥也。“有报焉”者,谓获福而报之,有由辟焉者。由,用也。辟,弭也。谓用此祭之,以弭止灾兵罪戾之事。

  ○注“辟读”至“疾也”。

  ○正义曰:祭既有祈有报,除祈福之外,唯有攘除凶恶,故解为“弭灾兵,远罪疾”,取《周礼 小祝》之文也。

  ○“齐之”至“祭者”。

  ○正义曰:解齐服所以用玄冠之衣义也。玄,阴色,鬼神幽阴,故齐者玄服以表心思幽阴之理,故云“阴幽思也”。

  ○“故君子三日齐,必见其所祭者”:解思阴义也。三日,谓致齐时也。所祭者谓亲也,为亲而祭,故云“所祭者”也。鬼神居阴,故三日齐,思其亲之居处笑语,故祭时如见其所祭之亲也。

 

卷二十七 内则第十二

 卷二十七 内则第十二  

  陆曰:“郑云:‘以其记男女居室事父母舅姑之法。’”

  [疏]正义曰:按郑《目录》云:“名曰《内则》者,以其记男女居室事父母舅姑之法,此於《别录》属《子法》。以闺门之内,轨仪可则,故曰《内则》。

  后王命冢宰,降德于众兆民。后,君也。德,犹教也。万亿曰兆,天子曰兆民,诸侯曰万民。《周礼》:冢宰掌饮食,司徒掌十二教。今一云“冢宰”,记者据诸侯也。诸侯并六卿为三,或兼职焉。

  ○后王,郑云:“后,君也,谓诸侯也。王,天子也。”卢云:“后,王后也。王,天子也。”孙炎、王肃云:“后王,君王也。”并,必政反。兼,如字,一音古念反。

  [疏]“后王”至“兆民”。

  ○正义曰:此一经论子事父母,由此后王之教使之然,故先云施教之法。

  ○“后王”者,后,君也。君谓诸侯,王谓诸侯,王谓天子,不先云“王”者,辟天子妃后之嫌,故言“后王”也。

  ○“命冢宰”者,若天子,则天官为冢宰,若诸侯,则司徒为冢宰。今记者据诸侯为文,命此司徒之冢宰。

  ○“降德于众兆民”者,降,下也;德,教也。诸侯命冢宰降下教令於群众兆民也。既据诸侯,当云万民。而云“兆民”者,此经虽以诸侯为主,杂以天子言之,故又称“王”,又称“兆民”也。

  ○注“后君”至“职焉”。

  ○正义曰:“后,君也”,《释诂》文。云“万亿曰兆”者,依如算法,亿之数有大小二法,其小数以十为等,十万为亿,十亿为兆也。其大数以万为等,万至万,是万万为亿,又从亿而数至万亿曰兆,亿亿曰秭,故《诗 颂》毛传云:“数万至万曰亿,数亿至亿曰秭。”兆在亿秭之间,是大数之法。郑以此据天子天下之民,故以大数言之。《诗 魏风》刺在位贪残,魏国褊小,不应过多,故以小数言之,故云“十万曰亿”。云“天子曰兆民,诸侯曰万民”者,闵元年《左传》文。《周礼》是天子之法,每云万民者,据畿内言之,或可通称也。郑引此者,明天子、诸侯之异。经云“兆民”,互明天子也。云“《周礼》:冢宰掌饮食,司徒掌十二教”者,欲明饮食、教令,所掌各有别官,不得独云冢宰。云“今一云‘冢宰’,记者据诸侯也”者,今此《内则》之篇,既有饮食,又有教令,则经文当云命冢宰、司徒,两官备言之。今唯一云“冢宰”,不兼言“司徒”者,是司徒兼冢宰之事,故云记者据诸侯而言之。云“诸侯并六卿为三,或兼职焉”者,此明司徒兼冢宰之事,意疑而不定,故称或焉。卢氏云:后谓天子之妃者不定。后妃唯主内事,不得降德于众兆民。孙炎、王肃皆云:后王,君王,谓天子也。此经论教训法则是司徒所掌,不可独据冢宰。卢与孙、王之说,其义皆非,故郑以为据诸侯言也,但杂陈王事耳。

  子事父母,鸡初鸣,咸盥、漱,栉、縰、笄、总,拂髦、冠、緌、缨、端、韡、绅,搢笏。咸,皆也。縰,韬发者也。总,束发也,垂后为饰。拂髦,振去尘著之;髦用发为之,象幼时鬌,其制未闻也。緌,缨之饰也。端,玄端,士服也;庶人深衣。绅,大带,所以自绅约也。搢犹扱也,扱笏於绅。笏,所以记事也。

  ○盥音管,洗手。漱,所救反,徐素遘反,漱,漱口也,下同。栉,侧乙反,梳也。縰,所买反,徐所绮反,黑缯韬发。笄,古兮反。总,子孔反。髦音毛。緌,耳佳反。韡音必。绅音申。搢,徐音箭,又如字,音晋,插也。笏音忽。韬,吐刀反。去,起吕反。著,丁略反,下文及注同。鬌,多果反。扱,本又作“捷”,又作“插”,初洽反,徐采协反。左右佩用,自佩也。必佩者,备尊者使令也。

  ○令,力呈反。左佩纷帨、刀、砺、小觿、金燧,纷帨,拭物之佩巾也,今齐人有言纷者。刀、砺,小刀及砺砻也。小觿,解小结也,觿貌如锥,以象骨为之。金燧,可取火於日。

  ○纷,芳云反,或作“帉”,同。帨,始锐反,佩巾也。觿,许规反,本或作“鑴”,音同,解结锥。燧音遂,火镜。拭音拭。砻,力工反。右佩、玦、捍、管、遰、大觿、木燧。捍,谓拾也,言可以捍弦也。管,笔彄也。遰,刀鞞也。木燧,钻火也。

  ○捍,户旦反,谓射捍。遰,时世反,徐作“滞”。彄,苦侯反。鞞,必顶反。钻,子官反。偪,偪,行縢。

  ○逼本又作“幅”,彼力反。縢,徒登反。屦、著綦。綦,屦系也。

  ○屦,九具反。綦,其记反,注及下同。

  [疏]“子事”至“著綦”。

  ○正义曰:自此以下,至“不敢私祭”以上,总论在内法则。子事父母,妇事舅姑,男女出入之礼,长幼相事之法,其文既多,各随事节而解之。自“子”至“著綦”以上,还论子事父母之法也。此子谓男子,知者,以经云“端、韡、绅、搢笏”故也。“咸盥、漱”者,盥谓洗手,漱谓漱口。此据年稍长者,若其孺子,则晏起,而不能鸡初鸣也。“笄”者,著縰既毕,以笄插之。熊氏云:“此笄谓安髻之笄,以縰韬发作髻,既讫,横施此笄於髻中以固髻也。”故《士丧礼》云:“笄用桑,长四寸,纟中。”是也。纟中谓杀其中使细,非固冠之笄,故文在冠上,且玄冠有缨,约《士冠礼》“有缨者无笄”。《问丧》云:“亲始死鸡斯之时,去玄冠而有笄縰。”是知笄縰不得为冠。“总”者,裂练缯为之,束发之本,垂馀於髻后,故以为饰也。此经所陈,皆依事先后。栉讫加縰,縰讫加笄,笄讫加总,然后加髦,著冠,冠毕,然后服玄端著韡,又加大带也。

  ○“左佩纷帨、刀砺、小觿、金燧”者,皇氏云:“左旁用力不便,故佩小物。”

  ○“右佩玦、捍、管、遰、大觿、木燧”者,皇氏云:“以右厢用力为便,故佩大物。”

  ○注“縰韬”至“事也”。

  ○正义曰:縰,韬发者也。《士冠礼》云:“缁纚长六尺。”郑云:“纚一幅长六尺,足以韬发而结之矣。”卢云:“所以裹髻承冠,以全幅叠而用之。”未知孰是,卢说为优。云“緌,缨之饰也”者,结缨颔下以固冠,结之馀者,散而下垂,谓之緌。云“端,玄端,士服也”者,《特牲礼》:“士祭服玄端。”故云“士服也”。云“庶人深衣”者,以深衣是服之最下者,庶人是人之贱者,故知服深衣也。云“绅,大带”者,其制备於《玉藻》。云“笏,所以记事也”者,《玉藻》文,其制亦备於《玉藻》。

  ○注“纷帨”至“於日”。

  ○正义曰:郑恐人不识佩巾,当郑之时,齐人呼佩巾为纷,故郑指而言之。云“今齐人有言纷者”是也。云“刀、砺,小刀及砺砻也”者,郑恐刀、砺是一物,故明之云“小刀及砺砻也”。知小刀者,与小觿连文,故知也。

  ○注“捍谓”至“火也”。

  ○正义曰:拾,敛也。故《乡射》、《大射》将射谓之“遂”,射罢谓之“拾”。拾是收敛之意也。云“遰,刀鞞也”者,此刀大於左厢刀也。云“木燧,钻火也”者,皇氏云:晴则以金燧取火於日,阴则以木燧钻火也。

  ○注“綦,屦系也”。

  ○正义曰:皇氏云:屦头施系以为行戒。未知然否。或可著屦之时,屦上自有系,以结於足也。故郑注《士冠礼》“黑屦青絇”云“絇之言拘也”,以为行戒。

  妇事舅姑,如事父母,鸡初鸣,咸盥、漱,栉、縰、笄、总,衣绅。笄,今簪也。衣绅,衣而著绅。

  ○如父母,一本作“如事父母”。衣绅,如字,又於既反,注同。簪,徐侧林反,又作南反。左佩纷帨、刀砺、小觿、金燧,右佩箴、管、线、纊、施縏袠,大觿、木燧,縏,小囊也。縏袠言“施”,明为箴、管、线、纊有之。

  ○箴,之林反。线,本又作线,息贱反。纊音旷。縏,字又作槃,同步干反。袠,陈乙反,又作帙。囊,奴郎反,又作橐,徐音讬。明,为,于伪反。衿缨、綦屦。衿犹结也。妇人有缨,示系属也。

  ○衿婴,本又作紟,其鸩反,注同;婴又作缨。

  [疏]“妇事”至“綦屦”。

  ○正义曰:此一节论女事父母,妇事舅姑所服之衣,所佩之物,皆异於男子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笄今”至“著绅”。

  ○正义曰:云:“笄,今簪也”者,谓妇人之笄异於上男子笄縰,故於此始云“笄,今之簪也。则与《士冠礼》男子爵弁笄、皮弁笄同。故郑注《冠礼》亦云“笄,今之簪也”。则丧服女子吉笄尺二寸也。云“衣绅,衣而著绅”者,郑恐经云“衣绅”,谓衣著此绅,故云“衣而著绅”,谓加玄端绡衣而后著绅带,此异於男子,故不有冠緌端韡绅搢笏之属。

  ○注“縏小”至“有之”。

  ○正义曰:熊氏云:“袠,刺也。以针刺袠而为縏囊,故云縏袠也。馀物皆不言施,独於箴、管、线、纊之下而言施縏袠,明为四物而施矣。

  ○注“衿犹”至“属也”。

  ○正义曰:按郑注《昏礼》云“妇人十五许嫁,笄而礼之”,因著缨,明有系,盖以五采为之,其制未闻。郑注《昏礼》既云“笄而著缨”,则未笄无缨也。下“男女未冠笄”,亦云“衿缨”者,彼未冠笄之缨用之以佩容臭,故下注云“容臭香物,以缨佩之”,故童子男女皆有之,与此妇人既笄之缨别也。

  以適父母舅姑之所。適,之。及所,下气怡声,问衣燠寒,疾痛苛痒,而敬抑搔之。怡,说也。苛,疥也。抑,按。搔,摩也。

  ○燠,本又作奥,同於六反,暖也。苛音何。养,本又作痒,以想反。搔,素刀反。说音悦。疥音界。《说文》云:“瘙,痒也。”出入则或先或后,而敬扶持之。先后之,随时便也。

  ○便,婢面反。进盥,少者奉槃,长者奉水,请沃盥,盥卒,授巾。槃,承盥水者。巾以帨手。

  ○少,诗召反,后皆同。奉,芳勇反,本或作捧,下同。长,丁丈反,后皆同。帨,始锐反,拭手也,本又作捝,同。问所欲而敬进之,柔色以温之。温,藉也。承尊者必和颜色。

  ○温,本又作蕰,又作愠,同於运反,注同。藉,字夜反。饘、酏、酒、醴、芼、羹、菽、麦、蕡、稻、黍、粱、秫唯所欲。酏,粥也。芼,菜也。蕡,熬枲实。

  ○饘,之然反,厚粥也。酏,羊皮反,薄粥也。芼,毛报反。蕡,字又作<麻贲>,扶云反,徐扶畏反,大麻子,注同。梁音良。秫音述。粥,之六反,又羊六反。熬,五羔反。枲,思里反。枣、栗、饴、蜜以甘之,堇、荁、枌、榆、免、薧、滫、瀡以滑之,脂、膏以膏之。谓用调和饮食也。荁,堇类也。冬用堇,夏用荁。榆白曰枌。免,新生者。薧,乾也。秦人溲曰滫,齐人滑曰瀡也。

  ○饴,羊之反,餳也。堇音谨,菜也。荁音丸,似堇而叶大也。枌,扶云反。免音问,注同。薧,字又作稾,苦老反。滫,思酒反,溲也。瀡音髓,滑也。滑,胡八反,又于八反,诸卷皆同。膏之,古报反。调,如字,又徒吊反。和如字,又胡卧反。夏用,户嫁反。溲,所九反。父母、舅姑必尝之而后退。敬也。

  [疏]“以適”至“后退”。

  ○正义曰:此一节论子事父母,妇事舅姑,至其处所奉扶沃盥之仪,奉进酒醴膳羞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苛,疥也”。

  ○正义曰:“苛,疥”者,以其“苛”与“痒”共文,故知“苛,疥也”。

  ○注“温,藉也”。

  ○正义曰:藉者,所以承藉於物,言子事父母,当和柔颜色,承藉父母,若藻藉承玉然。

  ○注“酏粥”至“枲实”。

  ○正义曰:酏既为粥,粥是薄者,则饘为厚者,故《左传》云:“饘於是。”注云:“饘,鬻也。”《尔雅 释言》云:“糊,饘也。”郭景纯谓糜也。“芼,菜”者,按《公食大夫礼》三牲皆有芼者,“牛藿、羊苦、豕薇”也。是芼乃为菜也。用菜杂肉为羹。云“蕡,熬枲实”者,《释草》云:“<麻贲>,枲实也。”此中菽豆以下,供尊者所食,悉皆须孰,或煮或熬,故云“熬,枲实”也。

  ○“枣栗”至“膏之”,以“甘之”者,谓以此枣栗饴蜜以和甘饮食。

  ○“以滑之”者,谓用堇用荁,及枌、榆,及新生乾薧相和,滫瀡之,令柔滑之。

  ○“脂、膏以膏之”者,凝者为脂,释者为膏,以膏沃之,使之香美。此等总谓调和饮食也。

  ○注“冬用”至“瀡之”。

  ○正义曰:按《士虞礼记》“夏用葵,冬用荁”,郑玄云:“荁,堇类也,乾则滑,夏秋用生葵,冬春用乾荁。”与此不同者,此经“堇”“荁”相对,故“冬用堇,夏用荁”。《士虞礼》“葵”与“荁”相对,故“夏用葵,冬用荁也。所对不同,故注有异。云“榆白曰枌”者,《释木》云:“榆白,枌。”孙炎云:“榆白者名枌。”郭景纯曰:“枌,榆,先生叶,却著荚皮,色白。”云“免,新生者。薧,乾也”者。按《庖人》云:“共鲜、薧之物。”鲜、薧相对,此经以“免”对“薧”,薧既是乾,故知免为新生。凡免、薧於《周礼》后因为言,熊氏、皇氏皆失云“文承堇、荁、枌、榆之下,据堇、荁等为免、薧”。义或为然。

  男女未冠笄者,鸡初鸣,咸盥、漱、栉、縰、拂髦;总角、衿缨,皆佩容臭,总角,收发结之。容臭,香物也,以缨佩之,为迫尊者,给小使也。

  ○冠,古乱反。为迫,于伪反。昧爽而朝,后成人也。

  ○朝,直遥反,下“而朝”同。后,如字,徐胡豆反,下同。问:“何食饮矣?”若已食则退,若未食,则佐长者视具。具,馔也。

  [疏]“男女”至“视具”。

  ○正义曰:此一节论未冠笄者事亲之礼。

  ○注“容臭”至“使也”。

  ○正义曰:臭谓芬芳,臭物谓之容者,庾氏云:“以臭物可以脩饰形容,故谓之容臭。以缨佩之者,谓缨上有香物也。”

  凡内外,鸡初鸣,咸盥、漱、衣服,敛枕簟,洒扫室堂及庭,布席,各从其事。敛枕簟者,不使人见已亵者。簟,席之亲身也。

  ○衣,如字,又於既反。簟,徒玷反。洒,本又作酒。所买反,又所卖反。埽,素报反。

  ○孺子蚤寝晏起,唯所欲,食无时。又后未成人者,孺子,小子也。

  ○孺,如树反。蚤音早。

  [疏]“凡内”至“无时”。

  ○正义曰:此一经总论子妇之外卑贱之人,爰及仆隶之等,故云“敛枕簟,洒扫室堂及庭,布席”之属。

  由命士以上,父子皆异宫,昧爽而朝,慈以旨甘。日出而退,各从其事。日入而夕,慈以旨甘。异宫,至敬也。慈,爱敬进之。日出乃从事,食禄不免农也。

  ○士以上,“以”或作“已”;上,时掌反,后放此。

  [疏]“由命”至“旨甘”。

  ○正义曰:此一经论命士以上事亲,异於命士以下之礼。

  父母舅姑将坐,奉席请何乡;将衽,长者奉席请何趾,少者执床与坐。将衽,谓更卧处。

  ○奉,芳勇反,下同。乡,许亮反。衽,而鸩反,又而甚反,卧席也。止,本又作趾,足也。处,昌虑反。御者举几,敛席与簟,县衾,箧枕,敛簟而襡之。须卧乃敷之也。襡,韬也。

  ○县音玄。箧,口协反。襡音独。

  [疏]“父母”至“襡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父母舅姑将坐将卧奉席之礼。及未卧之前,且敛枕簟衾箧举藏,须卧乃铺。

  ○“御者举几”者,谓早旦亲起之后,侍御之人则奉举其几,以进尊者,使冯之。

  ○“敛席与簟”者,敛此所卧在下大席,与上衤亲身之簟,又县其所卧之衾,以箧贮所卧之枕也。

  ○“敛簟而襡之”者,簟既衤亲身,恐其秽污,故敛此细簟以襡韬之,言簟则韬藏,席则否。

  父母舅姑之衣、衾、簟、席、枕、几不传;杖、屦祇敬之,勿敢近;传,移也。

  ○传,丈专反,注同。近,附近之近。敦、牟、卮、匜,非馂莫敢用。馂乃用之。牟读曰鍪也。卮、匜,酒浆器。敦、牟,黍稷器也。

  ○敦音对,又丁雷反。牟,木侯反,齐人呼土釜为牟。卮音支。匜,羊支反。一音以氏反,杜预注《左传》云:“沃,盥器也。”馂音俊。鍪,字又作蝥,木侯反。与恒食饮,非馂莫之敢饮食。馂乃食之。恒,常也,旦夕之常食。

  [疏]“父母”至“饮食”。

  ○正义曰:此一节论父母舅姑所服用之物,子妇不得辄用,所恒饮食之馔,不得辄食。

  ○“衣、衾、簟、席、枕、几不传”者,侍御之人,停贮常处,子妇不得辄更传移,令乡他处。

  ○“杖、屦祇敬之,勿敢近者,杖、屦是尊者服御之重,弥须恭敬,故云“祇敬之”,勿敢逼近也。

  ○“与恒食饮,非馂莫之敢饮食”者,与,及也。接上“敦牟”之文,非但不敢用,及父母恒食饮食,非因馂时,莫敢饮食。

  ○注“牟读”至“浆器”。

  ○正义曰:敦则周礼有玉敦,今之柸盂也。《隐义》曰:“鍪,土釜也。”今以木为器,象土釜之形。卮,酒器也。匜,盛酒浆之器,故《春秋》僖二十三年《左传》云“怀嬴奉匜沃盥”,是也。

  父母在,朝夕恒食,子妇佐馂,妇皆与夫馂也。既食恒馂。每食馂而尽之,末有原也。父没母存,冢子御食,群子妇佐馂如初。御,侍也。谓长子侍母食也。侍食者不馂,其妇犹皆馂也。旨甘柔滑,孺子馂。

  [疏]“父母”至“子馂”。

  ○正义曰:此一节论父母之食,子妇馂馀之礼也。

  ○“子妇佐馂”者,谓长子及长子之妇佐馂者,食必须尽,以父母食不能尽,故子妇佐助馂食之使尽,勿使有馀,恐再进,故注云:“末有原也。”末,无也。原,再也。无使有馀而再设也。

  ○“群子妇佐馂如初”者,冢子既侍母而食,群子妇谓冢子之弟妇及众弟妇,而佐馂如初者,如上“父母在”、“子妇佐馂”之礼,故云“如初”也。

  ○注“侍食”至“馂也”。

  ○正义曰:经云“冢子御食”,则云“群子妇佐馂”,不云冢子,故知侍食者不馂,冢子无父,故得侍母而食。冢妇既不侍食,故云“犹皆馂也”。

  在父母舅姑之所,有命之,应“唯”,敬对,进退、周旋慎齐。齐,庄也。

  ○唯,于癸反,徐伊水反。齐,侧皆反。升降、出入、揖游不敢哕、噫、嚏、咳、欠、伸、跛、倚、睇视,不敢唾、洟。睇,倾视也。《易》曰:“明夷睇于左股。”

  ○哕,於月反。噫,於畏反。嚏音帝。咳,苦爱反。欠,丘剑反。伸音申。跛,彼义反。倚,於义反,又其寄反。睇,大计反。视如字,徐市志反。唾,吐卧反。涕,本又作洟,同吐细反。寒不敢袭,痒不敢搔。袭谓重衣。

  ○重,直龙反。不有敬事,不敢袒裼。父党无容。

  ○袒音但。裼,思历反。不涉不撅。撅,揭衣也。

  ○撅,居卫反。揭,起例反,又起列反,一音起言反。亵衣衾不见里。为其可秽。

  ○见,贤遍反,下同。为,于伪反。秽,纡废反,又乌会反。父母唾、洟不见;辄刷去之。

  ○刷,色劣反。去,丘吕反。冠带垢,和灰请漱;衣裳垢,和灰请澣;手曰漱。足曰澣。和,渍也。

  ○垢,古口反。漱,素侯反,后皆同。澣,本又作浣,户管反。渍,似赐反。衣裳绽裂,纫箴请补缀。绽犹解也。

  ○绽,字或作礻定,直苋反,徐治见反。裂,本又作列。纫箴,女陈反,徐而陈反;下之林反。缀,丁劣反,又丁卫反。解,胡卖反,又隹买反。五日则燂汤请浴,三日具沐。其间面垢,燂潘请靧;足垢,燂汤请洗。潘,米澜也。

  ○燂,详廉反,温也。潘,芳烦反,淅米汁。靧音悔,洗面。澜,力旦反。少事长,贱事贵,共帅时。共犹皆也。帅,循也。时,是也。礼皆如此也。

  [疏]“在父”至“帅时”。正义曰:此一节论事父母舅姑,在尊者之所,畏敬之法,并论漱澣沐浴,并明少事长贱事贵,如事父母舅姑。

  ○注“睇倾”至“左股”。

  ○正义曰:“明夷睇于左股”者,是《明夷》六二爻辞,彼注云:“旁视为睇,六二辰在酉,酉是西方。”又下体离,离为目,九三体在震,震东方,九三又在辰,辰得巽气为股。此谓六二有明德,欲承九三,故云“睇于左股”。引之者,证睇为旁视也。

  ○注“撅,揭衣也”。

  ○正义曰:言於尊所,不因涉水,不敢揭衣。

  ○注“手曰漱,足曰澣”。

  ○正义曰:以冠带既尊,故以手漱之,用力浅也。衣裳既卑,故以足澣之,用力深也。此据士,故冠带得漱。晏子是大夫,故讥其澣衣濯冠也。此漱、澣对文为例耳,散则通也。故上《曲礼》云“诸母不漱裳”,是裳亦漱也。《诗 周南》笺云:“澣谓濯之耳。”亦是不用足。

  男不言内,女不言外。谓事业之次序。非祭非丧,不相授器。祭严,丧遽,不嫌也。

  ○遽,其据反。其相授,则女受以篚,其无篚,则皆坐奠之而后取之。奠,停地也。

  ○篚,非鬼反。外内不共井,不共湢浴,不通寝席,不通乞假。男女不通衣裳。内言不出,外言不入。湢,浴室也。

  ○湢,彼力反,本又作逼。男子入内,不啸不指;夜行以烛,无烛则止。啸,读为叱,叱,嫌有隐使也。

  ○啸,依注音叱,尺失反。女子出门,必拥蔽其面;夜行以烛,无烛则止。拥犹障也。

  ○障音章,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地道尊右。

  [疏]“男不”至“由左”。

  ○正义曰:此经论男子女子殊别之宜。

  ○注“祭严,丧遽,不嫌也”。

  ○正义曰:以经云“非祭非丧,不相授器”,则是祭与丧时得相授器,所以得者,祭是严敬之处,丧是促遽之所,於此之时,不嫌男女有淫邪之意。

  ○注“啸读”至“使也”。

  ○正义曰:啸是自啸,叱谓叱人。经言“不啸”,与“不指”连文,而指既指物,明啸是叱人,故以啸为叱矣。云“嫌有隐使”者,若其常事,以言语处分,是显使人也。如有奸私,恐人知闻,不以言语,但讽叱而已。是幽隐而使,故云“叱,嫌有隐使也”。

  子妇孝者敬者,父母舅姑之命勿逆勿怠。恃其孝敬之爱,或则违解。

  ○解,隹卖反,下“解倦”同。若饮食之,虽不耆,必尝而待。待后命而去也。

  ○饮,於鸩反。食音嗣。耆,市志反。去,起吕反,本又作“而食之”。加之衣服,虽不欲,必服而待。待后命释藏也。加之事,人待之,已虽弗欲,谓难其妨已业。

  ○难,乃旦反。姑与之,而姑使之,而后复之。远怼怨於劳事。姑犹且也。

  ○姑与,以渚反,下同。远,于万反。怼,直类反,本又作{勤心}。子妇有勤劳之事,虽甚爱之,姑纵之,而宁数休之。不可爱此而移苦於彼也。

  ○纵,本又作从,足用反。数,色角反。子妇未孝未敬,勿庸疾怨,庸之言用也。姑教之。若不可教,而后怒之;怒,谴责也。

  ○谴,弃战反。不可怒,子放妇出而不表礼焉。表犹明也。犹为之隐,不明其犯礼之过也。

  ○为,于伪反。

  [疏]“子妇”至“礼焉”。

  ○正义曰:此一节论子妇事父母舅姑,受饮食衣服之事,并明父母舅姑接待子妇之礼。“子妇孝者敬者,父母舅姑之命勿逆勿怠”者,子孝於父母,妇敬於舅姑,或恐倚恃孝敬之心,违逆其命意,有怠惰具身,故戒令勿逆勿怠也。

  ○“若饮食之,虽不耆,必尝而待”者,谓尊者以饮食与已,已虽不嗜爱,必且尝之,而待尊者后命,令已去之,而后去之。

  ○“加之衣服,虽不欲,必服而待”者,为尊者加已衣服,已虽不欲,必且服之,而待后命而藏去之。

  ○“加之事,人代之,已虽弗欲”者,谓尊者言加已以事业,事业欲成,尊者又使人代已。此事既向成,不欲他人代已而难其妨已之业。

  ○“姑与之,而姑使之”者,姑,且也。且与代已者之事,而且使代已者为之。

  ○“而后复之”者,待代已者休解,而后复本事业於已身也。

  ○“子妇有勤劳之事,虽甚爱之”者,从此以下,论尊者接待卑者之礼。“有勤劳之事”者,谓子妇有辛苦勤劳之事。“虽甚爱之”者,谓父母舅姑素来虽甚爱此勤劳之子妇。

  ○“姑纵之”者,姑,且也。所爱子妇,既有勤劳,且缓纵之。

  ○“而宁数休之”者,宁可数数休息此所爱子妇,不可移此勤劳於他不爱之子妇也。

  ○“子妇未孝未敬,勿庸疾怨”者,庸,用也。子妇既不孝敬,勿用憎疾怨恶之。

  ○“姑教之”者,姑,且也。且教诲之。

  ○“若不可教,而后怒之”者,不可教,谓教而不从,然后责怒之。

  ○“不可怒”者,谓虽责怒之而不从命者。

  ○“子放妇出而不表礼焉”者,既不可责怒,子被放逐,妇被出弃。表,明也。虽被出弃,犹为之隐,不显明言其犯礼之过也。

  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则复谏。子事父母,有隐无犯。起犹更也。

  ○说音悦,下同。不说,与其得罪於乡党州闾,宁孰谏;子从父之令,不可谓孝也。《周礼》曰:“二十五家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也。”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挞,击也。

  ○挞,吐达反。

  [疏]“父母”至“起孝”。

  ○正义曰:此一节论父母有过子谏诤之礼。

  ○“不说”者,谓父母有过,子犯颜谏诤,使父母不说也。

  ○“与其得罪於乡党州闾”者,谓子恐父母不说,不敢孰谏,使父母有过,得罪於乡党州闾,谓乡党州闾所共罪也。“宁孰谏”者,犯颜而谏,使父母不说,其罪轻。畏惧不谏,使父母得罪於乡党州闾,其罪重。二者之间,宁可孰谏,不可使父母得罪。孰谏,谓纯孰殷勤而谏,若物之成孰然。

  父母有婢子若庶子庶孙,甚爱之,虽父母没,没身敬之不衰。婢子,所通贱人之子。子有二妾,父母爱一人焉,子爱一人焉,由衣服饮食,由执事,毋敢视父母所爱,虽父母没不衰。由,自也。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说,出。宜犹善也。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

  [疏]“父母”至“不衰”。

  ○正义曰:此一节谓父母有婢子、庶子、庶孙,父母所爱,已亦爱之。并明已有妻妾,被父母之所爱,已亦当爱之。

  ○“由衣服饮食,由执事,毋敢视父母所爱”者,由,自也。为自已身所爱妾衣服饮食及执事,毋敢比於父母所爱者,故郑云:“由,自也。”

  ○“子甚宜其妻”者,宜,谓与之相善而宠爱。

  ○“子不宜其妻”者,谓不与之相善,被疏薄。

  ○“父母曰‘是善事我’”者,言此妻汝虽疏薄,是善能事我,子当行夫妇之礼焉。子虽宠爱其妻。

  ○“父母不说,出”者,出,谓出去也。按《大戴礼 本命》云:“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为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乱其族也,妒为乱其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大戴礼》又云:“妇有三不去:有所受无所归,不去。曾经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何休又云:“丧妇长女,不娶,无教戒。世有恶疾,不娶,弃於天。世有刑人,不娶,弃於人。乱家女,不娶,类不正。逆家女,不娶,废人伦也。”按《周易 同人 六二》郑注云“天子诸侯后夫人,无子不出”,则犹有六出也。其天子之后虽失礼,亦不出,故《鼎卦 初六》郑注云:“嫁於天子,虽失礼,无出道,废远而已。若其无子,不废,远之。后尊,如其犯六出,则废之。”

  父母虽没,将为善,思贻父母令名,必果。将为不善,思贻父母羞辱,必不果。贻,遗也。果,决也。

  ○贻,以之反。遗,以季反。

  [疏]“父母”至“不果”。

  ○正义曰:此一节论子事父母,父母虽没,思行善事,必果决为之。若为不善,思遗父母羞辱,必不得果决为之。

  舅没则姑老,谓传家事於长妇也。

  ○传,丈专反。冢妇所祭祀宾客,每事必请於姑。妇虽受传,犹不敢专行也。介妇请於冢妇。以其代姑之事。介妇,众妇。

  ○介音界,注及下同。舅姑使冢妇,毋怠、虽有勤劳,不敢解倦。

  ○勌,本又作倦,其卷反。不友、无礼於介妇。众妇无礼,冢妇不友之也。善兄弟为友,姊姒犹兄弟也。舅姑若使介妇,毋敢敌耦於冢妇,虽有勤劳,不敢掉磬。

  ○掉磬,徒吊反。《隐义》云:“齐人以相绞讦为掉磬。”崔云:“北海人谓相激事为掉磬也。”不敢并行,不敢并命,不敢并坐。下冢妇也。命,为使令。

  ○下,户嫁反。令,力呈反。凡妇不命適私室不敢退。妇侍舅姑者也。妇将有事,大小必请於舅姑。不敢专行。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家事统於尊也。

  ○畜,许六反,又许又反,又敕六反。妇或赐之饮食、衣服、布帛、佩帨、茝兰,则受而献诸舅姑。舅姑受之则喜,如新受赐。或赐之,谓私亲兄弟。

  ○茝兰,本又作芷,昌改反,韦昭注《汉书》云“香草也”。昌以反。又《说文》云:“虈也。”虈,火乔反。齐人谓之茝,昌在反。若反赐之,则辞;不得命,如更受赐,藏以待乏。待舅姑之乏也。不得命者,不见许也。妇若有私亲兄弟,将与之,则必复请其故赐,而后与之。

  [疏]“父母”至“与之”。正义曰:此一节论妇事舅姑之礼,并明冢妇介妇相於之节,又明妇有私亲赐之美物当献於舅姑也。

  ○注“谓传”至“妇也”。

  ○正义曰:若舅姑未没,年七十以上,传家事於长子,其妇亦从夫知家事也。若舅没姑未老,则其妇不得专知家事也,故经云“姑老”。若其不老,则不得知也。

  ○注“众妇”至“弟也”。

  ○正义曰:“众妇无礼,冢妇不友之也”者,以其无礼,故冢妇疏薄之。此无礼,谓非七出之罪者;若其七出,自当弃之。若冢妇无礼,罪非七出,众妇当友之,以適妇尊故也。

  ○注“虽有”至“掉磬”。

  ○正义曰:庾氏云:“齐人谓之差讦。”崔氏云:“北海人谓相激之事为掉磬。”《隐义》云:“齐人谓相绞讦为掉磬。”

  ○注“命,为使令”。

  ○正义曰:谓介妇不敢与冢妇并有教令之命,下冢妇也。

  ○注“或赐”至“兄弟”。

  ○正义曰:以下文云“妇若有私亲兄弟,将赐之”,此云“或赐之”,献诸舅姑,故知私亲兄弟赐也。虽藏之以待舅姑之乏,若舅姑不乏,私亲兄弟既贫,将欲以物与之,不敢别请其财,则必於舅姑处复请其故赐所藏之物。舅姑既许,然后取而与之。

  適子、庶子,祇事宗子、宗妇。祇,敬也。宗,大宗。

  ○复,扶又反。適,丁历反。

  ○虽贵富,不敢以贵富入宗子之家,虽众车徒,舍于外,以寡约入。入,谓入宗子家。子弟犹归器,衣服、裘衾、车马,则必献其上,而后敢服用其次也。犹,若也。子弟若有功德,以物见馈赐,当以善者与宗子也。若非所献,则不敢以入於宗子之门,谓非宗子之爵所当服也。不敢以贵富加於父兄宗族。加犹高也。若富,则具二牲,献其贤者於宗子,贤犹善也。夫妇皆齐而宗敬焉,当助祭於宗子之家。

  ○齐,侧皆反。终事而后敢私祭。祭其祖祢。

  [疏]“適子”至“私祭”。

  ○正义曰:此一节论族人敬事宗子之礼。

  ○“適子、庶子,祇事宗子、宗妇”者,適子谓父及祖之適子,是小宗也。庶子谓適子之弟。宗子谓大宗子。宗妇谓大宗子之妇。言小宗及庶子等敬事大宗子及宗妇也。

  ○“子弟犹归器,衣服、裘衾、车马”者,犹,若也。归谓归遗也。子弟若有功德,被尊上归遗衣服裘衾车马,则必献其善者於宗子。

  ○“若富,则具二牲,献其贤者於宗子”者,贤犹善也。善者献宗子使祭之,不善者私用自祭也。

  ○“夫妇皆齐而宗敬焉”者,大宗子将祭之时,小宗夫妇皆齐戒以助祭於大宗,以加敬焉,谓敬事大宗之祭。

  ○“终事而后敢私祭”者,谓大宗终竟祭事,而后敢以私祭祖祢也。此文虽主事大宗子,其大宗之外,事小宗子者亦然。

  饭:目诸饭也。黍、稷、稻、粱、白黍、黄粱,稰、穛。孰穫曰稰。生穫曰穛。黍,黄黍也。

  ○稰,思吕反。穛,侧角反。膳:目诸膳也。膷、臐、膮、醢、牛炙,醢、牛胾、醢、牛脍、羊炙、羊胾、醢、豕炙,醢、豕胾、芥酱、鱼脍,雉、兔、鹑、迟。此上大夫之礼,庶羞二十豆也。以《公食大夫礼》馔校之,则膮、牛炙间不得有“醢”。“醢”,衍字也。又以“迟”为“鴽”也。

  ○膷音香,牛臛也。臐,许云反,羊臛也。膮,许臛也,《字林》云“豕羹也”,火攸反。炙,章夜反,下同。胾,侧吏反。脍,古外反。芥,徐姬迈反。鹑,顺伦反。迟音晏。食音嗣,“酏食”、“糁食”并同。鴽音如,下文同。

  ○饮:目诸饮也。重醴,稻醴清、糟,黍醴清、糟,粱醴清、糟,重,陪也。糟,醇也。清,泲也。致饮有醇者,有泲者,陪设之也。

  ○重,直龙反,注同。糟,子曹反,徐但到反。醇,常伦反。泲,子礼反。或以酏为醴,酿粥为醴。黍酏,酏,粥。浆,酢泲。

  ○酢,七故反。,才载反。水,清新。醷,梅浆。

  ○醷,本又作臆,於纪反,徐於力反。滥。以诸和水也。以《周礼》六饮校之,则滥,凉也。纪、莒之间,名诸为滥。

  ○滥,力暂反。以诸乾桃乾梅皆曰诸。酒:目诸酒也。清、白。白,事酒,昔酒也。

  ○羞:目诸羞也。糗饵、粉酏。糗,捣熬穀也,以为粉饵与餈,此记似脱。《周礼》:“羞笾之实,糗饵粉餈”,“羞豆之实,酏食糁食。”此“酏”当为“餰”,以稻米与狼臅膏为餰是也。

  ○糗,起九反,又昌绍反。饵音二,下同。酏读曰{衍食},又作餰,之然反,又之善反。捣,本又作捣,丁老反,下同。餈,本又作粢,自私反,下同。糁,西感反。臅,昌录反,徐又音烛。

  ○食:目人君燕食所用也。

  ○食音嗣,饭也,下“蓏食”、“麦食”、“食齐”皆同,徐如字。蜗醢而蓏食、雉羹,麦食、脯羹、鸡羹,析稌、犬羹、兔羹,和糁不蓼。蓏,彫胡也。稌,稻也。凡羹齐宜五味之和,米屑之糁,蓼则不矣。此脯,所谓析乾牛羊肉也。

  ○蜗,力戈反。蓏音孤,字又作菰,同。雉羹,绝句。麦食脯羹鸡羹,绝句。折,之列反。稌音杜,徐他古反。和糁,上胡卧反,下三敢反,注同。蓼音了。齐,才细反,下文同。析,星历反,下同。濡豚包苦实蓼,濡鸡醢酱实蓼,濡鱼卵酱实蓼,濡鳖醢酱实蓼。凡濡,谓亨之以汁和也。苦,苦荼也,以包豚,杀其气。卵读为鲲。鲲,鱼子,或作也。

  ○濡音而,下同。苞,伯交反。醢音海,一本作醯,呼兮反,次下句同。卵,依注音鲲,古门反。亨,普彭反,煮也。荼音徒。音关,本又作扪,音门。腶脩,蚳醢;腶脩,捶脯施姜桂也。蚳,蚍蜉子也。

  ○腶,丁乱反。蚳,直其反,蚁子也。捶,徐之反。蜱,本又作蚍,音毗。蜉,本又作<虫不>,音浮。脯羹,兔醢;麋肤,鱼醢;鱼脍,芥酱;麋腥,醢,酱;桃诸,梅诸,卵盐。自蜗醢至此二十六物似皆人君燕所食也。其馔则乱。肤,切肉也。肤或为胖。卵盐,大盐也。

  ○卵,力管反。胖音判。

  ○凡食齐视春时,饭宜温也。羹齐视夏时,羹宜热也。

  ○夏,户嫁反,下放此。酱齐视秋时,酱宜凉也。饮齐视冬时。饮宜寒也。

  ○凡和,春多酸,夏多苦,秋多辛,冬多咸,调以滑甘。多其时味以养气也。

  ○牛宜稌,羊宜黍,豕宜稷,犬宜粱,雁宜麦,鱼宜蓏。言其气味相成。

  ○春宜羔、豚,膳膏芗;夏宜腒、鱐,膳膏臊;秋宜犊、麛,膳膏腥;冬宜鲜、羽,膳膏膻。此八物,四时肥美也。为其大盛,煎以休废之膏,节其气也。牛膏芗,犬膏臊,鸡膏腥,羊膏膻。腒,乾雉也。鱐,乾鱼也。鲜,生鱼也。羽,雁也。

  ○芗音香。腒,其居反,卢云:“雉腊。”《说文》云:“北方谓乌腊曰腒。”鱐,本又作<月肃>,所求反。臊,素刀反。麛音迷,鹿子也。腥音星,鸡膏也,《说文》作胜,云:“犬膏臭也。”膻,升然反。为,于伪反。大盛音太。

  ○牛脩、鹿脯、田豕脯、麋脯、麕脯,麋、鹿、田豕、麕皆有轩;雉、兔皆有芼。脯,皆析乾肉也。轩,读为宪,宪,谓藿叶切也。芼,谓菜酿也。轩或为胖。

  ○麏,九伦反,本又作麇,又作麕,下“田豕麕”同。轩音宪,出注,后放此。爵、迟、蜩、范、蜩,蝉也。范,蜂也。

  ○蜩范,上音条;下音犯。范,螽也。螽,本又作蜂,芳凶反。芝栭、菱、椇、枣、栗、榛、柿、瓜、桃、李、梅、杏、柤、梨、姜、桂。菱,芰也。椇,枳椇也。椇,藜之不臧者。自“牛脩”至此三十一物,皆人君燕食所加庶羞也。《周礼》天子羞用百有二十品,记者不能次录。

  ○芝音之。栭音而,本又作檽。菱音陵。椇音矩。榛,侧巾反。柿音俟。柤,侧加反。芰,其寄反。枳,居氏反。

  [疏]“饭黍”至“姜桂”。正义曰:此一节总论饭、饮、膳、羞调和之宜,又明四时膳食所用,并明善恶治择之等,又显贵贱所食之别。各依文解之。

  ○“饭黍”至“稰穛”;此饭之所载,凡有六种,下云白黍,则上黍是黄黍也。下言黄粱,则上粱是白粱也。按《玉藻》诸侯朔食四簋:黍、稷、稻、粱。此则据诸侯,其天子则加以麦,蓏为六,但记文不载耳。

  ○注“孰穫”至“曰穛”。

  ○正义曰:穛是敛缩之名,明以生获,故其物缩敛也。稰既对穛,故为孰穫。

  ○“膳膷”至“鹑迟”,此一节论豆上所盛美膳,谓羹与胾醢之属也。

  ○注“此上”至“鴽也”。

  ○正义曰:知“上大夫之礼,庶羞二十豆”者,按《公食大夫礼》文云:二十豆者,膷一,谓牛臛也;臐二,谓羊臛也;膮三,谓豕臛也;牛炙四,炙牛肉也。此依《公食大夫礼》所陈设,此等四物共为一行,最在於北,从西为始。醢五谓肉酱也,牛胾六谓切牛肉,醢七,牛脍八,此等四物,又为第二行,陈之从东为始。羊炙九,羊胾十,醢十一,豕炙十二,此等四物为第三行,陈之从西为始。醢十三,豕胾十四,芥酱十五,鱼脍十六,此等四物为第四行,陈之从东为始。以上十六豆,是下大夫之礼也。雉十七,兔十八,鹑十九,迟二十,此等四物为第五行,陈之从西为始,此是上大夫所加二十豆。按《公食大夫礼》,“膮”之下,“牛炙”为上无“醢”字,故云以《公食大夫礼》馔校之,则“膮”、“牛炙”间不得有“醢”,“醢”,衍字也。又《公食大夫礼》以“迟”为“鴽”。按《释鸟》云:“鴽,鴾母。”某氏云:“谓鹌。”李巡云:“鴽鹌,一云鴾母。”郭景纯云:“鹌,青州呼为鴾母。”皇氏用贺氏之说“鴽,蝙蝠”,其义未闻。熊氏云:“此经‘醢’文豕、牛、羊之下,则是牛肉羊肉之醢,以其庶羞,故得用三牲为醢。若其正羞,则不得用三牲,故《醢人职》无云牲之醢也。”

  ○“饮重”至“醷滥”,此一节明诸饮之物也。

  ○注“重陪”至“之也”。

  ○正义曰:此稻、黍、粱三醴各有清、糟,以清、糟相配重设,故云“重醴”。凡致饮之时有清者,有糟者,按《周礼 浆人》“共王之六饮”,有水、浆、醴、凉、医、酏,不云糟也。“共夫人致饮于宾客之礼,清醴,医、酏糟”,注云:“三物有清有糟,夫人不体王,得备之。若后之致饮於宾客,有糟无清。”故《酒正》“共后之致饮于宾客之礼,医、酏糟”,注云:“后致饮无醴,医、酏不清者,与王同体,屈也。”

  ○注“以诸”至“为滥”。

  ○正义曰:按《浆人》六饮有“凉”,注云:“凉,今寒粥,若糗饭杂水也。”康成以凉与滥是一物矣,则此以诸和水,谓以诸杂糗饭之属和水也。诸者,众杂之辞。按《浆人》六饮,一曰水,则此经“水”一也;二曰浆,则此经“浆”一也;三曰醴,则此经“重醴”一也,但用清耳;四曰凉,则此经“滥”一也;五曰医,则此经“或以酏为醴”一也。六曰酏,则此经“黍酏”一也。除六饮之外,此经别有“醷”也。若郑司农之意,醷与医为一物,即以酏为醴者,非康成义也。郑必知醷为梅浆者,见下文云“调之以醯醢”,及“若醯醷”,则醷是醯之类也。又云“兽用梅”,故知梅浆也。按《酒正》云:“一曰清”,则此“醴”也;“二曰医”,则此“以酏为醴”也;“三曰浆”,则此“浆”也。“四曰酏”,则此“黍酏”也。但无水、凉二物。郑云无厚薄之齐,故《酒正》不辨矣。

  ○“酒:清、白”,此一节论酒之所用。清谓清酒,白谓事酒、昔酒,以二酒俱白,故以一“白”标之,配清酒则三酒,故郑云:“白,事酒、昔酒也。”此无“五齐”者,五齐是祭祀献神所饮,非人常用故也。

  ○“羞:糗饵、粉酏”,按《周礼》:“羞笾之实,糗饵、粉餈。”郑注云:“合蒸曰饵,饼之曰餈,此二物皆粉稻米黍米为之。糗者,捣粉熬大豆,为饵餈之黏著,故以粉糗捣之。”据《周礼》“粉”下有“餈”,今无者,记人脱漏,更以“酏”益之。酏者,於《周礼》“羞豆之实”,故《周礼》云:“羞豆之实,酏食糁食。”酏,谓{衍食}也。

  ○注“此‘酏’当为‘餰’”。

  ○正义曰:上以黍酏是粥,知此酏当为餰者,按《周礼》“酏食”共“糁食”文连,则酏是糁之般类,此《内则》作糁与餰,其事相连,故云“此‘酏’当为‘餰’”。若其黍酏,非膳羞所用,且餰虽杂以狼臅膏,亦粥之般类也。

  ○“食蜗”至“卵盐”,此一节总明人君燕食所用。

  ○“蜗醢而蓏食、雉羹”者,谓以蜗为醢,以蓏米为饭,以雉为羹。三者味相宜。

  ○“麦食、脯羹、雉羹”者,谓以麦为饭,析脯为羹,又以鸡为羹。此三者亦味相宜也。

  ○“析稌、犬羹、兔羹”者,稌,稻也,谓细析稻米为饭,以犬、兔为羹。此三者亦味相宜也。

  ○“和糁不蓼”者,此等之羹,宜以五味调和米屑为糁,不须加蓼也。

  ○“濡豚包苦实蓼”者,濡谓亨煮,以其汁调和。言濡豚之时,苞裹豚肉,以苦菜杀其恶气,又实之以蓼。

  ○“濡鸡醢酱实蓼”者,言亨濡此鸡,加之以醢及酱,又实之以蓼。“濡鱼卵酱实蓼”者,卵,谓鱼子,以鱼子为酱,濡亨其鱼,又实之以蓼。

  ○“濡鳖醢酱实蓼”者,谓亨其鳖,加醢及酱,又实之以蓼。凡言实蓼者,皇氏云:“谓破开其腹,实蓼於其腹中,又更缝而合之。”

  ○“腶脩,蚳醢”者,腶脩谓腶脯也。言食腶脯之时,以蚳醢配之。

  ○“脯羹,兔醢”者,脯羹,即上析脯为羹,以兔醢配之。

  ○“麋肤,鱼醢”者,麋肤谓麋肉外肤,食之以鱼醢配之。

  ○“麋腥,醢,酱”者,腥谓生肉,言食麋生肉之时,还以麋醢配之。此云“麋腥”,即上麋肤谓孰也。

  ○“桃诸,梅诸,卵盐”者,言食桃诸、梅诸之时,以卵盐和之。王肃云:“诸,菹也,谓桃菹、梅菹,即今之藏桃也、藏梅也。欲藏之时,必先稍乾之,故《周礼》谓之‘乾{艹橑}’,郑云‘桃诸、梅诸’是也。”

  ○注“卵读”至“鱼子”。

  ○正义曰:知“卵读为鲲”者,以鸟卵非为酱之物,蚳醢是蚍蜉之子,今卵酱承濡鱼之下,宜是鱼之般类,故读为鲲。鲲是鱼子也。

  ○注“自蜗”至“盐也”。

  ○正义曰:“自蜗醢至此二十六物”者,皇氏云:“蜗,一也。蓏食,二也。雉羹,三也。麦食,四也。脯羹,五也。鸡羹,六也。析稌,七也。犬羹,八也。兔羹,九也。濡豚,十也。濡鸡,十一也。濡鱼,十二也。濡鳖,十三也。自此以上,醢之与酱,皆和调濡渍鸡豚之属,为他物而设之,故不数矣。自此以下,醢及酱各自为物,但相配而食,故数之。腶脩,十四也。蚳醢,十五也。脯羹重出。兔醢,十六也。麋肤,十七也。鱼醢,十八也。鱼脍,十九也。芥酱,二十也。麋醢,二十一也。醢,二十二也。酱,二十三也。桃诸,二十四也。梅诸,二十五也。卵盐,二十六也。”诸儒更无所说,今依用之。云“似皆人君燕所食也”者,按《周礼 掌客》云:诸侯相食,皆鼎、簋十有二。其正馔与此不同。其食臣下,则《公食大夫礼》具有其文,与此又异,故疑是人君燕食也。云“其馔则乱”者,按上陈庶羞有膷、臐、膮,有牛炙、牛胾,始云牛炙、豕炙,而依牲大小先后而陈,此则先云“雉羹”,后云“脯羹”,又先云“鸡羹”,后云“犬羹”,不依牲之次第,又饭食在簋,醢羹之属在豆,是上下杂乱,故云“其馔则乱”也。云“肤,切肉也”者,以其与醢酱相类,在豆之物,故为“切肉”。若其正肤则在俎,故《少牢》、《特牲》肤皆在俎也。云“卵盐,大盐也”者,以其盐形似鸟卵,故云“大盐也”。

  ○注“多其”至“气也”。

  ○正义曰:依经方“春不用食酸,夏不用食苦,四时各减其时味也”。此云“多其时味以养气”者,经方所云,谓时气壮者,减其时味以杀盛气。此经所云食以养人,恐气虚羸,故多其时味以养气也。

  ○注“言其气味相成”。

  ○正义曰:此云“牛宜稌”,上云“析稌”用“犬羹”,又云“犬宜粱“,而以犬羹配析稌者,此”牛宜稌“之属,据尊者正食,上之所云,据人君燕食以滋味为美,故与此不同。

  ○“春宜”至“膏膻”。

  ○上文“食齐视春时”至“鱼宜蓏”,皆《周礼 食医》之文,记者载之於此,论调和食饮之法。此“春宜羔、豚”一经,又记《庖人》论四时煎和膳食之宜,以王相休废相参,其味乃善。

  ○“春宜羔、豚,膳膏芗”者,春为木王。膏芗,牛膏也。牛中央,土畜春,春东方木,木剋土,木盛则土休废,用休废之膏,故用牛膏也。

  ○“夏宜腒、鱐,膳膏臊”者,腒,乾雉;鱐,乾鱼;膏臊,犬膏也。犬属西方金,夏南方火,火剋金,火盛则金休废,故用犬膏也。

  ○“秋宜犊、麛,膳膏腥”者,膏腥谓鸡膏也。鸡属东方木,秋西方金,金剋木,金盛则木休废,故用鸡膏也。

  ○“冬宜鲜、羽,膳膏膻”者,鲜,鱼;羽,雁。膏膻谓羊膏也。羊属南方火,冬水王,水剋火,水盛则火休废,故用羊膏也。《周礼 庖人》文与此同。郑彼注云:羔、豚物生而肥,犊与麋物成而充,腒、鱐热而乾,鱼、雁水涸而性定,此八物者,得四时之气尢盛,为人食之弗胜,是以用休废之脂膏煎和膳之。义与此同。

  ○注“牛膏”至“雁也”。

  ○正义曰:按《洪范五行传》云:“思之不睿,则有牛祸,牛属土也。言之不从,则有犬祸,犬属金也。貌之不恭,则有鸡祸,鸡属木也。视之不明,则有羊祸,羊属火也。”今四时各有所剋脂膏而和膳食,故知牛膏芗,犬膏臊,鸡膏腥,羊膏膻也。云“腒,乾雉也”者,《士相见礼》云:“冬执雉,夏执腒。”故知腒为乾雉。云“鱐,乾鱼也”者,《周礼 笾人》云:“膴、鲍鱼、鱐。”“鱐”与“鲍”相对,鲍为湿鱼,故知鱐是乾鱼也。云“鲜,生鱼也”者,鱐既为乾鱼,故鲜为生鱼也。《月令》云“季冬献鱼”,又《王制》云“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是冬鱼成也。云“羽,雁也”者,羽族既多,而冬来可食者唯雁,故知“羽,雁也”。《庖人》云:“春行羔豚。”行谓行用,此云宜,谓气味相宜,其事同也。

  ○“牛脩”至“姜桂”。

  ○“麋、鹿、田豕、麕皆有轩”者,言此等非但为脯,又可腥食。腥食之时,皆以藿叶起之,而不细切,故云“皆有轩”。不云牛者,牛唯可细切为脍,不宜大切为轩,故不言之。

  ○“雉、兔皆有芼”者,为雉羹兔羹,皆有芼菜以和之。

  ○“芝栭”者,庾蔚云:“无华叶而生者曰芝栭。”卢氏云:“芝,木芝也。”王肃云:“无华而实者名栭,皆芝属也。”庾又云:“自‘牛脩’至‘姜桂’凡三十一物。”则芝栭应是一物也。今春夏生於木,可用为菹,其有白者不堪食也。贺氏云:“栭,软枣,亦云芝,木椹也。”以芝栭为二物。郑下注云“三十一物”,则数芝栭为一物也,贺氏说非也。

  ○注“菱芰”至“次录”。

  ○正义曰:“椇,犁之不臧者”,柤是犁属,其味不善,故云“不臧”也。

  ○云“自牛脩至此三十一物”者,牛脩一,鹿脯二,田豕脯三,麋脯四,麕脯五,麋轩六,鹿轩七,田豕轩八,麕轩九,雉芼十,兔芼十一,爵十二,迟十三,蜩十四,范十五,芝栭十六,菱十七,椇十八,枣十九,栗二十,榛二十一,柿二十二,瓜二十三,桃二十四,李二十五,梅二十六,杏二十七,柤二十八,梨二十九,姜三十,桂三十一。云“皆人君燕食所加庶羞也”者,以下文云“大夫燕食,有脍无脯”,故知此是人君燕食也。按《周礼 笾人》《醢人》正羞,惟有枣、栗、榛桃,无以外杂物,故知所加庶羞也。引“《周礼》天子惟用百有二十品”以下者,证天子庶羞既多,不惟三十一物而已。云“记者不能次录”者,谓作记之人,不能依次条录天子之事,但录诸侯燕食三十一物而已,亦不能依次也。

  大夫燕食,有脍无脯,有脯无脍。士不贰羹、胾。庶人耆老不徒食。尊卑差也。

  [疏]“大夫”至“徒食”。

  ○正义曰:此一经接上人君燕食,因明大夫、士、庶人燕食不同。

  ○“有脯无脍”者,言大夫燕食,若有脯则不得有脍。按《郑志》云:“脯非食殽。”此燕得食脯者,脯非食殽,谓食不专用脯以为食肴。若有馀馔兼之,则得有脯。

  ○“士不贰羹、胾”者,谓士燕食也。若朝夕常食,则下云“羹食,自诸侯以下至於庶人,无等”。

 

卷二十八 内则第十二

 卷二十八 内则第十二  

  脍,春用葱,秋用芥。豚,春用韭,秋用蓼。芥,芥酱也。脂用葱,膏用薤,脂肥凝者,释者曰膏。

  ○,户界反,俗本多作薤,非也。三牲用藙,藙,煎茱萸也。《汉律》:“会稽献焉。”《尔雅》谓之榝。

  ○藙,鱼气反。会,古外反。稽,古兮反。榝,色八反,似茱萸而实赤小。和用醯,畜与家物,自相和也。

  ○和,户卧反,注皆同,注又如字。醯,呼兮反,酢也。畜,许又反,又许六反。兽用梅。亦野物自相和。鹑羹、鸡羹、鴽、酿之蓼。酿谓切杂之也。鴽在羹下,烝之,不羹也。

  ○鹑、鸡羹,本又作鹑羹、鸡羹。鲂、鱮烝,雏烧,雉芗,无蓼。芗,苏荏之属也。烧烟於火中也。自脍用至此,言调和菜酿之所宜也。

  ○鲂鱮,上音房,下音叙。烝,皇绝句,之丞反。雏,字又作雏,仕俱反,又匠俱反,贺读“鲂鱮烝雏”为句。烧如字,一音焦,皇绝句。雉,皇此一句,一读“雉芗”为句。苏荏,而甚反。调,徒吊反。

  ○不食雏鳖。狼去肠,狗去肾,狸去正脊,兔去尻,狐去首,豚去脑,鱼去乙,鳖去丑。皆为不利人也。雏鳖,伏乳者。乙,鱼体中害人者名也,今东海容鱼有骨名乙在,目旁,状如篆乙,食之鲠人,不可出。丑,谓鳖窍也。

  ○去,起吕反,下并同。尻,苦刀反。脑,奴老反。为,于伪反,下“皆为”同。伏,扶又反。乳,而树反。鰫音容。篆,直转反。鲠,本又作哽,古猛反,《字林》云“鲠,鱼骨也”,又工孟反。窍,苦叫反。

  ○肉曰脱之,鱼曰作之,枣曰新之,栗曰撰之,桃曰胆之,柤梨曰攒之。皆治择之名也。

  ○胆,丁敢反。攒,再官反,本又作钻。

  ○牛夜鸣则庮;羊泠毛而毳,膻;狗赤股而躁,臊;鸟皫色而沙鸣,郁;豕望视而交睫,腥;马黑脊而般臂,漏;雏尾不盈握弗食。舒雁翠,鹄、鸮胖,舒凫翠,鸡肝,雁肾,鸨奥,鹿胃。亦皆为不利人也。庮,恶臭也。《春秋传》曰:“一薰一庮。”泠毛毳,毛别聚于不解者也。赤股,股里无毛也。皫色,毛变色也。沙,犹嘶也。郁,腐臭也。望视,视远也。腥,当为“星”,声之误也。星,肉中如米者。般臂,前胫般般然也。漏,当为“蝼”,如蝼蛄臭也。舒雁,鹅也。翠尾肉也。鹄、鸮胖,谓胁侧薄肉也。舒凫,鹜也。鸨奥,脾胔也。鹄,或为鸮也。

  ○庮音由。泠音零,泠,结毛如毡也。毳,昌锐反。躁,早报反。麃,本又作皫,刘昌宗音普保反,徐芳表反,又普表反。沙如字,一音所嫁反,注同。睫音接。腥,依注作星,《说文》云:“腥,星见食豕,令肉中生小息肉也。”《字林》音先定反。般音班。臂,本又作擘,必避反,徐方避反。漏,依注音蝼,力侯反。鹄,胡笃反。鸮,于骄反。胖音判。鸨音保。奥,於六反。胃音谓,字又作<月胃>,同。薰,许云反,或作焄,又作荤。解,胡买反。嘶音西,字又作斯,音同。腐,扶甫反。胫,胡定反。蛄音姑。鹅,五何反。鹜音木。脾,扶移反。胔,昌私反。

  ○肉腥,细者为脍,大者为轩。言大切、细切异名也。脍者必先轩之,所谓“聂而切之也”。

  ○腥音星,《字林》作胜,云“不熟也”,先丁反。聂,本又作摄,又作<月枼>,皆之涉反,下同。或曰:麋、鹿、鱼为菹,麕为辟鸡,野豕为轩,兔为宛脾。切葱若薤,实诸醯以柔之。此轩、辟鸡、宛脾,皆菹类也。酿菜而柔之以醯,杀腥肉及其气。今益州有鹿<歹委>者,近由此为之矣。菹、轩,聂而不切;辟鸡、宛脾,聂而切之。轩或为胖,宛或作郁。

  ○麏为,九伦反。辟,必益反,徐芳益反,注同。宛,于晚反。脾,婢支反。醯,徐呼兮反,本或作。<歹委>,於伪反,益州人取鹿杀而埋之地中,令臭乃出食之,名鹿<歹委>是也。近,附近之近。

  ○羹食,自诸侯以下至於庶人,无等。羹食,食之主也。庶羞乃异耳。

  ○食音嗣,注“羹食”并下文“食礼”同。大夫无秩膳,谓五十始命,未甚老也。秩,常也。大夫七十而有阁。有秩膳也。阁以板为之,皮食物也。

  ○庪,又作庋,九委反,或居彼反,本亦作处。天子之阁,左达五,右达五。公、侯、伯於房中五,大夫於阁三,士於坫一。达,夹室,大夫言於阁,与天子同处,天子二五,倍诸侯也。五者,三牲之肉,及鱼、腊也。

  ○坫,丁念反。夹,古洽反,又古协反。处,昌虑反。

  [疏]“脍春”至“无蓼”。

  ○正义曰:此一节论调和饮食之宜。

  ○“鹑羹、鸡羹”者,谓用鹑用鸡为羹,鴽者唯烝煮之而已,不以为羹,故文在羹下。

  ○“酿之蓼”者,酿谓切杂和之,言鹑羹鸡羹,及烝之等,三者皆酿之以蓼。

  ○“鲂、鱮烝”者,鲂、鱮二鱼皆烝熟之。

  ○“雏烧”者,雏是鸟之小者,火中烧之,然后调和。若今之<月韱>也。

  ○“雉”者,文在烝烧之下,或烧或烝,或可为羹,其用无定,故直云“雉”。

  ○“芗,无蓼”者,芗谓苏荏之属,言鲂、鱮烝及雏烧并雉等三者,调和唯以苏荏之属,无用蓼也。

  ○注“芥,芥酱也”。

  ○正义曰:上云鱼脍芥酱,则谓秋时用芥。芥辛,於秋宜也。

  ○注“藙煎”至“之榝”。

  ○正义曰:贺氏云:“今蜀郡作之,九月九日取茱萸,折其枝,连其实,广长四五寸,一升实,可和十升膏,名之藙也。

  ○“不食”至“攒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治择肉物恶者及果实之属。

  ○“肉曰脱之”者,皇氏云:“治肉除其筋膜,取好处。”故李巡注《尔雅 释器》云:“肉去其骨曰脱。”郭云:“剥其皮也。”

  ○“鱼曰作之”者,皇氏云:“作,谓动摇也。凡取鱼,摇动之,视其鲜餧,餧者不食。”李巡注《尔雅》云:“作之,鱼骨小,无所去。”郭氏《尔雅》今本作“斫之”,注云:“谓削鳞也。”

  ○“枣曰新之”者,枣易有尘埃,恒治拭之使新。

  ○“栗曰撰之”者,栗,虫好食,数数布陈,撰,省视之。

  ○“桃曰胆之”者,桃多毛,拭治去毛,令色青滑如胆也。或曰:胆谓苦,桃有苦如胆者,择去之。

  ○“柤犁曰攒之”者,恐有虫,故一一攒看其虫孔也。

  ○“牛夜”至“鹿胃”。

  ○正义曰:此一节论腥臊膻臭及诸物不可食者,从“牛夜鸣”至“般臂漏”,皆与《周礼 内饔职》文同。

  ○“牛好夜鸣则庮”者,庮,是臭恶之气,牛夜鸣则其肉庮臭。

  ○经“羊泠毛而毳,膻”者,膻,谓膻气。泠,谓毛本稀泠。毳,谓毛头毳结。羊若如此,其肉膻气。

  ○“狗赤股而躁,臊”者,臊,谓臊恶。赤股,股里无毛。躁,谓举动急躁。狗若如此,其肉臊恶。

  ○“鸟皫色而沙鸣,郁”者,郁,谓腐臭也。皫色,其色变无润泽。沙鸣者,沙,嘶也,谓鸣而声嘶。鸟若如此其肉腐臭。

  ○“豕望视而交睫,腥”者,腥,谓肉结如星。望视,谓豕视望扬。交睫,谓目睫毛交。豕若如此,则其肉似星也。

  ○“马黑脊而般臂,漏”者,漏,谓蝼蛄臭。黑,谓马脊黑。般臂,谓马之前胫,其色般般然。马若如此,其肉如蝼蛄臭也。

  ○“雏尾不盈握弗食”者,雏,谓小鸟。尾盈一握,然后堪食。若其过小未盈握,不堪食也。自此以下,因广言不堪食之物。

  ○“舒雁翠”者,舒雁,鹅也。翠,谓尾肉也。言鹅尾之肉不堪食也。

  ○“鹄、鸮胖”者,胖,谓胁侧薄肉也。谓鹄鸟、鸮鸟胁侧薄肉不可食。

  ○“舒凫翠”者,舒凫谓鹜,鹜即是鸭,其翠不可食。鸡肝雁肾亦不可食。

  ○“鸨奥”者,奥,谓脾胔,谓藏之深奥处。鸨奥及鹿胃亦不可食。凡此皆为不利人也。

  ○注“庮恶”至“鸨也”。

  ○正义曰:引《春秋传》者,僖四年《左传》文,论晋献公卜娶骊姬,其繇曰:“一薰一莸,十年尚犹有臭。”薰谓香草,莸谓臭草,薰莸一时相和,十年臭气尚在,言善易销,恶难除也,莸比於骊姬之恶也。云“沙,犹嘶也”者,嘶,谓酸嘶,古之“嘶”字,单作“斯”耳。云“腥,当为‘星’”者,谓肉中白点似星也,故不得为腥臊之字也。云“漏,当为‘蝼’”者,以漏非臭恶气名,故读为蝼也。云“舒雁,鹅”、“舒凫,鹜也”者,《尔雅 释鸟》文。某氏云:“在野舒翼飞,远者为鹅。”李巡云:“野曰雁,家曰鹅。”李巡又云:“野曰凫,家曰鹜。

  ○“或曰”至“柔之”。

  ○正义曰:此一节明齑菹之异,用肉不同。言“或曰”者,作记之人,为记之时,无菹轩、辟鸡、宛脾之制,作之未审,旧有此言,记者承而用之,故称“或曰”。

  ○“麋、鹿、鱼为菹”者,凡大切,若全物为菹,细切者为齑。其牲体大者菹之,其牲体小者齑之。用此麋鹿鱼为菹,及野豕为轩,是菹也。麕为辟鸡、兔为宛脾者,是齑也。故郑注《醢人》云:“细切为齑,全物若<月枼>为菹。”《少仪》曰:“麋鹿为菹,野豕为轩,皆<月枼>而不切。麕为辟鸡,兔为宛脾,皆<月枼>而切之。是菹大而齑小也。按《少仪》不云鱼,此云鱼者,记者异闻也。此“鱼”与“麋鹿”相对,是鱼之大者,故以为菹,其辟鸡、宛脾及轩之名,其义未闻。

  ○“切葱若薤,实诸醯以柔之”者,此亦《少仪》文也。或用葱,或用薤,故云“切葱若薤”。肉与葱薤,置诸醋中,故云“实诸醯”。物置醯中,悉皆濡熟,故云“柔之”。

  ○注“酿菜”至“切之”。

  ○正义曰:此经云“葱薤”是酿菜而柔之,故郑注《醢人》云:“齑菹之称,菜肉通也。”云“今益州有鹿<歹委>者,近由此为之矣”者,郑以今益州人有将鹿肉畜之<歹委>烂,谓之鹿<歹委>,附近由此名古之菹轩,而为此鹿<歹委>也。云“菹轩,聂而不切,辟鸡、宛脾,聂而切之”者,皆《少仪》文。聂,则<月枼>也,声相近耳。

  ○“羹食”至“坫一”。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诸侯及大夫士等尊卑膳食节级之等差。

  ○注“羹食”至“异耳”。

  ○正义曰:食,谓饭也。言羹之与饭,是食之主,故诸侯以下无等差也。此谓每日常食,若非是依常礼,食之外,或别有牛羊豕之肉,随时得为羹也。其黍稷稻粱之属,依礼正食之外,随等别有稼穑收穫,皆得为饭,故云羹食无等。若依礼正食、天子日食,即《周礼 膳夫》王日一举,鼎十有二物,皆有俎。及天子八簋,诸侯六簋,大夫四簋,此等即尊卑亦有差降也。言“羹食,食之主也”者,凡人所食,羹饭为主,助以杂物,酱是众食所须,故《曲礼》云:“醯酱处内。”注云:“近醯酱者,食之主。”又按《公食大夫礼》“宰夫自东房授醯酱,公设之”,注云“以其为馔本”是也。又牲与黍稷亦诸食之本,故《掌客》云“鼎簋十有二”,注云:“合言鼎簋者,牲与黍稷俱食之主也。”虽文各有所施,大理不异。云“庶羞乃异耳”者,《公食大夫礼》:“下大夫十六豆,上大夫二十豆。”又《周礼 掌客》云:“上公食四十,侯伯食三十二,子男食二十四。”郑注云:“食,谓庶羞羹可食者。”是“庶羞乃异”也。

  ○注“谓五”至“常也”。

  ○正义曰:知“五十始命,未甚老也”者,以下云:“六十宿肉,是有常秩。”此经云“无秩膳”,故知是五十也。“秩,常”,《释诂》文。

  ○注“有秩”至“物也”。

  ○正义曰:此经云“七十而有阁”,故知有“秩膳也”。然则六十者,比五十者则有常肉,比七十者则有无肉时也。

  ○注“达夹”至“腊也”。

  ○正义曰:崔氏云:宫室之制,中央为正室,正室左右为房,房外有序,序外有夹室。天子尊,庖厨远,故左夹室五阁,右夹室五阁。诸侯卑,庖厨宜稍近,故於房中,减降於天子,唯在一房之中而五阁也。大夫既卑无嫌,故亦於夹室而阁三也。三者,豕、鱼、腊也。士卑不得作阁,但於室中为土坫庋食也。云“五者,三牲之肉,及鱼腊也”者,以天子腊用六牲,今云五阁,是不一牲为一阁,以鱼腊是常食之物,故知三牲及鱼腊也。

  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脩而兼用之。凡五十养於乡,六十养於国,七十养於学,达於诸侯。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瞽亦如之;九十者使人受。五十异粻,六十宿肉,七十二膳,八十常珍,九十饮食不违寝,膳饮从於游可也。六十岁制,七十时制,八十月制,九十日脩,唯绞、紟、衾、冒死而后制。五十始衰,六十非肉不饱,七十非帛不暖,八十非人不暖,九十虽得人不暖矣。五十杖於家,六十杖於乡,七十杖於国,八十杖於朝,九十者,天子欲有问焉,则就其室,以珍从。七十不俟朝,八十月告存,九十日有秩。五十不从力政,六十不与服戎,七十不与宾客之事,八十齐、丧之事弗及也。五十而爵,六十不亲学,七十致政。凡自七十以上,唯衰麻为丧。凡三王养老,皆引年。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瞽亦如之。凡父母在,子虽老不坐。有虞氏养国老於上庠,养庶老於下庠。夏后氏养国老於东序,养庶老於西序。殷人养国老於右学,养庶老於左学。周人养国老於东胶,养庶老於虞庠,虞庠在国之西郊。有虞氏皇而祭,深衣而养老。夏后氏收而祭,燕衣而养老。殷人哻而祭,缟衣而养老。周人冕而祭,玄衣而养老。记《王制》有此。

  ○粻,知良反,粮也,《字林》云:“量也。”绞,古交反。紟,其鸩反,本又作衿,同。冒,亡报反。暖,乃管反。朝,直遥反,下同。珍从,才用反,又如字。与音预,下同。齐,侧皆反。衰,七回反。胶音交。哻,况甫反。缟,古老反,又古报反。

  [疏]“凡养”至“养老”。

  ○正义曰:此一节皆《王制》文,记者重而录之,后人虽知其重,因而不去,慎疑,不敢删易也。

  曾子曰:“孝子之养老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以其饮食忠养之。孝子之身终,终身也者,非终父母之身,终其身也。是故父母之所爱亦爱之,父母之所敬亦敬之。至於犬马尽然,而况於人乎。”贱喻贵也。

  ○乐音洛,下同。养,羊亮反。

  [疏]“曾子”至“人乎”。

  ○正义曰:此一节因上陈养老之事,遂陈孝子事亲之礼。

  ○“孝子之身终”者,谓安乐其亲之心,不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以其饮食,中心养之,是孝子事亲之身终也。

  ○“终身也”者,非终父母之身,终其身也”者,作记之人既云:“孝子之身终恐人不解谓言孝子事亲至亲身终故解云:“终身也”者,非终竟父母之身也”,终其孝子之身也。言父母虽没,终竟是身而行孝道,与亲在无异。“至於犬马尽然,而况於人乎”者,言父母所敬爱犬马之属,尽须敬爱,而况於父母所敬爱人乎。

  凡养老,五帝宪,宪,法也。养之为法其德行。三王有乞言。“有”读为“又”。又从之求善言可施行也。五帝宪,养气体而不乞言,有善则记之为惇史。三王亦宪,既养老而后乞言,亦微其礼,皆有惇史。惇史,史惇厚是也。“微其礼”者,依违言之,求而不切也。

  ○惇音敦。

  [疏]“凡养”至“惇史”。

  ○正义曰:此一节论五帝茸荃养老之礼。

  ○“五帝宪”者,宪,法也。言五帝养老,法其德行。

  ○“三王有乞言”者,言茸荃其德渐薄,非但法其德行,又从求乞善言。

  ○“五帝宪,养气体而不乞言”者,覆说上五帝宪之法,奉养老人,就气息身体,恐其劳动,故不乞言,有善,则记之为惇史者。惇,厚也。言老人有善德行,则记录之,使众人法,则为惇厚之史。

  ○“亦微其礼,皆有惇史”者,言三王养老,既法德行,又从乞言,其乞言之礼,亦依违求之,而不逼切。三代皆法其德行善言,为惇厚之史,故云“皆”。皆者,皆三代也。

  淳熬:煎醢加于陆稻上,沃之以膏,曰淳熬。淳,沃也。熬亦煎也。沃煎成之,以为名。

  ○淳熬,之纯反,下五羔反,下及注同。淳毋:煎醢加于黍食上,沃之以膏,曰淳毋。毋读曰模,模,象也。作此象淳熬。

  ○毋,依注音模,莫胡反,下同。食音嗣。

  [疏]“淳熬”至“淳毋”。

  ○正义曰:此一节论养老须饮食如养亲之事,明八珍之馔,并明羞豆糁{衍食}之等。

  ○“淳熬”者,是八珍之内,一珍之膳名也。淳谓沃也,则沃之以膏是也。熬谓煎也,则煎醢是也。

  ○“陆稻”者,谓陆地之稻也,谓以陆地稻米熟之为饭,煎醢,使熬加于饭上,恐其味薄,更沃之以膏,使味相湛渍曰淳熬。

  ○注“毋读”至“淳熬”。

  ○正义曰:以经云“淳毋”,“毋”是禁辞,非膳羞之体,故读为“模”。模,象也。法象淳熬而为之,但用黍为异耳。经云“黍食”,食,饭也,谓以黍米为饭。不言陆者,黍皆在陆,无在水之嫌,故不言陆。

  炮:取豚若将,刲之刳之,实枣於其腹中,编萑以苴之,涂之以谨涂。炮之,涂皆乾,擘之。濯手以摩之,去其皽,为稻、粉、糔溲之以为酏,以付豚。煎诸膏,膏必灭之,钜镬汤,以小鼎芗脯於其中,使其汤毋灭鼎,三日三夜毋绝火,而后调之以醯醢。炮者,以涂烧之为名也。“将”当为“牂”,牂,牡羊也。刲、刳,《博异》语也。“谨”当为“墐”,声之误也,墐涂,涂有穰草也。皽,谓皮肉之上魄莫也。糔溲,亦《博异》语也,糔,读与滫瀡之滫同。芗脯,谓煮豚若羊於小鼎中,使之香美也;谓之脯者,既去皽,则解析其肉,使薄如为脯然,唯豚全耳,豚、羊入鼎三日,乃内醯醢可食也。

  ○炮,步交反。将,依注音牂,子郎反。刲,苦圭反。刳,口孤反,又口侯反。编,必县反,又步典反。萑音丸,芦也。苴,子馀反,苞裹也。谨,依注作墐,音斤,徐如字。炮之,绝句。涂皆乾,绝句。涂本亦作涂。擘之,必麦反,绝句。濯,直角反,去,起吕反,注同。皽,章善反。糔,息酒反,又相流反,又息了反。溲,所九反。付,徐音赋。钜音巨,其据反。镬,户郭反。使汤,一本作“使其汤”。穰,如羊反,草也。魄莫,上普伯反,或普博反;下亦作膜,武博反。析,星历反。

  ○捣珍:取牛、羊、麋、鹿、麕之肉,必脄,每物与牛若一,捶,反侧之,去其饵,孰,出之,去其皽,柔其肉。脄,脊侧肉也。捶,捣之也。饵,筋腱也,柔之为汁和也,汁和亦醯醢与。

  ○脄音每,徐亡代反,夹脊肉。饵音二,本或作皽,下句作饵。筋音斤。腱,徐其偃反,皇纪偃反,一音其言反,《隐义》云“筋之大者”,王逸注《楚词》云:“筋头也。”与音馀。

  ○渍:取牛肉必新杀者,薄切之必绝其理,湛诸美酒,期朝而食之以醢若醯、醷。湛亦渍也。

  ○湛,子潜反,直荫反,又将鸩反,一音陟鸩反,注同。期音期。

  [疏]“炮取”至“醯醷”。

  ○正义曰:“炮:取豚若将”者,言为炮之法,或取豚,或取牂,故云“取豚若将”。刲刳其腹,实香枣於其腹中。

  ○“编萑以苴之”者,萑是乱草也。苴,裹也。编连乱草,以裹匝豚牂。裹之既毕,涂之以谨涂,谓穰草相和之涂也。以此墐涂而泥涂之,炮之,涂皆乾。

  ○“擘之”者,谓擘去乾涂也。

  ○“濯手以摩之,去其皽”者,手既擘泥不净,其肉又热,故濯手摩之,去其皽莫。

  ○“为稻、粉、糔溲之以为酏”者,付全豚之外,煎之於膏,若羊,则解析肉以粥和之。

  ○“膏必灭之”者,灭,没也。小鼎盛膏,以膏煎豚羊,膏必没此豚牜羊也。

  ○“钜镬汤,以小鼎芗脯於其中”者,谓以大镬盛汤,以小鼎之香脯实於大镬汤中。

  ○“使其汤毋灭鼎”者,使镬中之汤,无得没此小鼎。若汤没鼎,恐汤入鼎中,令食坏也。

  ○“三日三夜毋绝火”者,欲令用火微热,势不绝。

  ○注“将当”至“全耳”。

  ○正义曰:以经云“取豚若将”,则将是豚类,故知“将当为‘牜羊’”,声相近,又字体一边相似。云“刲、刳,《博异》语也”者,按《易》云:“土刲羊。”又云:“刳木为舟。”意同而语异。云“谨当为‘墐’”者,以谨非泥涂之物,以声相近,故为“墐”也。云“墐涂,涂有穰草也”者,用之炮豚,须相黏著,故知“涂有穰草也”。云“糔溲,亦《博异》语也”者,亦者,亦上“刲、刳”,“刲、刳”既《博异》语,故云“糔溲,亦《博异》语也”。云“唯豚全耳”者,按《周礼 封人》有毛炮之豚,豚形既小,故知全体。《周礼》郑注云:“毛炮豚者,爓去其毛而炮之。”豚既毛炮,则此牜羊或亦毛炮。既无正文,不敢定也。

  ○注“脢脊”至“醢与”。

  ○正义曰:知脢是“脊侧肉”者,以脊侧肉美,今捣以为珍,宜取美处,故为“脊侧肉”。云“饵,筋腱也”者,以经云“去其饵”,又曰“去其皽”,皽既为皮莫,则饵非复是皮莫,故以为筋腱。腱即筋之类。云“汁和亦醯醢与”者,以上炮豚炮牜羊,调以醯醢,下渍亦食之以醢若醯,故知捣珍,和亦用醯醢。

  为熬:捶之,去其皽,编萑,布牛肉焉。屑桂与姜,以洒诸上而盐之,乾而食之。施羊亦如之。施麋、施鹿、施麕皆如牛羊。映佴肉,则释而煎之以醢。欲乾肉,则捶而食之。熬,於火上为之也,今之火脯似矣。映佴欲乾,人自由也。醢或为“醯”。此七者,《周礼》八珍,其一肝膋是也。

  ○洒,所买反,徐西见反。盐音艳,又如字。乾而食,一本无“而食之”三字。濡音儒,下同。膋音辽,徐音劳。

  [疏]“为熬”至“食之”。

  ○正义曰:此一经论作熬之法。

  ○“施羊亦如之”者,为熬之法,於牛如上所陈,若施设於羊,亦如牛也。

  ○“映佴肉,则释而煎之以醢”者,言食熬之时,唯人所欲,若欲得濡肉,则以水润释而煎之以醢也。

  ○注“此七”至“是也”。

  ○正义曰:七者谓第一淳熬也。第二淳模也。第三、第四炮取豚若牜羊也。第五捣珍也。第六渍也。第七熬也。云“其一肝膋”者,则此糁下肝膋也。但作记之人,文不依次,故在糁下陈之。

  糁:取牛、羊、豕之肉,三如一,小切之。与稻米,稻米二,肉一,合以为饵,煎之。此《周礼》“糁食”也。

  ○食音嗣,下酏食同。

  ○肝膋:取狗肝一,幪之以其膋,濡炙之,举燋其膋,不蓼。膋,肠间脂。举,或为巨。

  ○幪音蒙。焦,字又作燋,子消反。取稻米,举糔、溲之,小切狼臅膏,以与稻米为酏。狼臅膏,臆中膏也,以煎稻米,则似今膏矣。此《周礼 酏食》也。此“酏”当从“餰”。

  ○酏读为{衍食},之然反,又之善反,注{衍食}同。臆音忆。,本又作{衍食},又作礻衍,并同,之然反,音旃。

  [疏]“糁取”至“煎之”。

  ○正义曰:“三如一”者,谓取牛羊豕之肉,等分如一。

  ○“稻米二,肉一”者,谓二分稻米一分肉也。

  ○注“此《周礼》‘糁食’也”。

  ○正义曰:按《周礼 醢人》云:“羞豆之实,酏食糁食。”故云然也。此先陈糁食者,亦记人不次。

  ○注“膋肠”至“为巨”。

  ○正义曰:举,皆也,谓炙膋皆燋也。

  ○注“以煎”至“从{衍食}”。

  ○正义曰:“则似今膏矣者,似汉时膏以膏煎稻米。郑举时事以说之。云“此‘酏’当从‘{衍食}’”者,此《内则》及《周礼》“酏”之字当从“{衍食}”字,以酏是粥,非是膏煎稻米,故改酏从{衍食}也。

  礼始於谨夫妇。为宫室,辨外内。男子居外,女子居内,深宫固门,阍、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阍,掌守中门之禁也。寺,掌内人之禁令也。

  ○阍音昏。男女不同椸枷,不敢县於夫之楎、椸,不敢藏於夫之箧、笥,不敢共湢浴。竿谓之椸。楎,杙也。

  ○杝,本又作椸,以支反。枷音嫁。县音玄。楎音辉。笥,息吏反。竿音干。杙音弋。夫不在,敛枕箧簟席,襡器而藏之。不敢亵也。少事长,贱事贵,咸如之。咸,皆也。夫妇之礼,唯及七十,同藏无间,衰老无嫌。及,犹至也。

  ○间,徐“间厕”之“间”,皇如字读。故妾虽老,年未满五十,必与五日之御。五十始衰,不能孕也。妾闭房不复出御矣,此御谓侍夜劝息也。五日一御,诸侯制也。诸侯取九女,侄娣两两而御,则三日也。次两媵,则四日也。次夫人专夜,则五日也。天子十五日乃一御。

  ○年未五十,本又作年未满五十。与音预。复,扶又反,下文“夫复”同。侄,大结反。娣,大计反。媵,羊证反,又绳证反。将御者,齐、漱、澣、慎衣服,栉、纵、笄、总角、拂髦、衿缨、綦屦。其往如朝也。角,衍字也。拂髦,或为缪髦也。

  ○齐,争皆反,下皆同。澣音浣。朝,直遥反,下文“朝服”、注“朝於君”皆同。缪,居虬反。虽婢妾,衣服饮食必后长者。人贵贱不可以无礼。

  ○后,胡豆反。妻不在,妾御莫敢当夕。辟女君之御日也。

  ○辟音避,下“辟人”、“虽辟”皆同。

  [疏]“礼始”至“当夕”。

  ○正义曰:此一节论夫妇男女及内外之别,又明妾与適妻尊卑相降之等。各依文解之。

  ○注“竿谓之椸。挥,杙也”。

  ○正义曰:按《尔雅 释宫》云:“枳谓之杙。”郭景纯注云:“枳音杙。”李巡曰:“谓橛杙也。”《释宫》又云:“在墙者谓之楎。”郭景纯引《礼》云:“不敢县於夫之楎、椸。植曰楎,横曰椸。”然则楎、椸是同类之物,横者曰椸,则以竿为之,故云“竿谓之椸”。

  ○“唯及七十,同藏无间”者,间,别也。夫妇唯至七十同处居藏,无所间别,以其衰老,无所嫌疑故也。夫七十,则妇六十以上,若夫虽七十,妇唯六十以下,则犹间居也。《诗传》云:“男女不六十不间居。”据妇人言之。若其宗子,虽七十无妻,犹得更娶,故《曾子问》宗子虽七十无无主妇,是必须有主妇也。

  ○注“五十”至“一御”。

  ○正义曰:此经据妾言之,未满五十,必与五日之御,五十以上,则不与也。然则妻虽五十以上,犹得与也。云“侄娣两两而御,则三日也”者,以夫人及二媵各有侄娣,凡六人,故三日也。云“次两媵,则四日也”者,如郑此言,夫人侄娣卑於两媵,若望前,卑者在前,尊者在后,望后乃反之。知者,约天子御法。云“天子十五日乃一御”者,按《九嫔》注云:“女御八十一人,当九夕;世妇二十七人,当三夕;九嫔九人,当一夕;三夫人当一夕;后当一夕,亦十五日而遍。”云自望后反之,是也。

  ○注“女君之御日也”。

  ○正义曰:此谓卿大夫以下,故经云“妻”,而注云“女君”。大夫一妻二妾,则三日御遍。士一妻一妾,则二日御遍。妾恒辟女君之御日,非但不敢当女君之御日,纵令自当君之御日,犹不敢当夕而往,故《诗 小星》云:“肃肃宵征,夙夜在公。”注引此,云凡妾御於君不当夕,是也。

  妻将生子,及月辰,居侧室。侧室,谓夹之室,次燕寝也。夫使人日再问之。作而自问之,妻不敢见,使姆衣服而对。至于子生,夫复使人日再问之。作,有感动。

  ○见,贤遍反,下及注同。姆音茂,《字林》亡又反,女师也,一音母,又音亡久反。夫齐,则不入侧室之门。若始时使人问。子生,男子设弧於门左,女子设帨於门右。表男女也。弧者,示有事於武也。帨,事人之佩巾也。三日始负子,男射女否。始有事也。负之,谓抱之而使乡前也。

  ○乡,休亮反,下文“西乡”皆同。

  [疏]“妻将”至“女否”。

  ○正义曰:从此以下终篇末,论国君以下至庶人生子之礼,及適庶差别,妻妾异等,所生男女养教之法。从此“妻将生子”至“男射女否”,则明大夫以下未生子之前,夫问之宜及生子设弧矢之法。

  ○注“侧室”至“寝也”。

  ○正义曰:夫正寝之室在前,燕寝在后。侧室,又次燕寝,在燕寝之旁,故谓之“侧室”。妻既居侧室,则妾亦当然也,故《春秋传》云“赵有侧室曰穿”,是妾之子也。生子不於夫正室及妻之燕寝,必於侧室者,以正室燕寝尊故也。经云“及月辰”,谓生月之辰,初朔之日也。

  ○注“若始时使人问”。

  ○正义曰:夫不齐之时,未动作之前,夫使人日再问之。今虽动作之后,以其齐故但使人问之,故云“若始时使人问”之也。

  国君世子生,告于君,接以大牢,宰掌具。接读为“捷”,捷,胜也。谓食其母,使补虚强气也。

  ○接,依注音捷,字妾反,下“接子”同。食音嗣,下注“食子”、“食乳”皆同。三日,卜士负之,吉者宿齐,朝服寝门外,诗负之。射人以桑弧蓬矢六,射天地四方。诗之言承也。桑弧蓬矢,本大古也。天地四方,男子所有事也。

  ○射天地,食亦反。承,如字,徐音拯救之拯。大音泰。保受,乃负之。代士也。保,保母。宰醴负子,赐之束帛。醴,当为礼,声之误也。礼以一献之礼。酬之以币也。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子。食子不使君妾,適、妾有敌义,不相亵以劳辱事也。士妻、大夫之妾,谓时自有子。

  ○嫡,本亦作適,同丁历反。

  [疏]“国君”至“食子”。

  ○正义曰:此一经论国君世子生及三日负子及食之法。

  ○注“接读”至“气也”。

  ○正义曰:王肃、杜预并以为接待夫人以大牢,郑必读为“捷”,为“补虚强气”者,以妇人初产,必困病虚羸,当产三日之内必未能以礼相接,应待负子之后。今在前为之,故知补虚强气宜速故也。

  ○注“诗之”至“事也”。

  ○正义曰:《诗 含神雾》云:“诗者,持也。以手维持,则承奉之义,谓以手承下而抱负之。”云“桑弧蓬矢本大古也”者,以桑与蓬皆质素之物,故知“本大古也”。云“天地四方,男子所有事也”者,男子上事天,下事地,旁御四方之难,故云“所有事”。然《射礼》唯四矢者,谓天地非射事所及,唯御四方,故止四矢。蓬,是御乱之草。桑,众木之本。

  ○注“礼以”至“币也”。

  ○正义曰:此约《士昏礼》礼宾酬币之法,此士负子,故礼之还用士礼。

  ○注“士妻”至“有子”。

  ○正义曰:使其食子须有乳汁,故知“时自有子”者,皇氏云:“士之妻,大夫之妾者,随课用一人。”故桓六年《左传》云:“卜士负之,士妻食之。”不云有大夫妾,文略也。

  凡接子择日,虽三日之内,尊卑必皆选其吉焉。冢子则大牢,天子世子也。冢,大也。冢子,犹言长子,通於下也。庶人特豚,士特豕,大夫少牢,国君世子大牢。皆谓长子。其非冢子,则皆降一等。谓冢子之弟,及众妾之子生也。天子诸侯少牢,大夫特豕,士特豚,庶人犹特豚也。

  [疏]“凡接”至“一等”。

  ○正义曰:此一节论国君以下,至庶人以上,接子牲牢之异,并適庶不同。

  ○注“天子”至“下也”。

  ○正义曰:此云冢子大牢,下云国君世子大牢,既别言国君世子,故知此冢子大牢,谓天子世子也。云“冢子,犹言长子,通於下也”者,《丧服》父为长子,是上下通称长子,故云“通於下”。郑云此者,以天子特云“冢子则大牢”,恐冢子之名唯施天子世子,故云“通於下”。必知冢子通於下者,以下文云“庶人特豚,士特豕,大夫少牢,国君大牢”,下即云“其非冢子,则皆降一等”,明冢子之名,庶人、大夫、士等皆有其号。

  ○注“庶人犹特豚也”。

  ○正义曰:以冢子,庶人特豚,士特豕,大夫少牢,国君大牢,庶子既降一等,天子诸侯少牢,大夫特豕,士特豚,则庶人全应无牲,今以礼穷,欲与士同,故云“犹特豚”。此是三日接子之礼,故牲牢如此。若三月名子之时,则与此异,故下文云:“具视朔食。”注云:“朔食,天子大牢,诸侯少牢,大夫特豕,士特豚也。”与此接子適庶参差不同。

  异为孺子室於宫中。特扫一处以处之。

  ○一处,尺御反。择於诸母与可者,必求其宽裕、慈惠、温良、恭敬、慎而寡言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皆居子室。此人君养子之礼也。诸母,众妾也。可者,傅、御之属也。子师,教示以善道者。慈母,知其嗜欲者。保母,安其居处者。士妻食乳之而已。

  ○耆,市志反。他人无事不往。为儿精气微弱,将惊动也。

  ○为,士伪反,下“为改”、“为大温”皆同。

  [疏]“异为”至“不往”。

  ○正义曰:此一节谓三日负子之后,三月名子之前,诸侯养子,选择诸母及养子之法。此文虽据诸侯,其实亦兼大夫士也。但士不具三母耳,大夫以上则具三母,故《丧服》小功章中,君子为庶母慈己者,郑注引此《内则》三母,独言“慈母”,举中以见上下,是知大夫有三母也。为之服小功,若诸侯之子,三母则不服也。又此虽在三月之前,其实三月之后,养子亦当然也。

  ○注“士妻食乳之而已”。

  ○正义曰:既有子师、慈母、保母各为其事,故知士妻但食乳之而已。

  三月之末,择日翦发为鬌,男角女羁,否则男左女右。鬌,所遗发也。夹{八凶}曰角。午达曰羁也。

  ○鬌,丁果反,徐大果反。{八凶}音信,又思忍反。是日也,妻以子见於父,贵人则为衣服,由命士以下皆漱、浣。贵人,大夫以上也。由,自也。男女夙兴,沐浴,衣服,具视朔食。朔食,天子大牢,诸侯少牢,大夫特豕,士特豚也。夫入门,升自阼阶,立于阼,西乡。妻抱子出自房,当楣立,东面。入门者,入侧室之门也。大夫以下,见子就侧室,见妾子於内寝,辟人君也。

  ○楣音眉。

  [疏]“三月”至“东面”。

  ○正义曰:此一节明三月之末,卿大夫以下名子之法,又书名藏之州府,妻遂適寝,夫人与妻馔食之事。各依文解之。

  ○“鬌所”至“羁也”。

  ○正义曰:三月翦发,所留不翦者,谓之鬌。云“夹{八凶}曰角”者,{八凶}是首脑之上缝,故《说文》云:“十,其字象小儿脑不合也。”夹{八凶}两旁,当角之处,留发不翦。云“午达曰羁也”者,按《仪礼》云:“度尺而午。”注云:“一从一横曰午。”今女翦发留其顶上,纵横各一,相交通达,故云“午达”。不如两角相对,但纵横各一在顶上,故曰羁。羁者,只也。文虽据大夫、士,天子诸侯之子亦当然也。

  ○注“入门”至“君也”。

  ○正义曰:知“入侧室之门也”者,上文云“妻将生子”“居侧室”,至此三月之末,未有妻出之文,则知但在侧室。此云夫入门谓“入侧室之门”,但侧室在燕寝之旁,亦南向,故有阼阶、西阶。夫立於阼,西向,但卿大夫之室,唯有东房。妻抱子出自房者,出东房当楣东面立,与夫相对。云“大夫以下,见子就侧室”者,见子,谓见適妻子。就侧室,则此文是也。云“见妾子於内寝”者,则下文云“妾将生子”“三月之末,漱、浣、夙齐,见於内寝”是也。郑注云:“内寝,適妻寝也。”大夫所以见適子於侧室,见庶子於適妻寝者,辟人君也。人君则见適子於路寝,见庶子於侧室,故云“辟人君也”。知人君见世子於路寝者,下文云:“世子生,则君沐浴朝服,夫人亦如之,皆立於阼阶,西乡。世妇抱子升自西阶。”既著朝服,又东西阶相对,故知在路寝也。又知人君见庶子在侧室者,下云:“公庶子生,就侧室。三月之末,其母见於君,摈者以其子见。”是就侧室也。然大夫见妾子於内寝,诸侯见妾子於侧室,何以下文“適子庶子见於外寝”?注云:“此適子谓世子弟也。庶子,妾子也。外寝,君燕寝也。”又是人君见妾子於外寝,本在侧室者。但人君世子之弟见於外寝,妾子见於侧室,但庶子抚首咳而名之,与世子弟同,故连文云“见於外寝”,其实在侧室也。熊氏、皇氏俱为此说,故今从焉。

  姆先相,曰:“母某敢用时日,祇见孺子。”某,妻姓,若言姜氏也。祇,敬也,或作振。

  ○相,息亮反。夫对曰:“钦有帅。”父执子之右手,咳而名之。钦,敬也。帅,循也。言教之敬使有循也。执右手,明将授之事也。

  ○孩,字又作咳,户才反。妻对曰:“记有成。”遂左还授师。记犹识也,识夫之言,使有成也。师,子师也。

  ○还音旋,转也。子师辩告诸妇、诸母名。后告诸母,若名成於尊。

  ○辩音遍,下同。妻遂適寝。复夫之燕寝。夫告宰名,宰辩告诸男名,书曰“某年某月某日某生”而藏之。宰谓属吏也。《春秋》书桓六年九月丁卯“子同生”。宰告闾史,闾史书为二:其一藏诸闾府,其一献诸州史。州史献诸州伯,州伯命藏诸州府。四闾为族,族,百家也。闾胥,中士一人。五党为州,州,二千五百家也,州长中大夫一人也,皆有属吏。献犹言也。夫入,食如养礼。夫入,已见子入室也。其与妻食如妇始馈舅姑之礼也。

  ○养,羊尚反。

  [疏]“姆先”至“適寝”。正义曰:此一节论母以子见父,及父名子、妻遂適寝之事。

  ○“姆先相”者,妻既抱子,当楣东面而立,傅姆在母之前,而相佐其辞曰:“母某氏,敢用时日祇见孺子。”祇,敬也。孺,稚也。谓恭敬奉见稚子。

  ○“夫对曰:‘钦有帅者。’”钦,敬也。帅,循也。夫对妻言,当教之,令其恭敬,使有循善道。对妻既讫,父遂执子右手,咳而名之,谓以一手执子右手,以一手承子之咳而名之。

  ○“妻对曰:‘记有成’”者,当记识夫言,教之使有成就。

  ○“遂左还投师”者,妻对既讫,遂左向回还,转身西南,以子授子师也。

  ○“子师辩告诸妇、诸母名”者,诸妇,谓同族卑者之妻。诸母,同族尊者之妻。后告诸母,欲名成於尊。

  ○注“某妻”至“敬也”。

  ○正义曰:“祇,敬”及下注“钦,敬”、“帅,循”,皆《释诂》文也。

  ○注“宰谓”至“同生”。

  ○正义曰:此经所陈,谓卿大夫以下,故以名遍告同宗诸男也。若诸侯既绝宗,则不告诸男也。此举诸男,举其卑者。卑者尚告,则告诸父可知。此既据卿大夫以下,而引《春秋》桓六年“子同生”者,欲证明子生年月日之事,彼谓诸侯也。直云“子同生”,不云“世子“者,杜元凯云:“不云‘世子’书‘始生’,言始生之时,未立为世子也。”经云书名而藏之者,谓以简策书子名而藏之家之书府。

  ○注“四闾”至“属吏”。

  ○正义曰:“四闾为族”以下,皆《周礼 地官》文。云“皆有属吏”者,闾之属吏,则有闾史也。州之属吏,则有州史也。州伯,则州长也。州府,是州长之府藏。

  ○注“夫入”至“礼也”。

  ○正义曰:“夫人,巳见子入室也”者,夫既就侧室而见子,见子既毕,从侧室而入正室。云“其与妻食如妇始馈舅姑之礼也”者,经云“如养礼”,是如养舅姑之礼。按《士昏礼》:妇始馈舅姑特豚,合升侧载,右胖载之舅俎,左胖载之姑俎。其大夫以上则无文,必知“如妇始馈舅姑”者,以下文云妾生子及三月之末,见子之礼,如始入室,明知此如养礼,如始入室,养舅姑之礼也。

  世子生,则君沐浴朝服,夫人亦如之,皆立于阼阶,西乡。世妇抱子升自西阶,君名之,乃降。子升自西阶,则人君见世子於路寝也,见妾子就侧室。凡子生皆就侧室,诸侯夫人朝於君,次而褖衣也。

  ○褖,通乱反。

  [疏]“世子”至“乃降”。

  ○正义曰:此一节明人君见世子及適庶之礼。各依文解之。

  ○注“子升”至“衣也”。

  ○正义曰:“几子生皆就侧室”者,按上文妻将生子居侧室,是卿大夫生子居侧室。此文人君见世子在路寝,经云“世妇抱子升自西阶”,是世妇抱子从外而入。其内寝,是君之常居之处,夫人不可於此寝生子,故知亦在侧室也。云“夫人朝於君,次而褖衣也”者,按《内司服》注云:“后六服,后从王祭先王,则服袆衣;祭先公,则服揄翟;祭群小祀,则服阙翟。鞠衣,黄桑服也。展衣,以礼见王及宾客。褖衣,御于王之服。诸侯夫人以下,所得之服,各如王后之服,则夫人亦如王后也。”此既在路寝,与咀墁著朝服,则是以礼见君,合服展衣。此云“次而褖衣”者,此谓见子。又见子若讫,则当进入君寝,侍御於君,故服进御之服,异於寻常。以礼见君,故不服展衣也。“次”者,首饰次䴗发为之,则《少牢礼》“发鬄”是也。郑注云:“古者或剔贱者刑者之发为之。”其袆衣、揄翟、阙翟,首服副。副者,覆首为饰。郑注云:“若今步繇矣。”鞠衣、展衣,首服编,郑云:“编,列发为之,若今假紒矣。”

  適子庶子见於外寝,抚其首,咳而名之。礼帅初,无辞。此適子谓世子弟也。庶子,妾子也。外寝,君燕寝也。无辞,辞谓钦有帅记有成也。

  ○適,丁历反,注及下同。

  [疏]“適子”至“无辞”。

  ○正义曰:此一节明人君见世子弟及妾子之礼。

  ○“適子庶子见於外寝”者,適子,谓大子之弟,见於外寝,庶子则见侧室,但抚首咳名,无辞之事,与世子之弟同,故与“適子”连文。同云“见於外寝”,其实庶子见於侧室也。

  ○“礼帅初,无辞”者,礼,谓威仪也。帅,循也。初,谓前文世子生,见於路寝,君夫人皆西乡。言见適子庶子威仪,依循初世子之法,但无敕戒之辞。然夫人所生之子,容可如世子见礼,君与夫人俱西乡。若妾之见子,则不得与夫人同,当与卿大夫之妻见適子同,但不亲抱子耳。

  ○注“外寝”至“成也”。

  ○正义曰:燕寝当在内,而云“外寝”者,对侧室而为外耳。侧室在旁处内,故谓燕寝为外寝也。云“无辞,辞谓钦有帅记有成也”者,按前世子生,直云“世妇抱子升自西阶,君名之,乃降”,亦无辞也。而云“適子庶子”“无辞”者,以前文卿大夫妻见適子之时,既有“父执右手,咳而名之”,及戒告之辞,其文既具,故於见世子之礼略而不言。其实世子亦执右手,咳而名之,及戒告也,故郑引前文卿大夫见子之辞而言之也。

  凡名子,不以日月,不以国,终使易讳。

  ○易,以豉反。不以隐疾。讳衣中之疾,难为医也。大夫、士之子,不敢与世子同名。尊世子也,其先世子生,亦勿为改。

  [疏]“凡名”至“同名”。

  ○正义曰:此一节论子名之法。尊卑上下,同有讳辟。又大夫士之名子,辟世子之名。

  ○注“其先”至“为改”。

  ○正义曰:知“先世子生,亦勿为改”者,按《春秋》卫襄公名恶,其大夫有齐恶,明齐恶先卫侯生,故得与卫侯同名,是知先生者不改也。

  妾将生子,及月辰,夫使人日一问之。子生三月之末,漱、浣、夙齐,见於内寝,礼之如始入室。君已食,彻焉,使之特馂。遂入御。内寝,適妻寝也。礼,谓巳见子,夫食而使独馂也。如始入室,始来嫁时,妾馂夫妇之馀亦如之。既见子可以御,此谓大夫士之妾也。凡妾称夫曰君。

  ○三月之末,一本作“子生三月之末”。

  [疏]“妾将”至“入御”。

  ○正义曰:此一节论大夫妾生子之礼,异於適子之法。

  ○“君巳食,彻焉”者,君,谓夫也。以妾贱,故谓夫为君。

  ○“使之特馂”者,寻常夫食之后,众妾共馂,今以其生子,故“使之特馂”也。

  ○注“内寝”至“曰君”。

  ○正义曰:知“内寝,適妻寝”者,以其称内,故知是適妻寝也。凡宫室之制,前有路寝,次有君燕寝,次夫人正寝。卿大夫以下,前有適室,次有燕寝,次有適妻之寝。但夫人燕寝,对夫人及適妻之寝,及侧室等。其燕寝在外,亦名外寝,故前注云“外寝,君燕寝”是也。云“妾馂夫妇之馀亦如之”者,按《昏礼》夫妇同牢之后,媵馂夫馀,御馂妇馀,故谓正妻。若妾初嫁始来,夫妇共食。初来之妾,特馂其馀。今妾巳见子之后,夫妇共食,令生子之妾特馂其馀,亦如始来时,故云“亦如之”。云“既见子可以御,此谓大夫士之妾也”者,以前文大夫之妻,见子之后,妻遂適夫寝,未即进御,后妇云“夫入食,如养礼”,是夫始入与妻食,乃后进御。此文云见子遂入御,故谓云“此大夫士之妾也”,言其异正妻也。

  公庶子生,就侧室。三月之末,其母沐浴,朝服见於君,摈者以其子见。君所有赐,君名之。众子,则使有司名之。摈者,傅姆之属也。人君尊,虽妾不抱子,有赐於君,有恩惠也。有司,臣有事者也。鲁桓公名子,问於申繻也。

  ○繻音须。

  [疏]“公庶”至“名之”。

  ○正义曰:此一经明君庶子生处,及三月见父异於世子之礼。前文巳云適子庶子见於外寝,异於世子。今此更重出者,以前文庶子与適子连文,恐事事皆同適子,故以此经特见庶子之法。按前注云“凡子生皆就侧室”,则世子亦就侧室。今特云“庶子就侧室”者,举庶子,世子可知也。

  ○“君所有赐,君名之”者,谓生子之妾,君所特有恩赐偏所爱幸,君则自名其子,故云“君名之”。

  ○“众子,则使有司名之”者,众子,谓众妾之子,不特宠御,则使有司以名其子也。

  ○注“人君”至“繻也”。

  ○正义曰:“人君尊,虽妾不抱子”者,以经云“其母朝服见於君”,乃云“摈者以其子见”於君,是摈者抱子也,故知“妾不抱子”。引《春秋》问名於申繻者,证有司名之,一边同耳,其实异也。《春秋》所云谓世子也。

  庶人无侧室者,及月辰,夫出居群室。其问之也,与子见父之礼,无以异也。夫虽辟之,至问妻及见子礼,同也。庶人或无妾。

  [疏]“庶人”至“异也”。

  ○正义曰:此一经论庶人之礼。

  ○“庶人无侧室者,及月辰,夫出居群室”者,以无侧室,妻在夫寝,妻将生子,故夫出辟之。若有侧室,则妻在侧室,夫自居正寝,不须出居群室也。

  ○“其问之也,与子见父之礼,无以异也”者,与,及也。言夫问妻及子见父之礼,无以异於卿大夫士,言与卿大夫士同也。亦夫使人日再问之,作而自问之。其见父之时,父亦执子之右手,咳而名之,及有戒告之事,一如上矣。

  凡父在,孙见於祖,祖亦名之。礼如子见父,无辞。见子於祖,家统於尊也。父在则无辞,有適子者无適孙,与见庶子同也。父卒而有適孙,则有辞,与见冢子同。父虽卒,而庶孙犹无辞也。

  [疏]“凡父”至“无辞”。

  ○正义曰:此一节论孙见祖之礼,卿大夫以下之事,故郑注云:“家统於尊。”所以无辞者,若父之於子,有传重之事,故有戒告之辞。今孙见於祖,而隔於父,故无辞也。

  ○注“父在”至“辞也”。

  ○正义曰:所以无辞者,適子既在,其孙犹为庶孙,无所传重,故云“有適子者无適孙,与见庶子同”。若所生適子,其父既卒,则適孙与长子相似,当有辞也。故云“父卒而有適孙,则有辞,与见冢子同”。若庶孙,父虽卒,见祖亦无辞也。

  食子者三年而出,见於公宫则劬。劬,劳也。士妻、大夫之妾食国君之子,三年出归其家,君有以劳赐之。

  ○食音嗣,注及下文“食母”同。劳赐,力报反。大夫之子有食母。选於傅御之中,《丧服》所谓乳母也。士之妻自养其子。贱不敢使人也。

  [疏]“食子”至“其子”。

  ○正义曰:此一节论国君以下,及大夫士適妻养子之人,尊卑有别。

  由命士以上及大夫之子,旬而见。旬当为均,声之误也。有时適、妾同时生子,子均而见者,以生先后见之。既见乃食,亦辟人君也。《易 说卦》“坤为均”,今亦或作“旬”也。

  ○旬音均,出注。冢子未食而见,必执其右手。適子庶子已食而见,必循其首。天子诸侯尊别,世子虽同母,礼则异矣。未食、巳食,急正缓庶之义也。

  ○别,彼列反,下“其别”同。

  [疏]“由命”至“其首”。

  ○正义曰:此一节论大夫及命士適妻与妾同时生子,见之先后差异之别,并明天子诸侯见冢子及適子庶子绥急之仪。

  ○“旬而见”者,旬,均也,谓大夫命士適妾生子,皆以未食之前均齐见。又先生者先见,后生者后见。虽见有先后,同是未食之前,故云“均而见”。

  ○“冢子未食而见,必执其右手”者,此谓天子诸侯之礼。未食,谓未与后、夫人礼食。而先见冢子,是急於正也。故先见乃食也。

  ○“適子庶子已食而见”者,谓先与后、夫人礼食之后,然后始见適子、庶子,是缓於庶也。

  ○“必循其首”者,言见適子庶子之时,必以手抚循其头首,示恩爱之情也。

  ○注“《易 说卦》‘坤为均’”。

  ○正义曰:引《易 说卦》者,证此经“旬”为“均”义。按《易 说卦》以“坤为均”,象地之均平。今《易》之文,或以“均”为“旬”者,是均得为旬也。皇氏云:“母之礼见子,象地之生物均平,故引《易》以为均,若然按《周礼 均人职》云“上年公旬用三日”,郑注亦引《易》“坤为均”,岂是母见子之礼!皇氏说非也。

  ○注“天子”至“世子”。

  ○正义曰:知此经是天子诸侯者,以上文“命士以上及大夫之子”適庶均见,此则有食前食后,见之不同。又前文云“世子生”,其次云“適子庶子见於外寝”,是国君之礼。此经亦云“適子庶子”,故知是天子诸侯也。

  子能食食,教以右手。能言,男“唯”女“俞”。男鞶革,女鞶丝。俞,然也。鞶,小囊,盛帨巾者。男用韦;女用缯;有饰缘之,则是鞶裂与?《诗》云:“垂带如厉。”纪子帛名裂繻,字虽今异,意实同也。

  ○食食,上如字,下音嗣。唯,于癸反,徐以水反,俞以朱反。鞶,步干反。盛音成。缘,于绢反。裂音列,或音厉。与音预。厉音列。

  [疏]“子能”至“鞶丝”。

  ○正义曰:此一节论男女自幼少之时,教之言语及鞶革鞶丝之事也。

  ○注“鞶小”至“同也”。

  ○正义曰:此鞶是小囊盛帨巾,男用韦为之,女用缯帛为之。云“有饰缘之,则是鞶裂与?”者,言男女鞶囊之外,更有缯帛之物,饰而缘之,则是《春秋》桓二年所称“鞶裂”者。与,疑而未定,故称“与”。按传作“鞶厉”,郑此注云“鞶裂”,厉、裂义同也。秖谓鞶囊裂帛为之饰,又引《诗》云“垂带如厉”者,证厉是鞶囊裂帛之饰也。此《诗 小雅 都人士》之篇也。按彼注云:“而,如也。而厉,如鞶厉也。”鞶必垂厉以为饰,厉字当作裂,谓彼都之士,垂此绅带,如似鞶囊之裂,是以厉为裂也。又引“纪子帛名裂繻”者,虽引《毛诗》以厉为裂,其义未显,故引纪子帛名裂繻者以证之,言帛必分裂也。此隐二年经称“纪子帛莒子盟于密”,又“纪裂繻来逆女”。云“字虽今异,意实同也”者,言古时“厉”、“裂”通为一字,今时“厉”、“裂”字义俱异,大意是同。故云“字虽今异,意实同”,言同为分裂之义也。此是郑康成之义,若如服虔、杜预,则以鞶为大带,厉是大带之垂者,故服氏云:“鞶,大带。”杜云:“绅,大带。厉是大带之垂者。”《诗毛传》亦云:“厉,带之垂者。”并与郑异。

  六年,教之数与方名。方名,东西。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蚤其别也。八年,出入门户及即席饮食,必后长者,始教之让。示以廉耻。后,胡豆反。

  ○九年,教之数日。朔望与六甲也。

  ○数,所主反。十年,出就外傅,居宿於外,学书记。衣不帛襦袴。礼帅初,朝夕学幼仪,请肄简、谅。外傅,教学之师也。不用帛为襦袴,为大温,伤阴气也。礼帅初,遵习先日所为也。肄,习也。谅,信也。请习简,谓所书篇数也。请习信,谓应对之言也。

  ○襦,字又作衤马,音儒。袴,苦故反。肆,本又作肄,同以二反。大音泰。十有三年,学乐诵《诗》,舞《勺》。成童,舞《象》,学射御。先学《勺》,后学《象》,文武之次也。成童,十五以上。勺,章略反,注同。二十而冠,始学礼,可以衣裘帛,舞《大夏》,惇行孝弟,博学不教,内而不出。《大夏》,乐之文武备者也。内而不出,谓人之谋虑也。

  ○冠,古乱反。衣,於既反。行,如字,又下孟反。弟音悌。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博学无方,孙友视志。室犹妻也。男事,受田给政役也。方犹常也。至此学无常在,志所好也。孙,顺也。顺於友,视其所志也。

  ○孙音逊,注同。好,呼报反。四十始仕,方物出谋发虑,道合则服从,不可则去。方犹常也。物犹事也。

  ○去如字。五十命为大夫,服官政。统一官之政也。七十致事。致其事於君,而告老。

  ○凡男拜,尚左手。左阳。

  [疏]“六年”至“左手”。

  ○正义曰:此一节论男子教之从幼及长,居官至致事之事。

  ○“衣不帛襦袴”者,谓不以帛为襦袴。

  ○“礼帅初”者,帅,循也。行礼动作,皆帅循初日所为。

  ○“朝夕学幼仪”者,言从朝至夕,学幼少奉事长者之仪。“请肄简、谅”者,肄,习也。简,礼篇章也。谅,信也,谓言语信实。言请长者习学篇章简礼,及应对信实言语也。

  ○“舞《勺》”者,熊氏云:勺,篇也。言十三之时,学此舞勺之文舞也。

  ○“成童,舞象”者,成童谓十五以上,舞象谓舞武也。熊氏云:“谓用干戈之小舞也。以其年尚幼,故习文武之小舞也。”

  ○“可以衣裘帛”者,二十成人血气强盛,无虑伤损,故“可以衣裘帛”也。

  ○“舞《大夏》”者,《大夏》是禹乐,禅代之后,在干戈之前,文武俱备,故二十习之也。

  ○“博学不教”者,唯须广博学问,不可为师教人。

  ○“内而不出”者,唯蕴畜其德在内,而不得出言为人谋虑。

  ○“始理男事”者,三十丁壮,受其田土,供给征役,始理男事,故《韩诗说》三十受兵,若口率出泉,国中则二十,野则十五也。

  ○“孙友视志”者,言孙顺朋友,视其志意所尚。

  ○“四十始仕,方物出谋发虑”者,方,常也。物,事也。言年壮仕宦,行其常事,无所谦孙,出其谋计,发其思虑,以为国也。

  女子十年不出,恒居内也。姆教婉、娩、听从,婉谓言语也。娩之言媚也,媚谓容貌也。

  ○婉,纡晚反,徐纡原反。娩音晚,徐音万。执麻枲,治丝茧,织纴、组、紃,学女事以共衣服。紃,绦。

  ○枲,思里反。茧,古典反。纴,女金反,又如林反。组音祖。紃音巡。共音恭。绦,他刁反。观於祭祀,纳酒浆、笾豆、菹醢,礼相助奠。当及女时而知。

  ○相,息亮反。十有五年而笄。谓应年许嫁者,女子许嫁,笄而字之。其未许嫁,二十则笄。

  ○应,应对之应。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故,谓父母之丧。聘则为妻,聘,问也。妻之言齐也。以礼则问,则得与夫敌体。奔则为妾。妾之言接也。闻彼有礼,走而往焉,以得接见於君子也。奔,或为“衒”。

  ○见,贤遍反。衒,古县字,本又作御字,鱼据反。凡女拜,尚右手。右阴也。

  [疏]“女子”至“右手”。

  ○正义曰:此一节论女子自幼及嫁为女事之礼。

  ○注“婉谓”至“貌也”。

  ○正义曰:按《九嫔》注云:“妇德贞顺,妇言辞令,妇容婉娩,妇功丝枲。”则婉娩合为妇容。此分婉为言语,娩为容貌者,其意以此上下备其四德,以婉为妇言,娩为妇容,听从为妇顺,执麻枲以下为妇功。

  ○注“紃绦”。

  ○正义曰:组,紃俱为绦也。纴为缯帛,故杜注《左传》:“纴谓缯帛。”皇氏云:“组是绶也。”然则薄阔为组,似绳者为紃。

  ○注“当及女时而知”。

  ○正义曰:下云“十有五年而笄”,此观於祭祀,是未嫁之前,故云:“及女时而知。”经云“纳酒浆、笾豆、菹醢”,谓於祭祀之时,观看须於庙外,纳此酒浆、笾豆、菹醢之等,置於神坐,一纳之文,包此六事言之也。

  ○“聘则为妻”者,妻,齐也。“奔则为妾”者,妾,接也,接见於君子也。”女拜,尚右手”者,右,阴也,汉时行之也。

 

卷二十九 玉藻第十三

 卷二十九 玉藻第十三  

  陆曰:“郑云:‘以其记服冕之事也。冕之旒以藻训,贯玉为饰,因以名之。’”

  [疏]正义曰:按郑《目录》云:“名曰《玉藻》者,以其记天子服冕之事也。冕之旒以藻紃为之,贯玉为饰。此於《别录》蜀《通论》。”

  天子玉藻,十有二旒,前后邃延,龙卷以祭。祭先王之服也。杂采曰藻。天子以五采藻为旒,旒十有二。“前后邃延”者,言皆出冕前后而垂也,天子齐肩,延冕上覆也,玄表纁里。龙卷,画龙於衣,字或作“衮”。

  ○藻,本又作璪,音早。旒,力求反。邃,虽醉反,深也,注同。延,如字,徐馀战反,《字林》作綖,弋善反。卷音衮,古本反,注同。玄端而朝日於东门之外,听朔於南门之外,闰月则阖门左扉,立于其中。端当为“冕”,字之误也。玄衣而冕,冕服之下。朝日,春分之时也。东门、南门,皆谓国门也。天子庙及路寝,皆如明堂制。明堂在国之阳,每月就其时之堂而听朔焉,卒事反宿,路寝亦如之。闰月,非常月也。听其朔於明堂门中,还处路寝门,终月。凡听朔,必以特牲,告其帝及神,配以文王、武王。

  ○端音冕,出注,下“诸侯玄端”同。朝,直遥反,篇内除下注“朝之”,馀皆同。阖,胡猎反。扉音非,一本作“则阖门左扉”。

  [疏]“天子”至“其中”。

  ○正义曰:从“天子玉藻”至“食无乐”,此一节总论天子祭庙朝日,及日视朝,并馔食、牲牢、酒醴及动作之事,并明凶年贬降之礼。

  ○“天子玉藻”者,藻,谓杂采之丝绳以贯於玉,以玉饰藻,故云“玉藻”也。

  ○“十有二旒”者,天子前之与后,各有十二旒。

  ○“前后邃延”者,言十二旒在前后垂而深邃,以延覆冕上,故云“前后邃延”。

  ○“龙卷以祭”者,卷,谓卷曲,画此龙形卷曲於衣,以祭宗庙。

  ○注“祭先”至“作衮”。正义曰:知“祭先王之服”者,以《司服》云“享先王则衮冕”故也。云“天子齐肩”者,以天子之旒十有二就,每一就贯以玉。就间相去一寸,则旒长尺二寸,故垂而齐肩也。言“天子齐肩”,则诸侯以下各有差降,则九玉者九寸,七玉者七寸,以下皆依旒数垂而长短为差。旒垂五采玉,依饰射侯之次,从上而下,初以朱,次白,次苍,次黄,次玄。五采玉既质遍,周而复始。其三采者先朱,次白,次苍。二色者,先朱,后绿。皇氏、沈氏并为此说,今依用焉。后至汉明帝时,用曹褒之说,皆用白旒珠,与古异也。云“延冕上覆也”者,用三十升之布,染之为玄,覆於冕上,出而前后。冕,谓以板为之,以“延覆”也。故云“延冕上覆”也。但延之与板,相著为一。延覆在上,故云“延冕”也。故《弁师》注:“延冕之覆在上,是以名焉。”与此语异而意同也。皇氏以《弁师》注“冕延之覆在上”,以《弁师》经有“冕”文,故先云“冕延之覆在上”,此经唯有“延”文,故解云“延冕上覆”。今删定诸本《弁师》注皆云“延冕之覆在上”,皇氏所读本不同者,如皇氏所读《弁师》“冕延之覆在上”,是解“冕”不解“延”。今按《弁师》注意,云“延冕之覆在上”,是解“延”不解“冕”也,皇氏说非也。云“玄表纁里”者,纁是朱之小别,故《周礼 钟氏》云“三入为纁”。郑注《士冠礼》云“朱则四入与”,是纁、朱同类。故注《弁师》“朱里”与此不异。云“字或作衮”者,按《司服》作“衮”字,故云“或作衮”,是字或作“衮”也。但《礼记》之本,或作“卷”字,其正经《司服》及《觐礼》皆作“衮”字,故郑注《王制》云“卷,俗读,其通则曰衮”是也。其六冕玉饰,上下贵贱之殊,并已具《王制》疏,於此略而不言。

  ○注“端当”至“武王”。

  ○正义曰:知“端”当为“冕”者,凡衣服,皮弁尊,次以诸侯之朝服,次以玄端。按:下诸侯皮弁听朔,朝服视朝。是视朝之服卑於听朔。今天子皮弁视朝,若玄端听朔,则是听朔之服卑於视朝,与诸侯不类。且听朔大,视朝小,故知“端”当为“冕”,谓玄冕也。是冕服之下。按《宗伯》,实柴祀日月星辰,则日月为中祀。而用玄冕者,以天神尚质。按《鲁语》云:“大采朝日,少采夕月。”孔晁云:“大采,谓衮冕。”少采,谓黼衣。”而用玄冕者,孔氏之说非也。故韦昭云:“大采,谓玄冕也。”少采夕月,则无以言之。云“朝日春分之时也”者,以春分日长,故朝之。然则夕月在秋分也。按《书传略说》云:“祀上帝於南郊。”即春迎日於东郊。彼谓孟春,与此春分朝日别。《朝事仪》云:“冕而执镇圭,帅诸侯朝日於东郊。”此云朝日於东门者,东郊在东门之外,遥继门而言之也。云“东门、南门,皆谓国门也”者,以《朝事仪》云“朝日东郊”,故东门是国城东郊之门也。《孝经纬》云:“明堂在国之阳。”又《异义》:淳于登说明堂在三里之外,七里之内,故知南门亦谓国城南门也。云“天子庙及路寝皆如明堂制”者,按《考工记》云:“夏后氏世室。”郑注云:“谓宗庙。”“殷人重屋”,注云:“谓正寝也。”“周人明堂”,郑云“三代各举其一”,明其制同也。又《周书》亦云,宗庙、路寝、明堂,其制同。文按《明堂位》:“大庙,天子明堂。”鲁之大庙如明堂,则知天子大庙亦如明堂也。然大庙、路寝既如明堂,则路寝之制,上有五室,不得有房。而《顾命》有东房、西房,又郑注《乐记》云:“文王之庙,为明堂制。”按《觐礼》,朝诸侯在文王庙,而《记》云“凡俟于东箱”者,郑答赵商云:“成王崩,时在西都。文王迁丰镐,作灵台、辟痈而已。其馀犹诸侯制度焉,故知此丧礼,设衣物有夹有房也。周公摄政,制礼作乐,乃立明堂於王城。”如郑此言,是成王崩时,路寝犹如诸侯之制,故有左右房也。《觐礼》在文王之庙,而《记》云“凡俟于东箱”者,是记人之说误耳。或可文王之庙,不如明堂制,但有东房、西房,故鲁之大庙如文王庙。《明堂位》云“君卷冕立于阼,夫人副袆立于房中”是也。《乐记》注称“文王之庙如明堂制”,有“制”字者,误也。然西都宫室既如诸侯制。按《诗 斯于》云:“西南其户。”笺云:“路寝制如明堂。”是宣王之时在镐京,而云“路寝制如明堂”,则西都宫室如明堂也。故张逸疑而致问,郑答之云:“周公制于土中,《洛诰》云:‘王入大室祼。’是《顾命》成王崩於镐京,承先王宫室耳。宣王承乱,又不能如周公之制。”如郑此言,则成王崩时,因先王旧宫室。至康王已后所营,依天子制度。至宣王之时,承乱之后,所营宫室,还依天子制度,路寝如明堂也,不复能如周公之时先王之宫室也。若然,宣王之后,路寝制如明堂。按《诗 王风》:“右招我由房。”郑答张逸云:“路寝,房中所用。男子而路寝,又有左右房者。”刘氏云:“谓路寝下之燕寝,故有房也。”熊氏云:“平王微弱,路寝不复如明堂也。”《异义》:“明堂制,今《礼戴》说,《礼 盛德记》曰:‘明堂自古有之,凡有九室,室有四户八牖,三十六户,七十二牖,以草盖屋,上圆下方,所以朝诸侯,其外名曰辟廱。’明堂,《月令书》说云:‘明堂高三丈,东西九仞,南北七筵,上圆下方,四堂十二室。室四户八牖。宫方三百步,在近郊。近郊三十里。’讲学大夫淳于登说:‘明堂在国之阳,丙已之地,三里之外,七里之内,而祀之就阳位。上圆下方,八窗四闼,布政之宫。周公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上帝,五精之帝。大微之庭,中有五帝座星。’其古《周礼》、《孝经》说:‘明堂,文王之庙,夏后氏世室,殷人重屋,周人明堂,东西九筵。筵九尺,南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凡室二筵,盖之以茅。’谨按:今礼、古礼,各以其义说,说无明文以知之。玄之闻也,《礼戴》所云,虽出《盛德记》,及其下,显与本异章。九室、三十六户、七十二牖,似秦相吕不韦作《春秋》时,说者所益,非古制也。‘四堂十二室’,字误,本书云‘九室十二堂’。淳于登之言,取义於《援神契》。《援神契》说‘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曰明堂’者,上圆下方,八窗四闼,布政之宫,在国之阳。帝者,谛也,象上可承五精之神。五精之神,实在大微,於辰为巳。是以登云然。今说立明堂於已,由此为也。水木用事,交於东北;木火用事,交於东南;火土用事,交於中央;金土用事,交於西南;金水用事,交於西北。周人明堂五室,帝一室,合於数。”如郑此言,是明堂用淳于登之说;《礼戴》说,而明堂、辟廱是一;古《周礼》、《孝经说》,以明堂为文王庙。又僖五年公既视朔,遂登观台。服氏云:“人君入大庙视朔、告朔,天子曰灵台,诸侯曰观台,在明堂之中。”又文二年服氏云:“明堂祖庙。”并与郑说不同者,按《王制》云:“小学在公宫南之左,大学在郊。”又云:“天子曰辟廱。”辟廱是学也,不得与明堂同为一物。又天子宗庙在雉门之外。《孝经纬》云:“明堂在国之阳。”又此云“听朔於南门之外”,是明堂与祖庙别处,不得为一也。《孟子》云:“齐宣王问曰:‘人皆谓我毁明堂。’孟子对曰:‘夫明堂者,王者之堂也。王欲行王政,则勿毁之矣。’”是王者有明堂,诸侯以下皆有庙,又知明堂非庙也。以此,故郑皆不用,具於郑《駮异义》也。云“每月就其时之堂而听朔焉”者,《月令》孟春“居青阳左个”,仲春“居青阳大庙”,季春“居青阳右个”。以下所居,各有其处,是每月就其时之堂也。云“卒事反宿,路寝亦如之”者,路寝既与明堂同制,故知反居路寝,亦如明堂每月异所。反居路寝,谓视朔之一日也,其馀日即在燕寝,视朝则恒在路门外也。云“闰月,非常月也”者,按文六年云“闰月不告月,犹朝于庙”。《公羊》云:“不告月者何?不告朔也。曷为不告朔?天无是月也,闰月矣。何以谓之天无是月?是月非常月也。”何休云:“不言朔者,闰月无告朔礼也。”《穀梁》之义,与《公羊》同。《左氏》则闰月当告朔。按《异义》:“《公羊》说:‘每月告朔朝庙,至于闰月不以朝者,闰月,残聚馀分之月,无政,故不以朝。经书闰月犹朝庙,讥之。’《左氏》说:‘闰以正时,时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於是乎在。不告闰朔,弃时政也。’许君谨按:从《左氏》说,不显朝庙、告朔之异,谓朝庙而因告朔。”故郑駮之,引《尧典》以闰月定四时成岁,闰月当告朔。又云:“说者不本於经,所讥者异其是与非,皆谓朝庙而因告朔,似俱失之。朝庙之经在文六年,冬,‘闰月不告月,犹朝於庙’,辞与宣三年,春,‘郊牛之口伤,改卜牛,牛死,乃不郊,犹三望’同。言‘犹’者,告朔然后当朝庙,郊然后当三望。今废其大,存其细,是以加‘犹’讥之。《论语》曰:‘子贡欲去告朔之饩羊。’《周礼》有朝享之礼祭。然则告朔与朝庙祭异,亦明矣。”如此言从《左氏》说,又以先告朔而后朝庙。郑以《公羊》闰月不告朔为非,以《左氏》告朔为是。二传皆以先朝庙而因告朔,二者皆失,故郑云:“其是与非,皆谓朝庙而因告朔,俱失之也。”郑必知告朔与朝庙异者,按天子告朔於明堂,其朝享从祖庙下至考庙,故《祭法》云“曰考庙,曰王考庙,皆月祭之”是也。又诸侯告朔在太庙,而朝享自皇考至考,故《祭法》云:“诸侯自皇考以下,皆月祭之。是告朔与朝庙不同。又天子告朔以特牛,诸侯告朔以羊,其朝享各依四时常礼,故用大牢。故《司尊彝》朝享之祭用虎彝、蜼彝、大尊、山尊之等,是其别也。云“听其朔於明堂门中,还处路寝门,终月”者,以闰非常月,无恒居之处,故在明堂门中。按《大史》云:“闰月,诏王居门终月。”是“还处路寝门,终月”,谓终竟一月所听之事,於一月中耳,於寻常则居燕寝也。故郑注《大史》云:“於文,王在门谓之闰。”是闰月听朔於明堂门,反居路寝门。皇氏云:“明堂有四门,即路寝亦有四门。闰月各居其时当方之门。”义或然也。云“凡听朔,必以特牲,告其帝及神,配以文王、武王”者,《论语》云:“告朔之饩羊。”注曰:“天子特牛与,以其告朔礼略,故用特牛。”按《月令》每月云其帝、其神,故知告帝及神,以其在明堂之中,故知配以文王、武王之主,亦在明堂,以汎配五帝。或以武王配五神於下,其义非也。

  皮弁以日视朝,遂以食。日中而馂,奏而食。日少牢,朔月大牢。馂,食朝之馀也。奏,奏乐也。

  ○馂音俊。五饮:上水,浆、酒、醴、酏。上水,水为上,馀其次之。

  ○酏,以支反。卒食,玄端而居。天子服玄端燕居也。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其书,《春秋》、《尚书》其存者。御瞽几声之上下。瞽,乐人也。几,犹察也。察其哀乐。

  ○瞽音古。上,时掌反。哀乐音洛。年不顺成,则天子素服,乘素车,食无乐。自贬损也。

  [疏]“皮弁”至“无乐”。

  ○正义曰:此一节明天子每日视朝皮弁食之礼。“遂以食”者,既著皮弁视朝,遂以皮弁而朝食,所以敬养身体,故著朝服。

  ○“日中而馂”者,至日中之时,还著皮弁而馂朝之馀食。

  ○“奏而食”者,言馂馀之时,奏乐而食。馂尚奏乐,即朝食奏乐可知也。

  ○“朔月大牢”者,以月朔礼大,故加用大牢。按《郑志》赵商问:“《膳夫》云‘王日一举,鼎十有二,物皆有俎’,有三牲备。商按:《玉藻》天子之食,日少牢,朔月大牢。礼数不同,请问其说。郑答云:“《礼记》,后人所集,据时而言。或诸侯同天子,或天子与诸侯等,所施不同。故郑据《王制》之法,与周异者多,当以经为正。”如郑此言,《记》多错杂,不与经同。按《王制》云“诸侯无故不杀牛”,及《楚语》云:“天子举以大牢,祀以会。”孔晁云:“四方来会,助祭也。”又云:“诸侯举以特牛,祀以大牢。大夫举以特牲,祀以少牢。士食鱼炙,祀以特牲。庶人食菜,祀以鱼。”此等与《周礼》及《玉藻》或合或否,异人之说,皆不可以礼论。按《周礼 大司乐》云:“王大食,令奏钟鼓。”郑注云“大食,朔月月半”是也。《周礼》六饮,此以下五饮,亦非周法也。

  ○注“其书”至“存者”。

  ○正义曰:经云“动则左史书之”,《春秋》是动作之事,故以《春秋》当左史所书。左阳,阳主动,故记动。经云“言则右史书之”,《尚书》记言诰之事,故以《尚书》当右史所书。右是阴,阴主静故也。《春秋》虽有言,因动而言,其言少也。《尚书》虽有动,因言而称动,亦动为少也。《周礼》有五史,有内史、外史、大史、小史、御史,无左史、右史之名者,熊氏云:“按《周礼 大史之职》云:‘大师,抱天时,与大师同车。’又襄二十五年《传》曰:‘大史书曰:崔杼弑其君。’是大史记动作之事,在君左厢记事,则大史为左史也。按《周礼》‘内史掌王之八枋’,其职云:‘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则策命之。’僖二十八年《左传》曰:‘王命内史叔兴父,策命晋侯为侯伯。’是皆言诰之事,是内史所掌在君之右,故为右史。是以《酒诰》云:‘矧大史友,内史友。’郑注:‘大史、内史,掌记言记行。’是内史记言,大史记行也。此论正法,若其有阙,则得交相摄代,故《洛诰》史逸命周公伯禽,服虔注文十五年传云:‘史佚,周成王大史。’襄三十年,郑使大史命伯石为卿,皆大史主爵命,以内史阙故也。以此言之,若大史有阙,则内史亦摄之。按《觐礼》,赐诸公奉箧服,大史是右者,彼亦宣行王命,故居右也。此论正法,若春秋之时,则特置左、右史官,故襄十四年左史谓魏庄子,昭十二年楚左史倚相。《艺文志》及《六艺论》云:‘右史纪事,左史记言。’与此正反,於传记不合,其义非也。”

  ○“御瞽几声之上下”,御者,侍也。以瞽人侍侧,故云“御瞽”。“几声之上下”,几,察也。瞽人审音,察乐声上下哀乐,若政和则乐声乐,政酷则乐声哀。察其哀乐,防君之失。

  ○“天子素服乘素车”者,此由“年不顺成”,则天子恒素服素车,食无乐也。若大札大灾,则亦素服,故《司服》云“大札大荒,大灾素服”。此是天子诸侯罪己之义,故素服。此素服者,谓素衣,故下文“诸侯年不顺成,君衣布”,与此互文也。若其臣下,即不恒素服,唯助君祷请之时乃素耳。故《司服》云:士服“玄端素端”。注云:“素端者,为札、荒,有所祷请也。”

  诸侯玄端以祭,祭先君也。端,亦当为“冕”,字之误也。诸侯祭宗庙之服,唯鲁与天子同。裨冕以朝,朝天子也。裨冕:公衮,侯伯鷩,子男毳也。

  ○裨,婢支反。鷩,必列反。毳,昌锐反。皮弁以听朔於大庙,皮弁,下天子也。

  ○大音泰,后“大庙”同。下,户嫁反。朝服以日视朝於内朝。朝服,冠玄端素裳也。此内朝,路寝门外之正朝也。天子、诸侯皆三朝。朝,辨色始入。群臣也。入,入应门也。辨,犹正也、别也。

  ○辨,如字,徐扶免反。别,彼列反。君日出而视之,退適路寝听政,使人视大夫,大夫退,然后適小寝释服。小寝,燕寝也。释服,服玄端。又朝服以食,特牲,三俎,祭肺,食必复朝,服所以敬养身也。三俎:豕、鱼、腊。

  ○复,扶又反。夕深衣,祭牢肉。祭牢肉,异於始杀也。天子言“日中”,诸侯言“夕”;天子言“馂”,诸侯言“祭牢肉”,互相挟。

  ○挟,户颊反。朔月少牢,五俎四簋。五俎,加羊与其肠胃也。朔月四簋,则日食粱、稻,各一簋而已。

  ○簋音甫,本或作簋。<月胃>也音胃。子卯稷食菜羹。忌日贬也。

  ○食音嗣。夫人与君同庖。不特杀也。

  ○庖,步交反,徐扶交反,下同。

  [疏]“诸侯”至“同庖”。

  ○正义曰:此一节论诸侯自祭宗庙及朝天子,自视朝食饮牢馔之礼,与天子不同之事。

  ○注“祭先”至“子同”。

  ○正义曰:知“祭先君”者,与“上天子龙卷以祭”其文相类,故知“祭先君”也。云“端,亦当为冕”者,以玄端贱於皮弁,下文“皮弁听朔於大庙”,不应玄端以祭先君,故知亦当为玄冕。云“唯鲁与天子同”者,按《明堂位》云“君卷冕立于阼,夫人副袆立于房中”是也。熊氏云:“此谓祭文王周公之庙,得用天子之礼。其祭鲁公以下,则亦玄冕。故《公羊》云:‘周公白牡,鲁公骍犅,群公不毛。’是鲁公以下,与周公异也。二王之后,祭其先王,亦是用以上之服。二王之后不得立始封之君庙,则祭微子以下亦玄冕。”

  ○注“朝天”至“毳也”。

  ○正义曰:知“朝天子”者,按《觐礼》云:“侯氏裨冕。”郑注:“裨之为言埤也。天子六服,大裘为上,其馀为裨,是以总云裨冕。”

  ○注“皮弁,下天子也”。

  ○正义曰:以天子用玄冕,诸侯用皮弁,故云“下天子”也。此诸侯听朔於大庙。熊氏云:“周之天子,于洛邑立明堂,唯大享帝就洛邑耳。”其每月听朔,当在文王庙也,以文王庙为明堂制故也。此听朔於大庙,《穀梁传》云:“诸侯受乎祢庙,与礼乖,非也。”凡每月以朔告神,谓之告朔。即《论语》云“告朔之饩羊”是也。则于时听治此月朔之事,谓之“听朔”,此《玉藻》文是也。听朔,又谓之“视朔”,文十六年“公四不视朔”是也。告朔,又谓之告月,文六年“闰月不告月”是也。行此礼,天子於明堂,诸侯於大祖庙。讫,然后祭於诸庙,谓之朝享,《司尊彝》云“朝享”是也。又谓之“朝庙”,文六年云“犹朝于庙”是也。又谓之“朝正”,襄二十九年“释不朝正于庙”是也。又谓之“月祭”,《祭法》云“皆月祭之”是也。

  ○注“朝服”至“三朝”。

  ○正义曰:按《王制》云:“周人玄衣而养老。”注云:“玄衣素裳,天子之燕服,为诸侯朝服。”彼注云“玄衣”,则此“玄端”也。若以素为裳,则是朝服。此朝服素裳,皆得谓之玄端,故《论语》云“端章甫”,注云:“端,玄端,诸侯朝服。”若上士以玄为裳,中士以黄为裳,下士以杂色为裳,天子、诸侯以朱为裳,则皆谓之玄端,不得名为朝服也。云“此内朝,路寝门外之正朝也”者,以下文云“君日出而视之,退適路寝”,故知此路寝,门外朝也。云“天子、诸侯皆三朝”者,《大仆》云“掌燕朝之服位”,注云“燕朝,朝於路寝之庭”,是一也;《司士》云“正朝仪之位”,注云“此王日视朝事於路门外”,是二也;《朝士》云“掌外朝之法”,注云“外朝在库门之外,皋门之内”,是三也。“诸侯三朝”者,《文王世子》云“公族朝於内朝”,路寝朝,是一也;《世子》又云“其在外朝,司士为之”,与此“视朝於内朝”,皆谓路寝门外每日视朝,是二也;此但云“内朝”,对中门外朝谓为内也,《文王世子》云“外朝”者,对路寝庭为外,此据路寝门外而称“内朝”,明知中门之外别更有朝也。诸侯三门,是中门外大门内又有外朝,是三朝也。巳具於《文王世子》疏。

  ○注“群世”至“门也”。

  ○正义曰:应门之内,则路门之外,谓寻常诸侯中门为应门,外有皋门。若鲁则库雉路,入者则入雉门也。

  ○注“释服,服玄端”。

  ○正义曰:此经文据君,故“服玄端”也。若卿、大夫释服,服深衣也。

  ○注“食必”至“鱼腊”。

  ○正义曰:此经云朝服以食,谓释服之后,将食之时。“又”者,又如朝时服“朝服以食”。然则上天子云“遂以食”者,亦退於小寝释服,至将食之时又朝服,互相明也。云“三俎:豕、鱼、腊”者,约《特牲礼》,故知豕、鱼、腊也。

  ○注“祭牢”至“相挟”。

  ○正义曰:早起初杀之时,将食,先祭肺。以周人重肺,至夕将食之时,切牢肉为小段而祭之,故云“异於始杀”也。云“互相挟”者,以天子言日中,诸侯亦当有日中;诸侯言夕,则天子亦言夕;天子言馂,则诸侯亦馂;诸侯言祭牢肉,则天子亦祭牢肉。以诸侯之夕挟天子日中,故云“互相挟”。

  ○注“五俎”至“而已”。

  ○正义曰:知“五俎加羊与其肠胃”者,约《少牢礼》,五俎但少牢,祭神加羊,与肤为五。此皆人君所食,无肤而有肠胃也。云“朔月四簋,则日食粱、稻,各一簋而已”者,以朔月四簋,故知日食二簋;以粱、稻美物,故知各一簋。《诗》云:“每食四簋。”注云:“四簋,黍、稷、稻、粱。”是簋盛稻粱也。且此文诸本皆作“簋”字,皇氏以注云“稻粱以簠,宜盛稻粱”,故以“四簋”为“四簠”,未知然否?以此而推,天子朔月大牢当六簋,黍、稷、稻、粱、麦、菰各一簋。若盛举则八簋,故《小雅》“陈馈八簋”,当加以稻、粱也。按《公食大夫礼》“簠盛稻粱”,此用簋者,以其常食异於礼食,又礼食其数更多,故公食下大夫黍稷六簋,上大夫八簋。其稻粱,上下大夫俱两簋。又《聘礼》,“饔饩,上大夫堂上八簋,东西夹各六簋”,是其数多也。其诸侯,按《掌客》上公簠十,侯伯八,子男六,簋则俱同十二。其祭礼则天子八簋,故《祭统》云“八簋之实”,注云:“天子之祭八簋。”然则诸侯六簋,《祭统》诸侯礼云“四簋黍稷”者,见其遍於庙中,不云六簋,二簋留之,厌故也。大夫祭则当四敦,《少牢礼》是也。士则二敦,《特牲礼》是也。其诸侯与大夫食亦四簋,故《秦诗》云:“每食四簋。”熊氏更说卿大夫以下日食及朔食牲牢及敦数多少,上下差别。并无明据,今皆略而不言也。

  ○注“忌日贬也”。

  ○正义曰:纣以甲子死,桀以乙卯亡。以其无道被诛,后王以为忌日。“稷食”者,食,饭也。以稷穀为饭,以菜为羹而食之,故云“忌日贬”也。

  ○注“不特杀也”。

  ○正义曰:诸侯夫人与君同庖,则后亦与王同庖。举诸侯,天子可知。

  君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故,谓祭祀之属。君子远庖厨,凡有血气之类,弗身践也。践,当为“翦”,声之误也。翦,犹杀也。

  ○远,于万反。践音翦,子俴反,出注。至于八月不雨,君不举。为旱变也。此谓建子之月不雨,至建未月也。《春秋》之义,周之春夏无雨,未能成灾。至其秋秀实之时而无雨则雩。雩而得之,则书“雩”,喜祀有益也。雩而不得,则书“旱”,明灾成也。

  ○为,于伪反,下“皆为”、“犹为”、“明为”、“为失”皆同。夏,户嫁反。

  [疏]“君无”至“不举”。

  ○正义曰:自此以下终篇末,或论天子,或论诸侯,或论大夫士所为尊卑之异,随文为义,无复总科。今各随文解之。

  ○注“故,谓祭祀之属”。

  ○正义曰:此君非一。据作《记》之时言之,此君得兼天子,以天子日食少牢;若据《周礼》正法言之,此君唯据诸侯,以天子日食大牢,无故得杀牛也。大略此文谓诸侯也。

  ○“大夫无故不杀羊”者,亦诸侯大夫也。若天子大夫有故得杀牛,故知此据诸侯大夫。言“祭祀之属”者,若待宾客飨食,亦在其中,故云“祭祀之属”。

  ○注“践,当为翦”。

  ○正义曰:此谓寻常,若祭祀之事,则身自为之,故《楚语》云“禘郊之事,天子自射其牲,又刲羊击豕”是也。

  ○注“为旱”至“成也”。

  ○正义曰:此谓建子之月至建未月也者,按文公十年,自正月不雨,至于秋七月,传云“不曰旱,不为灾”者,据周正言之。既言“秋七月不雨”,云“不为灾”,明八月不雨,则为灾。此据文十年,自正月不雨,故云“谓建子之月”也。按僖公三年传云:“自十月不雨,至于五月,不曰‘旱’,不为灾。”文十三年“自正月不雨,至於秋七月”。此经直云“至于八月不雨”,不云初不雨之月,郑必知自“建子之月”者,以周之岁首,阳气生养之初;又文十年有“自正月不雨”之文,故据而为说。云“雩而得之则书‘雩’,喜祀有益也。雩而不得则书‘旱’,明灾成也”者,按僖十一年《穀梁传》云:“得雨曰雩,不得雨曰旱。”范宁云:“喜其有益也。”则《春秋经》诸书“雩”,皆是得雨。“不得雨曰旱”者,僖二十一年夏大旱,宣七年秋大旱是也。然传云“至秋七月不雨”,“不为灾”。僖二十一年“夏大旱”,则是周之夏也。建卯、建辰、建巳之月而书大旱者,至秋仍不雨,而追书于夏,故云“夏大旱”。

  年不顺成,君衣布,搢本,关梁不租,山泽列而不赋,土功不兴,大夫不得造车马。皆为凶年变也。君衣布者,谓若卫文公大布之衣,大帛之冠是也。搢本,去珽荼,珮士笏也。士以竹为笏,饰本以象。关梁不租,此《周礼》也。殷则关恒讥而不征。列之言遮列也。虽不赋,犹为之禁,不得非时取也。造,谓作新也。

  ○

  ○衣,於既反,注“君衣布”同。搢,徐音箭,又如字。去,丘吕反,下“刷去”同。珽,他顶反。荼音舒。笏音忽。遮,支奢反。

  [疏]“年不”至“车马”。

  ○正义曰:前经论天子素服素车,此论诸侯及大夫遭凶年之礼。“君衣布”者,谓身衣布衣也。“搢本”者,本,谓士笏,以竹为之,以象饰本。君遭凶年,搢插士笏,故云“搢本”。

  ○“关梁不租”者,关,谓关门。梁,谓津梁。租,谓课税。以其凶年,故不课税。此周礼,殷则虽非凶年,亦不课税也。“山泽列而不赋”者,列,谓遮列。但遮列人不得非时而入,恐有损伤於物,不赋敛也。

  ○“土功不兴”者,谓人食不得满二鬴之岁,若人食二鬴,则犹兴土功也。故《均人》云:“丰年旬用三日,中年用二日,无年用一日。”《廪人》云:“人食四鬴,上;三鬴,中;二鬴,下。”是无年犹有一日之役。

  ○注“若卫”至“不征”。

  ○正义曰:按《春秋》闵二年,狄入卫,后,“卫文公大布之衣,大帛之冠”。为国之破乱,与凶年同,故引之。云“殷则关恒讥而不征”者,按《王制》云“关讥而不征”。讥,谓呵察。但呵察其非,不征税。《王制》是殷礼,故云“殷”也。

  卜人定龟,谓灵射之属,所当用者。

  ○射音亦,《周礼》作绎,《尔雅》作谢。史定墨,视兆坼也。

  ○坼,敕白反。君定体。视兆所得也。周公曰:“体,王其无害。”

  [疏]“卜人”至“定体”。

  ○正义曰:此一经论君卜龟所定之异。“定龟”者,按《龟人》云:“天龟曰灵属,地龟曰绎属,东龟曰果属,西龟曰雷属,南龟曰猎属,北龟曰若属。各以其方之色,与其体辨之。”郑云:“属言非一也。色,谓天龟玄,地龟黄,东青,西白,南赤,北黑也。龟俯者灵,仰者绎,前弇果,后弇猎,左倪雷,右倪若。”定之者,定其所当用,谓卜祭天用灵,祭地用射,射则绎也,春用果,秋用雷之属也。

  ○“史定墨”者,凡卜必以墨画龟,求其吉兆。若卜从墨而兆广,谓之下从。《周礼 占人》注云:“墨,兆广也。”但拆是从墨,而裂其旁岐细出,谓之为亹拆,故《占人》云:“君占体,大夫占色,史占墨,卜人占拆。”注云:“体,兆象也。色,兆气也。墨,兆广也。拆,兆亹也。”是大坼称为“兆广”,小坼称为“兆亹”也。

  ○“君定体”者,谓五行之兆象,既得兆体,君定其体之吉凶,尊者视大,卑者视小。

  ○注“视兆”至“无害”。

  ○正义曰:此《尚书 金縢》文,以武王有疾,周公代其请命,卜得吉兆,周公为此言也。

  君羔幦虎犆;幦,覆苓也。犆,读皆如“直道而行”之“直”。直,谓缘也。此君斋车之饰。

  ○幦音觅,徐苦狄反。犆,依注音直,下同。苓,本又作軨,音零。缘,尹绢反,后文、注皆放此。齐,侧皆反,下文、注皆同。大夫齐车鹿幦豹犆,朝车;士齐车鹿幦豹犆。臣之朝车与齐车同饰。

  [疏]“君羔”至“豹犆”。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及大夫、士等齐车、朝车所饰之物,尊卑不同。

  ○注“幦覆”至“之饰”。

  ○正义曰:苓即式也。但车式以苓为之,有竖者,有横者,故《考工记》注云:“轛,式之犆者、衡者也。”此云“幦覆苓”,《诗 大雅》:“鞟鞃浅幭。”《毛传》云:“幭覆式。”幭,即幦也。又《周礼 巾车》作“衤冥”,但古字耳,三者同也。知幦是覆笒者,《少仪》云“负良绥申之面拖诸幦”是也。云“犆,读皆如直道而行之直者,按《论语》云“三代之所直道而行”,故读如之。云“此君斋车之饰”者,以大夫及士皆云齐车,故知此君斋车之饰。此经或有齐字者,若误也。若有齐字,郑不须此注。皇氏云:“君,谓天子、诸侯也。《诗》云‘浅幭’,以虎皮为幭,彼据诸侯与玄衮、赤舄连文,则亦齐车之饰。此用羔幦者,当是异代礼,或可《诗传》据以虎皮饰臂,谓之浅幭也。”

  ○注“臣之”至“同饰”。

  ○正义曰:据此注言之,则君之朝车与齐车异饰也。但无文以言之。

  君子之居恒当户,乡明。

  ○乡,许亮反。寝恒东首。首生气也。

  ○首,手又反,注同。若有疾风、迅雷、甚雨,则必变。虽夜必兴,衣服冠而坐。敬天之怒。

  ○迅音峻,又音信。衣,於既反,下“衣布”同,又如字。日五盥,沐稷而靧粱,栉用椫栉,发晞用象栉,进禨进羞,工乃升歌。晞,乾也。沐靧必进禨作乐,盈气也。更言“进羞”,明为羞笾豆之实。

  ○盥音管。靧音悔。栉,则乙反。椫,章善反。禨,其既反。浴用二巾,上絺下绤。刷去垢也。

  ○絺,丑疑反。绤,去逆反。刷,色劣反。垢,古口反。出杅,履蒯席,连用汤,杅,浴器也。蒯席,便於洗足也。连,犹释也。

  ○杅音雩。蒯,苦怪反。连,力旦反,犹也,注同。,所戢反。便,婢面反。履蒲席,衣布晞身,乃屦,进饮。进饮,亦盈气也。

  ○屦,九具反,本又作履。将適公所,宿齐戒,居外寝,沐浴。史进象笏,书思对命。思,所思念,将以告君者也。对,所以对君者也。命,所受君命者也。书之於笏,为失忘也。既服,习容、观玉声,玉佩。乃出。揖私朝,煇如也,登车则有光矣。私朝,自大夫家之朝也。揖其臣乃行。

  ○煇音晖。

  [疏]“君子”至“光矣”。

  ○正义曰:此一节明卿大夫以下所居处及盥浴,并将朝君之义。

  ○“日五盥”者,盥,洗手也。

  ○“沐稷而靧粱”者,沐,沐发也。靧,洗面也。取稷粱之潘汁,用将洗面沐发,并须滑故也。然此大夫礼耳,又人君沐靧皆粱也。

  ○“栉用椫栉”者,椫,白理木也。栉,梳也。沐发为除垢腻,故用白理木以为梳。

  ○“发晞用象栉”者,晞,乾燥也。沐已,燥则发,故用象牙滑栉以通之也。

  ○“进禨进羞”者,禨,谓酒也。故《少仪》注云“沐而饮酒曰禨”,是沐毕必进禨酒,又进羞。羞,谓羞笾羞豆之实。知非庶羞者,庶羞为食而设。今“进禨”则饮酒之进,为饮设羞,故知是羞笾羞豆。是以《笾人》“羞笾”之下,注引《少牢》“主人酬尸,宰夫羞房中之羞”,是酬尸之后,而有羞笾羞豆也。故知非庶羞,是进羞也。

  ○“工乃升歌”者,又进羞之后,乐工乃升堂以琴瑟而歌。所以“进禨进羞”乃歌者,以其新沐体虚,补益气也。皇氏云:“进禨,谓飧。”与《少仪》注违,非其义也。

  ○“出杅”者,杅,浴之盆也。浴时入盆中浴,浴竟而出盆也。

  ○“履蒯席”者,履,践也。蒯菲草席,出杅而脚践履草席上,刮去垢也。

  ○“连用汤”者,连,犹释也。言释去足垢而用汤阑也。

  ○“史进象笏”者,史谓大夫亦有史官也。熊氏云:“按下大夫不得有象笏,有‘象’字者,误也。”熊氏又解与明山宾同,云“有地大夫,故用象”。皇氏载诸所解,皆不同,以此为胜,故存之耳。

  ○“书思对命”者,思,谓意所思念,将以告君;对,谓君有所问,以事对君;命,谓所受君命将以奉行,以笏书此三事,故云“书思对命”也。

  ○“既服,习容、观玉声”者,既服,著朝服已竟也。服竟而私习仪容,又观容听已珮鸣,使玉声与行步相中適。玉,珮玉也。

  ○“乃出”者,习仪竟而出也。

  ○“揖私朝,煇如也”者,私朝,大夫自家之朝也。煇,光仪也。大夫行出至已之私朝,揖其属臣煇如也。

  ○“登车则有光矣”者,揖竟,出登所乘之车,有光煇也,而往適君朝矣。

  天子搢珽,方正於天下也。此亦笏也。谓之珽,珽之言珽然无所屈也。或谓之大圭,长三尺,杼上终葵首。终葵首者,於杼上又广其首,方如椎头,是谓无所屈,后则恒直。《相玉书》曰:“珽玉六寸,明自炤。”

  ○长,直亮反,后放此。杼,直吕反。葵如字。终葵,椎也。椎,直追反,下同。相,息亮反。珽,他顶反,本又作珵,音呈。炤音照。诸侯荼,前诎后直,让於天子也。荼,读为“舒迟”之“舒”。舒懦者,所畏在前也。诎,谓圜杀其首,不为椎头。诸侯唯天子诎焉,是以谓笏为荼。

  ○荼音舒。诎,丘勿反。后如字,徐胡豆反。懦,乃乱反,又奴卧反,怯懦也,又作懦,人于反,弱也,皇云:“学士。”圜音员。杀,色界反,徐所例反,篇内皆同。大夫前诎后诎,无所不让也。大夫,奉君命出入者也,上有天子,下有已君,又杀其下而圜。

  [疏]“天子”至“让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以下笏制不同之事。

  ○“方正於天下也”者,言珽然无所诎,示已之端平正直,而布於天下。

  ○“诸侯荼,前诎后直”者,前诎,谓圜杀其首。后直,下角正方。

  ○“让於天子也”者,降让於天子,故“前诎”也。“大夫前诎后诎,无所不让也”者,大夫上有天子,下有已君,上下皆须谦退,故云“无所不让”也。

  ○注“此亦”至“自炤”。

  ○正义曰:以下文云“笏,天子以球玉”,故知此珽亦笏也。云“或谓之大圭,长三尺,杼上终葵首”者,“或”者,《玉人》文也。《玉人》注:“大圭,或谓之珽。”“或”者,“或”此文也。云“终葵首者,於杼上又广其首,方如椎头”者,终葵首,谓椎头也。故许慎《说文》云:“椎,击也。”齐人谓之“终葵首”,言所杼之上,又广其首,广於珽身,头方如椎,故云“终葵首”。引“《相玉著》:珽玉六寸,明自炤”者,证珽是玉也。馀物皆光炤於外,此珽玉光自炤於内,内含明也。

  ○注“荼读”至“为荼”。

  ○正义曰:“舒懦者,所畏在前也”者,按《说文》:“懦,柔也。”所畏在前,多舒缓,故云“舒懦者,所畏在前也”。

  ○注“又杀”至“而圜”。

  ○正义曰:知“又杀其下”者,以经云前后诎,故知“又杀其下”,故下注云“大夫士文杼其下首,广二寸半”是也。

  侍坐则必退席,不退则必引而去君之党。引,却也。党,乡之细者。退谓旁侧也。辟君之亲党也。

  ○党,乡之细也。退,谓旁侧也。一本或作“党,乡之细者,谓旁侧也。避君之亲党”。登席不由前,为躐席。升必由下也。

  ○为,于伪反,未又如字。躐,力辄反。徒坐不尽席尺。示无所求於前,不忘谦也。读书,食,则齐。豆去席尺。读书,声当闻尊者。食,为污席也。

  ○为,于伪反,下“为大有”同。汙,污秽之污,乌卧反。

  ○若赐之食,而君客之,则命之祭然后祭,虽见宾客,犹不敢备礼也。侍食则正不祭。先饭,辩尝羞,饮而俟。俟君食而后食也。君将食,臣先尝之,忠孝也。

  ○饭,扶晚反。下至“三饭”文注皆同。辩尝音遍。若有尝羞者,则俟君之食,然后食,饭饮而俟。不祭,侍食不敢备礼也。不尝羞,膳宰存也。饭、饮,利将食也。君命之羞,羞近者。辟贪味也。

  ○辟音避。命之品尝之,然后唯所欲。必先遍尝之。

  ○徧音遍,本又作备。凡尝远食,必顺近食。从近始也。君未覆手,不敢飧。覆手,以循咡,已食也。飧,劝食也。

  ○覆,芳服反,注同。飧音孙,注及下同。咡,耳侍反。君既食,又饭飧。不敢先君饱。

  ○先,息荐反,下同。饭飧者,三饭也。臣劝君食,如是可也。君既彻,执饭与酱,乃出授从者。食於尊者之前,当亲彻也。

  ○从,才用反。

  [疏]“侍坐”至“从者”。

  ○正义曰:自此以下至“士侧尊用禁”,此一节广论臣之侍坐於君之仪,并显君赐食、赐酒肉饮之节,兼明与凡人饮食之礼。

  ○“侍坐则必退席”者,若侧旁有别席,则退就侧席。

  ○“不退则必引而去君之党”者,不退,谓旁无别席可退,或虽有别席,君不命之使退,则必引而去君之党。党,是乡之细者,而属於乡,居在乡之旁侧。今借之为喻,言臣侍君坐,若不退席,则引而卻去君之旁侧也。党,谓君之亲党,则君命令与君之亲党同席,则卑让卻引而去离君之亲党,在君之亲党之下而坐,故注云:“辟君之亲党也。”“登席不由前,为躐席”者,庾云:“失节而践为躐席。”应从於下升。若由前升,是躐席也。按《乡饮酒礼》,宾席于户西,以西头为下。主人席于阼阶,介席于西阶,皆北头为下。宾升席自西方。注云:“升由下也。”又《乡饮酒记》云:“主人介,凡升席自北方,降自南方。”注云:“席南上,升由下,降由上,由便。”则主人升席自北方,降席自南方。按《乡饮酒礼》,主人受献,自席前適阼阶。是主人降席自北方者,以其受献正礼,须席未啐酒,因从北方降也。故注云:“啐酒席末,因从北方降,由便也。”若其寻常无事,则升由下而降由上。若宾则升降皆由下也。

  ○“徒坐不尽席尺”者,徒,空也。空坐,谓非饮食及讲问时也。不尽席之前畔,有馀一尺,示无所求於前,不忘谦也。

  ○“读书,食,则齐”者,读书,声则当闻尊者。食为其汙席,坐则近前与席畔齐。

  ○“豆去席尺”者,解食所以近前之意。以设豆去席一尺,不得不前坐就豆。或云“读书声当闻尊铡边,故人头临前一尺。食为污席,人头临豆与豆齐,故云“齐豆”。其豆径一尺,与去席尺亦一也。

  ○“若赐”至“从者”。

  ○正义曰:此一节论人君赐食之礼。

  ○“而君客之,则命之祭然后祭”者,此广明侍坐法也。祭,祭先也。礼:敌者共食则先祭;若降等之客,则后祭;若臣侍君而赐之食,则不祭,若赐食而君以客礼待之,则得祭。虽得祭,又先须君命之祭,后乃敢祭也。

  ○“先饭,辩尝羞”者,饭,食也。谓君未食而臣先食,徧尝羞膳也。所以尔者,示犹行臣礼,为先尝食之义也。

  ○“饮而俟”者,礼:食未飧,必前啜饮,以利滑喉中,不令涩噎。君既未飧,故臣亦不敢飧而先尝羞。尝羞毕而歠饮以俟,君飧臣乃敢飧。

  ○“若有尝羞”者,此谓臣侍食得赐食,而非君所客者也。既不得为客,故不得祭,亦不得尝羞。则君使膳宰自尝羞,故云“有尝羞”者也。

  ○“则俟君之食然后食”者,既不祭、不尝,则俟君食后,已乃食也。

  ○“饭饮而俟”者,饭饮者,饮之也。虽不尝羞,亦先饮,饮则利喉以俟君也。

  ○“君命之羞,羞近”者,犹是君所不客者也。虽君已食,己乃后食,而犹未敢食羞,故又须君命。虽得君命,又犹未自专尝,先食近其前者一种而止也。所以然者,若越次前食远者,则为贪好味也。

  ○“命之品尝之,然后唯所欲”者,品,犹徧也。既未敢越次多食,故君又命徧尝而已。乃徧尝之后,则随已所欲,不复次第也。

  ○“凡尝远食,必顺近食”者,客与不客,悉皆如此,故云“凡”也。意在尝远者,且从近始,辟贪味也。

  ○“君未覆手,不敢飧”者,侍食者悉然也。覆手者,谓食饱必覆手以循口边,恐有殽粒污著之也。飧,谓用饮浇饭於器中也。礼:食竟更作三飧,以劝助令饱,实使不虚也。“君既食又饭飧”者,既,犹毕竟也。饭,飧也。君食毕竟而又飧,则臣乃敢飧,明不先君而饱也。

  ○“饭飧者,三饭也”者,三饭,并谓飧也,谓三度飧也。

  ○“君既彻”者,既,已也。谓君食竟已彻馔也。

  ○“执饭与酱,乃出授从者”,谓君馔已彻,则臣乃自彻己馔,以授从者。饭酱是食之主,故自执之。此食合己之所得,故授从者。

  ○注“食於”至“彻也”。

  ○正义曰:此经食不客,故君既彻之后,执饭与酱,乃出授从者。若君与己礼食,则但亲彻之,不敢授己之从者也。故《公食大夫礼》:“宾北面坐取梁与酱以降,西面坐奠于阶西。”注云:“不以出者,非所当得是也。”若非君臣,但降等者,则彻以授主人相者。故《曲礼》云“客若降等”,又云“卒食,客自前跪彻饭,齐以授相者”,注云“谦也”。相者,主人赞馔者。以非己所得,故授主人之相。若宾主敌者,则彻於西序端,故《公食大夫礼》云“大夫自相食,彻于西序端”,注云“亦亲彻”是也。

  凡侑食,不尽食。食於人不饱。谦也。

  ○侑音又。唯水浆不祭,若祭,为己卑。水浆,非盛馔也。己,犹大也。祭之为或有所畏迫,臣於君则祭之。

  ○偞,虚涉反,厌也。大音泰,下同,下“瓦大”亦同。

  [疏]“凡侑”至“卑”。

  ○正义曰:此一节以上文明侍君之食,因明凡人相敌为食之礼。

  ○“凡侑食,不尽食”者,此明劝食於尊者之法。

  ○“食於人不饱”者,此通包食於尊者,及礼敌之人,所以不尽食不饱者,谦退不敢自足。

  ○“唯水浆不祭”者,言食於礼敌之人,所设水浆不以祭先。

  ○“若祭,为己卑”者,己,大也。,厌也。此解不祭水浆之意。若祭水浆,为大厌降卑微,有所畏迫也。

  ○注“臣於君则祭之”。

  ○正义曰:所以知者,按《公食大夫礼》,宰夫执觯浆以进,宾受,坐祭,遂饮。故知之也。

  君若赐之爵,则越席再拜稽首受,登席祭之。饮,卒爵而俟,君卒爵,然后授虚爵。不敢先君尽爵。君子之饮酒也,受一爵而色洒如也。洒如,肃敬貌。洒,或为“察”。

  ○洒,先典反,又西礼反,王肃作“察”,云“明貌也”。二爵而言言斯,言言,和敬貌。斯,犹耳也。

  ○言言,鱼斤反,注同。礼已三爵而油油,油油,说敬貌。

  ○油油,音由,本亦作由。王肃本亦作“二爵而言”,注云:“饮二爵,可以语也。”又云“言斯礼”,注云:“语必以礼也。”“三爵而油”,注云:“说敬貌。”无“己”及下“油”字也。说音悦。以退。礼,饮过三爵则敬杀,可以去矣。退则坐取屦,隐辟而后屦,坐左纳右,坐右纳左。隐辟,俛逡巡而退著屦也。

  ○辟,匹亦反,徐房亦反,注同。而后屦,一本作而后屦。俛音免。逡,七巡反。巡音巡。著屦,丁略反。

  ○凡尊必上玄酒。不忘古也。唯君面尊。面,犹乡也。《燕礼》曰:“司宫尊于东楹之西,两方壶,左玄酒,南上。公尊瓦大两,有幂,在尊南,南上。”

  ○乡,讳亮反。唯飨野人皆酒。蜡饮,故不备礼。

  ○蜡,锄驾反。大夫侧尊,用棜;士侧尊,用禁。棜,斯禁也。无足,有似於棜,是以言棜。

  ○棜,於据反,注同。斯如字,又音赐。

  [疏]“君若”至“用禁”。

  ○正义曰:此一节论臣於君前受赐爵之礼。

  ○“饮,卒爵而俟,君卒爵,然后授虚爵”者,俟君饮尽,己乃授虚爵与相者也。必在君前先饮者,亦示其贱者先即事。

  ○“后授虚爵”者,亦不敢先君尽爵,然此谓朝夕侍者始得爵也。若其大礼,则君先饮而臣后饮,故《曲礼》云“长者举未釂,少者不敢饮”,《燕礼》“公卒爵而后饮”是也。此经云再拜稽首,受於尊所,《曲礼》云“拜受於尊所”;此经先再拜稽首而后受,《燕礼》“兴受爵,降下奠爵,再拜稽首”,则先受而后再拜。与此不同者,熊氏云:“文虽不同,互以相备,皆先受而后再拜。”今删定。以为《燕礼》据大饮法,故先受爵而后奠爵再拜。此经据朝夕侍君而得赐爵,故再拜而后受。必知此经非飨燕大饮者,以此下云“受一爵”以至“三爵”而退,明非大飨之饮也。若《燕礼》,非惟三爵而已。

  ○“受一爵而色洒如也”者,言初受一爵,而颜色肃敬洒如也。如者,如此义,谓如似洒然。故《论语》云“申申如也”,“夭夭如也”,及“踧如也”,皆谓容色如此。

  ○“二爵而言言斯”者,此事上恒敬,既受二爵,颜色稍和,故言言斯。斯,耳也。耳是助句之辞,皇氏云“读言为訚”,义亦通也。

  ○“礼已三爵而油油”者,言侍君小燕之礼,唯已止三爵,颜色和说,而油油说敬。故《春秋左氏传》云:“臣侍君宴,过三爵,非礼也。”

  ○“退则坐取屦,隐辟而后屦”者,坐,跪也。初跪说屦堂下为敬,故退而跪取屦,起而逡巡,隐辟而著之。

  ○“坐左纳右”者,纳,犹著也。若坐左膝,则著右足之屦,若坐右膝,则著左足之屦。

  ○“唯君面尊”者,面,乡也。谓人君燕臣子,专其恩惠,故尊鼻乡君,故引《燕礼》燕臣子之礼以解之。若两君相见,则尊鼻於两楹间,在宾主之间夹之,不得面乡尊也。

  ○“唯飨野人皆酒”者,飨野人,谓蜡祭时也。野人贱,不得比士,又无德,又可饱食,则宜贪味,故唯酒而无水也。

  ○“大夫侧尊,用棜;士侧尊,用禁”者,侧,谓旁侧,在宾主雨楹间,旁侧夹之,又东西横行,异於君也。若侧尊近於君南比列之,则《燕礼》所云者是也。大夫、士侧尊者,《乡饮酒》义,云尊於房户之间,宾主共之也。据大夫、士旁著一尊,亦曰侧尊,故《士冠礼》云:“侧尊一甒,醴在服北。”注云:“无偶曰侧。”与此侧别。

  ○注“棜斯”至“言棜”。

  ○正义曰:按《乡饮酒礼》,设两壶于房户间,有斯禁。彼是大夫礼,此云大夫用棜,故知棜是斯禁也。按《特牲礼》注云:“棜,今木舆,上有四周,下无足。”今斯禁亦无足,故云“有似於棜,是以言棜”也。

  始冠缁布冠,自诸侯下达,冠而敝之可也。本大古耳,非时王之法服也。

  ○冠,古乱反,下“冠而”,注“始冠”同,敝音弊,本亦作弊。玄冠朱组缨,天子之冠也。缁布冠缋緌,诸侯之冠也。皆始冠之冠也。玄冠,委貌也。诸侯缁布冠有緌,尊者饰也。缋,或作绘。緌,或作蕤。

  ○缋,户内反,注“绘”同。緌,本又作“蕤”,耳隹反,注及下皆同。玄冠丹组缨,诸侯之齐冠也。玄冠綦组缨,士之齐冠也。言齐时所服也。四命以上,齐、祭异冠。

  ○齐,侧皆反,下同。綦音其,徐其记反,杂色也。上,时掌反,下“而上”同,后皆放此。缟冠玄武,子姓之冠也。谓父有丧服,子为之不纯吉也。武,冠卷也。古者冠、卷殊。

  ○缟,古老反,又古报反,下同。为,于伪反。卷,起权反,下同。缟冠素纰,既祥之冠也。纰,缘边也。纰,读如“埤益”之“埤”。既祥之冠也,已祥祭而服之也。《间传》曰:“大祥,素缟麻衣。”

  ○纰音埤,又婢支反。间,古闲反。传,直专反。

  [疏]“始冠”至“冠也”。

  ○正义曰:自此至“鲁桓公始也”,此一节广论上下及吉凶冠之所用,唯五十不散送,及亲没不髦,记者杂录,厕在其间。

  ○“始冠缁布冠”者,言初加冠,大夫、士皆三加,诸侯则四加,其初加者是缁布冠。

  ○“自诸侯下达”者,自,从也。从诸侯下达於士,始冠缁布冠。

  ○“冠而敝之可也”者,言缁布冠重古,始冠,暂冠之耳,非时王之服,不复恒著,冠而敝去之可也。

  ○注“皆始”至“作蕤”。

  ○正义曰:知“始冠之冠”者,以文承上“始冠”之下,故知“玄冠朱组缨”是“天子始冠也”。云“诸侯缁布冠有緌,尊者饰也”者,按《郊特牲》及《士冠记》皆云“其緌也,吾未之闻”,谓大夫、士也。此云“缋緌,诸侯之冠”,故云“缁布冠有緌,尊者饰也”。上云“始冠缁布冠,自诸侯下达”,则“诸侯缁布冠”可知。更云“缁布冠缋緌,诸侯之冠”者,为“緌”起文也。诸侯唯缋緌为异,其頍项青组缨等皆与士同。

  ○注“言齐”至“异冠”。

  ○正义曰:言齐者,兼祭祀之时,故《曲礼》云“立如齐”,谓祭祀时。恐此齐亦兼祭祀,故言“齐时所服”。其祭,诸侯则玄冕也。云“四命以上,齐、祭异冠”者,以诸侯玄冕祭,玄冠齐,孤则爵弁祭,亦玄冠齐,是齐、祭异冠也。必知孤亦玄冠齐者,以诸侯尚玄冠齐,明孤亦玄冠齐也。其三命以下大夫则朝服以祭,士则玄端以祭,皆玄冠也。此云“玄冠綦组缨,士之齐冠”,是齐、祭同冠也。其天子之士与诸侯上大夫同,故《深衣目录》云:“士祭以朝服,谓天子之士也。祭用朝服,与诸侯大夫同。”然则天子大夫与诸侯孤同,亦爵弁祭、玄冠齐。此是熊氏之说也。皇氏以为,天子大夫与诸侯大夫同。但朝服以祭,便与郑注四命以上齐、祭异冠於文为妨,皇氏之说非也。其天子之祭,玄冕祭,则玄冠齐;絺冕祭,则玄冕齐;以次差之可知也。此亦熊氏说。此云四命“齐、祭异冠”者,谓自祭也。若助祭於君,则齐、祭同冠,故《郑志》答赵商问云:“以《杂记》云,大夫冕而祭於公,弁而祭於己;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是为三命以下齐、祭异冠,何但四命以上也?观注,似若但施於己祭,不可通之也。”郑答云:“齐、祭谓齐时一冠,祭时亦一冠,四命乃然,大夫冕、士弁而祭於君,齐时服之,祭时服之,何以亦异?”如郑此言,是助祭、齐祭同冠,故云“何以亦异”。若然,士之助祭齐服,应服爵弁。而郑注《旅贲氏》云“王齐服服衮冕”,则士之齐服,服玄端不服爵弁者,熊氏云:“若士助王祭祀,服爵弁,若助王受朝觐,齐服则服玄端。”义或然也。

  ○注“谓父”至“卷殊”。

  ○正义曰:姓,生也。孙是子之所生,故云“子姓”。云“不纯吉也”者,武用玄,玄是吉,冠用缟,缟是凶。吉而杂凶,故云“不纯吉”也。卷用玄而冠用缟,冠、卷异色,故云“吉者冠、卷殊”。如郑此言,则汉时冠、卷共材。

  ○注“纰缘”至“麻衣”。

  ○正义曰:“纰,缘边”者,谓缘冠两边及冠卷之下畔,其冠与卷身皆用缟,但以素缘耳。缟是生绢而近吉,当祥祭之时,身著朝服,首著缟冠,以其渐吉故也。不言以素为纰,故《丧服小记》云:“除成丧者,朝服缟冠。”注云:“缟冠,未纯吉祭服也。”《杂记》曰:“祥,主人之除也。於夕为期朝服。”郑云:“祭犹缟冠,未纯吉。”《杂记》又云:“既祥,虽不当缟者必缟。”郑云:“缟,祥祭之服。”据此两经二注,皆云祥祭缟冠。若既祥之后,微申孝子哀情,故加以素纰,以素重于缟也。故此文云:“既祥之冠。”《间传》曰:“大祥素缟麻衣。”检勘经、注,分明如此,而皇氏以为缟重素轻,祥祭之时,以素为冠,以缟为纰,纰得冠名,故云“缟冠”;祥祭之后,以缟为冠,以素为纰,亦纰得冠名,而云“素冠”。文无所出,不知有何凭据也?

  垂緌五寸,惰游之士也。惰游,罢民也。亦缟冠素纰,凶服之象也。垂长緌,明非既祥。

  ○惰,徒卧反。罢音皮。玄冠缟武,不齿之服也。所放不帅教者。居冠属武,谓燕居冠也。著冠於武,少威仪。

  ○属,章欲反。著,皇直略反,徐丁略反。自天子下达,有事然后緌。燕无事者去饰。

  ○去,丘吕反,下同。五十不散送。送丧不散麻,始衰不备礼。

  ○散,悉但反,注同。衰,所追反。亲没不髦,去为子之饰。

  ○不髦音毛。大帛不緌。帛,当为“白”,声之误也。大帛,谓白布冠也。不緌,凶服去饰。玄冠紫緌,自鲁桓公始也。盖僣宋王者之后服也。緌当用缋。

  ○僣,子念反,后同。

  [疏]“垂緌”至“士也”。

  ○正义曰:此亦用“既祥冠”而加“垂緌五寸”也。

  ○注“惰游”至“既祥”。

  ○正义曰:郑知“惰游,罢民”者,与下“不齿”相连,故知是《周礼》坐嘉石之罢民。知“亦缟冠素纰”者,以文承上“缟冠素纰”之下,但“垂緌”为异。

  ○注“谓燕居冠也”。

  ○正义曰:燕居之冠,属武於冠冠,武相连属,燕居率略少威仪故也。又不加緌,若非燕居,则冠与武别,临著乃合之,有仪饰故也。

  ○注“送丧”至“备礼”。

  ○正义曰:始死三日之前,要绖散垂,三日之后乃绞之。至葬,启殡己后,亦散垂。既葬乃绞。五十既衰,不能备礼,故不散垂。及亲没不髦,不关冠之义,纪者杂厕其间。

  ○注“帛当”至“去饰”。

  ○正义曰:知“帛,当为白”者,以《杂记》云,大白冠、缁布冠,皆不緌。彼“大白”与“缁布”连文,故知此“大帛”谓白布冠也。《左传》闵二年,卫文公“大布之衣,大帛之冠”,白缯冠也。与“大布”相对,与此异也。

  ○注“盖僣宋王者之后”。

  ○正义曰:知疑“僣宋”者,以祭周公用白牡,乘大路,是鲁用殷礼,故疑鲁桓公用紫緌,“僣宋王者之后”。云“緌当用缋”者,以上文云“缁布冠缋緌,绪侯之冠”,故知也。

  朝玄端,夕深衣。深衣三袪,谓大夫、士也。三袪者,谓要中之数也。袪尺二寸;围之为二尺四寸;三之,七尺二寸。

  ○朝,直遥反。深衣三袪,起鱼反,本或无“衣”字。要,一遥反。下文、注同。缝齐,倍要,缝,紩也。紩下齐倍要中。齐,丈四尺四寸。缝,或为逢,或为丰。

  ○缝音逢。齐音咨,本又作齐,注同。紩,直已反,徐治栗反。衽当旁,衽,谓裳幅所交裂也。凡衽者,或杀而下,或杀而上,是以小要取名焉。衽属衣则垂而放之,属裳则缝之,以合前后,上下相变。

  ○衽,而审反,又而鸩反。属音烛,下同。袂可以回肘。二尺二寸之节。

  ○袂,面世反。肘,竹丑反。长、中,继揜尺。其为长衣、中衣,则继袂揜一尺,若今褎矣。深衣则缘而已。

  ○褎音袖,下文同。袷二寸,曲领也。

  ○袷音劫。

  ○袪尺二寸,袂口也。缘广寸半。饰边也。

  ○广,徐公旷反,后放此。以帛裹布,非礼也。中外宜相称也。冕服,丝衣也。中衣用素。皮弁服、朝服、玄端,麻衣也,中衣用布。

  ○裹音里。称,尺证反。士不衣织。织,染丝织之。士衣染缯也。

  ○衣,於既反,注及下注同。织音志,注“织染”同。缯,以绫反。无君者不贰采。大夫去位,宜服玄端玄裳。

  ○去如字。衣正色,裳间色。谓冕服,玄上纁下。

  ○间,间厕之间。非列采不入公门。列采,正服。振絺、绤不入公门,表裘不入公门。振,读为袗。袗,襌也。表裘,外衣也。二者形且亵,皆当表之乃出。

  ○振,依注为袗,之忍反。襌音丹,下文,注同。

  [疏]“朝玄”至“公门”。

  ○正义曰:自此以下至“弗敢充也”一节,广论衣服及裘裼袭之事。

  ○“朝玄端,夕深衣”者,谓大夫、士早朝在私朝,服玄端,夕服深衣,在私朝及家也。

  ○“深衣三袪”者,袪谓袂末,言深衣之广,三倍於袂末。

  ○“缝齐,倍要”者,齐,谓裳之下畔。要,谓裳之上畔。言缝下畔之广,倍於要中之广,谓齐广一丈四尺四寸,要广七尺二寸。

  ○“衽当旁”者,衽,谓裳之交接之处,当身之畔。

  ○“袂可以回肘”者,袂上下之广二尺二寸,肘长尺二寸,故可以回肘也。

  ○“长、中,继揜尺”者,谓长衣、中衣,继袂之末,揜馀一尺。

  ○“袷二寸”者,袷,谓深衣曲领,广二寸。

  ○“袪尺二寸”者,袪,谓深衣袂口,谓口之外畔上下尺二寸也。故注云“衽,袂口也”。

  ○“缘广寸半”者,谓深衣边以缘饰之广,寸半也。

  ○注“谓大”至“二寸”。

  ○正义曰:上文云君朝服,日出而视朝;夕深衣,祭牢肉。此云“朝玄端”,与君不同,故知是“大夫、士”也。以视私朝,故服“玄端”。若朝君之时,则朝服也。朝服,其衣与玄端无异,但其裳以素耳。若大夫莫夕盖亦朝服,其士则用玄端。故《士冠礼》注云“玄端,士莫夕於朝之服”是也。其私朝及在家,大夫、士夕皆深衣也。皇氏以为,此玄端是朝君之服。若然,朝礼君臣同服,上文“君朝服,夕深衣”,此文与君无异,郑何得注云“大夫、士也”?恐皇氏之说非也。云“三之七尺二寸”者,按《深衣》云“幅十有二”以计之,幅广二尺二寸,一幅破为二,四边各去一寸,馀有一尺八寸,每幅交解之,阔头广尺二寸,狭头广六寸,比宽头向下,狭头向上,要中十二幅,广各六寸,故为七尺二寸。下齐十二幅,各广尺二寸,故为一丈四尺四寸。

  ○注“衽谓”至“相变”。

  ○正义曰:“衽,谓裳幅所交裂也”者,裳幅下广尺二寸,上阔六寸,狭头向上,交裂一幅而为之。云“凡衽者,或杀而下,或杀而上”者,皇氏云:“言‘凡衽’,非一之辞,非独深衣也。‘或杀而下’,谓丧服之衽,广头在上,狭头在下。‘或杀而上’,谓深衣之衽,宽头在下,狭头在上。”云“是以小要取名焉”者,谓深衣与丧服,相对为小要,两旁皆有此衽。熊氏大意与皇氏同,“或杀而下”,谓“朝祭之服”耳。云“衽属衣,则垂而放之”者,谓丧服及熊氏朝祭之衽。云“属裳则缝之,以合前后”者,谓深衣之衽。云“上下相变”者,上体是阳,阳体舒散,故垂而下。下体是阴,阴主收敛,故缝而合之。今删定,深衣之上独得衽名,不应假他馀服相对为衽。何以知之?深衣衣下属幅而下,裳上属幅而上,相对为衽。郑注《深衣》“钩边,今之曲裾”,则宜两边而用也。但此等无文言之,且从先儒之义。

  ○注“其为”至“而已”。

  ○正义曰:“继袂揜一尺”者,幅广二尺二寸,以半幅继续袂口,揜馀一尺。云“深衣则缘而已”者,若长衣揜必用素,而中衣揜或布或素,随其衣而然。长、中制同而名异者,所施异故也。里中著之,则曰“中衣”,若露著之,则曰“长衣”。故郑注《深衣目录》:“素纰曰长衣,有表谓之中衣。”

  ○“以帛里布,非礼也”,若朝服用布,则中衣不得用帛也。“皮弁服、朝服、玄端服,麻衣也,中衣用布”,三衣用麻,麻即十五升布,故中衣并用布也。然云“朝服”,又云“玄端”者,朝服指玄衣素裳,而玄端裳色多种,或朱裳玄黄杂裳之属,广言之也。而小祥衰里孰帛中衣者,吉凶异故也。

  ○“士不衣织”。

  ○织者,前染丝后织者。此服功多色重,故士贱不得衣之也。大夫以上衣织,染丝织之也。士衣染缯。《诗》庶人得“衣锦”者,礼不下庶人,有经而等也,故服锦衣。下云“居士锦带”者,直以锦带非为衣也。《唐传》云:古者有命,民有饰车骈马衣锦者,非周法,大夫以上得衣织衣。而《礼运》云“衣其澣帛”,谓先代礼尚质故也。

  ○注“大夫”至“玄裳”。

  ○正义曰:此谓大夫、士去国,三月之内服素衣素裳,三月之后,别服此玄端玄裳。以经云“不贰采”,是有采色,但不贰耳。采色之中,玄最贵也。

  ○注“谓冕服,玄上纁下”。

  ○正义曰:玄是天色,故为正。纁是地色,赤黄之杂,故为间色。皇氏云:“正谓青、赤、黄、白、黑,五方正色也。不正,谓五方间色也,绿、红、碧、紫、緌黄是也。“青是东方正,绿色东方间,东为木,木色青,木刻土,土黄,并以所刻为间,故绿色,青,黄也。朱是南方正,红是南方间,南为火,火赤刻金,金白,故红色,赤、白也。白是西方正,碧是西方间,西为金,金白刻木,故碧色,青、白也。黑是北方正,紫是北方间,北方水,水色黑,水刻火,火赤,故紫色,赤、黑也。黄是中央正,緌黄是中央间,中央为土,土刻水,水黑,故緌黄之色,黄、黑也。

  ○注“振读”至“乃出”。

  ○正义曰:按《士昏礼》云:“女从者毕袗玄。”彼注以袗为同,此云“袗、襌”者,以振与袗声相近,袗字从衣,故读从袗盖袗。字得为同,又得为襌,故下《曲礼》注引《论语》云“当暑袗絺绤”,是《论语》本有为袗字者。云“形且亵”者,形,解袗絺绤,其形露见。亵,解表裘在衣外,可鄙亵。二者皆上加表衣乃出也。

  袭裘不入公门。衣裘必当裼也。

  ○裼,思历反。纊为茧,缊为袍。衣有著之异名也。纊,谓今之新绵也。缊,谓今纊及旧絮也。

  ○纊音旷。茧,古典反。缊,纡粉反,又纡郡反。袍,步羔反。絮,胥虑反。襌为絅,有衣裳而无里。

  ○絅,苦迥反,徐又音逈。帛为褶,有表里而无著。

  ○褶音牒,裌也。

  ○朝服之以缟也,自季康子始也。亦僣宋王者之后。

  [疏]“袭裘”至“始也”。

  ○正义曰:《檀弓》云“裼裘”、“袭裘”,谓若子游裼裘而吊,曾子袭裘而吊,皆谓裘上有裼衣,裼衣之上有袭衣,袭衣之上有正服,但据露裼衣、不露裼衣为异耳。若袭裘,不得入公门也。

  ○注“缊,谓今纊及旧絮也”。

  ○正义曰:如郑此言,云“缊谓今纊”者,谓好绵也。则郑注之时,以好者为绵,恶者为絮,故云“缊,谓今纊及旧絮”也。

  ○注“亦僣宋王者之后”。

  ○正义曰:云“亦”者,亦上“玄冠紫緌”,是“僣宋王者之后”。知宋朝服以缟者,按《王制》云,殷人“缟衣而养老”,燕服则为朝服。宋是殷后,故“朝服以缟”。

  孔子曰:“朝服而朝,卒朔然后服之。”谓诸侯与群臣也。诸侯视朔皮弁服。曰:“国家未道,则不充其服焉。”谓若卫文公者。未道,未合於道。

  [疏]“孔子”至“服之”。

  ○正义曰:朝服缁衣素裳而朝,谓每日朝君。

  ○“卒朔然后服之”者,卒朔,谓卒告朔之时,服皮弁告朔,礼终脱去皮弁而后服朝服也。

  ○注“谓诸侯与群臣也”。

  ○正义曰:知非天子之朝服,而云“诸侯与群臣”者,以上文次皆云“不入公门”,下云“唯君有黼裘”,又云君衣狐白裘,皆据诸侯之礼,故知此亦据诸侯也。

  唯君有黼裘以誓省,大裘非古也。僣天子也。天子祭上帝,则大裘而冕。大裘,羔裘也。黼裘,以羔与狐白杂为黼文也。“省”当为“狝”,狝,秋田也。国君有黼裘誓狝田之礼。时大夫又有大裘也。

  ○黼音甫。“省”依注作“狝”,息典反,秋猎名。

  [疏]“唯君”至“古也”。

  ○正义曰:君,诸侯也。黼裘,以黑羊皮杂狐白为黼文,以作裘也。誓者,告敕也。狝,秋猎也。大裘,天子郊服也。礼,唯许诸侯服黼裘,以誓军众田猎耳,不得用大裘。当时存者,非但诸侯用大裘,又有大夫僣用大裘者,故讥之云“非古也”。

  ○注“时大夫又有大裘也”。

  ○正义曰:经直云黼裘以誓狝,大裘非古,而云大夫用大裘者,以经云“唯君”,则知时臣亦为之,故言“唯君”以讥之也。冬始裘而秋云裘者,为秋杀始誓众须威,故秋而用黼为裘也。

 

卷三十 玉藻第十三

 卷三十 玉藻第十三  

  君衣狐白裘,锦衣以裼之。君衣狐白毛之裘,则以素锦为衣覆之,使可裼也。袒而有衣曰“裼”。必覆之者,裘亵也。《诗》云:“衣锦絅衣,裳锦絅裳。”然则锦衣复有上衣明矣。天子狐白之上衣,皮弁服与?凡裼衣,象裘色也。

  ○衣,於既反,下文“不衣”同。复,扶又反。与音馀。君之右虎裘,厥左狼裘。卫尊者宜武猛。士不衣狐白。辟君也。狐之白者少,以少为贵也。

  ○辟音避。

  [疏]“君衣”至“狐白”。

  ○正义曰:君,谓天子以狐之白毛皮为裘,其上用锦衣以裼之。

  ○注“《诗》云”至“色也”。

  ○正义曰:郑引《诗》者,证锦衣之上,更有衣覆之,以无正文,故引“《诗》云”。然则锦衣复有上衣明矣。云“天子狐白之上衣,皮弁服与”者,亦以无正文,故言“皮弁服与”。与,为疑辞也。必知狐白上加皮弁服者,以狐白既白,皮弁服亦白,锦衣亦白,三者相称,皆为白也。云“凡裼衣,象裘色也”者,狐白裘用锦衣为裼,狐青裘用玄衣为裼,羔裘用缁衣为裼,是裼衣与裘色相近也。天子视朝服皮弁服,则天子皮弁之下有狐白锦衣也。诸侯於天子之朝亦然,故《秦诗》曰:“君子至止,锦衣狐裘。”此经云“君”,则天子兼诸侯也。凡在朝,君臣同服。然则三公在天子之朝,执璧与子、男同,则皮弁之下,狐白锦衣与子、男同也。其天子卿大夫及诸侯卿大夫在天子之朝,亦狐白裘,以下云“士不衣狐白”,则卿大夫得衣狐白也。其裼则不用锦衣,故下注云“非诸侯则不用锦衣为裼”。熊氏云:“当用素衣为裼。”其天子之士,及诸侯之士,在天子之朝,既不衣狐白,熊氏云“用麛裘素裼也”。诸侯朝天子受皮弁之裼,归来乡国,则亦锦衣狐裘以告庙,则《秦诗》云“君子至止,锦衣狐裘”是也。告庙之后则服之,其在国视朔,则素衣麑裘。卿大夫士亦皆然,故《论语》注云“素衣麑裘,视朔之服”是也。其受外国聘享,亦素衣麛裘,故《聘礼》“公裼降立”。注引《玉藻》云“麛裘青犴褎,绞衣以裼之”,又引《论语》云“素衣麑裘皮弁,时或素衣”。如郑此言,则裼衣或绞,或素不定也。熊氏云:“臣用绞,君用素。”皇氏云:“素衣为正,记者乱言绞耳。”

  君子狐青裘豹褎,玄绡衣以裼之;君子,大夫、士也。绡,绮属也,染之以玄,於狐青裘相宜。狐青裘,盖玄衣之裘。

  ○豹,包教反。绡音消。麛裘青犴褎,绞衣以裼之;犴,胡犬也。绞,苍黄之色也。孔子曰:“素衣麛裘。”

  ○麛音迷。犴音岸,胡地野犬。绞,户交反。羔裘豹饰,缁衣以裼之;饰,犹褎也。孔子曰:“缁衣羔裘。”狐裘,黄衣以裼之。黄衣,大蜡时腊先祖之服也。孔子曰:“黄衣狐裘。”

  ○蜡,仕嫁反。腊,力合反。锦衣狐裘,诸侯之服也。非诸侯则不用锦衣为裼。犬羊之裘不裼。质略,亦庶人无文饰。

  [疏]“君子”至“不裼”。

  ○正义曰:君子,谓大夫、士也。以狐青为裘,豹皮为褎,用玄绡之衣,以覆裼之。

  ○注“君子”至“之裘”。

  ○正义曰:知“君子,大夫士”者,以其上文已云“君”,此文云“君子”,故知是“大夫、士”也。云“盖玄衣之裘”者,皇氏云:“玄衣,谓玄端也。”皇氏又云:“畿内诸侯朝服用缁衣,畿外用玄衣。此狐青,又是畿外诸侯朝服之裘。”皇氏又云:“凡六冕及爵弁无裘,先加明衣,次加中衣;冬则次加袍茧,夏则不袍茧,用葛也,次加祭服。若朝服布衣,亦先以明衣亲身,次加中衣;冬则次加裘,裘上加裼衣,裼衣之上加朝服;夏则中衣之上不用裘而加葛,葛上加朝服。”此皆皇氏之说。熊氏云:“六冕皆有裘,此云‘玄’,谓六冕及爵弁也,则天子诸侯皆然。而云‘大夫、士’者,君用纯狐青,大夫、士杂以豹褎。”熊氏又以“内外诸侯朝服皆缁衣,以羔为裘,不用狐青也。狐青既是冕服之裘,《周礼 司裘》谓之功裘者,以在冕服之内,人功微粗,不如黼裘、大裘之美,故故谓之功耳”。刘氏云:“凡六冕之裘,皆黑羔裘也。故《司服》云:‘祭昊天大裘而冕。’以下冕皆不云裘,是皆用羔裘也。又《论语》注‘缁衣羔裘’,皆祭於君之服,是祭服用羔裘也。”刘氏又以此玄衣为玄端,与皇氏同。今删定。三家之说,虽各有通涂,皆互有长短。皇氏以畿内诸侯缁衣,畿外诸侯玄衣。按《王制》直云“玄衣而养老”,不辨外内之异。又《诗 唐风》“羔裘豹袪”,卿大夫之服。《桧风》云:“羔裘逍遥。”郑玄云:“朝燕之服也。”《论语》云“缁衣羔裘”,注云:“诸侯之朝服羔裘者,必缁衣为裼。”唐、桧、鲁,非畿内之国,何得并云“羔裘”?若此玄衣为畿外诸侯,则郑注此何得云“君子,大夫、士也”?又祭服无裘,文无所出,皇氏之说非也。刘氏以六冕皆用大裘,按《郑志》大裘之上有衣,则与玄冕无异,是以小祭与昊天服同。此则刘氏之说非也。今彼此商量,以熊氏之说逾於二家。《论语》注云“缁衣祭於君之服”者,谓助君祭、朝服而祭也,亦卿大夫祭於君之服也。

  ○注“犴,胡犬也”。

  ○正义曰:熊氏以“犴,胡犬”谓胡地野犬,一解此胡作“狐”字,谓狐犬杂,未知孰是也。

  ○注“黄衣”至“狐裘”。

  ○正义曰:按《郊特牲》云“黄衣黄冠而祭,所以息田夫”者,文在蜡祭之下,又云“既蜡而收民息已”,是蜡祭之后,为息民之祭也。此息民谓之腊,故《月令》孟冬云“腊先祖五祀”,是黄衣为腊先祖之服。皇氏用《白虎通义》云“天子狐白,诸侯狐黄,大夫狐苍,士羔”,并与经传不同,郑所不取。裘乃各有所施,皇氏说非也。

  不文饰也,不裼。裼,主於有文饰之事。

  [疏]“不文饰也,不裼”。

  ○正义曰:按《聘礼》:“使臣行聘之时,主於敬,不主於文,故袭裘也。”是“不文饰”之事,不裼裘也。至行享之时,主於文,故裼裘也。

  裘之饰也,见美也。君子於事,以见美为敬。

  ○见,贤遍反,注、下注及下文同。

  [疏]“裘之裼也,见美也”。

  ○正义曰:“裘之裼”者,谓裘上加裼衣,裼衣上虽加他服,犹开露裼衣,见裼衣之美以为敬也。

  吊则袭,不尽饰也。丧非所以见美。

  [疏]“吊则袭,不尽饰也”。

  ○正义曰:凡此吊袭,谓主人既小敛之后,若未敛之前,则裼裘也。故《檀弓》云“子游裼裘而吊”是也。

  君在则裼,尽饰也。臣於君所。

  [疏]“君在则裼,尽饰也”。

  ○正义曰:凡君在之时,则露此裼衣,尽其文饰之道,以敬於君也。

  服之袭也,充美也。充,犹覆也。所敬不主於君则袭。

  [疏]“服之袭也,充美也”。

  ○正义曰:此谓君之不在,臣所加上服揜袭裼衣。充,犹覆也,谓覆盖裼衣之美,以君不在,敬心杀故也。

  ○注“所敬”至“则袭”。

  ○正义曰:凡敬有二体,一则父也,二则君也。父是天性至极,以质为敬,故子於父母之所不敢袒裼。君非血属,以文为敬。故臣於君所则裼。若平敌以下则亦袭,以其质略故也。所袭虽同,其意异也。《聘礼》行聘致君命亦袭者,彼是聘、享相对,聘质而享文,欲文质相变,故裼、袭不同也。

  是故尸袭,尸尊。

  [疏]“是故尸袭”。

  ○正义曰:尸处尊位,无敬於下,故袭也。

  执玉,龟袭。重宝瑞也。

  [疏]“执玉,龟袭”。

  ○正义曰:凡执玉得袭,故《聘礼》“执圭璋致聘得袭”也。若执璧琮行享,虽玉裼。此“执玉”或容非聘享,寻常执玉则亦袭也。龟是享礼庭实之物,执之亦裼。若寻常所执及卜则袭,敬其神灵也。

  无事则裼,弗敢充也。谓已致龟玉也。

  [疏]“无事”至“充也”。

  ○正义曰:谓行礼已致龟玉之后则裼,不敢充覆其美也,亦谓在君之前故裼也。若不在君所,故无事则袭,前文云者是也。

  笏,天子以球玉,诸侯以象,大夫以鱼须文竹,士竹,本,象可也。球,美玉也。文,犹饰也。大夫、士饰竹以为笏,不敢与君并用纯物也。

  ○球音求。鱼须文竹,崔云:“用文竹及鱼班也。”《隐义》云:“以鱼须饰文竹之边。”须音班。见於天子与射,无说笏。入大庙说笏,非古也。言凡吉事无所说笏也。大庙之中,唯君当事说笏也。

  ○说,本又作税,同他活反,下及注同。小功不说笏,当事免则说之。免,悲哀哭踊之时,不在於记事也。小功轻,不当事,可以搢笏也。

  ○免音问,注同。既搢必盥,虽有执於朝,弗有盥矣。搢笏,辄盥,为必执事。

  ○为,于伪反。凡有指画於君前,用笏;造受命於君前,则书於笏。笏,毕用也,因饰焉。毕,尽也。

  ○画,呼麦反。造,皇七报反,旧七刀反。笏度二尺有六寸,其中博三寸,其杀六分而去一。杀,犹杼也。天子杼上终葵首,诸侯不终葵首,大夫、士又杼其下首,广二寸半。

  ○去,起吕反,下注“去上”、“则去”、“去饰”同。

  [疏]“笏天”至“去一”。

  ○正义曰:此一节明天子以下笏之所用之物,并明用笏之事,及阔狭长短。

  ○“大夫以鱼须文竹”者,文,饰也。庾氏云“以鲛鱼须饰竹以成文”。“七竹,本,象可也”者,士以竹为本质,以象牙饰其边缘,饰之可也。言“可”者,通许之辞。

  ○注“球美”至“物也”。

  ○正义曰:按《释地》云:“西北之美者,有昆仑虚之璆、琳、琅玕焉。”李巡、孙炎、郭璞等并云“璆、琳,美玉”。此之“球”字则与璆同,故云球是美玉也。云“文,犹饰也”,谓以鱼须文饰其竹。卢云“以鱼须及文竹为笏”,非郑义也。云“大夫、士饰竹以为笏者”,大夫以鱼须,士用象。

  ○注“言凡”至“笏也”。

  ○正义曰:经总云“见於天子”,则诸侯事在其间,故云“言凡吉事无所说笏”。“凡”者非一之辞。下文云“小功不说”,则大功以上皆说之,故云:惟吉事无说笏也。云“大庙之中,唯君当事则说笏也”者,以臣见君无不执笏,明大庙之中,虽当事之时亦执笏也。君则大庙之中,当事之时则说笏。时臣骄泰,僣傚於君,当事之时亦说笏,故记者明之云:臣入大庙当事说笏,非古礼也。是当时之僣,记者据时而言,故郑云“唯君当事说笏也”。必知“当事说”者,以下文云“小功不说笏,当事免则说之”,明君入大庙,当事则亦说耳。凡臣见君皆执笏,笏所以记事,射所以兆威仪。独云“见於天子”者,以天子尊极,恐臣下畏惧,不敢执笏,故特言“见於天子”,明臣下见於君皆然。

  ○“既搢”至“盥矣”。

  ○言“既搢笏必盥”者,谓有执事於朝,须预絜净,故既搢笏於带,必盥洗其手於后。虽有执事於朝,更不须清絜,不须盥矣。以其初盥已毕。

  ○“造受”至“饰焉”。

  ○“造受命”,谓造诣君前而受命,则书记於笏。

  ○“笏,毕用也”者,毕,尽也,谓事事尽用笏记之。

  ○“因饰焉”者,谓因其记事所须,而饰以为上下等级焉。

  ○“其中博三寸”者,天子、诸侯上首广二寸半,其天子椎头不杀也。大夫士下首又广二寸半,唯笏之中央同博三寸,故云“其中博三寸”也。“其杀六分而去一”者,天子、诸侯从中以上,稍稍渐杀,至上首六分三寸而去其一分,馀有二寸半。在大夫士又从中以下,渐渐杀至下首,亦六分而去一。

  ○注“杀犹”至“寸半”。

  ○正义曰:按《玉人》云“天子杼上。”此云“杀”,故知“杀,犹杼也”。云“诸侯不终葵首”者,以玉人云:天子终葵首”,则诸侯不终葵首可知也。云“大夫士又杼其下”者,以经特云“其中博三寸”,明笏上下二首不博三寸。诸侯既南面之君,同杀其上,大夫士北面之臣,宜俱杀其下也。

  而素带,终辟,大夫素带,辟垂,士练带,率,下辟,居士锦带,弟子缟带,并纽约用组。“而素带,终辟”,谓诸侯也。诸侯不朱里,合素为之,如今衣带为之,下天子也。大夫亦如之。率,繂也。士以下皆襌,不合而繂积,如今作幧头为之也。辟,读如“裨冕”之“裨”。裨,谓以缯采饰其侧。人君充之,大夫裨其纽及末,士裨其末而已。居士,道艺处士也。此自“而素带”乱脱在是耳,宜承“朱里终辟”。

  ○带音戴。辟,依注为裨,婢支反,下同,徐又音卑,下“缁辟”、“终辟”皆放此。率音律,注及下同。并,必政反。纽,女久反。组音祖。下,户嫁反。繂音律。幧,七绡反,又七曹反。

  [疏]“而素带,终辟”。

  ○正义曰:自此以下至“皆从男子”明带及韡韨,及王后以下衣服等差,其文杂陈,又上下烂脱,今一依郑注以为先后:“天子素带,朱里,终辟。而素带,终辟,大夫素带,辟垂,士练带,率,下辟,居士锦带,弟子缟带,并纽约用组,三寸,长齐于带。绅长制:士三尺,有司二尺有五寸。子游曰:‘参分带下,绅居二焉。’绅、韡、结三齐。大夫大带四寸。杂带,君朱绿,大夫玄华,士缁辟二寸,再缭四寸。凡带有率,无箴功。”此等总论带之义也,今依而解之。

  ○“天子素带朱里”者,以素为带,用朱为里。终辟,辟则裨也。终竟带身在要及垂皆裨,故云“终辟”。

  ○“而素带,终辟”者,谓诸侯也,以素为带,不以朱为里,亦用朱绿终裨。

  ○“大夫素带,辟垂”者,大夫亦用素为带,不终裨,但以玄华裨其身之两旁及屈垂者。

  ○“士练带,率,下辟”者,士用孰帛练为带,其带用单帛,两边繂而已。繂,谓緶缉也。“下裨”者,但士带至者,必反屈向上,又垂而下,大夫则总皆裨之。士则用缁,唯裨乡下一垂者。

  ○“居士锦带”者,用锦为带,尚文也。

  ○“弟子缟带”者,用生缟为带,尚质也。

  ○“并纽约用组”者,并,并也。纽,谓带之交结之处,以属其纽。约者,谓以物穿纽、约结其带。谓天子以下,至弟子之等,其所纽约之物,并用组为之,故云“并纽约用组”。“三寸”者,谓纽约之组阔三寸也。

  ○“长齐于带”者,言约纽组馀长三尺,与带垂者齐,故云“长齐於带”。

  ○“绅长制:士三尺,有司二尺有五寸”者,绅,谓带之垂者。绅,重也,谓重屈而舒申。其制:士长三尺,有司长二尺五寸。

  ○“子游曰:参分带下,绅居二焉”,记者引子游之言,以证绅之长短。人长八尺,大带之下,四尺五寸,分为三分,绅居二分焉,绅长三尺也。

  ○“绅、韡、结三齐”者,绅,谓绅带。韡,谓蔽膝。结,谓约纽馀纽。三者俱长三尺,故云“三齐”也。

  ○“大夫大带四寸”,谓合素为之广四寸。

  ○“杂带,君朱绿,大夫玄华,士缁辟”者,杂,犹饰也,谓饰带君用朱绿,大夫用玄华,士用缁也。

  ○“士缁辟二寸,再缭四寸”,谓用单练广二寸。缭,绕也。再度绕要,亦四寸也。

  ○“凡带有率,无箴功”者,凡带,谓有司之带。有繂,谓其带既襌,亦以箴緶缉其侧,但繂俵之而已,无别裨饰之箴功,故云“无箴功”。

  ○注“而素”至“终辟”。

  ○正义曰:以文承“天子素带”,“终辟”,故知“素带”“谓诸侯”。以绖不云“朱里”,故云“诸侯不朱里”,“下天子也”。云“率,繂也,士以下皆襌,不合而繂积”者,以“率”非缝绕之事,故读为“繂”,与碑繂同也。知“士以下皆襌”者,以经云“士练带,率”,繂,是缝俵之名,以缝旁边,故知“襌”也。云“辟,读如裨冕之裨”者,读如《曾子问》“大祝裨冕”之裨也。云“人君充之”者,充,满也。人君,谓天子诸侯。饰带从首及末遍满皆饰,故云“充之”。云“大夫裨其纽及末”者,大夫卑,但饰其带纽以下,至於末也。云“士裨其末而已”者,士又卑,但裨其一条下垂者,故云裨末而已。云“宜承朱里终辟”者,以下文云“天子素带,朱里,终辟”,此文即云“素带终辟”,次云“大夫”,故知宜承“天子素带”之下文相次也。

  ○注“三寸”至“为衿”。

  ○正义曰:知“三寸,约带纽组之广”者,以带广四寸,此云“三寸,长齐於带”,承上“纽约用组”之下,故知是纽广也。云“言其屈而重也”者,解垂带名绅之意,申,重也。云“宜承约用组”者,以此经直云“三寸,长齐于带”,非发语之端,明知有所承次,故以为宜承“约用组”之下。

  ○注“杂犹”至“三齐”。

  ○正义曰:上云“裨”,此云“杂”,故知“杂”即上之“裨”也。云“君裨带上以朱,下以绿”者,君,谓天子、诸侯。崔氏、熊氏并云:“据要为正,饰带外边,上畔以朱,朱是正色,故在上也。下畔以绿,绿是间色,故在下也。”云“大夫裨垂,外以玄,内以华。华,黄色也”者,熊氏云:“近人为内,远人为外。”玄是天色,故在外。以华对玄,故以为黄也。黄是地色,故在内也。云“士裨垂之下,外内皆以缁”者,士既练带,而《士冠礼》谓之“缁带”,濛裨色言之,故谓之“缁带”,以裨之外内皆用缁也。云“宜承绅、韡、结三齐”者,以下文“三寸,长齐于带”,合承上“纽约用组”之后,则此“大夫大带”一经,不得厕在其间,故知宜承下“绅、韡、结三齐”之后也。

  韡,君朱,大夫素,士爵韦。此玄端服之韡也。韡之言蔽也。凡韡,以韦为之,必象裳色。则天子、诸侯玄端朱裳,大夫素裳。唯士玄裳,黄裳,杂裳也。皮弁服皆素韡。

  ○韡音必。圜,杀,直:目韡制。

  ○圜音圆。天子直,四角直,无圜、杀。公侯前后方,杀四角,使之方,变於天子也。所杀者去上下各五寸。大夫前方后挫角,圜其上角,变於君也。韠以下为前,以上为后。

  ○挫,作卧反。士前后正。士贱,与君同,不嫌也。正,直、方之间语也。天子之士则直,诸侯之士则方。韠下广二尺,上广一尺,长三尺,其颈五寸,肩,革带,博二寸。颈五寸,亦谓广也。颈中央,肩两角,皆上接革带以系之,肩与革带广同。凡佩,系於革带。

  ○颈,吉井反,又吉成反。大夫大带四寸。杂带,君朱绿,大夫玄华,士缁辟二寸,再缭四寸。凡带有率,无箴功。杂犹饰也,即上之裨也。君裨带,上以朱,下以绿终之。大夫裨垂,外以玄,内以华。华,黄色也。士裨垂之下,外内皆以缁,是谓缁带。大夫以上以素,皆广四寸。士以练,广二寸,再缭之。凡带,有司之带也,亦繂之如士带矣。无箴功,则不裨之。士虽繂带裨,亦用箴功。凡带不裨,下士也。此又乱脱在是,宜承“绅、韠、结三齐”。

  ○缭音了。箴音针。下士,崔如字,或户嫁反。一命缊韨幽衡,再命赤韨幽衡,三命赤韨葱衡。此玄冕爵弁服之韠,尊祭服异其名耳。韨之言亦蔽也。缊,赤黄之间色,所谓韎也。衡,佩玉之衡也。幽,读为“黝”。黑谓之黝,青谓之葱。《周礼》“公侯伯之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其士不命”。

  ○缊音温。韨音弗。幽,读为黝,出注,幼纠反,黑也,下同。韎,莫拜反,又音妹。天子素带,朱里,终辟。谓大带也。

  [疏]“韠君”至“终辟”。

  ○正义曰:此一经总明韠韨上下尊卑之制,唯有“大夫大带”一经厕在其间,已於“带条”说讫。

  ○注“此玄”至“素韠”。

  ○正义曰:知“此玄端服之韠也”者,按《士冠礼》玄端、玄裳、黄裳、杂裳、爵韠,谓士玄端之韠。此云“士爵韦”,故知是玄端之韠也。云“天子、诸侯玄端朱裳”者,以韠从裳色。君既用朱,故知裳亦朱色也。然天子诸侯祭服,玄衣纁裳。知此朱韠非祭服韠者,若其祭服则君与大夫士无别,同是赤色,何得云“大夫素,士爵韦”?且祭服之韠,大夫以上谓之韨,士爵弁谓之韎韐,不得称韠也。云“大夫素裳”者,大夫玄端,以素为裳,故素韠也。此则大夫、士朝君之服。大夫既以素裳为朝服,又以玄端服,礼穷则同故也。云“唯士玄裳,黄裳,杂裳也”者,《士冠礼》谓玄端之裳也。士朝服则素裳,故郑注《士冠礼》,朝服则玄端之衣,易其裳耳。云“皮弁服皆素韠”者,按《士冠礼》“皮弁服素韠”。云“皆”者,君与大夫、士皮弁皆然,故云“皆”也。

  ○注“目韠制”。

  ○正义曰:经云“圜”,则下文“大夫前方后挫角”,则圜也。经云“杀”,则下文“公侯前后方”,方则“杀”也。经云“直”,则下文云“天子直”。是“目韠制”也。

  ○注“杀四”至“五寸”。

  ○正义曰:以经云“前后方”,是“杀四角”也。上下各去五寸,所去之处,以物补饰之使方,变於天子也。云“所杀者去上下各五寸”者,按《杂记》云“韠会去上五寸”,是上去五寸。又云“纰以爵韦,六寸”,不至下五寸,是去下五寸。郑注《杂记》云:“会,谓上领缝也。领之所用,盖与纰同。”如郑此言,即上去五寸是领也。以爵韦为领,故云“领之所用”,“与纰同”。下云“所去五寸,纯以素”。故郑注《杂记》云:“纯纰所不至者五寸。”然则上去五寸是领也,下去五寸是纯也。若然,唯去上畔下畔,而云“杀四角”者,盖四角之处别异之,使殊於馀边也。其会之下,纯之上,两边皆纰以爵韦,表里各三寸。故《杂记》云:“韠长三尺,下广二尺,上广一尺,会去上五寸。纰以爵韦六寸,不至下五寸,纯以素,紃以五采。”韠制大略如此。但古制难知,不可委识,或据《礼图》,天子韠制,形如要鼓也,以今参验,不附人情。故今依附《记》文,参验情事而为此说,以俟后贤。

  ○注“圜其”至“为后”。

  ○正义曰:以经云“后挫角”,谓杀上角使圜,不令方也。

  ○注“正,直、方之间语也”。

  ○正义曰:正,谓不邪也。直而不邪谓之正,方而不邪亦谓之正,故云“正,直、方之间语”。

  ○注“颈五”至“革带”。

  ○正义曰:云“颈五寸亦谓广”者,郑恐上下长五寸,故云“亦谓广”也。其上下及肩与革带俱二寸也。云“凡佩,系之革带”者,以韠系於革带,恐佩系於大带,故云然。以大带用组约,其物细小,不堪县韠佩故也。

  ○注“此玄”至“不命”。

  ○正义曰:以上经云“君朱,大夫素,士爵韦”,是玄端服之韠,故云“此玄冕爵弁服之韠”,言异於上也。此据有孤之国,以卿大夫虽三命再命,皆著玄冕。若无孤之国,则三命再命之卿大夫皆絺冕,不得唯玄冕也。爵弁,则士所服。云“尊祭服,异其名耳”者,他服称韠,祭服称韨,是异其名。韨、韠皆言为蔽,取蔽鄣之义也。知祭服称韨者,按《易 困卦 九二》“朱绂方来,利用享祀”,是祭祀称韨也。按《诗毛传》,天子纯朱,诸侯黄朱。黄朱色浅,则亦名赤韨也。则大夫赤韨,色又浅耳。有虞氏以前,直用皮为之,后王渐加饰焉,故《明堂位》云:“有虞氏服韨,夏后氏山,殷火,周龙章。”彼注云:“天子备焉,诸侯火而下,卿大夫山,士韎韐而已。”云“缊,赤、黄之间色,所谓韎也”者,按此云“一命,缊韨”,一命,谓公侯伯之士。《士冠礼》“爵弁韎韐”,此“缊韨”则当彼“韎韐”,故云“所谓韎也”。《毛诗》云:“韎韐茅蒐染。”齐人谓“茅蒐”为“韎韐”声也。茅蒐,则蒨草也。以蒨染之,其色浅赤,则缊为赤、黄之间色。若子、男大夫,但名“缊韨”,不得为韎韐也,以其非士故耳。云“黑谓之黝,青谓之葱”者,《周礼 牧人》云:“阴祀用黝牲。”又孙炎注《尔雅》云:“黝青黑,葱则青之异色。”三命则公之卿玄冕,侯伯之卿絺冕,皆赤韨葱衡。

  王后袆衣,夫人揄狄,袆读如翚,揄读如摇,翚、摇皆翟雉名也。刻缯而画之,著於衣以为饰,因以为名也。后世作字异耳。夫人,三夫人,亦侯伯之夫人也。王者之后,夫人亦袆衣。

  ○袆音翚,许韦反,注及下同。揄音摇,羊消反。《尔雅》云:“伊洛而南,素质五色,皆备成章曰翚。江淮而南,青质五色,皆备成章曰鹞。”鹞音摇。谓刻画此雉形,以为后夫人服也。翟,直历反。著,直略反,又竹略反。三寸,长齐于带,绅长制:士三尺,有司二尺有五寸。子游曰:“参分带下,绅居二焉。”绅、韠、结三齐。三寸,谓约带纽组之广也。长齐于带,与绅齐也。绅,带之垂者也,言其屈而重也。《论语》曰:“子张书诸绅。”有司,府史之属也。三分带下而三尺,则带高於中也。结,约馀也。此又乱脱在是,宜承“约用组”。结,或为“衿”。

  ○绅音申,本亦作申,下同。重,直龙反。君命屈狄,再命袆衣,一命襢衣,士褖衣。君,女君也。屈,《周礼》作“阙”,谓刻缯为翟,不画也。此子、男之夫人,及其卿、大夫、士之妻命服也。袆,当为“鞠”,字之误也。礼,天子诸侯命其臣,后夫人亦命其妻以衣服,所谓“夫尊於朝,妻荣於室”也。子、男之卿再命,而妻鞠衣,则鞠衣、襢衣、褖衣者,诸侯之臣皆分为三等,其妻以次受此服也。公之臣,孤为上,卿、大夫次之,士次之。侯、伯、子、男之臣,卿为上,大夫次之,士次之。褖,或作“税”。

  ○屈音阙,注同。袆,依注音鞠,居六反,又曲六反。襢,张战反。褖,吐乱反,注作税,音同。唯世妇命於奠茧,其他则皆从男子。奠,犹献也。凡世妇已下,蚕事毕献茧,乃命之以其服。天子之后、夫人、九嫔,及诸侯之夫人,夫在其位,则妻得服其服矣。自“君命屈狄”至此,亦乱脱在是,宜承“夫人揄狄”。

  [疏]“王后”至“男子”。

  ○正义曰:此一节论王后以下命妇之服,唯有“三寸,长齐于带”一经,厕在其间。带事前文已解讫,

  ○“王后袆衣”者,袆,读如“翚”,谓画翚於衣,六服之最尊也。

  ○“夫人揄狄”者,揄,读如“摇”,狄,读如“翟”,谓画读翟之雉於衣,谓三夫人及侯伯夫人也。

  ○“君命屈狄”者,君,谓女君,子男之妻也。被后所命,故云“君命屈狄”者。屈,阙也。狄,亦翟也。直刻雉形,阙其采画,故云“阙翟”也。

  ○“再命袆衣”者,再命,谓子男之卿。袆,当为“鞠”,谓子、男卿妻服鞠衣也。

  ○“一命襢衣”者,襢,展也。子、男、大夫一命,其妻服展衣也。

  ○“士褖衣”者,谓子、男之士不命,其妻服褖衣。郑注《士丧礼》,褖之言缘,黑衣裳,以赤缘之。

  ○“唯世妇命於奠茧”者,世妇,谓天子二十七世妇以下也。奠,献也。献茧,谓世妇及命妇入助蚕毕献茧也。凡夫尊於朝,妻贵於室,皆得各服其命服。今唯世妇及卿大夫之妻并卑,虽已被命,犹不得即服命服,必又须经入助蚕,蚕毕献茧,茧多功大,更须君亲命之著服,乃得服耳,故云“命於奠茧”。

  ○“其他则皆从男子”者,其他,谓后、夫人、九嫔及五等诸侯之妻也。其夫得命,则其妻得著命服,不须奠茧之命,故云“皆从男子”。

  ○注“袆读”至“袆衣”。

  ○正义曰:按郑注《内司服》引《尔雅 释鸟》:“伊雒而南,素质五色,皆备成章曰翚。江淮而南,青质五色,皆备成章曰摇。”郑又云:“王后之服刻缯为之形而采画之,缀於衣以为文章。袆衣,画翚者。榆翟,画摇者。阙翟,刻而不画。从王祭先王则服袆衣,祭先公则服榆翟,祭群小祀则服阙翟。鞠衣,黄桑服也。色如鞠尘,服之以告桑。展衣,以礼见王及宾客。褖衣,御于王之服。阙翟赤,摇翟青,褖衣玄,鞠衣黄,展衣白,褖衣黑。”又《郑志》云:“三狄首服副,副,覆也,所以覆首为之饰。其遗象,若今步繇矣。鞠衣首服编编,列发为之。其遗象,若今假紒矣。展衣,褖衣,首服以次第发长短为之,所谓髲髢。若燕居之时,则亦褖衣骊笄总而已。”其六服皆以素纱为里,故《内司服》“陈六服”之下云“素纱”,郑注云:“六服皆袍,制以白縳为里。”云“夫人,三夫人,亦侯伯之夫人也”者,以经云“王后袆衣”,则云“夫人榆狄”,其文相次,故以夫人为三夫人。但三夫人与三公同对王为屈,三公执璧与子男同,则三夫人亦当与子男夫人同,故郑注《司服》疑而不定,云“三夫人,其阙狄以下乎”,为两解之也。云“王者之后,夫人亦袆衣”者,以《礼记》每云“君衮冕”、“夫人副袆”。王者之后,自行正朔,与天子同,故祭其先王,服上服也。若祭先公则降焉。鲁祭文王、周公,其夫人亦袆衣,故《明堂位》云“君衮冕立于阼,夫人副袆立于房中”是也。

  ○注云“君女”至“作税”。

  ○正义曰:以礼,君命其夫,后命其妇,则子男之妻不得受天子之命,故以为君谓女君。是子男之妻,受后之命,或可。女君,谓后也,命子男妻,故云“君命”。云“此子、男之夫人,及其卿、大夫、士之妻命服也”者,以《典命》云:“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其士不命。”此云“再命袆衣,一命襢衣,士褖衣”,又承“阙狄”下,正与子男同,故知据“子、男夫人及卿、大夫、士之妻”也。袆衣是王后之服,故疑当为鞠衣。云“子、男之卿再命,而妻鞠衣,则鞠衣、襢衣、褖衣者,诸侯之臣,皆分为三等,其妻以次受此服也”者,郑为此言,欲明诸侯臣之妻,唯有三等之服。云“公之臣,孤为上,卿、大夫次之,士次之”者,以《司服》云孤“絺冕而下”,卿大夫“玄冕而下”,士“皮弁而下”。此谓上公臣为三等。云“侯、伯、子、男之臣,卿为上,大夫次之,士次之”者,以此经“再命鞠衣,一命襢衣,士褖衣”,士与大夫不同。又《典命》“子、男之卿再命,大夫一命,士不命”,尚分为三等。侯、伯之卿三命,大夫再命,士一命,是亦三等,可知郑云然也。

  ○注“奠犹”至“榆狄”。

  ○正义曰:凡献物必先奠於地,故云“奠,犹献也”。云“凡世妇以下,蚕事毕献茧,乃命之”者,三夫人九嫔,其位既尊,不须献茧,自然得命也。世妇以下位卑,因献茧,乃得命,言以下则女御亦然。经唯云“世妇”,举其贵者。

  凡侍於君,绅垂,足如履齐,颐霤,垂拱,视下而听上,视带以及袷,听乡任左。绅垂,则磬折也。齐,裳下缉也。袷,交领也。

  ○齐音咨,本又作斋,注同。颐,以支反。霤,力救反。袷,居业反。乡,许亮反。折,之列反,又市列反,篇末放此。缉,七入反。凡君召以三节,二节以走,一节以趋。节,所以明信,辅君命也。使使召臣,急则持二,缓则持一。《周礼》曰“镇圭以征守”,其馀未闻也。今汉使者拥节。

  ○使使,上音史,下色吏反。镇,珍刃反,徐音珍。守,手又反。汉使,色吏反。在官不俟屦,在外不俟车。趋君命也。必有执随授之者,官谓朝廷治事处也。

  ○处,昌虑反。

  [疏]“凡侍”至“俟车”。

  ○正义曰:此一节论人臣侍君及被君召之仪。

  ○“凡侍於君”者,谓臣侍君法也。凡者,臣无贵贱皆然也。

  ○“绅垂”者,绅,大带也。身直则带倚,磬倚则带垂。“足如履齐”者,齐,裳下缉也。身折则裳前下缉委地,故行则足恒如践履裳下也。“颐霤”者,霤,屋檐。身俯,故头临前,垂颐如屋霤。

  ○“垂拱”者,拱,沓手也。身俯则宜手沓而下垂也。

  ○“视下而听上”者,视高则敖,故下瞩也。听上,谓听尊者语宜谛听,故仰头而面乡上以听之也。

  ○“视带以及袷”者,视尊者之处也。袷,交领也。视君之法,下不过带,高不过袷,故《曲礼》云“凡视上於面则敖,下於带则忧”是也。

  ○“听乡任左”者,此解“听上”也。庾云:“‘听上’及‘听乡任左’,皆备君教使也。”郑注《少仪》曰:“立者尊右,则坐者尊左也。”侍君之时君坐,故侍者在右。是以“听乡”皆以左为任也。此谓臣以左耳近君,故云“任左”。

  ○“凡君召以三节,二节以走,一节以趋”者,节者,以玉为之,所以明信,辅於君命者,也。君使使召臣有二节时,有一节时,故合云“三”也。随事缓急,急则二节,臣故“走”也。缓则一节,臣故“趋”也。庾氏云:“君召以三节者,谓君召臣急,则以二节,缓则以一节。急、缓不出於三耳,不谓节尽於三也。”“在官不俟屦,在外不俟车”者,急趋君召也。官,谓朝廷治事处也。外,谓其室及官府也。在官近,不须车,故言“屦”。在外远,故云“车”。

  ○注“《周礼》”至“拥节”。

  ○正义曰:此《周礼 典瑞》文。引之者,证君召臣之节,谓征召守国诸侯,以镇圭召之。云“其馀未闻”者,谓召诸侯之外,别召馀臣未闻。云“今汉使拥节”者,拥,持也。汉时使人召臣,持节召之也。

  士於大夫,不敢拜迎,而拜送。礼不敌,始来拜,则士辟也。

  ○辟音避,下“亦辟”、“辟先”、“辟德”皆同。士於尊者先拜,进面,答之拜则走。士往见卿大夫,卿大夫出迎,答拜亦辟也。

  [疏]“士於”至“则走”。

  ○正义曰:此一节明士於尊者之法。“士於大夫,不敢拜迎”者,此谓大夫诣士,礼既不敌,故士不敢迎而先拜,大夫虽拜,士则辟之。

  ○“而拜送”者,按《仪礼 乡射》、《乡饮酒》、《公食》、《聘礼》,但是主人送宾者,皆主人再拜,宾不答拜。郑注云:“不答拜者,礼有终故也。”“士於尊者先拜”者,谓士往诣卿大夫,即先於门外拜之也。

  ○“进面”,士先於外拜,拜竟乃进面,亲相见也。

  ○“答之拜则走”者,若大夫出迎而答拜於士,则士走辟之也。

  士於君所言大夫,没矣,则称谥若字,名士。与大夫言,名士,字大夫。君所,大夫存亦名。

  [疏]“士於”至“大夫”。

  ○正义曰:此一节论士於君及大夫之所言群臣之法。

  ○“士於君所言大夫”者,谓士在君前,与君言论及於大夫也。

  ○“没矣,则称谥若字”者,君前臣名,若彼大夫生则士呼其名;若彼大夫已死没,而士於君前言,则称彼谥;无谥则称字:不呼其名,敬贵故也。

  ○“名士”者,士贱,虽已死,而此生士与君言,犹呼死士名也。

  ○“与大夫言,名士,字大夫”者,谓士与大夫言次论及他生大夫、士之法也。士贱,故呼之名,大夫贵,故呼之字也。若大夫、士卒,则字士、谥大夫。

  於大夫所,有公讳,无私讳。公讳,若言语所辟先君之名。凡祭不讳,庙中不讳,谓祝嘏之辞中,有先君之名者也。凡祭,祭群神。庙中上不讳下。

  ○嘏,古雅反。教学、临文不讳。为惑未知者。

  ○为,于伪反,下“为幼”、“为起事”同。

  [疏]“於大”至“不讳”。

  ○正义曰:此一节论讳与不讳之法。

  ○“有公讳无私讳”者,谓士及大夫言,但讳君家,不自私讳父母也。崔氏云:“谓伯叔之讳耳。若至亲则不得言。”庾云:“谓士与大夫言,有音字同己祖祢名字,皆不得讳,辟敬大夫,故不重敬。”“凡祭不讳,庙中不讳”者,谓祝嘏之辞,中有先君名者也。凡祭,祭群神也,谓社稷、山川百神也。祝嘏辞中有先君之名,不讳之也。“庙中上不讳下”,若有事於祖,则不讳父也。有事於父则讳祖。

  ○“教学临文不讳”者,教学,为师长也。教人若讳,疑误后生也。临文,谓简牒及读法律之事也,若讳则失於事正也。

  古之君子必佩玉,比德焉。君子,士已上。右徵、角,左宫、月,玉声所中也。徵、角在右,事也,民也,可以劳。宫,羽在左,君也,物也,宜逸。

  ○徵,张里反,注同。中,丁仲反,下文同。趋以《采齐》,路门外之乐节也。门外谓之趍。齐,当为“楚荠”之荠。

  ○趍,七须反,本又作“趣”。齐,依注作“荠”,疾私反。《采荠》,《诗》篇名。行以《肆夏》,登堂之乐节。周还中规。

  ○反行也,宜圜。

  ○还音旋,本亦作“旋”,下同。圜音圆,折还中矩,曲行也,宜方。

  ○折,之设反。进则揖之,退则扬之,然后玉锵鸣也。揖之,谓小俛,见於前也。扬之,谓小仰,见於后也。锵,声貌。

  ○锵,七羊反。见,贤遍反,下同。故君子在车则闻鸾、和之声,行则鸣佩玉,是以非辟之心无自入也。鸾在衡,和在式。自,由也。

  ○辟,本又作“僻”,匹亦反,又婢亦反,徐芳益反。

  ○君在不佩玉,左结佩,右设佩。谓世子也。出所处而君在焉,则去德佩而设事佩,辟德而示即事也。结其左者,若於事有未能也。结者,结其绶不使鸣也。居则设佩,谓所处而君不在焉。朝则结佩。朝於君亦结左。齐则綪结佩,而爵韠。綪,屈也。结又屈之,思神灵,不在事也。爵韠者,齐服玄端。

  ○齐,侧皆反,注同。綪,侧耕反。凡带必有佩玉,唯丧否。丧主於哀,去饰也。凡,谓天子以至士。佩玉有冲牙,居中央以前后触也。

  ○冲,昌容反。君子无故玉不去身,君子於玉比德焉。故,谓丧与灾眚。

  ○灾音灾。眚,色耿反。天子佩白玉而纯组绶,公侯佩山玄玉而朱组绶,大夫佩水苍玉而纯组绶,世子佩瑜玉而綦组绶,士佩瓀玟而缊组绶。玉有山玄、水苍者,视之文色所似也。绶者,所以贯佩玉,相承受者也。纯,当为“缁”。古文“缁”字或作丝旁才。綦,文杂色也。缊,赤黄。

  ○绶音受。纯,读为缁,侧其反。瑜,羊朱反。綦音其。瓀,而兖反,徐又作萩,同。玟,武巾反,字又作“<石攵>”,同。缊音温。孔子佩象环五寸而綦组绶。谦不比德,亦不事也。象,有文理者也。环,取可循而无穷。

  [疏]“古之”至“中矩”。

  ○正义曰:此一节广明佩玉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比德”至“已上”。

  ○正义曰:按《诗 秦风》云:“言念君子,温其如玉。”是玉以“比德”。按《聘义》云:“温润而泽,仁也。缜密以栗,知也。廉而不刿,义也。垂之如队,礼也。”“孚筠旁达,信也。”是玉以比德也。按下文云“天子佩白玉”,下至“士佩瓀玟”,士是君子含士以上也。

  ○注“玉声”至“宜逸”。

  ○正义曰:“玉声所中也”者,谓所佩之玉,中此徵、角、宫、羽之声。云“事也,民也,可以劳”者,按《乐记》:“角为民,徵为事。”右厢是动作之方,而佩徵、角。事则须作而成,民则供上役使,故可劳而在右也。云“君也,物也,宜逸”者,按《乐记》云:“宫为君,羽为物。”今宫、羽在左,是无事之方。君宜静而无为,物宜积聚,故在於左,所以“逸”也。

  ○注“路门”至“之荠”。

  ○正义曰:路寝门外至应门谓之“趋”,於此趋时,歌《采齐》为节。云“齐,当为‘楚荠’之荠”者,按《诗 小雅》有《楚茨》之篇,此作“齐”字,故读为《楚茨》之“茨”,音同耳,其义则异。

  ○注“登堂之乐节”。

  ○正义曰:路寝门内至堂,谓之“行”,於行之时则歌《肆夏》之乐。按《尔雅 释宫》云:“室中谓之时,堂上谓之行,堂下谓之步门,外谓之趋,中庭谓之走,大路谓之奔。”此对文耳。若总而言之,门内谓之行,门外谓之趋。郑注《乐师》云:“行,谓於大寝之中。趋,谓於朝廷。”然则王出,既服至堂而《肆夏》作,出路门而《采荠》作。其反,入至於应门、路门亦如之。此谓步迎宾客。王如有车出之事,登车於大寝西阶之前,反降於阼阶之前,《尚书传》曰“天子将出,撞黄钟之钟,右五钟皆应,入则撞蕤宾之钟,左五钟皆应”是也。

  ○注“反行也,宜圜”。

  ○正义曰:反行谓到行,反而行,假令从北向南,或从南向北。

  ○注“曲行也,宜方”。

  ○正义曰:曲行,谓屈曲而行,假令从北向南行,曲折而东向西向也。

  ○“进则”至“鸣也”。

  ○揖,俯也。若行前进,则身恒小俯俛也。

  ○“退则扬之”者,扬,仰也。卻退迁行则身微仰也。

  ○“然后玉锵鸣也”者,若进俯退仰,则然后佩离身而直行摇动,佩自击,所以玉声得锵锵而鸣也。

  ○注“揖之”至“后也”。

  ○正义曰:“见於前”者,谓佩乡前垂而见之。“见於后”者,谓佩乡后垂而见也。

  ○“是以非辟之心,无自入也”,谓君子恒闻鸾和佩玉之正声。自,由也。是以非类邪辟之心,无由入於身也。

  ○注“鸾在衡,和在式”。

  ○正义曰:“鸾在衡,和在式”,《韩诗外传》文也。若郑康成之意,此谓平常所乘之车也。若田猎之车,则鸾在马镳也。故注《秦诗》云:“置鸾於镳,异於乘车。”郑於《秦诗》既巳明言,故於《毛诗传》云“在轼曰和,在镳曰鸾”,郑不复易毛也。又於《商颂》笺云“鸾在镳”,同毛氏之说,亦不复具言,以《秦诗》笺已明言故也。

  ○“君在”至“设佩”。

  ○谓世子出所处而与君同在一处,则不敢佩玉。玉以表德,去之示己无德也。

  ○“左结佩”者,佩亦玉佩。既不佩玉,而结左佩也。郑云“结者,结其绶不使鸣也”。贺云:“事佩绶且不鸣,今云‘结绶使不鸣’,则犹在佩玉也。”

  ○“右设佩”者,结左边玉佩而设右边事佩。事佩,是木燧大觿之属。

  ○注“谓世”至“鸣也”。

  ○正义曰:知“谓世子也”者,以臣之对君,则恒佩玉,故下云:“君子无故玉不去身。”前文云:“然后玉锵鸣也。”是臣之去朝君,备仪尽饰,当佩玉。今云“君在不佩玉”,故知非臣,下云“世子佩瑜玉”,是以知世子也。云“出所处而君在焉”者,以下文“朝则结佩”,谓朝时,明此君在,非朝处也。云“去德佩”者,谓结玉佩不使鸣,非谓全去也。云“而设事佩”者,大觿木燧之属也。云“辟德而示即事也”者,以辟德不敢当,故“去德佩”而示有劳役之事,以奉於上,故设事佩也。自朝则结佩,朝结佩及设佩,亦皆谓世子。

  ○“齐则綪结佩”,此谓总包凡应佩玉之人,非唯世子綪结佩。綪,屈也。谓结其绶,而又屈上之也。

  ○“而爵韠”者,谓士玄端,齐故爵韦为韠也。而熊氏、皇氏并谓诸侯以下皆以玄端,齐而以爵韦为韠,同士礼,以其齐,故不用朱韠素韠也。义或然也。

  ○“佩玉有冲牙”,凡佩玉必上系於冲,下垂三道,穿以蠙珠,下端前后以县於璜,中央下端县以冲牙,动则冲牙前后触璜而为声。所触之玉,其形似牙,故曰“冲牙”。皇氏谓冲居中央,牙是外畔两边之璜,以冲、牙为二物。若如皇氏说,郑何得云牙“居中央以为前后触也”。

  ○注“玉有”至“赤黄”。

  ○正义曰:“玉有山玄、水苍者,视之文色所似也”者,玉色似山之玄而杂有文,似水之苍而杂有文,故云“文色所似”。但尊者玉色纯,公侯以下,玉色渐杂,而世子及士唯论玉质,不明玉色,则玉色不定也。瑜是玉之美者,故世子佩之。承上天子、诸侯,则世子,天子、诸侯之子也。然诸侯之世子虽佩瑜玉,亦应降杀天子世子也。瓀玟,石次玉者,贱,故士佩之。云“纯,当为缁”者,以经云玄组、朱组皆是色,则纯亦是色也,故读“纯”为“缁”。郑读纯为缁,其例有异。若经文丝帛义分明而色不见者,即读纯为缁。《媒氏》云“纯帛不过伍两”,以有“帛”字,故“纯”为“缁”。《祭统》云“后夫人蚕事以供纯服”,以其供蚕丝义分明,故读“纯”为“缁”。《论语》云:“麻冕,礼也,今也纯,俭。”称古用麻,今用纯,则丝可知也。以色不见,故读“纯”为“缁”。若色见而丝不见,则不破纯字,以义为丝,《昏礼》“女次纯衣”,注云“纯衣,丝衣”,如此之类是也。云“綦,文杂色也”者,《顾命》“四人綦弁”,云“綦,青黑色”。《郑风》“缟衣綦巾”,注云“綦,苍艾色”,是綦为杂色。又《说文》云:“綦,苍艾色。”是杂色也。

  ○“孔子佩象环五寸而綦组绶”。

  ○孔子以象牙为环,广五寸,以綦组为绶也。所以然者,失鲁司寇,故谦不复佩德佩及事佩,示己无德、事也。“佩象环”者,象牙有文理,言己有文章也。而为环者,示己文教所循环无穷也。五寸,法五行也。言文教成人,如五行成物也。

  童子之节也,缁布衣,锦缘,锦绅并纽,锦束发,皆朱锦也。童子,未冠之称也。《冠礼》曰“将冠者采衣紒”也。

  ○并纽,必正反,下女丑反。冠,古乱反,下并同。称,尺证反。紒音计。肆束及带,勤者有事则收之,走则拥之。肆,读为“肄”。肆,馀也。馀束,约纽之馀组也。勤,谓执劳辱之事也。此亦乱脱在是,宜承“无箴功”。

  ○肆音肄,以四反。童子不裘不帛,不屦絇,无緦服,听事不麻。无事则立主人之北,南面。见先生,从人而入。皆为幼少,不备礼也。虽不服緦,犹免,深衣无麻,往给事也。裘、帛温,伤壮气也。絇,屦头饰也。

  ○絇,其俱反。见,贤遍反。少,诗照反,下“少仪”同。免音问。

  [疏]“童子”至“而入”。

  ○正义曰:此一节论童子之仪,唯有“肆束及带”一经,郑云“烂脱”厕在其间,宜承上“无箴功”之下。今先释之,后论“童子”之事。

  ○“肆束及带”者,“肆,馀也”。谓约束带之馀组及带之垂者。若身充勤劳之事,当有事之时,则收敛之,为其事之切迫,身须趍走,则拥抱之。收,谓敛持在手。拥,谓抱之於怀也。

  ○“童子之节也”者,谓童稚之子未成人之礼节。

  ○“缁布衣”者,谓用缁布为衣,尚质故也。

  ○“锦缘,锦绅并纽”者,谓用锦为缁布衣之缘,又用锦为绅带,并絇带之纽,皆用锦也。

  ○“锦束发”者,以锦为总而束发也。

  ○“皆朱锦也”者,言童子所用之锦,皆用朱色之锦。童子尚华,示将成人有文德,故皆用锦,示一文一质之义也。

  ○“童子不裘不帛”者,为大温,伤壮气也。

  ○“不屦絇”者,絇,屦之饰也。未成人不尽饰为节也。

  ○“无緦服”者,童子唯当室,与族人为礼,有恩相接之义,故遂服本服之緦耳。若不当室,则情不能至緦,故不服也。

  ○“听事不麻”者,郑注云:“虽不服緦,犹免,深衣无麻,往给事也。”然郑意是言童子虽不緦,犹著免,深衣无绖,以往给事緦丧使役也。王云听事不麻也,庾谓此云“无麻”,谓不当室也。按《问丧》及郑注之意,皆以童子不当室,则无免。而此注云“犹免”者,崔氏、熊氏并云:“不当室而免者,谓未成服而来也。《问丧》云‘不当室不免’者,谓据成服之后也。”

  ○“无事则立主人之北,南面”者,主人,丧主也。此童子来听使,若有事则使之。若无事时在旁,谓在主人之北,南面而立。

  ○“见先生从人而入”者,先生,师也。童子不能独为礼,若往见师,则随成人而入也。

  ○注“虽不服緦,犹免,深衣”。

  ○正义曰:知“犹免,深衣”者,以经但云“无緦服”,是但不著緦服耳,犹同初著深衣也。知“免”者,以《问丧》云:免者,不冠者之服。故知未成服童子,虽不当室,犹著免也。

  侍食於先生、异爵者,后祭先饭。谦也。

  ○饭,扶晚反。客祭,主人辞曰:“不足祭也。”祭者,盛主人之馔也。客飧,主人辞以“疏”。飧者,美主人之食也。“疏”之言粗也。

  ○飧音孙,注及下同。主人自置其酱,则客自彻之。敬主人也。彻,奠千序端。一室之人,非宾客,一人彻。同事合居者也。宾客则各彻其馔也。壹食之人,一人彻。壹,犹聚也,为赴事聚食也。凡燕食,妇人不彻。妇人质,不备礼。

  [疏]“侍食”至“不彻”。

  ○正义曰:此一节论侍食及彻馔之节。“侍食於先生”及“异爵”者,此谓凡成人礼,异爵,谓尊於己也。

  ○“后祭先饭”者,此馔不为己,故“后祭”而“先饭”者,示为尊者尝食也。

  ○“客祭”者,盛主人之馔具,故祭之。“主人辞曰不足祭也”者,凡主人於客,悉皆然也。祭,是盛主人之馔也。故主人致辞云:疏食不足备礼也。

  ○“客飧”者,若食竟作三饭飧也。“主人辞以疏”者,疏,粗也。飧,是巳食饱。饱,犹食美。故主人见客飧而致辞云,粗食伤客,不足致饱,若欲使更食然也。

  ○“主人自置其酱,则客自彻之”者,主人敬客,则自置其酱,则客宜报敬,故“自彻之”。《曲礼》曰“主人亲馈”是也。“一室之人,非宾客,一人彻”者,谓同事而合居一室,若宾客则各彻其馔,今合居既无的宾主,故必少者一人彻馔也。

  ○“壹食之人,一人彻”者,壹,犹聚也。谓暂为赴事,壹聚共食。共食竟则亦不人人彻,亦推一人彻也。

  ○“凡燕食,妇人不彻”者,妇人质,不备礼也。缘男子有彻义,故明妇人礼也。

  食枣、桃、李,弗致于核。恭也。

  ○核,行隔反。瓜祭上环,食中,弃所操。上环,头忖也。

  ○操,七刀反。忖,本又作刌,寸本反,徐子本反。凡食果实者,后君子,阴阳所成,非人事也。

  ○后,胡豆反。火孰者,先君子。备火齐不得也。

  ○先,悉荐反。齐,才细反。有庆,非君赐不贺。唯君赐为荣也。有忧者。此下绝亡,非其句也。勤者有事则收之,走则拥之。此补脱重。

  ○脱音夺。重,直用反,又直龙反。

  [疏]“食枣”至“拥之”。

  ○正义曰:此一节明食果实及“非君赐不贺”之事,谓其怀核不置於地也。

  ○“瓜祭上环”者,食瓜亦祭先也。环者,横断形如环也。断,则有上下环也。上环是疐间,下环是脱华处也。祭时取上环祭之也。

  ○“食中”者,用上环将祭而食中也。

  ○“弃所操”者,操谓手所持者,弃之不食。忖切,谓切瓜头切去疐。此庶人法也。

  ○“凡食果实者,后君子”者,果实是阴阳所成,非关人事,故不得先尝也。

  ○“火孰者,先君子”者,人孰和调,是人之所为,恐和齐不备,故先於君子而尝之。

  ○“有庆,非君赐不贺”者,有庆,谓或宗族、亲戚燕饮聚会,虽吉不相贺,不足为荣故也。唯受君之赐为荣,故相拜贺,故云“非君赐不贺”也。

  孔子食於季氏,不辞,不食肉而飧。以其待己及馔非礼也。

  [疏]“孔子”至“而飧”。

  ○正义曰:凡客将食兴辞,而孔子“不辞”者,必是季氏进食不合礼也。

  ○“不食肉而飧”者,凡礼食,先食胾,次食殽,乃至肩。至肩则饱,乃飧。孔子在季氏家食,不食肉而仍为飧者,是季氏馔失礼故也。

  君赐车马,乘以拜。赐衣服,服以拜。敬君惠也。赐,君未有命,弗敢即乘、服也。谓卿大夫受赐於天子者,归必致於其君,君有命乃服之。君赐,稽首,据掌,致诸地。致首於地。据掌,以左手覆按右手也。

  ○覆,芳服反。酒肉之赐弗再拜。轻也。受重赐者,拜受,又拜於其室也。凡赐,君子与小人不同日。慎於尊卑。

  ○慎,一本作顺。

  [疏]“君赐”至“同日”。

  ○正义曰:此一节论受君赐之法。

  ○“君赐车马,乘以拜。赐衣服,服以拜”者,谓受君赐,赐至则拜。至明日更乘、服所赐,往至君所又拜,敬重君恩故也。

  ○“赐,若未有命,弗敢即乘、服也”者,此使臣虽受赐於王,不敢即乘、服,当归国献其君,君命与之,则臣乃乘、服耳。若君未有命,即不敢乘、服也。

  ○“君赐”者,明受君赐拜谢之法也。

  ○“稽首”者,头至地也。“据掌”者,据,按也,谓卻右手而覆左手,按於右手之上也。“致诸地”者,致,至也。谓头及手俱至地,左手按於右手之上至地也。

  ○“酒肉之赐,弗再拜”者,亦谓君赐也。再,犹重也。酒肉轻,但初赐至时则拜,至明日不重往拜也。

  ○“凡赐,君子与小人不同日”者,“凡”,於君子、小人也。“不同日”者,慎尊卑之杂也。

  凡献於君,大夫使宰,士亲,皆再拜稽首送之。敬也。膳於君,有荤、桃、茢,於大夫去茢,於士去荤,皆造於膳宰。膳,美食也。荤、桃、茢,辟凶邪也。大夫用荤、桃,士桃而巳。荤,姜及辛菜也。茢,菼帚也。“造於膳宰”,既致命而授之。荤,或作“焄”。

  ○荤,许云反,注“焄”同。茢音列,又音例。去,起吕反,下同。造,七报反,注同。辟,必亦反。邪,似嗟反。菼,吐敢反,郭璞云:“乌蓲也,取其苗为帚。”帚,本或作箒,之手反。大夫不亲拜,为君之答己也。不敢变动至尊。

  ○为,于伪反,下注“为其”同。

  [疏]“凡献”至“己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臣献君之物,及致膳於尊者之义。

  ○“凡献於君”者,“凡”,於大夫、士也。谓大夫、士有食,献君法也。

  ○“大夫使宰”者,大夫尊,恐君拜已之献,故不自往,而使已膳宰往献也。

  ○“士亲”者,以士贱,不嫌君拜,故身自亲送也。

  ○“皆再拜稽首送之”者,虽大夫使人,初於家亦自拜送。而宰将命,及士自送,至於君门付小臣之时,宰及士皆再拜而送之也。

  ○“膳於君有荤桃茢”者,美食曰膳。谓天子、诸侯之臣,献孰食於君法也。恐邪气干犯,故用辟凶邪之物覆之。荤,谓姜之属也。桃,桃枝也。茢,菼帚也。

  ○“於大夫去茢”者,谓大夫之臣,以食献大夫,降於正君,除去茢,馀有荤与桃也。

  ○“於士去荤”者,谓士之臣吏,以食献士也,又去荤,唯馀桃耳。

  ○“皆造於膳宰”者,皆,皆於君大夫士也。造,至也。膳宰,主饮食官也。献孰食者,操酱齐以致命,致命竟而以所献之食,悉付主人之食官也。

  ○“大夫不亲拜,为君之答已也”者,解大夫所以不自献义也。自献,则屈动君拜答已也,故不亲也。

  大夫拜赐而退,士待诺而退,又拜,弗答拜。小臣受大夫之拜,复以入告,大夫拜,便辟也。

  ○复,扶又反,下“不复”同。辟音避,下“辟尊者”同。大夫亲赐士,士拜受,又拜於其室。衣服弗服以拜。异於君惠也。拜受,又就拜於其家,是所谓“再拜”也。敌者不在,拜於其室。谓来赐时不见也,见则不复往也。

  ○敌,本又作適,音狄。凡於尊者有献,而弗敢以闻。此谓献辞也。《少仪》曰:“君将適他,臣若致金玉货贝於君,则曰:‘致马资於有司。’”是其类也。士於大夫不承贺。下大夫於上大夫承贺。承,受也。士有庆事,不听大夫亲来贺已,不敢变动尊也。

  ○听,天丁反。亲在,行礼於人称父。人或赐之,则称父拜之。事统於尊。

  [疏]“大夫”至“拜之”。

  ○正义曰:此一节明尊卑受赐拜谢之礼。各随文解之。

  ○“大夫拜赐而退”者,大夫往拜,至於门外,告君之小臣,小臣受其辞,入以白君,小臣亦入,大夫乃拜之。拜竟则退,不待白报,恐君召进答已故也。“士待诺而退”者,君不拜士,士故於外拜,拜竟,又待小臣传君之报诺,出以退。

  ○“又拜”者,小臣传君诺出,则士又拜君之诺报也。

  ○“弗答拜”者,谓君不答士拜也。

  ○“大夫亲赐士,士拜受,又拜於其室”者,初亦即拜受,又往彼家拜也。

  ○“衣服弗服以拜”者,得君赐服,服以拜,大夫轻,故不服其所赐而往拜之也。

  ○注“拜受”至“拜也”。

  ○正义曰:“所谓再拜也”者,前云“酒肉之赐弗再拜”,此非酒肉赐,故“再拜也”。

  ○“敌者不在,拜於其室”。

  ○其室,献者之家也。敌者相献,若当时主人在,则主人拜受,不复往彼家拜也。若献时主人不在,所留物置家,主人还,必往彼家拜谢献也。若朋友,则《论语》云:“朋友之馈,非祭肉不拜也。”

  ○“凡於尊者有献,而弗敢以闻”者,凡,谓贱者也,谓臣有献於君,士有献於大夫也。“不敢以闻”者,谓有物以献尊者,其辞不敢云“献闻於尊者”,但当云“致马资於有司”,及“赠从者”之属也。

  ○注“此谓”至“类也”。

  ○正义曰:引《少仪》者,证“不敢闻”也。他,他国也。君或朝天子,或往朝诸侯,若臣有金玉货贝物献君,当但云“致马资於有司”,不敢言献君也。言君尊恒足,应无所乏故也。

  ○“士於大夫不承贺”者,承,受也。“不受贺”者,谓士有庆事,不听大夫亲来贺已,不敢变动尊者故也。

  ○“下大夫於上大夫承贺”者,尊相近,故受也。

  礼不盛,服不充。礼盛者服充,大事不崇曲敬。故大裘不裼,乘路车不式。谓祭天也。《周礼》,王祀昊天上帝,则服大裘而冕,乘玉路。或曰“乘兵车不式”。

  [疏]“礼不”至“不式”。

  ○正义曰:此一节明礼盛者不崇小敬。

  ○“礼不盛,服不充”者,充,犹袭也。服袭是充美於内,唯盛礼乃然也。故聘及执玉龟皆袭,是为盛礼故也。“故大裘不裼”者,证礼盛服充时也。郊礼盛,服大裘,则无别衣裼之,是不见美也。

  ○“乘路车不式”者,路车,谓玉路,郊天车也。不式,谓乘车从门闾过不式,亦是礼盛不为曲敬之例也。

  父命呼,唯而不诺,手执业则投之,食在口则吐之,走而不趋。至敬。

  ○唯,于癸反,徐以水反。亲老,出不易方,复不过时不可以忧父母也。易方,为其不信已所处也。复,反也。亲瘠,色容不盛,此孝子之疏节也。言非至孝也。瘠,病也。王季有疾,文王色忧,行不能正履。

  ○瘠,才细反。父没而不能读父之书,手泽存焉尔。母没而杯圈不能饮焉,口泽之气存焉尔。孝子见亲之器物,哀恻不忍用也。圈,屈木所为,谓卮、匜之属。

  ○圈,起权反,注同。卮音支。匜,以支反。

  [疏]“父命”至“焉尔”。

  ○正义曰:此一节明子事亲之礼。

  ○“父命呼”者,父召子也。命,谓遣人呼,非谓自唤也,亦云为父命所呼也。

  ○“唯而不诺”者,应之以“唯”,而不称“诺”,“唯”恭於“诺”也。“手执业则投之,食在口则吐之”者,急趍父命,故投业、吐食也。

  ○“走而不趍”者,趍,疾趍也。但急走往而不暇疾趍也。

  ○“亲老,出不易方”者,方,常也。若启往甲,则不得往乙也。若觅不见,则老人易忧愁也。

  ○“复不过时”者,复,还也。假旦启云日中还,不得过中。谓若屡易方,亲忽须见之,则不复信己得往常处也。此云老者。若亲未老,子出,或苟有碍,则亦许易方、过期也。而《论语》云“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亦当谓老者耳。

  ○“亲瘠”者,瘠,病也。谓父母病也。

  ○“色容不盛”者,谓亲之病,孝子当忧愁危惧,行不能正履也。今亲病唯色容不充盛而已,不能憔悴忧愁危惧,此乃是孝子疏简之节,言孝心不笃也。

  ○“父没而不能读父之书,手泽存焉尔”者,此孝子之情,父没之后,而不忍读父之书,谓其书有父平生所持手之润泽存在焉,故不忍读也。

  ○“母没而杯圈不能饮焉,口泽之气存焉尔”者,言孝子母没之后,母之杯圈,不忍用之饮焉,谓母平生口饮润泽之气存在焉,故不忍用之,经云“不能”者,谓不能忍为此事。书是男子之所有,故父言“书”。杯圈是妇人所用,故母言“杯圈”也。

  君入门,介拂闑,大夫中枨与闑之间,士介拂枨。此谓两君相见也。枨,门楔也。君入必中门,上介夹闑,大夫介、士介雁行於后,示不相沿也。君若迎聘客,摈者亦然。

  ○介音界,下及注同。闑,鱼列反,门橛也。枨,直衡反,门楔也,谓两旁木。楔,徐古八,反皇先结反。行,户刚反。沿,悦宣反。

  ○宾入不中门,不履阈,辟尊者所从也。此谓聘客也。阈,门限。

  ○阈音域,又况域反。公事白闑西,聘、享也。私事自闑东。觌、面也。

  [疏]“君入”至“闑东”。

  ○正义曰:此一节论两君朝聘,卿大夫入门之仪。各依文解之。

  ○“君入门”者,此一经明朝法也。入门,谓入大门也。君必中门。

  ○“介拂闑”者,介,谓上介稍近君,故“拂闑”。

  ○“大夫中枨与闑之间”者,大夫之介徵远於闑,故当“枨与闑之间”。

  ○“士介拂枨”者,士介卑,去闑远,故“拂枨”。闑,谓门之中央所竖短木也。枨,谓门之两旁长木,所谓门楔也。介者,副也。

  ○注“此谓”至“亦然”。

  ○正义曰:以经云“君入门”,故知“两君相见”也。云“雁行於后,示不相沿也”者,雁行,参差节级。崔氏、皇氏并云:“君‘必中门’者,谓当枨闑之中,主君在闑东,宾在闑西。主君上摈在君之后,稍近西而拂闑;宾之上介在宾之后,稍近东而拂闑;大夫摈、介各当君后,在枨闑之中央。”义或当然,今依用之。

  ○“宾入不中门,不履阈”者,前经明朝,此经明聘。“宾入”者,宾谓聘宾也。“不中门”,谓不当闑西枨闑之中央也,而稍东近闑也。

  ○“不履阈”者,阈,门限。足不履践门限之上。以言“宾入不中门”,故注云“谓聘客也”。

  ○“公事自闑西”者,谓行聘享之礼。聘享是奉君命而行,故谓之“公事”。“自闑西”,用宾礼也。

  ○“私事自闑东”者,谓私觌私面,非行君命,故谓之“私事”。“自闑东”者,从臣礼,示将为主君之臣也。

  君与尸行接武,尊者尚徐。蹈半迹。

  ○蹈,呼报反。大夫继武,迹相及也。士中武。迹间容迹徐趋皆用是,君大夫、士之徐行也,皆如“与尸行”之节也。疾趋则欲发,而手足毋移。疾趋,谓直行也,疏数自若。发,谓起屦也。移之言靡匜也。毋移,欲其直且正。欲,或为“数”。

  ○毋移,上音无,下如字。数,色角反,下同。迆,羊尔反。圈豚行,不举足,齐如流。圈,转也。豚之言若有所循。不举足,曳踵则反之齐如水之流矣。孔子执圭则然,此徐趋也。

  ○圈,举远反,又去阮反,注同。腞,本又作豚,同大本反,徐徒困反,注同。齐如音咨,本又作斋,同。踵,章勇反。席上亦然。尊处亦尚徐也。

  ○处,尺虑反。端行,颐霤如矢。弁行,剡剡起屦。此疾趋也。端,直也。颐或为“{雨追}”也。

  ○颐霤,上音夷,下力救反。弁,皮彦反,急也。剡,以渐反,《字林》因冉反。{雨追}音夷,徐音追。执龟、玉,举前曳踵,蹜蹜如也。著徐趋之事。

  ○宿宿,色六反,本或作“蹜”,同。

  [疏]“君与”至“如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行步徐趋、疾趋之仪。

  ○“君与尸行接武”者,明贵贱与尸,行步广狭不同也。君,天子、诸侯也。武,迹也。接武者,二足相蹑每蹈於半,未得各自成迹,故云“接武”也。尊者舒迟,故君及尸并步迟狭。

  ○“大夫继武”者,谓大夫与其尸行时。继武者,谓两足迹相接继也。大夫渐卑,故与尸行步稍广速也。

  ○“士中武”者,谓士与其尸行也。中,犹间也。每徙足,间容一足地,乃蹑之也。士极卑,故及尸行步极广也。“徐趋皆用是”者,徐趋皆迟行也。皆,皆於君、大夫、士也。是,此也。言皆用此与尸行步之节。

  ○“疾趋则欲发”者,疾趋,谓他事行礼,须直身速行时也。发,起也。既无所执持,而映兖头恒起,无复继接之异,其迹或疏或数,自若寻常,故注云“疏数自若”,贵贱同然也。

  ○“而手足毋移”者,移,谓靡匜摇动也。虽屦恒欲起,而手足犹宜直正,不得邪低靡匜摇动也。

  ○“圈豚行”者,此释言徐趋之形也。圈,转也。豚,循也。言徐趋法曳转足循地而行也。

  ○“不举足”者,谓足不离地。

  ○“齐如流”者,齐,裳下缉也。足既不举,身又俯折,则裳下委地,曳足如水流状也。。

  ○“席上亦然”者,然,如是也。言在席上未坐,其行之时亦如是“圈豚行”、“齐如流”也。

  ○“端行,颐霤如矢”者,此一经覆上“疾趋”之节也。端行,谓直身而行也。“颐霤”者,行既疾,身乃小折,而头直俯临前,颐如屋霤之垂也。

  ○“如矢”者,矢,箭也。身趋前进,不邪如箭也。

  ○“弁行”者,弁,急也。既是疾趋,宜急行也。

  ○“剡剡起屦”者,剡剡,身起貌也。急行欲速,而身屦恒起也。

  ○“执龟玉,举前曳踵,蹜蹜如也”者,此一经论“徐趋”之事。言执龟、玉之时,有此徐趋也。

  ○“举前曳踵”者,踵,谓足后跟也。谓将行之时,初举足前,后曳足跟,行不离地,“蹜蹜如也”。言举足狭数,“蹜蹜如也”。

  凡行,容愓愓,愓愓,直疾貌也。凡行,谓道路也。

  ○愓音伤,又音阳,直而疾也。

  ○庙中,齐齐,恭悫貌也。

  ○齐,才兮反,贺在启反。朝廷,济济、翔翔。庄敬貌也。

  ○济,徐子礼反,有威仪也。翔,本又作洋,音详。

  [疏]“凡行,容愓愓,庙中齐齐,朝廷济济翔翔”。

  ○正义曰:此一节明道路、庙中、朝廷行步之法。

  ○“凡行,容愓愓”者,愓愓,直而疾貌也。道路虽速疾,又不忘於直,故其容直而疾也。

  ○“庙中,齐齐”者,齐齐,自收持严正之貌也。以对神不敢舒散,故貌恭悫齐齐然。

  ○“朝廷,济济、翔翔”者,济济,有威仪矜庄也;翔翔,行而张拱也,并朝廷所须也。

  君子之容舒迟,见所尊者齐遬。谦悫貌也。遬,犹蹙蹙也。

  ○齐遬,一音咨,又则皆反,下文音速。犹蹙蹙,子六反。足容重,举欲迟也。

  ○手容恭,高且正也。目容端,不睇视也。

  ○睇,大计反。口容止,不妄动也。声容静,不哕咳也。

  ○哕,於厥反。咳,苦大反。头容直,不倾顾也。气容肃,似不息也。立容德,如有予也。

  ○德如字,得也,徐音置。色容庄,勃如战色。坐如尸。尸居神位,敬慎也。

  ○燕居告温温。告,谓教使也。《诗》云:“温温恭人。”

  [疏]“君子”至“温温”。

  ○正义曰:此一节明君子动止之仪,手足口目之节也。

  ○“君子之容舒迟”者,舒迟,闲雅也。

  ○“见所尊者齐遬”者,君子虽寻常舒迟,若见所尊之人,则“齐遬”。齐,谓齐齐也。遬,谓蹙蹙。言自敛持迫促,不敢自宽奢,故注云“谦悫貌也”。是“齐悫”为谦敬之貌。皇氏云:“齐,谓裳不缉。遬,谓蹙敛。见所尊之人,自俯下身,裳下蹙敛。”则齐蹙是裳之体,注何得云“谦悫貌也”?皇氏说非也。“目容端”者,目宜端正,不邪睇而视之。

  ○“立容德”者,德,得也。立则磬折如人授物与己,己受得之形也。贺云:“德,有所施与之名也。”立时身形小俯向前,如授物与人时也,故注云“如有予也”。会前两注也。

  ○“色容庄”者,欲常矜庄,“勃如战色”,不乍变动也。

  ○“燕居告温温”者,燕居,谓私燕所居也。色尚和善,教人使人之时,唯须温温,不欲严栗。

  ○注“《诗》云温温恭人”。

  ○正义曰:此《诗 小雅 小宛》之篇,刺幽王之诗。

  凡祭,容貌颜色如见所祭者。如睹其人在此。

  ○如睹,丁古反。

  [疏]“凡祭”至“祭者”。

  ○正义曰:此一节明祭之时也。凡祭,谓诸祭也。“容貌颜色如见所祭”者,容貌恭敬,颜色温和,如似见所祭之人,谓“祭如在也”。

  丧容累累,羸惫貌也。

  ○累,良追反。羸,力皮反。惫,皮拜反。

  ○色容颠颠,忧思貌也。

  ○颠字又作<真真>,音田,又丁年反。思,息嗣反。

  ○视容瞿瞿、梅梅,不审貌也。

  ○视容,又作“目容”。瞿,纪具反,又纪力反。言容茧茧。声气微也。

  ○茧,古典反。

  [疏]“丧容”至“茧茧”。

  ○正义曰:此一节论居丧容貌、言语、瞻视之仪。

  ○“丧容累累”者,谓容貌瘦瘠累累然。

  ○“色容颠颠”者,颜色忧思,颠颠然不舒畅也。

  ○“视容瞿瞿、梅梅”者,瞿瞿,惊遽之貌。梅梅,犹微微,谓微昧也。孝子在丧,所视不审,故“瞿瞿、梅梅”然。

  ○“言容茧茧”者,茧茧犹绵绵,声气微细茧茧然。

  戎容暨暨,果毅貌也。

  ○暨,其记反。言容詻詻,教令严也。

  ○詻,五格反。色容厉肃,仪形貌也。视容清明。察於事也。

  ○视,如字,徐市志反。立容辨卑,毋讇。辨,读为贬。自贬卑,谓磬折也。讇,为倾身以有下也。

  ○辨,读为贬,彼检反,《字林》贬音方犯反。音谄,旧又音盐,注同。有下,户嫁反。头颈必中。头容直。山立,不摇动也。时行,时而后行也。《诗》云:“威仪孔时。”盛气颠实扬休,颠读为阗,扬读为阳,声之误也。盛声中之气,使之阗满。其息若阳气之休物也。

  ○颠,依注读为“阗”,音田。

  ○玉色。色不变也。

  [疏]“戎容”至“玉色”。

  ○正义曰:此一节明戎容之体。暨暨,果毅刚强之貌。

  ○“言容詻詻”者,谓教令严猛也。军旅行教令,宜严猛也。

  ○“色容厉肃”者,厉,严也。肃,威也。军中颜色尚威严也。以义断割,使义形貌,故严威也。

  ○“视容清明者”,谓瞻视之容,须清察明审。

  ○“立容辨卑”者,谓在军中立之形容,常贬损卑退,磬折恭敬,不得骄敖忽略士卒。

  ○“毋讇”者,军中尚威武,虽自贬退,当有威可畏,无得过为讇曲以屈下於人。

  ○“头颈必中”者,头容直不低回也。

  ○“山立”者,若住立,则嶷如山之固,不摇动也。《乐记》云:“总干而山立,不动摇也。”

  ○“时行”者,观时而行也。

  ○“盛气颠实扬休”者,颠,塞也。实,满也。扬,阳也。休,养也。言军士宜怒其气,塞满身中,使气息出外咆勃,如盛阳之气,生养万物也。“玉色”者,军尚严肃,故色不变动,常使如玉也。

  凡自称,天子曰“予一人”,谦自别於人而已。

  ○别,彼列反,又如字。伯曰“天子之力臣”。伯,上公九命分陕者。

  ○陕,失冉反。诸侯之於天子,曰“某土之守臣某”;其在边邑,曰“某屏之臣某”;其於敌以下,曰“寡人”。小国之君曰“孤”,摈者亦曰“孤”。边邑,谓九州之外。大国之君自称曰“寡人”,摈者曰“寡君”。

  ○守,手又反。

  [疏]“凡自”至“曰孤”。

  ○正义曰:此一节明天子以下至士自称,及摈者,传辞之法也。各随文解之。

  ○“凡自称,天子曰予一人”者,按《曲礼》下云“天子曰余一人”,予、余不同者,郑注《曲礼》云:“余、予古今字耳。”盖古称予,今称余,其义同。此云“自称”,《曲礼》注云“摈者辞”,则天子与臣下言,及遣摈者接诸侯,皆称“予一人”。言我於天下之内,但秪是一人而已。自谦退,言与馀人无异。若臣下称一人,则谓率土之内,唯有此一人,尊之也。

  ○“伯曰天子之力臣”,按《曲礼》云“天子之吏”,不同者,此谓自称,谓身自称於诸侯也,言己是天子运力之臣;《曲礼》所云“谓二伯摈於天子,曰天子之吏,郑注《曲礼》云“摈者辞”,以此不同也。皇氏云:“所以不同者,殷、周之异。”不顾经文,缪为异说,其义非也。

  ○“诸侯”至“曰孤”,明诸侯自称之号。

  ○“诸侯之於天子,曰某土之守臣某”者,谓诸侯身对天子自称辞,故上文总以“自称”冠之。若诸侯上介致辞於天子之摈者,亦当然也。其天子之摈告天子,则曰“臣某”、“侯某”,故《曲礼》云:“诸侯之於天子曰臣某侯某。”郑注《曲礼》谓“啬夫承命”,“告天子辞”也。

  ○“其在边邑,曰某屏之臣某”者,谓在九州之外,边鄙之邑,自称於天子,云“某屏之臣某”。若使上介告天子之摈,亦当然。其天子之摈告天子,则曰臣某子某、某男某,故《曲礼》云:“其在东夷、北狄、西戎、南蛮,虽大曰子。”注云“入天子之国曰子,男者亦曰男”是也。此与《曲礼》不同者,亦以自称及摈者不同,皇氏皆以为殷、周之异,其义非也。

  ○“其於敌以下,曰寡人”者,谓诸侯於敌以下,自称“寡人”。言“以下”,通及民也。谨按《曲礼》云“其与民言,自称曰‘寡人’”是也。

  ○“小国之君曰孤,摈者亦曰孤”者,此谓夷狄子、男之君自称,及介传命云“某土之孤某”,故云“小国之君曰孤”。摈者告天子,亦应云“某孤”,故云“摈者亦曰孤”。其在国自称亦曰孤,故《曲礼》云“庶方小侯,於外曰子,自称曰孤”是也。

  ○注“大国”至“寡君”。正义曰:按《春秋》,大夫出使之时,称己君为“寡君”,则知为君摈者,称己君为“寡君”也。

  上大夫曰“下臣”,摈者曰“寡君之老”。下大夫自名,摈者曰“寡大夫”。世子自名。摈者曰“寡君之適”。摈者之辞主,谓见於他国君。下大夫自名於他国君曰“外臣某”。

  ○適,丁历反。见,贤遍反。公子曰“臣孽”。孽,当为枿,声之误。

  ○孽音枿,五葛反,徐五列反。士曰“传遽之臣”,於大夫曰“外私”。传遽,以车马给使者也。士臣於大夫者曰“私人”。

  ○传,陟恋反,注同。遽,其庶反。大夫私事使,私人摈则称名,私事使,谓以君命私行,非聘也。若鲁成公时,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归之于齐之类。

  ○使,色吏反,注同。公士摈,则曰“寡大夫”、“寡君之老”。大夫有所往,必与公士为宾也。谓聘也。大聘使上大夫,小聘使下大夫。公士为宾,谓作介也。往,之也。

  ○宾,必刃反,注同。

  [疏]“上大”至“之適”。

  ○正义曰:此一节明上下大夫、世子在己国,及出使往他国称谓之异。

  ○“上大夫曰下臣”者,上大夫,卿也。自於己君之前称曰“下臣”。君前臣名,称“下臣某”也。

  ○“摈者曰寡君之老”者,谓此上大夫出使他国,在於宾馆,主国致礼上大夫,设摈礼待之,此摈者称大夫为“寡君之老”。虽以“摈”为文,其实谓介接主君之时,辞亦当然。摈、介通也。“下大夫自名”者,谓对己,君称名而已,不敢称下臣,卑远於卿也。

  ○“摈者曰寡大夫”者,谓下大夫出使,设摈者以待,主国此摈者称下大夫云“寡大夫”,不敢称“寡君之老”。

  ○“世子自名”者,谓对己国之君称名。

  ○“摈者曰寡君之適”,谓对他国之辞。

  ○注“摈者”至“臣某”。

  ○正义曰:“摈者之辞主“,谓见他国君,则是出使之臣,在客曰“介”,当云“介”,而云“摈”者,谓出使他国,在於宾馆,主国致礼,己为主人,故称“摈”也。且摈、介,散文则通也。云“下大夫自名於它国君曰外臣某”者,如郑此言,则下大夫自名,谓对己君也,则经云“上大夫曰下臣”,亦对己君也。故熊氏以为皆对己君。而皇氏云“对它国君”,违郑注意,其义非也。“公子曰臣孽”,称“臣”,谓对己君也。若对它国,当云“外臣”。注从枿者,枿是树生之馀,故《盘庚》云“若颠木之有由孽”是也。

  ○“士曰”至“外私”。

  ○遽,是促遽。士位卑,给车马役使,故称“传遽”,亦谓对己君也。皇氏以为“对它国君”,其义亦通。

  ○“於大夫曰外私”者,凡大夫家臣称“私”。此士既不与大夫为臣,故对大夫称曰“外私”。

  ○注“士臣”至“私人”。

  ○正义曰:此下文云“大夫私事使,私人摈则称名”,故知大夫之臣曰“私人”也。

  ○“大夫”至“称名”。

  ○“大夫私事使”者,谓非正聘之礼,谓以君之私事而出使。

  ○“私人摈则称名”者,谓以己之属臣为摈相,虽是上大夫及下大夫摈者,则皆称大夫之名。以其非公事正聘,故降而称名也。

  ○注“若鲁”至“之类”。

  ○正义曰:按:成二年,晋及鲁、卫伐齐,使齐人归鲁汶阳之田。至成八年,齐人服晋,“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归之于齐”。云“之类”者,若乞师、告籴,故云“之类”。

  ○“公士”至“宾也”。

  ○前经明大夫以君之私事出使,此经明大夫以国之公事出聘及私问也。“公士摈”者,谓正聘之时,则用公家之士为摈,不用私人也。“则曰寡大夫,寡君之老”者,若小聘使下大夫,摈者则称下大夫曰“寡大夫”。若大聘使上大夫,摈者则称上大夫曰“寡君之老”。

  ○“大夫有所往,必与公士为宾也”者,覆明上正聘使公士为摈之事。往,谓之適也。言大夫正聘者,有所往之、適之时,必与公士为宾。宾,介也,言使公士作介也。

  ○注“大聘”至“大夫”。

  ○正义曰:按《聘礼》“及竟张旃”,《周礼》“孤卿建旃”,故知大聘使卿。《聘礼》又云:“小聘曰问。”其礼如为介。按:大聘,大夫为上介,今云如其为“介”,故知“小聘”是大夫也。

 

卷三十一 明堂位第十四

 卷三十一 明堂位第十四  

  陆曰:‘郑云以其记诸侯朝周公於明堂所陈列之位。’”

  [疏]正义曰:按郑《目录》云:“名曰《明堂位》者,以具记诸侯朝周公於明堂之时,并陈列之位也。在国之阳,其制东西九筵,南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凡室二筵。此於《别录》属《明堂阴阳》。”按《异义》:今《戴礼说 盛德记》曰:“明堂者,自古有之。凡九室,室四户八牖,共三十六户,七十二牖,以茅盖屋,上圆下方,所以朝诸侯。其外有水,名曰辟雍。”《明堂月令说》:“明堂高三丈,东西九仞,南北七筵,上圆下方,四堂十二室,室四户八牖,其宫方三百步,在近郊三十里。”讲学大夫淳于登说云:“明堂在国之阳,三里之外,七里之内,丙巳之地,就阳位,上圆下方,八窗四闼,布政之宫,故称明堂。明堂,盛貌。周公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五精之神,太微之庭,中有五帝坐位。”古《周礼》、《孝经说》:“明堂,文王之庙。夏后氏曰世室,殷人曰重屋,周人曰明堂。东西九筵,南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凡室二筵,盖之以茅。周公所以祀文王於明堂,以昭事上帝。”许君谨按:“今礼古礼,各以义说,无明文以知之。”郑驳之云:“《戴礼》所云,虽出《盛德》篇,云九室三十六户七十二牖,似秦相吕不韦作《春秋》时说者,盖非古制也。四堂十二室,字误,本书云九堂十二室。淳于登之言,取义於《孝经 援神契》,说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曰明堂者,上圆下方,八窗四闼,布政之宫,在国之阳。帝者,谛也,象上可承五精之神。五精之神,实在大微,在辰为巳,是以登云然。今汉立明堂於丙巳,由此为之。”如郑此言,用淳于登之说。此《别录》所云,依《考工记》之文。然先代诸儒各为所说不一,故蔡邕《明堂月令章句》:“明堂者,天子大庙,所以祭祀。夏后氏世室,殷人重屋,周人明堂,飨功养老,教学选士,皆在其中。”故言取正室之貌,则曰大庙;取其正室,则曰大室;取其堂,则曰明堂;取其四时之学,则曰大学;取其圆水,则曰辟雍:虽名别而实同。郑必以为各异者,袁准《正论》:“明堂、宗庙、大学,礼之本物也。事义不同,各有所为。而世之论者,合以为一体,取《诗》、《书》放逸之文,经典相似之语,推而致之。考之人情,失之远矣。宗庙之中,人所致敬,幽隐清净,鬼神所居,而使众学处焉,飨射其中,人鬼慢黩,死生交错,囚俘截耳,疮痍流血,以干鬼神,非其理也。茅茨采椽,至质之物,建日月,乘玉路,以处其中,非其类也。夫宗庙,鬼神所居,祭天而於人鬼之室,非其处也。王者五门,宗庙在一门之内,若射在於庙,而张三侯。又辟雍在内,人物众多,殆非宗庙之中所能容也。”如准之所论,是郑不同之意。然《考工记》:“明堂,南北七筵,每室二筵。”则南北三室,居六筵,室外南北唯有一筵,宗庙路寝,制如明堂。既殡在路寝室外,得容殡者,路寝虽制似明堂,其室不敢逾庙,其实宽大矣。故《多士》传云:“天子堂广九雉,三分其广,以二为内,五分其内,以一为高。东房、西房、北堂各三雉。”是其阔得容殡也。或可殡在中央土室之前,近西,在金室之东,不必要在堂檐之下。

  昔者周公朝诸侯于明堂之位,周公摄王位,以明堂之礼仪朝诸侯也。不於宗庙,辟王也。

  ○朝,直遥反,注及下皆同。辟,王音避,一本作“辟正王”。天子负斧依,南乡而立。天子,周公也。负之言背也。斧依,为斧文屏风於户牖之间,周公於前立焉。

  ○斧音甫。依本又作扆,同,於岂反,注同。乡,许亮反。偝,本又作背,音倍。屏,并经反。牖音酉。三公,中阶之前,北面东上。诸侯之位,阼阶之东,西面北上。诸伯之国,西阶之西,东面北上。诸子之国,门东,北面东上。诸男之国,门西,北面东上。九夷之国,东门之外,西面北上。八蛮之国,南门之外,北面东上。六戎之国,西门之外,东面南上。五狄之国,北门之外,南面东上。九采之国,应门之外,北面东上。四塞,世告至,此周公明堂之位也。朝之礼不於此,周公权用之也。朝位之上,上近主位,尊也。九采,九州之牧,典贡职者也。正门谓之应门,二伯帅诸侯而入,牧居外而纠察之也。四塞谓夷服、镇服、蕃服,在四方为蔽塞者。新君即位,则乃朝。《周礼》:“侯服岁一见,甸服二岁一见,男服三岁一见,采服四岁一见,卫服五岁一见,要服六岁一见。九州之外,谓之蕃国,世一见。”

  ○采,七在反。塞,先代反,注同,又先则反。“此周公明堂之位也”,本或无“周公”之字。近,附近之近。藩,本又作蕃,方元反,下同。壹见,壹又作一,下贤遍反,下同。要,一遥反。

  [疏]“昔者”至“位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周公朝诸侯於明堂之仪,及诸侯夷狄所立之处,各依文解之。

  ○注“周公”至“王也”。

  ○正义曰:“周公摄王位“者,摄,代也。以成王年幼,周公代之居位,故云“摄王位”。然周公摄位而死称薨,不云崩,鲁隐公摄诸侯之位而称薨,同正诸侯者,郑《箴膏肓》云:“周公归政,就臣位乃死,何得记崩?隐公见死於君位,不称薨云何?”又玄《发墨守》云:“隐为摄位,周公为摄政,虽俱相幼君,摄政与摄位异也。”云“不於宗庙,辟王也”者,按《觐礼》,诸侯受次于庙门外,是觐在庙。今在明堂,故云“辟王”,谓辟成王也。

  ○注“天子”至“立焉”。

  ○正义曰:以周公朝诸侯,居天子位,故云“天子,周公也”。故《大诰》云“王若曰”。郑云:“王谓周公,居摄命大事,则权称王也。”王肃以为称成王命,故称王,与郑异也。王肃以《家语》之文“武王崩,成王年十三”,郑康成用卫宏之说,武王崩时,成王年十岁,与王肃异也。云“斧依,为斧文屏风於户牖之间”者,《释宫》云:“牖户之间谓之扆。”今云“斧依”,故知“为斧文屏风於户牖间”。皇氏云:“在明堂中央,大室户牖间。”

  ○“三公,中阶之前,北面东上”,此以下一经明朝位之法。周公已居天子位,馀有二公,而云“三公”者,举国本数言之。“中阶”者,南面三阶,故称“中”。

  ○“诸侯之位,阼阶之东,西面北上”者,侯对伯为尊,故在阼阶,阼阶近主位也。按“诸伯”以下,皆云“之国”,此云“位”者,以三公既云“中阶之前”,不云“位”。诸侯在诸国之上,特举位言之,明以下皆朝位也。

  ○“九夷之国,东门之外,西面北上”者,皇氏云:“在东门外之南,故北上。”

  ○“八蛮之国,南门之外,北面东上”者,皇氏云:“在南门外之西,故东上。”

  ○“六戎之国,西门之外,东面南上”者,皇氏云:“在西门外之北,故南上。”

  ○“五狄之国,北门之外,南面东上”者,皇氏云:“在北门外之东。”今按经云“东上”,则宜在北门外之西,故“东上”。

  ○“九采之国,应门之外,北面东上”,皇氏云:“在应门外之西。”此是九州之牧,谓之采者,以采取当州美物,而贡天子。故《王制》云:“千里之外曰采。”注云:“取其美物以当穀税。”采亦是事,言各掌其当州诸侯之事,即此注云“牧居外而纠察之”是也。

  ○“四塞,世告至”者,此谓九州之外,夷、镇、蕃三服夷狄为四方蕃塞,每世一来朝告至,或新王即位而来朝,或已君初即位,故云“世告至”也。

  ○注“朝位”至“一见”。

  ○正义曰:“上近主位,尊也”者,三公则东上,侯尊於伯,故在东。子尊於男,亦在东,是“上近主位,尊也”。云“正门谓之应门”者,以明堂更无重门,非路门外之应门,以《尔雅 释宫》云:“正门谓之应门。”李巡云:“宫中南向大门,应门也。”应,是当也。以当朝正门,故谓之应门。但天子宫内有路寝,故应门之内有路门。明堂既无路寝,故无路门及以外诸门,但有应门耳。云“二伯帅诸侯而入”者,按《顾命》,毕公率东方诸侯入应门右,召公率西方诸侯入应门左是也。云“牧居外而纠察之也”者,伯既领之入应门,故牧居应门外,纠察诸侯后入不如仪者。引《周礼》“侯服岁一见”以下,是《大行人》文也。引之者,证夷狄世一见,则经之“四塞,世告至”是也。其夷狄之名,此云“九夷、八蛮、六戎、五狄”,按《职方》云“四夷、八蛮、七闽、九貉、五戎、六狄”,《尔雅 释地》文云“九夷、八狄、七戎、六蛮,谓之四海”,不同者,《尔雅 释地》所云谓殷代,此“明堂”,周公朝诸侯及《职方》,并谓《周礼》,但戎狄之数,五、六不同。故《郑志》赵商问曰:“《职方》掌四夷、八蛮、七闽、九貉、五戎、六狄之数,注云:‘周之所服国数。’《明堂》云:朝位服事之国数,夷九蛮八戎六狄五。礼文事异,不达其数。”故郑答云:“《职方》:四夷,谓四方夷狄也。九貉即九夷,在东方。八蛮在南方,闽其别也。戎狄之数,或六或五,两文异。《尔雅》虽有与同,皆数尔,无别国之名,不甚明,故不定也。”如郑此言,夷狄之名,既无别国显其名,数或六或五,不可知也。明堂也者,明诸侯之尊卑也。朝於此,所以正仪辨等也。

  [疏]“明堂”至“卑也”。

  ○正义曰:所以朝诸侯於明堂者,欲显明诸侯之尊卑,故就尊严之处以朝之。

  ○注“朝於”至“等也”。

  ○正义曰:解周公所以朝诸侯在此明堂之意。云“正仪辨等”者,《大司马职》文。彼云“设仪辨位,以等邦国”,郑略言之。

  昔殷纣乱天下,脯鬼侯以飨诸侯。以人肉为荐羞,恶之甚也。

  ○纣,直九反。是以周公相武王以伐纣。武王崩,成王幼弱,周公践天子之位,以治天下。六年,朝诸侯於明堂,制礼作乐,颁度量,而天下大服。践犹履也。颁读为班。度,谓丈尺高卑广狭也。量谓豆、区、斗、斛、筐、筥所容受。

  ○相,息亮反。颁音班。量,徐音亮,注同。区,乌侯反。筐音匡。筥,纪吕反。七年,致政於成王。成王以周公为有勋劳於天下。致政,以王事归授之。王功曰勋,事功曰劳。

  [疏]“昔殷”至“天下”。

  ○正义云:此一节明周公有勋劳之事,以殷纣乱天下,周公相武王而伐之。成王幼,不能莅阼,周公践天子之位以摄之,有大勋劳於天下,所以封周公於鲁,行天子之礼乐及四代服器。

  ○“脯鬼侯”者,《周本纪》作“九侯”,故庾氏云:“《史记 本纪》云:九侯有女入於纣,九侯女不好淫,纣怒杀之。”九与鬼声相近,故有不同也。

  ○“武王崩,成王幼弱”者,《家语》云:“武王崩,成王年十三。”郑康成则以为武王崩,成王年十岁,是幼弱也。

  ○“六年朝诸侯於明堂,制礼作乐,颁度量”者,周公摄政三年,天下太平,六年而始制礼作乐者,《书传》云:“周公将制礼作乐,优游三年,而不能作。将大作,恐天下莫我知也。将小作,则为人子不能扬父之功烈德泽,然后营洛邑,以期天下之心。於是四方民大和会。周公曰:示之以力役且犹至,而况导之以礼乐乎?”其度量六年则颁,故郑注《尚书 康王之诰》云:“摄政六年,颁度量,制其礼乐。成王即位,乃始用之。”故《洛诰》云:“王肇称殷礼,祀于新邑。”是摄政七年冬也。郑云“犹用殷礼”者,至成王即位,乃用周礼是也。其周公制礼摄政,孔、郑不同。孔以武王崩,成王年十三,至明年摄政,管叔等流言,故《金縢》云:“武王既丧,管叔及其群弟流言於国,曰:‘公将不利於孺子。’”时成王年十四即位,摄政之元年,周公东征管、蔡,后二年克之。故《金縢》云:“周公居东二年,则罪人斯得。”除往年,时成王年十六,摄政之三年也。故《诗序》云:“周公东征,三年而归。”摄政七年,营洛邑,封康叔而致政,时成王年二十,故孔注《洛诰》以时成王年二十是也。郑则以为,武王崩成王年十岁,《周书》以武王十二月崩,至成王年十二。十二月丧毕,成王将即位,称己小,求摄,周公将代之,管、蔡等流言,周公惧之,辟居东都。故《金縢》云“武王既丧,管叔等流言,周公乃告二公曰:‘我之不辟,无以告我先王。’”既丧,谓丧服除。辟,谓辟居东都。时成王年十三,明年成王尽执拘周公属党,故《金縢》云:“周公居东二年,则罪人斯得。”罪人,谓周公属党也。时成王年十四,至明年秋大熟,有雷风之异,故郑注《金縢》云:“秋大熟,谓二年之后。”明年秋迎周公而反,反则居摄之元年,时成王年十五。《书传》所谓“一年救乱,明年诛武庚管蔡”等,《书传》所谓“二年克殷,明年自奄而还”,《书传》所谓“三年践奄,四年封康叔”,《书传》所谓“四年建侯、卫”,时成王年十八也。故《康诰》云“孟侯”,《书传》云“天子”,太子十八称孟侯。明年营洛邑,故《书传》云“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於成王”,年二十一,明年乃即政,时年二十二也。礼既是郑学,故具详焉。

  ○注“致政”至“曰劳”。

  ○正义曰:“致政,以王事归授之”者,按《洛诰》云:“朕复子明辟。”是以王事归授之也。云“王功曰勋,事功曰劳”者,是《司勋职》文。彼注云:“上功辅成王业,若周公也。”“事功曰劳“者,注云:“以劳定国,若禹也。”周公则勋、劳兼有也。

  是以封周公於曲阜,地方七百里,革车千乘。曲阜,鲁地。上公之封,地方五百里,加鲁以四等之附庸,方百里者二十四,并五五二十五,积四十九,开方之得七百里。革车,兵车也。兵车千乘,成国之赋也。《诗 鲁颂》曰:“王谓叔父,建尔元子,俾侯于鲁。大启尔宇,为周室辅。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又曰:“公车千乘,朱英绿縢。”

  ○乘,绳证反,注同。卑,必尔反,本又作俾,下同。縢,大登反。命鲁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礼乐。同之於周,尊之也。鲁公,谓伯禽。是以鲁君孟春乘大路,载弧韣,旂十有二旒,日月之章,祀帝于郊,配以后稷,天子之礼也。孟春,建子之月,鲁之始郊日以至。大路,殷之祭天车也。弧,旌旗所以张幅也,其衣曰韣。天子之旌旗,画日月。帝,谓苍帝灵威仰也。昊天上帝,故不祭。

  [疏]“是以”至“礼也”。

  ○正义曰:自此以下,皆为周公有勋劳之事,故成王特赐鲁家用天子之礼,兼四代服器,各随文解之。

  ○注“曲阜”至“绿縢”。

  ○正义曰:云“曲阜,鲁地”者,按《费誓序》云:“鲁侯伯禽,宅曲阜。”又按定四年《左传》:“封於少皞之虚。”臣瓒注《汉书》:“云鲁城内有曲阜,逶迤长八九里。”云“加鲁以四等之附庸”者,鲁受上公五百里之封,又加四等附庸,四等谓侯、伯、子、男也。按《大司徒》注云:“公无附庸,侯附庸九同,伯附庸七同,子附庸五同,男附庸三同。”为二十四同,谓百里也。既受五百里之封,五五二十五,为二十五同。又加二十四同,故云“积四十九,开方计之,得七百里”。云“兵车千乘,成国之赋也”者,按《左传》云:“成国不过半天子之军。”按《论语》千乘之赋,居地方三百一十六里有畸,诸侯之地三百里而下,未成国也,公则五百里,侯四百里,计地馀有千乘,故谓之“成国”。引《诗 鲁颂》以下者,《诗 颂 閟宫》文也。引之者,证鲁广开土宇,兵车千乘之事。云“朱英绿縢”者,言以朱为英饰,以绿为縢约也。

  ○注“同之”至“伯禽”。

  ○正义曰:“同之於周”者,谓同此周公於周之天子。云“鲁公,谓伯禽”者,《尚书 费誓》云:“鲁侯伯禽,宅曲阜。”时伯禽归鲁,周公不之鲁,故《公羊》文十三年传:“封鲁公以为周公也。周公拜乎前,鲁公拜乎后。曰生以养周公,死以为周公主。然则周公之鲁乎?曰不之鲁也。曷为不之鲁?欲天下之一乎周也。”言若周公之鲁,恐天下归心於鲁,故不之鲁,使天下一心以事周。

  ○注“孟春”至“不祭”。

  ○正义曰:知孟春是建子之月者,以下云“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若是夏之季夏,非禘祭之月,即是周之季夏。明此孟春亦周之孟春。又《杂记》:“孟献子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故知此孟春是建子之月也。云“鲁之始郊日以至”者,《郊特牲》云:“周之始郊日以至。”郑既破周为鲁,故云“鲁郊日以至”。云“大路,殷之祭天车也”者,以下文云“大路,殷路”。知“祭天车”者,以祭天尚质,器用陶匏,大路一就,故知是祭天所用也。以尊敬周公,故用先代殷礼,牲用白牡,车乘殷路。云“弧,旌旗所以张幅也”者,弧以竹为之,其形为弓,以张縿之幅。故《考工记》:”弧旌枉矢,以象弧也。”注云:“弧以张縿之幅。”云“其衣曰韣”者,谓此弓之衣,谓之为韣。云“天子之旌旗,画日月”者,《周礼》:“日月为常。”又云:“王建大常。”此云“日月之章”,与天子同也。云“帝谓苍帝灵威仰”者,郑恐是昊天上帝,故明之云“灵威仰”也。知非昊天上帝者,以其配后稷,后稷唯配灵威仰,不配昊天上帝也。郑以此经唯云配以后稷,故知昊天上帝,鲁不祭也。

  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於大庙,牲用白牡,尊用牺、象、山罍,郁尊用黄目,灌用玉瓒大圭,荐用玉豆雕篹,爵用玉盏仍雕,加以璧散、璧角。俎用梡嶡,升歌《清庙》,下管《象》,朱干玉戚,冕而舞《大武》。皮弁素积,裼而舞《大夏》。《昧》,东夷之乐也。《任》,南蛮之乐也。纳夷蛮之乐於大庙,言广鲁於天下也。季夏,建巳之月也。禘,大祭也。周公曰大庙,鲁公曰世室,群公称宫。白牡,殷牲也。尊,酒器也。牺尊,以沙羽为画饰。象,象尊,骨饰之。郁尊,郁鬯之器也。黄目,黄彝也。灌,酌郁尊以献也。瓒,形如槃,容五升,以大圭为柄,是谓“圭瓒”。篹,笾属也,以竹为之,彫刻饰其直者也。爵,君所进於尸也。仍,因也,因爵之形为之饰也。加,加爵也。散、角,皆以璧饰其口也。梡,始有四足也,嶡为之距。《清庙》,《周颂》也。《象》谓《周颂 武》也,以管播之。朱干,赤大盾也。戚,斧也。冕,冠名也。诸公之服,自衮冕而下,如王之服也。《大武》,周舞也。《大夏》,夏舞也。《周礼》:“昧师掌教昧乐。”《诗》曰:“以雅以南,以籥不僣。”广,大也。

  ○季夏,户嫁反,注及下“季夏”、“夏礿”皆同。禘,大计反。大庙,音泰,后“大庙”皆同。牺象,素何反,注下皆同。罍音雷。灌,古乱反。瓒,才旦反,圭瓒也。彫,本亦作雕。篹,息缓反,又祖管反。盏,侧眼反,夏爵名,用玉饰之。散,先旦反,注同。梡,苦管反,虞俎名。嶡,居卫反,又作橛,音同,夏俎名。裼,星历反。昧音妹。任,而林反,或而鸩反。沙,素何反。彝音夷。直如字,柄也。盾,字又作楯,常准反,又音允。卷,本又作衮,同,音古本反,下文同。僣,七寻反,又则念反。

  [疏]“季夏”至“下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禘礼祀周公於大庙,文物具备之仪。

  ○“牲用白牡”者,白牡殷牲,尊敬周公,不可用己代之牲,故用白牡。

  ○“尊用牺、象、山罍”者,鲁得用天子之尊也。牺,牺尊也。《周礼》:春夏之祭,朝践堂上,荐血腥时,用以盛醴齐,君及夫人所酌以献尸也。象,象尊也。《周礼》:春夏之祭,堂上荐朝事竟,尸入室馈食时,用以盛盎齐,君及夫人所酌以献尸也。山罍,谓夏后氏之尊,天子於追享朝享之祭,再献所用,今褒崇周公,於禘祭之时,亦杂用山尊,但不知何节所用。

  ○“郁尊用黄目”者,郁,谓郁鬯酒,黄目,尝烝所用。今尊崇周公,故於夏禘用之。

  ○“灌用玉瓒大圭”者,灌,谓酌郁鬯,献尸求神也。酌之所用玉瓒,以玉饰瓒,故曰“玉瓒”也;以大圭为瓒柄,故曰“大圭”也。

  ○“荐用玉豆”者,荐,谓祭时所荐菹醢之属也。以玉饰豆,故曰玉豆,下云“殷玉豆”是也。

  ○“彫篹”者,篹,笾也,以竹为之,形似筥,亦荐时用也,彫镂其柄,故曰“雕篹”也。

  ○“爵用玉盏仍雕”者,爵,君酌酒献尸杯也。盏,夏后氏之爵名也,以玉饰之,故曰“玉盏”。仍,因也,因用爵形而为之饰,故曰“仍雕”。

  ○“加以璧散、璧角”者,加,谓尸入室馈食竟,主人酌醴齐酳尸,名为“朝献”。朝献竟,而夫人酌盎齐,亚献,名为“再献”,又名为“加”,于时荐加豆笾也。此再献之时,夫人用璧角,内宰所谓瑶爵也。其璧散者,夫人再献讫,诸侯为宾用之,以献尸。虽非正加,是夫人加爵之后总而言之,亦得称加。故此总云“加以璧散、璧角”,先散后角,便文也。“俎用梡嶡”者,梡、嶡,两代俎也。虞俎名梡,梡形四足如案。《礼图》云:“梡长二尺四寸,广一尺二寸,高一尺。诸臣加云气,天子牺饰之。夏俎名嶡,嶡亦如梡,而横柱四足,中央如距也。”贺云:“直有脚曰梡,加脚、中央横木曰嶡。”

  ○“升歌《清庙》”者,升,升堂也。《清庙》,《周颂》文王诗也。升乐工於庙堂而歌《清庙》诗也。“下管《象》”者,下,堂下也。管,匏竹,在堂下,故云“下管”也。《象》谓象《武》诗也。堂下吹管,以播象《武》之诗,故云“下管《象》”也。

  ○“朱干玉戚”者,干,盾也。戚,斧也,赤盾而玉饰斧也。

  ○“冕而舞《大武》”者,冕,衮冕也。《大武》,武王乐也。王著衮冕,执赤盾玉斧而舞武王伐纣之乐也。

  ○“皮弁素积,裼而舞《大夏》”者,皮弁,三王之服也。裼,见美也。《大夏》,夏禹之乐也。王又服皮弁裼而舞夏后氏之乐也。六冕是周制,故用冕而舞周乐;皮弁是三王服,故用皮弁舞夏乐也。而周乐是《武》,《武》质,故不裼。夏家乐文,文,故裼也。若诸侯之祭,各服所祭之冕而舞,故《祭统》云:“诸侯之祭也,与竟内乐之,冕而总干,率其群臣,以乐皇尸。”是知用冕服舞也。

  ○“《昧》,东夷之乐也。《任》,南蛮之乐也”者,周公德广,非唯用四代之乐,亦为蛮夷所归,故赐奏蛮夷之乐於庭也。唯言夷蛮,则戎狄从可知也。又一通云正乐,既不得六代,故蛮夷则唯与二方也。《白虎通》云:“《乐元语》曰:东夷之乐曰《朝离》,万物微,离地而生,乐持矛舞,助时生也。南夷乐曰《南》,南,任也,任养万物,乐持羽舞,助时养也。西夷乐曰《味》,《味》,昧也,万物衰老,取晦昧之义也,乐持羽舞,助时杀也。北夷乐曰《禁》,言万物禁藏,乐持干舞,助时藏也。”又曰:“谁制夷狄乐?圣王也。先王推行道德,和调阴阳,覆被夷狄,故制夷狄乐,何不制夷礼?礼者,身当履而行之,夷狄不能行礼也。”此东曰《昧》,西曰《株离》,与《白虎通》正相反者,以《春秋》二方,俱有“昧”、“株离”之义,故《白虎通》及此,各举其一。《白虎通》云:“朝离,则《株离》也。”《钩命》决亦云:“东夷之乐曰《昧》,南夷之乐曰《南》。”与此同。

  ○“纳夷蛮之乐於大庙”者,皆於大庙奏之。

  ○“言广鲁於天下也”者,广鲁,欲使如天子示於天下,故云“广鲁於天下也”。

  ○注“季夏”至“大也”。

  ○正义曰:群公称宫,此《公羊》文。十三年传曰:“周公称大庙,鲁公称世室,群公称宫。此鲁公之庙也,曷为谓之世室?世室犹世世不毁也。”《左氏经》以为大室屋坏,服氏云“大庙之室”,与《公羊》及郑违,今所不取。云“牺尊,以沙羽为画饰”者,《郑志》张逸问曰:“《明堂》注‘牺尊,以沙羽为画饰’,前问曰:牺读如沙。沙,凤皇也。不解凤皇何以为沙?”答曰:“刻画凤皇之象於尊,其形婆娑然,或有作献字者,齐人之声误耳。”又郑注《司尊彝》云:“由罍,亦刻而画之,为山云之形。”郑司农注《周礼 司尊彝》云:“献读为牺,牺尊饰以翡翠,象尊以象凤皇。或曰以象骨饰尊。”王注《礼器》云:“为牺牛及象之形,凿其背,以为尊故谓之牺尊。”阮谌《礼图》云:“牺尊画以牛形。”云“篹,笾属也。以竹为之,雕刻饰其直者也”,知篹为笾属者,与豆连文,故知笾属。以字从竹,故知以竹为之。直,柄也。篹既用竹,不可刻饰,今云“雕其直”者,是刻其柄也。云“仍,因也”者,《释诂》文也。云“加,加爵也”者,以其非正献,故谓之“加”。云“散角皆以璧饰其口也”者,郑恐散角以璧为之,故云以璧饰其口。内宰谓之瑶爵,此处谓之璧角者,瑶是玉名,爵是总号。璧是玉之形制,角是爵之所受之,名异,其实一物也。云“梡始有四足也”者,以虞氏尚质,未有馀饰,故知始有四足。云“嶡为之距”者,以夏世渐文,故知以横木距於足中。云“《清庙》,《周颂》也”者,以文王有清明之德,祭之於庙而作颂也。云“《象》谓《周颂 武》也,以管播之”者,按《诗》:“维清,奏象舞。”襄二十九年见舞象箾南籥,知非文王乐。必以为《大武》,武王乐者,以经云“升歌《清庙》,下管《象》”,以父诗在上,子诗在下,故知为武王乐也。“以管播之”,谓吹管播散诗之声也。云“《大武》,周舞也”者,上云“下管《象》”,谓吹《大武》诗,此云“舞《大武》”,谓为《大武》之舞。云“《大夏》,夏舞也”者,以《大夏》是禹乐,故为夏舞。引“《周礼》昧师”者,证经之《昧》乐。引诗“以雅以南”者,证经之南夷之乐,“任”即南也,则此《诗 小雅 鼓钟》之诗。郑云:“雅,万舞也。万也,南也,籥也。三舞不僣,言进退之旅也。周乐尚武,故谓万舞为雅。”

  君卷冕立于阼,夫人副袆立于房中。君肉袒迎牲于门,夫人荐豆笾。卿大夫赞君,命妇赞夫人,各扬其职,百官废职,服大刑,而天下大服。副,首饰也,今之步摇是也。《诗》云:“副笄六珈。”《周礼》:“追师掌王后之首服,为副。”袆,王后之上服,唯鲁及王者之后夫人服之,诸侯夫人则自揄翟而下。赞,佐也。命妇,於内则世妇也,於外则大夫之妻也。祭祀,世妇以下佐夫人。扬,举也。大刑,重罪也。天下大服,知周公之德宜飨此也。

  ○袆音辉,注同。袒音诞。摇,本又作繇,同,以昭反。珈音加。追,丁回反。揄,羊昭反。

  [疏]“君卷”至“大服”。

  ○正义曰:前经明祀周公所用器物,此经明祀周公之时,君与夫人卿大夫命妇行礼之仪。

  ○“夫人副袆立于房中”者,尸初入之时,君待之於阼阶,夫人立於东房中,鲁之大庙,如天子明堂。得立房中者,房则东南之室也,总称房耳。皇氏云:“祭姜嫄之庙,故有房。”按此文承上“禘祀周公”之下,下云“天下大服”,郑注“知周公之德,宜飨此也”,则是祀周公於大庙,而云“姜嫄庙”,非辞也。

  ○“迎牲于门”者,谓祼鬯之后,牲入之时,迎於门。

  ○“夫人荐豆笾”者,谓朝践及馈孰并酳尸之时,荐豆笾也。

  ○“卿大夫赞君”者,赞,助也。卿大夫助君,谓初迎牲币告,及终祭以来之属也。

  ○“命妇赞夫人”者,命妇,於内则世妇以下,於外则卿大夫妻,并助夫人荐豆笾及祭事之属也。

  ○“各扬其职,百官废职,服大刑”者,当祭之时,命百官各扬举其职事,如有废职不供,服之以大刑。

  ○“而天下大服”者,以祭周公,文物备具,礼仪整肃,百官供命,而天下大服。明周公之德,宜合如此。

  ○注“副首”至“此也”。

  ○正义曰:经云“副袆”,副是首饰,以其覆被头首,汉之步摇亦覆首,故云“今之步摇”。引《诗》“副笄六珈”者,《诗 鄘风》,刺卫宣姜之诗也。言宣姜首著副珈,而又以以笄六玉加於副上。引“《周礼》追师”者,证副者是王后首服,言追师掌为副,以供后之首服。云“袆,王后之上服”者,按《周礼》云“袆衣、揄翟、阙翟”等,皆是后之所服。但袆衣则是王后服之上者。云“唯鲁及王者之后夫人服之”者,此经“夫人副袆”,是鲁得服之,王者之后得行先代天子礼乐,是王者之后夫人得服之。云“诸侯夫人则自揄翟而下”者,言其馀诸侯夫人不得服袆衣也。云“命妇,於内则世妇也,於外则大夫之妻也”者,按《丧服传》云:“命妇者,妇人之为大夫妻。”世妇与大夫位同,故知“内则世妇也”。不云“女御及士妻”者,以经云卿大夫赞君。士贱,略而不言,明士妻及女御亦略之。

  是故夏礿,秋尝、冬烝、春社、秋省而遂大蜡,天子之祭也。不言春祠,鲁在东方,主东巡守以春,或阙之。省读为狝。狝,秋田名也。春田祭社,秋田祀祊。大蜡,岁十二月,索鬼神而祭之。

  ○礿音药。省,读为狝,仙浅反。蜡,仕嫁反。守,手又反。祊音方,本又作方。索,所白反。

  [疏]“是故”至“祭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鲁得祭之事。

  ○注“不言”至“祀祊”。

  ○正义曰:云“鲁在东方”者,朝恒用春,当朝之年,以朝阙祭。云“王东巡守以春”者,郑既明朝时阙春祭,又明王巡守之时,鲁亦阙春祭。巡守在於二月,不於正月祭者,皇氏云:“诸侯预前待於竟,故不得正月祭也。”云“省,读为狝。狝,秋田名也”者,以省、狝声相近。《大司马》云:“中秋教治兵,遂以狝田。”故知秋田名也。云“春田祭社,秋田祀祊”者,《大司马职》文。彼云:“秋祀祊。”郑云:“祊当为方,谓四方句芒之属也。”

  大庙,天子明堂。库门,天子皋门。雉门,天子应门。言庙及门如天子之制也。天子五门:皋、库、雉、应、路。鲁有库、雉、路,则诸侯三门与?皋之言高也。《诗》云:“乃立皋门,皋门有伉。乃立应门,应门将将。”

  ○与音馀。伉,苦浪反。将将,七良反。

  [疏]“大庙”至“应门”。

  ○正义曰:此一经明鲁之门及庙之制。

  ○“大庙,天子明堂”者,言周公大庙,制似天子明堂。

  ○“库门,天子皋门者,言鲁之库门,制似天子皋门。“雉门,天子应门”者,言鲁之雉门,制似天子应门。

  ○注“言庙”至“将将”。

  ○正义曰:“言庙及门如天子之制也”者,谓制度高大,如似天子耳。不必事事皆同,故前文祭天,不得祭圆丘。又《郊特牲》祭天服裘冕,不服大裘,是不得尽如天子,记者美之,云天子之礼耳,是知鲁之大庙,不可一一似明堂也。云“天子五门:皋、库、雉、应、路”者,此经云“天子皋门”;“天子应门”,是天子有皋门、应门;《顾命》有毕门,毕门则路门也,是天子有路门;此经鲁有库门、雉门:明天子亦有五门。云“鲁有库、雉、路,则诸侯三门与”者,此经有库门、雉门,又《檀弓》云“鲁庄公之丧,既葬而绖,不入库门”,定二年雉门灾,是鲁有库、雉,则又有路门可知。鲁既有三门,则馀诸侯亦有三门,故云“诸侯三门与?”但其馀诸侯有皋门、应门及路门也。引《诗》“乃立皋门、应门”者,证诸侯有皋门、应门也。所引《诗》者,《大雅 文王 緜》之篇也。言大王徙居岐周,为殷诸侯,立此皋门、应门。卫亦有库门,故《家语》云:“卫庄公反国,孔子讥其绎之於库门内,祊之於东方,失之矣。”是卫有库门也。

  振木铎於朝,天子之政也。天子将发号令,必以木铎警众。

  ○铎,大各反。警,京领反。

  ○山节,藻棁,复庙,重檐,刮楹,达乡,反坫出尊,崇坫康圭,疏屏,天子之庙饰也。山节,刻欂卢为山也。藻税,画侏儒柱为藻文也。复庙,重屋也。重檐,重承壁材也。刮,刮摩也。乡,牖属,谓夹户窗也,每室八窗为四达。反坫,反爵之坫也。出尊,当尊南也。唯两君为好,既献,反爵於其上。礼,君尊于两楹之间。崇,高也。康,读为“亢龙”之“亢”,又为高坫,亢所受圭,奠于上焉。屏谓之树,今桴思也,刻之为云气虫兽,如今阙上为之矣。

  ○藻,本又作繰,音早。棁,专悦反。复音福,注同。重,直龙反,注同。檐,以占反。刮,古八反。乡,许亮反,注同。坫,丁念反。康音抗,苦浪反。欂音博,又皮麦反,一音旁各反,徐又薄历反,《字林》平碧反。卢如字,本又作栌,音同。侏音朱。劘,莫何反。为好,呼报反。桴思也,音浮。

  [疏]“山节”至“饰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鲁之大庙之饰。

  ○“山节”,谓欂卢刻为山形。

  ○“藻税”者,谓侏儒柱画为藻文也。

  ○“复庙”者,上下重屋也。

  ○“重檐”者,皇氏云:“郑云:重檐,重承壁材也,谓就外檐下壁复安板檐,以辟风雨之洒壁,故云:重檐,重承壁材。”

  ○“刮楹”者,刮,摩也,楹,柱也,以密石摩柱。

  ○“达乡”者,达,通也,乡谓窗牖也。每室四户八窗,窗户皆相对,以牖户通达,故曰“达乡”也。

  ○“反坫”者,两君相见,反爵之坫也。筑土为之,在两楹间,近南。人君饮酒既献,反爵于坫上,故为之“反坫”也。

  ○“出尊”者,尊在两楹间,坫在尊南,故云“出尊”。

  ○“崇坫康圭”者,崇,高也。亢,举也。为高坫,受宾之圭,举於其上也。

  ○“疏屏”者,疏,刻也。屏,树也,谓刻於屏树,为云气虫兽也。

  ○“天子之庙饰也”者,自“山节”以下,皆天子庙饰也。反坫亦在庙,故合言庙饰也。

  ○注“山节”至“之矣”。

  ○正义曰:“刻欂卢也”者,“节”名欂卢,《释宫》云:“檽谓之楶。”李巡云:“檽,今欂卢也,则今之斗拱。”云“画侏儒柱”者,按《释宫》云:“杗廇谓之梁,其上楹谓之棁。”李巡曰:“梁上短柱也。”云“乡,牖属”者,《诗 豳风》“塞向墐户”,是牖属也。云“出尊,当尊南也”者,以当近南回露乡外为出,今言“出尊”,故知“尊南”也。云“礼,君尊于两楹之间”者,以燕礼燕臣子,列尊于东楹之西。今两君敌体,当尊在两楹之间,故《乡饮酒》宾主敌体,“尊于房户间”是也。皇氏解此,用《燕礼》之文“尊于东楹之西”为两楹之间,失之矣。云“康,读为亢龙之亢”者,按《易 乾 上九》:“亢龙有悔。”读从之。云“屏谓之树,今浮思也”者,屏谓之树,《释宫》文。汉时谓屏为浮思,故云“今浮思”。解者以为天子外屏,人臣至屏俯伏思念其事。按《匠人》注云:“城隅谓角浮思也。”汉时东阙浮思灾,以此诸文参之,则浮思,小楼也,故城隅阙上皆有之。然则屏上亦为屋,以覆屏墙,故称屏曰“浮思”。或解屏则“阙”也。古诗云:“双阙百馀尺。”则阙於两旁,不得当道,与屏别也。阙虽在两旁,相对近道,大略言之,亦谓之当道。故谶云:“代汉者当涂高,谓巍阙也。”云“刻之为云气虫兽,如今阙上为之矣”者,言古之疏屏,似今阙上画云气虫兽。如郑此言,似屏与阙异也。

  鸾车,有虞氏之路也。钩车,夏后氏之路也。大路,殷路也。乘路,周路也。鸾,有鸾和也。钩,有曲舆者也。大路,木路也。乘路,玉路也。汉祭天,乘殷之路也。今谓之桑根车也,《春秋传》曰:“大路素。”鸾,或为栾也。

  ○钩,古侯反。乘,徐食证反,注同。栾,力九反。

  [疏]“鸾车”至“路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鲁有四代之车,其制各别。

  ○鸾车,车有鸾和也。路,则车也。

  ○“钩车,夏后氏之路也”者,钩,曲也。舆,则车床。曲舆,谓曲前阑也。虞质,未有钩矣。

  ○“大路,殷路也”者,大路,木路也。

  ○“乘路,周路也”者,乘路,玉路也。周王礼,故用玉。

  ○注“《春秋传》曰:大路素”。

  ○正义曰:按桓二年《左氏》云:“大路越席。”越席是祀天之席,则大路亦祭天之车。以祭天尚质,故郑云:“大路素。”

  有虞氏之旂,夏后氏之绥,殷之大白,周之大赤。四者,旌旗之属也。绥当为緌,读如冠蕤之“蕤”。有虞氏当言緌,夏后氏当言旂,此盖错误也。緌,谓注旄牛尾於杠首,所谓大麾。《书》云:“武王左杖黄钺,右秉白旄以麾。”《周礼》:“王建大旂以宾,建大赤以朝,建大白以即戎,建大麾以田也。”

  ○绥,依注为緌,耳隹反。注,之树反。旄音毛。杠音江。麾,毁皮反。左杖,直亮反。钺音越。

  [疏]“有虞”至“大赤”。

  ○正义曰:此一经论鲁有四代旌旗。“有虞氏之旂”者,旂当为緌,但注旄竿首,未有旒縿。“夏后氏之绥”者,郑云绥当为旂。夏后氏渐文,既注旄竿首,又有旒縿。

  ○“殷之大白”,谓白色旗。“周之大赤”者,赤色旗。此大白大赤,各随代之色。无所画也。

  ○注“有虞”至“田也”。

  ○正义曰:知“有虞氏当言緌,夏后氏当言旂”者,以虞质於夏,故知虞世但注旄,夏世始加旒縿。知“注旄牛尾於杠首”者,《尔雅 释天》云“注旄首曰旌”是也。云“所谓大麾”者,所谓“巾车建大麾以田”者是也。必知此緌当“大麾”者,彼大麾上有大白大赤,此经“夏后氏之绥”下有“大白,大赤”,故知緌当大麾也。然《巾车》注云:“正色言之,大麾,夏后氏之旗,色黑。”郑此注以緌为有虞氏所建緌,则大麾不同者,有虞氏但有注旄竿首,夏后氏之旗,若去旒縿,则与虞氏不异,同谓之緌也。以“巾车”连“大白大赤”,故以緌麾为之旗。引“《书》曰”者,《牧誓》文。引之者,证白旄以指麾,是“大麾”也。引《周礼》者,《巾车职》文,明天子所用。然则鲁之所用,亦当然也。

  夏后氏骆马黑鬛,殷人白马黑首,周人黄马蕃鬛。

  ○夏后氏牲尚黑,殷白牡,周骍刚。顺正色也。白马黑鬛曰骆。殷黑首,为纯白凶也。骍刚,赤色。

  ○骆音洛,鬛,力辄反。蕃鬛,字又作番,音烦。郭璞云:“两披发。”骍,息营反,又呼营反。正音征,又如字。为,于伪反。

  [疏]“夏后”至“骍刚”。

  ○正义曰:此一经明鲁有三代之马,及牲色不同。“夏后氏骆马黑鬛”者,骆,白黑相间也。此马白身黑鬛,故云“骆”也。夏尚黑,故用黑鬛也。“殷人白马黑首”者,殷尚白,故白马也。纯白似凶,故黑头也。头黑而鬛白,从所尚也。然类三代,俱以鬛为所尚也。

  ○“周人黄马蕃鬛”者,蕃,赤也。周尚赤,用黄,近赤也。而用赤鬛,为所尚也。熊氏以为蕃鬛为黑色,与周所尚乖,非也。“夏后氏牲尚黑,殷白牡,周骍刚”者,赐鲁用三代牲也。骍,赤色也。刚,牡也。骍言刚,则白亦刚,白言牡,黑亦牡也。故殷告天云“敢用玄牡”,从天色也。

  泰,有虞氏之尊也。山罍,夏后氏之尊也。著,殷尊也。牺、象,周尊也。泰用瓦。著,著地无足。

  ○大音太,本亦作泰。著,直略反,注同。

  [疏]“泰有”至“尊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鲁用四代尊也。虞尊用瓦名泰也。然或用三代,或用四代者,随其礼存者而用之耳,无别义也。

  ○“山罍,夏后氏之尊也”者,罍为云雷也,画为山云之形也。

  ○“著,殷尊也”者,无足而底著地,故谓为著也。然殷尊无足,则其馀泰、罍、牺,并有足也。

  ○“牺、象,周尊也”者,画沙羽及象骨饰尊也。然殷名“著”,周名“牺象”,而《礼器》云:“君西酌牺象。”亦是周礼也。

  ○注“泰用”至“无足”。

  ○正义曰:以《考工记》云:“有虞氏尚陶。”《檀弓》又云:“有虞氏瓦棺。”故知泰尊用瓦也。

  爵,夏后氏以盏,殷以斝,周以爵。斝,画禾嫁也。《诗》曰:“洗爵奠斝。

  ○斝音嫁,又古雅反,注同。

  [疏]“爵夏”至“以爵”。

  ○正义曰:此一经明鲁有三代爵,并以爵为形,故并标名於其上。

  ○“夏后氏以盏”者,夏爵名也,以玉饰之故,前云“爵用玉盏仍雕”是也。

  ○“殷以斝”者,殷亦爵形而画为禾嫁,故名斝,斝,嫁也。

  ○“周以爵”者,皇氏云:“周人但用爵形,而不画饰。”按《周礼 太宰》:“赞玉几玉爵。”然则周爵或以玉为之,或饰之以玉。皇氏云“周爵无饰”,失之矣。

  灌尊,夏后氏以鸡夷,殷以斝,周以黄目。

  ○其勺,夏后氏以龙勺,殷以疏勺,周以蒲勺。夷读为彝,《周礼》:“春祠夏禴,祼用鸡彝鸟彝。秋尝冬烝,祼用斝,裸用彝黄彝。”龙,龙头也。疏,通刻其头。蒲,合蒲如凫头也。

  ○勺,市灼反,下同。禴音药。祼,古乱反。

  [疏]“灌尊”至“蒲勺”。

  ○正义曰:此一节明鲁有三代灌尊及所用之勺。

  ○“夏后氏以鸡夷”者,夷即彝,彝,法也。与馀尊为法,故称彝。“鸡彝”者,或刻木为鸡形,而画鸡於彝。

  ○“殷以斝”者,郑司农云:“画为禾稼。”“周以黄目”者,以黄金为目。皇氏云:“夏后氏以瓦泰之上画以鸡彝,殷著尊画为稼彝。”然尊、彝别作,事不相依,而皇氏以当代之尊为彝,文无所据。假因当代尊为彝,则夏后氏当因山罍,不得因虞氏瓦泰。皇氏之说,其义并非也。

  ○“夏后氏以龙勺”者,勺为龙头。

  ○“殷以疏勺”者,疏,谓刻镂,通刻勺头。

  ○“周以蒲勺”者,皇氏云:“蒲谓合蒲,当刻勺为凫头,其口微开如蒲草,本合而末微开也。”

  ○注“夷读”至“头也”。

  ○正义曰:引《周礼 春祠》“夏禴”以下,《司尊彝职》之文。云“春祠夏禴,祼用鸡彝鸟彝”者,鸡彝盛明水,鸟彝盛郁鬯也。秋尝冬烝,祼用斝彝黄彝”者,义亦然。必知一时之祭并用两彝者,以下云“朝践用两牺尊,再献用两象尊”,牺、象不可即为二时,故知两彝祗当一节。皇氏、沈氏并云:“春用鸡彝,夏用鸟彝,秋用斝彝,冬用黄彝。春属鸡,夏属鸟,秋属收禾稼,冬属土色黄,故用其尊。”皇氏等此言,文无所出,谓言及於数,非实论也。种曰稼,敛曰穑,秋时不得称稼。《月令》:“季秋草木黄落。”冬即色玄,不得用黄彝也。下“追享”“朝享”用虎彝蜼彝,追享谓祈祷也,朝享谓月祭也,若有所法,则四时不同,何以独用虎蜼?又崔氏义,宗庙祫祭用十八尊,祫在秋;禘祭用十六尊,禘在夏也。是一时皆数两彝,得为十八、十六。若每时用唯有一彝,秪十七,十五,是知皇氏等之说,其义非也。

  土鼓,蕢桴,苇籥伊耆氏之乐也。蕢当为块,声之误也。籥如笛,三孔。伊耆氏,古天子有天下之号也。今有姓伊耆氏者。

  ○蕢读为块,苦对反。桴音浮。苇,于鬼反。籥音药。蕢,其位反,又苦怪反。笛,本又作篴,音狄。

  [疏]“土鼓”至“乐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鲁用古代之乐,“土鼓”谓筑土为鼓,“篑桴”以土块为桴。

  ○“苇籥”者,谓截苇为籥,此等是伊耆氏之乐,鲁得用也。

  ○注“蕢当”至“氏者”。

  ○正义曰:经云“蕢”者,草名,与土鼓相对,故读为块。云“伊耆氏,古天子有天下之号也”者,《礼运》云:“伊耆氏始为蜡。”蜡是报田之祭。按《易 系辞》神农始作耒耜,是田起於神农,故说者以伊耆氏为神农也。

  拊搏,玉磬,揩击,大琴,大瑟,中琴,小瑟,四代之乐器也。拊搏,以韦为之,充之以糠,形如小鼓。揩击,谓祝、敔,皆所以节乐者也。四代,虞、夏、殷、周也。

  ○拊,芳甫反。搏音博。揩,居八反,注同。大琴,徐本作瑟。糠音康。祝,昌六反。敔,鱼吕反,本又作圉。

  [疏]“拊搏”至“器也”。

  ○正义曰:此一经论鲁有四代乐器,但四代渐文,不如土鼓、苇籥之质,故别起其文也。

  鲁公之庙,文世室也。武公之庙,武世室也。此二庙,象周有文王、武王之庙也。世室者,不毁之名也。鲁公,伯禽也。武公,伯禽之玄孙也,名敖。

  [疏]“鲁公”至“室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鲁有二庙不毁,象周之文、武二祧也。

  ○“文世室”者,鲁公伯禽有文德,世世不毁其室,故云“文世室”。“武世室”者,伯禽玄孙武公有武德,其庙不毁,故云武世室。

  ○注“武公”至“名敖”。

  ○正义曰:按成六年立武宫,《公羊》、《左氏》并讥之,不宜立也。又武公之庙,立在武公卒后,其庙不毁,在成公之时,此《记》所云,美成王褒崇鲁国而已。云“武公之庙,武世室”者,作《记》之人,因成王褒鲁,遂盛美鲁家之事。因武公其庙不毁,遂连文而美之,非实辞也。故下云“君臣未尝相弑,礼乐、刑法、政俗未尝相变也”,郑云:“亦近诬矣。”是不实也。“伯禽玄孙”者,按《世本》:“伯禽生炀公熙,熙生弗,弗生献公具,具生武公敖。”是伯禽玄孙名敖。

  米廪,有虞氏之庠也。序,夏后氏之序也。瞽宗,殷学也。泮宫,周学也。庠、序,亦学也。庠之言详也,於以考礼详事也。鲁谓之米廪。虞帝上孝,令藏粢盛之委焉。序,次序王事也。瞽宗,乐师瞽朦之所宗也,古者有道德者使教焉,死则以为乐祖,於此祭之。泮之言班也,於以班政教也。

  ○廪,力甚反。泮音判。委,于伪反,又作积,丁赐反。朦音蒙。

  [疏]“米廪”至“学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鲁得立四代之学也。

  ○“米廪,有虞氏之庠也”者,言鲁之米廪,是有虞氏之庠。鲁以虞氏之庠为廪,以藏粢盛。

  ○“序,夏后氏之序也”者,是夏家之学也。

  ○注“鲁谓”至“祭之”。

  ○正义曰:“虞帝上孝”者,《尚书》云:“烝烝又。”《礼记》云:“舜其大孝也与?”是“虞帝上孝”也。云“今藏粢盛之委焉”者,委谓委积,言鲁家於此学中,藏此粢盛委积。按桓十四年御廪灾,《公羊》云:“御廪者何?粢盛委之所藏也。”云“古者有道德者使教焉,死则以为乐祖”者,《大司乐》文。云“於此祭之”者,谓於此瞽宗祭之,故《大司乐》云“祭於瞽宗”是也。

  崇鼎,贯鼎,大璜,封父龟,天子之器也。崇、贯、封父,皆国名。文王伐崇。古者伐国,迁其重器,以分同姓。大璜,夏后氏之璜,《春秋传》曰:“分鲁公以夏后氏之璜。”

  ○贯,古唤反。璜音黄。父音甫,注同。分鲁,扶问反。

  [疏]注“崇贯”至“之璜”。

  ○正义曰:知皆国名者,《春秋》宣元年晋赵穿侵崇,又《书传》有崇侯、虎贯,与“崇”连文,故知崇贯皆国名。定四年《左氏传》:“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封父与夏后氏相对,故知封父亦国名。云“文王伐崇”者,《诗 大雅》文。云“古者伐国,迁其重器,以分同姓”者,按昭十五年《左传》云:“密须之鼓、关巩之甲以赐晋。”是迁其重器,以分同姓也。

  越棘、大弓,天子之戎器也。越,国名也。棘,戟也。《春秋传》曰:“子都拔棘。”

  [疏]注“越国”至“拔棘”。

  ○正义曰:以崇鼎、贯鼎是崇贯所出之鼎,则知越棘是越国所有之棘。引《春秋传》曰“子都拔棘”者,隐十一年《左传》文,证棘为戟。“棘,戟”,《方言》文也。

  夏后氏之鼓足,殷楹鼓,周县鼓。足,谓四足也。楹谓之柱,贯中上出也。县,县之簨虡也。《殷颂》曰:“植我鼗鼓。”《周颂》曰:“应<申柬>县鼓。”

  ○县音玄,注及下注同。簨,本又作笋,恤尹反。虡音巨。植,而力反,又音置,徐音徒吏反,又徒力反。鼗音桃。应,应对之应。<申柬>音胤。

  [疏]注“殷颂”至“县鼓”。正义曰:所引《殷颂》者,《那》之篇,郑注云:“置读曰植,植鼗鼓。”引之者,证“殷楹鼓”。引《周颂 有瞽》之篇者,按《周颂 有瞽》:“始作乐,合於大祖。”经云:“应田县鼓。”《毛传》云:“田,大鼓。”郑云:“田当为<申柬>,<申柬>,小鼓,在大鼓之旁。”引之者,证周之“县鼓”。

  垂之和锺,叔之离磬,女娲之笙簧。垂,尧之共工也。女娲,三皇承宓羲者,叔,未闻也。和、离,谓次序其声县也。笙簧,笙中之簧也。《世本 作》曰:“垂作钟,无句作磬,女娲作笙簧”。

  ○钟,章凶反,《说文》作“锺”,以此锺为酒器,《字林》之用反。娲,徐古蛙反,又古华反。共音恭。宓音密,本又作虙,音伏。戏音羲。句,其俱反,字又作劬。

  [疏]“垂之”至“笙簧”。正义曰:此一经明鲁有先代之乐。

  ○“垂之和锺”者,垂之所作调和之锺。

  ○“叔之离磬”者,叔之所作编离之磬。

  ○“女娲之笙簧”者,女娲所作笙中之簧,言鲁皆有之。

  ○注“垂,尧之共工也”至“女娲作笙簧”。

  ○正义曰:按《舜典》垂作共工,谓舜时也。郑不见古文,故以为尧时。云“女娲,三皇承宓羲”者,按《春秋纬 运斗枢》:“差德序命,宓羲、女娲、神农为三皇。”是“承宓羲者”。《帝王世纪》云“女娲氏风姓,承庖羲制度,始作笙簧,无所革造。故《易》不载,不序於行,蛇身人首”是也。云“和、离,谓次序其声县也”者,“声”解“和”也。“县”解“离”也。言县磬之时,其磬希疏相离。云“《世本 作》曰”者,《世本》,书名,有《作》篇,其篇记诸作事。云“无句作磬”者,皇氏云:“无句,叔之别名。”义或然也。

  夏后氏之龙簨虡,殷之崇牙,周之璧翣。簨虡,所以县锺、磬也。横曰簨,饰之以鳞属;植曰虡,饰之以裸属、羽属。簨以大版为之,谓之业。殷又於龙上刻画之为重牙,以挂县纮也。周又画缯为翣,戴以璧,垂五采羽於其下,树於簨之角上,饰弥多也。《周颂》曰:“设业设虡,崇牙树羽。”

  ○翣,所甲反,又作翣。植,巿力反,徐徒力反。臝,力果反。重,直龙反。挂音卦。纮,徐音宏。载以,音戴。

  [疏]“夏后”至“璧翣”。正义曰:此一经明鲁有三代乐县之饰。

  ○“夏后氏之龙簨虡”者,谓簨虡之上,以龙饰之。

  ○“殷之崇牙”者,谓於簨之上,刻画木为崇牙之形以挂锺磬。

  ○“周之璧翣”者,谓周人於此簨上画缯为翣,戴之以璧,下县五采羽,挂於簨角,后王弥文,故饰弥多也。

  ○注“横曰”至“树羽”。

  ○正义曰:“横曰簨,饰之以鳞属,植曰虡,饰之以裸属”者,按《考工记》:笋,饰之以鳞属;锺虡,饰之以臝属;磬虡,饰之以羽属。如《考工记》之文,则笋饰以龙此经并云虡者,盖夏时簨之与虡,皆饰之以鳞,至周乃别,故云“龙簨虡”,或可因簨连言虡也。云“簨以大版为之,谓之业”者,《诗周颂》云:“设业设虡。”以业、虡相对,故知业则簨也。其实簨上更加大版,刻崇牙谓之业。故《诗 大雅》云:“虡业惟枞。”注云“虡也,拘也。所以县锺鼓也。设大版於上,刻画以为饰”是也。云“周又画缯为翣,戴以璧”者,翣,扇也。言周画缯为扇,戴小璧於扇之上。云“垂五采羽於其下,树於虡之角上”者,按《汉礼器制度》而知也。引《周颂》者,证簨虡及崇牙树羽之义。皇氏云:“崇牙者,崇,重也,谓刻画大版,重叠为牙。”

  有虞氏之两敦,夏后氏之四连,殷之六瑚,周之八簋。皆黍稷器,制之异同,未闻。

  ○敦音对,又都雷反。连,本又作琏,同,力展反。瑚音胡。簋音轨。

  [疏]注“皆黍”至“未闻”。

  ○正义曰:簋是黍稷之器,敦与瑚琏共簠簋连文,故云黍稷器也。按郑注《周礼 舍人》云:“方曰簠,圆曰簋。”此云未闻者,谓瑚琏之器,与簋异同未闻也。郑注《论语》云:“夏曰瑚,殷曰琏。”不同者,皇氏云:“郑注《论语》误也。此言两敦、四琏、六瑚、八簋者,言鲁之所得唯此耳。”

  俎,有虞氏以梡,夏后氏以嶡,殷以椇,周以房俎。梡,断木为四足而已。之言蹶也,谓中足为横距之象,周礼谓之距。椇之言枳椇也,谓曲桡之也。房,谓足下跗也,上下两间,有似於堂房。《鲁颂》曰:“笾豆大房。”

  ○椇,俱甫反。断,丁乱反,又丁管反。嶡,俱卫反。横,古旷反,又音光,又华盲反。枳,吉氏反。桡音扰。跗,方于反。

  [疏]注“梡断”至“大房”。

  ○正义曰:知“梡,断木为四足”者,以虞氏尚质,未有馀饰,故知但有四足而已。云“谓中足为横距之象”者,以言嶡谓足以横蹶,故郑读嶡为蹶,谓足横辟不正也。今俎足间有横,似有横<厥足>之象,故知足中央为横距之象,言鸡有距,以距外物,今两足有横而相距也。云“周礼谓之距”者,非《周礼》正文,言周代礼仪,谓此俎之横者为距。故《少牢礼》:“肠三胃三。”长皆及俎距是也。云“椇之言枳椇也,谓曲桡之也”者,椇枳之树,其枝多曲桡,故陆机《草木疏》云:“椇曲来巢,殷俎似之。”故云“曲桡之也”。云“房,谓足下跗也,上下两间,有似於堂房”者,按《诗》注云:“其制足间有横,下有跗。”似乎堂后有房,然如郑此言,则俎头各有两足,足下各别为跗,“足间横”者,似堂之璧横,下二跗,似堂之东西头各有房也。但古制难识,不可委知。南北诸儒亦无委曲解之,今依郑注,略为此意,未知是否。

  夏后氏以楬豆,殷玉豆,周献豆。楬,无异物之饰也。献,疏刻之。齐人谓无发为秃楬。

  ○楬,徐苦瞎反,注同,又苦八反。献,素何反。秃,土木反。

  [疏]注“献,疏刻之”。

  ○正义曰:献音娑,娑是希疏之义,故为疏刻之。

  有虞氏服韨,夏后氏山,殷火,周龙章。韨,冕服之韠也,舜始作之,以尊祭服,禹汤至周,增以画文,后王弥饰也。山,取其仁可仰也。火,取其明也。龙,取其变化也。天子备焉,诸侯火而下,卿大夫山,士韎韦而已。韨,或作黻。

  ○黻音弗。韎,莫拜反。

  [疏]“有虞”至“龙章”。

  ○正义曰:此一经论鲁有四代韨制。

  ○“有虞氏服绂”者,直以韦为韨,未有异饰,故云“服韨”。夏后氏画之以山,殷人增之以火,周人加龙以为文章。

  ○注“韨冕”至“而已”。

  ○正义曰:《易 困卦 九二》爻辞:“朱绂方来,利用享祀。”是韨为祭服也。云“天子备焉,诸侯火而下,卿大夫山,士韎韦而已”者,按《士冠礼》:“士韎韐。”是士无饰。推此即尊者饰多,此有四等,天子至士亦为四等,故知卿大夫加山,诸侯加火,天子加龙。

  有虞氏祭首,夏后氏祭心,殷祭肝,周祭肺。气主盛也。夏后氏尚明水,殷尚醴,周尚酒。此皆其时之用耳,言“尚”非。

  [疏]注“此皆”至“尚非”。

  ○正义曰:夏后氏尚质,故用水。殷人稍文,故用醴。周人转文,故用酒。故云“此皆其时之用耳”。云“言尚非”者,按《仪礼》设尊尚玄酒,是周家亦尚明水也。按《礼运》云:“澄酒在下。”是三酒在堂下,则周世不尚酒,故知经言“尚”者,非也。

  有虞氏官五十,夏后氏官百,殷二百,周三百。周之六卿,其属各六十,则周三百六十官也。此云三百者,记时《冬官》亡矣。《昏义》曰:“天子立六官,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凡百二十。”盖谓夏时也。以夏、周推前后之差,有虞氏官宜六十,夏后氏宜百二十,殷宜二百四十,不得如此记也。

  [疏]“有虞”至“三百”。

  ○正义曰:此经明鲁家兼有四代之官,然鲁是诸侯。按《大宰职》,诸侯唯有三卿五大夫,故《公羊传》司徒司空之下,各有二小卿,司马之下一小卿,是三卿五大夫也。今鲁虽被褒崇,何得备立四代之官?而备三百六十职者?当成王之时,褒崇於鲁,四代官中,杂存官职名号,是使鲁有之,非谓鲁得尽备其数。但记者盛美於鲁,因举四代官之本数而言之。

  ○“有虞氏官五十”者,郑差之,当为六十。

  ○“夏后氏官百”者,郑差之,当为百二十。

  ○“殷二百者,郑差之,当为二百四十。

  ○“周三百”者,郑据《记》时《冬官》亡矣,故言三百。若兼《冬官》,则三百六十也。

  ○注“周之”至“记也”。

  ○正义曰:云“周之六卿,其属各六十”者,《小宰职》文。云“此云三百者,《记》时《冬官》亡矣”者,以此经四代相对,各陈其官,宜举实数,故云“《冬官》亡矣”。若文无所对,即举其成数,故《礼器》经礼三百,《曲礼》三千。郑《礼序》云“举大略小,阙其残”者,是与此经不同。引“《昏义》”者,欲证明夏官百二十,夏倍於虞,殷倍於夏。殷官既多,周不可倍之,故但加殷百二十耳。按《尚书 周官》云:“唐虞稽古,建官惟百。夏商官倍,亦克用乂。”与此数不同者,《礼》是记事之典,须委曲备言,《书》是疏通之教,故举大略小。

  有虞氏之绥,夏后氏之绸练,殷之崇牙,周之璧翣。绥亦旌旗之緌也。夏绸其杠,以练为之旒。殷又刻缯为崇牙,以饰其侧,亦饰弥多也。汤以武受命,恒以牙为饰也。此旌旗及翣皆丧葬之饰。《周礼》:大丧葬,巾车执盖,从车持旌,御仆持翣,旌从遣车,翣夹柩路左右前后。天子八翣,皆戴璧垂羽。诸侯六翣,皆戴圭。大夫四翣,士二翣,皆戴緌。孔子之丧,公西赤为志,亦用此焉。《尔雅》说旌旗曰:“素锦绸杠,纁帛縿素,升龙於縿,练旒九。”

  ○緌,耳隹反,注并同。绸,吐刃反,注同,徐音筹。从,才用反,下同。遣,弃战反。夹,古洽反。柩,其久反。熏,字又作纁,香云反。縿,所衔反。

  [疏]“有虞”至“璧翣”。

  ○正义曰:此一经明鲁有四代丧葬旌旗之饰。“有虞氏之绥”者,则前经注旄於竿首。

  ○“夏后氏之绸练”者,谓绸杠以练,又为之旒。

  ○“殷之崇牙”者,谓刻缯为崇牙之形,饰旌旗之侧。

  ○“周之璧翣”者,谓周代以物为翣,翣上戴之以璧,陈之而鄣柩车。

  ○注“绥亦”至“旒九”。

  ○正义曰:“绥亦旌旗之緌”者,以前经云“夏后氏之绥”,是旌旗之緌,故云“绥亦旌旗之緌”,緌,谓注旄竿首也。云“夏绸其杠,以练为之旒”者,既绸杠以练,又知以练为旒者,以《尔雅》云“练旒九”也。云“汤以武受命,恒以牙为饰也”者,前经云簨虡既以崇牙为饰,此旌旗又饰以崇牙,故云“恒”也。周亦武取天下,但殷既以牙为饰,周世尚文,更取他物饰之,不复用牙。云“此旌旗及翣皆丧葬之饰”者,以前文“崇牙”、“璧翣”是饰簨虡,此与夏后“绸练”连文。按《檀弓》:“绸练设旐,夏也。”是丧葬旌旗,故知丧葬之饰。引“《周礼》:大丧葬,巾车执盖,从车持旌,御仆持翣”者,证明葬有旌旗及翣之义。云“天子八翣皆戴璧”者,天子八翣,《礼器》文,“皆戴璧”,即此璧翣,天子之礼也。云“诸侯六翣,皆戴圭,大夫四翣,士二翣,皆戴緌”,并《丧大记》文也。引《檀弓》“孔子之丧”及《尔雅》者,证明此经是丧葬之饰,并明绸练之义。

  凡四代之服、器、官,鲁兼用之。是故鲁,王礼也,天下传之久矣,君臣未尝相弑也。礼乐、刑法、政俗,未尝相变也。天下以为有道之国,是故天下资礼乐焉。王礼,天子之礼也。传,传世也。资,取也。此盖盛周公之德耳。春秋时鲁三君弑;又士之有诔,由庄公始;妇人髽而吊,始於台骀。云“君臣未尝相弑,政俗未尝相变”,亦近诬矣。“资”或为“饮”。

  ○传,丈专反,注同。弑,本又作杀,音试,注同。诔,力轨反。髽,侧瓜反。台音胡。骀,大来反。近如字,又附近之近。

  [疏]“凡四”至“乐焉”。

  ○正义曰:此一经,记者既陈四代服器官於前,此经结之后,美大鲁国也。然言“土鼓,苇籥,伊耆氏之乐”,又有女蜗氏笙簧,非唯四代而已。今此秪言四代者,据其多者言之,唯举四代耳。其间亦有但举三代者,此四代服器,鲁家每物之中得有用之,不谓事事尽用。

  ○“天下以为有道之国”者,作《记》之时,是周代之末,唯鲁独存周礼,故以为“有道之国”。“是故天下资礼乐焉”者,《左传》襄十年云:“诸侯宋、鲁,於是观礼。”宋为王者之后,鲁是周公之胤,是“天下资礼乐焉”。

  ○注“春秋”至“台骀”。

  ○正义曰:按隐十一年,羽父请杀桓公,将以求大宰,隐公不许,羽父使贼弑隐公,是弑一君也。庄三十二年,庆父使圉人荦贼子般,是弑二君也。闵二年,庆父又使卜齮贼公于武闱,是弑三君也。云“士之有诔,由庄公始”者,《檀弓》文,在《左传》庄十年乘丘之役也。云“妇人髽而吊,始於台骀”者,亦《檀弓》文。《左氏》襄四年,臧武仲与邾人战於狐骀,被邾人所败,是其事也。

 

卷三十二 丧服小记第十五

 卷三十二 丧服小记第十五  

  陆曰:“郑云:‘以其记丧服之小义。’”

  [疏]正义曰:按郑《目录》云:“《丧服小记》者,以其记丧服之小义也。此於《别录》属《丧服》

  斩衰,括发以麻,为母括发以麻,免而以布。母服轻,至免可以布代麻也。为母,又哭而免。

  ○衰,七雷反,下并同。括,古活反。为,于伪反。注及下注同。免音汶,篇内同。齐衰,恶笄,带以终丧。笄所以卷发,带所以持身也。妇人质,於丧所以自卷持者,有除无变。

  ○齐音咨,又作斋。笄,古兮反。卷,俱免反,下皆同。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髽。其义:为男子则免,为妇人则髽。别男女也。

  ○冠,古乱反,下同。髽,侧巴反。别,彼列反,下文“有别”、注“不服别”、“卑别”皆同。

  [疏]“斩衰”至“则髽”。

  ○正义曰:此一节论斩衰齐衰之丧,男女括发免髽之异。

  ○“斩衰”者,主人为父之服也。“括发”者,为父未成服之前所服也。礼:亲始死,子布深衣去冠,而犹有笄縰、徒跣,衱上衽,至将小敛,去笄縰,著素冠,视敛,敛讫,投冠而括发。“括发”者,郑注《丧服》云:“括发以麻者,自项以前,交於额上,卻绕紒,如著幓头焉。”

  ○“为母括发以麻”者,为母初丧,至小敛后括发,与父礼同。故亦云“括发以麻”也。

  ○“免而以布”者,此谓为母与父异者也,亦自小敛后而括发,至尸出堂,子拜宾之时,犹与为父不异。至拜宾竟后,子往即堂下之位时则异也。若为父,此时犹括发而踊,袭绖带,以至大敛而成服。若母丧,於此时则不复括发,乃著布免踊而袭绖带,以至成服,故云“免而以布”也。

  ○注“母服”至“而免”。

  ○正义曰:“又哭”是小敛拜宾竟后,即堂下位哭踊时也。故《士丧礼》云:“卒小敛,主人髻发袒。”此是初括发哭踊之时也。又云:“男女奉尸侇于堂讫,主人降自西阶,东即位。主人拜宾,即位踊,袭绖于序东,复位。”此是“又哭”之节。若为父,於此时犹括发,若为母,於此时以免代括发,故云“为母,又哭而免”。

  ○“齐衰恶笄以终丧”。

  ○此一经明齐衰,妇人笄带终丧无变之制。

  ○“恶笄”者,榛木为笄也。妇人质,笄以卷发,带以持身,於其自卷持者,有除无变,故要绖及笄,不须更易。至服竟一除,故云“恶笄,带以终丧”。

  ○“男子”至“则髽”。

  ○此明男子妇人冠笄髽免相对之节,但吉时男子首有吉冠,则女首有吉笄,是明男女首饰之异,故云“男子冠而妇人笄”也。若亲始死,男去冠,女则去笄。若成服为父,男则六升布为冠,女则箭篠为笄。为母,男则七升布为冠,女则榛木为笄。故云“男子冠而妇人笄”也。

  ○“男子免而妇人髽”者,吉时首饰既异,今遭齐衰之丧,首饰亦别,当袭敛之节,男子著免,妇人著髽,故云“男子免而妇人髽免”者,郑注《士丧礼》云:“以布广一寸,自项中而前,交於额上,却绕紒也,如著幓头矣。“髽”者,形有多种,有麻、有布、有露紒也,其形有异,同谓之“髽”也。今辨男女,并何时应著此免、髽之服。男子之免,乃有两时,而唯一种。妇人之髽,则有三,别其麻髽之形,与括发如一,其著之以对男子括发时也。前云“斩衰括发以麻”,则妇人于时髽亦用麻也。何以知然?按《丧服》:“女子子在室,为父髽衰三年。”郑玄云:“髽,露紒也,犹男子之括发。斩衰,括发以麻,则髽亦用麻。以麻者,自项而前,交於额上,卻绕紒,如著幓头焉。”依如彼注,既云犹男子括发,男子括发先去冠縰用麻,妇人亦去笄縰用麻,故云“犹”也。又同云“用麻”,不辨括发形异,则知其形如一也。以此证据,则知有麻髽以对男括发时也。又知有布髽者,按此云“男子免”对“妇人髽”,男免既用布,则妇人髽不容用麻也。是知男子为母免时,则妇人布髽也。又若成服后,男或对宾必踊免,则妇人理自布髽对之。知有露紒髽者,《丧服传》云:“布总、箭笄、髽、衰,三年。”明知此服并以三年,三年之内,男不恒免,则妇人不用布髽,故知恒露紒也。故郑注《丧服》云:“髽,露紒也。”且《丧服》所明,皆是成服后,不论未成服麻布髽也。何以然?《丧服》既不论男子之括免,则不容说女服之未成义也。既言髽衰三年,益知恒髽是露紒也。又就齐衰轻期,髽无麻布,何以知然?按《檀弓》:“南宫縚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髽曰:‘尔无总总尔,尔无扈扈尔。’”是但戒其高大,不云有麻布别物,是知露紒悉名髽也。又按《奔丧》云:“妇人奔丧,东髽。”郑云:“谓姑、姊、妹女子子也。去纚大紒曰髽。”若如郑旨,既谓是“姑、姊、妹女子子”等,还为本亲父母等,唯云“去纚大紒”,不言“布麻”,当知期以下无麻布也。然露紒恒居之髽,则有笄,何以知之?按笄以对冠,男在丧恒冠,妇则恒笄也。故《丧服》:“妇为舅姑,恶笄有首以髽。”郑云:“言以髽,则髽有著笄者明矣。”以兼此经注,又知恒居笄而露紒髽也。此王髽之殊,是皇氏之说。今考校以为正有二髽,一是斩衰麻髽,二是齐衰布髽,皆名露紒。必知然者,以《丧服》“女子子在室为父箭笄、髽、衰”,是斩衰之髽用麻。郑注以为露紒,明齐衰髽用布,亦谓之露紒髽也。

  ○“其义:为男子则免,为妇人则髽”者,庾蔚云:“丧服往往寄异以明义,或疑免、髽亦有其旨,故解之以其义。言於男子则免,妇人则髽,独以别男女而已,非别有义也。贺玚云:“男去冠,犹妇人去笄,义尽於此,无复别义,故云其义也。”此经既论括发、免髽之异,须显所著之时。崔氏云:“立义既载五服变除,今要举变除之旨。凡亲始死,将三年者,皆去冠笄纚如故,十五升白布深衣,衱上衽,徒跣,交手而哭。”故《礼记 问丧》云:“亲始死,鸡斯徒跣,衱上衽。”又郑注《士丧礼》云:“始死将斩衰者,鸡斯是也。”其妇人则去纚衣,与男子同,不徒跣,不衱衽。知“不徒跣,不衱衽”者,《问丧》文。知“去纚”者,郑注《士丧礼》云:“始死,妇人将斩衰者,去纚。”知“著白布深衣”者,《曾子问》云:“女改服布深衣,缟总以趋丧。郑注云:“妇人始丧未成服之服。”其齐衰以下,男子著素冠,齐衰以下,妇人骨笄而纚。知者,郑注《士丧礼》文。男子妇人皆吉屦无絇,其服皆白布深衣。知者,郑注《丧服变除》文。至死之明日,士则死日袭,明日小敛,故《士丧礼》云:“小敛,主人髻发。”若大夫死之明日,袭而括发。故郑注《丧服变除》云:“尸袭,去纚括发,在二日小敛之前。”是据大夫也。大夫与士括发,於死者皆俱二日。故郑注《问丧》云:“二日去笄纚括发,通明大夫士也。”始死以后,小敛之前,大夫与士皆加素冠於笄纚之上,故《檀弓》云:“叔孙武叔之母死,既小敛,举者出户,出户袒,且投其冠括发。”是素冠也。以其始死哀甚,未暇分别尊卑,故大夫与士其冠皆同也。至小敛投冠括发之后,大夫加素弁。士加素委貌。”故《丧大记》云:“君大夫之丧,子弁绖。”又《丧服变除》云:“小敛之后,大夫以上冠素弁,士则素委貌。”其素弁素冠,皆加环绖。故《杂记》云:“小敛环绖,君大夫士一也。”郑注云“大夫以上素爵弁,士素委貌”是也。凡括发之后,至大敛成服以来,括发不改,故郑注《士丧礼》云:“自小敛以至大敛,括发不改,但死之三日,说髦之时,以括发因而坏损,更正其括发。故《士丧礼》既殡说髦。《丧大记》云:“小敛说髦,括发是正。”其故括发也,非更为之。但士之既殡,诸侯小敛,於死者皆三日说髦同也。其齐衰以下,男子於主人括发之时则著免,故《士丧礼》:“小敛主人髻发,众主人免”是也。而《丧服变除》“不杖齐衰”条云“袭尸之时云括发”者,误也。其妇人将斩衰者,於男子括发之时,则以麻为髽。故《士丧礼》云:“主人髻发,妇人髽于室。”其齐衰者,於男子免时,妇人则以布为髽,故此经云“男子免而妇人髽”是也。其大功以下无髽也,其服敛毕,至成服以来,白布深衣不改。士死后二日,袭带绖,故《士丧礼》小敛之前,陈苴绖大鬲,下本在左,要绖小焉。散带垂,长三尺。牡麻绖,亦散垂。敛讫,主人拜宾,乃袭绖于序东。《既夕礼》:“三日绞垂。”郑注云:“成服日绞要绖之散垂者。”是主人及众主人皆绞散垂,此袭带绖绞垂日数,皆士之礼也。其大夫以上成服,与士不同,其袭带绖之属,或与士同,或与士异,无文以言之。其斩衰,男子括发齐衰。男子免,皆谓丧之大事敛殡之时,若其不当敛殡,则大夫以上加素弁,士加素冠,皆於括发之上。天子七日成服,诸侯五日成服,大夫士三日成服。服之精粗,及日月多少,及葬之时节,皆具在《丧服》及《礼》文,不能繁说。其葬之时,大夫及士男子散带,妇人髽,与未成服时同,其服则如丧服,故《既夕礼》云:“丈夫髽,散带垂。”郑注云:“为将启变也。”此互文以相见耳。诸文言髽,见妇人也。若天子诸侯,则首服素弁,以葛为环绖,大夫则素弁加环绖,士则素委貌加环绖。故下《檀弓》云:“弁绖葛而葬。”郑注云:“接神不可以纯凶,天子诸侯变服而葬,冠素弁,以葛为环绖。”是王侯与卿大夫士异也。至既虞卒哭之时,乃服变服,故郑注《丧服》云:“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其受服之时,首绖要带,男子皆以葛易之,齐斩之妇人则易首绖,不易要带。大功小功妇人,则易要带为葛。虽受变麻为葛,卒哭时亦未说麻,至祔乃说麻服葛。故《士虞礼》云:“妇人说首绖,不说带。”郑云:“不说带,齐斩妇人也。妇人少变而重带。”大功小功者,葛带,时亦不说者,未可以轻文变於主妇之质也,至祔,葛带以即位。按文直云妇人不辨轻重,故郑为此解。其斩衰,至十三月,练而除首绖。练冠素缨,中衣黄里,縓为领袖缘,布带,绳屦无絇。若母三年者小祥,亦然。斩衰二十五月大祥,朝服缟冠,故《杂记》云:“祥,主人之除也。於夕为期,朝服。”又《丧服小记》云:“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既祥,乃服十五升布,深衣领缘皆以布,缟冠素纰,故《间传》云“大祥,素缟麻衣”。二十七月而禫,服玄冠玄衣黄裳而祭,祭毕服朝服,以黑经白纬为冠,所谓纤冠。而练缨吉屦,逾月服吉。《间传》所谓“禫而纤”,父没为母与父同。父在,为母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大祥,十五月而禫,其服变除,与父没为母同。其不杖齐衰及大功以下服毕,皆初服朝服素冠,逾月服吉也。此皆崔氏准约《礼》经及记而为此说,其有乖僻者,今所不取。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

  [疏]“苴杖”至“桐也”。

  ○正义曰:此一经解丧服苴杖削杖也。然杖有苴、削异者。苴者,黯也。夫至痛内结,必形色外章,心如斩斫,故貌必苍苴,所以衰裳绖杖,俱备苴色也。必用竹者,以其体圆性贞,履四时不改,明子为父礼中痛极,自然圆足,有终身之痛故也。故断而用之,无所厌杀也。

  ○“削杖”者,削,杀也,削夺其貌,不使苴也。必用桐者,明其外虽被削,而心本同也,且桐随时凋落。此谓母丧,示外被削杀,服从时除,而终身之心当与父同也。

  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

  [疏]“祖父”至“三年”。

  ○正义曰:此一经论適孙承重之服。

  ○“祖父卒”者,谓適孙无父而为祖后,祖父已卒,今又遭祖母丧。故云“为祖母后”也。事事得中,如父卒为母,故三年。若祖父卒时父已先亡,亦为祖父三年。若祖卒时父在,已虽为祖期,今父没,祖母亡时,已亦为祖母三年也。

  ○注“祖父”至“没也”。

  ○正义曰:言亦谓无父者,若父在则不然也。

  为父母、长子稽颡。丧尊者及正体,不敢不尽礼。

  ○为,于伪反,下“为夫”、注“为无后”并同。长,丁丈反,篇内并同。稽音启。颡,素党反。大夫吊之,虽緦必稽颡。尊大夫,不敢以轻待之。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馀则否。恩杀於父母。

  ○杀,所戒反,徐所例反,后文注同。

  [疏]“为父”至“则否”。

  ○正义曰:此一节论丧合稽颡之事,各依文解之。

  ○“为父母、长子稽颡”者,谓重服先稽颡而后拜者也。父母长子,并重故也。其馀期以下,先拜后稽颡也。

  ○“大夫吊之,虽緦必稽颡”,前文“为父母、长子稽颡”,谓平等来吊,故先稽颡而后拜。若为不杖齐衰以下,则先拜宾后稽颡。今大夫吊士,虽是緦麻之亲,必亦先稽颡而后拜,故皇氏载此稽颡,谓“先拜而后稽颡”,若平等相吊,小功以下,皆不先拜后稽颡;若大夫来吊,虽緦麻,必为之先拜而后稽颡,今删定。云“小功以下不稽颡”,文无所出。又此稽颡与上文稽颡是一,何得将此为先拜后稽颡?其义非也。

  ○“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馀则否”,亦先稽颡而后拜,“其馀否”者,谓父母也。以受重他族,其恩减杀於父母也。

  男主必使同姓,妇主必使异姓。谓为无主后者为主也。异姓,同宗之妇也。妇人外成。

  [疏]“男主”至“异姓”。

  ○正义曰:此一经论妇人外成之事,庾氏云:“丧有男主以接男宾,女主以接女宾。若父母之丧,则適子为男主,適妇为女主也。”今或无適子適妇为正主,遣他人摄主。若摄男主,必使丧家同姓之男。若摄妇主,必使丧家异姓之女。

  ○注“谓为”至“外成”。正义曰:“知谓为无主后者为主也”者,以经云“必使同姓”,“必使异姓”,故知先无主后。云“异姓,同宗之妇也”者,同宗谓丧家同宗,其妇必与丧家异姓,故云“异姓,同宗之妇”。云“妇人外成”者,解妇主使异姓之意。今与死者同姓妇人,不得与丧家为丧主,以其外成,適於他族,故不得自与已同宗为主。此云“异姓”者,与夫家为异姓。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不敢以已私废父所传重之祭祀。

  ○为出,于伪反,下注“为其族人”、“为其兄弟”同。传,丈专反,下“传重”皆同。

  [疏]“为父”至“无服”。

  ○正义曰:此一经论適子承重,不得为出母著服之事。出母,谓母犯七出,为父所遣。而母子至亲,义不可绝。父若犹在,子皆为出母期。若父没后,则適子一人不复为母服,所以然者,已系嗣烝尝,不敢以私亲废先祖之祀,故无服。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已上亲父,下亲子,三也。以父亲祖,以子亲孙,五也。以祖亲高祖,以孙亲玄孙,九也。杀,谓亲益疏者,服之则轻。

  ○已音纪。

  [疏]“亲亲”至“毕矣”。

  ○正义曰:此一经广明五服之轻重,随人之亲疏,著服之节。

  ○“亲亲以三”者,以上亲父,下亲子,并已为三,故云“亲亲以三”。“为五”者,又以父上亲祖,以子下亲孙,曏者三,今加祖及孙,故言五也。

  ○“以五为九”者,已上祖下孙则是五也,又以曾祖故亲高祖,曾孙故亲玄孙,上加曾高二祖,下加曾玄两孙,以四笼五,故为九也。然已上亲父,下亲子,合应云“以一为三”,而云“以三为五”者,父子一体,无可分之义,故相亲之说不须分矣。而分祖孙,非已一体,故有可分之义,而亲名著也。又以祖亲曾祖,以孙亲曾孙,应云“以五为七”,今言“九”者,曾祖、曾孙,为情已远,非已一体所亲,故略其相亲之旨也。庾氏云:“由祖以亲曾、高二祖,由孙以亲曾、玄二孙。服之所同,义由於此也。”

  ○“上杀”者,据已上服父祖而减杀故服父三年,服祖减杀至期,以次减之,应曾祖大功,高祖小功,而俱齐衰三月者,但父祖及於已,是同体之亲,故依次减杀。曾祖、高祖非已同体,其恩已疏,故略从齐衰三月,曾、高一等,所以《丧服》注云:“重其衰麻,尊尊也。减其日月,恩杀也。”不可以大功小功旁亲之服加至尊,故皆服齐衰也。

  ○“下杀”者,谓下於子孙而减杀。子服父三年,父亦宜报服,而父子首足,不宜等衰,故父服子期也。若正適传重,便得遂情,故《丧服》云“不敢降”是也。父服子期,孙卑,理不得祖报,故为九月。若传重者,亦服期也。为孙既大功,则曾孙宜五月,但曾孙服曾祖正三月,故曾祖报亦一时也。而曾祖是正尊,自加齐衰服,而曾孙正卑,故正服緦麻。曾孙既緦麻三月,玄孙理不容异。且曾孙非已同体,故服不依次,减杀略同三月。

  ○“旁杀”者,世叔之属是也。父是至尊,故以三年。若据祖期年,则世叔宜九月,而世叔是父一体,故加至期也;从世叔既疏,加所不及,据期而杀,是以五月;族世叔又疏一等,故宜緦麻;此外无服也。此是发父而旁渐至轻也。又祖是父一体,故加至期,而祖之兄弟非已一体,故加亦不及,据於期之断杀,便正五月;族祖又疏一等,故宜緦麻;此外无服。是发祖而旁渐杀也。又曾祖据期本应五月,曾祖之兄弟谓族曾祖,既疏一等,故宜三月也。自此以外,及高祖之兄弟悉无服矣。又至亲期断,兄弟至亲一体,相为而期;同堂兄弟疏於一等,故九月;从祖兄弟又疏一等,故小功;族之昆弟又杀一等,故宜三月;此外无服。是发兄弟而旁杀也。又父为子期,而兄弟之子但宜九月,而今亦期者,父为其子,本应报以三年,特为尊,是故降至期;而兄弟之子为世叔,本应九月,但言世叔与尊者一体,而加至期,世叔旁尊,不得自比彼父祖之重,无义相降,故报兄弟子期,且已与兄弟一体,兄弟之子,不宜隔异,欲见犹子之义,与己子等,所以至期,故《檀弓》云“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是也;又同堂兄弟之子,服从伯叔无加,则从伯叔亦正报五月也;族兄弟之子又疏,故宜緦耳。此发子而旁杀也。又孙服祖期,祖尊,故为孙大功;兄弟之孙服从祖五月,故从祖报之小功也;同堂兄弟之孙既疏,为之理自緦麻;其外无服矣。曾祖为曾孙三月,为兄弟曾孙以无尊降之,故亦为三月。

  ○“而亲毕矣”者,结亲亲之义也。始自父母,终於族人,故云“亲毕”矣。且五属之亲,若同父则期,同祖则大功,同曾祖则小功,同高祖则緦麻,高祖外无服,亦是毕也。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禘,大祭也。始祖感天神灵而生,祭天则以祖配之。自外至者,无主不上。

  ○王如字,又于况反,下同。禘,大计反。而立四庙。高祖以下与始祖而五。庶子王亦如之。世子有废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其祭天立庙,亦如世子之立也。春秋时,卫侯元有兄絷。

  ○兄絷,知急反。

  [疏]“王者”至“如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王者庶子之郊天立庙,与適子同之义,各依文解之。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者,禘,大祭也,谓夏正郊天。自,从也。王者夏正,禘祭其先祖所从出之天,若周之先祖出自灵威仰也。“以其祖配之”者,以其先祖配祭所出之天。

  ○“而立四庙”者,既有配天始祖之庙,而更立高祖以下四庙,与始祖而五也。

  ○“庶子王亦如之”者,天位尊重,故虽庶子而为王者,则郊天立祀五庙事,事亦如適子为王也。嫌其不得,故特明之。

  ○注“禘大”至“不上”。

  ○正义曰:禘,大祭也,《尔雅 释天》文。云“自外至者,无主不上”,《公羊》宣三年传文,“外至”者,天神也,“主”者,人祖也。故祭以人祖配天神也。

  ○注“世子”至“兄絷”。

  ○正义曰:以其庶子为主,明知世子有废疾不可立也。云“春秋时,卫侯元有兄絷”者,按昭七年《左传》称长子孟絷之足不良,而立次子元,元即卫灵公也。

  别子为祖,诸侯之庶子,别为后世为始祖也。谓之别子者,公子不得祢先君。继别为宗。别子之世长子,为其族人为宗,所谓百世不迁之宗。继祢者为小宗。别子,庶子之长子,为其昆弟为宗也。谓之小宗者,以其将迁也。

  ○祢,乃礼反。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谓小宗也。小宗有四,或继高祖,或继曾祖,或继祖,或继祢,皆至五世则迁。是故祖迁於上,宗易於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宗者,祖、祢之正体。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明其尊宗以为本也,祢则不祭矣。言不祭祖者,主谓宗子、庶子,俱为適士,得立祖祢庙者也。凡正体在乎上者,谓下正犹为庶也。

  ○適,丁历反,篇内同。

  [疏]“别子”至“宗也”。

  ○正义曰:此一节并论尊祖敬宗之义,各依文解之。

  ○“别子为祖”者,谓诸侯適子之弟,别於正適,故称“别子”也。“为祖”者,别与后世为始祖,谓此别子子孙为卿大夫,立此别子为始祖。

  ○注“谓之”至“先君”。

  ○正义曰:郑云此者,决上文“庶子王”,今诸侯庶子乃谓之别子,是别为始祖。若称庶子及公子,若世子不立,则庶子公子皆得有祢先君之义。今言“别子”,明適子在,故云“谓之别子者,公子不得祢先君”。

  ○“继别为宗”。

  ○谓别子之世世长子,恒继别子,与族人为百世不迁之大宗。

  ○“继祢者为小宗”。

  ○祢谓别子之庶子,以庶子所生长子,继此庶子,与兄弟为小宗。谓之“小宗”者,以其五世则迁,比大宗为小,故云“小宗”也。

  ○“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

  ○“五世”者,谓上从高祖,下至玄孙之子。此玄孙之子,则合迁徙,不得与族人为宗。故云“有五世则迁之宗,其继高祖者”。此五世合迁之宗,是继高祖者之子,以其继高祖之身,未满五世,而犹为宗。其继高祖者之子,则已满五世,礼合迁徙,但《记》文要略,唯云“继高祖”,其实是继高祖者之子也。

  ○注“谓小”至“则迁”。

  ○正义曰:言“或继高祖,或继曾祖,或继祖,或继祢”者,以别子之后,族人众多,或有继高祖者,与三从兄弟为宗,或有继曾祖者,与再从兄弟为宗,或有继祖者,与同堂兄弟为宗,或有继祢者,与亲兄弟为宗,不废族人。一身凡事四宗:事亲兄弟之適,是继祢小宗也;事同堂兄弟之適,是继祖小宗也;事再从兄弟之適,是继曾祖小宗也;事三从兄弟之適,是继高祖小宗也。於族人唯一俱时事四小宗,兼大宗为五也。又云“皆至五世则迁”者,继高祖者,至子五世。继曾祖者,至孙五世。继祖者,至曾孙五世。继祢者,至玄孙五世也。是皆五世,不复与四从兄弟为宗,故云“皆至五世则迁”,各自随近相宗。然则小宗所继非一,前文独云“继祢者为小宗”,虽四初皆继祢为始,据初为元,故特云“继祢”也。

  ○“是故”至“祢也”。

  ○四世之时,尚事高祖,至五世之时,谓高祖之父,不为加服,是“祖迁於上”。四世之时,仍宗三从族人,至五世,不复宗四从族人,各自随近为宗,是“宗易於下”。宗是先祖正体,所以“尊祖故敬宗”。更覆说云“敬宗所以尊祖祢”,覆结尊祖之文也。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此犹尊宗之义也。庶子適子,俱是人子,并宜供养,而適子烝尝,庶子独不祭者,正是推本崇適,明有所宗,故云“明其宗”也。

  ○注“祢则”至“庶也”。

  ○正义曰:郑据子名对父,此言庶子,则是父庶。父庶即不得祭父,何假言祖?故云“祢则不祭”也。而《记》不应言“不祭祖”,祖是对孙。今既云“庶子不祭祖”,故知是宗子庶子俱为適士。適士得立二庙,自祢及祖,是適宗子得立祖庙祭之,而已是祖庶,虽俱为適士,得自立祢庙,而不得立祖庙祭之,故云“庶子不祭祖”。云“凡正体在乎上者,谓下正犹为庶也”者,解所以谓祢適为庶子之义也。正体谓祖之適也,下正谓祢之適也。虽正为祢適,而於祖犹为庶,故祢適谓之为庶也。五宗悉然。

  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尊先祖之正体,不二其统也。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

  ○为,于伪反,下注“为君母”、“自为已”同。

  [疏]“庶子”至“故也”。

  ○正义曰:此亦尊宗之义也。然此所明,与《丧服》中义同而语异也。《丧服》明父是適,为长子斩,此明父是庶子,不得为长子服斩者也,是互相明也。但经、记文混,正不知几世之適得遂兹极服,马季长注《丧服》云:“此为五世之適,父乃为之斩也。”而郑注此云:“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矣。”庾氏云:“用恩则祢重,用义则祖重。父之与祖,各有一重,故至己承二重,而为长子斩。若不继祖,则不为长子斩也。”如庾氏此言,则父適二世承重,则得为长子三年也。而郑不明言世数者,郑是马季长弟子,不欲正言相非,故依违而言曰“不必”也。然孙系於祖,乃为长子三年,而此不云庶孙不得为长子,必云庶子者,孙语通远,嫌或多世。今欲明比祖非远,故言子以示近。既义须继礻尔,言不继祖自足,又曰“与祢”者,庾氏云:“若直云不继祖,恐人谓据庶子长子死者之身不继祖,故更言‘不继祖与祢’,欲明死者之父不继祖与祢,非据死者之身。”郑注《丧服》云:“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则是父之適子,即得为长子三年,此经云“必为父適祖適,乃得为长子斩”者,但礼有適子者无適孙,虽已是祖正,若父犹在,则已未成適,未成適则不得重长,重长必是父没后者,故云“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也。然己身虽是祖庶,而是父適,则应立庙,立庙则已长子传重。当祭而不为斩者,以是祖庶厌降,故不敢服斩。且死者其父见在,父自供祭。然礼,为后者有四条皆不为斩,何者?有“体而不正,有正而不体,有传重而非正体,有正体而不传重”是也。“体而不正”,庶子为后是也。“正而不体”,適孙为后是也。“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后是也。“正体不传重”,適子有废疾不立是也。四者皆期,悉不得斩也。唯正体又传重者,乃极服耳。

  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不祭殇者,父之庶也。不祭无后者,祖之庶也。此二者,当从祖祔食。而已不祭祖,无所食之也。共其牲物,而宗子主其体焉。祖庶之殇,则自祭之。凡所祭殇者,唯適子耳。“无后”者,谓昆弟诸父也。宗子之诸父无后者,为墠祭之。

  ○殇音伤。祔,徐音附。所食,音嗣。共音恭。墠,皇音善,徐徒丹反。

  [疏]“庶子”至“祔食”。

  ○正义曰:此事与《曾子问》中义同而语异也。《曾子问》中是明宗子所得祭,就宗子之家,宗子主其礼。今此所言,是庶子不得在当家祭者也。

  ○“庶子”者,谓父庶及祖庶也。“殇”者,未成人而死者也。“无后”,谓成人未婚,或已娶无子而死者。“不得祭殇”者,谓父庶也。“不祭无后”者,谓祖庶也。

  ○“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者,解庶所以不自祭义也。已不得祭父祖,而以此诸亲皆各从其祖祔食,祖庙在宗子之家,故已不得自祭之也。

  ○注“不祭”至“祭之”。

  ○正义曰:云“不得祭殇”者,父之庶也”者,谓已是父之庶子,及馀兄弟亦是父之庶子庶子。所生之適子为殇而死者,不得自祭之,以其已是父庶,不合立父庙,故不得自祭其子殇也。殇尚不祭,成人无后,不祭可知。云“不祭无后者,祖之庶也”者,已是祖庶,不合立祖庙,故兄弟无后者,不得祭之。已若是曾祖之庶,亦不得祭诸父无后者。诸父无后,当於曾祖之庙而祭。已是曾祖庶,不合立曾祖之庙,故不祭之。此直云“祖之庶”,不云“曾祖之庶”者,言祖兼曾祖也。此“无后”者,身并是庶,若在殇而死,则不合祭也。云“此二者当从祖祔食。已不祭祖,无所食之也”者,一是殇,二是无后,此二者当从死者之祖而附食,祖庙在宗子之家,故已不得祭祖,无所食,以私家不合祭祖,无处食之也。云“共其牲物,而宗子主其礼焉”者,谓殇者之亲,共其牲物,而宗子直掌其礼。庾氏云:“此殇与无后者所祭之时,非唯一度四时,随宗子之家而祭也。”但牲牢不得同於宗子祭享之礼,故《曾子问》注云:“凡殇特豚。”其义具《曾子问》疏。云“祖庶之殇,则自祭之”者,已於祖为庶,故谓已子为祖庶之殇。已是父適,得立父庙,故自祭子殇在於父庙也。云“无后者,谓昆弟诸父也”者,昆弟谓已之昆弟,已是祖庶,祭无后昆弟,当就祖庙,已无祖庙,故不祭无后昆弟。云“诸父也”者,已是曾祖之庶,祭诸父当於曾祖之庙。已无曾祖之庙,故不祭无后诸父。云“宗子之诸父无后者,为墠祭之”者,宗子合祭诸父,诸父当於宗子曾祖之庙,宗子是士,唯有祖、祢二庙,无曾祖庙,故诸父无后者,为墠祭之。若宗子为大夫得立曾祖庙者,则祭之於曾祖庙,不於墠也。若宗子有太祖者,不立曾祖庙,亦祭之於墠,按《祭法》云:“先坛后墠。”今祭之墠者,皇氏云:“以其无后,贱之,故於墠也。”

  “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谓宗子庶子俱为下士,得立祢庙也。虽庶人亦然。

  [疏]“庶子”至“宗也”。

  ○正义曰:解庶所以不祭殇义也。祢適故得立祢庙,故祭祢,祢庶不得立祢庙,故不得祭其祢,明其有所宗。既无祢庙,故不得祭子殇也。

  ○注“谓宗”至“亦然”。

  ○正义曰:前文云“不祭祖”,以有祖庙,故注云:“宗子庶子,俱为適士。”此文云“不祭祢”,唯有祢庙,故注云:“宗子庶子,俱为下士。”若庶子是下士,宗子是庶人,此下士立庙於宗子之家,庶子共其牲物,宗子主其礼,虽庶人是有祭义。若宗子为下士,是宗子自祭之,庶子不得祭也。

  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言服之所以隆杀。

  [疏]“亲亲”至“者也”。

  ○正义曰:此一经论服之降杀之义。亲亲谓父母也,尊尊谓祖及曾祖、高祖也,长长谓兄及旁亲也。不言卑幼,举尊长则卑幼可知也。“男女之有别”者,若为父斩为母齐衰,姑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为夫斩,为妻期之属,是男女之有别也。

  ○“人道之大者也”,言此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人间道理最大者。皇氏云:“亲亲,结上‘以三为五’。尊尊,结上‘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长长,结上‘庶子不祭祖’。按郑注云:“言服之所以隆杀。”为服发文,记者别言其事,非是结成上义,上文自论尊祖敬宗,不论服之降杀。皇氏说非也。

  从服者,所从亡则已。谓若为君母之父母、昆弟、从母也。

  ○巳音以。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谓若自为己之母党。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妾为女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而今俱出,女君犹为子期,妾於义绝无施服。

  ○则不为、于伪反,注“妾为”、“犹为”皆同。期音期,下文及注“不及期”皆同。施,以豉反。

  [疏]“从服”至“子服”。正义曰:此一节论从服之事,各依文解之。

  ○“从服”者,按服术有六,其一是“徒从”者,徒,空也,与彼非亲属,空从此而服彼。徒中有四:一是妾为女君之党,二是子从母服於母之君母,三是妾子为君母之党,四是臣从君而服君之党。就此四徒之中,而一徒所从虽亡,则犹服。如女君虽没,妾犹服女君之党,其馀三途,则所从亡而已,谓君母死,则妾子不复服君母之党,及母亡,则子不复服母之君母,又君王,则臣不服君党亲也。其中又有妾摄女君,为女君党,各有义故也。今上云“所从亡则已”,已,止也,止谓徒从亡则止而不服者。

  ○注“谓若”至“母也”。

  ○正义曰:郑此谓略举一隅也。

  ○“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此,明属从也。属者骨血连续,以为亲也,亦有三:一是子从母服母之党,二是妻从夫服夫之党,三是夫从妻服妻之党。此三从,虽没犹从之,服其亲也。注特云“谓若自为己之母党”者,亦举一隅也。

  ○“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

  ○妾服女君之子,皆与女君同,此云“从而出”,谓侄娣也。侄娣从女君而人,若女君犯七出,则侄娣亦从而出。母自为子犹期,侄娣不复服出女君之子,巳义绝故也。

  礼,不王不禘。禘谓祭天。

  [疏]“礼不王不禘”。

  ○正义曰:此一节论王者郊天之事。王,谓天子也。禘,谓郊天也。礼,唯天子得郊天,诸侯以下否。故云:“礼,不王不禘。”此经上下皆论服制,记者乱录不禘之事厕在其间,无义例也。以承上文“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故知谓郊天也,非祭昊天之禘也。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与大夫之適子同。世子,天子诸侯之適子也,不降妻之父母,为妻故亲之也。为妻亦齐衰不杖者,君为之主,子不得伸也。主,言“与大夫之適子同”,据《丧服》之成文也。本所以正见父在为妻不杖,於大夫適子者,明大夫以上虽尊,犹为適妇为主。

  ○其为妻,于伪反,注“为妻”、“犹为”皆同。伸音申。正见,贤遍反。以上,时掌反,凡“以上”皆同。父为士子为天子诸侯,则祭以天子诸侯,其尸服以士服。祭以天子诸侯,养以子道也。尸服士服,父本无爵,子不敢以己爵加之,嫌於卑之。

  ○养,以尚反。父为天子诸侯,子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谓父以罪诛,尸服以士服,不成为君也。天子之子,当封为王者后,以祀其受命之祖。云“为士”,则择其宗之贤者若微子者,不必封其子为王者后,及所立为诸侯者,祀其先君以礼卒者,尸服天子诸侯之服。如遂无所封立,则尸也祭也,皆如士,不敢僣用尊者衣物。

  [疏]“世子”至“士服”。

  ○正义曰:“世子不降妻之父母”者,世子谓天子诸侯之適子,与君连体,故不降妻之父母,亲亲之故也。

  ○“其为妻也,与大夫之適子同”者,世子既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亦不降,与大夫之適子为妻同也。

  ○注“世子”至“为主”。

  ○正义曰:知“世子是天子诸侯之適子”者,以其《春秋》王与诸侯適子皆称“世子”。云“为妻亦齐衰不杖者,君为之主,子不得伸也”者,言世子为妻,亦齐衰不杖。“亦”者,亦如大夫之適子为妻。知“齐衰不杖”者,以《丧服》齐衰不杖者,称大夫適子为妻,故知“齐衰不杖”。所以“不杖”者,父为主,其子不得伸。今世子为妻亦不杖,故云“君为主,子不得伸也”。云“主,言与大夫之適子同,据《丧服》之成文也”者,此解经所以言世子与大夫適子同齐衰,以大夫適子,《丧服》齐衰不杖,有成文,故云据《丧服》之成文也。云“本所以正见父在为妻不杖,於大夫適子者,明大夫以上虽尊,犹为適妇为主”者,言“本”主谓《丧服》本文也。《丧服》若举世子为妻,嫌大夫以下有降,《丧服》若举士子为妻,其士既职卑,本无降理,大夫是尊降之首,恐其为適妇而降,故特显之。

  ○注“祭以”至“卑之”。

  ○正义曰:云“尸服士服”者,谓尸服玄端。若君之先祖为士大夫,则服助祭之服。故《曾子问》云:“尸弁冕而出。”是为君尸,有著弁者,有著冕者。若为先君士尸,则著爵弁,若为先君大夫尸,则著玄冕是也。若大夫士之尸,则服家祭之服。故郑注《士虞记》“尸服,卒者之上服,士玄端”是也。

  ○注“谓父”至“衣物”。

  ○正义曰:知“谓父以罪诛”者,以其尸服士服故也。以其尝为天子诸侯,不可以庶人之礼待之。士是爵之最卑,故服其士服。云“若微子者,不必封其子”者,按《尚书序》云“成王既黜殷,命杀武庚,命微子启代殷后,是择其贤者,不立封纣子”是也。云“祀其先君以礼卒者,尸服天子诸侯之服”者,按《左传》云:“宋祖帝乙。”帝乙是以礼卒者,而宋祀以为祖,明其服天子之服,推此则诸侯亦然。

  妇当丧而出,则除之。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巳,未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当丧,当舅姑之丧也。出,除丧,绝族也。

  ○为,于伪反,下文“不为”、注“不相为”同。

  [疏]“妇当”至“遂之”。

  ○正义曰:此一经明妇人遭丧出入之节。“当丧而出”者,谓正当舅姑之服时,被夫遣出者也。恩情既离,故出即除服也。

  ○“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者,谓妻自有父母丧时也。女出嫁为父母期,若父母丧未小祥,而妻被夫遣归,值兄弟之小祥,则随兄弟服三年之受。既巳绝夫族,故其情更隆於父母也。故云“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者,巳,止也,若父母丧巳小祥,而女被遣,其期服巳除,今归,虽在三年内,则止,不更反服也。所以然者,若反本服,须随兄弟之节,兄弟小祥之后,无服变节,故女遂止也。

  ○“未练而反则期”者,此谓先有父母丧,而为夫所出,今丧犹未小祥,而夫命巳反,则还夫家,至小祥而除,是依期服也。

  ○“既练而反则遂之”者,若被遣之还家,巳随兄弟小祥,服三年之受,而夫反命之,则犹遂三年乃除,随兄弟故也。

  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言丧之节,应岁时之气。

  ○应,应对之应。故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此谓练祭也。礼:正月存亲,亲亡至今而期,期则宜祭。期,天道一变,哀恻之情益衰,衰则宜除,不相为也。

  ○衰衰,并色追反,下“益衰”同。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再祭,练、祥也。间不同时者,当异月也。既祔,明月练而祭,又明月祥而祭,必异月者,以葬与练、祥本异岁,宜异时也。而除丧,已祥则除,不禫。

  ○禫,大感反。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谓死者之从父昆弟来为丧主。有三年者,谓妻若子幼少,大功为之再祭,则小功、緦麻为之练祭可也。

  ○必为,于伪反。注“为之”,下注“父为之”,下“为君”皆同。少,诗照反。士妾有子而为之緦,无子则已。士卑,妾无男女,则不服,不别贵贱。

  [疏]“再期”至“丧也”。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遭丧时节除降之义。“故期而祭,礼也”者,孝子之丧亲,应岁时之气,岁序改易,随时凄感,故一期而为练祭,是孝子存亲之心,故云“礼”也。言於礼当然。

  ○“期而除丧,道也”者,言亲终一期,天道故变,哀情益衰,而除说其丧,天道当然。故云“道”也。

  ○“祭不为除丧也”者,言为此练祭,自为存念其亲,不为除丧而设,除丧、祭,自为天道感杀,不为存亲,两事虽同一时,不相为也,故云“祭不为除丧也”。此除丧谓练时除丧也,男子除首绖,女子除要带,与小祥祭同时,不相为也。若至大祥除丧,此除丧亦兼之也。大祥祭除丧,亦与大祥同日,不相为元意各别也。但祭为存亲,除丧为天道之变。庾氏、贺氏并云:“祭为存亲,幽隐难知。除丧事显,其理易识。”恐人疑之祭为除丧而祭,故记者特明之,云“祭不为除丧也”。然祭虽不为除丧,除丧与祭同时,总而言之,练祭、祥祭,亦名除丧也。故下文云:“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也。”又云“除成丧者,朝服缟冠”。是练祥之祭,总名除丧。

  ○注“礼正”至“为也”。

  ○正义曰:按庄元年三月,夫人孙于齐。《公羊传》云“其言孙于齐何?念母也。正月以存君,念母以首事”是也。

  ○“三年”至“除丧”。

  ○此谓身有事故,不得及时而葬,故三年而后始葬。必再祭者,谓练祥祭也。既三年未葬,尸柩尚存,虽当练祥之月,不可除亲服,故三年葬后,必为此练祥。

  ○“其祭之间不同时”者,练之与祥,本是别年别月。今虽三年之后,不可同一时而祭,当前月练后月祥,故云“不同时”。於练祥之时而除丧,谓练时男子除首绖,妇人除要带,祥时除衰杖。

  ○注“再祭”至“不禫”。

  ○正义曰:“知再祭,练、祥”者,下云:“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再祭,非虞、祔。又《杂记》云:“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行。”故知再祭谓练、祥也。云“既祔,明月练而祭,又明月祥而祭”者,如郑此言,则虞、祔依常礼也。必知虞、祔依常礼者,以经云“必再祭”,恐不为练、祥,故特云“必再祭”,明虞、祔依常礼可知。云“已祥则除,不禫”者,以经直云“必再祭”,故知不禫。禫者本为思念情深,不忍顿除,故有禫也。今既三年始葬,哀情巳极,故不禫也。

  ○“大功”至“而巳”。

  ○此明为人主丧法也。大功,从父兄弟也。“主人之丧”者,谓死者无近亲,而从父昆弟为之主丧,故云主人丧也。“有三年者”,谓死者有妻若子,妻不可为主,而子犹幼少,未能为主,故大功者主之,为之练、祥再祭。

  ○“朋友虞、祔而已”者,朋友疏於大功,不能为练、祥,但为之虞祔而已。然则大功尚为练、祥,则虞、祔亦为之可知。

  ○注“大功”至“可也”。

  ○正义曰:亲重者为之远祭,亲轻者为之近祭。故大功为之祥及练,小功、緦麻为之练,朋友但为之虞、祔也。皇氏云:“死者有三年之亲,大功主者为之练、祥。若死者有期亲,则大功主者为之至练。若死者但有大功,则大功主者至期,小功、緦麻至祔。若又无期,则各依服月数而止。”故《杂记》云:“凡主兄弟之丧,虽疏亦虞之。”谓无三年及期者也。

  ○注“士卑”至“贵贱”。

  ○正义曰:云“不别贵贱”者,大夫贵妾,虽无子犹服之,故《丧服》云:“大夫为贵妾緦。”是别贵贱也。士妾贱,士妾无子则不服,不殊别妾之贵贱。

  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已则否。谓子生於外者也。父以他故居异邦而生己,己不及此亲存时归见之,今其死,於丧服年月巳过乃闻之。父为之服,巳则否者,不责非时之恩於人所不能也,当其时则服。税,读如“无礼则税”之税。税丧者,丧与服不相当之言。

  ○说丧,皇他活反,徐他外反,注及下同。为君之父、母、妻、长子,君巳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臣之恩轻也,谓卿大夫出聘问,以他故久留。降而在緦、小功者,则税之。谓正亲在齐衰大功者,亲緦小功,不税矣。《曾子问》曰:“小功不税,则是远兄弟,终无服也。”此句补脱误在是,宜承“父税丧,已则否”。

  ○补税,音夺。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馀从而服,不从而税。谓君出朝觐,不时反而不知丧者。近臣,阍寺之属也。其馀,群介、行人、宰、史也。

  ○朝,直遥反。阍音昏。介音界。君虽未知丧,臣服已。从服者,所从虽在外,自若服也。

  [疏]“生不”至“不税”。

  ○正义曰:此一节明税服之礼。

  ○“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者,郑意云:谓父先本国有此诸亲,后或随宦出游,居於他国,更取而生此子。此子生则不及归与本国祖父以下诸亲相识,故云“不及”,谓不及归见也。而“父税丧,已则否”者,若此诸亲死,道路既远,丧年限已竟,而始方闻,父则税之,税之谓追服也。父虽追服,而此子否,故云“已则否”也。所以否者,郑言“不责非时之恩於人所不能也”。若时年未竟,则税服其全服。然已在他国后生,得本国有弟者,谓假令父后又適他国,更取所生之子,则为已弟,故有弟也。王云:“以为计已之生,不及此亲之存,则不税。若此亲未亡之前而已生,则税之也。”又谓:“昆弟为诸父之昆弟也。”刘知、蔡谟等解“生”义与王同,而以“弟”为衍字。庾氏以为已谓死者为昆,则谓已为弟。已不能税昆,则昆亦不能税已。昆弟尚不能相税,则馀疏者不税可知也。此等并非郑义,今所不取。

  ○注“当其”至“之言”。

  ○正义曰:知“当其时则服”者,以税是不相当之言。若服未除,则犹是服内服,故知则服,谓服其全服。按《礼论》云“有服其丧服者”,庾氏以为非也。云“税,读如无礼则税之税”者,按《左传》僖三十三年,“秦师袭郑,过周北门,超乘者三百人。王孙满尚幼,观之,言於王曰:秦师轻而无礼,必败。轻则寡谋,无礼则税”。今读从之也。云“税丧者,丧与服不相当之言”者,税是轻税,或前后不与正时相当,故云“税”也。

  ○“降而在緦、小功者,则税之”,此句广释《檀弓》中曾子所说也。曾子所云“小功不税”,是正小功耳。若本大功以上,降而在緦、小功者,则为税之,本情重故也。

  ○注“此句”至“则否”。

  ○正义曰:郑玄此云,一则为此句应连亲属之下,不应孤在君服中央也。二则若此诸父昆弟在下殇死者,则父亦税之,故知宜承“父税丧,已则否”之下也。

  ○“为君”至“服已”。

  ○正义曰:此一节明臣为君亲税之与否,今各依文解之。

  ○“为君之父母”者,此谓臣出聘不在,而君诸亲丧,而臣后方闻其丧时,若君未除,则从为服之。若君已除,则臣不税之。所以然者,恩轻故也。

  ○“近臣,君服斯服矣”者,曏明臣独行不税,此明贱臣从君出朝觐在外,或遇险阻,不时反国,比反而君诸亲丧,君自税之,而臣之卑近者,则从君服之,非税义也。其馀为臣之贵者,群介、行人、宰、史之属,若君亲服限未除,而君既服之,则臣下亦从而服之也。若限已竟,而君税之,此臣不从君而税。

  ○“君虽未知丧,臣服已”者,此谓君出而臣不随君,而君之亲於本国内丧,君虽未知,而在国之臣即服之也。嫌从君之未服,臣不先服,故明得先服也。

  ○注“从服”至“服也”。

  ○正义曰:若,如也,谓自如寻常,依限著服也。凡从服者,悉然也。

 

卷三十三 丧服小记第十五

 卷三十三 丧服小记第十五  

  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哀益衰,散弥多也。虞於寝,祔於祖庙。

  [疏]“虞杖”至“於堂”。

  ○正义曰:此论哀杀去杖之节也。

  ○注“虞於寝,祔於祖庙”。

  ○正义曰:按《士虞礼》:“虞於寝。”又按《檀弓》云:“明日祔於祖。”是祔於祖庙也。

  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徒从也,所从亡则巳。

  ○不为,于伪反,下“妾为君”、注“大夫为庶子”同。

  [疏]“为君”至“党服”。

  ○正义曰:此经论徒从、所从亡则巳之事。“为君母后者”,谓无適立庶为后也。妾子於君母之党悉徒从,若君母卒,则不服君母之党,今既君母没,为后者嫌同於適,服君母之党,故特明之徒从也。“所从亡则巳”,谓与不为后同也。

  绖杀,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绖。如要绖也。

  ○去,起吕反,下“去杖”并注同。绖,大结反。要,一遥反,下文“要绖”、注“上至要”皆同。

  [疏]“绖杀”至“如绖”。

  ○正义曰:此一节论杖大如要绖之义。“绖杀”者,按《丧服传》云:“苴绖大搹,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为带。”是首尊而要卑,卑宜小,故五分而去一,象服数有五也。

  ○“杖大如绖”者,谓如绖也。郑所以知然者,以其同在下之物故也。

  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不敢以恩轻,轻服君之正统。

  [疏]“妾为”至“君同”。

  ○正义曰:此一经论妾从女君服同。女君为长子三年,妾亦为女君长子三年,故云“与女君同”也。

  除丧者,先重者,谓练,男子除乎首,妇人除乎带。易服者,易轻者。谓大丧既虞卒哭,而遭小丧也,其易丧服,男子易乎带,妇人易乎首。

  [疏]“除丧”至“轻者”。

  ○正义曰:此一节论服之轻重相易,及除脱之义。“重”谓男首绖,女要绖。男重首,女重要。凡所重者,有除无变,所以卒哭不受以轻服,至小祥,各除其重也,“谓练,男子除乎首,妇人除乎带”是也。

  ○“易服者,易轻者”,易,谓先遭重丧,后遭轻丧。变先者轻,则谓男子要,妇人首也。谓先遭斩服,虞卒哭巳变葛绖,大小如齐衰之麻。若又遭齐衰之丧,齐衰要、首皆牡麻,牡麻则重於葛服,宜从重,而男不变首,女不易要,以其所重故也。但以麻易男要女首,是所轻故也。男子易乎要,妇人易乎首,若未虞卒哭,则后丧不能变也。

  无事不辟庙门,鬼神尚幽闇也。庙,殡宫。

  ○辟,婢亦反,徐扶亦反。哭皆於其次。无时哭也,有事则入即位。

  [疏]“无事”至“其次”。

  ○正义曰:此一经论在殡无事之时。

  ○“无事不辟庙门”者,辟,开也;庙门,殡宫门也。鬼神尚幽暗,若朝夕入即位哭,则暂开之,若无事则不开也。

  ○“哭皆於其次”者,“次”谓倚庐,唯朝夕哭,入门内即位耳;若昼夜无时之哭,则皆於庐次之中也。凡葬前哭,昼夜无时。若有事,谓宾来吊之时,则入即位。若朝夕哭,及適子受吊之事,并入门即位而哭。

  复与书铭,自天子达於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如不知姓,则书氏。此谓殷礼也。殷质,不重名,复则臣得名君。周之礼:天子崩,复曰皋天子复,诸侯薨,复曰皋某甫复,其馀及书铭则同。

  ○“如不知姓”,一本无“知姓”二字。

  [疏]“复与”至“书氏”。

  ○正义曰:此一经论复与书铭男女名字之别也。书铭,谓书亡人名字於旌旗也。天子书铭於大常,诸侯以下,则各书於旌旗也。

  ○“达於士,其辞一也”者,谓士与天子同也。

  ○“男子称名”者,此并殷礼,殷质不重名,故复及铭皆书称名也。周世则尚文,臣不名君,天子复,曰皋天子复矣;诸侯复,曰皋某甫复矣。

  ○“妇人书姓与伯仲”者,与,及也,复则妇人称字,此云“书姓及伯仲”,是书铭也。姓,谓如鲁姬、齐姜也,而伯仲随其次也,此亦殷礼也。周之文,未必有伯仲,当云“夫人”也。

  ○“如不知姓,则书氏”者,氏,如孟孙三家之属。谓书铭亦殷礼也,殷无世系,六世而昏,故妇人有不知姓者,周则不然,有宗伯掌定系世,百世昏姻不通,故必知姓也。若妾有不知姓者,当称氏矣。

  ○注“其馀”至“则同”。

  ○正义曰:若周天子、诸侯复与殷异,其馀,谓卿大夫以下书铭,则与殷同矣。

  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绖之大俱七寸五分寸之一,带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皆”妇人则绖下服之麻同,自带其故带也,所谓“易服,易轻者”也。“兼服”之文,主于男子。绖之大,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带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

  [疏]“斩衰”至“服之”。

  ○正义曰:此一节明前遭重丧,后遭轻丧,麻、葛兼服之义。

  ○“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者,斩衰既虞,受服之葛,首绖要带,与齐衰初丧麻绖带同,绖则俱七寸五分寸之一,带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

  ○“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者,齐衰变服之葛,与大功初死之麻同,绖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带俱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

  ○“麻同,皆兼服之”者,皆上斩衰、齐衰、大功麻、葛之事也。“兼服”谓服麻又服葛也。斩衰既虞,遭齐衰新丧,男子则要服齐衰之麻带,首服斩衰之葛绖,妇人则首服齐衰之麻绖,要仍服斩衰之麻带,妇人上下皆麻。此云麻、葛兼服之,谓男子也。

  ○注“绖之”至“十九”。

  ○正义曰:知绖带大小如此者,按《丧服传》云:“苴绖大搹,去五分一以为带。齐衰之绖,斩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大功之绖,齐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丧服》所云,谓初丧麻之绖带也,至既虞变葛之时,绖带渐细,降初丧一等。斩衰葛绖带,与齐衰初死麻之绖带同,故云“绖俱七寸五分寸之一”。所以然者,就苴绖九寸之中五分去一,以五分分之去一分,故七寸五分寸之一。其带又五分去一,又就葛绖七寸五分寸之一之中五分去一,故带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此即齐衰初死之麻绖带矣。齐衰既虞,变葛之时又渐细,降初丧一等,与大功初死麻绖带同。大功首绖,与齐衰初死麻带同,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其带五分首绖去一,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之中去其一分,故馀有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也。凡算之法,皆以五乘母,乘母既讫,纳子馀分,以为积数,然后以寸法除之。但其事繁碎,故略举大纲也。

  ○注“皆者”至“男子”。

  ○正义曰:二事谓斩衰葛与齐衰麻同,齐衰葛与大功麻同,故云“皆上二事也”。云“男子则绖上服之葛,带下服之麻”者,以前文云“易服者,易轻者”。《閒传》篇云:“男子重首,则要轻也。”是男子易要带不易首绖,故云“则绖上服之葛,带下服之麻”也。云“妇人则绖下服之麻同,自带其故带也”者,以下服初死,故服下服之麻,故《檀弓篇》云“妇人不葛带”是也。前服受服之时不变葛,仍服前麻带,故云“带其故带也”。云“兼服之文,主於男子”者,言妇人绖、带俱麻,今经云麻、葛兼服之,故云“主於男子也”。

  报葬者报虞,三月而后卒哭。报,读为“赴疾”之赴。谓不及期而葬也。既葬即虞。虞,安神也。卒哭之祭,待哀杀也。

  ○报,依注音赴,芳付反,下同。

  [疏]“报葬”至“卒哭”。

  ○正义曰:此一节论不得依常葬之礼也。赴,犹急疾也,急葬谓贫者或因事故死而即葬,不得待三月也。急虞,谓亦葬竟而急设虞,谓是安神,故宜急也。

  ○“三月而后卒哭”者,虽急即虞而不即卒哭,卒哭犹待三月,所以然者,卒哭是夺於哀痛,故不忍急而待齐哀杀也。

  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其葬,服斩衰。偕,俱也,谓同月若同日死也。先葬者,母也。《曾子问》曰:“葬先轻而后重。”又曰:“反葬奠,而后辞於殡,遂备葬事。其虞也,先重而后轻。”待后事,谓如此也。“其葬,服斩衰”者,丧之隆衰宜从重也。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犹服斩衰,不葬不变服也。言其葬服斩衰,则虞、祔各以其服矣,及练、祥皆然,卒事反服重。

  ○偕音皆。令,力呈反。

  [疏]“父母”至“斩衰”。

  ○正义曰:此一节论并遭父母丧虞、祔及衣服之制也。

  ○“父母之丧偕”者,“偕”谓同月若同日死也。

  ○“先葬者不虞、祔”者,虽有同日月死,而不得同月葬,如《曾子问》篇中所言“葬先轻而后重”者,谓先葬母也。葬母既竟,不即虞祔,而更脩葬父之礼也。所以不即虞祔者,虞祔稍饰,父丧在殡,故未忍为虞祔也。

  ○“待后事”者,“后事”谓葬父也。葬母竟,不即虞祔,待葬父竟,先虞父,乃虞母,所谓“祭先重而后轻”也。

  ○“其葬,服斩衰”者,言父母俱丧而犹服斩者,从重也。虽葬母亦服斩衰葬之,以其父未葬,亦不得变服也。

  ○注“皆俱”至“服重”。

  ○正义曰:“谓同月若同日死”者,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者。前月谓母死前之月也,或一月,或二月、三月,但是未葬之间,皆是前月,未必唯母死前之一月也。以其父死未葬不变服故也。云“及练葬皆然”者,以经云“其葬服斩衰”,直以葬为文,明为母虞祔、练祥皆齐衰也。云“卒事反服重”者,卒事之后,还服父服,故云“卒事反服重”。

  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祖不厌孙也,大夫为庶子大功。

  ○厌,一妾反,徐於艳反,下文注皆同。大夫不主士之丧。士之丧虽无主,不敢摄大夫以为主。

  [疏]“大夫”至“之丧”。

  ○正义曰:此一节论大夫尊降庶子一等,兼不为主之事,各依文解之。

  ○“大夫降其庶子”,故为其庶子不为大夫者,服其大功也。而《丧服条例》云:“父之所不服,其子亦不敢服。”故大夫不服其妾,故妾子为母大功也。今嫌既降其子,亦厌其孙,故此明虽降庶子,而不厌降其孙矣。庶子之子不降其父,犹为三年也。

  ○“大夫不主士之丧”,谓士死无主后,其亲属有为大夫者,尊不得主之。

  为慈母之父母无服。恩不能及。

  ○为,于伪反,下“其妻为”、“为母之”,“为妻禫”、“为庶母”、“为祖庶母”皆同。

  [疏]“为慈”至“无服”。

  ○正义曰:此一节论慈母虽如母,犹不为慈母之党服。此慈母即是丧服中慈母者,父虽命为母子,而本非骨肉,故慈母之子不为慈母之父母有服者,为恩所不及也。

  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以不贰降。

  ○“降”,一本作隆。

  [疏]“夫为”至“大功”。

  ○正义曰:此一节论妇人不贰隆之义。贺云:“此谓子出时巳昏,故此妇还,则服本舅姑大功。若子出时未昏,至所为后家方昏者,不服本舅姑,以妇本是路人,来又恩义不相接,犹臣从君而服,不从而税,人生不及祖之徒,而皆不责非时之恩也。”今按夫为本生父母期,故其妻降一等服大功,是从夫而服,不论识前舅姑与否。假令夫之伯叔在他国而死,其妇虽不识,岂不从夫服也?熊氏云:“然恐贺义未尽善也。”

  士祔於大夫,则易牲。不敢以卑牲祭尊也,大夫少牢也。

  [疏]“士祔”至“易牲”。

  ○正义曰:谓祖为大夫,孙为士。孙死祔祖,则用大夫牲,不敢用士牲。士牲卑,不可祭於尊者之前也。祭殇与无后者,不云“易牲”,而此云“易牲”者,前是宗子家为祭,不得同如宗子之礼,故殇及无后者,依亡人之贵贱礼供之。此是士卑,许进用大夫牲,故曰“易牲”。然又此下云“贱不祔贵”,而此云“士祔大夫”者,谓无士可祔,则不得不祔於大夫,犹如妾无妾祖姑,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若有士则当祔於士,故《杂记》云:“士不祔於大夫。”谓先祖兄弟有为士者,当祔於士,不得祔於大夫也。

  继父不同居也者,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录恩服深浅也,见同财则期,同居异财,故同居。令异居,及继父有子,亦为异居。则三月。未尝同居则不服。

  ○见,贤遍反。

  [疏]“继父”至“异居”。

  ○正义曰:此一经明继父同居、异居之礼,此解《丧服》经中“有继父同居及不同居”之文也。

  ○“继父”者,谓母后嫁之夫也。若母嫁而子不随,则此子与母继夫,固自路人,无继父之名,故自无服也。今此言谓夫死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随母適后夫,后夫亦无大功之亲,后以其货财为此子同筑宫庙,四时使之祭祀,同其财计,如此则是继父同居,故为服期。若经同居而今异居,异居之道,其理有三:一者昔同今异,二者今虽共居,而财计各别,三者继父更有子,便为异居,异居则服齐衰三月而巳。今言“有主后者为异居”者,谓继父更有子也。举此一条,馀亦可知矣。然既云“皆无主后”为同居,则有主后者为异居,则此子有子,亦为异居也。

  哭朋友者,於门外之右,南面。变於有亲者也。门外,寝门外。祔葬者,不筮宅。宅,葬地也。前人葬既筮之。

  [疏]“哭朋”至“南面”。

  ○正义曰:此一经论哭朋友之处也。门外,寝门外也。右,西边也。南面,向南也。乡南为主,以对答吊宾。

  ○注“变於”至“门外”。

  ○正义曰:按《檀弓》云:“有殡闻远兄弟之丧,哭于侧室。无侧室,哭於门内之右。”今哭门外,是变於有亲也。云“门外,寝门外”者,按《檀弓》云“兄弟,吾哭诸庙;父之友,吾哭诸庙门之外;师,吾哭诸寝;朋友,吾哭诸寝门之外”是也。

  士、大夫不得祔於诸侯,祔於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其妻祔於诸祖姑,妾祔於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士、大夫,谓公子、公孙为士、大夫者。不得祔於诸侯,卑别也。既卒哭,各就其先君为祖者兄弟之庙而祔之。中,犹间也。

  ○亡如字,又音无。昭,常遥反,后“昭穆”皆放此。间,间厕之间。诸侯不得祔於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人莫敢卑其祖也。

  [疏]“士大”至“於士”。

  ○正义曰:此一节论贵贱祔祭之义,此谓祔祭也。礼:孙死祔祖。今祖为诸侯孙,为士大夫而死,则不得祔祖,谓祖贵,宜自卑远之故也。

  ○“祔於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诸祖,祖之兄弟也。既不得祔祖,当祔祖之兄弟亦为大夫、士者也。

  ○“其妻祔於诸祖姑”者,夫既不得祔祖,故妻亦不得祔於祖姑,而可以祔於诸祖姑也。诸祖姑,是夫之诸祖父兄弟为士大夫者之妻也。若祖无兄弟可祔,亦祔宗族之疏不为诸侯者也。然上云“士易牲,祔於大夫”,而大夫不得易牲祔於诸侯者,诸侯之贵绝宗,故大夫士不得轻亲也。

  ○“妾祔於妾祖姑”者,言妾死,亦祔夫祖之妾也。

  ○“亡则中一以上而祔”者,亡,无也。中,间也。若夫祖无妾,则又间曾祖而祔高祖之妾也。

  ○“祔必以其昭穆”者,解所以祖无妾,不祔曾祖而祔高祖之义也。凡祔必使昭、穆同,曾祖非夫同列也。然此下云“妾母不世祭”,於孙否,则妾无庙,今乃云祔及高祖者,当为坛祔之耳。后别释。

  ○“诸侯不得祔於天子”者,亦谓祔祭卑孙不可祔於尊祖也。

  ○“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者,祖虽贱而孙虽贵,祔之不嫌也。若不祔之,则是自尊,欲卑於祖也。

  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从也,所从亡则巳。

  [疏]“为母”至“不服”。

  ○正义曰:此一节论不责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谓母之適母也。此亲於子为轻,故徒从也。已母若在,母为之服,已则服之。已母若亡,则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宗子,母在为妻禫。宗子之妻,尊也。

  [疏]“宗子”至“妻禫”。

  ○正义曰:此一节谕宗子妻尊,得为妻伸禫之事。宗子为百世不迁之宗。贺玚云:“父在,適子为妻不杖。”不杖则不禫。若父没母存,则为妻得杖又得禫。凡適子皆然。嫌畏宗子尊厌其妻,故特云“宗子,母在为妻禫”。宗子尚然,则其馀適子母在为妻禫可知。贺循云:“出居庐,论称杖者必庐,庐者必禫。”此明杖章寻常之礼,谓杖章之内,居庐必禫。若别而言之,则杖有不禫,禫有不杖者。按《小记》篇云:“宗子,母在为妻禫。”则其非宗子,其馀適庶母在,为妻并不得禅也。《小记》又云:“父在,为妻以杖即位。”郑玄云:“庶子为妻。”然父在为妻犹有其杖,则父没母存,有杖可知。此是杖有不禫者也。《小记》篇云:“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若其不杖,则《丧服》不杖之条,应有庶子为母不杖之文。今无其文,则犹杖可知也。前文云“三年而后葬”者,但有练、祥而无禫,是有杖无禫。此二条是杖而不禫。贺循又云:“妇人尊微,不夺正服,并厌,其馀哀。”如贺循此论,则母皆厌,其適子庶子不得为妻杖也。故宗子妻尊,母所不厌,故特明得禫也。

  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谓父命之为子母者也,即庶子为后,此皆子也,传重而巳。不先命之与適妻,使为母子也,缘为慈母后之义,父之妾无子者,亦可命己庶子为后。

  [疏]“为慈”至“可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为庶母后之事。《丧服》:“有慈母如母。”《传》曰:“慈母者,何也?”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为子母,而子服此慈母三年,此即为慈母后之义也。记者见《丧服》既有妾子为慈母后之例,将欲触类言之,则妾子亦可为庶母后也。“为庶母后”者,谓妾经有子,而子巳死者,馀他妾多子,则父命他妾之子为无子之妾立后,与为慈母后同也。故云“为庶母后可也”。

  ○“为祖庶母可也”者,又触类言之。此既可为庶母后,则亦可为祖庶母之后。故云“为祖庶母之后可也”。祖庶母者,谓巳父之妾,亦经有子,子死今无也。父妾既无子,故巳命己之妾子与父妾为后,故呼己父之妾为祖庶母。既为后,亦服之三年,如已母矣。必知妾经有子者,若无子则不得立后故也。贺玚云:“虽有子道,服於慈庶母三年,而犹为已母不异,异於后大宗而降本也。”

  ○注“谓父”至“为后”。

  ○正义曰:“谓父命之为子母者也”,皇氏云“此郑注总解经慈母、庶母、祖庶母三条也,皆是庶子父命之使事妾母也,故云父命为子母也”。云“即庶子为后,此皆子也,传重而巳。不先命之与適妻,使为母子也”者,庾氏云:“郑注此一经,明庶子为適母后者,故云即庶子为后,谓为適母后。此皆子者,此庶子皆適母之子。今命之为后,但命之传重而已。母道旧定,不须假父命之与適妻使为母子也。”云“缘为慈母后之义,父之妾无子者,亦可命已庶子为后”者,言缘《丧服》有妾子为慈母后义,今起此妾为后之文也。然缘《丧服》慈母而起命二妾之后,而注不云“命后已妾”,唯言“后父妾”者,缘已妾既可为慈,亦可为庶母后易见,不言自显但以已子后父妾,於文难明,故特言之也。

  为父、母、妻、长子禫。日所为禫者也。

  ○为父母,于伪反,注“目所为”,下文“则为其母子”,“为妻”,下注“恩为已”、“为之变”、“为今死者”皆同。

  [疏]“为父”至“子禫”。

  ○正义曰:此一经,郑云“自所为禫者”。此一人而巳,然慈母亦宜禫也。而下“有庶子在父之室,为其母不禫”,则在父室,为慈母亦不禫也,故不言之。妻为夫亦禫也,但《记》文不具。

  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以其非正。《春秋传》曰:“於子祭,於孙止。”

  [疏]“慈母”至“祭也”。

  ○正义曰:此一经论礼有不合世祭之事。祭慈母即所谓承庶母、祖庶母后者也,妾母谓庶子自为其母也。既非其正,故唯子祭之,而孙则否。

  ○注“以其”至“孙止”。

  ○正义曰:《春秋传》“於子祭,於孙止”者,此《穀梁传》隐五年,谓鲁孝公之妾,是惠公之母。五年传:“九月考仲子之宫,考,成也。成之为夫人也。”注云:“仲子本孝公之妾。”以其子本孝公之妾子,则惠公也。惠公立为仲子之后,故成之为夫人也。传又云:“礼:庶子为君,为其母筑宫,使公子主其祭。”注云:“公子者,长子之弟,及妾之子也。”传又云“於子祭,於孙止”者,此经云“妾母不世祭也”,故郑引为注,此明不得世祭也。

  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言成人也,妇人许嫁而笄,未许嫁,与丈夫同。

  ○冠,古乱反。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言“为后”者,据承之也。殇无为人父之道,以本亲之服服之。

  [疏]“为殇”至“服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宗子殇死,族人不得以父道为后之事。

  ○“为殇后”者,谓大宗子在殇中而死,族人为后大宗,而不得后此殇者为子也,以其父无殇义故也。既不后殇,而宗不可绝。今来为后殇者之人,不以殇者之为父,而依兄弟之服,服此殇也。

  ○注“言为”至“服之”。

  ○正义曰:言“为后者,据承之也”者,既不与殇为子,则不应云“为后”,今言“为后”,是据巳承其处为言也。云“以本亲之服服之”者,谓既不以父服服殇,而今来后其宗,事事如子,为彼殇服,依其班秩,如本列也。为人后者,若子於无后之宗,既为殇者父作子,则应服以兄弟之服,而云“以本亲之服服”者,当在未后之前,不复追服,不责人以非时之恩。故推此时本亲兄弟亡在未后之前者,亦宜终其本服之日月。唯为后及所后,如有母亡,而犹在三年之内,则宜接其馀服,不可以吉居凶。若出三年,则不追服矣。

  久而不葬者,唯主丧者不除。其馀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巳。其馀,谓旁亲也,以麻终月数,不葬者丧不变也。

  [疏]“久而”至“则巳”。

  ○正义曰:此一节论久而不葬不变服之事。

  ○“久而不葬”者,谓有事碍,不得依月葬者,则三年服,身皆不得祥除也。今云“唯主丧者”,亦欲广说子为父,妻为夫,臣为君,孙为祖得为丧主,四者悉不除也。

  ○“其馀以麻终月数”者,其馀,谓期以下至緦也。“麻终月数”者,主人既未葬,故诸亲不得变葛,仍犹服麻,各至服限竟而除也。

  ○“除丧则巳”者,谓月足而除,不待主人葬除也。然此皆藏之,至葬则反服之也,故下云“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是也。然虽緦亦藏服,以其未经葬故也。卢曰:“其下子孙皆不除也,以主丧为正耳,馀亲者以麻,各终其月数除矣。”庾云:“谓昔主,《要记》按《服问》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妇’,故谓此在不除之例,定更思详,以尊主卑,不得同以卑主尊,无缘以卑之未葬,而使尊者长服衰绖也。且前儒说‘主丧不除,无为下流’之义,是知主丧不除,唯於承重之身为其祖曾。若子之为父,臣之为君,妻之为夫,此之不除也,不俟言而明矣。”卢植云:“下子孙皆不除。”萧望之又云:“独谓子。”皆未善也,谓庾言为是。

  箭笄终丧三年。亦於丧所以自卷持者,有除无变。

  [疏]“箭笄终丧三年”。

  ○正义曰:此一经论妇人以箭笄终丧之事,前云“恶笄以终丧”,是女子为母也。此云“箭笄终丧三年”,谓女子在室为父也。自卷持者,有除无变也。

  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屦。虽尊卑异,於恩有可同也。

  [疏]“齐衰”至“绳屦”。

  ○正义曰:此一经论尊卑屦同之事。

  ○大功以上,同名重服,故大功与齐衰三月,可同绳屦,谓以麻绳为屦,虽尊卑则异,於恩有可同者。齐衰为尊,大功为卑,而三月为恩轻,九月恩稍重,制之在尊卑深浅之间。礼法有常,乘权而降,在尊既为深,故宜有异也,所以衰服殊,而为恩情处为浅深矣,故有可同也,所以同其末屦,以表恩而不同也。

  练,筮日、筮尸、视濯,皆要绖、杖、绳屦,有司告具而后去杖。筮日、筮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宾。临事去杖,敬也。濯,谓溉祭器也。

  ○濯,大角反。溉,故代反。大祥吉服而筮尸。凡变除者,必服其吉服以即祭事,不以凶临吉也。《间传》曰:“大祥素缟麻衣。”

  ○缟,古老反。

  [疏]“练筮”至“筮尸”。

  ○正义曰:此一经论练祥筮日筮尸之时,所著衣服也。练为小祥也。

  ○“筮日”谓筮占小祥之日,“筮尸”亦筮占小祥之尸。

  ○“视濯”者,谓视小祥之祭器。祭器须洁,而视其洗濯也。

  ○“皆要绖、杖、绳屦”者,为丧至小祥,男子除首绖,唯有要绖,而病尚深,故犹有杖,屦是末服,又变为绳麻。将欲小祥,前日豫筮其日,而占於尸。及视濯器,则豫著小祥之服,以临此三事也。所以然者,此前三事悉是为祭,祭欲吉,故豫服也。不言“衰与冠”者,亦同小祥矣。

  ○“有司告具而后去杖”者,有司谓执事者。曏者变服犹杖,今执事之人既告三事办具,将欲临事,故孝子便去杖,亦敬生故也。

  ○“筮日、筮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宾”者,“筮日与尸”二事皆有宾来,曏当临事时去杖,今若执事之人告筮占之事巳毕,则孝子更执杖,以拜送於宾矣。不言“视濯”者,视濯轻而无宾,故不言也。

  ○“大祥吉服而筮尸”者,吉服,朝服也。大祥之日,缟冠朝服。今将欲祥,亦於前日豫服大祥之服,以临筮日及筮尸、视濯,今唯云“尸”,不言“日”及“濯”者,从小祥可知也。大祥则并去绖、杖、绳屦,故不云杖、绖、屦。

  ○注“凡变”至“麻衣”。

  ○正义曰:“凡变除者,必服其吉服,以即祭事,不以凶临吉也”者,下云“大祥,朝服缟冠”,是祥祭之时,唯著朝服。此筮尸又在祥祭前已著吉服,不以凶临吉故也。引《閒传》者,以大祥之后著素缟麻衣,此云“吉服”,则非祥后之服,是朝服也。故引以证之。

  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妾子父在厌也。庶子不以杖即位,下適子也。位,朝夕哭位也。

  ○下適,户嫁反。適,丁历反。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祖不厌孙,孙得伸也。

  ○伸音申。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舅不主妾之丧,子得伸也。

  [疏]“庶子”至“可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庶子父在应杖及不应杖之节。

  ○“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下禫”者,此谓不命之士,父子同宫者也。若异宫则禫之,如下言则亦犹杖也。禫为服外,故微夺之可。

  ○“庶子不以杖即位”者,谓適、庶俱有父母之丧也,適子得执杖进阼阶哭位,庶子至中门外而去之,以下於適子也。然此承前而云杖,则似庶子不禫亦不杖,如贺言也。

  ○“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者,父主適子丧而有杖,故適子子不得以杖即位,以辟祖故耳,非厌也。今此父不主庶子丧,故庶子子则得杖即位也。祖不厌孙,孙得伸也。父皆厌子,故舅主適妇丧而適子不杖,大夫不服贱妾。妾子亦厌而降服,以服其母也。至於祖虽尊贵,而并不厌孙,故大夫降庶子,为其孙不降其父也。庾云:“谓《杂记》上:为长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即位。郑注:‘辟尊者。’按祖不厌孙,而长子之子不以杖即位者,以祖为其父主,故辟尊,不敢俱以杖即位耳,犹如庶子之子亦非厌也。父不为庶子主,故其子以杖即位可也。”

  ○“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者,此谓庶子也。父不主其妻,故其子得为妻以杖即位也。《杂记》云“为妻,父母在不杖”,亦是庶子。而云“不杖”者,亦谓同宫者也。又《丧服》注云:“为其妻以杖即位,谓庶子也。”舅主適妇,则適子不得杖,舅不主庶妇,故庶子为妻可以杖即位。谓父主妻丧,故主適妇,所以適子不杖也,明主適妇犹於主妻故也。父既不主妾丧,故不主庶妇,所以庶子得杖。庶子得杖,由於父不主妾故也。若妻次子既非正嗣,故亦同妾子之限也。或问者云:“但以杖自足,何须言即位?言即位,如似適妇之丧,长子亦得有杖,祗不得即位耳。”答曰:“庶子为父母厌,下於適子,虽有杖,不得持即位。今嫌为妻亦得杖,而不即位,故明之也。

  诸侯吊於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君为之主,吊臣,恩为已也。子不敢当主,中庭北面哭,不拜。诸侯吊,必皮弁锡衰。所吊虽巳葬,主人必免。主人未丧服,则君亦不锡衰。必免者,尊人君,为之变也。未丧服,未成服也。既殡成服。

  [疏]“诸侯”至“锡衰”。

  ○正义曰:此一节明诸侯吊丧衣服之节。

  ○“吊於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者,君无吊他臣之礼,若来在此国,遇主国之臣丧时,为彼君之故而吊,故主国君代其臣之子为主。

  ○“诸侯吊,必皮弁锡衰”者,此有二种:一云此句因前而发,吊必皮弁锡衰,谓吊异国臣也;若自吊己臣,则素弁环绖锡衰也,故郑注:“国君於其臣弁绖,他国之臣皮弁。”一云此亦为自吊已臣而未当事,则皮弁锡衰,至当事乃弁绖耳,《檀弓》巳论。

  ○“所吊虽巳葬,主人必免”者,此承上也,谓诸侯来吊,主人必为之重礼:凡五服,自大功以上为重,重服为免之节,自始死至葬卒哭后,乃不复免也。小功以下为轻,轻服为免之节,自始死至殡,殡后不复免,至葬启殡之后而免,以至卒哭,如始死。今若人君来吊,虽非服免时,必为免,以尊重人君故也。而此云“主人必免”,谓大功以上也。小功以下则不然也。何以知然?下云:“亲者皆免。”注云:“大功以上。”故知之。

  ○注“君为”至“不拜”。

  ○正义曰:云“子不敢当主,中庭北面哭,不拜”者,按《士丧礼》:“君吊,主人出迎于门外,见马首,入门右北面,君升,主人中庭,拜稽颡,成踊。”彼为主人为主,故中庭拜。今邻国君吊,君为之主拜宾,则主人中庭北面哭,不拜。《曾子问》称“季桓子之丧,卫君来吊,鲁君为主,季康子立於门右北面,拜而后稽颡”,故讥其丧有二主,当唯哭、踊而巳,是於礼不拜也。

  ○注“必免”至“成服”。

  ○正义曰:“未丧服,未成服也”者,以经云“未丧服”,嫌谓未括发、未散麻带绖之属,故云“未成服”。云“既殡成服”者,《士丧礼》:“既殡三日成服。”是殡后乃成服也。

  养有疾者不丧服,遂以主其丧。不丧服,求生主吉,恶其凶也。遂以主其丧,谓养者有亲也,死则当为之主。其为主之服,如素无丧服。

  ○养,羊尚反。恶,乌路反。非养者入主人之丧,则不易己之丧服。入,犹来也。谓养耆无亲於死者,不得为主,其有亲来为主者,素有丧服而来为主,与素无服者异。素无服,素有服,为今死者当服,则皆三日成也。养尊者必易服,养卑者否。尊,谓父兄,卑,谓子弟之属。

  [疏]“养有”至“者否”。

  ○正义曰:此一节论自有丧服亲族有疾患者养之法,各依文解之。

  ○“养有疾”者,谓养此亲属有疾者,不丧服,为巳先有丧服,养疾之时,不著巳之丧服,求生主吉,恶其凶故也。

  ○“遂以主其丧”者,疾者既死无生后,此养者遂以主先来无服之法,主其死者之丧也。

  ○注“不丧”至“丧服”。

  ○正义曰:云“遂以主其丧,谓养者有亲也”者,养者若於病者无亲,疾时虽养,死不得为主。今死得为主,故知养者於死者有亲也。云“其为主之服,如素无丧服”者,身虽先有服,养时既去其服。今疾者身死,巳为之主,还与素无服同也。

  ○“非养”至“丧服”。

  ○此谓死者之亲属当死者病时,不得来为养,而死时来为主。此主虽身有前丧之服,今来为主,则不易已丧服。所以然者,已既前不养,不经变服,故今为新死者不易已之丧服。

  ○注“入犹”至“成也”。

  ○正义曰:云“谓养者无亲於死者,不得为主,其有亲来为主者”,谓养者无亲者也,病者若死,而此养者不得为主,既不得为主,故知死者之亲来入主丧者也。云“素有丧服而来为主”者,素,犹本也,本有丧,谓有前丧之服也,已服前丧之服而来主之,不易服也。云“与素无服者异”者,本无服,谓若来为丧主者,身本吉,无丧服。既来为主,则为此死者服始死之服。若本有丧服,今来为丧主,仍以先丧之服主之,故云“异”也。云“素无服,素有服,为今死者当服,则皆三日成也”者,谓巳身若本有服,及本无服,若与死者有亲,则皆至三日成服,皆为死者服其服也。若本有服重,而新死者轻,则为一成服,而反前服也。若新死重,则仍服死者新服也。身本吉而来为主,则计今亲而依限服之也。庾云:“谓此无主后,亲族为其丧主者。郑云‘养者无亲於死者,不得为主’,谓亲族不得养其病,朋友养之者。又云‘有其亲来为主’,谓亲族也。前云丧服者及其主丧,则与素无服者同,此明既死而往主,即不易已之丧服,故郑又云‘与素无服者异也’。”

  ○“养尊”至“者否”。

  ○此广结前文“养有疾者不丧服”之文。尊,谓父兄也,卑,谓子弟也。前虽云“养有疾者不丧服”,不分明尊卑,故此明之。养尊者必易已之丧服也。若养卑者不变也。庾云:“前云去丧服而养之,遂以主丧,是必父兄之行也。”

  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女君,適祖姑也。易牲而祔,则凡妾下女君一等。

  ○適,丁历反。下,户嫁反。

  [疏]“妾无”至“可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祔祭之法也。

  ○云“妾无妾祖姑”者,谓妾当祔於妾祖姑,若无妾祖姑,当祔於高祖妾祖姑。故前文云:“亡则中一以上。”今又无高祖妾祖姑,则当易妾之牲,用女君之牲,祔於女君可也。

  ○注“女君”至“一等”。

  ○正义曰:郑恐女君是见在之女君,故云:“女君,適祖姑也。”妾与女君牲牢无文,既云“易牲”,故云“下女君一等”。下女君一等者,若女君少牢,妾则特牲。若女君特牲,妾则特豚也。

  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则舅主之。妇,谓凡適妇庶妇也。虞、卒哭祭妇,非舅事也。祔於祖庙,尊者宜主焉。士不摄大夫,士摄大夫,唯宗子。士之丧虽无主,不敢摄大夫以为主。宗子尊,可以摄之。主人未除丧,有兄弟自他国至,则主人不免而为主。亲质,不崇敬也。

  [疏]“妇之”至“为主”。

  ○正义曰:此一节论丧祭为主之事,各依文解之。

  ○“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者,虞与卒哭,具在於寝,故其夫或子则得主之,祔是祔於祖庙,其事既重,故舅主之。妇之所祔者,则舅之母也。

  ○“士不”至“宗子”。

  ○此谓士丧无主,不敢使大夫兼摄为主也。

  ○“士摄大夫,唯宗子”者,谓若宗子为士,而无主后者,可使大夫摄主之也。士之丧虽无主,不敢摄大夫为主,士卑故也。宗子尊则可以摄之也。

  ○“主人”至“为主”。

  ○“主人未除丧”者,谓在国主人之丧服未除,有兄弟自他国至,则主人不免而为主者,谓五属之亲,从远归奔者也。夫免必有时,若葬后唯君来吊,虽非时,亦为之免。崇敬欲新其事故也。若五属之亲,非时而奔,则主人不须为之免也,嫌亲始奔,亦应崇敬为免如君,故明之也。

  陈器之道,多陈之而省纳之可也,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多陈之,谓宾客之就器也,以多为荣。省陈之,谓主人之明器也,以节为礼。

  ○省,所领反,下及注同。

  [疏]“陈器”至“可也”。正义曰:此一节论以明器送葬之事。

  ○“陈器之道,多陈之”者,谓朋友宾客,赠遗明器,多陈列之以为荣也。

  ○“而省纳之可也”者,虽复多陈,不可尽纳入壙,故省少纳之可也。以纳有常数故也。

  ○“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者,谓主人所作明器,依礼有限,故省陈之。省陈既少,而尽纳之於壙可也。

  ○注“多陈”至“为礼”。

  ○正义曰:云“谓宾客之就器也”者,而遗死者谓之“就”者,以其可用故也。故《既夕礼》注云:“就,犹善也。”赠无常,唯玩好所有也。总而言之,亦曰明器。故《宰夫》云:“凡吊,与其币器。”注云:“器,所致明器也。”是宾客致者,亦曰明器也。云“省陈之,谓主人之明器也”者,此正明器主人所作,故上《檀弓》云“旬而布材与明器”,又《檀弓》云“竹不成用,瓦不成沬”之属是也。

  奔兄弟之丧,先之墓而后之家,为位而哭。所知之丧,则哭於宫而后之墓。兄弟先之墓,骨肉之亲,不由主人也。宫,故殡宫也。

  [疏]“奔兄”至“之墓”。

  ○正义曰:此一节论奔兄弟之丧之事。

  ○注“兄弟”至“宫也”。

  ○正义曰:言“骨肉之亲,不由主人也”者,解“兄弟之丧,先之墓”之意。兄弟骨肉,自然相亲,不由主人,故先往之墓。若所知之丧,由主人乃致哀戚,故先哭於宫而后至墓。

  父不为众子次於外。於庶子略,自若居寝。

  ○为,于伪反。下注“犹来为”、下文“为出母”、“为夫杖”同。

  [疏]“父不”至“於外”。

  ○正义曰:众子,庶子。次,谓中门外次也。庶子贱略之,故父不为之次,自若常居於寝也,不为之处门外为丧次也,长子则次於外为丧次也。

  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谓卿大夫以下也,与尊者为亲,不敢以轻服服之。言诸侯者,明虽在异国,犹来为三年也。

  [疏]“与诸”至“服斩”。

  ○正义曰:熊氏以为谓诸侯死,凡与诸侯有五属之亲者,皆服斩也。以诸侯体尊,不可以本亲轻服服之也。

  ○注“谓卿”至“年也”。

  ○正义曰:“谓卿大夫以下也”者,经云“与诸侯为兄弟服斩”,恐彼此俱作诸侯为之服斩,故云“谓卿大夫以下”。若俱为诸侯,则各依本服。然卿大夫与君自应服斩,而云“兄弟”者,或服本义之服,故明之云“服斩”也,以与尊者为亲,不敢以轻服服之云:“言诸侯者,明虽在异国犹来为三年也”者,郑以经不云“与君为兄弟”,而言“与诸侯为兄弟”,故知客在异国也。然既在异国,仕於他君,得反为旧君服斩者,以其曾在本国作卿大夫,今来他国未仕,故得为旧君反服斩。郑言“谓卿大夫”者,据本国经为卿大夫者也,或可与诸侯为兄弟,虽在他国仕为卿大夫,得为旧君服斩,异於寻常。按下《杂记》云:“外宗为君夫人,如内宗。”注云:“谓嫁於国中者。”此云“异国”,二注不同者,《杂记》据妇人,故云“嫁於国中”;此据男子,故得云“异国”。是以郑注云“谓卿大夫以下”,惟谓男子。贺循云:“以郑二注不同,故著《要记》以为男子及妇人皆谓在国内者。”谯周亦以为然,并非郑义,今所不取也。

  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绝,诎而反以报之。报犹合也,下殇小功,本齐衰之亲,其绖带,澡率治麻为之。带不绝其本,屈而上至要,中合而纠之,明亲重也。凡殇散带垂。

  ○澡麻,本又作藻,音早,一本无“麻”字。不绝,本或作“子绝本”,非也。诎,丘勿反。澡率,上音早,下所律反,又音律。上,时掌反。纠,居黝反,徐居虬反。散,先但反,下文注并同。

  [疏]“下殇”至“报之”。

  ○正义曰:谓本期亲,在下殇降在小功者,服澡麻为绖带,而断麻根本,示轻故也。今若下殇在小功者,则但首绖无根,而要带犹有根,示其重故也,故云“带澡麻不绝”,不绝,谓不断本也。“诎而反以报之”者,凡殇不纠要垂,皆散其带,而此下殇则不散垂,免麻向下,又屈反向上,故云“屈而反也。屈向上,合而纠之,故云报也。

  ○注“报犹”至“带垂”。

  ○正义曰:谓合纠为绳,贺玚云:“下殇小功,男子绖牡麻而带澡,妇人带牡而绖澡。”故小功殇章云:“牡麻绖。”若依其次,不应前带,故知前言男子之带,后言妇人之绖也。云“澡率治麻为之”者,谓戛率其麻,使其洁白也。云“带不绝其本,屈而上至要”者,其带本垂,今乃屈上至要也。云“中合而纠之,明亲重也”者,谓屈所垂散麻,上至於要,然后中分麻为两股,合而纠之,以垂向下也。所以然者,明亲重也。云“凡殇散带垂”者,谓成人大功以下之殇,其殇既轻,唯散麻带垂而下,不屈而上纠之,异於下殇小功故也。

  妇祔於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於亲者。谓舅之母死,而又有继母二人也。亲者,谓舅所生。其妻,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於其妻,则不易牲。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於其妻,则以大夫牲。妻为大夫,夫为大夫时卒。不易牲,以士牲也。此谓始来仕无庙者,无庙者不祔,宗子去国,乃以庙从。

  ○从,才用反。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丧者不祭故也。適子正体於上,当祭祀也。

  [疏]“妇祔”至“故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妇人祔祭之事,各依文解之。

  ○“祖姑有三人,则祔於亲”者,谓舅之母有三人,亲者谓舅之所生者,言妇祔祖姑,则祔於舅之所生者也。

  ○“其妻,为大夫而卒”者,谓夫为大夫时而妻死者也。

  ○“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者,谓妻死后夫或黜退,不复为大夫而死也。

  ○“而祔於其妻,则不易牲”者,谓夫既不为大夫,死若祔祭此妻,但依夫今所得用之牲,不得易用昔大夫时牲。

  ○“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於其妻,则以大夫牲”者,此谓妻死时,夫未得为大夫也。妻死后,夫乃得为大夫。今既祔祭其妻,则得用大夫牲,妻从夫之礼故也。

  ○注“妻为”至“庙从”。正义曰:此谓始来仕无庙者,若其有庙,则死者当祔於祖,不得祔於其妻。今夫死祔於其妻,故知是“无庙者”。若其宗子去他国,乃以庙从,则祔於祖矣。

  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姑在为夫杖。姑不厌妇。母为长子削杖。嫌服男子当杖竹也。母为长子服,不可以重於子为巳也。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无男昆弟,使同姓为摄主,不杖,则子一人杖,谓长女也。许嫁及二十而笄,笄为成人,成人正杖也。

  [疏]“妇人”至“人杖”。

  ○正义曰:此一节论妇人应杖之节,各随文解之。

  ○“姑在为夫杖”者,郑义唯谓出嫁妇人礼也。若成人妇人在家为父母,虽不为主亦杖。若在夫家,唯为主乃杖,故为夫与长子虽不为主亦杖,若馀非为主,则不为杖。但夫是移天之重,妇虽不为主而杖,而云“姑在”者,舅主適妇丧,则厌適子,使不杖;今有姑在,姑主子丧,恐姑既为主则亦厌妇,明今姑虽为主,不厌妇也。所以知郑意然者,注下经“一人杖”云:“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成人则正杖。”又《丧大记》云:“主之丧二日,妇人皆杖。”注云:“妇人皆杖,谓主妇、容妾为君、女子子在室者也。”故《丧服传》云:“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是为郑学者,则谓为童子妇人,不能为父母杖也。而难郑者,云郑以妇人不杖,唯谓童子妇人,然童女未嫁,何以得称妇人?又《丧服传》云“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乃云“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明知妇人非童子也。故贺循等以为,妇人不杖,谓出嫁之妇人不为主,则不杖,其不为主而杖者,唯姑在为夫杖,故此《记》特明之。郑必以为童子妇人乃不杖者,郑以此下经云“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既云“女子子在室”,是童女可知。云“主丧者不杖”,若主丧者杖,则此童女不杖,今由主丧者不杖,则此童女一人杖。郑据此文,故知妇人谓童子之妇人也。若其成人出嫁,妇人为主皆杖,故《丧大记》云:“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授大夫世妇杖。”《丧服传》:“妻为夫杖。”《小记》云:“母为长子杖。”是成人妇人皆杖也。童女得称妇人者,《丧服》小功章云:“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是殇之童得称妇人,未嫁而称妇人者,以其将有適人之端,故得称妇人也。

  ○注“许嫁”至“杖也”。

  ○正义曰:知“许嫁及二十而笄,为成人正杖”者,以其许嫁,则巳有出適人之理,非复在室,其虽未许嫁巳在二十而笄,犹男子之冠,非复童子,故知“成人则正杖”也。

  緦、小功,虞、卒哭则免。棺柩已藏,嫌恩轻可以不免也。言则免者,则既殡先启之间,虽有事不免。既葬而不报虞,则虽主人皆冠,及虞则皆免。有故不得疾虞,虽主人皆冠,不可久无饰也。皆免,自主人至緦麻。

  ○报音赴,下同。冠如字,又古乱反,下及注皆同。为兄弟,既除丧巳,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报虞、卒哭则免,如不报虞则除之。小功以下。

  ○为,于伪反,下注“为人君”、“为母”,下文“为之小功”皆同。远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后免,反哭。墓在四郊之外。

  ○比,必利反。君吊,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不散麻。虽异国之君,免也,亲者皆免。不散麻者,自若绞垂,为人君变,贬於大敛之前、既启之后也。亲者,大功以上也。异国之君免,或为吊。

  ○绞,古卯反。

  [疏]“緦小”至“皆免”。

  ○正义曰:此一节论著免之节,各随文解之。

  ○“緦、小功,虞、卒哭则免”者,言遭緦、小功之丧,棺柩在时,则当著免。今至虞、卒哭之时,棺柩虽藏已久,至虞、卒哭之时,亦著免也。

  ○注“言则”至“不免”。

  ○正义曰:言“则免”者,则既殡先启之间,虽有事不免者,以经云:“虞、卒哭则免。”明未虞之前,则不免也。虞前有葬,葬是丧之大事,棺柩既启,著免可知。嫌虞与卒哭棺柩既掩,不复著免,故特言“虞、卒哭”以明之也。

  ○注“有故”至“緦麻”。

  ○正义曰:前云“赴葬”者,赴虞,於疾葬者疾虞,今依时而葬,不依时而虞,主人以下则皆冠,不可久无饰也。经云“及虞则皆免”,承上文“緦、小功”之下,故知主人及緦麻皆免也。

  ○“远葬”至“反哭”。

  ○“远葬”者,谓葬在四郊外远处。

  ○“比反哭者皆冠”者,既葬在远处郊野之外,不可无饰,故至葬讫,临欲反哭之时,乃皆著冠。

  ○“及郊而后免,反哭”者,谓著冠至郊,而后去冠著免,反哭於庙。

  ○“君吊”至“皆免”。

  ○凡大敛之前著免,大功以上散麻,大敛以后著冠,不散麻,纠其乖也。至将葬启殡之后、巳葬之前,亦免,大功以上亦散麻。若君吊,虽不当免时,必为之著免,不散麻带,贬於大敛之前及既启之后。

  ○“虽异国之君,免也,亲者皆免”者,已君之来,其免如此。虽他国君来,与己国君同,主人为之著免。主人既免,大功以上亲者皆从主人之免,敬异国君也。异国之君尚然,已君来吊,主人著免,则亲者亦免可知也。

  ○注“不散”至“为吊”。

  ○正义曰:“不散麻者,自若绞垂”者,若,如也。大敛以前,散麻带垂,大敛毕后,绞其垂者,今人君来吊,自如寻常,绞垂不散麻也。所以然者,为人君变,贬於大敛之前及既启之后也。云“亲者,大功以上也”者,以经云“不散麻”,谓大功以上,今云亲者皆免,明据应合散麻之人,故云大功以上”也。云“异国之君免,或为吊”者,以经中既“免”字非一,恐皆或为“吊”,故云异国之君免,一字或为“吊”也。

  除殇之丧者,其祭也必玄。殇无变,文不缛,玄冠、玄端、黄裳而祭,不朝服,未纯同也。於成人为释禫之服。

  ○朝,直遥反,下文同。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成,成人也。缟冠,未纯吉祭服也。既祥祭,乃素缟麻衣。

  [疏]“除殇”至“缟冠”。

  ○正义曰:此一节明除殇及成人之丧,各依文解之。

  ○“除殇之丧”者,谓除长殇、中殇、下殇之丧。其祭也必玄者,其除丧祭服必玄冠、玄端、黄裳,异於成人之丧也。

  ○注“殇无”至“之服”。

  ○正义曰:“殇无变”者,无虞、卒哭及练之变服,所以然者,文不缛。本服既重者,意在於质,不在繁缛。若成人丧服初,除著朝,服禫祭始从玄端。今除殇之丧,即从禫服,是文不繁缛也。故郑注《丧服》云:“缛,数也。”“玄冠、玄端、黄裳而祭,不朝服,未纯吉也”者,以经云“必玄”,故知玄冠、玄端也。知黄裳者,若其素裳,则与朝服纯吉同,故知黄裳也。知不玄裳者,以玄、黄相对之色,故知释禫之服。若云“玄裳”,即与上士吉服“玄端”同文,非释禫服也。

  ○“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

  ○成丧,谓成人之丧。其祥祭也,衣朝服而缟冠,所以朝服缟冠者,未纯吉也。

  ○注“缟冠”至“服也”。

  ○正义曰:大夫朝服而祭。朝服者,玄冠、缁衣、素裳,是纯吉之祭服也。今用缟冠,是未纯吉之祭服也。

  奔父之丧,括发於堂上,袒,降、踊,袭绖于东方。奔母之丧,不括发,袒於堂上,降、踊,袭免于东方。绖即位,成踊,出门,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凡奔丧,谓道远,巳殡乃来也。为母不括发,以至成服,一而巳,贬於父也。“即位”以下,於父母同也。三日五哭者,始至,讫夕反位哭,乃出就次,一哭也,与明日又明日之朝、夕而五哭。三袒者,始至袒,与明日又明日之朝而三也。

  [疏]“奔父”至“三袒”。

  ○正义曰:此一节论奔丧之法。

  ○“奔父之丧,括发於堂上”者,於殡宫堂上,不笄纚者,奔丧异於初死也。

  ○“袒,降、踊,袭绖于东方”者,袒,谓堂上去衣,降堂阼阶东而踊,为踊故袒。既毕,袭绖于东方。袭,谓掩所袒之衣。带绖东方,谓东方既踊毕,升堂袭带绖于东序东。

  ○“奔母之丧,不括发”者,初时括发,至又哭以后至於成服,不括发。

  ○“袒於堂上,降、踊”者,与父同。

  ○“袭免于东方”者,东方亦东序东。父则括发而加绖,母则不括发而加免,此是异於父也。此东方,《奔丧礼》皆为东序东。

  ○“绖即位,成踊”者,著免加绖巳后,即位於阼阶之东,而更踊,故云“成踊”。其即位成踊,父母同。於此之时,宾来吊者则拜之,《奔丧礼》所谓“反位拜宾成踊”是也。

  ○“出门,哭止”者,出殡宫之门,就於庐,故哭者止。初来一哭,与明日又明日朝、夕之哭为五哭也。

  ○“三袒”者,初至袒,明日朝袒,又明日朝袒,故为三袒。虽其初死在家之时,哭踊无节,今闻丧巳久,奔丧礼杀,故三日五哭,异於在家也。

  ○注“凡奔”至“三也”。

  ○正义曰:此谓巳殡而来者,若未殡之前而来,当与在家同,不得减杀也。云“即位以下,於父母同也”者,约《奔丧礼》文,故知同也。三日五哭三袒,郑约初来及明日又明日朝、夕之节而知也。

  適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妇之服也。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妇,将不传重於適。及将所传重者非適,服之皆如庶子、庶妇也。

  [疏]“適妇”至“小功”。正义曰:適子之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服,庶妇小功而巳。

  ○注“谓夫”至“妇也”。

  ○正义曰:“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郑知此者,以其经称“適妇”,明是適子之妇,今云不为舅后,明知是夫有废疾及他故死而无子者也。云“小功,庶妇之服也”者,以父母於子適者正服期,则適妇宜大功,庶妇故小功也。云“将不传重於適”者,如上所云“废疾他故死而无子”之属是也。云“及将所传重非適”者,为无適子,以庶子传重,及养他子为后者也。

 

卷三十四 大传第十六

 卷三十四 大传第十六  

  陆曰:“郑云:‘以其记祖宗人亲之大义,故以《大传》为篇。’”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大传》者,以其记祖宗人亲之大义。此於《别录》属《通录》。”

  礼,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凡大祭曰禘。自,由也。大祭其先祖所由生,谓郊祀天也。王者之先祖,皆感大微五帝之精以生,苍则灵威仰,赤则赤熛怒,黄则含枢纽,白则白招拒,黑则汁光纪,皆用正岁之正月郊祭之,盖特尊焉。《孝经》曰“郊祀后稷以配天”,配灵威仰也;“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泛配五帝也。

  ○不王,如字,又于况反,下同。禘,徒细反,下同。大微,音泰,下文注“大祖”、“大王”皆同。熛,必遥反。枢,昌朱反。纽,女九反。拒,俱甫反。叶,本又作汁,户牒反。汜配,芳剑反。诸侯及其大祖。大祖,受封君也。大夫、士有大事,省於其君,干,祫及其高祖。大事,寇戎之事也。省,善也,善於其君,谓免於大难也。干,犹空也。空祫,谓无庙祫,祭之於坛墠。

  ○省,旧仙善反。案《尔雅》云“省”即训“善”,息靖反,无烦改字。祫,徐音洽。难,乃旦反。坛,大丹反。墠音善。

  [疏]“礼不”至“高祖”。

  ○正义曰:此一节论王及诸侯、大夫、士祭先祖之义,各随文解之。

  ○此“禘”谓郊祭天也,然郊天之祭,唯王者得行,故云“不王不禘”也。“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者,此文具於《小记》,於彼已释之。

  ○注“礼大”至“帝也”。

  ○正义曰:案《尔雅 释天》云:“禘,大祭也。”此“禘”谓祭天。云“王者之先祖,皆感太微五帝之精以生”者,案师说引《河图》云:“庆都感赤龙而生尧。”又云:“尧赤精,舜黄,禹白,汤黑,文王苍。”又《元命包》云:“夏,白帝之子。殷,黑帝之子。周,苍帝之子。”是其王者,皆感大微五帝之精而生。云“苍则灵威仰”至“汁光纪”者,《春秋纬 文耀钩》文。云“皆用正岁之正月郊祭之”者,案《易纬 乾凿度》云:“三王之郊,一用夏正。”云“盖特尊焉”者,就五帝之中,特祭所感生之帝,是特尊焉。注引《孝经》云“郊祀后稷以配天”者,证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又引“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者,证文王不特配感生之帝,而泛配五帝矣。

  ○“诸侯及其大祖”,大祖,始封君也。诸侯非王,不得郊天配祖於庙,及祭大祖耳。

  ○“大夫、士有大事,省於其君,干祫及其高祖”。

  ○省,善也。干,空也。空祫,谓无庙也。大夫、士知识劣於诸侯,故无始封之祖。若此大夫、士有勋劳大事,为君所善者,则此是识深,故君许其祫祭至於高祖,但无始祖庙,虽得行祫,唯至於高祖,并在於坛,空而祫之,故云“空祫及其高祖”也。《祭法》云:“大夫二庙二坛,显考无庙。”虽是无庙,而有坛,为祈祷而祭之。今唯云“及高祖”,是祫不及始祖,以卑故也。然此对诸侯为言,言支庶为大夫、士者耳,若適为大夫,亦有大祖,故《王制》云“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大祖之庙而三”是也。师说云:“大夫有始祖者,鬼其百世,若有善於君得祫,则亦祫於大祖庙中,遍祫大祖以下也。”

  ○注“祭之於坛墠”。

  ○正义曰:案《祭法》:“大夫二坛。”则大夫无墠,而此言墠者,通言耳。或通云“上士二庙一坛,下士一庙无坛”。若有功,当为墠而祫祭之也。

  牧之野,武王之大事也。既事而退,柴於上帝,祈於社,设奠於牧室。柴、祈,奠告天地及先祖也。牧室,牧野之室也。古者郊关皆有馆焉。先祖者,行主也。遂率天下诸侯,执豆笾,逡奔走。逡,疾也。疾奔走,言劝事也。《周颂》曰:“逡奔走在庙。”

  ○逡,息俊反,注同。追王大王亶父、王季历、文王昌,不以卑临尊也。不用诸侯之号临天子也。文王称王早矣,於殷犹为诸侯,於是著焉。

  ○追王,于况反。亶,丁但反。父音甫。著,知虑反。

  [疏]“牧之”至“尊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武王伐纣,率领诸侯以祭祖庙,追王大王、王季,上尊祖祢之事,与前相接也。

  ○“牧之野,武王之大事也”者,言牧野之战,是武王之事大者也。

  ○“既事而退”者,既战罢而退也。

  ○“柴於上帝”者,谓燔柴以告天。“祈於社”者,陈祭以告社也。

  ○“设奠於牧室”者,设此奠祭於牧野之馆室,以告行主也。

  ○“遂率天下诸侯”者,上言告祭既讫,遂率领天下诸侯执豆笾疾奔走而往在庙祭先祖。於此之时,乃追王大王,大王名亶父者,又追王王季历及文王昌等为王,所以然者,不以诸侯之卑号临天子之尊也。

  ○注“古者”至“主也”。

  ○正义曰:知“郊关有馆”者,《遗人》云:“凡国野十里庐,三十里有宿,五十里有巿。”道路尚然,明郊关亦有馆舍。郑言此者,证牧野有室。云“先祖者,行主也”者,案《曾子问篇》云:“古者师行,必以迁庙主行。”故《甘誓》云:“用命赏于祖。”此武王所载行主者也。案《周本记》云载文王木主,以其成文王之业,故不载迁庙主。其社则在野外祭之,故不在牧室。此社是土地之神,故郑云“柴祈,告天地也”。

  ○注“《周颂》”至“在庙”。

  ○正义曰:《周颂》所云,谓周公摄政六年祭清庙,此经“逡奔走”,谓武王伐纣而还告庙,其事不同,引之者,证奔走不异,故引之。知执豆笾行还告庙者,以此经上云柴、祈、设奠,下云“遂率天下诸侯”,是柴、祈礼毕。故《武成》云:“丁未,祀于周庙,骏奔走,执豆笾。”而皇氏云:“为柴、祈奠於牧室之时,诸侯执豆笾。”非此经文之次,又与《武成》违,其义非也。

  ○注“不用”至“著焉”。

  ○正义曰:案此武王追王大王亶父、王季历、文王昌,案合符。后云“文王立后稷配天,追王大王亶甫,王季历”,与此不同者,文王暂追王耳,号谥未定,至武王时乃定之矣。《中庸》云“周公追王大王、王季”者,谓以王礼改葬耳。不改葬文王者,先以王礼葬故也。此大王、王季追王者,王迹所由兴,故追王也。所以追王者,以子为天子,而不以卑临尊。若非王迹所由,不必追王也。故《小记》云“父为士,子为天子、诸侯,祭以天子、诸侯,其尸服以士服”是也。《周语》云:“先王不窋。”《武成》云:“先王建邦启土。”谓后稷皆称先王者,以王者之先祖,故通称先王也。契称玄王,与此同矣。“文王称王早矣”者,土无二王,殷纣尚存,即为早。所以早称王者,案《中候我应》云:“我称非早,一民固下。”注云:“一民心,固臣下,虽於时为早,於年为晚矣。”故《周本记》云:文王受命六年,立灵台,布王号。於时称王,九十六也。故《文王世子》云“君王其终抚诸”是也。文王既称王,文王生虽称王,号称犹未定,故武王追王,乃定之耳。

  上治祖祢,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序以昭缪,别之以礼义,人道竭矣。治,犹正也。缪读为穆,声之误也。竭,尽也。

  ○祢,本或作祢,年礼反。缪音木。别,彼列反,下至“其庶姓别”文注并同。缪,读莫侯反,又音谬。

  [疏]“上治”至“竭矣”。

  ○正义曰:此一节论武王伐纣之后,因治亲属合族之礼,叙昭穆之事。

  ○“上治祖祢,尊尊也”者,治,犹正也。上正治祖礻尔,是尊其尊也。

  ○“下治子孙,亲亲也”者,下正於子孙,是亲其亲也。上主尊敬,故云“尊尊”,下主恩爱,故云“亲亲”。

  ○“旁治昆弟”者,谓旁正昆弟,逾远疏也。

  ○“合族以食”者,言旁治昆弟之时,合会族人以食之礼,又次序族人以昭穆之事,所谓“旁治昆弟”也。

  ○“别之以礼义,人道竭矣”者,总结“上治祖祢,下治子孙,旁治昆弟”,言此三事皆分别之以礼义,使人义之道理竭尽於此矣。

  圣人南面而听天下,所且先者五,民不与焉。且先,言未遑馀事。

  ○听,体宁反。与音预。一曰治亲,二曰报功,三曰举贤,四曰使能,五曰存爱。功,功臣也。存,察也,察有仁爱也。五者一得於天下,民无不足,无不赡者。五者一物纰缪,民莫得其死。物,犹事也。纰缪,犹错也。五事得,则民足,一事失,则民不得其死,明政之难。

  ○赡,本又作瞻,食艳反。纰,匹弥反,徐孚夷反,又方齐反。缪音谬,本或作谬。圣人南面而治天下,必自人道始矣。人道谓此五事。立权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异器械,别衣服,此其所得与民变革者也。权,秤也。度,丈尺也。量,斗斛也。文章,礼法也。服色,车马也。徽号,旌旗之名也。器械,礼乐之器及兵甲也。衣服,吉凶之制也。徽或作袆。

  ○量音亮,注同。正音征。徽,讳韦反。械,户戒反。别,彼列反。称,尺证反。袆,许韦反。其不可得变革者,则有矣。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四者人道之常。

  ○长长,并丁丈反,后除注“隶者长”并同。别,彼列反。

  [疏]“圣人”至“者也”。正义曰:此一节广明圣人受命,以临天下,有不可变革及有可变革之事,各随文解之。云“所且先者五”,谓圣人即位,未遑馀事,所且欲先行者,而有五种之事也。即下云“一曰治亲”之属是也。

  ○“民不与焉”者,言此五事,皆王者所急行,民不得干与焉。言民未行也。以治报亲功之事,皆非民所行,故不得干与焉。

  ○“一曰治亲”者,此治亲即乡者三事,三事若正,则於家国皆正,故急在前。

  ○“二曰报功”者,既巳正亲,故下又报於有所功劳者,使为诸侯之属是也。缓於亲亲,故次治亲。

  ○“三曰举贤”者,虽巳报於有功,若岩穴有贤德之士,未有功者,举而用之。报功宜急,此又次也。

  ○“四曰使能”者,能谓有道艺,既无功德,又非贤能,而有道艺,亦禄之,使各当其职也。轻於贤德,故次之。

  ○“五曰存爱”者,存,察也。爱,仁也。治亲、报功、举贤、使能,为政既足,又宜察於民下侧陋之中者,若有虽非贤能而有仁爱之心,亦赏异之。

  ○“五者一得於天下”者,谓上五事,一皆得行於天下,则民无有不足,无有不周赡者,赡是优足之馀也。

  ○“五者一物纰缪”者,谓此五事之中,但有一事纰缪,则民莫得其死。莫,无也,言无得以理寿终而死也。

  ○“圣人南面而治天下,必自人道始矣”者,人道即治亲、报功、举贤、使能、存爱,是以理相承顺之道。圣人先以此为始,故云“必自人道始也”。

  ○“立权度量”者,此一经至“与民变革者也”,广明损益之事并轻,故可随民与变改革也。“权”谓称锤,“度”谓丈尺,“量”谓斗斛也。言新制天下,必宜造此物也。

  ○“考文章”者,考,校也。文章,国之礼法也。

  ○“改正朔”者,“正”谓年始,“朔”谓月初,言王者得政,示从我始改故用新,随寅丑子所损也。周子、殷丑、夏寅,是改正也。周夜半,殷鸡鸣,夏平旦,是易朔也。

  ○“易服色”者,服色,车马也。易之,谓各随所尚赤白黑也。

  ○“殊徽号”者,殊,别也。徽号,旌旗也。周大赤,殷大白,夏大麾,各有别也。

  ○“异器械”者,器为楬豆、房俎、礼乐之器也。械谓戎路、革路、兵甲之属也。

  ○“别衣服”者,周吉服九章,虞以十二章。殷凶不厌贱,周贵则降卑也。

  ○“此其所得与民变革者也”,结权度量以下诸事是末,故可变革,与民为新,亦示礼从我始也。

  ○注“文章”至“制也”。

  ○正义曰:“礼法”谓夏、殷、周损益之礼是也。云“服色,车马也”者,谓夏尚黑,殷尚白,周尚赤。车之与马,各用从所尚之正色也。云“徽号,旌旗之名也”者,谓《周礼》九旗是也。然九旗之外,又有小旌旗,故《司常》云:“官府各象其事,州里各象其名,家各象其号。”与此同也。郑引《士丧礼》云:“为铭各以其物,亡则以缁长半幅,赪末长终幅,广三寸。”是徽号与此同矣。

  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会。名著而男女有别。合,合之宗子之家,序昭穆也。异姓,谓来嫁者也,主於母与妇之名耳。际会,昏礼交接之会也。著,明也。母、妇之名不明,则人伦乱也。乱者,若卫宣公、楚平王为子取而自纳焉。

  ○际音祭。著,知虑反。为,于伪反,下“相为”同。

  [疏]“同姓”至“有别”。

  ○正义曰:此一节论同姓从宗,异姓主名,明男女有别之事,各随文解之。

  ○“同姓从宗”者,同姓,父族也。从宗,谓从大小宗也。

  ○“合族属”者,谓合聚族人亲疏,使昭为一行,穆为一行,同时食,故曰“合族属”也。

  ○“异姓主名,治际会”者,异姓谓他姓之女,来为巳姓之妻,系夫之亲,主为母、妇之名。夫若为父行,则主母名。夫若子行,则主妇名。治,正也。际会,所以主此母、妇之名,正昏姻交接会合之事。

  ○“名著而男女有别”者,若母、妇之名著,则男女尊卑异等,各有分别,不相淫乱,凡姓族异者,所以别异人也,犹万物皆各有名,以相分别。天子赐姓赐氏,诸侯但赐氏,不得赐姓,降於天子也。故隐八年《左传》云:“无骇卒,公问族於众仲,众仲对曰:‘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以此言之,天子因诸侯先祖所生,赐之曰姓。杜预云:“若舜生妫汭,赐姓曰妫;封舜之后於陈,以所封之土,命为氏。舜后姓妫而氏曰陈,故郑《駮异义》云:“炎帝姓姜,大皞之所赐也。黄帝姓姬,炎帝之所赐也。故尧赐伯夷姓曰姜,赐禹姓曰姒,赐契姓曰子,赐稷姓曰姬,著在《书传》。”如郑此言,是天子赐姓也。诸侯赐卿大夫以氏,若同姓,公之子曰公子,公子之子曰公孙。公孙之子,其亲巳远,不得上连於公,故以王父字为氏,若適夫人之子,则以五十字伯仲为氏,若鲁之仲孙、季孙是也。若庶子妾子,则以二十字为氏,则展氏、臧氏是也。若男女,则以父祖官及所食之邑为氏,以官为氏者,则司马、司城是也;以邑为氏者,若韩、赵、魏是也。凡赐氏族者,此为卿乃赐。有大功德者,生赐以族,若叔孙得臣是也。虽公子之身,若有大功德,则以公子之字赐以为族,若“仲遂”是也。其无功德,死后乃赐族,若无骇是也。若子孙不为卿,其君不赐族,子孙自以王父字为族也。氏、族对之为别,散则通也。故《左传》云“问族於众仲”,下云“公命以字为展氏”是也。其姓与氏,散亦得通,故《春秋》有姜氏、子氏,姜、子皆姓而云氏是也。

  ○注“若卫”至“纳焉”。

  ○正义曰:案《春秋左氏传》桓十六年:“初,卫宣公烝於夷姜,生急子,娶於齐而美。公取之,生寿及朔。”又昭十九年《左传》:楚平王,郹阳封人之女奔之,生大子建,为大子建良秦女而美,平王自纳之。是其淫乱之事也。

  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言母、妇无昭穆於此,统於夫耳。母焉则尊之,妇焉则卑之,尊之卑之,明非已伦,以厚别也。

  ○属音烛。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言不可也,谓之妇与嫂者,以其在己之列,以名远之耳。复谓嫂为母,则令昭穆不明,昆弟之妻,夫之昆弟,不相为服,不成其亲也。男女无亲,则远於相见。

  ○嫂,本又作A3,悉早反。远,于万反,下同。复,扶又反。令,力呈反。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人治所以正人。

  ○治,真吏反,注同。

  [疏]“其夫”至“道也”。

  ○正义曰:此一经言他姓妇人来嫁已族,本无昭穆於己亲,惟系夫尊卑,而定母、妇之号也。

  ○“其夫属乎父道”者,道,犹行列也。若其夫随属於己之父行者,其妻皆即己之母行也,故云“妻皆母道”也。

  ○“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者,谓其夫随属於己之子行者,其妻皆妇行也。故妇人来嫁已伯父之列,即谓之为母也。来嫁於己之子侄之行,即谓之为妇也。

  ○注“言母”至“别也”。

  ○正义曰:云“母、妇无昭穆於此”者,此谓己之族也。言他姓之女,或为妇,或为母,先无昭穆於己之亲族。云“统於夫耳”者,言所以有母、妇名者,谓系统於夫,始有母、妇之名也。云“尊之卑之,明非己伦,以厚别也”者,谓之为母者则尊敬之,谓之为妇者即卑远之。既尊卑县绝,明知非已之伦位,所以厚重相分别之义也。凡男女若无尊卑,伦类相聚,即淫乱易生,为无相分别也。

  ○“谓弟”至“母乎”。

  ○此一经论兄弟之妻相称谓之义。凡子行之妻,乃谓之为妇,弟非子行,其妻亦谓之妇者,以兄弟同伦,嫌相亵渎。弟虽非子行,其妻同子行之妻,谓之为妇,欲卑远之。弟妻既得为妇号,记者恐兄妻得为母号,故记者明之云:“是嫂亦可谓之母乎?”言嫂不可亦谓之为母也。然弟妻既得为妇,兄妻不可亦得为母者,然弟小於己,妻必幼稚,故可谓之为妇。而嫂不可借子妻之名谓之为妇。嫂虽是兄妻,年必与巳相类,既不甚县绝,何得谓之为母?且弟妻既为妇,兄妻又为母,便是昆弟之伦翻为父子之例,故嫂不可谓之为母,而借嫂老之名以为兄妻之号也。

  ○注“言不”至“相见”。

  ○正义曰:“言不可”者,谓嫂不可为母也。云“谓之妇与嫂者,以其在己之列,以名远之耳”者,谓之妇者弟妻,谓之嫂者兄妻。“在己之列”,谓兄弟之妻作己之伦列,恐相亵渎,故弟妻假以同子妇之名,兄妻假以嫂老之名,殊远之也。云“复谓嫂为母,则令昭穆不明”者,既以子妻之名名弟妻为妇,若又以诸父之妻名名兄妻为母,则上下全乱,昭穆不明,故不可也。郑注《丧服》亦云:“弟之妻为妇者,卑远之,故谓之妇。嫂者,尊严之,是嫂亦可谓之母乎?”言其不可也。故言乎以疑之,是弟妻可借妇名,是兄妻不可借母名,与此注正合,无相违也。而皇氏引诸儒异同,烦而不当,无所用也。云“昆弟之妻,夫之昆弟,不相为服,不成其亲也”者,若男女尊卑隔绝,相服成亲,义无混杂。此兄弟之妻,己之伦列,若其成亲为服,则数相聚见,奸乱易生,故令之无服,所以疏远之。云“男女无亲,则远於相见”者,以其全同路人,恩亲不接,故云远以相见。

  ○“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

  ○名谓母、妇之名,言得之则昭穆明,失之则上下乱,是人治之大者也,可得不慎之乎?言须慎名也。

  四世而緦,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四世共高祖,五世高祖昆弟,六世以外,亲尽无属名。

  ○免音问。杀,色界反,徐所列反。其庶姓别於上,而戚单於下,昏姻可以通乎?问之也。玄孙之子,姓别於高祖。五世而无服。姓,世所由生。

  ○戚,千历反。单音丹。昏姻,如字。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周之礼,所建者长也。姓,正姓也,始祖为正姓,高祖为庶姓。系之弗别,谓若今宗室属籍也。《周礼》:“小史掌定系世,辨昭穆。”

  ○系,音计,又户计反。别,皇如字,旧彼列反,注及下同。缀,丁卫反。连,合也。食音嗣。定系,户计反,一音计。

  [疏]“四世”至“然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殷、周统叙宗族之异,各依文解之。

  ○“四世而緦,服之穷也”者,四世,谓上至高祖以下至已兄弟,同承高祖之后,为族兄弟,相报緦麻,是服尽於此,故緦麻服穷,是“四世”也。为亲兄弟期,一从兄弟大功,再从兄弟小功,三从兄弟緦麻,共承高祖为四世,而緦服尽也。

  ○“五世祖免,杀同姓也”者,谓其承高祖之父者也,言服袒免而无正服,减杀同姓也。

  ○“六世,亲属竭矣”者,谓其承高祖之祖者也,言不服袒免,同姓而巳,故云“亲属竭”矣。

  ○“其庶姓别於上”者,此作《记》之人,以殷人五世以后,可以通婚,故将殷法以问於周,云周家五世以后,庶姓别异於上,与高祖不同,各为氏族,不共高祖,别自为宗,是“别於上”也。

  ○“而戚单於下”者,戚,亲也;单,尽也。谓四从兄弟,因亲尽於下,各自为宗,不相尊敬。庶,众也。高祖以外,人转广远,分姓众多,故曰庶姓也。高祖以上,复为五宗也。

  ○“婚姻可以通乎”者,问者既见姓别亲尽,虽是周家,婚姻应可以通乎?问其可通与否。

  ○注“问之”至“由生”。

  ○正义曰:“问之”者,是记者以殷法而问周五世后,昏姻可以通否。云“玄孙之子,姓别於高祖”者,玄孙与高祖服属仍同,其姓与高祖不异。玄孙之子则四从兄弟,承高祖父之后,至已五世而无服,各事小宗,因字因官,为氏不同高祖之父。是庶姓别於上,庶姓为众姓也,则氏族之谓也。云“姓,世所由生”者,据五世无服,不相禀承,各为氏姓,故云“姓,世所由生”。

  ○“系之”至“然也”。

  ○前文记者以殷法而问周,此经记者以周法而答问。言周法婚姻不可通也。

  ○“系之以姓而弗别”者,周法虽庶姓别於上,而有世系连系之以本姓,而不分别,若姬氏、姜氏。大宗百世不改也。

  ○“缀之以食而弗殊”者,连缀族人以饮食之礼,而不殊异也。

  ○“虽百世婚姻不通”者,言虽相去百世,而婚姻不得通。

  ○“周道然也”者,言周道如此,异於殷也。是不许问者之辞也。

  ○注“姓正”至“昭穆”。

  ○正义曰:“姓,正姓”者,对氏族为正姓也。云“始祖为正姓”者,若炎帝姓姜,黄帝姓姬。周姓姬,本於黄帝;齐姓姜,本於炎帝;宋姓子,本於契。是始祖为正姓也。云“高祖为庶姓”者,若鲁之三桓,庆父、叔牙、季友之后,及郑之七穆,子游、子国之后为游氏、国氏之等。云“若今宗室属籍也”者,以汉之同宗有属籍,则周家系之以姓是也。云“小史掌定系世”者,《周礼》小史之官,掌定帝系世本,知世代昭穆,故云“定系世,辨昭穆”也。

  服术有六,一曰亲亲,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长幼,六曰从服。术犹道也。亲亲,父母为首;尊尊,君为首;名,世母叔母之属也;出入,女子子嫁者及在室者;长幼,成人及殇也;从服,若夫为妻之父母,妻为夫之党服。

  ○夫为妻,于伪反,下至“其义然也”注皆同。

  [疏]“服术”至“从服”。

  ○正义曰:此经明服术之制也。“一曰亲亲”者,父母为首,次以妻、子、伯、叔。“二曰尊尊”者,君为首,次以公卿、大夫。

  ○“三曰名”者,若伯叔母及子妇并弟妇兄嫂之属也。

  ○“四曰出入”者,若女子子在室为入,適人为出,及出继为人后者也。

  ○“五曰长幼”者,长,谓成人;幼,谓诸殇。

  ○“六曰从服”者,即下“从服”有六等是也。

  ○注“从服”至“党服”。

  ○正义曰:案从服有六,略举夫妻相为而言之也。

  从服有六,有属从,子为母之党。有徒从,臣为君之党。有从有服而无服,公子为其妻之父母。有从无服而有服,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有从重而轻,夫为妻之父母。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

  [疏]“从服”至“而重”。

  ○正义曰:“从服有六”者,从术之中,别有六种。“有属从”,一也。属,谓亲属,以其亲属为其友党,郑云“子为母之党”是也。郑举一条耳,妻从夫、夫从妻并是也。

  ○“有徒从”,二也。徒,空也。与彼无亲,空服彼之支党,郑云“臣为君之党”。郑亦略举一条,妻为夫之君、妾为女君之党、庶子为君母之亲,子为母之君母并是也。

  ○“有从有服而无服”,三也。郑引《服问篇》云:“公子为其妻之父母。”其妻为本生父母期,而公子为君所厌,不得服从,是妻有服,而公子无服,是“从有服而无服”。嫂、叔无服亦是也。

  ○“有从无服而有服”,四也。郑亦引《服问篇》云:“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也。”公子被君厌,为巳外亲无服,而妻犹服之,是“从无服而有服”。娣、姒亦是也。

  ○“有从重而轻”,五也。郑引《服问篇》云:“夫为妻之父母。”妻自为其父母期,为重;夫从妻服之三月,为轻,是“从重而轻”也。舅之子亦是也。

  ○“有从轻而重”,六也。郑引《服问》云:“公子之妻为其皇姑。”公子为君所厌,自为其母练冠,是轻;其妻犹为服期,是“从轻而重”也。

  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名曰轻。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于祢,名曰重。一轻一重,其义然也。自,犹用也。率,循也。用恩则父母重而祖轻,用义则祖重而父母轻。恩重者为之三年,义重者为之齐衰。然,如是也。

  ○上,时掌反。

  [疏]“自仁”至“然也”。

  ○正义曰:此一经论祖祢仁义之事也。

  ○自,用也。仁,恩也。率,循也。亲,谓父母也。等,差也。子孙若用恩爱依循於亲,节级而上,至於祖远者,恩爱渐轻,故云“名曰轻”也。

  ○“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於祢,名曰重”者,义主断割,用义循祖,顺而下之,至於祢,其义渐轻,祖则义重,故云“名曰重”也。

  ○“一轻一重,其义然也”者,言恩之与义,於祖与父母,互有轻重,若义则祖重而父母轻,若仁则父母重而祖轻。一轻一重,义宜也。然,如是也,言人情道理,宜合如是。祖是尊严以上渐,宜合轻,父母恩爱渐近,宜合重,故云“其义然”也。故郑云:“恩重者为之三年,义重者为之齐衰。”言其事合宜如此矣。案《丧服条例》衰服表恩,若高、曾之服,本应緦麻小功而进以齐衰,逾数等之服,岂非为尊重而然也?至亲以期断,而父母加三年,宁不为恩深?故亦然矣。

  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君恩可以下施,而族人皆臣也,不得以父兄子弟之亲自戚於君。位,谓齿列也。所以尊君别嫌也。

  ○别,彼列反。

  [疏]“君有”至“位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人君既尊,族人不以戚戚君,明君有绝宗之道也。

  ○“合族”者,言设族食燕饮,有合食族人之道。既管领族人,族人不得以其戚属上戚於君位,皆不得以父兄子弟之亲上亲君位也。

  ○注“所以”至“嫌也”。

  ○正义曰:不敢计巳亲戚,与君齿列,是尊君也。兄弟相属,多有篡代之嫌,今远自卑退,是别嫌疑也。

  庶子不祭,明其宗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明,犹尊也,一统焉。族人上不戚君,下又辟宗,乃后能相序。

  ○为,于伪反,下“为其士”,注“死为之”、“为其妻”、“为之大功”、“不相为”皆同。辟音避。别子为祖,别子,谓公子若始来在此国者,后世以为祖也。继别为宗,别子之世適也,族人尊之,谓之大宗,是宗子也。

  ○適,丁历反,下文及注皆同。继祢者为小宗。父之適也,兄弟尊之,谓之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迁,犹变易也。继别子,别子之世適也。继高祖者,亦小宗也。先言“继祢”者,据别子子弟之子也。以高祖与祢皆有继者,则曾祖亦有也,则小宗四,与大宗凡五。

  [疏]“庶子”至“义也”。

  ○正义曰:上经论人君绝宗,此一节论卿、大夫以下继属小宗大宗之义,各依文解之。

  ○“庶子不祭,明其宗也”者,案《小记》云:“庶子不祭祖。”下文云:“不祭祢。”此直云“不祭”者,嫌祖、祢俱不祭,但《小记》辨明上士、下士,故有“不祭祖”、“不祭祢”之文,此则总而言之,故直云“不祭”。

  ○“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者,案《小记》云:“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斩则三年,与此一也。《小记》文详,故云“不继祖与祢”,此文解略,故直云“不继祖”也,其义具在《小记》,已备释之。

  ○“别子为祖”。

  ○前既云明其宗,故此以下广陈五宗义也。“别子”谓诸侯之庶子也,诸侯之適子適孙继世为君,而第二子以下悉不得祢先君,故云“别子”并为其后世之始祖,故云“为祖”也。

  ○注“别子”至“祖也”。

  ○正义曰:“别子谓公子者”,诸侯適子继世为君,其適子之弟别於正適,是诸侯之子,故谓之“别子”也。云“若始来在此国者”,此谓非君之戚,或是异姓始来在此国者,故亦谓之“别子”,以其别於在本国不来者。

  ○“继别为宗”。

  ○谓别子之適子世继别子为大宗也,族人与之为绝宗也,五世外皆为之齐衰三月,母、妻亦然。

  ○“继祢者为小宗”。

  ○谓父之適子,上继於祢,诸兄弟宗之,谓之小宗,以本亲之服服之。

  ○“有百世不迁之宗”,此一经覆说大宗小宗之义,并明敬宗所以尊祖也。云“有百世不迁之宗”者,谓大宗也。云“有五世则迁之宗”者,谓小宗也。云“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此覆明大宗子百世不迁之义也。云“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此覆明小宗五世则迁之义。云“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者,此总结大宗小宗,以大宗是远祖之正体,小宗是高祖之正体,尊崇其祖,故敬宗子,所以敬宗子者,尊崇先祖之义也。

  ○注“迁犹”至“凡五”。

  ○正义曰:“继别子,别子之世適也”者,解经“宗其继别子”之文,以是别子適子適孙,世世继别子,故云“别子之世適”。经云“别子之所自出”者,自,由也,谓别子所由出,或由此君而出,或由他国而来,后世子孙,恒继此别子,故云“继别子之所自出”。云“继高祖者,亦小宗也”者,以前文云“继祢者为小宗”,是小宗定称在於继祢。今此经云“宗其继高祖者”,缘无小宗之文,故云“继高祖者”亦小宗也。云“先言继祢者,据别子子弟之子也”者,郑以经继高祖为小宗,何以前文先云“继祢者为小宗”?郑释此意,先云“继祢者,又承上继别为大宗之下,则从别子言之。别子子者,别子之適子弟之子者。别子適子之弟所生子也。弟则是祢,其长子则是小宗,故云“继祢为小宗”,因别子而言也。云“以高祖与祢皆有继者,则曾祖亦有也”者,郑以此经文宗其继高祖者,上文云“继祢为小宗”,是高祖与祢皆有继文,唯曾祖及祖无继文,故云“明曾祖亦有也”。云“小宗四与大宗凡五”者,小宗四谓:一是继祢,与亲兄弟为宗;二是继祖,与同堂兄弟为宗;三是继曾祖,与再从兄弟为宗;四是继高祖,与三从兄弟为宗。是小四并继别子之大宗,凡五宗也。

  有小宗而无大宗者,有大宗而无小宗者,有无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是也。公子有此三事也。公子,谓先君之子,今君昆弟

  [疏]“有小”至“是也”。

  ○正义曰:以前经明卿、大夫、士有大宗有小宗,以相继属,此经明诸侯之子,身是公子,上不得宗君,下未为后世之宗,不可无人主领之义,各依文解之。

  ○“有小宗而无大宗”者,谓君无適昆弟,遣庶兄弟一人为宗,领公子礼如小宗,是“有小宗而无大宗”。

  ○“有大宗而无小宗”者,君有適昆弟,使之为宗,以领公子,更不得立庶昆弟为宗,是“有大宗而无小宗”也。

  ○“有无宗亦莫之宗”者,公子唯一,无他公子可为宗,是有无之宗”,亦无他公子来宗於巳,是亦“莫之宗”也。

  ○“公子是也”,言公子有此三事,他人无,唯公子也。

  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公,为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大夫之適者,公子之宗道也。公子不得宗君,君命適昆弟为之宗,使之宗之,是公子之宗道也。所宗者適,则如大宗,死为之齐衰九月,其母则小君也,为其妻齐衰三月。无適而宗庶,则如小宗,死为之大功九月。其母、妻无服,公子唯己而巳,则无所宗,亦莫之宗。

  ○唯己,音纪。

  [疏]“公子”至“道也”。

  ○正义曰:此一节覆说上公子宗道之意,云“公子有宗道”一句,为下起文,言公子有族人来,与之为宗敬之道。

  ○“公子之公”者,公,君也。谓公子之君,是適兄弟为君者。

  ○“为其士大夫之庶者”,则君之庶兄弟为士大夫,所谓“公子”者也。

  ○“宗其士大夫之適”者,言君为此公子士大夫庶者,宗其士大夫適者,谓立公子適者。士大夫之身与庶公子为宗,故云“宗其士大夫之適”也。此適者即君之同母弟,適夫人所生之子也。

  ○“公子之宗道也”者,言此適公子为庶公子宗,是公子宗道,结上“公子有宗道”文也。

  ○注“公子”至“之宗”。

  ○正义曰:云“公子不得宗君”者,君尊,族人不敢以戚君,故不得宗君也。云“君命適昆弟为之宗,使之宗之”者,公子既不得宗君,其父子宗亲之事,无人主领,故君命適兄弟为之宗,使宗领之也。云“所宗者適,则如大宗,死为之齐衰九月,其母则小君也”者,以经文公子既有小宗大宗,故知適者如大宗,庶者如小宗。云“则如大宗”者,大宗之正,本是别子之適,今公子为大宗,谓礼如之耳,非正大宗,故云“如”也。“死为齐衰九月”者,以君在厌降兄弟降一等,故九月,以其为大宗,故齐衰;与君同母,故云“其母则小君也”。云“为其妻齐衰三月”者,同丧宗子之妻也。既立適为大宗,则不复立庶为小宗。前经所谓“有大宗而无小宗”是也。云“无適而宗庶,则如小宗,死为之大功九月。其母、妻无服”者,此则庶子为宗,礼如小宗,与寻常兄弟相为,君在厌降一等,故死为之大功九月,母则庶母,妻则兄弟之妻,故无服也。既无適子可立,但立庶子为小宗,前文所谓“有小宗而无大宗者”也。云“公子唯巳而巳,则无所宗,亦无之宗”者,无所宗,则前经云“有无宗”也;亦无之宗者,则前经云“亦莫之宗”。郑於此注遥释前耳。

  绝族无移服,族昆弟之子,不相为服。

  ○移,本或作施,同,以豉反。移,犹旁也。亲者属也。有亲者,服各以其属亲疏。

  [疏]“绝族”至“属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亲尽则无服,有亲则有服。“绝族”者,谓三从兄弟同高祖者。族兄弟应麻,族兄弟之子及四从兄弟为族属,既绝,故无移服。在旁而及曰“移”,言不延移及之。

  ○“亲者属也”者,谓有亲者各以属而为之服,故云“亲者属也”。

  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於祢。是故人道亲亲也。言先有恩。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财用足,财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礼俗刑,礼俗刑然后乐。收族,序以昭穆也。严,犹尊也,《孝经》曰:“孝莫大於严父。”百志,人之志意所欲也。刑,犹成也。

  ○罚中,丁仲反。《诗》云:“不显不承,无斁於人斯。”此之谓也。斁,厌也,言文王之德,不显乎?不承成先人之业乎?言其显且承之,人乐之无厌也。

  ○斁音亦。厌,於艳反,下同。

  [疏]“自仁”至“谓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人道亲亲,从亲己以至尊祖,由尊祖,故敬宗,以收族人,故宗庙严,社稷重,乃至礼俗成,天下显乐而无厌倦,各依文解之。

  ○“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於祢”者,前文巳具,此重说之者,前文论服之轻重,故云“一轻一重”,此论亲亲之道,故先亲亲而后尊祖,故云“亲亲”,不言“轻重”也。

  ○“亲亲故尊祖”者,以巳上亲於亲,亲亦上亲於祖,以次相亲,去巳高远,故云“尊祖”。

  ○“尊祖故敬宗”者,祖既高远,无由可尊,宗是祖之正胤,故敬宗。

  ○“敬宗故收族”者,族人既敬宗子,宗子故收族人,故《丧服传》云“大宗,收族者也”是其事。

  ○“收族故宗庙严”者,若族人散乱,骨肉乖离,则宗庙祭享不严肃也。若收之,则亲族不散,昭穆有伦,则宗庙之所以尊严也。

  ○“宗庙严故重社稷”者,此以下并立宗之功也,始於家邦,终於四海,若能先严宗庙,则后乃社稷保重也。

  ○“重社稷故爱百姓”者,百姓,百官也。既有社稷可重,故有百官可爱也。

  ○“爱百姓故刑罚中”者,百官当职,更相匡辅,则无淫刑滥罚,刑罚所以皆得中也。

  ○“刑罚中故庶民安”者,上无淫刑滥罚,故庶民安也。

  ○“庶民安故财用足”者,民皆手足有所措,各安其业,故财用得足也。

  ○“财用足故百志成”者,百姓足,君孰与不足?既天下皆足,所以君及民人百志悉成,是谓“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也。

  ○“百志成故礼俗刑”者,“刑”亦“成”也。天下既足,百志又成,则礼节风俗於是而成,所以太平告功成也。

  ○“礼俗刑然后乐”者,“乐”谓不厌也。礼俗既成,所以长为民庶所乐而不厌也。

  ○“《诗》云:‘不显不承,无斁於人斯’,此之谓也”者,此《周颂 清庙》之篇,祀文王之庙,美文王之功,言文王之德岂不光显乎?言光显矣。文王岂不承先父之业乎?言承之矣。“无斁於人斯”,斁,厌也。文王之德,既能如此,无见厌於人,谓人无厌倦之者。斯,语辞也。今尊祖敬宗,人皆原乐,亦无厌倦,故云“此之谓也”,谓与文王相似矣。《诗笺》云:“周公祭清庙,是不光明文王之德与?言其光明之也。是不承顺文王志意与?言其承顺之也。”与此注不同者,《礼注》在前,《诗笺》在后,故《诗》有与《礼注》不同,故郑答炅模云然也。

 

卷三十五 少仪第十七

 卷三十五 少仪第十七  

  陆曰:“少,诗照反。少犹小也。郑云:‘以其记相见及荐羞之小威仪。’”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少仪》者,以其记相见及荐羞之少威仪,少犹小也。此於《别录》属《制度》。”

  闻始见君子者,辞曰:“某固原闻名於将命者。”君子,卿大夫若有异德者。固,如故也。将,犹奉也。即君子之门,而云原以名闻於奉命者,谦远之也。重则云“固”。奉命,传辞出入。

  ○始见,贤遍反,下文注,除注“二相见”并同。闻名,如字,徐音问,注皆同。谦音谦,本又作谦。远,于万反。重,直用反。传,文专反,下“传辞”同。

  [疏]“闻始”至“命者”。

  ○正义曰:此一经论见君子之法,但此一篇杂明细小威仪,不复局以科段,各随文解之。

  ○“闻始见君子者”,谓作《记》之人,心自谦退,不敢自专制其仪,而传闻旧说,故云“闻始见君子者”,谓始欲见君子贵胜之人。

  ○“辞曰:某固原闻名於将命者”,辞,客之辞也。某,客名也。再辞曰固,固,如故也。闻名,谓名得通达也。将命,谓传辞出入、通客主之言语者也。客云愿以已名使通闻於将命之人也。然客实原见君子,而云“原闻名於传命者”,不敢必斥见於君子,但原将命者闻之而已。不云“初辞”,而云“固”者,欲明主人不即见己,已乃再辞,故云“固”也。若初辞则不云“固”,当惟云“某原闻名於将命者”耳。

  不得阶主。阶,上进者,言宾之辞不得指斥主人。

  ○上,时掌反。

  [疏]正义曰:解上经文云“闻名”之义也。阶,进也。主,谓主人也。客宜卑退,故其辞不得斥进主人也。

  ○注“阶,上进者”。

  ○正义曰:“阶”是等,故人升阶,必上进,故以阶为上进。《隐义》云:“阶可升上,故云上进也。”

  適者,曰:“某固愿见。”敌,当也。愿见,愿见於将命者,谦也。

  [疏]正义曰:此明敌体始相见言,敌体不谦,故云“愿见”也。虽云“原见”,亦应云愿见於将命者,因上巳有,故此略之。又云“固”者,义亦如前。

  罕见曰闻名,罕,希也。希相见,虽於敌者,相为尊主之辞,如於君子。

  ○罕见,贤遍反。

  [疏]正义曰:前二条明始相见,此明已经相见而疏者。罕,少也。若少见尊者,辞云“愿闻名於将命者”。若少见敌者,亦云“愿闻名於将命者”。然敌者始来曰“原见”,重来而疏,翻曰“闻名”者,亦奖之使不疏也。或云:“始来礼隆,故尊卑宜异;重来礼杀,故宜同也。”

  ○注“罕希”至“君子”。

  ○正义曰:案《尔雅 释诂》文,罕,希也,是罕得为希。云“希相见,虽於敌者,犹为尊主之辞,如於君子”者,尊而希者,故宜同於始来相见,敌而希者,其辞重於始来,故郑偏解之也。

  亟见曰“朝夕”。亟,数也。於君子则曰“某原朝夕闻名於将命”者,於敌者则曰“某愿朝夕见於将命者”。

  ○亟,去冀反,注及下同。数,色角反。瞽曰闻名。瞽,无目也。以无目,辞不称见。

  [疏]“亟见”至“闻名”。

  ○正义曰:此谓数相见者也。亟,数也。若数见尊者,则其辞云“某愿朝夕闻名於将命者”,若数见敌者,则云“某愿朝夕见於将命者”。

  ○注“亟,数也”。

  ○正义曰:《尔雅 释诂》文。

  ○“瞽曰闻名”者,瞽无目也,其来不问见贵贱,则并通云原闻名於将命者,其目无所见,故不云“愿见”。

  適有丧者曰“比”,適,之也。曰“某愿比於将命者”。比,犹比方,俱给事。

  [疏]正义曰:前明吉礼相见,此以下明凶事相见者也。適,往也,此谓往適者丧家也。比,比方也。丧不主相见,凡往者,皆是助事,故云“比”,谓比方其年力,以给丧事也。君五十从反哭,四十持盈次,皆是比方其事,故郑云“比谓比方,俱给事”,故辞云“原比於将命者”也。

  童子曰“听事”。曰“某愿听事於将命者”,童子未成人,不敢当相见之礼。

  [疏]正义曰:童子未成人,虽往適它丧,不敢以成人为比方,但来听主人以事见使,故云“原听事於将命者”也。

  適公卿之丧,则曰“听役於司徒”。丧忧戚,无宾主之礼,皆为执事来也。

  ○为,于伪反,下文“为君丧”、注“虽为”并同。

  [疏]正义曰:前往適丧,此敌贵者丧也。不敢云相比方而使,但听主人之见役,轻重唯命,不敢辞也。不直云“听役於将命”,而云“於司徒”者,司徒主国之事,故国有大丧,谓公卿之丧,则司徒皆率其属掌之。故《司徒职》云:“大丧,帅六卿之众庶属其六引而治其政令。”郑云:“众庶所致役也。”又《檀弓》云“孟献子丧,司徒旅归四布”是也。《隐义》云“公卿亦有司徒官,以掌丧事”也。

  君将適他,臣如致金玉货贝於君,则曰“致马资於有司”。敌者曰“赠从者”。適他,行朝会也。资,犹用也。赠,送也。

  ○適它,音他。从,才用反。朝,直遥反。

  [疏]“君将”至“从者”。

  ○正义曰:此一经论臣致物於君及適者之辞。前明吉凶相见之礼,此以下明吉凶相送遗之礼也,此明送吉也。君,谓已君也。適它,谓朝会出往它国也。

  ○“臣如置金玉货贝於君”者,如,若也。君欲往它国,而臣若奉献财物,以充君路之资者也。金玉货贝,略举其梗概耳。

  ○“则曰致马资於有司”者,臣虽以物赠君,君体尊备物,不有乏少,故臣不敢言“将物与君”。但恐君行有车马,路中或须资给,故云此物以充马资。物不可付马,故云“致马资於有司”。有司,谓主典君物者也。

  ○“敌者曰赠从者”,若物送敌者,亦不云赠送敌者,当言赠於左右从行者也。

  臣致襚於君,则曰“致废衣於贾人”。敌者曰“襚”。言废衣,不敢必用敛也。贾人,知物善恶也。《周礼》“玉府掌凡王之献金玉、兵器、文织、良货贿之物,受而藏之”,有贾八人。

  ○襚音遂。贾音嫁,徐音估,注同。敛,力艳反。织音志,郑注《周礼》云:“凶绣之属。”

  [疏]“臣致”至“曰襚”。

  ○正义曰:此因前送吉,此明送凶。“襚”者,以衣送死人之称。礼:以衣送敌者死曰“襚”。襚者,遂彼生时之意也。若臣以衣送君死,不得曰“襚”,但云“致废衣”。废衣者,不敢言“必充君敛”,但充以废致不用之例,故云“致废衣”也。贾人者,识物贾贵贱而主君之衣物者也。又不敢云“与君”,故云“致贾人”也。然《丧大记》云:“君无襚。”注云:“无襚者,不陈不以敛。”

  ○“敌者曰襚”者,衣送敌者死,既无谦,故云“襚”也。

  ○注“《周礼》”至“八人”。

  ○正义曰:引之者,证君有贾人藏献物也。郑注《周礼》云:“文,谓物织画绣之属也。”

  亲者兄弟,不以襚进。不执将命者,以即陈而已。

  [疏]正义曰:此明亲者相襚之法。进,谓执之将命也。若非亲者相襚,则摈者传辞将进,以为礼节。若有亲者相襚,但直将进即陈之,不须执以将命也。案《士丧礼》:大功以上同体之亲襚,不将命,即陈於房中;小功以下及同姓等皆将命。

  臣为君丧,纳货贝於君,则曰“纳甸於有司”。甸,谓田野之物。

  ○甸,大见反。

  [疏]正义曰:言臣为君丧,而臣进物纳为献也。纳,入也。甸,田也。言人此物,是自田野之所出,合献入之於君有司也。必云“田所出”者,臣皆受君地,明地物本由君出也。尤是送君,故与贾人货贝但供丧用,故付有司也。

  赗马入庙门。以其主於死者。

  ○赗,考仲反。赙马与其币,大白兵车,不入庙门。以其主於生人也。兵车,革路也。虽为死者来,陈之於外,战伐田猎之服,非盛者也。《周礼》:“革路建大白以即戎。”

  ○赙音附。

  [疏]“赗马”至“庙门”。

  ○正义曰:此一节论赙、赗之异。

  ○“赗马入庙门”者,以马送死曰赗,赙副亡者之意也。既送亡者,故将入庙门也。庾云:“礼:既袒讫,而后赗马入。设於庙庭,而入门者,欲以供驾庙车也。”故郑云“主於死者”。

  ○“赙马与其币,大白兵车,不入庙门”者,以马助生营丧曰“赙马”。币,谓以财货赙助主人丧用。并助主人之物,故不将入庙也,故郑云“以其主於生人也”。大白兵车,革路之旗。《周礼》“革路建大白以即戎”也。兵车即革路也,虽并为送丧之从车,而其本是田战之具,故不可入庙门,故郑云:“虽为死者来,陈之於外,战伐田猎之服,非盛者也。”然所以得有大白兵车来助主人者,此谓诸侯有丧,邻国之君有以大白兵车而赗之者,或家国自有也。

  赙者既致命,坐委之,摈者举之,主人无亲受也。丧者非尸柩之事,则不亲也。举之,举以东。

  ○柩音旧。

  [疏]“赙者”至“受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赙者授物及主人受之礼。

  ○“赙者既致命,坐委之”者,此明来赙者之法。坐,犹跪也,谓赙者跪,委物於地。

  ○“摈者举之”者,谓主人摈者举而取之。

  ○“主人无亲受也”者,吉时,若人馈物,主人皆自拜受之。若有丧,主於哀戚,凡有四方使者以物赙己,悉不得拜受,故使摈者受举之而已。

  ○注“举之,举以东”。

  ○正义曰:知“举以东”者,《杂记》云:“含者入,升堂,致命,坐委于殡东南,宰夫朝服即丧屦,升自西阶,西面,坐取璧,降自西阶以东。”后襚者赙者并然。而升堂致命,是告摈之辞也。若赙生人,则致命摈者,不告殡而不升堂。然车马不举以陈,而郑云“举以东”者,谓币之属也。

  受立授立,不坐,由便。

  ○便,婢面反。性之直者,则有之矣。有之,有跪者也。谓受授於尊者,而尊者短则跪,不敢以长临之。

  ○跪,其委反。长,直良反。

  [疏]“受立”至“之矣”。

  ○正义曰:此一节明相授受之礼,前明吉凶相见及送赠之礼,礼有摈相授受之法,故此明之。坐亦跪也。凡尊卑相授,乃以跪为敬也。

  ○“受立”,谓尊者立,以物与卑者,卑者受此尊者之物。“授立”,谓尊者立,巳以物授尊者之立。此二事皆不坐,以尊者立故也。若坐,则尊者屈而低身,类尊者故也。

  ○“性之直者,则有之矣”者,性,谓天性。言尊者天性直自如此短小,尊者虽立,若授受尊者之物,则有坐而授受。所以然者,以尊者短小,若立对之,则以长临尊,故有坐也。

  始入而辞,曰:“辞矣。”即席,曰:“可矣。”可,犹止也,谓摈者为宾主之节也。始入则告之辞,至就席则止其辞。排阖,说屦於户内者,一人而巳矣。虽众敌,犹有所尊者。

  ○排,薄皆反。阖,初猎反,又音合。说,吐活反,本又作脱,下注同。有尊长在,则否。在,在内也。后来之众,皆说屦於户外。

  ○长,丁丈反,下文注“尊长”皆同。

  [疏]“始入”至“则否”。

  ○正义曰:此一节明宾主之入,摈者告之辞让之节及说屦之仪。

  ○“始入而辞”者,谓始入门,主人辞谢宾之节。

  ○“曰:辞矣”者,当此之时,摈者告主人曰辞谢宾矣,谓辞让宾,令宾先入。至阶之时,摈者亦应告主人曰辞让宾先登矣。此不言者,始入之文,包入门登阶矣。

  ○“即席,曰可矣”者,谓宾主升堂,各自就席而立。摈者恐宾主辞谢即席,故摈者告之曰“可矣”。可,犹止也。言既即席之时,止此辞让,不须辞矣。

  ○“排阖,说屦於户内者,一人而巳矣”者,谓宾主登席,其众须入户内者,虽尊卑相敌,犹推一人为尊。阖,谓门扇,谓排推门扇。“说屦於户内者,一人而巳矣”,言止许一人,不得并皆如此也。

  ○“有尊长在,则否”者,谓先有尊长已在於堂或室,众人后入,不得一人说屦加户内也。

  问品味,曰:“子亟食於某乎?”问道艺,曰:“子习於某乎?子善於某乎?”不斥人,谦也。道,三德三行也。艺,六艺。

  ○某音母。行,下孟反。

  [疏]“问品”至“某乎”。

  ○正义曰:此一经明宾主相问饮食及道艺之事也。

  ○“问品味,曰:子亟食於某乎”者,谓客来,宾主相问,礼也。“品味”者,殽馔也。亟,数也。凡问人,若欲问彼人巳尝食某殽馔与否者,则不可斥问尝食否,但当问其数食某食乎?如言彼已尝经数食也。然彼若不尝食,则自当依事而答之也。

  ○“问道艺”者,亦谓宾主先巳明知所习道艺,及其问之,亦不敢指斥,故云:子习於某道乎?子善於某艺乎?道难,故称习。艺易,故称善也。

  ○注“不斥”至“六艺”。

  ○正义曰:“不斥人,谦也”者,虽先知其所食、所习、所善,及其问之,犹疑而称“乎”。“乎”者,谦退之辞,是以不正指斥人所能。此人,兼宾主也,南本云“不斥主人”,非也。云“道,三德三行也”者,案《师氏》教国子三德三行者,一曰至德,二曰敏德,三曰孝德。三行者,一曰孝行,二曰友行,三曰顺行也。皆国子所习,故知道是三德三行也。云“艺,六艺”者,案《保氏》教六艺,礼、乐、射、驭、於、书数也。

  不疑在躬,躬,身也。不服行所不知,使身疑也。不度民械,械,兵器也。不计度民家之器物,使巳亦有。

  ○度,大洛反,计也,注同。械,户戒反。不原於大家,大,谓富之广也。不訾重器。訾,思也。重,犹宝也。

  ○訾,子斯反。

  [疏]“不疑”至“重器”。

  ○正义曰:此一节承上宾主相问之事,因明宾主之礼,宾不得愿主人所有之物。

  ○“不疑在躬”者,既问主人之道艺,则己亦当习学明了,不得使疑事在其躬,则为宾为主皆然也。

  ○“不度民械”者,谓为客至主人之家,不得计度民家所有器械,使己亦有也。

  ○“不原於大家”者,大家,谓富贵广大之家,谓大夫之家也。谓士往於卿大夫之家,见彼富大,不可愿敩之也,非分而愿,必有乱心也。

  ○“不訾重器”者,訾,思也。重器,宝珍之物。言谓客至主人之家,见有重器,重器不可思玩之若思玩之,则憎疾已贫贱,生淫乱滥恶也。

  汜扫曰扫,扫席前曰拚。拚席不以鬛,执箕膺擖。鬛,谓帚也,帚恒帚地,不洁清也。膺,亲也。擖,舌也,持箕将去粪者,以舌自乡。

  ○汜埽,上芳剑反,下悉报反。拚,弗运反,又作A2,鬛,力陈反。膺,於陵反,胸前也。擖,以涉反,舌也,徐音叶。清,徐才性反,又如字。去,起吕反,下“擢去”同。乡,许亮反。

  [疏]“汜埽”至“膺擖”。

  ○正义曰:此一经明主人与宾洒扫之事。“汜埽”者,汜,广也。若远路大宾来,主人宜广扫之,谓外内俱埽谓之“埽”。

  ○“埽席前曰拚”者,若近路小宾来,则止埽席前,不得名“埽”,则但曰“拚”也,所以然者,拚是除秽,埽是涤荡。

  ○“拚席不以鬛”者,鬛,谓扫地帚也。若埽席上,不得用埽地帚也。

  ○“执箕膺擖”者,膺,人之胸前。擖,箕之舌也。箕是去物之具,贱者执之,不可持乡尊者,当持箕舌,自乡胸前。

  不贰问。当正已之心,以问吉凶於蓍龟。不得於正,凶则卜筮其权也。

  ○蓍音尸。问卜筮曰:“义与?志与?”义则可问,志则否。大卜问来卜筮者也。义,正事也。志,私意也。

  ○与音馀,下同。大音泰。

  [疏]“不贰”至“则否”。

  ○正义曰:此一节明卜筮之法。

  ○“不二问”者,凡卜筮之法,当正已心志而来问於蓍龟,则得吉兆,不得二心不正。若二心不正,必凶,则卜筮权时妄告。

  ○“问卜筮曰:义与,志与”者,谓大卜问来卜筮者,为是道理正义与?为是私意志与?

  ○“义则可问,志则否”者,若卜筮者是公义,则可为卜筮。若所问是私心志意,则不为之卜筮。

  尊长於已逾等,不敢问其年。逾等,父兄党也。问年,则已恭孙之心不全。

  ○孙音逊,本亦作逊,同。燕见不将命。自不用宾主之正来,则若子弟然。

  ○见,贤遍反,下“请见”同。遇於道,见则面,可以隐则隐,不敢烦动也。不请所之。尊长所之或卑亵。

  ○{艹褺},息列反。丧俟事,不犆吊。亦不敢故烦动也。事,朝夕哭时。

  ○特,本亦作犆,音特。侍坐,弗使,不执琴瑟,不画地,手无容,不翣也。端悫所以为敬也。尊长或使弹琴瑟,则为之可。

  ○画,胡麦反。翣,本亦作菨,所角反,卢云:“扇也。”悫,苦角反。寝,则坐而将命。命有所传辞也。坐者,不敢临之。侍射则约矢,不敢与之拾取也。

  ○射,食夜反,下注“客射”同。拾,其劫反。侍投则拥矢。不敢释於地也。投,投壶也。投壶坐。胜则洗而以请。洗爵请行觞,不敢直饮之。

  ○饮音荫。客亦如之。客射,若投壶不胜,主人亦洗而请之。

  ○胜,诗证反。不角,角,谓觥,罚爵也。於尊长与客,如献酬之爵。

  ○觥,古横反。不擢马。擢,去也,谓彻也。巳彻马嫌胜,故薄之。

  ○擢,直角反。

  [疏]“尊长”至“擢马”。

  ○正义曰:此一节论卑幼奉命於尊长诸杂之仪。

  ○“燕见不将命”者,谓卑幼,私燕而见,不使摈者将传其命,无宾主之礼。

  ○“遇於道,见则面”者,若於道路遇逢尊者,尊者若见己,己则面见。若尊者不见已,已则隐也。

  ○“不请所之”者,虽面自见,而不得问尊者何处往也。

  ○“丧俟事,不犆吊”者,谓吊於尊长丧法也。俟事,谓侍主人朝夕哭时也。不犆吊,谓不非时而独吊也。

  ○“侍坐,弗使,不执琴瑟”者,卑侍尊者之法也。侍坐於尊,尊者若不使已,已则不得执琴瑟而鼓之。若使己,则得执之也。

  ○“不画地”者,卢云:“不敢无故画地也。”

  ○“手无容”者,卢云:“不弄手也。”

  ○“不翣也”者,卢云:“翣,扇也。”虽热亦不敢摇扇也。此皆端悫,所以为敬。

  ○“寝,则坐而将命”者,寝,卧也。坐,跪也。若尊者眠卧,而侍者,若传辞,当跪前,不可以立,恐临尊者。

  ○“侍射则约矢”者,矢,箭也。凡射必计耦,先设楅在中庭。楅者,两头为龙头,中央共二身,而倚箭於幅身上,上耦前取一矢,下耦又进取一,如是更进,各得四箭而升堂,插三於要,而手执一只。若卑者侍射,则不敢更拾进取,但一时并取四矢,故云“则约矢”也。

  ○“侍投则拥矢”者,投,投壶也。拥,抱也。矢,谓投壶箭也,若柘若棘为之。投壶礼,亦宾主各四矢,从委於身前坐,一一取之。若卑者侍投,则不敢释置於地,但手并抱投之也。故郑云“不敢释於地”。庾云:“拥抱己所当投矢也。”《隐义》云:“尊者委四矢於地,一一取以投,卑者不敢委於地,悉执之也。”

  ○“胜则洗而以请”者,若敌射及投壶竟,司射命酌,而胜者当应曰“诺”。而胜者弟子,酌酒南面以置丰上,丰在西阶上两楹之西。而不胜者下堂,揖让升堂,就西阶上立,北面,就丰上取爵,将饮之,而跪之曰“赐灌”,灌,犹饮也。而胜者立於不胜者东,亦北面,跪而曰“敬养”。若卑者得胜,则不敢直酌当前,洗爵而请行觞,然后乃行也。

  ○“客亦如之”者,客若不胜,则主人亦洗而请,如卑侍之法,所以优宾也。

  ○“不角”者,角,谓行罚爵,用角酌之也。《诗》云“酌彼兕觥”是也。今饮尊者及客,则不敢用角,但如常献酬之爵也。

  ○“不擢马”者,擢,去也,彻也。投壶立筹为马,马有威武,射者所尚也。凡投壶,每一胜辄立一马,至三马而成胜。但频胜马三难得,若一朋得二马,一朋得一马,於是二马之朋,彻取一马者足以为三马,以成定胜也。今若卑者朋,虽得二马,亦不敢彻尊者马足成巳胜也。

  执君之乘车则坐。执,执辔,谓守之也,君不在中坐,示不行也。

  ○乘,绳证反。辔,冰媚反。仆者右带剑,负良绥,申之面,扡诸幦,面,前也。幦,覆苓也。良绥,君绥也。负之,由左肩上,入右腋下,申之於前覆笭上也。

  ○扡,徒可反,引也,又他左反。幦,徐音觅。答,力丁反。腋音亦。以散绥升,执辔然后步。步,行也。

  ○散,悉旦反。

  [疏]“执君”至“后步”。

  ○正义曰:此一节明为君仆御之法。

  ○“执君之乘车则坐”者,执,执辔也,谓不在车,而仆执辔守君车时也。凡御则立,今守空车则坐,示君不在车,车不行也。

  ○“仆者右带剑”者,谓初御法也,“仆”即御者也。“右带剑”者,带之於腰右边也,带剑之法在左,以右手抽之便也。今御者剑右带者,御人在中,君在左,若左带剑则妨於君,故右带也。

  ○“负良绥,申之面”者,良,善也。善绥,君绥也。君犹后升,仆者在车背君,面向前,取君绥,由左腋下加左肩上,绕背入右腋下,申绥之末於面前。

  ○“拖诸幦”者,拖,犹掷也,亦引也。幦,车覆兰也。绥申於面前,而拖末於车前幦上也,亦云“引之”,可置车幦上也。

  ○“以散绥升”者,谓初升时也。散绥,副绥也。仆登车,既不得执君绥,故执副绥而升也。

  ○“执辔然后步”者,步,犹行也。既升车,执策分辔,而后行车也。行车五步而立待君,君出上,则授良绥而升君也。

  ○注“幦,覆笭也”。

  ○正义曰:笭,车前兰也,亦名为“式”。故《诗传》云“幭覆式”,与此同。知“良绥,君绥”者,以下云“散绥”,既有二种,明良绥、君绥,其散绥则本系於车仆者,揽之而登车也。

  请见不请退。去止不敢自由。

  ○见,贤遍反。朝廷曰退,近君为进。

  ○朝,直遥反,后“朝廷”皆同。近,附近之近。燕游曰归,礼亵,主於家也。师役曰罢。罢之言罢劳也。《春秋传》曰:“师还曰疲。”

  ○罢音皮,注同。还音旋,下文注皆同。

  [疏]“请见”至“曰罢”。

  ○正义曰:此一节明卑者见尊,及朝廷退归之辞。

  ○“请见不请退”者,谓卑者於尊所,有请见之理,既见,去必由於尊者,故不敢请退。

  ○“朝廷曰退”者,谓於朝廷之中,若欲散还,则称曰“退”。以近君为进,还私远君,故称“退”。《论语》“子退朝”,又云“冉子退朝”,并是对“进”为言也。

  ○“燕游曰归”者,若在燕及游退还称曰“归”,以燕游礼亵,主於归家。

  ○“师役曰罢”者,谓於师役之中,欲散退之时,称曰“罢劳”。

  ○注“春秋”至“曰疲”。

  ○正义曰:案庄八年夏,鲁师及齐师围郕,郕降於齐师。秋,师还。《公羊传》曰:“还者何?善辞也。此灭同姓,何善尔?病之也。”何休云:“慰劳其罢病也。”是郑用《公羊》为注也。

  侍坐於君子,君子欠伸、运笏、泽剑首、还屦、问日之蚤莫,虽请退可也。以此皆解倦之状,伸,频伸也。运、泽,谓玩弄也。金器弄之,易以汙泽。

  ○欠,起剑反。伸音申。笏音忽。还音旋。蚤音早。莫音暮。解,古卖反。频,本又作嚬,音频。玩,五乱反。易,以豉反。汙,户旦反,一音乌。

  [疏]“侍坐”至“可也”。

  ○正义曰:此明侍坐法也。志倦则欠,体疲则伸,为君子久坐而自为之也。

  ○“运笏”者,运,动也,谓君子摇动於笏泽剑首者。泽,谓光泽,玩弄剑首,则生光泽。

  ○“还屦”者,还,转也,谓君子自转屦也。尊者说屦於户内,是屦恒在侧,故得自还转之也。

  ○“问日之蚤莫”者,尊者忽问日之蚤晚。

  ○“虽请退可也”者,虽,假令也。前言侍者不得请退,今若见君子有“欠伸”以下诸事,皆是坐久体倦欲起、或欲卧息之意,故侍者当此时,假令请退则可也。

  事君者量而后入,不入而后量。凡乞假於人,为人从事者亦然。然,故上无怨而下远罪也。量,量其事意合成否。

  ○量音亮。乞如字,又音气。为,于伪反。远,于万反。

  [疏]“事君”至“罪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臣事君之法。

  ○“事君者量而后入”者,凡臣之事君者,欲请为其事,先商量事意堪合以否,然后入而请之。

  ○“不入而后量”者,不得先入请见君,然后始商量成否。

  ○“凡乞假於人,为人从事者亦然”者,非直事君如此,凡乞贷假借於人,谓就人乞贷假借,为人从事,谓求请事人,如此之属,亦须先商量事意成否,不可不先商量,即当其事,故云“亦然”。

  ○“然,故上无怨而下远罪也”者,然犹如此。事君若能如此,下不忤上,故上无怨;上不青下,故下远罪。然唯解“上”、“下”,不结“乞假”、“从事”者也,可略。

  不窥密,嫌伺人之私也。密,隐曲处也。

  ○窥,苦规反。伺音司。处,昌虑反。不旁狎,妄相服习,终或争讼。

  ○争,争斗之争。不道旧故,言知识之过失,损友也。孔子曰:“故旧不遗,则民不偷。”

  ○偷,他侯反。不戏色。暂变倾颜色为非常,则人不长,失敬也。

  ○不长,丁丈反。绝句。

  [疏]“不窥”至“戏色”。

  ○正义曰:此一节明在於僚类当自矜持之事。

  ○“不窥密”者,人当正视,不得窥觇隐密之处,故郑云:“嫌伺人之私也。”

  ○“不旁狎”,旁,犹妄也,不得妄与人狎习,或至忿争,因狎而争讼也。

  ○“不道旧故”者,不道说故旧之罪过。

  ○“不戏色”者,不戏弄其颜色。

  ○注“暂变”至“敬也”。

  ○正义曰:人当恒自矜持,尊其瞻视。若暂倾变颜色,为非常亵慢,则人不复长久,失他人所敬,故云“则人不长,失敬也”。

  为人臣下者,有谏而无讪,有亡有无疾,亡,去也。疾,恶也。

  ○讪,所谏反,徐所奸反。恶,乌路反。颂而无讇,谏而无骄。颂,谓将顺其美,匡救其恶。骄,谓恃知而慢也。

  ○讇,稔变反。怠则张而相之,怠,堕也。相,助也。

  ○相,息亮反,注同。惰,徒卧反。废则扫而更之,废,政教坏乱,不可因也。

  ○更音庚。谓之社稷之役。役,为也。

  [疏]“为人”至“之役”。

  ○正义曰:此明臣事君之道。

  ○“有谏而无讪”者,“讪”为道说君之过恶及谤毁也。君若恶,臣当谏之,不得向人道说谤毁。故《论语》云:“恶居下流而讪上者。”

  ○“有亡而无疾”者,亡,犹去也。疾,犹憎恶也。君若有过,三谏不从,乃出境而去,不得强留而而憎恶君也。

  ○“颂而无讇”者,颂,美盛德之形容也。讇,谓横求见容。若君有盛德,臣当美而颂之也。君苟无德,则匡而救之,不得虚妄以恶为美,横求见容。故《孝经》云:“将顺其美,匡救其恶。”

  ○“谏而无骄”者,君若从已谏,则已不得藉已言行谋用,恃知而生骄慢。

  ○“怠则张而相之”者,怠,惰也。相,助也。若君政怠隋,则臣当为张起而助成之也。《隐义》云:“若怠隋,当张设法而助之,或张强其志,以广大之也。”

  ○“废则扫而更之”者,君政若巳废坏,无可复张助者,则当埽荡而更创立为新政也。

  ○“谓之社稷之役”者,役,为,谓事君如上者,是可谓为社稷之臣也。故卫君云:“柳庄者,是社稷之臣也。”

  ○注“役,为也”。

  ○正义曰:为,谓助为也。社稷之臣,谓为助社稷之臣也。

  毋拔来,毋报往。报,读为赴疾之赴。拔、赴,皆疾也。人来往所之,常有宿渐,不可卒也。

  ○拔,蒲末反,注同。急,疾也,王本作校,古孝反。报音赴。卒,才忽反。毋渎神,渎,谓数而不敬。

  ○数,色角反。毋循枉,前日之不正,不可复遵行以自伸。

  ○循枉,上音旬,下纡往反,邪曲也。复,扶又反。毋测未至。测,意度也。

  ○意度,如字,本又作亿,音抑。下,大各反。士依於德,游於艺。德,三德也,一曰至德,二曰敏德,三曰孝德。艺,六艺也,一曰五礼,二曰六乐,三曰五射,四曰五御,五曰六书,六曰九数。工依於法,游於说。法,谓规矩尺寸之数也。说,谓鸿杀之意所宜也。《考工记》曰:“薄厚之所震动,清浊之所由出,侈弇之所由兴,有说。”说,或为伸。

  ○於说,如字,注同,又始锐反。鸿又作洪。杀,色戒反。侈,昌氏反。弇,於检反。毋訾衣服成器,訾,思也。成,犹善也。思此则疾贪也。

  ○訾,子斯反。毋身质言语。质,成也,闻疑则传疑,若成之,或有所误也。

  ○传,丈专反。

  [疏]“毋拔”至“言语”。

  ○正义曰:此一节广明为人之法。

  ○“毋拔来,毋报往”者,报,谓赴也。拔、赴,皆速疾之意。凡人所之適,必有宿渐,毋得疾来,毋得疾往。

  ○“毋渎神”者,谓渎慢也。神明正直,敬而远之,不可慢。

  ○“毋循枉”者,循,循追述也。枉,邪曲也。人非圆煨,不免时或邪曲,若前已行之,今当改正,不得犹追述已之邪事也。

  ○“毋测未至”者,未至之事,圣人难之,凡人故不可豫欲测量之也。若终不知,则伤知也。

  ○“士依於德”者,士,谓进士有德行者,当依附於三德。

  ○“游於艺”者,谓敖游於六艺。

  ○“工依於法”者,谓规矩尺寸之法式。言工巧,皆当依附於法式。

  ○“游於说”者,说,谓论说规矩法式之辞,言游息於规矩法式之文书。

  ○“毋訾衣服或器”者,訾,思也。成,善也。无得思念衣服善器。

  ○“毋身质言语”者,凡言语有疑则称疑,无得以身质成言语之疑者,其言既疑,若必成之,或有所误也。

  ○注“德三”至“九数”。

  ○正义曰:案《周礼 师氏》:“以三德教国子,一曰至德,二曰敏德,三曰孝德。”彼注云:“至德,中和之德,覆焘持载含容者也。敏德,仁义顺时者也。孝德,尊祖爱亲。”案《大司徒职》云:“以乡三物教万民,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知此“依於德”非六德者,六德所以教万民,而云三德所以教国子。此经云“士”,故知是三德也。云“一曰五礼”至“九数”者,是《周礼 保氏职》文。案彼注云:“五礼:吉、凶、宾、军、嘉也。六乐:《云门》、《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大武》也。五射:白矢、参连、剡注、襄尺、井仪也。五御:鸣和鸾、逐水曲、过君表、舞交衢、逐禽左。六书:象形、会意、转注、处事、假借、谐声也。九数:方田、粟米、差分、少广、商功、均输、方程、赢不足、旁要。今有重差、句股。”然五礼六乐之等,皆郑康成所注,其五射以下,郑司农所解。但九数之名,书本多误,儒者所解,方田一、粟米二、差分三、少广四、商功五、均输六、方程七、赢不足八、旁要九。云“今有重差、句股”者,郑司农指汉时,云今世於九数之内有重差、句股二篇,其重差即与旧数差分一也。去旧数旁要,而以句股替之,为汉之九数,即今之《九章》也。先师马融、干宝等更云今有夕桀各为二篇,未知所出。今依司农所注《周礼》之数,馀并不敢。

  ○注“说谓”至“宜也”。

  ○正义曰:此经云“依於法,游於说”,法既是规矩法式,法外又云“说”,是说与法不同,谓说此法式文书,论其法式大小鸿杀之意,与法大同小异,法式据其体,论法据其文。引《考工记》者,证说是说法度之意,彼说铸钟形状,言钟或薄或厚,声之振动,其声清浊,由薄厚而出。云“侈弇之所由兴”者,“侈”谓钟口宽大,“弇”谓钟口内小,从此法式所由兴,有说,或大或小,或侈或弇,皆有所宜之意:钟厚则声不散,薄则声散;大短,出声疾易竭;小长,声缓深远;弇则声不舒扬,故云“有说”。

  言语之美,穆穆皇皇。朝廷之美,济济翔翔。祭祀之美,齐齐皇皇。车马之美,匪匪翼翼。鸾和之美,肃肃雍雍。匪,读如“四牡騑騑”。齐齐皇皇,读如归往之往。“美”皆当为“仪”字之误也。《周礼》:“教国子六仪,一曰祭祀之容,二曰宾客之容,三曰朝廷之容,四曰丧纪之容,五曰军旅之容,六曰车马之容。”

  ○美音仪,出注,下同。济,子礼反。齐齐皇皇,齐如字,皇音往,徐于况反。匪,读为騑,芳非反。牡音母。

  [疏]“言语”至“雍雍”。

  ○正义曰:此一节明诸事之宜。此美皆当为仪。

  ○“言语之美”者,谓与宾客言语,故郑注《保氏》云:“宾客之容。”

  ○“穆穆皇皇”者,谓言语形状穆穆皇皇。然其天子诸侯行容亦穆穆皇皇,故《曲礼》云:“天子穆穆,诸侯皇皇。”郑云:“皆行容止之貌。”穆穆皇皇,皆美大之状。

  ○“济济翔翔”者,据在朝威仪。“济济翔翔”者,谓威仪厚重宽舒之貌。言语则穆穆皇皇,威仪则济济翔翔。

  ○“齐齐皇皇”者,皇,读为归往之往。皇氏云:“谓心所系往。孝子祭祀,威仪严正,心有继属,故齐齐皇皇。”然其言语及威仪皆当如此。

  ○“匪匪翼翼”者,匪,读曰騑。“騑騑翼翼”者,皆是车马之形状,故《诗》云:“四牡騑騑。”下又云:“四牡翼翼。”皆是马之行容貌。翼翼騑騑,皆是马之严止。

  ○“肃肃雍雍”者,鸾和声之形状,肃肃然,雍雍然。肃肃是敬貌,雍雍是和貌。

  ○注“匪读”至“之容”。

  ○正义曰:《诗 小雅》云:“四牡騑騑,周道倭迟。”述文王聘臣之劳。云“美皆当为仪”者,以《保氏》云:“教国子六仪,一曰祭祀之容。”容即仪也,故知“美皆当为仪”。郑彼注“祭祀之容”,“朝廷之容”,“车马之容”,皆引此文。其“宾客之容”,则此“言语穆穆皇皇”也。彼注“丧纪之容,累累颠颠;军旅之容,暨暨詻詻”,是《玉藻》文也。

  问国君之子长幼,长,则曰“能从社稷之事矣”;幼,则曰“能御”、“未能御”。御,谓御事。

  ○长,丁丈反,下及注同。问大夫之子长幼,长,则曰“能从乐人之事矣”;幼,则曰“能正於乐人”、“未能正於乐人”。正,乐政也。《周礼 大司乐》:“以乐德教国子,中、和、祗、庸、孝、友。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卷》、《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大武》。”

  ○乐人,音岳。兴如字,又许证反。道音导。讽,福凤反。卷音权。濩,户故反。问士之子长幼,长,则曰“能耕矣”;幼,则曰“能负薪”、“未能负薪”。士禄薄,子以农事为业。执玉、执龟筴不趋,堂上不趋,城上不趋。於重器,於近尊,於迫狭,无容也。步张足曰趋。

  ○筴音策。近,附近之近。狭音合。武车不式,介者不拜。兵车不以容礼下人也,军中之拜肃拜。

  ○下户嫁反。

  [疏]“问国君”至“不拜”。

  ○正义曰:此一节明问国君及大夫士之子长幼之称。

  ○“长,则曰能从社稷之事矣”者,谓彼人所问君之子长幼。若长,则答之云能从君供社稷之事若幼则曰:“能御御治也。谓巳能治事若大幼则曰:“未能治事此治事,谓寻常细小事也,小於社稷事。

  ○“问大夫之子长幼,长,则曰能从乐人之事矣”者,以大夫之子,恒习学於乐,长则己能习乐,故曰“能从乐人之事矣”。

  ○“幼,则曰能正於乐人,未能正於乐人”者,正,谓政令。以幼者习乐未成,但听政令於乐人,受乐人所教。幼,则云“已能受命令於乐人”,若大幼,则云“未能受政令於乐人”。

  ○注“正乐”至“大武”。

  ○正义曰:郑恐经“正”是乐正之官,故读为政令之“政”,谓年幼受政於乐人也。引《大司乐》者,证卿大夫之子习乐之事。云“以乐德教国子,中、和、袛、庸、孝、友”者,彼注云:“中,犹忠也,和,刚柔適也。祗,敬。庸,有常也。善父母曰孝,善兄弟曰友。”云“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者,彼注云:“兴,谓以善物喻善事。导者,言古以剀今也。倍文曰讽,以声节之曰诵,发端曰言,答述曰语。”云“教国子舞《云门》”以下者,故注云:“黄帝曰《云门》、《大卷》,言其德如云之所出,民得以有族类。”如郑此言,“如云之所出”,解《云门》也,“民得以有族类”,解《大卷》也,言有族类而集聚也。彼注:“《大咸》、《咸池》,尧乐也,言其德无所不施。《大韶》,舜乐也,言有德能绍尧之道。《大夏》,禹乐也,禹治水,言其德能大中国。《大濩》,汤乐也,言其德能使天下得其所。《大武》,武王乐也,言其德能成武功也。”《曲礼》问其父身,此问其子者,皇氏云:“记人之意异耳。”

  妇人吉事,虽有君赐,肃拜;为尸坐,则不手拜,肃拜;为丧主,则不手拜。肃拜,拜低头也。手拜,手至地也。妇人以肃拜为正,凶事乃手拜耳。为尸,为祖姑之尸也。《士虞礼》曰:“男,男尸。女,女尸。”“为丧主,不手拜”者,为夫与长子当稽颡也,其馀亦手拜而巳。虽或为唯,或曰丧为主,则不手拜,肃拜也。

  ○低,丁兮反。为夫,于伪反。

  [疏]“妇人”至“手拜”。

  ○正义曰:此一节论妇人拜仪。妇人吉礼不手拜,但肃拜。肃拜,如今妇人拜也。吉事及君赐悉然也。

  ○“为尸坐”者,谓虞祭,妇人为祖姑作尸也。《周礼》“坐尸”,嫌妇人或异,故明之也。若平常祭,无妇人之尸,示主於夫,故设同几而已。

  ○“则不手拜,肃拜”者,手拜,手至地。妇人为尸,或答拜时,但肃拜,而不手拜也。

  ○“为丧主,则不手拜”者,妇人若有丧而不为主,则手拜也。若为夫及长子丧主,则稽颡,不手拜。

  ○注“肃拜”至“拜也”。

  ○正义曰:“手拜,手至地”者,解手拜之义。言手拜之拜,但以手至地,则《周礼》“空首”。案郑注《周礼》:“空首,头拜至手。”此云“手至地”,不同者,此手拜之法,先以手至地,而头来至手。故两注不同,其实一也。云“妇人以肃拜为正”者,言肃拜是妇人之常。而昏礼拜扱地,以其新来为妇,尽礼於舅姑故也。《左传》穆羸顿首於宣子之门者,有求於宣子,非礼之正也。云“凶事乃手拜耳”者,言妇人除为丧主,其馀轻丧,凶事乃有手拜耳。郑知然者,以经云“为丧主,则不手拜”,明不为丧主,则手拜,故云“凶事乃有手拜耳。云“为尸,为祖姑之尸也”者,以《士虞礼》“男,男尸;女,女尸”故也。若平常吉祭,则共以男子一人为尸,故《祭统》云“设同几”是也。云“为夫与长子,当稽颡也”者,《小记》文。以其稽颡,故不手拜。云“其馀亦手拜而巳”者,除夫与长子之外,则上云“凶事乃手拜”是也。云“或曰丧为主,则不手拜,肃拜也”者,郑更引或解之辞,云为丧主,不作手拜,但为肃拜,与前为稽颡异,违《小记》正文,其义非也。

  葛绖而麻带。谓既虞、卒哭也。带,所以自结束也。妇人质,少变,於丧之带,有除而无变。

  [疏]“葛绖”而“麻带”。

  ○正义曰:此谓妇人既虞、卒哭,其绖以葛易麻,故云“葛绖”。妇人尚质,所贵在要,带有除无变,终始是麻,故云“麻带也”。

  取俎、进俎不坐。以其有足,亦柄尺之类。

  ○柄,兵命反。执虚如执盈,入虚如有人。重慎。

  [疏]“取俎、进俎不坐”。

  ○正义曰:取俎,谓就俎上取肉。进俎,谓进肉於俎。俎既有足,立而进取便,故不坐。

  ○注“亦柄尺之类”。

  ○正义曰:案《管子书 弟子职》云“进柄尺,谓爵豆之属”是也。

  凡祭,於室中、堂上无跣,燕则有之。祭不跣者,主敬也。燕则有跣,为欢也。天子诸侯祭,有坐尸於堂之礼。祭,所尊在室,燕,所尊在堂。将燕,降说屦,乃升堂。

  ○跣,悉典反。为,于伪反。税屦,本又作脱,又作说,吐活反。

  [疏]“凡祭”至“有之”。

  ○正义曰:此一经论堂上有跣无跣之事。

  ○“凡祭,於室中、堂上无跣”者,凡祭,谓天子至士悉然也。跣,说屦也。下大夫及士阴、阳二厌及燕尸,皆於室中,上大夫阴厌及祭在室,若摈尸则于堂,天子诸侯则有室有堂。祭礼主敬,故凡祭在室中者,非唯室中不说屦,堂上亦不敢说屦,故云“凡祭,於室中、堂上无跣”。

  ○“燕则有之”者,有之谓堂上有跣也。燕礼主欢,故得说屦而升堂坐也。《燕礼》云:“宾及卿大夫皆说屦,升就席。”注云:“凡燕坐必说屦,屦贱不在堂也。礼者尚敬,敬多则不亲,燕,安坐相亲之心。”

  ○注“祭不”至“升堂”。

  ○正义曰:云“祭不跣者,主敬也”者,跣,谓说屦坐而相亲。祭礼主敬,不敢私自相亲,故云“祭不跣者,主敬也”。云“天子诸侯祭,有坐尸於堂之礼”者,朝事延尸於户外,故坐尸於堂。若卿大夫以下,祭礼於室,无坐尸於堂也。云“祭所尊在室”者,以经云“凡祭,於室中、堂上无跣”,故辨之也。此则贵贱通,故卿大夫士正祭馈食,并在室中,而天子诸侯,虽朝事延尸於户外,非礼之盛节,初入室灌及馈熟之时,事神大礼,故云“祭所尊在室”。云“燕所尊在堂”者,於《燕礼》文无在室,唯在堂行礼,初时立而致敬,故云“燕所尊在堂”。云“将燕,降说屦,乃升堂”者,《燕礼》文也。

  未尝不食新。尝,谓荐新物於寝庙。

  [疏]“未尝不食新”。

  ○正义曰:尝,谓荐新物於寝庙也。未尝,则人子不忍前食新也。

  仆於君子,君子升下则授绥,始乘则式。君子下行,然后还立。还车而立,以俟其去。

  ○还音旋,注同。

  [疏]“仆於”至“还立”。

  ○正义曰:此一经论仆御之礼,必授人绥,故君子升及下,仆者皆授绥也。

  ○“始乘则式”者,谓是仆者始乘,君子未至,御者则式,以待君子升也。

  ○“君子下行,然后还立”者,仆人之礼。若君子将升,则仆先升,君子下行,则仆后下,更还车而立,待君子去后,乃敢自安。或云君车将驾,则仆执策立於马前,故君子将下车,则仆亦下车立於马前,待君子下行,乃更还车立,以俟君去。

  乘贰车则式,佐车则否。贰车、佐车皆副车也。朝祀之副曰贰,戎猎之副曰佐。鲁庄公败于乾,时公丧戎路,传乘而归。

  ○朝,直遥反。丧,息浪反。传乘,上文专反,又陟恋反,下绳证反,下文除“乘车”同。贰车者,诸侯七乘,上大夫五乘,下大夫三乘。此盖殷制也。《周礼》:贰车,公九乘,侯伯七乘,子男五乘,卿大夫各如其命之数。

  [疏]“乘贰”至“则否”。

  ○正义曰:谓仆乘副车法也。朝祀副车曰“贰”,戎猎副车曰“佐”。朝祀尚敬,乘副车者式,戎猎尚武,乘副车者不式也。

  ○注“贰车”至“而归”。

  ○正义曰:云“朝祀之副曰贰,戎猎之副曰佐”者,以此经佐车、贰车相对车。贰车云式主敬,故谓“朝祀之副曰贰”,佐车不式主武,故云“戎猎之副曰佐”。若戎、猎自相对,则戎车之副曰“倅”,田车之副曰“佐”,故《周礼》:“戎仆驭倅车,田仆驭佐车。”熊氏云:“此云‘戎猎之副曰佐’者,据诸侯礼也。”故庄九年“公及齐师战于乾时,公丧戎路,佐车授绥”是也。

  ○注“此綯”至“之数”。

  ○正义曰:按《周礼 大行人》云:上公贰九乘,侯伯七乘。又《典命》云:“卿六命,其大夫四命,车服各如其命数。”并与此经不同,故疑为殷制。

  有贰车者之乘马、服车不齿,尊有爵之物,广敬也。服车,所乘车也。车有新旧。观君子之衣服,服剑、乘马弗贾。平尊者之物,非敬也。

  ○贾音嫁。

  [疏]“有贰”至“弗贾”。

  ○正义曰:此一节明广敬之义。

  ○“有二车者之乘马、服车不齿”者,有二车,则谓下大夫。二车之乘以下者,谓其所乘之马、所服之车,不敢齿次论其年岁,评其价数高下。车所以不得齿者,以车有新旧,则年岁有多少,价数有贵贱,以尊者之物,故不敢齿也。

  ○“观君子之衣服、服剑、乘马弗价”者,观,视也,亦不得轻平尊者物堪直多少之价,亦为不敬,故观而不平。

  其以乘壶酒、束脩、一犬赐人。若献人,则陈酒、执脩以将命,亦曰“乘壶酒、束脩、一犬”。陈重者,执轻者,便也。乘壶,四壶也。酒,谓清也,糟也。不言“陈犬”,或无修者,牵犬以致命也。於卑者曰“赐”,於尊者曰“献”。

  ○便,婢面反,下同。糟,早劳反。其以鼎肉,则执以将命。鼎肉,谓牲体巳解,可升於鼎。

  ○巳如字,又音异。解,庚买反。其禽加於一双,则执一双以将命,委其馀。加犹多也。犬则执緤,守犬、田犬则授摈者,既受,乃问犬名。牛则执纼,马则执靮,皆右之。緤、纼、靮皆所以系制之者。守犬、田犬问名,畜养者当呼之名,谓若“韩卢”、“宋鹊”之属。“右之”者,执之宜由便也。

  ○緤,息列反。守,手又反,又如字,注同。纼,文引反。靮,丁历反。畜,许六反。鹊,七略反。臣则左之。异於众物。臣,谓囚俘。

  ○俘音孚。车则说绥,执以将命。甲,若有以前之,则执以将命;无以前之,则袒櫜奉胄。甲,铠也。有以前之,谓他挚币也。櫜,弢铠衣也。胄,兜鍪也。袒其衣,出兜鍪以致命。

  ○税,本又作脱,又作说,同,吐活反。袒音但。櫜音羔,甲衣也。奉,芳勇反。胄,直又反。铠,苦代反。弢,吐刀反。鍪,丁侯反。鍪,亡侯反。器则执盖,谓有表里。弓则以左手屈韣执拊。韣,弓衣也。左衣屈衣,并於拊执之,而右手执箫。

  ○韣音独。拊,芳武反。并,必政反。剑则启椟,盖袭之,加夫桡与剑焉。椟,谓剑函也。袭,却合之。夫襓,剑衣也,加剑於衣上。夫,或为烦,皆发声。

  ○椟音独。夫桡,上音扶,注同,下如遥反。函音咸。却,去略反,下文同。笏、书、脩、苞苴、弓、茵、席、枕、几、颎、杖、琴、瑟、戈有刃者椟、筴、籥,其执之,皆尚左手。苞苴,谓编束萑苇以裹鱼肉也。茵,著蓐也。颎,警枕也。荚,蓍也。籥如笛,三孔。皆,十六物也。左手执上,上阳也。右手执下,下阴也。

  ○苴,子余反。茵音因。颎,京领反,注同。警,忱也,又炯迥反。编,必绵反。菅音奸。苇,于鬼反。裹音果。著蓐,上音伫,下音辱。刀,却刃授颖,削授拊。辟用时。颖,镮也。拊,谓把。

  ○颖,役顶反。削音笑。辟音避。把音霸。凡有剌刃者,以授人则辟刃。辟刃,不以正乡人也。

  ○剌,七智反,又七亦反。辟,匹亦反,注同。乡,许亮反,下“乡国”同。

  [疏]“其以乘壶酒、束脩、一犬赐人”至“凡有剌刃者,以授人则辟刃”。

  ○正义曰:此一节广明以物献遗人法,各随文解之。

  ○“其以乘壶酒、束脩、一犬赐人,若献人”者,四马曰“乘”,故知四壶酒亦曰“乘壶”。束脩,十脡脯也,酒脯及犬皆可为礼也。与卑者曰“赐”,奉尊者曰“献”,随其所与,故云“赐人,若献人”也。

  ○“则陈酒、执脩以将命”者,陈,列也。酒重脯轻,故陈列重者於门外,而执轻者进以奉命也。

  ○“亦曰乘壶酒、束脩、一犬”者,谓将命之时辞也。虽陈酒、犬,而单执脯致命,而其馈,亦犹曰有酒、脯、犬也。若二犬,亦当言二也。

  ○注“酒谓”至“命也”。

  ○正义曰:案《内则》,酒醴有清有糟,泲者曰清,不泲者曰糟,故知此酒或清或糟。云“不言陈犬,或无脩者,牵犬以致命也”者,郑释初云“有酒脯犬”,而后唯云“陈酒执脯”,不言“陈犬”,故明之也。若言“陈犬”,则嫌无脯,时亦犹陈之。今欲明若无脯者,则陈酒牵犬以将命”,故不言“陈犬”也。犬马不上於堂,牵之当在下耳。

  ○“其以鼎肉,则执以将命”,谓无脯犬而有酒肉者也,则亦陈酒而执肉以将命也。云“鼎肉”者,谓肉巳解剔,可升於鼎者,解剔则易执也。

  ○“其禽加於一双,则执一双以将命,委其馀”者,谓以禽兽赐也。二只曰双,加於一双,谓或十或百双也。假令多双,则唯执一双将命也。“委其馀”者,所馀多双,则委陈门外也。

  ○“犬则”至“右之”。

  ○緤,牵犬绳也。若牵犬将命,则执系犬绳也。

  ○“守犬、田犬则受摈者,既受,乃问犬名”者,犬有三种:一曰守犬,守御宅舍者也;二曰田犬,田猎所用也;三曰食犬,充君子庖厨庶羞用也。田犬、守犬有名,食犬无名。献田犬、守犬,则主人摈者既受之,乃问犬名。

  ○“牛则执纼,马则执靮”者,纼、靮俱牵牛马之物,故执之。

  ○“皆右之”者,谓以右手牵之,由便故也。此谓田大、守犬,蓄养驯善,无可防御。若充食之犬,则左手牵之,右手防御,故《曲礼》云“效犬者,左牵之”是也。

  ○注“谓若”至“之属”。

  ○正义曰:《战国策》云:“韩子卢者,天下之壮犬也。”桓谭《新论》云:“夫畜生贱也,然其尤善者,皆见记识,故犬道韩卢宋犭足。”又魏文帝说诸方物亦云:“狗於古则韩卢宋鹊。”则犭足、鹊音同字异耳,故郑亦为“鹊”字。

  ○“臣则左之”者,谓征伐所获民虏者也。左之,谓左手操其右袂也,以其异於众物。众物,犬马之属。犬马不生变异,故皆右之。民虏或起恶虑,故以左手操右袂,右手当制之,是与众物异也。

  ○“车则”至“奉胃”。

  ○献车马者,执策、绥,故知陈车马而说绥,执以将命。

  ○“甲,若有以前之,则执以将命”者,甲,铠也。有以前之,谓他物也,谓献铠,若复有他物,与铠同献,则陈铠而执他物轻者以将命也。

  ○“无以前之,则袒櫜奉胃”者,袒,开也。櫜弢,铠衣也。胄,兜鍪也。若无他物,唯献甲而已,则开甲出櫜胄,奉之将命也。《曲礼》云“献甲者执胄”是也。

  ○“器则执盖”。

  ○器,凡器若献,则陈底执盖以将命,盖轻便也。

  ○“弓则以左手屈韣执拊”,韣,弓衣。拊,弓把也。献弓,则左手屈弓衣,并於把而执之,以其右手执箫以将命。《曲礼》云“右手执箫,左手承附”是也。

  ○“剑则”至“剑焉”。

  ○启,开也。椟,剑函也。献剑则先开函也。

  ○“盖袭之”者,盖,剑函之盖也。袭,谓却合也。开函而以盖却合於函下,底於盖上。“加夫襓”者,襓,剑衣也。先却合盖於函下,又加剑衣函中也。

  ○“与剑焉”者,加衣於函中竟,而以剑置衣上也。

  ○注“袭却”至“发声”。

  ○正义曰:皇氏云:“却,仰也。”谓仰盖於函底之下,加函底於上,重合之,故云“袭”。云“夫襓,剑衣也”者,熊氏云:“依《广雅》,夫襓,木剑衣。”谓以木为剑衣者,若今刀榼。云“夫,或为烦,皆发声”者,以《礼记》本“夫”或作“烦”字者,故云“夫,或为烦”,皆是发声,故云“皆发声”。然则“襓”之一字,是衣之正名,襓字从衣,当以缯帛为之。熊氏用《广雅》以木为之,其义未善也。

  ○“笏、书”至“左手”。

  ○笏也,书也,脩,脯也,苞苴也,弓也,茵也,席也,枕也,几也,颖,警枕也,杖也,琴也,瑟也,戈有刃者椟也,谓戈之有刃者,以椟韬之。筴,蓍也。籥,笛也。

  ○“其执之,皆尚左手”者,言执此诸物,皆尊尚左手。左手在上而执之,右手在下而承之。

  ○注“苞苴”至“阴也”。

  ○正义曰:“苞苴,谓编束萑苇以裹鱼肉”者,案《既夕礼》云“苇苞长三尺。”《内则》云:“炮取豚,编萑以苞之。”是编萑苇以裹鱼及肉也,亦兼容他物,故《禹贡》云“厥包橘柚”,《孔丛子》云“吾於木瓜之惠,见苞苴之礼行”是也。“茵,著蓐也”者,谓茵是以物所著之蓐。言有著者,谓之曰“茵”。故《既夕》云“茵著用荼”,谓茅莠也,用荼以著茵也。云“颖,警枕也”者,以经枕外别言颖,颖是颖发之义,故为“警枕”。云“荚,蓍也”者,《曲礼》云:“荚为筮。”故荚为蓍也。云“籥如笛,三孔”者,案《汉礼器》知之。《诗》注或云“籥六孔”,两不同者,盖籥有大小,《诗》笺:或云管如篴,并而吹之。云“皆,十六物也”者,前解经以“也”间之,即是其数也。

  ○“刀,却刃授颖”,言授人以刀,卻仰其刃,授之以颖。颖,谓刀镮也,言以刃镮授之。

  ○“削授拊”者,削,谓曲刀。拊,谓削把。言以削授人,则以把授之。

  ○注“颖,镮也”。

  ○正义曰:颖是颖发之义。刀之在手,谓之为颖;禾之秀穗,亦谓之为颖;枕之警动,亦谓之颖。其事虽异,大意同也。

  ○“凡有剌刃者,以授人则辟刃”,谓不以刃正向人也。

  乘兵车,出先刃,入后刃。不以刃乡国也。军尚左,左,阳也。阳主生,将军有庙胜之策,左将军为上,贵不败绩。卒尚右。右,阴也,阴主杀。卒之行伍,以右为上,示有死志。

  ○卒,子忽反,注同。行伍,户羽反,下音五。

  [疏]“乘兵”至“尚左”。

  ○正义曰:此一节论兵车出入及将士所处之宜。

  ○“出先刃,入后刃”者,不欲以刃向国。

  ○“军尚左”者,军,谓军将。行伍尊尚左方,左是阳,阳主生,欲其生不败绩也。

  ○“卒尚右”者,言士卒行伍贵尚於右,右为阴,示其有必死之心。

  宾客主恭,祭祀主敬,丧事主哀,会同主诩。恭在貌也,而敬又在心。诩,谓敏而有勇,若齐国佐。

  ○诩,况矩反。

  [疏]“宾客”至“主诩”。

  ○正义曰:恭在貌,敬在心。宾客轻,故主恭。祭祀重,故主敬。“会同主诩”者,诩,谓敏大言语。会同之时,贵在敏捷勇武自光大。

  ○注“诩谓”至“国佐”。

  ○正义曰:成二年《左传》齐、晋战於鞍,齐国佐陈辞以拒晋师,是“敏而有勇”也。

  军旅思险,隐情以虞。险,阻,出奇覆谖之处也。隐,意也,思也。虞,度也。当思念已情之所能,以度彼之将然否。

  ○阻,侧吕反。覆,芳富反。谓伏兵也,徐音赴。谖,况烦反。谖,诈也,或云:“谖,譁。”处,昌虑反。度,大各反,下同。

  [疏]“军旅”至“以虞”。

  ○正义曰:“军旅思险”者,言军旅行处,思其险阻之地,出奇设谋,以覆败前敌。

  ○“隐情以虞”者,隐,意也,思也。虞,度也。谓以意思念彼情,豫测度前敌,知其所欲为事。记者明军旅之中,当须如此。

  ○注“险阻”至“然否”。

  ○正义曰:“险,阻,出奇覆谖之处也”者,郑解经中“险”字,“险”是地形险阻。谖,诈也。地形既险,得出奇谋覆诈,故云“险,阻,出奇覆谖之处”。若其平地,则不得设奇谋设诈也。虞,度也。《释言》文。云“当思念己情之所能,以度彼之将然否”者,言在军旅,先须思念已国之情所堪能,以测度彼军将欲如此以否。

  燕侍食於君子,则先饭而后巳。所以劝也。

  ○饭,烦晚反,下“小饭”同。毋放饭,毋流歠,小饭而亟之,亟,疾也。备哕噎,若见问也。

  ○歠,昌悦反。亟,纪力反,注同。哕噎,上於月反,下伊结反。数噍,毋为口容。口容,弄口。

  ○数,色角反。噍,字又作嚼,子笑反,又在笑反。客自彻,辞焉则止。主人辞其彻。

  [疏]“燕侍”至“则止”。

  ○正义曰:此一节明侍食之法。

  ○“先饭而后巳”者,先饭,先君子之饭,若尝食然,君子食罢而后巳,若劝食然。

  ○“小饭而亟之”者,小饭,谓小口而饭。亟,谓疾速而咽小饭,而备哕噎也。速咽之,备见问也。

  ○“数噍,毋为口容”者,数噍,谓数数嚼之。“无为口容”者,无得弄口以为容也。

  ○“客自彻,辞焉则止”者,谓食讫,客欲自彻其俎,主人辞其彻俎,客则止而不彻。

  客爵居左,其饮居右。客爵,谓主人所酬宾之爵也,以优宾耳。宾不举,奠于荐东。介爵、酢爵、僎爵,皆居右。三爵皆饮爵也。介,宾之辅也。酢,所以酢主人也。古文《礼》“僎”作“遵”,遵为乡人为卿大夫来观礼者,酢,或为作。僎,或为驺。

  ○介音界,注同。僎音遵。驺,责留反,本又作驯,一音巡。

  [疏]“客爵”至“居右”。

  ○正义曰:此一节明客爵所在。客爵,依《乡饮酒礼》,主人酬宾之爵。宾受奠觯于荐东,是客爵居左也。

  ○“其饮居右”者,《乡饮酒礼》旅酬之时,一人举觯于宾,宾奠觯于荐西,至旅酬宾,取荐西之觯,以酬主人,是其饮居右也。

  ○“介爵、酢爵、僎爵,皆居右”者,介,宾副也。酢,谓客酌还答主人也。僎,谓乡人来观礼,副主人者也。此三人既不被优,故爵并居右,示为饮之,案《乡饮酒》,介爵及主人受酢之爵并僎爵,皆不明奠置之所,故记者於此明之。

  ○注“客爵”至“宾耳”。

  ○正义曰:案《乡酒礼》,主人酬宾,奠觯于荐东。所以不奠荐西者,欲优饶其宾,且令闲裕,故不奠於荐西。宾又不尽主人之欢,还奠荐东,示不敢饮也。

  ○注“三爵”至“礼者”。

  ○正义曰:案《乡饮酒礼》,主人献介,介饮。献宾,宾酢主人,主人饮。主人献僎,僎饮。是三爵皆饮爵。云“遵谓乡人为卿大夫来观礼”者,案《乡射礼》:“若有遵者,则入门左。”注云:“此谓乡之人为大夫者也。谓之为遵者,方以礼乐化民,欲其遵法之也。”今文“遵”或为“僎”。云“酢,或为作。僎,或为驯”者,谓他文书本有作此字者,故云“或”。他皆仿此。

  羞濡鱼者进尾。擗之由后,鲠肉易离也。乾鱼进首,擗之由前,理易析也。

  ○濡音儒。擗,补麦反,下同。鲠,格猛反。易,以豉反,下同。析,星历反。冬右腴,气在下。腴,腹下也。

  ○腴,以朱反。夏右鳍,气在上。鳍,脊也。

  ○右鳍,音祈。脊,子昔反。祭膴。膴,大脔,谓刳鱼腹也。膴读如哻。

  ○膴,旧火吴反,依注音哻,况甫反,徐况纡反。脔,力转反。刳,口胡反,又苦侯反。

  [疏]“羞濡”至“祭膴”。

  ○正义曰:此一节明进鱼之礼。

  ○“羞濡鱼者进尾”,濡,湿也,谓膳羞有湿鱼也。“进尾”者,擗湿鱼从后来,则胁肉易离也。

  ○“冬右腴”者,腴,谓鱼腹。冬时阳气下在鱼腹,故“右腴”。

  ○“夏右鳍”者,鳍,谓鱼脊。夏时阳气上在鱼脊,故“右鳍”。凡阳气所在之处肥美,故进鱼使乡右,以右手取之便也。此濡鱼进尾,乾鱼进首,及右腴、右鳍之属,皆谓寻常燕食所进鱼体,非祭祀及飨食正礼也。若祭祀,鱼在於俎,皆缩载,俎既横设,鱼则随俎而从,於人为横,无进首进尾之理。故《少牢》:“鱼用鲋而俎缩载。”其主人正飨亦然。《公食大夫礼》“鱼七,缩俎”是也。正祭,鱼既缩载。《少牢》:主人献祝佐食,三鱼一横之。彼是正祭,鱼横者,以鱼与牲体共俎,故特横之,殊於牲体也。若天子诸侯绎祭,及卿大夫摈尸,鱼则横载之於俎。俎在人前而横鱼,则於人为从,得有进首尾也。故《有司彻》云:“尸俎五鱼,横载之,侑主人皆一鱼,亦横载之。”彼注云:“横载之者,异於牲体。”如郑此言,正祭之时,牲体横而鱼缩载。傧尸之时,牲体缩而鱼横载之,故云“横载之者,异於牲体也”。正祭则右首进腴,故《少牢》鱼右首进腴,变於生人。若生人,右首进鳍,故《公食大夫》云:“寝右。”注云:“右首也。寝右,进鳍也。乾鱼近腴多骨鲠。”案《特牲》、《少牢》“鱼皆十有五”,郑云:“从阴类。”《昏礼》“鱼十有四”,减一从偶数。《士丧礼》大敛,及《士虞礼》及《公食礼》鱼皆七,其天子诸侯鱼数未闻。

  ○“祭膴”者,膴,谓刳鱼腹下为大脔。此处肥美,故食鱼则刳取以祭先也。

  凡齐,执之以右,居之以左。齐,谓食羹酱饮有齐和者也。居於左手之上,右手执而正之,由便也。

  ○齐,才细反,注及下“以齐”并同。食音嗣。和,户卧反,下“齐和”同。便,婢面反。

  [疏]“凡齐”至“於左”。

  ○正义曰:此一经明齐和之宜。“凡齐”者,谓以盐梅齐和之法。

  ○“执之以右”者,谓执此盐梅以右手。“居之於左”者,谓居处羹食於左手之上,以右手所执盐梅调和正之,於事便也。

  赞币自左,诏辞自右。自,由也。谓为君授币,为君出命也。立者尊右。

  ○为,于伪反,下“为君”同。

  [疏]“赞币”至“自右”。

  ○正义曰:此一经论赞币赞辞之异。自,由也。赞,助也。谓为君授币之时由君左。

  ○“诏辞自右”者,诏辞,谓为君传辞也。君辞贵重,若传与人时,则由君之右也。

  酌尸之仆,如君之仆。当其为尸则尊。其在车,则左执辔,右受爵,祭左右轨、范,乃饮。《周礼 大御》“祭两轵,祭轨,乃饮”。轨与轵於车同谓轊头也。軓与范声同,谓轼前也。

  ○轨,媿美反。范音犯。轵音旨。轊音卫。轼音式。

  [疏]“酌尸”至“乃饮”。

  ○正义曰:此一节明为尸之仆祖道祭軷之宜。

  ○“酌尸之仆”者,仆,为尸御车之人,将欲祭軷,酌酒与尸之仆,令为軷祭,如似酌酒与君之仆,以其为尸,则尊之似君也。

  ○“其在车,则左执辔,右受爵”者,尸仆受酒法也。“其在车”,谓仆在车中时也。仆既所主尸车,故於车执辔而受爵也。尸位在左,仆立於右,故左执辔,右受爵祭酒也。君仆亦然。

  ○“祭左右轨、范”者,轨谓毂末,范谓式前。仆受爵将饮,则祭之酒於车左右轨及前范也。所以祭者,为其神助已,不使倾危故也。“乃饮”者,祭遍乃自饮也。

  ○注“周礼”至“前也”。

  ○正义曰:案《周礼 大驭》“祭两轵,祭轨”,此云“祭右右轨、范”,两文不同,则左右轨与两轵是一,故云“轨与轵於车同谓轊头”,谓车毂小头也。此云“范”,《大驭》云“軓”,两事是一,声同字异,故云“声同”。谓式前之“范”,与此“范”俱是式前也。但式前之軓,车旁著凡,或作“范”字。虽作“范”字,声同而字异,即《诗 邶风》“济盈不濡軓”,亦车旁凡,与此同也。若毂末之轨,则车旁著九,此经“左右轨”是也。其车辙亦谓之“轨”,亦车旁著九,则《考工记》经“涂九轨”,是与此字同而事异也。

  凡羞有俎者,则於俎内祭。俎於人为横,不得祭於间也。君子不食圂腴。《周礼》“圂”作“豢”,谓大豕之属,食米穀者也。腴,有似人秽。

  ○圂与豢同,音患。濊,本又作秽,纡废反,一音乌外反。小子走而不趋,举爵则坐立饮。小子,弟子也。卑,不得与宾、介具备礼容也。凡洗必盥。先盥乃洗爵,先自絜也。盥有不洗也。

  ○盥音管,又古乱反。牛羊之肺,离而不提心。提犹绝也。奎刂离之,不绝中央少者,使易绝以祭耳。

  ○不提心,丁礼反,注同,绝句。奎刂,苦圭反。犁,本又作离,同,力兮反,又力知反。凡羞有湆者,不以齐。齐,和也。湆,起及反。为君子择葱薤,则绝其本末。为有萎乾。

  ○为,于伪反,注同。薤,户戒反。萎乾,上於范反,又於伪反,下音竿。羞首者,进喙祭耳。耳出见也。

  ○喙,许秽反。见,贤遍反。尊者以酌者之左为上尊。尊者,设尊者也。酌者乡尊,其左则右尊也。

  ○遵,本又作尊,注下皆同。乡,许亮反,下“乡人”同。尊壶者面其鼻。鼻在面中,言乡人也。饮酒者、禨者、醮者,有折俎不坐。折俎尊,彻之乃坐也。已沐饮曰禨。酌始冠曰醮。

  ○禨,其记反。醮,子笑反。折,之设反,下及注皆同。冠,古乱反。末步爵,不尝羞。步,行也。牛与羊鱼之腥,聂而切之为脍。聂之言<月枼>也。先藿叶切之,复报切之,则成脍。

  ○聂,之涉反,注反下皆同。脍,古外反。<月枼>,直辄反。复,扶又反。麋鹿为菹,野豕为轩,皆聂而不切。麕为辟鸡,兔为宛脾,皆聂而切之。切葱若薤实之,醯以柔之。此轩、辟鸡、宛脾,皆菹类也。其作之状,以醯与荤菜淹之,杀肉及腥气也。

  ○麋音眉。轩音献,注同,俱伦反。辟音壁,又补麦反,徐扶益反,注同。兔,他故反。宛脾,上於阮反,下毗支反。“切葱若薤实之”,绝句。菹,庄居反。荤,许云反。淹,於廉反,又於劫反。。

  ○其有折俎者,取祭肺,反之,不坐,燔亦如之。亦为尺柄之类也。燔,炙也。《乡射》曰:“宾奠爵于荐西,兴,取肺,坐,绝祭,左手哜之,兴,加于俎,坐帨手。”

  ○璠音烦。柄,兵命反。齐之,才细反。帨,本亦作税,始锐反。尸则坐。尸尊也。《少牢馈食礼》曰:“尸左执爵,右兼取肝肺,擩于俎盐,振祭哜之,加于菹豆。”

  ○食音嗣。擩,本又作扌耎,而专反,又而悦反,徐耳谁反。

  [疏]“凡羞”至“则坐”。

  ○正义曰:此一节广明祭俎及羞膳之事。

  ○“凡羞有俎者,则於俎内祭”者,若羞在豆,则祭於豆间,若脩在俎,则於俎内而祭。俎在人前横设,俎内近人之处,以俎於人为横,不得祭於俎间也。俎横在人前,故不得祭於俎外及两俎间也。

  ○“君子不食圂腴”,圂,猪、犬也。腴,猪、犬肠也。言猪、犬亦食米穀,其腹与人相似,故君子但食他处,辟其腴,谓肠胃也。故鼎阙一也。

  ○“小子”至“立饮”,小子,弟子也。趋,徐趋也。弟子不得与宾主参预礼,但给役使,故宜驱走,不得趋翔为容也。

  ○“举爵则坐祭立饮”者,谓弟子若得酒,举爵时则先以坐祭,祭竟而立饮之也。

  ○“凡洗必盥”,洗,洗爵也。盥,洗手也。

  ○凡饮酒必洗爵,洗爵必宜先洗手也。

  ○“牛羊之肺,离而不提心”,谓祭肺法也。提,犹绝也。取肺奎刂离之,不绝心,心谓肺中央少许耳。“凡羞有湆者,不以齐”,庾云:“湆,汁也。”若羞有汁,则有盐梅齐和。若食者更调和之,则嫌薄主人味,故“不以齐”也。贺玚云:“凡湆皆谓大羹,大羹不和也。”

  ○“为君”至“本末”。

  ○本,根也。葱薤根不净,末萎乾,故择者必绝其二处。为君子如此,则非君子不然。

  ○“羞首”者,进喙祭耳。羞亦膳羞也。首,头也。喙,口也。若膳羞有牲头者,则进口以向尊者,尊者若祭,先取牲耳祭之也。

  ○“尊者”至“尝羞”。

  ○此一节论设尊及折俎行爵尝羞之仪。尊者,谓设尊人也。人君陈尊在东楹之西,於南北列之,设尊之人,在尊东西面,以右为上,则尊以南为上也。酌谓酌酒人也。酌人在尊东西面,以左为上,亦上南也。二人俱以南为上也,故云“以酌者之左为上尊”。

  ○注“尊者”至“尊也”。

  ○正义曰:庾云:“《燕礼》:‘司宫尊于东楹之西,两方壶,左玄酒南上。’注《玉藻》云:唯君面尊,玄酒在南,顺君之面也。‘下云:‘公席阼阶上,西乡。’下又云:‘执幕者升自西阶,立于尊南北面东上。’案‘左玄酒南上’之言,是设尊者东乡,酌者西乡,设者之右,则酌者之左也。”

  ○“尊壶者面其鼻”者,尊与壶悉有面,面有鼻,鼻宜向於尊者,故言“面其鼻”也。

  ○“饮酒者”,则下文“禨者”、“醮者”是也,总以“饮酒”目之。禨者,谓沐而饮酒,醮者,谓冠而饮酒者。

  ○“有折俎不坐”者,折俎,谓折骨体於俎也。禨、醮者,若折俎为尊,禨、醮小事为卑,故不得坐也。折俎所以为尊者,贺云:“折俎则殽馔尊。”故《冠礼》:庶子冠于房户之前,而冠者受醮不敢坐,及禨者并不敢坐也。案《乡饮酒》、《燕礼》有折俎者皆不坐,独云禨者、醮者不坐者,以禨者、醮者无酒俎之时则得坐,嫌畏有折俎亦坐,故特明之,云“有折俎不坐”。

  ○“未步爵,不尝羞”者,步,行也。羞,殽羞也。殽羞本为酒设,若爵未行而先尝羞,是贪食矣,故不先爵尝之也。此谓无筭爵之时。羞,庶羞,行爵之后始尝之。若正羞脯醢折俎,未饮酒之前则尝之。故《乡饮酒》、《乡射》、《燕礼》、《大射》献后乃荐宾,皆先祭脯醢,哜肺,乃饮卒爵。

  ○“牛与”至“柔之”。此一节明脍及齑菹粗细之异。

  ○“聂而切之”者,谓先牒为大脔,而后报切之为脍也。“麋鹿为菹”以下,已於《内则》具释之。

  ○“其有”至“则坐”。

  ○此一节明祭菹之仪。折俎,谓折骨於俎。俎既有足,柄尺之类,故就俎取所祭肺,立而取之,升席坐祭。祭讫,反此所祭之物,加之於俎,皆立而为之,故云“取祭,反之,不坐”,祭时坐耳。

  ○“燔亦如之”者,燔,谓燔肉。虽非折骨,其肉在俎,其取及祭、反时,皆亦不坐,故云“燔亦如之”。

  ○“尸则坐”者,前云“不坐”者,是宾客耳。若为尸,尸尊,虽折俎,初取祭、反之,皆坐也。

  ○注“尸尊”至“菹豆”。

  ○正义曰:引《少牢馈食礼》者,证“尸坐”之义。前注引《乡射礼》云“宾奠爵于荐西,兴,取肺”,云“兴则立”也。此引《少牢礼》云“尸左执爵,右兼取肝肺”,不云“兴”,故知尸则坐。菹豆,盛菹之豆也。

  衣服在躬,而不知其名为罔。罔,犹罔罔,无知貌。

  ○罔,本亦作冈,又作网,云两反。

  [疏]“衣服”至“为罔”。

  ○正义曰:衣服文章,所以表人之德,亦劝人慕德,若著之而不识知其名义者,则是罔罔无知之人也。

  其未有烛,而后至者,则以在者告。道瞽亦然。为其不见,意欲知之也。师冕见,及阶,子曰:“阶也。”及席,子曰:“席也。”皆坐,子告之曰:“某在斯,某在斯。”

  ○道音导。为,于伪反,下“为宵”,下文“为人”、“为已”同。冕见,贤遍反。凡饮酒,为献主者,执烛抱燋,客作而辞,然后以授人。为宵言也。主人亲执烛敬宾,示不倦也。言“献主者”,容君使宰夫也。未蓺曰“燋”。

  ○燋,侧角反,又子约反,又音在遥反。蓺,人悦反。执烛不让,不辞,不歌。以烛继昼,礼杀。

  ○杀,色戒反。

  [疏]“其未”至“不歌”。

  ○正义曰:此一节明有烛无烛之仪,为主人法也。在者,谓已在於坐者。若日已暗,而坐中未有烛继,新有人后来至者,则主人以在坐中者而告之,云某人在此,某人在此,使后来人知之也。

  ○“道瞽亦然”者,瞽无目,恒如日暗,故道示之,亦如无烛时也。

  ○“凡饮酒,为献主者”,献主,主人也,谓为饮酒主人法也。凡饮酒,主人自献宾。若尊卑不敌,则使宰夫为主人以献宾,故“为献主”也。

  ○“执烛”者,谓夜暗执烛。

  ○“抱燋”者,燋,谓未蓺之炬。既欲留客,又取未然之炬抱之也。

  ○“客作而辞”者,作,起也。客既见主人执烛抱燋,故自起辞之也。

  ○“然后以授人”者,主人见客起辞,故从辞而止,以烛乃授已执事之人。

  ○“执烛不让,不辞,不歌”者,执烛,夜时也。礼:宾主有让,及更相辞谢,又各歌《诗》相显德。今既夜莫,所以杀於三事。

  洗、盥、执食饮者,勿气。有问焉,则辟咡而对。示不敢歆臭也。

  ○口旁曰咡。

  ○辟,四亦反,徐孚益反。咡,而志反。歆,许金反。臭,许又反。

  ○

  [疏]“洗盥”至“而对”。

  ○正义曰:洗,谓与尊长洗爵也。盥,谓与尊长洗手也。若为尊长洗盥及执尊长饮食,则勿气,谓不鼻嗅尊长饮食也。

  ○“有问焉,则辟咡而对”者,咡,口旁也。当为尊者洗盥及执饮食之时,而尊者有事问已,已则辟口而对,不使口气及尊者。

  为人祭曰“致福”,为已祭而致膳於君子曰“膳”,祔、练曰“告”。此皆致祭祀之馀於君子也。摄主言“致福”,申其辞也。自祭言“膳”,谦也。祔、练言“告”,不敢以为福膳也。凡膳、告於君子,主人展之,以授使者于阼阶之南,南面,再拜稽首送,反命,主人又再拜稽首。展,省具也。

  ○使,色吏反。其礼:大牢则以牛左肩、臂、臑折九个,少牢则以羊左肩七个,犆豕则以豕左肩五个。折,断分之也。皆用左者,右以祭也。羊豕不言臂、臑,因牛序之可知。

  ○臂,本亦作辟,以豉反,注同。儒,奴报反,又奴到反。《说文》云:“臂羊犬,读若儒。”《字林》人於反。个,古贺反,下同。犆,大得反。断,丁管反,又大唤反。分,方云反,又扶问反,本又作个,古贺反。

  [疏]“为人”至“五个”。

  ○正义曰:此一节明致福及膳於君子及所膳牲体之数,谓为人摄祭而致饮酢於君子也。其致胙将命之辞则曰“致福”也,谓致彼祭祀之福於君子也。

  ○“为已祭而致膳於君子曰膳”者,若已自祭而致胙於君子,则不敢云“福”,而言致“膳”。膳,善也,言致善味耳。

  ○“祔、练曰告”者,若已祔祥而致胙,又不敢云“福”、“膳”,但云“告”,言以祭胙告君子,使知已祔祥而已,故颜回之丧,馈孔子祥肉是也。

  ○“凡膳告於君子”者,结上也,膳自祭及告祥也。

  ○“主人展之,以授使者于阼阶之南,南面,再拜稽首送”者,谓初遣使膳,告君子之去时也。展,省视,敬君子,故主人自省视饮食多少备具,而阼阶南稽首拜送使者。

  ○“反命,主人又再拜稽首”者,使从君子处还反,则主人亦再拜稽首受命也,亦当在阼阶南,南面也。《曲礼》云“使者反,必下堂而受命”是也。

  ○“其礼:大牢则以牛左肩、臂、臑折九个”者,明所膳数也。若得大牢祭者,则用牛膳也。周人牲体尚右,右边已祭,所以献左也。周贵肩,故用左肩也。“九个”者,取肩自上断折之,至蹄为九段,以献之也。臂、臑,谓肩脚也。

  ○“少牢则以羊左肩七个”者,若礼得少牢者,则膳羊左肩。折为七个,不云“臂臑”,从上可知也。然并用上牲,不并备馔,故大牢者唯牛,少牢者唯羊也。

  ○“犆豕则以豕左肩五个”者,若祭唯特豕以用豕左肩,亦用五个以为膳也。

  国家靡敝,则车不雕几,甲不组縢,食器不刻镂,君子不履丝屦,马不常抹。靡敝,赋税亟也。雕,画也。几,附缠为沂鄂也。组縢,以组饰之及紟带也。《诗》云:“公徒三万,贝胄朱綅。”亦铠饰也。

  ○靡,亡皮反,注同。几,其衣反,注同。组音祖。縢,大登反。常如字,恒也,本亦作尝。秣音末,穀马。亟,本又作极,纪力反,急也,一音其力反。沂,鱼巾反。鄂,五合反。紟,其荫反,结也。綅,息廉反,又音侵。铠,若代反。

  [疏]“国家”至“常秣”。

  ○正义曰:此一节明国家靡敝减省之礼。靡,谓侈靡。敝,谓凋敝。由君造作侈靡,赋税烦急,则物凋敝,则改往脩来或可。靡为糜,谓财物麋散凋敝,古字通用。

  ○“车不雕几”者,几,谓沂鄂,不雕画漆饰以为沂鄂。

  ○“甲不组縢”者,縢,谓紟带,其甲不用组以为饰及紟带。

  ○“君子不履丝屦”者,丝屦谓絇繶纯之属,不以丝饰之,故云“不履丝屦”。

  ○注“组縢”至“饰也”。

  ○正义曰:云以组饰者,谓以组饰甲也。云“及紟带也”者,谓以组连甲及为甲。带言紟带,解经“縢”字。縢是縳约之名,故《秦诗》云:“竹闭绲縢。”注云:“縢,约也。”引《诗》“公徒三万”者,《鲁颂 閟宫》文。引之者,“贝胄朱綅”,贝胄,谓以贝饰胄,朱綅缀之也,谓以朱绳缀甲,故郑云“亦铠饰也”。

 

卷三十六 学记第十八

 卷三十六 学记第十八  

  陆曰:“郑云:《学记》者,以其记人学教之义。”

  [疏]正义曰:按郑《目录》云:“名曰《学记》者,以其记人学教之义,此於《别录》属《通论》。”

  发虑宪,求善良,足以謏闻,不足以动众。宪,法也,言发计虑当拟度於法式也。求,谓招来也。謏之言小也。动众,谓师役之事。

  ○宪音献。謏,思了反,徐所穆反。闻音问,声闻。度,大各反。就贤体远,足以动众,未足以化民。就,谓躬下之。体,犹亲也。

  ○下,户嫁反。君子如欲化民成俗,其必由学乎!所学者,圣人之道在方策。

  ○策,初革反。

  [疏]“发虑”至“学乎”。

  ○正义曰:此一节明虽有馀善,欲化民成俗,不如学之为重。

  ○“发虑宪”者,发,谓起发。虑,谓谋虑。宪,谓法式也。言有人不学,而起发谋虑,终不动众,举动必能拟度於法式,故云“发虑宪”。

  ○“求善良”者,良亦善也,又能招求善良之士。

  ○“足以謏闻”者,謏之言小。闻,声闻也。言不学之人,能有片识谋虑法式,求善以自辅。此是人身上小善,故小有声闻也。

  ○“不足以动众”者,众,谓师役也。虽有以小善,恩未被物,若御军动众则不能,故云“不足以动众”也。

  ○“就贤体远”者,贤,谓德行贤良,屈下从就之。远,谓才艺广远,心意能亲爱之也。

  ○“足以动众”者,以恩被於外,故足以动众也。“未足以化民”者,虽复恩能动众,识见犹浅,仁义未备,故未足以化民也。

  ○“君子如欲化民成俗”者,君,谓君於上位。子,谓子爱下民。谓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欲教化其民,成其美俗,非学不可,故云“其必由学乎”。学则博识多闻,知古知今,既身有善行,示民轨仪,故可以化民成俗也。

  ○注“宪,法也,言发计虑当拟度於法式也。求,谓招来也。謏之言小也。动众,谓师役之事。

  ○正义曰:“宪,法”,《释诂》文。“謏之言小也”,言謏音近小,故云“謏之言小也”。云“动众,谓师役之事”者,动众以与化民相对,化民事难,动众稍易,故知是师役之事。

  ○注“所学者,圣人之道在方策”。

  ○正义曰:郑恐所学惟小小才艺之事,故云“所学者,圣人之道”。以其化民成俗,非圣人之道不可。云“在方策”者,下篇“文武之道,布在方策”是也。

  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道。是故古之王者建国君民,教学为先。谓内则设师、保以教,使国子学焉;外则有大学、庠、序之官。

  ○琢,丁角反,治玉曰琢。太音泰,后“大学”皆同。《兑命》曰:“念终始典于学。”其此之谓乎!典,经也。言学之不舍业也。兑,当为“说”字之误也。高宗梦傅说,求而得之,作《说命》三篇,在《尚书》,今亡。

  ○兑,依注作“说”,音悦,下《兑命》放此,舍音舍。兑当,徒外反。

  [疏]“玉不”至“谓乎”。

  ○正义曰:此一节论喻学之为美,故先立学之事。

  ○“王者建国君民,教学为先”者,建国,谓建立其国。君民,谓君长其民。内则设师、保,外则设庠、序以教之,故云“教学为先”。

  ○“《兑命》曰:念终始典于学”者,记者明教学事重,不可暂废,故引《兑命》以证之。言殷相傅说告高宗云“意恒思念,从始至终,习经典於学也”。

  ○“其此之谓乎”者,言此经所谓教学为先,则《兑命》“念终始典于学也”。

  ○注“典经”至“今亡”。

  ○正义曰:“典,经也”,《释言》文。言“学不舍业”,即经云“终始思念经典”,是不舍业也。言“高宗梦傅说”者,《书序》云:“高宗梦得说,作《说命》三篇。”高宗,殷王武丁,其德高可尊,故号“高宗”。其事具《尚书》篇,见在。郑云“今亡”者,郑不见《古文尚书》故也。

  虽有嘉肴,弗食不知其旨也;虽有至道,弗学不知其善也。旨,美也。

  ○肴,户交反。是故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学则睹已行之所短,教则见已道之所未达。

  ○睹,丁古反。行,下孟反,下注“德行”同。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故曰:“教学相长也。”自反,求诸已也。自强,脩业不敢倦。

  ○强,其丈反,又其良反,下注同。长,丁两反。下注“长稚”、“长者”皆同。《兑命》曰:“学学半。”其此之谓乎!言学人乃益已之学半。

  ○学学,上胡孝反,下如字。学人,胡孝反。又音教。

  [疏]“虽有”至“谓乎”。

  ○正义曰:此一节明教学相益。

  ○“虽有嘉肴,弗食不知其旨也”者,嘉,善也。旨,美也。虽有嘉美之肴,兼陈列于前,若不食,即不知其肴之美也。

  ○“虽有至道,弗学不知其善也”者,至,谓至极。虽有至极大道,若不学,则不知大道之善。

  ○“是故学然后知不足”者,若不学之时,诸事荡然,不知已身何长何短。若学,则知已之所短,有不足之处也。

  ○“教然后知困”者,不教之时,谓已诸事皆通。若其教人,则知已有不通,而事有困弊,困则甚於不足矣。

  ○“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者,凡人皆欲向前相进,既知不足,然后能自反向身,而求诸已之困,故反学矣。

  ○“知困然后能自强也”者,凡人多有解怠,既知困弊,然后能自强学,其身不复解怠也。

  ○“故曰:教学相长也”者,谓教能长益於善。教学之时,然后知已困而乃强之,是教能长学善也。学则道业成就,於教益善,是学能相长也。但此礼本明教之长学。“《兑命》曰:学学半”者,上“学”为教,音教,下“学”者,谓习也,谓学习也。言教人乃是益已学之半也。《说命》所云“其此之谓乎”,言学习不可暂废,故引《说命》以证之。言恒思念,从始至终,习礼典于学也。

  古之教者,家有塾,党有庠,术有序,国有学。术,当为“遂”,声之误也。古者仕焉而已者,归教於闾里,朝夕坐於门,门侧之堂谓之塾。《周礼》:五百家为党,万二千五百家为遂。党属於乡,遂在远郊之外。

  ○塾音熟,一音育。术音遂,出注。比年入学,学者每岁来入也。中年考校。中,犹间也。乡遂大夫间岁则考学者之德行道艺。《周礼》:三岁大比乃考焉。

  ○中,徐丁仲反,注同。间,间侧之间,下同。比,毗志反。一年视离经辨志,三年视敬业乐群,五年视博习亲师,七年视论学取友,谓之小成。九年知类通达,强立而不反,谓之大成。离经,断句绝也。辨志,谓别其心意所趣乡也。知类,知事义之比也。强立,临事不惑也。不反,不违失师道。

  ○乐,五孝反,又音岳,下“不能乐学”同。断句,丁乱反。别,彼列反。趣,七住反。乡,许亮反。比,必履反,一音必利反。夫然后足以化民易俗,近者说服,而远者怀之。此大学之道也。怀,来也,安也。

  ○说音悦。记曰:“蛾子时术之。”其此之谓乎!蛾,蚍蜉也。蚍蜉之子,微虫耳,时术蚍蜉之所为,其功乃复成大垤。

  ○蛾,鱼起反,注同,本或作蚁。蚍音毗。蜉音孚。《尔雅》云:“蚍蜉,大蚁。”复,扶又反。垤,大结反,《毛诗传》云:“蚁冢也。”

  [疏]“古之”至“谓乎”。

  ○正义曰:此一节明国家立庠、序上下之殊,并明入学年岁之差。

  ○“古之教”者,谓上代也。

  ○“家有塾”者,此明学之所在。《周礼》:百里之内,二十五家为闾,同共一巷,巷首有门,门边有塾,谓民在家之时,朝夕出入,恒受教於塾,故云“家有塾”。《白虎通》云:“古之教民者里皆有师,里中之老有道德者,为里右师,其次为左师,教里中之子弟以道艺、孝悌、仁义也。”

  ○“党有庠”者,党,谓《周礼》五百家也。庠,学名也。於党中立学,教闾中所升者也。

  ○“术有序”者,术,遂也。《周礼》:万二千五百家为遂。遂有序,亦学名。於遂中立学,教党学所升者也。

  ○“国有学”者,国,谓天子所都及诸侯国中也。《周礼》天子立四代学,以教世子及群后之子,及乡中俊选所升之士也。而尊鲁,亦立四代学。馀诸侯於国,但立时王之学,故云“国有学”也。

  ○“比年入学”者,比年,谓每年也,谓年年恒入学也。

  ○“中年考校”者,“中”犹间也。谓每间一岁,乡遂大夫考校其艺也。

  ○“一年视离经辨志”者,谓学者初入学一年,乡遂大夫於年终之时,考视其业。离经,谓离析经理,使章句断绝也。辨志,谓辨其志意趣乡,习学何经矣。

  ○“三年视敬业乐群”者,谓学者入学三年,考校之时,视此学者。敬业,谓艺业长者,敬而亲之。乐群,谓群居,朋友善者,原而乐之。

  ○“五年视博习亲师”者,言五年考校之时,视此学者。博习,谓广博学习也。亲师,谓亲爱其师。

  ○“七年视论学取友”者,言七年考校之时,视此学者。论学,谓学问向成,论说学之是非。取友,谓选择好人,取之为友。“谓之小成”者,比六年巳前,其业稍成,比九年之学,其业小,故曰“小成”。

  ○“九年知类通达,强立而不反”者,谓九年考校之时,视此学者,言知义理事类,通达无疑。强立,谓专强独立,不有疑滞。“而不反”,谓不违失师教之道,谓之大成。“此大学之道也”者,言如此所论,是大学贤圣之道理,非小学技艺耳。

  ○“《记》曰:蛾子时术之”者,谓旧人之《记》,先有此语,记礼者引旧《记》之言,故云“蛾子时术之”。蚁子小虫,蚍蜉之子,时时术学衔土之事,而成大垤,犹如学者时时学问,而成大道矣。《记》之所云,其此学问之谓乎?

  ○注“术当为遂,声之误也。古者仕焉而已者,归教於闾里”至“在远郊之外”。

  ○正义曰:此云“术”,《周礼》作“遂”者,此《记》与“党”连文,故知“术”当为“遂”,以声相近而错误也。云“古者仕焉而巳者,归教於闾里,朝夕坐於门”者,“已”犹退也,谓仕年老而退归者。案《书传说》云:“大夫七十而致仕,而退老归其乡里。大夫为父师,士为少师。新穀已入,馀子皆入学,距冬至四十五日始出学,上老乎明坐於右塾,庶老坐於左塾,馀子毕出,然后皆归,夕亦如之。云“门侧之堂谓之塾”者,《尔雅 释宫》文。引《周礼》者,证党、遂之异。案《周礼》:六乡之内,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六遂之内,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今此经六乡举“党”,六遂举“序”,则馀闾里以上,皆有学可知,故此注云“归教於闾里”。其比与邻近,止五家而巳,不必皆有学。云“遂在远郊之外”者,案《周礼》:遂人,掌野之官,百里之外。故知遂在远郊之外。郑注《州长职》云:“序,州党之学。”则党学曰“序”。此云“党有庠”者,乡学曰“庠”,故《乡饮酒》之义云:“主人拜迎宾于庠门之外。”注云:“庠,乡学也。”州党曰序,此云“党有庠”者,是乡之所居党为乡学之庠,不别立序。凡六乡之内,州学以下皆为庠。六遂之内,县学以下皆为序也。皇氏云“遂学曰庠”,与此文违,其义非也。庾氏云“党有庠,谓夏殷礼,非周法”,义或然也。

  ○注“中犹间也。乡遂大夫、间岁则考学者之德行道艺。《周礼》:三岁大比乃考焉”。

  ○正义曰:间年,谓下一年、三年、五年、七年之类是也。云“乡遂大夫间岁则考学者”,计学者入学多少之间岁,非是乡遂大夫间岁三年入学也。云“《周礼》:三岁大比乃考焉”者,郑引《周礼》“三年大比考校”,则此中年考校,非《周礼》也。故《周礼 乡大夫职》云:“三年大比,而兴贤者能者。”皇氏云“此中年考校亦周法”,非也。皇氏又以此“中年考校”,谓乡遂学也,下文云“一年视离经辨志”以下,皆谓国学,亦非也。但应入大学者,自国家考校之耳。其未入大学者,乡遂大夫考校也。

  ○注“蛾,蚍蜉也。蚍蜉之子”。按《释虫》云:“蚍蜉,大蚁。小者蚁。”是蚁为蚍蜉大者,又云“蚁子”,故云“蚍蜉之子”也。

  大学始教,皮弁祭菜,示敬道也。皮弁,天子之朝朝服也。祭菜,礼先圣先师。菜,谓芹藻之属。

  ○朝朝,并直遥反。芹音勤。藻音早。《宵雅》肄三,官其始也。宵之言小也。肄,习也。习《小雅》之三,谓《鹿鸣》、《四牡》、《皇皇者华》也。此皆君臣宴乐相劳苦之诗,为始学者习之,所以劝之以官,且取上下相和厚。

  ○宵音消。肄,本又作肆,同,以二反,注同。乐音洛。劳,力告反,又如字。为,于伪反。入学鼓箧,孙其业也。鼓箧,击鼓警众,乃发箧,出所治经业也。孙,犹恭顺也。

  ○箧,古协反。孙音逊,注及下皆同。警,京领反。

  ○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夏,槄也。楚,荆也。二者所以扑挞犯礼者收,谓收敛整齐之。威,威仪也。

  ○夏,古雅反,注同。槄,吐刀反。《尔雅》云:“槄,山槚。”扑,普卜反,《尚书》云:“作教刑。”挞,他达反。禘不视,学游其志也。禘,大祭也。天子诸侯既祭,乃视学考校,以游暇学者之志意。

  ○禘,大计反。斿音由,本亦作游。暇,户嫁反,旧古雅反。时观而弗语,存其心也。使之悱悱愤愤,然后启发也。

  ○语,鱼庶反。悱,芳鬼反。愤,扶粉反,一本直作“悱愤”。幼者听而弗问,学不躐等也。学,教也,教之长稚。

  ○学,胡孝反,注同。躐,音里辄反。稚,直吏反。此七者,教之大伦也。伦,理也。自大学始教至此,其义七也。《记》曰:“凡学,官先事,士先志。”其此之谓乎!官,居官者也。士,学士也。

  [疏]“大学”至“谓乎”。

  ○正义曰:此一节明天子诸侯教学大理,凡有七种,各依文解之。

  ○“大学始教”者,大学,谓天子诸侯使学者入大学,习先王之道矣。熊氏云:“始教,谓始立学教。”“皮弁祭菜”者,谓天子使有司服皮弁,祭先圣先师以蘋藻之菜也。

  ○“示敬道也”者,崔氏云:“著皮弁,祭菜蔬,并是质素,示学者以谦敬之道矣。”

  ○注“祭菜”至“先师”。

  ○正义曰:熊氏云:“以注‘礼先圣先师’之义解经。‘始教’谓始立学也。若学士春始入学,唯得祭先师,故《文王世子》云:‘春官释奠于其先师,秋冬唯祭先师。’巳不祭先圣,故《大胥》‘春释菜合舞’,郑云:‘释菜,礼先师。’是春始入学,不祭先圣也。”皇氏云:“以为‘始教,谓春时学始入学也’,其义恐非。”

  ○“《宵雅》肄三,官其始也”,宵,小也。肄,习也。当祭菜之时,便歌《小雅》,习其三篇,《鹿鸣》、《四牡》、《皇皇者华》,取其上下之官,劝其始学之人,使上下顺序也,故云“官其始也”。亦谓以官劝其始也。

  ○注“宵之”至“和厚”。

  ○正义曰:宵,音近小,故读从“小”。按《乡饮酒礼》、《燕礼》皆歌《鹿鸣》、《四牡》、《皇皇者华》。又襄四年穆叔如晋,歌《小雅》三篇,故知“《鹿鸣》、《四牡》、《皇皇者华》也”。云“为始学者,习之所以劝之以官者,《小雅》三篇,皆君臣燕乐及相劳苦。今为学者歌之,欲使学者得为官,与君臣相燕乐,各自劝励,故云“所以劝之以官也”。此云“始者”,谓学者始来入学,故云“始入学习之”也。

  ○“入学鼓箧,孙其业也”。

  ○入学,谓学士入学之时,大胥之官,先击鼓以召之。学者既至,发其筐箧,以出其书,故云“鼓箧”也。所以然者,欲使学者“孙其业”,谓恭顺其所持经业。

  ○注“鼓箧”至“业也”。

  ○正义曰:鼓,谓击鼓,故《大胥》云:“用乐者,以鼓征学士。”《文王世子》云:“大昕鼓征,所以警众也。”《文王世子》云:谓天子视学之时,击鼓警众也。若是凡常入学用乐,及为祭祀用乐者,“以鼓徵学士”是也。

  ○“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学者不劝其业,师则以夏、楚二物以笞挞之。所以然者,欲令学者畏之,收敛其威仪也。

  ○注“夏槄”至“礼者”。

  ○正义曰:《尔雅 释木》云:“槄,山槚。”郭景纯云:“今之山楸。”卢氏云:“扑作教刑。”是扑挞犯礼者。

  ○“未卜禘,不视学,游其志也”。

  ○夏氏云:“禘,大祭,在於夏。”天子诸侯视学之时,必在禘祭之后。“未卜禘”,谓未为禘也。禘是大祭,必先卜,故连言之。是未为禘祭,不视学。所以然者,欲游其学者之志,谓优游纵暇学者之志,不欲急切之,故禘祭之后,乃视学考校优劣焉。

  ○注“禘大”至“考校”。

  ○正义曰:“禘,大祭”,《尔雅 释天》文。云“天子诸侯既祭,乃视学”者,谓於夏祭之时,既为禘祭之后,乃视学考校。当祭之年,故云“未卜禘,不视学”。若不当禘祭之年,亦待时祭之后,乃视学也。此视学,谓考试学者经业,或君亲往,或使有司为之,非天子大礼视学也。若大礼视学,在仲春、仲秋及季春,故《文王世子》云:“凡大合乐,必遂养老。”注云:“大合乐,谓春入学舍菜合舞,秋颁学合声。於是时也,天子则视学焉。”《月令》:“季春大合乐,天子率三公九卿而视学焉。”与此别也。视学既在夏祭之后,则天子春秋视学,亦应在春秋时祭之后。此举“未卜禘,不视学”,则馀可知也。熊氏云:“此禘谓夏正郊天,视学谓仲春视学。若郊天则不视学。”若如熊氏义,礼不王不禘,郑注何得云“天子诸侯既祭、乃视学”?既连诸侯言之,则此禘非祭天。熊说非也。

  ○“时观而弗语,存其心也”者,时观,谓教者时时观之,而不丁宁告语。所以然者,欲使学者存其心也。既不告语,学者则心愤愤,口悱悱,然后启之,学者则存其心也。

  ○“幼者听而弗问”。

  ○教学之法,若有疑滞未晓,必须问师,则幼者但听长者解说,不得辄问,推长者谘问,幼者但听之耳。

  ○“学不躐等也”者,学,教也。躐,逾越也。言教此学者,令其谦退,不敢逾越等差。若其幼者辄问,不推长者,则与长者抗行,常有骄矜。今唯使听而不问,故云“学不躐等”也。

  ○“此七者,教之大伦也”者,伦理也。言前七等之事,是教学大理也。

  ○“记曰”至“谓乎”,引旧记结上七事。“凡学”,谓学为官,学为士者。“官先事,士先志”者,若学为官,则先教以居官之事。若学为士,则先喻教以学士之志。故先七事,皆是教学居官及学士者。

  ○“其此之谓乎”者,记者所云:其此在上七事之谓乎。

  大学之教也,时。教必有正业,退息必有居。有居,有常居也。学不学操缦,不能安弦。操缦,杂弄。

  ○操,七刀反,注同。缦,未但反。杂,徂合反。不学博依,不能安诗。博依,广譬喻也。依或为衣。

  ○依,於岂反,注皆同。不学杂服,不能安礼。杂服,冕服、皮弁之属。杂,或为推。不兴其艺,不能乐学。兴之言喜也,歆也。艺,谓礼、乐、射、御、书、数。

  ○兴,虚应反。歆,许金反。故君子之於学也,藏焉,脩焉,息焉,游焉。藏,谓怀抱之。脩,习也。息,谓作劳休止於之息。游,谓閒暇无事於之游。

  ○閒音闲。夫然,故安其学而亲其师,乐其友而信其道。是以虽离师辅而不反也。《兑命》曰:“敬孙务时敏,厥脩乃来。”其此之谓乎!敬孙,敬道孙业也。敏,疾也。厥,其也。学者务及时而疾,其所脩之业乃来。

  ○乐其,音岳,又音洛,又五孝反。离,力智反。

  [疏]“大学”至“谓乎”。

  ○正义曰:此一节论教学之道,必当优柔宽缓,不假急速,游息孙顺,其学乃成。

  ○“大学之教也,时”者,言教学之道,当以时习之。

  ○“教必有正业”者,正业,谓先王正典,非诸子百家,是教必用正典教之也。

  ○“退息必有居”者,退息,谓学者疲倦而暂休息。有居,谓学者退息,必有常居之处,各与其友同居,得相谘决,不可杂滥也。

  ○“学不学操缦,不能安弦”者,此以下并正业积渐之事也。此教乐也。乐主和,故在前,然后须以积渐,故操缦为前也。操缦者,杂弄也。弦,琴瑟之属。学之须渐,言人将学琴瑟,若不先学调弦杂弄,则手指不便;手指不便,则不能安正其弦。先学杂弄,然后音曲乃成也。

  ○“不学博依,不能安诗”者,此教诗法者。诗是乐歌,故次乐也。博,广也。依,谓依倚也,谓依附譬喻也。若欲学诗,先依倚广博譬喻。若不学广博譬喻,则不能安善其诗,以诗譬喻故也。

  ○“不学杂服,不能安礼”者,此教礼法也。前诗后礼,亦其次也。杂服,自衮而下至皮弁至朝服玄端服属。礼谓《礼经》也。《礼经》正体在於服章,以表贵贱。今若欲学礼,而不能明杂衣服,则心不能安善於礼也。“不兴其艺,不能乐学”者,此总结上三事,并先从小起义也。兴,谓歆喜也,故《尔雅》云:“歆、喜,兴也。”艺,谓操缦、博依、六艺之等。若欲学《诗》、《书》正典,意不歆喜其杂艺,则不能耽玩乐於所学之正道。

  ○“故君子之於学也,藏焉,脩焉,息焉,游焉”者,故,谓因上起下之辞。学虽积渐,故君子之人为学之法,恒使业不离身。藏,谓心常怀抱学业也。脩,谓脩习不能废也。息,谓作事倦息之时而亦在学也。游,谓閒暇无事游行之时亦在於学,言君子於学无时暂替也。“夫然,故安其学而亲其师”者,此明亲师爱友也。然,如此也。若能藏、脩、游、息、游,无时暂替,能如此者,乃能安其所学业。言安学业既深,必知此是深由本师,故至於亲爱师也。

  ○“乐其友”者,师既获亲,而同志之友亦被於乐重。然前三年乐群,五年亲师,亲师在乐群之后,而此前亲后乐友者,群即友也,为义然也。前明始学,故乐友在前。此明学业已成,故亲师为首矣。

  ○“而信其道”者,其道,已道也。既亲师乐友,已道深明,心自说信,不复虚妄。一云:信师友之道,前安学,故乃亲师乐友,后乃信道也。

  ○“是以虽离师辅而不反也”者,“辅”即友也,友主切磋,是辅已之道深远也。“离”犹违也。已道深明,不复虚妄,心自信之。若假令违离师友,独在一处而讲说,不违反於师友昔日之意旨,此则强立不返也。

  ○“《兑命》曰”者,引《尚书》合结之。

  ○“敬孙务时敏”者,此句结积习也。当能敬重其道,孙顺学业,而务习其时,疾速行之,故云“敬孙务时敏”。敏,犹疾速也。

  ○“厥脩乃来”者,此句结亲师敬道也。厥,其也。若敬孙以时,疾行不废,则其所脩之业乃来。谓所学得成也,所以尊师乐友。“其此之谓乎”者,《兑命》所云,其此经之谓乎?

  今之教者,呻其占毕,多其讯,呻,吟也。占,视也。简谓之毕。讯,犹问也。言今之师自不晓经之义,但吟诵其所视简之文,多其难问也。呻,或为慕。讯,或为訾。

  ○呻音申,一音亲,吟也。占,敕沽反,视也。讯,字又作谇,音信,问也。呻吟,鱼金反,又作訡,同。难,乃旦反。訾,才斯反,又音紫。言及于数,其发言出说,不首其义,动云“有所法象”而已。

  ○数,色住反。进而不顾其安,务其所诵多,不惟其未晓。使人不由其诚,由,用也。使学者诵之而为之说,不用其诚。教人不尽其材,材,道也,谓师有所隐也。《易》曰“兼三材而两之”,谓天地人之道。其施之也悖,其求之也佛。教者言非,则学者失问。

  ○施,始移反,下同。悖,布内反。佛,本又作拂,扶弗反。夫然,故隐其学而疾其师,苦其难而不知其益也。隐,不称扬也。不知其益,若无益然。虽终其业,其去之必速。速,疾也。学不心解,则亡之易。

  ○去,如字,又起吕反。解,胡买反。忘,亡亮反。之易,以豉反,下文注皆同音。教之不刑,其此之由乎!刑犹成也。

  [疏]“今之”至“由乎”。

  ○正义曰:此一节论教者违法,学者所以不成,是今师之失,故云“今之教者”。

  ○“呻其占毕”者,此明师恶也。呻,吟也。占,视也。毕,简也。故《释器》云:“简谓之毕。”言今之师,不晓经义,但诈吟长咏,以视篇简而已。

  ○“多其讯”者,讯,问难也。既自不晓义理,而外不肯默然,故假作问难,诈了多疑,言若已有解之然也。

  ○“言及于数”者,数,谓法象。既不解义理,若有所言,而辄诈称有法象也。

  ○“进而不顾其安”者,务欲前进诵习使多,而不曾反顾其义理之安,不谓义理危辟而不自知也。

  ○“使人不由其诚”者,人,谓学者也。由,用也。诚,忠诚。使学者诵文,而已为之说义,心皆不晓而猛浪,是不用己之忠诚也。

  ○“教人不尽其材”者,材,道也。谓已既不晓其义,而纵有所悟者,又不能多,恒恐人胜之,故凡有所知,又为所隐,惜不尽其道也。

  ○“其施之也悖”者,谓教者有上五者之短,故施教於人,违背其理也。

  ○“其求之也佛”者,佛,戾也,教者佛戾也。教者既背违其理,其学者求之则又违戾。受学者心既不解,求问於师,师又不晓违戾义意也。

  ○“夫然,故隐其学而疾其师”者,由师教既悖,而受者又违,故受学者弟子不荷师教之德,乃隐没其师之学,而憎疾其师也。“苦其难而不知其益也”者,师说既不晓了,故弟子受之,苦其难。既难不解,故不自知其有益。

  ○“虽终其业,其去之必速”者,学者勉力自强,虽得终竟其业,为心不晓解,其亡去之必速疾矣。

  ○“教之不刑,其此之由乎”者,刑,犹成也。言师教弟子不成,由此在上诸事,故云“其此之由乎”。其此之由在上,谓此经文也。以例推之,前文云“其此之谓乎”,则是他书所云其此经之谓乎。

  ○注“其发”至“而已”。

  ○正义曰:“其发言出说,不有其义”者,首,犹本也。教者为弟子发言出说,不本其义理,谓不解此义之言也。云“动云有所法象而已”者,既不解义理,举动所云则言此义有所法象,犹若一则称配大一,二则称配二仪,但本义不然,浪为配当。

  ○注“务其”至“未晓”。

  ○正义曰:“务其所诵多”者,谓师务欲得所诵使多,释经“进”也。云“不惟其未晓”者,惟,思也,不思其诵得未晓解者,释经“不顾其安”也。

  ○注“使学”至“其诚”。

  ○正义曰:“使学者”解经“使人”也,而“为之说”解经“不用其诚”也。言师为学者而说,不用其忠诚实之心,以心不解,诳惑学者。

  ○注“材道”至“之道”。

  ○正义曰:郑恐“材”是材艺,故以“材”为道。道,谓道理。言教人道理。引“《易》曰”者,《易 说卦》文也。但伏羲书上法天,下法地,中法人,谓之三材。《说卦》云“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三材各有其两,故云“兼三材而两之”,而有六爻也。郑引之,证“材”为道也。

  ○注“教者”至“失问”。

  ○正义曰:教者言非,是其施之也悖;学者失问,是其求之也佛。

  大学之法,禁於未发之谓豫,未发,情欲未生,谓年十五时。

  ○禁,居鸩反。欲音欲。当其可之谓时,可,谓年二十,时成人。不陵节而施之谓孙,不陵节,谓不教长者、才者以小,教幼者、钝者以大也。施,犹教也孙,顺也。

  ○钝,徒困反。相观而善之谓摩。不并问,则教者思专也。摩,相切磋也。

  ○摩,莫波反,徐亡髲反。思,息吏反。磋,七多反。此四者,教之所由兴也。兴,起也。

  [疏]“大学”至“由兴”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教之得理,则教兴也。

  ○“禁於未发之谓豫”者,发,谓情欲发也。豫,逆也。十五以前,情欲未发,则用意专一,学业易入。为教之道,当逆防未发之前而教之,故云“禁於未发之谓豫”。

  ○“当其可之谓时”者,可,谓年二十之时。言人年至二十,德业已成,言受教之端,是时最可也。

  ○“不陵节而施之谓孙”者,陵,犹越也。节,谓年才所堪。施,犹教也。孙,顺也。谓教人之法,当随其年才,若年长而聪明者,则教以大事,而多与之;若年幼又顽钝者,当教以小事,又与之少,是不越其节分而教之,所谓“孙,顺也”,从其人而设教也。

  ○“相观而善之谓摩”者,善,犹解也。受学之法,言人人竞问,则师思不专,故令弟子共推长者能者一人谘问,馀小不能者,但观听长者之问答,而各得知解。此朋友琢磨之益,故谓之“摩”也。

  ○“此四者,教之所由兴也”者,结上四者。兴,起也。四事并是教成之所起也。

  发然后禁,则扞格而不胜。教不能胜其情欲。格,读如“冻冫各”之“冫各”。扞格,不可入之貌。

  ○扞,胡半反,注同。格,胡客反,又户隔反。扞格,不入也,注同。胜音升,又升证反。冫各,胡客反,下同。此二字并从冫各,或水旁作非,一音户各反。时过然后学,则勤苦而难成。时过则思放也。

  ○过,姑卧反。杂施而不孙,则坏乱而不脩。小者不达,大者难识,学者所惑也。

  ○坏者怪,徐户拜反。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不相观也。燕朋逆其师。燕,犹亵也。亵其朋友。

  ○燕音燕。亵,息列反,下同。燕辟废其学。亵师之譬喻。

  ○辟音譬,注及下“罕辟”同。此六者,教之所由废也。废,灭。

  [疏]“发然”至“废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学不依理,教之废耳。

  ○“发然后禁,则扞格而不胜”者,发,谓情欲既生也。扞,谓拒扞也。格,谓坚强。若情欲既发而后乃禁,教则扞格於教,教之不复入也。是教弱而欲强,为教不胜矣。

  ○“时过然后学,则勤苦而难成”者,时过,谓学时巳过,则心情放荡,虽欲追悔欲学,精明巳散,徒勤苦四体,终难成也。

  ○“杂施而不孙,则坏乱而不脩”者,杂施,谓教杂乱无次越节,则大才轻其小业,小才苦其大业,并是坏乱之法,不可复脩治也。

  ○“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者,独学,谓独自习学而无朋友。言有所疑,无可讠咨问,则学识孤偏鄙陋,寡有所闻也。

  ○“燕朋逆其师”者,以前四条皆反上教之所兴,此“燕朋”、“燕譬”,特加二条,不与上相对。燕朋,谓燕亵朋友,不相遵敬,则违逆师之教道也。

  ○“燕譬废其学”者,譬,譬喻也。谓义理钩深,或直言难晓时,须假设譬喻,然后可解。而堕学之徒,好亵慢笑师之譬喻,是废学之道也。

  ○“此六者,教之所由废也”者,结上六事,是废学之由。前兴有四,后废有六者,庾云:“不亵朋友及师之譬喻,自是学者之常理。若不为燕朋、燕譬,则亦不足以致兴。”言若作此燕朋、燕譬,则学废朁矣。

  ○注“格读”至“之冫各”。

  ○正义曰:言格是坚强,譬如地之冻,则坚强难入,故云“如冻冫各之冫各”。但今人谓地坚为冫各也。

  君子既知教之所由兴,又知教之所由废,然后可以为人师也。故君子之教喻也,道而弗牵,强而弗抑,开而弗达。道,示之以道涂也。抑,犹杂也。开,为发头角。

  ○道音导,注“道示”及下同。强,沈其良反,徐其两反,下同。为,于伪反,下“为学者”同。道而弗牵则和,强而弗抑则易,开而弗达则思。和易以思,可谓善喻矣。思而得之则深。

  [疏]“君子”至“喻矣”。

  ○正义曰:此一节明君子教人方便善诱之事。

  ○“故君子之教喻也,道而弗牵”者,喻,犹晓也;道,犹示也;牵,谓牵逼。师教既识学之废兴,故教喻有节,使人晓解之法,但广开道,示语学理而巳。若人苟不晓知,亦不逼急,牵令速晓也。

  ○“强而弗抑”者,抑,推也。谓师微劝学者,使神识坚强,师当随才而与之,使学者不甚推抑其义而教之。

  ○“开而弗达”者,开,谓开发事端,但为学者开发大义头角而巳,亦不事事使之通达也。

  ○“道而弗牵则和”者,此下三句,释上三事之所由也。若心苟不晓而牵逼之,则彼心必生忿恚,师与弟子不复和亲。今若但示正道,宽柔教之,则彼心和而意乃觉悟也。

  ○“强而弗抑则易者,贺氏以为:师但劝强其神识,而不抑之令晓,则受者和易,和易亦易成也。

  ○“开而弗达则思”者,但开发义理,而不为通达,使学者用意思念,思得必深,故云“则思”也。

  ○“和易以思,可谓善喻矣”者,结上三事之功,若师能教弟子如此三事,则可谓“善教喻矣”。

  学者有四失,教者必知之。人之学也,或失则多,或失则寡,或失则易,或失则止。此四者,心之莫同也。失於多,谓才少者。失於寡,谓才多者。失於易,谓好问不识者,失於止,谓好思不问者。

  ○好,呼报反,下“好思”、“好述”同。知其心,然后能救其失也。救其失者,多与易则抑之,寡与止则进之。教也者,长善而救其失者也。

  [疏]“学者”至“者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教者识学者之心,而救其失也。故云“学者有四失,教者必先知之”。

  ○“人之学也,或失则多”者,一失也。假若有人才识浅小,而所学贪多,则终无所成,是失於多也。

  ○“或失则寡”者,二失也。或有人才识深大,而所学务少,徒有器调,而终成狭局,是失於寡少也。

  ○“或失则易”者,三失也。至道深远,非凡浅所能,而人不知思求,唯好泛滥外问,是失在轻易於妙道,故云“或失则易”,此是“学而不思则罔”。

  ○“或失则止”者,四失也。人心未晓知,而不肯谘问,惟但止住而自思之,终不能达其实理,此失在於自止也。此是“思而不学则殆”。

  ○“此四者,心之莫同也”者,结前四失,是由人心之异故也。

  ○“知其心,然后能救其失也”者,结救失四事。师既前识其四心之不同,故后乃能随失而救之也。“教也者,长善而救其失者也”者,使学者“和易以思”,是长善,使学者无此四者之失,是救失,唯善教者能知之。

  善歌者使人继其声,善教者使人继其志。言为之善者,则后人乐放傚。

  ○长,丁丈反,下文及注同。教如字,一本作学,胡孝反。放,方往反。傚,胡教反。其言也约而达,微而臧,罕譬而喻,可谓继志矣。师说之明,则弟子好述之,其言少而解。臧,善也。

  ○臧,子即反。解,胡买反,下文注同。

  [疏]“善歌”至“志矣”。

  ○正义曰:此一节论教者若善,则能使学者继其志於其师也。言学者继师之志,记者以善歌而比喻之,故云“善歌者使人继其声”。善歌,谓音声和美,感动於人心,令使听者继续其声也。

  ○“善教者使人继其志”者,设譬既毕,故述其事,而言善教者必能使后人继其志,如善歌之人能以乐继其声,如今人传继周、孔是也。

  ○“其言也约而达”者,此释所以可继之事。言善为教者,出言寡约,而义理显达易解之。

  ○“微而臧”者,微,谓幽微。臧,善也。谓义理微妙,而说之精善也。

  ○“罕譬而喻”者,罕,少也。喻,晓也。其譬罕少而听者皆晓。

  ○“可谓继志矣”者,能为教如上,则可使后人继其志意。不继声而继志者,本为志设,故不继声也。

  君子知至学之难易,而知其美恶,然后能博喻;能博喻然后能为师;能为师然后能为长;能为长然后能为君。美恶,说之是非也。长,达官之长。

  ○恶,乌路反,又如字。故师也者,所以学为君也,弟子学於师,学为君。是故择师不可不慎也。师善则善。《记》曰:“三王、四代唯其师。”此之谓乎!四代:虞、夏、殷、周。

  [疏]“君子”至“谓乎”。

  ○正义曰:此一节明为师法。君子,谓师也。教人至极之美,可以为君长之事。

  ○“君子知至学之难易”者,三王、四代所以敬师,随器与之,是至学之易;随失而救之,是至学之难。

  ○“而知其美恶”者,罕譬而喻,言约而达,是为美。反此则为恶也。

  ○“然后能博喻”者,博喻,广晓也。若知四事为主,触类长之,后乃得为广有晓解也。

  ○“能博喻然后能为师”者,前能广解,后乃可为人作师也。

  ○“能为师然后能为长”者,为师是学优,学优宜仕,故能为一官之长也。

  ○“能为长然后能为君”者,既能治一官之长有功,能为一国之君也。

  ○“故师也者,所以学为君也”,《宵雅》肄三,官其始也。师既有君德,则弟子就师可学为君之德,故前云:“君子如欲化民成俗,其必由学乎!”即是学能为君也。

  ○“是故择师不可不慎也”者,师善,则能教弟子,弟子则能为君,故弟子必宜慎择其师,不可取恶师也。

  ○“《记》曰:三王、四代唯其师”者,引旧《记》结此择师之重也。三王,谓夏、殷、周,四代,则加虞也。言三王、四代虽皆圣人,而无不择师为慎,故云“唯其师”。庾云:“举四代以兼包三王,所以重言者证前云“择师不可不慎”,即此“唯其师”之谓也。

  凡学之道,严师为难。严,尊敬也。师严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学。是故君之所不臣於其臣者二:当其为尸,则弗臣也;当其为师,则弗臣也。尸,主也,为祭主也。大学之礼,虽诏於天子,无北面,所以尊师也。尊师重道焉,不使处臣位也。武王践阼,召师尚父而问焉,曰:“昔黄帝、颛顼之道存乎意,亦忽不可得见与?”师尚父曰:“在丹书。王欲闻之,则齐矣。”王齐三日,端冕,师尚父亦端冕,奉书而入,负屏而立。王下堂南面而立。师尚父曰:“先王之道不北面。”王行西、折而南,东面而立,师尚父西面道书之言。

  ○颛音专。顼,许玉反。与音馀。齐,侧皆反,下同。奉,芳勇反。折,之设反。

  [疏]“凡学”至“师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师德至善,虽天子以下,必须尊师。

  ○“是故君之所不臣於其臣者二”者,二,谓当其为尸及师,则不臣也。此文义在於师,并言尸者,欲见尊师与尸同。

  ○“当其为尸,则弗臣也”者,若不当其时,则臣之。案《钩命决》云:“暂所不臣者五,谓师也,三老也,五更也,祭尸也,大将军也。”此五者,天子诸侯同之。此唯云尸与师者,此经本意据尊师为重,与尸相似,故特言之,所以唯举此二者,馀不言也。又按《钩命决》云:“天子常所不臣者三,唯二王之后、妻之父母、夷狄之君。不臣二王之后者,为观其法度,故尊其子孙也。不臣妻之父母者,亲与其妻共事先祖,欲其欢心。不臣夷狄之君者,此政教所不加,谦不臣也。诸侯无此礼。”

  ○“大学之礼,虽诏於天子,无北面,所以尊师也”者,此证尊师之义也。此人既重,故更言大学也。诏,告也。虽天子至尊,当告授之时,天子不使师北面,所以尊师故也。

  ○注“尊师”至“之言”。

  ○正义曰:“武主践阼”以下,皆《大戴礼 武王践阼篇》也。云“黄帝、颛顼之道存乎意,亦忽不可得见与”者,武王言黄帝、颛顼之道恒在於意,言意恒念之,但其道超忽已远,亦恍惚不可得见与。与,语辞。今检《大戴礼》唯云“帝颛顼之道”,无“黄”字,或郑见古本不与今同,或后人足“黄”字耳。云“丹书”者,师说云:“赤雀所衔丹书也。”云“端冕”者,谓衮冕也。其衣正幅与玄端同,故云“端冕”。故皇氏云“武王端冕”,谓衮冕也。《乐记》“魏文侯端冕”,谓玄冕也。云“师尚父亦端冕”者,案《大戴礼》无此文,郑所加也。云“西折而南,东面”者,案《大戴礼》唯云“折而东面”,此“西折而南”,“南”字亦郑所加。云“师尚父西面道书之言”者,皇氏云:“王在宾位,师尚父主位,故西面。”王庭之位,若寻常师徒之教,则师东面,弟子西面,与此异也。其“丹书”之言,案《大戴礼》云:“其书之言曰:敬胜怠者强,怠胜敬者亡。”《瑞书》云:“敬胜怠者吉,怠胜敬者灭,义胜欲者从,欲胜义者凶。”与《瑞书》同矣。“凡事不强则枉,不敬则不正。枉者灭废,敬者万世。以仁得之,以仁守之,其量百世。以仁得之,以不仁守之,其量十世。以不仁得之,以不仁守之,必倾其世。王闻书之言,惕然若惧,退而为戒,书於席之四端为铭”,及几、鉴、盂、盘、楹、杖、带、屦、剑、矛为铭,铭皆各有语,在《大戴礼》也。

  善学者师逸而功倍,又从而庸之。不善学者师勤而功半,又从而怨之。从,随也。庸,功也。功之,受其道,有功於巳。善问者如攻坚木,先其易者,后其节目,及其久也,相说以解。不善问者反此。言先易后难,以渐入。

  ○说音悦。善待问者如撞钟,叩之以小者则小鸣,叩之以大者则大鸣,待其从容,然后尽其声。不善答问者反此。从,读如“富父舂戈”之舂。舂容,谓重撞击也,始者一声而已。学者既开其端意,进而复问,乃极说之,如撞钟之成声矣。从,或为松。

  ○撞,丈江反。叩音口。从,依注读为舂,式容反。父音甫。重,直用反。复,扶又反。此皆进学之道也。此皆善问善答也。

  [疏]“善学”至“道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善学及善问,并善答不善答之事。

  ○“善学者师逸而功倍”者,受者聪明易入,是为学之善,故师体逸豫,而弟子所解又倍於他人也。

  ○“又从而庸之”者,庸亦功也。所得既倍於他人,故恒言我师特加功於我者,是“从而功之”也。

  ○“不善学者师勤而功半”者,此明劣者也。巳既闇钝,故师体勤苦,而功裁半於他人也。

  ○“又从而怨之”者,已既闇钝,而不自责已不明,乃反怨於师,独不尽意於我也。

  ○“善问者如攻坚木,先其易者,后其节目”者,此明能问者。问,谓论难也。攻,治也。言善问之人,如匠善攻治坚木,先斫治其濡易之处,然后斫其节目。其所问师之时,亦先问其易,后问其难也。

  ○“及其久也,相说以解”者,言问者顺理,答者分明,故及其经久,师徒共相爱说,以解义理。

  ○“不善问者反此”者,若闇劣不解问之人,则与能问者意反也。谓先问其难,心且不解,则答问之人,不相喜说,义又不通也,故云“反此”矣。

  ○“善待问者如撞钟,叩之以小者则小鸣,叩之以大者则大鸣”者,向明问,此明答也。以为设喻譬,善能答问难者,如钟之应撞,撞小则小鸣应之,撞大则大鸣应之。能答问者,亦随彼所问事之大小而答之。

  ○“待其从容,然后尽其声”者,又以钟为喻也。

  ○“不善答问者反此”者,谓不善答他所问,则反此。上来之事,或问小而答大,或问大而答小,或暂问而说尽,此皆无益於所问,故云“不善答问者反此”。

  ○“此皆进学之道也”者,言上善问善答,此皆进益学者之道也。

  ○注“从谓”至“之舂”。

  ○正义曰:舂,谓击也。以为声之从容,言钟之为体,以待其击。每一舂而为一容,然后尽其声。言善答者,亦待其一问然后一答,乃后尽说义理也。按《左传》文十一年冬,叔孙得臣败狄於咸,获长狄侨如,富父终甥以戈扌春长狄喉而杀之,是也。

  记问之学,不足以为人师,记问,谓豫诵杂难、杂说,至讲时为学者论之。此或时师不心解,或学者所未能问。

  ○难,乃旦反。必也其听语乎。必待其问乃说之。力不能问,然后语之。语之而不知,虽舍之可也。舍之须后。

  ○语,鱼据反,下同。舍音舍,又如字,下注同。

  [疏]“记问之”至“舍之可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教者不可为记问之学。又教人之时,不善教学者,谓心未解其义,而但逆记他人杂问,而谓之解。至临时为人解说,则先述其所记而示人,以其不解,无益学者,故云“不足以为人师”。

  ○“必也其听语乎”者,听语,谓听其问者之语。既不可记问,遂说教人之时,必待学者之问,听受其所问之语,然后依问为说之也。

  ○“力不能问,然后语之”者,若受业者才力苟不能见问,待愤愤悱悱之间,则师然后乃示语之矣。

  ○“语之而不知,虽舍之可也”者,弟子既不能问,因而语之,语之不能知,且舍住,待后别更语之可也。

  良冶之子,必学为裘。仍见其家锢补穿凿之器也。补器者,其金柔乃合,有似於为裘。

  ○冶音也。锢音固。穿,字又作{穴身},音川。凿,在洛反。良弓之子,必学为箕。仍见其家桡角幹也。桡角幹者,其材宜调,调乃三体相胜,有似於为杨柳之箕。

  ○箕音基,注同。桡,而小反,下同,曲屈也,一音乃孝反。幹,古旦反。胜音升,任也,一本作称,尺证反。始驾马者反之,车在马前。以言仍见则贯,即事易也。

  ○始驾者,一本作“始驾马者”。贯,古患反,习也。君子察於此三者,可以有志於学矣。仍读先王之道,则为来事不惑。

  [疏]“良冶”至“於学矣”。正义曰:此一节论学者数见数习,其学则善,故三譬之。此为第一譬。良,善也。冶,谓铸冶也。

  ○裘,谓衣裘也。言积言善冶之家,其子弟见其父兄世业鋾铸金铁,使之柔合,以补治破器,皆令全好,故其子弟仍能学为袍裘,补续兽皮,片片相合,以至完全也。

  ○“良弓之子,必学为箕”者,此第二譬,亦世业者。箕,柳箕也。言善为弓之家,使幹角挠屈调和成其弓,故其子弟亦睹其父兄世业,仍学取柳和软挠之成箕也。

  ○“始驾马者反之,车在马前”者,此第三譬,明新习者也。始驾者,谓马子始学驾车之时。反之者,驾马之法。大马本驾在车前,今将马子系随车后而行,故云“反之,车在马前”,所以然者,此驹既未曾驾车,若忽驾之,必当惊奔,今以大马牵车於前,而系驹於后,使此驹日日见车之行,其驹惯习而后驾之,不复惊也。言学者亦须先教小事操缦之属,然后乃示其业,则道乃易成也。

  ○“君子察於此三者,可以有志於学矣”者,结上三事。三事皆须积习,非一日所成,君子察此三事之由,则可有志於学矣。

  古之学者,比物丑类。以此相况而为之,丑犹比也。丑或为之计。鼓无当於五声,五声弗得不和。水无当於五色,五色弗得不章。学无当於五官,五官弗得不治。师无当於五服,五服弗得不亲。当犹主也。五服,斩衰至緦麻之亲。

  ○当,丁浪反,主也,下及注皆同。治,直吏反。

  [疏]“古之”至“不亲”。

  ○正义曰:此一节论弟子当亲师之事,各依文解之。

  ○“比物丑类”者,既明学者仍见旧事,又须以时事相比方也。物,事也。言古之学者,比方其事以丑类,谓以同类之事相比方,则事学乃易成。既云古学如斯,则今学岂不然?

  ○“鼓无当於五声,五声弗得不和”者。

  ○此经论师道之要,以馀事譬之。此以下四章,皆上比物丑类也。鼓,革也。当,主也。五声:宫、商、角、徵、羽。言鼓之为声,不宫不商,故言“无当於五声”,而宫商等之。五声不得鼓,则无谐和之节,故云“弗得不和”也。所以五声必鼓者,为俱是声类也。若奏五声,必求鼓以和之而巳,即是比类也。

  ○“水无当於五色,五色弗得不章”者,“水”谓清水也。五色:青、赤、黄、白、黑。章,明也。言清水无色,不在五色之限,无主青黄,而五色画缋者,不得水则不分明,故云“弗得不章”也。五色是其水之出也,故五色须水,亦其类也。

  ○“学无当於五官,五官弗得不治”者,本学先王之道也。五官:金、木、水、火、土之官也。夫学为官之理,本求博闻强识,非主於一官,而五官不得学,则不能治,故云“弗得不治”也。故化民成俗,必由学乎!能为师,然后能为君长,故“官”是学之类也。

  ○“师无当於五服,五服弗得不亲”者,师,教之师也。五服:斩衰也,齐衰也,大功也,小功也,緦麻也。师於弟子,不当五服之一也,而弟子之家,若无师教诲,则五服之情,不相和亲也,故云“弗得不亲”,是师情有在三年之义,故亦与亲为类。

  君子曰:“大德不官,谓君也。大道不器。谓圣人之道,不如器施於一物。大信不约,谓若“胥命于蒲”,无盟约。

  ○约,徐於妙反,沈于略反,注同。大时不齐。或时以生,或时以死。

  ○齐如字。察於此四者,可以有志於学矣。”本立而道生。言以学为本,则其德於民无不化,於俗无不成。三王之祭川也,皆先河而后海,或源也,或委也。此之谓务本。源,泉所出也。委,流所聚也。始出一勺,卒成不测。

  ○原,本又作源。委,於伪反,注同。勺,时酌反。

  [疏]“君子”至“务本”。

  ○正义曰:此一节论学为众事之本。

  ○“君子曰”者,记者引君子之言,故云“君子曰”也。“大德不官”者,大德,谓圣人之德也。官,谓分职在位者。圣人在上,垂拱无为,不治一官,故云“大德不官”也,不官而为诸官之本。

  ○“大道不器”者,大道,亦谓圣人之道也。器,谓物堪用者,夫器各施其用,而圣人之道弘大,无所不施,故云“不器”,不器而为诸器之本也。《论语》云“君子不器”,又云“孔子博学而无所成名”是也。

  ○“大信不约”者,大信,谓圣人之信也。约,谓期要也。大信,不言而信。孔子曰:“予欲无言。天何言哉?四时行焉。”不言而信,是大信也。大信本不为细言约誓,故云“不约”也,不约而为诸约之本也。“大时不齐”者,大时,谓天时也。齐,谓一时同也。天生杀不共在一时,犹春夏华卉自生,荠麦自死,秋冬草木自死,而荠麦自生,故云“不齐”也,不齐为诸齐之本也。

  ○“察於此四者,可以有志於本矣”者,结之也。若能察此在上四者之事,则人当志学为本也。庾云:“四者,谓不官为群官之本,不器为群器之本,不约为群约之本,不齐为群齐之本。言四者莫不有本,人亦以学为本也。”

  ○“三王之祭川也,皆先河而后海,或源也,或委也”者,言三王祭百川之时,皆先祭河而后祭海也。或先祭其源,或后祭其委,河为海本,源为委本,皆曰川也,故总云“三王之祭川”。源、委,谓河海之外,诸大川也。

  ○“此之谓务本”者,先祭本,是务重其本也。本小而后至大,是小为大本。先学然后至圣,是学为圣本也。

  ○注“谓若”至“盟约”。

  ○正义曰:案桓公三年夏,齐侯、卫侯胥命于蒲。左氏云:“不盟也。”杜云:“不歃血也。”案彼直以言语相告命,非大信之事,引之者,取其不盟之一边,而与此不约相当,故引证。

  ○注“源泉”至“不测”。

  ○正义曰:皇氏以为河海之外,源之与委”也,今依用焉。或解云:“源则河也,委则海也。”申明先河而后海,义亦通矣。云“始出一勺,卒成不测”者,《中庸》篇云:“水一勺之多,及其不测,鲛龙生焉。”是其始一勺也,后至不测也。犹言学初为积渐,后成圣贤也。

 

卷三十七 乐记第十九

 卷三十七 乐记第十九  

  陆曰:“郑云:名《乐记》者,以其记乐之义。”

  [疏]正义曰:按郑《目录》云:“名曰《乐记》者,以其记乐之义。此於《别录》属《乐记》。”盖十一篇合为一篇,谓有《乐本》、有《乐论》、有《乐施》、有《乐言》、有《乐礼》、有《乐情》、有《乐化》、有《乐象》、有《宾牟贾》、有《师乙》、有《魏文侯》。今虽合此,略有分焉。案《艺文志》云:“黄帝以下至三代,各有当代之乐名。孔子曰:‘移风易俗,莫善於乐也。’周衰礼坏,其乐尤微,以音律为节,又为郑、卫所乱,故无遗法矣。汉兴,制氏以雅乐声律,世为乐官,颇能记其铿鎗鼓舞而巳,不能言其义理。武帝时,河间献王好博古,与诸生等共采《周官》及诸子云乐事者,以作《乐记》事也。其内史丞王度传之,以授常山王禹,成帝时,为谒者数言其义,献二十四卷《乐记》。刘向校书,得《乐记》二十三篇,与禹不同,其道浸以益微。”故刘向所校二十三篇,著於《别录》。今《乐记》所断取十一篇,馀有十二篇,其名犹在。三十四卷,记无所录也。其十二篇之名,案《别录》十一篇,馀次《奏乐》第十二,《乐器》第十三,《乐作》第十四,《意始》第十五,《乐穆》第十六,《说律》第十七,《季札》第十八,《乐道》第十九,《乐义》第二十,《昭本》第二十一,《招颂》第二十二,《窦公》第二十三是也。案《别录》:《礼记》四十九篇,《乐记》第十九。则《乐记》十一篇入《礼记》也,在刘向前矣。至刘向为《别录》时,更载所入《乐记》十一篇,又载馀十二篇,总为二十三篇也。其二十三篇之目,今总存焉。

  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於物而动,故形於声。宫、商、角、徵、羽杂比曰音,单出曰声。形,犹见也。

  ○徵,张里反,后放此。比,毗志反,下文同。见,贤遍反。声相应,故生变,乐之器,弹其宫则众宫应,然不足乐,是以变之使杂也。《易》曰:“同声相应,同气相求。”《春秋传》曰:“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

  ○应,应对之应,篇内同。弹,徒丹反。乐音岳,又音洛。变成方,谓之音。方,犹文章也。

  ○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干,盾也;戚,斧也,武舞所执也。羽,翟羽也;旄,旄牛尾也,文舞所执。《周礼》舞师、乐师掌教舞,有兵舞,有干舞,有羽舞,有旄舞。《诗》曰:“左手执籥,右手秉翟。”

  ○旄音毛。盾,本又作楯,述允反,又音允。翟音狄。籥,羊灼反。

  [疏]“凡音”至“之乐”。

  ○正义曰:此一节论《乐本》之事,章句既多,各随文解之。名为《乐本》者,乐以音声为本,音声由人心而生,此章备论音声起於人心,故名《乐本》。此《乐本》之中,论人心感於物而有声,声相应而生变,变成方而为之音,比音而为乐,展转相因之势。

  ○“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者,言凡乐之音曲所起,本由人心而生也。

  ○”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者,言音之所以起於人心者,由人心动则音起,人心所以动者,外物使之然也。

  ○“感於物而动,故形於声”者,人心既感外物而动,口以宣心,其心形见於声。心若感死丧之物而兴动,於口则形见於悲戚之声,心若感福庆而兴动,於口则形见於欢乐之声也。

  ○“声相应,故生变”者,既有哀乐之声,自然一高一下,或清或浊,而相应不同,故云生变。变,谓不恒一声,变动清浊也。

  ○“变成方,谓之音”者,方,谓文章。声既变转,和合次序,成就文章,谓之音也。音则今之歌曲也。

  ○“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者,言以乐器次比音之歌曲,而乐器播之,并及干戚、羽旄,鼓而舞之,乃“谓之乐”也。是乐之所起,由人心而生也。

  ○注“宫商”至“曰声”。

  ○正义曰:言“声”者,是宫、商、角、徵、羽也。极浊者为宫,极清者为羽,五声以清浊相次。云“杂比曰音”者,谓宫、商、角、徵、羽清浊相杂和比谓之音。云“单出曰声”者,五声之内,唯单有一声,无馀声相杂,是“单出曰声”也。然则初发口单者谓之声,众声和合成章谓之音,金石干戚羽旄谓之乐,则声为初,音为中,乐为末也,所以唯举音者,举“中”见上、下矣。

  ○注“乐之”至“听之”。

  ○正义曰:“弹其宫则众宫应,然不足乐”者,明直唯一声,不足可为乐,故须变之使杂也。引“《易》曰:同声相应,同气相求”者,《易 文言》文,证“同声相应”之义也。同声虽相应,不得为乐,必有异声相应,乃得为乐耳。引《春秋传》以下者,证“同声不得为乐”也。案《春秋》昭二十年《左传》:“齐景公曰:‘唯据与我和夫!’晏子对曰:‘据亦同也,焉得为和?同者,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言琴瑟专一,唯有一声,不得成乐故也。

  ○注“方,犹文章也”。

  ○正义曰:凡画者,青黄相杂分布,得成文章,言音清浊上下分布次序,得成音曲也,以画者文章,故云“方,犹文章也”。

  ○注“干盾”至“秉翟”。

  ○正义曰:“干,盾也,戚,斧也,武舞所执也”者,武舞之乐,执此盾与斧也。云“羽,翟羽也,旄,旄牛尾也,文舞所执”者,言文舞执此羽旄也。引“舞师、乐师”者,证有干戚、羽旄舞等。案《乐师》有帗舞,有羽舞,有皇舞,有旄舞,有干舞,有人舞也。无兵舞,但有干舞。郑司农彼注云:“干舞者,兵舞。”又《舞师》云:“掌教兵舞,帅而舞山川之祭祀。”无干舞,但有兵舞。郑司农彼注:“干舞,兵舞也。”此引《乐师》既谓干舞,引谓兵舞者,兵舞非《乐师》之文,但经云“干戚”,用戚则是大武。大武,兵舞,此引《乐师》益以兵舞,解经之“干戚”也。但此经“干戚、羽旄”,包含文、武之大舞。郑引《乐师》小舞,明羽舞也。引《诗》者,证羽舞是翟舞也,此《诗 邶风》,刺卫君不用贤。卫之贤者,仕於泠官,但左手执籥、右手秉翟而已。

  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於物也。是故其哀心感者,其声啴以杀。其乐心感者,其声啴以缓。其喜心感者,其声发以散。其怒心感者,其声粗以厉。其敬心感者,其声直以廉。其爱心感者,其声和以柔。六者非性也,感於物而后动。言人声在所见,非有常也。噍,踧也。啴,宽绰貌。发,犹扬也。粗,{分鹿}也。

  ○噍,子遥反,徐在尧反,沈子尧反,踧也,谓急也。杀,色界反,徐所列反。其乐,音洛。啴,昌善反,宽缓也。散,思旦反。粗,采都反,又才古反。踧,子六反。绰,处约反。是故先王慎所以感之者。故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极,至也。

  ○道音导。行,下孟反。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此其所谓“至”也。

  ○治,直吏反,下同。

  [疏]“乐者”至“道也”。

  ○正义曰:此一节覆明上文“感物而动”之意,结乐声生起所由也。合音乃成乐,是乐由比音而生,故云“音之所由生也”。

  ○“其本在人心之感於物也”者,欲将明乐随人心见,故更陈此句也。本,犹初也。物,外境也。言乐初所起,在於人心之感外境也。

  ○“是故其哀心感者,其声噍以杀”者,心既由於外境而变,故有此下六事之不同也。噍,踧急也。若外境痛苦,则其心哀。哀感在心,故其声必踧急而速杀也。

  ○“其乐心感者,其声啴以缓”者,啴,宽也。若外境所善,心必欢乐,欢乐在心,故声必随而宽缓也。

  ○“其喜心感者,其声发以散”者,若外境会合其心,心必喜悦,喜悦在心,故声必随而发扬放散无辄碍。但乐是长久之欢,喜是一时之悦,遇有善事而心喜也。昭二十五年《左传》云“喜生於好”,是喜与乐别也。

  ○“其怒心感者,其声粗以厉”者,怒谓忽遇恶事,而心恚怒,恚怒在心,则其声粗以猛厉也。

  ○“其敬心感者,其声直以廉”者,直,谓不邪也。廉,廉隅也。若外境见其尊高,心中严敬,严敬在心,则其声正直而有廉隅,不邪曲也。

  ○“其爱心感者,其声和以柔”者,和,调也。柔,软也。若外境亲属死亡,心起爱情,爱情在心,则声和柔也。

  ○“六者非性也,感於物而后动”者,结外感物也。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性本静寂,无此六事。六事之生,由应感外物而动”,故云非性也。所以知非性者,今设取一人,以此六事触之,言此人必随触而动,故知非本性也。庾云:“随其所感而应之,是知非性也。”此声皆据人心感於物而口为声,知是人声也。故郑注云:“言人声在所见。”皇氏云“乐声”,失之矣。

  ○“是故先王慎所以感之”者,既六事随见而动,非关其本性,故先代圣人在上,制於正礼正乐以防之,不欲以外境恶事感之,故云“先王慎所以感之”者也。

  ○“故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者,此四事,是防慎所感之具矣。政,法律也。既防慎其感,故用其正礼教道其志,用正乐谐和其声,用法律齐一其行,用刑辟防其凶奸,则民不复流僻也。“礼、乐、刑、政,其极一也”者,极,至也。用其四事齐之,使同其一致,不为非也。贺云:“虽有礼、乐、刑、政之殊,及其检情归正,同至理极,其道一也。”

  ○“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者,结四事之功也,言民心所触,有前六事不同,故圣人用后四者制之,使俱得其所也。

  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动於中,故形於声。声成文,谓之音。是故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声音之道,与政通矣。言八音和否,随政也。《玉藻》曰:“御瞽几声之上下。”

  ○治世之音,绝句。安以乐,音洛,绝句。雷读上至“安”绝句,乐音岳,“以乐”二字为句。其政和,崔读上句依雷,下“以乐其政和”总为一句。下“乱世”、“亡国”各放此。思,息吏反,又音笥。否音不。藻音早,瞽音古。几,居希反,又音祈。上下,时掌反。

  [疏]“凡音”至“通矣”。

  ○正义曰:上文云音从人心生,乃成为乐,此一节明君上之乐随人情而动。若人情欢乐,乐音亦欢乐,若人情哀怨,乐音亦哀怨。

  ○“凡音者,生人心者也”者,言君上乐音生於下民心者也。

  ○“情动於中,故形於声”者,言在下人心情感君政教善恶,动於心中,则上文“感於物而后动”是也。既感物动,故形见於口,口出其声,则上文云“故形於声”者是也。

  ○“声成文,谓之音”者,谓声之清浊杂比成文谓之音,则上文云“变成方,谓之音”是也。上云“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此云音,不云乐者,以下云“治世之音”、“乱世之音”,故云音而不言乐也。必言音者,乐以音为本,变动由於音也,所以特言音也。

  ○“是故治世之音,安以乐”者,是故,谓情动於中,而有音声之异,故言治平之世,其乐音安静而欢乐也。治世之音,民既安静以乐而感其心,故乐音亦安以乐,由其政和美故也。君政和美,使人心安乐,人心安乐,故乐声亦安以乐也。

  ○“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者,乱世,谓祸乱之世,乐音怨恨而恚怒。乱世之时,其民怨怒,故乐声亦怨怒流亡,由其政乖僻故也。

  ○“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者,亡国,谓将欲灭亡之国,乐音悲哀而愁思。言亡国之时,民心哀思,故乐音亦哀思,由其人困苦故也。前“治世”、“乱世”皆云世,“亡国”不云世者,以国将亡,无复继世也。其“治世”、“乱世”皆云政,“亡国”不云政者,言国将灭亡,无复有政,故云“其民困”也。

  ○“声音之道,与政通矣”者,若政和则声音安乐,若政乖则声音怨怒,是“声音之道,与政通矣”。

  宫为君,商为臣,角为民,徵为事,羽为物。五者不乱,则无怗{滞心}之音矣。五者,君、臣、民、事、物也。凡声浊者尊,清者卑。怗{滞心},敝败不和貌。

  ○怗,徐昌廉反,弊也。{滞心},昌制反,又昌纸反,败也。敝音弊。宫乱则荒,其君骄。商乱则陂,其官坏。角乱则忧,其民怨。徵乱则哀,其事勤。羽乱则危,其财匮。五者皆乱,迭相陵,谓之慢。如此,则国之灭亡无日矣。君、臣、民、事、物,其道乱,则其音应而乱。荒犹散也。陂,倾也。《书》曰:“王耄荒。”《易》曰:“无平不陂。”

  ○陂,彼义反,注同,倾也。匮,其愧反,乏也。迭,田节反。散,苏旦反。耄,莫报反。

  [疏]“宫为”至“日矣”。

  ○正义曰:此一节论五声宫、商、角、徵、羽之殊,所主之事,上下不一,得则乐声和调,失则国将灭亡也。

  ○“宫为君”者,宫则主君,所以然者,郑注《月令》云:宫属土,土居中央,总四方,君之象也。又“土爰稼穑”,犹君能滋生万民也。又五音,以丝多声重者为尊,宫弦最大,用八十一丝,故“宫为君”。崔氏云:“五音之次,以宫最浊,自宫以下,则稍清矣。君、臣、民、事、物,亦有尊卑,故以次配之。”

  ○“商为臣”者,商所以为臣者何?以郑注《月令》云:“商属金,以其浊,次宫,臣之象也。”解者云:“宫八十一丝,商七十二丝,次宫,如臣之得次君之贵重也。”崔氏云:“商是金,金以决断。为臣事君,亦以义断为贤矣。”

  ○“角为民”,所以为民者,郑注《月令》云:“角属木,以其清浊中,民之象也。”解者云:“宫浊而羽清,角六十四丝,声居宫、羽之中,半清半浊,故云以其清浊中也。民比君、臣为劣,比事、物为优,故云角,清浊中,民之象矣。”崔氏云:“角属春,春时物生众,皆有区别,亦象万民众多而有区别也。”

  ○“徵为事”,所以为事者,郑注《月令》云:“徵属火,以其徵清,事之象也。”解者云:“羽最清,徵次之,故用五十四丝,是徵清,徵清所以为事之象也。”夫事是造为,造为由民,故先事后乃有物也。是事胜於物,而劣於民,故次民,居物之前,所以徵为事之象也。崔氏云:“徵属夏,夏时生长万物,皆成形体,事亦有体,故以徵配事也。”

  ○“羽为物”,羽所以为物者,郑注《月令》云:“羽属水者,以其最清,物之象也。”解者云:“羽者最清,用四十八丝而为,物劣於事,故最处末,所以‘羽为物’也。”崔氏云:“羽属冬,冬物聚则成财用,冬则物皆藏聚,与财相类也。”

  ○“五者不乱,则无怗{滞心}之音矣”者,怗,敝也。{滞心},败也。敝败,谓不和之貌也。若君、臣、民、事、物五者各得其所用,不相坏乱,则五声之响无敝败矣。

  ○“宫乱则荒,其君骄”者,前明音声与政通,若五事皆正,则音不敝败,是声与政通,故此以下明声与政通也。若五音之敝败,则政乱各有所由也。荒,犹散也。若宫音之乱,则其声放散,是知由其君骄溢故也。崔氏云:“宫声所以散者,由君骄也,若君骄则万物荒散也。”

  ○“商乱则陂,其官坏”者,陂,不平正也。若商音之乱,则其声欹斜而不正也,是知由其臣不治於官,官坏故也。崔氏云:“商声所以倾邪者,由臣官坏也,官若坏,则物皆倾邪也。”

  ○“角乱则忧,其民怨”者,若角音之乱,则其声忧愁,是知由政虐,其民怨故也。崔氏云:“角声所以乱者,由民不安业,有忧愁之心也。”民无自怨,皆君上失政,故下民生怨也。

  ○“徵乱则哀,其事勤”者,若徵音之乱,则其声哀苦,是知由繇役不休,其民事勤劳故也。崔氏云:“徵所以乱者,由民勤於事,悲哀之所生。”

  ○“羽乱则危,其财匮”者,匮,乏也。若羽音之乱,则其声倾危,是知由君赋重,其民贫乏故也。崔氏云:“危者,谓声不安也。”羽音所以不安者,由君乱於上,物散於下,故知财乏,不能得安,故有匮乏也。

  ○“五者皆乱,迭相陵,谓之慢”者,迭,互也。陵,越也。若五声并和,则君臣上下不失。若五声不和,则君臣上下互相陵越,所以为“慢”也。崔氏云:“前是偏据一乱以为义,未足以为灭亡,今此以五者皆乱,故灭亡无日矣。”灭者,绝也。亡,叛也。无日,言无复一日也。若君臣互相陵慢如此,则国必叛灭,旦夕可俟,无复一日也。

  ○注“《书》曰”至“不陂”。

  ○正义曰:所引之者,《尚书 吕刑》之文也。“王耄荒”者,谓穆王享国百年耄荒也。引之者,证经之“荒”字矣。云“《易》曰:无平不陂”者,《易 泰卦》九三爻辞。引之者,证经之“陂”字矣。案《乐纬 动声仪》云:“宫为君,君者当宽大容众,故声弘以舒,其和情以柔,动脾也。商为臣,臣者当以发明君之号令,其声散以明,其和温以断,动肺也。角为民,民者当约俭,不奢僣差,故其声防以约,其和清以静,动肝也。徵为事,事者君子之功,既当急就之,其事当久流亡,故其声贬以疾,其和平以功,动心也。羽为物,物者不有委聚,故其声散以虚,其和断以散,动肾也。”《动声仪》又云:“若宫唱而商和,是谓善,太平之乐。”注云:“君臣相和。”又云:“角从宫,是谓哀,衰国之乐。”注云:“象人自怨诉。”又云:“羽从宫,往而不反,是谓悲,亡国之乐也。”注云“悲伤於财竭。”又云:“音相生者和。”注云:“弹羽角应,弹宫徵应,是其和乐。”以此言之,相生、应即为和,不以相生、应,则为乱也。

  郑、卫之音,乱世之音也,比於慢矣。比,犹同也。

  ○比,毗志反,注同。又如字。桑间、濮上之音,亡国之音也,其政散,其民流,诬上行私而不可止也。濮水之上,地有桑间者,亡国之音,於此之水出也。昔殷纣使师延作靡靡之乐,巳而自沈於濮水。后师涓过焉,夜闻而写之,为晋平公鼓之,是之谓也。桑间在濮阳南。诬,罔也。

  ○濮音卜,水名。诬音无,注同。涓,古玄反。为,于伪反,下“为作法度”同。

  [疏]“郑、卫”至“止也”。

  ○正义曰:前经明五者皆乱,骄慢灭亡,此一节论乱世灭亡之乐。比,犹同也。郑国之音,好滥淫志,卫国之乐,促速烦志,并是乱世之音也。虽乱而未灭亡,故云“比於慢”,即同前谓之慢也。

  ○“桑间濮上之音,亡国之音也”者,於濮水之上桑林之间所得之乐,是亡国之音矣,故云“亡国之音”。

  ○“其政散”者,谓君之政教荒散也。

  ○“其民流”者,流,谓流亡。君既荒散,民自流亡也。

  ○“诬上行私而不可止也”者,君既失政,在下则诬罔於上,行其私意,违背公道,不可禁止也。

  ○注“濮水”至“罔也”。

  ○正义曰:“濮水之上,地有桑间”者,言濮水与桑间一处也。云“昔殷纣使师延作靡靡之乐”以下,皆《史记 乐书》之文也。言卫灵公之时,将之晋,至於濮水之上,舍,夜半之时,闻鼓琴之声,问左右,皆对曰:“不闻。”乃召师涓,听而写之。明日即去,乃至晋国,见平公,平公享之。灵公曰:“今者来闻新声,请奏之。”平公曰:“可。”即命师涓坐师旷之旁,援琴鼓之。未终,而师旷抚而止之曰:“此亡国之声也,不可遂。”平公曰:“何?”师旷曰:“昔师延所作也,与纣为靡靡之乐。武王代纣,师延东走,自投濮水之中。故闻此声,必於濮水之上而闻之。”是其事。案《异义》云:“今《论语》说郑国之为俗,有溱、洧之水,男女聚会,讴歌相感,故云郑声淫。《左传》说‘烦手淫声’,谓之郑声者,言烦手踯躅之声,使淫过矣。许君谨案:《郑诗》二十一篇,说妇人者十九矣,故郑声淫也。”今案《郑诗》说妇人者唯九篇,《异义》云十九者,误也,无十字矣。

  凡音者,生於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伦,犹类也。理,分也。

  ○分,扶问反。是故知声而不知音者,禽兽是也。知音而不知乐者,众庶是也。唯君子为能知乐。禽兽知此为声耳,不知其宫商之变也。八音并作,克谐曰乐。

  ○谐,户皆反。是故审声以知音,审音以知乐,审乐以知政,而治道备矣。是故不知声者,不可与言音。不知音者,不可与言乐。知乐,则几於礼矣。礼乐皆得,谓之有德。德者得也。几,近也。听乐而知政之得失,则能正君、臣、民、事、物之礼也。

  ○治,直吏反,下“民治行”同。几音讥,一音巨依反,注同。是故乐之隆,非极音也。食飨之礼,非致味也。隆,犹盛也。极,穷也。

  ○食音嗣,下“食飨”同。《清庙》之瑟,朱弦而疏越,壹倡而三叹,有遗音者矣。大飨之礼,尚玄酒而俎腥鱼。大羹不和,有遗味者矣。《清庙》,谓作乐歌《清庙》也。朱弦,练朱弦,练则声浊。越,瑟底孔也,画疏之,使声迟也。倡,发歌句也。三叹,三人从叹之耳。大飨,袷祭先王,以腥鱼为俎实,不臑熟之。大羹,肉湆,不调以盐菜。遗,犹馀也。

  ○疏音疏,下同。倡,昌谅反,注同。腥音星。和,胡卧反。底,都礼反。画音获。袷音洽。臑音而。湆,去及反。是故先王之制礼乐也,非以极口腹耳目之欲也,将以教民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也。教之使知好恶也。

  ○好恶,上呼报反,下乌路反,又并如字,后“好恶”二字相连者,皆放此。

  [疏]“凡音”至“正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音乐之异,音易识而乐难知,知乐则近於礼。又明礼乐隆极之旨,先王所以礼乐教人之意。

  ○“凡音者,生於人心者也”,言音从声生,声从心生,故云“生於人心者也”。

  ○“乐者,通於伦理者”也,伦,类也。理,分也。比音为乐,有金、石、丝、竹、干、戚、羽、旄,乐得则阴阳和,乐失则群物乱,是乐能经通伦理也。阴阳万物,各有伦类分理者也。

  ○“是故知声而不知音者,禽兽是也”者,言禽兽知其声,不知五音之和变,是声易识而音难知矣。

  ○“知音而不知乐者,众庶是也”者,言众庶知歌曲之音,而不知乐之大理,是音犹易而乐极难也。

  ○“唯君子为能知乐”者,君子谓大德圣人,能知极乐之理,故云“为能知乐”。

  ○“是故审声以知音,审音以知乐,审乐以知政,而治道备矣”者,音由声生,先审识其声,然后可以知音。乐由音生,先审识其音,然后知乐。政由乐生,先审识其乐,可以知政。所以“审乐知政”者,乐由音、声相生,声感善恶而起,若能审乐,则知善恶之理,行善不行恶,习是不习非,知为政化民。

  ○“而治道备矣”者,政善乐和,音声皆善,人事无邪僻,则治道备具矣。

  ○“知乐,则几於礼矣”者,几,近也。知乐则知政之得失,知政之得失,则能正君、臣、民、事、物,故云“近於礼矣”。但礼包万事,万事备具,始是礼极。今知乐,但知正君、臣、民、事、物而已,於礼未极,故云“近於礼矣”。

  ○“礼乐皆得,谓之有德。德者得也”者,言王者能使礼乐皆得其所,谓之有德之君。所以名为德者,得礼乐之称也。

  ○“是故乐之隆非极音也”者,隆,谓隆盛,言乐之隆盛,本在移风易俗,非崇重於锺鼓之音,故云“非极音也”。案《论语》云“乐云乐云,锺鼓云乎哉”是也。

  ○“食飨之礼非致味也”者,食飨,谓宗庙袷祭。此礼之隆重,在於孝敬也,非在於致其美味而已。“礼”云食飨之礼,则“乐”应云祭祀之乐,互可知也。

  ○“清庙之瑟,朱弦而疏越,壹倡而三叹”者,覆上乐之隆非极音也。《清庙》之瑟,谓歌《清庙》之诗,所弹之瑟朱弦,谓练朱丝为弦,练则声浊也。越,谓瑟底孔也,疏通之使声迟,故云“疏越”。弦声既浊,瑟音又迟,是质素之声,非要妙之响。以其质素,初发首一倡之时,而唯有三人叹之,是人不爱乐。虽然,有遗馀之音,言以其贵在於德,所以有遗馀之音,念之不忘也。

  ○“大飨之礼,尚玄酒而俎腥鱼。大羹不和,有遗味者矣”者,此覆上飨之礼非致味也。大飨,谓袷祭,尚玄酒在五齐之上,而俎腥鱼。腥,生也。俎虽有三牲,而兼载腥鱼也。大羹,谓肉湆也。不和,谓不以盐菜和之。此皆质素之食,而大飨设之,人所不欲也。虽然,有遗馀之味矣,以其有德质素,其味可重,人爱之不忘,故云“有遗味者矣”。

  ○“是故先王之制礼乐也,非以极口腹耳目之欲也”者,以玄酒、腥鱼、大羹是非极口腹也,以朱弦疏越是非极耳目也。

  ○“将以教民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也”者,言先王制礼乐,不为口腹耳目,而将以教民均平好恶,使好者行之,恶者避之,而反归人道之正也。

  ○注“能止”至“之礼”。

  ○正义曰:以宫为君,商为臣,角为民,徵为事,羽为物。既能知乐,则能正此五事,五事之外,则馀礼未能弘通,故经云“近於礼”,未尽礼之用也。

  ○注“朱弦”至“馀也”。

  ○正义曰:“朱弦,练朱弦“者,案《虞书传》云:“古者帝王升歌清庙之乐,大瑟练弦”。此云“朱弦”者,明练之可知也。云“练则声浊”者,不练则体劲而声清,练则丝熟而弦浊。云“越,瑟底孔也”者,案《乡饮酒礼》“二人皆左何瑟,后首,垮越”,是“越,瑟底孔也”。故《燕礼》注云:“越,瑟下孔也。”云“画疏之使,声迟也”者,熊氏云:瑟两头有孔,画疏之。疏,通也,使两头孔相达而通,孔小则声急,孔大则声迟,故云“使声迟也”。云“三叹,三人从叹之耳”者,三叹,谓击瑟赞叹美者,但有三人叹之耳,言叹者少也。云“大飨,袷祭先王”者,案《郊特牲》“郊血,大飨腥”,此云“腥鱼”,故为宗庙袷祭也。云“以腥鱼为俎实”者,谓荐血腥之时,以俎荐腥鱼。熊氏云:其牛羊之俎,至荐熟之时,皆亨之而熟。荐腥鱼,则始末不亨。”故云“而俎腥鱼”也。云“大羹,肉湆”者,《特牲》云“大羹湆”,此云“不和”,故知不调以盐菜。鉶羹则和之。云“遗,犹馀也”者,乐声虽质,人贵之不忘矣,食味虽恶,人念之不息矣,是有遗音遗味矣。熊氏云“声有五声,但有三人叹之,馀两声未叹,是有遗音”。非其辞也。

  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於物而动,性之欲也。言性不见物则无欲。物至知知,然后好恶形焉。至,来也。知知,每物来,则又有知也,言见物多则欲益众。形,犹见也。

  ○见,贤遍反。好恶无节於内,知诱於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节,法度也。知,犹欲也。诱,犹道也,引也。躬,犹已也。理,犹性也。

  ○诱音酉。道音导。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穷人欲,言无所不为。於是有悖逆诈伪之心,有淫泆作乱之事。是故强者胁弱,众者暴寡,知者诈愚,勇者苦怯,疾病不养,老幼孤独不得其所,此大乱之道也。

  [疏]“人生”至“道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人感物而动。物有好恶,所感不同。若其感恶则天理灭,为大乱之道,故下文明先王所以制礼乐而齐之。

  ○“人生而静,天之性也”。

  ○正义曰:言人初生,未有情欲,是其静禀於自然,是天性也。

  ○“感於物而动,性之欲也”者,其心本虽静,感於外物,而心遂动,是性之所贪欲也。自然谓之性,贪欲谓之情,是情、性别矣。

  ○“物至知知,然后好恶形焉”者,至,犹来也,言外物既来。知,谓每一物来,则心知之。为每一物皆知,是“物至知知”也。物至既众,会意者则爱好之,不会意者则嫌恶之,是好恶形焉。

  ○“好恶无节於内,知诱於外”者,所好恶恣己之情,是“无节於内”。知,谓欲也。所欲之事,道诱於外,外见所欲,心则从之,是“知诱於外”也。

  ○“不能反躬,天理灭矣”者,躬,己也。恣己情欲,不能自反禁止。理,性也,是天之所生本性灭绝矣。

  ○“夫物之感人无穷”者,物既众多,来感於人,无有穷巳也。

  ○“而人之好恶而无节”者,见物之来,所好所恶,无有法节也。

  ○“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者,则是外物来至,而人化之於物,物善则人善,物恶则人恶,是“人化物也”。

  ○“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者,人既化物,逐而迁之,恣其情欲,故灭其天生清静之性,而穷极人所贪嗜欲也。

  ○“知者诈愚”,谓欺诈愚人也。

  ○“勇者苦怯”,谓困苦怯者。

  ○“疾病不养”,谓人所嫌恶,不收养也。

  ○“老幼孤独不得其所”者,此并是人之嫌恶,无所哀矜,故“老幼孤独不得其所”也。

  是故先王之制礼乐,人为之节。言为作法度,以遏其欲。

  ○遏,於遏反,本亦作节。衰麻哭泣,所以节丧纪也。钟鼓干戚,所以和安乐也。昏姻冠笄,所以别男女也。射、乡食飨,所以正交接也。男二十而冠,女许嫁而笄,成人之礼。射、乡,大射、乡饮酒也。

  ○衰,七雷反。乐音洛。冠,古乱反,注同。笄音鸡。别,彼列反,下文注皆同。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

  [疏]“是故”至“备矣”。

  ○正义曰:此一节以下至“乐云”,广明礼乐相须之事。

  ○“是故先王之制礼乐,人为之节”者,庾云:“人为,犹为人也,言为人作法节也。”

  ○“射、乡食飨,所以正交接也”者,射,大射也。乡,乡饮酒也。食飨,飨食宾客也。凡此皆是正交接之节,不使相陵越也。

  ○“礼节民心”者,前经云“礼乐,人为之节”,故此经明其所节之事。礼有尊卑上下,故裁节民心,谓无不敬也。

  ○“乐和民声”者,乐有宫、商、角、徵、羽及律吕,所以调和民声也。

  ○“政以行之”者,政谓禁令用禁令以行礼乐也。

  ○“刑以防之”者,若不行礼乐,则以刑罚防止也。

  ○“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者,若此四事通达流行而不悖逆,则王道备具矣。

  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同,谓协好恶也。异,谓别贵贱也。乐胜则流,礼胜则离。流,谓合行不敬也。离,谓析居不和也。

  ○胜,治证反。析,思历反。合情饰貌者,礼乐之事也。欲其并行斌斌然。

  ○饬音敕,本亦作饰,音式。斌,彼贫反,本又作彬。礼义立,则贵贱等矣。乐文同,则上下和矣。好恶著,则贤不肖别矣。刑禁暴,爵举贤,则政均矣。仁以爱之,义以正之。如此,则民治行矣。等,阶级也。

  ○著,张虑反。肖音笑。

  [疏]“乐者”至“行矣”。

  ○正义曰:皇氏云:“从‘王道备矣’以上为《乐本》,从此以下为《乐论》,今依用焉。此十一篇之说,事不分明。郑《目录》十一篇略有分别,仔细不可委知。”熊氏云:“十篇,郑可具详。依《别录》十一篇,所有《宾牟贾》,有《师乙》,有《魏文侯》,今此《乐记》有《魏文侯》,乃次《宾牟贾》、《师乙》为末,则是今之《乐记》十一篇之次与《别录》不同。推此而言,其《乐本》以下亦杂乱,故郑略有分别。”案熊氏此说,不与皇氏同。

  ○“乐者为同”者,此言《乐论》之事,谓上下同听。莫不和说也。

  ○“礼者为异”者,谓尊卑各别,恭敬不等也。此章凡有四段,自此至“民治行矣”为第一段,论乐与礼同异。将欲广论,先论其异同也。自“乐由中出”至“天子如此,则礼行矣”为第二段,论乐与礼之功。论同异既辨,故次宜有功也。自“大乐与天地同和”至“述作之谓也”为第三段,论乐与礼唯圣人能识。既有其功,故宜究识也。自“乐者天地之和”至“则此所与民同也”为第四段,论乐与礼使上下和合,是为同也。礼使父子殊别,是为异。

  ○“同则相亲”,无所间别,故相亲也。“异则相敬”,有所殊别,故相敬也。

  ○“乐胜则流,礼胜则离”者,此明虽有同异,而又有相须也。胜,犹过也。若乐过和同而无礼,则流慢,无复尊卑之敬。若礼过殊隔而无和乐,则亲属离析,无复骨肉之爱。唯须礼乐兼有,所以为美。故《论语》云“礼之用,和为贵”,是也。

  ○“合情饰貌者,礼乐之事也”者,合情,谓乐也。乐和其内,是合情也。饰貌,谓礼也,礼以捡迹於外,是饰貌也。貌与心半,二者无偏,则是礼乐之事也。

  ○“礼义立,则贵贱等矣”者,义,宜也。等,阶级也。若行礼得其宜,则贵贱各有阶级矣。

  ○“乐文同,则上下和矣”者,文,谓声成文也。若行乐文采谐同,则上下各自和好也。

  ○“好恶著,则贤不肖别矣”者,谓所好得其善,所恶得其恶,是好恶著,则贤与不肖自然分别矣。

  ○“刑禁暴”者,谓用刑罚禁止暴慢也。

  ○“爵举贤”者,谓用爵以举贤良也。

  ○“则政均矣”者,刑爵得所,政教均平矣。刑者则慎罚,爵者则明德。

  ○“仁以爱之”者,谓王者用仁以爱民也。

  ○“义以正之”者,谓王者用义以正恶矣。

  ○“如此则民治行矣”者,言用仁用义,则民行治也。此经凡有五事,各以“矣”结之。从“礼义立,则贵贱等矣”,是其一也。“乐文同,则上下和矣”,是其二也。“好恶著,则贤不肖别矣”,是其三也。“刑禁暴,爵举贤,则政均矣”,是其四也。“仁以爱之,义以正之,如此则民治行矣”,是其五也。

  乐由中出,和在心也。礼自外作。敬在貌也。乐由中出,故静。礼自外作,故文。文,犹动也。大乐必易,大礼必简。易、简,若於《清庙》大飨然。

  ○易,以鼓反,注同。乐至则无怨,礼至则不争。揖让而治天下者,礼乐之谓也。至,犹达也,行也。

  ○争,争斗之争。暴民不作,诸侯宾服,兵革不试,五刑不用,百姓无患,天子不怒,如此,则乐达矣。合父子之亲,明长幼之序,以敬四海之内,天子如此,则礼行矣。宾,协也。试,用也。

  ○长,丁丈反。

  [疏]“乐由”至“行矣”。

  ○正义曰:此一节明礼乐自内自外,或易或简,天子行之得所,则乐达礼行。

  ○“乐由中出”者,谓乐从心起也。

  ○“礼自外作”者,谓礼敬在外貌也。“乐由中出,故静”者,行之在心,故静也。

  ○“礼自外作,故文”者,礼肃人貌,貌在外,故云“动也”。庾云:“乐成在中,是和合反自然之静。礼节在貌之前,动合文理,文犹动也。”

  ○“大乐必易”者,“朱弦而疏越”是也。

  ○“大礼必简”者,“玄酒腥鱼”是也。

  ○“乐至则无怨”者,至,谓达也,行也。乐行於人由於和故,无怨矣。

  ○“礼至则不争”者,礼行於民由於谦敬,谦敬则不争也。

  ○“揖让而治天下者,礼乐之谓也”者,民无怨争,则君上无为,但揖让垂拱,而天下自治。其功由於礼乐,故云”礼乐之谓也“。

  ○“暴民不作”此下至“乐达矣”,偏举乐之功,前云“乐达则无怨”,故致此以下之功也。暴民,谓凶暴之民。不作,谓不动作也。

  ○“如此,则乐达矣”者,由乐和,故至天子不怒,以致前事,是乐道达矣。

  ○“天子如此,则礼行矣”者,天子若能使海内如此,则是礼道兴行矣。乐云达,礼云行者,互文也。礼云“天子如此”,乐不云“天子”者,乐既云“天子不怒”,故略其文,不复云“天子”也。

  大乐与天地同和,大礼与天地同节。言顺天地之气与其数。和,故百物不失;不失其性。节,故祀天祭地。成物有功报焉。明则有礼乐,教人者。幽则有鬼神。助天地成物者也。《易》曰:“是故知鬼神之情状,与天地相似。”《五帝德》说黄帝德曰:“死而民畏其神者百年。”《春秋传》曰:“若敖氏之鬼。”然则圣人之精气谓之神,贤知之精气谓之鬼。

  ○敖,五羔反。贤知,音智。如此,则四海之内,合敬同爱矣。礼者,殊事合敬者也。乐者,异文合爱者也。礼乐之情同,故明王以相沿也。沿,犹因述也。孔子曰:“殷因於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於殷礼,所损益可知也。”沿,或作缘。

  ○沿,悦专反,因也,述也。故事与时并,举事在其时也。《礼器》曰:“尧授舜,舜授禹,汤放桀,武王伐纣,时也。”名与功偕。为名在其功也。偕,犹俱也。尧作《大章》,舜作《大韶》,禹作《大夏》,汤作《大濩》,武王作《大武》,名因其得天下之大功。

  ○偕,古谐反,俱也。濩,户故反,下同。

  [疏]“大乐”至“功偕”。

  ○正义曰:此一节明礼乐与天地合德,明王用之,相因不改,功名显著。

  ○“大乐与天地同和”者,天地气和,而生万物。大乐之体,顺阴阳律吕,生养万物,是“大乐与天地同和”也。

  ○“大礼与天地同节”者,天地之形,各有高下大小为限节。大礼辨尊卑贵贱,与天地相似,是“大礼与天地同节”也。

  ○“和,故百物不失”者,以大乐与天地同和,能生成百物,故不失其性也。

  ○“节,故祀天祭地”者,以大礼与天地同节,有尊卑上下,报生成之功,故““祀天祭地”。

  ○“明则有礼乐”者,圣王既能使礼乐与天地同和节,又於显明之处尊崇礼乐以教人。

  ○“幽则有鬼神”者,幽冥之处尊敬鬼神以成物也。

  ○“如此,则四海之内,合敬同爱矣”者,圣人若能如此上事行礼乐得所,以治天下,故四海之内合其敬爱;以行礼得所,故四海会合其敬;行乐得所,故四海之内齐同其爱矣。

  ○“礼者,殊事合敬者也”者,尊卑有别,是殊事;俱行於礼,是合敬也。

  ○“乐者,异文合爱者也”者,宫商别调,是异文;无不欢爱,是合爱也。

  ○“礼乐之情同,故明王以相沿也”者,礼乐之状,质文虽异,乐情主和,礼情主敬,致治是同。以其致治情同,故明王所以相因述也。言前代后代,同礼乐之情,因时质文,或有损益,故云“以相沿也”。沿,谓因而增改也。

  ○“故事与时并”者,事,谓圣人所为之事,与所当时而并行,若尧、舜揖让之事,与淳和之时而并行;汤、武干戈之事,与浇薄之时而并行。此一句明礼也。

  ○“名与功偕”者,名,谓乐名。偕,俱也。言圣王制乐之名,与所建之功而俱作也。若尧之《大章》,舜之《大韶》。尧章明之功,舜绍尧之德,及禹、汤等乐名,皆与功俱立也。此一句明乐,圣王虽同礼乐之情,因而脩述,但时与功不等,故礼与乐亦殊。

  ○注“言顺”至“其数”。

  ○正义曰:天地与阴阳生养为气,乐有六律、六吕,调和生养,是顺天地之气,解经“同和”也。云“与其数”,谓天有日月星辰,地有山川高下,其数不同,故云“与其数”,解经“同节”也。

  ○注“成物有功报焉”。

  ○正义曰:言天地春夏生物,秋冬成物。独云“成物”者,对则生、成有异。总而言之,生亦成也,故云“成物有功”,下注云“助天地成物”是也。

  ○注“易曰”至“之鬼”。

  ○正义曰:引“《易》曰:是故知鬼神之情状,与天地相似”者,《易 上系辞》云:“精气为物,游魂为变,是故知鬼神之情状,与天地相似。”注云:“精气谓七八,游魂谓九六。游魂谓之鬼,物终所归。精气谓之神,物生所信也。言木火之神,生物东南。金水之鬼,终物西北。二者之情,其状与春夏生物、秋冬终物相似。”云“《五帝德》说黄帝德曰:死而民畏其神者百年”,案《大戴礼 五帝德篇》云:“宰我问孔子曰:‘黄帝三百年,请问黄帝人也?抑非人也?何以至三百年乎?’孔子曰:‘生而民利其德百年,死而民畏其神百年,亡而民用其教百年。’”云“《春秋传》曰:若敖氏之鬼”,引《春秋》者,宣四年《左传》:“楚司马子良生子越椒,初生,令尹子文请杀之。其父子良不可,子文以为大慼,曰:‘鬼犹求食,若敖氏之鬼不其馁而。’”云“圣人之精气谓之神”者,则黄帝是也,言圣人气强,能引生万物,故谓之神。云“贤知之精气谓之鬼”者,则若敖氏是也,气劣於圣,但归终而已,故谓之鬼。熊氏云:“《系辞》鬼神者,谓七八九六,自然之鬼神。”又圣人贤人鬼神,与自然鬼神,俱能助天地而成物,故郑总引之也。又郑注《祭法》“七祀”,谓鬼神“司察小过”,引此“幽则有鬼神”。然则有天地自然之鬼神,有圣人贤人之鬼神,有七祀之鬼神。崔氏云:“明人君及臣,生则有礼乐化民,死则为鬼神以成物。”此唯据圣人贤人之鬼神也。与郑引《易 系辞》不合,其义非也。

  ○注“沿犹”至“知也”。

  ○正义曰:五帝茸荃同用礼乐,是因也,就而损益,是述也。故引《论语》“损益”之事以解之。损益者,则下文“事与时并,名与功偕”是也。

  故钟鼓管磬,羽籥干戚,乐之器也。屈伸俯仰,缀兆舒疾,乐之文也。簠簋俎豆,制度文章,礼之器也。升降上下,周还裼袭,礼之文也。缀,谓酂,舞者之位也。兆,其外营域也。

  ○伸音申。缀,丁劣反,徐丁卫反,下“缀远”、“缀短”皆同。簠簋,上音甫,下居洧反,并祭器名。上下,时掌反。还音旋。裼,思历反。袭音习。酂,作管反,后同。故知礼乐之情者能作,识礼乐之文者能述。述,谓训其义也。作者之谓圣,述者之谓明。明圣者,述作之谓也。

  [疏]“故锺”至“谓也”。

  ○正义曰:此一节申明礼乐器之与文,并述作之体。“缀兆疾徐”者,缀,谓舞者行位相连缀也。兆,谓位外之营兆也。

  ○“周还裼袭”者,周,谓行礼周曲回旋也。裼,谓袒上衣而露裼也。袭,谓掩上衣也。礼盛者尚质,故袭。不盛者尚文,故裼。

  ○“故知礼乐之情者能作”者,下文云“穷本知变,乐之情”,若能穷极其本,识其变通,是知乐之情也。下文云“著诚去伪,礼之经也”,若能显著诚信,弃去浮伪,是知礼之情也。凡制作者,量事制宜,既能穷本知变,又能著诚去伪,所以能制作者。“识礼乐之文者能述”者,文,谓上经云“屈伸俯仰”、“升降上下”是也。述,谓训说义理。既知文章升降,辨定是非,故能训说礼乐义理,不能制作礼乐也。

  ○“作者之谓圣”,圣者通达物理,故“作者之谓圣”,则尧、舜、禹、汤是也。

  ○“述者之谓明”,明者辨说是非,故脩述者之谓明,则子游、子夏之属是也。

  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化,犹生也。别,谓形体异也。乐由天作,礼以地制。言法天地也。过制则乱,过作则暴。过,犹误也,暴失文武之意。明於天地,然后能兴礼乐也。

  [疏]“乐者”至“乐也”。

  ○正义曰:此一节申明礼乐从天地而来,王者必明於天地,然后能兴礼乐。乐者,调畅阴阳,是“天地之和也”。

  ○“礼者,天地之序也”,礼明贵贱,是“天地之序也”。

  ○“乐由天作”者,乐生於阳,是法天而作也。

  ○“礼以地制”者,礼主於阴,是法地而制,言法天地也。

  ○“过制则乱”者,过,谓误也。惟圣人识合天地者,则制礼作乐不误。若非圣识,则必误,误制礼,则尊卑淫乱也,犹地体误,则乱於高下也。

  ○“过作则暴”者,谓违暴失所。若过误作乐,则乐体违暴,失文武之意,谓文乐武乐杂乱也。

  论伦无患,乐之情也。欣喜欢爱,乐之官也。伦,犹类也。患,害也。官,犹事也。中正无邪,礼之质也。庄敬恭顺,礼之制也。质,犹本也。

  ○邪,字又作斜,同,似嗟反。若夫礼乐之施於金石,越於声音,用於宗庙社稷,事乎山川鬼神,则此所与民同也。言情官质制,先王所专也。

  [疏]“论伦”至“同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礼乐文质不同,事为有异。

  ○“论伦无患”者,乐主和同,论说等伦,无相毁害,是“乐之情也”。言乐之本情,欲使伦等和同,无相损害也。

  ○“欣喜欢爱,乐之官也”者,官,犹事也。贺玚云:“八音克谐,使物欢欣,此乐之事迹也。”在心则伦类无害,故为乐情。在貌则欣喜欢爱,故为乐事也。

  ○“中正无邪,礼之质也”者,谓内心中正,无有邪僻,是礼之本质也。

  ○“庄敬恭顺,礼之制也”者,外貌庄敬,谦恭谨慎,是礼之节制也。

  ○“若夫礼乐之施於金石,越於声音”者,此明乐也。

  ○“用於宗庙社稷,事乎山川鬼神”者,此明礼也。若通而言之,则礼乐相将矣。

  ○“则此所与民同也”者,言施於金石,越於声音,用於宗庙社稷,事乎山川鬼神,此等与民共同有也。前经论乐之情,乐之官,礼之质,礼之制,是先王所专有也,言先王独能专此四事。

  王者功成作乐,治定制礼,功成、治定,同时耳。功主於王业,治主於教民。《明堂位》说周公曰:“治天下六年,朝诸侯於明堂,制礼作乐。”

  ○王如字,徐于况反。治定,直吏反,注“治定”、“治主”、下“治辩”同。其功大者其乐备,其治辩者其礼具。辩,徧也。

  ○辩,本又作辩,旧音遍,按《广雅》:“辨,徧也。”薄苋反。徧音遍。干戚之舞,非备乐也。乐以文德为备,若《咸池》者,孔子曰:“《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孰亨而祀,非达礼也。达,具也。《郊特牲》曰:“郊血,大飨腥,三献爓,一献孰。至敬不飨味而贵气臭也。”

  ○亨,沈普衡反,徐许两反。爓,在廉反。五帝殊时,不相沿乐。三王异世,不相袭礼。言其有损益也。乐极则忧,礼粗则偏矣。乐,人之所好也,害在淫侉。礼,人之所勤也,害在倦略。

  ○粗,仓都反,后皆同。偏音篇,下同。好,呼报反。侉,苦瓜反。及夫敦乐而无忧,礼备而不偏者,其唯大圣乎。敦,厚也。

  ○夫音扶,下皆放此。

  [疏]“王者”至“圣乎”。

  ○正义曰:此章是《乐记》第三章,名曰《乐礼》章也。章中明王者为治,必制礼作乐,故名《乐礼》章也。案郑《目录》云第三是《乐施》,第四是《乐言》,第五是《乐礼》。今记者以《乐礼》为第三言,郑《目录》当是旧次未合之时,此今所列,或记家别起意,意趣不同故也。

  ○“王者功成作乐,治定制礼”者,功成,谓天子功业既成。治定,谓民得王教,尊卑位定也。然功成治定,俱是一时,但所断义,各有异也,故分言耳。“功成作乐”者,王者先王之功,由民所乐,故功成命而作乐,以应民所乐之心,犹如民乐。周有干戈而业成,故周王成功,制干戈之乐也。“治定制礼”者,礼以体别为义,今治人得体,故制礼应之。如周王太平乃制礼也。而乐云“作”,礼云“制”者,作是动用,制是裁断,礼是形化,故言“制”。乐是气化,故言“作”,亦相互也。《白虎通》云:“乐者,阳也,动作倡始,故言作也。礼者,阴也,系制於阳,故云制也。”治定,谓教民从化。若用质教民治定者,则制礼省略也。若用文教民而治定者,则制礼繁多也。其法虽殊,若大判而论,则五帝以上尚乐,三王之世贵礼,故乐兴五帝,礼盛三王,所以尔者,五帝之时尚德,故义取於同和;三王之代尚礼,故义取於仪别。是以乐随王者之功,礼随治世之教也。

  ○“其功大者其乐备,其治辩者其礼具”者,辩,遍也。夫礼乐必由其功治,功治有大小,故礼乐亦应以广狭也。若以一代而言,则武王功治尚小,故礼乐未得备遍。至周公功成治大,故礼乐应之而备也。若异代言之,则尧、舜功大治辩,乐备礼具。若汤、武比於尧、舜,则功小治狭,乐不备,礼不具也。乐备,谓文德备具;不备,谓干戚之舞矣。礼具,则血腥而祭,不具,谓孰亨而祀。言礼乐之体,皆以德为备具也。

  ○“干戚之舞,非备乐也”者,言周乐干戚之舞,非如舜时文德之备乐也。

  ○“孰亨而祀,非达礼也”者,言后世孰亨牲体而祭祀,非如五帝之时血腥之达礼也。

  ○“五帝殊时,不相袭乐”者,沿,因也。五帝既先后殊时,不相共同用一乐也。

  ○“三王异世,不相袭礼”者,三王前后异世,不相共袭因一礼也。若论礼乐之情,则圣王同用也。故前文云“礼乐之情同,故明王以相沿”是也。此论礼乐之迹,损益有殊,随时而改,故云不相袭也。

  ○“乐极则忧”者,乐人之所好,害在淫侉。若极而不止,则必至忧蹙也。

  ○“礼粗则偏矣”者,偏,谓倦略。礼者,人之所勤,言人不能勤行於礼,好生懈倦,则致粗略。偏,谓不周备也。

  ○“及夫敦乐而无忧者,敦,厚也。厚重於乐,知足则止,而无至於忧也。

  ○“礼备而不偏”者,行礼安静,委曲备具,不致勤苦倦略。能如此者,其唯大圣乎?言大圣之人,能行礼乐如此也。

  ○注“功成”至“作乐”。

  ○正义曰:“功成治定,同时耳”者,谓一时之事,若周公摄政六年是也。云“功主於王业”者,功,谓王业之功。乐者,圣人所乐,发扬已之功德,故云“功成作乐”。云“治主於教民”者,治定,谓治人安定,使上下有序。礼者,主於施下,明下之从顺,故治定制礼也。

  ○注“乐以”至“善也”。

  ○正义曰:郑之此注,据异代。此经云“干戚非备乐”,明以文德为备,故云“若《咸池》者”,下文云“《咸池》备矣”是也。引《论语》舜以文德为备,故云“《韶》尽美矣”,谓乐音美也,“又尽善也”,谓文德具也。虞舜之时,杂舞干羽於两阶,而文多於武也。谓“《武》尽美矣”者,《大武》之乐,其体美矣,下文说《大武》之乐是也。“未尽善”者,文德犹少,未致太平。

  ○注“达具”至“臭也”。

  ○正义曰:案《礼运》云“荐其血毛”,谓上古也。“腥其俎,熟其殽”,谓中古也。“退而合亨”,谓三王也。是上代质,用血腥,次代文,用亨孰,故引《郊特牲》“郊血,大飨腥,三献爓,一献孰”以结之。是卑者爓孰,尊者血腥。尊者礼具,卑者不具。然三王之世,礼文烦多。五帝之时,礼文简略。今以上世为具礼,下世为不具礼者,礼之所具在於德,上代礼文虽略,德备也。下代礼文虽烦,德不具也。故前文云“大礼与天地同节”,故下篇云“无体”之礼,是其具也。

  ○注“乐人”至“倦略”。

  ○正义曰:“乐,人之所好也,害在淫侉”者,乐声之作,人听而不厌,是人之所好,好而不止,放荡奢佚,故害在淫侉。若朋淫於家,俾昼作夜,物极则反,乐去忧来。又烦手淫声,慆堙心耳,则哀痛生也。云“礼,人之所勤也”者,一献之礼,宾主百拜,是所勤也。劳而不堪,有司跛倚,是害在倦略也。

  天高地下,万物散殊,而礼制行矣。礼为异也。流而不息,合同而化,而乐兴焉。乐为同也。春作夏长仁也。秋敛冬藏,义也。仁近於乐,义近於礼。言乐法阳而生,礼法阴而成。

  ○夏长,上户嫁反,下丁丈反,下注“长养”皆同。近,附近之近,又其靳反,下皆同。乐者敦和,率神而从天。礼者别宜,居鬼而从地。敦和,乐贵同也。率,循也。从,顺也。别宜,礼尚异也。居鬼,谓居其所为,亦言循之也。鬼神,谓先圣先贤也。

  ○惇音纯,本又作敦。故圣人作乐以应天,制礼以配地。礼乐明备,天地官矣。官,犹事也。各得其事。

  [疏]“天高”至“官矣”。

  ○正义曰:此一节申明礼乐配於天地,若礼乐备具,则天地之事各得其宜。

  ○“天高地下,万物散殊,而礼制行矣”者,以天高地下不同,故人伦尊卑有异,其间万物各散殊涂。礼者,别尊卑,定万物,是礼之法制行矣

  ○“流而不息,合同而化,而乐兴焉”者,言天地万物流动不息,合会齐同而变化者也。乐者,调和气性,合德化育,是乐兴也。乐主和同,故云“兴”,礼主异,故云“行”。此“乐兴”与“礼行”相对,乐云“兴”,礼加“制”字,而云“礼制行”者,礼以裁制为义,故特加“制”。乐以兴作为本,故不云“制”也。

  ○“仁近於乐,义近於礼”者,仁主仁爱,乐主和同,故仁近於乐也。义主断割,礼为节限,故义近於礼也。

  ○“乐者敦和,率神而从天”者,率,循也。言乐之为体,敦重和同,因循圣人之神气,而从於天也。

  ○“礼者别宜,居鬼而从地”者,居,谓居处也。言礼之为体,殊别万物所宜,居处鬼之所为而顺地也。乐所以率神者,圣人之魂为神,乐者调和其气,故云“率神”。礼所以居鬼者,贤人之魂为鬼,礼者裁制形体,故云“居鬼”。居者亦率循之义,变文尔。

  ○“礼乐明备,天地官矣”者,官,犹事也。言圣人能使礼乐显明备具,则天地之事,各得其利矣。

  ○注“敦和”至“贤也”。

  ○正义曰:“敦和,乐贵同也”者,谓敦重於和,由其贵同,故知敦则贵也,和则同也。“敦和”与“别宜”相对者,“别宜”谓分别其所宜,明“敦和”是敦重其所和也。云“别宜,礼尚异也”者,乐言“敦和”,乐贵同也,礼言“别宜”,是礼尚异也。云“居鬼,谓居其所为,亦言循之也”者,“居鬼”谓居处之所为,“居处”则依循之义也,故云“亦言循之也”。与率神不异,故言“亦”。云“鬼神,谓先圣先贤也”者,鬼则先贤,神即先圣。圣人魂强,能神通变化,乐者清虚无体,亦能变化,故云“率神”也。贤人魂弱,但归处居住有形,上下之礼亦有体,依循鬼之尊卑,故云“居鬼”也。贺云:以为居鬼者,居其所为,谓若五祀之神,各主其所造而受祭,不得越其分,是不变化也。五祀之神造门,故祭於门;造祭,故祭於灶,故云“居”。义亦通也。

  天尊地卑,君臣定矣。卑高巳陈,贵贱位矣。动静有常,小大殊矣。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则性命不同矣。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如此,则礼者,天地之别也。卑、高,谓山泽也。位矣,尊卑之位,象山泽也。动静,阴阳用事。大小,万物也。大者常存,小者随阴阳出入。方,谓行虫也。物,谓殖生者也。性之言生也。命,生之长短也。象,光耀也。形,体貌也。

  ○卑如字,又音婢,下同。

  [疏]“天尊”至“别也”。

  ○正义曰:自此以下至“礼乐云”,广明礼乐之功,包天地之德,各随文解之。此天尊地卑一经,明礼为天地之别也。

  ○“卑高已陈,贵贱位矣”者,卑谓泽也,高谓山也。山泽列在天地之中,故云“已陈”也。贵贱,即公卿以下,象山川而有贵贱之位也,所以郑云“位矣”。尊卑之位,象山泽,故郑注《周易》云:“君臣尊卑之贵贱,如山泽之有高卑也。”

  ○“动静有常,小大殊矣”者,动静,谓雷风也。动散有常,故云“常”也。小大,谓万物也。小,谓草木春生秋杀,及昆虫夏生冬伏者。大,谓常存,不随四时变化。变化不等,故云“殊”也。郑注《易》云“动静,雷风也”,而郑此云“阴阳用事”者,亦得会通也。

  ○“方以类聚”者,方,谓走虫禽兽之属,各以类聚,不相杂也。

  ○“物以群分”者,物,谓殖生,若草木之属,各有区分,自殊於薮泽者也。郑注《易》云“类聚群分,谓水火也”,而此注云“方,谓行虫。物,谓殖生者”,言二注不同,各有以也。类聚无“方”者,行虫有性识道理,故称“方”也。群分称“物”者,谓殖生无心灵,但一物而已,故云“物”也。

  ○“则性命不同矣”者,性,生也。各有嗜好,谓之为性也。命者,长短夭寿也。行殖之物,既禀大小之殊,故性命夭寿不同。万物各有群类区分性命之别,故圣人因此制礼,类族缘物,各遂性命也。

  ○“在天成象”者,马融、王肃注《易》并云:“象者,日月星。”郑注《易》云:“成象,日月星辰也。”注此云:“象,光耀也。”

  ○“在地成形”者,马融注《易》云:“植物、动物也。”王肃注《易》云:“山川、群物也。”郑注《易》云:“谓草木鸟兽也。”注此云:“形,体貌也。”按此三者,所注虽异,其意皆同。

  ○“如此,则礼者,天地之别也”者,合结礼者,天地有别,圣人制礼有殊别,是从天地之分别也。

  地气上齐,天气下降,阴阳相摩,天地相荡,鼓之以雷霆,奋之以风雨,动之以四时,暖之以日月,而百化兴焉。如此,则乐者,天地之和也。齐读为跻,跻,升也。摩,犹迫也。荡,犹动也。奋,讯也。百化,百物化生也。

  ○上齐,时掌反。齐,注读为跻,又作隮,子兮反,升也。摩,本又作磨,末河反,迫也。荡,本或作荡,同,大党反。霆音廷,又作挺。奋,甫问反,《易》作“润之”。暖,徐诗远反,沈况远反。迫音伯。讯,本又作迅,音信。

  [疏]“地气”至“和也”。

  ○正义曰:“地气上齐”者,齐,升也,谓地气上升天。“天气下降”者,谓降下与地气交合。积气从下升,在乐象气,故先从地始。形以上为尊,故先礼象形,从天为初。

  ○“阴阳相摩”者,摩,谓切迫,阴阳二气相切迫也。“天地相荡”者,荡,动也,言天地之气相感动。

  ○“鼓之以雷霆”者,虽以气生而物未发,故用雷霆以鼓动之。

  ○“奋之以风雨”者,万物得风雨,奋迅而出也。

  ○“动之以四时”者,言万生长,随四时而动也。

  ○“暖之以日月”者,万物之生,必须日月暖煦之。自“鼓之以雷霆”至“暖之以日月”,皆以天地相荡之事细别言之耳。

  ○“而百化兴焉”者,百化,百物也。兴,生也。百物化生由天地,“齐”、“降”以下诸事。

  ○“如此,则乐者,天地之和也”者,此结乐也。言作乐者法象天地之和气,若作乐和,则天地亦和。前经云“礼者,天地之别”,言制礼者法象之也。若制礼得所,亦能使天地别异。此经“乐者,乐之不和”,则是法天地之和气,故云“乐者,天地之和也”。

  化不时则不生,男女无辨则乱升,天地之情也。辨,别也。升,成也。乐失则害物,礼失则乱人。

  [疏]“化不”至“情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天地不时,由礼乐失所。

  ○“化不时”者,谓天地化养,不得其时,则不生物也。此明乐所以调和变化故也。

  ○“男女无辨则乱升”者,升,成也。辨,别也。若男女杂乱无别,则乱成也。此明礼之所以别男女故也。

  ○“天地之情也”者,乐以法天,化得其时则物生,不得其时则物不生,是天之情也。礼以法地,男女有别则治兴,男女无别则乱成,是地之情也。皇氏云:“天地无情,以人心而谓之耳。”

  及夫礼乐之极乎天而蟠乎地,行乎阴阳而通乎鬼神,穷高极远而测深厚。极,至也。蟠,犹委也。高远,三辰也。深厚,山川也。言礼乐之道,上至於天,下委於地,则其间无所不之。

  ○蟠,步丹反,或蒲河反,注同。

  [疏]“及夫”至“深厚”。

  ○正义曰:此一节盛说礼乐之大。

  ○“极乎天”者,极,至也。言礼乐上至乎天。

  ○“而蟠乎地”者,蟠,委也。言礼乐下委於地。礼法天地高下,是礼至委於天地。乐法地气上升,天气下降,是乐至委於天地。天高故言“至”,地下故言“委”。

  ○“行乎阴阳”者,礼法动静有常,乐法阴阳相摩,是礼乐行乎阴阳,阴阳和,四时玉烛,应於礼乐,是礼乐行乎阴阳。

  ○“而通乎鬼神”者,礼乐用之以祭鬼神,是“通乎鬼神”也。

  ○“穷高极远”者,穷,尽也。高远,谓天之三光,三光应礼乐而明,是礼乐尽三光之道也。

  ○“而测深厚”者,测,知也。深厚,谓地之山川。山川应礼乐而出瑞应,是测深厚。此经盛论礼乐之大厚,虽取象於天地功德,又能遍满於天地之间。《礼运》云“天降膏露”,是极乎天也。“地出醴泉”,是蟠乎地也。日月岁时无易,百穀用成,是行乎阴阳也。作乐一变,以至六变,百神俱至,是通乎鬼神也。《孝经纬》云“景星出”,是穷高极远也。《礼运》云“山出器车”,“鱼鲔不淰”,是测深厚也。言礼乐无所不至。

  乐著大始,而礼居成物。著之言处也。大始,百物之始主也。

  ○著,直略反,处也,注“著之言”同。大音泰,注同。处,昌吕反。著不息者,天也。著不动者,地也。著,犹明白也。息,犹休止也。《易》曰:“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一动一静者,天地之间也。间,谓百物也。故圣人曰“礼乐”云。言礼乐之法天地也,乐静而礼动,其并用事,则亦天地之间耳。

  [疏]“乐者”至“乐云”。

  ○正义曰:“乐著大始,而礼居成物”者,言乐象於天,天为生物之始。著,犹处也,是“乐处大始”。礼法於地,言礼以禀天气以成於物,故云“礼居成物”。“著”与“居”相对,故注以“著”为“处”也。

  ○“著不息者,天也,著不动者,地也”者,“著”谓显著。言显著明白,运生不息者,是天也。案《易 乾 象》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也。”显著养物不移动者,地也,故《坤卦 彖》云:“安贞吉。”言乐法於天,动而不息,礼象於地,静而不动。

  ○“一动一静,天地之间也”者,动者,或一物飞走蠢动,感天之阳气也。静者,或一物安伏而止静,感地之阴气也。“天地之间也”者,言此一动一静,在天地之间所有百物也。动则《周礼》动物及雷风日月之属是也,静则植物山陵之属是也。

  ○“故圣人曰礼乐云”者,云,言也。谓礼乐所言,法天地也。记者引圣人语证此一章也,言圣人云此一章,是礼乐法天地,故言“圣人曰礼乐云”。

  ○注“乐静”至“间耳”。

  ○正义曰:言礼乐之法天地也,乐静而礼动,其并用事,则亦天地之间耳。释礼乐所以亦是天地之间物义也。若离而言之,则乐静礼动。若礼乐合用事,则同有动静,故如天地之间,物有动静也。

 

卷三十八 乐记第十九

 卷三十八 乐记第十九  

  昔者,舜作五弦之琴以歌《南风》,夔始制乐以赏诸侯。夔欲舜与天下之君共此乐也。南风,长养之风也,以言父母之长养己,其辞未闻也。夔舜时典乐者也。《书》曰:“夔,命女典乐。”

  ○夔,求龟反,舜臣。女音汝。

  [疏]“昔者”至“诸侯”。

  ○正义曰:此一节论《乐记》第四章,名为《乐施》,施者,用於天下,此章中明乐施被之事也。本是第三,前既推礼章为第三,此为第四,亦明礼乐既备,后乃施布天下也。自此至“知其行也”,此一节特明圣人制乐以赏诸侯,其功大者其乐备。

  ○“昔者,舜作五弦之琴以歌《南风》”者,五弦,谓无文武二弦,唯宫、商等之五弦也。《南风》,诗名,是孝子之诗。南风,长养万物,而孝子歌之,言己得父母生长,如万物得南风生也。舜有孝行,故以此五弦之琴歌《南风》之诗,而教天下之孝也。此诗今无,故郑注云:“其辞未闻也。”案《世本》云:“神农作琴。”今云舜作者,非谓舜始造也,正用此琴特歌《南风》,始自舜耳。或五弦始舜也。

  ○“夔始制乐以赏诸侯”者,夔是舜典乐之官,名夔,欲天下同行舜道,故歌此《南风》以赏诸侯,使海内同孝也。然乐之始,亦不正在夔也,正是夔始以此诗与诸侯。

  ○注“夔欲”至“典乐”。

  ○正义曰:“夔欲舜与天下之君共此乐”者,舜既独歌《南风》,夔为典乐之官,欲令舜与天下诸侯共歌此《南风》之乐,故制此《南风》之乐以赏诸侯。云“其辞未闻也”者,此《南风》歌辞,未得闻也。如郑此言,则非《诗 凯风》之篇也。熊氏以为《凯风》,非矣。案《圣证论》引《尸子》及《家语》难郑云:“昔者舜弹五弦之琴,其辞曰:‘南风之薰兮,可以解吾民之愠兮。南风之时兮,可以阜吾民之财兮。’郑云‘其辞未闻’,失其义也。”今案马昭云:“《家语》王肃所增加,非郑所见。”又《尸子》杂说,不可取证正经,故言“未闻”也。

  故天子之为乐也,以赏诸侯之有德者也。德盛而教尊,五穀时熟,然后赏之以乐。故其治民劳者,其舞行缀远。其治民逸者,其舞行缀短。民劳则德薄,酂相去远,舞人少也。民逸则德盛,酂相去近,舞人多也。

  ○行,户刚反,下同。

  [疏]“故天”至“缀短”。

  ○正义曰:此一经明诸侯德尊乐备舞具,各随文解之。

  ○“故其治民劳者,其舞行缀远”者,缀,谓酂也。“远”是舞者外营域行列之处。若诸侯治理於民,使民劳苦者,由君德薄,赏之以乐,舞人既少,故其舞人相去行缀远,谓由人少舞处宽也。

  ○“其治民逸者,其舞行缀短”者,此诸侯治理於民使逸乐,由其君德盛,故赏之以乐,舞人多,故去行缀短也,谓由人多舞处狭也。舞处之缀一种,但人多则去之近,人少则去之远也。

  ○注“民劳”至“多也”。

  ○正义曰:酂,谓酂聚。舞人行位之处,立表酂以识之。

  故观其舞,知其德,闻其谥,知其行也。谥者,行之迹也。

  ○行,下孟反,注同。

  [疏]“故观”至“行也”。

  ○正义曰:此覆结上文。

  ○观其舞之远近,则知其德之薄厚,由舞所以表德也。

  ○“闻其谥,知其行也”者,此一句以谥比拟其舞也,闻谥之善否,知其行之所好恶,由谥所以迹行也。

  《大章》,章之也。尧乐名也,言尧德章明也,《周礼》阙之,或作《大卷》。《咸池》,备矣,黄帝所作乐名也,尧增脩而用之。咸,皆也。池之言施也,言德之无不施也。《周礼》曰《大咸》。

  ○大咸,如字,一本作“大卷”,并音权。《韶》,继也。舜乐名也,韶之言绍也,言舜能继绍尧之德,《周礼》曰《大韶》。

  ○韶,上遥反,注同。《夏》,大也。禹乐名也。言禹能大尧舜之德,《周礼》曰《大夏》。殷、周之乐尽矣。言尽人事也,《周礼》曰《大濩》、《大武》。

  ○濩音护。

  [疏]“大章”至“尽矣”。

  ○正义曰:此一节论六代之乐也。

  ○“《大章》,章之也”者,章,明也。尧乐谓之《大章》者,言尧之德章明於天下也。

  ○“《咸池》,备矣”者,咸,皆也。池,施也。《咸池》,皇帝之乐名,言黄帝之德皆施被於天下,无不周遍,是为备具矣。

  ○“《韶》,继也”者,韶,舜乐名。言舜之道德能继绍於尧也。

  ○“《夏》,大也”者,《夏》禹乐名,言禹能光大尧、舜之德。

  ○“殷,周之乐尽矣”者,殷乐,谓汤之《大濩》也。周乐,谓周之《大武》也,言於人事尽极矣。但自夏以前,皆以文德王有天下,殷、周二代,唯以武功为民除残伐暴,民得以生,人事道理尽极矣。

  ○注“尧乐”至“《大卷》”。

  ○正义曰:知《大章》尧乐者,案《乐纬》及《礼乐志》云:“黄帝曰《咸池》,尧作《大章》。”故知《大章》尧乐名也。云“《周礼》阙”者,言《周礼》无《大章》,故云“阙”也。此本云《大章》,《周礼》曰《大卷》,言此《大章》当《周礼》《大卷》也。

  ○注“黄帝”至“《大咸》”。

  ○正义曰:今知《咸池》是黄帝所作乐名者,案《乐纬》及《礼乐志》云:“皇帝曰《咸池》。”故知《咸池》是黄帝乐名。云“尧增脩而用之”者,此黄帝所作《咸池》之乐,至尧之时,更增改脩治而用之。《周礼 大司乐》谓之《大咸》。《咸池》虽黄帝之乐,若尧既增脩而用之者,则《世本》名《咸池》是也,故此文次在《大章》之下矣。又《周礼》云:“《咸池》以祭地。”黄帝之乐,尧不增脩者,则别立其名,则此《大章》是也。其《咸池》虽黄帝之乐,尧增脩者,至周谓之《大咸》。其黄帝之乐,尧不增脩《大章》者,至周谓之《大卷》。於周之世,其黄帝乐,尧不增脩,谓之《大卷》者,更加以《云门》之号,是《云门》、《大卷》一也。熊氏云:“知《大卷》当《大章》者,案《周礼》云‘《云门》、《大卷》’,《大卷》在《大咸》之上,此《大章》在《咸池》之上,故知《大卷》当《大章》。知周别为黄帝尧名《云门》者,以此《乐记》唯云《咸池》、《大章》,无《云门》之名。《周礼》,《云门》在六代乐之首,故知别为黄帝立《云门》之名也。知於《大卷》之上加《云门》者,以黄帝之乐,尧增脩者既谓之《咸池》,不增脩者别名《大卷》。明周为黄帝於不增脩之乐别更立名,故知於《大卷》之上别加《云门》,是《云门》、《大卷》一也。”故《周礼》“《云门》、《大卷》,郑注云:“黄帝曰《云门》、《大卷》,言黄帝之德,如云之出,民得以有族类。”知黄帝之乐,尧增脩曰《咸池》者,以《礼乐志》云:“黄帝曰《咸池》。”今《周礼》《大咸》在《云门》之下、《大韶》之上,当尧之代,故知尧增脩曰《咸池》。增脩者,以五帝殊时,不相沿乐,故知尧增脩也。知乐有增脩者,《礼乐志》:“汉之《文始舞》者,《韶舞》,高帝六年更云改名《文始》也。汉之《五行舞》者,本周舞,始皇二十六年更立《五行舞》。”是知有增脩之法。熊氏又云:“案《孝经 钩命决》云:‘伏牺乐为《立基》,神农乐为《下谋》,祝融乐为《祝续》。”案《乐纬》云:“黄帝曰《咸池》,帝喾曰《六英》,颛顼曰《五茎》,尧作《大章》,舜曰《箫韶》禹曰《大夏》,商曰《大濩》,周曰《大武》,《象》。”《礼乐志》云:“颛顼作《六茎》,帝喾作《五英》。”与《乐纬》不同,其馀无异名。曰《六英》者,宋均注云:“为六合之英华。”五龙为五茎者,能为五行之道立根茎也。

  ○注“韶之言绍也”。

  ○正义曰:案《元命包》云:“舜之时,民乐绍尧业。”故云“韶之言绍也”。

  ○注“言禹能大尧舜之德”。

  ○正义曰:案《大司乐》注云:“禹德能大中国。”此云“大尧舜之德”者,以广大中国,则是大尧舜德,其义然也。

  ○注“《周礼》曰《大濩》、《大武》”。

  ○正义曰:案《大司乐》注云:“汤德能使天下得其所,是其德也。”《元命包》曰:“汤之时,民乐其救之於患害,故曰《濩》。”救世由救之,故民得所,义亦通也。《大武》,武王乐也,以武取定天下,周公制焉。

  天地之道,寒暑不时则疾,风雨不节则饥。教者,民之寒暑也,教不时则伤世。事者,民之风雨也,事不节则无功。教,谓乐也。

  ○饥,居祈反。然则先王之为乐也,以法治也,善则行象德矣。以法治,以乐为治之法。行象德,民之行顺君之德也。

  ○治,直吏反,下同。

  [疏]“天地”至“德矣”。

  ○正义曰:此一节明乐之为善。乐得其所,则事有功也。

  ○“然则先王之为乐也,以法治也”者,言先王作乐以为治为法,若乐善则治得其善,若乐不善则治乖於法,则前文“教不时则伤世,事不节则无功”是也。

  ○“善则行象德矣”者,言人君为治得其所教化美善,则下民之行法象君之德也。

  夫豢豕为酒,非以为祸也,而狱讼益繁,则酒之流生祸也。以穀食犬豕曰豢。为,作也,言豢豕作酒,本以飨祀养贤,而小人饮之善酗,以致狱讼。

  ○豢音患,养也。食音嗣。酗,许具反。是故先生因为酒礼。壹献之礼,宾主百拜,终日饮酒而不得醉焉,此先王之所以备酒祸也。壹献,士饮酒之礼。百拜,以喻多。故酒食者,所以合欢也。乐者,所以象德也。礼者,所以缀淫也。缀,犹止也。

  ○缀,知劣反。是故先王有大事,必有礼以哀之。有大福,必有礼以乐之。哀乐之分,皆以礼终。大事,谓死丧也。

  ○乐音洛,下“所乐”、“哀乐”、“康乐”皆同。分,扶问反。乐也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著其教焉。著,犹立也,谓立司乐以下,使教国子。

  ○著,知虑反。

  [疏]“夫豢”至“教焉”。

  ○正义曰:此一节明言礼乐之设不得其所,则祸乱兴,故先王节其礼乐以防淫乱也。

  ○“夫豢豕为酒,非以为祸也”者,豢,养也,言养豕作酒,本为行礼,非以为祸乱而为也。

  ○“而狱讼益繁,则酒之流生祸也”者,言由酒至酗,斗争杀伤,而刑狱增益繁多,则是酒之流害,所以生此狱讼之祸也。

  ○“是故先王因为酒礼”者,由其生祸,故先王因此为饮酒之礼也。

  ○“壹献之礼,宾主百拜”者,谓士之飨礼,唯有壹献,言所献酒少也。从初至末,宾主相答而有百拜,言拜数多也。是意在於敬,不在酒也。

  ○“终日饮酒而不得醉焉”者,谓飨礼也。以其恭敬,示饮而已,故不得醉也。

  ○“乐者,所以象德也”者,谓君作乐以训民,使民法象其德也。“礼者,所以缀淫也”者,缀,止也。言人君制礼以教天下,所以缀止淫邪也。

  ○“乐也者,圣人之所乐也”者,言乐体者,圣人心所爱乐也。圣人贪爱此乐,以乐身化民。

  ○“而可以善民心”者,言用乐化民,调善民心。

  ○“其感人深”者,言乐本从民心而来,乃成於乐,故感动人深也。

  ○“其移风易俗”者,风,谓水土之风气,谓舒疾刚柔。俗,谓君上之情欲,谓好恶趣舍。用乐化之,故使恶风移改,弊俗变易。

  ○“故先王著其教焉”者,著,立也。以其乐功如此,故先王立乐官,以乐教化焉。

  ○注“壹献”至“喻多”。

  ○正义曰:凡飨礼,案《大行人》云:上公九献,侯伯七献,子男五献,并依命数。其臣介则孤同子男,卿大夫略为一节,但三献,则天子诸侯之士同壹献。故昭六年“季孙宿如晋,晋侯享之,有加笾。武子退,使行人告曰:得贶,不过三献”,是其事也。但春秋乱世之法,或有大夫五献者,故昭元年郑伯享赵孟,“具五献之笾豆於幕下”,是乱世之法也。或者郑以公孤之礼享赵孟,故五献也。言“百拜喻多”者,案今《乡饮酒》之礼,是壹献,无百拜。今云“百拜”,故喻多也。

  夫民有血气心知之性,而无哀乐喜怒之常,应感起物而动,然后心术形焉。言在所以感之也。术,所由也。形,犹见也。

  ○知音智。应,於甑反,篇内同。见,贤遍反。是故志微、噍杀之音作,而民思忧。啴谐、慢易、繁文、简节之音作,而民康乐。粗厉、猛起、奋末、广贲之音作,而民刚毅。廉直、劲正、庄诚之音作,而民肃敬。宽裕、肉好、顺成、和动之音作,而民慈爱。流辟、邪散、狄成、涤滥之音作,而民淫乱。志微,意细也。吴公子札听《郑风》,而曰:“其细已,甚民弗堪也。”简节,少易也。奋末,动使四支也。贲读为愤,愤,怒气充实也。《春秋传》曰:“血气狡愤。”肉,肥也。狄涤,往来疾貌也。滥,僣差也。此皆民心无常之效也。肉,或为“润”。

  ○噍,子遥反。杀,色界反,又色例反。思,息吏反,又音斯。啴,昌善反。谐,户皆反。慢,本又作慢,莫谏反。易,以豉反,注同。粗,七奴反。贲,依注读为愤,扶粉反。劲,吉正反。裕,羊树反。肉,而救反,肥也,注同。好,呼报反。辟,匹亦反。邪,似嗟反,后皆同。狄,他历反,注同。涤,大历反,注同。滥,力暂反。札,测八反。贲,读音奔,又补义反。狡,本又作交,古卯反,又音郊。僣,子念反。效,户教反。

  [疏]“夫民”至“淫乱”。

  ○正义曰:皇氏以为自此以下至“君子贱之也”,是乐言之科,各随文解之。此一节“民有血气以下”至“淫乱以上”,论人心皆不同,随乐而变。夫乐声善恶,本由民心而生,所感善事则善声应,所感恶事则恶声起。乐之善恶,初则从民心而兴,后乃合成为乐。乐又下感於人,善乐感人,则人化之为善,恶乐感人,则人随之为恶。是乐出於人,而还感人,犹如雨出於山而还雨山,火出於木而还燔木。故此篇之首,论人能兴乐,此章之意,论乐能感人也。

  ○“故民有血气心知之性”者,人由血气而有心知,故“血气”“心知”连言之,其性虽一,所感不恒,故云“而无哀乐喜怒之常”也。“应感起物而动”者,言内心应感,起於外物,谓物来感己,心遂应之,念虑兴动,故云“应感起物而动”。

  ○“然后心术形焉”者,术,谓所由道路也。形,见也。以其感物所动故,然后心之所由道路而形见焉。心术见者,即下文是也。

  ○“是故志微、噍杀之音作,而民思忧”者,志微,谓人君志意微细。噍杀,谓乐声噍蹙杀小。如此音作,而民感之,则悲思忧愁也。

  ○“啴谐、慢易、繁文、简节之音作,而民康乐”者,啴宽也。谐,和也。慢,疏也。繁,多也。简节,易少也。康,安也。言君若道德啴和疏易,则乐音多文采,而节奏简略,则下民所以安乐也。

  ○“粗厉、猛起、奋末、广贲之音作,而民刚毅”者,粗厉,谓人君性气粗疏威厉。猛起,谓武猛发起。奋末,谓奋动手足。广贲,谓乐声广大,愤气充满。如此音作,而民感之,则性气刚毅也。

  ○“廉直、劲正、庄诚之音作,而民肃敬”者,君若廉直劲正,则乐音矜庄、严栗而诚信,故民应之而肃敬也。

  ○“宽裕、肉好、顺成、和动之音作,而民慈爱”者,肉,谓厚重者也。君上如宽裕厚重,则乐音应序而和谐动作,故民皆应之而慈爱也。

  ○“流辟、邪散、狄成、涤滥之音作,而民淫乱”者,流辟,谓君志流移不静。邪散,谓违辟不正,放邪散乱。狄成、涤滥,皆谓往来速疾,谓乐之曲折,速疾而成,疾速而止。僣滥,止谓乐声急速。如此音作,民感之淫乱也。此六事所云音者,皆据君德及乐音相杂也。君德好而乐音亦好,君德恶而乐音亦恶,皆上句论君德,下句论乐音。其意易尽者,则一句四字以结之,“志微、噍杀”是也。其状难尽者,则两句八字以结之,“啴谐、慢易、繁文、简节”之类是也。意稍可尽者,或六字以结之,“廉直、劲正、庄诚”是也。

  ○注“志微”至“貌也”。

  ○正义曰:云“志微,意细也”者,谓君德也,言君意苛细,乐声亦苛细也。故郑引襄二十九年吴公子札听《郑风》,云“其细已甚”,是听《郑风》而知君德苛细也。云“简节,少易也”者,谓乐声曲折虽繁多,其节简少,谓缓歌而疏节也。云“奋末,动使四支也”者,以身为本,以手足为末,故云“动使四支”。云“贲读为愤,愤,怒气充实也”者,以经之“贲”字,於《易卦》贲为“饰贲”,又为“大”,皆非猛厉之类,故读为“愤”,引《春秋传》以证之。案僖十五年《左传》,称晋侯欲乘郑之小驷,庆郑谏云:“小驷,郑之所入也。”言马之血气狡作愤怒也。云“肉,肥也”者,言人肉多则体肥,以喻人之性行敦重也。云“狄涤,往来疾貌也”者,《诗》云:“踧踧周道。”字虽异,与此狄同。《诗》又云:“涤涤山川。”皆物之形状故,云“往来疾貌”。谓乐之曲折,音声速疾也。

  是故先王本之情性,稽之度数,制之礼义,合生气之和,道五常之行,使之阳而不散,阴而不密,刚气不怒,柔气不慑,四畅交於中,而发作於外,皆安其位,而不相夺也。生气,阴阳气也。五常,五行也。密之言闭也。慑,犹恐惧也。

  ○“稽,古奚反。道音导。行,下孟反。慑,之涉反。畅,敕亮反。恐,曲勇反。然后立之学等,广其节奏,省其文采,以绳德厚,等,差也,各用其才之差学之。广,谓增习之。省,犹审也。文采,谓节奏合也。绳,犹度也。《周礼 大司乐》:“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卷》、《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大武》。”

  ○省,西领反。度,大各反。兴道,上许膺反,下音导。讽,芳凤反。卷音权。律小大之称,比终始之序,以象事行,律,六律也。《周礼 典同》:“以六律六同济天地四方阴阳之声,以为乐器。”小大,谓高声、正声之类也。终始,谓始於宫,终於羽。宗庙黄锺为宫,大吕为角,大蔟为徵,应锺为羽,以象事行。君为宫,商为臣。

  ○称,尺证反。比,毗志反。大蔟,音泰,蔟,七豆反。使亲疏、贵贱,长幼、男女之理,皆形见於乐,故曰:“乐观其深矣。”谓同听之,莫不和敬,莫不和顺,莫不和亲。

  ○长幼,丁丈反,下同。见,贤遍反。

  [疏]“是故”至“深矣”。

  ○正义曰:上经既明乐之感人,故此节明先王节人情性,使之和其律吕,亲疏有序,男女不乱,乃成为乐也。

  ○“本之情性”者,言自然所感谓之性,因物念虑谓之情。言先王制乐,本人情性。

  ○“稽之度数”者,稽之言考也,既得人情,考之使合度数。

  ○“制之礼义”者,谓裁制人情以礼义。

  ○“合生气之和,道五常之行”者,言圣人裁制人情,使合生气之和,道达人情以五常之行,谓依金木水火土之性也。

  ○“使之阳而不散”者,阳主发动,失在流散,先王教之感阳气者,不使放散也。

  ○“阴而不密”者,密,闭也。阴主幽静,失在闭塞,先王节民情感阴气者,不有闭塞也。

  ○“刚气不怒,柔气不慑”者,言先王节之,使刚气者不至暴怒,感柔气者不至恐惧也。

  ○“四畅交於中,而发作於外”者,四畅谓阴阳刚柔也。四者通畅,交在身中,而发见动作於身外也。

  ○“皆安其位,而不相夺也”者,言阴阳刚柔各得其所,是“安其位”也。不相侵犯,是“不相夺”也。

  ○“然后立之学等”者,先王欲稽之度数,制之礼义,非教不可,故立之学等,使依其才艺等级而教学之。

  ○“广其节奏”者,广,谓增习宽广其乐之节奏也。

  ○“省其文采”者,省,谓省审也。文采,谓乐之宫商相应,若五色文采,省其音曲文采也。

  ○“以绳德厚”者,绳,度也。谓准度以道德仁厚也。

  ○“律小大之称”者,律,谓六律。小之与大,以为乐器,使音声相称也。

  ○“比终始之序”者,五声始於宫,终於羽,比五声终始,使有次序也。

  ○“以象事行”者,谓使人法象五声,是“事行”也。若宫象君,商象臣,角象民,徵象事,羽象物,是“以象事行”也。

  ○“皆形见於乐”者,以先王制乐如此,以化於民,由乐声调和,故亲疏之理,见於乐声也。乐声有清浊高下,故贵贱长幼,见於乐也。以乐声有阴阳律吕,故男女之理见於乐也。

  ○“故曰:乐观其深矣”者,皇氏云:“古语云:‘乐观其深。’言乐为道,人观之益大深。”古语有此,故记者引古语以结之。

  ○注“生气”至“行也”。

  ○正义曰:云:“生气,阴阳气也”者,下云“阳而不散,阴而不密”,故为阴阳。云“五常,五行也”者,此经有阴阳刚柔,皆自天地之气,故以五常为五行,非父义母慈之德谓五常之行者。若木性仁,金性义,火性礼,水性智,土性信,五常之行也。

  ○注“等差”至“国子”。

  ○正义曰:经云:“立之学等”,是学有等差,随才高下而为等。云“广,谓增习之”者,学者习音乐,使其广大也。云“文采,谓节奏合也”者,文,谓宫、商相应,若画采成文,即上文“声成文”是也。云“绳,犹度也”,绳是量度之物,经云“以绳德厚”,谓量度之以道德仁厚,故郑引《周礼 大司乐》“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以乐舞教国子之等”是也。

  ○注“律六”至“为臣”。

  ○正义曰:引《周礼 典同》者,证乐器用六律、六吕也。案《典同》云:“辨天地四方阴阳之声。”郑注云“六律六吕,布於四方,阳声属天,阴声属地”,故云“天地四方阴阳之声”,阴声谓六吕,阳声谓六律。云“以为乐器小大”者,若黄钟之律长九寸,应钟之律长四寸半强,各自倍半为钟,是其“小大”也。云“谓高声、正声之类也”者,案《周礼 典同》云“高声混”,郑注云:“玄谓高锺形大上,上大也,高则声上藏衮然。”“正声缓”,郑云:“正,谓上下直,正则声缓无所动。”“下声肆”,郑云:“下,谓钟形大下,下大也,下则声出去放肆。”“陂声散”,郑云:“陂,谓偏侈,陂则声离散也。”“险声敛”,郑云:“险,谓偏弇也,险则声敛不越也。”“达声赢”,郑云:“达,谓其形微大也,达则声有馀。”“微声”,郑云:“微,谓其形微小,声小不成也。”“回声衍”,郑云:“回,谓形微圜也,回则其声淫衍,无鸿杀也。”“侈声筰”,郑云:“侈,谓中央约也,侈则声迫筰出去疾也。”“弇声郁”,郑云:“弇,谓中央宽也,弇则声郁勃不出也。”“薄声甄”,郑云:“甄,犹掉也,钟微薄则声掉。”“厚声石”,郑云:“大厚则如石,叩之无声。”此等之声,皆钟形不得其所,此引之,证“大小称”者,以作钟之法,须小大称宜。今钟不得其所,明其不称也。云“宗庙黄钟为宫,大吕为角,大簇为徵,应钟为羽”者,《大司乐》文,袷祭降神之乐也。案《大司乐》祭天祭地,皆有降神,独引宗庙降神者,以经云“终始之序”。宗庙降神,黄钟为宫,是律之最长者;应钟为羽,是律之最短者,故特引之,证经之“终始”。

  土敝则草木不长,水烦则鱼鳖不,大气衰则生物不遂,世乱则礼慝而乐淫。是故其声哀而不庄,乐而不安,慢易以犯节,流湎以忘本。广则容奸,狭则思欲。感条畅之气,而灭平和之德。是以君子贱之也。遂,犹成也。慝,秽也。广谓声缓也。狭,谓声急也。感,动也。动人条畅之善气,使失其所。

  ○“敝音弊。慝,吐得反,注及下同。易,以豉反。湎,绵鲜反。狭音洽,注同。和,胡卧反。秽,字又作濊,纡废反,徐乌会反。

  [疏]“土敝”至“之也”。

  ○正义曰:此经论圣王作乐,不得其所,则灭和平之德,故君子贱之。

  ○“土敝则草木不长”者,土之劳敝,故草木不长。

  ○“水烦则鱼鳖不大”者,水之烦扰,故鱼鳖不大。

  ○“气衰则生物不遂”者,阴阳之气衰乱,故生物不得遂成。

  ○“世乱则礼慝而乐淫”者,慝,恶也。淫,过也。世道衰乱,上下无序,故礼慝。男女无节,故乐淫。以上三事,皆喻“礼慝乐淫”也。

  ○“是故其声哀而不庄,乐而不安”者,谓男女相爱,涕泗旁沱,是其哀也;男女相说,歌舞於市井,是不庄也;俾昼作夜,是其乐也;终至灭亡,是不安也。慢易以犯节,流湎以忘本”者,朋淫於家,是“慢易以犯礼节”也。淫酗肆虐。是“流湎以忘根本”也。

  ○“广则容奸”者,广谓节间疏缓。言音声宽缓,多有奸淫之声也。

  ○“狭则思欲”者,狭,谓声急。节间迫促,乐声急则动发人心,思其情欲而切急。

  ○“感条畅之气,而灭平和之德”者,感,谓感动也。条,远也。畅,舒也。言淫声感动於人,损长远舒畅之善气,而毁灭平和之善德矣。

  ○“是以君子贱之也”者,贱谓弃而不用也。若师旷闻桑间濮上之声,抚而止之是也。

  凡奸声感人,而逆气应之。逆气成象,而淫乐兴焉。正声感人,而顺气应之。顺气成象,而和乐兴焉。倡和有应,回邪曲直,各归其分,而万物之理,各以类相动也。成象者,谓人乐习焉。

  ○倡,昌尚反,又音唱,下同。分,扶问反。是故君子反情以和其志,比类以成其行。奸声乱色,不留聪明;淫乐慝礼,不接心术;惰慢邪辟之气,不设於身体。使耳、目、鼻、口、心知、百体,皆由顺正,以行其义。反,犹本也。术,犹道也。

  ○行,下孟反。惰,徒卧反。辟,匹亦反。知音智。

  [疏]“凡奸”至“其义”。

  ○正义曰:皇氏云:“自此以下至‘赠诸侯也’,为《乐象》之科。”各随文解之。从此至“以行其义”,明乐有奸声、正声,以类相感,君子当去淫声,用正声也。“凡奸声感人,而逆气应之”者,奸声,谓奸邪之声感动於人。逆气,谓违逆之气,即奸邪之气也。人既感奸邪之声,则有奸邪之气来应也。

  ○“逆气成象,而淫乐兴焉”者,既感奸邪之声,心又感奸邪之气,二者相合而成象,淫乐遂兴。若人耳初听奸邪之声,其奸邪未甚,心又感奸邪之气,其乱乃成,不可救止,纣作靡靡之乐是也。

  ○“正声感人,而顺气应之。顺气成象,而和乐兴焉”者,正声感动於人,而顺气来应。既闻顺声,又感顺气,二者相合而成象,则和乐兴。若周室太平颂声作也。

  ○“倡和有应”者,初有奸声、正声感人,是“倡”也。后有逆气、顺气,是“和”也。善倡则善和,恶倡则恶和,是“倡和有应”。

  ○“回邪曲直,各归其分”者,回,谓乖违。邪,谓邪辟。言乖违邪辟,及曲之与直,各归其善恶之分限也。言善归善分,恶归恶分。

  ○“而万物之理各以类相动也”者,既善恶各归其分,是万物之情理各以类自相感动也。

  ○“是故君子反情以和其志”者,反情,谓反去淫弱之情理,以调和其善志也。

  ○“比类以成其行”者,比,谓比拟善类,以成己身之美行。

  ○“奸声乱色,不留聪明”者,谓不使奸声乱色留停於耳目,令耳目不聪明也。

  ○“淫乐慝礼,不接心术”者,谓不使淫乐慝礼而连接於心术,谓心不存念也。

  ○“惰慢邪辟之气,不设於身体”者,以耳目心术所为皆善,则怠惰邪辟之气无由来入也,故邪辟之气不施设於身体。

  ○“使耳、目、鼻、口、心知、百体,皆由顺正,以行其义”者,既邪辟不在於身,耳目口鼻想知虑百事之体,皆由顺正。由,从也。皆从和顺,以行其正直义理也。

  然后发以声音,而文以琴瑟,动以干戚,饰以羽旄,从以箫管。奋至德之光,动四气之和,以著万物之理。奋,犹动也。动至德之光,谓降天神,出地祇,假祖考。著,犹成也。

  ○著,张虑反。假,古迫反。是故清明象天,广大象地,终始象四时,周还象风雨。五色成文而不乱,八风从律而不奸,百度得数而有常。小大相成,终始相生,倡和清浊,迭相为经。清明,谓人声也。广大,谓钟鼓也。周还,谓舞者。五色,五行也。八风从律,应节至也。百度,百刻也,言日月昼夜,不失正也。清,谓蕤宾至应钟也。浊,谓黄钟至中吕。

  ○还音旋,注同。迭,大结反。中音仲。故乐行而伦清,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易俗,天下皆宁。言乐用则正人理,和阴阳也。伦,谓人道也。

  [疏]“然后”至“皆宁”。

  ○正义曰:前经明君子去奸声,行正声,故此一节明正声之道,论大乐之德,可以移风易俗,安天下也。

  ○“发以声音”者,谓其动发心志以声音也。

  ○“而文以琴瑟”者,谓文饰声音以琴瑟也。

  ○“动以干戚”者,谓其振动形体以干戚。

  ○“饰以羽旄”者,其装饰乐具以羽旄也。

  ○“从以箫管”者,谓其随从诸乐以箫管。

  ○“奋至德之光”者,谓用上诸乐,奋动天地职极之德。光明,谓神明来降也。

  ○“动四气之和”者,谓感动四时之气序之和平,使阴阳顺序也。

  ○“以著万物之理”者,乐既和平,故能著成万物之道理,谓风雨顺,寒暑时,鬼神降其福。万物得其所也。

  ○“是故清明象天”者,由乐体如此,故人之歌曲清洁显明,以象於天也。

  ○“广大象地”者,谓钟鼓铿锵,宽广壮大,以象於地也。

  ○“终始象四时”者,终於羽,始於宫,象四时之变化,终而复始也。

  ○“周旋象风雨”者,言舞者周匝回还,象风雨之回复也。

  ○“五色成文而不乱”者,五色,五行之色也。既有所象,故应达天地五行之色,各依其行色成就文章,而不错乱。崔氏云:“五色者,五行之音,谓宫、商、角、徵、羽之声,和合成文不乱也。而云五色,因五行之色,别广以明义也。”

  ○“八风从律而不奸”者,八风,八方之风也。律,谓十二月之律也。乐音象八风,其乐得其度,故八风十二月律应八节而至,不为奸慝也。八风者,《白虎通》云:“距冬至四十五日,条风至。条者,生也。四十五日,明庶风至。明庶者,迎众也。四十五日,清明风至。清明者,芒也。四十五日,景风至。景者,大也,言阳气长养也。四十五日,凉风至。凉,寒也,阴气行也。四十五日,阊阖风至。阊阖者,咸收藏也。四十五日,不周风至。不周者,不交也,言阴阳未合化矣。四十五日,广莫风至。广莫者,大莫也,开阳气也。”八节者,立春、春分、立夏、夏至、立秋、秋分、立冬、冬至。

  ○“百度得数而有常”者,百度,谓昼夜百刻。昏明昼夜不失其正,故度数有常也。

  ○“小大相成”者,贺玚云:“十二月律,互为宫羽而相成也。”

  ○“终始相成”者,贺玚云:“五行宫商,迭相用为终始。”

  ○“倡和清浊”者,谓十二月律,先发声者为倡,后应声者为和。黄钟至仲吕为浊,长宅浊也。蕤宾至应钟为清,短者清也。

  ○“迭相为经”者,十二月之律,更相为常,即还相为宫,是乐之常也。

  ○“故乐行而伦清”者,伦,类也。以其正乐,如上所为,故其乐施行而伦类清美矣。人听之则耳目清明,血气和平也。乐法既善,变移敝恶讙风,改革昏乱之俗,人无恶事,故天下皆宁矣。

  ○注“清明”至“行也”。

  ○正义曰:八音气浊,唯人声清明,故知清明“谓人声也”。云“广大,谓钟鼓也”者,下云钟声铿,又云鼓鼙之声讙,铿之与讙,皆广大之意。云“五色,五行也”者,五行之声,宫、商、角、徵、羽,相应成文,如清黄相杂,故云“五色也”。

  故曰:乐者,乐也。君子乐得其道,小人乐得其欲。以道制欲,则乐而不乱;以欲忘道,则惑而不乐。道,谓仁义也。欲,谓邪淫也。

  [疏]“故曰”至“不乐”。

  ○正义曰:前经明正乐感人情,此经明君子小人各有所乐,故云“乐者,乐也”。“故”者,因上起下,所以言“故曰”诸例皆然矣。

  ○“乐者,乐也”者,谓所名乐者,是人之所欢乐也。

  ○“君子乐得其道,小人乐得其欲”者,道,谓仁义。欲,谓邪淫。君子所欢乐,在於得仁义之道,得其道则欢乐也。小人所欢乐,在於邪淫,得邪淫则欢乐也。若君子在上,以仁义之道制邪淫之欲,则意得欢乐而不有昏乱也。若小人在上,以淫邪之欲忘仁义之道,则志意迷惑而不得欢乐也。

  是故君子反情以和其志,广乐以成其教。乐行而民乡方,可以观德矣。方,犹道也。

  ○乡,许亮反。德者,性之端也。乐者,德之华也。金石丝竹,乐之器也。诗,言其志也。歌,咏其声也。舞,动其容也。三者本於心,然后乐器从之。是故情深而文明,气盛而化神,和顺积中,而英华发外,唯乐不可以为伪。三者本志也、声也、容也。言无此本於内,则不能为乐也。

  ○诗言其志,一本无“言”字。咏音讠永。

  [疏]“是故”至“为伪”。

  ○正义曰:前文明君子小人欢乐不同,此明君子敦行善乐也。

  ○“反情以和其志”者,反己淫欲之情,以谐和德义之志也。

  ○“广乐以成其教”者,谓宽广乐之义理,以成就其政教之事也。

  ○“乐行而民乡方”者,君既如此正乐兴行,方,犹道也,而民归乡仁义之道也。

  ○“可以观德矣”者,人君既如此,是乐可以观其德行矣。

  ○“德者,性之端也”者,言德行者,是性之端正也。

  ○“乐者,德之华也”者,德在於内,乐在於外,乐所以发扬其德,故乐为德之光华也。

  ○“金石丝竹,乐之器也”者,乐为德华,非器无以成乐,故金石丝竹为乐之器也。

  ○“诗,言其志也”者,欲见乐之为体,有此三事。诗,谓言词也。志在内,以言词言说其志也。

  ○“歌,咏其声也”者,歌谓音曲,所以歌咏其言词之声也。

  ○“舞,动其容也”者,哀乐在内,必形见於外,故以其舞振动其容也。此云“诗,言其志”,则《诗序》云“《诗》者,志之所之也”,“歌,咏其声”,则《诗序》云“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咏歌之”是也。“舞,动其容”,则《诗序》云“咏歌之不足,则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省鼻也。

  ○“三者本於心,然后乐气从之”者,三者,谓志也、声也、容也。容从声生,声从志起,志从心发,三者相因,原本从心而来,故云“本於心”。先心而后志,先志而后声,先声而后舞。声须合於宫商,舞须应於节奏,乃成於乐,是故“然后乐气从之”也。

  ○“是故情深而文明”者,志起於内,思虑深远,是“情深”也。言之於外,情由言显,是“文明”也。

  ○“气盛而化神”者,志意蕴积於中,故气盛。内志既盛,则外感动於物,故变化神通也。气盛,谓“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是也。而化神者,谓“动天地,感鬼神,经夫妇,成孝敬”是也。

  ○“和顺积中,而英华发外”者,谓思念善事日久,是和顺积於心中,言词声音发见於外,是英华发於身外。此据正乐也,若其奸声,则悖逆积中,淫声发外也。

  ○“唯乐不可以为伪”者,伪,谓虚伪。若善事积於中,则善声见於外。若恶事积於中,则恶声见於外。若心恶而望声之善,不可得也,故云“唯乐不可以为伪也”。

  乐者,心之动也。声者,乐之象也。文采节奏,声之饰也。君子动其本,乐其象,然后治其饰。是故先鼓以警戒,三步以见方,再始以著往,复乱以饬归,奋疾而不拔,极幽而不隐,独乐其志,不厌其道,备举其道,不私其欲。是故情见而义立,乐终而德尊,君子以好善,小人以听过。故曰:生民之道,乐为大焉。文采,乐之威仪也。先鼓,将奏乐,先击鼓,以警戒众也。三步,谓将舞,必先三举足,以见其舞之渐也。再始以著往,武王除丧,至盟津之上,纣未可伐,还归二年,乃遂伐之。武舞再更始,以明伐时再往也。复乱以饬归,谓鸣铙而退,明以整归也。奋疾,谓舞者也。极幽,谓歌者也。

  ○警音景。见方,贤遍反,下及注皆同。著,张虑反,注同。复音伏。饬音敕,注同。拔,步葛反,又皮八反。独乐,皇音洛,庾音岳。厌,於艳反。好,呼报反。以听过,本或作“以圣过”,如字。铙,女交反。

  [疏]“乐者”至“大焉”。

  ○正义曰:前经论“志也、声也、容也”,三者相将,故此经广明舞之义理,与声音相应之事。

  ○“乐者,心之动也”者,心动而见声,声成而为乐,乐由心动而成,故云“乐者,心之动也”。

  ○“声者,乐之象也”者,乐本无体,由声而见,是声为乐之形象也。

  ○“文采节奏,声之饰也”者,声无曲折,则太质素,故以文采节奏而饰之使美,故云“文采节奏,声之饰也”。

  ○“君子动其本”者,则亦心之动也。

  ○“乐其象”者,则亦乐之象也。

  ○“然后治其饰”者,则亦声之饰也。以此三者结上三事。自此以下,记者引周之《大武》之乐,以明此三者,之义。

  ○“是故先鼓以警戒”者,谓作武王伐纣《大武》之乐,欲奏之时,先击打其鼓声,以警戒於众也。

  ○“三步以见方”者,谓欲舞之时,必先行三步以见方,谓方将欲舞,积渐之意也。

  ○“再始以著往”者,谓作《大武》之乐,每曲一终,而更发始为之,凡再更发始,以著明往伐纣之时。初发始为曲,象十一年往观兵於盟津也,再度发始为曲,象十三年往伐纣也。

  ○“复乱以饬归”者,乱,治也。复谓舞曲终,舞者复其行位而整治,象武王伐纣既毕,整饬师旅而还归也。

  ○“奋疾而不拔”者,拔,疾也,谓舞者奋迅疾速,而不至大疾也。故庾云:“舞者虽贵於疾,亦不失节,谓不大疾也。”

  ○“极幽而不隐”者,谓歌者坐歌不动,是极幽静而声发起,是“不隐”也。

  ○“独乐其志,不厌其道”者,乐其志者,多违道理。言武王今独能乐其志意,不违厌其仁义之道理也,恒以道自将。

  ○“备举其道,不私其欲”者,武王既不违厌其道理,能备具举行仁义之道,以利天下,不私自恣巳之情欲也。

  ○“是故情见而义立”者,情见,谓武王伐纣之情见於乐也。义立,谓伐纣之义而兴立。

  ○“乐终而德尊”者,谓观武王伐纣乐终,而知武王道德尊盛也。

  ○“君子以好善”者,谓在位尊者,既观武王之乐德类如此,故庶几好行善道也。

  ○“小人以听过”者,小人,谓士庶之等。既观武王乐音,以听伏己之愆过也。

  ○“故曰:生民之道,乐为大焉”者,记者既引《大武》之乐,利益如此,是生养民人之道,乐最为大,此特引武王乐者,以武王之乐,利益为深,馀乐莫能及故也。但前文舞与声心相应,故引武王乐,明心见於舞也。

  ○注“文采”至“者也”。

  ○正义曰:上文云“省其文采”,谓节奏。今此“文采”谓乐威仪者,以经云“声之饰”,故此以文采为威仪也。云“武王除丧,至盟津之上,纣未可伐,还归二年,乃遂伐之”者,并出今文《泰誓》,郑撮而用之,非正文也。云“复乱以饬归,鸣铙而退,明以整归也”者,经云“复乱”,郑云“整归”,则乱为治也,谓反复整治而还。“鸣铙而退”,出《大司马职》文也。云“奋疾,谓舞者也”者,以奋迅速疾,故为舞者,谓武舞者。云“极幽,谓歌者也”者,以“极幽”与“奋疾”相对,“歌”与“舞”相次,以歌者不动,经称“极幽”,故知是歌者也。

  乐也者,施也。礼也者,报也。言乐出而不反,而礼有往来也。

  ○施,始豉反。乐,乐其所自生,而礼,反其所自始。乐章德,礼报情,反始也。自,由也。

  [疏]“乐也”至“始也”。

  ○正义曰:此明礼乐之别,报、施不同。

  ○“乐也者,施也”者,言作乐之时,众庶皆听之,而无反报之意,但有恩施而已,故云“乐也者,施也”。

  ○“礼也者,报也”者,礼尚往来,受人礼事,必当报之也。故《曲礼》云“往而不来非礼”,故云“礼也者,报也”。

  ○“乐,乐其所自生”者,此广明上乐者施也。自,由也,言王者正乐,欢乐其己之所由生,似若武王民乐其武德,武王由武功而生王业,即以武为乐名。以受施处立名,无报反之义也。

  ○“而礼,反其所自始”者,言王者制礼,必追反其所由始祖,若周由后稷为始祖,即追祭后稷,报其王业之由,是礼有报也。

  ○“乐章德”者,覆说“乐者,施也”,言乐但施恩而已,不望其报,是乐章明其盛德也。

  ○“礼报情,反始也”者,此覆说上“礼者,报也”,言行礼者,他人有恩於己,己则报其情,但先祖既为始於子孙,子孙则反报其初始。以人竟言之,则谓之报情;以父祖子孙言之,则谓之反始,其实一也。

  所谓大辂者,天子之车也。龙旂九旒,天子之旌也。青黑缘者,天子之宝龟也。从之以牛羊之群,则所以赠诸侯也。赠诸侯,谓来朝将去,既之以礼。

  ○流,本又作“旒”,音流。缘,悦绢反。朝,直遥反。

  [疏]“所谓”至“侯也”。

  ○正义曰:前经明乐者为施,礼者为报,此明礼报之事。诸侯守士,奉其土地所有,来朝天子,故天子以此等之物报之,是礼报之事也。不覆明乐施者,以乐施之恩,其事易知,记者略而不言也。

  ○“大辂者,天子之车也”者,大辂,谓金辂也。据上公及同姓侯伯,故下云“龙旂九旒”,亦上公也。若异姓则象辂,若四卫则革辂,蕃国则木辂。受於天子,总谓之大辂也。

  ○“龙旂九旒,天子之旌也”者,据上公言之,侯伯则七旒,子男则五旒。

  ○“青黑缘者,天子之宝龟也”者,宝龟之甲,并以青黑为之缘。

  ○“从之以牛羊之群”者,天子既与大辂、龙旂及宝龟占兆,又随从以牛羊,非一,故称“群”,将此以与诸侯,故云“则所以赠诸侯也”。

  乐也者,情之不可变者也。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理,犹事也。乐统同,礼辨异。统同,同和合也。辨异,异尊卑也。礼乐之说,管乎人情矣。管,犹包也。

  [疏]“乐也”至“情矣”。

  ○正义曰:皇氏云“自此以下名为《乐情》”,各随文解之。

  ○“乐也者,情之不可变者也”,乐出於心,听之则欢悦,是情之不可变也。

  ○“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礼见於貌,行之则恭敬理事也,言事之不可改易也。乐出於心,故云“情”,礼在於貌,故云“理”也,变易换文也。

  ○“乐统同”者,统,领也。言乐主相亲,是主领其同。

  ○“礼辨异”者,辨,别也。礼殊别贵贱,是分别其异也。

  ○“礼乐之说,管乎人情矣”者,言礼乐所说义理,包管於人情。乐主和同,则远近皆合。礼主恭敬,则贵贱有序。人情所怀,不过於此,是管人情也。

  穷本知变,乐之情也。著诚去伪,礼之经也。礼乐偩天地之情,达神明之德,降兴上下之神,而凝是精粗之体,领父子君臣之节。偩,犹依象也。降,下也。兴,犹出也。凝,犹成也。精粗,谓万物大小也。领,犹理治也。

  ○去,起吕反。偩音负。粗,七奴反。

  [疏]“穷本”至“之节”。

  ○正义曰:此一节更广明礼乐之义,言父子君臣之节。

  ○“穷本知变,乐之情也”者,以乐本出於人心,心哀则哀,心乐则乐,是可以原穷极本也。若心恶不可变恶为善,是知变也,则上文云“唯乐不可以为伪”是也。此言穷人根本,知内外改变,唯乐能然,故云“乐之情也”。

  ○“著诚去伪,礼之经也”者,诚,谓诚信也。伪,谓虚诈也。经,常也。言显著诚信,退去诈伪,是礼之常也。若人内心虚诈,则外貌敖狠,唯礼知之,故云“礼之经也”。

  ○“礼乐偩天地之情”者,负,犹依象也。礼出於地,尊卑有序,是负依地之情也。乐出於天,远近和合,是负依天之情也。

  ○“达神明之德”者,礼乐出於人,心与神明和会,故云“达神明之德”。

  ○“降兴上下之神”者,兴,犹出也。礼乐既与天地相合,用之以祭,故能降出上下之神,谓降上而出下也。

  ○“而凝是精粗之体”者,凝,犹成也。是,谓正也。精粗,谓万物大小也。言礼乐之能成就正其万物大小之形体也。

  ○“领父子君臣之节”者,领,犹理治也。言礼乐理治父子君臣之限节。而乐主於和,听之则上下相亲。又宫为君,商为臣,是领能领父子君臣也。礼定贵贱长幼,是礼能领父子君臣也。

  是故大人举礼乐,则天地将为昭焉。言天地将为之昭焉,明也。天地䜣合,阴阳相得,煦妪覆育万物,然后草木茂,区萌达,羽翼奋,角生,蛰虫昭苏,羽者妪伏,毛者孕鬻,胎生者不殰,而卵生者不殈,则乐之道归焉耳。䜣读为熹,熹,犹蒸也。气曰煦,体曰妪。屈生曰区,无腮曰。昭,晓也。蛰虫以发出为晓,更息曰苏。孕,任也。鬻,生也。内败曰殰。殈,裂也,今齐人语有“殈”者。

  ○䜣,依注音熹,许其反,一读依字音欣。煦,许具反,徐况甫反。妪,於具反,徐於甫反,下及注同。区,依注音句,古侯反,徐丘于反,一音乌侯反。萌,莫耕反。奋,方问反。,古伯反。蛰,直力反。伏,扶又反。孕,以证反。鬻音育,生也,徐又扶袁反。胎,他才反。殰音独,郑云:“内败曰殰。”按谓怀任不成也。《字林》云:“胎败。”卵,力管反。殈,呼阒反,范音溢,徐况逼反,一音况狄反。卵拆不成曰殈,犹裂也。蒸,之膺反。<角思>,息才反。内,乃对反,或作骨肉之字者,误。

  [疏]“是故”至“焉耳”。

  ○正义曰:此一节论大人举用礼乐,则天地协和而生养万物,为之昭著之事,则下文“天地䜣合”以下是也。但此经礼乐并论,其天地䜣合,唯论乐之所感,不论礼之功用也。记者主在於乐,故特美乐功。乐功既尔,礼亦同也。

  ○“天地䜣合”者,䜣,犹熹也,熹,谓蒸动,言乐感动天地之气,是使二气蒸动,则天气下降,地气上腾。

  ○“阴阳相得”者,言体谓之天地,言气谓之阴阳。天地动作,则是阴阳相得也。

  ○“煦妪覆幼茯物”者,天以气煦之,地以形妪之,是天煦覆而地妪育,故言“煦妪覆幼茯物”也。

  ○“然后草木茂”者,草木据其成体,故云“茂”。

  ○“区萌达”者,据其新生,故云“达”也。

  ○“羽翼奋”者,谓飞鸟之属,皆得奋动也。

  ○“角生”者,谓走兽之属,悉皆生养也。

  ○“蛰虫昭苏”者,昭,晓也。苏,息也。言蛰伏之虫,皆得昭晓苏息也。

  ○“羽者妪伏”者,谓飞鸟之属,皆得体伏而生子也。

  ○“毛者孕鬻”者,言走兽之属,以气孕鬻而繁息也。

  ○“胎生者不殰”者,谓不有殰败也。

  ○“卵生者不殈”者,言不有殈裂也。

  ○“则乐之道归焉耳”者,言所以致此在上诸物各顺其性,由此乐道使然,故云“乐之道归焉耳”,谓归功於乐也。乐道所以然者,乐之根本由人心而生,人心调和则乐音纯善。协律吕之体,调阴阳之气,二气既调,故万物得所也。

  ○注“䜣读”至“裂也”。

  ○正义曰:䜣、熹,声相近,故读为熹。熹,天地气,故云“熹,犹蒸也”,言天地气之蒸动,犹若人之喜也。云“气曰煦”者,谓天体无形,而降其气以养物,故云“气曰煦”也。云“体曰妪”者,言地体有形,故云“体曰妪”也。此对文尔,其实地气矣。云“屈生曰区”者,谓钩曲而生,出菽豆是也。云“无甗曰”者,<角思>,谓角外皮滑泽者,鹿角之属是也。云“蛰虫以发出为晓,更息曰苏”者,言蛰虫之类,皆理藏其体近於死,今复得活,似暗而遇晓,死而更息也。云“内败曰殰”者,以经云“胎生”,怀胎在内,故云“内败”也。“殰”也。云“殈裂也”者,卵体多裂,又齐语称裂为殈,故以殈为裂也。

  乐者,非谓黄钟、大吕、弦歌、干扬也,扬,钺也。乐之末节也,故童者舞之。铺筵席,陈尊俎,列笾豆,以升降为礼者,礼之末节也,故有司掌之。言礼乐之本,由人君也。礼本著诚去伪,乐本穷本知变。

  ○铺,普胡反,又音敷。去,起吕反。乐师辨乎声诗,故北面而弦。宗祝辨乎宗庙之礼,故后尸。商祝辨乎丧礼,故后主人。辨,犹别也,正也。弦,谓鼓琴瑟也。后尸,居后赞礼仪。此言知本者尊,知末者卑。是故德成而上,艺成而下,行成而先,事成而后。德,三德也。行,三行也。艺,才技也。先,谓位在上也。后,谓位在下也。

  ○上如字,或时掌反。行,下孟反,注同。技,其绮反。是故先王有上有下,有先有后,然后可以有制於天下也。言尊卑备,乃可制作以为治法。

  ○治,直吏反。

  [疏]“乐者”至“下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礼乐各有根本,本贵而末贱。君子能辨其本末,可以有制於天下。

  ○“黄锺、大吕、弦歌、干扬也,乐之末节也”者,此等之物,唯是乐器,播扬乐声,非乐之本,故云“乐之末节”。其本在於人君之德,“穷本知变”是也,故云“乐之末节也,故童者舞之”。皇氏云:“扬,举也。干扬,举干以舞也”。

  ○“铺筵席,陈尊俎,列笾豆,以升降为礼者,礼之末节也”者,此等物所以饰礼,故云“礼之末节”。其本在於人君“著诚去伪”,恭敬节俭。以末节非贵,“故有司掌之”。

  ○“乐师辨乎声诗,故北面而弦”者,此明知礼乐末者,其位处卑,即乐师以辨晓声诗,但知乐之末节,故北面而鼓弦,言其位处卑也。

  ○“宗祝辨乎宗庙之礼,故后尸”者,宗,谓宗人。祝,谓大祝。但辨晓於宗庙诏相之礼,故在尸后也。

  ○“商祝辨乎丧礼,故后主人”者,商祝,谓习商礼而为祝者。但辨晓死丧摈相之礼,故后主人,谓在主人之后。言此宗祝、商祝但知礼之末节,故在尸与主人后,言其位处卑贱也。

  ○“是故德成而上”者,则人君及主人之属是也,以道德成就,故在上也。

  ○“艺成而下”者,言乐师、商祝之等,艺术成就而在下也。

  ○“行成而先”者,行成则德成矣。言德在内,而行在外也。

  ○“事成而后”者,事成则艺成矣。在身谓之艺,所为谓之事。

  ○“是故”至“天下也”者,人有多少品类,故先王因其先后,使尊卑得分,然后乃可制礼作乐,为法以班天下,如周公六年乃制礼乐也。

  魏文侯问於子夏曰:“吾端冕而听古乐,则唯恐卧。听郑卫之音,则不知倦。敢问古乐之如彼,何也?新乐之如此,何也?”魏文侯,晋大夫毕万之后,僣诸侯者也。端,玄衣也。古乐,先王之正乐也。

  [疏]“魏文”至“何也”。

  ○正义曰:自此以下至“有所合之也”,明魏文侯问古乐今乐之异,并子夏之答,辨明古乐今乐之殊,各随文解之。

  ○“吾端冕而听古乐,则唯恐卧”者,文侯言身著端冕,明其心恭敬而听古乐,唯恐卧,听郑、卫之音,则心所爱乐,不知休倦也。

  ○“敢问古乐之如彼,何也”者,言古乐何以朴素之如彼,使人不贪,至於卧也。

  ○“新乐之如此,何也”者,新乐何以婉美,使人嗜爱志乐,不如其倦也。

  ○注“魏文”至“衣也”。

  ○正义曰:云“魏文侯毕万之后,僣诸侯者也”者,按《春秋》闵元年,晋献公灭魏,以魏赐毕万。按《世本》云:“万生芒,芒生季,季生武仲州,州生庄子降,降生献子荼,荼生简子取,取生襄子多,多生桓子驹,驹生文侯斯。”是毕万之后也。云“端,玄衣也”者,谓玄冕也。凡冕服皆其制正幅,袂二尺二寸,袪尺二寸,故称“端”也。

  子夏对曰:“今夫古乐,进旅退旅,和正以广,弦匏笙簧,会守拊鼓。始奏以文,复乱以武。治乱以相,讯疾以雅。君子於是语,於是道古。脩身及家,平均天下。此古乐之发也。”旅,犹俱也。俱进俱退,言其齐一也。和正以广,无奸声也。会,犹合也,皆也。言众皆待击鼓乃作。《周礼 大师职》曰:“大祭祀,帅瞽登歌,合奏击<申柬>,下管播乐器,合奏鼓<申柬>。”文,谓鼓也。武,谓金也。相,即拊也,亦以节乐。拊者,以韦为表,装之以穅。穅,一名“相”,因以名焉,今齐人或谓“穅”为“相”。雅亦乐器名也,状如漆筒,中有椎。

  ○夫音扶,下同。广如字,旧古旷反。匏,白交反。笙音生。簧音黄。拊音抚,注同。复音伏。相,息亮反,注同,即拊也,以韦为之,实之以穅,王云“辅相也”,徐思章反。讯音信。大师,音泰。播,彼佐反。<申柬>音胤。穅音康。漆音七。筩音勇。椎,直追反。

  [疏]“子夏”至“发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子夏对文侯古乐之体也。古乐,谓古者先王正乐也。

  ○“进旅退旅”者,旅,谓俱齐。言古乐进则俱齐,退亦俱齐,进退如一,不参差也。

  ○“和正以广”者,乐音相和,正以宽广,无奸声也。

  ○“弦匏笙簧,会守拊鼓”者,言弦也,匏也,笙也,簧也,其器虽多,必会合保守,待击拊鼓,然后作也,故曰“会守拊鼓”。

  ○“始奏以文”者,文,谓鼓也。言始奏乐之时,先击鼓。前文云“先鼓以警戒”是也。

  ○“复乱以武”者,武,谓金铙也。言舞毕,反复乱理欲退之时,击金铙而退,故云“复乱以武”也。

  ○“治乱以相”者,相,即拊也,所以辅相於乐,故谓“拊”为“相”也。乱,理也。言治理奏乐之时,先击相,故云“治乱以相”。

  ○“讯疾以雅”者,雅,谓乐器名。舞者讯疾,奏此雅器以节之,故云“讯疾以雅”。

  ○“君子於是语”者,谓君子於此之时,语说乐之义理也。

  ○“於是道古”者,言君子作乐之时,亦谓说古乐之道理也。

  ○“脩身及家,平均天下”者,言君子既门古乐,近脩其身,次及其家,然后平均天下也。

  ○正义曰:此古乐之发也”者,言此上来诸事,古乐之发动也。

  ○注“旅犹”至“有椎”。

  ○正义曰:云“旅,犹俱也”者,旅,众也。经云“进旅退旅”,是众俱进退,故云“俱也”。云“和正以广,无奸声也”者,谓邪淫要妙,烦手淫声,曲折切急。今经云“和正以广”,故云“无奸声也”。云“言众皆待击鼓乃作”者,众,谓弦、匏、笙、簧,众器皆待击鼓乃始动作,解经“会守拊鼓”,言“会守”,谓器之声也,以待拊鼓也。经有“拊”及“鼓”,郑直云“击鼓乃作”者,拊即鼓之类,言击鼓必击拊也。引《周礼 大师职》者,证击拊也。故《大师职》云:“大祭祀,师瞽登歌。”谓大师领人登堂而唱歌也。云“合奏击拊”者,谓大师合奏乐之时,则先击拊而合奏之也。云“下管播乐器,合奏鼓<申柬>”者,谓大祭祀,堂下诸人吹管,播扬乐器之声,大师合奏之时,先击<申柬>而合奏。言<申柬>谓小鼓,在大鼓之下,引是大师登歌合奏之时,亲击拊,而以合下管。合奏时,亲击<申柬>以奏之。云“文,谓鼓也。武,谓金也”者,金属西方,可以为兵刃,故金为武。鼓主发动,象春,无兵器之用,故鼓为文也。云“相即拊也”者,前文既云拊,故知相即拊。郑必知相为拊者,按《书传》云:“以韦为鼓,谓之搏拊。”白虎通引《尚书大传》:“拊革著以穅。”郑以此知也,今《书传》无“著穅”之文,谓齐人以穅为相,故知穅为相,即拊也。云“雅亦器名也,状如漆筒,中有椎”者,按《周礼 笙师职》云:“掌舂牍、应、雅。”郑司农云:“雅,状如漆筒,而弇口,大二围,长五尺六寸,以羊韦鞔之,有两纽疏画。”并以汉时制度而知也。

 

卷三十九 乐记第十九

 卷三十九 乐记第十九  

  “今夫新乐,进俯退俯,奸声以滥,溺而不止,及优、侏,獶杂子女,不知父子。乐终,不可以语,不可以道古。此新乐之发也。俯,犹曲也,言不齐一也。滥,滥窃也。溺而不止,声淫乱,无以治之。獶,狝猴也。言舞者如狝猴戏也,乱男女之尊卑。獶或为亻。

  ○俯,本又作府。滥,力暂反。溺,乃狄反。优音忧。侏音朱。音儒。獶,乃力反,狝猴也,依字亦作猱。狝音弥,武移反,本亦作弥。猴音侯,本亦作侯。

  [疏]“今夫”至“发也”。

  ○正义曰:此经明子夏对文侯新乐之礼。新乐者,谓今世所作淫乐也。“进俯退俯”者,谓俯偻曲折,不能进退齐一,俱曲屈进退而已,行伍杂乱也。

  ○“奸声以滥”者,谓滥窃不正,言奸邪之声,滥窃不正,不能和正以广也。

  ○“溺而不止”者,声既淫妙,人所贪溺,不可禁止也,不能始奏以文,复乱以武也。

  ○“及优、侏、獶杂子女”者,言作乐之时,及有俳优杂戏侏短小之人。优杂,谓狝猴也,言舞戏之时,状如狝猴,间杂男子妇人,言似狝猴,男女无别也。

  ○“不知父子”者,言乐之混杂,不复知有父子尊卑之礼也。

  ○“乐终,不可以语”者,言作乐虽复终毕,尽皆邪辟,不可以语。既与古乐乖违,故不可语道於古也。此皆新乐之为,故云:“此新乐之发也。”

  ○注“獶,狝猴也”。

  ○正义曰:按《诗 小雅》云:“毋教猱升木。”《毛传》云:“猱,猿属也。”是“獶,狝猴也”。《汉书》檀长卿为狝猴舞,是“状如狝猴”。

  今君之所问者乐也,所好者音也。夫乐者,与音相近而不同。”言文侯好音而不知乐也。铿锵之类皆为音,应律乃为乐。

  ○好,呼报反,注同。近,附近之近,徐如字。铿,苦耕反。锵,七羊反,又士衡反。文侯曰:“取问何如?”欲知音、乐异意。

  [疏]“今君”至“何如”。

  ○正义曰:前两经子夏既答文侯论古乐新乐之异事毕,此经答文侯所好古乐今乐之不同也。文侯之意,古乐今乐并皆为乐。子夏之意,以古乐德正声和,乃为乐;今乐但淫声音曲而已,不得为乐也,故云“今君之所问者乐也”,谓古今皆名乐。

  ○“所好者音也”,子夏之意,君之所爱者,谓音声也。

  ○“夫乐者,与音相近而不同”者,古乐有音声律吕,今乐亦有音声律吕,是乐与音相近也。乐则德正声和,音则心邪声乱,是“不同”也。

  ○“文侯曰:敢问何如”者,文侯既见子夏论乐、音不同,不晓不同之状,故云“敢问何如”。

  子夏对曰:“夫古者天地顺而四时当,民有德而五穀昌,疾疢不作而无妖祥,此之谓大当。然后圣人作为父子君臣,以为纪纲。纪纲既正,天下大定。天下大定,然后正六律,和五声,弦歌《诗 颂》,此之谓德音,德音之谓乐。当,谓乐不失其所。

  ○当,丁浪反,下及注同。疢,敕觐反。《诗》云:‘莫其德音,其德克明。克明克类,克长克君。王此大邦,克顺克俾。俾于文王,其德靡悔。既受帝祉,施于孙子。’此之谓也。此有德之音,所谓乐也。德正应和曰“莫”,照临四方曰“明”,勤施无私曰“类”,教诲不倦曰“长”,庆赏刑威曰“君”,慈和徧服曰“顺”。“俾”当为“比”,声之误也。择善从之曰“比”。施,延也。言文王之德,皆能如此,故受天福,延於后世也。

  ○莫,亡伯反。长,丁丈反,注同。正此,于仿反。俾,依注音比,必覆反,注同,徐扶志反。祉,敕纪反。施,以豉反,注“施延”同。和如字,又胡卧反。炤,上音照,本亦作照。临如字。施,始豉反。徧音遍。

  [疏]“子夏”至“谓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子夏与文侯明古乐之正,引《诗》以结之。

  ○正义曰:此之谓大当”者,当谓不失其所。如上所谓,是大得其所当也。

  ○“作为父子君臣,以为纪纲”者,按《礼纬 含文嘉》云:“三纲,谓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矣。六纪,谓诸父有善,诸舅有义,族人有叙,昆弟有亲,师长有尊,朋友有旧,是六纪也。”

  ○“弦歌诗颂”者,谓以琴瑟之弦,歌此《诗 颂》也。

  ○“《诗》云:莫其德音诗颂,此《大雅 皇矣》之篇,美王季之德,云“维此王季,帝度其心”,莫然而靖,定其道德之音。以道德既正,天下应和,所以莫然而靖也。

  ○“其德克明”者,以其莫然而靖,故其德能照临天下之明也。

  ○“克明克类”者,类,谓勤施无私。施惠勤劳,不私於己,外及等类,以明能然,故云“克明克类”也。

  ○“克长克君”者,克长,谓教诲不倦,能为人师长。克君,谓庆赏刑威,能与人作君教化,故云“克长克君”也。

  ○“王此大邦,克顺克俾”者,俾,当为比,谓比方善事,择善而从之。既能慈和徧服,又能择善从之,故云“克顺克俾”。

  ○“俾于文王,其德靡悔”者,《诗》美王季之德,比拟文王。其王季之德,无可耻悔,言堪比文王也。《左传》引此《诗》“唯此文王”,所以为文王之德,言比於文王。

  ○“其德靡悔”者,谓此校文王之德,事事皆美,无可悔恨也。是《左传》与《诗》文互意别也。

  ○“既受帝祉,施於孙子”者,《诗》云王季既受天福祉,以遗子孙,子孙有天下也。《左传》云:“文王既受帝祉,以遗后世子孙。”

  ○正义曰:此之谓也”者,言《诗》云“德音”,则此经之所谓也。

  ○注“德正应和曰莫”。

  ○正义曰:以下皆昭二十八年《左传》文也。

  今君之所好者,其溺音乎?”言无文王之德,则所好非乐也。文侯曰:“敢问溺音何从出也?”玩习之久,不知所由出也。

  ○玩又作<元>,音五换反。

  [疏]“今君”至“出也”。

  ○上既云君之所好音有善恶,故上云“治世之音”,“乱世之音”。今君之所好者,非正音,是淫溺之音乎?不敢指斥,故言“乎”而疑之也。

  ○“文侯曰:敢问溺音何从出也”者,文侯既闻子夏之言善,遂问溺音所出之由。

  子夏对曰:“郑音好滥淫志,宋音燕女溺志,卫音趋数烦志,齐音敖辟乔志。”此四者,皆淫於色而害於德,是以祭祀弗用也。言四国皆出此溺音。滥,滥窃,奸声也。燕,安也。《春秋传》曰:“怀与安,实败名。”趋数读为“促速”,声之误也。烦,劳也。祭祀者不用淫乐。

  ○燕,於见反。趋音促。数音速。傲,字又作敖,同,五报反。辟,匹亦反,徐芳益反。乔,徐音骄,本或作骄。败,必迈反。

  [疏]“子夏”至“用也”。

  ○此一节,子夏为文侯明溺音所出也。

  ○“郑音好滥淫志”者,滥,窃也,谓男女相偷窃。言郑国乐音好滥相偷窃,是淫邪之志也。

  ○“宋音燕女溺志”者,燕,安也。溺,没也。言宋音所安,唯女子,所以使人意志没矣,即前“溺而不止”是也。

  ○“卫音趋数烦志”者,言卫音既促且速,所以使人意志烦劳也。

  ○“齐音敖辟乔志”者,言齐音既敖很辟越,所以使人意志骄逸也。

  ○正义曰:此四者,皆淫於色而害於德,是以祭祀弗用也”者,既淫色害德,故不用祭祀也。

  ○注“言四”至“败名”。

  ○正义曰:经云“郑音好滥,宋音燕女”,其事是一,而为别音者,滥窃,非已俦匹,别相淫窃;燕女,谓己之妻妾燕安而已,所以别好滥也。上云“郑、卫之音”,则郑、卫亦淫声也。又此云“四者皆淫於色”,是卫与齐皆有淫声也。而经唯云“卫音趋数烦志,齐音敖辟乔志”,都不云“女色”者,按《诗》有桑中、淇上,是淫佚可知,则淫佚之外,更有促速敖辟。推此而言,齐诗有哀公荒淫怠慢,襄公淫於妹,亦女色之外,加以傲辟骄志也,故总谓之“溺音”也。

  ○注“《春秋传》曰:怀与安,实败名”者,僖二十三年《左氏》之文,齐女姜氏劝重耳出奔也。

  “《诗》云‘肃雍和鸣,先祖是听。’夫肃,肃敬也。雍,雍和也。夫敬以和,何事不行?”言古乐敬且和,故无事而不用,溺音无所施。

  [疏]“《诗》云”至“不行”。

  ○正义曰:此一节,子夏重为文侯明正乐敬和之事,所以劝励文侯用古乐也。此《诗 周颂 有瞽》之篇。肃,敬也。雍,和也。言乐音敬和而鸣,先祖之神,听而从之。若能敬和,施设於政教,何事不行也?

  “为人君者,谨其所好恶而已矣。君好之,则臣为之。上行之,则民从之。《诗》云:‘诱民孔易。’此之谓也。”诱,进也。孔,甚也。言民从君所好恶,进之於善无难。

  ○易,以豉反。

  [疏]“为人”至“谓也”。

  ○正义曰:此经明子夏既劝文侯所好古乐,又谨慎行之,以此化民,无不从也。引“《诗》云:诱民孔易”者,此厉王《大雅 板》之篇也。诱,进也。孔,甚也。言在上教道於民甚易也,但己行於上,则民化之於下。《诗》之所云,则此之谓也。

  ○注“诱,进也。孔,甚也”。

  ○正义曰:“诱,进也”,《释诂》文。“孔,甚也”,《释言》文也。

  然后圣人作为鼗、鼓、椌、楬、埙、篪。此六者,德音之音也。六者为本,以其声质也。椌、楬谓柷、敔也。埙、篪,或为簨、虡。

  ○鼗音桃。椌,苦江反,柷也。楬,苦瞎反,敔也。埙,许袁反。篪,直支反。柷,昌六反。圉,本又作敔,鱼吕反。簨,恤尹反。虡音巨。然后锺、磬、竽、瑟以和之,干、戚、旄、狄以舞之。此所以祭先王之庙也,所以献、酬、酳、酢也,所以官序贵贱各得其宜也,所以示后世有尊卑长幼之序也。官序贵贱,谓尊卑,乐器列数有差次。

  ○竽音于。和如字,徐胡卧反。酬,市由反。酳音胤,又仕觐反。酢音昨。长,丁丈反。

  [疏]“然后”至“序也”。

  ○正义曰:上经言人君谨慎所好恶以诱人,故此一节论圣人作为乐器道德之音,以示后世也。

  ○正义曰:此六者,德音之音也”者,言此鼗、鼓、椌、楬、埙、篪,其声质素,是道德之音,以尚质故也。

  ○“然后锺、磬、竽、瑟以和之,干、戚、旄、狄以舞之”者,既用质素为本,然后用此锺、磬、竽、瑟华美之音以赞和之,使文质相杂。干,楯也。戚,斧也。狄,羽也。声既文质备足,又用干、戚、旄、羽以舞动之。

  ○正义曰:此所以祭先王之庙也”者,以前云郑、宋、齐、卫四者为祭祀之所不用,故此云六器为道德之音,四器之和,文武之舞,并可在於宗庙之中奏之,若乐九变而鬼神格也。

  ○“所以献、酬、酳、酢也”者,又用於宗庙中接纳宾客也,“宾入而奏《肆夏》,及卒爵而乐阕,孔子屡叹之”是也。

  ○“所以官序贵贱,各得其宜也”者,又用乐体别尊卑於朝廷,使各得其宜也。天子八佾,诸侯六佾,是也。

  ○“所以示后世有尊卑长幼之序也”者,闻乐知德,及施于子孙,是示后世。又宗族长幼同听之,莫不和顺;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莫不和亲,是长幼之序也。

  ○注“椌、楬”至“簨虡”。

  ○正义曰:按郑注《诗 有瞽》篇云:“柷,形如漆筒,中有椎。”“敔,状如伏虎,背上有二十四龃龉。”又郑司农注《笙师》云:“篪,七室。”埙,六孔,郑云:“埙,烧土为之,大如雁卵。鼗,如鼓而小,持其柄摇之,旁耳自击。”鼓,革也,椌、楬,木也,其声质素,故周语单穆云:“革木一声。”注云“一声,无宫商清浊”是也。

  “锺声铿,铿以立号,号以立横,横以立武。君子听锺声,则思武臣。号,号令。所以警众也。横,充也,谓气作充满也。

  ○铿,古耕反,徐苦庚反。号,胡到反。横,古旷反,充也,下及注同。

  [疏]“锺声”至“武臣”。

  ○正义曰:此一节论乐器之声各别,君子之听,思其所用之臣,各随文解之。

  ○“锺声铿”者,言金锺之声,铿铿然矣。

  ○“铿以立号”者,言铿是坚刚,故可以兴立号令也。

  ○“号以立横”者,谓横气充满也,若号令威严,则军士勇敢而壮气充满。崔氏云:“若严正立号,则其号必充满於万物矣。”

  ○“横以立武”者,言壮气充满,所以武事可立也。崔氏云:“若教令充遍,则武矣。”

  ○“君子听锺声,则思武臣”者,君子,谓识乐之情者,所以闻声达事,锺既含号令立武,故听之而思武臣也。

  石声磬,磬以立辨,辨以致死。君子听磬声,则思死封疆之臣。石声磬,磬当为罄,字之误也。辨,谓分明於节义。

  ○磬,依注音罄,口挺反,一音口定反。听磬,口定反。疆,居良反,下“是疆”同。

  [疏]“石声”至“之臣”。

  ○此一经明石声。磬者,石磬也。磬是乐器,故读声音罄然矣。其声能和,故次锺也。言磬轻清响矣,叩其磬,则其声之罄罄然也。

  ○“磬以立辨”者,辨,别也。崔云:“能清别於众物,则分明辨别也。”

  ○“辨以致死”者,既各有部分,不相侵滥,故能使守节者致死矣。若诸侯死社稷,大夫死众,士死制之属也。崔云:“若能明别於节义,则不爱其死也。”

  ○“君子听磬声,则思死封疆之臣”者,言守分不移,即固封疆之义矣。磬含守分,故听其声而思其事也。

  ○注“石声”至“误也”。

  ○正义曰:读磬为罄者,其字下著石,乐器之磬;其下著缶,是罄然之罄。今经云“石声磬”,恐是乐器,故读为罄,取声音罄罄然。

  丝声哀,哀以立廉,廉以立志。君子听琴瑟之声,则思志义之臣。廉,廉隅。

  [疏]“丝声”至“之臣”。

  ○此一经明丝声哀者。哀,谓哀怨也,谓声音之体婉妙,故哀怨矣。

  ○“哀以立廉”者,廉,谓廉隅。以哀怨之,故能立廉隅,不越其分也。

  ○“廉以立志”者,既不越分,故能自立其志。

  ○“君子听琴瑟之声,则思志义之臣”者,言丝声舍志不可,犯故闻丝声而思其事也。

  竹声滥,滥以立会,会以聚众。君子听竽、笙、箫、管之声,则思畜聚之臣。“滥”之意,犹揽聚也。会,犹聚也。聚,或为最。

  ○滥,力敢反,下及注皆同。会,户外反,及古外反,下同。畜,敕六反。揽,力敢反。

  [疏]“竹声”至“之臣”。

  ○此一经明“竹声滥”者,滥,犹揽也。言竹声揽然有积聚之意也。

  ○“滥以立会”者,以竹声既揽聚,故能立会矣。

  ○“会以聚众”者,以合会而能聚其众也。

  ○“君子听竽、笙、箫、管之声,则思畜聚之臣”者,亦闻其音而思其事也。笙以匏为之,而在竹声之中者,但笙以匏为体,插竹於匏,匏竹兼有,故笙文在竹也。

  鼓鼙之声讙,讙以立动,动以进众。君子听鼓鼙之声,则思将帅之臣。闻讙嚣,则人意动作。讙或为欢,动或为勋。

  ○鼙,步西反。讙,呼端反,又音喧。将,子亮反,下注“大将”、下“将帅”同。帅,本又作率,用类反,下“将帅”同。嚣,许骄反,又五羔反。

  [疏]“鼓鼙”至“之臣”。

  ○正义曰:此一经明鼓鼙之声讙者,讙,谓讙嚣也,其声讙杂矣。

  ○“讙以立动”者,以其声讙,故使人意动作也。

  ○“动以进众”者,以动作,故能进发其众也。

  ○“君子听鼓鼙之声,则思将帅之臣”者,将帅,众,聚也。言鼓能进众,故闻其声而思其事也。不云“鼗”而云“鼙”者,广其类也。

  ○注“闻讙嚣,则人意动作”。

  ○正义曰:是声能感动於人也。如郑此言,则五者之器,皆据其声。声各不同,立事有异,事随声起,是声能立事也。皇氏用崔氏之说,云“钟声为兑,石声为乾,丝声为离,竹声为震,鼓鞞为坎”,妄取五方之义,弃其五器之声,背经违注,曲为杂说。言及於数,非关义理,又无明文,今并略而不用也。

  君子之听音,非听其铿鎗而已也,彼亦有所合之也。”以声合成己之志。

  ○鎗,七羊反,又吐衡反,徐敕庚反。

  [疏]“君子”至“合之也”。

  ○正义曰:此一经总结上文五者,言君子之听音声,非徒听其音声铿鎗而已彼谓乐声亦有合成巳之志意也。崔氏云:“但释五音。八卦属四方四维之音,所以皆应,与四方同。所以应同者,四维处四方之间,四方皆五行相生。水生木,匏同竹音。木生火,木音同丝。火生土,土不当於方。土生金,土处金火之间,土音属金。金生水,石不可属於水,故不同於革,而不同者,以乾为君父,君父之音不可属於人,故不同於革,而磬别有所感。乾为天,坤为地。天既不属人,坤所以不别出者,为坤卑故也。”今按崔氏此说浮虚,体例不等,上下混杂,记人之意,不应如此。郑注无文,不可附会。今略存崔氏之义,贤者择焉。今谓八音,唯论五者,以锺与武臣相会,石与死封疆相将,丝与志义是同,竹与畜聚相类,鼓鼙与将帅同等,故五器而有五事。其匏与土、木不同,无此五器之象,故记者不言。

  宾牟贾侍坐於孔子,孔子与之言,及乐,曰:“夫《武》之备戒之已久,何也?”对曰:“病不得其众也。”《武》,谓周舞也。备戒,击鼓警众。病,犹忧也,以不得众心为忧,忧其难也。

  ○牟,亡侯反。坐,才卧反,又如字。

  [疏]“宾牟”至“众也”。

  ○正义曰:此一经,《别录》是“宾牟贾问”章,自此以下至“不亦宜乎”,总是宾牟贾与夫子相问答之事。今各依文解之。

  ○“宾牟贾侍坐於孔子”者,姓宾牟,名贾,侍坐於孔子。

  ○“孔子与之言,及乐”者,孔子与宾牟贾言说,初论他事,次及於乐。

  ○“曰:夫《武》之备,戒之已久,何也”者,此是孔子之问。凡有五。“夫”,是发语之端。《武》,谓周之武乐,欲作武乐之前,先击鼓备戒其众。备戒之后,久始作舞,故孔子问之云:“《武》乐先击鼓备戒已久,乃始作舞何?

  ○“对曰:病不得其众也”者,此宾牟贾所答,亦有五,但三答是,二答非,今此答是也。病,谓忧也。言武王伐纣之时,忧病不得士众之心,故先鸣鼓以戒士众,久乃出战。今《武》乐故令舞者久而不即出,是象武王忧不得众心故也。

  ○注“武谓”至“难也”。

  ○正义曰:此以下王事,故知周舞也。“忧其难”者,忧其不得士众之难,故击鼓久而不舞。

  “咏叹之,淫液之,何也?”对曰:“恐不逮事也。”咏叹、淫,液歌迟之也。逮,及也。事,戎事也。

  ○咏叹,上音讠永,下音叹。液音亦。逮音代,又代计反。迟,直冀反。“发扬蹈厉之已蚤,何也?”对曰:“及时事也。”时至,武事当施也。

  ○蹈音悼,蚤音早。“《武》坐,致右宪左,何也?”对曰:“非《武》坐也。”言《武》之事无坐也。致,谓膝至地也。宪读为轩,声之误也。

  ○宪,依注音轩。“声淫及商,何也?”对曰:“非《武》音也。”言《武》歌在正其军,不贪商也。时人或说其义为贪商也。子曰:“若非《武》音,则何音也?”对曰:“有司失其传也。若非有司失其传,则武王之志荒矣。”有司,典乐者也。传,犹说也。荒,老耄也。言典乐者失其说也,而时人妄说也。《书》曰:“王耄荒。”

  ○“传,直专反,下及注同。传,犹说也。旄,莫报反,下同。子曰:“唯。丘之闻诸苌弘,亦若吾子之言是也。”苌弘,周大夫。

  ○苌,直良反。

  [疏]“咏叹”至“是也”。

  ○正义曰:“咏叹之,淫液之,何也”者,此孔子之问,欲舞之前,其歌声吟咏之,长叹之,其声淫液,是贪羡之貌,言欲舞之前,其歌声何意吟歆长叹歆羡也。

  ○“对曰:恐不逮事也”,此是宾牟贾答孔子之词。所以舞前有此咏叹淫液之歌者,象武王伐纣,恐诸侯不至,不逮及战事,故歌声吟咏而歆羡。此答是也。

  ○注“咏叹、淫液,歌迟之也”。

  ○正义曰:咏叹者,谓长声而叹矣。淫液,谓音连延而流液不绝之意。歌迟之,谓作此歌吟思之,欲待众之至也。

  ○“发扬蹈厉之已蚤,何也”者,此又明是孔子之问。初舞之时,手足发扬蹈地而猛厉言,舞初则然,故云:“已蚤,何也?”意谓舞时发扬蹈厉即大蚤。

  ○“对曰:及时事也”者,此亦宾牟贾对词。所以舞时蚤为发扬蹈厉,象武王及时伐纣战事也,故发扬象战。此答非也,知非者,下云“发扬蹈厉”,是“大公之志”,故知此答非也。

  ○“《武》坐,致右宪左,何也”者,此亦孔子问词。坐,跪也。致,志也。轩,起也。问武人何忽有时而跪,以右膝至地,而左足仰起,何故也?

  ○“对曰:非《武》坐也”,此是宾牟贾答云。致右轩左,非是武人之坐,言以舞法无坐也。此答亦非。知者,下云“武乱皆坐,周、召之治”也。是武法有坐,故知此答非也。

  ○“声淫及商,何也”者,此亦孔子问词。淫,贪也。问奏乐之声,何意有贪商之声也?王氏云:“声韵歆羡,淫液贪商也。”

  ○“对曰:非《武》音也”者,此宾牟贾之答。非武音,谓非是《武》乐之音。宾牟贾言武王应天从人,不得已而伐之,何容有贪商之声,故言“非《武》音”。此答是。

  ○注“言《武》”至“商也”。

  ○正义曰:言“《武》歌在正其军不贪商”者,解经“非《武》音”,言《武》歌象武王正其军事,不得有贪商之歌,故知贪商者非《武》乐之音也。云“时人或说其义为贪商也”者,解经中“声淫及商”之义,言当时人不晓《武》音,谓此歌声为贪商,故云“或说其义为贪商”。孔子以时人之意而问宾牟贾,然时人之说非也。孔子大圣,应知其非,而问之者,孔子虽知其非,而问宾牟贾,是知非而故问矣。

  ○“子曰:若非《武》音,则何音也”者,宾牟贾既答贪商非是《武》音,孔子因而问之,云:贪商之歌,若非《武》乐之音,则何音也?

  ○“对曰:有司失其传也”者,此宾牟贾答云。有司,谓典乐者。失传说也,言《武》乐之歌,有贪商之意者,是典乐有司失其传说。谓为贪商,故时人惑之。

  ○“若非有司失其传,则武王之志荒矣”者,宾牟贾又云,若非是有司失其传说,将言武王实为贪商,则是武王之志荒耄矣。言武王荒耄,遂有贪商也。然武王大圣,伐暴除残,何有贪商之意?故知有司妄说为贪商,使时人致惑。

  ○注“荒老”至“耄荒”。

  ○正义曰:按《大戴礼》云:“文王年十五而生武王发。”又《文王世子》篇云:“文王九十七而崩。”则武王九十三而终矣。文王受命七年而崩,十三年伐纣,是文王崩后六年伐纣,时武王八十九矣,年虽老而大圣不荒耄也。《书》曰“王耄荒”,《吕刑》文也。言穆王享国百年而耄荒,证荒为老耄也。

  ○“子曰:唯丘之闻诸苌弘”者,孔子既得宾牟贾之答,故云“闻诸苌弘”。诸,於也,闻於苌弘之说。

  ○“亦若吾子之言是也”者,谓宾牟贾为吾子者,《仪礼》注云:“子,男子之美称。言吾子,相亲之词。

  宾牟贾起,免席而请曰:“夫《武》之备戒之已久,则既闻命矣,敢问迟之迟而又久,何也?”迟之迟,谓久立於缀。

  ○迟之迟,并直诗反,徐直尼反。

  [疏]“宾牟”至“何也”。

  ○正义曰:自此以前,孔子问宾牟贾。自此以后,是宾牟贾问孔子。此一经是宾牟贾问词也。

  ○“免席而请曰”者,免席,谓避席也。言宾牟贾前答孔子,虽被孔子所许,於前答之事犹有不晓,而反请问孔子,故曰“免席而请”焉。

  ○“夫《武》之备戒之已久,则既闻命矣”者,前经是夫子之问,宾牟贾前答其已久之意,被孔子所许,不得为非,是“既闻命矣”。

  ○“敢问迟之迟而又久,何也”者,此宾牟贾问孔子之词。“迟之迟”者,贺氏云:“备戒已久是迟,久立於缀亦是迟。”而又久,何意如此?

  子曰:“居,吾语汝。夫乐者,象成者也。总干而山立,武王之事也。发扬蹈厉,大公之志也。《武》乱皆坐,周、召之治也。居,犹安坐也。成,谓已成之事也。总干,持盾也。山立,犹正立也,象武王持盾正立待诸侯也。发扬蹈厉,所以象威武时也。《武》舞,象战斗也。乱,谓失行列也。失行列则皆坐,象周公、召公以文止武也。

  ○语,鱼据反。女音汝,下“且女”同。大音泰。召音邵,注及下同。治,直吏反,下注及下同。盾,述尹反,又音允。行,户刚反,下同。

  [疏]“子曰”至“治也”。

  ○正义曰:自此以下,孔子为宾牟贾说《武》乐之意,并广明克殷以后之事。此一经为宾牟贾说其将舞之事。

  ○“夫乐者,象成者也”,言作乐者放象其成功者也。

  ○“总干而山立”者,言将舞之时,舞人总持干盾以正立,似山不动摇,象武王持盾,以待诸侯之至也。

  ○“发扬蹈厉,大公之志也”者,言《武》乐之舞,发扬蹈厉,象大公威武鹰扬之志也。

  ○“《武》乱皆坐,周、召之治也”者,乱,谓失行列。作此《武》舞,回移转动,乱失行列皆坐,所以坐者,象周公、召公以文德治之,以文止武,象周、召之治也。

  “且夫《武》,始而北出,再成而灭商,三成而南,四成而南国是疆,五成而分周公左、召公右,六成复缀以崇。成,犹奏也。每奏《武》曲一终为一成。始奏,象观兵盟津时也。再奏,象克殷时也。三奏,象克殷有馀力而反也。四奏,象南方荆蛮之国侵畔者服也。五奏,象周公召公分职而治也。六奏,象兵还振旅也。复缀,反位止也。崇,充也。凡六奏以充《武》乐也。

  ○夫音扶。缀,丁劣反,又丁卫反,注及下同。孟,本亦作盟,音孟。

  [疏]“且夫”至“以崇”。

  ○正义曰:此一经孔子为宾牟贾说《武》乐六成之意。上说三者之事已讫,更别广说《武》乐,故云。

  ○“且夫《武》,始而北出”者,谓初舞位最在於南头,从第一位而北出者。次及第二位稍北出者。熊氏云:“则前云三步以见方,见一成也。作乐一成而舞,象武王北出观兵也。”

  ○“再成而灭商”者,谓作乐再成舞者从第二位至第三位,象武王灭商,则与前文再始以著往为一也。

  ○“三成而南”者,谓舞者从第三位至第四位,极北而南反,象武王克纣而南还也。

  ○“四成而南国是疆”者,谓《武》曲四成舞者,从北头第一位却至第二位,象武王伐纣之后,南方之国於是疆理也。

  ○“五成而分周公左、召公右”者,从第二位至第三位,分为左右,象周公居左,召公居右也。

  ○“六成复缀以崇”者,缀,谓南头初位,舞者从第三位南至本位,故言复缀以崇。崇,充也。谓六奏充其《武》乐,象武王之德充满天下。此并熊氏之说也,而皇氏不云次位。舞者本在舞位之中,但到六成而已。今舞亦然,义亦通也。

  ○注“成犹”至“乐也”。

  ○正义曰:成,谓曲之终成。每一曲终成而更奏,故云“成,犹奏也”。云“复缀,反位止也”者,谓最在南第一位,初舞之时,从此位入北,至六成还反复此位。如郑所注,熊氏得之。云“凡六奏以充《武》乐也”者,充,谓充备。言六奏其曲,《武》乐充备,故云“六奏以充《武》乐”,言《武》乐充备,是功成大平,周德充满於天下也。

  “天子夹振之而驷伐,盛威於中国也。夹振之者,王与大将夹舞者,振铎以为节也。驷当为四,声之误也。《武》舞,战象也。每奏四伐,一击一剌为一伐。《牧誓》曰:“今日之事,不过四伐五伐。”

  ○夹,古洽反,注及下同。铎,大各反。一剌,本亦作壹剌,七亦反。

  [疏]“天子”至“国也”。

  ○正义曰:“天子夹振之”者,谓《武》乐之作,言天子与大将夹舞者,振铎以节之。

  ○“而驷伐”者,驷当为四。四伐,谓击剌。作《武》乐之时,每一奏之中,而四度击剌。象武王伐纣四伐也。

  ○“盛威於中国也”者,象武王之德,盛大威武於中国。

  ○注“夹振”至“五伐”。

  ○正义曰:“王与大将夹舞者,振铎以为节也”者,经云“天子夹振”,是两边相夹。天子与大将相对,明是尊者,故知王与大将也。经云“振之”,铎是所振之物,故知振铎以为舞者之节也。《武》乐在庭,天子尊极,所以得亲夹舞人为振舞者。熊氏按《祭统》云:“君执干戚就舞位,冕而总干,率其群臣以乐皇尸。”又下云:“食三老五更於大学,冕而总干。”尚得亲舞,何以不得亲执铎乎?此执铎为祭天时也。皇氏云:“武王伐纣之时,王与大将亲自执铎以夹军众。今作《武》乐之时,令二人振舞夹舞者,象武王与大将伐纣之时矣。”皇氏此说,稍近人情,理通,胜於熊氏。但注云“王与大将夹舞”者,则似天子亲夹舞人,则皇氏说不便,未知孰是,故备存焉。王肃读“天子”上属,谓“作乐六成,尊崇天子之德矣”。以是《圣证论》王肃引《家语》而难郑云:“六成而复缀,以崇其为天子,此《家语》之文也。”马昭申郑意,云:“凡乐之作,皆所以昭天子之德,岂特六成之末而崇之乎?”孔晁又难马昭云:“天子夹振用舞之法,在於经典。今谓天子夹振,此经之正文,又亲舞总干具。”如熊氏之说,此则经典之证也。云“驷当为四,声之误也”者,以《牧誓》有四伐之文,故读为四也。云“每奏四伐”者,《武》乐六奏,每一奏之中,舞者以戈矛四度击剌,象伐纣时也。引“《牧誓》曰:今日之事,不过四伐五伐”者,此武王戒誓士众,云“今日战事,前进不得过四伐五伐,乃止齐焉”。今《武》乐惟用四伐,不用五伐者,尚其少也。

  分夹而进,事蚤济也。分,犹部曲也。事,犹为也。济,成也。舞者各有部曲之列,又夹振之者,象用兵务於早成也。

  ○分,扶问反,注同。分,部曲。久立於缀,以待诸侯之至也。象武王伐纣待诸侯也。且女独未闻牧野之语乎?欲语以作《武》乐之意。

  ○牧野,音也,徐又以汝反。欲语,鱼据反。武王克殷反商,未及下车而封黄帝之后於蓟,封帝尧之后於祝,封帝舜之后於陈,下车而封夏后氏之后於杞,投殷之后於宋,封王子比干之墓,释箕子之囚,使之行商容而复其位。庶民弛政,庶士倍禄。济河而西,马散之华山之阳而弗复乘,牛散之桃林之野而弗复服,车甲衅而藏之府库而弗复用,倒载干戈,包之以虎皮,将帅之士使为诸侯,名之曰‘建櫜’,然后天下知武王之不复用兵也。“反”当为“及”字之误也。及商,谓至纣都也。《牧誓》曰:“至于商郊牧野。”封,谓故无土地者也。投,举徙之辞也。时武王封纣子武庚於殷墟,所徙者,微子也,后周公更封而大之。积土为封。封比干墓,崇贤也。行,犹视也。使箕子视商礼乐之官,贤者所处,皆令反其居也。弛政,去其纣时苛政也。倍禄,复其纣时薄者也。散,犹放也。桃林,在华山旁。甲,铠也。衅,釁字也,包干戈以虎皮,明能以武服兵也。建,读为键,字之误也。兵甲之衣曰櫜。键櫜,言闭藏兵甲也。《诗》曰:“载櫜弓矢。”《春秋传》曰:“垂櫜而入。”《周礼》曰:“櫜之欲其约也。”蓟或为续。祝或为铸。

  ○反,依注音及。封黄帝之后於蓟,音计,今涿郡蓟县是也,即燕国之都也。孔安国、司马迁及郑皆云:“燕国郡。”邵公与周同姓。按黄帝姓姬,君奭盖其后也。或黄帝之后封蓟者,灭绝而更封燕郡乎?疑不能明也。而皇甫谧以邵公为文王之庶子,记传更无所出。又《左传》富辰之言,亦无燕也。祝,之六反。杞音起。使之行,下孟反,注同。视也。商容,如字,孔安国云:“殷之贤人也。”郑云:“商礼乐之官也。”复音伏。弛,始氏反,注同,废也。华如字,又户化反。而弗复,扶又反,下同。衅,字又作釁,同,许靳反。倒,丁老反。建,依注读为键,其展反,徐其偃反。櫜音羔,注同。虚音墟。令,力呈反。去,起吕反。苛音何,本又作荷,役也。铠,苦代反,又开改反。铸,止树反。

  [疏]“分夹”至“兵也”。

  ○正义曰:“分夹而进,事蚤济也”者,分,谓部分;夹,谓振铎夹之。言舞者各有部分,振铎夹之而进也。事,为也。象武王伐纣为蚤。济,成也,象为事之蚤成,故前进也。

  ○“久立於缀,以待诸侯之至也”者,言未舞之前舞者,久立於酂缀,象武王待诸侯之至。

  ○“且女独未闻牧野之语乎”,孔子既为宾牟贾说《武》乐之体也,又欲为宾牟贾广论牧野作《武》乐之意,故云“且女独未闻牧野之语乎”。将欲语以牧野之事,毕周道四达之意也。

  ○“武王克殷反商”,此孔子为宾牟贾说牧野克殷后事。反商者,反当为及,言武王牧野克殷已毕,及至商纣之都也。

  ○“未及下车”者,言速封诸侯,未遑暇及下车,即封黄帝、尧、舜之后也。

  ○“下车而封夏殷之后”者,以二王之后,以其礼大,故待下车而封之。按《周本纪》云:武王以与战伐纣,兵皆崩畔。武王入,至纣死之所。周公把大钺,毕公把小钺,以夹武王。武王既入,立於社南。召公奭贡兵,师尚父牵牲。尹逸祝曰:“殷之末孙季纣,殄废先王明德。”又云:乃封纣子禄父,使其弟管叔、蔡叔相禄父。命召公释箕子之囚。命毕公释百姓之囚,表商容之闾。命南宫适散鹿台之财,发钜桥之粟。命闳天封比干之墓。武王追思先圣,乃褒封神农之后於焦,及封黄帝之后於蓟,封帝尧之后於祝,封帝舜之后於陈。大禹与此同。然如武王追思先圣,乃封之,与此未及下车义反,当以《礼记》为正。此不云封神农者,举三恪二代也。

  ○“释箕子之囚,使之行商容而复其位”者,既释箕子,使之行商容者。行,视也。容,谓礼乐之官。使箕子检视殷家礼乐之官。若有贤者所处,皆令复居其故位也。

  ○“庶民弛政”者,弛,去也。庶民被纣虐政者而放去之也。

  ○“庶士倍禄”者,谓庶士纣时禄薄者而倍益之。

  ○“车甲衅而藏之府库”者,言车甲不复更,用故以血衅而藏之。

  ○“倒载干戈”者,倒载而还镐京也,所以倒之者,熊氏云:“凡载兵之法,皆刃向外。今倒载者,刃向国,不与常同,故云倒载也。”

  ○“包之以虎皮”者,虎皮,武猛之物也。用此虎皮包裹兵器,示武王威猛,能包制服天下兵戈也。或以虎皮有文,欲以见文止武也。

  ○“将帅之士使为诸侯,名之曰建櫜”者,封为诸侯者,以报劳赏其功也。即《牧誓》云“千夫长”是也。“名之曰建櫜”者,键,籥牡也。櫜,兵铠之櫜也。言铠及兵戈悉櫜韬之,置於府库而键闭之,故云“名之曰建櫜”也。

  ○“然后天下知武王之不复用兵也”者,见其放牛藏器,故知也。

  ○注“反当”至“约也”。

  ○正义曰:“反当为及”者,以下文云“济河而西”,明知此反商是及至商也。云“投,举徙之词也”者,以武王之时,封纣子武庚於殷墟。初克纣,微子复其故位。《左传》云“武王亲释其缚,使复其所《武》是也。而暂时复所,武王即徙而居宋也,故云“所徙者,微子也”。云“后周公更封而大之”者,以武庚于周公居摄之时作乱被灭,周公因封微子。先在於宋,更封而大之者,按《书序》云:“成王既黜殷命,命微子启作《微子之命》。”是封而大之。其实封为五百里,在制礼之后。故《发墨守》云“六年制礼作乐,封殷之后,称公於宋”是也。云“使箕子视商礼乐之官”者,容为礼乐,故云“视商礼乐之官”。知容为礼乐者,《汉书 儒林传》云:“孝文时,徐生善为容。”是善礼乐者谓之容也。而《武成》篇云“式商容闾”,则商容人名。郑不见古文,故为礼乐也。云“衅,釁字也”者,以《礼传》所云“以血涂物皆为釁”,故从釁也。云“建,读为键”者,键是管籥闭藏之名,故读为键。或以管籥,或以櫜衣闭藏兵革,故云“键櫜”也。引“《诗》曰:载櫜弓矢”者,《诗 颂 时迈》篇也。论武王伐纣毕,载櫜弓矢也。引“《春秋传》:垂櫜而入”者,昭元年《左传》文。时楚公子围聘於郑,公孙段云:“请垂櫜而入。”示无弓,但垂櫜而已。引“《周礼》櫜之欲其约也”者,《考工记》文,言以皮为甲,櫜中盛之,欲其约。所引此诸文者,证櫜是韬盛之物也。

  “散军而郊射,左射《貍首》,右射《驺虞》,而贯革之射息也。裨冕搢笏,而虎贲之士说剑也。祀乎明堂,而民知孝。朝觐,然后诸侯知所以臣。耕藉,然后诸侯知所以敬。五者,天下之大教也。郊射,为射宫於郊也。左,东学也。右,西学也。《貍首》、《驺虞》,所以歌为节也。贯革,射穿甲革也。裨冕,衣裨衣而冠冕也。裨衣,衮之属也。搢,犹插也。贲,愤怒也。文王之庙为明堂制。耕藉,藉田也。

  ○郊射,食亦反,“左射”、下“右射”同,沈皆食夜反。貍,力之反。驺,侧由反。贯,古乱反,后同。裨,婢支反。搢音进。笏音忽。贲音奔,注同。孔安国云:“虎贲,若虎贲兽,言其猛也。”说,吐活反。朝,直遥反。射穿,食亦反。衣裨衣,上於既反,下如字。而冠,古乱反。犹捷,本亦作插,初洽反,徐采协反。愤,扶粉反。食三老、五更於大学,天子袒而割牲,执酱而馈,执爵而酳,冕而总干,所以教诸侯之弟也。三老五更,互言之耳,皆老人更知三德五事者也。冕而总干,亲在舞位也。周名大学於东胶。

  ○食音嗣。更,古衡反,注同。大学,音泰,注“大学”同。馈,其愧反。酳音胤,又仕觐反。弟,大计反。胶音交。

  [疏]“散军”至“弟也”

  ○正义曰:此一经论克商之后脩文教也。

  ○“散军而郊射”者,还镐京,止武而习文也。郊射,射於射宫,在郊学之中也。天子於郊学而射,所以择士简德也。

  ○“左射《貍首》”者,左,东学也,亦在於东郊。《貍首》,诸侯之所射诗也。周立虞庠之学於西郊,故知使诸侯习射於东,学歌《貍首》诗也。所以歌《貍首》者,皇氏以为旧解云:“貍之取物,则伏下其头,然后必得,言射亦必中,如貍之取物矣。”郑注《大射》云:“《貍首》,逸诗。貍之言不来也,其《诗》有射诸侯首不朝者之言,因以名篇。”不取於貍之伏物。而皇氏所说违郑注,其义非也。

  ○“右射《驺虞》”者,右是西学,在西郊也。《驺虞》,天子於西学中习射也。驺虞,白虎黑文,义应之兽也,故知唯天子射歌之《诗》。其《驺虞》篇云:“彼茁者葭,一发五豝。”郑注《射义》云:“一发五豝,喻得贤者多也。”

  ○“而贯革之射息也”者,贯,穿也。革,甲铠也。所谓军射也,言军中不习於容仪,又无别物,但取甲铠张之而射,唯穿多重为善,谓为“贯革”也。《春秋》养由基射七札是也。此既习礼射於学,故贯革之射止息也。

  ○“裨冕搢笏,而虎贲之士说剑也”者,裨冕,入庙之服也。搢笏,插笏也。虎贲,言奔走有力如,虎之在军。说剑者既并习文,故皆说剑也。

  ○“祀乎明堂,而民知孝”者,罢武而教民之行孝於明堂。明堂是文王之庙也,於时未有明堂,而云“明堂”者,文王庙如明堂之制,故云“明堂”也。天子於中祀其父也,故教民知孝之道矣。然不於后稷庙,而於文王庙者,既是述父之志,故初於中祀也。

  ○“朝觐,然后诸侯知所以臣”者,六服更朝,故诸侯知为臣之道,还国而教也。

  ○“耕藉,然后诸侯知所以敬”者,王自耕藉田,以供粢盛,故诸侯见而知其敬,亦还国而耕也。

  ○“五者,天下之大教也”者,郊射一,裨冕二,祀乎明堂三,朝觐四,耕藉五。此五者大益於天下,并使诸侯还其本国而为教,故云“大教”也。

  ○注“郊射”至“田也”。

  ○正义曰:“郊射,为射宫於郊也”者,皇氏云:“於东郊。”熊氏云:“《王制》篇云:殷礼:小学在公宫南之左,大学在郊。”武王伐纣之后,犹用殷制,故小学射《貍首》,大学射《驺虞》也。言为射宫於郊者,据《大学》也。云“裨冕,衣裨衣而冠冕也”者,《觐礼》云:“侯氏裨冕。”郑云:“裨之为言埤也。天子六服,大裘为上,其馀为埤。”故此云:“裨衣,衮之属也。”衮谓从衮冕之衣以下皆是也。言身著衣而首冠冕,故云:“裨冕,衣裨衣而冠冕”也。云“文王之庙为明堂制”者,以周公摄政六年始朝诸侯於明堂,当武王伐纣之时,未有明堂。今云“祀乎明堂”,故知是文王之庙制耳,非正明堂也。

  ○“天子袒而割牲”者,谓天子养三老五更之时,亲袒衣而割牲也。

  ○“执酱而馈”者,谓天子亲执酱而馈之。

  ○“执爵而酳”者,谓食讫,天子亲执爵而酳口也。

  ○“冕而总干”者,谓天子亲自著冕,手持干盾而亲舞也。此冕当鷩冕,享先公以飨射养老之类。

  ○“所以教诸侯之弟也”者,天子亲自养老,则诸侯亦然。不言教以孝者,与上互文。

  ○注“三老”至“东胶”。

  ○正义曰:“三老五更,互言之耳”者,三老亦五更,五更亦三老,故云:“皆老人更知三德五事者也。”三德,谓正直、刚、柔。五事谓貌、言、视、听、思也。《文王世子》注云:“象三辰五星者,义相包矣。”云“周名大学曰东胶”者,按《王制》云:“周人养国老於东胶。”以“养国老”,故知大学也。此经云“食三老五更於大学”,亦谓殷礼,周则右射《驺虞》之处矣。

  若此,则周道四达,礼乐交通,则夫《武》之迟久,不亦宜乎!”言武迟久为重礼乐。

  ○夫音扶。为,于伪反。

  [疏]“若此”至“宜乎”。

  ○正义曰:若,如也。言周德如此之后,则是周之道德四方通达,礼乐交通,无所不备也。

  ○“则夫《武》之迟久,不亦宜乎”者,凡功小者易就,其时速也。功大者难成,其时久也。周之礼乐功大,故作此《大武》之乐,迟停而久。“不亦宜乎”者,其宜合当然也。以其功德盛大,故须迟久重慎之也。

  君子曰:礼乐不可斯须去身。致乐以治心,则易、直、子、谅之心油然生矣。易、直、子、谅之心生则乐,乐则安,安则久,久则天,天则神。天则不言而信,神则不怒而威,致乐以治心者也。致,犹深审也。子,读如不子之子。油然,新生好貌也。善心生则寡於利欲,寡於利欲则乐矣。志明行成,不言而见信如天也,不怒而见畏如神也。乐由中出,故治心。

  ○易,以豉反,下及注皆同。子谅,子如字,徐将吏反,谅音亮。油音由。行,下孟反,下同。

  [疏]“君子”至“者也”。

  ○正义曰:自此以下,至“可谓盛矣”,名为《乐化》,言乐能化人,始至於善,故名《乐化》。各随文解之。

  ○正义曰:此一经明乐以治心,记者引君子之言,故云“君子曰:礼乐不可斯须去身”者,言礼乐是治身之具,不可斯须去离於身也。

  ○“致乐以治心,则易、直、子、谅之心油然生矣”者,致,谓深致详审。易,谓和易。直,谓正直。子,谓子爱。谅,谓诚信。言能深远详审此乐以治正其心,则和易、正直、子爱、诚信之心油油然从内而生矣。言乐能感人,使善心生也。

  ○“易、直、子、谅之心生则乐”者,四善之心生,则令人和乐。

  ○“乐则安”者,心乐故体安而不躁也。

  ○“安则久”者,既身不躁,故性命长久也。

  ○“久则天”者,志明行成,久而不改,则人信之如天。

  ○“天则神”者,既为人所信如天,故又为人所畏如神也。

  ○“天则不言而信”者,谓四时不失。

  ○“神则不怒而威”者,言宗庙社稷之中,而民自敬,是“不怒而威也”。言圣王既能用乐和心,故不言而信似天也,不怒而威似神也。“致乐以治心者也”。言圣王所以能如此者,正由详审於乐以和治民心,遂能如此。

  ○注“致犹”至“治心”。

  ○正义曰:“致,犹深审也”者,言深远详审乐之道理,能致如此,故云“致,犹深审也”。云“子,读如不子之子”者,按《尚书》云:“启呱呱而泣,予弗子。”是子爱之义。而此经“子”亦是慈爱,故读如不子之子。云“油然,新生好貌也”,《书传》:“箕子歌云:禾黍之油油,润泽好之貌。”然善心内生,其貌美好油然也。云“善心生则寡於利欲”者,凡利欲之发,由贪鄙而来。心若思利欲,则神劳形苦。今善心既生,则利欲寡少,利欲既少,则情性和乐。云“志明行成”者,不贪於利,用是志意清明,神和性乐,是善行得成矣。云“不言而见信,如天也。不怒而见畏,如神也”者,以其志明行成之后,故人皆信其德行,敬其威重,不须言,见信之如天,不须怒,而见畏如神也。但天之与神,其事是一,俱不言,而信不怒而威。天则有形,事似稍近;神则无体,理如幽深。故经先云“久则天”,后云“天则神”也。但天者四时不失,故云“不言而信”。神是人所畏敬,故云“不怒而威”,其实一也,所从之异耳。云“乐由中出,故治心”者,解“乐以治心”之意也。

  致礼以治躬,则庄敬,庄敬则严威。躬,身也。礼自外作,故治身。心中斯须不和不乐,而鄙诈之心入之矣。鄙诈,是贪多诈伪。外貌斯须不庄不敬,而易慢之心入之矣。易,轻易也。

  [疏]“致礼”至“之矣”。

  ○正义曰:“致礼以治躬,则庄敬,庄敬则严威”者,前经云“致乐”,此经云“致礼而治躬”,谓致礼意以治躬,外貌则庄严而恭敬。若能庄严而恭敬,则严肃威重也。言内心庄严恭敬,则人惧之严肃威重。

  ○“心中斯须不和不乐,而鄙诈之心入之矣”者,前经明致乐治心,则向善心生。此经明乐治心失,则怨心起。言不能致乐治心,心中斯须不能调和,则不能喜乐,而有鄙吝诈伪之心入於内矣。由贪欲多,故鄙诈起也。

  ○“外貌斯须不庄不敬,而慢易之心入之矣”者,前经致礼以治躬,得则庄敬起。此经明致礼以治躬,失则易慢生。故云“外貌斯须不庄不敬”,不能致礼治躬,故轻易怠慢之心从外而入内矣。

  故乐也者,动於内者也。礼也者,动於外者也。乐极和,礼极顺,内和而外顺,则民瞻其颜色而弗与争也,望其容貌而民不生易慢焉。故德煇动於内,而民莫不承听。理发诸外,而民莫不承顺。德煇,颜色润泽也。理,容貌之进止也。

  ○争,争斗之争。煇音辉。

  [疏]“故乐”至“承顺”。

  ○正义曰:此一经言圣人用礼乐以治身,内外兼备,使德煇动於内,而民顺於外。

  ○“故乐也者,动於内者也”者,但乐从心起,故感动於内。

  ○“礼也者,动於外者也”,礼从外生,故发动於外也。

  ○“乐极和”者,乐能感人心,故极益於和也。

  ○“礼极顺”者,礼以检貌,故极益於顺也。

  ○“内和而外顺,则民瞻其颜色而弗与争也”者,由心内和,色和於外顺之,能望其颜色,而弗与争。内和色见於外,故不争矣。此覆结上“内和”也。

  ○“望其容貌而民不生易慢焉”者,外貌和顺,故民不生易慢。此覆结“外顺”也。

  ○“故德煇动於内,而民莫不承听”者,由乐以和心,故德煇美发动於内,而民莫不承奉听从也。

  ○“理发於外,而民莫不承顺”者,由礼以治貌,故理发见於外,而民莫不承奉敬顺也。

  ○注“德煇”至“止之”。

  ○正义曰:“德煇,颜色润泽也”,由内心和顺,故和顺之德,煇然发见於颜色,是德煇由动於内而来也。云“理,容貌之进止也”者,以经云“理发诸外”。凡道理从内心而生,今云“理发诸外”,非道理之理,止谓容貌进止之理。郑恐有道理之谦,故云“容貌之进止也”。

  故曰:致礼乐之道,举而错之天下,无难矣。

  [疏]“故曰”至“难矣”。

  ○正义曰:此一经总结致备礼乐之道也。言圣人若能详审极致礼乐之道,举而错置於天下,悉皆敬从,无复有难为之事也。

  乐也者,动於内者也。礼也者,动於外者也。故礼主其减,乐主其盈。礼主於减,人所倦也。乐主其盈,人所欢也。

  ○错,本亦作措,同,七路反。减,胡斩反,又古斩反,注及下同。礼减而进,以进为文。乐盈而反,以反为文。进,谓自勉强也。反,谓自抑止也。文,犹美也,善也。

  ○强,其丈反。又其两反。礼减而不进则销,乐盈而不反则放,故礼有报而乐有反。放于淫声,乐不能止也。报读曰褒,犹进也。

  ○销音消。报,依注读曰褒,音保毛反,下同。礼得其报则乐,乐得其反则安。得,谓晓其义,知其吉凶之归。

  ○乐乐,上音洛,下音岳。礼之报,乐之反,其义一也。俱趋立於中,不销不放也。

  [疏]“乐也”至“一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乐之体,或减或盈,其事各异,王者当各依其事而和节之也。

  ○“故礼主其减”者,行礼在於困匮,主在减损,谓人不能行也。

  ○“乐主其盈”者,作乐,人所欢乐,言乐主於盈满,人皆欲得闻也。

  ○“礼减而进,以进为文”者,礼既减损,当须勉励於前。进文,谓美善之名。若能前进,则为美善也。

  ○“乐盈而反以反为文”者,乐主其盈,当须抑退而自反,则为美善也。

  ○“礼减而不进则销”者,覆明前经礼须进之意。礼既减损,若不勉强自进,则礼道销衰也。

  ○“乐盈而不反则放”者,言乐主盈满,若不反自抑损,则乐道流放也。

  ○“故礼有报而乐有反”者,报读为褒,褒,犹进也。以其病害如此,故行礼之道,须有自进,作乐之道,须有自退反也。

  ○“礼得其报则乐”者,言礼能晓其义理而自进,则和乐不至困苦,故和乐也。

  ○“乐得其反,则安”者,言乐能知吉凶之归而得其反,则安静而不流放也。

  ○“礼之报,乐之反,其义一也”者,言礼能自进,乐能自反,其义於中和之义一也。言俱得其中,故云“一也”。

  ○注“得谓”至“之归”。

  ○正义曰:“得,谓晓其义”者,言礼乐俱有义理。云“知其吉凶之归”者,谓礼之与乐俱有吉凶,行礼得所为吉,失礼则凶;为乐美善则吉,为乐恶则凶。今按注意分明,兼解礼乐,故郑唯言“得,谓晓其义”,是兼解“礼得”“乐得”之字,则自然吉凶之言解礼乐。皇氏之意,乃谓“晓其义”者解“礼”,“知其吉凶所归”解“乐”,其义非也。

  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不能免也。乐必发於声音,形於动静,人之道也。声音动静,性术之变,尽於此矣。免,犹自止也。人道,人之所为也。性术,言此出於性也。尽於此,不可过。

  [疏]“夫乐”至“此矣”。

  ○“夫乐者,乐也”者,言乐之为体,是人情所欢乐也。

  ○“人情之所不能免也”者,免,犹止退也。言喜乐动心,是人情之所不能自抑退也。

  ○“乐必发於声音”者,言人欢乐之事,发见於声音,言内心欢乐,声音发见,前“嗟叹之,咏歌之”是也。

  ○“形於动静”者,形,见也。内心欢乐,发见於外貌动静,则“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是也。

  ○“人之道也”者,谓内心欢乐,发见声音动静,是人道自然之常。

  ○“声音动静,性术之变,尽於此矣”者,术,谓道路。变,谓变动。言口为声音,貌为动静,是人性道路之变转,竭尽於此矣,而不可过也。内心善则变转出音声,善外貌变转为动静,此自然情性为变改,不过於此度。此外不复更有馀事,故云“尽於此矣”。

  故人不耐无乐,乐不耐无形。形而不为道,不耐无乱。形,声音动静也。耐,古书“能”字也,后世变之,此独存焉。古以能为三台字。

  ○耐,古能字,下及注同。台,味才反。

  [疏]“故人”至“无乱”。

  ○正义曰:此一节明人禀自然之性而有喜乐。

  ○“故人不耐无乐”者,言人感五常之性,自然之常,若见好事,内心不能无喜乐也。

  ○“乐不耐无形”者,内既欢乐,不能无形见於外,谓声音动静而见於外也。

  ○“形而不为道,不耐无乱”者,欢乐既形於外,而不依道理,或歌舞不节,俾昼作夜,是不依道理。既不为道,不能无淫乱之事,以至於亡国丧家也。

  ○注“耐古”至“台字”。

  ○正义曰:言经之“耐”字,是古书“能”字之义,言古书“能”字皆作“耐”字。云“后世变之”者,言后世以来变耐为能,不作耐字也。云“此独存焉”者,言此《乐记》独存“耐”字以为“能”也。云“古以‘能’为三台字”者,言古时以今“能”字为三台之字,是古者之“耐”字为今之“能”字,“能”字为三台之字,后世以来废古“耐”字,以三台之“能”替“耐”字之变而为“能”也,又更作三台之字,是今古变也。

  先王耻其乱,故制《雅》、《颂》之声以道之,使其声足乐而不流,使其文足论而不息,使其曲直、繁瘠、廉肉、节奏,足以感动人之善心而已矣,不使放心邪气得接焉。是先王立乐之方也。流,谓淫放也。文,篇辞也。息,犹销也。曲直,歌之曲折也。繁瘠、廉肉,声之鸿杀也。节奏,阕作进止所应也。方,道也。

  ○以道,音导。瘠,在亦反。肉,如又反,注同。邪,似差反。折,之设反。鸿,本亦作洪。杀,色戒反。徐所例反。阕,苦穴反。

  [疏]“先王”至“方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先王耻恶其乱,故立正乐以节之。

  ○“使其声足乐而不流”者,言先王制其《雅》、《颂》之声,作之有节,使人爱乐,不至流逸放荡也。

  ○“使其文足论而不息”者,文,谓乐之篇章。足可谈论义理而不息止也。

  ○使其曲直、繁瘠、廉肉、节奏,足以感动人之善心而已矣”者,曲,谓声音回曲。直,谓声音放直。繁,谓繁多。瘠,谓省约。廉,谓廉棱。肉,谓肥满。节奏,谓或作或止,作则奏之,止则节之。言声音之内,或曲或直,或繁或瘠,或廉或肉,或节或奏,随分而作,以会其宜。但使会其宜,足以感动人之善心,如此而已。

  ○“不使放心邪气得接焉”者,放心,谓放恣之心。邪气,谓淫邪之气。既节之以《雅》、《颂》,又调之以律吕,貌得其敬,心得其和,故放心邪气,不得接於情性矣。

  ○“是先王立乐之方也”者,方,犹道也。言此上来之事,是先王立乐之道也。

  ○注“流犹”至“道也”。

  ○正义曰:“流,犹淫放也”者,谓乐声流动,淫邪放逸。声既如此感动人心,人若听之,心亦流移淫放也。云“息,犹销也”,言乐德深远,论量义理而不可销尽,故云论而不息。云“曲直,歌之曲折也”,言为歌之体,其声须有曲时,有折时,故云“歌之曲折”也。云“繁瘠、廉肉,声之鸿杀也”者,鸿,谓粗大。杀,谓细小。言乐声须弘大而多,则肉与繁声是也。杀,谓声音细小,则瘠与廉声是也。言声音之宜,或须繁多肉满者,或须瘠少廉瘦者。凡乐器大而弦粗者,其声鸿,器小而弦细者,其声杀矣。云“节奏,阕作进止所应也”,阕,谓乐息。作,谓乐动。进则作也,止则阕也,故云“进止所应也”。

  是故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在族长乡里之中,长幼同听之,则莫不和顺;在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故乐者,审一以定和,比物以饰节,节奏合以成文,所以合和父子君臣,附亲万民也。是先王立乐之方也。审一,审其人声也。比物,谓杂金、革、土、匏之属也。以成文,五声八音,克谐相应和。

  ○长,丁丈反。闺音圭。比,毗惑反,注同,杂也。饰音式,又音敕。

  [疏]“是故”至“方也”。

  ○正义曰:此一经覆说圣王立乐之事,使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者。以君臣主敬,故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也。乡里主顺,故云“莫不和顺”。父子主亲,故云“莫不和亲”也。

  ○“故乐者,审一以定和”者,一,谓人声,言作乐者详审人声,以定调和之音。但人声虽一,其感有殊,或有哀乐之感,或有喜怒之感,当须详审其声,以定调和之曲矣。

  ○“比物以饰节”者,物谓金、石、匏、土之属。言须比八音之物,以饰音曲之节也。

  ○“节奏合以成文”者,谓奏作其乐,或节止其乐,使音声和合,成其五声之文也。所以合和父子君臣者,则上文“君臣同听,莫不和敬;父子同听,莫不和亲”是也。

  ○“附亲万民也”者,则上文“族长乡里之中,长幼同听,莫不和顺”之属。言亲以及疏,言近以至远,是“亲附万民”也。

  故听其《雅》、《颂》之声,志意得广焉;执其干戚,习其俯仰诎伸,容貌得庄焉;行其缀兆,要其节奏,行列得正焉,进退得齐焉。故乐者,天地之命,中和之纪,人情之所不能免也。缀,表也,所以表行列也。《诗》云:“荷戈与缀。”兆,域也。舞者进退所至也。要,犹会也。命,教也。纪,总要之名也。

  ○诎,丘勿反。要,一遥反,注“要,犹会”同。行,户刚反,注同。荷,本又作何,胡可反。一音河。缀,《诗》作祋,同,都外反。

  [疏]“故听”至“免也”。

  ○正义曰:此一经论先王制乐得天地之和,则感动人心,使之和善。

  ○“故听其《雅》、《颂》之声,志意得广焉”者,《雅》以施正道,《颂》以赞成功,若听其声,则淫邪不入,故志意得广焉。

  ○“执其干戚,习其俯仰诎伸,容貌得庄焉”者,干戚是威仪之容,俯仰诎伸,以礼进退,动止必以礼,故容貌得庄敬焉。

  ○“行其缀兆,要其节奏,行列得正焉,进退得齐焉”者,缀,表也。兆,域也。言舞者缀表兆域,方正得其所矣。节,谓曲节。奏,谓动作。言作乐或节或奏,是依其缀兆,故行列得正,由随其节奏,故进退得齐焉。

  ○“故乐者,天地之命”者,命,教也。言乐者感天地之气,是天地之教命也。

  ○“中和之纪”,者,纪谓纲纪总要之所言。乐和律吕之声,是中和纪纲,总要之所言也。

  ○“人情之所不能免也”者,人感天地而生,又感阴阳之气。乐既合天地之命,协中和之纪,感动於人,是人情不能自免退。言人感乐声,自然敬畏也。

  ○注“缀表”至“名也”。

  ○正义曰:引“《诗》云:荷戈与缀”者,证缀为表也,今按《诗》“荷戈与祋”,不同者,盖郑所见齐、鲁、韩《诗》本不同也。云“纪,总要之名也”者,纪是纲纪众物之名,与众物为总要,言乐者与中和之声为总要也。

  夫乐者,先王之所以饰喜也。军、旅、鈇、钺者,先王之所以饰怒也。故先王之喜怒,皆得其侪焉。侪,犹辈类。

  ○鈇,方夫反,又音甫。钺音越。侪,仕皆反。辈,布内反。喜则天下和之,怒则暴乱者畏之。先王之道,礼乐可谓盛矣。天子之於天下喜怒,节之以礼乐,则兆民和从而畏敬之。礼乐,王者所常兴则盛矣。

  [疏]“夫乐”至“盛矣”。

  ○正义曰:此一经覆说乐道之盛。

  ○“故先王之喜怒,皆得其侪焉”者,言乐以饰喜,非喜不乐,是喜得其侪类焉。鈇钺饰怒,非怒不可横施鈇钺,是怒得其侪类焉。是乐非合喜不喜,鈇钺非合怒不怒也。

  ○“喜则天下和之”者,以心内而喜,故天下和也。

  ○“怒则暴乱者畏之”者,非恶不怒,故暴乱者畏之。

  ○“先王之道,礼乐可谓盛矣”者,上经以来,但论乐,此兼云礼者,以此一章总兼礼乐,故於章末总以“礼乐”结之。

  子赣见师乙而问焉,曰:“赐闻声歌各有宜也,如赐者宜何歌也?”子赣,孔子弟子。师,乐官也。乙,名。声歌各有宜,气顺性也。

  ○赣音贡。师乙曰:“乙,贱工也,何足以问所宜?请诵其所闻,而吾子自执焉。乐人称工。执,犹处也。

  ○请,七颖反,悉音情。爱者宜歌《商》,温良而能断者宜歌《齐》。夫歌者,直己而陈德也,动己而天地应焉,四时和焉,星辰理焉,万物育焉。故《商》者,五帝之遗声也。宽而静,柔而正者,宜歌《颂》。广大而静,疏达而信者,宜歌《大雅》。恭俭而好礼者,宜歌《小雅》。正直而静,廉而谦者,宜歌《风》。肆直而慈爱,此文换简失其次。“宽而静”宜在上,“爱者宜歌商”宜承此下行读云“肆直而慈爱者宜歌《商》”。肆,正也。《商》,宋诗也。爱,或为哀。“直己而陈德”者,因其德,歌所宜育生也。

  ○断,丁乱反,下及注同。好,呼报反。换,户乱反。行,户刚反。商之遗声也,商人识之,故谓之《商》。《齐》者,三代之遗声也,齐人识之,故谓之《齐》。云“商之遗声”也,衍字也。又误,上所云“故《商》者,五帝之遗声也”,当居此衍字处也。

  ○处,昌虑反。明乎商之音者,临事而屡断;明乎齐之音者,见利而让。屡,数也。数断事,以其肆直也。见利而让,以其温良能断也。断,犹决也。

  ○屡,力住反。数,色角反,下同。临事而屡断,勇也。见利而让,义也。有勇有义,非歌孰能保此?保,犹安也,知也。故歌者上如抗,下如队,曲如折,止如槁木,倨中矩,句中钩,累累乎端如贯珠。言歌声之著,动人心之审,如有此事。

  ○上,时掌反。抗,苦浪反。队,直愧反。折,之设反。槁,苦老反。倨音据。中,丁仲反。句,纪具反。钩,古侯反。{畾糸},本又作累,力追反。故歌之为言也,长言之也。说之,故言之;言之不足,故长言之;长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长言之,引其声也。嗟叹,和续之也。“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欢之至也。

  ○说音悦。和,胡卧反。《子贡问乐》。上下同美之也。

  [疏]“子贡”至“问乐”。

  ○正义曰:子贡见师乙,依《别录》是《师乙》之章。

  ○“闻声歌各有宜也”者,子贡问师乙,言凡声歌各逐人性所宜者也。

  ○“如赐者,宜何歌也”者,如赐同之气性,宜作何歌?是欲令师乙观己气性,宜听何歌也。

  ○“请诵其所闻,而吾子自执焉”者,此师乙答子贡,请为论述。不敢定其所宜,故请诵其所闻之诗,令子贡自量己性,执处所宜之歌。但此经倒错,上下失叙,今依郑之所注,次而解之。所次,依《史记 乐书》也。

  ○“宽而静,柔而正者,宜歌《颂》”者,宽,谓德量宽大。静,谓安静。柔,谓和柔。正,谓正直。颂成功德泽弘厚,若性宽柔静正者,乃能包含,故宜歌颂也。

  ○“广大而静,疏达而信者,宜歌《大雅》”者,广大,谓志意宏大而安静。疏达,谓疏朗通达而诚信。《大雅》者,歌其大正,故性广大疏达,直歌《大雅》,但广大而不宽,疏达而不柔,包容未尽,故不能歌《颂》。

  ○“恭俭而好礼者,宜歌《小雅》”者,恭,谓以礼自持。俭,谓以约自处。若好礼而动,不越法也。《小雅》者,王者小正,性既恭俭好礼而守分,不能广大疏通,故宜歌《小雅》者也。

  ○“正直而静,廉而谦者,宜歌《风》”者,正直而不能包容,静退即不知机变,廉约自守,谦恭卑退,不能好礼自处,其德狭劣,故宜歌诸侯之《风》,未能听天子之《雅》矣。

  ○“肆直而慈爱者,宜歌《商》”者,谓情性四放质直,慈心爱敬者宜歌《商》。《商》者,五帝之遗声,言五帝道大,故肆直慈爱者宜歌之,以慈爱故也。

  ○“温良而能断者,宜歌《齐》”者,《齐》,三代之遗声。三代干戚所起,裁断是非,故温良能断者,宜歌《齐》也。

  ○“夫歌者,直己而陈德也”者,言夫歌者,当直己身而陈论其德,谓己有此德而宜此歌,亦是正直已身而敷陈其德,故云“直己而陈德也”。

  ○“动己而天地应焉”者,言能直己陈德,故有四事而来应之,言歌者运动己德,而天地应焉。

  ○“四时和焉”者,谓阴阳顺也。

  ○“星辰理焉”者,谓不悖逆也。

  ○“万物育焉”者,谓群生所得也。

  ○“故《商》者,五帝之遗声也”者,言五帝德既显盛,遗声在於后代矣。

  ○其“肆直而慈爱”者,宜听之耳,未能行五帝之德也。

  ○“商之”至“之《齐》”,“商之遗声也”者,此五字郑云衍字者,上已有“《商》者,五帝遗声”,故此云“商人识之”,故云“谓之《商》”矣。

  ○“《齐》者,三代之遗声”者,前经云“温良而能断”者,宜歌《齐》”,故此云“《齐》者,三代之遗声也”。

  ○“齐人识之”,既识其音曲,故谓之《齐》矣。言茸荃德备,五帝道盛,但遗声於后代,故温良而能断者宜歌之。言宜听歌声,非谓能行三代之德也。

  ○“明乎商之音”者,以其肆直而慈爱,故临事屡断也。

  ○“明乎齐之音”者,见利而让者,以其温良能断,故见利而让,不私於己也。

  ○“临事而屡断,勇也”者,临危疑之事,数能断割,是勇也。

  ○“见利而让,义也”者,言见利能让,是有义也。

  ○“有勇有义,非歌孰能保此”者,保,犹安也,知也。故有勇有义之人,不是歌声辨之,谁能知其有勇有义?言观其所宜之歌,宜歌《商》者,知其有勇;宜歌《齐》者,知其有义。

  ○“故歌”至“贯珠”,此一经论感动人心形状,如此诸事。

  ○“上如抗”者,言歌声上飨,感动人意,使之如似抗举也。

  ○“下如队”者,言音声下响,感动人意,如似队落之下也。

  ○“曲如折”者,言音声回曲,感动人心,如似方折也。

  ○“止如槁木”者,言音声止静,感动人心,如似枯槁之木,止而不动也。

  ○“倨中矩”者,言其音声雅曲,感动人心,如中当於矩也。

  ○“句中钩”者,谓大屈也,言音声大屈曲,感动人心,如中当於钩也。

  ○“累累乎端如贯珠”者,言声之状累累乎,感动人心,端正其状,如贯於珠,言声音感动於人,令人心想形状如此。

  ○“故歌”至“之也”,上论歌之形状,此论歌之始终相生,至於舞蹈。

  ○“故歌之为言也,长言之也”者,言歌之为言,引液其声,长远而言之。

  ○“说之,故言之”者,此更覆说歌意,前境有可说之事来感己情,则言之。

  ○“言之不足,故长言之”者,直言之不足,更宣畅己意,故引液长言之也。

  ○“长言之不足,故嗟叹之”者,以长言永歌之意犹不足,故嗟叹之,美而和续之。

  ○“嗟叹之不足,故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者,言虽复嗟叹,情由未满,故不觉扬手舞之,举足蹈之,而手舞其体,足蹈其地也。“之”是助句辞也。按《诗》先云“嗟叹”,后云“咏歌之”,此先云“长言之”,后云“嗟叹之”,文先后不同者何也?但《诗序》是属文之体,又略言之,故彼云“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永歌之”。此经委曲说歌之状,其言备具,“故言之,言之不足,故长言之,长言之不足”,故后始云“嗟叹之”矣。

  ○注“《商》,宋诗也”。

  ○正义曰:以下文“商人识之”,“齐人识之”,皆据其代也。故知此《商》谓宋人所歌之诗,宋是商后也。

  ○注“云商”至“处也”。

  ○正义曰:此经中“商之遗声也”五字,言无此五字,以上经云“《商》者,五帝之遗声”,故此经不得更有“商之遗声也”,故知衍字。云“《商》者,五帝之遗声也,当居此衍字处也”者,前云“《商》者,五帝之遗声”,当居此《商》之处也。

 

卷四十 杂记上第二十

 卷四十 杂记上第二十  

  陆曰:“郑云:《杂记》者,以其杂记诸侯及士之丧事。”

  [疏]正义曰:按郑《目录》云:“名曰《杂记》者,以其杂记诸侯以下至士之丧事。此於《别录》属《丧服》,分为上下,义与《曲礼》、《檀弓》分别不殊也。”

  诸侯行而死於馆,则其复如於其国。如於道,则升其乘车之左毂,以其绥复。馆,王国所致舍。复,招魂复魄也。如於其国,主国馆宾,予使有之,得升屋招用襃衣也。如於道,道上庐宿也。升车左毂,象升屋东荣。“绥”当为“緌”,读如蕤宾之蕤,字之误也。緌,谓旌旗之旄也,去其旒而用之,异於生也。

  ○乘,绳证反,下及注同。毂,工木反。绥,依注作緌,耳隹反,下及注同。复音伏,下同。予,羊汝反。襃,本又作褒,保毛反,后皆同。去,起吕反,下“去輤”同。

  [疏]正义曰:自此以下至“蒲席以为裳帷”,总明诸侯及大夫士在路而死,招魂复魄,并明饰馆贵贱之等。此一经下至“庙门外”,论诸侯之制,今各依文解之。

  ○“诸侯行而死於馆”者,谓五等诸侯朝觐天子,及自相朝会之属而死者,谓诸侯於时,或在主国,死於馆者,谓主国有司所授馆舍也。

  ○“则其复如於其国”者,其复,谓招魂复魄也。虽在他国所授之舍,若复魄之礼,则与在己本国同,故云“如於其国”也。

  ○“如於道,则升其乘车之左毂”者,如,若也。道,路也。谓若诸侯在道路死,则复魄与本国异也。“乘车”,其所自乘之车也。其复魄,则俱升其所乘车左边毂上而复魄也。此车以南面为正,则左在东也。升车左毂,象在家升屋东荣也。其五等之复,人数各如其命数。今毂上狭,则不知以几人。崔氏云:“一人而已。”

  ○“以其绥复”者,绥,旌旗绥也。若在国中招魂,则衣各用其上服。今在路死,则招用旌旗之绥,是在路则异於在国,故云“於道用之”,亦冀魂魄望见识之而还也。若王丧於国,而复於四郊,亦建绥而复。《周礼 夏采》云“以乘车建绥,复于四郊”是也。

  ○注“馆主”至“生也”。

  ○正义曰:“馆,主国所致舍”者,按《曾子问》云“公馆与公之所为曰公馆”,是主国馆宾之舍也。云“与使有之”者,谓主国与宾此舍,使宾专自有之,故得升屋招魂,复用褒衣也。褒衣者,天子褒赐之衣,即下文“复用褒衣”是也。云“如於道,道上庐宿也”者,按《遗人》云“凡野都之道,十里有庐,三十里有宿,五十里有市”,故云“道上庐宿也”。云“升车左毂,象升屋东荣”者,车辕向南,左毂在东,故象东荣。不於庐宿之舍复者,庐宿供待众宾,非死者所专有,故复於乘车左毂。云“绥当为緌,读如蕤宾之蕤”者,但经中绥字丝旁著妥,其音虽,训为安。此复之所用者,是緌也。緌,丝旁著委,故云“緌当为绥”。读此緌字为蕤宾之蕤者,音与蕤宾字声同也。以经作绥,故云“字之误也”。“绥,谓旌旗之旄也”者,按《夏采》云:“乘车建绥,复于四郊。”乘车,王路,当建大常。今乃建绥,无大常也。《明堂位》云:“有虞氏之緌,夏后氏之旂。”后王文饰,故知有虞氏之緌但有旄也。云“去其旒而用之,异於生也”者,诸侯建交龙之旂,今以其绥复,是去其旒,异於生也。

  其輤有裧,缁布裳帷,素锦以为屋而行。輤,载柩将殡之车饰也。輤取名於榇与蒨,读如蒨旆之蒨。榇,棺也。蒨,染赤色者也。将葬,载柩之车饰曰柳。裧,谓鳖甲边缘。缁布裳帷,围棺者也。裳帷用缁,则輤用赤矣。輤象宫室屋,其中小帐衤亲覆棺者。若未大敛,其载尸而归,车饰皆如之。

  ○輤,千见反,注与蒨同。裧,昌占反。缁裳帷,本或作缁布裳帷。殡,必刃反,本或作宾,音同。榇,初靳反,又楚阵反。“与蒨”绝句,一本作輤,读以“与”字绝句,与,则音馀。蒨旆,上千见反,下步贝反。缘,说绢反。

  [疏]正义曰:此一经明诸侯车饰。輤,谓载柩之车。

  ○“有裧”者,谓輤之四旁有物裧垂,象鳖甲边缘。

  ○“缁布裳帷”者,輤下棺外用缁色之布,以为裳帷,以围绕棺也。

  ○“素锦以为屋”者,於此裳帷之中,又用素锦以为屋小帐,以覆棺而行者,於死处既设此饰而后行。

  ○注“輤载”至“如之”。

  ○正义曰:“輤,载柩将殡之车饰也”者,以下经云“遂入,適所殡”,是将殡车饰也。云“輤取名於榇与蒨”者,言此车所以名輤,凡有二义:一者取名於榇,榇,近尸也;二取名於蒨,蒨,草也。故云“取名於榇与蒨”。云:“读如蒨旆之蒨”者,言经中輤字读如蒨旆之蒨。按《左传》定四年祝鮀云:封康叔以綪茷。谓以蒨草染旆为赤色,故读此蒨与彼同,是亦蒨草以染布也。云“榇,棺也”者,覆说取名於榇义也。云“蒨,染赤色者也”者,说取名於蒨草之义也。云“将葬,载柩之车饰曰柳”者,证此经中輤非将葬车也。云“裧,谓鳖甲边缘”者,覆说輤象鳖甲,覆於棺上,中央隆高,四面渐下,裧象边缘,垂於輤之四边,与輤连体,则亦赤也。若葬车之饰,则上用荒,不用輤也。云“裳帷用缁,则輤用赤矣”者,前虽读輤为蒨草,其色未明。今因裳帷用缁,故知定輤为赤色,以玄纁相对之物,故以赤色对缁也。但玄纁天地之色,取象不同,或上或下,非一例也,要玄纁是相对之色。云“若未大敛,其载尸而归,车饰皆如之”者,此经所论,谓大敛后也,故下云“適所殡”。若未大敛,则《曾子问》云“尸入门,升自阼阶”,不得云“適所殡”也。知未大敛之前,车饰亦然者,以载尸柩车饰,经唯有此一文,故知其饰同也。

  至於庙门,不毁墙,遂入,適所殡,唯輤为说於庙门外。庙,所殡宫。墙,裳帷也。適所殡,谓两楹之间。去輤乃入庙门,以其入自有宫室也。毁,或为彻凡柩自外来者,正棺於两楹之间,尸亦侇之於此,皆因殡焉。异者柩入自阙,升自西阶,尸入自门,升自阼阶。其殡必於两楹之间者,以其死不於室,而自外来,留之於中,不忍远也。

  ○说,吐夺反,本亦作脱,下并注皆同。侇音夷。《隐义》云:“侇之言移也。”庾依《韵集》大兮反,息也。远,于万反。

  [疏]正义曰:此一经明诸侯礼载柩入制也。

  ○“至於庙门”者,谓殡宫门也。

  ○“不毁墙”者,“墙”谓裳帷,但毁去上輤,不毁去墙帷。

  ○“遂入,適所殡”者,遂入殡宫,正柩於两楹之间,而遂殡焉。

  ○“唯輤为说於庙门外”者,者,言馀物不说,唯輤一物脱於殡宫门外。

  ○注“庙所”至“远也”。

  ○正义曰:“庙,所殡宫”者,以殡之所在,故谓为“庙”。云“墙,裳帷也”者,郑恐是宫墙之嫌,故云“墙,裳帷也”。以饰棺之物称墙。门是入自门也。云“適所殡,在两楹之间”者,以死在外来,故殡於两楹间。云“去輤乃入庙门,以其入自有宫室也”者,解经所以去輤乃入之意。輤乃覆棺上,象宫室。今入之有宫室,故去輤也。“不去裳帷”者,以裳帷鄣棺,未可去也。云“凡柩自外来者,正棺於两楹之间”者,按《公羊》定元年:“癸亥,公之丧至自乾侯,正棺於两楹之间,然后即位。”郑以是推之,则知尸自外来者,亦停於两楹之间,故尸亦侇之於此,皆因殡焉。云“异者柩入自阙,升自西阶,尸入自门,升自阼阶”者,皆《曾子问》文。云“留之於中,不忍远也”者,以周人殡於客位,今殡於两楹之间,是不忍远之也。

  大夫士死於道,则升其乘车之左毂,以其绥复。如於馆死,则其复如於家。绥亦緌也。大夫复於家以玄冕,士以爵弁服。大夫以布为輤而行,至於家而说輤,载以輲车,入自门,至於阼阶下而说车,举自阼阶,升適所殡。大夫輤言用布,白布不染也。言輤者,达名也。不言裳帷,俱用布,无所别也。至门,亦说輤乃入,言“载以輲车,入自门”,明车不易也。輲读为辁,或作槫。许氏《说文解字》曰:“有辐曰轮,无幅曰辁。”《周礼》又有蜃车,天子以载柩。蜃、辁声相近,其制同乎。辁崇綯半乘车之轮。诸侯言“不毁墙”,大夫士言“不易车”,互相明也。不易者,不易以楯也。庙中有载柩以輴之礼,此不耳。

  ○輲,依注作辁及槫,同,市专反,又市转反,注及下同。别,彼列反。蜃,慎忍反。近,附近之近。楯,敕伦反,下同。一本作輴,同。

  [疏]“大夫”至“所殡”。

  ○正义曰:此一经明大夫车饰也。

  ○“大夫以布为輤”者,以白布为輤,不以蒨草染之,亦言“輤”者,通名耳。是有輤榇近之义也。

  ○“载以輲车”者,大夫初死及至家,皆以輲车。今至家说輤,唯輲车在,故云“载以輲车”。

  ○“入自门,至於阼阶下而说车”者,谓说去其车矣。

  ○“举自阼阶,升適所殡”者,谓举自阼阶下,而升適两楹之间所殡之处,此云“升適阼阶”,谓尸矣,若柩则升自西阶。

  ○注“大夫”至“不耳”。

  ○正义曰:云“白布不染也”者,以经云用布,故知白布不染。下经“士輤,苇席以为屋,蒲席以为裳帷”,以诸侯为裳帷,则知大夫亦有裳帷,俱用布耳。云“言輤者,达名也”者,既不用蒨草染之,而言輤者,輤是榇近之义,通达於下,是大夫与士皆有榇近之名也。云“至门,亦说輤乃入,言载以輲车,入自门,明车不易也”者,郑以经云“至於家而说輤,载以輲车”,恐至家乃载以輴车,故云“明车不易”。上云“不毁墙,遂入”,不云“车不易”,此云“载以輲车”,明车亦不易。云“輲读为辁,或作槫”者,言经之輲字,当读为车旁之全,或《礼记》诸本此用輲车作木旁专字者。云“许氏《说文解字》曰:有辐曰轮,无辐曰辁”者,有辐,谓别施木为辐。无辐,谓合大木为之,不施辐曰辁。云“《周礼》又有蜃车,天子以载柩”者,按《周礼 遂师职》“共蜃车之役”,是天子以载柩也。云“蜃辁声相近,其制同乎”者,言天子蜃车,与此大夫辁车声既相近,其制宜同,故云“其制同乎”。云“辁崇盖半乘车之轮”者,此无文证,以其蜃类,盖迫地而行,其轮宜卑,故疑半乘车之轮。盖,疑辞矣。《周礼 考工记》:“乘车之轮,六尺有六寸。”今云半之,得三尺三寸也。云“诸侯言不毁墙,大夫士言不易车,互相明也”者,诸侯言“不毁墙”,则大夫亦不毁墙。大夫士言“不易车”,明诸侯亦不易车。云“不易者,不易以輴也”者,谓大夫士在路,载以輲车,至家说载亦载,以輲车,是不易以輴也。若天子诸侯载柩以蜃车,至门亦以蜃车,其殡时,则易之以輴也。云“庙中有载柩以輴车之礼,此不耳”者,谓天子诸侯殡时用輴,又天子诸侯及大夫朝庙之时,有用輴车载柩之礼。此丧从外来,大夫士不合用輴,故云“此不耳”。凡在路载柩,天子以下至士,皆用蜃车,与輲车同。故《周礼 遂师》“共蜃车之役”,是天子也。《既夕礼》云:“遂匠纳车于阶间。”注云:“车,载柩车,《周礼》谓之蜃车,《杂记》谓之团。”是士用蜃车也。《杂记》云:“大夫载以輲车。”輲车,则蜃车也,是大夫用蜃车,则诸侯不言亦可知。其蜃车之形,郑注《既夕礼》云:“其车之舆状如床,中央有辕,前后出设辂舆,辂舆上有四周,下则前后有轴,以轮为轮。许叔重说:‘有辐曰轮,无辐曰輲。’”郑又注《周礼 遂师》云:“四轮迫地而行,有似於蜃,因取名焉。”此是蜃之制也,上下通用在路载柩也。輲车之制,亦与蜃车同,但不用辐为轮。天子诸侯殡皆用之,故《檀弓》云:天子菆涂龙輴,谓画辕为龙。诸侯殡亦用輴车,不画辕为龙,故《丧大记》云:“君殡用輴。”注云:“君,诸侯也,輴不画龙。”大夫殡不用輴,故郑注《丧大记》:“大夫之殡废輴。”是大夫不用輴。土掘肂见衽,是亦废輴也。其朝庙,大夫以上皆用輴,士朝庙用輁轴,故《既夕礼》云:“迁於祖用轴。”郑注云“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輴,天子画之以龙”是也。輴与輁轴所以异者,輴有四周,輁轴则无,故郑注《既夕礼》云“轴状如转辚,刻两头为轵,轵状如长床穿桯,前后著金而关轴焉”是也。

  士輤,苇席以为屋,蒲席以为裳帷。言以苇席为屋,则无素锦为帐。

  ○苇,于鬼反。

  [疏]正义曰:此一经明士輤也。

  ○“苇席以为屋”者,谓用苇席屈之,以为輤棺之屋也。

  ○“蒲席以为裳帷”者,又以蒲席以为裳帷,围绕於屋旁也。

  ○注“言以”至“为帐”。

  ○正义曰:言以士云,苇席以为屋,屋当帷帐之处,故云“无素锦为帐”矣。然大夫无以他物为屋之文,则是用素锦为帐矣,与诸侯同。按诸侯与大夫上有輤,旁有裳帷,内有素锦屋。今士唯云“苇席以为屋,蒲席以为裳帷”,不云屋上所有之物。据文言之,苇席为屋,则当覆上輤处,将蒲席为裳帷,接屋之四边以鄣棺。或可大夫既有素锦为帐,帐外上有布,輤旁有布裳帷,则士之苇席屋之外,旁有蒲席裳帷,则屋上当以蒲席为輤覆於上,但文不备也。未知孰是,故两存焉。

  凡讣於其君,曰:“君之臣某死。”讣,或皆作赴。赴,至也。臣死,其子使人至君所告之。

  ○讣音赴,注及下同。父、母、妻、长子,曰:“君之臣某之某死。”此臣於其家丧所主者。

  ○长,丁丈反,后“长子”皆同。君讣於他国之君,曰:“寡君不禄,敢告於执事。”夫人曰:“寡小君不禄。”大子之丧,曰:“寡君之適子某死。”君夫人不称薨,告他国君,谦也。

  ○大音泰,后“大子”同。適,丁历反,下文注“適子”、“其適”、“宗適”、“適妻”并同。

  [疏]“凡讣”至“某死”。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遭丧讣告於君及敌者,并讣於邻国称谓之差,各随文解之。

  ○“父、母、妻、长子,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者,上“某”是生者臣名,下“某”是臣之亲属死者。云君之臣姓某甲之父死也。

  ○“曰:寡君”至“执事”者,以谦,故称“寡君”,若云寡德之君。虽复寿考,仍以短折言之,故云“不禄”。不敢指斥邻国君身,故云“敢告於执事”也。

  ○“夫人”至“某死”者,皆当云“告於执事”,不言者,略之故也。

  ○注“君夫”至“谦也”。

  ○正义曰:按下《曲礼》云:“诸侯曰薨。”夫人尊,与咀墁也。今夫人与咀墁不称薨者,以告他国之君,及夫人自谦退,是不敢从君及夫人之礼也。按下《曲礼》篇云:“士曰不禄。”今虽谦退而同士称者,按《异义》:“今《春秋公羊》说诸侯曰薨,讣於邻国亦当称薨。经书诸侯言卒者,《春秋》之文王鲁,故称卒以下鲁。古《春秋左氏》说,诸侯薨,赴於邻国称名,则书名称卒。卒者,终也。取其终身,又以尊不出其国。许君谨按:《士虞礼》云:‘尸服,卒者之上服。’不分别尊卑,皆同年‘卒’者,卒,终也。是终没之辞也。”郑駮之云:“按《杂记》上云:‘君薨,讣於他国之君,曰:寡君不禄。’《曲礼》下曰:‘寿考曰卒,短折曰不禄。’今君薨而云‘不禄’者,言臣子於君父,虽有考终眉寿,犹若其短折然。若君薨而讣者曰‘卒’,卒是寿终矣,斯无哀惜之心,非臣子之辞。邻国来赴,书以‘卒’者,言无所老幼,皆终成人之志,所以相尊敬。”如《异义》所论,是君称“不禄”之意,若杜元凯注《左氏传》,则与此异。按隐三年声子卒,传云:“不赴,故不曰薨。”杜云:“邻国之赴,鲁史书卒者,臣子恶其薨名,改赴书也。”如郑此云,不禄谓赴者口辞矣。《春秋》所云“薨”,谓赴书之策,所以不同者,言寿考曰“卒”,短折曰“不禄”。杜以为《礼记》后人所作,不正与《春秋》同,杜所不用也。

  大夫讣於同国適者,曰:“某不禄。”讣於士,亦曰:“某不禄。”讣於他国之君,曰:“君之外臣寡大夫某死。”讣於適者,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禄,使某实。”讣於士,亦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禄,使某实。”適,读为匹敌之敌,谓爵同者也。实当为至,此读,周秦之人声之误也。

  ○適,依注音敌,大历反,下“適者”同。实,依注音至,下同。

  [疏]正义曰:此一经明大夫之卒,相讣告之礼也。

  ○“適者,曰:某不禄”者,谓同国大夫位相敌者,曰“某不禄”。

  ○“讣於”至“不禄”者,大夫既尊於士,士处亦得称不禄。称“某”者,或死者之名,或死者官号,而赴者得称之。

  ○“讣於”至“外臣”者,大夫不属他国,故云“外臣”,自谦退无德,故云“寡大夫某”矣。尊敬他君,不敢申辞,故云“某死”。

  ○“讣於”至“某实”者,“讣於適者”,谓大夫死,讣於他国大夫相敌体者,谓讣告大夫,以是别国私有恩好,故曰“外私”。以赴大夫,其辞得申,故云“某不禄”。以身赴告,故云“使某实”。

  ○“讣於士”至“某实”者,谓大夫之丧,讣他国之士,其辞与讣大夫同。此所云“大夫”者,上下皆同,曰大夫无以为异也。

  士讣於同国大夫,曰:“某死。”讣於士,亦曰:“某死。”讣於他国之君,曰:“君之外臣某死。”讣於大夫,曰:“吾子之外私某死。”讣於士,亦曰:“吾子之外私某死。”

  [疏]正义曰:此一经论士丧相讣告之称。云某死者,以其士贱,赴大夫及士,皆云“某死”。若讣他国之君及大夫士等,皆云“某死”,但於他君称“外臣”,於大夫士言“外私”耳。

  大夫次於公馆以终丧,士练而归,士次於公馆。公馆,公宫之舍也。练而归之士,谓邑宰也。练而犹处公馆,朝廷之士也,唯大夫三年无归也。

  ○朝,直遥反,下注同。大夫居庐,士居垩室。谓未练时也,士居垩室,亦谓邑宰也。朝廷之士,亦居庐。

  [疏]“大夫”至“垩室”。

  ○正义曰:此一节明大夫士遭君丧,次舍居处及归还之节。“公馆”,君之舍也,大夫恩深禄重,故为君丧“居庐”。终丧毕,乃还家也。

  ○“士练而归”者,谓邑宰之士也。士卑恩轻,故至小祥,而反其所治邑也。

  ○“士次於公馆”者,此谓朝廷之士也,虽轻而无邑事,故亦留次公馆三年也。

  ○“大夫居庐”者,以位尊恩重,故居庐。

  ○“士居垩室”者,士位卑恩轻,故居垩室也。

  ○注“公馆”至“归也”。

  ○正义曰:云“练而归之士,谓邑宰也”者,以下文云“士次於公馆”。今云“练而归”,明是邑宰,以为君治邑。若久而不归,即废其职事也。若身为大夫,虽位得采地,亦终丧乃归也。

  ○注“谓未”至“居庐”。

  ○正义曰:知此是未练时者,按《间传》云:“斩衰之丧,居倚庐。”既练居垩室,此经若练后,则大夫居垩室。今云大夫居庐,明未练时也。云“士居垩室,亦谓邑宰也”者,士若非邑宰,未练之前,当与大夫同居庐。今云“居垩室”,故知是邑宰也。必知邑宰者,以上文云“大夫终丧,士练而归”,言邑宰之士,降於大夫。此云“士居垩室”,亦降於大夫,故知是邑宰之士也。云“朝廷之士,亦居庐”者,以臣为君丧,俱服斩衰,故知未练之前,士亦居庐也。然《周礼 宫正》注云:“亲者贵者居庐,疏者贱者居垩室。”引此《杂记》云:“大夫居庐,士居垩室。”则是大夫以上定居庐,士以定居垩室。此云“朝廷之士,亦居庐”,与彼不同者,寻郑之文意,若与王亲者,虽云士贱亦居庐,则此云“朝廷之士,亦居庐”是也。若与王无亲,身又是士,则居垩室,则此经“士居垩室”是也。故郑於《宫正》之注,引此“士居垩室”,证贱者居垩室也。若与王亲,虽疏,但是贵者,则亦居庐也。庾氏、熊氏并为此说。熊氏或说云:若天子,则大夫居庐,士居垩室。则《杂记》言是也。若诸侯,则朝廷大夫士皆居庐也,邑宰之士居垩室。《宫正》之注是也。此义得两通,故并存焉。

  大夫为其父母兄弟之未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士为其父母兄弟之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大夫虽尊,不以其服服父母兄弟,嫌若逾之也。士,谓大夫庶子为士者也。己卑,又不敢服尊者之服。今大夫丧服礼逸,与士异者,未得而备闻也。《春秋传》曰:“齐晏桓子卒,晏婴粗衰斩,苴绖带,杖,菅屦,食粥,居倚庐,寝苫,枕草。其老曰:非大夫之礼也。曰:惟卿为大夫。”此平仲之谦也。言己非大夫,故为父服士服耳。“粗衰斩”者,其缕在齐斩之间,谓缕如三升半,而三升不缉也。斩衰以三升为正,微细焉则属於粗也。然则士与大夫为父服异者,有粗衰斩,枕草矣。其为母五升缕而四升为兄弟六升,缕而五升乎。惟大夫以上,乃能备仪尽饰,士以下则以臣服君之斩衰为其父,以臣从君,而服之齐衰,为其母与兄弟,亦以勉人为高行也。大功以下,大夫、士服同。

  ○大夫为其,于伪反,下“士为其”同,注除“为士”、“卿为”、“为正”,皆仿此。晏,於谏反。婴,一盈反。衰,七雷反。苴,七馀反。绖,大结反。菅,古颜反。屦,九具反。粥,之六反。倚,於绮反。苫,始占反。枕,之鸩反,下同。缕,力住反。齐音咨,下“齐衰”皆同。缉,七入反。上,时掌反。行,下孟反。

  [疏]正义曰:此篇杂记丧事也。经次上下无义例科段,今各依文解之。此一经明大夫士为其父母昆弟之服也。

  ○注“大夫”至“服同”。

  ○正义曰:“嫌若逾之也”者,大夫之父母兄弟或作士,或无官,今大夫为之,若著大夫之服,是自尊逾越父母兄弟。今不以大夫之服服父母兄弟,是嫌畏逾之也。云“士,谓大夫庶子为士者也”者,此士解经中下文“士为”之文,知此士是大夫庶子为士者。若大夫適子,虽未为士,犹服大夫之服,即下文是也。若其適子为士,则服大夫服可知。故知此士为父母之为大夫者,但服士服是庶子也。所以不服大夫服者,己卑,不敢服尊者之服。云“今大夫丧礼逸,与士异者,未得而备闻也”者,欲见大夫与《士丧礼》殊异,未甚分明。引《春秋传》者,欲证大夫与士之丧服不同。所引传者,襄十七年《左传》文。云“齐晏桓子卒”至“唯卿为大夫”,皆《左传》辞也。“齐晏桓子卒”者,是晏婴之父晏弱,谥曰“桓子”也。云“晏婴粗衰斩”者,桓子之子,晏婴身服粗衰而斩。云“苴绖带,杖”者,以苴麻为首绖、要带,以苴色之竹为杖。云“菅屦”者,以菅草为屦。云“食粥,居倚庐,寝苫”者,是丧礼之常。“枕草”者,非《丧礼》之文。云“其老曰:非大夫之礼也”者,老谓晏婴家臣,见晏婴服士服,故其老言所服云:非大夫之丧礼也。云“曰:唯卿为大夫”者,此晏婴对家老之言:若身为卿,得著大夫之服。若身为大夫,惟得服士服。云“此平仲之谦也”者,言平仲之言,非礼也,谦退之辞。云“言己非大夫,故为父服士服耳”者,若是卿,则得为父服大夫服,故云“非”。从此以下,皆郑君解释之辞。云“粗衰斩者,其缕在齐斩之间”者,按《丧服》初章“斩衰”,次章“疏衰”,疏即粗也。今言“粗衰斩”者,是下向粗,上向兼斩有粗,故云“粗衰斩”者。其缕在齐、斩之间,齐即粗也,言其布缕在齐、斩之间,斩衰三升,粗衰四升,其布在三升四升之间,故云“缕如三升半”,言粗如三升半,而计缕唯三升,故云“缕如三升半,而三升不缉也”。但缕如三升半是粗衰,不缉是斩,而成布三升,为父之服也。云“斩衰以三升为正,微细焉则属於粗也”者,解晏子实斩衰而兼言粗也。云“然则士与大夫为父服异者,有粗衰斩,枕草矣”者,郑既约《左传》晏婴之事,始明大夫与士不同,故云“然则士与大夫为父异,粗衰枕草矣”。则大夫以上斩衰枕凷,士则疏衰枕草。按《既夕礼》,士礼而云“枕块”者,记者广说,非辞也。云“其为母五升缕而四升,为兄弟六升缕而五升半”者,郑既约士之父服缕细降一等,经文有母及兄弟,故此约母与兄弟之服也。《丧服》“为母四升”,此云“为母五升缕”,谓粗细似五升之缕,成布四升。《丧服》“为兄弟五升”,此云“为兄弟六升缕”,谓粗细如六升之缕,成布五升。皆谓缕细成布,升数少也。云“唯大夫以上,乃能备仪尽饰”者,大夫以上,则兼天子诸侯,德高能备,仪服无降杀,是“尽饰”。云“士以下则以臣服君之斩衰为其父,以臣从君而服之齐衰,为其母与兄弟”者,以《丧服》义服皆降正服一等。今为父母兄弟降从义服,是卑屈也。云“以臣从君而服之齐衰,为其母与兄弟”者,按《丧服》臣从君义服齐衰六升,今士为兄弟缕如六升,成布五升,得与臣为君义服齐衰同。其士为母,父卒,缕如五升,成布四升,与臣为君义服齐衰全异。而云为其母与臣为君义服齐衰同者,前注所云因粗衰降斩衰一等,即连言父卒为母。云“缕如五升,成布四升”,据父卒为母言之也。此注以士为兄弟,与臣为君义服齐衰同,则父在为母与兄弟服亦同。缕如六升而成布五升,据父在为母言之,为此前后注异。云“亦以勉人为高行也”者,居丧之礼,以服重为申,以服轻为屈。今大夫为父母兄弟之未为大夫者服士服,是勉励其父母兄弟,使为高行,作大夫之礼。士为其父母兄弟之为大夫者服士服,亦是勉励士身,使为高行作大夫也。云“大功以下,大夫、士服同”者,以经唯云父母兄弟,士与大夫之异,不云大功以下有殊,是大功以下与大夫同。所以然者,以重服情深,故使士有抑屈,使之勉励。大功以下,轻服情杀,故上下俱申也。按《圣证论》王肃云:“丧礼自天子以下无等,故曾子云:哭泣之哀,齐斩之情,饘粥之食,自天子达。且大国之卿与天子上士俱三命,故曰一也。晋士起大国上卿,当天子之士也。平仲之言,唯卿为大夫,谓诸侯之卿,当天子之大夫,非谦辞也。春秋之时,尊者尚轻简,丧服礼制遂坏,群卿专政,晏子恶之,故服粗衰枕草,於当时为重。是以平仲云:‘唯卿为大夫。’逊辞以辟害也。”又《孟子》云:“诸侯之礼,三年之丧,齐疏之服,飦粥之食,自天子达於庶人,三代共之。”又此记云:“端衰丧车皆无等。”又《家语》云:“孔子曰:平仲可为能远於害矣。不以己之是駮人之非,逊辞以辟咎也。”王肃谓大夫与士异者,大夫以上,在丧敛时弁绖,士冠素委貌。马昭答王肃曰:“《杂记》云:大夫为其父母兄弟之未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是大夫与士丧服不同者。而肃云无等,则是背经说也。”郑与言礼,张融评云:“士与大夫异者,皆是乱世尚轻凉,非王者之达礼。小功轻重,不达於礼。郑言谦者,不异於远害。”融意以王肃与郑,:义略同。如融之说,是周公制礼之时,则上下同,当丧制无等。至后世以来,士与大夫有异,故记者载之,郑因而解之。礼是郑学,今申郑义。云“端衰丧车无等”者,端,正也。正为衰之制度上下无等,其服精粗,卿与大夫有异也。又曾子云“齐斩之情,据其情为一等,无妨服有殊异耳。若王肃之意,大夫以上弁绖,士唯素冠,此亦得施於父母。此经云为昆弟,岂亦弁绖素冠之异乎?此是肃之不通也。杜元凯注《左传》,说与王肃同。服虔注《左传》,与端衰丧车无等,其老之问,晏子之答,皆为非礼,并与郑违,今所不用也。

  大夫之適子,服大夫之服。仕至大夫,贤著而德成,適子得服其服,亦尊其適象贤。

  ○著,知虑反。

  [疏]注“仕至”至“象贤”

  ○正义曰:云“仕至大夫,贤著而德成,適子得服其服”者,以经云“大夫之適子,服大夫之服”。所以然者,以其父在仕官,身至大夫,贤行既著,道德又成,故其適子虽未仕官,得服大夫之服也。云“亦尊其適象贤”者,非但尊此大夫之身,亦当尊其適子,使服大夫之服也,能象似其父之贤者。皇氏云:“大夫適子,若为士,为其父唯服士服。注云仕至大夫,谓此子若仕官至大夫,始得服大夫服,以其贤德著成。”如皇氏之意,解此“仕至大夫”为大夫之子,按前经注云“士,谓大夫庶子为士”者,明大夫適子未仕官,及为士,皆得服大夫之服。皇氏之言,违文背注,不解郑意,其说非也。

  大夫之庶子为大夫,则为其父母服大夫服,其位与未为大夫者齿。虽庶子,得服其服,尚德也。使齿於士,不可不宗適。

  ○为,去声。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大夫庶子为大夫,则得为父母服大夫之服。其位与未为大夫者齿。大夫庶子虽为大夫,得服大夫之服,其行位之处,与適子未为大夫者相齿列。

  ○注“虽庶”至“宗適”。

  ○正义曰:云“尚德也”者,言此大夫之子,身虽是庶,所以得服者,以其仕至大夫,由身有德行,故云“尚德也”。云“使齿於士,不可不宗適”者,此庶子虽为大夫,犹齿列於適子之下。其年虽长於適子,犹在適子之下,使適子为主。若年少於適子,则固在適子之下,是不可不宗適也。

  士之子为大夫,则其父母弗能主也,使其子主之。无子,则为之置后。大夫之子,得用大夫之礼,而士不得也。置,犹立也。

  [疏]正义曰:“其父母弗能主也”者,士子身为大夫,若死,则父母不能为丧主也,以身是士,故不可为大夫丧主。

  ○“使其子主之”者,谓使此死者之子为主,以其子是大夫適子,故得为大夫之主,以其服大夫服故也。

  ○“无子则为之置后”者,若死宅无子,则为死者别置其后,所置之后,即大夫適子,同得行大夫之礼。此所置之后,谓暂为丧主,假用大夫之礼。若其大宗子,则直为之立后,自然用大夫礼也。

  ○注“大夫”至“得也”。

  ○正义曰:云“大夫之子得用大夫之礼”者,则前云“大夫之適子,服大夫之服”是也。解经“使其子主之”文,其子为適子。若无適子,则以庶子当適处。若无庶子,则以族人之子当適子之处,皆得用大夫之礼,故云“大夫之子,得用大夫之礼”总结此文。云“而士不得也”者,其父是士,不得主大夫丧,故云“而士不得也”。所以然者,父贵可以及子,故大夫之子得用大夫之礼。子贵不可以及父,故其父不得用大夫之礼。

  大夫卜宅与葬日,有司麻衣、布衰、布带,因丧屦,缁布冠不蕤,占者皮弁。有司,卜人也。麻衣,白布深衣而著衰焉,及布带缁布冠,此服非纯吉,亦非纯凶也。皮弁,则纯吉之尤者也。占者尊於有司,卜求吉,其服弥吉,大夫士朔服皮弁。

  ○著,丁略反。

  [疏]正义曰:“大夫卜宅与葬日”者,宅谓葬地。大夫尊,故得卜宅并葬日。

  ○“有司”至“丧屦”者,有司,谓卜人。麻衣,谓白布深衣。布衰,谓粗衰也。皇氏云:“以三升半布为衰,长六寸,广四寸,缀於衣前,当胸上。后又有负版,长一尺六寸,广四寸。”布带,以布为带。因丧屦,谓因丧之绳屦。

  ○“缁布冠不蕤”者,以缁布为冠,不加緌。

  ○“占者皮弁”者,谓卜龟之人,尊於卜之有司,故皮弁纯吉也。

  ○注“有司”至“皮弁”。

  ○正义曰:云“麻衣,白布深衣”者,谓吉服十五升之布,与缁布冠皮弁相类,故知吉布也。云“而著衰焉”者,熊氏云:“谓以吉布为衰,缀於深衣。”云“及布带缁布冠,此服非纯吉,亦非纯凶也”者,谓麻衣白布深衣十五升是吉,布衰是凶,布带亦凶,缁布冠是吉,不蕤亦凶,故云“非纯吉,亦非纯凶”。然缁布冠,古法不蕤,今特云“缁布冠不蕤”者,以后代缁布冠有蕤。此以凶事,故不蕤。云“皮弁,则纯吉之尤者也”者,以上麻衣缁布冠杂有吉礼,此皮弁是纯吉尤甚者。云“卜求吉,其服弥吉”者,解用皮弁之意。云“大夫士朔服皮弁”者,於诸侯是视朔之服,於天子是视朝之服也。

  如筮,则史练冠长衣以筮,占者朝服。筮者,筮宅也。谓下大夫若士也。筮史,筮人也。长衣,深衣之纯以素也。长衣练冠,纯凶服也。朝服,纯吉服也。大夫士日朝服以朝也。

  ○朝,直遥反。注及下文皆同。纯音准,又之闰反。

  [疏]正义曰:“如筮”者,谓下大夫及士不合用卜,故知用筮也。

  ○“则史练冠、长衣”者,此谓无地大夫筮葬礼也,唯筮宅卜日耳。卜时缁布冠,麻衣布衰,杂以吉凶之服。如筮,则练冠长衣。以筮轻,故用纯凶服也。

  ○“占者朝服”者,卜重,故占者皮弁;筮轻,故占者朝服。

  ○注“筮者”至“朝也”。

  ○正义曰:“筮者,筮宅也。谓下大夫若士也”者,以《士丧礼》云“筮宅卜日”,故知此筮谓筮宅也。云“长衣,深衣之纯以素也”者,长衣深衣,其制同耳。言此经长衣是深衣之纯以素者,凶时深衣纯以布。上经麻衣深衣亦纯以布,以经长衣纯以素,故云“长衣,深衣之纯以素”者也。云“长衣练冠,纯凶服也”者,以长衣则布衣纯之以素也。故《聘礼》云:“主人长衣练冠以受。”郑注彼云“长衣,素纯布衣”是也。练冠是小祥以后,以练为冠,都无吉象,故云“纯凶服”云“大夫士日朝服以朝也”者,谓缁衣素裳,诸侯之朝服,每日视朝之服。按《士丧礼》云:“族长莅卜,及宗人吉服。”郑注云:“吉服,服玄端也。”此占者朝服者,彼谓士之上礼,故占者著玄端。此据筮礼,故占者朝服。按《士虞礼》注云:“士之属吏为其长吊服如麻。”此史练冠长衣者,此经文舍大夫,其臣为大夫,以布带绳屦,故史练冠长衣,若士之卜,史当从吊服,不得练冠长衣也。

  大夫之丧,既荐马,荐马者哭踊,出乃包奠,而读书。嫌与士异,记之也。《既夕礼》曰:“包牲取下体。”又曰:“主人之史请读赗”。

  ○“{廌豕}音荐,本又作荐。赗,芳凤反。

  [疏]正义曰:此明大夫将葬,启柩朝庙之后,欲出之时。

  ○“既荐马”者,按《士丧礼》下篇云:荐马之节,凡有三时,一者柩初出至祖庙,设奠,为迁祖之奠,讫,乃荐马,是其一也。至日侧祖奠之时,又荐马,是其二也。明日将行,设遣奠之时,又荐马,是其三也。此云既荐马,谓第三荐马之时也。以下则云“包奠而读书”,於《既夕礼》当第三荐马之节。

  ○“荐马者哭踊”者,谓主人见荐马。荐,进也,进马至乃哭踊。

  ○“出乃包奠”者,出,谓马出。“乃包奠”者,取遣奠牲下体包裹之,以遣送行也。然马出在包奠之前,而必云“出乃包奠”者,明“出”即“包奠”,包奠为出之节,故言“出”也。

  ○“而读书”者,书,谓凡送亡者赗入椁之物书也。读之者,省录之也。

  ○注“嫌与”至“读赗”。

  ○正义曰:“嫌与士异”者,按《既夕礼》荐马,马出之后,云“包牲取下体”也,又云“主人之史请读赗”。今此大夫亦荐马出后,包奠读书,与士同。记者嫌畏大夫之尊,与士有异,故特记之,明与士同也。故引《既夕礼》以下者,证包牲读赗之节,谓主人见荐马送行物而哭踊,故云“荐马者器踊”也。所以马进而主人哭踊者,马是牵车为行之物,今见进马,是行期已至,故孝子感之而哭踊。云“《既夕礼》曰:包牲车下体”者,士则羊豕也,郑注:“包者,象既飨而归宾俎者也。前胫折取臂臑,后胫折壤也。”臂,谓膝上膊下也。臑,谓肘后。取骼,谓取膊下股骨也。羊豕各三牲,必取下体者,下体能行,亦示将行也。有遣车者,亦先包之也。云“又曰:主人之史请读赗”者,赗,犹送者人名也。

  大夫之丧,大宗人相,小宗人命龟,卜人作龟。卜葬及日也。相,相主人礼也。命龟,告以所问事也。作龟,谓杨火灼之以出兆。

  ○相,息亮反,注同。

  [疏]正义曰:“大夫”,谓卿也。明卿丧用人及卜之法也。

  ○“大宗”,谓大宗伯也。相,佐威仪。

  ○“小宗人命龟”者,小宗,谓小宗伯也。命龟,谓告龟道所卜之辞也。

  ○卜人,亦有司。作,为用杨火灼之也,并皆有司也。皇氏云:“大小二宗,并是其君之职,来为丧事,如司徒旅归四布是也。”故《宗伯 肆师》云:“凡卿大夫之丧相其礼。”

  ○注“卜葬及日也”。

  ○正义曰:“知卜葬及日”者,以文承上“大夫卜宅与葬日”之下,故知此经是上大夫之卜葬宅及日者也。

  内子以鞠衣、褒衣,素沙。下大夫以襢衣,其馀如士。此复所用衣也,当在“夫人狄税素沙”下,烂脱失处在此上耳。内子,卿之適妻也,《春秋传》曰“晋赵姬请逆叔隗於狄,赵衰以为内子,而已下之”是也。下大夫,谓下大夫之妻。襢,《周礼》作“展”。王后之服六,唯上公夫人亦有袆衣,侯伯夫人自揄狄而下,子男夫人自阙狄而下,卿妻自鞠衣而下,大夫妻自展衣而下,士妻税衣而已。素沙,若今纱縠之帛也。六服皆袍制,不禅,以素纱裹之,如今袍撚重缯矣。“褒衣”者,始为命妇见加赐之衣也。其馀如士之妻,则亦用税衣。

  ○鞠,九六反,又曲六反,注同。襢,张战反。复音伏。狄税,他唤反,下文放此。烂,力旦反。脱音夺,下同。隗,五罪反。衰,初危反。下,户嫁反。展,张战反,下同。襈音辉。揄音遥,下文并注同。縠,户木反。袍,步羔反。襌音丹。袿音圭。襈,士眷反。重,直龙反。缯,茨陵反。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卿大夫以下之妻所复之衣。

  ○“内子以鞠衣、褒衣”者,内子,谓卿妻。“复以鞠衣、褒衣”者,始命为内子,尚所褒赐之衣,复时亦用此衣,故云“鞠衣、褒衣”。褒衣则鞠衣也,但上命时褒赐,故曰“褒衣”也。

  ○“素沙”者,言此鞠衣褒衣,亦以素沙为里。

  ○“下大夫以襢衣”者,是下大夫之妻所复襢衣也。对卿妻为下,故服用襢,《周礼》作“展”。王后之服六,唯上公夫人亦有袆衣,侯伯夫人自揄狄而下,子男夫人自阙狄而下,卿妻自鞠衣而下,大夫妻自展衣而下,士妻税衣而已。六服皆袍制不禅,以素纱里之。袍制,谓连衣裳,有表有里似袍,故云“皆袍制不禅”。汉时有袿袍,其袍下之襈,以里缯为之。古之服皆以素纱为里,似此袿袍撚之里缯,故注云“如今之袿袍襈重缯也”。

  ○“其馀如士”者,谓内子鞠衣褒衣,已见於经。大夫以襢衣,亦见於经。唯有褖衣未见,故云“其馀如士”,谓鞠衣襢衣之外,其馀褖衣如士之妻。士妻既用褖衣而复,则内子下大夫妻等亦用褖衣也。

  ○注“此复”至“税衣”。

  ○正义曰:“此复所用衣也”者,以下“复诸侯以褒衣”,故知此亦复衣也。云“当在‘夫人狄税素沙’下”者,以记者作记,当依尊卑顺序,此内子宜承夫人之下,故云“当在‘夫人狄税素沙’下”也。引“《春秋传》曰”以下者,僖二十四年《左传》文也。初晋文公在狄,狄人以季隗妻文公,以叔隗妻赵襄。后文公反国,以赵姬妻赵衰,赵姬请赵衰逆叔隗於狄,既逆还赵姬,又请赵衰将叔隗为内子,赵姬之身卑下之,故云“而已下之”。引之者,证卿妻为内子之文也。其王后以下之服,已具於《玉藻》,故此略而不言。云“六服皆袍制,不禅,以素纱里之,如今袿、袍、襈重缯矣”者,皆袍制,谓连衣裳,有表里似袍。故云“皆袍制不襌”。汉时有袿袍,其袍下之襈,以重缯为之。故云六服以素纱为里,似此袿袍襈重缯矣。云“褒衣者,始为命妇见加赐之之衣也”者,谓内子初始为卿妻,加赐之以衣,以褒崇之,故云“褒衣”。

  复,诸侯以褒衣、冕服、爵弁服。复,招魂复魄也。冕服者,上公五,侯伯四,子男三。褒衣,亦始命为诸侯及朝觐见加赐之衣也。褒,犹进也。

  [疏]正义曰:自此以下,至“复西上”,总明诸侯以下及夫人命妇招魂所用之衣。但此经烂脱,上下颠倒,如郑所次,以此诸侯褒衣一经为首,次以夫人税衣揄狄之经,然后次内子以鞠衣之经。今依郑次,各随文解之。

  ○“复,诸侯以褒衣”者,谓复时以始命褒赐之衣。

  ○“冕服爵弁服”者,诸侯既用褒衣,又以冕服爵弁服而复也。

  ○注“冕服”至“进也”。

  ○正义曰:“冕服”者,上公自衮冕而下,故为五;侯伯自鷩冕而下,故为四;子男自毳冕而下,故为三也。凡服,各依其命数,则上公五冕之外,更加爵弁服以下皮弁、冠弁之等,而满九;侯伯冕服之外,亦加爵弁以下,而满七;子男冕服之外,加爵弁、皮弁,而满五。其褒衣,君特所褒赐,则宜在命数之外也。故《王制》云:三公一命衮,若有加,则赐是褒衣,故不入命数也。此褒衣或是冕之最上者。

  夫人税衣揄狄,狄税素沙。言其招魂用税衣上至揄狄也。狄税素沙,言皆以白纱縠为里。

  ○税,他唤反,下文放此。揄音遥,下文同。縠,户木反,下注同。

  [疏]正义曰:此明妇人复衣也,妇人衣有六也。

  ○“夫人税衣揄狄”者,诸侯夫人复用税衣上至揄狄,谓诸侯伯夫人也。

  ○“狄税素沙”者,言从揄狄以下,至於税衣,皆用素沙白縠为里。

  复西上。北面而西上,阳长左也。复者多少,各如其命之数。

  ○长,丁丈反。

  [疏]正义曰:凡招魂皆北面而招,以西头为上。

  ○注“北面”至“之数”。

  ○正义曰:云“北面而西上,阳长左也”者,以招魂冀生气之来,生气为阳,又北面言之,南方是阳,左在西方,故言“阳长左”。云“复者多少,各如其命之数”者,按《士丧礼》:“复者一人,以爵弁服。”言诸侯之士一命而用一人。明复者各依命数,其复处不同。故《檀弓》云:“君复於小寝大寝库门四郊。”而云“复西上”者,但有两人以上一处复者,则西上也。

  大夫不揄绞,属於池下。谓池饰也。揄,揄翟也。采青黄之间曰绞。属,犹系也。人君之柳,其池系绞缯於下,而画翟雉焉,名曰“振容”,又有铜鱼在其间。大夫去振容,士去鱼。此无“人君”及“士”,亦烂脱。

  ○绞,户交反,注同。属音烛,注及下“条属”并注同。翟音狄。去,起吕反。下同。

  [疏]正义曰:此一经明大夫葬时车饰。若诸侯以上则画揄翟於绞,属於池下。若大夫降下人君,不得画以揄绞,属於池下。其池上,则画於揄,得有揄绞也。故《丧大记》士亦有揄绞,与大夫同,但不得属於池下。

  ○注“人君”至“烂脱”。

  ○正义曰:按《丧大记》云:“君三池振容。”是人君之柳有振容。振容者,其池系揄缯於下,而画翟雉焉,名曰“振容”。云“又有铜鱼在其间”者,上有池,下有振容,池与振容之间而有鱼,故云“在其间”。云“大夫去振容,士去鱼”者,以《丧大记》大夫不振容,士不云“鱼跃拂池”故也。大夫不振容者,谓不以揄绞属於池下为振容。云“此无人君及士,亦烂脱”者,以前经云“复”,尊卑俱显明也。此直云“大夫”,故云亦如前文,烂脱君与士也。

  大夫附於士。士不附於大夫,附於大夫之昆弟。无昆弟则从其昭穆。虽王父母在,亦然。附读皆为祔。大夫祔於士,不敢以己尊自殊於其祖也。士不祔於大夫,自卑,别於尊者也。大夫之昆弟,谓为士者也,从其昭穆中一以上,祖又祖而已。祔者,祔於先死者。

  ○附,依注作祔,音同,下并同。昭,常遥反,卷内皆同。别,彼列反。

  [疏]正义曰:自此以下,至“附於公子”,广明祔祭之义,各依文解之。

  ○“大夫附於士”者,谓祖为士,孙为大夫。若死,可以祔祭於祖之为士者也。

  ○“士不附於大夫”者,谓先祖为大夫,孙为士,不可祔祭於大夫,唯得祔於大夫之兄弟为士者。

  ○“无昆弟则从其昭穆”者,谓祖为大夫,无昆弟为士,则从其昭穆,谓祔於高祖为士者。若高祖为大夫,则祔於高祖昆弟为士者。

  ○“虽王父母在,亦然”者,谓孙死之后,应合祔於王父。王父见在,无可祔。然,犹如是也,亦如是祔於高祖也。

  ○注“附读”至“而已”。

  ○正义曰:祔者,祔祭於神,当从示旁为之。云“大夫之昆弟,谓为士者也”者,郑恐经云“祔於大夫之昆弟”,恐大夫之昆弟身作大夫,士亦得祔之,故云“大夫昆弟为士”者。若大夫昆弟全无者,其孙虽士,亦得祔之。故前文云“大夫祔於士”,是孙之尊,可以祔祖之卑也。云“从其昭穆中一以上,祖又祖而已”者,谓父为昭,子为穆,中犹间也。谓自祖以上,间一世各当昭穆而祖祔之。若不得祔祖,则间去曾祖一世祔於高祖,若高祖无可祔,则间高祖之父一世祔高祖之祖,故云“祖又祖而已”。是“中一”以上,《丧服小记》文也。

  妇附於其夫之所附之妃,无妃,则亦从其昭穆之妃。妾附於妾祖姑,无妾祖姑,则亦从其昭穆之妾。夫所附之妃,於妇则祖姑。

  [疏]正义曰:此一经论妇之所附,义与夫同。

  ○“无妃,则亦从其昭穆之妃”者,其孙妇祔祖姑,祖无妃,谓无祖姑,则亦从其昭穆之妃,谓亦间一以上,祔於高祖之妃。高祖无妃,则亦祔於高祖之祖妃。若其祖有昆弟之妃,班爵同者,则亦祔之。

  男子附於王父则配,女子附於王母则不配。配,谓并祭。王母不配,则不祭王父也。有事於尊者,可以及卑,有事於卑者,不敢援尊。配与不配,祭馔如一,祝辞异,不言“以某妃配某氏”耳。女子,谓未嫁者也。嫁未三月而死,犹归葬於女氏之党。

  ○并,必政反。援音袁。

  [疏]正义曰:“男子祔於王父则配”者,谓祭王父,并祭所配王母。

  ○“女子祔於王母则不配”者,谓在室之女及已嫁未三月而死,祔祭於王母,则不祭所配之王父。

  ○注“配谓”至“之党”。

  ○正义曰:云“配,谓并祭王母。不配,则不祭王父也”者,王父母相配之人,祭王父及王母是其配,祭王母不祭王父是不配。云“配与不配,祭馔如一,祝辞异,不言‘以某妃配某氏’耳”者,按《特牲礼》不云配,《少牢礼》云“以某妃配”。但士用特牲,大夫用少牢,其馀皆同,是祭馔如一。按《少牢》云:“以某妃配某氏。”郑注云:“某妃,某妻也。某氏,若言姜氏子氏也。”此是言配也。不言配者,若《特牲》云:“用荐岁事於皇祖某子。”不云以某妃配。特牲虽是常祭,容是禫月吉祭,故不举配。云“嫁未三月而死,犹归葬於女氏之党”者,《曾子问》文也。

  公子附於公子。不敢戚君。

  [疏]正义曰:“公子”者,若公子之祖为君,公子不敢祔之。祔於祖之兄弟为公子者,不敢戚君故也。

  君薨,大子号称“子”,待犹君也。谓未逾年也,虽称子,与诸侯朝会如君矣。《春秋》鲁僖公九年夏葵丘之会,宋襄公称子,而与诸侯序。待,或为侍。

  [疏]正义曰:“君薨”,谓先君薨也。

  ○“大子号称子”者,其本大子,君存称世子。今君既薨,故称子,不言世子。

  ○“待犹君也”者,谓与诸侯并列,共待之礼,犹如正君。

  ○注“谓未”至“侯序”。

  ○正义曰:知“未逾年”者,若逾年则称君,此云“称子”,故知“未逾年”也。引《春秋》者,证未逾年称“子”及“待犹君”之义。按僖九年三月,宋公纬说卒,夏,公会宰周云齐侯宋子以下于葵丘。是宋襄公称子,序在齐侯之下,与寻常宋公同,是与诸侯序。按《公羊传》云:“君存称世子,君薨称子某。既葬称子,逾年称公。”今宋襄公未葬君,当宋子某而称子者,郑用《左氏》之义,未葬已前则称子,既葬已后逾年则称公。故僖九年传云:“凡在丧,王曰小童,公侯曰子。”是“未葬”为在丧之称也。若杜元凯之意,未葬以前皆称子。若既葬虽未逾年,亦称公,若未葬虽逾年,犹称子,其义具在下《曲礼》疏,其与诸侯序列,宋襄公在丧称子,自在本班;定四年陈怀公称子,进在郑上;僖二十八年,陈共公称子,降在郑下;卫侯弟叔武称子,亦序在郑下:此皆春秋之时霸者所次,不与此记同也。

 

卷四十一 杂记上第二十

 卷四十一 杂记上第二十  

  有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唯杖、屦不易。谓既练而遭大功之丧者也,练除首绖,要绖葛,又不如大功之麻重也。言练冠、易麻,互言之也。唯杖、屦不易,言其馀皆易也。屦不易者,练与大功俱用绳耳。

  ○要,一遥反。

  [疏]“有三”至“不易”。

  ○正义曰:此一经,明先有三年练冠之节,今遭大功之麻易之。先师解此,凡有三义。按《圣证论》云:“范宣子之意,以母丧既练,遭降服大功则易衰。以母之既练,衰八升,降服大功,衰七升,故得易之,其馀则否。贺玚之意,以三等大功,皆得易三年练衰。其三等大功,衰虽七升、八升、九升之布,有细於三年之练衰,以其新丧之重,故皆易之。”皇氏云:“或不易。”庾氏之说,唯谓“降服大功,衰得易三年之练,其馀七升、八升、九升之大功,则不得易三年之练”。今依庾说。此大功者,时据降服大功也。故下文云“而祔兄弟之殇”,虽论小功之兄弟,而云降服,则知此大功之麻易,据殇也。

  ○“有三年之练冠”者,谓遭三年之丧,至练时之冠,以首绖已除,故特云冠。

  ○“则以大功之麻易之”者,初死者是降服大功,则以此大功之麻,易三年之练。

  ○“唯杖、屦不易”者,言大功无杖,无可改易;三年练,与大功初丧同是绳屦,故杖,屦不易。

  ○注“谓既”至“绳耳”

  ○正义曰:云“练除首绖”者,《閒传》文。首绖既除,故著大功麻绖。云“要绖葛,又不如大功之麻重也”者,斩衰既练,要绖与大功初死要绖粗细同。斩衰是葛,大功是麻,故云“要绖葛,又不如大功之麻重也”。云“言练冠、易麻,互言之也”者,麻谓绖带。大功言绖带,明三年练亦有绖带;三年练云冠,明大功亦有冠,是大功冠与绖带易三年冠及绖带,故云“互言之”。云“唯杖、屦不易,言其馀皆易也”者,经既言冠言麻,以明换易,又云“杖、屦不易”,则知衰亦在易中,故言“其馀皆易”,谓冠也,要带也,衰也,言悉易也。然练之首绖除矣,无可易也;又大功无杖,亦无可易也,而云“易”与“不易”者,因其馀有易者连言之。

  有父母之丧,尚功衰,而附兄弟之殇,则练冠附於殇,称“阳童某甫”,不名,神也。此兄弟之殇,谓大功亲以下之殇也。斩衰、齐衰之丧练,皆受以大功之衰,此谓之功衰。以是时而祔大功亲以下之殇,大功亲以下之殇轻,不易服。冠而兄为殇,谓同年者也。兄十九而死,己明年因丧而冠。阳童,谓庶殇也。宗子则曰阴童。童,未成人之称也。某甫,且字也。尊神不名,为之造字。

  ○衰,七雷反。冠,古乱反。称,尺证反。

  [疏]“有父”至“神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已有父母之丧,既练之后,得祔兄弟小功之殇。“尚功衰”者,衰谓三年练后之衰,升数与大功同,故云功衰。今已有父母之丧,犹尚身著功衰。今兄弟有殇,在小功者当须祔祭,故云“而祔兄弟之殇”。“则练冠祔於殇”者,小功以下既轻,不合改练时之服,则身著练冠,祔祭於殇。

  ○“称童子某甫,不名,神也”者,当祔祭此殇之时,其祝辞称此殇曰“阳童”,又称此殇曰“某甫”,所以不呼其名者,尊神之也,故为之造字,称曰“某甫”,且字也。

  ○注“此兄”至“造字”。

  ○正义曰:知“大功亲以下之殇也”者,若大功正服,则变三年之练。此著练冠,故知大功亲以下之殇。若成人合服之大功,其若长殇小功,若成人小功亲,其长殇则緦麻,皆得著此三年练冠,为之祔祭,故云“大功亲以下之殇”。言“以下”,兼小功也。己是祖之適,孙若祔大功兄弟长殇,得在祖庙。若祔小功兄弟长殇,则是祖之兄弟之后,所以得祔者,己是曾祖之適,共小功。兄弟同曾祖。今小功兄弟当祔於从祖之庙,其小功兄弟身及父是庶人,不合立祖庙,则曾祖適孙为之立坛,祔小功兄弟之长殇於从祖,立神而祭也。皇氏云:小功兄弟为士,从祖为大夫,士不可祔於大夫,当祔於大功亲以下,从祖为士,故祔小功兄若长殇於己祖庙,义亦得通。云“大功亲以下之殇轻,不易服”者,按《服问》大功殇长、中,变三年之葛,得易首绖要带,不得易服。故此祔祭者练冠也。此注诸本或误云“大功亲之下殇”,故诸儒等难郑云:“既是下殇,何得有弟冠?”范宣子、庾蔚等云:“下殇者,传写之误,非郑缪也。”云“冠而兄为殇,谓同年者也”者,此郑自难,云弟冠而兄得为殇者,谓弟与兄同年十九也。云“兄十九而死,己明年因丧而冠”者,此新死之兄,既是小功之服,不合变三年之练,而得有因丧冠者,谓己明年之初,用父母丧之练节而加冠,以后始祔兄弟也。云“阳童谓庶殇也,宗子则曰阴童,童,未成人之称也”者,《曾子问》:“庶子之殇,祭於室白,故曰阳童。宗子殇死,祭於室奥,则曰阴童。”云“某甫,且字也”者,《檀弓》云“五十以伯仲”,是正字。二十之时曰某甫,是且字,言且为之立字。云“尊神,不名,为之造字”者,以字者,冠时所有,此兄去年已死,未得有字,虽云“某甫”,是死后祔时为之造字,必造字者,以神道事之,可谓名是也。

  凡异居,始闻兄弟之丧,唯以哭对可也。侧怛之痛,不以辞言为礼也。

  ○怛,旦末反。其始麻,散带绖。与母家同也。凡丧,小敛而麻。

  ○散,悉但反。后“散带”皆同。未服麻而奔丧,及主人之未成绖也,疏者与主人皆成之,亲者终其麻带绖之日数。疏者,谓小功以下也。亲者,大功以上也。疏者及主人之节则用之,其不及,亦自用其日数。

  [疏]“凡异”至“日数”。

  ○正义曰:此一节,明异居闻兄弟丧,哭及奔赴之礼。“凡异居”者,言“凡”,非一之辞,异居别所,而始闻兄弟之丧。

  ○“唯以哭对可也”者,初闻其丧,恻怛情重,不暇问其馀事,唯哭对使者,赴於礼可也。

  ○“其始麻,散带绖”者,此谓大功以上,兄弟其初闻丧,始服麻之时,散垂要之带绖。若小功以下服麻,则纠垂不散也。

  ○“未服麻而奔丧”者,谓闻丧未及服麻,而即奔丧。

  ○“及主人之未成绖也”者,谓道路既近,闻丧即来至,在主人小敛之前,故云“及主人未成绖也”。

  ○“疏者与主人皆成之”,者,疏谓小功以下,值主人成服之节,则与主人皆成就之。

  ○“亲者终其麻带绖之日数”者,亲,谓大功以上,初来奔至,虽值主人成服,未即成之,必终竟其麻带绖满依礼日数而后成服也。

  ○注“与居”至“而麻”。

  ○正义曰:按《士丧礼》小敛袭绖于序东,是凡士丧,小敛而麻也。又《士丧礼》三日绞垂,此云“始麻散带绖”,是与居家同。

  ○注“疏者”至“日数”。

  ○正义曰:知“疏者,谓小功以下”者,《丧服传》云大功以上,同居为同财,故知疏者谓小功以下。云“其不及,亦自用其日数”者,谓疏者若其及主人之节,则与主人同成服。若其不及主人之节,亦自用其依礼之日数,奔丧之后,至三日而成服也。此未奔丧而散带绖,按奔丧礼闻丧即袭绖绞带不散者,彼谓有事,故未得即奔丧,故不散带。此谓即欲奔丧,故散麻也。此经奔丧来至犹散麻,按奔丧礼闻丧则袭绖,至即绞带不散麻者,此经即来奔者,故散麻,以见尸柩故也。彼谓奔丧来迟,故注云不见尸柩,不散带也。

  主妾之丧,则自祔,至於练、祥,皆使其子主之,其殡、祭不於正室。祔自为之者,以其祭於祖庙。君不抚仆、妾。略於贱也。

  [疏]“主妾”至“仆妾”。

  ○正义曰:妾既卑贱,得主之者,崔氏云:“谓女君死,摄女君也。”

  ○“则自祔”者,以其祔祭於祖姑,尊祖,故自祔也。以其祔庙也,妾合祔於妾祖姑,若无妾祖姑,则祔於女君可也。

  ○“其殡祭不於正室”者,虽摄女君,犹不正適,故殡之与祭,不得在正室。庾蔚云:“妾祖姑无庙,为坛祭之。”郑云於庙者,崔氏云於庙中为坛祭之,此谓“摄女君”。若不摄女君之妾,则不得为主,则别为坛,不在祖庙中,而子自主之也。

  女君死,则妾为女君之党服。摄女君,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妾於女君之亲,若其亲然。

  ○为,于伪反,下注并同。

  [疏]“女君”至“党服”。

  ○正义曰:“女君死,则妾为女君之党服”者,贺玚云:“虽是徒从而抑妾,故为女君党服,防觊觎也。摄女君,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者,以摄女君差尊,故不为先女君之党服也。”

  闻君弟之丧,大功以上,见丧者之乡而哭。奔丧节也。適兄弟之送葬者,弗及,遇主人於道,则遂之於墓。言骨肉之亲,不待主人也。凡主兄弟之丧,虽疏,亦虞之。丧事虞祔乃毕。

  [疏]“闻兄”至“虞之”。

  ○正义曰:此一节明奔兄弟丧之法。

  ○“见丧者之乡而哭”者,谓此亲兄弟、同气及同堂兄弟也。《奔丧礼》云:“齐衰望乡而哭,大功望门而哭。”此云“大功以上,见丧者之乡而哭”者,卢云“谓降服大功者也”,郑无别辞,当同卢也。若如此,则兄弟之名,通轻重也。

  ○“適兄弟之送葬”者,此兄弟,通緦小功也。適,往也。谓往送五服之亲丧而不及者,谓往送不及丧柩在家。

  ○“遇主人於道”者,主人是亡者之子,谓孝子葬竟已还,而此往送葬之人,与孝子於路相逢值也。“则遂之於墓”者,虽孝子已还,而此送葬之人不及者,不得随孝子而归,仍自独往於墓也。

  ○“凡主兄弟之丧,虽疏亦虞之”者,此疏谓小功、緦麻,丧事虞祔乃毕,虽服緦、小功之疏,彼既无主,故疏緦、小功者亦为之主虞祔之祭。按《小记》云:“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郑注云:“小功、緦麻,为之练祭可也。”与此不同者,彼承大功有三年者,此则緦小功有三年者,故至小祥,同於三年,故主虞祔也。今此言疏者亦虞,但虞者谓无服者,朋友相为亦虞祔也。故熊氏云:“主丧者於死者无服,谓袒免以外之兄弟。”

  ○注“丧事虞祔乃毕”。

  ○正义曰:经云“虞”,而注连言“祔”者,以祔与虞相近,故连言之。

  凡丧服未毕,有吊者,则为位而哭,拜,踊。客始来,主人不可以杀礼待之。

  ○杀,色界反。

  [疏]“凡丧”至“拜踊”。

  ○正义曰:“凡丧服未毕”者,是丧服将终,但未毕了,犹有馀日未满,其礼以杀。若有人始来吊,当为位哭,踊,不以杀礼而待新吊之宾也。言“凡”者,五服悉然。

  大夫之哭大夫,弁绖。大夫与殡,亦弁绖。弁绖者,大夫锡衰相吊之服也,如爵弁而素加环绖曰弁绖。

  ○与音预。

  [疏]“大夫”至“弁绖”。

  ○正义曰:“大夫之哭大夫,弁绖”者,此谓成服以后,大夫往吊哭大夫,身著锡衰,首加弁绖。

  ○“大夫与殡,亦弁绖”者,此谓未成服之前,故与殡之时,首亦加弁绖,其馀则异,身著当时所服之服,故《士丧礼》注云:“主人成服之后,往则锡衰。主人未成服,君亦不锡衰,则著皮弁服也。”若此,大夫主人未成服之前,身亦皮弁服而弁绖也。若主人未小敛之前,则吉服而往,不弁绖也。

  ○注“弁绖”至“服也”。

  ○正义曰:按礼:主人未成服之前,小敛之后,大夫著弁绖,而衣皮弁服。此云“弁绖,大夫锡衰相吊”者,如郑此意,则经云大夫之哭大夫弁绖,经据主人成服之后,故云“大夫锡衰相吊之服”。但文在“大夫与殡”之上,故南北诸儒皆以此“大夫之哭大夫,弁绖”是二敛之间,怪其郑注云“锡衰”,所以各为异说。今谓“大夫之哭大夫”,广解成服之后,於义无妨,但既成服之后,又卻明与殡之前理,亦既殡。

  大夫有私丧之葛,则於其兄弟之轻丧则弁绖。私丧,妻子之丧也。轻丧,緦麻也。大夫降焉,吊服而往,不以私丧之末临兄弟。

  [疏]正义曰:“私丧之葛”者,谓妻子之丧,至卒哭,以葛代麻之后,是私丧之葛。

  ○“则於其兄弟之轻丧则弁绖”者,於此之时,遭兄弟之轻丧緦麻,亦著吊服,弁绖而往,不以私丧之末临兄弟也。若成服之后,则锡衰,未成服之前,身著素裳,而首服弁绖也。

  ○注“私丧”至“兄弟”。

  ○正义曰:既言“私丧”,故知谓妻子之丧也。“葛”,谓卒哭后也。“兄弟轻丧”,谓緦麻也。大夫降一等,虽不服以骨肉之亲,不可以妻子之末服而往哭之,故服弁绖也。

  为长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即位。辟尊者。

  [疏]“为长”至“即位”。

  ○正义曰:父“为长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即位”者,其子,长子之子,祖在不厌孙,其孙得杖,但与祖同处,不得以杖即位,辟尊者。

  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颡。尊者在,不敢尽礼於私丧也。

  ○稽,徐音启。颡,桑党反。

  [疏]“为妻”至“稽颡”。

  ○正义曰:此谓適子为妻,父母见存,不敢为妻杖,又不可为妻稽颡。故云“不杖,不稽颡”。按《丧服》云:“大夫为適妇为丧主。”父为己妇之主,故父在,不敢为妇杖。若父没,母在,不为適妇之主。所以母在不杖者,以父母尊同,因父而连言母。父没,母存,为妻虽得杖,而不得稽颡,以杖与稽颡文连,不杖属於父在,不稽颡文属母在,故云:“父母在,不杖,不稽颡。”而《礼论》范宣子申云:“有二义,一者生存为在,二者旁侧为在。此云母在,谓在母之侧,为妻不杖。故《问丧》云:‘则父在不敢杖矣,尊者在故也。’郑云:‘父在不杖,谓为母。’按为母则削杖,而云父在不杖,谓为母也,是父在谓在侧之在,若《论语》云‘君在,踧如也’。”此范氏之释,其义可通。但父母在之文相连为一,而父为存在之在,母为在侧之在。又《小记》云:“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然庶子岂得父见在则?庶子为妻,得以杖即位乎?是范义未安也。今见具载之。

  母在,不稽颡。稽颡者,其赠也,拜。言独母在,於赠,拜,得稽颡,则父在,赠,拜,不得稽颡。

  [疏]正义曰:前明父母俱在,故不杖、不稽颡。此明父没母在,为妻得有稽颡、不稽颡二义。“母在,不稽颡”者,谓母在,为妻子寻常拜宾之法也。

  ○“稽颡者,其赠也,拜”者,但父没母在,稍降杀於父,故为妻得有稽颡。稽颡之时,其稽颡者,有他人以物来赠己,其恩既重,其谢此赠之人时,为拜,得稽颡,故云“其赠也,拜”,於此拜时,而得稽颡。

  违诸侯,之大夫,不反服。违大夫,之诸侯,不反服。其君尊卑异也。违,犹去也。去诸侯,仕诸侯;去大夫,仕大夫,乃得为旧君服。

  [疏]“违诸”至“反服”。

  ○正义曰:违,去也。去诸侯,谓不便其君及辟仇也。之,往也。己若本是诸侯臣,如去往仕大夫,此是自尊適卑,若旧君死,则此臣不反服也。言“不反”者,谓今仕卑,臣不可反服於前之尊君也。

  ○“违大夫,之诸侯,不反服”者,此谓本是大夫臣,今去,仕诸侯,此是自卑適尊,若犹服卑君,则为新君之耻也,故亦不反服旧君也。

  ○注“其君”至“君服”。

  ○正义曰:郑以经尊卑不敌,不反服。若所仕敌,则反服旧君,服齐衰三月。

  丧冠,条属,以别吉凶。三年之练冠,亦条属,右缝。别吉凶者,吉冠不条属也。条属者,通屈一条绳,若布为武,垂下为缨。属之冠,象大古,丧事略也。吉冠则缨、武异材焉。右缝者,右辟而缝之。

  ○别,徐彼列反,注同。缝音逢,注同,又扶用反。大,古音泰,下“大古”同。材,才再反,又如字,辟必亦反,下同。小功以下,左。左辟,象吉,轻也。緦冠,缲缨。缲当为“澡麻带绖”之“澡”,声之误也。谓有事其布以为缨。

  ○缲,依注音縿,所衔反。

  [疏]“丧冠”至“缲缨”。

  ○正义曰:此一节明丧冠轻重之制,各随文解之。此言吉冠则缨与武各别,丧冠则缨与武共材也。

  ○“条属”者,属犹著也,谓取一条绳屈之为武,垂下为缨,以著冠,故云“条属”也。吉凶既异,故云“别吉凶”也。

  ○“三年之练冠,亦条属,右缝”者,三年练冠,小祥之冠也。虽微入吉,亦犹条属,与凶冠不异也。吉冠则襵上,辟缝向左,左为阳,阳,吉也。而凶冠缝向右,右为阴,阴,丧所尚也。过小祥犹条属,故缝犹乡右也。

  ○注“别吉”至“缝之”。

  ○正义曰:云“吉冠不条属”也。条属者,通屈一条绳。若布为武,垂下为缨,属之冠,象大古,丧事略也”者,释“丧冠,条属”之意。云“吉冠则缨武异材焉”者,《玉藻》云“缟冠,玄武之属”,是异材也。材谓材具。

  ○“小功以下,左”,小功以下轻,故缝同吉,向左也。

  ○“緦冠缲缨”,緦衰,冠治缕不治布,冠又用澡治,緦布为缨,以轻故也。

  ○注“缲当”至“为缨”。

  ○正义曰:经之“缲”字,丝旁为之,非澡治之义,故读从《丧服小记》下“殇,澡麻带绖”之澡。云“谓有事其布以为缨”者,緦麻既有事其缕,就上缲之,是又治其布。故云“有事其布以为缨”,谓缕、布俱治。

  大功以上散带。小功緦轻,初而绞之。

  [疏]“大功以上散带”。

  ○正义曰:小敛之后,主人拜宾,袭绖於序东。小功以下,皆绞之。大功以上,散此带垂,不忍即成之,至成服,乃绞。

  朝服十五升,去其半而緦,加灰,锡也。緦,精粗与朝服同。去其半,则六百缕而疏也。又无事其布,不灰焉。

  ○朝,直遥反,后“朝服”放此,注同。去,起吕反,注同。

  [疏]“朝服”至“锡也”。

  ○正义曰:朝服精细,全用十五升布为之。

  ○“去其半而緦”者,緦麻於朝服十五升布之内,抽去其半,以七升半用为緦麻服之衰服也。郑注《丧服》云“去其半而緦,加丝”是也。

  ○“加灰,锡也”者,取緦以为布,又加灰治之,则曰锡,言锡然滑易也。

  ○注“又无事其布,不灰焉”。

  ○正义曰:经云“去其半而緦”,始云“加灰”、“锡”,明此緦衰不加灰、不治布故也。

  诸侯相襚,以后路与冕服。先路与褒衣不以襚。不以己之正者施於人,以彼不以为正也。后路,贰车,贰车行在后也。

  ○襚音遂。

  [疏]“诸侯”至“以襚”。

  ○正义曰:“诸侯相禭”者,禭谓以物送死用也。

  ○“以后路与冕服”者,后路为上路之后次路也。冕服,谓上冕之后次冕也。

  ○“先路与褒衣不以禭”者,是己之车服之上,不可以施遗於人。以彼不以为正服所用也。

  遣车视牢具。言车多少,各如所包遣奠牲体之数也。然则遣车载所包遣奠而藏之者与?遣奠,天子大牢,包九个;诸侯亦大牢,包七个;大夫亦大牢,包五个;士少牢,包三个。大夫以上乃有遣车。

  ○遣,弃战反,注同,下“遣车”、“遣奠”,皆放此。与音馀。个,古贺反,下同。

  [疏]“遣车视牢具”。

  ○正义曰:遣车,送葬载牲体之车也。牢具,遣奠所包牲牢之体,贵贱各有数也。一个为一具,取一车载之也,故云“视牢具”。

  ○注“言车”至“遣车”。

  ○正义曰:“言车多少,各如所包遣奠牲体之数也”者,以言“视牢具”,故如其数。云“然则遣车载所包遣奠而藏之者与”者,以遣车所用无文,因此视牢具,故云“载所包遣奠而藏之者与”,与,疑辞也。云“天子大牢,包九个”以下者,以《既夕礼》遣奠,用少牢以上约之,明大夫以上皆大牢。“包九个”者,以《檀弓》云“国君七个,遣车七乘”,则天子九个,遣车九乘。以下差降,义已具於下《檀弓》疏。云“大夫以上乃有遣车”者,诸侯大夫位尊,虽无三命,则有车马之赐。及天子上士三命,皆得有遣车。诸侯士以下贱,故无遣车也。

  疏布輤,四面有章,置於四隅。輤,其盖也。四面皆有章蔽,以隐翳牢肉。四隅,椁中之四隅。

  ○章,本或作鄣,音同,注亦同。翳,於计反。

  [疏]“疏布”至“四隅”。

  ○正义曰:此经明载牢肉之时,因以物章蔽。“疏布輤”者,輤,盖也。以粗布为上盖,而四面有物章之。入圹,置於椁之四隅。

  载粻,有子曰:“非礼也。粻,米粮也。

  ○粻,陟良反。丧奠,脯醢而已。”言死者不食粮也。遣奠,本无黍稷。

  ○醢音海。

  [疏]“载粻”至“而已”。

  ○正义曰:粻,米粮也。用遣车载粻,遣亡人也。而有子讥其为失也。然《既夕》士礼有黍、稷、麦者,但遣奠之馔无黍、稷,故遣车所载遣车之奠,不合载粻。《既夕》士礼者,谓遣奠之外,别有黍稷麦丧奠脯醢而已者,此亦有子之言也,言死者不食粮,故遣奠不用黍稷,而牲体是脯醢之义也。

  祭,称孝子、孝孙。丧,称哀子、哀孙。各以其义称。

  ○义称,昌升反,又尺证反。

  [疏]“祭称”至“哀孙”。

  ○正义曰:祭,吉祭也,谓自卒哭以后之祭也。吉则申孝子心,故祝辞云孝也。或子或孙,应其人也。

  ○“丧称哀子、哀孙”者,凶祭谓自虞以前祭也。丧则痛慕未申,故称哀也,故《士虞礼》称哀子,而卒哭乃称孝子也。

  端衰,丧车,皆无等。丧车,恶车也。丧者衣衰及所乘之车,贵贱同。孝子於亲,一也。衣衰言端者,玄端,吉时常服,丧之衣衰当如之。

  ○衣衰,上於既反,下七雷反,下同。

  [疏]“端衰”至“无等”。

  ○正义曰:端衰,谓丧服上衣,以其缀六寸之衰於心前,故衣亦曰衰。端,正也。吉时玄端服,身与袂同,以二尺二寸为正,而丧衣亦如之。而今用縗缀心前,故曰“端衰”也。

  ○“丧车”者,孝子所乘恶车也。恶车,丧车也。等,等差也。言丧之衣衰及恶车,天子至士制度同,无贵贱等差之别也。以孝子於其亲,情如一也。

  ○注“丧车”至“如之”。

  ○正义曰:言“丧车,恶车也”者,《既夕礼》云:“主人乘恶车。”郑云:“王丧之木车也。”按郑注《巾车》“丧车凡五等”,《巾车》云:“木车,蒲蔽。”注云:“木车,不漆者,以蒲为蔽。始遭丧所乘也。”“素车,棼蔽。”注云:“素车以白土垩车。薠麻以为蔽,卒哭所乘。”“藻车,藻蔽。”注云:“以苍玉垩车,以苍缯为蔽也。既练所乘。”“駹车,雚蔽。”注云:“駹车边侧有漆饰也。以细苇席为蔽,大祥所乘。”“漆车,藩蔽。”注云:“漆车,黑车。漆席以为蔽,禫所乘。”

  ○云“衣衰言端者,玄端,吉时常服,丧之衣衰当如之”者,按《丧服记》:袂,二尺二寸。“袪,尺二寸”。其制正服,故云端。此云“端衰”,则与玄端同也。

  大白冠、缁布之冠,皆不蕤。委武,玄、缟而后蕤。不蕤,质无饰也。大白冠,大古之布冠也。《春秋传》曰:“卫文公大布之衣,大白之冠。”委武,冠卷也。秦人曰委,齐东曰武。玄,玄冠也。缟,缟冠也。

  ○缟,古老反,又古报反,注同。卷,苦圆反。

  [疏]“大白”至“后蕤”。

  ○正义曰:大白者,古之白布冠也。缁布冠,黑布冠也。二冠无饰,故皆不蕤。此缁布冠谓大夫士之冠,故不蕤。其诸侯缁布冠则蕤,故《玉藻》云“缁布冠缋緌,诸侯之冠”是也。

  ○“委武,玄缟而后蕤”者,委、武皆冠卷也。秦人呼卷为委,齐人呼卷为武也。玄、玄冠也。缟,缟冠也。率、缟二冠,既有先别卷,后乃可蕤,故云“而后蕤”也。而大祥缟冠亦有蕤。何以知之?前既云“练冠,亦条属,右缝”,则知缟不条属。既别安卷,灼然有蕤也。

  ○注“不蕤”至“冠也”。

  ○正义曰:引《春秋左传》曰“卫文公大布之衣,大白之冠”者,证大白冠是布也。闵公二年冬,狄入卫,卫懿公为狄人所灭。僖二年,齐桓公救而封之。卫文公以国未道,故不充其服,自贬损,所以大白冠、大布衣也。

  大夫冕而祭於公,弁而祭於己,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弁,爵弁也。冠,玄冠也。祭於公,助君祭也。大夫爵弁而祭於己,唯孤尔。士弁而亲迎,然则士弁而祭於己可也。缘类欲许之也。亲迎虽亦己之事,摄盛服尔,非常也。

  ○迎,鱼敬反,注同。

  [疏]“大夫”至“可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大夫、士公私祭服。

  ○“大夫冕而祭於公”者,大夫谓“孤”也。冕,絺冕也。祭於公,谓助君祭也。

  ○“弁而祭於己”者,弁,爵弁也。祭於己,自祭庙也。助祭为尊,故服絺冕。自祭为卑,故服爵弁。崔云:孤不悉絺冕,若王者之后及鲁之孤,则助祭用絺。若方伯之孤助祭,则以其君玄冕自祭,不可逾之也。

  ○“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者,弁谓爵弁也。士以爵弁为上,故用助祭也。冠玄冠为卑也,自祭不敢同助君之服,故用玄冠也。

  ○“士弁而亲迎,然则士弁而祭於己可也”者,作记之人,虽云“士冠而祭於己”,以己既爵弁亲迎,亲迎轻於祭,尚用爵弁,则士亦当用爵弁自祭於己庙可也。言於礼可用也。爵弁,是记者缘事类欲许之著爵弁。

  ○注“弁爵”至“孤尔”。

  ○正义曰:知“弁,爵弁也”者,与“士弁”连文,士弁祭於公,爵弁,故知大夫弁者,亦爵弁也。云“大夫爵弁而祭於己,唯孤尔”者,以《仪礼 少牢》上大夫自祭用玄冠,此亦云弁而祭於己者,与《少牢》异,故知是孤。知非卿者,以《少牢礼》有卿宾尸,下大夫不宾尸,明卿亦玄冠,不爵弁。

  ○注“缘类”至“常也”。

  ○正义曰:以祭、亲迎,事类相似。亲迎既弁,故自祭欲许其著弁,其理不可。故郑云:亲迎虽亦己之事,摄盛服尔,非常著之服。所以亲迎摄盛服者,以亲迎配偶,一时之极,故许其摄盛服。祭祀,常所供养,故须依其班序。

  畅,臼以椈,杵以梧,所以捣郁也。椈,柏也。

  ○捣,丁老反。枇以桑,长三尺,或曰五尺。枇,所以载牲体者。此谓丧祭也。吉祭,枇用棘。

  ○枇音匕,本亦作朼,音同,注同。长,直亮反,下同。毕用桑,长三尺,刊其柄与末。毕,所以助主人载者。刊,犹削也。

  ○刊,苦干反。柄,兵命反。

  [疏]“畅臼”至“与末”。

  ○正义曰:此一节明吉凶畅及枇毕之义,各随文解之。畅,谓郁鬯也者。

  ○“臼以椈,杵以梧”者,谓捣鬯所用也。椈,柏也。梧,桐也。谓以柏为臼,以桐为杵,捣郁鬯用柏臼桐杵,为柏香,桐絜白,於神为宜。

  ○注“椈,柏也”。

  ○正义曰:“椈,柏”,《尔雅 释木》文。

  ○“枇以桑,长三尺,或曰五尺”,枇者,所以载牲体从镬,以枇升入於鼎,从鼎以枇载之於俎。

  ○注“此谓”至“用棘”。

  ○正义曰:知“谓丧祭也”者,以其用桑,故知丧祭也。云“吉祭,枇用棘”者,《特牲记》云“枇用棘心”是也。

  ○“毕用桑,长三尺,刊其柄与末”,主人举肉之时,则以毕助主人举肉。“用桑”者,亦丧祭故也。“刊其柄与末”,谓毕末头亦刊削之。毕既如此,枇亦当然,若吉时亦用棘。

  率,诸侯、大夫皆五采,士二采。此谓袭尸之大带,率繂也。繂之不加箴功。大夫以上,更饰以五采,士以朱、绿。袭事成於带,变之,所以异於生。

  ○率,上音律,下音带,本亦作带。繂音律。箴,之金反。

  [疏]“率带”至“二采”。

  ○正义曰:此谓尸袭竟而著此带也。率谓为带也。但摄帛边而熨杀之,不加箴功,异於生也。以五采饰之,亦异於生也。大夫与诸侯同,而士二采,并异於生而尊者,可同也。然此士,天子之士也。诸侯之士则缁带,故《士丧礼》缁带。

  ○注“此谓”至“於生”。

  ○正义曰:知“袭尸之大带”者,以吉时大带,唯有朱、绿、玄华,无五采。此连上枇、毕用桑之下,则知此亦丧之大带。小敛大敛,衣数既多,有绞不可加带,故知“袭尸之大带”也。以其称率与大带同,故知是大带也。云“袭事成於带,变之,所以异於生”者,郑以袭衣与生同,唯带与生异。凡袭事著衣毕,加带乃成,故云“袭事成於带,变之,异於生也”。

  醴者,稻醴也。瓮、甒、筲、衡,实见间,而后折入。此谓葬时藏物也。衡,当为桁,所以庪瓮、甒之属,声之误也。实见间,藏於见外、椁内也。折,承席也。

  ○瓮,於贡反,盛醯醢之器。甒音武,瓦器。筲,所交反,竹器。衡,依注作桁,户刚反,徐户庚反,庪也。见音间厕之间,棺衣也,注同。间如字,注同,徐古苋反。一解云:郑合见、间二字,共为覸字,音古辩反。折,之设反,注同,形如床,无足也。庪,九委反,又九伪反,徐居绮反,字亦作庋,同。

  [疏]“醴者”至“折入”。

  ○正义曰:此一经是送葬所藏之物。

  ○“醴者,稻醴也”者,言此醴是稻米所为。

  ○“瓮”者,盛醯、醢。

  ○“甒”者,盛醴、酒。

  ○“筲”者,盛黍、稷。

  ○“衡”者,以大木为桁,置於地,所以庪举於瓮、甒之属。

  ○“实见间”,见谓棺外之饰,言实此瓮、甒、筲等於见外、椁内二者之间,故云“实见间”。

  ○“而后折入”者,折谓椁上承席,实物椁内既毕,然后以此承席加於椁上。

  ○注“此谓”至“席也”。

  ○正义曰:知“葬时藏物也”者,言此瓮、甒、筲、衡等葬时所藏之物。皇氏云:“瓮、甒、筲,明器也。故实此醴与醯醢之属。”云“实见间,藏於见外椁内也”者,按《既夕礼》:“乃窆,藏器於旁,加见。”注云:“器,用器、役器也。”见,棺饰也。先言“藏器”,乃云“加见”者,“器”在“见”内也。《既夕礼》又云:“藏苞、筲於旁。”注云:“於旁者,在见外也。”不言瓮、甒、馔,相次可知。知是“藏於见外、椁内”者,则见内是用器、役器,见外是明器也。此是士礼,略,实明器耳。大夫以上,则兼有人器、明器也。人器实,明器虚。云“折,承席也”者,按《既夕礼》注云:“折犹庪也。方凿连木为之,盖如床,而缩者三,横者五,无箦。窆事毕,加之圹上,以承抗席。”是也。

  重,既虞而埋之。就所倚处埋之。

  ○重,直龙反。埋,亡皆反。倚,於倚反。处,昌虑反。

  [疏]“重既虞而埋之”。

  ○正义曰:按《既夕礼》:“初丧朝祢庙,重止于门外之西,不入。”重不入者,谓将乡祖庙,若过之然,故不入。明日自祢庙随至祖庙庭,厥明将出之时,“重出自道,道左倚之”。郑注云:“道左,主人位。”此注“就所倚之处埋之”,谓於祖庙门外之东也。

  凡妇人,从其夫之爵位。妇人无专制,生礼死事,以夫为尊卑。小敛、大敛、启,皆辩拜。嫌当事,来者终不拜,故明之也。此既事,皆拜。

  ○辩音遍。

  [疏]“小敛”至“辩拜”。

  ○正义曰:礼:凡当大敛、小敛及启攒之时,唯有君来,则止事而出拜之。若他宾客至,则不止事。事竟,乃即堂下之位,悉遍拜,故云“皆辩拜”也。

  ○注“嫌当”至“皆拜”。

  ○正义曰:嫌当三事终竟不拜,故明竟即拜也。云“此既事,皆拜”者,皆拜即此云辩拜三事也。然若士当事,而大夫至,则士亦为大夫出也。故《杂记》下云“当袒,大夫至,虽当踊,绝踊而拜之。反,改成踊,乃袭”是也。

  朝夕哭,不帷。缘孝子心欲见殡、肂也。既出,则施其<户去>,鬼神尚幽闇也。

  ○帷,位悲反,下同。肂,以二反,埋棺之坎。<户去>,《字林》户腊反,阖也。《纂文》云:“古阖字。”《玉篇》羌据、公答二反,皆云闭也。

  [疏]“朝夕哭,不帷”。

  ○正义曰:孝子心欲见殡,故当朝夕进入庙门内哭位之时,除去殡宫帷也。哭竟,则帷之。

  ○注“既出,则施其<户去>”。

  ○正义曰:按《士丧礼》:“君使人吊,彻帷。”郑云:“彻帷,<户去>之事毕,则下之。”郑此注会《仪礼》注也,则<户去>是褰举之名。初哭,则褰举,事毕,则施下之。

  无柩者,不帷。谓既葬也。棺柩已去,鬼神在室,堂无事焉,遂去帷。

  ○去,起吕反。

  [疏]“无柩者,不帷”。

  ○正义曰:无柩,谓葬后也。神主祔庙还在室,则在堂无事,故不复用帷也。

  君若载而后吊之,则主人东面而拜,门右北面而踊,出待,反而后奠。主人拜、踊於宾位,不敢迫君也,君即位车东。出待,不必君留也。君反之,使奠。

  [疏]“君若”至“后奠”。

  ○正义曰:谓君来吊臣之葬,臣丧朝庙,柩已下堂,载在柩车,而君吊之,故云“君若载而后吊之”。

  ○“则主人东面而拜”者,君既吊位於车东,故主人在车西东面而拜。

  ○“门右北面而踊”者,门,谓袒庙门也。右,西边也。若门外来,则右在东。若门内出,右在西。此据车出家,故右在西。孝子拜君竟,从位立近门内西边北面而哭踊,为礼也。

  ○“出待”者,孝子哭踊毕,而先出门待君者。君来则出门拜迎,君去则出门拜送也。今君入临,吊事竟,便应去,不敢必君之久留,故孝子先出,待君出。

  ○“反而后奠”者,反,谓君来未去,使人命孝子反还丧所也。“而后奠”者,凡君来必设奠,告柩知之也。或云:此谓在庙载柩车时也。奠,谓反设袒奠也。

  子羔之袭也。茧衣裳与税衣、纁袡为一,素端一,皮弁一,爵弁一,玄冕一。曾子曰:“不袭妇服。”茧衣裳者,若今大衤属也。纩为茧,缊为袍,表之以税衣,乃为一称尔。税衣,若玄端而连衣裳者也。大夫而以纁为之缘,非也。唯妇人纁袡。礼以冠名服,此袭其服,非袭其冠。曾子讥“袭妇服”而已。玄冕,又大夫服,未闻子羔曷为袭之。玄冕,或为为玄冠,或为玄端。

  ○茧,古典反。税,他唤反,注同。纁,许云反。柟,字又作袡,而占反。裳,下襈也,王肃云:“妇人蔽膝也。”衤属音烛。絖,字又作纩,音旷。缊,于粉反。袍,薄劳反。称,尺证反,下放此。缘,悦绢反。

  [疏]“子羔”至“妇服”。

  ○正义曰:此明大夫死者袭衣称数也。

  ○“茧衣裳”者,纩为茧,谓衣裳相连,而绵纩著之也。

  ○“与税衣”者,税谓黑衣也。若玄端而连衣裳也。玄端多种,今衣裳连是玄端,玄端,玄裳也。

  ○“纁袡为一”者,纁,绛也。袡,裳下缘撚也。以绛为缘,故云“税衣、纁袡”也。茧衣既亵,故用税衣表之,合为一称,故云“茧衣裳与税衣、纁袡为一”也。

  ○“素端一”者,此第二称也。以服既不亵,并无复别衣表之也。卢云:“布上素下皮弁服。”贺玚云:“以素为衣裳也。”

  ○“皮弁一”者,第三称也。十五升白布为衣,积素为裳也。

  ○“爵弁一”者,第四称也。玄衣,纁裳也。

  ○“玄冕一”者,第五称也。大夫之上服也。

  ○“曾子曰:不袭妇服”者,曾子非之。纁袡是妇人之服,而子羔袭用之,故曾子讥之。依礼不合袭妇人之服。

  ○注“茧衣”至“袭之”。

  ○正义曰:“礼以冠名服,此袭其服,非袭其冠”者,郑恐经云“皮弁”“爵弁”,但云冠,不云服,恐袭其冠,不袭其服,故云“以冠名服,此袭其服,非袭其冠”。云“曾子讥袭妇服而已”者,郑意以曾子但讥妇服而已,不讥其著玄冕之服,是子羔合著玄冕。子羔为大夫,无文,故注云:“未闻子羔曷为袭之。”

  为君使而死,公馆复,私馆不复。公馆者,公宫与公所为也。私馆者,自卿大夫以下之家也。公所为,君所作离宫别馆也。

  ○为,于伪反,又如字。使,色吏反。复音伏。馆,本亦作观,音同。公七踊,大夫五踊,妇人居间,士三踊,妇人皆居间。公,君也。始死及小敛、大敛而踊,君、大夫、士一也,则皆三踊矣。君五日而殡,大夫三日而殡,士二日而殡。士小敛之朝不踊,君、大夫大敛之朝乃不踊。妇人居间者,踊必拾,主人踊,妇人踊,宾乃踊。

  ○拾,其劫反,下同。

  [疏]“公七”至“居间”。

  ○正义曰:此一经明诸侯至士初死、在室、殡踊节及明贵贱踊数也。公、诸侯去死日五日而殡,则合死日六日也。

  ○“七踊”者,始死一踊,明日袭之时又一踊。袭明日朝、又明日小敛朝一踊,为四也。其日晚小敛时又一踊,是小敛日再踊,就於前三日为五也。小敛明日朝又踊,为六也。至明日大敛之朝不踊,当大敛时乃踊,凡为七踊也。

  ○“大夫五”者,大夫三日殡,合死日为四日。始死一,明日袭朝一,又明日小敛日再,小敛明日大敛,凡五也。

  ○“士三”者,士三日殡,合死日数也。始死一,小敛朝不踊,至小敛时一,又明日大敛一,是凡三也。

  ○“妇人皆居间”者,谓妇人与丈夫更踊也。男子先踊,踊毕而妇人踊,踊毕,宾乃踊。妇人居宾主之中间也。又云“皆居间”者,言皆於贵贱,妇人悉居宾主间也。然亲始死及动尸、举柩,哭踊无数。今云七、五、三者,谓为礼有节之踊。每踊辄三者,三为九而谓为一也。

  公袭:卷衣一,玄端一,朝服一,素积一,纁裳一,爵弁二,玄冕一,褒衣一,朱绿带,申加大带於上。朱绿带者,袭衣之带,饰之杂以朱绿,异於生也。此带亦以素为之。申,重也。重於革带也。革带以佩韨,必言重於大带者,明虽有变,必备此二带也。士袭三称,子羔袭五称。今公袭九称,则尊卑袭数不同矣。诸侯七称,天子十二称与?

  ○卷音衮。重,直龙反,又直用反。韨音弗。称,尺证反。

  [疏]“公袭”至“於上”。

  ○正义曰:此一经明袭用衣称卷冕之制。公袭以上服最在内者,公身贵,故以上服亲身。欲尊显加赐,故褒衣最外,而细服居中也。子羔贱,故卑服亲身也。

  ○“玄端一”者,贺云:“燕居之服,玄端朱裳也。”

  ○“朝服一”者,缁衣素裳,公日视朝之服也。

  ○“素积一”者,皮弁之服,公视朔之服也。

  ○“纁裳一”者,贺云:“冕服之裳也,亦可鷩、毳,任取中间一服也。”

  ○“爵弁二”者,玄衣、纁裳二通也。此是始命之服,示之重本,故二通也。招魂,君亦用爵弁服也。玄冕之下,又取一也。

  ○“褒衣一”者,所加赐之衣,最上,华君赐也。自卷衣至此,合爵弁二通,合九称。朱绿带者,诸侯袭尸,除五采之大带外,又别有此带,以素为之,而朱绿饰之,亦异於生时也。

  ○“申加大带於上”者,申,重也。谓已用此朱绿小带结束之,今重加大带於革带之上者,象生时大带也。用素为之,士则二采,大夫、诸侯皆五采饰之,故前云“率带,诸侯、大夫皆五采,士二采”。郑云:“此谓袭尸之大带也。”郑既谓前为袭尸之大带,此重言加大带,是用袭尸如一,故知前所言即此大带也。

  ○注“朱绿”至“称与”。

  ○正义曰:云“朱绿带者,袭衣之带,饰之杂以朱绿,异於生也”者,此带既非革带,又非大带,只是衣之小带。衣之小带用素,故云“亦以素为之”。云“申,重也”者,《释诂》文。云“重於革带也”者,谓於革带之上,重加此大带。知非对小朱绿带为重者,以朱绿小带散在於衣,非是总束其身。若总束其身,唯有革带大带,故知对革带为重者。云“必言重加大带者,明虽有变,必备此二带也”者,解经文“申加”之字。既无革带,又加大带云“申”者,何以革带必见革带与大带者,明虽有变,必备此二带。云“士袭三称以下”者,郑欲历明天子、诸侯以下袭之数,《士丧礼》袭三称,前文子羔袭五称,此文公袭九称,是尊卑袭数不同。唯天子、诸侯无文,故约之,云“诸侯七称,天子十二称与”。与者,疑辞也。

  小敛,环绖,公、大夫、士一也。环绖者,一股,所谓缠绖也。士素委貌,大夫以上素爵弁,而加此绖焉,散带。

  ○缠,直连反。

  [疏]“小敛”至“一也”。

  ○正义曰:环绖,一股而缠也。亲始死,孝子去冠,至小敛不可无饰。士素委貌,大夫以上素弁,而贵贱悉得加於环绖,故云“公、大夫、士一也”。

  ○注“环绖”至“散带”。

  ○正义曰:知以“一股,所谓缠绖”者,若是两股相交,则谓之绞。今云环绖,是周回缠绕之名,故知是一股缠绖也。又郑注《弁师》云:“环绖者,大如緦之麻绖,缠而不纠。”今此所谓彼经注也。知“士素委貌”者,武叔投冠括发,诸侯之大夫当天子之士也。云“大夫以上,素爵弁”者,《杂记》云:“大夫与殡亦弁绖,以大夫与他殡尚弁绖,则天子弁绖明矣。”诸侯以上尊,固宜弁绖。

  公视大敛,公升,商祝铺席,乃敛。《丧大记》曰:“大夫之丧,将大敛,既铺绞、紟、衾,君至。”此君升乃铺席,则君至为之改,始新之也。

  ○铺,普吴反,一音升胡反,又音敷。紟,其鸩反。绞,户交反。为,于伪反。

  [疏]“公视”至“乃敛”。

  ○正义曰:公,君也。明君临臣丧大敛礼也。

  ○“公升,商祝铺席,乃敛”者,“公升”,谓君来升堂时。商祝,主敛事者也。此臣丧,大敛,君来至之前,主人既已铺席,布绞、紟、衾,闻君将来至,则主人彻去之。此君至,升堂,而商祝更铺席,待君至乃敛也。所以然者,重荣君来,为新之也。亦示若事由君也。

  鲁人之赠也,三玄二纁。广尺,长终幅。言失之也。《士丧礼》下篇曰:“赠用制币,玄纁束帛。”

  ○广,古旷反。长,直亮反。幅,方服反。

  [疏]“鲁人”至“终幅”。

  ○正义曰:记鲁失也。赠,谓以物送亡人於椁中也。赠别用玄纁束帛,三玄二纁,故《既夕礼》曰“赠用制币,玄纁束”。今鲁人虽三玄二纁,而用广尺,长终幅,不复丈八尺,则失礼也。

  吊者即位于门西,东面。其介在其东南,北面西上,西於门。宾立门外,不当门。

  ○介音界,后皆同。主孤西面。立於阼阶下。相者受命曰:“孤某使某请事。”客曰:“寡君使某,如何不淑!”受命,受主人命以出也。不言摈者,丧无接宾也。淑,善也。如何不善,言咀艽之甚,使某吊。

  ○相,悉亮反,下皆同。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须矣。”称其君名者,君薨,称子某,使人知適嗣也。须矣,不出迎也。

  ○適,丁历反。吊者入,主人升堂,西面。吊者升自西阶,东面,致命曰:“寡君闻君之丧,寡君使某,如何不淑!”子拜稽颡,吊者降,反位。子,孤子也。降反位者,出反门外位。无“出”字,脱。

  [疏]“吊者”至“反位”。

  ○正义曰:自此以下终於篇末,明诸侯相吊含赠赗之礼,今各随文解之。从此至反位,明吊礼。

  ○“吊者即位於门西”者,谓主国大门之西。

  ○“其介在其东南,北面西上”者,以其凶事,异於吉,故介在东南,北面西上,以使在门西故也。

  ○“相者受命”者,相者,相主人传命者也,不称摈而言相者,郑云“丧无接宾”,故不言摈,此对例耳。若通而言之,吉事亦云相,故《司仪》云:“每门止一相。”又《大宗伯》云:“朝、觐、会、同,则为上相。”凶事亦称摈,故《丧大记》云:“君吊,摈者进。”又按《士丧礼》“宾有襚,摈者出请入告”是也。

  ○“出曰:孤某须矣”者,孤谓嗣子也。某为嗣子之名,必称嗣子名者,欲使使者知適嗣之名,故郑引《公羊传》云“君薨,称子某”。但《公羊》对殡之辞,称子某,此对宾之辞,故称孤某。云“须矣”者,异於吉礼,不出迎,故云须矣。

  ○“主人升堂,西面”者,谓从阼阶升也。知者,以吊者升由西阶故也。又下文孤降自阼阶拜之,明升亦阼阶也。《曲礼》云“升降不由阼阶”者,或大夫、士也,或平常无宾时也。

  ○“子拜稽颡”者,不云孤某而称子者,客既有事於殡,故称子以对殡之辞也,以下皆然。若对宾之辞,则称孤某也。

  含者执璧将命曰:“寡君使某含。”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须矣。”含玉为璧制,其分寸大小未闻。

  ○含,本又作唅,《说文》作琀,同胡闇反,下同。含者入,升堂致命,再拜稽颡。含者坐委于殡东南,有苇席。既葬,蒲席。降,出反位。言“降,出反位”,则是介也。《春秋》有既葬归含赗襚,无讥焉,皆受之於殡宫。

  ○襚音遂。宰夫朝服,即丧屦,升自西阶,西面坐取璧,降自西阶以东。朝服,告邻国之礼也。即,就也。以东,藏於内也。

  [疏]“含者”至“以东”。

  ○正义曰:此一经明含礼。

  ○“执璧”者,含玉为璧制。郑云:“分寸大小未闻。”含之所用,已具《檀弓》疏。

  ○“含者坐委於殡东南,有苇席。既葬,蒲席”者,谓含者坐委所含之璧於殡之东南席上。未葬之前,有苇席承之。既葬以后,则以蒲席承之。

  ○注“言降”至“殡宫”。

  ○正义曰:“言降,出反位,则是介也”者,以此经直云“降,出反位”,不知何人反位。前文云“吊者降,反位”,则此谓含者降,反位。即吊者既为上宾,故下文云“上客临”,注云:“上客,吊者。”既为上客,明含者是介也。云“《春秋》有既葬归含赗襚,无讥焉,皆受之於殡宫”者,按《左传》隐元年“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归惠公赗,缓也。《公羊》亦云:“其言来何?不及事也。”是《左氏》、《公羊》皆讥其缓。云“无讥”者,取《穀梁》之义,故文五年《穀梁》云“王使荣叔归含且赗,不言来,不周事之用也”。明宰咺言来,得周事也。是宰咺归赗,《穀梁》不讥,是既葬归含且赗,无讥也。《穀梁》所以不讥宰咺者,《释废疾》云:“平王新有幽王之乱,迁于成周,欲崇礼於诸侯,原情免之。”若无事而晚者,去来以讥之,荣叔是也。文九年,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最晚,不讥者,《释废疾》云:“以其殽败,兵无休时,君子原情。”不责晚也。

  ○“宰夫朝服,即丧屦”者,宰谓上卿也。言“夫”,衍字。朝服者,吉服也。必用吉服者,以邻国执玉而来。执玉不麻,故著朝服。以仍在丧,不可纯吉,故即丧屦也。此遭丧已久,故嗣子亲受礼,宰著朝服。若新始遭丧,则主人不亲受,使大夫受於殡宫,故《聘礼》云:“聘遭丧,入竟则遂也。”郑云:“遭丧,主国君薨也。”《聘礼》又云:“不筵几。”郑云:“致命不於庙,就尸柩於殡宫。”《聘礼》又云:“遭丧,将命于大夫,主人长衣练冠以受。”

  ○注“朝服,告邻国之礼”。

  ○正义曰:邻国来吊,不敢纯凶待之,而著朝服,是以吉待邻国之礼。所以必用吉服以待邻国者,以已国遭丧,他国是吉,不可以丧礼待於他国,故以吉礼待之。此吊者既为上客,又赗者是上介,则此含者、襚者当是副介、末介。但含、襚於死者为切,故在先陈之。

  襚者曰:“寡君使某襚。”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须矣。”襚者执冕服,左执领,右执要;入,升堂致命曰:“寡君使某襚。”子拜稽颡。委衣于殡东。亦於席上所委璧之北,顺其上下。

  ○要,一遥反。襚者降,受爵弁服而门内霤,将命,子拜稽颡如初。受皮弁服於中庭,自西阶受朝服,自堂受玄端,将命,子拜稽颡,皆如初。襚者降,出反位。授襚者以服者,贾人。

  ○霤,力救反。贾音嫁。宰夫五人举以东,降自西阶,其举亦西面。亦西面者,亦襚者委衣时。

  [疏]“襚者”至“西面”。

  ○正义曰:此一节明襚礼。按上文含者称执璧,下文赗者称执圭,则此襚者当称执衣。不云者,文不备也。以下文云“襚者执冕服”,故於此略之。

  ○注“亦於”至“上下”。

  ○正义曰:以璧委於席上,今衣而委於席北,故云“亦於席上所委璧之北”。以经文先含而后襚,则含重而襚轻。所委殡东西面,南头为上,故云“顺其上下”,谓上者在前,下者在后。

  ○注“授襚者以服者,贾人”。

  ○正义曰:按《聘礼》有贾人,故知授襚者之服是贾人也。

  ○注“亦西”至“衣时”。

  ○正义曰:上云“委衣於殡东”,又云“受爵弁”、“受皮弁”、“玄端”,皆云“如初”,是皆在殡东西面而乡殡。今云举者“亦西面”,是亦如襚者西面也。其服重者,使执而入,爵弁受於内霤,皮弁受於中庭,朝服受於西阶,玄端受於堂。既受处不同,则陈於璧北,亦重者在南。凡诸侯相襚,衣数无文。据此,其服有五。又先路褒衣不以襚,以外无文。

  上介赗,执圭将命曰:“寡君使某赗。”相者入告,反命曰:“孤某须矣。”陈乘黄大路於中庭,北辀,执圭将命。客使自下由路西,子拜稽颡。坐委於殡东南隅。宰举以东。辀,辕也。自,率也。下,谓马也,马在路之下,《觐礼》曰:“路下四亚之。”客给使者入,设乘黄於大路之西,客入则致命矣。使,或为史。

  ○赗,方凤反。孤须矣,从此尽篇末,皆无某字,有者非。乘,绳证反,注同。辀,竹由反,车辕也。

  [疏]“上介”至“以东”。

  ○正义曰:此一节明赗礼。

  ○“陈乘黄大路於中庭,北辀”者,乘黄,谓马也。大路,谓车也。陈四黄之马於大路之西,於殡宫中庭。北辀者,谓大路辀辕北乡也。

  ○“客使自下由路西”者,客使,谓使客之从者也。为客所使,故曰客使也。自,率也。下,犹马也。由,在也。路即大路也。陈路北辕既竟,赗客执圭升堂致命,而客之从者,率马设在车之西也。马云客使设之,则大路亦使设之也。

  ○注“辀辕”至“命矣”。

  ○正义曰:“自,率也”者,按《尔雅 释诂》文“率,自也”。展转相训,是自得为率。云“下,谓马也”者,凡陈车马,马在车下,故云“下,谓马也”。引《觐礼》曰“路下四亚之”者,证马为下也。四亚之谓马四匹,亚次路车也。云“客给使者入,设乘黄於大路之西”者,解经中“客使自下由路西”也。但丧礼车马以属主人,故路在东,统於主人也。若寻常吉礼,车马为宾而设,则路在马西,故《觐礼》“路下四亚之”,注云“亚之,次车而东”,是车在西,统於宾也。按《既夕礼》车以西为上者,彼谓死人而设於鬼神之位。凡赗,隐元年《公羊传》云:“赗者,盖以马,以乘马、束帛、车马曰赗,货财曰赙,衣被曰襚。”《穀梁》云:“乘马曰赗,衣衾曰襚,贝玉曰含,钱财曰赙。”按《既夕礼》云“赗马两,无车”者,士卑,不合有车。何休云:“周制,谓士无车。”非也。此《礼记》“陈乘黄大路”,则周制有车。《穀梁》直云“乘马曰赗”,无车者,文不备也。散而言之,车马亦曰襚,故前文云“诸侯相襚以后路”是也。此无赙,赙是加厚,非常故也。故《宰夫》注云“其间加恩厚,则有赙焉”。虽有货,亦有马,故《少仪》云“赙马不入庙门”是也。《既夕》有赠者,赠施於死,必及葬节。此未必一当葬时。赗,《既夕》有“奠”,此无奠者,以奠主於亲者,故《既夕礼》云“兄弟赗奠,所知则赗而不奠”。此诸侯相於既疏,故无奠。按《释废疾》云:“天子於诸侯,含之,赗之;诸侯於卿大夫,如天子於诸侯;诸侯於士,如天子於诸侯臣,襚之,赗之;天子於二王之后,含为先,襚则次之,赗为后;诸侯相於,如天子於二王后。”郑知天子於二王后含、襚、赗者,为约此《杂记》两诸侯相敌,明天子於二王后亦相敌也。知诸侯亦然者,约《杂记》文。郑知天子於诸侯含、赗者,约文五年“荣叔归含且赗”,三《传》但讥兼礼,不讥其数是也。郑知天子於诸侯臣襚之、赗之者,约《士丧礼》诸侯於士有襚、有赗,明天子於诸侯臣亦然。郑知诸侯於卿大夫,如天子於诸侯者,更无所尊,明尊此卿大夫,含之赗之也。凡此,於其妻亦如其夫。知者,约“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又约鲁夫人成风之丧,“王使荣叔归含且赗”以外,推此可知。

  凡将命,乡殡,将命,子拜稽颡,西面而坐委之。宰举璧与圭,宰夫举襚,升自西阶,西面坐取之,降自西阶。凡者,说不见者也。乡殡将命,则将命时立於殡之西南。宰夫,宰之佐也。此言宰举璧与圭,则上“宰夫朝服”衍“夫”字。

  ○乡,许亮反,注同。见,贤遍反。

  [疏]“凡将”至“西阶”。

  ○正义曰:此一经广明从上以来吊、含、襚及赗,文不见者,於此总明之。

  ○“凡将命,乡殡”者,在殡之西南,东北面乡殡。

  ○“西面而坐委之”者,谓将命既毕、子拜稽颡之后,将命者来就殡东西面而坐委之。

  ○“宰举璧与圭”者,主人上卿坐,举含者之璧与赗者之圭。

  ○“宰夫举襚”者,谓宰之属官举此襚者之衣。

  ○“升自西阶,西面坐取之”者,谓宰与宰夫欲举时升自西阶,不敢当主孤之位。来乡殡东席之东,西乡坐,取之,降自西阶也。

  ○注“凡者”至“夫字”。

  ○正义曰:此一经将命,言凡是总说上文,前文所不见者,则上“宰夫朝服”衍“夫”字者,以此经既云宰举璧举圭,宰夫举襚。按上宰夫朝服取璧,既云取璧,明是宰也,非宰夫,故知“夫”为衍字。

  赗者出,反位于门外。乃著言门外,明礼毕将更有事。

  上客临,曰:“寡君有宗庙之事,不得承事,使一介老某相执綍。”上客,吊者也。临,视也,言欲入视丧所不足而给助之,谦也。其实为哭耳。

  ○临如字,徐力鸩反,注及下同。介音界,旧古贺反。相,息亮反。綍音弗。为,于伪反。相者反命曰:“孤某须矣。”临者入门右,介者皆从之,立于其左,东上。入门右,不自同於宾客。宗人纳宾,升,受命于君。降曰:“孤敢辞吾子之辱,请吾子之复位!”客对曰:“寡君命,某毋敢视宾客,敢辞。”宗人反命曰:“孤敢固辞吾子之辱,请吾子之复位!”客对曰:“寡君命,使臣某毋敢视宾客,是以敢固辞。固辞不获命,敢不敬从!”宾三辞而称使臣,为恭也。为恭者,将从其命。

  ○“寡君命”绝句,下放此。毋音无,下同。使,色吏反,注同。为如字,旧于伪反,下同。客立于门西,介立于其左,东上。孤降自阼阶,拜之。升,哭,与客拾踊三。拜客,谢其厚意。

  ○拾,其劫反。客出,送于门外,拜稽颡。不迎而送,丧无接宾之礼。

  [疏]“上客”至“稽颡”。

  ○正义曰:此一节明吊、含、襚、赗既毕,上客行临哭之礼。

  ○“使一介老某相执綍”者,某者,上客名也。相,助也。谦言使一介老臣某助主人执其葬綍,其实为哭而来,谦言助执綍耳。一介者,言己使来,唯有一人为介,谦辞耳。其实介数各下其君二等。

  ○“临者入门右,介者皆从之,立于其左,东上”者,不敢自同宾,故入门右从臣位。

  ○“宗人纳宾,升,受命于君”者,谓主国宗人掌礼,欲纳此吊宾,先受纳宾之命於主国嗣君。

  ○“降曰:孤敢辞吾子之辱,请吾子之复位”者,此宗人受嗣君之命后,下阶请客之辞也。复位者,欲合在门西客位也。

  ○“宗人反命”者,谓反此客之辞命於嗣君。

  ○“曰:孤敢固辞”者,是宗人受嗣君之命以告客。云“孤敢固辞”,前文云“孤某须矣”,此直云孤,子云某者,以亲对客辞。客是使臣,故不复称名也。按《左传》昭三十年云:“君之丧,士吊,大夫会葬。”文襄之霸,君丧,大夫吊,卿会葬。此上客者,若於古礼,士也;若於文襄,则大夫也。云“一介老某”者,则若《曲礼》云“七十使於四方,称老夫”之类。前四礼,客皆在门西,此临在门东者,前者四礼皆是奉君命而行,如《聘礼》聘之与享也。此临是私礼,若《聘礼》私觌,故在门东。

  ○注“不迎”至“之礼”。

  ○正义曰:上云“孤某须矣”,是不出迎。所以不迎者,以主人在丧,身既悲慼,无暇接宾之礼。主拜送者,谢其劳辱来也。

  其国有君丧,不敢受吊。辟其痛伤已之亲如君。

  ○辟音避,下“辟之”同。

  [疏]“其国”至“受吊”。

  ○正义曰:此谓国有君丧,而臣又有亲丧,则不敢受他国宾来吊也。以义断恩,哀痛主於君,不私於亲也。

  外宗房中南面,小臣铺席,商祝铺绞、紟、衾,士盥于盘北,举迁尸于敛上。卒敛,宰告。子冯之踊,夫人东面坐冯之,兴踊。此《丧大记》脱字,重著於是。

  ○盥音管。敛,力剑反,下同。冯,皮冰反,本或作凭,下同。脱音夺。重,直用反。士丧有与天子同者三,其终夜燎,及乘人,专道而行。乘人,谓使人执引也。专道,人辟之。

  ○燎,力召反,又力吊反。乘,绳证反,注同。引,以刃反,一音馀刃反。

  [疏]“外宗”至“兴踊”。

  ○正义曰:此一经是《丧大记》君丧之节,於此重记之。但《大记》云“夫人东面亦如之”,此云“夫人东面坐冯,兴踊”,惟此四字别,义皆同也。

  ○“士丧”至“而行”。

  ○正义曰:言士丧与天子三事同也,其终夜燎,一也。及乘人,二也。专道而行,三也。终夜燎,谓柩迁之夜须光明,故竟夜燎也。乘人,谓人引车,不用马也。《既夕礼》云:“属引。”郑引:“古者人引柩,专道行,谓丧在路不辟人也。”三事为重,故云“与天子同”也。

 

卷四十二 杂记下第二十一

 卷四十二 杂记下第二十一  

  有父之丧,如未没丧而母死,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没,犹竟也。除服,谓祥祭之服也。卒事,既祭。反丧服,服后死者之服。唯诸父、昆弟之丧,如当父母之丧,其除诸父、昆弟之丧也,皆服其除丧之服。卒事,反丧服。虽有亲之大丧,犹为轻服者除,骨肉之恩也。唯君之丧不除私服,言当者,期大功之丧,或终始皆在三年之中。小功、緦麻则不除。殇长、中乃除。

  ○为,于伪反,下“乃为”同。期音基。长,丁丈反,下云“长子”同。如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同。言今之丧既服顈,乃为前三年者变除而练、祥祭也。此主谓先有父母之服,今又丧长子者。其先有长子之服,今又丧父母,其礼亦然。然则言未没丧者,已练、祥矣。顈,草名,无葛之乡,去麻则用顈。

  ○顈,口迥反,徐孔颖反,沈苦顶反,草也,注同。又丧,如字,又息浪反,下“又丧”同。去,起吕反。王父死,未练、祥而孙又死,犹是附於王父也。未练、祥,嫌未袷祭序於昭穆尔。王父既附,则孙可祔焉。犹,当为由,由,用也。附,皆当作祔。

  ○附,义作祔,出注。祫音洽。

  [疏]“有父”至“父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前后两服之中,有变除丧祭之节,今各随文解之。此一经明先有父丧,而后遭母死,为父变除之节。如“未没丧”者,谓父丧小祥后,在大祥之前,未竟之时也,于时又遭母丧,故云“而母死”也。

  ○“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者,谓母死既葬后,值父应大祥,除服以行祥事,故云“服其除服”也。

  ○“卒事,反丧服”者,卒事谓父祥竟,更还服母服也。故云“卒事,反丧服”。若母丧未葬,而值父二祥,则不得服其祥服也。所以尔者,二祥之祭为吉,未葬为凶,故不忍凶时行吉礼也。

  ○“虽诸”至“丧服”。此一经明诸父兄弟之丧,当父母服内变除之节。

  ○“如当”者,言此诸亲自始死至除服,皆在父母服内,故云如当也。

  ○“其除诸父昆弟之丧也,皆服其除丧之服。卒事,反丧服”者,亦为服除服,而除竟亦反先服也。此亦谓重丧葬后之时也。何以知然?既始末在重丧中,则其除自然知在重丧之葬后也。上文为父祥尚待母葬后乃除,则轻亲可知也。然但举此轻,足明前之重。而在前文云:言母丧得为父变除者,庾氏云:“盖以变除事大故也。”

  ○注“虽有”至“乃除”。

  ○正义曰:“虽有亲之大丧,犹为轻服者,除骨肉之恩也”者,郑释所以轻服在大丧之中得为轻服除者,乃轻服是骨肉恩亲,故得除之。若君之大丧,不得自除私服,故曾子问曰:“大夫、士有私丧,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焉,其除之也如之何?”孔子曰:“有君丧服於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是有君服不得除己私服。其私,谓父母以下及诸父昆弟,皆不得除也。云“小功、緦麻则不除”者,按《服问》云“緦之麻不变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变大功之葛”,据此言之,是寻常小功、緦麻不得易大功以上之服,故知有大功以上之服,不得为小功、緦麻除服也。云“殇长,中乃除”者,以《服问》云:“殇长、中,变三年之葛。”既变三年之葛,明在大功以上服中,为殇长、中著服,而又为之除也。

  ○“如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行”者,此明前后俱遭三年之丧,后丧既受葛之后,得为前丧。练、祥既顈者,谓后丧既虞卒哭,合以变麻为葛,无葛之乡则用顈也。后丧既顈之后,其前丧须练祭、祥祭皆举行之。

  ○注“言今”至“用顈”。

  ○正义曰:云“此主谓先有父母之服,今又丧长子”者,以前文皆据先有父丧,后有母丧。此又先有父母之丧,后有诸父、昆弟死者,皆以重丧在前,轻丧在后,此亦类上文,故云“先有父母之服,今又丧长子”。云“其先有长子之服,今又丧父母,其礼亦然”者,以经不云长子之丧,而云“三年之丧,既顈”,明三年之文互包父母,故知先有长子之丧,既顈也。依礼,父在不为长子三年。今云“先有长子之服,今又丧父母”者,庾氏及熊氏并云“有父者,误也,当应云又丧母,不得并称父也”。庾氏又云:“后丧既顈,又前丧练、祥皆行,若后丧既殡,得为前丧虞祔。”未知然否,且依录之。云“未没丧者,已练祥矣”者,以此经云“三年之丧,既顈”,不云“未没丧”,则知既顈与未没丧者别也。既顈是既虞受服之时,明未没丧是既练之后称,言未没,是将没之文,故知练后也。若先有父丧,而后母死,练、祥亦然,以前文“父死,为母三年”也。故《丧服》齐衰三年章云“父卒则为母”是也。若先有母丧,而后父卒,母丧虽有期,父丧既顈,母之练、祥亦皆行也。

  ○“王父死,未练祥,而孙又死,犹是祔於王父也”,犹为由,由,用也。礼,孙死祔祖。今此明若祖丧虽未二祥,而孙死,则孙亦得用是祔礼祔於祖也。

  ○注“未练”至“祔焉”。

  ○正义曰:礼:祔在练前。若祔后未练之前则得祔。直云未练足矣,兼言祥者,按文二年《穀梁传》云:“作主坏庙有时日,於练焉坏庙,坏庙之道,易檐可也,改涂可也。”注云:“亲过高祖,则毁其庙,以次而迁,将纳新神,故示有所加。”以此言之,则练时坏祖与高祖之庙,改涂易檐,未有坏意。其以先祖入於太祖之庙,其祖传入高祖庙,其新死者入祖庙,是练时迁庙也。入三年丧毕,祫於太祖庙,是祥后祫也。故云“未练祥,嫌未祫祭,序於昭穆尔”。兼言祥者,恐未祫故也,故练、祥兼言。但祖祔祭之后,即得祔新死之孙。故云“王父既附,则孙可祔焉”。然王父虽祔未练,无庙,孙得祔於祖,其孙就王父所祔祖庙之中而祔祭王父焉。

  有殡,闻外丧,哭之他室。明所哭者异也,哭之为位。入奠,卒奠出,改服即位,如始即位之礼。谓后日之哭朝,入奠於其殡。既,乃更即位,就他室,如始哭之时。

  [疏]“有殡”至“之礼”。

  ○正义曰:有殡谓父母丧未葬,丧柩在殡宫者也。外丧谓兄弟丧在远者也。他室,别室也。若闻外丧,犹哭於殡宫,然则嫌是哭殡,则於别室哭之,明所哭者为新丧也。

  ○“入奠”者,谓明日之朝,著已重丧之服入奠殡宫及下室。

  ○“卒奠出”者,谓卒终已奠而出。

  ○“改服即位”者,谓改己重丧服,著新死未成服之服。即位谓即昨日他室之位。

  ○“如始即位之礼”者,谓今日即哭位之时,如昨日始闻丧即位之时。

  大夫、士将与祭於公,既视濯而父母死,则犹是与祭也,次於异宫。既祭,释服出公门外,哭而归。其它如奔丧之礼。如未视濯,则使人告,告者反而后哭。犹,亦当为由。次於异宫,不可以吉与凶同处也。使者反而后哭,不敢专已於君命也。

  ○与音预,下同。濯,大角反。它音他。处,昌虑反,下“之处”同。使,色吏反。如诸父、昆弟、姑、姊妹之丧,则既宿则与祭。卒事,出公门,释服而后归。其它如奔丧之礼。如同宫,则次于异宫。宿则与祭,出门乃解祭服,皆为差缓也。

  ○差,初卖反,又初隹反。

  [疏]“大夫”至“异宫”。

  ○正义曰:此一节明大夫、士与祭於公,而有私丧之礼。

  ○“则犹是与祭也”者,既与祭於公祭日前、既视濯之后而遭父母之丧,则犹是吉礼,而与於祭也。

  ○“次於异宫”者,其时止次异宫,不可以吉与凶同处也。

  ○“如未视濯,则使人告”者,谓未视濯之前遭父母之丧,则使人告君。

  ○“告者反而后哭”者,必待告君者反,而后哭父母也。

  ○“既宿则与祭”者,宿谓祭前三日,将致齐之时。既受宿戒,虽有期丧,则与公家之祭。

  ○“如同宫,则次於异宫”者,若诸父、昆弟、姑、姊妹等,先是同宫而死,则既宿之后,出次异宫,不可以吉凶杂处故也。

  ○注“宿则”至“缓也”。

  ○正义曰:按前迁父母之丧,既视濯而与祭。此遭期丧,宿则与祭。又前遭父母之丧,既祭,释祭服乃出公门。此者期丧,出门乃解祭服,以其期丧缓於父母,故云“皆为差缓”。

  曾子问曰:“卿大夫将为尸於公,受宿矣,而有齐衰内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出舍乎公宫以待事,礼也。”尸重受宿,则不得哭。内丧,同宫也。孔子曰:“尸弁冕而出,卿、大夫、士皆下之。尸必式,必有前驱。”冕兼言弁者,君之尸,或服士大夫之服也。诸臣见尸而下车,敬也。尸式以礼。

  [疏]注“内丧,同宫也”。

  ○正义曰:按上文不为尸之时,未视濯之前、受宿之后父母丧,使人告,告者反而后哭。今此齐衰内丧,亦谓诸父、昆弟、姑、姊妹也。与前与后祭同,但尸尊,故出舍公之公馆,以待君之祭事,不在已之异宫耳。

  父母之丧,将祭,而昆弟死,既殡而祭。如同宫,则虽臣妾,葬而后祭。祭,主人之升、降、散等,执事者亦散等。虽虞、附亦然。将祭,谓练、祥也。言若同宫,则是昆弟异宫也。古者昆弟异居同财,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有父母之丧,当在殡宫,而在异宫者,疾病或归者。主人,適子。散等栗阶,为新丧略威仪。

  [疏]“父母”至“亦然”。

  ○正义曰:“将祭”,谓将行大小祥祭也。

  ○“而昆弟死,既殡而祭”者,若将祭而有兄弟死,则待殡后乃祭也。今不待葬后者,兄弟轻,故始殡后,便可行吉事也。

  ○“如同宫,则虽臣妾,葬而后祭”者,兄弟既殡后,而行父母之丧,谓异宫者耳。若同宫,虽臣妾之轻卑,死,犹待葬后乃行父母祭也。所以尔者,吉凶不相干,故《丧服传》云“有死於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庾氏云:“小祥之祭,已涉於吉,尸柩至凶,故不可以相干。其虞、祔则得为之矣。若丧柩即去者,则亦祭,不待於三月,可知矣。”

  ○“祭,主人之升降散等”者,祭犹谓二祥祭。散,栗也。等,阶也。吉祭则涉级聚足,丧祭则栗阶,故云散等也。如此祥祭,宜涉级。於时为有兄弟丧,故少威仪,作散等也。

  ○“执事者亦散等”者,助执祭者亦栗阶也。

  ○“虽虞祔亦然”者,谓主人至昆弟虞、附而行父母二祥祭,而执事者亦散等。

  ○注“将祭”至“威仪”。

  ○正义曰:知“将祭,谓练祥也”者,以经云:昆弟死,既殡而祭,故知非吉祭也。前经云“三年之丧既顈,练祥皆行”,故知此祭谓练、祥也。但前文主论变除,故委曲言练祥;以前文既具,故此经略言祭也。云“言若同宫,则是昆弟异宫也”者,以经云:如同宫则葬而后祭,明上“昆弟既殡而祭”者,是异宫也。云“有父母之丧,当在殡宫”者,既遭父母之丧,兄弟悉应同在殡宫,不得有在异宫而死之。所以在异宫死者,以其疾病或有归者,故得异宫而死。云“散等栗阶”者,谓升一等,而后散升不连步也。故《燕礼记》云“栗阶不过二等”,注云:“其始升,犹聚足连步,趋二等,左右足各一发而升堂。”以此知散等、栗阶是一也。

  自诸侯达诸士,小祥之祭,主人之酢也哜之,众宾、兄弟则皆啐之。大祥,主人啐之。众宾、兄弟皆饮之可也。哜,啐,皆尝也。哜至齿,啐入口。

  ○酢音胙。哜,才细反。啐,七内反,徐苍怏反。

  [疏]“自诸”至“可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丧祭饮酒之仪。

  ○“主人之酢也哜之”者,谓正祭之后,主人献宾长,宾长酢主人,主人受宾长酢则哜之也。

  ○“众宾、兄弟则皆啐之”者,亦谓众宾及兄弟祭末受献之时啐之也,以其差轻故也。

  ○“大祥,主人啐之”者,谓主人受宾酢之时,主人啐之。

  ○“众宾兄弟皆饮之可也”者,必知此主人之酢,非受尸酢者,以《士虞礼》主人、主妇献尸受酢之时,皆卒爵。虞祭比小祥为重,尚卒爵。今大祥祭,主人受尸之酢,何得唯哜之而已?故知受宾酢也。受尸酢,神惠为重,虽在丧,亦卒爵;宾礼为轻,受宾之酢,但哜之。知丧祭有受宾酢者,郑注《曾子问》云“虞不致爵,小祥不旅酬,大祥无”,无算爵,故知小祥之祭,旅酬之前皆为之也。皇氏云“主人之酢谓受尸之酢”,与《士虞礼》文违,其义非也。

  凡侍祭丧者,告宾祭荐而不食。荐,脯、醢也。吉祭,告宾祭荐,宾既祭而食之,丧祭宾不食。

  [疏]“凡祭”至“不食”。

  ○正义曰:侍祭丧,谓相於丧祭礼者。荐谓脯、醢也。吉时祭,相者则告宾祭荐,宾祭竟而食之。丧礼既不主饮食,故相者告宾,但祭其荐而已,遂不食之也。此亦谓丧之正祭之后,主人献宾之时,宾受献,主人设荐,宾祭而不食,谓练、祥祭也。其虞、祔,不献宾也。

  子贡问丧。子曰:“敬为上,哀次之,瘠为下。颜色称其情,戚容称其服。”问丧,问居父母之丧也。丧尚哀,言敬为上者,疾时尚不能敬也。容,威仪也。《孝经》曰:“容止可观。”,

  ○瘠,徐在益反。称,尺证反,下同。“请问兄弟之丧”。子曰:“兄弟之丧,则存乎书策矣。”言疏者如礼行之,未有加也。齐、斩之丧,哀容之体,经不能载矣。君子不夺人之丧,重丧礼也。亦不可夺丧也。不可以轻之於己也。

  [疏]“子贡”至“丧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居父母兄弟丧礼。

  ○“君子不夺人之丧”者,谓不夺他人居丧之礼,谓他人居丧,任其行礼,不可抑夺。

  ○“亦不可夺丧也”者,不可自夺己丧,谓已之居丧当须依礼,不可自夺其丧,使不如法。不夺人丧,恕也。不夺己丧,孝也。

  ○注“言疏”至“载矣”。

  ○正义曰:“言疏者如礼行之,未有加也”者,以疏者礼文具载,故云“存其书策”,其“齐斩之丧”,谓父母丧也。父母至亲,哀容体状不可名言,故经不能载。上文云“颜色称其情”,当须毁瘠也。“戚容称其服”,当须憔悴也。

  孔子曰:“少连、大连善居丧,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东夷之子也!”言其生於夷狄而知礼也。怠,惰也。解,倦也。

  ○少,诗召反。解,佳买反,注同。期音基。惰,徒卧反。倦,其眷反。

  [疏]“孔子”至“子也”。

  ○正义曰:此明居丧得礼之事。

  ○“三日不怠”者,亲之初丧三日之内,礼不怠,谓水浆不入口之属。

  ○“三月不解”者,以其未葬之前,朝奠、夕奠,及哀至则哭之属。

  ○“期悲哀”者,谓练以来,常悲哀,朝哭、夕哭之属。

  ○“三年忧”者,以服未除,憔悴忧戚。

  三年之丧,言而不语,对而不问。庐、垩室之中,不与人坐焉。在垩室之中,非时见乎母也,不入门。言,言己事也。为人说为语。在垩室之中,以时事见乎母,乃后入门,则居庐时不入门。

  ○垩,乌各反,字亦作恶,同。见,贤遍反,注同。疏衰皆居垩室,不庐。庐,严者也。言庐,哀敬之处,非有其实则不居。

  [疏]“三年”至“入门”。

  ○正义曰:皇氏云:上云“少连大连”,及此经云“三年之丧”,并下“疏衰”之等,皆是总结上文,敬为上,哀次之,及“颜色称其情,戚容称其服”。今按别称孔子是时之语,不连子贡之问,此“三年之丧”以下,自是记者之言,非孔子之语。前文“颜色称其情”,谓据父母之丧。此下文“疏衰”,谓期亲以下。何得将此结上“颜色称其情”?皇说非也。

  ○“三年之丧,言而不语”者,谓大夫、士言而后事行者,故得言己事,不得为人语说也。

  ○“对而不问”者,谓有问者得对,而不得自问於人。此谓与有服之亲者行事之时,若与宾客疏远者言,则《间传》云“斩衰唯而不对,齐衰对而不言”是也。

  ○“庐垩室之中不与人坐”者,按《丧大记》云“练,居垩室,不与人居”,居即坐也,与此同

  妻视叔父母,姑、姊妹视兄弟,长、中、下殇视成人。视,犹比也,所比者,哀容居处也。

  ○长,丁丈反。

  [疏]“妻视”至“成人”。

  ○正义曰:此一经明此等之亲,服虽有异,其哀戚轻重各视所正之亲:妻居庐而杖,抑之视叔父母;姑、姊妹出適,服轻,进之视兄弟;长、中、下殇服轻,上从本亲,视其成人也。

  亲丧外除。日月已竟,而哀未忘。兄弟之丧内除。日月未竟,而哀已杀。

  ○已杀,已或作以。杀,色界反,徐所例反。

  [疏]“亲丧”至“内除”。

  ○正义曰:“亲丧外除”者,谓父母之丧。外谓服也。服犹外,随日月渐除,而深心哀未忘。

  ○“兄弟之丧内除”者,兄弟谓期服以下及小功、緦也。内,心也。服制未释,而心哀先杀,由轻故也。

  视君之母与妻,比之兄弟,发诸颜色者,亦不饮食也。言小君服轻,亦内除也。发於颜色,谓醲美酒食,使人醉饱。

  ○醲,女龙反。

  [疏]“视君”至“食也”。

  ○正义曰:“视君之母与妻”者,视,比也,谓比视君之母与君之妻,轻重之宜,比於巳之兄弟。

  ○“发诸颜色者,亦不饮食也”者,若其酒食不发见於颜色者,则得饮食之;若发见於颜色者,亦不得饮食也。

  色丧之外,行於道路,见似目瞿,闻名心瞿,吊死而问疾,颜色戚容必有以异於人也。如此而后可以服三年之丧,其馀则直道而行之是也。恻隐之心能如是,则其馀齐衰以下直道而行,尽自得也。似,谓容貌似其父母也。名,与亲同。

  ○瞿,九遇反,下同。

  [疏]“免丧”至“是也”。

  ○正义曰:“见似目瞿”者,谓既除丧之后,若见他人形状似於其亲,则目瞿然。

  ○“闻名心瞿”者,闻他人所称名与父名同,则心中瞿瞿然。上云“目瞿”,此应云“耳瞿”,而云“心瞿”者,但耳状难明,因心至重,恻隐之惨,本瞿於心,故直云“心瞿”。

  ○“必有以异於人也”者,谓免丧之后,吊死问疾,其颜色戚容必有殊异於无丧之人,馀行皆应如此。独云“吊死问疾”者,以吊死问疾是哀痛之处。身又除丧,戚容应甚,故举吊死问疾言也。

  ○“其馀则直道而行之是也”者,其馀谓期亲以下也,则直依丧之道理而行之,於义是也。父在为母,虽期年,亦从上三年之内也。

  祥,主人之除也。於夕为期,朝服。祥因其故服。为期,为祭期也。朝服以期,至明日而祥祭,亦朝服,始即吉,正祭服也。《丧服小记》曰“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是也。祭犹缟冠,未纯吉也。既祭,乃服大祥素缟麻衣。《释禫之礼》云“玄衣黄裳”,则是禫祭,玄冠矣。黄裳者,未大吉也。既祭,乃服禫服、朝服、綅冠。逾月吉祭,乃玄冠,朝服。既祭,玄端而居,复平常也。

  ○朝,直遥反,及下“武叔朝”皆同。禫,大感反。綅,息廉反,黑经白纬曰綅。

  [疏]“祥主”至“故服”。

  ○正义曰:“祥,主人之除也”者,言祥谓祥祭之时,主人除服之节。

  ○“於夕为期”者,谓於祥祭前夕,豫告明日祥祭之期。

  ○“朝服”者,於此为期之时,主人著朝服,谓缁衣素裳,其冠则缟冠也。

  ○“祥因其故服”者,谓明旦祥之时,主人因著其前夕故朝服也。

  ○注“为期”至“常也”。

  ○正义曰:“始即吉,正祭服也”者,以其往前居丧,今将除服,故云“始即吉”。於练祭之时,不著祭服。於此祥时,正著祭服,故云“正祭服”。此朝服谓之正祭服者,以诸侯、卿大夫朝服而祭,故《少牢礼》云“主人朝服”是也。按上《杂记》端衰、丧车皆无等,则祥后并禫服,尊卑上下无别,皆服此缁衣素裳也。此据诸侯、卿大夫言之,故云“正祭服”。引《丧服小记》者,证此经中“朝服”,是除成丧之服。云“祭犹缟冠,未纯吉也”者,以纯吉朝服玄冠。今著缟冠,故云“未纯吉”。云“既祭,乃服大祥素缟麻衣”者,《间传》文。以祥祭夺情,故朝服缟冠。祥祭虽讫,哀情未忘,其服稍重,故著缟冠素纰麻衣。引《释禫之礼》者,是《变除礼》也。其礼云玄衣黄裳,既著玄衣,应著玄冠,故云“则是禫祭,玄冠”矣。云“黄裳者,未大吉也”者,以大吉当玄衣素裳。今用黄裳,故云“未大吉”。云“既祭,乃服禫服、朝服、綅冠”者,亦《变除礼》文。以祥祭之后乃著大祥素缟麻衣,故知禫祭之后亦著禫服、朝服、綅冠也。云“逾月吉祭,乃玄冠朝服”者,以《少牢》吉祭朝服故也。若天子诸侯以下,各依本官吉祭之服也。云“既祭,玄端而居,复平常也”者,谓既祭之后,同平常无事之时故也。从祥至吉,凡服有六祥。祭,朝服缟冠,一也。祥讫,素缟麻衣,二也。禫祭,玄冠黄裳,三也。禫讫,朝服綅冠,四也。逾月吉祭,玄冠朝服,五也。既祭,玄端而居,六也。

  子游曰:“既祥,虽不当缟者,必缟,然后反服。”谓有以丧事赠赗来者,虽不及时,犹变服,服祥祭之服以受之,重其礼也。其於此时始吊者,则卫将军文子之为之是矣。反服,反素缟麻衣也。

  [疏]“子游”至“反服”。

  ○正义曰:“既祥”,谓大祥之后有人以丧事来吊者。

  ○“虽不当缟者”,谓来吊者既晚,不正当祥祭缟冠之时。

  ○“必缟,然后反服”者,主人必须反著此祥服缟冠受来吊者之礼,然后反服大祥素缟麻衣之服。

  ○注“谓有”至“麻衣”。

  ○正义曰:知此“以丧事赠赗来”者,若其由未来,今始吊者,虽禫祭除丧之后,犹练冠而受吊,则卫将军文子之子是也。练重,於此禫祭之前,主人尚吉而受礼。明此来者,是於前先已来,今重至,故主人著缟冠,轻於练冠也。云“其於此时始吊者,则卫将军文子之为之”者,郑云此者,证其来虽在后,其实事不同,卫将军文子之子是除丧服之后始来吊。此据於先已来吊之,后始来赠赗也。云“反服,反素缟麻衣”者,郑恐反服,反吉服之服,此谓禫祭之前,故知反服素缟麻衣也。

  当袒,大夫至,虽当踊,绝踊而拜之,反,改成踊,乃袭。尊大夫来,至则拜之,不待事已也。更成踊者,新其事也。

  ○袒音但。於士,既事成踊,袭而后拜之,不改成踊。於士,士至也。事谓大小敛之属。

  [疏]“当袒”至“成踊”。

  ○正义曰:此一节明士有丧,大夫及士来吊之礼。

  ○“当袒,大夫至”者,谓士有丧,当袒之时,而大夫来吊也。崔云:“谓敛竟时也。”

  ○“虽当踊”者,假令大夫至,当主人踊时也。

  ○“绝踊而拜之”者,主人则绝止踊而拜此大夫也。

  ○“反,改成踊”者,反,还也。改,更也。拜大夫竟,而反还先位,更为踊,而始成踊,尊大夫之来,欲新其事也。故云“反,改成踊”。按《檀弓》云“大夫吊,当事而至则辞焉”,是当大夫绝踊,则士大小敛时,主人不出,故辞大夫也。今此云“绝踊而拜之”,故知是敛已竟,当其袒踊时出之也。

  ○“乃袭者”,谓更成踊竟,乃袭初袒之衣也。此云“乃袭”,则知乡者止踊拜大夫时未袭也。

  ○“於士,既事成踊”者,既,犹毕也。若当主人有大小敛诸事,而士来吊,则主人毕事竟而成踊,不即出拜也。然士言既事,则大夫亦然。大夫言绝踊,则士固不绝踊也。

  ○“袭而后拜之”者,成踊毕而袭,袭毕乃拜之也。

  ○“不改成踊”者,拜之而止,不更为成踊也。

  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附,皆大牢。下大夫之虞也,犆牲;卒哭成事,附,皆少牢。卒哭成事,附,言皆,则卒哭成事,附,与虞异矣。下大夫虞以犆牲,与士虞礼同与?

  ○犆音持。同与,音馀。

  [疏]“上大”至“少牢”。

  ○正义曰:上大夫平常吉祭,其礼少牢。虞依平常礼,故用少牢也。

  ○“卒哭成事,附,皆大牢”者,卒哭谓之成事,成事,成吉事也。故云“卒哭成事”。附,附庙也。

  ○此二祭皆大,并加一等,故皆大牢也。

  ○“下大夫之虞也,犆牲”者,下大夫吉祭,用少牢。今虞祭降一等,用犆牲。

  ○“卒哭成事,附,皆少牢”者,依平常吉祭礼也。不云“遣奠加”者,略可知也。

  ○注“卒哭”至“异矣”。

  ○正义曰:郑以《士虞礼》云:“三虞卒哭,他,用刚日。”先儒以此三虞、卒哭同是一事,郑因此经云“上大夫虞用少牢,卒哭用大牢”,其牢既别,明卒哭与虞不同。郑引此文破先儒之义,故云“卒哭成事,与虞异矣”。

  祝称卜葬虞,子孙曰“哀”,夫曰“乃”,兄弟曰“某”,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祝称卜葬虞者,卜葬,卜虞,祝称主人之辞也。孙谓为祖后者,称曰“哀孙某卜葬其祖某甫”。夫曰“乃某卜葬其妻某氏”。兄弟相为卜,称名而已。

  ○祝,之六反,徐之又反。称,昌升反,徐尺证反。

  [疏]“祝称”至“子某”。

  ○正义曰:谓卜葬择日,而卜人祝龟所称主人之辞也。而云葬虞者,虞用葬日,故并言“葬虞”也。

  ○“子孙曰哀”者,若子卜葬父,则祝辞称云“哀子某卜葬某父某甫”。若孙卜葬祖,则祝辞称云“哀孙某卜葬某祖某甫”。

  ○“夫曰乃”者,若夫卜葬其妻,则祝辞云“乃某卜葬某妻某氏”。乃者,言之助也。妻卑,故假助句以明夫之尊也。

  ○“兄弟曰某,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者,若兄弟相为,其弟为兄,则祝辞云“某卜葬兄伯子某”。若兄为弟,则云“某卜葬其弟某”。兄弟称名,则子孙与夫皆称名,故郑注於子孙通称可知也。

  古者贵贱皆杖。叔孙武叔朝,见轮人以其杖关毂而輠轮者,於是有爵而后杖也。记庶人失礼所由始也。叔孙武叔,鲁大夫叔孙州仇也。轮人,作车轮之官。

  ○关毂,工木反。輠,胡罪反,又胡瓦反,又胡管反,回也。仇音求。

  [疏]“古者”至“杖也”。

  ○正义曰:此一节记庶人失礼所由。

  ○“以其杖关毂而輠轮”者,关,穿也;輠,回也。谓作轮之人,以扶病之杖关穿车毂中而回转其轮。

  ○“於是有爵而后杖也”者,以其爵位既尊,其杖不鄙亵而许用也。

  凿巾以饭,公羊贾为之也。记士失礼所由始也。士亲饭,必发其巾,大夫以上,宾为饭焉,则有凿巾。

  ○凿,在各反。饭,扶晚反,注同。

  [疏]“凿巾”至“之也”。

  ○正义曰:亦记士失礼所由也。饭,含也。大夫以上贵,故使宾为其亲含,恐尸为宾所憎秽,故设巾覆尸面,而当口凿穿之,令含得入口也。而士贱,不得使宾,则子自含其亲,不得憎秽之,故不得凿巾,但露面而含耳。於是公羊贾是士,自含其亲,而用凿巾,则是自憎秽其亲,故为失礼也。

  冒者何也?所以揜形也。自袭以至小敛,不设冒则形,是以袭而后设冒也。言设冒者,为其形人将恶之也。袭而设冒,言后,衍字耳。

  ○冒,莫报反,下及注同。揜,於俭反。恶,乌路反。

  [疏]“冒者”至“冒也”。

  ○正义曰:此一经论设冒之事。

  ○“冒者何也”者,记人自问何以须冒。

  ○“所以揜形也”者,记者自答,言冒所以揜盖尸形。

  ○“自袭以至小敛,不设冒则形”者,若未袭之前,始死,事须沐浴。自既袭以后以至小敛之前,虽已著衣,若不设冒,则尸象形见,为人所恶。

  ○“是以袭而后设冒也”,言后者,衍字也。袭则设冒,至小敛之前,则以衣总覆於冒上。皇氏云“大敛脱冒”,未之闻也。

  或问於曾子曰:“夫既遣而包其馀,犹既食而裹其馀与?君子既食则裹其馀乎!”言遣既奠而又包之,是与食於人、已而裹其馀将去何异与?君子宁为是乎?言伤廉也。

  ○遣,弃战反,注同。裹音果。与音馀,“何异与”同。曾子曰:“吾子不见大飨乎?夫大飨,既飨,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也。子不见大飨乎?”既飨归宾俎,所以厚之也。言父母家之主,今宾客之,是孝子哀亲之去也。

  ○见如字。夫音扶。卷,纪转反,又厥挽反。归如字,徐音匮,注同。

  [疏]“或问”至“飨乎”。

  ○正义曰:此一节明或人问曾子丧之遣奠之事。

  ○“夫既遣而包其馀,犹既食而裹其馀与”者,或人问曾子云:丧礼既设遣奠,事毕,而包裹遣奠之馀,载车之而去,犹如生人於他家既食讫、而裹其馀相似乎?故云与。

  ○“君子既食,则裹其馀乎”者,或人云:君子於他家既食之后,则更裹其馀食去乎?“宁有是也”,不应如此。既设遣奠,亦不应包馀而去。

  ○“曾子曰:吾子不见大飨乎”者,曾子答或人之问。吾,我也。子,男子美称。《仪礼》注云:“言我子,相亲之辞也。”谓或人为吾子,岂不见大飨宾客之礼乎?

  ○“夫大飨,既飨,卷三牲之俎归於宾馆”者,谓大飨宾客既毕,主人卷敛三牲俎上之肉,归於宾馆。

  ○“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也”者,己家父母今日既去,遂同宾客之疏,是孝子所以悲哀也。为此之故,包遣奠而去。

  ○“子不见大飨乎”者,重结前文,以语或人也。

  非为人丧,问与?赐与?此上灭脱,未闻其首云何。是言非为人丧而问之与?人丧而赐之与?问,遗也。久无事曰问。

  ○为,于伪反,注及下注“为母”、“为姑姊妹”皆同。问与、赐与,并音馀,注皆同。脱音夺,下同。遗,于季反,下文皆同。

  [疏]“非为”至“赐与”。

  ○正义曰:郑云“此上灭脱,未闻其首云何”,此语接上之辞。与,语助也。岂非为人有丧而问遗之与?人之有丧而赐与之与?平敌则问,卑下则赐,故云“问与、赐与”。

  三年之丧,以其丧拜,非三年之丧,以吉拜。谓受问、受赐者也。稽颡而后拜,曰丧拜。拜而后稽颡,曰吉拜。

  [疏]“三年”至“吉拜”。

  ○正义曰:从上问与、赐与以下至遗人可也,皆明在丧受问遗之事。此一经论身有丧,拜谢之礼。

  ○“三年之丧,以其丧拜”者,谓父母、长子也。其实杖期以上,皆为丧拜。非三年之丧,以吉拜者,谓不杖期。以下此义已备在《檀弓》疏。

  三年之丧,如或遗之酒肉,则受之,必三辞。主人衰绖而受之。受之必正服,明不苟於滋味。

  ○必三,如字,又息暂反。

  [疏]“三年”至“受之”。

  ○正义曰:“如或遗之酒肉”至“主人衰绖而受之”者,虽受之,犹不得食也。尊者食之,乃得食肉,犹不得饮酒,故《丧大记》云“既葬,若君食之,则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则食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酒醴则辞”是也。

  如君命,则不敢辞,受而荐之。荐於庙,贵君之礼。丧者不遗人。人遗之,虽酒肉,受也。从父、昆弟以下,既卒哭,遗人可也。言齐斩之丧重,志不在施惠於人。

  ○施,始豉反。县子曰:“三年之丧如斩,期之丧如剡。”言其痛之恻怛有浅深也。

  ○县音玄。期音基,下同。剡,徐以渐反。怛,旦末反。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此谓父在为母也。当在“练则吊”上,烂脱在此。

  ○禫,大感反。三年之丧,虽功衰,不吊,自诸侯达诸士。如有服而将往哭之,则服其服而往。功衰,既练之服也。诸侯服新死者之服而往哭,谓所不臣也。练则吊。父在为母功衰,可以吊人者,以父在,故轻於出也。然则凡齐衰十一月,皆可以出矣。既葬,大功,吊,哭而退,不听事焉。听,犹待也。事,谓袭、敛、执綍之属。

  ○綍音弗。期之丧未葬,吊於乡人,哭而退,不听事焉。功衰,吊,待事,不执事。谓为姑、姊妹无主,殡不在己族者。

  ○“功衰,吊”,本又作“大功衰,吊”。庾云“有大字,非”。小功緦,执事,不与於礼。礼,馈奠也。

  ○与音预,下文注“不与”同。相趋也,出宫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问也,既封而退。相见也,反哭而退。朋友,虞、附而退。此吊者恩薄厚、去迟速之节也。相趋,谓相闻姓名,来会丧事也。相揖,尝会於他也。相问,尝相惠遗也。相见,尝执挚相见也。附,皆当为祔。

  ○封,彼验反,又如字。挚音至。。吊,非从主人也。四十者执綍。言吊者必助主人之事。从,犹随也。成人,二十以上至四十,丁壮时。乡人,五十者从反哭,四十者待盈坎。非乡人,则长少皆反。优,远也。坎或为圹。

  ○坎,口敢反,下同。长少,丁丈反;下诗诏反。圹,苦晃反,又音旷。

  [疏]“三年”至“盈坎”。

  ○正义曰:从此以下,至“待盈坎”,明吊丧之节,各随文解之。

  ○“三年之丧,虽功衰,不吊”者,谓重丧小祥后衰与与大功同,故曰“功衰”。衰虽外轻,而痛犹内重,故不得吊人也。

  ○“自诸侯达诸士”者,贵贱同然,故云“自诸侯达诸士也”。

  ○“如有服而将往哭之,则服其服而往”者,亦贵贱同也。如有服,谓有五服之亲丧,功衰虽不吊人,若自有五服之亲丧,则往哭之。将往哭,则不著已功衰,而依彼亲之节以服之,申於骨肉之情故也。故云“则服其服而往”也。但著彼服,不著已功衰也。贺玚云:“若新死者服轻,则不为之制服。虽不为重,变而为之制服。往奔丧哭之,则蹔服所制之服。往彼哭之事毕,反服故服也。”庾氏云:“将往哭之,乃服其服者,谓小功以下之亲轻也。始闻丧,不能为之制服,至於往哭吊,乃服其服。”注《要记》通之已祥。皇氏云:“此文虽在功衰之下,而实通初丧也。假令初丧而有五属之亲死,则亦蹔服五服之服而往彼哭也。”上云“自诸侯达诸士”,然诸侯绝期,不应有诸亲始死服。今云“服其服而往”,当是敌体。及所不臣者,谓始封君,不臣诸父昆弟也。故郑明之也。

  ○“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者,此禫杖期,主谓父在为母,亦备二祥节也。文本应在“服而往”下,烂脱故在此。

  ○“练则吊”者,谓至十一月小祥后,而可出吊人也。

  ○注“父在”至“出矣”。

  ○正义曰:此“练则吊”又承“十一月练”之下,故知是父在为母,以经云练,故云“功衰”也。大祥始除衰杖而练,得吊人者,以父在为母,故轻於出,言得出也。以母丧至练,父在而得出,则其馀丧,虽无父亦得出也。母既可矣,诸父灼然。

  ○“既葬,大功”者,谓身有大功之丧,既葬之后,往吊他丧。

  ○“吊,哭而退,不听事焉”者,谓吊,哭既毕而即退去,不待主人袭敛之事。期丧练,吊则亦然也。

  ○“期之丧未葬,吊於乡人,哭而退,不听事焉”者,谓姑、姊妹无主,为之服期丧,未至於葬,往吊於乡人之丧,哭毕则退,不听待主人袭敛之事焉。

  ○“功衰,吊,待事,不执事”者,谓此姑、姊妹等期丧至既,葬受以大功衰,谓之功衰。至此之后,若吊於乡人,其情稍轻於未葬之前,得待主人袭敛之事,但不亲自执事。此云“功衰”,他本或云“大功衰”。今按,郑注在此文下云“谓为姑、姊妹无主”,则此功衰还是姑、姊妹无主之功衰,不得别云“大功”也。皇氏云:“有大字者,误也。”

  ○注“谓为姑姊妹无主,殡不在已族者”。

  ○正义曰:经直云“期丧”,郑知是“姑姊妹无主”者,以前云大功既葬,始得吊人。今此经期丧未葬,已得吊人,明知此期服轻,故知是“姑姊妹无主,殡不在已族”者。女未庙见,反葬女氏之党。此姑、姊妹巳於他族成妇日久,但夫既蚤死,故摈在夫族。

  ○“小功緦,执事,不与於礼”者,执事,殡相也。礼,馈奠也。緦、小功服轻,故未葬便可吊人,今不论乡人之同异也。亦为彼摈相,但不得助彼馈奠耳。按《曾子问》云:“废丧服,可以与於馈奠之事乎?”孔子曰:“说衰与奠,非礼也,以摈相可也。”是摈相轻而馈奠重也。

  ○“相趋”至“而退”,此以下明凡吊者恩之厚薄,去留迟速之节也。

  ○“相趋也,出宫而退”者,相趋,谓与孝子本不相识,但相闻姓名,而来会趋丧也。情既轻,故柩出庙之宫门而遂去。

  ○“相揖也,哀次而退”者,相揖,谓经会他处,已相揖者也。恩微深,故待柩出至大门外之哀次而退去也。

  ○“相问也,既封而退”者,相问,谓曾相饷遗,恩转深,故至窆竟而退也。

  ○“相见也,反哭而退”者,相见,谓身轻自执挚相诣往来,恩转厚,故至葬竟,孝子反哭还至家时而退也。

  ○“朋友,虞附而退”者,朋友畴昔情重,生死同殷,故至主人虞附而退也。然与死者相识,其礼亦当有吊。礼,知生者吊,知死者伤。今注云吊,则知是吊生人也。

  ○“吊非”至“盈坎”。此一节论助葬及执事反哭之节。言吊丧者本是来助事,非为空随从主人而已。故云“非从主人也”。

  ○“四十者执綍”者,既助主人,故使年二十以上至四十强壮者,皆执綍也。

  ○“乡人五十者从反哭”者,乡人,同乡之人也。五十始衰,故待主人窆竟而孝子反哭。故乡人助葬,老者亦从孝子反也。

  ○“四十者待盈坎”者,谓窆竟以土盈满其坎,四十强壮,不得即反,故醋芰满坎而反也。若非乡人,则无问长少,皆从主人归,优饶远者。

  丧食虽恶,必充饥,饥而废事,非礼也。饱而忘哀,亦非礼也。视不明,听不聪,行不正,不知哀,君子病之。故有疾饮酒食肉,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饮酒食肉,皆为疑死。病,犹忧也。疑,犹恐也。

  ○视如字,徐市志反。为,于伪反,注“为食父”、“为王父母”、“以为”、“亦为”、“不为”并同。有服,人召之食,不往。大功以下,既葬,適人,人食之,其党也食之,非其党弗食也。往而见食,则可食也。为食而往,则不可。党,犹亲也。非亲而食,则是食於人无数也。

  ○人食之,音嗣,注“见食”同。功衰,食菜果,饮水浆,无盐、酪,不能食食。盐、酪可也。功衰,齐、斩之末也。酪,酢。

  ○酪音洛。食食,上如字,下音嗣。酢,七故反。,才代反。孔子曰:“身有疡则浴,首有创则沐,病则饮酒食肉。毁瘠为病,君子弗为也。毁而死,君子谓之无子。”毁而死,是不重亲。

  ○疡音羊。创,初良反。

  [疏]“丧食”至“无子”。

  ○注“非亲而食,则是食於人无数也”。

  ○正义曰:解所以非亲不食义也。夫亲族不多,食,则其食有限。若非类而辄食,则无复限数,必忘哀也。

  非从柩与反哭,无免於堩。言丧服出入,非此二事皆冠也。免,所以代冠,人於道路,不可以无饰。堩,道路。

  ○免音问,注同。堩,古邓反。

  [疏]“非从”至“於堩”。

  ○正义曰:“从柩”,谓孝子送葬从柩去时也。“与反哭”,谓葬竟孝子还时也。堩,道路也。道路不可无饰,故孝子唯送葬从柩去时及葬竟还、反哭时,於道得免而行。自非此二条,则不得免於道路也。此谓葬近而反哭者。若葬远反哭,在路则著冠,至郊则乃反著免,故《小记》云“远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后免”是也。

  凡丧,小功以上,非虞、附、练、祥无沐浴。言不有饰事则不沐浴。

  [疏]“凡丧”至“沐浴”。

  ○正义曰:凡居丧之礼,自小功以上恩重哀深,自宜去饰。以沐浴是自饰,故不有此数条祭事,则不自饰。言“小功以上”,则至斩同。然各在其服限如此耳。练祥不主大功、小功也。若三年之丧,虞祭之时但沐浴不栉,故《士虞礼》云“沐浴不栉”,郑注云“唯三年之丧不栉,期以下栉可也”。又《士虞礼》云:“明日,以其班祔,沐浴,栉。”注云:“弥自饰。”此虽士礼,明大夫以上亦然。

  疏衰之丧,既葬,人请见之则见,不请见人。小功,请见人可也。大功不以执挚,唯父母之丧,不辟涕泣而见人。言重丧不行求见人尔。人来求见己,亦可以见之矣。不辟涕泣,言至哀无饰也。

  ○辟音避,注同。

  [疏]“疏衰”至“见人”。

  ○正义曰:此一节明在丧与人相见之义。

  ○“小功,请见人可也”者,轻,可请见於人。然言小功可,则大功不可也。此小功文承疏衰、既葬之下,则此小功亦谓既葬也。凡言见人者,谓与人寻常相见,不论执挚之事。故云父母之丧,不辟涕泣而见人,是寻常相见也。而皇氏以为见人谓执挚相见,若然,父母之丧,岂谓执挚见人乎?皇氏则非也。

  三年之丧,祥而从政。期之丧,卒哭而从政。九月之丧,既葬而从政。小功緦之丧,既殡而从政。以《王制》言之,此谓庶人也。从政,从为政者,教令谓给繇役。

  ○期音基。繇音遥,本又作傜。曾申问於曾子曰:“哭父母有常声乎?”曰:“中路婴儿失其母焉,何常声之有?”婴,犹鹥弥也,言其若小儿亡母啼号,安得常声乎?所谓哭不偯。

  ○鹥,於奚反。弥,五兮反,一音迷。啼,徒奚反,本又作谛,同。号,徐本作唬,胡刀反。偯,於岂反,下同,《说文》作。

  [疏]注“以王”至“繇役”。

  ○正义曰:按《王制》云:“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齐衰大功,三月不从政。”此云“期之丧,卒哭而从政。九月之丧,既葬而从政”,与《王制》不同者,此庶人,依士礼,卒哭与既葬同三月,故《王制》省文,总云“三月”也。若大夫、士三年之丧期不从政,是正礼也;卒哭,金革之事无辟,是权礼也。

  卒哭而讳。自此而鬼神事之,尊而讳其名。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与父同讳。父为其亲讳,则子不敢不从讳也。谓王父母以下之亲讳,是谓士也。天子、诸侯讳群祖。母之讳,宫中讳。妻之讳,不举诸其侧。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母之所为其亲讳,子孙於宫中不言。妻之所为其亲讳,夫於其侧亦不言也。孝子闻名心瞿,凡不言人讳者,亦为其相感动也。子与父同讳,则子可尽曾祖之亲也。从祖昆弟在其中,於父轻,不为讳;与母、妻之亲同名重,则讳之。

  [疏]“卒哭而讳”至“则讳”。

  ○正义曰:此一节论亲戚死亡讳辟名之事,各随文解之。

  ○“卒哭而讳”者,谓卒哭之前,犹以生礼事之。卒哭之后,去生渐远,以鬼道事之,故讳其名。

  ○“王父母”者,谓父之王父母,於己为曾祖父母,正服小功,不合讳也。以父为之讳,故子亦自於父而讳之。“兄弟”者,是父之兄弟,於己为伯叔,正服期,父亦为之期,是子与父同是有讳也。“世父、叔父”者,是父之世父、叔父,於己是从祖也,正服小功,不合讳。以父为之讳,故己从父而讳。“姑”者,谓父之姑也,於己为从祖姑,在家正服小功,出嫁緦麻,不合讳。以父为之讳,故己从父而讳。“姊妹”者,谓父之姊妹,於己为姑。在家正服期,出嫁大功九月,是己与父同为之讳也。

  ○“子与父同讳”者,言此等之亲,子之与父同为之讳。

  ○注“父为”至“群祖”。

  ○正义曰:云“父为其亲讳,则子不敢不从讳也”者,谓父之王父母、世父、叔父及姑等於己小功以下,不合讳,但父为之讳,故子不敢不从讳。其父之兄弟及姊妹己为合讳,不假从父而讳。郑此注者,据己不合讳者而言之也。云“谓王父母以下之亲讳,是谓士也”者,此士者,谓父身也。以父身是士,故讳王父。若是庶人子,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也。直云“王父母以下”足矣,复云“之亲讳”者,父之世父,叔父与姑等皆是王父所生,今为之讳,故云“王父母以下之亲讳”也。云“天子诸侯讳群祖”者,以其“天子七庙,诸侯五庙”,故知讳群祖。

  ○“母之讳,宫中讳”者,谓母所为其亲讳,其子於一宫之中,为讳而不言也。

  ○“妻之讳,不举诸其侧”者,谓妻诸亲之讳,其夫不得称举其辞於其妻之侧,但不得在侧言之,则於宫中、远处得言之也。

  ○“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者,谓母与妻二者之讳与己从祖昆弟名同,则为之讳。不但宫中、旁侧,其在馀处皆讳之。

  ○注“子与”至“讳之”。

  ○正义曰:云“子与父同讳,则子可尽曾祖之亲也”者,父为王父讳,於子则为曾祖父之伯叔及姑,则是子曾祖之亲,故云“子与父同讳,则子不尽曾祖之亲也”,前经所云者是也。云“从祖昆弟在其中”者,从祖昆弟共同曾祖之亲,故云“在其中”。云“於父轻,不为讳”者,从祖昆弟於父言之,是父之同堂兄弟子也。父服小功,不为之讳,己又不得从父而讳。若“与母、妻之亲同名重,则讳之”,重,谓重累,谓母、妻讳与从祖昆弟名相重累,则讳之。不但为母、妻而讳,若从祖昆弟身死,亦为讳。故云於父轻,不为之讳;与母、妻之亲同名重,则讳之。观检注意,是为从祖昆弟讳而生文也。

  以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既冠於次,入哭踊三者三,乃出。言虽者,明齐衰以下,皆可以丧冠也。始遭丧,以其冠月,则丧服因冠矣。非其冠月,待变除卒哭而冠。次,庐也。虽,或为唯。

  ○冠,古乱反,下及注皆同。三,息暂反。

  [疏]“以丧”至“乃出”。

  ○正义曰:自此以下,明遭丧冠取之节,今各随文解之。

  ○“以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者,谓将欲加冠而值其丧,则当成服之时,因丧服加冠。非但轻服得冠,虽有三年重丧亦可为。因丧服而冠,故云“可也”。

  ○“既冠於次”者,此谓加冠於庐次之中。若齐衰以下,加冠於次舍之处。

  ○“入哭踊三者三,乃出”者,谓既冠之后,入於丧所,哭而跳踊。谓每哭一节而三踊,如此者三,凡为九踊,乃出就次所。

  ○注“言虽”至“庐也”。

  ○正义曰:经云“虽三年之丧可也”,故知三年以下,皆得因丧而冠也。云“始遭丧,以其冠月,则丧服因冠矣”者,知当冠月则丧服因冠者,以《曾子问》云:将冠子未及期日而有齐衰、大功、小功之丧,则因丧服而冠。言未及期日,期及月,可知但未及冠之日耳。以此言之,知冠月则可冠也。云“非其冠月,待变除卒哭而冠”者,按《夏小正》二月“绥多士女”,是冠用二月。假令正月遭丧,则二月不得因丧而冠,必待变除受服之节乃可冠矣。云“次庐也”者,据重服而言也。

  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妇。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此皆谓可用吉礼之时。父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嫁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妇。己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妻,必偕祭乃行也。下殇小功,齐衰之亲,除丧而后可为昏礼。凡冠者,其时当冠,则因丧而冠之。

  ○取,七住反,又如字。

  [疏]“大功”至“不可”。

  ○正义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者,末谓卒哭之后,谓已有大功之丧,既卒哭,可以冠子、嫁子也。

  ○“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妇”者,谓父有小功,丧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妇。“大功之末”,云身不云父;“小功之末”,云父不以身,互而相通。是嫁及冠,於身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小功之末,非但得冠子、嫁子,复可取妇。所以取妇必在小功之末者,以取妇有酒食之会,集乡党僚友,涉近欢乐,故小功之末乃可得为也。

  ○“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者,以前文云“父小功之末,可以取妇”,恐己有小功,於情为重,不得冠、取,故云己身虽同有小功,既卒哭之后,可以冠、取。此文云“既卒哭”,明上云“末”者,并卒哭后也。

  ○“下殇之小功则不可”者,谓其馀小功可以冠、取。若本服齐衰下殇,降在小功者,则不可。不可者,不可冠、嫁也。以本服是齐衰,重故也。若其长殇、中殇之大功者,庾氏注《要记》云“卒哭之后,则得与寻常大功同,於大功之末,可以身自冠、嫁。所以然者,虽本期年,但降在大功,其服稍伸,故得冠、嫁也”。贺氏云:“小功下殇,本是期亲,以其重,故不得冠、取。”推此而言之,降在大功,理不得冠、嫁矣。今谓齐衰下殇尚不可冠、取,而况齐衰长殇、中殇,降在大功,何可冠、嫁?庾记非也,今从贺义。

  ○注“父大”至“冠之”。

  ○正义曰:“父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嫁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妇”者,以经文大功据己身,小功据其父。今郑同之,谓父及己身俱有大功之末,小功之末,故又注云“己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妻”,是父子同也。云“必偕祭乃行也”者,偕,俱也。父是大功之末,己亦是大功之末,乃得行此冠子、嫁子,父小功之末,己亦小功之末,可以嫁取。必父子俱然,乃得行事,故云“必偕祭乃行”。知父子俱大功小功者,若姑及姊妹出適,父子俱为大功。若从祖兄弟,父为之小功,己亦为之小功,是父子其服同也。若父有齐衰,子有大功,则不可。若父有大功,子有小功,可以冠、嫁,未可以取妇。必父子俱有小功之末,可以取妇。若父是小功,己在緦麻,灼然合取可知。又按正本云“必偕祭乃行”者,言为诸吉礼,必待祭讫乃行也。云“下殇小功,齐衰之亲,除丧而后可为昏礼”者,言除讫可为昏礼,则未除丧不可为昏礼。经云“小功则不可”者,唯谓昏也,其冠、嫁则可也。云“凡冠者,其时当冠,则因丧而冠之”者,郑以经云大功、小功之末,可以吉冠。则大功、小功之初,当冠之时,则因丧服而冠矣。前经云“以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者,特据重服丧中可冠,恐轻服大功、小功者在丧不合冠,故郑於注特明之。

 

卷四十三 杂记下第二十一

 卷四十三 杂记下第二十一  

  凡弁绖,其衰侈袂。侈,犹大也。弁绖,服者吊服也,其衰锡也,緦也,疑也。袂之小者二尺二寸,大者半而益之,则侈袂三尺三寸。

  ○侈,昌氏反。袂,弥世反。

  [疏]“凡弁绖,其衰侈袂”。

  ○正义曰:弁绖者,谓吊服也。其首著弁绖,身著锡衰、緦衰、疑衰。侈,大也。其此等三衰,大作其袂。凡常之袂二尺二寸,此等三衰,其袂半而益一,袂大三尺三寸也。若士,则其衰不侈也。故《周礼 司服》有“玄端素端”,注云“变素服言素端者,明异制”,“大夫以上侈之”,明士不侈,故称端。

  父有服,宫中子不与於乐。母有服,声闻焉,不举乐。妻有服,不举乐於其侧。官中子,与父同宫者也。礼,由命士以上,父子异宫。不与於乐,谓出行见之,不得观也。

  ○与音预,注同。闻音问,又如字。大功将至,辟琴瑟。亦所以助哀也。至,来也。

  ○辟音避,一音婢亦反。小功至,不绝乐。

  [疏]“父有”至“绝乐”。

  ○正义曰:父有服在於宫中,则子不与於乐者,谓出行见之,不得观也。此谓命士以下,与父同宫者。若异宫则得与乐。崔云:“父有服,齐衰以下之服也。若重服,则期后犹有子姓之冠,自当不得与於乐。”

  姑、姊妹,其夫死,而夫党无兄弟,使夫之族人主丧。妻之党虽亲,弗主。此谓姑、姊妹无子,寡而死也。夫党无兄弟,无緦之亲也。其主丧不使妻之亲,而使夫之族人。妇人外成,主必宜得夫之姓类。夫若无族矣,则前后家、东西家,无有,则里尹主之。丧无无主也。里尹,闾胥、里宰之属。《王度记》曰:“百户为里,里一尹,其禄如庶人在官者。”里,或为士。诸侯吊於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里尹主之,亦斯义也。或曰主之,而附於夫之党。妻之党自主之,非也。夫之党,其祖、姑也。

  [疏]“姑姊”至“之党”。

  ○正义曰:此一节明姑、姊妹在夫家而死,无后,使外人为主之事。夫既先死,而夫之党又无兄弟;今既身死,使夫之族人主其丧也。

  ○“妻之党虽亲,弗主”者,妻党虽亲,不得与之为主。明妇人外成於夫,不合卻归本族也。

  ○“或曰主之”者,或人之说,云妻党主之,而附祭之时,在於夫之党主之,其义非也。

  ○注“丧无”至“义也”。

  ○正义曰:云“丧无无主也”者,言死丧之礼,无得无人为之主,必须有人为主也。云“里尹,闾胥、里宰之属也”,按《周礼》六乡之内,二十五家为闾,闾置一胥,中士也。六遂之内,二十五家为里,里置一宰,下士也。引《王度记》者,更证里尹之事。按《别录》,《王度记》云似齐宣王时淳于髡等所说也,其记云“百户为里,里一尹,其禄如庶人在官者”,则里尹之禄也。按《撰考》云:“古者七十二家为里。”《洛诰》传云:“古者百家为邻,三邻为朋,三朋为里。”郑云:“盖虞夏时制也。其百户为里,未知何代,或云殷制。”云“诸侯吊於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里尹主之,亦斯义也”者,以己国臣在国而死,他国君来吊,则君为主。死者虽有至亲,不得为主。今此妇人死於此里,正得里尹主之,妻家之亲不得为主,故云“亦斯义”也。斯,此也。亦是此国君为主之义。

  麻者不绅。执玉不麻。麻不加於采。吉凶不相干也。麻,谓绖也。绅,大带也。丧以要绖代大带也。麻不加於采衣,采者不麻,谓弁绖者必服吊服是也。采,玄纁之衣。

  ○绅音申。要绖,一遥反;下大结反。衣,於既反,又如字。纁,许云反。

  [疏]“麻者”至“於采”。

  ○正义曰:“麻者不绅”,麻谓绖,绅谓大带,言著要绖者而不得复著大带也。故在丧,以绖代绅。

  ○“执玉不麻”者,谓平常手执玉行礼,不得服衰麻也。按《聘礼》己国君薨,至於主国,衰而出注云“於是可以凶服将事”。似行聘、享之事,执玉得服衰绖者,彼谓受主君小礼,得以凶服。若行聘享大事,则吉服。故郑云“其聘享之事,自若吉也”,谓得著吉服。

  ○“麻不加於采”者,谓弁绖之麻,不得加於玄衣纁裳之采也。

  国禁哭则止,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禁哭,谓大祭祀时,虽不哭,犹朝夕奠。自因,自用故事。童子哭不偯,不踊,不杖,不菲,不庐。未成人者,不能备礼也。当室则杖。

  ○扉,本又作菲,扶味反。孔子曰:“伯母叔母疏衰,踊不绝地。姑、姊妹之大功,踊绝於地。如知此者,由文矣哉!由文矣哉!”由,用也。言知此踊绝地、不绝地之情者,能用礼文哉!能用礼文哉!美之也。伯母,叔母,义也。姑,姊妹,骨肉也。

  [疏]“国禁”至“矣哉”。

  ○正义曰:“国禁哭则止”者,谓有大祭祀,禁哭之时,则止而不哭。

  ○“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者,谓孝子於殡宫朝夕两奠之时,即阼阶下位,自因其故事而设奠也。

  ○注“当室则杖”。

  ○正义曰:按《问丧》云童子“当室,则免而杖矣”,戴德云“童子当室,谓十五以上。若世子,生则杖”。故《曾子问》云“子衰、杖,成子礼”是也。皇氏云:“童子当室,则备此经中五事。特云杖者,举重言也”。

  世柳之母死,相者由左。世柳死,其徒由右相。由右相,世柳之徒为之也。亦记失礼所由始也。世柳,鲁穆公时贤人也。相,相主人之礼。

  ○柳,良九反。相,息亮反,下及注皆同。

  天子饭九贝,诸侯七,大夫五,士三。此綯夏时礼也。周礼,天子饭含用玉。

  ○饭,扶晚反,注同。含,本又作唅,胡闇反,下文同。士三月而葬,是月也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士三虞,大夫五,诸侯七。尊卑恩之差也。天子至士,葬即反虞。

  [疏]“世柳”至“侯七”。

  ○正义曰:此明相主人之丧礼有失之事。

  ○注“亦记”至“之礼”。

  ○正义曰:相主人之礼法,相者由左。世柳死,其徒党相礼由右,故云“记失礼所由始也”。按《孟子》云:“鲁穆公时,公仪子为政。子柳、子思为臣,鲁之削也滋甚,若是乎贤者之无益於国也。”彼子柳即此泄柳也,故云“鲁穆公时贤人”。

  ○注“此盖”至“用玉”。

  ○正义曰:以非周法,故疑夏礼,故云盖也。《典瑞》云“大丧,共饭玉,含玉”,是周礼天子饭含用玉。按《礼戴》说天,子饭以珠,含以玉;诸侯饭以珠;大夫、士饭以珠,含以贝。此等皆非周礼,并夏、殷之法。《左传》成十七年子叔声伯梦食琼瑰,哀十一年齐陈子行,“命其徒贝含玉”,此等皆是大夫,而以珠玉为含者,以珠玉是所含之物,故言之,非谓当时实含用珠玉也。

  ○注“尊卑”至“反虞”。

  ○正义曰:大夫以上,葬与卒哭异月者,以其位尊,念亲哀情,於时长远。士职卑位下,礼数未申,故三月而葬,葬罢即卒哭。知天子至士,葬即反虞者,以其不忍一日未有所归,尊卑皆然,故知“葬即反虞”。下《檀弓》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不显尊卑,是贵贱同然也。

  诸侯使人吊,其次含、襚、赗、临,皆同日而毕事者也。其次如此也。言五者相次同时。

  ○临,如字,徐力鸩反。

  [疏]“诸侯”至“此也”。

  ○正义曰:谓诸侯使人吊邻国,先行吊礼,急宣君命。人以饮食为急,故含次之。食后须衣,故襚次之。有衣即须车马,故赗次之。君事既毕,则臣私行己礼,故临礼在后。其事虽多,而同一日取毕也。

  卿大夫疾,君问之无筭。士,壹问之。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为士,比殡不举乐。

  [疏]“卿大”至“举乐”。

  ○正义曰:按《丧大记》“君於大夫疾,三问之”,此云无筭,谓有师保恩旧之亲,故问之无筭。或可《丧大记》云“三问”者,谓君自行。此云“无筭”,谓遣使也。

  升正柩,诸侯执綍五百人,四綍皆衔枚。司马执铎,左八人,右八人。匠人执羽葆御柩。大夫之丧,其升正柩也,执引者三百人,执铎者左右各四人,御柩以茅。升正柩者,谓将葬朝于祖,正棺於庙也。五百人,谓一党之民。诸侯之大夫,邑有三百户之制。綍、引同耳,庙中曰綍,在涂曰引,互言之。御柩者,居前道正之,大夫、士皆二綍。

  ○筭,悉乱反。比,必利反,下同。为,于伪反。枚音梅。铎,大洛反。葆音保。遥以慎反,注同。茅,亡交反。朝于,直遥反。道音导。

  [疏]“升正”至“以茅”。

  ○正义曰:此一经明诸侯大夫送葬正柩之礼、执铎之差。

  ○“升正柩”者,谓将葬,朝於祖庙,柩升庙之西阶,於两楹之间。其时柩北首,故《既夕礼》云“迁于祖用轴”,“升自西阶,正柩于两楹间”是也。

  ○“四綍皆衔枚”者,谓执綍之人口皆衔枚,止喧嚣也。

  ○“司马执铎,左八人,右八人”者,司马,夏官,主武。故执金铎率众,左右各八人,夹柩以号令於众也。

  ○“匠人执羽葆御柩”者,匠人,工人也。羽葆者,以鸟羽注於柄头,如盖,谓之羽葆。葆,谓盖也。匠人主宫室,故执盖物御柩。谓执羽葆居柩葆前,御行於道,示指挥柩於路,为进止之节也。然《周礼》丧祝御柩,此云匠人者,《周礼》王礼,此诸侯礼也。

  ○注“五百”至“二綍”。

  ○正义曰:按《周礼》注“六乡主六引,六遂主六綍”,经云执綍,则应举六遂,而言党者,此是非辨乡、遂之殊,正取五百人是一党之人数耳。或是略举乡中之党,则遂之鄙亦可知。云“诸侯之大夫,邑有三百户之制”者,谓小国中下大夫也。故郑注《易 讼卦》云“小国之下大夫采地方一成,其定税三百家,故三百户也”。其实大国下夫夫亦三百户。故《论语》云“管仲夺伯氏骈邑三百”,注云“伯氏,齐大夫”。是齐为大国,下大夫亦三百家也。其天子公卿大夫,按《小司徒职》注云“百里之国凡四都,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然则大都公之采地方百里,小都卿之采地方五十里,家邑大夫采地方二十五里”。熊氏云:以此推之,公之大都采地方百里,侯伯大都采地方五十里,子男大都采地方二十五里。以畿外地阔,故公之大都与天子大都同也。其中都采地无文,其小都则下大夫二百家一成之地也。一成所以三百家者,一成九百夫。宫室涂巷山泽,三分去一,馀有六百夫。地又不易再易,通率一家而受二夫之地,是定税三百家也。云“綍、易墁耳”者,其义具在《檀弓》疏。

  孔子曰:“管仲镂簋而朱纮,旅树而反坫,山节而藻棁,贤大夫也,而难为上也。言其僣天子、诸侯,镂簋刻为虫兽也。冠有笄者为纮,纮在缨处两端,二属下不结。旅树,门屏也。反坫,反爵之坫也。山节,薄栌刻之为山棁,侏儒柱画之为藻文。

  ○镂音陋。簋音轨。纮音宏。坫,下念反。藻音早。棁,章悦反。笄音鸡。属音烛。薄音博,又反麦反,又步博反,徐又薄历反。栌音卢。侏音朱。晏平仲祀其先人,豚肩不揜豆,贤大夫也,而难为下也。言其偪士、庶人也。豚,俎实。豆径尺。言并豚两肩不能覆豆,喻小也。

  ○弇,於检反,本亦作揜。并,步顶反。君子上不僣上,下不偪下。

  妇人非三年之丧,不逾封而吊。逾封,越竟也。或为越疆。

  ○逼音偪,本又作损。疆,纪良反。

  [疏]“孔子”至“而吊”。

  ○正义曰:此一节明奢俭失礼之事。

  ○“贤大夫也而难为上也”者,当时谓管仲是大夫之贤者。镂簋者,天子、诸侯之制,而管仲镂之。朱纮者,亦天子之纮,而管仲朱之,故《祭义》云“天子冕而朱纮,诸侯冕而青纮”,管仲大夫,当缁组纮而与士同,今僣天子朱纮。旅树而反坫者,是诸侯之礼。《论语》云“邦君树塞门”,“邦君为两君之好,有反坫”。今管仲为之山节而藻棁者,天子之庙,饰而管仲亦为之,是皆僣也。故云贤大夫,是贤者尚为此僣上之事,是难可为上者也。言他人在管仲之上,皆被僣之,故云难为上。《礼器》云“君子以为藻,鉴谓盗窃”。亦僣上之事也。

  ○注“言其”至“藻文”。

  ○正义曰:言其僣天子、诸侯者,朱纮、山节、藻棁、镂簋,是僣天子。旅树、反坫者,是僣诸侯。云“镂簋刻为虫兽也”者,按《梓人》云“小虫之属,以为雕琢”,是刻虫兽也。《礼器》注云:“簋,天子饰以玉。”此不云者,文不具也。其旅树山节之属,已具於《礼器》及《郊特牲》疏,故於此不复释也。

  ○“晏平”至“为下也”。

  ○“豚肩不揜豆”者,依礼豚在於俎,今云“不揜豆”者,以豆形既小,尚不揜豆,明豚小之甚,不谓豚在豆也。

  ○“而难为下也”者,平仲贤大夫,犹尚偪下,是在平仲之下者,恒被平仲而偪也。是难可为下。

  如三年之丧,则君夫人归。奔父母丧也。夫人其归也,以诸侯之吊礼;其待之也,若待诸侯然。谓夫人行道车服,主国致礼。夫人至,入自闱门,升自侧阶,君在阼。其他如奔丧礼然。女子子,不自同於女宾也。宫中之门曰闱门,为相通者也。侧阶,亦旁阶也。他,谓哭、踊、髽、麻。闱门,或为帷门。

  ○闱音韦,宫中之门,刘昌宗音晖。髽,侧瓜反。

  嫂不抚叔,叔不抚嫂。远别也。

  ○嫂,悉早反。

  [疏]“如三”至“礼然”。

  ○正义曰:此一节明诸侯大夫奔父母丧节也。

  ○“如三年之丧”者,如,若也。若遭父母三年之丧,则虽曰君之夫人,归往奔丧也。若非三年之丧,则不归也。女子出適,为父母期。而云三年者,以本亲言也。

  ○“夫人至,入自闱门”者,谓夫人至於父母之国,入自旁侧闱门。不由正门,异於女宾也。

  ○“升自侧阶”者,谓夫人升自旁侧之阶,不升正阶,亦异於女宾也。

  ○“君在阼”者,谓主国之君待之在阼阶之上,不降阶而迎也。

  ○“其他如奔丧礼然”者,他谓哭、踊、髽、麻之属,如似奔丧之礼。然嫌诸侯夫人位尊,恐与卿大夫之妻奔丧礼异,故明之也。

  ○注“女子”至“阶也”。

  ○正义曰:云“不自同於女宾也”者,按《丧大记》“夫人吊於大夫、士,主人出迎于门外。夫人入,升堂即位”,是女宾入自大门,升自正阶。今此不然,是不自同於女宾。以女子子是父母之亲,不可同於女宾之疏也。云“宫中之门曰闱门”者,《释宫》文也。云“侧阶,亦旁阶也”者,闱门是旁侧之门,故云侧阶亦旁阶。此谓东旁之旁阶,故《奔丧礼》妇人升自东阶,故知侧阶谓东面阶也。

  君子有三患:未之闻,患弗得闻也。既闻之,患弗得学也。既学之,患弗能行也。君子有五耻:居其位,无其言,君子耻之。有其言,无其行,君子耻之。既得之而又失之,君子耻之。地有馀而民不足,君子耻之。众寡均而倍焉,君子耻之。耻民不足者,古者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众寡均,谓俱有役事,人数等也。倍焉,彼功倍己也。

  ○其行,下孟反。

  [疏]“君子”至“耻之”。

  ○正义曰:此一节明君子有三患五耻之事,此“君子”谓在位之君子。

  ○“未之闻,患弗得闻也”者,言人须多闻多识,若未闻知古事,恒忧患不得闻也。

  ○“地有馀而民不足,君子耻之”者,以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今不能抚养,使民逃散,是土地有馀而民不足,故君子耻之。

  ○“众寡均而倍焉,君子耻之”者,言役用民众,彼之与己民众寡均等,而他人功绩倍多於己。由不能劝课督率,故君子耻之。

  孔子曰:“凶年则乘驽马,祀以下牲”。自贬损,亦取易供也。驽马,六种最下者。下牲,少牢,若特豕、特豚也。

  ○驽音奴。贬,必检反。易供,上以豉反;下音恭。种,章勇反。

  恤由之丧,哀公使孺悲之孔子,学士丧礼。《士丧礼》於是乎书。时人转而僣上,士之丧礼巳废矣,孔子以教孺悲,国人乃复书而存之。

  ○,而树反,本亦作孺。复,扶又反。

  [疏]“孔子”至“下牲”。

  ○正义曰:此一节明凶荒之年,君自贬损也。

  ○“乘驽马”者,驽马,六种之最下者也。马有六种,一曰种马,天子玉路所乘。二曰戎马,兵车所乘。三曰齐马,金路所乘。四曰道马,象路所乘。五曰田马,木路所乘。六曰驽马,负重载远所乘。若年岁凶荒,则人君自贬,故乘驽马也。

  ○“祀以下牲”者,诸侯常祭大牢,若凶荒则用少牢。大夫、士各降一等,并用下牲也。

  ○注“自贬”至“豚也”。

  ○正义曰:云“自贬损”者,言乘驽马降牲牢,是贬损也。云“驽马,六种最下”者,按《校人》云:“种马一物,戎马一物,齐马一物,道马一物,田马一物,驽马一物”,是六种马中最下也。云“下牲,少牢,若特豕特豚也”者,天子、诸侯及天子大夫常祭用大牢,若凶年,降用少牢。诸侯之卿大夫常祭用少牢,降用特豕。士常祭用特豕,降用特豚。如此之属,皆为下牲也。

  子贡观於蜡。孔子曰:“赐也,乐乎?”对曰:“一国之人皆若狂。赐未知其乐也。”蜡也者,索也,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祭也。国索鬼神而祭祀,则《党正》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於是时,民无不醉者如狂矣。曰未知其乐,怪之。

  ○蜡,仕嫁反。乐音洛,下及注同。索,色百反,下同。属音烛。子曰:“百日之蜡,一日之泽,非尔所知也。蜡之祭,主先啬也。大饮烝劳农以休息之,言民皆勤稼穑,有百日之劳,喻久也,今一日使之饮酒燕乐,是君之恩泽,非女所知,言其义大。

  ○啬音色。烝,之承反。劳,力报反。女音汝。

  [疏]“子贡”至“知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蜡月乡饮酒之乐,各依文解之。

  ○“蜡”,谓王者各於建亥之月,报万物,息老休农。又各燕会饮酒於党学中,故子贡往观之也。

  ○“孔子曰:赐也,乐乎”者,呼子贡名而问之,云:汝观蜡饮燕,见此之事,是欢乐否乎?

  ○“对曰:一国之人皆若狂,赐未知燕乐也”者,子贡以谓礼仪有序,乃可是乐。今此蜡,人恣性酣饮,载号载呶,大小悉尔,故云“一国之人皆若狂”也。既皆如狂,则非欢乐,故云“未知其乐也”。

  ○注“蜡也””至“怪之”。

  ○正义曰:云“蜡也者,索也”至“而索飨之”,皆《郊特牲》文。言经之蜡者,是索飨之祭也。云“岁十二月”者,周正建亥之月。云“国索鬼神而祭祀,则《党正》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者,谓州党之学。云“以正齿位”者,以岁终事毕,党正属民,以正齿位,若《乡饮酒义》云“六十者坐,五十者立,壹命齿于乡里之属”。云“於是时,民无不醉者如狂矣”者,以饮初之时正齿位,及饮末醉,无不如狂者也。

  ○“子曰:百日之蜡,一日之泽,非尔所知也”者,孔子解蜡是乐之义也。言此蜡而饮,是报民一年劳苦,故云“百日之蜡”也。言百日者,举其全数,喻久矣,实一年之劳苦也。今一日欢休,故恣其醉如狂,此是由於君之恩泽,故云“一日之泽”也。其理深远,故曰“非尔所知也”。

  ○注“蜡之”至“义大”。

  ○正义曰:云“蜡之祭,主先啬也”者,谓以先啬神农为主。云“大饮烝劳农以休息之”者,谓於时天子、诸侯有群臣大饮於学。烝,升也。谓升牲体於俎。於此之时,慰劳农人,使令休息。云“言民皆勤稼穑,有百日之劳,喻久也”者,解经“百日之蜡”,言百日劳苦,而有此蜡。其实一年,而云百日,举其成数,以喻其久也。云“今一日饮之饮酒燕乐,是君之恩泽”者,解经“一日之泽”,言一日之中,由人君之恩泽。

  张而不弛,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张,文、武弗为也。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张、弛,以弓弩喻人也。弓弩久张之,则绝其力,久弛之,则失其体。

  ○弛,尸是反,下及注同。弩,弓乃反。

  [疏]“张而”至“道也”。

  ○正义曰:此孔子以弓喻於民也。张谓张弦,弛谓落弦。若弓久张而不落弦,则绝其弓力,喻民久劳而不息,则亦损民之力也。

  ○“文武弗能也”者,言若使民如此,纵令文武之治,不能使人之得所,以言其苦,故称其不能。

  ○“弛而不张,文武弗为也”者,言弓久落弦而不张设,则失其弓之往来之体,喻民久休息而不劳苦,则民有骄逸之志。民若如此,文、武不能为治也,而事之逸乐,故称不为也。

  ○“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者,言弓一时须张,一时须弛,喻民一时须劳,一时须逸。劳逸相参,若调之以道,化之以理,张弛以时,劳逸以意,则文、武得其其中道也,使可以治。文、武为政之道,治民如此,故云文武之道也。

  孟献子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七月而禘,献子为之也。记鲁失礼所由也。孟献子,鲁大夫仲孙蔑也。鲁以周公之故,得以正月日至之后郊天,亦以始祖后稷配之。献子欲尊其祖,以郊天之月对月禘之,非也。鲁之宗庙,犹以夏时之孟月尔。《明堂位》曰:“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於太庙。”

  ○太庙,音泰。

  [疏]“孟献”至“之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鲁之郊禘之事。献子,鲁大夫仲孙蔑,谥曰献子。正月,周正月,建子之月也。日至,冬至日也。有事,谓南郊祭所出之帝也,上帝灵威仰也。而周以十一月为正,其月日至。注云“若天子则圜丘,鲁以周公之故得郊天,所以於此月得郊所出之帝灵威仰而已”,故云“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也”。此言是也。

  ○“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者,七月,周七月,建午之月也。日至,夏至日也。有事,谓禘祭於祖庙,故云“有事於祖”。献子言十一月建子,冬既祭上帝,故建午夏至亦可禘祖,以两月日至相对,故欲祭祖庙,与天相对也,故云“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也。此言非也。所以为非者,鲁之祭祀宗庙,亦犹用夏家之法。凡大祭宜用首时,应禘於孟月,孟月於夏家是四月,於周为六月,故《明堂位》云“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於大庙”,是夏之孟月也。献子舍此义,欲以此二至相当,以天对祖,乖失礼意。

  ○“七月而禘,献子为之也”者,献子有此之失,故记其失所由也。

  ○注“记鲁”至“大庙”。

  ○正义曰:云“记鲁失礼所由”者,言七月而禘,是鲁之失礼时暂为之,非是恒行,故《春秋》献子之后,无七月禘庙之事。又此不云“自献子始”,是不恒行也。云“孟献子,鲁大夫仲孙蔑也”者,以《左传》称孟献子,经书仲孙蔑也。云“鲁以周公之故,得以正月日至之后郊天,亦以始祖后稷配之”者,此是《明堂位》文,故《明堂》云“鲁君孟春乘大路,祀帝于郊,配以后稷”,是后稷配之也。“亦”者,天子正月郊祭,以始祖配天。鲁以十一月郊祭,亦以后稷配天,故云“亦”也。云“鲁之宗庙,犹以夏时之孟月尔”者,以《明堂位》称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於大庙。周之季夏,即夏之孟月,建巳之月。又《春秋》宣八年“六月辛巳,有事于大庙”,谓禘祭也,是用建巳之月。按《春秋》宣九年,献子始见经,按僖八年,於时未有献子。而“七月禘”者,郑答赵商云“以僖八年正月,公会王人于洮”。六月应禘,以在会未还,故至七月乃禘。君子原情免之,理不合讥,而书之者,为致夫人,故书“七月禘”也。献子既七月而禘,非时失礼。《春秋》之例,非时祭者皆书於经,以示讥。献子以后,之禘而用七月,不书於经,而不讥者,郑《释废疾》云“宣八年六月,‘有事于大庙’,禘而云‘有事’者,虽为卿佐卒张本,而书有事,其实当时有用七月而禘,因宣公六月而禘得礼,故变文言有事。《春秋》因事变文,见其得正也”。如郑此言,则献子之时禘皆非正,因宣公六月禘为得正,故变文云有事,以明馀禘之不正也。故馀禘不载於经,唯讥於宣公得正之禘也。郑又一解云《礼记》之言,不可合於《春秋》书例,故郑答赵商云“《礼记》之云,何必皆在《春秋》之例”,是《礼记》不与《春秋》合也。

  夫人之不命於天子,自鲁昭公始也。亦记鲁失礼所由也。周之制,同姓,百世昏姻不通。吴,大伯之后,鲁同姓,昭公取於吴,谓之吴孟子,不告於天子。自此后取者遂不告於天子,天子亦不命之。

  [疏]“夫人”至“始也”。

  ○正义曰:诸侯夫人亦天子所命,或是王后无畿外之事,故天子命畿外诸侯夫人,此文是也。若畿内诸侯及卿大夫之妻,则《玉藻》注云“天子诸侯命其臣,后夫人亦命其妻”是也。

  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也。皆谓嫁於国中者也。为君服斩,夫人齐衰,不敢以其亲服服至尊也。外宗,谓姑、姊妹之女,舅之女及从母皆是也。内宗,五属之女也。其无服而嫁於诸臣者,从为夫之君,嫁於庶人,从为国君。

  ○外宗为,于伪反,注同,下“为夫、为之服”,下注“为其”亦同。

  [疏]“外宗”至“宗也”。

  ○正义曰:外宗者,谓君之姑、姊妹之女及舅之女及从母皆是也。内宗,谓君五属内之女。君内宗为君悉服斩衰,为夫人齐衰,则君之外宗之女,为君及夫人与内宗同,故云“犹内宗也”。亦即是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之例也。

  ○注“皆谓”至“国君”。

  ○正义曰:知“皆谓嫁於国中”者,以经云“为君夫人”,则君夫人者,是国人所称号,故知嫁於国中。国外当云诸侯。云“为君服斩,夫人齐衰,不敢以其亲服服至尊也”者,按礼:族人不敢以其戚戚君,则异族者亦不可以戚戚君,故不得以其亲服服至尊也。云“外宗,谓姑、姊妹之女舅之女及从母皆是也”者,古者大夫不外取,故君之姑、姊妹嫁於国内大夫为妻,是其正也。舅之女及从母皆是者,谓君之舅女及君之从母在国中者,非正也。所以非正者,以诸侯不内取,故舅女及从母不得在国中。诸侯虽曰外取,舅及从母元在他国,而舅之女及从母不得来嫁与已国卿大夫为妻,以卿大夫不外取。知“内宗,五属之女”者,以其称内,故内五属之女也。凡外宗内宗,皆据有爵者,云“其无服而嫁於诸臣者,从为夫之君”者,总谓外宗内宗之女皆然也。云“嫁於庶人,从为国君”者,亦内外宗之女并言之,则服齐衰三月。此等内宗外宗,熊氏云“虽嫁在他国,皆为本国诸侯服斩也,今依用之”。若贺循、谯周之等云在己国则得为君服斩,夫人齐衰;若在他国则不得也。今并存焉,任贤者择之,此外宗与《丧服》外宗为君别也。故郑注彼云“外宗是君之外亲之妇”,此外宗唯据君之宗。崔氏云兼据夫人外宗,其义非也。又《周礼》外宗、内宗,谓外内之女。而崔氏云“郑注《特牲》云女者,女有出適,嫌有降理,故举女,不言男”,其义亦非也。

  厩焚,孔子拜乡人为火来者。拜谢之。拜之,士壹,大夫再,亦相吊之道也。言拜之者,为其来吊己。《宗伯职》曰:“以吊礼哀祸灾。”

  [疏]“厩焚”至“道也”。

  ○正义曰:厩焚,孔子马厩被火焚也。

  ○“孔子拜乡人为火来”者,谓孔子拜谢乡人为火而来慰问孔子者。

  ○“拜之,士壹,大夫再”者,言拜此乡人之时,若士则壹拜之,大夫则再拜之。

  ○“亦相吊之道”者,此言虽非大祸灾,亦是相哀吊之道也。

  孔子曰:“管仲遇盗,取二人焉,上以为公臣,曰:‘其所与游,辟也,可人也。’言此人可也,但居恶人之中,使之犯法。

  ○上,时掌反。辟,匹亦反。管仲死,桓公使为之服。宦於大夫者之为之服也,自管仲始也,有君命焉尔也。”亦记失礼所由也,善桓公不忘贤者之举。官,犹仕也。此仕於大夫,更升於公,与违大夫之诸侯同尔,礼不反服。

  [疏]“孔子”至“尔也”。

  ○正义曰:此二节明大夫之臣虽仕於公,反服大夫之服。孔子论说管仲之事,故云“孔子曰”。

  ○“管仲遇盗,取二人焉”者,谓管仲逢遇群盗,於此盗中,简取二人焉。

  ○“上以为公臣”者,谓管仲荐上此二人,以为桓公之臣。

  ○“曰:其所与游,辟也,可人也”者,此管仲荐此盗人之辞,言此盗人所与交游是邪辟之人,故犯法为盗。可人也者,谓其人性行是堪可之人也,可任用之。

  ○“管仲死,桓公使为之服”者,谓管仲之死,桓公使此二人著服也。

  ○“宦於大夫者之为之服也,自管仲始也”者,言依礼仕宦於大夫、升为公臣,不合为大夫著服。今此二人,是仕宦於大夫、升为公臣者之为大夫而著服也。从管仲为始,言自此以后,升为公臣,皆服官於大夫之服也。

  ○“有君命焉尔也”者,言此二人,所以为管仲著服者,有桓公之命使之焉尔。作记之者亦记失礼所由,又记桓公不忘贤者之举也。

  过而举君之讳,则起。举,犹言也。起立者,失言而变自新。与君之讳同,则称字。谓诸臣之名也。

  [疏]“过而”至“称字”。

  ○正义曰:此一节明辟君之讳也。过,谓过误也。举,犹言也。若过误言君之讳,则起而改变自新。

  内乱不与焉,外患弗辟也。谓卿大夫也。同僚将为乱,己力不能讨,不与而已。至於邻国为寇,则当死之也。《春秋》鲁“公子友如陈葬原仲”,传曰:“君子辟内难而不辟外难。”

  ○与音预,注同。辟音避,注同。僚,本又作寮。力,雕反。难,乃旦反,下同。

  [疏]“内乱”至“辟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卿大夫之礼。有内乱,力不能讨,可辟之事。

  ○“内乱不与焉”者,谓国内有同僚为乱,则身自畏辟,不干与焉,以其力弱,不能讨也。虽不与而已,若力能讨,则当讨之。

  ○“外患弗辟也者,外,谓在外。邻国为其寇患,虽力不能讨,不得辟之,当尽死於难也。

  ○注“《春秋》”至“外难”。

  ○正义曰:引《春秋》者,庄二十七年《公羊传》文。按注云“公子友如陈,葬原仲。大夫不书葬,此何以书?通乎季子之私行也。又云“君子辟内难而不辟外难。内难者何?公子庆父、公子才通乎夫人以胁公,季子起而治之,则不得与于国政;坐而视之,则亲亲”。何休云:“不忍见其如此,故请至于陈而葬原仲,时季友讨庆父,为不与国政,力不能讨。至庄三十二年,季子与国政,故逐庆父而酖叔牙也。”此注云力不能讨,亦谓不与国政。若与国政、力能讨之而不讨,则责之,故宣二年晋史董孤书赵盾以“弑君”,云“子亡不越竟”是也。

  《赞大行》曰:“圭,公九寸,侯、伯七寸,子、男五寸,博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玉也。藻,三采六等。”《赞大行》者,书说大行人之礼者名也。藻,荐玉者也,三采六等,以朱白苍画之再行也。子、男执璧,作此《赞》者失之矣。

  ○厚,户豆反。剡,以冉反。画,胡卦反,徐胡麦反。再行,户刚反。哀公问子羔曰:“子之食奚当?”问其先人始仕食禄,以何君时。

  ○当,如字,注同,旧才浪反。对曰:“文公之下执事也。”

  [疏]“赞大”至“事也”。

  ○正义曰:此明五等诸侯所执圭玉之制。

  ○“《赞大行》曰”者,赞,明也。大行,谓《周礼》有《大行人》篇,掌诸侯五等之礼。旧作记之前,有人说书赞明大行人之事,谓之赞大行。今亦作记者,引此旧书,故云“《赞大行》曰”,曰,发语端也。

  ○“博三寸”者,谓圭博三寸也。

  ○“厚半寸”者,谓圭与璧各厚半寸。

  ○“剡上左右各寸半”者,谓圭与璧则杀也,杀上左右角各寸半也。

  ○“玉也”者,言五等诸侯,圭璧长短虽异,而俱以玉为之,故云玉也。

  ○“藻,三采六等”者,藻,谓以韦衣、扳以藉玉者。三采,朱、白、苍也。六等,六行也。谓画上三色,每色为二行,是三采六等。

  ○注“赞大”至“之矣”。

  ○正义曰:云“书说大行人之礼者名也”者,谓作此记之前,别有书论说大行人之礼,其篇名谓之《赞大行》。云“三采六等,以朱白苍画之再行也”者,按《聘礼记》云“朝天子,圭与缫,皆九寸”,“缫三采六等,朱、白、苍;朱、白、苍”是也。既重云朱、白、苍,是一采为三等,相间而为六等也。若五等诸侯皆一采为一就,《典瑞》云公、侯、伯“皆三采三就”,谓一采为一就,故“三采三就”,其实采别二就,三采则六等也。《典瑞》又云子、男“皆二采再就”,二采谓朱绿也。二采故二就,其实采别二就,二采则四等也。《典瑞》又云“瑑圭、璋、璧、琮、缫皆二采一就,以覜、聘”,此谓卿大夫每采唯一等,是二采共一就也,与诸侯不同。其天子,则《典瑞》云“缫五采五就”,亦一采为一就,五采故五就。其实采别二就,五采则十等也。云“子男执璧,作此《赞》者失之矣”者,以此经列公侯伯子男,总云“博三寸,剡上左右各寸半”,此谓圭也。今总包子男,则子男亦执圭,故云作此《赞》者失之矣。

  成庙则衅之,其礼: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爵弁、纯衣。庙新成必衅之,尊而神之也。宗人先请於君曰:“请命以衅其庙”,君诺之,乃行。

  ○衅,许靳反。纯,侧甚反。雍人拭羊,宗人视之,宰夫北面于碑南,东上。居上者,宰夫也。宰夫,摄主也。拭,静也。

  ○拭音式。碑,彼皮反。觐,本亦作静,同才性反。雍人举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刲羊,血流于前,乃降。门、夹室皆用鸡,先门而后夹室。其皆于屋下。割鸡,门当门,夹室中室。自,由也。谓将刲割牲以衅,先灭耳旁毛荐之。耳,听声者,告神,欲其听之,《周礼》有刉。

  ○刲,苦圭反。夹,古洽反。,如志反。刉,古伐反,又古对反,一音其既反。珥,如志反。有司皆乡室而立,门则有司当门北面。有司,宰夫、祝、宗人。

  ○乡,许亮反,下同。既事,宗人告事毕,乃皆退。告者,告宰夫。反命于君曰:“衅某庙事毕。”反命于寝,君南乡于门内,朝服。既反命,乃退。君朝服者,不至庙也。

  ○朝,直遥反,注同。路寝成,则考之而不衅。衅屋者,交神明之道也。言路寝者,生人所居。不衅者,不神之也。考之者,设盛食以落之尔。《檀弓》曰“晋献文子成室,诸大夫发焉”是也。凡宗庙之器,其名者成,则衅之以豭豚。宗庙名器,谓尊、彝之属。

  ○豭音加。彝,以之反。

  [疏]“成庙”至“豭豚”。

  ○正义曰:此一节论衅庙及考路寝之事。

  ○“成庙则衅之”者,谓宗庙初成,则杀羊取血以衅之,尊而神之也。

  ○“其礼: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爵弁纯衣”者,其礼谓衅庙之礼,欲衅之时,宗人先请於君曰“请命以衅某庙”,君诺之乃行事。爵弁者,士服也。纯衣者,谓丝衣,则玄衣纁裳也。

  ○“雍人拭羊”者,雍人是厨宰之官。拭羊谓拭静其羊,拭於庙门外。按《大戴礼 衅庙篇》云:“成庙则衅以羊。君玄服立於寝门内,南乡,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玄服。宗人曰:‘请命以衅某庙。’君曰:‘诺。’遂入。雍人拭羊,乃行入庙门。碑南北面,雍人举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刲羊,血流于前,乃降。”此皆《大戴礼》文。既云拭羊乃行入庙门,是拭羊在庙门之外。但初受命於寝门内之时,君与祝、宗人、宰夫、雍人等皆著玄服,谓朝服、缁衣、素裳等,其祝、宗人、宰夫、雍人等著玄服,谓朝服、缁衣、素裳等,其祝、宗人、宰夫、雍人等皆入庙之时,则爵弁、纯衣,雍人举羊升屋者,熊氏云“谓抗举其羊升於屋上。自中者,自,由也。谓升屋之时,由屋东西之中,谓两阶之间而升也”。

  ○“中屋南面”者,谓当屋栋之上,亦东西之中,而南面刲割其羊,使血流于前,雍人乃降。皇氏云:“举羊,谓县羊。升屋,谓挂羊於屋。自中,谓在屋之中。中屋谓羊在屋栋之下,县之上下处中。”今谓屋者,谓室之在上之覆也。前云升屋,下云乃降,与《丧大记》“复者升屋”其文正同,何得以升为县?又中屋为屋栋,去地上下为中。此正得云屋中,不得云中屋。若室里县羊,血则当羊而下,何得云“血流于前”?又下文“其皆於屋下”,明知其衅则在屋上。检勘上下,皇氏之说非也。

  ○“门、夹室皆用鸡”者,门,庙门也。夹室,东西厢也。其减於庙室,故衅不用羊也。门与夹室各一鸡,凡用三鸡,故云“皆”也。谓衅门、夹室用鸡之时,如上用羊之法,亦升屋而割之。

  ○“先门而后夹室”者,谓先衅门,后衅夹室,又卑於门也。

  ○“其皆於屋下”者,谓未刲割羊与鸡之时,先灭耳旁毛以荐神,庙则在庙之屋下,门与夹室则在门、夹室之屋下,故云“其皆於屋下”,讫然后升屋而衅也。

  ○“门当门,夹室中室”者,谓讫为衅之时,门则当门屋之上中,夹室则当夹室上之中,以割鸡使血流,故云“门当门,夹室中室”。此衅庙以羊,门、夹室以鸡,总云其,则毛牲羽牲,皆谓之。而郑注《周礼》云“毛牲曰刉,羽牲曰”者,以此经有羊有鸡,无别刉文,故总以包之。《周礼》刉、相对,故以毛牲曰刉,羽牲曰。

  ○“有司皆乡室而立”者,谓衅夹室之时,宰夫、祝、宗人皆当於夹室而立。门,则有司当门北面而立。

  ○“既事,宗人告事毕,乃皆退”者,谓衅事既毕,宗人告摄主宰夫以事毕,宰夫及祝、宗人等乃退。

  ○“反命于寝”者,谓衅既毕,反报君命於路寝。

  ○“君南乡于门内,朝服”者,谓君受命之时,南乡于路寝门内,南面而立,身著朝服。即《大戴礼》云“玄衣以不入庙,故朝服”。

  ○“路寝成,则考之而不衅”者,路寝是生人所居,不用神之,故不衅也。考之者,谓设盛馔以落之,如《檀弓》晋献文子成室是也。庾蔚云:“落谓与宾客燕会,以酒食流落之,即欢乐之义也。”

  ○“衅屋者,交神明之道也”者,释所以不衅路寝之义,言此屋与神明相交,故衅之也。

  ○“凡宗庙之器,其名者成,则衅之以豭豚”者,器之名者,尊、彝之属也。若作名者成,则衅之,若细者成,则不衅。名器则杀豭豚血涂之也。不及庙,故不用羊也。

  诸侯出夫人,夫人比至于其国,以夫人之礼行。至,以夫人入。行道以夫人之礼者,弃妻致命其家,乃义绝,不用此为始。

  ○比,必利反。使者将命,曰:“寡君不敏,不能从而事社稷宗庙,使使臣某敢告於执事。”主人对曰:“寡君固前辞不教矣。寡君敢不敬须以俟命!”前辞不教,谓纳采时也。此辞宾在门外,摈者传焉。宾入致命如初,主人卒辞曰:“敢不听命!”

  ○使,巴吏反。有司官陈器皿,主人有司亦官受之。器皿,其本所赍物也。律:“弃妻畀所赍。”

  ○皿,武景反,《字林》又音猛。赍,子兮反,下同。畀,必利反,与也;又婢支反,偿也。妻出,夫使人致之曰:“某不敏,不能从而共粢盛,使某也敢告於侍者。”主人对曰:“某之子不肖,不敢辟诛,敢不敬须以俟命。”使者退,主人拜送之。肖,似也,不似,言不如人。诛,犹罚也。

  ○共音恭。粢盛,上音咨,下音成。肖音笑。辟音避。如舅在则称舅,舅没则称兄,无兄则称夫。言弃妻者,父兄在则称之,命当由尊者出也。唯国君不称兄。主人之辞曰:“某之子不肖。”如姑、姊妹亦皆称之。姑、姊妹见弃,亦曰:“某之姑,某之姊若妹不肖。”

  [疏]“诸侯”至“称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诸侯出夫人及卿大夫以下出妻之事。

  ○“诸侯出夫人”者,谓夫人有罪,诸侯出之,命归本国。

  ○“使者将命”者,使者谓送夫人归者,将行,君命以告夫人之国君。

  ○“寡君不敏,不能从而事社稷宗庙”者,礼尚谦退,不能指斥夫人所犯之罪,故引过自归。云寡君才知不敏,不能随从夫人共事社稷宗庙,故君使臣某敢告在下之执事。

  ○“寡君敢不敬,须以俟命”者,须,待也。俟,亦待也。主人报客,云君既有命,寡君岂敢不恭敬,须待君命。

  ○“有司官陈器皿”者,使者既得主人答命,故使从己来有司之官陈夫人嫁时所赍器皿之司,以还主国也。

  ○“主人有司亦官受之”者,主国亦使有司官领受之也。并云“官”者,明付受悉如法也。

  ○“妻出”者,此以下明夫出妻法也。

  ○“如舅在则称舅,舅没则称兄”者,谓凡遣妻必称尊者之命,舅在称舅者,谓妻之被出,则应称夫名“使某来告”。若夫之父在,则称父名“使某来告”。是舅在则称舅也。“舅没则称兄”者,谓称夫兄之名“使某来告”。不云舅没则称母者,妇人之名,不合外接於人也。若有死丧,则称母吊,即《曾子问》云“母丧称母”是也。

  ○“无兄则称夫”者,谓夫身无兄,则称夫名“使某来告”,则上文是也。夫遣人致命则得云“某不敏,不能从而共粢盛”。若夫之父兄遣人致命,其致命之辞未闻也。

  ○“主人之辞曰:某之子不肖”者,前文已具,重更发者,为姑、姊妹张本,故云:“如姑、姊妹亦皆称之。”郑云:“某之姑,某之姊若妹不肖”是也。

  孔子曰:“吾食於少施氏而饱,少施氏食我以礼。言贵其以礼待己,而为之饱也。时人倨慢,若季氏则不以礼矣。少施氏,鲁惠公子施父之后。

  ○少,失召反,下及注同。食我,音嗣。为,于伪反,下“来为”、“亦为”同。倨音据。慢,武谏反,书亦作慢。父音甫。吾祭,作而辞曰:‘疏食不足祭也。’吾飧,作而辞曰:‘疏食也,不敢以伤吾子’”

  [疏]“孔子”至“吾子”。

  ○正义曰:此一节明少施氏以礼而食孔子。吾祭者,谓孔子祭也。

  ○“作而辞曰:疏食不足祭也”者,作,起也。少施氏起而辞谢,云疏粗之食,不足祭也。

  ○“吾飧”者,谓孔子食后而更飧、而强饭以答主人之意。

  ○“作而辞曰:疏食也,不敢以伤吾子”者,少施氏又起而辞谢,云疏粗之食,不可强饱,以致伤害,故云“不敢以伤吾子”。

  纳币一束,束五两,两五寻。纳币,谓昏礼纳徵也。十个为束,贵成数。两两者合其卷,是谓五两。八尺曰寻,五两五寻,则每卷二丈也,合之则四十尺。今谓之匹,犹匹偶之云与?

  ○飧音孙。个,古贺反。卷音眷,徐纪勉反,下同。与音馀。妇见舅姑,兄弟、姑、姊妹皆立于堂下,西面,北上,是见已。妇来为供养也,其见主於尊者,兄弟以下在位,是为已见,不复特见。

  ○妇见,贤遍反,下注同。供,恭用反。养,羊尚反。复,扶又反。见诸父,各就其寝。旁尊也,亦为见时不来。女虽未许嫁,年二十而笄,礼之;妇人执其礼。虽未许嫁,年二十亦为成人矣。礼之,酌以成之。言妇人执其礼,明非许嫁之笄。燕则鬈首。既笄之后去之,犹若女有鬌紒也。

  ○鬈音权,又居阮反。去,起吕反。鬌,丁果反。音计,字又作髻。

  [疏]“纳币”至“鬈首”。

  ○正义曰:此一节论昏礼妇见舅姑,及女求许嫁、加笄分别之事。

  ○“纳币一束”者,谓昏礼纳财币之时,其币一束,谓十个也。“束五两”者,两个合为一卷,取配偶之义,是束五两也。一两有四十尺,八尺曰寻,五八四十,是两五寻也。今谓之匹,由匹偶也。

  ○“妇见舅姑”者,谓妇来,明日而见舅姑也。

  ○“兄弟、姑、姊妹皆立于堂下,西面北上”者,见舅姑之时,则夫之兄弟、姑、姊妹皆立于舅姑之堂下,东边西乡,以北为上,近堂为尊也。

  ○“是见已”者,舅姑在堂上,妇自南门而入,入则从於夫之兄弟、姑、姊妹前度,以因是即为相见,不复更别诣其室见之,故云“是见已”,谓是已见也。

  ○“见诸父,各就其寝”者,诸父,谓夫之伯叔也。既是旁尊,则妇於明日乃各往其寝而见之,不与舅姑同日也。

  ○“女虽未许嫁,年二十而笄,礼之”者,女子十五许嫁而笄,若未许嫁,至二十而笄,以成人礼言之。

  ○“妇人执其礼”者,贺玚云:“十五许嫁而笄者,则主妇及女宾为笄礼。主妇为之著笄,女宾以醴礼之。未许嫁而笄者,则妇人礼之,无主妇、女宾,不备仪也。”

  ○“燕则鬈首”者,谓既笄之后,寻常在家燕居,则去其笄而鬈首,谓分发为鬌紒也。此既未许嫁,虽已笄,犹为少者处之

  韠长三尺,下广二尺,上广一尺,会去上五寸。纰以爵韦六寸,不至下五寸。纯以素,紃以五采。会,谓领上缝也,领之所用盖与纰同。在旁曰纰,在下曰纯。素,主帛也。纯六寸者,中执之,表里各三寸也。纯、纰所不至者五寸,与会去上同。紃,施诸缝中,若今时条也。

  ○“韠音必。长,直谅反。广,古旷反,下同。会,古外反,注同。纰,婢支反,又方移反,注同。纯,之闰反,又支允反,注同;徐方移反。紃音巡,徐辞均反。缝,扶用反,下同。绦,本又作条,同吐刀反。

  [疏]“韠长”至“五采”。

  ○正义曰:韠,韨也,长三尺,与绅齐也。下广上狭,象天地数也。

  ○“会去上五寸”者,会,谓韠之领缝也。此缝去韠上畔广五寸,谓会上下广五寸。

  ○“纰以爵韦六寸”者,谓会缝之下,韠之两边,纰以爵韦阔六寸倒摄之,两厢各三寸也。

  ○“不至下五寸”者,谓纰、韠之两边,不至韠之下畔阔五寸。

  ○“纯以素”者,素谓生帛,谓纰所不至之处,横纯之以生帛,此帛上下各阔五寸也。

  ○“紃以五采”者,紃,绦也,谓五采之绦置於诸缝之中。

  ○注“会谓”至“上同”。

  ○正义曰:韠旁缘谓之纰,上缘谓之会。以其在下总会之处,故谓之为会。此上缘缘韠之上畔,其缝广狭去上畔五寸也。云“领之所用盖与纰同”者,纰既用爵韦,会之所用无文,会、纰同类,故知会之所用与纰同也。云“纯纰所不至者五寸”者,纯,缘也。缘之所施,是两旁之纰不至下五寸之处,以素缘之。云“与会去上同”者,纯之上畔去韠下畔五寸,会之下畔去韠之上畔五寸,以其俱五寸,故云与会去上同。如诸儒所说,云会者是韠之上畔,残缘而已。去上五寸,谓与两旁之纰,去韠上畔会缝之下有五寸。若如此说,何得郑注“与会去上同”?明知会之阔狭五寸也。

 

卷四十四 丧大记第二十二

 卷四十四 丧大记第二十二  

  陆曰:“郑云‘以其记人君以下始死、小敛、大敛、殡葬之大事’,故以《大记》为名。”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丧大记》者,以其记人君以下始死、小敛、大敛、殡葬之事,此於《别录》属《丧服》。”《丧大记》者,刘元云“记谓之大者,言其委曲、详备、繁多,故云大”。

  疾病,外内皆埽。为宾客将来问病也。疾困曰病。

  ○埽,悉报反。为,于伪反。下“为其”、“为宾”、“为主人”皆同。

  [疏]“外内皆埽”者,为宾客来问病者,以寻常每日皆埽,案《内则》云“鸡初鸣,咸盥漱,酒埽室堂”者,此是平生无事时,每日恒埽。今既疾病,不应更有华饰,故知埽者,为宾客来也。

  ○注“疾病曰困”。

  ○正义曰:按《既夕礼》云有疾病者齐。乃云疾病内外皆埽,是疾困曰病。此对文耳,散则通也。《檀弓》云“孔子寝疾,七日而没”是也。

  君、大夫彻县,士去琴瑟。声音动人,病者欲静也。凡乐器,天子宫县,诸侯轩县,大夫判县,士特县。去琴瑟者,不命之士。

  ○县音玄,注同。去,起吕反,注及下注同。寝东首於北牖下,谓君来视之时也,病者恒居墉北下,或为北墉下。

  ○首,手又反,下注“南首”同。牖音酉,旧音容。下注“牖下”放此。墉音容。废床,彻亵衣,加新衣,体一人。废,去也,人始生在地,去床庶其生气反。彻亵衣,则所加者新朝服矣,互言之也。加朝服者,明其终於正也。体,手足也,四人持之,为其不能自屈伸也。

  ○床,仕良反,本或作床字。亵,息列反。新朝,直遥反,后“朝服”皆同。男女改服。为宾客来问病,亦朝服也,庶人深衣。属纩以俟绝气。纩,今之新绵,易动摇,置口鼻之上以为候。

  ○属音蜀。纩音旷,一音古旷反。易,以豉反。男子不死於妇人之手,妇人不死於男子之手。君子重终,为其相亵。

  [疏]“君大”至“之手”。

  ○正义曰:此明君及大夫等疾困去乐之事。君,谓诸侯也,及大夫等彻县,知不包天子者,以此篇所记,皆据诸侯以下也。

  ○注“天子”至“之事”。

  ○正义曰:案《周礼 小胥》“王宫县,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士特县”。郑云:“宫县,四面象宫室。轩县去其一面,判县又去其一面,特县又去其一面。县於东方,或於阶间而已。”又云“凡县锺磬,半为堵,全为肆”。郑云:“诸侯之大夫半,天子之大夫西县钟,东县磬,士亦半。天子之士县磬而已。”案《典命》:“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壹命,其士不命。”此云不命之士,谓子、男之士。

  ○注“谓君”至“墉下”。

  ○正义曰:知“谓君来视之时也”者,案《论语 乡党》云“疾,君视之,东首,加朝服”。此云东首,故知是君来视之时也。以东方生长,故东首乡生气。云“病者恒居北牖下”者,《士丧》下篇云“东首于北牖下”,是恒在北牖下也。若君不视之时,则不恒东首,随病者所宜此熊氏所说也。今谓病者虽恒在北牖下,若君来视之时,则暂时移乡南墉下,东首,令君得南面而视之。

  ○注“废去”至“伸也”。

  ○正义曰:“人始生在地,去床庶其生气反”者,释所以病困而除床取地义也。人初生时在地,今病困而反在地,冀生气还反,得活如初生时也。云“彻亵衣,则所加者新朝服矣,互言之也”者,上云“彻亵衣”,则知所加者正也。下云“加新衣”,则知所彻者亵衣,故云互也。朝服云衣素裳也,云加朝服者,明其终於正也者,解所以加朝服义也。明君子虽卒,必以正自处也。

  ○注“为宾”至“服也”。

  ○正义曰:案《既夕礼》云“养者皆齐”。案《文王世子》云“则世子亲齐玄而养,至病困易之以朝服”,故《檀弓》云“亲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而已”。易羔裘玄冠,即朝服也。

  君、夫人卒於路寝。大夫、世妇卒於適寝。内子未命,则死於下室,迁尸于寝。士、之妻皆死于寝。言死者必皆於正处也。寝、室通耳,其尊者所不燕焉。君谓之路寝,大夫谓之適寝,士或谓之適室。此变命妇言世妇者,明尊卑同也。世妇以君下寝之上为適寝。内子,卿之妻也。下室,其燕处也。

  ○適,丁历反,注同。处,昌虑反,下同。

  [疏]“君夫”至“于寝”。

  ○正义曰:此一经明贵贱死寝不同也。君,谓诸侯也,诸侯三寝,一正者,曰路寝,馀二曰小寝,卒归於正,故在路寝也。夫人亦有三寝,一正二小,亦卒正者也。

  ○“大夫世妇卒於適寝”者,適寝,犹今听事处也,其制异诸侯也。大夫死適寝,其妻亦死適寝也。大夫妻曰命妇,而云“世妇”,世妇是诸侯之次妇,今既明诸侯世妇尊与命妇敌,故互言见义。今命妇死於正寝,则世妇死女君次寝之上也。

  ○“内子未命,则死於下室,迁尸於寝”者,内子,卿妻也。若未为夫人所命,则初死在下室,至小敛后迁尸,乃复还其正寝也。

  ○“士之妻皆死于寝”者,亦各死其正室也,夫妻俱然,故云皆也。

  ○注“言死”至“处也”。

  ○正义曰:“寝、室通耳”者,案《士丧礼》云“死于適室”,此云卒於適寝,是寝、室通也。云“其尊者所不燕焉”者,谓尊严之处,不就而燕息焉。云“君谓之路寝,大夫谓之適寝,士或谓之適室”者,此云士死於寝,《士丧礼》云“死于適室”,故云“或”也。云“世妇以君下寝之上为適寝”者,皇氏云“君谓女君,而世妇以夫人下寝之上为適寝”。熊氏云“诸侯夫人、大夫妻及士之妻卒,皆於夫之正寝”,解此“世妇以君下寝之上为適寝”者,夫人卒於君之正寝,世妇卒於君之下寝之上者,与皇氏异。虽卒夫寝,皆妇人供视之,是亦妇人不死男子之手也。案服虔注《左传》义与皇氏同。夫人之卒在於夫人路寝,比君路寝为小寝,故僖八年:夫人不薨于寝,则不殡于庙。服虔注云“寝,谓小寝也”。皇氏、熊氏,其说各异,未知孰是,故两存焉。知死正寝者,案《春秋》成公薨於路寝道也。僖公薨於小寝,讥即安,谓夫人寝也。隐公薨,不书地,失其所。文公薨於台下,襄公薨於楚宫,定公薨于高寝,皆非礼也。案庄公三十二年《公羊传》何休注云:“天子诸侯皆有三寝,一曰高寝,二曰路寝,三曰小寝。孙从王父之寝。”案《周礼》掌正之六寝之修,何休云:“天子三寝,与《周礼》违,不可用。”

  复,有林麓则虞人设阶,无林麓则狄人设阶。复,招魂复魄也。阶,所乘以升屋者。虞人,主林麓之官也。狄人,乐吏之贱者。阶,梯也,簨虡之类。

  ○麓音鹿。梯,他兮反。簨,恤尹反。虡音巨。

  [疏]正义曰:自此至“复而后行死事”,明复是招魂之礼也。

  ○“复,有林麓则虞人设阶”者,复,谓升屋招魂,其死者所封内若有林麓,则所主林麓虞人设阶梯而升屋。

  ○“无林麓则狄人设阶”者,谓官职卑小,不合有林麓,无虞人可使。狄人是家之乐吏之贱者,掌设簨龚,簨虡,阶梯之类,故狄人设阶也。

  小臣复,复者朝服。君以卷,夫人以屈狄,大夫以玄赪,世妇以襢衣,士以爵弁,士妻以税衣,皆升自东荣,中屋履危,北面三号。扌卷衣投于前,司命受之,降自西北荣。小臣,君之近臣也。朝服而复,所以事君之衣也。用朝服而复之者,敬也。复用死者之祭服,以其求於神也。君以卷,谓上公也。夫人以屈狄,互言耳。上公以衮,则夫人用祎衣;而侯伯以鷩,其夫人用榆狄;子、男以毳,其夫人乃用屈狄矣。赪,赤也。玄衣赤裳,所谓卿大夫自玄冕而下之服也,其世妇亦以襢衣。荣,屋翼。升东荣者,谓卿大夫、士也。天子、诸侯言东霤。危,栋上也。号,若云“皋禁复”也。司服以箧待衣於堂前。

  ○卷,本又作衮,同古本反,注同。屈音阙,注同。赪,敕贞反。襢,知彦反。税,他乱反。荣,如字,屋翼也,刘昌宗音营。号,户高反,注同。扌卷,俱勉反,徐纪阮反。袆音辉。鷩,必列反。榆音遥。毳,昌锐反。霤,力又反。箧,苦牒反。

  其为宾,则公馆复,私馆不复。其在野,则升其乘车之左毂而复。私馆,卿大夫之家也。不於之复,为主人之恶。

  ○乘,绳证反。毂,工木反。恶,乌路反。

  [疏]“小臣”至“而复”。

  ○正义曰:此一节明复时所用之衣及招魂升降之节。

  ○“小臣复,复者朝服”者,此明诸侯小臣、君之近臣与君为招魂复魄。既是君之亲近,与君所为招魂之时,冀君魂神来依之,则大夫士以下,皆用近臣也。所复之人,皆著朝服,奉事君之魂神,故朝服。

  ○“君以卷”者,谓上公以衮冕而下。

  ○“夫人以屈狄”者,谓子、男之夫人,自屈狄而下。

  ○“大夫以玄赪”者,玄,纁也。言大夫招魂用玄冕玄衣纁裳,故云“玄赪”也。

  ○“世妇以襢衣”者,世妇,大夫妻也。其上服唯襢衣,故用招魂也。言世妇者,亦见君之世妇服与大夫妻同也。

  ○“士以爵弁”者,士亦用助祭上服以招魂。大冕明以衣名冠,诸侯爵弁,则以冠名衣。今言爵弁者,但用其衣,不用其弁也。

  ○“士妻以税衣”者,税衣,六衣之下也。上妻得服之,故死用以招魂也。

  ○“皆升自东荣”者,此复者初上屋时也。荣,屋翼也。天子、诸侯,四注为屋。而大夫以下,不得四注,但南北二注,而为直头,头即屋翼也。复者,升东翼而上也。贺玚云:“以其体下於屋,故谓上下在屋,两头似翼。故名屋翼也。”

  ○“中屋履危”者,中屋者,当屋东西之中央。履危者,践履屋栋上高危之处而复也。

  ○“北面三号”者,复者,北面求阴之义也,鬼神所乡也。三号,号呼之声三遍也。必三者,一号於上,冀神在天而来也。一号於下,冀神在地而来也。一号於中,冀神在天地之间而来也。号辄云“皋某复”矣。郑注《士丧礼》云:“皋,长声也。”

  ○“扌卷衣投于前,司服受之”者,三招既竟,扌卷敛所复之衣,从屋前投与司服之官,司服以箧待衣於堂前也。前谓阳生之道,复是求生,故云从生处来也。然如《杂记》所言,则应每衣三号也。

  ○“降自西北荣”者,复者投衣毕,而回往西北荣而下也。初复是求生,故升东荣而上。求既不得,不忍虚从所求不得之道还,故自阴幽而下也。不正西而西北者,因彻西北厞为便也,必彻西北厞者,亦用阴杀之所也。故郑注《士丧礼》云“不由前降,不以虚反也”。降因彻西北厞,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

  ○注“小臣”至“堂前”。

  ○正义曰:“君以卷,谓上公也,夫人以屈狄,互言耳”者,男子举上公,妇人举子男之妻,男子举上以见下,妇人举下以见上,是互言也。云“升东荣”者,谓卿大夫士也者,以乡饮酒、乡射是大夫、士之礼。云设洗当东荣,此云东荣,故知是卿大夫、士礼。今之两下屋,云“天子诸侯言东霤”者,霤谓东西两头为屋檐霤下。案《燕礼》云:设洗当东霤,人君殿屋四注。《燕礼》是诸侯礼,明天子亦然也。

  复衣不以衣尸,不以敛。不以衣尸,谓不以袭也。复者,庶其生也,若以其衣袭敛,是用生施死,於义相反。《士丧礼》云:“以衣衣尸,浴而去之。”

  ○衣尸,於既反,注“衣尸”同。敛,力验反,后不出者皆同。去,起吕反。妇人复,不以袡。袡,嫁时上服,而非事鬼神之衣。

  ○袡,而廉反,妇人嫁时上服。凡复,男子称名,妇人称字。妇人不以名行。唯哭先复,复而后行死事。气绝则哭,哭而复,复而不苏,可以为死事。

  [疏]“复衣不以衣”至“以敛”。

  ○正义曰:复是求生,若用复衣而袭敛,是用生施死,於义为反,故不得将衣袭尸及敛也。

  ○“妇人复,不以袡”者,袡是嫁时上服,乃是妇人之盛服,而非是事神之衣,故不用招魂也。绛襈衣下曰袡。

  ○“凡复”至“称字”者,自殷以上,贵贱复同呼名。周则天子,称天子;诸侯称某甫,且字矣;大夫、士称名。而妇人并称字。

  ○“唯哭”至“死事”者,唯哭先复者,气绝而孝子即哭,哭讫乃复,故云“唯哭先复”也。“复而后行死事”者,复而后望生,若复而不生,故得行於死事,谓正尸於床乃浴袭之属也。

  始卒,主人啼,兄弟哭,妇人哭踊。悲哀有深浅也。若婴儿中路失母,能勿啼乎?

  ○啼,大兮反。

  [疏]“始卒”至“人哭踊”。

  ○正义曰:主人,孝子男子女子也。亲始死,孝子哀痛呜咽不能哭,如婴儿失母,故啼也。

  ○“兄弟哭”者,有声曰哭,兄弟情比主人为轻,故哭有声也。

  ○“妇人哭踊”者,妇人,众妇也。宗妇亦啼,众妇人轻,则哭也。然妇人雀踊,而此云踊者,通自上诸侯并踊也。

  既正尸,子坐于东方,卿、大夫、父、兄、子姓立于东方,有司、庶士哭于堂下,北面。夫人坐于西方,内命妇、姑、姊妹、子姓立于西方,外命妇卒外宗哭于堂上,北面。正尸者,谓迁尸牖下,南首也。子姓谓众子孙也,姓之言生也。其男子立於主人后,女子立於夫人后。世妇为内命妇,卿大夫之妻为外命妇。外宗,姑、姊妹之女。

  [疏]“既正”至“北面”。

  ○正义曰:此经明人君初丧,子及夫人以下哭位也。

  ○“子坐于东方”者,子谓世子,世子尊,故坐于东方,谓室内尸东,故《士丧礼》云“主人入坐于床东”是也。

  ○“卿、大夫、父、兄、子姓立于东方”者,案《士丧礼》“众主人在其后”,又云“亲者在室”,郑云:谓大弓以上依唯士礼,父、兄、子姓大功以上,正立于室内东方。今此经总云卿、大夫、父、兄、子姓立于东方,以士礼言之,当在室内,但诸侯以上位尊,不可不正定世子之位,故《顾命》康王之“人翼室,恤宅宗”,不宜与卿、大夫、父、兄、子姓俱在室内也。卿、大夫等或当在户外之东方,遥继主人之后。

  ○“有司、庶士哭于堂下,北面”者,以其卑,故在堂下、北面,不云东方稍近西而当户,以堂下西方无妇人位故也。案《士丧礼》云小功以下,“众兄弟堂下北面”,此经直云有司、庶士在堂下,则诸父、兄、子姓等虽小功以下,皆在堂上西面也。

  ○“夫人坐于西方”者,亦近尸,故《士丧礼》云“妇人侠床东面”,但士礼略,但言侠床,人君则当以帷鄣之也。

  ○“内命妇、姑、姊妹、子姓立于西方”者,内命妇则子妇也。姑、姊妹谓君姑、姊妹也。子姓,君女孙。皆立于西方也。

  ○“外命妇率外宗哭于堂上,北面”者,外命妇谓卿大夫妻,外宗谓姑、姊妹之女。外命妇、外宗等疏於内命妇,故在尸外。妇人无堂下之位,故皆堂上北面。

  ○注“正尸”至“之女”。

  ○正义曰:知“正尸,谓迁尸牖下,南首也”者,《既夕礼》云“设床策当牖,及迁尸”是也。知“南首”者,按《士丧礼》“将含之时,商祝入,当牖北面,受具奠于尸西”。郑注云“如商祝之事位,则尸南首明矣”是也。云“子姓,谓众子孙也”者,谓子孙所生也。云“其男子立於主人后,女子立於夫人后”者,约《士丧礼》文,或诸侯位尊,男子等当立于户外东方,已具前说。云“世妇为内命妇,卿大夫之妻为外命妇”者,前文云大夫世妇,则世妇与大夫妻相敌。此经内命妇与外命妇相当,故知内命妇是世妇也。案《丧服传》云命妇者大夫之妻,故云外命妇卿大夫妻。又《周礼》命及於士,则其妻亦为命妇,故郑注《内宰》云“士妻亦为命妇”,士妻与女御相对,俱褖衣,则君之女御,内命妇中兼之也。云“外宗,姑姊妹之女”者,但姑、姊妹必嫁於外族,其女是异姓所生,故称外宗。案《周礼》“外宗,外女之有爵者”,若其有爵则为外命妇,此别云“外宗”,容无爵者。女之女亦是异姓所生,而不云者,则上文所谓子姓是也。《周礼》有“内宗,内女之有爵者”,此不言者,则前文姑、姊妹是也。但姑、姊妹已嫁国中,则为命妇,别云姑、姊妹者,各在室女未嫁及嫁於他国,或虽嫁国中,从本亲之位,故别云姑、姊妹也。不云舅之女及从母之女者,外宗中兼之,略可知也。

  大夫之丧,主人坐于东方,主妇坐于西方,其有命夫命妇则坐,无则皆立。命夫命妇来哭者,同宗父、兄、子姓、姑、姊妹,子姓也。凡此哭者,尊者坐,卑者,立。士之丧,主人、父、兄、子姓皆坐于东方;主妇、姑、姊妹、子姓皆坐于西方。士贱,同宗尊卑皆坐。凡哭尸于室者,主人二手承衾而哭。承衾哭者,哀慕若欲攀援。

  ○扳,本又作攀,普班反,一音班。援音爰,徐于原反。

  [疏]“大夫”至“而哭”。

  ○正义曰:此一经明大夫初有丧,哭位之礼。

  ○“其有命夫命妇则坐,无则皆立”者,谓哭位之中,有命夫命妇,虽有卑於死者,以其位尊,故坐哭。若其无命夫命妇,能尊於死者,亦皆立哭。

  ○注“命夫”至“者立”。

  ○正义曰:知“命夫命妇来哭者,同宗父、兄、子姓姑、姊妹,子姓也”者,案《左氏传》“士逾月,外姻至”。今大夫初丧,正尸,无容即有异姓,故知是同宗之亲来哭者。知非异姓卿大夫来吊者,以其与主人等并列哭位,故知是为丧来哭者。若有吊者,当立哭,不得坐也。此大夫之丧,不显父、兄、子姓及姑、姊妹哭位者,约上文君丧及下文士丧略可知也。云“凡此哭者,尊者坐,卑者立”,皇氏云:凡,谓君与大夫,其哭者若爵位尊者则坐,故上文君丧,子及大夫坐;大夫之丧,主人主妇、命夫命妇皆坐是也。君之丧,卿大夫皆立;大夫之丧,非命夫命妇者皆立是也。此云尊卑,非谓对死者为尊卑也。若其今所行之礼,与古异也。成服之后,尊於死者,则坐。卑於死者,则立也。

  ○注“士贱”至“皆坐”。

  ○正义曰:君与大夫位尊,故坐者殊其贵贱。士既位下,故坐者等其尊卑,无所异也。

  君之丧未小敛,为寄公、国宾出。大夫之丧未小敛,为君命出。士之丧,於大夫不,当敛而出。父母始死悲哀,非所尊不出也。出者,或至庭,或至门。国宾,聘大夫。不当敛,其来非敛时。

  ○为寄,于伪反,下皆同,下注“为母”、“为其罢倦”皆同。

  [疏]正义曰:此一经明君、大夫、士等未小敛之前,主人出迎宾之节。

  ○“士之丧,於大夫,不当敛则出”者,谓士之丧,大夫来吊,其主人於大夫来吊之时不当小敛之时,则出迎大夫。

  ○注“出者”至“敛时”。

  ○正义曰:云或至庭者,谓世子迎寄公及国宾,士出迎大夫、士也,皆至庭,故下文云“降自西阶”。又云“上於大夫亲吊,则与之哭,不逆於门外”是也。云或至门者,谓大夫於君命,故下文云“大夫於君命,迎于寝门外”是也。以此言之,则世子於天子之命,士於君命,亦皆然也。云“不当敛,其来非敛时”者,上君与大夫。云“未小敛”,谓未敛之前去小敛远也。士云“不当敛”,谓去小敛近,大夫与士至小敛相逼也。士於大夫,虽与小敛相逼,不当敛之时尚为大夫出,若未小敛之前,为大夫出可知也。案《檀弓》云“大夫吊,当事而至,则辞焉”。注云“辞,犹告也,摈者以主人有事告也。主人无事,则为大夫出”,彼亦谓小敛之事,与此同。敛讫,大夫至,即拜之。故《杂记》云“当袒,大夫至,绝踊而拜之,反改成踊”是也。此但云敛,不云袭者,未袭之前,唯士为君命出,其馀则不出,故《士丧礼》未袭之前,“君使人吊,主人迎於寝门外,见宾不哭,先入门右,北面”是也。君使退,主人哭拜,送于外门外。於时宾有大夫,则特拜之。因送君使而拜之,非谓特出迎宾也。此云不当敛则出迎宾,《杂记》云“士丧当袒,大夫至,绝踊而拜之”,与此违者,皇氏云:若正当敛时不出,若敛后而有大夫至,则绝踊而拜之。

  凡主人之出也,徒跣,扱衽,拊心,降自西阶。君拜寄公、国宾于位。大夫於君命,迎于寝门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于下。士於大夫亲吊,则与之哭,不逆於门外。“拜寄公、国宾於位”者,於庭乡其位而拜之。此时寄公位在门西,国宾位在门东,皆北面。小敛之后,寄公东面,国宾门西,北面。士於大夫亲吊,谓大夫身来吊士也。与之哭,既拜之,即位西阶东面哭。大夫特来则北面。

  ○跣,悉典反。扱,初洽反。衽,而审反,又而鸩反。裳,际也。拊音抚。使,色吏反。乡,许谅反。

  [疏]“凡主”至“门外”。

  ○正义曰:前经明出迎宾远近,此经更辨拜迎委曲之仪。

  ○“降自西阶”者,不忍当主位,降自西阶。

  ○“君拜寄公、国宾于位”者,寄公,谓失位之君也。国宾,谓邻国大夫来聘者。遇主国君之丧拜于位者,於庭乡其位而拜之。

  ○“士於大夫亲吊,则与之哭,不逆於门外”者,谓士之丧,大夫亲来吊,立于西阶下东面,主人则降自西阶下,南面拜之。拜讫,即位西阶下,与大夫俱哭,不迎大夫於门外。

  ○注“拜寄”至“北面”。

  ○正义曰:“此时寄公位在门西,国宾位在门东,皆北面”者,熊氏云“凡宾吊,北面,是其正”。故《檀弓》云“曾子北面而吊焉”,且尸在堂上,乡之可知也。知寄公在门西者,寄公有宾义,故在宾位,故知在门西。知国宾在门东者,宾虽为君命使,或本是吉使,而遭主国之丧,而行私吊之礼,故从主人之位,故知在门东。云“小敛之后,寄公东面,国宾门西北面”者,熊氏云“小敛之后,主人位於阼阶下西面,寄公稍依吉礼,渐就宾位,东面乡主人也。国宾亦以小敛后渐吉,转就门西宾位,但爵是卿大夫,犹北面也”。又《士丧礼》云“他国之异爵者,门西少进”是也。云“既拜之,即位西阶东面哭”者,以大夫身来吊士之时,在西阶之南,主人降自西阶,乡其位而拜之。拜讫,主人即位於西阶下,东面哭之,故《士丧礼》云“宾有大夫,则特拜之。即位于西阶下,东面不踊”。郑注云“即位西阶下”,未忍在主人位,是据主人也。而皇氏云“即位西阶东面哭,谓大夫之位也”。下云“大夫特来则北面”,皇氏即云“是大夫之位”,俱与《士丧礼》违,又与郑注《士丧礼》不同,其义非也。云“大夫特来则北面”者,以大夫与士若俱来,皆东面,故主人即位西阶,在大夫之北俱东面而哭。今大夫独来,不与士相随,故大夫北面也。必知北面者,以凡特吊皆北面,故《檀弓》云“曾子北面而吊”,是特吊也。

  夫人为寄公夫人出,命妇为夫人之命出,士妻不当敛则为命妇出。出,拜之於堂上也。此时寄公夫人、命妇位在堂上,北面。小敛之后,尸西,东面。

  [疏]正义曰:前经明男子迎宾,此经明妇人迎宾也。

  ○“夫人为寄公夫人出”者,出,谓出房也。妇人不下堂,但出房而拜於堂上也,妇人尊卑与夫同,故所为出者亦同也。

  ○“命妇为夫人之命出”者,亦同其夫为君命也,此出亦不下堂耳。

  ○“士妻不当敛则为命妇出”者,前经明士於大夫不当敛出,故此士妻於命妇亦不当敛而出也。

  ○注“出拜”至“东面”。

  ○正义曰:知拜於堂上者,男子降阶,拜宾於庭,妇人无外事,故知拜於堂上。云“此时寄公夫人、命妇位在堂上北面”者,以前文云君之丧,外命妇率外宗哭於堂上,北面,故知此命妇在堂上,北面。知寄公夫人亦然者,以《士丧礼》“他国异爵者门西”,北堂,与己国大夫同,则知寄公夫人亦与命妇同也。云“小敛之后,尸西,东面”者,以小敛之后,迁尸於堂,故知从妇人之位,在尸西,东面也。

  小敛,主人即位于户内,主妇东面,乃敛。卒敛,主人冯之踊,主妇亦如之。主人袒,说髦,括发以麻。妇人髽,带麻于房中。士既殡,说髦,此云小敛,盖诸侯礼也。士之既殡,诸侯之小敛,於死者但三日也。妇人之髽、带麻於房中,则西房也。天子、诸侯有左右房。

  ○冯,皮冰反,本或作凭,后皆同。袒,大旱反。说髦,本作税,同他活反,徐他外反,注同。髦音毛。髽,侧瓜反。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人君、大夫、士等小敛之节,及拜迎於宾及奠祭吊者之仪,各随文解之。

  ○“主人即位于户内”者,以初时尸在牖下,主人在尸东,今小敛当户内,故主人在户内稍东,西面。

  ○“主人冯之踊”者,敛讫,主人冯尸而踊。

  ○“主妇亦如之”者,冯尸竟,亦踊,与男子同也。

  ○“主人袒”者,向小敛不袒,今方有事,故袒衣也。《士丧礼》冯尸已竟而云“髻发袒”,此未括发先云袒者,或人君礼也。

  ○“说髦”者,髦,幼时翦发为之,至年长则垂著两边,明人子事亲,恒有孺子之义也。若父死说左髦,母死说右髦,二亲并死则并说之,亲没不髦是也。今小敛竟,丧事已成,故说之也。案郑注“士既殡,说髦”,今小敛而说者,人君礼也。

  ○“括发以麻”者,以,用也。人君小敛,说髦竟,而男子括发,括发用麻也。士小敛后亦括发,但未说髦耳。

  ○“妇人髽”者,妇人髽亦用麻也,对男子括发也。

  ○“带麻于房中”者,带麻,麻带也,谓妇人要绖也。《士丧礼》云“妇人之带牡麻,结本在房”,郑云:“妇人亦有苴绖,但言带者,记其异,此齐衰妇人。斩衰妇人,亦苴绖也。”带,男子带绖于东房,而妇人带绖在西房。既与男子异处,故特记其异也。妇人重带,故云带而略於绖也。于房中者,谓男子说髦、括发在东房,妇人髽、带麻於西房也。

  ○注“士既”至“右房”。

  ○正义曰:“士之既殡,诸侯之小敛,於死者俱三日也”者,谓数往日也。云“妇人之髽、带麻於房中,则西房也”者,案《士丧礼》“主人髻发袒,众主人免于房”,郑注云“释髻发宜於隐”者,是主人等括发在东房。《士丧礼》又云“妇人髽于室”,以男子在房,故妇人髽于室。大夫士唯有东房故也。此经兼明诸侯之礼有东西房,男子既括发於东房,故知妇人髽及带麻于西房。云“天子诸侯有左右房”者,欲明经中房是西房也。天子路寝制如明堂,熊氏云:“左房则东南火室也,右房则西南金室也。诸侯路寝室在於中房,在室之东西也。”

  彻帷,男女奉尸夷于堂,降拜。夷之言尸也,於迁尸,主人、主妇以下从而奉之,孝敬之心。降拜,拜宾也。

  ○奉,芳勇反,注同。夷于堂,如字,陈也,本或作侇,同音移,一本作奉尸于堂。从,才用反,又如字。

  [疏]正义曰:此一经明士之丧,小敛讫,彻帷夷尸之节。

  ○“彻帷”者,初死恐人恶之,故有帷也。至小敛衣尸毕,有饰,故除帷也。此士礼耳,诸侯及大夫宾出乃彻帷,事见於下文。

  ○“男女奉尸夷于堂”者,夷,陈也。小敛竟,相者举尸将出户,往陈于堂,而孝子男女亲属并而扶捧之至堂,以极孝敬之心也。

  ○“降拜”者,降,下也,既陈於堂,则適子下堂拜宾也。

  君拜寄公、国宾、大夫、士拜卿大夫於位,於士旁三拜。大夫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大夫内子、士妻特拜命妇,氾拜众宾於堂上。众宾,谓士妻也。尊者皆特拜,拜士与其妻皆旅之。

  ○氾,芳敛反。主人即位,袭带绖、踊。即位,阼阶之下位也。有袭绖乃踊,尊卑相变也。母之丧,即位而免。记异者,礼:斩衰括发,齐衰免,以至成服而冠。为母重,初亦括发,既小敛则免。

  ○免音问,后放此。乃奠。小敛,奠也。吊者袭裘,加武带绖,与主人拾踊。始死,吊者朝服裼裘如吉时也。小敛则改袭而加武与带绖矣。武,吉冠之卷也。加武者,明不改冠,亦不免也。《檀弓》曰:“主人既小敛,子游趋而出,袭裘带绖而入。”

  ○拾,其劫反。裼,思历反。卷,起权反。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君、大夫、士小敛讫拜宾也。

  ○“君拜寄公,国宾”者,君,谓嗣君也。小敛毕,尸出堂,嗣君下堂,拜宾也。寄公尊,故先言之也。拜寄公及国宾,并就於其位卿而拜之,故郑注《士丧礼》云“拜宾,乡宾位拜之”是也。

  ○“大夫,士”者,嗣君又次拜大夫、士也。大夫、士既是先君之臣,皆同有斩衰之服,而小敛讫,出庭列位,故嗣君出拜之也。

  ○“拜卿大夫於位”者,此更申明拜卿大夫、士之异,卿大夫则就其位乡而拜之也。

  ○“於士旁三拜”者,旁,犹面也。若拜於士,士贱,不可人人拜之,故每一面并唯三拜也。必三拜者,士有三等,故三拜之。故《士丧礼》云“大夫特拜,士旅之”。《隐义》云:“士有三等,一等一拜,故三下膝也。”一云:旁,犹不正也,或云众士都共三拜也。

  ○“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者,妇人无下堂位,并在堂上,故夫人拜寄公妻於堂上也。

  ○“大夫内子、士妻”者,夫人亦拜大夫、士之妻也。卿妻曰内子,大夫妻曰命妇。此不云“命妇”者,欲见卿妻与命妇同也。

  ○“特拜命妇”者,此更申明拜命妇与士妻之异也。特,犹独也,谓人人拜之,尊故也。特拜命妇,则内子亦然也。

  ○“氾拜众宾”者,谓不待也。众宾、士妻贱,故氾拜之,亦旁三拜也。

  ○“於堂上”者,拜命妇及士妻,亦并於堂上也。此经唯举君丧拜宾,不云大夫士丧拜宾者,文不具也。其大夫士之丧拜宾亦然也。故《士丧礼》云“主人拜宾,大夫特拜,士旅之”是也。按上注小敛之后,寄公门西东面,国宾门西北面,大夫当在门东北面,士当在门西国宾之南,东面,嗣君於阼阶之下,少南乡其位而拜之。案上注云寄公夫人、命妇小敛之后,尸西东面,其嗣君夫人本位在西房,当在西房之外,南面拜女宾也。若士妻於阼阶上西面拜宾也,以无西房故也。以上皆是皇氏所说。熊氏以为,大夫、士拜卿大夫、士者,是卿大夫、士家自遭丧,小敛后拜卿大夫於位,士旁三拜。大夫内子、士妻,亦谓大夫、士妻家自遭丧,小敛后拜命妇及拜士妻之礼。大夫、士各自遭丧,并言之者,以其大夫、士家丧,小敛后拜宾同故也。此即君、大夫、士之丧,小敛后拜宾,且与上文未小敛时文类,其义逾於皇氏矣。

  ○“主人即位”。

  ○正义曰:主人拜宾之后,稍近北,即阼阶下位。

  ○“袭带绖,踊”者,拜宾时袒,今拜讫,袭衣加要带首绖於序东,复位,乃踊也。

  ○注“即位”至“变也”。

  ○正义曰:前经注云未小敛,主人即位西阶下东面位,恐此亦然,故明之。云“阼阶之下”,必知然者,以《士丧礼》小敛后“众主人东即位”,又云主人“即位踊,袭绖于序东,复位”,故知此即位在阼阶下也。云“有袭绖乃踊,尊卑相变也”者,案《士丧礼》先踊乃袭绖,此先袭绖乃踊,士为卑,此据诸侯为尊,故云“尊卑相变”也。

  ○“母之丧,即位而免”。

  ○正义曰:为父丧,拜宾竟而即阼阶下位,又序东带绖,犹括发。若为母丧,至拜宾竟,即位时不复括发,以免代之。免以袭绖,至大敛乃成服也。所以异於父也。

  ○“乃奠”者,奠,谓小敛奠也。拜宾、袭绖、踊竟后始设小敛之奠也。

  ○“吊者”至“拾踊。

  ○“吊者”,谓小敛之后来吊者,揜袭裘之上裼衣。若未小敛之前来吊者,裘上有裼衣,裼衣上有朝服,开朝服,露裼衣。今小敛之后,吊者以上朝服揜袭,裘上裼衣加武者,贺氏云:“武,谓吉冠之卷。主人既素冠素弁,故吊者加素弁於武。”

  ○“带绖”者,带谓要带,绖谓首绖。緦之绖带,以朋友之恩,故加带与绖也。若无朋友之恩,则无带,唯绖而已。

  ○“与主人拾踊”者,拾,更也。谓主人先踊,妇人踊,吊者踊,三者三,是与主人更踊。

  ○注“始死”至“而入”。

  ○正义曰:知“始死,吊者朝服裼裘”者,《檀弓》云“子游裼裘而吊”是也。知朝服者,《论语》云“羔裘玄冠不以吊”是也。小敛之后不用吊,则小敛之前可以吊。云“小敛则改袭而加武与带绖”者,约子游之吊也。云“加武者,明不改冠,亦不免也”者,凶冠则武与冠连,不别有武免,亦无武。今云“加武”,明不改作凶冠,亦不作免吊,所以有免。以四代袒免亲及朋友皆在他邦,嫌有免理,故云“亦不免”。引《檀弓》曰以下者,证小敛之前裼裘,小敛之后袭裘。贺氏以为加素弁於吉冠之武,解经文似便,与郑注不改冠其义相妨。熊氏云:“加武带绖,谓有朋友之恩,以经加於武,连言带耳。”熊氏又云:“小敛之时,君於臣,大夫之士,士於朋友之恩,若两大夫不假朋友之恩,皆朝服、袭裘加绖於玄冠之上。若大夫、士无朋友之恩,皆玄冠、朝服,袭裘而已。”若士大敛之时有朋友之恩者,及两大夫相为,并君於大夫皆皮弁服,袭裘加弁绖。故《杂记》云“大夫与殡亦弁绖”,殡则大敛也。君於士大夫,士自相於无朋友恩者,视大敛则亦皮弁服、袭裘,无弁、绖也。故《士丧礼》云君於士视大敛,注云“皮弁服,袭裘,无绖也”。故《服问》云“公为卿大夫钖衰”,若“当事,则弁、绖”。不云士,则士虽当事,不弁绖。君於士尚皮弁,明君於卿大夫亦皮弁。当事弁绖,与士异也。比所云皆谓未成服之前吊服也。若成服之后,其锡衰、緦衰之等已具上《檀弓》疏。然熊氏以武上加绖与带,带文相妨,其义未善。两家之说,未知孰是,故备存焉。

  君丧,虞人出木、角,狄人出壶,雍人出鼎,司马县之。乃官代哭。代,更也。未殡,哭不绝声,为其罢倦,既小敛可以为漏刻,分时而更哭也。木,给爨灶。角,以为<奭斗>水斗。壶,漏水之器也。冬漏以火爨鼎,沸而后沃之。此挈壶氏所掌也,属司马,司马莅县其器。

  ○壶音胡。县音玄,及下注同。更,古行反,下同。罢音皮。倦,其卷反。漏音陋。爨,七乱反,下七官反。下“爨鼎”同。<奭斗>音俱,水斗也,《隐义》云“容四升也”。挈,苦结反,又音结。大夫,官代哭,不县壶。下君也。

  ○下,户嫁反。“下成君”、“不相下”、“下大夫”同。士,代哭不以官。自以亲疏哭也。君堂上二烛,下二烛。大夫堂上一烛,下二烛。士堂上一烛,下一烛。烛,所以照馔也,灭燎而设烛。

  ○馔,仕眷反。燎,力召反,又力吊反。

  [疏]“君丧”至“一烛”。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及大夫、士小敛后代哭之异。

  ○“君丧,虞人出木角”者,虞人,主山泽之官,故出木与角。

  ○“狄人出壶”者,狄人,乐吏,主挈壶漏水之器,故出壶。

  ○“雍人出鼎”者,雍人主亨饪,故出鼎也。所以用鼎及木者,冬月恐水冻,则鼎漏迟,迟更无准,则故取鼎暖水,用虞人木爨鼎煮之,故取鼎及木也。

  ○“司马县之”者,司马,夏官卿也。其属有挈壶氏,掌知漏事,故司马自临视县漏器之时节,故《挈壶氏》云“凡丧,县壶以代哭者”。

  ○“乃官代哭”者,县漏分时,使均其官属,更次相代而哭,使声不绝也。

  ○注“烛所”至“设烛”。

  ○正义曰:有丧则於中庭终夜设燎,至晓灭燎,而日光未明,故须烛以照祭馔也。

  宾出,彻帷。君与大夫之礼也。士卒敛,即彻帷,彻或为废。

  [疏]正义曰:士小敛竟而彻帷。此至小敛竟,下阶拜宾,宾出,后乃除帷,是人君及大夫礼舒也。注云:“士卒敛,即彻帷”者,《士丧礼》文。

  哭尸于堂上,主人在东方,由外来者在西方,诸妇南乡。由外来,谓奔丧者也。无奔丧者,妇人犹东面。

  ○乡,许亮反。

  [疏]正义曰:此一节通明小敛后尸出在堂时法也。

  ○“主人在东方”者,主人之位,犹在尸东。妇人之位,亦犹在尸西,如室中也。

  ○“由外来者在西方”者,由,从也,从外来,谓新奔丧者,若於时有新奔丧从外来者,则居尸西方也。所以尔者,阼阶有事,故升自西阶,乃就西方。又一通云:欲见异于在家者,故在西方也。若未小敛而奔者,则在东方也。故《奔丧》注云“其未小敛而至,与在家同”是也。

  ○“诸妇南乡”者,诸妇,主妇以下在家者,若无奔丧者,则妇人位本在西方,东乡。今既有外新奔者,故移辟之,而近北以乡南也。

  妇人迎客、送客不下堂,下堂不哭。男子出寝门见人,不哭。妇人所有事,自堂及房,男子所有事,自堂及门。非其事处而哭,犹野哭也。出门见人,谓迎宾客者也。

  ○处,昌虑反。其无女主,则男主拜女宾于寝门内;其无男主,则女主拜男宾于阼阶下。子幼,则以衰抱之,人为之拜。为后者不在,则有爵者辞,无爵者,人为之拜。在竟内则俟之,在竟外则殡葬可也。丧有无后,无无主。拜者,皆拜宾於位也。为后者有爵,摄主为之辞於宾耳,不敢当尊者礼也。

  ○衰,七雷反。人为,于伪反,下“人为”、注“为下”、“为君”皆同。竟音境,下同。

  [疏]“妇人迎客、送客不下堂,下堂不哭”至“丧有无后,无无主”。

  ○正义曰:此一节明小敛之后,男主女主迎送吊宾及拜宾之位,又广明丧主不在之义。妇人质,故迎客送客不下堂。

  ○“下堂不哭”者,敌者不下堂,若有君夫人吊,则主妇下堂至庭,稽颡而不哭也。

  ○“男子出寝门见人,不哭”者,男子遭丧,敌者来吊,不出门。若有君命,则出门迎,亦不哭也。故《士丧礼》“君使人吊,彻帷。主人迎于寝门外,见宾不哭”是也。

  ○“其无女主,则男主拜女宾於寝门内”者,此以下明丧无主而使人摄者礼也。若有主,则使男主拜男宾,女主拜女宾。若无女主者,则男主拜女宾于寝门内也。

  ○“其无男主,则女主拜男宾于阼阶下”者,若无男主者,亦使女主拜男宾於阼阶下位也。乡云女有下堂,明谓此也。男拜女宾于门内少远阶下,而犹不出门也。

  ○“子幼,则以衰抱之,人为之拜”者,若有子,虽幼小,则以衰抱之为主,而人代之拜宾也。

  ○“为后者不在”者,谓主出行不在,而家有丧。

  ○“则有爵者辞”者,谓不在家之主有官爵,其摄主无官爵,则辞谢於宾云:己无爵,不敢拜宾。

  ○“无爵者,人为之拜”者,谓不在之主无官爵,其摄主之人而为主拜宾也。

  ○“在竟内则俟之”者,若主行近在国竟之内,则俟其还乃殡葬也。

  ○“在竟外则殡葬可也”者,若主行在国外,计不可待则殡,殡后又不可待则葬可也。

  ○“丧有无后,无无主”者,释所以必使人摄及其衰抱幼之义。无后,已自绝嗣,无阙於人,故可无后也。若无主则相对宾有阙,故四邻、里尹主之,是无得无主也。

  君之丧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殡,授大夫、世妇杖。子、大夫寝门之外杖,寝门之内辑之。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即位则使人执之。子有王命则去杖,国君之命则辑杖,听卜、有事於尸则去杖。大夫於君所则辑杖,於大夫所则杖。三日者,死之后三日也。为君杖不同日,人君礼大,可以见亲疏也。辑,敛也。敛者,谓举之不以柱地也。夫人、世妇次於房中,即位堂上。堂上近尸殡,使人执杖,不敢自持也。子於国君之命辑杖,下成君,不敢敌之也。卜,卜葬,卜日也。凡丧祭,虞而有尸。大夫於君所辑杖,谓与之俱即寝门外位也。独焉则杖。君,谓子也。於大夫所杖,俱为君,杖不相下也。

  ○辑,侧立反,下同,敛也。去,起吕反,后“去杖”皆同。见,贤遍反。敛,力检反,下同。柱,知主反。近,附近之近。

  [疏]“君之”至“则杖”。

  ○正义曰:此一节广明君及大夫、士三日之后杖之节制,各依文解之。

  ○“子、大夫寝门之外杖”者,子,谓兼適、庶及世子也。寝门,殡官门也。子、大夫庐在寝门外,得持杖柱地行以至寝门也。

  ○“寝门之内辑之”者,敛之不柱地,殡柩在门内,神明所在,故入门敛之,不敢柱地也。若庶子至寝门则去杖,不得持入也。此大夫与子同者,谓大夫特来,不与子相随也。若与子相随,子杖则大夫辑,子辑则大夫去杖,故下文云“大夫於君所则辑杖”是也。“”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者,次,谓妇人居丧之地,在房内则得持杖柱地也。

  ○“即位则使人执之”者,妇人之位在堂,堂上有殡。若出房即位,则不复自执,但使人代执之自随,不柱地也。

  ○“子有王命则去杖”者,子亦谓世子也。世子若有天子之命则对之,则不敢杖,故之以尊王命也。

  ○“国君之命则辑杖”者,国君若邻国之君,使人来吊,虽为敌国,而世子自卑,未敢比成君,故自敛杖以敬彼君命也。

  ○“听卜、有事於尸则去杖”者,听卜,谓卜葬、卜日也。有事於尸,谓虞及卒哭、祔祭事尸时也。敬卜及尸,故去杖也。

  ○“大夫於君所则辑杖”者,君,谓世子也。若大夫与世子俱来在门外,位大夫则辑杖,敬嗣君也。

  ○“於大夫所则杖”者,大夫若不与世子俱来,而与诸大夫俱在门外位。既同是为君杖,无相敬下,故并得执杖柱地也。

  ○注“三日”至“下也”。

  ○正义曰:知死后三日者,下文云“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之朝,主人杖”,则知君、大夫三日者,与士同,故知死后三日也。云“为君杖不同日,人君礼大,可以见亲疏也”者,以下云大夫之丧既殡,“主人、主妇、室老皆杖”。今君丧,亲疏杖不同日,是人君礼大,可以见亲疏也。熊氏云:“经云子杖,通女子在室者,若嫁为他国夫人则不杖,嫁为卿夫夫之妻,与大夫同五日杖也。”《丧服四制》“七日授士杖”,君之女及内宗外宗之属,嫁为士妻,及君之女御,皆十日杖。云“夫人、出妇次於房中”者,谓西房也,故上文云“妇人髽、带麻于房中”是也。云“即位堂上”者,前文云“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是即位堂上也。云“卜,卜葬,卜日也”者,以经文卜在有事於尸之前,虞而立尸,虞祭之前,卜者唯卜葬日耳。故知卜,谓卜葬日也。云“凡丧祭,虞而有尸”者,《檀弓》云“虞而立尸”,又《上虞礼》有尸,是虞有尸也。云“大夫於君所辑杖,谓与之俱即寝门外位也”者,以经云“子、大夫寝门之外杖”,故知是寝门外位。若寝门内位,则君亦辑之,大夫当去杖也。云“君,谓子也”者,以经前云子,后云君,嫌是别人,故云“君,谓子也”者。

  ○“於大夫所杖,俱为君杖,不相下也”者,谓大夫於大夫所,是两大夫相对,故云“俱为君”,不相降下也。

  大夫之丧,三日之朝既殡,主人、主妇、室老皆杖。大夫有君命则去杖,大夫之命则辑杖。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为世妇之命授人杖。大夫有君命去杖,此指大夫之子也。而云大夫者,通实大夫有父母之丧也。授人杖,与使人执之同也。

  ○为夫,于伪反,下及注“妾为君”、“为人得”并同。

  [疏]“大夫”至“人杖”。

  ○正义曰:此一节明大夫杖节。

  ○“三日之朝既殡”者,谓死后三日,既殡之后乃杖也。

  ○“主人、主妇、室老皆杖”者,应杖者,三日悉杖也。

  ○“大夫有君命则去杖”者,大夫,即大夫嗣子也。嗣子而云大夫者,郑云“通实大夫有父母之丧也”,对君命亦然也,大夫及嗣子有君命则去杖以敬之也。

  ○“大夫之命则辑人”者,若嗣子对彼大夫之使,则敛杖,以自卑下之也。若两大夫自相,对则不去杖,敌,无所下也。

  ○“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者,内子,卿妻。若卿大夫妻,有夫及长子丧,君夫人有命吊己者,皆为夫人之命去杖也。

  ○“为世妇之命授人杖”者,若有君之世妇命吊,内子敬之,则使人执杖以自随也。世妇卑於夫人,随而不去也。经云“大夫之丧”,不举命妇,而举内子、卿妻者,举内子则命妇可知也,文相互也。欲见卿丧与大夫同。

  ○注“通实”至“丧也”。

  ○正义曰:经云“大夫之丧”,则其子非大夫也。今云大夫有君命,是谓子为大夫。经虽以子为主,兼通身实为大夫有父母丧也。

  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之朝,主人杖,妇人皆杖。於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於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士二日而殡者,下大夫也。士之礼,死与往日,生与来日,此二日於死者,亦得二日也。妇人皆,杖谓主妇,容妾为君、女子子在室者。子皆杖,不以即位。子,谓凡庶子也。不以即位,与去杖同。大夫、士哭殡则杖,哭柩则辑杖。哭殡,谓既涂也。哭柩,谓启后也。大夫、士之子於父,父也,尊近,哭殡可以杖。天子、诸侯之子於父,父也,君也,尊远,杖不入庙门。弃杖者,断而弃之於隐者。以丧至尊,为人得而亵之也。

  ○棄,本亦作古弃字。断,下管反,注“断瓜”同。

  [疏]“士之”至“隐者”。

  ○正义曰:此一节明士之杖节。

  ○“二日而殡”者,除死日为二日也。

  ○“三日之朝”者,谓殡之明日是也。

  ○“於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者,谓士之子於君命,其妻於夫人之命,如大夫之礼,君命、夫人之命皆去杖。

  ○“於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者,谓士之子於大夫之命,其妻於世妇之命,如大夫,於大夫之礼,大夫之命则辑杖,世妇之命则授人杖也。“於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定本“如大夫”作“如夫人”,二字异义,亦通。

  ○注“士二日”至“室者”。

  ○正义曰:案前文大夫三日殡,此士二日殡,是降下大夫也。云“士之礼,死与往日,生与来日”者,殡是为死者,故首荠日为三日。杖是为生者,故数来日为三日。云“主妇,容妾为君、女子子在室”者,前经“大夫之丧”云“主人、主妇”,此士之丧直云“妇人皆杖”,妇人是众群妇,故知容妾为君及妻子子在室者也,以其皆杖故也。

  ○“子皆杖,不以即位”。

  ○正义曰:皇氏云:“子谓大夫、士之庶子也。不以杖即位,辟適子也。所以知此是大夫、士庶子者,见下有大夫、士適子哭殡哭柩,推此大夫、士適子,故知此是大夫、士之庶子也。”然案郑注此云“子,谓凡庶子也”,凡於贵贱则庶子是也。容人君適子入门辑杖,犹得即位,庶子宜在门外之位去之,故无即门内之位理也。大夫、士之適子则得哭殡哭柩,如下所说,其庶子则宜与人君之庶子同,并不得以杖即位也。熊氏云:“此文承注君、大夫、士之丧下,则此谓君、大夫、士之庶子,故注云:子谓凡庶子。”义亦通也。

  ○注“不以”至“杖同”。

  ○正义曰:不以杖即位,郑恐人疑庶子虽不得以杖即位,犹得辑之人门,故明之也。言与去杖同,凡去杖者不复辑也。

  ○“夫夫、士哭殡则杖,哭柩则辑杖”。

  ○正义曰:大夫、士,谓大夫、士之適子。“哭殡则杖”者,既攒涂之后,於父,父也,其尊逼近,故哭殡可以杖也。“哭柩则辑杖”者,谓将葬,既启之后,对柩为尊,则敛去其杖。

  ○注“哭殡”至“庙门”。

  ○正义曰:“哭柩,谓启后也”者,启谓将葬启殡而出柩也,知非未殡之前而哭柩者,大夫、士之丧未殡之前则未杖也。云“天子诸侯之子於父,父也,君也,尊远,杖不入庙门”者,天子、诸侯,其尊广远,庙门之内则去杖。庙门,谓殡宫之门,柩之所在,故云庙也。

  ○“弃杖者,断而弃之於隐”者,杖是丧至尊之服,虽大祥弃之,犹恐人亵慢,断之不堪他用,弃於幽隐之处,使不秽污。

  君设大盘,造冰焉。大夫设夷盘,造冰焉。士并瓦盘,无冰。设床,襢第。有枕,含一床,袭一床,迁尸于堂又一床,皆有枕席。君、大夫、士一也。此事皆沐浴之后,宜承“濡濯弃於坎”下,札烂脱在此耳。造犹内也。襢第,祖箦也,谓无席,如浴时床也。礼:自仲春之后,尸既袭,既小敛,先内冰盘中,乃设床於其上,不施席而迁尸焉。秋凉而止。士不用冰,以瓦为盘,并以盛冰耳。汉礼:大盘广八尺,长丈二,深三尺,赤中。夷盘小焉。《周礼》天子夷盘,《士丧礼》君赐冰亦用夷盘。然则其制宜同之。

  ○盘,本又作槃,步于反。造,七报反,下及注皆同。并,步顶反,注同。襢,之善反,单也,注同。第,侧里反。含,胡暗反。濡,奴乱反,下文同。濯,直孝反,下文同。坎,口感反。札,侧八反。烂,力旦反。箦音责。盛音成。广,古旷反。长,直亮反。深,尸鸩反。

  [疏]“君设”至“一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初死沐浴之节。

  ○“造冰焉”者,谓造内其冰於盘中也。

  ○“大夫设夷盘”者,小於大盘,亦内冰焉。

  ○“上并瓦盘,无冰”者,瓦盘既小,故并盘。士卑,故无冰。

  ○“设床,襢第”者,置冰於下,设床於上,去席襢,袒第箦。

  ○“有枕,含一床,袭一床,迁尸于堂又一床”者,言此三节各自有床也。

  ○“皆有枕席”者,唯含一时暂彻枕,使面平,故《士丧礼》云“商祝彻枕设巾”是也。含竟而并有枕也,而含、袭、及堂皆有席,故郑注《士丧礼》“商祝袭衣於床,床次含床之东,衽如初”。又注《士丧礼》“设床第於两楹之间,衽如初,有枕”。云“衽,寝卧之席也”,亦下莞上簟是也。

  ○“君、大夫、士一也”者,自设床襢策至此以下,贵贱同然也。

  ○注“造犹”至“同之”。

  ○正义曰:造是造诣。凡造诣者,必入於内,故云造犹内也。云“襢策,袒箦也,谓无席,如浴时床也”者,浴时无席,为漏水也;设冰无席,为通寒气也。云“礼:自仲春之后,尸既袭,既小敛,先内冰盘中”者,若人君仲春则用冰,若命夫命妇则火出之后而用冰,故昭四年《左传》云“献羔而启之,公始用之”,谓仲春也。又云“火出而毕赋”。《周礼 凌人》:“夏颁冰。”是卿大夫以下,三月以后而得用冰也。云“既袭,既小敛”者,谓大夫、士也。既袭,谓大夫也。既小敛,谓士也。皆是死之明日。若天子、诸侯亦三日而设冰也,在袭、敛之前也。云“夷盘小焉”者,谓小於大盘。云“《周礼》天子夷盘”者,案《周礼 凌人》云“大丧,共夷盘冰”是也。但天子之夷盘,即此之大盘也。依尸而言,则曰夷盘。此云夷盘者,据大夫所用,对君大盘为小。云“《士丧礼》君赐冰亦用夷盘”者,案《士丧礼》云“士有冰,用夷盘”。何不言君赐,知君赐者,诸侯之士既卑,若无君赐,何得用冰?云“其制宜同之”者,以天子夷盘,此大夫云夷盘,《士丧礼》又云夷盘,三者俱有夷名,是其制宜同,但大小稍异也。

  始死,迁尸于床,幠用敛衾,去死衣。小臣楔齿用角柶,缀足用燕几,君、大夫、士一也。床,谓所设床第当牖者也。《士丧礼》曰:“士死於適室。”幠用敛衾,去死衣,病时所加新衣及复衣也,去之以俟沐浴。

  ○幠,荒胡反。去死,起吕反,注同。楔,桑结反。柶音四。缀,丁劣反,又丁卫反,下注同。適室,丁历又。

  [疏]正义曰:此一节又明初死沐浴之节,此经论初死之时,下经论死后而沐浴,前经论浴后设冰,经文颠倒,故郑注前经云“此事皆沐浴之后,宜承濡濯弃於坎下”,今依郑次随文解之。

  ○“迁尸于床”者,尸初在地,冀生气复。而既不生,故更迁尸于床,而离初死处以近,南当牖也。即前所谓“既正尸”也。

  ○“幠用敛衾”者,幠,覆也。敛衾者,将拟大敛之时衾被也。既迁尸在床,而用敛衾覆之也。

  ○“去死衣”者,既覆之,故除去死时衣所加新衣及复衣,为尸将浴故也。

  ○“小臣楔齿用角柶”者,楔,柱也。柶以角为之,长六寸,两头曲屈。为将含,恐口闭急,故使小臣以楔柱张尸齿,令开也。

  ○“缀足用燕几”者,为尸应著屦,恐足辟戾,亦使小臣用燕几缀拘之,令直也。案《既夕礼》云“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郑注云“尸南首,凡胫在南,以拘足”。如郑此言,则侧几於足,令几脚南出,以拘尸足两边,不令足戾。崔氏云:“燕几,今之燕几,其形曲仰而拘足。”与郑违,其义非也。

  ○“君、大夫、士一也”者,自始死至此,贵贱同。

  ○注“床谓”至“者也”。

  ○正义曰:笫,床箦也。初废床者,床在北壁当户。至复魄后迁之在床,而当牖南首,所以死后必迁当牖南首者,以平生寝卧之处。故《士昏礼》同牢在奥。又云:“御衽于奥,胜衽良席在东,北上。”又《曲礼》云:“为人子者,居不主奥。”是尊者常居之处。若昼日常居,则当户。故《玉藻》云“君子之居恒当户。若病时亦当户,在北牖下,取乡明之义”。故郑前注“病者恒居北牖下”,明不病不恒居北牖下也。

  管人汲,不说繘,屈之。尽阶,不升堂,授御者。御者入浴,小臣四人抗衾,御者二人浴。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浴用絺巾,挋用浴衣,如它日。小臣爪足,浴馀水弃于坎。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抗衾而浴。抗衾者,蔽上,重形也。挋,拭也。爪足,断足瓜也。

  ○管人,如字,掌管籥之人;又古乱反,掌馆舍之人也,下同。汲音急。说,吐活反。繘,均必反。汲,水绠也。抗,苦浪反,举也。盆,蒲奔反。沃,乌谷反。枓音主,又音斗。絺,敕其反,一本作绤,去逆反。挋音震。它音他,下同。拭音式。

  [疏]“管人”至“而浴”。

  ○正义曰:此一经明浴时也。

  ○“管人”,主馆舍者,故郑注《士丧礼》:“管人,有司主馆舍者。”“汲”,谓汲水。

  ○“不说繘,屈之”者,繘,汲水瓶索也。遽促於事,故不说去井索,但萦屈执之於手中。

  ○“尽阶,不升堂”者,以水从西阶而升,尽,不上堂。知西阶者,以《士丧礼》云“为垼于西墙下”,故知从西阶而升也。

  ○“浴水用盆”者,用盆盛於浴水也。

  ○“沃水用枓”者,用枓酌盆水沃尸。熊氏云:“用盘於床下承浴水。”

  ○“浴用絺巾”者,絺是细葛,除垢为易,故用之也。《士丧礼》云:“浴巾二,皆用绤。”熊氏云:“此盖人君与大夫礼。”或可大夫上絺下绤,故《玉藻》云“浴用二巾,上絺下绤”是也。

  ○“挋用浴衣”者,挋拭也,用生时浴衣拭尸肉,令燥也。贺氏云:“以布作之。”生时有此也。《士丧礼》云“浴衣於箧”,注云“浴衣,已浴所衣之衣,以布为之,其制如今通裁”是也。

  ○“如它日”者,它日,谓平生寻常之日也。

  ○“小臣爪足”者,尸浴竟而小臣翦尸足之爪也。

  ○“浴馀水弃于坎”者,浴盆馀汁弃之於坎中。坎者,是甸人所掘於阶间取士为灶之坎。甸人,主郊野之官。

  ○“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抗衾而浴”者,内外宜别,故用内御举衾也。内御,妇人,亦管人汲,事事如前,唯浴用人不同耳。

  管人汲,授御者。御者差沐于堂上。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甸人为垼于西墙下,陶人出重鬲。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厞薪,用爨之。管人授御者沐,乃沐。沐用瓦盘,挋用巾,如它日。小臣爪手翦须,濡濯弃于坎。差,淅也,淅饭米,取其潘以为沐也。浴沃用枓,沐於盘中,文相变也。《士丧礼》沐稻,此云“士沐梁”,盖天子之士也。以差率而上之,天子沐黍与?

  ○差,七何反,注“差淅”同。沐音木。甸,田遍反。垼音役。郑注《仪礼》云:“块,灶也。”陶音桃。重,直龙反。鬲音历。煮,诸许反。厞,扶味反,隐也,旧作扉,音非,门扉也。爨,七逭反。淅,先历反。潘,方袁反,米汁也。差,初隹反。率音律,又音类。上,时掌反。

  [疏]“管人”至“于坎”。

  ○正义曰:此一节明沐也。

  ○“管人汲,授御者。御者差沐于堂上”者,差,谓淅米取其潘汁也。

  ○“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者,皆谓用其米取其汁而沐也。

  ○“甸人为垼于西墙下”者,谓将沐之时,甸人之官为垼于西墙下,士垼,堑灶,甸人具此为垼灶以煮沐汁。

  ○“陶人出重鬲”者,陶人,作瓦器之官也。重鬲者,谓县重之罂也,是瓦瓶受三升,以沐米为粥实於瓶,以疏布幂口,系以篾,县之,覆以苇席。

  ○“管人受沐,乃煮之”者,淅於堂上,管人亦升,尽等,不上堂,而就御者受淅汁,下往西墙於垼灶鬲中煮之也。

  ○“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厞薪,用爨之”者,爨,然也。甸人为灶竟,又取复魄人所彻正寝西北厞以然灶,煮沐汁也。谓正寝为庙,神之也。然旧云厞是屋檐也,谓抽取屋西北檐也。熊氏云“厞谓西北隅厞隐之处,彻取屋外当厞隐处薪”,义亦通也。何取此薪而用者?示主人已死,此堂无复用,故取之也。

  ○“管人授御者沐”者,煮汁孰,而管人又取以升阶,授堂上御者,使沐也。

  ○“乃沐”者,御者授汁,入为尸沐也。

  ○“沐用瓦盘”者,盘贮沐汁,就中沐也。

  ○“挋用巾”者,用巾拭发及面也。《士丧礼》云“沐巾一”,又云“挋用巾”,注云:“巾,晞也,清也。”

  ○“如它日”者,事事亦如平生也。

  ○“小臣爪手翦须”者,沐竟而翦手爪,又治须,象平生也。

  ○“濡濯弃于坎”者,皇氏云:“濡,谓烦润其发,濯,谓不净之汁也。”言所濡濯汁弃於坎中。郑注《士丧礼》云:“巾栉浴衣,亦并弃之其坎。”案《既夕礼》云:“掘坎南,顺广尺,轮二尺,深三尺,南其襄。”此沐汁弃於坎,则浴汁亦然。

  ○注“差淅”至“黍与”。

  ○正义曰:差是差摩,故云淅。《诗》云“泽之叟叟”,是释,淅米也。云“取其潘以为沐也”者,《士丧礼》云“受潘煮于垼,用重鬲”。云“浴沃用枓,沐於盘中,文相变也”者,谓沐与浴俱有枓,俱有盘。浴云“用枓”,沐云“用盘”是文相变也。云“《士丧礼》沐稻,此云士沐粱,盖天子之士也”者,若《士丧礼》云是诸侯之士而沐稻,今此云“士沐粱”,故疑天子之士也。云“以差率而上之,天子沐黍与”者,案《公食大夫礼》“黍稷为正馔,稻粱为加”,是稻粱卑於黍稷。就稻粱之内,粱贵而稻贱,是稻人所常种,梁是穀中之美,故下《曲礼》云“岁凶,大夫不食粱”。故诸侯之士用稻,天子之士用粱。黍稷相对,稷虽为重,其味短,故大夫用之。黍则味美而贵。故特牲、少牢“尔黍于席”,以其味美故也。《诗 颂》云:“其饟伊黍。”郑注:“丰年之时,虽贱者犹食黍。”是黍贵也。故天子用之,无正文,故疑而云“与”也。

  君之丧,子、大夫、公子、众士皆三日不食。子、大夫、公子食粥,纳财,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食之无筭。士疏食水饮,食之无筭。夫人、世妇、诸妻皆疏食水饮,食之无筭。纳财,谓食穀也。二十两曰溢。於粟米之法,一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诸妻,御妾也。同言无筭,则是皆一溢。米,或粥或饭。

  ○粥,之育反,又音育,下同。溢音逸,刘昌宗又音实,下同。莫音暮。疏食音嗣,下及下注“疏食”皆同。

  [疏]“君之”至“无筭”。

  ○正义曰:此一节广明五服之丧,自初死至除服君及大夫、士食敛之节,今各依文解之。今此经特明君丧,食之礼。

  ○“纳财”者,财,谓穀也,谓所食之米也,言每日纳用之米,朝唯一溢米,莫唯一溢米也。“食之无筭”者,言居丧困病,不能顿食,随须则食,故云“无筭”。

  ○“士疏食水饮”者,疏,粗也。食,饭也。士贱病轻,故疏食粗米为饭,亦水为饮。

  ○“夫人、世妇、诸妻皆疏食水饮”者,妇人质弱,恐食粥伤性,故言“疏食水饮”也。

  ○注“纳财,谓食穀也,二十两曰溢”至“是皆一溢,米,或粥或饭”。

  ○正义曰:财,谓穀也,故《大宰》云“以九赋敛财贿也”,注云“财谓泉穀”,是穀为财。但米由穀出,经已称米,故郑云食穀必言纳财者,以一日之中,或粥或饭,虽作之无时,不过朝夕二溢之米,当须豫纳其米,故云“纳财”也。云“一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案《律历志》:“黄锺之律,其实一籥。”《律历志》合籥为合,则二十四铢合重一两,十合为一升,升重十两,二十两则米二升。与此不同者,但古秤有二法,说《左传》者云“百二十斤为石”,则一斗十二斤,为两则一百九十二两,则一升为十九两有奇。今一两为二十四铢,则二十两为四百八十铢,计一十九两有奇为一升,则总有四百六十铢八参,以成四百八十铢,唯有十九铢二参在,是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此大略而言之。云“同言无筭,则是皆一溢,米,或粥或饭”者,粥与疏食,俱言无筭,是疏食与粥者皆一溢米。或粥,谓食粥者,或饭,谓疏食也。

  大夫之丧,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众士疏食水饮,妻妾疏食水饮。室老,其贵臣也。众士,所谓众臣。士亦如之。如其子食粥,妻妾疏食水饮。

  [疏]“大夫”至“如之”。

  ○正义曰:此经明大夫礼也。

  ○“室老、子姓皆食粥”者,室老,谓贵臣。子姓,谓孙也。不云众子者,主人中兼之。

  ○“众士疏食”者,谓非室老也。案《丧服传》云“卿大夫室老,士贵臣,其馀皆众臣”,郑注云:“士邑宰。”此不云者,邑宰虽贵,以其远於君,与众臣同。案《檀弓》主人、主妇歠粥,此夫人、世妇、妻皆疏食者,熊氏云“《檀弓》云主妇,谓女主,故食粥也。

  既葬,主人疏食水饮,不食菜果,妇人亦如之,君、大夫、士一也。练而食菜果,祥而食肉。果,爪桃之属。

  [疏]“既葬”至“食肉”。

  ○正义曰:此一节明既葬至练祥,君、大夫、士之食节也。

  ○“主人疏食水饮”者,熊氏云“既葬,哀杀,可以疏食,不复用一溢米也”。

  食粥於盛,不盥,食於篹者盥。食菜以醯、酱。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始饮酒者,先饮醴酒。盛,谓今时杯杅也。篹,竹筥也。歠者不盥,手饮者盥。篹或作簨。

  ○盥,古缓反。篹,本又作匴,又作算,悉缓反,又苏管反。醯,呼鸡反。杅音于。筥,居吕反。歠,昌悦反。饭,扶晚反。簨,息尹反,徐音撰。

  [疏]“食粥”至“醴酒”。

  ○正义曰:此一节明食之杂礼。“食粥於盛,不盥”者,以其歠粥不用手,故不盥。

  ○“食於篹者盥”者,篹,谓竹筥,饭盛於篹,以手就篹取饭,故盥也。

  ○“食菜以醯、酱”者,谓练而食菜果者,食之时以醯、酱也。

  ○“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始饮酒者,先饮醴酒”,文承既祥之下,谓祥后也。然《间传》曰“父母之丧”,“大祥有醯酱”,“禫而饮醴酒”,二文不同。文庾氏云:“盖记者所闻之异。大祥既鼓琴,亦可食乾肉矣。食菜用醯酱,於情为安。且既祥食果,则食醯酱无嫌矣。”熊氏云:“此据病而不能食者,练而食醯酱,祥而饮酒也。

  期之丧,三不食。食疏食水饮,不食菜果。三月既葬,食肉饮酒。期,终丧不食肉,不饮酒。父在,为母为妻,九月之丧,食饮犹期之丧也。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食肉饮酒,亦谓既葬。

  ○期音基,下同。为母、为妻,并于伪反,下注“为其”同。与音预,下同。

  [疏]“期之”至“乐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期与大功丧食之节也。

  ○“期之丧,三不食”者,谓大夫、士旁期之丧,三不食者,谓义服也。其正服则二日不食也。故《间传》云“齐衰二日不食”。

  ○“九月”至“丧也”者,谓事同期也。

  五月,三月之丧,壹不食,再不食,可也。比葬,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叔母、世母、故主、宗子,食肉饮酒。义服恩轻也。故主,谓旧君也,言故主者,关大夫及君也。

  ○比,必利反。不能食粥,羹之以菜可也。谓性不能者,可食饭菜羹。有疾,食肉饮酒可也。为其气微。五十不成丧。成犹备也,所不能备,谓不致毁不散送之属也。

  [疏]“五月”至“成丧”。

  ○正义曰:此一经明五月、三月丧食之节。

  ○“壹不”至“可也”者,壹不食,谓緦麻。再不食,谓小功。并言之也,容殇降之,緦麻再不食,义服小功壹不食,故总以“壹不食,再不食”结之。故《间传》去“小功緦麻,再不食”,殇降者也。

  ○注“故主”至“君也”。

  ○正义曰:若是诸侯,当云旧君。主者,大夫之称,经云“故主”,关大夫、君也。

  ○注“谓不致毁不散送之属也”。

  ○正义曰:致毁,谓致极哀毁,散送谓绖带垂散麻以送葬。故《杂记》云“五十不致毁”。《玉藻》云:“五十不散送。”注云:“送丧不散麻。”

  七十唯衰麻在身。言其馀居处饮食与吉时同也。既葬,若君食之则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则食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酒醴则辞。尊者之前可以食美也,变於颜色亦不可。

  ○食音嗣。辟音辟。粱音良。

  [疏]“既葬”至“则辞”。

  ○正义曰:此一经明已有丧,既葬,尊者赐食之礼,葬后情杀,可从尊者夺也。

  ○“君食之”,谓君食臣也,“大夫”,谓大夫食士也,父友,谓父同志者也,其人并尊,若命食孝子,则可从之食也。

  ○“不辟粱肉”者,粱,粱米也。虽以粱米之饭及肉命食,孝子食之。

  ○“若有酒醴则辞”者,若酒醴饮之,则变见颜色,故辞而不饮也。

  小敛於户内,大敛於阼。君以簟席。大夫以蒲席。士以苇席。簟,细苇席也。三者下皆有莞。

  ○簟,徒点反。苇,于鬼反。莞音官,又音完。

  [疏]“小敛”至“苇席”。

  ○正义曰:此一节明君、大夫、士小敛大敛所用之席也。士以苇席,与咀墁者,士卑不嫌,故得与咀墁用簟也。

  ○注“三者下皆莞”。

  ○正义曰:“知下皆有莞”者,案《士丧礼记》云“设床,当牖,下莞上簟”,《士丧经》云“布席于户内,下莞上簟”,谓小敛席也。大敛云“布席如初”,注云“亦下莞上簟,如士始死”,至大敛,用席皆同也。士尚有莞,则知君及大夫皆有莞也。但此大夫辟君,上席以蒲也。若吉礼祭祀,则蒲在莞下,故《司几筵》“诸侯祭祀,席蒲筵、缋纯,加莞席、纷纯”,与此异也。

  小敛:布绞,缩者一,横者三。君锦衾,大夫缟衾,士缁衾,皆一,衣十有九称。君陈衣于序东,大夫、士陈衣于房中,皆西领,北上。绞,紟不在列。绞,既敛所用束坚之者。缩,从也。衣十有九称,法天地之终数也。《士丧礼》“小敛陈衣於房中,南领,西上”,与大夫异。今此同,亦盖天子之士也。绞、紟不在列,以其不成称,不连数也。小敛无紟,因绞不在列见之也。或曰缩者二。

  ○绞,户交反,后同。缩,所六反。缟,古老反。称,尺证反,杜预云:“衣单复具曰称。”后於此。紟,其鸩反,后皆同。从,足容反。数,色主反。见,贤遍反。

  [疏]“小敛”至“在列”。

  ○正义曰:此以下至“絺、绤、纻不入”,广明君、大夫、士小敛大敛及襚所用之衣并所陈之处,各随文解之。此一经明小敛之衣。

  ○“布绞,缩者一,横者三”者,以布为绞,缩,从也。谓从者一副竖置於尸下,横者三幅亦在尸下。从者在横者之上,每幅之末析为三片,以结束为便也。

  ○“君锦衾,大夫缟衾,士缁衾,皆一”者,谓大夫、士等各用一衾,故云“皆一”,舒衾於此绞上。

  ○“衣十有九称”者,君、大夫、士同用十九称衣,布於衾上,然后举尸於衣上,屈衣裹,又屈衾裹之,然后以绞束之。

  ○“君陈衣于序东,大夫、士陈衣于房中”者,谓将小敛,陈衣也。房中者,东房也。大夫、士唯有东房故也。

  ○“绞紟不在列”者,谓不在十九称之列,不入数也。小敛未有紟,因绞不在列而言紟耳。

  ○注“衣十”至“之也”。

  ○正义曰:“衣十有九称,法天地之终数”者,案《易 系辞》云“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数终於九也,地数终於十也,人既终,故云以天地终数敛衣之也。云“亦盖天子之士”者,以前文“士沐粱”,与《士丧礼》不同,已云“此盖天子之士”,此经陈衣与《士丧礼》衣不同,故云“亦盖天子之士”也。云“以其不成称,不连数也”者,上衣下裳相对,故为成称。绞、紟非衣,故云“不成称”。经云“不在列”,郑恐今不布列,故云“不连数”,谓不连为十九称之列。其实亦布陈也。云“小敛无紟”者,以下文大敛始云“布紟”,今此经直云“布绞”,故知无紟也。

 

卷四十五 丧大记第二十二

 卷四十五 丧大记第二十二  

  大敛:布绞,缩者三,横者五。布紟,二衾。君、大夫、士一也。君陈衣于庭,百称,北领,西上。大夫陈衣于序东,五十称,西领,南上。士陈衣于序东,三十称,西领,南上。绞、紟如朝服。绞一幅为三,不辟。紟五幅,无紞。二衾者,或覆之,或荐之。如朝服者,谓布精粗朝服十五升。小敛之绞也,广终幅,析其末,以为坚之强也。大敛之绞,一幅三析用之,以为坚之急也。紞,以组类为之,缀之领侧,若今被识矣。生时襌被有识,死者去之,异於生也。《士丧礼》“大敛亦陈衣於房中,南领,西上”,与大夫异,今此又同,亦盖天子之士。紞,或为点。

  ○幅,本又作畐,方服反。“为三”绝句,“不辟”绝句,补麦反,又音壁,徐扶移反。紞,丁览反。广,古旷反。析,思历反,下同。强,其丈反。识,式志反,又音志,又音式,下同。去,起吕反,下注同。

  [疏]“大敛”至“无紞”。

  ○正义曰:此一节明大敛之事。

  ○“大敛布绞,缩者三”者,谓取布一幅,分裂之作三片,直用之三片,即共是一幅也。两头裂,中央不通。

  ○“横者五”者,又取布二幅,分裂之作六片,而用五片,横之於缩下也。

  ○“布紟”者,皇氏云“紟,襌被也,取置绞束之下,拟用以举尸也。《孝经》云‘衣衾而举之’是也”。今案,经云紟在绞后,紟或当在绞上,以绞束之。且君衣百称,又通小敛与袭之衣,非单紟所能举也。又《孝经》云衾不云紟,皇氏之说未善也。

  ○“二衾”者,小敛,君、大夫、士各一衾。至大敛,又各加一衾,为二衾,其衾所用与小敛同。但此衾一是始死覆尸者,故《士丧礼》云“幠用敛衾”,注“大敛所并用之衾”,一是大敛时复制。又注《士丧礼》云“衾二者,始死敛衾”,今又复制。士既然,则大夫以上亦耳。

  ○“君陈衣于庭,百称,北领西上”者,衣多,故陈在庭为荣显。案郑注《杂记篇》以为,袭礼,大夫五,诸侯七,上公九,天子十二称,则此大敛,天子当百二十称,上公九十称,侯伯子男七十称。今云君百称者,据上公举全数而言之,馀可知也。或大敛袭五等,同百称也。“北领”者,谓尸在堂也。

  ○“西上”者,由西阶取之便也。

  ○大夫、士陈衣于序东,“西领,南上”,异於小敛北上者,小敛衣少,统於尸,故北上。大敛衣多,故南上,取之便也。

  ○“绞紟如朝服”者,言绞之与紟,二者皆以布精粗皆如朝服,俱十五升也。

  ○“绞一幅为三”者,谓以一幅之布分为三段。

  ○“不辟”者,辟,擘也,言小敛绞全幅,析裂其末为三。而大敛之绞既小,不复擘裂其末。但古字假借,读辟为擘也。

  ○“紟五幅,无紞”者,紟,举尸之襌被也。紞,谓缘饰为识,所以组类缀边为识,今无识,异於生也。

  ○注“二衾”至“之上”。

  ○正义曰:“朝服十五升”者,《杂记》文。云“以为坚之强也”者,解小敛用全幅布为绞,欲得坚束力强,以衣少,故用全幅。云“以为坚之急也”者,解大敛一幅分为三片之意,凡物细则束缚牢急,以衣多,故须急也。云“紞,以组类为之”者,组之般类,其制多种,故云组类。云“缀之领侧,若今被识矣”者,领为被头,侧谓被旁,识谓记识。言缀此组类於领及侧,如今被之记识。引《士丧礼》以“陈衣於房中”,与大夫异。今此士陈衣与大夫同,故云“今此又同,亦盖天子之士”。

  小敛之衣,祭服不倒。尊祭服也。敛者要方,散衣有倒。

  ○倒,丁老反,注及下同。散,悉但反。君无襚,大夫、士毕主人之祭服,亲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陈。无襚者,不陈不以敛。

  ○襚音遂。小敛,君、大夫、士皆用复衣复衾。大敛,君、大夫、士祭服无筭。君褶衣褶衾,大夫、士犹小敛也。褶,袷也。君衣尚多,去其著也。

  ○复音福。褶音牒。袷,古袷反。

  [疏]“小敛”至“敛也”。

  ○正义曰:“祭服不倒”者,祭服,谓死者,所得用祭服以上者,小敛十九称,不悉著之,但用裹尸,要取其方,而衣有倒领在足间者。唯祭服尊,虽散不著,而领不倒在足也。

  ○“君无襚”者,国君陈衣及敛,悉宜用己衣,不得陈用他人见襚送者。

  ○“大夫、士毕主人之祭服”者,降於君也,大夫、士小敛,则先毕尽用己正服,后乃用宾客襚者也。卢云:“毕,尽也。小敛尽主人衣美者,乃用宾客襚衣之美者,欲以美之,故言祭服也。”

  ○“亲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陈”者,君亲属有衣相送,受之,而不以即陈列也。《士丧礼》郑注云:“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襚之不将命,自即陈於房中。小功以下及同姓皆将命。”

  ○注“无襚”至“以敛”。

  ○正义曰:如皇氏之意,臣有致襚於君之礼,故《少仪》云“臣致襚於君,但君不陈,不以敛”。熊氏云:“君无襚大夫、士,谓小敛之时,君不合以衣襚。大夫、士虽有君襚,不陈,不以敛,故云无襚。大夫、士至大敛,则得用君襚,故《士丧礼》大敛时云君襚,祭服不倒。”其义俱通,故两存焉。

  ○“祭服无筭”。

  ○正义曰:筭,数也。大敛之时,所有祭服皆用之无限数也。

  ○注“褶袷”至“著也”。

  ○正义曰:“君衣尚多,去其著也”者,经云“大夫、士犹小敛”,则复衣复衾也。据主人之衣,故用复,若襚亦得用袷也,故《士丧礼》云“襚以褶”是也。

  袍必有表,不襌,衣必有裳,谓之一称。袍,亵衣,必有以表之乃成称也。《杂记》曰“子羔之袭,茧衣裳与税衣纁袡为一”是也。《论语》曰“当暑,袗絺绤,必表而出之”,亦为其亵也。

  ○袍,步毛反。襌音单。茧,古典反。税,吐乱反。纁,许云反。袡,而廉反。袗,之忍反。亦为,于伪反,下文“则为之”同。

  [疏]“袍必”至“一称”。

  ○正义曰:“袍必有表,不襌”者,袍是亵衣,必须在上有衣以表之,不使襌露,乃成称也。

  ○注“袍亵”至“亵也”。

  ○正义曰:引《杂记》者,证子羔之袭有袍,茧衣上加税衣为表乃成称。引《论语》者,证衣上加表。死则冬夏并用袍,上并加表。熊氏云:“亵衣所用,尊卑不同,士袭而用亵衣,故《士丧礼》‘陈袭事,爵弁服,皮弁服,褖衣’。注云‘褖,所以表袍’者,是袭有袍。《士丧礼》小敛云‘祭服次,散衣次’,注云‘褖衣以下,袍、茧之属’,是小敛有袍。《士丧礼》又大敛散衣,是亦有袍。若大夫,袭亦有袍,案《杂记》云‘子羔之袭,茧衣裳’是也。敛则必用正服,不用亵衣,故《檀弓》云‘季康子之母死,陈亵衣’。注云‘将以敛’,‘敬姜曰:将有四方之宾来,亵衣何为陈於斯?命彻之’。若公,则袭及大小敛皆不用亵衣。知者,案《杂记》云‘公袭无袍、茧’,袭轻尚无,则大小敛无可知也。”

  凡陈衣者实之箧,取衣者亦以箧,升降者自西阶。取犹受也。

  ○箧,古协反。凡陈衣不诎,非列采不入,絺、绤、纻不入。不屈,谓舒而不卷也。列采,谓正服之色也。絺、绤、纻者,当暑之亵衣也。袭尸重形,冬夏用袍,及敛则用正服。

  ○诎,丘勿反。纻,直吕反。

  [疏]“凡陈”至“不入”。

  ○正义曰:“陈衣不诎”者,谓舒而不卷也。

  ○“非列采不入”者,列采,谓五方正色之采。非列采,谓杂色也,不入陈之也。

  ○“絺、绤、纻不入”者,絺是细葛,绤是簏葛,纻是纻布,此亵衣,故不入陈也。

  ○注“袭尸”至“正服”。

  ○正义曰:如熊氏之意,此谓大夫以下,若公则袭亦不用袍。

  凡敛者袒,迁尸者袭。袒者,於事便也。

  ○便,婢面反。君之丧,大胥是敛,众胥佐之。大夫之丧,大胥侍之,众胥是敛。士之丧,胥为侍,士是敛。胥,乐官也,不掌丧事。胥当为“祝”,字之误也。侍,犹临也。大祝之职,“大丧赞敛”;丧祝,卿大夫之丧掌敛。《士丧礼》“商祝主敛”。

  ○大胥,依注作祝,之六反,下同。胥,乐官,思馀反。

  [疏]“凡敛”至“是敛”。

  ○正义曰:此一节明敛之所用之人,有袒有袭之法。

  ○“凡敛者袒”者,凡敛,谓执大小敛事也。事多,故袒为便也。

  ○“迁尸者袭”者,谓大敛於地,乃迁尸入棺之属,事少,故袭也。

  ○“君之丧”者,此明人君敛用人之法。

  ○“大胥是敛”者,大祝是接神者,故使之执敛事也。是,犹执也。

  ○“众胥佐之”者,众祝,丧祝也。众祝贱,故副佐於大祝也。

  ○“大夫之丧,大胥侍之”者,大祝,犹君之大祝也。侍,犹临也。君尊,故大祝亲执敛。大夫卑,故大祝临之。

  ○“众胥是敛”者,众祝,《周礼》丧祝,卑,故亲执敛也。庾云:“侍者,临检之也。大夫言侍,则君亦应有侍者,未知何人也。”

  ○“士之丧,胥为侍”者,胥亦丧祝也。士卑,故祝临之。

  ○“士是敛”者,士之朋友来助敛也。《士丧礼》云“士举迁尸”是也。

  ○注“胥当”至“主敛”。

  ○正义曰:知胥当为祝者,以胥是乐官,不掌敛事,故引《大祝》“大丧赞敛”,及《丧祝》“卿大夫之丧掌敛”,并引《士丧礼》“商祝主敛”,明诸祝主敛也,故引此文以证之。“商祝”者,案《士丧礼》注云:“商祝,祝习商礼”者,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也。”

  小敛大敛,祭服不倒,皆左衽,结绞不纽。左衽,衽乡左,反生时也。

  ○纽,女九反,旧而慎反。乡,许亮反。

  [疏]“小敛”至“不纽”。

  ○正义曰:此一节明敛衣之法。

  ○“小敛大敛,祭服不倒”者,大敛亦不倒。前已言“小敛不倒”,此又言小敛者,为下诸事出也。

  ○“皆左衽”者,大敛小敛同然,故云皆也。衽,衣襟也。生乡右,左手解抽带便也。死则襟乡左,示不复解也。

  ○“结绞不纽”者,生时带并为屈纽,使易抽解。若死则无复解义,故绞末毕结之,不为纽也。

  敛者既敛,必哭。士与其执事则敛,敛焉则为之壹不食。凡敛者六人。敛者必使所与执事者,不欲妄人亵之。执,或为亻执。

  ○与音预,注同。亻执音执,本亦作执。

  [疏]“敛者”至“六人”。

  ○正义曰:敛者,即谓大祝、众祝之属也。既敛是敛竟也,敛竟必皆哭也。所以然者,以其与亡者或臣旧,或有恩。今手为执事,专心则增感,故哭也。

  ○“士与其执事则敛”者,释前“士是敛”义也。与执事,谓平生曾与亡者共执事。今与丧所则助敛也,所以须生经共执事,死乃为敛也。若不经共执事,则亵恶之,故不使敛也。

  ○“敛焉则为之壹不食”者,生经有恩,今又为之敛,为之废壹食也。

  ○“凡敛者六人”者,凡者,贵贱同也。两边各三人,故用六人。

  君锦昌黼杀,缀旁七。大夫玄水黼杀,缀旁五。士缁冒赪杀,缀旁三。凡冒,质长与手齐,杀三尺。自小敛以往用夷衾,夷衾质杀之裁犹冒也。冒者,既袭所以韬尸,重形也。杀,冒之下稖,韬是上行者也。小敛又覆以夷衾。裁,犹制也,字或为材。

  ○冒,奥报反,下及注同。黼音甫。杀,色戒反,徐所例反,下及注同。裁,才再反,注同。韬,本又作,吐刀反,下同。

  [疏]“君锦”至“冒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尊卑冒制。

  ○“君锦冒黼杀”者,冒,谓袭后小敛前所用以韬尸也。冒有质、杀者,作两囊,每辄横缝合一头,又缝连一边,馀一边不缝,两囊皆然也。正义曰质,下者曰杀。君质用锦,杀用黼,故云“锦冒黼杀”也。故郑注《士丧礼》云“冒,韬尸者,制如直囊,上曰质,下曰杀。质,正也。其用之,先以杀韬足而上,后以质韬首而下”。

  ○“缀旁七”者,不缝之边,上下安七带,缀以结之,故云“缀旁七”也。

  ○“大夫玄冒黼杀,缀旁五,士缁冒赪杀,缀旁三”者,尊卑之差也。郑注《士丧礼》云:“上玄下纁,象天地也。”以此推之,士赪杀,则君、大夫尽杀为斧文也。又郑云“象天地”,则大夫以上,无疑有象也。

  ○“凡冒,质长与手齐”者,凡谓贵贱冒通名也。言冒之质从头韬来,至下,长短与手相齐也。

  ○“杀三尺”者,杀从足韬,上长三尺。

  ○“自小敛以往用夷衾”者,往,犹后也。小敛前有冒,故不用夷衾。自小敛后,衣多,不可用冒,故用夷衾覆之也。《士丧礼》云:无用夷衾覆尸柩之衾也。

  ○“夷衾质杀之裁犹冒也”者,裁,犹制也,言夷衾所用,上齐於手,下三尺所用绘色及长短制度,如冒之质、杀也。但不复为囊及旁缀也。熊氏分质字属上,杀字属下为句,其义非也。然始死,幠用敛衾,是大敛之衾。自小敛以前覆尸,至小敛时,君锦衾,大夫缟衾,士缁衾,用之小敛,敛讫,则制夷衾以覆之,其小敛以前所用大敛之衾者,小敛以后停而不用。至将大敛及陈衣,又更制一衾,主用大敛也。所谓大敛二衾者,其夷衾至大敛时所用无文,当应总入大敛衣内,并敛之也。

  君将大敛,子弁绖,即位于序端。卿、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北面,东上,父、兄堂下,北面;夫人、命妇尸西,东面,外宗房中南面。小臣铺席,商祝铺绞、紟、衾、衣,士盥于盘上,士举迁尸于敛上。卒敛,宰告,子冯之踊,夫人东面亦如之。子弁绖者,未成服,弁如爵弁而素。大夫之丧,子亦弁绖。

  ○铺,普吴反,又音敛,下皆同。

  [疏]“君将”至“如之”。

  ○正义曰:此一经明君大敛时节也。

  ○“子弁绖,即位于序端”者,序,谓东序。端,谓序之南头也。

  ○“卿、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者,卿、大夫,谓群臣也。堂廉,谓堂基南畔廉陵之上。楹,谓南近堂廉者。子位既在东序端,故群臣列於基上东楹之西也。案《隐义》云:“堂廉即堂上,近高霤为廉也。”

  ○“北面,东上”者,在基上俱北面,东头为上也。子在东,尸在阼阶,故在基者以东为上也。

  ○“父、兄堂下,北面”者,谓诸父诸兄不仕者,以其贱,故在堂下而向北,以东为上也。若士则亦在堂下。

  ○“外宗房中南面”者,外宗,君之姑、姊妹之女及姨舅之女也。轻,故在房中而乡南也。皇氏云:“当在西房,以东为上也。”今谓尸在阼,夫人、命妇在尸西北,外宗等当在东房。

  ○“小臣铺席”者,谓下莞上簟,敷於阼阶上,供大敛也。《士丧礼》云:“布席如初。”注云:“亦下莞上簟也。铺於阼阶上,於堂南北为少南。”

  ○“商祝铺绞、紟、衾、衣”者,商祝亦是《周礼》丧祝也。其铺绞、紟、衾、衣等,致于小臣所铺席上以待尸。

  ○“士盥于盘上”者,士亦丧祝之属也。《周礼》:“丧祝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是将应举尸,故先盥手於盘上也。《杂记》云“士盥于盘北”是也。

  ○“士举迁尸于敛上”者,敛上,即敛处也。

  ○“卒敛”者,大敛衣装毕也。

  ○“宰告”者,宰,大宰也。敛毕,大宰告孝子道:敛毕也。

  ○“子冯之踊”者,孝子待得告,乃冯尸而起踊。

  ○“夫人东面亦如之”者,亦冯尸而踊。向者夫人、命妇俱东乡於尸西,今独云夫人冯者,命妇贱,不得冯也。冯竟乃敛於棺。

  ○注“子弁”至“弁绖”。

  ○正义曰:成服则著丧冠,此云弁绖,是未成服。此虽以大敛为文,其小敛时,子亦弁绖,君、大夫、士之子皆然。故《杂记》云“小敛环绖,公、大夫、士一也”。云“弁绖,爵弁而素”者,已具於下《檀弓》疏。云“大夫之丧,子亦弁绖”者,案《杂记》云“大夫与殡亦弁绖”,与他殡事尚弁绖,明自为父母弁绖可知。其士则素冠。故武叔小敛投冠,是诸侯大夫与天子士同。

  大夫之丧,将大敛,既铺绞、紟、衾、衣,君至,主人迎,先入门右,巫止于门外。君释菜,祝先入,升堂。君即位于序端。卿、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北面,东上。主人房外南面。主妇尸西,东面。迁尸。卒敛,宰告,主人降,北面于堂下,君抚之。主人拜稽颡。君降,升主人冯之,命主妇冯之。先入右者,入门而右也。巫止者,君行必与巫,巫主辟凶邪也。释菜,礼门神也。必礼门神者,礼:君非问疾、吊丧不入诸臣之家也。主人房外南面,大夫之子尊,得升视敛也。

  ○“巫止”,本或作“巫止门外”,“门外”,衍字耳。辟,必赤反。邪,似嗟反。

  [疏]“大夫”至“冯之”。

  ○正义曰:此一经明大夫大敛节也。

  ○“主人迎”者,主人,適子也。闻君至而出门迎君也。

  ○“先入门右”者,右门内东边也。適子出门迎君,望见马首,不哭不拜,而先还入门右,北面以待君至也。《士丧礼》云:“见马首不哭,还入门右,北面。”注云:“不哭,厌於君,不敢伸其私恩也。”

  ○“巫止于门外”者,君临臣丧,巫祝桃茢以辟邪气。今至主人门,恐主人恶之,故止巫于门外也。《士丧礼》云:“巫止於庙门外,祝代之。”巫止祝代,具在《檀弓》疏也。

  ○“君释菜”者,郑云“释菜,礼门神也”。礼:君非间疾吊丧,不入诸臣之家,故礼门神而入也。

  ○“祝先入,升堂”者,巫止而祝代入,故先於君而入门,升自阼阶也。祝,以其事接通鬼神者也。

  ○“君即位于序端”者,君随祝后而升堂,即位於东序之端阼阶上之东,是適子临敛处也。《士丧礼》云:“君升自阼阶,西乡。”

  ○“主人房外南面”者,主人乡者在门右,君升则主人亦升,立君之北,东房之外,面乡南,俱欲视敛也。

  ○“迁尸”者,乡铺绞、紟、衾、衣而君至。今列位毕,故举尸于铺衣上也。

  ○“宰告”者,亦告主人道:敛毕也。

  ○“主人降,北面于堂下”者,主人得告敛毕事竟,故降西阶堂下,而乡北立待君也。

  ○“君抚之”者,君臣情重,方为分异,故敛竟而君以手抚案尸,与之别也。

  ○“主人拜稽颡”者,主人在堂下乡北,见君抚尸,故拜稽颡,以礼君之恩。

  ○“君降”者,君抚尸毕而下堂也。

  ○“升主人冯之”者,君冯之已毕,降堂,而主人升,还冯尸也。升主人者,君命升之也,主人升降皆西阶也。《士丧礼》云:“主人中庭,君坐抚当心,主人拜稽颡。”“君降,西乡,命主人冯尸。主人升自西阶,由足西面冯尸,不当君所。”

  ○“命主妇冯之”者,君亦又命主妇冯尸也。

  ○注“巫止”至“敛也”。

  ○正义曰:所以“巫止”者,礼敬主人,故不用将巫入对尸柩。云“君非间疾吊丧,不入诸臣之家”者,《礼运》文也。云“大夫之子尊,得升视敛也”者,以《士丧礼》其子不得升。今大夫之子将敛之时在房外南面,故云“大夫之子尊,得升视敛”也。

  士之丧,将大敛,君不在,其馀礼犹大夫也。其馀,谓卿、大夫及主妇之位。

  [疏]“士之”至“夫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士敛之节,士丧,卑,无恩,君不视敛,故云“君不在”也。

  ○“其馀礼犹大夫也”者,谓铺衣、列位、男女之仪事,悉如大夫也。若有大夫来而君在位,则卿、大夫位亦在堂廉近西也。《士丧礼》云:“君升主人,主人西楹东北面升。公、卿、大夫继主人东上。”案彼意,则在主人西也。

  铺绞、紟踊,铺衾踊,铺衣踊,迁尸踊,敛衣踊,敛衾踊,敛绞、紟踊。目孝子踊节。

  [疏]“铺绞”至“紟踊”。

  ○正义曰:此一经明孝子贵贱踊节也。

  君抚大夫,抚内命妇。大夫抚室老,抚侄、娣。抚,以手按之也。内命妇,君之世妇。

  ○姪,大结反。娣,大计反。君、大夫冯父、母、妻、长子,不冯庶子。士冯父、母、妻、长子、庶子。庶子有子,则父母不冯其尸。凡冯尸者,父、母先,妻、子后。目於其亲所冯也。冯,谓扶持服膺。

  ○长,丁丈反,下同。膺,於陵反。君於臣抚之。父母於子执之。子於父母冯之。妇於舅姑奉之。舅姑於妇抚之。妻於夫拘之。夫於妻、於昆弟执之。此恩之深浅尊卑之仪也。冯之类,必当心。

  ○奉,芳勇反。拘音俱,一音古侯反。冯尸不当君所。不敢屯尊者所冯同处。

  ○处,昌虑反。凡冯尸,兴必踊。悲哀悲哀之至,冯尸必坐。

  [疏]“君抚”至“必踊”。

  ○正义曰:此一节明抚尸及冯尸之节。

  ○“君抚大夫”者,大夫贵,故自抚之。“抚内命妇”者,命妇,君之世妇。抚内命妇,则不抚贱者,可知也。

  ○“大夫抚室者,抚侄娣”者,大夫以室老为贵臣,以侄、娣为贵妾。死则为之服,故并抚之也。既抚侄娣,则贱妾不抚也。

  ○“君、大夫冯父、母、妻、长子”者,君及大夫虽尊,而自主此四人丧,故同冯之。冯父母、抚妻子而并云冯,通言耳。

  ○“不冯庶子”者,贱,故不得也。

  ○“士冯父母妻长子庶子”者,士贱,故所冯及庶子也。

  ○“庶子有子,则父母不冯其尸”者,庶子若有子,则父母亦不冯。前所冯之庶子是无子者也。然君、大夫之庶子虽无子,并不得冯也。

  ○“凡冯尸者,父母先,妻子后”者,凡,主人也。父、母、妻、子,谓尸之父、母、妻、子也,父母尊,故冯尸在先。妻子卑,故冯尸在后。

  ○“君於臣抚之”者,此以下目恩深浅尊卑,冯抚之异也。君尊,但以手抚案尸心,身不服膺也。卢云:“贱者略也。”

  ○“父母於子执之”者,卢云“执当心上衣也”。

  ○“子於父母冯之”者,谓服膺心上也。

  ○“妇於舅姑捧之”者,卢云“尊故捧当心上衣也”。

  ○“舅姑於妇抚之”者,亦手案尸心,与君为臣同也。

  ○“妻於夫拘之”者,卢云“拘轻於冯,重於执也”,庾云“拘者,微引心上衣也”,贺云“拘其衣衾领之交也”。

  ○“夫於妻、於昆弟执之”者,为妻及自为兄弟,但执之。卢无别释,而贺云“夫於妻执其心上衣也,於兄弟亦执心上衣”。

  ○“冯尸不当君所”者,所,犹处也。假令君已冯心,则馀人冯者不敢当君所冯之处,则宜少避之。

  ○“凡冯尸,兴必踊”者,凡者,贵贱同然也。冯尸竟则起,俱冯必哀殒,故起人踊,泄之也。

  ○注“目於其亲所冯也”。

  ○正义曰:“目於其亲”,谓死者之亲冯尸也。父母先,谓死者父母。妻、子后,是死者之妻、子。故云“目於其亲所冯”,谓题目所冯之人。

  ○注“此恩”至“当心”。

  ○正义曰:冯者为重,奉次之,拘次之,执次之。尊者则冯、奉,卑者则抚、执。执虽轻於抚,而恩深,故君於臣抚,父母於子执,是兼有尊卑深浅。云“冯之类,必当心”者,《士丧礼》“君坐,抚当心”,此下云冯尸不敢当君所,明君不抚,得当君所也。

  父母之丧,居倚庐,不涂,寝苫枕凷,非丧事不言。君为庐,宫之。大夫、士襢之。宫,谓围障之也。襢,袒也,谓不障。

  ○倚,於绮反。苫,如占反。枕,之鸩反。凷,苦内反。襢,章善反,注同。露也。障音章,下同。

  [疏]“父母”至“襢之”。

  ○正义曰:自此以下,至“兄不次於弟”,明君、大夫、士遭丧,斩衰、齐衰、大功等居庐及垩室至祥、襢以来降杀之节,各依文解之。

  ○此一经论初遭丧,君、大夫、士居庐之礼。

  ○“居倚庐”者,谓於中门之外,东墙下倚木为庐,故云“居倚庐”。

  ○“不涂”者,但以草夹障,不以泥涂之也。

  ○“寝苫枕凷”者,谓孝子居於庐中,寝卧於苫,头枕於凷。

  ○“非丧事不言”者,志在悲哀,若非丧事,口不言说。

  ○“君为庐,宫之”者,谓庐次以帷障之,如宫墙。

  ○“大夫、士襢之”者,襢,袒也。其庐袒露,不帷障也。案《既夕礼》注云:“倚木为庐,在中门外,东方北户。”定本无“枕凷”字,唯有“寝苫”二字。

  既葬,柱楣,涂庐,不於显者;君、大夫、士皆宫之。不於显者,不涂见面。

  ○柱,张玉反。楣音眉。见,贤遍反。

  [疏]“既葬”至“宫之”。

  ○正义曰:“既葬,柱楣”者,既葬,谓在墓,柱楣梢举,以纳日光,又以泥涂辟风寒。

  ○“不於显”者,言涂庐不涂庐外显处。

  ○“君、大夫、士皆宫之”者,以大夫、士既葬,故得皆宫之。

  凡非適子者,自未葬,以於隐者为庐。不欲人属目,故庐於东南角,既葬犹然。

  ○適,丁历反。属音烛。

  [疏]“凡非”至“为庐”。

  ○正义曰:凡非適子,谓庶子也。

  ○“自未葬,以於隐者为庐”者,既非丧主,不欲人所属目,故於东南角隐映处为庐。经虽云未葬,其实葬竟亦然也。

  既葬,与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国事。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此常礼也。

  [疏]“既葬”至“家事”。

  ○正义曰:此一经明居丧常礼。

  ○“既葬,与人立”者,未葬,不与人并立。既葬后可与人并立也,犹不群耳。

  ○“君言王事,不言国事”者,君,诸侯;王,天子也。既可并立,则诸侯可得言於天子之事,而犹不自私言己国事也。

  ○“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者,尊君也。大夫、士葬后,亦得言君事,而未可言私事也。

  ○注“此常礼也”。

  ○正义曰:庾氏云“案《曾子问》三年之丧,练不群立,不旅行。”此言既葬而与人立,得为常礼者,郑以下经“君既葬,王政入於国。既卒哭而服王事”是权礼,故以此经不言国事及不言家事,大判为常礼也。且《曾子问》据无事之时,故不群立,不旅行。凡有事须言,故与人立也。

  君既葬,王政入於国。既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既卒哭,弁绖带,金革之事无辟也。此权礼也。弁绖带者,变丧服而吊服,轻,可以即事也。

  ○辟音避,下注“犹辟”同。

  [疏]“君既”至“辟也”。

  ○正义曰:此一经是权礼也。若值国家有事,孝子不得遵恒礼,故从权事。故云“既葬”,谓葬竟未卒哭也。

  ○“王政入於国”者,谓王政令之事入於己国也。

  ○“既卒哭而服王事”者,谓身出为王服金革之事也。庾云:“谓此言君既葬,王政便入国。候卒哭乃身服王事。前云‘君言王事’,谓言答所访逮而已,王政未入於国也。”

  ○“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者,亦权事也,谓国之政令入大夫家也。

  ○“既卒哭,弁绖带,金革之事无辟也”者,此谓服国事也。“弁绖带”者,吊服也,言卒哭则有吊服。今有事,不得服已变服而服吊服,以从金革之事,无所辟也。变服重,吊服轻,故从戎便也。此与君互也,此言服弁绖,则国君亦弁绖。国君言服王事,则此亦服国事也。但君尊,不言夺服耳。然此言弁绖带,弁绖,谓吊服,带,谓丧服要绖。明虽吊服,而有要绖,异凡吊也。

  ○注“此权礼也”。

  ○正义曰:案《曾子问》云“金革之事无辟也”者,鲁公伯禽有为为之,是权礼也。

  既练,居垩室,不与人居。君谋国政,大夫、士谋家事。既祥,黝垩。祥而外无哭者,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黝垩,垩室之节也。地谓之黝,墙谓之垩。外无哭者,於门外不哭也。内无哭者,入门不哭也。祥逾月而可作乐,作无哭者。黝垩,或为要期。禫或皆作道。

  ○黝,於纠反。垩,乌路反,又乌谷反,注同。禫,大感反。道音导。

  [疏]“既练”至“故也”。

  ○正义曰:此一经论练及祥、禫之节。

  ○“不与人居”者,谓在垩室之中,犹不与人居也。

  ○“君谋国政,大夫、士谋家事”者,此常礼也。练后渐轻,故得自谋己国家事也。

  ○“既祥,黝垩”者,祥,大祥也。黝,黑也,平治其地令黑也。垩,白也,新涂垩於墙壁,令白,稍饰故也。

  ○“祥而外无哭”者,祥亦大祥也。外,中门外,即垩室中也。祥之日鼓素琴,故中门外不哭也。

  ○“祥而内无哭”者,内,中门内也。禫巳县八音於庭,故门内不复哭也。

  ○“乐作矣故也”者,二处两时不哭,是并有乐作故也。《隐义》云:“练后三日一哭於次,次在中门外,谓垩室也。至大祥则不复於外。若有吊者,则入即位哭,是外无哭者。”

  ○注“黝垩”至“哭者”。

  ○正义曰:黝,谓治垩室之地。垩,谓涂垩室之墙。云“地谓之黝,墙谓之垩”者,《释宫》文。云“祥逾月而可作乐”者,《檀弓》云“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孔子曰“逾月则其善也”,是祥逾月而可作乐也。云“乐作无哭”者,以其乐作,故无哭。如郑此注之意,以祥逾月作乐,故禫时无哭矣,则经云“乐作”之文,但释禫时无哭之意,不释祥之无哭。皇氏以为祥之日鼓素琴,“乐作”之文,释“二处两时”无哭,与郑注违,皇说非也。定本“禫逾月作乐”,祥字作禫字,禫之逾月,自然从吉,乐作可知,恐禫字非也。

  禫而从御,吉祭而复寝。从御,御妇人也。复寝,不复宿殡宫也。

  ○不复,扶又反。期,居庐,终丧不御於内者。父在为母、为妻齐衰期者,大功布衰九月者,皆三月不御於内。妇人不居庐,不寝苫。丧父母,既练而归。期、九月者,既葬而归。归,谓归夫家也。

  ○期音基,下同。为母、为并于伪反,下“为之赐”、注“为之”、“则为”并同。

  [疏]“禫而”至“而归”。

  ○正义曰:此一经明释禫节,言禫时从御妇人於内也。

  ○“吉祭而复寝”者,谓禫祭之后,同月之内值吉祭之节,祭吉祭讫,而后复寝。若不当四时吉祭,则逾月吉祭,乃复寝,故《士虞记》云“中月禫,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注云“是月,是禫月也”。当四时之祭月,则祭也,亦不待逾月,故熊氏云“不当四时祭月,则待逾月也”。案《间传》:“既祥,复寝。”与此吉祭复寝不同者,彼谓不复宿中门外,复於殡宫之寝。此吉祭后不复宿殡宫,复於平常之寝。文虽同,义别,故此注“不复宿殡宫也”。明大祥后宿殡宫也。杜预以为“禫而从御”谓从政御职事,郑以为御妇人者,下文云“期,居庐,终丧不御於内”。既言“不御於内”,故知此御是御妇人也。“丧父母,既练而归。期九月者,既葬而归”,注云“归,谓归夫家也”。

  ○正义曰:女子出嫁,为祖父母及兄弟为父后者皆期,九月谓不是期而降在大功者。案《丧服》:女子为父母“卒哭,折笄首”,玄谓“卒哭,丧之大事毕,可以归於夫家”。此是既练归,不同者,熊氏云:“《丧服》注云卒哭可以归,是可以归之节,其实归时在练后也。”

  公之丧,大夫俟练,士卒哭而归。此公,公士、大夫有地者也。其大夫、士归者,谓素在君所食都邑之臣。

  [疏]“公之”至“而归”。

  ○正义曰:此一经明公士、大夫有地之君丧,其臣归之节。

  ○“公之丧”者,臣下呼此有地大夫之君为公,故云“公之丧”。

  ○“大夫俟练”者,此君下之臣大夫待练而归。

  ○注“此公”至“之臣”。

  ○正义曰:知此公是“公士大夫有地”者,以其臣大夫待练,士待卒哭,故知非正君。若正君,案《杂记》“大夫次於公馆以终丧,士练而归”。彼谓正君,与此殊,故知此非正君。云“其大夫、士归者,谓素在君所食都邑之臣”者,皇氏云“素,先也。君所食都邑,谓公士、大夫之君采地,言公士、大夫在朝廷而死,此臣先在其君所食之采邑,故云‘素在君所食都邑之臣’,君丧而来服,至小祥而各反,故云归也”。皇氏所解於文为便。然唯近国中而死,若在采邑,理则不包也。熊氏云:“素在君之所,谓此家臣为大夫者素先在君所;食都邑之臣,谓家臣不在君所、出外食都邑者。今君丧皆在,若大夫、士练及卒哭后,素在君所者归於家,素食都邑者归於都邑。”若如熊氏解,郑当云“素在君所及食都邑之臣”。今不云“及”,其义疑也。

  大夫、士父母之丧,既练而归,朔月、忌日则归哭于宗室。诸父、兄弟之丧,既卒哭而归。归,谓归其宫也。忌日,死日也。宗室,宗子之家,谓殡宫也。礼:命士以上,父子异宫。

  ○上,时掌反。

  [疏]“大夫”至“而归”。

  ○正义曰:此一经明庶子遭丧归家之节。大夫、士,谓庶子为大夫、士也。礼:命士以上,父子异宫。故大夫、士有父母之丧,至小祥各归其宫也。《隐义》曰:“大夫、士父母之丧,既小祥而归,庶子为大夫、士者也,適子终丧在殡宫也。”

  ○“朔月、忌日则归哭于宗室”者,朔月,朔、望也。忌日,死日也。宗室,適子家殡宫也。虽练各归,至忌日及朔、望而归殡宫也。

  ○“诸父、兄弟之丧,既卒哭而归”者,诸父诸兄弟并期为轻,故至卒哭而各归。贺氏云:“此弟谓適弟,则庶兄为之次,云至卒哭乃归也。下云兄不次於弟,谓庶弟也。”

  父不次於子,兄不次於弟。谓不就其殡宫为次而居。

  [疏]“父不”至“於弟”。

  ○正义曰:丧既毕,故尊者不居其殡宫次也。

  君於大夫、世妇,大敛焉。为之赐,则小敛焉。为之赐,谓有恩惠也。

  [疏]“君於”至“敛焉”。

  ○正义曰:此经以下至“君退必奠”,明君於大夫及士、并夫人於大夫、士恩赐、吊临,主人迎送之节,各随文解之。

  ○此一经论君於大夫、世妇之礼。此世妇,谓内命妇,大敛为常,为之恩赐则小敛而往。然则君於大夫,大敛是常,小敛是恩赐。案隐元年“公子益师卒”,“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者,熊氏云“彼谓卿也,卿则小敛焉,为之赐则未袭而往”。故昭十五年“有事于武宫,籥入,叔弓卒,去乐卒事”,《公羊》云“君闻大夫之丧,去乐卒事而往可也”,故郑云“去乐卒事而往,未袭也”。是卿未袭而往。案柳庄非卿,卫君即吊,急吊贤也。

  於外命妇,既加盖而君至。於臣之妻略也。

  [疏]“於外”至“君至”。

  ○正义曰:外命妇恩轻,故既大敛入棺、加盖之后而君至也。则知大夫及世妇未加盖以前君至也。

  於士,既殡而往。为之赐,大敛焉。夫人於世妇,大敛焉。为之赐,小敛焉。於诸妻,为之赐,大敛焉。於大夫、外命妇,既殡而往。大夫、士既殡而君往焉,使人戒之。主人具殷奠之礼,俟于门外,见马首,先入门右。巫止于门外,祝代之先。君释菜于门内。祝先升自阼阶,负墉南面。君即位于阼,小臣二人执戈立于前,二人立于后。殷,犹大也。朝夕小奠,至月朔则大奠。君将来,则具大奠之礼以待之,荣君之来也。祝负墉南面,直君北,房户东也。小臣执戈先、后君,君升而夹阶立。大夫殡即成服,成服则君亦成服,锡衰而往吊之。

  ○直如字,又音值,当也。先后,悉见反,下胡豆反;一音并如字。夹,古洽反。摈者进,当赞主人也。始立门,东北面。主人拜稽颡。君称言,视祝而踊,主人踊。称言,举所以来之辞也。视祝而踊,祝相君之礼,当节之也。

  ○相,息亮反,下相上并同。

  [疏]“於上”至“人踊”。

  ○正义曰:此一经明君赐及夫人於大夫、士及妻妾恩赐之差,又明君吊士、夫夫之礼。

  ○“於诸妻,为之赐,大敛焉”,诸妻,侄娣及同姓女也,同士礼,故为之赐,大敛焉。若夫人侄娣尊同世妇,当大敛焉;为之赐,小敛焉。

  ○“於大夫、外命妇,既殡而往”者,谓夫人於大夫及外命妇,既殡而往,但有一礼,无恩赐差降之事。

  ○“大夫、士既殡而咀荠焉”者,君於大夫,虽视大敛,或有既殡之后而始往,与士同也。

  ○“使人戒之”者,谓君将往,使人豫戒告主人,使知之。

  ○“主人具殷奠之礼”者,殷,大也。主人得君之戒告,先备具月朔大奠之礼,重君之来故也。

  ○“俟于门外”者,君来之时,主人待於门外。

  ○“见马首,先入门右”者,谓见君马首,先君而入门右,谓门东北面。

  ○“祝先升自阼阶”者,君应升自阼阶,故祝先道君升阼阶。

  ○“负墉南面”者,墉,壁也。祝先升阼阶,在君之北,立於房户之东,皆负辟而乡南也。

  ○“君即位于阼”者,主人不敢有其室,故君位于阼而西乡也。

  ○“小臣二人执戈立于前,二人立于后”者,前后小臣各二人执戈,辟邪气也。君升而小臣夹阶,北面俟君也。卢云:“上言‘即位于序端’,谓君临大夫将大敛时。礼未成,辟执事,故即位于序端。此是大夫、士既殡而君往,礼已成,故即位于阼阶也。”

  ○注“祝负”至“吊之”。

  ○正义曰:“直君北”者,直,当也。君既在阼阶,祝立当君北,在房户东而南乡也。云“小臣执戈先、后君,君升而夹阶立”者,《顾命》云“夹阶上刃”,是夹阶立也。云“大夫殡即成服”者,大夫除死日,三日殡,与成服同日。主人既成服,故君锡衰而往吊。“摈者进”,摈谓赞於主人礼者。摈者始在门东,北面。今君既升阼,则此摈者进於孝子前,告孝子使行礼也。然丧赞曰相,而此云摈者,以君之吊礼,无嫌摈道之义,故得以摈言之也。

  ○“主人拜稽颡”者,以君临视,故主人于庭中北面拜而稽颡。

  ○“君称言”者,称,举也。君举其所来之言,谓吊辞也。举言既毕,当哭踊。祝以相君,祝先踊,君乃视祝而踊。君踊毕,主人乃踊。

  大夫则奠可也,士则出俟于门外。命之反奠,乃反奠。卒奠,主人先俟于门外。君退,主人送于门外,拜稽颡。迎不拜,拜送者,拜迎则为君之答己。君於大夫疾,三问之;在殡,三往焉。士疾,壹问之;在殡,壹往焉。所以致殷勤也。

  [疏]“大夫”至“往焉”。

  ○正义曰:此一节明君来吊士与大夫,其礼不同。

  ○“大夫则奠可也”者,君既在阼,主人在庭,踊毕,则释此殷奠于殡可也。言对人君可为此奠。

  ○“士则出俟于门外”者,士卑,不敢留君待奠,故先出,俟君於门外,谓君将去也。

  ○“命之反奠,乃反奠”者,君使人命反设奠,士乃反入设奠也。

  ○“卒奠”者,设奠毕也。

  ○“主人先俟于门外”者,奠毕,主人又先出门待君,大夫、士同然。

  ○“君退,主人送于门外,拜稽颡”者,出去也,主人于门外送之而拜也。

  ○注“迎不”至“答已”。

  ○正义曰:案《曲礼》“凡非吊丧,非见国君,无不答拜”。然则丧法孝子拜宾,无答拜之理。今者君出,孝子虽拜,君无答理。而云“拜迎,则为君之答己”者,以寻常礼敌,孝子虽拜,宾无答理。今君来临臣,臣既拜迎,奠卑礼隔,意恐君之答己,故不敢拜迎。案僖三十四年有传“宋,先代之后,於周为客。有丧,拜焉”者,谓其馀诸侯来吊国丧,以其卑,王不拜之;若宋来吊,王用敌礼拜谢之,亦是主人拜宾之义也。

  君吊,则复殡服。复,反也。反其未殡、未成服之服,新君事也。谓臣丧既殡后,君乃始来吊也。复,或为服。

  [疏]“君吊”至“殡服”。

  ○正义曰:谓臣丧大敛与殡之时,君有故不得来;至殡后,主人已成服,而君始来吊,主人则复殡服者。复,反也。殡服谓殡时未成服之服,主人于时反服此服,新君之事,其服则首绖、免、布深衣也,不散带。故《小记》云“君吊,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不散麻”,注云“为人君变,贬於大敛之前、既启之后也”。

  夫人吊於大夫、士,主人出迎于门外,见马首,先入门右。夫人入,升堂即位。主妇降自西阶,拜稽颡于下。夫人视世子而踊,奠如君至之礼。夫人退,主妇送于门内,拜稽颡。主人送于大门之外,不拜。视世子而踊,世子从夫人,夫人以为节也。世子之从夫人,位如祝从君也。

  [疏]“夫人”至“不拜”。

  ○正义曰:此一经明夫人吊臣礼。

  ○“先入门右”者,门,亦大门也,谓孝子迎君之妻礼,亦如迎君礼也。

  ○“夫人入,升堂即位”者,亦升阼阶,西乡,如君也。

  ○“主妇降自西阶,拜稽颡于下”者,主妇,臣妻也。既夫人来吊,故妇人为主人。当夫人升堂即位时,而主妇从西阶而下,拜稽颡於堂下,如男主也。

  ○“夫人视世子而踊”者,世子,夫人之世子,随夫人来也。夫人来吊,则世子在前道引,其礼如祝道君也。

  ○“奠如君至之礼”者,亦先戒,乃具殷奠。夫人即位哭后,主妇拜竟而设奠事,如君吊礼者。若士则亦主人先出而听命反奠也。

  ○“夫人退,主妇送于门内,拜稽颡”者,门,寝门也。妇人迎送不出门,故夫人去,於路寝门内而拜送之。而不拜迎而拜送之义,与君同也。

  ○“主人送于大门之外,不拜”者,亦如送君也。而不拜者,丧无二主,主妇已拜,故主人不拜。

  大夫君,不迎于门外,入即位于堂下。主人北面,众主人南面,妇人即位于房中。若有君命、命夫命妇之命、四邻宾客,其君后主人而拜。入即位于下,不升堂而立阼阶之下,西面,下正君也。众主人南面於其北,妇人即位於房中。君虽不升堂,犹辟之也。后主人而拜者,将拜宾,使主人陪其后,而君前拜。不俱拜者,主人无二也。

  ○下正,户嫁反。

  [疏]“大夫”至“而拜”。

  ○正义曰:此一节明大夫君之礼,不迎于门外者,贬於正君。谓大夫下臣称大夫为君,故曰“大夫君”也。

  ○“入即位于堂下”者,阼阶下也。大夫君入寝门,不得升堂,乃即阼阶下位而西乡也。

  ○“主人北面”者,主人,適子也。其君既即阼阶下位,故適子辟之,位所以在君之南,北面也。

  ○“众主人南面,妇人即位于房中”者,妇人之位在堂,其君既来,故妇人并为位于东房中也。然此言妇人即位房中,非止大夫之君,亦总正君来礼如此也。又不言大夫之君妻来者,当同夫人礼也。又前君临大敛,云“主妇尸西”,不言辟者,大敛哀深,故不辟君。今既殡后哀杀,故辟也。亦与前互也。

  ○“若有君命、命夫命妇之命、四邻宾客,其君后主人而拜”者,若当此大夫君来吊时,或有其本国之君命,或有国中大夫、命妇之命,或有昔经使四邻之国卿大夫遣使来吊。若或有此诸宾在庭,则此大夫之君代主人拜命及拜诸宾也。所以尔者,丧用尊者拜宾故也。君虽代为主拜宾,而犹不敢同於国君专代为主,故以主人倍置君之后也。主人在君后而拜,谓君先拜,主人后拜也。

  ○注“妇人”至“二也”。

  ○正义曰:“妇人即位于房中”者,东房中也。“君虽不升堂,犹辟之也”者,以妇人合在户西东面,君来升堂,妇人辟之在房中。今大夫君来虽不升堂,妇人犹辟之於房中也。然案未大敛之前,君虽来,主妇犹在尸西,其既殡已后,君虽来,不显妇人之位。今此大夫君云“妇人即位房中”,明正君既殡而来,妇人亦即位房中也,故云“犹辟之”。云“而君前拜。不俱拜者,主人无二也”者,以经云“其君后主人而拜”,是君在前,主人在后。又君拜在前,主人拜在后,是主人立与拜皆在君后,不与君同时拜。君既为主,当推君在前,故云“主人无二”也。

  君吊,见尸柩而后踊。涂之后,虽往不踊也。踊,或为哭,或为浴。

  [疏]“君吊”至“后踊”。

  ○正义曰:君吊臣,唯见尸柩乃踊者。若不见尸柩,则不踊。案前文“既殡”,君往,“视祝而踊”。殡后有踊者,皇氏云“虽殡未涂,则得踊”,故郑此注云“涂之后,虽往不踊也”。是既殡未涂,得有踊也。

  大夫、士,若君不戒而往,不具殷奠。君退,必奠。荣君之来。

  [疏]“大夫”至“必奠”。

  ○正义曰:君不先戒,故臣不得具殷奠。

  ○“君退,必奠”者,君来不先戒,当时虽不得殷奠,而君去后必设奠告殡,以荣君来故也。

  君大棺八寸,属六寸,椑四寸。上大夫大棺八寸,属六寸。下大夫大棺六寸,属四寸。士棺六寸。大棺,棺之在表者也。《檀弓》曰:“天子之棺四重,水、兕革棺被之,其厚三寸;杝棺一,梓棺二,四者皆周。”此以内说而出也。然则大棺及属用梓,椑用杝,以是差之,上公革棺不被,三重也。诸无革棺,再重也。大夫无椑,一重也。士无属,不重也。庶人之棺四寸。上大夫,谓列国之卿也。赵简子云:“不设属、椑。”时僣也。

  ○属音烛,后皆同。椑,步历反。重,直龙反,下同。兕,诃履反。被,皮义反,下同。厚,尸豆反。杝,以支反。差,初隹反,徐初宜反。僣,子念反。

  [疏]“君大”至“六寸”。

  ○正义曰:此一节以下至篇末,总论君、大夫、士等棺椁及饰棺之异,并碑繂之殊,各依文解之。

  ○此一经论君、大夫、士等棺椁厚薄之制。礼:天子之棺四重,故《檀弓》云“水、兕革棺被之,其厚三寸,杝棺一”,注云“所谓椑棺也”;“梓棺二”,注云“所谓属与大棺”。然则天子四重之棺,都合厚三尺四寸也。若上公棺则去水皮,所馀三重,合厚二尺一寸也。若侯、伯、子、男则又去兕皮,但馀三棺,为二重,合厚一尺八寸也。若上大夫则又去椑,所馀属六寸及大棺八寸,为一重,合厚一尺四寸。若下大夫亦有属四寸及大棺六寸,但寸数减耳。大棺六寸,属四寸,合厚一尺也。若士则不重,唯大棺六寸也。

  ○“君大棺八寸,属六寸,椑四寸”者,属六寸,椑四寸,二者合一尺,就大棺八寸为一尺八寸。

  ○“上大夫大棺八寸,属六寸”,去椑四寸,所馀二种合为一尺四寸。

  ○“下大夫大棺六寸,属四寸”者,各减二寸,合馀一尺也。

  ○“士棺六寸”者,无属,唯大棺六寸也。

  ○注“大棺”至“僣也”。

  ○正义曰:以名大棺,故知在表,云“四者皆周”者,谓水、兕革棺、杝棺、梓棺等皆周於尸,惟椁不周。“此以内说而出也”者,谓《檀弓》此文从内而说,以次出外,而谓近尸有水革,次外有兕革,次外有椑,次外有属,次外有大棺。云“然则大棺及属用梓,椑用杝”者,以《檀弓》云“杝棺一,梓棺二”,从内出外而言。此先云大棺及属,乃始云椑,是从外乡内而说,故知大棺及属当梓棺也,椑当杝棺也。云“上公革棺不被,三重也”者,以天子四,上公三,去其一重,故知革棺不被,但有兕也。云“诸侯无革棺,再重也”者,以此经但云君大棺、属、椑,不云革,故知无革棺也。此“君”谓侯、伯、子、男也。此经上、下大夫但云大棺与属,无杝椑,是大夫无椑,一重也。经唯云“大棺六寸”,是士无属,不重也。案《檀弓》“孔子为中都宰,制四寸之棺,五寸之椁”,是庶人之棺四寸。云“赵简子云,不设属、椑,时僣也”者,案哀公二年,简赵子与郑师战于铁。简子自誓云“桐棺三寸,不设属、辟”,“下卿之罚也”。案此,大夫依礼无椑,赵简子所云罚始无椑,故知当时大夫常礼用椑,是时僣也。

  君里棺用朱绿,用杂金鐕。大夫里棺用玄绿,用牛骨鐕。士不绿。鐕,所以琢著里。

  ○鐕,子南反,钉也。椓,陟角反,本又作椓。著,直略反。

  [疏]“君里”至“不绿”。

  ○正义曰:此一经明里棺之制。里棺,谓以绘贴棺里也。朱缯贴四方,以绿缯贴四角。定本经中“绿”字皆作“琢”,琢谓鐕,琢朱缯贴著於棺也。

  ○“用杂金鐕”者,鐕,钉也。旧说云用金钉,又用象牙钉,杂之以琢朱绿著棺也。《释义》云:“朱绿皆缯也。”

  ○“杂金鐕”,《尚书》曰:“贡金三品,黄、白、青色。”

  ○“大夫里棺用玄绿”者,四面玄,四角绿。

  ○“用牛骨鐕”者,不用牙金也。

  ○“士不绿”者,悉用玄也。亦同大夫用牛骨僣,不言,从可知也。

  君盖用漆,三衽三束。大夫盖用漆,二衽二束。士盖不用漆,二衽二束。用漆者,涂合牝牡之中也。衽,小要也。

  ○要,一遥反,下同。

  [疏]“君盖”至“二束”。

  ○正义曰:此一经明衽束之数。

  ○“君盖用漆”者,盖棺上盖用漆,谓漆其衽合缝处也。

  ○“三衽三束”者,衽,谓燕尾合棺缝际也。束,谓以皮束棺也。棺两边各三衽,每当衽上辄以牛皮束之,故云“三衽三束”也。

  ○“大夫盖用漆,二衽二束”者,亦漆衽合缝处也。大夫、士横衽有束,每衽有束,故云“二衽二束”也。

  ○“士盖不用漆,二衽二束”者,士卑,故不漆也。言二衽二束者,与大夫同。《檀弓》云“棺束,缩二,衡三”者,据君言也。若大夫、士,横唯二束,此文是也。故郑注《司士》云:“结披必当棺束,於束系纽,天子、诸侯载柩三束,大夫、士二束。”《丧大记》曰:“君纁披六,大夫披四,前纁后玄。士二披,用纁。”人君礼文,欲其数多,围数两旁言六耳,其实旁三是也。皇氏不见郑之此注,以为此经大夫、士二衽二束者,据披从束而言,其横皆为三束,其义非也。

  君、大夫鬊爪实于绿中,士埋之。绿当为角,声之误也。角中,谓棺内四隅也。鬊,乱发也。将实爪、发棺中,必为小囊盛之,此绿或为篓。

  ○“鬊音舜。爪,侧巧反。囊,乃刚反,徐音托。盛音成。篓,鲁口反。

  [疏]“君大”至“埋之”。

  ○正义曰:此一节明鬊、爪之异。

  ○“实于绿中”者,绿即棺角也,其死者乱发及手足之爪,盛于小囊,实于棺角之中。

  ○“士埋之”者,士贱,亦有物盛发、爪而埋之。

  ○注“绿当为角”。

  ○正义曰:知绿当为角者,上文绿为色,以饰棺里,非藏物之处。以绿与角声相近,经云绿中,故读绿为角。

  君殡用輴,欑至于上,毕涂屋。大夫殡以帱,欑置于西序,涂不暨于棺。士殡见衽,涂上帷之。欑,犹菆也。屋,殡上覆如屋者也。帱,覆也。暨,及也。此记参差,以《檀弓》参之,天子之殡,居棺以龙輴,欑木题凑象椁,上四注如屋以覆之,尽涂之。诸侯輴不画龙,欑不题凑象椁,其他亦如之。大夫之殡,废輴,置棺西墙下,就墙欑其三面涂之。不及棺者,言欑中狭小,裁取容棺。然则天子、诸侯差宽大矣。士不欑,掘地下棺,见小要耳。帷之,鬼神尚幽闇也。士达於天子皆然。帱,或作錞,或作焞。

  ○輴,敕伦反。欑,才冠反,下同。帱音道,注同。暨,其器反,注同。见,贤遍反,注同。菆,才工反,本亦作丛。参,初金反。差,初宜反。题音啼。凑,七豆反,注徐之树反,下同。差宽,初卖反,又初隹反。掘,其越反,又其勿反。錞,徒对反,又徒卧反,又徒偎反。焞依字支允反,又支闷反,徐都卧反,沈都雷反。

  [疏]“君殡”至“帷之”。

  ○正义曰:此一经明尊卑殡之制度。

  ○“君殡用輴”者,君,诸侯也。殡时置棺於輴内。

  ○“欑至于上”者,以休欑輴至於棺上。

  ○“毕涂屋”者,毕,尽也。此所欑殡之大,有似屋形。欑之既讫,尽涂其屋也。

  ○“大夫殡以帱”者,帱,覆也,谓棺衣覆之也。大夫言帱覆,则王侯并帱覆也。谓棺衣覆之,言大夫帱即加斧之类是也。

  ○“欑置于西序”者,屋堂西头壁也。大夫不輴,又不四面欑,以一面倚西壁,而三面欑之,又上不为屋也。

  ○“涂不暨於棺”者,暨,及也。王侯涂之,而欑广,去棺远;大夫亦涂,而欑狭,去棺近,裁使涂不及棺,故云“不暨棺”也。

  ○“士殡见衽,涂上帷之”者,士掘肂见衽,其衽之上所出之处亦以木覆上而涂之,故谓“涂上”也。《士丧礼》云:“乃涂。”注云:“以木覆棺上而涂之,为火备也。帷之者,帷障也。贵贱悉然,故朝夕哭乃彻帷也。

  ○注“欑犹”至“皆然”。

  ○正义曰:云“欑犹菆也”者,谓菆聚其木,周於外也。云“屋,殡上覆如屋者”也,解经“毕涂屋”,屋是殡上之覆,形似於屋,故云“如屋”。云“此记参差”者,谓记此《大记》之文,其事参差。若君据天子,应称龙輴,不得直云殡用輴。若君据诸侯,不得云“欑至于上,毕涂屋”。其文或似天子,或似诸侯,故云参差。云“以《檀弓》参之”,《檀弓》云:“天子之殡,菆涂龙輴以椁”,故知天子殡居棺以龙輴。又云“以椁”,故知欑木题凑象椁”。云“上四注如屋以覆之”者,谓上以四注垂而乡下,如似屋檐,以覆其上。云“尽涂之”者,谓四边及上皆涂之。云“诸侯輴不画龙,欑不题凑象椁”者,以《檀弓》唯云“天子龙輴”,此经直云“君殡用輴”,不云龙,是诸侯不龙也,谓不画輴辕为龙。《檀弓》唯云“天子菆涂龙輴以椁”,则知诸侯不题凑象椁。云“其他亦如之”者,除此龙輴、题凑象椁之外,其他亦如之。其他谓菆木、毕涂屋,亦如天子也。必知天子椁四阿者,成二年《左传》云“朱文公卒,椁有四阿”,是僣天子礼。但凡殡之礼,天子先以龙輴置於客位殡处,然后从阼阶举棺於輴中,輴外以木菆輴之四边,木高於棺,乃从上加绡黼於棺上,然后以木题凑。题,头也。凑,乡也,谓以木头相凑乡内也。象椁上之四注以覆之如屋形,以泥涂之於屋之上,又加席三重於殡上。其诸侯则居棺以輴,亦菆木輴外,木高於棺,后加布幕於棺上,又菆木於涂上,不题凑象椁也。虽不象椁,亦中央高似屋形,但不为四注,故经云“毕涂屋”,总包君也。涂上加席三重,云大夫之殡废輴者,案下《檀弓》云“三臣废輴”,据殡时也,是大夫之殡废輴。云“欑中狭小,裁取容棺”者,以经云“涂不暨于棺”,明其狭小。卑者既狭,则知天子诸侯差宽大矣。云“士达於天子皆然”者,谓皆帷之。

  熬,君四种八筐,大夫三种六筐,士二种四筐,加鱼腊焉。熬者,煎穀也,将涂,设於棺旁,所以感蚍蜉,使不至棺也。《士丧礼》曰:“熬,黍稷各二筐。”又曰:“设熬,旁各一筐。”大夫三种,加以粱。君四种,加以稻,四筐。则手足皆一,其馀设於左右。

  ○熬,五羔反。种,章勇反,下及注同。筐音匡。腊音昔。蚍音毗。蜉音浮。

  [疏]“熬君”至“腊焉”。

  ○正义曰:此一经明熬穀之异。熬者谓火熬其穀使香,欲使蚍蜉闻其香气食穀,不侵尸也。

  ○“加鱼腊焉”者,鱼腊谓乾腊。案《特牲》士腊用兔,《少牢》大夫腊用麋,天子诸侯无文,当用六兽之属,亦为感蚍蜉。

  ○注“士丧”至“左右”。

  ○正义曰:此云“士二种四筐”,《士丧礼》“熬,黍、稷各二筐”,又与此同,故引之。又引《士丧礼》云“设熬,旁一筐”者,证设熬之处。云“大夫三种,加以粱”者,以《曲礼》云“岁凶,大夫不食粱”。明丰年常食粱,故知大夫加以粱。《公食大夫礼》:“黍、稷、稻、粱。”云“君四种,加以稻,四筐,则手足皆一”者,当以士丧四筐,设熬旁各一筐,则两旁有两筐,首有一筐,足有一筐也。云“其馀设於左右”者,两旁在首足以外,皆设於左右旁也。

  饰棺:君龙帷、三池、振容、黼荒,火三列,黼三列,素锦褚,加伪荒;纁纽六,齐五采,五贝;黼翣二、黻翣二、画翣二,皆戴圭;鱼跃拂池。君纁戴六,纁披六。大夫画帷,二池,不振容;画荒,火三列,黻三列,素锦褚;纁纽二,玄纽二,齐三采,三贝;黻翣二,画翣二,皆戴绥;鱼跃拂池。大夫戴前纁后玄,披亦如之。士布帷,布荒,一池,揄绞;纁纽二,缁纽二,齐三采,一贝,画翣二,皆戴绥。士戴前纁后缁,二披用纁。饰棺者,以华道路及圹中,不欲众恶其亲也。荒,蒙也,在旁曰帷,在上曰荒,皆所以衣柳也。“士布帷,布荒”者,白布也。君、大夫加文章焉。黼荒,缘边为黼文,画荒,缘边为云气。火黻为列於其中耳。伪,当为帷,或作于,声之误也。大夫以上,有褚以衤亲覆棺,乃加帷荒於其上。纽,所以结连帷荒者也。池,以竹为之,如小车笭,衣以青布,柳象宫室,县池於荒之爪端,若承霤然云。君、大夫以铜为鱼,县於池下。揄,揄翟也,青质五色,画之於绞缯而垂之,以为振容,象水草之动摇,行则又鱼上拂池。《杂记》曰“大夫不揄绞缯属於池下”,是不振容也。士则去鱼。齐,象车盖蕤,缝合杂采为之,形如瓜分然。缀贝落其上乃旁。戴之言值也,所以连系棺束与柳材,使相值,因而结前后披也。汉礼:翣以木为筐,广三尺,高二尺四寸,方,两角高,衣以白布。画者,画云气,其馀各如其象;柄长五尺,车行使人持之而从,既窆,树於圹中。《檀弓》曰“周人墙置翣”是也。绥,当为緌,读如冠蕤之蕤,盖五采羽,注於翣首也。

  ○黻音弗。褚,张吕反,下同。伪,依注读为。帷,位悲反,齐如字,齐才细反。翣,所甲反。戴,丁代反,下及注同。披,彼义反,彼甫发反,下同。绥,依注为緌,音蕤,耳隹反,下同。揄音遥,注同。纽,女九反。缁,侧具反。圹,古晃反。恶,乌路反。衣,於既反,下“衣以”皆同。以上,时掌反,下“鱼上”同。笭音零。县音玄,下皆同。摇音遥,一音以照反。去,起吕反。“车盖蕤”绝句,一读以蕤向下。瓜,古华反。分,扶问反,又皮苋反,又夫云反。圹,古旷反。高,古报反,又如字。长,直谅反,又如字,后放此。从,才用反。

  [疏]“饰棺”至“用纁”。

  ○正义曰:此一经明葬时尊卑棺饰。

  ○“君龙帷”者,君,诸侯也。帷,柳车边障也,以白布为之。王侯皆画为龙,象人君之德,故云“龙帷”也。

  ○“三池”者,诸侯礼也。池谓织竹为笼,衣以青布,桂著於柳上荒边爪端,象平生宫室有承霤也。天子生有四注屋,四面承霤,柳亦四池,象之。诸侯屋亦四注,而柳降一池,阙於后一,故三池也。

  ○“振容”者,振,动也。容,饰也,谓以绞缯为之,长丈馀,如幡。画幡上为雉,县於池下为容饰。车行则幡动,故曰“振容”。

  ○“黼荒”者,荒,蒙也,谓柳车上覆,谓鳖甲也。缘荒边为白黑斧文,故云黼荒。

  ○“火三列”者,列,行也。於鳖甲黼文之上,荒中央,又画为火三行也。火,形如半环也。

  ○“黼三列”者,又画为两“己”相背,为三行也。

  ○“素锦褚”者,素锦,白锦也。褚,屋也。於荒下又用白锦以为屋也。葬在路象宫室也。故《杂记》云“素锦以为屋而行”,即褚是也。

  ○“加伪荒”者,帷是边墙,荒是上盖,褚覆竟而加帷荒加褚外也。“纁纽六”者,上盖与边墙相离,故又以纁为纽连之相著,旁各三,凡用六纽,故云“纁纽也”。

  ○“齐五采”者,谓鳖甲上当中央,形员如华盖,高三尺,径二尺馀。五采,谓人君以五采缯衣之列行相次,故云“五采”也。

  ○“五贝”者,又连贝为五行,交络齐上也。

  ○“黼翣二,黻翣二”者,“画翣二”者,翣形似扇,以木为之,在路则障车,入椁则障柩也。凡有六枚,二画为黼,二画为黻,二画为云气。诸侯六,天子八。《礼器》云:“天子八翣,诸侯六,大夫四。”郑注《缝人》云:“《汉礼器制度》‘饰棺,天子龙、火、黼、黻,皆五列’。又有龙翣二,其载皆加璧也。”

  ○“皆戴圭”者,谓诸侯六翣,两角皆戴圭玉也。

  ○“鱼跃拂池”者,凡池必有鱼,故此车池县绞雉,又县铜鱼於池下。若车行则鱼跳跃上拂池也。《隐义》曰“振容在下”,是鱼在振容间。

  ○“君纁戴六”者,事异饰棺,故更言君也。纁藏,谓用纁帛系棺纽者柳骨也。谓之戴者,戴,值也。使棺坚值,棺横束有三,亦每一束两边轻各屈处为纽,三束有六纽。今穿纁戴於纽以系柳骨,故有六戴也。

  ○“纁披六”者,纁,谓亦用绛帛为之,以一头系所连柳纁戴之中,而出一头於帷外,人牵之,每戴系之,故亦有六也。谓之披者,若牵车登高,则引前以防轩车;適下则引后以防翻车,欹左则引右,欹右则引左,使车不倾覆也。

  ○“大夫画帷”者,不得为龙,画为云气。

  ○“二池”者,不得三,故二也。庾云:“两边而已。”贺云:“前后各一。”

  ○“不振容”者,谓不以揄绞属於池下为振容,故云“不振容”也。为池上揄绞则有也。

  ○“画荒”者,不为斧而为云气也。

  ○“火三列,黼三列,素锦褚”者,与咀墁也。

  ○“纁纽二,玄纽二”者,不得六,故用四,以连四旁也。不并一色,故二为纁,二为玄也。

  ○“齐三采”者,绛黄、黑也。

  ○“三贝”者,又降二也。

  ○“黼翣二,画翣二”者,降两龙也。

  ○“皆戴绥”者,翣角不圭,但用五采用作绥,注翣两角也。

  ○“鱼跃拂池”者,无绞雉而有县铜鱼也。

  ○“大夫戴前纁后玄”者,事异,故更言大夫也。降人君,故不并用纁也,其数与披同,用四也。

  ○“披亦如之”者,色及数悉与戴同也。

  ○“士布帷,布荒”者,士帷及荒者,白布为之而不画也。

  ○“一池”者,唯一池在前也。

  ○“揄绞”者,亦画揄雉於绞,在於池上,而池下无振容。知者,大夫既不振容,明士亦不振容於池下。

  ○“纁纽二,缁纽二”者,又降玄用缁也,犹用四,连四旁。

  ○“齐三采”者,与大夫同也。

  ○“一贝”者,又降二行,但一行络之耳。

  ○“画翣二,皆戴绥”者,又降二黻也。池上翣悉绥,故云“皆”也。

  ○“士戴前纁后缁”者,事异,故直言士也。戴当棺束,每束各在两边,前头二戴用纁,后头二戴用缁,通两边为四戴,举一边即两戴也。

  ○“二披用纁”者,据一边前后各一披,故云“二披用纁”。若通两旁,则亦四披也。

  ○注“饰棺”至“首也”。

  ○正义曰:“以华道路及圹中”者,以翣入圹中,则知馀物堪入圹中者皆入。云“荒,蒙也”者,以《尔雅》荒、蒙俱训为“奄”,故荒得为蒙。云“皆所以衣柳也”者,谓木材有此帷荒在外衣覆之,故云“皆所以衣柳”。云“黼荒,缘边为黼文,画荒,缘边为云气”者,既云“黼荒、画荒”,又云“火三列,黻三列”,火、黻既为三列,其处宽多,宜在荒之中央,则知黼之与画宜在荒之外畔。郑云“伪当为帷,或作于”者,伪字与帷声相近。又诸本伪字作于者,于、帷声又相近,因声相近而遂误作伪字,或作于字,故云“声之误”也。云“纽,所以结连帷荒”者,荒在上,帷在旁,属纽以结之,与束棺属披之纽别也。故郑注《司士》云“谓结披必当棺束,於束系纽”,是披纽与此异也。云“池以竹为之,如小车笭,衣以青布”者,郑以汉之制度而知“如小车笭”者,以小车之箱必犹狭长,故云“如小车笭”。云“县池於荒之爪端,若承霤然云”者,荒之爪,谓荒之材出外,若人之指爪,而县此池於荒之爪端,其池若官室之承霤然。云,语辞也。云“以铜为鱼,县於池下”者,以参汉之制度而知也。云“揄,揄翣也,青质五色”者,《尔雅 释鸟》文。经云“揄绞”,故知画揄於绞缯也。经云“振容”,故知垂之以为振容,象水草之揄摇。云“行则鱼跃上拂池”者,以经云“鱼跃拂池”,跃是乡上之名,非行不动,故知行则鱼上拂池。引《杂记》曰“大夫不揄绞属於池下”,是不振容也者。此经云“不振容”,《杂记》云:“大夫不揄绞属於池下。”若属於池,则振容;不属於池下,是不振容也。云“士则去鱼”者,言士同大夫不振容,更又去鱼,故云“士则去鱼”。此云士揄绞,明大夫亦揄绞,但大夫不以揄绞属於池下为振容,而皇氏不解郑之此旨,谓大夫不揄绞而有铜鱼,士无铜鱼而有揄绞,以为鱼阴而绞阳,大夫逼君,故夺其阳。不寻其义,一何疏妄之甚!云“齐,象车盖蕤”者,此车盖四面有垂下蕤,今此齐形象此车盖及蕤,谓上象车盖,旁象盖蕤。云“缝合杂采为之,形如爪分然”者,言齐形既圆,上下缝合杂采,竖有限襵,如瓜内之子,以穰为分限然也。皇氏云:“如虎掌之爪,皮外其色有部分若然。”此注唯据班瓜,事恐不合耳。云“所以连系棺束与柳材,使相值,因而结前后披”者,谓用此戴索连系棺束之纽与外畔柳材,使相当值。谓连棺著柳,将披一头以结此戴,更垂披头乡外,使人执之,备柩车倾动。云“以木为筐”者,谓以木为翣之筐,若门户四面筐也。云“广三尺,高高二尺四寸,方,两角高”者,谓广、方,正不圆曲也。云“绥当为緌”至“翣首也”者,以《周礼》夏采掌染鸟羽为夏翟之色,故名夏采。其职掌复建绥,故知绥五采用注翣首,谓翣之两角,诸侯则戴以圭。

  君葬用輴,四綍二碑,御棺用羽葆。大夫葬用輴,二綍二碑,御棺用茅。士葬用国车,二綍无碑,比出宫,御棺用功布。大夫废輴,此言輴,非也。輴,皆当为“载以辁车”之辁,声之误也。辁,字或作团,是以文误为国。辁车,柩车也,尊卑之差也。在棺曰綍,行道曰引,至圹将窆又曰綍,而设碑,是以连言之。碑,桓楹也。御棺,居前为节度也。士言比出宫,用功布,则出宫而止,至圹无矣。綍,或为率。

  ○輴依注音辁,市专反,下同;王敕伦反。綍音弗。碑,彼皮反。御棺,一本作御柩。葆音保。用国,依注亦作辁,市专反,王如字,云“一国所用”。比,必例反,注同。柩,尹九反。引音胤。率音律。

  [疏]“君葬”至“功布”。

  ○正义曰:此一经明葬时在路,尊卑载柩之车及碑綍之等。

  ○“君葬用輴”者,诸侯载柩在路而用輴,当用辁车,用輴非也。

  ○“四綍二碑”者,綍有四条,条有二所,此诸侯也。天子则六綍四碑。

  ○“御棺用羽葆”者,《杂记》云:诸侯用匠人执羽葆以鸟羽。注:於柄末如盖,而御者执之居前,以指麾为节度也。

  ○“大夫葬用輴”者,言輴非,亦当为用辁也。

  ○“二綍二碑”者,碑各一孔,树於圹之前后,綍各穿之也。

  ○“士葬用国车”者,国亦当为辁也。

  ○“二綍无碑”者,手县下之。

  ○“比出宫,御棺用功布”者,比出宫,谓柩在宫墙内也。功布,大功布也,士用大功布为御也。大夫用茅,自庙至墓。士卑,御自庙至大门墙内而止,出路便否,至墓不复御也。《隐义》云:“羽葆、功布等,其象皆如麾。”

  ○注“大夫”至“无矣”。

  ○正义曰:郑引大夫废輴,此经云“葬用輴”,与《檀弓》违,故云“此言輴,非也”。云“輴皆当为载以辁车之辁”者,谓经云“君葬用輴”,“大夫葬用輴”,此二“輴”皆当为“载以辁车”之辁,读从《杂记》之文,谓君及大夫皆载以辁车,明不以輴也。必知非輴者,以此文云“士葬用国车”,国字与团字相似,因误耳。团与辁声相类,辁则蜃车也。在路载柩,尊卑同用蜃车,故知经云輴者,非也。輴、国皆当为辁,云尊卑之差也。“在棺曰綍”者,皇氏云:“天子诸侯以下载柩车同皆用辁也。其尊卑之差异,在於棺饰耳,则前经棺饰是尊卑异也。”熊氏云:“尊卑之差,谓此经君四綍二碑,御於用羽葆。大夫二綍二碑,御棺用茅,士葬用二綍无碑,御棺用功布”,失郑注意,其说非也。云“行道曰引,至圹将窆又曰綍,而设碑,是以连言之”者,此一经所论在道之时,未论窆时下棺之节,既是在涂,经当应云引。而云“綍与碑”者,其初时在涂,后遂窆葬,因在涂,连言窆时,故云“是以连言之”。至窆时下棺,天子则更载以龙輴,故《遂师》注云“蜃车,柩路也。行至圹,乃设奠复载以龙輴”。是天子殡用龙輴,至圹去蜃车,载以龙輴。以此约之,则诸侯殡以輴,葬则用辁明矣。若大君,唯朝庙用輴,殡则不用輴,葬时亦无輴也。士则殡,不用輴,朝庙得用輴轴。若天子元士,葬亦用輴轴,与大夫异。礼有损之而益之也。云“碑,桓楹也”者,下《檀弓》云“三家视桓楹”,是僣也,则天子用大木为碑,谓之丰碑。诸侯则树两大木为碑,谓之桓楹。此经言称二綍二碑,故云“桓,楹也”。谓每一碑树两楹。云“士言此出宫,用功布,则出宫而止,至圹无矣”者,以士卑,故出宫在路,无御柩之物。

  凡封,用綍去碑负引。君封以衡,大夫、士以咸。君,命毋譁,以鼓封。大夫,命毋哭;士,哭者相止也。封,《周礼》作“窆”,窆,下棺也。此封,或皆作敛,《檀弓》曰“公输若方小敛,般请以机封”,谓此敛也。然则棺之入坎为敛,与敛尸相似,记时同之耳。咸读为缄。比柩车及圹,说载除饰,而属紼於柩之缄,又树碑於圹之前后,以紼绕碑间之鹿卢,輓棺而下之。此时棺下窆,使輓者皆系紼而绕要、负引,舒纵之,备失脱也。用紼去碑者,谓纵下之时也。衡,平也。人君之丧,又以木横贯缄耳,居旁持而平之,又击鼓为纵舍之节。大夫、士旁牵缄而已。庶人县窆,不引紼也。礼:唯天子葬有隧。今齐人谓棺束为缄绳,咸,作为椷。

  ○封,依注作窆,彼验反,下及注“机封”同。咸,依注读为缄,古咸反。毋音无,下同。譁音华。说,吐活反。輓音晚。绕,而沿反。要,一遥反。纵,子用反,下同。舍音捨。隧音遂。延,道也。椷,古咸反,一本作缄。

  [疏]“凡封”至“止也”。

  ○正义曰:此一经论尊卑下棺之制。

  ○“凡封,用綍去碑负引”者,封当为窆,窆谓下棺。下棺之时,将綍一头以系棺缄,又将一头绕碑间鹿卢,所引之人在碑外,背碑而立。负引者渐渐应鼓声而下,故云“用綍去碑负引”也。

  ○“君封以衡”者,诸侯礼大物多,棺重,恐棺不正,下棺之时别以大木为衡,贯穿棺束之缄,平持而下,备倾顿也。

  ○“大夫、士以咸”者,大夫、士无衡,使人以綍直系棺束之缄,而下於君也。

  ○“君命无譁,以鼓封”者,谓君下棺时命令众人无得喧哗,以击鼓为窆时纵舍之节,无一鼓渐纵綍也。

  ○“大夫命母哭”者,大夫卑,不得击鼓,直命人使无哭耳。

  ○“士哭者相止也”者,士又卑,不得施教令,直以哭者自相止。

  ○注“封周”至“缄绳”。

  ○正义曰:“此封,或皆作敛”者,谓《礼记》馀本此经中“封”字皆作“敛”字者,郑以窆有敛义,故引《檀弓》之文“,敛般请以机窆”,故云谓此敛也。云“然则棺之入坎为敛,以敛尸相似,记时同之耳”者,以下棺与敛尸相似,故作记之时,他本同称敛,故下棺亦以为敛也。云“属紼於柩之缄者”,至圹说载除饰之后,谓解此蜃车之綍,系於柩之缄束之绳。云“又树碑於圹之前后,以紼绕碑间之鹿卢,輓棺而下之”者,诸侯四綍二碑,前后二紼,各绕前后二碑之鹿卢,其馀两綍於圹之两旁,人輓之而下。其天子,则下《檀弓》注云“天子六綍四碑,前后各重鹿卢”,如郑此注,天子紼既有六,碑但有四,故以前碑后碑各鹿卢,每一碑用二綍,前后用四綍,其馀两綍系於两旁之碑。案下《檀弓》注云“诸侯之繂”,不云前后重鹿卢,则诸侯之碑前后不重鹿卢也。前碑后碑各用一紼,其馀二紼在旁,人持而下棺也。经云“用綍去碑”,谓前后綍耳。其在旁之綍无碑也,故前经“士二綍,无碑也”。是綍有人持之法,不要在碑也。案《檀弓》注云:“前后重鹿卢,唯据天子。”皇氏云:“诸侯亦有前后重鹿卢,四紼系於前后二碑,旁边无紼。”既违郑注,下棺又危,其义恐非也。云“礼:唯天子葬有隧”者,案僖二十五年《左传》云:晋侯请隧,王弗许,曰“王章也”。是隧为天子典章,诸侯请,故知天子有隧也。杜元凯注《左传》:“阙地通路曰隧。”诸侯皆县柩而下,路则輴也。故《遂师》注云“至圹说载除饰,更复载以龙輴”,是载以輴入隧道。皇氏云:“棺从而下,遂以纳明器。”其说兼路也。云“今齐人谓棺束为缄绳”者,以今人之语证经缄是束棺之物。

  君松椁,大夫柏椁,士杂木椁。椁,谓周棺者也。天子柏椁以端,长六尺。夫子制於中都,使庶人之椁五寸。五寸,谓端方也。此谓尊者用大材,卑者用小材耳。自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人,六等,其椁长自六尺而下,其方自五寸而上,未闻其差所定也。抗木之厚,盖与椁方齐。天子五重,上公四重,诸侯三重,大夫再重,士一重。

  ○而上,时掌反。抗,苦浪反,徐户刚反。重,直龙反,下同。

  [疏]“君松”至“木椁”。

  ○正义曰:此一经明所用椁木不同。

  ○“君松椁”者,君,诸侯也。诸侯用松为椁材也。卢云:“以松黄肠为椁。”卢云:“黄肠,松心也。”

  ○“大夫柏椁”者,以柏为椁,不用黄肠,下天子也。

  ○“士杂木椁”者,士卑,不得同君,故用杂木也。

  ○注“椁谓”至“一重”。

  ○正义曰:“天子柏椁以端,长六尺。夫子制於中都,使庶人之椁五寸,五寸谓端方也”者,郑以椁木长短及厚薄无文,故引柏椁以端、长六尺,明椁材每段长六尺也。又庶人厚五寸者,欲明椁材每段厚薄广狭五寸也,故云“谓端方也”。端,头也,谓材头之方,天子长六尺,谓尊者用大材,庶人方五寸,是卑者用小材。云“六等,其椁长自六尺而下,其方自五寸而上,未闻其差所定也”者,天子既六尺而下,未知诸侯、卿、大夫、士、庶人节级之数,庶人自五寸而上,未知士及大夫、卿与诸侯、天子差益之数,故云“未闻其差所定”。案《檀弓》“柏椁以端,长六尺”,注云“其方盖一尺”。以此差之,诸侯方九寸,卿方八寸,大夫七寸,士六寸,庶人五寸。虽有此约,又无正文可定。云“抗木之厚,盖与椁方齐”者,以椁绕四旁,抗木在上,俱在於外,故疑厚薄齐等。云“天子五重以下”者,据抗木之数言之,故《礼器》“天子五重八翣”是也。每一重缩二在下,衡三在上,故《既夕》注云“象天二合地二也”。

  棺椁之间,君容柷,大夫容壶,士容甒。间可以藏物,因以为节。

  ○祝,昌六反。甒音武。

  [疏]“棺椁”至“容甒”。

  ○正义曰:此一经明棺椁之间广狭所容也。

  ○“君容柷”者,柷如漆筩,是诸侯棺椁间所容也。若天子棺椁间则差宽大,故《司几筵》云“柏席用萑”,玄谓“柏,椁字摩灭之馀。椁席,藏中神坐之席是也”。诸侯棺椁间亦容席,故《司几筵》云“柏席”,“诸侯则纷纯”,稍狭於天子,故此云“容柷”。

  ○“大夫容壶”者,壶是漏水之器,大夫所掌。

  ○“士容甒”者,甒,盛酒之器,士所用也。

  君里椁、虞筐。大夫不里椁。士不虞筐。里椁之物,虞筐之文,未闻也。

  [疏]“君里”至“虞筐”。

  ○正义曰:卢氏虽有解释,郑云未闻,今略卢氏不录也。

 

卷四十六 祭法第二十三

 卷四十六 祭法第二十三  

  陆曰:“郑云:‘以其记有虞氏至周天子以下所制祀群神之数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祭法》者,以其记有虞氏至周天子以下所制祀群神之数,此於《别录》属《祭祀》。”

  祭法:有虞氏禘黄帝而郊喾,祖颛顼而宗尧。夏后氏亦禘黄帝而郊鲧,祖颛顼而宗禹。殷人禘喾而郊冥,祖契而宗汤。周人禘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禘、郊、祖、宗,谓祭祀以配食也。此禘,谓祭昊天於圜丘也。祭上帝於南郊,曰郊。祭五帝、五神於明堂,曰祖、宗,祖、宗通言尔。下有禘、郊、祖宗。《孝经》曰:“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明堂月令》:“春曰其帝大昊,其神句芒。夏曰其帝炎帝,其神祝融。中央曰其帝黄帝,其神后土。秋曰其帝少昊,其神蓐收。冬曰其帝颛顼,其神玄冥。”有虞氏以上尚德,禘、郊、祖、宗,配用有德者而已。自夏已下,稍用其姓代之,先后之次,有虞氏、夏后氏宜郊颛顼,殷人宜郊契。郊祭一帝,而明堂祭五帝,小德配寡,大德配众,亦礼之杀也。

  ○禘,大计反。喾,口毒反。颛音专。顼,许玉反。鲧,本又作<骨系>,古本反,篇末皆同。冥,莫经反。契,息列反,下同。圜音圆。大昊音泰,下“大庙”、“大祖”、“大昊”同。昊,亦作皞,胡老反,下放此。句,古侯反。芒音亡。夏,户嫁反,后“夏曰”皆同。少,诗召反,下放此。蓐音辱,本亦作辱。以上,时掌反,下“上去”、“以上”同。杀,色界反,徐所例反。

  [疏]“祭法”至“武王”。

  ○正义曰:此一经论有虞氏以下四代禘、郊、祖、宗所配之人。“有虞氏禘黄帝”者,谓虞氏冬至祭昊天上帝於圜丘,大禘之时,以黄帝配祭。

  ○“而郊喾”者,谓夏正建寅之月,祭感生之帝於南郊,以喾配也。

  ○“祖颛顼而宗尧”者,谓祭五天帝、五人帝及五人神於明堂,以颛顼及尧配之,故云“祖颛顼而宗尧”。祖,始也,言为道德之初始,故云“祖”也。宗,尊也,以有德可尊,故云“宗”。其夏后氏以下禘、郊、祖、宗,其义亦然,但所配之人当代各别。虞氏云“有”者,以虞字文单,故以有字配之,无义例也。夏云后氏者,后,君也,受位於君,故称后。殷周称人,以人所归往,故称人。此并熊氏之说也。

  ○注“禘郊”至“杀也”。

  ○正义曰:“此禘,谓祭昊天於圜丘也”者,但经传之文称禘非一,其义各殊。《论语》云“禘自既灌”,及《春秋》“禘于大庙”,谓宗庙之祭也。《丧服小记》云“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也”,及《左传》云“礼,不王不禘”,谓祭感生之帝於南郊也。以禘文既多,故云“此禘,谓祭昊天上帝於圜丘”。必知此是圜丘者,以禘文在於郊祭之前,郊前之祭,唯圜丘耳。但《尔雅 释天》云“禘,大祭”,以比馀处为大祭,总得称禘。案《圣证论》:“以此禘黄帝,是宗庙五年祭之名,故《小记》云‘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谓虞氏之祖出自黄帝,以祖颛顼配黄帝而祭,故云以其祖配之。”依《五帝本纪》黄帝为虞氏九世祖,黄帝生昌意,昌意生颛顼,虞氏七世祖。以颛顼配黄帝而祭,是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也。肃又以祖、宗为祖有功,宗有德,其庙不毁。肃又以郊与圜丘是一,郊即圜丘,故肃难郑云:“案《易》‘帝出乎震’,‘震,东方’,生万物之初,故王者制之。初以木德王天下,非谓木精之所生。五帝皆黄帝之子孙,各改号代变,而以五行为次焉。何大微之精所生乎?又郊祭,郑玄云‘祭感生之帝,唯祭一帝耳’。《郊特牲》何得云‘郊之祭大报天而主日’?又天唯一而已,何得有六?又《家语》云‘季康子问五帝。孔子曰:天有五行,木、火、金、水及土,四分时化育以成万物。其神谓之五帝’。是五帝之佐也,犹三公辅王,三公可得称王辅,不得称天王。五帝可得称天佐,不得称上天。而郑玄以五帝为灵威仰之属,非也。玄以圜丘祭昊天最为首礼,周人立后稷庙,不立喾庙,是周人尊喾不若后稷。及文、武以喾配至重之天,何轻重颠倒之失?所郊则圜丘,圜丘则郊,犹王城之内与京师,异名而同处。”又王肃、孔晁云:“虞、夏出黄帝,殷、周出帝喾,《祭法》四代禘此二帝,上下相证之明文也。《诗》云‘天命玄鸟’,‘履帝武敏歆’,自是正义,非谶纬之妖说。”此皆王肃难,大略如此。而郑必为此释者,马昭申郑云:“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案文自了,不待师说。则始祖之所自出,非五帝而谁?《河图》云‘姜原履大人之迹生后稷,大姒梦大人死而生文王’,又《中候》云‘姬昌,苍帝子’,经、纬所说明文。又《孝经》云‘郊祀后稷以配天’,则周公配苍帝灵威仰。汉氏及魏据此义而各配其行。《易》云:‘帝出乎震。’自论八卦养万物於四时,不据感生所出也。”又张融评云:“若依《大戴礼》及《史记》,稷、契及尧俱帝喾之子,尧有贤弟七十,不用须舜举之,此不然明矣。汉氏,尧之子孙,谓刘媪感赤龙而生高祖,薄姬亦感而生文帝,汉为尧夙而用火德。大魏绍虞,同符土行。又孔子删《书》,求史记,得黄帝玄孙帝魁之书。若五帝当身相传,何得有玄孙帝魁?”融据经典三代之正,以为五帝非黄帝子孙相续次也。一则稽之以汤武革命不改稷、契之行,二则验之以大魏与汉袭唐虞火土之法,三则符之尧舜汤武无同宗祖之言,四则验以帝魁继黄帝之世,是五帝非黄帝之子孙也。此是马昭、张融等申义也。但张融以禘为五年大祭,又以圜丘即郊,引董仲舒、刘向、马融之论,皆以为《周礼》圜丘,则《孝经》云南郊,与王肃同,非郑义也。又《春秋命历序》:“炎帝号曰大庭氏,传八世,合五百二十岁。黄帝一曰帝轩辕,传十世,二千五百二十岁。次曰帝宣,曰少昊,一曰金天氏,则穷桑氏传八世,五百岁。次曰颛顼,则高阳氏传二十世,三百五十岁。次是帝喾,即高辛氏,传十世,四百岁。”此郑之所据也。其《大戴礼》“少典产轩辕,是为黄帝;产玄嚣,玄嚣产乔极,乔极产高辛,是为帝喾;帝喾产放勋,是为帝尧。黄帝产昌意,昌意产高阳,是为帝颛顼;产穷蝉,穷蝉产敬康,敬康产句芒,句芒产蟜牛,蟜牛产瞽叟,瞽叟产重华,是为帝舜;及产象敖。又颛顼产鲧,鲧产文命,是为禹”。司马迁为《史记》依而用焉,皆郑所不取。云“祭五帝五神於明堂,曰祖、宗,祖、宗通言尔”者,以《明堂月令》云“春曰其帝大皞,其神句芒”。五时皆有帝及神,又《月令》“季秋大享帝”,故知明堂之祭,有五人神及五天帝也。又《孝经》云“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故知於明堂也。以《孝经》云“宗祀文王於明堂”,此云“宗武王”,又此经云“祖文王”,是文王称祖,故知“祖、宗通言尔”。《杂问志》云:“春曰其帝大皞,其神句芒。祭苍帝灵威仰,大皞食焉。句芒祭之於庭。祭五帝於明堂,五德之帝亦食焉,又以文武配之。”《祭法》“祖文王而宗武王”,此谓合祭於明堂。汉以正礼散亡,《戴礼》文残缺,不审周以何月也。於《月令》以季秋,此文武之配,皆於明堂,上或解云武王配五神於下,屈天子之尊而就五神在庭,非其理也。此祖、宗祭五帝,《郊特牲》祭一帝,而在祖、宗上者,以其感生之帝,特尊之,故郑注《典瑞》云“所郊亦犹五帝”。殊言天者,尊异之,是异也。云“有虞氏以上尚德,禘、郊、祖、宗,配用有德者而已”者,以虞氏禘、郊、祖、宗之人皆非虞氏之亲,是尚德也。云“自夏已下,稍用其姓代之”者,而夏之郊用鲧,是稍用其姓代之。但不尽用己姓,故云稍也。云“先后之次,有虞氏、夏后氏宜郊颛顼,殷人宜郊契”者,今有虞氏先云“郊喾”,后云“祖颛顼”;夏后氏先云“郊鲧”,后云“祖颛顼”;殷人先云“郊冥”,后云“祖契”:是在前者居后,在后者居前,故云“宜”也。云“郊祭一帝,而明堂祭五帝,小德配寡,大德配众,亦礼之杀也”者,郊祭虽尊,但祭一帝,以喾与鲧及冥、后稷之等配之,皆不如所祖、宗之人,是“小德配寡”。明堂虽卑於郊,总祭五帝,而以颛顼、契、汤、文、武配之,皆优之於所配郊之人,是“大德配众,礼之杀也”。

  燔柴於泰坛,祭天也。瘗埋於泰折,祭地也。用骍犊。坛、折,封土为祭处也。坛之言坦也。坦,明貌也。折,炤晢也。必为炤明之名,尊神也。地,阴祀,用黝牲,与天俱用犊,连言尔。

  ○燔音烦,《尔雅》云“祭天曰燔柴”。坛,大丹反,下同。瘗,於滞反。埋,武皆反,《尔雅》云“祭地曰瘗埋”。折,之设反,注同;旧音逝,又音制。骍,私营反,《字林》云“火营反”。处,昌虑反。坦,吐但反。炤,本又作昭,同章遥反,又之召反。晢,之设反,一音制。黝,於纠反。

  [疏]“燔柴”至“骍犊”。

  ○正义曰:此经论祭感生之帝於南郊、神州地祗於北郊也。

  ○“燔柴於泰坛”者,谓积薪於坛上,而取玉及牲置柴上燔之,使气达於天也。

  ○“用骍犊”,郑云“阴祀用黝牲,与天俱用犊,连言尔”,然宜用黑犊,今因言以骍犊祭天所用,而立其文祭地,承祭天之下,故连言用骍犊也。骍犊之义,已具《郊特牲》疏。

  ○“瘗埋於泰折,祭地也”者,谓瘗缯埋牲,祭神州地祗於北郊也。

  ○注“坛折”至“言尔”。

  ○正义曰:案《礼器》云“至敬不坛”,此云“燔柴於泰坛”者,谓燔柴在坛,设馔在地,义亦具《礼器》及《郊特牲》疏也。云“地,阴祀,用黝牲,与天俱用犊,连言尔”者,案《牧人》云“阴祀用黝牲毛之”,郑康成注云:“阴祀,祭地北郊及社稷也。”又《郊特牲》云“郊之用犊,贵诚也”。彼文虽主南郊,其北郊与天相对,故知俱用犊也。

  埋少牢於泰昭,祭时也。相近於坎、坛,祭寒暑也。王宫,祭日也。夜明,祭月也。幽宗,祭星也。雩宗,祭水旱也。四坎、坛,祭四方也。山林、川谷、丘陵能出云,为风雨,见怪物,皆曰神。有天下者祭百神。诸侯在其地则祭之,亡其地则不祭。昭,明也,亦谓坛也。时,四时也,亦谓阴阳之神也。埋之者,阴阳出入於地中也。凡此以下,皆祭用少牢。相近,当为“禳祈”,声之误也。禳,犹卻也。祈,求也。寒暑不时,则或禳之,或祈之。寒於坎,暑於坛。王宫,日坛。王,君也,日称君。宫,坛,营域也。夜明,亦谓月坛也。宗,皆当为禜,字之误也。幽禜,亦谓星坛也,星以昏始见,禜之言营也。雩禜,亦谓水旱坛也。雩之言吁嗟也。《春秋传》曰:“日月星辰之神,则雪霜风雨之不时,於是乎禜之。山川之神,则水旱疠疫之不时,於是乎禜之。”四方,即谓山林、川谷、丘陵之神也。祭山林、丘陵於坛,川谷於坎,每方各为坎为坛。怪物,云气非常见者也。有天下,谓天子也。百者,假成数也。

  ○相近,依注读为禳,如羊反;下音巨依反,王肃作“祖迎”也。坎,若感反。幽宗、雩宗,并依注读为禜,荣敬反。王如字。见,贤遍反,注同。亡,如字,无也,一音无。吁,许于反。疫音役。

  [疏]“埋少”至“不祭”。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四时以下诸神所祭之处,及明天子诸侯之礼不同之事也。

  ○“埋少牢於泰昭,祭时也”者,谓祭四时阴阳之神也。泰昭,坛名也。昭,亦取明也,春夏为阳,秋冬为阴,若祈阴则埋牲,祈阳则不应埋之。今总云“埋”者,以阴阳之气俱出入於地中而生万物,故并埋之,以享阴阳为义也。用少牢者,降於天地也。自此以下及日月至山林,并少牢也,先儒并云不荐熟,唯杀牲埋之也。

  ○“相近於坎、坛,祭寒暑也”者,相近,当为禳祈,禳,卻也。寒暑之气应退而不退,则祭禳卻之,令退也。祈,求也。寒暑之气应至而不至,则祭求之,令至也。寒则於坎,寒阴也,暑则於坛,暑阳也。

  ○“王宫,祭日也”者,王,君也;宫,亦坛也,营域如宫也。日神尊,故其坛曰君宫也。

  ○“夜明,祭月也”者,夜明者,祭月坛名也。月明於夜,故谓其坛为夜明也。

  ○“幽宗,祭星也”者,祭星坛名也。幽,闇也。宗,当为禜,禜,坛域也。星至夜而出,故曰“幽”也。为营域而祭之,故曰“幽禜”也。

  ○“雩宗,祭水旱也”者,亦坛名也。雩,吁嗟也,水旱为人所吁嗟。禜,亦营域也,为营域而祭之,故曰“雩禜”也。

  ○“四坎、坛,祭四方也”者,谓山林、川谷、丘陵之神有益於人民者也。四方各为一坎一坛,坛以祭山林、丘陵,坎以祭川谷、泉泽,故言“坎、坛,祭四方也”。

  ○“山林、川谷、丘陵能出云,为风雨,见怪物,皆曰神”者,此明四坎、坛所祭之神也。怪物,庆云之属也。风雨云露并益於人,故皆曰神,而得祭也。

  ○“有天下者祭百神”者,有天下,谓天子也。祭百神者,即谓山林川谷,在天下而益民者也。天子祭天地四方,言“百神”,举全数也。

  ○“诸侯在其地则祭之”者,诸侯不得祭天地,若山林、川泽在其封内而益民者,则得祭之,如鲁之泰山、晋之河、楚之江汉是也。

  ○“亡其地则不祭”者,亡,无也。谓其境内地无此山川之等,则不得祭也。

  ○注“昭明”至“数也”。

  ○正义曰:“时,四时也,亦谓阴阳之神也”者,以天是阳神,地为阴神。春夏为阳,秋冬为阴,故云“亦谓阴阳之神”。言“亦”者,亦天地也。案《周礼 大宗伯》备列诸祀,而不见祭四时、寒暑、水旱者,《宗伯》所谓依《周礼》常祀,岁时恒祭。此经所载,谓四时乖序,寒暑愆逆,水旱失时,须有祈祷之礼,非关正礼之事,故不列於《宗伯》也。是以康成之意,谓此诸神为祈祷之礼,故康成六宗之义,不以此神尊之,明非常礼也。“祭时”者,谓春、夏、秋、冬四时之气不和,为人害,故祭此气之神也。“祭寒暑”者,或寒暑大甚,祭以禳之;或寒暑顿无,祭以祈之。“祭水旱”者,水甚祭水,旱甚祭旱,谓祭此水旱之神。若王肃及先儒之意,以此为六宗,岁之常礼,《宗伯》不见,文不具也。非郑义,今不取。云“凡此以下,皆祭用少牢”者,以埋少牢之文在诸祭之首,故知“以下皆祭用少牢”。案《小司徒》“小祭祀,奉牛牲”,则王者之祭无不用牛。此用少牢者,谓祈祷之祭也。必知祈祷者,以有寒暑水旱,非岁时常祀,是祈祷所为,故郑皆以为祈祷之祭也。故读相近为禳祈,为祷祈之祈,读宗为禜也。然案庄四十五年《左传》云“凡天灾,有币无牲”,此祷祈得用少牢者,彼天灾者,谓日月食之,示以戒惧。人君初有水旱之灾,先须修德,不当用牲,故天灾有币无牲;若水旱历时,祷而不止,则当用牲。故《诗 云汉》云“靡爱斯牲”,又郑注《大祝》云“类、造、禬、禜,皆有牲,攻、说用币而已”,故说以是日月之灾,又暂时之事,且不假用牲故也。案何休《膏肓》引《感精符》云“立推度以正阳,日食则鼓,用牲於社,朱丝营社,鸣鼓胁之”,《左氏》云用牲非常,明《左氏》说非夫子《春秋》,於义《左氏》为短。郑箴之曰:“用牲者,不宜用《春秋》之通例,此谶说正阳、朱丝、鸣鼓,岂说用牲之义也。谶用牲於社者,取经宛句耳。”如郑此言,是用牲於社,非,当从《左氏》义也。云“宗皆当为禜”者,以经云“幽宗”、“雩宗”之字,义无所取。宗字与禜字相近,故并读为禜也。“禜之言营”者,案庄二十五年《公羊传》云“以朱丝营社,或曰胁之,或曰为闇,恐人犯之,故营之”。是禜有营义,故读为禜。云“雩之言吁嗟也”者,案《考异邮》云“雩呼吁嗟哭位”,故云雩为吁嗟也。引《春秋传》曰以下者,昭元年《左传》文。时晋侯有疾,卜实沈台骀为崇,子产以此对晋侯,言晋侯之疾非由日月星辰及山川之神也。郑引此文者,证经中宗为禜,禜是除去凶灾之祭也。云“百者,假成数也”者,计天下山川、丘陵之神,非但百数而已,假此成数而言之。案《圣证论》王肃“六宗”之说,用《家语》之文“以此四时也,寒暑也,日也,月也,星也,水旱也为六宗”。孔注《尚书》亦同之。伏生与马融以天、地、四时为六宗。刘歆、孔晁以为乾坤之子六,为六宗。贾逵云:“天宗三,日、月、星也。地宗三,河、海、岱也。”《异义》:“今《尚书》欧阳夏侯说:六宗:上不及天,下不及地,旁不及四方、中央,恍惚助阴阳变化,有益於人者也。古《尚书》说:天宗日、月、北辰,地宗岱、河、海也。日、月为阴阳宗,北辰为星宗,河为水宗,海为泽宗,岱为山宗。”许君谨案:“与古《尚书》同。”郑駮之云:“《书》云‘类于上帝,禋于六宗,望于山川’,既六宗云禋,山川言望,则六宗无山川明矣。《太宗伯》云:‘以禋祀祀昊天上帝,以实柴祀日月星辰,以槱燎祀司中、司命、风师、雨师。凡此所祭,皆天神也。’《郊特牲》曰:‘郊之祭也,大报天而主日也。’又《祭义》曰:‘郊之祭,大报天而主日,配以月。’则郊天并祭日、月可知。其馀星也、辰也、司中也、司命也、风师也、雨师也,此之谓‘六宗’亦明矣。”如郑此言,六宗称禋,则天神也、日月也在郊祀之中,又类于上帝之内,故以其馀为六宗也。案《礼论》六宗,司马彪等各为异说,既非郑义,今略而不论。

  大凡生於天地之间者皆曰命,其万物死皆曰折,人死曰鬼,此五代之所不变也。生时形体异,可同名。至死,腐为野士,异其名,嫌同也。折,弃败之言也。鬼之言归也。五代,谓黄帝、尧、舜、禹、汤,周之礼乐所存法也。

  ○大如字,徐音泰。腐音辅。七代之所更立者,禘、郊、宗、祖,其馀不变也。七代通数颛顼及喾也。所不变者,则数其所法而已。变之则通数所不法,为记者之微意也。少昊氏修黄帝之法,后王无所取焉。

  ○更,古行反。数,色主反,下同。

  [疏]“大凡”至“变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人死与万物不同,及五代七代变与不变之,义各依文解之。

  ○“大凡生於天地之间者皆曰命”者,总包万物,故曰“大凡”。皆受天之赋命而生,故云“皆曰命”也。

  ○“其万物死皆曰折,人死曰鬼”者,万物无知,死者皆曰折。人为有识,故死曰鬼。

  ○“此五代之所不变也”者,言此之名号从黄帝正名百物以来,至尧舜禹汤及周所不变更也。

  ○“七代之所更立者,禘、郊、宗、祖”者,前论五代不变,此论七代更变者,故曰黄帝以下七代之所变易而立者,是禘之与郊及宗、祖也。

  ○“其馀不变也”者,除此禘、郊、宗、祖之外,其馀社稷、山川、五祀之等不改变也。上先祖后宗,此先宗后祖,故郑上注云“祖、宗通言尔”,又引此以证之。

  ○注“生时”至“法也”。

  ○正义曰:云“生时形体异,可同名”者,以生时形体既异,不嫌是同,故可名为命。云“至死腐为野土,异其名,嫌同也”者,人与万物死,至同为野士,嫌恐人与万物是同,故殊异其名,谓“万物死者曰折,人死曰鬼”,嫌其同故也。云“五代谓黄帝、尧、舜、禹、汤,周之礼乐所存法也”者,周有六乐,去周言之,唯五代。周备其乐,是周之礼乐所存法也。

  ○注“七代”至“取焉”。

  ○正义曰:知“通数颛顼及喾”者,以上云禘、郊、祖、宗有颛顼及喾,又《易纬》及《乐纬》有五茎六英,是颛顼及喾之乐,故数颛顼及喾也。云“所不变者,则数其所法而已”者,所不变则上经是也。数所法则上经五代是也。论不变者,必数所法者,以五代以来不变,至周亦不变法而象之,故不变者,数所法五代而已。云“变之则通数所不法”者,以前七代变易更立,至周亦变易法象,故数变者通数颛顼、帝喾所不法象者,谓之为“七代”也。云“为记者之微意也”者,为,作也。作记者之有此微意也,所以微意者,谓作记之人,周法所不变,故数前代不变;周所变,亦数前代变,不指斥而言,故云微意。云“少昊氏脩黄帝之法,后王无所取焉”者,以《易纬》有黄帝及颛顼以下之乐,无少昊之乐。又《易 系辞》云:“神农氏没,黄帝、尧、舜氏作。”皆不云少昊,故知无取焉。《月令》“秋其帝少昊”者,直以五行在金,唯托记之耳。皇氏云:“其馀不变者,唯谓生曰命,万物死曰折,人死曰鬼。”若如皇说,前经既云“不变”,后经何须重云“不变”。后经既云“更立者,禘、郊、宗、祖”,即云“其馀”,明此禘、郊、宗、祖外,其馀诸事不更立者,皆不变也。不可独据前三事以外总包之。其社稷神配祭,虽是更立,非当代之亲,而禘、郊改易也。

  天下有王,分地建国,置都立邑,设庙、祧、坛、墠而祭之,乃为亲疏多少之数。是故王立七庙,一坛一墠,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曰显考庙,曰祖考庙,皆月祭之。远庙为祧,有二祧,享尝乃止。去祧为坛,去坛为墠,坛、墠有祷焉,祭之;无祷,乃止。去墠曰鬼。诸侯立五庙,一坛一墠,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皆月祭之。显考庙,祖考庙,享尝乃止。去祖为坛,去坛为墠,坛、墠有祷焉,祭之;无祷,乃止。去墠为鬼。大夫立三庙二坛,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享尝乃止。显考、祖考无庙,有祷焉,为坛祭之。去坛为鬼。適士二庙一坛,曰考庙,曰王考庙,享尝乃止。显考无庙,有祷焉,为坛祭之。去坛为鬼。官师一庙,曰考庙,王考无庙而祭之,去王考为鬼。庶士、庶人无庙,死曰鬼。建国,封诸侯也。置都立邑,为卿大夫之采地及赐士有功者之地。庙之言貌也,宗庙者,先祖之尊貌也。祧之言超也,超上去意也。封土曰坛,除地曰墠。《书》曰:“三坛同墠。”王、皇,皆君也。显,明也。祖,始也。名先人以君明始者,所以尊本之意也。天子迁庙之主,以昭穆合藏於二祧之中。诸侯无祧,藏於祖考之庙中。《聘礼》曰“不腆先君之祧”,是谓始祖庙也。享尝,谓时之祭,天子、诸侯为坛、墠,所祷谓后迁在祧者也。既事则反其主於祧,鬼亦在祧,顾远之於无事,祫乃祭之尔。《春秋》文二年秋“大事於大庙”,传曰“毁庙之主,陈于大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於大祖”是也。鲁踄公者,伯禽之子也,至昭公、定公,久已为鬼,而季氏祷之,而立其宫,则鬼之主在祧明矣。唯天子、诸侯有主禘、祫,大夫有祖考者,亦鬼其百世,不禘、祫无王尔。其无祖考者,庶士以下鬼其考、王考,官师鬼其皇考,大夫、適士鬼其显考而已。大夫祖考,谓别子也。凡鬼者,荐而不祭。《王制》曰:“大夫、士有田则祭,无田则荐。”適士,上士也。官师,中士、下士。庶士,府史之属。此適士云“显考无庙”,非也。当为“皇考”,字之误。

  ○庙,本亦作庿,古字。墠音善。祷,丁老反,一音丁报反。適,丁历反,篇内同。显考无庙,显音皇,出注。采,七代反。昭,上遥反。腆,他典反。祫音洽。踄,馀让反,徐音伤。

  [疏]“天下”至“曰鬼”。

  ○正义曰:此一经明天子以下尊卑既异,上祭祖庙多少不同之事。“天下有王”者,谓上天之下,有天子之王。

  ○“分地建国”者,此既王天下,分九州之地,建立诸侯之国。

  ○“置都立邑”者,天子王畿之内及诸侯国中,置此公卿之都,立大夫、士之邑也。

  ○“设庙、祧、坛、墠而祭之,乃为亲疏多少之数”者,则以下所云是也。

  ○“王立七庙”者,亲四,始祖一,文、武不迁,合为七庙也。“一坛一墠”者,七庙之外,又立坛、墠各一也。起土为坛,除地曰墠。近者起土,远亲除地,示将去然也。

  ○“曰考庙”者,父庙曰考,考,成也。谓父有成德之美也。

  ○“曰王考庙”者,祖庙也。王,君也。君考者,言祖有君成之德也,祖尊於父,故加君名也。

  ○“曰皇考庙”者,曾祖也。皇,大也,君也。曾祖转尊,又加大君之称也。

  ○“曰显考庙”者,高祖也。显,明高祖居四庙最上,故以高祖目之。

  ○“曰祖考庙”者,祖,始也。此庙为王家之始,故云“祖考”也。计则祖考之庙当在二祧、坛、墠之上,应合在后始陈,今在此言之者,因皇考、显考同皆月祭之,故此先言之。

  ○“皆月祭之”者,此之五庙则并同,日月祭之也。

  ○“远庙为祧”者,远庙谓文、武庙也。文、武庙在应迁之例,故云“远庙”也。特为功德而留,故谓为祧,祧之言超也,言其超然上去也。

  ○“有二祧”者,有文、武二庙不迁,故云“有二祧”焉。

  ○“享尝乃止”者,享尝,四时祭祀,文、武特留,故不得月祭,但四时祭而巳。

  ○“去祧为坛”者,谓高祖之父也。若是昭行,寄藏武王祧。若是穆行,即寄藏文王祧,不得四时而祭之。若有四时之祈祷,则出就坛受祭也。

  ○“去坛为墠”者,谓高祖之祖也,不得在坛。若有祈祷则出就墠受祭也。高祖之父,既初寄在祧,而不得於祧中受祭,故曰“去祧”也。高祖之祖,经在坛而今不得祭,故云“去坛”也。坛、墠有祷焉,祭之者在坛、墠者,不得享尝,应有祈祷於坛、墠乃祭之也。

  ○“无祷乃止”者,若无所祈祷,则不得祭也。

  ○“去墠曰鬼”者,若又有从坛迁来墠者,则此前在墠者,迁入石函为鬼。虽有祈祷,亦不得及,唯禘、祫乃出也。

  ○“诸侯立五庙,一坛一墠”者,降天子,故止有五庙。坛、墠与天子同。无功德之祖为二祧也。

  ○“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皆月祭之”者,天子月祭五,诸侯卑,故唯得月祭三也。

  ○“显考庙,祖考庙,享尝乃止”者,显考,高祖也;祖考,大祖也。大祖乃不迁,而与高祖并不得月祭,止预四时,又降天子也。

  ○“去祖为坛”者,去祖,谓去大祖也,即高祖之父,诸侯无功德二祧,若高祖之父亦迁,即寄大祖,而不得於大祖庙受时祭。唯有祈祷,则去大祖而往坛受祭也。

  ○“大夫立三庙二坛”者,大夫异於君,故立二坛,而不墠也。

  ○“显考、祖考无庙”者,以其卑,故高祖、大祖无庙也。

  ○“有祷焉,为坛祭之”者,大夫无主,故无所寄藏,而高、大二祖既又无庙,若应有祈祷,则为坛祭之。二坛之设,实为於此矣。然墠轻於坛,今二坛无墠者,为大祖虽无庙,犹重之故也。

  ○“去坛为鬼”者,谓高祖若迁去於坛,则为鬼,不复得祭,但荐之於大祖坛而已。若大夫有大祖之庙者,其义已具在《王制》疏。

  ○“適士二庙一坛”者,上士也。天子三等,诸侯上士,悉二庙一坛也。

  ○“显考无庙”者,显,当为皇。皇考,曾祖也。曾祖无庙也。

  ○“有祷焉,为坛祭之曾祖既无庙若有祈祷则为坛祭之一坛之设为於此也。亦无祷乃止。

  ○“去坛为鬼者”,谓曾祖若迁去於坛,则为鬼,不复祭也。

  ○“官师一庙”者,谓诸侯中士、下上也。谓为官师者,言为一官之长也。一庙,祖、祢共之,又无坛也。

  ○“曰考庙”者,为父立之也。

  ○“王考无庙而祭之”者,王考,祖也。虽无庙而犹获祭也。谓在考庙者。

  ○“去王考为鬼”者,谓曾祖则不得祭,又无坛。若有祈祷,则荐之於庙也。

  ○“庶士、庶人无庙”者,庶士,府史之属。庶人,平民也。贱,故无庙也。

  ○“死曰鬼”者,既无庙,故死则曰鬼。鬼亦得荐之於寝也。《王制》云“庶人祭於寝”是也。

  ○注“建国”至“之误”。

  ○正义曰:引“《书》曰三坛同墠”者,证坛、墠之义。案《金縢》“武王有疾,周公为之请命,为三坛同墠,以告大王、王季、文王”,故三坛也。云“王、皇皆君也。显,明也。祖,始也”者,皆《尔雅 释诂》文。云“天子迁庙之主,以昭穆合藏於二祧之中”者,昭之迁主,其数虽多,总合藏武王祧中。穆之迁主,总合藏文王祧中。故郑注《周礼 守祧》“先公迁主,藏於后稷之庙。先王之迁主,藏于文、武之庙”。郑必知然者,案文二年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公羊传》云“大事者何?大祫也。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是毁庙在大庙,祫乃陈之,故知不窋以下先公迁主藏于后稷庙也。文、武二庙既不毁,则文武以下迁主,不可越文、武上藏后稷之庙,故知藏於文、武庙也。此迁主所藏曰祧者,是对例言之耳。若散而通论,则凡庙曰祧。故昭元年《左传》云“其敢爱丰氏之祧”,彼祧,远祖庙也。襄九年《左传》云:“君冠,必以先君之祧处之。”服虔注云:“曾祖之庙曰祧者,以鲁襄公於时冠於卫成公之庙,成公是卫今君之曾祖,曰祧也。”云“享尝,谓四时之祭”者,以四时之祭,秋尝物之备具,故持举享尝以明四时之祭。此经祖、祢月祭,《楚语》云“日祭祖祢”,非郑义,故《异义》駮郑所不用。云“鬼亦在祧,顾远之於无事,祫乃祭之尔”者,以坛、墠之主祈祷礼毕,乃藏之於祧。去墠为鬼主,亦如坛、墠之主藏在祧,故云“亦”也。既俱在祧,所以特名鬼者,反顾以其疏远,主在无事,唯祫乃祭之,故特曰鬼也。引《春秋》文二年传者,证毁庙之主,祫祭乃及。云“鲁炀公者,自伯禽之子也,至昭公、定公,久已为鬼,而季氏祷之,而立其宫,则鬼之主在祧明矣”者,郑引更证明鬼主恒在。《春秋》定公元年立炀宫,依《世本》,炀公,伯禽之子,定公元年始立炀公宫,于时昭公出、定公未入之前,季氏祷于炀公之鬼,明知于炀公鬼主而祷之也。云“唯天子、诸侯有主禘祫”者,案《王制》天子诸侯有禘祫,故知有主。云“大夫有祖考者,亦鬼其百世”者,案《王制》云“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大祖而三”,大祖即是大夫之祖考,既有祖考,明应迁之祖,以制币招其神而藏焉,故云“亦鬼其百世”。大夫若无祖考,只得立曾祖与祖及父三庙而已,则不得鬼百世也。云“不禘、祫无主尔”者,虽有百世之鬼,不得禘祫无主尔。案《左传》卫大夫孔悝有主者,郑《驳异义》从《公羊》说“大夫无主”,许君谨案“卿大夫士无昭穆,不得有主”,郑云“孔悝祏主者,祭其所出之君,为之主耳”。宗庙之主所用之木,案《异义》:“今《春秋公羊》说‘祭有主者,孝子之主系心,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又《周礼》说‘虞主用桑,练主以栗’,无夏后氏以松为主之事。许君谨案:‘从《周礼》说’,《论语》所云‘谓社主也’。”郑氏无驳,从许义也。其主之制,案《汉仪》:“高帝庙主九寸,前方后圆,围一尺。后主七寸。”文二年作僖公主,何休云:“主状正方,穿中央,达四方。天子长一尺二寸,诸侯长一尺。”此是木主之制也。云“其无祖考”者,上既明其有祖考之文,此明无祖考者,谓庶士以下及官师等,并適士等,总举有祖考之人於前,历说无祖考之人於下。云“庶士以下鬼其考、王考”者,此即无祖考之一色。庶士及庶人无庙,故鬼其祖父与於寝中荐之。云“官师鬼其皇考”者,此又是无祖考之一色,官师一庙,祖、祢共之,曾祖无庙,故曰鬼其皇考於祖庙,而荐皇考也。云“適士鬼其显考”者,此又是无祖考之一色,適士得立祖、祢二庙,又立曾祖一坛,唯高祖为鬼,故云“鬼其显考”而已。就曾祖之坛,而荐显考,诸本或云大夫、適士者,若大夫鬼其显考,於义不合。庾氏云:“诸侯之大夫云‘大夫祖考,谓别子也’者,以上云大夫有祖考,故郑明之,云‘大夫祖考,谓别子也’。”谓於周之世,别子为卿,大夫后世子孙立其庙不毁,谓之祖考。虽於周之世,非别子为大夫,但立父、祖及曾祖三庙,无祖考庙者,则经中三庙是也。若夏、殷之世,虽非别子,但始爵者及异姓为卿大夫者,其后世子孙皆立之为祖考,此义已具於《王制》。云“凡鬼者荐而不祭”者,若其荐祭祖为,则鬼与见庙,其事何异?若都不荐祀,何须存鬼?荐轻於祭,鬼疏於庙,故知荐而不祭。云“此適士云‘显考无庙’,非也”者,適士二庙,祖庙、祢庙,曾祖无庙。故云“显考无庙,非也”,是显考当为皇考,字之误也。

  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群,众也。大夫以下,谓下至庶人也。大夫不得特立社,与民族居。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今时里社是也。《郊特牲》曰:“唯为社事单出里。”

  ○为,于伪反,下皆同。注“为社事”亦同。

  [疏]“王为”至“置社”。

  ○正义曰:此一经明天子以下立社之义。

  ○“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者,群姓,谓百官以下及兆民,言群姓者,包百官也。大社在库门之内之右,故《小宗伯》云“右社稷”。

  ○“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者,其王社所在,《书传》无文,或云与大社同处,王社在大社之西。崔氏并云“王社在藉田,王自所祭,以供粢盛”。今从其说,故《诗 颂》云“春藉田而祈社稷”是也。其诸侯国社亦在公宫之右,侯社在藉田。

  ○“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者,大夫以下,谓包士、庶。成群聚而居,其群众满百家以上,得立社,为众特置,故曰“置社”。

  ○注“群众”至“出里”。

  ○正义曰:此云“大夫以下”,谓下至士庶人者,谓大夫至庶人等共在一处也。云“大夫不得特立社,与民族居。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今时里社是也”者,大夫,北面之臣,不得自专土地,故不得特立社,社以为民,故与民居。百家以上,则可以立社。知百家者,《诗 颂》云“百室盈止,杀时犉牡”。故曰百家,言以上,皆不限多少,故郑《驳异义》引《州长职》曰“以岁时祭祀州社”,是二千五百家为社也。虽云“百家以上”,唯治民大夫乃得立社,故郑《驳异义》云“有国及治民之大夫,乃有社稷”是也。此大夫所主立社稷,则田主是也。故郑《驳异义》引《大司徒职》云“树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与其野”,注云“田主,田神,后土、田正之所依也”。后土则社神,田正则稷神。其义已具《郊特牲》疏。

  王为群姓立七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国门,曰国行,曰泰厉,曰户,曰灶。王自为立七祀。诸侯为国立五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国门,曰国行,曰公厉。诸侯自为立五祀。大夫立三祀,曰族厉,曰门,曰行。適士立二祀,曰门,曰行。庶士、庶人立一祀,或立户,或立灶。此非大神所祈报大事者也,小神居人之间,司察小过,作谴告者尔。《乐记》曰:“明则有礼乐,幽则有鬼神。”鬼神谓此与?司命,主督察三命。中霤,主堂室居处。门、户,主出入。行,主道路行作。厉,主杀罚。灶,主饮食之事。《明堂月令》:“春曰其祀户,祭先脾。夏曰其祀灶,祭先肺。中央曰其祀中霤,祭先心。秋曰其祀门,祭先肝。冬曰其祀行,祭先肾。”《聘礼》曰使者出,“释币於行”;归,“释币於门”。《士丧礼》曰“疾病”,“祷於五祀”。司命与厉,其时不著。今时民家,或春秋祠司命、行神、山神,门、户、灶在旁,是必春祠司命,秋祠厉也。或者合而祠之。山即厉也,民恶言厉,巫祝以厉,山为之,缪乎!《春秋传》曰:“鬼有所归,乃不为厉。”

  ○霤,力又反。谴,弃战反。此与音馀。脾,婢支反。肺,芳废反。肝音干。肾,上忍反。使,色厉反。恶言,乌路反。缪音谬。

  [疏]“王为”至“或立灶”。

  ○正义曰:此一经明天子以下立七祀、五祀之义。

  ○“曰司命”者,宫中小神。熊氏云:“非天之司命,故祭於宫中。”皇氏云“司命者,文昌宫星”,其义非也。

  ○“曰中霤”者,主堂室神。

  ○“曰国门”者,国门谓城门也。

  ○“曰国行”者,谓行神在国门外之西。

  ○“曰泰厉”者,谓古帝王无后者也。此鬼无所依归,好为民作祸,故祀之也。

  ○“王自为立七祀”者,前是为民所立,与众共之,四时常祀,及为群姓祷祀。其自为立者,王自祷祭,不知其当同是一神,为是别更立七祀也。

  ○“诸侯为国立五祀”者,减天子户、灶二祀,故为立五祀也。

  ○“曰公厉”者,谓古诸侯无后者,诸侯称公,其鬼为厉,故曰“公厉”。

  ○“诸侯自为立五祀”者,义与天子同。

  ○“大夫立三祀”者,减诸侯司命、中霤,故为祀也。

  ○“曰族厉”者,谓古大夫无后者鬼也。族,众也。大夫众多,其鬼无后者众,故言“族厉”。

  ○“曰门,曰行”者,其大夫无民、国,故不言“国门、国行”也。然郑注《曲礼》“大夫五祀,为夏、殷法”,注《王制》“大夫五祀,是有采地者”,郑何以知然?《曲礼》文连於“大夫五祀”,故知非周,而《王制》立七庙,故知是周礼。以彼推此,大夫三祀,则周诸侯之大夫无地者也。

  ○注“此非”至“为厉”。

  ○正义曰:“小神居人之间,司察小过,作谴告”者,以其非郊庙社稷大神,故云“小神”。以其门、户、灶等,故知居人间也。以小神所祈,故知司察小过。作谴告,谓作谴责以告人。云“幽则有鬼神,鬼神谓此与”者,以礼:天神、人鬼、地祗,皆列其名。《乐记》直云“幽则有鬼神”,是幽闇之处有细小之鬼神,谓此小祀者与?与是疑辞也。云“司命,主督察三命”者,案《援神契》云“命有三科,有受命以保庆,有遭命以谪暴,有随命以督行。受命谓年寿也。遭命谓行善而遇凶也。随命谓随其善恶而报之”。云“《聘礼》曰使者,出释币於行;归,释币於门”者,证大夫有门、行。云“《士丧礼》曰疾病,祷於五祀”者,证祀亦有五祀。云“司命与厉,其时不著”者,以其馀五祀,《月令》所祀,皆著其时,唯司命与厉祀时不显著。云“今时民家,或春秋祠司命、行神、山神、门、户、灶在旁”者,郑以无文,故引今汉时民家或有春秋二时祠司命、行神、山神也。民或然,故云“或”也。其祀此司命、行神、山神之时,门、户、灶三神在诸神之旁,列位而祭也。云“是必春祠司命,秋祠厉也”者,汉时既春秋俱祠司命与山神,则是周时必应春祠司命,司命主长养,故祠在春。厉主杀害,故祠在秋。云“或者合而祠之”者,郑又疑之,以见汉时司命与山神春秋合祭,故云“或者合而祠之”。云“山即厉也”者,以汉时祭司命、行神、山神、门、户、灶等,此经亦有司命、门、行、户、灶等,汉时有山而无厉,此有厉而无山,故云“山即厉也”。云“民恶言厉,巫祝以厉山为之”者,郑解厉称山之意。汉时人民嫌恶厉,汉时巫祝之人,意以厉神是厉山氏之鬼为之,故云“厉山”。云“谬乎”者,谓巫祝以厉为厉山之鬼,於理谬乎!所以为谬者,鬼之无后,於是为厉。厉山氏有子曰柱,世祀厉山之神,何得其鬼为厉,故云“谬”也。引《春秋传》者,昭七年《左传》文。於时郑良霄被杀而死,其鬼为厉。子产立良霄之子良止为后,子大叔问其故,子产曰“鬼有所归,乃不为厉”。引之者,证厉山氏既有所归,不得为厉。

  王下祭殇五:適子、適孙、適曾孙、適玄孙、適来孙。诸侯下祭三,大夫下祭二,適士及庶人祭子而止。祭適殇者,重適也。祭適殇於庙之奥,谓之阴厌。王子、公子祭其適殇於其党之庙。大夫以下、庶子祭其適殇於宗子之家,皆当室之白,谓之阳厌。凡庶殇不祭。

  ○殇音伤。奥,乌报反。厌,於艳反。下同。

  [疏]“王下”至“而止”。

  ○正义曰:此明天子以下祭殇之差也。

  ○注“王子、公子祭其適殇於其党之庙”。

  ○正义曰:王子,谓王之庶子;公子,谓诸侯庶子,不得为先王先公立庙,无处可祭適殇,故祭於党之庙。谓王子、公子但为卿大夫,得自立庙,与王子、公子同者,就其庙而祭之。適殇其义,已具《曾子问》。

  夫圣王之制祭祀也,法施於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菑则祀之,能捍大患则祀之。是故厉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农,能殖百穀。夏之衰也,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稷。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为社。帝喾能序星辰以著众,尧能赏均刑法以义终,舜勤众事而野死,鲧鄣鸿水而殛死,禹能脩鲧之功,黄帝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财,颛顼能脩之,契为司徒而民成,冥勤其官而水死,汤以宽治民而除其虐,文王以文治,武王以武功去民之菑,此皆有功烈於民者也;及夫日、月、星辰,民所瞻仰也,山林、川谷、丘陵,民所取财用也。非此族也,不在祀典。此所谓大神也,《春秋传》曰:“封为上公,祀为大神。”厉山氏,炎帝也,起於厉山,或曰“有烈山氏”。弃,后稷名也。共工氏无录而王,谓之霸,在大昊、炎帝之间。著众,谓使民兴事,知休作之期也。赏,赏善,谓禅舜,封禹、稷等也。能刑,谓去四凶。义终,谓既禅二十八载乃死也。野死,谓征有苗,死於苍梧也。殛死,谓不能成其功也。明民,谓使之衣服有章也。民成,谓知五教之礼也。冥,契六世之孙也,其官玄冥,水官也。虐、菑,谓桀、纣也。烈,业也。族,犹类也。祀典,谓祭祀也。

  ○御,鱼吕反。菑音哉,下同;下文或作灾,注作烖,并同。扞,胡旦反。厉,力世反,《左传》作“列山”。共音恭,下及注同。鄣音章。殛,纪力反,注同。《尚书》云“殛鲧於羽山”,又云“鲧则殛死”。“颛顼能脩之”,本或作“颛顼修黄帝之功”。文治,直吏反。去,起吕反。夫音扶。{丱一},此古丘字,王于况反。梧音吾。

  [疏]“夫圣”至“祀典”。

  ○正义曰:前经明禘、郊、祖、宗及社稷之等、所配之人,又论天地、日、月、星辰、山谷、丘陵之等,此经总明其功,有益於民,得在祀典之事,从此至“能捍大患则祀之”,与下诸神为总也。

  ○“法施於民则祀之”者,若神农及后土,帝喾与尧,及黄帝、颛顼与契之属是也。

  ○“以死勤事则祀之”者,若舜及鲧、冥是也。

  ○“以劳定国则祀之”者,若禹是也。

  ○“能御大菑”及“能捍大患则祀之”者,若汤及文、武也。

  ○“其子曰农,能殖百穀”者,农谓厉山氏后世子孙名柱,能殖百穀,故《国语》云“神农之名柱,作农官,因名农”是也。

  ○“夏之衰也,周弃继之”者,以夏末汤遭大旱七年,欲变置社稷,故废农祀弃。

  ○“故祀以为稷”者,谓农及弃,皆祀之以配稷之神。

  ○“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为社”者,是共工后世之子孙为后土之官。后,君也,为君而掌土,能治九州五土之神,故祀以为配祀之神。

  ○“帝喾能序星辰以著”者,喾能纪星辰,序时以明著,使民休作有期,不失时节,故祀之也。

  ○“尧能赏均刑法以义终”者,尧以天下位授舜,封禹、稷,官得其人,是能赏均平也。五刑有宅,是能刑有法也。禅舜而老,二十八载乃殂,是义终也。

  ○“舜能勤众事而野死”者,舜征有苗,仍巡守陟方而死苍梧之野,是勤众事而野死。

  ○“鲧鄣鸿水而殛死”者,鲧塞水而无功,而被尧殛死于羽山,亦是有微功於人,故得祀之。若无微功,焉能治水九载?又《世本》云“作城郭”是有功也。郑答赵商云:“鲧非诛死,鲧放居东裔,至死不得反於朝。禹乃其子也,以有圣功,故尧兴之。若以为杀人父、用其子,而舜、禹何以忍乎?”而《尚书》云“鲧则殛死,禹乃嗣兴”者,箕子见武王诛纣,今与己言,惧其意有惭德,为说父不肖则罪,子贤则举之,以满武王意也。

  ○“禹能修鲧之功”者,谓禹能脩父之功,故祀之。

  ○“黄帝正名百物”者,上虽有百物,而未有名,黄帝为物作名,正名其体也。

  ○“以明民”者,谓垂衣裳,使贵贱分明得其所也。

  ○“共财”者,谓山泽不鄣,教民取百物以白赡也。其如上事,故得祀之。

  ○“颛顼能修之”者,谓能脩黄帝之法。

  ○“契为司徒而民成”者,契为尧之司徒,司徒掌五教,故民之五教得成。

  ○“冥勤其官而水死”者,冥,契六世孙,其官玄冥,水官也。

  ○“汤以宽治民而除其虐”,谓放桀於南巢也。

  ○“文王以文治,武王以武功去民之菑”者,谓伐纣也,此皆有功烈於民者也。结上厉山以下也。所得祀之人,有功烈於人故也。

  ○“及夫日、月、星辰,民所瞻仰也”者,释上文“燔柴於泰坛,瘗埋於泰折,王宫祭日,夜明祭月,幽禜祭星”之等,及上有祭地、祭天、祭四时、祭寒暑、祭水旱。此不言之者,举日、月则天地可知,四时、寒暑、水旱则日、月阴阳之气,故举日、月以包之也。

  ○“非此族也,不在祀典”者,合结上事也。族,类也,若非上自厉山以下及日、月、丘陵之等,无益於民者悉不得预於祭祀之典也。案上陈宗庙及七祀,并通適殇以下,此经不覆明之者,此经所云,谓是外神,有功於民,故具载之。其宗庙与殇以下之亲属七祀之等,宫中小神,所以此经并皆不载。

  ○注“春秋”至“祀也”。

  ○正义曰:引《春秋左传》昭二十九年蔡墨辞云:“厉山氏,炎帝也,起於厉山”者,案《帝王世纪》云“神农氏本起於烈山,或时称之神农,即炎帝也”,故云“厉山氏,炎帝也”。云“或曰有烈山氏”者,案二十九年传文也。云“弃,后稷名也”者,称《舜典》云“弃汝后稷”,是弃为后稷名也。云“共工氏无录而王,谓之霸,在大昊、炎帝之间”者,是《汉 律历志》文。又案《月令》“春,其帝大皞。夏,其帝炎帝”,不载共工氏,是无录,以水纪官,是无录而王。案昭十七年《左传》郯子称“黄帝氏以云纪,炎帝以火纪,共工氏以水纪,大皞氏以龙纪”。从下逆陈,是在炎帝之前、大昊之后也。云“著众,谓使民兴事,知休作之则也”者,由序历星辰,敬授明时,使民兴造其事,知休作之期,民得显著。云“二十八载乃死也”者,《虞书》文也。云“殛死,谓不能成其功也”者,鲧被殛羽山,以至於死,所以殛者,由不能成其功也。云“明民,谓使之衣服有章”者,案《易 系》云“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盖取乾坤是也。云“冥,契六世之孙也”者,案《世本》“契生昭明,昭明生相士,相士生昌若,昌若生曹圉,曹圉生根国,根国生冥”,是契六世孙也。

 

卷四十七 祭义第二十四

 卷四十七 祭义第二十四  

  陆曰:“郑云‘名《祭义》者,以其记斋戒荐羞之义’。”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祭义》者,以其记祭祀斋戒荐羞之义也,此於《别录》属《祭祀》。”

  祭不欲数,数则烦,烦则不敬。祭不欲疏,疏则怠,怠则忘。是故君子合诸天道,春禘秋尝。忘与不敬,违礼莫大焉。合於天道,因四时之变化,孝子感时念亲,则以此祭之也。春禘者,夏、殷礼也。周以禘为殷祭,更名春祭曰祠。

  ○数,色角反,下同。怠,大改反。祠,嗣思反。霜露既降,君子履之必有凄怆之心,非其寒之谓也。春,雨露既濡,君子履之必有怵惕之心,如将见之。非其寒之谓,谓凄怆及怵惕,皆为感时念亲也。霜露既降,《礼说》在秋,此无秋字,盖脱尔。

  ○凄音妻。怆,初亮反。,本亦作濡,音儒。怵,敕律反。惕,他历反。为,于伪反,下文“见所为”并注同。乐以迎来,哀以送往,故禘有乐而尝无乐。迎来而乐,乐亲之将来也。送去而哀,哀其享否不可知也。小言之,则为一祭之间,孝子不知鬼神之期;推而广之,放其去来於阴阳。

  ○放,方往反。

  [疏]“祭不欲数,数则烦,烦则不敬。祭不欲疏,疏则怠”至“无乐”。

  ○正义曰:此一节总论祭祀。其事既杂,义相附者结为一节,各随文解之。此一节明孝子感时念亲,所以四时设祭之意。

  ○“合诸天道”者,诸,於也。禘者,阳之盛也;尝者,阴之盛也。阴阳气盛,孝子感而思念其亲,故君子制礼,合於天道。

  ○“春禘秋尝”者,举春、秋、冬、夏可知。

  ○“非其寒之谓也”者,言孝子於秋霜露既降,有凄怆之心者,非是寒之,谓有此凄怆者,为感时念亲也。

  ○“如将见之”者,言孝子於春雨露之时,必有怵惕之心焉。意想念亲,如似得见亲也。春、秋二时,於文相互。上云“凄怆”,下云“非其寒之谓”,此“怵惕之心”,下宜云“非其暖之谓”。今“怵惕之心”下“如将见之”,则“凄怆之心”下亦宜云“如将见之”,是其互也。但作记以秋是物去,寒为甚,故不云“如将见之”,但言寒也。春是物来,暖轻於寒,故云“如将见之”,故不言暖之谓也。先秋后春,以凉凄怆之甚,故先言之。

  ○注“春禘者,夏、殷礼也。周以禘为殷祭,更名春祭”至“曰祠”。

  ○正义曰:案《王制》云:“春礿夏禘。”《周礼 大宗伯》:“春祠夏禴。”今云“春禘”,故云“夏、殷礼”案《王制》春曰礿,此云“春禘为夏、殷礼”者,《郊特牲》以注“禘当为礿”,则此春禘亦当为礿,於《郊特牲》已注而破之,故此不言也。

  ○注“迎来”至“阴阳”。

  ○正义曰:云“小言之,则为一祭之间,孝子不知鬼神之期”者,解经“乐以迎来,哀以送往”之二句,谓一祭之间也,一祭比於一年,其事为小,故云“小言之”,为一祭之间,既不知鬼神来去期节,故祭初似若来,故乐,祭末似去,故哀。据孝子之心,虽春有乐及锺鼓送尸,孝子之心,祭末犹哀也。云“推而广之,放其去来於阴阳”者,解经云“故禘有乐而尝无乐”二句也。言推此一祭,而广论一年,放神之去来似於阴阳二气,但阳主生长,春、夏阳来,似神之来,故春、夏祭之有乐;秋、冬阴,象神之去,故秋、冬之祭无乐。然《周礼》四时之祭皆有乐,殷则烝、尝之祭亦有乐,故那《诗》云“庸鼓有斁,万舞有奕”,下云“顾予烝、尝”,则殷秋、冬亦有乐者。熊氏云:“殷秋、冬但有管弦之乐。”又云:“烝、尝全无乐。”其义已具《郊特牲》。

  致齐於内,散齐於外。齐之日,思其居处,思其笑语,思其志意,思其所乐,思其所嗜。齐三日,乃见其所为齐者。致齐思此五者也,散齐七日不御、不乐、不吊耳。见所为齐者,思之熟也。所嗜,素所欲饮食也。《春秋传》曰:“屈到嗜芰。”

  ○齐,侧皆反,后不出者同。散,悉但反,注同。所乐音岳,又五岳反。嗜,市志反,注及下并同。屈,居勿反。屈到,楚莫敖。芰,其寄反。

  [疏]“致齐”至“齐者”。

  ○正义曰:此一节明祭前齐日之日。

  ○“思其居处”者,谓祭致齐之日也,思其居处以下五事,谓孝子思念亲存之五事也。先思其粗,渐思其精,故居处在前,乐、嗜居后。

  ○“齐三日,乃见其所为齐”者,谓致齐思念其亲,精意纯熟,目想之若见其所为齐之亲也。

  ○注“《春秋传》曰:屈到嗜芰”。

  ○正义曰:《楚语》云:“屈到嗜芰。有疾,召其宗老而属之曰:‘祭我,必有芰。’”

  祭之日,入室,僾然必有见乎其位。周还出户,肃然必有闻乎其容声。出户而听,忾然必有闻乎其叹息之声。周还出户,谓荐设时也。无尸者,阖户若食间,则有出户而听之。

  ○僾音爱,微见貌。还音旋,本亦作旋,注同。忾,开代反。阖,户猎反。

  [疏]“祭之”至“之声”。

  ○正义曰:此一经明祭之日,孝子想念其亲。

  ○“入室,僾然必有见乎其位”者,谓祭之日朝初入庙室时也。初入室阴厌时,孝子当想象僾僾{髟方}々见也。《诗》云:“爱而不见。”见,如见亲之在神位也。故《论语》云“祭如在”。

  ○“周还出户,肃然必有闻乎其容声”者,谓荐馔时也。孝子荐俎酌献,行步周旋,或出户。当此之时,必有悚息肃肃然,如闻亲举动容止之声。

  ○“出户而听,忾然”者,谓祭此人为无尸之时,设荐已毕,孝子出户而静听,忾忾然也,必有闻乎其叹息之声也。

  ○注“周还”至“听之”。

  ○正义曰:“,出户谓荐设时也”者,若《特牲》、《少牢》主妇设豆及佑食设俎之属是也。云“无尸者,阖户若食间,则有出户而听之”者,案《士虞礼》云:“无尸,则礼及荐馔皆如初,主人哭,出复位,祝阖牖户如食间。”注云:“如尸一食九饭之须。”彼谓虞祭无孙行为尸者,则吉祭亦当然也。此郑云阖户若食间,见如正祭九饭之间也。而皇氏谓尸谡之后,阳厌之时,又云无尸谓之阴厌,尸未入前,其义并非也。

  是故先王之孝也,色不忘乎目,声不绝乎耳,心志嗜欲不忘乎心。致爱则存,致悫则著,著、存不忘乎心,夫安得不敬乎?存、著则谓其思念也。

  ○悫,苦角反。

  [疏]“是故”至“敬乎”。

  ○正义曰:此一经覆说孝子祭时念亲之事。

  ○“致爱则存”者,谓孝子致极爱亲之心,则若亲之存,以嗜欲不忘於亲故也。

  ○“致悫则著”者,谓孝子致其端悫敬亲之心,则若亲之显著,以色不忘於目、声不忘於耳故也。

  ○“著、存不忘乎心”者,言如亲之存在,恒想见之,不忘於心。既思念如此,何得不敬乎!

  君子生则敬养,死则敬享,思终身弗辱也。享,犹祭也,飨也。

  ○养,羊尚反。乡也,许亮反,下文“乡也”、“乡之”、注“乡”并同。君子有终身之丧,忌日之谓也。忌日不用,非不祥也。言夫日志有所至,而不敢尽其私也。忌日,亲亡之日。忌日者,不用举他事,如有时日之禁也。祥,善也。志有所至,至於亲以此日亡,其哀心如丧时。

  ○言夫日,音扶,本或作言夫忌日。

  [疏]“君子”至“私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孝子终身念亲不忘之事。

  ○“忌日不用,非不祥也”者,谓忌日不用举作他事者,何?非谓此日不善,别有禁忌,不举事也。

  ○“言夫日志有所至,而不敢尽其私也”者,所以不举者,言夫忌日,谓孝子志意有所至,极思念亲,不敢尽其私情而营他事,故不举也。

  唯圣人为能飨帝,孝子为能飨亲。谓祭之能使之飨也。帝,天也。飨者,乡也,乡之然后能飨焉。言中心乡之,乃能使其祭见飨也。上飨,或为相。

  ○相,息亮反,下文同。是故孝子临尸而不怍,君牵牲,夫人奠盎。君献尸,夫人荐豆。卿、大夫相君,命妇相夫人。齐齐乎其敬也,愉愉乎其忠也,勿勿诸其欲其飨之也!色不和曰怍。奠盎,设盎齐之奠也。此时君牵牲,将荐毛血。君献尸而夫人荐豆,谓绎日也。傧尸,主人献尸,主妇自东房荐韭、菹、醢。勿勿,犹勉勉也,悫爱之貌。

  ○怍,才各反。盎,乌浪反。齐齐,如字,旧子礼反。愉,羊朱反。盎齐,才细反。绎音亦。傧音宾。

  [疏]“唯圣”至“之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孝子祭祀欲亲歆飨之意。

  ○“唯圣人为能飨帝”者,以飨帝为难,故圣人能之。飨亲不易,故孝子能之。欲飨亲与飨帝同,故以飨帝比飨亲,言飨亲难也。此本为飨亲而发,故下文专论飨亲之事。

  ○“飨者,乡也”者,言神之所以飨者,由孝子之所归乡也,乡之故然后能使神灵歆飨焉。

  ○“是故孝子临尸而不怍”者,怍,谓颜色不和悦。以祭祀须飨尸,故孝子临对尸前,不得颜色不和。

  ○“君牵牲,夫人奠盎”者,熊氏云:“此谓绎祭。君当牵牲之时,夫人奠设盎齐之奠。”

  ○“君献尸,夫人荐豆”者,绎祭,故先献后荐。

  ○“齐齐乎其敬也”者,卿大夫相君,命妇相夫人,皆齐齐乎其恭敬。齐齐,谓整齐之貌,故《玉藻》云“庙中齐齐”。

  ○“愉愉乎其忠也”者,愉愉,和悦之貌,忠,谓忠心,言孝子颜色愉愉然和悦尽忠心。

  ○“勿勿诸其欲其飨之也”者,勿勿,犹勉勉也。言孝子之心与貌勉勉然,欲得亲之歆飨也,其,皆语助。

  ○注“色不”至“之貌”。

  ○正义曰:案《曲礼》云“容戎怍怍”,谓颜色变,即不和之意。云“奠盎,设盎齐之奠也”者,此谓绎祭,故牵牲之时,夫人预设盎齐之尊。假令正祭牵牲时,夫人设奠盎之尊,至君亲制祭,夫人酌盎齐以献尸,义无妨也。皇氏怪此奠盎在牵牲之时,於事大早,以奠盎为洗牲。勘诸经传,无洗牲以酒之文。皇氏文无所据,其义非也。云“谓绎日也”者,以其先云“君献尸”,后云“夫人荐豆”,故知绎日也。云“傧尸,主人献尸,主妇自东房荐韭、菹、醢”者,此是《有司彻》文。引之者,证傧尸之时,先献后荐,上大夫傧尸,即天子、诸侯之绎也。

  文王之祭也,事死者如事生,思死者如不欲生。忌日必哀,称讳如见亲,祀之忠也。如见亲之所爱,如欲色然,其文王与?思死者如不欲生,言思亲之深也。如欲色者,以时人於色厚假以喻之。

  ○忠,如字,谓尽中心。与音馀。《诗》云:“明发不寐,有怀二人。”文王之《诗》也。祭之明日,明发不寐,飨而致之,又从而思之。祭之日,乐与哀半,飨之必乐,已至必哀。”明发不寐,谓夜至旦也。祭之明日,谓绎日也。言绎之夜不寐也,二人,谓父、母,容尸侑也。

  ○乐与音洛,下同,侑音又。

  [疏]“文王”至“必哀节”。

  ○正义曰:此一节明文王祭思亲忠敬之甚。

  ○“思死者如不欲生”者,言文王思念死者,意欲临之而死,如似不复欲生。

  ○“称讳如见亲”者,言文在庙中,上不讳下,於祖庙称亲之讳,如似见亲也。

  ○“祀之忠”者,言文王祭祀之尽忠诚也。

  ○“如见亲之所爱,如欲色然”者,解祀之忠敬之事,言齐时思念亲之平生嗜欲,如似真见亲所爱在於目前,又思念亲之所爱之甚,如似凡人贪欲女色然也。

  ○“其文王与”者,唯文王能如此与?与,是不执定之辞。王肃然解“欲色,如欲见父母之颜色,郑何得比父母於女色”!马昭申云:“孔子曰‘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如此,亦比色於德。”张融:“亦如好色,取其甚也。於文无妨。”

  ○“文王之诗也”者,此幽王《小雅 小宛》之篇,而云文王诗也”者,记者引《诗》,断章取义;且诗人陈文王之德,以剌幽王,亦得为文王之诗也。

  ○“祭之明日,明发不寐”者,谓正祭明日绎祭之时,祭既讫,得其夜发,夕至明而不寐。

  ○“飨而致之,又从而思之”者,申明发之意。既设绎祭之飨而致於神,其夜又从而思之也。

  ○“飨之必乐,已至必哀”者,孝子想神之歆飨,故必乐;又想及飨已至之后必分离,故必哀也。

  ○注“祭之”至“侑也”。

  ○正义曰:“知祭之明日,谓绎日也”者,案宣八年“六月辛巳,有事于大庙,仲遂卒于垂,壬午犹绎”是祭之明日为绎也。云“二人,谓父母,容尸侑也”者,祭有念亲,故二人谓父母。案《有司彻》“上大夫傧尸,别立一人为侑,以助尸”,似乡饮酒礼,介介之副宾也。绎祭与傧尸同,故知二人,容尸与侑侑也。

  仲尼尝,奉荐而进,其亲也悫,其行趋趋以数。尝,秋祭也。亲,谓身亲执事时也。悫与趋趋,言少威仪也,趋读如促。数之言速也。

  ○仲尼尝,绝句。尝,秋祭。奉荐而进,绝句。其亲也悫,绝句。趋音促,注及下注皆同。数,色角反,徐音速,注同。已祭,子赣问曰:“子之言祭,济济漆漆然,今子之祭,无济济漆漆,何也?”子曰:“济济者,容也,远也。漆漆者,容也,自反也。容以远,若容以自反也,夫何神明之及交?夫何济济漆漆之有乎?漆漆,读如朋友切切。自反,犹言自脩整也。容以远,言非所以接亲亲也。容以自反,言非孝子所以事亲也。及,与也。此皆非与神明交之道。

  ○赣音贡。济,子礼反,下同。漆,依注音切,下同。客也,口白反,宾客也,下“客以远”同。容也,羊凶反,仪容也。下“若容以自反”同。“反馈乐成,荐其荐俎,序其礼乐,备其百官,君子致其济济漆漆,夫何慌惚之有乎?天子诸侯之祭,或从血、腥始,至反馈,是进熟也。荐俎,豆与俎也。慌惚,思念益深之时也。言祭事既备,使百官助己祭,然而见其容而自反,是无慌惚之思念。

  ○乐成,音岳,又五教反。慌,况往反,注及下同;一音荒。惚音忽,注及下同;本又作忽。夫言岂一端而已,夫各有所当也。”岂一端,言不可以一概也,礼各有所当。行祭宗庙者,宾客济济漆漆,主人悫而趋趋。当,丁浪反。概,古代反。

  [疏]“仲尼”至“当也”。

  ○正义曰:此一节记仲尼尝祭之仪。

  ○“奉荐而进,其亲也悫”者,悫,谓质悫,谓仲尼奉荐进尺之时,其身执事,其形貌悫质,少威仪。

  ○“其行也趋趋以数”者,其行步促促,速疾少威仪,举足而数也。

  ○“今子之祭,无济济漆漆何也”者,子赣先闻夫子说祭事威仪,须济济漆漆然也。今子之为祭无济济漆漆者,何也?子曰济济者,何也?

  ○“远也”,夫子为子赣说济济之义,言济济者,是容貌自疏远。

  ○“漆漆者,容也,自反也”,谓容貌自反覆而脩正也。

  ○“容以远,若容以自反也”者,覆结上文,言孝子若容貌以疏远,若容貌以自脩正,此乃宾客之事。

  ○“夫何神明之及交”者,及,与也。言孝子若作宾客之容,何得神明之与交?言不得与神明交也。

  ○“夫何济济漆漆之有乎”者,更覆结上之。云夫孝子何得济济漆漆之有乎,言不得有也。其“容也,远也”,王肃以容为客,皇氏用王肃以客有其容之义,其义亦通,但於文势不便,至注更具详。

  ○“反馈乐成”者,此天子、诸侯之祭,血腥而始,及至进是设馔进孰,合乐成毕。定本“反馈”作“及”字,至注更释。

  ○“荐俎”者,谓荐孰之时,荐其馈食之豆并牲体之俎。

  ○“序其礼乐,备其百官”者,进馈之前与神明而交,贵其诚敬。进馈之后,人事之盛,故序其礼乐,备其百官。

  ○“君子致其济济漆漆”者,言於此之时,君子、助祭之人致其济济漆漆宾客之事。

  ○“夫何慌惚之有乎”者,此一句覆结前文子贡问之。若孝子自济济漆漆,何得慌惚思念之有乎!言无念亲之意也。

  ○“夫言岂一端而已”者,夫子答子贡,云一端,犹一概也。凡言语岂一概而已?言不可以一概,所属各异。

  ○“夫各有所当也”者,谓其言语各有所当,若悫而趋,当孝子也。济济漆漆,当宾客也。

  ○注“漆漆”至“之道”。

  ○正义曰:云“漆漆,读如朋友切切”者,以漆漆非形貌之状,漆音近切。“朋友切切偲偲”语,《子路》文也。云“自反,犹言自修整也”者,凡脩整之人,必自反覆顾省,故云“自反,犹言自修整”。云“容以远,言非所以接亲亲也”者,凡接亲亲,不事容貌,又相附近。今既事容貌,又相疏远,故云“非所以接亲亲”。言亲亲,对孝子之辞。或容为客字,则是义远。何须云“容以远”,又“容以自反”与“容以远”相对,一字为容,一字为客,未之有也。又王肃为客字破郑义,明郑义“容”字也。

  ○注“天子”至“思念”。

  ○正义曰:“天子、诸侯之祭,或从血、腥始”者,谓以卿大夫从馈孰始,故云“天子诸侯或从血、腥始”,言或者不尽然,故三献爓,一献孰,是不从血、腥始。云“至反馈,是进孰也”者,既以血、腥为始,至於反馈之时,是进孰也。但“至”与“反”字,於文为烦,定本又为“及”字,故皇氏云“初祭,尸入於室,后出在堂门,尸更反入而设馈”。故云“及馈”,义当然也。

  孝子将祭,虑事不可以不豫;比时具物,不可以不备;虚中以治之。比时,犹先时也。虚中,言不兼念馀事。

  ○比,必利反,徐甫至反,注同。先,悉荐反,又如字。

  [疏]“孝子”至“治之”。

  ○正义曰:自此以下至“成人之道”,广明孝子祭祀之义,今各随文解之。

  ○“将祭虑事,不可以不豫”者,言孝子虑事,不可於祭前不豫思虑之。

  ○“比时具物,不可以不备”者,比时谓先时。言在祭之先,以备具於物。至於祭时,不可以不备具也。

  ○“虚中以治之”者,言不可兼念馀事,心中实虚,唯思此祭而已,故云“虚中以治之”也。

  宫室既脩,墙屋既设,百物既备,夫妇齐戒,沐浴,盛服奉承而进之。洞洞乎,属属乎,如弗胜,如将失之,其孝敬之心至也与!脩、设,谓除及黝垩。

  ○洞音动,下同。属音烛,下同。弗,本亦作不,何休云“弗者,不之深也”。胜音升。与音馀。黝,於纠反。垩,乌路反。荐其荐俎,序其礼乐,备其百官,奉承而进之。百官助主人进之。

  [疏]“宫室”至“进之”。

  ○正义曰:“洞洞”、“属属”,是严敬之貌。言孝子之心,奉承而进祭之时,其心洞洞乎,属属乎!恭敬心盛,如举物之弗胜。心所奉持,如似将失於物,此是孝子心敬之至极也。案《广雅》:“洞洞、属属,敬也。”

  於是谕其志意,以其慌惚以与神明交,庶或飨之。庶或飨之,孝子之志也。谕其志意,谓使祝祝飨及侑尸也。或,犹有也,言想见其仿佛来。

  ○祝祝,上之六反,下之又反;又并之六反。仿,孚往反。佛,孚味反。

  [疏]“於是”至“志也”。

  ○正义曰:孝子既荐其俎,於是使其祝官启告鬼神,晓谕鬼神以志意。

  ○“以其慌惚以与神明交,庶或飨之”者,言孝子以其思念情深,慌惚似神明交接,庶望神明或来歆飨,故云庶几神明飨之者,是孝子之志意也。言想见其亲仿佛而来也。

  孝子之祭也,尽其悫而悫焉,尽其信而信焉,尽其敬而敬焉,尽其礼而不过失焉。进退必敬,如亲听命,则或使之也。言当尽已而已,如居父母前,将受命而使之。

  [疏]“孝子”至“之也”。

  ○正义曰:“尽其悫而悫焉”者,尽悫,谓心尽其悫也。而悫焉,谓外亦悫焉。其信与敬,皆处内。内有其心,外著於貌。

  ○“尽其礼而不过失焉”者,以其礼包众事,非可极,故不得云而“尽其礼焉”,云“不过失焉”,则是礼也。

  ○“进退必敬,如亲听命,则或使之也”者,言孝子祭时,进之与退,必恒恭敬,如似亲听父母之命,而父母或使之也。

  孝子之祭可知也,其立之也,敬以诎,其进之也,敬以愉,其荐之也,敬以欲。退而立,如将受命。已彻而退,敬齐之色不绝於面。诎,充诎,形容喜貌也。进之,谓进血腥也。愉,颜色和貌也。荐之,谓进熟也。欲,婉顺貌。齐,谓齐庄。

  ○诎,求勿反,注及下并篇末同,徐丘勿反。敬齐如字,注及下同;王、徐侧皆反。婉,忧阮反。

  孝子之祭也,立而不诎,固也。进而不愉,疏也。荐而不欲,不爱也。退立而不如受命,敖也。已彻而退,无敬齐之色,而忘本也。如是而祭,失之矣。固,犹质陋也。而忘本,而,衍字。

  ○敖也,五报反。

  [疏]“孝子”至“之矣”。

  ○正义曰:此一节明孝子之祭,观其貌而知其心,故孝子之祭可知也者,以下诸事是也。

  ○“其立之也,敬以诎”者,诎,谓充诎,形容欢喜之貌,言孝子尸前而立,形貌恭敬,而颜色欢喜。

  ○“其进之也,敬以愉”者,进,谓进血腥。愉,谓颜色温和。言孝子荐血腥之时,容貌恭敬,而颜色温和。

  ○“其荐之也,敬以欲”者,言孝子荐熟之时,容貌恭敬,颜色婉顺,如欲得物然。

  ○“退而立,如将受命”者,言孝子或有退之时,如似前进将受命。

  ○“已彻而退,敬齐之色不绝於面”者,谓祭毕已彻馔食,孝子退者,恭敬齐庄之色不离绝於面。

  ○“立而不诎,固也”者,言其固陋不知礼。

  ○“进而不愉,疏也”者,言与亲疏远,不相亲附。

  ○“荐而不欲,不爱也”者,言不爱亲。

  ○“退立而不如受命,敖也”者,言敖其亲,不恭敬。“已彻而退,无敬齐之色,而忘本也”者,而,衍字,忘本,谓不思其亲。

  孝子之有深爱者,必有和气。有和气者,必有愉色。有愉色者,必有婉容。和气,谓立而诎。孝子如执玉,如奉盈,洞洞属属然如弗胜,如将失之。严威俨恪,非所以事亲也,成人之道也。成人,既冠者。然则孝子不失其孺子之心也。

  ○奉,芳勇反。俨,鱼检反。恪,苦各反。冠,古乱反。孺,而树反。

  [疏]“孝子”至“道也”。

  ○正义曰:“如执玉,如奉盈”,言孝子对神,容貌敬慎,如执持玉之大宝,如奉盈满之物。

  ○“严威俨恪,非所以事亲也”者,严,谓严肃;威,谓威重;俨,谓俨正;恪,谓恭敬。言四者容貌非事亲之体,事亲当和顺卑柔也。

  ○“成人之道也”者,言严、威、俨、恪,只是既冠成人之道也。

  先王之所以治天下者五,贵有德,贵贵,贵老,敬长,慈幼。此五者先王之所以定天下也。贵有德,何为也?为其近於道也。贵贵,为其近於君也。贵老,为其近於亲也。敬长,为其近於兄也。慈幼,为其近於子也。言治国有家道。长,丁丈反,下及下注皆同。为其,于伪反,下“为其”同。近,附近之近。是故至孝近乎王,至弟近乎霸。至孝近乎王,虽天子必有父。至弟近乎霸,虽诸侯必有兄。先王之教,因而弗改,所以领天下国家也。天子有所父事,诸侯有所兄事,谓若三老五更也。天子衰,诸侯兴,故曰“霸”。

  ○乎王,于况反。弟音悌,下同。更,古衡反,下“及下更”相同。

  [疏]“先王”至“家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贵德及孝弟之事。皇氏云:“此亦承上夫子答子赣之辞毕,广明孝弟之义。”今以皇氏说未知然否,或是说杂录之辞。

  ○“贵有德,何为也?为其近於道也”者,德是在身善行之名,道者於物开通之称。以己有德,能开通於物,故云“近於道也”。凡言近者,非是实到,附近而已。

  ○“是故至孝近乎王,至弟近乎霸”者,孝能感物,故近乎王。弟能亲爱,故近乎霸。

  ○“虽天子必有父”者,以圣人之德,无加於孝乎,故虽天子之尊,必有事之如父者,谓养三老也。

  ○“虽诸侯必有兄”者,以教民礼顺莫善於弟,故虽诸侯之贵,必有事之如兄者,谓养五更也。

  ○“先王之教,因而弗改”者,言先王设教之原,因人之心孝弟,即以孝弟教人,是因而不改,从人之所欲,故可以领天下国家也。

  ○注“天子”至“曰霸”。

  ○正义曰:云“天子有所父事,诸侯有所兄事”者,案天子、诸侯俱有养老之礼,皆事三老五更,故《文王世子》注“三老如宾,五更如介”。但天子尊,故以父事属之。诸侯卑,故以兄事属之。云“天子衰,诸侯兴,故曰霸”者,案《中候》:“诸侯曰霸。”注云:“霸,把也,把天子之事也。”

  子曰:“立爱自亲始,教民睦也。立教自长始,教民顺也。亲、长,父、兄也。睦,和厚也。教以慈睦,而民贵有亲。教以敬长,而民贵用命。尊长出教令者。孝以事亲,顺以听命,错诸天下,无所不行。”

  [疏]“子曰”至“不行”。

  ○正义曰:此一节明爱敬之道。皇氏云:“因上答子贡之问,别爱敬,语更端,故别言‘子曰’。自此以下,皆展转相因,广明其事。”今谓记者杂录以事类相接为次,非本相因之辞也。

  ○“立爱自亲始”者,言人君欲立爱於天下,从亲为始言先爱亲也。

  ○“教民睦也”者,己先爱亲,人亦爱亲,是教民睦也。

  ○“立敬自长始”者,言起敬於天下,从长为始,言先自敬长。

  ○“教民顺也”者,己能敬长,民亦敬长,是教民顺也。

  ○“教以慈睦,而民贵有亲”者,覆上“教民睦”也。睦则恩慈,故云“慈睦”也。民既慈睦,各贵所有之亲。

  ○“教以敬长,而民贵用命”者,覆结上文“教民顺”也。既教以敬长,民心和顺,不有悖逆,故贵用在上之教命。

  ○“孝以事亲,顺以听命”者,孝以事亲,覆说“而民贵有亲”也。“顺以听命”,覆说“而民贵用命”也。以此二者错置於天下,故无所不行,言皆行也。

  郊之祭也,丧者不敢哭,凶服者不敢入国门,敬之至也。祭者告礼,不欲闻见凶人。

  ○错诸,七路反。

  [疏]“郊之”至“至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祭祀之礼,以是吉礼大事,故丧与凶服皆辟之。

  祭之日,君牵牲,穆荅君,卿、大夫序从。祭,谓祭宗庙也。穆,子姓也。荅,对也。序,以次第从也,序或为豫。

  ○从,才用反,注同。既入庙门,丽于碑,卿大夫袒,而毛牛尚耳,鸾刀以刲,取膟膋,乃退。爓祭祭腥,而退,敬之至也。丽,犹系也。毛牛尚耳,以耳毛为上也。膟膋,血与肠间脂也。爓祭祭腥,祭爓肉、腥肉也。汤内曰爓。爓祭祭腥,或为“合祭腥、泄、<月>熟”也。

  ○碑,彼皮反。袒,徒旦反。鸾力端反。刲,苦圭反。膟音律。膋,力彫反。爓音寻。泄,息列反。<月>,直辄反。

  [疏]“祭之”至“至也”。

  ○正义曰:前经郊祭之致敬,此一节明祭庙牵牲致敬。

  ○“穆答君”者,穆,谓子姓;答,对也。言祭庙,君牵牲之时,子姓对君共牵牲。

  ○“卿、大夫序从”者,卿夫夫作币,士奉刍,依次第而从君也。

  ○“既入庙门,丽于碑”者,丽,系也。君牵牲入庙门,系著中庭碑也。王肃云:“以纼贯碑中,君从此待之也。”

  ○“卿大夫袒,而毛牛尚耳”者,将杀牲,故袒取牛毛荐之,故云“毛牛”也。以耳毛为上,故云“尚耳”。耳主听,欲使神听之。

  ○“鸾刀以刲,取膟膋”者,谓用鸾刀刲割牲体,以取血及肠间指血以供荐,而膋以供炙肝及爇萧也。

  ○“乃退”者,谓杀牲竟,而取卿、大夫所刲血毛膟膋荐之,竟而退也。祭有三节,此一节竟,故退。

  ○“爓祭,祭腥”者,爓,谓爓肉而祭。腥,谓以腥肉而祭。言荐膟膋之后,以俎载爓肉、腥肉而祭也。

  ○“而退”者,谓爓祭祭腥之后,祭事既卒而退,是恭敬之至极也。

  ○注“穆,子姓也”。

  ○正义曰:知穆是子姓者,熊氏云“父昭子穆。姓,生也。是昭穆所生谓子孙。直言穆者,文不备”。

  ○注“膟膋”至“熟也”。

  ○正义曰:案《说文》及《字林》云:膟血、祭膋,是牛肠间脂也。是膟为血,膋为肠间脂也。云“爓祭祭腥,祭爓肉、腥肉也”者,既叠出经文爓祭之事、祭腥之语,然后解云谓祭爓肉也、腥肉也。“祭爓肉”即经之“爓祭”也,云“腥肉”即经之“祭腥”也。其祭腥肉、爓肉,并当朝践之节。此腥肉则《礼运》云“腥其俎”也。爓肉即《礼运》云“熟其殽”也。此先云“爓”者,记者便文耳,非先后之次。云“汤肉曰爓”者,以鬼神异於生,虽曰熟殽,但汤肉而已。若其小祀,则煮肉令熟,故《郊特牲》云“一献熟”,是爓与熟又别也。云“爓祭祭腥”,或云“合祭腥、泄、<月>、熟也”者,谓“爓祭祭腥”四字,《礼记》他本为“合祭腥、泄、<月>、熟”六字者,故云“或”。

  郊之祭,大报天,而主日,配以月。夏后氏祭其闇,殷人祭其阳。周人祭日,以朝及闇。主日者,以其光明,天之神可见者莫著焉。闇,昏时也。阳读为“曰雨曰旸”之旸,谓日中时也。朝,日出时也。夏后氏大事以昏,殷人大事以日中,周人大事以日出,亦谓此郊祭也。以朝及闇,谓终日有事。

  ○神见,贤遍反,一本作“神可见”,则如字。旸音阳。

  [疏]“郊之”至“及闇”。

  ○正义曰:自此以下至“致天下之和”,论郊祭及日月之义。此郊之祭一经,止明郊祭之礼。

  ○“郊之祭”者,谓夏正郊天。

  ○“大报天”者,谓於此郊时大报天之众神,虽是春祈天,生养之功大,故称大报天。

  ○“天主日,配以月”者,谓天无形体,县象著明不过日、月,故以日为百神之主,配之以月。自日以下皆祭,特言月者,但月为重,以对日耳。盖天帝独为坛,其日、月及天神等共为一坛,故日得为众神之主也。

  ○“夏后氏祭其闇”者,以夏后氏尚黑,故祭在於昏时。

  ○“殷人祭其阳”者,以尚白,故祭在日中时。

  ○“周人祭日,以朝及闇”者,以其尚文,祭百神礼多,故以朝及闇也。故季氏之祭,大夫之家礼仪应少,而亦以朝及暗,故夫子讥之。

  ○注“阳读”至“有事”。

  ○正义曰:案《洪范》“庶徵云曰雨、曰旸”,旸,谓亢旸乾燥,日中之时亦明。日中乾燥,异於昏明,故读从“曰雨曰旸”之旸也。必读之者,恐人以夜为阴,昼为阳,恐终日而祭,故谓从旸也。云“亦谓此郊祭”者,以《檀弓》大事非止是丧,亦兼谓祭,故云大事亦谓此郊祭。

  祭日於坛,祭月於坎,以别幽明,以制上下。幽明者,谓日照昼,月照夜。

  [疏]“祭日”至“上下”。

  ○正义曰:此经及下经皆据春分朝日,秋分夕月。

  ○“祭日於擅”,谓春分也。“祭月於坎”,谓秋分也。月为幽,日为明。日在坛,月在坎,是殊别幽明,制定上下。

  祭日於东,祭月於西,以别外内,以端其位。端,正。

  ○别,彼列反,下同。

  [疏]“祭日”至“其位”。

  ○正义曰:端,正也。日为阳,在外。月为阴,在内。今祭日於东,用朝旦之时,是为外。祭月於西,乡夕之时,是为内。是以别外内以正其位也。而崔氏云“祭日於坛,祭月於坎,还据上文郊祭之时”,今谓若是郊祭,日与月当应同处,何得祭日於坛,祭月於坎,日於东,月於西,祭不同处?则崔氏说非也。崔又云:“日月有合祭之时。谓郊祭天而主日,配以月,其礼大,用牛。合祭之时,谓春分朝日,秋分夕月,其礼小,故《祭法》用少牢。”今谓《小司徒》云“小祭祀,奉牛牲”,郑注谓“玄冕所祭”,自玄冕皆用牛也,何得用少牢?今谓《祭法》日月用少牢,郑云“祷祈之祭也”,崔氏说又非。崔氏又云:“迎春之时,兼日月者。”今案:诸文迎春迎秋无祭日月之文,《小宗伯》云“兆五帝於四郊,四望、四类亦如之”,谓四望、四类之祭,亦如五帝在四郊,故郑云“兆日於东郊,兆月与风师於西郊”,不谓兆五帝之时即祭日月,崔说又非。

  日出於东,月生於西。阴阳长短,终始相巡,以致天下之和。巡,读如“沿汉”之沿,谓更相从道。

  ○巡,依注依音沿,悦专反。

  [疏]“日出”至“之和”。

  ○正义曰:阴,谓夜也。阳,谓昼也。夏则阳长而阴短,冬则阳短而阴长,是阴阳长短。

  ○“终始相巡”者,又月之与日同行黄道,其晦朔之时,月与日同处。自朔之后,月与日先后而行,至月终日还,与月同处,亦是终始相巡。

  ○“以致天下之和”者,以日月交相依巡,是阴阳和会,故致天下之和也。

  ○注“巡,读如沿汉之沿”。

  ○正义曰:案文十年《左传》云“子西沿汉沂江,将入郢”,是沿为顺流而下,故读从之。

  天下之礼,致反始也,致鬼神也,致和用也,致义也,致让也。因祭之义,汎说礼也。致之言至也,使人勤行至於此也,至於反始,谓报天之属也。至於鬼神,谓祭宗庙之属也。至於和用,谓治民之事以足用也。

  ○汜说,芳剑反。致反始,以厚其本也。致鬼神,以尊上也。致物用,以立民纪也。致义,则上下不悖逆矣。致让,以去争也。合此五者以治天下之礼也。虽有奇邪,而不治者则微矣。物,犹事也,变和言物,互之也。微,犹少也。

  ○悖,布内反。去,起吕反。争,争斗之争。奇,纪宜反。邪,似嗟反。治,直吏反。

  [疏]“天下”至“微矣”。

  ○正义曰:此一节明礼之大用,凡有五事,若能行之得理,则天下治矣。

  ○“天下之礼”者,言天下所用之礼,所致凡有五事也。

  ○“致反始也”者,致之言至也。言礼之至极於天,反报初始,言人始於天,反而报之。

  ○“致鬼神也”者,言礼之致极至於鬼神,谓祭宗庙之等。

  ○“致和用也”者,和,谓百姓和谐;用,谓财用丰足,言礼之至极,治理於民,使百姓和谐,财用富足也。

  ○“致义也”者,义,谓断割得宜,治恶讨暴,言礼之至极於义也。

  ○“致让也”者,让谓递相推让,言礼之至极於让也。

  ○“致反始,以厚其本也”者,天为人本,今能反始以报於天,是厚重其本也。上能厚本,教下,下亦能厚本也。

  ○“致鬼神,以尊上也”者,谓至於祭祀鬼神,是尊严其上也。以此教民,民亦尊上也。

  ○“致物用,以立民纪也”者,民丰物用,则知荣辱礼节。故至於物用,可以立人纪也。

  ○“致义,则上下不悖逆矣”者,义能除凶去暴,故上下不有悖逆也。

  ○“致让,以去争也”者,以让,故无争。

  ○“合此五者,以治天下之礼也”者,言能和合此五者以治理天下之礼。

  ○“虽有奇邪,而不治者则微矣”者,奇,谓奇异;邪,谓邪恶,皆据异行之人。言用此五事为治,假令有异行、不从治者,亦当少也,故云“则微矣”。

  ○注“物犹”至“少也”。

  ○正义曰:上文云“致和用”,明和能立事,是和用互言之,有事用也。下文云“致物用”,物,谓事也,谓事须和也,是致事用互致和用也,是事必须和,和能立事,故云“互”也。

  宰我曰:“吾闻鬼神之名,不知其所谓。”子曰:“气也者,神之盛也。魄也者,鬼之盛也。合鬼与神,教之至也。气,谓嘘吸出入者也。耳目之聪明为魄。合鬼、神而祭之,圣人之教致之也。

  ○魄,普白反。嘘音虚。吸,许及反。

  [疏]“宰我”至“至也”。

  ○正义曰:自此以下至“以祀先王先公,敬之至也”,此一节明宰我问鬼神之事,夫子答以鬼神、魂魄、祭祀之礼,又广明天子、诸侯耕藉及公桑之事,今各随文解之。

  ○“不知其所谓”者,宰我善问孔子:吾唯闻鬼神之名,不知此鬼神所谓何物为鬼神。

  ○“子曰:气也者,神之盛也”者,此夫子答宰我以神名,言神是人生有之气,气者是人之盛极也。

  ○“魄也”者,鬼之盛也”者,是夫子答鬼之事言人形魄者,鬼之盛极也。

  ○“合鬼与神,教之至也”者,言人死,神上於天,鬼降於地,圣王合此鬼之与神以祭之,至教之致也,是圣王设教致合如此,故云“教之至也。

  ○注“气谓”至“之也”。

  ○正义曰:“气,谓嘘吸出入也”者,谓气在口嘘吸出入,此气之体无性识也。但性识依此气而生,有气则有识,无气则无识,则识从气生,性则神出入也。故人之精灵而谓之神。云“耳目之聪明为魄”者,魄,体也。若无耳目形体,不得为聪明,故云“耳目聪明为魄”。云“合鬼神而祭之,圣人之教致之也”者,人之死,其神与形体分散各别,圣人以生存之时神形和合,今虽身死,聚合鬼神,似若生人而祭之,是圣人设教兴致之,令其如此也。

  “众生必死,死必归土,此之谓鬼。骨肉毙于下,阴为野土。阴,读为依荫之荫,言人之骨肉荫於地中,为土壤。

  ○毙,本亦作弊,婢世反。阴,依注音荫,於鸩反。壤,如羊反。

  [疏]“众生”至“野土”。

  ○正义曰:此一经明鬼神之事。

  ○“众生必死”者,言物之众宾而生必皆有死。

  ○“死必归土”者,言万物死者皆归於土。此一经因而言物,实是本说人也。

  ○“此之谓鬼”者,鬼,归也,此归土之形,故谓之鬼也。

  ○“骨肉毙于下,阴为野土”者,此覆说归土之义也。言死,骨肉毙败於地下,依阴於地为野泽土壤。谓在田野,故称为“野土”。俗本“阴”作“荫”字也。

  其气发扬于上,为昭明,焄蒿凄怆,此百物之精也,神之著也。焄,谓香臭也。蒿,谓气烝出貌也。上言众生,此言百物,明其与人同也,不如人贵尔。蒿,或为藨。

  ○焄,许云反,香臭之气耳。蒿,许羔反。烝,之膺反。藨,表骄反,又皮表反。

  [疏]“其气”至“著也”。

  ○正义曰:一经申明神也。此利择人气为神,言人生赋形体与气合共为生,其死则形与气分。

  ○“其气之精魂发扬升於上,为昭明”者,言此升上为神灵光明也。

  ○“焄蒿凄怆,此百物之精也”者,焄,谓香臭也,言百物之气,或香或臭。蒿,谓烝出貌,言此香臭烝而上,出其气蒿然也。“凄怆”者,谓此等之气,人闻之情有凄有怆。“百物之精也”者,人气扬於上为昭明,百物之精气为焄蒿凄怆,人与百物共同,但情识为多,故特谓之“神”。此经论人,亦因人神言百物也。

  ○“神之著也”者,人气发扬於上为昭明,是人神之显著。

  因物之精,制为之极,明命鬼神,以为黔首则,百众以畏,万明以服。明命,犹尊名也,尊极於鬼神,不可复加也。黔首,谓民也。则,法也。为民作法,使民亦事其祖祢鬼神,民所畏服。

  ○黔首,其廉反,徐又其严反,黑也。黑首谓民也,秦谓民为黔首。复,扶又反。为民,于伪反。

  [疏]“因物”至“以服”。

  ○正义曰:此一经明圣人设教,合鬼与神而祭之,欲使人事其祖祢,畏敬鬼神。

  ○“因物之精,制为之极”者,言圣人因人与物死之精灵,遂造制为之尊极之称。

  ○“明命鬼神,以为黔首则”者,明,犹尊也;命,犹名也;黔首,谓万民也;则,法也。故尊名人及万物之精,谓之鬼神,以为万民之法则也。

  ○“百众以畏万民以服”者,“百众”谓百官众庶,“万民”谓天下众民。既敬之以鬼神,下皆畏敬之,故云“百众以畏,万民以服”。

  ○注“明命”至“畏服”。

  ○正义曰:鬼神本是人与物之魂魄,若直名魂魄,其名不尊,故尊而名之为鬼神,别加畏敬之也。云“尊极於鬼神,不可复加也”者,解经“制为之极”。所以明鬼神为极者,言物中尊极莫过鬼神,言以外他名不可复加,故圣王造制为之极,名鬼神也。云“黔首谓民也”者,黔,谓黑也。凡人以黑巾覆头,故谓之“黔首”。案《史记》云“秦命民曰黔首”,此纪作在周末秦初,故称黔首。此孔子言,非当秦世以为黔首,录记之人在后变改之耳。汉家仆隶谓苍头,以苍巾为饰,异於民也。此经鬼神本为民神,故下文“筑为宫室,设为宗祧”,其实此鬼神亦兼山川五祀百物之属,故《礼运》云“列於鬼神”,注云“谓祖庙山川五祀之属”。《乐记》云“幽则有鬼神”,注云“助天地成物”者,是百物之魄谓之鬼。对则精灵为魂,形体为魄,故昭七年《左传》云:“人生始化曰魄。既生魄,阳曰魂。”是形为魄,气为魂。若散而言之,魄亦性识,识与魄无异。故昭二十五年《左传》云:“心之精爽,是谓魂魄。魂魄去之,何以能久?”又襄二十九年《左传》云:“天夺伯有魄。”又对而言之,天曰神,地曰祗,人曰鬼;散而言之,通曰鬼神。

  “圣人以是为未足也,筑为宫室,设为宫祧,以别亲疏远迩。教民反古复始,不忘其所由生也。众之服自此,故听且速也。自,由也,言人由此服於圣人之教也。听,谓顺教令也。速,疾也。

  ○迩音尔。

  [疏]“圣人”至“速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圣人为鬼神立宗庙之事。

  ○“圣人以是为未足也”者,谓以是尊名鬼神为未足,谓未称其意也。

  ○“筑为宫室,设为宗祧,以别亲疏远迩,教民反古复始”者,古,谓先祖,追而祭之,是反古也;始谓初始,父母始生於己,今追祭祀,是复始也。

  ○“不忘其所由生也”者,追远报祭,是不忘其所由生也。

  ○“众之所服自此”者,自,由也。言众人服从於上,由此反古、复始而教之也。

  ○“故听且速也”者,听,谓顺其教令,以此之故,在下顺其教令,而且疾速也。

  “二端既立,报以二礼:建设朝事,燔燎膻芗,见以萧光,以报气也。此教众反始也。荐黍稷,羞肝、肺、首、心,见间以侠甒,加以郁鬯,以报魄也。教民相爱,上下用情,礼之至也。”二端既立,谓气也、魄也,更有尊名云鬼神也。二礼,谓朝事与荐黍稷也。朝事,谓荐血腥时也。荐黍稷,所谓馈食也。“见”及“见间”,皆当为覸字之误也。膻,当为馨,声之误也。燔燎馨香,覸以萧光,取牲祭脂也。光,犹气也。有虞氏祭首,夏后氏祭心,殷祭肝,周祭肺。覸以侠甒,谓杂之两甒醴酒也。相爱用情,谓此以人道祭之也。报气以气,报魄以实,各首其类。

  ○燔音烦。燎,力召反,又力吊反。膻,依注音馨,许经反,后“膻乡”同。芗音香。见以,依注见作覸,音间厕之间,徐古辩反。见间,依注合为覸字,音间厕之间。侠,右洽反。甒音武。

  [疏]“二端”至“至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气、魄既殊,明设祭之时,二礼亦异。

  ○“二端既立覸者,谓气也、魄也,既见乃更立,尊名云鬼神也。

  ○“报以二礼”者,谓报此气、魄以二种祭礼,报气,谓朝践之节也;报魄,谓馈熟之节也。

  ○“建设朝事,燔燎膻芗,见以萧光,以报气也”者,此明朝践报气之义也。朝事,谓旦朝祭事。燔燎,谓取膟膋燎於炉炭。膻,谓馨香。见以萧光,谓见覸,覸谓杂也。光,谓气也。谓燔膟膋兼爇萧蒿,是杂以萧气。此等三祭,是以报气也。

  ○“此教众反始也”者,言此上之祭气,是古昔尚质之义。是故教众之以反於初始,此上“反古复始”,总包之也。

  ○“荐黍稷,羞肝、肺、首、心,见间以侠甒,加以郁鬯,以报魄也”者。

  ○“荐黍稷”者,谓馈熟时荐此黍稷。

  ○“羞肝、肺、首、心”者,羞,进也。谓荐黍稷之时,进肝之与肺及首之与心。殷祭以肝,周祭以肺,虞氏以首,夏后氏以心,皆谓祭黍稷之时,兼此物祭也。故《郊特牲》云“祭黍稷加肺”,谓周法也。

  ○“见间以侠甒”者,见间读为覸,亦杂也。“侠甒”谓两甒醴酒,言祭黍稷之时,杂以两甒醴酒。

  ○“加以郁鬯覸者,谓荐此黍稷,加肝肺之荐,更加之以郁鬯,然后荐黍稷、馈熟。报魄之时始云加郁鬯者,言非但荐熟是报魄,言祭初所以加郁鬯,亦是报魄也。以魄在地下,郁鬯灌地,虽是祭初,亦是报魄,不当荐熟之时,故云“加”也。

  ○“以报魄也”者,言荐黍以下,皆是报祭形魄之气。

  ○“教民相爱,上下用情”者,言此馈熟之时,皆以饮食实味,遍於燕饮,是教民相爱。上以恩赐逮下,下爱上恩赐,故上下用情。

  ○“礼之至也”者,至,谓至极也,谓报气报魄,二礼备足,是祀奉上王,礼之至极也。

  ○注“二端”至“其类”。

  ○正义曰:云“更有尊名云鬼神也”者,解经“二端既立”,气也、魄也是二端,更有尊名名鬼神。是既立,谓尊名立也。云“二礼,谓朝事与荐黍稷也”者,以经云朝事以报气,荐黍稷以报魄也。云“见及见间,皆当为覸字之误也”者,经云“见以萧光”,但有见字在,旁无间,间旁无见字,此等据意皆是覸杂之理,故知误加。以间边加见,凡覸者,所见错杂之义故间旁见也。云“膻,当为馨”以与香连文,无取膻义。膻、馨声相近,故云“声之误”也。云“取牲祭脂也”者,案《诗 生民》云“取萧祭脂”,是取萧与祭牲之时杂烧之。一祭之中,再度焫萧,朝践燔膟膋之时,亦有萧也。故《郊特牲》云“取膟膋升首报阳也”,注云“膟膋,肠间脂也,与萧合烧之”,是朝践焫萧也。《郊特牲》又云“既奠,祭后焫萧合膻芗”,是馈熟焫萧也。云“有虞氏祭首”至“周祭肺”,皆《明堂位》文。云“两甒醴酒也”者,以《士丧礼》、《既夕》等皆以甒盛醴,故知醴酒也。此用甒者,盖是天子追享朝践用大尊,此甒即大尊,或可子男之礼。《礼器》云“君尊瓦甒”,谓子男也。皇氏以为异代法也。云“报气以气,报魄以实,各首其类”者,燔燎馨香、萧光之属,是气也。黍稷、肝肺之属,是实物也。首,本也。报气,以气是虚,还以馨香、虚气报之。报魄以实,还以黍稷、实物报之,各本其事类,故云“各首其类也”。

 

卷四十八 祭义第二十四

 卷四十八 祭义第二十四  

  “君子反古复始,不忘其所由生也。是以致其敬,发其情,竭力从事,以报其亲,不敢弗尽也。从事,谓修荐可以祭者也。

  [疏]“君子”至“尽也”。

  ○正义曰:此一节申明反古复始、竭力报亲之事。

  ○“是以致其敬,发其情”者,以君子反古复始,不忘其所由生,是以故致其恭敬,发其情性,竭力从事,以报其亲。谓竭尽气力,随从其事,以上报其亲,不敢不极尽也。

  “是故昔者天子为藉千亩,冕而朱纮,躬秉耒;诸侯为藉百亩,冕而青纮,躬秉耒,以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以为醴酪齐盛於是乎取之,敬之至也。藉,藉田也。先古,先祖。

  ○藉,在亦反。藉田,《说文》作耤。纮音宏。耒,方内反。酪音洛。齐音咨,本亦作齐。

  [疏]“是故”至“至也”。

  ○正义曰:以君子报亲,不敢不尽心以事之,故古天子、诸侯有藉田以亲耕。

  ○“以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者,上虽总论天子、诸侯,此言天地者,特据天子,自外则通。先古,谓先祖也。“以为醴酪齐盛於是乎取之”者,为祭祀诸神须醴酪粢盛之属,於是乎藉田而取之,敬之至也。

  古者天子、诸侯必有养兽之官,及岁时,齐戒沐浴而躬朝之。牺、牷祭牲必於是取之,敬之至也。君召牛,纳而视之,择其毛而卜之,吉,然后养之。君皮弁素积,朔月、月半君巡牲,所以致力,孝之至也。岁时齐戒沐浴而躬朝之,谓将祭祀,卜牲。君朔月、月半巡视之,君召牛,纳而视之,更本择牲意。

  ○朝,直遥反,注“躬朝”同。牷音全。

  [疏]“古者”至“至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孝子报亲,竭力养牲之事。“及岁时,齐戒沐浴而躬朝之”者,云“岁时”,谓每岁依时,谓朔月、月半也。躬,亲也。既卜牲,吉,在牢养之而身朝之,言朝者,敬辞也。

  ○“牺、牷祭牲,必於是取之”者,牺,纯色,谓天子牲也;牷,完也,谓诸侯牲也。牺、牷,所祭之牲,必於是养兽之官受择取之。养兽者,若《周礼》牧人也。

  ○“君召牛,纳而视之”者,此更本择牲之时,君於牧处,更命取牛,采纳之於内而视之。

  ○“君皮弁素积,朔月、月半君巡牲”者,即前言岁时朝之也。巡,行也。皮弁,诸侯视朔之服。朔月、月半,君服此衣而巡牲。

  ○“所以致力,孝之至也”者,是孝道之至极。耕藉云“敬之至”,养牲云“孝之至”,互文也。

  “古者天子、诸侯必有公桑蚕室,近川而为之,筑宫仞有三尺,棘墙而外闭之。及大昕之朝,君皮弁素积,卜三宫之夫人、世妇之吉者,使入蚕于蚕室,奉种浴于川,桑于公桑,风戾以食之。大昕,季春朔日之朝也。诸侯夫人三宫,半王后也。风戾之者,及早凉脆采之,风戾之使露气燥,乃以食蚕,蚕性恶湿。

  ○近,附近之近。仞音刃,七尺曰仞。昕,许斤反,日欲出。蚕,才南反。奉,芳勇反,下及注同。种,章勇反。戾,力计反,燥也。食音嗣。蚤音皂,本亦作早。脆,七岁反。燥,悉皂反。恶,乌路反。岁既单矣,世妇卒蚕,奉茧以示于君,遂献茧于夫人。夫人曰:‘此所以为君服与!’遂副、袆而受之,因少牢以礼之。岁单,谓三月月尽之后也。言岁者,蚕,岁之大功,事毕於此也。副、袆,王后之服。而云夫人,记者容二王之后与?礼之,礼奉茧之世妇。

  ○单音丹。茧,古典反。与音馀,注同。袆音晖。古之献茧者,其率用此与?问者之辞。

  ○率音类,又音律,又所律反。及良日,夫人缫,三盆手,遂布于三宫夫人、世妇之吉者,使缫。遂朱绿之,玄黄之,以为黼黻文章。服既成,君服以祀先王先公,敬之至也。”三盆手者,三淹也。凡缫,每淹大总,而手振之,以出绪也。

  ○縿,悉刀反,下同;《说文》作缫,云抽茧出丝也,以此为旒縿字,音所咸反。盆,蒲奔反,淹也。掩,本亦作淹,徐於验反,又於敛反。

  [疏]“古者”至“至也”。

  ○正义曰:此一节广明孝子报亲,养蚕为祭服,祀先王先公之事。

  ○“公桑蚕室”者,谓官家之桑,於处而筑养蚕之室。

  ○“近川而为之”者,取其浴蚕种便也。

  ○“筑宫仞有三尺,棘墙而外闭之”者,筑宫,谓筑养蚕宫。墙七尺曰仞,言墙之七尺又有三尺,高一丈也。传曰“雉有三尺”,雉字者,误也。棘墙者,谓墙上置棘。外闭,谓扇在户外闭也。

  ○“大昕之朝”,为季春朔日之朝。

  ○“卜三宫之夫人”者,诸侯之夫人半王后,故三宫。

  ○“世妇之吉”者,亦诸侯世妇,卜取之吉者。前虽则总举天子、诸侯,此特举诸侯,互言之。

  ○“奉种浴于川”者,言蚕将生之时而又浴之,初於仲春已浴之,至此更浴之。

  ○“风戾以食之”者,戾,乾也。凌早采桑必带露而湿,蚕性恶湿,故乾而食之。

  ○“岁既单矣”者,单,尽也。三月之末、四月之初。

  ○“遂献茧于夫人”者,蚕是妇人之事,故献茧于夫人。

  ○“夫人曰:此所以为君服与”者,所举奉处重。

  ○“遂副、袆而受之”者,既拟于君之祭服,故夫人首著副,身著袆衣,受此所献之茧。

  ○“因少牢以礼之”,接献茧之世妇。

  ○“古之献茧者,其率用此与”者,率,法也。夫人曰:“献茧之法,自古如此邪!”重事之义,故问之也。

  ○“及良日,夫人缫”者,良日谓吉日,宜缫之日,明缫更择吉利之日,日至而后,乃夫人自缫。

  ○“三盆手”者,犹三淹也。手者,每淹以手振出其绪,故云“三盆手”。

  ○“遂布于三宫夫人、世妇之吉者,使缫”者,以夫人亲缫,三盆,以手振出其绪讫,遂布与三宫夫人、世妇之吉者。既据诸侯言之,则夫人唯一人。世妇之吉者,此杂互天子而言之,以天子有三夫人,就其中取吉者,若诸侯唯世妇之吉者养蚕。缫非一人而已,唯云“世妇之吉”者,择其吉者以为主领,非唯一人而已。

  ○“以祀先王先公,敬之至也”者,前云解耕藉,男子之事,故云“以事天地山川社稷”,兼云先祖;养蚕,是妇人之事,妇人不与外祭,故云“以祀先王先公”。其实养蚕为衣,亦事天地、山川、社稷。

  ○注“副袆”至“后与”。

  ○正义曰:案《内司服》注云“唯二王后袆衣”,与此注同。案《明堂位》鲁公夫人亦用袆衣,此不言者,鲁为特赐,非常法。此据常者,故不言。

  君子曰:“礼乐不可斯须去身。”斯须,犹须臾也。致乐以治心,则易直子谅之心油然生矣。易直子谅之心生则乐,乐则安,安则久,久则天,天则神。天则不言而信,神则不怒而威,致乐以治心者也。子,读如不子之子。谅,信也。油然,物始生好美貌。

  ○易,以豉反,下同。子,如字,徐将吏反,及下注同。谅音亮,下同。油音由。乐乐,并音洛,下“不乐”同。致礼以治躬则庄敬,庄敬则严威。躬,身也。心中斯须不和不乐,而鄙诈之心入之矣。外貌斯须不庄不敬,而慢易之心入之矣。故乐也者,动於内者也。礼也者,动於外者也。乐极和,礼极顺。内和而外顺,则民瞻其颜色而不与争也,望其容貌而众不生慢易焉。极,至也。

  ○争,争斗之争。故德煇动乎内,而民莫不承听;理发乎外,而众莫不承顺。理,谓言行也。

  ○煇音辉。行,下孟反,下“理行”、“而行”皆同。故曰:‘致礼乐之道,而天下塞焉,举而错之无难矣。’塞,充满也。

  ○而措,本又作错,七故反。乐也者,动於内者也;礼也者,动於外者也。故礼主其减,乐主其盈。礼减而进,以进为文。乐盈而反,以反为文。减,犹倦也。盈,犹溢也。乐以统情,礼以理行。人之情有溢而行有倦,倦而进之,以能进者为文。溢而使反,以能反者为文。文,谓才美。

  ○减,胡斩反,又古斩反,下同。礼减而不进则销,乐盈而不反则放。故礼有报而乐有反。报,皆当为褒,声之误。

  ○销音消。报,依注音褒,保毛反,下音同。礼得其报则乐,乐得其反则安。礼之报,乐之反,其义一也。”

  [疏]“君子”至“一也”。

  ○正义曰:此一节已具於《乐记》,但记者别人,故於此又记之,其义已具在《乐记》故於此不繁文也。

  曾子曰:“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公明仪问於曾子曰:“夫子可以为孝乎?”曾子曰:“是何言与!是何言与!君子之所为孝者,先意承志,谕父母於道。参直养者也。安能为孝乎?”公明仪,曾子弟子。

  ○养,羊尚反,后皆同。与音馀。先,悉荐反。参,徐所材反。曾子曰:“身也者,父母之遗体也。行父母之遗体,敢不敬乎?居处不庄,非孝也。事君不忠,非孝也。莅官不敬,非孝也。朋友不信,非孝也。战陈无勇,非孝也。五者不遂,烖及於亲,敢不敬乎?遂,犹成也。

  ○莅音利,又音类,本又作涖。陈,直觐反。烖音灾。“於亲”,本又作“烖及於身”。亨、孰、膻、芗,尝而荐之,非孝也,养也。君子之所谓孝也者,国人称愿然,曰:‘幸哉,有子如此!’所谓孝也已。然,犹如也。

  ○亨,普彭反。荐,将见反。众之本教曰孝,其行曰养,养可能也,敬为难。敬可能也,安为难。安可能也,卒为难。父母既没,慎行其身,不遗父母恶名,可谓能终矣。仁者仁此者也,礼者履此者也,义者宜此者也,信者信此者也,强者强此者也。乐自顺此生,刑自反此作。”曾子曰:“夫孝,置之而塞乎天地,溥之而横乎四海,施诸后世而无朝夕。推而放诸东海而准,推而放诸西海而准,推而放诸南海而准,推而放诸北海而准。无朝夕,言常行无辍时也。放,犹至也。准,犹平也。

  ○遗,如字,又于季反。乐音岳,皇五孝反。溥,本亦作敷,同芳于反。放,甫往反,下同,至也。准,诸尹反,平也。辍,张劣反。《诗》云:‘自西自东,自南自北,无思不服。’此之谓也。”曾子曰:“树木以时伐焉,禽兽以时杀焉。夫子曰:‘断一树,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夫子,孔子也,曾子述其言以云。

  ○断,丁管反。孝有三,小孝用力,中孝用劳,大孝不匮。劳,犹功也。

  ○匮,其媿反,下同。思慈爱忘劳,可谓用力矣。尊仁安义,可谓用劳矣。博施备物,可谓不匮矣。思慈爱忘劳,思父母之慈爱已而自忘已之劳苦。

  ○施,始豉反。父母爱之,嘉而弗忘。父母恶之,惧而无怨。无怨,无怨於父母之心。

  ○恶,乌路反。父母有过,谏而不逆。顺而谏之。父母既没,必求仁者之粟以祀之。此之谓礼终。”喻贫困犹不取恶人物以事亡亲。

  [疏]“曾子”至“礼终”。

  ○正义曰:此一节以下至“可谓孝矣”,广明为孝子之事,今各依文解之。

  ○“孝有三”者,大孝尊亲,一也,即是下文云“大孝不匮,圣人为天子者”也。尊亲,严父配天也。

  ○“其次弗辱”,二也,谓贤人为诸侯及卿大夫士也,各保社稷宗庙祭祀,不使倾危以辱亲也。即与下文“中孝用劳”亦为一也。

  ○“其下能养”,三也,谓庶人也,与下文云“小孝用力”为一。能养,谓用天分地,以养父母也。

  ○“先意承志,谕父母於道”者,先意,谓父母将欲发意,孝子则预前逆知父母之意而为之,是先意也。“承志”,谓父母已有志,已当承奉而行之。“谕父母於道”者,或在父母意前,或在父母意后,皆晓谕父母,将归於正道也。

  ○“五者不遂,烖及於亲,敢不敬乎”者,遂,犹成也。若行在上五者事不成,其如是,烖害必及亲,所以为非孝。然则君子於上五者,岂敢不敬而承之者乎?

  ○“亨、熟、膻、芗,尝而荐之,非孝也,养也”者,言亨、熟、膻、芗之美,先自口尝而后荐之父母。此非孝也,唯是供养。

  ○“君子之所谓孝也者,国人称原然,曰:幸哉,有子如此!所谓孝也己”者,言尝荐美食,但是养也,非论孝子。言若人将为孝,曰此子百行皆美,一国之人称扬羡愿。然曰如此,是羡原之。云:此子父母有幸遇哉,而有孝子如此!所谓孝也已,谓然而令人羡原如此,乃所谓孝也。

  ○“众之本教曰孝”者,言孝为众行之根本,以此根本而教於下,名之曰孝。则《孝经》云“孝者德之本”,又云“教民亲爱,莫善於孝”,是众行之根本以教於民,故谓之孝也。

  ○“其行曰养”者,言不能备孝之德,其唯行奉上之礼,但谓之养者也。

  ○“养可能也,敬为难”者,言供养父母可能为也,但尊敬父母是为难也。

  ○“敬可能也,安为难”者,其敬虽难,犹可为也,但使父母安乐为难也。

  ○“安可能也,卒为难”者,卒,终也,父母在日,使之安乐,犹可能也;但父母没后,终身行孝,是为难也。

  ○“父母既没,慎行其身,不遗父母恶名,可谓能终矣”者,解卒为难之事。其卒者,谓父母既没之后,谨慎奉行其身,恒在善道,不遗与父母恶名。孝子如此,可谓能卒矣。

  ○“仁者仁此者也”,此,谓孝也。言欲行仁者,先仁恩於此孝也。言欲行仁於外,必须行仁恩於父母也。故云“仁者仁此者也”。

  ○“礼者履此者也”,履,践履也。言欲行礼於外者,必须履践此孝者也。

  ○“义者宜此者也”,言欲行义於外者,必须得宜於此孝也。行孝得宜,乃可施义於外。

  ○“信者信此者也”,言欲行诚信於外,须诚信於孝道。言行孝道诚信,始可诚信於外。

  ○“强者强此者也”,言欲强盛於外者,必须强盛於孝道。言行孝道强盛,则能强盛於外。

  ○“乐自顺此生”者,自,由也。言身之和乐,由顺从孝道而生。若能顺从孝道,则身和乐。“刑自反此作”者,言身受刑戮,由反此孝道而兴作。若违反孝道,则刑戮及身。

  ○“曾子曰:夫孝,置之而塞乎天地”者,自此以前,皆曾子之言,但此以下事异,故更言“曾子曰”。

  ○“夫孝,置之而塞乎天地”者,置,谓措置也,言孝道措置於天地之间,塞满天地。言上至天,下至地,谓感天地神明也。

  ○“溥之而行乎四海”者,溥,布也。布此孝道而横被於四海,言孝道广远也。“溥”字,而定本作“傅”。傅,溥古字,溥著之名,义俱通,其义如此一也。

  ○“施诸世后世而无朝夕”者,诸,於也,谓施此孝道於后世,而无一朝一夕而不行也。终长行之,言长久。

  ○“推而放诸东海而准”至“北海而准”者,推,谓推排也;放,至也。诸於也。言推排孝道至於四海,能以为法,准平而法象之,无所不从也。

  ○“《诗》云:自西自东,自南自北,无思不服”者,《诗 大雅 文王有声》之诗,美武王也。言武王之德能如此,今孝道亦然,四海之内,悉以准法而行之,与武王同,故引以证之。

  ○“曾子曰:树木以时伐焉”者至“此之谓礼终”,亦是曾子之言,以语更端,故更云“曾子”。

  ○“思慈爱忘劳,可谓用力矣”者,以庶人思父母慈爱,忘躬耕之劳,可谓用力矣。

  ○“尊仁安义,可谓用劳矣”者,诸侯、卿、大夫、士尊重於仁,安行於义,心无劳倦,是可谓用劳矣。

  ○“博施备物,可谓不匮矣”者,匮,乏也,广博于施,则德教加於百姓,刑于四海是也。备物,谓四海之内,各以其职来助祭,如此即是大孝不匮也。

  乐正子春下堂而伤其足,数月不出,犹有忧色。门弟子曰:“夫子之足瘳矣,数月不出,犹有忧色,何也?”乐正子春曰:“善如尔之问也,善如尔之问也!吾闻诸曾子,曾子闻诸夫子曰:‘天之所生,地之所养,无人为大。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可谓孝矣。不亏其体,不辱其身,可谓全矣。曾子闻诸夫子述,曾子所闻於孔子之言。

  ○数,色主反,下同。瘳,丑留反,差也。故君子顷步而弗敢忘孝也。’今予忘孝之道,予是以有忧色也。顷当为跬,声之误也。予,我也。

  ○顷,读为跬,缺婢反,又丘弭反。一举足为跬,再举足为步。壹举足而不敢忘父母,壹出言而不敢忘父母。壹举足而不敢忘父母,是故道而不径,舟而不游,不敢以先父母之遗体行殆。壹出言而不敢忘父母,是故恶言不出於口,忿言不反於身。不辱其身,不羞其亲,可谓孝矣。”径,步邪趋疾也。忿言不反於身,人不能无忿怒,忿怒之言,当由其直,直则人罚墬不敢以忿言来也。

  ○径,古定反。邪,似嗟反。趋,七俱反。

  [疏]“乐正”至“孝矣”。

  ○正义曰:此一节论乐正子春伤其足而忧,因明父母遗体不可损伤之事。

  ○“无人为大”者,言天地生养万物之中,无如人最为大。故《孝经》云“天地之性,人为贵”是也。

  ○“不亏其体,不辱其身,可谓全矣”者,非直体全,又须善名得全。若能不亏损,形体得全,不损辱其身,是善名得全也。

  ○“故君子顷步而弗敢忘孝也”者,顷,跬也,谓一举足。君子於一举足之间,不敢忘父母也。言忘之恐有伤损。

  ○“是故道而不径”者,谓於正道而行,不游邪径。正道平易,於身无损伤。邪径险阻,或於身有患。

  ○“舟而不游”者,言渡水必依舟船,不浮游水上。乘舟则安,浮水则危。

  ○“不敢以先父母之遗体行殆”者,以其不忘父母之遗体,故不敢以先父母遗馀之体而行历危患处。

  ○“恶言不出於口”者,悖逆恶戾之言不出於口,为人所贱也。

  ○“忿言不反於身”者,谓己之言必能正直,人则服之,故他人瞋忿之言不反於身。定本反於身,作“及”字。

  ○“不辱其身,不羞其亲,可谓孝矣”者,总结举足、出言二事,身及亲并不羞辱,可谓孝矣也。

  昔者有虞氏贵德而尚齿,夏后氏贵爵而尚齿,殷人贵富而尚齿,周人贵亲而尚齿。贵,谓燕赐有加於诸臣也。尚,谓有事尊之於其党也。臣能世禄曰富。舜时多仁圣有德,后德则在小官。

  [疏]“昔者”至“尚齿”。

  ○正义曰:此前经明孝,以下至“不敢犯”,又兼明孝弟,故下云“孝弟发诸朝廷”,事兼孝弟也。各随文解之。今此一经,论四代悌顺尚齿之义。

  ○“有虞氏贵德而尚齿”者,虞氏帝德弘大,故贵德。德之中,年高者在前,是德中尚齿。

  ○“夏后氏贵爵而尚齿”者,夏后之世渐浇薄,不能贵德而尚功,功高则爵高。既贵其官爵,德虽下而爵高者则贵之,由道劣故也。故贵爵之中,年高者在前,故云尚齿。

  ○“殷人贵富而尚齿”者,殷人又劣於夏,但身有功,则与之重爵。殷家累世有功,世爵而富,乃贵之,故云贵富。亦年高者在前,故云尚齿。

  ○“周人贵亲而尚齿”者,周人又劣於殷,敬爱弥狭。殷人疏而富者,犹贵之,周人於已有亲乃贵之。就此之中,亦年高者在前,故云尚齿。

  ○注“贵谓”至“小官”。

  ○正义曰:郑恐经云贵者,皆班序在上,故名之“贵,谓燕赐有加於诸臣”。凡四代朝位班序,皆以官爵为次,悉皆重爵,而夏后氏贵者,但於爵高者加恩赐。云“尚,谓有事尊之於其党也”者,谓德、爵、富、亲各於其党类之中而被尊也。云“舜时多仁圣有德,后德则在小官”者,郑解虞氏贵德之意,以舜时仁圣者多,人皆有德,其德小先来者已居大官,其德大后来者则在小官,是小官而德尊者,故有虞氏贵之,所以燕赐加於大官,俗本“后德”多作“小得”字。

  虞、夏、殷、周,天下之盛王也,未有遗年者。年之贵乎天下久矣,次乎事亲也。言其先老也。

  [疏]“虞夏”至“事亲也”。

  ○正义曰:此一经覆述虞、夏以来尚年之事。虞、夏、殷、周,天下之盛王也。“未有遗年”者,言虞、夏、殷、周虽是明盛之王也,未有遗弃其年者,悉皆尚齿,更无他善以加之。

  ○“年之贵乎天下久矣”者,从虞、夏以来,贵年是久矣。

  ○“次乎事亲也”者,言贵年之次弟,近於事亲之孝,除孝则次弟也。

  是故朝廷同爵则尚齿,七十杖於朝,君问则席;八十不俟朝,君问则就之,而弟达乎朝廷矣。同爵尚齿,老者在上也。君问则席,为之布席於堂上,而与之言。凡朝位立於庭,鲁哀公问於孔子,命席。不俟朝,君揖之即退,不待朝事毕也。就之,就其家也。老而致仕,君或不许,异其礼而已。

  ○於朝,直遥反,后皆同。弟音悌,下及下注同。为,于伪反。

  [疏]“是故”至“廷矣”。

  ○正义曰:此一经明朝廷之中行於弟也。

  ○“是故朝廷同爵则尚齿”者,此因前文尚年,以是之故,朝廷之中同爵则尚齿,官爵同者则贵尚於齿,四代皆然。

  ○“七十杖於朝,君问则席”者,以其尚齿,故七十者许之据杖於朝。若君有问,则布席令坐也。

  ○“八十不俟朝,君问则就之”者,年已八十,不但杖於朝而已,见君揖则退,不待朝事毕也。若君有事问之,则就其室,是逊弟敬老之道通达於朝廷矣。

  ○注“凡朝”至“而已”。

  ○正义曰:知“朝位立於庭”者,案《燕礼》大射,君与卿大夫皆立,卿大夫立於庭,君立于阼阶上。是也。云“鲁哀公问於孔子,命席”者,《儒行》文。云“不俟朝,君揖之即退”者,案《燕礼》:大射,卿、大夫立于庭,北面。君降自阼阶,南乡,尔卿。卿西面,尔大夫。大夫皆少进,皆北面。尔,谓揖也。於时老臣,君揖则退,不待朝事毕也。则於路寝门外,曰视朝,亦揖竟即退,不待朝事毕也。云“老而致仕,君或不许,异其礼而已”者,案《曲礼》云“大夫七十而致仕,若不得谢”,是或不许也。此经中所云,是君不许者,故“七十杖於朝,君问则席”,又“八十不俟朝”,是异其礼。若其致事,君许,则《王制》云“七十不俟朝,八十杖於朝”,是君许者与此异。

  行,肩而不并,不错则随,见老者则车、徒辟。斑白者不以其任行乎道路,而弟达乎道路矣。锴,雁行也。父党随行,兄党雁行。车、徒辟,乘车、步行,皆辟老人也。斑白者,发杂色也。任,所担持也。不以任,少者代之。

  ○并,步顷反,徐扶顶反。辟音避,注同。行,户刚反,下同。担,都甘反。少,诗照反,下同。居乡以齿,而老穷不遗,强不犯弱,众不暴寡,而弟达乎州巷矣。老穷不遗,以乡人尊而长之。虽贫且无子孙,无弃忘也。一乡者五州。巷,犹闾也。

  ○遗如字,一本作匮,其媿反。长,丁丈反,下文皆同。

  [疏]“行肩”至“巷矣”。

  ○正义曰:此一节明弟通达於道路。

  ○“行,肩而不并”者,谓老少并行,言肩臂不得并行,少者差退在后,则朋友肩随是也。

  ○“不错则随”者,若兄党为雁行之差错,是父党则随从而为行。

  ○“见老者则车、徒辟”者,谓少者或乘车,或徒步,若逢见老者则辟之。

  ○“班白者不以其任行乎道路”者,任,谓担持,言班白不以所任之物行于道路。少者必代之,是弟通达於道路。

  ○注“错雁”至“雁行”。

  ○正义曰:错,参差,假雁行为行。“父党随行”,《王制》文。

  古之道,五十不为甸徒,颁禽隆诸长者,而弟达乎獀狩矣。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也,以为军田出役之法。五十始衰,不从力役之事也。颁之言分也。隆,犹多也。及田者分禽,多其老者,谓竭作未五十者。春猎为獀,冬猎为狩。

  ○甸,田见反。颁音班。獀,本亦作廋,音蒐,所求反。狩音兽。军旅什伍,同爵则尚齿,而弟达乎军旅矣。什伍,士卒部曲也。《少仪》曰:“军尚左,卒尚右。”

  ○卒,子忽反,下同。

  [疏]“古之”至“旅矣”。

  ○正义曰:此一节明弟道达於獀狩。

  ○“古之道”者,谓作记之人在於周末,於时力役烦重,却道周初之事,故云“古之道”也。

  ○“五十不为甸徒”者,谓方八里之甸。徒谓步卒。军法:八里出长毂一乘,步卒七十二人。谓之甸者,以供军赋及田役之事。五十者气力始衰,不为此甸役徒卒。

  ○“颁禽隆诸长”者,谓四十九以下,田毕颁禽之时,多长者。

  ○注“四井”至“为狩”。

  ○正义曰:“四井为邑”至“六十四井也”,《司马法》文。云“以为军田出役之法”者,谓一甸之中,出长毂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供君田役事,故云“以为军田出役之法”。云“五十始衰,不从力政之事也”者,《王制》文。云“谓竭作未五十”者,案《小司徒》云“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馀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若田与追胥竭作之时,此未五十者犹任田役,故颁禽之时,多此长者。云“春猎为獀,冬猎为狩”,《尔雅 释天》文。经云“獀、狩”,夏苗、秋狝可知也。

  ○注“什伍”至“部也”。

  ○正义曰:五人为伍,二伍为什。士谓甲,士卒谓步卒。在军旅之中时,主帅部领团曲而聚,故云部曲。

  孝弟发诸朝廷,行乎道路,至乎州巷,放乎獀狩,脩乎军旅,众以义死之,而弗敢犯也。死之,死此孝弟之礼。

  ○放,方往反。

  [疏]“孝弟”至“犯也”。

  ○正义曰:此一节总论结上文。

  ○“孝弟发诸朝廷”者,即上文“而弟达乎朝廷”是也。在上诸文但云“弟”,此兼云“孝”者,以孝故能弟,弟则孝之次也。此经总结前诸文,故云“孝弟”也。

  ○“众以义死之,而弗敢犯也”者,言孝弟之道通於朝廷,行於道路、州巷、獀狩、军旅,无处不行孝弟以教众庶也。故众以道理之义死於孝弟也。言行孝弟,虽死不舍,不敢犯此孝弟而不行也。

  祀乎明堂,所以教诸侯之孝也。食三老五更於大学,所以教诸侯之弟也。祀先贤於西学,所以教诸侯之德也。耕藉,所以教诸侯之养也。朝觐,所以教诸侯之臣也。五者天下之大教也。祀乎明堂,宗祀文王。西学,周小学也。先贤,有道德,王所使教国子者。

  ○食音嗣,下同。更,古衡反,下同。大学音泰,下“大学”、注“大下”皆同。

  [疏]“祀乎”至“教也”。

  ○正义曰:此一节广明孝弟之道,养三老五更及齿学之事。

  ○“祀乎明堂,所以教诸侯之孝也”者,於周言之,祀文王也。故《乐记》云“祀文王於明堂”是也。

  ○“食三老五更於大学,所以教诸侯之弟也”者,案《孝经》云“虽天子必有父”也,注“谓养老也”。父,谓君老也。此食三老而属弟者,以上文祀文王於明堂为孝,故以食三老五更为弟,文有所对也。

  ○“祀先贤於西学,所以教诸侯之德也”者,以先贤有德,故祀之,令诸侯尊敬有德,故云“教诸侯之德”。此西学,郑注云“周小学”,则周之小学在西郊,则《王制》云“养庶老於虞庠虞庠,在国之西郊”是也。

  ○注“祀乎”至“子者”。

  ○正义曰:云“祀乎明堂,宗祀文王”者,郑以《乐记》武王伐纣,称祀乎明堂,而民知孝。彼谓文王庙制如明堂,武王伐纣后而祀之。恐此“祀乎明堂”亦与彼同,故云谓“宗祀文王”也,实於明堂之中。知者,以此经广明周法,故五者天下之大教,明不独论武王,是指周公制礼之后、宗祀文王也。云“西学,周之小学也”者,谓虞庠也。以祀先贤,明於虞庠小学,故《大司乐》云“凡有道者有德者,使教焉。死则以为乐祖,祭於瞽宗”。《文王世子》又云:“《书》在上庠。”以此知祭先贤所通之经,各於所习之学。若瞽宗则在国,虞庠为小学者,则在西郊。今祀先贤,则於西郊也。

  食三老五更於大学,天子袒而割牲,执酱而馈,执爵而酳,冕而总干,所以教诸侯之弟也。是故乡里有齿而老穷不遗,强不犯弱,众不暴寡,此由大学来者也。割牲,制俎实也。冕而总干,亲在舞位,以乐侑食也。教诸侯之弟,次事亲。

  ○酳音胤,又事觐反。天子设四学,当入学而大子齿。四学,谓周四郊之虞庠也。《文王世子》曰:“行一物而三善皆得,唯世子而已。其齿於学之谓也。”

  [疏]“食三”至“子齿”。

  ○正义曰:此一节明养三老五更之礼而竭其力,下象其德。

  ○“天子袒而割牲”者,谓牲入之时,天子亲割也。

  ○“执酱而馈”者,谓食之时,亲执酱而馈也。

  ○“执爵而酳”者,谓食罢,亲执爵而酳之也。

  ○“冕而总干”者,干,盾也。亲在舞位,持盾而舞也。

  ○“是故乡里有齿”者,以天子敬老,乡里化之,故有齿也。

  ○“老穷不遗”者,老而被养,故在下年老及困穷者,皆化上而养之,故不见遗弃。作记者以老弱被尊养,人皆化上,故“强不犯弱,众不暴寡”。

  ○“此由大学来者也”,所致此养三老五更於大学,故此化而来。

  ○“天子设四学”者,谓设四代之学。周学也,殷学也,夏学也,虞学也。

  ○“当入学而大子齿”,天子设四学,以有虞庠为小学,设置於四郊,是天子设四学,据周言之。“当入学而大子齿”者,当入学之时,而大子齿於国人,故云“而大子齿”。

  ○注“四学”至“庠也”。

  ○正义曰:皇氏云:“四郊虞庠,以为四郊皆有虞庠。”

  天子巡守,诸侯待于竟。天子先见百年者。问其国君以百年者所在,而往见之。

  ○守,手又反,本亦作狩。竟,居领反。八十九十者东行,西行者弗敢过;西行,东行者弗敢过。欲言政者,君就之可也。弗敢过者,谓道经之则见之。

  [疏]“天子”至“可也”。

  ○正义曰:此一节亦明尚齿贵老之义。

  ○“天子巡守”者,谓巡行守土诸侯。

  ○“诸侯待于竟,天子先见百年”者,谓天子问此诸侯之国内有百年之人,天子则先往就见百年者。

  ○“八十九十者东行,西行者弗敢过”者,既未满百岁,不可一一就见。若天子、诸侯因其行次,或东行、西行至八十九十者,或闾里之旁,不敢过越而去,必往就见之。

  ○“欲言政者,君就之可也”者,谓八十九十之人,虽不当道路左右,欲共言论政教,君即往就之可也。

  壹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族,三命不齿。族有七十者弗敢先。此谓乡射饮酒时也。齿者,谓以年次立若坐也。三命,列国之卿也,不复齿,席之於宾东。不敢先族之七十者,谓既一人举觯乃入也,虽非族亦然,承“齿乎族”,故言族尔。

  ○复,扶又反,下文注“将复入”同。觯,之豉反。七十者不有大故不入朝。若有大故而入,君必与之揖让,而后及爵者。谓致仕在家者,其入朝,君先与之为礼,而后揖卿、大夫、士。

  [疏]“一命”至“爵者”。

  ○正义曰:此一节明乡里之中敬齿之法。

  ○“一命齿于乡里”者,此谓乡射饮酒之时,身有一命官者,或立或坐,齿与乡人同。

  ○“再命齿于族”者,谓身有再命之官,其命既高,乡人疏者,虽复年高,不与之齿。但族亲之内,计长幼为班序。

  ○“三命不齿”者,谓身在三命官,其命转尊,不复齿於亲族,谓特坐宾东。

  ○“族有七十者,弗敢先”者,若此饮酒之时,族亲之内有年七十者,令其先入,此三命者乃始后入,故云“不敢先”也。

  ○注“此谓”至“族尔”。

  ○正义曰:此经云齿于乡里,齿于族,未知何时如此,故明之云“谓乡射饮酒时”,乡射,谓乡人询众庶而为射,於时先行饮酒之礼,是乡射有饮酒者也。又云饮酒者,谓乡人饮酒及党正饮酒。此注乡射饮酒,兼此三义也。今案《仪礼 乡饮酒》及《乡射》无“一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族”之文。此一命、再命之文,在《党正》。故郑注《乡饮酒》云“此篇无正齿位之事”是也。虽无正齿位之事,其实《乡射》、《乡饮酒》亦有正齿位之礼,但文不备也。故此云乡射饮酒,以总正齿位之事也。云“齿”者,谓以年次立若坐也者。士立於堂,下大夫坐於堂上。知者,《乡射》云“大夫受献讫,及众宾皆升就席”。於时虽立,至彻俎即坐。《乡射记》又云“既旅,士不入”,不见士坐之文,明立于堂下。云“三命,列国之卿也”者,据诸侯言之,谓当饮酒之时,若天子国党正饮酒,三命不齿,谓上士也。以天子上士三命故也。此经虽据诸侯,亦谓党正饮酒,故云“三命不齿”。郑注:“三命,列国之卿。”若其乡饮酒,诸侯之国,但爵位为卿大夫,虽再命一命,皆得不齿,以乡饮酒宾贤能,其宾必少,其得爵为卿大夫者,必年长於宾,故在宾东,西面,而不齿。若《党正》饮酒“以正齿位”,其宾必长,故天子、诸侯之国,三命乃不齿。知乡饮酒爵为卿大夫乃不齿者,案《乡饮酒》云:“席于宾东,公三重,大夫再重。”注云:“席此二者於宾东,尊之,不与乡人齿也。”天子之国,三命者乃不齿。於诸侯之国,爵为大夫则不齿。是大夫坐於上,士立於下者,谓诸侯之国。若天子党正饮酒,一命下士立於下;再命中士齿於父族,坐於堂上;三命上士席於宾东。云“不敢先族之七十者,谓既一人举觯乃入也”者,族七十者初饮酒之时,则与众宾先入,此三命者,得为待献宾献介献众宾之后,至一人举觯之时,乃始入也。故《乡饮酒》、《乡射记》皆大夫乐作之前、一人举觯之后,乃始得入也。若然,大夫之入,依礼自当一人举觯之时,纵令无族人七十者亦当如此。又族之七十者及乡人少者於先已入,今特云“族有七十者不敢先”,记人之意,以身有三命,应合在族人七十者之先,欲明敬齿上老,故云“不敢先”尔,是以郑注云“虽非族亦然”,但乡人长老皆上之,既入,然后始入。此有“族有七十”者,熊氏云“谓党正饮酒,故‘正齿位’,故有七十。若《乡饮酒》之礼,则无七十者。故《乡饮酒》明日‘乃息司正’,‘告于先生君子’,是老者明日乃入也”。

  天子有善,让德於天。诸侯有善,归诸天子。卿、大夫有善,荐於诸侯。士、庶人有善,本诸父母,存诸长老。禄爵庆赏,成诸宗庙,所以示顺也。荐,进也。成诸宗庙,於宗庙命之。《祭统》有十伦,六曰见爵赏之施焉。

  ○见,贤遍反。施,始豉反。

  [疏]“天子”至“顺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有善让於尊上,示以敬顺之道,不敢专也。

  昔者圣人建阴阳天地之情,立以为《易》,易抱龟南面,天子卷冕北面,虽有明知之心,必进断其志焉,示不敢专,以尊天也。善则称人,过则称己,教不伐以尊贤也。立以为《易》,谓作《易》。易抱龟,易,官名,《周礼》曰“大卜”,大卜主三兆、三《易》、三梦之占。

  ○卷,古本反。知音智。断,丁乱反。

  [疏]“昔者”至“贤也”。

  ○正义曰:此一节亦明其不敢专辄尊贤之事也。

  ○“立以为《易》”者,圣人谓伏羲、文王之属,兴建阴阳天地之情,仰观天文,俯察地理,立此阴阳,以作《易》,即今时易也。“易抱龟南面,天子卷冕北面”者,立为占《易》之官,抱龟南面。尊其神明,故南面。天子亲执卑道,服衮冕北面。

  ○“必进断其志焉”者,言天子虽有显明哲知之心,必进於龟之前,令龟断决其已之所有为之志,示不敢自专,以尊敬上天也。

  ○“教不伐以尊贤也”者,有善称人,有过称己,教在下不自伐其善,以尊敬贤人也。

  ○注“周礼”至“之占”。

  ○正义曰:此称官者,於《周礼》称大卜。三兆者,玉、瓦、原也。郑注云:“言兆形似玉、瓦、原之亹罅原田也。”杜子春云:“玉兆,帝颛顼之兆;瓦兆,帝尧之兆;原兆,有周之兆。”三《易》者,《连山》、《归藏》、《周易》,杜子春云:“《连山》,宓戏。《归藏》,黄帝。”郑作《易赞》云:“夏曰《连山》,殷曰《归藏》,周曰《周易》。”三梦:一曰致梦,二曰觭梦,三曰咸陟。

  孝子将祭祀,必有齐庄之心以虑事,以具报物,以脩宫室,以治百事。谓齐之前后也。及祭之日,颜色必温,行必恐,如惧不及爱然。如惧不及见其所爱者。

  ○恐,曲勇反。其奠之也,容貌必温,身必诎,如语焉而未之然。奠之,谓酌尊酒奠之,及酳之属。如语焉而未之然,如有所以语亲而未见答。

  ○以语,鱼预反。宿者皆出,其立卑静以正,如将弗见然。宿者皆出,谓宾助祭者事毕出去也。如将弗见然,祭事毕,而不知亲所在,思念之深,如不见出也。及祭之后,陶陶遂遂,如将复入然。思念既深,如睹亲将复入也。陶陶遂遂,相随行之貌。

  ○陶音遥。遂,本又作燧,音遂。是故悫善不违身,耳目不违心,思虑不违亲。结诸心,形诸色,而术省之,孝子之志也。术当为述,声之误也。

  ○思,息嗣反。术,义作述。

  [疏]“孝子”至“志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孝子将祭祀之时,颜色容貌务在齐庄卑诎,思念其亲存也。

  ○“以虑事”者,言孝子先齐庄其心,以谋虑祭事。

  ○“以具服物”者,以备具衣服及祭物。

  ○“以治百事”者,谓齐前后,凡治百众之事。

  ○“行必恐,如惧不及爱然”者,言孝子色必温和,行必战恐,其形貌如似畏惧不及见亲之所爱然。止由如是,言心貌必温。

  ○“身必诎”者,言孝子设奠及酳之时,容貌温和,身形必卑诎。

  ○“如语焉而未之然”者,如以语谘白於亲,而未之见报答者。

  ○“宿者皆出”者,谓助祭所宿之宾,今祭事已毕,并皆出去。孝子其立,卑柔静默,然后以正定心意,以思念其亲,如似将不复见颜色出然。

  ○“及祭之后,陶陶遂遂,如将复入然”者,孝子思念亲深,及至祭后想像亲来形貌,陶陶遂遂,如似亲将复反。更入然。

  ○“是故悫善不违身”者,以孝子思念亲深,为是之故精悫纯善之,故行不违离於身,言恒悫善也。

  ○“耳目不违心者,言忠心思虑不违於亲,无时歇也。

  ○“结诸心”者,言思念深结积於心。

  ○“形诸色”,思念其亲,形见於色。

  ○“而术省之”者,术,述;省,视也。言思念其亲,但遍循述而省视之,反覆不忘也。此乃孝子思念亲之志也。

  建国之神位,右社稷而左宗庙。周尚左也。

  [疏]“建国”至“宗庙”。

  ○正义曰:此一节明神位所在,周人尚左,故宗庙在左,社稷在右。案桓二年:“取郜大鼎,纳於大庙。”何休云:“质家右宗庙,尚亲亲,文家右社稷,上尊尊。”此说与郑合,故郑云“周尚左”也。

 

卷四十九 祭统第二十五

 卷四十九 祭统第二十五  

  陆曰:“郑云:‘统,犹本也,以其记祭祀之本,故名祭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祭统》者,以其记祭祀之本也。统,犹本也。此於《别录》属《祭祀》。”

  凡治人之道,莫急於礼。礼有五经,莫重於祭。礼有五经,谓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也。莫重於祭,谓以吉礼为首也。《大宗伯职》曰:“以吉礼事邦国之鬼、神、祇。”

  ○五经,吉、凶、军、宾、嘉之五礼。祇,祈之反。夫祭者,非物自外至者也,自中出生於心也。心怵而奉之以礼,是故唯贤者能尽祭之义。怵,感念亲之貌也,怵或为述。

  ○怵,敕律反。

  [疏]“凡治”至“之义”。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祭事。但祭礼既广,其事又多,记者所说,各有部分,今各随文解之。此一节明祭祀於礼中最重,唯贤者能尽祭义。凡祭为礼之本,礼为人之本,将明礼本,故先说治人,言治人之道,於礼最急。

  ○“礼有五经”者,经者,常也。言吉、凶、宾、军、嘉,礼所常行,故云“礼有五经”。五经之中,於祭更急。上说人之以礼为急,此说礼为急者,案《大宗伯》:吉礼之别十有二,凶礼之别五,宾礼之别八,军礼之别五,嘉礼之别六。五礼之别,总三十有六。

  ○“夫祭者,非物自外至者也,自中出生於心也”者,自,犹从也,言孝子祭亲,非假他物从外至于身,使己为之,但从孝子身中出,生於孝子之心也。

  ○“心怵而奉之以礼”者,言孝子感时心中怵惕而奉亲以祭祀之礼。

  ○“是故唯贤者能尽祭之义”者,言非贤者不能怵惕,怵惕之义,唯必贤人,故能尽恭敬祭。

  贤者之祭也,必受其福,非世所谓福也。福者,备也,备者,百顺之名也,无所不顺者谓之备。言内尽於己,而外顺於道也。忠臣以事其君,孝子以事其亲,其本一也。世所谓福者,谓受鬼神之祐助也。贤者之所谓福者,谓受大顺之显名也。其本一者,言忠、孝俱由顺出也。

  ○祐音又。上则顺於鬼神,外则顺於君长,内则以孝於亲,如此之谓备。唯贤者能备,能备然后能祭。是故贤者之祭也致其诚信,与其忠敬,奉之以物,道之以礼,安之以乐,参之以时,明荐之而已矣,不求其为。此孝子之心也。明,犹絜也。为,谓福祐为己之报。

  ○长,丁丈反,下“所长”同。道音导。其为,于伪反,注“为谓”同;一音如字。祭者,所以追养继孝也。孝者,畜也,顺於道,不逆於伦,是之谓畜。畜,谓顺於德教。

  ○养,羊尚反,下同。畜,许六反,下同。

  [疏]“贤者”至“谓畜”。

  ○正义曰:此一节明祭祀受福是百顺之理。

  ○“非世所谓福也”者,言世人谓福为寿考吉祥,祐助於身。若贤者受福,身外万事皆顺於道理,故云“非世所谓福也”。“福者,备也,备者,百顺之名也,无所不顺者之谓备”,此是贤者之福。谓内尽其心,外极其礼,内外俱顺,於祭具也。

  ○“言内尽於己,而外顺於道也”者,释“百顺”之义也。谓心既内尽,貌又外顺,此之行善,无违於道理也。

  ○“其本一也”者,言忠臣事君,孝子事亲,其本皆从顺而来,故云“其本一也”。

  ○“上则顺於鬼神”者,广大顺也,体尊,故云“上”也。

  ○“外则顺於君长”者,谓朝廷也,出事公卿,故云“外”也。

  ○“不求其为”者,言孝子但内尽孝敬,以奉祭祀,不求其鬼神福祥为己之报。案《少牢》嘏辞云:“皇尸命工、祝承致多福无疆于女孝孙,使女受禄于天,宜稼于田”,则是祭祀有求。所云不求者,谓孝子之心无所求也,但神自致福,故有受禄于天之言。若水旱灾荒,祷祭百神,则有求也。故《大祝》有六祈之义,《大司徒》有荒政索鬼神之礼。

  ○“追养继孝也”者,养者,是生时养亲。孝者,生时事亲。亲今既没,设礼祭之,追生时之养,继生时之孝。

  ○“孝者,畜也”者,畜,谓畜养,谓孝子顺于德教,不逆於伦理,可以畜养其亲,故释孝谓畜。此据《援神契》:“庶人之孝曰畜,五孝不同,庶人但取畜养而已,不能百事皆顺。”《援神契》又云:“天子之孝,曰就诸侯,曰度大夫,曰誉士,曰究庶人,曰畜分之。”则五总之曰畜,皆是畜养。但功有小大耳。

  是故孝子之事亲也,有三道焉:生则养,没则丧,丧毕则祭。养则观其顺也,丧则观其哀也,祭则观其敬而时也。尽此三道者,孝子之行也。没,终也。

  ○尽,徐子忍反,下同。行,下孟反。

  [疏]“是故”至“行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孝子事亲有三种之道。

  既内自尽,又外求助,昏礼是也。故国君取夫人之辞曰:“请君之玉女,与寡人共有敝邑,事宗庙社稷。”此求助之本也。言玉女者,美言之也。君子於玉比德焉。

  ○取,七住切。夫祭也者,必夫妇亲之,所以备外内之官也,官备则具备。具,谓所供众物。

  ○共音恭,下文“以共”皆同。水草之菹,陆产之醢,小物备矣。三牲之俎,八簋之实,美物备矣。昆虫之异,草木之实,阴阳之物备矣。水草之菹,芹、茆之属。陆产之醢,蚳、蝝之属。天子之祭八簋。昆虫,谓温生寒死之虫也。《内则》可食之物,有蜩、范。草木之实,蓤、芡、榛、栗之属。

  ○芹,其斤反。茆音卯。蚳,丈之反。蝝,悦专反。蜩音条。菱本亦作菱,又音陵。芡音俭。榛,侧巾反。

  [疏]“既内”至“备矣”。

  ○正义曰:此一节以上文孝子事亲,先能自尽,又外求伉俪,供粢盛之事。

  ○注“水草”至“之属”。

  ○正义曰:云“水草之菹,芹、茆之属”者,案《醢人》云“加豆之实,芹菹、兔醢”;“朝事之豆,茆菹、麋臡”,是芹、茆也。又“朝事之豆”,有昌本、麋臡,“加豆之实,有深蒲、醓醢、菭菹、雁醢、笋菹、鱼醢”。其昌本、深蒲、箈、筍是水草,故云“之属”。云“陆产之醢,蚳、蝝之属”者,案《醢人》“馈食之豆,蜃、蚳”。蝝即蚳之类。《醢人》加豆之实有兔醢,又有醓醢,皆是陆产,故云“之属”。云“天子之祭八簋”者,《明堂位》云“周之八簋”,又《特牲》士“两敦”,《少牢》“四敦”,则诸侯六,故天子八。云“《内则》可食之物有蜩、范”者,蜩,蝉也;范,蜂也,昆虫之属。云“草木之实,蓤、芡、榛、栗之属”者,按《笾人》“加笾之实”有蓤、芡,“馈食之笾”有枣、栗、榛实,是草木,故云“之属”。

  凡天之所生,地之所长,苟可荐者,莫不咸在,示尽物也。外则尽物,内则尽志,此祭之心也。咸,皆也。是故天子亲耕於南郊,以共齐盛。王后蚕於北郊,以共纯服。诸侯耕於东郊,亦以共齐盛。夫人蚕於北郊,以共冕服。天子、诸侯非莫耕也,王后、夫人非莫蚕也。身致其诚信,诚信之谓尽,尽之谓敬,敬尽然后可以事神明,此祭之道也。纯服,亦冕服也,互言之尔。纯以见缯色,冕以著祭服。东郊,少阳,诸侯象也。夫人不蚕於西郊,妇人礼少变也。齐,或为粢。

  ○齐盛,本亦作齍,与粢同,音咨,下及注同。纯,侧真反,注及下“纯冕”同。见,贤遍反。少,诗召反。

  [疏]“凡天”至“道也”。

  ○正义曰:此一经总结上文既内自尽、外又求助祭之事。

  ○“苟可荐者”,悉在祭用,故云“示尽物也”,则上阴阳之物备矣。

  ○“外则尽物,内则尽志,此祭之心也”者,此是孝子祭亲之心。

  ○“是故天子亲耕於南郊,以共齐盛。王后蚕於北郊,以共纯服”者,此覆结上文也。必夫妇亲之及尽物、尽志之事,祭须尽物、志,故人君、夫人各竭力从事於耕、蚕也。郑云:“王藉田在远郊,故甸师氏掌之。”《内宰》云:“中春,诏后帅内外命妇始蚕于北郊。”注云“妇人以纯阴为尊”故也。纯服者,亦冕服也。纯以见缯色,冕以著祭服。

  ○“诸侯耕於东郊,亦以共齐盛”者,天子太阳,故南也;诸侯少阳,故东也。然藉田并在东南,故王言南,诸侯言东。

  ○“夫人蚕於北郊,以共冕服”者,后太阴,故北;夫人少阴,故合西郊。然亦北者,妇人质少变,故与后同也。

  ○“天子、诸侯非莫耕也,王后、夫人非莫蚕也”者,莫,无也。王侯岂贫无穀帛,而夫妇自耕蚕乎!其有以也。

  ○“身致其诚信,诚信之谓尽”,是所有以其欲致诚信,故身自亲之。

  ○“尽之谓敬,敬尽然后可以事神明”者,祭尽敬,则乃是尽也。此祭之道,结上文也。

  ○注“纯服”至“缯色”。

  ○正义曰:“纯服,亦冕服也”者,天子云纯,诸侯言冕。冕,祭服,故知纯亦是祭服。天子言衣色,诸侯亦有衣色,是其互也。郑氏之意,凡言纯者,其义有二:一,丝旁才,是古之缁字;二是丝旁屯,是纯字,但书文相乱,虽是缁字,并皆作纯。郑氏所注,於丝理可知、於色不明者,即读为缁,即《论语》云“今也纯俭”,及此“纯服”,皆读为黑色。若衣色见、丝文不明者,读纯以为丝也。

  及时将祭,君子乃齐。齐之为言齐也,齐不齐以致齐者也。是以君子非有大事也,非有恭敬也,则不齐。不齐则於物无防也,嗜欲无止也。及其将齐也,防其邪物,讫其嗜欲,耳不听乐,故《记》曰“齐者不乐”,言不敢散其志也。心不苟虑,必依於道。手足不苟动,必依於礼。讫,犹止也。

  ○乃齐,侧皆反,本又作齐,下不出者同言齐也。齐不齐,并如字,下“以齐之”同。耆,市志反。邪,似嗟反。讫,居乙反。是故君子之齐也,专致其精明之德也,故散齐七日以定之,致齐三日以齐之。定之之谓齐,齐者,精明之至也,然后可以交於神明也。定者,定其志意。是故先期旬有一日,宫宰宿夫人,夫人亦散齐七日,致齐三日。宫宰,守宫官也。宿,读为肃。肃犹戒也,戒轻肃重也。

  ○先,悉荐反,又如字。君致齐於外,夫人致齐於内,然后会於大庙。君纯冕立於阼,夫人副袆立於东房。君执圭瓒祼尸,大宗执璋瓒亚祼。及迎牲,君执纼,卿、大夫从,士执刍。宗妇执盎,从夫人,荐涚水;君执鸾刀,羞哜;夫人荐豆。此之谓夫妇亲之。大庙,始祖庙也。圭瓒、璋瓒,祼器也,以圭、璋为柄,酌郁鬯曰祼。大宗亚祼,容夫人有故,摄焉。纼,所以牵牲也,《周礼》作絼。刍,谓藁也,杀牲时用荐之。《周礼 封人》“祭祀,饰牲,共其水藁”。涚,盎齐也。盎齐,涚酌也。凡尊有明水,因兼云水尔。哜,哜肺、祭肺之属也。君以鸾刀割制之。天子诸侯之祭礼,先有祼尸之事,乃后迎牲。刍,或为<禾刍>。

  ○大庙音泰,下“大庙”皆同。袆音辉。瓒,才旦反。祼,古乱反。纼,直忍反,注同,徐以忍反。从,才用反,下皆同。刍,初俱反。盎,乌浪反,注同。“从夫人”,绝句,一读以“从”字绝句。涚,舒锐反,徐音岁。羞齐,本亦作哜,才细反,注同。柄,兵命反。絼,直忍反。藁,苦老反,下同。共音恭。盎齐,才细反,下“盎齐”同。

  [疏]“及时”至“亲之”。

  ○正义曰:此一节明将祭齐戒之义,并明君与夫人皆致齐,会於大庙,夫妇交亲行祭之义。

  ○“及时将祭,君子乃齐”者,谓四时应祭之前,未旬时也,方将接神,先宜齐整身心,故齐也。

  ○“齐不齐以致齐者”也,言齐者,齐也,所以正此不齐之事。

  ○谓未齐之时,心虑散荡,心所嗜欲有不齐正;及其齐也,正此不齐之事,以致极齐戒之道。

  ○“君致齐於外,夫人致齐於内”者,外,谓君之路寝,内,谓夫人正寝,是致齐并皆於正寝,其实散齐亦然。但此文对“会於大庙”,故云“君致齐於外,夫人致齐於内”耳。

  ○“然后会於大庙”者,祭日,君与夫人俱至大庙之中。庙,即始祖庙也。

  ○“君纯冕立於阼”者,纯,亦缁也。上文已解,故郑於此略而不论。冕皆上玄下纁,其服并然,故通云缁冕。若非二王之后及周公庙,即悉用玄冕而祭。

  ○“夫人副袆立於东房”者,副及袆,后之上服,鲁及二王之后夫人得服之。侯、伯夫人揄狄,子、男夫人狄,而并立东房,以俟行事。尸既入之后,转就西房,故《礼器》云“夫人在房”。虽不云东西、房,下云“夫人东酌罍尊”,则知夫人在房,谓西房也。

  ○“大宗执璋赞亚祼”者,大宗,主宗庙礼者。以亚祼之礼,夫人亲为之。此不云夫人而云“大宗”者,记者广言容夫人有故,故大宗伯代夫人行礼,执璋瓒亚祼之礼。圭瓒、璋瓒,并是祼器也。以圭、璋为柄,酌郁鬯曰祼也。

  ○“君执纼”者,纼,牛鼻绳,君自执之入系於碑。

  ○“卿、大夫从”者,谓卿、大夫从驱之,及杀与币告也,皆从於君。

  ○“士执刍”者,刍,谓藁也。以其杀牲用刍藁藉之。

  ○“宗妇执盎从”者,谓同宗之妇执盎以从夫人。

  ○“夫人荐涚水”者,涚即盎齐,由其浊,用清酒以涚泲之。涚水是明水。宗妇执盎齐从夫人而来,奠盎齐於位,夫人乃就盎齐之尊,酌此涚齐而荐之者,因盎齐有明水,连言水耳。上云“夫人副袆”,此则上公之祭,宜有醴齐、盎齐,但言盎者,略言之,亦容侯、伯、子、男之祭,但有盎齐、无醴齐也,故执盎从。

  ○“君执鸾刀,羞哜”者,哜,肝、肺也。齐有二时,一是朝践之时,取肝以膋贯之,入室燎於炉炭,出荐之主前;二者谓馈熟之时,君以鸾刀割制所羞哜肺,横切之使不绝,亦奠於俎上。尸并哜之,故云“羞哜”。一云:羞,进也,谓君用鸾刀制此哜肉以进之,故云“鸾刀羞哜”。

  ○“夫人荐豆”者,於君羞哜之时,夫人荐此馈食之豆。“此之谓夫妇亲之”者,君亲执纼及鸾刀、羞哜,是夫亲之也;夫人荐涚水及羞豆,是妇亲之也,故云“夫妇亲之”。

  ○注“大宗”至“迎牲”。

  ○正义曰:“大宗亚祼,容夫人有故,摄焉”者,解大宗所以亚祼之义。案此下云夫人荐涚水及荐豆,则是夫人亲行,而云“夫人有故”者,记者乱陈言大宗亚祼,容夫人有故之时;下云夫人荐盎、荐豆,显夫人亲行其事:各有所明,不可一揆。云“盎齐,涚酌也”者,《周礼 司尊彝》文。案彼注云:“盎齐羞清,和以清酒泲之,谓之涚酌。”郑引此者解经“夫人荐涚”是盎齐也。云“凡尊有明水,因兼云水尔”者,以经“夫人荐涚”,只是荐盎,不荐明水。今经“荐涚”之下别更言水,此谓明水也。以盎齐加明水,故记者因盎而连言明水尔。知盎齐加明水者,《郊特牲》云“祭齐加明水”是也。云“哜,哜肺祭肺之属也”者,案《少牢》、《特牲》荐熟之时,俎有祭肺,及举肺切之,举肺离而不提心。二肺皆哜之,故云“哜肺、祭肺之属”。云“天子、诸侯之祭礼,先有祼尸之事,乃后迎牲”者,以《特牲》、《少牢》无此礼。今此经祼后有迎牲之文,是天子、诸侯之事,故郑明之也。

  及入舞,君执干戚就舞位。君为东上,冕而总干,率其群臣,以乐皇尸。是故天子之祭也,与天下乐之。诸侯之祭也,与竟内乐之。冕而总干,率其群臣,以乐皇尸,此与竟内乐之之义也。君为东上,近主位也。皇,君也。言君尸者,尊之。

  ○以乐,音洛,下同。竟音境,篇内皆同。近,附近之近。

  [疏]“及入”至“义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祭时,天子、诸侯亲在舞位,以乐皇尸也。

  夫祭有三重焉:献之属莫重於祼,声莫重於升歌,舞莫重於《武宿夜》,此周道也。《武宿夜》,武曲名也。周道,犹周之礼。

  ○献之属莫重於祼,一本无“之属”二字。凡三道者,所以假於外而以增君子之志也。故与志进退,志轻则亦轻,志重则亦重。轻其志而求外之重也,虽圣人弗能得也。是故君子之祭也,必身自尽也,所以明重也。道之以礼,以奉三重而荐诸皇尸,此圣人之道也。

  [疏]“夫祭”至“之道也”。

  ○正义曰:此一节并明祭祀之礼,有三种可重之事。

  ○“舞莫重於《武宿夜》”者,《武宿夜》是武曲之名,是众舞之中,无能重於《武宿夜》之舞。皇氏云:“师说《书传》云:‘武王伐纣,至於商郊,停止宿夜,士卒皆欢乐歌舞以待旦,因名焉。’《武宿夜》,其乐亡也。”熊氏云:“此即《大武》之乐也。”

  ○“凡三道者,所以假於外而以增君子之志也”者,言三种所重之道,皆假借外物,而以增益君子内志。祼则假於郁鬯,歌则假於声音,舞则假於干戚,皆是假於外物。

  ○“故与志进退”者,此外物增成君子内志,故与志同进同退。若内心志轻略,则此等亦轻略。内志殷重,此等亦殷重。

  夫祭有馂,馂者祭之末也,不可不知也。是故古之人有言曰“善终者如始,馂其是已”。是故古之君子曰“尸亦馂鬼神之馀”也。惠术也,可以观政矣。术,犹法也。为政尚施惠,尽美能知能惠。《诗》云:“维此惠君,民人所瞻。”

  ○道之,音导。馂音俊。施惠,始豉反,下文注并同。能知,音智。是故尸谡,君与卿四人馂。君起,大夫六人馂,臣馂君之馀也。大夫起,士八人馂,贱馂贵之馀也。士起,各执其具以出,陈于堂下,百官进,彻之,下馂上之馀也。进,当为馂,声之误也。百官,谓有事於君祭者也,既馂,乃彻之而去,所谓自卑至贱。进、彻,或俱为馂。

  ○谡,所六反,起也。百官进,依注作“馂”。卑如字,《隐义》音必利反。凡馂之道,每变以众,所以别贵贱之等,而兴施惠之象也。是故以四簋黍见其脩於庙中也。庙中者,竟内之象也。鬼神之惠遍庙中,如国君之惠遍竟内也。

  ○别,彼列反,下同。见,贤遍反,下同。脩於,一本脩作徧,徧音遍,下同。祭者,泽之大者也,是故上有大泽,则惠必及下,顾上先下后耳,非上积重而下有冻馁之民也。是故上有大泽,则民夫人待于下流,知惠之必将至也,由馂见之矣。故曰:“可以观政矣。”鬼神有祭,不独飨之,使人馂之,恩泽之大者也。国君有蓄积,不独食之,亦以施惠於竟内也。

  ○重,直龙反,下同。馁,乃罪反。夫音扶。见如字,旧贤遍反。畜,敕六反。

  [疏]“夫祭”至“政矣”。

  ○正义曰:此一节明祭末馂馀之礼,自求多物,恩泽广被之事。

  ○“是故古之人有言曰:善终者如始,馂其是已”者,引古人之言证馂为美也。夫“靡不有初,鲜克有终”,而祭之有馂,即是克有终而礼犹盛,故云“善终者如始,馂其是已”。已,语辞也。

  ○“是故古之君子曰:尸亦馂鬼神之馀也”者,又引古言证馂义也。言亦者,亦人馂尸之馀,乃是人食尸馀。而云“尸亦馂鬼神馀”者,若王侯初荐毛血燔燎,是荐於鬼神。至荐熟时,尸乃食之,是尸馂鬼神之馀。若大夫、士阴厌,亦是先荐鬼神而后尸乃食,亦尸馂鬼神馀,故并云“尸亦馂鬼神之馀”也。

  ○“惠术也,可以观政矣”者,术,犹法也。尸馂鬼神之馀,是施恩惠之术法,言为政之道,贵在於惠,可以观省人君之政教。能施恩惠者,即其政善,不能施恩惠者,则其政恶,故云“可以观政矣”。

  ○“臣馂君之馀也”者,以君於庙中,事尸如君,则君为臣礼。君食尸馀,是臣食君馀,与大夫食君馀相似,故云“臣馂君之馀也”。诸侯之国有五大夫,此云六者,兼有采地助祭也。以下渐遍及下,示溥恩惠也。

  ○“士起,各执其具以出,陈于堂下”者,士庙中馂讫而起,所司各执其馔具以出庙户,陈于堂下。“百官进,彻之”者,进,当为馂,谓有祭事之百官馂讫,各彻其器而乃去之。

  ○“凡馂之道,每变以众,所以别贵贱之等”者,初君四人,次大夫六人,次士八人,是变以众,加之以两,是别贵贱之等。

  ○“而兴施惠之象也”者,兴,起也。其馂之礼,初馂贵而少,后馂贱而多,皆先上而后下。施惠之道亦当然,皆先贵后贱,故云“施惠之象”。

  ○“是故以四簋黍见其脩於庙中也”者,谓馂之时君,与三卿以四簋之黍脩整普遍也。所以用四簋多黍而馂者,欲见其恩惠脩整遍於庙中。诸侯之祭有六簋,今云以四簋者,以二簋留为阳厌之祭,故以四簋而馂。簋有黍、稷,特云“黍”者,见其美,举黍,稷可知也。

  ○“庙中者,竟内之象也”者,以四簋而遍庙中,如君之恩惠遍於竟内也。

  ○“顾上先下后耳”者,言上有大泽,惠必及下,无不周遍。但瞻顾之时,尊上者在先,卑下者处后耳。一云顾,故也。谓君上先馂,臣下后馂,示恩则从上起也。“非上有积重而下有冻馁之民也”者,言非是在上有财物积重而不以施惠,而使在下有冻馁之民。言有积重,必施散在下,不使冻馁。

  ○“由馂见之矣”者,言民所以知上有财物恩惠及於下者,祗祭祀之馂,见其恩逮於下之理,故曰“可以观政矣”者,馂若以礼,则能施惠,其善政也。馂若不以礼,则不能施惠,其政恶也。故云“可以观政矣”。

  夫祭之为物大矣,其兴物备矣。顺以备者也,其教之本与!为物,犹为礼也。兴物,谓荐百品。

  ○与音馀,下“是与”同。是故君子之教也,外则教之以尊其君长,内则教之以孝於其亲。是故明君在上,则诸臣服从。崇事宗庙社稷,则子孙顺孝。尽其道,端其义,而教生焉。崇,犹尊也。

  ○长,丁丈反,下长幼皆同。是故君子之事君也,必身行之,所不安於上,则不以使下;所恶於下,则不以事上。非诸人,行诸己,非教之道也。必身行之,言恕己乃行之。

  ○恶,乌路反。是故君子之教也,必由其本,顺之至也,祭其是与!故曰“祭者,教之本也已”。教由孝顺生也。

  [疏]“夫祭”至“也已”。

  ○正义曰:此一节明祭祀礼备具,内外俱兼脩之於己,然后及物,是为政之本。“夫祭之为物大矣”者,物,谓事物,物大,言祭之为物盛大矣,以所行皆依礼,故为大。

  ○“其兴物备矣”者,谓庶羞之属,言兴造庶羞百品皆是,故“兴物备矣”。

  ○“顺以备者也,其教之本与”者,祭必依礼,是顺也。百品皆足,是备也。若能上下和顺,物皆备具,是为教之本。言圣人设教,惟以顺以备,故云“其教之本与”。

  ○“是故君子”至“其亲”者,祭既顺、备,可为教,故人君因为教焉。外教谓郊天,内教谓孝於亲、祭宗庙。

  ○“是故明君”至“顺孝”者,由咀茆教尊君长,故诸臣服从。内教孝则亲,故子孙顺孝。

  ○“尽其道,端其义,而教生焉”者,谓人君身自行之,尽其事上之道,又端正君臣上下之义,则政教由此生焉。

  ○“所不安於上,则不以使下”者,谓在上所为之事施之於己,己所不安,则不得施於下。

  ○“所恶於下,则下以事上”者,在下有不善之事施於己,己所憎恶,则不得以此事於上,上亦憎恶也。

  ○“非诸人,行诸己,非教之道也”者,结上二事。诸,於也,谓他人行此恶事加於己,己以为非,是非於人。己乃行此恶事而施人,是行於己也。若如此,非政教之道。言为政教必由於己,乃能及物,故下云“必由其本,顺之至也”。

  夫祭有十伦焉:见事鬼神之道焉,见君臣之义焉,见父子之伦焉,见贵贱之等焉,见亲疏之杀焉,见爵赏之施焉,见夫妇之别焉,见政事之均焉,见长幼之序焉,见上下之际焉。此之谓十伦。伦,犹义也。

  ○见事,贤遍反,下皆同。杀,色界反,徐所例反,下同。

  [疏]“夫祭”至“十伦”。

  ○正义曰:此一节广明祭有十种伦礼,今各随文解之。从此至“此之谓十伦”一经,总明十伦之目。从上虽云祭,其事隐;此广陈祭含十义,以显教之本十伦义也。

  铺筵设同几,为依神也。诏祝於室而出于祊,此交神明之道也。同之言詷也。祭者以其妃配,亦不特几也。诏祝,告事於尸也。出於祊,谓索祭也。

  ○铺,普胡反,又芳夫反。筵,羊然反。为,于伪反,下注“为其”皆同。祊,伯更反。詷,徒贡反。索,所伯反。

  [疏]“铺筵”至“道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第一伦交鬼神之道。

  ○“铺筵设同几”者,设之曰筵,坐之曰席,同之言詷,詷,共也。言人生时形体异,故夫妇别几,死则魂气同归于此,故夫妇共几。铺席设几,使神依之。设此夫妇所共之几,席亦共之。必云“同几”者,筵席既长,几则短小,恐其各设,故特云“同几”。

  ○“诏祝於室”者,诏,告也。祝,祝也。谓祝官以言诏告,祝请其尸於室求之。

  ○“而出于祊”者,谓明日绎祭而出庙门旁,广求神於门外之祊。

  ○正义曰:“此交神明之道也”者,神明难测,不可一处求之,或门旁不敢定,是与神明交接之道,鬼、神通,故云道。

  ○注“同之”至“祭也”。

  ○正义曰:“同之言詷也”者,若单作“同”字,是“齐同”之“同”,非“詷共”之“詷”,所以物有异类而同时也,则同死同生同出同入之类。不齐,其物异也。若詷共之詷,则言旁作同,故古文、《字林》皆训“詷”为“共”,是汉魏之时字义如此,是以读“同”为“詷”。今则总为一字。云“祭者以为妃配”者,《仪礼 少牢》文,谓祭,夫祝辞云以某妃配。云“亦不特几也”者,谓不但不特设辞,亦不特设其几。谓祝辞与几皆同於夫,不特设也。故郑注《司几筵》云“祭於庙,同几,精气合也”。云“诏祝告事於尸也”者,谓灌鬯、馈熟、酳尸之等,祝官以祝辞告事於尸,其事广也。以总论事,神故广言之。知非朝践之时血毛诏於室者,以朝践尸、主皆在户外,蹔时之事,非终始事神之道,故知非也。云“出於祊,谓索祭也”者,案《郊特牲》“索祭祀于祊”,故云“谓索祭也”。

  君迎牲而不迎尸,别嫌也。尸在庙门外则疑於臣,在庙中则全於君。君在庙门外则疑於君,入庙门则全於臣、全於子。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义也。不迎尸者,欲全其尊也。尸,神象也。鬼神之尊在庙中,人君之尊出庙门则伸。

  ○伸音申。

  [疏]“君迎”至“义也”。

  ○正义曰:此经明第二伦君臣之义也。

  ○“君迎牲不迎尸,别嫌也”者,尸体既尊,君宜自卑。若出迎尸,尸道未伸,则嫌君犹欲自尊之义也。

  ○“尸在庙门外,则疑於臣”者,则解别嫌事也。尸本是臣,而为尸时,则尊在庙中耳。君若未入庙,其尊未伸。君若出迎,则疑尸有还为臣之道,故云“疑於臣”也。

  ○“在庙中则全於君”者,尸若入庙,则君、父道全也。唯云全君,不云全父者,此本是明君臣,故略於全父也。下既云臣、子,故知此为君、父也。且庙中行礼,尸皆答拜。然父无答子之礼,君有答臣之法,故据君言之耳。

  ○“君在庙门外则疑於君”者,释君疑也。君道之全,全在庙门外。若出门外,则君道还尊,与平常不异,故不出门也。

  ○“入庙门则全於臣、全於子”者,君若入庙,则臣、子道全,无所疑也。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义也者,结第二伦也。君至尊而受屈庙中,以臣子自处,不敢出庙门,恐尸尊不极,欲示天下咸知君臣之义也。君臣由义而合,故云“义”也。

  夫祭之道,孙为王父尸。所使为尸者,於祭者子行也。父北面而事之,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此父子之伦也。子行,犹子列也。祭祖则用孙列,皆取於同姓之適孙也。天子、诸侯之祭,朝事延尸於户外,是以有北面事尸之礼。

  ○行,户刚反,注同,徐胡孟反。適,丁历反。

  [疏]“夫祭”至“伦也”。

  ○正义曰:此第三伦,明父子之理。

  ○“孙为王父尸”者,谓王父之孙行与王父作尸。

  ○“所使为尸者,於祭者,子行也”者,谓孝子所使令为尸者,於祭者孝子身为子之行秩也。

  ○“父北面而事之”者,父则祭者之身,北面而事子行之尸也。

  ○“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此父子之伦也”者,主人为欲孝敬己父,不许己尊而北面事子行,则凡为子者,岂得不自尊事其父乎!是见子事父之道也。

  ○注“皆取”至“尊之礼”。

  ○正义曰:“天子、诸侯之祭,朝事延尸於户外”者,以《少牢》、《特牲》尸皆在室之奥,主人西面事之,无北面事尸之礼,故知是天子、诸侯也。知当“朝事”者,以《郊特牲》“诏祝於室,坐尸於堂”。诏祝於室,当朝事之节,故知坐尸於堂,当朝事也。

  尸饮五,君洗玉爵献卿。尸饮七,以瑶爵献大夫。尸饮九,以散爵献士及群有司,皆以齿。明尊卑之等也。尸饮五,谓酳尸五献也,大夫、士祭,三献而献宾。

  ○瑶音遥。散,悉但反。差,本又作之等。酳音胤,又仕觐反。

  [疏]“尸饮”至“等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第四伦,尊卑差等。

  ○“尸饮五,君洗玉爵献卿”至“皆以齿,明尊卑之等”者,谓献卿、大夫、士及有司等,其爵虽同,皆长者在先,故云“皆以齿”。

  ○注“尸饮”至“献宾”。

  ○正义曰:此据备九献之礼者。至主人酳尸,故尸饮五也。凡祭二献,祼用郁鬯,尸祭奠而不饮。朝践二献,馈食二献,及食毕,主人酳尸。此等皆尸饮之,故云“尸饮五”。於此之时以献卿,献卿之后,乃主妇酳尸。酳尸毕,宾长献尸,是尸饮七也。乃瑶爵献大夫,是正九献礼毕,但初二祼不饮,故云尸饮七。自此以后,长宾、长兄弟更为加爵,尸又饮二,是并前尸饮九,主人乃散爵献士及群有司也。此谓上公九献,故以酳尸之一献为尸饮五也。若侯伯七献,朝践、馈食时各一献。食讫酳尸,但饮三也。子男五献,食讫,酳尸,尸饮一。云“大夫、士祭,三献而献宾”者,欲明诸侯献宾时节与大夫、士献宾不同。知大夫、士祭三献而献宾者,《特牲礼》文。下大夫不宾尸,与士同,亦三献而献宾。知者,《有司彻》文。其上大夫别行宾尸之礼,与此异也。

  夫祭有昭穆。昭穆者,所以别父子、远近、长幼、亲疏之序而无乱也。是故有事於大庙,则群昭群穆咸在,而不失其伦,此之谓亲疏之杀也。昭、穆咸在,同宗父子皆来。

  ○昭,上遥反,后放此。

  [疏]“夫祭”至“杀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第五伦也,亲疏之杀也。昭、穆,谓尸主行列於庙中,所以至无乱者,谓父南面,子北面,亲者近,疏者远,又各有次序。“是故有事於大庙,则群昭群穆咸在”者,祭大庙之时,则众庙尸主皆来,及助祭之人、同宗父子皆至,则群昭穆咸在。若不於大庙,馀庙之祭,唯有当庙尸主及所出之庙子孙来至,不得群昭群穆咸在也。

  ○“而不失其伦”者,尸主既有昭穆,故主人及众宾亦为昭穆列在庙,不失伦类。

  ○正义曰:“此之谓亲疏之杀也”者,杀,渐也。列昭穆存亡名有远近,示天下亲疏有渐也。

  古者,明君爵有德而禄有功,必赐爵禄於大庙,示不敢专也。故祭之日,一献,君降立于阼阶之南,南乡,所命北面,史由君右,执策命之,再拜稽首,受书以归,而舍奠于其庙。此爵赏之施也。一献,酳尸也。舍,当为释声之误也。非时而祭曰奠。

  ○乡,许亮反。舍,依注音释。

  [疏]“古者”至“施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第六伦也,爵赏之施焉。

  ○“爵有德而禄有功”者,爵表德,故云“有德”。禄赏功,故云“有功”也。

  ○“而舍奠于其庙”者,谓受策命,卿、大夫等既受策书,归还而释奠於家庙,告以受君之命,似非时而祭,故称奠。此爵赏之施也者,君尊上爵赏於庙,不自专,故民知施必由尊也。

  ○注“一献,一酳尸也”。

  ○正义曰:经云“一献”,知非初祼及朝践、馈食之一献,必为一酳尸者,以一酳尸之前,皆为祭事,承奉鬼神,未暇策命,而尸食已毕,祭事方了,始可以行其爵赏及赐劳臣下。此一献则上尸饮五,君献卿之时也。若天子命群臣,则不因常祭之日,特假於庙。故《大宗伯》云“王命诸侯则傧”,注云“王将出命,假祖庙,立,依前南乡”是也。

  君卷冕立于阼,夫人副袆立于东房。夫人荐豆执校,执醴授之,执镫。尸酢夫人执柄,夫人授尸执足。夫妇相授受,不相袭处,酢必易爵,明夫妇之别也。校,豆中央直者也。执醴,授醴之人。授夫人以豆,则执镫。镫,豆下跗也。

  ○卷,古本反。校,户教反,又户交反,柄也。镫音登,又丁邓反。

  [疏]“君卷”至“别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第七伦也。

  ○“夫人副袆立于东房”者,此谓上公之夫人,故副袆立于东房。若其馀夫人则不副袆也。

  ○“夫人荐豆执校”者,校,谓豆之中央直者。夫人荐豆之时,手就此校。

  ○“执醴授之,执镫”者,镫,谓豆下跗。夫人荐豆之时,此执醴之人以豆授夫人之时,则执豆之下跗。夫人授之,乃执校也。

  ○“尸酢,夫人执柄”者,爵为雀形,以尾为柄。夫人献尸,尸酢夫人,尸则执雀尾授夫人也。

  ○“夫人授尸执足”者,夫人受酢於尸,则执爵足也。

  ○“夫妇相授受,不相袭处”者,谓夫妇交相致爵之时。袭,因也。其执之物不相因故处。若夫妇交相致爵不能执故处,以明男女有别。

  ○“酢必易爵”者,谓夫妇交相致爵之时,主人授主妇之酢,易换其爵,故《特牲》主人受主妇之酢爵,“更爵”酢。郑注云“主人更爵自酢,男子不承妇人爵”,即引此文云“夫妇相授受不相袭处,酢必易爵”也。皇氏云:“夫妇犹男女不相袭处,则上执校、执镫之属违郑注《仪礼》之文,其义非也。”

  ○注“执醴授醴”至“执镫”。

  ○正义曰:谓夫人献尸以醴齐之时,此人酌醴以授夫人。至夫人荐豆之时,此人又执豆以授夫人,是献之与荐皆此人所事,故云“执醴,授醴之人”,执镫,谓授夫人以豆而执镫也。

  凡为俎者,以骨为主。骨有贵贱,殷人贵髀,周人贵肩。凡前贵於后。俎者,所以明祭之必有惠也。是故贵者取贵骨,贱者取贱骨。贵者不重,贱者不虚,示均也。惠均则政行,政行则事成,事成则功立。功之所以立者,不可不知也。俎者,所以明惠之必均也,善为政者如此,故曰:“见政事之均焉。”殷人贵髀,为其厚也。周人贵肩,为其显也。凡前贵於后,谓脊、胁、臂、臑之属。

  ○髀,必氏反,又必履反。重,直龙反。臑,乃报反,肱骨也。

  [疏]“凡为”至“均焉”。

  ○正义曰:此一经明第八伦也。

  ○“几为俎者,以骨为主”者,俎为助祭者各将物於俎也。

  ○“殷人贵髀,周人贵肩”者,殷质,贵髀之厚,贱肩之薄。周文,贵肩之显,贱髀之隐,各随所贵。

  ○“凡前贵於后”者,据周言之,以周人之贵肩故也。

  ○“俎者,所以明祭之必有惠也”者,助祭者,故赐之俎也。

  ○“贵者不重,贱者不虚,示均也”者,言贵者不特多而重,贱者不虚而无分俎,多少随其贵贱,是示均平也。

  ○“功之所以立者,不可不知也”者,言功立由於分俎,其事既重,人君不可不知分俎之事也。

  ○“善为政者如此”者,言人君欲善为政教者,必须如此分俎均平。

  ○注“凡前”至“之属”。

  ○正义曰:此脊、胁、臂、臑,举其贵者,言之属中包其贱者。不云肩者,以经云“周人贵肩”,故此略之。前体臂、臑为贵,后体膊、胳为贱。就脊、胁之中,亦有贵贱。正脊在前为贵,脡脊、横脊在后为贱。胁则正胁在前为贵,短胁为贱。故总云“之属”以包之。

  凡赐爵,昭为一,穆为一。昭与昭齿,穆与穆齿。凡群有司皆以齿,此之谓长幼有序。昭、穆,犹《特牲》、《少牢》馈食之礼众兄弟也。群有司,犹众宾下及执事者。君赐之爵,谓若酬之。

  [疏]“凡赐”至“有序”。

  ○正义曰:此一节明祭之第九伦,长幼之序。

  ○“凡赐爵”者,爵,酒爵也。谓祭祀旅酬时,赐助祭者酒爵,故云“赐爵”。

  ○“昭为一,穆为一”者,言君众兄弟、子孙等在昭列者则为一色,在穆列者自为一色,各自相旅。尊者在前,卑者在后。若同班列,则长者在前,少者在后,是“昭与昭齿,穆与穆齿”。

  ○注“君赐之爵,谓若酬之”。

  ○正义曰:案《特牲馈食礼》初有主人献众宾、兄弟之礼,后乃旅酬众宾、兄弟。此经直云“赐爵”,知非献时,而特云酬者,以献时不以昭、穆为次者。此云昭与昭齿,穆与穆齿,当旅酬之事,故知赐爵为酬。

  夫祭有畀煇、胞、翟、阍者,惠下之道也。唯有德之君为能行,此明足以见之,仁足以与之。畀之为言与也,能以其馀畀其下者也。煇者,甲吏之贱者也。胞者,肉吏之贱者也。翟者,乐吏之贱者也。阍者,守门之贱者也。古者不使刑人守门,此四守者,吏之至贱者也。尸又至尊,以至尊既祭之末而不忘至贱,而以其馀畀之。是故明君在上,则竟内之民无冻馁者矣。此之谓上下之际。明足以见之,见此卑者也。仁足以与之,与此卑者也。煇,《周礼》作韗,谓韗磔皮革之官也。翟,谓教羽舞者也。古者不使刑人守门,谓夏、殷时。

  ○畀,必利反,下及注同,与也。煇,依注作韗,同况万反,又音运,下同,甲吏也。胞,步交反,下同,肉吏也。翟,狄也。乐,吏也。阍音昏,守门者也。以见,贤遍反,注皆同。此卑如字,旧必利反,下同。磔,知宅反。

  [疏]“夫祭”至“之际”。

  ○正义曰:此一节明祭之第十伦也。

  ○“夫祭有畀煇、胞、翟、阍者,惠下之道也”者,畀,与也。煇也,胞也,翟也,昏也,此四者皆是贱官,於祭之末,与此四者以恩赐,是惠施之道也。

  ○“明足以见之”者,谓有德之君,德能昭明,足以见其惠下之义。

  ○“仁足以与之”者,以君有仁恩,足能赐与於下。

  ○“古者不使刑人守门”者,此作记之人以见周刑人守门,以祭末又何恩赐与刑人,故明之,云古者夏、殷之时,不使刑人守门。虽是贱人,所以得恩赐。

  ○“此四守者,吏之至贱者也”者,既每言贱,明但是各守其职之人,能为四物,故云“四守”也。

  ○“尸又至尊,以至尊既祭之末而不忘至贱,而以其馀畀之,是故明君在上,则竟内之民无冻馁者矣”者,更广明贵有馀分与至贱,为恩之深也。人君身尊,而尸又更尊,故言又也。

  ○“此之谓上下之际”者,结十伦也。际,接也,至尊与贱者,其道接也。

  ○注“煇周”至“殷时”。

  ○正义曰:案《周礼 考工记》“韗人为皋陶”,郑云:“皋陶,鼓木也。言韗人之官,掌作鼓木,张皮两头鞔之以为鼓,是韗磔皮革之官。”云“翟,谓教羽舞者也”者,羽,翟羽,故《诗 邶风》云“左手执籥,右手秉翟”,翟即狄也,古字通用。云“古者不使刑人守门,谓夏殷时”者,以《周礼》墨者使守门,故知不使刑人守门,谓夏殷时也。

  凡祭有四时,春祭曰礿,夏祭曰禘,秋祭曰尝,冬祭曰烝。谓夏、殷时礼也。

  ○礿,羊灼反,字又作禴。夏,户嫁反,下“注夏”“孟夏”同。礿、禘,阳义也。尝、烝,阴义也。禘者阳之盛也,尝者阴之盛也。故曰:“莫重於禘、尝。”夏者尊卑著,而秋万物成。古者於禘也,发爵赐服,顺阳义也。於尝也,出田邑,发秋政,顺阴义也。言爵命属阳,国地属阴。故记曰:“尝之日,发公室,示赏也。”草艾则墨,未发秋政,则民弗敢草也。发公室,出赏物也。草艾,谓艾取草也。秋,草木成,可芟艾给爨亨,时则始行小刑也。

  ○艾音刈。芟,所御反。发,七乱反。亨,普彭反,徐普益反。故曰:“禘、尝之义大矣,治国之本也,不可不知也。明其义者,君也。能其事者,臣也。不明其义,君人不全。不能其事,为臣不全。”全,犹具也。夫义者,所以济志也,诸德之发也。是故其德盛者其志厚,其志厚者其义章,其义章者其祭也敬。祭敬,则竟内之子孙莫敢不敬矣。济,成也。发,谓机发也。竟内之子孙,万人为子孙。是故君子之祭也,必身亲莅之。有故则使人可也。虽使人也,君不失其义者,君明其义故也。莅,临也。君不失其义者,言君虽不自亲祭,祭礼无阙,於君德不损也。其德薄者其志轻,疑於其义而求祭,使之必敬也,弗可得已。祭而不敬,何以为民父母矣!

  [疏]“凡祭”至“母矣”。

  ○正义曰:此一节明祭祀之重禘、尝之义,人君若能明於其义,可以为民父母,今各随文解之。

  ○“禘者,阳之盛也”者,以禘祭在夏,夏为炎暑,故为阳盛。

  ○“尝者,阴之盛也”者,以尝祭在秋之时,阴功成就,故为阴盛。冬虽严寒,以物於秋成,故不得以冬烝对夏禘。

  ○注“言爵”至“属阴”。

  ○正义曰:爵命是生养之事,故属阳。国地是土地之事,故属阴。

  ○“故记”至“草也”。

  ○以记录之前,先有此记之文,故作记者载前记之文,所以言“记曰”也。此记云尝祭之日,发出公室货财以示赏也。

  ○“草艾则墨”者,谓初秋草堪艾给炊爨之时,则行小刑之墨。

  ○“未发秋政,则民不敢艾草也”,言夏节虽尽,人君未发行秋政,则民不敢艾草也。

  ○注“发公室,出赏物也”。

  ○正义曰:案《左传》云:“赏以春夏,刑以秋冬。”此尝之日发公室示赏者,文各有所对,以赏对刑,则赏属春、夏,刑属秋、冬,其实四时之间皆有赏,故车服属夏,田邑属秋。出田邑之时,亦有物也。故《觐礼》秋时赐侯氏车服及箧服也。

  ○“夫义者,所以济志也”者,济,成也。言禘、尝之义,若人君明之,所以成就其志。

  ○“诸德之发也”者,发,谓机发也。诸,众也,言义者,是人君众德之发,谓诸众人之德发在於义。

  ○“是故其德盛者其志厚”者,谓人君道德显盛,则念亲志意而深厚。若能念亲深厚,则事亲祭祀,其义章明显著。若能事亲章明显著,则其祭也恭敬。以此化下,则竟内民之子孙,无敢不恭敬其亲矣,以化於上故也。

  ○“虽使人也,君不失其义者,君明其义故也”者,言祭祀之时,身既有故,使人摄之。虽使人摄,由君能恭敬,不丧失於为君之义。所以然者,由君自明晓於禘尝之义故也。

  ○“其德”至“志轻”。

  ○言人君道浅义薄,则其念亲志意不能厚重。

  ○“疑於其义”至“民父母矣”者,谓志意既轻,疑惑於祭祀之义,皆不能尽心致敬。身既危疑,而欲求祭,使之必敬,不可得已。“已”是语辞。

  夫鼎有铭,铭者自名也,自名以称扬其先祖之美,而明著之后世者也。为先祖者,莫不有美焉,莫不有恶焉。铭之义,称美而不称恶,此孝子孝孙之心也,唯贤者能之。铭,谓书之刻之以识事者也。自名,谓称扬其先祖之德,著已名於下。

  ○自名,如字,徐武政反,下及注“自名”同。铭者,论譔其先祖之有德善,功烈、勋劳、庆赏、声名,列於天下,而酌之祭器,自成其名焉,以祀其先祖者也。显扬先祖,所以崇孝也。身比焉,顺也;明示后世,教也。勋,业也,王功曰勋,事功曰劳。酌之祭器,言斟酌其美,传著於钟鼎也。身比焉,谓自著名於下也。顺也,自著名以称扬先祖之德,孝顺之行也。教也,所以教后世。

  ○譔音撰。比,毗志反,谓次比也,下及注皆同。斟,之林反。傅音附,徐音赋;一音直专反,谓传述。著,直略反,徐张虑反。行,下孟反。夫铭者,壹称,而上下皆得焉耳矣。是故君子之观於铭也,既美其所称,又美其所为。美其所为,美此人为此铭。为之者,明足以见之,仁足以与之,知足以利之,可谓贤矣。贤而勿伐,可谓恭矣。明足以见之,见其先祖之美也。仁足以与之,与其先祖之铭也。非有仁恩,君不使与之也。知足以利之,利己名得此於先祖。

  ○见,贤遍反,注同。知音智,又同。故卫孔悝之鼎铭曰:“六月丁亥,公假于大庙。孔悝,卫大夫也。公,卫庄公蒯聩也,得孔悝之立己,依礼褒之以静国人,自固也。假,至也。至於大庙,谓以夏之孟夏禘祭。

  ○悝,口回反。假,加百反,注同。蒯,苦怪反。聩,五怪反。褒,保毛反。公曰:‘叔舅!乃祖庄叔,左右成公。成公乃命庄叔随难于汉阳,即宫于宗周,奔走无射。公曰叔舅者,公为策书,尊呼孔悝而命之也。乃,犹女也。庄叔,悝七世之祖,卫大夫孔达也。随难者,谓成公为晋文公所伐,出奔楚,命庄叔从焉。汉、楚之川也。即宫於宗周,后反得国,坐杀弟叔武,晋人执而归之於京师,寘之深室也。射,厌也,言庄叔常奔走,至劳苦而不厌倦也。周既去镐京,犹名王城为宗周也。

  ○左音佐。右音又,下“启右”并注同,一读此左右并如字。难,乃旦反。奔,本亦作犇。射音亦,注同。为筴,初革反。女音汝,后皆同。从,才用反。坐,才卧反。寘,之豉反。厌,於艳反,下同。镐,胡老反。启右献公。献公乃命成叔纂乃祖服。献公,卫侯衎。成公,鲁孙也,亦失国得反。言庄叔之功流於后世,启右献公,使得反国也。成叔,庄叔之孙成子蒸鉏也。右,助也。纂,继也。服,事也。献公反国,命成子继女祖庄叔之事,欲其忠如孔达也。

  ○纂,子管反。衎,苦旦反。烝,之承反,下文注同。鉏,仕居反。乃考文叔,兴旧耆欲,作率庆士,躬恤卫国。其勤公家,夙夜不解,民咸曰:休哉!’文叔者,成叔之曾孙文子圉,即悝父也。作,起也。率,循也。庆,善也。士之言事也。言文叔能兴行先祖之旧德,起而循其善事。

  ○耆欲,市志反。解,古卖反。休,许虬反。圉,鱼吕反。公曰:‘叔舅!予女铭,若纂乃考服。’若、乃,犹女也,公命悝:予女先祖以铭,以尊显之;女继女父之事。欲其忠如文子也。成公、献公、庄公,皆失国得反,言孔氏世有功焉,宠之也。

  ○女,羊许反,注同。悝拜稽首曰:‘对扬以辟之。对,遂也。辟,明也。言遂扬君命,以明我先祖之德也。

  ○辟,必亦反,又婢尺反,注同,明也。勤大命,施于烝彝鼎。’”施,犹著也,言我将行君之命,又刻著於烝祭之彝鼎。彝,尊也。《周礼》:“大约剂,书於宗彝。”

  ○施如字。彝,以支反。著,张虑反,又直略反,下同。约如字,徐於妙反。剂,子随反。此卫孔悝之鼎铭也。言铭之类众多也,略取其一以言之。古之君子论譔其先祖之美,而明著之后世者也,以比其身,以重其国家如此。如庄公命孔悝之为也。庄公、孔悝,虽无令德以终其事,於礼是,行之非。子孙之守宗庙社稷者,其先祖无美而称之,是诬也;有善而弗知,不明也;知而弗传,不仁也。此三者,君子之所耻也。

  [疏]“夫鼎”至“耻也”。

  ○正义曰:以前经明事亲致敬,此一节明称扬先祖之美,今各依文解之。

  ○“铭者自名也”者,言为先祖之铭者,自著己之功名於下。

  ○“自名以称扬其先祖之美,而名著之后世者”也,谓自著己名之时,先称扬其先祖之美於上,而使昭明显著於后世。“铭者,论譔其先祖之有德善”者,论,谓论说;譔,则譔录。言子孙为铭论说、譔录其先祖道德善事。

  ○“功烈、勋劳、庆赏、声名列於天下”者,此先祖美善之事也。烈,业也。谓有功业勋劳,有庆赏声名著於天下者也。

  ○“而酌之祭器”者,酌,斟酌也。祭器,钟鼎也。若有声名遍普天下者,则斟酌列书,著於君之钟鼎也。

  ○“自成其名焉”者,先书先祖之德於器上,又自成已名於先祖铭下也。

  ○“以祀其先祖者也”者,祀祖,谓预君给祭也。礼:功臣既得铭鼎,则得预君大祫,令先祖被铭预祫,是尊其先祖也。

  ○“显扬先祖,所以崇孝也”者,释所以必铭预也,为崇於孝道,故称扬先祖也。

  ○“身比焉,顺也”者,比,次也。先称祖德,而己身亲自著名次於下,是崇孝顺之行也。

  ○“明示后世,教也”者,为人子孙能得称扬先祖,明示后世,使后世敩慕,即是教也。

  ○注“烈业”至“后世”。

  ○正义曰:“烈,业也”,《释诂》文。“王功曰勋”,“事功曰劳”《周礼 司勋》文。云“傅著於钟鼎也”者,傅,附也,言镌勒先祖功名附著於钟鼎。或解傅为传述於钟鼎,义亦通也。云“自著名以称扬先祖之德”者,解经“身比焉”。云“孝顺之行也”者,以解经“顺”也。云“教也,所以教后世”者,言称先祖,明示后世,所以教后世便如先祖之善也,故云“教”也。

  ○“夫铭”至“所为”。

  ○“铭者,壹称”,谓造铭唯一称先祖之善。

  ○“而上下皆得焉耳矣”者,上谓光扬先祖,下谓成己顺行,又垂教来世也。

  ○“既美其所称,又美其所为”者,释“上下皆得”也,所称,谓先祖也。所为,谓己身行业也。君子有德之士观铭,必见此二事之美。

  ○“为之”至“恭矣”。

  ○“为之”者,谓为铭之人也。

  ○“明足以见之”者,谓己有显明之德,足以见先祖之美。

  ○“仁足以与之”者,谓己有仁恩,故君上足以著先祖之铭与之。

  ○“知足以利之”者,谓己有知谋,足以利益於己,得上比先祖也。

  ○“可谓贤矣”者,言为铭之人备此三事,所以为贤。

  ○“贤而勿伐,可谓恭矣”者,既备三事为贤,又不自伐,是为恭也,故云“可谓恭矣”。

  ○注“孔悝”至“禘祭”。

  ○正义曰:云“得孔悝之立己”者,按哀公二年,晋赵鞅纳蒯聩于成。至哀十五年传云:卫孔圉娶蒯聩之姊,生悝。孔氏之竖浑良夫通於伯姬,伯姬使良夫往蒯聩,蒯聩与良夫入卫,舍孔氏之外圃,遂入適伯姬氏。伯姬与大子五人迫孔悝於厕,强盟之。遂劫以登台,於是得国,是得孔悝之立己也。“假,至也”,《释诂》文。云“至於大庙,谓以夏之孟夏禘祭”者,以经云六月,是周之六月,是夏之孟月禘祭之时,以诸侯命臣在於祭日。案《左传》哀十五年冬,蒯聩得国。十六年六月,卫侯饮孔悝酒而逐之。此谓六月命之者,盖命后即逐之,故俱在六月。

  ○“公曰”至“休哉”。

  ○此一节是孔悝父祖鼎铭之辞。

  ○“叔舅”者,孔悝是异姓大夫,年幼,故称叔舅。

  ○“乃祖庄叔”者,乃,女也。祖庄叔者,谓孔悝之七祖孔达也。

  ○“左右成公”者,左右,助也。辅助卫成公。

  ○“成公乃命庄叔随难于汉阳”者,难,谓成公被晋所伐,出奔於楚。谓成公命孔达随出逃难而往汉阳,即是楚地,在汉水之北。

  ○“即宫于宗周”者,即,就也。宫,谓宫室。成公后得反国,又坐杀弟叔武,被晋执之,归于京师,寘於深室之中,是即宫也。

  ○“奔走无射”者,言孔达随难汉阳及即宫于宗周,常奔走劳苦无厌倦。

  ○“启右献公,献公乃命成叔纂乃祖服”者,启,开也;右,助也。言庄叔馀功流於后世,能右助献公,献公虽复出奔,乃得反国。其时孔达之孙成叔,辅佐献公,故献公乃命成叔纂继女祖孔达旧所服行之事。

  ○“乃考文叔”者,孔圉是孔悝之父,故云乃考。

  ○“兴旧嗜欲”者,言父圉能兴行先祖旧德嗜欲所为。

  ○“作率庆士,躬恤卫国,其勤公家,夙夜不解,民咸曰:休哉”者,作,起也;率,循也;庆,善也;士,事也。言孔悝能起发依循善事,躬忧恤卫国,勤劳公家,早夜不解倦,民皆曰:功德休美哉!此是孔悝先祖功业鼎铭之辞也。

  ○注“庄叔”至“周也”。

  ○正义曰:案《世本》:“庄叔达生得闾叔穀,穀生成叔烝鉏,鉏生顷叔罗,罗生昭叔起,起生文叔圉,圉生悝。”庄叔是悝七世祖也。云“成公为晋文公所伐,出奔楚”者,案僖二十八年《左传》称,卫与楚,晋文公败楚於城濮。卫侯惧,出居於襄牛,遂奔楚。云“坐杀弟叔武,晋人执而归之於京师,寘之深室也”者,亦僖二十八年《左传》文。晋人归卫侯,入其室,弟叔武将沐,闻君至喜,捉发走出,前驱歂犬,射而杀之,其大夫元咺出奔晋,讼卫侯。卫侯不胜,执卫侯归之于京师,寘诸深室。是其事也。案《左传》于时无孔达之事,而云之者,传文不具,或者蒯聩欲褒美孔悝,故假其先祖之功而言之也。

  ○注“献公”至“达也”。

  ○正义曰:案《卫世家》卫成公生穆公,穆公生定公,定公生献公,是衎为成公曾孙。云“亦失国得反”者,案襄十四年《左传》称,卫孙文子甯惠子逐卫侯,卫侯出奔齐,是“亦失国”也。称亦者,亦成公也。其时亦非成叔之功,假言之也。云“纂,继也”,“服,事也”,《释诂》文。下注“率,循也”,亦《释诂》文。

  ○“公曰:叔舅!予女铭,若纂乃考服”,此一节明蒯聩与孔悝铭之言也,及敕戒之,使继先祖,故云“纂乃考服”。

  ○“悝拜”至“彝鼎”。

  ○正义曰:此一节明孔悝拜受君恩,言己光扬先祖之德、行君之大命,著於彝鼎。

  ○“对扬以辟之”者,对,遂也;扬,称扬也;辟,明也。言己遂称扬君命,以光明我先祖之美。

  ○“勤大命,施于烝彝鼎”者,勤,行也;施,著也;烝谓烝祭。言己勤行君之大命,著於烝祭之彝尊及鼎也。“此卫孔悝之鼎铭也”,记者录其铭,故以结之,但“休哉”以上,是称其先祖;“公曰叔舅”以下至“彝鼎”,是自著其名。於下是以身比焉,比先祖也。

  昔者周公旦有勋劳於天下,周公既没,、成王康王追念周公之所以勋劳者,而欲尊鲁,故赐之以重祭。外祭则郊、社是也,内祭则大尝禘是也。言此者王室所铭,若周公之功。

  ○诬音无。不传,直专反,不,本亦作弗。夫大尝禘,升歌《清庙》,下而管《象》,朱干玉戚以舞《大武》,八佾以舞《大夏》,此天子之乐也。康周公,故以赐鲁也。《清庙》,颂文王之诗也。管《象》,吹管而舞《武》、《象》之乐也。朱干,赤盾。戚,斧也,此《武》、《象》之舞所执也。佾,犹列也。《大夏》,禹乐,文舞也,执羽籥。文、武之舞皆八列,互言之耳。康,犹褒大也,《易 晋卦》曰“康侯用钖马”。

  ○佾音逸。盾,食准反,又音允。籥,羊灼反。子孙纂之,至于今不废,所以明周公之德,而又以重其国也。不废,不废其此礼乐也。重,犹尊也。

  [疏]“昔者”至“国也”。

  ○正义曰:此一节因上说鼎铭,明先祖之善,故此明周公之勋,子孙纂之,特重於馀国,亦光扬之事。

  ○“外祭则郊、社”者,诸侯常祭,唯社稷以下。鲁之祭,社与郊连文,则备用天子之礼也。

  ○“内祭则大尝禘”者,祫祭在秋也,大尝禘祭在夏也,是大尝禘得用天子之礼,则升歌《清庙》及舞《大武》、《大夏》之属,皆用天子之礼,所以为大尝禘也。馀诸侯则不得大常禘。

  ○“升歌《清庙》”者,升堂歌《清庙》。《清庙》,颂文王之诗也。

  ○“下而管《象》”者,堂下吹管而舞《武》、《象》之乐也。

  ○“朱干玉戚,以舞《大武》”者,朱干,亦盾也。戚,斧也。以玉饰其柄,此《武》、《象》之武所执。

  ○“八佾以舞《大夏》”者,《大夏》,禹乐,之舞也,执羽籥。此天子之乐也。

  ○“康周公,故以赐鲁也”者,升歌《清庙》以下,并是天子之乐,故以此结之也。

  ○注“武象”至“锡马”。

  ○正义曰:言“文、武之舞皆八列,互言之耳”者,以经云“八佾以舞《大夏》”,舞《大武》不显佾数,则舞《大武》亦八佾也。《大武》云“朱干玉戚”其《大夏》则不用朱干玉戚,当用羽籥。而云“互文”者,以《大夏》言舞数,则《大武》亦当有舞数。《大武》言所执舞器,则《大夏》亦有舞器,故云“互”也。

  ○“《易 晋卦》康侯用锡马”者,证康是褒崇之义,案《易 晋卦》坤下离上,日出於地为晋。晋,进也。言明晋也。

  ○“子孙”至“国也者”,言鲁是周公子孙,继周公之后,至今不废此礼乐。谓作记之时也。所以明周公之有德,而又以尊重其鲁国也。

 

卷五十 经解第二十六

 卷五十 经解第二十六  

  陆曰:“郑云《经解》者,以其记六艺政教得失。解,音隹买反,徐胡卖反,一音蟹。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经解》者,以其记六义政教之得失也,此於《别录》属《通论》。”

  孔子曰:“入其国,其教可知也。观其风俗,则知其所以教。其为人也温柔敦厚,《诗》教也。疏通知远,《书》教也。广博易良,《乐》教也。絜静精微,《易》教也。恭俭庄敬,《礼》教也。属辞比事,《春秋》教也。属,犹合也。《春秋》多记诸侯朝聘、会同,有相接之辞。罪辩之事。

  ○易良,以豉反,下“易良”同。属音烛,注及下同。比,毗志反,下同。朝聘,直遥反,篇内同。故《诗》之失愚,《书》之失诬,《乐》之失奢,《易》之失贼,《礼》之失烦,《春秋》之失乱。失,谓不能节其教者也。《诗》敦厚,近愚。《书》知远,近诬。《易》精微,爱恶相攻,远近相取,则不能容人,近於伤害。《春秋》习战争之事,近乱。

  ○近愚,附近之近,下除“远近”一字并同。恶,乌路反。争,争斗之争,下文同。其为人也温柔敦厚而不愚,则深於《诗》者也。疏通知远而不诬,则深於《书》者也。广博易良而不奢,则深於《乐》者也。絜静精微而不贼,则深於《易》者也。恭俭庄敬而不烦,则深於《礼》者也。属辞比事而不乱,则深於《春秋》者也。”言深者,既能以教,又防其失。

  [疏]“孔子”至“者也”。

  ○正义曰:《经解》一篇总是孔子之言,记者录之以为《经解》者,皇氏云:“解者分析之名,此篇分析六经体教不同,故名曰《经解》也。六经其教虽异,总以礼为本,故记者录入於礼。”

  ○“孔子曰:入其国,其教可知也”者,言人君以六经之道,各随其民教之,民从上教,各从六经之性观民风俗,则知其教,故云“其教可知也”。

  ○“温柔敦厚,《诗》教也”者,温,谓颜色温润;柔,谓情性和柔。《诗》依违讽谏不指切事情,故云“温柔敦厚”,是《诗》教也。

  ○“疏通知远,《书》教也”者,书录帝王言诰,举其大纲,事非繁密,是疏通上知帝皇之世,是知远也。

  ○“广博易良,《乐》教也”者,《乐》以和通为体,无所不用,是广博简易良善,使人从化,是易良。

  ○“絜静精微,《易》教也”者,《易》之於人,正则获吉,邪则获凶,不为淫滥,是絜静。穷理尽性,言入秋毫,是精微。

  ○“恭俭庄敬,《礼》教也”者,《礼》以恭逊、节俭、齐庄敬慎为本,若人能恭敬节俭,是《礼》之教也。

  ○“属辞比事,《春秋》教也”者,属,合也;比,近也。《春秋》聚合、会同之辞,是属辞,比次褒贬之事,是比事也。凡人君行此等六经之教,以化於下。在下染习其教,还有六经之性,故云《诗》教《书》教之等。

  ○“故《诗》之失愚”者,《诗》主敦厚,若不节之,则失在於愚。

  ○“《书》之失诬”者,《书》广知久远,若不节制,则失在於诬。

  ○“《乐》之失奢”者,《乐》主广博和易,若不节制,则失在於奢。

  ○“《易》之失贼”者,《易》主絜静严正,远近相取,爱恶相攻,若不节制,则失在於贼害。

  ○“《礼》之失烦”者,《礼》主文物,恭俭庄敬,若不能节制,则失在於烦苛。

  ○“《春秋》之失乱”者,《春秋》习战争之事,若不能节制,失在於乱。此皆谓人君用之教下,不能可否相济、节制合宜,所以致失也。

  ○“其为人也温柔敦厚而不愚,则深於《诗》者也”,此一经以《诗》化民,虽用敦厚,能以义节之。欲使民虽敦厚,不至于愚,则是在上深达於《诗》之义理,能以《诗》教民也。故云“深於《诗》者”也。以下诸经,义皆放此。

  ○注云“易精”至“之事”。

  ○正义曰:“《易》精微”者,《易》理微密,相责褊切,不能含容。云“爱恶相攻”者,谓《易》卦六爻,或阴爻乘阳,或阳爻据阴,近而不得,是爱恶相攻也。云“远近相取”者,谓彼此有应,是远近相取也。或远而无应,近而不相得,是远近不相取也。云“则不能容人,近於伤害”者,若意合则虽远必相爱,若意离虽近必相恶,是不能容人不与己同,浪被伤害,是失於贼害也。云“《春秋》习战争之事”者,以《春秋》记诸侯相侵伐,又有斗争之辞。若僖二十八年,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昭十三年平丘之会,子产争丞之类是也。故前注云《春秋》记罪辩之事也。然《诗》为《乐》章,《诗》、《乐》是一,而教别者,若以声音、干戚以教人,是《乐》教也;若以《诗》辞美刺、讽喻以教人,是《诗》教也。此为政以教民,故有六经。若教国子弟於庠序之内,则唯用四术。故《王制》云“《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是也。此六经者,惟论人君施化,能以此教民,民得从之,未能行之至极也。若盛明之君,为民之父母者,则能恩惠下极於民,则《诗》有好恶之情,礼有政治之体,乐有谐和性情,皆能与民至极,民同上情,故《孔子间居》云“志之所至,《诗》亦至焉。《诗》之所至,礼亦至焉。礼之所至,乐亦至焉”是也。其《书》、《易》、《春秋》,非是恩情相感、与民至极者,故《孔子闲居》无《书》、《易》及《春秋》也。

  天子者,与天地参,故德配天地,兼利万物,与日月并明,明照四海而不遗微小。其在朝廷则道仁圣礼义之序,燕处则听《雅》、《颂》之音,行步则有环佩之声,升车则有鸾和之音。居处有礼,进退有度,百官得其宜,万事得其序。《诗》云:“淑人君子,其仪不忒。其仪不忒,正是四国。”此之谓也。道,犹言也。环佩,佩环、佩玉也,所以为行节也。《玉藻》曰:“进则揖之,退则扬之。然后玉锵鸣也。”环取其无穷止,玉则比德焉。孔子佩象环,五寸。人君之环,其制未闻也。鸾、和,皆铃也,所以为车行节也。《韩诗内传》曰:“鸾在衡,和在轼。前升车则马动,马动则鸾鸣,鸾鸣则和应。”居处,朝廷与燕也。进退,行步与升车也。

  ○淑,常六反。忒,吐得反。鎗,七羊反,本又作锵。铃音零。轼音式。应,应对之应。发号出令而民说,谓之和。上下相亲,谓之仁。民不求其所欲而得之,谓之信。除去天地之害,谓之义。义与信,和与仁,霸王之器也。有治民之意而无其器,则不成。器,谓所操以作事者也。义、信和仁,皆存乎礼。

  ○说音悦。去,羌吕反,下同。王,徐于况反。操,七刀反。

  [疏]“天子”至“不成”。

  ○正义曰:此一节盛明天子霸王,唯有礼为霸王之器,言礼之重也。

  ○“与天地参”者,天覆地载,生养万物,天子亦能覆载生养之功,与天地相参齐等,故云“与天地参”。

  ○“《诗》云:淑人君子,其仪不忒,其仪不忒,正是四国”者,此《诗 曹风 鸤鸠》之篇,剌上下不均平之诗,言善人君子用心均平,其威仪不有差忒,以其不差,故能正此四方之国。

  ○“此之谓也”者,言《诗》之所云,正当此圣人有礼之谓也。“民不求其所欲而得之,谓之信”者,谓明君在上,周赡於下,民不须营求所欲之物,自然得之,是在上信实,恩能覆养故也。犹若《尚书传》称“民击壤而歌,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有何力”,是不求其所欲也。天不言而四时行,是信若四时,故云“谓之信”也。

  ○“除去天地之害,谓之义”者,义,宜也。天地无害於物,有宜故为义。天地害者,谓水旱之等及疫疠之属,及天地之内有恶事害人,皆名天地之害也。

  ○“霸王之器”者,器,谓人所操持以作事物者。欲为其事,必先利其器,言欲作霸王,必须义、信和仁,是霸王之器也。

  ○注云“韩诗”至“轼前”。

  ○正义曰:此鸾和所在,谓朝祀所乘之车,若田猎之车则鸾在镳也。故《诗 秦风》云“輶车鸾镳”,笺云“置鸾於镳,异於乘车”。是乘车鸾在衡也。然郑於《商颂》笺云“在轼曰和,在镳曰鸾”,彼亦乘车,鸾在镳,与《秦诗》笺不同者,郑於《秦诗》已解,故於《商颂》略而不言,或可以经无正文,郑为两说。

  礼之於正国也,犹衡之於轻重也,绳墨之於曲直也,规矩之於方圜也,故衡诚县,不可欺以轻重。绳墨诚陈,不可欺以曲直。规矩诚设,不可欺以方圜。君子审礼,不可诬以奸诈。衡,称也。县,谓锤也。陈、设,谓弹画也。议,犹审也,或作成。

  ○圜音圆。县音玄,与注同。称,尺证反。锤,直伪反。弹,徒丹反。画,胡麦反。是故隆礼由礼,谓之有方之士。不隆礼,不由礼,谓之无方之民。敬让之道也。故以奉宗庙则敬;以入朝廷则贵贱有位;以处室家则父子亲,兄弟和;以处乡里则长幼有序。孔子曰:“安上治民,莫善於礼。”此之谓也。隆礼,谓盛行礼也。方,犹道也。《春秋传》曰:“教之以义方。”

  [疏]“礼之於正国也”至“治民莫善於礼,此之谓也”。

  ○正义曰:此一节赞明礼事之重,治国之急。

  ○“故衡诚县,不可欺以轻重”者,衡,谓称衡。县,谓称锤。诚,审也。若称衡详审县锤,则轻重必正,故云“不可欺以轻重”。

  ○“绳墨诚陈,不可欺以曲直”,陈,谓陈列,若绳墨审能陈列,则曲直必当,故云“不可欺以曲直”。

  ○“规矩诚设,不可欺以方圜”者,规,所以正圜;矩,所以正方;设谓置设。若规矩详审置设,则方圜必得,故云“不可欺以方圜”。

  ○“君子审礼,不可诬以奸诈”,设譬既毕,故以此言结之。言君子之人,若能审详於礼,则奸诈自露,不可诬罔也。

  ○“是故隆礼由礼,谓之有方之士”者,隆,盛也;由,行也;方,道也。若君子能隆盛行礼,则可谓有道之士也。反此则为无知之民,民是无知之称故也。

  ○“敬让之道也”者,此言礼之为用,是敬让之道也。为下文而起。

  ○“此之谓也”者,从篇首“孔子曰:入其国,其教可知也”至此“长幼有序”,事相连接,皆是孔子之辞,记者录之而为记。其理既尽,记者乃引孔子所作《孝经》之辞以结之,故云“此之谓也”。言孔子所云者,正此经之所谓也。

  ○注“春秋”至“义方”。

  ○正义曰:《春秋左氏》隐三年传文,卫庄公宠公子州吁,石碏谏云:“臣闻爱子,教之以义方,弗纳於邪。”引之者,证方为道也。

  故朝觐之礼,所以明君臣之义也。聘问之礼,所以使诸侯相尊敬也。丧祭之礼,所以明臣子之恩也。乡饮酒之礼,所以明长幼之序也。昏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别也。夫礼,禁乱之所由生,犹坊止水之所自来也。故以旧坊为无所用而坏之者,必有水败。以旧礼为无所用而去之者,必有乱患。春见曰朝,小聘曰问,其篇今亡。昏姻,谓嫁取也。婿曰昏,妻曰姻。自,亦由也。

  ○觐,其靳反。长,丁丈反,下同。姻音因。别,彼列反。坊音房,本又作防,下同。坏音怪。见,贤遍反。取,七注反,本亦作娶。

  [疏]“故朝”至“乱患”。

  ○正义曰:此一经明礼之所用,各有所主,又明旧礼不可不用之意。但自此以下,上丞孔子曰“此之谓也”,以后则是记者广明安上治民之义,非复孔子之言也。

  ○“夫礼,禁乱之所由生”者,由,从也。礼禁乱之所从生,乱生之处,则豫禁之。若深宫固门,阍寺守之;诸侯夫人父母没,不得归宁之类是也。

  ○“犹坊止水之所自来也”,坊,谓堤坊,人筑堤坊,止约水之所从来之处,言若有汙下水来之处,则豫防障之。

  ○“故以旧坊为无所用而坏之者,必有水败”者,譬言旧礼不可去也。坊以止水,忽有无知之人,谓旧坊为无所用而坏之,坊坏则水必来败於产业也。

  ○“以旧礼为无所用而去之者,必有乱患”者,礼本坊乱,忽有愚人,谓旧礼为无所用而坏去之者,则必有乱患之事也。

  ○注“婿曰昏,妻曰姻”。

  ○正义曰:案《尔雅 释亲》云:“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此云“婿曰昏,妻曰姻”者,《尔雅》据男女父、母,此据男女之身。婿则昏时而迎,妇则因而随之,故云“婿曰昏,妻曰姻”。

  故昏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乡饮酒之礼废,则长幼之序失,而争斗之狱繁矣。丧祭之礼废,则臣子之恩薄,而倍死忘生者众矣。聘觐之礼废,则君臣之位失,诸侯之行恶,而倍畔恰敝痢瓣之败起矣。苦,谓不至、不答之属。

  ○辟,匹亦反。倍音佩,下同。行,下孟反。

  [疏]“故昏姻”至“起矣”。

  ○正义曰:此明礼诸事不可阙废,若其阙废,则祸乱兴也。

  ○“而争斗之狱繁矣”者,以乡饮酒之礼,明上下长幼共相敬让。今若废而不行,则尊卑无序,故争斗之狱繁多矣。

  ○“而倍死忘生者众矣”者,丧祭之礼,所以敦勖臣子恩情,使死者不见背违,生者恒相从念。若废不行,故臣子恩薄而死者见背,生者被遗忘。如此者多,故云“众矣”。

  ○“而倍畔侵陵之败起”者,倍畔,谓据倍天子也。侵陵,谓侵陵邻国也。

  ○注“苦谓”至“之属”。

  ○正义曰:“不至”者,谓夫亲迎而女不至。若《诗 陈风》云:“昏以为期,明星煌煌。”注云:“女留他色,不肯时行。”序云“亲迎,女犹有不至者”是也。不答者,谓夫不答耦於妇,故《邶风》云“日月,卫庄姜伤已不见答於先君”是也。此经覆说前经,反明上事。但前经尊重者在前,卑轻者在后,故先朝觐,后昏姻也。又殊别君臣,故先朝觐,后聘问。下经所翻,则据人伦切急者在前,先昏姻,次以乡饮酒,乃至於聘觐也。聘觐合之者,以其聘觐礼废,则君臣位失,倍畔、侵陵,其恶相通,故合言之也。

  故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於未形,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是以先王隆之也。《易》曰:“君子慎始,差若豪氂,缪以千里。”此之谓也。隆,谓尊盛之也。始,谓其微时也。

  ○邪,似嗟反。远,于万反。差,初隹反,徐初宜反。豪,户刀反,依字作毫。氂,李其反,徐音来,本又作釐。缪音谬。

  [疏]“故礼”至“谓也”。

  ○正义曰:“故礼之教化也微”者,言礼之教人豫前,事微之时豫教化之,又教化之时,依微不甚指斥。

  ○“其止邪也於未形”者,谓止人之邪,在於事未形著,是教化於事微者也,使人至之也。又使人日日徙善、远於罪恶而不自觉知。是教化依微,不甚指斥。为此之故,是以先世之王隆尚之也。

  ○“《易》曰:君子慎始,差若豪氂,缪以千里,此之谓也”者,此《易 系辞》文也。言君子谨慎事之初始,差错若豪氂之小,至后广大错缪以至千里之大。引之者,证礼之防人在於未形著之前。若初时不防,则后致千里之缪,故云“此之谓也”。

 

卷五十 哀公问第二十七

 卷五十 哀公问第二十七  

  陆曰:“鲁哀公也。郑云:‘善其问礼,著谥以显之。’”

  [疏]正义曰:案郑《录目》云:“名曰《哀公问》者,善其问礼,著谥显之也,此於《别录》属《通论》。”但此篇哀公所问,凡有二事,一者问礼,二者问政。问礼在前,问政在后。

  哀公问於孔子曰:“大礼何如?君子之言礼,何其尊也?”孔子曰:“丘也小人,不足以知礼。”谦不答也。君曰:“否,吾子言之也。”孔子曰:“丘闻之,民之所由生,礼为大,非礼无以节事天地之神也,非礼无以辨君臣、上下、长幼之位也,非礼无以别男女、父子、兄弟之亲,昏姻疏数之交也。君子以此之为尊敬然。言君子以此故尊礼。

  ○长,于丈反。别,彼列反。数,色角反。然后以其所能教百姓,不废其会节。君子以其所能於礼,教百姓,使其不废此上事之期节。有成事,然后治其雕镂、文章、黼黻以嗣。上事行於民,有成功,乃后续以治文饰,以为尊卑之差。

  ○彫,本亦作雕。镂,力豆反。黼音甫。黻音弗。其顺之,然后言其丧筭,备其鼎俎,设其豕腊,脩其宗庙,岁时以敬祭祀,以序宗族。即安其居,节丑其衣服,卑其宫室,车不雕几,器不刻镂,食不贰味,以与民同利。昔之君子之行礼者如此。言,语也。筭,数也。即,就也。丑,类也。几,附缠之也。言君子既尊礼,民以为顺,乃后语以丧祭之礼,就安其居处,正其衣服,教之节俭,与之同利者,上下俱足也。

  ○筭,悉让反。备其鼎俎,本亦无此句。腊音昔。卑如字,又音婢。几音祈,注同。语以,鱼据反。公曰:“今之君子胡莫行之也?”孔子曰:“今之君子好实无厌,淫德不倦,荒怠敖慢,固民是尽,午其众以伐有道,求得当欲不以其所。昔之用民者由前,今之用民者由后,今之君子,莫为礼也。”实,犹富也。淫,放也。固,犹故也。午其众,逆其族类也。当,犹称也。所,犹道也。由前,用上所言;犹后,用下所言。

  ○好,呼报反。厌,於艳反。敖,五报反。午,五故反,一音如字,注同;王肃作迕,迕,违也。当,丁浪反,注同。称,尺证反。

  [疏]“哀公”至“礼也”。

  ○正义曰:此一节是哀公问礼之事。“大礼何如”者,以礼之所用,其事广大,包含处广,故云“大礼”。

  ○“君子之言礼何其尊也”者,哀公问夫子云:贤人君子言说礼之事重,此礼何事可尊?问其所尊之事意。

  ○“君曰:否,吾子言之也”者,孔子既辞以不堪足以识知於礼。君,谓哀公,哀公止其谦让曰:“否。”否,不也,言不得谦退,吾子但言说之也。

  ○“然后以其所能教百姓”者,人君既知所生由礼,故尊而学之,学之既能,回持此能以教百姓也。

  ○“不废其会节”者,会,由期也。期节,谓天地、君臣、男女之期节也。既教百姓,故使百姓不废此三事之期节也。

  ○“有成事”者,谓有上三事行於民,有成功之事,故云“有成事”,则上事天地、辨君臣、别男女等之事。

  ○“然后治其雕镂、文章、黼黻以嗣”者,言既有在上诸事,然后圣人能治理其雕画刻镂、文章、黼黻以嗣续其事,便每事有尊卑上下文彩之异。

  ○“其顺之”者,谓其民也。君既尊敬於礼,故民得教而百姓顺从之。

  ○“然后言其丧筭”者,言,犹示语也;筭数也。民既从顺,然后示语其丧纪节数以教之也。

  ○“设其豕腊”者,谓丧中之奠,有豕有腊也。前示服数,后设丧奠之礼也。

  ○“脩其宗庙,岁时以敬祭祀”者,谓除服之后,又教为之宗庙,以鬼享之。

  ○“以序宗族”者,又教祭祀末,留同姓燕饮,序会宗族也。

  ○“即安其居”者,即,就也。就安其居,谓随其风俗、山川、溪谷之异而安之,不使山者居川,渚者居中原是也。

  ○“节丑其衣服”者,节,正也;丑,类也。又正其民衣服,使得其类也。衣服异宜,器械异制是也。

  ○“卑其宫室”者,制使有度,不峻宇雕墙也。

  ○“车不雕几”者,几,谓沂鄂也。谓不雕镂,使有沂鄂也。

  ○“器不刻镂”者,谓常用之器不用采饰。

  ○“食不贰味”者,谓不副贰肴膳也。

  ○“以与民同利”者,非唯教民如此,而君亦不奢饰,但与百姓同其利润也。

  ○“昔之君子之行礼者如此”,以哀公问君予尊礼所由,故结之云古昔之君子之行礼如此上事,剌公今不然。

  ○“孔子曰:今之君子好实无厌”者,实,谓财货充实,言今之君子性行贪婪,好此财货,无知厌足。

  ○“固民是尽”者,固,故也;尽,谓竭尽。言不恤於下,故使人之财力於是尽竭。

  ○“午其众以伐有道”者,午,忤也;忤,违逆也,言专意自纵,不顺众心,是违逆其众族类也。守道者被害,是以伐有道也。“求得当欲不以其所”者,当,称也,所道也。言不以道而侵民,求其所得,必须称己所欲,不用其养民之道。

  ○“今之君子,莫为礼也”者,言古之君子用前经所云以化民,今之君子用后经所说以害下。故今之君子无能为先世君子之礼也。

  孔子侍坐於哀公。哀公曰:“敢问人道谁为大?”子愀然作色而对曰:“君之及此言也,百姓之德也,固臣敢无辞而对?人道政为大。”愀然,变动貌也。作,犹变也。德,犹福也。辞,让也。

  ○坐,才卧反。愀,七小反,旧慈纠反,又在由反,又音秋,又子了反,下同。公曰:“敢问何谓为政?”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君为正,则百姓从政矣。君之所为,百姓之所从也。君所不为,百姓何从?”言君当务於政。公曰:“敢问为政如之何?”孔子对曰:“夫妇别,父子亲,君臣严。三者正,则庶物从之矣。”庶物,犹众事也。

  ○别,被列反。公曰:“寡人虽无似也,原闻所以行三言之道。可得闻乎?”无似,犹言不肖。

  ○肖音笑。孔子对曰:“古之为政,爱人为大。所以治爱人,礼为大。所以治礼,敬为大。敬之至矣,大昏为大,大昏至矣!大昏既至,冕而亲迎,亲之也。亲之也者,亲之也。是故君子兴敬为亲,舍敬是遗亲也。弗爱不亲,弗敬不正,爱与敬,其政之本与!”大昏,国君取礼也。至矣,言至大也。兴敬为亲,言相敬则亲。

  ○迎,逆敬反,下及注同。舍音舍。“不亲”、“不正”,一本“不”皆作“弗”。与音馀,下本“与敬与”并同。公曰:“寡人原有言然。冕而亲迎,不已重乎?”已,犹大也。怪亲迎乃服祭服。

  ○大音泰。孔子愀然作色而对曰:“合二姓之好,以继先圣之后,以为天地宗庙社稷之主,君何谓已重乎?”先圣,周公也。

  ○好,呼报反。公曰:“寡人固。不固,焉得闻此言也?寡人欲问,不得其辞,请少进。”固,不固,言吾由鄙固故也。请少进,欲其为言以晓己。

  ○焉,於虔反。为,于伪反。孔子曰:“天地不合,万物不生。大昏,万世之嗣也。君何谓已重焉!”孔子遂言曰:“内以治宗庙之礼,足以配天地之神明。出以治直言之礼,足以立上下之敬。物耻足以振之,国耻足以兴之。为政先礼,礼其政之本与!”宗庙之礼,祭宗庙也。夫妇配天地,有日月之象焉。《礼器》曰:“君在阼,夫人在房,大明生於东,月生於西,此阴阳之分,夫妇之位也。”直,犹正也,正言谓出政教也。政教有夫妇之礼焉。《昏义》曰:“天子听外治,后听内职,教顺成俗,外内和顺,国家理治,此之谓盛德。”物,犹事也。事耻,臣耻也。振,犹救也。国耻,君耻也。君臣之行有可耻者,礼足以救之,足以兴复之。

  ○分,扶问反。治,直吏反,下同。行,下孟反,下“君之行”同。孔子遂言曰:“昔三代明王之政,必敬其妻、子也,有道。妻也者,亲之主也,敢不敬与?子也者,亲之后也,敢不敬与?君子无不敬也,敬身为大。身也者,亲之枝也,敢不敬与?不能敬其身,是伤其亲。伤其亲,是伤其本。伤其本,枝从而亡。三者,百姓之象也。身以及身,子以及子,妃以及妃。君行此三者,则忾乎天下矣,大王之道也。如此,国家顺矣。忾,犹至也。大王居幽,为狄所伐,乃曰:“土地,所以养人也。君子不以其所养害所养,乃去之岐。”是言百姓之身犹吾身也,百姓之妻、子犹吾妻、子也,不忍以土地之故而害之。去之岐,而王迹兴焉。

  ○妃,芳非反。忾,诈乞反,又许气反。大音泰,注同。豳,彼贫反。

  [疏]“孔子”至“顺矣”。

  ○正义曰:此一节明哀公问政之事,并问为政何以必须亲迎。孔子对之三事,今各随文解之。

  ○“孔子侍坐於哀公”者,谓哀公命孔子坐而侍之,因问以为政之事。自此以下终篇末,皆侍坐时言也。此云“侍坐”,则以前问者,非侍坐时也,当立而与之言也。

  ○“百姓之德也”者,德,谓恩德,谓福庆之事。言君今问此人道之大,欲忧恤於下,是百姓受其福庆。

  ○“公曰:寡人虽无似也”者,无似犹言不肖也,肖,亦似也。哀公谦退,言己愚蔽,无能似类贤人也。

  ○“原闻所以行三年之道”者,则上经夫妇别、父子亲、君臣严是也。

  ○“古之为政,爱人为大”者,人为国本,是以为政之道,爱养民人为大。

  ○“所以治爱人,礼为大”者,人有礼则生,所以治理爱人,非礼不可,故礼为大。

  ○“所以治礼,敬为大”者,礼以敬为主,故欲治礼者,则先须敬,故敬为其大也。

  ○“敬之至矣,大昏为大”者,敬有大小,若敬至极之中,大昏为大。大昏,谓天子、诸侯之昏也。

  ○“大昏”至“矣者”,美大昏是敬中至极也。

  ○“大昏既至,冕而亲迎,亲之也”者,上亲,犹自也;下亲,亲爱也。言大昏既是至敬,故国君虽尊,而服其冕服,以自迎也。所以自迎者,欲亲此妇也,故云“亲之”也。

  ○“亲之也者,亲之也”,谓所以亲此妇人,亦亲己也,是故君子兴敬为亲者,言君子冕而亲迎,兴起敬心,为欲相亲也。

  ○“舍敬是遗亲也”者,若不冕而亲迎,则是舍夫敬心,是遗弃相亲之道也。

  ○“弗爱不亲”者,若夫不爱重,不自亲迎,则夫妇之情不相亲爱矣。

  ○“弗敬不正”者,若夫不冕服亲迎,是不敬於妇,则室家之道不正矣。“爱与敬,其政之本与”者,爱谓亲爱,则仁也;敬谓尊敬,则义也。是仁义为政教之本也。

  ○“冕而亲迎,不已重乎”者,冕则祭服也,天子则衮冕,诸侯以下各用助祭之服,故《士昏礼》主人爵弁服是也。已,犹大也。君身著祭服而亲迎,不亦大重乎!

  ○注“怪亲迎乃服祭服”。

  ○正义曰:昏礼迎妇,二《传》不同。《春秋公羊》说自天子至庶人皆亲迎;《左氏》说天子至尊无敌,故无亲迎之礼,诸侯有故,若疾病,则使上卿逆,上公临之。许氏谨案:“高祖时,皇太子纳妃,叔孙通制礼,以为天子无亲迎,从《左氏》义。”玄驳之云:“大姒之家在渭之涘,文王亲迎於渭,即天子亲迎明文也。”引《礼记》:“‘冕而亲迎’,‘继先圣之后,以为天地、宗庙、社稷之主’,非天子则谁乎?”如郑此言,从《公羊》义也。又《诗说》云:“文王亲迎於渭,纣尚南面,文王犹为西伯耳。”以《左氏》义为长,郑駮未定。

  ○注云“先圣,周公也”。

  ○正义曰:以哀公所问,当问己诸侯,唯鲁出周公,故解先圣为周公。又鲁得郊天,故云“天地、宗庙、社稷之主”。若《异义》駮所云,则以先圣及天地据天子,以事含两义,故彼此各举一边。

  ○“公曰”至“本与”。

  ○“固,不固”者,上固是彼固,下固,故也。言寡人由鄙固,之故所以得闻此言,由其固陋,殷重问之,故得闻此言。皇氏用王肃之义,二固皆为固陋,上固言已之固陋,下固言若不鄙固则不问,不问,焉得闻此言哉!

  ○“寡人欲问,不得其辞,请少进”者,寡人更欲问所疑之事,不能得其所问之辞。请孔子少进,言使简约易了。

  ○“内以治宗庙之礼,足以配天地之神明”者,谓君祼献、后夫人亚献之属,是治宗庙之礼也。天地,谓日月也,夫配日,妇配月,注引《礼器》文是也。

  ○“出以治直言之礼,足以立上下之敬”者,直,正也。若夫妇出在於外,治理政直、言教之礼,足以立君臣上下之恭敬也,则注引《昏义》文是也。“物耻足以振之”者,物,事也;振,救也。谓臣之职事有可耻愧者,其礼足以救之。

  ○“国耻足以兴之”者,谓君於治国有可耻愧,其礼足以兴起之也。

  ○“为政先礼,礼其政之本与”者,言欲为国家之政,先行於礼。礼,谓夫妇之道内则治宗庙、配天地,外则施政教、立上下,故为政教之本与!

  ○“孔子”至“顺矣”。

  ○上经孔子答哀公以问政之事,遂更广言三代明王为政之道,敬其妻、子及敬其身,乃可施政教於天下,言“敬其妻、子也,有道”者,谓三代敬其妻、子,必有道理,故言“有道”也。

  ○“妻也者,亲之主也”,言妻所以供粢盛祭祀,与亲为主,故云“亲之主”也。

  ○“三者,百姓之象也”者,谓身也、子也、妃也。若爱百姓,先须敬身及子及妃,乃能及百姓,故云“百姓之象也”。

  ○“身以及身,子以及子,妃以及妃”者,此言百姓之象,能爱己身,则以及百姓之身。能爱己子,则以及百姓之子。能爱己妃,则以及百姓之妃。是身与妻、子,还是百姓身与妻、子,故云“百姓之象”也。前泛言,故云妻,此论人君治国政,故云妃。

  ○“君行此三者,则忾乎天下矣,大王之道也”者,言人君行此三事,从近而能广至於天下矣,唯大王能然,故云“大王之道也”。

  ○“如此国家顺矣”者,既能爱百姓之身及妻、子如似已身及己之妻、子也,则天下怀德,无不顺从,故云“国家顺矣”。

  ○注“忾犹”至“兴焉”。

  ○正义曰:忾,音近憩,憩为息,息是至之义,故云“忾,犹至也”。云大王居豳,为狄所伐者,《毛诗传》文。案《诗》称:“大王居豳,狄人侵之,事之以皮币,不得免焉。事之以犬马,不得免焉。事之以珠玉,不得免焉。乃属其耆老而告之曰:‘狄人之所欲,吾土地。吾闻之,土地所以养人,君子不以其所养人而害人。’遂去之,邑於岐山之下。”《毛传》所引者,皆《孟子》文。又《庄子》及《吕氏春秋》称大王亶父曰:“与人之兄居而杀其弟,与人之父居而杀其子,吾不忍也。且吾闻之,不以其所养害所养。於是乃策杖而去。民相随而从之,遂成国於岐山之下。”又《书传略说》云:“事之以菽、粟、货财,狄人攻而不止,遂策杖而去。国人束脩奔走而从者三千乘,止而民成三千户之邑也。”此注“君子不以其所养害所养”,取《庄子》、《吕氏春秋》文也。

  公曰:“敢问何谓敬身?”孔子对曰:“君子过言则民作辞,过动则民作则。君子言不过辞,动不过则,百姓不命而敬恭。如是则能敬其身。能敬其身,则能成其亲矣。”则,法也。民者,化君者也,君之言虽过,民犹称其辞。君之行虽过,民犹以为法。

  [疏]“公曰”至“亲矣”。

  ○正义曰:以前经对哀公为政,在於敬身。故此经公问敬身之事,孔子对以敬身之理。

  ○“君子过言,则民作辞”者,以君为民表,下之所从。假令过误出言,民犹法之称,作其辞。

  ○“过动则民作则”者,君子假令过误举动,而民作其法则,所以君子出言不得过误其辞,举动不得过误法则。

  公曰:“敢问何谓成亲?”孔子对曰:“君子也者,人之成名也。百姓归之名,谓之君子之子,是使其亲为君子也。是为成其亲之名也己。”孔子遂言曰:“古之为政,爱人为大。不能爱人,不能有其身。不能有其身,不能安土。不能安土,不能乐天。不能乐天,不能成其身。”有,犹保也,不能保身者,言人将害之也。不能安土,动移失业也。不能乐天,不知己过而怨天也。

  ○乐天,音洛,下及注同。怨,於元反,又於原反。

  [疏]“公曰”至“其身”。

  ○正义曰:前经对哀公敬身则能成亲,故此经明公更问敬身之事何以成亲?夫子答以成亲之义,遂广明成身之理。“君子也者,人之成名也”者,言凡谓之君子者,人之成就美名。王肃云:“君上位,子下民。”

  ○“百姓归之名,谓之君子之子”者,言己若能敬身,则百姓归己善名,谓己为君子所生之子,是己之脩身,使其亲有君子之名,是脩身成其亲也。

  ○“不能有其身,不能安土”者,既不能泛爱於人,人则害之,故不能保有其身避其祸害,流移失业,是不能安土。

  ○“不能乐天”者,身既失业,不知己过所招,乃更怨天,是不能爱乐於天也。

  ○“不能成其身”者,既不能乐天,不自知其罪,将谓天之滥罚罪恶之事,无所不为,是不能成其身。

  公曰:“敢问何谓成身?”孔子对曰:“不过乎物。”物,犹事也。

  [疏]“公曰”至“乎物”。

  ○正义曰:以前经对哀公以成身,故此经明公问成身,夫子答以成身之事。

  ○“不过乎物”者,过,谓过误;物,事也。言成身之道,不过误其事,但万事得中,不有过误,则诸行并善,是所以成身也。

  公曰:“敢问君子何贵乎天道也?”孔子对曰:“贵其不已,如日月东西相从而不已也,是天道也。不闭其久,是天道也。无为而物成,是天道也。已成而明,是天道也。”已,犹止也。是天道也者,言人君法之,当如是也。日月相从,君臣相朝会也。不闭其久,通其政教,不可以倦。无为而成,使民不可以烦也。已成而明,照察有功。

  ○朝,宣遥反。炤音照,本亦作照。

  [疏]“公曰”至“道也”。

  ○正义曰:以前经孔子对以成身之事,公更无疑,更改问君子何贵乎天道。孔子又答以贵天道之事。

  ○“如日月东西相从而不已也,是天道也”者,言天体无形,运行不息,如似日月东西相从而不休已,是天道也。人君设法,当则上天之道,君臣朝会往来不已也。

  ○“不闭其久,是天道也”者,言天开生万物,不使闭塞,其能久长,是天道也。谓人君施政,当则天道,施为政教,开通万物,而能长久不懈倦也,故云“是天道也”。

  ○“无为而物成,是天道也”者,言春生夏长,无见天之所为,而万物得成,是天道。谓人君当则天道,以德潜化,无所营为而天下治理,故云“是天道也”。

  ○“已成而明,是天道也”者,言天之生物已能成就而功之明著,是天道。人君当则天道,化民治理,而功成大平。故云“是天道也”。

  公曰:“寡人憃愚,冥烦,子志之心也。”志,读为识,识,知也。冥烦者,言不能明理此事。子之心所知也,欲其要言,使易行。

  ○憃,如容反,徐昌容反,又汤邦反,一音丁绛反。《字林》:“丑凶反,又丑绛反,愚也。”冥,莫亭反,徐亡定反。志,依注音识,徐音试。易,以豉反。孔子蹴然辟席而对曰:“仁人不过乎物,孝子不过乎物。是故仁人之事亲也如事天,事天如事亲,是故孝子成身。”蹴然,敬貌。物,犹事也。事亲、事天,孝、敬同也。《孝经》曰:“事父孝,故事天明。”举无过事,以孝事亲,是所以成身。

  ○蹴,子六反,又在育反。辟音避。

  [疏]“公曰”至“成身”。

  ○正义曰:前经明天道之事,人君当则之无已。公欲孔子要陈所行何事能得如天不已,孔子答以所行不已之事。“寡人憃愚”者,是哀公谦退,言己憃然愚蔽,无所了解。

  ○“冥烦,子志之心也”,皇氏云:“子志,夫子之志。志是知也。言我之心冥烦不能明理此事,子心所知也。今谓志是识知也,言孔子识知广博,故己欲使夫子出要言以示己。”

  ○“孔子蹴然辟席而对曰”者,以公谦退,故蹴然恭敬,辟席而起对。

  ○“仁人不过乎物”者,物,事也。言仁德之人不过失於其事,言在事无过失也。

  ○“孝子不过乎物”者,言孝子事亲,亦於事无过也。

  ○“是故仁人之事亲也如事天”者,言仁人事亲以敬,如以事天相似,言敬亲与敬天同。

  ○“事天如事亲”者,言仁人事天以孝爱,如人事亲孝爱相似,言爱亲与爱天同。

  ○“是故孝子成身”者,上称仁人,则孝子也,据其泛爱,则称仁人;据其事亲,则称孝子。内则孝敬於父母,外则孝敬於天地。其间无所不行孝敬,故云“孝子成身”也。

  公曰:“寡人既闻此言也,无如后罪何!”既闻此言也者,欲勤行之也,无奈后日过於事之罪何?为谦辞。孔子对曰:“君之及此言也,是臣之福也。”善哀公及此。言此,言善言也。

  [疏]“公曰”至“福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哀公问事毕,有谦退之辞。孔子答以君惧后罪,是臣之福也。

  ○“无如后罪何”者,如,柰也。言寡人以闻子之言,勤力而行,但己之才弱,无柰后日过於其事而有罪戾何?是谦退之辞。

 

卷五十 仲尼燕居第二十八

 卷五十 仲尼燕居第二十八  

  陆曰:“郑云:‘善其不倦,燕居犹使三子侍,言及於礼。著其字,言可法也。退朝而处曰燕居。’”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仲尼燕居》者,善其不倦,燕居犹使三子侍之,言及於礼。著其字,言事可法。退朝而处曰燕居。此於《别录》属《通论》。”此之一篇是仲尼燕居,子张、子贡,言游三子侍侧,孔子为说礼事,各依文解之。

  仲尼燕居,子张、子贡、言游侍,纵言至於礼。言游,言偃,子游也。纵言,汎说事。

  ○燕,於见反。汎,芳剑反。子曰:“居!女三人者,吾语女礼,使女以礼周流,无不遍也。”“居,女三人者”,女三人且坐也,使之坐。凡与尊者言,更端则起。

  ○女音汝,后同,本亦作汝。语,鱼据反,下及注“语女”皆同。遍音遍。

  [疏]“仲尼”至“遍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问更端,三子陪侍夫子,欲语以礼之大纲。

  ○“纵言至於礼者”,纵,谓放纵。仲尼与三子等放纵广言,汎说诸事,遂至於礼。

  ○“使女以礼周流,无不遍也”,周流,谓周旋流转,言我使女等恒以礼周旋流转,无不遍於天下。

  子贡越席而对曰:“敢问何如?”对,应也。子曰:“敬而不中礼谓之野,恭而不中礼谓之给,勇而不中礼谓之逆。”子曰:“给夺慈仁。”夺,犹乱也,巧言足恭之人似慈仁,实鲜仁。特言是者,感子贡也。子贡辨,近於给。

  ○中,丁仲反,下同。给音急,徐渠急反,又其劫反,下同。足,将注反,又如字。鲜,仙浅反。近,附近之近。

  [疏]“子贡”至“慈仁”。

  ○正义曰:此一节明子贡问礼,辨而不让,夫子因感而喻之。言若不中礼,则於事为失。“敬而不中礼谓之野”者,野,谓鄙野。虽有恭敬,而不合礼,是谓鄙野之人,无所知也。“恭而不中礼谓之给”者,给,谓捷给、便僻。足恭而不合礼,是谓捷给足恭之貌。“勇而不中礼谓之逆”,逆,谓逆乱,虽有壮勇而不合礼,则为逆乱。

  ○“子曰:给夺慈仁”者,言捷给之人貌为恭敬,似慈爱宽仁,而实不慈仁,但其貌夺乱真慈仁也。故注云“特言是者,感子贡也。子贡辨,近於给”。

  子曰:“师,尔过,而商也不及。子产犹众人之母也,能食之,不能教也。”过与不及,言敏、钝不同,俱违礼也。众人之母,言子产慈仁,多不矜庄,又与子张相反。子产尝以其乘车济冬涉者,而车梁不成,是慈仁亦违礼。

  ○食音嗣。敏顿,徒逊反。乘,绳证反,又如字。

  [疏]“子曰”至“教也”。

  ○正义曰:以上经子贡辨而捷给,不中於礼,故此经因明不中礼之人,亦言子张之过,子夏不及,子产之恩惠、不能教也。

  ○“子产犹众人之母也”者,言父义母慈,父能教而不能爱,母则能爱而不能教,言子产若众人之母,但能恩慈食之,不能严厉教之。

  ○注“过与”至“违礼”。

  ○正义曰:敏、钝不同者,师也过,是於事敏疾;商也不及,是於事迟钝,故言“敏、钝不同”。云“子产尝以其乘车济冬涉者,而车梁不成”者,《孟子》云“子产听郑国之政,以其乘车济人於溱洧。孟子曰:‘惠而不知为政。岁十一月,徒杠成。十二月,舆梁成,民未病涉也’。”是郑约《孟子》为注。既言十一月、十二月,明是济冬涉者。

  子贡越席而对曰:“敢问将何以为此中者也。”子曰:“礼乎礼!夫礼所以制中也。”礼乎礼,唯有礼也。子贡退,言游进曰:“敢问礼也者,领恶而全好者与?”子曰:“然。”领,犹治也。好,善也。

  ○与音馀,下“无相与”同。“然则何如?”子曰:“郊社之义,所以仁鬼神也。尝禘之礼,所以仁昭穆也。馈奠之礼,所以仁死丧也。射乡之礼,所以仁乡党也。食飨之礼,所以仁宾客也。仁,犹存也,凡存此者,所以全善之道也。郊社、尝禘、馈奠,存死之善者也。射乡、食飨,存生之善者也。郊有后稷,社有句龙。

  ○昭穆,上遥反,穆亦作缪,音同。食飨,音嗣,注同。句,古侯反。子曰:“明乎郊社之义、尝禘之礼,治国其如指诸掌而已乎!是故以之居处有礼,故长幼辨也。以之闺门之内有礼,故三族和也。以之朝廷有礼,故官爵序也。以之田猎有礼,故戎事闲也。以之军旅有礼,故武功成也。是故宫室得其度,量鼎得其象,味得其时,乐得其节,车得其式,鬼神得其飨,丧纪得其哀,辨说得其党,官得其体,政事得其施,加於身而错於前,凡众之动得其宜。”治国指诸掌,言易知也。郊社、尝禘,尊卑之事,有治国之象焉。辨,别也。三族,父、子、孙也。凡言得者,得法於礼也。量,豆、区、斗、斛也。味,酸苦之属也。四时有所多,及献所宜也。式,谓载也,所载有尊卑。辨礼之说,谓礼乐之官教学者。党,类也。体,尊卑异而合同。

  ○长,丁丈反,后皆同。量音谅,注及下同。错,七故反,本又作措,后同。易,以豉反。别,彼列反,下“其别”同。区,乌侯反。子曰:“礼者何也?即事之治也。君子有其事,必有其治。治国而无礼,譬犹瞽之无相与!伥伥乎其何之?譬如终夜有求於幽室之中,非烛何见?若无礼,则手足无所错,耳目无所加,进退揖让无所制。是故以之居处,长幼失其别,闺门三族失其和,朝廷官爵失其序,田猎戎事失其策,军旅武功失其制,宫室失其度,量鼎失其象,味失其时,乐失其节,车失其式,鬼神失其飨,丧纪失其哀,辨说失其党,官失其体,政事失其施,加於身而错於前,凡众之动失其宜。如此,则无以祖洽於众也。”凡言失者,无礼故也。策,谋也。祖,始也。洽,合也。言失礼无以为众倡始,无以合和众。

  ○治,直吏反,下“其治”、“治国”并同。瞽音古。相,息亮反。伥,敕良反,无见貌。策,初革反。为众,于伪反,又如字。倡,尸亮反。

  [疏]“子贡”至“众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子游问礼,夫子为说礼之事。凡有三节,各随文解之。

  ○“领恶而全好者与”,领,治也;好,善也;“与”是语辞。子游问礼之为体,治去恶事而留全善事者与?子曰然。然,犹如是,夫子答以礼之为意,如是领恶全善也。

  ○“然则何如”者,子游既闻夫子称治恶全好之事,更问夫子治恶全好之事如何。

  ○“子曰:郊社之义,所以仁鬼神也”者,仁,谓仁恩,相存念也。郊社之祭,所以存念鬼神也。

  ○“馈奠之礼,所以仁死丧也”者,谓人之初死,设此馈食之奠,所以存念死丧。此以上皆是存留死事之善者,善事既全,则恶事除去也。

  ○“射乡之礼,所以仁乡党也”,射,谓乡射;乡,谓乡饮酒也。礼:乡党中有乡射,有乡饮酒者,存乡党故也。然射在乡上者,欲明乡射与乡饮酒别也。此“仁乡党”及下“仁宾客”皆是存生之善者也。

  ○注“郊有后稷,社有句龙”。

  ○正义曰:注称此者,解经郊社仁鬼神之义。鬼神,谓人之鬼神,故以后稷、句龙言之。此鬼神与昭穆死丧相类,故知非阴阳七八九六之鬼神也。

  ○“子曰”至“其宜”。

  ○正义曰:前经明郊社等之礼各有所由,故此经更广明郊、社、尝、禘明而用之,则有功也;又广明诸礼所用有功之事。

  ○“治国其如指诸掌而已乎”者,郊、社,所以祭天地;尝、禘,所以祭宗庙,皆是事之难者。若能明之得理,则治之诸事,其如指掌中之物,言其易了。

  ○“是故宫室得其度”者,前经以说明乎郊、社、尝、禘,治国如指物於掌中,此以下明治国诸事各得其所。“宫室得其度”者,度,谓制度,高下大小得其依礼之度数。凡言得者,皆得法於礼也。

  ○“量鼎得其象”者,象,谓法象,言斛斗之量,三牲之鼎,各得其制,依礼之法象,故《易 系辞》云“以制器者尚其象”。

  ○“味得其时”者,谓春酸夏苦之属,得其依礼之时。

  ○“乐得其节”者,谓乐曲之节。

  ○“车得其式”者,式,载也,言所乘之车,各得其所载之尊卑。

  ○“鬼神得其飨”者,谓天神人鬼,各得其飨食也。

  ○“丧纪得其哀”者,谓五服亲疏,各得其哀情也。

  ○“辨说得其党”者,谓分辨论说《诗》、《书》、《礼》、《乐》之等,各得其党类,不乖事之义理。

  ○“官得其体”者,体,谓容体,谓设官分职,各得其尊卑之体。

  ○“政事得其施”者,言布政治事,各得其所施之处也。

  ○“加於身而错於前,凡众之动得其宜”者,合结用礼之功也。错,置也。众,谓万事也。以礼加身,而错置行之於前,则凡万事动用,皆得其所宜也。

  ○注“三族”至“合同”。

  ○正义曰:云“三族,父、子、孙也”者,族,属也。从己而言父、子、孙,於己最近唯父、子、孙耳。案《昏礼》“三族之不虞”,郑注云“三族,谓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与此不同者,彼为请期,恐有期丧废昏,故云三族宜据期丧者,故与此不同。云“量,豆、区、斗、斛也”者,案《春秋左氏》昭三年传云“齐旧四量,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於釜”,注云“四豆为区,四区为釜”。又《律历志》云“十升为斗,十斗为斛”。是豆、区、斗、斛。云“四时有所多,及献所宜也”者,案《周礼 食医》“春多酸,夏多苦,秋多辛,冬多咸”,又《兽人》云“冬献狼,夏献麋”是也。云“式,谓载也”者,谓车有式以载人,故云“式,犹载也”。云“辨礼之说,谓礼乐之官教学者”以下,别云官得其体,政事得其施,则此辨说非政事,故以为礼乐之官教学者。举礼、乐则《诗》、《书》可知。云“党类也”者,言教学各以其书之义类,故云“得其党”。云“体,尊卑异而合同”者,犹人身之有手足,手足异於身而共体,犹若长官与属官,亦尊卑异而共掌一事。

  ○“子曰”至“众也”。

  ○正义曰:前经明诸事得礼,则有其功。此经明诸事失礼,则其事有害。

  ○“即事之治也”者,夫子更广明礼事,更自设问云礼者何也,即事之治理。言万物之治,皆由礼。

  ○“譬犹瞽之无相与!伥伥乎其何之”者,瞽,谓无目,相,谓扶相,言治国无礼,譬犹瞽者无人扶相,伥伥乎何所之適。

  ○“是故以之居处,长幼失其别”者,此以下皆谓无礼有失也,翻前经得礼之事也。长幼失其别者,别即辨也。

  ○“戎事失其策”者,前云戎事闲也,今云失其策者,策,谋也。若失其谋,则不能闲暇也。

  ○“军旅武功失其制”者,前云武功成也,此云失其制,由不成,故失制也。

  ○“政事失其施”者,失施,若春行夏令之属也。

  ○“加於身而错於前,凡众之动失其宜”者,以无礼自加,而错於行事,故万事皆失所宜也。

  ○“如此,则无以祖洽於众也”者,结失礼之恶也。祖,始也;洽,合也。每事如此,则为君上失德,不可为众人之倡始,而使和合者也。

  子曰:“慎听之,女三人者!吾语女。礼犹有九焉,大飨有四焉。苟知此矣,虽在畎亩之中,事之,圣人已。两君相见,揖让而入门,入门而县兴,揖让而升堂,升堂而乐阕,下管《象》、《武》,《夏》籥序兴,陈其荐俎,序其礼乐,备其百官。如此而后,君子知仁焉。行中规,还中矩,和鸾中《采齐》,客出以《雍》,彻以《振羽》,是故君子无物而不在礼矣。入门而金作,示情也。升歌《清庙》,示德也。下而管《象》,示事也。是故古之君子,不必亲相与言也,以礼乐相示而已。”犹有九焉,吾所欲语女馀有九也。但大飨有四,大飨,谓飨诸侯来朝者也。四者,谓金再作,升歌《清庙》,下管《象》也。事之,谓立置於位也。圣人已者,是圣人也。县兴,金作也。金再作者,献主君又作也。下,谓堂下也。《象》、《武》,武舞也。《夏》籥,文舞也。序,更也。堂下吹管,舞文、武之乐,更起也。知仁焉,知礼乐所存也。《采齐》、《雍》、《振羽》,皆乐章也。《振羽》、《振鹭》及《雍》,金作,示情也,宾、主人各以情相示也。金性内明,象人情也。示德也,相示以德也,《清庙》颂文王之德。示事也,相示以事也,《武》、《象》武王之大事也。

  ○畎,古犬反。县音玄,注同。阕,苦冗反。籥音药。中,丁仲反,下同。还音旋。齐,本又作荠,在细、在私二反,注同。更音庚,下同。鹭音路。子曰:“礼也者,理也,乐也者,节也。君子无理不动,无节不作。不能《诗》,於礼缪。不能乐,於礼素。薄於德,於礼虚。”缪,误也。素,犹质也。歌《诗》,所以通礼意也。作乐,所以同成礼文也。崇德,所以宴礼行也。《王制》:“曰乐正崇四术,立四教,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国之俊选,皆造焉。则古之人皆知诸侯之礼乐。

  ○缪音谬,注同。行,下孟反,又如字。夏,户嫁反。大子,音泰,下“大子”、下文“大平”同。適,丁历反。选,宣面反。造,才早反,徐七到反。子曰:“制度在礼,文为在礼。行之其在人乎!”文为,文章所为。子贡越席而对曰:“敢问夔其穷与?”见其不达於礼。

  ○夔,求龟反。与音馀。子曰:“古之人与?古之人也!达於礼而不达於乐,谓之素。达於乐而不达於礼,谓之偏。夫夔达於乐,而不达於礼,是以传於此名也,古之人也。”素与偏,俱不备耳。夔达於乐,传世名,此贤人也。非不能,非所谓穷。

  ○传,丈专反,注同。

  [疏]“子曰”至“人也”。

  ○正义曰:以前经子游问礼,孔子特为说之。自此以下,孔子总为三人说礼之大意。但於礼之内,大飨为重,故此经特明之。今各随文解之。

  ○“犹有九焉”者,言上经所说礼外,犹有九事焉。今为汝说之。

  ○“大飨有四焉”者,言九事之中,两君相见,大飨有四。四者,谓宾初入门而县兴,揖让而升堂,主人献宾,宾饮讫而乐阕,是一也;宾酢主人,金奏作,主人饮毕而乐阕;是二也;至工入,升歌《清庙》,是三也;歌毕,堂下管《象》、《武》,是四也,是大飨有四焉。

  ○“苟知此矣,虽在畎亩之中,事之,圣人已”者,苟,诚也,谓诚能知此四事,其身虽在畎亩之中,众人奉而事之,立置於位,戴以为君。“圣人已”者,已,谓语辞,言如此者,是圣人也。

  ○“两君相见,揖让而入门”者,诸侯来朝,两君相见,揖让而入门。

  ○“入门而县兴”者,谓锺磬兴而动作,谓金奏作也。

  ○“揖让而升堂,升堂而乐阕者”,宾主及阶,揖让升堂。主人献宾,宾卒爵而乐阕,是大飨之一也。又於此之后,宾酢主君而县兴,主君饮毕而乐阕,是大飨之二也,郑注所谓“金再作”是也。

  ○“下管《象》、《武》”者,谓升歌《清庙》,是大飨之三也。堂下管中吹《象》、《武》之曲,是大飨之四也。但此“下管《象》、《武》”之上少“升歌《清庙》”之一句,下文既详,故於此略之。

  ○“《夏》籥序兴”者,《夏》籥,谓大夏文舞之乐,以《象》、《武》次序更递而兴,於是陈列荐俎,次序礼乐,备具百官。从“《夏》籥序兴”至此,重赞扬在上之事。

  ○“如此而后君子知仁焉”者,仁,犹存也。君子见上大飨四焉,知礼乐所存在也。

  ○“行中规”至“彻以《振羽》”者,是大飨四礼之外,加有此五事,总为九也。但以前四事,义广意深,故特明於上。此之五事折旋揖让,其理浅露,故别於下。

  ○“行中规”者,谓曲行,配前为第五。

  ○“还中矩”者,谓方行也,通为六也。

  ○“和鸾中《采齐》”者,《采齐》,乐章名,言和鸾之声中《采齐》之曲,谓出门迎宾之时。通前为七也。

  ○“客出以《雍》”者,《雍》,《诗》乐章名也。言客出之时,歌《雍》以送之。通前为八也。

  ○“彻以《振羽》”者,《振羽》即《振鹭》诗,亦乐章名也。言礼毕通彻器之时,歌《振鹭》也。通为九也。

  ○“是故君子无物而不在礼矣”者,言无事不在礼,万事皆在於礼也。

  ○“入门而金作,示情也”者,谓宾入门之后,至主人饮毕,而金钟之声再度兴作。金性内明,主人献宾而金作,是主人示宾以恩情,宾酢主人而金作,是宾示主人以敬情,覆上县兴之文也。

  ○“升歌《清庙》,示德也”者,《清庙》颂文王之德,故云“示德”也。此覆说上文,但前文略而不载也。

  ○“下而管《象》,示事也”者,《象》,谓武王伐纣之乐;事,谓王业之大事,故下管《象》、《武》,示王业之事也。此覆释前文下管《象》、《武》也。

  ○“古之君子,不必亲相与言也,以礼乐相示而已”者,言古之君子相朝会,不必亲自以事相与丁宁而言,但以礼乐微相示语依违而已。

  ○注“犹存”至“事也”。

  ○正义曰:“大飨”谓飨诸侯来朝者也,经云“两君相见”,故知是飨。诸侯来朝,谓邻国相会也。云“四者,谓金再作,升歌《清庙》,下管《象》也”者,是数大飨有四之事,金再作是二也,升歌《清庙》是三也,下管《象》是四也。云“事之,谓立置於位也”者,以经先云大飨有四焉,乃云“事之”,故郑注亦先数四事,乃解“事之”也。而皇氏“以《夏》籥序兴”与“下管《象》、《武》”合为一,为大飨之事四。今郑数四事,直云“下管《象》、《武》”,不数“《夏》籥序兴”。又经云金作示情,《清庙》示德,下《管》示事,不论《夏》籥。皇氏通数《夏》籥,其义非也。云“县兴金作也”者,解经“入门而县兴”,谓金奏第一作也。案《大射礼》宾乃庭,奏《肆夏》,至主人献宾,宾再拜受爵乐阕,是金一作也。但大射以臣为宾,故及庭始金奏。若邻国君来,入门即金奏也。云“金再作者,献主君又作也”者,案《大射礼》主人献宾之后,主人洗象觚献于公,公拜受爵,乃奏《肆夏》,公卒爵而乐阕。《大射礼》谓臣为主而献君,若两君相见则宾献主君,故献主君又作也。云“堂下吹管,舞文、武之乐,更起也”者,以经云下管《象》、《武》,即云《夏》籥序兴,是初时管中吹《象》、《武》之曲,已后与《夏》籥文舞更递而作,故云“舞文、武之乐,更起也”。云《采齐》、《雍》、《振羽》,皆乐章也。以《雍》是诗篇,名《振羽》,即《振鹭》,故知与《采齐》之等皆是乐章之名也。云“《武》、《象》,武王之大事也”,以此《象》、《武》与《清庙》相对。《清庙》是文王之诗,故知《象》、《武》是武王之乐。案《周颂》“维清奏《象》、《武》”也,注云“武王制焉”。卢解:“大飨有九者:揖让而入门,一也。入门而县兴,二也。揖让而升堂,三也。升堂而乐阕,四也。下管《象》、《武》,五也。《夏》籥序兴,六也。陈其荐俎,七也。序其礼乐,八也。备其百官,九也。”王肃以为大飨九者,其下五事与郑同,又以揖让而入门、入门而县兴、揖让而升堂为一也;升堂而乐阕,二也;下管《象》、《武》,《夏》籥序兴,三也;陈其荐俎,序其礼乐,备其百官,为四也。添下五事为九也。

  ○“子曰”至“礼虚”。

  ○正义曰:以前经大飨有礼乐之事,故此经申明礼乐之义。理,谓道理。言礼者,使万事合於道理也。

  ○“乐也者,节也”者,节,制也。言乐者使万物得其节制。

  ○“君子无理不动,无节不作”者,言古之君子,若无礼之道理,不妄兴动。无乐之节制,不敢兴作。

  ○“不能《诗》,於礼缪”者,以《诗》能通达情意,得则行礼审正。若不能习《诗》,则情意隔绝,於礼错缪,言行礼必须《诗》。

  ○“不能乐,於礼素”者,素,谓质素。言乐能有音声缀兆于戚,文饰於礼。若不能习乐,则於礼朴素。

  ○“薄於德,於礼虚”者,言内心厚於其德,则外充实;若内心浅薄於德,则於外礼空虚,言行礼必须德。言此经虽礼、乐并陈,德是百行之本,乐是礼中之别,故明礼须《诗》、乐及德乃为善也。

  ○注“王制”至“礼乐”。

  ○正义曰:引《王制》者,明上从天子下至国之俊选,皆须礼乐而成,证经之“君子无理不动,无节不作”也。云“皆知诸侯之礼乐”者,以前经大飨是两君相见、诸侯礼乐之事,此经申说前经云“君子无理不动”,故知尊卑皆是诸侯之礼乐。

  ○“子曰”至“人也”。

  ○正义曰:前经明礼为诸事之本,此经明行礼在人。

  ○“制度在礼”者,言国家尊卑、上下制度存在於礼。

  ○“文为在礼”者,人之文章所为,亦在於礼,言礼为制度、文章之本。

  ○“行之其在人乎”者,言能行其礼,全在人乎!谓人能行礼也。

  ○“子贡”至“人也”。

  ○正义曰:前经孔子称唯人能行礼,子贡唯闻夔之善乐,不闻夔之达礼,意谓夔身全不解礼,故越席而对夫子云敢问此夔於礼,其穷困与。

  ○“子曰:古之人与”者,言今人解乐则全不知礼。夔是古之人与,但不晓达於礼耳,非全不知也。

  ○“古之人也,达於礼而不达於乐,谓之素”者,古与今异,古之人也,明达於礼而不甚明达於乐者,但谓之朴素,不备具耳,不得称於乐为穷。

  ○“达於乐而不达於礼谓之偏”者,言古之人但明达於乐,而不甚明达於礼者,谓之偏,半而不备耳,非是於礼为穷。

  ○“夫夔达於乐而不达於礼,是以传於此名也”,言夔礼、乐兼有,但乐优於礼,故特通达於乐,不甚通达於礼,是以传於此贤名流於后世。若全不解礼,何以传於此名也?“古之人也”,更重美夔,云是古之人与今之人别也。若今人达於乐而不达於礼者,则全不知礼也。

  ○“素与”至“谓穷”。

  ○正义曰:“素与偏,俱不备耳”者,言素之与偏俱是不具,非是全不知也,故称“耳”以结之。云“非不能,非所谓穷“者,言夔非是不能行礼,但不特通达,非谓全不知於礼为穷困也。故《虞书》舜命伯夷“典朕三礼”,伯夷让夔。是夔知礼也。而皇氏以达为掌,言夔掌乐不掌礼。达训为掌,於义无文,又与郑注意乖,其义非也。

  子张问政。子曰:“师乎!前,吾语女乎!君子明於礼乐,举而错之而已。”言礼乐足以为政也。错,犹施行也。

  ○子曰师乎,绝句。子张复问。子曰:“师,尔以为必铺几筵,升降,酌、献、酬、酢,然后谓之礼乎?尔以为必行缀兆,兴羽籥,作锺鼓,然后谓之乐乎?言而履之,礼也。行而乐之,乐也。君子力此二者,以南面而立,夫是以天下大平也。诸侯朝,万物服体,而百官莫敢不承事矣。礼之所兴,众之所治也。礼之所废,众之所乱也。目巧之室,则有奥阼,席则有上下,车则有左右,行则有随,立则有序,古之义也。室而无奥阼,则乱於堂室也。席而无上下,则乱於席上也。车而无左右,则乱於车也。行而无随,则乱於涂也。立而无序,则乱於位也。昔圣帝、明王、诸侯,辨贵贱、长幼、远近、男女、外内,莫敢相逾越,皆由此涂出也。”服体,体服也,谓万物之符长,皆来为瑞应也。众之所治,众之所以治也。众之所乱,众之所以乱也。目巧,谓但用巧目善意作室,不由法度,犹有奥阼,宾主之处也。自“目巧”以下,古今常事,不可废改也。

  ○复,扶又反。铺,普胡反,徐音孚。乐之音洛,又音岳。治,直吏反,注同。奥,字又作隩,乌报反。阼,才故反。符长,丁丈反。《隐义》云:“符,谓甘露醴泉之属,长,谓麟凤五灵之属。”应,应对之应,徐於甑反。处,昌虑反。三子者既得闻此言也於夫子,昭然若发矇矣。乃晓礼乐不可废改之意也。

  ○昭,章遥反,徐之绍反,明也。矇音蒙。矣,本亦无矣字。

  [疏]“子张”至“矇矣”。

  ○正义曰:“举而错之而已”者,错,行也。言为政之道,明於礼乐,兴举而错行之,言为政在此而已。

  ○“言而履之,礼也”者,言为礼之体,不在於几筵、升降、酬酢乃谓之礼,但在乎出言履践行之谓之礼也。

  ○“行而乐之,乐也”者,言乐不在於羽籥、锺鼓乃谓之乐,但在乎身之行,天下爱乐谓之乐也。

  ○“君子力此二”者,力,谓勉力也,言君子勉力勤行此二者礼乐之事,则天下太平。

  ○“万物服体”者,服谓屈服,体谓形体,言飞、走、动、植之物而皆来为瑞应也。

  ○“目巧之室,则有奥阼”者,言但用目准视,巧思存意,虽不由法度,犹有奥阼宾主之处,不可不有也。

  ○“席则有上下”者,言布席之时,不可无上下。

  ○“车则有左右”者,言乘车之时,不可无左右。

  ○“行则有随”者,谓少者在后相随。

  ○“立则有序”者,谓并立则有次序。

  ○“古之义也”者,自古以来,礼乐之意。

  ○“室而无奥阼,则乱於堂室也”,上言得礼则治,自此以下言失礼则乱,故准上文。

  ○“皆由此涂出也”者,由,从也;涂,道也。道谓礼乐。言古之圣帝、明王所以能使贵贱、长幼、远近、男女殊别,外内莫敢相逾越者,皆由此礼乐涂道出其此事也。

  ○注“服体”至“改也”。

  ○正义曰:“谓万物之符长”者,符,谓甘露体泉之属,长,谓五方瑞应之长也。云“奥阼宾主之处也”者,《尔雅》云“西南隅谓之奥”,奥之外则有宾位所在,东阶谓之阼,故曰“宾主之处”。云“自目巧以下,古今常事,不可废改也”,言经中目巧以上论说礼乐之事,或质文沿革,随时变改。自目巧以下尊卑上下万代恒行,故云“古今常事,不可废改”也。

 

卷五十一 孔子閒居第二十九

 卷五十一 孔子閒居第二十九  

  陆曰:“閒音闲。郑云:‘名《孔子閒居》者,善其倦而不亵,犹使一子侍,为之说《诗》。著其氏,言可法也。退燕避人曰閒居。’”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孔子閒居》者,善其无倦而不亵,犹使一弟子侍,为之说《诗》。著其氏,言可法也。退燕避人曰閒居。此於《别录》属《通论》。”

  孔子閒居,子夏侍。子夏曰:“敢问《诗》云:‘凯弟君子,民之父母。’何如斯可谓民之父母矣?”凯弟,乐易也。

  ○凯,本又作“恺”,又作“岂”,丘在反,注同。弟,本又作“悌”,徒礼反,注同。乐音洛。易,以豉反。孔子曰:“夫民之父母乎,必达於礼乐之原,以致五至而行三无,以横於天下。‘四方’有败,必先知之,此之谓‘民之父母矣’。”原,犹举也。横,充也。败,谓祸烖也。

  ○烖音灾。

  [疏]正义曰:但此篇子夏之问,大略有二,从此至“施于孙子”,问“民之父母”之事;自“三王之德,参於天地”以下,问三王之德何以参於天地以终篇末。但上节问民之父母,“以致五至而行三无”,子夏覆五至三无之事。今各随文解之。

  ○“《诗》云凯弟君子,民之父母”者,此《诗 大雅 泂酌》之篇,美成王之德。凯,乐也。弟,易也。谓成王行此乐易之德,为民之父母。“何如斯可谓民之父母矣”者,子夏举此《诗》义而问夫子,欲为何事,得为民之父母。

  ○“四方有败,必先知之”者,以圣人行五至三无,通幽达微,无所不悉,观其萌兆,观微知著。若见其积恶,必知久有祸灾,故云“四方有败,必先知之”。若“为民父母”者,当须豫知祸害,使民免离於祸,故为“民之父母”。然四方有福,亦先知之,必云“四方有败”者,此主为民除害为本,故举“败”言之。

  子夏曰:“‘民之父母’,既得而闻之矣,敢问何谓‘五至’?”孔子曰:“志之所至,诗亦至焉。诗之所至,礼亦至焉。礼之所至,乐亦至焉。乐之所至,哀亦至焉。哀乐相生。是故正明目而视之,不可得而见也。倾耳而听之,不可得而闻也。志气塞乎天地,此之谓‘五至’。”凡言“至”者,至於民也。志,谓恩意也。言君恩意至於民,则其诗亦至也。诗,谓好恶之情也。自此以下,皆谓民之父母者,善推其所有,以与民共之。人耳不能闻,目不能见,行之在胸心也。塞,满也。

  ○哀乐音洛,旧音岳。顷耳,音倾。好恶并如字,一音上呼报反,下乌路反。

  [疏]“敢问”至“五至”。

  ○正义曰:此经子夏问“五至”之事,孔子为说“五至”之理。“志之所至,诗亦至焉”者,“志”,谓君之恩意之至,“所至”,谓恩意至极於民。诗者,歌咏欢乐也。君之恩意既至於民,故诗之欢乐亦至极於民。

  ○“诗之所至,礼亦至焉”者,君既能欢乐至极於民,则以礼接下,故礼亦至极於民焉。

  ○“礼之所至,乐亦至焉”者,既礼能至极於民,必为民之所乐,故乐亦至极於民焉。

  ○“乐之所至,哀亦至焉”者,君既与民同其欢乐,若民有祸害,则能悲哀忧恤,至极於下,故云“哀亦至焉”。“哀乐相生”者,言哀生於乐,故上云“乐之所至,哀亦至焉”。凡物先生而后死,故先乐而后哀,哀极则生於乐,是亦乐生於哀,故云“哀乐相生”。此言哀之与乐,及志与诗、礼,凡此五者,皆与民共之。

  ○“是故正明目而视之,不可得而见也。倾耳而听之,不可得而闻也”者,以此五者,君与民上下同有,感之在於胸心,外无形声,故目不得见,耳不得闻。

  ○“志气塞乎天地”者,塞,满也。人君既与民五事齐同,上下俱有,是人君志气塞满天地。“此之谓五至”者,所以能致如此者,由行“五至”之道,故云“此之谓五至”。

  ○注“凡言”至“心也”。

  ○正义曰:云“凡言至”者,谓经中五事至者也。云“至於民也”者,君行五事,至极於民。云“志谓恩意也”者,但志兼善恶,此至下极於民,故知是恩意也。云“诗谓好恶之情也”者,诗者咏歌,所好者则美之,所恶者则剌之,是《诗》有“好恶之情”也。君之为民,上下共同,故经云“诗亦至焉”。云“自此以下,皆谓民之父母”者,谓自此志之所至以下五事,皆是民之父母所行也。云“善推其所有,以与民共之”者,谓推其已之所有,亦欲民之俱有。若己欲恩爱,民亦欲恩爱。已有好恶,民亦有好恶。己欲礼乐,民亦欲礼乐。己欲哀恤,民亦欲哀恤。是推己所有,与民共之也。

  子夏曰:“‘五至’既得而闻之矣,敢问何谓‘三无’?”孔子曰:“无声之乐,无体之礼,无服之丧,此之谓‘三无’。”子夏曰:“三无既得略而闻之矣,敢问何诗近之?”於意未察,求其类於诗。诗长人情。

  ○近,附近之近。长,丁丈反。孔子曰:“‘夙夜其命宥密’,无声之乐也。‘威仪逮逮,不可选也’,无体之礼也。‘凡民有丧,匍匐救之’,无服之丧也。”《诗》读“其”为“基”,声之误也。基,谋也。密,静也。言君夙夜谋为政教以安民,则民乐之,此非有钟鼓之声也。逮逮,安和之貌也。言君之威仪,安和逮逮然,则民效之,此非有升降揖让之礼也。“救之”,周恤之,言君於民有丧,有以周恤之,则民效之,此非有衰绖之服。

  ○其命,依注音基。宥音又。逮,大计反,注同。选,宣面反。匍音扶,又音蒲。匐音服,又蒲北反。效,胡孝反。赒音周。哀,七雷反。绖,大结反。

  [疏]“敢问”至“丧也”。

  ○正义曰:此一节子夏问“三无”之事,夫子答以“三无”。子夏意犹未晓,更问“何诗近之”,夫子答以所近之诗,以开子夏之意。

  ○“无声之乐,无体之礼,无服之丧”,此三者皆谓行之在心,外无形状,故称“无”也。

  ○“孔子曰:夙夜其命宥密,无声之乐也”者,此《诗 周颂 昊天有成命》之篇。其诗云:在上昊天,有成实之命。“二后受之”,谓文武二君承受之。“成王不敢康”,言文、武成此王功,不敢康宁。“夙夜基命宥密”者,夙,早也;夜,暮也;基,始也;命,信也;宥,寡也;密,静也,言文、武早暮始信顺天命,行宽弘仁静之化。今此言以“基”为“谋”,言早夜谋为政教於国,民得宽和宁静,民喜乐之。於是无钟鼓之声而民乐,故为“无声之乐”也。

  ○“威仪逮逮,不可选也”者,此《诗 邶风 柏舟》之篇,剌卫顷公之诗。言仁人不遇,其“威仪逮逮”然安和,不可选数。有威可畏,有仪可象,民则效之,非有升降揖让之礼,故为“无体之礼”也。

  ○“凡民有丧,匍匐救之”者,此《诗 邶风 谷风》之篇,妇人怨夫弃薄之辞也。言凡人之家有死丧,邻里匍匐往救助之。此《记》谓人君见民有死丧,则匍匐往周敬之。民皆仿效之,此非有衰绖之服,故云“无服之丧”也。

  子夏曰:“言则大矣,美矣,盛矣!言尽於此而已乎?”孔子曰:“何为其然也?君子之服之也,犹有五起焉。”言尽於此乎,意以为说未尽也。服,犹习也。君子习读此诗,起此诗之义,其说有五也。子夏曰:“何如?”孔子曰:“无声之乐,气志不违;无体之礼,威仪迟迟;无服之丧,内恕孔悲。无声之乐,气志既得;无体之礼,威仪翼翼;无服之丧,施及四国。无声之乐,气志既从;无体之礼,上下和同;无服之丧,以畜万邦。无声之乐,日闻四方;无体之礼,日就月将;无服之丧,纯德孔明。无声之乐,气志既起;无体之礼,施及四海;无服之丧,施于孙子。”不违者,民不违君之气志也。孔,甚也。施,易也。从,顺也。畜,孝也,使万邦之民竞为孝也。就,成也。将,大也。使民之效礼,日有所成,至月则大矣。起犹从也。

  ○施及,以豉反,下同。畜,许六反。闻音问,下“令闻”并注同。施,易也,并以豉反。

  [疏]“子夏”至“孙子”。

  ○正义曰:此一节言子夏既闻“三无”,意以说义未尽,故孔子更为说三种之无,犹有五种起发之事。“孔子曰:何为其然也”者,子夏既闻孔子之言,犹疑其未尽,故更问夫子,而夫子答云“何为其然”。“然”犹“如是”,言何为如是尽也。言其义犹未尽。

  ○“君子之服之也,犹有五起焉”者,服,习也。言君子习此“三无”,犹有五种起发其义。言犹有五种翻覆说其义,兴起也。

  ○“无声之乐,气志不违”者,此以下五节,从轻以渐至於重。初言不违,民但不违君之志气。二云“志气既得”,言君之志气得於下。三云“既从”,民所从也。四云“日闻四方”,及於远也。五云“既起”,是既发起也。是从微至著。“威仪迟迟”者,初时但舒迟而已,二则“威仪翼翼”而恭敬,三则上下和同无不从也,四则日就月将渐兴进也,五则施及四海所及远也。“内恕孔悲”者,初则亲族之内悲哀,其处近也。二则“施及四国”,所被远也。三则“以畜万邦”,皆为孝也。四则“纯德孔明”,益甚也。五则“施于孙子”,垂后世也。

  ○注云“孔,甚也。畜,孝也”。

  ○正义曰:“孔,甚”,《释言》文。“畜,孝”,《祭统》云“孝者,畜也”,故畜为孝也。

  子夏曰:“三王之德,参於天地,敢问何如斯可谓‘参於天地’矣?”孔子曰:“奉三无私,以劳天下。”三王,谓禹、汤、文王也。参天地者,其德与天地为三也。劳,劳来。

  ○劳,力报反,注及下同。来,力代反。子夏曰:“敢问何谓‘三无私’?”孔子曰:“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奉斯三者,以劳天下,此之谓‘三无私’。其在《诗》曰:‘帝命不违,至于汤齐。汤降不迟,圣敬日齐。昭假迟迟,上帝是祗,帝命式于九围。’是汤之德也。帝,天帝也。《诗》读“汤齐”为“汤跻”。跻,升也。降,下也。齐,庄也。昭,明也。假,至也。祗,敬也。式,用也。九围,九州之界也。此《诗》云:殷之先君,其为政不违天之命,至於汤升为君。又下天之政教甚疾,其圣敬日庄严,其明道至於民迟迟然安和,天是用敬之,命之用事於九州,谓使王也。“是汤之德”者,是汤奉天无私之德也。

  ○昭音照,本亦作照。汤齐,依注音跻,亦作跻,子兮反,《诗》如字。日,人实反。齐,侧皆反,注“齐庄”同,《诗》作跻,子兮反。假音格,注同。迟,直私反。祗,诸夷反。使王,于况反,下“王天下”、“王功”皆同。

  [疏]“子夏”至“德也”。

  ○正义曰:自此以德下至“大王之德”一节,子夏问“三王之德,参於天地”。夫子答以行“三无私”之事,并明汤及文、武三代大王之德,今各随文解之。

  ○“其在《诗》曰:帝命不违,至于汤齐”者,此《诗 商颂 长发》之篇,美成汤之辞。言天帝命此殷家,世世行之不违,至於成汤乃与天心齐也。

  ○“汤降不迟”者,降,下也。言汤降下贤士不迟缓,甚能速疾。

  ○“圣敬日齐”者,言其圣敬之德日日升进。

  ○“昭假迟迟”者,昭,明也;假,暇也。言汤以昭明宽暇天下之士,心迟迟然甚舒缓。

  ○“上帝是祗”者,上帝,天也;祗,敬也。言天於是敬爱之。

  ○“帝命式于九围”者,式,用也;九围,九州之界也。言天命汤之用事於九州为天子也。《诗》之本注如此。今此《记》注意,言殷之先君施其政教,奉行天命不敢违也。“至于汤齐”者,齐,跻也;跻,升也。言至於成汤,升为国君,汤降下政教不迟缓,其圣敬之德日日齐庄。昭,明也;假,至也。言汤之明德,下至於民,迟迟然安和不急疾。此与《诗》注稍殊,大略同。

  ○注“帝天”至“德也”。

  ○正义曰:“帝,天帝”者,恐有人帝之嫌,故曰“天帝”。“降,下也”,“式,用也”,《释言》文。“假,至也”,“祗,敬也”,《释诂》文。云“是汤奉天无私之德也”者,以上云“奉三无私”,下即引《诗》论汤之德,言汤之明德,下降於民,迟迟安和,是无私之事。

  “天有四时,春秋冬夏,风雨霜露,无非教也。地载神气,神气风霆,风霆流形,庶物露生,无非教也。言天之施化牧杀,地之载生万物,此非有所私也。“无非教”者,皆人君所当奉行以为政教。

  ○神气风霆,音廷,绝句。“风霆流形”绝句。

  [疏]“天有”至“教也”。

  ○正义曰:前经云“奉三无私”,次论汤德。此经论天地无私,圣人则之以为教。“天有四时,春秋冬夏,风雨霜露,无非教也”者,言天春生夏长,秋杀冬藏,以风以雨,以霜以露,化养於物。圣人则之,事事仿法以为教,故云“无非教也”。

  ○“地载神气,神气风霆,风霆流形,庶物露生,无非教也”者,“神气”谓神妙之气。风霆,霆,雷也。神气风霆流形,谓地以神气、风雷之等,流布其形。“庶物露生”,庶,众也。言众物感此“神气风霆”之形,露见而生,人君法则此地之生物,事事奉之以为教也,故云“无非教也”。神气风霆,亦天之所有,故《春秋》云“天有六气”,此经云天有风雨,不偏属於地。今属於地者,其实“神气风霆”,天地共有。“春秋冬夏”,是天之神气。既称“春秋冬夏”,故於地变言“神气”。但气从地出,又风著於土,雷出於地,故神气风雷,偏系於地。

  “清明在躬,气志如神。嗜欲将至,有开必先。天降时雨,山川出云。其在《诗》曰:‘嵩高惟岳,峻极于天。惟岳降神,生甫及申。惟申及甫,惟周之翰。四国干蕃,四方于宣。’此文、武之德也。“清明在躬,气志如神”,谓圣人也。“耆欲将至”,谓其王天下之期将至也,神有以开之,必先为之生贤知之辅佐,若天将降时雨,山川为之先出云矣。峻,高大也。翰,幹也。言周道将兴,五岳为之生贤辅佐仲山甫及申伯,为周之幹臣,天下之蕃卫,宣德於四方,以成其王功。“此文、武之德也”,是文王、武王奉天地无私之德也。此宣王诗也。文、武之时,其德如此,而《诗》无以言之,取类以明之。

  ○嗜欲,市志反,注同。嵩,息忠反。岳音岳。峻,私俊反。翰,胡旦反,徐音寒。蕃,方袁反。为之,于伪反,下“川为”、“岳为”皆同。贤知音智。

  [疏]“清明”至“德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周之文武之德。

  ○“清明在躬”者,清谓清静,明谓显著,言圣人清静光明之德在於躬身。

  ○“气志如神”者,气志变化,微妙如神,谓文、武也。

  ○“嗜欲将至”者,“嗜欲”,谓王位也。王位是圣人所贪,故云“嗜欲”。方欲王天下,故云“将至”。“有开必先”者,言圣人欲王天下,有神开道,必先豫为生贤知之辅佐。

  ○“天降时雨,山川出云”者,此譬其事由如天将降时雨,山川先为之出云。言文、武将王之时,豫生贤佐。但文、武之时,无此生贤佐之诗,故孔子引周宣王之时生贤佐之诗以证之。

  ○“其在诗曰:嵩高惟岳,峻极于天”者,此《诗 大雅 嵩高》之篇,美宣王之诗。嵩然而高者,惟是五岳,其形高峻至于天。

  ○“惟岳降神,生甫及申”者,惟此五岳,降此神灵和气而生甫侯及申伯也。以甫侯、申伯先祖伯夷掌岳神有功,故岳神辅助宣王为生申、甫也。

  ○“惟周之翰”者,翰,幹也,言申伯、甫侯为周之桢幹之臣。

  ○“四国於蕃,四方于宣”者,言此申、甫为四方之国作蕃屏,又於四方宣扬王之德化。“此文、武之德也”者,《诗》之所论,当此文、武之德,以文、武无私,所得贤臣,唯遣为四方蕃屏,及四方宣扬威德,不私为己,是文、武奉天无私之德也。

  ○注“仲山甫及申伯”。

  ○正义曰:案《诗 嵩高》之篇,“甫侯及申伯”,“甫侯”,谓吕侯也。穆王之时,“训夏赎刑”,谓吕刑与申伯俱出伯夷之后,掌四岳之祀。又《诗 烝民》称仲山甫之贤,与《崧高》“生甫及申”全别。此云“仲山甫”者,案《郑志》注《礼》在先,未得《毛诗传》。然则此注在前,故以“甫”为仲山甫。在后笺《诗》,乃得《毛传》,知甫侯、申伯同出伯夷之后,故与《礼》别也。

  “三代之王也,必先令闻。《诗》云:‘明明天子,令闻不已。’三代之德也。令,善也。言以名德善闻,天乃命之王也。不已,不倦止也。

  [疏]“三代”至“德也”。

  ○正义曰:此一节总结三代,以其无私,故“令闻不已”。

  ○“三代之王也,必先其令闻”者,所以王天下者,必父、祖未王之前,先有令闻也。

  ○“《诗》云:明明天子,令闻不已”者,此《诗 大雅 江汉》之篇,美宣王之诗。“明明天子”,谓宣王也,令善声闻不休已。此《记》之意,“明明天子”谓三代之王也。言父子及身令闻不休已,故云“三代之德”也。案:上子夏问“三王之德参於天地”,孔子答以三王之德“奉三无私”,此文云“三代之王也,必先其令闻”,所以前文唯云汤与文、武,不称“夏”者,以夏承禹后,为天下治水,过门不入,无私事,明但殷、周以战争而取天下,恐其有私,故特举汤与文、武也。

  ‘弛其文德,协此四国’,大王之德也。”弛,施也。协,和也。大王,文王之祖,周道将兴,始有令闻。

  ○弛,徐式氏反,一音式支反,注同。皇作<弓>。大音泰,注同。弛、施如字,皇本作施,布也。子夏蹶然而起,负墙而立,曰:“弟子敢不承乎?”承,奉承,不失队也。起负墙者,所问竟,辟后来者。

  ○蹶,居卫反,徐音厥。队,直媿反。辟音避。

  [疏]“弛其”至“德也”。

  ○正义曰:此亦《江汉》之诗,接“令闻不已”之下。《诗》本文云:“矢其文德。”矢,陈也。言宣王陈其文德,和协此四方之国。此云“弛其文德”,弛,施也。言大王施其文德,和此四方之国,则大王居邠,狄人侵之,不忍斗其民,乃徙居岐山之阳,王业之起,故云“大王之德也”。

 

卷五十一 坊记第三十

 卷五十一 坊记第三十  

  陆曰:“坊音防,徐扶访反。经文皆同。郑云:‘名《坊记》者,以其记六艺之义,所以坊人之失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坊记》者,以其记六艺之义,所以坊人之失者也。此於《别录》属《通论》。

  子言之:“君子之道,辟则坊与?坊民之所不足者也。民所不足,谓仁义之道也。失道则放辟邪侈也。

  ○辟,匹亦反,注同,旧芳益反,徐又音譬。与音馀。邪,似嗟反。侈,昌氏反,又尺氏反。大为之坊,民犹逾之。言严其禁尚不能止,况不禁乎!故君子礼以坊德,刑以坊淫,命以坊欲。”命,谓教令。

  [疏]“子言”至“坊欲”。

  ○正义曰:此一节发端起首总明所坊之事。但此篇凡三十九章,此下三十八章悉言“子云”,唯此一章称“子言之”者,以是诸章之首、一篇总要,故重之,特称“子言之”也。馀章其意稍轻,故皆言“子云”也。诸书皆称“子曰”,唯此一篇皆言“子云”,是录记者意异,无义例也。但此篇所“坊”,体例不一。或数经共论一事,每称“子云”、“以此坊民”;或有一经之内发初言“子云”,唯说一事,下即云“以此劳民”结之;或有一经之内虽说一事,即称“民犹犯齿”,“民犹犯贵”,“民犹犯君”;或有每事之下引《诗》、《书》结之者;或有一事之下不引《诗》、《书》者:如此之属,事义相似,体例不同,是记者当时之意,无义例也。今各随文解之。

  ○“辟则坊与”者,君子之道,坊民之过,譬如坊之碍水,故云“辟则坊与”。但言“坊”字,或上旁为之,或阜旁为之,古之通用也。

  ○“坊民之所不足者也”,释立坊之义也。言设坊坊民者,为民行仁义不足故也。

  ○“大为之坊,民犹逾之”者,解不可无坊也。圣人在上,大设其坊坊之,而人犹尚逾越犯躐,况不坊乎?“故君子礼以坊德”者,由民逾德,故人君设礼以坊民德之失也。

  ○“刑以坊淫”者,制刑以坊民淫邪也。

  ○“命以防欲”者,命,法令也;欲,贪欲也。又设法令以坊民之贪欲也。

  子云:“小人贫斯约,富斯骄。约斯盗,骄斯乱。约,犹穷也。

  ○乔音骄,本亦作骄,下同。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故圣人之制富贵也,使民富不足以骄,贫不至於约,贵不慊於上,故乱益亡。”此“节文”者,谓农有田里之差,士有爵命之级。慊,恨不满之貌也。慊,或为“嫌”。

  ○慊,口簟反。级音给。

  [疏]“子云”至“益亡”。

  ○正义曰:此一节明小人贫富皆失於道,故圣人制礼而为之节文,使富不至骄,贫不至约。

  ○“故圣人之制富贵也”者,既其置坊,故圣人制为富贵贫贱之法也。不云贫贱,略其文也。

  ○“使民富不足以骄”者,此为富者制法也。“制富”者,居室、丈尺、俎豆、衣服之事须有法度,不足至骄也。

  ○“贫不至於约”者,此为贫者制法也。制农田百亩,桑麻自赡,比闾相赒,不令至於约也。

  ○“贵不慊於上”者,此为贵者制法也。“贵”,谓卿士之属也;“慊”,恨不满之貌也。圣君制其禄秩,随功爵而施,则贵臣无复恨君禄爵以薄於已者也。

  ○“故乱益亡”者,结上文也。益,渐也。亡,无也。使富而不骄,贫而不盗,贵又不恨,故为乱之道渐无也。不云贱者,亦从可知也。

  子云:“贫而好乐,富而好礼,众而以宁者,天下其几矣!言如此者寡也。宁,安也。大族众家,恒多作乱。

  ○好,呼报反,下同。乐音洛,又音岳。几,居岂反,又音讥。《诗》云:‘民之贪乱,宁为荼毒。’言民之贪为乱者,安其荼毒之行。恶之也。

  ○荼音徒。行,下孟反。恶,乌路反,下“犹恶”皆同。故制国不过千乘,都成不过百雉,家富不过百乘,以此坊民,诸侯犹有畔者。”古者方十里,其中六十四井出兵车一乘,此兵赋之法也。成国之赋千乘。雉,度名也,高一丈长二丈为雉。百雉为长三百丈,方五百步。子男之城方五里。百雉者,此谓大都,三国之一。

  ○乘,绳证反,下注同。高,古报反。长,直亮反,下同。

  [疏]“子云”至“畔者”。

  ○正义曰:此一节明上下制度有限,防其奢僣畔逆之事。

  ○“众而以宁者,天下其几矣”者,言家族众多,必致祸乱。家族众而得宁者,普天之下,其几多人矣?言“贫而好乐,富而好礼,众而得宁”如此三者,言天下极少,故云“其几”矣。

  ○“《诗》云:民之贪乱,宁为荼毒”者,此《诗 大雅 桑柔》之篇,刺厉王之诗。言民之恶者,贪为祸乱,安为荼毒之行以害於人。民多如此,故云上三事天下甚少。

  ○“故制国不过千乘,都城不过百雉家,富不过百乘”者,以天下为恶者多,故为限节制,诸侯之国,不得过千乘之赋;卿大夫都城,不得过越百雉;卿大夫之富,采地不得过越百乘。“以此坊民,诸侯犹有畔者”,於时卿大夫亦有畔,而独言“诸侯”者,举其重,馀可知也。

  ○注“古者”至“之一”。

  ○正义曰:“古者方十里,其中六十四井出兵车一乘,此兵赋之法也”,案《司马法》云:“成方十里,出革车一乘。”《司马法》又云:“甸方八里,出长毂一乘。”郑注《小司徒》云:“若通沟洫之地,则为十里。若除沟洫之地,则为八里。”故云“六十四井出车一乘”。云“成国之赋千乘”者,襄十四年《左传》“成国不过半天子之军”,谓满千乘则为成国,是公侯之封也。案千乘之赋,地方三百一十六里有畸。案《周礼》“公五百里,侯四百里”,则是过千乘。云“不过千乘”者,其地虽过,其兵赋为千乘,故《论语》注云:“虽大国之赋,亦不是过焉。”其兵赋之法,王畿之内六乡之法,家出一人,万二千五百家为乡。《小司徒》云“五师为军”,则万二千五百家为一军,是一乡出一军。又云天子六军,是出於六乡。凡军制,《小司马》云:“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此师之制也。凡出军之法,乡为正,遂为副,则遂之出军与乡同。故郑注《小司徒》云“乡之田制与遂同”,则知遂之军法与乡同。其公邑出军,亦与乡同,故郑注《匠人》云:“采地制井田,异於乡、遂及公邑。”则知公邑地制与乡遂同,明公邑出军,亦与乡同。其公卿大夫采地,既为井田,殊於乡遂,则出军亦异於乡、遂也。故郑注《小司徒》:“井十为通,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为终,革车十乘,士一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此谓公卿大夫采地出军之制也。其王畿之外,谓诸侯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皆出乡遂,故《费誓》云“三郊三遂”,是诸侯有遂也。其诸侯计地出军,则《司马法》云:“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出长毂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马四匹,牛十二头。”故成元年作丘甲,杜、服俱引此文以释之。又《论语》云:“道千乘之国。”郑注引《司马法》“成出革车一乘”,但十里、八里不同,於上已释,此皆谓天子诸侯兵赋也。又《异义》云:“天子万乘,诸侯千乘,大夫百乘。”此大判言之,尊卑相十之义,其间委曲,乡遂、公邑分别不同也。故《鲁颂》云“公车千乘”谓大总计地出军也。“公徒三万”,谓乡遂兵数也。是国界计地与乡遂数不同。诸侯城方十里,出赋之时虽革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其临敌对战之时,则同乡法“五人为伍、五伍为两”之属也。故《左传》云:邲之战,楚广有一卒,卒偏之两。又云:两之一卒適吴。是两军对阵同乡法也。《牧誓》云:“武王戎车三百两。”孔注云:“一车,步卒七十二人。”则出军法也。经云“千夫长,百夫长”,谓对敌时也。据《司马法》之文,诸侯车甲牛马,皆计地令民自出。若乡遂之众七十五人,则遣出革车一乘,甲士三人,马四匹,牛十二头。恐非力之所能,皆是国家所给,故《周礼 巾车职》:“毁折,入赍于职币。”又《周礼 马质》云:“凡受马於有司者,书其齿毛,与其贾。马死则旬之内更。”又《司兵职》云:“及授兵,从司马之法以颁之。及其受兵输,亦如之。”是国家所给也。云“高一丈长三丈为雉”者,《异义》古《春秋左氏》说云“百雉为长三百丈,方五百步”者,六尺为步,五六三十,故三百丈为五百步。云“子男之城方五百里”者,《周礼 典命》云:“子男五命,其国家、宫室以五为节。”国家谓“城方”也。是子男城方五里也。云“百雉者,此谓大都,三国之一”者,言子男五里,积千五百步。《左传》云:“大都参分国之一。”子、男大都三分国城而居其一,是大都五百步为百雉也。但国城之制,凡有二义,郑之此注,子、男五里,则侯、伯七里,公九里,天子十二里。案郑注《驳异义》又云:“天子城九里,公城七里,侯、伯之城五里,子、男之城三里。此云‘百雉’者,谓侯、伯之大都。”杜预同焉。与郑此注异也。经云“家富不过百乘”者,诸侯之卿采地也。故《左传》云“唯卿备百邑”,地方百里也。直云唯卿百邑,未知天子、诸侯、公、卿、大夫采地大小。案郑注《小司徒》云:“百里之国,凡四都。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又云:“采地食者皆四之一。”说者据此以为公食百里,卿食五十里,大夫食二十五里。其诸侯之卿、大夫,传云“卿备百邑”,《论语》云“百乘之家”。此据诸侯臣之采地,则公之孤、侯伯之卿与天子三公同,俱方百里;公之卿与侯伯之大夫,俱方五十里;公之大夫与侯伯之下大夫,俱方二十五里。其子、男之地,唯方二百里以下,其卿之采地不得复方百里。案《易 讼卦》注云:“小国之下大夫,采地方一成。”其定税三百家,唯有此文。其子、男中都、大都,无以言之。案郑注《论语》云:“伯氏骈邑三百家。”云齐下大夫之制,似公侯伯下大夫唯三百家者。但春秋之时,齐之强臣尢多,故伯氏唯食三百家之邑,不与《礼》同也。此皆皇氏之说。熊氏以为卿备百邑者,《郑志》以为邑方二里,与百乘别。又以诸侯臣赐地无常,得地者卿百乘,下大夫同十里之成。

  子云:“夫礼者,所以章疑别微,以为民坊者也。故贵贱有等,衣服有别,朝廷有位,则民有所让。”位,朝位也。

  ○别,彼列反,下同。朝,直遥反,下皆同。子云:“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家无二主,尊无二上,示民有君臣之别也。《春秋》不称楚、越之王丧。礼:君不称天,大夫不称君,恐民之惑也。楚、越之君,僣号称王,不称其丧,谓不书“葬”也。《春秋传》曰:“吴、楚之君不书‘葬’,辟其僣号也。”臣者天君,称天子为天王,称诸侯不言天公,辟王也。大夫有臣者称之曰主,不言君,辟诸侯也。此者皆为使民疑惑,不知孰者尊也。《周礼》曰:“主友之雠,视从父昆弟。”

  ○僣,子念反,下同。辟音避,下同。皆为,于伪反。《诗》云:‘相彼盍旦,尚犹患之。’”“盍旦”,夜鸣求旦之鸟也,求不可得也,人犹恶其欲反昼夜而乱晦明,况於臣之僣君,求不可得之类,乱上下惑众也。

  ○相,息亮反。盍音褐。徐苦盍反,注同。子云:“君不与同姓同车,与异姓同车不同服,示民不嫌也。以此坊民,民犹得同姓以弑其君。”同姓者,谓先王、先公,子孙有继及之道者也,其非此则无嫌也。仆、右恒朝服,君则各以时事,唯在军同服于。

  ○杀音试,本又作弑。

  [疏]“子云”至“患之”。

  ○正义曰:此一节明章疑别嫌,恐尊卑相僣,使人疑惑之事。

  ○“章疑”者,疑谓是非不决,当用礼以章明之。

  ○“别微”者,微,谓幽隐不著,当用礼以分别之。

  ○“《春秋》不称楚、越之王丧”者,言《春秋》之义,但书其“卒”,不称其楚、越王丧葬之事,谓书“卒”不书“葬”也。若书葬则当称葬楚、越某王,辟王之名,故不书“葬”。案:《春秋》越子卒,经、传全无其事,但记者据越称王之后追而言之,非当时之事也。

  ○“礼:君不称天”者,谓诸侯之君,臣子不得称之曰“天公”,辟天子。“大夫不称君”,谓诸侯之大夫,家臣不得称之为君,辟诸侯也。

  ○“恐民之惑也”者,所以不称者,恐民之疑惑也。

  ○“《诗》云:相彼盍旦,尚犹患之”者,鹖旦,是求旦之鸟,夜中而鸣以求早旦,不可得也。言人视彼求旦之鸟,欲反夜作昼,是鸟无识也,求不可得之物。人犹尚恶之,况人上僣於君,求不可得之物,以下乱上,人恶之可知也。

  ○注“春秋”至“昆弟”。

  ○正义曰:所引《春秋传》者,案宣公十八年楚子旅卒,《公羊传》曰:“吴、楚之君不书‘葬’,辟其号也。”若书“葬”,当书葬楚庄王,辟其王之号,故不书“葬”。云“臣者天君”者,言臣尊君如天,故云“臣者天君”。云“称天子为天王”者,则《春秋》称“天王使南季来聘之属”是也。云“称之曰主,不言君,辟诸侯也”,则下引《周礼》“主友之雠”,是称主,亦据臣下自称己大夫之君但得言主,不得称君。若官人泛例言之,大夫有采地者,亦得称君,故《丧服》云“为其君布带绳屦”,传言“君,谓有采地者”也;若通而言之,诸侯亦称主,《曲礼》云:“执主器,谓君也。”大夫自相命亦称主也,故《左传》晋士匄,谓荀偃为主云“事吴不敢如事主”是也。称大夫之妻亦得曰“主”者,案《鲁语》云“季孙问於公文伯之母曰:主亦有以语肥也”是也。

  ○注“盍旦”至“众也”。

  ○正义曰:此逸《诗》也,言夜是闇时,此鸟必欲求明,是求而不可得者也。意欲反夜而为旦,犹若臣之奢僣,欲反下而为上也。

  ○注“同姓”至“服尔”。

  ○正义曰:云“其非此则无嫌也”者,谓非此先王、先公,子孙不有相承继之势,则无所嫌疑,得同车也。云“仆、右恒朝服”者,谓仆及车右身衣朝服,故《曲礼》云“乘路马必朝服”是也。其朝服之内,则有虎裘狼裘,故《玉藻》云“君之右虎裘,厥左狼裘”是也。云“唯在军同服尔”者,案《春秋》僖五年《左传》云:“均服振振,取虢之旂。”又《公羊》成二年鞍之战,逢丑父为齐桓公车右也,衣服与顷公相似,是“在军同服”。

  子云:“君子辞贵不辞贱,辞富不辞贫,则乱益亡。亡,无也。

  ○“子云”,自此以下,本或作“子曰”。故君子与其使食浮於人也,宁使人浮於食。”食,谓禄也。在上曰浮。禄胜己则近贪,己胜禄则近廉。

  ○近,附近之近。子云:“觞酒豆肉,让而受恶,民犹犯齿。衽席之上,让而坐下,民犹犯贵。朝廷之位,让而就贱,民犹犯君。犯,犹僣也。齿,年也。礼:六十以上,笾豆有加。贵,秩异者。

  ○觞音伤。衽,而审反,又而鸩反。上,时掌反。《诗》云:‘民之无良,相怨一方。受爵不让,至于己斯亡。’”良,善也。言无善之人,善遥相怨,贪爵禄,好得无让,以至亡己。

  ○好,呼报反。子云:“君子贵人而贱己,先人而后己,则民作让,故称人之君曰君,自称其君曰寡君。”寡君,犹言少德之君,言之谦。子云:“利禄先死者而后生者,则民不偝;先亡者而后存者,则民可以托。言不偷於死亡,则於生存信。

  ○偝音佩,下及注同。愉音偷,本亦作偷。《诗》云:‘先君之思,以畜寡人。’此卫夫人定姜之诗也。定姜无子,立庶子衎,是为献公畜孝也。献公无礼於定姜,定姜作诗,言献公当思先君定公,以孝於寡人。

  ○畜,许六反,注同,毛《诗》作“勖”。定姜之诗,此是是《鲁诗》,《毛诗》为庄姜。衎,苦旦反。以此坊民,民犹偝死而号无告。”死者见偝,其家之老弱号呼称冤。无所告,无理也。

  ○号,户羔反,注同。冤,於苑反。

  [疏]“子云”至“无告”。

  ○正义曰:此一节明坊人偝死乡生之事。

  ○“利禄先死者而后生者”,谓财利荣禄之事,假令死之与生并合俱得,君上先与死者。而后生者。“则民不偝”者,谓在上以此化民,则民皆不偝於死者。

  ○“先亡者而后存”者,亡,谓身为国事亡在外。存,谓存在於国内。若君有利禄,先与在外亡者而后与国内存者。

  ○“则民可以托”者,谓在上以此化民,民皆仁厚,皆可以大事相付托也。

  ○“《诗》云:先君之思,以畜寡人”者,此《邶风 燕燕》之篇,卫庄姜送归妾之诗。言归妾戴妫思念先君庄公,以妇道勖勉寡人。寡人,庄姜自谓。此《记》引《诗》以“勖”为“畜”,郑又以为卫定公大夫定姜之诗。定姜无子,立庶子衎,是为献公。献公无礼於定姜,欲令献公当思念先君,以畜孝於寡人。

  ○“民犹偝死,而号无告”者,言民犹尚偝弃死者,其生者老弱号呼,无所控告。

  ○注“言不偷於死亡,则於生存信”。

  ○正义曰:偷,谓苟且。言人既不苟且弃偝於死亡,则於生存在者不弃薄信著矣。

  ○注“此卫”至“寡人”。

  ○正义曰:云“此卫夫人定姜之诗”,“献公无礼於定姜”者,案襄十四年《左传》云:“卫献公出奔,使告宗庙以无罪。”夫人定姜曰:“余以巾栉事先君,而暴妾使余,若何无罪?”是无礼之事,与《诗》注不同者,案《郑志》答炅模云:“注《记》时就卢君,后得《毛传》乃改之。”凡注与《诗》不同,皆仿此。

  子云:“有国家者,贵人而贱禄,则民兴让;尚技而贱车,则民兴艺。言人君贵尚贤者、能者,而不吝於班禄赐车服,则让道兴。贤者、能者,人所服也。技,犹艺也。

  ○技,其绮反,注同。吝,力刃反,又力镇反。故君子约言,小人先言。”言人尚德不尚言也。“约”与“先”互言尔。君子约则小人多矣,小人先则君子后矣。《易》曰:“君子以多识前言往行,以畜其德。”

  ○行,下孟反。畜,敕六反。

  [疏]“子云”至“先言”。

  ○正义曰:此一节明尚贤能、重言行之事。

  ○“君子约言”者,省约其言,则小人多言也。

  ○“小人先言”者,小人行在於后,必先用其言。君子则后言先行其行,二者相互也。

  子云:“上酌民言,则下天上施。上不酌民言则犯也,下不天上施则乱也。酌,犹取也。取众民之言以为政教,则得民心。得民心则恩泽所加,民受之如天矣。言其尊。

  ○施,始豉反,下同。故君子信让以莅百姓,则民之报礼重。莅,临也。报礼重者,犹言能死其难。

  ○莅音利,又音类。难,乃旦反。《诗》云:‘先民有言,询于刍荛。’”先民,谓上古之君也。询,谋也。刍荛,下民之事也。言古之人君将有政教,必谋之於庶民乃施之。

  ○询音荀。刍,初俱反。荛,如遥反。

  [疏]“子云”至“刍荛”。

  ○正义曰:此一节论上取民心则民报礼重之事。

  ○“上酌民言,则下天上施”者,酌,取也。言在上人君取下民之言以为政教,既得民心,民皆喜悦,则在下之民仰君之德如天,敬此在上所施之恩泽。言受上恩泽如受之於天,尊之也,故云“下天上施”。

  ○“上不酌民言则犯也”者,若在上不取民言,违戾於下,则民人怨怒以犯於上。

  ○“下不天上施则乱”者,言在下之民若不仰君如天,敬此在上,则施之恩泽,虽有君恩,而在下不领,则祸乱之事起也。

  ○“民之报礼重”者,以君子在上用信让以临百姓,则民之报上之礼心意厚重,能死其难。

  ○“《诗》云:先民有言,询于刍荛”者,此《诗 大雅 板》之篇,刺厉王之诗也。言厉王不用贤人之言,故诗人刺之。云先民谓先世之君王将有政教之言,必先询谋采於刍荛之贱者。引之者,证“上酌民言”之事。

  子云:“善则称人,过则称己,则民不争。善则称人,过则称己,则怨益亡。《诗》云:‘尔卜尔筮,履无咎言。’”尔,女也。履,礼也。言女乡卜筮,然后与我为礼,则无咎恶之言矣。言恶在己,彼过浅。

  ○争,争斗之争。履,如字,《毛诗》作“体”。女音汝,下及下文皆同。乡,许亮反,本亦作乡。子云:“善则称人,过则称己,则民让善。《诗》云:‘考卜惟王,度是镐京。惟龟正之,武王成之。’度,谋也。镐京,镐宫也。言武王卜而谋居此镐邑,龟则出吉兆正之,武王筑成之。此臣归美於君。

  ○度,徒洛反,注同,《毛诗》作“宅”。镐,胡老反。子云:“善则称君,过则称己,则民作忠。《君陈》曰:‘尔有嘉谋喜猷,入告尔君于内,女乃顺之于外。’曰:‘此谋此猷,惟我君之德,於乎是惟良显哉!’”《君陈》,盖周公之子、伯禽弟也,名篇在《尚书》,今亡。嘉,善也。猷,道也。“於乎是惟良显哉”,美君之德。

  ○於音乌,下火吴反,注同。子云:“善则称亲,过则称己,则民作孝。《大誓》曰:‘予克纣,非予武,惟朕文考无罪。纣克予,非朕文考有罪,惟予小子无良。’”《大誓》,《尚书》篇名也。克,胜也。“非予武”,非我武功也。“文考”,文王也。“无罪”,则言有德也。“无良”,无功善也。此武王誓众以伐纣之辞也。今《大誓》无此章,则其篇散亡。

  ○大音泰,本亦作泰,注同。

  [疏]“子云”至“无良”。

  ○正义曰:此一节论“善则称人,过则称己”之事。凡有三节,上经论与凡人,次经论臣於君,下经论子於亲,各引《诗》、《书》以结成之。其经首皆言“子云”。

  ○“《诗》云考卜惟王”至“武王成之”者,此《大雅 文王有声》之篇,美武王之诗。“考卜惟王”者,言稽考於龟而卜者,惟是武王。

  ○“度是镐京”者,度,谋也。言所以卜者,谓谋居是镐京。“惟龟正之”者,谓龟能正其吉兆。

  ○“武王成之”者,谓筑成都邑。

  ○“《君陈》曰:尔有嘉谋嘉猷,入告尔君于内”者,嘉,善也;猷,道也。言尔有善谋善道,则入告尔君於内。

  ○“女乃顺之於外”者,言先告君於内,乃顺行之於外。“曰此谋此猷,惟我君之德”者,言此善谋善道,惟是我君之德也。

  ○“於乎是惟良显哉”者,既推德於君,又叹美君德。云於乎是君德,惟良善显明哉。

  ○“《泰誓》曰”至“予小子无良”者,克,胜也。武王云:我之克纣,非我武,惟我文考无罪於天,为天所佐。若纣克於我,非我文考有罪,惟我小子无良善之德,故致败也。

  ○注“此臣归美於君”。

  ○正义曰:下经始据臣之於君。此经据凡人相於而云“归美於君”者,以归美於它人,《诗》无其证,故引此“惟龟正之”,归美於君以证之。

  ○注“君陈盖周公之子伯禽弟也”。

  ○正义曰:知“君陈盖周公子”者,以《书序》云:“周公既没,命君陈分正东郊成周。”似若《蔡仲之命》,《书序》云“蔡叔既卒,王命蔡仲践诸侯位”相似,皆是父卒命子,故疑周公子以伯禽。周公元子既封於鲁,命君陈令居东郊,故知伯禽弟也。

  ○注“今《泰誓》无此章,则其篇散亡”。

  ○正义曰:郑不见《古文尚书》。汉时别有《尚书》逸篇,“四月太子发上祭於毕”以下三篇之事,郑谓篇中有此经之语,但其事散亡。

  子云:“君子弛其亲之过,而敬其美。弛犹弃忘也,孝子不藏识父母之过。

  ○弛,式氏反,注同。《论语》曰:‘三年无改於父之道,可谓孝矣。’不以己善駮亲之过。

  ○駮,邦角反。高宗云:‘三年其惟不言,言乃讙。’”高宗,殷王武丁也,名篇在《尚书》。三年不言,有父小乙丧之时也。讙,当为“欢”,声之误也。其既言,天下皆欢喜,乐其政教也。

  ○讙,依注音欢,火官反。乐音洛。子云:“从命不忿,微谏不倦,劳而不怨,可谓孝矣。“微谏不倦”者,子於父母尚和顺,不用鄂鄂。《论语》曰:“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内则》曰:“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则复谏。”此所谓“不倦”。

  ○鄂,五各反,本又作“谔”。说音悦。复,扶又反。诗云:‘孝子不匮。’”匮,乏也。孝子无乏止之时。

  ○匮,其愧反。子云:“睦於父母之党,可谓孝矣。睦,厚也。党,犹亲也。故君子因睦以合族。合族,谓与族人燕,与族人食。《诗》云:‘此令兄弟,绰绰有裕,不令兄弟,交相为瘉。’”令,善也。绰绰,宽容貌也。交犹更。瘉,病也。

  ○绰,昌灼反。裕,羊树反。瘉,羊主反。更,古衡反。子云:“於父之执,可以乘其车,不可以衣,其衣君子以广孝也。”“父之执”,与父执志同者也。“可以乘其车”,车於身差远也,谓今与己位等。

  ○衣,於既反。差,初卖反。子云:“小人皆能养其亲,君子不敬,何以辨?”辨,别也。

  ○养,羊尚反。子云:“父子不同位,以厚敬也。同位尊卑等,为其相亵。

  ○为,于伪反,下“专为”同。亵,息列反。《书》云:‘厥辟不辟,忝厥祖。’”厥,其也。辟,君也。忝,辱也。为君不君,与臣子相亵,则辱先祖矣。君父之道宜尊严。

  ○厥辟不辟,并必亦反,注同。子云:“父母在不称老,言孝不言慈,闺门之内,戏而不叹。孝上施,言慈则嫌下流也。戏,谓孺子言笑者也。孟子曰:“舜年五十而不失其孺子之心。”叹,谓有忧戚之声也。

  ○孺,而注反。君子以此坊民,民犹薄於孝而厚於慈。”子云:“长民者,朝廷敬老则民作孝。”长民,谓天子、诸侯也。

  ○长,丁丈反,注及下“事长”同。子云:“祭祀之有尸也,宗庙之主也,示民有事也。脩宗庙,敬祀事,教民追孝也。有事,有所尊事。以此坊民,民犹忘其亲。”

  [疏]“子云”至“其亲”。

  ○正义曰:上文承“善则称亲”,“则民作孝”,故此一节广明为孝之道以坊於民,民犹有忘孝之事,各依文解之。

  ○“君子弛其亲之过”者,弛谓弃忘,若亲有过失,孝子弃忘之,不藏记在心也。

  ○“高宗云”者,此《尚书 说命》之篇,论高宗之事,故言“高宗云”,高宗非书篇之名。“三年其惟不言”者,在父丧三年之内,其惟不言政教。

  ○“言乃讙”者,谓三年服毕之后,言论政教,天下皆欢乐也。注“高宗,殷王武丁也,名篇在《尚书》”。

  ○正义曰:案“其惟不言”之文在《尚书 说命》之篇,“言乃讙”在《无逸》之篇,而郑云“名篇在《尚书》”,则是高宗篇上有此二言,与《书》之文不同者,郑不见《古文尚书序》有高宗之训,此经有“高宗云”,谓是高宗之训篇有此语,故云“名篇在《尚书》”。

  ○“子云”至“不匮”。

  ○正义曰:“《诗》云孝子不匮”者,是《大雅 既醉》之篇,美成王之时告大平之诗。言孝子行其孝道,不有匮乏之时。

  ○“子云”至“为瘉”。

  ○正义曰:“故君子因睦以合族”者,言亲睦於父母之党,乃得为孝,故君子因此亲睦之道,以会聚宗族为燕食之礼。

  ○“《诗》云此令兄弟,绰绰有裕”者,此《诗 小雅 角弓》之篇,刺幽王之诗。幽王不亲宗族,故父兄刺之。令,善也。言此有德之人,善於兄弟,故绰绰然而有宽裕。

  ○“不令兄弟,交相为瘉”者,瘉,病也。言无德小人不善兄弟,交相为病害。

  ○注“车於”至“位等”。

  ○正义曰:以父之执友得乘其车,不得衣其衣。以衣在身,车比衣稍远,故可以乘其车。知“今与己位等”者,若尊卑悬绝,假非执友,不可传通车服,故知“与己位等”。但是父之执,故不可衣其衣也。

  ○“《书》云厥辟不辟,忝厥祖”。

  ○正义曰:此《尚书 太甲》三篇,伊尹戒太甲之辞。厥,其也。辟,君也。忝,辱也。言为君不自尊高,而与臣子相亵,则辱其先祖也。若为人父,不自尊严,而与卑下相渎,亦辱累其先祖,故郑注云“君父之道,宜尊严”也。此则因君见父耳。

  ○“子云”至“其亲”。

  ○正义曰:“示民有事也”者,言所以祭祀有尸,宗庙有主者,下示於民,有所尊事故也。

  ○“脩宗庙,敬祀事,教民追孝也”者,言人君脩立宗庙恭敬祀事者,下教於民,追孝於亲也。

  子云:“敬则用祭器,祭器,笾、豆、簋、鉶之属也。有敬事於宾客则用之,谓飨食也。盘、盂之属为燕器。

  ○簋音轨。鉶音刑。食音嗣,下文“食礼”同。盘,步于反。盂音于。故君子不以菲废礼,不以美没礼。言不可以其薄不及礼而不行礼,亦不可以其美过礼而去礼。礼主敬,废灭之是不敬。

  ○菲,芳鬼反,薄也。去,起吕反。故食礼,主人亲馈则客祭,主人不亲馈则客不祭。故君子苟无礼,虽美不食焉。《易》曰:‘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寔受其福。’东邻,谓纣国中也。西邻,谓文王国中也。此辞在《既济》。《既济》,离下坎上,离为牛,坎为豕。西邻禴祭则用豕。与言杀牛而凶,不如杀豕受福,喻奢而慢不如俭而敬也。《春秋传》曰“黍稷非馨,明德惟馨”,信矣。

  ○馈,其位反。禴音药。寔,时力反,《易》作实。与音馀。《诗》云:‘既醉以酒,既饱以德。’言君子飨燕,非专为酒肴,亦以观威仪,讲德美。

  ○肴,户交反。以此示民,民犹争利而忘义。”

  [疏]“子云”至“忘义”。

  ○正义曰:前经坊民以为孝之道,此经教民以为敬行义之事。

  ○“故君子不以菲废礼”者,菲,薄也。言君子不以贫窭菲薄,废礼不行。

  ○“不以美没礼”,没,过也。不可以财物丰多,华美其事,没过於礼也。

  ○“《易》曰: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寔受其福”者,东邻谓纣,西邻谓文王也。纣之国中奢而慢礼,虽杀牛以祭,不如西邻文王国中以为禴祭,但杀豕而已。以其祭俭而恭敬故也。

  ○“寔受其福”,寔,实也,言寔为神所加福祐。

  ○“《诗》云:既醉以酒,既饱以德”者,此《大雅 既醉》之篇,言成王祭祀,合於礼仪。既,尽也,言君臣上下尽醉以酒,至於祭之末,观十伦之义,尽饱以德。

  ○注“东邻”至“信矣”。

  ○正义曰:东邻谓纣国中也,既云东邻西邻,总据一国之辞,非唯纣、文王一身而已,故云“国中”,言一国皆然也。云“此辞在《既济》”者,是《既济》九五爻辞也。郑注《易》九五曰:“互体为坎也,又互体为离。离为日,坎为月。日出东方,东邻象也。月出西方,西邻象也。”此注坎为豕,西邻禴祭则用豕,与此文异。又注云“离为牛”是东邻之祭杀牛也。则郑之《易》注九五一爻,有坎有离。此注总论《既济》之卦,下体为离,上体为坎,与《易》注不同者,但《易》含万象,俱得明义也。此据一国风俗奢俭,故举豕、牛以言之。不得以天子诸侯俱用大牢为妨。

  子云:“七日戒,三日齐,承一人焉以为尸,过之者趋走,以教敬也。戒,谓散齐也。承犹事也。

  ○齐,侧皆反,注同。散,悉但反。醴酒在室,醍酒在堂,澄酒在下,示不淫也。淫犹贪也。澄酒,清酒也。三酒尚质不尚味。

  ○醍音体。尸饮三,众宾饮一,示民有上下也。“上下”犹尊卑也。主人主妇上宾献尸,乃后主人降,洗爵献宾。因其酒肉,聚其宗族,以教民睦也。言祭有酒肉,群昭群穆皆至而献酬之,咸有荐俎。

  ○昭,常遥反。故堂上观乎室,堂下观乎上。谓祭时肃敬之威仪也。《诗》云:‘礼仪卒度,笑语卒获。’”卒,尽也。获,得也。言在庙中者,不失其礼仪,皆欢喜得其节也。

  ○度,如字,法度也,徐涂洛反。

  [疏]“子云”至“卒获”。

  ○正义曰:此一节明祭祀恭敬之义,使礼仪各得其所。

  ○“七日戒”者,谓散齐也。

  ○“三日斋者,谓致齐也。

  ○“承一人焉以为尸”者,谓承奉一人焉,尊之为尸也。

  ○“示民不淫也”者,淫犹贪也。然醴齐、醍齐、澄酒,味薄者在上,味厚者在下,贵薄贱厚,示民不贪淫於味也。

  ○“尸饮二,众宾饮一,示民有上下也”者,言尊上者得酒多,卑下者得酒少,是“示民有上下也”。

  ○“因其酒肉,聚其宗族,以教民睦也”者,谓因其祭祀之酒肉,於祭祀之末聚其宗族昭穆相献酬,教民相亲睦也。

  ○“故堂上观乎室”者,沈重云:“祭祀之时在堂上者,观望在室之人以取法。”

  ○“堂下观乎上”者,谓在堂下之人观看於堂上之人以为则,言上下内外,更相仿法。

  ○“《诗》云:礼仪卒度,笑语卒获”者,此《小雅 楚茨》之篇,刺幽王之诗。言古之祭祀,礼仪尽合其法度,笑语尽得其节制。

  ○注“澄酒”至“尚味”。

  ○正义曰:澄酒,清酒也,谓澄齐也。以其清於醴齐、醍齐,故云“清酒”也。以此三齐皆云酒,故知“澄酒”惟“澄齐”也。《礼运》云:“玄酒在室,醴醆在户,粢醍在堂,澄酒在下。”彼陈酒事,故郑分释澄为沈齐,酒为三酒也。以此云“示民不淫”,故知非三酒,以三酒味厚美故也。《礼运》云“醴醆在户”,此云“在室”,不同者,在户之内,则是在室也。但《礼运》有“玄酒在室”之文,故云“醴醆在户”尔。

  ○注“主人”至“献宾”。

  ○正义曰:知主人主妇宾献尸,乃后主人降,洗爵献宾者,《仪礼 特牲》文也。

  子云:“宾礼每进以让,丧礼每加以远。浴於中霤,饭於牖下,小敛於户内,大敛於阼,殡於客位,祖於庭,葬於墓,所以示远也。远之所以崇敬也。阼,或为“堂”。

  ○霤,力救反。饭,扶晚反。牖音酉。殷人吊於圹,周人吊於家,示民不偝也。既葬,哀而哭踊,於是吊之。

  ○圹,苦晃反。子云:“死,民之卒事也,吾从周。周於送死尤备。以此坊民,诸侯犹有薨而不葬者。”

  [疏]“子云”至“葬者”。

  ○正义曰:此一节明送丧渐远,吊哭有节,示民不偝之事。“宾礼每进以让”者,案《乡饮酒礼》,主人迎宾,至门三辞,至阶三让,皆主人先入先登,是“宾礼每进以让”。

  ○“死,民之卒事也,吾从周”者,上既云殷、周吊节不同,孔子明言所从之事,故更言“子云:死,民之卒事也,吾从周”,言死是民之终卒之事,宜须送终备具。若殷人吊於圹,情犹未尽,即圹上而吊,於送死大简。周人孝子反哭至家,乃后始吊,於送死殷勤,是情礼备具,故云“吾从周”也。

  子云:“升自客阶,受吊於宾位,教民追孝也。谓反哭时也。既葬矣,犹不由阼阶,不忍即父位也。未没丧,不称君,示民不争也。故《鲁春秋》记晋丧曰:‘杀其君之子奚齐,及其君卓。’没,终也。《春秋传》曰:“诸侯於其封内三年称子”,至其臣子逾年则谓之君矣。奚齐与卓子皆献公之子也,献公卒,其年奚齐杀,明年而卓子杀矣。

  ○争,争斗之争,下“民争”同。杀音试,注及下同,一音如字。卓,敕角反,注同。以此坊民,子犹有弑其父者。”弑父,不子之甚。

  [疏]“子云”至“父者”。

  ○正义曰:此节明民追孝於亲,诸侯未终丧之前,不得称君,示民不争之事也。

  ○“升自客阶,受吊於宾位”者,谓既葬反哭之时,孝子升自客阶,受吊於堂上西方宾位之处,不敢在东方以即父位,示民追孝之心也。

  ○“未没丧,不称君”者,没,终也,谓未终三年之丧,嗣子不合称君,所以然者,示民不令父子相争也。

  ○“杀其君之子奚齐及其君卓”者,案僖九年秋九月,晋侯诡诸卒。冬,晋里克弑其君之子奚齐。十年,里克弑其君卓子。《公羊》云:其年奚齐杀,明年卓子弑。是逾年称君。

  ○注云“谓反哭时也”。

  ○正义曰:知“反哭时”者,以承上文“葬於墓”,又云“薨而不葬”者,即云“升自客阶”,承葬文之下,故知“反哭时”。又《既夕礼》云“乃反哭,入,主人升自西阶”是也。

  ○注“春秋”至“君矣”。

  ○正义曰:“诸侯於其封内三年称子”者,此文九年《公羊传》文。“其臣子逾年则谓之君”者,此卓子逾年弑而经书“弑其君”,是史之策书臣子称君也。

  子云:“孝以事君,弟以事长,示民不贰也。故君子有君不谋仕,唯卜之日称二君。”不贰,不自贰於尊者也。自贰谓若郑叔段者也。“君子有君”,谓君之子父在者也。不谋仕,嫌鷃为政也。卜之日,谓君有故而为之卜也。二当为“贰”,唯卜之时,辞得曰君之贰某尔。晋惠公获於秦,命其大夫归择立君,曰:“其卜贰圉也。”

  ○弟音悌。郑段,徒乱反,本亦云“郑叔段”也。迟,直志反。而为,于伪反。圉,鱼吕反,晋惠公太子怀公名。丧父三年,丧君三年,示民不疑也。不疑於君之尊也。君无骨肉之亲,不重其服,至尊不明。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财,示民有上下也。身及财皆当统於父母也。有犹专也。故天子四海之内无客礼,莫敢为主焉。故君適其臣,升自阼阶,即位於堂,示民不敢专其室也。臣亦统於君。父母在,馈献不及车马,示民不敢专也。车马,家物之重者。

  ○馈,本又作“馈”,音同。以此坊民,民犹忘其亲而贰其君。”

  [疏]“子云”至“其君”。

  ○正义曰:此一节明事君父之道。

  ○“孝以事君,弟以事长,示民不贰也”者,用孝以事君,用弟以事长,示民以恭敬之情,不敢自副贰於其君,谓与尊者相敌,若郑叔段贰君於兄也。

  ○“故君子有君不谋仕”者,“君子”,谓国君之子,有君在,不谋欲仕官。若谋仕官,似嫌为政之迟,故欲速为仕也。

  ○“唯卜之日,称二君”者,二当为贰,谓副贰也。谓君有事故,不得亲临卜筮,其嗣子为君而卜其辞,得称“君之贰某”,告龟筮也。

  ○“示民不疑”者,君无骨肉之亲,若不为重服,民则疑君不尊。今丧君三年,与丧父同,示民不疑於君之尊也。

  ○注“自贰”至“圉也”。

  ○正义曰:案隐元年《左传》称:郑庄公弟共叔段封於京邑,请西鄙、北鄙贰於己,段又收贰以为己邑。公子吕曰:“国不堪贰。”谓除君身之外,国中不堪更有副贰之君,是段之自贰於君也。云“卜之日,谓君有故而为之卜也”者,言当卜之日,君应须亲临,君有事故,而適子为君卜也。云“二当为贰”者,小二是一二之二,大贰是副贰之贰。此取副贰之贰,不取一二之二,故转二为贰也。云“惟卜之时,辞得曰君之贰某尔”者,言嗣子於他馀事皆不得自称“君之贰”,惟代君临卜之时,得称“君之贰某”。所以然者,敬重卜之神灵,不敢私顾父子之嫌,若不称“君贰”,无缘代君而卜,辞穷,不得不称君二故也。此谓世子对君自称也。王肃不晓郑旨,乃引传云太子之二,又云子者身之二,又以旁人称二而难郑,其义非也。云“晋惠公获於秦,命其大夫归择立君,曰:其卜二圉也”者,郑以书传无世子为君卜称贰之文,故引僖公十五年《左传》之文以证君贰之事,与此经文不正相当,取其一边耳。“惠公获於秦”者,案僖公十五年传称晋惠公被秦伯所纳,既而背秦,秦伯伐之,战於韩,被秦所获,命其大夫归立其子圉为君,称卜副贰之子圉今为君。

  子云:“礼之先币帛也,欲民之先事而后禄也。此礼,谓所执之贽以见者也。既相见,乃奉币帛以修好也。或云:礼之先辞而后币帛。

  ○贽音至。见,贤遍反。好,呼报反。先财而后礼则民利,财,币帛也。利,犹贪也。无辞而行情则民争,辞,辞让也。情主利欲也。故君子於有馈者弗能见,则不视其馈。馈,遗也。不能见,谓有疾也。不视,犹不内也。

  ○遗,于季反,下“遗民”同。内音纳,又如字。《易》曰:‘不耕获,不菑畬,凶。’言必先种之乃得获,若先菑乃得畬也。安有无事而取利者乎?田一岁曰“菑”,二岁曰“畬”,三岁曰“新田”。

  ○获,户郭反。菑,侧其反。畬音馀。以此坊民,民犹贵禄而贱行。”行犹事也,言务得其禄,不务其事。

  ○行,下孟反,注同。

  [疏]“子云”至“贱行”。

  ○正义曰:此一节明坊民使轻财重礼、贵行贱禄之事。

  ○“礼之先币帛也”,谓相见之礼先於币帛,言先行相见之礼,乃后用币帛。“欲民之先事而后禄也”者,先相见是“先事”,而后币帛是“后禄”也。

  ○“先财而后礼则民利”者,利,贪也。若先用财而后行礼,民则化之贪於财也。

  ○“无辞而行情则民争”者,辞谓辞让,言与人相见,无辞让之礼,直行己情,则有利欲,故民为争。“故君子於有馈者弗能见,则不视其馈”者,馈,遗也;视,纳也。言君子之人,於有他人馈遗己者,己若疾病不能见其所馈之人,则不纳其所馈之物也。

  ○“《易》曰:不耕获,不菑畬,凶”,此《易 无妄》六二爻辞。《无妄》,震下乾上。六二既在震卦,居中得位,宜合仕者,谓合事九五,被六三所隔,不得往仕,是道之不行;虽食其禄,犹不耕刈,不菑畬田,无功得物,是其凶。引之者,证贪财之事。

  ○注“田一”至“新田”。

  ○正义曰:案《尔雅 释地》云“田一岁曰菑”,孙炎云“始菑杀其草木”。“二岁曰新田”,孙炎云“新成柔田也”。“三岁曰畬”,孙炎云“畬,舒缓”。《周颂》传亦云“三岁曰畬”。此云“三岁曰新田”者,误也。

  子云:“君子不尽利,以遗民。不与民争利也。《诗》云:‘彼有遗秉,此有不敛穧,伊寡妇之利。’言获者之遗馀,捃拾所以为利。

  ○穧,子赐反,又才计反。捃,君运反。拾音十。故君子仕则不稼,田则不渔,食时不力珍。大夫不坐羊,士不坐犬。食时,谓食四时之膳也。力,犹务也。天子、诸侯有秩膳,古者杀牲食其肉,坐其皮。不坐犬羊,是不无故杀之。《诗》云:‘采葑采菲,无以下体。德音莫违,及尔同死。’葑,蔓菁也,陈、朱之间谓之“葑”。菲,{艹富}类也。下体,谓其根也。采葑菲之菜者,采其叶而可食,无以其根美则并取之,苦则弃之。并取之,是尽利也。此诗故亲、今疏者,言人之交,当如采葑采菲,取一善而已。君子不求备於一人,能如此,则德美之音不离令名,我原与女同死矣。《论语》曰:“故旧无大故,则不弃也。”

  ○葑,芳容反。菲,芳尾反。蔓音万,徐音蛮。菁音精,又子丁反。{艹富}音富,又音福。并,必政反,又如字,下同。离,力智反。女音汝。以此坊民,民犹忘义而争利,以亡其身。”

  [疏]“子云”至“其身”。

  ○正义曰:此一节明贵义轻利以坊民之事也。

  ○“不尽利以遗民”者,言君子不尽竭其利,当以馀利遗与民也。

  ○“《诗》云:彼有遗秉,此有不敛穧,伊寡妇之利”者,此《诗富 小雅 大田》之篇,剌幽王之诗。言幽王无道,矜寡不能自存,故陈明王之时,阴阳和调,年岁丰稔,田稼既多,获刈促遽,彼处有遗秉把,此处有不敛之穧束,与寡妇捃拾以为利。引之者,证以利遗民者也。

  ○“食时不力珍”者,力,务也。言人君食四时之膳,不更用力务求珍羞。

  ○“大夫不坐羊,士不坐犬”者,言大夫无故不得杀羊坐其皮,士无故不得杀犬坐其皮,皆谓不贪其利以厚已也。

  ○“《诗》云:采葑采菲,无以下体”者,此《诗 邶风 谷风》之篇,妇人怨夫弃己,故以此言恨之。言采其葑菲之菜,无以下体根茎之恶并弃其叶。言取妻之时,无以花落色衰并弃其夫妇之礼。

  ○“德音莫违,及尔同死”者,如此则道德音声无相乖违,则可与汝同至於死。《诗》之文义,其理如此。今此《记》者引《诗》断章为义,凡有二意:一则云采此葑菲之菜,但采其叶,无得并采其下体之根茎,言根茎虽美,不可并取,则是不尽取其利,当遗与於下。二则云采其葑菲之菜,无以下体之恶并弃其叶,据下体有苦恶之时,言交友之道,无以一处之恶并弃其遗事之善。如此则德音莫违,与汝同至於死作《记》者据其根善,则无得并取其根,无尽利也;据其根恶,则无得并弃其叶,不求备也。

  ○注云“葑蔓”至“弃也”。

  ○正义曰:案《诗传》云:“葑,须也。”《尔雅 释草》云:“须,葑苁。”陆机云:“又谓之苁,吴人谓葑苁‘蔓菁’,幽州人或谓之芥。”云:“芥,{艹富}类”者,《释草》云:“菲,蒠菜。”郭景纯云:“菲草生下湿地,似芜菁,华紫赤色,可食。”云“采葑菲之菜者,采其叶而可食,无以其根美则并取之,苦则弃之。并取之,是尽利也”者,郑之此注解此《记》所引,本明无尽利之事,则“德音莫违,及尔同死”当解云上无尽利於民,则道德之音无有乖违,民之及君可同至於死。今郑以下所注,更别主一义,与《记》意稍乖。云“此诗故亲、今疏”者,此郑别解《诗》义,以注《记》之时,未见《毛传》,不知夫妇相怨,谓交友相於,所以云“故亲、今疏”。云“采葑采菲,取一善而已”者,此谓根恶,但取叶处一善而已,不弃其根也。云“君子不求备於一人”者,谓一人身上既有善处亦有恶处,不可以恶处并弃其善也。《论语》云:“故旧无大故,则不弃也。”郑引之者,证交友不以小恶而相弃。郑此注前释正合《记》文,郑之后释不知何意如此,今所未详。

  子云:“夫礼,坊民所淫,章民之别,使民无嫌,以为民纪者也。淫,犹贪也。章,明也。嫌,嫌疑也。故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恐男女之无别也。重男女之会,所以远别之於禽兽也。有币者必有媒,有媒者不必有币。仲春之月,会男女之时,不必待币。

  ○媒音梅,注同。以此坊民,民犹有自献其身。献犹进也。《诗》云:‘伐柯如之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艺麻如之何?横从其亩。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伐柯,代木以为柯也。克,能也。艺,犹树也。横从,横行治其田也。言取妻之法,必有媒,如伐柯之必须斧也;取妻之道必告父母,如树麻当先易治其田。

  ○柯,古何反,斧柄。取,七树反,后皆同。从,子容反,注同。横行治其田,本亦作“游行治其田”。易,以豉反。

  [疏]“子云”至“父母”。

  ○正义曰:自此以下终於篇未,总坊男女奔淫之事,夫妇重慎之义也。此节明男女非媒非币不相交见。

  ○“夫礼,坊民所淫”者,淫,贪也。言礼者,坊民所贪欲之事,知非直是坊民淫泆,而云“贪”者,以文云“所淫”,称“所”,是“所贪”也。若其淫泆,则当云“坊民淫”,不须云“所”也。

  ○“章民之别”者,章,明也。明民之男女,令相分别,使民无嫌。

  ○“以为民纪者也”,谓使民无色欲之嫌疑以为民之纲纪也。

  ○“民犹有自献其身”,谓民之女人犹有自进其身以求男者也。

  ○“《诗》云:代柯如之何,匪斧不克”者,此《诗 齐风 南山》之篇,剌齐襄公与妹文姜奸淫之事。

  ○“艺麻如之何,横从其亩”者,艺,种也;横,行也。言将种麻如之何,必须横行耕治其田,然后得麻。

  子云:“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别也。厚,犹远也。

  ○不取,如字,又七树反。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妾言“买”者,以其贱,同之於众物也。士庶之妾,恒多凡庸,有不知其姓者。以此坊民,《鲁春秋》犹去夫人之姓,曰‘吴’其死,曰‘孟子卒’。”吴,大伯之后,鲁同姓也。昭公取焉,去“姬”曰“吴”而已,至其死,亦略云“孟子卒”,不书夫人某氏薨。“孟子”盖其且字。

  ○去,起吕反,注同。大音泰。

  [疏]“子云”至“子卒”。

  ○正义曰:此一节坊民取同姓为妻之事。

  ○“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者,妾既卑贱,不可尽知其所生本姓,但避其凶害,唯卜其姓,吉乃取之。

  ○“《鲁春秋》犹去夫人之姓曰吴”者,依《春秋》之例,如夫人齐女,即云“姜氏至自齐”。以例言之,此吴女亦当云“夫人姬氏至自吴”,鲁则讳其姬姓,而不称夫人姬氏至自吴,是“去夫人之姓,曰吴”也。但《春秋》经文不载其事,其春秋简牍杂记则有之,故《论语》云:“谓之吴孟子。”是当时之言,有称“吴”也。

  ○“其死,曰孟子卒”者,哀十二年称“孟子卒”。若其不讳,当云“夫人姬氏薨”,以讳取同姓,而云“孟子卒”。孟子是夫人之且字。没其氏,书其且字,又没其薨而略言“卒”而已,皆为同姓讳之。郑与何休皆以讳取同姓,而书“卒”;《左氏》则以不成丧,故称“卒”,与郑、何异也。

  ○注“孟子”至“且字”。

  ○正义曰:若既笄而字,当云伯叔季,若伯姬、季姬。今云孟子,故知“且字”也。

  子云:“礼,非祭,男女不交爵。交爵,谓相献酢。以此坊民,阳侯犹杀缪侯而窃其夫人,同姓也,以贪夫人之色,至杀君而立。其国未闻。

  ○杀音试,注同,一音如字。缪音穆。故大飨废夫人之礼。”大飨,飨诸侯来朝者也。夫人之礼,使人摄。

  ○朝,直遥反。

  [疏]“子云”至“之礼”。

  ○正义曰:此一节坊男女非因祭祀不得相集会也。

  ○“非祭,男女不交爵”者,言唯祭之时乃得交爵。故《特牲馈食礼》云“主妇献尸,尸酢主妇”,是交爵也。

  ○“故大飨废夫人之礼”者,以大飨之时,夫人与咀墁飨於宾。是缪侯及夫人共出飨宾,阳侯是缪侯同姓之国,见缪侯夫人之美,乃杀缪侯,而取其夫人,又篡其国而自立。故大飨废夫人之礼,不使夫人得预其礼也。以此言之,则阳侯以前大飨,夫人出飨邻国之君,得有男女交爵。此云“非祭,男女不交爵”者,谓侯、伯、子、男及卿、大夫、士祭及交爵。若王於上公及上公相飨时,后与夫人亦男女交爵与祼同也。故《大行人》云“上公之礼王,礼再祼而酢”是也。

  ○注“同姓”至“未闻”。

  ○正义曰:言“同姓”者,则上文云“君不与同姓同车”是也。云“其国未闻”者,唯有阳侯、缪侯是两君之谥,未闻何国君,故云“未闻”。又案:王飨诸侯及诸侯自相飨,同姓则后夫人亲献,异姓则使人摄献,则缪侯所飨,盖同姓也。且王於同姓,虽为侯伯,车服与上公同,上公既再祼后,与王俱祼,则上公相於与王同也。其同姓上公,则后与夫人亲祼献拜送也。若异姓上公,使人摄祼,故《宗伯职》云“大宾客则摄而载祼”,谓异姓也。《内宰职》云:“凡宾客之祼献瑶爵皆赞。”注云“谓王同姓及二王之后来朝觐王”,以郁鬯礼之后,以瑶爵亚献,谓同姓也。自阳侯杀缪侯后,其后夫人献礼遂废,并使人摄也。

  子云:“寡妇之子,不有见焉,则弗友也,君子以辟远也。有见,谓睹其才艺也。同志为“友”。

  ○见,贤遍反,注及下同。辟。音避。远,于万反,下“远色”同。故朋友之交,主人不在,不有大故则不入其门。大故,丧病。以此坊民,民犹以色厚於德。”子云:“好德如好色,此句似不足,《论语》曰“未见好德如好色”,疾时人厚於色之甚,而薄於德也。

  ○好,呼报反,下及注同。诸侯不下渔色,谓不内取於国中也。内取国中为“下渔色”。昏礼始纳采,谓采择其可者也。国君而内取,象捕鱼然,中网取之,是无所择。

  ○捕,蒲布反。中网,丁仲反。故君子远色,以为民纪。故男女授受不亲,不亲者,不以手相与也。《内则》曰:“非祭非丧,不相授器。其相授,则女受以篚。其无篚,则皆坐奠之,而后取之。”

  ○篚音匪。御妇人则进左手,御者在右,前左手,则身微背之。姑、姊妹、女子已嫁而反,男子不与同席而坐。女子十年而不出也,嫁及成人,可以出矣,犹不与男子共席而坐,远别。寡妇不夜哭,嫌思人道。妇人疾,问之,不问其疾。嫌媚,略之也,问增损而已。以此坊民,民犹淫泆而乱於族。”乱族,犯非妃匹也。

  ○泆音逸,本又作“佚”,同。妃匹,音配,一音如字。

  [疏]“子云”至“於族”。

  ○正义曰:此一节更申明男女相远,又坊人同姓淫泆之事。

  ○“诸侯不下渔色”,渔色,谓渔人取鱼,中网者皆取之。譬如取美色,中意者皆取之,若渔人求鱼,故云“渔色”。诸侯当外取,不得下向国中取卿、大夫、士之女。若下向内取国中,似渔人之求鱼无所择,故云“不下渔色”。

  ○“御妇人则进左手”者,以御者之礼,妇人於车上左厢,御者在妇人之右,“进左手”谓左手在前,转身向右,微偝妇人。

  ○“妇人疾,问之,不问其疾”者,谓不问其疾所委曲,若问其委曲,嫌似媚,故不丁宁,但略问增损而已。

  子云:“昏礼,婿亲迎,见於舅姑,舅姑承子以授婿,恐事之违也。舅姑,妻之父母也。妻之父为外舅,妻之母为外姑。父戒女曰“夙夜无违命”,母戒女曰“毋违宫事”。

  ○迎,鱼敬反。以此坊民妇,犹有不至者。”不至,不亲夫以孝舅姑也。《春秋》成公九年春二月,伯姬归於宋,夏五月季孙行父如宋致女,是时宋共公不亲迎,恐其有违而致之也。

  ○父音甫。

  [疏]“子云”至“至者”。

  ○正义曰:“见於舅姑,舅姑承子以授婿”者,谓亲迎之时,婿见於舅姑。舅姑谓妇之父母也。妇之父母承奉女子以付授於婿,则昏礼父戒女曰“夙夜无违命”,母戒女曰“毋违宫事”是也。“恐事之违”者,谓恐此女人於昏事乖违,故亲以女授婿也。

 

卷五十二 中庸第三十一

 卷五十二 中庸第三十一  

  陆曰:“郑云:‘以其记中和之为用也。庸,用也。孔子之孙子思作之,以昭明圣祖之德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中庸》者,以其记中和之为用也。庸,用也。孔子之孙子思伋作之,以昭明圣祖之德。此於《别录》属《通论》。”

  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天命,谓天所命生人者也,是谓性命。木神则仁,金神则义,火神则礼,水神则信,土神则知。《孝经说》曰:“性者,生之质命,人所禀受度也。”率,循也。循性行之,是谓道。脩,治也。治而广之,人放效之,是曰“教”。

  ○率,所律反。知音智,下“知者”、“大知”皆同。放,方往反。效,胡教反。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道,犹道路也,出入动作由之,离之恶乎从也?

  ○离,力智反,下及注同。恶音乌。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小人閒居为不善,无所不至也。君子则不然,虽视之无人,听之无声,犹戒慎恐惧自脩正,是其不须臾离道。

  ○睹,丁古反。恐,匡勇反,注同。閒音闲,下同。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慎独者,慎其间居之所为。小人於隐者,动作言语,自以为不见睹,不见闻,则必肆尽其情也。若有佔听之者,是为显见,甚於众人之中为之。

  ○见,贤遍反,注“显见”同,一音如字。佔,敕廉反。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中为大本者,以其含喜怒哀乐,礼之所由生,政教自此出也。

  ○乐音洛,注同。中,丁仲反,下注“为之中”同。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致,行之至也。位,犹正也。育,生也,长也。

  ○长,丁丈反。

  [疏]“天命”至“育焉”。

  ○正义曰:此节明中庸之德,必脩道而行;谓子思欲明中庸,先本於道。

  ○“天命之谓性傚者,天本无体,亦无言语之命,但人感自然而生,有贤愚吉凶,若天之付命遣使之然,故云“天命”。老子云:“道本无名,强名之曰道。”但人自然感生,有刚柔好恶,或仁、或义、或礼、或知、或信,是天性自然,故云“谓之性”。

  ○“率性之谓道”,率,循也;道者,通物之名。言依循性之所感而行,不令违越,是之曰“道”。感仁行仁,感义行义之属,不失其常,合於道理,使得通达,是“率性之谓道”。

  ○“脩道之谓教”,谓人君在上脩行此道以教於下,是“脩道之谓教”也。

  ○注“天命”至“曰教”。

  ○正义曰:云“天命,谓天所命生人者也,是谓性命”,案《易 乾 彖》云“乾道变化,各正性命”是也。云“木神则仁”者,皇氏云“东方春,春主施生”,仁亦主施生。云“金神则义”者,秋为金,金主严杀,义亦果敢断决也。云“火神则礼”者,夏为火,火主照物而有分别,礼亦主分别。云“水神则信”,冬主闭藏,充实不虚,水有内明,不欺於物,信亦不虚诈也。云“土神则知”者,金、木、水、火,土无所不载,土所含义者,多知亦所含者众,故云“土神则知”。云“《孝经说》曰:性者,生之质命,人所禀受度也”,不云命者,郑以通解性命为一,故不复言命。但性情之义,说者不通,亦略言之。贺玚云:“性之与情,犹波之与水,静时是水,动则是波;静时是性,动则是情。”案《左传》云天有六气,降而生五行。至於含生之类,皆感五行生矣。唯人独禀秀气,故《礼运》云:人者五行之秀气,被色而生。既有五常仁、义、礼、智、信,因五常而有六情,则性之与情,似金与镮印,镮印之用非金,亦因金而有镮印。情之所用非性,亦因性而有情,则性者静,情者动。故《乐记》云:“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於物而动,性之欲也。”故《诗序》云“情动於中”是也。但感五行,在人为五常,得其清气备者则为圣人,得其浊气简者则为愚人。降圣以下,愚人以上,所禀或多或少,不可言一,故分为九等。孔子云:“唯上智与下愚不移。”二者之外,逐物移矣,故《论语》云:“性相近,习相远也。”亦据中人七等也。“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者,此谓圣人脩行仁、义、礼、知、信以为教化。道,犹道路也。道者,开通性命,犹如道路开通於人,人行於道路,不可须臾离也。若离道则碍难不通,犹善道须臾离弃则身有患害而生也。“可离非道也”者,若荒梗塞涩之处是可离弃,以非道路之所由。犹如凶恶邪辟之行是可离弃,以亦非善道之行,故云“可离非道也”。

  ○“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者,言君子行道,先虑其微。若微能先虑,则必合於道,故君子恒常戒於其所不睹之处。人虽目不睹之处犹戒慎,况其恶事睹见而肯犯乎?故君子恒常戒慎之。

  ○“恐惧乎其所不闻”者,言君子恒恐迫畏惧於所不闻之处。言虽耳所不闻,恒怀恐惧之,不睹不闻犹须恐惧,况睹闻之处恐惧可知也。

  ○“莫见乎隐,莫显乎微”者,莫,无也。言凡在众人之中,犹知所畏,及至幽隐之处,谓人不见,便即恣情,人皆佔听,察见罪状,甚於众人之中,所以恒须慎惧如此。以罪过愆失无见於幽隐之处,无显露於细微之所也。

  ○“故君子慎其独也”者,以其隐微之处,恐其罪恶彰显,故君子之人恒慎其独居。言言虽曰独居,能谨慎守道也。

  ○“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者,言喜怒哀乐缘事而生,未发之时,澹然虚静,心无所虑而当於理,故“谓之中”。

  ○“发而皆中节谓之和”者,不能寂静而有喜怒哀乐之情,虽复动发,皆中节限,犹如盐梅相得,性行和谐,故云“谓之和”。

  ○“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者,言情欲未发,是人性初本,故曰“天下之大本也”。

  ○“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者,言情欲虽发而能和合,道理可通达流行,故曰“天下之达道也”。

  ○“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致,至也。位,正也。育,生长也。言人君所能至极中和,使阴阳不错,则天地得其正位焉。生成得理,故万物其养育焉。

  仲尼曰:“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小人之中庸也,小人而无忌惮也。”庸,常也。用中为常,道也。“反中庸”者,所行非中庸,然亦自以为中庸也。“君子而时中”者,其容貌君子,而又时节其中也。“小人而无忌惮”,其容貌小人,又以无畏难为常行,是其“反中庸”也。

  ○“小人之中庸也”,王肃本作“小人之反中庸也”。忌惮,徒旦反。忌,畏也。惮,难也。难,乃旦反。行,下孟反。子曰:“中庸其至矣乎!民鲜能久矣。”鲜,罕也。言中庸为道至美,顾人罕能久行。

  ○“中庸其至矣乎”,一本作“中庸之为德,其至矣乎”。鲜,息浅反,下及注同。罕,胡坦反,希也,少也。子曰:“道之不行也,我知之矣,知者过之,愚者不及也。道之不明也,我知之矣。贤者过之,不肖者不及也。人莫不饮食也,鲜能知味也。”罕知其味,谓“愚者所以不及也”。过与不及,使道不行,唯礼能为之中。

  ○知音智,下文“大知也”、“予知”,注“有知”皆同。肖音笑,下同。子曰:“道其不行矣夫。”闵无明君教之。

  ○夫音扶。

  [疏]“仲尼”至“矣夫”。

  ○正义曰:此一节是子思引仲尼之言,广明中庸之行,贤者过之,不肖者不及也;中庸之道,鲜能行之。

  ○“君子中庸”者,庸,常也。君子之人用中以为常,故云“君子中庸”。

  ○“小人反中庸”者,小人则不用中为常,是“反中庸”也。

  ○“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者,此覆说君子中庸之事,言君子之为中庸,容貌为君子,心行而时节其中,谓喜怒不过节也,故云君子而时中。

  ○“小人反中庸也,小人而无忌惮也”者,此覆说小人反中庸之事,言小人为中庸,形貌为小人,而心行无所忌惮,故云“小人而无忌惮也”。小人将此以为常,亦以为中庸,故云“小人之中庸也”。

  ○“子曰中庸,其至矣乎”,前既言君子、小人不同,此又叹中庸之美,人寡能久行,其中庸之德至极美乎!

  ○“民鲜能久矣”者,但寡能长久而行。鲜,罕也。言中庸为至美,故人罕能久行之。

  ○“子曰:道之不行也,我知之矣”者,此覆说人寡能行中庸之事。道之所以不行者,言我知其道之不行所由,故云“我知之矣”。

  ○“知者过之,愚者不及也”,以轻於道,故“过之”。以远於道,故“不及”。

  ○“道之不明也,我知之矣”者,言道之所以不显明,我亦知其所由也。

  ○“贤者过之,不肖者不及也”,言道之不行为易,故“知者过之,愚者不及”;道之不明为难,故云“贤者过之,不肖者不及”。是以变知称贤,变愚称不肖,是贤胜於智,不肖胜於愚也。

  ○“人莫不饮食也,鲜能知味也”者,言饮食,易也;知味,难也。犹言人莫不行中庸,但鲜能久行之。言知之者易,行之者难,所谓愚者不能及中庸也。案《异义》云:张华辨鲊,师旷别薪,符朗为青州剌史,善能知味,食鸡知栖半露,食鹅知其黑白。此皆《晋书》文也。“子曰:道其不行久矣夫”者,夫子既伤道之不行,又哀闵伤之,云时无明君,其道不复行也。

  ○注“反中”至“庸也”。

  ○正义曰:“反中庸者,所行非中庸者”,言用非中以为常,是“反中庸”,故云“所行非中庸”。云“亦自以为中庸也”,解经“小人之中庸”,虽行恶事,亦自谓为中庸。云“其容貌君子,而又时节其中也”,解经“君子而时中”。云“其容貌小人,又以无畏难为常行”者,解经“小人而无忌惮”。既无忌惮,则不时节其中庸也。

  子曰:“舜其大知也与?舜好问而好察迩言,隐恶而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於民,其斯以为舜乎!”迩,近也。近言而善,易以进人,察而行之也。“两端”,过与不及也。“用其中於民”,贤与不肖皆能行之也。斯,此也。其德如此,乃号为“舜”,舜之言“充”也。

  ○与音馀,下“强与”皆同。好,呼报反,下同。易,以豉反。

  [疏]“子曰”至“舜乎”。

  ○正义曰:此一经明舜能行中庸之行,先察近言而后至於中庸也。

  ○“舜其大知也与”者,既能包於大道,又能察於近言,即是“大知”也。

  ○“执其两端,用其中於民”者,端谓头绪,谓“知者过之,愚者不及”,言舜能执持愚、知两端,用其中道於民,使愚、知俱能行之。

  ○“其斯以为舜乎”者,斯,此也,以其德化如此,故号之为“舜”。

  ○注“舜之言充也”。

  ○正义曰:案《谥法》云:“受禅成功曰舜。”又云:“仁义盛明曰舜。”皆是道德充满之意,故言舜为“充”也。

  子曰:“人皆曰予知,驱而纳诸罟擭陷阱之中,而莫之知辟也。人皆曰予知,择乎中庸,而不能期月守也。”予,我也。言凡人自谓有知,人使之入罟,不知辟也。自谓择中庸而为之,亦不能久行,言其实愚又无恒。

  ○罟音古,罔之总名。擭,胡化反,《尚书传》云:“捕兽机槛。”陷,陷没之陷。阱,才性反,本或作穽,同。阱,穿地陷兽也。《说文》云:“穽或为阱字也。”辟音避,注“知辟”、“辟害”皆同。期音基。

  [疏]“子曰”至“守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无知之人行中庸之事。予,我也。世之愚人,皆自谓言我有知。

  ○“驱而纳诸罟擭陷阱之中,而莫之知辟也”者,此谓无知之人设譬也。罟,网也。擭,谓柞<木咢>也。陷阱,谓坑也。穿地为坎,竖锋刃於中以陷兽也。言禽兽被人所驱,纳於罟网、擭陷阱之中,而不知违辟,似无知之人为嗜欲所驱,入罪祸之中而不知辟,即下文是也。

  ○“择乎中庸,而不能期月守也”者,郑云:“自谓择中庸而为之,亦不能久行,言其实愚又无恒也。”小人自谓选择中庸,而心行亦非中庸。假令偶有中庸,亦不能期匝一月而守之,如入陷阱也。

  子曰:“回之为人也,择乎中庸,得一善,则拳拳服膺而弗失之矣。”拳拳,奉持之貌。

  ○拳音权,又起阮反,徐羌权反。膺,徐音应,又於陵反。奉,芳勇反。子曰:“天下国家可均也,爵禄可辞也,白刃可蹈也,中庸不可能也。”言中庸难为之难。

  ○蹈音悼,又徒报反。

  [疏]“子曰”至“能也”。

  ○正义曰:此一节是夫子明颜回能行中庸,言中庸之难也。

  ○“得一善,则拳拳服膺而弗失之矣”者,言颜回选择中庸而行,得一善事,则形貌拳拳然奉持之。膺,谓胸膺,言奉持守於善道,弗敢弃失。

  ○“子曰:天下国家可均也”,“天下”谓天子,“国”谓诸侯,“家”谓卿大夫也。

  ○“白刃可蹈也”者,言白刃虽利,尚可履蹈而行之。

  ○“中庸不可能”也,言在上诸事,虽难犹可为之,唯中庸之道不可能也。为知者过之,愚者不及,言中庸难为之难也。

  子路问强。强,勇者所好也。

  ○强,其良反,下同。好,呼报反。子曰:“南方之强与?北方之强与?抑而强与?言三者所以为强者异也。抑,辞也。“而”之言“女”也,谓中国也。

  ○女音汝,下“抑女”同。宽柔以教,不报无道,南方之强也,君子居之。南方以舒缓为强。“不报无道”,谓犯而不校也。

  ○校,交孝反,报也。衽金革,死而不厌,北方之强也,而强者居之。衽犹席也。北方以刚猛为强。

  ○衽,而忍反,又而鸩反。厌,於艳反。故君子和而不流,强哉矫;中立而不倚,强哉矫;国有道,不变塞焉,强哉矫;国无道,至死不变,强哉矫。”此抑女之强也。流,犹移也。塞,犹实也。国有道,不变以趋时。国无道,不变以辟害。有道、无道一也。矫,强貌。塞,或为“色”。

  ○矫,居表反,下同。倚,依彼反徐其蚁反。

  [疏]“子路”至“哉矫”。

  ○正义曰:此一节明中庸之道,亦兼中国之强。子路闻孔子美颜回能择“中庸”,言己有强,故问之,问强中亦兼有中庸否?庾氏云:问强中之中庸者。然此问之,亦如《论语》云“子谓颜渊曰:‘用之则行,舍之则藏,唯我与尔有是夫?’子路曰‘子行三军,则谁与’之类”是也。

  ○“子曰:南方之强与,北方之强与,抑而强与”者,抑,语助也,“而”之言“女”也;女,子路也。夫子将答子路之问,且先反问子路,言强有多种,女今所问,问何者之强,为南方,为北方,为中国,女所能之强也。子路之强,行中国之强也。

  ○“宽柔以教,不报无道,南方之强也,君子居之”者,反问既竟,夫子遂为历解之。南方,谓荆阳之南,其地多阳。阳气舒散,人情宽缓和柔,假令人有无道加己,己亦不报,和柔为君子之道,故云“君子居之”。

  ○“衽金革,死而不厌,北方之强也,而强者居之”者,衽,卧席也。金革,谓军戎器械也。北方沙漠之地,其地多阴。阴气坚急,故人生刚猛,恒好斗争,故以甲铠为席,寝宿於中,至死不厌,非君子所处,而强梁者居之。然唯云南北,不云东西者,郑冲云:“是必南北互举,盖与东西俗同,故不言也。”“故君子和而不流,强哉矫”,此以下,皆述中国之强也。流,移也。矫亦强貌也。不为南北之强,故性行和合而不流移,心行强哉,形貌矫然。

  ○“中立而不倚,强哉矫”者,中正独立而不偏倚,志意强哉,形貌矫然。

  ○“国有道,不变塞焉,强哉矫”者,若国有道,守直不变,德行充实,志意强哉,形貌矫然。

  ○“国无道,至死不变,强哉矫”者,若国之无道,守善至死,性不改变,志意强哉,形貌矫然。

  ○注“此抑”至“强貌”。

  ○正义曰:“此抑女之强也”,何以知之?上文既说三种之强,又见南方之强,又见北方之强,唯“抑而之强”未见,故知此经所云者,是“抑女之强也”。云“流,移也”者,以其性和同,必流移随物,合和而不移,亦中庸之德也。云“国有道,不变以趋时”者,国虽有道,不能随逐物以求荣利。今不改变己志,以趋会於时也。云“矫,强貌”者,矫是壮大之形,故云“强貌”也。

  子曰:“素隐行怪,后世有述焉,吾弗为之矣。“素”读如攻城攻其所傃之“傃”,傃,犹乡也。言方乡辟害隐身,而行诡谲以作后世名也。“弗为之矣”,耻之也。

  ○傃音素。乡,本又作“乡”,许亮反,下皆同。佹,久委反,下同谲音决。君子遵道而行,半涂而废,吾弗能已矣。废,犹罢止也。“弗能已矣”,汲汲行道,而为时人之隐行。

  ○汲音急。隐行,下孟反。君子依乎中庸,遯世不见,知而不悔,唯圣者能之。言隐者当如此也。唯舜为能如此。

  ○遯,本又作“遁”,同徒顿反。君子之道,费而隐。言可隐之节也。费,犹佹也。道不费则仕。

  ○费,本又作“拂”,同扶弗反,徐音弗,注同。夫妇之愚,可以与知焉。及其至也,虽圣人亦有所不知焉。夫妇之不肖,可以能行焉。及其至也,虽圣人亦有所不能焉。“与”读为赞者皆与之“与”。言匹夫匹妇愚耳,亦可以其与有所知,可以其能有所行者。以其知行之极也,圣人有不能,如此舜好察迩言,由此故与。

  ○以与音预,注“皆与之与”、“以其与”同。好,呼报反。故与音馀。天地之大也,人犹有所憾。憾,恨也。天地至大,无不覆载,人尚有所恨焉,况於圣人能尽备之乎。

  ○憾,本又作“感”,胡暗反,注同。故君子语大,天下莫能载焉;语小,天下莫能破焉。语犹说也。所说大事,谓先王之道也。所说小事,谓若愚、不肖夫妇之知行也。圣人尽兼行。《诗》云:‘鸢飞戾天,鱼跃于渊。’言其上下察也。察,犹著也。言圣人之德至於天,则“鸢飞戾天”;至於地,则“鱼跃于渊”,是其著明於天地也。

  ○鸢,悦专反,字又作“<鸟𢦏>”。戾,力计、吕结二反。跃,羊灼反。著,张虑反,下同。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及其至也,察乎天地。”夫妇,谓匹夫匹妇之所知、所行。

  ○造,在老反。

  [疏]“子曰”至“天地”。

  ○正义曰:此一节论夫子虽隐遯之世,亦行中庸。又明中庸之道,初则起於匹夫匹妇,终则遍於天地。

  ○“素隐行怪,后世有述焉”者,素,乡也。谓无道之世,身乡幽隐之处,应须静默。若行怪异之事,求立功名,使后世有所述焉。

  ○“吾弗为之矣”者,耻之也。如此之事,我不能为之,以其身虽隐遯而名欲彰也。

  ○注“素读如攻城攻其所傃之傃”。

  ○正义曰:《司马法》文。言身隐而行佹谲,以作后世之名,若许由洗耳之属是也。

  ○“君子遵道而行,半涂而废”者,言君子之人,初既遵循道德而行,当须行之终竟。今不能终竟,犹如人行於道路,半涂而自休废。废,犹罢止也。

  ○“吾弗能已矣”,已,犹止也。吾弗能如时人半涂而休止,言汲汲行道无休已也。

  ○注“不为时人之隐行”。

  ○正义曰:谓作佹谲求名是也。君子以隐终始,行道不能止也。

  ○“君子”至“能之”。

  ○言君子依行中庸之德,若值时无道隐遯於世,虽有才德,不为时人所知,而无悔恨之心,如此者非凡人所能,唯圣者能然。若不能依行中庸者,虽隐遯於世,不为人所知,则有悔恨之心也。

  ○注“唯舜为能如此”。

  ○正义曰:知者,《史记》云:“舜耕於历山,渔於雷泽,陶於河滨。”是不见知而不悔。

  ○“君子之道,费而隐”,注云:“言可隐之节。费,犹佹也。”言君子之人,遭值乱世,道德违费则隐而不仕。若道之不费,则当仕也。

  ○“夫妇之愚,可以与知焉”,言天下之事,千端万绪,或细小之事,虽夫妇之愚,偶然与知其善恶,若萏荛之言有可听用,故云“与知”。

  ○“及其至也,虽圣人亦有所不知焉”者,言道之至极,如造化之理,虽圣人不知其所由,故云“及其至也,虽圣人亦有所不知焉”。

  ○“夫妇之不肖,可以能行焉”,以行之至极故也。前文据其知,此文据其行,以其知、行有异,故别起其文。但知之易,行之难,故上文云“夫妇之愚”。行之难,故此经云“夫妇之不肖”。不肖胜於愚也。

  ○“及其至也,虽圣人亦有所不能焉”者,知之与行之皆是至极,既是至极,故圣人有不能也。

  ○注“与读为赞者皆与之与”,

  ○正义曰:《士冠礼》云“其飨冠者,赞者皆与”,谓于与也。云“舜好察迩言,由此故与”者,即愚夫愚妇有所识知故也。与,语助也。

  ○“天地之大也,人犹有所憾”者,憾,恨也。言天地至大,无物不养,无物不覆,载於冬寒夏暑,人犹有怨恨之,犹如圣人之德,无善不包,人犹怨之,是不可备也。中庸之道,於理为难,大小兼包,始可以备也。

  ○“故君子语大,天下莫能载焉”者,语,说也;大,谓先王之道。言君子语说先王之道,其事既大,天下之人无能胜载之者。

  ○“语小,天下莫能破焉”者,若说细碎小事,谓愚不肖,事既纤细,天下之人无能分破之者。言事似秋亳,不可分破也。

  ○注“圣人尽兼行”。

  ○正义曰:谓兼行大、小之事。小事则愚夫愚妇所知行,大事则先王之道。前文云虽圣人有所不知、不能,此云大事圣人兼行之者,前云有所“不知”、“不能”,谓於小事不胜匹夫匹妇耳,非谓大事不能也,故此云尽兼行之。

  ○“《诗》云:鸢飞戾天,鱼跃于渊,言其上下察也”者,《诗 大雅 旱麓》之篇,美文王之诗。引之者,言圣人之德上至於天,则“鸢飞戾天”,是翱翔得所。圣人之德下至於地,则“鱼跃于渊”,是游泳得所。言圣人之德,上下明察。《诗》本文云“鸢飞戾天”,喻恶人远去;“鱼跃于渊”,喻善人得所。此引断章,故与《诗》义有异也。

  ○“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者,言君子行道,初始造立端绪,起於匹夫匹妇之所知所行者。

  ○“及其至也,察乎天地”者,言虽起於匹夫匹妇所知所行,及其至极之时,明察於上下天地也。

  子曰:“道不远人,人之为道而远人,不可以为道。言道即不远於人,人不能行也。《诗》云:‘伐柯伐柯,其则不远。’执柯以伐柯,睨而视之,犹以为远。则,法也。言持柯以伐木,将以为柯近,以柯为尺寸之法,此法不远人,人尚远之,明为道不可以远。

  ○柯,古何反。睨,徐音诣,睥睨也。故君子以人治人,改而止。言人有罪过,君子以人道治之,其人改则止赦之,不责以人所不能。忠恕违道不远,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於人。违犹去也。君子之道四,丘未能一焉。所求乎子以事父,未能也。所求乎臣以事君,未能也。所求乎弟以事兄,未能也。所求乎朋友先施之,未能也。圣人而曰我未能,明人当勉之无巳。庸德之行,庸言之谨,有所不足,不敢不勉,有馀不敢尽,言顾行,行顾言。庸犹常也,言德常行也,言常谨也。圣人之行,实过於人,“有馀不敢尽”,常为人法,从礼也。

  ○行行,皆下孟反,注“圣人之行”同,或一读皆如字。君子胡不慥慥尔。君子,谓众贤也。慥慥,守实言行相应之貌。

  ○慥,七到反。行,下孟反。应,於陵反。旧音应对之应。君子素其位而行,不愿乎其外。素富贵行乎富贵,素贫贱行乎贫贱,素夷狄行乎夷狄,素患难行乎患难。君子无入而不自得焉。傃皆读为素。“不愿乎其外”,谓思不出其位也。“自得”,谓所乡不失其道。

  ○难,乃旦反,下同。在上位不陵下,在下位不援上。援,谓牵持之也。

  ○援音园,注同。正己而不求於人,则无怨。上不怨天,下不尤人。“无怨”,人无怨之者也。《论语》曰:“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

  ○己音纪。怨,於愿反,又於元反,下及注并同。故君子居易以俟命,小人行险以徼幸。”易,犹平安也。俟命,听天任命也。险,谓倾危之道。

  ○易,以豉反,注同。徼,古尧反。

  [疏]“子曰”至“徼幸”。

  ○正义曰:此一节明中庸之道去人不远,但行於己则外能及物。“道不远人”者,言中庸之道不远离於人身,但人能行之於己,则中庸也。“人之为道而远人,不可以为道”,言人为中庸之道,当附近於人,谓人所能行,则己所行可以为道。若违理离远,则不可施於己,又不可行於人,则非道也,故云“人之为道而远人,不可以为道也”。

  ○“《诗》云‘伐柯伐柯,其则不远’。执柯以伐柯,睨而视之,犹以为远”,此《豳风 伐柯》之篇,美周公之诗。柯,斧柄也。《周礼》云:“柯长三尺,博三寸。”则,法也。言伐柯,斫也。柯柄长短,其法不远也,但执柯睨而视之,犹以为远。言欲行其道於人,其法亦不远,但近取法於身,何异持柯以伐柯?人犹以为远,明为道之法亦不可以远。即所不原於上,无以交於下;所不原於下,无以事上。况是在身外,於他人之处,欲以为道,何可得乎?明行道在於身而求道也。

  ○“故君子以人治人,改而止”者,以道去人不远,言人有过,君子当以人道治此有过之人。“改而止”,若人自改而休止,不须更责不能之事。若人所不能,则己亦不能,是行道在於己身也。

  ○“忠恕违道不远”者,忠者,内尽於心,恕者,外不欺物。恕,忖也。忖度其义於人。违,去也。言身行忠恕,则去道不远也。

  ○“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於人”者,诸,於也。他人有一不善之事施之於己,己所不愿,亦勿施於人,人亦不原故也。“所求乎子以事父,未能也”,言此四者,欲明求之於他人,必先行之於己,欲求其子以孝道事己,己须以孝道事父母,故云“所求乎子以事父,未能也”。恐人未能行之。夫子,圣人,圣人犹曰我未能行,凡人当勉之无己。“所求乎臣以事君,未能也”,譬如己是诸侯,欲求於臣以忠事己,己当先行忠於天子及庙中事尸,是全臣道也。“所求乎朋友先施之,未能也”,欲求朋友以恩惠施己,则己当先施恩惠於朋友也。“庸德之行,庸言之谨”,庸,常也。谓自修己身,常以德而行,常以言而谨也。

  ○“有所不足,不敢不勉”,谓己之才行有所不足之处,不敢不勉而行之。

  ○“有馀不敢尽”,谓己之才行有馀,於人常持谦退,不敢尽其才行以过於人。

  ○“言顾行”者,使言不过行,恒顾视於行。

  ○“行顾言”者,使行副於言,谓恒顾视於言也。

  ○“君子胡不慥慥尔”,“慥慥,守实言行相应之貌”。胡,犹何也。既顾言行相副,君子何得不慥慥然守实言行相应之道也。

  ○“君子素其位而行不愿乎其外”至“行乎患难”,素,乡也。乡其所居之位,而行其所行之事,不愿行在位外之事。《论语》云:“君子思不出其位也。”乡富贵之中,行道於富贵,谓不骄、不淫也。乡贫贱之中,则行道於贫贱,谓不谄、不慑也。乡夷狄之中,行道於夷狄,夷狄虽陋,虽随其俗而守道不改。乡难患之中,行道於患难,而临危不倾,守死於善道也。

  ○“君子无入而不自得焉”者,言君子所入之处,皆守善道。在上位不陵下,此“素富贵行富贵”也。若身处富贵,依我常正之性,不使富贵以陵人。若以富贵陵人,是不行富贵之道。

  ○“在下位不援上”者,此“素贫贱行贫贱”也。援,牵持也。若身处贫贱则安之,宜令自乐,不得援牵富贵。若以援牵富贵,是不行贫贱之道。

  ○“正己而不求於人,则无怨”,此“素夷狄行夷狄”也。若身入夷狄,夷狄无礼义,当自正己而行,不得求於彼人,则被人无怨己者。《论语》云:“言忠信,行笃敬,虽之夷狄,不可弃。”

  ○“上不怨天,下不尢人”,此“素患难行患难”也。尢,过也,责也。苟皆应之患难,则亦甘为,不得上怨天下尤人,故《论语》云“不怨天,不尢人”是也。

  ○“故君子居易以俟命”者,易,谓平安也。言君子以道自处,恒居平安之中,以听待天命也。

  ○“小人行险以徼幸”,小人以恶自居,恒行险难倾危之事以徼求荣幸之道,《论语》曰“不仁者,不可以久处约”是也。

  子曰:“射有似乎君子,失诸正鹄,反求诸其身。反求於其身,不以怨人。画曰正,栖皮曰鹄。

  ○正音征,注同。鹄,古毒反,注同。正、鹄皆鸟名也,一曰正,正也;鹄,直也。大射则张皮侯而栖鹄,宾射张布侯而设正也。栖,细兮反。君子之道,辟如行远必自迩,辟如登高必自卑。自,从也。迩,近也。行之以近者、卑者,始以渐致之高远。

  ○辟音譬,下同。迩音尔。卑音婢,又如字,注同。《诗》曰:‘妻子好合,如鼓瑟琴。兄弟既翕,和乐且耽。宜尔室家,乐尔妻帑。’”琴瑟,声相应和也。翕,合也。耽,亦乐也。古者谓子孙曰“帑”,此《诗》言和室家之道,自近者始。

  ○好,呼报反。翕,许急反。乐音洛,下及注同。耽,丁南反。帑音奴,子孙也,本又作孥,同《尚书传》、《毛诗笺》并云“子”也,杜预注《左传》云:“妻子也。”应,应对之应。和,胡卧反。子曰:“父母其顺矣乎?”谓其教令行,使室家顺。

  [疏]“子曰”至“妻帑”。

  ○正义曰:以上虽行道在於己身,故此一节覆明行道在身之事,以射譬之。

  ○“射有似乎君子”者,言凡人之射,有似乎君子之道。

  ○“失诸正鹄,反求诸其身”者,诸,於也;求,责也;正,谓宾射之侯;鹄,谓大射之侯。言射者失於正鹄,谓矢不中正鹄。不责他人,反乡自责其身,言君子之人,失道於外,亦反自责於己。“君子之道,譬如行远必自迩,譬如登高必自卑”者,自,从也;迩,近也;卑,下也。行之以远者近之始,升之以高者卑之始,言以渐至高远。不云近者远始,卑者高始,但勤行其道於身,然后能被於物,而可谓之高远耳。

  ○“《诗》云妻子好合,如鼓瑟琴。兄弟既翕,和乐且耽”,此《小雅 常棣》之篇,美文王之诗。记人引此者,言行道之法自近始,犹如诗人之所云,欲和远人,先和其妻子兄弟,故云妻子好合,情意相得,如似鼓弹瑟与琴,音声相和也。兄弟尽皆翕合,情意和乐且复耽之。耽之者,是相好之甚也。“宜尔室家,乐尔妻帑”者,宜善尔之室家,爱乐尔之妻帑。帑,子也。古者谓子孙为帑,故《甘誓》云:“予则帑戮汝。”於人则妻子为帑,於鸟则鸟尾为帑。《左传》云“以害鸟帑”是也。

  ○“子曰父母其顺矣乎者”。

  ○正义曰:因上和於远人,先和室家,故此一经次之。“父母其顺矣乎”,谓父母能以教令行乎室家,其和顺矣乎。言中庸之道,先使室家和顺,乃能和顺於外,即上云道不远、施诸己。

  子曰:“鬼神之为德,其盛矣乎!视之而弗见,听之而弗闻,体物而不可遗。体,犹生也。可,犹所也。不有所遗,言万物无不以鬼神之气生也。使天下之人,齐明盛服,以承祭祀。洋洋乎如在其上,如在其左右。明,犹洁也。洋洋,人想思其傍僾之貌。

  ○齐,侧皆反,本亦作斋。洋音羊。傍,皇薄刚反,谓左右也,徐方冈反。僾,徐於恺反,又音爱。《诗》曰:‘神之格思,不可度思,矧可射思。’格,来也。矧,况也。射,厌也。思,皆声之助。言神之来,其形象不可亿度而知,事之尽敬而已,况可厌倦乎。

  ○格,古百反。度,待洛反,注同。矧诗忍反,注同。射音亦。厌,於艳反,字又作“厭”,下同。尽,子忍反。夫微之显,诚之不可揜,如此夫。”言神无形而著,不言而诚。

  ○揜音掩,於检反。此夫音扶。著,张虑反。

  [疏]“子曰”至“此夫”。

  ○正义曰:此一节明鬼神之道无形,而能显著诚信。中庸之道与鬼神之道相似,亦从微至著,不言而自诚也。

  ○“体物而不可遗”者,体,犹生也;可,犹所也。言万物生而有形体,故云“体物而不可遗”者,言鬼神之道,生养万物,无不周遍而不有所遗,言万物无不以鬼神之气生也。

  ○“使天下之人,齐明盛服,以承祭祀”者,明,犹絜也。言鬼神能生养万物,故天下之人齐戒明絜,盛饰馀服以承祭祀。

  ○“洋洋乎如在其上,如在其左右”者,言鬼神之形状,人想像之,如在人之上,如在人之左右,想见其形也。

  ○“诗曰:神之格思,不可度思,矧可射思”者,格,来也;思,辞也;矧,况也;射,厌也。此《大雅 抑》之篇,剌厉王之诗。诗人剌时人祭祀懈倦,故云神之来至,以其无形不可度知,恒须恭敬,况於祭祀之末可厌倦之乎?言不可厌倦也。记者引《诗》,明鬼神之所尊敬也。

  ○“夫微之显”者,言鬼神之状微昧不见,而精灵与人为吉凶,是“从微之显”也。

  ○“诚之不可揜”者,言鬼神诚信,不可揜蔽。善者必降之以福,恶者必降之以祸。“如此夫”者,此诗人所云,何可厌倦?夫,语助也。此鬼神即与《易 系辞》云“是故知鬼神之情状,与天地相似”,以能生万物也。案彼注:“木火之神生物,金水之鬼终物。”彼以春夏对秋冬,故以春夏生物,秋冬终物。其实鬼神皆能生物、终物也,故此云“体物而不可遗”。此虽说阴阳鬼神,人之鬼神亦附阴阳之鬼神,故此云“齐明盛服,以承祭祀”,是兼人之鬼神也。

  子曰:“舜其大孝也与?德为圣人,尊为天子,富有四海之内,宗庙飨之,子孙保之。保,安也。

  ○与音馀。故大德必得其位,必得其禄,必得其名,必得其寿。名,令闻也。

  ○闻音问,下令闻同。故天之生物,必因其材而笃焉。材,谓其质性也。笃,厚也。言善者天厚其福,恶者天厚其毒,皆由其本而为之。故栽者培之,倾者覆之。栽读如“文王初载”之“栽”。栽犹殖也。培,益也。今时人名草木之殖曰“栽”,筑墙立板亦曰“栽”,栽或为“兹”。覆,败也。

  ○栽,依注音灾,将才反,注同,植也。培,蒲回反。覆,芳伏反。载之载并音灾,本或作哉,同。《诗》曰:‘嘉乐君子,宪宪令德。宜民宜人,受禄于天。保佑命之,自天申之。’故大德者必受命。”宪宪,兴盛之貌。保,安也。佑,助也。

  ○嘉,户嫁反,《诗》本作“假”,音同。假,嘉也,皇音加,善也。宪音显,注同,一音如字。佑音祐,下注同。

  [疏]“子曰”至“受命”。

  ○正义曰:此一节明中庸之德,故能富有天下,受天之命也。

  ○“子孙保之”者,师说云:舜禅与禹,何言保者,此子孙承保祭祀,故云“保”。周时陈国是舜之后。

  ○“故大德必得其位”者,以其德大能覆养天下,故“必得其位”。如孔子有大德而无其位,以不应王录,虽有大德,而无其位也。案《援神契》云:“丘为制法,上黑绿,不代苍黄。”言孔子黑龙之精,不合代周家木德之苍也。《孔演图》又云“圣人不空生,必有所制以显天心,丘为木铎制天下法”是也。“必得其寿”者,据舜言之,而夫子不长寿,以勤忧故也。

  ○“故天之生物,必因其材而笃焉”,材谓质性也;笃,厚也。言天之所生,随物质性而厚之。善者因厚其福,舜、禹是也;恶者因厚其毒,桀、纣是也。故四凶黜而舜受禅也。

  ○“故栽者培之,倾者覆之”,栽,殖也;培,益也。言道德自能丰殖,则天因而培益之。

  ○“倾者覆之”者,若无德自取倾危者,天亦因而覆败之也。

  ○注“栽读”至“曰栽”。

  ○正义曰:“栽读如文王初载之载”者,案《诗 大明》云:“文王初载,天作之合。”彼注云:“载,识也。言文王生適有所识,天为之生配,谓生大姒。”此载为栽殖者,载容两义,亦得为识,亦得为殖。此对倾者覆之,故以为殖。云“筑墙立板亦曰栽”者,案庄二十九年《左传》云“水昏正而栽”,谓立板筑也。

  ○“《诗》曰:嘉乐君子,宪宪令德”,此《大雅 嘉乐》之篇,美成王之诗。嘉,善也。宪宪,兴盛之貌。诗人言善乐君子,此成王宪宪然,有令善之德。案《诗》本文“宪宪”为“显显”,与此不同者,齐鲁、韩《诗》与《毛诗》不同故也。

  ○“宜民宜人,受禄於天。保佑命之,自天申之。故大德者必受命”者,宜民,谓宜养万民,宜人,谓宜官人。其德如此,故受福于天。佑,助也。保,安也。天乃保安佑助,命之为天子,又申重福之。作《记》者,引证大德必受命之义,则舜之为也。

  子曰:“无忧者,其唯文王乎?以王季为父,以武王为子,父作之,子述之。圣人以立法度为大事,子能述成之,则何忧乎?尧、舜之父子则有凶顽,禹、汤之父子则寡令闻。父子相成,唯有文王。武王缵大王、王季、文王之绪,壹戎衣而有天下,身不失天下之显名,尊为天子,富有四海之内,宗庙飨之,子孙保之。缵,继也。绪,业也。戎,兵也。衣读如“殷”,声之误也。齐人言殷声如“衣”,虞、夏、商、周氏者多矣。今姓有衣者,殷之胄与?“壹戎殷”者,壹用兵伐殷也。

  ○缵,徐音纂,哉管反。大音泰,下及注“大王”皆同。“壹戎衣”,依注衣作殷,於巾反,谓一用兵伐殷也。《尚书》依字读,谓一著戎衣而天下大定。胄与,直救反,下音馀。武王末受命,周公成文、武之德,追王大王、王季,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礼。斯礼也,达乎诸侯、大夫及士、庶人。父为大夫,子为士,葬以大夫,祭以士。父为士,子为大夫,葬以士,祭以大夫。期之丧,达乎大夫。三年之丧,达乎天子。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末,犹老也。“追王大王、王季”者,以王迹起焉,先公组绀以上至后稷也。“斯礼达於诸侯、大夫、士、庶人”者,谓葬之从死者之爵,祭之用生者之禄也。言大夫葬以大夫,士葬以士,则“追王”者,改葬之矣。“期之丧,达於大夫”者,谓旁亲所降在大功者,其正统之期,天子诸侯犹不降也。大夫所降,天子诸侯绝之不为服,所不臣乃服之也。承葬、祭说期、三年之丧者,明子事父以孝,不用其尊卑变。

  ○末,亡遏反。追王,于况反,注“追王”同。期音基,注同。组音祖。绀,古闇反。组绀,大王之父也,亦曰诸盩,盩音置留反。以上,时掌反。不为服,于伪反。

  [疏]“子曰”至“一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夫子论文王、武王圣德相承王有天下,上能追尊大王、王季,因明天子以下及士、庶人葬、祭祀之礼,各随文解之。

  ○“以王季为父,以武王为子,父作之,子述之”者,言文王以王季为父,则王季能制作礼乐,文王奉而行之。文王以武王为子,武王又能述成文王之道,故“无忧”也。

  ○“武王缵大王、王季、文王之绪”者,缵,继也;绪,业也。言武王能缵继父祖之业,以王天下也。

  ○“壹戎衣而有天下”者,戎,兵也。言一用兵伐殷而胜之也。

  ○注“衣读为殷”。

  ○正义曰:案《尚书 武成》云“一戎衣”,谓一著戎衣而灭殷。此云“一”者,以经武王继大王、王季、文王三人之业,一用灭殷,对三人之业为“一”耳。由三人之业,故一身灭之。郑必以衣为“殷”者,以十一年观兵于孟津,十三年灭纣,是再著戎服,不得称“一戎衣”,故“以衣为殷”,故注云“齐人言殷声如衣”。

  ○“武王末受命”,此美周公之德也。末,犹老也,谓武王年老,而受命平定天下也。“斯礼也,达乎诸侯、大夫及士、庶人”者,斯,此也。言周公尊崇先公之礼,非直天子所行,乃下达於诸侯、大夫、士、庶人等,无问尊卑,皆得上尊祖父,以己之禄祭其先人,犹若周公以成王天子之礼祀其先公也。

  ○“父为大夫,子为士,葬以大夫,祭以士”者,谓父既为大夫,祭以士礼,贬其先人而云尊之者,欲明以已之禄祀其先人也。

  ○“期之丧,达乎大夫”者,欲见大夫之尊,犹有期丧,谓旁亲所降在大功者,得为期丧,还著大功之服,故云“达乎大夫”。若天子、诸侯旁期之丧,则不为服也。

  ○“三年之丧,达乎天子”者,谓正统在三年之丧,父母及適子并妻也。“达乎天子”者,言天子皆服之。不云“父母”,而云“三年”者,包適子也。天子为后服期,以三年包之者,以后卒必待三年然后娶,所以达子之志,故通在三年之中。是以昭十五年《左传》云:“穆后崩”,“大子寿卒”。叔向云:“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是包后为三年也。直云“达乎天子”,不云“诸侯”者,诸侯旁亲尊同则不降,故《丧服 大功章》云:“诸侯为姑姊妹嫁於国君者”是也。

  ○“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唯父母之丧,无问天子及士、庶人,其服并同,故云“无贵贱一也”。

  ○注“末犹”至“卑变”。

  ○正义曰:“末犹老也”者,谓文王受命,十一年武王观兵於孟津,白鱼入王舟,是老而受命,受命后七年而崩。故郑注《洛诰》,文王受赤雀,武王俯取白鱼,皆七年是也。云“追王大王、王季者,以王迹起焉”,案《诗 颂 閟宫》云大王“居岐之阳,实始翦商”,是王迹起也。云“先公组绀以上至后稷也”者,组绀,太王之父,一名诸盭,《周本纪》云:“亚圉卒,子太公叔颖立。太公卒,子古公亶父立。”又《世本》云:“亚圉云生太公组绀诸盭”,则叔颖、组绀、诸盭是一人也。此文云“追王大王、王季,上祀先公”,则先公之中包后稷也。故云“组绀以上至后稷”也。案《司服》云:“享先王则衮冕,先公则鷩冕。”以后稷为周之始祖,祫祭於庙,当同先王用衮,则先公无后稷也。故郑注《司服》云,先公不窋至诸盭。若四时常祀,唯后稷及大王、王季之等,不得广及先公。故《天保》云:“禴祀蒸尝于公。”先王是四时常祀,但有后稷诸盭以下,故郑注《天保》云:“先公谓后稷至诸盭。”此皆尽望经上下释义,故不同,或有至字误也。云“则追王者,改葬之矣”者,以大王、王季身为诸侯,葬从死者之爵,则大王、王季祗得为诸侯葬礼,不得言“追王”,从天子法。故知追王之时,而更改葬,用天子礼。案《大传》云:“武王追王大王亶父、王季历。”此云周公追王,不同者,武王既伐纣,“追王”布告天下,周公追而改葬,故不同也。云“期之丧,达於大夫者,谓旁亲所降在大功”者,熊氏云:“此对天子、诸侯,故云‘期之丧达乎大夫’,其实大夫为大功之丧得降小功,小功之丧得降緦麻。”是大功小功,皆达乎大夫。熊氏又云:“天子为正统之丧,適妇大功,適孙之妇小功。”义或然,但无正文耳。云“所不臣乃服之也”者,《丧服传》云:“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但不臣者,皆以本服服也。

  子曰:“武王周公,其达孝矣!乎夫孝者,善继人之志,善述人之事者也。春秋脩其祖庙,陈其宗器,设其裳衣,荐其时食。脩,谓扫粪也。宗器,祭器也。裳衣,先祖之遗衣服也,设之当以授尸也。时食,四时祭也。

  ○扫,悉报反。粪,弗运反,本亦作盭,亦作拚,同。宗庙之礼,所以序昭穆也。序爵,所以辨贵贱也;序事,所以辨贤也。旅酬下为上,所以逮贱也。燕毛,所以序齿也。序,犹次也。爵,谓公、卿、大夫、士也。事,谓荐羞也。“以辨贤”者,以其事别所能也。若司徒“羞牛”,宗伯“共鸡牲”矣。《文王世子》曰:“宗庙之中,以爵为位,崇德也。”宗人授事以官,尊贤也。“旅酬下为上”者,谓若《特牲馈食》之礼宾,弟子、兄弟之子各举觯於其长也。“逮贱”者,宗庙之中,以有事为荣也。“燕”,谓既祭而燕也。燕以发色为坐,祭时尊尊也,至燕亲亲也。齿,亦年也。

  ○昭穆,常遥反。穆,又作缪,音同。遝,本又作逮,同音代。燕,於见反,注并同。别,彼列反。共音恭。馈,其位反。觯音至。长,丁丈反,下“谓长”同。践其位,行其礼,奏其乐,敬其所尊,爱其所亲,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孝之至也。践,犹升也。“其”者,其先祖也。践或为“缵”。郊社之礼,所以事上帝也。宗庙之礼,所以祀乎其先也。社,祭地神,不言后土者,省文。

  ○省,色领反。明乎郊社之礼,禘尝之义,治国其如示诸掌乎!”示读如“寘诸河干”之“寘”。寘,置也。物而在掌中,易为知力者也。序爵、辨贤,尊尊、亲亲,治国之要。

  ○示,依注音寘,之豉反。易,以豉反。知力音智,本亦无力字。治之要也,治,直吏反,一本作“治国之要”,治则如字。

  [疏]“子曰”至“掌乎”。

  ○正义曰:以前经论文王、武王圣德相承,此论武王、周公上成先祖,脩其宗庙,行郊社之礼,所以能治国如置物掌中也,各随文解之。

  ○“夫孝者,善继人之志”者,人,谓先人。若文王有志伐纣,武王能继而承之。《尚书 武成》曰:“予小子,其承厥志。”是“善继人之志”也。

  ○“善述人之事者也”,言文王有文德为王基,而周公制礼以赞述之。故《洛诰》云“考朕昭子刑,乃单文祖德”,是善述人之事也。此是武王、周公继孝之事。

  ○“宗庙之礼,所以序昭穆也”者,若昭与昭齿,穆与穆齿是也。

  ○“序爵,所以辨贵贱也”者,序,谓次序;爵,谓公、卿、大夫、士也。谓祭祀之时,公、卿、大夫各以其爵位齿列而助祭祀,是“辨贵贱”也。故《文王世子》云“宗庙之中,以爵为位,崇德也。宗人授事以官,尊贤也”是也。

  ○“序事,所以辨贤也”者,序谓荐羞也,序谓次序,所共祭祀之事,若司徒奉牛,司马奉羊,宗伯供鸡,是分别贤能,堪任其官也。

  ○“旅酬下为上,所以逮贱也”者,旅,众也;逮,及也。谓祭末饮酒之时,使一人举觯之后,至旅酬之时,使卑者二人各举觯於其长者。卑下者先饮,是下者为上,贱人在先,是恩意先及於贱者,故云“所以逮贱也”。案《特牲馈食》之礼,主人洗爵,献长兄弟,献众兄弟之后,众宾弟子于西阶,兄弟弟子于东阶,各举觯於其长也。弟子等皆是下贱而得举觯,是有事於宗庙之中,是其荣也。又制受爵,是“逮贱”也。

  ○“燕毛,所以序齿也”者,言祭末燕时,以毛发为次序,是所以序年齿也。故注云:“燕谓既祭而燕也。燕以发色为坐,祭时尊尊也,至燕亲亲也。”

  ○“践其位,行其礼”者,践,升也,谓孝子升其先祖之位,行祭祀之礼也。

  ○“治国其如示诸掌乎”,注云“‘示’,读如‘寘诸河干’之‘寘’,寘,置也”者,若能明此序爵辨贤尊亲,则治理其国,其事为易,犹如置物於掌中也。

  哀公问政。子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方,板也。策,简也。息,犹灭也。

  ○方策,初革反。版音板,本亦作“板”。人道敏政,地道敏树。敏,犹勉也。树,谓殖草木也。人之无政,若地无草木矣。敏或为“谋”。夫政也者,蒲卢也。蒲卢,蜾蠃谓土蜂也。《诗》曰:“螟蛉有子,蜾蠃负之。”螟蛉,桑虫也。蒲卢取桑虫之子,去而变化之,以成为己子。政之於百姓,若蒲卢之於桑虫然。

  ○蒲卢,并如字,《尔雅》云“蜾蠃,蒲卢”,即今之细腰蜂也,一名蠮螉。蜾音果。螺,力果反,本亦作蠃,音同。蜂,芳封反,字亦作,同。螟,莫瓶反。蛉音零。己音纪。故为政在人,在於得贤人也。取人以身,脩身以道,脩道以仁。取人以身,言明君乃能得人。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人也,读如相人偶之“人”。以人意相存问之言。

  ○杀,色界反,徐所例反。在下位不获乎上,民不可得而治矣。此句其属在下,著脱误重在此。

  ○治,直吏反,一音如字。脱音夺。重,直用反。故君子不可以不脩身。思脩身,不可以不事亲。思事亲,不可以不知人。思知人,不可以不知天。言修身乃知孝,知孝乃知人,知人乃知贤、不肖,知贤、不肖乃知天命所保佑。天下之达道五,所以行之者三,曰君臣也、父子也、夫妇也、昆弟也、朋友之交也。五者,天下之达道也。知、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也。所以行之者一也。达者常行,百王所不变也。

  ○知音智,下“近乎知”,注“言有知”皆同。或生而知之,或学而知之,或困而知之,及其知之一也。“困而知之”,谓长而见礼义之事,己临之而有不足,乃始学而知之,此“达道”也。

  ○长,丁丈反。己音纪。或安而行之,或利而行之,或勉强而行之,及其成功,一也。”利,谓贪荣名也。“勉强”,耻不若人。

  ○强,其两反,注同。

  [疏]“哀公”至“一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哀公问政於孔子,孔子答以为政之道在於“取人”、“脩身”,并明“达道”有五,行之者三。今各随文解之。

  ○“文武之政,布在方策”者,言文王武王为政之道,皆布列在於方牍简策。

  ○“其人存则其政举”者,虽在方策,其事久远,此广陈为政之道。“其人”,谓贤人。举,犹行也。存,谓道德存在也。若得其人,道德存在,则能兴行政教,故云“举”也。

  ○“其人亡则其政息”者,息,灭也。其人若亡,谓道德灭亡,不能兴举於政教。若位无贤臣,政所以灭绝也。

  ○“人道敏政”者,敏,勉也。言为人君当勉力行政。

  ○“地道敏树”者,树,殖草木也。言为地之道,亦勉力生殖也。人之无政,若地无草木。地既无心,云勉力者,以地之生物无倦,似若人勉力行政然也。

  ○“夫政也者,蒲卢也”,蒲卢,取桑虫之子以为己子。善为政者,化养他民以为己民,若蒲卢然也。

  ○“故为政在人”,言君行善政,则民从之,故欲为善政者,在於得贤人也。

  ○“取人以身”,明君欲取贤人,先以脩正己身,则贤人至也。

  ○“脩身以道”,言欲脩正其身,先须行於道德也。

  ○“脩道以仁”者,言欲脩道德,必须先脩仁义。

  ○“仁者人也,亲亲为大”者,仁谓仁爱相亲偶也。言行仁之法,在於亲偶。欲亲偶疏人,先亲己亲,然后比亲及疏,故云“亲亲为大”。

  ○“义者宜也,尊贤为大”,宜,谓於事得宜,即是其义,故云“义者宜也”。若欲於事得宜,莫过尊贤,故云“尊贤为大”。

  ○“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者,五服之节,降杀不同,是亲亲之衰杀。公卿大夫,其爵各异,是“尊贤之等”。礼者所以辨明此上诸事,故云“礼所生也”。

  ○“在下位不获乎上”者,郑谓此句应在下章,著脱误重在此耳。

  ○“故君子不可以不脩身。思脩身,不可以不事亲”,言思念脩身之道,必先以孝为本,故云“不可以不事亲”。

  ○“思事亲,不可以不知人”,既思事亲,不可不先择友取人也。

  ○“思知人,不可以不知天”,欲思择人,必先知天时所佑助也。谓人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当舍恶脩善也。“五者,天下之达道也”,五者,谓君臣、父子、夫妇、昆弟、朋夫之交,皆是人间常行道理,事得开通,故云“达道也”。

  ○“知、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也”,言知、仁、勇,人所常行,在身为德,故云“天下之达德也”。

  ○言百王用此三德以行五道。五事为本,故云“道”;三者为末,故云“德”。若行五道,必须三德。无知不能识其理,无仁不能安其事,无勇不能果其行,故必须三德也。

  ○“所以行之者一也”,言百王以来,行此五道三德,其义一也,古今不变也。

  ○“或生而知之”,谓天生自知也。

  ○“或学而知之”,谓因学而知之。“或困而知之”,谓临事有困,由学乃知。

  ○“及其知之,一也”,言初知之时,其事虽别,既知之后,并皆是“知”,故云“及其知之,一也”。

  ○“或安而行之”,谓无所求为,安静而行之。

  ○“或利而行之”,谓贪其利益而行之。行此五事,得其荣名,於己无害,则“利而行之”也。故《论语》云“知者利仁”是也。

  ○“或勉强而行之”,或畏惧罪恶,勉力自强而行之。“及其成功,一也”,虽行之有异,及其所行成功,是一也,言皆得成功矣。皇氏云:“所知、所行,谓上五道三德。”今谓百行皆然,非唯三五而已也。

  子曰:“好学近乎知,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知斯三者,则知所以脩身。知所以脩身,则知所以治人。知所以治人,则知所以治天下国家矣。言有知、有仁、有勇,乃知脩身,则脩身以此三者为基。

  ○好,呼报反。近,附近之近,下同。行,皇如字,徐下孟反。凡为天下国家有九经,曰:脩身也,尊贤也,亲亲也,敬大臣也,体群臣也,子庶民也,来百工也,柔远人也,怀诸侯也。体,犹接纳也。子,犹爱也。“远人”,蕃国之诸侯也。

  ○子,如字,徐将吏反,下句放此。蕃,方元反。脩身则道立,尊贤则不惑,亲亲则诸父昆弟不怨,敬大臣则不眩,体群臣则士之报礼重,子庶民则百姓劝,来百工则财用足,柔远人则四方归之,怀诸侯则天下畏之。“不惑”,谋者良也。不眩,所任明也。

  ○眩,玄遍反。

  [疏]“子曰”至“家矣”。

  ○正义曰:前文夫子答哀公为政,须修身、知人、行五道三德之事,此以下夫子更为哀公广说修身治天下之道,有九种常行之事。又明修身在於至诚,若能至诚,所以赞天地、动蓍龟也。博厚配地,高明配天,各随文解之。此一节覆明上生而知之,学而知之,困而知之。

  ○“好学近乎知”者,覆前文“或学而知之”,覆能好学,无事不知,故云“近乎知”也。

  ○“力行近乎仁”者,此则前文“或利而行之”,以其勉力行善,故“近乎仁”也。

  ○“知耻近乎勇”者,覆前文“困而知之”,及“勉强而行之”,以其知自羞耻,勤行善事,不避危难,故“近乎勇”也。前经“生而知之”不覆说者,以其生知自然合圣,故不须覆说也。

  ○“凡为天下国家有九经”者,此夫子为哀公说治天下国家之道有九种常行之事,论九经之次目也。

  ○“体群臣也”者,体,谓接纳,言接纳群臣与之同体也。

  ○“子庶民也”者,谓子爱庶民也。

  ○“来百工也”者,谓招来百工也。

  ○“脩身则道立”者,此一经覆说行“九经”,则致其功用也。“脩身则道立”者,谓脩正其身,不为邪恶,则道德兴立也。

  ○“尊贤则不惑”者,以贤人辅弼,故临事不惑,所谋者善也。

  ○“敬大臣则不眩”者,眩,亦惑也,以恭敬大臣,任使分明,故於事不惑。前文不惑,谋国家大事,此云“不眩”,谓谋国家众事,但所谋之事,大小有殊,所以异其文。

  ○“体群臣则士之报礼重”者,群臣虽贱,而君厚接纳之,则臣感君恩,故为君死於患难,是“报礼重”也。

  ○“子庶民则百姓劝”,子,爱也,言爱民如子,则百姓劝勉以事上也。

  ○“来百工则财用足”,百工兴财用也,君若赏赉招来之,则百工皆自至,故国家财用丰足。

  ○“柔远人则四方归之”,“远”,谓蕃国之诸侯,“四方”,则蕃国也。怀诸侯则天下畏之。怀,安抚也。君若安抚怀之,则诸侯服从,兵强土广,故“天下畏之”。

  齐明盛服,非礼不动,所以脩身也。去谗远色,贱货而贵德,所以劝贤也。尊其位,重其禄,同其好恶,所以劝亲亲也。官盛任使,所以劝大臣也。忠信重禄,所以劝士也。时使薄敛,所以劝百姓也。日省月试,既廪称事所以劝百工也。送往迎来,嘉善而矜不能,所以柔远人也。继绝世,举废国,治乱持危,朝聘以时,厚往而薄来,所以怀诸侯也。“同其好恶”,不特有所好恶於同姓,虽恩不同,义必同也。尊重其禄位,所以贵之,不必授以官守,天官不可私也。“官盛任使”,大臣皆有属官所任使,不亲小事也。“忠信重禄”,有忠信者,重其禄也。“时使”,使之以时,日省月试,考校其成功也。“既”读为“饩”,“饩廪”,稍食也。《槀人职》曰:“乘其事,考其弓弩,以下上其食。”

  ○齐,侧皆反。去,起吕反。远,于万反。好恶,呼报反,下乌路反,又并如字,注同。敛,力验反。既,依注音饩,许气反。廪,彼锦反,一本又力锦反。称,尺证反。朝,直遥反。槀,苦报反,一音古老反。上,时掌反。

  [疏]“齐明”至“侯也”。

  ○正义曰:此一节说行“九经”之法。

  ○“齐明盛服”者,齐,谓整齐;明,谓严明;盛服,谓正其衣冠:是脩身之体也。此等“非礼不动”,是所以劝脩身。

  ○“尊其位,重其禄,同其好恶,所以劝亲亲也”者,“尊其位”,谓授以大位;“重其禄”,谓重多其禄位。崇重而已,不可任以职事。“同其好恶”,好,谓庆赏,恶,谓诛罚。言於同姓既有亲疏,恩亲虽不同,义必须等,故不特有所好恶。

  ○“劝亲亲也”者,尊位重禄以勉之,同其好恶以励之,是“劝亲亲也”。

  ○“官盛任使”,所以劝大臣也。官盛,谓官之盛大。“有属臣”者,当令任使属臣,不可以小事专劳大臣。大臣怀德,故云“所以劝大臣”也。“日省月试,既廪称事,所以劝百工也”,既廪,谓饮食、粮廪也。言在上每日省视百工功程,每月试其所作之事,又饮食粮廪,称当其事,功多则廪厚,功小则饩薄,是“所以劝百工也”。

  ○“治乱持危”者,诸侯国内有乱,则治讨之,危弱则扶持之。

  ○“厚往而薄来,所以怀诸侯也”,“厚往”,谓诸侯还国,王者以其材贿厚重往报之。“薄来”,谓诸侯贡献,使轻薄而来。如此则诸侯归服,故所以怀诸侯也。

  ○注“尊重”至“其食”。

  ○正义曰:“尊重其禄位”者,言同姓之亲,既非贤才,但尊重其禄位,荣贵之而已,不必授以官守也。云“大臣皆有属官所任,使不亲小事也”者,若《周礼》六卿其下,各有属官,其细碎小事,皆属官为之,是“不亲小事也”。云“既读为饩,饩廪稍食也”者,以既与廪连文,又与饩字声同,故读既为饩。“稍食”者,谓稍给之,故《周礼》“月终均其稍食”是也。引《槀人职》者,证其饩廪称事。案《周礼 夏官 槀人》掌弓矢之材,其职云“乘其事”,乘,谓计筭其所为之事。“考其弓弩”谓考校弓弩之善恶多少。“以下上其食”,下,谓贬退;上,谓增益。善者则增上其食,恶者则减其食故也。

  凡为天下国家有九经,所以行之者一也。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言前定则不跲,事前定则不困,行前定则不疚,道前定则不穷。一,谓当豫也。跲,踬也。疚,病也。人不能病之。

  ○跲,其劫反,皇音给。行,下孟反。疚音救。踬,徐音致。

  [疏]“凡为”至“不穷”。

  ○正义曰:此一节明前“九经”之法,唯在豫前谋之,故云“所以行之者一也”。“一”,谓豫也。

  ○“言前定则不跲者,案《字林》:“跲,踬也。”踬谓行倒蹶也。将欲发言,能豫前思定,然后出口,则言得流行,不有踬蹶也。

  ○“事前定则不困”者,困,乏也。言欲为事之时,先须豫前思定,则临事不困。

  ○“行言定则不疚”者,疚,病也。言欲为行之时,豫前思定,则行不疚病。

  ○“道前定则不穷”者,言欲行道之时,豫前谋定,则道无穷也。

  ○注“人不能病之”。

  ○正义曰:解“经行前定则不疚”。人若行不豫前先定,人或不信病害之。既前定而后行,故人不能病害也。

 

卷五十三 中庸第三十一

 卷五十三 中庸第三十一  

  在下位不获乎上,民不可得而治矣。获,得也。言臣不得於君,则不得居位治民。获乎上有道,不信乎朋友,不获乎上矣。信乎朋友有道,不顺乎亲,不信乎朋友矣。顺乎亲有道,反诸身不诚,不顺乎亲矣。诚身有道,不明乎善,不诚乎身矣。言知善之为善,乃能行诚。

  [疏]“在下”至“身矣”。

  ○正义曰:此明为臣为人,皆须诚信於身,然后可得之事。

  ○“在下位不获乎上”者,获,得也。言人臣处在下位,不得於君上之意,则不得居位以治民,故云“民不可得而治矣”。

  ○“获乎上有道,不信乎朋友,不获乎上矣”者,言臣欲得君上之意,先须有道德信著朋友。若道德无信著乎朋友,则不得君上之意矣。言欲得上意,先须信乎朋友也。

  ○“信乎朋友有道,不顺乎亲,则不信乎朋友矣”者,言欲行信著於朋友,先须有道顺乎其亲。若不顺乎其亲,则不信乎朋友矣。

  ○“顺乎亲有道,反诸身不诚,不顺乎亲矣”者,言欲顺乎亲,必须有道,反於己身,使有至诚。若身不能至诚,则不能“顺乎亲矣”。

  ○“诚身有道,不明乎善,不诚乎身矣”者,言欲行至诚於身,先须有道明乎善行。若不明乎善行,则不能至诚乎身矣。言明乎善行,始能至诚乎身。能职诚乎身,始能顺乎亲。顺乎亲,始能信乎朋友。信乎朋友,始能得君上之意。得乎君上之意,始得居位治民也。

  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诚之者,择善而固执之者也。言“诚者”,天性也。“诚之者”,学而诚之者也。因诚身说有大至诚。

  ○中,丁仲反,又如字,下“中道”同。从,七容反。

  [疏]“诚者”至“者也”。

  ○正义曰:前经欲明事君,先须身有至诚。此经明至诚之道,天之性也。则人当学其至诚之性,是上天之道不为而诚,不思而得。若天之性有杀,信著四时,是天之道。“诚之者人之道也”者,言人能勉力学此至诚,是人之道也。不学则不得,故云人之道。

  ○“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者,此覆说上文“诚者,天之道也”。唯圣人能然,谓不勉励而自中当於善,不思虑而自得於善,从容间暇而自中乎道,以圣人性合於天道自然,故云“圣人也”。

  ○“诚之者,择善而固执之者也”,此覆说上文“诚之者,人之道也”,谓由学而致此至诚,谓贤人也。言选择善事,而坚固执之,行之不已,遂致至诚也。

  ○注“因诚身说有大至诚”。

  ○正义曰:以前经云欲事亲事君,先须修身,有大至诚,故此说有大至诚。大至诚,则经云“诚者,天之道也”,圣人是矣。

  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有弗学,学之弗能,弗措也。有弗问,问之弗知,弗措也。有弗思,思之弗得,弗措也。有弗辨,辨之弗明,弗措也。有弗行,行之弗笃,弗措也。人一能之,己百之,人十能之,己千之。果能此道矣,虽愚必明,虽柔必强。此劝人学诚其身也。果,犹决也。

  ○措,七路反,下及注皆同,置也。强,其良反。

  [疏]“博学”至“必强”。

  ○正义曰:此一经申明上经“诚之者,择善而固执之”事。

  ○“有弗学,学之弗能,弗措也”者,谓身有事,不能常学习,当须勤力学之。措,置也。言学不至於能,不措置休废,必待能之乃已也。以下诸事皆然,此一句覆上“博学之”也。

  ○“有弗问,问之弗知,弗措也”,覆上“审问之”也。“有弗思,思之弗得,弗措也”,覆上“慎思之”也。“有弗辨,辨之弗明,弗措也”,覆上“明辨之”也。“有弗行,行之弗笃,弗措也”,覆上“笃行之”也。

  ○“人一能之,己百之,人十能之,己千之”,谓他人性识聪敏,一学则能知之,己当百倍用功而学,使能知之,言己加心精勤之多,恒百倍於他人也。

  ○“果能此道矣,虽愚必明,虽柔必强”,果,谓果决也。若决能为此百倍用功之道,识虑虽复愚弱,而必至明强。此劝人学诚其身也。

  自诚明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诚则明矣,明则诚矣。自,由也。由至诚而有明德,是圣人之性者也。由明德而有至诚,是贤人学以知之也。有至诚则必有明德,有明德则必有至诚。

  [疏]“自诚”至“诚矣”。

  ○正义曰:此一经显天性至诚,或学而能。两者虽异,功用则相通。

  ○“自诚明谓之性”者,此说天性自诚者。自,由也,言由天性至诚,而身有明德,此乃自然天性如此,故“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者,此说学而至诚,由身聪明,勉力学习,而致至诚,非由天性教习使然,故云“谓之教”。然则“自诚明谓之性”,圣人之德也。“自明诚谓之教”,贤人之德也。

  ○“诚则明矣”者,言圣人天性至诚,则能有明德,由至诚而致明也。

  ○“明则诚矣”者,谓贤人由身聪明习学,乃致至诚,故云“明则诚矣”。是诚则能明,明则能诚,优劣虽异,二者皆通有至诚也。

  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尽性者,谓顺理之使不失其所也。赞,助也。育,生也。助天地之化生,谓圣人受命在王位致大平。

  ○大音泰。

  [疏]“唯天”至“参矣”。

  ○正义曰:此明天性至诚,圣人之道也。“唯天下至诚”者,谓一天下之内,至极诚信为圣人也。

  ○“为能尽其性”者,以其至极诚信,与天地合,故能“尽其性”。既尽其性,则能尽其人与万物之性,是以下云“能尽人之性”。既能尽人性,则能尽万物之性,故能赞助天地之化育,功与天地相参。上云“诚者,天之道”,此兼云“地”者,上说至诚之理由神妙而来,故特云“天之道”。此据化育生物,故并云“地”也。

  其次致曲,曲能有诚,诚则形,形则著,著则明,明则动,动则变,变则化。唯天下至诚为能化。“其次”,谓“自明诚”者也。致,至也。曲,犹小小之事也。不能尽性而有至诚,於有义焉而已,形谓人见其功也。尽性之诚,人不能见也。著,形之大者也。明,著之显者也。动,动人心也。变,改恶为善也,变之久则化而性善也。

  [疏]“其次”至“能化”。

  ○正义曰:此一经明贤人习学而致至诚,故云“其次致曲”。曲,谓细小之事。言其贤人致行细小之事不能尽性,於细小之事能有至诚也。

  ○“诚则形,形则著”者,谓不能自然至诚,由学而来,故诚则人见其功,是“诚则形”也。初有小形,后乃大而明,著故云“形则著”也。若天性至诚之人不能见,则不形不著也。

  ○“著则明,明则动”者,由著故显明,由明能感动於众。

  ○“动则变,变则化”者,既感动人心,渐变恶为善,变而既久,遂至於化。言恶人全化为善,人无复为恶也。

  ○“唯天下至诚为能化”,言唯天下学致至诚之人,为能化恶为善,改移旧俗。不如前经天生至诚,能尽其性,与天地参矣。

  ○注“其次”至“善也”。

  ○正义曰:以前经云“自明诚谓之教”,是由明而致诚,是贤人,次於圣人,故云“其次,谓自明诚也”。云“不能尽性而有至诚,於有义焉而已”者,言此次诚不能如至诚尽物之性,但能有至诚於细小物焉而已。云“形谓人见其功也”者,由次诚彰露,人皆见其功也。云“尽性之诚,人不能见也”者,言天性至诚,神妙无体,人不见也。云“著,形之大者也”,解经“形则著”,初有微形,后则大而形著。云“变之久则化而性善也”者,解经“变则化”,初渐谓之变,变时新旧两体俱有,变尽旧体而有新体谓之为“化”。如《月令》鸠化为鹰,是为鹰之时非复鸠也,犹如善人无复有恶也。

  至诚之道,可以前知。国家将兴,必有祯祥。国家将亡,必有妖孽。见乎蓍龟,动乎四体,祸福将至,善必先知之,不善必先知之,故至诚如神。“可以前知”者,言天不欺至诚者也。前,亦先也。祯祥、妖孽,蓍龟之占,虽其时有小人、愚主,皆为至诚能知者出也。四体,谓龟之四足,春占后左,夏占前左,秋占前右,冬占后右。

  ○祯音贞。妖,於骄反。《左传》云:“地反物为妖。”《说文》作“祅”,云“衣服、歌谣、草木之怪谓之祅”。孽,鱼列反,《说文》“蠥”,云“禽兽虫蝗之怪谓之蠥”。一本乎作於。蓍音尸。为,于伪反。

  [疏]“至诚”至“如神”。

  ○正义曰:“至诚之道,可以前知”者,此由身有至诚,可以豫知前事。此至诚之内,是天生至诚,亦通学而至诚,故前经云“自明诚谓之教”,是贤人至诚同圣人也。言圣人、贤人俱有至诚之行,天所不欺,可知前事。“国家将兴,必有祯祥”者,祯祥,吉之萌兆;祥,善也。言国家之将兴,必先有嘉庆善祥也。《文说》:“祯祥者,言人有至诚,天地不能隐,如文王有至诚,招赤雀之瑞也。”国本有今异曰祯,本无今有曰祥。何为本有今异者?何胤云:“国本有雀,今有赤雀来,是祯也。国本无凤,今有凤来,是祥也。”《尚书》“祥桑、穀共生于朝”,是恶,此经云善,何?得入国者,以吉凶先见者皆曰“祥”,别无义也。“国家将亡,必有妖孽”者,妖孽,谓凶恶之萌兆也。妖犹伤也,伤甚曰孽,谓恶物来为妖伤之征。若鲁国宾鹆来巢,以为国之伤徵。案《左传》云:“地反物为妖。”《说文》云:“衣服、歌谣、草木之怪为妖,禽兽、虫蝗之怪为孽。”

  ○“见乎蓍龟,动乎四体”者,所以先知祯祥妖孽见乎蓍龟,卦兆发动於龟之四体也。

  ○“福福将至”者。祸谓妖孽,福谓祯祥。萌兆豫来,是“祸福将至”。

  ○“善必先知之”者,善,谓福也。

  ○“不善必先知之”者,不善谓祸也。

  ○“故至诚如神”者,言至诚之道,先知前事,如神之微妙,故云“至诚如神”也。注云“虽其时有小人、愚主,皆为至诚能知者出也”。

  ○正义曰:郑以圣人君子将兴之时,或圣人有至诚,或贤人有至诚,则国之将兴,祯祥可知。而小人、愚主之世无至诚,又时无贤人,亦无至诚,所以得知国家之将亡而有妖孽者,虽小人、愚主,由至诚之人生在乱世,犹有至诚之德,此妖孽为有至诚能知者出也。案《周语》云:“幽王二年,三川皆震,伯阳父曰:‘周将亡矣。昔伊、洛竭而夏亡,河竭而商亡。’”时三川皆震,为周之恶瑞,是伯阳父有至诚能知周亡也。又周惠王十五年,有神降于莘。莘,虢国地名。周惠王问内史过,史过对曰:“夏之兴也,祝融降于崇山,其亡也,回禄信于聆隧。商之兴也,梼杭次於丕山,其亡也,夷羊在牧。周之兴也,鸑鷟鸣於岐山,其衰也,杜伯射宣王於镐。今虢多凉德,虢必亡也。”又内史过有至诚之德,神为之出。是愚主之世,以妖孽为至诚能知者出也。

  诚者自成也,而道自道也。言人能至诚,所以“自成”也。有道艺所以自道达。

  ○自道音导,注“自道”同。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物,万物也,亦事也。大人无诚,万物不生,小人无诚,则事不成。是故君子诚之为贵。言贵至诚。诚者非自成己而已也,所以成物也。成己,仁也。成物,知也。性之德也,合外内之道也。以至诚成己,则仁道立。以至诚成物,则知弥博。此五性之所以为德也,外内所须而合也,外内犹上下。

  ○知音智,注同。故时措之宜也。时措,言得其时而用也。故至诚无息,不息则久,久则徵,徵则悠远,悠远则博厚,博厚则高明。徵,犹效验也。此言至诚之德既著於四方,其高厚日以广大也。徵或为“彻”。博厚所以载物也,高明所以覆物也,悠久所以成物也。博厚配地,高明配天,悠久无疆。后言悠久者,言至诚之德,既至“博厚”、“高明”,配乎天地,又欲其长久行之。

  ○疆,居良反。如此者,不见而章,不动而变,无为而成,天地之道,可壹言而尽也。言其德化与天地相似,可一言而尽,要在至诚。其为物不贰,则其生物不测。言至诚无贰,乃能生万物多无数也。

  ○不贰,本亦作亻贰,音二。天地之道博也,厚也,高也,明也,悠也,久也。此言其著见成功也。

  [疏]“诚者”至“久也”。

  ○此经明巳有至诚能成就物也。“诚者非自成己而已也,所以成物也”者,言人有至诚,非但自成就己身而已,又能成就外物。

  ○“成己,仁也。成物,知也”者,若成能就己身,则仁道兴立,故云“成己,仁也”。若能成就外物,则知力广远,故云“成物,知也”。

  ○“性之德也”者,言诚者是人五性之德,则仁、义、礼、知、信皆犹至诚而为德,故云“性之德也”。

  ○“合外内之道也”者,言至诚之行合於外内之道,无问外内,皆须至诚。於人事言之,有外有内,於万物言之,外内犹上下。上谓天,下谓地。天体高明,故为外;地体博厚闭藏,故为内也。是至诚合天地之道也。

  ○“故时措之宜也”,措,犹用也。言至诚者成万物之性,合天地之道,故得时而用之,则无往而不宜,故注云“时措,言得其时而用也”。

  ○“故至诚无息”,言至诚之德,所用皆宜,无有止息,故能久远、博厚、高明以配天地也。

  ○“不息则久”者,以其不息,故能长久也。

  ○“久则徵”,徵,验也。以其久行,故有徵验。

  ○“徵则悠远”者,悠,长也。若事有徵验,则可行长远也。

  ○“悠远则博厚”,以其德既长远,无所不周,故“博厚”也。养物博厚,则功业显著,故“博厚则高明”也。

  ○“博厚所以载物也”,以其德博厚,所以负载於物。

  ○“高明所以覆物也”,以其功业高明,所以覆盖於万物也。

  ○“悠久所以成物也”,以行之长久,能成就於物,此谓至诚之德也。

  ○“博厚配地”,言圣人之德博厚配偶於地,与地同功,能载物也。

  ○“高明配天”,言圣人功业高明配偶於天,与天同功,能覆物也。

  ○“悠久无疆”疆,穷也。言圣人之德既能覆载,又能长久行之,所以无穷。“悠久”,则上经“悠远”。“悠久”在“博厚高明”之上,此经“悠久”在“博厚高明”之下者,上经欲明积渐先悠久,后能博厚高明。此经既能博厚高明,又须行之悠久,故反覆言之。

  ○“如此者,不见而章,不动而变,无为而成”者,言圣人之德如此博厚高明悠久,不见所为而功业章显,不见动作而万物改变,无所施为而道德成就。

  ○“天地之道,可壹言而尽也”者,言圣人之德能同於天地之道,欲寻求所由,可一句之言而能尽其事理,正由於至诚,是“壹言而尽也”。

  ○“其为物不贰,则其生物不测”者,言圣人行至诚,接待於物不有差贰,以此之故,能生殖众物不可测量,故郑云“言多无数也”。

  今夫天,斯昭昭之多,及其无穷也,日月星辰系焉,万物覆焉。今夫地,一撮土之多,及其广厚,载华岳而不重,振河海而不泄,万物载焉。今夫山,一拳石之多,及其广大,草木生之,禽兽居之,宝藏兴焉。今夫水,一勺之多,及其不测,鼋鼍蛟龙鱼鳖生焉,货财殖焉。此言天之高明,本生“昭昭”;地之博厚,本由“撮土”;山之广大,本起“卷石”;水之不测,本从“一勺”:皆合少成多,自小致大,为至诚者,以如此乎!昭昭犹耿耿,小明也。振,犹收也。卷,犹区也。

  ○夫音扶,下同。昭,章遥反,注同,本亦作“炤”,同。撮,七活反。华岳,户化、户瓜二反,本亦作“山岳”。泄,息列反。卷,李音权,又羌权反,范羌阮反,注同。藏,才浪反。勺,徐市若反。鼋音元。鼍,徒河反,一音直丹反。鲛音交,本又作蛟。鳖,必列反。耿,公迥反,又公公顶反,旧音孔顶反。区,羌俱反。《诗》曰:“惟天之命,於穆不已。”盖曰天之所以为天也。“於乎不显,文王之德之纯。”盖曰文王之所以为文也,纯亦不已。天所以为天,文王所以为文,皆由行之无己,为之不止,如天地山川之云也。《易》曰“君子以顺德,积小以成高大”是与。

  ○於穆,上音乌,下“於乎”亦同。乎,呼奴反。慎如字,一本又作“顺”。与音馀。

  [疏]“今夫”至“不已”。

  ○正义曰:此一节明至诚不已,则能从微至著,从小至大。

  ○“今夫天,斯昭昭之多”者,斯,此也;昭昭,狭小之貌。言天初时唯有此昭昭之多小貌尔,故云“昭昭之多”。

  ○“今夫地,一撮土之多”,言土之初时唯一撮土之多,言多少唯一撮土。

  ○“振河海而不泄”者,振,收也。言地之广大,载五岳而不重,振收河海而不漏泄。

  ○“今夫山,一卷石之多”,言山之初时唯一卷石之多,多少唯一卷石耳。故郑注云:“卷犹区也。”“今夫水,一勺之多”,言水初时多少唯一勺耳。此以下皆言为之不已,从小至大。然天之与地,造化之初,清浊二气为天地,分而成二体,元初作盘薄穹隆,非是以小至大。今云“昭昭”与“撮土”、“卷石”与“勺水”者何?但山或垒石为高,水或众流而成大,是从微至著。因说圣人至诚之功亦是从小至大,以今天地体大,假言由小而来,以譬至诚,非实论也。

  ○“《诗》曰:惟天之命,於穆不已”,此一经以上文至诚不已,已能从小至大,故此经引《诗》明不已之事。所引《诗》者,《周颂 维天之命》文也。《诗》称“维天之命”,谓四时运行所为教命。穆,美也。“於穆不已”者,美之不休已也,此《诗》之本文也。

  ○“盖曰天之所以为天也”,此是孔子之言,记者载之。此《诗》所论,盖说天之所以为天在乎不已。

  ○“於乎不显,文王之德之纯”,此亦《周颂 文王》之诗。纯,谓不已。显,谓光明。诗人叹之云,於乎不光明乎,言光明矣。“文王之德之纯”,谓不已也,言文王德教不有休已,与天同功。

  ○“盖曰文王之所以为文也”,此亦孔子之言,解《诗》之文也。

  ○“纯亦不已”者,言文王之德之纯,亦如天之不休已,故云“纯亦不已”。

  ○注“《易》曰君子慎德,积小以高大”。

  ○正义曰:此《易 升卦》之象辞。案《升卦》,巽下坤上,木生於地中,升进之义,故为“升”也。

  大哉圣人之道,洋洋乎发幼万物,峻极于天。育,生也。峻,高大也。

  ○洋音羊。峻,思润反。优优大哉,礼仪三百,威仪三千,待其人然后行,故曰:“苟不至德,至道不凝焉。”言为政在人,政由礼也。凝,犹成也。

  ○优,於求反。倡,优也。凝,本又作疑,鱼澄反。

  [疏]“大哉”至“凝焉”。

  ○正义曰:此一节明圣人之道高大,苟非至德,其道不成。洋洋,谓道德充满之貌天下洋洋。育,生也。峻,高也。言圣人之道,高大与山相似,上极于天。

  ○“优优大哉”,优优,宽裕之貌。圣人优优然宽裕其道。“礼仪三百”者,《周礼》有三百六十官,言“三百”者,举其成数耳。

  ○“威仪三千”者,即《仪礼》行事之威仪。《仪礼》虽十七篇,其中事有三千。

  ○“待其人然后行”者,言三百、三千之礼,必待贤人然后施行其事。

  ○“故曰:苟不至德,至道不凝焉”,凝,成也。古语先有其文,今夫子既言三百、三千待其贤人始行,故引古语证之。苟,诚也。不,非也。苟诚非至德之人,则圣人至极之道不可成也。俗本“不”作“非”也。

  故君子尊德性而道问学,致广大而尽精微,极高明而道中庸,温故而知新,敦厚以崇礼。德性,谓性至诚者。道,犹由也。问学,学诚者也。广大,犹博厚也。温,读如“燅温”之“温”,谓故学之孰矣,后“时习之”谓之“温”。

  ○燅音寻。

  [疏]“故君”至“崇礼”。

  ○正义曰:此一经明君子欲行圣人之道,当须勤学。前经明圣人性之至诚,此经明贤人学而至诚也。

  ○“君子尊德性”者,谓君子贤人尊敬此圣人道德之性自然至诚也。

  ○“而道问学”者,言贤人行道由於问学,谓勤学乃致至诚也。

  ○“致广大而尽精微”者,广大谓地也,言贤人由学能致广大,如地之生养之德也。“而尽精微”,谓致其生养之德既能致於广大,尽育物之精微,言无微不尽也。

  ○“极高明而道中庸”者,高明,谓天也,言贤人由学极尽天之高明之德。道,通也,又能通达於中庸之理也。

  ○“温故而知新”者,言贤人由学既能温寻故事,又能知新事也。

  ○“敦厚以崇礼”者,言以敦厚重行於学,故以尊崇三百、三千之礼也。

  ○注“温读如燅温之温”。

  ○正义曰:案《左传》哀十二年,公会吴于橐皋,大宰嚭请寻盟。子贡对曰:“盟,若可寻也,亦可寒也。”贾逵注云:“寻,温也。”又《有司彻》云“乃燅尸俎”,是燅为温也。云“谓故学之孰矣,后时习之,谓之温”者,谓贤人旧学已精熟,在后更习之,犹若温寻故食也。

  是故居上不骄,为下不倍。国有道,其言足以兴。国无道,其默足以容。兴谓起在位也。

  ○骄,本亦作“乔”,音娇。倍音佩。默,亡北反。《诗》曰:“既明且哲,以保其身。”其此之谓与?保,安也。

  ○哲,涉列反,徐本作知,音智。与音馀。

  [疏]“是故”至“谓与”。

  ○正义曰:此一节明贤人学至诚之道,中庸之行,若国有道之时,尽竭知谋,其言足以兴成其国。兴,谓发谋出虑。

  ○“国无道,其默足以容”,若无道之时,则韬光潜默,足以自容其身,免於祸害。

  ○“《诗》云:“既明且哲,以保其身”,此《大雅 烝民》之篇,美宣王之诗,言宣王任用仲山甫,能显明其事任,且又哲知保安全其己身,言中庸之人亦能如此,故云“其此之谓与”。

  子曰:“愚而好自用,贱而好自专,生乎今之世,反古之道,如此者,烖及其身者也。“反古之道”,谓晓一孔之人,不知今王之新政可从。

  ○好,呼报反,下同。烖音灾。非天子不议礼,不制度,不考文。此天下所共行,天子乃能一之也。礼,谓人所服行也。度,国家宫室及车舆也。文,书名也。今天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今,孔子谓其时。

  ○行,下孟反。虽有其位,苟无其德,不敢作礼乐焉。虽有其德,苟无其位,亦不敢作礼乐焉。”言作礼乐者,必圣人在天子之位。

  [疏]“子曰”至“乐焉”。

  ○正义曰:上经论贤人学至诚,商量国之有道无道能或语或默,以保其身。若不能中庸者,皆不能量事制宜,必及祸患矣。因明己以此之故,不敢专辄制作礼乐也。

  ○“生乎今之世,反古之道,如此者,烖及其身者也”,此谓寻常之人,不知大道。若贤人君子,虽生今时,能持古法,故《儒行》云“今人与居,古人与稽”是也。俗本“反”下有“行”字,又无“如此者”三字,非也。

  ○“非天子不议礼”者,此论礼由天子所行,既非天子,不得论议礼之是非。

  ○“不制度”,谓不敢制造法度,及国家宫室大小高下及车舆也。

  ○“不考文”,亦不得考成文章书籍之名也。

  ○“今天下车同轨”者,今谓孔子时车同轨,覆上“不制度”。“书同文”,覆上“不考文”。“行同伦”,伦,道也,言人所行之行,皆同道理,覆上“不议礼”。当孔子时,礼坏乐崩,家殊国异,而云此者,欲明己虽有德,身无其位,不敢造作礼乐,故极行而虚己,先说以自谦也。

  ○注“反古之道,谓晓一孔之人”。

  ○正义曰:孔,谓孔穴,孔穴所出,事有多涂。今唯晓知一孔之人,不知馀孔通达,唯守此一处,故云“晓一孔之人”。

  子曰:“吾说夏礼,杞不足徵也。吾学殷礼,有宋存焉。吾学周礼,今用之,吾从周。徵,犹明也,吾能说夏礼,顾杞之君不足与明之也。“吾从周”,行今之道。

  ○杞音起。王天下有三重焉,其寡过矣乎!“三重”,三王之礼。

  ○王,于况反,又如字。上焉者,虽善无徵,无徵不信,不信,民弗从。下焉者,虽善不尊,不尊不信,不信,民弗从。上,谓君也。君虽善,善无明徵,则其善不信也。下,谓臣也。臣虽善,善而不尊君,则其善亦不信也。征或为“证”。故君子之道,本诸身,徵诸庶民,考诸三王而不缪,建诸天地而不悖,质诸鬼神而无疑,百世以俟圣人而不惑。‘质诸鬼神而无疑’,知天也。‘百世以俟圣人而不惑’,知人也。知天、知人,谓知其道也。鬼神,从天地者也。《易》曰:“故知鬼神之情状,与天地相似。”圣人则之,百世同道。徵或为“证”。

  ○缪音谬。悖,布内反,后同。是故君子动而世为天下道,行而世为天下法,言而世为天下则。远之则有望,近之则不厌。用其法度,想思若其将来也。

  ○远如字,又于万反。近如字,又附近之近。厌,於艳反,后皆同。《诗》曰:‘在彼无恶,在此无射,庶几夙夜,以永终誉。’君子未有不如此而蚤有誉於天下者也。”射,厌也。永,长也。

  ○射音亦,注同。蚤音早。

  [疏]“子曰”至“者也”。

  ○正义曰:以上文孔子身无其位,不敢制作二代之礼,夏、殷不足可从,所以独从周礼之意,因明君子行道,须本於身,达诸天地,质诸鬼神,使动则为天下之道,行则为后世之法,故能早有名誉於天下。盖孔子微自明已之意。

  ○“子曰:吾说夏礼,杞不足徵也”,徵,成也,明也。孔子言:我欲明说夏代之礼,须行夏礼之国赞而成之。杞虽行夏礼,其君暗弱,不足赞而成之。

  ○“吾学殷礼,有宋存焉”者,宋行殷礼,故云“有宋存焉”。但宋君暗弱,欲其赞明殷礼,亦不足可成。故《论语》云:“宋不足徵也。”此云“杞不足徵”,即宋亦不足徵。此云“有宋存焉”,则杞亦存焉。互文见义。

  ○“吾学周礼,今用之,吾从周”者,既杞、宋二国不足明,己当不复行前代之礼,故云“吾从周”。案赵商问:孔子称“吾学周礼,今用之,吾从周”,《檀弓》云“今丘也,殷人也”,两楹奠殡哭师之处,皆所法於殷礼,未必由周,而云“吾从周”者,何也?郑答曰:“今用之者,鲁与诸侯皆用周之礼法,非专自施於己。在宋冠章甫之冠,在鲁衣逢掖之衣,何必纯用之。‘吾从周’者,言周礼法最备,其为殷、周事岂一也。”如郑此言,诸侯礼法则从周,身之所行杂用殷礼也。

  ○“王天下有三重焉,其寡过矣乎”,言为君王有天下者,有三种之重焉,谓夏、殷、周三王之礼,其事尊重,若能行之,寡少於过矣。

  ○“上焉者,虽善无徵,无徵不信,不信,民弗从”,上,谓君也,言为君虽有善行,无分明徵验,则不信著於下,既不信著,则民不从。“下焉者,虽善不尊,不尊不信,不信,民弗从”,下,谓臣也,言臣所行之事,虽有善行而不尊,不尊敬於君,则善不信著於下,既不信著,则民不从,故下云“徵诸庶民”,谓行善须有徵验於庶民也。皇氏云“无徵,谓无符应之徵”,其义非也。

  ○“故君子之道”者,言君臣为善,须有徵验,民乃顺从,故明之也。

  ○“本诸身”者,言君子行道,先从身起,是“本诸身”也。

  ○“徵诸庶民”者,徵,验也;诸,於也。谓立身行善,使有徵验於庶民。若晋文公出定襄王,示民尊上也;伐原,示民以信之类也。

  ○“考诸茸荃而不缪”者,缪,乱也。谓已所行之事,考校与三王合同,不有错缪也。

  ○“建诸天地而不悖”者,悖,逆也。言己所行道,建达於天地,而不有悖逆,谓与天地合也。

  ○“质诸鬼神而无疑,知天也”者,质,正也。谓己所行之行,正诸鬼神不有疑惑,是识知天道也。此鬼神,是阴阳七八、九六之鬼神生成万物者。此是天地所为,既能质正阴阳,不有疑惑,是识知天道也。

  ○“百世以俟圣人而不惑,知人也”者,以圣人身有圣人之德,垂法於后,虽在后百世亦堪俟待。后世世之圣人,其道不异,故云“知人也”。

  ○注“知天”至“同道”。

  ○正义曰:以经云知天、知人,故郑引经总结之。云“知其道”者,以天地阴阳,生成万物,今能正诸阴阳鬼神而不有疑惑,是知天道也。以圣人之道,虽相去百世,其归一揆,今能百世以待圣人而不有疑惑,是知圣人之道也。云“鬼神从天地者也”,解所以质诸鬼神之德、知天道之意,引《易》曰“故知鬼神之情状,与天地相似”者,证鬼神从天地之意。案《易 系辞》云“精气为物,游魂为变。”郑云:“木火之神生物,金水之鬼成物。”以七八之神生物,九六之鬼成物,是鬼神以生成为功,天地亦以生成为务,是鬼神之状与天地相似。云“圣人则之,百世同道”者,解经知人之道,以前世圣人既能垂法以俟待后世圣人,是识知圣人之道百世不殊,故“圣人则之,百世同道”也。

  ○“远之则有望,近之则不厌”者,言圣人之道,为世法则,若远离之则有企望,思慕之深也。若附近之则不厌倦,言人爱之无已。“《诗》云:在彼无恶,在此无射,庶几夙夜,以永终誉”,此引《周颂 振鹭》之篇,言微子来朝,身有美德,在彼宋国之内,民无恶之,在此来朝,人无厌倦。故庶几夙夜,以长永终竟美善声誉。言君子之德亦能如此,故引《诗》以结成之。

  ○“君子未有不如此而蚤有誉於天下者也”,言欲蚤有名誉会须如此,未尝有不行如此而蚤得有声誉者也。

  仲尼祖述尧舜,宪章文武,上律天时,下袭水土。此以《春秋》之义说孔子之德。孔子曰:“吾志在《春秋》,行在《孝经》。”二经固足以明之,孔子所述尧、舜之道而制《春秋》,而断以文王、武王之法度。《春秋传》曰:“君子曷为为《春秋》?拨乱世,反诸正,莫近诸《春秋》。其诸君子乐道尧舜之道与?末不亦乐乎?尧舜之知君子也。”又曰:“是子也,继文王之体,守文王之法度。文王之法无求而求,故讥之也。”又曰:“王者孰谓,谓文王也。”此孔子兼包尧、舜、文、武之盛德而著之《春秋》,以俟后圣者也。律,述也。述天时,谓编年,四时具也。袭,因也。因水土,谓记诸夏之事,山川之异。

  ○行,下孟反。断,丁乱反。曷为,于伪反。以,如字。拨,生末反。近,附近之近,又如字。与音馀。编,必县反,又甫连反。辟如天地之无不持载,无不覆帱。辟如四时之错行,如日月之代明。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小德川流,大德敦化,此天地之所以为大也。圣人制作,其德配天地,如此唯五始可以当焉。帱亦覆也。“小德川流”,浸润萌芽,喻诸侯也。“大德敦化”,厚生万物,喻天子也。帱或作“焘”。

  ○辟音譬,下同。帱,徒报反。错,七各反。当,丁浪反,又下郎反。浸,子鸩反。焘,徒报反。唯天下至圣为能。聪明睿知,足以有临也。宽裕温柔,足以有容也。发强刚毅,足以有执也。齐庄中正,足以有敬也。文理密察,足以有别也。言德不如此,不可以君天下也。盖伤孔子有其德而无其命。

  ○睿音锐。知音智,下“圣知”同。齐,侧皆反。别,彼列反。溥博渊泉,而时出之。言其临下普遍,思虑深重,非得其时不出政教。

  ○溥音普。徧音遍。思,息嗣反,又如字。“溥博”如天,“渊泉”如渊,见而民莫不敬,言而民莫不信,行而民莫不说。是以声名洋溢乎中国,施及蛮貊,舟车所至,人力所通,天之所覆,地之所载,日月所照,霜露所队,凡有血气者,莫不尊亲,故曰“配天”。如天取其运照不已也,如渊取其清深不测也。“尊亲”,尊而亲之。

  ○见,贤遍反。说音悦。施,以豉反。貉,本又作“貊”,武伯反。《说文》云:“北方人也。”队,直类反。唯天下至诚,为能经纶天下之大经,立天下之大本,知天地之化育。“至诚”,性至诚,谓孔子也。“大经”,谓六艺,而指《春秋》也。“大本”,《孝经》也。

  ○论,本又作“纶”,同音伦。夫焉有所倚,肫肫其仁,渊渊其渊,浩浩其天。安无所倚,言无所偏倚也。故人人自以被德尤厚,似偏颇者。肫肫读如“诲尔忳忳”之“忳”。忳忳,恳诚貌也。肫肫,或为“纯纯”。

  ○焉,於虔反。倚,依绮、於寄二反,注同。肫肫,依注音之淳反。浩,胡老反。被,皮义反。颇,破河反。恳,苦很反。纯音淳,又之淳反。苟不固聪明圣知达天德者,其孰能知之。言唯圣人乃能知圣人也。《春秋传》曰“末不亦乐乎,尧舜之知君子”,明凡人不知。《诗》曰“衣锦尚絅”,恶其文之著也。故君子之道,闇然而日章;小人之道,的然而日亡。言君子深远难知,小人浅近易知。人所以不知孔子,以其深远。襌为絅。锦衣之美而君子以絅表之,为其文章露见,似小人也。

  ○絅,本又作“顈”,《诗》作“褧”,同口迥反,徐口定反,一音口颖反。恶,乌路反。著,张虑反。闇,於感反,又如字。日,而一反,下同。的,丁历反。易,以豉反,下“易举”同。襌为音丹。为其,于伪反。见,贤遍反。君子之道,淡而不厌,简而文,温而理,知远之近,知风之自,知微之显,可与入德矣。淡其味似薄也,简而文,温而理,犹简而辨,直而温也。“自”,谓所从来也。“三知”者,皆言其睹末察本,探端知绪也。入德,入圣人之德。

  ○淡,徒暂反,又大敢反,下注同。厌,於艳反。睹音覩。探音贪。《诗》云:“潜虽伏矣,亦孔之昭。”故君子内省不疚,无恶於志。孔,甚也。昭,明也。言圣人虽隐遯,其德亦甚明矣。疚,病也。君子自省,身无愆病,虽不遇世,亦无损害於己志。

  ○昭,本又作炤,同之召反,又章遥反。疚,九又反。遯,大困反,本又作“遁”,字亦同。愆,起虔反。君子所不可及者,其唯人之所不见乎?《诗》云:“相在尔室,尚不愧于屋漏。”言君子虽隐居,不失其君子之容德也。相,视也。室西北隅谓之“屋漏”。视女在室独居者,犹不愧于屋漏。屋漏非有人也,况有人乎?

  ○相,息亮反,注同。愧,本又作媿,同九位反。女音汝。故君子不动而敬,不言而信。《诗》曰:“奏假无言,时靡有争。”假,大也。此《颂》也。言奏大乐於宗庙之中,人皆肃敬。金声玉色,无有言者,以时太平,和合无所争也。

  ○奏如字,《诗》作鬷,子公反。假,古雅反。争,争斗之争,注同。大平音泰。是故君子不赏而民劝,不怒而民威於鈇钺。《诗》曰:“不显惟德,百辟其刑之。争?不显,言显也。辟,君也。此《颂》也。言不显乎文王之德,百君尽刑之,诸侯法之也。

  ○鈇,方于反,又音斧。钺音越。辟音璧,注同。是故君子笃恭而天下平。《诗》曰:“予怀明德,不大声以色。”予,我也。怀,归也。言我归有明德者,以其不大声为严厉之色以威我也。

  [疏]“仲尼”至“以色”。

  ○正义曰:此一节明子思申明夫子之德,与天地相似堪以配天地而育万物,伤有圣德无其位也。今各随文解之。

  ○“仲尼祖述尧舜”者,祖,始也。言仲尼祖述始行尧、舜之道也。

  ○“宪章文武”者,宪,法也;章,明也。言夫子发明文、武之德。

  ○“上律天时”者,律,述也。言夫子上则述行天时,以与言阴阳时候也。

  ○“下袭水土”者,袭,因也。下则因袭诸侯之事,水土所在。此言子思赞扬圣祖之德,以仲尼修《春秋》而有此等之事也。

  ○注“吾志”至“之异”。

  ○正义曰:“吾志在《春秋》,行在《孝经》”者,《孝经纬》文,言褒贬诸侯善恶,志在於《春秋》,人伦尊卑之行在於《孝经》。云“二经固足以明之”者,此是郑语,言《春秋》、《孝经》足以显明先祖述宪章之事。云“孔子祖述尧舜之道而制《春秋》”者,则下文所引《公羊传》云“君子乐道,尧、舜之道与”是也。云“断以文王武王之法度”者,则下文引《公羊》云“王者孰谓?谓文王”是也。云“《春秋传》曰”至“尧舜之知君子”也。哀十四年《公羊传》文。引之者,谓祖述尧、舜之事。“君子曷为为春秋”,曷,何也;“君子”,谓孔子。传曰“孔子何为作《春秋》”,云“拨乱世,反诸正,莫近诸《春秋》”者,此传之文,答孔子为《春秋》之意。何休云:“拨犹治也。”言欲治於乱世,使反归正道。莫近,莫过也。言馀书莫过於《春秋》,言治乱世者,《春秋》最近之也。云“其诸君子乐道尧舜之道与”者,上“道”,论道;下“道”,谓道德;“与”,语辞;言“君子”,孔子也。言孔子乐欲论道尧舜之道与也。云“末不亦乐乎,尧舜之知君子也”者,末谓终末,谓孔子末,圣汉之初,岂不亦爱乐尧、舜之知君子也。案何休云:“得麟之后,天下血书鲁端门,曰‘趋作法,孔圣没,周姬亡,彗东出。秦政起,胡破术,书记散,孔不绝’。子夏明日往视之,血书飞为赤鸟,化为白书。”汉当秦大乱之后,故作拨乱之法,是其事也。云“又曰是子也,继文王之体,守文王之法度,文王之法无求而求,故讥之也”者,此文九年《公羊传》文。八年天王崩,谓周襄王也。九年春,毛伯来求金,传云:“是子继文王之体,守文王之法度。文王之法无求而求,故讥之。”“是子”谓嗣位之王,在丧未合称王,故称“是子”。嗣位之王,守文王之法度。文王之法度无所求也,谓三分有二以服事殷。谓在丧之内,无合求金之法度,今遣毛伯来求金,是“无求而求”也,故书以讥之。彼传云“是子”,俗本云“子是”者,误也。云“又曰王者孰谓,谓文王也”,此隐元年《公羊传》文。案传云:“元年,春,王,正月。王者孰谓?谓文王也。”武王道同,举文王可知也。云“著之《春秋》,以俟后圣者也”,哀十四年《公羊传》云“制《春秋》之义,以俟后圣”。何休云:“待圣汉之王,以为法也。”云“述天时,谓编年,四时具也”,案《合成图》云:“皇帝立五始,制以天道。”《元命包》云:“诸侯不上奉王之正,则不得即位。正不由王出,不得为正。王不承於天以制号令,则无法。天不得正其元,则不能成其化也。”

  ○“五始”者,元年,一也;春,二也;王,三也;正月,四也;公即位,五也。此《春秋》元年,即当《尧典》“钦若昊天”也。《春秋》四时,即当《尧典》“日中星鸟,日永星火,宵中星虚,日短星昴”之类是也。《春秋》获麟,则当《益稷》“百兽率舞,凤凰来仪”是也。此皆祖述尧、舜之事,言《春秋》四时皆具。桓四年及七年不书“秋七月”、“冬十月”,成十年不书“冬十月”,桓十七年直云“五月”不云“夏”,昭十年直云“十二月”不云“冬”,如此不具者,贾、服之义:若登台而不视朔,则书“时”不书“月”;若视朔而不登台,则书“月”不书“时”;若虽无事视朔、登台,则空书时月。若杜元凯之意,凡时月不具者,皆史阙文。其《公羊》、《穀梁》之义,各为曲说。今略而不取也。云“袭,因也。因水土,谓记诸夏之事,山川之异”者,“诸夏之事”,谓诸侯征伐、会盟所在之地。“山川之异”,若僖十四年“沙鹿崩”,成五年“梁山崩”之属是也。

  ○“譬如”至“大也。

  ○正义曰:此明孔子之德与天地日月相似,与天子、诸侯德化无异。

  ○“小德川流,大德敦化”者,言孔子所作《春秋》,若以诸侯“小德”言之,如川水之流,浸润萌芽。若以天子“大德”言之,则仁爱敦厚,化生万物也。“此天地之所以为大也”,言夫子之德比并天地,所以为大不可测也。

  ○“唯天”至“别也”。

  ○此又申明夫子之德聪明宽裕,足以容养天下,伤其有圣德而无位也。

  ○“宽裕温柔,足以有容也”,言夫子宽弘性善,温克和柔,足以包容也。

  ○“发强刚毅,足以有执也”,发,起也;执,犹断也。言孔子发起志意,坚强刚毅,足以断决事物也。

  ○“溥博”至“配天。

  ○此节更申明夫子蕴蓄圣德,俟时而出,日月所照之处,无不尊仰。

  ○“溥博渊泉”者,溥,谓无不周遍;博,谓所及广远。以其浸润之泽,如似渊泉溥大也。既思虑深重,非得其时不出政教,必以俟时而出。

  ○“溥博如天”者,言似天“无不覆帱”。

  ○“渊泉如渊”,言润泽深厚,如川水之流。

  ○“夫焉有所倚”至“浩浩其天”,以前经赞明夫子之德,此又云夫子无所偏倚,而仁德自然盛大也。倚,谓偏有所倚近,言夫子之德,普被於人,何有独倚近於一人,言不特有偏颇也。

  ○“肫肫其仁”,肫肫,恳诚之貌。仁,谓施惠仁厚。言又能肫肫然恳诚行此仁厚尔。

  ○“渊渊其渊”,渊水深之貌也,言夫子之德,渊渊然若水之深也。

  ○“浩浩其天”,言夫子之德,浩浩盛大,其若如天也。

  ○注“肫肫读如诲尔忳忳之忳”。

  ○正义曰:此《大雅 抑》之篇,剌厉王之诗。言诗人诲尔厉王忳忳然恳诚不已,厉王听我藐藐然而不入也。

  ○“苟不固聪明圣知达天德者,其孰能知之”者,上经论夫子之德大如天,此经论唯至圣乃知夫子之德。苟,诚也。固,坚固也。言帝诚不坚固聪明睿圣通知晓达天德者,其谁能识知夫子之德?故注引《公羊传》云“尧舜之知君子”者,言有尧、舜之德乃知夫子,明凡人不知也。

  ○“《诗》曰衣锦尚褧,恶其文之著也”,以前经论夫子之德难知,故此经因明君子、小人隐显不同之事。此《诗 卫风 硕人》之篇,美庄姜之诗。言庄姜初嫁在涂,衣著锦衣,为其文之大著,尚著襌絅加於锦衣之上。絅,襌也,以单縠为衣,尚以覆锦衣也。案《诗》本文云“衣锦褧衣”,此云“尚絅”者,断截《诗》文也。又俗本云“衣锦褧裳”,又与定本不同者。记人欲明君子谦退,恶其文之彰著,故引《诗》以结之。

  ○“故君子之道,闇然而日章”者,章,明也。言君子以其道德深远谦退,初视未见,故曰“闇然”。其后明著,故曰日章明也。

  ○“小人之道,的然而日亡”者,若小人好自矜大,故初视时“的然”。以其才艺浅近,后无所取,故曰日益亡。

  ○“君子”至“德矣”。

  ○此一经明君子之道,察微知著,故能“入德”。

  ○“淡而不厌”者,言不媚悦於人,初似淡薄,久而愈敬,无恶可厌也。

  ○“简而文”者,性无嗜欲,故简静,才艺明辨,故有文也。

  ○“温而理”,气性和润,故温也。正直不违,故修理也。

  ○“知远之近”,言欲知远处,必先之適於近,乃后及远。“知风之自”,自,谓所从来处,言见目前之风则知之適所从来处,故郑注云“睹末察本”。远是近之末,风是所原空缺五字从来之末也。“知微之显”,此初时所微之事,久乃適於显明,微是初端,显是纵绪,故郑注云“探端知绪”。

  ○“可与入德矣”,言君子或探末以知本,或睹本而知末,察微知著,终始皆知,故可以入圣人之德矣。

  ○“《诗》曰:潜虽伏矣,亦孔之昭”,此明君子其身虽隐,其德昭著。所引者《小雅 正月》之篇,剌幽王之诗。《诗》之本文以幽王无道,喻贤人君子虽隐其身,德亦甚明著,不能免祸害,犹如鱼伏於水,亦甚著见,被人采捕。记者断章取义,言贤人君子身虽藏隐,犹如鱼伏於水,其道德亦甚彰矣。

  ○“故君子内省不疚,无恶於志”者,疚,病也。言君子虽不遇世,内自省身,不有愆病,则亦不损害於己志。言守志弥坚固也。

  ○注“孔,甚也”。

  ○正义曰:《尔雅 释言》文。

  ○“君子”至“屋漏”。

  ○此明君子之閒居独处,不敢为非,故云“君子所不可及者,其唯人之所不见乎”。

  ○“《诗》云:相在尔室,尚不愧于屋漏”,此《大雅 抑》之篇,剌厉王之诗。诗人意称王朝小人不敬鬼神,瞻视女在庙堂之中,犹尚不愧畏於屋漏之神。记者引之断章取义,言君子之人在室之中“屋漏”,虽无人之处不敢为非,犹愧惧于屋漏之神,况有人之处君子愧惧可知也。言君子虽独居,常能恭敬。

  ○注“言君”至“人乎”。

  ○正义曰:言“君子虽隐居,不失其君子之容德也”者,隐居,谓在室独居犹不愧畏,无人之处又常能恭敬,是“不失其君子之容德也”。云“西北隅谓之屋漏”者,《尔雅 释宫》文。以户明漏照其处,故称“屋漏”。“屋漏非有人”者,言人之所居,多近於户,屋漏深邃之处,非人所居,故云无有人也。云“况有人乎”者,言无人之处尚不愧之,况有人之处不愧之可知也。言君子无问有人无人,恒能畏惧也。

  ○“故君子不动而敬,不言而信”者,以君子敬惧如是,故不动而民敬之,不言而民信之。

  ○“《诗》曰:奏假无言,时靡有争”,此《商颂 烈祖》之篇,美成汤之诗。诗本文云“鬷假无言”,此云“奏假”者,与《诗》反异也。假,大也。言祭成汤之时,奏此大乐於宗庙之中,人皆肃敬,无有喧哗之言。所以然者,时既太平,无有争讼之事,故“无言”也。引证君子不言而民信。

  ○注“假,大也”。

  ○正义曰:《尔雅 释诂》文。

  ○“《诗》曰:不显惟德,百辟其刑之”,此《周颂 烈文》之篇,美文王之德。不显乎文王之德,言其显矣。以道德显著,故天下百辟诸侯皆刑法之。引之者,证君子之德犹若文王,其德显明在外,明众人皆刑法之。

  ○注“辟,君也”。

  ○正义曰:《尔雅 释诂》文。

  ○“《诗》云:予怀明德,不大声以色《尔雅》释诂,此《大雅 皇矣》之篇,美文王之诗。予,我也。怀,归也。言天谓文王曰,我归就尔之明德,所以归之者,以文王不大作音声以为严厉之色,故归之。记者引之,证君子亦不作大音声以为严厉之色,与文王同也。

  子曰:“声色之於以化民,末也。《诗》曰:‘德輶如毛。’輶,轻也。言化民常以德,德之易举而用,其轻如毛耳。

  ○末,下葛反。輶音酉,一音由,注同。易,以豉反。毛犹有伦。‘上天之载,无声无臭。’至矣。”伦,犹比也。载读曰“栽”,谓生物也。言毛虽轻,尚有所比;有所比,则有重。上天之造生万物,人无闻其声音,亦无知其臭气者。化民之德,清明如神,渊渊浩浩然后善。

  ○载,依注读曰栽,音灾,生也。《诗》音再。比,必覆反,下同;或音毗志反,又必利反,皆非也。重,直勇反,又直容反。

  [疏]“子曰”至“至矣”。

  ○正义曰:此一节是夫子之言。子思既说君子之德不大声以色,引夫子旧语声色之事以接之,言化民之法当以德为本,不用声色以化民也。若用声色化民,是其末事,故云“化民末也”。

  ○“诗曰:德輶如毛”者,此《大雅 烝民》之篇,美宣王之诗。輶,轻也。言用德化民,举行甚易,其轻如毛也。

  ○“毛犹有伦”,伦,比也。既引《诗》文“德輶如毛”,又言德之至极本自无体,何直如毛?毛虽细物,犹有形体可比并,故云“毛犹有伦”也。

  ○“上天之载,无声无臭。至矣”,载,生也,言天之生物无音声无臭气,寂然无象而物自生。言圣人用德化民,亦无音声,亦无臭气而人自化。是圣人之德至极,与天地同。此二句是《大雅 文王》之诗,美文王之德。不言“《诗》云”者,孔子略而不言,直取《诗》之文尔。此亦断章取义。

  ○注“载读”至“后善”。

  ○正义曰:案文以“载”为事,此读为“栽”者,言其生物,故读“载”为“栽”也。云“毛虽轻,尚有所比,有所比,则有重”,言毛虽轻物,尚有形体,以他物来比,有可比之形,则是有重。毛在虚中犹得队下,是有重也。云“化民之德,清明如神,渊渊浩浩”,则上文“渊渊其渊,浩浩其天”是也。

 

卷五十四 表记第三十二

 卷五十四 表记第三十二  

  陆曰:“郑云:‘以其记君子之德,见於仪表者也。’”

  [疏]正义曰:按郑《目录》云:“名曰《表记》者,以其记君子之德,见於仪表。此於《别录》属《通论》。

  子言之:“归乎,君子隐而显,不矜而庄,不厉而威,不言而信。”此孔子行应聘诸侯,莫能用己,心厌倦之辞也。矜,谓自尊大也。厉,谓严颜色。

  ○矜,居陵反。应,应对之应。己音纪。厌,於艳反。

  [疏]“子言”至“而信”。

  ○正义曰:此一篇总论君子及小人为行之本,并论虞、夏、殷、周质文之异,又论为臣事君之道,各依文解之。称“子言之”,凡有八所。皇氏云:“皆是发端起义,事之头首,记者详之,故称‘子言之’。若於‘子言之’下更广开其事,或曲说其理,则直称‘子曰’。”今检上下体例,或如皇氏之言。今依用之。此一节是孔子应聘诸国,莫能用己,心有厌倦而为此辞。讬之“君子”,所以自明其德。

  ○“归乎”者,於时孔子身在他国,不被任用,故称“归乎”。

  ○“君子隐而显”者,君子身虽幽隐而道德潜通,声名显著,故云“隐而显”也。

  ○“不矜而庄”者,矜,谓自尊大;庄,敬也。言不自尊大而人尊敬也。

  ○“不厉而威”者,常行仁义道德,不自严厉而人威服也。“不言而信”者,不须出言而人体信,以其积德咸通,故所致如此。此皆夫子自道己德而然,但假诸君子。

  ○注“此孔”至“辞也”。

  ○正义曰:知此是“应聘诸侯,莫能用己,心厌倦之辞”者,以发首云“归乎”,是从他国欲归於鲁,犹若《论语》云:“子在陈,称‘归与、归与,吾党之小子’。”云是其不用而辞归也。

  子曰:“君子不失足於人,不失色於人,不失口於人。是故君子貌足畏也,色足惮也,言足信也。失,谓失其容止之节也。《玉藻》曰:“足容重,色容庄,口容止。”

  ○惮,大旦反。《甫刑》曰:‘敬忌,而罔有择言在躬。’”《甫刑》,《尚书》篇名。忌之言戒也。言己外敬而心戒慎,则无有可择之言加於身也。

  [疏]“子曰”至“在躬”。

  ○正义曰:此一经广明君子之德,亦夫子窃自言也。“不失足於人”者,“足容重”,不失此足之容仪,而作夸毗进退於众人也。

  ○“不失色於人”者,色容须矜庄,不失此色之容仪,而作籧篨戚施於众人也。

  ○“不失口於人”者,口容须安止,不失此口之容仪,而作谄私曲媚於众人也。

  ○“是故”至“足信也”,此皆覆结上文。

  ○“《甫刑》曰:敬忌,而罔有择言在躬”者,《甫刑》,《尚书》篇名《吕刑》也。甫侯为穆王说刑,故称“《甫刑》”。忌,戒也。罔,无也。言己外貌恭敬,心能戒忌,而无有可择去之言在於躬也。今君子之德亦能如此,故引《甫刑》以结之,证君子无可择去之言,则上云“言足信”是也。然则敬之与忌,则是君子貌足畏、色足惮也。

  子曰:“裼袭之不相因也,欲民之毋相渎也。”“不相因”者,以其或以裼为敬,或以袭为敬,礼盛者,以袭为敬,执玉龟之属也。礼不盛者,以裼为敬,受享是也。

  ○裼袭,思历反,下音习。毋音无,下同。渎,大木反。子曰:“祭极敬,不继之以乐。朝极辨,不继之以倦。”极,犹尽也。辨,分别政事也。《祭义》曰:“祭之日,乐与哀半。飨之必乐,已至必哀。”

  ○乐音洛,注同,又音岳。朝,直遥反,下注“朝聘”同。倦,本又作勌,其眷反。别,彼列反。已音以。

  [疏]“子曰”至“以倦”。

  ○正义曰:以前经云君子“貌足畏,色足惮”,故此经云“毋相渎”,即是可惮之事也。“裼袭之不相因也”者,行礼之时,礼不盛者则露见裼衣,礼盛之时则重袭上服。是行礼初盛则袭衣,礼不盛则裼衣,是裼袭不相因也。若始末恒裼袭,是相因也。其行礼之时,或初袭而后裼,或初裼而后袭,所以然者,欲使人民无相亵渎,使礼相变革也。

  ○注“礼盛”至“是也”。

  ○正义曰:案《聘礼》宾初行聘时则袭,故《聘礼》云“宾袭执圭”是也。至聘讫受享之时,宾裼,奉束帛加璧行享。聘为礼盛,故袭;享为礼不盛,故裼。聘时有玉,故云“执玉”也。《玉藻》曰“执玉龟袭”,故云“之属”也。案行享执璧,璧亦是玉,於时裼衣,而云“以袭执玉龟”者,但享时虽执璧,以璧致享,比聘时执玉为轻,故享虽有璧而裼也。又宾介自相授玉之时,介礼轻,裼而执圭以受宾;宾礼重,则袭而后受圭。是宾之与介,亦裼袭不相因,故《聘礼》云“上介不袭执圭,屈缫授宾,宾袭执圭”是也。

  ○“子曰:祭极敬,不继之以乐。朝极辨,不继之以倦”。

  ○正义曰:以前经“毋相渎”,故此经明行敬之时,不可以乐、倦也。极,尽也。言祭祀极尽於敬,不可以终末继之以乐而不敬,言朝礼极尽於分别政事,不可以终末继之以解惓而不分别也。

  ○注“祭义”至“必哀”。

  ○正义曰:引之者,证明此经不可继之以乐之事也。

  子曰:“君子慎以辟祸,笃以不揜,恭以远耻。”笃,厚也。揜,犹困迫也。

  ○辟音避。揜,於检反。远,于万反。

  [疏]“子曰”至“远耻”。

  ○正义曰:“慎以辟祸”者,言君子恒须谨慎以辟祸患也。“笃以不揜”者,笃,厚也;揜,谓困迫也。言君子笃厚行於善道,不使揜而而被困迫也。言“恭以远耻”者,又能恭敬而远耻辱也。

  子曰:“君子庄敬日强,安肆日偷。肆,犹放恣也。偷,苟且也。肆或为“亵”。

  ○日强,上人实反,下同;下其良反。肆音四。偷,他侯反,注同。恣,咨嗣反。君子不以一日使其躬儳焉如不终日。”“儳焉”,可轻贱之貌也。“如不终日”,言人而无礼,死无时。

  ○儳,徐在鉴反,又仕鉴反,轻贱貌。子曰:“齐戒以事鬼神,择日月以见君,恐民之不敬也。”“择日月以见君”,谓臣在邑竟者。

  ○齐,侧皆反。见,贤遍反,注同。竟音境。子曰:“狎侮,死焉而不畏也。”忕於无敬心也。

  ○狎,下甲反,习也。侮,亡甫反。忕,时世反,又时设反。

  [疏]“子曰”至“畏也”。

  ○正义曰:此经又广明恭敬之事,言君子之人,恒能庄敬,故德业日强。

  ○“安肆日偷”者,肆,谓放恣;偷,谓苟且。言小人安乐放恣,则其情性日为苟且。经不云“小人”,文不具也。

  ○“君子不以一日使其躬儳焉如不终日”者,儳,可轻贱之貌。言君子则常行善道,不以一日之间使其身儳焉可轻贱,如小人不能终竟一日也。言不得长久也。若小人恒为无礼,使其身可轻贱,死期促近,不能终竟一日也。

  ○注“择日月以见君,谓臣在邑竟者”。

  ○正义曰:知者,以其经云“择日月以见君”,若朝廷之臣则每日朝君,何得云“择日月”?据此故知邑竟,或择日出使在外,或食邑别都,见君之时,须“择日月”也。

  ○“子曰:狎侮,死焉而不畏也”。

  ○正义曰:前经明君子恒能行恭敬,此明小人唯好狎侮。言小人递相轻狎,侮慢相侵,虽有死焉祸害而不知畏惧也,以其“忕於无敬心”故也。言数为无恭敬之心,好相狎侮,故至於死焉而不知畏惧也。

  子曰:“无辞不相接也,无礼不相见也,欲民之毋相亵也。辞,所以通情也。礼,谓挚也。《春秋传》曰:古者诸侯有朝聘之事,“号辞必称先君以相接”也。

  ○亵,息列反。挚音至,本亦作贽。《易》曰:‘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渎之言亵也。

  ○筮市制反。三息暂反。又如字。

  [疏]“子曰”至“不告”。

  ○正义曰:前明小人狎侮至於死亡。此明君子无相亵渎。

  ○“无辞不相接”者,言朝聘会聚之时,必有言辞以通情意。若无言辞,则不得相交接也。

  ○“无礼不相见”者,礼,谓贽币也,贽币所以示己情。若无贽币之礼,不得相见,所以然者,欲民之无相亵渎也。

  ○“《易》曰: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者,此《易 蒙》卦辞。《蒙》卦,坎下艮上,“艮”为山,“坎”为水,山下出泉,是物之蒙昧童蒙之象也。筮,问也。言童蒙初来问师,师则告之。若再三来问,是为亵渎。问既亵渎,师则不复告之。引者,证无相亵渎之义也。

  子言之:“仁者,天下之表也;义者,天下之制也;报者,天下之利也。”报,谓礼也。礼尚往来。子曰:“以德报德,则民有所劝;以怨报怨,则民有所惩。惩,谓创艾。

  ○惩,直陵反。创,初亮反,又初良反。乂或又作艾,鱼废反,皇鱼盖反。《诗》曰:‘无言不雠,无德不报。’雠,犹答也。

  ○雠音酬。《大甲》曰:‘民非后,无能胥以宁。后非民,无以辟四方。’”大甲,汤孙也。《书》以名篇。胥,相也。民非君,不能以相安。

  ○大音泰,下注同。无能胥以宁,《尚书》作“罔克胥匡以生”。辟音璧,君也。子曰:“以德报怨,则宽身之仁也;以怨报德,则刑戮之民也。”宽,犹爱也,爱身以息怨非礼之正也。仁,亦当言“民”声之误。

  ○戮音六,本又或作“僇”,音同。子曰:“无欲而好仁者,无畏而恶不仁者,天下一人而已矣。是故君子议道自己,而置法以民。”“一人而已”,喻少也。“自己”,自尽己所能行。

  ○好,乎报反。恶,乌路反。子曰:“仁有三,与仁同功而异情。三,谓安仁也,利仁也,强仁也。利仁、强仁,功虽与安仁者同,本情则异。

  ○强,其两反。下文同。与仁同功,其仁未可知也。与仁同过,然后其仁可知也。仁者安仁,知者利仁,畏罪者强仁。功者,人所贪也。过者,人所辟也。在过之中,非其本情者,或有悔者焉。

  ○知者音智。辟音避。仁者右也,道者左也;仁者人也,道者义也。“右也”,“左也”,言相须而成也,“人也”,谓施以人恩也。“义也”,谓断以事宜也。《春秋传》曰:“执未有言舍之者,此其言舍之何?仁之也。”

  ○断,丁乱反。於仁者薄於义,亲而不尊。厚於义者薄於仁,尊而不亲。言仁义并行者也。仁多则人亲之,义多则人尊之。道有至义有考,至道以王,义道以霸,考道以为无失。”此读当言道有至有义有考,字脱一有“耳”。“有至”,谓兼仁义者。“有义”,则无仁矣。“有考”,考,成也,能取仁义之一成之,以不失於人,非性也。

  ○道有至义,依注读为“道有至有义”。王,于况反。脱音夺。

  [疏]“子言”至“无失”。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仁义之事,各随文解之。以其与上别端,故更称“子言之”。

  ○“仁者天下之表也”,表谓仪表,言仁恩是行之盛极,故为天下之仪表也。

  ○“义者天下之制也”,义,宜也;制谓裁断。既使物各得其宜,是能裁断於事也。

  ○“报者天下之利也”者,报谓礼也。礼尚往来,相反报物得其利,故云“天下之利也”。

  ○“诗曰:无言不雠,无德不报”者,此《诗 大雅 抑》之篇,剌厉王之诗。引之者,证经“相报”之义。

  ○“大甲曰:民非后,无能胥以宁,后非民,无以辟四方”者,此《尚书 大甲》之篇。大甲,汤孙,大丁之子。汤崩,大甲立。伊尹作书训之,故云“大甲后君也”。胥,相也。伊尹言民若无君,无能相匡正以自安居也。君若无民,无以君领四方。引之者,证君之与民,上下各以其事相报,是相报答之义也,故引以结之。

  ○“子曰:以德报怨,则宽身之仁也”,言“子曰”者,广明以礼相报之义。“宽身之仁”者,若以直报怨,是礼之当也。今“以德报怨”,但是宽爱己身之民,欲苟息祸患,非礼之正也。

  ○“以怨报德,则刑戮之民也”者,礼当“以德报德”,今“以怨报德”,其人凶恶,是合刑戮之民也。

  ○“子曰无欲而好仁”者,自此以下,广明仁道。凡仁道有三,一是安仁,二是利仁,三是强仁。此明安仁之事。安仁者,无所畏恶,而自安仁道。凡人好仁,皆有所欲。今无有所求欲而自好仁道。

  ○“无畏而恶不仁”者,凡人憎恶不仁,皆有所畏,始恶不仁。今无有所畏而能恶不仁者。

  ○“天下一人而已矣”者,言无欲好仁,无畏恶不仁,虽天下之人,广能行此者,但有一人而已喻其少也。

  ○“是故君子议道自已”者,好仁之法,须恩惠及人,当恕己而行,故君子谋议道理,先自已而始。

  ○“置法以民”者,己所能行,乃施於人,故云“置法以民”。言从己而始,乃可以施置法度於它人。

  ○“子曰:仁有三,与仁同功而异情”,此明仁道有三,其功虽同,其情则异,以终能泛爱,其功同也。一则无所求为而安静行仁,一则规求其利而行仁,一则畏惧於罪而行仁,是“异情”也。

  ○“与仁同功,其仁未可知也”者,此一经申明同功异情之事。三者之仁,其功俱是,泛施博爱,其事一种,是未可知也。

  ○“与仁同过,然后其仁可知也”者,过,谓利之与害。若遭遇利害之事,其行仁之情则可知也。

  ○“仁者安仁”者,此明三者可知之事,若天性仁者,非关利害而安仁也。

  ○“知者利仁”者,若有知谋者,贪利而行仁,有利则行,无利则止,非本情也。

  ○“畏罪者强仁”者,若畏惧於罪者,自强行仁,望免离於罪。若无所畏,则不能行仁也。

  ○“仁者右也,道者左也”,此经明仁义相须,若手之左右。仁恩者,若人之右手,右手是用之便也,仁恩亦行之急也。

  ○“道者左也”,道是履蹈而行,比仁恩稍劣,故为左也。

  ○“仁者人也”,言仁恩之道,以人情相爱偶也。

  ○“道者义也”,义,宜也。凡可履蹈而行者,必断割得宜,然后可履蹈,故云“道者义也”。

  ○注“人也”至“人也”。

  ○正义曰:“人也,谓施以人恩也”,解经中“仁者人也”。仁,谓施以人恩,言施人以恩,正谓意相爱偶人也。云“义也,谓断以事宜也”,谓裁断其理,使合事宜,故可履蹈而行,是“道者义也”。引《春秋传》者,此成十六年《公羊传》文。案彼称晋人执季孙行父,舍之于招丘。传云:“执未有言舍之者,此其言舍之何?仁也。”传称春秋诸侯执大夫,经不书“舍”。此执行父言“舍之招丘”何?欲人爱此行父,故特言“舍之”。引之者,证人是人偶相存爱之义也。

  ○“道有至义有考”者,如注所云,当云“道有至有义有考”,“义”上脱一“有”字。言道之所用“有至”,一也。“至”,谓兼行仁义,行之至极,故云“有至”。“有义”,二也。谓仁义之中,唯有义无仁,故云“有义”。“有考”,三也。考,成也。谓於仁义之中,或取仁,或取义之一事,勉力成之,非本性也。

  ○“至道以王”者,既能兼行仁义,至极可以王有天下,故云“至道以王”。

  ○“义道以霸”者,直能断决,若齐桓、晋文以甲兵断割,可以霸於诸侯,故云“义道以霸”也。

  ○“考道以为无失”者,既於仁义之中,随取其一而成之以道,不违於理,故云“考道以为无失摇辈。

  ○注“有至”至“性也”。

  ○正义曰:知“有至,谓兼仁义”者,此经云“至道以王”,故《穀梁传》云“仁义归往曰王”,是王有仁义也。又案:前经“道者义也”,是唯义与道。此经云“道有至有义有考”,是一道之内兼有三种,与前经不同者。但道之为义,取开通履蹈而行,兼包大小精粗。若大而言之,则天道造化,自然之理,谓之为道。则《老子》云:“道可道,非常道。”则自然造化虚无之谓也。若小而言之,凡人才艺,亦谓之为道。是道无定分,随大小异言,皆是开通於物,其身履蹈而行也。云“考,成也”,《尔雅 释诂》文也。云“能取仁义之一成之,以不失於人”者,以“考道”劣於“至道”,又劣於义,但能於仁义之中随其一能成就之,“不失於人”,谓於人不失也。云“非性也”者,言考道勉强而行以成就之,非是天性自然所禀者。然则至道、义道,天性有之也。

  子言之:“仁有数,义有长短小大。中心憯怛,爱人之仁也。率法而强之,资仁者也。资,取也。数,与长短小大互言之耳。性仁义者,其数长大。取仁义者,其数短小。

  ○数,所住反。憯,七惑反。怛,丹葛反。《诗》云;‘丰水有芑,武王岂不仕。诒厥孙谋,以燕翼子。武王烝哉!’数世之人也。芑,枸檵也。仕之言事也。诒,遗也。燕,安也。烝,君也。言武王岂不念天下之事乎,如丰水之有芑矣,乃遗其后世之子孙以善谋,以安翼其子也。君哉武王,美之也。

  ○丰,芳弓反。芑音起。诒,以之反。烝,之承反。数,色主反。枸本亦作苟。檵音计。遗,于季反,下同。《国风》曰:‘我今不阅,皇恤我后。’终身之仁也。”阅,犹容也。皇,暇也。恤,忧也。言我今尚恐不能自容,何暇忧我后之人乎。

  ○“我今”,《毛诗》作“我躬”。阅音悦。

  [疏]“子言”至“仁也”。

  ○正义曰:自此以下至“不称其服”,更广明仁义之道,又显中心外貌内外相称,故更称“子言之”。

  ○“仁有数”者,行仁之道有度数多少也。

  ○“义有长短小大”者,言义之为体,有长有短,有小有大。言仁有数,则义亦有数。义言长短小大,则仁亦有长短小大,互言之也。若天性仁义者,则其数长而大。若强取仁义而行者,则其数短而小。长谓国祚久远,大谓覆养广多,短谓世位浅促,小谓所施狭近也。

  ○“中心憯怛,爱人之仁也”,此明性有仁者,以天性自仁,故中心凄憯伤怛,怜爱於人,故云“爱人之仁也”。

  ○“率法而强之,资仁者也”,此明取仁者。率,循也。资,取也。率循善法,自强行之,非是天性,直取仁道行之者也。

  ○“《诗》云:丰水有芑,武王岂不仕”者,证天性之仁其数长。所引《诗》者,《大雅 文王有声》之篇,美武王之德,言丰水自然有芑,喻武王之身自然有天下之事,故云“武王岂不仕”。仕之言事也。言武王岂不念天下之事乎,犹如丰水岂无此芑乎。

  ○“诒厥孙谋”者,诒,遗也;厥,其也;孙,谓子孙;谋,谓善谋。言武王能遗其子孙以美善之谋,谓伐纣定天下,以王业遗於子孙。

  ○“以燕翼子”者,燕,安也;翼,助也。言武王能安助其子孙也。

  ○“武王烝哉”者,烝,君也。言武王有为君之德哉。

  ○“数世之仁”者,以武王行仁,遗及子孙,是仁之所及其数长也。

  ○“《国风》曰:我今不阅,皇恤我后”,此引《国风》者,明取仁义者,其数短也。所引《诗》者,是《邶风 谷风》之篇。妇人被夫弃绝,初忧子孙困苦,还自悔之。云“我今不阅”,阅,容也。言我今尚不能自容,被夫放弃。

  ○“皇恤我后”者,皇,暇也;恤,忧也。言我有何閒暇能忧我后世子孙之人乎。引之者,证取仁而行主,唯在我当身之主,何暇能忧及后世,是“终身之仁也”。唯望终竟一身,是其数短也。前文云“仁有数,义有长短小大”,仁义并言,此独说“仁”者,以仁事为重,故举仁言之,则其“义”可知也。

  ○注“芑枸”至“之也”。

  ○正义曰:“芑,枸檵”,《尔雅 释木》文。孙炎云:“则今枸芑也。”云“乃遗其后世之子孙以善谋”者,孙,谓子孙也。云“以安翼其子也”者,翼,助也。谓以王业保安翼助其子孙。案《诗笺》以“诒”为“传”,以“孙”为“顺”,以“翼”为“敬”,言传其所顺天下之谋,以安其敬事之子孙,谓使其长行之也。与此乖者,引《诗》断章。此经云数世之仁,故以为子孙而翼成之也。

  子曰:“仁之为器重,其为道远,举者莫能胜也,行者莫能致也。取数多者,仁也。夫勉於仁者,不亦难乎?“取数多”,言计天下之道,仁居其多。

  ○胜音升。数,色住反。是故君子以义度人,则难为人。以人望人,则贤者可知已矣。”言以先王成法拟度人则难中也,当以时人相比方耳。

  ○度,待洛反,注同。拟,鱼起反。中,丁仲反。子曰:“中心安仁者,天下一人而已矣。《大雅》曰:‘德輶如毛,民鲜克举之。我仪图之,惟仲山甫举之,爱莫助之。’輶,轻也。鲜,罕也。仪,匹也。图,谋也。爱,犹惜也。言德之轻如毛耳,人皆以为重,罕能举行之者。作此《诗》者,周宣王之大臣也。言我之匹谋之,仲山甫则能举行之,美之也。惜乎时人无能助之者,言贤者少。

  ○輶音酉,一音由。鲜,息浅反,注及下并同。《小雅》曰:‘高山仰止,景行行止。’”仰高勤行者,仁之次也。景,明也。有明行者,谓古贤圣也。

  ○仰止,本或作“仰之”。景行,下孟反,注“明行”同。行止,《诗》作“行之”。子曰:“《诗》之好仁如此。乡道而行,中道而废,忘身之老也,不知年数之不足也。俛焉日有孳孳,毙而后已。”废,喻力极罢顿不能复行则止也。俛焉,勤劳之貌。毙,仆也,

  ○好,呼报反,下同。乡,许亮反。数,色住反。强,其两反,一本作俛,音勉,本或作儳,非也。孳音兹。毙音币,仆也,本又作弊。已音以。罢音皮。顿如字,又徒困反。复,扶又反。仆,蒲北反,又音赴。子曰:“仁之难成久矣,人人失其所好。言仁道不成,人所由不得其志。故仁者之过,易辞也。”辞犹解说也。仁者恭俭,虽有过,不为甚矣。唯圣人无过。

  ○易,以豉反,下同。解,古买反,徐又音蟹。子曰:“恭近礼,俭近仁,信近情,敬让以行。此虽有过,其不甚矣。夫恭寡过,情可信,俭易容也。以此失之者,不亦鲜乎?言罕以此失之。

  ○近,附近之近。下同。《诗》曰:‘温温恭人,惟德之基。’”子曰:“仁之难成久矣,惟君子能之。言能成人道者少也。是故君子不以其所能者病人,不以人之所不能者愧人。病、愧,谓罪咎之。

  ○咎,其九反。是故圣人之制行也,不制以己,使民有所劝勉愧耻,以行其言。以中人为制,则贤者“劝勉”,不及者“愧耻”,圣人之言乃行也。

  ○甫行,下孟反。己音纪。礼以节之,信以结之,容貌以文之,衣服以移之,朋友以极之,欲民之有壹也。移,读如“禾氾移”之“移”,移,犹广大也。极,致也。壹,谓专心於善。

  ○移,昌氏反,注“氾移之移”、“移犹大也”同,徐又怡耆反,一音以示反。氾,芳剑反。《小雅》曰:‘不愧于人,不畏于天。’言人有所行,当惭怖於天人也。

  ○怖,普故反。是故君子服其服,则文以君子之容;有其容,则文以君子之辞;遂其辞,则实以君子之德。遂,犹成也。是故君子耻服其服而无其容,耻有其容而无其辞,耻有其辞而无其德,耻有其德而无其行。“无其行”,谓不行其德。是故君子衰绖则有哀色,端冕则有敬色甲胄则有不可辱之色。言色称其服也。

  ○衰,七雷反。绖,田节反。胄,直又反。《诗》云:‘惟鹈在梁,不濡其翼。彼记之子,不称其服。’”鹈,鹈胡,污泽也。污泽善居泥水之中。在鱼原以不濡污其翼为才,如君子以称其服为有德。

  ○鹈音啼。鹈,鹈胡,音徒兮反,一名淘河。濡,而朱反。记,徐纪吏反。污泽一音乌,下又作洿,一音化故反。濡污,污辱之污。

  [疏]“子曰”至“其服”。

  ○此一节广明仁,故言“子曰”。

  ○“仁之为器重”者,仁是爱养,非贤圣不能行,故言“为器重”。

  ○“其为道远”者,以广博覆物,是为道广远也。

  ○“举者莫能胜也,行者莫能致也”,据凡庸,於仁不能胜致也。

  ○“取数多者仁也”,言於万种善事之中,论利益於物,取数最多者是仁也。言仁恩於善事之中,利益最多也。

  ○“夫勉於仁者,不亦难乎”,言仁为爱养,行之不易,故勉力行仁者不亦难乎,言其难也。

  ○“是故君子以义度人,则难为人者”,义,宜也。言在上君子,以先王之义拟度於人,欲使人必行先王成法,则难可为人,言人难中於古法也。

  ○“以人望人,则贤者可知已矣”者,望,比也。言以今世人道比望於古人,能合於今世事者,则是贤人也。若不能合於今世事者,则非贤人也,故云“则贤者可知已矣”。“已矣”,语助也。此明仁道不可以古义责人,当以时事拟人,是仁恩之心。

  ○“子曰:中心安仁者,天下一人而已矣”,言中心安静行仁,是天性仁者,天下之间唯一人而已矣,言少也。

  ○“《大雅》曰:德輶如毛,民鲜克举之。我仪图之”,引《诗 大雅 烝民》之篇,以明行仁者少也。“德輶如毛,民鲜克举之”者,此诗美宣王之大臣仲山甫也。輶,轻也。鲜,罕也。克,能也。言德之轻,易举如毛然,民尚以为重,罕能举而行之也。“我仪图之”者,仪,匹也;图,谋也。诗人言我与伦匹共图谋能举行之也。

  ○“雅仲山甫举之,爱莫助之”者,爱,惜也。言唯有仲山甫能举行其德,可惜乎无人能助行之者。记人引此者,证中心安仁者少,亦无人能行之,言贤者少也。

  ○注“輶,轻也。图,谋也”。

  ○正义曰:“輶,轻也”,《尔雅 释言》文。“图,谋也”,《释诂》文。

  ○“《小雅》曰: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者,此《小雅》剌幽王之《诗 车舝》之篇。言幽王若能脩德如高山,则天下之人瞻仰之。若幽王有景明之行,则天下之人仰行之。引之者,证古昔贤圣能行仁道,则后世之人瞻仰慕行也。

  ○“子曰:诗之好仁如此”者,言高山景行,瞻仰慕行,是好爱仁德如此之甚也。

  ○“乡道而行,中道而废”者,言好仁之甚,乡仁道而行,在於中道,力之罢极而始休废之也。

  ○“忘身之老也,不知年数之不足也”,言行仁勤急,忘己身之衰老,不自觉知年数之不足,言己虽年老,谓为数浅少,不复盈足,犹行仁不止。

  ○“俛焉日有孳孳,毙而后已”者,言形貌俛俛焉,勤劳行仁,每日恒有孳孳,唯力之毙仆而后已止,言行仁之道深也。熊氏云:“‘俛焉’,谓前儳焉可轻贱。”以为字同而注异。熊氏之说非也。

  ○“子曰:仁之难成久矣”,言仁道难成,非始今日,其来久矣。

  ○“人人失其所好”者,人人,谓天下众人。由仁道不成,天下众人皆失其所爱好之事,若有仁道,人皆得其所爱好之事。所爱好者,是吉庆福祥也。

  ○注“言仁”至“其志”。

  ○正义曰:言“仁道不成”,解“仁之难成久”矣。云“人所由不得其志”,解经“人人失其所好”。由仁道不成,无所依恃,民人由此不得其志意之所好,多有祸害。若仁道成,人皆得所原也。“故仁者之过遥蹔辞也”者,以仁是善行,故仁者有过,其恶不甚,易可以言辞解说也。此谓取仁行者,故有过耳。其圣人天性仁者,全无过也。子曰:“恭近礼,礼主於敬。”故恭近於礼。

  ○“俭近仁”者,以俭不费用,无害於物,故“近仁”也。

  ○“信近情”者,信,谓言语信实,故“近情”也。

  ○“夫恭寡过”者,恒能恭敬,故寡少於过也。

  ○“情可信”者,以情示人,故“可信”也。

  ○“俭易容也”者,以俭则寡求,故“易容”也。

  ○“《诗》云:温温恭人,惟德之基”者,此《大雅 抑》之篇,剌厉王之诗。言颜色温温和柔恭敬之人,惟能为德之基也。引之者,结上文恭近,其过寡少,是为德之基也。

  ○“是故君子不以其所能者病人”者,谓不以己之所能使他人必能,若他人不能则为困病,是不以所能之事病困於人也。

  ○“不以人之所不能者愧人”者,谓他人力所不能,必欲使之能行,若他人之所不能则以为愧耻,故不以人之所不能耻愧困苦於人。若能如此,亦仁者之行也。

  ○“是故圣人之制行也,不制以己”者,言圣人之制法立行,不造制以己之所能,谓不将己之所能以为制法,恐凡人不能行也。

  ○“使民有所劝勉愧耻,以行其言”者,既不制以己之所能,但制以中人之行,使得可行,则民有所自劝勉,不能者自怀愧耻。如此则民得以行其圣人之言也。

  ○“衣服以移之”者,言圣人用中礼而作法,故制以礼信容貌,又用衣服移大之,使之尊严也。

  ○“朋友以极之”者,谓朋友相劝励,以极致於道也。

  ○“欲民之有壹也”者,壹谓专壹於善道,所以为此教化者,欲使民人专心壹意於善道也。

  ○“《小雅》曰:不愧于人,不畏于天者”,此《诗 何人斯》之篇,是苏公剌责暴公。暴公谗谮於己,是不愧惭於人,不畏惧於天。引之者,言人之行,当须愧於人,畏於天也。

  ○“遂其辞,则实以君子之德”者,遂,犹成也;实,犹充也。言君子既成其文辞,则当充实之以君子之德也。

  ○“耻有其德,而无其行”者,德在於内,行接於外。内既有德,当须以德行之於外,以接於人民。若有德无行,是君子所耻,故云“耻有其德而无其行”也。

  ○“《诗》云:惟鹈在梁,不濡其翼”者,此《诗 曹风 候人》之篇,剌曹共公之诗。鹈是污泽也,言鹈在鱼梁之上,能不濡湿其翼,以其为善,犹如君子在朝,能称可其服,亦为善。“彼记之子,不称其服”者,记是语辞。言彼曹朝小人之子,内无其德,不能称可其在外之服。引之者,以前经言君子内外皆须相称,故引此诗结之。

  ○注“鹈鹈”至“有德”。

  ○正义曰:“鹈,污泽”,《尔雅 释鸟》文。郭景纯云:“今之鹈鹕也,好群飞,沈於水,食鱼,故名‘污泽’,俗呼之为‘淘河’也。”云“以不濡污其翼为才”者,言凡鸟居水中,必濡湿其翼。今鹈鹕在水中,独能不濡其翼,故为才。案《诗》注云:“鹈鸟在梁,可谓不濡其翼乎?”言必濡其翼也,犹如小人在位,必辱其职。与此乖者,《注》礼在前,注《诗》在后,故所注不同也。

  子言之:“君子之所谓义者,贵贱皆有事於天下,天子亲耕,粢盛秬鬯以事上帝,故诸侯勤以辅事於天子。”言无事而居位食禄,是“不义而富且贵”。

  ○粢盛音咨。杜预云:“黍稷曰粢,在器曰盛。”秬音巨,黑黍。鬯,敕亮反,香酒也。子曰:“下之事上也,虽有庇民之大德,不敢有君民之心,仁之厚也。庇,覆也。无“君民之心”,是思不出其位。

  ○庇,必利反,徐方至反,又音秘。是故君子恭俭以求役仁,信让以求役礼,不自尚其事,不自尊其身,俭於位而寡於欲,让於贤,卑己而尊人,小心而畏义,求以事君。役之言为也。“求以事君”者,欲成其忠臣之名也。得之自是,不得自是,以听天命。言不易道徼禄利也。

  ○易音亦。侥,古尧反。《诗》云:‘莫莫葛藟,施于条枚。凯弟君子,求福不回。’凯,乐也。弟,易也。言乐易之君子,其求福修德以俟之,不为回邪之行要之,如葛藟之延蔓於条枚,是其性也。

  ○藟音诔,力水反。施,以豉反。条枚,亡回反。《毛诗传》云:“枝曰条,幹曰枚。”凯,本亦作恺,又作岂,同开待反,后放此。弟如字,本又作悌,音同,注及下皆同。乐音洛,下同。易,以豉反,下同。邪,似嗟反,曲也。行,下孟反,下至下文“行之浮於名也”及注皆同。要,一遥反。蔓音万。其舜、禹、文王、周公之谓与?有君民之大德,有事君之小心。言此德当不回也。

  ○与音馀。《诗》云:‘惟此文王,小心翼翼。昭事上帝,聿怀多福。厥德不回,以受方国。’”昭,明也。上帝,天也。聿,述也。怀,至也。言述行上帝德,以至於多福也。方,四方也。受四方之国,谓王天下。

  ○聿,尹必反。谓,王于况反。子曰:“先王谥以尊名,节以壹惠,耻名之浮於行也。谥者行之迹也。名者谓声誉也。言先王论行以为谥。“以尊名”者,使声誉可得而尊信也。壹读为一。惠犹善也。言声誉虽有众多者,即以其行一大善者为谥耳。在上曰“浮”。君子勤行成功,声誉逾行是所耻。

  ○谥音示。是故君子不自大其事,不自尚其功,以求处情。过行弗率,以求处厚。彰人之善,而美人之功,以求下贤。率,循也。行过不复循行,犹不二过。

  ○下,户嫁反。复,扶又反。是故君子虽自卑而民敬尊之。”言谦者所以成行立德。子曰:“后稷,天下之为烈也,岂一手一足哉。”烈,业也。言后稷造稼穑,天下世以为业。“岂一手一足”,喻用之者多无数也。唯欲行之,浮於名也,故自谓便人。”亦言其谦也。辟仁圣之名,云自便习於此事之人耳。

  ○行,下孟反。便,婢面反,又婢绵反,注同。辟音避。

  [疏]“子言”至“便人”。

  ○正义曰:此一节明天子以下,各有其事;又明舜、禹、文王、周公之德,皆能上事天帝,下庇四方。事异於上,故记者详之,又称“子言之”也。

  ○“天子亲耕,粢盛秬鬯以事上帝”者,天子事上帝,诸侯事天子,是贵贱皆有事於天子。案《小宰》注云:“天地大神,至尊不祼。”此祭上帝有秬鬯者,凡鬯有二,若和之以郁,谓之郁鬯,“郁人”所掌是也。祭宗庙而灌也,若不和郁,谓之秬鬯,“鬯人”所掌是也。谓五齐之酒,以秬鬯为之,以芬芳调畅,故言“秬鬯”,故得以事上帝。《大宗伯》云“莅玉鬯”者,谓享大鬼也。《棫朴》诗云“奉璋峨峨”者,谓据祭宗庙也,故与此不同也。

  ○“是故君子恭俭以求役仁”,“君子”,有仁德至诚之君子。言君子既有庇民大德,又自谦退不敢有君民之心,是仁爱深厚。以此之故,君子恭敬节俭,以求施为仁道也。役,为也。言以此求施为仁道也。

  ○“信让以求役礼”者,谓信实退让,以求施为於礼也。

  ○“得之自是,不得自是”者,“得之”,谓得利禄也,言虽得利禄,自行其为是之道。若不得利禄,亦自行其为是之道。言不问得之与失,恒行其是,而不行非也。

  ○“以听天命”者,言不苟易其道也。

  ○“《诗》云:莫莫葛藟,施于条枚”者,此《诗 大雅 旱麓》之篇,美文王之诗。言文王之兴,依约先祖,莫莫然如葛藟之蔓草,延施于条枚之木,犹如子孙之兴,亦由先祖而德盛也。

  ○“凯弟君子,求福不回”者,凯,乐也;弟,易也。言大王、王季乐易之君子求福,不为回邪之行。引之者,证君子以听天命,虽求福禄,不为邪僻之行。今以为葛藟“施於条枚”,是其性也。君子求福,不为回邪,亦是其性。引断章取义,故与《诗》文不同也。“其舜、禹、文王、周公之谓与”者,此是凯弟君子求福不回邪之谓与?以其虽有庇民之大德,恒有事君之小心,常能畏惧,是不回也。

  ○“诗云:惟此文王,小心翼翼。昭事上帝,聿怀多福”者,此《诗 大雅 大明》之篇,美文王之诗,言文王,小心翼翼。以昭明道德,尊事上帝。聿,述也。怀,至也。言文王述行上帝之德,以受众多之福。

  ○“厥德不回,以受方国”者,其德不有回邪,故受四方众国为天子也。引之者,证上“求福不回”也。

  ○“子曰先王谥以尊名”,以前经论君子“求福不回”,此一节广明君子名行相副、卑己尊人之义。“谥以尊名”者,谥谓谥号,名谓声誉。言人身死之后,累列生时之行迹作谥号者,以尊敬生前之声名,可得传於后世。

  ○“节以一惠”者,言为谥之时,善行虽多,但限节以一个善惠以为谥也。

  ○“耻名之浮於行也”者,所以善行既多,但取一事为谥者,耻善名之多,浮过於行,忠行不副於名,所以减众书之名,但取一事之善为谥也。

  ○“是故君子不自大其事,不自尚其功,以求处情”者,大,谓夸大。既不欲行过於名,故不自夸大其所为之事,不自加尚其所为之功名。所以不“大”、“尚”者,以求处情实,不欲虚为矫节也。

  ○“过行弗率,以求处厚”者,率,循也。若有过失之行,不复循而行之,即脩改以求处其仁厚之道。过失即改,以求处其厚也。

  ○注“壹读为一。惠犹善也。言声誉虽有”至“逾行所耻”。

  ○正义曰:上一是齐一,下一是数之一、二也。今经文为大一之字,郑恐是均同之理,故读为小一,取一个善名而为谥耳。

  ○云“在上曰浮”者,言物在水上称浮如浮云。云“君子勤行成功,声誉逾行是所耻”者,言君子之人,唯寝默勤行成功,不自彰伐。若使声誉逾越於行,是君子所耻也。

  ○“子曰:后稷,天下之为烈也,岂一手一足哉”,以上经君子取名浮於行,故此经名后稷,证名不可过行也。言后稷虽有大业,不自谓圣人,而称“便人”。“后稷,天下之为烈”者,言后稷周之始祖,有播殖之功。烈,业也。言天下之人,并将为业。“岂一手一足哉”者,言后稷之功,岂止一人之手,一人之足而用之哉。言用之者多,天下皆是也。

  ○“唯欲行之,浮於名也,故自谓便人”者,言后稷唯欲得实行过於虚名,故自谓便於稼穑之人,不自谓己之仁圣也。

  子言之:“君子之所谓仁者,其难乎?《诗》云:‘凯弟君子,民之父母。’凯以强教之,弟以说安之。乐而毋荒,有礼而亲,威庄而安,孝慈而敬,使民有父之尊,有母之亲。如此而后可以为民父母矣。非至德其孰能如此乎?“有父之尊,有母之亲”,谓其尊亲己如父母。

  ○强,其良反,徐其两反,说音悦。毋荒音无。

  [疏]“子言”至“此乎”。

  ○正义曰:此以下至“不胜其文”,更广明仁道,又显尊亲之异,并论虞、夏、商、周质文不等。今各随文解之。

  ○“仁者其难乎”,言行仁之道,其甚难乎为之不易。

  ○“诗云:凯弟君子,民之父母”者,言仁道为难,若有仁行可以为民之父母。此《诗 大雅 泂酌》之篇,戒成王之诗也。凯,乐也。弟,易也。言使民乐易之君子,则得为民之父母,言不易也。

  ○“凯以强教之,弟以说安之”,孔子既引《诗》,又释“凯”、“弟”之义。凯,乐也。言君子初以仁政化下,使人乐仰,自强不息,是“凯以强教之”。弟,谓逊弟。言以逊弟之道下化於民,民皆说豫而康安,是“弟以说安之”也。

  ○“乐而毋荒,有礼而亲”者,乐失於荒,礼失於疏,言明君教下为乐而毋荒,有礼而相亲也。“威庄而安,孝慈而敬”者,凡矜庄者,失在危惧;孝慈者,失在慢易。今明君临下,威严矜庄而民安也,孝顺慈爱而民敬也。

  ○“使民有父之尊,有母之亲”者,以有威庄,故“有父之尊”,言尊之如父。以有孝慈,故“有母之亲”,言亲之如母也。

  ○“非至德其孰能如此乎”者,言若非至德之君,其谁能使民如此,言仁道难也。

  今父之亲子也,亲贤而下无能。母之亲子也,贤则亲之,无能则怜之。母亲而不尊,父尊而不亲。水之於民也,亲而不尊。火尊而不亲。土之於民也,亲而不尊。天尊而不亲命。之於民也,亲而不尊。鬼尊而不亲。”或见尊或见亲,以其严与恩所尚异也。命,谓四时政令,所以教民勤事也。鬼,谓四时祭祀,所以训民事君也。

  ○怜,力田反。

  [疏]“今父”至“不亲”。

  ○正义曰:此明尊亲之异,父母不同。“今父之亲子也,亲贤而下无能”者,言父之於子,若见贤者则亲爱之,若见无能者则下贱之,以父立於义,分别善恶也。

  ○“母之亲子也,贤则亲之,无能则怜之”者,言母之於子,见贤则亲爱之,见其子无能则怜爱之,母以恩爱,不能分别善恶故也。

  ○“水之於民也,亲而不尊”者,水沐浴人多用,故“亲而不尊”。

  ○“火尊而不亲”者,火须离之,近则伤害人。不须轻近,故“尊而不亲”。

  ○“土之於民也,亲而不尊”者,土能生物载养,於人是亲也。於人为近,人所居处,遂“不尊”也。

  ○“天尊而不亲”者,天有雷霆日月,震耀杀戮,是尊也,而体高远,是“不亲”也。

  ○“命之於民也,亲而不尊”者,谓人君教命随四时以教於人,欲人生厚,是亲也。附近於民,使民勤事,是“不尊”。

  ○“鬼尊而不亲”者,鬼,谓鬼神。神道严敬,降人祸福,是尊也。人神道隔,无形可见,是“不亲”也。

  子曰:“夏道尊命,事鬼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先禄而后威,先赏而后罚,亲而不尊。远鬼神、近人,谓外宗庙,内朝廷。

  ○远,于万反,注及下同。近,附近之近,注及下同。朝,直遥反,下同。其民之敝,憃而愚,乔而野,朴而不文。以本不困於刑罚,少诈谖也。敝,谓政教衰失之时也。

  ○憃,伤容反,徐昌容反,范阳江反,又丁绛反,《字林》音丑降反,丑凶反。乔音骄。朴,普角反。谖,况袁反,诈也,忘之也。

  [疏]“子曰”至“不文”。

  ○正义曰:此一节明夏道“亲而不尊”之义。

  ○“夏道尊命”言夏之为政之道,尊重四时政教之命,使人劝事乐功也。

  ○“事鬼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者,宗庙在外,是“远鬼神”也。朝廷在内,是“近人”也。以忠恕养於民,是“忠焉”也。所为如此,是“亲而不尊”也。

  ○“其民之敝憃而愚”者,敝,谓其后世政教衰败时。夏家后世政教败时,民皆憃愚。所以然者,昔时恒先禄后,罚则民皆承宽裕,无浇诡也。情既不浇诡,至於衰末,犹不知避严刑峻法,如憃愚也。

  ○“乔而野”者,亦因昔时宽裕忠恕,至末世民犹骄野如淳朴之时也。

  ○“朴而不文”者,淳时民皆质朴,不竞文华。至乱时犹承奉之亦然也。

  ○注“以本不困於刑罚,少诈谖也”。

  ○正义曰:以夏尚仁恩,其民不困苦於刑罚,及其衰末,犹有先世遗风,少有诈伪谖妄。《尔雅 释训》云:“萲、谖,忘也。”则忘字“亡”下著“心”。今与诈相对,则谖是诈之义,当“亡”下著“女”也。

  “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先鬼后礼,谓内宗庙,外朝廷也。礼者,君臣朝会,凡以挚交接相施予。

  ○以挚音至。相施,始至反,下文同。其民之敝,荡而不静,胜而无耻。以本忕於鬼神虚无之事,令其心放荡无所定,困於刑罚,苟胜免而无耻也。《月令》曰:“无作淫巧,以荡上心。”

  ○胜而,始证反。忕音誓,与上“忕於”同。令其,力呈反。巧,苦教反,又如字。

  [疏]“殷人”至“无耻”。

  ○正义曰:此一节明殷代“尊而不亲”之事。尚虚无之事,故“率民以事神”。

  ○“先罚而后赏”者,案:襄二十六年《左传》云:“赏以春夏,罚以秋冬。”又《月令》云:“春行夏赏,秋冬行刑。”与此违者,彼谓王者大体一岁之中法天道生杀,故春夏赏,秋冬刑。此《记》所云,谓赏罚同时所行,夏则先赏后罚,殷则先罚后赏,其民之敝荡而不静者,以其本尚虚无之事,尊敬鬼神,至其末世敝失,其民放荡不能安静也。

  ○“胜而无耻”者,由本“困於刑罚”,但得“苟胜”,无以惭耻。

  ○注云“先鬼而后礼,谓内宗庙,外朝廷也”。

  ○正义曰:以夏、周人“敬鬼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外宗庙,内朝廷”。以此反之,则殷人先鬼后礼,是“内宗庙,外朝廷”也。

  ○注“以本忕於鬼神虚无之事,令其心放荡无所定”。

  ○正义曰:忕,串也,习也。贵尚习鬼神,鬼神无体,故云“虚无之事”。以为事不在实,故心放荡无所定也。

  “周人尊礼尚施,事鬼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其赏罚用爵列,亲而不尊。“赏罚用爵列”,以尊卑为差。其民之敝,利而巧,文而不惭,贼而蔽。”以本数交接以言辞,尊卑多狱讼。

  ○蔽,毕世反,又音弊。数,色角反。

  [疏]“周人”至“而敝”。

  ○此明周代“亲而不尊”之事。

  ○“尊礼尚施”者,谓尊重礼之往来之法,贵尚施惠之事也。

  ○“其赏罚用爵列”者,既不先赏后罚,亦不先罚后赏,唯用爵列尊卑,或赏或罚也。

  ○“其民之敝,利而巧,文而不惭”者,以其尚礼本数交接往来,故便利机巧,多文辞而无惭愧之心也。

  ○“贼而蔽”者,以本为治之时,上下有序,至其敝末,尊卑错失,为饶狱讼,共相贼害而困蔽。以其礼失於烦,故致然也。“夏道尊命”,至“殷人尊神”,“周人尊礼”,三代所尊不同者,案《元命包》云:“三王有失,故立三教以相变。夏人之立教以忠,其失野,故救野莫若敬。殷人之立教以敬,其失鬼,救鬼莫若文。周人之立教以文,其失荡,故救荡莫若忠。”如此循环,周则复始,穷则相承,此亦三王之道,故三代不同也。

  子曰:“夏道未渎辞,不求备、不大望於民,民未厌其亲。殷人未渎礼,而求备於民。周人强民,未渎神,而赏爵刑罚穷矣。”“未渎辞”者,谓时王不尚辞,民不亵为也。“不求备、不大望”,言其政宽,贡税轻也。“强民”,言承殷难变之敝也。“赏爵刑罚穷矣”,言其繁文备设。

  ○厌,於艳反。强,其两反,注同。税,申锐反。

  [疏]“子曰”至“穷矣”。

  ○上明三代亲尊有异,此经更明三代治民有异之事。

  ○“未渎辞”者,渎谓亵渎,辞谓言辞。夏时为政之道,未亵渎於言辞。君既不尚辞,民亦不为,故言“未渎辞”。夏言“未渎辞”,则殷渎辞也。

  ○“不求备、不大望於民”者,求备,谓每事徵求,皆令备足。大望,谓赋税既重,大所责望於民。夏代不然,故云“不求备、不大望於民”也。

  ○“民未厌其亲”者,以上“不求备、不大望於民”,民无困苦,故未厌其上下相亲之心也。

  ○“殷人未渎礼,而求备於民”者,以殷承夏后,虽已亵渎言辞,仍未亵渎於礼,言君臣上下,於礼事简略,不亵渎也。殷言“未渎礼”,则周渎礼矣。

  ○“而求备於民?渎者,言殷不如夏宽,每事求备於民,亦大望於民也。

  ○“周人强民”,以周承殷后,遭纣衰乱,风俗顽凶,故周人设教,强劝人以礼义,亦比夏、殷多此一句也。

  ○“未渎神”者,言周治太平之时,虽已渎於礼,犹未亵渎鬼神,祭天地宗庙诸神,尚有时限,未亵渎也。则周衰之后,而渎神也。

  ○“而赏爵刑罚穷矣”者,以周人贵礼,礼尚往来交接,故赏爵、刑罚之事,穷极烦多。

  子曰:“虞、夏之道,寡怨於民。殷、周之道,不胜其敝。”胜,犹任也。言殷、周极文,民无耻而巧利,后世之政难复。

  ○胜音升,注同。敝音弊。任,如金反。复音伏。子曰:“虞、夏之质,殷、周之文至矣。言后有王者,其作质、文,不能易之。

  ○易音亦。虞、夏之文,不胜其质。殷、周之质,不胜其文。”言王者相变,质、文各有所多。

  ○胜,世证反,又音升。子言之曰:“后世虽有作者,虞帝弗可及也已矣。君天下,生无私,死不厚其子,子民如父母,有憯怛之爱,有忠利之教,亲而尊,安而敬,威而爱,富而有礼,惠而能散。其君子尊仁畏义,耻费轻实,忠而不犯,义而顺,文而静,宽而有辨。“死不厚其子”,言既不传位,又无以丰饶於诸臣也。“耻费”,不为辞费出空言也。实,谓财货也。辨,别也,犹宽而栗也。静,或为“情”。

  ○憯,七感反。怛,旦达反。费,芳贵反,注同。传,文专反。别,彼列反,下“不别”同。《甫刑》曰:‘德威惟威,德明惟明。’非虞帝,其孰能如此乎?”德所威则人皆畏之,言服罪也。德所明则人皆尊宠之,言得人也。

  ○曰音越。威如字,威畏也,读者亦依《尚书》音畏也。

  [疏]“子曰”至“此乎”。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虞、夏、商、周四代质、文之异。

  ○“虞夏之道,寡怨於民”,以其政宽,故“寡怨於民”,言民怨尚少。“殷周之道,不胜其敝”者,以殷、周文烦,失在苛碎,故其民不堪胜敝败也。不言无怨,而言“寡怨於民”者,天地之大,犹有所憾,如冬寒夏雨,民犹怨之,如圣人之德,无善不包,人犹怨之,是不备也。如舜,寡怨於民也。

  ○“子曰:虞夏之质,殷周之文至矣”者,至,谓至极也。言虞、夏为质,殷、周为文,并已至极矣。纵令后王为质,不能过於虞、夏;后王为文,亦不能过於殷、周,是至极矣。

  ○“虞夏之文,不胜其质”者,言虞、夏之时,虽有其文,但文少而质多,故文不胜於质。“殷周之质,不胜其文”者,言殷、周虽有其质,亦质少而文多,故“不胜其文”。然案《三正记》云:“文质再而后始。”则虞质夏文,殷质周文。而云“虞夏之质,殷周之文”者,夏家虽文,比殷家之文犹质。殷家虽质,比夏家之质犹文於夏。故夏虽有文,同虞之质,殷虽有质,同周之文。

  ○“子言之曰:后世虽有作者,虞帝不可及也”。

  ○正义曰:以上经论虞、夏、商、周,此特明虞帝之美已矣者,言后世之君,虽有作其善政者,而比於虞帝,不可齐及之也。

  ○“君天下,生无私”者,明虞帝之德,后世虽作,不可及。言舜为天下序爵,必以德而不用私也。

  ○“死不厚其子”者,厚,谓丰厚。既不传位,又不以财物丰厚於其子,故云“不厚其子”。“子”,谓商均也。

  ○“子民如父母”者,子,谓子爱於民,如父母爱子也。

  ○“有憯怛之爱”者,言爱民之志,有凄憯恻怛,言舜天性自仁,故怜爱於人。“有忠利之教”者,言有忠恕利益之教也。

  ○“亲而尊”者,有母之亲,有父之尊。

  ○“安而敬”者,体安而能敬,敬,即前“威庄而安”也。

  ○“威而爱”者,有威而又有爱也。

  ○“富而有礼”者,富,有四海而不骄,是“有礼”也。

  ○“惠而能散”者,施惠得所,为能散也。

  ○“其君子尊仁畏义”者,“其君子”,谓虞朝之臣也。君圣臣贤,是由舜而得然也,若民有仁者则尊之,有义者则畏之。

  ○“耻费轻实”者,费,辞费也。言而不行,谓之“辞费”也。言必履而行之,是耻於辞费也。“轻实”者,实,财货也。贵人而贱禄,是轻财也。

  ○“忠而不犯”者,尽心於君,是其忠也;无违政教,是不犯也。

  ○“义而顺”者,至极君臣之义而不悖德,是“义而顺”也。

  ○“文而静”者,臣皆有文章,而又清净。“宽而有辨”者,辨,别也。臣之效舜之宽容,治政不慢而有分别也。

  ○“《甫刑》曰:德威惟威,德明惟明”,引之者,所以结舜德也。下“威”训“畏”,下“明”训“尊”。言舜之道德,欲威惧於人,则在下之民惟畏惧之,故云“德威惟威”。“德明惟明”者,谓舜以德标明善人,惟能得善人,惟天下之人皆所以尊重之。

  ○“非虞帝,其孰能如此乎”者,如上之事不是虞帝,其谁人能得如此乎?案今《尚书》之篇,以明尧德,而云“虞帝”者,言虞帝亦能如是,且记者断章而为义也。

  子言之:“事君先资其言,拜自献其身,以成其信。资,谋也。献,犹进也。言臣事君,必先谋定其言,乃后亲进为君言也。是故君有责於其臣,臣有死於其言,故其受禄不诬,其受罪益寡。”“死其言”者,竭力於其所言之事,死而不负。於事不信曰诬。

  ○诬音无。

  [疏]“子言”至“益寡”。

  ○正义曰:此一节至“辞欲巧”,广明君子事君之道,又明君子为行,须内外相副。今各随文解之。

  ○“事君先资其言”者,言臣欲见君,必须先谋度其言,言定然后见也。

  ○“拜自献其身”者,献,进也。为谋既定,乃拜见自进其身也。“以成其信”者,谓先谋后见,成其言之信实。

  ○“是故君有责於臣,臣有死於其言”者,以其先谋,乃可见君,故君有责於其臣,臣当竭力守节,死於其所言也。

  ○“故其受禄不诬,其受罪益寡”者,以其言善乃受禄,是受禄不诬罔也。顺死其言,以竭臣力,是受罪益寡少也。

  子曰:“事君,大言入则望大利,小言入则望小利。大言,可以立大事也。小言,可以立小事也。入,为君受之。利,禄赏也。入,或为“人”。

  ○为君,于伪反。故君子不以小言受大禄,不以大言受小禄。言臣受禄,各用其德能也。《易》曰:‘不家食吉。’”此《大畜 彖》辞也。《彖》曰:“不家食吉,养贤也。”言君有大畜积,不与家食之而已。必以禄贤者,贤有大小,禄有多少。

  ○畜,敕六反,下同。彖,吐乱反。

  [疏]“子曰”至“食吉”。

  ○正义曰:此一节广事君之道,依言大小而受禄。

  ○“大言入则望大利”者,入,犹受也。利,禄也。大言,谓立大事之言,进入於君,君所受纳,如此乃望大禄。

  ○“小言入则望小利”者,小言,谓立小事之言。小言进入受於君,则唯望小利也。

  ○“故君子不以小言受大禄,不以大言受小禄”,言臣禄各以其德能相称。若小言受大禄则臣滥,若大言受小禄则君重财而薄德也。

  ○“《易》曰:不家食吉”,此《大畜》卦辞也。案:《易 大畜》:“利贞,不家食吉,利涉大川。”“不家食吉”者,言君有大畜积,不唯与家人食之而已,当与贤人食之,故得吉。此《大畜》,乾下艮上之卦,注云:“自九三至上九,有颐象居外,是不家食吉,而养贤。”引之者,证君有禄而养贤,贤有大小,故禄亦有多少。

  子曰:“事君不下达,不尚辞,非其人弗自。“不下达”,不以私事自通於君也。“不尚辞”,不多出浮华之言也。“弗自”,不身与相亲。《小雅》曰:‘靖共尔位,正直是与。神之听之,式穀以女。’”靖,治也。尔,女也。式,用也。穀,禄也。言敬治女位之职事,正直之人乃与为伦友,神听女之所为,用禄与女。

  ○共音恭,本亦作恭,同。女音汝,注同。

  [疏]“子曰”至“以女”。

  ○此一节广明臣之事君,当以正直之道。“不下达”者,不以在下细碎小事通达於君。

  ○“不尚辞”者,不贵尚浮华之言辞。“非其人弗自”者,非其好人,不身自与之相亲。

  ○“《小雅》曰:靖共尔位,正直是与”,此《诗 小雅 小明》之篇,刺幽王之诗。大夫悔仕乱世,戒其未仕者,云“靖共尔位”。靖,谋也。共,具也。言明君靖谋共具尔之爵位,有正直之德者,於是与也。

  ○“神之听之,式穀以女”者,式,用也;穀,善也;以,用也。言神明听聆女德,君若用其善人,则当用女也。《诗》之本文如此,今记者断章取义,证明非善人不德与之相亲。靖,治也。尔,女也。言为女之道,治理恭敬女之职位;若见正直善人,於是与之为朋友,如此则神明听聆女之所为。穀,禄也。用此福禄,以与女也。

  子曰:“事君远而谏,则讇也;近而不谏,则尸利也。”尸,谓不知人事无辞让也。

  ○讇,本亦作谄,敕捡反。子曰:“迩臣守和,宰正百官,大臣虑四方。”迩,近也。和,谓调和君事者也。齐景公曰:唯据与我和。宰,冢宰也。冢宰主治百官。子曰:“事君欲谏不欲陈。陈,谓言其过於外也。《诗》云:‘心乎爱矣,瑕不谓矣。中心藏之,何日忘之?’”瑕之言胡也。谓,犹告也。

  ○藏如字,郑解《诗》作“藏”,云“善也”。

  [疏]“子曰”至“忘之”。

  ○此一节明臣事君谏诤之道。“远而谏则讇也”者,若与君疏远,强欲谏诤,则是讇佞之人,望欲自达也。

  ○“近而不谏,则尸利也”者,若亲近於君而不谏,则似如尸之受利禄也。祭祀之尸,无言辞而受享祭时,犹似近臣不谏,不知人事,无辞让之心,如尸之受利然也。

  ○“子曰迩臣守和”者,迩,近也;和,谓调和。言亲近之臣,献可替否,毗辅赞助於君,守其调和之事也。

  ○“宰正百官”者,宰,谓冢宰;正,治百官。

  ○“大臣虑四方”者,谓二伯州牧之等,谋虑四方。此大臣亦兼冢宰,但冢宰居於中,故言“正百官”耳。

  ○“《诗》云:心乎爱矣,瑕不谓矣”,此《小雅 隰桑》之篇,剌幽王之诗。君子在野,诗人念之,云心乎爱此君子矣。瑕,远也。谓,勤也。言念此君子远离,此不勤乎,言近於勤矣,终当念之。

  ○“中心藏之,何日忘之”者,藏,善也。言中心善此君子,何日忘此君子矣。《诗》之本文如此,今记人所引此,云心乎爱此君子矣。瑕之言胡,胡,何也。谓,犹告也。言何不以事告谏於君矣。“中心藏之”,与《诗》文同。王肃以为“藏,善”,郑亦然也。皇氏以为人臣中心包藏君恶,不欲乡人陈之,非其义也。凡谏者,若常谏之时,天子诤臣七人,诸侯五人,大夫三人。唯大臣得谏,若岁初则贵贱皆得谏也,故襄十四年《左传》师旷对晋侯云:“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补察其政。史为书,瞽为诗,工诵箴谏,大夫规诲,士传言,庶人谤,商旅于市,百工献艺。”《国语》又云:“天下听政公卿,至於列士献诗,瞽献典,史献书,师箴,瞍赋,矇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此皆孟春之月,上下皆谏,故传引《夏书》曰每岁孟春,“遒人以木铎徇於路”是也。

  子曰:“事君难进而易退,则位有序。易进而难退,则乱也。乱,谓贤否不别。

  ○易,以豉反,下及注“易绝”同。故君子三揖而进,一辞而退,以远乱也。”进难者,为主人之择己也。退速者,为君子之倦也。

  ○远,于万反。为主人,于为反,下同。子曰:“事君三违而不出竟,则利禄也。人虽曰‘不要’,吾弗信也。”违,犹去也。“利禄”,言为贪禄留也。臣以道去君,至於三而不遂去,是贪禄,必以其强与君要也。

  ○竟音境。要,於遥反,注同。言为,于伪反。强,其良反,旧其两反。子曰:“事君慎始而敬终。”轻交易绝,君子所耻。子曰:“事君可贵可贱,可富可贫,可生可杀,而不可使为乱。”乱,谓违废事君之礼。

  [疏]“子曰”至“为乱”。

  ○此明臣事君,亦当使贤与不贤分别之事。

  ○“难进”,谓君择己,易退谓君厌己。

  ○“则位有序”者,谓贤愚别也。

  ○“则乱”者,谓贤愚不别也。

  ○“子曰:事君慎始而敬终”者,慎,谓谨慎以尽忠,是“慎始”也。终,谓终竟择善为朋友。

  ○“子曰事君可贵可贱”者,言事君可使之贵,可使之贱,可使之富,可使之贫,可使之生,可使之死,但不可使为乱也。乱,谓废事君之礼也。熊氏以为“可杀”者,谓臣可杀君,引《春秋》杀君称君,君无道。此非辞也。

  子曰:“事君,军旅不辟难,朝廷不辞贱。言尚忠且谦也。

  ○辟音避。难,乃旦反。朝,直遥反。处其位而不履其事,则乱也。履,犹行也。故君使其臣,得志则慎虑而从之。否则孰虑而从之。终事而退,臣之厚也。使,谓使之聘问、师役之属也。“慎虑而从之”者,此己志也,欲其心有成也。否,谓非己志也,“孰虑而从之”,又计於已利害也。“终事而退”,非己志者,事成则去也。事,或为“身”。

  ○慎字,本亦作古昚字。《易》曰:‘不事王侯,高尚其事。’”言臣致仕而去,不复事君也,君犹高尚其所为之事,言尊大其成功也。

  ○复,扶又反。

  [疏]“子曰”至“其事”。

  ○此广明为臣事君之礼。

  ○“军旅不辟难”者,谓使之在军旅之中,不辟危亡之难也。

  ○“朝廷不辞贱”者,谓在朝廷之中,不得辞其卑贱之所也。

  ○“处其位而不履其事,则乱也”,履,行也。谓臣处其位而不行其事,则近乱也。

  ○“故君使其臣,得志则慎虑而从之”者,既必无辟,故有此以下事也。使之,谓聘问、师役之事。得志,谓君使臣当己才。虽当己才,犹宜谨慎思虑,从君之命而行之,必使成功也。

  ○“否则孰虑而从之”者,否,谓君所使之事非己本才也。虽非已本才而君命无择,则弥孰思虑而从行之。

  ○“终事而退”者,终事,谓事毕也。既本非己才,而幸得终竟,竟即辞而退也。

  ○“臣之厚也”者,得志及不得志,并从而无违,是臣行之笃厚也。

  ○“《易》曰:不事王侯,高尚其事”者,此《易 蛊卦》上九爻辞,案:《易 蛊卦》,巽下艮上,上九艮爻,艮为山,辰在戌,得乾气父老之象,是臣之致事也,故“不事王侯”。是不得事君,君犹高尚其所为之事。引之者,证臣之事君,终事而退,是臣之厚重也。

  ○注“使谓”至“去也”。

  ○正义曰:知“使谓聘问、师役”者,以经云“慎虑而从之”,又云“孰虑而从之”,谓随从其事,故知出使在外也。云“慎虑而从之者,此己志也,欲其必有成也”者,所以谨慎思虑,而从就此事者,是己之思虑所及,欲其必有成功,故须“慎虑”也。云“否谓非己志也,孰虑而从之,又计於己利害也”者,谓此事非本己志,当孰须思虑计谋此事於我已身利之与害。若於己为利,当勤力为之。若於己害,亦须为之,不得辞也。云“终事而退,非己志者,事成则去也”者,若元是己志,其事虽成,犹须为之,不可即退。若此事元非己志,为君暂使,己事成之后,则当退也。

  子曰:“唯天子受命于天,士受命于君。言皆有所受,不敢专也。“唯”,当为“虽”字之误也。

  ○唯天子,唯音虽,出注。故君命顺,则臣有顺命;君命逆,则臣有逆命。言臣受顺则行顺,受逆则行逆,如其所受於君,则为君不易矣。

  ○易,以豉反。《诗》曰:‘鹊之姜姜,鹑之贲贲。人之无良,我以为君。’”姜姜、贲贲,争斗恶貌也。良,善也。言我以恶人为君,亦使我恶如大鸟“姜姜”於上,小鸟“贲贲”於下。

  ○鹊,《字林》作鹊,《说文》作鹊,音七略反。姜,居良反。鹑,士伦反。贲音奔,注同。

  [疏]“子曰”至“为君”。

  ○此节明臣事君不敢专辄,又明君之出命不可不慎。为与上更端,故言“子曰”。

  ○“唯天子受命於天”者,“唯”,当为“虽”,虽天子之尊,不敢自专,犹须受命於天然后行也。

  ○“《诗》曰:鹊之姜姜”者,此《诗 鄘风 鹑之奔奔》篇,剌宣姜之诗。其诗之意,以宣姜通於公子顽,母与子淫,鹑、鹊之不若,故剌之。云鹊自匹偶“姜姜”然,鹑自匹偶“贲贲”然,各当有匹。今宣姜与公子顽私通,不如鹑、鹊也。

  ○“人之无良,我以为君”者,人,谓宣姜,无良善之行,我君惠公反以此为小君。此经引《诗》断章,言君有逆命,似大鸟“姜姜”争斗於上,小鸟“贲贲”亦争斗於下,谓君无良善,我等万民以恶人为君也。

  子曰:“君子不以辞尽人。不见人之言语,则以为善,言其馀行或时恶也。

  ○行,下孟反,下文并注同。故天下有道,则行有枝叶;天下无道,则辞有枝叶。“行有枝叶”,所以益德也。言有枝叶,是众虚华也。枝叶依幹而生,言行亦由礼出。是故君子於有丧者之侧,不能赙焉,则不问其所费。於有病者之侧,不能馈焉,则不问其所欲。有客不能馆,则不问其所舍。皆辟有言而无其实。

  ○赙音附。费,芳贵反。馈,其位反。辟音避。故君子之接如水,小人之接如醴。君子淡以成,小人甘以坏。水相得,合而已。酒醴相得,则败。淡,无酸酢少味也。接,或为“交”。

  ○醴,徐音礼。淡,大敢反,又大暂反,徐徒阚反,注同。酸,悉官反。酢,七故反。《小雅》曰:‘盗言孔甘,乱是用餤。’”盗,贼也。孔,甚也。餤,进也。

  ○餤音谈,徐本作监,以占反。

  [疏]“子曰”至“用餤”。

  ○前明事君之道,此明君子之行,不可虚用其辞。以事殊於上,故言“子曰”。

  ○“君子不以辞尽人”者,皆君子与人之交,必须验行,不得以其言辞之善,则谓行之尽善。或发言善而行恶也。

  ○“故天下有道,则行有枝叶”者,言有道之世,则依礼所行,外馀有美好,犹如树幹之外,更有枝叶也。

  ○“天下无道,则辞有枝叶”者,无道之世,人皆无礼,行不诚实,但言辞虚美,如树幹之外,而更有枝叶也。

  ○“是故君子於有丧者之侧,不能赙焉,则不问其所费”者,此经皆有言无实,戒其不得虚言也。

  ○“君子之接如水”者,言君子相接,不用虚言,如两水相交寻合而已。

  ○“小人之接如醴”者,小人以虚辞相饰,如似酒醴相合,必致败坏。

  ○“君子淡以成,小人甘以坏”者,水相合为江河,酒醴相合而久乃败坏也。

  ○“《小雅》曰:盗言孔甘,乱是用餤”者,此《巧言》之篇,剌幽王之诗。孔,甚也。餤,进也。言盗贼小人,其言甚美,幽王信之,祸乱用是进益。引之者,证小人“甘以坏”。

  子曰:“君子不以口誉人,则民作忠。誉,绳也。

  ○誉音馀,注同。绳,市升反。《左传》以“绳”为“誉”。故君子问人之寒则衣之,问人之饥则食之,称人之美则爵之。皆为有言不可以无实。

  ○衣,於既反。食音嗣。为,于伪反。《国风》曰:‘心之忧矣,於我归说。’”欲归其所说忠信之人也。

  ○说音悦,又始锐反,注同。

  [疏]“子曰”至“归说”。所以前经君子不用虚言,故此经明言当以实,其事稍殊,故言“子曰”。

  ○注“誉,绳也”。

  ○正义曰:言绳可以度量於物,凡口誉於人,先须付度,亦量之於心,故以“誉”为“绳”也。案庄十四年《左传》云:“蔡侯绳息妫以语楚子。”杜注云:“绳,誉也。”绳既训为“誉”,誉亦训“绳”郑注以为此解。

  ○“《国风》曰:心之忧矣,於我归说”者,此《曹风 蜉蝣》之篇,剌曹君之诗。言曹君好絜其衣服,不修政事,国将灭亡,故贤臣之心忧矣。说,舍也。国既灭亡,於我之身,何所归舍。此则引《诗》断章,故义不与《诗》相当,言虚华之人,心忧矣,我今归此所说忠信之人。引之者,证疾其虚言也。

  子曰:“口惠而实不至,怨菑及其身。善言而无信,人所恶也。

  ○菑音灾。恶,乌路反。是故君子与其有诺责也,宁有已怨。已,谓不许也。言诺而不与,其怨大於不许。

  ○已音以。《国风》曰:‘言笑晏晏,信誓旦旦。不思其反,反是不思,亦已焉哉。’”此皆相与为昏礼而不终也。言始合会,言笑和说,要誓甚信。今不思其本,恩之反覆,反覆之不思,亦已焉哉。无如此人,何怨之深也。

  ○晏,於谏反。信誓,本亦作“矢誓”。旦如字,《字林》作“{旦心}。亦已音以。说音悦。覆,反覆,并芳服反。

  [疏]“子曰”至“焉哉”。

  ○正义曰:前经明其言当实,此明言若不实,则怨及身。“口惠而实不至”者,言口施恩惠於人,而实行不至,人则怨之,故言“怨菑及其身”也。

  ○“是故君子与其有诺责也”者,诺,谓许人之物。责,谓诈而不与而被责。若其有物许人,不与被责也。

  ○“宁有已怨”者,已,谓休已。宁可有发初休已不许而被怨。许而不与,其责大。发初不与,其责小。

  ○“《国风》曰:言笑晏晏,信誓旦旦”者,《卫风 氓》之篇也。妇人被男子所诱,在后色衰见弃,追恨男子云,初时与我言笑晏晏然和悦也,信其言誓旦旦然相思恳诚也。

  ○“不思其反”者,谓今男子不思念其本恩之反覆,是男子不思之事如此,则无如之何。“亦已焉哉”,言恨之甚也。引者,证许而不与,被人所怨也。

  子曰:“君子不以色亲人。情疏而貌亲,在小人则穿窬之盗也与?”子曰:“情欲信,辞欲巧。”巧,谓顺而说也。

  ○穿音川。窬,范羊朱反,徐音旦。与音馀。说音悦。

  [疏]“子曰”至“欲巧”。

  ○正义曰:此明更申以情行相副,故称“子曰”。

  ○“君子不以色亲人”者,谓不以虚伪善色诈亲於人也。

  ○“在小人则穿窬之盗也与”,言情疏貌亲,而心不悫实,恒畏於人,譬之於细小人,则“穿窬之盗”也。许慎《说文》云穿窬者,外貌为好,而内怀奸盗,似此情疏貌亲之人,外内乖异,故云“穿窬之盗也与”。

  ○“子曰情欲信,辞欲巧”者,既称“情疏而貌亲”,故更明情貌信实,所以重言之也。

  ○“辞欲巧”者,言君子情貌欲得信实,言辞欲得和顺美巧,不违逆於理,与“巧言令色”者异也。

  子言之:“昔三代明王,皆事天地之神明,无非卜筮之用,不敢以其私亵事上帝。言动任卜筮也。神明,谓群神也。是故不犯日月,不违卜筮。日月,谓冬、夏至,正月及四时也。所不违者,日与牲尸也。

  ○夏,户嫁反。卜、筮不相袭也。袭,因也。大事则卜,小事则筮。大事有时日。大事,有事於大神,有常时常日也。小事无时日,有筮。有事於小神,无常时常日。“有筮”,临有事筮之。外事用刚日,内事用柔日。顺阴阳也。阳为外,阴为内。事之外内,别乎四郊。

  ○别,彼列反。不违龟筮。”子曰:“牲牷礼乐齐盛,是以无害乎鬼神,无怨乎百姓。”牷,犹纯也。

  ○牷音全,绝色也,本亦作全,注同。齐音粢,本亦作赍。

  [疏]“子言”至“百姓”。

  ○正义曰:此以下至於篇末,总明卜筮之用,各随文解之。

  ○“昔三代明王”者,谓夏、殷、周。

  ○“皆事天地之神明”者,谓祭事天地及诸神明也。“无非卜筮之用”者,言皆须卜筮,唯九月大享帝於明堂,不用卜也。故《曲礼》下篇云:“大飨不问卜。”郑云:“莫適卜也。以其总飨五帝,不知主何帝而卜之,故不卜矣。”所以必须卜者,不敢以其私亵奉事上帝,故皆卜之也。

  ○“子曰牲牷礼乐齐盛,是以无害乎鬼神,无怨乎百姓”者,以其事上帝神明,不敢自专,皆依卜筮,动合於礼,故夫子总更结之。牲牷之等,礼乐之俦,粢盛之实,皆不违龟筮。是以此等所用,无亏害於鬼神,无见怨於百姓,以其无非卜筮之用,动顺於礼故也。

  ○注“日月”至“尸也”。

  ○正义曰:冬至,谓祭圜丘;夏至,谓祭方泽;正月,谓祭感生之帝;及四时迎气,用四时之吉日也。知冬、夏及四时皆卜者,案《大宰》云:“祀五帝,帅执事而卜日。”郑注云“五帝,谓四郊及明堂”,是四郊有卜也。《大宰》又云:“祀大神,祭大示亦如之。”大神,则冬至祭圜丘,大示,则夏至祭方泽。案:《公羊》、《穀梁》“鲁郊”传云“卜三正”,则知天子郊用夏正亦卜之,故知“冬、夏至,正月及四时”皆卜日也。然明堂不问卜,而注“大宰祀五帝卜日”云“四郊及明堂”者,广解五帝所在,其实祀明堂不卜也。案《周礼》,祀宗庙亦卜日。注不言宗庙者,以经云“事上帝”,故唯解祭天之时。云“不违者,日与牲尸”者,案僖三十一年《左传》云:“礼不卜常祀,而卜其牲日。”是有其牲日也。案《特牲》、《少牢》云:大夫、士筮尸。则天子诸侯有卜尸也。

  ○注“大事则卜,小事则筮”。

  ○正义曰:此解经“卜、筮不相袭”之事。既大事卜,小事筮,是二者不相因袭也。此大事,谓征伐出师及巡守也。其实是中事对小事为大耳。“小事则筮”者,若《周礼 簭人》有九簭,“筮更”、“筮咸”之属是也。此与《曲礼》文同而注异者,各随文势也。

  ○注“大事,有事於大神,有常时常日也”。

  ○正义曰:既有“常时常日”而用卜者,亦不敢专也。故《曲礼》篇云:“日而行事则必践之。”又《祭统》云:“虽有明知之心,必进断其志。”是虽有常日,犹用卜也。

  ○注“有事於小神,无常时常日,有筮,临有事筮之”。

  ○正义曰:此经皆论祭祀之事,故解小事。云“有小事於小神”,其实《周礼》小事非唯小祀而已。既云小事用筮,而《大卜》云“凡小事莅卜”者,彼谓大事中之小事,非此之小事也。

  ○注“事之外内,别乎四郊”。

  ○正义曰:先师以为祭天而用辛,虽外用柔日,祭社用甲,虽内用刚日,殊别於四郊之祭,言用刚、柔之日,不可与四郊同。其馀他事,今谓“事之外内,别乎四郊”者,谓四郊之外为外事,若“甲午祠兵,吉日庚午,既差我马”之属是也。四郊之内为内事,若郊之用辛,及宗庙少牢用丁亥之属是也,故言“别於四郊”。外内别用,限别以四郊为限。

  子曰:“后稷之祀易富也。其辞恭,其欲俭,其禄及子孙。富之言备也。以传世之禄,恭俭者之祭易备也。

  ○易,以豉反,注同。传,丈专反,下同。共音恭。《诗》曰:‘后稷兆祀,庶无罪悔,以迄于今。’”兆,四郊之祭处也。迄,至也。言祀后稷於郊以配天。庶几其无罪悔乎,福禄传世,乃至於今。

  ○迄,许讫反。处,昌虑反。下“建国之处”同。

  [疏]“子曰”至“于今”。

  ○以前经明不违卜筮,动合神明,故此经明后稷祭祀,福流后世,以证成其义。

  ○“后稷之事,易富也”者,富,备也。后稷乃帝喾之子,世有禄位,后稷又祭祀恭俭,以世禄之饶供俭薄之祭,故易丰备也。

  ○“其禄及子孙”者,以后稷祭祀,其辞恭敬,其欲节俭,神之降福,故“禄及子孙”。

  ○“诗曰:后稷兆祀”者,是《大雅 生民》之篇,美成王尊祖配天。所以尊后稷配天者,以后稷生存之时,於四郊之兆域,祭祀於天,而事皆合礼,庶几无罪过悔恨,故迄至於今文、武之时,而王有天下。

  子曰:“大人之器威敬。言其用之尊严。天子无筮,谓征伐出师若巡守也,天子至尊,大率皆用卜也。《春秋传》曰:“先王卜征五年,岁袭其祥。”

  ○守,手又反。诸侯有守筮。守筮,守国之筮,国有事则用之。天子道以筮。始将出,卜之。道有小事则用筮。诸侯非其国不以筮,卜宅寝室。入他国则不筮,不敢问吉凶於人之国也。诸侯受封乎天子,因国而国,唯宫室欲改易者,得卜之耳。天子不卜处大庙。”卜可建国之处吉,则宫庙吉可知。

  ○大音泰。子曰:“君子敬则用祭器。谓朝聘待宾客崇敬,不敢用燕器也。

  ○朝,直遥反。是以不废日月,不违龟筮,以敬事其君长。用龟筮,问所贡献也。

  ○长,丁丈反。是以上不渎於民,下不亵於上。”言上之於下以直,则下应之以正,不亵慢也。

  ○应,应对之应。慢,字又作“僈”,武谏反。

  [疏]“子曰”至“於上”。

  ○“以上经明在国内事上帝神明及国内诸事,无非卜筮之用,此一节更明天子、诸侯用卜筮,有出行之义。

  ○“大人之器威敬”者,大人,谓天子,所主之器,当威严敬重,不可私亵於小事杂用也。飨时则用,燕则不用也。

  ○“天子无筮”,天子既尊重,於征伐出师若巡守之大事,皆用卜,无用筮也。

  ○“诸侯有守筮”者,诸侯卑於天子,有守国之筮,谓在国居守,有事而用筮。

  ○“天子道以筮”者,天子在国既皆用卜,若出行於道路之上,临时有小事之时,则唯用筮也。

  ○“诸侯非其国不以筮”者,诸侯降於天子,若出行於外,非其国境不用筮也。以其不敢问吉凶於人之国,筮尚不用,卜不用可知也。“卜宅寝室”者,谓诸侯既受天子所封,不敢卜其所建之国以否,但建国已后,宅及寝室须欲改易者得卜之,故曰“卜宅寝室”。

  ○“天子不卜处大庙”者,以建国之时,总卜其吉,不特更卜处大庙所在,以其吉可知。

  ○“子曰:君子敬则用祭器”者,犹事稍异於上,故更称“子曰”。“敬则用祭器”者,言慎重其大事,心有恭敬,则用祭器。言慎重其事也。

  ○“是以不废日月”者,总明朝聘之时,依其日月。

  ○“不违龟筮”者,谓贡献之物,必先卜筮而来。

  ○“以敬事其君长”者,所以朝聘之时,必须如此者,以恭敬事其君长,不敢亵渎故也。君,谓天子。言“长”者,兼诸侯相朝,小国之於大国也。

  ○“是以上不渎於民”,其上为此相敬,不亵渎於民,言以直道接民。

  ○“下不亵於上”者,谓以正事上,不亵慢也。

  ○注“谓征”至“其祥”。

  ○正义曰:知“征伐出师及巡守”者,以前云外事用刚日,内事用柔日,据在国诸事。今此云“无筮”,又云“天子道以筮”,又云“诸侯非其国不以筮”,皆据将欲出行,及在道之事。故知此节以下,不与上同,是将出行。下云“天子道以筮”,此云“无筮”,是未在道也,故知“征代出师若巡守”欲发时也。云“天子至尊,大事皆用卜也”者,谓不徒用筮而已,兼用卜也。此云“无筮”,无徒筮耳,不谓全无筮也。《簭人》云:“国之大事,先簭而后卜。”出师、巡守,皆大事者也。所引《春秋传》者,襄十三年《左传》文。案襄十一年,郑先属於楚。今楚弱,郑又被晋收,属於晋,郑使良霄石告绝於楚,楚人执之,故谓楚人云:“先王卜征五年。”谓将欲巡守,预先五年,每岁卜之。云“岁袭其祥”者,袭,重也。谓岁岁恒吉,重其吉祥,而后始行。若不吉,则更增脩其德,欲令楚脩德。引者,证巡守须卜也。

  ○注“守筮守国之筮”。

  ○正义曰:此诸侯守国筮者,非寝室改易之属,则唯用筮也。若寝室亦用卜,故下云“卜宅寝室”。然此节皆明将行及守国之义,而云“守筮”及“卜宅寝室”,及“不卜处大庙”,皆言国史之宁者,此举国中以明在外,外内相明也。

  ○注“诸侯受封乎天子,因国而国”。

  ○正义曰:此诸侯初受封之时不卜者,以天子因先王旧国,而今封诸侯,不须卜也。若天子初建国则卜之,故下注云“卜可建国之处”,是不因先王旧国也。

  ○注“谓朝聘若宾客崇敬,不敢用燕器也”。

  ○正义曰:但此章据出行朝聘之事,故以朝聘解之,则上文“非其国不以筮”,是出外行也。其实昏、冠亦不用燕器也,用祭器也,故《左传》称鲁襄公冠,季武子云“君冠必以祼享之礼,行之以金石之乐节之”是用祭器也。

  ○注“用龟筮,问所贡献也”。

  ○正义曰:郑以“天子无筮”以下,论出行在外之事,故解此“不违龟筮”,谓所问贡献之物也。前章云“不违龟筮”,谓在国所卜诸事也。

 

卷五十五 缁衣第三十三

 卷五十五 缁衣第三十三  

  陆曰:“郑云:善其好贤者之厚,故述其所称之《诗》以为其名也。《缁衣》,郑诗,美武公也。刘献云:‘公孙尼子所作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缁衣》者,善其好贤者,厚也。《缁衣》,郑诗也。其诗曰:‘缁衣之宜兮,敝予又改为兮。適子之馆兮,还予授子之粲兮。’粲,餐也。设餐以授之,爱之欲饮食之。言缁衣之贤者,居朝廷,宜其服也。我欲就为改制其衣,反欲与之新衣,厚之而无已。此於《别录》属《通论》。”

  子言之曰:“为上易事也,为下易知也,则刑不烦矣。”言君不苛虐,臣无奸心,则刑可以措。

  ○“子言之曰”,此篇二十四章,唯此一“子言之”,后皆作“子曰”。易,以豉反,下同。苛音何。错,七故反,本亦作措,同。

  [疏]“子言”至“烦矣”。

  ○正义曰:此篇凡二十四章,唯此云“子言之曰”,馀二十三章皆云“子曰”。以篇首宜异故也。

  ○“为上易事也”者,“为上”谓君。君上以正理御物,则臣事之易也。

  ○“为下易知也”者,“为下”谓臣。臣下无奸诈,则君知其情易也。

  ○“则刑不烦矣”者,君易事,臣易知,故刑辟息止,不烦动矣。然此篇题“缁衣”,而入文不先云“缁衣”者,欲见君明臣贤如此,后乃可服缁衣也。

  子曰:“好贤如《缁衣》,恶恶如《巷伯》,则爵不渎而民作愿,刑不试而民咸服。《缁衣》、《巷伯》,皆《诗》篇名也。《缁衣》首章曰“缁衣之宜兮,敝予又改为兮。適子之馆兮,还予授子之粲兮”,言此衣缁衣者,贤者也,宜长,为国君。其衣敝,我愿改制,授之以新衣,是其“好贤”,欲其贵之甚也。《巷伯》六章,曰“取彼谗人,投畀豺虎。豺虎不食,投畀有北。有北不受,投畀有昊”。此其“恶恶”,欲其死亡之甚也。“爵不渎”者,不轻爵人也。试,用也。咸,皆也。

  ○好,呼报反,注同。缁,侧其反。恶恶,上乌路反,下如字,注同。巷,户降反。《巷伯》,《小雅》篇名。愿音原。还音旋。粲,七旦反。衣缁衣,上於既反,下如字。谗人,本又依《诗》作“谮人”。投畀,必利反,下同。豺,仕皆反。昊,胡老反,本或作皓,同。《大雅》曰:‘仪刑文王,万国作孚。’”刑,法也。孚,信也。仪法文王之德而行之,则天下无不为信者也。文王为政,克明德慎罚。

  [疏]“子曰”至“作孚”。

  ○正义曰:此一节明好贤、恶恶,赏罚得中,则为民下所信。

  ○“好贤如缁衣”者,缁衣,朝服也。诸侯视朝之服,缁衣素裳。郑武公、桓公父子并为周司徒,善於其职,郑人善之,愿君久留郑国,服此缁衣,衣服败破,则又作新衣以授之,故以歌此诗,是好贤之诗也。诗人以《缁衣》为《郑风》之首,故云“好贤如缁衣”也。

  ○“恶恶如巷伯”者,《巷伯》亦《诗》篇名也,巷伯是奄人,为王后宫巷官之长,故为“巷伯”也。幽王信谗,诗人伤谗而惧谗及己,故作诗以疾谗也。其诗云:“取彼谗人,投畀豺虎。豺虎不食,投畀有北。有北不受,投畀有昊。”是恶谗人之甚,故云“恶恶如《巷伯》也。

  ○“则爵不渎而民作愿”者,此解“好贤”也。渎,滥也。愿,悫也。君若好贤如《缁衣》,则爵不滥而民皆谨悫也。

  ○“刑不试而民咸服”者,此解“恶恶”也。试,用也。言君恶恶如《巷伯》,则刑措而不用,民皆服从。

  ○“《大雅》云:仪刑文王,万国作孚”者,此《大雅 文王》之篇,谏成王之辞。仪,象也;刑,法也;孚,信也。言成王但象法文王之德而行之,则天下万国无不为信也。言皆信敬之,故云“万国作孚”,犹文王明德慎罚,为民所敬。信引之者,证上“爵不渎”、“刑不试”也。

  ○注“缁衣”至“甚也”。

  ○正义曰:《缁衣》者,《诗 郑风》美郑桓公、武公诗也;《巷伯》,剌幽王之诗也,故云“皆《诗》篇名”。云“缁衣之宜兮”者,言桓公、武公并皆有德,堪为国君。国人愿之,言德宜著此缁衣;破敝,我又欲改更为新衣。云“適子之馆兮”者,郑人云,桓公、武公既为卿士,適子之馆舍兮,谓乡卿士治事馆舍。云“还矛授子之粲兮”者,从馆舍回还来过本国,我即授子以粲餐兮也。郑人爱桓公、武公之甚矣,是“好贤”也。缁衣者,诸侯朝服,故《论语》云“缁衣羔裘”,注云:“诸侯之朝服,其服缁布衣而素裳,缁带素韠。”故《士冠礼》云:“主人玄冠朝服,缁带素韠。”注云:“朝服者,十五升布衣而素裳也。衣不言色者,衣与冠同也。”知朝服十五升者,《杂记》文。知用布者,《杂记》云“朝服十五升,去其半而緦”,故知布也。知素裳者,以《冠礼》云“素韠,韠从裳色”故知裳亦素也。若士之助祭者,则韠用缁,不与裳同色。熊氏云“玄冠用黑缯为之”,其义未甚明也。

  子曰:“夫民教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民有格心。教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有遯心。格,本也。遯,逃也。

  ○格,古伯反。遯,徒逊反,亦作“遁”。故君民者,子以爱之,则民亲之;信以结之,则民不倍;恭以莅之,则民有孙心。莅,临也。孙,顺也。

  ○倍音佩,下注同。莅音利,又音类。孙音逊,注同。《甫刑》曰:‘苗民匪用命,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是以民有恶德,而遂绝其世也。”《甫刑》,《尚书》篇名。匪,非也。命,谓政令也。高辛氏之末,诸侯有三苗者作乱,其治民不用政令,专制御之以严刑,乃作五虐蚩尢之刑,以是为法。於是民皆为恶,起倍畔也。三苗由此见灭无后世,由不任德。

  ○蚩,尺之反。畔,本或作叛,俗字,非也。任,而鸩反。

  [疏]“子曰”至“世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教民以德不以刑也。

  ○“则民有格心”者,格,来也。君若教民以德,整民以礼,则民有归上之心,故《论语》云“有耻且格”。

  ○“《甫刑》曰:苗民匪用命”者,此《尚书 吕刑》之篇也。甫侯为穆王说刑,故称《甫刑》。匪,非也。言“苗民匪用命”者,命,谓政令,言苗民为君,非用政令以教於下。

  ○“制以刑”者,言制御於下以严刑。

  ○“唯作五虐之刑,曰法”者,言唯作蚩尢五种虐刑,自谓为法。

  ○“是以民有恶德”者,以此之故,民皆有怨恶之德,起倍叛之心。

  ○“遂绝其世也”者,言三苗不任德,遂被诛而绝其世也。

  ○注“甫刑”至“任德”。

  ○正义曰:此《甫刑》,《尚书 吕刑》也。而行《甫刑》者,案《孝经序》云:《春秋》有吕国而无甫侯。但《孝经序》末知是郑作以不。案《春秋》实无甫侯,国语云:“申、吕虽衰,齐、许犹在。”又云:“齐、许、申、吕皆由大姜。”然则“吕”即“甫”也。案孔注《尚书》“吕侯”后为“甫侯”,故穆王时谓之吕侯,周宣王及平王之时为甫侯,故《诗 崧高》云“生甫及申”,谓宣王时也;“扬之水,不与我戍甫”,谓平王时也。则孔氏义为是,郑或同之。云“高辛氏之末,诸侯有三苗者作乱”,案郑注《吕刑》云:“苗民,谓九黎之君也。九黎之君於少昊氏衰而弃善道,上效蚩尢重刑,必变九黎。”言“苗民”者,有苗,九黎之后,颛顼代少昊诛九黎,分流其子孙;为居於西裔者;三苗至高辛之衰,又复九黎之君恶,尧兴,又诛之;尧末又在朝,舜时又窜之。后王深恶此族三生凶恶,故著其氏而谓之“民”。“民”者,冥也,言未见仁道。以此言之,三苗是九黎之后,九黎於少昊之末而为乱,三苗於高辛氏之末又为乱,故此注云“高辛”,以《吕刑》於此“苗民”之下云“皇帝清问下民”,又云“乃命三后”,三后,谓伯夷之等,故以“皇帝”为帝尧,又以“苗民”为高辛氏之末也。郑以九黎为苗民先祖,但上学蚩尢之恶,非蚩尢子孙。孔注《尚书》以为九黎即蚩尢也,三苗则非九黎之子孙,与郑异。

  子曰:“下之事上也,不从其所令,从其所行。言民化行,不拘於言。

  ○行,下孟反,注同,又如字。拘音俱。上好是物,下必有甚者矣。甚者,甚於君也。

  ○好,呼报反,下皆同。故上之所好恶,不可不慎也,是民之表也。”言民之从君,如影逐表。

  ○恶,鸟路反。景如字,一音英领反。子曰:“禹立三年,百姓以仁遂焉,岂必尽仁?”言百姓效禹为仁,非本性能仁也。遂,犹达也。

  ○效,胡孝反。诗云:‘赫赫师尹,民具尔瞻。’《甫刑》曰:‘一人有庆,兆民赖之。’《大雅》曰:‘成王之孚,下土之式。’”皆言化君也。孚,信也。式,法也。

  ○赫,许百反。王如字,徐于况反。

  [疏]“子曰”至“之式”。

  ○正义曰:此一节申明上文,以君者民之仪表,不可不慎,故此兼言上有其善,则下赖之。

  ○“百姓以仁遂焉”者,遂,达也。言禹立三年,百姓悉行仁道,达於外内,故云“百姓以仁遂焉”。“岂必尽仁”者,言禹之百姓,岂必本性尽行仁道,只由禹之所化,故此禹立三年,则百姓尽行仁道。《论语》称“如有王者,必世而后仁”者,禹承尧、舜禅代之后,其民易化。《论语》所称者,谓承离之后,故必世乃后仁,是以注《论语》云“周道至美,武王伐纣,至成王乃致太平”由承殷纣敝化之后故也。

  ○“《诗》云:赫赫师尹,民具尔瞻”者,此《小雅 节南山》之篇,剌幽王之诗。言幽王之时,尹氏为大师,为政不平,故诗人剌之。云赫赫然显盛之师尹者,“民具尔瞻”,视上之所为。引者,证民之法则於上。

  ○“《甫刑》曰:一人有庆,兆民赖之”者,庆,善也。一人,谓天子也。天子有善行,民皆蒙赖之。引者,证上有善行,赖及于下。“《大雅》曰:成王之孚,下土之式”者,是《大雅 下武》之篇,美武王之诗。孚,信也。言武王成就王道之信者,故为下土法。引之者,证君有善与为法式也。

  子曰:“上好仁,则下之为仁争先人。故长民者章志、贞教、尊仁,以子爱百姓,民致行己以说其上矣。章,明也。贞,正也。“民致行己”者,民之行,皆尽己心。

  ○长,丁丈反。说音悦。《诗》云:‘有梏德行,四国顺之。’”梏,大也,直也。

  ○梏音角,《诗》作“觉”。行,下孟反。

  [疏]“子曰”至“顺之”。

  ○正义曰:此一节赞结上经在上行仁之事。

  ○“则天下之为仁争先人”者,言上若好仁,则下皆为仁,争欲先他人。

  ○“故长民者章志、贞教、尊仁,以子爱百姓”者,章,明也;贞,正也。言尊长於人为君者,当须章明己志,为贞正之教,尊敬仁道,以子爱百姓也。

  ○“民致行已以说其上矣”者,言上能化下,如此则在下之人致尽行己之意,以说乐其上矣。

  ○“《诗》云:有梏德行,四国顺之”,此《诗 大雅 抑》之篇,剌厉王之诗也。梏,大也。言贤者有大德行,四国从之。引者,证上有其德,下所从也。

  子曰:“王言如丝,其出如纶。王言如纶,其出如綍。言,言出弥大也。纶,今有秩啬夫所佩也。綍,引棺素也。

  ○纶音伦,又古顽反,绶也。如绋音弗,大素。啬音色。索,悉洛反。故大人不倡游言。游,犹浮也,不可用之言也。

  ○倡,昌尚反。可言也不可行,君子弗言也。可行也不可言,君子弗行也。则民言不危行,而行不危言矣。危,犹高也。言不高於行,行不高於言,言行相应也。

  ○行、而行,皆下孟反,注及下皆同。应,应对之应。《诗》云:‘淑慎尔止,不愆于仪。’淑,善也。愆,过也。言善慎女之容止,不可过於礼之威仪也。

  ○愆,起虔反。女音汝。

  [疏]“子曰”至“于仪”。

  ○正义曰:此一节明王者出言,下所效之,其事渐大,不可不慎,意与前经同也。

  ○“王言如丝,其出如纶”者,王言初出,微细如丝,及其出行於外,言更渐大,如似纶也。言纶粗於丝。

  ○“王言如纶,其出如綍”者,亦言渐大出如綍也。綍,又大於纶。

  ○“故大人不倡游言”者,游言,谓浮游虚漫之言,不可依用。出言,则民皆师法,故尊大之人不倡道此游言,恐人依象之。

  ○“可言也不可行,君子弗言也”,谓口可言说,力不能行,则君子不言也。若“有客不能馆,则不问其所舍”之类是也。“可行也不可言,君子弗行也”,熊氏云:“可行,谓君子贤人可行此事,但不可言说为凡人作法。如此之事,则君子不当行。若曾子有母之丧,水浆不入於口七日,不可言说以为法,故子思非之。”是君子不行也。

  ○“则民言不危行,而行不危言矣”者,危,高也。如此化民,则民言行相应,言不高於行,行不高於言。

  ○“诗云:淑慎尔止,不愆于仪”者,此《大雅 抑》之篇,剌厉王之诗。淑,善也;愆,过也。言为君之法当善,谨慎女之容止,不愆过於礼之容仪,言当守道以自居。引者,证言行不可过也。

  ○注“纶,今有秩啬夫所佩也”。

  ○正义曰:案《汉书 百官公卿大夫表》云:十里一亭,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有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掌狱讼,游徼掌禁盗贼。故《汉书》云:“张敞以乡有秩,补大守卒史。”又云:“朱邑为桐乡啬夫。”又《续汉书 百官志》云:“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有秩,郡所置,秩百户。其乡小者,县所置啬夫。”案此,则有秩、啬夫职同,但随乡大小,故名异耳。名虽异,其所佩则同。张华云:“纶如宛转绳。”

  子曰:“君子道人以言,而禁人以行。禁,犹谨也。

  ○道音导。故言必虑其所终,而行必稽其所敝,则民谨於言而慎於行。稽,犹考也,议也。

  ○稽,古兮反。《诗》云:‘慎尔出话,敬尔威仪。’话,善言也。

  ○话,胡快反。《大雅》曰:‘穆穆文王,於缉熙敬止。’缉、熙,皆明也。言於明明乎敬其容止。

  ○於音乌,注同。缉,七入反。熙,许其反。《毛诗传》云:“缉熙,光明也。”

  [疏]“子曰”至“敬止”。

  ○正义曰:此一节亦赞明前经言行之事。

  ○“道人以言”者,在上君子诱道在下以善言,使有信也。

  ○“而禁人以行”者,禁,犹谨也,言禁约谨慎人以行,使行顾言也。

  ○“故言必虑其所终”者,谓初出言之时,必思虑其此言得终末,可恒行以否。

  ○“而行必稽其所敝”者,稽,考也。言欲行之时,必须先考校此行至终敝之时,无损坏以否。

  ○“《诗》云:慎尔出话,敬尔威仪”者,此《大雅 抑》之篇,剌厉王也。话,善言也。尔,汝也。谨慎尔之所出之善言,以为政教,故恭敬尔之威仪,言必为人所法则,引证言虑其所终。“《大雅》云:穆穆文王,於缉熙敬止”者,此《大雅 文王》之篇,美文王之诗。言穆穆然美者,乃是文王。於,谓呜呼。缉、熙,皆光明也。言文王之德,呜呼光明乎,又敬其容止。引者,证在上当敬其言行也。

  子曰:“长民者,衣服不贰,从容有常,以齐其民,则民德壹。贰,不壹也。

  ○长,丁丈反,下“君长”同。贰,本或作亻贰,同,音二,下同。从,七凶反。《诗》云:‘彼都人士,狐裘黄黄。其容不改,出言有章。行归于周,万民所望。’”黄衣,则狐裘大蜡之服也。诗人见而说焉。章,文章也。忠信为周。此《诗》,毛氏有之,三家则亡。

  ○黄,徐本作横,音黄。蜡,仕嫁反。说音悦。

  [疏]“子曰”至“所望”。

  ○正义曰:“从容有常”者,从容,谓举动有其常度。

  ○“则民德一”者,一,谓齐一,则万人之德,皆齐一不参差。“诗云:彼都人士”者,此《小雅 都人士》之篇,剌幽王之诗。幽王之时,君臣衣服无常,故诗人引彼明王之时,都邑之人有士行者,服此“狐裘黄黄”然。“行归于周,万民所望”者,周,谓忠信。言都人之士行归忠信,万民所以瞻望,以法则之。

  ○注“黄衣,则狐裘大蜡之服也”。

  ○正义曰:《郊特牲》云:“黄衣黄冠而祭,息田夫也。”此云“黄衣”,故云“大蜡之服”。《论语》云“黄衣狐裘”,故狐裘则黄衣也。案《诗》注云“狐裘取温裕而已”,不云“大蜡”。此云“蜡”者,以正衣解之。《诗》谓庶人有士行,非关蜡祭之事,故为“温裕”也。

  子曰:“为上可望而知也,为下可述而志也,则君不疑於其臣,而臣不惑於其君矣。志,犹知也。尹吉曰:‘惟尹躬及汤,咸有壹德。’吉,当为“告”。告,古文“诰”字之误也。尹告,伊尹之诰也。《书序》以为《咸有壹德》,今亡。咸,皆也。君臣皆有壹德不贰,则无疑惑也。

  ○吉,依注为告,音诰,羔报反。《诗》云:‘淑人君子,其仪不忒。’”

  [疏]“子曰”至“不忒”。

  ○正义曰:“为上可望而知也”者,谓貌不藏情,可望见其貌,则知其情。

  ○“为下可述而志也”,志,知也。为臣下率诚奉上,其行可述叙而知。

  ○“尹吉曰:惟尹躬及汤,咸有一德”者,吉,当为“告”,是伊尹诰大甲,故称“尹诰”,则《咸有一德》篇是也。言惟尹躬身与成汤,皆有纯一之德。引者,证上君臣不相疑惑。

  ○“诗云:淑人君子,其仪不忒”者,此《诗 曹风 鸤鸠》之篇,剌曹君之诗,言善人君子,其仪不有差忒。引者,证“一德”之义。

  子曰:“有国者章<疒亶>恶,以示民厚,则民情不贰。章,明也。<疒亶>,病也。

  ○忒,他得反,本或作贰,音二。章义如字,《尚书》作“善”。皇云:“义,善也。”<疒亶>,丁但反。《诗》云:‘靖共尔位,好是正直。’”

  [疏]“子曰”至“正直”。

  ○正义曰:“章善<疒亶>恶”者,章,明也;<疒亶>,病也。言为国者,有善以赏章明之,有恶则以刑<疒亶>病之也。

  ○“诗云:靖共尔位,好是正直”者,此《诗 小雅 小明》之篇,剌幽王之诗也。言大夫悔仕乱世,告语未仕之人,言更待明君靖谋,共其尔之禄位,爱好正直之人,然后事之也。引之者,证上民情不二为正直之行。

  子曰:“上人疑则百姓惑,下难知则君长劳。“难知”,有奸心也。

  ○共音恭,本亦作恭。好,乎报反。故君民者,章好以示民俗,慎恶以御民之淫,则民不惑矣。淫,贪侈也。《孝经》曰:“示之以好恶,而民知禁。”

  ○好如字,又呼报反,注同。恶如字,又乌路反,注同。侈,昌氏反,又式氏反。臣仪行,不重辞,不援其所不及,不烦其所不知,则君不劳矣。仪,当为“义”,声之误也。言臣义事君则行也。重,犹尚也。援,犹引也,不引君所不及,谓必使其君所行如尧舜也。不烦以其所不知,谓必使其知虑如圣人也。凡告喻人,当随其才以诱之。

  ○行如字。援音袁,注同。知虑音智。《诗》云:‘上帝板板,下民卒<疒亶>。’上帝,喻君也。板板,辟也。卒,尽也。<疒亶>,病也。此君使民惑之诗。

  ○版,布绾反,注同。亶,丁但反,本亦作<疒亶>。辟,匹亦反,字亦作僻,同。《小雅》曰:‘匪其止共,惟王之邛。’”匪,非也。邛,劳也。言臣不止於恭敬其职,惟使王之劳。此臣使君劳之诗也。

  ○共音恭,皇本作“躬”,云“躬,恭也”。邛,其恭反。

  [疏]“子曰”至“之邛”。

  ○正义曰:此一节申明上经君臣各以情相示,则君之与臣各得其所。

  ○“上人疑”者,谓在上之君多有疑二,则在下百姓有疑惑也。

  ○“下难知则君长劳”者,若在下之人,心怀欺诈,难知其心,则在上君长治之劳苦。

  ○“故君民者,章好以示民俗,慎恶以御民之淫,则民不惑矣”,覆上“百姓惑”。淫,贪也。言如此则民不惑矣。

  ○“臣仪行,不重辞,不援其所不及,不烦其所不知,则君不劳矣”者,覆上“君长劳”。如此则君不劳。“臣仪行”者,仪当为“义”,谓臣有义事则奉行之。“不重辞”者,重,尚也。为臣之法,不尚虚华之辞。“不援其所不及”者,谓君才行所不能及,臣下不须援引其君行所不能及之事,谓必使其君所行如尧舜也。“不烦其所不知”者,谓君有所不知,其臣不得烦乱君所不知之事,令必行之。臣能如此,则君不劳苦。

  ○“《诗》云:上帝板板,下民卒<疒亶>”者,上帝,君也;板板,辟也;卒,尽也;<疒亶>,病也。言君上邪辟,下民尽皆困病。引之者,证君使民惑之事。此《诗 大雅 板》之篇,剌厉王之诗。

  ○“《小雅》曰:匪其止共,惟王之邛”者,《小雅 巧言》之篇,剌幽王之诗也。言小人在朝,不止息於恭敬,惟为奸恶,使王之邛劳。引之者,证臣使君劳也。

  子曰:“政之不行也,教之不成也,爵禄不足劝也,刑罚不足耻也。故上不可以亵刑而轻爵。言政教所以明赏罚。

  ○亵,息列反。《康诰》曰:‘敬明乃罚。’《甫刑》曰:‘播刑之不迪。’”康,康叔也,作诰,《尚书》篇名也。播,犹施也。“不”,衍字耳。迪,道也,言施刑之道。

  ○播,徐补饿反。迪音狄。衍,延善反。

  [疏]“子曰”至“不迪”。

  ○正义曰:此一节明慎赏罚之事。

  ○“政之不行也,教之不成也”者,皇氏云:“言在上政令所以不行,教化所以不成者,只由君上爵禄加於小人,不足劝人为善也。由刑罚加於无罪之人,不足耻其为恶。”由赏罚失所,故致“政之不行,教之不成”也。

  ○“故上不可以亵刑而轻爵”者,刑爵不中,则惩劝失所,故君上不可轻亵之。

  ○“《康诰》曰:敬明乃罚”者,证刑罚不可亵也。周公作《康诰》,诰康叔云“女所施刑罚,必敬而明之也。”

  ○“《甫刑》曰:播刑之不迪”,“不”为衍字。迪,道也。此穆王戒群臣云:今尔何监,非是伯夷布刑之道。言所为监镜者,皆是伯夷布刑之道。引之者,证重刑之义也。

  子曰:“大臣不亲,百姓不宁,则忠敬不足,而富贵已过也。大臣不治,而迩臣比矣。“忠敬不足”,谓臣不忠於君,君不敬其臣。迩,近也。言近以见远,言大以见小,互言之。比,私相亲也。

  ○治心值。比,毗志反,注同,亲也。见,贤遍反,下同。故大臣不可不敬也,是民之表也。迩臣不可不慎也,是民之道也。“民之道”,言民循从也。君毋以小谋大,毋以远言近,毋以内图外,图以谋也。言凡谋之,当各於其党。於其党,知其过审也。大臣柄权於外,小臣执命於内,或时交争,转相陷害。

  ○毋音无,下同。柄音秉,兵永反。争,争斗之争。则大臣不怨,迩臣不疾,而远臣不蔽矣。疾,犹非也。

  ○蔽,必世反。叶公之《顾命》曰:‘毋以小谋败大作,毋以嬖御人疾庄后,毋以嬖御士疾庄士,大夫、卿、士。’”叶公,楚县公叶公子高也,临死遗书曰顾命。小谋,小臣之谋也。大作,大臣之所为也。嬖御人,爱妾也。疾,亦非也。庄后,適夫人齐庄得礼者。嬖御士,爱臣也。庄士,亦谓士之齐庄得礼者,今为大夫、卿、士。

  ○叶,舒涉反,注同。叶公,楚大夫沈诸梁也,字子高,为叶县尹,僣称公也。败,补迈反。嬖,必惠反,徐甫诣反,又补弟反,《字林》万豉反。贱而得幸曰“嬖”,云便嬖爱妾。庄后,侧良反,齐庄也,下及注同。適,丁历反。齐庄,侧皆反,下同。子曰:“大人不亲其所贤,而信其所贱。民是以亲失,而教是以烦。亲失,失其所当亲也。教烦,由信贱也。贱者无一德也。《诗》云:‘彼求我则,如不我得。执我仇仇,亦不我力。’言君始求我,如恐不得我。既得我,持我仇仇然不坚固,亦不力用我,是不亲信我也。

  ○仇音求,《尔雅》云:“雠也。”《君陈》曰:‘未见圣,若己弗克见。既见圣,亦不克由圣。’”克,能也。由,用也。

  ○陈,本亦作古陈字。若己弗克见,音纪,《尚书》无“己”字。

  [疏]“子曰”至“由圣”。

  ○正义曰:此一节明在下群臣,无问大小,皆须恭敬谨慎;又君无以小臣而谋大事也。

  ○“大臣不亲,百姓不宁,则忠敬不足,富贵己过也”者,沈氏云:谓大臣离二,不与上相亲。政教烦苛,故百姓不宁。若其如此,臣不忠於君,君不敬於臣,是忠敬不足所以致然也,由君与臣富贵已过极也。

  ○“大臣不治,而迩臣比矣”者,大臣不肯为君理治职事,由迩近之臣与上相亲比故也。

  ○“迩臣不可不慎也,是民之道也”者,迩,近也。言亲近之臣不可不慎择其人。道,谓道路。言迩臣是民之道路,迩臣好则人从之好,迩臣恶则人从之恶也。

  ○“君毋以小谋大”者,言君无得与小臣而谋大臣之事也。

  ○“毋以远言近”者,无得以远臣共言近臣之事也。

  ○“毋以内图外”者,无得以内臣共图谋外臣之事。所以然者,小大之臣意殊,远近之臣不同,恐各为朋党,彼此交争,转相陷害,故不图谋也。“则大臣不怨,迩臣不疾,而远臣不蔽矣”者,若能如此,则外内情通,小大意合,大臣不怨恨於君也。疾,犹非也。近臣不为人所非毁,而远臣不被障蔽故也。“叶公之《顾命》曰:毋以小谋败大作”者,此叶公《顾命》之书,无用小臣之谋败损大臣之作。

  ○“毋以嬖御人疾庄后”者,庄后,谓齐庄之后,是適夫人也。无得以嬖御贱人之为非毁於適夫人。

  ○“毋以嬖御士疾庄士者,言毋得以嬖御之士非毁齐庄之士。

  ○“大夫、卿士”者,覆说言“庄士”,即大夫、卿之典事者。士,事也。

  ○注“言近以见远,言大以见小,互言之”。

  ○正义曰:“言近以见远”,谓言近臣亲比,则远臣不亲比。云“言大以见小”,谓大臣不治,小臣治也,故云“互言之”也。

  ○注“大臣”至“陷害”。

  ○正义曰:由大臣执权於外,小臣执命於内,或大臣忌小臣,或小臣忌大臣,所以内外交争。若共图谋,转相陷害,故所谋之事,“各於其党”,与大臣谋大臣,与小臣谋小臣,是各於其党中,知其过失审悉也。

  ○注“叶公,楚县公叶公子高也”。

  ○正义曰:知“叶公子高”者,《左传》云《世本》文。云“临死遗书曰顾命”者,约《尚书 顾命》之篇。

  ○“子曰”至“由圣”。

  ○正义曰:此节明君不信用臣也。

  ○“不亲其所贤,而信其所贱”者,谓在上亲任其所贤有德之人,而信用其所贱无德者,“民是以亲失”者,言以此化民,民效於上,失其所当亲,惟亲爱群小也。

  ○“而教是以烦”者,言群小被亲,既无一德,政教所以烦乱也。

  ○“《诗》云:彼求我则,如不我得”,此《诗 小雅 正月》之篇,剌幽王之诗。言彼幽王初求我贤人,如不得於我,言礼命烦多也。

  ○“执我仇仇,亦不我力”者,既得贤人,执留我仇仇然不坚固,亦不於我上以力而用我。引之者,证“不亲其所贤”也。

  ○“《君陈》曰:未见圣,若己弗克见,既见圣,亦不克由圣”者,此《尚书 君陈》篇,成王戒君陈之辞也。言凡人未见圣道之时,如似己不能见,既见圣道,亦不能用之也。

  子曰:“小人溺於水,君子溺於口,大人溺於民,皆在其所亵也。言人不溺於所敬者。溺,谓覆没不能自理出也。

  ○溺,乃历反。覆,芳服反。夫水近於人而溺人,德易狎而难亲也,易以溺人。言水,人所沐浴自洁清者,至於深渊、洪波,所当畏慎也,由近人之故,或泳之游之,亵慢而无戒心,以取溺焉。有德者亦如水矣,初时学其近者、小者以从人事,自以为可,则侮狎之,至於先王大道,性与天命,则遂扦格不入,迷惑无闻,如溺於大水矣。“难亲”,亲之当肃敬,如临深渊。

  ○近,附近之近,注“由近人”同。易,以豉反,下同。狎,徐户甲反。清如字,又才性反。洪,本又作“鸿”。泳音咏,潜行为泳。游音由。侮,亡甫反。捍,胡旦反。格,户白反。口费而烦,易出难悔,易以溺人。费,犹惠也。言口多空言,且烦数也。过言一出,驷马不能及,不可得悔也。口舌所覆,亦如溺矣。费,或为“哱”,或为“悖”。

  ○费,芳贵反,注同。数,色角反。覆,芳服反,又芳又反。哱,或为悖,并布内反。夫民闭於人而有鄙心,可敬不可慢,易以溺人。言民不通於人道,而心鄙诈,难卒告谕,人君敬慎以临之则可。若陵虐而慢之,分崩怨畔,君无所尊,亦如溺矣。

  ○慢,本又作“漫”,音武谏反。卒,寸忽反。故君子不可以不慎也。慎所可亵,乃不溺矣。《太甲》曰:‘毋越厥命,以自覆也。’‘若虞机张,往省括于厥度则释。’越之言蹶也。厥,其也。覆,败也。言无自颠蹶女之政教,以自毁败。虞,主田猎之地者也。机,弩牙也。度,谓所拟射也。虞人之射禽,弩已张,从机间视括与所射参相得,乃后释弦发矢。为政亦当以巳心参於群臣及万民,可乃后施也。

  ○大音泰。覆,芳服反,注同。括,古活反。于厥度,如字,又大各反,注同。《尚书》无“厥”字。蹶,其厥反,又纪卫反,一音厥。女音汝。儗,鱼起反,本亦作拟。射,食亦反,下同。《兑命》曰:‘惟口起羞,惟甲胄起兵,惟衣裳在笥,惟干戈省厥躬。’兑,当为“说”,谓殷高宗之臣傅说也,作书以命高宗,《尚书》篇名也。羞,犹辱也。衣裳,朝祭之服也。惟口起辱,当慎言语也。“惟甲胄起兵”,当慎军旅之事也。“惟衣裳在笥”,当服以为礼也。“惟干戈省厥躬”,当恕己不尚害人也。

  ○兑,依注作说,本亦作“说”。兵,《尚书》作“戎”。笥,司吏反。为说音悦,下傅说同。朝,直遥反。《太甲》曰:‘天作孽,可违也,自作孽,不可以逭。’违,犹辟也。逭,逃也。

  ○孽,鱼列反,下同。《尚书》作“天作孽,犹可违也”。不可以⻊官,本又作逭,乎乱反,《尚书》作“弗可逭”,无“以”字。辟者避。尹吉曰:‘惟尹躬天,见于西邑夏,自周有终,相亦惟终。尹吉,亦“尹诰”也。天,当为“先”字之误。忠信为“周”。相,助也,谓臣也。伊尹言:尹之先祖,见夏之先君臣,皆忠信以自终。今天绝桀者,以其“自作孽”。伊尹始仕於夏,此时就汤矣。夏之邑在亳西。见或为败。邑,或为“予”。

  ○吉音诰,出注,羔报反。天,依注作先,西田反。相,息亮反。亳,步各反。

  [疏]“子曰”至“惟终”。

  ○正义曰:此一节戒慎言之事。

  ○“小人溺於水”者,谓卑贱小人,居近川泽者,爱玩於水。溺,覆没也。多为水所覆,故云“小人溺於水”。

  ○“君子溺於口”者,言卿大夫之君子,以口伤人,而致怨恨,遂被覆没,亦如溺於水,不能自治也。

  ○“大人溺於民”者,大人,谓人君也。由君在上陵虐下民,则人众离叛,君无所尊,故“溺於民”也。“皆在其所亵也”者,言小人、君子、大人等所以被没溺者,皆在於亵慢,而不能敬慎,故致溺也。

  ○“夫水近於人而溺人”者,释上三事所以致溺也。此说水溺所由也。水若远於民,则人不没溺,但由水近人,则人得用之沐浴,而日日狎习,不复畏惧,或泳之,或游之,无有诫忌。至於洪波浪起,亦犹习以为常,故致覆溺也。

  ○“德易狎而难亲也,易以溺人”者,“德易狎”者,言有德之人,初时学其近者、浅者,谓言可得,是易可亲狎。至大者、远者,莫测其理,是难可亲也。初时易狎,是易也。终则难亲,是溺人也,故云“易以溺人”也。

  ○“口费而烦,易出难悔,易以溺人”者,说德既竟,此还释溺口所由。费,惠也。口虚出言,而无实从之,是口惠也。口惠不难,失在烦数,故云“而烦”也。无以实言,是“易出”也。一出言,驷马追之不及,是“难悔”。必为物所憾,所以有祸。口费易出,难悔被害,是溺人也。

  ○“夫民闭於人而有鄙心”者,此释溺民所由也。言下民之情,常自闭塞,不通人道,故云“闭於人”也。而用心鄙诈,故云“有鄙心”。“可敬不可慢,易以溺人”者,既闭塞人道,而有鄙诈,卒难告喻,故人君当敬以临之,庶其渐染。若又陵慢,则必怨畔,则国无民,君道便丧溺也。民处卑下,易可亵慢,终致怨畔,是“溺人”也。

  ○“《大甲》曰:毋越厥命,以自覆也”者,伊尹戒大甲辞。言无得颠越其教命,以自覆败也。

  ○“若虞机张”者,虞,谓虞人。机,谓弩牙。言为政之道,如虞人射兽,先弩牙以张也。

  ○“往省括于厥度则释”者,谓己心往机间省视箭括,当於所射之度,乃释弦而发矢,故云“则释”。言为政之道,政教已陈,当以己心省此所施政教,合於群下,然后乃施之也。

  ○“《兑命》曰:惟口起羞,惟甲胄起兵”者,此《尚书》篇名,傅说戒高宗之辞。口为荣辱之主。若出言不当,则被人所贱,故起羞辱也。甲胄,罚罪之器。若所罚不当,反被兵戎所害,故“甲胄起兵”也。

  ○“惟衣裳在笥,惟干戈省厥躬”者,衣裳在箧笥,当服之以行礼,不可妄与於人。惟所施干戈之事,当自省己身,不可妄加无罪,浪以害人。

  ○“《大甲》曰:天作孽,可违也”者,若水旱灾荒,自然而有,非由人失所致,故云“天作孽”。亦可从移辟灾,是“可违也”。

  ○“自作孽,不可以逭”者,己自作祸,物皆怨恨,所在而致祸害,故不可逃也。

  ○“尹吉曰:惟尹躬天,见于西邑夏”者,吉,当为“告”;天,当为“先”。言伊尹告大甲云:伊尹身之先祖,见西方夏邑之君,谓禹也。夏都在亳西,故云“西邑”也。“自周有终,相亦惟终”者,周,谓忠信。言夏之先君,有能忠信,得自有其终,其辅相之臣,亦如先君,亦得终久也。引者,证人君若脩德行善,则能终。

  ○注“难亲”至“深渊”。

  ○正义曰:言德易狎而难亲,若其终始易亲,则全无溺人之事,由其初则易狎,后则难亲。当恒肃敬,如临深渊水。若不肃敬,则致陷害,故云“溺人”也。

  ○注“兑当为说”。

  ○正义曰:《尚书序》云:“高宗梦得说,使百工营求诸野,得诸傅岩,作《说命》三篇。”是高宗之臣傅说也,说作书以戒高宗也。

  ○注“尹吉”至“亳西”。

  ○正义曰:云“尹吉”者,上经已解“尹吉”为“尹告”,故此云“亦诰”也。云“天当为先”者,以“天”字与“先”相似,故为“先”也。云“忠信为周”者,《国语》文也。云“伊尹言,尹之先祖”者,郑君不见《古文尚书》,故云“伊尹之先祖”。据《尚书》是《大甲》之篇,言尹之往先见夏之先君。是身之往先见,非谓“尹之先祖”也。云“伊尹始仕於夏,此时就汤矣”者,《书序》云:“伊尹去亳適夏,既丑有夏,复归于亳。”是始仕於夏也。经云“先见西邑夏”,故知为诰之时就汤矣。以郑不见古文,谓言尹诰是伊尹告成汤,故云“此时就汤矣”。与《尚书》同。云“夏之邑在亳西”者,案《世本》及《汲冢古文》并云禹都咸阳城,正当亳西也。及后乃徙安邑。郑以为汤都偃师为亳邑,则是安邑亦在亳西也。

  子曰:“民以君为心,君以民为体。心庄则体舒,心肃则容敬。心好之,身必安之;君好之,民必欲之。心以体全,亦以体伤;君以民存,亦以民亡。庄,齐庄也。

  ○好,呼报反。齐,侧皆反。《诗》云:‘昔吾有先正,其言明且清,国家以宁,都邑以成,庶民以生。谁能秉国成?不自为正,卒劳百姓。’先正,先君长也。“谁能秉国成”,伤今无此人也。成,邦之“八成”也。谁能秉行之,不自以所为者正,尽劳来百姓忧念之者与?疾时大臣专功争美。

  ○“昔吾有先正”,从此至“庶民以生”,总五句,今《诗》皆无此语,馀在《小雅 节南山》篇,或皆逸《诗》也。清,旧才性反,一云此《诗》协韵,宜如字,上先正,当音征。“谁能秉国成”,《毛诗》无“能”字。劳,力报反,注“劳来”同,《诗》依字读。长,丁丈反。来,力再反。与音馀。《君雅》曰:‘夏日暑雨,小民惟曰怨。资冬祁寒,小民亦惟曰怨。’”“雅”,《书序》作“牙”,假借字也。《君雅》,周穆王司徒作,《尚书》篇名也。资,当为“至”,齐鲁之语,声之误也。祁之言“是”也,齐西偏之语也。夏日暑雨,小民怨天,至冬是寒,小民又怨天,言民恒多怨,为其君难。

  ○雅音牙,注同,《尚书》作“牙”。夏日,户嫁反,注同,《尚书》无“日”字。资,依注音至,《尚书》作“咨”,连上句云“怨咨”。祁,巨依反,徐巨尸反,《字林》上尸反。

  [疏]“子曰”至“曰怨”。

  ○正义曰:此论君人相须,言养人之道,不可不慎也。

  ○“《诗》云:昔吾有先正,其言明且清”者,此逸《诗》也。正,长也。诗人称昔吾之有先君正长,其教令之言,分明且清絜,国家所以安也,都邑所以成也,庶人所以生也。

  ○“谁能秉国成,不自为正,卒劳百姓”者,卒,益也,言诗人伤今无复有先正之贤,故云今日谁能执国之八成,又当谦退之。“不自为正”者,得其正道,能用仁恩,尽劳来百姓,言今无复有如此之人。疾时大臣,惟专功争美,各自为是也。

  ○“《君雅》曰:夏日暑雨,小民惟曰怨”者,此穆王命君牙之辞也。言民心难称,所怨恒多,夏日暑热及雨,天之常道,细小之人,惟曰怨资也。

  ○“资冬祈寒,小民亦惟曰怨”者,至於冬日,是大寒之时,小人亦惟曰怨。犹言君政虽曰得当,人怨之不已,是治民难也。

  ○注“成,邦之八成也”。

  ○正义曰:案《周礼 小宰职》云:“掌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一曰听政役以比居,二曰听师田以简稽,三曰听闾里以版图,四曰听称责以傅别,五曰听禄位以礼命,六曰听取予以书契,七曰听卖买以质剂,八曰听出入以要会。”皆成事品式,以听治於人。

  ○注“雅书”至“字也”。

  ○正义曰:言古牙字假雅字以为牙,故《尚书》以为“君牙”,此为“君雅”。案《尚书》云:“小民惟曰怨咨。”今此本作“资”字,郑又读资当为“至”以郑,不见《古文尚书》故也。

  子曰:“下之事上也,身不正,言不信,则义不壹,行无类也。”类,谓比式。

  ○行,下孟反,下“行有格”同。比式如字,比方法式。子曰:“言有物而行有格也,是以生则不可夺志,死则不可夺名。物,谓事验也。格,旧法也。

  ○是故,一本作“以”。故君子多闻,质而守之;多志,质而亲之;精知,略而行之。质,犹少也。多志,谓博交汎爱人也。精知,孰虑於众也。精,或为“清”。

  ○知,如字,一音智,注同。氾音泛。《君陈》曰:‘出入自尔,师虞庶言同。’自,由也。师、庶,皆众也。虞,度也。言出内政教,当由女众之所谋度,众言同,乃行之,政教当由一也。

  ○度,待洛反,下同。《诗》云:‘淑人君子,其仪一也。’”

  [疏]“子曰”至“一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下之事,上当守其一。

  ○“则义不一,行无类也”者,若身之不正,言之不信,则於义事不能齐一,行无有比类。言行之无恒,不可比类也。

  ○“言有物而行有格也”,物,谓事之徵验;格,谓旧有法式。言必须有徵验,行必须有旧法式。既言行不妄,守死善道,故“生则不可夺志,死则不可夺名”。言名、志俱善,欲夺不可也。“故君子多闻,质而守之”者,虽多闻前事,当简质而守之。

  ○“多志,质而亲之”者,谓多以志意博交汎爱,亦质少而亲之。

  ○“精知,略而行之”者,谓精细而知,孰虑於众,要略而行之。此皆谓闻见虽多,执守简要也。“《君陈》曰:出入自尔,师虞庶言同”者,自,由也;师,众也;虞,度也;庶,众也。成王戒君陈云:言出入政教,当由女众人共知谋度。若众言皆同,乃行之,言政教当由一也。

  ○“《诗》云:淑人君子,其仪一也”者,此《曹风 鸤鸠》之篇,剌曹公不均平也。言善人君子,其威仪齐一也。引之者,证为政之道须齐一也。

  子曰:“唯君子能好其正,小人毒其正。正,当为“匹”字之误也,匹谓知识朋友。

  ○好,呼报反,下皆同。正音匹,出注,下同。故君子之朋友有乡,其恶有方。“乡”、“方”,喻辈、类也。小人徼利,其交无常也。

  ○乡,许亮反,又音香,注同。辈,布内反。徼,古尧反,下同。是故迩者,不惑而远者,不疑也。言其可望而知。迩,近也。《诗》云:‘君子好仇。’”仇,匹也。

  [疏]“子曰”至“好仇”。

  ○正义曰:此一节明其朋匹之事。“君子能好其正”者,匹,匹偶。言君子能爱好其朋友匹偶,以下云“君子好仇”,故知此“正”为“匹”也。

  ○“故君子之朋友有乡,其恶有方”者,言“乡”、“方”皆犹辈、类也。言君子所亲朋友及所恶之人,皆有辈类。言君子善者则为朋友也。既好恶不同,故君子之交,可者与之,不以荣枯为异,是朋友。不善者,则可憎恶之,言有常也。若小人唯利是求,所善所恶,无恒定也。

  ○“是故迩者不惑,而远者不疑也”,由好恶有定,可望貌而知,故近者不惑,远者不疑也。

  ○“《诗》云:君子好仇”者,此《周南 关雎》之篇,《诗》意云:“窈窕淑女,君子好仇。”此则断章云:君子之人,以好人为匹也。

  子曰:“轻绝贫贱,而重绝富贵,则好贤不坚,而恶恶不著也。人虽曰‘不利’,吾不信也。言此近徼利也。

  ○恶恶,上乌路反,下如字。著,张虑反。近,附近之近。《诗》云:‘朋友攸摄,摄以威仪。’”攸,所也。言朋友以礼义相摄正,不以贫富贵贱之利也。

  [疏]“子曰”至“威仪”。

  ○正义曰:此一节明交友之道,唯善是仇,以威仪相摄佐也。

  ○“则好贤不坚,而恶恶不著也”者,以贤而贫贱则轻绝之,是“好贤不坚”。恶而富贵则重绝之,则恶恶不著”也。如此者,是贪利之人,故云“虽曰‘不利’,吾不信也”。

  ○“《诗》云:朋友攸摄,摄以威仪”者,此《大雅 既醉》之篇,美成王之时大平之诗。於时朋友群臣,所以礼义相摄佐之时以威仪也。言不以富贵贫贱而求利者。

  子曰:“私惠不归德,君子不自留焉。私惠,谓不以公礼相庆贺,时以小物相问遗也。言其物不可以为德,则君子不以身留此人也。相惠以亵渎、邪辟之物,是为不归於德。归,或为“怀”。

  ○遗,于季反。邪,似嗟反,徐以车反。辟,匹亦反。《诗》云:‘人之好我,示我周行。’”行,道也。言示我以忠信之道。

  ○行,户刚反,又如字。

  [疏]“子曰”至“周行”。

  ○正义曰:此一节明君子唯以德是与。

  ○“私惠不归德”者,言人以私小恩惠相问遗,不归依道德,如此者,君子之人不用留意於此等之人,言不受其惠也。

  ○“《诗》云:人之好我,示我周行”者,此《小雅 鹿鸣》之篇。言文王燕饮群臣,爱好於我,示我以忠信之道也。周,忠信。行,道也。惟以忠信正道以示我,不以亵渎、邪辟之物而相遗也。

  子曰:“苟有车,必见其轼;苟有衣,必见其敝。人苟或言之,必闻其声;苟或行之,必见其成。言凡人举事,必有后验也。“见其轼”,谓载也。敝,败衣也。衣或在内,新时不见。

  ○轼音式。敝,郑婢世反,败也,庾必世反,隐蔽也。人苟或言之,一本无“人”字。不见如字,又贤遍反。《葛覃》曰:‘服之无射。’”射,厌也。言己原采葛以为君子之衣,令君子服之无厌,言不虚也。

  ○覃,徒南反。射音亦,注同。厌,於艳反,后皆同。令,力呈反。

  [疏]“子曰”至“无射”。

  ○正义曰:此明人言行必慎其所终也;将欲明之,故先以二事为譬喻也。

  ○“苟有其车,必见其轼”者,言人苟称家有车,必见其车有载於物,不可虚也。言有车无不载也。

  ○“苟有其衣,必见其敝”者,言人苟称家有衣,必见其所著之衣,有终敝破也,不虚称有衣而无敝也。

  ○“人苟或言之,必闻其声”者,既称有言,必闻其声,不可有言而无声也。

  ○“苟或行之,必见其成”者,人苟称有行此事,必须见其成验,不可虚称有行而无成验也。

  ○“《葛覃》曰:服之无射”者,此《周南 葛覃》之篇,美后妃之德也。《诗》之本意,言后妃习絺绤之事,而无厌倦之心。此则断章云,采葛为君子之衣,君子得而服之无厌倦也。言君子实得其服而不虚也,引之者,证人之所行终须有效也。

  ○注“衣或在内,新时不见”。

  ○正义曰:以经云“苟有其车必见其载,苟有其衣当言“必见其著”,今乃云“必见其敝”,以求初新著时,或在内里,人不见也。其敝破弃,时乃始见,故云“必见其敝”。

  子曰:“言从而行之,则言不可饰也。行从而言之,则行不可饰也。从,犹随也。

  ○行从,下孟反,下“则行”,下注“以行”同。故君子寡言而行,以成其信,则民不得大其美而小其恶。以行为验,虚言无益於善也。寡,当为“顾”,声之误也。

  ○寡音顾,出注。《诗》云:‘白圭之玷,尚可磨也。斯言之玷,不可为也。’玷,缺也。言圭之缺,尚可磨而平之,言之缺无如之何。

  ○玷,丁箪反,又丁念反,下及注同。摩,莫何反。《小雅》曰:‘允也君子,展也大成。’允,信也。展,诚也。《君奭》曰:‘昔在上帝,周田观文王之德,其集大命于厥躬。’”奭,召公名也,作《尚书》篇名也。古文“周田观文王之德”为“割申劝宁王之德”,今博士读为“厥乱劝宁王之德”。三者皆异,古文似近之。割之言“盖”也,言文王有诚信之德,天盖申劝之,集大命於其身,谓命之使王天下也。

  ○奭音释。周田观文,依注读为“割申劝宁”。召,尚照反,亦本作卲。近,附近之近。王,于况反。

  [疏]“子曰”至“厥躬”。

  ○正义曰:此一节明重言行之事。

  ○“言从而行之,则言不可饰也”者,从,随也。谓言在於先,而后随以行之,言当须实,不可虚饰也。

  ○“行从而言之,则行不可饰也”者,谓行在於前,言随於后,论说於行,则行当须先实,不可虚饰也。

  ○“故君子寡言而行,以成其信”者,以其言行相副之,故君子当顾言而行,以成其信也。

  ○“则民不得大其美而小其恶”者,必须以行为验,不用虚辞。为此之故,则人不得虚增大其美事,而减小其恶事。由美恶大小皆验於行也。

  ○“《诗》云:白圭之玷,尚可磨也”,此《大雅 抑》之篇,刺厉王之诗也。白圭之玉玷缺,尚可磨而平之。此言语玷缺,不可为而改之,是“无如之何”也。

  ○“《小雅》曰:允也君子,展也大成”者,此《诗 小雅 车攻》之篇,美宣王之诗也。允,信也,言信实矣。君子,谓宣王。展,诚也;诚,实矣。而“大成”,大平也。引之者,证言信为本。

  ○“《君奭》曰:昔在上帝”者,此周公告君奭之辞也。上帝,天也。言往昔之时,在上天也。

  ○“周田观文王之德”,周,当为“割”;田,当为“申”;观,当为“劝”。言文王有诚信之德,故上天盖申重奖劝文王之德。

  ○“其集大命于厥躬”者,以文王诚信,故天命之。引之者,证言当诚信也。

  ○注“奭召”至“下也”。

  ○正义曰:案《周书序》云:“召公为保,周公为师。”“召公不说,周公作《君奭》。”《君奭》经云:公曰“君奭”。是“奭”为召公名也。谓周公既致政,仍留为大师。召公谓其贪於宠禄,故不说也。周公以善告之,名篇为《君奭》,故云《尚书》篇名也。云“古文周田观文王之德,为割申劝宁王之德”者,以伏生所传,欧阳、夏侯所注者为《今文尚书》,以卫、贾、马所注者,元从壁中所出之古文,即郑注《尚书》是也。此“周”字,古文为“割”;此“田”字,古文作“申”;此“观”字,古文为“劝”:皆字体相涉,今古错乱。此文《尚书》为“宁王”,亦义相涉也。云“今博士读为厥乱,劝宁王之德”者,谓《今文尚书》读此“周田观文王之德”为“厥乱劝宁王之德”也。云“三者皆异,古文似近之”者,三者,谓此《礼记》及《古文尚书》,并今博士读者,三者其文各异,而古文“周田”为“割申”,其字近於义理,故云“古文似近之”。云“割之言盖也”,割、盖声相近,故“割”读为“盖”,谓天盖申劝之。孔《尚书》犹为“割”,谓割制其义,与此不同。

  子曰:“南人有言曰:‘人而无恒,不可以为卜筮。’古之遗言与?龟筮犹不能知也,而况於人乎?恒,常也。“不可为卜筮”,言卦兆不能见其情,定其吉凶也。

  ○与音馀。《诗》云:‘我龟既厌,不我告犹。’犹,道也。言亵而用之,龟厌之,不告以吉凶之道也。《兑命》曰:‘爵无及恶德。’民立而正事,纯而祭祀,是为不敬。事烦则乱,事神则难。恶德,无恒之德。纯,犹皆也。言君祭祀,赐诸臣爵,毋与恶德之人也。民将立以为正,言放效之疾。事皆如是,而以祭祀,是不敬鬼神也。恶德之人使事烦,“事烦则乱”,使事鬼神又难以得福也。“纯”,或为“烦”。

  ○兑音悦。毋音无。放,方往反。效,户教反。《易》曰:‘不恒其德,或承之羞。’‘恒其德侦。妇人吉,夫子凶。’”差,犹辱也。侦,问也。问正为侦。妇人,从人者也,以问正为常德则吉。男子当专行幹事,而以问正为常德,是亦无恒之人也。

  ○侦音贞,《周易》作“贞”。幹,古半反。

  [疏]“子曰”至“子凶”。

  ○正义曰:此一节明为人臣之法,当有恒也。

  ○“人而无恒,不可以为卜筮”者,南人,殷掌卜之人,有遗馀之言称云:人而性行无恒,不可为卜筮。“古之遗言与”?龟筮犹不能得知无恒之人,而况於凡人乎。

  ○“诗云:我龟既厌,不我告犹”者,《小雅 小旻》之篇,刺幽王之诗。言幽王性行无恒,数诬卜筮,故云我龟既厌倦於卜,不於我身告其吉凶之道也。引之者,证无恒之人不可以为卜筮也。

  ○“《兑命》曰:爵无及恶德”者,此《尚书》傅说告高宗之辞,云祭祀之末,爵人之时,无复及此恶德之人。恶德,无恒者也。

  ○“民立而正,事纯而祭祀”者,纯,皆也。言若爵此恶德之人,则立之以为正事,在下必学之。若每事皆爵此恶德之人,而以祭祀,是不敬鬼神也。言无恒之人,不可祭祀也。

  ○“事烦则乱”者,言若使无恒恶德之人主掌祭祀,其事则烦,事烦则致乱也。

  ○“事神则难”者,若使恶德之人事其鬼神,则难得其福。

  ○“《易》曰: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者,《恒卦》九三爻辞。言人若不恒常其德,故承之羞辱。引之者,证“人而无恒”,其行恶也。

  ○“恒其德侦,妇人吉,夫子凶”者,此《恒卦》六五爻辞。侦,正也。言恒常其德,问正於人,妇人吉也。以妇人不自专,常须问正於人,故得吉。夫子,男子也,当须自专权幹於事,若问正於人,失男子之道,故为凶。引之者,证男子之无恒德,其行恶也。

  ○注“纯犹”至“福也”。

  ○正义曰:“言君祭祀,赐诸臣爵,无与恶德之人也”者,此经直云“爵无及恶德”,必知因祭祀赐诸臣爵者,以下云“事纯而祭祀,是为不敬”,故知因祭祀也。云“事皆如是,而以祭祀,是不敬鬼神也”者,言於祭祀之末,不可爵此恶德人也。

  ○注“羞犹”至“人也”。

  ○正义曰:此“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者,是《易 恒卦》巽下震上,九三爻辞,得正互体为乾,乾有刚健之德,体在巽。巽为进退,是“不恒其德”也。又互体为兑,兑为毁折,是将有羞辱也。云“问正为侦”者,此“恒其德侦”,《恒卦》六五爻辞,以阴爻而处尊位,是天子之女。又互体兑,兑为和说。至尊主家之女,以和悦幹其家事,问正於人,故为“吉”也。应在九二,又男子之象,体在巽,巽为进退,是无所定而妇言是从,故云“夫子凶”也。

 

卷五十六 奔丧第三十四

 卷五十六 奔丧第三十四  

  陆曰:“郑云:‘《奔丧》者,居於他邦,闻丧奔归之礼,实《曲礼》之正篇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奔丧》者,以其居他国,闻丧奔归之礼。此於《别录》属《丧服之礼》矣,实逸《曲礼》之正篇也。汉兴后得古文,而礼家又贪其说,因合於《礼记》耳。奔丧礼司凶礼也。”郑云“逸礼”者,《汉书 艺文志》云:“汉兴,始於鲁淹中得古《礼》五十七篇。其十七篇与今《仪礼》正同,其馀四十篇藏在秘府,谓之逸《礼》。其《投壶礼》亦此类也。”又《六艺论》云:“汉兴,高堂生得《礼》十七篇。后孔子壁中得古文《礼》五十七篇。其十七篇与前同,而字多异。”以此言之,则此《奔丧礼》十七篇外,既谓之逸,何以下文郑注又引逸《奔丧礼》,似此《奔丧礼》外更有逸《礼》者,但此《奔丧礼》对十七篇为逸《礼》,内录入於《记》,其不入於《记》者,又比此为逸也。故二逸不同,其实祇是一篇也。此《奔丧》一篇,兼天子、诸侯,然以士为主,故郑下文注云:“未成服者,素委貌。”是士之所服,故知“以士为主”也。

  奔丧之礼:始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问故,又哭尽哀。亲,父母也。以哭答使者,惊怛之哀无辞也。问故,问亲丧所由也。虽非父母,闻丧而哭,其礼亦然也。

  ○奔丧,此正字也,《说文》云:“从哭、亡,亡亦声也。”哭,空木反。使,色吏反,注同。怛,都达反。

  [疏]“奔丧”至“尽哀”。

  ○正义曰:此一篇总明奔五服之丧也,从始闻至於丧所成服之节,今各随文解之。此一节论初闻之节,五服皆然,故郑注云“虽非父母,闻丧而哭,其礼亦然”。郑必知五服皆然者,以下文云“日行百里,不以夜行,唯父母之丧,见星而行”,别云“唯父母”,则知以前兼五服也。

  遂行,日行百里,不以夜行。虽有哀戚,犹辟害也,昼夜之分,别於昏明。哭则遂行者,不为位。

  ○辟音避。分,扶问反,又方云反。别,彼列反。唯父母之丧,见星而行,见星而舍。侵晨冒昏,弥益促也。言“唯”,著异也。

  ○冒,亡北反,又亡报反。著,张虑反。若未得行,则成服而后行。谓以君命有为者也。成丧服,得行则行。

  ○为,于伪反,一音如字。过国至竟,哭,尽哀而止。感此念亲。

  ○竟音境,下同。哭辟巿朝。为惊众也。

  ○辟音避。朝,直遥反。为,于伪反。望其国竟哭。斩衰者也,自是哭且遂行。

  ○衰,七雷反,后皆同。

  [疏]“遂行”至“竟哭”。

  ○正义曰:此一节论奔丧在路,至其国竟奔赴之节。

  ○“若未得行,则成服而后行”者,此奉君命而使,使事未了,不可以己私丧废於公事,故成服以俟君命,则人代己也。

  ○注“成丧服,得行则行”。

  ○正义曰:郑云此者,恐成服之后,即便得行,故明之,云若成服已后得行,则可行;若未得行,即不可行。

  ○注“感此念亲”。

  ○正义曰:案《聘礼》云:行至他国竟上而誓众,“使次介假道”。是国竟,行礼之处。去时亲在,今返亲亡,故哭尽哀戚,感此念亲也。凡闻丧,若闻父母之丧,其哭之不离闻丧之处,不得为位即奔之也。若有君命,未得奔丧者,虽父母之丧,既闻丧而哭,又为位更哭也。

  ○注“斩衰者也,自是哭且遂行”。

  ○正义曰:以下云齐衰望乡而哭,大功望门而哭,则知斩衰望其国竟而“哭且遂行”。虽云“斩衰”,其实母之齐衰亦然也。

  至於家,入门左,升自西阶,殡东,西面坐,哭尽哀,括发袒,“括发袒”者,去饰也。未成服者,素委貌、深衣。已成服者,固自丧服矣。

  ○括,古活反。袒,徒早反。去,羌吕反。降,堂东即位,西乡哭,成踊,已殡者位在下。

  ○乡,许亮反,下西乡同。袭绖于序东,绞带,反位,拜宾,成踊,袭,服衣也。不於又哭乃绖者,发丧已逾日,节於是可也。其未小敛而至,与在家同耳。不散带者,不见尸柩。凡拜宾者就其位,既拜,反位,哭踊。

  ○绞,古卯反,下同,徐户交反。成踊音勇。散,悉但反。送宾,反位。有宾后至者,则拜之、成踊,送宾皆如初。众主人兄弟皆出门,出门哭止,阖门,相者告就次。次,倚庐也。

  ○阖,户腊反。相,息亮反,下相者皆同。倚,於绮反。於又哭,括发袒,成踊。於三哭,犹括发袒,成踊。又哭,至明日朝也。三哭,又其明日朝也。皆升堂括发袒,如始至。必又哭、三哭者,象小敛、大敛时也。《杂记》曰:“士三踊。”其夕哭从朝。夕哭不括发,不袒,不踊,不以为数。

  ○不以数也,色主反,本亦作“不以为数”。数,色具反。三日成服,拜宾、送宾皆如初。三日,三哭之明日也,既哭,成其丧服,杖於序东。

  [疏]“至於”至“如初”。

  ○正义曰:此一节明父母之丧,奔至於家哭,及袒、踊成服之节,明父母之丧,奔入中门之左也。

  ○“升自西阶”者,《曲礼》云:“为人子者,升降不由阼阶。”今父母新死,未忍异於生,故不忍当阼阶也,故“升自西”也。“括发袒”者,丧已经日,不笄纚,故即“括发袒”也。若寻常在家,亲始丧,则笄纚,至明日小敛毕乃括发。此所“奔”者,谓主人也。故下云“奔丧者非主人,则主人为之拜宾”。此既亲“拜宾”,故知主人也。此谓奔父之丧。若母之丧,又哭则免。此下文云“又哭括发袒”,故知为父也。此谓未成服也,故下云“三日成服。”

  ○“袭绖于序东”者,谓在堂下当序墙之东,非谓堂上之序东也。

  ○“送绖皆如初”者,谓前送宾毕而反位,后送宾亦毕而反位,故云“皆如初”也。“於又哭,括发袒,成踊。於三哭,犹括发袒,成踊”者,括发袒,皆在堂上,殡东西面,成踊则在堂下之东西面位也。

  ○“三日成服,拜宾、送宾,皆如初”者,谓於堂下之东拜宾成踊,送宾反位,故云“皆如初”也。

  ○注“未成服者,素委貌、深衣”。

  ○正义曰:“知素委貌、深衣”者,案《曾子问》篇云:婿亲迎女,在涂遭丧,“女改服,布深衣,缟总”。女人之“缟总”,似男子之素冠,故知“布深衣”,“素冠”。又《小记》云“远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后免”,明知在路皆冠也。此“素委貌”,谓士、庶人,若大夫已上,则素弁也。

  ○注云“已殡者位在下”。

  ○正义曰:案《士丧礼》:小敛讫,降自西阶即位。故知殡毕位在下。小敛之后,未殡之前,虽降在堂下,仍更升堂。至既殡之后,则长在阼阶之下,故云既殡位在下也。

  ○注“袭服”至“哭踊”。

  ○正义曰:云“不於又哭乃绖”者,案《士丧礼》:小敛讫,“奉尸侇于堂”,降,成踊,乃绖於序东。在家小敛,当奔之礼又哭,既小敛著绖,则合又哭乃绖,故云“不於又哭乃绖者,发丧已逾日,节於是可也”。云“其未小敛而至,与在家同耳”者,谓威仪节度与在家同,其带绖等,自用其奔丧日数也。云“不散带者,不见尸柩”者,以《士丧礼》云:既小敛,带绖散麻,三日乃绞垂。今奔丧初至,则绞带与在家异,故云“不散麻者,不见尸柩”也。知此“绞带”非象革带之“绞带”,而必以为绖之散垂而绞之者,以《杂记》云:“亲者终其麻带绖之日数。”彼“带绖”,谓绖之垂者,是主人成绖之后,明知此“绞带”亦谓绖之散垂而绞之,故不以为象革带之“绞带”也。且要带为重,象革带之绞带为轻,此绞当举重者,不应举轻之绞带,故以为绞绖之垂者。注又哭”至“为数”。

  ○正义曰:知又哭、三哭“皆升堂,括发袒”者,约《士丧礼》小敛、大敛主人皆升堂,故知此“皆升堂”也。引“《杂记》云:士三踊。其夕哭从朝。夕哭,不括发、不袒、不踊”者,彼云“三踊”,夕无踊,唯称“三踊”。此云三哭而不踊,故知夕虽哭而不踊。故数“夕哭”但云“三哭”。“不袒”者,以《小记》篇云:“三日五哭三袒。”既云“三袒”,故知夕不袒也。

  ○注“既哭,成其丧服,杖於序东”。

  ○正义曰:知在“序东”者,约《士丧礼》文。

  奔丧者非主人,则主人为之拜宾送宾。奔丧者自齐衰以下,入门左,中庭北面,哭尽哀,免麻于序东,即位袒,与主人哭,成踊。不升堂哭者,非父母之丧,统於主人也。麻,亦绖带也。於此言“麻”者,明所奔丧虽有轻者,不至丧所,无改服也。凡袒者於位,袭於序东,袒、袭不相因位。此麻乃袒,变於为父母也。

  ○为,于伪反,注“变於为父”,下注“为母”皆同。齐音咨,下同。免音问,下及注皆同。於又哭、三哭皆免袒。有宾则主人拜宾送宾。又哭、三哭,亦入门左,中庭北面,如始至时也。丈夫、妇人之待之也,皆如朝夕哭位,无变也。待奔丧者无变,嫌宾客之也。於宾客,以哀变为敬,此骨肉,哀则自哀矣。於此乃言“待之”,明奔丧者至三哭犹不以序入也。

  [疏]“奔丧”至“变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奔齐衰以下之丧。

  ○注“不升”至“母也”。

  ○正义曰:“不升堂哭者,非父母之丧,统於主人”者,解前文奔丧“升自西阶”。此云“中庭北面”,故云“不升堂哭者,非父母之丧,统属於主人”。以主人待奔之人,但在东阶之下不升堂,故奔丧者在中庭北面,继统於主人也。主人唯馈、奠有事之时乃升堂,若寻常无事,恒在堂下也。下文云“奔母之丧”,则前经“升自西阶”者,是奔父之丧。此云“奔母之丧”者,其实奔父母丧,亦升自西阶,故下经“奔母之丧”,直云“西面哭”,不云“升”,从上文也。云“於此言麻者,明所奔丧虽有轻者,不至丧所,无改服也”者,熊氏及沈氏以父母之丧,来至丧所,乃改服袭绖带。若齐衰以下之丧,亦至丧所乃免麻而改服也。今此齐衰来至丧所,若不称麻,恐是轻丧在路之上已改服著麻,故於此至家乃称“麻”,欲明所奔之丧,虽有轻丧,不来至丧所,无道路之上改服著麻,故云“明所奔丧,虽有轻者,不至丧所,无改服也”。皇氏以为谓奔齐衰之丧,不至丧所,谓不升堂。全不解注意,其义非也。此麻则带绖变文耳。云“凡袒者於位,袭於序东,袒、袭不相因位”者,此奔齐衰之丧,经云“免麻于序东,即位袒”,是袒在於位也。“免麻于序东”,麻,即袭也。序东在位北隐映於序,是“袒、袭不相因位”也。云“此麻乃袒,变於为父母也”者,以此经先云“免麻”,乃云“即位袒”。案:上文父母之丧,先云“括发袒”,乃云“袭绖于序东”,是与父母异也,故云“此麻乃袒,变於为父母也”。

  ○注“又哭”至“时也”。

  ○正义曰:郑知“又哭、三哭”,“如始至时”者,以上奔父之丧,又哭、三哭皆“括发袒”、成踊如初至,则知齐衰以下之丧,“又哭、三哭”皆如初至时。

  ○注“待奔”至“入也”。

  ○正义曰:“待奔丧者无变,嫌宾客之”者,释所云不变义也。礼以变为敬,若有客则拜宾,与之成踊,示敬宾,故变也。今此奔者是骨肉之恩,哀则哀矣,则不须为变,明不如宾客也。云“於此乃言待之,明奔丧者至三哭犹不以序入也”者,言主人男女待此奔者,应就初哭成踊下而言之,今方於三哭以后言之者,若平常五属入哭,则与主人为次,重者前,轻者后。今奔丧者急哀,但独入哭,不俟主人为次序,非唯初至如此,至主人又哭、三哭皆然,故於三哭之下,明其待之无变,明悉如初,至三哭犹不以常礼次序以入。此谓男子奔丧,故待之无变。若妇人奔丧,则待异於男子,与宾客同。故下文“妇人奔丧”,“东髽即位,与主人拾踊”。注云:“拾,更也。主人与之更踊,宾客之。”是待妇人为宾客礼,以妇人外成適他族故也。虽以宾客待之,亦为异於宾客之礼,故《杂记》云:“妇人奔丧,入自闱门,升自侧阶。”注:“入自闱门,升自侧阶,异於女宾。”若女宾则《丧大记》篇云:“寄公夫人,入自大门。”今此入闱门,是异於女宾,以妇人虽是外成,以奔夫属,不得全同女宾故也。

  奔母之丧,西面哭尽哀,括发袒,降,堂东即位,西乡哭,成踊,袭、免、绖于序东。拜宾、送宾,皆如奔父之礼。於又哭,不括发。为母於又哭而免,轻於父也,其他则同。

  ○而免,本或作“而不免”者非。

  [疏]“奔母”至“括发”。

  ○正义曰:此一经论奔母之丧节也。此谓適子,故经云“拜宾、送宾,皆如奔父之礼”。若庶子,则亦主人为之拜宾送宾。

  ○注“为母於又哭而免,轻於为父也”。

  ○正义曰:此文“又哭不括发”,与《丧服小记》篇云“又哭而免”,其理虽同,其日则异。於《丧服小记》,据在家小敛之后,又哭之时,不括发而免也。此则从外奔丧至内,乃不括发而免也。

  妇人奔丧,升自东阶,殡东,西面坐,哭尽哀,东髽,即位,与主人拾踊。妇人,谓姑、姊妹、女子子也。东阶,东面阶也。妇人入者由闱门。东髽,髽於东序,不髽於房,变於在室者也。去纚大紒曰“髽”。拾,更也。主人与之更踊,宾客之。

  ○髽,侧瓜反。拾,其劫反,注同。闱音违,旧音晖。去,起吕反。纚,色买、所绮二反。紒音计。更音庚,下同。

  [疏]“妇人”至“拾踊”。

  ○正义曰:此妇人奔丧之礼也。

  ○注“妇人”至“客之”。

  ○正义曰:“妇人入者由闱门”,知入自闱门者,《杂记》篇云:“以诸侯夫人奔丧,入自闱门。”明卿、大夫以下妇人皆从闱门入也。闱门,谓东边之门。云“髽於东序”者,以男子之免在东序,故知妇人亦髽於东序,既掩映之处,在堂上也。男子则堂下也。经云“升自东阶”者,谓东面之阶,故《杂记》云:“升自侧阶。”云“不髽於房,变於在室”者,熊氏云“亦未殡之前,妇人髽於室”,故《士丧礼》云“妇人髽於室”。若既殡之后,室中是神之所处,妇人在堂,当髽於东房。今此妇人始来奔丧,故“髽於东序”耳。此文据天子、诸侯之礼。案《大记》云:“妇人髽带麻于房中。”

  ○注云:“天子诸侯之礼。房中,则西房也。”云“去纚大紒曰髽”者,郑注《士丧礼》云:髽之异於髻发者,既去纚而以发为大紒,如今妇人露紒其象也。

  奔丧者不及殡,先之墓,北面坐,哭尽哀。主人之待之也,即位於墓左,妇人墓右,成踊,尽哀,括发,东即主人位。绖绞带,哭,成踊,拜宾,反位,成踊。相者告事毕。“主人之待之”,谓在家者也。哭於墓,为父母则袒。“告事毕”者,於此后无事也。

  ○相,息亮反,下同。为,于伪反。遂冠,归入门左,北面,哭尽哀,括发袒,成踊,东即位。拜宾,成踊。宾出,主人拜送。有宾后至者,则拜之,成踊,送宾如初。众主人、兄弟皆出门,出门哭止。相者告就次。於又哭,括发,成踊。於三哭,犹括发、成踊。三日成服,於五哭,相者告事毕。又哭、三哭不袒者,哀戚已久,杀之也。逸《奔丧礼》说不及殡日,於又哭犹括发,即位不袒。“告事毕”者,五哭而不复哭也。成服之朝为四哭,此谓既期乃后归至者也。其未期,犹朝夕哭,不止於五哭。

  ○冠音官。袒音但。杀,色界反,下哀杀同。复,扶又反。期音基,下同。为母所以异於父者,壹括发,其馀免以终事。他如奔父之礼。壹括发,谓归入门哭时也。於此乃言为母异於父者,明及殡、不及殡其异者同。

  ○为,于伪反,注及下“为父”同。

  [疏]“奔丧”至“之礼”。

  ○正义曰:此一节论既葬之后,奔父母之丧礼。

  ○“主人之待之也,即位於墓左,妇人墓右”者,主人,谓先在家者,非谓適子也。此奔丧者自是適子,故经云“拜宾,反位,成踊”。若非適子,则不得“拜宾”也。

  ○“三日成服,於五哭,相者告事毕”者,“三日成服”,谓来奔丧日后三日,通奔日则为四日,於此日成服,则“五哭”矣。“相者告事毕”,谓成服之日为四哭,成服明日之朝为五哭。此谓既葬已后而来归,故唯“五哭”,“相者告事毕”,不复哭也。

  ○注“主人”至“事也”。

  ○正义曰:郑注嫌经云主人是適子,故云“主人,谓在家者”。必知然者,以奔丧者亲自拜宾,是奔丧者身为主人,不得待者为主人,故云谓在家者也。云“哭於墓,为父母则袒”者,以下文云“除丧而后归,则之墓,哭,成踊,东括发袒”。除丧毕尚“括发袒”,明葬后归为父母袒可知也。云“告事毕者,於此后无事也”,释所以墓所初哭成踊,则“告事毕”者,以墓所既括发绖绞带拜宾之后,於此墓所更无事也。

  ○注“又哭”至“五哭”。

  ○正义曰:“又哭、三哭不袒者,哀戚已久,杀之也”,今经云又哭、三哭,但云“括发”,不云“袒”者,既葬已后,哀情稍杀故也。云“成服之朝为四哭”者,以初至象始死为一哭,明日象小敛为二哭,又明日象大敛为三哭,又明日成服之日为四哭,又明日为五哭,皆数朝哭,不数夕哭,故为“五”也。云“此谓既期乃后归至者也”,若其未期之前,在家者犹朝夕哭,则知奔丧者亦朝夕哭。今云“五哭,相者告事毕”,明是既期已后,故朔望朝哭而已。故郑云“其未期,犹朝夕哭,不止於五哭也”。

  ○注“壹括”至“者同”。

  ○正义曰:“壹括发,谓妇入门哭时”者,郑恐“壹括发”是墓所括发,入门则不括发,故明之云“壹括发,谓入门哭时”者,谓以筵几在堂,不应入门,遂不括发,故云“谓入门时”也。云“於此乃言为母异於父者,明及殡、不及殡其异者同”,释为母异於父,应从上文及殡奔母之丧而言之。今乃於不及殡后始言“为母异於父”之意,若及殡则言“异於父”,恐不包“不及殡”。若不及殡处而言之,则及殡之处灼然可知,是举后总明前也。故云“明及殡、不及殡其异者同”,谓及殡“壹括发”,不及殡亦“壹括发”。是异於父者,其事同也。

  齐衰以下,不及殡,先之墓。西面哭,尽哀,不北面者,亦统於主人。免麻于东方,即位,与主人哭,成踊,袭。有宾,则主人拜宾送宾。宾有后职者,拜之如初,相者告事毕。不言袒,言袭者,容齐衰亲者或袒可。遂冠,归入门左,北面,哭尽哀,免袒,成踊,东即位,拜宾,成踊。宾出,主人拜送。於又哭,免袒,成踊。於三哭,犹免袒、成踊。三日成服,於五哭,相者告事毕。为父,於又哭括发而不袒。此又哭、三哭皆言袒。“袒”,衍字也。

  [疏]“齐衰”至“事毕”。

  ○正义曰:此一节明既葬之后,奔齐衰以下丧礼。但齐衰以下有大功、小功、緦麻,日月多少不同。若奔在葬后而三月之外,大功以上,则有免麻东方,三日成服。若小功、緦麻之丧,则不得有三日成服。小功以下不税,无追服之理。若葬后通葬前未满五月,小功则亦三日成服。其緦麻之丧,止临丧节而来,亦得三日成服也。“东即位,拜宾,成踊”者,“东即位”,谓奔丧者於东方就哭位。“拜宾”,谓主人代之拜宾。“成踊”,谓奔丧者於主人拜宾之时而成踊。凡言“成踊”,每一节有三踊,凡三节九踊,乃谓之“成”也。

  ○注“不言袒,言袭者,容齐衰亲者或袒可”。

  ○正义曰:今案经文直言“免麻于东方,即位”,不称“袒”,而下云“成踊,袭”。下既称“袭”,则有“袒”理。经若言“袒”,恐齐衰以下皆袒,故不得总言“袒”也。经称“袭”者,容有齐衰重为之得袭,故言“袭”。

  ○注“为父”至“字也”。

  ○正义曰:知“为父,於又哭括发而不袒”者,案上文为父“不及殡”,“归入门左,北面,哭尽哀,括发袒”,下文云“相者告就次,於又哭括发成踊”,不言“袒”,是为父於又哭括发而不袒也。云“又哭、三哭皆言袒,‘袒’,衍字也”者,今齐衰以下之丧,经文於又哭、三哭乃更言“袒”,轻丧而袒非其宜,故知经之“袒”,衍馀之字也。

  闻丧不得奔丧,哭尽哀。问故,又哭尽哀。乃为位,括发袒,成踊,袭、绖、绞带,即位。闻父母丧而不得奔,谓以君命有事,不然者,不得为位。位有酂列之处,如於家朝夕哭位矣。不於又哭乃绖者,丧至此逾日,节於是可也。

  ○酂,子短反。处,昌虑反,下之处同。拜宾,反位,成踊。宾出,主人拜送于门外,反位。若有宾后至者,拜之、成踊、送宾如初。於又哭,括发袒,成踊。於三哭,犹括发袒,成踊。三日成服,於五哭,拜宾、送宾如初。不言“就次”者,当从其事,不可以丧服废公职也。其在官,亦告就次。言“五哭”者,以迫公事,五日哀杀,亦可以止。

  [疏]“闻丧”至“如初”。

  ○正义曰:此一节明闻丧不得奔,於所闻之处发丧成服之礼。

  ○“闻丧不得奔”者,谓以君命有事,其事未了,故不得奔丧也。“乃为位”者,谓以君命使,故得为位,如朝夕哭位矣。

  ○“袭、绖、绞带,即位”者,於此闻丧之日,覆哭踊毕,袭所袒之衣,著首绖绞带之垂,即东方之位。

  ○“三日成服,於五哭,拜宾、送宾如初”者,三日成服通数闻丧为四日。五哭,谓成服之明日哭也。於此哭时有宾来,即拜而迎之,去即送之,皆如初。於五哭讫,亦可以止者也。不云“相者告事毕”,《礼》文略也。

  ○注“闻父”至“可也”。

  ○正义曰:“知闻父母丧而不得奔,谓以君命有事”者,若非君命有事,则不得为位,当须速奔。今“乃为位”,故知“以君命有事”也。云“不於又哭乃绖者,丧至此逾日,节於是可也”者,“不於又哭”,谓不於明日之又哭。此经云“又哭”,谓当日之中,对初闻丧之哭乃为“又哭”。於此哭后,乃绖绞带,与明日又哭别也。初闻丧,象始死。明日又哭,象小敛时也。《士丧礼》云“小敛乃绖”,则此亦当又哭乃绖。今於闻丧之日即绖带者,以丧至此赴者至,逾其日节,故於是闻丧之日可加绖带也。

  ○注“其在”至“以止”。

  ○正义曰:在官,谓在官府馆舍,馆舍是宾之所专有,由馆舍之中而作庐,故知礼毕“亦告就次”。云“言五哭者,以迫公事,五日哀杀,亦可以止”者,此经唯云“五哭”,不云“哀止”。知“可以止”者,若成服之后,恒常有哭,何须特云“五哭”之文,明五哭之后,不复朝夕有哭,故以“五哭”断之。

  若除丧而后归,则之墓,哭,成踊,东括发袒,绖,拜宾,成踊,送宾,反位,又哭尽哀,遂除,於家不哭。东,东即主人位,如不及殡者也。遂除,除於墓而归。主人之待之也,无变於服,与之哭,不踊。“无变於服”,自若时服也。亦即位于墓左,妇人墓右。

  [疏]“若除”至“不踊”。

  ○正义曰:此一节明除服之后奔父母丧节。“则之墓,哭,成踊”者,亦谓主人適子,初在墓南北面,哭,成踊,乃来就主人之位,括发袒也。

  ○“主人之待之也,无变於服”者,主人,亦谓在家者。“无变於服”,谓著平常之吉服。“不踊”者,以在家者其服已除,哀情已杀,故“不踊”也。

  ○注“东东”至“而归”。

  ○正义曰:以东方是主人之位,经云“东”,故云“即主人之位”。云“如不及殡者也”,以上文奔父母之丧,“不及殡,先之墓,北面哭”,下文东即主人之位,除丧之后,奔其位,如不及殡之时。云“遂除,於墓而归”者,以经云“遂除,於家不哭”,郑恐来至家始除服,故明之。云“遂除”,谓墓所遂除服,至於家不复哭也。

  自齐衰以下,所以异者免麻。

  [疏]“自齐”至“免麻”。

  ○正义曰:此一节明齐衰以下除服之后奔丧之节,唯著免麻,不括发,墓所哭罢即除。此“免麻”者,当谓至緦麻也。

  凡为位,非亲丧,齐衰以下皆即位。哭尽哀,而东免、绖,即位,袒,成踊。谓无君事,又无故,可得奔丧,而以己私未奔者也。唯父母之丧,则不为位,其哭之不离闻丧之处。齐衰以下,更为位而哭,皆可行乃行。

  ○离,力智反。袭,拜宾,反位,哭,成踊,送宾,反位。相者告就次。三日五哭,卒,主人出送宾,众主人、兄弟皆出门,哭止,相者告事毕。成服,拜宾。卒,犹止也。“三日五哭”者,始闻丧,讫夕为位,乃出就次,一哭也,与明日、又明日之朝、夕而五哭。不五朝哭,而数朝、夕,备五哭而止。亦为急奔丧,己私事当毕,亦明日乃成服。凡云“五哭”者,其后有宾,亦与之哭而拜之。

  ○之朝,朝,旦也,下同。数,色主反。为,于伪反。若所为位家远,则成服而往。谓所当奔者,外丧也。外丧缓而道远,成服乃行,容待赍也。

  ○赍,子西反,资粮也,一音咨。

  [疏]“凡为”至“而往”。

  ○正义曰:此一节明齐衰以下不得往奔,则於所闻之处为位,及免、绖、成服之礼。

  ○“三日五哭”者,谓初闻丧为一哭,明日朝、夕二哭,又明日朝、夕二哭,总为“五哭”。所以三日为五哭者,为急欲奔丧,以己之私事须营早了,故三日而五哭止也。

  ○注“谓无”至“乃行”。

  ○正义曰:己闻齐衰以下之丧,既不衔君事,又无私事,故可得早奔,唯以己之私事未得奔者。必知“无君事”者,若衔君命,於事为重,唯父母之丧,乃敢显然为酂列之位。今若衔君使命,闻齐衰以下轻丧,不敢以私害公,不敢显然为位。此言“为位”,故知无君命,自以私事未得奔者。云“齐衰以下,更为位而哭,皆可行乃行”者,齐衰以下,於闻丧之处已哭,哭罢更为位而哭,“可行即行”,以齐衰以下皆然,故云“皆”也。

  ○注“数朝”至“拜之”。

  ○正义曰:前云三日成服,於五哭皆数朝哭,五日而五哭,唯三日数夕哭为五哭者,前文三日五哭,成服之后,乃云“五哭”,故数“成服”后日之哭乃为“五”。此“三日五哭”,是三日之内为“五哭”故数夕哭为“五哭”。经文不同,故郑注亦异。云“亦明日乃成服”者,郑恐三日为五哭,恐数闻丧三日亦成服,故云“明日乃成服”,以成服必除初闻丧为三日也。云“凡云五哭者,其后有宾,亦与之哭而拜之”者,从上以来四处有“五哭”之文,上两处於五哭之下无拜宾、送宾之事。下两处五哭之文虽有拜宾、送宾,恐与上有异,故郑总明之,云“凡云五哭者,其后有宾,亦与之哭而拜之”,总结於上也。

  ○注“外丧缓而道远,成服乃行,容待赍也”。正义曰:以外丧恩轻,故哀情缓也。道路又远,容待赍持赗赠之物,故成服乃去也。

  齐衰望乡而哭,大功望门而哭,小功至门而哭,緦麻即位而哭。奔丧哭,亲疏远近之差也。

  ○差,初佳反,又初宜反,下同。

  [疏]“齐衰”至“而哭”。

  ○正义曰:此一节明奔丧所至之处哭泣之礼。《案杂记》云“大功望乡而哭”,此云“望门而哭”者,《杂记》所云者,谓本齐衰丧者降服大功。

  哭父之党於庙,母、妻之党於寝,师於庙门外,朋友於寝门外,所识於野张帷。此因五服闻丧而哭,列人恩诸所当哭者也。党,谓族类无服者也。逸《奔丧礼》曰:“哭父族与母党於庙,妻之党於寝,朋友於寝门外,壹哭而已,不踊。”言“壹哭而已”,则不为位矣。凡为位不奠。以其精神不在乎是。哭天子九,诸侯七,卿大夫五,士三。此臣闻君丧而未奔,为位而哭尊卑日数之差也。士亦有属吏,贱,不得君臣之名。大夫哭诸侯,不敢拜宾。谓哭其旧君,不敢拜宾,辟为主。

  ○辟音避。诸臣在他国,为位而哭,不敢拜宾。谓大夫、士使於列国。

  ○使,色吏反。与诸侯为兄弟,亦为位而哭。族亲昏姻在异国者。凡为位者壹袒。谓於礼正,可为位而哭也。始闻丧,哭而袒,其明日则否。父母之丧,自若三袒也。

  [疏]“哭父”至“壹袒”。

  ○正义曰:此一节明无服之亲闻丧所哭之处。案《檀弓》云“师,吾哭诸寝”,与此异;“兄弟,吾哭诸庙”,与此同;“朋友,哭诸寝门外”,与此同。其不同者,熊氏云:“《檀弓》所云殷礼也。此所云周法也。”此“哭父党於庙”,而《檀弓》云有殡,闻远兄弟之丧,哭於侧室;若无殡,则在寝。与此不同者,异代礼也。此母党在寝,逸《奔丧礼》“母党在庙”者,皇氏云:“母存则哭於寝,母亡则哭於庙。”熊氏云:“哭於庙者,是亲母党;哭於寝者,盖慈母继母之党。”未知孰是,故两存之。沈氏云:“事由父者哭之庙,事由己者则哭之寝。”此“师於庙门外”者,是父之友与为师同,故“哭之庙”,义亦通也。

  ○注“壹哭而已,则不为位矣”。

  ○正义曰:此明诸哭者,本是无服,故但哭不为位。案《檀弓》云“申祥之哭言思”,与哭嫂同为位者,熊氏云:“异代礼也。”此文朋友丧,将欲奔,故先作一哭。若朋友已久,虽闻丧则不复哭,故《檀弓》云“朋友之墓,有宿草而不哭”是也。

  ○注“谓哭其旧君,不敢拜宾,辟为主”。

  ○正义曰:知“哭旧君”者,以下文云“诸臣在他国,为位而哭”,是於他国为位而哭见事之君,则知此是哭诸旧君也。

  ○注“族亲婚姻在异国者”。

  ○正义曰:此谓与诸侯异姓之昏姻,又在他国,不与诸侯为臣,身又无服,故暂为位而哭。若与诸侯同姓,是五服之内,皆服斩也。故《小记》云“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是也。若君之姑姊妹之女,来嫁於国中者,则有服。故《杂记》云:“诸侯之外宗犹内宗。”是有服也。

  ○注“谓於”至“袒也”。

  ○正义曰:此谓斩衰以下之丧,初闻丧应为位者。初哭一袒而已,又哭、三哭则不袒。为父母之丧,则又哭、三哭皆袒,前文所云者是也。

  所识者吊,先哭于家而后之墓,皆为之成踊,从主人北面而踊。从主人而踊,拾踊也。北面,自外来便也。主人墓左西面。

  ○为,于伪反,下注“各为”同。拾,其劫反。便,婢面反。

  [疏]“所识者”至“而踊”。

  ○正义曰:此一节论哭所识者也。所识,谓与死者相识。今吊其家,后乃往墓,统於主人故也。“皆为之成踊”者,虽相识轻,亦为之成踊也,皆宾主治之。

  ○“从主人北面而踊”者,主人在墓左西向,宾从外来,而北面踊便也。主人先踊,宾从之,故云“从主人北面而踊”也。

  凡丧,父在,父为主;与宾客为礼,宜使尊者。父没,兄弟同居,各主其丧;各为其妻子之丧为主也。祔则宗子主之。

  ○祔音附。亲同,长者主之;父母没,如昆弟之丧,宗子主之。

  ○长,丁丈反。如,若也。不同,亲者主之。从父昆弟之后。

  [疏]“凡丧”至“主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同居主丧之事。

  ○“凡丧,父在,父为主”者,言子有妻、子丧,则其父为主。案《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妇”,不云主庶妇。若此所言,则亦主庶妇,是与《服问》违者。《服问》所言,通其命士以上,父子异宫,则庶子各自主其私丧。今此言是同宫者也。

  ○“父没,兄弟同居,各主其丧”者,谓各为其妻、子为丧主也。此言父没同居,各主之,当知父在同居,则父主之。

  ○“亲同,长者主之”者,亲同,谓同三年期同父母者。若同父母丧者,则推长子为主。若昆弟丧,亦推长者为主也。

  ○“不同,亲者主之”者,不同,谓从父昆弟,亲近自主之也。

  闻远兄弟之丧,既除丧而后闻丧,免袒,成踊。拜宾则尚左手。小功、緦麻不税者也,虽不服,犹免袒。“尚左手”,吉拜也。逸《奔丧礼》曰:“凡拜,吉、丧皆尚左手。”

  ○税,吐外反。

  [疏]“闻远”至“左手”。

  ○正义曰:此一经论小功以下之丧,既除丧之后而始闻丧之节。

  ○“免袒,成踊”者,小功以下,应除之后,服虽不税,而初闻丧,亦免袒而成其踊也,以本是五服之亲,为之变也。

  ○“拜宾则尚左手”者,於时有宾来吊,拜宾之时,尚其左拜,谓左手在尚,从吉拜也。

  无服而为位者,唯嫂叔,及妇人降而无服者麻。虽无服,犹吊服加麻。袒免,为位哭也。正言“嫂叔”,尊嫂也。兄公,於弟之妻则不能也。妇人降而无服,族姑、姊妹嫁者也。逸《奔丧礼》曰:“无服袒免为位者,唯嫂与叔。凡为其男子服,其妇人降而无服者麻。

  ○嫂,悉早反。凡为,于伪反,下注同。

  [疏]“无服”至“者麻”。

  ○正义曰:此经论哭无服而为位,及吊服加麻也。

  ○“及妇人降而无服”者,麻哭嫂与叔为位,并及族姑、姊妹女子出嫁於人,元是緦麻,今降而无服,亦当为位哭之,加吊服之麻,不为之袒免,故云“无服者麻”也。

  ○注“虽无”至“者麻”。

  ○正义曰:以经云“无服者麻”,既无服,又云“麻”,故知“吊服加麻”也。麻,谓緦之绖也。云“兄公,於弟之妻则不能也”者,兄公,谓夫之兄也,於弟之妻则不能为位哭之。然则弟妇於夫兄亦不能也。兄公於弟妻不服者,卑远之也,弟妻於兄公不服者,尊绝之也。《尔雅 释亲》云:“妇人谓夫之兄为兄公。”郭景纯云:“今俗呼兄锺,语之转耳。”今此《记》俗本皆女旁置公,转误也。皇氏并云:“妇人称夫之兄为‘公’者,须公平,尊称也。”云“凡为其男子服,其妇人降而无服者麻”者,此是逸《奔丧礼》文。言“凡为其男子服,其妇人降而无服者麻”,男子,谓族伯叔、族兄弟之等,为其族姑及姊妹既降无服,其族姑姊为族伯叔兄弟亦无服加麻,是男之於女,女之於男,皆无服而加麻,故云“凡为其男子服,妇人降而无服者麻”也。

  凡奔丧,有大夫至,袒,拜之,成踊,而后袭。於士,袭而后拜之。主人袒,降哭,而大夫至,因拜之,不敢成己礼,乃礼尊者。或曰“大夫后至者,袒,拜之,为之成踊”。

  [疏]“凡奔”至“拜之”。

  ○正义曰:此经论奔丧,大夫、士来吊待之节。

  ○“大夫至,袒,拜之,成踊,而后袭”者,谓大夫来至吊此奔丧之士,其奔丧者,先袒,拜之,成踊之后,然后袭衣。尊大夫,故先拜而后袭。“於士,袭而后拜之”者,谓士来吊此奔丧之人,其奔丧者,初亦袒,袭衣之后,乃始拜之。士卑,故先袭而后拜也。

  ○注“主人”至“成踊”。

  ○正义曰:此“主人”,谓奔丧者身是士,初来奔丧,主人括发於堂上,乃降堂而哭。於此时大夫至,囚拜之於东阶下,不敢成已踊及袭绖带之事,待拜后始成踊、袭绖带也。若士来吊,则降堂先成己礼,踊、袭绖带之后,乃拜之。士谓两士相敌。然则与两大夫相敌,则亦袭后乃拜之。云“或曰大夫后至者,袒,拜之,为之成踊”者,以此经“袒”云“袒,拜之,成踊”,其馀经本云“大夫后至,袒,拜之,为之成踊”,与此经文字多少不同,故云“或曰”。

 

卷五十六 问丧第三十五

 卷五十六 问丧第三十五  

  陆曰:“郑云:‘《问丧》者,善其问以知居丧之礼所由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问丧》者,以其记善问居丧之礼所由也。此於《别录》属《丧服》也。

  亲始死,鸡斯,徒跣,扱上衽,交手哭。恻怛之心,痛疾之意,伤肾、乾肝、焦肺,水浆不入口,三日不举火,故邻里为之糜粥以饮食之。亲,父母也。“鸡斯”,当为“笄纚”,声之误也。亲始死去冠,二日乃去笄纚,括发也。今时始丧者邪巾貊头,笄纚之存象也。徒,犹空也。上衽,深衣之裳前。五藏者,肾在下,肝在中,肺在上,举三者之焦伤,而心脾在其中矣。五家为邻,五邻为里。

  ○“鸡斯”,依注为“笄纚”,笄音古兮反;纚,色买反,徐所绮反。跣,悉典反。扱,初洽反。衽,而鸩反,又而甚反,注同。怛,都达反。肾,巿轸反。乾肝并音干。肺,芳废反。浆,本亦作漿,子羊反。{麻食},武皮反,本亦作糜,同。粥,之六反,《字林》与六反,云:“淖糜也。”饮音荫。食音嗣。去冠,起吕反。耶,似嗟反,亦作邪。袹,亡瞎反,本或作貊。藏,才浪反。脾,婢支反。夫悲哀在中,故形变於外也。痛疾在心,故口不甘味,身不安美也。言人情之中外相应。

  ○夫音扶。应,应对之应。三日而敛,在床曰尸,在棺曰柩。动尸举柩,哭踊无数。恻怛之心,痛疾之意,悲哀志懑气盛,故袒而踊之,所以动体、安心、下气也。妇人不宜袒,故发胸、击心、爵踊,殷殷田田,如坏墙然,悲哀痛疾之至也。故曰:“辟踊哭泣,哀以送之,送形而往,迎精而反”也。“故袒而踊之”,言圣人制法,故使之然也。爵踊,足不绝地。辟,拊心也。“哀以送之”,谓葬时也。迎其精神而反,谓反哭及日中而虞也。

  ○敛,力艳反,下同。柩,其又反。懑,亡本反,又音满,范音闷,下同。殷殷并音隐。坏音怪,《字林》作襄攵,音同。辟,婢尺反,徐扶亦反,注及下皆同。拊,芳甫反。其往送也,望望然,汲汲然,如有追而弗及也。其反哭也,皇皇然,若有求而弗得也。故其往送也如慕,其反也如疑。望望,瞻望之貌也。慕者,以其亲之在前。疑者,不知神之来否。

  ○汲音急。求而无所得之也,入门而弗见也,上堂又弗见也,入室又弗见也。亡矣丧矣,不可复见已矣!故哭泣辟踊,尽哀而止矣。说“反哭”之义也。

  ○上,时掌反。复,扶又反,下“复反”、“复生”皆同。心怅焉怆焉,惚焉忾焉,心绝志悲而已矣。祭之宗庙,以鬼飨之,徼幸复反也。说“虞”之义。

  ○怅,敕亮反。怆,初亮反。惚音忽。忾,徐音慨,苦代反。徼,古尧反。成圹而归,不敢入处室,居於倚庐,哀亲之在外也。寝苫枕块,哀亲之在土也。言亲在外在土,孝子不忍反室自安也。入处室,或为“入宫”。

  ○圹,古晃反。倚,於绮反。苫,始占反,草也。枕,之荫反。块,苦对反,又苦怪反,土也。故哭泣无时,服勤三年,思慕之心,孝子之志也,人情之实也。勤,谓忧劳。或问曰:“死三日而后敛者,何也?”怪其迟也。曰:“孝子亲死,悲哀志懑,故匍匐而哭之,若将复生然,安可得夺而敛之也?故曰:三日而后敛者,以俟其生也。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孝子之心,亦益衰矣。家室之计,衣服之具,亦可以成矣。亲戚之远者,亦可以至矣。是故圣人为之断决,以三日为之礼制也。”匍匐,犹颠蹶,或作“扶服”。

  ○匍音蒲,又音扶。匐,蒲北反,又音服。衰,色追反。为,于伪反,下注“相为”、“为亵”同。断决,丁段反,下古穴反。犹傎,丁年反。蹶,求月反,又音九月反。或问曰:“冠者不肉袒,何也?”怪衣冠本之相为也。

  ○冠音官。曰:“冠至尊也,不居肉袒之体也,故为之免以代之也。言身无饰者不敢冠,冠为亵尊服,肉袒则著免。免状如冠,而广一寸。

  ○免音问,注及下皆同。亵,息列反。著,张虑反,又张略反。广,古旷反。然则秃者不免,亻区者不袒,跛者不踊,非不悲也,身有锢疾,不可以备礼也,故曰‘丧礼唯哀为主’矣。女子哭泣悲哀,击胸伤心,男子哭泣悲哀,稽颡触地无容,哀之至也。”将踊先袒,将袒先免,此三疾俱不踊、不袒、不免,顾其所以否者,各为一耳。击胸伤心,稽颡触地,不踊者若此而可。或曰“男女哭踊”。

  ○秃,吐禄反,无发也。亻区,於缕反,一音纡矩反,背曲也。跛,补祸反,又彼我反,足废也。锢音故。稽音启,注同。颡,桑朗反,下注同。或问曰:“免者以何为也?”怪本所为施也。

  ○何为,于伪反,尽篇末文注皆同。曰:“不冠者之所服也。《礼》曰:‘童子不緦,唯当室緦。’緦者其免也,当室则免而杖矣。”“不冠者”,犹未冠也。当室,谓无父兄而主家者也。童子不杖,不杖者不免,当室则杖而免。免冠之细,别以次成人也。“緦者其免也”,言免乃有緦服也。

  ○緦音思。冠之,古乱反。或问曰:“杖者何也?”怪其义各异。曰:“竹、桐一也。故为父苴杖,苴杖,竹也。为母削杖,削杖,桐也。”言所以杖者义一也,顾所用异耳。

  ○苴,七馀反。削,悉若反。或问曰:“杖者以何为也?”怪所为施。曰:“孝子丧亲,哭泣无数,服勤三年,身病体羸,以杖扶病也。言得杖乃能起也。数,或为“时”。

  ○羸,力垂反,劣也,疲也。则父在不敢杖矣,尊者在故也。堂上不杖,辟尊者之处也。堂上不趋,示不遽也。此孝子之志也,人情之实也,礼义之经也。非从天降也,非从地出也,人情而已矣。”父在不杖,谓为母丧也。尊者在不杖,辟尊者之处不杖。有事不趋,皆为其感动,使之忧戚也。

  ○辟音避。处,昌虑反,下同。遽,其虑反。

  [疏]“亲始”至“实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初死三日以来,居丧哭踊,悲哀疾痛之意也。

  ○“鸡斯”者,笄,谓骨笄。纚,谓縚发之缯。言亲始死,孝子先去冠,唯留笄纚也。“徒跣”者,徒,空也,无屦而空跣也。

  ○“扱上衽”者,上衽,谓深衣前衽,扱之於带,以号踊履践为妨,故扱之。

  ○“交手哭”者,谓交手拊心而为哭也。

  ○“伤肾、乾肝、焦肺”者,言肺在上,性近於燥,故云“焦”。肝近肺,故云“乾”。肾近下,故云“伤”。言近下,性多润而为伤矣。举此三者,五藏俱伤可知也。

  ○“不举火”者,哀痛之甚,情不在食,故“不举火”也。言旁亲以下,食不可废,故“邻里为之糜粥以饮食之”。糜厚而粥薄,薄者以饮之,厚者以食之。

  ○注“亲父”至“为里”。

  ○正义曰:凡云“亲”者,包之五服也。以此经悲哀之甚,故知“父母也”。云“鸡斯当为笄纚”者,以经“鸡斯”二字不当始死者之义,声与“笄纚”相涉,故云“笄纚”也。云“亲始死去冠”者,《檀弓》云:“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是“去冠”也。云“二日乃去笄纚”者,以《士丧礼》云“小敛髻发”,是死二日,故云“乃去笄纚”也。云“上衽,深衣之裳前”者,言既始死,朝服易之,故知著深衣。案《深衣》篇云“续衽钩边”,故知此衽,深衣之衽。案深衣衽当旁,此云“深衣之裳前”者,既“扱之”,恐履践为妨,故解为“裳前”也。其实衽象小要属裳处皆狭,旁与在前俱得衽名,但所扱之处当衽也。案《公羊传》云,昭公以衽受於齐之唁礼,亦谓裳当前者也。

  ○注“爵踊,足不绝地。辟,拊心也”。

  ○正义曰:爵踊,似爵之跳也,其足不离於地也。“殷殷田田,如坏墙然”者,言将欲崩倒也。云“辟,拊心”者,《尔雅 释训》文。

  ○“望望然”者,瞻望之意也。

  ○“汲汲然”者,促急之情也。

  ○“皇皇然”者,意彷徨也。

  ○“其往送也如慕”者,如孺子啼慕於母也。

  ○“其反也如疑”者,不知神之来否,如人之有疑也。

  ○“亡矣丧矣”者,丧亦亡也。重言之者,丁宁之也。若似人之逃,不复来也。

  ○“故哭泣辟踊,尽哀而止矣”者,以其不可复见,故反哭之时,“哭泣辟踊”,尽哀而休止也。“心怅焉怆焉”者,此明反哭之后,虞祭之时也。

  ○“祭之宗庙,以鬼享之”者,谓虞祭於殡宫神之所在,故称“宗庙”。“以鬼享之”,尊而礼之,冀其魂神复反。也。“成圹而归”者,此明葬之后,犹居庐枕块,不敢入於室处也。

  ○“故哭泣无时”者,此明终丧思慕之心也。“服勤”者,言服处忧劳勤苦也。

  ○“人情之实也”者,言非诈伪假为之事,人情悲慕之实也。

  ○“或问曰:死三日而后敛者,何也”,此记者假设问“三日而后敛”之意也。“三日敛”者,以士言之,则大敛也;明大夫以上言之,则小敛也。此经凡言“亦”者,“亦”以俟其生。制三日者,俟其生也。若三日不生,於后“亦不生”矣也。非但不生,“孝子之心,亦益衰矣”。“衣服之具,亦可以成矣。亲戚之远者,亦可以至矣”。

  ○“或问曰:冠者不肉袒,何也”者,此解冠必不袒,袒必不冠之意也,又明孝子身有病,阙其居丧所以礼矣。此冠不居肉袒者,谓心既悲哀,肉袒形亵,故不可亵其尊服而冠也,若有吉事而内心肃敬,则虽袒而著冠也,故《郊特牲》云“君袒而割牲”是也。

  ○“或问曰:免者以何为也”者,此怪成人肉袒之时须著免。今非成人,肉袒亦有著免,故问之云:免者以何所为?

  ○“曰:不冠者之所服也”,此答问之辞也。不冠,谓未冠童子之所服,以未冠,故著免也。

  ○“礼曰:童子不緦”者,此《丧服》正经之文,记者引之,故称“礼曰”。“童子不緦”者,言不为族人著緦服也。

  ○“唯当室緦”者,谓童子无父兄当室,主於家事,唯此当室之童,乃为族人著緦服。

  ○“緦者其免也”者,作记者云:所以此童子为族人得著緦者,以其无父兄当室之时,即著免也。以其无父兄,而可依理故得为族人著緦服也。

  ○“当室则免而杖矣”者,又明童子得免所由。以其孤儿当室,则得免而杖,为族人得著緦也。若童子不当室,则不得免及杖也。

  ○注云“免冠之细别,以次成人也”。

  ○正义曰:解当室所著之意也。言免是冠之流例也。童子当室,亚次成人,故得著免也。云“緦者其免也”者,叠出经文也,言免乃有緦服也。郑出緦其免之意,言内为父母著免,乃有族人緦服。言緦服由於著免,是所以緦者,由有免故也。

  ○“或问曰:杖者何也”者,此明问居丧有杖,为父母乃异,何意如此,故问之。

  ○“竹、桐一也”,言为父竹,为母桐,孝子之意,其义一也。言孝子奉亲用心是一,但取义有异,故竹、桐而殊也。

  ○“故为父苴杖,苴杖,竹也”者,父是尊极,故为之苴杖。言苴恶之物以为杖,自然苴恶之色唯有竹也,故云“苴杖,竹也”。“为母削杖,削杖,桐也”,言为母屈於父,不同自然苴恶之色也,故用削杖。其杖虽削,情同於父,故云“削杖,桐也”。“桐”,为是同父之义,故不用馀木也。或解云:竹节在外,外,阳之象,故为父矣;桐节在内,内,阴之类也,故为母也。

  ○“或问曰:杖者,以何为也”者,此问孝子居丧,何以须杖之意也。

  ○“父在不敢杖矣,尊者在故也”者,为母亲对父之时,不敢据杖,以尊者在,故不敢也。

  ○“堂上不杖,辟尊者之处也”者,所以为母堂上不敢杖者,堂上是父之所在,辟尊者之处,所以为母堂上故不杖也。“堂上不趋,示不遽也”者,言孝子为母,所以堂上不为丧趋者,示父以间暇不促遽也。若堂上而趋,则感动父情,使父忧戚,故不杖、不趋,冀不悲哀於父也。此孝子之志意,人情之实事。

 

卷五十七 服问第三十六

 卷五十七 服问第三十六  

  陆曰:“郑云:‘《服问》者,善其问以知有服而遭丧所变易之节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服问》者,以其善问,以知有服而遭丧所变易之节。此於《别录》属《丧服》也。”

  《传》曰“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皇,君也。诸侯妾子之妻,为其君姑齐衰,与为小君同。舅不厌妇也。

  ○《传》,此引《大传》文也。从如字,范才用反。为其,于伪反,注及下皆同。齐衰,上音咨,下七雷反,后放此。厌,於涉反,下同。“有从重而轻”,为妻之父母;妻齐衰而夫从緦麻,不降此等,当非服差。

  ○差,初隹反,又初宜反,下同。“有从无服而有服”,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谓为公子之外祖父母、从母緦麻。“有从有服而无服”,公子为其妻之父母。凡公子厌於君,降其私亲。女君之子不降也。《传》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虽外亲,亦无二统。三年之丧既练矣,有期之丧既葬矣,则带其故葛带,绖期之绖,服其功衰。“带其故葛带”者,三年既练,期既葬,差相似也。绖期之葛绖,三年既练,首绖除矣。为父,既练,衰七升;母既葬,衰八升。凡齐衰,既葬,衰或八升,或九升,服其功衰,服粗衰。期音基,下及注皆同。有大功之丧,亦如之。大功之麻,变三年之练葛,期既葬之葛带,小於练之葛带,又当有绖,亦反服其故葛带,绖期之绖,差之宜也。此虽变麻服葛,大小同耳,亦服其功衰。凡三年之丧既练,始遭齐衰、大功之丧,绖带皆麻。小功无变也。无所变於大功、齐衰之服,不用轻累重也。

  ○累,劣彼反,又力伪反。麻之有本者,变三年之葛。有本,谓大功以上也。小功以下,澡麻断本。

  ○上,时掌反。澡音早。断,下管反,下文同。既练,遇麻断本者,於免绖之。既免去绖,每可以绖必绖,既绖则去之。虽无变,缘练无首绖,於有事则免绖如其伦。免无不绖,绖有不免,其无事则自若练服也。

  ○免音问,下及注“不免”者皆同。去,起吕反,下同。小功不易丧之练冠,如免,则绖其緦、小功之绖,因其初葛带。緦之麻不变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变大功之葛,以有本为税。税亦变易也。小功以下之麻,虽与上葛同,犹不变也。此要其麻有本者乃变之耳。《杂记》曰“有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唯杖屦不易”也。

  ○为税,上如字,下吐外反,注及下皆同。要,一遥反。殇长、中,变三年之葛,终殇之月筭,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为其无卒哭之税。下殇则否。谓大功之亲,为殇在緦、小功者也。所以变三年之葛,正亲亲也。“三年之葛”,大功变既练麻,衰变既虞、卒哭。凡丧卒哭,受麻以葛。殇以麻终丧之月数,非重之而不变,为殇未成人,文不缛耳。“下殇则否”,言贱也。男子为大功之殇中从上,服小功。妇人为之中从下,服緦麻。

  ○长,丁丈反。筭,徐音蒜,悉乱反。重,直勇反,徐治龙反,注同。为,于伪反,注“除为殇在緦”皆同。缛音辱,繁饰也。君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为君也。外宗,君外亲之妇也。其夫与诸侯为兄弟服斩,妻从服期。诸侯为天子服斩,夫人亦从服期。《丧大记》曰:“外宗,房中南面。”

  ○君为,于伪反,后音皆同,注“诸侯为天子”,下注“亦为此三人”、“士为国君”同。世子不为天子服。远嫌也。不服,与畿外之民同也。

  ○远,于万反。畿音祈。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妇。言妻,见大夫以下亦为此三人为丧主也。

  ○大子音泰,下及注同。適,丁历反,下同。见,贤遍反。大夫之適子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大夫不世子,不嫌也。士为国君斩,小君期。大子君服斩,臣从服期。君之母非夫人,则群臣无服,唯近臣及仆、骖乘从服,唯君所服服也。妾,先君所不服也。礼,庶子为后,为其母緦。言“唯君所服”,伸君也。《春秋》之义,有以小君服之者。时若小君在,则益不可。

  ○骖,七南反。乘音剩。为,于伪反,下“为其母”同。伸音申。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大夫相为亦然。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弁绖,如爵弁而素,加绖也。不当事则皮弁。出,谓以他事,不至丧所。

  ○钖,思历反。凡见人无免绖,虽朝於君无免绖,唯公门有税齐衰。《传》曰:“君子不夺人之丧,亦不可夺丧也。”见人,谓行求见人也。“无免绖”,绖重也。税,犹免也。古者说或作税。有免齐衰,谓不杖齐衰也。於公门有免齐衰,则大功有免绖也。

  ○免绖音勉,去也,下“无免绖”并注皆同,徐并音问,恐非。朝,直遥反。税,吐活反,注同。说,吐活反,又始锐反。《传》曰:“罪多而刑五,丧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列,等比也。

  ○罪本或作辠,正字也,秦始皇以其似“皇”字,改为“罪”也。上,时掌反。列,徐音例,注同,本亦作例。比,必利反。

  [疏]“传曰”至“列也”。

  ○正义曰:此四条明从服轻重之异也。

  ○“传曰”,皇氏云:“此言‘传曰’者,即前《大传》之篇,则服术有六,不指其人。”今各以其人明之。或可“传曰”者,是旧有成传,记者引之,则非前《大传》篇也。故下文“罪多而刑五,丧多而服五记”者,皆引此旧传而记之。

  ○“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者,公子,谓诸侯之妾子也;皇姑,即公子之母也。诸侯在,尊厌妾子,使为母练冠;诸侯没,妾子得为母大功。而妾子妻不辨诸侯存没,为夫之母期也。其夫练冠,是轻也;而妻为期,是重。故云“有从轻而重”也。而谓之“皇姑”者,皇,君也。此妾既贱,若惟云“姑”,则有嫡女君之嫌。今加“皇”字,自明非女君,而此妇所尊与女君同,故云“君姑”也。

  ○“有从无服而有服,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者,谓公子之外祖父母也。公子被厌,不服己母之外家,是“无服”也。妻犹从公子而服公子外祖父母、从母緦麻,是“从无服而有服”也。

  ○“有从有服而无服,公子为其妻之父母”者,虽为公子之妻,犹为父母期,是“有服”也。公子被厌,不从妻服父母,是“从有服而无服”也。

  ○注“谓为公子之外祖父母、从母緦麻”。

  ○正义曰:经唯云“公子外兄弟”,知非公子姑之子者,以《丧服小记》云:“夫之所为兄弟服,妻皆降一等。”夫为姑之子緦麻,妻则无服。今公子之妻为之有服,故知“公子之外祖父母、从母”也。此等皆小功之服。凡小功者,谓为兄弟,若同宗,直称兄弟,以外族,故称“外兄弟”也。

  ○“传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者,此明“继母之党”,亦是旧传之辞,事异於上,故更称“传曰”也。

  ○“三年之丧既练矣,有期之丧既葬矣”者,谓“三年之丧”练祭之后,又当“期丧既葬”之节也。

  ○“则带其故葛带”者,“故葛带”,谓三年练葛带也。今期丧既葬,男子则应著葛带,与三年之葛带粗细正同。以父葛为重,故“带其故葛带”。“绖期之绖”者,谓三年练后,首绖既除,故绖期之葛绖。若妇人练后,麻带除矣,则绖其故葛绖,带期之麻带,以其妇人不葛带故也。

  ○“服其功衰”者,功衰,谓服父之练之功衰也。

  ○注“带其”至“粗衰”。

  ○正义曰:“三年既练,期既葬,差相似也”者,三年既练,要带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期之既葬,其带亦然,故云“差相似”。但父带为重,故“带其故葛带”也。云“绖期之葛绖,三年既练,首绖除矣”者,以三年既练,男子除於首,是男子首绖除矣,其首空,故“绖期之葛绖”。此文主於男子也。若妇人则首绖练之故葛绖;练后麻带已除,则要绖期之麻带也。云“为父既练衰七升”者,以《间传》称“斩衰三升,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则知既练,衰七升也。云“母既葬衰八升”者,此言八升者误,当云“七升”,故《间传》云:“为母疏衰四升,受以成布七升。”是既葬受时为母衰七升也。云“凡齐衰既葬,衰或八升,或九升”者,以父之既练,母之既葬,衰皆七升,其齐衰仍有八升、九升,故更言之。八升者,是正服齐衰,或有九升者,是义服齐衰也。云“服其功衰,服粗衰”者,功,即粗也。言齐衰既有八升、九升服也,其粗者谓七升,父之衰也。经不云“服其父衰”,而云“功衰”者,经称三年之衰,则父为长子、及父卒为母,皆是三年。今期丧既葬,反服其服,若言功衰,总道三人,故不得特言“服父衰”也。母丧既练,虽衰八升,与正服既葬齐衰同,以母服为重,亦服母之齐衰也。皇氏云:“谓三年既练之后,初遭期丧。”今谓此经亦三年未练之前,初有期丧未葬,为前三年之衰为练祭,至期既葬,乃带其故葛带,绖期之葛绖也。必知其期丧未葬已前,得为三年练祭者,《杂记》篇云:“三年之丧既顈,其练祥皆行。”彼谓后丧亦三年,既顈之后,得行前三年之丧练祭,则知后丧期年未顈之前,得为三年之丧而行练也。熊氏云“为母既葬,衰八升”,言父在为母也。今郑注云“为父既练,衰七升,为母既葬,衰八升”矣;又经云“三年之丧既练”,皆为父卒为母。今熊氏云“父在为母”,其义非也。

  ○“有大功之丧,亦如之”者,此明三年之丧练后,有大功之丧也。“大功之丧”者,为大功丧既葬以前,经云“期之丧既葬”,则此大功之丧亦“既葬”。不云“既葬”者,从上省文也。“亦如之”者,言亦带其故葛带,绖期之葛绖也,故云“亦如之”。

  ○注“大功”至“皆麻”。

  ○正义曰:言大功初死之麻,变三年练后之葛,首、要皆麻矣,故《间传》谓之“重麻”也。云“期既葬之葛带”者,谓大功既葬,葛带以次差之,三寸有馀。三年练之葛带,以次差之,则四寸有馀。大功既葬葛带,小於练之葛带,故反服练之故葛带也。又大功既葬者,首绖四寸有馀,若要服练之葛带,首服大功既葬之葛绖,既粗细相似,不得为五分去一为带之差,故首绖与期之绖,五寸有馀,进与期之既葬同也,故云“绖期之绖”,是差次之宜也。此注亦主於男子矣。其妇人之服,於下《间传》篇具释也。云“此虽变麻服葛,大小同耳”者,大功初丧服麻之时,首绖五寸馀,要带四寸馀,大功既葬之后,首绖应合四寸馀,要带本合三寸馀。既服练之要带四寸馀,则其首绖合五分加一成五寸馀也。是大功初死之麻,齐衰既葬之葛,与初死之麻大小同,故云“此虽变麻服葛,大小同耳”。云“亦服其功衰”者,亦上文也。“服其功衰”,谓服父之练衰也。以大功初丧者,衰七升、八升、九升,既葬之后,则有十升,然服父七升也。云“凡三年之丧,既练始遭齐衰、大功之丧,绖带皆麻”者,《间传》篇云“斩衰既练,遭大功之丧,既重麻”。则知斩衰既练,遭齐衰,灼然重麻,故云“绖带皆麻”也。此熊氏、皇氏之说。检勘郑意,其义然也。崔氏云:“此经大功之丧,承前经之下,既有三年之练,又有期丧既葬,合大功既葬之后,故带其练之故葛带,绖期之葛绖。於此经文其义得通,然於《间传》之文於义不合。”案《间传》“斩衰既虞、卒哭,遭齐衰之丧”,又云“既练遭大功之丧”,文各别,则此经文“大功”,唯据三年练后,不合期丧既葬也。注云“男子绖期之葛绖,妇人带期之葛带”,其误者为期绖、期带,谓其大功之绖、大功之带。然於郑注,其义稍乖也。当以熊、皇为正也。

  ○“小功无变也”,谓凡常小功,无变於大功以上之服。言先有大功以上丧服,今遭小功之丧,无变於前服,不以轻服减累於重也。

  ○“麻之有本者,变三年之葛”者,谓大功以上为带者,麻之根本并留之,合纠为带。如此者,得变三年之练葛。若麻之无本,谓小功以下,其绖澡麻断本,是麻之无本,不得变三年之葛也。言“变三年葛”,举其重者,其实期之葛有本者,亦得变之矣。

  ○“既练遇麻断本”者,此明斩衰既练之后,遭小功之丧,虽不变服,得为之加绖也。既练之后,遭遇麻之断本,小功之丧。

  ○“於免绖之”者,以练无首绖,於小功丧有事於免之时,则为之加小功之绖也。

  ○“既免去绖”者,谓小功以下之丧,敛殡事竟,既免之后,则脱去其绖也。

  ○“每可以绖”者,谓於小功以下之丧,当敛殡之节,每可以绖之时,必为之加麻也。

  ○“既绖则去之”者,谓不应绖之时,则去其绖,自若练服也。

  ○注“虽无”至“服也”。

  ○正义曰:“有事则免绖如其伦”者,伦,谓伦类。虽为之不变服,其应免绖之时,如平常有服之伦类也。云“免无不绖”者,解经“於免绖之”。於是免之时必著绖,则大敛、小敛之节,众主人必加绖也。云“绖有不免”者,解经“每可以绖必绖”也。云“绖”,谓不免,但云“绖”者,谓既葬之后,虞及卒哭之节,但著绖,不有免,以服成故也,是“绖有不免”者也。

  ○“小功不易丧之练冠”者,言小功以下之丧,不合变易三年丧之练冠,其期之练冠亦不得易也。

  ○“如免,则绖其緦、小功之绖”者,谓如当緦、小功著免之节则首绖,其緦与小功之绖,所以为后丧緦、绖者,以前丧练冠首绖已除故也。上经云“小功不易”,明緦不易。下经云“緦、小功之绖”,兼言“緦”者,恐免绖不及緦故也。前经已云“於免绖之”,此经又云“如免则绖”者,前经但云“绖”,不云“练冠”,恐小功以下不得改前丧练冠,故重言之也。“因其初葛带”者,言小功以下之丧,要中所著,仍因其初丧练葛带。上文云“期丧既葬,则带练之故葛带”,此小功以下之丧,亦著练之“初葛带”,不云“故”而云“初”者,以期初丧之时,变练之葛带为麻。期既葬之后,还反服练之故葛带,故言“故”也。谓其小功以下之丧,不变练之葛带,故云“初葛带”也。

  ○“緦之麻不变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变大功之葛”者,谓以轻丧之麻,本服既轻,虽初丧之麻,不变前重丧之葛也。

  ○“以有本为税”者,税,谓变易也。所以“緦之麻不变小功”者,以其緦与小功麻绖既无本,不合税变前丧,唯大功以上麻绖有本者,得税变前丧也。

  ○注“税亦”至“易也”。

  ○正义曰:云“税亦变易”者,以一经之内有变、有税两文,故言“税亦变易”也。云“此要其麻有本者乃变上耳”者,“麻有本”,谓大功以上麻绖有本,为重下服,乃变上服,大功得变期,期得变三年也。云“《杂记》曰:有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者,所以引此者,欲明大功之麻,非但得易期丧之葛,亦得易三年练冠之葛也。

  ○“殇长、中,变三年之葛”者,此论成人小功、緦麻,不得易前丧之葛,又论殇在小功、緦麻,得易三年葛也。“殇长,中”者,谓本服大功之丧,今乃降在长、中殇,男子则为之小功,妇人为长殇小功,中殇则緦麻。如此者,得变三年之葛也。

  ○“终殇之月筭”者,谓著此殇丧服之麻,终竟此殇之月筭数,如小功则五月,緦麻则三月。

  ○“而反三年之葛”者,此著麻月满,还反服三年之葛也。

  ○“是非重麻,为其无卒哭之税”者,言服殇长、中之麻不改,又变三年之葛,是非重此麻也。所以服不改,又变前丧葛者,以殇服质略,初死服麻已后,无卒哭之时税麻服葛之法,以其质略,其文不缛故也。“下殇则否”者,以大功以下殇,谓男子、妇人俱为之緦麻,其情既轻,则不得变三年之葛也。案上文“麻之有本”得变三年之葛,则齐衰下殇虽是小功,亦是麻之有本,故《丧服小记》云:“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绝本。”然齐衰下殇,乃变三年之葛。今大功长殇麻既无本,得变三年之葛者,以其殇服质略,无虞、卒哭之税,故特得变之。若成人小功、緦麻,麻既无本,故不得变也。

  ○注“谓大”至“服緦”。

  ○正义曰:知“大功之亲,为殇在緦、小功”者,以前文云緦、小功不得变上服,则此得变三年之葛,亦是緦麻、小功也。殇长、中在小功、緦者,本大功之亲耳。云“正亲亲也”者,以大功之亲,其殇所以得变三年之葛者,以大功是“正亲亲”,故重其殇也。云“三年之葛,大功变既练”者,则《杂记》篇云“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是也。云“齐衰变既虞、卒哭者,齐衰初丧,得变三年既虞、卒哭,则下《间传》篇云“斩衰之丧,既虞、卒哭,遭齐衰之丧。轻者包,重者特”是也。云“为殇未成人,文不缛耳”者,缛,谓数也,谓礼文繁数。若成人以上,则礼繁数,故变麻服葛。今殇是未成人,唯在质略,无文饰之繁,数故不变麻服葛也。云“男子为大功之殇中从上,服小功。妇人为之中从下,服緦”者,《丧服传》文。

  ○“君为天子三年”者,谓列国诸侯之君,为天子三年也。

  ○“夫人如外宗之为君也”者,言诸侯夫人为天子,如诸侯外宗之妇为君也。诸侯外宗之妇为君期,则夫人为天子亦期也,故云“如外宗之为君”。诸侯为天子服斩衰,《丧服》正文。此《记》载之者,谓以“夫人如外宗之为君”起文,以君与夫人,故知将欲明诸侯夫人为天子,故载“君”为文之首也。

  ○注“外宗”至“南面”。

  ○正义曰:“外宗,君外亲之妇也”者,其夫既是君之外姓,其妇即是外宗也。云“其夫与诸侯为兄弟,服斩,妻从服期”者,谓夫与诸侯为兄弟之亲,在於他国。诸侯既死,来为之服,当尊诸侯,不继本服之亲,故皆服斩,其妻从服期也。云“诸侯为天子服斩,故夫人亦从服期”,是为夫之君如外宗也。熊氏云:凡外宗有三,案《周礼》,外宗之女有爵,通卿大夫之妻,一也;《杂记》云“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是君之姑姊妹之女、舅之女、从母之女皆为诸侯服斩,为夫人服期,是二也;此文“外宗”,是诸侯外宗之妇也,若姑之子妇、从母子妇,其夫是君之外亲,为君服斩,其妇亦名“外宗”,为君服期,是三也。内宗有二者,案《周礼》云内女之有爵,谓其同姓之女悉是,一也;《杂记》云“内宗者,是君之五属之内女”,是二也。引《丧大记》曰“外宗,房中南面”者,证“外宗”之义也。

  ○“世子不为天子服”者,此明诸侯世子有继世之道,所以远嫌,不为天子服也。

  ○“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妇”者,此三人既正,虽国君之尊,犹主其丧也。非此则不主也。言“妻”,欲见大夫以下亦为妻及適子、適妇为主也。

  ○“大夫之適子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者,此明大夫適子为君、夫人、大子之服,是大夫无继世之道,其子无嫌,得为君与夫人及君之大子著服如士服也。

  ○“君之母非夫人,则群臣无服”者,若君母是嫡夫人,则群臣为服期。今君母非夫人,君为之服緦,则群臣为之无服也。

  ○“唯近臣及仆、骖乘从服”者,近臣,谓阍寺之属;仆,御车者也;骖,车右也。君之母非夫人,贵臣乃不服,而此诸臣贱者,随君之服也,故云“从服”。

  ○“唯君所服服也”者,君服緦,则此等之人亦服緦,故云“唯君所服服也”。

  ○注“妾先”至“不可”。

  ○正义曰:“妾,先君所不服也”者,天子、诸侯为妾无服,唯大夫为贵妾服緦,故知“妾,先君所不服”。云“礼,庶子为后,为其母緦”者,案《丧服》緦麻章云“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是也。云“言唯君所服,伸君也”者,若其不为后,则为母无服,故《丧服记》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縓缘。”今以为君得著緦麻服,是伸君之尊也。君既服緦,是近臣得从君服也,此谓礼之正法。云“《春秋》之义,有以小君服之者”,郑既以正礼言之,又引《春秋》之时不依正礼者,有以为小君之服服其妾母者,是文公四年“夫人风氏薨”,是僖公之母成风也。又昭十一年夫人归氏薨,是昭公之母齐归也。皆乱世之法,非正礼也。案《异义》云:“妾子立为君,得尊其母,立以为夫人否?今《春秋公羊》既说:‘妾子立为君,母得称夫人,故上堂称妾,屈於適也,下堂称夫人,尊於国也。云子不得爵命父妾,子为君得爵命其母者,以妾在奉授於尊者,有所因缘故也。’《穀梁传》曰:鲁僖公立妾母成风为夫人,是子爵於母,以妾为妻,非礼也。故《春秋左氏》说:‘成风妾,得立为夫人,母以子贵,礼也。’许君谨案:舜为天子,瞽瞍为士,起於士庶者,子不得爵父母也。至於鲁僖公得尊母成风为小君,经无讥文,从《公羊》、《左氏》之说。”郑则从《穀梁》之说。故《异义驳》云:“父为长子三年,为众子期,明无二適也。女君卒,继摄其事耳,不得复立为夫人。”如郑《驳》之言,则此云《春秋》小君服之者,是灼然非礼也。云“时若小君,在则益不可”者,其小君无,而以夫人服之,已为不可,今小君既在,而以夫人服妾母,弥益不可,故云“益不可”也。

  ○“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者,此明君为卿大夫之丧,成服之后,著锡衰以居也。

  ○“出亦如之”者,出,谓以他事而出,不至丧所,亦著锡衰,其首则服皮弁。

  ○“当事则弁绖”者,君行,往吊卿大夫,当大敛及殡,并将葬启殡,当如此之事,则首著弁绖,身衣锡衰。若於士,虽当事,首服皮弁,故《士丧礼》云“君视大敛”,注云“皮弁服袭裘”是也。

  ○“大夫相为亦然”者,亦如君於卿大夫也。不当事则皮弁,当事则弁绖,故《杂记》云“大夫与殡,亦弁绖”是也。大夫於士,士虽当事,亦皮弁也。

  ○“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者,谓公於卿大夫之妻,及卿大夫相为其妻,往临其丧则服锡衰,不恒著之以居,若馀事之出,则不服也。言居亦不服,其当殡敛之事亦弁绖也。

  ○“凡见人无免绖”者,谓己有齐衰之丧,无免去绖,重故也。

  ○“虽朝於君无免绖”者,以绖重,纵往朝君,亦无免税於绖也。

  ○“唯公门有税齐衰”者,谓己有不杖齐衰之丧,至公门税去其衰,绖犹不去也。若杖齐衰及斩衰,虽入公门,衰亦不税也。其大功非但税衰,又免去绖也。

  ○“传曰:君子不夺人之丧,亦不可夺丧也”,解“朝君无免绖之意”,引旧《记》以明之。言君所以许臣不免绖而入朝,以君子之人以己恕物,不可夺人丧礼,使之免绖,故许著绖也。“亦不可夺丧也”,非但不夺人丧,亦不可自夺丧,所以己有重丧,犹绖以见君,申己丧礼也。

  ○注“有免”至“绖也”。

  ○正义曰:谓“不杖齐衰”者,案上《曲礼》篇云:苞屦不入公门。藨屦,杖齐衰之屦,既不得入也。此云“税齐衰”,明“不杖齐衰”也。云“於公门有免齐衰,则大功有免绖也”者,郑以绖重於齐衰,不杖齐衰虽脱,亦不免绖。以差次约之,则大功非但脱衰,又免去其绖也。

  ○“罪多”至“列也”者,列,等也。言罪之与丧,其数虽多,其限同五,其等列相似,故云“列也”。

 

卷五十七 间传第三十七

 卷五十七 间传第三十七  

  陆曰:“郑云:‘名《间传》者,以其记丧服之间轻重所宜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间传》者,以其记丧服之间轻重所宜。此於《别录》属《丧服》。

  斩衰何以服苴?苴,恶貌也,所以首其内而见诸外也。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枲,大功貌若止,小功、緦麻容貌可也。此哀之发於容体者也。有大忧者,面必深黑。止,谓不动於喜乐之事。枲,或为“似”。

  ○苴,七余反。见,贤遍反。齐音咨,下同。枲,思里反。乐音洛。斩衰之哭,若往而不反;齐衰之哭,若往而反;大功之哭,三曲而偯;小功、緦麻,哀容可也。此哀之发於声音者也。三曲,一举声而三折也。偯,声馀从容也。

  ○偯,於起反,《说文》作“{依心}”,云“痛声”。折,之设反。从,七容反。斩衰唯而不对,齐衰对而不言,大功言而不议,小功、緦麻议而不及乐。此哀之发於言语者也。议,谓陈说非时事也。

  ○唯,于癸反,徐以水反。斩衰三日不食,齐衰二日不食,大功三不食,小功、緦麻再不食,士与敛焉,则壹不食。故父母之丧,既殡食粥,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齐衰之丧,疏食水饮,不食菜果;大功之丧,不食醯酱;小功、緦麻,不饮醴酒。此哀之发於饮食者也。父母之丧,既虞、卒哭,疏食水饮,不食菜果;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酱;中月而禫,禫而饮醴酒。始饮酒者,先饮醴酒;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先饮醴酒食乾肉者,不忍发御厚味。

  ○与音预。敛,力验反。粥,之六反。溢音逸,刘音实,二十两也。莫音暮。疏食音嗣,下“疏食”同。醯本亦作,呼兮反,下同。醴音礼。期音基,下及注皆同。中,如字,徐丁仲反。禫,大感反。父母之丧,居倚庐,寝苫枕块,不说绖带。齐衰之丧,居垩室,芐翦不纳。大功之丧,寝有席。小功、緦麻,床可也。此哀之发於居处者也。父母之丧,既虞、卒哭,柱楣翦屏,芐翦不纳。期而小祥,居垩室,寝有席。又期而大祥,居复寝。中月而禫,禫而床。芐,今之蒲萍也。

  ○倚,於绮反。寝,本亦作“寝”,七审反。苫,始占反。枕,之鸩反。块,苦对反,又苦怪反。说,吐活反。芐,户嫁反。翦,子贱反。床,徐仕良反。柱,知矩反,一音张炷反。楣音眉。复音伏。斩衰三升,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緦麻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緦”。此哀之发於衣服者也。此齐衰多二等,大功、小功多一等。服主於受,是极列衣服之差也。

  ○去,起吕反,下“去麻”同。缕,力主反。差,初佳反,后放此。斩衰三升,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冠七升。为母疏衰四升,受以成布七升,冠八升。去麻服葛,葛带三重。期而小祥,练冠縓,缘要绖不除。男子除乎首,妇人除乎带。男子何为除乎首也?妇人何为除乎带也?男子重首,妇人重带。除服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轻者。又期而大祥,素缟麻衣。中月而禫,禫而纤,无所不佩。葛带三重,谓男子也,五分去一而四纠之。带既变,变因为饰也。妇人葛绖,不葛带。旧说云:“三纠之,练而带去一股。”去一股则小於小功之绖,似非也。易服,谓为后丧所变也。妇人重带,带在下体之上,妇人重之,辟男子也。其为带,犹五分绖去一耳。《丧服小记》曰“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此素缟者,《玉藻》所云:“缟冠素纰,既祥之冠。”麻衣十五升,布亦深衣也。谓之“麻”者,纯用布,无采饰也。大祥,除衰杖。黑经白纬曰“纤”。旧说:“纤冠者,采缨也。”无所不佩,纷帨之属,如平常也。纤,或作“綅”。

  ○为母,于伪反,下注“为后”同。重,直龙反,注“三重”同。縓,七恋反。缘,徐音掾,悦绢反。要,一遥反。缟,古老反,又古报反,注同。纤,息廉反,注同。去,起吕反,下同。纠,居黝反,下同。股音古。辟音避。朝,直遥反。纰,婢反反,又音繟。纬音谓。纷,芳云反。帨,始锐反。綅,徐息廉反,又音侵。易服者何为易轻者也?因上说而问之。斩衰之丧,既虞、卒哭,遭齐衰之丧。轻者包,重者特。说所以易轻者之义也。“既虞、卒哭”,谓齐衰可易斩服之节也。轻者可施於卑,服齐衰之麻,以包斩衰之葛,谓男子带,妇人绖也。重者宜主於尊,谓男子之绖,妇人之带,特其葛不变之也。此言“包”、“特”者,明於卑可以两施,而尊者不可贰。既练,遭大功之丧,麻葛重。此言大功可易斩服之节也。斩衰已练,男子除绖而带独存,妇人除带而绖独存,谓之单。单,独也。遭大功之丧,男子有麻绖,妇人有麻带,又皆易其轻者以麻,谓之重麻。既虞、卒哭,男子带其故葛带,绖期之葛绖,妇人绖其故葛绖,带期之葛带,谓之重葛。

  ○重,直龙反,注及下“不言重”、“言重者”同。

  [疏]“斩衰”至“者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居丧外貌轻重之异。

  ○“苴,恶貌也”者,苴是黎黑色,故为“恶貌也”。

  ○“大功貌若止”者,止,平停不动也。大功转轻,心无斩剌,故貌不为之变,又不为之倾,故貌若止於二者之间。衰因锻布,带屦亦轻。其绖色用枲同者,自别表义耳。

  ○“斩衰之哭,若往而不反”者,若,如也。言斩衰之哭,一举而乃气绝,如似气往而不却反声也。

  ○“哀容可也”者,言小功、緦麻,其情既轻,哀声从容,於理可也。

  ○“斩衰唯而不对”者,但“唯”於人,不以言辞而对也。皇氏以为亲始死,但“唯”而已,不以言对。案《杂记》云三年之丧,对而不问。为在丧稍久,故对也。

  ○“大功言而不议”者,大功稍轻,得言他事,而不议论时事之是非。《杂记》云:“齐衰之丧,言而不语。”彼谓言己事,故郑彼注云:“言,言己事也。为人说为‘语’。”与此“言”异也。

  ○“斩衰三日不食”者,谓三日之内。《孝经》云“三日而食”者,谓三日之外乃食也。

  ○“齐衰二日不食”者,皇氏云:谓正服齐衰也。《丧大记》云“三不食”者,当是义服齐衰。“小功、緦麻再不食”者,《丧大记》云:壹不食,再不食。则是壹不食,谓緦麻;再不食,谓小功也。与此不同者,熊氏云:“异人之说,故其义别也。”

  ○“父母之丧,既虞、卒哭”者,此明父母终丧以来所食之节也。

  ○“又期而大祥,有醯酱”者,谓至大祥之节,食醯酱。则小祥食菜果之时,但用盐酪也。若不能食者,小祥食菜果之时,得用醯酱也。故《丧大记》云:“小祥食菜果,以醯酱。”

  ○“中月而禫,禫而饮醴酒”,又云“食肉者,先食乾肉”,《丧大记》云“祥而食肉”者,异人之说,故不同也。

  ○注“先饮”至“厚味”。

  ○正义曰:以醴酒味薄,乾肉又涩,所以先食之者,以丧服除,孝子不忍发初御醇厚之味,故饮醴酒、食乾肉也。

  ○“父母之丧,居倚庐”者,此明初遭五服之丧,居处之异也。

  ○“芐翦不纳”者,芐为蒲苹为席,翦头为之,不编纳其头而藏於内也。

  ○“父母之丧,既虞、卒哭”者,此明遭父母之丧,至终服以来,所居改变之节:即斩衰“居倚庐”,齐衰“居垩室”,论其正耳。亦有斩衰不居倚庐者,则《杂记》云“大夫居庐,士居垩室”,是士服斩衰而居垩室也。亦有齐衰之丧不居垩室者,《丧服小记》云“父不为众子次於外”,注云“自若居寝”是也。

  ○“斩衰三升”者,此明五服精粗之异。

  ○“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緦”者,以三月之丧,治其麻缕,其细如緦,故云“緦麻”。以朝服十五升,抽去其半,缕细而疏也。“有事其缕”,事,谓锻治其布纑缕也。“无事其布”,谓织布既成,不锻治其布,以哀在外故也。

  ○注“此齐”至“差也”。

  ○正义曰:此齐衰多二等者,案《丧服记》云“齐衰四升”,此经云“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多於《丧服》篇之二等,故云“多二等”也。云“大功小功多一等”者,案《丧服记》云“大功八升、若九升”,此云“大功七升、八升、九升”,是多於《丧服》一等也。《丧服记》又云“小功十升,若十一升”,此云“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是多於《丧服》一等也,故云“大功、小功多一等”也。云“服主於受”者,以《丧服》之经,理主於受服者。而言以大功之殇无受服,不列大功七升,以《丧服》父母为主,欲其文相值,故略而不言,故云“服主於受”也。云“是极列衣服之差也”者,以《丧服》既略,故记者於是经极列衣服之差,所以齐衰多二等,大功、小功多一等也。

  ○“斩衰三升”者,此明父母之丧,初死至练冠衰升数之变,并明练后匙苎之差也。“受以成布六升”者,以言三升、四升、五升之布,其缕既粗疏,未为成布也。六升以下其缕渐细,与吉布相参,故称“成布”也。

  ○“葛带三重”者,谓男子也。既虞、卒哭受服之节,要中之带,以葛代麻,带又差小於前,以五分去一,唯有四分,见在三重,谓作四股纠之,积而相重,四股则三重。未受服之前,麻带为两股相合也。此直云“葛带三重”,则首绖虽葛,不三重也,犹两股纠之也。

  ○“期而小祥,练冠縓缘”者,父没为母,与父同也。至小祥,又以卒哭后冠受其衰,而用练易其冠也。又练为中衣,以縓为领缘也。

  ○“又期而大祥,素缟麻衣”者,谓二十五月大祥祭,此日除脱,则首服素冠,以缟纰之。身著朝服而为大祥之祭,祭讫之后,而哀情未除,更反服微凶之服,首著缟冠,以素纰之;身著十五升麻深衣,未有采缘,故云“大祥素缟麻衣”也。

  ○“中月而禫”者,中,间也。大祥之后,更间一月而为禫祭,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

  ○“禫而纤”者,禫祭之时,玄冠朝服。禫祭既讫,而首著纤冠,身著素端黄裳,以至吉祭。

  ○“无所不佩”者,吉祭之时,身寻常吉服,平常所服之物无不佩也。

  ○注“葛带”至“常也”。

  ○正义曰:“葛带三重,谓男子也”,以经之直云“葛带三重”,不辨男女之异,故明之云“谓男子也”。云“五分去一而四纠之”者,以《丧服传》云:“五服绖带,相差皆五分去一。”故知受服之时,以葛代麻,亦五分去一。既五分去一,唯有四分见在,分为四股而纠之,故云“四纠之”。云“带轻,既变,因为饰也”者,男子重首而轻带,既变麻用葛,四股纠之以为饰也。则知男子首绖,妇人要带,不三重为饰也。云“妇人葛绖不葛带”者,案《少仪》云:“妇人葛绖而麻带。”又上《檀弓》云“妇人不葛带”,谓齐、斩之妇人也。故《士虞礼》曰:“妇人既练,说首绖不说带也。”注云:“不脱带,齐、斩妇人带不变也。”妇人少变而重带,带,下体之上也。其大功以下,妇人亦葛带也,故《丧服》大功章男女并陈,及其变服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是男女共为,即知大功妇人亦受葛也。云“旧说云:三纠之,练而带去一股”者,旧说云所至练之时,又三分去一。此既葬,“葛带三重”,去其一股,以为练之带也。云“去一股则小於小功之绖,似非也”者,斩衰既葬,与齐衰之麻同。斩衰既练,与大功之麻同。大功之带,即与小功首绖同。所云“同”者,皆五分去一。今乃三分,斩衰既葬三重之葛带,去其一股以为练带,则是三年练带小於小功首绖,非五服之差次,故云“似非也”。云“易服,谓为后丧所变也”者,以身先有前丧重,今更遭后丧轻服,欲变易前丧,故云“为后丧所变也”。云“其为带,犹五分绖去一耳”者,以妇人斩衰不变带,以其重要故也。妇人既重其要,恐要带与首绖粗细相似同,故云其为带,犹须五分首绖去一分耳。以首尊於要,但妇人避男子而重要带耳。云“《丧服小记》曰: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者,证当祥祭之时,所著之服非是“素缟麻衣”也。云“此素缟者,《玉藻》所云缟冠素纰,既祥之冠”者,引之者,证此经“大祥素缟麻衣”是大祥之后所服之服也。云“麻衣十五升,布深衣也”者,案《杂记》篇云:朝服十五升。此大祥之祭既著朝服,则大祥之后,麻衣粗细当与朝服同者,故知“十五升布深衣也”。云“谓之麻者,纯用布,无采饰也”者,若有采饰,则谓之“深衣”,《深衣》篇所云者是也。若缘以素,则曰“长衣”,《聘礼》“长衣”是也。若缘之以布,则曰“麻衣”,此云“麻衣”是也。云“大祥除衰杖”者,以下《三年问》篇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既称终毕,是“除衰杖”可知也。云“黑经白纬曰纤”者,戴德《变除礼》文矣。云“旧说纤冠者,采缨也”者,以无正文,故以旧说而言之。云“无所不佩,纷帨之属,如平常也”者,此谓禫祭既毕,吉祭以后,始得无所不佩。若吉祭之前,禫祭虽竟,未得无所不佩,以其禫后尚纤冠玄端黄裳,故知吉祭以后始从吉也。若吉祭在禫祭既毕以后,始从吉也。若吉祭在禫月,犹未纯吉,《士虞记》云:“是月也,吉祭,而犹未配。”注云“是月,是禫月也。当四时之祭月则祭,而犹未以某妃配”。则禫之后,月乃得复平常。

  ○“易服者何为易轻者也”,以前文云“易服者先易轻者”,故记者於此经更自释“易轻”之意,故云“何为易轻者也”。言有何所为得易轻者,故下文释云,既有前丧,今又遭后丧,得以后丧易换前丧轻者也。

  ○“斩衰之丧,既虞、卒哭”者,谓士及庶人也,故“卒哭”与“虞”并言之矣。若大夫以上,则虞受服。故《丧服》注云:“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轻者包”,言斩衰受服之时而遭齐衰初丧,男子所轻要者,得著齐衰要带,而兼包斩衰之带也。若妇人轻者,得著齐衰首绖,而包斩衰之绖,故云“轻者包”也。

  ○“重者特”者,男子重首,特留斩衰之绖;妇人重要,特留斩衰要带,是“重者特”也。

  ○注“说所”至“可贰”。

  ○正义曰:此言“包”、“特”者,谓於此斩衰既虞、卒哭,遭齐衰之丧,或云“包”,或云“特”者,斩衰、齐衰既是重服,举此言“包”、“特”,则知齐衰、大功亦“包”、“特”也。卑,谓男子卑要,妇人卑首,欲明卑者可以两施。两施,谓施於齐衰,又得兼斩衰,以其轻卑之故,得可以两施。云“而尊者不可贰”者,尊,谓男子尊首,妇人尊要,故事尊正得尊於重服,不可差贰兼服轻也。

  ○“既练,遭大功之丧,麻葛兼”者,斩衰既练,男子除首绖,妇人除要绖,男子唯有要带,妇人唯有首绖,是其单也。今遭大功之丧,男子首空,著大功麻绖,妇人要空,著大功麻带。男子又以大功麻带易练之葛带,妇人又以大功麻绖易练之葛绖,是“重麻”也。至大功既虞、卒哭,男子带以练之故葛带,首著期之葛绖,练妇人绖其练之故葛绖,著期之葛带,是谓之“重葛”也。

  ○注“此言”至“之重葛”。

  ○正义曰:谓大功既虞、卒哭之后,大功葛带轻於练之葛带,故男子反带其练之故葛带也。云“绖期之葛绖”者,以男子练时首绖既除,今经大功又既葬,其首则有绖大功之葛绖。今云“期之葛绖”,以大功葛绖既与练之葛带粗细相似,非上下之差,故大功葛绖,但粗细与期之绖同,故云“绖期之葛绖”。但粗细与期同,其实大功葛绖,前於《服问》篇已释也。云“妇人绖其故葛绖,带期之葛带”者,大功既葬之后,大功首绖轻於练之葛绖,故反服其练之故葛绖。带,谓妇人练后要带已除,今大功已葬,其要则带大功葛带也。“谓之期葛带”者,粗细与期同,其实是大功葛带也。

  齐衰之丧,既虞、卒哭,遭大功之丧,麻、葛兼服之。此言大功可易齐衰期服之节也。兼,犹两也。不言“包”、“特”而两言者,“包”、“特”著其义,“兼”者,明有绖有带耳。不言“重”者,三年之丧,既练,或无绖,或无带。言“重”者,以明今皆有,期以下固皆有矣。两者,有麻、有葛耳。葛者亦特其重,麻者亦包其轻。

  ○著,张虑反。

  [疏]“齐衰”至“服之”。

  ○正义曰:此明齐衰既虞、卒哭,遭大功之丧,以后服易前服之义也。

  ○“麻、葛兼服之”者,即前文“轻者包,重者特”之义。今齐衰既虞、卒哭,遭大功之丧,易换轻者,男子则大功麻带易齐衰之葛带,其首犹服齐衰葛绖,是首有葛、要有麻,故云“麻、葛兼服之”。“兼服”之文,据男子也。妇人则首服大功之麻绖,要服齐衰之麻带,上下俱麻,不得云“麻、葛兼服之”也。

  ○注“此言”至“其轻”。

  ○正义曰:“包、特著其义,兼者明有绖有带耳”者,以卑者可包尊,须特著其尊卑之义,故於斩衰重服言之。兼者不取其义,直云绖带麻、葛兼有,故於齐衰轻服言之。於男子而论,其实同也。云“不言重者,三年之丧既练,或无绖,或无带,言重者,以明今皆有”者,郑以既遭大功之丧,麻、葛重。此文承“麻葛重”下,所以不称“麻葛重”者,以三年之丧既练之后,男子除首绖,是“或无绖”也。妇人除要带,是“或无带”也。所以称“重”,以於先既单,今首绖皆有,故须称“重”。云“期以下固皆有矣”者,言男子首之与要,固当皆有绖带矣,妇人亦然也。既不似既练之单,所以不得称“重”也。

  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大功之葛,与小功之麻同;小功之葛,与緦之麻同。麻同则兼服之。此竟言有上服,既虞、卒哭,遭下服之差也。唯大功有变三年既练之服,小功以下,则於上皆无易焉。此言“大功之葛,与小功之麻同;小功之葛,与緦之麻同”,上为大功之殇长、中言之。

  ○为,于伪反。长,丁丈反。兼服之服重者,则易轻者也。服重者,谓特之也。“则”者,则男子与妇人也。凡下服,虞、卒哭,男子反其故葛带,妇人反其故葛绖,其上服除,则固自受以下服之受矣。

  [疏]“斩衰”至“服之”。

  ○正义曰:此明五服葛之与麻粗细相同。同者,与后兼前服也。

  ○“麻同则兼服之”者,以后服之麻,与前服之葛粗细同,则得服后麻,兼前服葛也。案《服问》篇,小功、緦不得变大功以上,此小功之麻得变大功之葛,緦之麻得变小功之葛,谓成人大功之殇在长、中,《服问》已释也。

  ○“兼服之服重”者,则前文“重者特”是也。

  ○“则易轻者也”,谓男子妇人则易换轻者,前文“轻者包”是也。

  ○注“服重”至“受矣”。

  ○正义曰:云“则者,则男子与妇人也”者,以前文“麻、葛兼服之”但施於男子,不包妇人。今此易轻者,男子则易於要,妇人则易於首,男子妇人俱得易轻,故云“则者,则男子与妇人也”。云“凡下服,虞、卒哭,男子反其故葛带,妇人反其故葛绖”者,此明遭后服初丧,男子妇人虽易前服之轻,至后服既葬之后,还须反服其前丧,故云“男子反服其故葛带,妇人反服其故葛绖”。但经文据其后丧初死,得易前丧之轻,注意明也。后既易以满,还反服前丧轻服,故文、注稍异也。

 

卷五十八 三年问第三十八

 卷五十八 三年问第三十八  

  陆曰:“郑云:‘名《三年问》者,善其以知丧服年月所由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三年问》者,善其问以知丧服年月所由。此於《别录》属《丧服》。

  三年之丧,何也?曰:称情而立文,因以饰群,别亲疏、贵贱之节,而不可损益也,故曰:“无易之道也。”称情而立文,称人之情轻重,而制其礼也。群,谓亲之党也。无易,犹不易也。

  ○称,尺证反,注及下皆同。别,彼列反。易音亦,注同。创钜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三年者,称情而立文,所以为至痛极也。斩衰苴杖,居倚庐,食粥,寝苫枕块,所以为至痛饰也。饰,情之章表也。

  ○创音疮,初良反。钜音巨,大也。愈,徐音庾,差也。迟,徐直移反。倚,於绮反。枕块,之鸩反。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哀痛未尽,思慕未忘,然而服以是断之者,岂不送死有已、复生有节也哉!复生,除丧反生者之事也。

  ○思,如字,一音息吏反。断,丁乱反。复音伏。

  [疏]“三年”至“也哉”。

  ○正义曰:此一节问丧三年所由,解释所以三年之意。

  ○“三年之丧,何也”者,记者欲释三年之义,故假设其问,云三年丧者,意有何义理?谓称人之情而立礼之节文。

  ○“因以饰群”者,饰,谓章表也;群,谓五服之亲也。因此三年之丧差降,各表其亲党。

  ○“别亲疏、贵贱之节,而弗可损益也”者,亲,谓大功以上;疏,谓小功以下;贵,谓天子诸侯绝期,卿大夫降期以下;贱谓士庶人服族。其节分明,使不可损益也。

  ○“故曰无易之道也”者,引旧语成文也。无,不也。并有差品,其道不可改易。

  ○“创钜者其日久”者,以释重丧所以三年也。其事既大,故为譬也。钜,大也。夫创小则易差,创大则难愈,故云创钜其日久也。“痛甚者其愈迟”者,愈,差也。贤者丧亲,伤肾、乾肝斩斫之痛,其痛既甚,故其差亦迟也。

  ○“三年者,称情而立文,所以为至痛极也”者,既痛甚差迟,故称其痛情,而立三年之文,以表是至痛极者也。

  ○“哀痛未尽,思慕未忘”者,言贤人君子於此二十五月之时,悲哀摧痛,犹未能尽,忧思哀慕,犹未能忘,故心之哀慕於时未尽,而外貌丧服以是断割者。“岂不送死有已、复生有节也哉”者,若不断以二十五月,则孝子送死之情何时得已?复吉常之礼何有限节?故圣人裁断止限二十五月,岂不是送死须有已止,反复生礼须有限节也哉?

  凡生天地之间者,有血气之属必有知,有知之属莫不知爱其类。今是大鸟兽则失丧其群匹,越月逾时焉,则必反巡过其故乡,翔回焉,鸣号焉,蹢躅焉,踟蹰焉,然后乃能去之。小者至於燕雀,犹有啁噍之顷焉,然后乃能去之。故有血气之属者,莫知於人,故人於其亲也,至死不穷。匹,偶也。言燕雀之恩不如大鸟兽,大鸟兽不如人。含血气之类,人最有知而恩深也。於其五服之亲,念之至死无止已。

  ○属音蜀。丧,息浪反,又如字。巡,徐词均反。过,徐音戈,一音古卧反。号音豪,户羔反。蹢,本又作踯,直亦反,徐治革反。躅,直录反,徐治六反。蹢躅,不行也。踶,徐音驰,字或作踟。蹰音厨。燕,於见反。雀,本又作爵。啁,张留反。噍,子流反。啁噍,声。顷,苦颖反。知音智。

  [疏]“凡生”至“不穷”。

  ○正义曰:此一经明天地之间血气之类,皆有所知,至於鸟兽大小各能思其种类,况在於人,何有穷已也?

  将由夫患邪淫之人与?则彼朝死而夕忘之,然而从之,则是曾鸟兽之不若也。夫焉能相与群居而不乱乎?言恶人薄於恩,死则忘之。其相与聚处,必失礼也。

  ○由夫音扶,下皆同。邪,似嗟反。人与,音馀,下“君子与”同。曾,则能反。焉,於虔反。

  [疏]“将由”至“乱乎”。

  ○正义曰:此一经明小人之人曾鸟兽之不若,若不以礼节之,安能群居而不乱?

  将由夫脩饰之君子与?则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若驷之过隙,然而遂之,则是无穷也。“驷之过隙”,喻疾也。“遂之”,谓不时除也。

  ○驷音四,马也。过,古卧反,徐音戈。隙,本又作卻,去逆反,空隙之地也。

  [疏]“将由”至“穷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贤人君子於三年之丧,若驷之过隙,若不以礼制节之,则哀痛何时穷已。“驷之过隙”者,驷,谓驷马;隙,谓空隙。驷马骏疾,空隙狭小,以骏疾而过狭小,言急速之甚。

  故先王焉为之立中制节,壹使足以成文理,则释之矣。“立中制节”,谓服之年月也。释,犹除也,去也。

  ○为,于伪反,下注“为母”同。中如字,又丁仲反,注同。去,起吕反。

  [疏]“故先”至“之矣”。

  ○正义曰:此一经明小人、君子其意不同,故先王为之立中人之制节。

  ○“故先王焉”者,焉是语辞。“立中制节”者,言先王为之立中人之制,以为年月限节。

  ○“壹使足以成文理”者,壹,谓齐同。言君子、小人皆齐同,使足以成文章义理。

  ○“则释之矣”者,释,犹除去。既成义理,则除去其服。所以成三年文理者,以三年一闰,天道小成,又子生三年然后免於父母之怀,故服以三年,成文章义理。

  然则何以至期也?言三年之义如此,则何以有降至於期也?期者,谓为人后者,父在为母也。

  ○期音基,注及下同。曰:至亲以期断。言服之正,虽至亲皆期而除也。

  ○断,丁乱反,下注同。是何也?问服断於期之义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法此变易,可以期也。

  [疏]“然则”至“之也”。

  ○正义曰:上节既称为父母三年,何故有父母止有期者?此一节释为期之义。“然则何以至期也”者,言为父母本应三年,何故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及父在为母而止於期。“曰至亲以期断”者,记者释之,为至亲本以期断,故虽为他后、及父在为母,但以期也。

  ○“是何也”者,记者又起问,云有何义故以期矣。

  ○“四时则已变矣”者,答“期断”之义也。言“期”是一年之周匝,而天气换矣。前时已毕,今时又来,是变改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者,言天地之中,动植之物,无不於前事之终,更为今事之始也。

  ○“以是象之也”者,圣人以是之故,以人事法象天地,故期年也。

  ○注“言三”至“母也”。

  ○正义曰:郑意以三年之丧何以有降至於期者,故云为人后者为本生之父母、及父在为母期,事故抑屈,应降至九月十月,何以必至於期?以其本至亲,不可降期以下,故虽降屈,犹至於期。今检寻经意,父母本意三年,何以至期者,但问其一期应除之义,故答曰“至亲以期断”。是明一期可除之节。故《礼》:期而练,男子除绖,妇人除带。下文云加降故至三年,是经意不据为人后及父在为母期。郑之此释,恐未尽经意,但既袒郑学,今因而释之。

  然则何以三年也?言法此变易,可以期,何以乃三年为?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言於父母加隆其恩,使倍期也。下焉犹然。

  ○“加隆焉尔”,一本作“加隆为尔焉”,徐如字,一音於虔反,焉犹然也,一云发声也,注及下同。倍,步罪反,注同。

  [疏]“然则”至“期也”。

  ○正义曰:此一节释因期及三年之义,故设问云:“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本实应期,但子加恩隆重,故三年。“焉尔也”,语助之辞也。

  ○“然使倍之,故再期也”者,焉犹然也。子既加隆於父母,故然使倍之。然,犹如是。倍之,言倍一期,故至再期也。

  由九月以下,何也?曰:焉使弗及也。言使其恩不若父母。故三年以为隆,緦、小功以为杀,期、九月以为间。上取象於天,下取法於地,中取则於人,人之所以群居和壹之理尽矣。取象於天地,谓法其变易也。自三年以至緦,皆岁时之数也。言既象天地,又足以尽人聚居纯厚之恩也。

  ○杀,色界反,徐所例反。故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谓至隆。言三年之丧,丧礼之最盛也。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壹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不知其所由来,喻此三年之丧,前世行之久矣。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后免於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丧也。达,谓自天子至於庶人。

  [疏]“由九”至“尽矣”。

  ○正义曰:上节既称“期断”,何故有九月以下,故此经释之。

  ○“由九月以下,何也”者,由,从也。记者既称“期断”,假设问之,何故有从九月以下。

  ○“曰:焉使弗及也”者,焉亦然也。然使恩隆不及於期也,则五月不及九月,三月不及五月,转相不及也。

  ○“故三年以为隆”者,谓恩爱隆重。

  ○“緦、小功以为杀”者,谓情理杀薄。

  ○“期、九月以为间”者,是隆杀之间也。

  ○“上取象於天,下取法於地”者,天地之气,三年一闰,是三年者取象於一闰。天地一期物终,是一期者取象於一周。九月者,以象阳之数,又象三时而物成也。五月,以象於五行。三月者,取象天地一时而气变。言五服之节,皆取法於天也。

  ○“中取则於人”者,则,法也。天地之中取则於人,若“子生三年,然后免於父母之怀”,故服三年。人之一岁,情意变改,故服一期。九月、五月、三月之属,亦逐人情而减杀,是中则於人。

  ○“所以群居和壹之理尽矣”者,既取法天地与人,三才并备,故能调和群众聚居,和谐专壹,义理尽备矣。

  ○“故三”至“丧也”。

  ○正义曰:此一节重明三年之义。“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言三年丧礼,於人道之中,至极文理之盛者,则期以下,非其至极也。“夫是之谓至隆”者,言三年之丧,人恩之至极隆厚也。

  ○“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言三年之丧,行之自远,未有能识知所从来也。言不知所从何代而来。引孔子者,《论语》之文,证此三年之丧也。

  ○注“不知”至“久矣”。

  ○正义曰:案《易 系辞》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尚书》云:“百姓如丧考妣三载。”此云“不知所由来”者,但上古云“丧期无数”,谓无葬、练、祥之数。其丧父母之哀,犹三年也。故尧崩云“如丧考妣三载”,则知尧以前丧考妣已三年,但不知定在何时。其丧服所起,则黄帝、尧、舜之时,虽有衣裳,仍未有丧服也。但唐、虞已前,丧服与吉服同,皆以白布为之,故《郊特牲》云:“大古冠布,齐则缁之。”若不齐则皆用白布也。郑注《丧服》,其冠衰之异,从三代以下,由唐虞以上曰大古,吉凶皆用白布,则知三代吉凶异也。

 

卷五十九 深衣第三十九

 卷五十九 深衣第三十九  

  陆曰:“郑云:‘以其记深衣之制也。名曰《深衣》者,谓连衣裳而纯之以采也。有表则谓之中衣,以素纯则曰长衣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深衣》者,以其记深衣之制也。深衣,连衣裳而纯之以采者。素纯曰长衣,有表则谓之中衣。大夫以上祭服之中衣用素。《诗》云:‘素衣朱襮。’《玉藻》曰:‘以帛里布,非礼也。’士祭以朝服,中衣以布明矣。此於《别录》属《制度》。”郑云“大夫以上祭服中衣用素”者,谓天子大夫以其四命,与公之孤同爵弁自祭,故“中衣用素”。云“士祭以朝服,中衣以布”者,亦谓天子之士与诸侯大夫同。案《少牢》:诸侯大夫祭以朝服。故天子之士亦祭以朝服。朝服用布,故“中衣以布”。其诸侯之士自祭以玄端,玄端则朝服之衣,但其裳异耳,中衣亦用布也。案《诗》云:“素衣朱襮。”晋人欲荐桓叔,桓叔、大夫、得用素衣者,国人以国君之礼待之,故欲荐素衣也。其长衣、中衣及深衣,其制度同。《玉藻》云“长、中继揜尺”,若深衣,则缘而已,下云“缘广寸半”。凡深衣皆用诸侯大夫士夕时所著之服,故《玉藻》云:“朝玄端,夕深衣。”庶人吉服亦深衣,皆著之在表也。其中衣在朝服、祭服、丧服之下。知丧服亦有中衣者,《檀弓》云:“练衣黄里。”注云“练中衣,以黄为内”是也。但丧服中衣不得“继揜尺”也。故《丧服传》云:“带缘各视其冠。”注云:“缘如深衣之缘。”是丧服中衣用深衣,则深衣缘之以采,故下云“具父母、大父母衣纯以缋以青”之属也。唯孤子深衣,纯以素,但以缘而已,不与长衣同。其吉服中衣,亦以采缘。其诸侯得绡黼为领,丹朱为缘。《郊特牲》云:“绡黼丹朱中衣,大夫之僣礼。”则知大夫、士不用绡黼丹朱,但用采纯而已矣,无文以明之。其长衣以素缘,知者,若以采缘,则与吉服中衣同,故知以素缘也。若以布缘,则曰“麻衣”。知用布缘者,以其称麻衣故知也。其丧服之中衣,其纯用布,视冠布之粗细,至葬可以用素缘也。练则用縓也。其《诗》之麻衣,则以此别。彼谓吉服之衣也。所以此称深衣者,以馀服则上衣下裳不相连,此深衣衣裳相连,被体深邃,故谓之“深衣”。

  古者深衣,盖有制度,以应规矩绳权衡。言圣人制事,必有法度。

  ○应,於证反。短毋见肤,衣取蔽形。

  ○毋音无,下同。见,贤遍反。长毋被土,为污辱也。

  ○被,彼义反。为,于伪反。污,污辱之污,一音乌卧反。续衽钩边,续,犹属也。衽,在裳旁者也。属,连之,不殊裳前后也。钩,读如“鸟喙必钩”之“钩”。钩边,若今曲裾也。续,或为“裕”。

  ○衽,而审反,又如鸩反。钩,古侯反。属音烛,下皆同。喙,许秽反。裕,以树反。要缝半下。三分要中,减一以益下,下宜宽也。要,或为“优”。

  ○要,一遥反,注同。缝,扶用反,下注同。袼之高下,可以运肘;肘不能不出入。袼,衣袂当掖之缝也。

  ○袼,本又作胳,音各,腋也。肘,竹九反,又张柳反。掖,本又作腋,音亦。袂之长短,反诎之及肘。袂属幅於衣,诎而至肘,当臂中为节,臂骨上下各尺二寸,则袂肘以前尺二寸。肘,或为“腕”。

  ○袂,弥世反,袪末曰袂。诎,丘勿反。腕,乌乱反。带,下毋厌髀,上毋厌胁,当无骨者。当骨,缓急难为中也。

  ○厌,於甲反,徐於涉反,下同。髀,毕婢反,徐亡婢反,一音步启反。胁,许劫反。当,丁浪反,注同,又丁郎反。中,丁仲反,又如字。制十有二幅,以应十有二月。裳六幅,幅分之,以为上下之杀。

  ○应,应对之应,下同。杀,色界反,徐所例反。袂圜以应赞规,谓胡下也。

  ○圜音圆。胡下,下垂曰胡。曲袷如矩以应方,袷,交领也。古者方领,如今小儿衣领。

  ○袷音劫,下注同。负绳及踝以应直,绳,谓裻与后幅相当之缝也。踝,跟也。

  ○踝,胡瓦反。裻音督。跟音根。下齐如权衡,以应平。齐,缉。

  ○齐音咨,亦作斋,下同。缉,古入反。故规者,行举手以为容。行举手,谓揖让。负绳抱方者,以直其政,方其义也。故《易》曰:“《坤》六二之动,直以方也。”言深衣之“直”、“方”,应《易》之文也。政,或为“正”。下齐如权衡者,以安志而平心也。心平志安,行乃正。或低或仰,则心有异志者与?

  ○行,下孟反,又如字。卬音仰,本又作仰,一音五郎反。与音馀。五法已施,故圣人服之。言非法不服也。故规矩取其无私,绳取其直,权衡取其平,故先王贵之。贵此衣也。故可以为文,可以为武,可以摈相,可以治军旅。完且弗费,善衣之次也。“完且弗费”,言可苦衣而易有也。深衣者,用十五升布,锻濯灰治,绳之以采。善衣,朝祭之服也。自士以上,深衣为之次,庶人吉服深衣而已。

  ○相,息亮反。完音丸。费,芳贵反,又孚沸反,注同。苦衣,於既反。易,以豉反。锻,丁乱反。濯音浊。纯,之允反,又之闰反,后皆同。朝,直遥反。上,时掌反。具父母、大父母,衣纯以缋。具父母,衣纯以青。如孤子,衣纯以素。尊者存,以多饰为孝。缋,画文也。三十以下无父称孤。

  ○大父母音泰,大父母,祖父母也。缋,胡对反。纯袂、缘、纯边,广各寸半。纯,谓缘之也。缘袂,谓其口也。缘,緆也。缘边,衣裳之侧,广各寸半,则表里共三寸矣。唯袷广二寸。

  ○缘,悦绢反,注同。广,古旷反,注同。緆,徐音以豉反,皇音锡。案郑注《既夕礼》云:“饰衣领袂口曰纯,裳边侧曰綼,下曰緆也。”

  [疏]“古者”至“篇末”。

  ○正义曰:此一篇从此至未,皆论深衣之制。今各随文解之。

  ○“古宅深衣,盖有制度”者,以作记之人为记之时,深衣无复制度,故称“古者深衣,盖有制度”。言“盖”者,疑辞也。

  ○“以应规矩绳权衡”者,此则制度之事,所应者备在下文。

  ○“短毋见肤”者,深衣所取覆形体,纵令稍短,不得见其肤肉,若见肤肉,则衰也。

  ○“长毋被土”者,其衣纵长,无覆被於土,为污辱也。

  ○“续衽钩边”者,衽,谓深衣之裳,以下阔上狭,谓之为“衽”。接续此衽而钩其旁边,即今之朝服有曲裾而在旁者是也。

  ○注“续犹”至“裾也”。

  ○正义曰:“衽当旁”者,凡深衣之裳上二幅,皆宽头在下,狭头在上,皆似小要之衽,是前后左右皆有衽也。今云“衽当旁”者,谓所续之衽,当身之一旁,非为馀衽悉当旁也。云“属,连之,不殊裳前后也”,若其丧服,其裳前三幅、后四幅各自为之,不相连也。今深衣裳,一旁则连之相著,一旁则有曲裾掩之,与相连无异,故云“属,连之,不殊裳前后也”。云“钩,读如鸟喙必钩之钩”者,案《援神契》云:“象鼻必卷,长鸟喙必钩。”郑据此读之也。云“若今曲裾也”,郑以后汉之时,裳有曲裾,故以“续衽钩边”似汉时曲裾。今时朱衣朝服,从后汉明帝所为,则郑云今曲裾者,是今朝服之曲裾也。其深衣之衽,已於《玉藻》释之,故今不得言也。

  ○“要缝半下”,要缝,谓要中之缝,尺寸阔狭,半下畔之阔,下畔一丈四尺四寸,则要缝半之,七尺二寸。

  ○注“三分”至“宽也”。

  ○正义曰:此据裳之一幅,分为二幅。凡布广二尺二寸,四寸为缝。一尺八寸在三分之一,分为六寸,减此六寸,以益於下,是下二幅有二尺四寸,上二幅有一尺二寸,故云“三分要中,减一以益下”。下容举足而行,故宜宽也。

  ○“袼之高下,可以运肘”,袼,谓当臂之处。袂中高下宜稍宽大,可以运动其肘。袂二尺二寸,肘尺二寸,是容运肘也。又“袂之长短,反诎之及肘”者,袂长二尺二寸,并缘寸半,为二尺三寸半。除去其缝之所杀各一寸,馀有二尺一寸半在,从肩至手二尺四寸。今二尺一寸半之袂,得“反诎及肘”者,以袂属於衣,幅阔二尺二寸,身脊至肩但尺一寸也。从肩覆臂,又尺一寸,是衣幅之畔覆臂将尽。今又属袂於衣又二尺二寸半,故反诎其袂得及於肘也。

  ○“当无骨”者,带若当骨,则缓急难中,故当无骨之处。此深衣带,下於朝祭服之带也。朝祭之带则近上。故《玉藻》云:“三分带下,绅居二焉。”是自带以下,四尺五寸也。

  ○“制十有二幅,以应十有二月”者,深衣其幅有六,每幅交解为二,是十二幅也。

  ○注“古者方领”。

  ○正义曰:郑以汉时领皆乡下交垂,故云“古者方领”,似今拥咽,故云“若今小儿衣领,但方折之也”。

  ○“负绳及踝以应直”。

  ○正义曰:衣之背缝及裳之背缝,上下相当,如绳之正,故云“负绳”,非谓实负绳也。

  ○“故规者,行举手以为容”者,所以袂圆中规者,欲使行者举手揖让以为容仪,如规也。

  ○“负绳抱方”者,以直其政、方其义也。负绳,背之缝也。抱方,领之方也。“以直其政”,解“负绳”。“以方其义”,解“抱方”也。言欲使人直其政教,欲使政教直。方其义,欲使义事方正也。

  ○“故《易》曰:《坤》六二之动,直以方也”,记者既明方直之义,故引《坤卦》之六二直方以证之。案郑注《坤》之六二云:“自也,方也,地之性。”此爻得中气而在地上,自然之性,广生万物,故生动直而且方。

  ○“下齐如权衡”者,以安志而平心也者,言裳下之齐,如权之衡低仰平也,欲以安其志意,而平均其心也。

  ○注“完且”至“而已”。

  ○正义曰:“可苦衣而易有也”,以其完牢,乃可於苦事衣著,故庶人服之以完牢故也。“而易有”者,以白布为之,不须黼黻锦绣之属,是“易有”也。云“深衣者,用十五升布,锻濯灰治”者,案《杂记》云“朝服十五升”,此深衣与朝服相类,故用十五升布锻濯,谓打洗锻濯,用灰治理,使和熟也。然则丧服麻衣,虽似深衣之制,不必锻濯灰治,以其杂凶故也。云“自士以上,深衣为之次”者,案《玉藻》“诸侯夕深衣,祭牢肉”,又“大夫、士朝玄端、夕深衣”,是深衣为朝祭之次服也。云“庶人吉服深衣”者,深衣是诸侯之下,自深衣以后更无馀服,故知是庶人之吉服。丧服者衰裳,包贵贱上下无差,亦明庶人吉服乃深衣也。

  ○“具父母、大父母,衣纯以缋”者,所尊俱在,故“衣纯以缋”。言“具父母”,则父母俱在也,“大父母”则亦然也。若其不具,一在一亡,不必纯以缋也。

  ○“具父母,衣纯以青”者,唯有父母,而无祖父母者,以为吉不具,故节少,而深衣领缘用青纯,降於缋也。若父母无,唯祖父母在,亦当纯以青。

  ○“纯袂、缘、纯边,广各寸半”者,纯袂者,纯,缘也,谓纯其袂。缘则袂口也。又云“缘,读为緆”,谓深衣之下纯也。纯边者,谓深衣之旁侧也。“广各寸半”者,言纯袂口及裳下之緆并纯旁边,其广各寸半。言表里合为三寸。

  ○注“纯谓”至“二寸”。

  ○正义曰:“纯谓缘之”者,解经文二个“纯”字,一是纯袂,二是纯边,皆谓缘之也。云“缘袂,谓其口”也,经言“纯袂”,恐口外更缘,故云“纯袂”,则是缘其袂口也,非是口外更有缘也,故分明言之。云“缘,緆也”,解经“缘”字读为“緆”,谓深衣下畔也。故《既夕礼》云:“明衣縓綼緆。”郑注云:“在幅曰綼,在下曰緆。”今经云此緆,则深衣之下缘也。云“缘边,衣裳之侧”,解经“纯边”也。深衣外衿之边有缘也。裳虽前后相连,然外边曲裾揜处,其侧亦有缘也。

 

卷五十九 投壶第四十

 卷五十九 投壶第四十  

  陆曰:“郑云:‘《投壶》者,主人与客燕饮,讲论才艺之礼也。《别录》属《吉礼》,亦实《曲礼》之正篇也。’皇云:‘与射为类,宜属嘉礼。’或云‘宜属旁若无人礼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投壶》者,以其记主人与客燕饮,讲论才艺之礼。此於《别录》属《吉礼》,亦实《曲礼》之正篇。”是《投壶》与射为类。此於五礼皆属嘉礼也。或云:“宜属宾礼。”

  投壶之礼,主人奉矢,司射奉中,使人执壶。矢,所以投者也。中,士则鹿中也。射人案之者,投壶,射之类也。其奉之,西阶上,北面。

  ○投壶,壶,器名,以矢投其中,射之类。奉音捧,芳勇反,下及注皆同,徐音如字,下“奉中”同。主人请曰:“某有枉矢哨壶,请以乐宾。”宾曰:“子有旨酒嘉肴,某既赐矣,又重以乐,敢辞。”燕饮酒,既脱屦升堂,主人乃请投壶也。否则或射,所谓燕射也。枉、哨,不正貌,为谦辞。

  ○枉,纡往反。哨,七笑反,徐又以救反。枉、哨,不正貌。王肃云:“枉不直,哨不正也。”乐宾音洛,下同,一读下“以乐”音岳,言投壶以乐。肴,户交反。重,直用反,下及注同。税,本亦作脱,吐活反。请,七井反,下文同。主人曰:“枉矢哨壶不足辞也,敢以请。”宾曰:“某既赐矣,又重以乐,敢固辞。”固之言如故也。言如故辞者,重辞也。主人曰:“枉矢哨壶不足辞也。敢固以请。”宾曰:“某固辞不得命,敢不敬从。”不得命,不以命见许。

  [疏]“投壶”至“敬从”。

  ○正义曰:此一节论燕礼脱屦升堂之后,主人请投壶於宾,”宾辞及许之事。

  ○“主人奉矢者,谓於阼阶之上,西面奉持其矢。知西面者,以宾在西,故知西面对宾也。

  ○“司射奉中”者,中,谓受筭之器。投壶亦射之类,故司射於西阶上奉中北面也。

  ○“使人执壶”者,谓主人使人执所投之壶於司射之西而北面也。所以皆在西阶上者,欲就宾处也。唯云“使人”,不言“官”者,以贱略之也。

  ○“某有枉矢哨壶”者,枉,谓曲而不直也。哨,谓哨峻不正。是主人谦逊之辞。

  ○“某既赐矣,又重以乐,敢辞”者,宾称主人设酒肴以待己,是某既受主人之赐矣,主人又请投壶乐己,是重以乐也。

  ○注“士则”至“北面”。

  ○正义曰:“士则鹿中”,案《乡射记》云:“大夫兕中,士鹿中。”此篇《投壶》是大夫、士之礼,故云“士则鹿中”。不云兕中者,略之也。知此投壶是大夫、士礼者,以经云主人请宾,是平敌之辞,与《乡饮酒》、《乡射》同,故知是大夫、士也。若诸侯,则《燕礼》、《大射》每事云“请於公”,不得云主人请宾也。此既非诸侯之礼,而经云奏《貍首》者,别取燕饮之义,非谓尊卑之诗。其诸侯相燕,亦有投壶,故《左传》云:“晋侯与齐侯燕,投壶。”然则天子亦有之,但古礼亡,无以知也。其中之形,刻木为之,状如兕鹿而伏,背上立圆圈以盛筭。云“奉之西阶上北面”者,案《乡射礼》将射之时,司射升自西阶,阶上北面告於宾,故知此司射奉中在西阶上北面。其执壶之人,贱於司射,故在司射之西。以凡行礼,统於主人,虽俱在西阶,而当尊东,故《燕礼》、《大射》,宰夫代公为主人,与宾俱升西阶,而主人在东也。

  ○注“燕饮”至“射也”。

  ○正义曰:知“既脱屦升堂,主人乃请投壶也”者,案《燕礼》取俎以出,卿大夫皆降,宾反入,及卿大夫皆脱屦升,就席,羞庶庶之后,乃云“若射,则大射正为司射”。则知此亦在脱屦升堂之后。若乡射之礼,则在饮酒未旅之前为射,以其询众庶,礼重,故早射,异於燕射也。

  宾再拜受,主人般还,曰:“辟。”宾再拜受,拜受矢也。主人既辟,进授矢两楹之间也。

  ○般,步干反,下同。还音旋,下同。辟音避,徐扶亦反,注及下同。主人阼阶上拜送,宾盘还,曰:“辟。”拜送,送矢也。辟亦於其阶上。

  [疏]“宾再”至“曰辟”。

  ○正义曰:此一经论宾与主人受矢送矢之节。

  ○“宾再拜受”者,宾既许主人投壶,宾乃於西阶上北面再拜,遥受矢也。“主人般还,曰辟”者,主人见宾之拜,乃般曲折还,谓宾曰:今辟而不敢受。言此者,欲止宾之拜也。於是宾及主人各来两楹之间相就,俱南面,主人在东,授矢与宾。

  ○“主人阼阶上拜送”者,主人既授矢之后,归还阼阶上,北面拜送矢也。

  ○“宾般还,曰辟”者,宾授矢之后,归於西阶上,见主人之拜,宾为般还而告主人曰:今辟而不敢受之。言此者,亦止主人拜。知皆北面者,案《乡饮酒》、《乡射》拜受爵、送爵皆北面,故知亦当北面。熊氏云:“以拜时还辟,或可东西面相拜。又以曰‘辟’者,是赞者来辞告主人及宾,言曰‘辟’。”义亦通也。

  已拜,受矢,进即两楹间,退反位,揖宾就筵。主人既拜送矢,又自受矢。“进即两楹间”者,言将有事於此也。退乃揖宾即席,欲与阶进,明为偶也。宾席、主人席皆南乡,间相去如射物。

  ○乡,许亮反。

  [疏]“已拜”至“就筵”。

  ○正义曰:此一经明宾主受矢之后,就投壶之筵。

  ○“已拜,受矢”者,谓主人拜送矢之后,主人赞者持矢授主人。主人於阼阶上受矢也。

  ○“退即两楹间,退反位”者,主人受矢之后,乃独来就两楹间者,言将有事於此也。看投壶处所,乃却退反阼阶之位。

  ○“揖宾就筵”者,主人於阼阶之上西面揖宾,今就投壶之筵。於是宾主各来就筵。

  ○注“退乃”至“射物”。

  ○正义曰:云“退乃揖宾”者,解经“退反位,揖宾”也。所以揖之者,欲与宾俱即席相对为偶而共投壶。云“宾席、主人席皆南乡,间相去如射物”者,以壶在於南,故知投壶南乡也。投壶是射之类,故知席相去“如射物”也。物,谓射者,所立之处,物长三尺,阔一尺三寸,两物东西相去容一弓,故《乡射记》云:“物长如笴,其间容弓,距随长武。”注云:“笴长三尺。距随者,物横画也。”

  司射进度壶,间以二矢半。反位,设中,东面,执八筭兴。度壶,度其辨设之处也。壶去坐二矢半,则堂上去宾席、主人席邪行各七尺也。反位,西阶上位也。设中东面,既设中,亦实八筭於中,横委其馀於中西,执筭而立,以请宾俟投。

  ○度,徒洛反,注同。“以二矢半”,一本无此四字,依注则有。筭,悉乱反,下皆同。处,昌虑反。坐,才卧反,又如字,下同。邪,似嗟反。

  [疏]“司射”至“筭兴”

  ○正义曰:前经宾主既就筵,此经明进度壶,并筭之节。

  ○“司射进度壶”者,同射於西阶之上,於执壶之人处受壶,乃东乡来宾主筵前,进所量度。其壶置於宾主筵南。

  ○“间以二矢半”者,投壶有三处,室中、堂中及庭中也。日中则於室,日晚则於堂,太晚则於庭,是各随光明处也。矢有长短,亦随地广狭。室中矢,长五扶狭;堂上稍广,矢长七扶;庭中大广,矢长九扶。四指曰“扶”,扶广四寸。五扶者,则二尺也。七扶者,则二尺八寸也。九扶者,则三尺六寸也。虽矢有长短,而度壶皆使去宾主之席各二矢半也。室中去席五尺,堂上则去席七尺,庭中则去席九尺。

  ○“反位”者,司射度壶既毕,反还西阶上位。

  ○“设中”者,司射西阶上取中,稍进东面而设中也。

  ○“东面,执八筭兴”者,既设中之后,於中西东面手执八筭而兴起。其中里亦实八筭。

  ○注“亦实八筭於中,横委其馀於中西”。

  ○正义曰:此约《乡射》文,实八筭於中。今此投壶,射之类,故云“亦实八筭於中”。“亦”者,亦乡射也。

  请宾,曰:“顺投为入,比投不释,胜饮不胜者。正爵既行,请为胜者立马,一马从二马。三马既立,请庆多马。”请主人亦如之。请,犹告也。顺投,矢本入也。比投,不拾也。胜饮不胜,言以能养不能也。正爵,所以正礼之爵也,或以罚,或以庆。马,胜筭也。请之马者,若云技艺如此,任为将帅乘马也。射、投壶,皆所以习武,因为乐。

  ○比,毗志反,频也,徐扶质反,注同。胜饮,上尺证反,下於鸩反,注及下同。为,于伪反。胜者立马,俗本或此句下有“一马从二马”五字,误。拾,其劫反,下文及注皆同。技,其绮反。任音而林反。将,子匠反。帅,色类反。乐音洛。

  [疏]“请宾”至“如之”。

  ○正义曰:此一经明司射告宾主以投壶之法。

  ○“顺投为入者,司射执八筭起而告宾党为投壶之法也。顺,本也。言矢有本末,投矢於壶,以矢本入者,乃名为入,则为之释筭也。若矢以末入,则不名为入,亦不为之释筭也。

  ○“比投不释者,比,频也。又宾主投壶法,要更递而投,不得以前既入喜悦,不待后人投之而已频投;频投,虽入,亦不为之释筭也。

  ○“胜饮不胜”者,又告云,若投胜者,则酌酒饮於不胜者也。“正爵既行”者,又说饮法也。正爵,谓“胜饮不胜”之爵也。以其正礼,故谓为“正爵”。既行,谓行爵竟也。

  ○“请为胜者立马”者,此谓行正爵毕,而为胜者立马者,则反取筭以为马,表於胜数也。必谓“筭”为“马”者,马是威武之用,为将帅所乘。今投壶及射,亦是习武,而胜者同表堪为将帅,故云“马”也。

  ○“一马从二马”者,每一胜辄立一马,礼以三马为成。若专三马,则为一成。但胜偶未必专频得三,若胜偶得二,劣偶得一,一既劣於二,故致取劣偶之一,以足胜偶之二为三,故云“一马从二马”。然定本无此一句。

  ○“三马既立,请庆多马”者,若频得三成,或取彼足为三马,是其胜已成,又酌酒庆贺於多马之偶也。

  ○“请主人亦如之”者,司射请宾之党为每事,并应曰诺,竟而司射又请主人事,事亦如宾,而主人皆亦曰诺,如宾也。案《乡射》,司射请宾於西阶上,请主人於阼阶上。则此请宾、请主人,皆亦就宾主之前也。

  ○注“正爵”至“为乐”。

  ○正义曰:此经正爵谓罚爵,故下别云“三马既备,请庆多马”。今郑注“或以罚,或以庆”,则庆马胜筭亦为正爵者,郑通而解之,罚、庆俱是正爵,故下文云:“正爵既行,请彻马。”彼谓庆爵,亦称正爵也。案《乡射礼》,三耦先射,宾主乃射,以射礼重也。此投壶不立三耦,以投壶礼轻故也。

  命弦者曰:“请奏《貍首》,间若一。”大师曰:“诺。”弦,鼓瑟者也。《貍首》,《诗》篇名也,今逸。《射义》所云“诗曰曾孙侯氏”是也。间若一者,投壶当以为志取节焉。

  ○貍,吏持反。间,间厕之间,注同。大音泰。

  [疏]“命弦”至“曰诺”。

  ○正义曰:此一经明司射命工作乐节投壶之仪,

  ○“命弦者曰:请奏貍首”者,谓司射命遣鼓瑟之弦者,请奏《貍首》之篇。

  ○“间若一”者,谓前后乐节中间疏数如似一也。

  ○“大师曰:诺”者,大师应此司射曰诺。诺,承领之辞也。

  ○注“弦鼓”至“节焉”。

  ○正义曰:知“鼓瑟”者,郑约《乡射礼》用瑟也。案下有鲁鼓、薛鼓,节亦有鼓,以弦为重,故特云“命弦者”。云“《貍首》,《诗》篇名也”者,以与《射义》“《驺虞》、《采蘋》”相类,故知《诗》篇名也。既非诸侯投壶而奏《貍首》者,义取燕饮之仪,犹如乡射奏《驺虞》,不计人之尊卑。云“投壶当以为志取节焉”者,解所以间若一,投壶者当听之以为志,取投合於乐节,故须中间若一也。案《乡射》三番,初一番耦射不释筭,第二番释筭未作乐,第三番乃用乐。此投壶发初则用乐者,以投壶礼轻,主於欢乐故也。

  左右告矢具,请拾投。有入者,则司射坐而释一筭焉。宾党於右,主党於左。拾,更也。告矢具请更投者,司射也。司射东面立,释筭则坐。以南为右,北为左也。已投者退,各反其位。

  ○更,古衡反,下同。

  [疏]“左右”至“於左”。

  ○正义曰:此一经论投壶之事,中者释筭之仪。

  ○“左右告矢具”者,左,谓主人;右,谓宾客。司射告主与宾以矢具也。

  ○“请拾投”者,拾,更也。司射又请宾主更递而投,於是乃投壶也。

  ○“有入者,则司射坐而设一筭焉”者,若矢入壶者,则司射乃坐释一筭於地也。

  ○“宾党於右”者,右,谓司射之前稍南也。

  ○“主党於左”者,左,谓司射之前稍北也。

  ○注“已投者退,各反其位”。

  ○正义曰:约《乡射礼》射毕,则各反其位。则知投壶者毕,亦各反其位,辟后来也。反位,谓主党於东,宾党於西。

  卒投,司射执筭曰:“左右卒投,请数。”二筭为纯,一纯以取,一筭为奇。遂以奇筭告,曰:“某贤於某若干纯。”奇则曰“奇”,均则曰“左右钧”。卒,已也。宾主之党毕已投,司射又请数其所释左右筭,如数射筭。一纯以取,实於左手,十纯则缩而委之,每委异之;有馀则横诸纯下;一筭为奇,奇则缩诸纯下。兼敛左筭,实於左手,一纯以委,十则异之,其他如右获。毕则司射执奇筭,以告於宾与主人也。若告云某贤於某者,未斥主党胜与,宾党胜与,以胜为贤,尚技艺也。钧,犹等也。等,则左右手各执一筭以告。

  ○数,色主反,注同。为纯音全,下及注同,郑注《仪礼》如字,云“纯,全也”。奇,纪宜反,下同。遂以奇筭告,一本此句上更有胜者司射五字,误。钧,居旬反。缩,色六反,直也。其它音他。胜与音馀,下“胜与”同。技,其绮反。

  [疏]“卒投”至“右钧”。

  ○正义曰:此一经明投壶筭数之仪。

  ○“卒投”者,谓投壶卒也。

  ○“司射执筭曰:左右卒投,请数”者,司射於壶西东面,执筭请曰:宾主之党卒竟投,请数筭。“二筭为纯,一纯以取”者,纯,全也。二筭合为一全。地上取筭之时,一纯则别而取之。

  ○“一筭为奇”者,一筭,谓不全纯者。奇,只也,故云“一筭为奇”。

  ○“遂以奇筭告”者,奇,馀也。谓左右数钧等之馀筭,手执而告曰:某贤於某若干纯者。或左或右不定,故称“某贤”。贤,谓胜者也。胜者若有双数,则云若干纯。假令十数,则云五纯也。

  ○“奇则曰奇”者,若有奇数则曰奇。假令九筭,则曰九奇也。

  ○“钧则曰左右钧”者,钧犹等也,等则左右各执一筭以告。

  ○注“卒已”至“以告”。

  ○正义曰:云“如数射筭”者,以投壶,射之类,故知此首芏壶之筭,如数射筭。云“一纯以取”至“其地如右获”,此皆《乡射》之礼文也。“一纯以取,实於左手”,谓就地上之筭以右手,每一纯别而取实於左手。云“十纯则缩而委之,每委异之“者,满十纯,则从而委之於地,司射东面,则东西为缩,每十双,则东西缩为一委。每有十双,更别委之,故云“每委异之”。云“有馀则横诸纯下”者,有馀,谓不满十双,或八双、九双以下,则横於纯下。谓横在十纯之西,南北置之。云“一筭为奇,奇则缩诸纯下”者,若唯有一筭,则缩之零纯之下,在零纯之西,东西置之。此谓数右筭之法。若数左筭,则异於右筭,谓总敛地之筭,实於左手之中。每一纯取以委地,满十则异之,谓满十纯总为一委。云“其他如右获”者,谓所纵所横如右获也。

  命酌,曰:“请行觞。”酌者曰:“诺。”司射又请於宾与主人,以行正爵。酌者,胜党之弟子。

  ○觞,失羊反,本或作,同。当饮者皆跪,奉觞曰:“赐灌。”胜者跪曰:“敬养。”酌者亦酌奠於丰上,不胜者坐取,乃退而跪饮之。灌,犹饮也。言“赐灌”者,服而为尊敬辞也。《周礼》曰:“以灌宾客。”赐灌、敬养,各与其偶於西阶上,如饮射爵。

  ○跪,其委反。奉,芳勇反,下注“奉觞”同。灌,古乱反。养,羊尚反,注同。饮,於鸩反,下“饮不胜”同。

  [疏]“命酌”至“敬养”。

  ○正义曰:此一节明饮不胜之仪。“命酌曰:请行觞”者,谓司射命此酌酒者曰:敬以请宾与主人行觞。谓罚爵之事,宾主已许,汝当酌之。

  ○“酌者曰:诺”者,谓胜党之弟子曰诺,受领许酌,乃於西阶上南面设丰洗觯,升,酌,坐奠於丰上也。

  ○“当饮者皆跪,奉觞曰:赐灌”者,谓胜者与不胜者俱升西阶,胜者在东,不胜者跪取丰上之爵,手奉其觞曰:蒙赐灌。灌,犹饮也。

  ○“胜者跪曰:敬养”者,胜者跪执之,曰:敬以此觞而养不能。

  ○注“酌者,胜党之弟子”。

  ○正义曰:此《乡射礼》文也。案彼文云:“弟子奉丰升,设于西楹之西。”胜者之弟子,洗觯升酌,南面坐奠于丰上是也。

  ○注“《周礼》”至“射爵”。

  ○正义曰:此《周礼 典瑞》文。引之者,证“灌”为“饮”也。云“赐灌、敬养,各与其偶於西阶上,如饮射爵”者,以投壶,射类,故约《乡射》而知也。

  正爵既行,请立马。马各直其筭,一马从二马,以庆。庆礼曰:“三马既备,请庆多马。”宾主皆曰:“诺。”饮不胜者毕,司射又请为胜者立马,当其所释筭之前。三立马者,投壶如射,亦三而止也。三者,一党不必三胜。其一胜者并其马於再胜者以庆之,明一胜不得庆也。饮庆爵者偶亲酌,不使弟子,无丰。

  ○直,如字,又持吏反。为,于伪反。正爵既行,请彻马。投壶礼毕,可以去其胜筭也。既彻马,无筭爵乃行。

  ○去音起吕反。

  [疏]“正爵”至“彻马”。

  ○正义曰:此一经论饮不胜者毕,司射请为胜者立马,以表显贤能之事。

  ○“正爵既行”者,谓正礼罚酒之爵既行,饮毕之后,司射乃请宾主,请为胜者树标立其马也。

  ○“马各直其筭”者,直,当也。谓所立之马,各当其初释筭之前,所释之筭,东中之西也。

  ○“一马从二马”者,投壶与射礼同,亦三番而止,每番胜者则立一马。假令宾党三番俱胜,则立三马。或宾党两胜,而立二马;主党一胜,但立一马。即以主党从就宾党二马,以少足益於多,以助胜者为荣。

  ○“以庆”者,一马从二马之后,乃以庆贺多马,故云“以庆”。但此经上云“请立马”者,是司射请辞。“马各直其筭,一马从二马,以庆”,是礼家陈事之言也。“庆礼曰:三马既备,请庆多马”者,以还是司射请辞,言为庆之礼,胜者三马既已备具,请酌酒庆贺於多马者。“宾主皆曰诺”者,无问胜与不胜,皆称曰“诺”。

  ○注“饮不”至“无丰”。

  ○正义曰:云“投壶如射,亦三而止也”者,以投壶,射之类,故知亦三番而止。案《乡射礼》:初番三耦射,但唱获而已,未视筭,亦未饮不胜者;第二番耦射毕,宾主之党皆射毕,乃数筭,饮不胜者;第三番三耦及宾主等皆射中鼓节,乃释筭,饮罚爵。今投壶初则不立三耦,唯宾主三番而止。云“三者,一党不必三胜”者,解一马从二马之意。言或宾或主之党,党中不必三番得胜,故以一胜之马,并其马於再胜者以庆之,明一胜者不得庆也。云“饮庆爵者偶亲酌,不使弟子,无丰”者,以饮不胜之时,贱其无能,故偶不亲酌,使弟子酌奠於丰上,则《乡射礼》所云者是也。今既尊贤,当须亲酌,手自授之,故知不使其弟子无丰也。皇氏以为,三番而止者,谓三耦投壶而止。案《乡射礼》每番皆三耦而止,今云“三耦投壶而止”,非其义也。

  ○“正爵既行,请彻马”。

  ○正义曰:此明饮庆爵之后,司射请彻去其马,以投壶礼毕,行无筭爵之事。

  筭多少视其坐。筭用当视坐投壶者之众寡为数也。投壶者人四矢,亦人四筭。

  ○坐如字,又才卧反,注同。筹,室中五扶,堂上七扶,庭中九扶。筹,矢也。铺四指曰扶,一指案寸。《春秋传》曰:“肤寸而合。”投壶者,或於室,或於堂,或於庭,其礼亵,随晏早之宜,无常处。

  ○筹,直由反。扶,方于反,下及注同。铺,普乌反,又芳夫反。亵,息列反。处,昌虑反。筭,长尺二寸。其节三扶可也。或曰:筭,长尺有握。握,素也。

  ○长,直亮反,注同。壶颈脩七寸,腹脩五寸,口径二寸半,容斗五升。壶中实小豆焉,为其矢之跃而出也。壶去席二矢半。脩,长也。腹容斗五升,三分益一则为二斗,得圜囷之象,积三百二十四寸也。以腹脩五寸约之,所得,求其圜周,圜周二尺七寸有奇,是为腹径九寸有馀也。实以小豆,取其滑且坚。

  ○颈,吉井反,又九领反,徐其声反。为,于伪反。跃,羊略反。圜音圆。囷,去伦反。奇,纪宜反。滑,乎八反。矢,以柘若棘,毋去其皮。取其坚且重也。旧说云:“矢大七分。”或言去其皮节。

  ○柘,止夜反,木名。毋音无,下皆同。去,起吕反,注同。

  [疏]“筭多”至“其皮”。

  ○正义曰:此一节明筭及矢长短之数,又明壶之大小及矢之所用。以《仪礼》准之,此亦正篇之后,记者之言也。今录记者,既陈正礼於上,又以此诸事继之於下。“筭多少视其坐”者,言筭之多少,视其所坐之人。每人四矢,人别四筭也。

  ○“筹,室中五扶,堂上七扶,庭中九扶”者,筹,矢也。室中最狭,故五扶。堂士差宽,故七扶。庭中弥宽,故九扶。

  ○注“投壶者人四矢”。

  ○正义曰:案《乡射》及《大射》,人皆“乘矢”,故知四矢也。

  ○注“筹矢”至“常处”。

  ○正义曰:云“《春秋传》曰:肤寸而合”者,此僖三十一年《公羊传》文。彼云:“触石而出,肤寸而合,不崇朝而遍雨乎,天下唯泰山尔。”引之者,证彼“肤”与此“扶”同也。

  ○注“脩长”至“馀也”。

  ○正义曰:“腹容斗五升,三分益一则为二斗”者,既称“腹容斗五升”,又云“三分益一”者,以斗五升,其数难计,故加三分益一为二斗,从整数计之。云“得圜囷之象,积三百二十四寸也”者,以筭法方一寸、高中六尺二分为一升,则一斗之积,方一寸、高一百六十二寸也。二斗之积,为三百二十四寸也。於此壶之圜囷之中,凡有三百二十四寸也。云“以腹脩五寸约之,所得”者,腹之上下高五寸,共有三百二十四寸。今且以壶底一寸约之,即於三百二十四寸之中五分之一,得六十四寸八分也。是腹脩五寸,约之所得之数也。云“求其圜周,圜周二尺七寸有奇”者,壶底一重,既有六十四寸八分,以圜求方,须三分加一,六十四寸八分,分为三分,则一分有二十一寸六分,并前六十六寸八分,得八十六寸八分也,即是壶底一重方积之数也。今将八十六寸开方积之,九九八十一,则为方九寸强也。一面有九寸强,四面凡有三十六寸强。今以方求圜,四分去一,有二十七寸强,是壶圜周二尺七寸有强,故云“圜周二尺七寸有奇”也。郑之此计,据二斗之数。必知然者,壶径九寸,以圜求方,以方九寸计之,凡九九八十一,壶底一重有八十一寸,五重则有五个八十一寸,总为四百五寸。今以方求圜,四分去一,去其一百一寸四分寸之一,馀三百三寸四分寸之三。於二斗之积三百二十四寸之内,但容三百二寸四分寸之三,馀有二十寸四分寸之一不尽,故云“圜周二十七寸有奇”,乃得尽也。若以斗五升计之,计一十五升之积,有二百四十三寸,则壶之所径唯八寸馀也,得容此数。必知然者,凡方八寸,开方计之八八六十四,得六十四寸。壶高五重,则五个六十四寸,总为三百二十寸。以方求圜,四分去一,去八十寸,馀有二百四十寸。於一斗五升之积,馀有三寸不尽,是壶径八寸有馀,乃得尽也。今检郑之文注之意,以二十整数计之,不取经文斗五升之义,故云“圜周二尺七寸有奇”。今筭者以其二尺七寸之围,必受斗五升之物,数不相会也。云壶体腹之上下,各渐减杀,苟欲望合,恐非郑意。

  鲁令弟子辞曰:“毋幠,毋敖,毋偝立,毋逾言。偝立、逾言有常爵。”薛令弟子辞曰:“毋幠,毋敖,毋偝立,毋逾言。若是者浮。”弟子,宾党、主党年稚者也。为其立堂下相亵慢,司射戒令之。记鲁、薛者,礼衰乖异,不知孰是也。幠、敖,慢也。偝者,不正乡前也。逾言,远谈语也。常爵,常所以罚人之爵也。浮,亦谓是也。《晏子春秋》曰:“酌者奉觞而进曰:‘君令浮!’”晏子时以罚梁丘据。浮,或作“匏”,或作“符”。逾,或为“遥”。

  ○幠,好吾反,下同,敖也。敖,五报反,又五羔反,下同,敖,慢也。偝音佩,徐符代反,旧又薛败反。浮音缚谋反,罚也。稚音直吏反。为音于伪反。乡,许亮反。据,本又作处,同,音据。匏,薄交反。

  [疏]“鲁令弟子辞曰”至“若是者浮”。

  ○正义曰:此一篇是周公正经,而有鲁、薛之事者,录记之人以周衰之后,鲁之与薛有当时投壶号令弟子之异,未知孰是,故因以记之也。

  ○“毋幠,毋敖毋者,幠亦敖也。号令弟子,云毋得幠而敖慢也。

  ○“毋偝立,毋逾言。偝立、逾言有常爵”者,“毋偝立”,谓不正面前。毋得逾言,谓远相谈话。若偝立逾言,有常刑之罚爵也。“若是者浮”,浮亦罚也。薛令弟子辞曰:若如是偝立谕言者,则有浮罚之爵。薛令弟子异於鲁者,其鲁令弟子则称偝立逾言有常爵,薛令弟子则总称“若是者浮”,浮亦罚也。其言辞详略虽异,其意则同。

  ○注“晏子”至“丘据”。

  ○正义曰:引《晏子春秋》者,证“浮”是罚爵之义,故《小尔雅》云:“浮,罚也。”

  鼓:

  ○□

  ○

  ○□□

  ○□

  ○

  ○□。半,

  ○□

  ○□

  ○

  ○

  ○□□

  ○□

  ○。鲁鼓,

  ○□

  ○

  ○

  ○□□

  ○□

  ○

  ○□□

  ○□

  ○

  ○□□

  ○半,

  ○□

  ○

  ○

  ○□□

  ○。薛鼓,此鲁、薛击鼓之节也。圜者击鼙,方者击鼓。古者举事,鼓各有节。闻其节,则知其事矣。

  ○圜音圆。鼙,薄迷反,郑呼为“鼙”也,其声下,其音榻榻然。榻音吐腊反。□,方鼓,郑呼为“鼓”也,其声高,其音镗镗然。镗音吐郎反。取半以下为投壶礼,尽用之为射礼。投壶之鼓半射节者,投壶,射之细也。射,谓燕射。司射、庭长及冠士立者皆属宾党,乐人及使者、童子皆属主党。庭长,司正也。使者,主人所使荐羞者。乐人,国子能为乐者。此皆与於投壶。

  ○长,丁丈反,注同。冠,古乱反。与音预。鲁鼓:

  ○□

  ○

  ○□□

  ○

  ○。半,

  ○□

  ○

  ○□

  ○

  ○

  ○

  ○□

  ○□

  ○。薛鼓:

  ○□

  ○

  ○

  ○

  ○□

  ○□

  ○□

  ○

  ○

  ○□

  ○□

  ○

  ○□

  ○。半,

  ○□

  ○□

  ○

  ○

  ○

  ○□

  ○。此二者,记两家之异,故兼列之。

  [疏]“鲁鼓薛鼓”。

  ○注云“此鲁、薛击鼓之节也。圜者击鼙,方者击鼓”。

  ○正义曰:以鼓节有圜点,有方点,故以为“圜者击鼙,方者击鼓”。若频有圜点,则频击鼙声;每一圜点,则一击鼙声。若频有方点,则频击鼓声也。但记者因鲁、薛击鼓之异,图而记之,但年代久远,无以知其得失。

  ○注“射谓燕射”。

  ○正义曰:以此“射”与“投壶”相对,用半鼓节为投壶,用全鼓节为射礼。又投壶在室在堂,是燕乐之事,故知此射亦谓燕射,非大射及乡射也。

  ○注“庭长”至“投壶”。

  ○正义曰:经云“司射庭长”,案《乡饮酒》,将旅之时,使相为司正,在庭中,立于觯南北面,察饮酒不如仪者,故知“庭长,司正”也。“冠士”者,谓外人来观投壶,成人加冠之士,尊之,故令属“宾党”。若童子贱,则属“主党”也。云“乐人,国子能为乐”者,以国子习乐,故云“国子能为乐者”。欲明此乐人非瞽朦视了之徒,以其能与主人之党而观礼,故知非作乐瞽人也。案国子是王子公卿大夫元士之子,今来观乐,士大夫投壶者,以国之俊选,皆在学习乐,共士子来观投壶,非谓一皆是王子及公卿大夫之子也。云“此皆与於投壶”者,郑恐但来观其礼,不观投壶。经既云属宾党、主党,则是入宾、主之朋,故云“与於投壶”也。

 

卷五十九 儒行第四十一

 卷五十九 儒行第四十一  

  陆曰:“行音下孟反。郑云:‘以其记有道德之所行。儒之言优也,和也。言能安人、能服人也。’此注云:《儒行》之作,盖孔子自卫初反鲁之时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儒行》者,以其记有道德者所行也。儒之言优也,柔也。能安人、能服人。又儒者,濡也,以先王之道能濡其身。此於《别录》属《通论》。”案下文云儒有“过失,可微辨而不可面数”,搏猛引重,不程勇力,此皆刚猛得为儒者。但《儒行》不同,或以逊让为儒,或以刚为儒,其与人交接常能优柔,故以“儒”表名。

  鲁哀公问於孔子曰:“夫子之服,其儒服与?”哀公馆孔子,见其服与士大夫异,又与庶人不同,疑为儒服而问之。

  ○服与音馀。孔子对曰:“丘少居鲁,衣逢掖之衣;长居宋,冠章甫之冠。丘闻之也,君子之学也博,其服也乡。丘不知儒服。”逢,犹大也。大掖之衣,大袂襌衣也,此君子有道艺者所衣也。孔子生鲁,长而之宋而冠焉。宋,其祖所出也。衣少所居之服,冠长所居之冠,是之谓“乡”。言“不知儒服”,非哀公意不在於儒,乃今问其服。庶人襌衣,袂二尺二寸,袪尺二寸。

  ○少,诗照反,注同。衣,於既反,注“所衣也”、“衣少所居”同。逢掖,上如字,下音亦。长,丁文反,注同。冠章,古乱反,注“而冠”、“冠长所居”同。章甫,殷冠也。单衣,本亦作“襌”,音丹。袪,去居反。哀公曰:“敢问儒行?”孔子对曰:“遽数之不能终其物,悉数之乃留。更仆,未可终也。”遽,犹卒也。物,犹事也。留,久也。仆,大仆也,君燕、朝则正位,掌摈相。“更”之者,为久将倦,使之相代。

  ○行,下孟反,下“力行”同。遽,其据反,急也。数,色主反,下同。更,十衡反,代也,注同,一音加孟反。卒,七忽反。大音泰。朝,直遥反。摈,必慎反。相,息亮反。为,于伪反,下“为孔子”同。哀公命席,为孔子布席於堂,与之坐也。君適其臣,升自阼阶,所在如主。孔子侍,曰:“儒有席上之珍以待聘,夙夜强学以待问,怀忠信以待举,力行以待取。其自立有如此者。席,犹铺陈也,铺陈往古尧、舜之善道,以待见问也。大问曰“聘”。举,见举用也。取,进取位也。

  ○强,居两反,又如字,下同。儒有衣冠中,动作慎。其大让如慢,小让如伪;大则如威,小则如愧。其难进而易退也。粥粥若无能也。其容貌有如此者。中,中间,谓不严厉也。“如慢”、“如伪”,言之不愊怛也。“如威”、“如愧”,如有所畏。

  ○慢音僈。易,以豉反,下“险易”同。粥,徐本作鬻,章六反,卑谦貌,一音羊六反。愊,普力反,一音逼,谓愊怛也。怛,丹达反,惊怛也,本或作恨者,非。儒有居处齐难,其坐起恭敬;言必先信,行必中正。道涂不争险易之利,冬夏不争阴阳之和。爱其死以有待也,养其身以有为也。其备豫有如此者。齐难,齐庄可畏难也。行不争道,止不选处,所以远斗讼。

  ○齐,侧皆反,注同。难,乃旦反,注同。行,皇如字,旧下孟反。夏,户嫁反。为,于伪反。处,昌虑反。远,于万反。儒有不宝金玉,而忠信以为宝;不祈土地,立义以为土地;不祈多积,多文以为富;难得而易禄也,易禄而难畜也。非时不见,不亦‘难得’乎?非义不合,不亦‘难畜’乎?先劳而后禄,不亦‘易禄’乎?其近人有如此者。祈,犹求也。立义以为土地,以义自居也。难畜,难以非义久留也。劳,犹事也。积,或为“货”。

  ○积,子赐反,又如字。易,以豉反,又如字。畜,许六反。见,贤遍反。近,附近之近,下“可近”同。儒有委之以货财,淹之以乐好,见利,不亏其义;劫之以众,沮之以兵,见死,不更其守;鸷虫攫搏,不程勇者;引重鼎不程其力;往者不悔,来者不豫;过言不再,流言不极;不断其威,不习其谋。其特立有如此者。淹,谓浸渍之。劫,劫胁也。沮,谓恐怖之也。鸷虫,猛鸟、猛兽也,字从鸟鸷省声也。程,犹量也。重鼎,大鼎也。搏猛引重,不量勇力堪之与否,当之则往也,虽有负者,后不悔也。其所未见,亦不豫备,平行自若也。不再,犹不更也。不极,不问所从出也。“不断其威”,常可畏也。“不习其谋”,口及则言,不豫其说而顺也。断,或为“继”。

  ○淹,於廉反。乐,五孝反,又音岳。好,呼报反。劫,居业反。沮,在吕反,注同。鸷与挚同,音至。攫,俱缚反,一音九碧反。博音博。程音呈。断音短,直卵反,绝也,又下乱反,注同。浸,子鸩反。渍,才赐反。胁,许劫反。恐,曲勇反。怖,普路反。省,所景反。量音亮,又音良,下同。更,居孟反。

  [疏]“鲁哀公问於孔子”者,言夫子自卫反鲁,哀公馆於孔子,问以“儒行”之事。记者录之,以为《儒行》之篇。孔子说儒凡十七条,其从上以来至下十五条,皆明贤人之儒。其第十六条,明圣人之儒,包上十五条贤人儒也。其十七条之儒,是夫子自谓也。今此一节,明哀公至孔子之家,见孔子衣服之异,疑其儒服,遂问“儒行”,为孔子命席,方说儒行之事也。

  ○“君子之学也博”者,言遍知今古之事也。

  ○“其服也乡”者,其冠服须依所居之乡也。

  ○“丘不知儒服”者,不知,犹不识也。言我所服,但依其乡之服,不知儒服。言此者,讥哀公意不在儒,欲侮笑其服,故以此言非之。

  ○注“逢犹”至“二寸”。

  ○正义曰:谓逢犹盛大之貌。《诗》云:“维柞之枝,其叶蓬蓬。”是蓬为盛大之貌也。云“大掖之衣,大袂襌衣也”者,掖,谓肘掖之所宽大,故云“大袂襌衣也”。礼:大夫以上,其服侈袂。郑注《司服》云:“侈之者,半而益一”,“袂三尺三寸,袂尺八寸。”朝祭之服,必表里不襌也。孔子若依寻常侈袂服,则哀公无由怪之,以其“大袂襌衣”异於士大夫常服,故问之。云“非哀公意不在於儒”者,今若在儒,孔子新来,则应问以儒行,今乃问其服,是意欲侮戏夫子,故下文云“不敢以儒为戏”。明此时意以为戏也。云“庶人襌衣,袂二尺二寸”者,庶人无朝祭之事,故知“襌衣,袂二尺二寸”。云“袂尺二寸”者,《玉藻》文,言深衣之制如此。今夫子著襌衣,与庶人同,其袂大,与庶人异,故谓衣为逢掖也,则此大袂深衣也。“长居宋,冠章甫之冠”,言夫子生於鲁,长於宋。鲁有“大袂襌衣”,宋有“章甫之冠”,故知大袂之衣是少所居之服也,章甫之冠是长所居之冠。案《曲礼》云:“去国三世”,“唯兴之日,从新国之法。”孔子曾祖防叔,防叔生木金,木金生伯夏,伯夏生梁纥,梁纥生孔子。防叔奔鲁,至孔子五世,应从鲁冠,而犹著殷章甫冠者,以立为制法之主,故有异於人。所行之事多用殷礼,不与寻常同也。且《曲礼》“从新国之法”,祗谓礼仪法用,未必衣服尽从也。礼:臣朝於君,应著朝服。而著常服者,时孔子自卫新还,哀公馆之,非是常朝,服衣冠异也。

  ○遽数之不能终其物”者,遽,卒也;数,说也;终,尽也;物,事也。孔子答言,儒行深远,非可造次。若急而说,则不能尽事也。

  ○“悉数之乃留,更仆,未可终也”者,留,久也;若欲细悉说之,则乃大久也。“更仆”者,更,代也。仆,大仆也。君燕朝,则大仆正位掌摈相也。言若委细悉说之,则大久。仆侍疲倦,宜更代之,未可终也。若不更仆,则事未可尽也。

  ○“哀公命席”者,哀公既闻孔子所答,称儒行不敢造次而尽,故命掌筵者为夫子布席也。故注云:“为孔子布席於堂,与之坐也。君適其臣,升自阼阶,所在如主。”

  ○“孔子侍”者,此一经明孔子侍坐於哀公,说儒行修立、己身终始之事。

  ○“儒有席上之珍以待聘”者,席,犹铺陈也;珍,谓美善之道。言儒能铺陈上古尧、舜美善之道,以待君上聘召也。卢云儒是侍坐席之珍可重也。此经论儒者自学、修饰、立身之事,不应直云“席上之珍可重”,故郑不从也。

  ○“力行以待取”者,言己修身励力行之,拟待进取荣位也。“其自立有如此”者,谓自修立己身,有如此行在上之诸事也。

  ○“儒有衣冠中”者,此明儒者容貌之事。“儒有衣冠中”者,中,间,言儒者所服衣冠,在寻常人之中间,不严励自异也。“动作慎”者,谓举动兴作恒谨慎也。

  ○“其大让如慢谓”,有人以大物与己,己之让此大物之时,辞貌宽缓,如傲慢然。

  ○“小让如伪”者,言让其小物,如似诈伪,亦谓宽缓不急切也。言儒不以利动也。

  ○“大则如威”者,言有大事之时,形貌则如似有所畏俱也。

  ○“小则如愧”者,言行小事之时,则如似有所惭愧。“如威如愧”,皆谓重慎自贬损。

  ○“粥粥若无能也”者,粥粥,是柔弱专愚之貌。言形貌粥粥然,如无所能也。

  ○注“中中”至“所畏”。

  ○正义曰:“中,中间”者,言儒者衣冠在常人中间,则孔子“逢掖之衣”是也。云“如慢、如伪,言之不愊怛也”者,愊怛,谓急促之意。言语之时,不愊怛切急,如似慢怠,如似伪然。廋氏云:“让大物不受,拒於人急,如似傲慢;让小物之时,初让后受,如似伪然。”与注意不合,非郑旨也。

  ○“儒有居处齐难”者,此明儒者先以善道豫防,备患难之事。

  ○“居处齐难”者,凡所居处容貌,齐庄可畏难也。貌既如此,人则无由慢之也。

  ○“道涂不争险易之利”者,涂,路也。君子行道路,不与人争平易之地,而避险阻以利巳也。

  ○“冬夏不争阴阳之和”者,冬温夏凉,是阴阳之和,处冬日暖处则暄,夏日阴处则凉。此并为世人所竞,唯儒者让而不争也。故注云:“行不争道,止不选处,所以远斗讼也。”

  ○“爱其死以有待也”者,此解“不争”也。言爱死以待明时,养其身以有为也者,言养身为行道德也。

  ○“其豫备有如此”者,言儒者先行善道,豫防患害,有如此在诸事上也。

  ○“儒有不宝金玉,而忠信以为宝”者,此解经明儒者怀忠信仁义之事也。

  ○“儒有不宝金玉,而忠信以为宝”者,言儒怀忠信仁义以与人交,不贪金玉利禄以与人竞,人则亲而近之。

  ○“不祈土地,立义以为土地”者,言儒者祈土之福,以义自居,故云“以为土地”。

  ○“不祈多积,多文以为富”者,积积聚财物也。儒以多学文章技艺为富,不求财积以利其身也。

  ○“难得而易禄也”,非道之世则不仕,是“难得”也。先事后食,是“易禄”也。

  ○“易禄而难畜也”者,无义则去,是“难畜”也。

  ○“非时不见,不亦难得乎”者,非时,谓非明时则不见,是“不亦难得乎”。

  ○“非义不合,不亦难畜乎”者,君有义而与之合,无义则去,是难畜也。

  ○“其近人有如此”者,言儒者亲近於人,有如此在上之诸事也。

  ○“儒有委之以货财”者,此明儒者之行有异於众,挺特而立,不与同群之事。

  ○“儒有委之以货财,淹之以乐好”者,言儒者之行,人或委聚之以货财,谓多以货财委之。“淹之以乐好”,谓他人淹渍之以爱乐华好之事,言以爱乐玩好浸渍之也。

  ○“见利,不亏其义”者,谓儒者执持操行,虽见货财乐好之利,不亏损己之义事,苟且而爱也。“劫之以众,沮之以兵”者,谓他人劫胁以军众,沮恐之以兵刃也。

  ○“见死,不更其守”者,言儒者虽见劫、见沮,以致於死,终不更改其所守之志,而苟从之免死也。“鸷虫攫搏不程勇”者,言儒者若逢鸷猛之虫,则身自攫搏,不程量武勇堪当以否,遇即行也。

  ○“引重鼎不程其力”者,言引重鼎,不豫备商量己力堪引以否,言见则引之。此攫搏、引鼎,喻艰难之事,言儒者见艰难之事,遇则行之,不豫度量也。此实暴虎之事,而得为儒者,孔子此言虽讬儒为事,其实自述也。若春秋夹谷之会,孔子欲斩齐之优儒是也。案:定十年,公与齐侯会於夹谷之地,於时孔子为都礼之事,齐人欲劫辱鲁君,孔子使人拒之,而又齐人之乐、并优及侏儒者,於鲁幕下弄鲁君,孔子命诛之,断其手足,异门而出。齐侯不敢轻鲁,还汶阳之田,及所侵之地,并归於鲁。是夫子之功。儒者亦有勇,不避艰难。引之者,言儒者有勇。

  ○“往者不悔”者,言儒者有往过之事,虽有败负,不如其意,亦不追悔也。

  ○“来者不豫”者,谓将来之事,其所未见,亦不豫前防备,言已往及未来平行自若也。

  ○“过言不再”者,再,更也。言儒者有愆过之言,不再为之。

  ○“流言不极”者,极,谓穷极。若闻流传之言,不穷其根本所从出处也。言儒者识虑深远,闻之则解,故不穷极其所出也。

  ○“不断其威”者,断,绝也。言儒者不蹔绝其威严,容止常可畏也。

  ○“不习其谋”者,逢事则谋,不豫习也。

  ○“其特立有如此”者,言馀人不能,唯儒者独行特立,有如此之行也。

  ○注“淹谓”至“顺也”。

  ○正义曰:“淹,谓浸渍之”也。言乐好之事,民之所嗜,易以溺人。云淹之乐好,故知淹为浸渍也。云“沮,谓恐怖之也”,以沮谓败坏於人,是恐怖之也。俗本“沮”或为“阻”字,谓阻难之事。云“鸷虫,猛鸟猛兽也”者,虫是鸟、兽通名,故为猛鸟、猛兽。云“字从虫鸷省声也”者,言鸷虫既是猛鸟猛兽,但兽挚从“执”,下著“手”;鸟鸷从“执”,下著“鸟”。今鸷包两义,以兽鸷从鸟,故云“省”也。执下著“鸟”,执下著“手”,俱是“鸷”声,故云“声”也。但以脚取之谓之攫,以翼击之谓之搏。云“虽有负者,亦不悔也”者,身行往过之事,虽有负败,不追悔也。云“平行自若”者,若,如也。言虽有负败及未见之事,不耻愧、忧虑,但平常而行,志意自如也。云“不习其谋,口及则言,不豫其说而顺也”者,“口及则言”,谓口及其事,则言论谋度之。不豫前备其言说,而顺从所谋之也。

  “儒有可亲而不可劫也,可近而不可迫也,可杀而不可辱也。其居处不淫,其饮食不溽,其过失可微辨而不可面数也。其刚毅有如此者。淫,谓倾邪也。恣滋味为溽,溽之言欲也。

  ○溽音辱。数,所具反。毅,鱼既反。邪,似嗟反。

  [疏]“儒有”至“此者”。

  ○正义曰:此明儒有刚毅之事。“居处不淫”者,淫,谓倾邪也。言儒者性既刚毅,故居处不倾邪也。

  ○“饮食不溽”者,溽之言欲也,即浓厚也。言儒性既刚毅,故饮食常质不浓厚也。

  ○“其刚毅有如此”者,言儒者其刚强严毅有如此诸事。

  “儒有忠信以为甲胄,礼义以为干橹;戴仁而行,抱义而处;虽有暴政,不更其所。其自立有如此者。甲,铠。胄,兜鍪也。干橹,小楯、大楯也。胄,直又反。橹音鲁。载音戴,本亦作戴。铠,开代反。兜,丁侯反。鍪,莫侯反。小楯,时准反,又音允徐辞尹反。

  [疏]“儒有忠信”至“此者”。

  ○此明儒者自立之事也。

  ○“忠信以为甲胄”注云“甲,铠。胄,兜鍪也。干橹,小盾也,大盾也”,甲、胄、干橹,所以御其患难。儒者以忠、信、礼、义亦御其患难,谓有忠、信、礼、义,则人不敢侵侮也。

  ○“戴仁而行”,仁之盛。

  ○“抱义而处”,义不离身。

  ○“虽有暴政,不更其所”者,更,改也。不改其志操,迥然自成立也。

  ○虽与前“自立”文同,其意异於上也。“其自立有如此者”,初第一儒言“自立”者,谓强学力行而自修立也。此经“自立”者,谓独怀仁义忠信也。

  “儒有一亩之宫,环堵之室,筚门圭窬,蓬户瓮牖;易衣而出,并日而食;上答之不敢以疑,上不答不敢以谄。其仕有如此者。言贫穷屈道,仕为小官也。宫,为墙垣也。环堵,面一堵也。五版为堵,五堵为雉。筚门,荆竹织门也。圭窬,门旁窬也,穿墙为之如圭矣。“并日而食”,二日用一日食也。“上答之”,谓君应用其言。

  ○堵音睹,方丈为堵。筚,徐音毕,杜预云:“柴门也。”圭窬,徐音豆,《说文》云:“穿木户也。”郭璞《三苍解诂》云:“门旁小窬也,音臾。”《左传》作“窦”,杜预云:“圭窦,小户也。上锐下方,状如圭形也。”蓬,步红反。蓬户,以蓬为户也。瓮,乌贡反。牖音酉,以瓮为牖。并,必政反,注同。日,而一反。谄,本又作朓讇,敕检反。穿音川。应,应对之应。

  [疏]“儒有一亩之宫”至“此者”。

  ○此明儒者仕宦,能自执其操也。“儒有一亩之宫”者,一亩,谓径一步,长百步为亩。若折而方之,则东西南北各十步为宅也。墙方六丈,故云“一亩之宫”。宫,谓墙垣也。“环堵之室”者,环,谓周回也。东西南北唯一堵。

  ○“筚门圭窬”,筚门谓以荆竹织门也。杜氏云:“柴门也。”圭窬,门旁窬也,穿墙为之如圭矣,故云“圭窬”。《说文》云:“穿木为户。”《左传》作“窦”,谓门旁小户也。上锐下方,状如圭也。

  ○“蓬户瓮牖”者,蓬户,谓编蓬为户,又以蓬塞门,谓之“蓬户”。瓮牖者,谓牖窗圆如瓮口也。又云“以败瓮口为牖”。

  ○“易衣而出”者,王云“更相衣而后可以出”。如王之意,是合家共一衣,故言出更著之也。

  ○“并日而食”者,谓不日日得食,或三日二日,并得一日之食,故注云“二日用一日食”也。

  ○“上答之不敢以疑”者,上,君也。答之,谓已有言语,君应答而用之。不敢以疑,谓己决竭心力,不敢疑贰於君也。亦谓虽被信任用,不敢猜疑於君上也。言儒者仕官尽忠。

  ○“上不答不敢以谄”者,己有言语而君不用,及不见使,则己宜静默,不敢谄媚来进也。

  ○注“贫穷”至“为雉”。

  ○正义曰:“贫穷屈道,仕为小官也”者,以经云“其仕有如此者”,是仕官之人,今乃筚门圭窬,仕为小官。儒有大德而仕小官,故知“贫穷屈道”也。云“五版为堵,五堵为雉”者,定十二年《公羊传》文。引之者,证堵之大小,高一丈、长三丈为雉。

  “儒有今人与居,古人与稽;今世行之,后世以为楷;適弗逢世,上弗援,下弗推。谗谄之民,有比党而危之者,身可危也,而志不可夺也。虽危,起居竟信其志,犹将不忘百姓之病也。其忧思有如此者。稽,犹合也,古人与合,则不合於今人也。援,犹引也,取也。推犹进也,举也。危,欲毁害之也。起居,犹举事动作。信,读如“屈伸”之“伸”,假借字也。犹,图也。信,或为“身”。

  ○稽,古奚反,注同。楷,苦骇反,法式也。援音袁,注下同。推,昌谁反,注同。谗,仕咸反。比,毗悲反,徐扶至反。信,依注为伸,音申。思,息嗣反。

  [疏]“儒有今人”至“此者”。

  ○此明儒者虽身不居明代,犹能忧思爱及於人之事也。

  ○“今人与居,古人与稽”者,言儒与今世小人共居住,与古人之君子意合同也。“今世行之,后世以为楷”者,楷,法式也。言儒者行事以为后世楷模法式。

  ○“適弗逢世”者,適,之也。谓己之生於浇薄之时,不逢明世也。

  ○“上弗援”者,援,引也,取也。既不逢明时,又不为君上之所引取也。

  ○“下弗推”者,下,谓民人也。推谓进,举也。言身在下,不遇之时,又不为民下所荐举也。

  ○“谗谄之民,有比党而危之”者,危,谓毁害也。既不为君所引,又不为民所荐,唯有“谗谄之民”,其群党连比共危亡巳者也。“身可危也,而志不可夺也”者,言身乃可危,而心志不可变夺也。故《论语》云“守死善道”是也。

  ○“虽危,起居竟信其志”者,起居,犹举动也;竟,终也;信,读为“伸”。虽比党之民共危己,而行事举动犹能终伸我己之志操,不变易也。

  ○“犹将不忘百姓之病也”者,犹,图也。身虽不遇其世,所图谋不忘百姓之所忧病也,言常念之也。“其忧思有如此者”,谓儒者身虽不遇,犹能忧思於人,有如在上之事也。

  ○注“信读如屈伸之伸,假借字也”。

  ○正义曰:此是“信”字,义当如“舒伸”之“伸”,但古之字皆假借此信字以为屈伸之伸也。

  “儒有博学而不穷,笃行而不倦;幽居而不淫,上通而不困;礼之以和为贵,忠信之美,优游之法;举贤而容众,毁方而瓦合。其宽裕有如此者。不穷,不止也。幽居,谓独处时也。上通,谓仕道达於君也,既仕则不困於道德不足也。“忠信之美”,美忠信者也。“优游之法”,法和柔者也。“毁方而瓦合”,去己之大圭角,下与众人小合也。必“瓦合”者,亦君子为道不远人。

  ○行,下孟反。上,时掌反,又如字,注同。裕,羊树反。去,起吕反。远,于万反,又如字。

  [疏]“儒有博学”至“此者”。

  ○正义曰:此明儒有宽裕之事。

  ○“博学而不穷”者,谓广博学问而不穷止。

  ○“笃行而不倦”者,笃,犹纯也。又有纯壹之行,而行之不疲倦也。

  ○“幽居而不淫”者,幽居,谓未仕独处也;淫,谓倾邪也。君子虽复隐处,常自脩整,不倾邪也。

  ○“上通而不困”者,上通,谓身得通达於君,有道德被用也。不困,谓既在其位,必行其正,使德位相称,不为困弊不足也。以儒,德之备也。

  ○“礼之以和为贵”者,礼以体别为理,人用之尝患於贵贱有隔,尊卑不亲。儒者用之,则贵贱有礼而无间隔,故云“以和为贵”也。

  ○“忠信之美”者,见人有忠信,则己美之。

  ○“优游之法”者,优柔者,和柔也。见人和软,则己法之。

  ○“慕贤而容众”者,以见贤思齐是“慕贤”也,泛爱一切是“容众”也。

  ○“毁方而瓦合”者,方,谓物之方正有圭角锋铓也。瓦合,谓瓦器破而相合也。言儒者身虽方正,毁屈已之方正,下同凡众,如破去圭角,与瓦器相合也。

  ○注“不穷”至“远人”。

  ○正义曰:“不穷,不止也”者,恐为困穷,故云“不止”,谓不穷已。云“幽居,谓独处时也”者,既未仕,对已仕者为独处也。云“去已之大圭角,下与众人小合也”者,圭角,谓圭之锋铓有楞角。言儒者身恒方正,若物有圭角,不欲异众过甚,去其大圭角,言犹有小圭角也。“下与众人小合”,儒者不与众人合,合亦於细碎小事而相合也,则大义之事不皆合也。云“必瓦合者,亦君子为道不远人”者,言儒者必须瓦合,为屈己同凡,亦是君子为道不远离於人,与常人小合。若破圭角与瓦之相合,故云“不远人”也。皇氏云“毁己之圭角,与瓦砾而相合”,义亦通也。

  “儒有内称不辟亲,外举不辟怨;程功积事,推贤而进达之,不望其报;君得其志,苟利国家,不求富贵。其举贤援能有如此者。“君得其志”者,君所欲为,贤臣成之。

  ○辟音避,下同。怨,於元反,又於原反。“推贤而进达之”,旧至此绝句,皇以“达之”连下为句。

  [疏]“儒有内称”至“此者”。

  ○此明儒者举贤能之事。

  ○“儒有内称不避亲”者,称,举也。“不辟亲”,举人以理,若祁奚举子祁午,是“不辟亲”。

  ○“外举不辟怨”者,若祁奚举雠人解狐也。按襄三年《左传》云:“祁奚请老致仕,晋侯问嗣焉。称解狐,其雠也,将立之而卒。又问焉,对曰:‘午也可。’”称其雠,不为谄。立其子,不为比。但审知其贤,故“不辟”也。

  ○“程功积事,推贤而进达之”,旧至此绝句,皇氏以“达之”连下为句。言儒者欲举人之时,必程效其功,积累其事,知其事堪可,乃推而进达之,不妄举人也。

  ○“不望其报”者,言虽进达贤人於君,不求望其报也。

  ○“君得其志,苟利国家,不求富贵”者,“君得其志”者,谓君任此儒者辅助其君,使君得其志意,所欲皆成,此儒者推贤达士无所求为,唯苟在利益国家,不於身上自求富贵也。

  ○“其举贤援能有如此”者,言儒者进达引能,有如此在上诸事也。

  “儒有闻善以相告也,见善以相示也,爵位相先也,患难相死也,久相待也,远相致也。其任举有如此者。相先,犹相让也。“久相待”,谓其友久在下位不升,己则待之乃进也。“远相致”者,谓己得明君而仕,友在小国不得志,则相致远也。

  ○难,乃旦反。举如字,徐音据。

  [疏]“儒有闻善”至“此者”。

  ○此明儒者举任同类之属。前经“举贤援能”,谓疏远者;此经“任举”,谓亲近者也。

  ○“爵位相先也”者,相先,谓相让,言儒者见爵位之事,必先相推让於朋友也。

  ○“患难相死也”,儒者有患难,相为致死也。“久相待也”者,谓朋友久在下位不升,己则待之而乃进也。

  ○“远相致也”者,谓己得明君而仕,朋友在小国,不同得志,则远相招致其任明君也。

  ○“其仕举有如此”者,谓朋友更相委任举荐,有如此在上诸事。

  “儒有澡身而浴德,陈言而伏,静而正之,上弗知也,粗而翘之,又不急为也;不临深而为高,不加少而为多;世治不轻,世乱不沮,同弗与,异弗非也。其特立独行有如此者。粗犹疏也,微也。君不知巳有善言正行,则观色缘事,而微翘发其意使知之。又必舒而脱脱焉,己为之疾,则君纳之速。君纳之速,怪妒所由生也。“不临深而为高”,临众不以己位尊自振贵也。“不加少而为多”,谋事不以己小胜自矜大也。“世治不轻”,不以贤者并众,不自重爱也。“世乱不沮”,不以道衰废坏己志也。

  ○澡音早。静如字,徐本作诤,音争。粗,本又作{分鹿},七奴反。翘,祁饶反。治,直吏反,注同。沮,徐在吕反,注同。行,下孟反,注及下注同,又如字。脱,并吐外反。妒,丁路反。坏,乎怪反,又音怪。

  [疏]“儒有澡身”至“此者”。

  ○此明儒者殊异於人、特立独行之事。

  ○“澡身而浴德”者,澡身,谓能澡絜其身,不染浊也。浴德,谓沐浴於德,以德自清也。

  ○“陈言而伏”者,谓陈设其言,而伏听君命也。

  ○“静而正之”者,谓静退自居,而寻常守正,不倾躁也。“上弗知也”,谓己有善言正行,君上所不知。

  ○“粗而翘”者,粗,疏也;翘,起发也。言儒者事君,己有善言正行,君上既不知,当伺候君上颜色,因缘有事,微疏而起发之,令君上得知也。

  ○“又不急为也”者,谓起发之时,不急速而为之也。

  ○“不临深而为高”者,地既高矣,不临此众人深下之处更增高大,犹言不临此众人卑贱处而自尊显也。又临众人,不以己位高尊而自振贵,言儒者卑以自牧。“不加少而为多”者,谓己有谋事少胜,不加增少胜,自以为多以矜大也。“世治不轻”者,世治之时,虽与群贤并处,不自轻也。言常自重爱也。“世乱不沮”者,沮,犹废坏也。言世乱之时,道虽不行,亦不沮坏已之本志也。

  ○“同弗与”者,言儒之仕,彼位虽与齐同者,行不是善,则不与之相亲合也。

  ○“异弗非也”,谓彼人与己之疏异,所为是善,则不非毁之也。

  ○“其特立独行有如此”者,言独能特立,独有此行如此所云之事也。前第五儒既明“特立”,此又云“特立独行”者,前云“特立”,但明一身勇武,不论行之所为。此经所云,非但身所特立,又独有此行为“独行”,故更言“特立”也。

  ○注“粗犹”至“志也”。

  ○正义曰:粗犹疏也,微也。“君不知已有善言正行”者,释经文“上不知”也。云“则观色缘事,而微翘发其意使知之”者,释经“粗而翘之”也。云“又必舒而脱脱焉,己为之疾,则君纳之速。君纳之速,怪妒所由生也”者,释经“又不急为也”。若纳已言速疾,则被众人所怪,妒所由生也。云“世治不轻,不以贤者并众,不自重爱也”者,言凡人之情,见众人无知,己之独贤,则尽心用力。若众人皆贤,或自替废,儒者不以如此,恒自重爱也。

  “儒有上不臣天子,下不事诸侯;慎静而尚宽,强毅以与人;博学以知服,近文章,砥厉廉隅;虽分国如锱铢,不臣不仕。其规为有如此者。“强毅以与人”,彼来辨言行而不正,不苟屈以顺之也。“博学以知服”,不用己之知胜於先世贤知之所言也。“虽分国如锱铢”,言君分国以禄之,视之轻如锱铢矣。八两曰锱,

  ○近,附近之近。砥音脂,又音旨。厉,力世反。分如字。锱,侧其反,《说文》云“六铢”。铢音殊,《说文》云“权分十黍之重”。贤知音智。

  [疏]“儒有上不臣天子”至“此者”。

  ○此明儒者志操规为之事。

  ○“上不臣天子”,伯夷、叔齐是也。“下不事诸侯”,长沮、桀溺是也。

  ○“其静而宽”者,既慎而静,所尚宽缓也。“强毅以与人”者,若有人与己辨言行,而彼人道不正,则己不苟屈从之,是用“刚毅以与人”也。

  ○“博学以知服”者,谓广博学问,犹知服畏先代贤人。言不以己之博学凌夸前贤也。

  ○“近文章,砥厉廉隅”者,言儒者习近文章,以自磨厉,使成己廉隅也。

  ○“虽分国如锱铢”者,言君虽分国以禄之,视之轻如锱铢,不贵重也。“不臣不仕”者,谓不与人为臣,不求仕官,但自规度所为之事而行,故云“其规为有如此者”也。

  ○注“强毅”至“曰锱”。

  ○正义曰:“强毅以与人,彼来辨言行而不正,不苟屈以顺之也”者,解经“强毅以与人”之事。谓彼人来至与己辨争言行,而彼人为道不正,己则不苟且屈挠以顺从之。云“不用己之知胜於先世贤知之所言也”者,解经“博学以知服”。谓不用己之所知胜於先世贤知者之所言,服从之也。云“八两曰锱”者,案筭法:十黍为参,十参为铢,二十四铢为两,八两为锱。

  “儒有合志同方,营道同术,并立则乐,相下不厌,久不相见,闻流言不信。其行本方立义,同而进,不同而退。其交友有如此者。同方、同术,等志行也。“闻流言不信”,不信其友所行如毁谤也。

  ○并如字,又步顶反,本亦作竞。乐音洛,又音岳。下,立嫁反。厌,於艳反。行,皇音衡,又下孟反。“本方”,绝句。“立义”,绝句。志行,下孟反,下注“儒行”同。谤,补浪反。

  [疏]“儒有合志”至“此者”。

  ○此明儒者与人交友之事。

  ○“合志同方”者,方,犹法也。言儒者与交友合齐志意,而同於法则也。

  ○“营道同术”者,谓经营道艺,同齐於术,同术则同方也。但“合志同方”,据所怀志意也。“营道同术”,据所习道艺也。

  ○“并立则乐”者,谓与知友并齐而立,俱同仕官,则欢乐也。

  ○“相下不厌”者,谓递相卑下,不厌贱也。“久不相见,闻流言不信”者,虽有朋友久不相见,闻流谤之言欲谮毁朋友,则己不信其言也。

  ○“其行本方立义”者,廋氏言:其行所本必方正,所立必存义也。

  ○“同而进,不同而退”者,谓朋友所为,与己同则进而从之,若不与己同则退而避之。“其交友有如此”者,言其结交为朋友,有如此在上诸事也。自此以上,凡有十五儒所陈之事,亦有前后乖异者。此上经云“不臣不仕”,第一儒云“席上之珍以待聘,夙夜强学以待问,怀忠信以待举,力行以待取”,则有仕官之志也。第十儒云“宽裕”,第六儒云“刚毅”,与宽裕亦别也。第三儒云“爱其死”,“养其身”,“备豫”祸患,第五儒云“劫之以众,沮之以兵,见死不更其守”,亦不同也。如此儒之乖违,上下不一,略举一二言也。所以如此不同者,言儒包百行,事非一揆,量事制宜,随机而发。当其刚毅之节,则守死不移;论其营养之道,则宽而容众;逢有道之世,则进而事君;遇无道之时,则退而不仕。且贤有优劣,儒有大小。大儒则理包百行,小儒则或偏守一边。所以《尚书 皋陶》“九德”不一,德多则为天子、诸侯,德少则为大夫、卿、士。苟达於此,儒行亦然。虽或不同,无所怪也。

  “温良者,仁之本也。敬慎者,仁之地也。宽裕者,仁之作也。孙接者,仁之能也。礼节者,仁之貌也。言谈者,仁之文也。歌乐者,仁之和也。分散者,仁之施也。儒皆兼此而有之,犹且不敢言仁也。其尊让有如此者。此兼上十有五儒,盖圣人之儒行也。孔子嫌若斥己,假仁以为说。仁,圣之次也。

  ○孙音逊。接,似辄反,又如字。分,方云反,徐扶问反。施,始致反。斥音尺。

  [疏]“温良者,仁之本”至“此者”。

  ○此明圣人之儒,兼上十五儒之行,亦是孔子嫌其斤己,假言仁者之儒以说之。

  ○“温良者,仁之本也”者,言温良之性,是仁之儒行之本。言仁者之儒,先从温良而起,故云“仁之本也”。

  ○“敬慎者,仁之地也”者,亦言仁者之儒以敬慎为地。地所以居止万物,仁者之儒亦居止敬慎,故云“仁之地”。

  ○“宽裕者,仁之作也”者,言儒者之动作必以宽裕,故云“仁之作也”。

  ○“孙接者,仁之能也”,言孙辞接物是仁儒之技能。

  ○“礼节者,仁之貌也”,言礼仪撙节是仁儒之外貌。

  ○“言谈者,仁之文也”,言语谈说是仁儒之文章也。“歌乐者,仁之和也”,言歌舞喜乐是仁儒之和悦也。

  ○“分散者,仁之施也”,言分散蓄积而振贫穷是仁儒之恩施也。

  ○“儒皆兼此而有之,犹且不敢言仁也”,言儒者既兼有此行,犹尚孙让,不敢自谓己仁也。

  ○“其尊让有如此”者,尊,谓恭敬。让,谓卑谦。谓尊敬於物,卑让於人,有此之行也。此谓圣人之儒,但圣人理极,不可为名言,仁亚於圣,故假仁以论圣人之儒也。

  “儒有不陨穫於贫贱,不充诎於富贵,不慁君王,不累长上,不闵有司,故曰‘儒’。陨穫,困迫失志之貌也。充诎,喜失节之貌。慁,犹辱也。累,犹系也。闵,病也。言不为天子、诸侯、卿、大夫、群吏所困迫而违道,孔子自谓也。充,或为“统”。闵,或为“文”。

  ○陨,于敏反。穫,本又作获,同,户郭反,注同。诎,永勿反,注同,徐音丘勿反。慁,胡困反,注同。累,力伪反,注同,一音力追反。长,丁丈反。闵,本亦作愍,武谨反。不为,于伪反。今众人之命儒也妄常,以儒相诟病。”妄之言无也。言今世名儒,无有常人。遭人名为儒,而以儒靳故相戏,此哀公轻儒之所由也。诟病,犹耻辱也。

  ○命儒,命,名也。妄,郑音亡,亡,无也,王音忘尚反,虚妄也。诟,徐音遘,又呼候反。靳,居觐反,杜预云“戏而相媿为靳”也。孔子至舍,哀公馆之,闻此言也,言加信,行加义,“终没吾世,不敢以儒为戏”。《儒行》之作,盖孔子自卫初反鲁时也。孔子归至其舍,哀公就而礼馆之,问儒服而遂问儒行,乃始觉焉。言没世不敢以儒为戏,当时服。

  ○行加,下孟反,注同。

  [疏]“儒有”至“曰儒”。

  ○此明孔子自言己之儒所行如此,故系於诸儒之末也。

  ○“不陨穫於贫贱”者,陨穫是“困迫失志之貌”。言己虽遇贫贱,不陨穫失志也。

  ○“不充诎於富贵”者,充诎,是欢喜失节之貌。言虽得富贵,不欢喜失节。

  ○“不慁君王”者,慁,辱也。言不见慁辱於君王而违道也。

  ○“不累长上”者,累,犹系也。长上,谓卿大夫。言不以累系於长上而失志也。

  ○“不闵有司”者,闵,病也。有司,谓群吏。言儒者不以困病於有司而失常,谓不以群吏所困迫。

  ○注“闵病”至“自谓”。

  ○正义曰:“闵,病也”,《释诂》文。云“不为天子、诸侯、卿、大夫、群吏所困迫而违道”者,言天子、诸侯,解经“君王”也。云“卿大夫”,解经“长上”也。群吏,解经“有司”也。案《史记 孔子世家》云:在鲁,哀公不用;在齐,犁鉏所毁;入楚,子西所谮;適晋,赵鞅欲害;伐树於宋,削迹於卫,畏匡厄陈,则身被辱累多矣。郑以其如此,故释云不以慁累闵病而违道。云“孔子自谓也”,郑知者,以此一儒在众儒之末、圣人儒后,特更说此一条,事与孔子相会,故知“孔子自谓”也。

  ○“今众人之命儒也妄常”者,此一节明孔子说儒既毕,遂言今世贱儒,以讥哀公也。命,名也。妄,无也。言今世众人名之为儒者,无复常人,遭人则谓之为儒。“以儒相诟病”者,诟病,犹耻辱也。言今世以命之为儒,是相耻辱。时世如此,故哀公轻儒也。

  ○注“以儒靳故相戏”。

  ○正义曰:左鲁庄公十一年,宋人战於乘丘,长万为鲁所获。“宋人请之”,鲁人归之,“宋公靳之”。长万,宋大夫也。曰:“始吾敬子,今子鲁囚也。吾不敬子矣。”长万病之,后弑闵公。杜云:“戏而相愧曰靳。”

  ○“孔子至舍,哀公馆之,闻此言也”。

  ○此经明孔子自卫反鲁归至其家,哀公就而馆之,闻孔子之言,遂敬於儒也。

  ○“言加信,行加义”者,是记所录也。

  ○“终没吾出,不敢以儒为戏”者,是哀公之言,记者述而录之。

  ○注“儒行”至“时服”。

  ○正义曰:《儒行》之作,盖孔子自卫初反鲁时也。案《左传》哀十一年冬:卫“孔文之将攻大叔也,访於仲尼,仲尼曰:‘胡簋之事,则常学之矣。甲兵之事,未之闻也。’退命驾而行”。“文子遽止之”,“将止,鲁人以币召之”,孔子乃归。以传文无馆事,故郑称“盖”以疑之也。云“不敢以儒为戏,当时服”者,以哀公终竟不能用孔子,故孔子卒,哀公诔之,传云:“生不能用,死而诔之,非礼也。”是终意轻儒。此云“不敢以儒为戏”,是当时蹔服,非久也。

 

卷六十 大学第四十二

 卷六十 大学第四十二  

  陆曰:“郑云:‘《大学》者,以其记博学,可以为政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大学》者,以其记博学,可以为政也。此於《别录》属《通论》。”此《大学》之篇,论学成之事,能治其国,章明其德於天下,却本明德所由,先从诚意为始。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於至善。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明明德”,谓显明其至德也。止,犹自处也。得,谓得事之宜也。

  ○大,旧音泰,刘直带反。近,附近之近。古之欲明明德於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脩其身。欲脩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知,谓知善恶吉凶之所终始也。

  ○其知如字,徐音智,下“致知”同。致知在格物。格,来也。物,犹事也。其知於善深则来善物,其知於恶深则来恶物,言事缘人所好来也。此“致”或为“至”。

  ○格,古百反。好,呼报反。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脩,身脩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自天子以至於庶人,壹是皆以脩身为本,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未之有也。此谓知本,此谓知之至也。壹是,专行是也。

  ○治,国治,并直吏反,下同。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恶恶臭,如好好色,此之谓自谦。故君子必慎其独也。小人閒居为不善,无所不至,见君子而后厌然,揜其不善,而著其善。人之视己,如见其肺肝,然则何益矣?此谓诚於中形於外,故君子必慎其独也。谦,读为慊,慊之言厌也。厌,读为黡,黡,闭藏貌也。

  ○毋音无。恶恶,上乌路反,下如字。臭,昌救反。好好,上呼报反,下如字。谦,依注读为慊,徐苦簟反。閒音闲。厌,读为黡,乌斩反,又乌簟反。揜,於检反。著,张虑反,注同。肺,芳废反。肝音干。言厌,於琰反,一音於步反。曾子曰:“十目所视,十手所指,其严乎?”富润屋,德润身,心广体胖,故君子必诚其意。严乎,言可畏敬也。胖,犹大也。三者,言有实於内,显见於外。

  ○胖,步丹反,注及下同。见,贤遍反。《诗》云:“瞻彼淇澳,菉竹猗猗。有斐君子,如切如磋,如琢如磨。瑟兮僴兮,赫兮喧兮。有斐君子,终不可諠兮。”“如切如磋”者,道学也。“如琢如磨”者,自脩也。“瑟兮僴兮”者,恂栗也。“赫兮喧兮”者,威仪也。“有斐君子,终不可諠兮”者,道盛德至善,民之不能忘也。此“心广体胖”之诗也。澳,隈崖也。“菉竹猗猗”,喻美盛。斐,有文章貌也。諠,忘也。道犹言也。恂,字或作“峻”,读如严峻之“峻”,言其容貌严栗也。民不能忘,以其意诚而德著也。

  ○淇音其。澳,本亦作奥,於六反,本又作“隩”,一音乌报反。菉音绿。猗,於宜反。斐,芳尾反,一音匪,文章貌。磋,七何反。琢,丁角反。摩,本亦作磨,末何反。《尔雅》云:“骨曰切,象曰磋,玉曰琢,石曰磨。”僴,下板反,又胡板反。赫,许百反。喧,本亦作咺,况晚反。諠,许袁反,《诗》作谖,或作暄,音同。恂,依注音峻,思俊反,一音思旬反。栗,利悉反。澳,於六反。隈,乌回反。《诗》云:“於戏前王不忘。”君子贤其贤而亲,其亲小人乐其乐而利,其利此以没世不忘也。圣人既有亲贤之德,其政又有乐利於民。君子小人,各有以思之。

  ○於音乌,下“於缉熙”同。戏,好胡反,徐范音义。乐其乐,并音岳,又音洛,注同。《康诰》曰“克明德”,《大甲》曰“顾諟天之明命”,《帝典》曰“克明峻德”,皆自明也。皆自明明德也。克,能也。顾,念也。諟,犹正也。《帝典》,《尧典》,亦《尚书》篇名也。峻,大也。諟,或为“题”。

  ○诰,古报反。大音泰。顾諟,上音故,本又作顾,同,下音是。峻,徐音俊,又弘俊反。题,徐徒兮反。汤之《盘铭》曰:“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康诰》曰:“作新民。”《诗》曰:“周虽旧邦,其命惟新。”是故君子无所不用其极。盘铭,刻戒於盘也。极,犹尽也。君子日新其德,常尽心力不有馀也。

  ○盘,步干反。铭,徐音冥,亡丁反。《诗》云:“邦畿千里,惟民所止。”《诗》云:“缗蛮黄鸟,止于丘隅。”子曰:“於止,知其所止,可以人而不如鸟乎?”於止,於鸟之所止也。就而观之,知其所止,知鸟择岑蔚安閒而止处之耳。言人亦当择礼义乐土而自止处也。《论语》曰:“里仁为美。择不处仁,焉得知?”

  ○畿音祈,又作几,音同。缗蛮,音绵,一音亡取反,《毛诗》作“緜,传云:“緜蛮,小鸟貌。”《诗》云:“穆穆文王,於缉熙敬止。”为人君止於仁,为人臣止於敬,为人子止於孝,为人父止於慈,与国人交止於信。缉熙,光明也。此美文王之德光明,敬其所以自止处。

  ○缉,七入反。熙,许其反。

  [疏]“大学”至“道矣”。

  ○正义曰:此经大学之道,在於明明德,在於亲民,在止於至善。积德而行,则近於道也。

  ○“在明明德”者,言“大学之道”,在於章明己之光明之德。谓身有明德,而更章显之,此其一也。

  ○“在亲民”者,言大学之道,在於亲爱於民,是其二也。

  ○“在止於至善”者,言大学之道,在止处於至善之行,此其三也。言大学之道,在於此三事矣。

  ○“知止而后有定”者,更覆说“止於至善”之事。既知“止於至善”,而后心能有定,不有差贰也。

  ○“定而后能静”者,心定无欲改,能静不躁求也。“静而后能安”者,以静故情性安和也。

  ○“安而后能虑”者,情既安和,能思虑於事也。

  ○“虑而后能得”者,既能思虑,然后於事得安也。

  ○“物有本末,事有终始”者,若於事得宜,而天下万物有本有末,经营百事有终有始也。

  ○“知所先后”者,既能如此,天下百事万物,皆识知其先后也。

  ○“则近道矣”者,若能行此诸事,则附近於大道矣。

  ○“古之欲明明德於天下”者,前章言大学之道在明德、亲民、止善,覆说止善之事既毕,故此经明明德之理。

  ○“先治其国”者,此以积学能为明德盛极之事,以渐到。今本其初,故言欲章明己之明德,使遍於天下者,先须能治其国。

  ○“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也。“欲齐其家者,先脩其身”,言若欲齐家,先须脩身也。

  ○“欲脩其身者,先正其心”,言若欲脩身,必先正其心也。

  ○“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者,总包万虑谓之为心,情所意念谓之意。若欲正其心使无倾邪,必须先至诚,在於忆念也。若能诚实其意,则心不倾邪也。

  ○“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者,言欲精诚其己意,先须招致其所知之事,言初始必须学习,然后乃能有所知晓其成败,故云“先致其知”也。

  ○“致知在格物”,此经明初以致知,积渐而大至明德。前经从盛以本初,此经从初以至盛,上下相结也。“致知在格物”者,言若能学习招致所知。格,来也。己有所知,则能在於来物。若知善深则来善物,知恶深则来恶物。言善事随人行善而来应之,恶事随人行恶亦来应之。言善恶之来缘人所好也。

  ○“物格而后知至”者,物既来,则知其善恶所至。善事来,则知其至於善;若恶事来,则知其至於恶。既能知至,则行善不行恶也。

  ○“知至而后意诚”,既能知至,则意念精诚也。

  ○“意诚而后心正”者,意能精诚,故能心正也。

  ○“国治而后天下平”者,则上“明明德於天下”,是以自天子至庶人皆然也。

  ○“壹是皆以脩身为本”者,言上从天子,下至庶人,贵贱虽异,所行此者专一,以脩身为本。上言诚意、正心、齐家、治国,今此独云“脩身为本”者,细别虽异,其大略皆是脩身也。

  ○“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本乱,谓身不脩也。末治,谓国家治也。言己身既不脩,而望家国治者否矣。否,不也。言不有此事也。

  ○“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未之有也”者,此覆说“本乱而末治否矣”之事也。譬若与人交接,应须敦厚以加於人。今所厚之处,乃以轻薄,谓以轻薄待彼人也。“其所薄者厚”,谓己既与彼轻薄,欲望所薄之处以厚重报己,未有此事也。言己以厚施人,人亦厚以报己也。若己轻薄施人,人亦轻薄报己,言事厚之与薄皆以身为本也。

  ○此谓知本,此谓知之至也”者,本,谓身也。既以身为本,若能自知其身,是“知本”也,是知之至极也。

  ○“所谓诚其意”者,自此以下,至“此谓知本”,广明诚意之事。此一节明诚意之本,先须慎其独也。

  ○“毋自欺也”,言欲精诚其意,无自欺诳於身,言於身必须诚实也。

  ○“如恶恶臭”者,谓臭秽之气,谓见此恶事人嫌恶之,如人嫌臭秽之气,心实嫌之,口不可道矣。

  ○“如好好色”者,谓见此善事而爱好之,如以人好色,心实好之,口不可道矣。言诚其意者,见彼好事、恶事,当须实好、恶之,不言而自见,不可外貌诈作好、恶,而内心实不好、恶也。皆须诚实矣。

  ○“此之谓自谦”者,谦,读如慊,慊然安静之貌。心虽好、恶而口不言,应自然安静也。“见君子而后厌然,揜其不善,而著其善”者,谓小人独居,无所不为,见君子而后乃厌然闭藏其不善之事,宣著所行善事也。

  ○“人之视己,如见其肺肝然,则何益矣”者,言小人为恶,外人视之,昭然明察矣,如见肺肝然。“则何益矣”者,言小人为恶,外人视之,昭然明察矣,如见肺肝,虽錾时揜藏,言何益矣。

  ○“此谓诚於中形於外”者,言此小人既怀诚实恶事於中心,必形见於外,不可揜藏。

  ○注“谦读为慊”。

  ○正义曰:以经义之理,言作谦退之字。既无谦退之事,故读为慊,慊,不满之貌,故又读为厌,厌,自安静也。云“厌读为黡”,黡为黑色,如为闭藏貌也。

  ○“曾子曰:十目所视”者,此经明君子脩身,外人所视,不可不诚其意。作《记》之人,引曾子之言以证之。“十目所视,十手所指”者,言所指、视者众也。十目,谓十人之目,十手,谓十人之手也。

  ○“其严乎”者,既视者及指者皆众,其所畏敬,可严惮乎。

  ○“富润屋,德润身”者,此言二句为喻也。言家若富,则能润其屋,有金玉又华饰见於外也。

  ○“德润身”者,谓德能霑润其身,使身有光荣见於外也。

  ○“心广体胖”者,言内心宽广,则外体胖大,言为之於中,必形见於外也。“故君子必诚其意”者,以有内见於外,必须精诚其意,在内心不可虚也。

  ○“《诗》云:瞻彼淇澳”者,此一经广明诚意之事,故引《诗》言学问自新、颜色威仪之事,以证诚意之道也。

  ○“瞻彼淇澳,菉竹猗猗”者,此《诗 卫风 淇澳》之篇,卫人美武公之德也。澳,隈也。菉,王刍也。竹,萹竹也。视彼淇水之隈曲之内,生此菉之与竹,猗猗然而茂盛,以淇水浸润故也。言视彼卫朝之内,上有武公之身,道德茂盛,亦蒙康叔之馀烈故也。引之者,证诚意之道。

  ○“有斐君子”者,有斐然文章之君子,学问之益矣。

  ○“如切如磋”者,如骨之切,如象之磋,又能自脩也。

  ○“如琢如磨”者,如玉之琢,如石之磨也。

  ○“瑟兮僴兮,赫兮喧兮。有斐君子,终不可喧兮”者,又瑟兮颜色矜庄,僴然性行宽大,赫然颜色盛美,喧然威仪宣美,斐然文章之君子,民皆爱念之,终久不可忘也。諠,忘也。自此以上,《诗》之本文也。自此以下,记者引《尔雅》而释之。“如切如磋者,道学也”者,论道其学矣。

  ○“如琢如磨者,自脩也”者,谓自脩饰矣,言初习谓之学,重习谓之脩,亦谓《诗》本文互而相通也。

  ○“瑟兮僴兮者,恂栗也”者,恂,读为“峻”,言颜色严峻战栗也。

  ○“道盛德至善,民之不能忘也”,谓善称也。“有斐君子,终不可諠兮”,论道武王盛德至极美善,人之爱念不能忘也。

  ○注“此心”至“著也”。

  ○正义曰:“諠,忘也”,《释训》文也。云“道犹言也”,谓经中“道”盛德至善,恐为道德之“道”,故云“道犹言也”。云“恂,字或作峻,读如严峻之峻”者,以经之“恂”字,他本或作“峻”字,故读为严峻之“峻”。《诗》笺云:“还为恂也。”此《记》为“赫兮喧兮”,《诗经》云“赫兮喧兮”,本不同也。云“以其意诚而德著也”,以武公用意精诚德著於人,人不忘也。以经广明诚意之事,故郑云“意诚而德著也”。“《诗》云:於戏前王不忘”者,此一经广明诚意之事。此《周颂 烈文》之篇也,美武王之诗。於戏,犹言呜呼矣。以文王、武王意诚於天下,故诗人叹美之云:此前世之王,其德不可忘也。

  ○“君子贤其贤而亲其亲”者,言后世贵重之,言君子皆美此前王能贤其贤人而亲其族亲也。

  ○“小人乐其乐而利其利”者,言后世卑贱小人,美此前王能爱乐其所乐,谓民之所乐者,前王亦爱乐之。“利其利”者,能利益其人之所利,民为利者,前王亦利益之。言前王施为政教,下顺人情,不夺人之所乐、利之事故云“小人乐其乐而利其利”也。

  ○“此以没世不忘也”,由前王意能精诚,垂於后世,故君子小人皆所美念。以此之故,终没於世,其德不忘也。

  ○“《康诰》曰:克明德”者,此一经广明意诚则能明己之德。周公封康叔而作《康诰》,戒康叔能明用有德。此《记》之意,言周公戒康叔以自明其德,与《尚书》异也。“《大甲》曰:顾諟天之明命”者,顾,念也。諟,正也。伊尹戒大甲云:尔为君,当顾念奉正天之显明之命,不邪僻也。

  ○“《帝典》曰:克明峻德”者,《帝典》,谓《尧典》之篇。峻,大也。《尚书》之意,言尧能明用贤峻之德,此《记》之意,言尧能自明大德也。“皆自明也”,此经所云《康诰》、《大甲》、《帝典》等之文,皆是人君自明其德也,故云“皆自明也”。

  ○注“皆自明明德也”。

  ○正义曰:明明德必先诚其意,此经诚意之章,由初诚意也,故人先能明己之明德也。

  ○“汤之《盘铭》”,此一经广明诚意之事。“汤之《盘铭》”者,汤沐浴之盘,而刻铭为戒。必於沐浴之者,戒之甚也。

  ○“苟日新”者,此《盘铭》辞也。非唯洗沐自新。苟,诚也。诚使道德日益新也。

  ○“日日新”者,言非唯一日之新,当使日日益新。

  ○“又日新”者,言非唯日日益新,又须常恒日新,皆是丁宁之辞也。此谓精诚其意,脩德无已也。

  ○“《康诰》曰:作新民”者,成王既伐管叔、蔡叔,以殷馀民封康叔,《诰》言殷人化纣恶俗,使之变改为新人。此《记》之意,自念其德为新民也。

  ○“《诗》曰:周虽旧邦,其命惟新”者,此《大雅 文王》之篇。其诗之本意,言周虽旧是诸侯之邦,其受天之命,唯为天子而更新也。此《记》之意,其所施教命,唯能念德而自新也。“是故君子无所不用其极”者,极,尽也。言君子欲日新其德,无处不用其心尽力也。言自新之道,唯在尽其心力,更无馀行也。

  ○“《诗》云:邦畿千里,惟民所止”,此一经广明诚意之事,言诚意在於所止,故上云:“《大学》之道在於至善。”此《商颂 玄鸟》之篇,言殷之邦畿方千里,为人所居止。此《记》断章,喻其民人而择所止,言人君贤则来也。

  ○“《诗》云:缗蛮黄鸟,止于丘隅”者,此《诗 小雅 缗蛮》之篇,剌幽王之诗。言缗蛮然微小之黄鸟,止在於岑蔚丘隅之处,得其所止,以言微小之臣依讬大臣,亦得其所也。

  ○“子曰:於止,知其所止”者,孔子见其《诗》文而论之,云是观於鸟之所止,则人亦知其所止。鸟之知在岑蔚安閒之处,则知人亦择礼义乐土之处而居止也。

  ○“可以人而不如鸟乎”者,岂可以人不择止处,不如鸟乎?言不可不如鸟也。故《论语》云“里仁为美,择不处仁,焉得知”是也。

  ○“《诗》云:穆穆文王,於缉熙敬止”者,此《大雅 文王》之篇,美文王之诗。缉熙,谓光明也。止,辞也。《诗》之本意,云文王见此光明之人,则恭敬之。此《记》之意,“於缉熙”,言呜呼文王之德缉熙光明,又能敬其所止,以自居处也。

  ○注“鸟择”至“止处”。

  ○正义曰:岑,谓岩险。蔚,谓草木蓊蔚。言鸟之所止,必择静密之处也。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情,犹实也。无实者多虚诞之辞。圣人之听讼,与人同耳。必使民无实者不敢尽其辞,大畏其心志,使诚其意不敢讼。

  ○吾听讼,似用反。“犹人也”,《论语》作“听讼吾犹人也”。毋讼音无。诞音但。此谓知本。本,谓“诚其意”也。所谓脩身在正其心者,身有所忿懥,则不得其正;有所恐惧,则不得其正;有所好乐,则不得其正;有所忧患,则不得其正。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此谓脩身在正其心。懥,怒貌也,或作懫,或为疐。

  ○忿,弗粉反。懥,敕值反,范音稚,徐丁四反,又音勚。恐,丘勇反。好,呼报反,下“故好而知”同。乐,徐五孝反,一音岳。疐音致,又得计反。所谓齐其家在脩其身者,人之其所亲爱而辟焉,之其所贱恶而辟焉,之其所畏敬而辟焉,之其所哀矜而辟焉,之其所敖惰而辟焉。故好而知其恶,恶而知其美者,天下鲜矣。故谚有之曰:“人莫知其子之恶,莫知其苗之硕。”此谓身不脩,不可以齐其家。之,適也。譬,犹喻也。言適彼而以心度之,曰:吾何以亲爱此人,非以其有德美与?吾何以敖惰此人,非以其志行薄与?反以喻己,则身脩与否可自知也。鲜,罕也。人莫知其子之恶,犹爱而不察。硕,大也。

  ○辟音譬,下及注同,谓譬喻也。贱恶,乌路反,下“恶而知”同。敖,五报反。惰,徒卧反。其恶恶,上如字,下乌路反。鲜,仙善反,注同。谚,鱼变反,俗语也。度,徒洛反。与音余,下“薄与”同。行,下孟反。所谓治国必先齐其家者,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无之,故君子不出家而成教於国。孝者,所以事君也;弟者,所以事长也;慈者,所以使众也。《康诰》曰:“如保赤子。”心诚求之,虽不中不远矣。未有学养子而后嫁者也。养子者,推心为之而中於赤子之嗜欲也。

  ○弟音悌。长,丁丈反,下“长长”并注同。中,丁仲反,注同。嗜欲,时志反。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其机如此。此谓一言偾事,一人定国。“一家”、“一人”,谓人君也。戾之言利也。机,发动所由也。偾,犹覆败也。《春秋传》曰:“登戾之。”又曰:“郑伯之车偾於济。”戾,或为吝;偾,或为犇。

  ○戾,力计反。贲,徐音奋,本又作“偾”注同。覆,芳福反。济,子礼反。犇音奔。尧、舜率天下以仁,而民从之。桀、纣率天下以暴,而民从之。其所令反其所好,而民不从。言民化君行也。君若好货而禁民淫於财利,不能正也。

  ○好,呼报反,注同。行,下孟反,或如字。是故君子有诸已而后求诸人,无诸己而后非诸人。所藏乎身不恕而能喻诸人者,未之有也。故治国在齐其家。“有於己”,谓有仁让也。“无於己”,谓无贪戾也。《诗》云:“桃之夭夭,其叶蓁蓁。之子于归,宜其家人。”“宜其家人”,而后可以教国人。《诗》云:“宜兄宜弟。”“宜兄宜弟”,而后可以教国人。《诗》云:“其仪不忒,正是四国。”其为父子、兄弟足法,而后民法之也。此谓治国在齐其家。“夭夭”、“蓁蓁”,美盛貌。“之子”者,是子也。

  ○夭,於骄反。蓁音臻。忒,他得反。所谓平天下在治其国者,上老老而民兴孝,上长长而民兴弟,上恤孤而民不倍,是以君子有絜矩之道也。老老、长长,谓尊老敬长也。恤,忧也。“民不倍”,不相倍弃也。絜,犹结也,挈也。矩,法也。君子有挈法之道,谓当执而行之,动作不失之。倍,或作偝。矩,或作巨。

  ○弟音悌。倍音佩,注同。絜音结。拒之音矩,本亦作“矩”。偝弃音佩,本亦作“倍”,下同。挈也,苦结反。巨音拒,本亦作矩,其吕反。所恶於上,毋以使下;所恶於下,毋以事上;所恶於前,毋以先后;所恶於后,毋以从前;所恶於右,毋以交於左;所恶於左,毋以交於右。此之谓“絜矩之道”。“絜矩之道”,善持其所有,以恕於人耳。治国之要尽於此。

  ○恶,乌路反,下皆同。毋音无,下同。《诗》云:“乐只君子,民之父母。”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此之谓“民之父母”。言治民之道无他,取於己而已。

  ○只音纸。好好,皆呼报反。《诗》云:“节彼南山,维石岩岩。赫赫师尹,民具尔瞻。”有国者不可以不慎,辟则为天下僇矣。岩岩,喻师尹之高严也。师尹,天子之大臣,为政者也。言民皆视其所行而则之,可不慎其德乎?邪辟失道,则有大刑。

  ○节,前切反,又音如字。岩,五衔反。辟,匹亦反,又必益反,与僻同。戮,力竹反,与戮同,注同。《诗》云:“殷之未丧师,克配上帝。仪监于殷,峻命不易。”道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是故君子先慎乎德。有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德者本也,财者末也。外本内末,争民施夺。是故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是故言悖而出者,亦悖而入,货悖而入者,亦悖而出。师,众也。克,能也。峻,大也。言殷王帝乙以上,未失其民之时,德亦有能配天者,谓天享其祭祀也。及纣为恶,而民怨神怒,以失天下。监视殷时之事,天之大命,得之诚不易也。道,犹言也。用,谓国用也。施夺,施其劫夺之情也。悖,犹逆也。言君有逆命,则民有逆辞也。上贪於利,则下人侵畔。《老子》曰:“多藏必厚亡。”

  ○丧,息浪反。峻,恤俊反。易,以豉反,注同。争,争斗之争。施如字。悖,布内反,下同。上,时掌反。藏,才浪反。《康诰》曰:“惟命不于常。”道善则得之,不善则失之矣。于,於也。天命不於常,言不专祐一家也。

  ○专佑音又。《楚书》曰:“楚国无以为宝,惟善以为宝。”《楚书》,楚昭王时书也。言以善人为宝。时谓观射父、昭奚恤也。

  ○射父,食亦反,又食衣反。父音甫。舅犯曰:“亡人无以为宝,仁亲以为宝。”舅犯,晋文公之舅狐偃也。亡人,谓文公也,时辟骊姬之谗,亡在翟。而献公薨,秦穆公使子显吊,因劝之复国,舅犯为之对此辞也。仁亲,犹言亲爱仁道也。明不因丧规利也。

  ○辟音避。骊,力宜反,本内作丽,亦作孋,同。翟音狄。显,许遍反。为之,于伪反。《秦誓》曰:“若有一介臣,断断兮,无他技,其心休休焉,其如有容焉。人之有技,若己有之。人之彦圣,其心好之,不啻若自其口出,寔能容之,以能保我子孙黎民,尚亦有利哉!人之有技,媢嫉以恶之。人之彦圣,而违之,俾不通,寔不能容,以不能保我子孙黎民,亦曰殆哉!”《秦誓》,《尚书》篇名也。秦穆公伐郑,为晋所败於殽,还誓其群臣,而作此篇也。断断,诚一之貌也。他技,异端之技也。有技,才艺之技也。“若己有之”,“不啻若自其口出”,皆乐人有善之甚也。美士为“彦”。黎,众也。尚,庶几也。媢,妒也。违,犹戾也。俾,使也。佛戾贤人所为,使功不通於君也。殆,危也。彦,或作“盘”。

  ○一个,古贺反,一读作“介”,音界。“臣”,此所引与《尚书》文小异。断,丁乱反。无它音他。技,其绮反,下及注同。休休,许虬反,《尚书传》曰:“乐善也。”郑注《尚书》云:“宽容貌。”何休注《公羊》云;“美大之貌。”好,呼报反。啻音试,诗豉反。媢,莫报反,《尚书》作冒,音同,谓覆蔽也。恶,乌路反,下“能恶人”同。俾,本又作卑,必尔反。败,必迈反。殽,户交反。乐音岳,又音洛。妒,丁路反。佛戾,上扶弗反,下力计反。唯仁人放流之,迸诸四夷,不与同中国。此谓唯仁人,为能爱人,能恶人。放去恶人媢嫉之类者,独仁人能之,如舜放四罪而天下咸服。

  ○迸,比孟反,又逼诤反。诤音争斗之争。皇云:“逆犹屏也。”去,丘吕反。见贤而不能举,举而不能先,命也。见善而不能退,退而不能远,过也。命,读为“慢”,声之误也。举贤而不能使君以先己,是轻慢於举人也。

  ○命,依注音慢,武谏反。远,于万反。好人之所恶,恶人之所好,是谓拂人之性,菑必逮夫身。拂,犹佹也。逮,及也。

  ○好,呼报反,下皆同。恶,乌路反,下同。拂,扶弗反,注同。菑音哉,下同。逮音代,一音大计反。夫音扶。佹,九委反。是故君子有大道,必忠信以得之,骄泰以失之。道行所由。生财有大道,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则财恒足矣。是不务禄不肖,而勉民以农也。

  ○肖音笑。仁者以财发身,不仁者以身发财。发,起也。言仁人有财,则务於施与,以起身成其令名。不仁之人,有身贪於聚敛,以起财务成富。

  ○施,始豉反。予,由汝反。未有上好仁而下不好义者也,未有好义其事不终者也,未有府库财非其财者也。言君行仁道,则其臣必义。以义举事无不成者。其为诚然,如己府库之时为己有也。孟献子曰:“畜马乘,不察於鸡豚。伐冰之家,不畜牛羊。百乘之家,不畜聚敛之臣。与其有聚敛之臣,宁有盗臣。”此谓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孟献子,鲁大夫仲孙蔑也。“畜马乘”,谓以士初试为大夫也。“伐冰之家”,卿大夫以上,丧祭用冰。“百乘之家”,有采地者也。鸡豚、牛羊,民之所畜养以为财利者也。国家利义不利财,盗臣损财耳,聚敛之臣乃损义。《论语》曰:“季氏富於周公,而求也为之聚敛,非吾徒也,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

  ○畜,许六反,下同。乘,徐绳证反,下及注同。蔑,莫结反。以上,时掌反。采,七代反,本亦作菜。为之,于伪反。长国家而务财用者,必自小人矣。言务聚财为己用者,必忘义,是小人所为也。

  ○长,丁丈反。彼为善之,小人之使为国家,菑害并至,虽有善者,亦无如之何矣?彼,君也。君将欲以仁义善其政,而使小人治其国家之事,患难猥至,虽云有善,不能救之,以其恶之已著也。

  ○难,乃旦反。猥,乌罪反。捄音救,本亦作救。著,张虑反。此谓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

  [疏]“子曰”至“利也”。

  ○正义曰:此一经广明诚意之事,言圣人不惟自诚己意,亦服民使诚意也。孔子称断狱,犹如常人无以异也,言吾与常人同也。

  ○“必也使无讼乎”者,必也使无理之人不敢争讼也。

  ○“无情者不得尽其辞”者,情,犹实也。言无实情虚诞之人,无道理者,不得尽竭其虚伪之辞也。

  ○“大畏民志”者,大能畏胁民人之志,言人有虚诞之志者,皆畏惧不敢讼,言民亦诚实其意也。“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是夫子之辞。“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是记者释夫子“无讼”之事。然能“使无讼”,则是异於人也,而云“吾犹人”者,谓听讼之时,备两造,吾听与人无殊,故云“吾犹人也”。但能用意精诚,求其情伪,所以“使无讼”也。

  ○“此谓知本”者,此从上所谓“诚意”,以下言此“大畏民志”。以上皆是“诚意”之事,意为行本,既精诚其意,是晓知其本,故云“此谓知本”也。

  ○“所谓脩身”者,此覆说前脩身正心之事。

  ○“身有所忿懥,则不得其正”者,懥,谓怒也。身若有所怒,“则不得其正”,言因怒而违於正也。所以然者,若遇忿怒,则违於理,则失於正也。

  ○“有所恐惧,则不得其正”者,言因恐惧而违於正也。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者,此言脩身之本,必在正心。若心之不正,身亦不脩。若心之不在,视听与食,不觉知也。是心为身本,脩身必在於正心也。

  ○“所谓齐其家在脩其身”者,此经重明前经齐家、脩身之事。

  ○“人之其所亲爱而辟焉”者,之,犹適也。此言脩身之譬也。设我適彼人,见彼有德,则为我所亲爱,当反自譬喻於我也。以彼有德,故为我所亲爱,则我若自脩身有德,必然亦能使众人亲爱於我也。

  ○“之其所贱恶而譬焉”者,又言我往之彼,而贱恶彼人者,必是彼人无德故也,亦当回以譬我。我若无德,则人亦贱恶我也。

  ○“之其所畏敬而譬焉”者,又我往之彼而畏敬彼人,必是彼人庄严故也,亦回其譬我,我亦当庄敬,则人亦必畏敬我。

  ○“之其所哀矜而辟焉”者,又我往之彼,而哀矜彼人,必是彼人有慈善柔弱之德故也,亦回譬我,我有慈善而或柔弱,则亦为人所哀矜也。

  ○“之其所敖惰而辟焉”者,又我往之彼,而敖惰彼人,必是彼人邪僻故也,亦回譬我,我若邪僻,则人亦敖惰於我也。

  ○“故好而知其恶,恶而知其美者,天下鲜矣”者,知,识也;鲜,少也。人心多偏,若心爱好之,而多不知其恶。若嫌恶之,而多不知其美。今虽爱好,知彼有恶事;虽憎恶,知彼有美善,天下之内,如此者少矣。

  ○“故谚有之曰:人莫知其子之恶,莫知其苗之硕”者,硕,犹大也。言人之爱子其意至甚,子虽有恶不自觉知,犹好而不知其恶也。农夫种田,恒欲其盛,苗唯硕大,犹嫌其恶,以贪心过甚,故不知其苗之硕。若能以已子而方他子,已苗而匹他苗,则好恶可知,皆以已而待他物也。

  ○“此谓身不脩,不可以齐其家”者,此不知子恶、不知苗硕之人,不脩其身,身既不脩,不能以己譬人,故不可以齐整其家。

  ○注“之適”至“大也”。

  ○正义曰:“之,適也”,《释诂》文。云“反以喻己”者,谓见他人所亲爱,被贱恶,以人类己,他人之事反来自譬已身也。云“则身脩与否可自知也”者,谓彼人不脩,则被贱恶敖惰,己若不以脩身,事亦然也。若彼脩身,则被亲爱敬畏,己若脩身亦当然也。故云“脩身与否,可自知也”。云“硕,大也”,《释诂》文。“此谓”至“其家”,此一节覆明前经治国齐家之事。

  ○“《康诰》曰:如保赤子”者,此成王命康叔之辞。赤子谓心所爱之子。言治民之时,如保爱赤子,爱之甚也。

  ○“心诚求之,虽不中不远矣”者,言爱此赤子,内心精诚,求赤子之嗜欲,虽不能正中其所欲,去其所嗜欲,其不甚远。言近其赤子之嗜欲,为治人之道亦当如此也。

  ○“未有学养子而后嫁者也”,言母之养子,自然而爱,中当赤子之嗜欲,非由学习而来,故云“未有学养子而后嫁者”。此皆本心而为之,言皆喻人君也。

  ○“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者,言人君行善於家,则外人化之,故一家、一国,皆仁让也。

  ○“一人贪戾,一国作乱”者,谓人君一人贪戾恶事,则一国学之作乱。

  ○“其机如此”者,机,谓关机也。动於近,成於远,善恶之事,亦发於身而及於一国也。

  ○“此谓一言偾事,一人定国”者,偾,犹覆败也。谓人君一言覆败其事,谓恶言也。“一人定国”,谓由人君一人能定其国,谓善政也。古有此言,今记者引所为之事以结之。上云“一人贪戾,一国作乱”,是“一言偾事”也。又云一家仁让,则一国仁让,是知“一人定国”也。一家则一人也,皆谓人君,是一人之身,先治一家,乃后治一国。“其所令反其所好,而民不从”者,令,谓君所号令之事。若各随其行之所好,则人从之。其所好者是恶,所令者是善,则所令之事反其所好,虽欲以令禁人,人不从也。“是故君子有诸己而后求诸人”者,诸,於也。谓君子有善行於己,而后可以求於人,使行善行也。谓於己有仁让,而后可求於人之仁让也。“无诸己而后非诸人”者,谓无恶行於己,而后可以非责於人为恶行也。谓无贪利之事於己,而后非责於人也。

  ○“所藏乎身不恕而能喻诸人者,未之有也”者,谓所藏积於身既不恕实,而能晓喻於人,使从己者,未之有也。言无善行於身,欲晓喻於人为善行,不可得也。

  ○“《诗》云:桃之夭夭,其叶臻臻”者,此《周南 桃夭》之篇,论昏姻及时之事。言“桃之夭夭”少壮,其叶臻臻茂盛,喻妇人形体少壮、颜色茂盛之时,似“桃之夭夭”也。

  ○“之子于归,宜其家人”者,“之子”者,是子也;归,嫁也;宜,可以为夫家之人。引之者,取“宜其家人”之事。

  ○“宜其家人,而后可以教国人”者,言人既家得宜,则可以教国人也。

  ○“《诗》云:宜兄宜弟”者,此《小雅 蓼萧》之篇,美成王之诗。《诗》之本文,言成王有德,宜为人兄,宜为人弟。此《记》之意,“宜兄宜弟”,谓自与兄弟相善相宜也。既为兄弟相宜,而可兄弟之意,而后可以教国人也。

  ○“《诗》云:其仪不忒,正是四国”者,此《曹风 鸤鸠》之篇。忒,差也;正,长也。言在位之君子,威仪不有差忒,可以正长是四方之国,言可法则也。

  ○“其为父子兄弟足法,而后民法之也”者,“此谓治国在齐其家”,谓其脩身於家,在室家之内,使父子兄弟足可方法,而后民皆法之也。是先齐其家,而后能治其国也。

  ○注“一家”至“於济”。

  ○正义曰:“一家一人,谓人君也”者,以经言“治家”,故知是人君也,若文王“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是也。云“《春秋传》曰:登戾之”者,此隐五年《公羊传》文。案彼传:“文公观鱼于棠,何以书?讥。何讥尔?远也。公曷为远而观鱼?登来之也。”彼注意谓以思得而来之,齐人语,谓“登来”为“得来”也。声有缓急,得为登。谓隐公观鱼於棠,得此百金之鱼,而来观之。《公羊传》为“登来”,郑所引《公羊》本为“登戾之”,以“来”为“戾”,与《公羊》本不同也。郑意以戾为“贪戾”,故引以证经之“贪戾”也。云“又曰郑伯之车,偾於济”者,隐三年《左传》文。

  ○“所谓平天下,在治其国”者,正义曰:自此以下至终篇,覆明上文“平天下在治其国”之事。但欲平天下,先须治国,治国事多,天下理广,非一义可了,故广而明之。言欲平天下,先须脩身,然后及物。自近至远,自内至外,故初明“絜矩之道”,次明散财於人之事,次明用善人、远恶人。此皆治国、治天下之纲,故总而详说也。今各随文解之。

  ○“上恤孤而民不倍”者,孤弱之人,人所遗弃,是上君长若能忧恤孤弱不遗,则下民学之,不相弃倍此人。“是以君子有絜矩之道也”者,絜,犹结也;矩,法也。言君子有执结持矩法之道,动而无失,以此加物,物皆从之也。

  ○“所恶於上,毋以使下”者,此以下皆是“絜矩之道”也。譬诸侯有天子在於上,有不善之事加己,己恶之,则不可回持此恶事,使己下者为之也。

  ○“所恶於下,毋以事上”者,言臣下不善事己,己所有恶,则己不可持此恶事,回以事己之君上也。

  ○“所恶於前,毋以先后已者,前,谓在己之前,不以善事施己,己所憎恶,则无以持此恶事施於后人也。“所恶於后,毋以从前”者,后,谓在己之后,不以善事施己,己则无以恶事施於前行之人也。

  ○“所恶於右,毋以交於左”者,谓与己平敌,或在己右,或在己左,以恶加己,己所憎恶,则无以此恶事施於左人。举此一隅,馀可知也。

  ○“此之谓絜矩之道”者,上经云“吾子有絜矩之道也”,其“絜矩”之义未明,故此经中说。能持其所有,以待於人,恕己接物,即“絜矩之道”也。

  ○“《诗》云:乐只君子,民之父母”,此记者引之,又申明“絜矩之道”。若能以己化民,从民所欲,则可谓民之父母。此《小雅 南山有台》之篇,美成王之诗也。只,辞也。言能以己化民,从民所欲,则可为民父母矣。

  ○“民之所好好之”者,谓善政恩惠,是民之原好,己亦好之,以施於民,若发仓廪、赐贫穷、赈乏绝是也。

  ○“民之所恶恶之”者,谓苛政重赋,是人之所恶,己亦恶之而不行也。

  ○“《诗》云:节彼南山”者,上经说恕己待民,此经明己须戒慎也。“《诗》云:节彼南山,维石岩岩”,此《小雅 节南山》之篇,剌幽王之诗。言幽王所任大臣,非其贤人也。节然高峻者,是彼南山,维积累其石,岩岩然高大,喻幽王大臣师尹之尊严。

  ○“赫赫师尹,民具尔瞻”者,赫赫,显盛貌。是太师与人为则者。具,俱也。尔,汝也。在下之民,俱於汝而瞻视之,言皆视师尹而为法。此《记》之意,以喻人君在上,民皆则之,不可不慎。

  ○“有国者不可以不慎”者,有国,谓天子、诸侯。言民皆视上所行而则之,不可不慎其德乎,宜慎之也。

  ○“辟则为天下僇矣”者,僇,谓刑僇也。君若邪辟,则为天下之民共所诛讨,若桀、纣是也。

  ○“《诗》云:殷之未丧师,克配上帝”,此一经明治国之道在贵德贱财。此《大雅 文王》之篇,美文王之诗,因以戒成王也。克,能也;师,众也。言殷自纣父帝乙之前,未丧师众之时,所行政教,皆能配上天而行也。

  ○“仪监于殷,峻命不易”者,仪,宜也;监,视也。今成王宜监视于殷之存亡。峻,大也。奉此天之大命,诚为不易,言其难也。

  ○“道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者,道,犹言也。《诗》所云者,言帝乙以上“得众则得国”,言殷纣“失众则失国”也。

  ○“有德此有人”者,有德之人,人之所附从,故“有德此有人”也。“有人此有土”者,有人则境土宽大,故“有土”也。

  ○“有土此有财”,言有土则生植万物,故“有财”也。

  ○“有财此有用”者,为国用有财丰,以此而有供国用也。

  ○“德者本也,财者末也”者,德能致财,财由德有,故德为本,财为末也。

  ○“外本内末,争民施夺”者,外,疏也;内,亲也;施夺,谓施其劫夺之情也。君若亲财而疏德,则争利之人皆施劫夺之情也。

  ○“是故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者,事不两兴,财由民立。君若重财而轻民,则民散也。若散财而周恤於民,则民咸归聚也。

  ○“是故言悖而出者,亦悖而入”者,悖,逆也。若人君政教之言悖逆人心而出行者,则民悖逆君上而入以报答也,谓拒违君命也。

  ○“货悖而入者,亦悖而出”者,若人君厚敛财货,悖逆民心而入积聚者,不能久如财,人畔於上,财亦悖逆君心而散出也。言众畔亲离,财散非君有也。

  ○注“师众”至“厚亡”。

  ○正义曰:“师,众也”,“峻,大也”,皆《释诂》文。《尔雅》“峻”字马旁为之,与此同也。“克,能也”,《释言》文也。云“君有逆命,则民有逆辞也”者,“君有逆命”,解经“言悖而出”也。“民有逆辞”,解经“亦悖而入”,谓人有逆命之辞以拒君也。云“《老子》曰:多藏必厚亡”者,言积聚藏之既多,必厚重而散亡也。引之者,证“货悖而入,亦悖而出”。

  ○“《康诰》曰:惟命不于常”者,谓天之命,不於是常住在一家也。“道善则得之,不善则失之矣”,《书》之本意,言道为善则得之,不善则失之,是不常在一家也。

  ○“舅犯曰:亡人无以为宝,仁亲以为宝”者,此舅犯劝重耳之辞。於时重耳逃亡在翟,秦穆公欲纳之反国,而劝重耳不受秦命,对秦使云:奔亡之人,无以货财为宝,唯亲爱仁道以为宝也。

  ○注“楚书”至“奚恤”。正义曰:郑知是“楚昭王时书”者,案《楚语》云:“楚昭王使王孙圉聘於晋,定公飨之。赵简子鸣玉以相问於王孙圉,曰:‘楚之白珩犹在乎?其为宝几何矣?’王孙圉对曰:‘未尝为宝。楚之所宝者,曰观射父,能作训辞,以行事於诸侯,使无以寡君为口实。’”又《新序》云:“秦欲伐楚,使者观楚之宝器。楚王召昭奚恤而问焉,对曰:‘宝器在贤臣。’王遂使昭奚恤应之。昭奚恤发精兵三百人,陈於西门之内,为东面之坛一,南面之坛四,西面之坛一。秦使者至,昭奚恤曰:‘君客也,请就上居东面之坛。’令尹子西南面,太宗子牧次之,叶公子高次之,司马子发次之。昭奚恤自居西面之坛,称曰:‘客欲观楚之宝器乎?楚之所宝者,即贤臣也。唯大国之所观!’秦使无以对也。使归,告秦王曰:‘楚多贤臣,无可以图之。’”何知有观射父、昭奚恤者?案《战国义》云:“楚王筑坛,昭奚恤等立於坛上。楚王指之,谓秦使曰:‘此寡人之宝。’故知有昭奚恤等也。谓贤为宝者,案《史记》云:“理百姓,实府库,使黎甿得所者,有令尹子西而能也。执法令,奉圭璋,使诸侯不怨,兵车不起者,有大宗子牧能也。守封疆,固城郭,使邻国不侵,亦不侵邻国者,有叶公子高能也。整师旅,治兵戈,使蹈白刃,赴汤蹈火,万死不顾一生者,有司马子发能也。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怀霸王之业,拨理乱之风,有大夫昭奚恤能也。是皆为宝也。”引之者,证为君长能保爱善人为宝也。

  ○注“舅犯”至“利也”。

  ○正义曰:“舅犯,晋文公之舅狐偃”者,《左传》文也。云“时避骊姬之谗,亡在翟而献公薨。秦穆公使子显吊之,因劝之复国。舅犯为之对此辞也”,《檀弓》篇文。

  ○“《秦誓》曰”者,此一经明君臣进贤诎恶之事。《秦誓》,《尚书》篇名。秦穆公伐郑,为晋败於殽,还归誓群臣而作此篇,是秦穆公悔过自誓之辞。记者引之,以明好贤去恶也。

  ○“若有一介臣,断断兮”者,此秦穆公誓辞云,群臣若有一耿介之臣,断断然诚实专一谨悫。兮是语辞。《古文尚书》“兮”为“猗”。言有一介之臣,其心断断、猗猗然专一,与此本异。

  ○“无他技,其心休休焉,其如有容焉”者,言此专一之臣,无他奇异之技,惟其心休休然宽容,形貌似有包容,如此之人,我当任用也。

  ○“人之有技,若己有之”者,谓见人有技艺,欲得亲爱之,如己自有也。

  ○“人之彦圣,其心好之,不啻若自其口出”者,谓见人有才彦美通圣,其心中爱乐,不啻如自其口出。心爱此彦圣之美,多於口说,言其爱乐之甚也。

  ○“实能容之,以能保我子孙黎民,尚亦有利哉”者,实,是也。若能好贤如此,是能有所包容,则我国家得安,保我后世子孙。黎,众也。尚,庶几也。非直子孙安,其下众人皆庶几亦望有利益哉也。

  ○“人之有技,媢疾以恶之”者,上明进贤之善,此论蔽贤之恶也。媢,妒也。见人有技艺,则掩藏媢妒,疾以憎恶之也。

  ○“人之彦圣,而违之,俾不通”者,见他人之彦圣,而违戾抑退之。俾,使也,使其善功不通达於君。《尚书》“通”为“达”字也。

  ○“实不能容,以不能保我子孙黎民,亦曰殆哉”者,若此蔽贤之人,是不能容纳,家国将亡,不能保我子孙。非唯如此,众人亦曰殆危哉。

  ○注“秦誓”至“危也”。

  ○正义曰:“秦穆公伐郑,为晋所败於崤,还誓其群臣,而作此篇也”者,案《尚书序》,秦穆公伐郑,晋襄公帅师败诸崤,还归,作《秦誓》。又《左传》僖三十二年秦穆公兴师伐郑,蹇叔等谏之,公不从,为晋人与姜戎要而击之,败诸崤,是其事也。云“美士为彦”者,《尔雅 释训》文。“黎,众也”,“俾,使也”,皆《释诂》文。“尚,庶几”者,《释言》文。《尔雅》“庶几,尚也”,是“尚”为“庶几”矣。云“媢,妒也”者,《说文》云“媢,夫妒妇”,是“媢”为“妒”也。

  ○“唯仁人放流之,迸诸四夷,不与同中国”者,言唯仁人之君,能放流此蔽善之人,使迸远在四夷,不与同在中国。若舜流四凶,而天下咸服是也。

  ○“此谓唯仁人,为能爱人,能恶人”者,既放此蔽贤之人远在四夷,是仁人能爱善人,恶不善之人。

  ○“见贤而不能举,举而不能先,命也”者,此谓凡庸小人,见此贤人而不能举进於君。假设举之,又不能使在其己之先,是为慢也。谓轻慢於举人也。

  ○“见不善而不能退,退而不能远,过也”者,此谓小人见不善之人而不能抑退之。假令抑退之,而不能使远退之。过者,言是愆过之人也。

  ○“好人之所恶”者,又谓君子,君子所恶者,凶恶之事。今乃爱好凶恶,是好人之所恶也。

  ○“恶人之所好”者,君子所好仁义善道。今乃恶此仁义善道,是“恶人之所好”也。

  ○“是谓拂人之性”者,若如此者,是谓拂戾善人之性。

  ○“菑必逮夫身”者,逮,及也。如此,菑必及夫身矣。

  ○“是故君子有大道”者,大道,谓所由行孝悌仁义之大道也。

  ○“必忠信以得之,骄泰以失之”者,言此孝悌仁义,必由行忠信以得之,由身骄泰以失之也。

  ○“生财有大道”者,此一经明人君当先行仁义,爱省国用,以丰足财物。上文“大道”,谓孝悌仁义之道,此言人君生殖其财,有大道之理,则下之所云者是也。

  ○“生之者众”者,谓为农桑多也。

  ○“食之者寡”者,谓减省无用之费也。

  ○“为之者疾”者,谓百姓急营农桑事业也。

  ○“用之者舒”者,谓君上缓於营造费用也。

  ○“则财恒足矣”者,言人君能如此,则国用恒足。

  ○“仁者以财发身”者,谓仁德之君,以财散施发起身之令名也。

  ○“不仁者以身发财”者,言不仁之人,唯在吝啬,务於积聚,劳役其身,发起其财。此在治家、治国天下之科,皆谓人君也。

  ○“未有上好仁而下不好义者也”,言在上人君好以仁道接下,其下感君仁恩,无有不爱好於义,使事皆得其宜也。

  ○“未有好义其事不终者也”,言臣下悉皆好义,百事尽能终成,故云“未有好义其事不终者”,言皆能终成也。

  ○“未有府库财非其财者也”,又为人君作譬也。君若行仁,民必报义,义必终事。譬如人君有府库之财,必还为所用也,故云“未有府库财非其财者也”。

  ○注“其为”至“有也”。

  ○正义曰:言君行仁道,则臣必为义。臣既行义,事必终成。以至诚相感,必有实报,如己有府库之财,为己所有也。其为诚实而然,言不虚也。

  ○“孟献子曰:畜马乘,不察於鸡豚”者,此一经明治国家不可务於积财,若务於积财,即是小人之行,非君上之道。言察於鸡豚之所利,为畜养马乘。士初试为大夫,不闚察於鸡豚之小利。

  ○“伐冰之家,不畜牛羊”者,谓卿大夫丧祭用冰,从固阴之处伐击其冰,以供丧祭,故云“伐冰”也。谓卿大夫为伐冰之家,不畜牛羊为财利,以食禄不与人争利也。

  ○“百乘之家,不畜聚敛之臣”者,百乘,谓卿大夫有采地者也。以地方百里,故云“百乘之家”。言卿大夫之家,不畜聚敛之臣,使赋税什一之外徵求采邑之物也,故《论语》云“百乘之家”是也。

  ○“与其有聚敛之臣,宁有盗臣”者,覆解“不畜聚敛之臣”之本意。若其有有聚敛之臣,宁可有盗窃之臣,以盗臣但害财,聚敛之臣则害义也。

  ○“此谓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者,言若能如上所言,是国家之利,但以义事为国家利也。

  ○“长国家而务财用者,必自小人矣”者,言为人君长於国家而务积聚财以为己财者,必自为小人之行也。

  ○注“孟献”至“可也”。

  ○正义曰:“孟献子,鲁大夫仲孙蔑”者,此据《左传》文也。“畜马乘,谓以士初试为大夫”者,案《书传》“士饰车骈马”,《诗》云“四牡騑騑”大夫以上,乃得乘四马。今下云“伐冰之家”,“百乘之家”,家是卿大夫。今别云“畜马乘者,不察鸡豚”,故知“士初试为大夫”也。伐冰之家,卿大夫者,案昭四年《左传》云:大夫命妇,丧浴用冰。《丧大记》注云:士不用冰。故知卿大夫也。士若恩赐及食,而得用,亦有冰也。但非其常,故《士丧礼》“赐冰则夷槃”可也。《左传》又云“食肉之禄,冰皆与焉”是也。云“百乘之家,有采地者也”,此谓卿也。故《论语》云“百乘之家”,郑云“采地,一同之广轮”是也。

  ○“彼为”至“利也”。

  ○前经明远财重义,是“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此经明为君治国,弃远小人,亦是“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彼,谓君也。君欲为仁义之道,善其政教之语辞,故云“彼为善之”。“小人之使为国家,灾害并至”者,言君欲为善,反令小人使为治国家之事,毒害於下,故灾害患难,则并皆来至。

  ○“虽有善者,亦无如之何矣”者,既使小人治国,其君虽有善政之亦无能奈此患难之何。言不能止之,以其恶之已著故也。

 

卷六十一 昏义第四十四

 卷六十一 昏义第四十四  

  陆曰:“郑云:‘《昏义》者,以其记娶妻之义,内教之所由成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昏义》者,以其记娶妻之义,内教之所由成也。此於《别录》属《吉事》也。”谓之“昏”者,案郑《昏礼目录》云:“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名焉。”必以“昏”者,取其阴来阳往之义。日入后二刻半为昏。以定称之,婿曰昏,妻曰姻,故《经解》注云“婿曰昏,妻曰姻”是也。谓婿以昏时而来,妻则因之而去也。若婿之与妻之属,名婿之亲属名之曰姻,女之亲属名之为昏,故郑注《昏礼》云“女氏称昏,婿氏称姻”。《尔雅》“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婿”,又云“婿之党为姻兄弟,妇之党为婚兄弟”是也。其天地初分之后,遂皇之时,则有夫妇。故《通卦验》云“遂皇始出,握机矩”,是法北斗七星而立七政。《礼纬 斗威仪》之篇,七政,则君臣父子夫妇及政等。既称夫妇,是始自遂皇也。谯周云“太昊制嫁娶,俪皮为礼”,是俪皮起於太昊也。其媒官之义,具於《月令》疏。《孟子》云“舜不告而娶”,是娶告父母,亦起於五帝也。其五帝以前为昏,不限同姓异姓。三王以来,文家异姓为昏,质家同姓为昏。其昏之年几,案《异义》:《大戴》说:男三十、女二十有昏娶,合为五十,应大衍之数,目天子达於庶人,同一也。故《春秋左氏》说,“国君十五而生子,礼也”;二十而嫁,三十而娶,庶人礼也。礼,夫为妇之长殇,长殇十九至十六,知夫年十四、十五,见《士昏礼》也。许君谨案:舜三十不娶,谓之鳏;文王十五而生武王,尚有兄伯邑考,知人君早、娶,不可以年三十,非重继嗣也。若郑意,依正礼,士及大夫皆三十而后娶。及礼云“夫为妇长殇”者,关异代也。或有早娶者,非正法矣。天子、诸侯昏礼则早矣。如《左氏》所释,《毛诗》所用《家语》之说,以男二十而冠,女十五而笄,自此以后,可以嫁娶,至男三十,女二十,是正昏姻之时,与家语异也。

  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皆主人筵几於庙,而拜迎於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於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听命,谓主人听使者所传婿家之命。

  ○昏者,一本作“昏礼者”,婚礼用昏,故经典多止作昏字。合,如字,徐音閤。好,呼报反。采,七在反,采择也。期,徐音情,又如字。筵音延。使,色吏反。传,直专反。

  [疏]“昏礼”至“礼也”。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昏礼之义,而拜迎於门外,揖让而升,自从始至终也。

  ○“纳采”者,谓采择之礼,故《昏礼》云:“下达,纳采,用雁也。”必用雁者,《白虎通》云:“雁,取其随时而南北,不失节也。又是随阳之鸟,妻从夫之义也。”“问名”者,问其女之所生母之姓名,故《昏礼》云“谓谁氏”,言母之女何姓氏也。此二礼一使而兼行之。

  ○“纳吉”者,谓男家既卜得吉,”与女氏也。

  ○“纳徵者,纳聘财也。徵,成也。先纳聘财,而后昏成,《春秋》则谓之“纳币”。其庶人则缁帛五两;卿大夫则玄纁,玄三纁二,加以俪皮;及诸侯加以大璋,天子加以穀圭,皆具於《周礼》经、注也。“请期”者,谓男家使人请女家以昏时之期,由男家告於女家。何必“请”者,男家不敢自专,执谦敬之辞,故云“请”也。女氏终听男家之命,乃告之。纳吉、纳徵、请期每一事,则使者二人行。惟纳徵无雁,以有币故,其馀皆用雁。

  ○“主人筵几於庙”者,谓行此等之礼。主人,谓女父母设筵几於祢庙。此等皆据《士昏礼》而知之也。

  ○“听命於庙”者,谓女之父母,听受婿之使者之命於庙堂之上两楹之间也。

  父亲醮子而命之迎,男先於女也。子承命以迎,主人筵几於庙,而拜迎于门外。壻执雁入,揖让升堂,再拜奠雁,盖亲受之於父母也。降出,御妇车,而壻授绥,御轮三周,先俟于门外。妇至,壻揖妇以入,共牢而食,合卺而酳,所以合体同尊卑,以亲之也。酌而无酬酢曰醮。醮之礼,如冠醮与?其异者,於寝耳。壻御妇车,轮三周,御者代之,壻自乘其车,先道之归也。“共牢而食,合卺而酳”,成妇之义。

  ○醮,子妙反。迎,鱼敬反,下“以迎”同。先,悉荐反。子承命,本或作“子承父命”,误。壻,或又作聟,悉计反,女之夫也,依字从士从胥,俗从知,下作耳。奠,大见反。绥音虽。合,徐音閤,又如字。卺,徐音谨,破瓢为卮也,《说文》作“”,云:“蠡也。”《字林》几敏反,以此“卺”为“警”,身有所承。《说文》云:“读若赤舄几。”酳,徐音胤,又仕觐反。酢音昨。如冠,古乱反,下“又始於冠”同。与音馀。道音导。

  [疏]“父亲”至“之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亲迎之时,父之醮子,明夫妇之节。

  ○“父亲醮子而命之迎”者,谓壻父身亲以酒醮子,而命之亲迎也。

  ○“男先於女也”者,释命亲迎之意。所以必命迎者,欲使男往迎之,女则从男迎来也。是男子先迎,女从后至,是男先於女也。若男子不迎,女自来至,是女自先来,不得为“男先於女”也。

  ○“主人筵几於庙,而拜迎于门外”者,主人,女之父,以壻来亲迎,故拜迎於门外,以敌礼待之。

  ○“壻执雁入,揖让升堂,再拜奠雁”者,主人就东阶,初入门将曲揖,当阶北面揖,当碑揖,至阶三让。主人升自阼阶,揖,壻升自西阶,北面奠雁再拜,盖亲受之於父母也。於时女房中南面,母在房户外之西,南面,壻既拜讫,旋降出。女出房南面,立於母左,父西面诫之,女乃西行,母南面诫之,是壻亲受之於父母。但亲受之,非是分明手有亲受,示有亲受之义,故云“盖”以疑之。

  ○“降出,御妇车”者,谓壻降西阶而出,亲御妇车也。

  ○“而壻授绥”者,谓妇升车之时,而壻授之以绥。

  ○“御轮三周”者,谓壻御妇车之轮三匝,然后御者代壻御之。

  ○“妇至,壻揖妇以入”者,谓妇至壻之寝门,壻揖以妇入,则稍西避之。故《魏诗》云“宛然左辟”,谓此时也。

  ○“共牢而食”者,在夫之寝,壻东面,妇西面,共一牲牢而同食,不异牲。

  ○“合卺而酳”者,酳,演也。谓食毕饮酒,演安其气。卺,谓半瓢,以一瓢分为两瓢,谓之卺。壻之与妇各执一片以酳,故云“合卺而酳”。

  ○“所以合体同尊卑,以亲之也”者,“同尊卑”,谓共牢也。“所以合体同尊卑”者,欲使壻之亲妇,妇亦亲壻,所以体同为一,不使尊卑有殊也。

  ○注“酌而”至“归也”。

  ○正义曰:以乡饮酒礼、燕礼之属,皆为宾主相酬酢,故不称醮,则但受爵者,饮而尽之,又不反相酬酢,直醮尽而已,故称“醮”也。然醴亦无酬酢,不云“醮”者,以醴尚质不为饮也,故不称“醮”,但礼敬之而已。云“醮之礼,如冠醮与?其异者,於寝耳”者,以父之醮子,令其亲迎,与醮子冠而成人其事相似,故云“如冠醮与”。但冠礼醮子在庙,此醮子在寝,故云“其异者,在寝耳”。

  敬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言子受气性纯则孝,孝则忠也。

  ○别,彼列反,下同。

  [疏]“敬慎”至“本也”。

  ○正义曰:前经明共牢合卺,使之相亲。此经论谨慎重正礼之根本,各随文解之。

  ○“敬慎重正”者,言行昏礼之时,必须恭敬谨慎,尊重正礼,而后男女相亲。若不敬慎重正,则夫妇久必离异,不相亲也。

  ○“昏礼者,礼之本也”者,夫妇昏姻之礼,是诸礼之本。所以昏礼为礼本者,昏姻得所,则受气纯和,生子必孝,事君必忠。孝则父子亲,忠则朝廷正,故《孝经》云:“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是昏礼为诸礼之本也。

  夫礼始於冠,本於昏,重於丧祭,尊於朝聘,和於射乡。此礼之大体也。始,犹根也。本,犹幹也。乡,乡饮酒。

  ○朝聘,直遥反,下匹正反。

  [疏]“夫礼”至“体也”。

  ○正义曰:此经因昏礼为诸侯之本,遂广明礼之始终。始则在於冠、昏,终则重於丧祭,其间有朝聘、乡射,是礼之大体之事也。

  夙兴,妇沐浴以俟见。质明,赞见妇於舅姑,妇执笲,枣、栗段脩以见。赞醴妇,妇祭脯醢,祭醴,成妇礼也。成其为妇之礼也。赞醴妇,当作“礼”,声之误也。

  ○沐音木。浴音欲。见,贤遍反,下及注同。笲音烦,一音皮彦反,器名,以苇若竹为之,其形如筥,衣之以青缯,以盛枣栗腶脩之属。枣音早,《尔雅》云“棘实谓之枣”,俗作“{来来},误。段脩,丁乱反,本又作腶,或作锻,同,脩脯也。加姜桂曰腶脩。何休云:“妇执腶脩者,取其断断自脩饰也。”赞醴,依注作礼。醢音海。舅姑入室,妇以特豚馈,明妇顺也。以馈明妇顺者,供养之礼主於孝顺。

  ○妇以特豚馈,其位反,一本无“妇”字。供,俱用反。养,羊尚反。厥明,舅姑共飨妇以一献之礼,奠酬,舅姑先降自西阶,妇降自阼阶,以著代也。言既献之,而授之以室事也。降者,各还其燕寝。妇见及馈享於適寝。《昏礼》不言“厥明”,此言之者,容大夫以上礼多,或异耳。

  ○適,丁历反。上,时掌反。

  [疏]“夙兴”至“代也”。

  ○正义曰:此论昏礼明日妇见舅姑,舅姑醴妇,又舅姑入室,妇馈特豚,又明日舅姑飨妇之节。此即士昏礼也,故有特豚馈於舅姑。若大夫以上,非惟特豚而已。虽以士为主,亦兼明大夫,故有“厥明,舅姑共飨妇”。若士妇见舅姑之日,即舅姑享妇,故《士昏礼》舅姑醴妇,醴妇既讫,则享之,不待厥明也。

  ○“妇执笲,枣栗段脩以见”者,案《士昏礼》“舅坐於阼阶西面,姑坐于房外南面,妇执笲,枣栗进,东面拜奠于舅席。讫,妇又执腶脩升,进北面,拜奠于姑席”是也。

  ○“赞醴妇,妇祭脯醢,祭醴”者,案《士昏礼》:妇席于户牖间,赞者酌醴置於席前北面,妇於席西东面拜受,赞者西阶上北面拜送,妇又拜荐脯醢。妇升席左执觯,右祭脯醢。讫,以柶祭醴三。是“祭脯醢,祭醴也”。

  ○“成妇礼也”者,言所以见舅姑及醴之者,成其为妇之礼也。

  ○“舅姑入室,妇以特豚馈”者,案《士昏礼》:“舅姑入于室,妇盥,馈特豚,合升,侧载,无鱼腊,无稷,并南上。”其他如取女礼。郑注云:“侧载者,右胖载之舅俎,左胖载之姑俎,异尊卑。并南上者,舅姑共席于奥,其馔各以南为上。”是“特豚馈”也。

  ○“明妇顺也”者,言所以“特豚馈”者,显明其为妇之孝顺也。

  ○“厥明,舅姑共飨妇以一献之礼,奠酬”者,案《士昏礼》云,既言舅姑荐俎醢,以《乡饮酒》之礼约之,席在室外户之西,舅酌酒於阼阶献妇,妇西阶上拜受,即席,祭荐祭酒毕,於西阶上北面卒爵。妇酢舅,舅於阼阶上受酢,饮毕,乃酬妇。先酌自饮毕,更酌酒以酬姑。姑受爵奠於荐左,不举爵,正礼毕也。

  ○“以著代也”者,言所以舅姑降自西阶,妇降自阼阶,是舅姑所升之处。今妇由阼阶而降,是著明代舅姑之事也。

  ○注“降者”至“异日”。

  ○正义曰:“各还其燕寝”者,舅姑还舅姑之燕寝,妇还妇之燕寝也。云“妇见及老於適寝”者,谓舅姑之適寝。云“《昏礼》不言厥明,此言之者,容大夫以上礼多,或异日”,以此云“厥明”,与《士昏礼》异也。

  成妇礼,明妇顺,又申之以著代,所以重责妇顺焉也。妇顺者,顺於舅姑,和於室人,而后当於夫,以成丝麻、布帛之事,以审守委积盖藏。室人,谓女妐、女叔、诸妇也。当,犹称也。后言称夫者,不顺舅姑,不和室人,虽有善者,犹不为称夫也。

  ○当,丁浪反,一音于郎反,下注同,下注“和当”亦同。委,於伪反。积,子赐反。藏,才浪反。犹称,尺证反,下同。是故妇顺备而后内和理,内和理而后家可长久也。故圣王重之。顺备者,行和当,事成审也。

  ○行,下孟反。

  [疏]“成妇”至“重之”。

  ○正义曰:此经明上经成妇礼、明妇顺之事。若妇顺既成,则室家长久,故圣王所重也。

  ○“成妇礼”者,则上经“妇祭脯醢,祭醴”之等,是成妇礼也。

  ○“明妇顺”者,则上经“舅妇入室”,“以特豚馈”,是明妇顺也。

  ○“又申之以著代”者,则上经“妇降自阼阶,以著代”是也。申,重也。既明妇礼顺,又重加之以著代之义也。

  ○“所以重责妇顺焉也”者,言成妇礼、明妇顺则重著代,所以厚重责妇人之孝顺焉。分之则妇礼、妇顺、著代三者别文,皆总归於妇顺,故自此以下,唯申明妇顺也。

  ○“以审守委积盖藏”者,言既当夫氏,又成妇事,以此详审保守家之所有委积掩盖藏聚之物也。

  ○“注室人谓女妐、女叔、诸妇也”。

  ○正义曰:经既言“顺於舅姑”,乃“和於室人”,是在室之人,非男子也。女妐,谓婿之姊也。女叔,谓婿之妹。诸妇,谓娣姒之属。

  ○注云“备顺者,行和当,事成审也”。

  ○正义曰:行,是顺於舅姑;和,谓和於室人;当,谓当於夫,则前经所说是也。云“事成审”者,则前经“以成丝麻布帛之事,以审守委积盖藏”,是事成审也。

  是以古者妇人先嫁三月,祖祢未毁,教于公宫。祖祢既毁,教于宗室。教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教成,祭之,牲用鱼,芼之以蘋藻,所以成妇顺也。谓与天子、诸侯同姓者也。嫁女者,必就尊者教成之。教成之者,女师也。祖庙,女所出之祖也。公,君也。宗室,宗子之家也。妇德,贞顺也。妇言,辞令也。妇容,婉娩也。妇功,丝麻也。祭之,祭其所出之祖也。鱼、蘋藻,皆水物,阴类也。鱼为俎实,蘋藻为羹菜。祭无牲牢,告事耳,非正祭也,其齐盛用黍云。君使有司告之。宗子之家,若其祖庙已毁,则为坛而告焉。

  ○先,悉荐反。芼,莫报反。蘋音频。藻音早。《毛诗》:“于以采蘋,于以采藻。”《诗》笺云:“蘋之言宾,藻之言早。”婉,纡免反。婉贞貌,《诗》笺云:“婉娩,贞顺貌。”又音挽。齐音咨。坛,徒丹反。

  [疏]“是以”至“顺也”。

  ○正义曰:此经更发明前经成妇顺之事。所以能成妇德者,以未嫁之前,先教以四德。故此经明嫁所教之事。

  ○“祖祢未毁,教于公宫”者,此谓与君为骨肉,亲庙有四,高祖之庙未毁除,此欲嫁之女教于公宫也。“祖庙既毁,教於宗室”者,谓与君四从以外,同高祖之父以上,其庙既迁,是“祖庙既毁”,此女则教於大宗子之室。

  ○“教成,祭之”者,谓三月教之,其教已成,祭女所出祖庙,告以教成也。

  ○“所以成妇顺也”者,以为未嫁之前,先教四德。又祭而告,但成其为妇之顺,欲使嫁而为妇,举遵此教而成和顺。

  ○注“谓与”至“告焉”。

  ○正义曰:此云“教於公宫”,故知是天子诸侯同姓也。天子当言王宫。今经云“公宫”,知兼天子者,此云“公宫”,谓公之宫也,若天子公邑官家之宫尔,非谓诸侯公宫也。此《昏义》虽记士昏礼之事,自此以下,广明天子以下教女及夫妇之义,故此经教女举贵者言。云“嫁女者,必就尊者教成之”者,按《内则》:“女子十年不出,使姆教成之。”明已前恒教,但嫁前三月特就公宫之教,欲尊之也。云“教之者,女师也”者,即《诗 周南》云“言告师氏”,则《昏礼》注云“姆,妇人五十无子出”者也。云“祖庙,女所出之祖也”者,谓女父与君所分出之祖,或与君共高祖而分出,以下皆然,与诸侯共高祖,庙未毁,所出之女,皆自公宫教之。天子虽七庙,亲庙上自高祖以下也。云“公,君也”者,郑恐唯谓诸侯之公,故解“公”为“君”。天子、诸侯皆称君。云“宗室,宗子之家也”者,郑注不云大宗、小宗,则大宗、小宗之家悉得教之。与大宗近者,於大宗教之,与大宗远者,於小宗教之。此《记》谓君之同姓,若君之异姓,异姓始祖在者,其后亦有大宗小宗,其族人嫁女,各於其家也。云“祭之,祭其所出之祖也”者,此女出於君之高祖,则祭高祖庙,出於君之曾祖,则祭曾祖,以下皆然。女亲行祭,《诗》云“谁其尸之,有齐季女”是也。云:“祭无姓牢,告事耳,非正祭也”者,以祭君之庙应用牲牢,今其俎唯鱼,故云“告事耳,非正祭也”。云“其齐盛用黍”者,以其教祭不用正牲,则无稻粱。既以蘋藻为羹,则当有齐盛,此士祭特牲黍稷,故知此亦用黍也。云“君使有司告之”者,约《杂记》“衅庙,使有司行之”,故知此告成之祭,亦使有司也。若有卿大夫以下,则女主之,宗子掌其礼也。云“若其祖庙已毁,则为坛而告焉”者,此谓与宗子或同曾祖,假令宗子为士,只有父、祖庙,曾祖、高祖无庙,则为坛於宗子之家而告焉。若与宗子同曾祖,则为坛告曾祖焉。若与宗子同高祖,则为坛告高祖焉。此注或有作“墠”者,误也。所以知者,以《祭法》篇,適士二庙一坛,则曾祖为坛也。大夫三庙二坛,则高祖及高祖之父为坛。或可宗子为中士、下士,但有二庙无坛,则为墠而告之也。

  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听天下之内治,以明章妇顺,故天下内和而家理。天子立六官、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听天下之外治,以明章天下之男教,故外和而国治。故曰:“天子听男教,后听女顺天子理阳道,后治阴德;天子听外治,后听内职。教顺成俗,外内和顺,国家理治,此之谓盛德。”天子六寝,而六宫在后,六官在前,所以承副,施外内之政也。三夫人以下百二十人,周制也。三公以下百二十人,似夏时也。合而言之,取其相应,有象大数也。内治,妇学之法也。阴德,谓主阴事、阴令也。

  ○嫔,毗人反。治,直吏反,下及注除“后治阴德”皆同。应如字,音应对之应。

  [疏]“古者”至“盛德”。

  ○正义曰:此一经因上夫妇昏礼之事,故此明天子与后各立其官,掌内外之事,法阴阳所为。但后之所立六宫,周之法也,天子所为立六官,夏之制也。欲见其数相当,故以夏、周相对为内、外也。

  ○注“天子”至“令也”。

  ○正义曰:按《宫人》云:“掌王之六寝之修。”注云:路寝一,小寝五。是天子六寝也。云“六宫在后”者,后之六宫在王之六寝之后,亦大寝一,小寝五。其九嫔以下,亦分居之。其三夫人,虽不分居六宫,亦分主六宫之事,或二宫则一人也,或犹如三公分主六卿之类也。云“六官在前”者,六卿之官,在王六寝之前,其三孤亦分主六官之职,总谓之九卿。故《考工记》云“外有九室,九卿朝焉”是也。云“三公以下,百二十人”者,周三百,此百二十人,延於百数,故云“似夏时”。以无正文,故称“似”也。云“内治,妇学之法也”者,案《九嫔职》云“掌妇学之法”,故知内治是妇学也。云“阴德,谓主阴事、阴令也”者,案《内宰》:“掌王之阴事阴令。”注云:“阴事,谓群妃御见之事。阴令为王所求,为於北宫也。”

  是故男教不脩,阳事不得,適见於天,日为之食。妇顺不脩,阴事不得,適见於天,月为之食。是故日食则天子素服而脩六官之职,荡天下之阳事。月食则后素服而脩六宫之职,荡天下之阴事。故天子之与后,犹日之与月,阴之与阳,相须而后成者也。適之言责也。食者,见道有亏伤也。荡,荡涤去秽恶也。

  ○適,直革反,下注同。见,贤遍反,下及注同。日为,于伪反,下文皆同。荡,徒浪反。涤,直历反,又杜亦反。去,起吕反。秽,纡废反。天子脩男教,父道也。后脩女顺,母道也。故曰:“天子之与后,犹父之与母也。”故为天王服斩衰,服父之义也。为后服资衰,服母之义也。父母者,施教令於妇子者也,故其服同。资,当为“齐”,声之误也。

  ○衰,七雷反,下同。资,依注作齐,音咨,注又作“”者,同。

  [疏]“是故”至“义也”。

  ○正义曰:此以下说男女之教,若其不得,日月为之適食。又明天子与后是父之与母之义。

  ○“是故日食则天子素服而脩六官之职,荡天下之阳事”者,谓救日之食者素服荡,除天下之阳事。“有秽恶”者,案《左传》昭三十一年“十二月,辛亥朔,日有食之”,庚午之日始有谪。谪,谓日之将食之气,气见於上,所以责人君也。故《诗》云:“十月之交,朔月辛卯。日有食之,亦孔之丑。”又云:“此日而食,于何不臧?”是君之不善而日食。凡日食,若壬午朔日有食之,《左传》云:“公问於梓慎,‘祸福何为’?对曰:‘二至二分,日有食之,不为灾也。日月之行也,分同道也,至相过也。其他月,则为灾,阳不克也,故常为水也。’”然《诗》之十月,则夏之八月,秋分日食而为灾者,以辛卯之日,卯往侵辛,木反克金,故为灾。昭七年夏四月甲辰朔,日有食之,而大咎卫君上卿。四月,夏之二月,为灾者,以其甲辰之日,甲为木,辰为士,卯当克士,今日食,土反克木,故为灾也。昭二十一年秋七月壬午朔而日食,壬为水,午为火,水应克火,而日食,火反克水,不为灾者,以秋七月,夏之五月,是壬午之时,得有克壬之理,故不得为灾。杜预以为假日食之异以戒惧人君,其言若信若不信,不可定以为验也。

 

卷六十一 乡饮酒义第四十五

 卷六十一 乡饮酒义第四十五  

  陆曰:“郑云:‘《乡饮酒义》者,以其记乡大夫饮宾於庠序之礼,尊贤养老之义也。《别录》属《吉礼》。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乡饮酒义》者,以其记乡大夫饮宾于庠序之礼,尊贤养老之义。此於《别录》属《吉事》。”《仪礼》有其事,此《记》释其义也。但此篇前后凡有四事,一则三年宾贤能,二则卿大夫饮国中贤者,三则州长习射饮酒也,四则党正蜡祭饮酒。总而言之,皆谓之“乡饮酒”。知此篇合有四事者,以郑注“乡人”、“乡大夫”,又云“士,州长、党正”。郑又云:“饮国中贤者,亦用此礼也。”郑必知此篇乡大夫宾贤能,及饮国中贤者,并州长、党正者,以此经云乡人即乡大夫士,则州长、党正。又云:“君子,谓卿大夫饮国中贤者。”下又云:“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亦是党正饮酒之事。下又云“合诸乡射”是亦州长习射之礼。郑以此参之,故知此篇兼有四事。乡则三年一饮,射则一年再饮,党则一年一饮也。所以然者,天子六乡,诸侯三乡,卿二乡,大夫一乡,各有乡大夫。而乡有乡学,取致仕在乡之中大夫为父师,致仕之士为少师,在於学中,名为乡先生,教於乡中之人,谓“乡学”。每年入学,三年业成,必升於君。若天子乡则升学士於天子,若诸侯之乡则升学士於诸侯。凡升之必用正月也。将用升之,先为饮酒之礼。乡大夫与乡先生谋事,学生最贤使为宾,次者为介,又次者为众宾。此乡大夫为主人,与之饮酒而后升之。故《周礼 乡大夫职》云:“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乡老及乡大夫帅其吏,与其众寡,以礼礼宾之。”郑云:“贤者,有德行者。能者,有道艺者。”故郑云:“古者年七十而致仕,老於乡里,大夫名曰父师,士名少师,而教学焉。”恒知乡人之贤者,是以大夫就而谋之,贤者以为宾,其次以为介,又其次为众宾,而与之饮酒,是亦将献之,以礼礼宾之也。若“州一年再饮”者,是春秋习射,因而饮之,以州长为主人也。若“党一年一饮”者,是岁十二月,国於大蜡祭,而党中於学饮酒,“子贡观蜡”是也。亦党正为主人也。此乡饮酒之义,说《仪礼 乡饮酒》也。但《仪礼》所据,是诸侯之乡大夫三年宾贤能之礼,故郑《仪礼 乡饮酒目录》云“诸侯之乡大夫三年将献贤者於君,以礼宾,与之饮酒”是也。郑必知“诸侯乡大夫”者,以《乡饮酒礼》云:“磬阶间缩霤。”注云:“大夫而特县,方宾乡人之贤者,从士礼也。”若天子之大夫特县,则锺、磬并有。今唯云“磬”,故知诸侯之乡大夫也。若诸侯之州长则士也,故《仪礼 乡射》是诸侯“州长”,经称“鹿中”,《记》云“士则鹿中”,明非诸侯之乡大夫为之也。

  乡饮酒之义,主人拜迎宾于庠门之外,入三揖而后至阶,三让而后升,所以致尊让也。庠,乡学也。州党曰序。

  ○庠音详,《学记》云“古之教者家有塾,党有庠,术有序,国有学”。盥洗扬觯,所以致絜也。扬,举也,今礼皆作腾。

  ○盥音管。觯,之豉反,《说文》云“乡饮酒角也”,《字林》音支。絜音结,下同,一本作“致絜敬也”。拜至,拜洗,拜受,拜送,拜既,所以致敬也。拜至,谓始升时拜,拜宾至。尊让、絜、敬也者,君子之所以相接也。君子尊让则不争,絜、敬则不慢。不慢不争,则远於斗、辨矣。不斗、辨,则无暴乱之祸矣。斯君子所以免於人祸也。故圣人制之以道。道,谓此礼。

  ○争,争斗之争,下同。远,于万反。辨如字,徐甫免反,下同。

  [疏]“乡饮”至“以道”。

  ○正义曰:此一节发明《乡饮酒》之礼,“拜迎”至“拜洗”相尊敬之事,故“圣人制之以道”也。

  ○“乡饮酒之义,主人拜迎宾于庠门之外”者,谓乡大夫故迎宾于庠门外,若州长、党正,则於序门外也。

  ○“盥洗扬觯”者,谓主人将献宾,以水盥手而洗爵。扬觯,谓既献之后,举觯酬宾之时,亦盥洗也。必盥洗者,所以致其絜敬之意也。

  ○“拜至”者,谓宾与主人升堂之后,主人於阼阶之上,北面再拜,是“拜至”也。

  ○“拜洗”者,谓主人拜至讫,洗爵而升,宾於西阶上北面再拜,拜主人洗也。

  ○“拜受”者,宾於西阶上拜受爵也。

  ○“拜送”者,主人於阼阶上拜送爵也。

  ○“拜既”者,既,尽也。宾饮酒既尽而拜也。

  ○“所以致敬也”者,言宾主相拜,致其恭敬之心。

  ○“尊让、絜、敬也”者,言入门而三揖三让,是尊让;盥洗、扬觯,是絜也。拜至、拜洗之等,是致敬也。故总结之云“尊让、絜、敬也者,君子之所以相接也”。

  ○注“庠,乡学也。州党曰序”。

  ○正义曰:案《州长职》云:“春秋射于州序。”《党正》云:“属民饮酒于序。”是州党曰序。有室谓之庠,无室谓之序;乡学为庠,州党为序。《学记》云“党有庠”者,谓乡人在州党,但於乡之庠学,不别立也,则“州党曰序”必是无室。今案《乡射》云:“豫则钩楹内,堂则由楹外。”故郑注云“庠之制,有堂有室也”,“豫读如成周宣谢灾之‘谢’,凡屋无室曰谢”,“今文‘豫’为‘序’,序乃夏后氏之学,亦非也”。以此言之,则州党为序,其义非也。今云“州党曰序”者,但州党之序,虽并皆无室,今乡射则钩楹内,是内之深无室事显,正得读“豫”为“谢”,是无室故也。不得读“豫”为“序”,以序非无室之名,故云“非也”。以有楹内、楹外之言,故郑特云序非也。谓正《乡射》文非,非是馀处“序”字皆非也。馀处之序,并皆无室也。但有虞氏之庠,周以为乡学,夏后氏之序,周以为州党之学,明夏时之序则有室也,周时州党之序则无室也。序名虽同,其制则别,故《乡射》注云“序乃夏后氏之学”,非谓州党之学也。以《乡射》为“豫”已非,今文为“序”又非,故云“亦非”。乡学虽为序,云亦有东西墙谓之序,故《乡饮酒》或云“序”。东西州学虽为序,据其序内亦有堂称,故《乡射》或云“堂东堂西”也。

  乡人、士、君子,尊於房中之间,煌主共之也。尊有玄酒,贵其质也。乡人,乡大夫也。士,州长、党正也。君子,谓卿、大夫、士也。卿、大夫、士饮国中贤者,亦用此礼也。共尊者,人臣卑,不敢专大惠。

  ○乡人、士、君子,《周礼》:“天子六乡。”郑司农云:“百里内为六乡,外为六遂。”《司徒职》云:“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乡大夫,每乡卿一人。州长,每州中大夫一人。党正,每党下大夫一人。族师,每族上士一人。闾胥,每闾中士一人。比长,五家下士一人。诸侯则三乡。长,丁丈反,篇内皆同。谓卿,去京反,注同。饮,於鸩反。羞出自东房,主人共之也。羞,燕私,可以自专也。

  ○羞音脩。共音恭。洗当东荣,主人之所以自絜而以事宾也。絜,犹清也。

  ○荣如字,屋翼也,刘音营。清如字,皇才性反。

  [疏]“乡人”至“宾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设尊及玄酒,贵其质素,又羞出东房及东荣设洗主人事宾之义也。乡人,谓乡大夫也。士,谓州长、党正也。君子者,谓卿、大夫也。

  ○“尊於房户之间,宾主共之也”者,以乡大夫等唯有东房,故设酒尊於东房之西室户之东,在宾主之间,示宾主之共有此酒也。酒虽主人之设,宾亦以酢主人,故云“宾主共之”也。

  ○“尊有玄酒,贵其质也”者,北面设尊,玄酒在左,谓在酒尊之西也。所以设玄酒在西者,地道尊右,贵其质素故也。

  ○“羞出自东房,主人共之也”者,谓供於宾也。

  ○“洗当东荣”,荣,屋翼也。设洗於庭当屋翼也。必在东者,示主人所以自絜以事宾。从《冠义》以来,皆记者叠出《仪礼》经文,每於一事之下释明《仪礼》经义,每义皆举经文於上,陈其义於下以释之也。他皆仿此也。

  宾主,象天地也。介僎,象阴阳也。三宾,象三光也。让之三也,象月之三日而成魄也。四面之坐,象四时也。阴阳,助天气养成万物之气也。“三宾,象天三光”者,系於天也。古文礼“僎”皆作“遵”。

  ○介音戒,下仿此,辅宾者。僎音遵,辅主人者。魄,普百反,《说文》作霸,云“月始生魄然也”。坐,才卧反,又如字。天地严凝之气,始於西南而盛於西北,此天地之尊严气也,此天地之义气也。天地温厚之气,始於东北而盛於东南,此天地之盛德气也,此天地之仁气也。凝,犹成也。

  ○凝,鱼矜反。主人者尊宾,故坐宾於西北,而坐介於西南以辅宾。宾者,接人以义者也,故坐於西北。宾者接人以义,言宾故以成主人之惠。主人者,接人以德厚者也,故坐於东南。而坐僎於东北,以辅主人也。以僎辅主人,以其仕在官也。仁义接,宾主有事,俎豆有数,曰圣。圣立而将之以敬曰礼,礼以体长幼曰德。圣,通也,所以通宾主之意也。将,犹奉也。德也者,得於身也。故曰:“古之学术道者,将以得身也。是故圣人务焉。”术,犹艺也。得身者,谓成己令名,免於刑罚也。言“学术道”,则此说宾贤能之礼。

  [疏]“宾主”至“务焉”。

  ○正义曰:此一节明宾主介僎坐谓位之义也。“宾主,象天地也。介僎,象阴阳也”者,天地则阴阳著成为天地,故宾在西北,天地严凝之气著,主在东南,天地温厚之气著。介坐在西南,象阴之微气。僎在东北,象阳之微气。

  ○“三宾象三光”者,谓众宾也。

  ○“四面之坐,象四时也”者,主人东南象夏始,宾西北象冬始,僎东北象春始,介西南象秋始,其四时不离天地阴阳之内而坐,即是宾主介僎之所象也。

  ○“曰圣”者,圣,通也。谓上诸事并是通宾主之意也。“圣立而将之以敬曰礼”者,谓通宾主之事其道已立,能将行之以恭敬,乃谓之礼也。

  ○“礼以体长幼曰德”,德者,得也。既能有礼以体我长幼,以事得宜,故曰“德”也。

  ○“德也者,得於身也”,重释称“德”之义,是得善行於其身,谓身之所行者得於理也。

  ○“古之学术道者,将以得身也”者,术者,艺也。言古之人学此才艺之道也。“将以得身也”,谓使身得成也。此谓宾贤之人有术道。今以宾敬接待之,事其尊敬,学习术道,身得成就而有令名。

  ○“是故圣人务焉”者,以上宾主德义之事於礼最重,故圣人务行焉。

  祭荐,祭酒,敬礼也。哜肺,昏礼也。啐酒,成礼也,於席末。言是席之正,非专为饮食也,为行礼也,此所以贵礼而贱财也。卒觯,致实於西阶上,言是席之上,非专为饮食也。此先礼而后财之义也。先礼而后财,则民作敬让而不争矣。“非专为饮食”,言主於相敬以礼也。致实,谓尽酒也。酒为觞实。祭荐、祭酒、哜肺於席中,唯啐酒於席末也。

  ○祭荐,本亦作{藨豕},同。哜,才细反。肺,芳废反。啐,七内反。专为,于伪反,下及注“专为”同。

  [疏]“祭荐”至“争矣”。

  ○正义曰:此一节明饮酒之礼,祭荐、祭酒相尊敬之心,贵礼贱财之义。

  ○“祭荐”者,主人献宾,宾即席祭所荐时脯醢也。

  ○“祭酒”者,宾既祭荐又祭酒也。

  ○“敬礼也”者,言宾既祭荐又祭酒,是宾敬重主人之礼也。

  ○“哜肺者,尝礼也”,既祭酒之后,兴,取俎上之肺哜齿之,所以尝主人之礼也。

  ○“啐酒,成礼也,於席末”者,啐,谓饮主人酒而入口,成主人之礼。“於席末”,谓席西头也。案《乡饮酒礼》祭荐、祭酒、哜肺皆在席之中,唯啐酒在席之末。又《乡饮酒礼》云:“祭脯醢,奠爵,右取肺,郤左手。”“右绝末以祭,尚左手。哜之,兴,加于俎,坐捝手,遂祭酒。”哜肺在前,祭酒在后,此先云“祭酒”者,哜是尝哜之名,祭酒是未饮之称,故祭酒与祭荐相连,表其敬礼之事。

  ○“言是席之正,非专为饮食也”者,若此席专为饮食,应於席中啐酒,今乃席末啐酒。此席之设,本不为饮食,是主人敬重於宾,故设席耳。“祭荐、祭酒、哜肺在席中”者,敬主人之物,故在席中。啐酒入於己,故在席末也。

  ○“此所以贵礼而贱财也”者,於席上祭荐、祭酒是贵礼,席末啐酒是贱财也。

  ○“卒觯,致实於西阶上,言是席之上,非专为饮食也”者,卒觯,主人酬宾,宾卒立以兵觯也。致实,谓致尽其所实之酒於西阶上。不就席卒觯者,言此席之上,“非专为饮食也”,故不於席所而卒觯。啐才始入口,犹在席末也。卒觯则尽爵,故远在西阶上。前文方论设席之礼,故言“是席之正”,此覆说前席,故变文“言是席之上”,上亦正也。“此先礼而后财之义也”者,先礼则贵,后财则贱,则亦上下互而相通也。

  ○注“致实”至“末也”。

  ○正义曰:以经卒觯、致实,既云“卒觯”,论其将欲卒觯之时举其事者;致实,论其尽酒之体,故更言“致实”也。云“酒为觞实”者,以尽酒称致实之意,酒为觞中之实,今致尽此实也。云“祭荐、祭酒、哜肺於席中,唯啐酒於席末也”者,皆《乡饮酒礼》文。

  乡饮酒之礼,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以听政役,所以明尊长也。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所以明养老也。民知尊长养老,而后乃能入孝弟。民入孝弟,出尊长养老而后成教,成教而后国可安也。君子之所谓孝者,非家至而日见之也,合诸乡射,教之乡饮酒之礼,而孝弟之行立矣。此说乡饮酒,谓《党正》“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之礼也。其乡射,则《州长》“春秋以礼会民而射于州序”之礼也。谓之“乡”者,州、党,乡之属也。或则乡之所居州、党,乡大夫亲为主人焉,如今郡国下令长於乡射饮酒,从大守相临之礼也。

  ○弟音悌,下同。行,下孟反。索,色百反。属音烛。大守音泰,下手又反。相,悉亮反,汉制,郡有大守,国有相,或息羊反,则以连下句。

  [疏]“乡饮”至“立矣”。

  ○正义曰:此明《党正》饮酒、正齿位之事。“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者,按《乡饮酒礼》,宾贤能,则用处士为宾,其次为介,其次为众宾,皆以年少者为之。此正齿位之礼,其宾、介等皆用年老者为之。其馀为众宾,宾内年六十以上於堂上,於宾席之西南面坐,若不尽,则於介席之北东面北上。其五十者,则立於西阶下,东面北上,示有陪侍之义,非即在六十者,傍同南面立也。

  ○“以听政役”者,所以立於阶下,示其听受六十以上政事役使也。“所以明尊长也”者,言欲明尊敬六十之长老,故立而听政役。

  ○“六十者三豆”至“九十者六豆”者,以其每十年加一豆,非正礼,故不得为笾豆偶也。其五十者亦有豆也,但二豆而已。则《乡饮酒礼》“众宾立於堂下”者,皆二豆。其宾、介之豆,无正文,当依众宾之年而加之也。

  ○“所以明养老也”,豆是供养之物,故云“明养老”。立侍,是陪侍之仪,故云“明尊长也”。

  ○“而后乃能入孝弟”者,人若知尊长养老,则能入孝弟之行也。“民入孝弟”,谓入门而能行孝弟。

  ○“出尊长养老”者,谓出门而能尊长养老也。

  ○“合诸乡射,教之乡饮酒之礼,而孝弟之行立矣”者,诸,于也。谓春秋二时聚合其民于州长乡射之礼,以教之乡饮酒之礼,谓十月党正饮酒是教之乡饮酒之礼,既州长教射,党正教饮酒,则民知尊长养老,故孝弟之行以此而成立也。

  ○注“此说”至“礼也”。

  ○正义曰:郑知此经所说是党正正齿位者,以《仪礼 乡饮酒》之篇无正齿位之礼。今此云“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故知是党正正齿位之礼。此谓初饮酒之时正齿位,及其礼末,皆以醉为度,《杂记》云“一国之人皆若狂”是也。云“其乡射,则《州长》春秋以礼会民而射于州序之礼也”者,此则《州长职》文。引之者,证经中之“乡射”也。云“谓之乡者,州、党,乡之属也”者,既是州长、党正射饮,而并谓之乡者,此州、党属乡,故云“乡之属也”。云“或则乡之所居州党”者,郑更云别解,此州、党谓之乡,乡之所居此州、党行饮酒射之礼,乡大夫则代此州长、党正为主人,故得称乡射、乡饮酒也。若乡之州、党,乡所不居,则乡大夫不得为主人,亦不得称乡射、乡饮酒,但谓之州射、党正饮酒可也。云“如今郡国下令长於乡射饮酒”者,谓郡治之下,及王侯有国治之下,满万户以上之令,不满万户之长,於己县或射或饮酒,则从郡之大守及王国之相来自行礼,相监临之仪,不用令长礼也。令长射而饮酒,似州长、党正也。太守与相来监临,似乡大夫监临也,故引以相证也。

  孔子曰:“吾观於乡,而知王道之易易也。”乡,乡饮酒也。易易,谓教化之本,尊贤尚齿而巳。

  ○易易,皆以豉反,注及下“易易”同。

  [疏]“孔子”至“易也”。

  ○正义曰:谓孔子先观乡饮酒之礼,而称“知王道之易易”,故记者引之,结成乡饮酒之义。

  ○“吾观於乡”者,乡,谓乡饮酒。言我观看乡饮酒之礼,有尊贤尚齿之法,则知王者教化之道,其事甚易,以尊贤、尚齿为教化之本故也。不直云“易”,而云“易易”者,取其简易之义,故重言“易易”,犹若《尚书》“王道荡荡”、“王道平平”,皆重言,取其语顺故也。

  主人亲速宾及介,而众宾自从之,至于门外。主人拜宾及介,而众宾自入,贵贱之义别矣。速,谓即家召之。别,犹明也。

  ○别,彼列反,注及下注同。

  [疏]“主人”至“别矣”。

  ○正义曰:此一经明《乡饮酒》之礼主人待宾之异,明贵贱之别也。

  ○“众宾自从之”者,主人亲自速宾,并往速介,而众宾不须往速,自从宾、介而来也。

  ○“而众宾自入”者,谓宾、介至门,主人拜宾及介,而众宾不须拜,自入门,是宾、介贵於众宾,“贵贱之义别矣”。

  三揖至于阶,三让以宾升,拜至,献酬辞让之节繁;及介,省矣。至于众宾,升受、坐祭、立饮,不酢而降,隆杀之义别矣。繁,犹盛也。小减曰省。辨,犹别也。尊者礼隆,卑者礼杀,尊卑别也。

  ○省,所领反,徐疏辛反,注同。酢音胙。杀,色戒反,注及下同。

  [疏]“三揖”至“辨也”。

  ○正义曰:此明主人於宾、介礼隆杀分别也。

  ○“拜至,献酬辞让之节繁”者,主人於宾,三揖、三让,拜其来至,又酌酒献宾,宾酢主人,主人又酌而自饮,以酬宾是辞让之节,其数繁多也。

  ○“及介,省矣”者,案《乡饮酒》,介酢主人则止,主人不酢介也,是“及介,省矣”。

  ○“至于众宾,升受、坐祭、立饮,不酢而降”者,案《乡饮酒》之礼,主人献众宾于西阶上,受爵,坐祭,立饮,不酢主人,而降西阶东面也。

  ○“隆杀之义辨矣”宾,於昏礼隆,众宾礼杀,是隆杀之义别也。

  工入,升歌三终,主人献之。笙入三终,主人献之。间歌三终,合乐三终,工告乐备,遂出。一人扬觯,乃立司正焉。知其能和乐而不流也。工,谓乐正也。乐正既告备而降。言“遂出”者,自此至去不复升也。流,犹失礼也。立司正以正礼,则礼不失可知。一人,或为“二人”。

  ○笙音生。间,间厕之间。合如字,徐音閤。复,扶又反。

  [疏]“工入”至“流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乡饮酒》设乐乐宾,罢则以礼正之,不至流邪之事也。

  ○“工入,升歌三终”者,谓升堂歌《鹿鸣》、《四牡》、《皇皇者华》,每一篇而一终也。

  ○“主人献之,笙入三终”者,谓吹笙之人,入於堂下,奏《南陔》、《白华》、《华黍》,每一篇一终也。

  ○“主人献之”者,谓献笙入也。

  ○“间歌三终”者,间,代也。谓笙歌已竟,而堂上与堂下更代而作也。堂上人先歌《鱼丽》,则堂下笙《由庚》,此为一终。又堂上歌《南有嘉鱼》,则堂下笙《崇丘》,此为二终也。又堂上歌《南山有台》,则堂下笙《由仪》,此为三终也。此皆《乡饮酒》之文,故郑注《乡饮酒》云:“间,代也。谓一歌则一吹也。《鱼丽》言大平年丰物多也。此采其物多酒旨,所以优宾也。《南有嘉鱼》言大平君子有酒,乐与贤者共之也。此采其能以礼下贤者,贤者‘虆蔓’而归之,与之燕乐也。《南山有台》言大平之治,以贤者为本。此采其爱友贤者,为邦家之基,民之父母,既欲其身之寿考,又欲其名德之长也。《由庚》、《崇丘》、《由仪》今亡,其义未闻也。”

  ○“合乐三终”者,谓堂上下歌瑟及笙并作也。若工歌《关雎》,则笙吹《鹊巢》合之。若工歌《葛覃》,则笙吹《采蘩》合之。若工歌《卷耳》,则笙吹《采蘋》合之。所以知然者,则《乡饮酒》云:“乃合乐,《周南》:《关雎》、《葛覃》、《卷耳》:《鹊巢》、《采蘩》、《采蘋》。”郑云:“合乐谓歌与众声俱作。《周南》、《召南》,《国风》篇也,王后国君夫人房中之乐歌也。《关雎》言后妃之德,《葛覃》言后妃之职,《卷耳》言后妃之志,《鹊巢》言国君夫人之德,《采蘩》言国君夫人不失职,《采蘋》言卿大夫之妻能脩其法度也。”

  ○“工告乐备,遂出”者,工谓乐正,工先告乐正,乐正告宾以乐备,而遂下堂也。言“遂出”者,乐正自此至去不复升堂也。《乡饮酒》云:“工告于乐正,乐正告于宾,乃降。”注云:“乐正降者,以正歌备无事也。降立西阶东北面。”

  ○“一人扬觯,乃立司正焉”者,一人,谓主人之吏也。一人举觯之后,乃立司正。乐既备,将留宾旅酬,为有懈隋,故主人使相礼者一人为司正以监之也。举觯,示将行旅酬也。《乡饮酒》云:“作相为司正。”又云:“司正洗觯,升自西阶,阼阶上北面受命于主人。主人曰:‘请安于宾。’司正告于宾,宾礼辞许。”注云:“为宾欲去,留之,告宾於西阶。”又云:“司正既举觯而荐诸其位。”注云:“司正,主人之属也。无献,因其举觯而荐之。”

  ○“知其能和乐而不流也”者,结之也。流,失礼也。工升歌后,立司正以正之,故知乡饮酒能和乐不流邪失礼也。

  宾酬主人,主人酬介,介酬众宾,少长以齿,终於沃洗者焉。知其能弟长而无遗矣。遗,犹脱也,忘也。

  ○少,诗召反。沃,於木反。弟音悌,下“弟长”同。脱,徒活反,又音夺。

  [疏]“宾酬”至“遗矣”。

  ○正义曰:此经明旅酬之时,宾主少长皆得酬酒,长幼无被遗弃之事。

  ○“少长以齿,终於沃洗”者,言旅酬之时,宾、主人之党各以少长为齿,以次相旅,至於执掌罍洗之人,以水沃盥洗爵者,皆预酬酒之限。此经主人酬介,介酬众宾,虽据旅酬之时,其少长以齿,终於沃洗,是无筭爵之节也。但因其旅酬,遂连言无筭爵,欲见无不周遍,弟长而无遗,而知终沃洗是其无筭爵。案《乡饮酒记》“主人之赞者,西面北上,不与,无筭爵,然后与”是也。

  ○“知其能弟长而无遗矣”者,弟,少也。言少之与长皆被恩泽而无遗弃也,故云知其能弟长而无遗也。

  降,说屦升坐,脩爵无数。饮酒之节,朝不废朝,莫不废夕。宾出,主人拜送,节文终遂焉。知其能安燕而不乱也。朝、夕,朝、莫听事也。不废之者,既朝乃饮,先夕则罢,其正也。终遂,犹充备也。

  ○废朝,直遥反,注“朝夕”、“既朝”同。莫音暮,下同。先,悉荐反。

  [疏]“降说”至“乱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饮酒之礼,虽爵行无数,犹能节文,自终不至於乱也。

  ○“降,说屦升坐”者,此谓无筭爵之初也。以前皆立而行礼,未彻俎,故未说屦。至此彻俎之后,乃说屦升堂坐也。

  ○“脩爵无数”者,谓无筭爵也。熊氏云:“谓行爵无数矣。”

  ○“朝不废朝”者,朝后乃行饮酒之礼,是“朝不废朝”也。

  ○“莫不废夕”者,谓饮酒礼毕,乃治私家之事,是“莫不废夕”也。谓乡饮酒之礼,若党正饮酒,一国若狂无不醉也。

  ○“节文终遂焉也”者,终,谓终竟也;遂,谓申也。言虽至饮毕,主人备礼拜而送宾,节制文章,终竟申遂,不有阙少。故郑云:“终遂,犹充备也。”“知其能安燕而不乱也”,谓安在於燕乐而不至乱也。

  贵贱明,隆杀辨,和乐而不流,弟长而无遗,安燕而不乱,此五行者,足以正身安国矣。彼国安而天下安,故曰:“吾观於乡而知王道之易易也。”

  [疏]“贵贱”至“易也”。

  ○正义曰:此一节总结上经,明上五种之事,又覆说前文孔子所以“知王道之易易也”。“如此五行者,足以正身安国矣”者,五行,谓上第一云“贵贱之义别”,第二云“隆杀之义辨”,第三云“和乐而不流”,第四云“弟长而无遗”,第五云“安燕而不乱”,是五种之行也。

  ○“彼国安而天下安”者,以乡饮酒於此,将天下诸侯为彼国,故云“彼国安而天下安”也。

  乡饮酒之义,立宾以象天,立主以象地,设介僎以象日月,立三宾以象三光。古之制礼也,经之以天地,纪之以日月,参之以三光,政教之本也。日出於东,僎所在也。月生於西,介所在也。三光,三大辰也。天之政教,出於大辰焉。

  ○行,下孟反。

  [疏]“乡饮”至“本也”。

  ○正义曰:此记者更覆说《乡饮酒》之义有所法象之事。前文虽备,故此更详也。

  ○“立宾以象天,立主以象地”者,前文天、地共言,故云“宾、主象天、地”,此则析言之,“宾以象天”,“主以象地”。宾者,主之所尊敬,故以“宾象天”。主供物以养宾,故以“主象地”也。

  ○“设介僎以象日月”者,则前经“阴阳”也。但阴阳据其气,日月言其体。僎在东北,象日出也。介在西南,象月出也。

  ○注“三光,三大辰也”。

  ○正义曰:案昭十七年“有星孛于大辰”,《公羊》云:“大辰者何?大火也。火为大辰,北辰亦为大辰。”故《尔雅》云:“大辰,房、心、尾也。”大火谓之大辰,北极谓之北辰,是“三大辰也”。何休云:“大火与伐,天所以示民时早晚,天下取以为正,故谓之‘大辰’。辰,时也。”是“天之政教,出於大辰”。

  亨狗於东方,祖阳气之发於东方也。祖,犹法也。狗,所以养宾。阳气,主养万物。

  ○亨,普萌反。洗之在阼,其水在洗东。祖天地之左海也。海水之委也。

  ○阼,才路反。委,於伪反。尊有玄酒,教民不忘本也。大古无酒,用水而已。

  ○大音泰。

  [疏]“亨狗”至“本也”。

  ○正义曰:此一节覆明上“立主象地”以下诸文之意也。

  ○“亨狗於东方,祖阳气之发於东方也”者,此覆说前文“羞出自东房”也。

  ○“洗之在阼,其水在洗东,祖天地之左海也”者,此覆说前经“洗当东荣”,因说水在洗东,法天地左海也。

  ○“尊有玄酒,教民不忘本也”者,此覆说上文“尊有玄酒,贵其质也”。

  宾必南乡,东方者春,春之为言蠢也,产万物者圣也。南方者夏,夏之为言假也,养之、长之、假之,仁也。西方者秋,秋之为言愁也,愁之以时察,守义者也。北方者冬,冬之为言中也,中者藏也。是以天子之立也,左圣乡仁,右义偝藏也。春,犹蠢也。蠢,动生之貌也。圣之言生也。假,大也。愁,读为“揫”,揫,敛也。察犹察察严之貌也。南乡乡仁,贵长大万物也。察,或为“杀”。

  ○乡,许亮反,下及注“乡仁”、“南乡”、“东乡”皆同。蠢,尺允反,蠢,动生之貌。夏,户嫁反,下同。假,古雅反,下同。愁,依注读为“揫”,子留反,下同。《尔雅》云:揫,察也。藏如字,下同。徐才浪反。偝音佩。杀如字,又色戒反。介必东乡,介宾、主也。献酬之礼,主人将西,宾将南,介覸其间也。

  ○覸音间厕之间。主人必居东方。东方者春,春之为言蠢也,产万物者也。主人者造之,产万物者也。言礼之所共,由主人出也。

  ○共音恭。月者三日则成魄,三月则成时。是以礼有三让,建国必立三卿。三宾者,政教之本,礼之大参也。言礼者,阴也,大数取法於月也。

  ○成魄,普伯反。参,七南反。

  [疏]“宾必”至“参也”。

  ○正义曰:此一节更总明《乡饮酒礼》坐位所在,并明三揖三让,每事皆“三”之义。

  ○“产万物者,圣也”者,圣之言生也。东方产育万物,故为“圣”也。

  ○“养之、长之、假之,仁也”者,假,大也,谓养育万物,长之使大。仁,恩也。五行:春为仁,夏为礼。今春为圣,夏为仁者,春、夏皆生养万物,俱有仁恩之义,故此夏亦仁也。圣既生物,以生物言之,则谓之“圣”,故东方为圣也。各以义言之,理亦通也。

  ○“中者藏也”者,言北方主智,亦为信也。若以五行言之,则为信。若以万物归藏言之,则为藏也。

  ○“介必东乡,介宾、主也”者,主献宾,将西行就宾。宾又南行,将就主人。介在西阶之上,以介覸隔宾、主之间也。

  ○“主人者造之,产万物也”者,释所以主人居东方之意。东方产育万物,主人共客所须,故主人造,为产万物之象也。

  ○“月者三日则成魄”者,谓月尽之后三日乃成魄。魄,谓明生傍有微光也。此谓月明尽之后而生魄,非必月三日也。若以前月大,则月二日生魄,前月小,则三日乃生魄。

  ○“三宾者,政教之本”者,凡建国既立三卿,助君治国。今《乡饮酒》立三宾,象国之立三卿,故云“政教之本”也。

  ○注“言礼者,阴也,大数取法於月也”。

  ○正义曰:乐既为阳,故礼为阴。月是阴精,故礼之数取法於月也。

 

卷六十一 冠义第四十三

 卷六十一 冠义第四十三  

  陆曰:“冠音古乱反。郑云:‘名《冠义》者,以其记冠礼成人之义。’”

  [疏]冠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冠义》者,以其记冠礼成人之义。此於《别录》属《吉事》。”但冠义起早晚,书传既无正文。案《略说》称“周公对成王云‘古人冒而句领’”,注云:“古人,谓三皇时,以冒覆头,句领绕颈。”至黄帝时,则有冕也。故《世本》云“黄帝造火食旒冕”,是冕起於黄帝也。但黄帝以前,则以羽皮为之冠;黄帝以后,乃用布帛。其冠之年,即天子、诸侯十二而冠,故襄九年《左传》云:“国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礼也。”又云“一星终也”。是十二年岁星一终。案文王十五而生武王,尚有兄伯邑考。《金縢》云:“王与大夫尽弁。”时成王十五而著弁,则成王已冠矣。是天子十二而冠,与诸侯同。又《祭法》云:“王下祭殇五。”若不早冠,何因下祭五等之殇?大夫冠之年几无文。案《丧服》“大夫为昆弟之长殇”,大夫既为昆弟长殇,则不二十始冠也。其士则二十而冠也,《曲礼》云“二十曰弱冠”是也。其天子之子亦早冠,所以祭殇有五。其诸侯之子皆二十冠也,故下《檀弓》云“君之適长殇,及大夫之適长殇”是也。

  凡人之所以为人者,礼义也。礼义之始,在於正容体,齐颜色,顺辞令。言人为礼,以此三者为始。容体正,颜色齐,辞令顺,而后礼义备。以正君臣,亲父子,和长幼。言三始既备乃,可求以三行也。

  ○长,丁丈反,下同。行,下孟反。君臣正,父子亲,长幼和,而后礼义立。立,犹成也。故冠而后服备,服备而后容体正,颜色齐,辞令顺。言服未备者,未可求以三始也。童子之服,采衣紒。

  ○冠,古乱反,除下文“玄冠”及注“缁布冠”、“玄冠”以外并同。紒音计。故曰“冠者,礼之始也”。是故古者圣王重冠。古者冠礼,筮日、筮宾,所以敬冠事。敬冠事所以重礼,重礼所以为国本也。国以礼为本。

  ○筮,布至反,蓍曰筮。重,直用反,后同。故冠於阼,以著代也。醮於客位,三加弥尊,加有成也。阼,谓主人之北也。適子冠於阼。若不醴,则醮用酒於客位,敬而成之也。户西为客位。庶子冠於房户外,又因醮焉,不代父也。冠者,初加缁布冠,次加皮弁,次加爵弁。每加益尊,所以益成也。

  ○阼,才故反。著,张虑反。醮,子笑反。弥音迷。適音嫡。醴音礼。已冠而字之,成人之道也。字,所以相尊也。见於母,母拜之,见於兄弟,兄弟拜之,成人而与为礼也。玄冠、玄端,奠挚於君,遂以挚见於乡大夫、乡先生,以成人见也。乡先生,同乡老而致仕者。服玄冠、玄端,异於朝也。

  ○见,贤遍反,下皆同。挚,本亦作贽,同音至。“乡大夫乡先生”,并音香,注同。朝,直遥反。成人之者,将责成人礼焉也。责成人礼焉者,将责为人子、为人弟、为人臣、为人少者之礼行焉。将责四者之行於人,其礼可不重与?言责人以大礼者,己接之不可以苟。

  ○少,诗照反。之行,下孟反,下同。与音馀。故孝弟忠顺之行立,而后可以为人,可以为人,而后可以治人也。故圣王重礼。故曰“冠者,礼之始也,嘉事之重者也”。是故古者重冠。重冠,故行之於庙。行之於庙者,所以尊重事。尊重事而不敢擅重事,不敢擅重事,所以自卑而尊先祖也。嘉事,嘉礼也。宗伯掌五礼:有吉礼,有凶礼,有宾礼,有军礼,有嘉礼。而冠属嘉礼,《周礼》曰“以玄冠之礼,亲成男女也”。

  ○弟音悌。治,直吏反。擅,市战反。

  [疏]“凡人”至“祖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人之所以相叙加冠之事,从始至终,各随文解之。

  ○“凡人之所以为人者,礼义也”者,言人之所以得异於禽兽者,以其行礼义也。礼义之事,终身行之。

  ○“礼义之始,在於正容体,齐颜色,顺辞令”者,言欲一世行礼之始,先须正容体,齐颜色,顺辞令为先也。然后可以正君臣,亲父子,和长幼。

  ○“古者冠礼”者,此明将冠之时。“筮日、筮宾”,重冠礼之事,又明冠礼三加其冠,以渐成人之礼。

  ○“故冠於阼,以著代也”者,言適子必加冠於阼。阼是主人接宾之处。今適子冠於阼阶,所以著明代父之义也。

  ○“醮於客位,三加弥尊,加有成也”者,若依《周礼》適子“醴於客位”,今云“醮”者,或因先代夏、殷之礼,醮之用酒於客位,室户外之西。必在宾客位者,尊以成人,若宾客待之。三加,初加缁布冠,次加皮弁冠,三加爵弁冠,弥渐而尊。故云“三加弥尊,加有成也”,谓加益有成人之事矣。

  ○注“阼位”至“成也”。

  ○正义曰:“阼,谓主人之北也”,知者,案《士冠礼》文也。云“若不醴,则醮用酒”者,亦《士冠礼》文。以《周礼》之法,適子则以醴礼之,庶子则以酒醮之。若先代之礼,虽適子皆以酒醮之。其於周时,或有旧俗行先代之礼,虽適子亦用酒醮,则因而行,不必改也。故郑注《士冠礼》云“若不醴,谓国有旧俗可行,圣人用焉不改”是也。醮者,醮尽之义,故郑注《士冠礼》云“酌而无酬酢曰醮”是也。云“庶子冠於房户外,又因醮焉”者,皆《士冠礼》文也。但此《记》之作,是记《仪礼 士冠礼》之事,士礼,故三加也。若大夫亦同。《士冠礼》云:“无大夫冠礼。”古者五十而后爵,何大夫冠礼之有?是大夫虽冠,用士礼。若诸侯则有冠礼,故《左传》云:“公冠,用祼享之礼行之,金石之乐节之。”其加则四加,而有玄冕也,故《大戴礼》公冠四加也。诸侯尚四加,则天子亦当五加衮冕也。

  ○“已冠而字之”者,此明冠毕加字、见母父兄弟,及见君之节,以其成人而见人也。未冠之前,以其名别之。既冠之后,又改以字。且人二十有为父之道,不可复言其名,故冠而加字之,成人之道也。

  ○“见於母,母拜之”,故不拜也。今唐礼,母见子,但起立不拜也。案《仪礼》,庙中冠子,以酒脯奠庙讫,子持所奠酒脯以见於母,母拜其酒脯,重从尊者处来,故拜之,非拜子也。

  ○“玄冠玄端,奠挚於君”者,此“玄冠玄端”,则异於朝服之衣。但玄端,上士则玄裳,中士则黄裳,下士则杂裳。以其初成人,故著玄端,异於朝服也。若朝服则素裳奠挚,奠之於君也。

  ○“遂以挚见於乡大夫、乡先生”者,以挚,谓以雉也。故《士相见礼》冬用雉,夏用腒。“见於乡大夫”,谓在朝之乡大夫也。“乡先生”,谓乡老而致仕也。

  ○“成人之者”,此明加冠成人之义。必“成人”者,“将责成人礼焉”。冠责以成人之事,若成人事立,可以治人也。是冠者为治之本,故先王重之,行之於庙,士行之於祢庙,故《士冠礼》注“庙谓祢庙”。既在“祢庙”,此云“尊先祖”者,尊祢即尊先祖之义。且下士祖祢共庙,其诸侯则冠於太祖之庙,故《左传》云“先君之祧以处之”,《聘礼》“不腆先君之祧”,郑注以为始祖之庙,则天子当冠於始祖庙也。服虔注《左传》“先君之祧处之”,以为曾祖庙者,以《左传》鲁襄公冠於卫成公之庙。卫成公则当今卫君献公曾祖,服虔望时解之,故以“祧”为“曾祖”,非郑义也。

 

卷六十二 射义第四十六

 卷六十二 射义第四十六  

  陆曰:“郑云:‘《射义》者,以其记燕射、大射之礼,观德行取其士之义也。《别录》属《吉礼》。’”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射义》者,以其记燕射、大射之礼,观德行取於士之义。此於《别录》属《吉事》。”案此篇中有《乡射》,又云“不失正鹄,正则宾射。”然则乡射、宾射俱有之矣。今《目录》唯云“燕射、大射”者,但此篇广说天子、诸侯大射、燕射之义,不专於乡射、宾射,故郑《目录》特举“大射、燕射”。其射之所起,起自黄帝,故《易 系辞》黄帝以下九事章云:“古者弦木为弧,剡木为矢。弧、矢之利,以威天下。”又《世本》云:“挥作弓,夷牟作矢。”注云:“挥、夷牟,黄帝臣。”是弓矢起於黄帝矣。《虞书》云“侯以明之”是射侯见於尧、舜,夏、殷无文,周则具矣。

  古者诸侯之射也,必先行燕礼。卿、大夫、士之射也,必先行乡饮酒之礼。故燕礼者,所以明君臣之义也。乡饮酒之礼者,所以明长幼之序也。言别尊卑老稚,然后射,以观德行也。

  ○长,丁丈反。别,彼列反。稚音值。行,下孟反,下文注“德行”皆同。

  [疏]“古者”至“序也”。

  ○正义曰:此一篇之义广说射礼,明天子以下射之乐章,上下之差;又明天子、诸侯选士与祭之法,因明孔子瞿相之圃,简贤选士誓众之事;又明君臣、父子“正鹄”之义,是男子有事於射,故男子初生,设桑弧蓬矢之义;又明志正射中之义,饮酒养老之事。今各随文解之。此经明将射之时,天子、诸侯先行燕礼,所以明君臣之义;卿、大夫将射,先行乡饮酒之礼,所以明长幼之序也。

  ○“古者诸侯之射也,必先行燕礼”者,案《仪礼 大射》在未旅之前,燕初似飨,即是先行飨礼。而云“先行燕礼”者,燕初似飨,正谓其行礼似飨,其馀则燕,故礼其牲狗,及设折俎,行一献,此等皆燕之法也,故云“先行燕礼”也。

  ○“燕礼者,所以明君臣之义也”者,谓臣於堂下再拜稽首,升成拜,君答拜,似若臣尽竭其力致敬於君,君施惠以报之也。

  ○“乡饮酒之礼者,所以明长幼之序”者,此“乡饮酒”谓党正饮酒,以乡统名,则前篇云“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是也。

  故射者,进退周还必中礼。内志正,外体直,然后持弓矢审固。持弓矢审固,然后可以言“中”。此可以观德行矣。内正外,直习於礼乐有德行者也。正鹄之名,出自此也。

  ○中,丁仲反,下同。正音征。鹄,古毒反,徐又如字。

  [疏]“故射”至“行矣”。

  ○正义曰:此一经明射者之礼,言内志审正,则射能中。故见其外射,则可以观其内德,故云“可以观德行矣”。

  ○注“正鹄之名,出自此也”。

  ○正义曰:以宾射之的,谓之正。正者,正也,欲明射者内志须正也。郑注《大射》云“正者,正也,亦鸟名。齐鲁之间,名题肩为正”是也。以大射之质,谓之鹄,鹄者,直也,欲使射者外体之直。是正鹄之名出自射者而来,故云“正鹄之名,出自此也”。

  其节,天子以《驺虞》为节,诸侯以《貍首》为节,卿大夫以《采蘋》为节,士以《采繁》为节。《驺虞》者,乐官备也。《貍首》者,乐会时也。《采蘋》者,乐循法也。《采繁》者,乐不失职也。是故天子以备官为节,诸侯以时会天子为节,卿大夫以循法为节,士以不失职为节。故明乎其节之志,以不失其事,则功成而德行立。德行立,则无暴乱之祸矣,功成则国安。故曰:“射者,所以观盛德也。”《驺虞》、《采蘋》、《采繁》,《毛诗》篇名。《貍首》逸,下云“曾孙侯氏”是也。“乐官备”者,谓《驺虞》曰“壹发五豝”,喻得贤者多也。“于嗟乎驺虞”,叹仁人也。“乐会时”者,谓《貍首》曰“小大莫处,御于君所”。“乐循法”者,谓《采蘋》曰“于以采蘋,南涧之滨”。循涧以采蘋,喻循法度以成君事也。乐不失职者,谓《采繁》曰“被之僮僮,夙夜在公。”

  ○驺,侧尤反,徐侧侯反。貍,力之反,貍之言不来也。首,先也。此逸《诗》也,郑以下所引“曾孙侯氏”为《貍首》之诗也。蘋音频。繁音烦。循,徐辞均反。豝,百麻反,兽一岁曰豝,《诗传》云:“豕牝曰豝。”涧音谏,山夹水曰涧。滨音宾,涯也。被,扶义反,徐皮义反。僮音童,本亦作“童”,《毛诗传》云:“竦敬也。曰:“

  [疏]“其节”至“德也”。

  ○正义曰此节明天子以下射礼乐章之异。

  ○“天子以《驺虞》为节”者,歌《驺虞》之诗,《射人》云“《驺虞》九节”。

  ○“诸侯以《貍首》为节”者,谓歌《貍首》也。《射人》云:“《貍首》七节”。

  ○“卿大夫以《采蘋》为节,士以《采蘩》为节”者,《射人》云:“皆五节。”案《乡射》注云:“五节,歌五终。四节四拾。其一节先以听也。”若然,则九节者,五节先以听,七节者,三节先以听,皆以四节应乘矢拾发也。

  ○“《驺虞》者,乐官备也”者,谓射一发而得五豝,喻得贤人多,贤人多,则“官备也”。

  ○“《貍首》者,乐会时也”者,诸侯不来朝,射其首,是乐会及盟也。

  ○“《采蘋》者,乐循法也”,“于以采蘋?南涧之滨”,循涧以采蘋,喻循法度以成君事。

  ○“《采蘩》者,乐不失职也”,谓《采蘩》曰“被之僮僮,夙夜在公”,是其不失职也。

  ○“是故天子以备官为节”,谓《驺虞》也。

  ○“诸侯以时会天子为节”,谓歌《貍首》也。

  ○“卿大夫以循法为节”,谓歌《采蘋》也。

  ○“士以不失职为节”,谓歌《采蘩》也。

  ○“明乎其节之志,以不失其事”者,“其节之志”,谓天子以备官为志,诸侯以时会为志,卿大夫以循法度为志,士以不失职为志。是各明达其乐节之志,故能不失其所为之事也。

  ○“德行立,则无暴乱之祸矣,功成则国安”者,是覆说上文“功成德行立”。先覆说“德行”,然后却覆说“功成”也。以先由德行,乃功成也。

  ○“故曰:射者,可以观盛德也”,盛德,无暴乱之祸,国安。射者各明其志,能致盛德,故云“所以观盛德也”。

  ○注“驺虞”至“仁人”。

  ○正义曰:案《诗》义云君射一发则驱五豝兽。以军战之礼,待禽兽之命,不忍特驱其一。此云“喻得贤者多”,则以“豝”喻贤也。谓一发而得五豝,犹若君一求而得五贤。与《诗》文异者,断章为义。云“于嗟乎驺虞,叹仁人也”,与《诗》义同也。以驺虞不食生物,故云于嗟乎其仁人。《驺虞》既为天子乐章,而《仪礼 乡射》用之者,郑注《乡射》云“此天子之射节也”。而用之者,方有乐贤之志,取其宜也。“曾孙”之诗,谓之“貍首”者,《貍首》,篇名;曾孙者,其章头也。《仪礼 大射》“奏《貍首》,间若一”,郑注云“貍之言不来也。其诗有‘射诸侯首不朝者’之言,因以名篇。”故谓之“貍首”也。

  是故古者天子以射选诸侯、卿、大夫、士。射者,男子之事也,因而饰之以礼乐也。故事之尽礼乐,而可数为以立德行者,莫若射。故圣王务焉。选士者,先考德行,乃后决之於射。男子生而有射事,长学礼乐以饰之。

  ○数,色角反,下同。长,丁丈反。

  [疏]“是故”至“务焉”。

  ○正义曰:此一节明天子以射礼简选诸侯以下德行能否。故圣王所以务以射选诸侯、卿、大夫者,诸侯虽继世而立,卿、大夫有功乃升,非专以射而选。但既为诸侯、卿、大夫,又考其德行,更以射辨其才艺高下,非谓直以射选补始用之也。

  ○“射者,男子之事也,因而饰之以礼乐也”者,男子生有县弧之义,故云“射者,男子之事”。因此射事,更华饰以礼乐,则容体比於礼,其节比於乐是也。

  ○“故事之尽礼乐,而可数为以立德行者,莫若射”者,谓诸事之中,能穷尽礼而可数数为之以兴立人之德行,诸事之中无如於射。唯射能如此,故圣王务重焉也。

  ○注“男子”至“饰之”。

  ○正义曰:“男子生而有射事”者,案《内则》篇云“男子生,设弧於门左”是也。云“长学礼乐以饰之”者,案《内则》篇云“十有三年,学乐诵《诗》,舞《勺》”;“成童,舞《象》”;“二十,舞《大夏》”。是长学礼乐以华饰射事也。

  是故古者天子之制,诸侯岁献,贡士於天子,天子试之於射宫。其容体比於礼,其节比於乐,而中多者,得与於祭。其容体不比於礼,其节不比於乐,而中少者,不得与於祭。数与於祭而君有庆,数不与於祭而君有让。数有庆而益地,数有让而削地。故曰:“射者,射为诸侯也。”岁献,献国事之书,及计偕物也。三岁而贡士,旧说云:“大国三人,次国二人,小国一人。”

  ○比,毗志反,下同,亲合也。中,丁仲反,下同。得与音预,下皆同。削,胥略反。偕音皆,俱也。是以诸侯君臣尽志於射以习礼乐。夫君臣习礼乐而以流亡者,未之有也。流,犹放也。《书》曰:“流共工于幽州。”

  ○共音恭。

  [疏]“是故”至“有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射为诸侯之事,又明诸侯君臣尽志於射,以习礼乐,无流亡之患。

  ○“诸侯岁献”者,谓诸侯每岁献国事之书,及献计偕之物於天子也。

  ○“贡士於天子”者,诸侯三年一贡士於天子也。

  ○“天子试之於射宫”者,言天子试此所贡之士於射宫之中。

  ○“而中多者,得与於祭”者,此谓“大射”也。

  ○注“岁献”至“一人”。

  ○正义曰:以经云“岁献,贡士於天子”,恐“岁献”之文只是贡献於士,故云“岁献,献国事之书”。云“及计偕物也”者,汉时谓郡国送文书之使谓之为“计吏”,其贡献之功与计吏俱来,故谓之“计偕物也”。偕,俱也。非但献国事之书,又俱献贡物,故云“及计偕物”。知“岁献国事之书”者,《小行人》云:“令诸侯春入贡,秋献功。”注云:“贡,六服所贡也。功,考绩之功也,秋献之。若今计文书断於九月,其旧法也。”云“三岁而贡士”者,以经“贡士”之文系“岁献”之下,恐每岁贡士,故云“三岁而贡士”也。又知三岁者,案《书传》云“古者诸侯之於天子也,三年一贡士,一適谓之好德,再適谓之贤,贤三適谓之有功”。有功者,天子赐以衣服弓矢,再赐以秬鬯,三赐以虎贲百人,号曰“命诸侯”。不云“益地”者,文不具矣。《书传》又云“贡士一不適谓之过”,注云“谓三年时也”。“再不適谓之敖”,注云“谓六年时也”。“三不適谓之诬”,注云“谓九年时也”。一绌以爵,再绌以地,三绌而地。毕注云:“凡十五年。”郑以此故知三岁而贡士也。

  故《诗》曰:“曾孙侯氏,四正具举。大夫君子,凡以庶士,小大莫处,御于君所。以燕以射,则燕则誉。”言君臣相与尽志於射,以习礼乐,则安则誉也。是以天子制之,而诸侯务焉。此天子之所以养诸侯而兵不用,诸侯自为正之具也。此“曾孙”之诗,诸侯之射节也。四正,正爵四行也。四行者,献宾、献公、献卿、献大夫,乃后乐作而射也。莫处,无安居其官次者也。御,犹侍也。“以燕以射”,先行燕礼乃射也。“则燕则誉”,言国安则有名誉。誉或为“与”。

  [疏]“故《诗》曰:曾孙侯氏,四正具举。大夫君子,凡以庶士,小大莫处,御于君所”至“具也”。

  ○正义曰:上经说诸侯君臣之射,此明诸侯之射所歌乐章节者,此《貍首》之诗也,所以论燕射,“则燕则誉”,故君臣相与尽志於射也。此诗名《貍首》,而发首云“曾孙侯氏”者,但此篇之中有“貍首”之字,在於篇中撮取“貍首”之字以为篇首之目。谓若《驺虞》之诗,其字虽在篇内,而名“驺虞”矣。“曾孙侯氏”者,谓诸侯也。此诸侯出於王,是王之曾孙也,故云“曾孙侯氏”矣,若《左传》云“曾孙蒯聩”之类是也。

  ○“四正具举”者,将射之时,先行燕礼。其燕之时,四度正爵,悉皆举遍,谓献宾、献君、献卿、献大夫,四献既毕乃后射,故云“具举”。

  ○“大夫君子,凡以庶士”者,言为燕之时,大夫君子及庶众士等。

  ○“小大莫处,御于君所”者,言大夫士等小之与大,无有处於职司而不来者,皆御侍于君之处所也。

  ○“以燕以射”者,谓先行燕礼,而后射也。

  ○“则燕则誉”者,燕,安也。既君臣欢乐,用是燕安而有声誉也。

  ○“诸侯自为正之具也”,正,谓脩正。言射者是诸侯自为脩正之具,言脩正得安,由於射也。故前文云“内志”,正谓此也。

  ○注“此曾”至“名誉”。

  ○正义曰:以诸侯射以《貍首》之篇,谓今《诗》文无《貍首》之篇。今《射义》有载“曾孙”之诗,故知是《貍首》也。云“正爵四行,献宾、献公、献卿、献大夫”者,《大射礼》文。云“乃后乐作而射也”者,案《大射礼》,献大夫之后,乃后工入,乐作而后射,此谓大射也。若燕射则说屦升堂,坐之后乃射矣,故《燕礼》说屦升堂,献士毕,“若射,则大射正为司射,如乡射之礼”是也。

  孔子射於矍相之圃,盖观者如堵墙。矍相,地名也。树菜蔬曰“圃”。

  ○矍,俱缚反,注同。相,息亮反。矍相,地名。圃音补,徐音布。观如字,又古乱反。堵,丁古反。蔬,一本作疏,所鱼反。射至於司马,使子路执弓矢出延射,曰:“贲军之将,亡国之大夫,与为人后者,不入,其馀皆入。”盖去者半,入者半。先行饮酒礼,将射,乃以司正为司马。“子路执弓矢出延射”,则为司射也。延,进也。出进观者欲射者也。贲,读为“偾”,偾,犹覆败也。亡国,亡君之国者也。与,犹奇也。后人者,一人而已。既有为者,而往奇之,是贪财也。子路陈此三者,而观者畏其义,则或去也。延,或为誓。

  ○贲,依注读为偾,音奋,覆败也。将,子匠反。与音预,注同。不入,一本作“不得入”者,非也。贲读音奔。覆,方卜反。奇,居宜反,下同。后如字,又音候。又使公罔之裘、序点扬觯而语。公罔之裘扬觯而语曰:“幼壮孝弟,耆耋好礼,不从流俗,脩身以俟死,者不?在此位也。”盖去者半,处者半。序点又扬觯而语曰:“好学不倦,好礼不变,旄期称道不乱,者不?在此位也。”盖<广勤>有存者。之,发声也。射毕,又使此二人举觯者,古者於旅也语,语,谓说义理也。三十曰壮。耆、耋,皆老也。流俗,失俗也。处,犹留也。八十、九十曰旄,百年曰期颐。称,犹言也。道,犹行也。者不,言有此行不,可在此宾位也。序点,或为“徐点”。壮,或为“将”。旄期,或为“旄勤”。今《礼》扬皆作“腾”。

  ○公罔,人姓也,又作罔。之裘,裘,名也;之,语助。序点,多簟反。序,姓;点,名也。觯,之豉反。弟音悌。耆音祁,巨支反,六十曰耆。耋,大结反,七十曰耋,一云八十曰耋。好,呼报反,下同。“脩身以俟死”,绝句。“者不”,此二字一句,下及注皆同。旄,本又作“耄”,莫报反,八十、九十曰耄。期,本又作“旗”,音其,如字。百年曰“期颐”,颐,养也。称如字。“不乱”,绝句,本或作“而不乱”。<广勤>音勤,又音仅,少也。期颐,以支反,郑注《曲礼》云:“期,要也。颐,养也。”“言有此行不”,绝句。行,音下孟反。

  [疏]“孔子”至“存者”。

  ○正义曰:从篇首以来,释天子以下射乐之节,又说《大射》之礼,并显诸侯《狸首》之义。故此一节载“孔子射於矍相之圃”,选贤誓众之礼也。

  ○“射至於司马”者,欲射之前,先行乡饮酒之礼,献宾及介。献众宾之后,未旅之前,作相为司正。至於将射,转司正为司马,故云“射至於司马”也。

  ○“使子路执弓矢出延射”者,谓立司马之时,孔子使子路为司射之官,出门而延进观者及欲射之人。“曰贲军之将”者,贲,谓覆败也。败军之将,言无勇也。

  ○“亡国之大夫”者,谓亡君之国,言不忠且无智也。

  ○“与为人后”者,与,犹奇也。谓有人无后,既立后讫,此人复往奇之,是其贪财也。

  ○“不入,其馀皆入”者,言有此以前三恶,则不得入,若其馀无此三恶者,皆得入也。

  ○“又使公罔之裘、序点扬觯而语”者,公罔为氏也,裘,名也。序,氏也;点,名也。扬,举也。至将旅之时,使一人俱举觯誓众,而说所誓之事。此举其目,故总举二人,於是公罔之裘先言,序点后言矣。

  ○“幼壮孝弟”者,谓二十之幼,三十之壮,能於幼、壮以来能行孝弟也。

  ○“耆耋好礼”者,谓六十之耆,七十之耋,老而不倦,爱好於礼。

  ○“不从流俗”者,身行独行,不从流移之俗也。

  ○“修身以俟死”者,谓脩洁其身,以俟於死。“者不,在此位也”者,“者不”,问此众人之中有此上诸行不?若有,则可在此宾位矣。

  ○“好学不倦,好礼不变”者,此之所誓弥精於前,前则虽云孝弟、好礼,未能不倦、不变。

  ○“旄期称道不乱”者,旄,谓八十、九十曰旄;期,谓百年曰期颐。年虽甚老,行道不乱,亦喻前文“耆耋好礼”,是后者弥精也。但此《记》所陈,唯约《乡射礼》也。

  ○“子路出延射”者,是将射之前。按《乡射》,司射比众耦於堂西。此“出延”者,但观者既多,庭中不容,故出延之入,乃比耦。以初门外未入,观者既多,未有宾主之礼,故誓,恶者令其不入。以《乡饮酒礼》差之,射礼毕旅酬之时,乃使二人举觯,故乡射礼毕,司马反为司正,乐正升堂复位,宾取俎西之觯酬主人,主人酬大夫。自相旅毕,君使二人举觯於宾与大夫,则当此公罔之裘、序点二人举觯之节也。但众宾射事既了,众宾皆在宾位,主人以礼接之,不复斥言其恶,於此但简其善。公罔简而尚疏,序点简而转详。旄、期之老不复能射,得云“在位”者,此极老之人本来观礼,虽不能射,与在宾中,故知旅酬之时其人尤在也。

  ○注“先行”至“去也”。

  ○正义曰:知“先行饮酒礼”者,按《仪礼 乡射》先行饮酒之礼,此射矍相之圃谓宾射,故郑注“乡侯二正”,是用宾射之正。又《乡大夫职》云:“以乡射之礼五物询众庶。”郑引此“孔子射於矍相”之事,故知与此《乡射》同也。云“贲读为偾”者,若《春秋》“郑伯之车偾於济”,《说文》云“偾,僵也”,是偾为覆败也。云“与,犹奇也”者,谓他人无后,既有人后之,相为合配。今已更往后之,是配合之外,更有奇只,故云“后人者,一人而已。既有为者,而往奇之”。

  ○注“之发”至“位也”。

  ○正义曰:按经下云“公罔裘”,上云“之裘”,故知“之”是发声也,即“裘”为名矣。云“射毕又使此二人举觯者,古者於旅也语”者,郑释其“公罔之裘、序点扬觯而语”之事。“古者於旅也语”者,《乡射记》文。郑注云:“礼成乐备,乃可以言语先王礼乐之道也。”云“耆、耋,皆老也”者,按《曲礼》云:“六十曰耆。”服虔注僖九年传云:“七十曰耋。”大略言之,七十、八十,谓年馀七十也。又《毛诗传》云:“八十曰耋。”大略言之,七十、八十皆谓之“耋”也。云“者不,言有行不,可以在此宾位”者,谓射毕旅酬之时,众宾之位矣。

  射之为言者绎也,或曰舍也。绎者,各绎己之志也。故心平体正,持弓矢审固,持弓矢审固则射中矣。故曰:“为人父者以为父鹄,为人子者以为子鹄,为人君者以为君鹄,为人臣者以为臣鹄。”故射者,各射己之鹄。故天子之大射,谓之射侯。射侯者,射为诸侯也。射中则得为诸侯,射不中则不得为诸侯。大射,将祭,择士之射也。以为某鹄者,将射,还视侯中之时,意曰此鹄乃为某之鹄,吾中之则成人,不中之则不成人也。得为诸侯,谓有庆也。不得为诸侯,谓有让也。

  ○绎音亦,徐音释。舍如字,旧音舍。中,丁仲反,下及注皆同。鹄,古毒反,徐如字,注同。射,食亦反,下“射天地四方”同。

  [疏]“射之”至“诸侯”。

  ○正义曰:此一经释称射之名及鹄之与侯之文。

  ○“射之为言绎也”者,此记者训释射之名,射者,是绎也。绎,陈也。言陈己之志。

  ○“或曰舍也”者,是记者又解射名,故云“射者舍也。舍,中也。谓心平体正,“持弓矢审固”,则能中也。“绎者,各绎己之志也”者,言君臣、父子,各舒陈己之志意,则下云“为人父者以为父鹄”是也。

  ○“持弓矢审固,则射中矣”者,此覆说释上“或曰舍也”。舍,中也。

  ○“为人父者以为父鹄”者,凡射者大射则皮侯,宾射则正侯,燕射则兽侯。唯大射有鹄,此据《大射》而知。然鹄则上下俱同,无复君臣、父子之别。而言“以为父鹄”者,谓升射之时,既身为人父,则念之云,所射之鹄,是为人父之鹄,中则任为人父,不中则不任为人父,故“为人之父者以为父鹄”。以下放此。

  ○“故射者各射己之鹄”者,谓众射之人,虽共射一鹄,各射己之所主之鹄也。

  ○“故天子之大射,谓之射侯”者,言天子所射之物,“谓之射侯”。言射之中,能服诸侯也。举大射言之,其实宾射、燕射皆谓之“射侯”也。

  ○“射中则得为诸侯”者,谓数有庆赐,堪得久为诸侯也。

  ○“射不中,则不得为诸侯”者,数被责让,不堪久为诸侯也。非为射中封为诸侯,不中不得为诸侯也。

  ○注“大射”至“让也”。

  ○正义曰:“大射,将祭,择士之射”者,即下文云“天子将祭,必先习射於泽”、“所以择士”是也。云“将射,还视侯中之时,意曰此鹄乃为某之鹄”者,案《乡射礼》云,耦升自西阶,并而东,皆当其物。北面揖,及物揖,皆左足履物,还视侯中。谓於此之时,南面回还,视侯中也。中谓身,谓视侯中身也。射者意云此鹄乃为某之鹄,谓父之鹄、子之鹄不定一,故称“某”也。云“吾中之则成人,不中之则不成人也”者,中之则能成其父子、君臣,若不中则不能成其父子、君臣,故知父鹄、子鹄也。云“得为诸侯,谓有庆也。不得为诸侯,谓有让也”者,郑恐“得为诸侯”,始封以土,“不得为诸侯”,则夺其国,故明之也。凡天子、诸侯及卿、大夫礼射有三,一为大射,是将祭择士之射;二为宾射,诸侯来朝,天子入而与之射也,或诸侯相朝而与之射也,三为燕射,谓息燕而与之射。其天子、诸侯、大夫三射皆具,其士无大射。故《司裘职》云:大射,唯明王及诸侯、卿、大夫,不及於士。故郑注云:“士不大射,士无臣,祭无所择”是也。其宾射、燕射,士皆有之,故《射人》云“士射犴侯二正”,是士有宾射也。又《乡射记》云:“士布侯,画以鹿豕。”是士有燕射矣。其侯,天子大射则射皮侯,故《考工记》云:“张皮侯而栖鹄,则春以功。”又《司裘职》云:“王大射,则共虎侯、熊侯、豹侯,设其鹄。”郑注《考工记》皮侯,谓此侯也。畿内诸侯大射,则张熊侯、豹侯,故《司裘职》云“诸侯则共熊侯、豹侯”、“设其鹄”是也。唯畿外诸侯大射亦张三侯,郑注云“远尊得伸”,故亦张三侯。一曰大侯,郑注云“则天子熊侯”,谓以熊皮饰之。二曰糁侯,郑注云“糁,杂也”,“豹鹄而麋饰”。三曰犴侯,郑注云“犴,胡犬皮饰侯”。若畿内卿、大夫射麋侯,故《司裘》云“卿、大夫则共麋侯”是也。其畿内卿、大夫射侯无文,於诸侯既得三侯,其卿、大夫盖降君一等,则糁侯、犴侯,其大射之侯皆有鹄也。其鹄,则三分侯中而居其一,故《考工记》云:“梓人为侯,广与崇方,参分其广,而鹄居一焉。”凡皮侯者,各以其饰侯之侧,又方制其皮以为鹄。故郑注《司裘》云:“以虎、熊、豹、麋之皮饰其侧,又方制之以为{高子},谓之鹄。”“谓之鹄”者,取名於“鳱鹄”。鸿鹄小鸟而难中,是以中之为隽;亦取鹄之言“较”,较者,直也,射所以直己志。则是但取其名,非是实鸟也。此侯道,郑注《司裘》云:“虎九十弓,熊七十弓,豹、麋五十弓。列国之诸侯大射,大侯亦九十,参七十,干五十。远尊得伸,可同耳。”其天子以下宾射,则《射人》云:王射三侯、五正,诸侯射二侯、三正,卿、大夫射一侯、三正,士射犴侯,二正。郑云:“谓五正,三正,二正之侯。”五正者,中朱、次白、次苍、次黄,玄居外。三正损玄、黄,二正画以朱绿。”郑又云:“二侯者,三正、二正之侯也。一侯者,一正而已。此皆与宾射於朝之礼也。《考工记 梓人职》云:‘张五采之侯,则远国属。’”凡宾射之侯谓之正。郑注《大射》云:“正者,正也,亦鸟名。齐鲁之间,名题肩为正。”然则天子宾射,用五正、三正、二正之侯,畿内诸侯宾射,用三正之侯,卿、大夫用二正之侯,士亦用二正之侯,又饰以犴。畿外诸侯以下宾射,其侯无文,约《大射》,诸侯既同天子张三侯,则宾射亦同。天子用五正、三正、二正之侯,其卿、大夫射亦三正、二正之侯,士射二正之侯。若五正者同虎侯九十弓,三正者同熊侯七十弓,二正者同豹侯五十弓。凡中央之赤,皆方二尺,以外之色皆分布之,其外又画以云气。天子以下燕射,则尊卑皆用一侯,故《乡射记》云:“天子熊侯,白质;诸侯麋侯,赤质;大夫布侯,画以虎豹;士布侯,画以鹿豕。”郑注云:“白质、赤质,皆谓采其地。其地不采者,白布也。熊、麋、虎、豹、鹿、豕,皆正而画其头,象於正鹄之处耳。君画一,臣画二,阳奇阴偶之数也。《燕射》射熊、虎、豹,不忘上下相犯。射麋、鹿、豕,志在君臣相养也。”《梓人》云“张兽侯则王以息燕”,谓此也。《乡射记》既不列畿内、畿外之异,则诸侯以下外、内同也。《乡射记》列天子以下各一侯,下文云“侯道五十弓,弓二寸,以为侯中”。则天子以下皆五十弓,侯中同方一丈也。降尊以就卑,言燕主欢心故也。而皇氏、沈氏乃云:“天子熊侯,或云九十弓,或云七十弓。乃同三侯。”上下之差,文无准据,其义非也。其侯用布之数,案《乡射记》,乡侯五十弓,则侯道五十步也。以弓之下制长六尺,以射用弓,故称“弓”。一弓取二寸以为中,则侯中方一丈也。《乡射记》又云:“倍中以为躬。”注云:“射,身也。谓中之上下幅也,用布各二丈。”《乡射记》又云:“倍躬以为左右舌。”舌,谓躬之上下横一幅布,张於躬外左右而出,谓之“舌”。《考工记》谓“舌”为“个”。躬既二丈,上舌倍躬,则用布四丈也。《乡射记》又云:“下舌半上舌。”注云:“半者,半其出於躬者也。”上舌出躬各一丈,则下舌出躬各五尺。然则下舌用布三丈。总而计之,侯中方一丈,凡五幅,用布五丈,上下二躬,用布四丈,上舌复用布四丈,下舌用布三丈。故郑注《乡射记》云“乡射,侯用布十六丈”也。以此计之,侯道七十弓,则侯中方丈四,凡七幅,幅别丈四,是用布九丈八尺。上下二躬各倍中,用布五丈六尺。上舌倍躬,亦用布五丈六尺。上舌出躬各丈四尺。“下舌半上舌”,则左右各减七尺,则下舌用布四丈二尺。故郑注《乡射记》云:“七十步之侯,用布二十五丈二尺。”其九十弓之侯,则侯中方丈八尺。凡九幅,幅别一丈八尺,侯中用布十六丈二尺。上下二躬各倍中,用布七丈二尺。上舌倍躬,长七丈二尺,其舌出躬各丈八尺。“下舌半上舌”,出躬者,则左右各减九尺,下舌长五丈四尺。故郑注《乡射记》云:“九十步之侯,用布三十六丈。”其张三侯之体同道,位之近者最下,远者渐高。故《大射》云:“大侯之崇见鹄於参,参见鹄於干,干不及地武。”以此计之,犴侯下畔去地尺二寸。犴侯之体,上下躬及舌,总有四幅,凡广八尺,侯中方一丈,是犴侯部高一丈九尺二寸。此犴侯上畔去地一丈九尺二寸。以此犴侯上畔,则是糁侯之鹄去地之数也。其糁侯下舌及躬,凡有四尺。糁侯之中鹄,下有三分之一。糁侯中方丈四,其三分之一,得四尺六寸三分寸之二。是糁侯自鹄以下,凡有八尺六寸三分寸之二,皆为犴侯所掩。犴侯上畔去地一丈九尺二寸,去其八尺六寸三分寸之二,是糁侯下畔去地一丈五寸三分寸之一。故郑注《大射》云:“糁侯去地一丈五寸,少寸半也。”云“少半寸”,则三分寸之一也。犴侯既去地一丈九尺二寸,更加糁侯之中,三分之二,九尺三寸三分寸之一,又加糁侯上躬,与个四尺,则糁侯上畔去地三丈二尺五寸三分寸之一,则是大侯鹄下之数也。其大侯下舌及躬,并侯中三分之一,总一丈,为糁侯所掩,於三丈二尺五寸三分寸之一减其一丈,则是大侯下畔去地之数。故郑注《大射》云“大侯去地二丈二尺五寸少半寸”也。其耦,《射人》云“王以六耦”,“诸侯以四耦”,“卿、大夫、士以三耦”。又《射人》云诸侯以下,谓畿内也。若畿外诸侯以下,则皆三耦。故《大射》及《乡射》,并《左传》襄二十九年晋士鞅来聘,射皆三耦是也。其射宫所在,天子大射,必先习於泽宫,而后射於射宫,则此《射义》文也。其射宫,天子则在庙也。故《司服》云:“享先公,飨、射则鷩冕。”《司几筵》云“大朝觐、大飨射”,“依前南乡”是也。其服鷩冕。天子宾射则在朝,故《射人》云“诸侯在朝,则皆北面”是也。其服皮弁服矣。天子燕射则在寝,以诸侯燕於小寝,天子路寝之朝谓之燕朝者,故知天子、诸侯燕射在寝。故《乡射记》云:“君国中射,则皮树中。”郑注云:“谓燕射也。”其服则玄冕、缁衣、素裳也,诸侯以为朝服。《燕礼》云“燕,朝服於寝”,是其诸侯大射,不显畿内、畿外之异。案《仪礼 大射》云“公入,骜。”射毕而云“入”,谓从郊入国也,谓射在郊学也。故《乡射记》云:“於郊则闾中。”郑注云:“大射於大学。”《仪礼》所陈,多据畿外诸侯,即畿内诸侯,或亦然也。其服无文,故用皮弁,以射在学宫,《学记》云“皮弁祭菜”故也。其诸侯宾射,若在国,则亦在朝与天子同。若在国外相会,则在竟。故《乡射记》云:“於竟,则虎中。”郑注云:“谓与邻国君射也。”其服亦皮弁服也,以《聘礼》“君受聘皮弁”故也。其卿大夫以下射之所在及所服之衣,无明文也。此三射之外,又有乡射,谓乡大夫贡贤能之后,行乡射之礼,而询众庶。故《乡大夫职》云:“献贤能之书于王”,“退而以乡射之礼五物询众庶”是也。又有州长“射於州序”之礼,其侯并同宾射之法,故郑注云:“乡侯二正。”又有主皮之射。凡主皮之射有二,一是卿大夫从君田猎,班馀获而射。《书传》云:凡祭取馀获陈於泽,然后卿大夫相与射也。郑注《乡射》云:“主皮者无侯,张兽皮而射之,主於获也。”二是庶人亦主皮之射,故郑注《周礼》云“庶人无侯,张皮而射之”是也。又有习武之射,故《司弓矢》云“弧弓,以授射甲革椹质者”是也。

  天子将祭,必先习射於泽。泽者,所以择士也。已射於泽,而后射於射宫,射中者得与於祭,不中者不得与於祭。不得与於祭者,有让削以地,得与於祭者,有庆益以地,进爵、绌地是也。泽,宫名也。士,谓诸侯朝者,诸臣及所贡士也。皆先令习射於泽,已乃射於射宫,课中否也。诸侯有庆者先进爵,有让者先削地。

  ○与音预,下皆同。绌,敕律反。朝,直遥反。令,力呈反。已音以。课,口卧反。

  [疏]“天子将祭,必先习射”至“是也”。

  ○正义曰:前经已言数与於祭而君有庆,数不与於祭而君有让。此经又重言者,前经明诸侯贡士之制,故赏罚所贡之君,此经论人君将祭择士,赏罚其士之身,故於此又重言也。又前经贡士云容体合礼,其节比乐,此经直云“射中”与“不中”,不云“容体”及“射节”者,文不具也。

  ○“天子将祭,必先习射於泽,泽者,所以择士也”者,泽是宫名,於此宫中射而择士,故谓此宫为“泽”。泽所在无文,盖於宽闲之处,近水泽而为之也。非唯祭而择士,馀射亦在其中,故《书传》论主皮射云:“乡之取也於囿中,勇力之取也。今之取也於泽宫,揖让之取也。”是主皮之射,亦近於泽也。选士於泽,不射侯也,但试武而已。故《司弓矢》云:“泽,共射椹质之弓矢。”郑司农引此《射义》之文以释之。是知於泽中射椹质而已。又郑注《司弓矢》云:“树椹以为射正,射甲与椹,试弓习武也。”其主皮之射则张皮,亦揖让也。“有让削以地”,“有庆益以地”者,谓诸侯也。

  ○注“泽宫”至“削地”。

  ○正义曰:“士,谓诸侯朝者,诸臣及所贡士也”者,以其助祭,故知是此等之人。前经论贡士与祭,故知此经之士含贡士也。云“诸侯有庆者先进爵,有让者先削地”者,此解经“进爵绌地”之文。以经之上文“有让削以地”、“有庆益以地”,更总云“进爵绌地”。据“有庆”者先“进爵”,“有让”者先“绌地”。进则爵轻於地,故先进爵而后益以地也。退则地轻於爵,故先削地而后绌爵也。

  故男子生,桑弧蓬矢六,以射天地四方。天地四方者,男子之所有事也。故必先有志於其所有事,然后敢用穀也,饭食之谓也。男子生则设弧於门左,三日负之,人为之射,乃卜食子也。

  ○桑弧音胡,以桑木为弓。蓬,步工反。饭,扶晚反。食音嗣,注同。为,于伪反。

  [疏]“故男”至“谓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男子重射之义,以男子生三日,射人以桑弧蓬矢者,则有为射之志,故长大重之。“桑弧蓬矢”者,取其质也。所以用“六”者,“射天地四方”也。所以礼射唯四矢者,示事有不用也。四矢者,象御四方之乱。

  ○“故必先有志於其所有事”者,言子始生,三日用桑弧蓬矢六者,欲使此子先有志意於其所有事之处,谓於“天地四方”也。

  ○“然后敢用穀也”者,三日射罢之后,然后敢用穀,以食其子也。

  ○“饭食之谓也”者,至射毕用穀,犹若事毕设饭食,故云“饭食之谓也”。

  射者,仁之道也。射求正诸己,己正而后发,发而不中则不怨胜己者,反求诸己而已矣。诸,犹於也。孔子曰:“君子无所争,必也射乎!揖让而升,下而饮,其争也君子。”“必也射乎”,言君子至於射则有争也。下,降也。饮射爵者,亦揖让而升降。胜者,袒决遂,执张弓。不胜者袭,说决拾,卻左手,右加弛弓於其上而升饮。君子耻之,是以射则争中。

  ○争,争斗之争,下及注“有争”皆同。“揖让而升下”,绝句。“而饮”,一句。袒音但。决,古穴反。说,吐活反。拾音十。卻,丘逆反,又羌略反。弛,式氏反,又始氏反。中,丁仲反,下文、注同。

  [疏]“射者”至“君子”。

  ○正义曰:此一经明射是仁恩之道,唯内求诸己,不病害於物。既求诸己,耻其不胜,乃有争心矣。

  ○“揖让而升下,而饮”者,下,犹降也。言将饮射爵之时,揖让而升堂,又揖让而升下,而饮此罚爵。既以礼升降,其事可惭故也。

  ○“其争也君子”者,言虽君子,因射亦有争也。

  ○注“必也”至“争中”。

  ○正义曰:此“饮射爵者,亦揖让而升降”者,此解经“揖让而升下”。经称“揖让”,谓饮射爵时揖让,非射时揖让也,故云“饮射爵者,亦揖让而升降”。“亦”者,亦如射时揖让,饮今亦揖让。故《仪礼 大射》云:耦进,上射在左,并行,当阶北面揖,及阶揖。升堂揖,皆当其物北面揖,及物揖。射毕,北面揖,揖而升射。是射时升降揖让也。《大射》又云:饮射爵之时,“胜者皆袒,决遂,执张弓。不胜者皆袭,说决拾,卻左手,右加弛弓于其上,遂以执弣”。“揖如始升射。及阶,胜者先升,升堂,少右。不胜者进,北面坐,取丰上之觯”,“立卒觯”。“坐奠於丰下,兴,揖”。“不胜者先降”。是饮射爵之时,揖让升降也。

  孔子曰:“射者何以射?何以听?循声而发,发而不失正鹄者,其唯贤宅乎!若夫不肖之人,则彼将安能以中?”何以,言其难也。声,谓乐节也。画曰正。栖皮曰鹄。正之言正也。鹄之言梏也。梏,直也,言人正直乃能中也。发,或为“射”。

  ○正音征,注同。夫音扶。肖音笑。栖音西。鹄音角,下同。《诗》云:“发彼有的,以祈尔爵。”祈,求也。求中以辞爵也。酒者,所以养老也,所以养病也。“求中以辞爵”者,辞养也。发,犹射也。的,谓所射之识也。言射的必欲中之者,以求不饮女爵也。辞养,让见养也。尔,或为“有”。

  ○的,丁历反。养如字,徐羊尚反。识音式,一音志。女音汝。

  [疏]“孔子”至“养也”。

  ○正义曰:前经论射求诸己乃有争心,故此明射中之难,以中为贵。

  ○“射者何以射”者,言为射之人,何以能使射中与乐节相应也。

  ○“何以听”者,言何以能听此乐节,使以射中相合。言射中乐节,两相应会,至极难矣。

  ○“循声而发,发而不失正鹄者,其唯贤者乎”者,此论射中与乐节相会为难之事。“循声”者,若谓射者依循乐声而发矢,不失正鹄。言其中矣。如此者,其由贤者乃能然,是难也。“若夫不肖之人,则彼将安能以中”者,不肖,谓小人也。言小人则不能循声而发,又不能持弓矢审固,彼既如此,则何能以中也。“《诗》云:发彼有的,以祈尔爵”者,此《小雅 宾之初筵》之篇,刺幽王之诗。陈古之明王大射之礼,发矢之时,射彼所祈之的。祈,求也。以求祈中,辞尔所罚之酒爵也。

  ○“求中以辞爵者,辞养也”者,酒既养老,又以养病。今射者非病、非老,故求射中以辞让此爵者,辞让见养老也,不敢当其养礼也。

  ○注“何以”至“中也”。

  ○正义曰:“何以,言其难”者,言此事难作何法以为之者,言不可为也。故云“言其难”也。云“声,谓乐节也”者,《驺虞》九节之属也。云“画曰正”,则宾射也。“栖皮曰鹄”,则大射也。

  ○注“发犹”至“养也”。

  ○正义曰:云“发犹射”者,解上“发彼有的”也。云“的,谓所射之识也”,识,犹记识之处,即正鹄之中也。云“辞养,让见养也”,若己有老、病而可受养,今己为射不中而受爵,是无功受养,不敢当之,故让矣。

 

卷六十二 燕义第四十七

 卷六十二 燕义第四十七  

  陆曰:“郑云:‘名《燕义》者,以记君与臣燕饮之礼,上下相报之义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燕义》者,以其记君臣燕饮之礼,上下相尊之义。此於《别录》属《吉事》。”案《仪礼目录》云:“诸侯无事,若卿大夫有勤劳之功,与群臣燕饮以乐之。”勤劳,谓征伐、聘问。《诗》曰“吉甫燕喜”,是也。臣有王事之劳亦燕之,故《燕礼记》云“若有王事”是也。

  古者周天子之官有庶子官。庶子官职诸侯、卿、大夫、士之庶子之卒,掌其戒令,与其教治,别其等,正其位。职,主也。庶子,犹诸子也。《周礼》诸子之官,司马之属也。卒,读皆为“倅”,诸子副代父者也。戒令,致於大子之事。教治,脩德学道。位,朝位也。

  ○卒,依注音倅,七对反,又苍忽反,副也。治,直吏反,注及下同。别,彼列反。大子音泰,后“大子学”同。朝音直遥反。国有大事,则率国子而致於大子,唯所用之。若有甲兵之事,则授之以车甲,合其卒伍,置其有司,以军法治之,司马弗正。国子,诸子也。军法:百人为卒,五人为伍。弗,不也。国子属大子,司马虽有军事不赋也。

  ○合如字,徐音閤。卒伍,子忽反,注同。伍音五。正音征。凡国之政事,国子存游卒,使之脩德学道,春合诸学,秋合诸射,以考其艺而进退之。游卒,未仕者也。学,大学也。射,射宫也。《燕礼》有庶子官,是以《义》载此以为说。

  ○卒,七内反,注同。

  [疏]“古者”至“退之”。

  ○正义曰:此一节明诸侯与庶子燕饮之礼,从篇首至末,皆明燕饮之义。但燕饮之礼,有庶子官,故方说燕礼之初,先陈庶子之事。各随文解之。“周天子之官有庶子官”者,此明“庶子”之义也。谓作《记》之人在於周末,追述周初之事,故云“古者”。言周之天子,其下立官有庶子之官,天子谓之“诸子”,诸侯谓之“庶子”,其所职掌,诸子、庶子同也。故此《记》虽明诸侯庶子职掌,其所载之事皆《诸子职》文也。

  ○“庶子官职诸侯、卿、大夫、士之庶子之卒”者,言此官职主诸侯及卿、大夫、士众庶之子副倅於父之事,所以官名“庶子”。

  ○“掌其戒令”者,此等众子须有戒法政令,而庶子官掌之。

  ○“与其教治”者,与,犹及也。教,谓教学。治,谓治身。言非但掌戒令而已,及其教治亦皆掌之。

  ○“别其等”者,谓分别其贵贱之等。

  ○“正其位”者,正其朝廷所立之位也。此《记》云“诸侯、卿、大夫、士之庶子之卒”,《周礼 诸子职》则云“掌国子之倅”,唯此为别。但《诸子职》总谓之“国子”,此云“诸侯、卿、大夫、士之庶子”者,是其適子也。谓之“庶”者,庶,众也。以其適子众多,故众谓之“庶子”,非適子庶弟而称庶子也。必知“適子”者,以其云“倅”,是副贰於父之言。故郑注《诸子职》云:“国子者,是公、卿、大夫、士之副贰。”又引《王》制云“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是也。

  ○注“职主”至“位也”。

  ○正义曰:云“《周礼》诸子之官,司马之属也”者,案《周礼》,诸子,下大夫,属司马。云“卒,读皆为倅”者,以经云“庶子之卒”,下文云“国子存游卒”,以“卒”字非一,故云卒皆为倅。若旁置“人”者,是副倅之“倅”。若不置人者,则百人为卒之“卒”。故读“卒”从“倅”也。云“诸子副代父者也”,此诸適子皆副代於父,与父为倅,故称“倅”也。云“戒令,致於大子之事”者,则下文云:“国有大事,则率国子而致於大子。”其事非一,故云“戒令,致於大子之事”。云“位,朝位也”者,此等诸子虽未为官,皆从父尊卑以为等级,故有别其等、正其位也。“唯所用之”者,若国有大事之时,而进致诸子於大子,唯任大子随时所用也。

  ○“合其卒伍,置其有司”者,言若国有甲兵之事,则庶子之官,付授以车甲,合会之以卒伍,置立之以有司。谓立其主将,使统领之,用军旅之法治理之。

  ○“司马弗正”者,弗,不也。正,役也。以此等诸子既统属大子,随大子徵发,王家之事,司马不得征役之也。

  ○“凡国之政事,国子存游卒”者,前经云“国有大事”,谓祭祀,或宿卫,又云“甲兵之事”。此经别云“国之政事”,则非大事与甲兵也。是国之寻常小小之政事,谓力役、士功、胥徒之属,不与干国子,唯民庶所为。“国子存游卒”,未仕者之中,不干其事也。

  ○“使之脩德学道”者,既不与国子之寻常政事,但使之脩行其德,学习道艺也。

  ○“春合诸学”者,谓仲春之时,合此诸子在於大学。

  ○“秋合诸射”者,谓仲秋之时,合其诸子在於射宫,使之脩德学道,或容习射也。

  ○“以考其艺而进退之”者,是庶子之官,考校其艺之高下,而进退其能否,能者进之,否者退之。

  ○注“游卒”至“为说”。

  ○正义曰:“游卒,未仕者也”,案《师氏职》云:“凡国之贵游子弟学焉。”郑注云:“贵游子弟,王公之子弟。游,无官司者。”则此游卒,是游逸以为副倅,故云“未仕者”。云“学,大学也”者,以《大胥》云“春释菜合舞”,《文王世子》云“春夏学干戈,秋冬学羽籥”,皆於东序。初教在东序,至合时则在周之大学,故云“学,大学也”。云“射,射宫也”,择士习射之宫也。又《周礼 大胥》云:“秋颁学合声。”其合声之时,则亦在大学。《文王世子》云:“凡大合乐,必遂养老。”郑云“春合舞,秋合声”。是养老在东序也,故知大合乐在东序。云“《燕礼》有庶子官,是以《义》载此以为说”者,案《燕礼》云:“主人升自西阶,献庶子于阼阶上。”又云:“庶子执烛。”是《燕礼》有庶子官也。以庶子於燕有事,是以《燕义》於此说庶子职掌,故云“载此以为说”也。

  诸侯燕礼之义,君立阼阶之东南,南乡,尔卿,大夫皆少进,定位也。君席阼阶之上,居主位也。君独升立席上,西面特立,莫敢適之义也。定位者,为其始入踧蜡,揖而安定也。

  ○乡,许亮反。適音敌,大历反,本亦作“敌”。为,于伪反,下文“为疑”同。踧,本亦作“蹴”,千六反。,子昔反,又积亦反。

  [疏]“诸侯”至“义也”。

  ○正义曰:此经说燕礼之初,君独升立於阼阶之上,明君尊莫敢敌之义也。皆引《燕礼》正经,记者以义说之。

  ○“卿大夫皆少进,定位也”者,案《燕礼》:“卿大夫皆入门右,北面”,“君南乡,尔卿。卿西面,北上,尔大夫。大夫皆少进”,皆北面,所以然者,定群臣之位也。“定位”之语,是记者之辞也。

  ○“君席阼阶之上,居主位也”者,居主位之语,亦记者辞也。“君独升立席上,西面特立,莫敢適之义也”者,“莫敢適”,言臣下莫敢与君敌匹而为礼,亦是记者之言也。

  设宾主,饮酒之礼也。使宰夫为献主,臣莫敢与君亢礼也。不以公卿为宾,而以大夫为宾,为疑也,明嫌之义也。宾入中庭,君降一等而揖之,礼之也。设宾主者,饮酒致欢也。宰夫,主膳食之官也。天子使膳宰为主人。公,孤也。疑,自下上至之辞也。公卿尊矣,复以为宾,则尊与君大相近。

  ○亢,苦浪反。使宰夫,本亦作“使膳夫”。上,时掌反。复,扶又反。大音泰,旧他佐反。近,附近之近。

  [疏]“设宾”至“之也”。

  ○正义曰:此经明《燕礼》臣莫敢亢君,君又屈而礼之也。

  ○“而以大夫为宾,为疑也”者,公卿,朝臣之尊;宾又敌主之义。若以公卿为宾,疑其敌君之义,为其嫌疑,故所以使大夫为宾,明其远嫌之义也。

  ○“君降一等而揖之,礼之也”,宾既至庭,君降阶一等而揖之,是以礼待於宾也,故云“礼之”。“礼之”亦记者辞也。

  ○注“设宾”至“相近”。

  ○正义曰:云“天子使膳宰为主人”者,《文王世子》文。云“公,孤也”者,此诸侯燕臣子之礼,而称“公”,故知是上公得置孤。孤止一人,而《燕礼》云“诸公”者,郑注彼云:“言‘诸’者,容牧有三监也。”云“疑,自下上至之辞也”,疑,拟也。是在下比拟於上,故云“自下上至之辞也”。云“尊与君大相近”,言公卿在朝,位与君相近。今若使为宾,被君所敬,则其尊与君大相逼近,故经云“以大夫为宾”,为其疑故也。

  君举旅於宾,及君所赐爵,皆降,再拜稽首,升成拜,明臣礼也。君答拜之,礼无不答,明君上之礼也。臣下竭力尽能以立功於国,君必报之以爵禄,故臣下皆务竭力尽能以立功,是以国安而君宁。礼无不答,言上之不虚取於下也。上必明正道以道民,民道之而有功,然后取其什一,故上用足而下不匮也。是以上下和亲而不相怨也。和宁,礼之用也。此君臣上下之大义也。故曰:“燕礼者,所以明君臣之义也。”言圣人制礼,因事以讬政。臣再拜稽首,是其竭力也。君答拜之,是其报以禄惠也。

  ○稽,徐本作“”,音启。以道音导,下同。什音十。匮,求位反。

  [疏]“君举”至“义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燕礼》臣尽礼於下、君答之於上、上下交欢而不相怨,明君臣之义也。

  ○“君举礼於宾”者,谓举旅酬之酒以酬宾。

  ○“及君所赐爵”者,特赐臣下之爵。

  ○“皆降,再拜稽首,升成拜”者,谓宾受君之酬,及臣受君赐爵,皆降自西阶,再拜稽首。以受君恩,又升堂,更再拜稽首,以成拜也。故《燕礼》云:“公酬宾,宾降西阶下,再拜稽首。公命小臣辞,宾升成拜。”郑云:“升成拜,复再拜稽首也。”至礼杀之后,宾下堂,是欲拜。君则辞之,宾未拜也。宾乃升堂,再拜稽首。郑注云不言成拜者,以其下堂,未拜故也。《燕礼》云:“公卒觯,宾下拜,小臣辞。宾升,再拜稽首。”郑注云:“不言成拜者,为拜故下,宾未拜也。下不敢辄拜,礼杀也。”

  ○“臣下竭力尽能以立功於国”者,案《燕礼》,君赐爵之时,再拜稽首,示竭力尽能立功於国也。

  ○“君必报之以爵禄”者,以《燕礼》臣拜,君皆答之者,示君报之以爵禄也。

  ○“礼无不答,言上之不虚取於下也”者,以《燕礼》凡臣之拜,君无不答拜之,示为上之道“不虚取於下”也,上必须报之也。

  ○“上必明正道以道民,民道之而有功”者,上下必须相报,故在上明正教,以教道於民,民亦依君训道有功报上也。

  ○“然后取其什一”者,前明君臣相报,此明君民上下相报。君既薄敛於上,民亦什一而税於下,故国家用足而下不匮乏,是上下和平亲睦,而不相怨恨也。

  ○“和宁,礼之用也”者,“上下和亲”,是和也。“而不相怨”,是安宁也。和之与宁,礼之所用,以结成上文也。

  席:小卿次上卿,大夫次小卿,士、庶子以次就位於下。献君,君举旅行酬,而后献卿。卿举旅行酬,而后献大夫。大夫举旅行酬,而后献士。士举旅行酬,而后献庶子。俎豆、牲体、荐羞,皆有等差,所以明贵贱也。牲体,俎实也。荐,谓脯醢也。羞,庶羞也。

  ○差,初佳反,又初宜反。醢音海。

  [疏]“席小”至“贱也”。

  ○正义曰:此明尊卑上下席位之所,受献旅酬之差,贵贱先后之义。

  ○“席,小卿次上卿”者,案《燕礼》,上卿在宾席之东,小卿在宾席之西,隔越於宾席,而云“次上卿”者,以俱南面东上,遥相次耳。

  ○“大夫次小卿”者,案《燕礼》,大夫在小卿之西,故《燕礼》云:“辩献大夫,遂荐之。继宾以西,东上。”

  ○“士庶子以次就位於下”者,《燕礼》於西阶上献士,既受献者立於阼阶下,西面北上。献庶子於阼阶上,既献立於阼阶下,故云“士庶子以次就位於下”也。

  ○“献君,君举旅行酬”者,案《燕礼》,宰夫为主人酌以献宾,宾饮毕,酌以酢主人。主人饮毕,酌以献君。君饮毕,酌以酢主人。更爵以受酢于阼阶下,饮卒爵。主人又洗觚酬,主人先饮卒爵,酌以酬宾。宾受觚坐奠于荐东讫,小臣请媵爵者二人,媵爵阼阶下,皆北面媵爵于公。媵爵者先自饮毕。媵爵者洗象觯,酌奠于公席之前,公坐取所媵之觯以酬宾。宾於时下,再拜稽首,公命小臣辞。宾升,成拜。公立卒觯,宾乃受公虚爵,酌之,酬大夫于西阶上。众大夫相酬毕,奠虚觯于篚。”此是“献君,君举旅行酬”也。

  ○“而后献卿,卿举旅行酬”者,案《燕礼》,主人洗,升,实散,献卿于西阶上。献卿毕,小臣又请媵爵者,公使二人媵爵,奠于公前。公又行一爵,若宾若长,唯公所酬,以旅于西阶上。大夫辩而止。此是为卿旅酬也。《燕礼》直云“卿”,不云小卿、大卿之异,则小卿、大卿俱同献也。

  ○“而后献大夫,大夫举旅行酬”者,案《燕礼》,主人洗,献大夫于西阶上,大夫辩受献,乃纳工。献众工毕,公又举奠觯,唯公所赐,以旅于西阶上。此是献大夫,为大夫而旅酬也。

  ○“而后献士,士举旅行酬”者,案《燕礼》,说屦,升堂坐之后,主人献士于西阶上。献士辩,又献旅食宾。媵觚于公,公坐取宾所媵觯,兴。唯公所赐。乃就席,坐行之,终於大夫。终受者兴,以酬士,士举旅于西阶上。此是献士为旅酬也。

  ○“而后献庶子”者,庶子卑,不为之举旅,但无算爵之节,执爵者酌而旅之。

  ○“俎豆、牲体、荐羞,皆有等差”者,公及卿、大夫、士等牲体、荐羞之节,皆有等差,但《燕礼》不载,无以言也。

 

卷六十三 聘义第四十八

 卷六十三 聘义第四十八  

  陆曰:“郑云:‘名《聘义》者,以其记诸侯之国交相聘问,重礼轻财之义。’”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聘义》者,以其记诸侯之国交相聘问之礼,重礼轻财之义也。此於《别录》属《吉事》。”此《聘义》释《仪礼 聘礼》之义。但《仪礼 聘礼》者,谓大聘使卿,故经云“及竟张旃”,旃是孤卿所建也。《聘礼》谓侯伯之卿,故经云:“上介奉束锦,士介四人,皆奉玉锦。”介凡五人,故知侯伯之卿。此《聘义》所释,包五等之卿,故此经云“上公七介,侯伯五介,子男三介”,皆谓其卿也。

  聘礼:上公七介,侯伯五介,子男三介,所以明贵贱也。此皆使卿出聘之介数也。《大行人职》曰:“凡诸侯之卿,其礼各下其君二等。”

  ○介音界,下及注同。下,户嫁反。

  [疏]“聘礼”至“贱也”。

  ○正义曰:此篇总明聘义,各显《聘礼》之经於上,以义释之於下。从首至末,又明聘所执玉,又因明有诸德之义。今各依文解之。今此一经以介数不同,明贵贱有异,皆谓使卿出聘之介数也。

  ○“上公七介”者,若上公亲行则九介,其卿降二等,故“七介”。侯、伯、子、男以次差之,义可知也。

  介绍而传命,君子於其所尊弗敢质,敬之至也。质,谓正自相当。

  ○传,丈专反,下同。

  [疏]“介绍”至“至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聘礼》之有介传达宾主之命,敬之至极也。

  三让而后传命,三让而后入庙门,三揖而后至阶,三让而后升,所以致尊让也。此“揖”、“让”,三谓宾也。“三让而后传命”,宾至庙门,主人请事时也。宾见主人陈摈,以大客礼当己,则三让之,不得命,乃传其君之聘命也。“三让而后入庙门”,让主人庙受也。《小行人职》曰:“凡四方之使者,大客则摈,小客则受其币,听其辞。”

  ○摈,必刃反,本又作亻宾,下文及注皆同。《说文》云:“摈,或亻宾字。”使,所吏反。

  [疏]“三让”至“让也”。

  ○正义曰:上经明设介传命致敬之义,此经明欲传命之时,先须三让;又传命之后,入庙门及升阶揖让之节,明宾所以尊让主人。

  ○“三让而后传命”者,谓宾在大门外,见主人陈摈,以大客之礼待己,己不敢当,三度辞让,主人不许,乃后传聘君之命。

  ○“三让而后入庙门”者,谓宾既传命之后,主君延宾而入至庙,将欲庙受,宾不敢当之,故“三让而后入庙门”。主君在东,宾差退在西,相乡三让乃入庙门也。

  ○“三揖而后至阶”者,初入庙门,一揖也;当门北面又揖,二揖也;当碑又揖,三揖也。

  ○“三让而后升”者,谓主君揖宾至阶,主君让宾升,宾让主君,如此者三,主君乃先升,宾乃升也。

  ○“所以致尊让也”,言如此者,是宾致其尊敬,让主人之心也。

  ○注“此揖”至“其辞”。

  ○正义曰:知“此揖、让,主谓宾”者,以三让而后传命,及三让而后入庙门,皆宾先让也。三揖至阶,三让而后升,虽主人为首,皆宾让而后至於主人。若宾不让,则不至於三。是揖让之事,皆宾为主。故云“此揖、让,主谓宾也”。云“三让而后传命,宾至庙门,主人请事时也”者,郑解三让而后传命之节,正当宾至主人大门,主人请事之时。案《聘礼》,宾至大门,主人陈介而请事。此云“庙门”者,有“庙”字者误也。案郑注《乡饮酒》云:“事同曰让,事异曰辞。”此主人以大客礼宾,宾不敢当大客之礼,乃是“事异”,应云“三辞”,而云“三让”者,但郑於《仪礼》自上下为例。此云“三让”,记者之言,辞之与让,其义亦通也。云“乃传其君之聘命也”,解经“传命”之言。案《聘礼》注云“宾至末介,上摈至未摈,亦相去三丈六尺”,宾乃传聘君之命於上摈也,故云“传其君之聘命也”。案《司仪职》,两君相见则交摈,若臣聘於君则旅摈。交摈传命者,《聘礼》注云:“其传命,各乡本受命,反面传而下;及未,则乡受之,反面传而上,又受命传而下。”其旅摈之时,不上下相传,直宾及上摈相对而语。交摈与旅摈虽别,总而言之,皆是传命,故注《聘礼》引此“介绍而传命”,谓时交摈而传命也。今此《聘义》介绍传命,论相聘也。及“三让而后传命”,皆聘之旅摈,亦是传命也。熊氏、皇氏皆以此介绍传命为朝之交摈。今此《聘义》不释朝,乃於《聘义》之中而记朝之传命,理为不可。又郑此注传其聘君之命,其义分明,熊氏、皇氏之说未可善也。云“三让而后入庙门”者,案《聘礼》入庙门之时,无三让之文,不备也。云“让主人庙受也”者,解入庙门三让之意,主人於庙受宾之礼,言宾不敢当其庙受,故云“让主人之庙受也”。引《小行人职》者,证大客来,主人有摈迎之法。

  君使士迎于竟,大夫郊劳,君亲拜迎于大门之内而庙受,北面拜贶,拜君命之辱,所以致敬也。贶,赐也。宾致命,公当楣再拜。聘君之恩惠,辱命来聘者也。

  ○竟音境。劳,力报反。拜况,本亦作贶,音同。楣音眉。

  [疏]“君使”至“敬也”。

  ○正义曰:前经明宾致尊让於主君,故此经明主君尊敬聘客,所以致敬於彼君之命也。

  ○“君使士迎於竟”,谓主君使士迎客於竟,故《聘礼》“宾及竟,张旃”,“君使士请事,遂以入”是也。

  ○大夫郊劳。

  ○《聘礼》云:“宾至於近郊,君使下大夫请行”;“君又使卿朝服,用束帛劳”。此“大夫郊劳”者,即卿也。

  ○“君亲拜迎于大门之内而庙受”,案《聘礼》,“宾入门左,公再拜”。是君拜迎於大门之内。《聘礼》又云“及庙门,公揖入”,“纳宾,宾入门左”,“宾升,西楹西,东面”。是“庙受”也。“北面拜贶”者,君於阼阶之上,北面再拜,拜聘君之贶。贶,谓惠赐也。《聘礼》云“公当楣再拜”是也。

  ○“拜君命之辱”者,释此“北面拜贶”之义也。言主君所以“北面拜贶”者,拜聘君之命来屈辱也。

  ○“所以致敬也”,言主君致敬於聘君。

  敬让也者,君子之所以相接也。故诸侯相接以敬让,则不相侵陵。君子之相接,宾让而主人敬也。

  [疏]“敬让”至“侵陵”。

  ○正义曰:此一经总结上宾致尊让於主君,主君又致敬於聘君,故宾主交相敬让者,是君子所以相接待也。“敬让,则不相侵陵”者,以主人致敬,宾致让,同心以礼相接,故“不相侵陵”。

  卿为上摈,大夫为承摈,士为绍摈。君亲礼宾,宾私面私觌,致饔饩,还圭璋,贿赠,飨、食、燕,所以明宾客君臣之义也。设大礼,则宾客之也。或不亲而使臣,则为君臣也。

  ○觌,大历反,见也。雍,字又作饔,音同。饩,许既反。还音旋,下及注同。璋音章。贿,呼罪反,《字林》音悔。享,许两反,本又作“飨”。食音嗣,下同。

  [疏]“卿为”至“义也”。

  ○正义曰:主国之卿为上摈,接迎於宾。

  ○“大夫为承摈”者,承副上摈也。

  ○“士为绍摈”者,绍,继也,谓继续承摈。案《聘礼》注“其位相承继”。又《聘礼》注云:“主君公也,则摈者五人。侯伯也,则摈者四人。子男也,则摈者三人。”其待聘客及朝宾,其摈数皆然。故《大行人》云上公摈者五人,侯伯四人,子男三人。谓迎朝宾也。若摈者五人,则士为绍摈者三人;若摈者四人,则士为绍摈者二人;若摈者三人,则士为绍摈一人。

  ○“君亲礼宾”者,谓行聘已讫,君亲执醴以礼宾,故《聘礼》宾行聘讫,“宰夫彻几,改筵。公出,迎宾以入”,“公侧受醴,宾受醴,公拜送醴”是也。

  ○“宾私面私觌”者,私面,谓私以己礼面见主国之卿大夫也。私觌者,私以己礼觌主国之君。以其非公聘正礼,故谓之“私”。案《聘礼》私面在后,此先云私面者,记者便文,无义例也。面,亦见也。以其於臣礼质,故以“面”言之。故《聘礼》注云“面,亦见也。其谓之面,威仪质也”。此於臣谓之面。而《司仪》云“诸公之臣,相为国客”,“私面私献”。注云:“私面,私觌也。”又以“私面”为“私觌”者,以《司仪》之文,但云“私面私献”,不云“私觌”,故以私面为私觌也。昭六年《左传》楚公子弃疾见郑伯,以其乘马八匹私面。於君而称“面”者,因行过郑而面郑伯,非正礼,故虽君亦称“面”也。

  ○“致饔饩”者,谓行聘之日,主君使卿致饔饩之礼於宾馆。案《聘礼》:“君使卿韦弁,归饔饩五牢。”注云:“牲,杀曰饔,生曰饩。”又曰:“饩一牢鼎九,设於西阶前。腥二牢鼎二七,设于阼阶前。饩二牢陈于门西,北面东上。”是也。案《聘礼》饩既为生,而《左传》僖三十三年云“饩,牵竭矣”,服虔云“死曰饩”者,以饩与牵相对,牵既为生,饩则为死。故《诗 匏叶》篇云:“牲牢、饔饩。”郑注云“腥曰饩”者,以牲牢、饔饩相对,以牲牢既为生,饔又为熟故以饩为腥也。

  ○“还圭璋”者,谓宾将去时,君使卿就宾馆,还其所聘之圭璋。故《聘礼》云“君使卿皮弁,还玉于馆”是也。“贿赠”者,因其还玉之时,主人之卿并以贿而往,还玉既毕,以贿赠之,故《聘礼》还圭璋毕,“大夫贿用束纺”是也。

  ○“飨、食、燕”者,谓主君设大礼以飨宾,设食礼以食宾,皆在朝也;又设燕以燕之,燕在寝也。故《聘礼》云“公於宾,壹食,再飨,燕与羞,淑献,无常数”,是也。“所以明宾客、君臣之义也”,谓君亲礼宾,宾用私觌,及致饔饩、飨、食之属,或主人敬宾,或宾答主人,或君亲接宾,或使臣致之,是显明宾客、君臣之义也。

  ○注“设大”至“臣也”。

  ○正义曰:郑解宾客君臣之义也。“设大礼”,谓飨、食之属,则以宾客礼待之,使人延宾於馆,则主君亲待之,是宾各其使人也。云“或不亲而使臣,则为君臣也”者,谓主君或不亲飨,则使人致礼於宾。若致饔饩、致飨、致食,及还圭、赠贿之属,皆主君不亲,使臣致礼於客。客则臣,故使臣献之,是君臣之义也。

  故天子制诸侯,比年小聘,三年大聘,相厉以礼。使者聘而误,主君弗亲飨食也,所以愧厉之也。诸侯相厉以礼,则外不相侵,内不相陵。此天子之所以养诸侯,兵不用,而诸侯自为正之具也。“比年小聘”,所谓“岁相问”也。“三年大聘”,所谓“殷相聘”也。

  ○比,必履反。使,色吏反。媿,本又作愧,音同。

  [疏]“故天”至“具也”。

  ○正义曰:此经明诸侯交相聘问,相厉以礼,则内崇敬让,外不相侵陵,是“自为正之具”。

  ○“天子制诸侯,比年小聘,三年大聘”者,谓天子立制,使诸侯相於比年使大夫小聘,三岁使卿大聘。

  ○“使者聘而误,主君弗亲飨食也”,谓来聘使者行聘之时,礼有错误,则主国之君不亲自飨食以接宾,所以使宾耻愧,自勉劝厉。

  ○“此天子之所以养诸侯,兵不用”者,谓天子制此礼,使诸侯自相亲,是存养诸侯,无兵革之患。

  ○“而诸侯自为正之具也”,正,谓国无患难。国家得正,由其外亲诸侯所以如此,是“自为正之具”也。

  ○注“比年”至“聘也”。

  ○正义曰:案《大行人》云:“诸侯之邦交,岁相问也。”案《聘礼记》云:“小聘曰问。”故知此“比年小聘”是“岁相问”也。《大行人》又云:“殷相聘也。”殷,中也。谓三年之时,中而无事,故称“殷”也。案昭元年《左氏传》云:“孟僖子如齐,殷聘礼也。”服虔注云:“自襄二十年叔老聘於齐,至今积二十年,故脩盛聘之礼。”郑引之,以解《大行人》“殷相聘”也。郑以“殷”为“中”,惟取“殷聘”之文以解“殷相聘”之义。正取“殷”文是同,其年数则异,故以此三年之聘为“殷聘”也。此经所云,谓诸侯自相聘也。而《王制》云:“诸侯之於天子,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与此不同者,此经诸侯相聘,是周公制礼之正法,《王制》所云,谓文、襄之法,故不同也。

  以圭璋聘,重礼也。已聘而还圭璋,此轻财而重礼之义也。诸侯相厉以轻财重礼,则民作让矣。圭,瑞也。尊圭、璋之类也。用之还之,皆为重礼。礼必亲之,不可以己之有,遥复之也。财,谓璧、琮、享币也。受之为轻财者,财可遥复,重贿反币,是也。

  ○皆为,于伪反。琮,才工反。

  [疏]“以圭”至“让矣”。

  ○正义曰:此一经明既聘还圭璋,轻财重礼,教民廉让之意。

  ○“以圭璋聘,重礼也”者,玉以比德,故以圭璋而聘,贵重其礼也。言其礼可贵,与玉相似。

  ○“已聘而还圭璋,此轻财而重礼之义也”,谓既聘之后宾将归时,致此圭璋付与聘使,而还其聘君也。凡行聘礼之后,享君用璧,享夫人用琮。圭、璋玉之质,惟玉而已。璧琮则重其华美,加於束帛。聘使既了,还以圭璋之玉,重其礼,故还之;留其璧琮之财,是轻其财,故留之。重者难可报覆,故用本物还之;轻者易可酬偿,故更以他物赠之,此是“轻财重礼”之义也。

  ○“则民作让矣”者,言诸侯既能相厉以轻财重礼之义,君既行之於上,人则效之於下,故民皆作其廉让矣。

  ○注“圭瑞”至“是也”。

  ○正义曰:云“圭瑞”者,以器言之谓之圭,执以行礼谓之瑞。瑞,信也。谓与人为尊卑之信验也。云“尊圭璋之类也。用之还之,皆为重礼”者,言尊敬此璋同於圭,则璋是圭之等类。用之以聘,聘讫又还,皆为尊重此礼,以圭璋所以行礼,故重之也。云“礼必亲之,不可以己之有,遥复之也”者,言行礼之义,必亲自为之。若己亲往彼国,则可以已国之有执往行礼。今主国之君既不亲往彼国,则不以己国所有宝玉,遥复偿他国所来圭璋,故还归之也。故云“不可以己之有,遥复之也”。复,偿也。云“财,谓璧琮享币也,受之为轻财”者,案《聘礼》,享君以璧,享夫人以琮。享,献也。谓享献之币,主人受而不还,是谓“轻财”也。云“财可遥复”者,解受璧琮之意。璧琮是财轻,可得以己物遥而复偿於彼国赍来者,己得受之。但《聘礼》“圭璋”与“璧琮”相对,故圭璋为聘,璧琮为享,若诸侯之朝天子,“圭璋”与“璧璋”皆为享也,皆为财。故《小行人》“合六币,圭以马,璋以皮”。二王之后享天子用圭,享后用璋,则虽圭璋,亦受之不归也。云“重贿反币,是也”者,案《聘礼》云:“无行则重贿反币。”注云:“无行,谓独来复无所之也。”

  主国待客,出入三积,饩客於舍,五牢之具陈於内,米三十车,禾三十车,刍薪倍禾,皆陈於外,乘禽日五双,群介皆有饩牢,壹食,再飨,燕与时赐无数,所以厚重礼也。厚重礼,厚此聘礼也。

  ○积,子赐反。刍,初俱反。倍,步罪反。乘,绳证反。一食,一又作壹,食音嗣。

  [疏]“主国”至“礼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待宾之厚,所以尊重聘礼之义。“主国待客,出入三积”者,此谓上公之臣,故“出入三积”。若侯伯以下之臣,则不致积也。故《司仪》云:“诸公之臣,相为国客,则三积。”注云:“侯伯之臣不致积。”知者,谓《聘礼》是侯伯之臣,故文无“致积”也。此“出入三积”者,谓入三积,出亦三积,故《司仪》云:“遂行,如入之积。”是去之积如来时积也。

  ○“饩客於舍,五牢之具陈於内”者,案《聘礼》,致客有饔有饩,今直云“饩客”者,略言之。“於舍”,谓於宾馆也。“五牢之具”,谓饪一牢在宾馆西阶也,腥二牢在宾馆东阶也,饩二牢在宾馆门外之西,是皆“陈於内”也。“米三十车,禾三十车,刍薪倍禾,皆陈於外”者,案《聘礼》“米三十车”,“设于门东”,“东陈禾三十车”,“设於门西”,“西陈薪刍倍禾”也。郑注:“薪,从米;刍,从禾。”

  ○“乘禽日五双”者,谓乘行群匹之禽,雁鹜之属,聘卿则每日致五双也。“群介皆有饩牢”者,郑注《掌客》云:“爵卿也,则飧二牢,饔饩五牢,爵大夫也,则飧大牢,饔饩三牢;爵士也,则飧少牢,饔饩大牢也。”

  ○“壹食,再飨,燕与时赐无数”者,此谓聘卿也。一为之设食,再为之设飨,其欢燕与当时之赐无常数也。

  ○“所以厚重礼也”,言备设待宾之物所以丰厚,尊重行聘之礼。其天子待诸侯之礼,及诸侯相待之法,宾主玉帛之节,饔饩飧积之差,米禾薪刍多少,飨食牲牢隆杀,皆文具《掌客》,义见《聘礼》,可以寻文取实,故於此略而不言也。

  古之用财者,不能均如此,然而用财如此其厚者,言尽之於礼也。尽之於礼,则内君臣不相陵,而外不相侵,故天子制之,而诸侯务焉尔。“不能均如此”,言无则从其实也。言“尽之於礼”,欲令富者不得过也。

  [疏]“古之”至“焉尔”。

  ○正义曰:此一经明聘礼用财之厚,务行礼让,则君臣内外不相侵陵,所以诸侯务焉。

  ○“古之用财,不能均如此”者,言古之费用其财,不能悉皆均平,常能如此之厚。言厚则从其丰,无则从其实。

  ○“然而用财如此其厚者,言尽之於礼也”者,言古之用财,既有隆有杀,而相聘之事,费用其财如此丰厚者,言用财尽极於礼。言以礼则止,虽有富者不得过也。

  ○“尽之於礼,则内君臣不相陵,而外不相侵”者,言若能丰厚用财在於礼,谓以礼自制,不得过,则於国内上下和睦,君臣不相陵也。谓四邻归怀,外不相侵也。

  ○“故天子制之,诸侯务焉尔”者,言行礼使君臣内外不相侵陵,故天子制此聘礼,而诸侯务而行焉。

  ○注“不能”至“过也”。

  ○正义曰:“言无则从其实也”者,言国若丰厚,则尽其财以行礼;国若乏无,则从其当时之实。犹如国新杀礼,凶荒杀礼,计财而行礼,故云“从其实”。云“欲令富者不得过也”者,谓丰财以行礼,尽礼而用财,虽有其财,唯尽极於礼,不可礼外更多用其财,使贫而及礼,富者不得奢,此上下得宜,内外无怨也。

  聘、射之礼,至大礼也。质明而始行事,日几中而后礼成,非强有力者,弗能行也。故强有力者将以行礼也,礼成,礼毕也。或曰行成。

  ○几,徐音畿,又音基。行成,下孟反。酒清人渴而不敢饮也,肉乾人饥而不敢食也。日莫人倦,齐庄、正齐,而不敢解惰,以成礼节,以正君臣,以亲父子,以和长幼。此众人之所难,而君子行之,故谓之有行。有行之谓有义,有义之谓勇敢。故所贵於勇敢者,贵其能以立义也。所贵於立义者,贵其有行也。所贵於有行者,贵其行礼也。故所贵於勇敢者,贵其敢行礼义也。故勇敢强有力者,天下无事则用之於礼义,天下有事则用之於战胜。用之於战胜则无敌,用之於礼义则顺治。外无敌,内顺治,此之谓盛德。故圣王之贵勇敢、强有力如此也。勇敢、强有力而不用之於礼义、战胜,而用之於争斗,则谓之乱人。刑罚行於国,所诛者乱人也。如此,则民顺治而国安也。胜,克敌也,或为“陈”。

  ○渴,苦葛反。乾音干。莫音暮。齐,侧皆反。解,佳买反。惰,徒卧反。长,丁丈反。有行、有行,并下孟反,下“有行”同。治,直吏反。陈,直靳反。

  [疏]“聘射”至“安也”。

  ○正义曰:以前经说聘礼既毕,此一节又申明行聘之时,礼仪既大,日晚始罢,故记者引唯勇敢之人能成礼事,故於此明之。此是聘义,兼云“射”者,以强有馀力之士,非但聘而行礼,又能射为武事,故此总明之也。

  ○“聘、射之礼,至大礼也”者,言此聘之与射,至极繁大之礼,非如冠、昏之属,暂时即毕。

  ○“日几中而后礼成”者,几,近也。日近在於中,而后礼成毕。

  ○“非强有力者,弗能成也。故强有力者,将以行礼也”,言非强有德力而行礼,则礼事不成也。

  ○“酒清人渴不敢饮也”者,此谓射礼也。言欲射之时,先行燕礼,唯以礼献酬,不敢恣意醉饱,但行礼而已。非谓全不得饮之。《聘礼》行聘之时,但酌醴礼宾,无酒肴之事,故知此唯据射也。

  ○“肉乾人饥而不敢食也”者,亦言不敢全食而令饱也。

  ○“日暮人倦,齐庄、正齐”者,谓日暮晚,人斯懈倦,犹齐庄而自整齐也。

  ○“而不敢懈惰,以成礼节”者,所以日莫犹自整齐者,以不敢懈倦,成就礼之节制。此亦谓射礼也。故此以下即云“以正君臣,以亲父子,以和长幼”,皆谓射也。前文云“日几中而后礼成”,聘、射总陈,特谓聘也,故“日几中而礼成”。此云“日莫”者,谓射礼也。酒清、肴乾,特据於射,故日莫而成礼节也。

  ○“以正君臣”者,谓射前行燕礼,谓君在阼,宾升成拜稽首之属,及受君赐再拜稽首之等,是以“正君臣”也。

  ○“以亲父子,以和长幼”者,此谓乡射之前,行乡饮酒之礼,有齿於父族之事。故云“以亲父子,以和长幼”。但此节总结聘、射,则前篇《射义》在其中也。故《射义》云:“诸侯之射,必先行燕礼;卿、大夫、士之射,必先行乡饮之礼。故燕礼所以明君臣之义也,乡饮酒之礼所以明长幼之序也”。故此经总结之也。故酒清、肴乾之属,燕礼与乡饮酒礼初行之时,事同於飨,皆有此也。至说屦升坐之后,乃尽欢饮食也。“此众人之所难,而君子行之”者,言以上之事,凡众人所难行,君子之人特能行之。

  ○“故谓之有行”者,以君子有能行,故谓此君子为有行之士。身既有行,则事得宜,故云“有行之谓有义”。有义则临敌果断,故云“有义之谓勇敢”。此总覆说聘之与射也。

  ○“故勇敢强有力”者,勇敢,明射之所须;强有力,明聘之所须。故前文论聘,止称“强有力”者,此经论射,则云“勇敢”,故知然也。“天下无事则用之於礼义”者,无事,谓兵革休息,故用之於聘、射之礼义。

  ○“天下有事则用之於战胜”者,有事,谓军旅数起,故用之於战斗,必得胜也。

  ○“勇敢强有力而不用之於礼义、战胜,而用之於争斗,则谓之乱人”者,战胜,谓公义而战胜。则前经“战胜”,是谓以战而胜也。此云“用之於争斗”者,谓私争忿斗,与前经不同也。故云“不用之礼义、战胜,而用之於争斗”。

  子贡问於孔子曰:“敢问君子贵玉而贱碈者何也?为玉之寡而碈之多与?”碈,石似玉,或作“玟”也。

  ○碈,武巾反,字亦作瑉,似玉之石。为,于伪反,下同。与音馀。玟,武巾反,又音救。孔子曰:“非为碈之多故贱之也,玉之寡故贵之也。夫昔者,君子比德於玉焉:温润而泽,仁也。色柔温润,似仁也。润,或为“濡”。

  ○濡音儒。缜密以栗,知也。缜,緻也。栗,坚貌。

  ○缜音轸,一音真。知音智。致,直置反,本亦作緻。廉而不刿,义也。刿,伤也。义者,不苟伤人也。

  ○刿音九卫反,《字林》云“利伤也”,又音己芮反。垂之如队,礼也。礼尚谦卑。

  ○队,直位反,又音遂。叩之,其声清越以长,其终诎然,乐也。乐作则有声,止则无也。越,犹扬也。诎,绝止貌也。《乐记》曰:“止如槀木。”

  ○叩音口。诎,其勿反。槀木,苦老反,亦作槁。瑕不揜瑜,瑜不揜瑕,忠也。瑕,玉之病也。瑜,其中间美者。玉之性,善恶不相揜,似忠也。

  ○瑕音遐。揜音掩。瑜,羊朱反,玉中美。孚尹旁达,信也。孚,读为浮。尹,读如竹箭之筠。浮筠,谓玉采色也。采色旁达,不有隐翳,似信也。孚,或作姇,或为“扶”。

  ○孚,依注音浮。尹,依注音笋,又作筠,于贫反。翳,於计反。姇音孚,徐方附反。气如白虹,天也。精神见于山川,地也。精神,亦谓精气也。虹,天气也。山川,地所以通气也。

  ○虹音红。见,贤遍反。圭璋特达,德也。特达,谓以朝聘也。璧琮则有币,惟有德者无所不达,不有须而成也。

  ○朝,直遥反。天下莫不贵者,道也。道者,人无不由之。《诗》云:‘言念君子,温其如玉。’故君子贵之也。”言,我也。贵玉者,以其似君子也。

  [疏]“子贡”至“之也”。

  ○正义曰:以聘用玉,因论玉有诸德,而结成《聘义》之篇也。

  ○“为玉之寡而碈之多与”者,子贡之意所以贵玉者,岂不为玉之寡少故贵之,碈之饶多故贱之。与,疑辞也。

  ○“孔子曰”至“玉焉”,言贵玉由其有德,非为少故贵之。谓昔者君子之人於玉以比道德,所以贵玉者,为其有德。君子之人,比德堪敬重如玉,故贵之有德,即下云“温润而泽,仁”等是也。

  ○“温润而泽,仁也”者,言玉色温和柔润而光泽,仁者亦温和润泽,故云“仁也”。

  ○“缜密以栗,知也”者,缜,緻也;栗,谓坚刚。言玉体密緻而坚刚。人有知者,性亦密緻坚刚,故云“知也”。

  ○“廉而不刿,义也”,廉,棱也;刿,伤也。言玉体虽有廉棱,而不伤割於物,人有义者,亦能断割而不伤物,故云“义也”。

  ○“垂之如队,礼也”,言玉体垂之而下坠,人有礼者亦谦恭而卑下,故言“礼也”。

  ○“叩之,其声清越以长,其终诎然,乐也”者,越,扬也;诎,谓止绝也。言玉体以物叩击,其声清冷发越以长远而闻,其击之终,音声则诎然而止,不如锺声击罢犹有馀音也。其为乐之法,初作声而发扬,乐罢则止如槁木,言玉体亦然,故云“乐也”。

  ○“瑕不揜瑜,瑜不揜瑕,忠也”,瑕,谓玉之病处;瑜,谓玉中美处。言玉之病处不揜映美处,玉之美处不揜映病处,皆以忠实见外,如人之忠者,亦以忠心见外,故云“忠也”。

  ○“孚尹旁达,信也”,孚,浮也。浮者在外之名。尹,读如筠,筠者,若竹箭之筠,筠亦润色在外者。旁者,四面之谓也。达者,通达之名也。信者,内不欺隐者也。玉采色彰达著见於外,无隐掩,如人有信者亦著见於外,故云“信也”。

  ○“气如白虹,天也”,白虹,谓天之白气。言玉之白气,似天白气,故云“天也”。

  ○“精神见於山川,地也”,精神,谓玉之精气,彻见於山川,谓玉在山川之中,精气彻见於外,地气含藏於内亦彻见於外,与地同,故云“地也”。

  ○“圭璋特达,德也”,行聘之时唯执圭璋,特得通达,不加馀币。言人之有德,亦无事不通,不须假他物而成。言圭璋之特,同人之有德,故云“德也”。

  ○“天下莫不贵者,道也”,道者,通也。言万物无不由道而通,故天下无不贵之。玉者,亦天下贵之,与道相似,故云“道也”。

  ○“《诗》云:言念君子,温其如玉”,此《诗 秦风 小戎》之篇,美秦襄公之诗也。言襄公出兵征伐西戎,妇人思念其夫,言我念此君子,颜色温然如玉。引之者,证玉以比德之事。言贵玉者,以其似君子,故云“君子贵之”也。

  ○注“碈,石似玉”。

  ○正义曰:案吕谌《字林》云:“碈,美石。”以其石之美者,故云“似玉”也。

  ○注“栗,坚貌”。

  ○正义曰:案《诗 大雅》云:“实颖实栗。”栗,是禾之坚熟,故云“栗,坚貌”也。

  ○注“《乐记》曰:止如槀木”。

  ○正义曰:引之者,证乐声之止似击枯槀之木,无馀声也。言玉击止之时,其声即绝,与乐相似也。

  ○注“瑕玉”至“忠也”。

  ○正义曰:瑕,玉之病也。吕谌《字林》云:“瑕,玉小赤。”而云“病者”,以瑕与疵瘕义同,故云“玉之病也”。云“瑜,其中间美”者,案《字林》云:“瑜,美玉。”是瑕之中间美善者。

  ○注“孚读”至“信也”。

  ○正义曰:案《字林》云:“琈,玉别名,玉旁孚也。”此读为“浮”者,取浮见於外,非《字林》“琈”玉之名也。

  ○注“有德者无所不达,不有须而成也”。

  ○正义曰:德者,得也。万物皆得,故无所不通达,不更须醋茆物而自成也。以聘享之礼,有圭璋璧琮,璧琮则有束帛加之乃得达,圭璋则不用束帛,故云“特达”。然璧琮亦玉,所以琮则加於他物,圭璋得特达者,但玉既比德,於礼重处则特达,於礼轻处则加物。以玉可重可轻,美其重处言之,故云“特达”。

 

卷六十三 丧服四制第四十九

 卷六十三 丧服四制第四十九  

  陆曰:“郑云:‘以其记丧服之制,取其仁、义、礼、智四者也。《别录》属《丧礼》。’”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丧服四制》者,以其记丧服之制,取於仁、义、礼、知也。此於《别录》旧说属《丧服》。”郑云“旧说”,案《别录》无“丧服四制”之文,唯旧说称此丧服之篇属《丧服》。然以上诸篇,每篇言“义”,此不云“丧义”,而云“丧服四制”者,但以上诸篇皆记《仪礼》当篇之义,故每篇言“义”也。此则记者别记丧服之四制,非记《仪礼 丧服》之篇,故不云“丧服之义”也。

  凡礼之大体,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故谓之礼。訾之者,是不知礼之所由生也。礼之言体也,故谓之礼,言本有法则而生也。口毁曰“訾”。

  ○訾,徐音紫,毁也,一音才斯反。

  [疏]“凡礼”至“生也”。

  ○正义曰:此一篇总论丧之大体,有四种之制。初明恩制,次明理制,次明节制,次明权制,既明四制。事毕,又明三年丧自古而行之,故引高宗之事。又明斩衰以下,节制之差,结成仁义之事。各随文解之。

  ○“体天地”者,言礼之大纲之体,体於天地之间所生之物。言所生之物,皆礼以体定之。

  ○“法四时”者,则下文云“丧有四制,变而从宜,取之四时”是也。

  ○“则阴阳”者,下文云“吉凶异道,不得相干,取之阴阳”是也。

  ○“顺人情”者,下文云“有恩有理,有节有权,取之人情”是也。

  ○“故谓之礼”者,以其无物不体,故谓之为礼,故注云“礼之言体”也。

  ○“訾之者,是不知礼之所由生也”者,言若訾毁,不信礼之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如此之人,是不识知礼之所由生也。言不知礼之有法则也。

  夫礼,吉凶异道,不得相干,取之阴阳也。吉礼、凶礼异道,谓衣服、容貌及器物也。丧有四制,变而从宜,取之四时也。有恩有理,有节有权,取之人情也。恩者仁也,理者义也,节者礼也,权者知也。仁、义、礼、知,人道具矣。“取之四时”,谓其数也。“取之人情”,谓其制也。

  ○知音智,下同。

  [疏]“夫礼”至“具矣”。

  ○正义曰:此一节覆说前文礼“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之事。不覆说“体天地”者,天地包此四时、阴阳、人情,无物不总,故不覆说“体天地”之事。

  ○“吉凶异道”者,言吉、凶各异其道,及衣服、容貌、器物不同也。“丧有四制,变而从宜”者,言门内主恩,若於门外,则变而行义。尊卑有定,礼制有恒,以节为限。或有事故,不能备礼,则变而行权,是皆“变而从宜”,取人情也。

  ○“恩者仁也,理者义也,节者礼也”,恩属於仁,理属於义,节属於礼,故云“节者礼也”。

  ○“权者知也”,量事权宜,非知不可,故云“权者知也”。

  ○“仁、义、礼、知,人道具矣”者,此总结四制之义。仁属东方,义属西方,礼属南方,知属北方。四时并备,是“人道具矣”。五常五行,四时无“信”者,知中兼之,故北方水为知,又为信,是取法四时,故不并数“信”也。

  其恩厚者其服重,故为父斩衰三年,以恩制者也。服莫重斩衰也。

  ○为,于伪反,下及注同。衰,七回反,注及下同。

  [疏]“其恩”至“者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四制之中恩制也。以父最深恩,故特举父而言之。其实门内诸亲为之著服,皆是“恩制”也。

  门内之治恩揜义,门外之治义断恩。资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故为君亦斩衰三年,以义制者也。资,犹操也。贵贵,谓为大夫君也。尊尊,谓为天子诸侯也。

  ○治,直吏反,下同。揜,於检反。断,丁乱反。操,七刀反,皇云“特也”。

  [疏]“门内”至“者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门外之治,四制之中义制也。“门内之治恩揜义”者,以门内之亲,恩情既多,揜藏公义,言得行私恩,不行公义。若《公羊传》云“有三年之丧,君不呼其门”是也。

  ○“门外之治义断恩”者,门外,谓朝廷之间。既仕公朝,当以公义断绝私恩。若《曾子问》“父母之丧,既卒哭,金革之事无辟”是也。

  ○“资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者,言操持事父之道以事於君,则敬君之礼与父同。

  ○“贵贵”者,贵,谓大夫之臣事大夫为君者也。大夫始入尊境,则是贵也。此臣尽敬此君,故云“贵贵”也。

  ○“尊尊”者,尊尊,谓天子、诸侯之臣事天子、诸侯为君者也。天子、诸侯同为南面,则是尊也。此臣极敬此君,故曰“尊尊”也。

  ○“义之大者也”,以义断恩,内外如一,虽复大夫与王侯有异,而其臣敬不殊,故并云“义之大者也”。

  ○“故为君亦斩衰三年,以义制者也”,言“亦”,谓亦同於父也。

  三日而食,三月而沐,期而练,毁不灭性,不以死伤生也。丧不过三年,苴衰不补,坟墓不培。祥之日鼓素琴,告民有终也,以节制者也。资於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食,食粥也。沐,谓将虞祭时也。补、培,犹治也。鼓素琴,始存乐也。三年不为乐,乐必崩。

  ○期音基,下同。苴,七馀反。坟,扶云反。培,步回反,徐扶来反。为,于伪反,下注“为君”同。齐音咨。见,贤遍反。粥,之六反。

  [疏]“三日”至“尊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四制之中节制也。

  ○“苴衰不补”者,言苴麻之衰,虽破不补。

  ○“坟墓不培”者,培,益也。一成丘陵之后,不培益其土。

  ○“祥之日鼓素琴”者,大祥之日,得鼓素琴。

  ○“告民有终也”者,言所以为此上事,告教其民使衰有终极也。

  ○“以节制者也”,以情实未已,仍以礼节为限制,抑其情也。自此以上,皆节制之事,从此以下,更申明节制。欲尊归其一,故更明无二尊之理。

  ○“资於事父以事母,而爱同”者,言操持事父之道以事於母,而恩爱同。恩爱虽同,而服乃有异,以不敢二尊故也。故以“天无二日”,及“家无二尊”之等,明皆归於尊一,以治理之也。“天无二日”至“二尊也”,此总结“无二尊”之理也。

  ○注“食食粥”至“必崩”。

  ○正义曰:沐,谓将虞祭时也。《士虞记》曰“沐而不栉”,故知“沐,谓将虞祭时”。虞后有事得沐浴也,故《杂记》云:“非虞附练祥,无沐浴。”云“鼓素琴,始存乐也”。於此祥日而鼓素琴,始存省此乐县,而作乐在既禫之后。

  杖者何也?爵也。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或曰“担主”,或曰“辅病”。妇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百官备,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身自执事而后行者,面垢而已。秃者不髽,亻区者不袒,跛者不踊,老病不止酒肉。凡此八者,以权制者也。五日、七日授杖,谓为君丧也。扶而起,谓天子、诸侯也。杖而起,谓大夫、士也。面垢而已,谓庶民也。髽,妇人也。男子免而妇人髽。髽,或为“免”。

  ○担,是艳反,又食艳反,又馀堑反。“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一本作“扶而后起”。扶,或作“杖”,非。垢音苟。秃,吐木反。髽,侧瓜反。亻区,纡主反。袒,节旱反。跛,彼我反。免音问,下同。

  [疏]“杖者”至“者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四制之中权制也。

  ○“杖者何也?爵也”者,权制之中,所以先明杖者,以下有不应杖而杖,又有应杖而不杖,皆是权宜,故先举正杖於上。言“爵也”者,杖之所设,本为扶病,而以爵者有德,其恩必深,其病必重,故杖为爵者而设,故云“爵也”。

  ○“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者,上云杖者爵也,遂历叙其有爵之人,故云“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

  ○“或曰担主”者,解无爵而亦杖,故记者称“或曰担主”。《丧服传》云:“杖者何?爵也。无爵而杖者何?担主也。”郑注云“担,假也”,“尊其为主”,“假之以杖”。

  ○“或曰辅病”者,《丧服传》云:“非主而杖者何?辅病也。”谓庶子以下,虽非適子皆杖,为其“辅病”故也。

  ○“妇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者,杖既扶病,何妇人童子所以不杖?为其不能病也。妇人,谓未成人之妇人。童子,谓幼少之男子。

  ○“百官备,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杖而起”者,此谓王侯也。丧具触事,委任百官,不假自言而事得行,故许子病深,虽有扶病之杖亦不能起,故又须人扶乃起也。

  ○“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者,此谓大夫、士,既无百官、百物,须已言而后丧事乃行,故不许极病,所以“杖而起”,不用扶也。“身自执事而后行者,面垢而已”者,此谓庶人也。卑无人可使,但身自执事,不可许病,故有杖不得用,但使面有尘垢之容而已也。子於父母,贵贱情同,而病不得一,故为权制。

  ○“秃者不髽”,髽者,是妇人之大紒,重丧辫麻绕发。秃者无发,故不髽也。女秃不髽,故男子秃亦不髽也。

  ○“亻区者不袒”,袒者露膊,亻区者可憎,故不露也。

  ○“跛者不踊”,踊是跳跃。跛人脚蹇,故不跳跃也。

  ○“老病不止酒肉”者,孝子悲哀,非病不食滋味。若老及病,身已羸瘠,又使备礼,必致灭性,非制所许,故酒肉养之。

  ○“凡此八者,以权制者也”,此记者结前权数也。夫丧礼宜备,今有此八条,不可以强逼,故圣人权宜制也。所谓八者,谓应杖不杖,不应杖而杖,一也;“扶而起”,二也;“杖而起”,三也;“面垢”,四也;“秃者”,五也;“亻区者”,六也;“跛者”,七也;“老病”者,八也。庾蔚云“父存为母,一也”,不数杖与不杖之科。皇氏、熊氏并取以为说。今案经文为母期,乃属前经。郑於期下总注“三日而食,三月而沐”之事,是为母期之文,乃在节制之中,不得下属此经权制之例。又此经权制之科,乃载杖与不杖之条。此经末又总云八者,是总此经之八事。今乃不数此经杖条,便是杖文虚设。庾氏之说,恐未为善,听贤者择焉。

  ○注“五日”至“人髽”。

  ○正义曰:云“五日、七日授杖,谓为君丧也”者,案《丧大记》,大夫与士之丧,皆云三日授子杖,同主为其亲也。今云“五日、七日”,故知为君也。

  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恩之杀也。圣人因杀以制节。不怠,哭不绝声也。不解,不解衣而居不倦息也。

  ○解,佳买反。期音基。之杀,色戒反。解衣,古买反。此丧之所以三年,贤者不得过,不肖者不得不及,此丧之中庸也,王者之所常行也。《书》曰“高宗谅闇,三年不言”,善之也。谅,古作“梁”,楣谓之梁。闇,读如鹑鹌之鹌,闇谓庐也。庐有梁者,所谓柱楣也。

  ○肖音笑。谅闇,依注“谅”读为“梁”,“鹌”,乌南反,下同,徐又并如字。案:徐后音是依杜预义。郑谓卒哭之后,翦屏杜楣,故曰“谅闇”,闇即庐也。孔安国谅为“谅阴”,谅,信也;阴,默也。楣音眉。鹑音淳。柱,知主反。王者莫不行此礼,何以独善之也?曰:高宗者,武丁。武丁者,殷之贤王也。继世即位,而慈良於丧。当此之时,殷衰而复兴,礼废而复起,故善之。善之,故载之《书》中而高之,故谓之“高宗”。三年之丧,君不言。《书》云:“高宗谅闇,三年不言。”此之谓也。然而曰“言不文”者,谓臣下也。“言不文”者,谓丧事辨不,所当共也。《孝经说》曰:“言不文者,指士民也。”

  ○衰,色官反。复,扶又反,下文同。文如字,徐音问。辨,本又作辩,同皮苋反。共音恭。礼:斩衰之丧,唯而不对;齐衰之丧,对而不言;大功之丧,言而不议;緦、小功之丧,议而不及乐。此谓与宾客也。唯而不对,侑者为之应耳。言,谓先发口也。

  ○唯,余癸反,徐以水反,注同。齐音咨,本又作。侑音又。为,于伪反。应,应对之应。父母之丧,衰冠、绳缨、菅屦,三日而食粥,三月而沐,期十三月而练冠,三年而祥。

  [疏]“始死”至“而祥”。

  ○正义曰:此一节覆明前经四制之中节制之事。以礼之大体,丧之三年为限节之事,故重明之。

  ○“三日不怠”者,谓哭不休怠。

  ○“三月不解”者,谓不解衣而居。

  ○“期悲哀”者,谓期之间,朝夕恒哭。

  ○“三年忧”者,谓不复朝夕哭,但忧戚而已。

  ○“恩之杀也”者,自初以降,是恩渐减杀也。

  ○“圣人因杀以制节”者,言圣人因其孝子情有减杀,制为限节。“此丧之中庸也”者,庸,常也。言三年之丧,“贤者不得过,不肖者不得不及”,是丧之中平常行之节也。

  ○“故王者之所常行也。《书》曰:‘高宗谅闇,三年不言’,善之也”,引《书》者,明古来王者皆三年丧。谅,读曰梁。闇,读曰鹌,谓庐也。谓既虞之后,施梁而柱楣,故云谅闇之中,三年不言政事。“善之”者,言是古人载之於《书》,美善之故也。

  ○“王者莫不行此礼,何以独善之也”,记者自设问古人独善之意。“曰高宗者,武丁”者,记者还自释独善高宗之意。

  ○“武丁者,殷之贤王也”者,中兴殷世,故曰“贤王”也。

  ○“故载之《书》中”者,言以古人善此高宗,载於《书》中,又尊高其行,故谓之“高宗”。

  ○“三年之丧,君不言”者,是记者引古礼三年之丧,君则不言国事。

  ○“《书》云:高宗谅闇,三年不言,此之谓也”者,此记者引《书》高宗所行中节,是君不言之事,故云“此之谓也”。

  ○“然而曰言不文者,谓臣下也”者,是记者既称古礼“君不言”,故又云“言不文”。故记者复解,云“言不文者,谓臣下也”。

  ○“礼:斩衰之丧,唯而不对”者,谓与宾客言也,但称“唯”而已,不对其所问之事。侑者为之对,不旁及也。

  ○“齐衰之丧,对而不言”者,但对其所问之事,不馀言也。

  ○“大功之丧,言而不议”者,但言说他事,不与人论议相问答也。

  ○“緦、小功之丧,议而不及乐”者,得议他事,但不能听及於乐也。

  ○“三年而祥”者,此章从上以来至此,皆明三年之丧制节之事。

  比终兹三节者,仁者可以观其爱焉,知者可以观其理焉,强者可以观其志焉。礼以治之,义以正之,孝子、弟弟、贞妇皆可得而察焉。仁,有恩者也。理,义也。察,犹知也。

  ○衰,七回反。菅音奸。屦,徐纪具反。粥,之六反。期音基。比,必利反。知音智,本或作智。弟弟,上音悌,下如字。

  [疏]“此终”至“察焉”。

  ○正义曰:此一节更覆结居父母之丧,能终此三节,可以知其德行。三节者,自初丧至沐,一也;十三月练,二也;三年祥,三也。能终此三节者,“仁者可以观其爱”,“知者可以观其理”,“强者可以观其志”也。言此自初遭丧至於丧毕,有三者之节。

  ○“仁者可以观其爱焉”者,孝子居丧,性有仁恩,则居丧思慕,可以观其知爱亲也。若不爱亲,则非仁恩也。

  ○“知者可以观其理焉”者,若孝子有知,则居丧合於道理。若不合於道理,则非知也。

  ○“强者可以观其志焉”者,若孝子坚强,其居丧则能守其志节。若无志节,则非坚强。

  ○“礼以治之”者,言用礼以治居丧之事。“义以正之”者,谓用义以正居丧之礼。“孝子”者,谓孝顺之子。

  ○“弟弟”者,谓逊弟之弟。

  ○“贞妇”者,谓贞节之妇。“皆可得而察焉”者,若能依礼合义,有仁可观其爱,有理可观其知,有志可见其强,则是“孝子、弟弟、贞妇”也。若无此事,则非“孝子、弟弟、贞妇”也。故云“可得而察焉”也。